• Vol.40提升理性思維,提升依法施政權威性──“五‧一遊行︰反思與總結”座談會紀要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論現代競爭觀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澳門研究2007.6
  •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40 期Vol. 40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7 年 6 月
  • I2007. 6政治及法律研究提升理性思維,提升依法施政權威性──“五‧一遊行︰反思與總結”座談會紀要 .........................................《澳門研究》編輯部 1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 .............................................姜姍姍 6澳門政治學前沿主題研究狀況 .....................................................................................................聶安祥 14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 ........................................謝四德 20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 ...........................................................................郭 弘 29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 ....................................鄭錦耀 37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 ......................................................................................................................林浩威 47論清代前期澳門民、番刑案的法律適用 ...................................................................................林 乾 64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 ..................................................................馬占軍 68經濟研究論現代競爭觀 ....................................................................................................................................楊允中 77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in Macau ............................................................................................................ JIN Jianjun, WANG Zhishi 87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 ..............................................................王五一 95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初探 ..............................................................................................................戴安娜 106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 ............................................................................................呂開顏 110基於虛擬變數的澳門酒店入住率的預測模型 ..........................................................張 毅、劉中學 115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 ..............................................................................................................柳智毅 120文化及歷史研究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 ...................................................................................劉高龍 128白世門音樂作品中的葡語族群情結 ............................................................................................戴定澄 135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 ................................................................................................黃鴻釗 141孫中山領導的潮州黃岡丁未革命100週年紀念 .......................................................................鄭光濱 149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 ...............................................................................胡 根 154冒籍視野下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研究 ..............................................................夏 泉、于保山 163十二地支的字義新解 ......................................................................................................................劉家齊 169其他A Review on 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 Realidade e Ficção ................................ Roderich Ptak 172學術動態 ....................................................................................................................《澳門研究》編輯部 175目 錄
  • 澳門研究II第40期Legal Political StudiesSeminar on “May 1st Demonstration in Macau”..................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for Macau Studies 1Social Administration Model after Macau’s Handover— A Study on Representativeness of Political System ....................................................... JIANG Shanshan 6Further Studies on Political Science in Macau ...............................................................................NIEAnxiang 14Macau’s InstitutionalDefects: Perspectives from“InstitutionalTheory”and “New Wooden Bucket Theory”.......................................................................................... CHE Sei Tak 20TheOper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GUO Hong 29The Characteristics,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Right to Examine the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 A Response to Professor Wang Yu’s Argument .......................... CHEANG Kam Io 37The “Res Judicata”of Court Decision ........................................................................................... LAM Ho Wai 47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Cases between Local Chineseand Foreigners in Macau in the Pre-Qing Period ........................................................................... LINQian 64A Comparison of the Content and Format ofArbitration Agreement betweenChina and Macau ...................................................................... MAZhanjun 68EconomicStudiesA Study on “Competitiveness”............................................................................................ IEONG Wan Chong 77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in Macau ............................................................................................................. JIN Jianjun, WANG Zhishi 87The Bottle-neck of Macau’s Gambling Regulation System: Implications from Nevada ..................WANG Wuyi 95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Gambling Industry in Macau ........................................................... TAI On Nga 106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Macau Enterprises ............................ LOI Hoi Ngan 110The Forecast Model of Occupancy Rate of MacauHotel Sector Based on Dummy Variables ..................................................... CHEONG Ngai, LIU Zhongxue 115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acau Human Resource:Developmentand itsPredictions ............................................................................................. LAO Chi Ngai 120Cultural Historical StudiesThe Strengthening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Science of Law with Macau Characteristics..................................................................................................................................................LIUGaolong 128Portuguese Ethnic Complex as Reflected in Simão Barrato’s Musical Works .........................DAI Ding Cheng 135The Profound Cultural Connection between Macau and Xianshan ...................................... HUANGHongzhao 141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Huanggang Revolution Led by SunYat-sen ................................. CHIANG Kong Pan 149The Role of Portuguese Financial Department in theEarly Development of Gambling Industry in Macau ........................................................................ WU Kan 154The Phenomenon of “Falsified Overseas Students”in China ...................................... XIA Quan, YU Baoshan 163The Explanation of the 12 Earthly Branches........................................................................................ LIU Jiaqi 169OthersA Review on 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 Realidade e Ficção ................................... Roderich Ptak 172AcademicActivities ...............................................................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75CONTENTS
  •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主 辦:澳門學者同盟主持人:楊允中(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發言者:劉本立( 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經濟學會會長、澳門立法會議員)駱偉建(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國強(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時事評論員)楊開荊(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檢索及文獻組事務主管)婁勝華(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趙國強(澳門學者同盟副監事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少卿(澳門學者同盟會員)柳智毅(澳門經濟學會副理事長)吳 玫(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助理教授)記錄整理:連信森、鄧安琪、容凱旋時 間: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6 時半至8時地 點: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澳門六個基層團體於2007年五一勞動節發起了“反腐敗、反黑工”遊行,要求當局削減外勞和掃除黑工並提出多項相關訴求。不幸的是,遊行演變成一場罕見的警民衝突事件,這次事件不僅引起了全澳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同時也在境外引發一些不同取態的評論。為了促進對事態及時理性評價,促進特區政府與市民的有效溝通,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澳門學者同盟特就相關主題舉辦是次座談會,並圍繞: “五‧一遊行”發生的前因與後果; 對個別人士違法行為的看法; 如何防止外來勢力干預特區的內部事務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與會者本 社會責任感表達了各自的分析、判斷,力求從理性層面提出一些有建設性和深度分析的建議和評語。不少意見言簡意賅,理據充分,頗富啟迪。現將部分與會專家學者發言要點整理後輯錄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透過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對是次事件的理性思考和評價。(有關各位專家學者的發言,均係爭鳴之見,並不代表本刊立場)楊允中:2007年“五‧一遊行”導致警民衝突,如何合理定性並盡量縮小負面影響,值得政府、當事人以及全社會共同認真思考。事件有以下幾個特點: 訴求擴大化(外勞與就業、高樓價、交通緊張、官腐問題,等等); 行為政治化; 外力干預表面化; 結構複雜化(善後難度大)。為了緩解矛盾,盡快消化後遺症,認真做好幾個區別恐怕是必要的: 正確行使權利與乘機鬧事的區別; 多數參與者與少數主導人物的區別; 內部矛盾協調與外來勢力干預的區別; 維持社會和諧大局與防範不理性行為升級的區別。故此,簡單地定性成“動亂”恐怕不太合適。事件對澳門社會有多重啟示與教訓: 澳門加速提升理性思維,提升依法施政權威性──“五‧一遊行:反思與總結”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編輯部*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 提升理性思維,提升依法施政權威性──“五‧一遊行:反思與總結”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2第40期發展引發社會矛盾激化,但勿需過慮; 政府依法施政、民本政府建設,尚存諸多薄弱環節; 歷史遺留問題消化過程過長,成為少數人口實(如輸入外勞與人力資源短缺,過去人口政策); 2006年政府處理遊行方法過軟,導致個別人心存僥倖; 基本法23條立法未及時完成造成被動; 外界勢力干預澳門特區在加劇; 澳門社會生態正發生裂變,中央政府、特區政府面對新難題; 社會理性發展、民主法治道路,依然漫長。針對這次遊行的得失,本人提出幾點建議: 加速歐文龍案審理過程,全方位推進廉政建設; 優化處理好民生問題,全力擴大社會受益面; 認真研究歷史遺留問題的跟進處理,嚴防同類問題重演;集中力量研究總結博彩開放的得失與應變對策; 提升全民綜合素質,提升辨別是非能力,包括建立官民新型溝通機制; 加快基本法23條立法準備,對外來干預嚴加防範。總的來說,本人覺得這此遊行事態的嚴峻性不容低估。這個事件不是好事,不是好信號,不是好苗頭,對特區形象造成一定損害。但不影響澳門特區繁榮穩定大局,不影響“一國兩制”正確實施,不影響對澳門前景信心。高少卿:本人認為,是次遊行事件已經被一些人士從政治上加以渲染,包括香港一些人士亦出面干預澳門特區內部的事情。如果一些人士不是以遊客的身份進入澳門境內,警方有權請他們離開。經過今次事件,我們得到了一些啟發,其中重要一點就是讓本澳居民認識到,通過遊行本身表達一些訴求是一件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但如果帶有其他目的,遊行就會變質。鄭國強:這次示威事件是全澳居民不願看到的,在不同政治勢力混水摸魚的情況下,要思考誰是最大得益者。這是一次事先張揚必定發生衝突的示威,不知警方事先部署時有沒有設定幾個可能性,國際媒體把焦點放在開槍事件上,究竟是自發還是事先的部署,若是事先的部署,證明有預見性,這還是比較好的;若是警員的自發行為,就表現了警員本身沒有紀律。行政長官在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已把“騷亂說”退一步變成“衝突說”,挽回警隊發言人的損失。問題是現在數十份在報紙刊登的團體性公開聲明中,有多少是經過全體理事通過,以廣告形式刊登譴責性聲明,這些程序是否操之過急。在誰是最大得益者的問題上,這個第三勢力究竟是誰,是境外還是境內的,若是境外,可透過23條立法來解決;若是境內的,誰是得益者?這涉及一個時機問題,“五‧一”接 是“六‧四”,“七‧一”將是香港回歸十週年,屆時將會是國家領導人赴港的重大政治場面,這是否有人刻意安排的示威,澳門是實踐“一國兩制”的典範,是否有人對“一國兩制”有質疑,讓中央在紀念香港回歸時候難堪,這也超出本地區的控制。澳門警隊的防暴程序是按照歐盟系統所建立的,現在警方對這些守則究竟掌握多少,相信進步不大。這次是借民怨造成的政治事件,警方動用900警員也沒法控制群眾的情緒。陳明球教授曾指出澳門現在是一個“後雙何時期”:一是外來賭場大幅投資市場,令何鴻燊賭城經營進入後期;另一個是何厚鏵特首的任期進入最後2年。2009年將會有雙選舉,包括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特別是特首選舉,任何人選都必須通過群眾的認可才可獲得中央的支持。對於這次事件,相信特首是最大受傷者,一次簡單的示威遊行被媒體渲染擴大化。問題是如何辨別是非,加強溝通,要定性清晰,防範外來干預。澳門現時的博彩稅負是全球最高的,達39%,若未來的遊客數字未能達到雙位數字的增長,很多事情都有發生的可能,所以我對未來2年的政經情況,社會平穩性、和諧度等有所保留,很多深層次的問題可能會顯露出來,不能掉以輕心。但從另一角度看,早發生比遲發生還要好,這次是給澳門各界及時上了一課。駱偉建:要總結“五‧一遊行”,我們應從兩大層次去思考。第一,我們要思考“五‧一遊行”這件事情的基本起因是甚麼?這是最重要的。第二,我們應如何看待遊行本身,從中能總結哪些經驗?第一,原因要從遊行的兩個主體身上去找,即從特區政府和市民團體身上去找原因。政府主體的職責是依法施政,遊行一方面是由於社會對政府施政有不同見解,甚至有不滿意,即有部分市民對施政評價有所降低。我們必須注意的是,本人估計上街遊行有2000人左右,但遊行不僅代表這2000人的看法,背後更反應是一部分市民的集體訴求,關鍵是政府如何考慮市民訴求,全盤接受和全盤否定都是不可取的,應找到一個均衡點。政府施政涉及多個
  •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方面,但核心還是經濟問題,遊行的習慣形成恰恰是澳門經濟加速發展伴生的問題。依我看,澳門回歸後博彩業開放政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是有備而來。澳門特區自 2003 年“非典”後,經濟開始有起色,現已確立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的產業政策,境內外評價較為正面。有人講,旅遊博彩業發展由於長遠政策調整未能到位而出現一些不利後果,例如土地只滿足外資、輸入外勞黑工、樓價高企、交通問題。施遊博彩業有利有弊,這是不言而喻的,有弊不代表就是要拋棄發展,鄧小平先生說過:“發展是硬道理”,澳門要繼續發展,要抓住機遇。現在有一個問題,可能是澳門發展過快,能否把澳門的發展降低一點速度,把精力放在穩住旅遊業市場上,面對未來市場激烈競爭,首要任務把我們的餅做大。現時,政府確實有點準備不足,政府的信念是以競爭法來促進市場有效運作,從三個賭牌的發放就看到這一點。特區政府在澳門經濟運行中的行為要慎重,不能甚麼都是政府包下,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同時,施政的管治政策有點來得太晚。施政的核心應放在促進社會公平與社會效率上。近期,澳門出現了歐文龍事件,廉政出現問題,這容易在市民心目中強化“只會利益輸送的政府形象”,公平公正若處理不當容易引起民怨。朱鎔基總理在任時說過:“老百生選擇我,不是因為我有能力,而是我能做到公平、公正。”這表明公平、公正對當官施政很重要,特區政府的土地批給制度應加強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其次,做好政府的廉潔。許多發達地區在發展中都不同程度遇到了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應該說這是一種共有現象,但決定是否引起市民不滿的是財富的來源問題。財富應從公平競爭而來,若通過非廉潔手段而累積財富,這對政府施政會有負面影響。朱鎔基總理亦提過:“老百姓選擇我,不是因為我嚴,而是因為我廉。”一個嚴厲的上級官員,下層都自有對策,不怕嚴的上司。一個廉潔的上級官員,下級官員都會服從。另外,特區政府一些政策制定不夠及時,有點欠缺前瞻性,市民在政策制定中參與也不夠,政府行為和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低,市民無法適度參與。對於市民來說,市民自身能力也應提高,該如何提高,社會應要有共識。本人認為15年免費教育是最有利於體現公平和提高市民素質的舉措。談回遊行事件本身,我從合法性、合理性、適當行為原則三大方面去談。合法性是判斷五一遊行事件的最基本標準。遊行市民、警察都是合法的,市民申請表達訴求,警察維持公共秩序都合法。合理性在於遊行路線的判斷,政府已經允許遊行人士到特區政府總部、中聯辦請願。在判斷合理性,關鍵是市民和政府在遊行事件是否破壞“遊行人士自身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從事件中,這種平衡似乎出現失衡。從適當行為原則來看,警察依法維持公共秩序,遊行活動失控,警察有權控制秩序,但問題是開槍是否適當?會否出現警察個人由於情緒激動而不講指引?這需要政府本身去深入調查,讓公眾知悉。趙國強:第一,是次遊行事件,除了以客觀的社會因素分析之外,還要看看是否有些其他政治因素。首先,這次遊行的參與人士包括有香港的民主派人士。另外,這次遊行是有備而來的,如準備雞蛋,沒有根據警方批准的遊行路線等等,這些已經是造成衝突的主要因素。還有,就是刻意安排老人放在遊行隊伍的前面位置,這更是不可取的。因此,這場衝突不像外國遊行事情發生的一般衝突,而是一種在那些個別政治因素影響下,有組織地引起的衝突。所以我認為特別要重視政治因素方面。回歸以來,行政長官何厚鏵堅定不移地執行基本法,使特區成為“一國兩制”實施的典範,是不是有些人看得不太順眼,藉機會搞亂澳門,破壞“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第二,很多外地的傳媒把這次開槍事件描寫成為“一槍打亂澳門的穩定”,我覺得最重要是要看警員開槍的目的是甚麼。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究竟警員開槍是為了鎮壓市民遊行,還是為了要維護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開槍?當時的情況就是有可能馬上發生踩人事件,所以警員才不能不開槍,而且他是朝天開槍,那有甚麼可以指責呢?第三,我們現在要思考的是善後的問題,一方面,廣大的澳門市民應該堅決地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同時亦要反思,加強自身的管治能力,同時應該對相關政策推出及時的措施,以緩解社會上的種種矛盾。比如說,這幾年房屋的價格升了這麼多,現在才推出相關的暫停投資移民政策和興建大量的經濟房屋。這兩個措施對
  • 提升理性思維,提升依法施政權威性──“五‧一遊行:反思與總結”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4第40期延緩急劇增長的房屋價格是非常有效的,為甚麼政府不早點推出呢。又例如,在人力資源短缺的情況下,輸入外勞是在所難免的。對於輸入外勞的問題上,政府可增加透明度,制定相關的外勞法,讓大家依法辦事,有法可依。最後,政府可以加強智囊團,政治精英的建設,對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相關的建議。婁勝華:自“五‧一遊行”事件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事件的評論顯露出情緒化傾向。實際上,我覺得社會更需要嚴肅的學術思考。在學術角度,可以採取比較的方法。從世界範圍看,遊行本身是受參與者訴求的促動。一般情況下,出於民生訴求範疇的遊行,很少會發生強烈衝突。通常基於政治問題的遊行發生暴力衝突的可能性會大一些,例如學生、退伍軍人等上街。大多數政府都不會害怕民生訴求的遊行,尤其是來自弱勢群體的遊行,由於民生問題較易解決,但政治問題(如要求政府落台)則可能造成對立。澳門今次事件比較特殊,它是以民生訴求為主的遊行,但反而產生衝突。我主要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這次遊行。首先,從政府角度思考,政府固然要面對各種問題,但是應在不同發展階段有所側重。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說到政府在剛回歸時,主要是運用政府的發動功能來發展澳門經濟,當經濟搞起來,便要啟動政府的第二種功能,就是減壓功能。因為經濟搞起來,社會各種不平衡便會出現,政府必須減壓,但這個功能不能說完全被忽略了,可確實啟動得有些慢,跟不上時代發展。其次,從政府與社會溝通機制來思考,同樣存在問題。澳門是一個社團社會,政府的施政需要得到社團的支持,特別是那些傳統的代表性社團的支持。回歸以來,很多新的社團成立了,政府對這些新興社團,應作甚麼反應,他們的訴求應通過甚麼渠道來反映?確實值得思考。“五‧一遊行”釀成衝突,事件本身說明政府只與傳統社團溝通是不夠的,還要與新興社團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此外,澳門現行社團政策也存在改進的空間。從政策偏好看,澳門社團政策較為寬容,對違規社團的處理機制未有足夠的設計。因此,組織遊行活動造成衝突,並擾亂社會秩序的社團得不到適當的懲處。結果,每年都是同一批社團組織衝突性遊行。現在的問題是如何作出控制,如何在保障澳門居民自由權利的前提下建立控制機制,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有調查顯示,澳門社團的代表性不足,經常參與社團活動的居民比率不高。建立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機制主要有兩個辦法,第一是提高傳統社團的代表性,第二是在社團體制之外建立一個直接面向社會底層群體的政府與民眾溝通聯繫機制。從社團層面看,傳統代表性社團應思考如何處理與新興社團的關係,加強與新興社團的溝通與聯繫從而切實增加自身的代表性,這是擺在傳統的代表性社團面前的大問題。第三,從參與及組織遊行的人士層面看,現時,在澳門,普遍出現方向感不明確的問題,雖然澳門的人均GD P已經超越香港,但“賭城”的形象並不能令生活其中的澳門人感到自豪。此外,如何提升公民意識,同樣是“五‧一遊行”向社會提出的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楊開荊:這次“五‧一遊行”將許多澳門存在的問題暴露了出來,各界應藉此反思。澳門回歸後,社會基本和諧,數年前雖然經濟低迷,失業率高企,特區政府聲望卻一直上升。外界對澳門特區政府在SARS、禽流感危機的處理上都表示高度讚揚。但在近年社會急速發展中,特區政府似乎忽視了其他相關領域的同步發展,因而引致了社會上各種矛盾的產生,短短的幾年已導致特區政府管治聲望下降。這些矛盾問題包括: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出現的貧富懸殊問題,令社會突然失衡;近年城市急速發展,景貌的變遷令熱愛小城寧靜的市民無法適應;在走向國際化的同時,城市開放過快,外來人與本土居民文化衡突加大,加上外勞黑工增多,容易造成社會分化;有一點尤為嚴重的問題是,由於賭場增多,高就業率低學歷的情況是影響深遠的社會問題,我們的青年人不重視教育,競爭意識下降,將大大削弱澳門社會的競爭力。如果說有外來勢力要破壞澳門繁榮或有意損害特區政府的管治聲望,那正是由於以上的矛盾問題沒有處理好而給人鑽了空子,遊行就是由這些反向意見所引起的。從另一角度看,“五‧一遊行”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激發起大家珍惜和維護平靜和諧澳門的意識。而本人認為,切實構建和諧社會關鍵一點是如何提升澳門文化品位,包括人文內涵和城市文化景觀,前者尤為急切,從而提升居民的人文素養。柳智毅:關於是次“五‧一遊行”事件,報章和
  •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網絡媒體有很多正、負面的意見,眾說紛紜,本人亦希望透過是次座談會進一步瞭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可是又有誰知道,在這些對對錯錯,是是非非的報導裏,又有多少是真正公正的報導和言論,又有多少是受了他人的影響,我們認為是具政治目的的呢?孰是孰非,難以辨別。但是,我們在此無需深究,本人亦不敢亂作評論。現在重要的是如何面對和解決是次“五‧一遊行”事件曝露出來的問題,以及防止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在此,我非常認同駱教授的意見,“五‧一遊行”所反映的問題都是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關鍵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鄧小平說“發展是硬道理”,但如何理解“發展”這兩個字呢?澳門近年的GD P增長很快,是否代表澳門整體社會發展了呢,如果解決經濟急速增長中所產生的問題,從而得到真正的發展,這才是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此外,現今的澳門社會已經產生變化,現有的溝通機制、諮詢機制如何因應這些變化加以梳理,使之發揮應有功能,也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吳 玫:1989年“天安門事件”發生時,本人正處在北京。從“八九”民運觀察,“五‧一遊行”背後亦是有一個政治勢力支持的。就像世界很多遊行一樣,那些口號只是表面化的東西,背後是有一個很大的政治勢力在推動。試想在澳門,這些勢力最能利用的就是這群弱勢群體,因為一般的中產階級根本不會上街的。站在弱勢群體的自身利益看,他們也沒有甚麼可怕的,每個月只有幾仟塊的收入,遊行上街是沒有甚麼可損失的。本人基本上傾向於認同鄭先生的觀點,我們要去思考本次遊行背後的最大得利者會是誰?另外,政府這幾年積極吸引博彩業外資,具世界級規模的威尼斯人渡假村接 會於8月開幕,這都證明政府做了不少功夫。這些外資都是具國際影響力的大財團,他們急速的湧到澳門,帶來了“五‧一遊行”事件,然而這只是一個開始,後續將有更多更複雜的問題,甚至有出乎預料的問題。特區政府應注意一點,任何一個市場的開放,不意味 不需要保護,更何況澳門是一個還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依據歐盟多國的經驗,他們都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保護本土文化、本土語言等方面政策和法律。這些政策和法律可作為澳門特區政府的參考。本人想特意提及的是新加坡政府的住房政策。新加坡政府對每個居民給予住房貸款,居民可在較長時間裏攤還,這值得借鑑。國際大財團進駐澳門,無疑創造了就業機會,但重要的是,要讓本澳居民能從工作中提升自身素質和管理經驗。據瞭解,現時在一些酒店、賭場裏,本澳居民都是從事底層的工作,高層是美國人,中層是一些菲律賓、印度等東南亞的國家居民,這不利於本澳人才的培養和積累。政府應該實施一些規定讓澳門大學生能逐步進入這些國際企業的管理階層。說回“五‧一遊行”,澳門這些弱勢群體在市場急速轉型的情況下,沒有充分的武裝自己,自然就受到衝擊和面對淘汰壓力,因此,政府應思考如何適度保護本地弱勢群體的利益。劉本立:自博彩業開放以後,澳門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焦點。發生“五‧一遊行”事件其實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整個澳門將來的發展就得有賴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正確實施,愛國愛澳力量的凝聚,以及管治基礎的建設。當然,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市民的訴求是需要重視的,但是政府要釐清那些訴求是合理的,那些是不合理甚至過份的,而不是盲目去滿足所有各種訴求。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與施政能力一定要進一步提高,現在很多民怨都是由於施政透明度不高所引起的。另外,社會公平與制度建設亦同樣要加強。在經濟快速發展促使社會急劇轉變時,更需要加強制度建設與社會發展,這才可以有助解決經濟與社會不平衡發展所產生的矛盾。楊允中:“五‧一遊行”事件說明博彩業和整體經濟快速增長伴隨的是社會成本急劇增大,相信考驗還剛剛開始,但恐怕也沒甚麼了不起。在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強有力支持下,澳門作為驗證“一國兩制”生命力的特別行政區,一定能排除困難,繼續前進,澳門社會也要全面提升理性思維和是非判斷能力,把建設和諧法治社會的成本盡量降低。
  • 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澳門研究6第40期作為國家──社會關係核心的代表政治的實現形式是多樣的,並非只有代議制民主政治一種。到底以甚麼樣的制度安排實現 代表政治,取決於各種因素,比如文化和傳統。我們將會看到,澳門以界別團體為核心而展開的政制建設,就是一種典型的代表政治。它基於自身獨特的歷史發展軌跡而形成的以功能團體為政治代表單位進而構建政治體制和治理結構的現象,對發展代表政治理論提供了一個東方個案,具有挖掘和研究的價值。一、研究背景對社會的宏觀性觀察和分析必將包含描述──解釋性命題和規範性命題及兩者之間的一種動態平衡,也就是有關事物如何和為甚麼如此的命題與有關事物應當如何的命題之間的一種平衡。本文將嘗試在描述、批判和預見這三層功能意義上研究回歸以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作為一種描述,它將“客觀”地揭示回歸以後澳門社會治理結構中權力的配置、運行機制以及治理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作為一種批判,它將通過對比澳門回歸前階段性的治理模式並挖掘這個社會中存量的治理資源,展示出回歸後的治理模式在何種意義上及何種程度上是基於歷史的並現實有效的及其潛在的問題;作為一種預見,它將堅持以澳門為主體的研究立場,為澳門社會未來的治理走向及其對作為中國政治之一部分所具有的意義提出期望。不論基於歷史還是現實,澳門這個社會都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作為“一國兩制”的政治實體,澳門也與香港在社會構成的硬體和軟體方面差異甚大。關於其治理模式的研究有必要以其歷史時期的劃分為起點。在學術界形成共識的是,回歸前澳門政制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一是 15 8 3 年議事會(Senado)成立後開始的居澳葡人內部自治時期,二是1844年澳門脫離印度管轄單列一省、1849年亞馬留(F err eir a do Amaral)總督驅逐清廷駐澳官員後建立的殖民管治時期,三是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的地區自治時期。一個基本的判斷是,這三個時期都大致保持了華洋共處分治的治理模式 1,儘管自治時期萌生了諸多重要因素並為過渡期和回歸後的變化積累力量,但社會治理模式的實質性改變應被看作是發生在九九回歸以後。顯然,回歸以後的澳門治理模式,是關係到澳門政制建設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思想界和學術界應該給與充分的關注,以便為回歸後的澳門提供一個合理性、合法性闡釋,為澳門未來的政制建設提供可能性政策參考。關於回歸後澳門社會的治理模式問題,曾在澳門學界和民間引起過關注和爭論,直接民主模式、多元主義模式、市民社會模式等都曾得以介紹2,足以說明這一問題潛在的研究價值。就筆者目前掌握的資料看,關於澳門問題的研究成果可以做以下分類: 有關澳門的總體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如吳志良的《澳門政治發展史》,余振、劉伯龍、吳德榮的《澳門華人政治文化》,伍成昌的《澳門的政黨政治和民主發展的局限》,吳志良、陳欣欣的《澳門政治社會研究》,及由中國人民大學負責的“發展和提升社會科學的路徑、方法和制度安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姜姍姍 **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排──以澳門為個案的經驗概括和理論創新”的課題研究等; 有關澳門第三部門的發展,如楊仁飛的《九九回歸前後社團在澳門的發展路向》、《澳門社團發展:過去、現狀、與展望》、及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課題小組的研究報告《澳門社團現狀與前瞻》、婁勝華的《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 在對澳門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研究中有部分個案研究中提及相關的內容,如鄭玉群的《澳門的政治參與──1992年立法會選舉個案分析》、莫榮添的《從社會行動看港澳兩地的政治發展》、蔡志雄的《澳門中文報紙對政府施政的監督》等。此外,一些工具性著作和大眾媒體報導的資料彙編也在不同的知識背景上為本課題的研究提供了學術資源。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如下研究曾試圖在治理模式的問題上做出回答:婁勝華在《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一書中通過對澳葡政府管治澳門的實踐分析歸納了澳門歷史上獨特的治理模式。 3概括來說,作者提出在澳葡時期,依靠澳葡政府與社團之間“蛛網式”關係網絡而形成了澳門社會內部的潛性法團主義管治結構而化解危機形成秩序,並對這種制度性的治理資源如何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探尋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提出了期望。如果說贊成或部分地接受這一研究結論,則沿 這一思路對於澳葡時期社會治理模式的辨析有深入的空間。因為按照一般對法團主義的兩種劃分4,澳門的經驗可能並不在其列。進一步澄清澳葡時期的治理格局及其究竟留下了何種治理資源,是研究回歸後的情況的起點。張小梅在《新政治系統下澳門管制模式探析》一文中從精英轉換的視角研究了特區政府以來的政治整合機制,認為“行政吸納政治 5”作為一種分析框架和治理模式也適用於澳門的情況,即“通過行政管道將社會各種利益要求和利益表達匯聚起來共同參與政治決策的過程,通過這一模式,行政決策呈現出開放性與參與性,行政決策不再僅僅是少數決策者的行為結果,同時也是大眾參與的結果”。6這種治理模式旨在吸納社會多元力量從而擴展政府權威的來源。這篇文章提醒我們,一個新建的政治體制的承受能力如何與社會力量協調從而實現秩序是研究社會治理模式時的重要方面,但“行政吸納政治”是否能被看作一個合適的結論則有待進一步的考察。 7所有的成果都是筆者進一步研究的起點。但是,和研究大陸的政治發展與社會治理一樣,很多學者簡單地將流行的或主流的西方理論削足適履式地加以運用於東方社會。人類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社會科學理論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中產生的,其運用也必然有地域和範疇上的限制。前述的直接民主模式、多元主義模式、市民社會模式,都是典型的西方主流理論的簡單運用,而東方社會和澳門社會的政治邏輯又明顯地不同於西方社會。這就要求一種替代性的視野,以便能更好地理解澳門社會及其治理模式。筆者看來,一個社會治理模式和治理結構的形成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綜合形塑的結果 8,其中政治制度的規定性尤為顯著,而經由重大的政治事件產生的制度安排更會深刻地影響一個社會的治理模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筆者嘗試從政治體制的代表性這一角度對回歸後澳門社會治理模式做一線索性的解析。二、兩個命題與兩種解決模式政治制度的代表性通過兩個命題得以體現:一是利益的表達與整合,二是國家與社會 /政府與民間的關係。準確來說,這兩個命題是在近現代的時代背景中明朗起來,並成為政治學研究的核心。從古希臘到中世紀歐洲,國家與社會一直處於高度重合的狀態,一切私人領域都是政治領域,中世紀東方也亦如此。“總體性社會”9雖然是社會學家孫立平對1949年至改革開放期間中國社會結構特徵的概念總結,卻也可以看作在某種程度上表達了近代以前整個人類社會的結構特徵。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和傳播不僅帶來了私人經濟領域的出現和成長,更引起了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從而對社會的政治進程產生影響,並對以往的政治運作模式提出挑戰。當國家開始利用官僚體制對城市集中人口實現其意志時就產生了所謂的代表性問題。代表性問題從產生起就意味 社會對抗國家入侵而存在的。“市民社會”作為一個學術話語,其在理論上不斷得以論證和豐富的過程也是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間的關係以及利益表達與整合機制問題在現實政治中不斷尋找實踐形態以及制度創新的過程。
  • 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澳門研究8第40期(一)代議制及其批評目前為止,西方的代議制民主是對這兩個問題做出的最有影響力的回答,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當作民主實踐的唯一形態向全球傳播。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是西方發達國家的現實國家力量使然;第二是東方社會(包括中國大陸和澳門)現代社會科學的先天性不足使得西方社會科學壟斷 “話語權”。從理論源頭上看,對代議制民主的思考可以追溯到社會契約論的開創。自霍布斯首次將由馬基雅維利和布丹創始的集權專制的主權學說置於近代的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之上以來,一種特定的社會契約語言以及一種對社會行為結構的特定觀點便形成了。 10社會契約論的創建首次在人類政治史上實現了從追求善的政治到追求合法性政治的轉變,從追問權力的來源到如何行使權力,與代議制相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程序在政治學家們那裏得到了更多的關注。成功的西方國家基於自身的歷史發展出了以政黨為利益表達單位、以定期選舉為操作形式的處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制度模式。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這種模式不僅實現了經濟績效,也實現了政治績效。密爾的《代議制政府》可以被認為是對代議制理論持擁護立場的系統性著作,儘管其中也貫穿了謹慎的建議。然而,對代議制民主的讚揚卻也一直伴隨 來自左和右的批評。左派的批評秉持盧梭的民主觀,強調公民的直接參與,因此公民從直接的立法者變為代替他們作出選擇,從根本上違反了民主原則。右派的批評則基於自由與民主的內在矛盾。 11換言之,批評的焦點在於,議會所作出的決議是否真的能代表民意?政府到底是否在實質上代表社會?一度被認為是民主制度象徵的代議制在其代表性上遭到了質疑,這種質疑在20世紀最後幾十年裏在現實與理論兩個領域中再次得到了體現。面對越來越複雜的社會,政府的承載能力與公眾對政府要求之間的巨大差距、社會結構急劇變化,社會一致性分裂、自由主義的重新興起帶來了公眾碎片化,行為邊緣化的日趨嚴重都導致了政府政策範式的變化,“初始現代性中獲得的民主政治制度就需要做出二次正當性創新”12,世界各國的政府自70年代陸續開始了治道變革的進程。從大的方面來說,這一變革包括了政府職能的市場化、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決策的民主化、政府權力多中心化。13這一變革進程不僅發生在西方各發達國家、而且已普及到許多前計劃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正因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長期變化,這些新問題再也不能簡單地借助自上而下的國家計劃/等級制力量或憑籍市場中介的無為而治的方式尋求解決了,於是一種強調政府與社會的平等互動的協商/談判機制得到了認可,在學理上被概括為“治理理論”。在這個思路上,“關於治理問題的爭論起源於如何重新界定國家與市場之間,或者從更廣泛意義上說,政治當局與市民社會之間的關係。”14治理理論秉持一種更高技術性更低政治性的理論特徵,在處理上述提到的兩大命題方面表達自己的立場:治理理論已經不再滿足於民眾被代表,而是主張民眾通過直接參與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因而,才有了一場發源於西方至今仍影響全球的治道變革。從其變革的動力來說,可以看作是在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體制方面對代議制民主提出的挑戰。(二) 澳門模式相同的問題可以有不同的解決之道。在處理國家與社會關係以及利益表達機制問題上,儘管代議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遭到了來自不同方面的問責,但從目前的治理績效來看,仍不失為一種成熟的制度。然而,對特殊的東方一隅、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社會的知識瞭解和初步進入使筆者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斷定:與西方經典的代議制民主的實現機制不同,在政黨缺位的情況下,作為連接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間的組織橋樑和利益表達/整合的組織中介被社團歷史性地承擔了。澳門基於自身獨特的歷史發展軌跡而形成的以功能團體為政治代表單位進而構建的政治體制和治理結構,就目前而言,也成功地實現了這個社會的治理績效,經濟上和政治上大致達到了穩中求進。因此,澳門如何處理自代議制民主創始之即所面對的兩大命題,如何實現了政治體制的代表性,筆者渴望對這一問題做出系統研究和回答。回顧歷史筆者認為,澳門政治體制的代表性問題發軔於宗主國“四‧二五”革命以後,自由民主理想在葡萄牙的點燃對澳門的直接影響便是催生了《澳門組織章程》的出台,也是政府開始介入華人內部事務之即。在此以前,澳門政府要處理的僅限政府
  •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與土生葡人的關係問題。由於土生葡人的數目有限,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有較濃的直接民主味道。而當澳門政府要與整個澳門社會打交道的時候,政治體制的代表性問題就需要首先解決。比如,從首兩屆立法會的組成情況來看,由於選民結構排除了大部分本地華人,立法會的代表性相對較弱,這直接導致立法會在與澳門總督的對陣中的迅速潰敗。直至第三屆立法會因本地華人的積極參與而使立法會的代表性得到保證,澳門的政局才趨於穩定。在這期間,代表性問題的民族味道甚濃,本地華人是作為一個實體去參與政治生活。當這個實體得到應有的位置後,代表性的問題開始找到了解決的出口。時至今日,澳門政治體制代表性的評判標準已變得多樣起來,如特區第三屆的立法會選舉中,土生葡人高天賜以公務員群體為主要票源得以進入立法會,而在整體公務員隊伍裏,葡藉人士已不佔多數。此外,華人也再不是以一個整體參加到政治生活中,社會的利益變得多種多樣,這就對澳門政府如何改革自身的代表制度使得更多的利益代表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提出了要求。社團對於澳門研究的重要性似乎是老生常談,卻也不斷推陳出新。社會和政治秩序的來源或基礎是社會科學中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一般而言,基層民眾與權威當局的制度化聯繫被認為是保持社會平衡和政治穩定的一個必要條件。 15從婁勝華對社團的系統研究中得知,澳門社團初創之日,本就因為政府的社會管理的缺失。然而,當它們在社會中形成自我的管理機制後,政府發現對於社會的控制和監管已經不能將社團排除在外,因而,澳門社團形成了與政府的鬆散型交往關係,作為政府的寬泛聯盟而存在,並通過參與立法會選舉、市政議員的選舉以及日常的輿論行為,監督政府的行為。它並非和政府處於簡單的保護關係中,可以說社團和政府已經形成一種相互需要的日常性存在。這種資源由於回歸以後政治體制建設的需要變得更加寶貴,社團一方面作為利益整合的中介,另一方面作為搭建政府與民間的橋樑,在增強政治體制的代表性方面理應擔起重任。然而,回歸後社團的發展經歷的很多方面的變化削弱了其建設性的功能,這是值得特別關注的,也是本課題致力研究的重點之一。事實上,這種以功能社團而非政黨為核心展開的政制建設在理論上也能找到淵源。很早以前,英國的費邊社會主義者 16提出的“基爾特社會主義”和“職能社會主義”思想便對代議制民主的代表性問題提出了異議,其主張竟然在澳門社會的治理實踐中一直發展 。基爾特是英語 guil d 的音譯,意即行會。行會是歐洲中世紀手工業工匠或商人的行業聯合會,在當時具有三種功能特徵──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政治組織。17在一定程度上,它以行業為基礎的功能團體充當了社會組織結構的細胞。對這一學說的認識有待對相關材料的深入閱讀,但目前可以做出判斷的是,雖然時過境遷,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這些思想必然有其特定的時代性,但所描述的情況與澳門的現實卻形成了某種契合。現在看來,就是要充分發揮各種功能團體在利益表達和政策過程中的作用,從而彌補代議制民主在實踐中民意流失的缺欠。可以認為,英國的代表政治理論是對代議制民主政治的一種替代性方案,至少是對代議制民主政治的重要修補。最後,作為澳門治理模式的進一步研究背景,有兩個方面需要特別指出:第一,制度環境的影響。治理澳門的前提是“一國兩制”,澳門的治理模式是在“一國”這個大的制度前提下發生的。因此,有必要從制度主義的視野研究“一國兩制”下的澳門治理。第二,文化傳統的影響。和香港一樣,澳門是東西方文化的交集點。但是,在回歸以後,澳門治理的政治主體是華人,因而需要從傳統文化的角度總結華人的治理理念。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官僚制的核心是選賢與能的和諧式政治,而非西方民主的競爭式政治,發展出一套具有澳門本土特色的代表政治之實現形式的治理格局。在某種意義上,澳門政治體制的代表性正契合了這一傳統文化理念。上述的對比揭示,作為國家──社會關係核心的代表政治的實現形式是多樣的,並非只有代議制民主政治一種。到底以甚麼樣的制度安排實現 代表政治,取決於各種因素,比如文化和傳統。我們將會看到,澳門以界別團體為核心而展開的政制建設,就是一種典型的代表政治。它基於自身獨特的歷史發展軌跡而形成的以功能團體為政治代表單位進而構建政治體制和治理結構的現象,對發展代表政治理論提供了一個東方個案,具有挖掘和研究的價值。
  • 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澳門研究10第40期三、澳門模式在制度操作方面的具體化那麼,以功能團體為政治代表單位進而構建的政治體制和治理結構在制度上是怎麼具體操作的?澳門政制的代表性具有甚麼特徵?系統地總結這個問題是本研究的重點,也是本研究的創新之處。根據《澳門基本法》的基本精神,“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可以體現為澳門內部治理和參與國家事務兩方面。第四章分類七節對“政治體制”作出規定,內容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市政機構、公務人員和宣誓效忠。第 2章第21條對澳門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辦法做出規定。如果說前者可以看作澳門人享有當家作主自我管理之權利的體現,那麼後者則是澳門人作為中國公民對國家所應履行的一種義務。結合澳門具體的政治實踐來看,澳門政治體制中的代表制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8(一) 特首選舉中的代表制澳門政治制度的特徵之一是行政主導,特首的產生與澳門最具代表性的民意機構選舉委員會相關。澳門特首是間接選舉,由各界別團體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選舉委員是各界別團體的代表。文本規定體現在第二屆特首選舉過程中。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第二屆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再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每屆任期 5年,其職責是選出行政長官或在行政長官出缺時補選行政長官 19,當選者報中央人民政府等候任命。就第二屆特首選舉而言,選舉委員會由300名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他們分別來自4個界別,即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界、勞工界和行政系統。 20這裏值得探討的是,界別代表是如何產生的?他們在多大程度上代表 澳門的民意?可以改進的空間有多大?選委會內部的選舉或協商機制是甚麼?然而,想要對這些問題做出明確的回答並不容易。(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的代表制《澳門基本法》第2 章第2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一規定從中央與地方關係──政治體制的縱向維度表達了澳門人作為中國公民對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所行使的權利和所應履行的義務,可以認為是“一國兩制”以外一個特殊的制度安排。澳門地區人大代表選舉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選舉法》進行。值得提出的是,在剛剛結束的第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對選舉方式作出了兩點重要修改,一是取消澳門地區人大代表選舉預選制度,二是將澳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增加到300人左右,比較上屆選舉會議成員203人,人數將增加約50%,所增人群主要來自第三屆立法會議員中的其他中國公民。就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兩點規定不僅有利於簡化選舉程度,更是在加強澳門政治體制代表性方面作出的努力。(三) 立法會選舉中的代表制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也是除選委會以外澳門另一個典型的民意機構,其代表制特徵主要體現在議員的產生方式上。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根據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由27位議員組成,包括直接選舉議員10人,間接選舉議員10人,委任議員 7人。第三屆及隨後的每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29人,其中12名來自直接選舉、10名來自間接選舉、7名為行政長官委任。以現時第三屆立法會為例,有數據顯示按各界別得票多少排列分別為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界、工商界、勞工界和其他專業界別。如果把立法會與選委會置於實際的政治生態中加以比較,可以看出因立法會內部成員結構嚴重失衡而出現了文本規定與運作的矛盾。比如在第二屆立法會內,27名議員中有14名具商界背景。這個比例遠遠超出選委會中工商、金融界別在委員總數中的1/3強。很顯然,這種界別比例上的失衡就給立法會的代表性打上了問號。有待研究的問題是,這樣的代表比例結構對於立法與民意的關係有甚麼樣的影響?(四) 社團的代表性婁勝華博士運用法團主義理論去分析澳門社團的
  • 1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狀況,本身就揭示了作為民間自治力量的社團組織在澳門越發具有行政或政治功能這一特徵。事實上,澳門兩大民意機構選委會和立法會的產生運作都與社團的活動密不可分。在澳門,幾個代表不同利益的大社團一直通過協商分享權力,澳門本身並沒有有組織的政黨活動,政治精英都是通過參與社團活動而一步一步獲得認同的,社團亦起 民間與政府的橋樑的作用。但社團本身缺乏足夠的更新換代能力,社團內部領導成員亦缺乏有效的監督,社團本身亦不代表一種共同理念,對於澳門社團正發生的變化在本人的合著文章《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變化與意義》21有初步的探討。這裏將不對澳門社團進行面面俱到的涉獵,而是集中討論作為澳門政治重要基礎的社團的代表性問題。(五)治理過程中的代表制原則:個案研究目前尚難以挑選典型的案例對治理過程中的代表制原則加以說明,這需要與一些具體的政策實踐相結合而考量。姑且以澳門的財政稅收為例。近年澳門政府財政得益於經濟高速增長而獲得大量財政盈餘,但要注意的是,這其中博彩稅收已經佔到政府財政收入的70%左右。前面說到,立法會的成員構成中出現了嚴重的界別比例失衡現象。眾商界代表因政府擁有大量盈餘而要求政府維持商界的低稅政策甚至提出某些稅務減免來支持商界,這不僅可能會使政府錯失調整財政收入結構的合適時機,更使政府在經濟不景氣時難以稅務寬減作為經濟手段去刺激經濟。政府稅收除了用作維持政府運作的作用以外,還應用作財富的再分配以使貧富差距能在一個可接受的範圍。從這一點看,制度設置和實際運作的矛盾正嚴重影響到澳門財政體系的健康,立法會內應該有更多勞工、社會服務界的代表扭轉這種局面。澳門的發展一直是經濟事務的現代化領先於政治社會事務的現代化,這種模式如果長時期得不到修補或突破,它對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帶來的阻礙將是根本性的。隨 澳門居民的教育認識意識的提高,隨 澳門的城市開放性流動性的加深,在政治體制方面對代表政治的完善和代表能力的鞏固將是澳門政治未來發展的重頭,而這與祖國大陸正不斷探索的協商民主有 共通的蘊涵。通過以上幾個方面以及其他方面(隨 研究的深入而發現)的剖析,本研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線索式地總結了澳門政制各領域中的代表制特徵,在理論上為認識澳門社會的治理模式提供一個全新的視野,在政策實踐上為改善澳門社會的治理模式提供相應的助益。四、澳門經驗的雙重價值澳門是一個小型的政治實體(準確地說,是行政實體),在很多方面有 自己的特徵。但是,和有自己特徵的新加坡一樣,獨特的澳門並不意味 其治理模式和管理經驗沒有借鑑的價值,它畢竟是東方社會的一個部分,具有儒家文明所擁有的一切特質。因此,有必要將澳門的經驗上升為理論的高度。對澳門經驗的理論提煉取決於本研究的第三部分即對澳門政制的代表制的現場進入觀察和研究的程度。也就是說,在對澳門的代表制政治有深入、系統地研究之前,任何理論的總結都可能是膚淺的。但是,根據本人對有關文獻的初步閱讀和對澳門政治的觀察,可以從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兩個方面對本研究的創新之處做出總結。(一) 澳門模式的理論價值澳門的政治實踐具有很強的代表政治特色,非常值得從利益表達和利益整合角度去加以研究。在過去關於澳門的有關研究中,人們習慣於運用流行的理論而解釋澳門的治理模式,得出的結論可能似是而非。事實上,我們可以從澳門政治實踐中的制度安排而總結出某種新的政治理論,或者可以驗證並發展那些似乎被西方人遺忘的理論。澳門特首選舉中的界別團體安排、立法會中的界別團體制度以及政治過程中的界別團體制度,使“界別團體”成為澳門政制的關鍵詞。在人類面臨的共同的問題即如何進行利益表達與利益整合問題上,澳門模式具有不同於西方和其他東方社會的獨特性,但是卻能有效地實現澳門社會的利益表達和利益整合,實現有效治理,因此很值得在政治學理論上加以研究。在某種意義上,如果說有關的代表政治理論未能在發源地即西方國家得到實踐和驗證,而以界別團體為核心的澳門政制在不經意間實踐並發展 有關理論。因此,從利益整合機制角度研究澳門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澳門政制成為有關理論的發源地。初步認為,以界別團體為核心的澳門利益整合
  • 回歸後的澳門社會治理模式──有關政治體制代表性的研究澳門研究12第40期機制驗證了作為代表政治之一的“基爾特社會主義”的有關合理假設,當然理論總結不會停留在“基爾特社會主義”層面,而是要拓展到作為一種重大理論流派的代表政治理論。澳門的制度安排的價值不僅體現在理論上,更重要的是其制度創新價值。自英國式的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實行以來,民主化浪潮一波又一波,英國式代議制政治似乎成為人類唯一的制度選擇。一方面,我們不否認代議制民主在很多國家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所帶來的問題即使在今天仍然也是不能忽視的,比如“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之後很多國家的治理衰退問題。在某種意義上,代議制民主主要解決的是以選舉為主要工具的個人權利問題,但是選舉之後呢?正是存在這樣的制度性缺失,理論家們開始尋求其他制度安排如協商民主來彌補選舉民主的不足之處。而在澳門的治理模式中,一方面要完善之固然還要學習和借鑑代議制民主政治的一些優點,比如港、澳兩地的基本法都預示最終將實行全面普選的選舉制度,但另一方面澳門政制中固有的一些制度安排卻也能彌補代議制民主的不足,比如界別團體的代表推舉制度以及各界別團體之間的協商政治過程。另外,代議制民主政治的重要背景之一是國家規模的擴大,使得直接民主變得不可能。而澳門地域的有限性、人口的小規模,都使得澳門可以實行一套有自己特色的政治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澳門的治理模式也將是一種制度創新。同時,對於澳門制度創新的研究又有助於推進澳門治理模式的理論意義研究。(二) 澳門模式的拓展價值:未來的中國大陸需要一種甚麼樣的利益整合機制一個社會越缺乏甚麼就越提倡甚麼,從新近流行的政治口號中可體會到這一點,如“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和諧社會、社會公正、協商式民主等等。當然,這些不僅僅是一種口號,它們的確揭示了大陸發展正面臨的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的根本與本計劃試圖探討的主旨高度相關,都涉及到了日漸分化的利益如何整合、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如何重構、政治體制的代表性如何增強。在這一點上,澳門的經驗部分地具有借鑑的價值。對新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前的社會結構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學術界對它的定位也基本形成了共識,即黨─國家與社會的高度一體化模式。在這種模式之下經由勞動就業制度、戶籍制度、身份制度和單位制度而形成的個人對國家的高度依附使得所謂利益分化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謂利益的表達與整合也不會出現在探討話題當中。歷史的轉折起源於 1978年。鄧小平領導的經濟改革的影響已經遠遠超出其經濟意義,“自由流動資源”與“自由活動空間”的出現帶來的分化趨勢體現在社會主體、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三個方面。不斷新生的社會階層有 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和願望,並且需要在國家政策層面得到回應與保障,於是有 一呼一應關係的兩個問題出現了:對於社會群體來說,利益如何表達;對於國家體制來說,利益如何整合。在社會一方,為了最有效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願望、滿足自己的要求,他們選擇了“組織起來”的方式,其結果就是紛紛組建利益集團或社會團體。有人說,社會團體的“暴發式增長”是中國轉型時期最為激動人心也最為發人深省的歷史事件。其中,大大小小的行業協會以及高度集中的具有高度壟斷性的職能性社會團體如共青團、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是對社會利益整合、政治體制的代表性完善最具建設性價值的組織。如果能讓這些職能組織逐漸發展和提高它們的代表性,並確保集團成員接受職能組織與政府機構共同協商制定的公共政策,這對實現國家的有效治理來說是可取的途徑。澳門在利用功能社團作為治理仲介方面實踐較早,並且在文化傳統上與大陸本質相通,因而將其作為對比研究和經驗借鑑的對象是可以深入挖掘的。當然,研究中需要面對的細節問題非常多,大陸和澳門都正處於高速發展和轉型時期,很多問題都在不斷變化,這些影響需要在研究工作中不斷跟進。中國領導人胡錦濤這樣說,制度創新無止境。大陸的發展取決於它的制度創新,而很多問題的解決也將取決於制度創新。制度創新一方面是自己的創造,一方面也有借鑑。大陸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依靠普選制的民主選舉和多黨制,只能在制度框架下進行制度建設。由於和大陸具有聯繫性的制度特徵,不敢說澳門模式對於大陸具有全局性意義,但是對於多樣化地區而言,澳門模式對於一些地區的政治創新可能有參考價值。在這個意義上,澳門模式就
  • 1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是大陸一些地區發展的樣板和試驗田。註釋:1 “共處分治”這一觀點在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基金會, 19 95 年)、《澳門政治發展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 999 年)和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04 年)三本著作中均有詳細論述。婁勝華還提出, 1 8 4 9 年以後葡萄牙在澳門的殖民統治實行的是潛性法團主義管制機制。2 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 4 年,第3 48 頁。3 這種治理模式具備三個特徵:二元混合制的社會管理結構,即華洋共處分治;有限的社會政治參與和典型的精英共識;權力來源的外向性與中上層官員的流動性。4 按照國家與社會在權力結構中的強弱關係,法團主義一般被看作有兩種類型:國家法團主義和社會法團主義。5 “行政吸納政治”首次由金耀基在《香港的政治模式──行政吸納政治》一文中提出。6 李姿姿:《行政吸納政治──轉變中的政府治理模式》,網路。7 之所以把此解釋放在注釋當中,是因為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和結論尚處於零散的狀態。大致這樣認為:英國人在行政部門裏吸納和培養精英去制定政策,從而培養支持者去解決殖民地的問題,特別是有關與華人的問題,但從來不是以培養接班人為目的去培養人才。因此,民意在這當中起不起作用是不明確的,也是值得懷疑的,所以有所謂“九七問題”的產生。而澳門的情況不大一樣,大陸從五六十年代起已經開始佈局澳門內部事務,《中葡聯合聲明》簽定時就在實質上解決了治權問題,大陸也刻意在澳門培養部分可以領軍的政治人物,包括工聯、商會裏都有澳門現在的政治型領導人物。他們是經過兩代人去培養的,並且有計劃去培養的,行政經驗只是培養內容裏的一項。所以對於整個社會來說,他們都是比較能把握局面的人。至於澳門回歸以後,行政部門有意識加大吸收民意的能力主要是出於對彌補立法會的專業水平的考慮。但行政部門再怎麼吸納民意都不能頂替立法部門的職能,而現在培養政治家的工作也並不是在行政部門內部去完成的。8 對“制度如何生成”一個老生常談的比喻是“蛋生雞還是雞生蛋”,制度安排與傳統、文化、觀念等要素的關係在制度主義這一理論流派中存在爭論。《基本法》對回歸後澳門特區的制度安排是在充分尊重歷史傳統和考慮現實情況基礎上的制度創新,至於如何評價傳統與現實、自然演進與人為設計在制度安排過程中的關係則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9 關於中國改革以來社會結構的演變,孫立平作出了非常好的研究,參見孫立平:《斷裂:2 0 世紀 9 0 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 003 年;孫立平:《轉型與斷裂: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 0 4 年。1 0 約翰‧麥克里蘭:《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 20 03 年,第 26 2 頁 。1 1 這一觀點來自於景躍進:《代表理論與中國政治──一個比較視野下的考察》,未刊稿。1 2 孔繁斌: 《治理與善治制度移植:中國選擇的邏輯》,《馬克思主義與現實(雙月刊)》, 2 00 3 年,第 3 期。1 3 毛壽龍:《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譯叢總序)》。1 4 [瑞士 ]皮埃爾‧德‧塞納克倫斯:《治理與國際調節機制的危機》,載於俞可平編著:《治理與善治》,中央編譯局, 2 0 00 年。1 5 景躍進:《評論:利益傳輸與單位政治》,載於張靜主編:《國家與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 19 98 年。1 6 參見 [英 ] 柯爾:《社會主義史》,北京︰商務印書館, 19 86 年。1 7 對行會這三種功能特徵的詳細分析可參見韓承業:《基爾特社會主義探析》,載於《科學社會主義》,1 99 0 年,第 5 期。1 8 在目前所掌握的資料前提下,對代表制特徵的歸納只能是線索式地,更多在於提出問題而非做出解答。1 9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2 0《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2 1 趙家權、姜珊珊:《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變化與意義》,載於《澳門研究》, 2 006 年 10 月,第 36 期。參考書目:1. [美]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 1988 年。2. [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商務印書館, 1986年。3. [英]柯爾:《社會主義史》,商務印書館, 1986 年。4. [英]布奇( Anthony Ha rold B ir ch),王浩博譯:《代表──政治學的基本概念之一》。5. [德]卡爾‧施米特,馮克利譯:《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6. 俞可平編著:《治理與善治》,中央編譯局, 2000年。7. 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年。8. 張靜主編:《國家與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9.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社科文獻出版社, 2001 年。10. 鄒讜:《二十世紀中國政治》,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2000 年。11. 楊允中:《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澳門基金會, 1994年。12. 楊允中:《“一國兩制”與澳門成功實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2004 年。13. 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9 年。14. 吳志良:《澳門政治制度──沿革、現狀和展望》,澳門新藝印務有限公司, 1993 年。15. 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4 年。16. 余振:《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 19 93年。17. 鄭言實編:《澳門過渡時期重要文件彙編》,澳門基金會, 2000 年。
  • 澳門政治學前沿主題研究狀況澳門研究14第40期一、前言社會科學研究總是從規範與經驗的兩難中作出判斷和結論,沒有一種學說或者理論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每一個研究都是努力的陳述自我的表達,結論卻不在作者的掌握之中。同樣,政治學試圖對現實作出經驗而科學的回應,並對社會的發展變遷提供獨特的視角,觀察社會現實的理論概念總會受到理論知識或者是作者個體特定價值觀的植入,客觀與偏見的爭執貫穿於政治學研究的整個歷史。在澳門場景中,經驗的政治學的體現是在陳述一個經驗事實的命題的既定狀態上,用各種方法,如史料或是比較或是個案的分析,表達 從社會中觀察到的或已經發現的事實或聯繫。同時,澳門的政治學研究中也涉及大量的規範性研究,或者說是價值判斷,學者們努力地尋找過程終點上的“善”,即澳門政治社會的價值觀。政治學研究的主題及其變遷就是與政治學理論的發展息息相關的,理論決定主題的選擇,研究者的觀點容易為其所接受的理論所決定,他們的興趣也往往存在 理論的影子,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事實是根據對理論的興趣對現實的特殊安排”。1同時,理論的研究又需要依賴主題內容的客觀存在性,理論在選擇研究主題的過程中扮演 假設的角色,主題事實有時會與理論契合,有時會否定既存的理論,這是,主題事實的研究則推動 理論尋找更新的解釋維度,這也是新理論的來源致意。這兩個相輔相成的維度在澳門政治學的研究過程中並行不悖,澳門政治學的主題總是隨 時代的變化而不斷的變遷,並給予了澳門政治理論的發展以豐厚的土壤,而澳門的政治理論為澳門政治主題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解釋工具,二者的互動提升了澳門政治學研究的視野和政治理論的深度。二、範疇和體系 2範疇和體系本身就是政治學理論的主要內容,範疇是邊界範圍的界定,它可以是理論的,也是經驗的,範疇的確定意味 政治學研究的邊界的出現。在政治學內部,範疇的界定也就出現了主題研究的交叉和重合。體系也是社會中政治行為複雜的結合關係,狹義上也指社會政治結構中特定的體系模型。在政治學主題內容的意義上,這兩個概念涵括了基本的研究理念和研究區域的範圍。對於澳門政治學的研究範疇來說,它是一個在歷史與事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龐雜的行為體系,無論是在政府的層面還是社會的角度。當然具體的相關內容在各個研究的範疇中反覆出現,證明的卻是彼此相關卻又相對獨立的結論。如澳門的多元文化背景是整個澳門政治學研究的立足點,政治發展理論和政體理論卻從其中獲得的是關於自身理論建構的營養,政治發展理論從多元的治理開端走向開放的多元的政治制度。而政體的研究卻是試圖從多元的歷史中獲得對於現存體制的支持,獲得更多的合法性來源。多元的歷史和歷史的多元為澳門政治學研究提供了相同的素材,但用不同的理論建立的是澳門政治的不同視角。澳門政治學研究的範疇首先就是從哲學和政治發澳門政治學前沿主題研究狀況聶安祥 ** 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政治學系講師
  • 1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展的宏觀角度探討整個澳門政治學的歷史沿革,這個範疇既是政治的歷史,同時也是疏導澳門政治學與政治制度的框架。“政治發展是政治關係的變革和調整”,“同時也意味 政治關係各種外延形態和表現形式的發展變化。因此,它包括政治行為性質、主體、方向、方式的變革和調整,政治體系性質、基本構成和運行方式的變革,政治文化取向、觀念、情感、態度、認識、思想、理論規範的變革和調整。從這個意義上講,發展是全部社會政治的變革和調整。”3澳門的政治發展是一種以漸進式的緩變為主的激變與緩變交叉存在的過程。基於它的特定歷史,澳門政治發展不僅僅是自身發展變遷的結果,更是中西兩種政治文化在澳門碰撞與交匯的共同產物。通過對澳門政治發展的歷史探索與文化交融的分析,澳門政治發展主題也具有了自我的內涵: 概念的功能屬性,以便為今後的政治發展研究或其他政治分析所用; 本身的必要普遍性特徵,即一般所謂的現代性。4這個過程也就是澳門政治制度的現代化過程。從宏觀角度來看,澳門政治發展的過程中,在葡人進入以前,它的內容和行為是與中國整個封建社會的進程一致的,也是基於傳統的緩慢的變遷。繼之以葡人在當地建立起“東方第一個共和政體”5,這是澳門政治發展的第一次激變,從此,澳門政治在中西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文化環境中漫漫孕育自我的特質。然而,這個階段中,澳門政治制度處於不自覺的蒙昧時期,制度設計和行為都不是派生於社會內部,因而導致政治學研究也就僅僅是不停在中西兩種文化之間搖擺。澳門回歸並不意味在制度框架和設計上有根本性的轉變,實際上在制度設計上,甚至可以說澳門的政治發展是延續 過去的傳統。回歸後的澳門政治發展被視為是激變,其主要原因在於澳門政治開始形成自己的生命,它不再是東方的或者是西方的政治學,而是澳門的政治學。澳門政治制度也開始具有一般意義上的制度內涵,即,制度是根植於它所在的社會,並是一套自下而上建立起來的機制。其次,澳門政治學研究的一個主要範疇就是從公共政策與政府體制的層次展開全面地對澳門現實的揭示。公共政策是政治學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重要途徑,實際上,在當代社會中,政治學理論在政策上的影響力已經成為檢驗理論生命力和解釋力度的重要現實維度。具體在澳門社會,澳門政治學理論的研究往往是在總結政策實施經驗的過程中發展的。澳門公共政策與政府體制的研究實際上就是澳門政治研究開始走向社會的過程,在過去,澳門的政府體制和公共政策總是在葡人的意識中變化,缺少對社會的關懷,政策的來源和合法性並非來自社會,政策變更和政府體制的變化都是內部自我意識的反應,在相對封閉的體制內造就的是澳門缺乏社會的基本服務意識。上個世紀80年代以後,隨 澳門政府本地化以及新的特區政府施政的開始,近年澳門無論是學界還是政府自身,都試圖建立一個適合澳門區情的新的政治理念和政府體制。政府和研究者將目光轉向他們生存於其中的社會,研究的內容涵括了澳門公共行政研究的文化與環境、方法與路徑、政府規模與制度、職能與變遷。這些研究主要分兩個層次: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在宏觀層次上,吳志良從政府與社會和經濟互動的角度,不僅從結構上闡述澳門政策來源的複雜性,而且從長時段的視野,認為要“根據政府未來5--10年的施政目標通盤考慮,集思廣益,深入研究論證,重新總體設計政府的中心職能和組織,然後分階段將現有人員機構過渡進去。這也就是我們多次提及的總體規劃設計、分區拆遷重建的構思。在現階段,只去除不可行之處,局部調整修改相關法律以及政府部門的職能和組織,並盡可能與未來總體規劃作出呼應和配合,待時機成熟,標本同治,創建一個符合特區發展需要且具創新能力的公共行政。”6宏觀考察從時間長河和空間結構兩個不同的維度,總結澳門政府對於政策制定與執行的社會和市場的多維闡釋,在學理上論述澳門政治學的實踐功能,其解釋力度也不再僅僅限於就政策本身來規劃,而是將政策放在整個澳門空間結構來考量。而在微觀層次上,除了澳門政府自身政策行為外,學界則主要從政府施政文化、政府規模、結構設置、公務員制度以及貼近公民生活的日常性政策實施等多個角度闡述對澳門公共行政的看法。如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以及學者傅桂娥、張毅、王五一就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澳門政府的規模問題進行了論述,傅桂娥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認為“澳門的政
  • 澳門政治學前沿主題研究狀況澳門研究16第40期府規模過大,導致政府最終消費支出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負”。因此,目前“不宜擴大政府支出─也就是說,不可以因為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擴大財政支出”。7同樣,吳志良認為澳門特區政府的行政文化應該是公務員有屬於本團體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並以廉潔、奉公、謙虛、樸實、親民為己任,才能夠在日常事務中自覺、自省、自律和自愛。8具體而微觀的探討更多的從現實的角度來對政策的制定實施以及政府的日常工作作出及時而敏感的反應,具有更多的時效性和參照性。在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文化尚不確定的情況下,對於行政行為的具體規劃和定位顯得尤其重要,在勾畫每次行為的過程中,澳門學界不斷的將自身和學術的理念輸入到政府的行為中。在長期的理念灌輸中,學界獲得了對於自身理論的檢查和再研究的基礎,而政府獲得對於日常行為的理論支持,並得到學術的合法性。學術合法性對於政府來說並不僅僅是書面的告知行為,更多的是為政府樹立未來施政的合理性,為整個政府搭建政治文化架構,確立自身的形象,為獲得社會合法性打下基礎。這也是政府行為合法性的學理來源。澳門政府的這種合法性正在建立,但缺乏系統性和基礎性,即,政府不能系統建立一套適合自己並能夠在可預見的將來能夠發揮作用的有效的解釋機制。更不是從基礎的哲學觀上來為自己的行為提供解釋,政治哲學的建構並非只是思維的樂趣,它可以貫穿整個政府大施政基礎到行為的實施的整個過程,這也是澳門政治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三、政府與社會在盧梭看來,政府是社會契約的集合,而馬克思認為,政府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是一個階級壓迫剝削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恩格斯也說,“國家是以一種與全體固定成員相脫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為前提的”,“國家的本質特徵,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 9諾思卻認為政府不過是相對暴力比較優勢的社會組織。這幾個對政府的界定各不相同,卻都說出政府的某些特徵。比較這些概念,可以得出的是,政府來源於社會,它是社會管理的工具,但政府的管理職能高於社會。可見,政府的權力來自社會,對社會負有管理的責任,它也可能成為暴力的來源。有關政府與社會的研究也總是圍繞二者許可權的此起彼伏與相互的制約機制的研究進路展開。澳門政府所處的是完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而澳門的特定地域狹小人口寡少,其施政理念和具體的政策行為在到達社會所需的中間環節就大大減少,因而,其角色定位及管理的範圍和方式方法對社會的影響就會相當的重要。過去澳葡政府由於管治的目標並不在於為澳門社會服務,也就沒有建立起完整的運轉體制,政府與社會處於相互脫離的狀態。在近些年,澳門有關部門政府與社會關係的研究也是層出不窮,總結而言,主要在以下幾個內容上。第一,有關社團及社團主義的研究。作為一個後發外生型的現代化轉型地區,澳門過去的制度架構和發展主要是由外部力量發起和推動的,因而,澳門政治如何轉向從社會尋求自己的內生力量就成為澳門現代政治發展的關鍵。有學者主張將社團主義作為未來澳門政治發展的基本信條,從以前的政府主導本地區發展,轉向政府與社會的雙向主導模式,進而,在社會中,形成一定的利益代表的體系。其中,那些作為構成單位的社團組織成一些義務性的、非競爭的、層級有序、功能有別的團體,這些社團在政府註冊並具有其功能範圍內的行為代表權,從而成為政府在選舉、政策諮詢與實施以及日常工作與生活中有限代表部分公共權力的團體。婁勝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將澳門社團的學術進路/歷史以及澳門社團的個案分析相當透徹。首先,在學理上,他認為“對澳門社團的研究,具有相當的學術價值,且並非僅限於從“求真”的角度增加學術積累,其多重價值體現在: 揭示澳門社會發展內部規律的認識價值; 闡發澳門獨創的社會運行模式蘊含的文化(文明)價值; 提供社團未來發展及其與政府、市場三者互動關係規範的工具價值。因此,開展社團研究是消除澳門研究中存在的主體性缺失,推動研究視角從外部關係和對外交流向澳門社會內部轉移的實現,成為回應撰寫一部“真正屬於澳門人的《澳門歷史》”的組成部分,努力體現學術研究對現實社會問題的理性關懷”。10他不僅將澳門社團的研究方法具體的揭示和應用,而且,力圖將社團
  • 1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主義作為澳門社會的主要研究脈絡,從而連接起澳門的過去和現在、社會和政府。用一種大思維把整個澳門的發展用一個中心概念串通起來,使得整個社會的發展和研究脈絡清晰而有條理。其次,他從歷史發展角度闡述澳門社團的發展特色,“傳統功能的弱化與新興功能的展拓成為社團功能轉移與變遷的基本方式,而從單一化經過綜合多元發展逐漸走向專業化是澳門民間社團功能變遷的基本路徑,即表現在過程上,社團總體性功能變遷經歷了從單一化到多元化與從多元化到專業化的兩個連續性發展階段”。11概括了澳門社團發展的每個階段上的特點和社會性,總結在每個階段上澳門社團發展的具體情況以及與當時社會和政府的聯繫,勾畫了整個澳門社會發展的圖景。第三,他也注重個案研究。他將澳門社團的極具特色的個體抽象出來,總結其歷史發展與得失。他在分析澳門街坊會的發展之後總結到“街坊會地街區工作強化了居民之間的社區聯繫與團結,培育了社區居民的歸屬感,促進了澳門的社區自治與社區整合。可以說,澳門街坊會在正式的行政整合與法律性整合之外提供了一種非正式性非強制性的社區整合機制”。12將個案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機制聯繫起來,為澳門社會的力量分化和整個提供了融合空間,也為後來的新的社會力量的歸屬做出了前瞻性的結構安排。此外,也有學者從文化語境的層次闡明澳門社團主義發展模式的特點,“澳門式法團主義體制可能對權力距離的取態比作為販私的法團主義理論更具彈性:政府在重視社團的關係的同時,也出現重視作為個人的居民的關係的取向,從而把上下之間的權力距離縮短”。因而,就澳門的法團主義機制來說,“其文化語境大多與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理論所主張的,以至中國人的傳統價值觀和文化相符,但對權力距離的取態,由於歷史和實際政治發展的原因,可能要比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理論更為寬鬆”。13作者試圖從文化深層來探討澳門社會的發展機制,將澳門社團的實踐性與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理論作了詳細的比照,這種聯繫可能也是未來研究社團的重點,可惜作者並沒有將這個比較放到澳門的具體歷史和現實的文化場景中,這也是今後澳門研究社團的一個方向。語境和文化作為理論的背後的圖式,對於理論的發展提供 來自歷史和整個文化的積澱,同時,也是提升理論的重要論據。在澳門的社團發展中,特區政府將公共權力向社團轉移,一方面減輕了政府的施政壓力和程序,同時,也使得政府獲得進入社會並控制社會衝突的主動權。具體來說,政府和社團都扮演 雙重的角色,政府不僅本身干預 社會的生產和發展,作為中立裁判,它也可以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協調社團為單位的利益分歧,從而制定出通過協商產生的公共政策。而對於社團來說,它固有的社會性角色地位賦予其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同時,通過與政府的互動,還獲得了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的可能。換言之,社團也進入了原本是政府控制的政策空間和渠道,從而能夠監督和影響政府的權力運行。第二,有關公民社會的研究。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的風行在於葛蘭西將其作為一個獨立政治活動的特定核心和反對專制統治的重要領域。戈登‧懷特(G ordon White)認為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佔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有學者總結,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主要有以下: 私人領域:這一觀點有兩種看法,其一認為指私人自主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活動的領域。其中市場機制和私人產權構成這種私人領域的兩大要素,它們保證個人能夠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其二認為個人私域(個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構成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應享有充分的隱私權。 志願性社團。這種志願性社團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推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它是團體成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資源結成的社團,是一種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志願性社團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多把志願性社團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間劃等號。 公共領域。當代關於公共領域的思想主要得益於哈貝馬斯這位當代大思想家。他認為,公共領域是介於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的一個領域,是一種非官方的公共領域。它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
  • 澳門政治學前沿主題研究狀況澳門研究18第40期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作出評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討論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徵。 14而在澳門社會中,公民社會的體現主要在於前三者,尤其是社團與公共領域的形成與使用,在澳門已經培養了眾多的具有公共活動意識的公民,以及大量的志願者。然而,在澳門社會中,這些公民的出現並不是以堅實的西方民主意識培養的公民意識,他們有參與社會的意識和行動,卻缺乏理性而有序的進行公共活動的能力,導致的是澳門社會有眾多的社會團體的出現,但大都處於較低的活動和參與水平。在這種社會基礎上,澳門的公民社會目前也就更多是在摸索和探討何種公民社會形式和參與方式是適合澳門的,換言之,即,如何構建澳門的公民社會?吳志良在論及澳門公民社會發展時,詳細介紹了澳門公民社會的大致規模發展和可能的演變,並在此基礎上對澳門公民社會的現狀提出了啟發性的疑問,“不可否認的是,澳門原有的二元結構先天不足,未能形成良性互動和制衡關係。一方面,國家(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不足,政府的運作缺乏效率,另一方面,結社運動雖然活躍,但社團參與政治社會的能力和水平都不足,近年來冒升的中產階級又沒有形成一股團結強大的主流力量,市民社會也沒有走上真正獨立自主發展的道路。我們遇到了雙重的困難。這樣,人們不禁要問:政府怎樣去維護普遍利益?市民社會又怎樣去捍衛特殊利益?兩者能否雙向互動達至平衡?”。15他以為,我們要建立一個有 自我向心意識的政治共同體,需要大力拓展澳門的公共領域,公共領域既可通過公共討論來實現權力的合理化,可催化市民社會的加速成長,而促成國家(政府)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關係。正因為這樣, 力拓展本澳公共領域,將不甚習慣也不太善於公開表達觀點的澳門市民社會引入其中,顯得十分重要。 16因此,在澳門的公民社會的培育過程中,澳門社會需要一個健康的社會機制為普及和提高公民的政治社會意識提供生長的土壤。澳門公民社會本身應當成為一個充分發育、富有生機的實體,成為政府的堅實基礎和協作系統。換句話說,澳門需要的是一個健全而非萎縮的公民社會,在其中各種社會團體實行充分的自治,進行自主行動和自我管理,充分發揮其自身的創造力。然而,澳門健康公民社會的構建,依賴於澳門社會中,政府與社會權利的均衡,也依賴於社會合作和信任的發展,更依賴於政府對社會的尊重。在這種情況下,澳門的民間社會不僅可以補充政府尚未充分履行或者尚未充分履行的職能,同時也能降低社會對政府的需求,從而減輕政府的負擔。同時,對於澳門社會而言,公民社會的形成過程決不能只是一個單向的過程,因為,就公民社會本身的功能而言,它有一個重要的社會整合的作用,澳門政府和社會應該在這個過程中,整合社會中具體的行為者及其在時間空間上的互動關係。對澳門社會的整合不僅是在橫向的組合層次展開,同樣,也要努力在縱向結構層次,將澳門社會原來並不通暢的社會精英流動體制疏導,以建立適合澳門情境的新的互動模式。這樣一來,澳門的社會整合過程就可以通過區域整合、階層整合、系統整合以及功能整合而成為可能。但是,這個整合過程要如何來組織和實現,正是今後澳門的本地公民社會研究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了。總而言之,在澳門社會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面臨 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學界難得的機會,在這個轉型時期中,政府的行為無疑是主導的,因此,對特區政府而言,主要面臨兩個轉型: 角色定位的轉型,從管理走向服務。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進行了一場政府管理革命,社會的組織和公民正在成為有主體資格和獨立行為能力的服務對象,成為政府行政環繞運行的中心。這就使行政管理從以往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管理逐步向服務性管理轉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管理過程被視為一個服務的過程; 政府在社會關係中職能的轉型,從全能走向專能。政府對於自身的角色定位開始發生變化,社會的糾紛和矛盾越來越多,給政府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然而另一方面,政府過度的工作有時候並不能換來社會的認同,相反卻引來了各種各樣的非議。對此政府不得不對自己的角色進行全面的反省。政府越來越意識到,不能簡單地把滿足社會的所有需要歸結為政府管理的內容。政府管理的內容只能是社會需要而政府又能加以滿足那一部分。如果某種社會需求能夠通過一般社會組織及其運行機制更經濟有效地加以滿足,人類理性將選擇一般
  • 1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社會組織及其運行機制而不是選擇政府。這也是澳門社會中社團長久以來一直是社會生存的主要組織形式的原因之一。四、結語澳門政治學研究前沿的主題當然不只有這些,對目前澳門的政治學研究來說,急待解決的問題在於:首先,澳門政治學作為一門專門研究澳門地區的學說,需要建立自己的體系,有自己的話語系統。澳門政治學的整個研究的歷史以及內部的各個分支還需要系統整體的建構,以期成為後來的研究者所立足之根本;其次,每一種社會科學學說的成功,往往是一種哲學的成功。只有在哲學深度才能解釋社會科學無可回避的人的問題,進而回答社會科學中的人的行為及其所建立的社會體系;同時,建立哲學基礎也是社會科學發展的傳統基石;第三,政治學教育的完善。澳門急需建立系統的政治學培養體系,雖然可以從外部引進人才,但較之土生土長的本地學者,外部進入的思維總是會有所偏差,當然,引進人才對於澳門政治學發展也是一大支柱;第四,澳門政治學研究還需要加強與其他學科之間的聯繫,基於澳門的特殊性,澳門的文化雜交成為了政治文化研究最好的場所。同時,與社會學、歷史學等的交融也必將給澳門政治學的研究帶來豐碩的成果。澳門政治學研究正在發展,但是,它需要過去和未來的深度眼光和思維來把握其發展方向。註釋:1 K . R. P op p er , Th e Op en S oc ie ty an d I ts En e mie s (Th ePr ince ton U nive rsit y Press, 1 945 ), p p. 44 3--4 45 .2 體系一詞也可以指政治結構的系統性,它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或某個特定組織內部的系統特徵,但在本文中,它主要被用來指稱政治學研究中的內容的結構特徵。3 王浦劬主編:《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 995 年,第 3 75 頁。4 參閱陳秉璋:《政治社會學》,台灣三民書局, 19 84年,第 1 8 3 頁。5 這個提法來自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1 9 9 8 年。6 吳志良:《社會、市場與政府的互動:行政改革路徑的選擇》,載於《澳門 20 03》,澳門基金會, 2 003年。7 傅桂娥:《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載於《澳門研究》,第 3 2 期, 20 06 年 2 月。8 吳志良: 《澳門公務員在公共行政現代化中的角色》,載於《行政雜誌》,總第 5 3期, 199 9年第 1期,第 2 66 頁。9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4卷,人民出版社, 19 72年,第 1 67 頁。1 0 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概述:理論與方法》,載於《澳門研究》,第 1 7 期, 2 00 3 年 6 月。1 1 婁勝華:《論澳門民間社團功能的“擬政府化”現象》,載於《澳門 200 4》,澳門基金會, 20 04 年,第3 86 頁。1 2 同上註,第 3 7 5 頁。1 3 陳震宇:《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語境》,載於《澳門研究》,第 33 期, 2 0 06 年 4 月,第 40 頁。1 4 何增科:《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研究導論》,載於《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 00 年。1 5 吳志良: 《建構澳門的公民社會》,載於《澳門1 9 9 9》,澳門基金會, 1 9 9 9 年 6 月。1 6 同上註。
  • 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澳門研究20第40期一、研究背景(一) 有關澳門制度缺陷的歷史、文獻論述歷史方面:在翻查歷史資料時,發現澳門曾經歷兩次制度嚴重陷缺時期,分別為鴉片貿易、販賣人口。1. 鴉片貿易與制度崩潰據歷史記載,19世紀初,澳門當時成為最大的走私鴉片市場。而葡萄牙是最早向中國輸入鴉片的罪魁禍首。1 1796年,滿清政府首次宣佈嚴禁鴉片輸入,但澳門的鴉片走私,有增無減,繼續進行。 1802年,葡萄牙政府公然發佈命令,賦予葡萄牙商人向澳門進口鴉片的特權。有兩點可推斷出澳門當時的制度出現崩潰的地方:第一,法規失效。由上可知,清政府明文規定禁止澳門進口鴉片,然而,進口鴉片越來越猖獗,以1817--1819年為例,從澳門運進廣州的孟加拉鴉片和麻洼鴉片的價值共909.5萬元,顯示當時清政府的法令失去效力。第二,權力失效。葡萄牙公然用“特權”鼓勵商人在澳門販賣鴉片,外來“特權”在異地彰顯,是因為葡萄牙在軍事技術上產生的“國家暴力”傾向;清政府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無法抵抗外來“國家暴力”,權力受壓,顯示清政府對澳門的統治制度失陷。法規失效與權力失效,某程度上可以說是“制度崩潰”的表現。2. 販賣人口與制度倒退據歷史記載, 1 9 世紀初,嘉慶十五年(1810年),葡萄牙殖民者從澳門掠去幾百苦力,運往巴西,作種茶實驗。英國人於 1813年12月13日和1814年2月8日,先後兩次從澳門擄掠了1700多名苦力,運往英屬東印度殖地文島。 2據1874年葡萄牙政府公佈的檔案統計,從1856--1873年間,澳門出口的苦力總數為182,179人。其中,運往古巴為94,645人,運往秘魯的為83,193人,運往其他地區的為 325人,使澳門成為販賣中國苦力中心。 3有一點可以說明當時制度在倒退:非自願意性(奴隸制)。4在有關澳門販賣人口的歷史記載中,幾乎都是用“擄掠”一詞形容當時澳販賣人口的現象。“擄掠”本身就是權力掠奪的行為,不管你願不願意,也得屈服於權威之下。“擄掠”本身就是非自願性做法,不少中國人是在威逼利誘下成為“豬仔”的。按照諾思的看法,一種非自願性的關係,是奴隸制下的產物,澳門當時雖然是封建社會,但發生奴隸制時代的關係,說明制度在倒退。文獻方面:在翻查當今文獻資料,不少學者曾認為澳門無論過去或現在,都存在制度缺陷問題,甚至指出澳門的制度問題是形成澳門今日落後的根本原因。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王海港教授在《澳門經濟落後的根本原因:制度問題》一文中指出,著名的伊比利亞天主教文化是葡萄牙非正式制度的組成部分。這種文化與資本主義相違背,非常不利於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的生長。 5這充分說明澳門出現非正式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謝四德 ** 廣州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系碩士研究生
  • 2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制度與正式制度的不協調、缺陷問題。他在文章中更大膽指出,澳門根本就沒有資本主義制度的存在,由始至終是一種“無為而治”的政治表現。1999年7月,澳門大學、北京大學的《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研究》課題組發表了《提升澳門經濟競爭力戰略研究報告》。從“制度”的角度對澳門經濟競爭力衰退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澳門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或“瓶頸”,在於它是一個微型經濟體系。指出澳門土地面積狹小、人口很少、自然資源缺乏、經濟規模不大、區內市場需求不足,這對澳門經濟運作和發展來說,會產生制約因素。但由於歷史造成的制度發育不夠,現代化水平不高,才是澳門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未來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文中指出的制度發育不夠,實際上就是指制度存在缺陷。由以上歷史事件、文獻論述可證明,在過去,澳門不同時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問題出現。從歷史制度演變理論來看,察覺澳門制度演變未能跟貼世界走向,一直徘徊於滯後階段。(二) “制度缺陷”與“木桶原理”的界定近年來,“制度”已成為西方經濟領域討論的關鍵詞。西方經濟學家普遍形成這樣一種認識:一個功能良好的的市場經濟是以有效的制度框架為前提條件的。然而在不同的的西方經濟學派的理論中,對“制度”範疇的定義各有不同。諾思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說,它們是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制度構造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制度變遷決定了社會的演進方式,因此,它是理解歷史變遷的關鍵”,“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範,旨在約束追求當事人福利或效果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6既然制度是一種約束和限制,那麼人們為甚麼要建立制度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呢?諾思認為,制度向人們提供一個日常生活相互作用的穩定結構,提供激勵與約束,減少因人的行為及環境的複雜性引起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費用。但並不是所有存在的制度都是有效的,即在歷史的進程中無效的制度會被揚棄,只有有效的制度才會存在下來。按照諾思對制度的界定,“制度缺陷”自然是指不能達至有效約束和限制,產生效率低、成本高和績效低的問題。歸納來看,導致制度缺陷的原因有人為因素、環境因素、科技因素和法規因素。制度缺陷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政府失靈; 市場失靈。“木桶效應”,一般定義為盛水的木桶是由許多塊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這些木板共同決定的。若其中一塊木板很短,則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這塊短板就成了這個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稱“短板效應”)。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換掉短板或將短板加長才成。人們把這一規律總結為“木桶原理”,獲“木桶定律”,又稱“短板理論”。普遍看來,該定律較多應用於企業管理,它有可能是某個人、某個組織,或是某個行業,或是某階層。另一解讀是,從木桶的結構來看,它是由上、下部分組成,上面是木板箍成,下面是底板組成,其結構是嚴密的。木桶成水不多,都可能與短板、底板有關。當前,木桶原理的產生主要圍繞“短板理論”,甚少提及“底板”方面,我認為,從結構上看,是不夠全面的。個人的解讀是,木桶原理應該包含“短板理論”和“底板理論”。“短板”和“底板”的區別在於,“短板”屬於產業問題,屬於顯性成本問題,例如:夕陽產業、科技滯後、人才短缺、資金不足等;而“底板”屬於制度問題,屬於隱性成本問題,例如:效率低、道德淪陷、法規落後。(三) 問題的提出近年澳門經濟發展迅速,但同時發生貪污、政府嚴重超支、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等重大事件,這說明澳門存在甚麼問題?如果問題與制度有關的話,澳門現行制度存在哪些缺陷?理論上,制度缺陷是如何發生的?會產生甚麼影響?制度缺陷有可能形成制度危機,政府與社會該怎麼應對?改革思路如何?
  • 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澳門研究22第40期二、以制度理論、木桶原理分析重大事件自1999年澳門發生“政權交替”以來,新政府推行了新政,開放了博彩業市場,經濟開始復甦,失業率由 7 % 下降至目前的 3.9% ,新政成績有目共賭。但伴隨 開放,衍生的問題也不少,重大事件接連發生。有人會認為,這是開放市場的必然現象,如果將之視為必然現象,那就是無法避之。如果我們接受這種必然學說,我們就是一群順應天命的人。關於“順應天命”觀念,我認為,時代在進步,科技在進步,權力在有效配置,人基本上可以用知識、科技改變不合理現象。特別在“一國兩制”下,“澳人治澳”,澳門人可以不必像以前那樣順應天命,我們可以用理性、客觀去看待事件的發生,通過對事件發生的進行客觀檢驗,矯枉過正,使澳門朝正確方向發展。本文特別選了澳門近年發生的三件重大事件,以制度理論、木桶原理去分析檢驗,到底重大事件的發生制度缺陷與甚麼有關係?(一) 司級官員嚴重貪污事件2006年12月7日,澳門特區政府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以權謀私,證據確鑿,被革去司長一職。7 J.S.內伊認為,腐敗就是因為考慮(家庭、私人團體)金錢或地位上的好處而偏離公共角色規範職責的行為;或違反謀些規則而以權謀私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賄賂、裙帶關係和不正當佔有等。1. 事件突顯反貪制度缺陷、腐化制度形成第一,從反貪制度看,事件顯示反貪機制存在缺陷。澳門執行反貪機制的機構是廉正公署,其主要職能是: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以及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從高官貪污的嚴重性來看,政府反貪部門一直都沒有察覺,而是被香港廉政公署揭發才知道,顯示澳門的反貪機制存一定的缺陷。例如:執行機制。在執行上,是存在執行機制未能覆蓋高官、權力核心層面,或是執行機制未能有效激勵執行人員的反貪力度呢?從整件事的發展來看,兩者都可能存在不足或缺陷的地方,然而,後者較前者機會大。第二,從腐化制度看,事件顯示腐化在澳門形成制度。事件涉及政府司級官員,且金額數目異常高,如果一個完善的制度化體系,司法、立法和行政達致相互制衡的均衡局面的話,一般官員或高層官員可以隨便貪污嗎?之所以高層官員能權謀私,貪贓枉法,腐敗的權力侵蝕了其他制度,打破權力制衡局面,出現三權雖分立,但行政主導的權力擴張態勢。事件亦反映執政者的權力腐化會直接影響、扭曲其他制度的功能,最終助長權力腐化的擴張與腐化制度的建立。以“印度綜合症”為例,印度的制度化是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印度的法治雖然是有限政府的體現,但是有限政府之下的制度化卻是將腐化權利制度化。在這種情況下,法治不但未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反而因為政府的法治有限性而不能推動現代化發展。2. 事件突顯木桶受底板限制從木桶原理看,事件顯示木桶出現“底板”問題。有兩點可以說明:一是貪污本身屬於非法行為,不見得光的事,說明是隱性成本問題;二是從貪污的嚴重程度來看,政府居然察覺不到,說明木桶漏水並非短板限制所致,既然不是短板問題,唯一可能是板底發生缺陷。至於底板哪一方面存在缺陷?要麼是底板之間存在罅隙,要麼底板出現斷裂。從事件中貪污款項如此容易流出澳門來看,底板的某一塊木必然出現腐爛而斷裂,然而,後者較前者發生的機會高。3. 貪污產生的制度缺陷與木桶效應貪污產生的木桶效應,有兩方面可以說明:從正面來看,具有“警惕”效應。司級官員因貪瀆被捕,某程度看,起到立桿見影的作用─政府立下肅貪的決心,其他部門首長有見及此,必然會以此為戒,不敢妄為。從反面來看,具有“警戒”效應。對政府而言,政府管治威信有可能跌破“警戒線”。對社會而言,社會因此而質疑政府的管治威信和能力,對現政府貪腐政權的產生“警惕”作用,對政府日後的行為更有防範意圖。(二) 政府部門嚴重超支事件審計署完成的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專項審計報告中指出:“政府直接用於東亞運的開支為六億三千多萬澳門元(下同),興建場館的間接開支為
  • 2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卅四億四千多萬元,總開支達四十四億元,其中未包括其他政府部門在東亞運的支出。場館的超支情況嚴重,總支出超支達 50.6%;其中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超支更高達 81.6%。81. 超支事件突顯財政支出制度、財政監管制度存在缺陷第一,從財政支出制度看,政府部門發生嚴重超支,顯示財政支出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使交易成本大增。康芒斯指出,經濟學分析的基本單位是“交易”,而“交易”活動被視為“制度”的基本單位。從“東亞運”超支幅度與金額來看,主要有兩大問題:一是交易問題;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費用,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簽訂契約後,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超支”有可能是契約上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責任所致,例如:“超支”在合約上有沒有列明該由誰去負責?其次,政府有沒有設“法”使契約有效執行?如果代理方中途違約,如何保障政府損失?二是支出制度問題;“超支”有可能是制度僵化問題。不排除政府財政部門,在程序合法化下,有“超”就“支”。問題在於,合法是否就等於合理?我認為,“東亞運”事件正好說明支出制度雖合法化,但卻非合理化。第二,從財政監管制度看,公共部門發生嚴重超支,顯示財政監管制度存在缺陷。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公共支出監督主要由國會、審計總署和政府其他機構負責。按照美國法律規定,部門必須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對報告具體內容、期限、甚至報告人都有明確要求。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評估是國會監督公共支出的主要方式。國會在接到部門預算執行報告、聯邦政府財政報告、審計總署決算審計報告後,參眾兩院各委員會,特別是撥款委員會、公共帳目委員會,都有權運用調查、費用分析、效率研究等方法,通過聽證會等形式,對預算執行結進行評估,並向全院大會提交評估結果的審查報告。必要時,國會還要對評估結果的審查報告進行辯論和表決。從東亞運嚴重超支事件看來,澳門財政監管制度存在哪些方面缺陷?我認為,從超支的幅度與金額來看,有可能存在以下缺陷:立法會監管制度。立法會的職能是負責確立政府年度預算案和監管有關預算的執行。然而,超支事件的發生,或多或少與立法會沒有有效履行監管年度預算和預算的執行有關。例如,在“東亞運”每一年度追加財政預算案上,在現行制度下,立法會能否充分、有效行使其手上的質詢權、彈劾權?立法會有沒有權力要求東亞運籌委會定期提交預算執行報告和追加預算報告?立法會有沒有權力舉行追加預算聽證會?立法會是完全獨立於政府,抑或不完全獨立政府?這都牽涉立法會監管的績效問題。但從澳門第三屆立法會的結構來看,它的議席是由直選( 12 人)、間選(10 人)和委任( 7 人)組成,在比例上,明顯是不完全獨立於政府,甚至有被政府支配的可能。不排除立法會的權力限制、非獨立性因素而影響其監管績效。審計制度。審計署的職能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並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即對其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然而,超支事件的發生,或多或少與審計署沒有有效履行審核、監督有關。例如:在“東亞運”每一年度追加財政預算案上,審計署在撰寫決算審計報告時,有沒有公正指出預算結果?有沒有特別指出追加預算的理由是否充分?追加的幅度是否合理?這都牽涉監管績效問題。但在現行制度下,審計署隸屬於行政長官,這與美國審計總署隸屬於國會性質不一樣,並非一個完全獨立於政府體系的第三部門,不排除在這種從屬關係下,影響審計署的審計、監管績效。2. 事件突顯木桶受短板、底板限制第一,從短板理論看,嚴重超支顯示木桶出現短板問題。政府部門超支本身而言,就是帳目問題,亦是交易問題,而交易本身就契約問題,因此,事件屬於顯性成本增加的問題,政府本身應該容易察覺。至於木桶哪一塊短板發生短缺?不排除木桶有幾塊木板同一時間發生 短缺,但短缺的程度可能不一樣,例如,管理、技術或生產要素等。第二,從底板理論看,嚴重超支顯示木桶出現底板問題。政府部門超支本身而言,就是人的行為問題,政府官員不受約束,亂花納稅人的錢,本身就存在公德和私心的問題,如果一個人的公德喪失和私心激發,必然會增加政府管治成本,某程度上
  • 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澳門研究24第40期看,這種成本是隱性的。至於木桶底板哪一方面存在缺陷?從超支幅度來看,很大程度上,木桶同時存在底板出現斷裂機會較高。3. 超支產生的制度缺陷與木桶效應東亞運嚴重超支事件,所產生的木桶效應有以下方面:第一,“超支”骨牌效應;東亞運嚴重超支事件,震驚社會。然而,政府並沒有快速而正確進行危機處理,對公共部門管治來說,是嚴重錯誤示範。大家都認為,“超支”合法化看待,會促使其他公共部門爭相效法,造成“超支骨牌效應”,觸發“財政赤字”危機。第二,“尋租”效應;所謂“尋租”,是指政府官員、企業或個人憑借特殊的壟斷性地位或特殊手段追求超常經濟利益的行為。9東亞運超支事件帶出一個十分負面的信息,讓利益集團誤認政府的超支程度,就是由政府本身說了就算,甚至,政府擺出“超支”純屬正常的態勢,必然會增加利益集團打政府主意;在反貪機制還未完善下,必然產生“尋租”效應。西方尋租理論一般認為,尋租活動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和人民福利的下降。第三,“失望”效應;“東亞運”嚴重超支必然會使澳門社會對政府管治從“希望”走向“失望”。澳門經歷了漫長的殖民統治,在殖民制度下,澳門普遍不對“外人統治”存有希望,因此,澳門社會普遍歡迎“回歸”,因為澳門回歸,可以實行“澳人治澳”,有發展、圖強的希望;然而,當澳門社會發現“澳人治澳”與“葡人治澳”並無差別時,這種高度希望卻迅即變成高度失望。“失望”是一種悲觀情緒,很容易在社會蔓延,當整個社會充滿失望時,政府的管治將徹底的失敗。(三) 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現象澳門在1 998/1999 年,堅尼係數為0.4 3;2002 /2003 年,堅尼係數為 0.45 , 2006 年,保守估計為0.48。10 數據顯示,澳門的堅尼係數不單遠高於匈牙利(0 .244)、丹麥( 0.247)、日本(0.249 )等先進國家,即使與鄰近的如中國大陸( 0.447)、韓國(0.316)、新加坡(0.425)的堅尼係數比較,澳門堅尼係數亦明顯偏高,反映澳門的貧富差距正存擴大。經濟學會會長劉本立表示,有統計顯示有 1/5家庭月入僅3000元,貧困弱勢社群如單親家庭、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家庭、長者等實際援助需要,亟待社會關注。111. 貧富差距擴大突顯分配制度嚴重缺陷從分配制度的角度來說,理論上,主要體現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二元分配模式。從按勞分配來看,馬克思指出:“一個人在體力上和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勞動較長時間”12,必然會產生貧富差距。從按生產因素分配來看,市場給多市場主體以同樣的競爭機會,但在實踐上由於主體的起點不同、基礎不同、條件不同,造成實際上分享競爭機會的不均等,使人們在獲得發展機會和利益方面明顯地出現差距性,導致“馬太效應”的產生,必然會產貧富差距。澳門社會出現兩極化現象,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窮,顯示分配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現按生產因素分配不公平上:例如,土地資源分配不公平。立法局議員區錦新指出,在過去6年裏,特區政府批出的300多幅土地中,只有1幅是公開競投,說明土地分配不公平。其次,人力資源分配不公平。政府為了滿足博彩企業大量用人之需求,不惜大量輸入外勞,直至12月底為止,外勞人數為62,000人。而中小企申請外勞名額諸多限制,審批時間長,視為不公平一。13此外,外勞人數急劇增加,嚴重威脅本地勞工的飯碗,視為不公平二。最後,政府資源分配不公平。自博彩業開放以來,政府資源幾乎都投到博彩業開放上,相對在制度建設、改革和完善方面,由於資源不足,使改革滯後。2. 貧富差距突顯木桶底板限制從底板限制看,貧富差距擴大顯示木桶出現“底板”問題。有兩點可以說明:首先,貧富差距擴大與分配制度有關。在制度缺陷下,政府在資源配置上,有可能發生政策傾斜現象,大量資源集中某一方面發展,從而導致其他方面出現資源不足,發展滯後,出現貧富差距。其次,貧富差距擴大與政策制定有關。到底如何界定政策本身的屬性?政府制定政策時,必須要考慮幾方面:一是制定有沒有廣大民意基礎?二是有沒有在完善約束機制下制定?三有沒有透明度?如果以上沒有的話,說明政策制定有可能存在隱性傾向。具體如何界定?在我看來,要視乎政策制定有沒有廣泛“認受性”、“支持度”和“透明度”。假如政府制定政策時,沒有充分
  • 2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考慮廣泛民意基礎的話,儘管政策得以執行,某程度看,政策仍屬於隱性傾向。從貧富差距擴大跡象來看,政策的制定有明顯隱性傾向,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原因是廣大市民沒有理由不反對一個有隱性傾向,且不利於自己的政策,之所以社會沒有反對共識,唯一解釋是政府政策沒有透明度,隱藏傾向性。分配不公,本身就是制度缺陷問題;政策傾向,本身就是隱瞞問題,足以說明木桶漏水是受底板限制所致。3. 貧富差距擴大產生的制度缺陷與木桶效應貧富差距擴大現象,其產生的木桶效應主要以下方面:第一,階級對立。貧富差距繼續擴大,必然使階級對立。例如,中小企業與大財團的對立,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對立,勞動階級與資產階級的對立,本地勞工與外地勞工的對立等。如果對立只限於表面,其產生的木桶效應只是社會冷淡感覺;如果對立深入至意識形態,類似台灣的族群對立那樣的話,那麼,社會有可能被切割,將木桶切成兩邊,其產生的木桶效應就是社會分裂。第二,社會矛盾激發。矛盾的產生基本上是由於分配不公平所致。階級對立就是分配不公,形成貧富差距的態勢。當一個社會存在階級長期對立狀態,必然會激發複雜的社會矛盾。因此,政府不能莫視貧富差距擴大問題,否則社會矛盾複雜化發展,會直接破壞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一旦生產關係惡化,可能產生的木桶效應是階級衝擊和革命危機。由以上重大事件發生的嚴重性、影響性可知,或多或少說明了澳門存在制度缺陷的事實的潛在制度危機。三、制度缺陷與改革思路基於上述重大事件的發生,歸咎於制度缺陷,且產生的“木桶效應”的假設與推理,政府和社會有必要深入認清楚澳門這個木桶是否存在結構上缺陷?特別要深入檢驗木桶漏水是由於“底板”,或“短板”因素限制,抑或其他因素弄成?不排除一種情況是“誤以為真”。即是說,政府看見一隻盛滿了水而產生溢出的木桶時,就真的相信木桶沒有任何問題。我認為,政府如果有這樣判斷,是嚴重不到位的看法。因為木桶的水溢出,並不足以說明木桶本身完整無缺,不排除流入的水流量大於漏出的水流量,而形成溢出現象。根據仲量行總裁巴奇 (P e t e rBarge)早前於澳門投資論壇上指出,自 20 02年澳門開放博彩業吸引了大量外國資金,迄今為止,已落實進入澳門的私人投資估計不少於240億美元,相當1900億澳門元。有理由相信,大量外資流入,蓋過制度缺陷引致的資金流出,從而導致澳門這個木桶產生溢出現象所致。實際上,是假象掩蓋了真相。不管如何,重大事件的發生,已產生一個重要的制度警號,就是制度缺陷潛在的制度危機。面對危機隨時一觸即發,政府要不要防患於未然?如果要的話,那麼該怎樣做?個人認為,制度危機就如木桶底板出現斷裂一樣,如果從木桶原理去找出危機化解之法的話,政府可以參考以下改革思路:(一) 修補“底板”木桶的底板對木桶盛水的多少有決定性作用,其重要性就如制度的建立與國家興衰一樣的重要。由重大事件可知,澳門這個木桶,很大程度上已發生“底板鬆散”和“底板斷裂”的情況,致使發生嚴重的漏水事件。由於木桶之底板是木桶之根基,有見及此,必須從完善底板做起。根據本文對底板的界定,實際上是要完善制度做起。依我所見:第一,完善正式制度;由上述事件的發生可知,澳門現時奉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很大程度上,三權雖分立,但已到了不能相互制衡的局面,存在制度缺陷。如果這種制度缺陷局面繼續下,上述重大事件的發生日後仍會再發生。基於這樣,政府應該考慮如何完善三權分立制度?從發生的對象來看,主要與政府的權力膨脹,得不到制衡有關,才發生貪污、超支和分配不公的事件,顯示澳門現時局面是行政佔主導地位,立法、司法佔支配地位,存在制度三權並不具有權力獨立的結構缺陷問題。政府要想解決制度結構缺陷問題,重點在於立法、司法的權力和地位獨立上,重新塑造一種“等邊三角”關係。從目前的情況看來,要求政府自行矯枉過正,收縮已膨脹的權力,似乎不太容易,原因是權力在絕對時,也有絕對剛性的表現,指望政府自身矯正腐化的權力,甚至一種腐化的制度,不是個人的意志可轉移的,更不是一個說了就算,當中有十分明顯的權力角力,剛性不容易變成柔性。
  • 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澳門研究26第40期既然政府自身改造是一件困難的事,政府和社會可考慮避重就輕,從立法和司法 手。從立法角度來看,問題重點在於立法的“滯後性”和“偏向性”。例如:澳門博彩業已開放 4年,按常理,應該要有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存在,但至今仍未有,說明立法存在滯後性。我建議:第一,調整立法會組成架構;“立法會”作為一個立法機構,其議席結構有調整的必要,社會應該要求政府放棄委任制議員,將委任議席直接加到直選議席中,從而擴大社會對立法會的認受性。當直選議席佔大多數,人民就能充分利用手上的投票權通過公平選舉制度去找出為民請命、監督政府的議員。而從全民投票勝出的議員,其立場必然站在人民的一邊,因此,他們會根據人民賦予的權力,通過立法、質詢、彈劾等防止政府失靈,抗衡政府權力膨脹。但是,政府如果放棄立法會的操控權,會對施政構成直接影響,政府會不會選擇為自己設置欄杆,讓自己當眾跨越,讓公眾檢驗自己跨越能力呢?以目前來說,政府似乎在權力剛性下,不容易作出妥協。如果政府不退出立法會權力核心,三股力量角力相互角力,會拖累立法的進度和法治的建設;由於立法滯後,必會拖累執法權的執行,從而使立法、司法發生“累鬥累”局面。結果是,三權無法分立,政府的權力始終得不到有效的約束,重大事件仍會發生。第二,調整從屬關係;澳門可以仿效美國做法,將審計署從政府體系中獨立出來,向立法會負責,這樣會直接提高立法會的權力和地位,對政府產生前、後監督作用。從司法角度來看,問題重點在於執行的“不公正性”和“績效低”。我建議:第一,維持有效的執法權力;司法主體作為一個執法機構,必須以“法”維“權”。如果法規落後,權力就無“法”維持;如果權力無法維持,就無法約束所有人遵守相關法規。要維持有效的執法權力,關鍵在於立法會立法的適時性;如果立法會立法不具適時性的話,司法主體不能維持有效的權力去維護法治。例如網絡所產生的虛擬世界問題,澳門現行法例未能覆蓋擬虛擬世界方面,由於法律真空,執法部門在虛擬世界不能維持有效的執法權力。第二,維持公正的執法權力;要使司法主體公正執法,必須從二方面 手,一是完善內部監管機制。一般來說,監管制度都是自上而下進行的,這容易形成上樑不正下樑必歪,換句話說,前線執法人員不是“依法執法”,而是“看人執法”的缺陷。從先進國家的監管經驗來看,主要監管對象是權力的源頭,這一方面值得澳門借鏡,實行自下而上的反監管,以制約權力失控造成執法不公正。二是完善外部監管機制。例如完善廉政公署機制和行政申訴制度。前者是“以公制公”,以一公共部門制約另一公共部門;後者是“以私制公”,以人民監督公共部門。第二,完善非正式制度;諾斯(N orth ‧D)指出,制度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是人們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框架,它由社會承認的非正式約束(意識形態、道德信仰、風俗習慣、行為模式、倫理信念)、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所構成。14裏面很清楚說明非正式制度是甚麼?他進一步指出,非正式約束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換言之,從諾斯看來,文化與(非正式)制度之間存在 “交集”,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價,其耦合關係表現為文化通過其“擬子”的複制和傳播,“映射”到制度結構系統中的信念表現和潛在意識,從而轉化為固化的行為模式之“隱性”條件。由諾斯對非正式制定的界定看來,它是影響正式制度的潛在客觀因素。由此推斷,澳門的制度發生缺陷,從根本上看,是因為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破壞所致。到底澳門的非正式制度存在甚麼缺陷?我認為,非正式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與文化發育不足。導致文化發育不足的原因大兩方面:一是葡萄牙文化無法征服中華文化;二是葡萄牙文化無法與中華文化進行有機融洽。要證明這一點,從葡語在澳門的發展可充分說明。葡萄牙佔據澳門長達446年之久,但葡語一直未能普及,甚至長期局限在官方機構流通,顯示葡語不能融入澳門社會,造成澳門長期存在兩種語言分隔、共用局面。而語言產生的分隔、對立的局面,最終使葡澳文化無法得以有機融洽,產生第三種文化。簡單來說,就是文化流產。而文化流產使澳門文化落後,致使澳門的意識形態、道德信仰、風俗習慣等被扭曲,最後演變成
  • 2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澳門今日的非正式制度缺陷。以意識形態為例,澳門目前仍有不少人既不愛中國,也不愛葡萄牙的畸形意識形態。情況恰恰與香港相反,在大英帝國的文化和軍事領先下,香港絕大多數人的意識形態明顯傾向英國,這一點可以從回歸前的移民潮和回歸後政治發展態勢可以證實。要完善本澳的非正式制度,某程度,可以用正式制度去改善。以行為、道德為例,本澳政府通過可以立法干預,約束人們的行為,如有違法行為者,判以處罰。就像香港現時進行反吸煙運動一樣,凡是在禁煙範圍內吸煙,一律遭處罰,而有吸煙陋習的人都因為怕罰而改變其固有行為。有此可見,政府立法規管對完善非正式的個別缺陷是有效的,但不代表完全適用,像意識形態的缺陷,即使立法亦未必管用。其次,是思想教育。重點應該從小開始教育,不應該等到長大成熟後才開始,人的智商一旦成熟起來,要改變它不可能一時三刻可以做到,且改變的成本亦會相當高昂。從長遠來看,思想教育比任何規管都來得管用和實際。(二) 改造木桶由上重大事件發生與制度缺陷分析可知,或多或少說明澳門的確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結構問題,有宏觀結構問題,也有微觀結構問題。至於這些問題是否要進行改造木桶的方式解決? 我認為,必須從實用性考慮,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第一,澳門這個木桶的結構是否十分脆弱,到了不能再用的地步?第二,澳門這個木桶的結構是否不能有效地修補?第三,從長遠看,改造的成本是否小於修補的成本?改造後的木桶的效益是否大於改造前的效益?第四,是否有足夠人才、技術去進行有效改造?如果上述答案是“否”的話,社會或政府還是三思而後行;如果上述答案是“肯定”的話,社會或政府可以再集思,充分協商,定出改造方案。假設澳門這個木桶以圓為例,我認為,可以改造成:將圓桶改造成方桶,或將小桶改造成大桶等。不論選擇哪一種改法?改造木桶牽涉結構性問題,關係到所有人的“生存”和“發展”問題,非不得意不可亂改。按照本文有關木桶結構界定,分別指“制度”與“產業”兩方面,而本文更加 重“制度”結構問題。從制度改革理論看,一般分為兩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由拉坦等人創立。他們認為,當某一新結構的收益超過制度變遷的成本時,就會產生新的制度變遷的成本時,就會產生新的制度;如果制度不發生變遷,那麼就說明變遷的成本超過了收益。拉坦─速水模型帶有明顯的新古典主義色彩。對制度創新的需求由技術變化引起的,而且要素稟賦和生產需求對制度變革來說是同等重要的源泉。制度變遷不一定是革命性的,而是一個漸進的自發性過程。例如中國“有特式”的制度改革,明顯就是由一個小桶變木桶的改造方式。從中國的G DP數據可證,自 1978--2006年以來,中國G DP增長率平均 9--10%,持續保持穩定較快的增長態勢,中國人均收不斷上升,財政收入屢創新高等。強制性制度變遷理論。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政府借助於行政、經濟、法律手段,自上而下組織實施的制度創新,它可以純粹因在不同選民集團之間對現在收入進行再分配而發生。它以非排他性的產權結構和集權型決策體制為制度條件。強制性制度變遷是制度變遷的補充,它偏重於適應面較廣的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理論的創立人為林毅夫,他認為制度變遷或改革經常誤入歧途的原因是:自行其的權力和統治者的偏好、意識形態的僵化、官僚的自行其是、利益集團的衝突、社會科知識的局限。 15例如:前蘇聯的“休克療化”改革,使國家陷入四分五裂、國力大減、貧富差距擴大、人民生活困難等,明顯是木桶由圓變方的改造方式。如果木桶真的需要改造的話,可以根據上述兩種制度改革理論進行分析,選擇一種符合澳門實情、需要和長遠發展的改革模式。然而,有三點必須要指出,並且必須得到社會一致共識:澳門的未來是“甚麼”?澳門的未來如何實現?澳門的未來是誰?當澳門弄清楚澳門未來的需求,才能找出有效的制度供給。四、結語貪污、公共部門嚴重超支、貧富差距擴大等重大
  • 論澳門制度缺陷──基於“制度理論”與“木桶原理”的視覺澳門研究28第40期事件發生,都清楚地向澳門特區、社會大眾發出強烈的“危機”信號。至於這種“危機”是由“制度缺陷”,抑或“產業泡沫”造成?本文通過制度理論、木桶原理對有關重大事件發生進行制度缺陷論述,說明本文看見了制度潛在危機。所謂“人隨境變,制從人變”。澳門近幾年的變化,不論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都出現一定程度的轉變。在我看來,這不單是外表上的變化,實際上是一種內在激發的變化。當然促成這種變化,有其內部性和外部性因素。問題在於,人在變,社會環境在變,澳門現行制度該不該變?本文主張制度要改革。無庸置疑,制度缺陷必然容易導致重大事件發生,而重大事件必然促使制度改革,這是制度演變路徑之一。對於澳門本身存在制度缺陷問題,“改革”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然而,該如何改革?箭該往哪裏射?目標是甚麼?社會似乎未有集體共識,從而使改革陷入停滯不前。為了避免制度危機發生,本文建議政府及社會應該盡快為此取得共識,進行改革,以鞏固和完善制度基礎,否則,就像一條地基存在重大缺陷的馬路一樣,假如置之不理,日久失修的話,那麼必有倒塌危機發生。澳門該如何改革?本文根據木桶原理,列舉了兩種方式;一種是修補式;另一種是改造式。又或者是本文沒有提及的“邊修補,邊改造”的方式。不管是採取哪一種方式,改革的路徑必須依循以下路徑:一是歷史發展路徑;二是社會發展路徑;三是文化發展路徑。這樣才曉得路從哪裏來?往哪裏去?本文在論澳門制度缺時,只用了制度理論、木桶原理對幾件重大事件來說明,論證難免欠全面、深入,特別在數據上分析有欠充分,本人在日後會努力和改善,務求使制度改革論證上更務實。註釋:1 元邦建、袁桂秀:《澳門史略》,中流出版社有限公司, 19 88 年,第 1 09 頁。2 陳翰生:《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 4輯,第 181 頁。3 同註 1 。4 諾思‧道拉斯:《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出版社, 19 98 年,第 22 8 頁。5 王海港:《澳門經濟落後的根本原因:制度問題》,載於《澳門研究》,第 1 2 期, 19 99 年 1 2 月。6 諾思‧道拉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 1 99 4 年,第 1 頁7 《澳門日報》, 2 0 06 年 1 2 月 8 日。8 同上註, 20 06 年 11 月 2 日。9 劉樹成主編:《現代經濟詞典》,江蘇人民出版社,第 11 29 頁。1 0 同註 6 , 20 06 年 4 月 2 日。1 1 同上註, 2 00 6 年 3 月 6 日。1 2《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 3 卷,第 1 0 頁。1 3 同註 6 , 2 00 6 年 11 月 2 2 日。1 4 No rth . D . I n st it ut io ns , In stit u tio na l C han ge a nd E con om icPe r fo rma nce (C am br id ge:C am br id ge U ni versit y P ress) ,199 0.1 5 林毅夫:《再論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的發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 99 年,第 4 8--53 頁。參考書目:1. 《澳門百科全書》:澳門基金會, 2005 年。2. 諾思‧道拉斯:《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 1983 年。3. 吳群剛:《變革與繁榮》,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4. 楊虎濤:《政府競爭對制度變遷的影響機理研究》,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年。5. 楊光斌:《制度的形式與國家的興衰》,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年。6. 黃德發:《政府治理範式的制度選擇》,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 年。
  • 2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前言非政府組織(NGO, non-gov ernmental organization)也稱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志願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等。在中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則以“民間組織”統稱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雖然稱謂不同,但都是指存在於政府部門與市場部門之外,致力於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學術界對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研究起始於上世紀80 、 90 年代,主要側重於借用相關的理論對其產生、存在意義及其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等方面作出分析,也有對中西方非政府組織間差異的比較分析。但對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內在運作機制及其特徵還缺乏比較深入的探討。本文擬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 重分析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模式和特質,並初步探討中國非政府組織的未來發展路向。二、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興起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1950年9月,當時的政務院制定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將社會團體分為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和其他合乎人民政府法律組成的團體,並規定全國性社會團體向內務部申請登記,地方性社會團體向當地政府申請登記,從此確定了社會團體的分級登記原則,並形成了社會團體分級登記管理體制。 1951年3月內務部又制定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據統計,到1965年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建國初期的44個增長至100個;地方性團體發展到 6000多個。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之後,民主法制遭到嚴重破壞,社團數量也大為減少。 11978年後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為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整個80年代,中國民間組織數量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到 1989年,全國性社團增至1600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多萬個。1989年之後,政府對各種民間組織進行了重新清理和登記,民間組織數量在短期內稍有減少,但不久後就重又回升。據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公佈的統計資料,到2004年中國非政府組織已有289,432個。其中社團153,359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35,181個,基金會892 個。2目前中國實際進行活動的社團大體可以分成以下四類:第一類是經過登記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這類社團大約佔全國縣以上社團的1/5。第二類是經過登記註冊但無法人資格的社團。這類社團採取“掛靠”策略,即以合法社團的下級機構的身份存在。作為交換,它們要給掛靠單位上繳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它們的獨立性取決於領導人與“母社團”決策者的私人關係,還有上繳的管理費的多少。這類社團往往比其掛靠的社團更活躍。第三類註冊為企業法人的社團。這類社團是為了登記註冊方便,也為了減少外來干涉而註冊為企業法人,它們必須像企業一樣納稅。第四類是沒有進行任何註冊的社團。儘管政府頒佈了程序嚴格的社團登記管理條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郭 弘 ** 北京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
  • 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澳門研究30第40期例,但在政府管轄區域之外,一個“法外”的活動空間始終存在。不過,這類“法外”的社團只要不和政府“過不去”,一般情況下民政部門都不會理睬,彼此相安無事。改革開放後非政府組織的快速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自由活動空間擴大的結果。非政府組織的重要功能在於動員社會力量解決社會問題,而在原有計劃體制下,非政府組織僅僅作為一種附屬物而存在:在政治權力上,它是政府的附屬物;在經濟生活中,它又是企業的附屬物。由於其政經活動空間被嚴重擠壓,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動員功能無從發揮;由於政府包攬了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非政府組織也失去了施展其解決社會問題功能的領域。這種功能性缺失反過來又加劇了非政府組織的依附性,使其始終難以獲得組織生存與發展的必要的獨立性,而處在社會領域的邊緣。改革開放後,隨 市場化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的推進,原有集權體制開始發生鬆動,主要體現在,一是政府權力在經濟生活中控制和支配的範圍在逐漸縮小,力度在逐漸減弱,方式也逐漸轉變;二是政府權力對社會生活支配的範圍和力度都在不斷縮小和減弱,方式也變得更加靈活多樣。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日益擴大的社會生活領域,從而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時機和適宜的活動空間。但中國的改革是在政府主導下推動的,政府在改革開放後仍在整個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處於主導的地位,這就使得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生長有了它不同於一般國家非政府組織的特殊性。概言之,中國非政府組織生長的過程,實際上是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壓力下,國家逐步放鬆對社會的控制權而又以新的形式繼續保持對社會的控制的過程。而不斷改變和調整的控制形式便為社會自身的自主性留下了越來越多的空間,這些新的空間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可能。三、“雙重分層管理”體制下的運作模式1989年10月,國務院頒佈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確立了政府對社會團體進行“雙重分層管理”的基本框架。此外,於1988年9月和1989年6月,先後制定了《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兩個法規。 1998年 10月,國務院頒佈新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並同時頒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使這種管理模式進一步完善。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隨 這些法律法規的頒佈和實施,中國民間組織的基本制度也隨之確立下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制度的確立,都是和中國轉型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相應的,其以“管理”為主線、以穩定為目標的取向,雖然在幾次法規修改中有所微調,但始終沒有發生甚麼實質變化。“雙重分層管理”模式的基本內容是,任何民間社團組織都必須同時接受同級民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其中民政部門負責審批登記,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是本級範圍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監督,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是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主管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側重對社團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分層管理”是按照社團開展活動的範圍和級別實行分層登記、管理原則,由不同級別的登記管理機關來分別管理不同層次的社團: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其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相應地其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是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地方性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相應地其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是所在地黨政機關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地方性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相應地其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是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黨政機關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雙重管理體制必然導致對民間組織的多頭管理格局。黨和政府不同的職能部門往往成為其所管轄行業的民間組織的主管部門,如各級黨委組織部通常是同級黨建研究會的主管單位、統戰部是同級統戰理論研究會的主管單位、政府文化廳局是各種民間
  • 3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文化團體的主管單位,如此等等。對於一些資源較為豐富的民間組織,尤其是對於那些經費比較富裕的行業管理組織,除了要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外,還要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重要黨政權力部門的領導,造成多頭管理的局面。不僅每個黨政職能部門紛紛成為自己職權所及範圍內的各類民間團體的“婆婆”,而且事實上許多民間團體都必須自己四處尋找合適的“婆婆”。從梁從誡創辦“中國文化書院綠色文化分院”的經歷中,就可見一斑。1993年3月,梁從誡帶 草擬好的章程和大家商量的名稱“綠色環境文化協會”來到國家環保局申請註冊。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組織必須找到一個主管單位,也就是說,要找到一個“婆婆”,而法律對“婆婆”的資質要求很高:根據分級管理原則,成立一個全國性的NG O,需要找一個國家部委級的“婆婆”。國家環保局拒絕了梁從誡,因為環保局下面已經有一個“中國環境協會”(半官方色彩的環境組織),“一個主管單位下面不能有兩家相同的協會。”北京市環保局也拒絕了梁從誡。他繼續找“婆婆”,繼續被拒絕。正當他感到絕望時,國家環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出主意,你可以掛在一個二級單位下面,二級社團不用單獨註冊。梁從誡時任中國文化書院導師,還曾擔任過書院副院長。於是文化書院“收留”了他們,但按照有關規定名稱必須為“分院”,於是梁從誡起名“綠色文化分院”。帶 文化部蓋了章的文件,梁從誡終於來到最後一個關口──民政部。民政部批准的章頓時就蓋了上去。走出民政部大院,拿 一枚嶄新的公章,梁從誡感慨萬千──為這一刻他奔波了足足9個月。3這樣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確實有效地加強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限制。非政府組織難以完全擺脫國家的控制,也是中國市民社會仍處於萌芽狀態的軟弱表現。特殊的生存環境形成了中國非政府組織獨特的運作型式,即起初普遍選擇“組織化運作”模式──通過借助“體制內”的行政資源謀求自身發展,再逐漸向依靠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源實現組織目標的“社會化運作”方式轉變。所謂組織化的運作方式,就是社會組織通過動員其賴以生存所倚仗的對口行政系統,依靠系統的力量獲得組織所需的資源,這其中包括資金和人力資源,來維繫實現組織目標的活動。任何制度的選擇都是有條件的,都必須與當時的社會環境相適應。對很多非政府組織來說,組織化的運作方式是利弊權衡後的一種理性選擇。但是,走“體制內”戰略、組織化運作方式的非政府組織,隨 改革向縱深推進,都或多或少的遇到了下列問題:由於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緊密關係,在社會動員及號召社會力量參與方面表現出明顯的缺陷,這是因為政府部門本身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使得對於政府部門存在不信任感的普通群眾對隸屬政府部門的非政府組織有了天然的抵觸情緒;政府部門本身科層化運作機制造成的組織運轉效率低下的問題,在組織化運作的非政府組織中間也得到體現;政府行政層級的辦事方式,使得非政府組織從政府部門獲得資金十分困難,束縛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這樣,隨 經濟社會轉型的加速,擺在非政府組織面前的無非有兩條路:要麼繼續維繫與政府組織之間的隸屬關係,走體制內發展道路,不改變組織化運作方式;要麼充分體現組織的獨立性、選擇面向社會的運作方式,走社會化的運作道路。所謂社會化運作,是運用組織自身的社會影響力,組織和動員全社會的巨大資源,採用面向社會的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社會救助等與組織目標息息相關的社會活動,不斷提升組織形象、知名度和美譽度。我們看到,走“體制外”的社會化運作方式,正在成為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的新選擇。由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青基會)負責的“希望工程”項目可以看作從體制內脫胎出來的一個成功的產物。希望工程在它的創始階段並沒有逃離組織的藩籬,人們仍然習慣於體制內的操作,於是引發了是否依靠共青團的組織來推動希望工程這樣一場激烈爭論。但是青基會的創始者們清楚,他們從中走出來的團中央,團組織系統優勢喪失的狀況給了他們深刻的印象,他們認識到在新的社會背景下依靠團組織的所謂“系統優勢”、走組織化運作的道路是註定要失敗的,直接面對社會進行資源動員成了希望工程的運作思路。 4 這樣的一個思路,決定了希望工程以後發展的基本方向。分析希望工程過去10年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這種不依託原有的組
  • 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澳門研究32第40期織系統的“社會化”運作和利用資源的方式成為了希望工程成功的關鍵。希望工程實施17年來,在海內外社會各界的熱情關注和大力支持下,累計接受海內外捐款30億元,資助了289萬餘名農村家庭貧困學生,援建了12,559所希望小學。 5面對社會轉型期“自由流動資源”的出現和“自由活動空間”的擴大,作為社會領域支柱性力量的非政府組織脫離體制內束縛,直接面向社會展開資源動員和產品、服務供給,真正成為社會代言人,是大勢所趨。目前一些非政府組織或者已經實現了由組織化向社會化運作方式的轉變,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社會化運作體系,要麼就是正處在由組織化運作方式向社會化運作方式轉變的過渡階段,擺脫其所依賴的體制內資源,建立自身運作的獨立性成為組織發展的首要目標。四、官民二重性、組織外形化和精英治理西方的非政府組織建立在現代民主國家和規範的市場經濟的前提之上,是在現代政府與現代企業制度創立過程中發生的第三種現代化即“政府與企業以外的現代化”,三部門之間的分野意味 公民社會的形成與結構分化。而中國的非政府組織由於特殊的歷史與現實的原因,具有若干不同於西方非政府組織的特徵。(一) “官”於“民”的二重性中國大量的非政府組織都具有所謂“官民二重性”或半官半民性,即它們同時具有政府性與民間性兩方面的特徵。主要體現在:第一,其成立來自於官方與民間的二元動力。早期的非政府組織大都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包括隸屬於政府的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官辦組織,雖然近年來純粹民間性質的非政府組織有增加之趨勢,但是社會上存在的更多則是由官方部門和民間力量共同建立的半官半民性組織。第二,其資源同時依賴於官方與民間兩個渠道。大多數組織的經費主要由政府供給,或者從主辦單位經費中劃出,而來自民間的社會捐款和會員交納的會費收入並不構成組織資金的主要來源。第三,其行為受到行政機制和自治機制的雙重支配。非政府組織接受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管理,主管部門從人事、資金、業務範圍等方面對組織活動施加影響,但另一方面,非政府組織獨立開展活動的能力也在逐漸加強,自治程度不斷提高。第四,非政府組織的組織目標必須同時滿足政府和民眾的雙重需求。非政府組織從事社會活動的“合法性”來自於政府與民間的雙重認可,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非政府組織的社會管理職能往往大於其社會服務職能,具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雖然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具有官方性與民間性並存的特徵,但在筆者看來,其中官方性遠勝於民間性。2005年的一次調研結果說明了這一點。2005年7月至9月,全國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專題調研組先後赴浙江、上海、遼寧、山西、甘肅五省對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進行調研。調研組成員在與山西省臨汾市民間組織進行交流時,一位民政局負責人說:“臨汾市各類社會團體從開始產生,就帶有濃重的行政‘胎記’, 76.8%的協會為官辦協會。”這些協會分為三類,一種是按照上級政府部門系統要求,上下對口,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或間接組建,這種佔官辦協會的93%以上;一種是由政府職能轉變過來,國家定編、定級、撥經費,成為名副其實的“二政府”,這種佔3 %;一種是為了部門職能的行使和安排剩餘人員,結合行使職能成立的,其名為“自收自支”單位,這種佔4%。據統計,協會中 95% 以上為國家工作人員兼職。6這種情況雖然只是臨汾一地的情況,但同時也是全國範圍內非政府組織情況的縮影。筆者認為,導致非政府組織打上濃厚的官方色彩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受到雙重管理體制的約束。從實際情形來看,很多非政府組織不僅由政府直接組建,甚至與政府部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如工商聯與商會的關係、民政部門與慈善協會的關係,非政府組織與母體組織有 很高程度的重合。黨政職能部門的多方介入,既加強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使黨和政府的意志得到貫徹,也使得非政府組織的官方色彩相當明顯。第二,扮演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副手”角色。非政府組織本是溝通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基層的一種社會“中間層”,行使意見表達和仲介溝通的功
  • 3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能。但在中國,非政府組織往往被整合進政府的層級管理體制之中,其領導人通常是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參政議政,或者是通過主管部門的組織渠道,將來自成員的意見反映給有關政府部門;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利用非政府組織具有橫向聯繫和接近民眾的特點來傳遞信息、貫徹政策。從實際情況來看,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很多都包含了政府意志的烙印,它們作為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副手”的功能,遠遠大於其意見表達的功能,具有明顯的官方色彩。即使是那些非行政隸屬關係的民間組織,政府仍然通過各種渠道如掛靠關係、業務主管關係、黨組織延伸、官辦或半官辦全國性社團的擴張和延伸等,將這些組織整合到自己的組織體系中來。比如司法部就是通過該部門主管的全國律師協會對律師資格的考核、審查和行業規範的制定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業管理的。第三,依賴政府資源的提供。市場化改革和經濟發展為非政府組織發展創造了除政府之外可供選擇的多樣化資源基礎,社會捐款、志願服務等都有助於非政府組織獲得一定的自主性空間。但政府手中掌握的權力、金錢和權威等組織所需的資源,卻是體制外生成的資源難以比擬的。現有的很多非政府組織本身就是來自於政府的職能分化與組織分化,甚至是直接由原來的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轉變過來的,在權力、人事、業務、資金等許多方面都與行政體系有 千絲萬縷的聯繫。至於那些自發的由民間力量組織的非政府組織,囿於自身能力與資源的不足,也不得不依賴政府才能順利運作。這都使得非政府組織在一定時期難以擺脫官方色彩,其組織的獨立性不免大打折扣。(二) 組織形式與運作方式的非一致性中國非政府組織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大都選擇了所謂“組織外形化”的生存策略,即把組織形式與實際運作方式分離開來。它基於這樣的一個命題:迫於制度化環境的壓力,組織需要設計一些與制度環境要求相符合的正式結構,而這些結構往往與組織的技術效率要求沒有關係,有時甚至是和技術效率相衝突。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理性化的組織會採用“分離”的辦法,把組織的正式結構和實際運行區別開來,使得有些正式結構只是作為儀式存在,形式上顯示對制度的遵從,而實際活動仍然按照技術效率要求運作。這樣既維持了組織在制度環境中合法性,避免受到組織參與者對組織行為的指責,又保證了組織的效率。中國非政府組織選擇的組織外形化策略正是這樣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7在非政府組織的章程和宗旨中,我們不難發現幾乎所有的非政府組織都對外宣稱自己是由自願機制組織起來、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這樣的章程中我們可以找到薩拉蒙教授(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第三部門研究的權威學者)對西方非營利組織經典定義的痕跡,如私立性、自我控制性和非營利性等等。 8但是實際的運行過程遠非章程規定的那樣。譬如在人員構成上,大量在職或退休政府官員出任非政府組織成員,相當一部分還進入管理層,特別是那些在事業單位轉制過程中從政府部門中分離出來的非政府組織,其領導人或者是由其所掛靠的政府部門的領導兼任,或者是由從政府部門退下來的老幹部擔任,他們的官方意識必然會對非政府組織的決策造成影響,使組織難以保持其獨立性;在人事任免上也體現 政府干預,一些非政府組織負責人直接由其上級管理單位任命,與非政府組織章程中聲稱的通過民主協商方式推舉負責人的宗旨不一致。政府基於自身的利益和偏好對非政府組織內部管理和運行方式的滲透、控制和干預,使非政府組織偏離原有的、組織形式規定的運作模式,削弱了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而且由於和官僚機構過從甚密,官僚機構反映遲鈍、墨守成規、效率低下的弱點在非政府組織中自然就會得到體現。當然,值得指出的是,由於非政府組織與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也使得它在許多需要與政府協商的問題上獲得了便利。而具有官方背景的非政府組織領導人出於追求成就感、自尊和獨立性的考慮,也會利用多年積累的政治資源為目前供職的組織爭取更多權益。(三) 精英治理在中國,非政府組織產生於創辦它的領導人,而這些領導人也塑造與引導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與未來,他們在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中發揮 重要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精英治理是中國非政府組織普遍存在的特徵之一。這裡所說的精英既包括政治精英也包括知識精英,而政治精英的地位顯然更
  • 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澳門研究34第40期加突出。我們通過下面的一些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成立於改革開放狂飆突進的1988年。在當年召開的共青團“十二大”上,時任團中央組織部長的徐永光主持起草了《關於共青團體制改革的基本設想》。這個文件第一次提出建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構想。之後徐永光等人受團中央委託成立團中央事業開發委員會成為基金會的籌備機構。同年11月團中央從青少年活動基金中撥出10萬元作為青基會的註冊資金,1989年3月經民政部門批准青基會正式掛牌成立。顯然,青基會是從體制內產生出的非政府組織,必然具有鮮明的“官方性”。徐永光等在青基會成立之後響應團中央“下基層、抓落實”的號召,深入貧困地區農村開展了當地貧困狀況和教育狀況的調查,而貧困地區兒童失學問題引起了徐永光的關注。挽救失學兒童讓他們重返校園,成了“希望工程”的初衷。借助《人民日報》(海外版)、《光明日報》等國內知名媒體,青基會刊登了希望工程的募捐廣告,廣告的刊登不僅為青基會募集到了希望工程的啟動資金,而且讓整個社會開始正視長久以來大家一直避而不談的貧困問題。青基會也不斷的成長壯大,目前它已經是中國極具影響的非政府組織之一。 9顯然希望工程從設想到實施都與青基會領導人徐永光等人的不懈努力關係密切,具有官方背景的徐永光其手中自然的擁有了“政治資源”,獲得了同政府組織談判的籌碼,青基會成立之後獲得團中央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成立於1994年中國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環保非政府組織“中國文化書院綠色文化分院”──自然之友(f r iends of nature)是由中國文化書院導師、全國政協委員梁從誡和北京理工大學高教研究所研究員楊東平任正、副會長。創始人還有王力雄(自由作家、探險家)和梁曉燕(時任《東方》雜誌編輯)。梁從誡本人的“全國政協委員”的頭銜就為,“自然之友”所關注的很多問題找到了一條上通的通道。“很多問題都是通過他政協委員的提案渠道才得以‘上去’。比如說關於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建議,比如說建議首鋼部分遷出等等。”10不能否認,梁的個人魅力對於自然之友的運作產生 重要影響。畢業於中山大學哲學系獲得碩士學位,曾在中國科學院做過助理研究員的廖曉義於1995年回國創辦了北京地球村環境文化中心 11,同梁從誡、牟廣豐(國家環保總局環評司司長)一道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奔走呼號,她算是中國非政府組織領導人中知識精英的代表。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做出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方案。此次改革,總共約有1.6萬名國務院下屬部委機關幹部被分流。非政府組織成為分流人員的重要出路之一;在這次人員分流中,政府還一度行使了對一些非政府組織的直接人事任免權。這些曾經的體制內精英,進入非政府組織之後,很多都居於領導層。這使得非政府組織的精英化特徵更加明顯。總的來看,很多非政府組織都是由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政府官員或專家學者擔任組織領導人的,他們參與組織運作並在其中發揮關鍵的作用。正如清華大學N GO研究所所長王名所說:“現階段,政府和NG O還都是精英治理,領導人的見識和交情直接影響合作”。12這些精英大都具有以下特點:他們大都接受過良好的教育,多數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有些人取得博士學位;在國內人大、政協、青聯、工商聯等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中有任職。他們手中握有知識或政治資源或二者兼有,並憑藉這些資本和自身的社會影響,為組織營造良好的發展空間和提供發展便利。五、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路向(一)“祛官方化”不能否認,非政府組織濃重的官方色彩,在其發展過程中,在資金籌措、任務執行等方面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是同樣毋須諱言的是,只有擺脫行政依附性,堅持獨立自主的原則,貫徹組織宗旨,實施社會化的運作方式,非政府組織的本來面目才能恢復。脫去“官民二重性”的外衣,非政府組織的優勢才能夠真正得到發揮,分擔政府力量撤出而釋放的社會管理功能才能夠成為可能。當然,中國的非政府組織不是作為與政府對立的一面而出現的,未來的社會改革仍然會在政府主導下進行,非政府組織與政府之間的良性合作關係還要維持下去。但是,“祛官方化”後的“本色NG O”,其作為社會利
  • 3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益代言人的角色將得到真正體現,其社會整合和動員功能將得到更大發揮,能夠更加迅速、有效地向政府部門反映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訴求,為社會和諧、良性運轉貢獻更大力量。(二) 擺脫“外形化”筆者認為,非政府組織依賴政府部門,在實際運行中被納入政府行政體系中,成為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的現狀,並不是二者關係建構的終極狀態,而是一種過渡形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也會隨 市民社會力量的強大逐漸擺脫“外形化”狀態,成為社會領域中一支獨立運作的力量,實現組織形式與運作方式的一致。做出這個判斷,主要依據以下一些理由:其一,政府具有主動對非營利部門進行權力讓渡,提升其行動權力的動力機制。由於非政府組織過度政府化,會影響國家通過非政府組織從民間獲取的資源總量,同時也影響到非政府組織幫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如對弱勢群體進行社會救助)、緩解社會矛盾、化解危機的能力。因此,當政府意識到自己對非營利組織的過度介入實際上損害了自己利益的時候,就會有足夠動力去約束自己的權力,避免對非政府組織的過度干預,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讓非政府組織通過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提高組織績效,從而更好的發揮分擔政府責任的能力。其二,從組織領域中參與者的偏好來考慮。在非政府部門成立初期,捐贈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非政府部門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政府約束的,當認識到非政府組織應該是民間的事業,而不該由政府過多參與的時候,參與者就會用以下方式對政府的介入表示不滿:一是不對非政府組織捐款,這種行為減少了政府通過民間組織獲取資源的數量,降低了非政府組織幫助政府分擔責任的能力;二是,如果譴責成本不是太高,參與者會直接從輿論上譴責政府過度介入的行為,從而影響到政府介入的合法性,提高了政府保持與非政府組織控制關係的維繫成本。其三,政府對於非政府組織的監督是有成本的,當監督成本大大高於監督收益時,監督行為本身就變成一件不划算的事情。這其中涉及信息不對稱問題,非政府組織作為事件的親歷者,擁有對事件最完備的信息。政府作為監督者,由於監督成本和監督能力問題,不可能獲得有關事件的所有信息。因此,非政府組織可以通過隱藏信息的方式,限制政府介入,獲得行動上的自主性。其四,由退休的政府官員擔任非政府組織領導,在增加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信任程度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部門討價還價的能力。退休官員處於實現自身價值的考慮,不一定會唯命是從,當他們不願意完全依賴於政府的時候,也可能利用自己的政治資本與現任官員討價還價,從而為非政府組織的贏得更好的生存空間。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隨 社會領域力量的壯大,非政府組織終將會擺脫“組織外形化”的運作模式,走上一條作為獨立自治組織的發展道路。新的運作模式將是非政府組織通過同市場力量的聯合制衡政府,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模式。(三)強化社會整合與動員功能,促進社會和諧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要麼由於非政府組織的缺乏,要麼由於已建立的非政府組織不能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場經濟制度構架下形成的新的矛盾和衝突缺乏應有的解決機制。解決之道在於加快推進社會領域的改革,明確非政府組織的地位,肯定其獨立性,使之向真正具有獨立性的組織形式轉變。只有這樣,非政府組織的資源動員能力和社會整合與動員功能才能得到進一步增強。非政府組織自組織作用的不斷提高,又將對中國實現從傳統管制型社會向現代自治型社會的轉型產生重要影響。社會自組織的發育和發展,將提升社會領域的影響力,從而改變國家─市場─社會三方的力量對比,使社會領域不再是從屬於國家“一元”框架下的微弱力量。改革開放給中國社會帶來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要有效協調利益關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單純依靠政府的力量,顯然是不夠的。非政府組織由於最接近社會底層,在瞭解社會群體的需求、協調社會利益主體關係、增加社會融合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方面,具有政府與市場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優勢,可以也能夠成為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建設者。因此,必須“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13,以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系。
  • 轉型時期中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特徵澳門研究36第40期註釋:1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 01 年,第 5 頁。2 民政部中國民間組織網網址:h tt p: // w ww .ch in an po. go v.cn/w eb/ sh owBu lltet in.d o?id =201 52&d ict ionid =22 01 。3 《梁從誡的十年和“自然之友”的十年》,載於《南方週末》, 2 00 4 年 6 月 1 0 日。4 孫立平等:《動員與參與──第三部門募捐機制個案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 99 年,第 74 --7 5頁。5 《跨國公司是希望工程的夥伴──訪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顧曉今》,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網址:ht tp : // ww w .cyd f .o rg. cn / 。6 《創新管理體制:非政府組織發展的重中之重──全國政協“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專題調研綜述》,中國政協新聞網網址:ht t p: // cppcc. pe op le. com .cn /GB/ 34 95 6/371 860 2.ht ml。7 田凱:《非協調約束與組織運作──中國慈善組織與政府關係個案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 20 04 年,第 27 6 頁。8 萊斯特‧薩拉蒙:《非營利領域及其存在的原因》,載於李亞平、於海編:《第三域的興起──西方志願工作及志願組織理論文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9 98 年。9 康曉光:《創造希望──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研究》,南寧:灕江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 7 年,第 88--1 05 頁。1 0 同註 3 。1 1《廖曉義──要做草根的人》, h t t p : / / w w w . ww f c h in a .org/ ht ml/f g/ hbw s2-1. htm 。1 2《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結盟 共同打擊社會不公現象》,ht tp :/ /cn. ne ws.ya hoo .co m/0 50 317 /3 46/ 2a 05v_ 6.h tm l1 3 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 20 05 年 6 月 2 7 日。
  • 3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自從2006年澳門法院作出數個有關行政法規位階和性質的裁判後,本地各界(包括法學界)對行政法規性質和位階進行討論,同時對澳門法院是否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討論也漸多,本人以前亦曾撰文參與有關行政法規的學術研究。由於尊敬的王禹先生曾在其著作中向本人的若干觀點提出指教,以及於2006年11月22日行政法務領域 2007年度施政答辯上立法會主席公開宣示澳門法律界不能再將葡國法當作澳門法,本地法學者需多作本地法律研究 1,為回應立法會主席的呼籲,以及王禹先生對拙作的指教,本人僅撰此文對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以及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問題聊作探討,以期可掀起本澳法律學術研討之風。一、是行政權抑或立法權產物?行政法規的性質,過往一直普遍認為是行政權的產物,制定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行使行政權制定規範的結果。此一思想在本地法學界一向佔主流地位,多位著名學者皆抱持此觀點 2,然而亦有學者認為行政法規是立法權的產物。 3要確定行政法規是哪種權力的產物,務須先判別行政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行政法規時所行使的是甚麼性質的權力,該權力若是立法權,行政法規就是立法權的產物,若是行政權,就是行政權的產物。《中葡聯合聲明》第 2條第12項表明:“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 50 年內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回歸後由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一定與《中葡聯合聲明》保持一致,不會違反。基本法第 6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部分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從中可知回歸後的澳門立法權僅屬立法機關,除立法會外,《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再無規定澳門擁有其他立法機關,結合立法會是合議機關和行政長官是獨任機關不是合議機關的現實,可以得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立法權僅屬立法會獨有,行政長官相信應沒有立法權,故行政法規應不是立法權的產物。《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同時身兼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兩個身份,《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而第 65條第5項規定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擁有草擬權。《澳門基本法》第 61 條已明確規定澳門政府是唯一的行政機關,政府首長也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所擁有的權限不會超出政府所擁有的權限。既然《澳門基本法》第65條第 5項規定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理應與政府一樣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憑此可知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不可能是以政府首長身份作出,只可能是以特區首長身份作出。但以特區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卻沒有行政權,制定者在制定行政法規時手上沒有行政權,行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鄭錦耀 ** 澳門大學中文法律碩士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澳門研究38第40期政法規就不會是行政權的產物,雖然草擬者是行政權的唯一擁有者─政府(包括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也影響不了制定者沒有行政權的事實,即使制定者在制定行政法規時真的誤以為自己是在行使行政權,亦改變不到沒有行政權的特區首長無法產生出行政權產物的現實。結論是行政法規的名字裏雖有“行政”二字,但很可能並不是行政權的產物。 4在三權分立的理念下,行政法規只可能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任何一權的產物。行政長官不是司法機關,不具司法權,明顯不能將行政法規歸類為司法權的產物;但行政法規又不是立法權或行政權的產物,哪應該是甚麼權的產物呢?以下一個事實可能為我們提供一個線索:中國政府在準備設立特別行政區時曾明確表示特區“不搞三權分立”5,而內地學者亦明確指出特區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草委會經過認真研究,為特別行政區確定了‘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配合又相制約’的可稱作為‘行政長官負責制’的政治體制。這樣的體制既適用於香港特區,也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它與三權分立制度相比,有 較大差別:第一,‘三權分立’的重要原則是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平衡,而澳門乃是行政主導,行政不同立法、司法平列,所以三權不是互相平衡;第二,‘三權分立’另一重要原則是三權互相制約,而澳門的體制是行政同立法之間雖有制約的一面,但又有互相配合的一面。而且配合是主要的,制約則是第二位的”。6我們或許可以嘗試順 這個觀點去探究,如果中國政府的確決定澳門不採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那行政法規就不是“要麼是行政權產物,要麼是立法權產物,要麼是司法權產物”,到此可以發現行政法規到底是甚麼權力的產物、性質為何的問題可能本來就不是三選一的單項選擇題,成功論證行政法規不是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產物未必足以證明行政法規就是行政權的產物。二、堅持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觀點的理據本人在更早之前的著作中已曾提出過“行政法規不是行政權產物”的觀點 7,但畢竟本人觀點與主流迥異,提出異議乃情理之中。王禹先生在其著作中指出:“有一種意見認為,在澳門特區之內惟一的行政機關是政府,而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僅有行政法規的草擬權,而無制定權,所以固當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行政機關)出現時亦應同樣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只能以特區首長(非行政機關)的身份制定行政法規。所以行政法規是特首首長行使權力的產物,其效力也應等同於法律”。王禹至此以註腳標示此段文字是引用自本人著作《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然後他指出“這種觀點是錯的。其原因在於行政長官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自然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所以,說行政長官以行政首長身份出現時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的推論,在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8王禹在法學研究上的造詣無疑令人生敬,但本人對上述的指教仍不禁微感莞爾,因為本人在拙作中僅提出過行政法規不是行政權的產物,但從未主張過“行政法規的效力應等同法律”,任何人翻查過刊載於《澳門研究》第 33期《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全文後可以看到,本人從未在文中寫過“其效力亦應等同於法律”一語或提出過類似觀點,即使是本人以往歷來所有發表過的論文,亦從未提出過“行政法規的效力應等同於法律”或類似的觀點。本人清楚瞭解,憑王禹先生的身份和地位,其治學嚴謹的態度應無庸置疑,然而本人相當好奇,他是如何在拙作中“發現”本人從未發表過的文字,然後加以引用作為指斥本人觀點錯誤的根據。9此外,有關“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制定而非特區首長身份制定,所以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意見亦有可作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有關觀點認為:“《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第50條並列舉規定了行政長官的各項職權,其中第 5項規定:“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澳門基本法》第 64條列舉了政府的各項職權,其中第5項規定:“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由此可見,行政法規是由政府草擬後,上報行政長官制定的,因此,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由行政首長的身份制定的,而不是以特區首長的身份制定的”。10可是該推論只能證明政府是草擬者和行政長官是制定者,不足以推出行政長官制
  • 3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定行政法規時是以政府首長身份進行的結論。行政長官同時兼具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兩個身份,行使《澳門基本法》第 50條所載之職權(包括行政法規制定權)時不必然都是以政府首長身份進行 11,僅憑“政府是草擬者”和“行政長官是制定者”兩個事實不足以證明行政長官是以政府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亦不足以排除行政長官以特區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的可能性。不排除行政長官以特區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的可能性,“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此一結論就難以推論成功,此推論未完成的話“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也就推不出。該論證仍未能完整解答“制定行政法規時的行政長官有可能是以特區首長亦有可能是以政府首長身份進行”的問題,但其後再沒有對此作進一步詳細闡述。王禹在闡述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時,還舉出了數個例子作佐證。他表示“基本法的條文必須放在一個整體上去理解,機械分割條文乃至斷章取義並不可取。譬如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是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出現,而在制定行政法規的時候,又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出現,這理甚為不通。所以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的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屬於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範圍”12、“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這是行政長官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制定的,但是,如果說行政長官又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制定行政法規的話,這樣就變成了行政長官既以地區首長的身份簽署法律,又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制定行政法規,在《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行政長官有立法權的情況下,是難以成立的”13、“行政長官既然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亦當然是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長官有權領導政府,政府草擬行政法規的活動是在行政長官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所以,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政府)出現時同樣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譬如《澳門基本法》第65條規定政府必須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如果按照‘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的上述邏輯,那麼,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的,則不能是行政長官,而只能是政府各部門”。14本人頗感迷茫,王禹想指出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和“制定行政法規”都是以特區首長身份進行何處不通?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由行政長官簽署不會改變“法律的制定者是立法會,立法權由立法會獨享,以任何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都沒有立法權”的事實,而行政法規是立法權產物的可能性早已排除,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和“制定行政法規”都是以特區首長身份進行不會導致法律和行政法規位階發生等同,因此“行政長官有沒有立法權”與“行政長官是不是以特區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兩者並無關係。而且“簽署法律”、“公佈法律”和“制定行政法規”對論證行政法規是否屬行政權產物沒有幫助,此等例子只能證明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但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不足以證明行政法規一定就是行政權產物。另外本人實在很好奇“政府草擬行政法規的活動是在行政長官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為甚麼會推論出“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政府)出現時同樣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結論。莫非擁有行政法規草擬權就自動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可惜王禹再無作進一步闡釋。更耐人尋味的是提出此意見的學者曾發表論文指出中國當局為特別行政區設定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15,如果澳門不是三權分立,行政法規就不是只可能屬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其中之一,有可能是屬於三權以外的其他權力,王禹所作的“行政法規不是立法權產物”觀點以及前述未臻完善的推論就更不足以推論出“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相反地,根據《澳門基本法》第64條第5項,政府只擁有行政法規的草擬權,並沒有規定制定權,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政府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我們就應當理解為政府沒有制定權,而且是整個政府上上下下都只擁有草擬權沒有制定權。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時是政府一部分亦應無例外地沒有行政法規制定權,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亦即是政府的一部分)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觀點與《澳門基本法》第64條第 5項互相衝突,基本法不可能一方面透過政府首長擁有制定權而規定政府享有制定權,然後又規定政府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然而《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明文規定行政長官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既然行政長官行使職權時的身份要麼是特區首長,要麼是政府首長,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可能性已因為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澳門研究40第40期與《澳門基本法》第 64條第 5 項互相衝突而應被排除,以特區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應是擁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唯一合理可能,但是特區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又是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唯一擁有行政權的機關,行政法規是否行政權的產物, 實需要打上一個問號。三、行政法規的性質另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行政法規的性質是甚麼?作用是甚麼?能制定甚麼內容?由於基本法只規定了行政法規的主體權限(即:甚麼主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而無提及行政法規的客體權限(即:行政法規能夠制定甚麼內容),甚至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如何也無提及,澳門本地法律規範亦無對此作出解答,所以各種觀點都只限於學術討論的層面,澳門現行法制中未有成文規範能完整回答此等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法律對此沒有規定。然則有一種觀點頗堪玩味,該觀點主張“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作的補充法規”。16但目前未有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該制定甚麼內容,此觀點是否有充足的法律根據支持姑且按下不表,但是此觀點與現實出現落差卻是肯定的。行政長官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的實體和程序規定皆由第28/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進行規範,一切頒授都需遵守此行政法規,但是回歸前有關頒授的法律規範:經 5月18日第36/89/M號法令修改的9月3日第36/89/M號法令,已於回歸前一個月被11月13日第78/99/M號法令廢止,此後直至今天立法機關都無制定法律規範頒授勳章、獎章和獎狀事宜,亦即是在第2 8/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之上,的確沒有立法機關的法律規範存在以供該行政法規發揮執行或補充作用,與王禹主張的“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作的補充法規”相反。若“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和“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作的補充法規”是正確的話,會得出一個令人震驚的結果:該行政法規因為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的“合法性原則”以及違反“執行、補充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的本身性質而出現效力瑕疵,行政長官根據此行政法規頒授的所有金蓮花、銀蓮花以及各個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都會因行政法規出現效力瑕疵而連帶出現效力問題,王禹的觀點似乎無法解釋這問題。而且此行政法規也表露了王禹的觀點似乎存在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認為行政長官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是特區首長的職權而非政府首長的職權17,另一方面認為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按他的這兩個觀點,第28/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到底是行政權的產物還是“特首權”的產物?王禹先生在提出上述的觀點時,同時指斥本人一份於早期發表的論文描述的事實有錯誤18,他表示:“這種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澳門基本法》將有關問題直接授權給政府制定,並不等於政府制定的該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因為即使行政長官直接根據基本法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在制定的過程中,仍然要遵循立法會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和《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3/1999號法律)等法律。所以,行政法規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依據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制定,但是在特定情況下,《澳門基本法》上已有明顯授權的,這並不妨礙其該文件在位階上仍然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其效力低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19王禹先生在此作了精闢的論述,可是本人在舊作中所述“規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規沒有立法機關的法律作為上級法,使該行政法規的上級法只有基本法”的現象乃真有其事,澳門現行民用航空法制現狀的確如此。第10/2004 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正是規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規,在其之上的確沒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存在以供該行政法規發揮執行或補充作用,此現象的存在無法視而不見。王禹雖然用了不短的篇幅闡述本人舊作所述之事實是錯誤,但他在文中對能夠佐證本人所描述為真實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沒有法律作為上級法的現象卻隻字未提。另外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以及第3/1999號法律《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的內容只是分別規定了政府的組織結構、職能分工以及各類法律規範制定時需遵守的格式或和公佈的程序,對民用航空管理制度或專業制度的實體或程序內容皆無提及,不會成為被有關行政法規執行或補充的對象,更改變不了此等行政法規的上級法只有基本法的事實,為何能夠成為否認“部分行政法
  • 4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規沒有立法機關的法律作為上級法”現象的根據?更有趣的是,王禹“因為即使行政長官直接根據基本法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在制定的過程中,仍然要遵循立法會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和《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3/1999 號法律)等法律”的意見認同了基本法的確規定了有部分行政法規是直接根據基本法制定(這亦是本人舊作《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的主旨),此意見與該作者提出的“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作的補充法規”觀點互相抵觸,王禹是傾向認為行政法規的性質只能為執行、補充法律而制定,抑或是傾向認為行政法規有可能(最起碼有部分)是直接根據基本法制定而非只能為執行、補充法律而制定?兩種觀點似乎無法並存,王禹在其著作中想給本人作何指教本人頗覺迷茫。四、回歸前後制定的行政法規位階問題行政法規的位階如何,普遍認為是僅次於法律,王禹先生曾在其著作中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2款,“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20,而該條文所指的行政法規,包括了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回歸前總督制定的訓令和批示。21然而王禹將總督批示分類為與行政法規同質的規範,似乎對總督批示的性質有所誤解,批示不一定具有規範性,有些批示的內容具有規範性,有些批示的內容卻僅是針對個別具體的事項作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的規定,針對個別具體的事項作出的批示所載的僅是行政行為,性質與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都不同,批示不必然是具有規範性的文件,不一定與行政法規同質,例如 6月23日第76/G M/99號總督批示,內容是有關委任前勞工暨就業司在專業技能證明委員會一名新代表,該批示僅是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又例如12月7日第 111/G M/98號總督批示,內容是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的高卡車場辦公大樓設施撥給澳門體育總署(體育發展局的前身),該批示同樣僅是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而訓令也有類似情況,例如5月31日第203/99/M號訓令的內容是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任務的政府部門,該訓令同樣僅是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將訓令和總督批示歸類為行政法規還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行政長官批示不能廢改訓令和總督批示。按王禹的見解,“《澳門基本法》第 8條和第1條均將行政法規放在‘法律’、‘法令’之後,而放在‘其他規範性文件’之前,因此,合理的推論應當是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22簡言之,王禹認為澳門本地的各法律規範位階排行是:“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按此排序,內容具規範性的行政長官批示只可能屬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位階低於同屬行政法規的訓令和總督批示,不能對之進行廢改;但是行政長官批示廢改訓令或總督批示卻並不罕見,如第 2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了 4月18日第68/91/M號訓令以及4月 18日第6 9/91/M號訓令;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 8月 3 日第45/ GM /95號批示;第201/20 0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了8月 26日第164/G M/99 號批示。若按照王禹主張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排序,所有廢改訓令或總督批示的行政長官批示效力全部有問題,而這種行政長官批示數量並不少,如果效力真的全部有問題,對特區政府而言將會是一場殺傷力不下於“八成行政法規違法 23”的衝擊,行政長官是否依法施政很容易遇上質疑。本人估計這結果是王禹提出:“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觀點時所始料不及。亦因為這種法律規範的排序有可能會變相成為對行政長官行政違法的指控,因此本人認為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的位階到底是高是低,仍有進一步持續且慎重地研究的必要。五、法院是否有權宣告法律違憲以及拒絕適用違憲法律自從2006年澳門法院作出數個有關行政法規違法的裁判後,帶出了一個法律問題:澳門的法院是否有權宣告法律違反基本法以及拒絕適用之(為表述方便,以下本人將此權稱為違憲審查權)?澳門的法院在裁判中認為法院有權宣告法律違反基本法以及拒絕適用違反基本法的法律24,但亦有學者主張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澳門研究42第40期法院沒有此權25,主要理由是《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2款對法院管轄權作的限制。該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王禹指出,在回歸前葡萄牙總統曾發佈第118- A/99號總統令,規定了違憲審查權由葡萄牙的憲法法院行使,澳門本地法院一直不享有此權,第118-A/99號總統令包含 對澳法院審判權的限制。據此,王禹認為“從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來看,無論是外在限制,還是內在限制,澳門法院均不得行使對本地立法的違憲審查權,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2款,這個限制在澳門回歸後繼續保持”。26然而本人發現此觀點仍有未解決的漏洞。首先王禹雖然有提及的第118-A/99號總統令,但對其後澳門總督為解釋該總統令而制定的 5月24日第20/99/M號法令卻隻字未提;同時《葡萄牙憲法》第227--283條規定了違憲審查程序,王禹在其著作中同樣是隻字未提。如要考究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有甚麼限制,《葡萄牙憲法》第227--283條和5月24日第20/99/M號法令不能不提,未知王禹在作出法院無違憲審查權的結論時沒有提及《葡萄牙憲法》第227--283條和5月24日第20/99/M號法令,是一時疏忽所致,抑或是認為此等法律規範重要性不高,即使不提及也不影響對“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的完整理解?其次,王禹的結論有可能抵觸《澳門基本法》第36條保障的司法救濟權利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部分明文規定有關中國政府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回歸前享有的權利在回歸後不變的承諾。王禹主張,“澳門回歸後,葡萄牙總統的命令雖然已經失效,但是這些條款所包含 對澳門法院審判權的限制,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9條第2款規定,應當繼續保持。當然,這些條款中的有些限制也不是無條件保留。譬如第2項所規定的‘只能在里斯本提起對總督或政務司的民事或刑事訴訟’,具有濃厚的殖民主義色彩,並與《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澳人治澳’理念相違背,不能繼續保持此種限制。但是,從其他繼續保留的《澳門組織章程》第 11條第1 款e 項、第30條第1款a項及第40條第3款的規定來看,有關澳門立法是否違反葡萄牙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的問題,是由葡萄牙憲法法院行使的。回歸前,澳門法院從未有獲得授權行使此項權力。這就構成了《澳門基本法》第19 條第2 款所說的‘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這個限制亦仍然適用於回歸後的澳門,即澳門的各級法院不能行使對本地立法的違憲審查權”。 27但是《澳門基本法》第36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基本法在澳門擁有憲法的地位28,無論是回歸前後的任何本地法律規範都不能與之抵觸,而基本法正是澳門本地法律當中對澳門居民合法權益的根本保障,相信無人會否認“基本法的內容能得以落實不被違反”是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既然基本法不被違反是合法權益,違反基本法的法律就是損害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既然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害就有權獲得司法補救,法律違反基本法理當同樣可以獲得司法補救。如果拒絕承認法律擁有違憲審查權,恐會導致部分居民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得不到司法補救,令《澳門基本法》第36條規定的司法救濟權利出現缺口。而且《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部分規定了回歸後的澳門會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簡言之就是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在回歸後不會低於回歸前,保障的範圍包括了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 29而澳門原有法律其實一直是有規定澳門居民和其他人擁有針對違憲的法律或法令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王禹先生亦有言及在澳門回歸前違憲審查權握在葡萄牙憲法法院手上,亦即是承認在回歸前的澳門法律制度和原則下,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確擁有針對違憲的法律或法令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因為如果沒有此權利的話,法律就無需去設立違憲審查機制。根據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擁有正當性提出違憲之訴的實體都擁有向憲法法院提出法律或法令違憲的權利,不能因為回歸前澳門本地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就否認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賦予澳門居民和其他人提出違憲之訴的權利。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部分規定了回歸後澳門居民和其他人擁有的權利不低於回歸前,如果說回歸後澳門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同時亦沒有任何內地或澳門的法院擁有此權,那澳門原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就
  • 4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會在回歸後變小,似乎不合《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精神。此外,王禹主張:“回歸前,澳門法院從未有獲得授權行使此項權力……這個限制亦仍然適用於回歸後的澳門,即澳門的各級法院不能行使對本地立法的違憲審查權”的意見,可能會對“回歸前澳門法院”的定義過於狹隘。我們判斷某一法院是否澳門的法院,似乎應以是否對澳門擁有管轄權為標準,而不該單憑法院的地理位置作為標準。葡萄牙憲法法院在回歸前行使對發生在澳門的違憲案件的管轄權,同樣是回歸前澳門的法院系統的一部分,“回歸前澳門法院”應包含所有對澳門有管轄權的各個法院在內的整個法院系統,不宜將“回歸前澳門法院”僅理解為“位於澳門的法院”而將葡萄牙憲法法院排除出去,畢竟我們不能說在回歸前葡萄牙憲法法院不是對澳門有管轄權的法院。而葡萄牙憲法、《澳門組織章程》、第11 8-- A /99號總統令和5月24日第20/99/M號法令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也在“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的概念內,回歸前澳門的司法制度的確存在違憲審查權,此權其實是屬於整個法院系統,只不過法律規定是由法院系統裏面的憲法法院專門負責,道理就像法院如果設立刑事法庭專門管轄刑事案件,對刑事案件的審判權其實是屬於整個法院系統而不是僅屬於刑事法庭一樣。想像一下,如果某天法律出現修改,取消了刑事法庭的設置但無設立一個新的法庭去繼承刑事法庭的地位,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判權不會就此消失而是“返回”到整個法院系統。同樣道理,在回歸後澳門沒有了憲法法院,違憲審查權應“返回”到整個法院系統中而不該是就此消失。所以澳門原有法律和原則規定只由葡萄牙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不代表回歸前澳門的整個法院系統沒有違憲審查權,違憲審查權在回歸前一直在澳門司法制度中存在,澳門沒有了憲法法院不會令澳門司法制度中的違憲審查權隨之消失。再次,香港終審法院曾在《吳嘉玲及其他人訴入境事務處處長》(F ACV000014Y/1998)案中宣稱:“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19(1)條),而特區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特區的審判權(《基本法》第80 條)。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法院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乃責無旁貸,沒有酌情餘地。因此,若確實有抵觸之情況,則法院最低限度必須就該抵觸部分,裁定某法例或某行政行為無效。雖然這點未受質疑,但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時,法院是按《基本法》執行憲法上的職務,以憲法制衡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構,確保它們依《基本法》行事”。30《香港基本法》中有關司法權、審判權、終審權、基本法解釋權的條文分別規定於,除了將香港改為澳門外,行文與《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82條和第143條沒有分別,兩部基本法都是同一機關制定,香港依據相同條文可以理解出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人大釋法時也沒有宣稱特區法院因擁有司法權、審判權、終審權和基本法解釋權所以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觀點與基本法立法原意不符,直到今天仍容許香港法院繼續行使違憲審查權,足以佐證違憲審查權並不違反基本法立法原意。澳門法院根據內容與《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80條和第158條相同的《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82條和第143條,理應可以同樣解釋出澳門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認為:“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與基本法立法原意不符”的觀點似乎與當年人大釋法的內容不協調,《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80條和第158條能夠成為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的法律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9條、第 82條和第143條應該同樣能夠成為澳門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的法律根據。 31另外,王禹舉出一例證明澳門法院無違憲審查權:“譬如在訴訟過程中,假設當事人提出了《澳門基本法》是否抵觸國家憲法的問題,那麼,法院是否有權根據國家憲法審查《澳門基本法》,進而判斷《澳門基本法》無效或拒絕適用《澳門基本法》呢?顯然,在‘一國兩制’的憲法架構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是沒有此種管轄權的,應當駁回此等請求。同理,澳門法院是否有權根據《澳門基本法》審查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亦首先取決於澳門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如果澳門法院沒有基本法的審查權,即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立法會的法律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澳門研究44第40期違反基本法的問題,法院亦應當以無此種管轄權為由,將其駁回”。32本人已於前文闡述了有關澳門法院是否擁有違憲審查權的問題,但王禹舉例時似乎錯舉例子。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對澳門而言都是憲法性的法律,法律及法令卻不是,“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與法律及法令”兩者之間性質不同,本就難以類比。另外,特區法院無權根據中國憲法審查《澳門基本法》,進而判斷《澳門基本法》無效或拒絕適用《澳門基本法》這是事實,但這是因為特區法院沒有憲法解釋權,與“一國兩制”無關。《中國憲法》第67 條第一項規定憲法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所有,憲法從未將其解釋權授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以外任何機關,更沒有授與特區法院。特區法院既然無權對中國憲法進行解釋,當然無法根據中國憲法審查《澳門基本法》,進而判斷《澳門基本法》無效或拒絕適用。特區法院無此權限的原因之所以與“一國兩制”無關,是因為即使在“一國一制”的內地,各級人民法院同樣沒有憲法解釋權,縱使澳門從來都沒有“一國兩制”,只要憲法解釋權繼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獨有,澳門法院就不會有權根據中國憲法審查任何行為或規範。有沒有“一國兩制”不會改變特區法院無權根據中國憲法審查《澳門基本法》的結果。亦因為如此,特區法院無權根據中國憲法審查《澳門基本法》不能論證出特區法院無權根據《澳門基本法》審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最後,令本人最不解的一種意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不僅僅只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而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一些判決書所聲稱擁有的對立法會法律的審查權,實際上涉及到‘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應當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43 條的有關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法院不能自行聲稱擁有此項重大的政治權力”。33本人不解的是,根據基本法,立法機關在特區自治範圍內制定法律規範是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法院行使司法權、審判權、終審權、基本法解釋權亦是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法院審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是否符合基本法時能夠引用和自行解釋的基本法條文也只限於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以上皆屬於“兩制”,為甚麼法院行使性質是特區自治的審判權審查性質同樣是特區自治的特區本地法律(亦即是違憲審查權),會蛻變成性質屬“一國”的“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六、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在研究違憲審查權時無可避免要研究基本法解釋權,各學者對此各有見地,但有一個嚴肅的先決問題似乎未有引起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性質是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法院是司法機關,對法律進行的司法解釋權似乎是理所當然,但是實情可能未必如此簡單。《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從授權而來,受權者的解釋權性質上應當與授權者所擁有的解釋權同質,那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性質上應該是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如果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關,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獲授與的基本法解釋權,性質上該算是立法解釋權抑或是司法解釋權?這也許是任何有理性的法學者都會感興趣的課題。七、結語本人在為了撰寫本文而搜集資料的時候,發現了不少與本人所認知的事實有落差的意見或觀點,令本人深深感受到立法會主席在議事堂上的呼籲的確有理,我輩法學者確需多作本地法律學術研究,本人僅撰此文以響應立法會主席之呼籲。本人同時想藉此文章向王禹先生對拙作的指教表示敬意,王禹先生的著作,為本澳的法律學術研究,尤其在行政法規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思考角度和資料,也給予本人機會對行政法規作更深層次的思考和研究。自從中級法院作出數個有關行政法規位階和性質的裁判後,各學者對行政法規的研究日益增多,對行政法規的性質各有不同的見解,“行政法規是行
  • 4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政權產物”的傳統觀點在法學界已漸失“一統江湖”的地位,行政法規到底是甚麼性質權力的產物、位階是高是低確實都是重大的法律問題,而且都是不易解答的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這亦是本人對立法會主席在議事堂上對本地法學者需多作本地法律研究的呼籲深表贊同和響應的原因。然而本人可以肯定一點:只要有權限解釋基本法的機關對此問題作出有權解釋,此解釋將會“一錘定音”,為一切問題和爭論劃上句號。註釋:1 澳門各大報章的新聞報導, 20 06 年 11 月 2 3 日。2 多名中、葡學者都持此意見,詳見: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 99 3 年,第 169 頁;王禹:《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載於《澳門日報》, 2 006 年 7 月 30 日,第D 7 版;Li no R ibe iro:《行政程序課程》,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職局出版, 2 0 02 年,第 8 1 頁;此觀點一向佔主流地位,有關基本法的學術研究幾乎沒有例外地抱持此觀點,受此影響,本人在早期的著作中亦持此觀點。3 駱偉建:《對澳門特區立法體制的反思》,載於《澳門日報》, 20 06 年 1 2 月 7 日,第 C 5 版。4 鄭錦耀:《對中級法院裁判值得商榷之處的若干思考》,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 2 0 0 6 年 1 0月,第 3 6 期。當時本人將“雖然草擬者是行政權的唯一擁有者─政府(包括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中的“政府首長”一詞誤植為“特區首長”,本人僅藉此機會更正。5 當時的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於 1987 年 4 月 16 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的講話中,明確表示將來特區會根據自己的特點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不會照搬三權分立模式。以上具體內容可見諸《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 2 20 頁(ht tp :/ /gd .cnre ad. ne t/cnre ad1 /zzzp/ d/ den gxia opi ng/ 3/ 070 .h tm)。6 許崇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載於《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 99 9 年,第 5 期(ht t p: // ww w.ca la w.cn /a sp/ sho wd et ail. asp ?i d= 110 14)。7 鄭錦耀: 《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 2006 年 4月,第 3 3 期。8 王禹:《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 2 00 6 年 1 0 月,第 36 期。9 該學者將不屬本人的觀點當作是本人的觀點並非首次,該學者曾在 2 00 6 年 10 月 2 1 日的《訊報》上發表《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一文,文中表示本人在《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一文中提出:“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的邏輯,但拙作中無任何文字主張過“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反而明確指出“行政長官擁有兩個身份,一個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以此身份出現時,基於是政府一部分的緣故,所以擁有行政權”,該學者用以指斥拙作錯誤的引用內容與拙作的原文真正內容相反。1 0 同註 8 。1 1 王禹︰《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載於《訊報》,2 00 6 年 1 0 月 21 日。行政長官身兼具兩個身份的觀點已為學者們廣泛接受,王禹先生亦指出:“澳門基本法第 5 0 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廣泛職權,由於行政長官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和行政首長的雙重地位,這些職權亦被分為作為地區首長的職權和作為行政首長的職權”。1 2 同註 7 。1 3 王禹:《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載於《訊報》,20 06 年 10 月 21 日。1 4 同上註。該段文字正是本文註 8 所指的情況的原文。1 5 王禹:《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載於《濠江法苑》,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出版, 2 00 6 年 5 月,總第 2 期。雖然該學者在文中只對香港的政治體制進行評論,但鑑於該學者為支持其論點而引用的《香港基本法》條文與《澳門基本法》相對應的條文內容一樣,而且港澳兩地的政治地位相同,以及兩部基本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港澳兩地分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事實應不會影響由於中國當局對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思路相同而造成的兩地政治體制相同的結果。而且澳門立法會內存在香港沒有的委任議員,澳門似乎比香港更不像三權分立體制。萬一澳門政治體制真的不是三權分立,該學者要推論出行政法規一定就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會變得更困難。1 6 同註 8 。1 7 同註 13 。原文是:“《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廣泛職權,由於行政長官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和行政首長的雙重地位,這些職權亦被分為作為地區首長的職權和作為行政首長的職權。譬如行政長官作為地區首長的職權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佈法律,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等等。行政長官作為行政首長的職權有: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以及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等等。”1 8 該論文是本人仍在澳門大學修讀法律時發表,詳見鄭錦耀:《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載於蕭蔚雲、楊允中、饒戈平主編: 《依法治澳和特區發展》,澳門法務局等出版, 2 00 4 年。(如本文註 1 所言,因資訊環境所限,當時本人傾向認為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該學者認為拙作中以下觀點不能成立:“《澳門基本法》第 117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第 1 2 9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所以,《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有關制度,其立法主體明確規定為“政府”,亦即是《澳門基本法》將有關領域的立法權限保留予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可以在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作為上級法的情況下直接根據基本法頒佈行政法規,因為行政法規之上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的上級法只有《澳門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澳門研究46第40期基本法》”。詳見王禹:《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 2 0 0 6 年 1 0月,第 3 6 期。1 9 同註 8 。2 0 同上註。2 1 同註 1 3 。原文是:“《澳門基本法》第 8 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裏所指的是原有的‘行政法規’,但是,在澳門回歸前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行政法規的概念。那麼,這裏的‘行政法規’是指甚麼呢?通常認為,這裏的行政法規是澳門總督在其行政權力範圍內發佈的訓令(p o r ta r ia)及批示(d esp ach o),這顯然不同於《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第 5 項、第 5 8 條及第 6 4 條第 5 項所規定的行政法規。《澳門基本法》第 11 條第2 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這裏的‘行政法規’,則應當理解為既包括《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第 5 項、第 58 條及第 64 條第 5項所規定的‘行政法規’,也包括澳門基本法第 8 條所規定的‘行政法規’,也就是說,應當理解為既包括澳門回歸後的由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也包括澳門回歸前廣義意義上的‘行政法規’”。2 2 同註 8 。2 3《八成行政法規或違法,中級法院裁決影響深遠政府未知會否上訴》,《澳門日報》,2 006 年, 5月 11日,第 A2 版。2 4 第 2 23 /2 00 5 及 2 80 /2 00 6 號中級法院裁判。2 5 王禹曾分別於 200 6 年 11 月 23 日、 11 月 30 日、 12 月 8日及 12 月 14日於《澳門日報》“蓮花廣場”版發表《澳門法院能否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澳門原法律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特區法律的審查權與解釋權》、《人大釋法:法院審查法律問題的出路?》4 篇文章,主張法院無權宣告法律違反基本法以及拒絕適用違反基本法的法律。2 6 詳見王禹:《人大釋法:法院審查法律問題的出路?》,載於《澳門日報》, 2006 年 1 2月 14 日,“蓮花廣場”版。2 7 王禹:《澳門原法律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載於《澳門日報》, 2 006 年 11 月 30 日,“蓮花廣場”版。2 8 其實在澳門最高位階的法律應是中國憲法,但本文焦點在於澳門本地法律,對澳門本地法律而言基本法的作用已與憲法無異。2 9 該條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3 0《吳嘉玲及其他人訴入境事務處處長》(FAC V0 000 14 Y/19 98),第 6 0 、 61 段。3 1 雖然港澳兩地分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但兩部基本法都是由同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兩部基本法都是中國法律,理解的基準應當相同,與法系無關;而且兩部基本法在立法時已針對港澳情況不同的現實(包括法系不同在內)作了必要的處理。例如《香港基本法》第 8 條規定原有法律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衡平法等,《澳門基本法》第 8 條規定原有法律則法律、法令等,全是成文法,只有成文法才是法律規範是傳統大陸法系的特色。因此港澳兩地分屬不同法系不構成兩部基本法條款內容相同但解釋結果不同的理由。3 2 王禹:《特區法律的審查權與解釋權》,載於《澳門日報》, 2 00 6 年 12 月 8 日,“蓮花廣場”版。3 3 同註 27 。3 4 同註 8 。3 5 香港立法會網頁:h t t p : / / w w w . l e g co . g o v . h k/ c h i ne se /ind ex.h tm 。3 6 該學者對港澳地區回歸前的情況描述失實已非首次被人指出,已有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於報章撰文點名批評該學者將回歸前的澳門稱為葡萄牙殖民地是認知錯誤,不符合中國以至國際社會不承認澳門是殖民地以及 1 9 7 4 年以後葡萄牙各屆政府均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而非葡萄牙殖民地的史實。詳見《讀王禹先生文章有感──兼談澳門的歷史定位》,載於《澳門日報》, 20 06 年 1 2 月 1 4 日,第 C 12 版。
  • 4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前言顧名思義,本文討論之要旨為法院判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判決的法律效力可分二方面考量,一是對法院、法庭或法官的內在約束力,即意味 判決一旦產生既判之效力則其不能被任意或擅自實質變更判決的內容,或者撤回或推翻整個判決;二是意味整個訴訟程序的完結,原則上,法院、法庭或法官不接受相同的訴訟程序被重新啟動,即嚴格遵守一訴不二審( ne bi s i n i dem)。由於判決之既判力問題屬法律難點,尤其一訴不二審的實踐,因為當中往往涉及後訴是否與前訴具相同性質的認定,法官需針對具體個案的分析及理解,從而才決定是否接受新的訴訟程序;或者判斷或認定新的訴訟程序所審理之實質內容實與某已完結的前訴相同,從而否定新的訴訟程序。必須注意的是,現實情況之千變萬化,無疑增加認定一訴不二審的難度;在實踐上,亦難免出現不確定性。受篇幅所限,本文所討論的範圍只局限於民事訴訟。重要的是,由於有學者認為研究澳門法下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應以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為參考對象 1,所以,本文亦將重點介紹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之法院對判決的既判力如何理解;以及他們如何個案演繹之,更直接地說,如何理解一訴不二審。二、既判力的概念原則上,判決之既判力建基於判決確定之狀態,或者說,始於整個訴訟程序完結之時。簡言之,單純判決之作出並不代表必然具既判之法律效力。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2條,對不能提起平常上訴 2或逾期不提出平常上訴之案件 3、不屬以判決無效4暨對判決之解釋或糾正 5為事由提出異議之情況,則該判決被視為已確定。從澳門的成文法可知,即《民事訴訟法典》第574條規定,判決一旦具確定效力或性質,則具對外及對內之法律效力。從內在的約束力考量,無論原審或上級之法院均不得任意或擅自實質變更載於該判決內事實與 /或法律問題之認定,或者撤回或消滅該判決;這就是形式既判力,即是說,判決確定後不能通過上訴或異議手段受質疑或被聲明不服;而且,任何判決都只會發生一次形式既判力,判決的確定狀態在現實上是必要的,否則訴訟的狀態不能終結且有關程序永無休止。從外在的約束力考量,對該案件中當事人雙方之權利、法律關係作出認定,即判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res Judi ca ta iusfac it inter par tes);進一步說,為了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爭議得以永久終結,此後之法官必須防止一訴二審的情況出現 6,以避免針對同一訴訟,前訴與後訴判決間將部分或全部不同或矛盾,如是這樣,前訴之勝方將變得毫無保障,因原本已確定的訴訟的爭議可永無休止地被提出,這無疑違反了公平原則以及法之社會穩定性;不僅如此,即使前訴處於已被提起,但審理仍未確定時,前訴所產生之法律效力此時對後被提起的同一訴訟有阻卻作用,即意味前訴一旦確定將永久阻礙後訴之受理,或者前訴被撤回或駁回後新訴才有受理之可能;從這個意義上看,既判的效力不但可產生於已確定的訴訟,還可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林浩威 **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實習律師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48第40期從處於待決狀況的前訴產生,即使後者所產生之阻卻效果可能屬暫時性。當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並不排除可通過再審上訴 7或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 8而被推翻。 9在實務上,實質既判力的研究屬更重要的課題,因為判決的確定不只意味 有關的訴訟程序已圓滿終止,而且首要的作用是阻卻往後同一訴訟被審理。毫無疑問,認定前訴與後訴是否同一訴訟必為法官的職權範圍,無論屬依職權發現或由當事人提出之抗辯,法官都需通過對兩訴的主體、請求與訴因作比較分析,從而下判斷是否拒絕、中止或接受新的訴訟程序,若屬後訴被駁回的情況,則需陳述及解釋該決定依據為何。從這一點看,深入研究與理解同一訴訟之認定對法律工作者而言深具現實的意義;而且,考慮現實情況難以窮盡,不一而足,單純對條文理性分析而缺乏現實的個案對應,則討論將難免淪為空想或不切實際,所以,以判例為研究材料有現實的必要性;故此,本文將以判決為基礎解釋何謂相同訴訟。由於有學者認為應以歐洲各國為參考對象10,而歐洲各國的聯合體即歐盟已締結公約解決既判力問題,該等公約不但已公佈實行並已由歐洲各成員國、歐洲法院(Eur op ea n C ou rt o fJus t ic e)11適用數十年餘,故本文亦主要以歐洲法院的判決、法務官( advoc ate-gener al)12的法律意見書為基礎,探討研究。三、適用歐洲各國關於既判力之公約為 歐洲法律一體化的目的、加強歐洲各國之間的法院判決之互相承認與簡化執行程序、以及解決歐洲各國之間具涉外因素的管轄權歸屬13,歐盟成員國間與非成員國間簽訂二條重要的公約,一為《關於民商事管轄權及其判決執行之布魯塞爾公約》(Br u s s e l s C o nv en t i on o n J ur i s di c t i o n an d th eEnfor c ement of J udgm ents i n Ci v i l and Com mer c ialMat te rs,以下簡稱“ 1968年公約”),二為《關於民商事管轄權及其判決執行之 L ugano 公約》( LuganoCo nv ent i on on J uri s di c t io n and the Enfo rc eme nt ofJ udgement in C iv il and C ommer ci al Mat ter s,以下簡稱“L uga no公約”),以解決法院判決互認、簡化判決之執行程序、涉外案件之管轄權問題。在該等公約之約束下,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盧森堡、比利時、希臘、愛爾蘭、荷蘭、奧地利、芬蘭、瑞典、丹麥、挪威、瑞士、冰島、西班牙及葡萄牙14均嚴格依法遵守該等公約所載之條文內容,當中包括一訴不二審的認定及異地未決訴訟(l is al ib ipendens)的解決。由於上述國家皆已簽署《 1971 年協議》(1971Prot oco l),自願接受歐洲法院對《 1968年公約》及《Lugano公約》內所有條文有法定解釋權,即是說,該等國家之所有國內法院必須遵守歐洲法院針對該等公約適用或解釋所作之判決。基於此,研究歐洲法院之判決是了解當代歐洲大陸法對既判力問題之處理的必要條件,進一步說,本文所討論的既判力問題尤其是關於一訴二審爭議,經多年積累後歐洲法院及各成員國的國內法院對此爭議的處理、認定和解決已有數百判例15,而且還有不少歐洲或世界公認權威的法律學者及教授對此問題在著名的法律期刊內發表的多篇英文文章 16,以及眾多由法務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故此,以下先開列幾條公約內相關的條文,並配以幾個歐洲法院案例作開場,以便讀者容易了解公約內有關相同及相關訴訟的條文之解釋或適用。根據該兩項公約第21條,當涉及相同當事人在不同締約國法院提起相同訴因(c ause of ac t ion)的訴訟,除首個審理之法院外,任何法院針對該等部分應該中止訴訟直到首法院之管轄權被確定;而且,當首法院之管轄權被確定,除首審理之法院外,任何法院為 首法院之利益針對該相同的訴訟應該拒絕管轄。17根據該兩項公約第22條,兩個相關訴訟(r el atedact i on)在不同成員國之國內法院被提起,當該等訴訟在原審階段皆正待決時,任何不屬首個審理之法院都可以中止其所審理之有關訴訟。 18任何不屬首審理之法院也可以在收到當事人一方之申請下拒絕管轄,只要首法院所適用之法律容許相關訴訟合併,以及首法院對兩個訴訟都有管轄權。為 本條之目的,當兩個訴訟之間實極其緊密關聯以致在同一訴訟程序聽證及審理,將有利減少因不同訴訟程序並行而產生相反判決之風險,則視為相關訴訟。(一)Els beth Freif rau Von Horn v. Kev in Ci nnamond(案件編號C--163/95)本案中,原爭議標的是涉及一項金錢給付,居住
  • 4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地為葡萄牙的El sbeth Frei fr au Von Horn向居住地為英國的 C i nna mon d 提出向其償還款項之訴求,由於Ci nnamond意圖從直布羅陀某間公司購買某間房地產公司(pr operty com pany)股票,Els beth Fr eif r au VonHorn聲稱購買股票的款項已由其代為支付。1991年 8月27日,Ci nnamond在葡國內 Port i mão地區之巡回法院(T ribunal de Círc ulo)提起訴訟,主張其沒有拖欠600,000英鎊或同等之士古度(esc udo)的相關款項。該訴訟中,Els beth F reif rau Von H orn提出反訴,主張C innamond實拖欠其600,000英鎊並要求法院向C innamond發出強制支付命令。1992年11月9日,El sbeth Fr eif rau Von Hor n向英國高等法院(H igh C ourt o f Jus t i c e)申請令狀(wr it)並於1992年11月18日送達C inn amond,要求其支付600,000英鎊購入股票,或者作出賠償。1992年11月27日,Ci nnamond發出傳票聲稱英國法院沒有管轄權。1993年 3月5日,英國的訴訟中止。 1993年 4月21日,英國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判 El sbeth F rei f rauVon Horn上訴得直,訴訟應繼續。故此,Cinnamond向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訴,上訴法院後於1994年2月25日駁回上訴。1994年7月19日,上議院(Hous e of Lords)作出決定,容許Ci nnamond上訴。基於對《1968 年公約》與《San Sebas t i an公約》19 內的條文解釋存疑,上議院決定中止訴訟並向歐洲法院聲請解釋一系統法律問題,當中包括是否屬一訴二審。歐洲法院在判決中重申,各成員國國內法院有必要嚴謹遵守《1968年公約》第21條,並與該公約第22條關於相關訴訟(r e lated ac t ion)的內容合併適用,該等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在不同的成員國法院同時存在兩個並行訴訟程序(paral le l proc eedings),及防止隨後可能矛盾判決之出現。該等條文內所載規則之目的是為 盡可能及由始至終可排除《 1968年公約》第27條第3款所述之情況出現;即是說,受理由相同當事人提起同一訴訟之本國法院不承認(non-rec ogni t ion)別國法院判決,只要該判決與本國法院針對同一訴訟之判決內容有矛盾出現 20。另一方面,當前訴之訴訟程序被提起,前訴法院被發現其審轄權之行使不符合《1968年公約》第二卷(t it le)條文及其他適用之公約,該判決將不受後訴法院的承認。如屬此情況,後訴法院應不適用第 21條規定,並繼續進行有關的訴訟。如此,後訴法院可作出判決,並且將不承認及執行前訴法院所作之判決。然而,前訴法院必須承認及執行後訴法院所作之判決,通常只要在該國並沒有由相同當事人提起訴訟之不協調判決存在即可。進一步說,如前訴法院並未決定其有否管轄權,後訴法院就必須適用第21條條文暫時中止訴訟。然而,若前訴法院決定拒絕管轄或發現其管轄非根據《 1968 年公約》第二卷( t i t le)條文及其他適用之公約,後訴之訴訟程序可以將來被恢復進行。該等條文之解釋誠然也意味 一國之法院將可審查別國法院在《 1968 年公約》第 28條及第34 條第2節所載之情況外有否管轄權,即使除了那些有限情況外,《1968年公約》並沒有授予成員國法院該審查權亦然。然而,該原則之例外情況必須由國內法院指出明顯屬正當的。總而言之,歐洲法院在判決中重申,當前訴被提起時,若前訴法院基於其符合《1968年公約》第二卷條文或其他公約受理前訴,後訴法院必須適用第 21條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或者前訴法院仍未決定其是否有管轄權時,後訴法院仍然須中止。另外,若前訴法院不符合《1968年公約》第二卷條文或其他公約受理前訴,後訴法院不須適用第21條規定。(二)G antner E lec t ronic G mbH v. Basc h Ex ploitat ieMaat sc happi j BV(案件編號C --111/01)在荷蘭法與奧地利法下,抵銷(set --of f)通常要求由一方對另一方作出單方聲明(unilateral declaration)。依據法律規定,消滅相互請求(mutual c la i ms)之法定抵銷(statutory set -of f)在荷蘭與奧地利並不存在,雖然法定抵銷在其他歐洲國家之法律有之。聲明只能在司法程序外或在訴訟程序中被作成。兩個訴訟請求在抵銷之條件成立日(並非聲明作出之日)被視為消滅,而且抵銷的效力具溯及力,同時法院作出聲明表示該抵銷生效。在本案中,奧地利公司G antner E l ec t roni c G mbH(以下簡稱Gantner)以生產及銷售傳信鴿時鐘(carri erpi geon c l ock)為主要業務;在從事商業活動期間,該公司一直與荷蘭公司Bas c h Ex ploitat ie Maats chappiBV(以下簡稱Bas ch)有業務往來,後者向其購入貨品後在荷蘭地區轉售。由於Bas ch沒有支付已收貨品的貨款,該貨款總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50第40期金額計算至 1999 年 6 月之發票月份為止,故此,Gantner最後單方終止他們的商業關係。Bas ch 於 1999 年 9 月 7 日以書面發出通知,後Gantner於1999年12月2日收到,Bas ch告知其已向荷蘭Dordrecht地區之區域法院(Arrondis sementsrechtbank)提出訴訟請求,因為兩方之合同關係已逾 40年,所以通知終止期間理應更長,故要求G antner支付歐羅2,520,814.26元以賠償不當終止商業合同所導致的損失。依照有關資料,Bas c h認為G antner共欠其歐羅2,700,428.82元;然而,由於扣除Bas c h認為屬正當的債務金額為歐羅170,852.34元,故最後請求金額為歐羅2,520,814.26元。基於此,Bas ch自願作出抵銷聲明。在荷蘭進行的訴訟,G antner並沒有答辯,更遑論反訴。另一方面,G antner於1 999 年9月22日以書面發出通知,後Basc h於1999年12月21日收到,G antner告知其已向奧地利Feldkirch地區之地區法院(Landesgericht)提出訴訟請求,要求Bas c h支付歐羅 837,460.18元之未償還貨款。Bas ch爭辯認為該請求應被駁回,其認為由Gantner請求並經其認同屬正當的債務金額歐羅170,852.34元,由於其在荷蘭法院作出庭外的單方抵銷(ex t ra-judic ia l set -of f),故該債務經已消滅。Basc h亦爭辯認為,若該債務真被維持,在任何情況下都可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抵銷扣除,因為損害賠償為在荷蘭法院所提起訴訟之爭議標的。基於此,Basc h進一步以適用《 1968年公約》第21條關於相同訴訟或第22條關於相關訴訟為由,向奧地利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然而,奧地利法院拒絕中止訴訟。由於Basc h的答辯防禦聲稱該債務將在荷蘭法院判處之賠償訴求金額內被抵銷,故此Bas ch向奧地利Inns bruc k地區高等區域法院(O ber landes ger ic ht)對原審法院不作出中止訴訟之決定上訴。在考慮Basc h的答辯聲稱該債務將被抵銷,以及因答辯中提出抵銷而產生 li s pendens的效果而適用第21條,高等區域法院在駁回Bas ch基於21條提起中止訴訟之申訴書後,同時撤銷原審法院之決定。另一方面,高等區域法院維持駁回Bas ch基於22條提起中止訴訟之一審決定。Gantner對此提出上訴。首先,上訴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有關之訴訟請求不是建基於同一或相似的事實。在荷蘭法院,Basc h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由於G antner過錯終止特許合同( con ces s io n co nt rac t)。在隨後在奧地利提出之訴訟,G antner提出金錢給付之訴,因為 Basc h並未償還合同終止前的貸款。概念上,這些訴訟請求不是建基於同一事實,以及訴訟相矛盾的評述,反而建基具有產生不同權利之不同的事實基礎。然而,上訴法院並不肯定是否必須考慮有關的歐洲法院判例 21(case-law),這些判例所述之基礎要素都是 li s pendens之成立條件。其次,上訴法院指出Basc h是依賴一份不定期合同,然而,Gantner爭議這不是一份合同,而是一連串銷售合同的集合。關於這點,Bas ch在荷蘭法院呈交的申訴書,用於確定一份不定期合同之存在,只屬初端事項(preli minar y i s sue)。因此,有必要作出決定是否判斷合同性質之決定由荷蘭法院而為,根據奧地利的法學理論(legal theory),這個爭議問題在奧地利法院也主流認為只屬初端事項,這樣,荷蘭法院對此初端問題作出之決定將對奧地利法院審理有關訴訟有約束力。上訴法院也申述,這個問題在奧地利法也屬富爭議性。基於以上所述,上訴法院決定中止訴訟並向歐洲法院針對一系統問題要求先行裁決(pr el im ina ryrul ing)22,當中包括l is pendens之解釋。有關的問題為,倘若國內法院尋求實質地確定於不同成員國法院由相同的當事人所提起之兩個訴求是否為相同的訴訟標的(same subj ect -mat ter)時,不論《1968年公約》第21條正確解釋為何,有否必要不但考慮有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而且還包括被告在訴訟中所提出的防禦基礎。歐洲法院對此作出解釋。在這點上,首先,根據第21條內容規定,必須遵守是,兩訴訟必須由相同的當事人提出而且他們具相同的訴訟標的。進一步說,為 條文之目的,相同的訴訟標的意味 目的明顯;因此,第21條之措詞明顯地僅指出需考慮申請人在訴訟程序每個階段之有關訴求,而不是考慮被告可以作出之訴訟防禦。另外,從Z el ger v . Sal i n it ri(1984 )(案件編號129/83)案的判決內第10-- 15節可知, l is pendens的成立始於不同成員國之兩個法院明確無誤地受理同一訴訟,即是說,在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辯爭議之前亦然。最後,li s pendens機制之客觀性與自動性特點應該被強調。正如英國政府修正指出,第21條規定採
  • 5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取一個簡單機制,在訴訟程序開始初期,去決定那一個法院可以最後聽證及審結有關的爭議。後訴法院被要求中止其審理部分直至前訴法院的管轄權確定。一旦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被確定,後訴法院為 前訴法院之利益必須拒絕管轄。若兩個訴訟請求的內容及性質有可能在日後遭受被告爭議導致改變,第21條的立法目的將有可能無法達成。除卻訴訟遲延及額外成本之外,如此的解決方案也有可能得出一結果,在第 21條規定下,一開始被指定或確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有可能在將來拒絕審理已受理之案件。因此,結論是,決定是否屬 l is pendens的情況時,無論爭議的性質為何,答辯書狀( defenc e s ubm is si on)不應被考慮,尤其聲稱抵銷的答辯書狀,因為當根據國內法某國內法院確定受理時,被告有可能日後在答辯中聲明抵銷。總以上所述,第 21條的正當解釋為,決定由相同當事人在不同的成員國法院聲請的兩訴訟請求是否基於同一訴訟標的,所要考慮的條件應該只是訴訟請求本身,而排除考慮被告提出之答辯書狀內容。根據法務官Léger對本案之法律意見書,奧地利上訴法院請求解決,在第 21條下相同訴因( caus e ofac ti on)的概念是否可擴充由Basc h答辯時作出之抵銷異議(obj ect i on of set - of f)。這個問題是,是否抵銷異議能被視為訴求,以致被要求遵守的法院必須對該異議如同訴求一樣拒絕進行審理,因為該異議訴求在其他訴訟程序中被視為訴訟標的。法務官認為否。這個事項可在M eeth(197 8)ECR 2133(案件編號 23 / 78 )案中有陳述。該案中,德國聯邦法院(Bundes ger ic hts hof)要求歐洲法院解釋《19 68年公約》第17條第1節之規定。爭議點為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指定管轄之德國法院是否為唯一具案件管轄權的法院,該法院不但審理任一方所提出之訴訟,且對由被告提出之抵銷異議有管轄權。意定管轄權條款有排除被告以抵銷作反訴(c ounterc la i m)之法律效力。有關法院詢問,如此的條款是否也能排除在作為純粹防禦(pu re defenc e)的抵銷答辯( plea of set -of f)。歐洲法院明顯地認為,除非雙方當事人排卻此情況之可能性,否則法院應對抵銷作考慮。法務官Capotort i在該案之法律意見書進一步區分反訴與抵銷異議的分別,其認為當事人不能排除受理主訴訟的法院審理抵銷異議。他也重申認為,在別成員國法院聲請訴訟防禦而非在主訴訟審理之法院審理,如此的意見有可能瓦解訴訟程序的統一性以及忽視當事人的訴訟防禦權利。在Danvaern Produc t ion案中,歐洲法院清晰地堅持,抵銷異議不是反訴。該案中,歐洲法院被荷蘭西區域法院(Vest re Lands ret)請求去決定載於《1968年公約》第6條第 3款23的意思,是否應被解釋為抵銷反訴。歐洲法院認為“反訴”用語應保留一情況,即被告所尋求不同於原告的訴求,即反而是自己的訴求。若被告在答辯中只作出純粹防禦,則並非反訴。綜合歐洲法院判決之解釋,抵銷異議必定不同於反訴。誠然,Danv aern Produc t ion及Meeth的判決並沒有關於第 21條的解釋的事項。然而,法務官相信同樣的結論應被適用,當中事項包括 lis pendens的確定。抵銷異議的單一定義必適用有關公約的所有條文,特別因為該等條文能適用於同一爭議事項。如例,本案中,明顯地不同於Danvaern Pr oduc t ion,因為抵銷只作為異議被提起而不是反訴,第 6條第3款並沒有適用之。據法務官之見,奧地利法院因此不能拒絕管轄該異議。然而,按當前情況,在第 21條下,仍應拒絕管轄,若異議被視為訴求,有可能導致不協調情況出現及在訴訟過程中無疑地可能出現對異議有不同的定義。法務官作出結論認為,為者第21條之立法目的,抵銷異議不應該被當作訴求。因此,其向歐洲法院建議,第21條內關於相同訴因的概念不適用抵銷異議。奧地利法院實際詢問,為 決定是否回應答辯的訴訟,其符合第21條內相同訴訟的規定,抵銷異議是否應該被考量,正如其它訴訟在別成員國法院被提起一樣。據法務官之意見,不考慮抵銷事項的情況下,初端要點認為分別在荷蘭與奧地利提起之兩個訴訟間並不符合第 21 條內關於相同訴訟的要求。關於歐共體法(C ommunity law)對li s pendens設定的成立要件,根據第21條規定,判別兩個訴訟是否相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當事人、訴因與訴訟標的一致。當中只要任一要件不成立,則不存在 l ispendens的情況。在本案中,非常清晰地顯示,該一組訴訟並沒有相同的訴因。在第 21 條之條文限制下,歐洲法院已對訴因作出定義,即訴因由訴訟基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52第40期礎所依據之事實與法律原則(r u le of law )所組成。 24本案中,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原則在兩個訴訟中也不相同。Bas ch在荷蘭法院提出訴訟所依的事實如下:逾40年之特許合同; 不符合應有的通知期間下,Gantner提早終止合同。另一方面,Gantner在奧地利法院提出訴訟所依的事實為: G antner已向Bas ch交貨並發出發票; Basc h沒有支付貨款。關於法律問題,以法務官之見,在荷蘭提起之訴訟建基於特許合同,而在奧地利提起之訴訟則建基於貨物銷售。有否抵銷異議的事實並不改變以上的分析。有兩個基本因素必須考慮:第一;關鍵是訴諸訴訟(referenc e to proc eedings),因為歐洲各國的法律體系(l egal sy s tem)都設定兩個訴訟程序必須相同(ident i cal)時li s pendens才成立;程序被視為一種工具,訴諸法院的訴訟依照這工具而為。第二;在第 21 條下,當兩個相同的訴訟程序被提起時, li spendens將自動地成立。歐洲法院認為,訴訟程序提起之時刻點確定是受理法院國的程序法規範。誠然,各成員國國內法院都各自建立不同的訴訟受理形式。所有案件的受理形式將不理會訴訟防禦是否被呈交有關法院。為 第21條的立法目的,訴訟程序的提起或受理在訴訟防禦文件呈交法院前已成立。然而,必須謹記第21條條文的根本邏輯,該條文施於受理相同訴訟的後訴法院一法律義務,即其為 前訴法院的利益必須拒絕管轄該案件;因此,在強制的義務下,後訴法院須拒絕管轄之。基於此,由於只有在後訴提起的抵銷異議部分與前訴相同,有必要思考後訴法院拒絕管轄後的法律後果。在本案中,因為正如我們所知荷蘭的訴訟不是與Gantner提出之訴訟相同,如只考慮抵銷異議的部分,奧地利法院有可能義務拒絕管轄之,在奧地利進行的訴訟程序可能被駁回,以及沒有法院審理Gantner的訴求。因此,這個結果有違公正。進一步說,正如奧地利政府指出,存在另一選擇情況,作為由法院裁決的抵銷只作為答辯異議。換言之,被告只依據他的請求,同時假定原告是有一有效的訴求;當中,法院後發現可扣除的原告債務從來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時,將不會審理答辯提出之抵銷請求。任何因於抵銷異議而導致 lis pendens,因此非必然地成立。據當前情況,相信奧地利法院拒絕管轄將不適合的,因為拒絕管轄的決定有可能剝奪原告訴求被審理的權利,由於在決定拒絕管轄決定之時,無法肯定日後前訴法院是否被要求審核G antner的請求。最後,如此的結果沒有與第21條的目的相違背,第21條是尋求防止不同的審理地方針對相同訴訟出現並行訴訟情況,以及避免由此產生之矛盾判決。事實上,如果被呈交抵銷異議的法院所適用之訴訟法會對被告請求的裁定產生 res j udi cata的強制力,這也是恐怕承擔矛盾判決的風險以及判決不具執行力的理由。然而,除了第21條對 li s pendens的規定,《1968年公約》建立更為深化的解決機制避免如此情況。結果,第22條第3款給予各成員國國內法院機會去中止訴訟,當兩個訴訟即使不是相同時,只要他們之間極其關聯以致將他們置於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及判決,將有利防止分屬不同訴訟程序出現矛盾判決的風險。總之,若後訴法院認為其判決必定有可能產生與前訴法院的判決有矛盾之處,後訴法院即可以根據第22條中止訴訟。這個解決方案可保留Lis pendens概念內部一致性以及保護後訴原告的權利,同時亦避免矛盾判決的出現。進一步說,一些成員國國內法如奧地利法都設定單方聲明的抵銷,容許法院中止關於抵銷異議的訴訟程序(正如主訴訟般),以及甚至在特定的情況下去發送原告訴求的判決,該判決以被告抵銷訴求的裁定為先決條件25,甚至該臨時狀況的判決也被容許執行。有關的法院因此有能力利用自身的選擇權根據第 22條關於相關訴訟的規定去決定中止訴訟,只要是關於由被告提起之抵銷異議,初端申請之訴訟程序因此可如常進行。基於以上所述,法務官回覆歐洲法院,為 確定兩個訴訟程序是否具相同訴因,理應由原告提出的論點才具決定性,顯然由被告提起的抵銷異議不應列入考慮之列。(三) Eri ch G as s er G mbH v. MISAT Srl(案件編號C--116/02)在本案中,公司Er ic h Gas s er G mbH(以下簡稱“G ass er”)的註冊營業地位於奧地利Dornbi rn地區,多年來,其銷售童裝衣服予位於意大利羅馬的公司MISAT Sr l(以下簡稱“MISAT”)。於2000年4月19日,MISAT於羅馬民刑區域法院(T ri bunale Ci vi l e e Penale di Rom a)針對G as se r提起
  • 5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訴訟,要求根據法律本身的效力(ips o j ure)判決他們之間的合同關係終止,或者選擇請求判處該合同效力基於他們之間的非合意而終止。M ISAT也請求法院聽證知悉,其並沒有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且主張G ass er須支付金額賠償因其不公平、謹慎及非善意履行合同義務,以及由其承擔所引致的訴訟費用。2000年12月4日,Gas ser於奧地利Fel dki rc h地區的區域法院( Landes geri cht)針對MISAT提起訴訟,要求MISAT支付逾期貨款。為了案件能被受理,請求人堅持,法院不但基於《 1968年公約》第5 條第1款 26受理,而且也由於所有由Gas s er發出的發票內載有選擇法院條款(c loic e-of - court cl ause)去指定奧地利法院管轄,而MISAT對此選擇法院條款也無異議。根據Gas ser的說法,基於符合意大利與奧地利之間商業習慣,即雙方當事人可在第 17條條文範圍下容許訂立管轄權協議。MISAT主張,奧地利區域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由於具有效的管轄權法院已經根據第 2條27規定早被確定;同時亦反駁管轄權協議的真實效力,陳述強調在G ass er提起訴訟之前意大利的法院已針對相同的商業法律關係開始審理。2001年12月21日,奧地利法院根據第21條決定中止其訴訟,直至意大利法院管轄權確定為止。它強調其自身的管轄權基於合同履行地行使,但無法自行確定意定管轄權協議存在與否,雖然該等發票自動地包含訴諸Dornbirn地區的法院審理,但它評述該等命令並沒有記載 法院的任何選擇。G ass er對此作出上訴,認為奧地利法院應聲明有管轄權,而且有關的訴訟不應中止。奧地利國內法院認為,首先,因為當事人相同,而且兩個訴求分別在意大利及奧地利提出而具相同的訴因,根據歐洲法院對第21條的法定解釋,這情況屬l is pendens的情況。28須注意的是,意大利區域法院沒有判斷該管轄權協議是否有效,國內法院提出是否一方當事人多次如此發出發票而對方並沒有對此作出異議時,即使該等發票載 意定管轄權協議,即基於第 17條規定被視為對方接受該條款的存在。國內法院重申雙方當事人的如此行為反映 某國際商業習慣,該習慣是適合雙方當事人及他們知悉或被視為知悉之。關於意定管轄權協議的存在認定,根據國內法律,奧地利區域法院在第 17條的規定下才容許有管轄權審理有關的爭議。在那些情況,是否有中止訴訟程序的義務之問題應不被考慮,即使受第 21 條約束。另外,國內法院詢問,在另一個成員國的訴訟程序極其緩慢進行時,在那個可接受的緩慢進度內,前訴法院仍可適用第21條的規定繼續審理。關於非前訴法院根據第21條規定是否可以審查前訴法院有否管轄權之問題,倘若後訴法院基於當雙方訂立的意定管轄權協議有專屬管轄權;或者被指定的後訴法院是否根據第21條中止訴訟,而不理會有否意定管轄權協議的存在的問題。歐洲法院作出以下裁決。對於上述問題,國內法院尋求解釋,是否第 21條意味 基於意定管轄權協議而擁有專屬管轄權的後訴法院,可以判決該案件而無需等候前訴法院作出沒有管轄權的聲明。根據Gas ser及英國政府說法,這個問題應持肯定。為了支持這觀點,他們依據案件Ov er se as U ni on Ins uranc e and Othe rs(1 991)EC RI-3317,該案中,不能損害在該公約特別第16條下擁有法定專屬管轄權的後訴法院之權限,歐洲法院認為第21條應解釋為,若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被爭議,同時後訴法院不拒絕管轄時,後訴法院只可中止有關訴訟以及不能審查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英國政府補述,有必要審核第 17條及第 21條之間的關係,當考慮國際貿易的需要,才認為意定管轄法院的商業習慣應該被支持及鼓勵。如此的條款在商業關係中起到法律穩定性的作用,因為條款使當事人發生爭議時輕易地就可判斷那一個法院有管轄權。誠然,英國政府評述,為了第 21條的大原則的合理解釋,歐洲法院在O v ers eas Uni on Ins uranc eand Others判決內第23節中陳述,後訴法院決不比前訴法院更有正當性決定後者有否管轄權;然而,如此的解釋理由不適合在第17條下後訴法院擁有意定專屬管轄權的個案。在那些個案,因為有必要適用被指定法院地的實體法,故此,協議指定的法院原則上將更有合理性決定該協議的效力。最後,英國政府承認,這個理論可能承擔出現矛盾判決的風險。為了避免如此風險,它建議歐洲法院,判處基於意定管轄權協議受指定的後訴法院必須中止訴訟程序直至有權限的法院被確定,而後訴法院對其是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54第40期否有管轄權則自行判斷。另一方面,MISAT、意大利政府及歐共體委員會因此認為,為有利第21條的適用,後訴法院應被要求中止訴訟程序。該委員會如意大利政府般認為,因為基於後訴法院在16條下具法定專屬管轄權而容許前訴管轄廢止的做法,不能延伸至由選擇法院條款指定法院的個案;它認為,在屬第 16條的情況下,同時參考第28條第1節,前訴法院無視具法定專屬管轄權的後訴法院而作出的判決,將不能在任何成員國被承認,故從載於第21條規則看廢止前訴管轄是正當的。基於第21條規定,由於可能導致不協調的出現,享有單獨管轄權的後訴法院反而應該中止訴訟程序,並且承擔可能日後為 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拒絕管轄的決定之風險。如此的訴訟過程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從無管轄權的法院獲一判決,該判決的效力可能在其它有同樣的判決的成員國國內不被承認。在那些情況下,這不能達到《1968年公約》的立法目的所述,改善司法保護及確保判決跨境承認與執行。然而,在基於第17條管轄權授予後訴法院的情況下,以上的考慮不適用。第28條不適用違反第17條的情況,在違反由選擇法院條款指定後訴法院的情況下,由別國法院作出之判決應該在其他成員國國內被承認及執行。該委員會陳述,第21條尋求不只避免矛盾判決的出現,因為矛盾判決基於第 27條第3款不被承認,而且為 程序的經濟考慮,後訴法院開始時被要求中止訴訟,並當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被確定時才拒絕管轄之。明顯地,這原則為 法律穩定性(l egal certa in i ty)。參考O vers eas Union Insuranc eand O thers判決第23節,歐共體委員會認為,後訴法院在任何的情況下都不會比前訴法院,擁有判斷自身有否管轄權具更高的正當地位。本案中,意大利法院也與奧地利法院有同等地位可確定後者有否管轄權,因為根據兩國間的商業習慣,雙方當事人授予意定專屬管轄權限,給主訴訟請求人的註冊所在地法院行使。最後,該委員會與意大利政府評述,根據第17條意定的管轄權不同於基於第16條法定的管轄權,在第16條規範下,雙方當事人不能訂立任何違反第 16 條有關法定專屬管轄權的約定。 29然而,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間去取消或修改符合第 17條類型的管轄權條款。例如,如此的情況可能出現,在第18條30下,一方當事人在某國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意定管轄權的法院,而且另一方當事人在沒有抗辯管轄權的情況下亦出庭參與。 31必須謹記,第21條連同規範相關訴訟的第22條都是為歐共體內各司法部門的利益,以防止不同成員國出現並行訴訟以及矛盾判決。這些規則因此被指定排除任何出現第27條第3款所述情況的可能性,無論進行階段及開始時亦然;即是說,由於考慮由相同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判決間存在不相協調,判決不被另一判決法院地國所承認。32繼而說,為 達成這些目的,第21條原則上必定擴張解釋為包含所有發生在成員國法院 lis pendens的情況,而不理會當事人住所地。 33 從第 21 條清楚可知,明顯地,在 li spendens的情況下,後訴法院必定中止其自身的訴訟部分直至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被確定,若確定後,則必作出拒絕管轄的決定。關於這點,正如歐洲法院在O v ers eas Uni on Insu ranc e and O thers所述,第 21條沒有界定公約內不同管轄權的處理方法。在Ov ers eas Uni on Insuranc e and Others的判決第26節,第 21 條必定解釋為,當前訴法院的管轄權被爭議時,後訴法院只能中止訴訟並不可以自行審查前訴法院管轄權,歐洲法院陳述這樣的判定不損害,後訴法院基於公約特別是第16條下具專屬管轄權。然而,同樣判決第20節所述,由於專屬管轄權的請求沒有出現在後訴法院的主訴訟中,歐洲法院簡單地拒絕在特別假定情況下對第 21 條作出解釋。本案中,據有關請求所聲稱,後訴法院在第17條下沒有管轄權。然而,那個事實非援引載於第21條內程序規則的適用事項,該條文僅簡單地建基於法院受理的先後次序(chr onologi cal order)。但是,後訴法院永不比前訴法院決定後者有否管轄權具更好的地位。那管轄權是直接地取決於《 1968年公約》的內容,該公約實質皆適用兩個法院以及可以被解釋和適用予各自的同一部門。34 因此,若屬第17條下的意定管轄權協議,正如委員會所評述,如果雙方當事人通常有權拒絕援引之,根據第18條規定,特別是被告有出庭參與前訴的選擇權而又沒有聲稱基於管轄權條款前訴沒有管轄權的情況;然而,在不屬那些情況下,前訴法院根據第17條負有義務證實協議的存在以及一旦確定即拒絕管轄之,因為雙方當事人確實同意指定後訴法院有意定專屬管轄權。
  • 5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然而,事實上,儘管訴諸第 17 條內的商業習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合意通常為該條文成立的客觀要件,其所關切實為保護弱勢的合同締約方,以確保由合同另一方所合併入合同的管轄權協議不會被忽視。 35在那些情況下,對於該管轄權協議存在與否的爭議,被表達需符合第17內所載嚴格的形式要件,為了有利法律穩定性,對於 l is pendens的情況,應清楚具體地決定那一個國家的法院須確定在公約的規則下誰有管轄權。從第21條的措詞明確可知,前訴法院聲稱管轄與否,在本案中由於存在管轄權條款,該條款視為一個關於第 17條內要件的獨立概念而被單獨評價。 36然而,從以上分析導致第21條的解釋被第 19條37所確定,因為在第16條下別成員國法院有法定專屬管轄權,故第 19條要求某成員國法院自行聲明沒有管轄權。第17條反而沒有被第19條所影響。最後,由英國政府指出,這種類型的困難度來自當事人的延遲策略,懷 拖延訴訟目的的當事人在明知管轄權條款存在下故意在其知道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這個情況與要求解釋公約無關。基於以上所述,歐洲法院認為第 21 條的解釋是,基於意定管轄權協議,被指定的後訴法院必須中止訴訟程序,直至前訴聲稱自身沒有管轄權為止。根據法務官Léger對本案的法律意見書,第21條只提供簡單的系統在訴訟初端階段決定那一個法院最後可以作出判決。這個系統建基於法院受理的先後次序。據其之見,歐洲法院沒有理由不考慮第 21條的擴充解釋。首先,雖然一些法學者原則上爭論,但解釋實已在 O v ers e as U ni on Ins u ra nc e a ndO thers判決內暗被表述。同樣明顯在 Tat ry判決中亦有明確維持,該案中歐洲法院認為,尋求使被告對損害負賠償的訴訟擁有與先前已提起之訴訟有相同的訴因及對象,而相反地被告在前訴請求法院聲明其對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8。據其之見,第17條可產生意定管轄的效力。首先,被意定的法院合符第 17條規定而具專屬管轄權;其二,後訴法院有責任符合第21條的論點,即使其有意定的專屬管轄權去決定第17條的效力;其三,矛盾判決出現的風險能被減低。其最後認為,後訴法院不能被強制服從第 21條的規定直至絕對肯定其有意定的專屬管轄權。它因此將可審查該意定管轄權的協議是否合符第 17條的要件。另外,必定要滿足的是,該協議所涉及已引起或可引起的爭議與在17條下內特定的法律關係有關聯,以及不能超越第16條法定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及公約下對消費合同、保險合同所設定管轄權的特別規定。再者,後訴法院將必定審查該意定管轄有否覆蓋被提起之爭議;若對意定管轄權協議有效性有任何的爭議存在,後訴法院可能必定中止訴訟。這個解決方案的優點在於,即使第 17條可不理會第21條而產生意定管轄,當後訴法院對該協議的有效性沒有任何懷疑,考慮國際商貿的要求,以及使商人知悉他們自身的責任而鼓勵訂立該等事實上合法有效的協議。這個解決方案因此可能促使各經濟領域中的從業員洽談清晰的定式合同,再將他們廣泛適用於各經濟領域。基於此,法務官向歐洲法院建議,第 21條必被解釋為因意定管轄協議而具專屬管轄權的後訴法院在第17條下可作出判決,而無需俟至前訴法院自行聲明沒有管轄權,只要後訴法院的管轄權實屬無可懷疑或爭議。四、評述(一) 對澳門本地法律的啟示眾所周知,歐洲法院判決對澳門法院的案件審理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樣地,歐洲各國間的公約包括《 1968年公約》與《Luga no公約》在澳門亦沒有約束力;然而,考慮到澳門屬大陸法(c i vi l l aw),而且屬大陸法的成因是澳門在葡萄牙殖民統治時期被引入所至,即是說澳門大陸法體系源自歐洲大陸,如是這樣,了解歐洲各國間當代最新的立法趨向及歐洲法院的判例解說不但在學術上有助知悉那裏最先進的發展,也有利於澳門法律的更新、完善或修補。再者,亦沒有絕對的方法可以根絕矛盾判決的不當出現,故此,所有法院亦無可避免地面對矛盾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即使本國法院的判決或別國法院的判決亦然,只要有關的兩個訴訟實為相同或相關的。筆者以下某些章節將以個案解說,當遇到一訴二審時,本地法院根據澳門法有那些解決的方案,尤其兩個屬相同訴訟由不同的分庭先後受理。基於此,為簡化起見,筆者將主要以初級法院民事法庭與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以下簡稱“輕微庭”)為假設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56第40期的討論對象,探討當該兩個不同的法庭針對相同訴訟先後受理時如何依法處理。所討論的主要問題將分成三部分陳述,分別為同一訴訟待決的處理、相同訴訟、判決與學說。1. 同一訴訟待決的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6條,若相同訴訟程序被重複提起,而重複提起訴訟時先前之訴訟仍在進行,則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從條文上可知,訴訟已繫屬即意味 其在時間上屬後來被提起的訴訟,其與前訴一樣程序並列進行,而且無論那個訴訟程序皆沒有任何的判決被作成之。查同法典第 413條第i款規定,訴訟已繫屬被視為延訴抗辯,延訴抗辯的效力根據同法典第412條將強制後訴法院視情況而言拒絕管轄之或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另一法院。明顯地,我們審視以上的條文以及第35--38條後,並沒有發現當出現訴訟已繫屬的情況時不同法庭如何解決誰有管轄權的問題,以及沒有強制後訴法庭中止訴訟直至前訴法庭的管轄權被確定。假設A對B先向民事庭以簡易訴訟程序39 提起金錢給付之訴,指B過錯履行合同,在收取根據兩方訂立的銷售合同由其所提供的貨品後,逾期不支付到期貨款澳門幣4萬元;然而,在前訴的審理期間,A後來認為輕微民事訴訟會比此更快審結案件,故此,在沒有撤回前訴的情況下,數日後A針對B向輕微庭提出基於相同訴因提出相同的訴求,而輕微庭亦受理之;及後,不理會如何知悉的情況下,輕微庭知道前訴待決並依職權視此為延訴抗辯的理由。 40原則上,無論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依據同法典第412條輕微庭應拒絕管轄或移送別的法庭審理。針對本例中的訴求為5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之訴,兩個法庭實對此同一訴訟同具管轄權,並且兩個訴訟的管轄已在提起時被確定41,無論輕微庭是否拒絕或移送另法庭審理,最後的管轄權歸前訴法庭即民事庭。然而,依據同法典第38條規定,法律對此問題解決適用管轄權沖突的規定;據同法典第36--37條的分析,只要訴訟已繫屬的抗辯期間已過42,針對同一訴訟在不同法庭中待決的情況,解決的方法不是由後訴法庭拒絕或移送之,而是由任一當事人或檢察院向具權限的法院院長要求裁定,在裁定的待決期間,裁判書製作人在認為有積極管轄權 43時依法命令有關的兩個法庭同時中止各自的訴訟程序,以待後決那一個法庭有管轄權繼續審理之。不過,這裏有一問題產生,若該等條文如此解釋,似乎意味 在該期間後法庭發現或被告知這樣的事實時既不能拒絕或移送之 44,在法律上又不能自行提請法院院長裁定,也沒有權限自行中止該訴訟程序,無論屬民事庭或輕微庭亦然;即言之,如沒有當事人或檢察院聲請,似乎在法律上沒有辦法阻止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不但如此,由於民事庭與輕微庭對本例訴訟同具管轄權,若輕微庭知悉該重複事實後依法作出拒絕管轄或將案卷移送民事庭的決定,根本不會發生民事庭自行裁定本身有否管轄權的可能;進一步說,根據同法典第38條b項45的規定,由於延訴抗辯只能在後被提起之訴訟中提出46,若某些原因不能在後訴法庭即輕微庭提出訴訟已繫屬的抗辯,此時若前訴庭已受理案件時則表示其已接受管轄之,假定發生這樣同一訴訟待決的情況,無論前訴法庭或後訴法庭依法都不能自行裁定那一個法庭應管轄之。相反,假設A對B先向輕微庭提起相同內容的金錢給付之訴;然而,在前訴的審理期間,A為日後便於申請不動產的保全措施以保證債務清償,沒有撤回前訴的情況下,數日後A針對B向民事庭提出基於相同訴因提出相同的訴求並在主訴訟中提出假扣押47的附隨事項,而民事庭亦受理之;及後,不理會如何知悉的情況下,民事庭知道前訴待決並依職權視此為延訴抗辯的理由。48同樣,民事庭只能依法拒絕管轄權或將案件移送別的法庭。然而,除非民事庭作出拒絕管轄的決定,否則問題不是如此簡單地被解決,由於輕微庭適用的訴訟程序不同於民事庭,前者所適用的特定程序中並沒有特別規範該程序中保全措施的提起,若根據同法典第 1297條相關的補充規定,即輕微民事程序未規範的事宜適用一般規定49;如是這般,當原告針對屬被告所有且價值逾5萬元之不動產申請假扣押保全措施,如果輕微民事程序的立法目的是針對解決凡利益值不逾第一審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值的訴訟,輕微庭是否真的適合對此有裁決權,以筆者之見,實有商榷之餘地。一方面,雖然法律授予輕微庭可審理有關主訴訟所有的附隨事項 50,同時法律亦規定作為以附隨事項形式提出的保全程序51須向正在審理的法院提起52,在同一訴訟待決下,假若後訴法庭受理該保全程序聲請後未作裁決已將案卷移送之,輕微庭理應自行裁
  • 5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決,然而假扣押所針對標的物價值逾 5萬元,這樣的處理是否有違輕微民事程序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若輕微庭認為不適合審理而駁回該特定保全措施的聲請,這樣難免不合理地實限制了原告的權利;但是,假設只有主訴訟的移送,而該附隨事項繼續由民事庭審理,由於民事庭在審理保全程序難免必須至少審查有否表面證據證明有債務存在,即在本案中有否銷售合同存在以及被告是否沒有清償逾期貨款,雖然不同的法庭審理不同的請求,一方為主訴訟請求,另一方為附隨事項請求,然而他們成立與否的事實基礎都是相同的事實,如此推斷,難免存在不同事實認定的風險,即同一的事實在一訴訟程序中被認定為存在,而另一訴訟程序被認定為否 53;這樣,實不利於法律穩定性。再者,若後訴法庭拒絕管轄,輕微庭受理後來被提起之保全措施,即使其認為不適合審理之,除了作出駁回或不管轄該案之決定外,別無更好的方法解決。綜上所述,在同一訴訟的待決下,後訴法庭先中止自身有關的訴訟程序直至前訴法庭確定管轄才拒絕訴訟或移送案卷的規定,實有其合理之處。這樣的處理實質設定一緩衝期給予不同的審理法庭處理同一訴訟待決,前訴法庭可以在審視後訴法庭的案卷或者聽審當事人的聲請尤其意定管轄權協議或附隨事項後,再決定是否適合審理有關的主訴訟及其附隨事項,或者依照雙方的意定管轄權協議同意後訴法庭管轄,而作出拒絕管轄的決定。2. 相同訴訟導致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判決之抗辯成立,其先決條件離不開相同訴訟的認定,在判斷在時間上先後被提起之兩個訴訟屬同一的訴訟後,延訴抗辯才能被認定而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417 條,如提起之訴訟,在主體、請求及訴因方面均與另一訴訟相同,則屬重複提起訴訟。據條文措詞理解,前訴的主體、請求及訴因三個條件均與後訴的完全相同時,相同訴訟的認定才能成立。關於相同主體的理解,根據法律規定,就當事人之法律身分而言,如當事人屬相同者,則為主體相同 54;即是說,就法律身份而言,不論合同或非合同的法律關係中,只要兩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在爭議的法律關係中主體不變,不理會原告與被告的身份在不同的訴訟中有否轉換或倒置,則視為主體相同。事實上,這個概念的理解沒多大的爭議性,故此,將集中討論相同訴因與相同訴求的概念。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3、4款,如兩訴訟中欲取得之法律效果相同,則為請求相同;如兩訴訟中所提出之主張基於相同之法律事實,則為訴因相同。55如上所述,關於訴因相同的認定,根據澳門法規定,兩訴訟中所提出之主張基於相同事實,而該事實可產生創設、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的效力。然而,考慮現實個案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千變萬化,不一而足,相同訴因的如何認定在不同法官或學者的角度看有不同的觀點或看法,歷來皆非容易解決的問題,筆者下舉歐洲法院的案例試述。在G ubi s ch Mas c hin enfabr ik KG v . Pal umbo(案件編號144/96),1974年12月,意大利的原告Palumbo對德國公司Gubis c h在意大利提起訴訟,要求由於缺乏意思表示撤銷機床的銷售合同的請求;或者,由於被告未能於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貨及聲請在合同承諾前已撤銷要約,要求解決合同。由於被告已於德國對原告提出訴訟要求後者支付該合同責任下的貨款,被告請求意大利法院拒絕管轄。意大利法院認為,其與德國法院分別對合同的撤銷或執行受理訴訟,兩者並不是第21條下的同一訴因,而拒絕作出拒絕管轄的決定。德國政府認為,合同的撤銷與執行兩者實質涉及相同的問題,即合同有效性,故此屬相同訴因。而歐共體委員會同樣認為,應適用更為廣闊的解釋,兩者不必完全一致只要建基於相同的法律與程序狀況的不同方面,即兩者是否單一應該不需要各方面內容的要點都完全相同,反而意大利訴訟的實質方面需與之相同,即使基本事項的解決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亦然;它進一步解釋本案,合同的存在與有效性的問題(意大利主訴訟)為兩訴訟的主要及內在的部分,德國法院審理合同可執行性必須考慮意大利訴訟原告提出的合同可撤銷的防禦論據;在意大利的訴訟中,原告和被告的角色倒置,反而合同可撤銷可能變為主要的請求,這不利於防止矛盾判決的出現。然而,意大利法院認為兩訴訟只是相關而不是相同。在意大利法下,當不但一訴訟的訴求包括於另一訴訟內,而且前者的問題確定為後者中爭議事宜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58第40期能被解決的前提條件時,由於兩者都針對實質法律關係,在同一訴訟中合併審理將有利於避免矛盾判決,則兩者被視為相關的。德國法院就合同可執行性的案件已假定合同存在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也是意大利訴訟的主要爭議點,嚴格上講實為第 22條的相關訴訟而並非第21的相同訴訟。本案中的法務官Manci ni也認為兩訴訟不是相同的。雖然合同的存在爭議都涉及兩訴訟中,在德國的訴訟只是合同可執行的先決條件,以致德國政府其認為適用第 21條規定。但是,意大利訴訟的主要訴求是合同撤銷的聲明,它實質合併到德國訴訟中。從程序的角度看,不同訴訟的救濟屬不同的範疇以及針對不同的法律效力。故此,兩者之間只存在緊密的關聯,主要的爭議與初端的爭議間只有相關的關係。當兩個訴訟涉及由相同當事人提出相同的訴訟標的及訴因時才被視為相同的訴訟,由於兩訴訟分別針對合同撤銷與可執行的效力,故本案中不屬之。事實上,在《 1968年公約》的德文版與英文版中,第21條只列明相同的當事人與相同訴因;而在意大利文及法文的版本中,第21條除包括相同的訴因外,還包括相同的標的。根據歐洲法院在本案中的區分,訴因指訴求所建基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本案中即合同事項,訴訟標的指被請求的救濟性質─如例,合同可執行性與否同樣地相同。但是,歐洲法院為了消除不同版本的條文解釋,認定本案中訴訟標的也一樣。一方面,因被要求執行的訴訟中其目的導致合同效力的行使,以及答辯中爭議的目的嚴格地說實質免除該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合同有效性的法律約束性質是兩訴訟的核心問題;實質上,後提起之撤銷合同的訴訟甚至能簡單地被視為用於合同執行之訴的初端防禦,而現在該撤銷之訴只以單獨的形式在另一法院被提起而已。基於上述情況,本案中的兩個訴訟有相同的訴訟標的,後訴不需嚴格地解釋為具完全相同的請求。從上述判例中看出,不同的法官、學者對此問題都有不同的見解或觀點,各持己見,無法統一各方意見。明顯地,在澳門法下,不同於歐洲當代的法律觀點,相同訴因的認定是以訴求主張所建基的事實為據,而不是訴求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為准。首先,有關的條文沒有明確陳述兩訴訟所主張之事實有多大相同程度才被視為相同訴因,是全部還是部分相同?若要求全部相同,如例,A在前訴中針對B為了證明合同有效性而提出支持的事實主張與證據,而B於後訴中針對A提出合同無效的事實及證據;常理而言,A不會在前訴中主張合同無效的事實,反之亦言,這樣兩者所主張的事實不可能完全相同。若要求部分相同,多大的相同程度才被認定訴因相同?再者,從上述的判例看出,按常理而言,通常在兩個訴訟中被提出的訴求都是不同,何來相同之理?如例,A向B提起合同有效而要求執行合同,而B向A提起訴訟主張合同無效,雖然兩者的訴求不同,但涉及同一的法律關係,且兩訴並行的結果有可能導致衝突判決的產生,以致某一判決執行的困難。不但如此,根據歐洲當代的立法與歐洲各國的法官、學者解釋,無論相同訴訟與相關訴訟的問題的解決都是為防止矛盾判決之出現,以避免矛盾判決不具執行力,但從來沒有如澳門的《民事訴訟法典》第416條第2款的規定防止後訴與前訴的裁判相同;事實上,根據當事人原則前後訴的裁判相同也未嘗不可,雖然可以說浪費法院的資源,然而這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考量;從法理上看,這並不導致判決在承認與執行上有困難。一方面,若要完全依據澳門法律認定重複訴訟,除了相同的原告先後向相同的被告基於相同的訴因提出相同的訴求之情況外,有合同理據可推斷延訴抗辯在即使有可能出現矛盾判決的個案中不能成立,無論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情況亦然。綜上所述,相同訴訟的認定並不是容易解決的問題,若果要兩訴訟的各方面都相同的話,這樣的標準實極其嚴格而難以掌控。若只要求兩者相似,達到那個相似的程度才成立?若只是兩者間極其關聯以致出現矛盾判決的風險,如被認為於同一訴訟中審理及判決更為有利,是否應可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219條訴訟合併的規定?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規定,如一訴訟之裁判取決於已提起之另一訴訟之裁判,或有其他合理理由者,法院得命令中止訴訟程序,兩者有關聯的訴訟又是否適用?這些問題都不是三言二語可以說得清楚,無論在學理或實踐的方面,皆無法有公認的一致見解。 563. 判決與學說從歐洲各國簽署《1968 年公約》或《L ugano 公約》,以及簽訂《 1971年協議》( 1971 Pro toco l)自願
  • 5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接受歐洲法院對該等公約內所有條文有法定解釋權後,從這一點看,歐洲各成員國的國內法院必受歐洲法院的判決約束。首先,傳統上,對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國際公約的強制效力不需要國內立法才可在國內強制適用。當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批准或加入某一國際條約成為締約國後,該條約的效力就自然地直接適用於該締約國地域,以及該公約的條款自然地成為該國法律的組成部分。不似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l egal s ys tem),如英國,即使作為締約國,國際公約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內立法才能強制適用。 57其次,若歐洲各成員國締結的公約為各自國內的國內法,當他們各自的國內法院對該等公約條文即國內法解釋存疑或不清晰時,有法定義務受歐洲法院對該條文解釋的先例約束,或者自行聲請由歐洲法院作出解釋。再者,如本文中所介紹的判例可知,無論歐洲法院的法官或法務官,皆在有關的判決或法律意見書中都以案例為結論的依據,比較各相同、相似與相關的先例之間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後得出條文準確的演繹解釋,而再與被爭議的案件比較分析後得出結論;雖然各方的結論未必一致,但都是共同以判例為依據,而不是以學者意見或學說為判決的依據。最後,亦從歐洲法院的判例可知,即使其聘請的法務官的法律意見書對歐洲法院都沒有法定約束力,如 Eri ch G as s er G mbH v. MISAT Srl案中,歐洲法院的判決是與法務官的法律意見書相反,但反而須依從歐洲法院以前的先例解釋來裁決,即使其認為或多或少有不同的解釋,也必須於判決內解釋不同意見的理據。總上所述,歐洲各國皆以判例法為判決的依據,而不是學者的學說,至少後者在成文法沒有明文規定必須以學說為判決依據。 58不僅如此,根據當代歐洲最權威的學者之一,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教授Mart iji n W. Hess eli nk在其研究所述59,對條文的具體、補充及更正的解釋是所有法官的日常工作。早於羅馬時期,裁判官(praetor )對當時的成文法已行使上述三項的造法職能。 60裁判官以及其它執法官必定幫助市民法 61( ius ci v il e)的解釋具體化,以及補充及更正市民法;同時,三項職能被行使的結果使新法得以誕生,即法官法。顯然而見,無論解釋、補充及更正,判決即是法律尤其抽象條文的解釋結果;進一步說,由於法官造法活動,被視為法律有效解釋的判決會作為新法或者稱之為先例,適用或約束往後法官針對同類或類似的案件的裁決結果,以達致法律之解釋及適用能獲得統一。從這一點看,從羅馬法時代起,當時的法官判案都以判例為依據。綜上所述,無論過去、現在以致可見將來屬大陸法系的各歐洲國家國內法院以及歐洲法院,法官在解釋或適用法律時都只依據判例,除非並未形成先例,學者的學說對他們而言並不產生任何的強制約束力。五、結論儘管有學者 62認為由於澳門對既判力問題的研究不足,因而試圖從學術層次上為彌補有關的缺乏作出了重大貢獻,當中不但從法律理論層面上,更嘗試在實踐方面作深入研究以及分析工作;不過,有學者似乎只重點考慮或過於強調葡萄牙、意大利及德國等國家的無論是否已故的學者意見而漠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條文演釋,尤其關於各條文在適用方面出現矛盾或不協調之處,以及現實中邊緣個案情況的解決;即使介紹歐洲各國有關的研究,非常失望地,或者甚至說,十分驚訝地,當中沒有任何觸及《1968年公約》及《Lugano公約》的成文立法、歐洲法院判決、各國政府取態、法務官的意見、歐共體委員會的意見、以及當代不少著名的法學教授和學者多年來在各國際性期刊發表的英文論文,該等論文不少關於公約中有關既判力條文在適用或解釋上所遇到的困難,深具參考價值。首先,從研究方面看,並沒有解釋為甚麼只引用葡萄牙、西班牙、中國台灣、日本、德國、意大利、法國的法律學者63,而不是其他國家尤其包括英國64、盧森堡、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家。其二,從研究的參考資料來看,無論成文立法、判決以及學著,全都沒有考慮當今歐洲各國間的最新立法 65以及對此解釋的歐洲法院判決,以及不少學者以該等判決為基礎研究既判力的文章,故資料來源過時。其三,更無可能考慮到現今歐洲各成員國的國內法院與歐洲法院判案以判例為依據,包括法官、法務官、成員國政府都只以先例為論證的依據,他們全不是以甚麼限制說、客觀理由說、意思關連說、必要聯繫說及擴張說66為依據來判案或作結論。退一步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60第40期說,即使討論中加入不同學者的見解,也應以判決尤其是現實中邊緣個案為主要的研究對象,旁及學者的觀點為輔,加以討論;而不是直接以學說為主,判決反居甚次要的地位;這實是本末倒置的研究方法,如此這樣難免無法針對如此複雜及富爭議性的問題作更深層次的探討與研究,某程度上,與閉門造車相差無幾。如本文中所述,判決的既判力分為形式與實質,而實質既判力的研究更屬重要,因為它涉及一訴不得二審,以免相同訴訟導致衝突裁決出現,繼而影響判決的效力與執行力。然而,不但相同訴訟的認定,而且相關訴訟的認定,歷來都眾說紛紜,尤其爭議應如何防止矛盾判決的問題上,那些情況下兩訴應置於同一訴訟程序的審理?而那些情況下,被定性為不同的訴訟而容許前後訴繼續審理,或者某訴可繼續審理而不須考慮別的已確定判決?不但如此,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在相同訴訟的認定要求不但不同於歐洲現今的法律觀點,而且同法典相關條文合併適用時或多或少出現不協調之處,從考慮避免矛盾判決出現之風險上,立法方面的確不夠周全。最後,撰寫本文的目的除為了補充有關既判力之本地研究不足外,還祈望讀者知悉或加深了歐洲當代法律針對既判力問題的最新發展。註釋:1 陳淦添:《既判案及其範圍》, 20 06 年,第 5 --9 頁。2 《民事訴訟法典》,第 5 8 3 條。3 同上註,第 5 91 條。4 同上註,第 5 71 條。5 同上註,第 5 72 條。6 同上註,第 4 16 條。7 同上註,第 6 53 條。8 同上註,第 6 64 條。9 同上註,第 5 74 條。1 0 附註 1 。1 1《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2 0 03 年,第 49 8頁:創建於 195 8 年,旨在解釋、適用歐共體法。其管轄權由歐共體條約創設,對於成員國之間關於適用條約 的 爭 議 有 排 他 性 管 轄 權 。 對 於 歐 洲 委 員 會(Europ ea n commi ssi on)提起的針對成員國未履行條約義務或未執行歐共體立法的訴訟也可以審理。與普通法國家相比,歐洲法院的程序更類似羅馬法系國家的高級法院。1 2 同上註,第 4 4 頁:(歐洲法院)法務官,係法院成員,但不是法官,負責就提交法院裁決的事項向法官提供經其詳盡解釋的意見。1 3《19 68 年公約》與《Lu ga n o 公約》的序言。1 4 由於受制於多年外債比率高於歐盟訂立的警戒線,故此,葡萄牙於 1 98 9 年才簽訂《准入公約》( Ac ce ss io nCo nv en tio n)加入《19 6 8 年公約》,並同意承認及執行受《1 96 8 年公約》第三篇規範下其未加入前已被作出的各成員國的國內法院的判決,見 L a w re nc e C o lli n s,Ad ri an B r igg s, Jo na th an Hill , J. D. McCl ea n, C. G.J. Morse(ed) , D icey & Morris o n th e C onflict o f L aws , 第 11 --00 6 節。1 5 兩者當中包括:Oversea s Uni on I nsura nce a nd Ot he rs v.Ne w H a mpsh ire I n su ran ce , Ca se C-3 51 /8 9 (19 91 ) EC R I -331 7; So lani Ban k v. Bank Aust ria AG (1997 ) Jan uary 1 5 C.A.; Von Horn v. C in namo nd, Case-16 3/9 5 (19 97) ALL ER 913(EC ); Gu bisch Ma schi ne nf ab r ik v. Palu mb o, C ase 14 4/ 86(198 7) EC R 4 861 ; La Ge ar I ncorpo ra ted v. Gerald Whela n &Son s Limit ed FSR 67 0; Alf red C. Toep fer Int ernat iona l Gmbhv. So ciét é C argi ll F ra nce (1 99 7) The t ime s, D ecem be r 2 6;Th2e Ow ne rs o f th e Ca rg o La te ly Lad en o n Boa rd th e ship‘Tat ry’v. The Own er o f the sh ip ‘Maciej Ra ta j’, Case -4 06/ 92(1 994 ) EC R I -5 439; William Gra nt & Sons I nte rna tion al Lt d. v.Ma rie -Br izard & R og er In tern at ion al SA (19 96 ) The Tim es,July 1; Du bai Ba nk Lt d. and Em ira ted Bank I nte rna ition al L td.v. Ab bas (19 98) I .L. Pr 391 ; Kin nea r v. Falcon films N V (1994 )I. L. Pr. 7 31 ; Gru po To rra s S .A. v. She ikh Faha d Mo ham medAl Saba h (1 995 ) I .L. Pr . 667 ; Berkele y Ad minist ra tio n Inc. v.McCle llan d (199 5) I. L. Pr. 2 01 ; Berkel ey A dmin istrat ion I nc.v. McCle lland (19 96 ) I. L. Pr. 772 ; Mecklerme dia Co rp orat ionv. DC Co ngress Gmb h (1 997 ) I. L.Pr . 62 9; Th e Go vernor andCo mpa ny o f th e B ank of Scot lan d v. S.A. Ba nqu e Na tion alede Par is (1 996 ) I.L .Pr . 6 68 (Scot land) ; Re a Sa le o f Sha re s I.L. Pr. 29 2 (German y); Dro uot Assurances SA v. Con solidat edMe t a llu rg ic al I n du st r i e s (C M I I n du st r i al S it e s) , P ro t eaAssu ra nce a nd Grou p em en t d Í nt é rêt Éco n om iqu e (GIE )Réun io n E uro péen ne , Ca se-C -35 1/ 9 6 (1 99 8) I .L . Pr . 48 5;Zelg er v. Sa lin itr i (N o. 2 ) , C ase 1 29 /8 3 (19 84 ) EC R 2 39 7;Dresse r U K L imited v. Falcongat e Freigh t Mana gement Limited(199 2) 1 QB 5 02 C .A. ; Ne ste C hem icals SA v. DK Lin e SA,The Sa rgasso (19 94 ) 3 All ER 1 80 ; De lta H mbH v. Mon dialExpress s.p .a an d At ex Sr l (1 993) I.L .Pr . 464 ( It aly) ; So cié téJacky Mae der GmbH [19 95 ] I. L. Pr . (Fra nce) ; S. A.C .N .V. (ABe lg ian F irm ) v. S. Gmb h (1 99 1 ) I. L .Pr . 5 88 (Ge rman y) ;In terna tion ale Ned er lan den avia tion Le ase BV an d Ot hers v.The Civil Avia tio n Aut hor it y (1 996 ) Jun e 13 ; Sola ni Ban k v.Bna k Aust r ia (1 997 ) Jan uary 1 5; M ed scope Ma ri ne L td . v.MTM Meta l Tra din g a nd Ma nu fact ur ing L td . (1 99 6) 1 I .L .Pr .40 6 ( I rela nd ) ; P oll y P eck I nt ern at ion al plc v. Ci tib an k NA[1 99 4] I .L .P r. 71 ; Prot is Sàr l v. Cid ue S .P. A (19 91) I .L .Pr .312 (Fran ce ); Boss Group Lt d. v. Boss France S.A. 4 ALL ER970 , C.A. ; Grup o To rra s S.A. v. Sh eikh FAha d M oha mmed AlSab ah (1 995) I.L .Pr . 667 ; Overseas Unio n I nsuran ce Limit edv. N ew H a mp sh ire I ns ura nc e Co m pa ny , Ca se C -3 51 / 89(1 9 91 ) E CR I -3 3 17 ; Bo x D o cci a M eg i n s S n c v. Wil u xInt ern ationa l B. V. (1 994) I.L. Pr. 6 5 (Nethe rlan ds) ; t he Nordglimt(198 8) 1 QB 18 3; Van de r Elst v. Pierson (1 992 ) I .L. Pr. 1 51(t he Neth er lands) ; t he Falstr ia (19 88) 1 L loyd’s Rep. 49 5; TheLind a (198 8) 1 L loyd’s rep. 175; th e Freccia de Nord (19 89) 1Ll oyd ’s Re p. 38 8; Klo eckn er & co. AG v. Ga t oil Ove rsea sIn c. (199 0) 1 Llo yd’s Re p. 1 77; A.G.F . v. C hiyo da (19 92 ) 1Llo yd’s R ep 32 5; Assu ran ces Gen era les de Fra nce v . The
  • 6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C hiyoda F ire and Mar in e C o. (UK) Ltd . (19 92) 1 L loyd’s Re p32 5; t he Kherson (19 92) 2 L loyd’s Re p. 261; I. P. Met al L td. v.R uo te O.Z . S. P. A. (1 99 3) 2 Ll oyd ’s R ep . 6 0; The F ilia t raLe ga cy (199 4) 1 Ll oyd’s Rep . 513 ; Con tin ent al Bank N. A. v.Ae akos C omp ania Na vi era S. A. (199 4)1 L loyd’s Rep 50 5, C.A; the I ndian Endurance (no . 2) /I ndian Grace (NO 2) Rep ublico f In dia v. I ndi a Ste am ship C o. L td . (19 94 ) 2 Llo yd’s R ep.33 1; Gamlestad en plc v. C asa de Su ecia SA and Thulin {19 94}1 Lloyd’s R ep. 433; Sarr io s.a . v. Kuwait In ve st ment Auth or ity(199 6) 1 L loyd’s rep . 6 50; Grup o Torras S. A. v. She ikh Faha dM oh a mm ed Al Sa b ah (19 9 6) 1 L lo yd’s R e p, 7; Toe p fe rint ernat ional Gmb H v. Molino Boschi Sr l (199 6) 1 L loyd’s Re p51 0; Deaville v. Aerof lot R ussian I nte rn ation al Air lines (19 97)2 L loyd’s Re p. 67; Ba nq ue Ca nt on ale Vau doise v. Wate r lilyMa rit ime Inc (1 997 ) 2 L loyd’s R ep. 3 47; The “Happ y Fellow ”,Blue Nile Shippin g Co. Limited v. Igua na shippin g and Fina ncein c. (1 99 7) 1 L lo yd ’s re p . 1 3 0; L ex ma r Co rp ora t ion a n dste amship Mu tua l Un derwr itin g associat ion (Bermud a) Lt d. V.N ordisk Skib sre de rf ore nin g and No rt he rn Tanke rs (C yp rus)Lt d. (19 97) 1 Lloyd ’s, R ep , 2 89 。1 6 不少刊於以下刊物:Busine ss L aw Re vie w, Europe an LawR e vie w , J ou rn a l o f B us in es s La w , L l oy d’s Ma r i ti me &C omme rcia l L aw Qua rter ly .1 7《1 9 6 8 年公約》與《 L u ga n o 公約》第 2 1 條:“Wh e reproce eding s involving th e sam e cause of acti on a nd bet wee nt he sam e pa rt ie s are b ro ug h t in t he c ou r t s o f d if fe re ntC ontract in g St ate s, an y cour t o ther than th e cou rt first seise dsha ll of its ow n mo tion stay it s proceed ings un til such time ast he jur isdictio n o f the cou rt f irst sei se d is esta blishe d.Whe ret he ju r isdict ion o f t he co ur t f irst seise d is est abl ishe d, a nycour t oth er than th e cour t f irst se ise d shall d ecline ju risdictio nin fa vo ur o f t hat cou rt .”1 8《1968 年公約》與《Luga no公約》第 22條:“Where relate dactions are brought in t he cour ts o f diffe rent Contracting Stat es,an y cour t other th an the cour t first seised may, w hile the ctionsare pe nding a t first instance, st ay its proce edings.A cour t o therth an the cour t f irst seise d may also , on th e application o f one ofth e p ar ites, decline jur isd ict ion if t he la w o f t hat cour t permitst he co nsolidat ion of relat ed action s an d t he cour t first seise dhas jurisdiction over b oth act ions.For the purp oses of this Ar ticle,act ion s are d eeme d to b e re late d wh ere th ey a re so clo selyconnect ed tha t it is expedient to hear and determine them togethert o avo id th e r isk of ir re co ncila ble judg men ts resu ltin g f ro msepa ra te pro ce edings. ”1 9 本案針對該公約第 29 條的解釋,主要規範《1968 年公約》下成員國間法院判決的互認問題,第 2 9 條如下:“1 . Th e 19 68 Co nve nt io n a n d t he 19 71 Pro to col , a sam end ed by t he 19 78 Con vent ion, t he 19 82 Con vent ion an dth is Co nve ntion, sh all apply only to legal p roceed ings inst itute dan d to aut hen tic in st rumen ts f ormally drawn up or re gistere da ft er the ent ry int o fo rce o f th is Co nven tio n in t he St at e ofor igin and, wh ere re co gnitio n or en forcement of a jud gment ora ut he nt ic in stru me nt is sou gh t, in th e St at e a dd resse d. 2.Ho wever , Ju dgmen ts given a fter t he d ate of e ntry into force oft his C on ve nt ion be tw ee n th e St at e o f or i gin a nd th e St at ead dressed in p ro ce edin gs instit ute d b efo re t hat dat e sh all b erecogn ize d a nd e nfo rced in a ccorda nce w ith the provisio ns ofT it le I II of th e 19 68 Co nve nt ion , a s ame nd ed by th e 1 97 8C on ven ti on , t he 19 82 Co nve nt io n a nd th is C on ven ti on , ifju risdi ct ion wa s fo und ed upo n ru les w hich accorded w ith th eprovision s of T itle II of the 19 68 Con ve ntio n, as am ende d, orwit h the provisions o f a convent ion wh ich w as in force be twee nt h e St a te of or ig in a n d t he S t at e a d d res sed wh e n t h epro ce edi ngs were inst itut ed. ”2 0 Gubisch Masch inenf abr ik KG v. Palumbo (1987 ) ECR 4861,案件編號 1 44/ 86,第 8 節;Overseas Unio n I nsurance andOt hers v. N ew H amp shire I nsura nce (19 91 ) EC R I -3 31 7 ,第 1 6 節。2 1 Gubisch Masch inenf abr ik KG v. Palumbo (1987 ) ECR 4861,案件編號 14 4/8 6 ,第 16--1 8 節;Th e Tatry (1 99 4) E CR I--54 39 ,第 30--3 4 節。2 2 歐盟成員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涉及歐盟有關條約、歐盟機構的行為和歐洲理事會制定的法規的解釋問題時,可以提請歐洲法院作出先行裁決。歐洲法院的先行裁決並不決定案件,但成員國法院可以此為判定案件的根據。2 3 A person domicile d in a Con tractin g St at e ma y also be su ed:On a coun ter-cla im ar ising from t he sa me cont ra ct or f acts o nw hich t he or igin al cla im w as b ased, in t he cour t in w hich th eor ig inal claim is pe ndin g.2 4 The Tat ry (19 94) ECR I --54 39 ,第 39 節。2 5 例如,《德國訴訟法典》第 14 5 條第 3 款及第 302 條;《奧地利訴訟法典》第 3 9 1 條第 1 款。2 6 A p erson d omi ciled i n a C ont ract ing S ta te ma y, in a no th erCo ntract ing State, b e su ed-1. In mat ters relating t o a con tra ct,in th e cour t s for the place of per f ormance of the ob ligat ion i nq u est i on ; i n ma t te rs re la ti ng to i n di vid u al co n tra ct s ofemp loymen t, this p lace is that w here t he employe e h abitu allycarr ie s ou t hi s w ork, or if th e emp loyee doe s n ot h abi tua llyca rry ou t h is w ork i n a ny o ne cou n try, th e e mp lo yer ma yal so b e sued in t he cou r ts f or the p lace wh ere th e busin essw hich en gag ed t he em ploye e was or is n ow sit uat ed .2 7 S ub j ec t t o t he p ro vi si on s of th i s C o n ve nt i o n, p e rs on sd o mi cil e d in a C o nt ra ct i ng S t at e sh a ll , w h at e ve r t h e irn at io na lit y, b e sue d in t he co ur t s of t h at S ta te .Pe rso ns w ho a re n ot na ti on al s o f t he St at e in w h ich t he ya re d om ici led sh all be go vern e d b y th e ru le s of ju r isd ic-t ion a pp lica bl e to n at ion al s of th at St at e .2 8 Gu b i sch M a sch i ne n f a b r ik K G v. Pa l um b o (1 9 8 7) E CR4 8 61 ,案件編號 1 4 4/ 8 6 。2 9《1 9 6 8 年公約》與《L u g a n o 公約》第 1 7 條第 3 款:“Ag reem en ts or pro vision s of a t rust inst rume nt co nf err in gjur isdiction sh all have n o leg al fo rce I f th ey are con tra ry t o th ep ro visi o ns o f Ar t ic le s 1 2 o r 1 5 , or if th e co u r t s w h os ejur isdiction the y purpor t to exclu de h ave exclusive ju risdictio nby vir tu e of Ar ticle 1 6. ”3 0《196 8 年公約》與《Lu gan o 公約》第 1 8 條:“Ap art fromju risdi ct ion der ived f ro m ot he r provisions of th is Co nvent ion,a cou rt of a Cont ra ct in g Stat e be fore wh om a de fend ant e ntersa n a pp ea ra nce sha ll h ave jur i sdict io n. Th is rul e sh all n ota ppl y w he re app ea rance w as en te red so lely t o cont est th eju risdict ion, or w here anot her cour t has e xclu sive jur isdictio nby vir tu e of Ar ticle 1 6. ”3 1 當中的效力,可見 Ele fa nt en S ch uh (198 1) EC R 1 671 ,第 10 --11 節。3 2 Gubisch Masch inenf abr ik KG v. Palumbo (1987 ) ECR 4861,案件編號 1 44 /8 6 。3 3 Oversea s Un ion I nsuran ce and Ot hers ,第 1 6 節。
  • 論判決之既判力問題澳門研究62第40期3 4 同上註,第 2 3 節。3 5 MSG (199 7) ECR I--9 11 ,案件編號 C--1 06/ 95 ,第 17 節以及C aste llet ti ,第 19 節。3 6 有關的效力,見 P ow ell D uf fryn (1 99 2) EC R I --17 45 ,第14 節。3 7《Lu ga no 公約》及《1 96 8 年公約》第 1 9 條︰ “Wh ere acou r t o f a Co nt ract in g St at e i s se ize d o f a clai m wh ich ispr incip ally co ncerne d wit h a m att er o ver w hich th e co ur ts ofano ther C ontractin g Stat e ha ve exclu sive jur isdict io n by vir tueof Ar t icle 16 , it sha ll d ecla re o f it s ow n mot ion t ha t it as nojur isdi ct ion .”3 8 The Tatry (1 994 ) EC R I--54 39 。3 9《民事訴訟法典》第 37 1 條。4 0 同上註,第 4 14 條。4 1 同上註,第 1 3 條。4 2 同上註,第 3 8 條 a 項。4 3 同上註,第 3 5 條。4 4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4 1 4 條,訴訟已繫屬之延訴抗辯均應由法院依職權審理,這裏似乎已暗示法院可依職權審理由其發現或由當事人提出之如此抗辯;然而,如屬同法典第 3 8 條 a 項所列的情況,即訴訟已繫屬之抗辯之期間已逾,法院是否仍可依職權審理之,筆者對此實有保留,因為若果該期間已過當事人提出如此的抗辯,法院似乎不應審理,否則期間形同虛設;而且,根據同法典第 3 8 條的規定,法律規定逾了該期間須依別的處理方法,如此看來,即使法院依職權發現該事實似乎也不應自行處理,而需在被聲請的情況下交由具管轄該事項的法院院長處理;但是,筆者之見,若從防止矛盾判決之出現考量,無論法院依職權發現或由當事人聲請,後訴法院都應在任何時間依職權處理之,即法律不應在同一訴訟的待決期間對此等事實的發現處以不同的處理方法。再者,奇怪的是,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期間,在細查《民事訴訟法典》內的條文後似乎找不到有關的規定,除了同法典第 4 0 7 條關於答辯期間提出抗辯。4 5 同一訴訟在不同法院中待決,而其中一法院裁定本身具管轄權,且已不能向其餘法院提出無管轄權之抗辯及訴訟已繫屬之抗辯。4 6《民事訴訟法典》第 41 8 條。4 7 同上註,第 3 51 條。4 8 同上註,第 4 14 條。4 9 對於本編未規範之事宜,依次補充適用以下規定︰規範簡易普通宣告訴訟程序之規定;規範通常普通宣告訴訟程序之規定;一般規定。5 0《司法組織綱要法》第 2 9 條 a ,輕微民事案件庭有權管轄審判應按照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 26 條第 1 款,對有關訴訟具管轄權之法院,亦具管轄權審理該訴訟中出現之附隨事項以及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提出之問題。5 1《民事訴訟法典》第 32 8 條第 1 款。5 2 同上註,第 3 2 8 條第 2 款。5 3 雖法律上原則規定附隨事項所作的判決不構成已確定判決之效力,但當中並沒有完全排除在某些情況下容許有此的效力,《民事訴訟法典》第 26 條第 2 款:對該等問題及附隨事項所作之裁判在有關訴訟以外不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但任一當事人聲請有關裁判在上述訴訟以外亦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且審理該訴訟之法院具此管轄權者除外。5 4《民事訴訟法典》第 4 17 條第 2 款。5 5 同上註,第 4 17 條第 4 款,在物權方面之訴訟中,產生物權之法律事實視為訴因,而在形成之訴及撤銷之訴中,當事人為取得欲產生之效果而援引之具體事實或特定之無效視為訴因。5 6 這也是為何德國及英國的著名學者 Pe t er Kay e 討論既判力問題,花 4 0 0 0 多頁來討論也未能下結論的原因,只能總合歐洲法院的判決、各成員國國內法院的判決,以及法務官、各國政府、歐共體委員會的法律意見後,再自行評述:La w o f t he Eu rop ea n Ju dg men t sCo nven tio n, Pe ter Kaye , Barry R ose C hiche ster 。5 7 如:Eng lish 192 4 COGS A; 197 1 COGSA.5 8 審視澳門《基本法》及《民法典》第 1 條都沒有規定學說為法律淵源;反而根據《民法典》第 7 條第 3 款規定,審判者在作出裁判時,必須考慮所有應作類似處理之案件,以使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獲得統一,以及查《民事訴訟法典》572 條 a 項,任何當事人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判決中任何含糊或多義之地方作出解釋。5 9 Tow ards a Eu rop ea n C ivil Co de , 3r d re vised a nd expa nd edEdit ion (Klu wer Law I nte rn atio nal, 1 998 ), p. 4 89.6 0 最初設置於公元前 36 7 年,作為兩名執政官(co nsule s)的助手,擁有治權(i mp e r iu m),後來其職能逐漸側重於行使司法權;任期一年,在任職之初通過頒佈告示(e dict um)公佈自己的執法方針和程序,從而成為羅馬法的創制者之一,造就了法官法( iu s ho no rar iu m)。從公元前 2 4 2 年起,裁判官的數目不斷增加,並且出現了城市裁判官( p r a e t o r u r b a n u s )和外事裁判官(pra et or p ere gr in us )的管轄分工。黃風編:《羅馬法詞典》,法律出版社,第 2 0 6 頁。6 1 同上註,第 1 39 頁。調整羅馬市民(ci vi s)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通通法律( l e x )、元老院決議(se na tu scon sult um)、平民會決議(ple bi sci tu m)和君王諭令(const itut iones pr incipum)的形式加以確認、創立或者流傳。由於羅馬市民曾被稱為奎里蒂人,因而該法也常常被叫奎里蒂法(ius Qu ir iti um)。市民法因適用範圍和立法主體的不同而區別於萬民法( i u sge nti um)和法官法(ius ho no ra r ium)。6 2 附註 1 ,第 2 頁:“反觀澳門及葡國關於既判案的學術著作,我們會發現學者們對既判案理論的研究其實是不多的,其中較為詳細只有兩本,……其他關於既判案的著作或者是作為其他專題研究的附帶問題,或者僅在教科書中以其中一個篇章來論述。”6 3 附註 1 ,第 6 --9 頁。6 4 為了歐洲法律一體化,英國已作為《1 96 8 年公約》的成員國,與其它歐洲大陸成員國一樣,英國法院的判決效力的承認與執行與其他成員國的一樣有共同的法律依據及受歐洲法院的判決約束,今時今日,不能認為因為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存在絕然不同,而認定完全不用考慮英國法院的判決及學者意見,這都可從載著近百有關的案例的 Ll oyd ’s re po r t 中查證。6 5 事實上,都不是近年才立法,從《19 68 年公約》都可以推算公約的實行年代。6 6 附註 1 。無論歐洲法院判決、法務官法律意見書、以及各成員國政府的意見書皆沒有任何引述或引證過歐洲國家中以下的法學家或法學者的觀點或學說,即是Sa vig n y 、 R o sen b erg 、 S ch wa b 、 Ot hm ar Ja ue rn ig 、Carn elutt i、 Ch iovenda 、 Cast ro Men des 、Migu el Teixe ira
  • 6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de Sou ra 、M anue l de And ra de 、Mon tero Aro ca 、 Lou rid oR ico 、 Te re sa d e Pa ud ura Ba ll est e ros 、 Ma nu el Mo ro nPa lomi no 、 po th ier 、 K ohl er 、Wa ch 、 P age nst ech er 、Bu elo w 、 Allo r io 、 An tun es Va re la 、 St ein 、 H ell wig 、R ose nb e rg 、Go ld sch mid t 、 Se rra Do min g ue z 、 Fa irenGuille n 、 Ferna ndo Lu so So ares 、 L ebre Fre itas 、 Abertod o s Re i s 、M a ria n a Fr an ça Go u ve ia 、 C a p og ra ss i 、L ega z 、 L aca mbra 、 Zeu ne r 、 Alf red o R occo 、 Bet t i、Se nés Mo till a 、 Ro dr ig ue s Bast o s ,從這一方面看,不知該等學者的學說對各成員國國內法院判決及歐洲法院判決,可起到那些決定性作用?
  • 論清代前期澳門民、番刑案的法律適用澳門研究64第40期一、澳門中外理刑官的設置澳門作為清代前期重要的中外交匯之區,由數以萬計的葡萄牙人和內地民眾的聚居(據乾隆七年地方官的報告,澳門有西洋人計3500多人,內地民眾2000多人),民、番交涉案件的增多,尤其是其作為西方傳教士進入中國內地傳教的前沿陣地,清朝政府愈加認識到加強管理的必要。雍正八年,在澳門設置香山縣丞。乾隆七年,廣東按察使潘思 上奏提出,對居住在澳門的西洋人雖然“不必與編氓一例約束”,但也應該“明示繩尺,使之遵守”,他奏請仿照理瑤同知之例,在澳門設置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即可宣佈朝廷德意,又能申明國家憲章。乾隆帝隨即批准這一奏請。 1次年十一月,經吏部議覆,在澳門正式設置了府、縣二級行政管理體制,即在澳門(前山寨)設同知一員,下轄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以縣丞屬之。但當時同知一職仍然以海防為重,兼管在澳民番;並將香山縣丞移駐澳門,專司稽查,民番一切詞訟,仍詳報同知辦理。2清朝官方文獻一般稱前者為澳門同知、澳門海防同知、廣東海防同知等;後者稱為澳門縣丞。這也是清朝政府對澳門的最直接的二級軍事、行政管轄,也是清朝最早設立的管理在華外國人事務的機構之一。至乾隆十三年六月,經兵部等會議,確立了此後,“澳內地方以同知、縣丞為專管,廣州府香山縣為兼轄,其進口出口與內洋事件以專守汛口與駕船巡哨之把總為專管、同知為兼轄”的行政體制 3,自此,澳門同知由專重海防的府級機構向以行政為主的地方機構轉變,這是澳門在清朝歷史地位上的一次明顯提升。至鴉片戰爭前的道光十九年,林則徐以澳門為各國商人貿易總匯之區,該處雖設有同知、縣丞各一員,惟官職較小,奏請移駐道員。清朝當即照其所請,飭令高廉道易中孚駐札澳門,督同該同知等查辦夷務。 4至此,澳門在行政層級上已遠遠高出原來管轄其的廣州府和香山縣,凸現了近代前夕澳門地位的重要性。二、陳輝千案上升為“令”的法律意義發生在澳門的乾隆八年十月十八日的陳輝千案件,在清朝處理中外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同一般的法律意義。該案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當天,在澳門從事貿易的民人陳輝千吃酒醉後,在路途遇上夷人(注,直到18 58年訂立的中英《天津條約》的第 51款才明確規定: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這是中國在簽署外交文件中,首次明確規定不得用“夷”字等歧視性字詞,本文在使用相關文獻時一仍其舊,僅為表述上的方便,並不代表本人的認識,特此說明)晏些盧,兩人由口角進而打鬥,最終陳輝千被晏些盧用小刀戳傷身死。香山縣隨即對屍體進行例行檢驗,填報屍格(即在驗屍報告上簽字)後向上級通報此案。按照清朝的法律規定,徒刑以上案件要實行逐級審理制度,也即按照法律初步擬定罪名後,將案犯及卷宗移交上級衙署進一步審理。但發生在民、番之間的這起人命案似乎遇到了麻煩,基層司法官員在尋找其他審理程序。果然,香山知縣秘密稟告論清代前期澳門民、番刑案的法律適用林 乾 **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
  • 6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說:西洋夷人犯罪,向來不出澳門赴審,因此,凶犯在訊供之後,由夷目即西洋人頭目自行收管,故至今仍沒有將兇犯晏些盧交出。廣州將軍、署兩廣總督策楞會同巡撫王安國批飭香山縣務必“照例審擬招解”,即強調按照清朝法律規定的程序將犯人提解。香山縣不敢怠慢,經過多次督催,夷目的回覆 實讓地方官難以裁斷:番人附居澳境,凡是遇有干犯法紀的事情,全在澳門地方處治,百年以來從不交犯收禁,本次晏些盧傷斃陳輝千,自然應該遵照天朝法度,擬罪抵償,但是,一經將犯人交出收監,違犯本國(指葡萄牙)禁令,全部在澳門的夷目均要受到嚴懲,故此懇請仍照向例,按法處治。這個“向例”,就是由夷目按“夷法”自行處置。因事關國家司法主權,策楞感到問題重大,遂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向乾隆皇帝上密札報告此案。根據策楞的調查,自明朝中葉開始,西洋人在澳門寄居已經200多年,現有人數不下三四千人,都是由該國國王分派夷目管束,番人有罪,夷目全部按照夷法處治,重罪將人犯懸掛在高竿上,用大炮打入海中;輕罪則提入三巴寺內,在神前罰跪,懺悔完結。只是一遇有民、番交涉案件,罪在番人時,地方官每因其系屬教門,不肯交人出澳,事情難以題達,因此都是既不稟告也不通詳,即使偶爾通報上司,也一定改換情節,改重為輕,如將鬥殺作為過失,希冀外結省事,因此檢查歷年的案卷,從沒有澳夷殺死民人抵償的案件。策楞提出:此案如果直接搜查人犯,就會令西洋人疑懼,難保不會另有事端發生;如果聽任夷目收管,不但曠日持久,難保犯人不潛匿逃亡,更會使夷人藐視天朝法律。因此案“天朝政體攸關”,經與護理廣東巡撫的布政使托庸等酌商,飭令按察使委派廣州知府,督同香山縣前往辦理。據廣州知府金允彝詳報,他宣佈法律,告知夷人所犯罪行應該處以絞刑。各夷目是自行限定時間,親眼同受害人的親屬將凶犯晏些盧本月初三日用繩索勒斃。策楞認為,此案起鬥毆,並非故殺,因此按照清朝法律,晏些盧應該判處絞刑,一命一抵,情罪相符。接下去,策楞想以此案為例,作為處理相關案件的法源。為此他提出:沿自唐律的“化外人有犯”的法律規定,本來與內地不同,而澳門的西洋人都信仰宗教,其起居服食,更與其他夷人有區別,如果按照本朝法律將人犯押解上級衙署審判,夷情實有不願,而且,凶犯不交出,地方官就會有相應行政處分,如果不明確制定法例,恐怕他們顧惜考成,容易開啟姑息養奸之弊。故特請皇帝降旨:以後在澳門的外國人犯殺人罪應處以斬絞刑、而外國人情願抵償的,該縣相驗時,訊明確切,由按察使司核明,詳報督撫再加覆核,一面批飭地方官同夷目將犯人依法辦理,一面據實奏明,並鈔供報部查核。以此“上申國法,下順夷情。”一周以後,乾隆帝在奏摺上朱批:該部議奏。 5刑部隨即奏明,基本贊同策楞的建議,但表述上更加明確:“嗣後在澳民番,有交涉謀害鬥毆等案,其罪在民者照律例遵行外,若夷人罪應斬絞者,該縣相驗之時,訊明確切,通報督撫詳加覆核,如果案情允當,該督撫即行批飭地方官,同該夷目將該犯依法辦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據實奏明,並將招供報部存案。”皇帝下旨,“詔可其奏,著為令”。 6“令”作為法律淵源的一種,儘管其效力不如律例,但在沒有相關立法的條件下,“令”具有與律例同等的法律效力。乾隆九年令的基本精神是程序上沒有按照徒刑以上案件逐級呈轉制執行,因而減省了將外國犯人交禁解勘的程序,這對夷人而言是很大的便利,其次是執行權由雙方共有,而清朝官員有監督權。唐律“化外人相犯”的原則是指:“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一立法原則體現了“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統一。屬人主義是指法律僅適用本國人,不論是否在國內或國外,非本國人雖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而屬地主義是指法律僅適用該國轄區內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人;本國人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約束。《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在解釋該項法律時 意指出:“化外人”是指“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因此,“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這裏的“同類”是指同一國籍之人,按本國法律裁斷;而異類相犯,即不同國籍之人,“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即依據唐律裁斷。前者採取“屬人主義”,表示對外國法律的尊重;後者採取“屬地主義”,表示對本國主權的維護。宋律 7相沿不改。明律將唐宋律中“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立法修改為單純的“屬
  • 論清代前期澳門民、番刑案的法律適用澳門研究66第40期地”原則,即“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8清律沿用了明律的屬地原則,但正如諸多法律已成具文一樣,事實上,這條法律在清朝建立的100多年間尚沒有找到適用的案例。而在乾隆九年令中,儘管以屬地原則為主,但已含有屬人的因素。更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此類民、番刑案不斷發生,乾隆帝又以“性矜明察”著名,每閱讞牘,“以萬變不齊之情,欲御以萬變不齊之例”9,但在《大清律例》中,既沒有對“化外人有犯”律進行修改,也沒有乾隆九年定例的內容。那麼,封疆大吏屢屢援引並被稱為“定例”的該項法例,究竟是作為判例法在援引,還是另有定例?這仍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三、司法執行權之爭乾隆九年令訂立後,就死刑案件而言,援引該項法律並沒有甚麼問題,但在徒刑、流刑案件的執行上卻遇到了很大問題。令乾隆帝大為光火的是地方官對相關案件處理上的軟弱態度,尤其是司法執行權的缺失。這是乾隆十三年的一個案例:在澳門的民人李廷富、簡亞二兩人,因夜入啞嗎嚧的宅院,啞嗎嚧等將二人打死,隨即又將其屍體拋入海中。廣東巡撫岳浚依據澳門同知的稟詳,對啞嗎嚧處以流刑,岳浚上奏時援引乾隆九年督臣策楞奏明之例,請“照夷法安插”,即交給夷目安插到地滿(帝文)。乾隆帝得知此案處理意見後,認為這是清朝司法主權的缺失,遂十月初三日召見廣州將軍錫特庫,面諭稱:岳浚沿用內地律例,僅將罪犯交付夷目發往其地,其流放與否,岳浚何以得知?此端斷不可啟。彼殺死我一人,即當償還一命。岳浚太過軟弱,其優柔寡斷之習,尚未改正,倘若策楞在此,絕不如此軟弱辦理。10當天,乾隆帝又通過大學士,發上諭斥責岳浚,指稱該案僅據夷犯一面之辭,肯定另有致死原因,而夷人來到內地,應該小心恭順,益知守法,如果僅照內地律例,將來更肆無忌憚,“辦理殊為錯誤。況發回夷地,照彼國之法安插,其是否如此辦理,何由得知?”,如果彼國置之不問,二人之死,不如同草菅人命嗎?乾隆帝強調:“以後遇有民夷重案,務必按律定擬”。他還指示刑部將岳浚所奏駁回,另行究擬,如果該犯尚未發回,即遵駁辦理。11乾隆帝同時指令將此案交由兩廣總督碩色辦理。岳浚從上諭及廣州將軍傳諭中,已經感到事態的嚴重,為求補救,他密札澳門同知張汝霖,傳諭夷目將二犯羈押提解。十一月十六日,岳浚接到刑部駁審諮文後,又通過按察使多次催令將夷犯押解到案。按察使吳謙志(有言旁)行令張汝霖再審。但張汝霖並不認為他援用法律有何不當。他辯稱:夷人住居與漢人界址各別,李廷富、簡亞二黑夜無故進入啞嗎嚧庫房,雖然沒有獲贓,有鄰人親眼所見,並非在別處打死,因此拘執擅殺,按法律最高處以徒刑,因為有棄屍水中情節,故加重擬以流刑,故“情罪相符”。 12而按照“救大不救小”的司法潛規則,岳浚將責任完全推卸到張汝霖身上。因為夷目已將二犯搭乘洋船十二月十六日發往滿地了。岳浚為此上奏說,張汝霖是承辦此案的人,他聽任夷人發遣,有玩忽職守之責。13回過來再看張汝霖。據他的《澳門記略》記載,亞嗎嚧、安多尼實際是夷兵,由兵頭若些包庇,二犯藏匿不出,督撫下令停止交易,並要驅逐居民,若些增兵繕械,打算負隅頑抗,但沒有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因而按照“夷法”:凡事確有見聞者,天主所不宥。當天鳴鼓集訊時,稱目睹的有3人,稱耳聞的有33人。若些沒有辦法,只好將二犯綁送而來。“准諸夷法,永戍地滿”。 14在這個多事之秋,總督碩色於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正式到任,岳浚唯恐辦理有誤,立即將全部案卷交給總督,並將同知及該夷目參處。因人犯已脫走,這場缺席的審判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了。碩色提出部駁案件不能久拖不結,而地滿又遠隔重洋,是大西洋所轄煙瘴地區,夷人將二犯發往該地並非虛應故事,而澳夷都是大西洋博爾都噶爾國人(或是Portugal的音譯),該國王若望曾雍正五年遣使,因此請求“照夷例完結”,仍行文該國王嚴飭夷目,約束番夷,毋許擅自與民人爭鬥滋事。乾隆帝也一籌莫展,只好朱批道:覽奏,另有旨諭。 15這個“旨諭”就是承認既成事實。不過,皇帝還是將此案提高到處理外交事務上。他對軍機大臣說:凡外夷久居內地,馭之之道,必當輕重適宜,恩威並濟,如本無大故而有意刻核搜求,招怨啟釁,固為不可;若既干犯國憲,因恐其生事,姑息優容,夷人罔知禮法,由此益加驕縱,必致犯案漸多,是欲圖省事
  • 6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而反以滋事也。認為“今此案辦理,已覺示弱外夷,但既經遠揚,勢難複行追獲,只可就案完結。嗣後遇有此等案件,必須執法處置,使夷人知所敬畏,不宜稍為遷就。”並說碩色為人“流畏葸,苟且退縮”,命傳諭申飭之 16;他還堅決支持刑部的做法,稱刑部兩次駁詰,誠為允當,以後遇有此等案件,務宜詳細研鞫,執法懲究,不可徒事姑息,以長夷人驕縱之習,致滋事端。 17十四年十二月,因為擅自將啞嗎嚧等發往地滿,又因他事牽連,葡萄牙派官員審理了駐澳門的兵頭安多尼若些的利,將其處以抄家充發之罪,地方大員多次向乾隆帝奏報此次處理情況。 18四、傳統五刑的具體適用值得特別提出的是,經辦此案的張汝霖因為“謬泥前例”,即以乾隆九年令為判案的法律依據,被貶官一等。但由地方官的挽留,張汝霖與香山縣詳籌善後事宜,制定了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治澳法令12條,經廣東督撫奏准,用漢、番兩種文字,勒石刻碑,要求在澳門的外國人嚴格遵守,其中第 4、5、6三款,不但嚴禁夷人、夷兵羈留、拷打違反法律的民人,遇有華人拖欠債務,及侵犯夷人之事,夷人必須稟官究追,不得私行拘禁、鞭責,違者按清朝法律治罪。法令第 5款還明確了夷犯解訊程序,規定:夷人犯有命盜重案,罪應處死者,遵照乾隆九年定例,將夷犯就近交給縣丞,協同夷目,在該地嚴密處所看守,取縣丞印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同時申詳督撫,詳加覆核,如果情罪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門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笞杖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 19治澳法令第五款規定了發生在澳門的中外之間的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及具體程序,比乾隆九年令有更強的操作性,而且,從死刑到徒流笞杖刑,涵蓋了中國傳統法律的五刑,是對乾隆九年令的延伸與補充。更為重要的是,清朝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握有絕對的控制力。這是清朝擁有司法主權的最好證明。自乾隆九年令頒佈後,尤其是經由乾隆十三年案的教訓,以後地方官在處理民、番刑事重案時格外謹慎,死刑案件大多遵照乾隆九年令處理。如乾隆三十一年夷人水手伊些尼擲傷民人鄭亞彩案,由廣州知府同香山縣前往澳門,飭令夷目將凶犯處以絞刑(383頁);乾隆三十三年安多尼也毆死民人方亞貴案,也按照乾隆九年令,將犯人用繩索勒斃(391頁);乾隆三十八年案(400 頁)也援例處理。如果地方官適用法律不當,也將得到及時糾正(如乾隆五十六年廣東巡撫郭世勳奏報澳門夷人庇哆盧戳斃民命案,雖然遵照定例處以絞刑,但乾隆帝斥責郭世勳將夷人罪應斬絞之例牽引聲敘,命傳旨申飭!)20作為即將進入近代的18世紀,發生在澳門的民番刑案以及由此引伸出的法律適用,在慣性的中國,以後的皇帝也要求“照例妥辦”,強調“天朝體制,斷不可失。外夷釁端,斷不可啟”21但是,瞞憨的帝國在一天天腐蝕,當年的法律並沒有在以後的中外交涉上起到更多的作用。註釋:1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冊,人民出版社, 1 9 99 年,第 1 93 頁,(以下簡稱《匯編》)。2 《清高宗實錄》卷二百四。3 同上註,卷三百十七。4 同上註,卷三百二十九。5 《匯編》第一冊,第 19 8--19 9 頁。6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9 88 年,第 3 4 、 36 頁。7 《宋刑統》卷六。8 《大明律》卷第一。9 《清史稿‧刑法志一》。1 0《匯編》,第 2 40 頁。1 1《匯編》,第 241 頁;參見《清高宗實錄》卷三百二十六。1 2《匯編》,第 2 43 頁。1 3 同上註,第 24 2 頁。1 4 同註 6 ,第 3 5 頁。1 5《匯編》,第 2 45 頁。1 6《清高宗實錄》卷三百三十六。1 7 同上註,卷三百四十。1 8《匯編》,第 2 47 、 2 53 頁。1 9 同註 6 ,第 3 7 頁。2 0《匯編》,第 50 7 頁;《清高宗實錄》卷一三九三。2 1《清宣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二。
  • 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澳門研究68第40期一、前言當事人將其之間的任何爭議或者分歧提交仲裁的協議是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 1,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取得管轄權並排除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所在,是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指引,是裁決得以強制執行的源泉所在。仲裁協議的重要性就在於其體現了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合意。若當事人不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則仲裁無法進行。仲裁的契約性本質要求當事人雙方具有提交仲裁的合意。 2當事人這種合意是商事仲裁的重要基礎,任何商事仲裁程序的啟動和進行都有賴於體現當事人仲裁合意的有效仲裁協議的存在。鑑於商事仲裁協議對於商事仲裁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國際商事仲裁公約、部分國家立法以及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試圖對商事仲裁協議作出一個相對完整統一而又比較完善的定義。3其中對仲裁協議概念進行立法界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85年《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還是非契約性的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一切或者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4深受《示範法》影響的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中國香港和澳門地區對仲裁協議的概念的界定與《示範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一個較為完整的關於仲裁協議的概念應包含有下述幾個要素:協議是以某種形式(通常是書面形式)作出的;涉及現存或者將來爭議;這些爭議無論是契約性的還是非契約性都產生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仲裁學界對商事仲裁協議的表述因角度、重點以及切入點的不同而不盡相同5,但這些定義的共同之處是都肯定當事人“請求仲裁解決爭議的合意”是仲裁協議最基本的要素,若沒有當事人之間的這種意思表示一致,則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在無法就仲裁協議概念界定達成普遍共識的情況下,我們不必強求一個“完全統一而有較為完善”的仲裁協議定義,而可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對“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這一體現仲裁協議本質特徵的概念表述達成普遍共識。依據仲裁協議書面表現形式的不同,仲裁協議主要可分為仲裁協議書和仲裁條款兩種類型。中國內地《仲裁法》將仲裁協議分為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種:“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6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同樣有類似的規定:“仲裁協議得在合同內載明或者在單獨之協議內訂明。”7由此可見,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均遵循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將仲裁協議分為主要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爭議的仲裁條款和主要針對現存爭議的仲裁協議書兩類。仲裁協議形式上的不同,通常取決於仲裁協議要解決的是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8仲裁條款目前是最為普遍的仲裁協議形式,其與仲裁協議書在效力和作用上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在歷史上,就當事人之間能否事先約定把將來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曾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9目前對於涉及將來爭議以及涉及現存爭議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國際公約以及示範法都予以認可。10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仲裁立法亦肯定了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馬占軍 **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廣州仲裁委員會研究室負責人
  • 6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把未來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11“較之放棄現有的權利,國家對於允許放棄將來的權利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12,因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明確規定,當事人書面協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未來爭議必須是產生於特定的法律關係的爭議。 13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均對未來可能發生爭議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作出了規定。依據中國內地《仲裁法》,當事人可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達成請求仲裁的協定。 14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明確規定,當事人既可約定把現存爭議也可把可能產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 15但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是否應產生於特定的法律關係的問題,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對此規定不盡相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明確規定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必須產生於“某一特定法律關係”。16而中國內地《仲裁法》卻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僅籠統的規定,當事人可在爭議發生前達成請求仲裁的協定。 17這是否意味,中國內地仲裁法並不要求未來爭議必須產生於特定法律關係?1958年《紐約公約》要求,當事人書面協議提交仲裁的爭議是產生於特定法律關係的爭議。18中國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不可能在仲裁立法中作出有違公約的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內地仲裁立法本意是要求任何爭議包括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都應產生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二、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已成為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一項統一性的要求。《示範法》以及1958年《紐約公約》均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i nw ri t ing)的。在《紐約公約》制定之前,各國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的規定並不一致,甚至有的國家並不認為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一項強制性規定。依照《紐約公約》,仲裁協議主要分為兩種:一是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書;二是當事人通過互換或者來往信函、電文中所訂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紐約公約》對仲裁協議附加了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署才能生效的苛刻條件,與商事實踐中當事人通過來往書信、電報、傳真等手段達成仲裁協議,一方或者雙方都不簽名的實際情況相脫節。儘管《紐約公約》對於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對於統一各國對此問題的分歧以及防止國內法對於仲裁協議形式的苛刻規定具有積極意義,但因其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規定過於狹窄,“既落伍於時代的發展,也與商事社會的實踐不相吻合。”19《紐約公約》訂立於20世紀50年代,當時的通信技術尚未發展到今天的高度,其條文中所稱的“函電”僅包括了信件、電報和電傳,沒有也不可能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高科技通信手段。《示範法》與時俱進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出了更為寬泛的規定。英國1996年《仲裁法》以及德國1998年《民事訴訟法典》均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了與《示範法》相類似的規定。20這些國家仲裁立法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作了較《示範法》更為寬泛的規定,大大擴展了書面仲裁協議的範圍。因而現代國家立法“似乎正朝 放寬這種形式要件的方向發展。”21中國內地《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定。”由此可見,中國內地《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為“書面形式”。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更為明確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無效。”22由此可見,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與國際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一致,都要求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尤其是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更是強調指出,仲裁協議不以書面形式作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但不同的是,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中國內地《仲裁法》則未對此作出任何規定。依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均視為具有書面形式:當仲裁協議載於當事人所簽署的文件或者能證明仲裁協議存在之往來書信、專線電報、電報、圖文傳真或者其他電訊方式之文件內;當一方當事人聲稱存在仲裁協議而他方當事人未在答辯書內提出爭執時,則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陳述書達成仲裁合意。 23雖然中國內地《仲裁法》未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出像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那樣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但於199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卻作出了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
  • 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澳門研究70第40期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就為我們如何理解中國內地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內地《仲裁法》中有關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形式”的兜底性規定,為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出擴大解釋提供了接口。2006年9月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本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吸收中國內地《合同法》對合同書面形式規定的基礎上,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從寬作出解釋:“仲裁法第 16 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條款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24依據中國內地《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澳門《自願仲裁法》的規定,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對於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較為一致的是,順應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需要,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對於以電報、電傳等電訊方式作出的仲裁協議的效力予以認可,都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了擴大規定或者解釋。兩地對於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規定不盡相同的地方主要在於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承認“默示仲裁合意”,從而擴大了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的範圍。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界的通常理解,如一方當事人參與仲裁,且沒有否認仲裁協議的存在,則當事人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相互之間爭議達成了“默示合意”25,視為具有書面仲裁協議。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對“默示仲裁合意”予以肯定:“當一方當事人聲稱存在仲裁協議而他方當事人未在答辯書內提出爭執時,則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之陳述書內之合意,亦視為具有書面形式。”26反觀中國內地《仲裁法》卻未對“默示仲裁合意”問題作出任何規定,從中國內地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嚴格要求以及對仲裁協議應具備內容的嚴格限定來看,中國已從立法上否定了以默示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中國對承認默示接受仲裁協議未作規定,但卻明確規定當事人能夠以默示方式否認即便是已經存在於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的效力。中國內地《仲裁法》第 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該條規定與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第6條的規定正好相反。中國內地既允許當事人以默示方式放棄有效的仲裁協議而接受法院管轄,就應從“儘量使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出發,像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規定的那樣充分尊重當事人仲裁意願,對當事人以默示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二是中國內地有關《仲裁法》的司法解釋對於通過援引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也視為“書面仲裁協議”並承認其效力,而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卻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示範法》對此種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已有確認:“在合同中提出參考載有仲裁條款的一項文件即構成仲裁協議,如果該合同是書面的而且這種參照足以使該仲裁條款構成合同的一部分的話。”27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年12月14日的法函(1996)177號中對此問題作出過明確規定:“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 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於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以仲裁方式解決,並規定了具體解決辦法,故應認定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參照國際商事仲裁立法通行規定的基礎上,與法函(1996)177號相銜接,對此予以更為明確的規定:“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條款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
  • 7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28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可在參考中國內地有關《仲裁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對於通過援引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也視為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問題作出規定。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各有特點:澳門地區直接通過商事仲裁立法的形式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進行擴大規定,而中國內地則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進行擴大解釋。商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更具權威性,因而建議中國內地在修改《仲裁法》時,應將司法解釋已確定的關於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擴大解釋以仲裁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應該說,中國內地《仲裁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在秉承 1958 年《紐約公約》和《示範法》關於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前提下,順應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現實,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進行了盡可能寬泛的解釋或者規定。當然,與《示範法》對此問題的規定相比,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對於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的規定尚存不足,因而兩地應相互借鑑各自在這一問題上先進而合理的規定,作出更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和立法趨勢的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三、仲裁協議的內容商事仲裁協議的內容是指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所應具有的內涵,是對仲裁協議完整性的要求。商事仲裁協議的內容直接影響 仲裁協議的效力,關係到當事人能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有 密切聯繫。因而仲裁協議的內容被認為是仲裁協議的核心所在。根據世界主要國家或者地區對商事仲裁協議內容的明確規定,商事仲裁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的效力等六個方面。(一) 中國內地對仲裁協議內容的規定依照中國內地《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個必備要件。也就是說,一個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世界各國對仲裁協議內容最基本最起碼的要求,世界各國仲裁立法均毫無例外的直接或者間接對此予以確認。中國內地《仲裁法》同樣對於這一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件予以肯定並對其進行明文規定。然而對於如何認定仲裁協議是否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一要件時,中國司法和仲裁界尚存不同的看法,比如對於或訴或裁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後既可訴諸法院又可申請仲裁的情況屢見不鮮。按照通常理解,由於仲裁協議未能排除法院管轄權,無法確定當事人有明確而肯定的仲裁意思表示,因此這類仲裁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7月22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認為,這種仲裁條款實質上是給予提出請求一方當事人優先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權利,即當事人首先選擇了仲裁,則仲裁條款有效,反之訴訟條款有效。如無法確定雙方選擇仲裁或者訴訟先後行為的,則可按照“行為優先”原則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29而正式發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卻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30仲裁實務界則認為,這種條款畢竟包含了當事人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認定無效,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儘管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亦約定了訴訟,但如果其對仲裁部分的約定是具體而明確的,就不應否定仲裁條款的效力,而應給當事人一個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權利,反之則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否定或裁或訴仲裁協議效力的同時,以但書的形式規定了一種例外情況:“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 20條第2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31中國仲裁法第20條第2 款的規定是:“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雖然約定發生糾紛後或裁或訴,但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而另外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對此提出異議,則或裁或訴的仲裁條款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問題的但書規定實際
  • 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澳門研究72第40期上是確認了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意即當事人只要具備仲裁合意,即便仲裁協議不明確,只要當事人在仲裁法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另外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行為提出異議甚至參加仲裁庭審程序,則此類仲裁協議因當事人以默示的方式達成一致而有效。“仲裁事項”是中國內地仲裁協議生效要件之一。32中國內地《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效。也就是說中國內地《仲裁法》將對仲裁事項的約定以及約定的明確性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一項強制性認定條件。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一般僅將仲裁事項約定為“合同爭議”,而沒有特別約定排除某項具體內容,是否可視為其約定的事項包括因所指合同引發的全部糾紛呢?對仲裁事項的這種約定實際上理解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而在實踐中往往因理解和出發點的不同仍會產生諸多爭論,影響了當事人仲裁合法權益的實現。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問題進行了突破性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簽訂仲裁條款的,應當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是明確的”。3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這一大力支持仲裁的規定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卻明顯與中國內地《仲裁法》將仲裁事項的約定以及約定的明確性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一項強制性規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問題進行了更具權威性的解釋:“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34內地最高法院從寬解釋了仲裁協議中的“合同爭議”,涉及到合同爭議的方方面面,幾乎可以達到“因本合同有關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這樣表述的效果。內地最高法院對仲裁事項的規定,不僅包括產生於特定交易的請求權項,而且還包括了影響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所有問題,體現了“司法支持仲裁”的原則。“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也是中國內地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之一,中國內地《仲裁法》第18條還規定,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效。很顯然這是將對仲裁機構的約定以及約定的明確性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強制性認定條件。但由於當事人受其自身法律知識和對仲裁制度、仲裁機構瞭解程度的局限,往往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具體而明確的表述仲裁機構名稱,且發生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很難就此達成補充協定,因而往往導致仲裁協議無效,使雙方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願望落空。為此,中國內地最高法院陸續頒佈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對“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從寬解釋35,而不是簡單地以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否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學界和仲裁實務界的普遍看法是,只要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表述在文字和邏輯上不發生歧義,並能夠從文字和邏輯上確定仲裁機構,法院應當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判斷仲裁協議效力上採取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標準36,對此問題作出了積極而正面的回應:“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37(二) 中國澳門地區對仲裁協議內容的規定依據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第 7 條的規定,一個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具備如下幾項內容: 明確的爭議標的; 指定仲裁員或者最低限度提出指定仲裁員的方式; 仲裁條款應明確指出可能發生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爭議發生後訂立的仲裁協議要明確爭議的標的並對仲裁員的指定問題進行約定,爭議發生前訂立的仲裁條款則必須要指出可能發生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所謂明確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應對提交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有明確的約定。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要求爭議事項必須是“明確”的,但該法卻未對何謂“明確”的仲裁事項作出具體界定。比如當事人約定將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提交仲裁的約定是否是對仲裁事項的“明確”約定?筆者認為,澳門地區對仲裁事項明確性的要求不能理解為當事人必須對具體仲裁事項進行約定。當事人關於與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提交仲裁的約定應視為是對爭議事項的明確約定。判斷爭議事項是否明確的標準不應是仲裁事項的約定是否是具體的,而應是對於爭議事項的約定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凡是能夠理解並不產生歧義且可執行的仲裁事項均應是《自願仲裁法》所指的“明確”仲裁事項。世界主要國家仲裁立法大多對當事人是否應在仲
  • 7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裁協議中指定仲裁員或者指出指定仲裁員的方式進行明確要求。對於當事人未指定仲裁員或者未指出指定仲裁員的方式的情況,各國大多明確規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力求使仲裁協議有效並可執行。比如英國 1996 年《仲裁法》第 16、 18條對於當事人未對指定仲裁員或者委任仲裁員程序作出約定時的補救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德國1 99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1035條亦有類似規定。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卻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仲裁協議中指定仲裁員或者最低限度指出指定仲裁員的方式。也就是說,在仲裁協議中指定仲裁員或者約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仲裁協議生效的強制性要件之一,否則仲裁協議會因缺乏對仲裁員的指定或者仲裁員產生方式的約定而無效。而且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訂定一方當事人在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仲裁員方式有任何特權時,視為無此訂定。 38如此規定對於防止處於強勢和優勢地位的當事人脅迫對方簽訂對其不利的仲裁協議具有積極意義,但從使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出發,不應斷然否定此類仲裁協議的效力,而可賦予當事人撤銷仲裁協議的權利,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則仲裁協議仍為有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仍應提交仲裁解決。正如我們在前文曾指出的那樣,仲裁協議分為將現存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仲裁協議書和將未來可能發生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仲裁條款兩種形式。依照1958年《紐約公約》的規定,當事人書面協議提交仲裁的爭議必須是產生於特定法律關係的爭議。 39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仲裁協議幾乎都是仲裁條款,而仲裁條款都是與某一特定而具體的合同法律關係有關。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並無必要特別強調只有產生於特定法律關係的未來可能產生的爭議才能交付仲裁解決。當事人在訂立仲裁條款時,由於常識的缺乏或者法律知識的缺陷,很難對未來可能發生爭議所涉法律關係作出正確判斷並作出明確約定。因而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關於仲裁條款應明確指出可能發生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規定罕見而苛刻,使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不利於當事人通過仲裁條款的形式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三)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內容之比較世界主要國家的仲裁立法大多並不對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進行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僅籠統規定仲裁協議只要具備當事人進行仲裁的合意即可。相較而言,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律則對仲裁協議內容的規定要明確和具體得多。比如中國內地《仲裁法》明確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個要件,而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亦要求仲裁協議應具備明確的爭議標的、指定仲裁員或者至少指出指定仲裁員的方式、仲裁條款還應明確指出可能發生爭議所涉及法律關係。具體而言,兩地仲裁法律對於仲裁協議的內容的規定具有如下異同點:1. 請求的仲裁意思表示中國內地《仲裁法》明確將請求的仲裁的意思表示作為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之一。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雖未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但從該法第1條關於“爭議當事人,無論自然人或者法人,得透過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由一名或者數名仲裁員解決之”的規定來看,澳門地區仲裁協議也應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一最基本的內容。仲裁協議應具備請求的仲裁意思表示這一最基本內容是為國際商事仲裁立法以及世界幾乎所有國家仲裁立法所確認的。但從立法例來說,有的國家比如澳大利亞明確將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規定為仲裁協議所應必備的內容,而更多的國家比如英國、德國等國則並不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應有之意。中國內地顯然採取的是澳大利亞的這種立法例,將請求的仲裁意思明文規定為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而中國澳門地區則採用的是英、德等國對此問題的立法例。但不同的是,英國、德國等國仲裁法實際上對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根本就未進行規定,當然也無從對仲裁協議是否應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一內容進行規定。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設專條對仲裁協議內容進行規定,但卻對仲裁協議所應具備的這一最基本的內容不作規定,從完善仲裁協議內容的角度而言,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在修訂時,可考慮對此予以補充。2. 仲裁事項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律皆規定仲裁協議應具備仲裁事項(仲裁標的)。澳門地區對於仲裁事項約定的要求的標準是“明確”,如當事人對有關爭議
  • 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澳門研究74第40期事項的意見不一致時由仲裁庭確定。40中國內地《仲裁法》則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定的,仲裁協議無效。41由此可見兩地仲裁法對於仲裁協議所約定的仲裁事項的要求是一致的─仲裁事項必須是明確的。但對於如何處理不明確的仲裁事項的問題,兩地的規定則有所不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將確定仲裁事項明確性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庭,即當事人就不明確的仲裁事項意見不一致時,由仲裁庭確認仲裁事項;而中國內地《仲裁法》則將確定仲裁事項明確性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即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確,則當事人可以補充協定,達不成補充協定的,則仲裁協議無效。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仲裁最為核心和基本的原則來說,中國內地《仲裁法》的規定更為可取,因其將補充完善不明確的仲裁事項的權利賦予當事人,更能充分體現當事人的仲裁意願,最大可能的實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當事人的爭議發生後,基於利益考量以及情緒對立,很難就仲裁事項達成一致的補充協議,從而使當事人最初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意願落空;從實用可操作性的角度而言,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的規定更為可取。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意見不一致的,由仲裁庭對爭議事項進行解釋和確認,將可促使雙方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有助於爭議的迅速解決。但將補充完善仲裁事項的權力直接賦予仲裁庭是對當事人仲裁意思自治的減損。筆者建議,兩地仲裁法律可相互借鑑,對此問題進行更為完善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補償協定,達不成補償協定的,由仲裁庭決定。如此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亦可使爭議最大的可能的迅速通過仲裁方式得以解決。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指定仲裁員中國內地實行的是機構仲裁,而澳門地區則對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皆給予承認。因而中國內地《仲裁法》將“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條件之一。而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將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條件。42衡諸國際商事仲裁立法,將仲裁機構的約定或者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一項有效要件的並不多見。各國法律大多規定只要仲裁協議是書面的且表明了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則這樣的仲裁協議即為有效。比如 199 8年比利時的《司法法典》第1677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由表明其仲裁意願的經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或者其他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43美國 2000 年統一仲裁法(示範法)第 1條規定:“提交仲裁解決的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現存爭議的書面協定或者提交仲裁解決的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爭議的契約中的條款都是有效的,可執行的、不可撤銷的,但具有法律或者衡平法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者除外。”44 1958年《紐約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把由於某個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事項有關的特定法律關係,不論是不是合同關係,所已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全部或任何爭議提交仲裁,每一個締約國應該承認這種協議。”有學者將《紐約公約》關於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概括為五條: 仲裁協議是否採用了書面形式; 協議是否表明了提請仲裁解決爭議的意願; 仲裁協議中約定提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是否屬於可仲裁事項; 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根據可適用的法律,仲裁協議是否屬無效協定。45可見《紐約公約》並未直接規定將約定的仲裁機構或者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必備條件。因而,從支持仲裁和使仲裁協議有效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律不宜將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或者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條件。就中國內地而言,由於目前內地實行臨時仲裁的社會條件還未完全具備,可考慮從兩個方面對“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表述進行修改:一是將“選定”改為“據以確定”。“選定”的表述過於嚴苛,只要是能夠根據協定表述以及案件的綜合情況能夠“據以確定”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則這樣的仲裁協議就應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執行的 46;二是將“仲裁委員會”改為“仲裁機構”。中國境內仲裁機構雖全部冠名為“仲裁委員會”字樣,但境外仲裁機構的名稱各異,比如“仲裁協會”、“仲裁中心”“仲裁院”等,還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到被申請人所在國仲裁機構仲裁,如僅以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的名稱不含“仲裁委員會”字樣而否定仲裁協議效力,則有違立法原意,承認這些仲裁協議的效力,有似乎與仲裁法條文規定不符。“這樣由於立法不夠嚴謹直接導致了仲裁法條文的尷尬境地”47,
  • 7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因而不如使用“仲裁機構”一詞更為妥當。就中國澳門地區而言,則完全可以採用英、德等仲裁法律的規定,不將當事人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內容。如當事人對仲裁員的指定未進行約定,則可由法律規定的仲裁員產生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從而使仲裁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願得以實現。四、結語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取決於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因而各國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律均對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已為世界各國仲裁法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立法所確立,但對於何謂“書面形式”各國和地區仲裁法律目前規定尚未能達成一致,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仲裁法律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界定亦不相同,中國內地《仲裁法》對此規定失之簡單,但已通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書面形式”作了擴大解釋,而中國澳門地區《自願仲裁法》則對“書面形式”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相較於中國內地司法解釋對此問題規定尚顯簡單。因而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應遵循世界主要國家對仲裁協議形式作更為寬泛甚至不作強制性規定的趨勢,對兩地的仲裁協議書面形式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作更為寬泛的規定,以鼓勵和支持當事人以仲裁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仲裁協議的內容符合仲裁法律的規定是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基礎條件之一,世界主要國家的仲裁法律為促進仲裁的發展,一般均不對仲裁協議的內容作出強制性規定,而僅要求仲裁協議具有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這樣的內容。反觀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均對仲裁協議的內容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尤其是中國內地更是將“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內容之一,仲裁法律對仲裁協議內容的明確規定固然有助於指引當事人簽訂反映其真實意思的仲裁協議,但對仲裁協議規定過多的強制性內容亦會造成大量無效仲裁協議的出現。因而兩地仲裁法律應盡可能的較少對仲裁協議內容的強制性規定,可僅規定仲裁協議只要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可僅規定一些具有選擇性而非強制性的仲裁協議內容,以引導當事人簽訂內容更為全面的仲裁協議。註釋:1 Ala n Red fe rn & Mart in Hu nte r , Law a nd Pract ice of In te rn a-t ion al Co mme rcial Arb itra t ion , Fo ur t h Ed it ion (Swe et a an dMa xwe ll, 2 00 4) , p. 5 .2 Julia n D . M. L ew, Lo ukas A Miste lis, St efa n MkrÖ , Comp ara-t iv e I nt e rn at i on a l C om me rci a l A rbi t ra ti on (Kl u we r L awIn terna tiona l), p. 9 9.3 19 58 年《紐約公約》第 2 條第 1 款、《示範法》第 7 條第 1 款、英國 19 9 6 年《仲裁法》第 6 條第 1 款、德國19 9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 1 029 條第 1 款、日本 200 3年《仲裁法》第 2 條。4 《示範法》第 7 條第 1 款。5 施米托夫著,趙秀文譯:《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 3年,第 611頁;G. Wiln er(e d.) ,D omke on C om mercial A rb itrat ion : Th e La w and P ra ctice ofCo mmercia l Arbitration , Rev. ed (Wilmett e, 1 984) , p. 48; Julia nD M L ew, L ou kas A M istel is, Ste fa n M krÖ , C om para tive I n-te rn ation al Co mmercia l Arbitrat ion (Kluw er Law I nte rn ation al),p . 1 2 9;韓健:《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理論和實踐》,法律出版社, 2 000 年,第 4 2頁;吳光明:《商事爭議之仲裁》,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9 99年,第 4 頁。6 中國《仲裁法》第 1 6 條第 1 款。7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4 條第 2 款。8 Julia n D . M. L ew, Lo ukas A Miste lis, St efa n MkrÖ , Comp ara-t iv e I nt e rn at i on a l C om me rci a l A rbi t ra ti on (Kl u we r L awIn terna tiona l), p. 100 .9 Ju lia n D. M . L e w, “Th e L a w A pp lic ab le to t h e Fo rm a n dSu bstan ce o f the Arbit ra tion C lause”, IC CA Con gress Ser iesN o. 9 (Par i s, 19 99 ) , p. 11 4 ,載於劉曉紅:《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與實證》,商務印書館, 2 005 年,第11 頁。1 0 19 58 年《紐約公約》第 2 條第 1 款、《示範法》第 7 條第 1 款。1 1 在阿根廷和烏拉圭等國,未來爭議仍然不能提交仲裁解決;Alan R ed fe rn & Ma rtin Hun te r , La w an d Pract ice ofI n t e rn a t io n a l C o m me rc ia l A rb it ra t i o n , F ou r t h E d it i o n(Sw ee taa nd Maxw ell , 20 04), p. 7.1 2 Ala n Red fe rn & Mart in Hun te r , L aw a nd Pract ice of In te rn a-t ion al Co mme rcial Arb itra t ion , Fo ur t h Ed it ion (Swe et a an dMa xwe ll, 2 004 ) , p. 21 .1 3 德國 199 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 1029 條第 1 款;中國《自願仲裁法》第 4 條。1 4 中國《仲裁法》第 1 6 條第 1 款。1 5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4 條第 2 款。1 6 同上註,第 4 條第 2 款第 2 項。1 7 中國《仲裁法》第 1 6 條第 1 款。1 8 1 95 8 年《紐約公約》第 2 條。1 9 宋連斌:《仲裁協議的新發展:理論與實踐》,載於《仲裁與法律》, 20 0 2 年 12 月,第 4 8 頁。2 0 英國 1 99 6 年《仲裁法》第 5 條。2 1 La uda u, “The Requ ire ment of a Writt en Form f or an Arbitr tio nAgreem ent. When ‘w rit ten’M eans ‘Ora l’,”16th IC CA Co ngress,M ay 1 2--15 , 20 02 , L on do n.;已有少數國家比如希臘就未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提出強制性要求,《希臘民事訴訟法》第 8 6 9 條規定,如果協議雙方當事人都已出席,並在仲裁員面前毫無保留地進行仲裁程序,可不要求書面文件。2 2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6 條第 1 款。
  • 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仲裁協議形式與內容之比較澳門研究76第40期2 3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6 條第 2 款。2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2 5 San ders, “Arbitra tion ” in En cyclo pae dia of I nte rnat ion al a ndCo mpa ra tive La w, Vo l. XI V, Ch .12 , p. 1 06.2 6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6 條第 1 款。2 7《示範法》第 7 條第 2 款。2 8 同註 24 。2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 7 條,載於《仲裁研究》第 1 輯,第 9 2 頁。3 0 同上註。3 1 同上註。3 2 中國內地《仲裁法》第 1 6 條。3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請求裁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6條。3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3 5 法函(1 996)17 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法經(1 9 9 8)1 59 號“最高人民法院對仲裁條款中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漏字,但不影響仲裁條款效力的一個案例的批復意見”、法經(1 99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函”。3 6 曹守曄:《大力支持仲裁,依法監督仲裁》,載於《法制日報》, 2 0 06 年 9 月 1 2 日,第 10 版。3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3 條。3 8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7 條第 4 款。3 9 19 5 8 年《紐約公約》第 2 條。4 0 澳門《自願仲裁法》第 7 條。4 1 中國《仲裁法》第 1 8 條。4 2 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 14 42 條規定:“仲裁條款應以書面規定於主協定或者主協定援引的文件中,否則它是無效的。受同樣約束,仲裁條款必須指定仲裁員或者規定仲裁員的指定方式。”也就是說,法國亦將對仲裁員的指定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條件之一。4 3 林一飛主編:《商事仲裁法庫》專業版, v1 .0 ,法律出版社,法制音像出版社出版,新出音管(2 004)0 48號。4 4 同上註。4 5 韓健:《仲裁協議中關於仲裁機構的約定》,載於《法學評論》, 19 9 7 年,第 4 期,第 30 頁。4 6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解釋》第 3 條中亦有類似觀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規定的更為詳盡:“根據仲裁法第 1 6 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但是,由於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受其自身法律知識和對仲裁制度、仲裁機構瞭解程度的局限性,往往在訂立合同時不能正確表述仲裁機構名稱。對此,法院不能簡單地以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而否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只要該表述在文字和邏輯上不發生歧義,並能夠從文字和邏輯上確定仲裁機構,法院應當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 2 條。4 7 王紅松:《〈仲裁法〉存在的問題及修改意見》,載於《北京仲裁》第 52 輯,第 2 3 頁。
  • 7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競爭與和諧並非對立概念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是當前澳門特區與我們整個國家發展的主旋律,而且要力求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只有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地盡其利,經濟基礎空前穩固、文化素質空前提高,整體和諧的目標方可達致,而提倡公平競爭、營造國際競爭力正是加固經濟、提升文化的前提。競爭力,現已成為專家學者、政府官員、企業家日常活動中的一個常用詞,而且也越來越被廣大居民所接受、所理解、所關注的一個用詞。但查遍現有語言工具書以至百科全書,似乎還查不到比較規範、比較嚴謹的解釋。相信這種滯後現象一定會迅速得到解決。其實,競爭力亦即表示一種能力和素質,在同等條件下你可以做到超越別人,你的產品或服務可以被認同為好過別人的產品或服務,因而你可以創造更多的發揮空間,可以受到更多的肯定和尊重,你的產品或服務可以佔領更大的市場份額,可以帶來更高的回報率。這表明,同樣的資源稟賦可以在不同的理念和管理下產生不同的效益和價值。它不是靠偶然性僥倖發揮作用的因素,而是要靠長期的積累與更新過程,它不依重一時一事的成功與風光,而是建基於長期持久受益的良性循環。我們不妨觀察一下周邊情況。有的人做事認認真真、實實在在,有人心不在焉,吊兒郎當;有的人不僅單位時間內充分發揮,而且把整天時間加以科學分配,有的人則不僅服務時間內漫不經心,而且對自己整天日子如何打發心中無底;有的人不管份內份外,只要有機會就全力以赴投入參與,因而不僅專業能力迅速提高,而且也受到格外尊重,有的人則斤斤計較,其結果不僅鍛鍊、提高的空間縮窄,而且也逐漸變成孤家寡人;一個人擁有你有我有、你無我有、你有我強的能力和素質是競爭力,一個人擁有強於別人的觀察、分析、思考能力和技巧是競爭力,一個人在有效時段內做出超趕別人的成果與貢獻是競爭力,一個人因偶然或非偶然因素一時受挫或失敗,但能及時總結教訓、調整心理並重新佔據有利位置、重新走在時間之前便是競爭力。有的城市管理井井有條、有必要而適當的法律法規作指引,有眼光獨具、高效廉潔、服務到位的公職人員在導向,有公民意識強烈的市民在全面配合,有開拓、創新的民間管理者和企業家推動,資源不管富集與否都能合理科學地加以配量、利用,本地資源得到盡可能充分利用、境外資源也千方百計地加以拓展,不僅有日益提升的發展指標可作判斷依據,而且擁有看不見、摸不著,但卻實實在在潛移默化去發揮作用的軟實力。在這裏,交通、通訊便捷,每年舉辦的會議、展出等大型活動要多於其他地方,外來遊客感到熱情好客、賓至如歸,手中的等值外幣可以買到更多商品、享受到更多服務。在這裏,沒有人亂拋垃圾,沒有人隨地吐痰,沒有人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沒有人在巴士上見到孕婦不讓座,沒有人或少有人用粗魯語言同別人對話,沒有人或少有人靠偷盜搶劫過日子,沒有人或少有人打家劫舍,為所欲為,沒有人或少有罕見論現代競爭觀楊允中 **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
  • 論現代競爭觀澳門研究78第40期以權謀私、錢權交易。這恐怕就是競爭力,就是有待全面營造與大力鞏固的發展優勢。競爭、競爭,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競爭源於生存需要,“有競有爭”古已有之,“並逐曰競,對辯曰爭”(《庄子‧齊物論》)。人類進入現代文明階段,競爭是更為司空見慣、更為普遍、更為無所不存的社會現象。現代社會本質上就是競爭社會,大至國家、地區、產業、行業,小至企業、企業家、官員、學者、普通居民,毫無例外地都要面對競爭、適應競爭,對於競爭存有陌生感、恐懼感,不僅於事無補反而會遭受更大打擊,導致更加複雜的後果。正確的心態和取向是及時確立正確的競爭觀,建立強烈的競爭思維,力求在瞬息萬變的內部和外部市場,在決定自身命運的行為選擇上擁有較大的發言權、話事權,即擁有更大的思考空間、更大的行為主導權。在法治社會,競爭意識與民主意識、法制意識一樣,成為公民的基本素質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靠自己的真工夫在公平公正公開環境下取勝,在港澳經常有人講“走法律罅”,這是一種不應提倡的投機思維,有本事的企業家、事業家要靠自己的基本功、經營策略走向成功,其中守法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項。要堅持平等權,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使自己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 1條)。《澳門基本法》要求“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2 條)1一個公民意識強烈的人,不僅首先要成為一個遵法守法的人,而且還要設法把自己塑造成敢於競爭、不怕競爭並能在公平競爭中獲得先機、取得主動的成功人士。二、認同競爭自然界的競爭向來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這是進化論的關鍵思考主題。當前,主要由於人類活動的界入和干預,物種的快速縮減已到不能容忍的地步。進化到現代文明階段,人們不得不急切思考對生物物種、對自然生態的全面保護課題,因為它關係到人類自身發展的可持續性,關係到子孫後代基本生存環境的延續。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競爭無所不在,它伴隨每一件事的發生,也伴隨每一個人的成長。競爭是篇大文章,每個人都有條件做好,都應該盡量做好,就猶如正常人要思考、說話、走路一樣。讓我們瞭解一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國際級大師M‧波特的一些闡述:── 20 世紀的美國,即使號稱最遵循競爭原則,很多產業也是最近才開始鬆綁。競爭的洪流釋放了創新能力,加速了進步的節奏。其中電訊、運輸、能源和其他部門的表現,都是展現競爭力量的活生生的例子。──如今,很少產業停留在不受競爭侵入的平穩狀態,或可主導市場的狀態。沒有哪個國家或企業敢漠視競爭。每個國家與企業都必須瞭解並讓競爭主宰。2──產業的結構與演變,以及企業從中獲得並維繫競爭優勢,關鍵就在於競爭。精確地瞭解這些問題,是觀察後續發展的基礎。 3──企業要在產業中出人頭地,做法不外乎成本低於競爭對手,或產品價位更高。要在競爭者中形成價格或成本差異,主要有兩種來源:來自經營效率的差別或達成經濟效益的最佳做法,以及來自戰略定位上的差異。 4──一個肯定不會改變的事實是,競爭將會繼續演變,不會安於哪一種狀態,並且也是我們持續繁榮的重要來源。如果本書(指《論競爭》─本研究報告作者註)只能傳達一項信息,我希望它能產生一種認知:看似漫無章法的競爭力量,可以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無論是對企業或國家皆然。 5對於企業,M‧波特指出的“五種競爭力架構”(f i ve- for ces f ra mework),它們分別是客戶的議價實力、供應商的議價力量、新進入者的威脅、替代性產品的威脅,以及競爭的激烈程度。 6“在爭奪市場佔有率的戰鬥中,競爭不僅僅表現在其他競爭者的爭奪行為上。事實上,產業內部的
  • 7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競爭根源於其經濟狀態,這些競爭力量甚至遠超過表面上的那些競爭者。客戶、供應商、潛在的進入者以及替代性產品,都可能或多或少明顯受制於這股內部的競爭力量,其程度視產業而有所不同。 7圖1 主導產業競爭的力量資料來源:M ‧波特《競爭論》,第 4 頁。所以,在一個充滿活力的市場體系必然存在良性競爭機制。商品生產者為爭奪有利的產銷條件和投資場所而進行的競爭,必然導致優勝劣汰。“同一部門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迫使他們不斷革新生產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式品種和改善經營管理。不同部門之間的競爭則使社會勞動流向社會需求最迫切和經濟效益最高的部分,有利於優化資源質量、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8競爭機制作為一種推動商品經濟發展的外在壓力,是市場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三、走近競爭力競爭是市場遵行的動力,確保競爭的公平環境是法治健全的重要標誌。近年有關競爭與競爭力的研究受到越來越大的關注,並已初步形成經濟學、管理學研究的一個全新分支──競爭力經濟學。學者對競爭力的描述也越來越清晰明確。“在市場經濟中,競爭力最直觀地表現為一個企業能夠比其他企業更有效地向消費者(或者市場)提供產品或者服務,並且能夠獲得自身發展的能力或者綜合素質。”9“競爭力這一概念的最基本的邏輯含義是:各個企業是不相同的,有的企業強(具有競爭力),有的企業弱(缺乏競爭力)。而且,導致企業之間差異的因素是本質性的,所以,企業之間的差異具有必然性和原始性,簡單地說就是:“企業本來就是異質的,至少是具有不可視的異質性。”10“競爭力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對競爭力可以不同的假設條件為前提,從不同層面進行分析和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須明確自己所處的觀察地位、角度和可以使用的概念和分析工具。”11“從理論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競爭力的本質就是經濟效率或者生產率。理論經濟學研究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有效配置就是達到最高效率或者生產率最高的要素使用狀況,這實際上也就是達到最高競爭力所要求的經濟學條件。”12在競爭力評估中,基本競爭力顯示性指標有兩個:第一,市場佔有率;第二,贏利率。前者反映企業在多大程度上為市場所接受,後者反映企業自身發展的基本條件。而從長期來看這兩個指標具有一致性或者同一性。因為,“只有為市場所接受,即長期擁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的企業才能實現長期的贏利率,而只有擁有長期贏利能力的企業才能持續地保持較高的市場佔有率。”13當然,競爭力也是一個非常複雜、有待進一步澄清的概念。有些中外學者依然對其持有保留、排斥的態度。他們認為,競爭是不可觸知,不能度量,難以管理的。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就說過:“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是個毫無意義的詞。偏執於競爭力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危險的。”14四、競爭力研究研究競爭力不僅局限於經濟學、管理學範疇,而且也必然會涉及到政治學、公共行政學、法學、社會學、國際關係等諸多基本學科。當然從經濟學、管理學的研究方法切入至為主要。一方面要遵守經濟學本身的學科規範,科學地運用經濟學的範疇概念和分析工具,並且吸收經濟學各學科分支的研究成果,建立競爭力分析的經濟學基礎和理論框架,這是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合乎邏輯的學術延伸。另一方面,要密切聯繫現實,使理論盡可能地貼近經驗事實,借鑑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對實際的競爭力現象進行符合客觀的解釋,這是競爭力研究向實踐
  • 論現代競爭觀澳門研究80第40期領域的拓展。競爭力研究的經濟學方法,實際上幾乎涵蓋經濟科學的所有傳統學科(表1),這項研究本身就構成了經濟學的又一嶄新學科,甚至會涉及正在形成或可能形成的經濟學的其他新學科。有朝一日,競爭經濟學一詞得到廣泛應用,也許不能令人吃驚。表1 競爭力研究的經濟學方法對照學科領域 基本假設條件 假設條件放鬆方向影響競爭力的主要因素資料來源:金碚:《競爭力經濟學》,中信出版社, 2 003 年,第 14 、 15 頁。在經濟學領域內,競爭力的實質就是經濟效率或者生產率的差異,對競爭力的經濟學研究主要集中於:成本─價格和差異化(產品差異、巿場結構差異、地區差異)現象,如果引入不確定性則可以延伸到對“企業家”的創新和承擔風險能力的研究。如果將競爭力研究深入到企業內部,進入管理經濟學和企業經濟學的領域,則形成了經濟學同管理學相結合的研究範式。而當深入到對競爭力的一些原生性因素的研究,即探討企業“核心能力”時,則是將經典經濟學所不涉及的因素─理念、價值觀、文化等非理性因素引入了競爭力研究的領域。 15競爭力研究的對象可以是國家、產業、企業等,因而有國家競爭力、產業競爭力、企業競爭力等不同的概念。企業競爭力是指,在競爭性巿場中,一個企業所具有的能夠持續地比其他企業更有效地向巿場(消費者,包括生產性消費者)提供產品或服務,並獲得贏利和自身發展的綜合素質。 16研究企業競爭力必須確定企業競爭力的產業寬度和密度,即有關產業在多大的產業範圍中具有競爭力。通常受到更多關注的一個概念是核心競爭力,企業競爭力和核心競爭力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企業競爭力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可交易性(或可競爭性),即企業競爭力的許多因素是可以通過巿場過程獲得的,或者可以通過模仿其他企業而形成。而核心競爭力則通常是指企業所具有的不可交易(不可競爭)和不可模仿的獨特的優勢因素。核心競爭力的實質是企業的核心理念。從長遠看,企業成敗興衰取決於自身競爭力的強弱,而企業競爭力中最具決定性的因素是企業的核心能力或核心競爭力。優秀企業核心能力或核心競爭力的精髓是其核心理念。這種核心理念體現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的整個過程中,滲透到企業機體的各個部分和環節,對企業的長期生存和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 17一般來說,核心競爭力即核心能力具有如下特徵: 稀缺性; 可延展性; 價值性; 難以模仿性。核心能力是企業競爭優勢的源泉,最終產品是核心能力的表現,核心產品是核心能力的物質載體。 18在資源短缺、巿場需求有限、企業質量和複雜動態的環境條件下,企業競爭力的強弱取決於企業是否具有在特定業務經營領域內能夠向顧客提供超過競爭對手的價值,即是否具有競爭優勢。一般意義的競爭優勢只能保證企業短期具有競爭力,類似“百年老店”之類的企業長期的競爭力,來自於企業的持續競爭優勢。一般微觀經濟學產業組織經濟學國際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區域經濟學和區位經濟學管理經濟學或企業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政府管制經濟學“超越”經濟學或企業經濟學同質企業和均質巿場,要素流動無障礙企業同質但存在巿場結構差異和要素流動的結構性障礙(壁壘)存在關稅、匯率等國際經濟差異和要素國際差異及流動障礙存在區位差異、要素稟賦差異和要素區際流動成本存在實質性企業內部結構差異和行為差異存在企業產權制度差異、經濟體制差異和政府干預個人和企業存在觀念、倫理、價值觀和知識水平等方面的深刻差異最抽象的企業、巿場和要素供求關係從均質性巿場轉變為非均質性巿場從無差異無界限的一元空間轉變為存在國界區隔的多元空間從無成本差異的一元空間轉變為存在區位成本差異和要素價格差異的多元空間企業從“原子”型的“黑箱”轉變為複合體型的“白箱”從無制度差異、無政府干預轉變為存在制度差異和政府干預從經濟人的嚴格理性主義轉變為超越理性主義的行為假定成本、價格、生產要素配置、分工、供求成 本 、 價 格 、 規模、產品差異、企業巿場地位、企業間 關 係 、 博 弈 策略、信息關稅、匯率、要素國際差異和國際流動、經濟開放度、國際分工、經濟發展水平區位特徵、自然資源 、 交 通 通 訊 成本。要素成本、空間網絡關係、產業集群企業戰略、企業組織、組織行為、企業家行為、管理能力產權制度、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政策環境、政府管制企 業 理 念 、 價 值觀、企業文化、企業倫理、信仰、社會人文條件(信任)
  • 8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產業競爭力是一國的某一產業能夠比其他國家的同類產業更有效地向巿場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綜合素質。而綜合競爭力或國際競爭力歸根結底就是各國同產業或同類企業之間相互比較的生產力。從一國特定產業參與國際巿場競爭的角度看,特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就是該產業相對於外國競爭對手的比較生產力。在現實經濟中一國的產業競爭力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而從經濟學理論上看,所有這些因素都可以歸納為兩類:比較優勢 ( c o m p ar at i v eadv anta ge)和競爭優勢(c ompet it i v e ad vant age)。五、競爭優勢競爭優勢是一個大的關注點,為了有效地營運競爭優勢,必須首先對競爭優勢作出適當的界定。霍弗和申德爾認為,競爭優勢是“一個組織通過其資源的調配而獲得的相對於其競爭對手的獨特性巿場定位。”J‧B‧ 巴尼認為:“當一個企業能夠實施某種有價值創造性戰略而其他任何現有和潛在的競爭者不能同時實施時,就可以說該企業擁有競爭優勢。”M‧波特認為,企業競爭優勢“來源於企業為客戶(即消費者)創造的超過其成本的價值。”19 而D‧貝贊可等則認為,一個很好地滿足消費者需要但同時犧性了股東利益的公司不會真正具有超過競爭者的優勢,而當一家公司獲得了超過本行業平均利潤的利潤率水平,該公司就獲得了競爭優勢。 20歸結起來,競爭優勢就是企業在特定的業務經營中所具有的能夠超越或優於競爭對手的方面,其本質在於,企業能夠比競爭對手更有效地向消費者提供更高的價值,具體表現為,同等價值條件下的低成本或同等成本條件下的高價值,而且,還必須能夠保證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獲得的利潤水平高於本行業的平均水平。 21關於企業競爭優勢的產生和持久性的原因有兩類理論解釋,一類是外生論,一類是內生論。外生論認為,企業是同質的,企業的競爭優勢和超額利潤是由於外部環境和市場結構決定的;內生論則認為企業是異質的,企業的競爭優勢和超額利潤取決於企業內部的資源、知識和能力的差異。基於企業資源觀演化的能力理論和資源理論是內生論的代表。以下比較一下兩者的異同。比較優勢涉及的是各國間不同產業(或產品)之間的關係,而競爭優勢涉及的是各國間的同一產業的關係,或者說是,各國的同類產品或可替代產品間的關係。表2 傳統戰略思維定式與核心能力戰略思維定式的差異傳統戰略思維定式 核心能力戰略思維定式戰略業務單元(S BU)框架 巿場 核心競爭力戰略分析框架巿場因素界定相對狹窄 對產業因素的寬泛理解服務固定終端巿場 探索新的競爭空間與競爭對手正面競爭 尋求不同的競爭規劃分離的終端產品/服務組合 產品 柔性的核心產品/服務組合目的在於擴大產品巿場份額 首要目的在於擴大能力巿場創新受到固有產品的限制 份額通過合資來彌補成本增加 創新得到核心能力的支持通過戰略聯盟來提高影響力根據巿場條件確定合理規模 資源 根據戰略導向確定合理規模根據成本決定購買還是自己生產 根據能力決定購買還是自己根據戰略業務單元配置資源 生產永久性的職能組織結構 與技術模式協調配置資源臨時性跨職能的團隊組織結構根據巿場臨時需要而不斷創新 文化 團繞戰略意圖的連續創新“大爆炸”式的變革規劃 建立系統的經驗積累機制較少制定高風險 /執行性決策 更多地嘗試低風險/激勵性基於財務目標評價業績 決策基於戰略意圖評價業績資料來源: Derek F. Channon, B lack wel l Enc yc loped ic Dict ionary ofSt r a teg ic Ma nagem ent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年,第 242 頁。圖2 關於企業競爭力基本分析框架資料來源: 金碚:《競爭力經濟學》,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第 429 頁。
  • 論現代競爭觀澳門研究82第40期比較優勢主要來源於一國的資源稟賦,或產業發展的有利條件,而競爭優勢則更加強調企業的策略行為,有利的條件未必能使一國的某產業形成國際競爭優勢,相反,一定程度的逆境(adv ers ity)往往成為刺激一國特定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比較優勢理論的實踐意義是論證國家間產業分工與產業互補的合理性,而競爭優勢理論則論證了國家間產業衝突和產業替代的因果關係。比較優勢理論主要涉及國際貿易中的經濟關係,而競爭優勢理論則不僅涉及國際貿易,而且涉及國際投資,因為,一國產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兩個主要途徑是產品出口和跨國投資。 22比較優勢與競爭優勢兩者間關聯性很高,不應也不可能把兩者截然分開。不可替代性。在一國的產業發展中,一旦發生對外經濟關係,比較優勢與競爭優勢就會同時發生作用。任何國家,即使是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也不可能在一切產業中都具有國際競爭優勢。這也表明,競爭優勢不能完全消除或替代比較優勢。轉化性。一般來說,一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往往易於形成較強的國際競爭優勢,換句話說,比較優勢可以成為競爭優勢的內在因素,促進特定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也可以說,比較優勢與競爭優勢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依存性。一國產業的比較優勢要通過競爭優勢才能體現,即使是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如果缺乏國際競爭力,也無法實現其比較優勢。反之,非常缺乏比較優勢的產業,往往較難形成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換句話說,在各國產業發展中,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常常是相互依存的。性質差異性。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的本質都是生產力的國際比較,所不同的是,比較優勢強調的是各國不同產業之間的生產率的比較,而競爭優勢強調的則是各國相同產業之間生產率的比較。競爭優勢是各國各產業生產率的絕對優勢的比較,實質就是各國各產業的(與他國相同產業相對的)比較生產力。而比較優勢體現的是一國特定產業與本國其他產業的生產率差異與他國各產業的生產率差異比較所具有的相對優勢。23企業競爭力來自企業的競爭優勢和這種優勢的持續性;企業競爭優勢來自企業資源和能力的直接支撐,而持續競爭優勢則來源於企業具有的戰略性資源(或關鍵資源)和核心能力。“競爭是企業成敗的關鍵。競爭決定對企業經營業績有所貢獻的各種活動是否適當,例如創新、有凝聚力的文化或者有效的實施。”“競爭戰略是要在競爭發生的產業宏觀舞台上追求一種理想的競爭地位。競爭戰略旨在針對決定產業競爭的各作用力建立有利的、持久的地位。”24競爭戰略的選擇由兩個中心問題構成:一是由產業長期盈利能力及其影響因素所決定的產業的吸引力;二是決定產業內相對競爭地位的因素。“競爭優勢歸根究底來源於企業為客戶創造的超過其成本的價值。價值是客戶願意支付的價錢,而超額價值產生於以低於對手的價格提供同等的效益,或者所提供的獨特的效益補償高價而有餘”。25 企業可以通過其價值鏈適合於某一產品細分市場和服務於全世界細分市場的地理相互關係來創造競爭優勢,也可以利用有關產業間的業務單元的相互關係來創造競爭優勢。六、對經濟全球化的適應以技術進步為核心的經濟全球化是當今國際經濟活動的不可抗拒的大潮,它既是近20年來世界經濟展中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也是當今世界新秩序和人類社會生活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經濟全球化發端於生產領域,逐步向流通、消費等領域滲透,並對國際分工體系和國際競爭格局產生了日益深遠的影響。這股大潮既是前所未有過的機遇,又是壓力巨大的挑戰。如何正確面對這全新的時代、適應這全新的形勢,及時把握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全面提升國家、產業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成為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界和國際組織以及專家學者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根據各方面專家學者觀察與總結,經濟全球化主要表現在:國際分工深化與生產全球化;技術創新和知識傳播的全球化;貿易、投資、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中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生活方式與消費模式的趨同;市場經濟規則的全球化等六大方面(見表4)。經濟全球化時代,商品和要素在世界範圍內流動的障礙減少,流動速度明顯加快,流動規逐也逐步
  • 8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表4 經濟全球化的基本內涵概念與範疇 趨勢、內容與表現資料來源: 金碚:《競爭力經濟學》,廣東經濟出版社, 20 03年,第 270 、 271 頁。出。在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中,競爭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外在方式,也是技術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動力。高科技產業成為各國競爭的制高點。經濟全球化時化,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和競爭力的影響顯著增強。跨國公司成為國際競爭的主角。資本流動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催化劑,促進了全球性企業-跨國公司的迅速成長和擴張。“目前,跨國公司控制了全球50%的國際貿易、 90%以上的國際直接投資、80%以上的新技術、新工藝和專利權,並有 70%的國際技術轉讓是由跨國公司完成的。”26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產業競爭力的差距拉大。早期(20世紀 3 0年代- 6 0年代末)基本成型時期(20世紀 7 0年代)深入發展期(2 0 世紀8 0年代-現在)巴納德:《經理的職能》( 1 9 3 8 );錢德勒:《戰略與結構:工業企業史的考證》( 1 9 6 2 );安索夫:《 企 業 戰 略 論 》(1 9 65 )安索夫:《戰略管理思想》(1 9 7 2)、《從戰略計劃到戰略管理》(1 9 76 )、《戰略管理論》(1 9 79)K‧R‧安德魯斯:《 經 營 戰 略 論 》(1 9 7 1 )、《戰略管理》(19 7 9)M‧波特:《競爭戰略》(1 9 80 )、《競爭優勢》(1 9 85 )B‧沃納菲爾特;《基於資源的企業觀點》(1 9 8 4 );普拉哈拉德與哈默:《企業核心能力》(1 9 9 0 );G. 斯多克與 P.伊萬斯:《能力競爭:公司 核 心 能 力 》(1 9 92 )B‧沃納菲爾特:《基於資源的企業觀點》( 1 9 8 4 );D . 考里斯、C‧A‧蒙特高莫瑞:《資源觀:9 0 年代的戰略》簡‧霍普蘭德、羅杰‧奈格爾(90年代)對 戰 略 的 性質、涵義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強調戰略管理是一個正式的計劃過程提出了戰略管理的基本分析框架- S W O T分析框架強調產業結構分析,提出了物種競爭力量模型、三種基本競爭戰略、價值鏈分析工具強調企業核心能力的界定、建立與維護強調產業環境分析與建立能力和資源優勢的結合強 調 聯 盟 合作、資源互補作用一般一般認為競爭優勢來自於對 S W O T分析框架認為競爭優勢來自優勢產業定位認為持久競爭優勢來自企業核心能力的建立與維護認為持久競爭優勢來自於核心資源、能力與產業環境的匹配認為企業的競爭優勢來自於自身優勢+其他企業優勢表3 競爭優勢理論的演進演進時間 代表學派 代表人物與著作 特點與貢獻對競爭優勢的認識計劃學派計劃學派設計學派結構學派能力學派資源學派戰略聯盟學派資料來源: 倪 義 芳 、 吳 曉 波 :《 論 企 業 戰 略 管 理 思 想 的 演變》,載於《經濟管理》, 20 01 年,第 6 期。國際分工深化、跨國公司、生產全球化技術創新與知識傳播的全球化貿易、投資、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國際化與一體化生活方式趨同、清費全球化市場經濟規則的全球化由傳統的以生產要素為基礎的產業間分工逐步發展為以工藝、技術為基礎的產業內和產品價值鏈各環節間的企業內部工;國際分工的形成機制由單純的市場力量擴展為跨國公司的全球布點和組織調整;跨國公司已經成為生產全球化最重要的載體技術創新具有了更加突出的戰略意義;技術創新的組織管理更趨國際化;技術和知識在全球的傳播速度加快,這種傳播並不是對稱的,發展中國家未能充分分享世界技術進步的成果全球範圍內的貿易和投資璧壘逐步減少,金融管制呈放鬆的趨勢;各國對外開放的總體程度不斷提高;各種國際經濟組織扮演 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內涵和外延有一定差別,但都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特徵;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經濟全球化的實現提供了更有利的地區性條件,但也加劇了地區發展的不平衡這是生產全球化及其向消費領域滲透的結果;消費全球化表現為消費觀念和方式上接近和相互影響的趨勢;跨國公司的當地化策略和強大的廣告宣傳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更多的國家走上了市場經濟道路;各國經濟政策的相容性提高,而政策的自主性受到一定限制;各國在市場經濟規則基礎上,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政策協調擴大。不論是各國經濟的相互競爭程度,還是相互依存程度都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特點。“競爭”在國際經濟關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
  • 論現代競爭觀澳門研究84第40期隨 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增強,國際競爭方式和國際競爭格局發生了一系列新的變化和特點,這要求發展中國家必須通過制度創新來培育和提升其競爭力。首先,根據自身條件,合理安排對外開放進程和開放模式。其次,建立有效的創新機制,加快自主創新的步伐。再次,本 “競爭中提高競爭力”,完善市場機制,消除市場扭曲和競爭障礙。最後,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主動承擔可持續發展的國際責任,從而增強本國競爭力提高的可持續性。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出現一大引人高度關注的亮點是,中國近30年來可稱之為“和平崛起”的年均9.5%以上快速發展,正逐步改變世界發展格局。作為全球最大發展中國家,中國面貌的深刻變化極富啟迪性,它表明“發達”一詞不屬於某些西方國家的專利,也不是某一特定制度的專利,只要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民為本”、堅持自主創新、堅持社會穩定與和諧,就能在正常情況下把發展速度和節奏加快,把發展質量和效益提升,就能夠為現代文明進程做出重要貢獻。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生產基地、消費市場、創新源頭,中國願同所有國家發展平等互惠的雙贏與多贏合作關係。發展經濟學認為,發展中國家競爭力的形成是其自身的後起性、發展路徑和外部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後發優勢是發展中國家競爭力的主要來源,建立在後發優勢基礎上的發展戰略、教育投入、政府干預、市場機制、開放政策等制度安排等是發展中國家競爭力提高的重要手段,而發展中國家自身在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以及外國資本和技術的支持則共同構成了其競爭力形成的必要條件。七、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的主要源泉創新是人類文明演進的不渴動力,也是國際經濟發展加速進程中一個 力點。熊彼特(J. Schumperter)是國際創新理論奠基人。熊彼特把企業家的創新行為看作是商業周期和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他認為,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把一種從未有過的有關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系統。”27具體來說,這種新組合或創新包括五方面內容:引進新產品或改進現有產品質量;引進新技術,即新的生產方法;開闢新市場;控制原材料的新供應來源;實現企業的新組織形式。企業家通過制定創新決策,執行創新決策,必然會產生所謂的新的生產函數。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下,新的組合將會給企業家帶來利潤,從而打破了原來的經濟均衡狀態。實際上,在激烈競爭的動態環境下,不存在永遠的得以保持的企業競爭優勢。僅僅依靠模仿障礙和先發優勢之類的隔絕機制,是無法保證企業競爭優勢的持久性的。因此,所謂持久競爭優勢只能是通過不斷創造新的競爭優勢、保證在原有的競爭優勢被侵蝕之前產生新的支撐企業經濟贏利性競爭優勢,從而才能長期保持不斷持續存在的競爭優勢。同創新密切相關的一個理念是企業文化,是不斷創新、勇於挑戰、知難而上的事業心和服務精神。正是“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文化是企業的大腦和潛意識,是企業凝聚力和活力的源泉。”28沒有積極的企業文化做支撐,中小企業將很難長大,人們只顧眼前利益,鼠目寸光、斤斤計較,一旦遇到困難便會一盤散沙;沒有形成一種積極的企業文化,大企業對內將缺乏凝聚力,對外將不能從根本上形成、提升企業形象,因此很難維持長久的生命力和核心競爭力。圖3 競爭優勢與持久的競爭優勢資料來源:金碚等:《競爭力經濟學》,第 4 61 頁。創新理論認為,創新是企業競爭優勢的源泉,而持久競爭優勢的來源則是不斷的創新。從創新理論角度分析,核心能力就是企業能夠不斷創新的能力,實際上,這賦予了核心能力以動能性特徵。核心能力必須是一種動態能力,否則就不可能成為持久競爭優勢的根源。
  • 8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八、同競爭力密切相關的政府行為無論是政府干預還是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其目的都在於為一個國家或地區形成持續創造財富的能力和條件。對於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而言,放任主義和干預的區分已經過時,政府的首要任務是要盡力去創造一個支撐生產率提升的良好環境,這意味政府在有些方面(如貿易壁壘、定價)應該是盡量不干預,而在另一方面(如為確保強大力的競爭而提供高質量的教育與培訓)則要扮演積極的角色。諾貝爾經濟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識”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要保持經濟組統有效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合理的安排,以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所謂正當的經濟活動)。由此而來的結論是,社會發展和變革一定表明該社會的產權制度越來越能有效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從而把有限的資源和精力用到對社會最有益的活動中去,而不是相反。 29美國著名經濟學家M‧奧爾森認為,經濟上成功的國家往往擁有各種各樣的制度─即不同的法律和組織安排以及經濟政策,而那些在經濟上不那麼成功的國家則缺少這些制度。換言之,一個國家的制度的質量在根本上決定了其經濟成效。 30美國可以長期保持與提升其競爭力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它創造了一種適合於經濟發展的制度,並且不斷地根據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對制度進行適時創新。美國是個典型消費者導向型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但是通過必要的監管與詳盡的法律規則,卻使美國企業的幾乎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受到規範,美國的自由企業制度是在一個有規則約束體系中運行的。從經濟角度看,美國的成功主要取決於其發達的市場制度、鼓勵創新的制度、重視教育和培訓、政府的合理干預等。按照M‧波待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國家環境在企業競爭的成功上扮演了關鍵的角色。一些國家提供的環境較之其他國家更能刺激產業進步和升級;而另外一些國家提供的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產業發展。波特從六個方面分析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優勢的原因: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相關產業和支持產業的表現;企業的戰略、結構和競爭對手;機會;政府作用。由於波特把上述要素羅列為類似鑽石的菱形圖形,所以,也有人稱其為“菱形理論”或者“鑽石理論”。(圖 4)政府通過建立發達的市場制度、鼓勵創新的制度、重視教育和培訓、合理干預等途徑,培育要素條件和公平競爭環境,通過創造強有力的競爭條件促進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根本提升。M‧波特對政府行為和導向至為關注,他指出:“政府適當的角色是催化劑與挑戰者;它應鼓勵或促使企業提升想像力,邁向更高層次的競爭優勢,即使這個過程先天就具有痛苦和困難。政府法創造有競爭力的產業,只有企業自己才辦得到。”31具體來講,政府應發揮5個角色的作用:在經濟上,政府最大的角色,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和政治穩定。要做到這一點,靠的是穩健的政府機構,持續一貫以經基礎架構,持續一貫的經基礎架構,以及健全的宏觀經濟政策。政府的第二個角色,是改善經濟體中微觀經濟的一般能力。這主要靠改善一般資源的效率和品質。政府的第三個角色,是建立整體的微觀經濟規則,與監督競爭的誘因,而且此種競爭有助於生產力的提升。政府的更基本角色,也是第四個角色,是使產業簇群的發展與升級更順暢,其實更加更重要。政府的目標應該是強化所有產業簇群的發展與升級,而不是在其中選擇。政府最後的角色是,發展與執行一個積極、有區隔、且長期的經濟活動方案,或改變流程,使政府、企業、機構和人民,既能提升一般的商業環境質量,也能形成本地的各種產業簇群。 32圖4 政府對產業簇群升級的影響資料來源:M‧波特︰《論競爭》,中信出版社, 2003年,第269頁。
  • 論現代競爭觀澳門研究86第40期圖5 產業簇群與經濟政策資料來源:同上註,第 2 72 頁。九、小結根據以上分析,人們不難得出的結論性認識至少有以下幾點。競爭的必然性、普遍性不容迴避。在現代社會,競爭是個無處不在的基本社會現象,故對其作出正確理解,建立必要的競爭意識,認真培育基本競爭力,是掌握競爭主動權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由於生產稟賦和智力發育的不同,競爭力水平可能存有差異,但人們對競爭的取態不容存有差異,每個人都應持有正面積極的心態,都應堅持科學配置,深度開發,集中營造核心競爭力,或設法提升抗風險能力。競爭的公平性、公正性既是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要求,又是當代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故此,要力求做到在基本具備公平競爭的環境下能較多地取勝,又要積極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使社會遵行的公平使不斷提升。競爭力研究亦可稱之為競爭經濟學,它理應屬於跨學科、多學科研究活動領域,相關研究直接同比較優勢的開發和競爭優勢的維持,同地區、行業、企業以至個人的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故應受到格外的重視。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系的一個典型,要向精品型社會發展進取是一項明智的選擇,既要打造精品型政府又要打造精品型社會,既要開發精品型產品又要提供精品型服務,這條路不應設終點站。自強不息,與時俱進是澳門人的性格。創新完善,精益求精,不斷攀登,同樣應是澳門人的性格特徵;澳門不能脫離所處現實,想入非非,但澳門絕對有條件、有能力在進入“一國兩制”歷史發展新時期,逐步走出一條令人依賴、令人尊重的成功之路。註釋:1 《常用法律法規全書》,民主法制出版社, 20 0 6 年,第 22 8 頁。2 M ‧波特:《競爭論》,中信出版社, 2 00 3 年,“導論”,第 6 頁。3 同上註,第 7 頁。4 同上註,第 9 頁。5 同上註,第 2 3 頁。6 M ‧波特:《競爭論》,中信出版社, 2 00 3 年,“導論”,第 8 頁。7 同上註,第 4 頁。8 《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 99 9 年,第 10 86 頁。9 金碚:《競爭力經濟學》,中信出版社, 200 3 年,第8 頁。1 0 同上註,第 5 、 6 頁。1 1 同上註,第 1 2 頁。1 2 同上註,第 1 2 頁。1 3 同上註,第 6 頁。1 4 保羅‧克魯格曼:《流行的國際主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0 0 年,第 2 4 頁。1 5 金碚:《競爭力經濟學》,中信出版社, 200 3 年,第16 、 1 7 頁。1 6 同上註,第 1 9 頁。1 7 同註 1 ,第 2 6 頁。1 8 同註 1 ,第 4 48 頁。1 9 轉引自蔣學偉:《動態環境中的企業持久競爭優勢》,載於《經濟管理》, 20 0 2 年,第 2 期。2 0 [美 ] 戴維‧貝贊可等:《公司戰略經濟學》,中譯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 9 9 9 年,第 3 7 2 - 3 7 4頁。2 1 同註 1 ,第 4 42 頁。2 2 金陪:《競爭力經濟學》,廣東經濟出版社, 2 0 0 3年,第 3 4 頁。2 3 同上註,第 3 5 頁。2 4 M ‧波特:《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 200 3 年,第1 頁。2 5 同上註,第 3 頁。2 6 金陪:《競爭力經濟學》,廣東經濟出版社, 2 0 0 3年,第 2 7 頁。2 7 轉引自《中國百科大辭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 99 年,第 7 84 頁。2 8 林善浪、吳肇光:《核心競爭力與未來中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 0 03 年,第 58 6 頁。2 9 轉引自金碚:《競爭力經濟學》,第 4 7 8 頁。3 0 同上註。3 1 M‧波特:《論競爭》,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第 26 3頁。3 2 同上註,第 26 3 、 2 64 頁。
  • 8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1. Introduction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measure the non-market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 A single-bounded,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wasemployed to estimate the mean willingness-to-pay, contingenton a hypothetical market scenario. A relatively new surveymethod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was used which differs fromconventional interview in that respondents are given more timeto consider their preferences and to discuss their WTP questionwith other household members.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that the non-market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in Macau were estimated at MOP17.66 million (US$ 2.21million)every year. This implies that a significant economic valuewill be lost from any large-scale development by degradingthe habitat that black-faced spoonbills are using.Recent estimates suggest that 40--100 species are lostworldwide to extinction each day.2 Wildlife is threatened bymany factors, of which habitat conversion to other uses (suchas urban development) and human (over) exploitation are bestknown and most notorious.3 The preservation of these animalsrequires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species and also conservationof the habitats in which they live. The costs of such conservationto society can generally be easily measured. In order todetermin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specific protection programs,however, it is necessary to compare these costs to someestimate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preservation.4Black-faced spoonbill (Platalea minor) is a globallyendangered species due to its small known world population,which only occurs on the east fringe of Asia.5 Macau isan important destination for black-faced spoonbills’overwintering,using the Seac Pai Wan wetlands between the islands ofTaipa and Coloane, where 50 of the birds spent the 2003/2004 winter. The first ecological zone was declared by theMacau SAR government in 2001, which is used to providegood conditions for different migratory birds (including black-faced spoonbills) in search of food and resting places andto protect other endangered species such as mangrove.Unfortunately, people tend to ignore the economic value ofendangered species or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which canbe gained by preserving the ecological zone in the long term.Some large scale development 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near/in the ecological zone may degrad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resulting in loss of economic benefits from endangered speciesconservation. Policy makers or planners concerned with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as 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development may need to justify its economic benefits. Inthis respe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measure thenon-market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Macau to help policy makers to make better policies.However, estimating the non-market benefits that stemfrom an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is not an easy tasksince there is no market for the value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Th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CVM)6 is the most widelyused empirical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non-market benefitsfor public goods as they can create hypothetical markets toelicit people’s Willingness to Pay (WTP) for changes of non-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1Jin Jianjun, Wang Zhishi** Jin Jianjun is from College of Resource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Wang Zhishi is Professor of Facul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of Macau
  • 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澳門研究88第40期market goods to establish the benefits. The economic valuationof protecting a specific species using CVM has received growingattention from academics, such as Loomis and Ekstrand onMexico spotted owl in the USA7 ; White et al. on threatenedmammals in Britain8 ; Macmillan et al. on wild goose in UK9;Giraud et al. on Steller sea lion in the USA10 ; Chambersand Whitehead on wolves in Minnesota, USA11 ; Bandaraand Tisdell on Asia elephant in Colombo, Sri Lanka12. However,little research has been conducted to estimate the economicbenefits of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in Macau , andeven in China. This paper primarily addresses the questionof how much is the non-market benefit in adopting particularecological/conservation policy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in Macau.The remainder of this paper is structured as follows:Section 2 sets out some background detail on the black-facedspoonbill in Macau. Section 3 presents the theoretical modelsof this study. Section 4 outlines empirical design, the surveyconducted and data collection. This is followed by a discussionof the empirical results. The discussions and conclusions arereported at the end of the paper.2. Background on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in Macau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was classified as criticallyendangered by IUCN in 1994, and it also belongs to thesecond class of threatened birds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China Red Databook of Endangered Animals. The known worldpopulation was only 1206 in 2004.13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is a relatively small wadingbird with, as its name would suggest, an elongated spoon-shaped bill. Black-faced Spoonbill is a migratory bird whichbreeds in the temperate region during summer. It migratessouth to subtropical and tropical regions in autumn and winter,then returns to the northern breeding sites in early spring.Black-faced spoonbills face serious threats on both theirwintering and breeding grounds, including reclamation, coastaldevelopment, pollution, hunting and human disturbance. Amongthese, habitat destruction in the form of the alteration and drainageof wetlands for aquaculture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s probablythe biggest threat to the survival of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And large proportion of this population concentrates in onlya few places during winter, thus increase the chance thatsusceptible to these threats.Macau being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ofChina, lies on the west side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locatedat the southeast coast of China within latitude 22º06’39"-22º13’06"North and longitude 113º31’33"-113º35’43" East. The territory,28.2 km2 in area, comprises a Macau peninsula and twoislands of Taipa and Coloane. Macau had a population of513,400 in 2006 and the average population density in thissmall region is about 17,952 inhabitants per km2.14With the increase of land shortage, the policy makersface a conflict about whether keeping the habitat that black-faced spoonbill are using for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ordeveloping it for tourism industr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study was conducted to investigate the non-market benefits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 based on thelocal residents’preferences.3. Methodology3.1 Theoretical ModelsThis study uses the CVM, which has been commonlyemployed as one of the standard approaches to measure theeconomic benefits of non-market goods such as wildlife.15 TheCVM is a survey approach which involves developing ahypothetical market or referendum which an individual usesto reveal or state his or her WTP for protection of a specificspecies in a particular location.16 The CVM was originallyproposed by Ciriacy-Wantrup in 1947; however, Davis wasthe first to use the CVM empirically when he estimatedthe benefits of goose hunting through a survey among goosehunters.17 This method gained popularity because it is the onlyapproach to estimate the total economic benefits of environmentamenity from both users and nonusers.For this CVM study, the dichotomous choice methodwhich seeks simple ‘yes’or ‘no’answers to an offered bidis used. This method is preferred over other methods (e.g.open-ended method) because of its inherent advantages suchas this method would be easier for respondents to react tothe questions; households could respond keeping some budgetconstraint in view, i.e., the upper bounds on bids could be
  • 8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controlled; also, this method minimizes any incentive tostrategically over-state or under-state WTP.18The standard dichotomous choice method is based onHanemann’s Random Utility Maximization (RUM) model.19 WithRUM, economic agents are asked to provide ‘yes’ or ‘no’responses to a question, whether they would be willing topay a certain amount of money A for a policy alternative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The CV method therefore asksrespondents to choose between status quo with utility:U(q0) =V(Y, q0, s) + 0 (1)and an alternative with utility:U(q1) =V(Y - A, q1, s) + 1 (2)where U(.) and V(.) are the respondent’s direct and indirectutility function, respectively. Y is his or her income, q0 is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q1 is the improved stateof the environment and s is a vector of the socioeconomic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 (age, education, income, etc.).When faced with a bid, A, for a proposed change in theenvironmental good (q0 → q1), the individual will accept thebid ifU(q1) ³ U(q0) (3)i.e. V(Y-A,q1,s) + 1³V(Y,q0,s) + 0where 0 and 1 are identically and independently distributed(i.i.d.) random variables with zero means. This equation canthen be restated in terms of a probability. The probability ofindividual i choosing the alternative with costs A andenvironmental quality q1 is the probability of obtaining a Yes-answer from person i, which is given by:Pi(yes) =Pi [Vi1(Y – A,q1,s)+ i1 ³Vi0 (Y, q0,s)+ i0]=Pi(DV ³= D )=F (DV) (4)whereDV=V i1(Y – A,q1,s)-V i0(Y, q0,s); D = i0 - i1;F (DV) represents the cumulative density function (cdf) ofthe respondent’s true maximum WTP.The dichotomous choice CVM has a binary choicedependent variable which requires a qualitative choice model.The probit and logit models are commonly used models relating‘yes’or ‘no’responses to relevant socioeconomic and othervariables.20 The logit model is used in this study since it hasbeen preferred to the probit model in many fields becauseof its relative simplicity to compute.21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individual will accept an offer A can be expressed as thefollowing logit model: 22(5)where and are coefficients to be estimated andA is the dollar amount the respondent was asked to pay.At a minimum, the coefficients include the bid amount thatthe individual is asked to pay. Additional coefficients mayinclude responses to attitude questions or the respondent’sdemographic information such as age, education, income,etc.23The logit model above is then estimated using the maximumlikelihood estimation method, which is the most commontechnique for estimating the logit model.24 The log-likelihoodfunction is(6)where Ik is an indicator variable for observation k. Ifthe answer is yes, Ik =1; otherwise, Ik =0.Since it is possible that individuals would rather maintain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possibility of negative WTP measuresin the CVM exists and the unrestricted mean WTP is appropriate.Then the mean WTP can be determined using the formula:MeanWTP (7)where is the coefficient estimate on the bid amountand is either the estimated constant (if no other independentvariables are included) or the grand constant calculated asthe sum of the estimated constant plus the product of thecoefficient estimates on other independent variables and timestheir respective means.253.2 Survey Design3.2.1 Survey InstrumentAfter a series of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and pre-testsurveys, the final survey was fielded from the 30th of Septemberthrough the 17th October 2005. The structure and wording ofthe final questionnaire used were based on the NOAA panelrecommendations for CVM studies.26 The questionnaire wascomposed of four sections.In the first section, the respondents were first askedabout their opinions on the biggest problem facing the governmentamong six given problems. Then they were asked one question
  • 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澳門研究90第40期about their opinions about the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situationin Macau. They were also asked to give three most important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Macau among seven given problemsplus ‘others’.In the second section, the respondents were first askedabout their perceptions of relative importance attached tospecific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in Macau. They werethen asked about their attitudes and opinions on some statementsabout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using a five-point Likertscale (ranging from strongly agree to strongly disagree). Finally,thre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recipients’knowledge about black-faced spoonbills were asked.The third section focused on valuation questions. Thissection begins with a brief description about black-facedspoonbills. Then the number, distribution and vulnerability ofextinction of black-faced spoonbills were presented accompaniedby visual aid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 full understanding ofthe valuation scenario. The valuation quesiton follows. Theelicitation method chosen is a dichotomous choice question.This format was initially proposed by Hanemann et al..27 FAOreports that, in the recent past, this method has become awidely used elicitation format, particularly in developingcountries.28 Based on the results obtained in the focus groupsand pre-test surveys, 5 different bids were established:MOP1, 5, 10, 20, 40 (MOP is Macau currency, US$1=MOP8).Each respondent was presented with a single randomly assigneddollar amount from these five bids and asked to respond witha simple ‘yes’ or ‘no’ to paying for the program. Prior tothe WTP questions, a cheap talk script was included to reducehypothetical bias.The final section of the questionnaire contained backgroundquestions on the respondent’s sex, age, education, income,occupation and household size. The questionnaires weretranslated into local language (Traditional Chinese).3.2.2 Survey MethodAs recommended by NOAA report29 , CVM is conven-tionally applied through in-person interviews carried out byprofessionally trained staff. Typically, this can involve anywherebetween 100 and 1000 interviews, each one lasting between10 and 30 min. However, for decisions involving unfamiliarand/or complex environmental policies such as black-facedspoonbill conservation, especially where non-use values arebeing sought, personal interviews would appear to face somepotentially serious limitations.30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use a relatively new survey method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alled drop-off to estimate the respondents’mean willingnessto pay. This survey method differs from personal interviewsin that respondents are given more time to consider theirpreferences and to discuss their WTP question with otherhousehold members.For the field survey, the enumerator would approach arandomly selected household and ask whether they would agreeto participate in our survey. If they agree, the enumeratorwould leave the questionnaire and explain who could be therespondents and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search design ofthe questionnaire. After one to three days, depending on thecommitment made by the respondent, the enumerator wouldcome back and collect the questionnaire. Before leaving thehouse, the enumerator would assess and make sure that thequestionnaire has been completely filled-up. If necessary heor she has to conduct a follow-up personal interview. Oneofficial letter on university letterhead with an original signaturewas posted to the randomly selected households, requestingtheir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 one week before the mainsurvey started.4. Empirical Results4.1 Socio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RespondentsA total of 400 usable answers were obtained from thefinal survey. Th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the main socioeconomiccharacteristics of the sample are shown in Table 2. Theyare close to the Macau average. The mean age of the respondentswas 35.63 years old. 54% of the respondents were male.About 63% of the respondents were married. The averageeducational level of the respondents was 3.24, between highschool and college. Specifically, 47.50% had finished highschool and 36% had finished college education. The meanhousehold size of the sample was around 3.55 persons witha mean of 0.68 person under 15 years of age. The averagehousehold income was around MOP16513/month (US$2064/month).
  • 9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Table 1 Main Socio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RespondentsSample average MacauVariables Description Mean Std. Dev. averageaAGE Age of respondents 35.63 12.71 -GENDER 1 = male, 0 = female 0.54 0.50 0.48CIVSTAT 1= married, 0 = unmarried 0.63 0.48 -Education of respondents (1= NoEDUC formal schooling, 2= Elementary, 3.24 0.75 -3= High school,4= College,5=Master’s or above)NPNumber of household members3.55 1.29 3.18living togetherNP15Number of household members0.68 0.84 0.51less than 15 years oldINCOMETotal household income16,513 16,971 15,304(MOP/month)a Statistics and Census Department (2003).4.2 General Attitudes Towards the Problems Faced bythe GovernmentOn the biggest problem faced by the government,45.5% of the respondents thought it was social problems suchas education, public health and hygiene. Environmental problemswere ranked as the third biggest problems, following the economicproblems. The majority of the respondents (72.5%) thoughtthe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in Macau were notproperly taken care of.In terms of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issues related tonature and human impact on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not muchweight was atttached to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Only5% of the respondents considered endangered speciesconservation as the first most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problemin Macau. Much greater importance was given to air pollution,water polluti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enhanced greenhouseeffect and traffic noise problems.4.3 Knowledge and Attitudes towards Endangered SpeciesConservationThree questions were posed to find out the knowledgeof the respondents about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s. The surveyresults provided evidence of a substantial lack of previousknowledge of this public good to be valued. The majority(64.5%) of the respondents reported that they had not seena live black-faced spoonbill in wild. Only 53% of the respondentsknew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is a migratory bird. About 48%of the respondents agreed that some communities could obtainbenefit from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such asthrough ecotourism. Only 45% of the respondents knew that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is an endangered species in the world.4.4 WTP EstimationThe estimation analysis employed was undertaken byusing the Econometrics Package Limdep Nlogit 3.0.31 To evaluatethe variables influencing the respondents’‘yes’or ‘no’responses,a logit model with some socio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respondents was used. The dependent variable records whetheror not a person was willing to pay the amount asked duringthe survey. The definitions of the independent variables includedin the logit models are shown in Table 2.Table 2 The Definitions of the Variables Included inthe Logit ModelsVariables DefinitionsVOLUNT Dummy variable, 1= voluntary payment vehicle used; 0=mandatorypayment vehicle usedBID The bid usedPVSUITDummy variable, 1 = the respondent thought the payment vehiclechosen was suitable; 0=otherwisePROTSPOThe respondents’belief whether the conservation program couldcontribute to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1=Believe,2=Average, 3=UnbelieveAGE Age of respondentsPEOPLE Total number of household membersINCOME Total household income (1000MOP/month)PET Dummy variable, 1=with pets in households; otherwise=0MENVTODummy variable, 1=a member of any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otherwise=0The estimation results with or without socioeconomicvariables included are shown in Table 3. The first model,called model 1, is a basic specification which shows theimportance of the bid levels in explaining respondents’preferences. The second model, called model 2, considers bothsocioeconomic and attitudinal variables in addition to the bidlevels.The coefficients of all attributes in both model 1 andmodel 2 have the expected signs. Almost all socioeconomicand attitudinal variables included in model 2 are significant.The signs of these socioeconomic and attitudinal variables areconsistent with a prior expectations.
  • 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澳門研究92第40期Table 3 Logit Estimation Results With or WithoutSocioeconomic Variables IncludedM o d e l 1 M o d e l 2Variab les Std. Std.Coeff icientErrorp-value Coeff icientErrorp-valueConstant 0.70 0.16 0.0025*** -0.61 1.06 0.5645BID -0.07 0.01 0.0000*** -0.07 0.02 0.0002***PVSUI T 2.76 0.46 0.0000***PR OTSPOO -0.50 0.28 0.0717*A G E -0.02 0.02 0.1431PEO PL E 0.30 0.16 0.0684*INCOME 0.04 0.01 0.0059***P E T 1.85 0.56 0.0009***MENVTO Summary2.79 1.46 0.0573*statisticsLog likelihood -236 -183Chi-squared 28 [1 ]*** 119[8]***Pseudo- R 2 0.14 0.32% Correct 63 .5% 77.27%predict ions*** Significant at p<0.01. * Significant at p<0.10.The model estimation results show that the signs of themain variables (BID, INCOME and MENVTO) were consistentwith expectations of demand theory and the goodness of fit,in terms of percentage of correct predictions and pseudoR2 , was acceptable. As expected, the coefficients of BIDin three models are all negative and significant at the 1%level, which indicates that those presented with higher paymentswere significantly less likely to answer ‘yes’ to the WTPquestion. The coefficients for INCOME are all positive andsignificant at the 1% level, which supports the hypothesisthat the probability of the respondent saying ‘yes’to the WTPquestion increases with the respondents’income. It’s interestingto find that the coefficients for PET are positive and significant,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person who likes animals wouldcontribute more to the endangered life conservation program.The coefficients of PROTSOP in the mandatory model andthe pooled model are negative and significant as expected,which means that the more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s for thecontribution of the conservation program to the Black-faced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 the higher the probability ofacceptance is. The coefficients of the PVSUIT in the voluntarymodel and mandatory model are positive and significant. Thissuggests that a respondent, who thinks the payment vehicleas a surcharge on household monthly water bill is suitablehas a higher probability of answering ‘yes’to the WTP question.The coefficients for MENVTO are positive and significant inthree models. This is understandable because usually a memberof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are concerned more about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y would like to pay more forthe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In the pooled model, the AGEvariable is negative and significant, which means that theprobability of a ‘yes’responses decreases with the age ofthe respondent increases. Two possible explanations for thissign are that the older a person is, the lower the expectationsof future consumption of this public good are, or due to thedifferent education and values of older people.Both model 1 and model 2 are significant at the 1%level, as shown by the chi-square statistic. The larger thevalue of the Log likelihood is, the better the fit of the modelto the observed data is.32 The pseudo-R2 also allows us tocompare the fit of different models. The larger the value ofthe pseudo-R2 is, the better the fit of the model to the observeddata is. As shown in Table 6, model 2 has a larger valueof the Log likelihood and a larger pseudo-R2, which is veryclose to the 20% level suggested by Louviere et al., asindicating a very good fit in this kind of data.33 Therefore,model 2 with covariates is deemed the superior model, andthe marginal WTP from this are used in the following part.In order to estimate the total benefits of the conservationprogram, we must aggregate the mean WTP to get the valuesof total WTP. The simple way to do this would be the simpletransferring point estimate (STPE) approach. According to thelogit estimation results with socioeconomic variables includedfor the entire sample, i.e., including all the zero responses,the mean WTP is MOP9.88 per household per month. Usingthe total household number of about 149 thousand in 2005,we get a WTP of MOP1.47 million per month for the conservationof black-faced spoonbills in Macau . This amounts to an annualvalue of MOP17.66 million.5. Discussions and ConclusionsDetermining values for environmental goods or servicesthat have little or no marketplace context has proven a dauntingtask.34 A valid and reliable valuation study to do so would
  • 9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be very useful to generate a better and more comprehensiveinformation base for the policy formul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process.35 This study employs the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valuation method to valu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 based on the publicpreferences. This study can enrich the literature on the applicationof stated preference method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for studyingthe household preferences and behaviors to reveal the valueof the wildlife conservation.Since the good to be valued in this study is an endangeredspecies, the public probably are not very familiar with thisgood. In the context of CV survey, the in-person interviewwould appear to face some potentially serious limitations.36A new survey mode called drop-off was used in this studyto give the respondents more time to learn the informationabout the good to be valued and to think about their valuationsseriously to increas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estimation results.Application of logit analysis reveals that household income,age, bid value, the suitability of the payment vehicle, withor without pets in the households were significant determinantsof respondents’responses to the WTP elicitation question. Themean WTP was estimated at MOP9.88 per household permonth. The annual economic value of the black-faced spoonbillconservation activity was MOP17.66 million. This implies thata significant economic value will be lost if the habitat thatblack-faced spoonbills are using is degraded.This study provided an estim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a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program in Macau. However,an overall economic evaluation of the policy alternatives thenrequires information on the costs of implementing the alternativeprogram. The costs of the conservation program for black-faced spoonbill would involve the opportunity costs (the costsof foregone income in the alternative use of the protectionareas) and the management costs for the plan of conservationactivities. Combining information on the cost and benefits wouldgiv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explore a conservation policy thatmaximizes the total net benefits, and would therefore be optimalin economic viewpoint. If the cost requirement were lowerthan the WTP for conservation, setting aside the critical habitatfor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would result in net benefits.The cost estimation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will be studiedin the coming future.Notes:1 This study is financial ly supported by a research grantfrom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Program for Southeast Asia(EEPSEA).2 Chambers Catherine & Whitehead John C, “A ContingentValuation Estim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Wolves in Minnesota”,in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Vol. 26 (2003),pp. 249--267.3 Bulte, E.H. & Horan R.D., “Habitat Conservation, WildlifeExtraction, and Agricul tural Expansion”, in Journal of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Vol. 45 (2003),pp. 109--127.4 Chambers Catherine & Whitehead John C, “A ContingentValuation Estim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Wolves in Minnesota”,in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Vol. 26 (2003),pp. 249--267.5 Bird Life International, Threatened Birds of the World. LynxEdicions and Bird Life International (Barcelona and Cambridge,UK, 2000).6 Mitchel l , R. C. & Carson R. T., Using Surveys to ValuePublic Goods. Th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Resources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D.C.,1989).7 Loomis, J.B. & Ekstrand, E., “Alternative Approaches forIncorporating Respondent Uncertainty when Estimating Will-ingness to Pay: the Case of Mexican” spotted owl. Ecol.Econ. Vol. 27 (1998), pp. 29--41.8 White, P.C.L., Bennett, A.C., Hayes, E.J.V., “The Use ofWillingness to Pay Approaches in Mammal Conservation”,in Mammal Rev. Vol . 31 (2001), pp. 151--167.9 Macmillan D. C., Lorna Philip, Nick Hanley, et al., “Valuingthe Non-market Benefits of Wild Goose Conservation: AComparison of Interview and Group-based Approaches,” in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43 (2002), pp. 49--59.1 0 Giraud K., Turcin B., Loomis J., Cooper J., “EconomicBenefit of the Protection Program for the Steller Sea Lion”,in Marine Policy, Vol. 26 (2002), pp. 451--458.1 1 Chambers Catherine & Whitehead John C, “A ContingentValuation Estim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Wolves in Minnesota”,in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Vol. 26 (2003),pp. 249--267.1 2 Bandara Ranjith & Tisdell Clem, “The Net Benefit of Savingthe Asian Elephant: A Policy and Contingent Valuation Study”,in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48 (2004), pp. 93--107.1 3 Yu, Y.T., International black-faced Spoonbill Census: 16--18January 2004 (The Hong Kong Bird Watching Society, 2004).1 4 Statistics and Census Department, Yearbook of Statistics2006.1 5 Lee Choong-Ki, “Valuation of Nature-based Tourism ResourcesUsing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inTourism Management, Vol.18, No.8 (1997), pp. 587--591.1 6 Loomis, J. & White, D., “Economic Benefits of Rare andEndangered Species: Summary and Meta-analysis”, in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18 (1996), pp. 197--206.1 7 Davis. R.K., The Value of Outdoor Recreation: An EconomicStudy of the Maine Woods., PHD Dissertation at Harvard
  • Valu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Black-faced Spoonbill Conservation in Macau澳門研究94第40期University (1963).1 8 Loomis, John B., “Contingent Valuation using DichotomousChoice Models”, in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Vol. 20,No.1 (1988), pp. 46-56. Moran, Dominic, “Contingent Valuationand Biodiversity: Measuring the User Surplus of KenyanProtected Areas”, in Biodiversity and Conservation, Vol.3(1994), pp. 663--684. Ninan K. N. & Sathyapalan J., “TheEconomics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 Study of A CoffeeGrowing Region in the Western Ghats of India,” in EcologicalEconomics Vol. 55 (2005), pp. 61--72.1 9 Hanemann, M, “Welfare Evaluations in Contingent ValuationExperiments with Discrete Responses,” in American Journal of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66, No. 3 (1984), pp. 332--341.2 0 Ninan K. N. & Sathyapalan J., “The Economics of BiodiversityConservation: A Study of A Coffee Growing Region in theWestern Ghats of India,” in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55(2005), pp. 61--72.2 1 Lee Choong-Ki, “Valuation of Nature-based Tourism ResourcesUsing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inTourism Management, Vol. 18, No. 8 (1997), pp. 587--591.2 2 Hanemann, W. M., J. Loomis & B. Kanninen, “StatisticalEfficiency of Double Bounded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Valuation” in Amer. J. Agr. Econ. Vol. 73 (1991), pp. 1255--1263.2 3 Giraud K., Turcin B., Loomis J., Cooper J., “EconomicBenefit of the Protection Program for the Steller Sea Lion”,in Marine Policy, Vol. 26 (2002), pp. 451--458.2 4 Lee Choong-ki, “Valuation of Nature-based Tourism ResourcesUsing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inTourism Management, Vol. 18, No. 8 (1997), pp. 587--591.2 5 Giraud K., Turcin B., Loomis J., Cooper J., “EconomicBenefit of the Protection Program for the Steller Sea Lion”,in Marine Policy, Vol. 26 (2002), pp. 451--458.2 6 Arrow, K. Solow, R., Portney, P., Leamer, E., Radner, R., &Schuman, H., “Report of the NOAA Panel on Contingent Valuation,”Federal Register, Vol. 58, No. 10 (1993), pp. 4601--4614.2 7 Hanemann, W. M., J. Loomis & B. Kanninen, “Statistical Efficiencyof Double Bounded Dichotomous Choice Contingent Valuation”in Amer. J. Agr. Econ. Vol. 73 (1991), pp. 1255--1263.2 8 FAO, Application of th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inDeveloping Countries: A Survey Information Division (Food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 Viale delleTerme di Caracal la, Rome, Italy, 2000).2 9 NOAA, “Natural Resource Damage Assessments: ProposedRules,”in Federal Register, Vol. 59, No. 5 (1993), pp. 1062--1191.3 0 Macmillan D. C., Lorna Philip, Nick Hanley, et al., “Valuingthe Non-market Benefits of Wild Goose Conservation: AComparison of Interview and Group-based Approaches,” in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43 (2002), pp. 49--59.3 1 Greene, W. H., LIMDEP Version 8.0, Econometric ModellingGuide (NY: Econometric Software Inc., 2002).3 2 Sasao Toshiaki, “An Estimation of the Social Costs of LandfillSiting Using A Choice Experiment,” in Waste Management,Vol. 24 (2004), pp. 753--762.3 3 Louviere, J., D. Hensher & J. Swait, Stated Choice Methods:Analysis and Applications in Marketing, Transportation andEnvironmental Valu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3 4 Jim Spaeth, A Test of Conjoint Analysis for the Social Valuationof Environmental Services, Ph.D. Dissertation at New SchoolUniversity (2004).3 5 Turner R. Kerry, Jouni Paavola, Phil ip Cooper, StephenFarber, et al., “Valuing Nature: Lessons Learned and FutureResearch Directions,” in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46 (2003),pp. 493--510.3 6 Macmillan D. C., Lorna Philip, Nick Hanley, et al., “Valuingthe Non-market Benefits of Wild Goose Conservation: AComparison of Interview and Group-based Approaches,” inEcological Economics, Vol. 43 (2002), pp. 49--59.
  • 9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前言“可持續發展”一詞,是由於人們對自然資源的有限性及自然環境的可承受力等因素的擔憂而產生的一個概念──人們擔心,自然條件最終會形成發展的瓶頸,使發展不能“持續”下去。然而實際上,能夠形成瓶頸而影響產業發展之持續性的,可並非僅是自然因素。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結構,也可能形成發展的瓶頸,也可能影響產業的持續發展。有人可能會問,制度,是人為構建的東西而非人力不可抗之自然條件,是可以人為改變或改革的東西,發展豈會為它所累。──澳門博彩業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存在的矛盾,提供了一個論據。博彩業可能是世界上與政府的政策與法規關係最密切的產業:一地之博彩業的命運──有無博彩業以及有多大的博彩業──蓋決於政府的政策;而一地博彩業的經營體制,又受政府監管體制的極大影響──賭場必須根據政府的監管體制來設計自己的經營體制;有甚麼樣的博彩監管體制,就有甚麼樣的賭場經營體制。 12004年以來,澳門博彩業發生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第一,博彩產業的規模急驟膨脹;第二,博彩業由一家企業專營變為一個競爭性市場;第三,博彩業由單一本地化走向國際化。這三大變化是由澳門政府的博彩政策的改變-賭權開放-而引發的。博彩政策的變化引發了產業組織、產業結構和產業規模的變化;反過來,產業的變化又會向政府政策的進一步變化提出要求。產業情況的變化使得澳門舊時代的博彩監管體制在許多方面已不能適應新情況。本文以美國內華達州的博彩監管體制為範本,通過比較分析,來探討澳門現行博彩體制中的問題和矛盾。之所以要以內華達而不是別的地方為範本,是基於這樣兩個理由:1. 美國內華達州自稱是現代博彩產業的誕生地。2 不管此說是否公允,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當今世界博彩監管制度的主流模式來源於內華達。可以這樣說,世界上任何一個有博彩業的法區,包括澳門,在其博彩監管制度中,都多多少少地可以找到內華達監管體制的痕跡。瞭解內華達的博彩監管體制,是瞭解世界主流博彩監管制度的捷徑,也可以為澳門賭業監管體制改革找到一個有價值的參照系。2. 賭權開放為我們請來了幾家美國內華達的投資者。很快,來自內華達的賭商將佔據澳門賭業的半壁江山。澳門博彩監管體制的改革或設計,必須把這些新監管對象的的經營體制和特徵作為重要因素考慮進來。而這些公司的經營體制和特徵的形成,與內華達州政府的博彩監管制度有 密切聯繫──這些腰纏萬貫盛氣十足的賭業大亨們同時又都是一個個被內華達州博彩控制局(G am i ng C on t r o lBoar d)多年來調教出的老實孩子,他們的經營傳統,無不打 內華達博彩監管制度的深深恪印。瞭解這些外來的新的監管對象的一條捷徑是瞭解內華達的博彩監管制度。博彩產業基礎與博彩監管制度之間的關係,在邏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 示王五一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 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澳門研究96第40期輯上挺象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隨 經濟基礎的變更,……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3 澳門博彩產業的經濟基礎已經改變,它的上層建築──博彩監管制度,應當在多大程度上也跟 改變?現在提這個問題如果不是太早,但願不是太晚。似乎尚沒有人意識到:現行澳門博彩監管體制中充滿了矛盾。這些矛盾正在形成制度瓶頸,並很可能將制約 澳門博彩業的順利運營和發展。可能,我們尚未找到解決這些矛盾的辦法,然而回避矛盾更不是辦法。把矛盾先擺出來,把問題提出來,引發討論,集思廣議,也許就有辦法。二、問題一:是上門點稅還是坐等報稅?博彩稅收體制是博彩監管體制的核心,理由是:第一,收稅,是政府開賭的終極目的,若無稅可收,則世上90%以上的開賭國(地)的政府會選擇不開賭 。第二,任何一個法區的博彩監管體系的首要功能是要保證能夠把稅收上來;若沒有收博彩稅這回事,各國(地)博彩監管當局的任務就會減輕一大半,甚至乾脆不需要要專門的博彩監管部門。第三,博彩監管體制的設計與博彩稅收體系的設計密切相關;可以說,有甚麼樣的博彩稅制,就有甚麼樣的博彩監管體制。澳門在1982年以前實行包稅制的時候,其博彩監管機構只是財政局下面的一個很小的部門。美國加州個別印第安賭場實行不對賭場收入課稅而只對博彩設備收稅的制度,它的監管體制就簡單得多。就賭場稅的稅種設置而言,澳門與內華達類似,其主稅種都是以博彩毛收入(c as ino w in)為課稅對象,另外也都對賭台和賭機等博彩設施徵收一定的年費(或季費)。4澳門與內華達在博彩收入稅率上的差異當然巨大,一個是 35%,一個是6.75%。5博彩稅收的高低,與一國(地)的財政政策和經濟政策有關,到甚麼山上唱甚麼歌,這裏沒有甚麼“國際”可以“接軌”,沒有甚麼體制性道理需要借鑑。內華達與澳門在稅制上的差異,主要地不是表現在它們的稅種設置和稅率差異上,而是表現在稅收徵收體制上。澳門自1983年取消包稅制而實行特別稅以後,便實行政府派員到場實際點算賭場收入的辦法。一日一點,一月一繳。而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則不是派員上門去點算看賭場贏了多少錢,而是坐在家裏等賭場自己將收入額及應繳稅額報來。一月一報,一月一繳。澳門與內華達的這兩種辦法,各有其形成的原因和條件,也各有其利弊。先介紹一下內華達的坐等報稅制。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簡單介紹一下內華達州的“坐等報稅”制以為對照和借鑑。由州博彩控制局製做一種標準報稅表發給各納稅人(各間賭場),賭場按政府的要求每月 24日之前填報上個月的收入和應繳稅額,並即時繳稅。政府坐在辦公室裏等 各家賭場老老實實地將稅報來和繳來,而不必派員到場去點算它的實際收入──我把這種徵稅方法稱為“坐等報稅”制。 6這種徵稅方法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政府省事,徵稅成本低。它的弱點是容易產生偷漏稅。所以,這一稅收徵收體制的實施,需要三個輔助條件:第一,政府必須要求各納稅賭場根據政府制訂的標準而建立一套內部會計制度和管理流程制度,報政府批准後實行。在內華達,這一制度叫做“內部控制”(i n ternal cont r ol),此一制度的功能是確保政府在對納稅人報來的數額進行核查審計以察其是否虛報瞞報時,有線索可循。內華達博彩控制局規定:如果在審查中發現,納稅人不按內部控制系統的要求計算稅額,則政府有權按照自己的方法來為你算稅。到時候,要多少你得交多少。如果發現有意偷漏稅,則刑法處置。第二,一間一照而非一家一照的博彩執照制度。一般說來,一個賭場持照人就是一個賭場收入稅的納稅單位──內華達是這樣,澳門也是這樣。所不同的是,內華達的賭場執照是按一間間賭場(b ylocation),而不是按一家家博彩公司(by cor porat ion)來發的。這種一間一照的執照管理方法,是實行坐等報稅制的制度條件。道理在於:坐等報稅制的實施依賴於賭場的內部控制標準的執行,而內部控制標準,只能以賭場為單位實行。若是以公司為單位,幾家賭場組織一個系統,則系統就會失去可操作性。7第三,社會有 嚴肅的違法必究的法制傳統。也
  • 9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就是說,只有當法律懲罰的嚴肅性使得納稅賭場意識到冒險偷稅的風險太大而不合算時,它才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 8再來介紹澳門的“上門點稅”制。澳門的“上門點稅”制,是在澳門賭業的獨家時代形成的。它的主要特徵是:政府派巡視員到賭場現場一天 24小時監督賭場內部的財務流程,在此基礎上,政府再派“點錢隊”(c ount ing te am)到賭公司的集中點算地點監督點算每天的賭場贏錢額,進而據此算出應納稅額。賭場據此繳稅。這種稅收徵收辦法的好處主要有三:一是點算結果較為可靠,賭場偷漏稅的機會較少;二是它對於博彩企業的會計制度要求不高,不需要建立那種在坐等報稅制度下必須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有利於降低博彩企業的內部管理成本;三是,它有利於避免政府與博彩企業之間產生嚴重的法律衝突。而在全區只有一家博彩企業,一張博彩執照的情況下,這一點很重要。為了防止博彩企業因財務作弊或偷漏稅而使政府與博彩企業的關係陷入雙方都無路可退的僵局,陷入“死了張屠夫”,政府就可能“吃帶毛豬”的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第一時間就把帳算清楚。上門點稅制,是澳門特殊的博彩產業史的特殊產物。它得以存在的條件是:所有的賭場屬於一家博彩企業;政府不對賭場發執照和徵稅,而是對博彩企業發執照和徵稅;因此,博彩企業可以將其所屬的各賭場的收入集中到一個地點點算,從而政府只須派出一隊點錢隊即可。顯然,澳門現在的情況變了。上述條件已不復存在。我們現在有六家博彩企業所屬的近 30家賭場,更多的賭場將會不斷地進入澳門博彩市場,而且,這些賭場的所有權關係、財產租賃關係、“執照掛靠關係”(澳門博彩業所特有的一個概念)等已經變得越來越錯綜複雜。澳門的上門點稅制當初得以合理存在的基本條件已不復存在。如果澳門的賭場數量在3年內達到50家,賭台達到7000張,那麼,可以想見,上門點稅的稅收徵收成本將會高得驚人。屆時,政府需要派多少點錢隊出去呢?如果還是以博彩公司為單位進行點算,那麼,那種“租”了某個持牌公司的執照而獨立經營的賭場,是應當單獨作為一個點算單位呢,還是要與它的“執照掛靠公司”夥點呢?並且,一支龐大的外派監管人員隊伍本身就會派生出巨大的行政成本。貪污醜聞很難避免。監管監管者,甚至監管監管監管者,成本會不斷疊加。澳門似乎應當 手學習實施坐等報稅制了。最近,澳門的博彩監管當局也確實已經製作了一個類似於內華達的“Internal Cont rol S tandard”的文件《內部監控基本程序》,並將之發到了各博彩公司。各博彩公司也開始據此製作自己的實際程序。這對於來自內華達的商家當然不是難事,因為澳門制訂的這個標準,比他們當年在家時用的標準要簡單、粗略得多。而對於港澳的賭商來說,則稍困難些。但難也難不了哪兒去,無非是再多僱幾個人專做此事而已。問題是,這內部控制標準是為實行坐等報稅制而準備的,若澳門終於不實行坐等報稅制而仍然堅持現場點稅制,則這《內部監控基本程序》就是聾子的耳朵。事情看上去確實是在朝 坐等報稅制的方向走。然而,話又說回來,澳門果真能實行坐等報稅制嗎?不錯,澳門已經有了內部控制標準,似乎已經可以 手做準備了。但一個天大的障礙是:澳門並不具備美國那樣的法制文化傳統,那種法律面前沒有商量、刑責面前沒有妥協、一旦違法會追究到底的傳統。如果澳門賭業實行了坐等報稅制,澳門政府,或政府官員,會像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那樣,認真嚴肅地到每家賭場去核查審計賭場所報稅額的真實性,而甘冒“一旦查出來會雙手捧刺蝟自己給自己出難題”的風險嗎?若真查出問題,作弊賭場所受的懲罰會像在內華達那樣嚴厲以至於能產生“殺一儆百”效應嗎?澳門官員是那種像美國官員那樣的願意得罪人的人嗎?誰能保證此一“坐等報稅制”的新辦法不會在賭博公司們一來二去的試探下而露了澳門“人情文化”的底兒?誰能保證此一新辦法不會在一次次的“下不為例”的妥協中逐漸喪失其嚴肅性而最終落到“報多少算多少”的下場?文化上的差異,是最頑固、最深刻、也最難克服的差異。說來說去,在澳門,可能還是“第一時間就把帳算清楚”的現場點稅制更踏實一點。然而這樣一來,上邊所說的關於現場點稅制的諸多弊端,又重新進入話題。如何解決這個矛盾?
  • 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澳門研究98第40期三、問題二:是一家一照還是一間一照?在新條件(賭場越來越多,產業越來越大,成份越來越雜)下,澳門的博彩監管體制而臨另一個重大難題:是學習內華達的辦法以賭場為單位發博彩營業執照,還是堅持澳門自己的老辦法,以博彩公司為單位發營業執照。這個問題,既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又與上面所討論的徵稅體制問題相聯繫,因為,如上所述,只有實行一間一照的體制,才有可能實行“內部控制標準”,進而才有可能實行坐等報稅制。與澳門的三張賭牌相比,內華達的博彩執照的數量,差不多是澳門的1000倍。目前,整個內華達州的博彩業持照人共有2958個。也就是說,由內華達州博彩委員會發出的、目前在有效營業的博彩業營業執照是2958張。第一類,無限制性(N on-res t ri cted)博彩營業執照428張。這類執照的持有人可以經營除彩票以外的任何博彩遊戲,包括賭台、老虎機、體育博彩(Sports book i ng)、動物賽跑博彩(Rac e t r ac k)等等。在內華達州,除了彩票,甚麼博彩遊戲都是合法的。而美國的有些州則正好相反,除了彩票,甚麼博彩都是非法的。第二類,限制性(Res t ric ted)博彩營業執照2221張。這類執照主要是發給那些主業不是博彩,而以博彩為輔業的商家。例如,一家超市有多餘的店面,想安放十台老虎機,一來為引客,二來為增加收入,就可以去申請這種限制性執照。此類執照的持有人並不經營這些老虎機,而只是將自己的店面“租”給有權經營老虎機的博彩商──老虎機散點經營商,由他來經營這些老虎機。其合作機制一般是利潤分成而不是簡單地收取租金。從技術上說,十台老虎機是無法單獨經營的,因為風險太大。試想,如果是超市自己經營這十台老虎機,萬一有賭客拉爆了,就有可能把超市給“爆”垮掉。第三類,老虎機散點經營商(Slot Route Operator)營業執照 55張。持有這種執照的人沒有自己的賭場,而是去與上述那個超市之類的商家合作,用別的商家的場地來安放自己的老虎機。也就是說,在上面這個超市的例子中,要使這十台老虎機合法運轉,需要兩張執照,一張是超市的限制性博彩營業執照,一張是老虎機散點經營商的營業執照。賭客拉爆了老虎機由老虎機散點經營商來賠,而不是由超市來賠。這兩張執照的持有人按一定比例分享博彩收入。(以上三類執照加起來是2704張,這就是目前在內華達州實際的賭業經營商的數量。)第四類,博彩產品生產商(Manufa ctur er)營業執照111張。內華達不但是世界上博彩業最發達的法區,而且也是博彩用品生產業的世界中心。它的國際博彩技術公司(IG T)壟斷了世界老虎機生產的90%以上的市場份額。博彩監管的原則之一“各項博彩活動誠實地進行”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博彩產品的生產質量,因此,內華達的博彩產品生產企業也被納入了博彩監管的範圍。博彩產品生產商必須到博彩控制局去申請執照。第五類,博彩產品批發商(Di st ri butor)營業執照143張。上述同樣的道理決定了內華達的博彩產品批發銷售商也需要到博彩控制局去申請執照。在澳門,一家持牌公司可以用一張賭牌開100家賭場。而在內華達,博彩營業執照是發給每間賭場,而不是賭公司的。例如,MGM在內華達有近 20間賭場,僅在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就有7家,其每一個賭場都有一個執照。更確切地說,在內華達,政府不是給博彩公司發執照,而是給博彩公司的一間間大樓發執照。這種一間一照的制度在監管上有這樣幾個明顯的優越性:第一,便於徵稅。一個持照人當然地就是一個納稅單位,因而執照制度應當與徵稅制度相聯繫──以賭場為單位徵稅就應當以賭場為單位發執照,這就是內華達的做法;以博彩公司為單位徵稅,就要以博彩公司為單位發執照,澳門就是這麼做的。內華達的一間一照制度,是與其一間賭場一個稅務盤子的制度相聯繫的。而一間賭場一個稅務盤子的進一步好處是,它可以有效地建立內部控制程序,從而為坐等報稅制奠定基礎。第二,便於分清責任,罰責分明。政府對賭場的監管職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訂規矩(Regulat ing),二是對違規者進行處罰(D is ci pli n ing)。而對賭場處罰的“極刑”就是吊銷執照。一間賭場一個執照,哪間賭場出了違規的事就處罰哪間賭場,不會殃及母公司。其實,博彩業從某種意義上像銀行一樣,也
  • 9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存 一種“大而不倒效應”( Too bi g to fai l)。當一家博彩公司規模大到一定程度時,它的存亡已不是它自身的事,而可能會引起社會震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持有博彩執照的是這家大公司本身而不是其屬下的一間間賭場,那麼,無論甚麼違規的事發生,吊銷執照的事已經是不可能的了。順便試想一下澳門的情況。如果將來澳門的這六家公司都發展成為賭業巨頭,且都被各種公司間賭牌掛靠、賭牌租賃、賭牌買賣等錯綜複雜地糾纏 ,那麼,澳門的博彩業監管體制就將如同一個沒有死刑的刑法體制。第三,便於賭場財產權(property)的買賣交易。內華達的賭業史是一個財產權買賣交易頻繁發生的歷史。一間大賭場,今天屬於這個賭業大亨,明天又被那位大亨買了去,這在內華達幾乎是每年都有的事情。有些人,甚至專門靠建賭場,建成後再賣掉賺錢。而這些頻繁的交易基本與博彩監管部門無涉。博彩控制局不必去關心和分辨這每間賭場背後的股權關係。不管一間賭場歸了誰,它還是那個執照持有人,還是那個納稅人。試想,如果內華達實行的不是一間賭場一個執照,而是像澳門這樣一家公司一個執照,並且不是以一間賭場為一個納稅單位,而是像澳門這樣以一家公司為一個納稅單位,那麼,這種頻繁的賭場財產權的交易就會給政府帶來巨大的麻煩。每當發生一次賭場財產權的買賣時,博彩監管當局必須來為這宗買賣“擦屁股”──將它從前一個納稅盤子中剝離出來,然後再將之塞入另一個納稅盤子。而在內華達的“內部控制”和“坐等報稅”制度下,此事之麻煩簡直難以想像。講內華達一間一照制的利端,反過來看也就是在講澳門實行的一家一照制的弊端,同時也就是在闡述澳門實行一間一照制的必要性。其實,一家一照制與一間一照制的區別,本質上,並不是兩種不同的博彩執照管理制度的區別,而是有博彩執照管理制度與沒有博彩執照管理制度的區別。執照管理的邏輯,就像一根繩,繩的一頭繫在持照人( li c ens ee)身上,另一頭握在頒照人(l ic ens er)手裏。政府對持照人的監督、徵稅、責罰等,都要通過操作這根繩來進行。要使執照管理的體系運作順暢,首先要使這根繩拴得住繫得牢;而要使這根繩拴得往繫得牢,首先要選擇一個硬梆梆的持照實體。一間一照,就像是把繩子繫在一塊石頭上;一家一照,就像是把繩子繫在一堆鬆散的石塊上,很容易拉脫了。有不同意此說者,請回答我下面的兩個問題:在澳門目前這種一家一照制度下,假如美高梅超濠或新濠博亞再鬧出像當初金沙與銀河那樣的分家變故,政府將在執照問題上如何為之擦屁股?假如有的持照公司幹不下去了要倒閉或破產,它的執照怎麼處理?是自動消失還是允許它賣掉或租給別人幹坐地抽頭的勾當?我們已經知道,也可能是因為相信“水到渠成”“車到山前必有路”,澳門博彩監管當局已經 手在賭博公司中實施推廣《內部監控程序》,這就意味政府已經開始在把事情往那個方向推。既如此,第二步符合邏輯的措施,當然就應當是實行一間一照制。如無這一條,即使我們克服了上述文化差異,坐等報稅制在制度上仍不可行。制度上不可行與文化上不可行當然不是一個層次問題──制度問題是可以克服的,是可以“改革”的;而文化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宿命的色彩。從理論上說,結論應當是清楚的:澳門的博彩執照制度應當實行一間一照制。只有這樣,它才能真正地建立起內部監控程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稅收體制,才能不但把博彩業的經營搞活,而且把它的資本和財產運作盤活,才能建立起科學的博彩監管制度,才能在澳門形成現代化大博彩的概念。然而,從實踐上看,在澳門建立一間一照制又談何容易。有三個響噹噹的批給合約作為法律文件存在在那裏,要變也得 20年以後變。這就是矛盾:很難想像,在這種一家一照的制度下,澳門賭業在這20年之內會出多少麻煩。四、問題三,為甚麼只有中介人需要個人執照?在內華達的博彩執照體系中,博彩控制局不但要對每間博彩場所發執照,而且還將博彩業中一些重要的相關個人也納入執照管理的範圍。這樣,在內華達的博彩監管體系中,就不但有對博彩營業機構的執照,而且有個人執照。在一般產業部門中申請一個新企業執照,審批部門主要看申請人的註冊資金,經營地點等商業條件
  • 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澳門研究10 0第40期是否具備。而在博彩執照的申請和審批中,申請者(賭場的所有者)的個人條件比商業條件要重要的多。在個人條件中,申請人的個人背景、經歷、名聲,為人等道德方面的條件往往起決定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內華達的賭場執照不僅是發給賭場這個商業實體的,也是發給賭場所有者本人的。賭場執照的審批工作的主要時間和成本是花在對申請人個人的背景調查上。調查內容包括被調查者以往25年裏的所有的社會關係和個人經歷。而調查費用完全由被調查者自負。在這樣嚴格的背景調查制度下,外國人一般是很難在內華達取得執照的。 9不但賭場的老闆需要執照,賭場中某些佔據關鍵位置的打工仔(Key empl oy ee)有時也需要申請執照。符合下述任一條者就被定義為關鍵僱員:年薪在 7.5萬美元以上者; 有權批准給賭客的借貸額度者; 有權決定對賭債實施減免或註銷者; 有權決定主管(s uper vi s or)一級的人事任免者; 博彩與保安的領班經理(s hif t manager); 有權決定給賭客發放免費房間或機票等高價值回贈的經理人員; 以合同的方式與持照人建立合作關係者;(此番內華達博彩控制局對何氏姐妹進行調查,依據的即是此條) 與博彩經營有關的所有的部門經理; 任何可能對賭場的管理政策施加影響的人;等等。各賭場必須每年把符合上述條件的關鍵僱員名單上報博彩控制局調查廳,該廳將會從名單中選擇少部分人,通知其來局面談,辦理執照申請手續,並接受審批調查。當然,這個“選擇”不是隨機的,而是經過分析而選定的。一位關鍵僱員一旦被認定需要申請執照,則他所需要接受的調查的嚴格程度與賭場老闆一樣。內華達立此嚴格的人事審查與執照制度,既有理論上的依據,也有實踐上的原因。1931年實現賭博合法化時,內華達的高等法院在法理上把賭場定義為“特權企業”(Pri v il eged e nterpr i ses)。而聯邦法律又進一步把博彩業定義為“無用行業和職業”(notus eful t rades and oc cup ati ons),並指出,從事博彩業,不像從事其他一般行業那樣是人們的憲法權利,而是一種特權。一個人能否取得此一特權取決於他所在的州政府。而發執照,便成了政府控制此一特權的手段;申領執照也便成了擁有此一特權的憑證。這就是內華達嚴格的博彩執照制度的法理基礎。然而,從30年代到70年代的歷史表明,美國各路黑幫對賭業的大舉染指使營賭更多地成了黑幫的特權。於是,州政府於60、70年代開始了對賭業的大規模的、徹底的清理黑幫運動。目前實行的這種與執照頒發制度相結合的嚴格的人事審查制度,便是在這場清黑運動中萌生的。10澳門博彩監管制度中傳統上沒有個人調查制度以及相應的個人執照制度,這與澳門賭業史上的專營制度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委託監管制度有關。隨 博彩業在世界範圍內的大發展,對博彩業主及關鍵僱員的個人執照制度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博彩監管制度中的普遍現象。至少,美國所有有賭場的州都實行賭業個人調查和執照制度。這樣一來,澳門的無個人執照制度就顯得與自己的世界第一賭城的形象很不相稱了。不管這一制度到了澳門(由於“人情文化”的緣故)在具體實施上會在多大程度上流於走過場,但壓根沒有這個東西在制度上卻有點“有礙觀瞻”,給人一種澳門賭業管理落後與粗糙的印象。當然,也僅此而已,它並不製造制度矛盾。可是,就在澳門堅持不實行賭業個人執照制度的同時,卻於賭權開放的當年通過了6/2002法律,規定博彩中介人必須到博彩監管協調局登記申請執照,經當局審查後頒發營業執照。並且規定,即使是屬公司的法人中介人在申請公司執照時,其股份在5%以上的股東和董事同時必須申報個人資料並申請個人執照。內華達州博彩監管制度中的個人執照制度有一個原則,“上緊下鬆”。意思是說,賭場的老闆越大,政府對其實行的執照管理制度越嚴,背景調查越嚴,因而被調查人為調查自己所需要掏的腰包越多。凡是博彩公司及賭場的老闆、董事、總經理及CEO一級的人物,無一例外需要申請執照,接受調查。再往下,到上面所列的那種“關鍵僱員”,則是根據職位高低,越來越鬆。對關鍵僱員,政府一般是先瀏覽一下這些人的背景檔案,然後從中選出一個很小比例的人數確定為背景調查和發照對象。筆者曾經就這個問題請教過內華達的幾位博彩學者及業內人士:如果某家內華達的賭場也實行澳門這樣的賭廳承包制,與之合作的賭廳承包人必須申請執
  • 10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照嗎?他們的回答是:一般情況下,政府會要求這家賭場把自己的賭廳承包人的名單及簡歷報上,翻閱後,會就其中某些疑點請賭場回答。一般就過關了。除非其中確有某些可疑人士,政府可能會傳喚其本人來,進一步地面談。從中再有個別的更可疑者,政府會要求其繳上調查押金,正式進入調查程序。賭廳承包人,作為“關鍵僱員”,屬於上面所列關鍵僱員中的“以合同的方式與持照人建立合作關係者”,按內華達的法律,政府當然有權要求所有此類人接受調查和申請執照。然而事實上,到了這一層人物,個人執照制度在執行上已經很鬆了。然而,在澳門,這層人物卻突然被要求一律申請執照。這雖然有點太嚴了,然而,嚴則嚴之,如果上下一律都嚴,也無可厚非。若是澳門博彩監管當局能夠藉 賭權開放的東風在澳門建立起一套世界上最嚴格的賭業個人執照管理制度,則這對樹立澳門賭業的正面國際形象是件大有好處的事,應當舉雙手贊成。問題在於,除這部分人之外,其他人等,上至賭業大亨,下至賭場經理人員,則一律勿須申請執照。這種“下緊上鬆,頭足倒置”的個人執照管理制度,作何道理?五、問題四,反洗錢,誰填表,在哪兒填表?很多不知情的人以為,罪犯在賭場洗錢,必須與賭場勾結,否則,直接上台真賭實博,輸贏無定,結果完全無法預期,不是一個可靠的洗錢途徑。因此,一說到哪個地方的賭場有洗錢現象,在人們的印象中那裏的賭場或賭公司就一定是在商匪勾結,就一定在賺黑錢。這種判斷是不成立的。罪犯完全可以在賭場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正常的合法賭博,用不高的洗錢成本,進行有效的洗錢活動。讓我們以澳門貴賓廳的百家樂賭台為例來算一筆簡單的帳,看一下,在不與賭場勾結的情況下,如果洗錢者的洗錢活動是有規律重複性的( regula rly),則通過賭場洗錢是一種可靠的洗錢途徑。洗錢的典型程序:第一步,在賭場的貴賓廳將現金(黑錢)換成泥碼。第二步,上賭台賭博,將換來的泥碼全部輸光,同時贏回一定數額的現金碼。第三步,將贏來的現金碼換成賭場贏錢支票(白錢)。假定案例:一位毒販每天帶100萬港元現金到澳門某賭場的貴賓廳,通過在“百家樂”賭台上賭博來洗錢,我們來看,從概率意義上,將 100萬港元的黑錢洗成白錢的成本是多少。首先,他用100萬元現金換了 100萬元泥碼。11然後,上台賭博。為方便計,假定他全部押“閑”。 12“閑”輸的可能性(即“莊”贏的可能性),是0.4585 974;“閑”贏的可能性(即“莊”輸的可能性)是 0 .4462466 。則押“閑”的“賭客劣勢”(pl ay er’sdi s advan tage)是︰(0.4462466 × +1) + (0.4585974 × - 1) = - 1.235%這賭客劣勢的概念是,賭客每押100元,理論上便會輸掉(被賭場贏去)1.235 元。我們先來算,要將這100萬泥碼輸進去(先不管在這過程中會贏進多少現金碼)所需的下注額(turnov er)──設這個數值為 X。則:0.4585974 • X = 1,000,000 元解:X = 2,180,561.86 元即:要將100萬元泥碼輸光,理論上需要2,180,561.86元的下注額。賭場從這 2,180,561.86元的下注額中羸去:2,180,561.86元×1.235% = 29,929.94 元這 29,929.94元就是這100萬的洗錢成本。那麼,在將這100萬元泥碼輸進去的過程中,他贏回了多少現金碼呢?其計算方法是:1,000,000 - 29,929.94元=970,070.06 元洗錢者用近3萬元的洗錢成本,將100萬元的黑錢洗成了97萬元的白錢。再強調一遍:以上只是一個概率意義上的理論分析。洗錢活動的重複次數越多,總體的結果越是趨近於這裏的分析結論。如果只是一次洗錢活動,那完全可以說,“結果不可預知”。那不是洗錢,而是賭博。正是因為存在 這種不必與賭場勾結而洗錢的可能性,才有了把賭場納入“金融機構”的定義並進
  • 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澳門研究10 2第40期入反洗錢視野的美國1986年的法律。20年後,澳門政府在美國政府的影響下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澳門於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中與賭場有關的核心內容包括:24小時之內交易額超過50萬澳門幣者,須填表上報。這個法律不但是在美國的影響下通過的,而且在內容上也基本上是複製美國的實際操作辦法,所以,此法在澳門賭場中實際執行時,與美國內華達賭場的作法,看上去有 很大的可比性與可借鑑性。但實際並不然。內華達法律規定,當一位賭客24小時內的交易額超過一萬美元時,賭場有義務填寫(不一定讓賭客知道)“現金交易報告”(CT R)上報政府審計部門。這裏,CTR是由賭場負責填寫與上報的,是賭場的法律責任;如發生漏報瞞報,政府拿賭場是問。這在內華達的賭場體制下是合理的,因為在內華達賭業中,大賭客的發展(mark et i ng),建立關係(rec ruit i ng)以及提供各種優惠(com pl ement ing)都是由賭場的營銷部門來做的。賭客越大,與賭場越熟,賭場對其情況越瞭解。然而,澳門有一個貴賓廳承包制,幾乎所有符合填表條件的大賭客,都是在貴賓廳玩的。這個體制成了賭場與賭客(貴賓客)之間的信息隔層──賭場並不接觸賭客,甚至有時候賭廳的廳主也不接觸賭客。賭客的換碼交易主要是與他的疊碼仔之間發生。而疊碼仔不是2/2006法律第6條規定的義務主體之一,他沒有義務填報CTR。而有義務填報的賭場與賭廳則完全可以以“不知情”為理由擺脫在反洗錢上的法律責任。何況,填報這個東西於賭場特別是賭廳的利益尖銳衝突。在貴賓廳承包制下,我們不知道應該由誰來填CT R。還有更麻煩的:在澳門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在賭廳裏借的泥碼額算不算交易額。從邏輯上說,反洗黑錢法的管制對象是現金交易,是監督來源不明的現金。借泥碼賭博,當然不能納入洗錢監管的範圍。然而,澳門的貴賓廳體系多年來已經形成了這種類似於飯館裏先吃飯後算帳那樣的先賭博後算帳的體制,90%以上的賭客是先在澳門借泥碼賭,最後的討債一環則往往是在澳門以外的地方進行的。難道我們能要求在上海討債的疊碼仔在拿到錢時先填一份C TR嗎?反洗錢法,又給澳門的博彩監管制度平添了一個矛盾。六、問題五,是三家共管,還是一家獨管?這個問題不如前面的四個問題重要,因為它並不構成澳門監管體制中的一個難以克服的矛盾點,然而,把這個問題討論清楚,把監管機構的設置理順,對於澳門博彩監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設,仍然是一個很有價值的問題。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是監管博彩業的專設政府部門,與賭場經營有關的幾乎所有問題,所有方面,都歸這個部門管。它既管賭場,也算賭場員工,還管賭客。而在澳門,這三塊分別是由三個部門來管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管賭場和博彩公司,廉政公署管賭場員工13,司法警察局管賭客。是獨家單管好還是三家共管好?根據筆者對內華達的獨家單管體制的考察,確實可以發現如下的幾個優越性:第一,有利於提高監管者的專業技術素質。博彩業當然不是高科技產業,但也不失為一個有內行外行之分的專業性較強的產業,因此對它的監管也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博彩監管包括許多方面,因而博彩監管機構要分成許多部門。然而這許多方面之間又互有聯繫和交叉,從而要求博彩監管機構的各部門之間要互相溝通、互相配合與互相學習。從這個意義上,把博彩監管的各部門統在一個機構裏,一個屋簷下當然最為有利。例如,在內華達,防止賭客犯罪(出千)及非犯罪(如21點記牌)性作弊的工作,是由博彩控制局的執法廳負責。然而一些高技術性作弊,卻要借助於技術廳的研究力量。(見“附件一”)如果像澳門這樣,這塊工作被拉到另一個局裏去,那麼,即使澳門博監局有了技術廳,司法警察局的博彩罪案處也很難借上光。再例如,政府的博彩監管機構在應當有一個 INTERN ET的網頁之外,還應當有一套內部的 INTR AN ET系統,以便內部各部門交流資訊之用。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的內部網的建設與維護,是由它的技術廳負責的。如果把博彩監管工作的其中一個或幾個職能部門甩到另一個局裏去,則這個INT RANET的建設工作就很困難,被甩出去的部門也很難利用這個信息平台。
  • 10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第二,有利於執法管理和訴訟程序的統一。在附件一的表中可以看到,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中有一個澳門博監局所沒有的部門:執法廳。這個執法廳就是內華達博彩控制局裏的警察和法律援助部門,它的工作人員多數都是有帶槍權和逮捕權的警察人員。 14它負責收審(賭場保安或地方警察送來的)罪犯和直接抓捕罪犯。同時,這個廳還養 律師,以便與檢察當局聯繫,起訴罪犯。起訴賭場老千,是一項挺專業的法律訴訟事務。有經驗的律師或公訴人員一般都不會從賭場利益的角度,而是從賭客利益的角度進行公訴:老千的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是其他賭客而不是賭場;他破壞的不是賭場的秩序,而是其他賭客公平遊戲(far e pl ay)的權利。在內華達,賭場犯罪,賭場員工犯罪以及賭客犯罪,一律送同一個“局子”──博彩控制局。一律由一個局子起訴。作過弊但尚沒有構成犯罪,或犯過罪刑滿後,被列為不受歡迎而永不准進賭場的人的黑名單(ex cl uded),由博彩控制局編制和公佈;在賭場犯了罪而逃逸的通緝名單(wanted),也由博彩控制局編制和公佈。這樣的體制在法理上的優越性是:在“擁有賭場( own a c as ino),在賭場工作(w ork i n a c as ino )和在賭場賭博(gam ble i n a c as ino)”都不是人們的憲法權利,而是一種特權,在法律概念下,賦予和剝奪這個特權的執法實體只有一家,這就是博彩控制局以及其背後的博彩委員會。這樣的體制在法律實踐上的優越性是:賭場犯罪,往往是綜合性的。一個案子,可能既涉及到賭場老闆,也涉及到賭場員工,也涉及到賭客。例如,內華達賭業史上的一些賭場洗錢罪案就是賭場、賭場員工和賭客(洗錢者)三方聯手涉案。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澳門,法律訴訟程序就會變得非常複雜和麻煩。博監局負責抓賭場,廉署負責抓員工,司法警負責抓賭客(洗錢者)。分頭起訴,一案變三案,有一個案卡了殼,那兩個就得等 。從這個意義上看,也是一家獨管好。第三,有利於及時反饋完善博彩監管法規。博彩監管體制是一個有機整體,在設計上很難將之分開,在實施上更是不能各管各。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的視察員到了賭場,老闆、員工、賭客,甚麼都看,甚麼都管,而且也甚麼都懂。這就是一家獨管的好處。澳門司法警察局分佈到各個賭場的警察當然是由其專管博彩罪案的處來管。管,當然就要有個法規依據。而問題是,這個法規需要隨 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調整。例如,隨 技術越來越進步,賭場出千的新花樣定會層出不窮,賭客犯罪及賭場員工犯罪的花樣也會層出不窮。因此,在賭場現場執勤的司法警察們會不斷地把新情況向處長匯報,處長進而向廳長匯報,廳長再向司法警察局長匯報,在這樣一個反饋機制下來調整法規和具體措施,因應新情況。問題是,博彩罪案,不同於殺人放火,往往都是一些很細膩的專業性的東西,由一個外行的警察局長來“兼聽”處長的專業匯報而進行決策,是很難做到“則明”的。15很明顯,如果這位處長不是向一位警察局長匯報而是向一位博彩監管局長匯報,則效率無疑會高得多。從這個意義上看,把這個博彩罪案處轉到博彩監管局門下,實行博彩監管上的一家獨管,應當是一個正確的選擇。第四,有利於精簡監管機構,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三家共管變一家獨管,在機構設置上也會收到精簡之效,其理不言自明。七、結束語以博彩公司為單位發執照是澳門70多年來的傳統。澳門現在實行的這“一家一照”制,是由當年的“獨家獨照”制繼承而來的。而此獨家獨照制,曾經在歷史上起過積極的作用。正是靠 它,才使得澳門社會那種4萬人口200賭攤的“幾近匪窩”(鄭觀應語)的狀況得到了有效的規範化。獨家獨照制,說穿了,實際上是澳葡政府把自己的博彩監管責任部分地轉嫁給,或者說,把自己的博彩監管權力部分地承包給,某位(或幾位)賭圈內的地方強勢人物,請其為自己部分地代行博彩監管的職能。 16賭權開放,將“獨家獨照”變成了“六家六照”(或六家三照)。在這種一家一照、多家並存的新格局下,政府已不可能也不應該再把博彩監管權繼續委託給其中的一家(或平分給六家)了,她必須收回此權。賭權開放的另一面應當是“(監)管權歸政”。這本來應當是16/2001法律和2003年澳門博彩監管局改組所應當解決的歷史任務。理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從這個角度看問題,才能理解到更深一層的問題:賭
  • 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美國內華達州的啟示澳門研究10 4第40期權開放前的博彩專營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發給商家的營業執照,而是政府與商家的一種獨特的合作方式,這種“特殊合作方式”是不能被簡單地複製下來作為賭權開放後新條件下的執照管理制度的現成模式的。基於“一對一”關係的“委託監管”制度,一旦變為“一對三”或“一對六”的關係,量變定會導致質變。 17結果是,原來的“特殊合作關係”已無法維持,而嚴格意義上的博彩場所營業執照管理制度卻並未建立起來。結果是,一方面,我們在今天的“一對六”的關係中,仍能看到當年“一對一”時代的“委託監管制”的痕跡:賭場的生殺權(開賭場和關賭場的權力)主要是在持牌公司手裏,政府只是對持牌公司的決策給以背書;一間賭場一旦開張,就由它所屬的那家持牌公司來監管。而另一方面,政府卻再也無法將疊碼仔的監管權力或責任委託給一家博彩公司了。這支在賭權開放所製造的賭場間競爭的刺激下越來越龐大的、周旋在六家博彩公司之間待價而沽的疊碼仔大軍,何鴻燊已經管不了。而政府也不管。 18澳門,可能需要重新設計自己的博彩監管體制,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制度闖關”,否則,我們很快就將感覺到它的瓶頸效應。附件一:內華達州與澳門博彩監管部門對照表內華達博彩控制局N evada Gami ng Cont rol Board 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DIC J分支機搆調查廳 Inves t igat ions Di vi si on公司證券廳 Corporate Secur it ies Di vi si on技術廳 Tec hnology Div i si on審計廳 Audit Di vi si on 審計廳稅收暨執照廳 Tax and Lic ense D iv is ion 幸運博彩監察廳互相博彩監察廳執法廳 Enforc ement Div is ion行政廳 Admi nis t rat ion Di vi si on 行政財務處行政科接待及文書處理科會計科研究調查廳成立年份1955年 1976年全職員工數45 0人 240人;2007年底將達 280人所轄博彩場所及設備數無限制性賭場:428 28老虎機散點經營商:55 1博彩產品製造商:111博彩產品批發商:143全州每月賭場收入約 10.5億美元 全區每月賭場收入約7.5億美元全州老虎機數:209,000 全區老虎機數:7349全州賭台數:5699 全區賭台數:2970
  • 10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註釋:1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的博彩政策及監管體制的設計,又受當地一些客觀因素,包括文化因素,的影響。2 Kilby, Jim, & Anthony Lu cas, “Nevada: the Bir thplace of ModernGaming”, Casino Operations Manag emen t (Second Ed ition) (NewJerse y: John Wiley, 2 005) , p. 1.3 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 33 頁。4 另外澳門政府還要求每家賭場從總收入中拿出一個不大的百分比(差不多 4 . 5 % )用於支持地方的幾個項目。這是澳門政府在澳娛時代留下的一個傳統,對整個稅種結構無大影響。5 博彩收入稅就是這麼一種稅,它稅率的國際差異可謂舉世無雙。在美國本國,其賭場收入稅率由內華達的6 . 75 % 到佛羅里達的 50 % ,高低差距不等。實際上,內華達的賭場收入稅率,不僅在美國是最低的,而且在世界上也是最低的。與德國的 9 0% 相比,內華達簡直可謂是不納稅。6 其實,不僅是博彩稅,美國幾乎所有的稅都是這個收法。7 內華達的博彩控制局的 7 個下屬廳中,有一個叫“稅收暨執照廳”。稅收與執照管理放在一個廳裏管,足見稅收與執照在監管體制中的密切關係。8 在美國,有許多這種靠風險約束來節約行政成本的辦法。例如,有的地鐵系統根本沒有檢票員和檢票卡,乘客憑自覺買票,而政府只在整個系統中設少數一兩個巡迴查票員。一旦查到有逃票者,則予以重罰。9 19 87 年初,日本富商 Jinji Ya suda 在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購買了 Alad din 大賭場,其本人也獲得了一個兩年期的有條件執照,成了內華達歷史上第一個取得這種執照的外國人,因此而一時間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商業英雄。然而好景不長,兩年多以後的 19 89 年 8 月,因為他拒絕向內華達博彩委員會說出其借款來源而被吊銷了執照。再加上他經營上的一系列失誤, 4 天後,Al add in 不得不申請破產; 3 個月後, Jin ji Yasu da 本人也死於癌症。打開今天內華達博彩控制局的網頁,在被吊銷執照和拒發執照的人(un suit a ble , d en ie d a ndrevo ked)的名單中,仍能找到這位先生的大名。吊銷的日期是 19 89 年 8 月 24 日。 ht t p: / /w w w. l vst r ip hi sto ry.co m/ ie / ala d 66 .h t m; h tt p :/ / ga min g .n v. go v/ do cu me nt s/ pd f/de nials_re vo ca tion s_list.p df1 0 執照申請人不但要冒被拒絕而拿不到執照最終錢白花、時間白搭的風險,而且還要落一個留案底的風險──被拒絕人的名字會永久性地留在內華達博彩控制局網頁上所公佈的“ uns uit ab le, de nie d, revoke d”的名單上。見 h t t p : / / g a m i n g . n v . g o v / d o c u m e n t s / p d f /de nials_re vo ca tion s_list.p df1 1 賭廳或疊碼仔可能會在此環節上賺去他幾千或上萬元的碼佣。為簡單計,不此不考慮此因素。1 2“莊”贏的可能性是 4 5. 859 74% ,其賭場優勢由下面的算式得出,是 1. 05 7 9% ,(0 .4 58 59 7 4 × + 0. 95 ) + (0. 44 62 46 6 × -1 ) = -1. 05 7 9%“閑”贏的可能性是 44 . 6 2 4 66 % ,其賭場優勢由下面算式得出,是 1 .2 3 5 %(0 .4 46 24 6 6 × + 1) + (0 .4 5 85 97 4 × -1 ) = -1. 23 5%“和”的可能性是 9 . 5 15 6 % ,賭場優勢是 14 . 3 5 96 %(0 .0 95 15 6 × + 8 ) + (1-0 .0 95 1 56 ) × -1 = -1 4. 35 96 %1 3 賭場員工等同於公務員,其在賭場的違規和犯罪行為屬廉政公署管──這是見諸於澳門的有關法律文件的,雖然,筆者從未聽說過任何一宗賭場員工犯罪案件是由廉署處理的。這有點怪。但筆者確實親眼見過廉政公署的官員依據此法律而到拉斯維加斯進行考察學習如何監管賭場員工。1 4 在美國,警員是一個有 明確法律定義的身份1 5 目前中國中央政府決策層對澳門問題的無知和無措,很大程度上也來自於這層道理。1 6 從這個意義上說,把當時的博彩專營公司,無論是豪興還是泰興還是澳娛,簡單地看作是一家壟斷賭商,把政府與它們的關係簡單地看作是官商關係,並不準確,也不公平。它們是當時澳門的特殊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1 7 奇怪的是,我們一方面在理論上把當初的博彩專營制簡單地看作是一種商業上的壟斷制而加以否定,另一方面卻又在實踐上把它的基本模式一變三三變六地繼承了下來。1 8 目前政府要求登記領照的所謂“中介人”,是指賭廳承包人,而不是一般的疊碼仔。參考書目:1. 《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基金會, 2005 年。2.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提升澳門經濟競爭力戰略研究報告》, 1999 年。3.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2 年。4. 王五一:《賭權開放的制度反思》,澳門理工學院出版, 2005 年。5. 王五一:《“大股東”的難題與使命》,載於《澳門博彩》, 2005 年 4 月,第 2 期。6. Eadington, William R & Ricardo Siu, “Between Law andCustom  Examin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egislativeChange and the Evolution of Macau’s Casino Industry,” In-ternational Gambling Studies, (2007) forthcoming.7 . Casiello,N icholas & Jones, Marie, International Casino Law,New Jersey (Third Edition) ( Las Vegas: Institute for theStudy of Gambling and Commercial Gaming, 1999).8 . Kilby, Jim, James Fox & Anthony Lucas, Casino OperationsManagement . 2nd Edition. (New Jersey, John Wiley & Sons,Inc., 2005)9. Mills, John & Vreeland, Jannet, “Suspicious TransactionReporting: An Update ”. Wor king pape r: ( University ofNevada, Reno, 2002).10. Wang, Wuyi, “VIP system Facing Challenge”, IPM Journal,Vol. 4 (2006).
  • 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初探澳門研究10 6第40期一、前言澳門素有“賭埠”之稱,博彩業在澳門已有 150多年悠久歷史,以博彩旅遊為主要澳門經濟支柱的現狀是歷史形成的。博彩業是澳門稅收的核心重要來源,佔澳門財政收入50%以上。因此,澳門博彩經濟發展在澳門整體經濟發展中舉足輕重,可謂是動毫髮牽千鈞。據不完全統計,博彩旅遊及相關行業吸納的就業人口佔澳門就業總人口的 25%,澳門博彩業在為自身創造巨大物質財富的同時,也給澳門社會帶來了嚴重的人文環境破壞和人力資源的過度消耗,特別是澳門青少年價值觀問題已經成為澳門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極其重視和刻不容緩解決的突出問題。因此,澳門博彩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如何趨利避害把握澳門經濟發展機遇,如何實現澳門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澳門博彩業發展所面臨的新課題。二、澳門博彩業與澳門經濟(一) 澳門博彩業歷史回顧澳門現為世界三大賭城之一,被稱為“東方蒙地卡羅”、“東方拉斯維加斯”。1847年,澳門賭業合法化,1962年,由香港霍英東、何鴻燊、葉漢、葉德利合組的澳門旅遊娛樂公司競標成功,獲得賭業管理權。此後幾十年,澳門博彩業一直由澳門旅遊娛樂公司實行高度壟斷專營。從1962--1974年,澳門博彩業收入20餘億澳門元,1975年高達60億澳元。1986 年,澳門賭場特許營業權續期之後,以每年38%的速度遞增,僅1989年,澳門政府從賭場所得收益高達1.77億美元,佔澳門政府總收入的 50%。從20世紀80年代末到現在,澳門博彩旅遊業在本地生產總值中的比重超過出口加工業,成為澳門的第一大產業。(二) 澳門博彩業現狀1. 專營賭牌改革為三元賭牌2002 年澳門政府決定開放賭權,引入競爭機制,一家專營變為多元競爭,澳門博彩業急速發展。特區政府批出3張賭牌,分別由何鴻燊先生持有的澳門博彩、香港呂志和家族的銀河娛樂與美國金沙合營公司、以及在美國上市的永利度假村奪得,由此打破了澳門博彩業延續60多年來獨家經營的局面。2. 三元賭牌分拆為六元賭牌隨後,銀河和金沙決定分開發展,於是向澳門政府申請將賭牌一拆為二並獲通過,由銀河持有 1個主牌,再向金沙發放1個副牌。澳門博彩於2005年分拆賭牌給何超瓊(何鴻燊女兒)與美國賭股美高梅(MG M)的合資公司,永利於2006年初“轉批”給何猷龍(何鴻燊兒子)的新濠國際與澳洲PBL的合資公司。由此,澳門賭牌由3個分拆為6個。3. 澳門博彩業急速發展現狀2002年澳門共有11家賭場,353張賭桌、808部角子機。截至2006年首季,賭場已增至19家,賭桌增至1500多台,角子機增至4200部。2006年內,還有7家大型娛樂場開張,提供1000張賭台和80間貴賓廳;未來5年將有 10家更大規模賭場酒店建成。2000年特區政府博彩稅收入僅 56.5 億澳門元,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初探戴安娜 **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研究生
  • 10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2005年飆升到447億澳門元,平均每年以25%高速增長,幾乎增長了近 8倍。2006年澳門博彩稅收直挺530億澳門元的大關,大有趕超世界博彩之都拉斯維加斯之勢。4. 澳門博彩未來發展前景今後5年中,澳門將有近10家更大規模賭場酒店建成使用,單是由美國金沙集團投資發展的“金光大道”,首期工程將於 2007 年完成。估計未來5年內,博彩業年均總收入可超過100億美元,屆時澳門將取代拉斯維加斯成為全球博彩業收入最多的“一哥賭城”。(三) 澳門博彩經濟效應1. 澳門金沙效應金沙娛樂場開業短短10小時內,其營業額就突破了1000萬澳門元。隨後被稱為“拉斯維加斯之父”的斯蒂芬‧永利的旗艦賭場酒店、呂志和銀河星際賭場酒店的相繼開業,以及來自拉斯維加斯的肖登─艾德森的威尼斯超大規模賭場、酒店、度假村綜合娛樂消閒區,新濠國際與澳洲PBL的“六星級皇冠酒店”、M GM度假村等相繼登陸澳門,金沙效應引發澳門博彩吉米諾骨牌效應。2. 澳門博彩業內部結構變革賭權開放後,澳門博彩業內部結構更趨向於大型化、專業化、技術化。澳門博彩業的急劇變革與調整,使澳門博彩業出現如下發展趨勢:首先,將以往以賭桌為主變革為賭台與角子機並重;其次,將以往以貴賓廳為主變革為貴賓廳與中場共進;第三,將以往傳統博彩專案變革為採用現代光機電一體博彩專案,使博彩專案更具娛樂性、趣味性。3. 澳門博彩業的急速發展對亞太地區博彩業的促進效益距離澳門2小時飛機行程的周邊亞太地區,共有10億人口。因此,澳門博彩業中的賭客中幾乎 95%以上來自澳門本土之外,換句話來說,澳門博彩收入中的“外財”比例佔了絕大部分。這種澳門博彩業外向型經濟模式,隨 美國賭商的到來,亞太地區的老客戶,一些中東王公貴族和石油大亨將會捨遠就近到澳門博彩消費。三、澳門博彩業帶給澳門社會的負面影響賭資是可以估算的,而其帶來的社會風險是無法估量的,換句話來說,博彩業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社會風險將影響澳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單一產業風險:隨 近幾年博彩業在澳門經濟生活中所佔比重越來越重,博彩業的任何點滴波動或細微結構調整都會觸及澳門經濟的每一根神經末梢。澳門單一經濟的發展局面:靠賭吃飯、以賭立城、以賭興城、以賭衰城的經濟發展局面才是值得澳門人真正擔憂的。病態賭徒風險:澳門博彩業以小博大的傳奇,撩撥、誘惑、刺激 賭客們最敏感的欲望神經,也推動 澳門賭業的持續紅火,因此引發個人、家庭及社會問題:病態賭徒、家庭暴力、虐兒、自殺等問題。澳門人參賭風險:時日的澳門已經成為“賭場遍地開花”的澳門。由於對博彩從業人員的管理失控,澳門博彩從業人員參賭出現增長的趨勢,尤其是年輕一代從業人員,比一般人更容易發展成為問題賭徒。治安犯罪案件上升風險:博彩業給澳門經濟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帶來觸目驚心的治安犯罪問題:盜竊、入室搶劫、暴力犯罪、色情、毒品以以及破產等諸多犯罪上升。金融犯罪風險:回顧澳門博彩業歷史,不難發現驅動它快速發展的引力:財政政策引力,即政府財政融資力;產業政策引力,即以賭立城產業力;國際金融引力,即跨越國界的金融支配力。其所帶來的洗黑錢等金融犯罪,引發國際金融戰爭。貪污腐敗風險:一擲百萬千萬而面不改色的賭徒中,貪污腐敗份子佔了相當大的部分。為了獲取賭資,參賭的各國官員往往都有挪用公款、受賄等行為。賭博已成為各國商人行賄受賄的暗道、滋生腐敗的溫床和官員斂財的渠道。青少年價值危機:澳門博彩業的蓬勃發展對澳門青少年價值觀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當下大多數青少年認為賭博是“賺取金錢的快捷方式”,從而使澳門青少年“先花未來錢”情況突增。
  • 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初探澳門研究10 8第40期四、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概述(一) 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定義和性質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對於甚麼是“企業社會責任”(C orpe rat i on Soc ie ty Res pons i bil i t y, CSR),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美國的一些學者通常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決策者採取保護與促進社會福利行動的義務;瓊斯福‧馬可圭里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僅負有經濟與法律上的義務,而且更負有超越這些義務的其他責任。然而,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CSR)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耗社會可持續發展資源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或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因此,澳門博彩業的社會責任是在經營中,除了考慮企業自身和成員利益之外,必須考慮相關利益群體和整體社會利益,即必須考慮博彩業對澳門居民、尤其是青少年或它利益群體和整體社會是否有弊,例如是否會造成澳門社會整體道德環境污染、產業生態失衡、治安犯罪、金融犯罪、青少年價值危機等。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性質:正是由於澳門博彩業利益與澳門社會利益在事實上、客觀上、渾然一體的不可分割性,博彩業在履行其社會責任時,所採取的一些行為兼具自身與社會雙重影響屬性。博彩業社會責任本質就是一種企業自身對澳門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其社會責任具有社會屬性,是社會對博彩業組織的外在要求。博彩業社會責任是博彩業向前發展的必然結果。(二)澳門博彩業與社會責任關係澳門博彩業是存在於澳門社會當中,兩者存在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係。而博彩業與社會責任也正是這樣,澳門公民要對澳門屐行一定的社會責任,而澳門博彩業做為澳門的經濟主體,更要承擔起一份社會責任。澳門博彩業與社會責任兩者的關係應該是“人與氧氣關係”,是不可分割、休戚相關的關係。社會是企業利益的來源,企業經濟活動需要在良好的社會環境中發生,企業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社會後果。這就要求澳門博彩業對澳門履行社會責任,改善社會環境,使得澳門整體生活環境、經濟發展適合博彩業更好的發展。(三) 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分類從法律角度可分為:法定和非法定的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法定的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是指澳門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性條文規定澳門博彩業必須承擔的社會義務。比如,澳門博彩業所繳納的稅金、產品質量等。非法定的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是指除法定社會責任以外的,澳門博彩業應該自主、自覺承擔的社會義務。從範圍可分為:澳門博彩業內部社會責任和外部社會責任所謂澳門博彩業內部分社會責任是指澳門博彩業對澳門博彩業內部的投資者、僱員、客戶、澳門社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澳門博彩業外部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澳門政府、澳門相關機構、社會團體、媒體、貿易機構、競爭者、澳門居民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五、明確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意義(一) 明確澳門博彩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澳門社會利益一體化之必要性:就澳門博彩業生存目的而言,應該摒棄傳統的企業經營理念,即不能簡單地認為澳門博彩業是為謀求利潤最大化、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實體。澳門博彩業需要以其特有的組織形式、經濟發展方式立足澳門社會,獲取更多、更高、更有效的利潤,但這應成為澳門博彩業的唯一目的,也不能成為其主要目的。因為,過份狹窄的企業經營目標,雖推動了澳門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但各種社會公害也相伴而來。如嚴重道德環境污染、危害企業僱員心理安全及影響僱員健康、澳門社會貧富懸殊、刑事案件增多等等,對澳門社會生活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為此,澳門政府及社會公眾必須重視澳門博彩業履行社會責任問題,即要求澳門博彩業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澳門博彩業僱員、消費者、澳門公眾及澳門社會整體的利益,履行保護澳門人文環境、消除公害污染等社會責任,將澳門博彩業經營目標與澳門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統一起來。建設澳門博彩業民主的需要:澳門博彩業民主是指企業建立穩定協調的勞資關係,維護澳門博彩業僱員合法權益,和諧促進澳門博彩業的健康發展,穩定澳門社會發展大局。倡行澳門博彩業行使
  • 10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社會責任,無疑是在澳門博彩業微觀經濟基礎上,推行澳門博彩業民主的必然要求。澳門博彩業不僅需要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而且還必須最大限度地協調、加強、增進和發展股東利益之外其他所有相關的社會利益。這樣的澳門博彩業才可以被稱為民主化的澳門博彩業,而且可以被稱為是具有社會責任感的澳門博彩業。(二) 明確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的意義澳門博彩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加澳門博彩業利潤:澳門博彩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於建立和樹立良好社區關係和企業形象,從而獲取澳門博彩業的長期利潤。滿足澳門公眾利益:澳門博彩業的不斷發展使得澳門社會對澳門博彩業的期望越來越高,特別是對澳門博彩業實現其經濟和社會雙重目標期望值越來越高。承擔對澳門整體社會的道德義務:澳門博彩業必須具有社會意識,即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且還符合自身利益。澳門博彩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塑造澳門博彩業良好企業形象,創造良好經營環境。責任和權力相稱:沒有無權力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做為澳門博彩業不僅僅擁有權利而且必須承擔義務,這種權力和義務的對稱性,使得澳門博彩業必須注重澳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全體澳門人民的生活質量。六、結語由於澳門博彩業自身監察動力不足,以及外部監督流於形式,極易使經營守則的有效性受到損害,因此必須納入其他監督力量,公權力的納入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即要切實加大澳門權力機關對澳門博彩業履行社會責任狀況的監督力度,克服權力機關在澳門博彩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中的監督權威虛置現象、利益偏好現象,鼓勵與保護包括公民個人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特別是新聞輿論的監督,如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台等大眾傳媒的監督。博彩業發展猶如一面雙刃劍,既對社會經濟發展起 有力的推動作用,又給其帶來諸多嚴重的社會問題。而這些社會問題不僅危害社會穩定,也將給社會道德乃至社會生產帶來嚴重影響。當前的澳門博彩業雖然利潤、利稅飆升,但這並不能說明澳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其博彩業發展帶來的畸形繁榮,是澳門的特殊區域地位、經濟地位和澳門人品性質決定的。澳門政府能否正視和控制博彩業的諸多負面影響,能否阻止由這些負面影響所帶來的不可預測的道德危機、社會危機和經濟危機,能否具有足夠的管理能力和引導能力制止社會道德滑坡,能否合理公平地配置社會的各類資源,能否承受由其帶來的巨大社會和諧成本等,已經成為澳門政府不得不深思並謹慎決策的問題。參考書目:1.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 1999年。2. 約瑟夫‧ E ‧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滿》,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4 年 3 月,第 236 頁。3. 阿馬蒂亞‧森:《以自由看待發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 年 7 月。4. 肖巍︰《全球契約: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載於《中國經濟時報》, 2006 年 4 月 12 日。5. 1997 年世界投資報告:《跨國公司:市場結構與競爭政策》。6. 喬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在上海社會科學院的講演, 2006 年 2 月 19 日。7. 夏小林:《社會責任、最低工資和經濟學革命──兼評國內新自由主義的政策性影響》,載於《光明日報》, 2005 年 9 月 27 日。
  •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澳門研究11 0第40期作為社會的利益共同體,企業肩負 一定的社會責任。由於企業所有權契約的設置不同,所以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也不同。本文從企業責任的角度出發,強調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對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將發揮關鍵的影響。通過對世界上主要治理結構的比較,以及對澳門企業經營模式的分析,最後總結出完善澳門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籍此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一、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結構企業是社會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現代經濟中重要的組織形式。隨 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與外部環境、與其他相關者日益成為利益共同體。一個重視並切實履行公司責任的企業,不但是對自己的前途命運負責,同時也能夠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由於企業對社會所產生的作用越來越大,企業的行為也將給社會產生了更深層次的影響。而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則是決定企業行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所以,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就顯得尤其重要。企業對於社會的責任有兩類。第一,企業需要承擔社會的基礎責任,即遵守法律,能夠健康發展,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由於企業在承擔基礎責任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外部性的問題。外部性問題有正面,也有負面的。比方說,環境污染就屬於負面的外部性問題。企業一旦造成了負面的外部性問題,那麼,企業就要承擔這第二類社會責任。為了能夠使企業承擔起本身應有的社會責任,就必須讓企業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c orpor ate gover 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旨在於明確劃分權力機構、經營管理機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確立制度的有效運作。這種結構能夠使公司法人有效地活動起來,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隨 澳門的日益開放,澳門的企業正在向標準化,國際化的目標邁進。但是,目前澳門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仍然不完善。一方面,大部分中小企業缺乏公司治理結構。據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的調研,本澳95%的企業屬於傳統的業主制和合夥制,只有不到5%的企業屬於現代企業制度。甚至,許多中小企業連財務制度都沒有建立起來,使得中小企業難以吸收資金和技術來完成產業升級的目標。另一方面,由於澳門的公共事業都交由私人企業專營,政府往往在公共產品的定價上缺乏發言權。如果透過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政府能夠在企業的董事會上發揮監督的作用,就能夠避免社會民眾的福利遭到損失。所以,完善澳門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有利於提升澳門企業的競爭力,而且也有利於企業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呂開顏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 11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二、公司治理機構的內涵及主要模式公司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執行機構(經理層)四部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衡,共同組成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旨在於明確劃分權力機構、經營管理機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確定相互之間制度的有效運作。其中股東大會是全體股東組成的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進行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意志的執行機關;經理層是依法由董事會聘任的經營日常事務的機關;監事會則公司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在具體的治理結構中,公司的所有者將自己的財產交由公司的董事會管理,並通過組成股東大會來行使權利;董事會作為擁有執行權和治理權的常設機關,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擁有支配公司法人財產、任命與指揮公司經理人員的權力,起承上啟下的作用。經理層受僱於董事會,組成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行使業務執行權。同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會,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情況。這樣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協調運行整個公司的運作,使公司以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參加到經濟生活之中來。良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對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對經營層(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和激勵,保證經營者以股東的利益相關者的最佳利益行事,從而提高上市公司競爭力,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良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有利於培育市場信心,吸引投資者,控制金融風險。第一,有利於減少公司代理成本,保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增強市場信心。公司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減少因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引起的委託代理成本。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能使代理人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確保上市公司在法制和商業信用的約束下,為增加其股東價值而經營,並且在於企業有短的金融和產品市場運作良好的情況下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達到保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增強市場信心的目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失敗可能會導致資源配置不當,投資風險過高,管理層濫用職權,控制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公司財務困難甚至破產,這些都將嚴重損害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打擊市場信心。第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上市公司融資,吸引國際、國內資本,提高競爭力的需要。隨 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本國的企業可以到國外去融資,但是一國要吸引長期的、有“耐心”的國際投資者,該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讓投資者可以信賴和接受。上市公司要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提高競爭力,必須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從而降低融資成本,擴大融資規模。第三,有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增加抗風險的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治理機制薄弱,則會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而公司治理的薄弱可能導致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了這一點。澳門的博彩公司已經成為支撐澳門經濟發展的龍頭企業,而且大多數都是從美國和香港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是澳門企業中的優勢群體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由於該行業需要大量的沉澱成本,對資本高度依賴,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加信息透明度,無疑能加強資本市場的信心,同時對穩定澳門社會的穩定也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根據環境的變化,按照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的原則,在符合公司的長遠整體利益下制定出科學的決策。簡而言之,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企業的行為是可以被有效預期和控制的。從整個社會來看,具備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企業才能夠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上,政府才可能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以企業的利益為紐帶引導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法人治理模式並不是固定不變,在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會有明確的規定。目前來看,世界上主要的治理結構模式分別有日本模式、英美模式和德國模式。1. 日本模式其特點主要為:股東權利相對弱化,因此經營階層決策的獨立
  •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澳門研究11 2第40期性較強; 銀行在企業中佔有重要地位; 為了平衡企業內部的關係,防止經營者權力過於集中產生的腐化,對經營者實行較多的約束,如設立監察人制度。2. 英美模式該模式是以股東意志為主導的治理模式。其特點主要為:股權高度分散,強調股東自治,股東會有很強的約束力; 採取單一委員會制(s i ngle- lev el),即公司不設監事會,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數量較多,董事會下設各個專門委員會,由公共會計師、審計員等負責日常的監督執行工作。3. 德國模式該模式強調股東、經營者與職工共同決策。其特點主要為:實行雙層委員會制( two-l ev el boards),除董事會外,公司還設立了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有權決定董事會成員的任免、薪金待遇,也有權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工會的力量強大,職工監事以經營參與的方式廣泛的參與企業的治理。表1 三大監管模式對比模式 參與主體 經營特點 不足之處日本 股東大會、董事會、 經營層決策較獨 容易產生內部經理、監察人 立 人控制英美 股東大會、董事會、 所有權與控制權 單純追求盈利高層經營人員 高度分離德國 股東大會、董事會、 職工,監視廣泛 決策較慢,效職工 參與決策 率低下三、澳門公司治理的法規和公司治理模式澳門長期以來沒有本地的公司法律,有關商業組織和公司的法律主要引用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的《有限公司法》。雖然具有大陸法系特徵的葡國法律在澳門得以延伸適用,但由於葡國統治澳門的弱勢方式,再加上澳門又是以儒家文化為主的華人社會,所以,葡國法律並未真正深入澳門社會,對澳門工商業的活動及其組織缺乏明確的規範,也就造成了澳門相當不定型的工商業組織。自 20 世紀70 、 80 年代以來,澳門經濟飛速發展,也導致了各種商業組織的變化。舊有的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已經不能適應澳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自此澳門進入了政權交接的過渡時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個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比較有效和完善的法律框架。正是在這種法律本地化的要求下,澳葡政府於1989年委託葡萄牙法學專家起草澳門公司法草案,並於1991年初起在澳門公開徵詢意見,後來又聘請法律專家以葡國現行商法典為藍本,參照其他歐洲和亞洲國家和地區的商業立法經驗,起草澳門商法典。其中,採納了原來澳門公司法草案。澳門商法典結構上以大陸法系商法典為基礎,採納了現代商人法主義的立法原則,吸取現代商業社會的新概念法律制度和商業組織形式以及國際上通用的商業慣例,對公司的種類、設立、組織結構、股東的權利義務、經濟利益集團和合作經營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1999年11月批准頒行新澳門商法典開始,標誌 澳門公司治理的法規逐步走向完善。由於受特殊發展歷史和傳統文化的影響,澳門企業的治理結構普遍帶有家族治理模式的特點。像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家族治理模式一樣,澳門企業的家族治理模式具有相同的特徵。主要包括:家族成員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在澳門,除了少量中資背景及政府背景的公司外,絕大部分中小公司都由家族成員擁有。特別是少數大型企業的所有權基本上也由家族成員擁有。總體上,澳門公司具有鮮明的家族性,大部分公司都由家族成員擁有。家族成員掌控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權。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公司中,家族成員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同時也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公司的經營管理主要通過具有血緣、親緣、姻緣關係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而且企業決策明顯帶有家長制作風。企業監督主要靠家族成員的道德約束。由於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成員把重視家庭,維護家庭名譽及利益放在首位。所以,澳門家族企業的監督一般是靠家族成員的道德約束。澳門的不少公司也設有股東會、行政管理機關、監事會等機構,但是因為公司的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主要
  • 11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控制在家族成員手中,所有權和經營權兩者合一,監督權也主要由家族成員行使,其公司治理結構只是在形式上存在,實質上並未發揮各個機構獨立地行使職責許可權的作用。而一般的中小公司根本就不設監事會。果平根據對澳門企業治理的現實情況分析,總結出“澳門公司治理明顯不同於英美股權主導型模式和德日債權主導型模式,而類似於東亞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它主要是建立在發育不健全的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家族治理模式,且具有明顯的壟斷專營的特點。公司治理結構在法律上具有濃厚的葡國大陸法系的特徵,同時又兼收了英美法系中的某些制度,如公司秘書制度等。”1受到澳門自身市場規模較小、發達程度較低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獨立董事、外部審計等制度都沒有被引進澳門企業中。所以,儘管澳門公司治理的法規已經比較健全,但是以家族企業經營模式為主的澳門企業距離歐美大型企業的治理結構尚有很大的差距。客觀上,也造成澳門本土企業在日常管理、財務融資和員工激勵方面都還有待進一步的改善。面臨日益激烈競爭的博彩業市場,公司治理結構也將影響到澳門本土企業未來的發展前景。四、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具體來說,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建立在明確和保護產權制度的基礎之上。也就是根據產權的排他性和流動性要求,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產權制度,為各種產權提供平等保護和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有利於形成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制衡和激勵機制。所以,完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應從以下幾方面手:第一,進一步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股權結構合理,即不受任何單獨股東控制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真正的最高權力機構,能有效地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監督約束。如果董事與監事不能發行好自身的職責,可以由股東大會對其罷免;如果發現高層經理人員不能通過經營管理使公司獲得良好的發展,股東大會可對其進行批評並通過對董事會施壓而對其解聘。第二,合理設置董事會架構。董事會是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置是否科學將直接影響治理結構的運作。首先,要提高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的素質,而且要在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人數上安排恰當的比例。其次,要優化董事會功能,在法律明確賦予其職能、許可權、責任、利益,建立起一種責、權、利相互制衡的機制。第三,優化董事會的決策程序,使公司的決策體系科學化、規範化。澳門可以借鑑英美模式中的董事會,附設各種委員會參與決策的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和外部審計制度。這些制度有利於各種專業知識搭配,拓寬信息渠道,從而使董事會決策更加科學。在德日模式中有員工參加的監事會決策,也可以探討其在澳門企業的可行性。因為,企業有基層第一線實際情況和不同層次工作人員的信息和意見,可以進一步使家族企業的決策做到有根有據,切合實際,最終有利於家族企業的長遠發展。第四,規範經理層的運作機制。規範經理層的運作要完善經理聘任制,確立競爭機制,保持經理階層的獨立性,使其在經濟利益上具有獨立性,在企業分配制度上保證經營者的收益分配,將其收入與資產經營狀況掛購,並建立一套對經理階層有效的評價體系。同時,為了避免出現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導致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員工、債權銀行等利益受到侵害,政府還必須建立科學的監管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結構的正常運行,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如果能夠完成上述的改革措施,將形成公司治理結構的良性修正機制,從而使企業能夠逐漸發展壯大,承擔起對於社會的基礎責任。同時,政府的各項制度規則能夠真正發揮效用,通過宏觀調控和監管促使企業解決發展過程中所造成的諸如污染等外部性問題。所以,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將澳門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相結合起來。因此,為了能培育出更多的健康發展,擁有競爭力的企業,使企業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我們應該不斷推進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結構澳門研究11 4第40期註釋:1 果平:《澳門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據》,對外經貿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未發表, 2 00 3 年。參考書目:1. 福蘭克‧奈特:《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 年。2. 格羅斯曼‧哈特:《所有權的成本和收益:縱向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理論》,上海三聯出版社, 1996 年。3. 哈樂德‧德姆塞茨:《企業經濟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 年。4. 科斯:《企業的性質‧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年。5.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6. 林毅夫:《發展戰略與經濟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 年。7. 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與委託──代理關係》,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年。8. 周其仁:《產權與制度變遷──中國改革的經驗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 年。9. Andr ei, Shleife r & R ober t, W.Vishny, “A S ur vey of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52,No. 2. (1997), pp. 737--783.10. Donald, J .Boudreaux & Randall,G .Holcombe, “The Coasianand Knightian Theories of the Firm, ” Managerial andDecision Economics , Vol. 10, No. 2 (1989), pp. 147--154.11. 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 F. , Shleifer, “A Corporate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The Journal of Finance,No. 54 ( 1999), pp. 471--517.
  • 11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表1 近年旅遊博彩業酒店業發展概況項目 入境遊客 博彩毛收入 客房數目 酒店住客 酒店入住總數 增長率 總數 增長率 總數 增長率 總數 增長率 入住率 增長率年份 (萬人 ) ( %) (萬元) ( %) (間) ( %) (萬人 ) ( %) ( %) ( %)1999 744.4 7.13 — — 9431 5. 14 225. 34 4.52 53.69 4.72000 916.2 23.08 — — 9210 -2. 44 268. 98 19.37 57.57 7. 232001 1027.9 12.19 195.4 — 9030 -1. 95 276. 69 2.86 60.66 5. 372002 1153.1 12.18 228.4 16. 9 8954 -0. 84 315. 48 14.02 67.13 10.672003 1188.8 3.10 294.8 29 9185 2. 58 304. 35 -3. 53 64.27 -4. 262004 1667.3 40.25 423.1 43. 5 9168 -0. 19 395. 62 29.99 75.55 17.552005 1871.1 12.23 458 8.3 10,832 18.15 412. 11 4.17 70.93 -6. 122006 2199.8 17.57 558 21. 8 12,693* 17. 18# 419.90* 12.44# 71. 65* 1.22#備註: 1. * 號代表截止 200 6 年 11 底的數據; 2. # 號對應的增長率代表與上年同期相比。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 ttp :// www.d sec . gov .m o 。酒店入住率是衡量澳門酒店業、博彩業經營狀況的關鍵指標。儘管可用ARMA模型擬合酒店入住率,但預測誤差相對較大。本文通過引入時間趨勢項、虛擬變數等,擬合出酒店入住率的主要趨勢,再利用ARMA模型擬合出次要趨勢──隨機擾動項,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新的入住率回歸模型。檢驗結果表明,該模型對酒店入住率的預測效果更加理想。最後使用相關模型預測了 2007 年 1--12 月的酒店入住率。一、研究背景酒店服務業是澳門經濟的重要支柱。自回歸以來,由於特區政府的銳意改革進取,以及中央政府“個人遊”政策的鼎力支持,近年澳門旅遊博彩業蓬勃發展,訪澳旅客人數與博彩收入屢創新高。從表1 可知,回歸 7年來,入境遊客人數已從 199 9年的744.4萬人,激增至2006年的 2199.8萬人,增幅高達195.5%。博彩業收入也從2001年以前的195.4億澳門元,激增至2006年的558億澳門元,5年間增幅超過185%,增勢喜人。由於旅遊業、博彩業與酒店業關係緊密,入境遊客與博彩收入的高速增長,也帶旺了酒店業。從表 1可知,儘管酒店客房總數(包括公寓,下同)從1999年底的9431間,上升至20 06年11月底的12,693間,增幅超過 34.58%。但由於同期酒店住客總數增幅超過 86.3%,高出客房數增幅51.76 %,導致近年來酒店入住率顯著上升,已從 2001年的不足60%,上升至近 3年的70%以上,酒店經營狀況顯著改善。另一方面,從表1可知,儘管2005年、2006年入境旅客數同比分別增長12.23%、17.57%,同期酒店住客總數也分別增長4.17%、12.44%,但由於同期酒店客房總數增幅分別高達18.15%、17.18%,客房數增幅遠遠高於住客人數增幅,導致 2005年酒店入住率同比下降6.12%,2006年酒店入住率同比僅增長1.22%,遠低於同期入境人數的增幅。由此可見,近兩年酒店業並未分享到入境人數激增帶來的利益,反而因客房總數的過快增長,導致酒店業競爭更加激烈,酒店入住率出現下滑趨勢。酒店入住率是衡量酒店經營狀況的關鍵指標。據估計,一般酒店的保本入住率介於 50-- 60%,賭場酒店的保本入住率可低於50%。目前澳門大部分中高檔酒店除提供餐飲住宿服務外,也設有博彩娛樂設施。據2005年的《旅客消費調查》顯示,約有49%的基於虛擬變數的澳門酒店入住率的預測模型 1張 毅、劉中學 ** 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後者任職於暨南大學珠海學院
  • 基於虛擬變數的澳門酒店入住率的預測模型澳門研究11 6第40期被訪旅客曾參與博彩活動,博彩收入也是中高檔酒店的支柱收入來源。因此,準確預測酒店入住率,不僅有助於判斷酒店業整體經營狀況,評估一大批新建待建酒店項目的風險水平,也有助於把握博彩業及澳門經濟的整體發展前景,意義重大。二、研究方法說明除第四部分外,本文第二、三部分均以 199 9年1月--200 6年4月的數據作為回歸樣本,而將 2006年5-- 11月的數據留做擬合預測檢驗。除時間 t、虛擬變量DS、D C、Di自定義外,其他數據均來源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一) 酒店入住率HR t的平穩性檢驗從圖1可看出,在 2003年之前,H R t隨時間 t的延伸緩慢上升,並伴隨不規則的週期波動。 200 3年中以後,HR t隨時間t水平震盪,初步判斷HR t似乎為非平穩序列。圖1 序列HR t的散點HR t是否為非平穩序列?散點圖僅供參考,並不能作為序列是否平穩的理論判斷,應對HR t進行ADF平穩性檢驗。從表 2 可知,檢驗類型包含趨勢項 t時,H R t的AD F統計值均小於常規顯著性水平的ADF臨界值。換言之,HR t平穩,且為趨勢平穩序列。表2 序列HR t的ADF平穩性檢驗序列 檢驗類型 * A DF 統計值A DF 臨界值 檢驗1% 5% 10% 結論HR t (c , t , 1) -6 .378 - 4 .0591 - 3.4581 - 3. 1548 平穩HR t (c , t , 2) -4 .109 - 4 .0602 - 3.4586 - 3. 1551 平穩備註:* 檢驗類型中 c 表示含截距項, t 表示含趨勢項, k 表示滯後的階數, AD F 臨界值為對應顯著性水平下的 M ac K innon單側值。(二) 純ARM A模型及其缺陷既然HR t為趨勢平穩序列,就可用ARMA模型來擬合。由H R t的相關函數圖(略)可知,自樣關函數AC、偏自相關函數 PAC均呈拖尾特徵,由於 AC在1、 2、3、 5、 8、12 階滯後項偏大,PAC在1 、2、3、5、 8階滯後項偏大,由此判斷H R t適合AR MA類型。根據ARMA建模方法,經反復比較與篩選,得酒店入住率HR t的ARM A模型如下:HR t = 69.12 + 0.423HR t - 1- 0.547HR t - 2+0.473HR t - 1+0 .371H R t - 8+ e t (1 )e t =0.392 et - 1+0.676e t - 2 -0.354 t – 22=0.672 SSE=2356.7 AIC =6.344 SC=6.599儘管式( 1)統計上顯著成立,其殘差序列{e t}也通過了白噪聲、正態性等計量經濟檢驗(略),但調整後的擬合優度 2= 0.672偏低,擬合效果不太理想,尤其是對許多時點(如2003年4--6月、2004年2月)的擬合偏差較大,預測效果欠佳。(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何進一步提高擬合效果?由於HR t為趨勢平穩序列,因而HR t可看作兩種趨勢疊加而成:第一,確定性趨勢項FM t,包括隨時間 t的趨勢變動,以及在不同月份的週期性變動, F M t 是序列 F M t 的主要趨勢;第二,隨機趨勢項R t,即外部隨機衝擊對HR t的不確定影響,它是序列H R t的次要趨勢。即序列HR t可表示為:HR t = FM t + R t (2)根據樣本資料,如果能建立序列HR t的確定性趨勢F M t的模型,再對相應的殘差序列R t建立合適的AR M A 模型,最後再將 F M t 的確定性模型和 R t 的ARMA模型結合起來,就可建立趨勢平穩序列H R t效果更好的擬合預測模型。三、模型估計與檢驗(一) 確定性趨勢F M t的估計為獲得酒店入住率H R t的確定性趨勢FM t,本文定義1999年1月的 t=1,2月的t= 2,依次類推。然後以HR t為因變量,以 t的冪作為解釋變量,採用逐步回歸法,依次引入時間 t的1、2、3次冪進入回歸方程,使用O LS估計,得到如下回歸結果:
  • 11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表 3 HR t關於時間 t 各次冪的O LS回歸模型 回歸變量 回歸係數 F 值 D W 調整 A IC SCR ^21 C , t53 .1 2 0 .2 488 3 .2 7 1. 12 0 . 46 7 6 .8 3 6. 88(3 5 .3 1)( 9.1 3 )2 C , t , t^ 249 .9 0 0 .4 4 8 - 0. 00 24 4 .5 9 1. 17 0 . 48 1 6 .8 1 6. 89(2 2.1 2)(4 .13 )(-1 .89 6)3 C , t , t^ 350 .4 2 0 .3 7 4 -0 .0 0 01 54 5 .0 9 1. 18 0 . 48 4 6 .8 0 6. 89(2 5 .34 )(5 .5 5)( -2 .0 3)51 .8 4 0 .2 1 0 .0 044 C , t , -4 .3 E- 5 2 9 .9 8 1. 18 0 .4 8 6 .8 2 6. 93t^ 2 , t^3 (1 6 .9)( 0.7 7 )(0 .6 1)( -0 .9 36 )備註:括弧內為回歸係數的 t 統計值,下同。從表3可知,隨 t的 1、2 、3次冪依次引入模型,擬合效果逐步改善。模型 3 的 2= 0.484 相對最高,信息準則AIC或SC最低。而模型4中各次冪的 t統計值很不顯著。綜合來看,模型 3相對最好,也符合建模的簡約原則,對應回歸方程如下:F M t =50.42+ 0.374* t – 0.00015* t32=0.484 SSE=4710.7 AIC=6.80 SC=6.89 (3)圖 2 是式( 3)的擬合效果圖。雖然式( 3)代表了HR t隨時間 t的確定性趨勢部分,但2=0.484偏低,擬合效果並不理想。尤其在 2003年3--5月等,擬合殘差明顯偏大。此外,殘差序列呈週期性波動,表明HR t可能與不同月份也密切相關。圖 2 式(3)的擬合效果圖 3 式(4)的擬合效果能否進一步改進對FM t的擬合效果?眾所周知,2003年4-6月HR t的大幅降低,主要受SAR S疾病的干擾。而 20 03年 8月後HR t的顯著提高,主要得益於中央政府“個人遊”政策的實施。SAR S對HR t的影響,可通過引入虛擬變量DS來反映。“個人遊”政策對HR t的影響,可通過虛擬變數DC反映。DS、DC定義如下:D S=1 2003年 3-- 5月D C=1 t 200 3年8 月0 其它 0 t < 2 003年 8月而HR t隨不同月份的週期性波動,可引入月份虛擬變量Di來描述。Di定義如下:Di =1 第i月( i= 1,2,… ,11)0 其它將虛擬變量D S、DC、D i作為HR t的解釋變量,依次引入模型(3)中重新回歸,並將統計上不顯著的那些虛擬變量Di去掉,反復篩選後得到 FM t的回歸模型如下:F M t = 51.84+0.399* t – 0.000027* t3–24.24* DS +4.83* D C- 7.26* D 1–4.12* D5 –3.25* D 6 +5.96* D8 – 6.04* D 9 + 3.83* D 11 (4)2=0.854 SSE=11 40 AIC=5. 67 SC =6.01式(3)的 2=0.4 84,而式( 4)的 2= 0.854,擬合優度顯著提高。與此同時,AIC、SC進一步降低。圖3是式(4)的擬合效果圖,相比圖2擬合效果顯著改善。根據式( 4),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前提下,SAR S期間(2 003年 4--6 月)酒店入住率平均每月下降 24.24%。“個人遊”政策的實施,使得 2003年 8月後酒店入住率平均每月上升 4.83% 。此外, 每年8、11月的酒店入住率相比其他月顯著上升,而 1、5、 6、9月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對比原始資料可知,DS、DC、Di的係數符號、大小均符合經濟含義。因此,式(4)可做為確定性趨勢項F M t的最終回歸結果。(二) 隨機趨勢項R t的估計提取式( 4)的殘差序列,即為式( 2)中序列HR t的隨機趨勢項R t。由於HR t為趨勢平穩序列,所以R t一定也是平穩序列。序列 R t 的 J B 檢驗統計量的pr ob=0. 356 ,應接受R t服從 0均值正態分佈的原假設,可用ARMA模型建立R t的回歸方程。建立ARMA模型前,先確定R t的自相關階數和移
  • 基於虛擬變數的澳門酒店入住率的預測模型澳門研究11 8第40期動平均階數。根據R t的相關函數圖(略)可知,自相關函數AC、偏自相關函數 PAC均呈拖尾特徵,AC在 1、 3 、8 、 10階滯後項偏大, PAC在 1 、3 、 8滯後項偏大,表明R t不是純粹的AR或MA類型,而屬於更複雜的AR MA類型。究竟R t最適合哪一個ARM A模型?將自回歸項AR(1)、AR(3)、AR(8 )及移動平均項 MA(1)、MA( 3)、 MA(8 )、MA(10)全部引入R t的回歸方程,然後根據回歸係數的prob值由高到低依次刪去那些統計不顯著項,並根據評價指標 2, SSE , AIC, SC來選擇R t的最優方程。經反復篩選,最後選取的R t回歸方程如下(括弧內為 t 統計值):R t= 0.216*R t – 1 + 0.254*e t - 3 – 0.243* e t – 8 –0.412* e t - 12(2.15) (3 .88) (-3.25) ( -73.46) ( 5)2=0.172 SSE=958.8 AIC=5 .33 SC =5.44(三) 趨勢平穩序列HR t的整體估計AR MA模型一般採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估計,並且整體回歸的效果一般好於分層回歸。因此,在獲得確定性趨勢FM t、隨機擾動項R t的最佳形式後,可同時將相關的解釋變量引入回歸方程,得序列H R t更理想的整體估計如下(t統計值略):HR t = 50.75 + 0.405* t - 0.00003* t3- 26.3*DS+5.86*DC-7.84* D1-3.20*D5-1.47*D 6 + 7.13* D8-5.53* D9 +5.31 *D 11 + R t ( 6)R t = 0.2 12* R t - 1+ 0.74*e t - 3 – 0.73* e t - 8- 0.57*e t -122=0.909 SSE= 643.9 AIC=5.21 SC=5.661式(6)是經過 17次迭代後序列H R t的整體估計。方程一為HR t的確定性趨勢 FM t的估計結果,其中R t是用FM t估計H R t產生的殘差序列。方程二是隨機擾動項 R t 的動態生成方程,其中 e t 為方程二的殘差項,e t的各滯後項代表動態系統HR t對不同時期隨機衝擊的記憶。式(6)統計上顯著成立,調整後的擬合優度 2=0.9 09,相比式( 4)進一步提高。 SSE 顯著降低, AIC 、 SC 也有所降低,整體回歸效果理想。因此,式(6)是趨勢平穩序列 HR t更好的擬合(擬合效果見圖 4)。(四) 整體估計式(6)的計量經濟檢驗式( 6)儘管統計上顯著成立,擬合優度很高。但其殘差序列e t只有滿足正態性、無自相關、同方差假定,估計量才是漸近BLU E。否則,使用式(6)仍可能產生不良後果。1. 正態性檢驗從圖5知,殘差序列e t的J B=1. 656,對應p rob=0.437,即如果拒絕e t服從正態分佈的原假設,犯第一類錯誤的概率為0.437。因此,應接受e t服從正態分佈的原假設。2. 自相關檢驗表 4為殘差序列 e t的Bre usc h- G odf rey 自相關檢驗。從中可看出,無論是 F -s tat i s t ic,還是O bs *R-s quared,其Prob都在0.11以上,因此殘差序列e t不存在自相關。表 4 殘差序列e t的自相關LM檢驗F- st a tis tic 2.251868 Pr obab i l it y 0 .124601Obs*R- squar ed 4.288764 Pr obab i l it y 0 .117140備註:殘差滯後階數取為 2 階,檢驗的輔助回歸方程略。3. 異方差檢驗表5是殘差序列e t的Whi te異方差檢驗結果。從F-stat i st i c、O bs*R -s quar ed統計值看,其Prob都在0.18以上,表明殘差序列e t基本上同方差。圖 4 式(6)的擬合效果圖 5 式(6)殘差序列 e t的正態性檢驗
  • 11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表5 殘差序列e t的異方差檢驗Whi t e Heter os kedas tic i t y Test(no c ros s i tem)F -s ta t ist ic 1 .582449 P r obab i l i ty 0 .193687Obs *R-squared 8.808026 P r obab i l i ty 0 .184666四、模型的擬合及預測根據上述分析,式(6)統計檢驗顯著,擬合優度理想,並且順利通過了計量經濟檢驗。可用於擬合和預測酒店入住率HR t。(一) 擬合效果分析根據式(6),可計算模型所用樣本的擬合值(略)。在87個有效擬合值中, 73.5%的擬合值的相對誤差低於5%。有10個擬合值的相對誤差超過10%,佔比11.49%,總體擬合效果較好。分析誤差超過 10%的10個樣本,主要集中在2001--2005年期間,由於期間的禽流感、體育盛會、政治事件等因素影響到酒店入住情況,而這些因素的發生大多都是隨機的,它們對HR t的影響力也不確定,不可能全部考慮進模型中。(二) 預測效果檢驗式( 6)並未使用2 006年 4月後的樣本數據,因此可利用式(6)預測 2006 年 5--12 月的酒店入住率HR t。從表 6可知,整體預測效果較好,除 8、9月份外,其他月份預測值的相對誤差都在 4%以內。8-- 9月預測誤差超出正常預期較多的原因,可能因期間澳門有重大國際活動,因而吸引了更多的遊客入住酒店。表6 式 (6)200 6年5-- 12月的預測效果檢驗月份 酒店入住率( %) 預測入住率( % ) 相對誤差( %)5 65.39 65.18 0.336 68 67.25 1.107 72.82 71.19 2.238 74.28 77.75 -4 .679 67.24 63.35 5.7810 73.58 71.00 3.5111 77.58 75.17 3.1112 尚未公佈 74.12 —(三)2007年酒店入住率的預測儘管式(6)擬合效果理想,短期預測誤差較小。但由於AR MA模型主要適於短期預測,隨 預測步長的增大,預測誤差加大不可避免。為了能對 2007年的酒店入住率HR t做出更準確的預測,筆者利用全部樣本,即1999年1月至2006年11月的,仍採數據用上述建模方法,經過反復比較與篩選,確定了預測2007年H R t的回歸模型如下:HR t = 50 .87 + 0.399* t - 0.00003* t3- 24.55* DS +4.99*DC-7.4* D1-3.83* D5-1.96*D6 + 6.66* D8-5.36*D9 +5.41* D 11+ R t (7)R t =0. 197* R t - 1+ 0.72*e t - 8-0.63*e t - 8-0.584* e t -122=0.908 SSE=694.7 AIC=5.178 SC=5.61可以驗證,式( 7)統計上顯著成立,殘差序列e t通過了正態性、白噪聲等計量經濟檢驗(略),因而可用於預測2007年的HR t,預測結果見表7。預測精度如何,留待檢驗。表 7 2007年 1-12月酒店入住率H R t的預測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預測值 6 4 . 5 4 7 3 . 0 5 7 1 . 6 8 6 9 .8 7 6 6 .7 3 6 8 .4 5 6 9 .4 4 7 6 .3 7 6 2 . 5 8 6 8 . 6 8 7 3 . 3 8 7 1 . 6 7註釋:1 本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項目名稱:中國商業決策類比軟體,專案編號: 0 23 /2 00 5/A),是課題階段性成果。參考書目: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ttp://www.dsec.gov.mo 。2. 王振龍:《時間序列分析》,中國統計出版社, 2000年。3. Harvey A.C., The Econometric Analysis of Time Series (TheMIT Press, 1991).4 . Draper,N.R.& H.smith. , Applied Regression Analysis ( JohnW iley & Sons, 1998).
  • 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澳門研究12 0第40期一、前言近年在龍頭產業──旅遊博彩業的高速增長帶動下,本澳整體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各行各業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但同時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日益突顯出來,並制約經濟持續發展。筆者通過對大量官方數據的分析和研究,發現 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雖然正逐步提高但仍然偏低; 失業率從2003年開始大幅度下降,但失業人口總數卻未見明顯減少;整體收入中位數雖然大幅度上升,但部分行業仍未真正受惠; 人力資源由中小企業流入博彩行業。通過本文的研究,筆者粗率地提出了: 應啟動研究適度開放博彩業“莊荷”外勞; 大力開發人力資源;成立“澳門青少年發展(持續進修)基金; 警惕貧富懸殊問題的惡化,以防止“富城窮民”現象的出現。二、人口與人力資源概況(一) 人口現狀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06年底澳門居住人口估計為51.3萬人,較2005年年底增加約 2.9萬人。在居住人口中,男性約佔49.2%,而女性則約佔50.8%。實際勞動人口估計為28.6萬人,當中就業人口27.6萬人,失業人口 1.0萬人,失業率為 3.5%。澳門人口數字續見增加,據有關推算, 202 3年澳門人口將增至60萬。人口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力和生活的主體。社會的發展要依靠人口,人口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僅會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刺激消費和生產;而人口的發展,受社會的制約,要與社會發展相協調,特別是同經濟發展及社會承載力相協調,否則,如果超越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負荷,勢必造成種種社會問題,甚至產生災難性的後果。2一個城市的人口數量、素質及其結構,與城市的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過往的主流觀點認為,人口增加,國家徵收的貢稅增多、生產力增強、內部需求加大、兵源豐富等,認為人口是國力和財富的象徵。著名的經濟學家威廉‧佩帶(Wil l iam Pet ty , 1623-- 1774)提出了“土地為財富之母,而勞動力則為勞動力之父和能動的要素”的著名論斷,他認為,一個國家 /地區的財富生產要求有一定數量的人口,如果人口數量過少或不足,對一個國家/地區來說是不利的。 3但是,這並不是放諸四海而皆准的。隨 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認識上和生活體驗的逐步深入,人口增長的合理性受到懷疑,人們開始重新審視人口自身的增長以及社會環境的相互關係。人口問題,既是社會問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 1柳智毅 **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圖1 澳門人口數目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 12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題,也是經濟問題,絕不能單純追求數量,人口素質、人口結構與分佈,以及社會、經濟的承受力亦非常重要。特別是研究澳門人口問題時,必須把人口問題與經濟發展、土地資源、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才能厘清人口增長對澳門的利弊影響。受到土地資源的限制,本澳人口總量續增的負面影響會越趨明顯,政府政策與人口關係,合則雙長、不合則兩敗,特區政府實應及早為未來人口政策周詳考慮,未雨綢繆。特區政府必須妥善處理好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係,為下一代創造較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適度的人口總量,優良的人口素質,合理的人口結構是良好人口環境的必要元素。 4(二) 人口與人力資源人口是人力資源的自然基礎和前提,人力資源是人口的核心和關鍵。人口的數量與質量基本上決定了人力資源的數量與質量,人口的結構直接或間接地決定了人力資源的結構。 5我們一般將人力資源的範圍界定為以下公式表示:圖2 人口與人力資源關係人力資源總量 = 勞動適齡人口的總量 + 適齡外的具有勞動能力人口的總量 — 喪失勞動能力人口的總量三、勞動力人口及其素質就業人口即正在從事社會勞動的人口,其佔人力資源的絕大部分。(一) 勞動力人口的年齡分佈對勞動力年齡內的人力資源,我們可以劃分為青少年人力資源(14--24歲)6成人勞動力資源(男性25--50歲,女性25--45歲)和老年人力資源(男性 51--60歲,女性46 -- 55歲)。根據 2006 年第四季的統計資料顯示,就業人口當中主要是人勞動力資源,約佔總就業人口的80%;而青少年人力資源卻約佔總就業人口的 12% 。表1 各歲組勞動力人口(2 006年第4季)(單位:千人)歲組 男性 女性總勞動力 失業失業人口佔總失人口 人口業人口的比例( % )14-- 24歲 17.8 18. 2 36.0 2.3 22.7725-- 34歲 32.3 34. 0 66.4 1.6 15.8435-- 44歲 40.1 41. 5 81.6 2.8 27.7245-- 54歲 43.5 30. 9 74.3 2.7 26.7355-- 64歲 17.0 7.6 24.6 0.7 6.9365 歲或以上 2.7 0.8 3.5 — —總數 153.3 133.0 286.4 10.1 99 .99% ~100%(a)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a )由於失業人口佔總失業人口的比例(% )的數據統計及運算的準確度是百位,因此,總比率只能是接近 1 00 % 。圖3 2006 年第4季各歲組勞動力1. 青少年人力資源(14- 24歲)青少年人力資源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心理、生理方面逐步成熟,勞動能力在這一時期不斷增長,對企業、社會經濟的貢獻和價值亦不斷增加,而且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學習能力和創新精神。青少年人力資源整體的開發潛力大,亦是未來澳門勞動力市場的接班人。如果青少年人力資源不能有效利用和開發,未來的勞動力市場可能會造成青黃不接。2. 成人勞動力資源(男性 25-- 50歲,女性 25-- 45歲)成年人力資源的特點主要表現在體質和智力達到一生中的高峰,職業技術水準相對較高,從而有較高的工作較率,這一時期的人力資源是黃金時期。3. 老年人力資源(男性51--60歲,女性46--55歲)老年人力資源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生理和智力衰~
  • 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澳門研究12 2第40期退,學習和創新意識遠遠不如青少年人力資源和成人勞動力資源,實際操作能力不如以往,但是他們在長期工作中積累大量工作經驗,感性和理性方面知識比較豐富,可以彌補他們在其他方面的不足之處。如果老年人力資源所佔比例過大,會導致人力資源結構老化。(二)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分佈表 2 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分佈 (%)教育程度 \年份2 0 0 1 年 20 0 2 年 2 0 03 年 2 0 0 4 年 20 0 5 年 20 0 6 年第 4 季 第 4 季 第 4 季 第 4 季 第 4季 第 4季小學或以下程度 3 7 .1 3 6 .2 35 . 5 3 2 .6 30 .5 27 .8中學教育程度 4 9 .9 5 0 .3 48 . 8 5 1 .2 54 .1 54 .5高等教育程度 1 3 .0 1 3 .5 15 . 7 1 6 .2 15 .4 17 .7總數 1 0 0 10 0 1 0 0 1 0 0 1 00 10 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圖 4 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分佈 (%)回歸以來,澳門整體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雖然正逐步提高,但仍屬於偏低。,根據2006年第4季的數據顯示,整體就業人口當中,小學或以下程度的比重為27.8%,而其中有相當部分是從未入學接受過教育;中學教育程度的佔54.5%;而受過高等教育或以上的僅佔17.7%。在就業人口中,我們可以看出澳門近年來的教育水平正逐步提高,由2001第4季的13.1%提高至 2004年第4季的15.7%,但是,與鄰近地區香港、新加坡比較,就業人口的學歷程度仍然偏低。但隨 本澳整體教育水準提升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更趨向知識型,願意從事基層/體力勞動的人將會越來越少,大部分基層工作例如侍應、地盤等沒有人願意入行,主要原因是工資比較低,工作環境 /條件也較差,再加上工資較低的職業一般被視為“低人一等”,甚至被社會上一些人看不起,沒有得到用人家庭和社會應有的尊重,使一些勞動者特別是失業人士產生自卑感,不願去從事。因此,在可見的未來,我們認為,基層工作勞動力市場仍將嚴重缺乏供應。此外,目前博彩業需求大量的人力資源,但是他們對員工的要求主要是年輕、樣貌端正,而學歷要求在中學程度便可。由於本澳經濟體系的緣故,博彩業的薪酬待遇較一般工商企業優,大學生工資遠比不上中學生。7造成教育程度高低與工作收入及生活素質高低成反比,現時已有不少的應屆中學畢業生放棄繼續修讀大學課程,直接加入博彩行業。我們現在必須要考慮的是,賭場需求的員工永遠都是要年輕、樣貌端正,學歷只不過是其次。我們的勞動力能永遠都保持青春嗎?這是不可能的。當最美好的黃金時光過後,青少年員工變成了中年員工,賭場卻不需要他們的時候,他們的學歷水準一般又沒其他謀生技能,怎麼辦呢?結果可能又會產生結構性失業。這點確值得我們關注。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單文經教授曾在澳門日報指出,莊荷工作需要三班輪班,日夜顛倒;每逢過節都須加班,無法與親朋好友團聚;既要順利操作賭局,又要應對各式各樣、不同賭品的客人,所見所聞都是聲色犬馬,金錢誘惑不斷,造成極大的身心壓力。其二,除了少數的例外,一般莊荷都少有晉升機會,因晉級而加薪的機會也少,可以說是個少有生涯發展的工作。這都是負面的。8面對知識經濟的來臨,人力資源素質偏低不僅容易成為企業的冗員,還將影響澳門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為了尋找生存和發展空間,我們認為,現階段當務之急是必須繼續加強職業培訓,鼓勵終身學習,優化、提高本地人力資源素質。為此,筆者大膽提出,特區政府應及時研究適度開放博彩業“莊荷”外勞。四、失業人口及其素質(一) 失業人口與失業率澳門的博彩業帶動了不少行業的蓬勃發展,例如:酒店業、旅遊業、餐飲業、零售業及娛樂業等服務行業。在行業及職業不斷擴充的情況下,為澳門人帶來不少就業機會,本澳失業率從 2003年開始逐年大幅度下降,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6年10--12月份)就業調查結果顯示,失業率已下降至 3.5%。
  • 12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圖5 1999-- 2006年度本澳失業人口與失業率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從上述數據分析,失業率雖然從 2003年開始大幅度下降,但失業人口總數卻未見明顯減少。(二) 失業人口中各教育程度的比例表3 失業人口中各教育程度的比例 (%)教育程度 \年份20 0 1 年 2 0 02 年 2 0 0 3 年 20 0 4 年 2 00 5 年 2 00 6 年第 4 季 第 4 季 第 4 季 第 4季 第 4 季 第 4 季小學或以下程度 4 5 .1 48 . 1 5 1 .7 49 .0 3 9. 8 38 . 6中學教育程度 4 7 .9 48 . 1 4 1 .7 42 .9 5 0. 5 48 . 5高等教育程度 7 .0 3. 8 6 .6 8 .1 9. 7 12 . 9總數 10 0 1 0 0 1 0 0 10 0 1 0 0 1 0 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圖6 失業人口中各教育程度的比例 (%)根據2006年第4季統計數據顯示,在失業人口當中, 87%以上都沒有具備高等教育水準;小學及以下程度的失業人口比例減少,從 2003年第 4季的51.7%,降至2 006年第4季的38.6%,這數據說明了社會對基層勞動力的需求明顯增多;但是,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程度的失業人口比例增加,從 2002年第 4季的3.8%,逐年攀升至2006年第4季的1 2.9%,這數據值得我們關注。五、人力資源的收入狀況(一) 人均G DP首度超越香港本澳居民人均GDP在1999--2001年間主要在115,000元上下波動,2002--2005年間呈大幅上升趨勢,1999--2005年六年間年增長率平均為9.2%。根據世界銀行2003年的排名,澳門人均GD P居亞洲第四位,在日本、香港及新加坡之後,全球排名 33。經過幾年來的高幅增長,2006年澳門人均生產總值(G DP)已攀升至227 ,508澳門元(約28,4 36美元)的歷史新高,首度超越香港的 214,7 10港元(2 7,641美元)。圖7 1999-2005年度本澳居民人均G DP變化(二) 居民月收入中位數急速增長居民月收入中位數在 1999--2001年間有輕微下降,不過在2002--2005年間止跌回升。1999--2005年6年間年增長率平均為 2.6 %,其中以2005 年升幅最大,為 600元,與2004年相比增長11.6%。 2006年第4季的月收入中位數更增加至7318澳門元,比去年同期的5840澳門元增長 25.3%。而博彩業方面,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2006年第2季度“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博彩業”的統計資料顯示,直接與博彩投注服務有關的員工的平均薪酬為 13,129澳門元,比一般行業同期的平均薪酬 6400多元高出一倍多。近日有賭場以顯眼的廣告篇幅招請多個賭場職位,並列明不同職位的薪酬可高達 18,000元或以上。失業率(%)失業人口(千人)
  • 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澳門研究12 4第40期圖8 1999--2006年度本澳居民月收入中位數變化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4 1999--2006年度整體收入中位數與個別行業中位數比較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2006( 第 4 季)製 造 業 2921 2960 2760 2766 2840 2992 3118 3733批發及零售;機動車、摩托車、個人及家庭物 4711 4533 4445 4430 4354 4550 4889 5653品的 維修住宿、餐廳、酒樓及同4443 4099 4001 4050 4075 4276 4471 5362類 場 所不動產業務、租賃及向4385 3957 3818 3720 3682 3692 4156 5216企業提供的服務僱用傭人的家庭 2940 2816 2845 2813 2755 2675 2615 2492圖9 1999--2006年度整體收入中位數與個別行業中位數比較整體收入中位數雖然大幅度上升,但部分行業仍未真正受惠,或受惠程度遠遠不及整體收入中位數升幅,未能合理反映部分行業工人的實際收入狀況。由於本澳產業結構不平衡,財富傾向部分行業或人群,我們必須要警惕貧富懸殊問題的惡化。六、未來澳門人力資源需求及其變化未來的人力資源需求取決於本地經濟的發展水準,並與經濟增長率、產業結構等因素有 密切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是本地經濟的“晴雨表”。對於經濟發展和就業問題,從某種義意上說,關鍵在於如何解決人力資源的總需求問題 9。澳門現正處於經濟發展高速增長時期,經濟蓬勃發展,各行各業都大量需求人力資源,尤其是對高質量人力資源的需求更是十分強勁。表5 2004--2006年的職位空缺職 業 30/ 06/ 04 31/ 12/ 04 30/ 06/ 05 31/ 12/ 05 3 0/0 6/ 06 3 1/1 2/ 06博 彩 業 4925 7104 13, 046 6167 5699 5631批發及零售業 1138 1603 1924 2269 3340 3609運輸通訊及倉儲業 731 660 555 557 749 833製造業 * 6078 7329 6694 6272 7839 5580酒店飲食業 * 1208 2054 2796 2724 3863 5787金融業 * 125 80 151 102 182 188水電及氣體生產8 7 24 50 10 13供應業 *其 他 829 1, 218 951整體職位空缺總數 14, 213 18, 837 25, 190 18, 970 22, 900 22, 592失業人口總數 11, 100 9800 10, 100 10, 300 10, 300 10, 10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由於製造業、酒店飲食業、金融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職位空缺資料在第 1 季和第 3 季公佈,而其他行業的職位空缺資料則在第 2 季和第 4 季公佈。因此,為方便在同一時期統計整體職位空缺,故假設製造業、酒店飲食業、金融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第 2 季職位空缺資料與第一季相同;而第三季職位空缺資料與第 4 季相同。圖10 2004-2006年的職位空缺從上述官方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以下:本澳就業市場長期有超過2萬的職位空缺,揭示了本澳人力資源總量的長期不足; 博彩業的職位空缺由2005年6月份的13,046個,下降至2006年12月份的 5631 個。這是由於博彩行業職位的薪酬比較高,容易吸引其他行業的人力資源流入; 批發及年份職業年 份
  • 12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零售業、酒店飲食業的職位空缺明顯增加。批發及零售業的職位空缺由2004年6月份的1138個,上升至2006年12月份的3609個,兩年間增幅高達一倍多;而酒店飲食業的職位空缺亦由 2004年 6月份的1208個,上升至2006年 12月份的5787個,增幅高達4 倍多。筆者認為這2個行業職位空缺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有2個,一是工資水準比較低,被高薪的博彩業吸走了相當部分的人力資源;二是由於本澳經濟高速增長,批發及零售業、酒店飲食業也同時得到蓬勃發展和擴充,繼而大幅度增加職位空缺; 失業人口的數量與職位空缺有相當的距離,就算所有新增的職位空缺全數由失業人士填補,仍不能滿足現時的人力資源需求。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新增的職位不可能全數由失業人士填補,以本澳現時的勞動人口實難應對澳門急速發展之需。本地工商界和學者普遍認為,以本澳現時經濟急速發展的勢頭,而整體勞動力人口卻受到本地人口數量的局限,本地勞動力人口實難應付澳門急速發展之需。可以肯定,市場對勞動人口的需求將會在現有基礎上再增加,但從勞動人口年齡結構看,勞動力供應不足問題確實存在。供應不足不僅是基層工人,更包括中層、高層,又或者非技術和技術勞動力。最近,新開業博彩公司舉行的大型公開招聘活動,已多次震動澳門就業市場以及整個社會。招聘的職位除了大量的莊荷、餐廳侍應、酒店前線接待員、以及一些基層人員外,還需要大量的各方面專業人才和中高層管理人員。不但吸引了一批待業、失業人士應聘,同時亦吸引了不少在職人士轉職。雖然增加了澳門人的就業機會,但澳門的勞動人口只有28萬,而招聘職位數以千計,難免掀起博彩行業的人力資源爭奪戰,還必殃及博彩行業外的中小企業。由於整體人力資源供應不足,而閒置的人力資源(失業人士)素質又未能滿足現時企業的發展需要和填補職位元元空缺10,而實際方面,市場出現大量的職位空缺,不可能由失業人士全數填補,更多的是由現職人士補上。工商業界已紛紛反映,中小企業除了要面對人員流失,還要面對人手難請的困局。由於流失的是前線營業員和管理層,已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本澳有限的人力資源,不僅令本澳現有的中小企業大受影響,阻礙了企業正常運作,對外來投資者同樣是困擾,更可能削弱了外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從而令澳門失去不少發展機會。此外,筆者在2005年做的調查研究報告發現,無論是就業人口或是失業人口,青少年還是中老年勞動力方面,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隱憂。圖12 未來澳門人力資源市場隱憂總括來說,第一,未來澳門人力資源市場的總量需求增加,本地勞動力供應成隱憂;第二,根據調查所得,現時的就業人口和失業人口素質與未來工商業界對勞動力素質的需求有 莫大的差距;第三,表面看來,由於部分結構失業人士的年齡、學歷、素質等問題的緣故,實難以重返勞動力市場。 11七、結論與建議澳門回歸祖國後,政治體系持續穩定,經濟在經過過去幾年在龍頭產業──旅遊博彩業的高速增長下,帶動了整體經濟快速發展。各行各業呈現出欣圖11 2004-2006年的職位空缺總量與失業人口總數比較
  • 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前瞻澳門研究12 6第40期欣向榮的景象,與此同時亦增加了就業機會,改善了就業狀況,本澳經濟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但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推動經營成本上漲而增加了部分中小企業發展的困難,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日益突顯出來而制約經濟持續發展,使本地企業面對更大的壓力和挑戰。筆者通過對大量官方數據的分析和研究,我們發現如下:1. 就業人口教育程度仍然偏低。回歸以來,澳門整體就業人口的教育程度雖然正逐步提高,但仍屬於偏低。根據2006年第4季的數據顯示,整體就業人口當中,小學或以下程度的比重為27.8%,而其中有相當部分是從未入學接受過教育;中學教育程度的佔54.5%;而受過高等教育或以上的僅佔17.7%。此外,較高薪的博彩業吸引了不少的應屆中學畢業生放棄繼續修讀大學課程,直接加入博彩行業,影響了人力資源教育程度的提升。2. 由於失業人口素質的問題,雖然本澳經濟高速增長,失業率從2003年開始大幅度下降,但失業人口總數卻未見明顯減少。此外,高等教育程度的失業人口比例增加,從20 02年第4季的3.8%,逐年攀升至 2006 年第4季的1 2.9%,這數據值得我們關注。3. 整體收入中位數雖然大幅度上升,但部分行業仍未真正受惠,或受惠程度遠遠不及整體收入中位數升幅,未能合理反映部分行業工人的實際收入狀況。4. 由於博彩行業職位的薪酬比較高,吸引其他行業的人力資源流入。博彩業的職位空缺大幅度下跌,但同時其他行業特別是批發及零售業、酒店飲食業的職位空缺卻大幅度增加。通過本文的研究,筆者粗率地提出以下幾點意見:1. 由於佔博彩業大量職位的“莊荷”崗位不容許引入外勞,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因此“莊荷”崗位的薪酬水準遠超過一般行業,而這些崗位要求主要是年輕,而學歷要求在中學程度便可。導致不少的應屆中學畢業生放棄繼續修讀大學課程,長此下去,筆者擔心會影響了我們這一代以及下一代人力資源素質的提升,也關係到澳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大膽提出,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應啟動研究適度開放博彩業“莊荷”外勞。2. 由於澳門青少年這種短視的就業傾向,澳門的人才儲備及結構分佈必會向博彩業傾斜,將導致澳門未來各類人才的合理佈局的負面影響,甚至會出現人才斷層的危機,無疑成為澳門長遠發展的隱憂。為此,本澳社會已有聲音提出,限制 21歲以下的本澳青少年進入博彩行業工作。筆者認為,面對現時本澳人力資源嚴重短缺的情況下,限制 21歲以下的青少年加入博彩行列比較困難。為了維持和促進本澳勞動力的素質,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考慮設立“澳門青少年人力資源發展(持續進修)基金”,規定博彩公司若要聘用 21 歲以下的本澳青少年工作,就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例如,博彩公司需要為未滿21歲的青少年每月向“澳門青少年人力資源發展(持續進修)基金”付額外的金額,以彌補未來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此基金的款項應以專款專用原則,投放於青少年人力資源開發或持續進修方面,以維持和促進本澳未來勞動力的素質。3. 人力資源質素是反映其國際影響力或經濟實力的關鍵,特別是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澳門,情況更為明顯。在本澳歷史原因及市場環境等因素影響下,本澳人口的質素從教育、經驗或競爭力上,均與鄰近地區有距離。總的來說,澳門居民教育素質仍然偏低,因此繼續大力進行智力開發具有突出的迫切性。要保持或增強澳門的綜合競爭力,提升澳門整體人口質素必將成為特區政府人力資源政策,以及施政方針的主要努力方向。4. 要警惕貧富懸殊問題的惡化。2006年澳門人均生產總值(G DP)已攀升至227,508澳門元(約28,436美元)的歷史新高,首度超越香港的 214 ,710 港元( 27,641 美元)。有學者指出澳門貧富兩極漸趨嚴峻,估計堅尼系數有可能接近“5”的危險水準,特區政府必須警惕。12有龍頭行業或高收入人士的收入比G DP增長還要快,但是相當部分低下階層則指收入增長緩慢,跟不上增長步伐。特區政府要做好公共財富第二次分配的研究和準備。基層民眾是社會最重要的支柱,因此社會穩定的大前提是貫徹“以民為本”的精神,滿足基層民眾的基本需要,為他們提供機會,讓他們對未來存有希望。一個社會如果貧富差距過大,這個社會肯定不和諧。政府應分步驟推進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弱勢群體、低收入階
  • 12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層的基本生活條件。政府要照顧不同階層的利益,遏制貧富差距急劇擴大的趨勢,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扶持,防止“富城窮民”現象的出現。註釋:1 本文已於 200 7 年 4 月 11 日,澳門大學“澳門人力資源現狀與未來”研討會上發表。2 黃漢強:《澳門發展的人口條件與人口政策》, h ttp :/ /w w w . ma c au d a t a . co m/ m a ca u w eb / b o o k1 3 8 / ht m l/ 0 2 7 0 1.ht m 。3 楊雲彥主編:《人口、資源與環境經濟學》,中國經濟出版社, 2 00 1 年,第 1 頁。4 《正視人口增長 保障生活素質》,載於《澳門日報》, 2 00 6 年 8 月 2 5 日。5 楊蓉主編:《人力資源經濟學》,中國物資出版社,20 01 年,第 11 頁。6 澳門的統計歲組是 14 --24 歲,而一般國家的青少年人力資源為 1 6--25 歲。7 在澳門,大學本科畢業生一般不太願意從事博彩行業,特別是“莊荷”的工作,而他們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月薪一般在 7 0 00 -- 80 00 澳門元。而目前中學畢業生被聘到賭場內工作,月薪一般都有 Mo p 13 , 00 0 澳門元以上,這也吸引了一些大學本科生加入,但在薪酬待遇方面與中學生並沒有甚麼分別。8 單文經:《入職莊荷與終身學習》,載於《澳門日報》, 2 0 0 7 年 2 月 2 2 日;h t tp : / / w ww . m ac a u. ct m . n et /mo dailylo g/ 200 702 22/ ind ex.h tm 。9 同註 5 ,第 50 --5 1 頁。1 0 從上文數據分析,失業人士大部分都是年齡較大,學歷 / 技能較低的一群。1 1 柳智毅:《針對澳門結構性失業的人力資源培訓對策》,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理工學院, 2 0 0 5 年,第21 --4 5 頁。1 2《澳人均 GD P 首超香港》,載於《澳門日報》, 2 0 07年 3 月 3 1 日。
  •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澳門研究12 8第40期一、前言目前,在澳門從事法學教育的有三家:公立的澳門大學法學院(1988年創辦)、私立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2000年創辦)和福建華僑大學在澳門開辦的法律班(1997年創辦)。將來澳門可能還有另外的私立大學辦高等法學教育。在澳門附近,也有一所中國內地的大學開辦以澳門居民為對象的兩年制的法律學位班。因此,現在在澳門和澳門附近為澳門人開辦的各種法律課程多種多樣,有的提供完全是澳門現在法律制度的教學,有的提供完全是中國內地法律制度的教學,也有的提供內地加上澳門法律制度的混合式教學。由於一般人對高等法學教育的特點認識不足,社會上也有保守和激進的觀點,因此人們對如何辦澳門的法學教育,有時難免產生迷惘。澳門大學法學院是公認的澳門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學院,社會各界寄予希望同時也高度關注。本人長期在澳大法學院任教,對澳大法學院比較瞭解,因此本文主要介紹澳門大學法學教育以及對法學院在新形勢下如何面臨挑戰和實行正確的辦學方向提出自己拙見。二、第一個發展階段──葡文法學士課程的設立由於歷史上的原因,澳門長期在葡國管治之下。1974年之前歷屆葡國政府都將澳門視為其殖民地或海外省。葡國的法律基本上都適用於澳門,澳門的法官檢察官都是由葡國委派的,律師也都是葡國人,因此,那時葡國政府並不感到有需要在澳門建立高等法律院校。1974年葡國國內發生民主革命,推翻了舊的專制政權。此後的葡國政府對外採取非殖民地化政策。在澳門問題上,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暫時由葡國管治。1987年中葡兩國政府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於 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在回歸後50年內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變。為了培養澳門本地法律人才,使法律制度和運作機制平穩過渡,澳葡政府於1988年在澳門創建高等法學教育,即在當年被澳門政府收購的澳門東亞大學內設立法律課程──葡文教學的法學士課程。 1991年澳門政府將東亞大學更名為澳門大學,原來的法律課程也改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葡文法學士課程教學體制和課程設置基本上是參照葡國大學法學院模式設立的。教員都是葡國人,教材採用葡國法學教科書和教材,主要是葡國科英布拉大學的教材,教學語言為葡文。學生包括懂葡語的華人居民、在澳門生活或工作的葡國人和葡裔居民以及少數來自非洲葡語國家和東帝汶的學生。葡文法學士學制為5年。課程設置的科目都是必修科,無選修科。除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語言科目外,其餘有25門法律科目。像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院校一樣,非常重視民法的教學。民法細分為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法、繼承和親屬法各學年和學期科目。根據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葡文法學士課程學生還需修讀中文和中國法。授課以教員講授為主,在課堂上系統講授法學理論和概念,分析法律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劉高龍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 12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條文和案例。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偏重考察學生用理論和法律條文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一般都偏難,打分嚴格,實行淘汰制的考核制度。可見,澳大法學院教學制度是適應澳門社會特點而本質上屬於歐洲日爾曼──羅馬的體制。澳大法學院葡文法學士課程文憑得到葡國從而也得到歐盟的承認。迄今為止,澳大法學院葡文法學士課程已有 14屆畢業生,在回歸前畢業的幾屆畢業生,特別是懂中葡雙語的華人畢業生都已經擔任了澳門各級法院和檢察法司法官員、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主管和領導以及法律顧問,有的成為澳門首批華人律師,上述這些人已成為澳門法律界精英。澳門現有的華人法官和檢察官90%以上都是從澳大法學院法學士課程畢業或在法學院其他課程中學習過。從這個意義上講,澳大法學院為澳門政權的順利過渡特別是在本地法律人才的培養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以上應該說是澳大法學院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三、第二個發展階段──中文法學士課程的設立自1996年後,澳大法學院的發展進入第二個階段。為回應澳門社會的呼聲,給華人居民開啟高等法學教育大門,法學院於1996年開設了中文法學士夜間課程,2000年又開設了中文法學士日間課程。法學院中文法學士課程的開設具有十分重大意義。我們知道,澳門居民中華人居民佔總人口的 95%以上,和香港大部分華人居民或多或少懂得英語的情況不同,澳門的華人居民絕大多數都完全不懂葡語。法學院中文法學士課程的開設,對於不懂葡語或懂得很少的華人居民提供了瞭解和研究澳門法律的機會,打破了只有懂葡語才能學習澳門法律的局面,使澳門法律知識直接能在廣大華人居民中傳播,澳門的華人法律工作者不斷增多。中文法學士課程教學制度和課程設置以及授課內容基本上是與葡文法學士課程相同。在課程設置上根據學生是澳門華人居民的特點作了一些調整:比如增設學年科目“中文寫作”,一至三年級均設必修葡語課,加強中國內地法的學習,在四年級設立選修課和提交畢業論文。基本教材是葡文法學士課程所用教材和講義的中譯本。有的同學能閱看葡文教科書和葡文法律,有的在內地和台灣出版的浩如煙海的法律理論書籍和教材中尋找參考書,以彌補本地教材之不足。由於用母語授課,中文法學士課程學習效果有很大提高,課堂講課緊湊,內容多。如果不以葡語知識為標準,中文法學士課程較優秀的同學經過四年苦學,法律基礎知識已經扎實並基本懂得澳門法律。除法學士課程外,澳大法學院還開設兩年制學位後課程──澳門法律導論課程。澳門居民有不少在內地或台灣的大學學習法律,他們畢業後由於不熟悉澳門法律制度還不能立即從事與澳門法律有關的工作。澳門法律導論課程,招收在內地、台灣或其他地方獲得法學士學位的居民,進行兩年密集式的澳門法律的學習。該課程為學員畢業後從事與澳門法律有關的工作打下基礎。迄今為止,該課程已招收10屆學員,畢業生有 300人。四、第三個發展階段──法學碩士課程的設立澳大法學院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的標誌是法學碩士課程的開辦並趨向多元化。法學院葡文法學碩士課程於1993年開設,分法學和政法學兩個領域。法學領域偏重於私法,政法學領域偏重於公法。由葡國科英布拉大學和其他大學的著名法學教授以及本學院一部分教員授課和任指導教授。該課程報讀人數和畢業人數不多。 2001年法學院開設了中文法學碩士課程,每年大約有 50多人報考,錄取不到20人。現在,內地學生報讀中文法學碩士課程也逐年增加。葡文和中文法學碩士課程為教學和科研相結合的課程。第一年為課堂教學,學生必須修讀完若干門必修課和選修課,成績至少達到良好標準方可獲准撰寫論文。按規定碩士論文需在一年之內完成,但可根據學校和學院規章申請延長。200 3 年,法學院又開設了用英語教學的歐盟法、國際法和比較法碩士課程。 2006年,法學院又開設了英文的國際商法碩士課程。這兩個課程的開設,充分利用澳大法學院師資來自多國的優勢及其獨特資源,培養熟悉歐盟法、國際法和比較法以及熟悉國際商法具有國際眼光的法律人才,為繼續發揮澳門歷史上作為中國和歐洲、東西方文化交流橋樑的作用作出重要貢獻。法學碩士課程的開辦也使
  •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澳門研究13 0第40期法學院教學目標和培養方向在與時俱進地發生變化:在急需的本地法律人才培養工作基本完成後,法學院一方面繼續培養本地法律人才並更注重提高質量,另一方面培養高層次法律人才,充分利用澳門和澳大法學院獨特資源,努力將法學院辦成學習和研究澳門法和歐洲大陸法的區域性重要基地。法學院法學碩士課程的開設標誌 法學院由原先的純教學型發展為教學科研型的法律學院,澳大法學院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五、法學院科研和出版刊物情況澳大法學院自1997年開始出版中葡雙語法學雜誌──法律學報,一般是一年出版三期。迄今為止葡文版法律學報已出版到第19期,中文版法律學刊出到第十期。法學院法律學報是研究澳門法律以及歐洲和中國法律的一個重要學刊。不懂葡文的華人法律專家和法律學生能通過該法律學刊的中文版馬上瞭解葡國和外國法律專家的研究成果和葡國和歐洲法律新的發展。同樣,不懂中文的葡國法律專家和法律學士也通過葡文版知悉澳門法律和中國內地及周邊地區法學的發展和研究成果。法學院已出版的法律學報中其中不乏有直接深入研究澳門法律的好文章。但是由於主客觀的原因,該學報出版太慢,出版的期數也不多,沒有發揮應有的影響。實際上要辦好這樣的法律學報是有很多困難的。由於翻譯和審閱譯文的人手不夠,影響到法律學報及時快速出版。如果能得到足夠的人力和財力資源,該法律學報可以辦得更好。2006年,澳大法學院又創辦了中文“法學論叢”半年刊。這是一個專門面向懂中文的廣大讀者的綜合性法學雜誌。該刊的出版為母語為中文的澳門法律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多開闢一個發表其研究成果的園地,使澳門的法學研究活動更貼近澳門社會。澳門法律是非常值得研究。由於歷史上原因,回歸之前的澳門法律是以葡國法律為基礎而形成的,但也包括反映澳門自治地位和華洋共處社會特點的本身立法。回歸後,在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澳門法律制度,在保持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現有法律逐漸作出適當調整和修改並有不少新的立法,以更符合澳門社會利益和特點。澳門的法律制度具有典型歐洲大陸法系特點,法典俱全,立法繁多,法律條文詳盡完整。在各項法律後面有豐富而系統的法理作為支持,法律概念和用語系統、嚴密和固定。澳門新的五大法典吸收了不少歐洲大陸法系新的法律思想和原則和充分維護人權的理念。甚至內地不少法學家在教學和參與法律起草工作中也參考澳門有關法律而從中獲益。當然也應該看到澳門法律也存在一些問題,澳門有的法律特別是有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得繁瑣而影響效率,回歸前不少立法有脫離澳門社會實際之處。澳門法律基本上是葡文立法,中文版僅是譯文。回歸前澳門法律的中譯本不夠通順,有的晦澀難懂甚至有錯譯,常為母語為中文的澳門和外地學者所詬病。在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後,官方的法律中譯水平有所提高。但原來大量的澳門法律的中譯文本還沒有進行清理、糾正和改進。澳大法學院在科研方面取得不少成就,法學院教員著寫和翻譯了20多部法律專著並在各種刊物上發表了很多學術論文。但是法學院研究方面工作還是不夠的,作為法學院教材的一些葡國和歐洲重要和基本法律理論書籍未譯成中文,用中文真正深入研究澳門法律制度的專著和論文為數還不是很多。六、澳大法學院要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一) 澳門高等法學教育的辦學方針應遵循《澳門基本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性法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社團和全體澳門居民必須遵循的法律。在確定澳門高等法學教育辦學方針上,應遵循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基本法第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為甚麼《澳門基本法》有這些規定?我的理解是:基本法這些規定是基於1987年中葡兩國關於澳門問題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作出的承諾,基於政權平穩過渡的需要以及澳門居民對澳門原有法律制度體現的人權、
  • 13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自由和司法獨立等社會價值觀念的認同。顯然,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基本上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包括法學教育制度在內的原有的社會制度。當然基本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不變,並不是說澳門原有的法律不能作任何改動。由於回歸後澳門社會發展的變化,對某些原有的脫離澳門社會實際,滯礙澳門社會發展,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程序應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和規定應該及時地、恰當地作出修改。回歸7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法律改革方面正作出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績。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實行不同於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是有基本法依據的。澳大法學院在澳門進入過渡時期後倉促建立,算是年輕的法律學院,有待改進和完善。法學院教學制度是與澳門現有法律相適應相銜接的法律教育體制。法學院為培養本地法律人才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應該看到,法學院現有教學制度也有其缺點,對其缺陷和不足之處,我們應該與時俱進地果斷作出修正和改進。但那種因法學院目前教學制度存在一些明顯的不足和陋習於是要否定或要劇烈改換原有的法學教學制度的想法,顯然是不適宜的。澳門居民中基本上可分為母語為中文的居民(他們佔絕大多數)和母語為葡文的居民(約佔澳門居民的 2%)。《澳門基本法》第 2 5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42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中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言,葡文也是官方語言。根據《澳門基本法》上述各條款的規定,澳門的高等法學教育可以使用中葡兩種語言。在澳門排斥貶低中文法學教育或者取消葡文法學教育都是同《澳門基本法》相違背的。(二)澳大法學院法學士課程必須堅持教澳門法律和培養澳門本地學生的教學目標法學教育不同於自然科學、金融學、教育學和心理學等學科。這些學科在世界各地大學教學內容上幾乎是相同的。但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士課程教學具有很強的地域性。這是因為法律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制度的體現,並受該國該地的歷史和文化重要影響,所以各國各地區具體的法律制度都不盡相同。法學士課程教學內容基本都是以本國本地區法律制度為主,並與之相適應相銜接。因而各國各地區法學士課程所教內容是很有差別的。各國各地區都有自己的律師資格考試,內容各不相同,也很好地反映了這個特點。加拿大和美國同屬普通法系,但兩國的律師不能當然地在對方國家從事對方國家法律業務。德國和法國雖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但德國的律師不具有能力當然地在法國從事法國法律的律師業務。雖然中國內地和澳門在大的方面同屬大陸法系且又同在一個國家之內,但中國內地法律院校畢業生不經過學習對澳門法律制度是不瞭解的,更不能直接在澳門從事澳門法律方面的工作,反之亦然。法學士課程教學的另一個特點是就業目的性強。澳門的大學生學法律除了為豐富本人法律知識提高理論水平外,還有一個重要目的即在畢業後能很快就業。學生具有系統的澳門法律知識為其畢業後在澳門公共部門和私營企業中從事法律方面工作或者報考公務員創造了條件。所以,澳門的法學士課程應該以澳門法律制度作為主要教學內容。現在澳門有多個法律院系,這對於促進各法律院校良性競爭以及促進澳門法學教育多元化和教學水平提高是件好事。但無論如何在澳門至少要有一個或兩個大學的法學士課程應該教學澳門法律。這樣就可以每年都培養一定數量的熟悉澳門法律的法學士課程畢業生。這對於補充澳門司法官員、律師和政府的法律專家隊伍以及對現有澳門法律體制的延續和完善及其在澳門居民中推廣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澳門所有的法學士課程都與澳門現有法律制脫節,將造成不良後果。澳大法學院法學碩士和博士課程應該多元化,採取靈活的教學方針,但鑒於上述理由,法學院法學士課程應該堅持教澳門法律制度和培養本地的法律人才的方向。澳大法學院不宜另外開辦中國內地法律的法學士課程。現在,中國內地的法學教育蓬勃發展,每年報考法學士、法學碩士和博士課程的人數多達 10萬。每年熱切想讀法律或高級法律課程而未能被內地高校錄取的考生也有數萬。從商業角度看,這裏蘊藏 無限的商機。但作為公立的法律院校首要的是
  •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澳門研究13 2第40期應該為澳門整體社會利益服務,為澳門的法制建設和法律人才的培養和延續作出貢獻。中國內地現在已有600所法律院校。對內地來說,現階段不是法律院校數量不夠,而是如何辦好的問題。為控制法學教育質量,國家教育部也定期對內地法律院校進行評估。澳門公立的法律院校可通過多種途徑為中國內地培養法律人才作出貢獻,比如招收中國內地法學碩士生和博士生,幫助內地培養懂澳門法律、葡語語系國家法律和歐盟法的人才。為使學生瞭解中國內地法律制度,澳門法學士課程已設有而且應該繼續設有和加強“中國法總論”科目,但另外再花人力財力開辦以中國內地法律為專業的學士學位課程確非當務之急,也非中國內地迫切需求和絕大多數澳門學子所期望的。(三) 繼續辦好中文和葡文法學士課程,培養中文法律人才和葡文法律人才首先要明確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後,懂中葡兩種官方語言中任何一種語言的人都能學好和運用澳門法律。認為不懂中文就學不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者不懂葡文就不能掌握澳門法律都是片面的觀點。澳大法學院應繼續培養葡文法律人才。由於歷史上原因,澳門的法律與葡國法律很相近,澳門現行的法律術語和概念都直接源自葡國。回歸前澳門的各項法律包括五大法典在內原文都是葡文,中文版僅是翻譯本。回歸前澳門的司法官員都是葡國人,法律文書包括法院裁判書都用葡文撰寫,並且影響至今。顯然,用葡文學習和掌握澳門法律是很便利的。澳門居民中有一定數目的葡裔人士,其中不乏想用葡語學習澳門法律在澳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雖然他們在澳門居民中佔少數,但根據澳門基本法,他們享有法律上平等權利,他們的利益受到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他們要求學法律的權利應得到尊重。公立法律院校的葡文法學士課程應該繼續保留下去。法學院要努力培養中文法律人才。澳門基本上是華人社會,中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之一,並且是主要的官方語言。絕大多數華人居民不懂葡文而且也不想或不太想學葡文,但華人居民中不少人具有用中文學習澳門法律從事澳門法律工作的強烈願望。在澳門社會這種不同於香港的民情的情況下,如果將想僅用中文學習澳門法學的華人居民拒之門外,會成為一個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問題。以前澳門在葡國管治之下,學習法律和在澳門從事法律工作是葡國人和母語是葡語的人的特權和專利,不容華人染指。現在在回歸之後,澳門華人居民用中文學習澳門法律和在澳門從事法律工作,是他們基本的政治和社會權利,也是政權回歸的一種體現,不可以任何理由否定。如果因歷史上原因,用中文學習澳門法律還存有甚麼困難和問題的話,政府和公立大學只能為之創造條件和掃除一切障礙。香港法律屬於英美法系也即判例法,香港的法律原則和規範表現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形式,因此要將香港法律各種淵源及有關資料從原來的英文譯成中文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香港現有這種制度下,懂中文而不懂英文的人無法學會和運用香港法律。然而,澳門則不同。澳門法律制度屬成文法系,法律基本上是制定法,法律淵源是明確的,有限的。只要澳門全部現行法律都有中文版本或有準確的權威性的中文譯本,只要各種法律文書都有準確的中文本,僅用中文研習和運用澳門法律就有了可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後,這種可能正成為現實。現在中文是主要的官方語言。澳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全都有正式的中文版,澳門的檢察機關和法院越來越多地使用中文,葡國法學著作的中文譯著不斷增多,研究澳門法律的中文書籍和文章層出不窮,澳門大學法學院和其他的澳門法學高等院校也開辦了用中文教學的法律課程。在這些條件下,單獨用中文也完全可以學好和運用澳門法律。此外,中國內地法學家出版的各類法學著作以及翻譯德國、法國、意大利和日本等國的法律著作有成千上萬,汗牛充棟,台灣也有大量法律著作和譯作。由於澳門、中國內地和台灣三地同屬大陸法系,這些中文法律書籍為僅懂中文的澳門法律學子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習澳門法律的輔助資料。澳門的華人法律學生和法律工作者實際上都從中獲益非淺。現在,在澳門有很多不懂或不甚懂葡文的華人法律教員、華人律師和政府、公營機構和私人企業的法律專家,他們中很多人在法律教學和工作中有很大成就,就是有力的證明。應該說,現在,在澳門懂澳門法律的優秀人才中,不僅包括僅懂葡文不
  • 13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懂中文的法律人士,也包括僅懂中文而不懂葡文的法律學者和工作者。(四)努力培養通曉中葡雙語且又是稱職或優秀的懂澳門法律的人才澳門在培養中文法律人才和葡文法律人才的同時,也要努力培養通曉中葡雙語的稱職或優秀的懂澳門法律的人才。需要指出,在現在的形勢下,在澳門僅懂一種官方語言而不懂另一種官方語言的法律專家在工作上都會有不便之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後,僅懂葡文而不懂中文的澳門法律工作者在學習和運用澳門法律時不可避免會遇到一些困難。近幾年來,根據澳門社會的新的情況和需要,澳門制定了不少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並對原有法律進行了適當修改。由於澳門基本上是華人社會,商界、勞工界和其他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建議的主要是華人。如果僅懂葡文而不懂中文就不能及時、詳細瞭解民眾對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討論,不能閱看非常活躍的中文媒體,不能獨立作社會調查,因而不能及時和充分瞭解澳門社會新的動態以及澳門與周邊地區互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後,很多華人居民直接用中文向法院、檢察院和律師提出法律訴求,而不是像回歸前那樣一般先找懂葡語和廣東話的“翻譯官”。這也給不懂中文的澳門法律工作者造成了困難。在澳門,僅懂中文而不懂葡文的法律工作者也有一定程度的不足之處。我們知道澳門五大法典和原有的法律都是由葡國法律學者起草和幫助制定的。法律原則和規範主要以葡國的法學理論為基礎。由於葡文法學理論書籍特別是對有關法典和法律的解釋尚未完全譯成中文,這給不懂葡文的澳門法律工作者帶來一定的不便(當然他們可以從大量的德國、法國等國家法學著作的中文譯著和比較研究的著作中彌補這方面不足)。澳門法院很多裁判書先是用葡文撰寫,不懂葡文的人有時不能及時瞭解和研究法院的裁判。通過以上分析,應該說通曉中葡雙語的人學習澳門法律和從事澳門法律工作具有較大的優勢。比如:澳門的本地司法官員基本上都是懂中葡雙語的法律精英,得到澳門內外廣泛的信任。在公共行政部門一批優秀的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發揮 積極作用。在律師界,通曉中葡雙語的律師嶄露頭角,前景看好。懂中葡雙語人士中有真材實學和豐富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和學者是在澳門高等院校和其他各種法律培訓課程中教授澳門法的極為重要的力量。澳門基本法規定了中葡雙語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後雖然不斷促進中文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的使用,但現狀是葡文在立法司法和律師行業領域仍然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預料,隨 時間的推移和社會日益強烈的呼聲,在上述領域內,中文將越來越多使用,其地位更為重要,但中葡兩種官方語言的存在和使用將是長期的。因此,從戰略的眼光,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努力培養一定數目的精通中葡雙語且是優秀的澳門法律人才,使目前這樣較為優秀的中葡雙語司法官員隊伍得到延續,使立法會和公共行政部門除有一批用中文或者葡文工作的法律專家外,還有一些能獨當一面進行工作的精通中葡雙語的高層次的法律專家和顧問。應該看到,法學院現有的中文和葡文兩個法學士課程還不足以培養通曉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現在入讀中文法學士課程的學生絕大多數都是中學畢業生,入學之前他們都不懂或不太懂葡文。按目前澳大法學院中文法學士課程葡文語言科的設置和教學方式,雖然能使學生學到基礎或中級葡文,但要他們在四年學習法律的同時還達到通曉葡文的程度顯然是不太可能的(除非有的學生在入讀之前已有相當水準的葡語知識)。葡文法學士課程中,對於母語為葡語的學生來說,每週三四小時的中文科目根本不可能使這些學生學會中文。澳大法學院在培養懂中葡雙語法律人才方面有有利條件:法學院有一批瞭解澳門社會懂澳門法律且有多年甚至十多年從事澳門法律教學的葡國教員,也有一批熟悉澳門法律且有豐富教學經驗和科研成果的華人教員,有不少懂中葡雙語的。澳大法學院從2004年開始開辦了法律實務和法律術語進修課程,為已取得法學士學位的人士提供進修葡文法律術語和概念的機會,提高其葡文水平以及加深對法律概念的理解。該課程是培養精通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途徑之一。當然澳門培養中葡雙語法律人才還可有其他途徑,如華人居民留學葡國,或自己努力進修葡語。
  •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澳門研究13 4第40期母語是葡語的法律專家可通過多種途徑認真學習中文。現在隨 很多外資特別是美資企業進入澳門,對懂得中英、葡英雙語或中葡英三語法律人才和法律翻譯人才的需求也很高。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英文和歐盟法、國際法與比較法和英文國際商法兩個碩士課程有助於培養懂英語的法律人才。(五) 澳大法學院法學碩士課程和今後要開辦的法學博士課程應該多元化和增大靈活性法學碩士課程和博士課程與法學士課程有很大的不同,屬於研究性課程。所謂增強這類課程的靈活性和多元化,就是在教學和科研內容上既要包括對澳門法律的研究,也要包括對中國內地和外國外地區法律的研究。在教學語言方面除中文和葡文外,在適當的課程也使用英文。在招生方面,既要培養澳門本地的研究生,也要培養中國內地、台灣、香港和外國的研究生。在聘請教員方面既有澳門本地、中國內地和葡國教員,也要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教員。可喜的是,澳大法學院已經在這方面邁出了步伐。除原有的葡文法學碩士課程外,法學院開辦了中文法學碩士課程和用英語教學的歐盟法、國際法和比較法碩士課程和國際商法碩士課程,教員組成也趨向多元化。(六)加強法學院教師隊伍的建設法學院教員來自澳門本地、中國內地、葡萄牙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葡文法學士課程教員多數都是葡國教員,一般至少具有碩士學位,教學經驗豐富並對澳門法律認識很深。部分教員擔任澳門一些法律和法典的起草工作和司法官員培訓工作。中文法學士課程和法學碩士課程全職教員大多數都在國內或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成果豐碩。從本地招聘的全職教員,基本上原來在上學時都是班上的佼佼者。法學院還從澳門現任的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和律師中聘請一部分兼職教員,他們都是懂中葡雙語的水平較高的本地法律專才。葡文法學碩士課程教員由本學院教授和具有博士學位的訪問教授組成,大多數訪問教授來自葡萄牙的大學,主要是科英布拉大學和葡國其他大學。英文法學碩士課程教員包括本學院教授在內主要來自歐洲國家如葡萄牙、意大利、德國,澳門本地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他們都是從事歐盟法、國際法和比較法研究的法律專家。現在澳門還有其他幾個法律院系,有的法律院系也在不斷進步,澳大法學院不能自滿自大,固步自封。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內地及其他地區和國家的學生(其中不少是高材生)報讀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和英文碩士課程。形勢對澳大法學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應該看到,法學院教師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員較少,中文法學士課程教員全職教員所佔的比例偏低。鑒於澳門法律教學的特點以及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法學院教師隊伍建設的問題並非是一下子容易解決的事情。可以採取一些措施,譬如鼓勵在職教員報讀博士課程。在招收碩士課程和博士課程教員上,一方面可從中國內地、台灣以及在歐美留學有法學博士學位且有相當學術成果的華人學者中聘請副教授和教授(這些人只要有學習研究澳門法律的意願並且虛心認真地學習,會很快熟悉有關他們各自領域的澳門法律);另一方面也可從歐美等國招聘具有博士學位的資深學者。由於澳門人口少,澳門大學及其法學院規模不可能過大,從外地外國招聘教授應重質不重量。
  • 13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白世門(Simão Bar reto)的作品包括了管弦樂、室內樂、聲樂及配樂詩朗誦等形式,其豐富性在澳門本土藝術音樂創作中,並不多見。白世門的音樂創作以澳門為立身之地,透過澳門這個具多元文化和文化綜合特色的城市平台及作者本人獨特的葡語族群背景及對多元文化的體驗,創作出具有濃厚的澳門-葡語族群情緒的作品,儘管其作品在創作手法和技術方面存有一定不足,但其音樂中反映出的這種情結是獨具特色而感人的,這種特色既是其創作的優勢,也是澳門的獨特文化財富。澳門文化應敞開心扉,使相應的音樂創作成為一個更為包容、開放的藝術體系而得到不斷發展。一白世門(Simão Bar reto 亦可音譯為“西蒙‧巴雷托”),1904年生於東帝汶,曾在澳門就讀,1968年獲古本江(Gul benki an)基金會獎學金資助,進入里斯本國家演藝學院(C ons ervatoria Naci onal de Lis boa)師從瓦斯康塞洛斯教授(Croner de Vas co nce los)修讀作曲高級課程。白世門同時還隨不同導師學習小提琴、中提琴、鋼琴等演奏,曾入葡萄牙廣播電台交響樂團工作。1986年,他應澳門政府之邀請參與組建澳門演藝學院,並開始在該校擔任作曲及音樂史導師。 1997年他也參與制訂了澳門理工學院音樂副學士課程計劃,並在該校任教。 1白世門在澳門還參與了大量音樂表演方面的活動,如擔任弦樂四重奏組的指導兼中提琴手;擔任聖庇護十世音樂學院的一些課程教學,並在天主教會著名音樂家區師達(Aur eo Cas t ro)神父離開褔音合唱團之後短暫接替其指揮職位,為合唱團排練和演出作指導,但顯然,白世門同合唱團的關係處理得並不妥善,因此,儘管他得到了聖庇護十世學院院長莫慶恩神父等的支持,仍然很快就離開了這個崗位。而白世門在理工學院藝術高等學校音樂副學士學位課程的任教生涯,則主要由於語言溝通不便等狀況,不久就遺憾地被轉入學院圖書館工作直至退休。職業生涯的多變,並未改變白世門作為一個葡語族群作曲家對音樂創作、尤其是在澳門創作葡語族群風格音樂的貢獻。直至退休之後的 2006年5月,亦即本文寫作前不久,仍有不少本地聽眾興致勃勃地出席了由澳門國際研究所等機構舉辦的白世門作品音樂會。當晚,音樂會在一個小小的場地(理工學院演講廳)舉行,白世門兼指揮與中提琴演奏為一身,演出了他的包括弦樂四重奏、由弦樂四重奏伴奏的詩朗誦、歌曲等作品。作品的風格亦表達出白世門創作的顯要特徵:以不同的葡語國民謠為音樂主題或作為音樂的基本素材,並綜合現代與傳統手法進行。音樂會總體上有一種沙龍聚會式的休閒感,無論作品本身還是表演的二度創作,就專業水準來看,似乎不能苛求,但作品中顯示出濃濃的葡語音樂風情及表演者自得其樂的神情,加上人數不多卻有相當熱烈之反應的聽眾氛圍,卻亦給人以啟發,也許這正是葡語風味的音樂所特有的氛圍?也許這也正是白世門音樂創作的本質或特徵所在?白世門音樂作品中的葡語族群情結戴定澄 ** 作曲技術理論博士、澳門理工學院藝術高等學校校長
  • 白世門音樂作品中的葡語族群情結澳門研究13 6第40期今天,白世門的音樂隨 他退休生涯的開始,也隨 澳門的社會進展,在人們的耳際逐漸消逝──可以說,即使是在白世門創作旺盛時期,這些作品亦並未被真正的得到關注,很多作品只是在很小的範圍內演出一次後即被人們所忽視,而無再次表現機會,更惶論對作品之創作手段、創作風格及其特定美學意義──葡語族群情結本質的探討。作為一個也許是遲到的信息,筆者在此試圖對白世門的部分澳門音樂作品作一簡要的回顧、分析,並對其創作的總體意義作一初步的歸納。二(一) 白世門作品白世門在澳門創作的作品,大多被收錄在這三張唱碟中:1. 白世門交響樂作品“澳門藏書票”。此作品是應澳門文化司署之托,為紀念澳門開埠400週年而作,由兩個主要部分所組成:(1)大三巴牌坊﹔( 2)珠江口。“高粱葉”,據作者之言,此曲源自本世紀上半葉中國最著名的作曲家之一冼星海的一首歌曲。“夢憶東帝汶”,這是一部應委托而為第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創作的作品,於1993年11月2日在澳門大學首次公演,擔任首演的是聖卡洛斯國家歌劇院女子合唱團和上海交響樂團,指揮羅納德‧德巴羅斯。“相會”,是應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之約,藉“澳門”號三桅船訪問斯里蘭卡和印度之際而作。該作品於 1990年12月8日在(果阿)加拉學院首演,由果阿弦樂團演奏,作曲家本人擔任指揮。“風光遊”,本應名為“東帝汶森林一角”,其實是一種對帝汶羅薩的典型風光之一瞥的遊記式作品。2. 白世門合奏曲集這裏所言合奏曲,按其原文“Chamber musi c”之意,實即為白世門所寫的室內音樂作品的稱呼。唱碟包括了下列五部作品:三重唱“利利‧拉貝萊”由馬加里達‧馬加良斯,阿梅利亞‧洛佩斯及德奧林達‧雷曾德演唱,“爭取東帝汶人民權利委員會”發行。三樂章的弦樂四重奏與詩朗誦:“兩河與河畔”:(1)漂浮的小船;(2)在南灣花園裏;(3)我的澳門。由沙納納四重奏組(Quar teto Xanana )演奏,作曲家本人兼任其中的中提琴聲部演奏。小提琴獨奏曲:“隨想曲”。長笛獨奏曲:“插曲”。由鋼琴及樂隊協奏的詩朗誦和女高音演唱《滴漏》組詩 I I,包括了“問”、“快敲的鼓”、“正在逝去的水”、“大提琴”、“道路”、“雕像”、“美女現身”、“瑟拉斯修道院裏”、“眼前掠過的形象”等 14首小曲。3.“澳門聲援東帝汶”在該張唱碟目錄上方標明了“所錄制的作品取自錄音帶及錄像帶,出售本光碟之收入將歸東帝汶人民所有”之文字。說明這張唱片是作者先前的作品錄音或錄像品的合集,其出售目的是為捐贈作者家鄉的人民。唱碟包括了下列作品:弦樂四重奏﹕“Ko l e Le l e M ai ”。由 A t l eSponberg任第一小提琴,Odd H annis dal任第二小提琴,作曲家本人任中提琴,Aage Kv albei n任大提琴的演奏。作品在授予貝洛主教和拉莫斯‧霍塔先生1996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儀式上現場錄制。三首東帝汶歌曲:Label ai n( Soibada )﹔Kol eLe l e M ai(Ba u c au )﹔L ol i oh 。日出合唱團合唱(SSA),由C orr nel io V i aney da Cru z指揮。四首葡萄牙歌曲:O ra Va do Vi ra;Sir anda;Vai -te Embor a o Pas sa rinho;O h R ama, oh que Li ndaRama 。日出合唱團合唱(SSA),由C orrnel io Vi aneyda Cr uz指揮。Mas s i O l ari nda(Ai leu)。L oro Sa’e(SAT B)合唱團合唱,由作曲家本人擔任指揮。馬里奧‧薩卡內羅(Mar io de Sa Car neir o)的長詩。長詩一︰Não, Certa Voz na N oite R uiv ante, Sete朗誦者︰ F e r n an d o S e r a f i m;長笛︰ J o s eBarroc as;打擊樂︰R aul Ca rdoso。長詩二︰Epigr afe男高音與朗誦者︰ F er na do Ser af i m;豎琴︰Faus to Di as;打擊樂︰Raul Cardos o。
  • 13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長詩三︰Apc ie女高音︰ Fi lomena Amar o;男高音與朗誦者︰F enando Ser af im;小提琴︰Carl os Pas sos;長笛︰J osé Barr oc as;打擊樂︰Raul Car doso。長詩四︰Dis persão女高音﹕Fi lo mena Am aro;男高音與朗誦者︰F ernando Seraf i m;小提琴︰Carl os Pas s os;長笛︰J osé Bar roc as;打擊樂︰R aul C ardos o。作品於1986 年4月在葡萄牙廣播電台錄音室錄製。筆者暫無從獲取樂譜作細緻分析,但逐首聽了三張唱碟中的作品,聽後不僅對作品的技法、手段有頗為深刻的印象,亦為不少片斷的音樂所感染,其音樂表現超越了筆者原先對白世門作品的估計。 2以下作一簡要的評述。在標明為白世門交響樂作品一碟中所包含的五部作品,部分為管弦樂隊而作,部分則實際是弦樂隊作品。第一首“澳門芷書票”︰“除了那向時間和空間挑戰的雄偉而壯觀的寬大石階,富麗堂皇的教堂留存下來的正面大牆仰望蒼天,日以繼夜地向上蒼祈禱。”3樂曲的開始,於弦樂高懸的背景中傳來中國大鑼深沉的呼應聲,一支追憶的旋律主題,從遙遠天際浮現,即時將人帶入特定而厚重的歷史懷舊感中。之後,弦樂無調性的點描式撥弦同弦樂長時值音作對比,而板鼓的敲擊聲則不時給以應對,在一片孤寂冷漠的過渡後,引出銅管於瞬間的爆發,同時有木琴聲相隨。作品對大三巴牌坊作了富於內涵和層次的情景刻劃。後一部分,“一條珠江支流緩緩流過 仔島和路環島。石牌灣是澳門少數幾個可以欣賞自然風光的地點之一。”4在高音區空曠的持續音下,還引入了古箏的流水效果,應是表現“珠江口”的意境所需。遺憾的是之後的樂曲全部呈空白狀態(可能是錄製質量問題),無法欣賞。第二首:“高粱葉”(全長 5:30)的主題是否如作者所言,源自作曲家冼星海的作品,暫無法考證,但主題中典型的五聲音階及親切深情的漢族民歌風的弦樂合奏,卻頗為動人,可以呼應冼星海的同類型作品,也實在地表達出作者對冼星海的紀念之情。全曲大致曲式為A B C B A ,類似於拱型結構。其中,A部分是一段如歌的民謠主題:樂段之後,移高八度作加花變奏。B段移至B宮系統,強調調式七音同四音及其之間的增減音程,類似於日本的都節調式風味,並趨向調性的開放性展開,直至中間部分(C段)呈現一種無調性,散板式的自由氛團,之後通過一個簡短的B段的材料,再現A段,在變奏的高潮中結束。顯然,這首作品一方面顯示了作者對中國民謠的敬意(而且弦樂合奏編得不俗),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作者血液中存在的音樂本能:中國民謠主題呈示之後的過渡與展開均是其自身文化痕跡的披露,而不是通常以原主題材料作展開。第三首:“夢憶東帝汶”(全長 7:28)。“在面向馬蒂濱(M ate Bi an)的加巴拉給(Ca bala que)山坡上有一個叫霍索羅阿(Hos soroa)的地方。那裏有一個帝汶最大的洞穴。它如此之大,如此之深,以至於人們都說那裏容得下全體帝汶人民。霍索羅阿因而成為帝汶當地抵抗者的象徵及藏身之地。”“作品一開始 意通過音樂描繪帝汶的典型森林風貌,其中可以聽到游擊隊員在山林中行進的聲音,同時還可以在轟炸聲中,在迫擊炮、舊式火槍及衝鋒槍的射擊聲中隱隱約約地聽到抗敵歌曲 ‘ F o h oRam el au’。游擊隊員奮起還擊,全力抵抗,最後全部藏身於山洞之中。在山洞裏,準確地說是在他們的“聖壇”前,抵抗者們聚集在一起向在戰鬥中陣亡的英雄們致敬。作品在 tanis mate這首送葬歌曲的旋律中結束”。5這首作品在音樂形象方面的說明可參見上述唱片介紹相關內容,尚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幾點補充: 作品為無調性風格,在此基調上時隱時現地出現鋼琴的有調性民謠式旋律,英國管、單簧管及女聲獨唱則成為無調性氛團中的一抹清泉,沁人肺腑,令人感染; 演奏手法較多應用了先鋒派作品慣用的非常規演奏法,尤其是弦樂器; 作品雖短小,終止亦有稍過匆忙之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者對大型作品結構力方面掌控不足的情況,但仍不失為一部具有史詩般氣氛的情景交融的描繪性作品。
  • 白世門音樂作品中的葡語族群情結澳門研究13 8第40期第四首:“相會”(全長 8:38)。作品取材於果阿風格的歌曲和一首東帝汶傳統歌曲,用中國的打擊樂器作伴奏。最後,這些旋律互相交織、互相融合,以此來象徵在過往年代中,果阿、東帝汶和澳門在歷史、行政管理和文化方面的友好紐帶關係。全曲為弦樂隊編製,結構見圖示:A ( FM)+ 過渡(fm)+ B(G M)+B( bAM)+結束段其中,A段為弦樂合奏具有深情的音樂表露,過渡段充滿激情,以小提琴獨奏加上弦樂隊伴奏。B段為另一首深情如歌的民謠,由弦樂隊及獨奏提琴一併呈示。作品的弦樂配器效果濃厚,顯示作曲家有較為熟練掌控弦樂作品的能力。第五首:“風光遊”(全長 8 :46)。“山谷的一側是覆蓋 綠綠蔥蔥、色彩繽紛、迷人而神秘的天然熱帶森林的山坡。曾幾何時,一根乾枯的樹幹爆裂了,抑或一塊鵝卵石從雲霧籠罩的山頂滾落下來,整個森林甦醒了。飛鳥齊鳴,眾蛇出洞,山雞在林中奔跑,林中的各種飛禽走獸紛紛四處覓食,林中原有的各種聲音似乎驟然間賦有了生命,增添了新的音色,如小溪和瀑布嘩嘩的流水聲。這是森林的主人土地神“拉那因”在喚醒大地。山谷下有一個村莊,每逢特殊的日子會舉行祝聖禮或帶娛樂性的文化活動。”6如唱片說明所述,作品 重於景的描述,以聲喻景,也惜景喻情,是一部具一定色彩的音畫式作品。作品採用無調性基調,重色彩組合,打擊樂器用得很有特色。音樂對自然界的描繪,如對不同鳥類及對色彩繽紛,陽光照射下的景色的描繪等,形象逼真,在演奏上有較高的技術難度。結束之前,一段圓號同弦樂的對話,及之後部分木管樂器和小號等樂器加入,顯現了山谷的歡騰氣象,如萬花筒般閃爍而令人目不暇接,音樂在清清的溪水流淌聲和時隱時現的鳥鳴聲中,漸漸遠去。(二) 唱碟之二:白世門室內樂作品其一,“三重唱”(全長 2:35)。“利利.拉貝萊”( Lil i Label ain )是帝汶薩莫羅(Samo ro)地區的搖籃曲。是為一首藝術化的民謠改編曲(女聲三重唱),但因唱碟錄製質量問題,後一半無法聽全。其二,“弦樂四重奏與三首詩朗誦”。作品取材於卡洛斯‧弗羅塔(C arl os Fr ota)的詩集“兩河與河畔”(Of R iv ers and Thei r Banks)中的幾首詩,於1998年該書出版時首次演出。是三首各佔1分鐘長度的短曲,各曲精巧別緻,尤其第三首(全長 1:06)一反之前五聲調式風格,在無調性氛圍中以急促的激情組成樂曲。其三,小提琴獨奏“隨想曲”,“隨想曲從未公演過。該曲以下貝拉省( Beir a Baix a )的歌曲為藍本,利用簡便的現代作曲技術,將之改編為多種自由變換的曲調,宛如一部幻想曲,但作曲者絕非自命不凡,亦無意別出心裁,與眾不同。”7其四,為長笛獨奏,“該曲原本是為參加一次作曲比賽而作,不幸的是連提名都無緣。儘管如此,該曲已被人多次在葡萄牙和巴西演奏和欣賞。”上述兩首獨奏曲均為無伴奏形式,採用無調性手法,技巧安排得體。尤其後一首,在長笛不同音區的自由跳動,演奏手法的不同對比(包括手指拍杆、音的滑行等的嘗試),對長笛的演奏是一種挑戰,但有充裕的新鮮和滿足感。其五,是共14小段的組詩 I I“滴漏”:“《滴漏》組詩I I是卡米洛‧庇山耶的組詩十八首中的第二部分,在作曲家菲利浦‧德索薩( Fi li pe de Sous a)的建議和支持下,於1987年聖庇奧十世音樂院建院25週年之際譜成樂曲。實際上,《滴漏》I的部分樂曲曾在該學院25週年慶典活動的一次音樂會上首演。無論是《滴漏》I還是《滴漏》I I ,其樂譜已被全部複製發表在 1996 年《文化雜誌》第 26 期上。”8作品如一串閃爍發光的珍珠,具有實驗音樂的特徵。(三) 唱碟之三:白世門的“澳門聲援東帝汶”其一,弦樂四重奏(全長 2:41)是一首簡短的民謠式三段體,先是一個五聲性的主題在各聲部輪流出現,形成A段,中間部分是白世門特別喜用的類似日本調式基礎的對比段,之後再現A段。其二,三首東帝汶歌曲(無伴奏女聲合唱)第一首為3/4節拍,中速,全長2:05。在合唱的一個固定音型的持續背景上,女聲的歌謠主題搖戈起伏。第二首為4/4節拍,緩慢速度,全長 2:18。五聲調式的民謠,大二度本質的和聲色彩,並時有對比襯腔和簡單的移位模仿,最後綜合各種手法並回復至單純、原始的單聲旋律結束。
  • 13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第三首為2/4節拍,小快板,全長 2:18。歌曲加入了一些小型敲擊樂器輔助,生動而有表情,聲部形態有靈巧的安排。上述三首作品表情豐富,又各具個性,總體上合成了具有美妙色彩和情感的合唱組曲。其三,亦為女聲合唱的四首葡萄牙歌曲。第一首為領唱加重唱、合唱,有美妙的和聲色彩,聲部間除大多以和音關係合成外,亦有短暫的呼應手法(全長1:32)第二首為 A BA 結構,活潑, A 段為民謠風合唱。第三首為較為深沉的行板小曲,以歌詞聲部同襯詞聲部相呼應,交叉發展,亦間有和音形態表現,全長1:39。第四首是以一種葡式結他伴奏的活潑舞曲式歌謠,全長1 :32。四首歌曲同前述合唱曲一樣,具葡語風情與合唱寫作特色,表情生動,情緒感人。唱碟的最末曲目是四首長詩,形式是男聲朗誦、男高音與女高音演唱及簡單的室內樂協奏(如長笛與打擊樂,豎琴與打擊樂等)。音樂背景大多以無調性手法寫成,起一種氣氛烘托作用,同朗誦、歌唱形成三位一體的總體形象,而其本身並無獨立的形象。音樂的寫作經過深思熟慮,同人聲(朗誦、演唱)的結合有不俗的效果,所有的聲音成為以一種特色的音色及聲部或節奏因素體現在總體音響配合氛團中,有相當高的新鮮創意,其中尤其以末首(長詩五)是為終結代表。三白世門的音樂作品包括了管弦樂、室內樂、聲樂(含合唱、獨唱)及配樂詩朗誦等形式,其豐富性在澳門本土藝術音樂創作中,並不多見。而其作品風格則兼具傳統與現代,傳統部分更多的專注於對澳門及葡語民族音樂及文學內容的關係;現代手法則以先鋒派無調性手法為主,追求一種同音樂所述主題(主要是葡語情結的主題)相對應的氛團,儘管部分作品內部風格的協調、匹配方面有待商討,但總體而言,這些方面的表達都有一定的技術基礎和充裕的音樂情感披露。澳門得天獨厚的多元文化結構中,葡語族群的藝術創作是當中富於特色的組成部分,作為同澳門開埠起即同華人族群文化相並列平行的一個領域,葡語族群的藝術生活體現 其族群文化的重要特徵,尤其是在澳門的城市文化背景中所產生的根植於葡語國家和葡語民族、民間的藝術創作作品,更顯露出其別具一格的特色。作為一個葡語族群文化背景的音樂家,白世門的音樂創作以澳門作為創作的立身之地,透過澳門這個具特殊多元文化和文化綜合特色的城市平台及作者本人對多文化的獨特體驗,創作出無論在內容、形式、情感、風格等各方面均自然而然地反映出葡語族群文化的印記的具有濃厚的澳門-葡語族群情結的作品,這種情結是其創作的獨特優勢,也是澳門的獨特文化財富,儘管其作品創作手法和技術存有一定不足,但其音樂中反映出的這種創作情結是獨特而感人的,當這種創作情結在澳門這個多族群、多文化的城市中得以披露、並同其他文化特色相映成輝時,在文化美學上的意義即已大大超越了其自身存在的價值,成為多元文化中的一朵奇芭。本文的探討依據了作者的三張唱碟進行,僅以這三張唱碟為例,已可發現作者擁有不少的創作數量。然而這些作品在澳門卻缺乏推廣和演出機會,易為社會所忽視;不少作品只是演出一次即被束之高閣。而唱碟的發行,由於並未有公開出版,其影響就非常之有限,此為筆者深感遺憾之處。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現象作學術上的進一步探討和思考,對澳門本土的音樂創作和獨特音樂文化作進一步深入的挖掘和研究──不僅對白世門之音樂作品,亦啟發當今社會對澳門本土音樂創作的關注。澳門文化應敞開心扉,使相應的藝術創作成為一個更為包容、開放的文化體系而得到不斷發展。最後,是筆者關於唱碟製作的幾點建議:唱碟的音響錄音製作,不少地方顯得粗糙而不精緻,錄音的水準有待提升; 唱片的版權顯示並不明確,如發行者、出版號、日期等,反映了製作上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非專業的性質,客觀上阻礙了唱片的公開發行和有可能擴大的影響。如能促成這類唱片作公開的出版發行,相信對保存和發揚澳門本土音樂創作,有極為正面和積極的作用; 配合唱碟的出版,如能出版相應樂譜,則更為理想。當然,可以視條件及實際效應,先行出版一些室內
  • 白世門音樂作品中的葡語族群情結澳門研究14 0第40期樂、合唱等小型作品的樂譜,視社會反應和徵求社會的進一步需要,再行下一步。以此為例,可以逐漸的發行澳門作曲家音樂作品的系列樂譜集,並加上必要的學術研討,如此,澳門音樂創作的歷史,現今和未來才能更和諧地統一在一起。註釋:1 以上資料依據於白世門作品唱碟之介紹。2 2 00 6 年上半年,筆者曾參加一場小型的白世門作品音樂會,由於演奏水準欠佳和節目編排上的一些問題,感覺雖有特色,印象卻並不如意。3 選自唱碟介紹。4 選自唱碟介紹。5 選自唱碟介紹。6 選自唱碟介紹。7 選自唱碟介紹。8 選自唱碟介紹。參考書目:1. 唱碟:白世門交響樂作品 (Simão B arre to: S ymphonicworks),由澳門政府贊助發行。(無版權頁出版編號等說明)2. 唱碟:白世門合奏曲 (Simão Barreto: Chamber music)(無版權頁出版編號等說明)3. 唱碟:白世門的合唱與合奏作品:“澳門聲援東帝汶”(Macau for D Timor. Works for choir and chamber ensemble)(無版權頁出版編號等說明)4. 戴定澄:《音樂表演在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2005 年。5. 戴定澄:《澳門藝術音樂創作環境評估》,載於《澳門日報》學海版, 2006 年。6. 戴定澄:《對澳門藝術音樂創作現狀的思考》,載於《澳門理工學報》, 2006 年,第 4 期。
  • 14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前言澳門文化,假如將它區分為古代和近代兩個部分,那麼,古代澳門文化是香山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而近代澳門新文化,則以香山文化為根基,通過與西方文化的交匯融合,形成了多元混合的新文化。澳門新文化的形成,對於推動香山文化進步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二、澳門文化的淵源和特點澳門的歷史文化淵源於香山。澳門文化是香山文化的組成部分,而香山文化,又是嶺南文化的組成部分。中華領土遼闊,民族眾多。在歷史上,中華民族是由許多分散孤立的民族單位,經過長期的相互接觸和融合,逐步形成一個多元統一體。 56個不同民族各有不同的文化。中華文化的民族差別,其實也是地域差別。在長期的歷史生活裏,不同的自然地理環境,鑄造了人們不同的文化性格和心理素質。通常中國文化可以分為八大區域,東北三省文化、陝甘華夏文化、中原京派文化、江浙海派文化、江漢楚文化、四川巴蜀文化、南粵嶺南文化、邊疆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包括西藏文化、新疆文化、寧夏回文化、內蒙古文化、廣西藏文化)。以上八大文化區域,又可以簡單地區分為南北文化兩大類型。在國內諸地域文化中,嶺南文化別具一格。嶺南以五嶺 1 與長江流域隔離開來,處於珠江中下游地區,它是丘陵地形與亞熱帶氣候,既無黃河平原的肅穆嚴峻,也無長江流域的溫潤秀雅,而是一塊豐饒的經濟作物區。嶺南文化最早可追溯到四五千年前的印紋陶文化。秦朝時開始與中原地區發生關係,隨 秦朝統一嶺南的戰爭,中原的儒家文化,以及佛教和道教文化開始進入嶺南地區,與本土文化相結合,形成了嶺南文化。但巍巍五嶺的天然屏障,使中原文化難於深入粵人之中。所以明清以前廣東與中原文化的關係遠較其他地方疏遠,較少受到中原儒家文化的教化束縛,而較多是自由地向海洋發展。澳門文化的特點是它的海洋屬性。海洋是澳門文化的搖籃,它滋潤 澳門文化生長和發展。澳門地處嶺南地區,本是香山縣的一部分,而“香山,水國也。”2它本是百粵海嶼之地,島嶼星羅旗佈,溝通外洋。澳門則是香山縣南面一小島,原本孤懸海中,未與大陸相連。其後,因西江堆積之泥沙,於澳門與大陸之間,沖積成一沙堤,遂將澳門與大陸相連,而成一半島。遠在5000年之前,澳門島上海岸沙堤內側,背山面海,有古瀉湖和淡水河。這種環境十分適宜於古代先民的生活。廣闊灘塗帶來豐富的海洋生物,而且澳門位於珠江口西岸,咸水和淡水相交,適合多種魚蝦生長。這裏的亞熱帶海洋性氣候,溫暖濕潤,島上草木叢生,四季長青,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澳門先民“靠海洋搵食”,以漁獵為生。198 5年路環島黑沙發現5000年前新石器遺址,出土石器有石英、石蕊,有溝礪石和打製礫石工具,此外還有 3 6片石英或火成岩石片。陶片有5000片之多,上有刻劃紋、席紋、條紋、編織紋多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黃鴻釗 ** 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 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澳門研究14 2第40期種。主要為紅陶,亦有若干白陶。陶片上有紅彩刻劃及鏤孔,還有繩蚊。所有陶片紋路風格均為波浪紋、水滴紋。 3 這是海港漁獵文化的基本特色。澳門古代新石器遺址出土文物與香山南部海島古文化完全相同。都是古沙丘遺址,同是漁獵文化。因此,澳門是典型的嶺南海洋文化。澳門海洋文化具有外向性、開放性和商品性的特徵。古代澳門人奮力向外發展,通向海洋,通向世界,從不故步自封,在古代封建王朝閉關自守時代,自發地走向海洋,搏擊風浪,以尋求發展。地處珠江三角洲南端的香山,很早就從事海舶貿易。澳門位於香山南面,珠江的出海口,在海舶貿易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1548年出版的明代嘉靖《香山縣誌》,曾多處記載香山澳門附近地區與海舶貿易的有關情況:4九星洲山九峰分峙,多石岩、石屋,靈草石上溜水甚美,為番舶往來所吸,曰天塘水。(卷1《風土志》)小橫琴山下有雙水坑,大橫琴山幽竣,為寇所伏;深井山即仙女澳也,亦名井澳,在橫琴下;三灶山三石似名,與橫琴相對,皆抵南番大洋,元末海寇劉進所據。明初寇平,後居民吳進深通蕃為亂。洪武26 年平定。(卷1《風土志》)九澳山上,東南面對橫琴中水,曰外十字門,其民皆島夷也。(卷 1《風土志》)烏沙海在三灶東,成化中,番舶侵擾,歲令官軍千人防之。(卷1《風土志》)洪武24年,廣東都指揮花茂上言:廣州地方,若東莞、香山等縣,逋逃蛋戶附居海島,遇官軍則稱捕魚,遇番賊則同為寇,出沒劫掠,殊難管轄。(卷1《風土志》)香山縣南三灶山抵海洋番國,元時海寇劉進據之。洪武初寇平,屬黃梁籍。居民吳進深通蕃為亂。26年都指揮花茂討平之。悉遷其餘黨。詔虛其地,徐豁田稅,永不許耕,歲令官軍千人防守。正德中,南海勢家以新會虛稅影佔,亡命之徒附之,招合徭僮立為十甲,聚眾盜耕。嘉靖15年,該都裏排贖為已業。已而有錢備者素通番舶,倚強佔奪,裏排無如之何。分上下圍,管業而哄擾,今猶未息。有司大量餘田歸官,復為勢家侵據,號召海寇,大為民害焉。(卷8《雜誌》)以上許多通蕃記載可以看出,至遲在元末或明初洪武年間,香山的海外貿易已經十分活躍。但這些全是違反政府禁令的走私活動,並往往與海盜行為相結合。因此常常遭到當局的嚴厲控制和打擊。但通蕃貿易的優厚利潤,仍使香山人趨之若騖,無法禁絕。通蕃的島澳當時統稱為香山澳,它們可分為兩個海區,一是由九澳、大小橫琴、九星洲等組成的澳門海區;另一個是三灶山、烏沙海等組成的浪白海區。但當時澳門、浪白這些名字尚未出現。到了1570年代,據黃佐嘉靖年間編撰的《廣東通志》指出:香山縣的浪白、濠鏡、十字門等是廣州地區沿海的舶口之一。 5 其中, 濠鏡和十字門後來合稱為澳門。澳門由於地理位置上的原因,比較浪白更方便於聯繫縣城和省城。澳門在通蕃貿易時代,它也是外國朝貢的一條主要貢道。據嘉靖香山縣誌記載,洪武 26 年(139 3年),彭豫任香山縣丞期間,政績斐然,深得民心。但後來一樁經過香山入京的外國貢品發生問題,彭豫受此案牽連,差一點被判刑。“時外物(國)貢方物自香山入京,典其事者失封緘。朝廷遣禦史按問。事連豫,其子啟願以身代,邑民皇皇,恐豫得重罰。會赦獲免,民大喜迎以歸。坐是不得遷。”6這一事件發生於14世紀末。從港口條件來看,當時外國貢船很可能就是停泊在澳門海區。清人尤侗有一首外國竹枝詞《默德那》似乎可以作為這一點的證明。他寫道:香山濠鏡辨光芒,妙女兒干進秘方。最是同儕多意氣,鄭莊千里不齋糧。尤侗在該詩題記中說:“回回識寶附舶香山濠鏡澳貿易,正德中進女你兒干、于永獻房中秘方。”7明武宗正德年間即1506--1520年,有阿拉伯國家的貢船停泊澳門,並向北京派出貢使。尤侗是清代人,但他曾經參加編撰《明史》,《佛郎機傳》就出自他的手筆。他還根據手頭的豐富資料,寫了一組《外國竹枝詞》,《默德那》是其中的一首。由此可見,澳門早就是外向性的港口,在 16世紀初以前,就是一個通蕃貿易知名的舶口,有阿拉伯人在此貿易,並由此經廣州進京。1535年,明朝將市舶司移設澳門。從此,澳門成為通達海外的貿易港口,國際航路通暢。中國人
  • 14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從澳門出發,沿 這條漫長的貿易線,東北面與日本、琉球和菲律賓相通,西南面穿過馬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可到達東南亞和南洋各國,直抵非洲東岸。再沿好望角北上,通往歐洲。他們的活動擴大了中國文化的影響。葡萄牙人在16世紀初,當他們未到中國之前,便在馬六甲向華僑商人調查中國的情況,已經知道澳門這個地方了。 1514年葡人皮來資著《東方記》一書,其中便提到:“除廣州港口之外,另有一港名濠鏡,陸行3日程,海行1日1夜。”8三、澳門多元文化的特徵澳門開埠後西方文化的湧入,與本土文化交匯融合,逐步形成了多元混合的澳門新文化。1553-- 1557年間,葡人入居澳門,此後400年,它成為外國人居留和對外開放的貿易特區。作為一個國際貿易港口,中外商品的中轉站,完全的外向型商品經濟,其文化也具有濃郁的商品性,十分注重現實利益,講求市場效應。當時先後有歐、亞、非、美等洲大約10--20多二十多個古代國家的商人到過澳門。其中有歐洲的葡萄牙、西班牙、英國、法國、荷蘭、俄國、丹麥、意大利等國;美洲的美國;非洲東部的索馬里;以及亞洲的阿拉伯半島、印度半島、印尼群島、馬來半島、中印半島、菲律賓群島和日本群島的古代國家。於是澳門成為古代中國罕見的多元文化港口城市。但澳門主體文化不過是兩種:一是中國傳統儒釋道文化;二是以葡萄牙人為代表的西方基督教文化。因為葡萄牙人是澳門的長期居留者,而其他歐洲、美洲、東亞、東南亞、西亞和非洲國家人數極其有限。中西文化在澳門相互包容這一點,尤其突出地表現在宗教信仰方面。澳門天主教堂眾多,信徒數以萬計,聲勢浩大;而以媽祖信仰為中心的神仙崇拜也勢力強大,有廟宇數十座,遍佈澳門各個角落。神仙信仰允許崇拜多神,而天主教則只允許信奉上帝,反對崇拜其他任何偶像,甚至反對其信徒祭祀祖先。因此這兩種宗教文化本質上是相互對立的。但他們卻能夠在澳門長期共存、和平相處,相互交融、共同發展。在中國政府管治時期,對澳葡的宗教活動沒有加以阻撓或干涉。 18世紀時澳門天主教堂林立,宗教活動十分頻繁。據記載,當時三巴寺(聖保祿教堂)是澳門最大的教堂,有“僧寮百十區,蕃僧充斥其中。”因此有人說:“相逢十字街頭客,儘是三巴寺裏人。”另外還有小三巴寺(聖若瑟教堂)、板樟廟(聖玫瑰堂)、龍松廟(聖奧斯定堂)、大廟(望人廟、大堂)、風信廟(聖老楞佐堂)、噶斯蘭廟、花王廟(聖安多尼堂)、支糧廟(仁慈堂)、尼寺(天主教修女院)、發瘋寺(聖母望德堂),等等。關於當時天主教的宗教活動,《澳門記略》有很詳實的描述:“故奉教者必奉十字架,每七日一禮拜。至期,男女分投諸寺,長跪聽僧演說。歲中天主出遊,三巴則以十月,板樟以三月、九月,支糧三月,大廟則二月、五月、六月凡三。出遊率先夕詣龍松廟,迎像至本寺,燃燈達旦,澳眾畢集,黑奴舁被難像前行,蕃童誦咒隨之。又以蕃童像天神,披發而翼,來往騰躍,諸僧手香燭步其後。又用老僧抱一耶穌像,上張錦棚,隨眾如前儀。歲三月十五日為天主難日,寺鐘胥瘖,越十七日復鳴,諸蕃撤酒肉三日,雖果餌啖不至飽。”9其活動盛況可見一斑。對於天主教這些宗教活動,當時中國政府管治澳門的官員均帶 好奇和欣賞的態度。到了19世紀中葉,當葡人掌握澳門統治權後,在宗教上也同樣採取了寬容政策,沒有獨專天主教,對媽祖崇拜和多神信仰也沒有壓制和排擠。於是澳門無論在中國政府管治時期,還是在葡萄牙人殖民統治時期,都是一個充分體現了中外宗教文化共存與交融的地方,這裏各種基督舊教與新教的教堂同各種神仙廟宇雜處於島上,教堂與廟宇互為鄰居。例如,在著名的聖保祿教堂廢墟─大三巴牌坊的旁邊,便有一座由華人建造的哪吒廟。而路環聖方濟各教堂的聖母與聖子圖,竟然披上了中式的衣裙,成為一個氣度雍容華貴的古代中國女性;新口岸邊屹立的觀音塑像,也被葡人注入了西洋風格,成為一座洋觀音。澳門的宗教節日眾多,一會是基督的盛典,一會是神仙的誕辰;這一邊神廟香火興旺,那一邊教堂音樂悠揚。遇到重大慶典時,中外各種神教與聖教的信徒們各自進行宗教活動,互相爭妍鬥豔,各顯神通。中西文化在澳門經過幾百年的交融會通,如今,澳門文化無不體現了多元混合文化的特徵。人們隨時可見的許多文化現象,如語言、文學、教育、報刊傳媒、地名、人名、陵墓、宗教信仰和飲食習慣
  • 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澳門研究14 4第40期等等都是多元的。(一) 語言文學多元化基本法規定中文和葡文為官方語言,即所謂的雙語制,所有政府機構均用中葡兩種文字發佈文件。但實際操作起來還增加了英語為第三種通用語言。澳門曾是中外名人雅士的文學舞台。明清之際,許多到過澳門中國人都有文學作品留存下來。湯顯祖、屈大均、印光任和張汝霖等人,葡萄牙文學家賈梅士、瑞典人歷史家龍思泰、土生葡人徐薩斯、白樂嘉等人,都寫過一些有關澳門的著作,可謂交相輝映。晚清時期,中國啟蒙思想家鄭觀應(1842--1922年)在澳門居留並寫成了著名的政論作品《盛世危言》,對中國近代思想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20世紀60年代以後,澳門新文學進入發展的新時期。80、90年代,則呈現出一種欣欣向榮的文學局面,僅1985--1993年的 9年間,出版的文學作品及文學評論就有59種之多,是過去時代所不能比擬的。與此同時,澳門葡人土生族群土生文學是澳門文學獨特的部分。早在 19 世紀前,就有澳門土生族群的作家,用混合 古葡萄牙語、馬來亞語、印度語和粵語的“澳門土語”寫成的文學作品,包括土“土生歌謠”和一些詩篇。到了20世紀 40年代以後,澳門土生文學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這一時期,澳門葡文報刊《澳門消息》、《南灣》、《澳門》等,先後刊登了許多土生作家的詩歌和小說。土生文學是葡文文學,一般澳門人難以閱讀,只在澳門土生族群中流傳。但一些譯成了中文的作品,仍使我們感受到了土生文學獨特的個性魅力。在這些著作中,真實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多元複雜的生活層面,蘊含 中西文化衝突與融合的豐富內涵。土生文學特有的文化和文學價值,豐富了澳門文學的內涵,顯示了澳門文學的多樣性和多元性。(二) 教育多元化和多樣化學校分為官立、官制和私立三種類型,以私立為主體。官立學校由澳門政府開辦,執行官方制定的教學計劃。官制學校由特別的實體開辦,仍接受當局的財政支持,並執行官立學校的教學計劃。私立學校由社會團體或私人開辦,自籌辦學經費,自定教學計劃。三者之中,私立學校佔的比重最大。澳門教育的另一特點是學制的多樣化。澳門的學制大體可分為三種:即中文學校的中國學制;葡文學校的葡國學制;以及英文學校的英國學制。(三) 報刊傳媒多元化首先澳門報刊是多元的。澳門是中國最早出現報紙的地方。1822年創刊的葡文《蜜蜂華報》(Ab elhade China),既是澳門最早的報紙,也是中國土地上出現的最早的報紙。次年出版《澳門報》(Ga zeta deMac au1823--1824)。此外還有幾份葡文報紙,以及1836年由廣州遷來的英文報紙《中國叢報》。澳門也是中文報紙的誕生地。1839-- 1840年間,林則徐為瞭解西方情況,組織人員選譯《澳門新聞紙》在廣州出版。1893年7月18日,澳門葡人飛南第創辦了中文《鏡海叢報》。到20世紀90年代初中文日報有 7家,葡文報紙有3家。澳門政府機構主辦的期刊一般使用中葡英等文字出版。如:《文化雜誌》(文化司署,中、葡、英文)、《行政》(行政公職司,中、葡雙語季刊)、《澳門政府公報》(澳門政府秘書處,中、葡文)等。(四) 地名、人名、陵墓中西合璧澳門的每一條街道和馬路,都有中文名和葡文名。一般是中文與葡文音義相同。但也有許多中葡名稱大相徑庭者。澳門許多馬路用葡人或中國人名命名。葡人多為曾任總督或其他高官,另有一些著名的外國人,如倫斯泰特大馬路,就是以《早期澳門史》一書的作者,瑞典人倫斯泰特(A n d e r sLjungs tedt 一譯龍思泰)命名的。中國人路名則有孫中山、鄭觀應、盧九、冼星海、何賢等。澳門政府官員或知識界人士中,無論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往往有兩個名字,一個是中文名,另一個是外文名。兩個名字無論音或意義都完全不同。例如,前澳門司長Dr . J orge R angel中文名字是黎祖智,前文化學會主席 Jor ge. Morbey,中文名為彭慕治,前聖約瑟修院神父Padre Manuel Tei xei ra中文名為文德泉等等。這些人都是葡人,他們取中文名字目的自然是為了便於與中國人溝通。中國人在政府機構和大學中,也往往另取一外文名字,目的也是便於同外國人溝通。澳門陵墓文化中西合璧,蔚為奇觀。墳場共有10 座,即舊西洋墳場、新西洋墳場(望夏聖母墳場)、基督教墳場、伊斯蘭教墳場(回教墳場)、白頭墳場(瑣羅亞斯德墳場)、 仔市政墳場、 仔街坊墳場、 仔孝思永遠墓園,以及 仔北澳集體下葬
  • 14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場地、黑沙環觀音堂無主孤墳等。其中,前五座墳場是按照死者的宗教信仰安葬的墓地,同時也主要是外國人墓葬地;後面五座墳場則主要為中國人的墓葬地。不過其內也有中國人埋葬於西洋墳場,或西人埋葬於中國墳場。伊斯蘭教墳場始建於 1774年,是澳門歷史最古老墳場,其墓葬不足 100座,但別具特色,墓穴一律是南北方向,頭部朝北,腳部朝南,面則朝天,表示死後回歸真主。白頭墳場只有14座墓葬,全是印度瑣羅亞斯德教徒,他們來華貿易,死於澳門,採用天葬,屍體讓鵚鷹啄食,然後用空棺建成紀念塚。澳門陵園其餘幾座是中式墳場,其中 仔孝思永遠墓園是最大的一座,為儒釋道教聯合會所創辦。在此下葬的知名人士有孫中山先生的元配夫人盧慕貞女士、粵劇名伶何非凡等。(五) 宗教信仰的多元化除了上面提到的儒釋道教和天主教是澳門人的主要信仰之外,尚有其他宗教如:基督教、伊斯蘭教、巴哈伊教、摩門教、新世界會社、神慈秀明會、瑣羅亞斯德教(白頭教)、基士拿教、新使徒教會、阿南達瑪迦(意為喜悅之路)等。在澳門這狹小的土地上竟同時並存 十多種宗教信仰。各種宗教都獨立地從事各自的傳教活動及其他社會服務工作。有的家庭中,老人信佛,年輕人去教堂做禮拜,各有所好,大都能相安無事,見怪不怪。這種社會氛圍,充分體現了澳門東西方文化數百年交匯的歷史特徵。長期以來,澳門的中西文化相互滲透,互相影響,但同時交流雙方各自的主體文化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澳門居住的中國人無論接受了多少西方的新思想和新文化,但都沒有被同化,而是始終保持中國傳統文化。因此西方文化的輸入,並不意味 中國傳統文化的消失,相反,吸納西方先進文化成就,將會使中國傳統文化更加發揚光大,從而更加增強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吸納了基督教,並非就廢除佛教和道教;聖誕節早已成為中華大地普遍同慶的節日,但中國傳統宗教節日並沒有被取消;同樣,吸納了小提琴和鋼琴,並非就廢除二胡與琵琶;吸納了西方歌劇,並非就廢除京劇等等,均是同一道理。反之,葡萄牙人接受中國文化亦然。土生葡人雖然深受中國嶺南文化的影響,會說廣東話、食廣東菜、穿儒服等等,但這並沒有根本改變其民族特質。四、澳門文化對香山文化的影響澳門文化對香山文化的進步和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第一,澳門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香山人從澳門走向世界。澳門開埠以後,為出國留學或移民海外打開了方便之門。澳門人鄭瑪諾是近代前往歐洲留學第一人,號惟信,祖籍廣東香山縣, 1633年生於澳門。 164 5年12歲時隨同陸德神父赴羅馬深造。他們從澳門乘船出發,經馬六甲、爪哇、果阿、波斯、亞美尼亞和土耳其等地前往歐洲。途中遍歷艱險,歷時5年才抵達羅馬,進入聖安德勒學院修讀。1653年加入耶穌會,並轉入羅馬公學學習修辭學、邏輯學、物理化學、音樂和外語等多門課程。畢業後居留羅馬, 教授拉丁文和希臘文法與文學。三年後轉赴歐洲各地學校任教。至1671年返回澳門。這時他已38歲。同年應召入北京朝廷供職。可是他已身患嚴重肺病,終於在1673年5月26日病逝。鄭瑪諾遊學歐洲26年,經歷豐富,知識淵博,是一個西學素養較高的學者。回國時正值康熙皇帝廣納賢才之際,可惜他英年早逝,未能施展所學,為中西文化交流做出應有貢獻。鄭瑪諾之後,陸續有人被澳門教區派遣出國深造。這項工作一方面由聖保祿學院從學員中挑選,另方面由傳教士在各省挑選,推薦至澳門教會,再啟程赴歐,一般來說,中國學生留洋是從 17世紀中葉開始的。到了 18世紀,被選派留學的中國人越來越多。1732年傳教士馬國賢回意大利後,在其家鄉那不勒斯創辦了一所直屬羅馬教廷的中國學院。該學院的主要目的是培養遠東傳教人才。學院不僅接納中國留學生,凡有志來遠東傳教的西人或土耳其人,均可入學修讀,學院至1868年停辦。當時留學人員多數在中國學院就讀,但也有在法國和葡萄牙等國求學。由於年代久遠,人員分散多國,因此人數難以準確統計,但據方豪先生指出,僅意大利的中國學院辦學136年間,先後就讀的中國留學生便達106名。以當時的形勢而論,這個數字已相當可觀了。早期中國人出洋留學有兩個顯著特點:第一,留學均由教會組織,學員由傳教士在教徒中選拔,派
  • 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澳門研究14 6第40期送國外留學的目的是培養華人傳教士;第二,被選拔出國的留學的人員很多是10多歲左右的教童,即由虔誠的教徒自願把資質聰穎的子弟交付教士送出國外培養,以便為天主教的傳教效勞。但客觀上不可避免地由此產生出一批西學人才。儘管如此,當時出洋留學在中國社會並沒有引起很大反響。由於中國史籍甚少記載,天主教會也沒有大肆宣傳,故鮮為人知。這與鴉片戰爭後所掀起的留學熱潮不可同日而語。容閎是新時期出國的代表人物。容閎(1828 --1912年)字達萌,號純甫。香山南屏鄉人。少時移居澳門。1841年入澳門馬禮遜學堂讀書。1847年赴美國留學,1854年畢業於美國耶魯大學。儘管容閎被選拔出國也是為了培養傳教士接班人,但他所處的時代,正是中國極度貧窮落後,亟待從衰弱中奮起,因此他肩負 向西方先進科學知識學習的歷史使命。自從他留學美國畢業回國之後,又積極推動組織青年出國留學。在他親自組織120名留美幼童中,香山籍的佔1/3,其中包括唐紹儀、唐國安、梁如浩等人士。他們後來學成回國,在清末民初中國政壇或經濟文化建設中分別扮演了重要角色。19世紀中葉以後,澳門驟然出現了近代罕見的移民高潮。但與以往的移民具有不同的特點,這次是由葡萄牙殖民者操作下的強制移民行動,即苦力貿易。當時歐美列強在北美、拉美和東南亞地區的開發需要大批勞動力,在澳門開設了數以百計的“招工館”,拐騙中國人出國做勞工,其中許多是香山人。中國人憤斥這種現象為“賣豬仔”。澳門是當時中國最大的苦力出口基地之一。據1874年葡萄牙官方公佈的文件統計,從1856--1873年間,有178,162人在澳門被強行拐賣出口充當苦力。顯然這個統計是極不完全的。這是非人道的罪惡行徑,苦力們在異國他鄉遭遇極其悲慘,繁重的勞動和殘酷的虐待,造成苦力大量死亡,但中國苦力的出口卻為西方資本主義的開發和建設做出了貢獻。第二,澳門作為早期中西文化交流的中心,吸納了許多西方先進科技文化成果,傳輸於香山,大大拓寬了香山人民的文化視野,豐富了香山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開放的澳門成為西方文化進入中國的孔道。 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建立澳門教區,歐洲傳教士利瑪竇打 學術傳教的旗號在澳門和內地活動,使西方文化如泉水般通過澳門湧入國內,直接推動了16-- 18世紀第一次中西文化交流的高潮。這期間,經由澳門傳入的先進科學技術,受到中國政府重視的首推天文學、地理學和西洋大炮。而貼近人民生活的有西方許多最新的工業產品,有玻璃與玻璃製品,如玻璃屏風、玻璃杯、壺、圍棋子、燈、鏡子。鏡又分為照射鏡,千里鏡(望遠鏡)、多寶鏡、顯微鏡、大字鏡、照字鏡、眼鏡。紡織品有各種布、絨、紗等,分別稱為天鵝絨、大呢或小呢、緞和紗(稱為雨紗、雨緞)、瑣袱、嘩吱緞、大氈、大花絨氈。錫器、硫磺、席、鐘錶。當時傳入澳門各種鐘錶和計時器,品種甚為齊全。此外還有刀劍、香水(花露水,即薔薇水),蘇合油、丁香油、檀香油、桂花油、冰片油等。這些產品深受中國人喜愛,很快得到了推廣。如鏡子、眼鏡、鐘錶等。玻璃在明清之際經由澳門傳入中國內地,與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繫密切,使用廣泛,尤其是各種玻璃鏡子影響巨大。各種不同的鏡子,功能神奇,歎為觀止。而最使明代人噴噴稱奇的是眼鏡。眼鏡大抵於明季傳入澳門。屈大均說“玻璃來自海舶,西洋人以為眼鏡。兒生十歲,即戴一眼鏡以養目光,至老不復昏朦。”10 鐘錶傳入中國後,深受人民喜愛,紛紛仿造。18世紀廣州和蘇州已出現修鐘的造鐘業,稱為“廣鐘”和“蘇鐘”。其他西洋動植物的移植,有 (形狀與貍相似,高足而結尾,為葡人珍愛)、番狗(寵物)、羊桃(又名洋桃)、蕃荔枝、橄欖(一名青果)、甜荔枝、酸荔枝、蕃薯、西洋蓮、西洋菊、西洋牡丹和茉莉花、洋山茶、洋蔥、菖蒲、蓽芨、蘆薈、葡萄、白豆蔻、紫檀木(紫榆木)、烏木、黃花木、影木、泡木、波羅樹、煙草、鼻煙、龍涎香、龍腦香、伽南香、檀香、梅花片腦、巴爾酥香(即安息香)、降香、乳香、衣香、胡椒、貝多羅(葉大而厚,古時梵僧用以寫經)、丁香樹、荼靡等等。必須指出,以上產品並非全部來自西方,其中有些產品的家鄉是東南亞(如各種香貨和胡椒),有些則來自拉美地區(如煙草和番薯)。但多數是通過葡萄牙人或其他歐洲人而轉運到中國來。這當中,有些產品對中國的國計民生或社會時尚造成一定影響。例如番薯,即山芋,以及煙草和番狗等。此外,尚有
  • 14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西洋建築藝術、繪畫、音樂、語言文字、醫藥、物理、數學等等都相繼從澳門傳入。總之,在16-- 19世紀初,澳門是西學東漸的跳板和據點,是中西文化會通的前哨和中心。西學傳入許多新的科學知識,也帶來了追求經世致用的務實學風, 以及嚴密的邏輯推理方法,對中國的文化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使在澳門附近的香山人民直接受益,他們享用 西方先進的物質和精神文化,並吸取其精髓,以豐富本地文化,推動香山文化的發展。第三,澳門中西文化碰撞和融合過程中,出現許多創新的事例,使香山文化逐漸告別因循守舊和固步自封的陋習,形成一種銳意進取、敢於創新、敢於開風氣之先的文化精神。長期以來,澳門到處充滿不中不西、亦中亦西的一種混合文化或和諧文化現象。同時,澳門作為中西文化的交匯點,總是在許多文化現象方面開風氣之先,成為引進外國新文化、新技術、新觀點、新風尚的先鋒。例如:首創中國管治下葡人經營的貿易特區制度;中葡雙語馬路和雙語街名文化遍佈全澳;天主教與佛教聯合出席重大慶典,如大橋或機場之建成的慶典,進行宗教祈福活動;一個家庭兩種宗教信仰,或既信奉神佛又參拜天主。又如每逢重大節日,會有耶穌聖像與包公、關帝像一同在澳門出遊。1895年3月,澳門西方人舉行了一次“奉神出巡”活動,他們捧 聖像出遊的情景十分熱鬧。但澳門華人也不甘寂寞,他們也奉包公、關帝的神像出遊,使得節慶氣氛更加熱烈。11東方和西方共同出席重大慶典活動,以及華人用自己的方式舉行節慶活動,這件事說明,澳門中西文化之和諧共存,堪為典範。文化開風氣之先方面,例如1568年西醫醫院的創辦;1576年澳門主教區的建立─第一個開闢了天主教的遠東傳教基地;1580年,第一部活字印刷機器的引進使用;1594年聖保祿神學院──遠東第一所大學之建立;1645年鄭瑪諾留學羅馬──中國最早的出洋留學生;1822年《蜜蜂華報》(Abelha da C hina),最早的外文報紙,它是一份政黨形式的報紙,主要向大眾鼓吹“民主立憲”。1839年林則徐組織的《澳門新聞紙》開闢中國近代報業的先河; 1847年新一代的留學生容閎出國留學;此外還有鄭觀應《盛世危言》敲響民族復興警鐘的巨著問世;孫中山組建的中西藥局;最早的中外文詞典之出版等等,都是在澳門首先實現的。而其中有許多又是香山人直接參與實現的。第四,澳門文化的歷史作用,還在於它是香山人放眼看世界的窗口,不斷向香山傳送來西方的新思想、新文化的信息,使香山人大受啟迪。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新思想、新觀念通過澳門傳入香山,使香山革命思潮十分活躍,成為民主革命的故鄉,出現了一批志向高遠的思想家、革命家、實業家、科學家。香山人鄭觀應長期居留澳門,研習西洋文化,從事理論創作,完成了名著《盛世危言》,批判抵制西學的頑固思想,主張既要學輪船大炮、汽機工藝等西學之用,又要學議政於議院,率先提出實行君主立憲主張。孫中山的家鄉距離澳門不到 20公里,因此澳門與孫中山早期活動有密切關係。 1875年5月,年僅 12歲的孫中山第一次隨母親出國,即由翠亨村循水路到澳門,轉搭英輪赴檀香山與長兄孫眉團聚。此後,孫中山與陳少白、尤烈和楊鶴齡等志同道合,號稱“四大寇”,多次在澳門密謀策劃革命。1892年孫中山應澳門鏡湖醫院的邀請,到該院擔任義務醫席,成了澳門的第一位華人西醫。同年12 月,孫中山在澳門開設中西藥局,單獨行醫。1893年 7月18日參與創辦《鏡海叢報》。此後,澳門即成為孫中山革命活動的基地之一。孫中山第一個提出振興中華的口號和發展經濟的實業計劃等,在當時都具有思想的先導性。孫中山先生曾說,他所領導的中國革命,其指導思想三民主義是繼承本國傳統思想,又吸納西方(歐洲)思想,更有自己的創見合成。此外,中國留學生之父容閎、中國早期無政府主義思想家劉思復、民初首任內閣總理唐紹儀、清末中國輪船招商局總辦唐廷樞、“四角號碼”檢字法發明人和首創中國百科全書的王雲五,創辦中國最早的大型百貨公司:先施公司、永安公司、新新公司、大新公司的馬應彪、蔡興、郭樂等人,都是近代香山人的傑出代表。註釋:1 嶺南即嶺表、嶺外,指五嶺以南地區。五嶺:大庾嶺、騎田嶺、都龐嶺、萌諸嶺、越城嶺等五嶺,位於湘、贛、粵、桂等省區邊境。嶺南包括廣東、廣西、海南、香港和澳門等省區,一般亦特指廣東。
  • 澳門文化與香山文化的深厚淵源澳門研究14 8第40期2 黃佐:《香山縣誌》(明嘉靖刻本),卷 1《風土志》。3 陳振忠:《珠澳史前文化及其共同性》,載於《東南文化》, 19 98 年,第 2 期,第 11 5--116 頁。4 黃佐:《香山縣誌》(明嘉靖刻本),卷 1《風土志》、卷 8《雜誌》。5 黃佐:《廣東通志》(明嘉靖三十七年刻本),卷 66《外志》。6 黃佐:《香山縣誌》(明嘉靖刻本),卷 5《官師》。7 尤侗:《西堂詩集》,《外國竹枝詞‧默德那》。尤侗所寫的明武宗的生活逸事是有根據的。武宗荒淫無恥,築密室“豹房”淫樂。于永、女你兒干等確有其人。(《明武宗外紀》寫道:“有言錦衣衛都督同知于永善陰道秘術,遂召入豹房,與語大悅。永色目人,進言回回女皙潤而嵯粲,大勝中土;時都督呂佐亦色目人,永矯旨索佐家回女善西域舞者,得 1 2 人以進,歌舞達晝夜。顧猶以為不足,乃諷上請召諸侯伯中故色目籍家婦人入內,駕言教舞,而擇其美者留之不令出。”又:“回回進女你兒干。”這些記載無疑都是信而有徵的)。又《明史》中也有于永獻房中秘方的記載:“(錢寧)自稱皇庶子,引樂工臧賢,回回人于永,及番僧以秘戲進,請於禁內建豹房新寺,恣聲伎為樂。”見毛奇齡:《明武宗外紀》,上海神州國光社, 1 94 1 年,第 13 --14 頁。又《明史》卷30 7 ,第 86 36 頁,《錢寧傳》。又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 81 ,《西戎‧默德那》。8 戴裔 :《明史佛郎機傳箋證》,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84 年,第 5 3 頁。9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嘉慶五年重刊本)下卷《諸蕃篇》。1 0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 2《地語‧澳門條》,卷15《貨語‧玻璃條》,廣東人民出版社, 1 9 91 年。1 1 據 18 95 年 3 月 6 日出版的《鏡海叢報》載:“月之初六日為西洋慶喜之辰。是晚,天主教奉其教中所供之耶穌像,巡行各道,以便教人瞻仰。初六晚七點鐘,由龍嵩廟請出神像,送至七廟;次日四打鐘,再具儀仗迎神出巡,中西奉教之眾,皆持白燭跪伏於路。”“又連日澳中華人紳商,因在醫院集議,奉華元化、包孝肅、關壯穆各神巡遊街道,籍迓休祥而驅疾厲。各街好事者多歛錢物,灸豕燃燭,以將誠敬。”
  • 14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前言今年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偉大先驅孫中山先生領導的潮州饒平黃岡丁未革命一百週年。丁未革命是孫中山創建的中國同盟會在辛亥革命前發動 10多次武裝起義的第三次,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次起義。本文在記述這次革命之前,先對孫中山發動這次起義的歷史背景作一簡略的介紹。二、孫中山先生與澳門孫中山先生是廣東香山縣(今中山縣)翠亨村人,誕生於18 66年11月12日,逝世於1 925年3月 12日。在他一生中,與澳門有 極為密切的關係。他在1878年12歲時隨母親來澳門,並從澳門乘船到檀香山,在他哥哥華僑資本家孫眉的幫助下接受歐美式教育。188 3年回國, 1892年在香港一所西醫學院畢業,即來澳門鏡湖醫院行醫,成為澳門第一位華人西醫生。由於受到葡籍醫生的排擠,又曾到廣州行醫。孫中山年青時就胸懷祖國,不斷追求革命救國真理。他在往返港澳、廣州和香山之間時時跟友人聚會,“昕夕往返所談者莫不為革命之言論,所懷者莫不為革命的思想,所研究者莫不為革命之問題。”孫中山在澳門受思想家鄭觀應的影響也很深遠,1893年5月鄭觀應從上海返澳門鄭家大屋為父親守制時,正在港澳行醫的年輕孫中山與鄭氏交往頻密。孫經常向這位長者請教,取書閱讀,並受到鄭氏的思想所啟迪。孫中山的“以商立國”、“工商同功”、“稅制改革”、“金融貨幣”、“商戰”等經濟思想和改革主張,與鄭觀應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鄭觀應還把孫中山宣揚重農思想的文章《農功》等輯進《盛世危言》一書中。可以說,澳門是早年哺育孫中山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革命思想的搖籃。三、中國革命同盟會的成立及之前的形勢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清朝末年政治腐敗,對外喪權辱國,列強入侵,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除《南京條約》外,還有《望廈條約》、《天津條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辛丑條約》、《馬關條約》等等,這些條約大都是割地賠款,使人民陷於水深火熱之中。在鴉片戰爭後,中國人民前赴後繼,進行多次革命鬥爭,旨在推翻清王朝的封建帝制,建立一個強大興盛的中國。毛澤東說:“中國反帝反封建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正規地說起來,是從孫中山先生開始的。”1893年孫中山從澳門轉赴廣州行醫,就結識了陸皓東和鄭士良等人,曾擬創立興中會,舉行革命,但未成事,想結交康有為也未做到。1894年6月孫中山北上天津,上書李鴻章,希望洋務派改革封建教育制度,改良農業生產,發展近代工商業,實行“昌國強兵”大政。這篇在香山縣起草,在澳門完成的《上李鴻章書》所提出的一些建言獻策大多是鄭觀應在1892年已經提出的,足見孫受鄭的影響頗深。孫中山當時北上,鄭觀應為他寫了一封介紹信給洋務派主要人物盛宣懷,請盛氏特為推薦,但可惜孫中山的孫中山領導的潮州黃岡丁未革命 100 週年紀念鄭光濱 ** 原澳門經濟學會顧問、前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業務研究部總經理
  • 孫中山領導的潮州黃岡丁未革命100週年紀念澳門研究15 0第40期上書並未獲得李鴻章的重視,不過卻領得一張出國考察農業的護照而前往檀香山。這期間,孫中山從中日甲午戰爭中清軍節節敗退的現實中更看清清政府的腐敗,更加堅定革命的決心。1894年冬,孫中山在檀香山創辦興中會。1895年回香港,與輔仁文社合組成立興中會總部,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的革命綱領,同時並策劃在廣州發動武裝起義,然而因消息泄漏,參加起義的70多人被捕,陸皓東等志士英勇犧牲。廣州起義失敗後,孫中山被迫流亡日本,在橫濱建立興中會,接 到美英等國考察和宣傳。他在倫敦被清廷駐英使館拘禁,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倫敦蒙難事件”。脫難後 1897年由英國轉到日本,開始新的革命生涯。嗣後孫中山派鄭士良往惠州發動起義,並令史堅如至廣州策動響應。1900年10月鄭士良率會黨600多人在惠州三洲田起義,接連打敗清軍,佔領清安、大鵬至惠州沿海地區,起義隊伍擴展至2萬多人,並向福建方向進軍。後因日本懼怕起義軍對其造成威脅,禁止台灣軍火出口,破壞了其時在台灣活動的孫中山自海外接濟義軍的計劃,義軍彈盡援絕,被迫解散,義舉終告失敗。然而革命事業獲得越來越多群眾的支持,開創了新的局面。1895--1898年發生了戊戌變法的政治運動。康有為等人在北京發動各省應試舉人1300餘人上書光緒帝(即“公車上書”),反對簽訂《馬關條約》,以“變法圖強”為號召組織強學會,掀起維新變法運動。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嚴復等人在各地組織學會,設立學堂和報館,宣傳變法維新,聲勢大盛。當時列強亟圖瓜分中國,1897年冬德國強佔膠州灣,康有為趕到北京上書請求變法, 1898年4月倡設保國會於北京。光緒帝接受變法主張,引用維新人士,從6 月到9月陸續頒發維新法令,推行新政(史稱“百日維新”)。但是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操縱軍政實權,鎮壓變法維新,9月21日發動政變,光緒帝被幽禁,譚嗣同等6人被殺害,康有為、梁啟超逃亡日本,變法運動終告失敗。1897年2月(光緒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有為在澳門創辦《知新報》,由其弟康廣仁和學生徐勤擔任主編,這是當時華南地區傳播變法維新思想的重要媒介,與上海《時務報》、天津《國聞報》並立齊名,是其時宣傳維新運動最具權威的三家大報。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陷北京, 190 1年(光緒二十七年)簽訂《辛丑條約》,此後,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進一步暴露,促使更多同胞走上革命的道路。孫中山於1905年7月從歐洲抵達日本,8月20日聯合各革命團體的領導人黃興、宋教仁等在東京集會,決定以興中會、華興會為基礎,聯合光復會組織創立中國革命同盟會,提出“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的政治綱領。同盟會推舉孫中山為總理,創辦機關刊物《民報》,並將16字革命綱領歸結為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即“三民主義”,進一步闡明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原則和綱領,將革命運動向前推進一大步。四、二十世紀初中國政壇上的一場大論戰《辛丑條約》簽訂以後,清王朝的統治地位更加動搖。為了挽救它的統治,清政府於 1901年1月下了一道“更新”上諭,表示要“參酌中西政治”,實行“新政”。“新政”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編練新軍裁汰舊式的綠營,防勇等軍,編練新軍,在中央設練兵處,各省設督練公所。1903年西太后任命袁世凱兼任練兵處會辦大臣,掌握編練新軍的實權。袁把自己掌握的軍隊改名為北洋軍,北洋軍的主要頭目如馮國璋、段祺瑞、徐世昌、曹錕等都是他的心腹。(二)廢科舉八股,興辦學堂1901年起決定廢除隋唐以來實行了1000多年的科舉制(實際到 1905年才正式廢除),擴充京師大學堂,等等。(三)設外務部和農工商部,製訂工商章程1901年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1903年設立農工商部。接 先後發佈了《獎勵公司章程》、《商會簡明章程》等。從1905年起清廷耍弄假立憲來欺騙人民,在該年底派出5名大臣到歐美、日本考察憲政,並於1906年宣佈“預備仿行”憲政,頒發《實業賞爵草章》以振興實業。 190 7 年在北京設資政院,各省設諮議局,資政院留十個名額給資產在百萬元以上的業主,規定投資2000萬元以上者賞一等子爵等等,其
  • 15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意在拉攏上層資產階級支持這個假立憲的把戲。江蘇大資本家張謇等就乘機擴展財力,圖佔便宜,將所創辦或投資的工業、鹽墾、航運等企業迅速發展到27個,資本總額近1000萬元,清政府先後賞給他三品銜、商部頭等顧問官、江蘇諮議局議長等職銜。這時,康有為、梁啟超亦站出來鼓吹清政府的假立憲措施。梁啟超認為“從此政治革命可告一段落”,此後只要研究向正式立憲階段過度的“絛理”就可以了。康有為把海外保皇會改名為“國民憲政會”,後又改為“帝國憲政會”。 1907年梁啟超等在東京組織政聞社,並發表《政聞社宣言》,強調“對於皇室絕無干犯尊嚴之心”。20世紀初清朝末年,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與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改良派即展開激烈的鬥爭。 1 904 年孫中山發表了一系列重要文章,在《敬告同鄉書》一文中,他強調革命與保皇兩條截然不同的政治道路,絕無折衷調和的餘地。在傳播民主革命思想中,還湧現出不少卓越的思想家。其中最著名的有以下幾位:章炳麟(號太炎),19 03年在上海《蘇報》上發表許多革命文章,在《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中他尖銳地駁斥康鼓吹的“中國只可立憲,不可革命”的言論。康一心想依靠光緒帝實行君主立憲式的改良。章氏反駁說:那樣一個五谷不分的“載湉小丑”,連自己性命都操在西太后手裏,還要相信他能立憲救國。就像相信他能“釀四大海水以為酒”一樣荒謬。鄒容,1902年留學日本,積極參加革命活動。1903年回國,與章炳麟一道從事革命宣傳工作。在他所寫的《革命軍》一書中,揭露清政府是“割我同胞之土地,搶我同胞之財產”去奉獻給外國的賣國政府。該文在《蘇報》上發表後,清政府很害怕,就串通上海英租界當局逮捕他和章炳麟,製造了轟動全國的“蘇報案”。鄒容190 5年病死在獄中,年僅2 1歲。陳文華,1903年留學日本,與黃興等組織革命團體華興會,是同盟會發起人之一,又參加《民報》的編輯工作。他 1903年末撰寫《警世鐘》、《猛回頭》兩書,運用了群眾喜聞樂見的說唱形式及淺顯的白話文宣傳激烈反帝愛國的革命思想。 1905年日本政府頒佈取締中國留學生規則,他憂憤交集,投海自殺,年僅31歲。1905年以後,孫中山等革命派與改良派的鬥爭更趨劇烈。康有為、梁啟超在1905年以後發表了不少改良主義和保皇的言論。梁氏在《開明專制論》一文中,認為中國人民“既缺乏自治之習慣”,“又不識團體之公益”,甚至認為中國人民“程度不及格”,只能實行“開明專制”,“與其共和,不如君主立憲”,“與其君主立憲,不如開明專制”。革命派對這種言論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指出中國人民完全有能力在推翻君主專制制度之後,建立一個民主共和的國家。1905--1907年革命派與改良派的論戰達到高潮。這次論戰規模之大、時間之長、鬥爭之激烈、影響之深遠在中國近代歷史上是僅見的。同盟會的《民報》和改良派的《新民叢報》是雙方論戰的重要陣地。這場論戰範圍很廣,主要集中於三個問題: 要不要推翻帝國主義及其附庸清王朝? 要不要建立民主共和國? 要不要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制?論戰焦點是要不要革命?經過這場大論戰,革命派在政治思想上與保皇的改良派全面決裂,發展了革命民主綱領,加速了革命思想的傳播,推動了革命運動的向前邁進。五、饒平黃岡丁未革命1905年孫中山領導的中國同盟會成立以後,直至1911年武昌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清王朝的6年裏,同盟會在華南沿海地區發動了10多次轟轟烈烈的武裝起義,但都是以失敗告終。這些武裝鬥爭較重要的有湖南萍瀏醴起義、廣東饒平黃岡起義、惠州起義、廣西防城起義、鎮南關起義、雲南河口起義、廣州新軍起義以及廣州起義等等。其中黃岡起義屬這十多次武裝起義的第三次。孫中山當時的戰略思想是在華南沿海發動武裝起義,奪取廣東、廣西兩省為革命根據地,然後揮軍北上,由長江南北革命黨人齊起響應,從而推翻清朝的統治。選擇在沿海地區舉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便於從海外接濟餉款和軍械。這些起義失敗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依靠群眾和發動群眾進行長期艱苦的鬥爭,同時在獲取海外接濟上出現困難,於是在清軍鎮壓下只得解散隊伍。
  • 孫中山領導的潮州黃岡丁未革命100週年紀念澳門研究15 2第40期廣東饒平黃岡丁未武裝起義發生於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農曆4月中旬,今年正值100週年。筆者是饒平黃岡人,家住丁末路,與當時革命起義秘密總指揮部(擔水巷泰興號)為鄰,自孩童始就聽長輩講述黃岡革命故事,又從烈士後人獲取一些資料,再根據縣方面的地方誌,綜合加以整理成文。本文所述史實雖較粗淺,有些還有待進一步考察,但亟望能引起大家的興趣,以現代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觀點共同探討孫中山先生革命的成敗歷程及近代史上革命派與改良派政治思想大論戰的實質問題,以提高我們的認識水平。1907年初,應清政府的請求,日本政府將留日中國革命黨人驅逐出境,孫中山被迫離開日本,到越南河內設立革命機關,同時還在新加坡南洋一帶奔走,策劃軍事革命,遂有潮州饒平、惠州、欽州、廉州等地起義的爆發。饒平黃岡位於粵之東陲,在清代已商務繁盛,為廣東與福建往來之通道。當時清廷在此地設有協鎮、都司、守備以及左右城守、同知、巡檢文武諸官,實是一個重要的地方。中國同盟會成立後,有志革命之潮人紛紛加入,同盟會員許雪秋(華僑富商,潮安縣人)奉命到黃岡佈置工作,並聯合其時已在黃岡建立組織的洪門會數百人,以擴充實力,許雪秋遂議舉陳湧波、張三棣、余既成等24人主持其事。其時黨眾已達1000餘人,總部設在黃岡擔水巷泰興號,許雪秋擔任東路都督之職。黃岡起義的組織者絕大部分是新加坡同盟會會員,這次革命在彈藥和經費方面大都得到各地僑胞和香港同胞的支持。其時由於人才缺乏,故此特致電在海外的孫中山增派人員協助。孫中山接電後隨即派出方端麟、張俞人、方次石等10人前來黃岡協助許氏。許雪秋遂於潮安縣宏安鄉住宅召集會議,決定在丁未年(1907年)正月初七晚由薛金福於饒平浮山墟聚集各同志向潮安城進攻,另派陳湧波等在黃岡集眾響應。這個策劃原以為官方在新歲期間城門戒嚴鬆懈,可以乘虛攻之。誰知到期之日,浮山之眾未能召集,計劃即被打亂。數日之後風聲漸露,薛金福、李杏波、黃四、張順等4人先後被捕就義。許雪秋隨即赴香港聯絡馮自由商議再行舉義,潮安黃岡的事務悉交陳芸生主理。適逢孫中山派來之林國英抵達,陳芸生與之接洽議事。陳芸生、林國英之親友多為富商,籌款豐厚,實為黃岡起義成事的基礎。陳芸生的妻舅蕭竹漪不但富有謀略,更賣田質宅,不顧室懸如磬,傾囊支持革命。1907年農曆2月中旬,許雪秋派人來告,定於 3月1日聯合潮州、揭陽、惠來、澄海、饒平五縣同日起義,陳湧波即往汕頭領得款項,火藥軍械回黃岡分貯於各同志家中,同時趕造各種旗幟數十面,任吳炳文掌管各事。然事為潮州鎮台黃金福所聞,密令守備黃其藻查報,但查不出結果。後又有士紳余某將黃岡擔水巷泰興號為黨人機關密呈都司隆熙,黃金福據報立派蔡河忠帶兵前往查辦。革命黨人得悉,即刻佈置余永興等統領數百人埋伏浮山鄉鄰近,準備截擊前來的官兵。誰知這批狡猾的官兵乃改由航道經汫洲抵達黃岡,進紮協署,並聲稱要搜查泰興號機關和林省吾家。當時適值陳湧波從汕頭攜款返回黃岡,他即召開會議,決定即行舉事,遲則受制於人,並謂 3日之內香港方面有軍械財政接濟,並令余永興召集各人在距離黃岡3里的連厝墳埔齊集聽侯調遣(共200 多人)。農曆4 月 11 日(即新曆 5月 22 日)晚上9 時,陳湧波黨人已集齊700餘人,先由主監余永興誓師並宣佈軍法10條,並懸賞格。10時由陳湧波、余既成統率一隊人馬由黃岡北門進攻協署,余永興一隊由南門攻守備署,林鐘臨率領一隊由東門攻柘林司巡檢署,余渭螺等一隊則從西門攻海防廳署和都司署,主力軍集中攻打協署。黨軍衝鋒令下,即殲清軍守衛2名,清軍退至儀門頑抗。其時適逢天降大雨,義軍軍械多屬土製,彈藥盡濕,不能射出,加上時近黎明,氣溫驟降,眾人饑寒交逼,頓時陷於困境。及後黨軍改用火攻。在火光衝天,軍聲如雷之下,清軍仍死守不退。陳湧波一面命余永興督戰,一面向蔡河忠勸降,河忠終於棄械歸順,一場激烈的戰鬥結束了,黃岡城遂落黨軍之手。這時所有清官都逃跑了,僅誅殺城守許登科和柘林司王繩武2人。黃岡城光復後,黨人在舊都司署成立軍政府,佈告安民,市廛不驚,四民安服。1907年農曆4月12日,潮州鎮台黃金福親自帶兵300餘人到達汫洲來犯。13日晚上,義軍由余既成帶領一路往汫洲迎敵,另一路由陳湧波率領前往潮州
  • 15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乘虛攻城。黃岡距離汫洲20里,中間隔 小河二條。黨軍缺少船隻,只用小艇渡河,到達汫洲時天已黎明。清軍有所覺察,預先作好準備,加上當地林姓大族暗通清軍助戰,一時彈如雨下,黨軍當場陣亡 20多人。另一路攻打潮州城的義軍得知汫洲之戰失利,立即抽回轉回汫洲,並分兵將黃金福包圍。及後清軍援兵趕到,義軍轉為弱勢,只得退守下圍村。汕頭方面,陳芸生親率100餘人趕往汫洲助戰,但軍械拙劣,射程不遠,而清軍則居高臨下,佔盡地利,黨軍傷亡慘重,被迫於 4月15日徹退黃岡。黃岡百姓見黨軍回城,人心浮動。陳芸生將捕獲的鍾巡官、偵探魏大老等6人正法以定人心,並召眾集會,宣傳“革命雖暫受挫折,但最後必獲勝利”的道理。在財政拮据糧餉短缺又不忍向民眾搜刮的惡劣環境下,黨人經召眾商議後,只得決定解散義軍,俟時再舉。當義軍光復黃岡之時,黃岡人民以黨軍舉止文明秋毫無犯,無一逃避。現義軍宣佈解散, 4月16日早,全城人民七八萬攜男帶女,各自逃生,哭聲載道,號稱嶺東繁華市場的黃岡,頓成一座空城。丁未黃岡革命一役,綜計黨人殉義陣亡於黃岡者18人,陣亡於汫洲者77人,被捕後成仁者60餘人(實際應不止此數)。參加此次起義的志士年輕人佔數甚多,失敗後逃亡海外者多不勝數。例如有位叫余烈的義士年僅20歲,有一位名余杏南的僅21歲,事敗後被通緝逃到新加坡病亡。還有一位余南公年 26歲,被通緝逃到新加坡,在晚晴園的孫中山寓所做工。至於率隊攻進黃岡清協署的義軍司令陳湧波當年只有25歲。起義失敗後他逃往新加坡,再奉孫中山之命到海豐、汕尾援助惠州起義,失敗後再逃往暹羅(泰國)。辛亥革命武昌首義成功,陳湧波再奉命來汕頭與余永興光復澄海、饒平、南澳等縣,並任司令,後改任第二標統。民國元年( 1912 年)4月,廣東軍閥陳炯明派吳祥達到汕頭解散軍隊,陳湧波的第二標統被繳械800餘枝,陳解甲到香港去。不久他在香港接受革命黨人柯斗南委派到汕頭保衛治安,剛抵埠即被吳祥達圍捕,槍殺於汕頭市,時年僅30歲。(陳湧波在黃岡的堂侄陳寶合先生最近還送給筆者一份丁未革命的材料。)1907年黃岡起義失敗後,孫中山先生還在新加坡接見逃亡那裏的部分同志(約有30 、 40人),並且合照留念。193 4 年黃岡各界人士捐款在中山公園裏興建“黃岡丁未革命紀念亭”,亭中樹立7面碑文,刻寫這次革命的史略及在這次戰役中犧牲的343位烈士芳名。1987年4月9日饒平縣各界人士和海外僑胞、港澳同胞130 0多人在黃岡隆重舉行紀念丁未革命 80週年暨“紀念亭”復建落成典禮。在辛亥革命前的10多次武裝起義中,潮州與惠州比較靠近,按原計劃兩地是同時發動,可是由於黃岡黨人機謀泄露逼得提前倉促舉事,並且以失敗收場。在這種情況下,惠州方面只得馬上響應起事,並且陷於孤軍作戰之困境,於是在奮戰了十多天後亦因寡不敵眾而失利。辛亥革命前同盟會和孫中山領導的武裝起義失敗的原因上面已略有陳述,這裏特引述老革命家、教育家吳玉章在《論辛亥革命》一書中所總結的一段話以作參考。他說:“孫中山先生在當時積極地領導了武裝起義。他認為清朝統治到了 20世紀初期已經好像一座破屋子,只要抽掉裏面的一根木頭,或者挖倒一面牆腳,就會整個塌下來。所以他在同盟會成立以後所從事的革命活動,包括聯絡會黨和籌款,都是為了組織起義。但是他領導的起義可以說都不是以在群眾中耐心的工作為基礎的,而只是一種軍事投機,因此起義不斷失敗。他經常組織一批武裝的敢死隊在西南沿海的某些地方或那些住有清朝防軍的地方進行突然的襲擊,既沒有接濟,也沒有當地群眾的援助,聯絡工作又做得不好,結果每一次都失敗了。”研究孫中山,研究康有為、梁啟超,研究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史,看來我們還要付出不少的努力。總括地說,饒平黃岡屬於閩、粵兩省交粵的要衝地帶;東對福建、台灣,北對江西、武漢,西對廣東中西部都有重大的幅射影響。孫中山先生選擇在此地發動起義,實有其深遠的謀算。這次丁未革命與鎮南關(今友誼關)起義和廣州黃花崗起義都是孫中山推翻清革命的重點戰略部署。這次革命雖然失敗,但它充分顯示了中國人民的革命英雄氣概、動員和鼓舞了全國人民,號召全國人民起來與反動腐朽的清王朝進行堅決的鬥爭,為四年後辛亥革命的成功奠定基礎,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在中國民主革命史上,留下可歌可泣、彪炳史冊的一頁。
  • 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15 4第40期一、前言澳門自19世紀中葉起開放賭禁,並逐步成為澳門地區的經濟支柱產業。當時,賭博雖在中國民間存在已久,但歷朝統治者都沒有開放賭禁,連葡萄牙這個歐洲國家也是長期禁賭的。19世紀中葉大規模興起的苦力貿易,是促成澳門開賭的重要誘因,為處於日暮途窮的澳葡政府經濟點燃了新的希望。葡萄牙人起初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他們是後來才慢慢發現這種全新的財稅來源和經濟模式的。在尋找澳門博彩業合法化的源頭時,我們從澳葡政府的葡文檔案文獻中看到這樣的字眼:“闈姓博彩是於1847年1月,應華人之要求,由澳門總督批准設立的;所有的番攤賭館則係根據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在18 49年4月正式發給牌照的。”1在多份《澳門政府公報》中,都有這樣的註釋。 2這不禁令人產生疑竇:究竟是澳葡政府為了解決財政危機而開賭,還是華商們為了逐利而向澳葡當局要求開賭承餉的?在毫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澳葡政府又是如何去管理博彩業的呢?二、澳門公物會與博彩業的關係要研究這個問題,首先要從澳門市政制度說起。澳門市政制度可以追溯至16世紀。學術界近期找到的一份委黎多《報效始末疏》,寫於崇禎元年(1628),湯開建教授認為是目前所見最早的一份澳門葡萄牙人向明廷所上的中文奏章,也是第一份向明廷彙報澳門開埠及澳門葡人與明廷早期關係的最為詳細的中文文獻。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第一段文字就是:“住廣東廣州府香山縣濠鏡嶴議事亭西洋商舶臣委黎多等謹奏,為歷陳報效始末,仰祈聖鑒事。”3此處所言之“議事亭”,即葡人對早期議事會的俗稱。居澳的葡萄牙人在1583年成立內部自治機構──議事會(又稱議事公局),在很長時期實行相當程度的內部自治管理,即擔負 現今意義上的中央和地方行政的大部分職能,主導澳門葡人的政治。由於葡人居澳以後中國政府仍然長期對澳門進行有效的管治,澳門的葡人實際上對中華帝國和葡萄牙王朝“雙重效忠”。如何與中國政府打好交道,就成為早期議事會極其重要的事務了。薩安東博士認為:華政衙門及理事官一職的起源,可追溯到澳門的起始及它在中華帝國內部秩序中地位的邏輯;如果說理事官僅為議事亭手中用來控制“華務”與對中華帝國關係的得心應手的工具的話,“夷目”則是隨 將澳門的外國人社團置於中華帝國內政更大範圍內──賦予其行政權利及相應的中國官員的禮遇。 4印光任、張汝霖在《澳門記略》中述及議事亭時曰:“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蕃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修理城臺街道,每年通澳僉舉誠樸殷富一人為之。蕃書二名,皆唐人。凡郡邑下牒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稟上之郡邑,字遵漢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於日字下,緘口亦如之。凡法王、兵頭、判事官,歲給俸一、二千金有差。理事官食其所贏,不給俸。”5這裏所提到的“理事官”,實際上就是檢察官。6檢察長一職,自1583年議事會成立便存在。初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胡 根 ** 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理事長
  • 15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時檢察長除負責稅務、財政、海關和執行行政措施外,還代表議事會與中國政府溝通,並在 1584年獲香山縣政府授權,協調澳門華人與葡人之間的關係。因此,檢察長不僅是議事會的一位行政官員,同時也兼有對外和部分司法職能。檢察長的職能,除1738年不再兼任庫官外,大致這樣維持了二百多年。 7議事會儘管採用葡萄牙中世紀的市政模式,享有國王授予的政治、司法和行政權,但僅代表和維護當地葡萄牙人的利益。雖然王室應居澳葡人的請求,很早豁免公務人員尤其是法官接受兵頭的監管,但從一開始,這種強烈自治意願便使得代表本地政治利益的議事會與代表王室司法架構的大法官意見相左,而兩者與行使軍事權力的兵頭關係也頗為緊張,且這種矛盾和紛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存在下去。 8自1783年葡萄牙《王室制誥》頒佈,議事會的大部分管治權力逐漸為代表王室的總督所奪取。1834年葡萄牙市政改革,從地方自治走向中央集權,澳門議事會的自治權進一步受到影響。徐薩斯在《歷史上的澳門》中說:“葡萄牙的政治變革使澳門有了一種新的殖民政權。1834年王室命令,只要新政體適合當地情況,就應立即實行。其中一些措施有:廢除王室大法官一職;1835年,澳督晏德拉解散了議事會。從此,澳督成了行政總督,被授予了最高權力,而議事會只能負責市政事務了。”91846 年亞馬留(J oão Mar ia F er eir a do Arma ral)總督上任後建立殖民統治, 1847年8月20日法令將檢察長職能中有關華人事務部分納入政府秘書處,檢察長只在市政事務方面對議事會負責。 10葉農先生在《澳葡殖民政府早期政治架構的形成與演變》一文中指出:“亞馬留出任總督之後,殖民管治制度在澳門的影響日益增加,作為葡萄牙國家代表的總督的權力也跟隨擴充膨脹。……公物會、公物庫房和公鈔會,均是葡政府的財政稅收部門,原來均為議事會的下屬機構,現均轉屬於澳督。”11亞馬留十分清楚地了解直隸議事亭的理事官設置的雙重意義。他評論說,“既然許久以來華人將其視為擁有某種級別的官員……而如今,除了將澳門政府最敏感、最要害的部門交給民選人士這一不便之外,最好不要讓華人認為這些事務需由一具有中國官員級別的人來辦理。”12亞馬留總督通過1847年3月27日的部令,將華政衙門從議事亭手中轉入里斯本政府秘書處的執掌下,也就是說,轉由總督控制。“這一措施立即獲里斯本政府的認可。1848年8月,它排除了1845年6月掀起的風浪,強調了對此措施的認可。”13這樣,議事會最終祇能行使剩餘的權力。作為澳門地區控制公共財政主要稅收來源─博彩稅的職能部門,公物會起初屬議事會管轄,亞馬留出任澳督之前已脫離議事會,成為一個新的機構。澳門歷史檔案館關於公物會的葡文檔案中,有以下這樣一段文字:“初期在議事公局的組織內,城市檢察官(華務檢察官)負責管理公帑。他除了獲賦予其餘的職責外,還管理稅務 /稽查市政委員和公物會。根據1738年5月2日的皇室命令,基於管理不善為理由,將公物會脫離檢察官。此皇室命令僅在八年後才得以實施。此時,議事公局已成為一個獨立實體,並具有權限管理及監察澳門公物會,成為完全獨立監控收入及公共開支的實體。將公共事務如此重要的領域實行集中制,在1837年才開始有跡象將之改變;至1844年,公物會逐步制度化而成為一個新的機構。”14根據葡文檔案記載,澳門公物會脫離議事會以後,其大事摘要如下:1844 年 9月 20 日澳門、帝汶、蘇洛省公物會成立;1856年帝汶脫離“澳門、帝汶、蘇洛省”;1888 年 12月 20日澳門、蘇洛省公物會按照法令終止,成立澳門省公物會並於 1889年8月運作;1890 年 4月至1896 年 12月澳門、帝汶省公物會時期;按照 1896年12月31日B.O 52號政府憲報增刊,帝汶實現自治;1897 年 1月至1 902年 3月澳門省公物會時期;1901 年10 月澳門省公物會升格為一個高級部門(於1902年4月實施)。 15此後,澳門公物會就逐步演變成為一個政府財政部門了。公物會雖然歸澳督管轄,但澳門的土生葡人勢力
  • 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15 6第40期仍然很大,手中仍然握有一定的剩餘權力。因此,澳督在不滿的同時也經常與他們妥協。在葡萄牙步兵少校賈拉沙(J o aqu i m J oz e d aG raça)接替施理華(Carl os Eugèni o C orrêa da Si lv a)擔任澳督期間(1879年11月28日--1883年,時為澳門帝汶總督),他與澳門公物會之間就番攤承充問題發生過矛盾。這場風波的主角,一方是葡萄牙王室代表─澳督,另一方是澳門土生葡人為主體的議事會。公物會本來是議事會屬下的一個機構,具有籌措地方財政經費的功能。由澳門博彩開始合法化那時起,每年宣佈承充賭餉以及公佈博彩稅收益的,都是澳門公物會( J u nt a d a F az e nd a P u bl i c a d eMac au)。16到了1888年初,闈姓、番攤和白鴿票這些重要的博彩項目收入,均被併入“澳門帝汶省1887-- 1888經濟年度財政收入”賬目中去了。17三、澳督與公物會對“選擇性開標”的分歧19世紀70年代末,承充番攤已是澳葡政府相當重要的稅收,里斯本方面也極為重視澳門的番攤賭餉收入是否正常。由於審批番攤賭餉和鴉片售賣的權力具體由澳門公物會包辦,而公物會理事官又一度採取“選擇性開標”的辦法,並非價高者得,很容易出現私相授受、貪污舞弊的情形。 1879年2月,澳督與公物會理事官為熟鴉片及番攤承充問題發生分歧,導致當年的番攤承充被迫押後。收到有關報告之後,葡萄牙海軍部部長兼海外部部長(大西洋欽命管理水師軍務兼管外洋)多馬斯‧利未羅(ThomásAntóni o Rib eri o F err ei ra)代表“大西洋朝廷”發來了一份官方文件:“查承充番攤一款,為澳門餉項大宗,其投充前一日,適該理事官批斷不允辦理此熟煙之案,真為有礙時宜,更加可恨。今澳門地捫總督飭將該理事官批詞更正,實符澳門應行定例及超顯澳門政事緊要。”18對於這宗澳門理事官因熟鴉片問題影響番攤承充的事件,里斯本政府行文下令:“茲據外洋屬地商議局遵查覆奏情事,俱 照所議辦理。澳門地捫總督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八月十四日第五十一號札諭, 准照行。澳門理事官所稟,不准行,轉行澳門地捫總督知照該部知道。”19經過里斯本干預,澳門公物會才宣佈於三月初七日午後一點鐘,在公物會“一齊出投在 仔煮鴉片煙及賣熟鴉片煙並番攤二項生意領牌,准人承辦”20;但公物會又留了一手:“如有出價至高,不合公物會憲之意,任憲權宜,不准其承辦亦得。”21根據公物會理事官的命令,澳門公物會書記官亞宋生發出了內容相同的通知,通告有意承充的商人可於辦公日每日十點鐘至三點鐘到該公所查看承充的條件和規則。22這一年,澳葡政府的賭稅收入十分可觀。除了年初的鴉片及番攤生意承充之外,該年還於8月開投了“番攤館十二間,並紙牌會館三間”,期限一年; 23次年再度招商,條件不變。 24 11月,開投了白鴿票生意,同時規定並非價高者得,即使“有出至高規價”,但只要“不合公物會憲之意,不准其承充亦得。”25這裏面的文章可就大了。起碼在賭商眼裏,出價高低並非最重要,只有公物會理事官認可才能算數。是次白鴿票公開招商反應冷淡,澳門公物會不得不於當月再次發出通告重新招人承充。不過條件依然不變,仍然保留“如有出價最高,不合會憲之意,任由不准其充亦可”的規定。26公開招標而又不是價高者得,全由公物會“會憲”的個人意思決定拍板,這裏面自然很容易產生貓膩。既然不是價高者得,賭商就會千方百計賄賂公物會理事官,以較低的價格中標,取得來年的賭權。1880年2月,澳門公物會招商承充“過路灣番攤賭博並賣熟鴉片煙之攬頭生意”時,維持澳門與 仔招商的有關規定,專賣生意以兩年為期,“並保獨准承充人帶熟鴉片煙入過路灣,如有出價至高、不合公物會憲之意,不准其承充亦得。”27也就是說,除澳門半島之外, 仔與路環兩島的番攤、熟鴉片專賣招商,也同樣由澳門公物會包辦。公物會理事官一言九鼎,連澳督也不放在眼裏,賭商當然爭相巴結這位官吏,使他滿意之後才能夠取得專賣生意的承充權。在這段期間,澳督被尊稱為“督憲”,公物會在上述通告中把自己的理事官稱作“會憲”,暗示與“督憲”平座。華商若已向公物會領取番攤、闈姓、白鴿票、熟鴉片及豬牛肉販賣執照者,便不必另行
  • 15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向政府繳納“公鈔”稅。1 880年7 月12日《澳門政府憲報》刊登了澳門輔政使司噶地唎啞代澳門帝汶總督賈拉沙發佈的一段法律通告稱:“業經將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及所屬地方各華人行鋪生意公鈔及點街燈公鈔章程奏聞,茲於西紀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奉第二十一號上諭, 將該章程再行刊頒……附款二:番攤館、圍姓廠、白鴿票廠、熟丫片煙館、豬肉檯、牛肉欄、賣鹽店,以上各項鋪店廠等,如不增做別樣生意,不關本章程所定領新牌規矩等情,因該鋪店廠等所領之牌,係憑與公物會所立合同為據矣。”28四、澳督羅沙制止直接向賭商抽餉但是,土生葡人控制的議事公局於三年後再次向賭商實行雙重課稅。在賭商繳納了承充博彩生意的款項之後,議事公局又向各闈姓館經營者徵收一般商戶所交的公鈔。此舉令賭商們大為不滿,聯合向澳督提起申訴。承充博彩生意的收入屬地方收益,而公鈔則屬於“國課”,被視為葡萄牙的國家稅收。此時的澳門雖可公開賭博,但只是總督權限內批准的一種特殊行業,並非葡萄牙王室所准。議事公局向闈姓館徵收公鈔,便等於由葡萄牙政府正式承認澳門開賭合法化。澳督遂行使職權予以糾正,制止咁麻喇(câmar a,即議事公局)對闈姓館抽收公鈔的違法行為。《澳門政府憲報》於 1884年3月 15日發佈由澳督羅沙(Tomás de Sous a Ros a)、輔政司和葡萄牙國家律師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澳門公會公同會議”公告:“據闈姓承充人前來上控稟稱,議事公局咁麻喇經定向各闈姓館抽收公局公鈔,前經具稟求免,而議事公局批不准所稟,是以特來上控,等情。查議事公局向各闈姓館抽收公鈔,即是曲道而行,向承充人抽收無異,因向各館抽收,而該館定必納少規項與承充人,是承充人所賺必少也。查該議事公局原本無權向承充人抽餉,如可向承充人抽收稅餉,則該稅餉即是歸國課所出,便違國例。督憲羅、輔政司咖士度、故老士、 唎喇、國家律師唎登畫押。”29公告中“查該議事公局原本無權向承充人抽餉,如可向承充人抽收稅餉,則該稅餉即是歸國課所出,便違國例”這一句,點出了問題的要害之處。既然葡萄牙本土尚未批准賭博合法化,直接向賭商抽餉便是承認開賭合法,有違當時葡萄牙的禁賭法律。五、番攤承充辦法和條例的變更(一) 賭商要求獨家專營引起的修章1880年8月,澳門公物會準備公開競投“澳門番攤館十二間並打紙牌公司三間”。30《澳門政府公報》發出有關通告之後,情況突然發生變化,有人向公物會表示可以高價承充澳門十二間番攤館,但同時要求“全盤領取”即實行獨家專營。於是,澳門公物會隨即發表由澳督簽署的通告,表示願意修改番攤章程:“查本月十三日乃是招人領牌之期,係自八月初七日起計。惟現日多有欲行全盤領取,是以公物會當眾定其出投至高有益於該會者,但當時投者紛紛呈出章程。本部堂查閱章程,雖屬多有裨於該會,究與領牌之例不符,因照舊領牌,不若承充競取,增益更多。本部堂諒將舊章更改,必於該會有裨,而庫款入息更豐,故與該會妥商,亦經允協。茲特照下所列該會准行定章,將澳門番攤改期於本月十九日出投。”31同期刊出的《澳門政府憲報》附報,則把承充的番攤館由12間增至 16間,對承充條件作出一系列補充規定:“ 承充番攤以一年為期。該承充人限開十六間館為止,如所開不足十六間之數,亦要納足十六間之規。附款一:該番攤館所設何處,任承充人意見,但由媽閣起至關閘止。該承充人應每月預先稟報華政衙門並巡捕兵營知悉,來月係在某街?欲開館若干?所納之規,係每月十五日上期。倘逾期三日不納,則罰銀按每百元每月十大元算。倘館中事有未妥,為承充人是問。如館中有事,本官自當度其時勢,調兵助理。所有二等牌館,或下等牌館,並擲骰子館,及擲棉羊各款賭博,均仍舊嚴禁。凡有私開賭館,固有礙於公物會,亦有損於承充人,須按丁丑年七月初三日第七十七號札諭內第三款,罰銀壹千元,另照例所定各款而辦。
  • 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15 8第40期本合同內倘有爭論之處,歸公物會斷明。如係犯有罪案,則歸各應理之衙門辦理。”32上述變更條件除了增加番攤館的數目之外,還禁止二等牌館、下等牌館、骰子館及擲棉羊等雜賭。作為保護博彩專營權的回報,公物會對於私開賭館者從重處罰,罰金高達1000元之巨。上述條款寫得很清楚,賭館的經營直接受公物會管理和制約,公物會甚至可以調兵處置賭館發生的糾紛。不過,治安管理權仍屬總督轄下的巡捕兵營,番攤館承充人每月需向華政衙門與巡捕兵營稟報下月開始攤館的地點,以便巡捕營派人到該區巡查。次年(1881年)7月進行的澳門番攤承充生意出投,澳門公物會發出的通告已經作出明顯的修改。主要的修改處包括如下幾點:“ 須先交貯銀一萬元,方准出聲投價;承充人應出銀二萬五千元為擔保遵守本合同,如因承充人之事,或承充人之錯處,將合同銷廢,所有擔保銀應歸公物會充公;允許承充人找人擔保,但須查明殷實合例;以出價最高、合本公會憲意者,方准承充。”33最重要的修改之處是第四點,雖然還有“合本公會憲意者,方准承充”這一句,但與舊例“如有出價最高,不合會憲之意,任由不准其充亦可”的規定比較,畢竟已有分別,妙處在於把公物會理事官的“否決權”改為“同意權”。這樣,修例之後雖仍保留“合會憲意”的條款,但在澳督賈拉沙的壓力下,實際上承充競投已改為價高者得,政府的收入也水漲船高。據當時的官方統計,1878--1882年澳府的“中式彩票”即闈姓票的稅收從84,941 增至181,333 ,番攤稅收從109,650 增至130,000 ;政府總收入也從366,682 逐步上升至506,807 。1883年8月,公會招人出投承充澳門番攤,以一年為期,章程又改回“如有出價至高、不合公物會憲意者,不准其承充亦得。”34究竟是公物會理事官重新拿回了否決權,還是表面上的功夫,那需要作進一步考證。不過,當年《澳門政府憲報》公佈的統計資料顯示:1884至1885年度闈姓彩票收入達到三十萬零六百元的摩頂新高,次年卻大幅度下滑至十萬元,連番攤賭餉也從十三萬元跌至十一萬餘元。 35(二)明喊與暗票競投方式的轉換澳門公物會每次招商承充博彩牌照,都是採用“明喊”競投的方式。這樣的競投方式比較簡單化,誰人出價,誰出的價碼最高,一目了然。但弊端也同時存在,如果參與競投的賭商串通一氣,事前談妥彼此可得的利益,競投時聯手壓價,也有可能得逞。所以,澳門公物會有時會採用“暗投承充”的方式,避免賭商們聯手壓價。番攤在澳門博彩業中歷來是最能盈利的賭種,廣東禁賭期間,賭商對澳門市場更是看重。因此,這一時期的番攤承充生意吸引了不少賭商。 1884年公物會招商承充的澳門番攤生意,以一年為期( 1884年 9月 11日至188 5年 9月 10日),但已改為“暗投承充”;競投章程訂明“所投之票,須用信套加火漆封固,並蓋該原人印章,其信面要寫明遞至公物會收,並書明投票之人姓名。每投一票,要先交出壓票銀一萬元,貯在公物會銀庫,為擔保此票,該萬元要銀。”36“暗投承充”的開標辦法有別於“明喊”競投,暗投承充開標時,必須“當堂將各人所投之票拆看,如該票所出至高之價、合公物會意者,方准其承充。如所出至高之價、不合公物會意者,任從公物會酌量如何有裨於國課辦理。若有兩三票同價,並其價合公物會意者,即准該同票人另行明投,以價高者得。”37到了光緒三十二(1906)年,澳葡政府仍然採用“明喊”的方式競投番攤的經營權。承充期增加至五年,底價和中標價都比二十年前大大提高。這次暗票承投,底價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元,經過一輪角逐,終由華商蕭登、盧光裕以高出底價六萬二千五百元的最高價中標,每年規銀四十五萬元。 38不過,次年(1 907)1月 21日澳葡政府開投“澳門番攤生意”,卻又改用“封固之暗票”,所訂明的承充期由 1907年7月 1日至191 2年6月30日止,其中規定“ 壓票銀三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投票者不遵章程則將壓票銀充公。 競投以銀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元為底價,如出價至高之票有同票者,該同票再行明投。”39這次開標澳葡何以“棄明投暗”?此事可能與內地政局有關。當時極力禁賭的岑春 離粵,周馥任兩廣總督,期間粵省盜匪四起﹐駐粵武員庇賭收規。廣東禁賭有名無實40,澳門賭商生意難做,
  • 15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改用“暗票”比較穩妥。這次暗票承投,終由華商蕭登、盧光裕以高出底價六萬二千五百元的最高價中標,每年規銀四十五萬元。章程主要內容有:“ 合同以五年為期,自西一千九百零七年七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所有承充規銀須按每月十五日到公鈔局上期交納一次。如承充人於每月十五日內之前十日不交納規銀,督憲可將合同銷廢。承充人欲開設攤館若干間,均為其主意。並可由關閘至媽閣之內,無拘何處皆可開設,但欲設在何處,須先報澳督允准。承充人每月須將下月在何處開設番攤館並開設若干間數開列二單。一單送交巡捕兵營,一單送呈華政務廳備查。承充人所開攤館內均須用人看守,本澳地方官亦有權到該攤館稽查。如該各攤館遇有擾亂等事,地方官亦必派兵前往保護。所有第二等或下等牌館,並執骰各賭博,如骰寶、棉羊、牛轉及一切別項相類執骰等賭,概行嚴禁。所有私開之賭館與本國及承充人有礙者,須按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七十七號憲報頒行之札諭第三款所載事理罰銀一千元,仍照例懲辦。該罰款半歸國課衙門,半歸承充人。”(下略)41六、 1881 年後的澳門、 仔與過路灣闈姓承充1881年4月,澳門公物會宣佈定於 5月15日公開招商承充澳門、 仔、過路灣的闈姓票生意。先決條件與番攤館一樣,即“有出價至高,未合本公會憲意者,即權宜不准其承充亦得。”承充人應立即交出現銀十萬元作為擔保。這筆錢可以貯在公物會庫房,或以公物會名義存入在香港各銀行亦可。承充人也可以選擇以一半香港各銀行股份折價,其餘一半為現款;第三項選擇是:其擔保亦可准一半或不及一半用本澳產業作按,其餘銀亦要繳付現銀。不過按出之物業須經購買保險者才可。條款規定:“不論何時,如有照合同內所載之款准為銷廢者,其合同之擔保即甚麼原故,均不能收回,即要歸公物會為賠補停止受益之虧,惟每年尾准其承充人收回其擔保項三分之一,但其三份一或係銀行股份,或係產業,均不能過於所存貯銀之數,要照十六款內附款第二、三之度數而行。”42由於澳門公物會握有澳門、 仔、過路灣的闈姓票生意承充大權,賭商贏得競投的關鍵依然不是最高出價,而是“合會憲意”。這段時期澳門的闈姓票生意與番攤賭館同樣興旺,兩大項稅收相差無幾。由此可見,公物會理事官手上握 的是一大塊肥肉,令人垂涎。不過,這次承充並不順利,有賭商投得澳門、仔、過路灣承充闈姓生意並簽訂合同後,不知何故竟然打退堂鼓,公物會不得不為此進行第二次招商。1881年7月6日,公物會在一份法律通告中宣佈已將澳門、 仔、過路灣承充闈姓生意合同銷廢,定於7月21日下午一時,在公物會大堂將澳門、 仔、過路灣承充闈姓生意再行出投。這次重新出投訂出新的條件,包括:“ 無論誰人欲投,必須先交貯銀二萬元,然後准其開口投價。如有出價至高者,仍要合本公會憲意,方准承充。承充人應交出銀十萬元為擔保遵守此合同。當投畢之時,要立即交出所定之保據,或交現銀,或銀行股份單,或將屋業作按之單,一併交出,方算投成為實。如有因承充之事,或承充人之過處,將合同銷廢,另行再投。”43三年承充期屆滿,1884年澳門公物會再度舉行澳門、 仔、過路灣闈姓生意招商競投時,定為“暗投承充”,以三年為期( 1884 年9月 27日至1 887年 9月 26日)。開標方式是:“在公會各憲面前當堂將各人所投之票開拆,如該票所出至高之價,合公物會之意,方准其承充。如所出至高之價,不合公物會意者,任從公物會酌量如何有裨國課辦理。倘有三兩票同價,並其價合公物會意者,即准該人明投,以價高者得。如經公物會准其承充,即刻要該承充人交出銀七萬元,連壓票銀三萬元,共成十萬元,係依合同十五款內所定擔保銀十萬元為准。如不遵守本款,即將所准承充銷廢,並將壓票銀三萬元充公。至於擔保銀十萬
  • 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16 0第40期之項,准其一半,即值五萬銀,交出屋業作按,為替換擔保,其屋業要座落本澳,並無按典及經買火燭保險者方可。但是日開投完堂之後,所有未投得之壓票銀三萬元交回原人。至擔保之銀十萬,俟滿承充合同第一年可收回銀二萬五千元;至滿第二年,亦收回銀二萬五千元,其餘五萬仍然貯下為擔保第三年。如有屋業交出作按,其業所值不得過於擔保銀之半。”44與三年前的合同相比,這次招商承充的條件有幾點重要的修改。一是公物會理事官的否決權有所減輕,變成“如所出至高之價,不合公物會意者,任從公物會酌量如何有裨國課辦理。倘有三兩票同價,並其價合公物會意者,即准該人明投,以價高者得。”二是賭商繳付的擔保銀由十萬元現款改為“銀七萬元,連壓票銀三萬元”。這屬於競投條件的放寬,相信與澳葡政府對經營者的信任程度和經營環境困難有關。到了1894年,澳督對所有的博彩專營批給已明顯擁有否決權。例如該年的新春骰寶牌照,就明文規定“立暫行合同之後,須俟詳上督憲批准,方算為實。”451902年8月,澳門公物會招商競投澳門、 仔、過路灣闈姓生意專營牌照時,採取暗票承充辦法。這次暗票承充是按照葡萄牙海軍及海外事務部部長的命令,“於總管外洋屬地國課事務衙門本年五月十二日第三百四十七號申文內批飭事理”。競投條件已有所變化,主要變化為:“ 壓票銀下降至六千元。所定之暗票格式可用華字書寫。誰出價至高,准令承充;承充人須立即加足擔保銀兩,並簽立草合同,並聽候大西洋朝廷批准,方作為實。擔保合同須用現金,承充後欲取回部分,准換用產業作按。該合同不准用人擔保。設立競投底價六萬元,如有同價則另行明喊。”46七、 仔番攤允許加開賭船澳葡政府把澳門與 仔的番攤生意分開競投,主要是為了增加博彩的稅收。澳門與 仔、路環的人口有相當大的差別,在人口眾多的澳門半島開始番攤賭檔,生意當然要比兩個離島好得多,競投條件也有分別。1882年2月22日,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命發出一項通知,宣佈招人承充 仔番攤鴉片膏生意,以一年為期,但訂明“如出價至高,不合大憲意者,不准其承亦得。如有欲投者,必須先交出銀四百大元,貯在公物會庫房,方准其開聲投價。倘係投得者,必須交出擔保銀一千二百元,以為擔保遵守合同。”47這次公開競投的結果,澳門華商盧九、胡袞臣三人中標,獲得承充 仔番攤並鴉片煙生意的專利權一年。承充條件包括:“ 限一年為期,祇限在 仔村。規銀一年8800元,每月上期交納;如過期則每年每百元罰銀八元。承充人自己或其允許之人,方能經營。准許在 仔埠海面設船四隻番攤船。”48該合同嚴格限制番攤與鴉片的營業範圍,不能超出 仔村,但允許賭商在 仔附近海面開設賭船,在船上開賭。當年的 仔還只是一個小島,人口少得可憐,賭權從陸地延伸到海上,這實際上等於擴大了賭商在 仔營賭的範圍,使無利可圖的生意逐漸變得吸引人了。澳葡當局是怎樣想出這個辦法的呢?原來是受了賭商的“啟發”。據《澳門編年史》載:“1874年,財政署管理委員會拍賣在譚仔 49 經營番攤賭博和熟鴉片的專營權。”50“ 1875年 8月13日,187 4年番攤專營獲取人不滿足於在陸上經營,故安排兩隻船開往譚仔海面。船上賭博一直到深夜,但遭據點軍事長官禁止;”51很明顯,是賭商偷開水上番攤在先。被澳葡當局發現後,起初是禁止,後來發現開賭船可以增加收入,就乾脆改為招商承充,賭船也因而由非法時期的兩艘增至合法經營時期的四艘。招商合法開賭之後, 仔很快就繁榮起來了。“1880年,這一年在仔開設了403間商舖和貨棧,上繳財政的稅款共有2838.60元;該收益由專營者直接上繳財政署金庫。專營權涉及經營豬肉、番攤博彩、鴉片和鹹魚。”52
  • 16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八、結語賭博雖然有 悠久的歷史,但歷來是非法的,後來之所以能夠在澳門形成博彩這個特殊行業,華人賭商所起的作用至關重要。大量的史料證明,在澳門博彩業走向合法化的過程中,是廣東籍為主的華商充當了主導的作用,澳葡政府反而處於被動的地位。在澳門經濟急劇衰退、澳葡政府財政朝不保夕的情形下,苦力貿易和博彩業的興起,讓他們看到新的希望。由於仁慈堂早在1810年就公開發行西式慈善彩票,這就為 1847年澳葡當局批准合法發行中式彩票(闈姓票)作了最好的鋪墊。“應華人之要求,由澳門總督批准設立”這句話,雖是澳葡當局的藉口和託辭,卻亦是順理成章的事實。當時澳門人口不足十萬,又缺乏各種資源,澳葡政府財政危機嚴重,本身是不具備開賭條件的。內地戰亂導致大批人口移居澳門,以及苦力貿易的興起,使華商們看準澳門在合法開賭方面的天時地利與人和,及時把握大好的商機,向澳葡政府提出開賭承餉的建議。恰好澳葡政府當時也遇到了前所罕見的財政危機,雙方一拍即合,澳門的賭業從此成為地方公共財政不可或缺的部分。澳門早期的博彩業實行承充制度,澳門公物會擔當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公物會不僅有權決定賭牌的批給,也負責監察博彩合同的執行。不過,由於歷史上的原因,以及澳葡政府在博彩管理方面缺乏經驗,未意識到這一特殊行業的巨大潛力,故而出現了很多失誤。公物會的管轄權歸屬問題,固然反映了澳葡總督與當地土生葡人的矛盾;博彩專營權的競投過程也有若干不規則的成分,可以看到人治因素乃至貪污的影子。但無可否認,公物會的管理對澳門博彩業早期的發展還是起到積極作用的。本文提到的多項競投條例的修改,基本上都是朝 有利於政府稅收的方向執行的。而澳督羅沙制止土生葡人控制的議事公局向賭商實行雙重課稅,則明顯是有意識地保護博彩業這隻“會下金蛋的鵝”。清政府的朝令夕改、地方官員的貪得無厭,早已令賭商們萌生怨恨情緒。如果讓賭商們把澳門和內地比較的話,澳門雖然不是博彩業的主要市場,也有官員貪污的問題;但洋人政府不會朝令夕改,起碼不會因官方人事變動而突然宣佈禁賭。澳門政府比較重視法治,也比較尊重商人,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因素。正是這一區別,最終令賭商們把經營博彩業的基地從內地挪到澳門來。註釋:1 Bo let im Of ficial do Go ve rno de Provin cia de Ma cau e Ti mor1 88 8--3 --1 5 N O--11, P. 10 0: “Re cei ta do an o e con omi co d e18 87--18 88”.(h) Estab elecida pelo governad or a requ er iment odo s ch inas em jane iro de 184 7. (i ) As licen ças para as jog of oram e stab elecida s em abr il de 184 9 e m vir tu de da por ta ri ade 1 6 d e f evereiro de 184 6.2 如 1 883 年 2月 10 日 Bole tim d a p rovin cia de Macau e Timo r.P 13 5 “Provincia de Maca u e T imor receit a do a nno econ omicode 1 882 --188 3”。3 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0 4 年,第 2 --4 頁。4 薩安東著,金國平譯:《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 1 84 1 --1 8 5 4》(里斯本版),葡中關係研究中心、澳門基金會, 19 97 年,第 10 2 頁。5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9 88 年,第 65 頁。6 吳志良:《葡人自治模式》,載於《澳門政制》,澳門基金會, 19 95 年 7 月,第 18 頁。7 同上註。8 同註 6 ,第 1 0 頁。9 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基金會, 2 001 年,第 1 82 頁。1 0 同註 6 。1 1 葉農:《澳葡殖民政府早期政治架構的形成與演變》,載於《暨南學報》, 2 00 4 年,第 4 期。1 2 同註 4 ,第 1 0 3 頁。1 3 同註 4 ,第 1 0 4 頁。1 4 Ma ri a H ele na Evora: Bol etim do Aqu ivo H isto rico de M acau.I nstitu to C ultu ra l de Macau (1 996) . 1.2 .A Fazen da Pu blica d eM aca u. Fu nd o d o s se rviço s d e fin a nça s d e Ma cau .D a ta sext remas: 1 843 --19 54. No. do Vo l. 921 .1 5 Bo let im d o Aq uivo H istor ico de Ma cau ( In stit ut o C ult ura l d eMa cau, 1 99 6) . 1. 2.A Faze nda P ubli ca d e Maca u.Fu ndo d osserviços de f inan ças de Maca u. Dat as extre mas:1 84 3--19 54.N o. do Vol . 921. 1. 3--Qua dro Crono lógi co .1 6 如B.O. 1847 .No .6. Co6 89, B.O.18 48. No. 17. Co68 9, B.O. 1 849.N o. 77 . Co 68 9, B. O.1 85 3. N o. 26 .C o .6 90 , B.O. 18 6 0. No .4 4.C o6 90 等。1 7“Provín ci a d e Macau e T imor-Re ceita d o a no econ ómico d e1 887 --1 888”,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1 號第二附報), 1 88 8 年 3 月 2 1 日。1 8 多馬斯‧利未羅(Th om ás Ant ón io R ib eiro Fe rre ira)諮文 1 24 號:《大西洋欽命管理水師軍務兼管外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5 號), 187 9 年 2 月 1 日。1 9 同上註。2 0《澳門公物會書記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為出字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1 號), 1 87 9 年 3月 1 5 日。2 1 同上註。2 2 同註 20 。
  • 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16 2第40期2 3《澳門公物會書記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出字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1 號), 1 87 9 年 8月 2 日。“西本月十一日、即光緒五年六月廿四日午後一點鐘,在本公物會公所准人領照開番攤館十二間,並紙牌會館三間,其大概章程,照上年款式樣。”2 4《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1號), 18 80年 7 月 31 日。“定於(農曆)七月十三日一點鐘,在本公所當公物會憲前將澳門番攤館十二間並打紙牌公司三間招人領牌,其章程照舊歲一律辦理……”。2 5《大西洋澳門公物會代書記管數官咖斯 咾(Ma n u elde Cast ilho)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44 號), 18 79 年 11 月 1 日。“緣定十月十二日午後一點鐘,在公物會公所當公物會憲台前將賣白鴿票攬頭生意出投,准人承充。如有出至高規價、不合公物會憲之意,不准其承充亦得。”2 6《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46號), 1879 年11月 1 5日。“照得前定本月十二日將承充白鴿票生意出投,於是日無人接充,今再定於十月十九日午時壹點鐘,在本公所當本公會大憲面前出投,招人承充,如有出價最高,不合會憲之意,任由不准其充亦可。”2 7《澳門代公物會書記官管數官家 Ma nuel de Ca stilho 奉公物會憲命為出字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9 號), 18 80 年 2 月 2 8 日。2 8《大西洋欽命澳門地捫及所屬地方總督賈為諭知遵照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28 號附報), 18 80年 7 月 12 日。2 9《大西洋澳門公會公同會議》,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1 號), 1 88 4 年 3 月 1 5 日。3 0《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1號), 18 80年 7 月 31 日。3 1《大西洋欽命澳門地捫暨所屬地方總督賈為諭知遵照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3 號附報), 18 80年 8 月 19 日。3 2《投十六間番攤館章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33 號附報), 18 80 年 8 月 19 日。3 3《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26 號第二附報), 1 88 1 年 7月 2 日。3 4《大西洋澳門公物會代書記署管數官霸波沙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1 號),18 83 年 8 月 4 日。3 5《澳門政府憲報》葡文檔案,澳門歷史檔案館縮微菲林 B .O.1 88 5 、 1 88 6 年。3 6《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23 號), 1 88 4 年 6月 7 日。3 7 同上註。3 8《大西洋欽命澳門督理國課官柯為招人出投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5 1號), 1 906 年 1 2月 22 日。3 9 同上註。4 0《盛世危言後編》卷四,“上戴少懷尚書書”,載於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 82 年 9 月,第 3 88 頁。4 1《大西洋欽命澳門督理國課官柯為示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 7 號), 1 90 7 年 3 月 1 6 日。4 2《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 7 號附報), 18 81 年 4 月 2 6 日。4 3《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憲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27 號附報), 18 81年 7 月 6 日。4 4《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22 號), 1 88 4 年 5月 31 日。4 5《大西洋欽命澳門督理國課官巴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51 號), 1 89 4 年 12 月 2 2 日。4 6《大西洋欽命澳門正督理國課官方為出投闈姓生意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30 號), 1 90 2 年 7月 26 日。4 7《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7 號附報), 188 2 年2 月 22 日。4 8《大西洋澳門公物會書記亞宋生奉公物會命為通知事》,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 1 5 號), 1 8 8 2 年4 月 1 5 日。4 9 潭仔即 仔;“財政署管理委員會”即公物會。5 0 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澳門基金會, 19 9 8 年 3 月,第 1 97 頁。5 1 同上註,第 2 01 頁。5 2 同註 50 ,第 22 1 頁。
  • 16 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高考移民”現象歷來是教育界的熱門話題,廣為學界關注。但是對於近年來出現的“高考移民”新現象──“國際高考移民”現象,少有學者涉獵,研究這一高考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究其產生根源,並從歷史學的視角,與科舉考試中的冒籍現象進行比較,可以鑑古知今,幫助我們全面認識“國際高考移民”現象,從而為當今的高考改革提供更為科學、合理的依據。“高考移民”現象由來已久,自20世紀 80年代迄今倍受關注。近年由於社會經濟的轉型與發展,“高考移民”又衍生了新的表現形式──“國際高考移民”現象。應該說,這一現象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和歷史淵源,並逐漸由個體化向集團化過渡。本文擬從這一“高考移民”的新現象入手,以歷史學的視角審視和解讀“國際高考移民”問題。一、“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由來2006年11月,媒體廣泛報導了由“國際高考移民”而引發的“冒牌留學生”現象。其實,對於“高考移民”大家並不陌生,這是每年高考都會出現的熱門話題, 2005年的海南高考移民問題再度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海南高考移民問題只是近年“高考移民”的一個縮影,始於 20世紀80年代的“高考移民”現象,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目前,中國高校招生計劃一般下到省區直轄市一級,由於歷史、現實的原因及中國地域遼闊與發展不均衡,各地辦學規模與水平有較大差距,因此造成省市間的招生錄取率和高考錄取分有很大差異。例如山東省2001年文理科重點線分別為580分、607分,而北京的分別為454分、488分,二者相較分別相差 1 26 分和 119 分。從錄取率看,有的省超過80% ,有的省只有 50% 多。 1正因為有如此大的差距,使得部分考生想方設法通過不正當手段將戶口遷至低錄取分高錄取率的省份,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從而擠佔了該省的高考名額,這種做法被稱作“高考移民”。總體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區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京、滬等經濟水平高而高考錄取分數線低的直轄市,二是海南等高考錄取分數線低的東部省份,三是海拔高、經濟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錄取分數線更低的西部地區,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區。 2在這三類區域當中,第一類由於成本較高,困難較大,因而尚未形成規模;第二、三類成本則相對較低,難度較小,因此成為高考移民的“湧入盆地”和“重災區”。近年來,隨 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高考移民又衍生出了新的形式──“國際高考移民”,並逐步從過去的個體化向集團化演變,即由過去單一性、無序的國內高考移民行為,發展為目前集團性、有國際背景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這是一種嚴重的社會投機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國際高考移民”,顧名思義就是相對於國內高考移民而言,為了滿足以所謂外國留學生身份申請進入中國大學的條件,即高中畢業、持H SK(中國漢語水平考試)證書、有外國護照,一些在國內成績平平的高中生及其家長把眼光從國內轉向了國冒籍視野下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研究夏 泉、于保山 ** 前者為暨南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歷史學博士,後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近現代史專業碩士研究生
  • 冒籍視野下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研究澳門研究16 4第40期際,花巨款為子女購買菲律賓、越南、老撾等發展中國家的護照、偽造留學生身份以進入國內重點大學讀書的考試現象。國際高考移民現象日益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萌芽於2005年,始於2006年上海大學大批拒收“假留學生”事件。被上海大學拒收的這批“假留學生”,儘管提供了留學的必備手續,如外國護照、 H SK(中國漢語水平考試)證書等證明文件,但他們存在太多的雷同之處與疑點,如他們的高中都在國內讀,父母的出生地和工作單位均在國內,所持護照也是此前一兩個月才辦好的。正是這些疑點,使得上海大學經過嚴格審查,最終拒絕了這數十名假冒留學生的入學申請,這也是近年來上海高校首次大規模拒收“留學生”,因而引起了社會強烈的反響,更受到國家公安部和教育部的高度重視。教育部相關人員明確表態:教育部將針對這一新問題加強對外國留學生的資質審核。 3如此多的國內學生與家長選擇國際高考移民,依靠的是強大的利益驅動。在目前國內“高考移民”被國家嚴厲禁止,國內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的情況下,選擇國際高考移民的成本相對較低,也就是說,這種移民的最終收益遠遠大於它的投資成本。舉例而言,在有關國際高考移民問題的報導中,可以看到某些家長們的盤算。據悉,現在國內的一些留學中介機構通過收取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元的費用,替國內高中生辦理外國護照,方便他們以留學生的身份考取國內大學。而這些中介機構辦理的護照絕大多數都是假護照。儘管如此,家長們還是願意冒險。目前,海歸回國找工作並不容易,花數十萬元把孩子送出國門很可能回來後找不到滿意的工作;相比之下,國內的學費和生活費相對低廉,又在父母身邊方便照顧,不需要遠隔重洋,就可能取得名校文憑。4花費幾萬元就能輕鬆考入重點大學,對於那些正為孩子成績不理想而一籌莫展且家境比較富裕的家長們,無疑是富有誘惑力的。只要花費數萬元,就可以獲得一本外國護照,以外國留學生的名義輕鬆進入國內名校讀書,而且,辦理過程也很簡單,只要付錢,一切手續包括假護照、高中成績單等一應俱全。國際高考移民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悄然發展起來的。“當高考移民的收益大於成本的前提下,作為理性行為主體的學生及其家長,在程序合法且能支付得起移民成本的前提下,‘移民’可能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的選擇。”5由此可見,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信息流動的加快,對外開放的深化,這種跨國際的高考移民現象會越演越烈,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的社會後果將會更加嚴重。就目前而言,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相對於以往的國內高考移民,尚處於萌芽階段,未引起大的波動,但是其產生的社會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國際高考移民是近年來國內高考移民的新包裝、新變種,兩者性質一樣,其危害較之於國內高考移民有過之而無不及,它以欺騙、造假甚至違法的手段踐踏教育的公平性,竊取了特殊的高考待遇,嚴重背離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雖然目前“國際高考移民”的人數還只是極少數,但這極少數的人會帶來新的教育不公平感,滋長新的讀書無用論,扭曲年輕一代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那些有錢有勢的家庭的孩子可以通過“國際移民”等方式進入高校,享受優質高等教育,而那些貧寒家庭的孩子則不能,這會加劇那些希望通過高考改變命運的弱勢群體內心的不公平感,有悖於社會公平的原則。其次,這是對真正留學生權益的排斥和剝奪。這些假留學生在中國漢語水平考試中,勢必會佔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對真正的外國留學生構成不公平競爭,勢必會擠佔他們的有限的名額,一定程度上使得真正的留學生產生反感與失望心理,從而激發矛盾。進一步來說,留學生教育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的重要內容,如果放任這種“中國人在中國留學”荒唐現象的蔓延,將不利於中國正常的對外文化交流,阻礙中國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發展進程。同時,極大的損害學校乃至國家的國際形象。最後,國際高考移民是國內高考移民不斷升級的結果,其中隱藏的是一種由個體化向集團化不斷演變的趨勢,而推動這種趨勢的則是背後非法的留學中介機構。由此可見,高考移民不斷升級的背後,是大量非法中介機構的出現。而這些非法中介機構在跨國高考移民中,扮演 至關重要的角色。它們的出現,打破了留學機制原有的相對平衡狀態,影響了留學活動的正常運行,同時對其他合法中介機構的發展也造成了負面的影響,一定程度上阻礙了
  • 16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出入境中介服務行業的良性發展。二、歷史淵源:科舉考試中的“冒籍”現象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產生有其歷史淵源。利用考試制度的漏洞,假冒他人籍貫,從競爭相對激烈的地區轉移到競爭不激烈的地區參加考試,以順利通過考試(獲取功名)的現象,其實早在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中就已存在,這種現象被稱為冒籍。冒籍現象與目前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有 驚人的相似之處。在科舉早期,政府在全國各地區實行統一的考試,而錄取時按各地考生的成績統一排名,正是基於這種情況,再加上各地教育水平的不同,各地歷史過程所遺留的社會背景也各有差異,因而造成了嚴重的區域差異。自宋朝先後實行比例解額制、固定解額制後,由於各地解額(即鄉試錄取的名額)的嚴重不均,由此出現了固定解額較少的州郡的士子紛紛到解額相對較寬餘的州郡去取解的做法,被稱之為“冒貫寄應”,這即是科舉考試中冒籍現象的起源。從宋朝開始,關於科舉如何取士的爭論從未停止。歐陽修與司馬光在有關憑才取人還是逐路取人問題上的爭執,就引發了中國科舉史上南北舉額分配的首次爭論。由於上述“冒貫寄應”現象的普遍存在,東南地區的士人經常移籍到容易考取的河北五路。這就導致了北方士人及第人數的逐年減少,從而引發科舉取士的南北地域之爭。從表面上看,這只是在取士方式上的爭執,但實質上卻是區域差異矛盾的突出表現。北宋早期,由於北方地區長期經歷戰亂,經濟發展受到影響,嚴重影響了士人的讀書環境,再加上經濟文化中心的南移,造成北方士人及第人數逐年減少。據美國學者 J ohn W . Chaf fee(賈志揚)以地方誌中所載北宋進士所作的統計,現在可考的北宋進士全國有9630人,其中南方諸路達9164人,佔總數的95.2%,北方諸路466人,僅佔總數的4.8%。 6從上述資料中,我們能清楚地看到南北地區的差異。而正是這種教育發展的不平衡,為冒籍的產生提供了溫床。北宋的固定解額制將錄取名額固定的分發給各省,嚴重限制了南方教育發達區域的進士名額,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士人(特別是南方的士人)為了考取功名,不惜通過舞弊實現金榜題名的夢想,而冒籍對於他們來說無疑是一種很好的選擇。到了明初,由於教育發展不平衡所引發的矛盾更加突出,南北方士人地域之爭空前激烈,引發了著名的“南北榜”事件,並直接導致南北榜以及南北分卷取人制度的確立。明太祖朱元璋以“淮右布衣”的身份崛起於元末群雄之列,在長期的奪取政權過程中深知舉賢任才的作用,因此開國之初即確立了“非科舉毋得與官’的選拔政策,極大地激勵了廣大士人考取功名的信心。在大興科舉的背景下,科舉的附生物──冒籍也氾濫之勢。清代為了統合南北差異,均衡各地的科名數額以達到政治勢力的合理分配、鞏固中央集權統治,對鄉、會試中額的地區劃分越來越細。會試中額初承明制,分南、北、中卷,順治十二年(1655年),將中卷併入南、北卷。此後中卷屢分屢並,有時甚至在南、北、中卷內再分為左、右分別錄取。或者專取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各編字型大小,分別取中。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各省取中人數多少不均,邊遠省份或致遺漏,因此廢去南北卷制度,代之以分省取中辦法,按各省應試人數多寡,欽定會試中額,正式將分區取士制進一步發展為分省取士制。從此,分省定額取士制一直延續到科舉被廢。從政治上而言,南北分卷錄取制度以及分省取士制的確立和實行,是統治者基於政治利益的考慮,平衡地域矛盾的需要。明清時期南北士人的水平差異日益擴大,特別是邊遠地區的士人及第率更低。有明一代進士,南直, 387 9人;浙江, 3 454 人;江西,2 769人;北直, 1 933 人;山西, 1115 人;陝西, 1 024人;雲南,247人;廣西,210人;貴州,91人……7從這幾個省的進士人數,我們便可以很清楚看出當時進士分佈的不平衡性,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清政府推行分省取士的苦衷了。確立分省取士是為了平衡區域差異,正如康熙所言:“如此,則偏多偏少之弊可除。”8 可見,這項措施的實施是希望通過對錄取名額分配的控制,照顧文化不發達地區,緩和各地區因科舉而造成的矛盾,從而保持國家的穩定。不管是明朝的南北榜還是清朝的分省取士制,解決的只是表面上的衝突,深層次的矛盾根本沒有涉及,更談不上從根本上解
  • 冒籍視野下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研究澳門研究16 6第40期決,而這也正是冒籍現象越演越烈的癥結所在。明清政府制定了嚴厲的法律制度懲罰冒籍,據《明世宗實錄》卷279記載:對冒籍的處罰,發回原籍,禁去科舉功名等……代宗景泰四年(1453年),順天府發現取中的舉人中有 12人冒籍,結果“懼執送刑部問”,終身不許參加科舉考試。清代為了防止南人冒籍作弊,禮部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定下了順天考試的“審音”制度:其一,全部考生一律參加“審音”口試,由官方識別是否順天府人;其二,順天府大興、宛平人考順天府學的歲試或科試不需要考文,僅進行“審音”而已。雖然採取了這些措施,冒名頂替的情況還是屢見不鮮。 9冒籍之所以難以根除,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歷代造成的教育發展不平衡積重難返是冒籍產生的根本原因。教育發展的不平衡在全國產生了優勢地區和劣勢地區,優勢地區的士子勢必會搶佔劣勢地區的資源(進士名額),因此,只要教育發展不平衡存在,冒籍便不可能消失,這也是歷朝歷代都無法解決的現象。其次,名額固定,各地科舉錄取不一致,是冒籍產生的又一因素。自宋始,歷朝統治者基於維護“大一統”局面的考慮,紛紛實行各地區名額固定的政策,從早期的固定解額制到南北分選再到後期的分省取士制,但正是這種政策使得冒籍應運而生,名額的固定的確有利於邊遠地區士人的及第,維護各地區的安定,緩和各地區的矛盾。但這卻使得教育發達地區的競爭更趨激烈,一些士人為了考取功名只能另覓他法,而假冒籍貫到教育不發達地區參加應試──冒籍,成為當時多數士人考取功名的捷徑。再次,企求功名富貴是多數士子讀書求學的主要動機,在古代,“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觀念深入人心,“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一些士人為了功名富貴,光宗耀祖,只能殫精竭慮,另闢蹊徑。他們使用各種作弊手段考取高分,當然這其中就包括冒籍。加之,冒籍作為一種作弊手段,風險較小。雖然從宋代開始就對冒籍者嚴厲處罰,但我們從一些史料中便可以看出,處罰的後果是較小的。據《明世宗實錄》卷 279 記載:“ [ 嘉靖二十二年 ]十月辛已初,順天鄉試多冒籍中式。至是,余姚人錢德充易名仲實,冒大興籍以中……俱遣回原籍,降等肄業。”對冒籍的處罰,或發回原籍,或禁去科舉功名,最嚴厲的也無非是終身不許參加科舉考試。這些處罰相比較於日後的榮華富貴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大多數士人鋌而走險。可以說,懲罰不嚴也是冒籍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最後,戶籍管理制度不嚴也是導致冒籍蔓延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冒籍廣泛盛行和戶籍管理有密切的聯繫,士人可以輕鬆地假冒他人籍貫參加科舉考試,足可以說明當時戶籍管理的混亂。如果士人的戶籍所在地有嚴格的管理,再加上科舉考試中有嚴格的戶籍登錄內容,一般的士人是無法冒籍的。目前中國高考制度下的國際高考移民與科舉時代的冒籍有 相似性,國際高考移民是高考移民的一種新形式,對冒籍的研究有助於我們從歷史的視角解讀這一新現象。三、“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產生原因中國1300餘年的科舉演變史告訴我們,不論是冒籍還是移民,均與利益攸關。冒籍現象的出現有其深刻的歷史、社會和制度根源,只要教育不平衡性存在,各地科舉錄取不一致,冒籍就不可避免。國際高考移民現象出現同樣也有其深層的原因,歸納起來,大致有下述數端:(一) 教育體制存在制度漏洞根據國家教育政策規定,國外學生留學中國,只要能通過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同時滿足高中畢業,有外國護照這三個簡單條件,即有資格以外國留學生身份申請進入中國大學深造。條件非常簡單,尺度也很寬鬆,只有北大、清華等五所高校以自主命題考試錄取留學生,而其他高校除了以上所要求的三個基本條件外,不另加試。一定程度上,正是由於對留學生入學門檻的規定遠低於國內本土學生的要求,再加上國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有限性與市場需求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直接催生了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產生。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出現,正是利用了教育制度中的漏洞,即執行較低的入學標準,實行的也是“寬出”的教育模式,加之當前社會上普遍流行的“惟學歷主義”,唯文憑論、唯名校論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瀾作用,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仍把
  • 16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是否具有高文憑,是否是名校畢業作為重要條件,在目前社會高等教育資源特別是名校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產生是必然的結果。(二) 大量非法留學中介機構的出現據公安部查實:在跨國高考移民中,留學中介機構擔當 重要角色,這些中介機構一手策劃和導演了整個流程。 2005年高考結束後,就有中介機構放出消息:只要付 2 0萬元,就可以獲得一本外國護照,以外國留學生的身份輕鬆進入國內名牌大學讀書。10 這些中介機構通過偽造外國護照、高中文憑以及學校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從而來完成國內學生的“本土留學”,這是一種嚴重的社會欺騙行為,通過辦理假證達到升入大學的目的,這比以往的國內高考移民更具欺騙性,其惡劣程度也更大。客觀而言,大量非法中介機構的出現,標誌 高考移民現象已由以往的個體化向集團化發展。集團化相比較個體化而言,其社會危害性更大,這是一種有組織、有目的的投機牟利行為,嚴重破壞了考試制度的正常運行,客觀上對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產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三) 留學生身份審核機制不健全由於外國人留學中國,國家規定只需要具備高中畢業、外國護照、HSK證書就可以進入中國大學,而H SK考試對於那些國內考生來說根本不在話下,而由於現在偽造技術的先進,中介機構辦理的假護照、成績單等證明資料,完全可以蒙混過關,非國家專業人員根本無法辨認真假。同時,來自上海的消息表明,某些大學為了提高留學生的數量和百分比,或者為了創收的需要,不但對這類現象睜隻眼閉隻眼,還主動降格以求,對本科留學生如此,對留學碩士生、博士生也是如此。 11 這些因素導致留學生身份審核機制基本上流於形式,存在嚴重的不規範性,因此出現大批國內考生“本土化留學”的現象。四、防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對策(一) 提高入學門檻,杜塞制度漏洞無論是跨省高考移民還是跨國移民,都是在利用各種制度漏洞,利用各種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進行“曲線升學”。當前要杜絕這類國際高考移民現象,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調整國家留學生教育的政策,杜塞制度漏洞,及早發現問題,建立有關制度,正確規範留學行為。誠然,我們開展留學教育有利於中外文化交流,有助於世界瞭解中國文化,使中國文化走向世界。但是,我們在歡迎留學生的同時,也必須考慮生源質量,而不是盲目的降低入學標準,“開門揖假”。對於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出現,國家必須適時調整政策。教育部門應該嚴格來華留學生的資格審查,適當增加考生在國外居住時間要求,對華裔留學生進行一定的加試,同時在適當情況下增加面試環節,以考查考生的具體情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引入擔保人制度,實行“誰擔保,誰負責”的管理方法,對假冒留學生進行限制。(二) 加強身份審核管理出現國際高考移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假冒留學生的偽造證件無法進行有效的審核和鑑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資源共享的專門網站,方便各高校審核留學生身份,同時還要和周邊國家建立留學生信息互通機制,以確定考生個人信息。各高校應出台相應政策,加強留學生身份審核,對那些護照時間較短的留學生要詳細備案,同時對在校的留學生逐一審核,如發現有通過跨國移民的中國學生,一律取消其就讀資格。此外,教育部也應該適當增加重點高校的自主招生權,擴大其自主招生權力範圍,隨 留學生數量的日益增多,而其中弄虛作假者也必然混跡其中,這就要求賦予高校更多的辦學自主權,通過高校這一層來調控留學生管理,從而節省管理資本。(三) 加強立法規範,取締非法中介機構非法中介機構的出現,其本身就是違法的,它們偽造、變造外國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嚴重違反了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 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教育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打擊國際高考移民現象,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偽造出入境證件的違法行為,對大規模國際高考移民的組織者予以嚴懲,另一方面立法部門應出台有關法規,嚴懲企圖通過假證件進行跨國高考移民的行為。(四) 縮小教育中的不公平性
  • 冒籍視野下的“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研究澳門研究16 8第40期社會公平是現代社會的本質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價值觀念在教育系統的延伸和體現,促進教育公平對於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12目前高考移民現象的出現,歸根結底是高考制度本身存在不公平現象。國家應採取措施縮小教育制度中的不公平性,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高考移民現象。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為了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解決市場與教育公平的矛盾,應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如改變傳統的單一政府選擇的教育政策活動的範式,建立教育公共治理的社會參與制度;完善國民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建立可選擇的教育制度;建立弱勢補償制度,等等。13總之,考試公平和區域公平的矛盾是一個自科舉時代以來爭論不休的千古難題。國際高考移民現象的出現,有其深刻的歷史、制度和社會根源,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因此我們必須有的放矢,進行認真的探索和思考,尋求解決方法,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的考試制度。註釋:1 周洪宇、申國昌:《中國考選歷史的回顧與反思》,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教育學), 2 0 0 6 年。2 劉海峰:《西部地區的“高考移民”問題──兼論科舉時代的“冒籍”現象》,載於《教育研究》, 2 00 4年,第 4 期。3 《東方早報》, 2 006年 10月 17日, htt p:/ /ne ws.to m.com。4 http: //education.16 3.co m/ 06/1011/09/2 T52UR U50029007 6.html5 李豔、袁祖望:《“高考移民”現象的深層原因及對策分析》,湖北招生考試, 2 0 05 年,第 1 44 頁。6 劉海峰:《中國科舉史》,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 04 年,第 1 85 頁。7 錢茂偉:《 國家、科舉與社會》,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 00 4 年,第 1 92 頁。8 同註 2 。9 平田昌司:《清代鴻臚寺正音考》,載於《中國語文》, 20 01 年,第 5 期,第 53 7--5 44 頁。1 0 新華網:h tt p: // ww w.si na. com .cn , 20 06 年 11 月 2 0 日。1 1《廣東當未雨綢繆》,載於《南方都市報》, 2 00 6 年10 月 3 1 日,第 C 22 版。1 2 范國睿:《教育公平與和諧社會》,載於《教育研究》, 20 0 5 年,第 5 期。1 3 劉復興:《市場條件下的教育公平:問題與制度安排》,載於《北京師範大學學報》, 20 05年,第 1期。
  • 16 9《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十二地支的字義眾說紛紜。《說文解字》按陰陽五行消長釋義,牽強,且不凡符合始創干支時代的農民知識水平,無實用價值,未必是它的本義。近代學者根據甲骨文字形呆板解釋,沒有與創建干支曆法的生活、文化背景結合分析,表面上據形索義,實際上脫離造字依據解釋象徵性表意符號,自然產生誤解。先民發明農業生產方法以後,需要掌握準確的播種時間,從而研究曆法。《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論述少昊摯“以鳥紀官”,便是設專職官員觀察燕子等候鳥往來時間,掌握春分、秋分、冬至、夏至等節令,指導農民生產的“物候曆法”。物候曆法準確性差,往往滯後於最佳播種時間。人們便進一步研究“天文曆法”。史傳黃帝命羲和占日(觀察太陽運行規律),常儀占月(觀察月球運行規律),大撓作甲子,容成紀曆,創建了體現日、月運行規律的干支曆法。掌握了規律,能預測各節令的具體時間,便可以準確而靈活地掌握播種和其他農事活動的時間了。然而莊稼是廣大農民種的。要把天文台預測的節令時間,變成廣大農民的知識,首先要使農民對悄然流逝的時間能區分出每日各屬於某月某日,形成時間量化觀念。干支曆法便是實現時間量化觀念的科普方法。十二地支是根據月球在一個回歸年內大體上有十二之朔望,每天都有規律性位相變化,又明亮地高掛天空,到處能見,是最好的科普標誌等特徵,把一年分成十二個月,並且按子丑寅卯……的順序給每個月各取個名字。十二個朔望月與回歸年的時間差用閏月解決。它是為使農民能區分時間,記住節令月日,靈活掌握相應農事活動而創建,所以它應當和各月相適應的農事活動有關。本文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結合古文字字形和黃河流域氣候特徵,對十二地支的字義做如下解釋。子,現名農曆十一月,即冬至所在月的代號。冬至是直射陽光從南回歸線北移的時刻,是前一回歸年之終結,新回歸年之開始。始創干支紀曆以子月為歲首(正月);顓頊根據氣候改寅月為歲首沿用至夏朝;商滅夏出於政治影響改丑月為歲首;周滅殷又改子月為歲首;秦統一中國再改亥月為歲首;漢武帝制《太初曆》時恢復寅月為歲首至今。考古發現殷墟骨片《干支表》(以下簡稱《表》)上子寫作“ ”,是新生嬰兒形象。新生兒是新一代人的開始。十二地支借喻新一代年開始了。即子月表示新年開始之月。丑,現名農曆十二月份的代號。十二月是一年中最寒冷的月份,“三九、四九”都在十二月。《表》上作“ ”,小篆作“ ”,都是手( )加指事符號,表示天寒地凍,伸不開手干活。即丑月是最冷的月份。寅,現名農曆正月的代號。氣候轉暖,應當做好春耕準備工作了。《表》上作“ ”,金文作“ ,”,都像修理犁子的形象。表示寅月是修理犁子準備春耕之月。再從兩個從寅的字看寅與犁子的關係:演,《國語‧周語上》:“水土演而民用也”。演,指疏松濕十二地支的字義新解劉家齊 ** 前任職於安徽省潁上縣科技協會
  • 十二地支的字義新解澳門研究17 0第40期潤之土。螾,蚯蚓。《荀子‧勸學》:“螾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上食埃土,下飲黃泉……”螾能在土中鑽上鑽下,所以由蟲、寅兩字素合成。可見古代造字之人都把“寅”看成作犁子和犁地。卯,現名農曆二月的代號。二月,黃河流域已解凍,可以耕地了。《表》上作“ ”,明顯是犁耕的形象:中間是墑溝,兩邊是翻上去的土。即卯月是耕地之月。《易‧系辭下》記神農氏斫木為耜,揉木為耒。神話傳說神農氏“牛首人身”,實際是古代“意符文字”,表述神農氏發明犁子(耒耜)馴牛耕地的字形被後世誤解。力,甲文作“ ”,金文寫作“ ”,男、勛、勒等從力的字,金文分別寫作“ 、 ,”,力,都是犁子的形象。而力與犁,既同音又同形。字義:犁用力比一般勞動用力都大。人力所不及,非牛拉犁不可,所以意符文字把神農氏記成“牛首人身”。可見中國在黃帝以前的神農時便有馴牛拉犁耕地的事實。尊稱神農,亦因此重大功績。但是疑古學派認為戰國時期才有犁子和牛耕,把耒(犁頭和扶手)耜(犁鏵)說成兩種類似“鍬”的手工掘土工具。然而耒柄為何曲形?他們不做解釋,也做不出合理解釋。戰國時鐵器廣泛用於農具,又發明犁子和牛耕,即材料、工具、動力三者同時出現重大進步,人均耕地面積必定十倍增加,何以不見曆史記載?戰國初期著名學者孟子反覆宣揚的古代井田制一夫百畝(約合26市畝),直到拖拉機使用前仍是那麼大的人均可耕地面積。即一夫百畝與牛耕是相適應的。如此面積和產量,又恰是構成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經濟基礎。可見疑古派之“疑”是片面的,錯誤的。由於疑古派的干擾,古文字學者便也不敢像本文那樣解釋,思考“寅、卯”等字義。不妨再請古代造字學者提供他們的看法。留,從卯田。相對於古代人少地多,有大量荒地,犁過的田則是留作播種的田。柳,從木,卯聲。卯是二月的代號,黃河流域柳樹在二月發芽,是落葉喬木中發芽最早的樹。卜辭“卯牛”之卯有殺義,實由卯耕地破土引申殺義。劉訓殺而從卯,結構邏輯同此。辰,現名農曆三月的代號。三月,黃河流域春播之時。《表》上作“ 、 、 ”等形,其它甲文“ 、”,金文“ 、 ”,都可視為手工推拉覆蓋種子的農具。即辰月是播種之月;辰是播種器;辰,有播種之義。辱,指莊稼種得不好受到懲罰為辱。娠,女子被播種了種則受孕,叫做妊娠。(壬,在天干中表示閏月。)古代造字學者對“辰”的理解和使用自然是正確的。巳,現名農曆四月的代號。四月是養蠶之月。《表》上作“ ”,其他甲文有“ 、 ”等蠶的象形,“ ”則是蠶吃嗓葉剩下葉托的形象。即巳月是養蠶之月。通常認為巳為蛇,是蛇形。其實,成蠶及較大的蠶換箔子或上架時,養蠶人輕輕捏住蠶的上部時,蠶便自然曲成“ ”形,其他形體類似蠶的昆蟲也是這個形狀。而蛇,抓住蛇頭則纏人手臂或自己捲成“ ”形;通常抓蛇,提蛇的尾巴,並且抖動它,使它捲不起來;蛇不動時,自己盤成“ ”形。總之,絕對沒有“ ”形之蛇。至於十二屬相中巳為蛇,大約因為蛇與蠶體形相似而蛇大。巳還象胎兒,故包字從巳。不過,凡事都有主要環節。十二地支是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科普標誌,它必然與農事活動相聯繫才容易記憶和理解。巳月是養蠶之月,午月是繅絲之月,都是蠶事活動。而蛇與四月、五月都沒有必然聯繫。午,現名農曆五月的代號。五月,家家蠶繭繅絲。《表》上作“ ”,其它甲文有“ 、 ”形;金文有“ 、 、 ”等形。學者們多釋為“杵”的本字。也有“馬策、繩索”等說,都是簡單、呆板地據形索義,忽略生活背景,便與午月不符。從甲文“ ”看,絲束形而不同於“ ”,顯然與繅絲有關。而繅絲方法是把蠶繭放沸水中稍煮,去膠質後,絲頭便漂浮水面。近代農村多用高樑根或類似物撈取絲頭抽絲。古代或者用小木棒或有杈的小木棒撈取絲頭,所以字形多樣。除了“ ”表示午月繅絲外,其它字形都可理解為“撈絲頭的小棒”。所以,午,是用撈絲頭的小棒代表繅絲活動,表示繅絲之月便是午月。再參看古代造字學者對“午”的使用:許,從言從午會意。許,允許。辦事若須徵詢有關人員的同意而得到允許,便可循序辦成事。午,撈到了絲頭便可循序抽出絲來,是恰如其分的比喻。言與杵,便沒有允許之義。未,現名農曆六月的代號。六月的樹,枝繁葉茂
  • 17 1《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達到極盛。《表》上作“ ”,正樹木枝繁葉茂之形。其它甲文、金文,小篆字形大同小異。表示樹木枝繁葉茂時便是未月。申,現名農曆七月的代號。七月,暴雨雷電最多。《表》上作“ ”,似電光閃閃形。其他甲文、金文字形大同小異,都顯示閃閃電光。即申月是雷陣雨天氣多的月份。酉,現名農曆八月的代號。《表》上作“ 、”,其他甲文作“ 、 、 ”形,金文“ 、 ”形,都是酒壇形。《說文》:“八月黍成,可為酎酒”。釀酒當在收割之後,即酉月是收割之月。戍,現名農曆九月的代號。根據學者們對“來和麥”的考證,麥是西周以後的農作物。那麼,始作干支的黃帝時代,糧食品種僅黍、稷、豆類等春種秋收作物。這樣,八月已收割完畢,九月已是農閑。農閑時間做甚麼?習武或狩獵。《表》上作“ ”象大斧之形,其它甲文、金文雖有繁簡差異,所表大斧之義則相同。即用武器之形,表示習武、狩獵之月。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戊,都有物候特徵。可見干支曆法是在物候曆法基礎上發展的。物候曆法時期的時間觀念還很模糊;干支曆法的時間已經量化成月、日了。它仍然使用物候的原因,顯然是幫助群眾便於記憶。進步,總是在前人基礎上進步。亥,現名農曆十月的代號。始創干支以子月為歲首,亥是年終最後之月。《表》上作“ ”是“豕”的初文,豬的象形。豬,耐粗飼料,且生長極快,繁殖極快。進入農業社會以後,成家必養豬是解決肉食問題。“家”字從“豕”,表明古代家家養豬。家,由男女結婚組成。結婚成家則要養豬,故養豬是結婚成家的重要標誌之一。《說文》則直接把“亥”釋為結婚懷孕之義。亥月,從氣候看:不冷不熱,適於親友聚會慶賀;從經濟看:糧食早已收好、藏好、酒已釀成,又狩獵了野味,各項工作都已完成,是結婚成家的最好月份。至今仍是結婚最多的月份。核,果樹的種子,能繁殖新果樹;孩,孩童,由結婚所生。它們從亥,不僅取亥聲,還取亥可代表結婚生子繁育後代之義。實在令人驚嘆古代造字學者的認真細緻精神。在十二地支中,用結婚成家表示十月,表示年終而孕育新年之月,用養豬表示結婚成家,堪稱巧妙而精確的用字選擇。至於十二地支各字的假借義、引申義,這裏就不討論了。
  • A Review on 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 Realidade e Ficção澳門研究172第40期JOSÉ MANUEL MALHÃ O PEREIRA and J IN GUOPING.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 Realidade e Ficção.Lisbon: Academia de Marinha, 2006. 132 pages; colouredillustrations; ISBN 972--781--095--5.This book contains three scholarly studies related to theMing admiral Zheng He and his seven voyages. Articles oneand three are by José Manuel Malhão Pereira, formerlycommander of the Portuguese sailing-ship Sagres, the secondpaper is by Dr. Jin Guoping, a well-known historian whohas published extensively on Luso-Chinese themes and China’smaritime past. All three articles are presented in both Portugueseand English, the first and third being accompanied by colouredillustrations, especially maps. There is also a short prefaceby Vice-admiral António Emílio Ferraz Sacchetti, President ofthe Naval Academy in Lisbon.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ok is to show that GavinMenzies’spectacular claims, published in his 1421, the YearChina Discovered the World (2002), are completely inacceptable.Some years ago, Menzies was a commanding officer in theBritish navy. At that time he certainly had ample opportunityto acquaint himself with navigational techniques, metereologicalphenomena, cartography, and other issues. He then becameinterested in the history of navigation – and obsessed withthe idea that Chinese ships had explored the Atlantic andPacific Oceans in the early fifteenth century, several decadesprior to Portugal’s great age of discoveries.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Menzies’book, thousands of articlesand short notes commenting on his views have appeared inall kinds of journals, newspapers and the internet, butcomprehensive criticisms, in printed form, are still rare. Inthat sense, the book under review here, forms a very importantand highly specialized item. It does not only open new ground– it also bears an authoritative character because its authorsably combine practical knowledge, general considerations, andhistorical expertise. In some sense it can also be read likea joint Luso-Chinese counterstrike, a full broadside indeed, thatis intended to ward off the unwanted British aggressor, who,by putting in doubt Chinese and Portuguese traditions andby challenging the scholarly community worldwide, has deeplyupset the feelings of many serious readers.The first article, by Malhão Pereira, reveals a numberof important misconceptions in Menzies’work. This refers, forexample, to the latter’s interpretation of the famous Piri Reismap. It is shown that Menzies’assumptions in regard to thecoast line which he believes to stand for Patagonia, are allwrong. Nor does he understand the functional meaning of therhumb lines on that map. With regard to sailing in the IndianOcean, the monsoon winds were not adequately consideredby him, as Malhão Pereira explains. Furthermore, an importantpassage in the well-known account by António Galvão wasevidently manipulated by Menzies for his own convenience.There are also grave inconsistencies in his remarks on starnavigation. Other problems occur in connection with a totaleclipse of the moon, the difficulties of sailing through certainareas, and the “correction”of the African section depicted onthe Kangnido map. These and many other details are allA Review on 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Realidade e FicçãoRoderich Ptak** Professor of Sinology, Ludwig-Maximilian University, Munich, Germany
  • 173《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meticulously examined by Malhão Pereira, one by one.The second essay, by Jin Guoping, discusses the generalsetting of Zheng He’s voyages, their background, and the sizeof the so-called “treasure ships”(baochuan). It then lists and/ or briefly comments on nearly all important Western booksand scholarly articles related to the early Ming expeditions.This is followed by two long sections with additional argumentsagainst Menzies.The starting point for Jin is to show that Yongle’s maritimepolicy should be placed into a greater geo-strategic context.Evidently, the early Ming had to defend their northern frontieragainst the Mongols, who were still a major military factor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At the maritime “periphery”a differentpicture emerges: Zheng He’s voyages served to extend China’spolitical prestige to various southern ports and polities – theimplicit message being, possibly, that if China could controlthe seas, how much easier would it be for her to becomeactive at the northern frontier.Related ideas were discussed by several other scholars.Hsiao Hung-te, whose recent disssertation still awaits publication,has argued, for example, that by sending major fleets to theArabian Sea, China wanted to prevent the emergence of adangerous alliance between the aggressive Timurides and theMongols. It was also pointed out that Hormuz, at the entranceof the Gulf, constituted Zheng He’s chief port-of-call in thatarea. In short, Yongle’s maritime ventures had a diplomaticobjective. This may have involved a certain amount of politicalpressure, but there was no need for territorial conquest ormilitary expansion.Furthermore, according to Jin, China’s tribute imports –in the wake of Zheng He’s returning fleets – were mainlymeant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the Imperial Court, and notto systematically promote the national economy. In the author’swords, they were “lubricants” for the diplomatic exchangebetween China and the maritime world. From this also followsthat Zheng He had no interest in sending his ships to theremotest corners of the world. Exploration and discovery,expansion and conquest – in the European sense – cannothave played a decisive role in the context of the early Mingvoyages.In regard to the so-called baochuan and their much-debatedsize, Jin, mainly quoting the important work of Su Ming-yang,thinks an estimated length of circa seventy and a breadthof some fourteen meters should be acceptable. By contrast,the grossly inflated image of gigantic vessels often presentedin modern accounts makes no sense at all. Recently, a numberof detailed English studies on this touchy subject have alsobeen published by Sally K. Church. These can be recommendedto all readers interested in Ming shipbuilding.The last two sections of Jin’s contribution summarize someof the doubtful moves Menzies undertook to promote his“theories”. The story begins with a controversial lecture presentedto the Royal Geographical Society, London, in 2002. It continueswith the mixed echo in the Chinese speaking world, andthe fact that Menzies had to cancel a visit to Macau. Briefattention is also given to another collection of articles criticizinghis views (2003). This is followed by a long comment onhis tour to Portugal in 2004. It is shown that Menzies hasmisunderstood and even distorted certain historical facts. Worsestill, due to his linguistic limitations, he has completely ignoredthe achievements of Portuguese scholarship. The conclusionis that his “work can be classified with four F’s: falsehood,falsification, fantasy, and factual errors”(p. 73). Consequently,the President of the Instituto do Oriente is quoted of havingsaid, Menzies “might sell book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heis aware now that in Portugal his theory is not accepted”(p. 79).The third paper, again by Malhão Pereira, is based onan invited lecture. Among other things, it looks at the developmentof nautical techniques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periods. The physical conditions of a region, says the author,had a decisive impact on the emergence of such techniques.As a rule, navigational methods were simple and perfectlyadjusted to suit regional demands. The author then turns tothe Indo-Pacific area, briefly referring to the phenomenon ofmonsoon winds and the observation of stars. This is linkedto the issue of directions and latitudes, and the use of instrumentssuch as the kamal.Sailing in the Atlantic Ocean, we all know, was a differentstory because long voyages through the open sea had tobe accomplished. By contrast, in the Asian world, ships wouldmostly follow coastal routes, often in sight of the land, thus
  • A Review on Navegações Chinesas no Século XV. Realidade e Ficção澳門研究174第40期moving from one place to another, in stages and without runninghigh risks. Short “direct” passages from, say, southern Indiato Soqotra were possible as well, but they did not requiretoo many special skills. This is also mirrored in the famousMao Kun map (or Zheng He hanghai tu), which describesthe sea route(s) from Nanjing to the Arabian peninsula andEast Africa.The next section deals with the Atlantic scenario andPortugal’s nautical traditions. An hitherto unknown system ofwinds and currents had to be “disentangled”, and new celestialreference points found and “fixed”, before the enormous “vertical”distance from Lisbon down to the shores of South Africa couldbe covered. The Chinese, there can be no doubt, did notdevelop such techniques during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 Theyhad no commercial or other incentives to systematically explorethe Atlantic Ocean, and there was no reason for them tosail to the American coast, the Arctic spheres, and other far-away regions. Their navigational background suited the Asiansetting – the China Seas and the Indian Ocean – but notthe Atlantic and Pacific worlds. Menzies’visions can thusbe refuted on the basis of common sense arguments.In spite of all the absurdities spread by Menzies, MalhãoPereira remains remarkably calm and very fair, indeed, whenstating that early Ming-China disposed of advanced skills, butprobably would have needed a few more decades to perfectits ships and nautical techniques before being able to reallysend a fleet to Europe (p. 115). He then rounds off his contributionby recalling that Portugal’s voyages, like the endeavours ofso many other nations, certainly including those of China,exposed both a dark and a bright side. In the Portuguesecas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mutual understanding betweencivilizations and cross-cultural exchange can be observed allaround the globe. Needless to add, this positive element isreminiscent of the broadly accepted view that the early Mingvoyages, by and large, also bore an essentially peacefulcharacter.As was said, the impression conveyed by theseenlightening articles is that Menzies’“theories”are all nonsense.In fact, Menzies’book may be compared to certain spectacularfabrications that cannot classify as history writing. There isan almost esoteric dimension associated with such works and,most unfortunately, readers are easily caught by their sensationalcharacter. The sad reality is that accounts of this type areusually composed to collect money, and not more than justthat. They are likely to provoke controversial debates, whichin turn will promote sales.Worse still: Jin Guoping has pointed out that Menziesmay have earned millions, however, his book is “‘cooked’with blatant dishonesty and bad faith”, therefore its author hangsfrom “morality’s pillory, before the World and all eternity”(p. 81). There can be no doubt: Menzies has badly offendedthe scholarly community and mislead the general public. Chinain particular would have deserved a better handling, as correctlystated by Malhão Pereira (p. 45). Instead, Menzies ran amokagainst established traditions, thereby throwing mud on his ownkind. Such a sarcastic behaviour, needless to add, is notcompatible with his former position of a naval officer.The Luso-Chinese book reviewed here, it is hoped, willenjoy a broad circulation and help to move public opinionin the right direction. It is the correct answer to a seriesof provocations by a former commander who has slipped offthe right track.
  • 17 5《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一國兩制”與國際競爭力》新書發行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4月3日假澳門大學中葡樓L105 室舉行了《“一國兩制”與國際競爭力》專著發行儀式暨研究成果座談會,邀請了中聯辦經濟部部長周志奎、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綜合部主任馬亞歐、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陳敬紅,以及封小雲、郝雨凡、單文經、楊秀玲等內地及本澳學者,共同探討澳門在“一國兩制”的政策性優勢下,如何提升及善用自身的國際競爭力,與時並進,確保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該部專著是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推出的系列研究課題之一,由楊允中、鄧安琪、容凱旋等 7人組織的課題組歷經2年論證研究而成。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兼專著主筆楊允中發言時指出,“一國兩制”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澳門特區賴以建立與發展的指導原則,也是現代政治學、法學以至哲學領域的一大創新。國際競爭力是近年普遍受到關注與重視的經濟領域課題,要保持良好的發展、取得激烈競爭的主動權、在合作發展中實現互利共贏並受到別人尊重,關鍵在於保持清醒的競爭意識,全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拓展綜合競爭力。楊允中表示,理論分析與現實發展表明,澳門基本上屬於強勢經濟體系,若把“一國兩制”的指引、《澳門基本法》的保障作為特區發展的新動力來源,作為特區的基本競爭力,顯然如虎添翼,未來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安全係數將大為提高。但願擁有“一國兩制”優勢的澳門,在擴大研究“一國兩制”理論方面,不斷產生有創新價值與意義的成果。楊允中指出,與香港一樣,澳門特區因“一國兩制”而生,因“一國兩制”而長,也必然因“一國兩制”而富,因“一國兩制”而強;“一國兩制”不僅集中體現現代理性思維的科學性、創新性,且令人信服地表明是一種前所未有的優越性和競爭力。中聯辦經濟部部長周志奎讚揚是次研究課題具創新性、前瞻性,揭示了澳門社會在新的發展中面臨大量的問題與矛盾。他認為澳門如今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廣大居民應更好集思廣益,支持特區政府,把研究成果付諸實踐。多名與會者分別就專著的創新性、啟發性、國際競爭力、可持續發展、更新思維,以及圍繞國家“十一‧五”規劃等課題深入探討,主辦單位代表全面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會上舉行了專著正式發行儀式。“兩岸四地文化產業研討會”由中華文化交流協會及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會合辦,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協辦的“兩岸四地文化產業研討會”於 4月 21及 22日假旅遊活動中心舉行,邀請了 30多位內地、香港、台灣和本澳對文化產業素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文化產業十分關心和在實踐中銳意開拓的人士齊聚澳門,介紹各方經驗,發表真知灼見,為本澳文化產業的發展獻計獻策。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程金中、文化局長何麗鑽、珠海市委常委及宣傳部長黃曉東、中華文化交流協會會長謝志偉、理事長崔世平、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會會長蔡安安、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向勇等出學術動態*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 學術動態澳門研究17 6第40期席了研討會的開幕儀式。中華文化交流協會會長謝志偉表示,文化產業是全球化消費社會所衍生的一門新興產業,並已被公認為“廿一世紀全球一體化時代的朝陽產業”。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如何保全和發展自身特有的文化,以免失去其國家民族的特色。在這保全和發展自身文化的過程中,消費者的接受也成了一股經濟動力,漸漸把文化的認同演變成文化產業,使經濟一體化所沖淡了的民族意識,能夠獲得較好的定位和平衡。他指出,澳門因歷史的承傳,幾百年來形成了中西交融,族群和諧的獨特文化。特別是在建築方面,澳門不但保留了許多中國的傳統特色,亦巧妙地融入了西方建築的精粹,令代表澳門獨特文化的歷史建築群能脫穎而出,獲得受保護的世界遺產榮譽。澳門今後的經濟發展要走適度多元化的方向,特區政府正與社會各界積極探討如何利用澳門已有的優勢,發展具有澳門特色的文化產業,為適度經濟多元化作出貢獻。舉辦是次研討會的目的,是希望藉此機會,要藉助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的意見,開拓更廣更深的視野和思維,同時亦讓澳門居民與兩岸四地的文化產業研究專家以及一直在相關領域工作的嘉賓,分享他們在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的經驗。專家演講的題目分別為《文化產業與創新、和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開發──兼對澳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對策建議》、《文化產業因地制宜策略的應用》和《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依據和方略探討》。專題演講之後,專家學者與到場人士進行了有益的互動。澳門學者同盟新書發行儀式為適當發揮自身學術智力優勢,澳門學者同盟創辦了學者文庫,即組織、編撰可資代表澳門當前學術水準的專著系列,並已完成了楊秀玲專著《古典漢詩閃爍現代主的異彩──來自龐德的回應(〈神州集〉溯源與比較研究)》及黃湛利專著《論港澳政商關係》的出版工作,於 5月31日假澳門教科文中心多功能廳舉行兩本新書發行儀式,向社會各界傳達相關信息。中聯辦宣文部部長劉曉航、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澳門文化傳媒集團董事長李成俊、文化局局長何麗鑽、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楊允中,聯同新書作者楊秀玲、黃湛利一起主持發行儀式,並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學術單位代表贈書。楊秀玲的專著《古典漢詩閃爍現代主的異彩──來自龐德的回應(〈神州集〉溯源與比較研究)》,是一部用英語完成的語言學專著。作者從一個全新視角,把中外文化交流的重大理論價值、中國傳統文學在海外備受重視的課題作出系統的論證,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黃湛利的《論港澳政商關係》一書,則對澳港兩地之間,以及回歸前後的政商關係進行了跟蹤研究,並就一些熱門話題作了較為客觀全面的分析,具一定的參考價值。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楊允中在致詞時表示,“思考澳門、研究澳門、發展澳門”是澳門學者同盟創建宗旨,設立學者文庫是同盟的一個倡議,亦是一項承諾。他相信編撰、出版學術專著,不僅有助於強化澳門出版業,同時對構建和諧社會也將產生積極影響,因為和諧社會本身就應是一個充滿文化氣息、學術事業發達的社會。楊允中指出,上述兩部專著的出版發行,表明澳門學者有潛質、有實力,為澳門特區的和諧發展作出一份與其身份相稱的貢獻。澳門學者同盟亦正式承諾,不管是同盟會員還是友好先進,凡已完成適宜發表的高水準學術專著,同盟將一視同仁予以協助安排,力求盡早付梓面世。學者同盟的目標是逐步將澳門建成一個有區際性或國際性影響,廣被認同的學術中心。社科界學者南京研修班為深入瞭解內地的社會科學發展、促進澳門社科界與內地社科界的聯繫,參考內地的有益經驗,擴闊科研思路,中聯辦宣傳文化部、澳門基金會與南京大學台港澳事務辦公室聯合開辦的學者研修班(南京班)經已於6月11至17日在南京大學舉行,參加的澳門學者共17人,由中聯辦宣傳文化部部長劉曉航及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吳志良率領。 12日在南大的逸夫管理科學樓商學院會議室舉行開班儀式。南京大學副校長張榮致歡迎詞,並向學員簡介了南京大學的發展情況,特別是與海外及港澳地區的交流情況。他同時期望藉助本次研修班搭建一個平台,成為澳門地區學者瞭解內地體制、文化各方面發展的一個橋樑,更期望兩地的學者日後更緊密接觸,延續與南京大學的聯繫。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吳志良在發言時表示,希望通過與內地著名高等學
  • 17 7《澳門研究》第40期2007. 6府和研究機構的合作,讓澳門本地科研人員走出去,增長見識,開闊視野。同時,也讓內地科研人員能更多地瞭解澳門的新發展、新問題。中聯辦宣傳文化部部長劉曉航勉勵各學員,不但要有能力解決澳門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問題,更要協調好因經濟發展而帶來的政治發展挑戰,承擔起澳門社會科學學者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學者研修班不僅可提高參加者本身的自身修養,更可增加參加者之間的內部溝通交流,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國內知名學者為研修班舉行了 6場講座。主講學者包括洪銀興教授、張榮教授、莫礪峰教授、童星教授、陳謙平教授及張鳳陽教授。講座題目圍繞中華文明發展史、現代中國的哲學研究、科技發展、學科理論發展前沿等一系列議題。學員代表黃惠玲向活動各主辦方致謝,表示這次的學者研修班對參加的學員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學習經歷,時間雖短,但經驗寶貴、富啟發性及實用。在南大有關人員的精心安排下,學員不單體驗了南大活躍、誠樸的學風,更從學習過程中對內地社會科學的發展、研究動向及成果有了進一步認識。教育部港澳台辦副主任張棟對澳門社科界能舉辦是次研修班感到高興,不但增加學員對國家發展的瞭解,也激發他們以更寬的視野來看澳門的發展。出席學者研修班結業儀式的還有南京大學黨委書記洪銀興及南大台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鄒亞軍,洪銀興向全體學者學員頒發結業證書。參加研修班學員有張卓夫、鍾一暉、梁文雁、鄭國強、冼志揚、楊開荊、霍志達、潘誠、黃惠玲、曾淑頤、鄭桂卿、陳炳強、陳錫僑、張國祥、黃文輝、趙陽、陳麗燕及鄧志斌等18個學術團體和機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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