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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 門 研 究 J o u r n a l o f M a c a u Stu d i e s 第 19 期 Vol.19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 澳門基金會 出版 2003 年 12 月 II
  • 目 录 CONTENTS 學者專訪:“澳門高等教育的定位與發展” ......................澳門研究中心整理 1 Academic Interview:“The Ori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in Macau”………..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 ............................................楊允中 15To Understand the Basic Law Accurately and to Raise the Consciousness of“One Country,Two Systems”….IEONG Wan Chong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下物權要因原則的不必要....................................唐曉晴 35The Non-necessities of“Principio de causalidade”in “Principio de consensualismo”…………………………TONG Io Chen澳門行政與立法機關之變革 ................................................................呂國民 49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and Legislature in Macau……………………………………LUI Kwok Man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初探 ................................................................簡萬寧 62A Tentative Investigation on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Tourists in Macau......................……………..……….KAN Man Neng 試論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及其改革建議........................................司徒英豪 84A Discussion on the Welfare System of the Macau Civil Servants and a Suggestion on its Reform .... ………..……………SI TOU leng Hou 港澳制度比較研究——自由港與稅收...................................陳麗君/鄭天祥 92A Comparison Study on the Free Port and Taxation Systems in Hong Kong and Macau ………………CHEN Lijun/ZHENG Tianxiang 澳門如何通過標杆比較提升競爭力 ..................................................曾忠祿 101The Enhancement in Competitiveness through Benchmarking in Macau.................. …………………….ZENG Zhonglu III
  • 關於澳門特區產業結構轉型的討論 .................................................. 吳麗燕 114A Discussion on the Structural Change of Industries in the Macau SAR................................ ……………………...UNG Lai In 落實特區政府培訓政策,優化本地人力資源——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進展簡述.........................陳偉民/李雁玲 127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ining Policy of 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ocal Human Resources.………….CHAN Wai Man/ LEI Ngan Leng 澳門治安狀況簡析 ..............................................................................陳欣欣 143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Law and Order in Macau………Penny Y Y CHAN 社會保障方式的未來抉擇 ..................................................................鄧玉華 153The Type of Social Welfare Adopted in the Future……………TANG Iok Wa Coexistence and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 A Core Factor of Chinese Traditional Thought..................……………..IEONG Sao Leng/IEONG Wan Chong 161 求同存異——中國傳統思想的核心要素 ……….. ………楊秀玲/楊允中穗港澳飲食文化比較 ..........................................................................彭順生 189A Comparison of the Culture of Food and Drink in Hong Kong, Macau and Guangzhou………………………………..PANG Shunsheng 後SARS時代澳門老人醫療護理服務問題之探討............................潘錦盈 208An Investigation on the Medical Nursing Service for the Old People during the "Post-SARS Period".....……………………. POON Kam Ieng 萬曆四十八年紅夷船沉陽江始末考—— 兼談紅夷大炮早期入華問題 .....................................................湯開建/吳青 231An Investigation on the Sinking of the "Unicorn" Ship in Yangjiang in 1620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Unicorn" Firecracker to China…………………TANG Kaijin/ WU Qing 葡人在福建活動地Chincheo重考 ......................................................施存龍 257An Afresh Investigation on Chincheo - the Place Where the Portuguese Conducted Activities in Fuzhou……………SHI Cunlong IV
  • “康熙曆獄”中被拘押傳教士 ..............................................................趙殿紅 266The Activities of the Detained Missionaries in Guangzhou During the "Calendar Case" in Early Kangxi Reign (1662—1671) …………………………ZHAO Dianhong V
  • 學者專訪:“澳門高等教育的 定位與發展” 近年来,澳門的高等教育發展迅速,多間高等院校相繼成立,各間高等院校,除了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以及爲本地區的人才培訓作出貢獻外,亦各有自己的目標和方向。而作爲高等院校的校長,對大學本身的定位以及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看法,是頗具代表性、權威性的。爲此,《澳門研究》編輯部於 2003 年 8—9 月間就“澳門高等教育定位與發展”這一主題,訪問了三間影響力較大的高等學府校長或院長,他們分别是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校長許敖敖教授以及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教授。現把訪問内容摘要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敬希垂注。相關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本訪問稿是根據現錄音整理而成的) (I) 被訪學者: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 採訪:《澳門研究》編輯部記者鄧安琪、容凱旋 編輯部記者(記):您在澳門發生歷史性轉變時期接任澳門大學校長,請問您感受最深的是哪些方面? 姚偉彬教授(姚):在回歸前 1999 年接任澳門大學校長,從澳葡政府轉向特區政府領導下工作,這是個歷史性的轉變。有幸成為這場歷史性轉變的見證人,成為體現澳門最高學府管理層本地化的一員,我確實深感幸運,同時也更清晰地意識到肩上責任的重大。回歸後,何厚鏵特首和特區政府 很關心高等教育的發展,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學生和家長亦對學校發展寄以厚望。作為一所直接為特區培養各類專業人才的公立大學,澳門大學亦應 1
  • 全力以赴、勇於探索、不斷創新,努力配合特區政府的依法施政,力爭盡快發展成名符其實的人才基地和學術中心。特區政府很支持高等教育的發展,不僅給予大學很大的信任和關心,而且也從許多方面採取有力措施來加速澳大的發展。因此,儘管挑戰不少,困難頗多,但相信只要認真貫徹政府相關政策,並從學校實際出發,既有發展目標又有具體措施,積極探索與開拓,敢於承擔責任,那麼,學校的管理就會不斷得到完善,學校的發展進步就逐步得以實現。從個人來講,擔任校長職務同樣是挑戰與機遇並存,只有敢於接受挑戰,才有把握住機遇的可能,自身也可從中獲取諸多經驗體會。應該説這幾年也是我付出最多、收獲最多的幾年。 記:澳門大學怎樣配合特區政府在當前的施政方針? 姚:作為一所公立大學,澳門大學擔當着一個很特別的角色,所以政府給予大學的信心及支持尤為重要。澳門大學會在大方向上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成立後,為澳門締造了一個國際化的良好形象,所以大學也要走向國際化,向高質量的方向發展,無論在教學及研究上,都希望能穩定地提高質素。此外,為了配合特區政府的發展,大學在培訓人才上會作配合性的考慮。一所大學應要提供多種選擇的學科,培訓不同的人才,所以大學不會只走迎合市場的路線,大學是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基地,是旨在培訓各類專業人才。而且教育是一個培訓人才的過程,學生在參與課堂的討論及開展研究的過程中,也可以培養他們的能力。 記:您怎樣看澳門高等教育的現階段發展? 姚:澳門現時高等教育在短期內的發展較快,學生的人數亦有倍增的情況,而且新的院校亦相繼建立。但主要的問題是,現行的《高等教育法》在執行上並沒有一套制度去進行學術審批,在這情況下,便會很依賴各間高等院校的內部措施以及安排,其成效亦決定於學校本身。雖然在課程的設計上有一定的審批程序,但在課程的執行上似乎欠缺了一個評估的制度來保證高等院校有開辦課程的能力,這樣,對大學執行課程的約束性便會下降。從長遠來説,建立一個公平、科學的評審制度是很需要的。 2
  • 記:澳門大學應怎樣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姚:競爭力是需要考慮的,但作為一所大學應有自己的目標,不一定要跟別人比拼,大學的目標是在教學及研究方面做到最優秀和保持一定的質量,如果做到這點,自然便會有競爭力。至於怎樣提高質量,從老式傳統教學的角度看,就是要有好的老師以及好學的學生這兩個組合。對於老師的質素上,現有的老師我們要積極培養,提高博士學位比率;對於新的老師,我們要從招聘入手,提高專業資格門檻,一般情況下應聘者應具名牌學府的博士學位,以便盡快形成一支有質素、有水平的師資隊伍。有了穩定的教師隊伍後,學校亦要提供他們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學術氣氛,使之都有一展所長的足夠空間。除此以外,在提升教學質量上,亦希望招收好的學生,澳門大學已把收生標準收緊,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質素。此外,為了吸引優秀的學生留澳升學,澳門大學亦相應提供了較寬裕的獎學金名額,希望可以吸引優良的學生在澳門大學升學,藉此提升澳門大學的整體質量。 記:澳門大學國際化的目標主要有哪些? 姚:國際化是一種潮流,國際化就是有國際特色,有國際水平。澳門大學本身已具有國際特色,例如我們用英語授課,在教材和課本,教學內容及意念上,我們大多數的課程已經是表現了國際特色。但國際水平卻不是件容易達到的目標,我們的期望是逐步向國際先進水平接近,力爭局部性突破,一點一點地積累。國際化是無形的,亦有不同的定義,其中一種看法是在學校內建立一種國際化的文化,即在教師及學生本身的文化環境內建立一種國際的文化,在我們的教師隊伍中,亦有不少外藉的教師,而一些本地的教師亦是在外國接受教育的;對於學生就是要讓他們不與國際環境脱節,並增強他們對時事的敏鋭觸角。這樣,他們在與不同文化的人溝通時,一種容忍的氣氛就可以建立起來,從而提升他們自身對不同文化的接受及容忍程度。所以國際化是把不同文化的人放在一起,以營造一種國際文化。澳門大學希望本身的教師隊伍能夠國際化,對於學生所舉辦的活動,希望他們能走向多元化的方向;此外,亦希望通過交換生計劃讓學生體驗外國的生活,並藉他們傳播國際的文化。所以澳門大學在國際化的目標上是希望造就機會讓學校本身有國際的文化,並希望通過交換生的計劃來提高學生的國際視野。與此同時,則要求澳大的教師隊伍盡快提升教學、科 3
  • 研能力,並創造出備受認同的成果,使學校逐漸發展成為綜合性人才培養基地和新型研究型學府。 記:澳門有無條件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 姚:澳門要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要視乎其資源、能力以及運作成本,還要有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因為有了基本的條件才可以招攬老師,有高質素的教師,自然會有好的課程;其次要考慮的是具體的資源,如興建校舍的場地。澳門受社會自然環境影響,很難設想推出類似高教城一類的規劃。但在人文條件上則存在不少有利因素得重視,如果妥為利用,增加共識,那麼,也不能講絕對不具可行性。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怎樣吸引學生來澳升學,在這個問題上,可參考鄰近的珠海,由於國內的生源充足,對大學學位的需求很大,澳門亦可考慮進一步擴大招收內地的學生來澳升學,因為澳門可以作為他們到外國升學的一個中轉站;同時,亦可學習新加坡的做法與外國的大學聯合舉辦一些被認可以及高質量的課程,把外國的教學模式搬來澳門,從而建立起學校的聲譽及品牌。 記:您認為對澳門高等教育最應關注的問題是哪些? 姚:對於澳門的高等教育,最應關注的是質量問題,包括師資、生源、管理等方向都應強調質量,質量是高等教育生命線,是綜合競爭力的前提,我們會毫不動搖地朝向這方向繼續努力。 (Ⅱ) 被訪學者:澳門科技大學校長許敖敖教授 採訪:《澳門研究》編輯部記者鄧安琪、容凱旋 編輯部紀者(記):您在新世紀之初就任澳門科技大學校長,請問您感受最深的是哪些方面? 4
  • 許敖敖教授(許):擁有 10 年在南京大學教學和招生工作經驗,在新世紀之初就任澳門科技大學校長,感受最深的是壓力很大、任務很重。因為科技大學成立才 3 年多,可以説是跟新世紀同步,亦跟澳門回歸、特區政府成立同步,而且科技大學也是澳門人自己創辦的第一所大學。在目前世界經濟和科技快速發展及提高的情況下,高等教育發展迅速,要令大學發展良好,校長的責任義不容辭。對於怎樣把科技大學辦成一所有自身特色、有水平的大學更是一件難度很大的事情,目前來説,科技大學跟牛津、劍橋、哈佛等國際知名大學相比是望塵莫及;單是説亞洲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日本和印度等地也有很多有名的大學,他們已有很長的歷史、很深的底蘊,發展已到一個很高的水平;再説澳門大學,它也已經有 20 年的歷史,是澳門的老大哥學校,目前的發展也是很不錯,所以科技大學怎樣能在眾多名牌大學及高等學府之中發展起來,必須有一個準確的定位和有自己的特色,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後,希望能夠有一所辦得很有特色的大學出現在大家面前。經過前 3 年董事會及前任校長的領導下,科技大學在教學方面已經紮根了,目前已有一批比較優秀的教師,以及本科生及研究生 1,800 多名,可以説初具規模,但要按照一所正規的、像樣的大學要求來説,相信仍然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對於科技大學怎樣定位、怎樣辦成一所有特色的大學,在 2003 年初接任科技大學校長後,通過半年的時間,已經慢慢形成一些自己的想法,也有幾個問題正在思考中。作為科技大學校長,首要的任務是組織好教師隊伍,因為一所大學辦得有多好不在於有漂亮的房子、很好的設施,雖然這些都是需要的,但並不是根本的,關鍵是要有一支高水平、對高等教育很投入的教師隊伍,一旦這支隊伍組織好,就不説學校已經建成了。第二,科技大學必須開展學術研究,一所沒有學術研究,沒有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大學稱不上一所像樣的大學,由於科技大學只是剛剛起步,所以這一方面必須抓緊。第三,科技大學在未來要進一步確定重點課程,我們不求在所有方面都有很好的發展,只希望在幾年內有幾個課程能達到與名牌大學相比的水平。第四,科技大學希望能為特區政府在經濟及社會進步上作出貢獻,從長遠來説,辦大學肯定是為培養人才、為提高城市的文化素質作出貢獻;但近期來説,所關注的就是怎樣配合特區政府的經濟發展及規劃作貢獻。這些方面要做好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感受到很大的壓力,亦是一種挑戰。 5
  • 記:澳門科技大學怎樣配合特區政府在當前的施政方針? 許:特首何厚鏵在 2003 年施政報吿中指出“澳門過去、現在和將來的根本,首先奠基於教育”,科技大學目前所做的,相信也是為特區經濟發展打下基礎。此外,特首亦提及教育的關鍵在於“質”的提高,而不是“量”的氾濫,所以科技大學在提高學術水平、教學質量以及科研能力時,本身就是配合了特區施政的方針。另外,科技大學於 2003 年成立了持續教育學院,它可以直接為澳門提供實用性的人材培養,對下崗及失業的人士,提供培訓機會以及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藉以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及水平。此外,科技大學正在開展的研究工作,都是為了提高及改善澳門城市的文化形象,正如所舉辦的“澳門與內地緊密合作研討會”就是為澳門發展所作的具體貢獻。 記:您怎樣看澳門高等教育的現階段發展? 許:澳門高等教育首先應注意質量的提升,這正好切合特首的話,應着重“質”的提升,而不是“量”的氾濫;澳門的高等學府數目不少,約有 12所,而且各有方向,但總的來説他們的質量及水平也不算高。因此,澳門高等教育必須在教育質量及水平提高上下點功夫,同時,澳門亦不宜再建立新的高等學府,在現階段,政府應着力支持澳門現有的高等學府以及提高他們的質量及水平。 記:澳門科技大學應怎樣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許:對於提升競爭力,關鍵在於盡快建立一支教師隊伍,因為有好的教師、教學質量及研究成果才能吸引學生。這裏,首先要有個明確的定位,我們絕不能跟北大、清華等大學相比,科技大學應定位在一些應用性強,如IT、法律、行政管理、中藥等,這些都是因應社會需求及發展,能與世界緊密接軌的專業。第二是要辦成一所有特色的學府,這裏有幾個要思考的問題,首要的問題是學生之間的水平差距太遠,所以對他們的培養及教育不能用同一種方式,必須真正的實施因材施教,否則在同一課堂裏,由於學生基礎的差距,可能會令好的學生得不到應有的教育,而差的學生卻跟不上。科技大學在未來若干年亦會面對學生基礎差距的問題,在現階段,我希望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因材施教的教學模式,比如分快慢班、高低班等, 6
  • 在確定基本要求後,對於好的學生,盡可能為他們提供一些高水平、補充性的課程;對於差的學生,亦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輔導。另外,全英語教學在澳門並不是最好的,因為我們不是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由於澳門現時的中學並不是全英語教學,雖然也有幾所全英教學的中學,但普遍中學是以中文、廣東話及葡語教學,所以在澳門地區不宜提倡全英語教學,應實施雙語教學,就是以英語,同時亦要有普通話的教學。科技大學在近年提倡雙語教學中,在低年班中文教學的成份較多,在高年班則英語教學的成份較多。跟內地不同,澳門的學生還有普通話的問題,作為中國人都應該懂普通話,同時為了與世界交流以及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性都市,都必須學好普通話。在提升競爭力中,除實施因材施教及雙語教學外,在科研方面,亦希望能盡快在個別及少數領域方面達到國內先進的水平。 記:澳門科技大學國際化的目標主要有哪些? 許:澳門科技大學國際化的目標主要有三點,一個是師資要國際化,這裏的教師不僅僅從中國內地、澳門、香港及台灣聘請,科技大學亦希望從國外,如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地聘請,因為國際化的學校要有國際化的教師才稱得上國際化。第二就是學生要國際化,今後的學生不只是由中國內地、澳門、香港及台灣,還必須從東南亞、歐美等地吸引過來。第三是學術研究國際化,這裏有兩個方面,一是研究工作要進行國際合作及交流,同時其學術成果必須達到國際水平;二是在教學內容及培養學生模式上應該國際化,在教學內容上不應僅局限在內地、澳門及亞洲地區,亦應利用一些國際化的教材。 記:澳門有無條件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 許:這個問題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首先是要分析澳門有沒有必要建成一個高等教育的中心,從澳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來看,在澳門整個城市的提升上,是否有需要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是否有需要對高等教育作更大的投入,因為有了必要性才可分析它的可能性,至於在條件上,以澳門地區東西文化交流地位,應該説條件是有的,而條件亦可以創造,最主要的是必要性的問題。 7
  • 記:您認為對澳門高等教育最應關注的問題是哪些? 許:澳門的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是要注意質量的提升,包括教學以及學術研究水平質量的提升,千萬不要給人家一個壞印象,所以質量的提升非常重要,如果澳門的高等教育發展得太快,水平便會降低,現在澳門的高等教育要大眾化,這是世界的潮流,目前的發展也不錯,其主流是好的,但質素還是要提高,在澳門整個高等教育的發展中,政府應支持少數幾所大學,讓他們能在若干年內能跑到內地比較前的水平。因為澳門作為一個國際化的都市,必須有幾所高教學質量及研究水平的大學,而其他大部份的高等學校則可以作為高等教育的大眾化,來提升整個澳門地區的文化水平,包括待人的禮貌、語言交流的能力、文化素質、公共衛生和醫療的水平等,這些對澳門在若干年內發展成為國際化都市,都是必須的條件。 (Ⅲ) 被訪學者: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教授 採訪:《澳門研究》編輯部記者鄧安琪、容凱旋 編輯部記者(記):您在澳門發生歷史性轉變時期接任理工學院院長,請問您感受最深的是哪些方面? 李向玉院長(李):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很難回答,為甚麼呢?可以説,在那個時候,澳門回歸祖國發生了翻天覆地天的變化,我被委任為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感到身上的擔子很重。現在,擔任院長已經 4 年了,回過頭看一看,可以説是感想萬千、一言難盡,感想最深的是當時接受委任的時候感到身上的歷史責任重大,當時我反覆問自己,怎樣能帶領澳門理工學院發展成為一所緊密連系澳門實際,不僅對教育,而是包括其他領域,比如經濟、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的一所學院,同時它還應該是一所符合世界上 21世紀高等教育發展潮流的現代化學府,要做到或達到這一目標,一方面我感到責任重大,另一方面我又感到確實有不少困難或問題要解決。為了解答我當時的疑問,上任的第一年,在 2000 年 1 月舉辦了第一次“理工學院 8
  • 發展路向討論會”,收集全院師生、員工的意見,然後把所有的意見匯集成一本書作參考;第二年,在 2001 年 1 月舉行了第二次“理工學院發展路向討論會”,進一步及更深入地聽全體員工及教師們的意見,把每個人的意見記錄下來匯集成另一本書,這本書的主題可概括為“集思廣益,群策群力,辦好理工”。為了與國際性及區域性的高等教育接軌,第二次的討論會具體地提出了理工學院的全面發展,包括:①專業設置和課程革新;②以專業培訓及職業培訓為根本,同時與國際接軌;③在科研工作方面要加強領導;④教職員工隊伍的建設;⑤行政管理的改善,以教學及學生為本;⑥領導帶頭,嚴格治校。 記:澳門理工學院怎樣配合特區政府在當前的施政方針? 李:首先,我們要清晰地知道,理工學院是一所公立的高等教育機構,而不是私立性質的,這就決定我們在澳門辦學的過程中要配合特區政府的發展政策。作為一所高等教育機構,為澳門整體人力資源素質提升方面要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換句話説,就是把各方面的課程辦好來為特區培訓人才;其中一個重點就是特區在回歸以後,特區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方向明確為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理工學院也應配合特區政府這樣的一個戰略發展決策。所以,在去年辦好 4 億元培訓計劃的基礎上,今年又特別在特區政府的指導下,正在籌辦澳門旅遊博彩培訓中心,這個中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在崔世安司長直接指揮下來籌辦的。同時,理工學院還與旅遊學院聯合起來共同建立這個中心,是本澳及全亞洲的首個旅遊博彩培訓中心。所以,在籌辦這個中心的時候,我們很清晰地知道要配合政府的經濟發展政策。除了動員理工學院自己的力量,同時與旅遊學院聯合起來,還有和美國的博彩培訓學院合作,引進世界上先進的培訓技術,將來有關證書由兩方簽發,得到國際的認可,保證高素質的人員培訓,吸引本澳精英及年青人投入這龍頭行業。所以,理工學院在辦好自己學位教育的同時,也要辦好各種各樣的職業培訓課程,尤其是博彩、旅遊方面,以配合特區政府的發展戰略。 記:您怎樣看澳門高等教育的現階段發展? 李:概括來講,澳門現階段高等教育的發展已形成了公私並存、蓬勃發展、 9
  • 各自精彩、各有自己特色的局面。但實際上,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是甚麼,要清楚自己的發展目標,換句話説,各學校或學院的領導須清楚自己要發展成為甚麼樣的教育機構,如不解決這問題,本澳的高等教育就會盲目及隨波逐流地發展。現階段本澳高等教育蓬勃發展的大好形勢,主要歸功於特區政府重視高等教育的施政方針,回歸以後,特首強調以“澳門明天會更好,培育世紀人才”為高等教育的指導方針,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定位,但各學校或學院也要很清晰地知道自己的發展方向。 記:澳門理工學院應怎樣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李:用以下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吧:“練內功,借外力,發展自己”。實際上,回歸以來,理工學院不斷地研究怎樣在各個方面提升自己的競爭力這個問題,並且已逐漸地清晰了應怎樣提升自己的競爭力。首先,我想是要建立一支高質素的教師隊伍,要達到這一目標並不容易,要採取很多相應的措施,譬如説,我們不能把原有的教師隊伍“炒魷魚”,所以要求他們進行自身的提高。因此提出來一個博士進修計劃,要求現有教師的隊伍繼續進修,原來沒有碩士學位的要讀碩士,有碩士的要讀博士,並提出一個 6年的博士進修計劃,與此相關的,我們對讀博士或碩士學位的教師實施一些鼓勵措施,如減免課時和學費補助等。與此同時,對新招聘教師的門檻已提高了,沒有博士學位的原則上不能進理工,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有些專業要請博士學位的教師是很難的,例如理工的衛生護理專業。總之,我們是本着要建立一支高質素的教師隊伍為原則來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英美先進國家的教師具有博士學位已經是基本的條件,而澳門起步較晚,加上理工學院和澳門大學亦有一段差距,在我上任的時候,理工學院只有 3-4 個博士學位的教師,現在已發展到佔全體教師的 25%了。長遠來説,理工學院要爭取在 6 年內達到 60-70%的水平。現在香港的大學是 70-80%,與其相比我們差距還很大,當然不能於短時候內達到別人的水平,所以理工學院制定一個 6 年的計劃;第二,要組織一支高水平、高效率的行政管理隊伍。一方面鼓勵原有的員工、行政人員進修或進行培訓,另一方面對於領導位置的人員進行公開招聘,吸引優秀的人才進入理工,例如公關處處長、科研暨出版處處長、財務部部長、出納處處長,以及後來一些高級 10
  • 技術人員,基本上都是採取公開招聘的。這樣,使原來的行政隊伍質素提高,管理水平自然亦會相對地提高;第三,制定一系列的教學、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實行法治。因為理工學院在發展的過程中也要不斷地建立及完善自己內部的管理機制,例如理工的教學章程,儘管理工學院與澳門大學同樣地於 1991 年成立起來,我們是直到去年才正式制定有關的教學管理章程。同時行政管理方面,加入國際性的ISO900 亦是其中一項措施,讓行政管理提高上去。這些作法就是“練內功”,把自己的教師隊伍、行政管理隊伍及內部規章制度規範化,接着就是發展科研的領域。回歸前,立法會及社會上曾經有些人士批評理工學院不搞科研,後來我們便成立了科研暨出版處來專門進行科研工作,這兩年特別結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來進行科研活動。譬如説,理工成立了一個社會經濟研究所,為澳門特區社會及經濟發展進行研究,包括博彩業的研究等等;另外,理工成立了中西文化研究所,澳門是中西文化的交匯點,西方文化進入中國的大門,澳門是一個融匯點,因此中西文化交匯便是澳門的特色;接着,理工亦在人力資源方面展開研究,配合特區政府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提高澳門政府人員的素質。理工學院要發揮自己的特色,走自己的路,量力而行,因應社會及市場的發展進行科研,這樣亦能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在“練內功”的同時,理工學院亦“借外力”。借助外力的意思是開展國際性的合作與交流,因現在不但在經濟上有全球化的趨勢,高等教育也有一個全球化的發展趨勢,要發展便不能坐井觀天、閉門造車,而是要發展合作關係,有選擇地,而不是盲目地去發展及交往,發展能夠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例如,理工學院為了保持自己中葡翻譯課程的特色,就選擇與葡萄牙里斯本大學(Universidade de Lisboa)、阿維羅大學(Universidade de Aveiro)及賈梅士學會(Instituto de Camoes)進行合作;另外又與英國的龍比亞大學(Napier University)及倫敦大學(Queen Mary University ofLondon)建立合作戰略伙伴關係,以提高自己的電子商貿課程;同時又選擇了澳大利亞的墨納施大學(Monash University)、皇家墨爾本科技學院(Royal Melbourne Institute ofTechnology)、維多利亞科技大學(Victoria University ofTechnology)及坎培拉大學(University ofCanberra)進行合作與交流。接着又與美國著名的博彩培訓學院大西洋城凱波社區學院(Atlantic Cape Community College)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除了與向外國先進大學進行合作外,還與內地的北京大 11
  • 學、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語言文化大學、上海體育學院、北京體育學院及廣州體育學院建立合作伙伴關係。 在校園建設方面,理工學院向校園電子化建設傾斜投資,對國際化辦學道路作出有力的支持配合:①電子資料迅速增加。電子資料庫擴展至 12個,電子期刊、光碟資料等增至 2,000 多種,供師生員工使用的軟件達 100多種;②無線網絡覆蓋率不斷擴展。無線網路(11 Mbps)已覆蓋全院 90%校園,每台電腦可聯結國際互聯網。引入先進的 WebCT 網上教學平台,每間教室裝有電腦和投影機,供教師開展網上教學;③網絡設備、容量和速度增長較快。配置了 32 間電腦室、36 台伺服器、1,700 台電腦,多媒體語言實驗室增至 8 間等。校園主幹傳輸量為 2Gbps,互聯網頻寬達 22Mbps,均達至先進水準;④資訊管理系統日趨完善。該系統已增至 32 個,基本實現辦公和管理自動化。總之,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不是一件可以一下子達到的事情,而是任重道遠,要經過一個刻苦、努力的過程。 記:澳門理工學院國際化的目標主要有哪些? 李:首先,要清楚國際化的含意。現在,內地及外國很多大學都在討論怎樣發展國際化,實際上,就理工學院的情況來説,不可能把全部課程都變得國際化,例如漢語、中國的山水畫、藝術等,由於其基本上是一個中國文化根基,中國文化是我們發展的一個基礎。然而,那些大家公認是標準的時候就應該國際化,這個含義的國際化是有道理的,而不是盲目的國際化。隨着通訊的發展及經濟的全球化,國際上最重要的交流語言是英語,為了實現國際化的目的,理工在這兩年特別籌辦了英語中心及雅思英語測試中心,還專門開辦了一個中英翻譯專業課程及舉行全澳英語大獎賽,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適應國際化這一潮流。在高等教育領域裏,要進行國際性的交往,實施一些公認的、國際性的標準,教授英語是很重要的,同樣地,提高自己教師及學生的英語水平亦很重要,例如理工學院與英國倫敦城市行業學會(The City and Guilds ofLondon Institute)開辦的必文(PITMAN)英語和電腦測試中心。另外,在國際上,衡量一所大學國際化與否、現代化與否,往往第一個拿出的標準就是看該大學有多少博士學位的教師,所以理工學院實施了一個 6 年博士學位的計劃。在博彩培訓方面,理工學院便引進了全世界公認的美國技術,與美國著名的博彩培訓學院大西洋城凱 12
  • 波社區學院合作,設立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總之,儘管所要達到的國際化標準是很困難,但是我們會儘量迎合世界的發展趨勢,奮力實現國際化的目標。 記:澳門有無條件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 李:首先要明確高等教育中心的含義是甚麼,如果想把澳門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它不僅要為澳門服務,亦應為本地區服務,使澳門附近地區及國家的青少年願意來澳門讀大學。這樣,澳門要成為一個高等教育中心,相信是比較困難的,它不僅受到內部原因的限制,亦有外部環境的問題。就外部環境而言,鄰近的珠海也正在建立一座高等教育的城市,國內一流的大學都在那裏辦學、建立大學城,這無疑對澳門構成一定的競爭;再看香港,他們在教學和科研上也比澳門先進。內部條件不是説沒有,但要變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雖然得到特區政府的支持,而且亦有一定的基礎,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仍然是比較困難的,僅從澳門一半的高中畢業生選擇到外地留學,就説明了本澳的高等教育機構仍未有足夠的吸引力留住他們。可是澳門有必要走這條路,因為如果不變成高質素的高等教育學府,在左右為難的情況下,其生存的空間就更少了。回歸後,有一個很好的現象,經過特區政府以及各間大學所作出的努力,中學生留澳升學的比例正在上升,這是很好的發展趨勢,雖然離建成一個高等教育中心仍然差很遠,但是我們必須要這樣做,這是形勢所迫,因為澳門要發展自己的經濟,亦已確定了發展戰略,現在澳門博彩業是亞洲最先進的,但高等教育卻不是最優秀的,所以澳門的形勢要求我們把高等教育及培訓辦成世界一流的,這樣才能承托和配合澳門以博彩業為龍頭的發展,否則就培養不了高素質的博彩從業員及其他方面的專業人員,澳門的經濟就不能起飛。雖然離高等教育中心還有很長的路,但是澳門要建立一個高素質的教育和培訓體系,這是完全有可能的。一旦成功,周邊地區的年青人就自然會來澳門就學了。其實教育也是服務的一部分,所以澳門的高等教育可以發展成為一個為配合博彩業為龍頭產業的高水平、高素質的服務中心。 記:您認為對澳門高等教育最應關注的問題是哪些? 李:作為院長,我最關注的是素質及質量,包括辦學的水平及質素,培訓 13
  • 的素質等。這些都涉及質量的問題,最基本的條件是教師、管理人員、內部規章制度等都要有一定的質量,務求令最終的產品達到一流的水平。澳門理工學院從澳門的實際出發,提出了“紮根澳門,背靠祖國,面向世界,爭創一流”的辦學方針,確定了“教學標準國際化,科研工作正規化,校園建設電子化,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辦學目標。正是有了這些反映澳門和本院特色的辦學理念作指引,我們才能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國際化辦學道路上,有所開拓,有所前進。 14
  • 正確認識基本法, 提升“一國兩制”意識 楊允中* 進入 20 世紀 80 年代,一個嶄新的詞匯——“一國兩制”開始出現在港澳、海峽兩岸以至國際媒體,接着國家分別用了近 5 年的艱苦而認真的努力,以前所未有的開放思維和科學精神完成了“一國兩制”的法制化,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便是其中兩大碩果之一。系統探討“一國兩制”形成的歷史必然性、正確理解基本法的各項原則性規定,自覺提升“一國兩制”意識,不僅當前,就是若干年後都會是特別行政區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1988 年 4 月 13 日即《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一週年之際,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 年 10 月 25、26 日,由 48 位起草委員(其中澳門委員 22 位)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開始運行。在為期 4 年 5 個月的起草過程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先後召開 9 次全體會議、3 次主任擴大會議、72 次專題小組會議、3 次區旗區徽會議,並多次前來澳門直接聽取澳門各界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得到由各界別 90 位有代表性人士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密切合作(該會舉辦的各種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諮詢活動數以百計,僅兩次公開諮詢便收到意見書 649 份,內含具體意見 2,687 條,涵蓋條文總數 88.74%),終於順利完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門基本法》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 1993 年 3 月 31 日正式頒佈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主管、協調研究員 15
  • ,完成了立法程序,成為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後又一部體現“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和國家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的根本大法。正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所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 1999 年 12 月 20 日起實施”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實現了歷史性回歸,成為當代中國歷史上一件具標誌性意義的重大事件。這是繼香港回歸之後貫徹“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又一次成功實踐,也是澳門廣大居民以及全體中華民族改寫歷史、創造歷史的一個嶄新契機。一個新生的、朝氣蓬勃的特別行政區屹立在祖國的南海之濱,一部作為“一國兩制”構想具體化、法制化的根本大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式生效並進入澳門社會發展的導向前沿。在澳門特區,依法治澳正逐步被政府接受為行動準則,同時也成為廣大居民的關注焦點之一。正確而完整地理解基本法、明確而堅定地貫徹基本法,成為確保特區成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並成為廣大市民的日常自覺行動。 為了便於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和各項原則性規定,對一些基本的相關概念進行進一步的討論,相信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 一、法律與法學 (一)法律與法律規範 法或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也是社會規範的核心,它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1它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目的在於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社會和諧正常發展的社會秩序,是公平、正義的體現。在中國自秦漢以來,通常習慣用“律”,如秦律、漢律、晉律、隋律、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等。近現代則規範用“法律”一詞,簡稱法,如憲法、刑法、勞動法、婚姻法、合同法、環保法等等。廣義理解,它泛指國家政權機關制定和頒佈的行為規則,即整體 16
  • 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狹義理解,它專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即特定或具體意義上的法律。在中國,根據憲法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才稱法律。 法律規範(LegalNorm)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它是反映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社會各階層的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是為維持合理的社會關係結構而制定的普遍適用的、典型的行為規則。法律規範賦予社會關係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並為他們規定一定的法律義務。“它在邏輯上有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假定,指出規範適用的條件;處理,即行為規則本身,指出允許怎樣做(授權性規範),應該怎樣做(義務性規範)或禁止怎樣做(禁止性規範);制裁,指出違反規範的法律後果。”2法律規範不等同於法律條文。一個法律條文不一定包括法律規範的所有三個因素,而一個法律規範可以表述在幾個法律條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條文是法律規範的文字表述,直接表述國家的規範性命令。這種命令一般可分為兩大類:調整性命令即調整性規範,主要任務在於設定權利、義務,通常由假定、處理兩個要素構成;保護性命令即保護性規範,主要執行法的保護職能,通常由假定、制裁兩個要素構成。只有調整性規範和保護性規範結合起來,亦即假定、處理、制裁這三個邏輯要素全部具備,法律規範方可正常發揮作用。 (二)法系與法律體系 這是兩個內涵和外延都截然不同的概念。 法系(Families ofLaws)指傳統法學對不同的法律體系,按照法律傳統上的聯繫和形式上的某些特點所作的基本分類。從法制史上探討,古代和中世紀國際上曾有五大法系,即中華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又稱伊斯蘭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及英國法系(又稱普通法系、習慣法系、英美法系)。中華法系誕生於春秋戰國,延續至清朝,2000 多年來是中華文明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中國和東方特點的法律制度綜合體。以羅馬法為傳統、以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為主要形式的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叫做羅馬/日爾曼法系或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在英國中世紀後期通過審判實踐而逐步形成的 17
  • 英吉利法和受其影響的美國絕大部分州的法,叫英國法系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屬於前者的除歐洲大陸各國外,還有日本、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以及亞、非、拉的部分法語國家和地區,屬於後者的除英美兩國外,還有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和亞、非一些曾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在當代這兩大法系之間,呈現着越來越大的趨同性,即相互借鑑、相互補充、相互融合的趨勢。 著名法學教授 D.M.沃克主編,1980 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辭典》把現存法系歸納為:大陸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宗教法系和其他法系。他的分類至今仍具代表性。中國大陸的法從形式上看同歐洲大陸法系有比較接近的一面,亦屬成文法系,但作為當代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中國的法強調維護公有制或維護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兼容性,也可以稱之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成文法系。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綱裏開宗明義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 1 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 7 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 12 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15 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第 6 條) 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3各個國家現行法律規範是多種多樣的。雖然它們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但建立的經濟基礎相同,有着共同的原則指導,因而構成具有內在聯繫的統一整體。在統一的法律體系中,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調整的方法不同,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如憲法、刑法、民法等實體法部門和訴訟法組成的程序法部門。在各個法律部門內或幾個法律部門之間又包括着各種法律制度,如所有權制度、合同制度、選舉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部門與部門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既有差別,又有聯繫,相互配合, 18
  • 於是組成一個內部協調一致、形式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法律體系作為一個概念綜合體正處於加速演變、加速進化過程之中,沒有一成不變的法律體系,也沒有穩定度不高而可以長壽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法規、規章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所組成。按法律法規所屬的部門概念分類,則由 7 大部分組成:①憲法、國家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經濟法;⑤社會法;⑥刑法;⑦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組成。 (三)法學、法律科學 法學是“法律科學”(Legal Sciences)的簡稱,係“專門以法律現象包括法律規範、法律意識、法律關係、法律行為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4是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既研究法律規範的內容和結構,也研究法與經濟、政治、社會、道德和歷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關係;既研究法的一般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也研究具體的國內和國際法律規範,直接服務於法律實踐;既研究法的制定包括立法目的、原則、技術和程序等,也研究法的實施包括法的適用、遵守及其保障和效果等。”5法學主要包括理論法學、法律史學、國內部門法學、外國法學、國際法學、邊緣法學等分支學科,是一個包括許多分支學科的龐大的知識體系,是社會科學中一個重要的基礎性學科。法學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在中國起源於春秋戰國;在西方,一般認為,羅馬《十二銅表法》頒佈後開始形成,但直到 19 世紀才成為體系龐大、門類眾多、結構嚴密的獨立學科。在歐陸強調法典重要性的各個國家,法學家對法理解釋和研究一向受到高度重視,一些重要法學家的理論更成為制定與修改法律的依據,故歐陸法系的法律亦有“法學家法”的説法。 在近現代一二百年間的中國,由於法制建設相對滯後,法學研究同樣處於相對薄弱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由於法學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理論誤區,進展較為緩慢。但改革開放之後的 20 多年來,隨着法制建設的全面加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研究也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發展新階段。在改革開放大潮推動下,通過總結中國自身法制 19
  • 建設的正反經驗、通過研究與吸納國際法制發展過程中一切成功經驗,中國目前可以説已形成一個與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大體適應的法制建設高潮。在 2003 年全國人大換屆時,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不僅各部門法律基本配套成形,而且逐漸形成既反映法制建設普遍規律又有顯著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現在生效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近400 部、國家行政法規逾 800 部、地方行政法規共 8,000 餘部,這中間法律理論工作者的貢獻是不可忽視的。通過系統而深入的法學研究,也可使廣大居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從而為現行法律的制定與完善、適用與遵守帶來有力的促進和積極的影響。 二、法制與法治 (一)法制(Legal System,Legality) “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6法制亦可理解為“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法本身以及立法、執法、護法、守法各項內容,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7它是社會制度的核心層面,一定的社會制度必然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需要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也需要有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當今世界上,由於人類文明的整體性發展和各法系法律的趨同性的加大,不同社會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之間亦有許多共同性特點,無論實體法如憲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等,還是程序法方面都是如此。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在中國大陸已成為人們的普遍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 5 條)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 20
  • 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只有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使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建立在正確的原則之上。正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所指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美國政論家T.潘恩也説:“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8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法制有時也與“法治”一詞通用。 (二)法治(Rule of Law,Rule by law) 特指“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法。”9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西方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法治是“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11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對行政權的限制;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吿,幫助和保護無所不在的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跨國家的和國際的社會中,法治指對不同社會的不同傳統、願望和要求的承認,以及發展協調權利要求,解決爭端和衝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它所強調的不僅是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置法律於不顧或熱衷於重新制定適應本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總之,現代社會法治強調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個人與社會的和諧, 21
  • 人類與自然的和諧。法治原則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區,實現社會生活法制化,務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它包括法律體系的完備,更強調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遵法守法、執法行法的水平。通常提及的法治社會亦即文明程度高的社會,應表明該社會不僅法律制度健全完善,而且居民的法治觀念很高,遵法守法成為公民的自覺行為,司法裁決公平公正,全體居民的道德水平處於較高層次。 總之,法制較多地強調法律現代化、規範化、系統化,而法治較多地強調全面遵法守法、執法公正嚴明、法律文化發達、法律意識鮮明,從而確保社會運作的公正、平等,社會環境的和諧、輕鬆。因而後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更應得到普遍的關注。“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2對於步入歷史發展新紀元的澳門來講,無論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恐怕都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推進、加強的現實任務。 三、憲法與憲法性法律 (一)憲法 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權威性最高的法律規範體系,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職權與活動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制定和修改程序嚴謹。以 1787 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出現為標誌,現代國際制憲史經歷了兩個多世紀的發展演進,由 18 世紀 80 年代至 19 世紀末是國際制憲史的第一個發展階段,美國憲法和以“自由、平等、博愛”為行動口號的法蘭西憲法成為早期國際制憲樣板。由 20 世紀初至今可以講是國際制憲史上的第二個發展階段,主要標誌是新型社會主義憲法的出現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系列新興民族獨立國家憲法的推出。這中間,滯後發展的中國憲政建設終於提到了近代統治者的議事日程,開始了一段曲折的發展過程。1949 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近半個世紀來中國社會、經濟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深刻變化,作為對這種變化 22
  • 予以確認和規範的中國現代憲政建設,走出了一條逐步適合本國國情、逐步完善成熟的發展道路。“世界上任何事情都處在動態發展的過程中,或和諧有序地發展,或規律不整地發展。在法律體系中居龍頭地位的憲法,其發展、演進直接關係到整體社會進化的質量與節奏。社會主義憲法,作為一支有特定地位,但起步較晚的憲法,同樣需要通過自我完善來提高其成熟度並在國家現代化建設中發揮其導向作用。”13憲法演進過程中趨同性與差異性並存,有同有異,大同小異,互為補充、互相借鑑,是完全正常的歷史社會現象,是法律現象的常態發展。 (二)中國憲法 现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吿公佈施行的。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第 4 部憲法,中國現行憲法的制定以及 1988、1993、1999 年三次修正案的通過,充分證明中國憲政建設已走上健康發展的康莊大道。中國現行憲法作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由於認真總結了中國百年來憲政發展的經驗教訓,總結了建國幾十年來憲政發展的正反經驗,特別是推行改革開放以來的豐富而實際的新經驗,同時及時研究並合理引進國際憲法演進的有益經驗,取向合理、起點很高,既有高度濃縮的普遍經驗又有特徵明顯的中國特色,因而具有很高的成熟度,成為當代社會主義憲法體系中當之無愧的代表,也因而越來越受到國際間的全面關注與普遍重視。新憲法共有 4 章 138 條,正如憲法序言所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 31 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和精神的規定,成為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建立特別行政區的法理依據,成為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理依據。 23
  • (三)憲法性法律 亦稱憲制性法律或國家法,在中國是全國性法律或國家基本法律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對整體國家生活進行規範的法律文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效力範圍包括整個國家。迄今為止,憲法性法律總計 30 餘部,包括規範國家立法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範國家形象和標誌、規範領土主權事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範選舉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範國家機構設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範公民基本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性法律與全國性法律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概念,它們都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效力範圍覆蓋全中國,憲法性法律一定是全國性法律,但全國性法律不一定是憲法性法律,如民事法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事法律中的海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行政法律中的兵役法、國防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國家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海關法、教育法等;經濟法律中的預算法、銀行法、會計法、審計法、外貿法、統計法、所得税法、價格法等;刑事法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渡法;社會法律中的工會法、勞動法;程序法律中的民事訴訟程序法、刑事訴訟程序法等,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所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在分類上不屬於憲法性法律。 (四)憲法文化與憲法理論研究 作為法律文化重要內容的憲法文化,是各國制憲發展成果的標誌,是各國憲法成熟化、現代化的標誌,是各國人民對憲法原則、精神的理解與實施的集中反映。一個法律健全的國家除其憲法原則完善外,還需要約束 24
  • 機制的完備與公民憲法意識的普及與提高相配合。可以講,憲法文化是人們運用憲法規範調整與重構社會關係的智慧、知識和經驗的結晶,一定社會的憲法文化狀况,通過全民的法律意識狀况,國家的立法、司法的演進程度和效率表現出來。因此,廣大居民對憲法忠誠和尊重可以促進政治責任的履行和國家合法性的加強。 憲法理論研究即憲法學研究,是建立和發展民主政治過程中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因為“憲法學就是研究國家權力的性質、形式,以及研究規定國家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法律即憲法的學科”。14“作為法學一個部門的憲法學,不僅要研究現行的憲法和憲法性文件,而且還要研究憲法在歷史上的沿革以及發展趨勢;不僅要研究本國的憲法,而且還要研究外國的憲法;不僅要研究成文的憲法,而且還要研究現實的憲法,即憲法在實施中的實際情况”。15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堅持合理定位、實事求是、外為中用、不斷完善的原則是絕對需要的。研究的目的不是為了盲目地自我肯定或自我否定,而是要做到合理地自我定位,找出差距,不斷完善,以有利於創立和完善有自己國情特色、民族特色、文化特色,使得保障日益充分、優勢得以全面發揮的現代憲法和整體法律體系。在新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強調依法治澳的形勢下,深入推介作為憲法性法律文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其不容低估的特殊意義,因此,有條件的人士進一步系統地認識基本法各項原則性規定,並理性地、自覺地注意增強基本法意識,並推動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理解保持最大限度的全面性、準確性,這是關係特區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憲法學研究的一項特定內容。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體現“一國兩制”的傑作 (一)基本法的性質、地位與效力 1.基本法的性質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性法律。“它反映了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無產階級政 25
  • 策和方針的體現。按基本法的本質來看,它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16中國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港澳地區的原有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保護港澳同胞的私有財產權,乃是出於改革開放、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出於最終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需要,出於確保港澳兩地長期穩定、發展、繁榮的需要,因而符合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所以,把“一國兩制”方針法律化、具體化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從本質上講,不能不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一部完全新型的現代法制建設的創新成果。 2.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其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各類規範性文件所組成。依法律層次性而定,它們各自在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根據憲法而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屬於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差別只在於制定的機關不同,至於兩者的法律效力則是相等的;行政法規,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叫作行政法規。它的法律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稱規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其地位僅低於憲法而高於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又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這表明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不可逾越的崇高地位,是特區小憲法。 3.基本法的效力 26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當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全國人民都有遵守、實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義務和責任。《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澳門的所有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都有義務和責任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實施的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因此,認同、尊重基本法,貫徹、執行基本法,宣傳、推介基本法,維護、捍衛基本法,便成為特區每一守法居民、每一具正常法治意識的居民的一項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社會本份。 (二)基本法所體現的根本原則 1.主權原則 基本法是為解決中葡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和領土主權的完整而制定的,故堅持主權原則是首要原則。《中葡聯合聲明》載明:“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基本法有必要將聯合聲明中的立場貫徹始終。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收回澳門是中國政府的神聖職責。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是基本法的根本原則,也是基本法的根本任務。在澳門實現歷史性回歸之後,強調主權原則依然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2.“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 在確保祖國統一與主權完整的大前提下,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權力,這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則。解決港澳問題的總方針是堅持“一國兩制”。“兩制”本身就意味着高度自治,因為它保留了港澳在社會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根本問題上的特殊性。允許它們在根本制度上同全國其他地區不一致,這是高度自治的首要表現。此外,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有權自行制定高度自治範圍內各項有關的政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永久性居民組成等等,都是貫徹高度自治原則的體現。 3.保持穩定繁榮原則 27
  • 澳門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港澳地區的繁榮發展有利於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因此,保持港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與繁榮,意義十分巨大。繁榮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有鑒於此,基本法在處理澳門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盡可能地保留其原有的狀態,避免劇變,以求穩定。社會穩定則人心安定,居民安居樂業則繁榮發展可期。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明確規定在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權,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保持自由港和單獨的關税地區地位等等,都是貫徹穩定繁榮原則的表現。 4.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原則 發展民主是社會穩定、繁榮、發展的必要因素。澳門只是在葡國 70 年代中期發生的“4·25”革命後,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方開始有一定保障,但仍遠不完備。1999 年,中國政府恢復行使主權後,以永久性居民為主體的澳門居民成為本地區的真正主人,依法實行高度自治,這為推行真正意義的民主提供了條件與機會。鑒於深刻的歷史原因,現實的社會因素以及各階層人士的政治要求、民主意識和承受能力等,民主的推進必須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穩健地循序漸進地進行,以便為穩定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服務。同時也要認識到,民主也是一個相對性、動態性的概念,從來不存在絕對完善的民主,也從來沒有一步到位的民主。 5.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基本法是以“一國兩制”為總的指導方針而制定的。“一國兩制”本身就是高度原則性和高度靈活性相結合的體現。如果只有“兩制”而沒有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會完全喪失原則性。反之,如果只有“一國”而沒有“兩制”,那也就不能順利地解決港澳問題,不能保持港澳的穩定繁榮,達到逐步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目標和有利於全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的。所以,堅持科學理性務實,一切從澳門實際出發,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乃是制定基本法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貫徹、實施基本法要遵循的原則。 28
  • (三)制定基本法的意義 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具有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現實意義、國際意義和理論創新意義: 1.巨大的歷史意義 中華民族是一個偉大的民族,近一個半世紀,中國人民為趕走外國侵略者,收復失地,不怕流血犧牲,前仆後繼,進行了艱苦卓絕、不屈不撓的長期鬥爭。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着中國人民終於站起來了,國家實現了空前的統一。但作為歷史遺留的問題,即香港、澳門的回歸仍是有待解決的任務。收回香港、澳門,這是十多億中國人民夢寐以求的願望。“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説,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1997 年中國將收回香港。”17澳門問題與香港問題性質基本相同,作為最早被外國人逐步佔據的地方,在香港問題解決之後便成為唯一尚被外國人管治的地方。《中葡聯合聲明》為澳門問題的最後解決確立了時間表,而《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則使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使澳門進入其歷史發展新階段成為可能。 2.重大的現實意義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制化,“它的制定,標誌着‘一國兩制’成為有理論指導、有法律依據和有政策措施的科學構想。‘一國兩制’也從理論進入實踐,由構想變為現實,充分顯示出以‘一國兩制’的方針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是完全行得通的。”18基本法的成功制定,使廣大澳門居民更深切地感受到中國政府實行“一國兩制”的決心和信心,更深刻地領會到“一國兩制”方針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項基本國策,更清晰地看到澳門未來發展的美好前景,這種信心上的保障大大激勵澳門居民為創造更加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奮鬥。基本法的頒佈,不僅標誌着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各項社會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而且它也為澳門後過渡期所要完成的歷史性轉變指出了發展方向,確保了澳門社會平穩過渡。 3.深遠的國際意義 中國政府用“一國兩制”的創造性構想,把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對立 29
  • 化解為共存,用對各有關方面利益、要求都可得到滿足的前所未有的和平方式,並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後迅速通過制定專門法律的途徑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這在世界上是個創舉,它表明國與國之間只要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求同存異,許多問題和爭端都可以通過和平的方式獲得解決。由此可見,制定基本法的國際意義,不僅表現為中葡兩國政府之間的關係因妥善解決澳門問題而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而且也為其他國家解決類似問題和爭端,樹立了一個可供借鑑的楷模,有利於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發展和世界的持久和平。 4.理論創新意義 《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一樣,作為一部史無前例的法律創造成果,它不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繁榮描繪出一幅壯麗的藍圖,確保依既定的“一國兩制”國策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同時它也為中國原有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為中國原有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增添了新鮮內容。這就突破了傳統的法律理論觀點,為現代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提供了嶄新的領域和課題。正如鄧小平先生在《香港基本法》完成起草工作時對其起草委員所講:“你們經過將近 5 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説它有歷史意義,不只是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説國際意義,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19 (四)基本法的主要特點 1.前瞻性 《澳門基本法》提前 12 年起草,提前 6 年頒佈,同《香港基本法》一樣,是國際制憲史和法制史上一個空前記錄;基本法的許多條文還盡可能地對回歸後 50 年內、即進入 21 世紀後的發展需要預留了足夠空間。其前瞻效應極為明顯。 2.創新性 “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突破了當今世界上主權國家的固有模式和形態,形成了在一個國家內同時共存兩種不同的制度,即在一個社會主 30
  • 義國家內,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和局部地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同時並存,並且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嶄新格局。“一國兩制”這一構想從提出到實踐,都具有獨創性質,無論古今中外都無先例可援。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構想的具體化,是《中葡聯合聲明》的具體化,它把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把兩種法律的優點有機地結合一起,成為制憲史上的一項成功探索與嶄新創舉。 3.保障性 基本法不僅從總則和各有關章節中對確保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和高度自治原則的實施提供了根本性保證,而且也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體現循序漸進民主政治的政治體制、對得以長期持續發展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均分別提出了系統的保障性規定,整部基本法就是一部結構嚴謹、表述清晰、實施有據的完整保障體系。 4.務實性 基本法的起草經過長達 4 年半的反覆深入的諮詢,實事求是,廣擇善納,精益求精,力求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又服務於澳門社會現實,為新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造一個寬鬆和諧的發展環境。 5.實踐性 由於制定基本法是史無前例的法制創立過程,沒有先例可循,沒有現成經驗可資借鑑,所以它的起草成功完全是在堅持國家主權原則之下充分照顧澳門社會實際,深入調查、認真聽取意見,反覆修改、不斷完善的結果。為了使特別行政區的運行具更大的自主性,基本法某些章裏多次使用“依法”、“依照法律”、“自行立法”、“自行制定”、“以法律保護”、“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完善……法律”等立法技巧,這既是為了照顧特別行政區有效行使立法權的需要,同時也是體現認識源於實踐的原則,把法律的配套完善交由特別行政區繼續完成。 6.權威性 在制定法律過程中,法理依據的充分性,法律規範的完整性,立法程 31
  • 序的嚴謹性都是不容忽視的前提,而諮詢的深入性和推介的全面性同樣是其得以成功的重要條件。由於《澳門基本法》在上述兩方面取得成功,這部新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不僅在法律體系層次上定位很高,而且在廣大居民心目中也被定位很高,因而它自然而然地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五)維護國家安全與提升公民意識 近一兩年來圍繞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就基本法第 23 條自行立法,形成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關注基本法實施的高潮,這一方面説明兩地居民在理解、推動依法施政過程中已建立起較為明確的“一國兩制”意識,另一方面也表明深入對相關問題的討論完全必要、不容迴避。 為了維護自己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個國家不在其憲法和有關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諸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一類的行為,並對上述行為予以懲罰。為了維護國家的整體安全,確保在本地區建立起一個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使經濟蒸蒸日上,居民安居樂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要求,不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盡的義務,而且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制定有關的法律,行使立法權的需要。這樣,既可有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又可保障實施高度自治的穩定社會環境,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同時也是基於中國刑法典、國家安全法與相關法律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門回歸前頒佈的新刑法典沒有條件把體現中國國家安全的要求形成法律規範。因此,澳門特區自行立法實施“三個禁止”是履行職責、對國家安全負責的表現,也是行使高度自治權、完成這一授權性規範的表現。 對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問題,基本法第 23 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另一方面,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世界上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自己的國情和區情,即使推行民主政治也要從自己的國情和區情出發,充分考慮自己的需要和特點,因此,上述這些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而且也有利於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由於澳門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保持穩定、發展、繁榮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共同願望和目標,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 32
  • 所以,澳門絕對不宜變成一個國際政治鬥爭的漩渦地區,而旨在推翻中國國家最高權力中心的行徑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倒行逆施,當然更不容在澳門存在,無論本地背景也好,國際背景也好,均應列入防止與禁止之列。 澳門特區完成本條所要求的立法程序,不僅事在必行,而且也具充足條件。這項立法同居民享有、行使基本民主權利是不同性質的問題,同維護國際人權準則也絕對構不成對立關係。至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學術自由,這是推行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不會因相關立法而有所改變。作為生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愛國者,所以要認同這條規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因為: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是一脈相承的,沒有國家安全就談不上社會穩定,而離開社會穩定,本地的發展和居民的福祉就無從談起。澳門作為法治地區,政府依法施政與民間依法辦事都要有個客觀標準,而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正是在國家安全這個重大問題上提出一個有效的指引,廣大愛國者從不擔心自己正當言行的自由會受到損害,而對極其個別的不法之徒則是有力的警戒。提升法治意識是一項長期建設課題和發展目標,一個公民意識強烈、法治意識強烈的居民,必然會建立起權利義務對應觀、人權國權一致觀,既懂得正確維護自身基本權益又懂得自身對社會、對國家的基本承諾和義務。 有關基本法第 23 條的要求,在特區立法落實前需要認真關注,在特區完成立法程序後同樣需要認真關注;既要對相關立法予以理性認同,又要力促相關法律規範不受歪曲、誤導,正確付諸實施。這應成為特區政府和廣大愛國居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政治承擔和社會責任,也是愛國愛澳傳統在新形勢下的有效體現。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深入學習、正確理解基本法,是每一個居民有效行使其基本權利的前提;認真研究、系統論證基本法所涵蓋的諸多理論問題與現實課題,是當前和今後推進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重要內容;全面貫徹、堅決維護基本法所作出的原則性規範和指引,是依法施政、踐行“以民為本”理念的根本要求。基本法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感情上和利益上的關聯,有幸成為特別行政區的第一代居民,成為特別行政區的第一代建設者,我們都要調整好心態,與時俱進,進一步正確認識法律、正確認識基 33
  • 本法,成為“一國兩制”意識強烈的守法公民,成為特區發展的積極參與者。 註釋: 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110 頁。 2 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 年,第 3、4 頁。 3《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84 頁。 4 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 年,第 1 頁。 5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1,022 頁。 6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114 頁。 7 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 年,第 5 頁。 8 轉引自《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114 頁。 9《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114 頁。 10 轉引自《辭海》,上海詞書出版社,1999 年,第 528 頁。 11 [英]D.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 年中文版,第 790 頁。 12 《鄧小平文選》第 2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146 頁。 13 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大學出版中心,1996 年,第 16 頁。 14 許崇德:《中國憲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 年 12 月,第 3 頁。 15 吳家麟、許崇德:《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9 年,第 3 頁。 16 許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年,第 15、16 頁。 17《鄧小平文選》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12 頁。 18 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第 17 頁。 19 《鄧小平文選》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35 頁。 34
  • 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下物權 要因原則的不必要 唐曉晴* 一、基於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的 各種不同模式 物權乃民事權利的一種,所謂物權的變動,就該權利的本身而言,是指其產生、變更及消滅。從權利主體的角度,則是該主體取得、變更及喪失物權。由於民事權利一般都均會歸屬於特定主體,嚴格地説並沒有“無主體的權利”,1所以,上述兩種角度並無本質的不同。 物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性繼受取得及特定繼受取得。在權利取得及轉移的問題上,自羅馬法以來便有所謂“任何人不得轉讓超過自己所有的權利”(Nemo plus juris in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之原則。 物權變動本身是一種法律效果,而一切法律效果的發生,均源於法律事實。從法律效果是否受人的意思影響,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有意識之事實或法律上的行為(acto jurídico)及無意識之事實或自然事實。以人的意思與法律效果的關係作為標準,又可以將有意識之事實再細分為法律行為(negóciojurídico)和簡單法律行為(simples actojurídico)。前者是法律效果按行為人的意思產生,而後者則不一定。2因此,只有由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是基於當事人變動物權的意思而產生變動物權的效果。 關於非由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均較為一致, *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35
  • 例如:《澳門民法典》物權篇在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的分節中,先規定合同、繼承、取得時效、先佔、添附3等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然後便詳細規定先佔及添附的規則,而取得時效則在佔有之後有所規定。 可見關於由法律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大陸法系各國均有不同的特色。歸納起來可包括: 1.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即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變動除了當事人的債權意思外並無其他要件。純粹的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又稱為純粹的“名義”體系(Sistema de título); 2.公示對抗主義模式,即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變動仍然是僅憑當事人的債權意思,但未經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公示對抗主義模形實際上是債權意思主義模式的修訂,因為這種模式中,物權效力的產生仍然是僅憑當事人的債權意思或“名義”; 3.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即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變動,既取決於當事人的債權意思,亦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又稱“名義”+“形式”體系(Sistema de título e modo); 4.物權形式主義模式或純形式體系(Sistema de modo),即認為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乃獨立於債權意思的法律行為,並且須以一定的形式來確定這種意思。4 二、澳門物權法的合意主義原則 (債權意思主義模式) 《澳門民法典》第 402 條規定:“特定物之物權,基於合同之效力即足以設定或轉移。”另外,《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 5 條規定:“須登記之事實僅在登記日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結合上述規定可輕易發現,澳門民法所採取的物權變動模式是源自法國的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即物權效力由僅憑當事人的合意即可產生,但所產生的物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事實上,從引起物權變動發生的原因上看,登記對抗主義模式與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並無不同。兩者均以當事人的債權意思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而且物權在債權意思表示完成的時候便發生變動。這裏的債權意思,實際 36
  • 上就是締結合同的合意,所以債權意思主義或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均以合意主義原則(Princípio de consensualismo)為基礎,物的交付或登記均非物權變動的要件。所以,但凡物權的設定或轉移須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發生效力的要件,便會被視為合意主義原則的例外。例如:質權的設定必須由債務人將標的物之佔有轉移、非以書面方式進行的動產贍與物權效力的產生取決於物的交付(即《澳門民法典》第 941 條規定)、不記名的證券的交付、抵押的設定與轉移等均為例外情況。5債權意思主義模式雖然起源於法國民法典,可是,其在澳門民法典的表現形式,卻與法國民法典有不同的地方。法國物權法關於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面採取所謂的“佔有等於名義”制度,6即自主佔有是所有權的取得名義,是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方式。因此,法國物權法中,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與動產的物權變動是兩套制度。然而,在《澳門民法典》的第 402條既適用於不動產,亦適用於動產,物權變動的模式在動產與不動產中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名義”(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唯一要件。所以,葡萄牙法學家習慣稱其物權變動制度為“純粹的名義”(sistema de méro título) 7模式。 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下,沒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的產生都是基於同一個法律行為。至於為何會這樣,則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很多,其中較為重要的是原因與法律行為的關係。部分葡萄牙學者認為,在物權法上,原因與法律行為的關係可以以要因原則概括,下文將對此作初步的探討。 三、澳門(葡萄牙)民法中的要因原則的提出 葡萄牙物權法中要因原則的提出應始於Orlando de Carvalho教授。該學者指出,葡萄牙(澳門)物權法中存在要因原則(Princípio de causalidade),而且要因原則是物權法各個原則中的“根本原則”(princípic constituciona1)。8 OrlandodeCarvalho教授並沒有明確地為這一個原則下定義,然而,通過上述著作對要因原則的論述,不難理解其思想。首先,Orlando教授承認, 37
  • 其之所以提出要因原則,是追隨德國法學家海克(Heck)的意見,認為所謂要因原則乃是德國的抽象原則(abstraktionsprinzip或abstraktionsgrundsatz的相對。9該教授又分別指出:“我們的體系屬於名義體系的一員,顯然,任何對物的權利之創設或變更均取決於這些後果發生前的法律原因之有效性……”10“其意義是,具債權效力的行為是物權效力的法律原因,……”。11從該作者以上論述中,可以總結出兩個與要因原則有關的要點:①要因原則是抽象原則的反面;或者説,在物權法中,要因原則是與抽象原則相對的原則;②具債權效力的法律行為是物權效力產生的法律原因。 既然Orlando de Carvalho教授明確指出其要因原則的提出乃是受到德國學者的啟發,則本文不妨嘗試探討一下德國學者對要因原則的理解。在德國文獻中,克格爾(Gerhard Kegel)關於要因原則的表述甚為清楚:“若因法律基礎(原因)無效(或者效力未定而未生效力),或者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礎,或者財產變動目的未實現,一財產變動即為無效,該財產即屬要因。若雖存在上列瑕疵,財產變動仍為有效,該財產變動即屬抽象。”12 另一位德國學者OthmarJauernig在講述要因原則之時,亦提到:“處分行為的生效,包含須為其基礎(原因)的生效(亦即,物權合意須包含原因,此即內容要因)。負擔行為瑕疵或者無效,處分行為無效(外在要因)。”13上述兩位德國學者均提到要因原則與抽象原則相對,此亦印證了Orlando de Carvalho 教授對要因原則的認識與德國學者的認識基本相符。 事實上,Orlando de Carvalho教授的論述頗為簡要,但其意見得到部分學者14的附和並加以闡釋。例如,João Calvão de Silva認為,要因原則是指:“物權的創設及轉移必須要有一個取得的正當原因的存在。” 15 JoséGonçalves Marques亦有類似的表述:“沒有有效及具有決定性作用名義的存在,便沒有物權效力的產生,亦即是沒有物權的轉移或設定。”16 換而言之,根據葡國學者的觀點,所謂物權要因原則是指物權效力的產生,取決於一個正當原因(即一份有效、具決定性的名義)的存在。 對比德國學者的論述,可以認為,Orlando de Carvalho 教授及其他贊同其意見的葡國學者所謂的要因原則,實質上是德國學者 Jauernig 所指的內容要因,而不是外在要因。 澳門民法繼受葡國民法,關於被視作要因原則的主要法律基礎的條文,例如葡萄牙 1966 年民法典第 408 條,《澳門民法典》第 402 條百分百繼受、 38
  • 隻字未改。因此,若然要因原則在葡萄牙民法典成立,則於澳門民法典亦當然成立。 四、要因原則所解決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文所述,Orlando de Carvalho 教授對要因原則的論述頗為扼要,他雖然聲稱要因原則為物權變動(物權的創設或轉移)的“根本原則”,可是,卻沒有詳細地闡釋如何利用該原則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又或者該原則可用於解釋甚麼問題。相反,澳門的 JoséGonçalves Marques 教授卻對此有較為詳細的論述。 他指出,當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名義)因為違反法律要式而無效,則物權變動的不發生是要因原則的作用。17因為,要因原則是指物權效力的產生,取決於一個有效及具有決定性的名義的存在。法律行為違反法定要式即屬無效,因而,根據要因原則,自然不會產生物權效力。除了形式的無效外,名義的實質無效或者不存在亦會導致物權效力的不產生。18因此,要因原則作用的領域是:當名義不存在、無效(實質或形式上的無效)又或者對物權效力的產生不起決定性作用時,物權效力即不會產生。 GonçalvesMarques教授又指出,在葡國(澳門)的法律制度中,要因原則沒有例外,因為任何物權效力的產生均取決於名義作為其法律原因,並沒有不須名義(即原因)而產生物權效力的情況。倘若名義有瑕疵或無效,但物權效力照樣產生,則要因原則受到限制(例如民法典保護第三人的制度)。19 五、德國法中原因與給與的區分及要因原則的討論 關於要因原則的討論,德國學者的論述方式是獨特的。WernerFlume指出:“原因行為與抽象行為乃為給與行為的範疇”,旨在説明要因行為與抽象行為的概念只是對給予行為的分類。20所謂給與行為(zuwendungsgesc fte)是指:“使行為相對人增加財產的法律行為”。“給與是一種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特點是財產由一人到另 39
  • 一人的變動,該變動使給與受領人財產增加,與此相應,給與人財產減少。”21由此可見,給與行為是財產行為的一個次分類或下位概念,任何給與行為均必然是財產行為,可是,反過來則不然。某些財產行為並不涉及給與,例如所有權的拋棄雖然是行為人的財產減損,屬於財產行為,可是,卻沒有對應他人的財產增加,因而並非給與行為。由於給與行為不過是給與人的財產利益減少,而受領人的財產利益增加,所以其概念本身極其單純。作為一個這樣單純的概念,其本身不可能涵蘊除財產轉移以外的其他意義。可是,民法以追求公平正義為最終目標,任何法律行為均須要有一個正當的原因。因此,作為法律行為的一個分類的給與行為也必須有一個正當的理由。所謂給與的原因就是因此而被提出。原因這個概念的使用,正是為了説明給與的正當性。學者Von Tuhr指出:“任何一項給與均包含受領取得財產利益的直接結果。但給與並不是為了它本身而發生,而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從技術角度分析,原因這一源自羅馬法的表述方式更為合適。”22由此可見,德國學者認為,所有的給與法律行為均有一個原因,即法律基礎。只有通過該原因或法律基礎才可解釋給與行為的正當性。 給與原因是給與的行為人作出給與行為的目的,因此,一般存在於給與人的意思之中。然而,由於給與行為必然有受領方,所以一般的給與原因均由給與人與受領人的共同意思所決定。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給與原因也可以由法律決定。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既然給與的原因也是當事人的意思的產物,德國學者便認為決定給與原因的意思表示是一個法律行為,而給與行為本身又是另一個法律行為。 給與行為不過是財產的轉移行為,由於“財產”23的含義極廣。既包括債權性質的利益,又包括物權性質的利益,換而言之,給與作為財產轉移的行為既可包括債權的轉移,又可包括物權的轉移。所以“給與行為”這個概念本身並非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標準。給與行為既可以是債權轉移的行為,也可以是物權轉移的行為。因此,無論是物權的轉移抑或債權的轉移均有原因的意思表示與給與的意思表示區分的可能性。然而,一般的財產轉移行為(無論所轉移者是債權抑或物權)中,當事人關於原因的意思表示與關於給與的意思表示常常同時發生,又或者關於原因的意思表示早於關於給與的意思表示發生,所以,單純從生活事實的直接觀察中,較 40
  • 容易得出的結論是:原因的意思表示與給與的意思表示乃同一個意思表示。因為,當兩者同時發生,則由於當事人的實質行為只有一個,難以從中區別出兩個意思表示(例如即時交付的標的物的動產贈與行為);當原因的意思表示先於給與的意思表示,則將給與行為視為原因行為的結果更容易理解(例如雙方先達成贈與的約定,但標的物事後才交付);可是,也不能排除給與行為先發生而關於原因的意思表示後發生,例如:甲將金錢存入乙的賬戶,但事後才説明其目的是清償債務。24法律的規則很多時取材於對生活事實的抽象,可是,對於相同的生活事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體會。財產轉移中是否有原因的意思表示與給予的意思表示的區分,取決於立法者或法學家對生活事實的體會及其立法技術。立法者既可以將原因的意思表示與給與的意思表示視為同一個合意,也可以將兩者區分。第一種選擇被稱為要因給與,而第二種則被稱為抽象給與。 事實上,債權性質的給與和物權性質的給與是否區分原因的意思表示與給與的意思表示從概念抽象的技術過程來看是完全相同的。換而言之,不僅物權性質的給與可以獨立於其給與原因(即抽象的物權行為),債權行為亦可以同樣獨立於其給與原因。從法律技術上,絕對有可能存在債權行為的抽象原則。 現實上,德國立法者選擇了在產生債權效力的行為中,不作原因合意與給與合意的區分,而產生物權效力的行為及小部分產生債權效力的行為則區分給與的合意與原因的合意。葡國立法者的選擇則是大部分產生債權效力的行為及大部分產生物權效力的行為均不區分原因合意與給與合意。 對生活事實進行法律的抽象,是為了實現某些目的或利益,既然給與之要因與抽象均可為可能之技術,則立法者作出此或彼的選擇必有其相應之利益。25要因之模式由於給與和給與原因是同一個法律行為,所以該行為本身便解決了正當性的問題。相反,抽象模式須要以作為給與原因的另一個法律行為來解釋正當性。可是,在後一種模式中,由於原因行為不是給與行為的組成部分,所以,原因行為的瑕疵便不是給與行為的瑕疵,因此不會影響給與行為的效力。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割斷瑕疵對給與的影響。由於給與行為每一次都是獨立發生的,所以,即使同一項財產上發生先後不同的給與,前者與後者亦並無關連。 41
  • 又由於德國民法中,產生物權效力的行為以抽象模式規定,所以,物權性質的給與行為乃獨立於給與原因的行為,所以,被稱為獨立的物權行為。獨立的物權行為一般以債權行為作為原因。 前面多次提到,給與行為與原因行為的區分是法律對生活事實抽象的結果。這種將生活事實抽象的方式並非自然科學中的客觀規律,它極其量代表了一種具有特定目的之觀點。既然是一種觀點,則必然是主觀的,倘若認為有關的目的不重要,又或者有其他更高明的手段實現相同的目的,則大可以採取不同的手段。所以,沒有必要認為必須從財產轉移中抽象出給與行為。 可是,必須注意的是,一旦以給與行為作為討論的出發點,唯一可能得出的答案便是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乃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 德國學者或德國民法提出抽象或要因的問題的前提是:給與行為與原因行為是兩個行為,或至少可以分為兩個行為。討論的要點只是,究竟給與行為的效力是否應該受到原因行為的影響。所以,無論給與行為是抽象抑或要因,均必須承認給與行為與原因行為是兩個行為,這就是德國民法中所謂的分離原則(Trennungsprinzip)。 六、葡萄牙學者對法律行為原因的討論 葡萄牙學者對法律行為原因作研究者亦大不乏人。Taborda Ferreira早在1946 年便以《法律行為原因的概念》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另外,大部分民法總論的教科書亦對原因的問題有所論述。根據Manuel de Andrade教授的介紹,原因理論分為主觀説及客觀説。主觀説的理論源自法國Domat及Pothier,該理論認為“促使人作出某個行為的心理因素很多,而且各自相連。例如,甲出賣房地產因為要取得價金支付旅行的費用,而後者又可以因為不同的理由。這些因素就是推動立約人作為的動機,又或者是其所追求的目的。”在一連串的動機或目的中,有部分動機或目的是遙遠的、主觀的、個人的、非典型的,以及因情況而異的。每一個情況又可以有多重動機或目的。可是,在另一方面,又存在一些直接的、客觀的、典型的動機及目的。例如,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的直接動機是取得價金,而買受人的 42
  • 動機是取得不動產。這些直接動機或目的,就是法律行為的原因。26客觀説則認為,每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均有一個“典型的社會功能”。例如,買賣合同具有“交換金錢與貨物”的功能。這項功能才是法律行為的原因。27在所有的有名合同中,法律對合同的要素均有所規定,所以,客觀的原因也就反映在這些法律要素的規定中。28 從法律行為的層面看,就原因與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之論述而言,葡國學者與德國學者的有關論述差別並不大。可是,細心比較可發現,雖然德國學者對原因的論述也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行為的層面的論述,然而,其所指的法律行為卻是獨特的給與行為,而不是籠統的法律行為。 更清楚地説,德國學者討論給與行為與原因的關係,是因為給與行為本身便是一個被剝光了所有原因或及價值的概念,因此才需要另外以原因來補充。可以想像一下,例如,在一份合同中,當事人僅表示財產轉移的意思,而不説明是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 事實上,葡萄牙學者(尤其是Manuel deAndrade教授)清楚地認為,當沒有從法律行為中抽象出給與行為,為法律行為尋找原因可以説是多餘的。在有償法律行為中,一方的給付是以獲得對待給付為目的,目的早就包含在客體(給付)中。例如出賣合同中,出賣人之出賣是希望獲得價金、提供服務合同中,服務費的支付是為了獲得服務等等。在無償法律行為中,原因就是當事人的無償意思。29在有名合同中,客觀的原因也就反映在這些法律要素的規定中。 由於葡萄牙學者對原因的論述是從法律行為的層面出發,而原因在大多數情況(最起碼在有償法律行為的情況)已隱藏在法律行為之中,所以,有效的法律行為必定都有原因。這就是為甚麼Manuel deAndrade教授宣稱“原因”(Causa)“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概念”(a nós parece um conceito dispensável)。30 七、要因原則在澳門民法體系中的非必要性 Orlando de Carvalho教授本人明確指出,在財產轉移過程中“只有唯一一個債權以及物權的行為,是一個效力上的物權行為(negócioreal quoad 43
  • effectum)。”31 João Calvão de Silva在其近期著作也提到,買賣合同是“既有物權效力,又有債的效力的合同。”32《澳門民法典》規定更為清楚:“特定物之物權,基於合同之效力即足以設定或轉移。” 由此可見,在債權意思主義這種模式下,設定或轉移物權的法律行為與所謂的原因行為(產生債的效力的行為)根本就是同一個法律行為。既然來來去去只有一個法律行為,則沒有所謂物權行為的效力依賴於其原因(即債權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問題。因為法律行為本身就是原因。物權的設定或轉移只不過是該唯一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行為的無效,就是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當然亦包括不產生物權效力。倘若將要因原則定義為:物權效力的產生,取決於一個正當原因(即一份有效、具決定性的名義)的存在,無異是説:“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該行為是否產生效力。”又或者是“無效的法律行為無效”,是徹頭徹尾的劃蛇添足。不僅如此,還會使人產生“原因行為”與“產生物權效力”的行為是兩個行為的誤解,並以為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的獨立法律行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只有不同的事實(或行為)之間才可能有因果關係。根據大部分葡國學者對原因的理解,缺乏正當原因的法律行為不僅不產生物權效力,而是無效。 在實際應用方面,在移轉性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要因原則有時被應用於解決繼受取得之權利是否有效的問題。 例如,甲透過法律行為而將某房地產轉移(出賣)給乙,可是兩人的意思表示乃虛偽意思表示,乙取得後又將房地產轉移(出賣)給丙。一般以為,丙之取得無效乃是因為要因原則的作用。 可是,簡單的檢視一下上述葡國學者對要因原則的定義,則發覺要因原則並不可以解作如此適用。因為,葡國學者認為要因原則是指:物權的創設及轉移必須要有一個取得的正當原因的存在。套入以上實例中,甲與乙的買賣行為本身就是標的物物權轉移的原因。所以,當甲與乙的買賣行為因虛偽而無效,標的物之物權從甲轉移到乙便沒有一個正當(有效)的原因,這樣,物權便不會轉移。由此可見,根據上述定義,要因原則僅可解釋乙沒有取得標的物的物權,而不可解釋丙沒有取得標的物的物權。然而,要解釋乙沒有取得物權這個現象,並不需要要因原則。甲與乙之間從來只有一個法律行為,該行為因虛偽而無效,所以,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力。請注意,甲與乙的法律行為是因虛偽而無效,是全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 44
  • “無效”(nulidade)制度本身便解釋了無法律效力的產生,所以,並不需要任何其他原則。這樣,輕易可以看見,要因原則對解釋乙之取得無效是毫無作用的。 另一方面,為甚麼又不可以認為丙之取得無效是要因原則的作用呢?理由很簡單。要因原則的定義並沒有包括這一方面。要解釋丙之取得無效,關鍵的問題是要在涉及同一標的物的轉移性繼受取得中建立起一個鏈帶的關係。換而言之,必須有一個原則説明為甚麼先前的取得無效會影響後面發生的繼受取得。解釋這個現象的是“繼受取得”或“傳來取得”規則本身,這個規則有時被稱為“任何人均不得轉利超過自己所有的權利”(Nemo plusjuris in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33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取得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既取決於取得事實的內容,又取決於移轉人原有權利的範圍。”因此,解釋丙之取得無效的也不是要因原則。 有否正當性(是否公平正義)乃是價值判斷的問題,當給與行為被抽象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該行為本身便變成價值中立,因此,需要原因行為説明其正當性。原因問題的提出及研究,僅在給與行為被抽象出來並剔除所有價值含義的時候才有意義,其意義是以原因行為説明給與的正當性。 倘若給與行為沒有被抽象出來作為獨立的法律行為,一個法律行為本身便説明了其正當性,因此便沒有必要再為它尋找原因。因為原因就隱藏在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之中,亦即法律行為本身之中。 將給與行為抽象出來作為價值中立的法律行為,然後又以一個原因行為來補充其正當性,從邏輯思維的角度來看是逆向的、反覆的。然而,從民法典的整體體系來看,經過這樣複雜的邏輯操作而得出的給與行為與原因行為的區分、以及從此而引出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到最後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分卻最能符合民法典的邏輯。 德國學者對要因模式及抽象模式的比較及論述正好展示了其法律對生活事實作法律抽象的高明手段,同時亦展示其抽象模式的優越性。假如不欲承認抽象原則,那麼在物權法中談論原因便失去了實益。葡國大部分學者並沒有將要因原則列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的原因大概如此。Orlando de Carvalho 教授一向尊 Manuel deAndrade 教授為恩師,對其學説多數推崇備致,然而,其所主張的物權要因原則卻顯然是與 Manuel deAndrade 對原因 45
  • 與法律行為的理解有所不同。 要因原則作為抽象原則的對立、物權行為取決於其原因的有效性,僅在既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又承認原因行為的生效可以作為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的制度中才有意義。例如在德國法中,雖然民法典規定物權行為獨立於原因行為,可是該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透過意思表示約定物權行為效力取決於其原因行為的效力,從而排除法律所規定的效果。換而言之,必須承認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主要是物權行為)乃獨立法律行為,而給與行為的效力又取決於原因行為的效力,要因原則才有作用。這樣,要因原則既解決了給與行為的正當性,又對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的效力關係產生説明與指導意義。所以,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具有實際及指導意義的要因原則與抽象原則一樣,必須以分離原則為基礎。具備這種條件的要因原則實際上就是 Jauernig 所稱的外部要因。本文認為,要因原則不僅要表述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的效力關係,而且還必須説明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的分離這個前提,因此,要因原則是指:原因行為與給與行為是兩個法律行為,原因行為是給與行為的法律原因,給與行為的有效取決於原因行為的有效。 註釋: 1 Windscheid認為在某種情況下存在無主體的權利,例如當一張被拋棄的無記名證券。但當代大部分的學者均認為那不過是一個“財產被約束的狀態”,不應被視為權利。參看,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總論》(中譯本),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 年,第 103 頁。 2 詳見Carlos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總論》(中譯本),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 年,第 195-197 頁。 3 先佔、添附及取得時效中,先佔和取得時效均以佔有作為要件,而佔有是法律事實,添附則以物分屬不同所有人的兩物結合作為要件,而物的結合亦是法律事實。 4 參看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中的若干問題》,載於《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 211 頁。 5 參閲JoséGonçalves Marques,Direitos Reais,未刊稿,2000 年,第 127 頁及後續。 6 法國民法典第 2279 條第 1 款:“en fait de meubles,la possession vaut titre.” 7 Rui Pinto Duarte,Curso de Direitos Reais,Princípia,2002,p.56. 46
  • 8 Orlando de Carvalho,Direito das Coisas,Editora Centelha,1977,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4,pp.255,265. 9 Ibid.,p.255. 10 Ibid.,p.265.所引句子之原文為:“Enquadrando-se o nosso sistema dentro dos sistemas do título,éevidente que a constituíção ou modificação de qualquer direito sobre as coisas depende da validade da causajurídica que precede essas mesmas consequências…” 11 Ibid.,p.268.所引句子之原文為:“Significa isto que o negócio de efeitosobrigacionaiséa causajurídica dos efeitos reais,…” 12 克格爾:《負擔與處分》,載於維爾納·費魯沫等主編:《國際法與國際經濟秩序:F.A.曼七秩華誕祝賀文集》,柏林,1969 年,第 57 頁;轉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第 344 頁。 13 Othmar Jauernig:《煦離原則與抽象原則》,載於《法學教育》,1994 年第 9 期,第722 頁;轉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第 344頁。斜體字為本文作者所加。 14 例如葡國的João Calvão da Silva教授及澳門的JoséGonçãlves Marques教授。 15 João Calvão da Silva,Cumprimento e Sanção Pecuniária Compulsória,Coimbra,1986,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7,p.102. 16 JoséGonçalves Marques,Direitos Reais,未刊稿,2000 年,第 109 頁。 17 同上註,第 128 頁。 18 詳細分析請參閲上述著作第 109-110 頁,該著作明確指出名義產生物權效力的三個條件:第一,名義必須成立或存在(existente)。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意思的產物,因此,僅在當事人的意思存在時法律行為方存在。倘若當事人缺乏行為意思或效力意思時,法律行為即不存在。所謂不存在的行為乃缺乏行為意思的行為、缺乏宣吿意思或意識的行為,又或者完全缺乏效力意思的行為。例如在人身脅迫、非認真表示、以他人名義締結之合同等等。第二,名義必須有效 (válido)。所謂有效須包括實質上及形式上的有效。就實質有效性方面,虛偽、真意保留或意思形成上的瑕疵(錯誤、欺詐、脅迫、緊急避險、偶然無行為能力等)均可成為實質性非有效的原因。就形式有效方面,法定要式的違反會構成無效。第三,名義必須起決定性作用(procedente)。所謂起決定性作用的意思是,名義必須是足以產生物權效力的。某些名義雖然有效,但不足以產生物權效力,例如附有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的合同。 19 對於要因原則如何受到限制,Gonçalves Marques教授的前揭著作第 110-127 頁有非常詳細的論述。 20 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第 271 頁。 21 同上註,第 279 頁。 22 同上註,第 284 頁。 47
  • 23 多位葡國學者對財產及財產權均有詳細的論述,例如,Mota Pinto:《民法總論》及Goncalves Marques的前揭著作。 24 以上論述均參考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第302 頁。 25 必須注意的是,抽象模式是最符合德國民法典區分物權與債權的邏輯體系的。 26 參閲ManuelA.Domingues deAndrade,Teoria Geralda RelaçãoJurídica,Vol.Ⅱ,Almedin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Texto,1992,pp.343-345. 27 參閲João de Castro Mendes,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Vol.Ⅱ,Associação Académia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e Lisbo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5,p.270;ManuelA.Domingues deAndrade,Teoria GeraldaRela da Relãço Jurídica,Vol.Ⅱ,Almedin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Texto,1992,pp.345-346. 28 Inocêncio GalvãoTelles,Manualdos Contratos em Geral,Coimbra,2002,4-aEdicão,p.295. 29 以上論證源自Ernst及Laurent。引自João de Castro Mendes,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Vol.Ⅱ,Associa ção Académia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e Lisbo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5,p.267. 30 Manuel A.Domingues de Andrade,Teoria Geral da Rela ção Jurídica,Vol.II,Almedin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2,p.349. 31 Orlando de Carvalho,Direito das Coisas,Editora Centelha,1977,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 Texto,1994,p.268. 32 João Calvão de Silva,Compra e Venda de CoisasDefeituosas,Almedina,2001,p.11 33 Manuel A.Domingues de Andrade,Teoria Geral da Rela ção Jurídica,Vol.Ⅱ,Almedina,reimpressão pela Fora doTexto,1992,p.18;CarlosAlberto Mota Pinto: 《民法總論》(中譯本),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 年,第 202 頁。 48
  • 澳門行政與立法機關之變革 呂國民* 一、引言 經過《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頒佈,澳門主權已於 1999 年回歸中國。回歸後,澳門的法制除與其有抵觸必需修改外,一切將維持不變。在政府的職能上,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落實,特區政府的行政、立法功能有顯著的改變。本文採用比較研究方法,集中對中、葡兩國政府所公佈的多份法律性文件,如《澳門組織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憲制性的比較。透過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條文分析,以探討前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行政與立法機關方面的異同。 二、回歸前的行政機關 (一)澳葡時期澳門總督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1澳督是澳門政治權力中最重要的一個角色,他既代表澳門地區,亦掌握大部分的政治權力。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對澳督權限作分析,澳督的權限是多方面,原因是要確保澳督能在澳門地區的政治環境中處於絕對有利的地位;高度的集權是有利於澳督按照葡萄牙政府的指示對澳門地區進行管治。 有關澳督所擁有的權限主要可分為三方面:立法權限、執行權限和其他權限。2立法權限方面,澳督享有剩餘權力:可對未保留予葡萄牙政府、 *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助理教授 49
  • 議會,或澳門立法會立法立法;宜澳督亦可對經由立法會賦予“立法許可”的事宜立法;當立法會解散後,對原屬於立法會立法的事宜立法;並為葡萄牙議會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所發出的綱要法制定規章及核準有關行政機關的架構和運作的法規。 執行權限方面,澳督是負責指導澳門地區的總政策,並領導整個公共行政;澳督可因應實施於澳門地區的法律和其他法規制訂規章;有責任保障司法當局的自由和獨立性;管理當地財政及規範貨幣及金融市場的運作;亦有權以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某國民或某外國人入境,並根據法律驅逐其出境。 其他權限方面,澳督可以在澳門地區代表葡萄牙議會、總統和政府、以首長身份簽署法律及法令;可委任立法會中的 7 名議員;亦可任命在澳門地區法院執行職務的司法官。 澳督只需對葡萄牙政府負責。由第一任澳督開始,葡萄牙政府便一直沿用委任形式。在葡萄牙仍是君主制國家時,澳督是由葡萄牙國王委派。直至葡萄牙共和國成立,新憲法則授權由葡萄牙總統委任。在對新澳督任命前,葡萄牙政府須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向澳門立法會及社會上各方利益的代表進行諮詢程序,以聽取對新澳督人選的意見。可是,實際上,最終澳督的更替任命和新澳督的人選,只掌握在葡萄牙總統手中。總統委任的對象通常是選擇在葡萄牙有一定政治經驗的親信或相同政黨人士出任。由於澳督是由葡萄牙總統委任產生,故此,澳督只需向葡萄牙總統負責。 (二)澳葡時期澳門諮詢會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澳督是與諮詢會一起運作的,諮詢會由澳督主持,有 10 名委員:5 位是由選舉產生,5 位由澳督委任;委任中又有 3 名官守委員,分別由政務司、助理總檢察長、財政司長擔任。選舉產生的委員有 2 位是由兩個市政議會的成員中選出。其餘 3 位由社會上的功能組別間選方式選出。諮詢會委員任期 4 年,享有與立法會議員同等的特權和權利。 諮詢會有權對澳督權限內的行政事務發表意見。其中包括:總督提交立法會的法律提案、總督將公佈的法令草案、執行現行法律的具體規章、 50
  • 政府施政方針的訂定等。諮詢會議由澳督召開,需過半數委員出席。雖然諮詢會的意見沒有約束力,但是,澳督在作重要決策和決定時,仍會在諮詢會中討論和尋求共識。 (三)澳葡時期澳門公共行政部門 澳門一直沿用殖民地體制,公共行政可分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中央行政又可分為直接行政和間接行政。直接行政是指等級上隸屬澳督的機構,間接行政是指自治且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可獨立運作,只接受澳門政治機關如澳督、立法會、市政議會的監督。 由於澳督和政務司不斷更換,導致政策不延續。加上推行新工作便設立新部門,但原有相關或相似部門仍未撤銷,造成行政職能不清,人力及財力資源配置不合理、政府職能關係混亂等情況出現。 澳葡政府設置 7 位政務司的行政架構模式,使各政務司之間互不隸屬,權力相等。政務司屬下分設有司、署、辦公室、委員會等部門,由於多屆總督授權予政務司之權利不一,且各種內部協調不足,使得下級的司署部門內出現功能重疊的現象,產生一些因人而設的部門或因人而將某些部門擴大、升格的現象,導致公共部門架構重疊、行政混亂、資源浪費、機構龐大、效率降低等結果。 三、回歸後的行政機關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有關條文規定,行政長官權限與前澳督近似,只是其權力來源所依據的憲制性文件不同;行政長官的權限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行政長官所行使的權限包括有:3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訂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任 51
  • 免行政會委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只是對行政長官賦予廣泛的行政權限,而有關立法權限方面主要是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這表明行政長官是不能干預立法會的立法功能,避免了行政與立法之間出現權限重疊的現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 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 7-11 人。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行政會會議由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除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外,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2003 年的行政會委員包括:陳麗敏(行政法務司司長)、譚伯源(經濟財政司司長)、張國華(保安司司長)、崔世安(社會文化司司長)、歐文龍(運輸工務司司長)、唐志堅(發言人、立法會議員)、梁慶庭(立法會議員)、吳榮恪(社會人士)、廖澤雲(社會人士)、馬有禮(社會人士)。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 回歸後,行政部門職能和關係進行重組以提高整體運作效率。澳門特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的級別。司:領導轄下公共部門管理一定施政領域內的行政事務。現時澳門特區共有五個司級機構,分管行政法務、經濟 52
  • 財政、保安、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等五個領域的行政事務。局:直屬於司的單位,履行特定範圍內的職能;廳:局的附屬單位,以進行技術設計為特性;處:局或廳的附屬單位,以執行技術工作。 澳門特區公共行政,是由法規確立宗旨和權力基礎的機構和部門組成。其運作方式與前澳葡政府相同:直接行政方式——由級別上隸屬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司長的專門機構和部門負責;該等被概括稱為公共部門的機構,從屬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司長。這包括:一般部門、行政自治部門、行政及財政自治部門。間接行政——由獨立工作,但受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司長監督的自治法人機構負責。這包括:法人部門、公共財團、公共企業、公共團體。 近年政府積極推行公共行政改革。行政改革的焦點,在於瞭解市民的需要,推進公共服務的人性化,提高整體社會的公共生活素質。市民的意見可對公共行政發揮經常性的監督和促進作用。故此,政府在各部門已接受市民投訴、意見和建議的專責機制,並更進一步成立一些政府和民間合作的專責諮詢組織。政府在不同部門之間推行“一站式”服務和“服務承諾”,藉此提高工作質量。此外,澳門政府亦編修法規,以配合行政改革。 為更有效推行行政改革,澳門政府於 2002 年 9 月成立了公共行政觀察站作為協助特區政府推進行政改革的諮詢機構。公共行政觀察站下設行政現代化小組、優化行政運作及服務小組、行政組織合理化小組等三個小組,專責具體的工作。觀察站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除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及公務員外,還包括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各專責部門代表等負責具體執行工作的政府人員。此外,為確保觀察站有效運作,亦設置了作為技術支援和執行跟進工作的秘書處。觀察站的職責包括:收集關於其他國家、地區行政現代化的資料,並編製報吿書;就行政現代化,尤其是優化行政運作及架構、提高行政效率等事宜作評估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跟進上述事宜採取措施的執行情況;就公職法律制度的修訂建議發表意見;對精簡公共行政架構發表意見。至 2002 年 9 月,觀察站成立 1 年以來,三個小組分別就公共行政改革的工作,包括“服務承諾”、“一站式”服務、優化行政運作等方面作出研究,同時分析了自治機構的職能、電子政府的推行情況等。優化行政運作小組在推動“一站式”服務和“服務承諾”方面,便與各公共行政部門舉行工作會議,並參觀瞭解各部門交流意 53
  • 見,及協助各部門推行“一站式”服務和服務承諾。行政現代化小組亦就特區政府部門性質和種類,以及公職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相關意見。行政現代化小組就行政現代化、合理化,以及自治機構問題進行研究。有關公職法律制度方面,行政現代化小組的研究範圍包括公務員的招聘、晉升、退休和離職等相關問題。行政組織合理化小組主要對公共行政架構和人員組成合理化作研究,制訂短期的行政程序優化,中期的架構和組織改動,以及長遠促進整體公務員的文化、價值觀和信念改進和提升的建議。此外,該小組亦研究電子政府與行政現代化的關係,電子政府政策目的和發展策略,政府聯網及提供電子政府服務的情況等。電子政府的推行,可增加政府工作效率,亦可提高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四、回歸前的澳門立法會 澳門的立法會是根據 1976 年領佈的《澳門組織章程》而成立的;在此之前,澳門的立法權是由澳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於 1976 年頒佈後,澳門政治開始民主化,首屆享實質立法權的立法會選舉產生。立法會不再隸屬澳督而成為一個自治的機構,享有廣泛的立法權。《澳門組織章程》賦與立法會的權力包括: 1.立法會有廣泛立法權,但其通過的法律需由總督頒佈方能生效; 2.立法會可向總督提出彈劾,但總督可向立法會行使否決權和向總統建議解散立法會; 3.立法會有權審查總督和公共行政的行為。總督每年的財政預算和施政大綱均要立法會審議通過。 4.立法會還負責監督《澳門組織章程》及法律的執行情況並將違法的法例轉交葡國的憲法法院。 《澳門組織章程》所訂的體制下,立法會和總督間主要是權力制衡、分享立法權的關係。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需得到澳督簽署後才能生效、立法會可向總督提出彈劾,總督亦可向葡國總統建議解散立法會。在政治上,總督並不需向立法會負責,而立法會亦不從屬澳督。雖然,立法會不再從屬總督而成為獨立管治機構,但由於立法會大部份議員仍不是民主選舉產 54
  • 生,並且《澳門組織章程》賦與立法會的權力仍很有限。故此,立法會對澳督施政起到的監察作用仍相對較低。 五、回歸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 23 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 8 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 8 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 7 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澳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 2001 年 10 月 15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 4 年。 第二屆立法會由 27 名議員組成,其中 10 名由直接選舉產生,10 名由間接選舉產生,7 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 1 人,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第二屆立法會成員主席為曹其真,副主席為劉焯華。23名議員中,8 名是由直接選舉產生:梁慶庭、關翠杏、周錦輝、容永恩、吳國昌、張立群、鄭康樂、方永強、梁玉華、區錦新。8 名是由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包括:曹其真、劉焯華、歐安利、高開賢、許世元、唐志堅、馮志強、崔世昌、陳澤武、鄭志強。特首委任議員包括:區宗傑、許輝年、賀定一、戴明揚、張偉基、黃顯輝、徐偉坤。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的有關條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權限包括有:41.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吿; 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吿並進行辯論; 5.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55
  • 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如立法會全體議員 1/3 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 2/3 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在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制訂所有法律,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除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具體事項以外,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訂程序、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立法會不僅可以制訂地方法規,也可以制訂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等。 六、澳門行政與立法機關之變革 (一)澳葡時期澳門總督與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比較 前澳督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兩個相似,但代表意義及政治地位不同的角色。由於他們被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及產生方式皆不盡相同,因此以下主要就權限及產生方式作比較之重點。 1.立法的權力 澳督與行政長官在立法權限上的最大分別可通過對《澳門組織章程》與《澳門基本法》比較中得出。《澳門組織章程》訂明,只要不是被保留予葡萄牙政府、議會或澳門立法會的立法事宜,澳督皆可運用立法權進行立法。而縱觀整部《澳門基本法》,是沒有一項條文允許行政長官擁有及行使立法權的。不賦予行政長官行使立法權,可以減少由行政長官自行立法而引起與立法會之間的衝突。從此權限分析,前澳督明顯比行政長官在立法權方面為大。 過往澳葡時期,澳門曾經出現由於澳督的法令與立法會出現衝突而導致澳督單方面解散立法會的例子:1983 年 11 月,前澳督高斯達(Vascc 56
  • LeotedeAlmeidae Costa)在未經立法會的討論下自行在憲報頒佈法令,而被當時的立法會議員認為是侵犯了立法會的權力,並決定對該法令進行追認及修訂,並送呈澳督簽署。但澳督卻以“該追認未經澳督簽署為由,使該法令的追認及修訂無效,亦因而引起立法會眾議員的不滿。同時間,澳督向當時的葡萄牙總統呈吿要求解散立法會,雖然缺乏理由,5然而,葡萄牙總統其後接納澳督的建議,澳督隨即運用權力解散立法會。是次事件導火線,是因為澳督在未經立法會討論的情況下,私自運用立法權立法。由於《澳門組織章程》對澳督與立法會各自所能立法的範圍沒有明確界定,因而立法機關對澳督缺乏制衡。 2.拒絕簽署法案的權力 澳督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拒絕簽署他認為不適當的法案。但行政長官只能在一定情況下才能行使這方面的權力。若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法案,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 2/3 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或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 2/3 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則行政長官必需簽署或辭職。 3.問責對象 由於澳督是由葡萄牙總統委任產生,故此,澳督只需向葡萄牙總統負責。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代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 4.解散立法會的權力 澳督在行使解散立法會權力時並沒有限制。澳督解散立法會的次數在《澳門組織章程》中是沒有明確指示的。為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與立法機關能互相制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權限作出了規定。行政長官不再行使立法權,以加強立法會的獨立性。但行政長官在一定情形下仍可行使權力以制衡立法會:在防止立法會所訂立的法律有損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但一定要符合下列條件及限制。行政長官可於兩種情況下解散立法會:①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②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 57
  • 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才可在任期內解散立法會一次;6而且當重組後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的 2/3 通過原案時,行政長官在 30 天內仍拒絕簽署,行政長官便必須自動辭職。7 (二)澳葡時期澳門諮詢會與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比較 澳葡時期的諮詢會有 10 名委員:5 位是由選舉產生,5 位由澳督委任;其中委任中有 3 名官守委員。回歸後特區行政會議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委員人數為 7-11 人。故此,在人數方面較有彈性。雖然特區行政會議取消了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委員,但委員全部均由澳門華人出任。 (三)澳葡時期澳門公共行政與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比較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架構的設置劃分。5 司部門的職能設置與回歸前澳門政府的 7 位政務司管轄部門對比,最大的分別是原屬於司法政務司監管範圍的路環監獄改為隸屬於保安司,原屬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監管範圍的新聞司將隸屬於行政長官辦公室。有關特區政府 5 司架構的職能劃分為: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特區政府 5司行政架構基本延續了前澳葡政府 7 位政務司的行政架構模式,有關變動主要是適應由 7 政務司縮減為 5 司以及有關職能管轄範圍不同的調整,並取消了一些不再適用的部門。行政長官及 5 位司長轄下分別設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行政長官及各司長分別管轄的部門共 51 個。特區政府的行政架構最大特點是部門與所屬監管的司長對口,如經濟財政司,顧名思義,凡涉及這兩個領域的部門均全數歸入。這種劃分的優點是以最少的變動實現部門職能適度的合理化調整,仍保留了部門的名稱。至於將新聞司隸屬特首辦和將監獄隸屬保安司,都是一個恰當的安排。監獄隸屬保安司監管,有助於將來特區政府改善監獄管理;新聞司由特首辦親自監管,有助加強特首與新聞界的溝通。 (四)澳葡時期澳門立法會與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比較 1.立法的權力 前澳葡立法會一般只制訂監管性或公職性法律。《澳門組織章程》和《澳 58
  • 門立法會章程》雖然列舉了很多澳門立法會的專屬權限,但澳門總督或是通過法律直接規定,或是通過澳門立法會的許可,有權對澳門立法會專屬立法範圍內的絕大多數事項行使立法職能,削弱了澳門立法會的立法職能,此外,葡萄牙的法律通過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生效,便成為澳門社會的法律,而它們往往是澳門立法會所不能干預的立法領域。特別行政區立法依照基本法規定,可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吿等。 2.議員資格 由於前澳葡立法會只是葡萄牙管治地區的立法會。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中國主權下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構。在議員資格方面,特區是要由永久性澳門居民出任,但前澳葡立法會卻沒有此限制;而且,特區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由於有直通車,故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首屆議員人數不變,但委任議員將要重新任命。 3.民意代表 由於前澳葡立法會大部份議員仍不是民主選舉產生,故此缺乏民意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一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 23 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 8 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 8 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 7人。第二屆直選和間選將增加 2 名,第三屆更會再增加 2 名,即民選議員人數將會有所提高,民主化的程度大了,民意代表亦相對提高。 4.提案權 澳葡立法會有廣泛立法權和提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基本法規定: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七、結語 59
  • 從以上分析,有關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關係,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分工較過去具體;可以減少以往由於總督自行立法而引起與立法會之間的衝突; 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察權較以往具體增大;立法會有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亦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機關的民主化的程度較以往增大。可起着民主監察政府的作用; 4.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仍然非常巨大。其行政權力包括: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訂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任行政會委員等; 5.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察權卻非常有限:只有在非常特殊情怳下,行政長官才有可能被罷免。(全體議員 2/3 多數通過彈劾案,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故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仍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察和問責性仍然偏低,雖然,民意在行政機關和立法過程中已較前澳葡時期能起一定作用,但是,特區政府的民主政制發展步伐仍有待加快,藉此提高特區政府的認受性。 註釋: 1 澳門政府:《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政府印刷署,第 2 章,第 3 節,第 40 條。 2 指《澳門組織章程》及法律所賦予澳督能行使的權限。 3 《澳門基本法》,第 4 章,第 1 節,第 50 條。 4 《澳門基本法》,第 4 章,第 4 節。 5 理由包括:“所採用的選舉程序中有明顯的缺點”、“少數議員所代表大多數人的立場 60
  • 未能成為決議”等。 6 《澳門基本法》,第 4 章,第 1 節,第 52 條。 7 《澳門基本法》,第 4 章,第 1 節,第 53 條。 參考書目: 1. 吳志良:《澳門政治制度沿革、現狀和展望》,澳門基金會,1993 年。 2. 余振:《澳門政治與公共政策初探》,澳門基金會,1994 年。 3. 吳志良、黃漢強:《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1994 年。 4. 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基金會,1995 年。 5. 馮邦彥:《澳門概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9 年。 6. 陳政平:《澳門年鑑 200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02 年。 7. 《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印行。 61
  •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初探 簡萬寧* 一、序言 近年來,澳門旅遊業獲得長足的發展,一枝獨秀,從而改變了以往的產業結構,使產業重新轉型。為因應客觀實際的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着手調整和制定新的經濟政策,給產業重新定位,明確澳門將來經濟發展的方向。因此,旅遊業和博彩業一道成為澳門的“龍頭產業” 旅遊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實證明,旅遊業已成為澳門目前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是澳門的主要創匯來源,解決了就業人口的 30%左右。旅遊業的健康、有序、持續發展必將帶動其他產業同步發展。同時,旅遊業是宣傳推廣澳門,讓世界瞭解澳門,提高澳門知明度的重要途徑。 然而,由於澳門旅遊業仍處在發展階段,底子較薄,在經營管理、技術、人才、市埸資訊、市埸策略、產品包裝、設計、價格、營銷、政府政策、法律等方面都相對落後。一直以來,澳門的經濟政策實行市埸經濟。在市埸經濟體制下,旅遊業市埸是自由開放的市埸,經營商的市埸行為享有廣範的自由度;自主決定投資、經營和市埸經銷略策;自主決定人、物和財等制度;自負盈虧。在市埸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職能僅是進行宏觀調控,適當干預,主要表現在:提供政策導向、扶植、資訊服務;通過政策和法律手段維護市埸秩序、監管市埸行為、制裁違規者。 進入 21 世紀,國際旅遊業已在全球範圍內蓬勃發展起來,在世界性國際旅遊組織和地區性的國際旅遊組織的推動和努力下,逐步開放各國旅遊服務業市埸和實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舉措已開始實施。迫於趨勢所驅,澳門旅遊業也不可獨身於世界旅遊業行列之外,而安然無患。為配合世界大 *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62
  • 旅遊的發展,盡快推動世界旅遊業一體化,全面實現國際旅遊服務貿易自由化,澳門政府和旅遊業界應重新裝備自己,改變觀念,開放思想,改變傳統經濟管理模式,與時並進,追求與世界接軌。旅遊業有不同於其他行業的特點,旅遊產品必須靠遊客跨境進行消費才能完成(GATS 第 1 條第 2款 b 項),具體地説,旅遊業是一種服務貿易,經營入境旅遊服務即地接服務業務的旅行社必須依賴境外遊客到澳門旅遊才能進行。由此可見,“入境遊客”即入境旅遊消費者是旅遊業賴於發展的根本因素,決定着旅遊業的存亡。沒有客源,旅遊業將是“無源之水”。因此,“遊客”才是澳門旅遊業生存之根本、生財之源。 有見及此,澳門旅遊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重視和愛護“入境遊客”,秉持“遊客為上”的宗旨,尊重和維護“入境遊客”的權益,誠信經營,友善待客,放眼未來,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使遊客在澳門獲得“賦歸”之感,有重遊澳門之強烈願望,只有這樣,澳門旅遊業才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然而,要維護“入境遊客”的權益,首先要瞭解“入境遊客”享有權益的範圍、內容和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指導、預測、規範業界的商事行為;使經營行為既能營利;又不侵犯“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 遺憾的是,迄今止,全面、系統地規定入境遊客權益的單行特別法律仍是空白,僅有一些散見於一般法中的個別不完整的條款,這難免會造成“無法可依”的局面,使業界無法瞭解法律,遵守法律,提高自我約束之意識;同時,也使執法者無法有效地執法,規範市埸行為,打擊侵犯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鑒於澳門目前薄弱的旅遊法律環境,筆者萌生對此法律問題探討的衝動和興趣;加上,憑着自己多年從事旅遊業工作對旅遊業實際情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以及結合自己所學的經濟法學所具備的法學理論知識之有利條件;決定嘗試從法律層面對入境遊客合權益進行探討;借研究之結果發表個人的法學理論的學術見解,供作參考。 本論文研究的出發點主要立足於澳門已簽字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公約、協定等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並參考旅遊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有關規定;同時,結合澳門旅遊業的現狀和現行法律、法規;採用理論結合實際的方法探討具前瞻性的法律問題。 63
  • 二、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的含義 和產生的依據 要瞭解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首先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合法權益的定義;第二是合法權益產生的依據。 (一)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的含義 合法權益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正當享有的權利。在這裏所指的“合法”是指權利的產生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只有基於法律和合同所規定的權益才是合法的權益,也只有合法權益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所以,澳門入境遊客的權益保護是有條件的。 (二)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產生的依據 如前所述,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產生的依據包括法律和合同。 “法律”應作廣義解釋,即包括入境遊客所屬國(或地區)的法律、也包括澳門已加入和承認的國際條約、1國際慣例的有關規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合同”既包括書面合同,如旅遊合同,購買車船票、入埸券等;也包括口頭及其它形式的合同,如到餐廳吃飯,購買旅遊紀念品等。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否則合同無效。2根據澳門第 48/98/M號法令第 37 條第 1款規定:“組織旅遊之旅行社應備有旅遊行程表供人索取”,這裏的“行程表”應視為“旅遊合同”。中國國家旅遊局於 2002 年 7 月 1 日頒佈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組團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在這裏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旅遊合同是否具域外效力?是否對到澳門旅遊的該國(地區)遊客有保護作用和對澳門的接團社有法律拘束力? 64
  • 也就是説,旅遊合同規定組團社的義務是否可以延伸到澳門接團社並由澳門接團社負責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對此筆者的態度是肯定的。 根據目前國際旅遊服務貿易的實踐和出國(境)旅遊合同的特點,解剖組團社(客源社)、接團社(地接社)和遊客三方所建立的合同法律關係,就可認同筆者的觀點。 1.澳門境外的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旅遊團到澳門旅遊,作為地接社的澳門旅行社是基於相互所簽訂的旅遊服務協定所建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而開展業務的。根據澳門第 48/98/M 號法令第 36 條第 2 款規定:“組織旅遊之旅行社與出售該等旅遊之旅行社負連帶責任” 2.澳門的地接社為招徠遊客到本地旅遊,也可以向境外直接宣傳促銷旅遊產品;但根據有些客源地的法律規定,3澳門的旅行社不得直接在當地直接組團,必須委託當地的旅行社代為組團。也就是説,當地的地接社以代理商身份代為出售旅遊產品,因而組團社以被代理人名義直接與組團社地擬參加出國(境)旅遊的人士締結旅遊合同視為被代理商——澳門旅行社的行為,旅遊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也理應由旅遊產品經銷商——澳門地接社來履行。根據中國國家旅遊局 2002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組團社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應當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成立並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簡稱地接社),並與之訂立書面合同後,方可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 3.基於國際私法中公平互利原則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等基本原則的要求,各國際條約的締結方或參加方的民商法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在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國(地區)內的公民權利已依法或依合同確立,在國內已得到法律的保護,因而希望在外國也應得承認和保護。各國從當前日益密切的經貿關係發展的角度出發,已在一定範圍內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從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得出結論:澳門境外的組團社與擬出國(境)旅遊的人士所締結的出國(境)旅遊合同的效力應當具有域外效力,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應當延伸到澳門,由澳門地接社履行。因此,澳門地接社必須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全面地履行合同。 65
  • 三、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的內容 按照國際慣例,比照本澳居民所享有的權益範圍,入境遊客所享有的權益可歸納為下面 13 類。 (一)自由旅遊權 自由旅遊權又稱流動權或旅行流動權。自由旅遊權是指每個人自由離開其住所或居住所前往他地進行旅行、遊覽或觀光等活動的權利。4自由旅遊權是遊客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勞動權與休息權的必然延伸,是國際旅遊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國際旅遊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國際條約、世界各國(地區)都在法律中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本國公民享有自由旅遊的權利。譬如,聯合國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宣佈:“人人有遷徙自由,包括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其本國”;《澳門基本法》第 33 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除非受法律制止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3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這裏的“休息權”應解釋為包括旅遊權在內的基本權利的範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自由旅遊權意味着每個遊客有權自由決定旅遊目的地、參加旅遊方式、購買何種旅遊產品、逗留時間、在目的地參加何種活動等,不受任何人不合理的干預。對於一個出國(境)旅遊的遊客來説,他辦理了一定出入境手續的前提下,自由出入任何旅遊目的國(地),不受無理阻止和歧視的對待。 在理解自由旅遊權時,不能把它絕對化。根據國際法,任何一個國家(地區)沒有必須准許外國人入境的義務,任何一個國家(地區)有權自行決定外國人出入境問題。外國人能否入境,在甚麼條件下同意其入境,是主權國家(地區)的內政問題。但是,各國可根據已加入和已簽字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協議,以及雙邊條約、協定和根據互惠的原則,出於促進各國間旅遊業的發展考慮,積極配合對方國民實現自由旅遊的權利,相互給予對方國民出入境的便利。 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一國家(地區)不得阻止具備合法證件和履行合 66
  • 法手續的外國(地區)的人士進入該國(地區),但一個國家(地區)可從本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角度考慮,有權決定不准某一外國人入境和限制某一外國人士離境或驅逐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於 2003 年 3 月 17 日公佈並於 4月 16 日生效的新修訂的《澳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中確立了六類“不受歡迎人士”5,賦予邊境執法人員拒絕有關人士入境的權利。目的是為了預防入境人士危及澳門的內部公共安全,更好地維護本地社會公共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 12 條規定:“對於下列外國人,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入境或者出境:①未持有效護照、證件或者簽證的;②持偽造、塗改或者他人護照、證件的;③拒絕接受檢查證件的;④公安部門或者國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法國的《外國人入境和居留法》規定,無論是旅行者還是做工者,都必須具備充足的經濟來源,才能獲得入境,無可靠經濟保障者,一律不准入境。 另外,每個國家或地區根據本身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入該國(地區)的遊客所持有的旅遊證件及簽注有不同的規定,譬如:港、澳人士到中國內地旅遊只要持有由中國公安部門發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就可自由出入境6;台灣同胞到中國內地旅遊要持有台胞證並且要有有效簽注才能入境7;中國內地居民到港、澳旅遊必須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8及有效簽注或持有有效護照(要求從第三個國家旅遊回國以港、澳為過境性質);澳門居民要到香港旅遊得辦理入港證9才可入境;而香港人士到澳門旅遊就無需辦理入澳證(澳門沒有這種證件);澳門居民要到台灣旅遊得辦理入台證,10或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簽證;11而台灣居民到澳門旅遊只要持有有效護照就可入境。 旅遊自由權對一個入境遊客來説是相當重要和最基本的權利,如果這權利無法實現,其他權利如逗留權、旅遊安全權和求償權等就無從談起。 根據目前各國出入境管制的實踐,以及為促進本國的旅遊業的發展,世界各國在對出入本國境內的遊客都在試行簡化和縮短辦證手續,加快過關效率,使各國(地區)的入境遊客能安全快捷地通行。1985 年的《單一歐洲法》納入了艾多尼諾報吿的基本精神,指出經過分階段地取消邊界障礙和技術障礙。1990 年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五國在原申根協定的基礎上,簽訂了新的《申根協定》,規定除基於公共政策安全和健康等原因外,不得在邊境施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美國和加拿大簽訂的雙邊互免 67
  • 簽證協定免除了本國公民進入對方國家辦理簽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與一些國家簽訂互免簽證的協定。聯合國在 1954 年由 70 多個國家參加的《關於對旅遊者簡化海關手續的公約》和 1957 年北歐各國簽訂的《廢除邊境檢查護照制度的公約》正是這方面的體現。 澳門政府為推動本澳旅遊業的發展,也朝着這一潮流發展,根據澳門政府的資料顯示,迄今止,澳門與世界 57 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互免簽證的條約,方便了對方國民到澳門旅遊的過境通行。同時,澳門政府在努力改進出入境的設施和提高通關工作效率。澳門政府已頒佈實施的《澳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正是為了配合世界範圍內的便利通行、加快通關手續這一國際旅遊政策的實施。 (二)逗留權 逗留權主要是賦予入境遊客在目的地合法停留的一種權利,其停留的時間、停留方式和地點,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這一權利與自由旅遊權密切相關,逗留權是自由旅遊權的延伸,是實現自由旅遊權的基礎,逗留權得不到保障,自由旅遊權也不從實現。 根據國際法,以及國家間的雙邊條約和友好交往的基礎,每個國家有權決定給予不同國家的遊客在自己境內逗留的時間長度,如澳門現行的《有關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地區定居之法令》(第 5/2003 號行政法規)第 10 條第1 款規定,“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之人士,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最長 1 年”;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持有效進出澳門證件之中國籍人士、台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可逗留不超過 30 天”。第 10 條第 4款規定,“凡持有歐洲聯盟成員或《申根協議》成員國所簽發護照的成員國國民,最長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9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實施細則》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持標有 D、Z、X、J-1 字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天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為准許持證人中國居留的期限”;第 2 款規定:“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 1 年以上的人員”;第 3 款規定:“持標有 F、L、G、C 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內注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第 19 條規定:“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免辦簽證的外國人,需在中國停留 30 天以上的, 68
  • 應於入境後按本實施細則第 16、17 條申請居留證件” (三)享受醫療權 享受醫療權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期間,因意外受傷、生病等事件有權享受澳門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和使用醫療設施,而不應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和不合理的要求。 享受醫療權是生命健康權的根本保障,是國際公約賦予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第 2 款乙項要求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並為實現這一權利而創造條件保障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同時也是在遵守國際法國民待遇的原則下為入境遊客而創設與目的地居民一樣享受不受歧視的一項權利。《澳門民法典》第 13 條規定:“非本地居民享有與澳門居民同等之民事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享受醫療權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對待本地居民和外國(地)遊客,或公平對待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遊客,在相同條件下,給予他們與澳門居民一樣的醫療服務和醫療待遇,不應存在歧視的差別待遇。這裏的“相同條件”是指遊客支付相同的醫療費,就應享用與本澳居民相同的醫療服務和使用與本澳居民相同級別的醫療設施,如服務態度、醫療設備的等級、醫療收費等。 但應注意的問題是,遊客享受醫療權並不是絕對等同於本澳居民,是有條件限制的,如遊客不能享受本澳政府提供給公務員、兒童、65 歲以上老人的免費醫療服務。 (四)求償權或索賠權 求償權或索賠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期間,享有對旅遊活動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遊活動中常見的遊客人身和財產損害主要基於兩種不法行為:一是侵權行為;二是違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違背公平和誠實信用之原則,在交易和締結旅遊合同時,故意隱瞞事實,使遊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和締結旅遊合同。如旅遊從業員誇大或虛構事實介紹某種產品,使遊客信以為真而上當受騙;店鋪短斤缺兩、 69
  • 以斤換兩;食店宰客、坑客等等; 2.由於旅遊經營者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致遊客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如旅遊車上的行李被盜或遺失、交通意外等。 3.由於服務方式不當致遊客人身或財產損害。例如,酒店的行李生搬運行李不當,損壞遊客的行李,洗衣房洗衣不當致遊客的衣物受損; 4.遊客購物、或接受服務時,從業員、售貨員、經營者公然侮辱、刁難不消費的遊客或使用暴力強迫遊客進行交易,致使遊客人身、財產、精神受到損害; 5.由於產品質量有瑕疵而致遊客人身、財產受到損害。譬如,遊客購買的化妝品不合格,使用後導致皮膚過敏,甚至損傷皮膚; 6.旅行社沒有正確地履行旅遊合同的條款,隨意減少景點、縮短行程、增加收費項目、提供低於合同承諾的膳宿標準。如強迫遊客額外支付參加自費項目;合同寫明入住“總統酒店”(四星級),可入住時更換了“東望洋酒店”(三星級),級別低於原先約定的酒店,又不退還差額給遊客。 澳門第 48/98/M 號法令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下列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旅行社方可更改價格:a.合同有明確規定;b.僅因交通或燃料成本變動、可徵收之關税、税項或費用,又或因兑換率浮動而引致更改價格。”第 48 條規定:“①出發後,如無提供合同所規定之部分服務,旅行社應負責提供等同於合同所規定之服務,且不得向顧客增收費用。②如旅遊不可能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旅遊之條件不獲顧客接受,旅行社應在不收取附加費用之情況下,提供與原定者等同之交通工具,以便顧客能返回出發地或前往其他約定之地點。③如屬上兩款所指之情況,顧客有權要求發還原定提供服務價格與實際提供服務價格之差價,以及按一般規定獲得賠償。”第 49 條規定:“旅行社須對顧客交托其保管之物品、金錢或行李之丢失、毀損或未按原定計劃運送負責。”中國國家旅遊局 2002 年 7 月 1 日頒佈實施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並要求其不得安排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引誘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求償權是法律賦予每個遊客依法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物在遭受不法侵害 70
  • 時進行經濟補救的一項權利,是對人身和財物安全的保障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五)受尊重權 受尊重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活動中購物、使用商品、接受某種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受尊重權是實現人格權的前提條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6 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到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第 27 條又規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自己的語言權利。”《澳門民法典》第 67 條規定:“任何人均獲承認具有人格權,而人格應在亳無任何不合理區分下受到保護,尤其是應在不分國籍、居住地、血統、種族、民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意識形態之見解或信仰、教育、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下受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介紹旅遊目的地法律、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並應尊重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侵犯遊客受尊重權的事例在澳門旅遊業實踐中司空見慣,如:有些售貨員因遊客花費太長時間諮詢某種物品,最後卻不成交,而感到不耐煩,惡語諷刺、挖苦對方;個別導遊不尊重有某種宗教信仰的遊客,公然在旅遊活動中強迫他們參加受教規禁忌的活動。侵犯人格權,雖然沒有令入境遊客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也無法用“量”來衡量,但人格權是入境遊客基本權利的組成部分,理應受到尊重。 (六)安全保障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的旅遊活動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 71
  • 服務時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安全保障權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的權利。 1.生命安全權,即入境遊客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如酒店的電掣漏電致使遊客死亡,就是侵犯了遊客的生命安全權; 2.健康安全權,即入境遊客身體健康狀況不受損害的權利,如旅遊餐不衛生導致了遊客食物中毒,交通設施或酒店設施致遊客傷殘等,都是侵犯了入境遊客的健康安全權; 3.財產安全權,即入境遊客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如酒店的行李保管不善致使遊客託管的行李損失,屬於侵犯入境遊客財產安全的權利。 根據澳門法律第 12/88/M 號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健康及安全,防止物品或服務的宣傳或供應的不忠實或不規則行為。《澳門民法典》第 70 條第 1 款規定:“任何人均有生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組團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示警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第 18 條規定:“旅遊團隊領隊在帶領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組團社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因此,澳門作為世界各國(地區)遊客的旅遊目的地,不管是政府;還是負責提供接待服務的旅行社責無旁貸地確保遊客的旅遊安全;讓他們在澳門能真正享受到旅遊樂趣、愉悦和審美;提高精神質素。 (七)知悉權 知悉權或稱知情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的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瞭解其所購旅遊產品、所購商品、使用旅遊設施和所接受的服務有關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悉權是瞭解產品的前提條件,只有充分行使知悉權;才能確保交易的公平性。 7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 13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澳門第 12/88/M 號法律第 3 條 b 項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指導及取得資料。第 8 條規定政府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獲得關於消費問題之長期指導。第 9 條規定取得資料權包括四方面的內容:①為對訂立合約作出決定,消費者有權獲知關於將向其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的主要特徵,以便能在競爭之物品及服務中作一清楚及理性的選擇以及在最佳情況下使用該等物品及服務;②在出售地方提供之標籤內所載明或透過廣吿所公佈關於有關物品及服務之性質、成份、質量、有效期、用途、使用方法、價格及其他重要特徵的資料應是真實及清楚的;③生產者、製造者、入口者、批發人、包裝者、貯藏者及零售者或提供服務者,有責任提供資料,以便生產——消耗的各個環節中有能力遵守向下環節提供資料,直至消費者為止;④提供資料之責任不得以製造秘密未為法律保護為理由而受限制。 (八)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活動中,在進行購物、消費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公平交易歷來是世界各國在民商事活動中都提倡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澳門第 12/88/M號法令規定,消費者享有接受可獲得之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權益保護法》同樣也要求經營者與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應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之原則,並且賦予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12公平交易權意味着澳門的經營者在與入境遊客在進行交易活動時,必須秉持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平地對待所有的入境遊客,不能因遊客的 73
  • 種族、國籍、膚色、宗教信仰、語言等不同而存有區別的對待,甚至是歧視的對待。澳門旅遊業實踐中早就存在並已似乎成為“合法化”的事實,例如:酒店的價格總是與港幣直接掛鈎,如用港幣標價、計價,而避開澳門的法定貨幣澳門元;酒店的收費因對象不同而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以葡京酒店 2003 年 2 月份給旅行社零售價為例,平常日(星期日至星期四)價格是:俄國、中國和澳門人士為港幣 750 元,而其他地方的人士(包括香港和台灣)為港幣 610 元。13 (九)旅遊意外保險權 旅遊意外保險權是指遊客在澳門旅遊活動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意外原因遭受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時享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基於旅遊活動的特殊性而專為遊客創設的一種制度,目的是對因旅遊活動所發生的危險而令遊客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是對旅遊活動所生風險的事後救濟,從而排除了遊客對出外進行旅遊活動所生意外的思想顧慮,全神投入遊覽和愉悦的境界。 當今,世界各國在推動本國(地區)旅遊業的發展的同時,不能忽視這一權利的落實,各國(地區)都依法強制組團社在組織本國(地區)居民出國(境)旅遊時必須給遊客購買旅遊意外險。澳門也不列外,澳門第 12/88/M 號法律第 3 條 c 及 d 項已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抗損害其利益的危險以及要求預防個人或團體的損失及獲得賠償;澳門第 48/98/M 號法令第 33 條規定:“組織集體旅遊之旅行社須辦理承保源自該等旅行社之民事責任風險之保險”;第 50 條第 1 款又規定:“為擔保因從事本身業務而產生之須對顧客承擔之責任,旅行社須提供一項擔保,並須辦理民事責任保險。” 雖然第 48/98/M 號法令有旅行社民事責任保險的規定,但對旅行社承擔保險的責任範圍還是比較窄,不夠詳盡,有遺漏的地方,希望在即將修改的法令能夠加於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於 2001 年 9 月 1 日頒佈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14在第 2 條明確規定:“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15中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0 年 2 月 7 日聯合發佈《關於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這兩個法律要求國內旅行社無論在提供組織 74
  • 國內公民出境(包括港、澳、台)旅遊,還是提供接待海外遊客(包括港、澳、台遊客)在內地旅遊服務時,必須依法履行購買旅遊社責任保險的義務。 (十)自由選擇權 自由選擇權是指遊客在購買旅遊產品、或進行旅遊購物、或接受服務時,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某種產品以及接受某種服務;有權決定是否參加附加自費活動或景點;別人不得干涉和強迫。 對於遊客在進行交易活動時,享有自由選擇權無論在一般法,還是在特別法中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例如,澳門第 48/98/M 號法令第 46 條第 1款規定:“如顧客根據第 44 條或第 45 條之規定解除合同,或旅行社因不可歸責於顧客之事實而在出發之日前取消旅遊,顧客有下列權利,且不影響旅行社之民事責任:①要求償還所有已支付之款;②選擇參加另一項旅遊,在此情況下,旅行社應向顧客退還倘有之差價,或由顧客支付倘有之差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9 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應該強調一點,遊客在消費旅遊產品時,行使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遊客在目的地只能按旅遊合同預先約定的行程、線路進行遊覽,觀賞景點,參加已定的活動。在這方面,遊客選擇權表現為可按自己的意願,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某項活動;或有權要求減少或放棄某項活動;但不得無理要求接團社或導遊提供或安排超出旅遊合同已約定的活動和服務,但遊客自願承擔費用者,地接社可予以安排。 (十一)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期間對旅遊產品、旅遊服務、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員、澳門各政府部門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以及對入境遊客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賦予能夠真正反映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第 1-2 款的精神。16事實上,世界各國都在本國的憲法中賦予本國公 75
  • 民享有監督權的條款,如《澳門基本法》第 40 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 1 款規定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 15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檢舉、控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入境遊客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入境遊客有權對澳門地接社和導遊是否如實全面履行旅遊合同進行監督;對與旅遊業有關的各個經營者出售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質量和水準進行監督;對澳門政府現行的旅遊政策和行政措施進行監督;對執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工作失誤以及出入境管理部門內部行政運作、行政措施和硬軟件設施進行監督。 遊客作為消費者的特殊種類,享有與一般消費者同樣所享有的一切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檢舉、控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監督權的行使是入境遊客當家作主,參與管理政府事務的真正體現,是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 (十二)殘疾遊客、老年遊客和兒童遊客的特別保護權 有生理缺陷、智力障礙的入境遊客基於先天的不足,無法擁有與正常遊客一樣的身體機能和心理狀態;老年人由於年紀過高,身體條件、精神狀態、行動的速度、反應的敏捷度不如年青的遊客;兒童由於尚未成年,屬於民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的民事主體,17心身發育 76
  • 尚未成熟,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應賦予他們特別的保護。 要實現這一權利,必須把它落實到法律層面上,為殘疾人士排除各種不利障礙,創造各種有利條件讓他們也能同其他健康遊客一樣充分地享有各種旅遊樂趣和機會,公平地享有一切旅遊權利。WTO 在第九次全會上專門為此通過了八項綱領,在綱領中建議各國盡快採取行動落實“為 90 年代的殘疾人創造旅遊機會”的號召。聯合國在 1989 年 11 月 20 日頒佈的《兒童權利公約》也有專門保護兒童的條款。 為保護以上三類人士的權利,澳門政府已在法律中作了明確規定。《澳門基本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現實生活已有實例,例如,酒店有專門給殘障人士而設的洗手間、浴室;機埸設有殘障人士專用停車位;澳門各出入口岸,也設有“殘疾人士、老年人和兒童特別通道”。但是,這些措施尚有不足之處,仍需普及,例如,在旅遊區沒有殘障人士上落車的地方;博物館、教堂、廟宇等名勝尚欠為方便殘障人士遊覽而設的專設的通道。 (十三)尋求法律救濟權 尋求法律救濟權又稱訴權是指入境遊客在澳門旅遊期間,當他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他有權向本澳的司法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尋求法律救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權利已明確載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第 3 款中:“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①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②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③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又把國際公約具體化和落實,具體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這一權利也同樣適用於所有入境遊客。 以上列出入境遊客所享有的 13 種權利是在參考和借鑑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各國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以及國際旅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來的,是目前各國依法賦予入境遊客的 77
  • 最常見、最基本的權利。 當然,入境遊客的權利並非局限於以上的 13 種,還有其他權利尚未列出。即使今天我們沒有發現其他權益值得我們加以保護,但隨着國際旅遊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國際旅遊服務貿易拓展和範圍的擴大,世界各國政府對保護遊客權益的日益重視,保護遊客權益法律趨向一系化、系統化和規範化,相信入境遊客權益的範圍將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四、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的特點 (一)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具有一般民事權益的性質 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在本質上屬於一種私權,具有一般民事權益的性質。這種權利的私法性表現在各個方面,比如,旅遊是個人消費行為;旅行社等旅遊消費服務單位侵害的一般是遊客的私法上的權益。 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具有一般民事權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遊客消費者與消費服務提供者法律地位平等 旅遊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沒有上下級關係、隸屬關係,即使國家作為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也與其他民事主體處於平等地位。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在旅遊關係中的消費者與消費提供者之間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決定了他們之間發生關係的自主性、自願性。 2.遊客消費者與消費服務提供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旅遊法律關係主要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關係。在合同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合同雙方應該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於遊客消費者來説,主要是支付約定的費用和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旅遊活動;對於旅遊服務提供者來説,主要是履行合同約定的導遊活動。 3.遊客消費者與消費服務提供者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旅遊合同當事人依法通過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後,雙方應該恪守合同,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的合法民事權益都受法律保護,否則,權利人有權請求侵害方承擔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任何民事主體的 78
  • 合法權益都依法予以平等的保護。 (二)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具有消費者權益的性質 1.旅遊消費的特點 旅遊是服務消費的一類形式,服務交易具有與產品交易不同的特點。 (1)無形性。服務作為一種產品,其本身是無形的。商品的空間形態是確定的,直接可視的,有形的;服務的空間形態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視的,無形的。 (2)不可分割性。產品消費可以明顯地劃分為生產、流通和消費三個階段。而服務消費所消費的是服務者提供的服務行為,因此服務消費是在“生產”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生產、銷售與消費的同時性、非儲存性和非轉移性等特徵。 (3)服務異質性。即同一服務的質量差別。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是可以測試的,並且一種產品的批量產品之間可以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換性,其消費效果和品質基本相同。而同一種服務的消費效果和品質往往存在顯著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因為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水平和服務態度,往往因人、因時、因地而異,他們的服務隨之發生差異。 (4)所有權缺乏性。有形商品在消費過程中一般都會涉及所有權內容的轉移或變化,但在服務的生產和消費的過程中,由於其所生產和消費的只是服務活動,因此不可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和變化。 由於服務消費具有的上述特點,因此,與能夠執行統一標準的有形商品品質管制相比,服務質量的管理要困難得多,也靈活得多。這樣,對遊客的保護需要借助除了民商事法律以外的法律保護。 2.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具有消費者權益的性質 入境遊客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在進行消費活動時,具有與一般民事主體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入境遊客消費的旅遊產品提供給遊客的是一種體驗、經歷,使遊客精神獲得愉悦,而非消耗產品本身。所以,入境遊客在旅遊中享有的特殊權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入境遊客的特殊待遇。如旅行社依法專門為保護遊客權利而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旅遊保障金;各入境口岸專為方便遊客過境通行而設 79
  • 的“遊客專用通道”、簡化旅遊團出入境手續;專為遊客而設的“簡易爭議解決程式”等權益,對於一般民事主體和其他非具“遊客”身份的入境人士來説,是無權享受的,這是澳門對遊客所制定的特別優待措施。 (2)對入境遊客的特殊保護。①對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制度可以實行嚴格責任。②對有關爭議的舉證制度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③對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可以實行連帶責任制度。根據澳門第 48/98/M 號法令第 36 條第 2 款規定:“組織旅遊之旅行社與出售該等旅遊之旅行社負連帶責任”。④如前所述,對殘疾遊客、老年遊客和兒童遊客實行特別的保護。 (三)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具有人格權性質 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類。《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格尊嚴”屬一般人格利益,同時《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具體人格利益。 人格權益不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如遊客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但是人格權益與財產利益又有聯繫,有的人格權益可以轉化為財產利益。例如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以支付金錢作為“精神賠償” 五、结束語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已很清楚地瞭解到,澳門入境遊客享有世界普遍認同的 13 種權益,同時,其權益有不同於一般消費者權益的特點,所以,建議澳門政府應恪守承諾,承擔國際義務,遵循世界通例,盡早出台特別單行法,明確規定入境遊客合法權益,確保旅遊業界和旅遊前線從業人員自覺維護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守法律,自律經營,使入境遊客的合法權益得到真正地落實和有效地保護。 註釋: 80
  • 1 這裏的國際條約為廣義,是指以各種名稱出現的國際協議的統稱,而非僅指以“條約”為名稱的那種國際協議。廣義的條約包括 8 種法律文件:①公約;②條約;③協定;④議定書;⑤憲章、盟約、規約;⑥換文;⑦宣言;⑧聯合聲明。根據 1969 年 5 月 23 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簡稱《條約法公約》)第 2 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則之國際書面協議,不論其載於一項單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55 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 56 條規定:“民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法按照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4 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澳門民法典》第 209 條第 1 款規定:“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可為明示或默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者為明示;從完全有可能顯露意思之事實推斷出之表示為默示。”第 211 條規定:“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不取決於遵守特別方式,但法律要求遵守者除外。”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旅遊常駐機構,必須是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辦事機構,除國家指定者均不得經營招徠和接待業務,不得直接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必須接受審批管理機關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港澳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 4 劉敢生:《WTO與旅遊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廣東旅遊出版社,2000 年,第 79 頁。 5 六類“不受歡迎人士”包括:曾被驅逐出境人士;受國際公約約束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文書所規定的人士;經常藉短暫出入澳門而無適當理由,且試圖規避出入境條例的外地人士;在澳門以外國家或地區被判以剝奪自由刑罰的人士;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人士曾實施或準備實施任何犯罪;不能完全保證會返回來源地的人士,或當局有充分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的真實性、不擁有預留期間所必須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源地所需的連輸憑證。《澳門日報》,2003 年 2 月 13 日。 6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有效期為 10 年。由駐港澳中國旅行社代辦,由廣東省公安廳審批。 7 台胞證,全稱為台灣同胞往來內地通行證,由內地公安部門簽發,委託 81
  • 駐港澳的外交部特派員公署或中國旅行社代辦,由內地公安部門審批。分一次性往返、1 年、2 年及 3 年多次往返簽注(多次簽注給予在內地投資和經貿活動的台胞簽發)。 8 往來港澳通行證由各省市有許可權的公安部門簽發,分為一次性往返(旅遊團專用)、3 個月、半年、1 年多次往返(主要給予商務人士、公務人士及求學人士簽發,由各省市外事辦負責審批和簽發)。 9 入港證,全稱為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負責審批簽發。對象是持有居民身份證(含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滿 2 年者,證件有效期為 3 年,持證人可免簽證進入香港並合法停留 14天。澳門政府正在與澳門政府商洽取消這類限制澳門居民到香港自由旅遊的歧視和保護主義的不公平待遇。 10 入台證,全稱為港澳居民前往台灣出入境旅遊證,由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負責審批和簽發,可委託駐香港中華旅行社和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於 2003 年 2 月 27 日開始實施)代辦。對象是持有香港和澳門居民身份證滿 7 年的人士。 11 時入境停留簽證是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從 2002 年開始實施,主要給予持有特別行政區護照到台灣旅遊的港澳居民申請辦理。凡符合條件者都可於設於台灣各機埸、碼頭等入境口岸的直屬境管局的旅客服務站申請辦理,有效於台灣停留 14 天。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 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13 資料來源:澳門三通國際旅運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份向外零售的本澳酒店價目表。 14 旅行社責任保險:在 1997 年 5 月 13 日發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稱為旅遊意外保險,新規定實施後,舊規定同時廢止。 15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參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 3 條)。 1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第 2 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這種消息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17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行為法律關係,取 82
  • 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澳門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為:①未成年人;②禁治產人即生理嚴重殘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而中國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範圍為:①未滿 10 週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公民所享有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資格。《澳門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主要是指准禁治產之人即患有生理缺陷,但倘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中國法民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包括兩種:①年滿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馬駿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106-107 頁;《澳門民法典》第 112 條、第 122 條、第 135 條。 參考書目: 1.劉敢生:《WTO 與旅遊服務貿的法律問題》,廣東旅遊出版社,2000年。 2.《澳門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 3.澳門法務局:《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印行,2000 年。 4.謝彥君:《基礎旅遊學》,中國旅遊出版社,1999 年。 5.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 6.楊樹明:《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7.馬駿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9 年。 8.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 10.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9 年。 11.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公民權利和政法權利國際公約》,1999 年。 83
  • 試論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及其改革建議 司徒英豪* 一、引言 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是指《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中,關於澳門特區政府公務員依法所能享受的假期、退休、醫療及各種津貼等一系列福利項目的規定。由於這種福利制度設立於澳葡政府時代,與現在已相隔 10 多年,少不免會出現與社會發展脱節的情況,為了使其能夠適應社會的發展,因而有必要對其進行不斷的更新和完善。 而在特區政府《2003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吿》中亦提出,公職法律制度將在 2003 年作整體的修訂,並於 2004 年開始實施,當中相信會包括公務員福利制度的修訂。本文正好利用這個契機,對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作出探討,透過與鄰埠香港相關制度的內容相比較,得出澳門的優缺點及提出改革的建議,從而使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在日後更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福利的內容及其作用 關於福利的涵義,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説法,但是無論從何種意義或何種範圍上看,福利都是指包含免費和減費獲得某種生活消費品和服務的意思。1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福利是給予員工的報酬之一,其與工資一樣有着激勵員工的作用,所採取的方式分為經濟性手段及非經濟性手段。2經濟性手段是使員工對工作產生安全感,主要包括提供金錢的援助、發放津貼、提供優惠等;非經濟性手段是以滿足員工在工作上取得成就、得到認可、 *中山大學行政學碩士 84
  • 承擔責任、建立互信等方面的精神需求,兩者都可使員工對組織增加歸屬感及對工作增加積極性。 三、公務員的福利制度的重要性 現今世界上,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都普遍設立公務員福利制度,並把它作為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個別國家並用法律形式加以詳細規定。而公務員福利是指政府為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資報酬以外,通過舉辦集體福利設施、提供服務以及發放津貼等形式,給予公務員一種生活保障、增加對工作的安全感及提升自我能力。3所以,公務員福利制度對政府有着以下的重要性: (一)有助吸納優秀人員 福利是任何組織吸納優秀人員加入工作的條件之一。公共部門要不斷提高運作及改善服務質素,吸納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是有效的措施,但這必然需與社會上的私營組織進行競爭,除工作薪酬、工作環境等以外,福利的多寡便成為吸納優秀人員的關鍵。因此,給予公務員良好的福利條件,是有利於吸納社會上的人才加入公共部門工作的。 (二)加強員工的忠誠度 在吸納優秀人員成為公務員後,便應設法令他們安心為政府服務,所以公共部門可透過提供良好的福利條件,使公務員增加歸屬感,從而避免人才流失;同時,亦可使公務員彼此間加強凝聚力,以穩定公務員隊伍,只要公務員安心工作,他們才會忠誠地為政府服務。 (三)調動工作積極性 要使公共部門的運作效率不斷提升,除了使公務員對工作產生安全感外,還需調動他們對工作的積極性。通過提供良好和完備的福利予公務員,如因公務員有優秀表現而發放的獎金、獎品或其他獎賞等,都是可以有效提升他們對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85
  • 四、比較澳門和香港公務員的福利制度 要對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提出改革建議,必須首先找出其存在的優缺點,而通過與鄰近國家或地區作比較是一個較好的方法,因此,本文將對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與香港的作一簡單的比較,從而找出其相同點與不同點,以為分析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優缺點和提出改革建議提供依據。 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主要體現在《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中,所規定的公務員所能享受的一系列福利項目的規定,主要包括退休制度、醫療制度、各種假期,以及各項津貼等,福利項目相當齊全,而且保障範圍廣泛,給予公務員生活上很大的保障,這與世界各國政府奉行公務員隊伍穩定的政策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從宏觀上看,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與香港的總體項目基本上是相似的。 然而,由於澳門的法律體系屬大陸法系,而香港屬英美法系,因而彼此的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存在形式不同,澳門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香港則以政府內部規章的形式4存在;另外,若將它們的某些福利項目的具體內容作比較,亦會發現彼此的不同點。以下是將兩地公務員的年假、病假、房屋,以及超時工作補償等 4 項福利項目的內容作一比較和分析: (一)有薪年假 86
  • (二)病假 (三)房屋福利 (四)超時工作補償 87
  • 從以上港澳兩地政府的幾項福利項目比較可發現,澳門公務員不論在有薪假、病假、房屋福利及超時工作補償等福利待遇均是相同的,沒有高低之分,即每位有資格享受這些福利項目的公務員基本上都能取得相同的待遇,而不論其職位的高低及服務年資的長短,除以上的福利項目外,公務員的年資獎金、子女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等亦是相等的,因此,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可以説是較傾向“均等”;然而,香港公務員的福利制度大都是按職級和服務年資的不同而所差別,一般是職級越高、服務年資 88
  • 越長,所獲得的福利待遇便越多,如有薪年假中,首長級公務員服務滿 10年者有 26 天,服務未滿 10 年者只有 22 天;又如病假,服務年資滿 4 年或以上的公務員,最高可享有全薪或半薪病假各 182 天,相反,服務年資少於 4 年者,最高只能享有全薪或半薪病假各 91 天。 五、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的 優缺點及改革建議 (一)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優缺點 雖然以上澳門與香港的公務員福利制度的比較較為粗略,但我們仍可根據其不同點來得出現時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優缺點: 1.優點 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以法律形式存在,由於修改法律需經一定程序和時間,所以其穩定性相對較大,從而令公務員的福利保障亦較大,這樣會起到公務員安心工作的作用,而且澳門公務員福利的給予較傾向均等性,亦令到一般的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亦相對較好,這確實有助於吸引社會的人才加入政府工作。 2.缺點 然而,亦由於澳門公務員的福利制度以法律形式存在,而引致其修改缺乏靈活性,隨着社會不斷進步,其有些規定可能已不能配合時代的發展,而導致滯後或不符合社會的現實環境,如公務員的退休金供款制度規定,若公務員在未屆退休年期而自動離職,其是不可能取回過去任何的供款,此舉無疑是不符合現實的環境和社會的發展;另外,由於其內容較傾向均等性,公務員不會因被晉升而同時獲得較多的福利待遇,因而對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並不明顯,引致不能有效地發揮福利制度對員工的激勵作用。 (二)改革建議 1.強化福利制度的激勵作用 根據現時的情況,特區政府職位較低的公務員與職位較高的公務員、以及年資較長的公務員與年資較短的公務員,很多時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待 89
  • 遇基本上沒有差別的,此舉可能對促進公務員積極向上發展、強化公務員的忠誠度有不利的影響。為了使福利制度能進一步發揮激勵員工的作用,特區政府可考慮在本次修訂公職法律制度時,對部分福利項目作出修改,將均等給予福利的方式改為按等級分配,即按職級的高低和服務年資的長短而給予不同的福利待遇,職級越高、服務年資越長,應享有的福利便越多,這樣,相信可有助公務員的進取心及不斷提升自我,而且亦可增加公務員的歸屬感,從而起到穩定公務員隊伍的作用。 2.設立定期檢討機制,以配合社會的發展 長期來説,針對澳門的公務員福利制度以法律形式制定而缺乏靈活性的特點,導致可能出現與社會發展脱節的情況,特區政府可成立一個專責小組或委派一些專人13進行跟進,他們的職能是負責留意本地社會的發展對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影響,以及收集其他國家或地區關於公務員福利制度的最新發展資料等,以對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作出定期的檢討,在因應社會的現實環境下,每 5 年或 10 年向特區政府提交有關的改革建議,以使澳門公務員的福利制度可緊貼時代的發展及配合社會的進步,從而使它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六、結語 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除工資外,福利待遇便是激勵員工士氣的有效措施,所以,一個健全的福利制度是有助於政府吸納優秀人才、加強員工的忠誠度、以及調動人員工作的積極性。適值本年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有意是對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作出修訂,而這正好是完善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的一個良機。雖然,本文對澳門與香港的公務員福利制度所作的比較、分析及改革建議較為初步,但仍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期望特區政府能建立一套更為健全的公務員福利制度,從而使每位公務員都具備高昂的士氣,積極的工作態度,以貫徹和落實執行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註釋: 1 盧嘉旗、劉錫桓:《人事管理學》,廣東人民出版社,2000 年 4 月,第 194 90
  • -195 頁。 2 E·麥克納、N·比奇:《人力資源管理》,中信出版社、西蒙與舒斯特國際出版公司,1998 年 2 月,第 163 頁。 3 同註 1,第 195 頁。 4 香港的公務員福利制度是刊載於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內。 5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澳門印務局,第 143 頁。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網址,http://www.csb.gov.hk/hkgcsb。 7 同註 5,第 152 頁。 8 聶振光:《香港公務員制度》,中華書局,1991 年 4 月,第 149-150 頁。 9 同註 5,第 195 頁。 10 同註 6。 11 同註 5,第 191-193 頁。 12 同註 8,第 145-146 頁。 13 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這個小組或獲委派的專人的職能可擴展至對整個“公職法律制度”進行定期的檢討。 參考書目: 1. 盧嘉旗、劉錫桓:《人事管理學》,廣東人民出版社,2000 年 4 月。 2. E·麥克納、N·比奇:《人力資源管理》,中信出版社、西蒙與舒斯特國際出版公司,1998 年 2 月。 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澳門印務局,1999 年 11 月。 4. 聶振光:《香港公務員制度》,中華書局,1991 年 4 月。 5. 陳尤文、馬志剛、蕭宜美:《新加坡公共行政》,時事出版社,1995 年 3 月。 6. 陳振明主編:《公共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年 3 月。 7. 黃種杰、鄭汝銘、柯明斯、舒暢:《管理學基礎》,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年 7月。 8. 余振、李炳康、丘曼玲:《澳門公共行政的改革》,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2000年 5 月。 9. 香港特別行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網址,http://www.csb.gov.hk。 91
  • 港澳制度比較研究——自由港與稅收 陳麗君、鄭天祥* 一、引言 港澳均實行自由港與低税率經濟制度,相比之下,澳門自由港的自由度更高,税率更低,但香港有相配合的其他條件,澳門則沒有,因此香港的自由港、低税率能夠發揮作用,澳門則基本沒有發揮作用。 香港與澳門均是中國南部的沿海城市,隔海相望,且曾經是西方國家管治的地區,並分別於 1997 與 1999 年先後回歸祖國,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即仍保留原來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這些相同處使她們在經濟方面產生許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為關税獨立,實行自由港經濟制度;財政税收獨立,實行低税率税收制度。儘管港澳均實行自由港與低税率經濟制度,但差別明顯存在。研究這些相似與差別,將使我們對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制度有更深入的瞭解,且可從中獲得一些啟示。 二、港澳自由港經濟政策比較 港澳均是中國南部的沿海小島,沒有資源,唯一具有的天然條件是地理位置優越,適合轉口貿易。葡萄牙與英國看中她們也是因為看中這一點,在佔領她們後便將他們作為中國與西方國家貿易轉口港,與之相配合便採取了自由港經濟政策。 * 前者為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教授,後者為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 92
  • (一)貿易自由比較 香港回歸前後均為獨立關税地區,為了適應香港經濟發展需要,大力推進對外經貿關係,香港對進出口貿易基本上沒有管制,不存在關税壁壘和非關税壁壘,凡符合國際慣例的貿易行為均暢通無阻、沒有國界限制。對本地廠商的出口商品不提供任何優惠和特權,對外地進口商品也不存在任何歧視。對酒類、煙草、高檔化妝品等少數商品徵消費税和進口税,但税率都很低,且內外税率一致。香港進出口貿易手續十分簡便,只要在進出口後 14 天內報關,一般無須事先批准。香港的無形貿易,包括出入口航運、空運、旅遊使用的港口、機場,以及在港消費、保險等都沒有管制。外貿是香港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生產與消費的商品基本上依賴進出口,轉口貿易則始終是香港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大部分商品豁免關税,大大增強了對外資的吸引力與對外貿易的競爭力。 澳門與香港類似,同樣為獨立關税地區,且對進出口貿易同樣沒有管制。商品、設備、原材料進出自由,沒有進口税或配額等非關税障礙。對少數商品的進口,如煙酒、汽車、石油、天然氣、水泥及若干飲料,政府只向消費者徵收消費税,進口商則不須繳税。加上澳門與歐洲北美多個國家簽訂獨立的紡織品貿易雙邊協定,享有較為充裕的紡織品配額,且享受西方國家給予的普及特惠税待遇。因澳門過去與葡萄牙的關係,澳門在歐盟內已享有特定的貿易優惠和特權。1991 年澳門還被納入歐盟投資合作計劃,1992 年與歐盟簽署了貿易與合作協定,並在澳門設立了歐洲資訊中心。此外澳門過去與葡萄牙的關係,還使澳門與作為拉丁語系的拉丁美洲國家建立了較為密切的關係。 (二)自由開放的金融制度比較 1973 年解除了外匯管制後,香港的外匯市場成為完全開放的自由外匯市場,外匯自由兑換,資金出入與轉移自由,資金經營自由,沒有國民待遇與非國民待遇之分;1974 年開放黃金市場,實行黃金進出口自由與買賣自由;1978 年放寬外國銀行在港開設分行的限制,逐步開放銀行牌照;1982年撤消對外金融活動利息收入的預扣税;1983 年又取消了 10%的港幣利息預扣税,外幣和港幣存款完全自由,該年香港還開始實行使港元獲得穩定的與美元掛鈎的固定聯繫匯率貨幣制度。因此 80 年代香港金融市場已完全 93
  • 開放,成為一高度開放和自由的金融市場,且港元匯率很穩定,這些有力地推動了香港金融業的發展。香港已成為繼倫敦和蘇黎世之後的世界第三大黃金自由市場和世界最大的幾個外匯交易市場之一。香港金融市場與貿易市場自由度一樣列世界第一位。 澳門的金融政策也是高度自由與高度開放的,資金、外匯、黃金自由進出,自由買賣,沒有任何外匯管制,銀行自由訂定不同的匯率和利率,外幣和澳門幣存款完全自由,澳門幣在區內自由兑換,並實行能夠使澳門元穩定的與港元掛鈎的固定聯繫匯率貨幣制度。任何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均可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搆。澳門銀行體系中,外國資產已佔總資產的 54%以上。 (三)人員進出自由比較 香港作為自由港,不僅貨物、資金進出自由,且人員也進出自由。外國及外地人到香港,無論是辦企業,還是探親、旅遊,手續都十分簡單。有 4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員每次來港逗留不超過 1 個月的,可用護照代替簽證;持有英聯邦成員國護照的人員來港,可免辦簽證手續。而香港居民出入境也十分自由。這對於香港發展旅遊業及吸引海外人才均十分有利。 澳門對人員進出也沒有管制,人員進出完全自由。對大部分國家的商旅均實行簡單的進入簽證手續,對在澳門居留的商旅,一般實行相當寬鬆的政策,可因工作關係而取得工作居留權。 (四)投資與企業經營自由比較 香港經過長期發展,已建立起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香港對世界各國正常的工商投資均實行充分開放的政策,投資沒有因國別差異帶來的行業限制與經營方式限制。首先,香港本地的工商企業除少數政府與私人合股公司(如鐵路、工業村等)外,絕大部分是私人企業。這些私人企業是投資自由與企業經營自由的基礎。政府除對少數公用事業公司銷售和勞務價格給予監督外,對自由市場的價格則不干預,企業的資金、資源、勞力供應、工資、產品價格完全是在市場競爭下自動調節。第二,香港對外來投資企業沒有特別優惠,也沒有歧視,完全與本地企業同等看待。屬於正常工商活動範圍的土地買賣,外國公司的股權收購、合併、轉讓、僱工、投資等 94
  • 皆與本地公司採取一視同仁的政策,公平自由地競爭,受同一法律約束。第三,香港產權觀念牢固且黑市活動很少。 澳門實行企業自由經營制度,外資可自由地在澳門開設公司,不受任何限制。且澳門對所有企業也採取一視同仁政策,外國企業與本地企業不存在不同的的待遇。政府只對不同的行業有些不同待遇,為了鼓勵商人投資技術密集型產業,而對這些產業採取較為優惠的政策。如政府規定,開發新工業可適用營利所得税 15%的優惠税率,企業在購買、興建廠房和購買設備方面,政府在土地徵用上給予便利,並提供免息貸款,投資特定工業專案還可享受 10 年以上税收減免。 三、港澳低稅率制度比較 香港與澳門分別在被英葡佔領之初,作為遠離管治國本土又缺乏資源的小經濟體,一開始便被允許財政獨立,因沒有資源優勢,只能以低税吸引外資。 (一)稅制均簡單 香港税制很簡單,税收分為直接税和間接税。直接税即是所得與利得税,包括利潤税、薪俸税、物業税及遺產税;利潤税即是公司所得税,是對公司在扣除各項經費費用後的收益依法徵税;薪俸税是對包括受僱收入、恤養金收入和各種年金的收入等一切酬勞收入所征的税。物業税即為不動產財產税,包括土地、樓宇等物業收租權的徵税。間接税專案相對較多,最主要的是內部税(也稱地方税)、差餉和關税。內部税包括博彩税、印花税、娛樂税、酒店房租税、機場離境税、海底隧道税等等。博彩税主要是六合彩、馬會彩票及政府允許的彩池投注收益所徵的税,印花税是對租約、股票成交單及移交書等所徵的税;差餉是一種向擁有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者課徵的税;關税所徵範圍只包括碳氫油類、酒類、甲醇、煙草、不含酒精飲料和化妝品 6 類貨品。回歸後,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等因素影響,使香港政府從 1997-2002 年連續 6 年出現財政赤字,到 2003 年由於財赤形勢日趨嚴峻,政府不得不下決心擴大消費税的税種。決定於 2004 年開始徵收離 95
  • 境税,所有經陸路、海路或港口管制站離港人士均需繳交 18 元邊境建設税。政府還在考慮針對富人在銀行一定數額的存款收税。1999 年政府便擬開徵銷售税,據估算,以 1998 年香港本地私人消費 7,736 億元計算,若徵收1%銷售鋭,港府每年約有 77 億元收入,若 3%税率則有 231 億收入,但因遭到不少人反對,此計劃不得不擱置,要到 2006-2007 年度再行考慮。 澳門與香港一樣税制很簡單。澳門税收政策採取的是“後税收制度”,即政府每年徵收的税是上年度納税人應繳的税。這一制度可以使納税人將應繳的税金投入到產業中,這既可以推動經濟,又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澳門政府徵税的物件是在澳門境內的所有收入和消費,境外的無須繳税。政府徵收的税項共 17 種,分為三大類:直接税、間接税、罰款與手續費。直接税是針對收益與財富而徵收的税項,包括營業税、所得補充税、職業税、專營税、房屋税、遺產與贈與税、物業轉移税等。直接税是最主要的税種,在政府財政收入中佔 40%左右;間接税是針對財富的使用而徵收的税項,包括消費税、旅遊税、印花税等等,約佔政府財政收入的 10%-20%。 (二)稅率均低 一般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所得税為 20%以上,中國內地為 33%,日本為42%。一直以來,香港公司利得税的標準税率只有 16%,遠低於西方發達國家和周邊國家和地區,且未開徵資本增值税或預扣税;薪俸税,扣除免税額以外其餘部分按 5-30%課税,平均税率為 15%;物業税為 19%;利息税則於 80 年代初取消;遺產税及其他税項税率也非常低。關税中只有極少數貨品收税,且税率很低。1998 與 1999 年為刺激經濟,政府還採取減税、退税政策。1999 年政府退税達 85 億港元,其中利得税 55 億,薪俸税 30 億。因此,1999-2000 年度多項主要税收都下降,致使比 97-98 年度税收減少578 億元。長期以來,香港政府財政主要不是靠税收,而是主要來源於賣地收入。但金融風暴後,房地產市場一直不景氣,政府不得不停止或減少賣地,且直接税不斷寬減,使政府陷入結構性財政赤字的困局。近年財政赤字日益加大,政府除了採取公務員裁員與減薪及減綜援金等節流措施外,也不得不採取開源措施,適當加税成為必不可少的措施。2002 年,政府已採取了調高葡萄酒税率的措施。2003-2004 年度財政預算案,政府決定將利得税由 16%調高至 17.5%,薪俸税的免税額減少,平均税率由 15%調高 96
  • 至 16%,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税由 19%增至 20%。即使這樣,相比其他國家和地區香港税率仍是很低的,政府低税政策並未改變。擬開徵的銷售税税率也將很低,初定為 3%。 澳門的税率非常低,比香港還低,僅為 2-15%,且起點為 2 萬元,以後每 2 萬元上升一税收級別,遠低於國際一般水平。澳門税法還規定,政府機構、公益團體、宗教團體、互助團體使用其資金所得收益,以及政府、公益行政團體、地方自治機構支付其僱員的薪俸及其他報酬可豁免繳交純利税。對於僱員、工人、專業人士(也稱自由職業者)徵收的職業税(薪俸税)是累進税,起徵點為 9.5 萬元,超出起征點的部分收益,扣除某些費用後,按級課征 7%-12%的税收。而營業税一般僅為每年三、五百元。遺產與贈與税的税率則為 7-12%。市區房屋税僅 10%。所有這些税項中,還有許多寬免和優惠。澳門税率之低,可稱為“税務天堂” 四、港澳制度比較 表 1 港澳概况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導報社:《香港經濟年鑑 2003》;澳門統計普查局:《澳門統計年鑑 2002》。 香港與澳門自由港開放的範圍之廣、程度之高,都是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任何一個自由港所不能比擬的。從範圍上來講,香港與澳門自由港範圍包括整個香港或澳門整個地區,可稱自由港城。從程度上講,自由程 97
  • 度最大,一般商品不僅可以自由進出,且可以在港內加工和製造;資本進出完全自由,且外資可以自由地投資各個行業;人員可以自由進出,自由地在自由港內居住,且居民及外來旅客可以自由買賣港內外來商品。而現時世界上的自由港,或者是開放範圍較小,或者是自由港區內禁止外來市民居住,不准購買港內未經徵税的商品,不准經營零售業,如漢堡、鹿特丹、台灣的高雄、台中等就屬於這樣的自由港。高度開放、自由的自由港加上低税收,香港與澳門便有了對外貿易、國際旅遊以及吸引外資的極好條件。 但高度開放的自由港與低税制度需要其他條件配合才能發揮作用。從上表可見,香港國際第一大貨櫃港的港口條件使貿易自由得以充分發揮作用,香港人均外貿額 2.5-3.5 萬美元,居世界第二、三位,是世界第九大貿易經濟體和重要的國際貿易中心。世界一流的國際機場條件和四通八達的公路鐵路設施使人員進出自由得以充分發揮作用,香港已成為國際旅遊中心。發達的基礎設施與完善的法律、廉潔高效的政府使使投資經營自由與低税率得以充分發揮,2001 年跨國公司在香港設辦事處的達 237 家,比1997 年上升 3 成;2002 年香港吸引外資高達 220 億美元,在亞太區排第二,僅次於中國內地。自由經濟政策及低税率適應了香港這個以外向型和服務型為主體的經濟模式發展的需要,為港人及各方投資者提供了十分理想的投資環境。故香港被許多國際知名經濟學家奉為自由經濟的“典範”和“最後堡壘”,如 1976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貨幣學派領袖米爾頓·弗裏德曼就極力推崇香港自由經濟政策,認為香港已經成功實行的自由港和完全自由競爭政策為“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想提供了現實的範例。從 1995 年經濟自由指數創立以來,到 2002 年香港已連續 6年被評為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系。香港自由港開放程度已從 1980 年的 48%上升至 1999 年的 69%,據日本經濟研究中心發表一份報吿,2002 年後的 5-10 年香港經濟競爭力將保持為世界第二位,指數高達 62.2,僅次於美國(指數為 63.1)。 澳門雖然是高度開放和自由的自由港,其程度甚至超過香港,如貿易自由方面澳門受關税管治的商品比香港還少,煙酒等在香港要繳進口税,澳門則不需要,税率比香港還低,但是從上表可見,澳門沒有讓自由港及低税率經濟制度發揮作用的條件。由於缺乏深水港,澳門本地貨物出口大 98
  • 部分經香港中轉,每個貨櫃從澳門至香港航運裝卸費高達 10,655 元,比香港至歐洲還高 47%,因此,澳門無法吸引外部貨物到此中轉,自由貿易優勢得不到有效發揮;其機場 1995 年才建成,且規模比香港機場小得多,航線也少,澳門人以及到澳門的旅客也不得不利用香港機場中轉,因此其人員自由進出的優勢需要香港的機場配合才能有效發揮,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績(見表 1);其基礎設施落後,法律制度與政府效率滯後,經濟規模太小,投資環境較差,難以吸引外資,因此企業投資與經營自由與低税率的優勢同樣難以發揮作用。澳門的外資主要是中資和港資,真正的外資非常少。 五、結語與啟示 香港與澳門經濟制度非常相似,都具有明顯優越性,相比之下澳門的優越性更突出,但香港經濟制度的優越性得到了充分發揮,而澳門由於沒有相配合的條件,其自由港、低税率經濟制度的優越性基本沒發揮作用。由此給我們以下啟示: 1.好的經濟制度必須有相配套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以及基礎設施,否則再好的經濟制度也不可能發揮作用; 2.澳門經濟制度與香港的基本條件緊密相聯,且很大程度上依賴香港的條件,其人員出入自由一定程度上依靠了香港的條件才取得了今天這樣的成績; 3.澳門只要利用好香港的條件,其自由港等優勢可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 4.香港具有優越的經濟制度條件與相配套的其他條件,這些是香港過去經濟高速發展的動力,同樣也是香港經濟今後發展的動力,香港經濟今天之所以陷入困境,是因為香港經濟未能成功轉型。 參考書目: 99
  • 1. 曹淳亮主編:《香港大辭典》,廣州出版社,1995 年 3 月。 2. 楊奇主編:《香港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 年 4 月。 3. 甘長求:《香港經濟教程》,中山大學出版社,1993 年。 4. 郭小東主編:《澳門財政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 年 4 月。 5. 馮邦彥:《澳門概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9 年。 6. 《香港經濟年鑑 1997》、《香港經濟年鑑 1998》,香港:經濟導報社。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 2001》。 8. 《經濟導報週刊》,香港:經濟導報社,2000 年各期。 9. 香港:《文匯報》、《香港商報》;澳門:《澳門日報》,1998-2002 年。 100
  • 澳門如何通過標杆比較提升競爭力 曾忠祿* “企業經營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怎樣才能做得更好?最好的答案是:學習最佳企業的經驗、技巧和最佳做法。” ——[英]紮里 “標杆比較”(Benchmarking)也被稱為“標杆管理”或“標杆瞄準”,是自 80 年代以來在西方十分流行的一種管理工具。標杆比較是將自己的產品、服務和做法同競爭對手的,或其他產業的領袖企業的產品、服務和做法加以比較對照,通過學習他們的做法來改善自己的產品、服務和經營績效,是提高競爭力的一種過程。 一、標杆比較的概況 19世紀80年代當美國勝家縫紉機公司建造了它稱之為的第一座大規模生產工廠時,其他製造商都去學習,很想知道他們怎樣能將該新技術在自己的生產中使用,他們實際上已在進行標杆比較了。一個多世紀以後,麻省技術院設立的一個專門研究美國產業狀況的委員會在 1993 年得出結論,最成功的公司仍然具有這麼一個共同點:“強調競爭性標杆比較:將它們的產品和工藝的績效同世界領袖的產品和工藝的績效相比較。” 標杆比較能改善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生產力,增 *澳門理工學院科研暨出版處處長 101
  • 加利潤,縮短產品上市時間。標杆比較的潛在收益非常高。根據麥肯錫 (Mckinsey)諮詢公司的一項研究,最佳公司的績效和普通公司的績效差距相當大。製造業的產業領袖開發新產品的速度通常比產業平均水平快 2.5 倍,成本僅是一般公司的一半(參見表 1)。這不是個別產業的孤立例子。在幾乎所有產業,企業間的績效差距都非常大。即使是在同一個產業內的優秀企業,也有一些比另外一些成本更低、靈活性更大、質量更高。最佳公司和平均水平的公司的質量差異常常是 10 倍,在性能上沒有多少差別的產品,成本差距達 30%-50%是非常常見的。因此,通過同最佳公司比較縮短彼此之間的差距能帶來巨大收益。 表 1 一般公司與世界最佳公司的設計績效比較 資 料 來 源 : Wallecketal., “ Benchmarking World-Class Performance ”, McKinsey Quarterly,1991,Issue 1. 今天在西方,標杆比較已被認為是改善企業經營績效,提高全球競爭力最有用的一項管理工具。它的使用範圍已從最初度量製造部門的績效發展到不同的業務職能部門,包括顧客滿意、後勤和產品配送等各方面。除了這些用法而外,標杆比較也可成功地用於一些戰略目的,如度量一個公司在創造長期股東價值方面同產業內其他公司的差距。標杆比較既可用於商業企業,也可用於非贏利性機構,地方甚至各國政府。比如歐盟就在 1997年就實施了一個名為“旅遊地整合質量管理”的標杆比較專案,比較不同國家的旅遊地點的旅遊專業人員、遊客、居民的活動。 102
  • 二、施樂公司的標杆比較 國的施樂公司(Xerox)是標杆比較的經典範例。在 70 年代末,施樂公司處的影印機大戰的受害者。為了提高公司的競爭力,放,呢?它先確定它在哪方面需要標杆比較,然後找出在這些美於困難的狀況,它不僅在質量上不能跟眾多日本影印機公司競爭,也無法在成本上與日本公司競爭。事實上施樂發現,像理光和佳能之類的公司銷售的影印機的價格比其製造成本還低。幸運的是,施樂有一個與日本的合資企業——富士施樂,這為施樂比較、學習日本企業的做法創造了條件,並使施樂最後得救。 富士施樂自身也是日本它在 1976 年發起了一個專案——“新施樂運動”。該運動是一個全面質量管理運動,其目標是開發新產品、控制成本、引進新的基本技術和加強營銷組織。其採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後來被稱為標杆比較的方法(富士施樂自己從來沒有這樣叫)。按這種方法,富士施樂同眾多不同領域的其他公司比較,縮短跟它們的差距。富士施樂實施標杆比較的基本思路是:如果能學習競爭對手或其他企業的最佳做法——它們又確是當時的最佳企業——那麼,它自己也能成為最佳企業。富士施樂的全面質量管理運動很快收到了效果,公司又恢復了競爭力。到 1980 年,收益和利潤都大大增加,公司贏得了想望已久的戴明獎——以美國科學家戴明命名的全面質量管理獎。 日本公司彼此之間經常交換資訊,但美國公司不願意向外面的公司開更不用説同競爭對手交流了。影印機業中的美國競爭對手,如柯達和3M 和施樂之間沒甚麼往來。因此,儘管富士施樂能夠從其他日本公司——甚至競爭對手——獲得資訊,並將資訊傳遞到美國,但這與施樂自己直接同最佳公司接觸,學習它們的最佳做法仍有差距。施樂於是決定自己動手,發起一個學習專案,這就是標杆比較。施樂的做法導致了西方 80 年代標杆比較方法的流行。 施樂是如何做的方面做得最好的其他美國公司——非競爭對手,然後學習這些公司。它要找的公司事實上是在有關方面比日本公司還強的公司。施樂通過調查研究,發現自己最差的一個環節在後勤和儲運單位,該單位的主要任務是庫存、運送、保管零部件和其他供給品。施樂於是找到了一個大家都一致承認在倉庫管理、儲運方面都最佳的公司:比恩公司(L.L.Bean)。這是一家 103
  • 室外設備和服裝郵售公司。通過學習這家公司,施樂學到一些雖然似乎簡單,但卻是十分先進的東西。比如,他們瞭解到,比恩公司的員工把客戶最常郵購的東西放在最靠近裝運線的地方。比恩的訂單處理人員用這種方法來縮短裝運貨物的距離。施樂將比恩公司的方法用於其修理人員,從而使修理人員更容易為自己的工具箱補充零部件。根據施樂管理層的説法,在比恩公司的試驗使他們學到了許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的小決竅。事實上,施樂的管理層宣稱,他們在比恩學到的東西使有關部門的生產率提高了 3-5%,最終增加到 10%。比恩也從這一經歷中學到了東西,這就是標杆比較的價值和從產業外尋找學習目標的意義。 施樂還選擇了其他公司作為學習對象。它選擇了美國快運公司學習提貨單杆比較被全公司所接受,三、標杆比較同一般參觀的差別 管許多公司都派人參觀工廠,但一般的參觀同標杆比較有較大的差別。動,其運作有比較嚴格的流程和方法,而一般入的產業分析和公司分析,這使比較小組知道很多,小組的構成常常是跨部門的,其中包括執挑選出來的,這使他們能對比較做出貢獻;.標杆比較的參觀對象不一定是全國著名的公司,而可能是小一些的,處理和收款程式,選擇了西屋公司學習條碼處理,選擇了美國醫院供應公司學習自動化庫存控制等等。今天,施樂估計它標杆比較的關鍵工序近 70 個,其中包括學習富士施樂獨特的日本方法。 施樂的標杆比較大大改善公司的績效,從而使標成為全公司性的廣泛活動。施樂的方法被其他企業模仿,成為西方今天的管理時尚。 儘主要的差距存在 5 個方面: 1.標杆比較是一個系統性的活參觀則缺乏系統性和程式; 2.標杆比較在參觀之前,有深需要學習的東西是甚麼; 3.由於需要考察的流程種類行長官、經理和流程專家; 4.比較對象都是經過仔細分析 5 104
  • 沒有四、標杆比較的五個步驟 般而言,標杆比較研究可由個人進行,也可由一個小組來進行。標杆比的程式。圖 1 標杆比較的 5 個步驟 (一)確定比較的內容標杆比較專案小組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確定標杆比較的內容。企業先這麼出名的公司。因為出名的公司參觀的人可能太多。沒有這麼多參觀者的公司經理更願意花時間陪同客人,更願意講出他們面臨的困難。這種討論有助於雙方的學習。通過查詢行業資料庫和跟顧客、供應商、財務分析專家諮詢可以獲得標杆比較的候選公司。 一較可以內部完成,也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是否請外部專家參與主要由三種因素確定:公司過去標杆比較的經驗、標杆比較的專業化程度以及是否涉及專有資訊。如果自己有經驗,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涉及專有資訊的保密,則盡量不請外部的專家。通常由一個小組來進行更有成效,因為有一個小組,考慮問題就能更全面,人員之間可以有商量的機會。如果成立標杆比較小組,小組中的人員構成應考慮到標杆比較所需要的技巧和經驗,每一個成員都必須清楚瞭解小組要做的事和自己承擔的責任。 不管實施標杆比較的人員構成如何,實施標杆比較都需要有嚴格標杆比較一般分 5 個步驟進行(圖 1)。下面我們對這 5 大步驟進行簡單的介紹。 105
  • 瞭解自己的工序和職能,然後從中挑選出最需要改進的環節,這些環節可能是成本的一小部分——40%或更少。即使是公司自己製作零部2 某製造業企業的供應鏈 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確認能夠提供值得借鑑資訊的公司或個人,它(他)們 可能在其他產業。可能的比較夥伴規模不一定要同自己公司最薄弱的環節,也可能是公司最重要的環節。這些環節的標杆比較最能讓企業從標杆比較中獲益。美國資料設備公司的研究小組發現在標杆比較的十大錯誤中最有可能發生的是未考察公司內部的工序。這往往導致資訊搜集目標不準或收集的資訊太多太泛,使標杆比較所獲得的資訊無法得到充分利用。 不同的企業其最重要的環節是不同的。在大多數製造業,內部創造的價值僅僅佔整個產品件,外部也往往有可以利用的資源(表 2)。如果一個企業的產品成本有50%或更多是支付給供應商的費用,那麼比較供應商管理就是公司最需要做的工作。需要比較的內容包括:你的供應商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如何?你的管理供應商水平如何?對優秀的供應管理至關主要的跨部門流程管理你的水平怎麼樣?供應商同步參與工程開發的情況比較?後勤管理整合程度比較?購買還是製造的戰略分析比較等等。在大多數製造業,有效的實施這些職能,包括管理跨部門的職能,比工廠裏的任何流程對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的影響都更大。 表 (二)確定比較夥伴 這可能在本產業,也的公司相似(儘管在考慮一個公司的做法在另一個公司是否適用時要考慮這一點),但應是有着世界最佳做法的領袖企業。 106
  • 許多公司最初是在本產業內尋找比較目標,這一做法的好處是比較非常對口,可比性強,學到的東西很容易在自己公司內採用,成功率比較高。比如到移動電話訂單到交貨之間的時間英國的電腦製造公司(ICL,已被日本富士通公司兼併)同美國太陽微電子系統公司的標杆比較就屬這種類型(太陽微電子同 ICL 雖屬同一產業,但並沒有直接競爭關係)。內地企業或機構實施的標杆比較大多也屬於這種類型。但在多數情況下,理想的比較目標應是完全不同產業的公司。標杆比較的長遠目標是要超越競爭對手。正如施樂公司的一位高級經理指出的那樣,“我們的比較對象離我們的產業相距越遠,我們就越高興。我們追求的是超越競爭對手而不是同他們保持同步”。與非競爭對手的最佳企業比較更有助於實現這一目標。因為,首先,你的競爭對手在你需要比較的方面並不一定是所有公司中最好的,在很多情況下,最好的公司常在其他產業。其次,同一產業的公司會傾向於以同樣的方式來做同樣的工作——產業內近親繁殖容易出問題。再次,同產業外的企業比較,操作上要容易一些,因為產業內的企業都是競爭對手或潛在的競爭對手,與自己的直接競爭對手比較,競爭對手會感到不自在。尋找產業外的公司來作比較對象,你可以發現某種新的、不同的東西。比如,營銷方面,寶潔可能是最好的公司。儘管你的公司同寶潔生產的東西可能完全不同,但仍可以學習寶潔如何控制其銷售渠道,如何實施多品牌戰略,如何通過貨架的擺放讓消費者不斷地、重複地看到他們的商品,使他們大大降低優惠促銷的必要性等等。儘管你不是生產電腦的企業,但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你還是可以學習 IBM。IBM 在公司文化建設、僱員選擇、培訓、職業發展管理、業績評估、獎懲機制等方面是世界做得最好的公司之一。 摩托羅拉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動電話生產商之一,也是競爭情報做得最出色的公司之一。它想進一步縮短從接。為此它找了速食行業在快速交貨方面做的最佳的公司——多米諾比薩餅公司。第一芝加哥銀行想改善其顧客排隊狀況。於是它選擇了幾家在顧客排隊服務方面做得非常好的航空公司。當 ICL 決定改進其儲運批發系統時,它發現,最佳的比較目標竟是英國的最大零售商——馬獅集團(Marks&Spencer)。一家子彈生產商想找出能使彈匣更漂亮的方法,它找的比較目標是生產口紅盒的公司。因為口紅生產商利用堅硬的果殼來裝飾他們的口紅盒,這使得盒子十分光亮,而這正是這家軍火商在尋找的東西。 107
  • 因此,在選擇比較夥伴時,最好只考慮你業務中每一增值環節做得最好的公司,而不必考慮該公司屬於哪個產業。表 3 列出了一些經營價值鏈的某值環節做得最好的部分公司實例 你選甚麼公司,同它們聯繫交換資訊,彼此都能在某些領域獲益。公司結成比英國些環節特別突出的公司 表 3 在某些增 你可能發現在選擇的領域中有比上面列出的公司更好的公司。但不管較夥伴,交換有關甚麼方法最適合你的業務,你從事某項工作的成本,你同其他公司彼此不同之處,為甚麼不同等資訊,可能使兩家公司都獲益。 如何同你選擇的合作夥伴建立聯繫?隨着標杆比較的越來越流行,許多公司發現要同理想的公司建立比較關係越來越困難。儘管日本的佳能和的盧卡西(Lucas)工業公司都鼓勵想和他們建立比較關係的公司到他們公司參觀學習。摩托羅拉公司和通用電氣公司都同它們的目標公司分享學到的東西,這實際上等於為目標公司提供了諮詢服務。但像比恩公司、美國快遞公司、多米諾比薩餅公司已有太多的公司申請與其進行標杆比較。也有一些公司會斷然拒絕任何比較要求,即使是屬於完全不同產業的世界最佳公司。如何讓第一流的公司願意讓另一家公司學它的經驗呢?互助互 108
  • 利是方法之一。美國休斯頓的美國生產力質量中心建立的國際標杆比較交換所(IBC)開辦了一個“共同利益集團”俱樂部,成員是對同樣一些工序感興趣的公司。IBC 也幫助想進行標杆比較的公司配對。 在選擇合作夥伴時,哪裏可以獲得潛在的合作夥伴的資訊?下面是查找潛在合作夥伴資訊的部分地方:①公司內對有關產業主要關鍵公司十分瞭解下來的工作是確定搜集資訊的方法——是電話訪談、信函調查,還是面對面訪談、參觀。具體用甚麼方法取決於所需資訊的種類、數量、詳略。施樂公司的一項比較就有中在物質因的員工;②報紙、雜誌文章;③出版物和諮詢公司提供的名單(施樂公司的顧客服務小組就是利用麻省一家諮詢公司編制的年度最佳顧客服務公司目錄發現比較目標的);④行業協會;⑤股票評論員;⑥顧客;⑦供應商。 (三)設計和實施資訊搜集方案 接如果用到對方公司訪談的方法,在動身之前應花時間和精力做準備,這樣做可使你到其他公司的訪問不會變成公司旅遊,同時也可避免當你到對方公司進行比較時,問一些含糊不清或不着邊際的問題。漫無邊際的提問顯示你沒有準備或比較外行,這是不受歡迎的。 比較工作對目標公司來説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因為對方得召集有關人員,騰出足夠的時間來接待你——而且不止一次。像26 個公司參加,持續了 18 個月。為了提高效率,在去其他公司拜訪之前,可先從其他地方搜集資訊,如雜誌、報紙、年度報吿等,包括對其產品進行的逆向分解,以便你能對目標公司有盡可能多的瞭解。 進行標杆比較時公司還要解決另一問題:學習人員應學習甚麼?一個公司做得比你好的真正原因是甚麼?許多公司把這一問題的重點集素上,如電腦一體化製造系統,因為這些東西產生的效益最容易被度量。但有經驗的專家指出,領先企業的優勢往往不在硬體上,這意味着你需要向領先企業學習一些難以量化,甚至難以模仿的品質,如管理技能,同顧客、供應商的良好關係等。有時目標公司做得好,是因為它們比較學習了更好的公司,或者是因為它們同在有關領域最好的公司進行了合作或合併,從而得到了專門知識。如果是這樣,你應找出目標公司的比較夥伴來進行比較。 在比較一個複雜的、跨部門的管理活動時,最好能先有一個假設,即 109
  • 初步設想的對方的成功模式。這一假設的成功模式為組織討論和索要資料提供程的地點佈局;③產杆比較的目的不是只看到你跟競爭對手之間存在的差距或他們做事怎樣比你強,而是改善你的績效。除非你把學到的東西用於實踐,否則標杆比一個寶貴的基礎。比如,從報刊雜誌等公開資料發現,本田的設計工藝主要得益於三個方面:其各工程師單獨的能力,卓越的專案管理技能和能在設計過程的早期就能解決設計中部分問題的管理系統。標杆比較小組在參觀本田時肯定沒有時間和機會瞭解本田整個工程能力,但如果事先有了假設,就可以索要一些替代性的東西,其中很多可能是本田非常樂意提供的。這些東西包括專案工程師的平均年齡:23,每一工程師過去工作過的專案:2.3 個,初步通過以後的圖紙改動比例:50%。 研究發現,大多數企業的作業流程都可以通過瞭解一個企業在 5 個方面的做法而勾畫出來:①同合作夥伴的流程的聯繫;②流品和流程設計的協調;④人員管理;⑤使用支援程式和系統的情況。對每一方面都可以確定相關的管理做法和相對的度量方法,即使是間接的方法。一些流程對成本的影響更大。比如,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概念形成和系統設計階段一般佔產品週期總成本的 5%-15%,但這早期階段的程式卻將決定產品週期成本的約 85%,以及很大程度上確定產品的定價幅度。因此,產品的早期設計階段對產品最終的商業成功或失敗有着十分關鍵的影響,有效地實施這早期階段十分關鍵。對早期階段的績效比較就比較詳細地考察表面上看來成本更高的晚期的設計階段更重要。 (四)績效改善 標較只是浪費時間。此外,標杆比較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工作,它是持續不斷地學習和改進的過程。比如,施樂公司同時進行標杆比較的專案就有幾百個。公司必須建立資訊部門(或稱競爭情報部)以持續不斷地跟蹤所比較過的公司的情況。特別是當與你比較的公司是你的競爭對手時,就更應這樣做。(假設你同競爭對手的價格差距是 10%,你希望通過每年縮短 5%,在兩年內消滅差距。但當你達到這一目標時,你的競爭對手可能會進一步降低成本,結果你仍然掉在後邊,因此你必須始終跟蹤競爭對手的發展。) 應強調的是,標杆比較的目的是學習目標公司最好的做法,並盡可能地將它們用到你自己的公司。一方面,這並不是要求你把學到的一切都用 110
  • 到你績效評估 成功的標杆比較最後都有績效評估。評估的方法是考核實施後的財務效果和作業效果。這些評價為公司在更大的範圍進一步利用標杆比較成果,五、澳門如何實施標杆比較 前面討論了標杆比較的一般方法。那澳門如何利用標杆比較的方法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呢?系統的建議需要比較細緻的研究之後才能提出。這裏只流行,但政府部門實施標杆比較也能受益。國外已有的公司;另一方面,一些東西剛看起來可能不適用,但經過一些思考和調整則可能變得十分寶貴。如果你已建立了一個能使你利用競爭情報工作搜集到的資訊的系統,你也可以利用該系統應用你從標杆比較中學到的東西。 (五)最促進標杆比較的進一步開展提供有説服力的資料支援。許多公司由於缺乏經驗,都沒有對標杆比較的結果加以評價。完成了標杆比較專案,實施了發現的經驗之後,沒有通過度量專案對作業效果和財務效果跟進。但這種跟進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使管理層得到足夠的資訊來評價標杆比較的財務價值和其對公司的戰略目標的意義。它也通過在全公司範圍內促進新實施的做法和更充分的利用標杆比較程式本身來增加全公司對標杆比較的投資。 提出初步的設想。 我認為,澳門至少可以從兩個層次實施標杆比較:政府層次和企業層次。標杆比較主要在企業很多政府部門實施標杆比較的實例。比如聯合國最近就對成員國的電子政府的運作做了標杆比較。美國商務部下屬的人口普查局,財政部下屬的國內税收署,以及航空航天局(NASA)做了標杆比較。NASA 截至到 1997年已做了 47 個比較專案,並成為眾多公司和政府部門的標杆比較對象。美國國內税收署不但把標杆比較作為改善績效的方法,還把它作為管理和規劃的重要工具。 如果澳門政府實施標杆比較,可以從不同方面入手。比如,經濟管理 111
  • 方面可以選擇人口、資源或產業同澳門差不多國家為標杆進行比較。比如經濟加拿大的形象,使加拿大的旅遊事業近些市公園的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比如酒店建設非常成功的盧森堡就可以作為一個標杆。盧森堡的人口跟澳門差不多,但其人均 GDP 卻是澳門的兩倍。我們可以比較盧森堡的管理體制,也可以比較盧森堡的經濟發展戰略,從中發現澳門值得借鑑的地方。賭場管理方面可以選擇澳大利亞,美國的拉斯維加斯或大西洋城。澳大利亞是亞太地區賭場管理最完善的國家,博彩業是其經濟主流產業之一,其法律體系、管理模式、營銷手段很多都值得借鑑。拉斯維加斯與大西洋城的賭場管理各有所長。前者比較寬鬆而後者比較嚴格,可以選擇其法律體系、税收制度、管理結構、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進行比較。如果從城市/地方營銷的角度,澳門可以選擇加拿大、香港等地做營銷的標杆比較。這兩個地方都有非常成功的系統的推銷自己的方法。通過比較發現這些地方推銷自己的經驗和發現自己的缺陷。比較的內容可以包括他們的組織結構、營銷支出佔旅遊收入的百分比、他們的市場定位方法、他們的具體營銷專案、他們對營銷的績效評估方法等等。 特別是加拿大,本來加拿大氣候比較寒冷,不利於發展旅遊,但加拿大旅委會通過一系列營銷活動改變了年發展迅速。通過多年的促銷和努力,加拿大開發出六大主要客源市場和五大產品系列。六大主要市場是加拿大國內市場、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和德國市場,2000 年共佔其旅遊收入和人數的 90%。五大產品系列包括觀光感受系列、城市系列、戶外系列、冬季系列和文化感受系列。澳門也可以仔細規劃自己的客源市場,並針對它們開發不同的產品系列。 也可以選擇外國一個城市來比較城市綠化管理。這方面維也納也許是個很好的標杆。同澳門一樣,維也納也是以旅遊為主的城市,但其城佈局與設計可以説是世界最好的。十幾個公園在城市均匀地分佈,每一個都不同,每一個公園都是世界一流的。 但標杆比較更多的是適合企業。澳門的企業,從博彩娛樂公司到餐館到製造業公司都有很多地方可以通過標杆比較可以選擇最優秀的酒店在入住率、成本、收入、資本投入、顧客滿意度、回頭客的比率等等方面進行比較。比較可以選擇行業內部的企業來進行比較,也可以選擇行業外的企業來進行比較。比如營銷可以比較拉斯維加斯的賭場,但在客戶關係管理方面,則不必選擇行業內的企業,因為這 112
  • 方面的資訊比較敏感,同行不一定會願意為你提供資訊。這時,也許選行業外做的最好的公司,如沃爾瑪(Walmark)、麥得隆(Metro)來進行比較。這些零售巨子長期通過會員卡收集客戶資訊,然後利用先進的數據挖掘、在線分析等方法,把客戶分成不同的層次,然後根據不同客戶的差異實施個性化營銷,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參考書目: Steven, O'Halloran, J. David,"Benchmarking World-Class Performance", McKinsey Quarterly, 1991, Issue 1. arch, 02. , ce LLC, Benefits and Value of Benchmarking, 2002. , Inc., 1998. , Macgraw-Hill, 理社,2000 年。 1. Walleck, A. 2. Coburn, Mathias, Supporting Strategy with Competitive Analysis, ReseTechnology Management, September — October 203. Resch, Troy and John Selman, Benchmarking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 SurveyMarch 1994. 4. Balance Consulting Co., Benchmarking Oil Companies, 2000. 5. Best Practi6. D. A. Aaker, Developing Business Strategy, John Wiley & Sons7. Robert I, Jr. Boxwell, Benchmarking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1994. 8.曾忠祿:《情報制勝——如何搜集、分析和利用企業競爭情報》,企業管出版 113
  • 關於澳門特區產業結構轉型的討論 吳麗燕* 一、引言 澳門的經濟發展實際上起步於 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在此之前,澳門的產業結構沒有明顯特徵,更談不上具有現代產業。在上一世紀 30 年代以海產加工為主,40、50 年代以神香、炮竹、火柴等手工業生產為主,60年代以紡織製衣為首的加工業逐漸上升至帶頭行業。直至 80 年代末,澳門經濟經歷了 25 年的逐步發育及成長,經濟發展漸趨多元化,產業結構走向現代化階段,在此期間,形成微型現代產業體系雛型和四大經濟支柱共榮局面,包括出口加工業、旅遊博彩業、建築地產業和銀行保險業。 在 90 年代,隨着經濟體制改革,整體經濟轉型的加速,歐美等澳門主要出口市場經濟不景,工業面臨外部需求萎縮,內部競爭優勢漸喪失,發展的速度明顯下降,第二產業逐步被第三產業取代,第三產業行業發展呈多元化、綜合化,以博彩旅遊業為主的產業結構所佔的比重進一步上升。在這期間,澳門微型現代產業體系的基礎性變得更鞏固。 在踏入 21 世紀的今天,縱然澳門特區經濟受周邊不利因素的影響,如2001 年美國 9·11 事件對經濟衝擊的減退,導致依賴歐美市場的澳門貨物出口受到較大的打擊,以及 2003 年爆發的美伊戰爭和全球非典型疫潮,使經濟受挫。然而,澳門特區政府借着本身經濟結構的特殊性,確立經濟發展的路向,將產業結構定位——“在自由貿易區內以發展博彩旅遊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導,其他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政策。 現代經濟學所討論的產業結構,主要是指三大產業的結構,鑒於資料搜集的困難,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長期以來採用支出法估算本地生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114
  • 值,而自 2000 年開始才兼用生產法作有關分析,在分析澳門三大產業結構缺乏全面的統計資料和行業細分的資料,因此,只能根據有關的官方統計資料來分析討論澳門的主要產業。 澳門產業最大特點是第一產業佔生產總值的比重為零,據有關資料顯示,在上一世紀 80 年代中期,澳門仍有極少量的漁業和菜農業,佔生產總值的比重低於 0.5%,但由於澳門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歷史背景等因素,促使第一產業衰落,在 1989 年以後,澳門的第一產業佔生產總值比重等於零,這意味着第一產業對生產總值的影響很微,達到無法統計的地步。換言之,澳門產業結構具體上分為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在上一世紀 80 年代時期,澳門的產業結構已形成四大經濟支柱,包括出口加工業(紡織和製衣業)、博彩旅遊業、建築業和金融業,直至本世紀初,這四大經濟支柱仍支配着澳門經濟的脈膊,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 70%,只是隨着時間的變遷,加上澳門本身特殊的社會環境和受周邊因素的衝擊,這四大產業在本地經濟中的地位發生了變化,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相繼改變。 二、第二產業的轉變 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行業細分資料顯示,澳門的第二產業主要包括製造業(紡織和製衣業)、建築業、電力煤氣及食水業、採礦業。其中製造業(一般泛指出口加工業)和建築業屬澳門經濟支柱。實際上,澳門的第二產業只有輕無重,即只有加工業沒有基礎工業,而出口加工業又高度集中在紡織和製衣業,因此上述統計資料中的製造業一般泛指出口加工業。 在上一世紀 80 年代中期,第二產業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曾佔據龍頭地位,僅加工工業佔 GDP 平均達三成以上,在 1984 年達至 35.9%(表 1),加上建築業的 7.3%,1984年第二產業估GDP的比重已超過 43%,但從 1989年開始,第二產業比重只有 27.5%,以後每年逐漸下降,直至 2001 年跌至13.6%的低位(表 2),這是由於加工工業和建築業比重下降所致,曾佔出口生產總值達 75%的製造業(以紡織和成衣為主),自 1989 年開始走下坡,佔GDP 的比重從 20.3%大幅下降至 1995 年的 7.9%,跌幅達 12.4%,隨後又回升至 2000 年的 9.7%,但增幅只是 1.8%,在 2001 年又下滑至 8.5%。建 115
  • 築業的比重從 1993 年的 7.0%下降至 2001 年的 2.0%,下降 5%(表 3)。 表 1 澳門主要行業佔本地生産總值之比例結構 (%) 資料來源:澳門經濟貿易統計彙編,1956-1986 年 表 2 澳門三大産業結構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 2002》 表 3 澳門第二産業的本地生産總值之結構 (%) 116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 2002》 隨着全球經濟萎縮和面臨全球 2005 年紡織配額制度的取消,澳門的製造業賴以為生的內外條件已發生變化,最明顯的是紡織和成衣工廠數目的改變,紡織廠由 1992 年的 237 間減至 2000 年的 96 間,減幅達 59.5%,製衣廠則由 644 間減至 418 間,減幅達 35.1%(表 4),但相對其出口總額變化不大,平均仍維持在 80%左右,在 2001 年為 83.9%(表 5),這表明澳門加工業的不少工序已轉移至生產成本較低的地區,特別是勞動力較廉的周邊地區。而製造業的就業人口數目也從 1992 年所佔勞動總人口的 28.5%,逐年下降至 2001 年的 22%(表 6),這更證明了出口加工業對澳門特區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已減弱了。至於建築業比重的下降,除了因為大型基建如機場、填海、大橋等相繼落成,澳門的房地產泡沫爆破、人口增長慢、居民平均工資低,而導致購買物業的能力減弱,物業登記繁複而影響外來投資意欲等,這種種原因都嚴重打擊澳門建築業的發展,根據私人樓宇建築面積和數目顯示,在上一世紀 90 年代初期至本世紀初期,建築面積由每年 100多萬平方米下跌至 40 多萬平方米(表 7),單位數目由 12,900 多個下降至2,600 多個(表 8)。而建築就業人口由 1997 年的 11.5%一直持續下降至 2001年的 8.3%(表 6)。由此可見,建築業在澳門的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已大幅下跌了。 表 4 製造業場所數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工業調查》 117
  • 表 5 紡織及製衣佔澳門出口總額的比重 (百萬澳門元)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工業調查》 表 6 按行業分怖的就業人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表 7 建成私人樓宇的面積 (千平方米)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建築調查》 ¨不適用 - 絕對數值爲零 118
  • 表 8 建成私人樓宇的數目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建築調查》 三、第三產業的轉變 澳門第三產業化的傾向極為明顯,在上一世紀 80 年代初期,澳門第三產業中之兩大工業一旅遊業和金融業,佔 GDP 低於 30%,在 1981 年旅遊業為 21.9%,金融業為 5.0%(表 1)。但在 80 年代末期,第三產業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已超過 2/3,在 1989 年佔 GDP72.5%(扣除調整數),以後逐年增加,直至 1993 年後已超出八成,2001 年達 86.4%(表 2),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將第三產業劃分為批發、零售、維修、酒店、餐廳及酒樓業,運輸、倉庫及通訊業,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包括博彩業)。 其中旅遊業、金融業堪稱澳門經濟支柱產業,根據官方資料的顯示,公共行政、社會及個人服務(包括博彩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從上一世紀 80 年代末至本世紀初,不斷上升,從 1989 年的 37.6%,上升至 2001 年的 51.7%,增幅達 14.1%(表 9),是澳門特區的第一大行業,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在 2001 年以前分析這一指標時,並沒有具體地指出旅遊業和博彩業在其中的比重,但指出包括旅遊博彩業在內的其他社會及個人服務的增加總值額佔本地生產總值最大比重。隨着博彩業對澳門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有關當局自 2002 年開始公佈博彩業佔 GDP 的比重,並特別指出博彩業在本地生產總值中佔十分重要的地位,在 2001 年為 32.2%(表 10)。其次是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佔 GDP 的比重平均達 25%以上(表 9),其中不動產業的增加值總額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最高,在1995 年達至 17.1%,以後一直持續下落,在 2001 年則跌至 7.5%,而金融 119
  • 中介次之,在 1995 年為 6.7%,其後續漸上升,在 1998 年為 8.7%,及後又下降,在 1999 年為 7.1%,隨之在 2000 年又反彈至 8.8%,但在 2001 年又下滑至 7.6%(表 9)。儘管如此,金融業整體仍是澳門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其地位僅次於旅遊博彩業,這是由於澳門是一個低税率的自由貿易港、產品多元化、且受惠於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經濟改革開放的影響,加上發展珠江三角洲一帶的經貿合作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服務和產品需求的增加,這些因素都直接刺激澳門特區金融業務和資金的投入,加速澳門金融業的發展。 表 9 澳門第三産業的本地生産總值之結構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 2002》 120
  • 表 10 某些主要行業的增加值總額佔本地生産總值的比重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 2002》 綜合來説,由於博彩旅遊業的急速發展,旅遊博彩的收益自回歸後即1999 年第 4 季開始不斷上升,比同期上升 12.1%,直至在 2002 年的第 2季,博彩收益比同期上升 20.8%(表 11),在 2002 年博彩收益為 212 多億澳門元(下同),高於 2001 年的 180 多億,增幅達 17.01%(表 12),加上金融業具樂觀的發展前景,因此,第三產業在本世紀初仍是經濟發展的龍頭。 表 11 1994-2002 年以當年價格估算之主要服務出口之同期變動 (%) 121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季度 1998-2002》 表 12 1993-2002 年以當年價格估算之主要服務出口 (千澳門元)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産總值 2002》 四、影響澳門特區產業結構轉型的主要因素 122
  • 澳門經濟發展經歷了幾百年的歷程,發展的基礎從無到有,發展的速度從緩慢到急劇,發展的素質從卑劣至優越。澳門由一個簡樸的漁港,發展至今天,成為一個能獲得國外評級機構及學術團體高度評價的旅遊城市,它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轉變,其中有成功的轉變也有失敗的轉變。筆者歸納有以下幾點因素: (一)資源和資金 澳門的資源極為貧乏,有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僅得少量的石料,曾於上一世紀 30 年代盛極一時的漁獲和菜農,隨着地理環境和自然生態氣候的變遷,都發生了改變,澳門從 1923年開始經歷了 80年的填海,由原有 15.515平方公里的土地擴大至目前總面積達 25.8 平方公里,從前適應魚類和蔬菜生產的環境氣候都改變了。根據有關的資料顯示,直至上一世紀 80 年代中期,澳門僅剩下極少量的漁業和菜農業,佔生產總值的比重低於 0.5%,這些自然地理條件和外圍因素的轉變,迫使澳門僅有的生產資源走上沒落境況。此外,澳門沒有深水港,相當部份的貨物進口須依靠鄰近的香港,淡水也要從珠海抽調。因此,澳門除極少量的漁獲和蔬菜外,澳門的資源極為貧乏,有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僅得少量的石料。 在資源極度貧瘠的情況下,為滿足生產所需,必須向外引進生產資源才能達致資源需求和供給的平衡。因此,澳門明顯地發展成外向依附型的經濟體系。雖然澳門缺乏資源,但政府能靈活處理,引進外來資源,如在上一世紀 80 年代中期,引入廉價的外勞,和善用歐美國家所給予的出口配額和關税優惠制,使澳門當時的紡織加工業能叱吒一時。 在資金方面,澳門缺乏籌措工業轉型資金,工業轉型投資風險高而且投資回收期長,澳門沒有資本市場,也沒有“創業基金”或“風險基金”,在上一世紀政府亦沒有實施對工業轉型的專案或有關計劃給予資助或特別優惠的財政資助,因而導致工業轉型成效不大。此外,因為澳門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長期以來澳門工業以中小規模和加工性質居多,而在過去政府缺乏對中小企業的輔助計劃且輔助工業配套設施不足,以致外資在澳門工業投資佔比重甚小,不利於提高澳門整體工業的技術水平,這亦造成工業轉型的障礙,使經濟發展受阻。 因此在本世紀初期,澳門特區政府吸取過去轉型失敗的經驗後,積極計劃對中小企業的輔助計劃,政府在年初計劃耗資 7 億元支助中小企業的發展,藉以舒解民困,減輕失業率,使經濟發展朝向多元化。筆者認為資源或間接取得的資源和資金是經濟發展的基礎,目前,澳門的財政狀況正常,歷年滾存已達 40 多億澳門元,但如政府不靈活加以運用,把它們與外 123
  • 在條件相配合,發展成本身獨有的優勢,則這些資源或資金最終也只會被浪費。 (二)科技人才 國民經濟學家錢伯海教授,曾在其論著《國民經濟學》內指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開闢新的生產領域和產業部門,促使產業機構向高層次發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凝聚了高科技帶動的先進設備,材料和工藝對科學技術形成現實生產力,對於產業結構的高度化,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弦外之意是説明科學技術對產業結構和發展的重要性,高科技對經濟發展的領導作用。澳門沒有高科技,而且以澳門目前所擁有的資源條件是不適宜發展高科技。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澳門應該朝半技術、半資本密集方面發展。澳門既然缺乏高科學技術,自然就不存在高科技人才,但其他方面的人才,如工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澳門仍是渴求的,因為人才是策略的重要資源,一定要加以重視,在過去由於澳門的工業長期停留在加工裝配的發展模式,從事工業者缺乏有關的專業技術知識,而工業轉型所需的正是一批高技術和高管理水平的人才。在缺乏工業技術人和管理人材的情況下,工業轉型自然難以奏效,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在踏入 21 世紀初,澳門特區政府決心繼續發展博彩業,政府必須計劃一連串博彩營運管理等課程,培訓一批博彩業的生力軍,以配合社會的未來發展。 (三)地理歷史因素 澳門位於中國東南部沿海,地處珠江口西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約60 公里,由於澳門擁有這些自然的地理優勢,加上是一個自由貿易港,低税機制,基礎設施完善,交通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吸引外資,中資和港資是澳門最大的外資,在近年來,澳門與廣東和香港在投資、旅遊、房地產和勞務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經濟合作,使澳門成為粤港澳經濟大三角中一角,在經濟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並在互利合作原則上,成為廣東省開放的另一個資源港口,在信息、技術、資金和市場上提供協助。 此外,澳門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澳門曾是遠東最大貿易商港,天主教遠東地區的傳教中心,擁有葡人遺留下來四百多年的中葡文化色彩,尤其在語言、美食、建築物、藝術博物館等方面,是中西文化交匯點,整個澳門城市都洋溢着濃厚的歐陸情懷,這些都是發展推廣旅遊業的優越條件。在近幾年間,澳門特區政府有意開拓發展粤西市場,澳門特區可借助本身地理優勢、低的營運成本、較完善的基礎設施等,配合政府支援發展 124
  • 會議展覽業,以內地尤其是粤西一帶地區和葡語系國家作為重點的服務對象,利用本身與內地和歐盟關係密切的有利優勢,扮演一個中介平台的角色,幫助粤西等地域開拓海外市場。澳門特區既然擁有這些特殊資源,對產業結構的轉型創造有利的條件。 (四)投資環境的優勢和吸引外資的原動力 在上一世紀澳門工業投資環境的優勢不明顯,沒有一套完善的工業轉型發展策略及具體落實措施,對工業轉型實質性支援設施和支援服務不足夠,加上政府行政效率低,成為阻礙澳門產業結構轉型的嚴重障礙,造成對外資缺乏吸引力。 曾在上一世紀 60 年代香港的紡織業、製衣業,由於受到英美等西方國家紡織品入口限制,其後在 74 年西方國家正式引入“多維協定”,對紡織品實行配額制度,澳門被當作非主要出口地區,得以享受充裕的紡織品配額,因此大量的香港資金被吸引過來,使澳門的製造業突飛猛進地發展。但隨着時間的改變,面臨 2005 年全球紡織配額的取消,以及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鄰近珠江三角洲地區對出口工業實行多種靈活措施和優惠政策,這些因素使澳門昔日享有的出口配額的優勢和關税優惠日益受到挑戰,缺乏吸引外資的動力。而且大部分工廠北移,造成本土經濟受損,使工業轉型因而面臨重重的艱巨。 在本世紀澳門特區政府應吸取這些教訓,制訂一系列投資優惠方案,簡化行政程序,完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這樣,產業結構不致走向單一性、只局限於博彩旅遊業的發展,而是趨向多面性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多元化。 參考書目: 1.錢伯海:《國民經濟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年。 2.馮金華主編、胡海鷗主審:《經濟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年。 3.楊允中等:《論澳門產業轉型》,澳門基金會,1995 年。 4.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002 年 4 月。 5.《澳門經濟貿易統計彙編》,1956-1986 年。 6.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經濟季刊》,2002 年第 2 季。 125
  • 7.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其他相關統計資料,1995-2002 年。 126
  • 落實特區政府培訓政策, 優化本地人力資源 ——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進展簡述 陳偉民、李雁玲* 一、引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在 2003 年施政報吿中提出“繼續執行去年啟動的 4 億元培訓計劃,向沒有完成中學學業的失業人士、服務行業的失業人士、尚在待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供較規範和較具針對性的培訓”。1值得注意的是 4 億元培訓計劃除了繼續發揮“紓解民困”的短期效應之外,特區政府已將其放在優化人力資源方面,作為長遠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 4 億元培訓計劃既不同於純福利的社會救濟,也不同於短期的或初等的一般培訓。其特點是較系統、較規範及具針對性。4 億元培訓計劃實施 1年來,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不可否認,其成果是明顯的: 首先,有助緩解本地高失業率的壓力。4 億元培訓計劃由行政長官何厚鏵於 2001 年 11 月 20 日宣佈,其後由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和澳門旅遊學院 3 間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分 2 期課程實施。2002 年 3 月第 1 期課程即先後展開,共有 1,950 人由失業大軍轉向培訓隊伍。據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 年 3-5 月份失業率為 6.2%,比 2001 年同期的 6.4%微跌 0.2%。到 9月間,雖然有大批應屆高中生、大專及本科畢業生投入勞動力市場,略為推高失業率,使失業率回升至 6.3%,但由於第 2 期培訓課程在 9 月份相繼推出,其餘 2,050 名失 * 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任,後者為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主任 127
  • 業及待業人士進入培訓課程,加上特區政府其他措施發揮作用,2002 年 10-12 月的失業率回落至 6.2%。目前,內外經濟環境普遍不景氣,本地尚能避免失業率持續上揚,確實是不容易的事情。 其次,4 億元培訓資源由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監控,由公立學校直接實施,確保了計劃能迅速、及時推出。避免了採取計劃外判或委托承辦時所需的諮詢、分析、平衡、間接監督等多種程序,保證了培訓計劃能在短期間內實施。 再次,多個政府部門相互監督與配合,保證了培訓資源有效運用。4億元培訓資源由財政局直接監管財政預算,社會保障基金直接負責學生生活津貼發放。勞工暨就業局、教育暨青年局等協助核查報名者的入讀資格,較好地管理培訓資源。由於培訓計劃需短時間內實施,而教學設備安裝如按正常審批程序需時較長,為解決此矛盾,政府部門之間密切配合,縮短審批程序,提高效率,使培訓計劃順利實施。 在行政長官何厚鏵對外公佈 4 億元培訓計劃前,崔世安司長多次召開3 所公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人工作會議,認真構思培訓計劃的整體架構及相關環節。在充分的論證和反覆的研究下,具體劃分了 3 間學校培訓的名額分配、培訓對象、課程設置、培訓規章,以及所需設備等等,初步形成了 4,000 人培訓模式,為行政長官推出培訓計劃奠定了必要的基礎。 二、認真貫徹特區政府培訓政策 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專責統籌、協調特區政府的培訓計劃工作。 中心自成立以來,在上級主管部門及學院理事會的直接指導下,經短短的 3 個月時間,全面投入運作。2002 年 3 月 1 日第 1 期課程學生共 1,200 人正式入學,第 2 期課程學生共 1,300 人於同年 8 月 23 日完成入學註冊,9 月 3 日正式上課。中心運作良好及協調有序的基本特點如下: 128
  • (一) 財政獨立運作 表 1 特區政府推出的 4 億元培訓計劃資金分佈 表中顯示,澳門理工學院在 4 億元培訓資源中佔 32.21%,為保障培訓資源合理使用,理工學院確定中心的所有財政預算採用專款專用的方式運作,與理工學院其他部門的預算嚴格區分,並在學院理事會的監控下,獨立立項。目前,中心的預算執行情況理想。2002 年度預算為 72,398,200元(澳門幣,下同),實際支出金額為 61,917,733 元,另預留 9,700,000元作 2003 年及 2004 年之中土大廈 11-16 樓租金。餘下的 780,467 元撥作為 2003 年部分支出費用,若扣除預留租金 9,700,000 元,2002 年度的實際支出執行比率為 98.76%。 上述數據顯示兩點:其一,中心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止,按上述實際支出分析,其中裝修及教學設施投資為 32,206,566 元(佔 52%),教學成本為 29,711,167 元(佔 48%),主要為教職員薪金及日常開支。 其二,按 2 期課程 2,500 名學生計,每名學生的教學成本為 11,884元,若再以每週 25 學時計算,每名學生每學時教學成本為 17.27 元,即 29,711,167 元÷〔(1,200 人×10 個月×每月 100 學時)+(1,300 人×4 個月×每月 100 學時)〕。 圖 1 中心 2002 年度財政執行情況示意圖 129
  • (二)教學設施不斷完善 中心成立後,面對的緊急任務是校舍選址及設備安裝。由於理工現有的校舍不可能再容納 2,500 學生,所以只能另選校址。根據培訓計劃的需要,學院理事會確定了選址基本原則:地點相對鄰近總部;可容納 2,500人,樓層相連,便於管理;租金較低。為符合這些條件,學院領導多方分析,最後確定租用條件較理想的中土大廈作為中心的新址,並隨後展開了新址裝修及設備安裝的緊張工作。 中心租用中土大廈 11-16 樓共 6 層,每層建築面積為 25,000 平方呎,設有總寫字樓 1 間、中心控制室 1 間、多媒體語言室 2 間、電腦室 9 間,全中心共安裝 694 台電腦、繪圖室 3 間、課室 53 間,全部安裝投影設備、教員室 8 間、網絡活動室 2 間、康樂室 1 間、社工輔導室 1 間、餐廳 1 間、會議室 1 間、演講廳 1 間、圖書館 1 間、小禮堂 1 間、體育健身室 1 間、電工電子實驗室 3 間、護理實驗室 2 間、平面設計室 1 間及攝影實驗室 1間。不斷完善的教學設施,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 (三)行政管理高效精簡 中心堅持行政高效率,人員精簡的原則。創立初期,由理工學院屬下學校的人員中抽調了包括正、副主任在內的 6 名工作人員,他們承擔了中心的全部行政工作,如招生、入學試、新生註冊及教師與學生的服務性工作等。為能克服困難以及精簡人手,中心工作強調合作與開放的模式,倡導溝通與團結精神,因此快速展開了第 1 期培訓課程各項工作,其後因工作需要所增加的人手均以提供 6 個月勞務合約的形式聘用。至去年 12 月底止,行政人員共 19 人,行政人員與學生之比率為 1∶126,與教學人員之比率為 1∶5。 (四)課程設置具特點 中心提供 2 年全日制培訓課程,特色為較完整與系統及具應用性與職業導向性。課程設置採用普專並重的策略,即第 1 學期學生須完成 7 科通識教育,掌握基本的知識,第 2 學期可選擇專業修讀,所設專業力求適應本地特色及符合就業市場的需要。 首期課程包括實驗室助理、漢語言文化、電腦、社會支援服務、平面設計製作、秘書辦公室實務、公關與市場推廣、簿記出納、商貿通識、體育組織與服務等。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在第 2 期課程中增設工科類專業;中專專業文憑 130
  • 增設了酒店與娛樂設備管理與維護、電腦工程繪圖及動畫設計。培訓證書課程增設了家用電器維修專業及中級電工專業。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中心規定培訓課程的學生,在第 1 學期考試後,各科成績在 88 分或以上者,可申請轉讀中專文憑課程,首期課程有 39 名學生,第 2 期有 117 名學生符合條件轉讀中專文憑課程。 事實上,高等教育領域附設初級培訓教育對理工學院是一項新的嘗試,擴闊了可開拓的領域。一方面可挖掘現有資源的潛能,將初等培訓教育與高等教育有機連接,擴大高等教育的潛在市場,另一方面也可提升培訓教育水平,將本地初等培訓教育導向較高層次及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據統計,兩期課程學生選修專業的情況如下(表 2-3): 表 2 第 1 期課程學生選修専業情况 131
  • 表 3 第 2 期課程學生選修専業情况 以上數字顯示,學生選修人數最多的是電腦及體育組織與服務,其次是社會支援服務。平面設計也是較多學生選修的科目。學生專業選修意向為中心未來考慮培訓課程專業設置提供一定的參考數據。 中心定期以問卷方式,瞭解學生對中心工作的意見,據最近一期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學生對課程設置的評分為 3.62(最高為 5,最低為 0),學生對課程設置較滿意。 (五)師資配備求質量 根據培訓計劃為兩期共 4 年的短期措施以及課程設置的特點,中心全部教師均以 6 個月的提供勞務合同聘任,招聘方式以公開登報招聘及理工學院屬下學校推薦調派相結合。中心招聘原則基本上以高等教育機構銜接,教師的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或具碩士學位,盡量避免與中等教育的用人方向重疊。教師首選為本地居民,在本地招聘不足或缺乏的個別科目,如英語及工科老師,經上級部門批准,與廣州大學及廣州外語外貿大學合作, 132
  • 聘請了兩校共 9 名教師到中心任教。 截至去年 12 月 31 日止,中心現職教師 89 名,其中全職教師 78 名,兼職教師 11 名。具本科學歷的全職教師 55 名、兼職教師 8 名。具碩士學位的全職教師 23 名、兼職教師 3 名。第 1 及第 2 期教學人員與學生之比率為 1∶27。 據最新一期的問卷調查顯示,學生對教師的教學評估平均為 3.87 分(最高為 5 分,最低為 0 分),學生反映尚屬理想。 (六)教學科研並重 中心除做好培訓工作外,也積極參與科研活動。如參加了由學院主辦的“亞洲地區公共行政及社會服務改革”國際會議,提供論文《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服務改革的必要性》。近期,為了探索澳門勞動力市場狀況,研究澳門結構性失業問題與對策,中心與澳門經濟學會合作,共同研究上述課題,中心還將引導學生參與科研活動,啟發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三、完善機制,保證培訓資源運用效益 中心承擔的培訓計劃面對許多的困難與問題,需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力求發揮培訓效益,為此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招生宣傳及管理 在計劃剛推出時,社會上的反響未算熱烈,甚至並不看好。中心在招生期間設計了多項的宣傳方式,包括充分利用傳播媒體的渠道介紹特區培訓政策,一連 3 天舉辦專題講座,宣講及解答市民對培訓課程的各種疑問。經過努力,第 1 期課程招生 1,200 人,共有 1,696 人報名,情況尚屬理想。 在招生中,發現培訓計劃吸引了一些中六畢業或修業的人士報讀。個別年齡不到 18 歲又失學的人士,其家長多次請求讓其子女報讀。更有不少超過 40 歲的人士通過電話、信函、直接遞交報名表等方式表達他們想要入讀的志願。對所遇到的種種問題,工作人員一方面耐心解釋,另一方面理工學院理事會及時組成了入學甄選委員會,嚴格遵守培訓規章,規範培訓 133
  • 招生程序。 中心在總結首期招生經驗的情況下,向上級部門提出了在第 2 期增設“機電維修中專專業課程及培訓證書課程”的建議,以及建議在第 2 期課程中,招生年齡上限由 40 歲放寬至 55 歲。入學設筆試,考試成績作為錄取標準。中心的建議很快獲得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准,給予我們工作極大的支持和鼓勵。 第 2 期招生明顯比首期反應熱烈,報名者十分踴躍,比首期收到報名表格增加 1 倍,其中具中三學歷人士增 18%,未具中三人士增 2 倍多。第2 期發出的報名簡章達 9,000 多份,比首期發出的 2,000 多份增加 3 倍多。第 2 期與首期比較有三點不同:一是入學年齡上限由 40 歲放寬至 55歲,二是增設了 5 項工科類專業,報名者中希望修讀工科類專業的佔總報名人數 16%,選讀非工科類專業的佔 84%。三是所有報名者均需筆試(首期只是未具中三學歷者筆試、具中三學歷者只需口試)。 另外,首期與第 2 期學生的特點有相同和不同之處:第一,與首期招生相同,都是女性報名者比男性多。女性佔全部報名人數的 65%,男性佔35%。這除了説明女性比男性更自覺接受再培訓外,也反映了培訓課程吸引了部分家庭婦女重返社會接受就業技能再教育。第二,與首期招生相同,都是以中青年為主,年齡在 18-25 歲的報名者佔總數 36%,年齡在 25-35 歲佔 19%,兩者合計佔總報名人數的 55%。41-55 歲的報名者有 990人,佔 28%。這一方面反映了中青年人對此類培訓較感興趣,另一方面突顯了澳門中青年當中一大批未完成中學教育的人,他們的就業及技能培訓問題值得社會關注。第三,與首期報名不同的特點是報名者中在中國大陸受教育的人士比例提高,佔報名總數 42%,而首期僅佔 13.5%。在澳門受教育的比例下降,佔報名總數 57%,比首期下降 11%。這一方面説明培訓課程仍是澳門教育的延續,另一方面也説明澳門教育與內地教育日益融合。培訓教育也必須關注此特點,設置適應的課程。 中心為確保報名者符合入學條件,加強與相關的教育及培訓機構溝通,去信教育暨青年局、澳門大學、旅遊學院以及勞工暨就業局,並附上中心第 2 期課程報名者中 25 歲以下的名單,以便相互核對資料,覆查是否有在學學生報讀中心培訓課程。據反饋中心的信息顯示,中心與旅遊學院、澳 134
  • 門大學的報名者均沒有重疊,估計是由於入學條件及課程設置不同所致。與勞工暨就業局及教育暨青年局所辦的教育課程在學學生有部分重疊,從教青局提供的學生名單中,除去已退學及現就讀夜校課程的失業人士仍可接受其入學外,有 177 人為在讀日間課程的中學生,佔本期報名總數的 5%。與勞工局提供在讀該局政府資助課程共 2,279 人的名單核對,有 138 名報讀中心培訓課程,佔報名總人數 4%。 經入學甄選委員會審核 5 名年齡不符合入學條件者,不獲接納入學。現就讀日間中學課程的 177 名學生不接受入學,在讀勞工局課程的 138 人也不接受入讀。 近年澳門有不少培訓課程,大多數培訓課程都獲得政府不同程度的資助,因此競爭在客觀上是存在的。中心首期招生情況並非樂觀,進入教學及管理過程更遇到不少挑戰。第 2 期招生比首期招生反應熱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第 2 期入學年齡上限由首期的 40 歲放寬至 55 歲,吸引了大批 40 歲以上的人士前來報名或諮詢。第二,首期培訓課程運作良好,起到實質的宣傳效果。在首期招生中,雖經大力的宣傳,但報名人數只有1,696 人,收生名額 1,200 人,經甄選後幾乎 90%報名者可入讀。從首期開課以來,培訓中心教職員工,以極大的工作熱情和愛心與耐性,本着有教無類,因才施教的宗旨,投入教育與管理,讓學員親身感受再培訓的意義。經幾個月來的努力,贏得了學員的信任與支持。也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同。儘管學員的年齡差異大,學歷及社會經驗不同,都能在一起學習,並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第 2 期開始招生後,在學學員成了自發的宣傳者。最好的廣吿效應。 (二)加強出席率監控 社會上普遍關注學生每月津貼領取是否合理的問題。中心對此更給予重視。從中心的角度看,主要加強出席率監控,其次是密切與社會保障基金聯絡,提供信息,協助社會保障基金發放學生津貼。 入學首個月,中心重點核實入學人數,凡註冊期已過,經聯絡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者,即由候補名單補上,若候補者入學時已不足 80%出席率,首月不符合領取生活津貼,中心必定事先將情況向候補者説明,在其同意後,再註冊。以上做法,既確保培訓名額不會因個別人於開學初未註冊而 135
  • 浪費,也維持了凡出席率不足 80%不能領取生活津貼的原則。 學生入學後,為強化出席率監控,中心特別設置了一套電腦程序,以電腦系統監控學生考勤。基本方式是每節課教師根據電腦程序排出的名單在 15 分鐘內完成點名工作,隨後即放入上了鎖的抽屜,任何人不能更改記錄。全部考勤記錄由電腦讀數,既減省人手又減少誤差。在上課期間,學生如有事離開課室須登記離開及返回課室的時間,早退或遲到者等同缺席。對於個別學生早退或遲到的行為,中心一方面按章以缺席的紀律處理,另一方面通過班主任,社工人員輔導上述學生,幫助其改善缺席的現象。 加強出席率監控,從微觀角度看,有利造就良好的教學環境,幫助學生提高學習自覺性。從宏觀角度看,有利於澳門特區政府培訓資源合理使用。中心通過內部程序化監控及外部強化溝通的方式,整體出席率理想。由 2002 年 3 月至 12 月底,中心全體學生平均出席率達 87.15%,其中第 1期課程學生平均出席率 86.97%,第 2 期課程學生平均出席率 87.33%(圖 2)。 圖 2 2002 年度第 1 期及第 2 期學生之平均出席率 中心建立的一套規章制度趨向完善,從而保障了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至目前為止,大多數學生能遵守規章制度,個別違反紀律者,經教育也能接受,對於屢教不改並嚴重違反規章者,中心絕不枯息。至 2002 年 12 月底止,中心發出書面警吿信 55 封,開除一名嚴重違反規章的學生學籍。 截止 2002 年 12 月底止,中心兩期課程學生在學人數共 2,324 人,退學人數共 176 人,學生流失率為 7.57%。其中,第 1 期課程學生在學人數 1,073 人,退學人數 127 人,流失率為 11.83%,第 2 期學生在學人數1,251 人,退學人數 49 人,流失率為 3.91%(關於兩期課程學生退學情況,請看圖 3)。 136
  • 圖 3 第 1 期學生 2002 年 3 月-2002 年 12 月之退學情況統計 圖 4 第 2 期學生 2002 年 9 月-2002 年 12 月之退學情況統計 137
  • 2003 年 1 月 13 日至 24 日,中心分別進行了第 1 期課程學生第 2 學期的考試,以及第 2 期課程學生首學期的考試。這次考試是對中心 2002 年教學成果的測試,經考核,學生整體成績理想。第 1 期課程學生合格率為85.83%,第 2 期課程學生合格率為 84.73%。 表 4 第 1 期、第 2 期課程學生參加考試人數 (三)設立社工輔助以及班主任制度 中心根據學生年齡差距大,社會經歷及教育程度參差不齊的特點,不斷加強學生的心理輔導及公民教育。 在開學首 1 個月,設立“重返校園”系列講座,讓學生做好心理建設,接受兩年有系統的培訓教育。經過兩期培訓課程,證明系列講座對學生有幫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適學生心態的作用。 中心的班主任,亦師亦友,既是中心向學生傳遞各項信息的橋樑,也是學生向中心提出建議與要求的媒介。 由中心成立至 2002 年底,社工服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1.提供治療及回復層面的服務共 248 人次,其中與學員面談 780 次,組織了兩個紓緩壓力及課業督導小組,有 35 名學員參加。 2.提供發展及預防層面的服務共 450 人次,提供相關小組活動 70 次;以上服務範圍包括解決學員學習壓力、個人行為、家庭或經濟問題、健康或人際關係問題。通過社工服務,不少學生增強了學習自信心,提高了個人的社會適應能力,改善了與同學及教師間的溝通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心教學秩序正常運作。 3.社工服務還配合中心工作,組織了義工小組,探訪本地護老院。組織“聖誕親子無限紛紛 Fun”卡拉 OK 大賽,讓學生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密切了中心與學生及其家庭的溝通。 中心透過社工室,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娛康體活動,至 2002 138
  • 年 12 月底,中心先後成立了龍舟隊、網球班、足球及籃球班,還有健美操和健身班、結他班、合唱團等。學生在團體的活動中不斷改善個人學習動機及學習態度。 近期,中心還透過社工室將服務對象由學生擴展至教師,組織了一場旨在擴寬教師眼界,紓緩教師工作壓力的“師相授受”導師工作坊。除講座外,還設有遊戲討論等。參加活動的老師均感獲益良多。 四、面向社會,促進培訓教育發展 中心認識到培訓教育是社會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依靠社會支持,才可以發揮更大效用。中心成立初,即在上級部門支持下,邀請了多位主要社團負責人擔任中心的顧問,聽取他們的意見。同時,中心也主動依靠上級部門的領導,在工作的每一階段都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從而獲得上級部門必要的指導。 中心為了讓教學與社會相結合,與國際水平相銜接,採取了兩項措施。第一項是鼓勵並資助學員參加英國倫敦城市行業學會(City&Guilds)設在理工學院的兩項必文(Pitman)公開考試,合共有 135 名學生自願申請測試。其中參加英文測試的有 31 人,參加電腦測試的有 104 人。參加測試的學生都感到該項考試相當於接受國際水平的檢視,從而增強了學習的信心。第二項是根據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社會性別平等局建議,組織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到北京、上海相關的培訓中心參觀學習。中心選拔了各科學習成績達90 分或以上的 20 名學生以及 11 名教職員組成訪問團於 9 月 1 9 日-9 月24 日到北京及上海參觀學習,讓學生進一步理解人力資源培訓的意義。學生對中心上述措施均表示歡迎。 這次活動除加強了澳門與內地職業技術培訓的交流,以及增進中心內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互動認識之外,還有兩個主要收獲: 第一,看到內地職業培訓發展迅速。在北京與上海的訪問中,師生們感受到內地職業技能培訓的進步。其重要表現是已由過去的分散管理、各自為政逐步走向政府扮演培訓資源統籌整合、指導培訓方向,提供服務平台的角色。內地主要行業主要技術工種建立了持證上崗,讓培訓與技術工種考核相結合,考核與持證上崗相一致,從而使職業培訓與就業,就業與 139
  • 人力資源提升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開拓了職業培訓更深更廣的空間。 第二,感到本地職業技能培訓存在差距。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澳門職業技能培訓已取得相當大的成效,尤其是推出 4 億元培訓計劃,首次由3 間公立高等機構直接承擔培訓任務,直接由政府監控職業培訓資源與培訓方向。近期,特區政府成立了人力資源委員會,有助特區政府統籌整合培訓資源。但澳門對比上海的職業技術培訓存在幾方面差距:一是尚未建立具規模,較先進的培訓實驗基地,職業培訓場所較分散,設備有限;二是尚未實現技術崗位持證上崗,技術標準考核及相關的教育培訓未能建立,培訓與就業尚難連成一體;三是政府對培訓資源整合及方向指導的系統剛啟動運作,有待完善。參加訪問團的師生期望特區政府不斷總結職業技能培訓的經驗,吸收內地及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的成果,結合本地實際,創出職業培訓新天地。 中心亦組織學生與駐軍部隊官兵一起參加捐血。參加由理工學院、民政總署合辦的萬里同行創紀日的行山活動。多項校外活動使學生更積極參與社會。 為配合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十週年活動,中心與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合作,組織校內講座,基本法常識比賽等系列活動,讓學生們在學習基本法的同時參與宣傳基本法。 中心正籌備對第 1 期課程學生進行就業輔導及就業調查的工作。目前正設計電腦就業配對程式及數據庫,中心在徵得學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輸入需尋找職業的學生資料,協助向人力需求機構轉介。目前已啟動了與澳門經濟學會聯合進行的本地結構性失業與對策課題研究。另外,中心與工會聯合總會合作的研究課題“澳門工業勞動力轉型的挑戰與對策”也即將完成,這些研究活動有利於豐富中心的教學活動,也有利於掌握更多數據,更有針對性地調整對第 2 期學生的教學以及更有效地幫助學生在完成課程學習後,尋找職位或繼續升學。 五、拓展澳門培訓事業新空間 4 億元培訓計劃作為一項短期措施,能迅速展開,並引起社會不少正面或負面的回響,證明了該項措施有延續的必要,也有改善的可能。可考慮如下措施: 140
  • 1.將公立高等教育設立的職業培訓課程常規化。為了提升職業培訓的質素,將職業培訓與高等教育接軌,形成人力資源持續教育的格局,建議將高等教育機構開設職業培訓課程常規化,並作為較高一級層次的職業培訓模型; 2.職業培訓課程可採用多種形式收生。例如,開辦免收學費,但不發生活津貼的課程,一方面可吸引更多願意自我增值的人士參加培訓,另一方面也可節省政府培訓資源。甚至可開設個別低收費的在職職業培訓,提高行業人員就業技能。 目前中國上海推出“4050 工程”即重點對 40 歲以下的女士、50 歲以下的男士加強培訓,確保這個年齡段的人士就業。本地可學習此經驗對於40 歲以上的一般工人宜側重一般水平的培訓、着重幫助他們再就業。對於40 歲以下的中青年可側重“較”高技術的培訓,着重提升技術質素。為此可考慮課程設置按年齡及知識水平分班,按培訓課程深淺組合。這樣也可避免目前中心出現的不同年齡、不同文化程度共組一班所產生的學習困難或認識差距與矛盾; 3.職業培訓應為本地走向建立行業技術崗位認證制度服務。由於歷史及現實條件的多種因素影響,目前澳門除個別專業行業建立認證制度外,大部份行業的技術工種並沒有建立認證制度。這實際上既不利於行業技術提升以及與國際技術標準接軌,也不利於人力資源開發及技術工種工人持續就業。澳門要成為一座國際化的城市,成為區域服務中心,以及加強區域合作,都必然要建立行業國際技術認證制度。因此,澳門的職業培訓由現在起必須為上述目標服務。首先可考慮在旅遊博彩業、建築業、及出口加工業,這些本地重點行業內的某些重點技術工種開始,作為職業技術培訓與認證考核的試點; 4.培訓機構可與行業協會聯合、共同設置課程,評定技術標準與考核制度,為未來設立行業技術標準,以及持證上崗創造條件。近期,中心與置地廣場合辦的保安員在職培訓課程之外,中心計劃以單項課程為起點,積累相關經驗,逐步擴展至其他行業的相關課程培訓項目。為澳門業界的人力資源優化作出努力; 5.加強對本地培訓資源的統籌與整合,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及內地經驗,設立培訓實驗場所,讓培訓學員在仿真模擬培訓區域內接受新技術培訓。可考慮利用澳門現有的培訓場所及設備相互提供服務、聯合開班等,使現 141
  • 有的培訓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用,達到資源共享; 6.培訓工作必須根據學生特點作適度調整。培訓對象都曾先後離開學校進入社會一段時間,現重返校園,有許多的不適應。學校將擔負很重的學生教育工作。學校的行政管理、教學工作及學生管理工作都須適應培訓對象的特點作適度的調整。例如,在行政管理方面,建立與外部及內部的多層面溝通機制,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斷完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運作效率。在教學方面,普及通識教育,強化專業培訓。在學生管理方面,加強班主任的管理職能,讓班主任做好學生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必要的社工人員,配合做好學生心理輔導工作。由於培訓學生水平差距較大,培訓工作應付出更多的耐心、恆心與愛心; 7.力求職業培訓教育立足澳門,走向國際。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之一。在國際上也具獨特的制度優勢。澳門的培訓事業也可充分發揮這一優勢特色,一方面可利用澳門背靠大陸的優勢,與內地同類培訓力量合作,充實本地職業培訓的內容,另一方面也可利用澳門與世界廣泛的聯繫,尤其與葡語系國家的傳統聯繫爭取與國際先進的培訓教育合作,使本地培訓力量走向國際,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 我們相信,在澳門特區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各方各界的努力與支持,澳門本地培訓教育必定能創出新的特色與路向,多層面,多渠道的培訓成果,開發本地更廣闊的人力資源,創出更大的社會效益。澳門明天更美好的理想也將可早日成為現實。 註釋: 1 何厚鏵:《2003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吿》,第 30 頁。 142
  • 澳門治安狀況簡析 陳欣欣* 一、引言 治安是指“透過法律的手段法理紛亂,使其安定之謂。”1量度一個地區治安程度的好壞,可以運用以下三組指標去量度:21.政治穩定程度——包括該地區在近期所發生的政變、內戰、外戰、暴動、社會抗爭行動等事件; 2.犯罪情況——包括該地區在近期所發生的罪案數字、罪案類型、作案者背景、受害者及物的背景等資料,被監禁人數和投放於維持治安的資源;及 3.居民安全感——包括該地區居民對近期所發生與治安相關的事件所引發的心理反映,認為居住在該地區內所獲得的保障程度。 澳門在回歸後的 3 年間,尚沒有出現過動搖社會政治穩定的政變、內戰、外戰、暴動、及大規模嚴重的社會抗爭行動;故此,澳門的政治穩定程度可算是高。而犯罪情況方面,則較回歸前有輕微下調之趨勢。有關澳門居民於社會內的安全感,則與回歸前有着截然不同的情況,在回歸後澳門居民已不再感到憂慮,他們的安全感大為增加。本文因應澳門在回歸後的情況,集中討論澳門的犯罪情況及居民安全感,以明澳門在回歸後的治安概況。 二、澳門近 20 年間的罪案數字及趨勢 在過去的 20 年間,澳門整體罪案數字由 1982 年的 3,773 宗增加至2001 年的 8,905 宗,增幅達 136.02%之高(表 1 及圖 1);以 1982 年的人口總數及 *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社會學副教授 143
  • 罪案數字比例來計算的罪案發生率為 14.12‰,2001年則升為 20.39‰(表 1、圖 1 及 2);筆者按當年人口總數及罪案數字計算,從而反映澳門的罪案發生率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表 1 澳門 20 年間罪案發生率 *以 1982 年爲基數計算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司):《統計年鑑 1986》、《統計年鑑 1992》、《統計年鑑 1995》、《統計年鑑 1998》及《統計年鑑 2001》 圖 1 1982-2001 年澳門罪案發生數字 144
  • 圖 2 1982-2001 年澳門罪案發生率 (千人計之‰) 雖然澳門在過去 20 年間的罪案增幅率頗高,但對比於世界各大城市之罪案發生率(),如倫敦(1488.36)、芝加哥(737.69)、洛杉磯(484.55)、台北(426.27)、紐約(309.96)及東京(241.52),澳門(203.92)的罪案發生率較它們為低;相對於廣州(202.56)、香港(115.9)、新加坡(80.67)及北京(59.78)則為高。澳門在 11 個城市中,罪案發生率之高排列第 7 位;因此,對比於各世界各大城市而言,澳門的罪案發生率並不算太高(表 2)。 表 2 近年世界各大城市罪案發生率之比較 資料來源:廣州市統計局:《2001 廣州統計年鑑》,北京:《中國統計年鑑》,2001 年,第 57、532 頁;北京市統計局:《北京統計年鑑 2000》,北京:《中國統計年鑑》,2000 年,第 65、513 頁;http://www.info.gov.hk/;http://www.stat.go.jp/;http://www.singstat.gov.sg/;http://www.dbas.taipei.gov.tw/;http://www.lapdonline.org/;http://www.disastercenter.com/crime/nycrime/htm/;http://www.dsec.gov.mo/;http://www.ci.chi.il.us/communitypolicing/;http://www.homeoffice.gov.uk/;http://www.uk2u.net/index.php/ 另一方面,監禁人數的多寡,也可反映其社會治安的狀況。在過去 20年間澳門被監禁人數由 1982 年的 412 人,增加至 2001 年的 886 人,增幅率達 115.05%之高;而澳門居民與被監禁人數之比例,則由 1982 年的 1.57‰增加至 2001 年的 2.03‰,雖然比率有所增加,但變動不算太大(表 3)。值得注意的是回歸後罪案發生數字有輕微下降、被監禁人數則有輕微上升, 145
  • 反映了打擊罪案較為有效,能將犯罪份子繩之於法。 表 3 澳門 20 年間監禁人數增幅率 *以 1982 年爲基數計算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司)局:《統計年鑑 1986》、《統計年鑑 1989》、《統計年鑑 1992》、《統計年鑑 1998》、及《統計年鑑 2001》 有關投放於維持治安的資源,澳門政府由 1992 年撥款 1,033,387澳門幣於此範圍、佔政府總開支 13.81%,增加至 1996 年佔政府總開支18.15%、1997 年佔 17.43%、1998 年佔 19.45 及 1999 年佔 17.35%;以上幾年是政府投放較多資源於治安範圍,以對付當時極嚴峻的治安問題。在回歸後,政府立刻削減投放於維持治安的撥款,2000 年只佔 14.17%、2001年則只佔 13.62%,2001 年的撥款更是 10 年來佔政府總開支最少比例的 1年(表 4)。同樣也反映了回歸後,以較少的資源去維持治安,但可使罪案發生率下降、被監禁人數上升;因此,對於控制犯罪的效力則更見奏效。 表 4 澳門近年政府在保安(治安)範圍的撥款 146
  • *以 1992 年及 2001 年爲財政局的數據 **2000 年及 2001 年爲財政局的數據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司)局:《公共部門賬目 1997 年》、《公共部門賬目 1998v年》、《公共部門賬目 1999 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司:《非企業性公共機關賬目 1992》、《非企業性公共機關帳目 1993》、《非企業性公共機關賬目 1995》及《非企業性公共機關帳目 1996》; http://www.dsf.go 除了治安範圍的撥款多寡是一項量度政府投放於維持治安資源的情況 外,警務人員數目的增減,也是其中一項較容易觀察到政府投放於維持治安資源的情況。在過去的 12 年間,警務人員數目由 1990 年的 3,581 人,增加至 2001 年的 6,441 人,增幅率達 79.87%之高;按澳門居民與警務人員之比例計算,由 1990 年的 10.55‰增加至 2001 年的 14.75‰(表 5)。特別在回歸後,警務人員增加幅度是歷年(近 12 年間)最多,但政府卻沒有增加投放於維持治安資源,反之比回歸前少。 147
  • 表 5 澳門近年警務人員增幅情况 *以 1990 年為基數計算 資料來源: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局:《澳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1991 年-1992,1994-1999)及《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2000-2001 年)。 三、回歸前後澳門居民對治安情況的看法 筆者在澳門回歸前的 5 個月,對澳門居民進行過一項有關他們對治安問題看法的調查,3發現澳門居民認為整體澳門治安情況頗為嚴重、認為整體澳門維持治安措施頗不足夠、認為整體澳門治安情況威脅個人安全則一般、對澳門政府處理治安問題表示極不滿意、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治安情況是一般、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維持治安措施是一般、及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治安情況威脅個人安全亦是一般者佔大多數(表 3);但在回歸後的情況則大有不同。 筆者又分別於澳門回歸後的五個月(2000 年 5 月)、一年零五個月(2001年 5 月)、兩年零五個月(2002 年 5 月),對澳門居民進行過三項同類型有關他們對治安問題看法的調查,顯示澳門居民認為整體澳門治安情況頗不嚴重(2000 年 5 月、2001 年 5 月及 2002 年 5 月),認為整體澳門維持治安措施頗為足夠(2000 年 5 月、2001 年 5 月及 2002 年 5 月),認為整體澳門治 148
  • 安情況頗不威脅個人安全(2000 年 5 月、2001 年 5 月及 2002 年 5 月),對澳門政府處理治安問題表示極為滿意(2000 年 5 月)、頗為滿意(2001 年 5月及 2002 年 5 月),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治安情況是一般(2000 年 5 月、2001年 5 月及 2002 年 5 月),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維持治安措施是一般(2000年 5 月、2001 年 5 及 2002 年 5 月),以及認為自己所居住地區治安情況威脅個人安全亦為一般(2000 年 5 月、2001 年 5 月及 2002 年 5 月)(表 6)。 以上幾項調查的結果,明顯反映了澳門居民普遍滿意回歸後的治安狀月表 6 被訪者對當前治安情况的感受 四、澳門未來治安的考驗 然而,回歸後澳門治安穩定、居民安全感增加,但在回歸前三年間因況,也感到有較高的安全感;顯示了回歸後特區政府處理治安問題的成效,得到居民的認同。 *程度:1-5(1 為非常同意,5 為非常不同意)。 爭奪賭場利益而引發澳門嚴峻的治安問題,卻令人留下深刻的烙印;除着賭權之開放,引入更多外來的勢力,將會帶給澳門治安另一新考驗。相信在特區政府悉心的部署,為賭權開放所引發之可能性治 149
  • 安問題作出了以下之控制。 (一)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之訂定 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之法律,如第定下運作,令追討。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立刻制定關16/2001 號法律: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 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承批公司繳納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的每年溢價金固定部分、第 216/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第 217/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數目定為三個、第 250/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經第 217/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三個)的公開競投範疇內的競投公司組合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訂定可以接納組合的規定、第 25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同期間延長、第 26/2002 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三個臨時判給事宜、第 4/2002 號行政法規:修改第 26/2001 號行政法規、第 76/2002 號行政長官批示:接納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142/2002 號行政長官批示,接納由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及第 143/2002 號行政長官批示,接納由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示等。以上都是規範化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使之有法可循。 此外,長期被質疑的疊碼活動,也在清晰的法律規博彩中介業務正規經營,如第 6/2002 號行政法規: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及第 10/2002 號行政法規: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之需徵税率給予部分豁免等。 然而,對於賭債作為自然之債,令債主難以從司法程序謂自然債務根據《民法典》第 396 條是指單純屬於道德上或社會慣例上之義務,雖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但其履行係合乎公平之要求者,稱為自然債務。因此,自然債務是:①因履行自然債務而自發 150
  • 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但債務人無行為能力作出給付者除外;②在未受脅迫下所為之給付,視為自發給付。(《民法典》第 397 條)倘若仍然將賭債作為自然之債,則會助長非法的高利貸活動,對治安構成負面影響。 (二)司法警察局重組博彩罪案調查處 法警察局屬下的博彩罪案調查(三)警務監督會的設置 表示,會按議事日程於 2004 年設立警監會為配合澳門博彩業的開放,保安司將司處重組,加大效力維持賭場內的治安工作。保安司張國華並透露,保安部隊的部署將會着重配合本澳博彩業的開放。在架構組織上,警察總局將會更好地協調治安警察及司法警察局的行動,司法警察局屬下的博彩罪案調查處將過去的組級部門升格為處級部門,將擁有更多的警力維持賭場內的治安。警方又會加強與博彩公司的溝通,更好地掌握賭場內的情況。4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指出,澳門半數的罪案是與賭場直接或間接有關,直接的如高利貸、非法禁錮、綁架、爆竊等,間接的如操控賣淫等。至於賭場的案件,2001 年較 2000 年增加,尤其是涉及詐騙的案件。賭權開放在即,將賭場組升格為處級,是因應實際環境需要,這亦意味着將增加權力及人手,使該處人員能直接處理一些涉及賭場的罪案。5故此,司法警察局重組博彩罪案調查處之程序已於 2001 年 11 月在政府公佈上刊登,博彩罪案調查處正式於 2002年 4 月開始運作,又於 2002 年 10 月在新設的辦公室辦公。6 由此可見,警政部門已對賭權開放作了的部署;但以上只是集中維持賭場範圍內治安的控制,對於賭場範圍外及間接因賭場而引發的街頭罪案,則也需要加強控制。因此,不同的警政部門,如海關、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需要更緊密聯繫,以及與國際刑警多作情報交換,使之更有效維持賭場治安。 澳門保安司司長張國華長機制,但若情況需要,可考慮提早施行。7張國華指出警方將研究設立一獨立和更具認受性的申訴機制,新機制以配合現行紀律程序、不妨礙警務工作和行動能力為前提,務求以公平、公正方式處理違規行為。構想中的新機制的權限主要有三方面,包括:評估違規事件或傳言對紀律管理的嚴重性、內部跟進調查,以及回應直接影響居民權益的事件。為增加運作透明度,當局將研究邀請議員和社團代表參與該獨立機制,相信有助提高認受性。新機制將涵蓋司法警、治安警、 151
  • 消防、海關、監獄等多個紀律部門。8 但按照張國華的説法,未來警務監督會機制並沒有懲處違法亂紀的警的治安問題作好準 註釋: 《傳統治安制度史綱要》,載於《警學叢刊》,第 26 卷 1 期,題之社會學剖析》,載於吳志良、陳欣欣::《回歸前澳門居民對治安問題之看法調查 1999-2002 年》。年 1 月 30 日。 B01 版。 12 版。 員的權力,也不會替代現存的內部紀律程序,卻有內部跟進調查的權限;表面上是較現在的所謂內部紀律調查有公信力,但還要看新機制的人員組成和調查權限。回歸前澳門的警政單位被視為“兵賊不分”,尤其與賭場的不法活動息息相關,警務監督會的設置將會是重整警政單位的一個重要像徵,也是維持治安的保證。 總的來説,澳門特區政府已積極為賭權開放所引發備,預防罪案的發生。然而,目前澳門還需要面對與旅遊業相關之不法經營與盜版貨品問題、因經濟不景及失業而出現的罪案、青少年濫藥現象之普遍、國際政局的不穩定、與全球化高傳染性疾病的散播等情況,都給未來的澳門治安帶來考驗,相信預防與控制的政策是不可鬆懈的。 1曾榮汾:1995 年 7 月,第 15 頁。 2陳欣欣:《當前澳門治安問《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0 年,第 280-293頁。 3陳欣欣(未發表之調查報吿) 4《澳門日報》,20025《澳門日報》,2002 年 2 月 6 日,第6訪問郭志忠,2003 年 4 月 1 日。 7《成報》,2002 年 5 月 18 日,第A8《訊報》,2002 年 12 月 14 日,第 2 版。 152
  • 社會保障方式的未來抉擇 鄧玉華* 一、引言 特區成立後的澳門政府,着意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在 2001 至 2003 年的施政方針中,都明確提出會檢討完善有關制度,但看來改革只是針對制度中個別有缺陷或未完善的地方,如將一些自僱人士納入保障範圍,計劃另立機制取代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等。1亦有完善一些操作上的安排,如擴充接待大堂,成立投訴諮詢機制和推行服務承諾等。然而,這些都是個別或傾向治標性質的,當中就是看不出政府有長期的社會保障政策、計劃。如現行社會保險長遠如何發展,在社會保險、公積金、私人退休金以至特別津貼間如何選擇,似乎宜有清晰而長遠的目光,始能起長期穩定作用。 二、不同方式的社會保障 世界上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至今,出現了不同的方式,有學者將之分為五類,即社會保險、公共援助、中央公積金、特別津貼和僱主責任。2筆者嘗試結合本地情況,先對各種方式的社會保障作簡單介定如下: 社會保險:是一種含個人供款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方式。如世界大部分國家/地區一樣,澳門此一制度含勞資雙方供款和政府撥款資助,主要為有供款者的退休、失業或遇殘疾時給予補助,以維持應有的生活水平。本澳的社會保險(慣常被稱為社會保障),除上述基本保障項目外,還包括有疾病津貼、殮葬津貼、肺塵埃沉着病之補償、出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153
  • 生津貼、結婚津貼、社會救濟金和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 公共援助:又稱社會救助,被視為政府的責任,由政府向貧困或因突發事故而急需要援助者提供金錢援助。受助者不涉及供款關係,只要符合一些基本條件,如本地居民身份、在本地居住了一段時間、經有關部門審查社會經濟條件後決定發放金額和期限。類似制度可説是全世界各地都有,只是手續和援助水平的差別而已。 中央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由政府強制執行,所有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成立以僱員個人帳戶的儲蓄保障制度,有關管理工作由政府專責部門負責,如新加坡就是行此制度。香港方面於 2000 年底由政府開始推行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同屬強制制度,但交由私人機構管理,因此,只應看成為強制性僱員個人退休儲蓄保障。澳門目前沒有公積金或強積金制度,但有少部分機構自行設立有僱員退休積金做法,而2003 年開始,政府更着力鼓勵私人機構為僱員設立退休金制度,特許一些商業保險機構執行管理,與公積金制度相似,但不屬強制性。 特別津貼:非固定和常設的保障項目,而項目的設定常視乎當時社會實際需要,如失業率持續高企時,政府就專門撥款,設定條件向有需要者提供援助,至失業情況緩和,特別安排就會取消,由恆常制度保障之。又或有突發災難發生時,政府向受害人提供一次過資助,都可看成為特別津貼。明顯地,它可視作公共援助的延申,因資金來源主要是當地政府。 僱主責任:由僱主全力承擔起僱員在工作上的安全保障以致基本生活保障。在現代社會,這類保障方式多已透過法律明確規定,既保障員工的權利,亦介定了僱主的責任範圍。在本澳設有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賠償制度,即屬強制性僱主責任的社會保障制度部分。 無論任何一種方式的社會保障,其目標都是確保社會上任何人士,當遇有任何變故而招致生活不計時,能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澳門,現有的社會保障方式包括:1989 年建立的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和執行;另一是起碼自 1930 年已建立的公共援助,由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負責管理執行;還有一些特別津貼,如政府特別撥款援助有困難人士或家庭,近年就有交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援助有特別困難的失業人士的特別津貼,又有交由社會福利部門負責的政府撥款援助弱勢家庭的額外津貼,也有由教育部門負責對清貧學生的特別援助。目前,本澳就是未有公積金方式的社會保障。 至於私人的保險儲蓄計劃又或私人退休金計劃,原則上不屬於社會保障方式,純屬個人/私人的自由選擇,屬市場行為,儘管它有着社會保障相類似的目的,但屬個人未雨綢繆的做法。據金融管理局資料顯示:到目前 154
  • 為此,本澳只有 7,000 多名僱員參加了私人保險公司提供的退休金計劃,以澳門有 21 萬 3 千勞動人員計(2002 年第 3 季算),約有 96.5%沒有參與這樣的計劃。3 三、各種方式保障的分別 如引言所述,政府政策雖然強調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但相信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有思考政府所能承擔的責任/能力、市民和企業的承受力,社會保障與公積金以致與私人退休金等的關係。正如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曾表示:政府目前不會考慮推行公積金制度。而澳門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亦表示當局未有考慮引入強積金制度。4另外,在回覆立法會議員詢問時譚伯源表示:會鼓勵私人退休金計劃。5那麼,各種不同方式的社會保障間有何分別呢? 以下筆者就嘗試對各種方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列表作一比較,期清晰當中主要分別,從而可作出更合理的政策性選擇。 表 1 不同方式社會保障及私人退休金功能、範圍比較 四、如何在不同方式的制度中選擇 如上表所示,以下試從責任主體、保障層次和保障範圍分別作討論: 155
  • (一)責任主體 先談私人退休金,假若每個人都有意識和能力為自己未來作好退休打算,自行向商業機構購買養老保險的話,政府在社會保障上的壓力肯定可以減輕,以 2001 年為例,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津支金額中,47%為養老金,如連同發放予 65 歲及以上長者的社會救濟金在內,肯定超過總開支的一半。6然而,事實上是很多人未懂得或甚至沒有能力為自己長遠作打算,對草根階層尤其如此。2003 年,特區政府通過税務優惠鼓勵私人退休金發展,這肯定是一個很好的做法,使企業和僱員間可以多一個企業福利上的選擇,然而,充其量這只不過是政府監督下的私人行為,不是社會保障的層次,但可視為對社會保障中養老金的一個補充,因為目前養老金的發放金額為澳門幣 1,150 元,單靠此實難以維持一個人每個月的基本生活開支。 從社會保障的養老或退休角度,私人計劃難以達到社會保障的目標,除非實行強制性私人退休金,但以香港推行了兩年的強積金制度為例,當中出了不少問題,如企業用各種方式逃避責任,間接即時損害僱員的利益,更大的問題是此制度交由商業機構來執行,管理開支從供款中扣除,加上近年經濟環境差,投資普遍失利,僱員越來越擔心他們的強積金“縮水”逾 10%的問題。7因此,雖然澳門的保險業界對私人退休金充滿憧憬,但實例在前,值得政府和社會人士三思。 私人退休金以致類似香港的強積金,主要責任都是落在僱主與僱員身上,政府的財政壓力或負擔自然較低,但未必能達至社會保障的目標。從社會保障的角度,政府的責任仍是應強調的,就是以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為例,政府負起管理基金的責任,至少已承擔了行政上的開支,而且,新加坡的制度不單將焦點放在退休方面,更大程度上發揮到社會保障的功能。澳門可否實行中央公積金方式的社會保障呢?這裏應考慮兩大問題,其一是中央公積金的供款比例較高,其二是加推的一項新制度如何與原有制度間協調。在鄰近的珠海和深圳市,就採用了類似中央公積金的個人帳戶安排,結合到社會保險制度中。 説回澳門現行的兩種主要的社會保障方式,即公共援助和社會保險,均是世界上最普遍採用的方式,前者常被視為政府的責任,後者則採用勞資和政府共同分擔的形式,筆者更認為後者應是最佳選擇,因為它給予了受益人和企業一份社會責任,但公共援助的設立,亦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性,因為總有一部分人因條件所限而沒有於某刻履行好責任,而要等待社會的 156
  • 救援。因此,兩者形成了社會保險為基,公共援助為輔的形態。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公共援助的設立無可厚非,各國各地的政府都或多或少承擔起這方面的責任。至於供款或社會保險,在澳門的運作方式反而才是一個問題,雖謂勞資雙方負起了責任,而政府亦願意大力支持,但受益人的任與權利看來並不相稱,具體而言,勞資雙方的供款合起來才達收入中位數的 1%,這樣的比例世界罕見,亦即政府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與福利或救助性質的保障無異。為此,在強調社會保障中政府責任的同時,我們似乎應調整一下僱主與僱員的責任承擔問題,使權利與責任來得平衡一點。 (二)保險層次 不論是對全民或勞動者,各種方式的社會保障都是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為目標,私人退休金或商業養老保險當然彈性會大一點,這畢竟是個人對生活要求的長遠考慮。問題是“甚麼才是基本生活需要”,必須要有一般性的介定,否則“需要”因人而異,但作一般性的介定也有其難度,家庭平均開支或許可作為參考,但這平均開支往往包含了一些非必要的項目在內,因此,又得對所謂基本生活開支項目劃一界線。對此,筆者期望政府於 2001 年開展的“澳門特區貧窮問題的政策:探索性研究”8對此會帶來一點啟示。 以上所提到的是一個保障水平的問題,也一定程度上是保障對象的問題,因為當劃定了基本生活需要標準後,公共援助的發放就有了一界限,經資格審查後,某一經濟收入層次的人始能獲得援助。然而宏觀的社會保障制度,對象應是全體人民的不同範圍的保障,有時保障所考慮到的不單止是基本的生活水平,而是考慮到人的個別性,退休後能否維持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水平,例如在衣、食、住、行以外適當的娛樂和社交的需要,是否應包含在內。理論上,公共援助的保障層次應是最低的,那麼社會保險的做法是否可稍高一點,但奇怪的是,澳門現行有供款的社會保障的養老金發放額,比非供款的老年救濟金的津貼額澳門幣 1,300 元還要低。 (三)保障範圍 社會保障的範圍應是廣泛的,涉及生活上因不同景遇而導致失去收入來源,以致生活不計。如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提出的保障內容就包括醫療、疾病、失業、養老、工傷、家庭、生育、傷 157
  • 殘及遺屬補助等。9目前,政府着力推動的私人退休金,商界認為可分擔政府在社會保障的負擔或彌補社保制度的不足,並期望日後政府會實施強制性私人退休金計劃,保險公司可從中受惠。的確,私人退休金可補社會保障的不足,因為目前社會保障中的養老金發放額確處於一個低水平。但卻不能取代社會保障的眾多保障項目,如失業津貼、殘疾津貼等。以鄰近台灣、深圳、珠海為例,保障範圍亦不限於退休,而通常包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就算是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保障範圍已涉及養老、住房、醫療等,而公積金亦可用於子女的大專教育開支和購買非房屋地產的費用。10另一方面,以目前情況來説,私人退休金既屬非強制性,只是政府以税務優惠來鼓勵企業參與,但在此經濟不景的大氣氛底下,企業僱主是否願意為此而多作投資成疑,就算是僱員方面,也未必都願意在收入縮減下再多付約 5%11的工資來作長線計劃。 五、結語 特區成立後,各種跡象顯示社會保障似步入改革期,當然,實際是否出現劃時代的改革,還待歷史考證,但以目前情況觀察,在未來 5 年這改革只會是搔搔癢處,而不會出現大改,主要原因是經濟復甦緩慢和社會承受力弱。個別問題的修修補補,肯定有其必要性,而且更需抱持續不斷進步改善的態度。然而,若體制本身有問題,就不是這些修補工作可以糾正,為此,筆者強調要有長期發展計劃,而一涉及長期計劃,就必然觸動基本制度。以社會保障制度而言,就是採取甚麼方式,現行方式是否恰當,如何推動不同方式社會保障的發展和協調各者關係。 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就是那些願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也不會甘願增加成本,減少收益,故僱主責任始終有一限度。對個人而言,誰個不希望多點福利,儘管個人責任説來有理,正如一項關於澳門市民福利意識形態的研究指出:有 94.6%的受訪者同意/十分同意每個人都應為他們的生活負起最大的責任,但同時指出,政府應發展更大規模的福利服務,使每位市民的生活得到較佳的保障(同意/十分同意佔 85.5%),同時,政府應該負擔大部分社會福利的經費(同意/十分同意佔 59.3%)。12社會保障正是社會福利 158
  • 的組成部分。 以目前澳門的實際情況,維持社會保險的做法不失為一個穩健的選擇,只要強化/改善當中不足之處,重點如逐步調整供款和支付金額,在僱主和僱員各盡己責,而且由政府統籌和支持下,確保每一個人的基本生活所需,況且澳門人口少,政府每年用於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比起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比例都較低,政府應有能力承擔。至於若要引入中央公積金制度,勞、資雙方供款都會因此而提高,企業、個人責任加重,在經濟不景下,不單阻力大,政府亦因此而要付出很大氣力和冒社會反對的風險,方能做好新舊制度的協調工作。至於私人退休金方式,不論其強制與否,就只宜視作社會保險中養老金的補充。 註釋: 1《市民日報》,2002 年 11 月 12 日。 2 莫泰基:《香港貧窮與社會保障》,中華書局,1993 年。 3《澳門日報》,2002 年 11 月 26 日。 4《澳門日報》,2002 年 10 月 18 日。 5《華僑報》,2002 年 11 月。 6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 2001 年度報吿》,2002 年。 7 關鋭煊、顏文雄:《香港強制性公積金的變革與社會保障的關係》,“兩岸三地變革中的就業環境與社會保障”研討會論文,中國人民大學,2002 年12 月 7-8 日。 8 2002 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指出:“為解決貧窮帶來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今(2001)年開展了‘澳門特區貧窮問題的對策:探索性研究’,並將於 159
  • 年底前完成”(第 130 頁)。“為了回應聯合國消滅貧窮十年計劃(1997-2006),特區政府會透過專題研究來建立一個逐步扶貧的策略性方案。同時對陷於社會、經濟困境的個人及家庭提供多元化的服務”(第 164 頁)。 9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於 1952 年 6 月 28 日的第 35 屆大會上通過《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 10 楊斌、劉景偉主編:《社會保險指南》,南開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265-266 頁。 11香港強積金的供款安排是勞方和資方各按員工的薪金供 5%。而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正研究的員工積金計劃,亦傾向由勞資雙方各按員工薪金的5%作供款。 12賴偉良、許毓濤等:《澳門市民福利意識形態之研究》,澳門理工學院,1992 年,第 20、29 頁。 160
  • Coexistence and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A Core Factor of Chinese Traditional Thought Ieong Sao Leng & Ieong Wan Chong* The concept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Deng Xiaoping's theory have not emerged accidentally or in isol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 fact, they are built on solid and profound social, culture, and theoretical grounds. In a sense, they are the inevitable outcome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ivilization, which has come down to us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It is an unprecedented triumph for the innovative concept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Deng Xiaoping's theory to have solved the Hong Kong and Macau questions left over by history, which fully reflects the Chinese tradition, especially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and of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for mutual benefits. 1. An Ancient Unified Nation of Multiple Nationalities It is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the great Chinese nation that is composed of 56 ethnic groups is one of the most ancient nations in the world. Members of the Chinese nation constitute nearly 22% of the near 6-billion members of the humanity, one out of every 4 to 5 of world population being Chinese. And their country, China, is the only country of the ancient world's four great civilizations that has continued uninterrupted and remaining unified into the present day.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which was founded in 1949 and * leong Sao Leng - PhD of Zhongshan University, Assistant Professor of Faculty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Macau. Ieong Wan Chong - Senior Advisor to Rector, Acting Director of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and Research Coordinator, University of Macau 161
  • founded in 1949 and has made her stride into the new century, is the legitimate successor of this great ancient country- China. Throughout her long history, the Chinese nation has distinguished and proved herself in her ability to survive, adapt, and break new ground in her vitality, unity, solidarity, and creativity. This golden thread highlighting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inese nation was clearly identified by Professor John King Fairbank, the outstanding American Sinologist and Orientalist, who pointed out with great insight in his 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s (1800-1985) that: "Anyone trying to comprehe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s without sufficiently understanding her history is committing the mistake of flying blindly amidst mountains, a truth that has not yet been fully recognized."1As a matter of fact, as early as thousands of years ago, the ancestors of our various nationalities living on the vast land of China were already writing their own history and constructing their path of historical progress. Indeed, starting from remote antiquity, ancestors of various ethnic groups living in Zhongyuan, the Central Regions or Central Plains of China, through contacts and exchanges, linguistic assimilation and integration, especially through relatively stable and uniform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began to shape the Hua Xia nation, predecessor of the Han nationality. Specifically, before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the Hans had already begun to mix with members of other ethnic groups, with more and more frequent contacts among them. During the period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nobles of the Six States and of the nomadic tribes also integrated, through massive migrations, into the Han nationality. Therefore, actually, the Chinese nation consists mainly of the Han nationality being made up of various brotherly ethnic groups through assimilation and integration over the ages, and thus no longer a "pure" ethnic community.2 The brilliant achievements of the numerous outstanding philosophers and statesmen, great masters of law and thinkers emerging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embody both the advanced level of the Han culture and that of the various ethnic groups. They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wisdom created and shared by the whole of the great Chinese nation made up of all Chinese ethnic groups. It has been proved by an abundance of historical data that there were at least three major upsurges of massive migrations and ensuing assimilations and integrations of Chinese nationalities from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to 162
  • the last imperial dynasty of China, the Qing Dynasty. The first started from the periods of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with the national merging and integration completed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just as Ren Jiyu stated that the Chinese nation had come into shape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prior to which all the ethnic groups, living along the Yellow River and loosely related, were generally referred to as Hua Xia.3 In the meantime, roving nomadic tribes from the north and northwest moved into the economically and culturally advanced Zhongyuan, the Central Regions or Central Plains of China, speeding up the intermingling and assimilating process. In 221 B.C., Emperor Qin Shi Huang Di unified China and established the first centralized state of Qin, with the same unitary political and social systems "zheng tong zhi", the same written language and uniform standardization of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practices "che tong gui and shu tong wen". The second upsurge of massive integration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swept through Wei Dynasty, Jin Dynasty,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o the Tang Dynasty. During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royal families and nobilities were the descendants of mixed marriages between Han nationality and ethnic minorities. The Tang Dynasty was actually ruled by a regime of the landlord class made up of all ethnic groups.4 The Tang Dynasty is also the most successful in integrating the main stream of the central regions with minorities of the remote frontier regions. They complemented and enriched each other economically and culturally and developed China into one of the cultural hubs of the world,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y each enhanced their own identities and promoted mutual recognition and acceptance. The third massive national assimilation and integration went through the Song,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ontinuing into modern times, having gradually built up a common community consisting of the Hans, the Mongolians, the Manchus, the Huis and the Tibetans, the five major ethnic groups upon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public was based as proposed by Dr. Sun Yat-sen. And eventually, it is this common community that has naturally grown into the Chinese nation, with both a common united identity and rich colorful multiethnic features, which further promoted exchanges and integration and which also defined China's territorial domain.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in 1949 marks the beginning of a bright new era for this great ancient nation. The nation-wide census carried out respectively in 1954 and 163
  • 1964 and two supplementary censuses conducted in 1965 and 1979 identified 56 ethnic groups in China, including the majority ethnic group, the Han nationality. The ethnic minorities which have a population of over one million include the Zhuang, Manchu, Hui, Miao, Uygur, Yi, Tujia, Mongolia,Tibetan, Bouyei, Dong, Yao, Korean, Bai, Hani, Li, Kazak and Dai, totaling 18 ethnic groups. Among them the Zhuang ethnic group has the biggest population of 18 million. There are 15 ethnic groups with a population of between 100,000 and one million, including She, Lisu, Gelo, Lahu, Dongxiang, Va, Shau, Naxi, Qiang, Tu, Xibe, Mulam, Kirgiz, Daur and Jingpo. And 22 ethnic groups have a population of between 10,000 and 100,000: Salar, Blang, Maonan, Tajik, Pumi, Achang, Nu, Ewenki, Jing, Jino, Deang, Ozbek, Russian, Yugur, Bonan, Moinba, Oroqen, Drung, Tatar, Hezhen, Gaoshan (excluding the population of the Gaoshan ethnic group in Taiwan) and Lhoba. The Lhoba ethnic group has the smallest population, with less than 3,000. According to a sample demographic survey completed in 1995,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the country, the Hans account for 91.02% while the rest, all the ethnic minorities put together, 8.98%, mostly scattering all over the country. Their habitation patterns are distinguished by large numbers of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living in large areas and small numbers of the same nationality concentrating on small areas. Some ethnic minority members may live in predominantly Han areas, or some Hans may also live amidst ethnic minority regions. The Chinese nation is a huge composite community composed of multiple ethnic groups, i.e., communities within a common community, mutually and symbiotically depending on one another like mineral intergrowths, and complementing one another with their strengths like enduring synthetic steel. Together, they have created their history and stood its test; together, they have created their civilization and found their way of development. The Chinese nation is the umbrella name for all the 56 ethnic groups of China, a big family raised by all.5 President Jiang Zemin sums up his feelings about the Chinese nation when he said, "We are all the descendants of the great Chinese nation. I prefer the name -Chinese nation, because it embraces all the ethnic groups of our country."6Again as Fairbank pointed out, the Chinese nation is a multi-ethnic community, because there are 56 ethnic groups, not just a mono-ethnic community. He reiterated that regarding the nationalities of the country, the nature of multi-composition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confirmed. Furthermore, the structural unification and completeness, and the fatal and beneficial consistency 164
  • should be affirmed. At the same time, the Chinese nation is a completely integrated whole. Then how is that the 56 ethnic groups have integrated themselves into a complete united whole, a nation that has successfully survived a vicissitude of thousands of years? And is there every sign of its continuity into the future for generations and generations? It is the unique cohesive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at plays the vital role in holding the 56 ethnic groups together. And this cohesive force has been firmly grounded on their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strengthened through their common efforts to fight their common enemies and strive for better life and future. It is especially worth noting that in spite of their differences in life styles, cultures and languages, the Chinese people of all nationalities aspire to see their country unified, and they all appreciate and feel proud of the cultural tradition represented by the Hans as the mainstream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are eager to learn from them. This respect for and appreciation of their mainstream cultural tradition show that in cultural aspects the 56 ethnic groups possess the same psychological traits, with a common value system and mode of thinking, which constitutes the major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the unity and cohesive na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ethnic minorities of China have also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unity and reunification of the country, not only by assimilating and integrating themselves into the mainstream, but also by establishing great central powers in the past few centuries of China. For example the Yuan Dynasty was created by the Mongolians, which lasted 162 years and the Qing Dynasty by the Manchus, which lasted 267 years.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great men and women emerging from Han nationality that have gone down in history by making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progress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so have the ethnic minorities of China. Indeed, there have been innumerable outstanding men and women arising from various minority groups who have set shining examples for the Chinese nation. For instance, the great architect Yehimertin, who was in charg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designing the great Yuan Dynasty capital, is a Hui; the renowned navigator Yihemish is a Uygur; the exuberantly talented sinologist ci-poet, Longdula, is a Mongolian; the courageous reformer of the Ming Dynasty, Zongkeba, is a Tibetan; the famed philosopher, Li Zhi, is a Hui; the great navigator of the Ming Dynasty, Zheng He, is a Hui, the brilliant mathematician of the Qing Dynasty, Ming An-tu, is a Mongolian, the author of the extremely popular novel, The Dream of the Red Chamber, Cao Xue-qin, is a Manchu, to mention only a few. Here it becomes obvious that the cohesive na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 is two-fold: at the ethnic level, there is cohesiveness within each group; at the 165
  • national level, there is cohesiveness within the big Chinese family consisting of 56 ethnic member groups. The ethnic unity and national unity are closely related and supporting and complementing each other, as part to the whole. The strengthening of national unity depends on that of ethnic unity, and in turn enhances ethnic unity. Throughout the Chinese history, the cohesive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has been highly applauded as vital spiritual support, which contributes spiritually to the country's comprehensive strength, in addition to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strengths. Every historical period witnessed countless outstanding characters marching ahead of their times and left behind many a heroic deed as exemplars of 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2. Roots of Unity: The Making of a Nation For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years, the Chinese culture has featured significantly the dragon, which is the symbol, the totem worshipped by the Chinese. Of the cycle of twelve animals (namely the rat, ox, tiger, rabbit, dragon, snake, horse, sheep, monkey, rooster, dog, and pig) representing the twelve earthly branches, the so-called Chinese zodiac, the dragon is the only fictitious animal. The Chinese worship of the dragon can be traced as far back as 6,000-7,000 B.C. Taking on multifarious forms, the dragon has been extolled to possess supernatural powers, capable of performing all feats: swimming in water, flying through clouds, crawling on land, etc., doubtlessly a complex totem absorbing the symbols of many ethnic groups. The dragon culture has also undergone a profound evolution. Starting from Han Dynasty Emperor Wu Di, (Liu Bang), who named himself the "Heavenly Prince of the Dragon", the feudal emperors tried to monopolize the dragon image. They turned the dragon into a symbol of imperial power, by dressing themselves up in dragon robes, wearing dragon crowns, using dragon seals and living in dragon palaces. However, over the past hundred years, with the downfall of the last feudal dynasty, the dragon culture has revived with new features replacing the mysterious ones. It has become a traditional folk culture loved by the masses of people. Today, it is not uncommon to see the Chines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celebrating their major events or festivals with dragon-boat races or dragon dances, not only over the vast land of China, but also in all corners of the globe where there are Chinese communities. Perhaps it is necessary to put in a few words here delineating how the terms Zhong Hua and Zhong Guo came about. Originally, Zhong Hua was a compound word made up of Zhong Guo and Hua Xia, generally referring to ethnic 166
  • communities inhabiting the Central Regions and with some cultural superiority. Later, accordingly, the "Zhong" in Zhong Hua was referred to as the Central Regions or the Middle Kingdom and "Hua" as cultural prosperity. Therefore Zhong Hua is both a geographical and a cultural concept, with more emphasis on the latter.7Our country is named Zhong Guo (China) and our people—Zhong Guo Ren (Chinese people)—this is a fact and a reality culminating from evolutions of a civilization of thousands of years. Zhong Guo has also undergone a transformation from a geographical concept to that of a sovereign state. In pre-Qin period, Zhong Guo, covering only the capital of Zhou Dynasty, or the civilized regions along the mid- or lower-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in contrast with uncivilized frontiers, was a small-restricted territory.8 Both Confucius and Xunzi, the famous ancient philosophers, made quite a few references to the term Zhong Guo, which, in their time, referred to the central regions and which was defined as civilized with farming, and receiving all kinds of products from other ethnic groups fishing or hunting in remote regions. This shows that there were close contacts and already high degrees of economic exchanges among various ethnic groups of China, which in turn promoted other ties and paved the wa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 powers. So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Zhong Guo had long been extended to include the territories of the former remote frontiers, with Japan, Korea, Vietnam, Burma, etc, as her neighboring countries. Table 1 A Brief Chinese Chronology 167
  • Naturally, with the rise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 states in modern history, the term Zhong Guo or China has become the traditionally standard name description of our country. However, on entering the 19th century, China gradually lagged behind in her development and degenerated into a backward country, with obvious decline in her comprehensive strength, thus being bullied and trampled upon by foreign powers. On 29th August 1842, she signed the first unequal treaty in Chinese history, the Sino-British Treaty of Nanjing, in which the name Zhong Guo or China was used. Later the Qing Dynasty government again used the name Zhong Guo or China in signing a series of unequal treaties of national betrayal and humiliation with foreign powers.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Qing Dynasty was overthrown by the Revolution of 1911 led by Dr. Sun Yat-sen, who declared the found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on 1st October 1949,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leaders of new China headed by Mao Zedong officially established the PRC. In both cases, the central term is Zhong Guo or China, which has always embodied the continuity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Nowadays, the PRC is one of the five standing member stat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 and the Chinese language, which is the common language of the Chinese nation, one of the fiv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UN. With China growing stronger and stronger, both Chinese people and Chinese culture will more and more appreciated and respected among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What has emerged so vividly from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ethn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those of other nations is that the former is most representative of nations having the strongest unification consciousness. Indeed, as early as 3,000 years ago, the idea of "greater unification" was already put forward, and a unified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the common aspiration of all ethnic groups of China. The Chinese nation is a huge composition of multiple ethnic groups. National unification is the mainstream of history, and it is inevitable that disintegration also occurs. However, the period of disintegration or separation is only a negligible episode in the long, long history of the Chinese nation. Our ancestors of the Chinese nation, starting from Huang Di, Yan Di,had long been living and working in the vast and rich Chinese soil. Upon the entry into the feudal society, the rise of the Xia, Shang and Western Zhou dynasties had contributed to the unification of China in the early period. After the states crumbled into disunity in the Spring-and-Autumn 168
  •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the Qin Dynasty finally unified the whole of China. After that, the Chinese nation experienced periods of disintegration, the collapse of state unification from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after which came the power of Western Jin, followed by the Five Dynasties and Ten States, and then again the unification by Northern Song. Then came the hegemonic period of Northern Song, Liao, Western Xia. Again they were reunited by the Yuan Dynasty, after which ros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until the Republic period. The pandemonium of the warlords was only ephemeral; China was still an integrated st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C has long declared the ultimate unification of our Chinese nation. A review of history shows that out of the 2,000 years starting from the Qin Dynasty, the country was disintegrated for only about 600 years, accounting for only one third of the dynastic history of China. History has informed us that unifcation is the mainstream and significant trend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s unification brings wealth and prosperity to the people and lead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werful state. This can be shown by the glory of the "Wen-Jing" epoch in its prime—the period under the rule of emperors Wen Di and Jing Di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he "Zhenguan" epoch—the period under the rule of Emperor Taizong of the Tang Dynasty, and "Kang-Qian" epoch—the period under the rule of the emperors Kangxi, Yongzheng, Qianlong of the Qing Dynasty, which was brought about by the country's reunification. Throughout its history of China, whichever ethnic group established a central government to run the country, they always did their best to maintain balance and harmony among various nationalities while pacifying neighboring powers to extend the scope of unification. Dr. Sun Yat-Sen was the pioneer of democratic reform in China and devoted his whole life to the nation. He proclaimed, "It is impossible to carry out reform unless the state has been unified." Unification is the only time in which the "rule by the people" can be realized, and it is the time for China to enjoy equality with other foreign powers in the world. The pursuit of ethnic and national unity is a distinct fea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 their enlightening dialogues, which have won universal applause, both the British historian Arnold Toynbee and the great Japanese humanist philosopher Daisaku Ikeda made most insightful observations by convincing each other that no other nation in the world is comparable to the Chinese nation in their ability to unit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their fellowmen, politically and culturally, for their common pursuits for thousands of years.9 Fairbank further theorized on this unique and distinct feature. In spite of the vastness of its territory, and its geographical and 169
  • cultural diversities, this sub-continent has always remained a unified political entity, a feat that has not been achieved by the Europeans. This should give us no surprise, knowing that the way of life that has held the country together is far more profound, and more deep-rooted, built on a much longer course of continuity from a remoter but well-established source.10For ages and ages, Chinese children have grown up reading ancient Chinese fables coinciding so miraculously in theme and morals with the Aesop's Fables that unity is strength. They all tell of an old farmer or an old man talking to his five, three or ten sons, instilling in them the idea that when you are united, you are strong and powerful; when separated, you are weak and being bullied by others. So popular are novels and stories glorifying Chinese emperors and unifiers and praising their deeds in reunifying the country, from Qin Shi Huang Di, through Yang Di of Sui Dynasty, Tai Zong of Tang Dynasty, Genghis Khan (the Chinese Yuan Empire stretching from the Black Sea to the Pacific), to Emperor Kang Xi of the last Chinese feudal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 that their names have become household words in Chinese communities. Movies and TV series dramatizing and applauding their glorious deeds become hits in China and China towns all over the world. 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y helped create the most celebrated periods of political stability, economic growth and international prestige. Indeed, there is a lot of truth and wisdom in Ming Dynasty novelist, Luo Guanzhong's brilliant statement that opened his immortal novel, The Romance of the Three Kingdoms: Talking about the mega-trend of the World, long separations will definitely lead to reunification; and vice versa. In the final analysis, in a broken country, torn by wars and disasters, untold sufferings, hardships and pains are inflicted on the common people of all ethnic communities. However, in a unified country there is peac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and the people of all nationalities enjoy numerous advantages undreamed of in a war-torn country, as summarized by the well-known Chinese historian Ren Jiyu in his paper entitled The Vital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Culture: a. Large-scale exchanges of goods and products were made possible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he fine tea and lumber of the South, the indispensable salt of the coastal regions, the famed iron of the North, the cattle and rich products of the Northwest, could be transported smoothly to the regions where these daily necessities would otherwise be lacking; b. Manpower and resources could be centrally mobilized, concentrated and put to better and more efficient use. Projects of infrastructure, such as making 170
  • overall plans and coordination for the upper and lower reaches of the rivers, carrying out irrigation projects and renovations of waterways, preventing floods, providing relief to disaster-stricken areas, having high-yield areas help low- yield areas, etc.; c. Under a central government in a unified country, it is more effective to prevent civil wars internally and resist invasions from outside, thus more effectively protecting the property and lives of the people. In Chinese history the two peaks of population reaching over 50 million each, occurred during the Han and Tang Dynasties, when the country was unified and enjoy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d.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labor resources could be gathered from all over the country for carrying out huge engineering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such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reat Wall, and of the Great Canal, which runs from the North to the South of the country, the compiling of great volumes of books, thus accumulating fabulous material and spiritual wealth for humanity; e. The stability of a unified country benefits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enabling people to broaden their views and minds and enriching the cultural treasure house of a nation." Therefore it is an innate natural tie, reinforced by kinship, genetic lineage, affinity, fellowship and geographical connections that have united the various Chinese ethnic groups into a common community, and that is the golden thread that has been running through a history of thousands of years. Our national culture, psychological traits, national identity and sense of belonging are the spiritual ties that have drawn and brought various nationalities together in a big family. Viewed from both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nd from the actual reality, this huge commun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ccounting for more than 1/5 of the world population, not only embraces the 1.3 billion people who have lived on the mainland China for generations and generations, but also compatriots living in Macau and Hong Kong, both having returned to China, those inhabiting Taiwan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Strait, which is genetically, culturally, historically, anthropologically, and ethnographically part and parcel of China, and tens of millions of overseas Chinese spreading all over the globe. They have all contributed to the great unity and unific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deed, they take immense pride in having common roots, origins, ancestors, a common genetic lineage, and a common language and civilization, of which the blood relationship plays a role not found in other nations. Since China's open-up and reform, more and more overseas Chinese and Macau 171
  • -Hong Kong and Taiwan compatriots have kept coming back to the mainland, to their hometowns or former residences, to seek roots and worship their ancestors for their numerous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Carrying on the fine traditions of their ancestors, they have demonstrated significant signs of enhancing their national awareness. The claims that they make, such as "I am a Chinese", "I am posterity of Hua Xia", and "I am a descendant of the Dragon", have become most expressive declarations of their national pride. Mr. Li Ruihuan, President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said, "In our present-day world, wherever they go, as long as they are the poster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they are still conscious of it, they can't help feeling proud of the brilliant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12It is true that they love nostalgically the vast land of China that has bred and nurtured the Chinese nation.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Zhong Hua Terra, mainly the Central Plains, watered and nourished by Huanghe (the Yellow River) and Changjian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source of our national culture, as well as a symbol of the soul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deed, this warm land extending 9,600,000 square kilometers, with Huanghe River, Huangshan Mountain, Changjian (Yangtze River), Changcheng (the Great Wall), etc., has been cultivated and guarded with sweat and blood by our ancestors. Like their mainland compatriots, people in Hong Kong, Macau, Taiwan, and Chinese overseas, feel irresistibly drawn to their homeland. It is true that the Chinese nation, imbued with enterprise, wisdom and intelligence, an inborn passion for their kith and kin, and tenacity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 has long learned to unite as one. With a strong sense of belonging to their common national community, they are keenly aware of the fact that there would be no national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ithout a national unity. Historically, whenever the Chinese nation fell into crisis of life and death, or the country was invaded and its sovereignty violated, compatriots in Macau, Hong Kong, Taiwan and the Chinese living overseas would come to the nation's rescue, sacrificing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fighting for the common destiny of their nation, leaving behind pages of pages of touching heroic deeds. It is true that psychologically they identify themselves with the fine and long tradition of Chinese culture, especially the soul of the nation, the spiritual support of the nation to unite, march ahead, and strive for better future. This cultural tradition and national spirit has been put to the test and proved to be an invincible wealth to inspire the people to make greater efforts and invigorate the nation. And it is true that they earnestly aspire for and have full confidence in the 172
  • overall revival of nation and are ready to make due contributions. People of Hong Kong and Macau feel strongly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and Macau mea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nation, and their progress is the progress of their country, and the issue of Taiwan, which has yet to be reunified peacefully, has to be resolved i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nce the two sides of the Strait become reunified through peaceful means, like what is happening in Hong Kong and Macau, their way of life, their social system, etc. will remain unchanged. This means that probably for a long historical period, in today's Macau and Hong Kong, and in tomorrow's Taiwan, a social and political system,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mainland China, is implemented. Nevertheless, their national identity born of the same ancestry and genetic lineage, and their desire to participate in writing the contemporary history of the Chinese nation cannot be underestimated. National unity depends mainly on a common language, customs, religious beliefs and a common cultural tradition. The resident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have proved themselves masters of their countr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s, before and after their return to the motherland and the establishments of their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respectively in 1997 and 1999, and at present, when they are going all out to build up and develop their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their national awareness, their sense of unity and patriotism have been greatly enhanced. As patriots supporting the Basic Law and the policy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y are bound to be the mainstay of the society both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namely, "Macau people ruling Macau" and "Hong Kong people ruling Hong Kong". These factors help to crystallize the recognition of differences in some systems between Hong Kong-Macau and the mainland China and between Taiwan and the mainland. And it is on this basis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present and of the future, of part and whole, can be successfully incorporated. And then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Macau, Taiwan as well as of the mainland, can join hands and work together, contributing to their country's reconstruction, national harmony and un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nation. In the meantime, the millions of overseas Chinese scattering in various continents of the world, with more understanding of and identification with their motherland and nation, have been playing the unique roles of bridges and links and making increasing contributions to Sino-foreign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and human progress. Perhaps it is no exaggeration to say, "Wherever there are inhabitable places, wherever there are cultural exchanges, there are the Chinese; and wherever there are the Chinese, there is Chinese culture taking roots and thriving". 173
  • 3. A Brilliant Plural and Integral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 3.1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inese Culture Chinese culture is a comprehensive entity characterized by its extensive contents and identical views developed in an open, self-strengthening, magnanimous and tolerant community; it is the achievement of thousands of years of struggle and hardship, through widespread absorption and accumulation of rich experiences. Being an attribute and indicator of humanity's progress, culture has been defined by various sources, including the prestigious The New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as "advanced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powers",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body, mind and spirit by training and experience", "evidence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of arts, science, etc.", "state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among a people", "the arts and other manifestations of human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regarded collectively", "a refined understanding or appreciation of human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the customs, arts,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achievements of a particular nation, people, or other social groups", etc.13 Ji Xianlin, a world-renowned historian and philosopher, Chinese professor of cultural studies, now going well into his tenth decade, says, "Culture may be defined as all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works of excellence ever created by mankind. Every nation has been mak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aggregate of world culture, and cultural exchange among nations is the main force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14 Given all these definitions, we would not find it too difficult to conclude that culture is the sum total of all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wealth created by mankind throughout human history. However, whether used broadly or in its narrow sense, "culture", being a higher-frequency word in popular use, is still open to interpretations. According to Feng Tianyu, culture is classified into two major categories: the technical system and the value system. The former is manifested at the functional, material and practical-use level, referring to the sum total of the methods and products of human production and productivity that is the substantive foundation of the cultural edifice. And the latter, the value system, is manifested at the notional, conceptual, and ideological level, referring to value orientation, aesthetic interests, ways and modes of thinking, etc., that constitute the spiritual backbone of the cultural edifice.15 Actually, this interpretation is similar to the customary reference to the basic concept of culture as constituting the spiritual and the material. Between them and beyond, culture also includes the aspects of systems, social institutions, attitudes and behavior, which refer to the state system, the law system, the taxation, the customs, the etiquette and rituals, etc. The Chinese culture is generally referred to as the organic whole of all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products and wealth that 174
  • have been created by the Chinese nation since the ancient times, and which manifest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s, their national features, their learning and scholarships, their scientific and other achievements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ir sets of values, etc.16A distinctive feature that sets the Chinese culture apart is its pluralism and integration. Chinese culture is an integral whole distinguished by pluralism because it has been created by all the nationalities of China sharing a common history, a common destiny, common sufferings and struggles, and common aspirations. They have the same language that has molded their ways of thinking, and the same tradition that has held them together with continuity and innovation and glows with Chinese humanism and wisdom. Th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get along with one another in harmony without necessarily agreeing with one another. There is unity, which gives vigor and strength; there is variety and difference that promotes exchanges among various groups, giving full play to their respective strengths. So Chinese culture, created by the concerted efforts of all ethnic communities, is also the source of synergy on which the various nationalities of China depend to maintain their harmony and solidar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country. The long, long history of over 5,000 years has witnessed the emergence of hundreds of schools of philosophers contending for truth in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the multitude of schools disseminating their brilliant ideas and thoughts in the Han and Wei dynasties; the booming prosperity of poetry and ci-poetry and the rise of a constellation of gifted poets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 stirring operas and dramatic qu-poetry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popularity of novels and romances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moral and epistemological teachings of Laozi, Zhuangzi,Confucius and Mozi; the immortal essays of Hanyu, Liu Zongyuan, Ouyang Xiu and Su Shi; the historiography studies of Zuo Qiuming, Ban Gu (and his father and brother), and Sima Qian (father and son);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and Confucian theorizing of the Cheng brothers, Zhu Xi, Lu Jiuyuan and Wang Yangming; the grieving sorrows and gnawing worries of Qu Yuan and Du Fu; the staunch loyalty and dedication of Yue Fei and Wen Tianxiang; the cultural and military achievements and outstanding statesmanship of the Tang Emperor Taizong and Song Emperor Taizu; the Four Great Inventions, the kaleidoscope of accomplishments in music, chess,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s; and the tea, wine and culinary crafts, manners and rituals, all of which have, through interactions and assimilations and in a variety of ways, contributed to the aggregate of the Chinese culture.17 The paper-making skill invented 2,300 years ago, the gunpowder 1,200 years ago, block printing 1,300 years ago, mobile typographic printing 1,100 years ago, 175
  • the compass 900 years ago are all milestones of human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which are also highly spoken of by the famous British scientist scholar, Joseph Needham, describing these Chinese inventors as striding far ahead of those creating the "Greek miracles" or the whole of the West from the third to thirteenth centuries.18In our discussions of the Chinese culture, and to upgrade cognition and recogn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uphold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We must insist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culture and the spiritual culture into a complete whole. This is because the magnificent wealth of material achievements has been created by the Chinese nation by using their wisdom, knowled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sets of values, reflecting their degrees of mastery of nature and standards of social productivity. And the splendid spiritual culture created by the Chinese nation is the sum total of their achievements and knowledge products in philosophy, ideology, institutions, ethics, national soul, literature and arts, languages and writings, religions and social mores and customs, etc.; I92. We must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ing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modern culture into an organic whole.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in its broad sense is the cultural heritage handed down to us, having gone through the process of the good and useful being developed and of the bad and useless being discarded, since the ancient times, but it is not the whole of our culture. There is both the cultural heritage shining with the patina of time and innovations glowing with changing times and modern creativity, where the vitality of the Chinese culture lies. Theref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modern culture is that of continuity and development, the former being the foundation, the latter evolution and rejuvenation of the former.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 represents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ulture; 3. We must maintain the organic integration of cultural structure and ultural functions. The Chinese culture, having been subjected to the test of constant selection of time and space and interactions amidst its various elements, has maintained a continuum of balance, coordination, adjustments and readjustments. Judging by the structure of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s, socialist culture is still the main stream of present-day China. However, the remnants left over from feudalism, colonialism and semi-colonialism should not be ignored or underestimated. In our vigorous efforts to promote modern culture,we should also vigorously promote and protect our fine traditions and works of excellence. Judging by its social functions, political culture, economic culture,laws, ethics and morality, physical culture, religions, customs, etc., are all important and we should 176
  • take them all seriously. However, at present, we should attach particular importance to the legal culture, law education and legal awareness of the people. There still exist certain cultural contradictions, such as those between the Han nationality and other ethnic group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remote frontier regions, between developed and undeveloped regions, between indigenous and foreign or imported cultures, yet to be resolved. The various relationships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harmonized.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structural integr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the Chinese culture has enabled its various elements to effectively perform its various social functions. For instance, economically, it guarantees that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dvancement and innovations improve social productivity. Politically, it ensures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untry,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equal status and opportunity among community members, etc. Educationally, it facilitates, in a systematic way, the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quality and their comprehensive faculties in knowledge, skills, attitudes, etc. Legally, it helps to moderate human relationship and integrates the individuals into the community. Spiritually, it effects and reinforces the centripetal cohesive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spiring them to create, to innovate and to strive for a better and better future, and; 4. We must carry on the unity of cultural acts and activities and their fruits and products. The Chinese nation is both the creator and disseminator of their culture, and the process of creating material and spiritual products is also the process of upgrading and perfecting themselves and thus of making new and continuous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and human progress. 3.2 Going Further into the Remote Past of the Chinese Culture: A Profile Description On 9th November 2000, Professor Li Xueqin, principal researcher of the Xia-Shang-Zhou Dynasties Project Panel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officially published Chronology of Xia-Shang-Zhou Dynasties, which put the recorded commencing dates of Chinese history, which traditionally had been set at 841 B.C., far back into the remote past by 1,200 years at one go. Thanks to the concerted efforts of more than two hundred scholars and experts in various disciplines, the Chronology gives us an exact and clearer picture of our history. It tells us that the beginning year of the Xia Dynasty was around 2,070 B.C., the turn of Xia and Shang being in 1,600 B.C. and that of Shang and Zhou in 1,046 B.C.. The Chronology also lists the ten Wang kings of Western Zhou and their dates 177
  • of reigns, the twelve Wang kings of the late years of Shang and their dates of reigns. This is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and research product in the studies of history and historiography. Another recent achievement in the field of historiography is that experts have in the main reached a consensus on the question of the identity and location of Tushan, an enigma that had given rise to a lot of controversial arguments. At a seminar held in Bang Fu in July 2001, a group of Chinese historiographers found th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ere, after all, is Tushan, the origin of civilization of Xia, the first dynasty of China? The answer is that it was located in today's Huaiyuan County, Bang Fu, Anhui Province. Why is the discovery so important? According to Professor Li Xueq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location of Tushan not only provides a clearer historical profile of the greater unified Chinese nation, but also gives strong evidence to the theory that the Chinese culture has developed from plural sources, namely, in addition to Huanghe (the Yellow River), Chang Jiang (the Yangtze River), Huaihe (where Tushan is located) and other rivers are all maternal rivers of China.20In the spring of 2001, another project of special significance, an ancient civilization source-tracing project, was initiated, to solve the many mysteries, recover the history, the origins and evolutions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It is expected that more convincing references will emerge from this research that will give conclusive evidence that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like the ancient Egyptian, Babylonian, Indian, Greek civilizations, is one of the birthplaces and cradles of human civilization. What is especially worth-noting here is that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is a continuum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without any interruption, with the earliest dawning dates, and the greatest profundity and richness, which has been proved, or will continue to be confirmed by, abundant written records, historical documents and artifacts excavated. The pre-historic Yuanmo Man of Yunnan Province of the Paleolithic Era, 1,700,000 B.C., and the Lantian Man 800,000 years ago, all left behind traces of fire use. The Peking Man already learned to preserve natural fire 500,000 years ago. The Caveman in Shanding Caves already learned to use man-made fire. In 7,000 B.C., at the turn of the Mesolithic and Neolithic Ages, the Ziyang Man of Sichuan Province used fire to power mills, bone tools, bows and arrows, wooden oars, and spears for hunting, fishing and farming, for digging wells and drawing water, for heating pottery wares, and making jewelry and ornaments with animal teeth, shells and stones, thus creating the earliest pre-historic culture. As far back as 10,000 years ago, primitive farming already began and our ancestors invented pottery and earthenware. Indeed, in recent years, the large 178
  • quantities of pottery and earthenware artifacts excavated in Tai An, Gansu Province, which represents the Dadi Wan culture and the heritage culture of Xin Longwa in Aohan Banner Inner Mongolia, and those in Guanghan, Sichuan Province, which represents the Sanxingdui culture, are among the rarest in the world, genuine treasures full of cultural and academic values. The painted pottery objects and relics unearthed in Dadiwan were dated 8,120 years ago, making this archeological site one of the earliest cultural sites of the world. The discovery of Xinlongwa culture in 1983—1993, dated 8,000 years ago, named as "The First Community of Hua Xia", occupied an area of 30 thousands kilometers square. It enclosed more than 170 underground residential caves, as well as over 30 memorial residential caves. Apart from this, excavated from the sites were a large number of pottery, stonewares, jadewares, bonewares, and plants and animal fossils. And what has mesmerized international archeologists is the discovery that in addition to the 7,000 odd artifacts belonging to the Hemudu culture discovered in 1973, there were heaps of rice, showing that paddy culture was developed here 3,000 years earlier than in India, previously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to have been the earliest rice-growing country in Asia. This discovery gives evidence to the view that the people of ancient Hemudu were already engaged in agriculture, fishing and hunting, husbandry, pottery, textiles and other more sophisticated activities, creating a more advanced culture as one of the cradles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21 which in turn has proved that the Chinese culture took its embryonic form as early as 6,000 years ago. It is customarily assumed that China has a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of 5,000 years. It will be no surprise that, with more and more archeological findings and studies, it is highly likely to retrace the beginning of our civilization to much earlier dates, maybe 6,000 or 8,000 years ago. Abundance of unearthed relics demonstrates that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are the major birthplaces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 the Neolithic Age, during the periods of Yangshao culture that prevailed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of the Hemudu culture that prevailed in Yangtze River Basin, we can roughly identify three ethnic groups and their respective cultures: Helo people living in the Northeast, Hai Dai in the East, and Jiang Han in the South.22The Helo Cultural Zone, as represented by pre-Yangshao culture (6,000— 5,400 B.C.), Yangshao culture (5,000—3,000 B.C.), Miaodigou culture and the Longshan culture of Henan Province, and the pre-Zhou Dynasty culture 179
  • (2,900—2,000 B.C.), originated and developed in and around the mid-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 The earliest ancestors of the Chinese nation were Yan Di people, surnamed Jiang thanks to the Jiang River, and Huang Di people, acquiring the surname Ji from the Ji River. The two tribes were locked in many fights and struggles, and some people from both tribes moved eastwards, Yan Di people along the Wei River and the Yellow River to today's Henan, Hebei, Shandong, Hunan and Hubei provinces, and Huang Di people along the north of the Lo River, the Wei River and north of the Yellow River to today's Zhongtiao Mountain, Taiheng Mountain and Hebei Province. The Conference on "Helo Culture and Taiwan", which closed on 16th October 2002, concluded that the roots of Taiwan culture were in Helo.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agreed that Chinese culture took roots and thrived in Helo and then spread in all directions. In the process, Helo Culture, through continuous dissemination, interactions and mutual assimilations with those of neighboring regions, radiated to all corners of the vast land of ancient China, including Taiwan. Professor Xu Shunzhan of Henan Provincial Museum pointed out that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long unbroken continuity of the Chinese culture is its many cultural links. Apart from the written Chinese character, for example, the ancient Chinese viewed the universe as following the law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of Yin and Yang.23 The Chinese uphold the theory that ma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nature and believe in the harmony of man with nature. They also maintain their national spirit of "being virtuous and striving hard unceasingly to improve oneself and nature". These philosophical ideas and theories originated in Helo and were recorded in Yi Jing, Book of Changes, which also originated in Helo.24Haidai Cultural Zone, as represented by Qingliangang culture (5,400 B.C.), Dawenkou culture (4,300—2,000 B.C.), and the Longshan culture of Shandong (2,500—2,000 B.C.) took roots and developed in Shandong Province around the Tai Mountain, later extending to the north of the Huai River, the Bohai coastal regions, the Northeast of China. Inhabiting this zone were nine tribes, led by the ancient sage-king Fu Xi-shi, who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s of the Eight Trig rams used in divination. About 5,000 years ago, the two tribes of the Helo cultural Zone, Yan Di and Huang Di, got united and defeated the nine tribes of the Haidai Cultural Zone, and integrated them into the Hua Xia people.25The Jianghan Cultural Zone consisting of two sub-zones facing each other, one in the East and the other in West, was located in the mid-and lower-reaches of the 180
  • Yangtze River. The Yangtze Mid-Reaches sub-zone, represented by Zao Shi culture (5,000 B.C.), Daxi culture (4,000—3,000 B.C.), Qujialing (3,000 —2,600 B.C.) and the Longshan culture of Hubei (2,400 B.C.), had its hub in the Jianghan plains, extending southwards to the Dongting plains, westwards to Sichuan Province, and northwards to Henan Province. The Yangzi Lower-Reaches sub-zone, represented by Hemudu (6,900—4,800 B.C.), Majiabin-Songze (4,300—3,300 B.C.) and Liangzhu (3,300—2,200 B.C.), had the Tai Lake plains as its center, radiating to Hangzhou Bay, Nanjing and the borders of Jiangsu and Anhui. These zone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such as the Miao people, were birthplaces of the ensuing Chu culture. Thus the Hua Xia regime, as represented by Yan Di and Huang Di, through long periods of interactions and contentions, finally became the Hua Xia national communities, embracing Yandi and Huangdi, Zhuan Xu, Shun, Zhu Rong, etc., and their posterities. Together, they created the splendid pre-historic civiliz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26The pre-historic culture of China has proved by archeological excavations to be pluralistic, plain and simple. Man-made fire replaced natural fire; stone tools improved greatly in form and function, in quality and in sophistication. Agriculture, as reflected by the production of rice, corn, sesame, peanuts, beans, vegetables, etc., already developed 9,000—7,000 years ago in areas covering today's Hunan, Henan, Hebei, and Zhejiang provinces. This was immediately followed by handicrafts such as weaving and knitting, pottery making, winery, textiles, etc.; primitive arts like paintings, sculptures, dances, music; primitive religions, such as the worship of natural objects, of ancestors, human propagation and reproduction, totem, etc., as well as early language and written characters. All of them created through and stemming from work and life, constituted the main trend of the spiritual civilization of the ancients living in the Neolithic Age. A striking feature of this period was bronze tools replacing those of stones, thus ushering humanity into the Bronze Age. A wealth of archeological relics excavated gives evidence to the fact that as far back as the Yin and Shang dynasties, and even earlier, China had already experienced the peak of the Bronze Age. Our forefathers had mastered the metallurgical technology and produce a large variety of copper-tin alloy tools, musical instruments for rituals and ceremonies, utensils and tableware, weapons, etc., the invention and use of which marked a historic progress in ancient civilization. 181
  • Chinese archeologists, after years of research,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Chinese written characters came into being about 5,000 years ago, 2,000 years earlier than previously assumed. The signs engraved on pottery wares or potsherds excavated in the south of Shandong Province 20 years ago, were the earliest Chinese written characters discovered so far. Experts identified these written characters, dated more than 4,800 years ago, as Taozun wenzi pottery scripts or image scripts discovered in Dawenkou(4,500—2,500 B.C.). The characters included in the most ancient Chinese dictionary are Fan, Nan, Xuan, Xiang, Jin and Kou etc.27 The pottery scripts of the Neolithic Age were already well structured and grammatical. The inscriptions on tortoise shells or animal bones of the Shang Dynasty on the whole reflect and provide evidence to Liu Shu—the six formation principles of Chinese characters (self-explanatory characters, graphic images, associative and combined ideograph, picto-phonetic method, phonetic loan, and mutually explanatory/synonymous). Following the oracle bone inscriptions of the Shang Dynasty, came Jinwen—inscriptions on ancient bronze objects, of the Zhou and Yin Dynasties, with an obvious increase of picto-phonetic characters and new characters. The longest bronze inscription, Maogong Ding, consists of as many as 497 characters. The creation of the written language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marking a new era of civilization of the Chinese ancients. In the closing years of the primitive society, the sage-king Fu Xi-shi invented Ba Gua, the eight trigrams,28 which was used by our ancestors in divination and which was further multiplied into sixty-four, (i.e., eight by eight), by Wen Wang, king of Zhou. The Book of Changes was apparently written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Shang to Zhou. The eight trigrams symbolize the eight elements that constituted material world. The commentaries to the Book of Changes interpreted them as Qian symbolizing the heaven, Kun the earth, Shen the thunder, Xun the wind, Kan the water, Li the fire, Gen the mountain and Dui the river.29 The Shangs manipulated their divinations by having the tortoiseshells or animal bones burned, and they predicted their fortunes by study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cracks on them. The Zhous used yarrows in different permutations so as to make up different pairs of trigrams and then interpret them. As this procedure was much easier to practice, it was called Yi meaning easy as well as change. And as it was invented in the Zhou Dynasty, it was also called Zhou Yi. Zhou Yi is profound in content and extensive in coverage, including natural observations, humanities, ethics, religion, mathematics, and the 182
  • interactions of Yin and Yang, reflecting the materialistic and dialectical elements of ancient times. The germination of the theory of the Wu Xing, Five Elements, as represented by Hong Fan, the Grand Norm, was another significant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of the Yin and Zhou periods. The original theory of the Five Elements was very simple. It consisted of the notion of the five directions: the east, the west, the south, the north and the central; and of the concept of the five materials: water, fire, wood, metal and earth. Hong Fan summarized the entire material world into five elements, described as water moistening, fire burning, wood straightening, metal cutting, and earth harvesting. This description reflected a naive materialistic view of the natural world in ancient times, as well as a conceptual formulation of the natural knowledge of the Chinese ancients.30During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770—221 B.C.), following the emergence of dukes and princes setting up separate regimes, new multicultural zones came into shape, such as the Qi Lu cultural zone, the Chu, the Wu Yue, the Ba Shu, the Qin, and the San Jin, each contributing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to the Chinese culture. Common features included agriculture based on paddy, and new handicraft and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like bronze smelting, silk textiles, lacquer-wares, winery, etc. The growth of social productivity in these cultural zon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feudal power led to the collapse of slavery. Along with the rapid disintegration and reshuffling of social classes and stratums, rose a spectacular galaxy of eminent schools of thought and thinkers. The volumes of Chinese classics written during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such as Shi, The Book of Poetry (or The Book of Odes), Shu, The Book of History, Li, The Book of Rites, Yi, The Book of Changes, Chun Qiu,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Lun Yu, Analects by Confucius, Mo Zi, The Book of Mo Zi, Zhuang Zi, The Book ofZhuang Zi, Laozi, The Book of Lao Zi, and Mengzi, The Book of Mencius, present systematically the fundamental thinking of the early Chinese civilization. Of the hundreds of contending schools, according to Sun Kaitai, the most important were the Confucians, the Daoists, the Mohists, the Dialecticians, the Legalists, the Strategists, the Agriculturalists, the Yin-Yang School and the Eclectics.31 Indeed, all this provided impetus to the unprecedented prosperity of learning and thinking in this period, one of the most brilliant and thriving periods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hinking. 183
  • The terracotta warriors of the "underground army" guarding the mausoleum, unearthed in 1974, amazed the world. The 8,000 vivid, life-size pottery figures, horses and chariots have been called the "eighth wonder of the world". Towards the end of the Warring-States Period, following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e unification of the whole country, the different schools of thinkers and philosophers were gradually tending to merge. Though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fied feudal empire, the Qin Dynasty, the era of hundreds of schools contending came to an end, the spectacular contending scene marked a most significant stage in the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hina, a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that could perhaps be only rivaled in the ancient world by the classical culture of Greece".32The clear and succinct depiction and ideal of a world of great harmony and of a well-off society cherished by Confucius 2,400 years ago is still a source of inspiration and enlightenment, and has a strong bearing on today's world, as the golden thread keeps on running. 3.3 A Nation Open to the Outside World for Exchanges since Ancient Times Any country or nation in the world depends on contacts and exchanges with other countrie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ts culture. It is obvious countries need to make progress through exchanges, interflows, and intermingling, by interacting with one another, complementing one another for synergy, learning from one another,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and by improving the world together. This has been the case with the Chinese nation since ancient times. There have been great large-scale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hrough which the Chinese nation has absorbed the best and most brilliant quintessence from other cultures, thus enriching and enhancing their own culture while preserving their traditional identity. Of these massive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the outside world,five major upsurges have been the most influential, bringing about the most profound results deserving further studies. The first upsurge most typical of these exchanges lasted for more than two hundred years during the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Zhang Qian of the Western Han was dispatched to Xi Yu (mostly today's Xinjiang Uygur-Autonomous Region) on a diplomatic mission, thus opening up the Silk Road for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East and West, introducing both the material and 184
  • spiritual products of the splendid Chinese culture to central and west Asia and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s and bringing products of these regions back to China. This was perhaps the earliest large-scale open-up activity and cultural and economic 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outside world. The second upsurge came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in Dynasty, which reached its peak in the Tang Dynasty. Religious exchanges took the lead, which was followed by the open-up and extensive exchanges in other domains. Buddhism, which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from India during the two Han Dynasties, became assimilated and integrated into the religious culture of China, through a process of sinicization of Buddhism. The miracle and beauty of this cultural exchange is this: Buddhism, a religion that was originated in a foreign country, was brought to China and, surprisingly, through the creative efforts of the Chinese masters, became the mainstream relig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Moreover, a religion, which got lost in its birthplace, found its way to a foreign country, a country that has the largest Buddhist pop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religion, foreign learning such as logics, astronomy, medicine, calendar, etc., also came into China one after another. Being an obviously advanced culture standing on a vantage point at that time, the Chinese nation adopted an open and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foreign cultures and integrated them into their own culture. The third upsurge of East-West cultural interflow took place at the turn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hich was also an all-round encounter of the marine and continent civilizations. It is especially worth noting that in this massive cultural interflow Macau played an active important role. The Italian Catholic missionary, Matteo Ricci, and others introduced Western Christian culture into China, and Western learning such as astronomy, calendar, cardiology, cannons, telescopes, ship-making technology, etc. Western missionaries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mentality and thinking. They also adopted the attitude of seeking common ground, calling themselves Western Confucians and tried to disseminate Christianity by combining Christian teachings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ethics. By this time, though China had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ts and literature, as well as philosophy, in comparison with Europe after the Renaissance, China was apparently lagging behind the West in the field of natural science. However, the Chinese neither worshiped the West blindly, nor rejected Western learning. Instead, they adopted a rational and modest attitude towards Western cultures, conscientiously studies natural science, 185
  • combining learning from the West with innovative endeavors. So during this period, China made great progress in mathematics, astronomy and calendric systems. It is not exaggerating to say that as far back as 400 — 500 years ago, the door to China was once opened by the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West as represented by Matteo Ricci. The fourth massive cultural exchange came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Opium War and lasted until after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On the one hand, Western powers invaded and cut up China and forced China to accept Western values under unequal treaties.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many a Chinese, with insight and vision, began to rethink and reassess their positions and orientations, and make preparations for the imminent social changes. Around the 1920s, in particular, China entered a new era of ideological emancipation, following great polemics on democracy and science. And Marxism, as well as its proletarian culture, which was originated in the West,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giving rise to a new trial of strength between the two opposing forces in the political arena of China. Like the sinicization of Buddhism in China during the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Marxism, which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in early 20th century, struck roots deeply into the Chinese soil, and combined with the revolutionary practice of China, became the leading ideology of the new culture after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which was to change the natur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history of modern China. The fifth great upsurge of Sino-foreign cultural exchanges should be observed and studied as an ongoing process that started with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in 1949 and has continued into today. In the early years, new China had to "side with the Soviet Union without reservation". From "learning from the Soviet Union" to extensive cultural and economic exchanges on all dimensions for global integration following the open-up and reform policy, and from exploring the socialist road to build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a has been witnessing a great opening up, a great progress and a great take-off that is unprecedented in its history. These epoch-making changes that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past century have greatly improved people's livelihood, boosted China's international status,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esteem.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y also have enormous influence on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the reorganization of world powers, as well as the orientation of human civilization. 186
  • Notes: 1 Fairbank, J. K., 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s 1800 - 1985(Chinese edition), World Affairs Press, 1999, p. 14. Note: If the original source is in Chinese, the author provides English translations. 2 Ren, J.Y.,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Beijing: the People's Press, 1998, p. 6. 3 Ren, J.Y., "The Vital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Culture", in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ast-West Cultural Interflow, held in Macau, March 1993, Macau Foundation, 1994, p. 27. 4 Ibid. 5 Zhang, L. & Kong, Q. R., (eds.), The Cohesive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1999, p. 3. 6 See Wang, C. Y., (ed.),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Taiwan, the Huawen Press, 1996, p. 43. 7 Feng, T. Y. & Yang, H., The Trajectory of Chinese Cultural Development, Shanghai: the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00, p. 6. 8 Ibid., p. 4. 9 See Ikeda D., Dialogues between Daisaku Ikeda and Arnold Toynbee, International Culture Press, 1985, p. 306. 10 Fairbank, J. K., The USA and China(Chinese edition), World Affairs Press, 1999, p.8. 1 Ren, J. Y, "The Vital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Culture", in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ast-West Cultural interflow, held in Macau, March 1993, Macau Foundation, 1994, pp. 18-19. 12 Li, Ruihuan, Pursuing Knowledge, Issue 10, 1990, p. 7. 13 The New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001, Web-site: http://www.oed.com.14 Ji, X. L., "Oriental Culture and Occidental Culture", i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ast-West Cultural Interflow, held in Macau, March 1993, Macau Foundation, 1994, p. 11. 15 Feng, T. Y. & Yang, H., 77TheTajectory of Chinese Cultural Development, Shanghai: the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00, p. 2. 16 Ibid., p. 2. 17 Jiang, R. Z., A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its Present Significance, Taiyuan: Shanxi Education Press, 1997, p. 266. 18 Needham, Joseph,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a, Vol.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5, Preface. 19 Lou, J.,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the Motherland, Wuhan: Wuhan Press, 1999, p. 1. 20 See Macau Daily News, 24th July 2001, p. A8. 21 See Macau Daily News, 13th January 2002, p. A5. 22 Lou, J.,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the Motherland, Wuhan: 187
  • Wuhan Press, 1999, p. 12. 23 In ancient Chinese philosophy, Yin and Yang were opposite principles or forces existing in nature and human affairs. Used in astrology, divination, geomancy, etc., it was an ancient theory on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functioning of celestial bodies. 24 See report by Zhu, H. Y, "Xinhua News Agency", Macau Daily News, 20th October 2002. 25 Lou, J.,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the Motherland, Wuhan: Wuhan Press, 1999, p. 12. 26 Ibid., p. 11. 27 See Macau Daily News, 4th April 2000, p. B5. 28 Eight combinations of three whole or broken lines used in divination in ancient China. 29 See "Commentaries" to the Book of Changes, in He, Z. W. et al.,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hina, Beijing: the Foreign Languages Press, 1991, p. 19. 30 He, Z. W., et al.,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hina,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s Press, 1991, p. 17. 31 Sun, K. T., "Ideology of the Pre-Qin Period", in He, Z. W., et al.,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hina, Beijing: the Foreign Languages Press, 1991, p. 7. 32 He, Z. W. et al.,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hina, Beijing: the Foreign Languages Press, 1991, p. 7. 188
  • 穗港澳飲食文化比較 彭順生* 飲食文化是旅遊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由於歷史和地域的原因,穗港澳飲食文化在諸多方面存在着共同之處,但由於三地受外來飲食文化影響的程度不同,因而三地飲食文化又顯露出不少差異。本文在闡述穗港澳飲食文化之基礎上,對三地飲食文化作了較為詳細的比較,旨在揭示其異同,為三地更好地開發與利用飲食文化旅遊資源服務。 一、穗港澳飲食文化 (一)廣州飲食文化 人們常説:“食在廣州”,遊客來穗,也必定要嚐嚐廣州菜。廣州菜之所以備受人們青睞,主要在於廚師烹飪技巧精湛、菜式品種繁多以及獨具特色風味。 廣州人做菜,偏重清、鮮、爽、滑。做法以蒸、炒、溜居多。這與氣候有一定的關係,嶺南炎熱時間長,口感需要清爽;同時廣東人長期慣食海鮮和其他鮮活料,素有追求原汁原味的傳統嗜好。廣州菜選料很講究,如做白切雞,以清遠雞和文昌雞為上乘;斑魚以老鼠斑為上乘;鯧魚以白鯧為上乘;蝦以深海龍蝦和近海明蝦以及鹹淡水交界的基圍蝦為上乘;龜以金錢龜為上乘;鵝以四會、清遠一帶的黑轡鵝為上乘。湯水的製作也很有特色:在用料上,往往有清涼滋補的中藥,如淮山、杞子、沙參、玉竹、紅棗、蜜棗、桂圓等最為常用,並用文火長時間煲或燉。 *廣州大學旅遊學院副教授 189
  • 由於廣東物產豐富,粤北盛產冬菇,珠江三角洲一年四季都出產鮮草菇,還有竹筍、白木耳、石耳、石花菜等;宜人的氣候還使得廣州四季時鮮不斷,不論寒暑,都有嫩綠甘脆的蔬菜做佐料,無論春夏秋冬,都有時令水果、香花入菜,如鳳梨、荔枝、梅子、椰子、香蕉、板栗、劍花、夜來香等,都是粤系做菜或制羹的良好佐料。加上廣州菜取材廣博,這就決定了廣州菜花樣品種特別繁多。廣州製造的食物達數千種之多。除了有全國各地菜系所選的食料外,各地菜系不用或很少用的貓、狗、蛇、蟲、鼠等野味,也都納為烹飪材料。蛇餐、“炒田螺”“開煲狗肉”、“龍虎鬥”、“瓦缽燉禾蟲”、“佳鹿(田鼠)宴”等,都是代表性的菜譜。故外省人對廣州飲食有“天上飛的除了飛機,地下爬的除了火車,無不入食”的誇張比喻。 以廣州菜為正宗的粤菜,源於古代“百越”(亦作百粤)風味,自秦代開始與中原傳統食俗發生融合。明清至近代,粤菜在保持傳統風味的基礎上,又博採京師、蘇杭等地精華,兼收西餐技藝之長,獲得迅速發展並日趨精美完善,形成鮮明特色。 在廣州飲食文化中,還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那就是飲茶、飲湯、飲糖水。 廣州人飲茶形式多種多樣,既外出飲早茶、晚茶、“禮拜茶”,也在家中飲涼茶,還有集飲茶與欣賞音樂表演為一體的音樂茶座。 廣州人愛飲茶,尤其愛飲早茶。認為早晨飲茶可消除口臭,增進食慾,有益健康。民間流傳有“清晨一壺茶,不用找醫家”的諺語。飲早茶通常是“一盅兩件”,即品一盅茶,吃兩盤小點心。既經濟實惠,又置身於茶樓特有的熱鬧氣氛中。 近年來,廣州也時興飲晚茶,其目的除了與朋友閒聊外,有時還出於做生意的需要,帶有功利之目的。 飲“禮拜茶”,即在休息日去飲茶,平時少去,也不固定茶樓。或全家同去,或約幾位老友相聚,不限“一盅兩件”,而是品嚐多款點心,從容“歎茶”,享受飲茶的樂趣。廣州的茶樓、飯店林立,每天有早、午、晚三茶市,其中以早茶市最興隆,從清晨至上午 11 時,往往座無虛席。特別是節假日不少茶樓要排隊候位。飲夜茶也漸有興盛之勢,尤其在夏天,既飲茶又可享受空調,免去酷熱之苦。 190
  • 飲涼菜。廣州人有重視人體寒熱調節的習慣。因夏季較長,暑氣較重,為療解中暑、熱氣等熱症,廣州人慣於把藥性寒涼、能清解內熱的中草藥煎水作飲料喝,謂之“飲涼茶”。廣州涼茶的歷史悠久,王老吉涼茶成於清嘉慶年間,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為方便飲用,各種涼茶沖劑應運而生,如神農茶、星群夏桑菊等。 廣州的音樂茶座,起源於清同治年間,當時在西關的“初一樓”最早在茶樓內設歌壇,請藝人為食客演唱粤曲。20 世紀 20 年代及以後,廣州約有 40 間茶樓設歌壇,熊飛影、張月兒、小明星、何麗芳、關楚梅等知名曲藝藝人常參加演唱。“文化大革命”時,這一集飲茶與欣賞音樂表演為一體的娛樂形式中斷。“音樂茶座”之稱出現於 20 世紀 80 年代初。1980 年,東方賓館音樂茶座(以演唱通俗歌曲為主)出現後,這種文化娛樂形式才正式稱為“音樂茶座”。最初由一些涉外賓館為豐富境外旅遊者、商人的夜間文化生活而設。1983-1984 年間,迅速在市內賓館、酒店、飯店普及。茶座一般裝修講究,有較先進的燈光、音響、空調設備,有小舞台供表演用,有的還設小舞池供客人跳舞。觀眾可隨意點歌。演唱曲目以通俗歌居多,也有民族歌曲、粤曲、京劇(少數)等。1989 年,海珠花園酒家、泮溪酒家等相繼設立專唱粤曲、粤劇選段的曲藝茶座、粤劇茶座。不少茶座自辦樂隊。至 1991 年底全市有音樂茶座 64 家、茶座樂隊 27 個。除東方賓館音樂茶座外,較有名的還有新光花園酒家音樂茶座。卡拉 OK 興起後,音樂茶座的上座率逐年下降。 廣州人也喜歡飲湯,無論是豐盛的宴席或家庭便飯,湯都不可缺少。與中國北方不同,廣州人是進食前先飲湯,飯後再飲湯才離席。湯依四季變化而不同,冬天為滋補抗寒,一般飲用帶溫補的湯,並多在湯中配少許薑片或補品;夏季為清暑解熱,則放些海帶、綠豆或由沙參、淮山、杞子、玉竹、紅棗、桂圓等組成的涼性食物。有的湯略呈膠狀,稱為“羹”。進入20 世紀 90 年代,廣州的酒家、茶樓推出隨時向顧客提供各式湯水的服務,有的還設電話預約候湯。在廣州人的婚禮中,還有飲“百合茶”習俗。“百合茶”其實是新郎、新娘入洞房時對飲用百合煮的糖水,之所以把這種糖水叫“百合茶”,取其“百年好合”、“白髮齊眉”之意。 為清熱消暑、生津益身,抗禦廣州炎熱的氣候,廣州人還形成四季飲 191
  • 糖水的習慣,尤以炎夏和秋冬為盛。夏天飲糖水主要為了補充身體的水分和消除酷熱,秋冬時節飲糖水是為了清心潤肺、去燥健脾。糖水名目繁多,常飲的有綠豆沙、紅豆沙、芝麻糊、杏仁糊、燉蛋、燉木瓜、蓮子、百合糖水、蛋奶、鳳凰奶糊、番薯湯水、麻蓉湯丸等。 廣州街道遍佈點心店。廣式點心精巧多樣,各種銷售點遍佈市內。甜品店、冰室則漸與咖啡廳融合,兼營西式餅食點心。 廣州飲食業原有酒家、飯店、菜館、西餐館、茶樓、茶室、麵食店、粥店、小食店、速食店、甜品店、冰室、麵包糕點店之分。近 10 多年來酒家與茶樓已混合經營,既開茶市,又設飯市。小食店與速食店多經營早點或便餐,以大排檔及經營煲仔飯為特色。隨着吃海鮮之風興起,廣州出現了一批漁港、漁村、海鮮樓、海鮮舫等。 (二)香港飲食文化 香港享有“美食天堂”之美譽。在這裏,多元化的社會環境除了提供馳譽世界的中國各省風味美食外,亦兼備亞洲及歐美著名佳餚。600 多萬人口的都市,有八千多家大大小小的食肆。不只東西南北口味一應俱全,而且價廉物美。不管您的口味和消費預算如何,香港的餐館總能迎合您的要求。 香港人以廣東人為主,粤菜自然佔有一定的位置。幾乎各大酒店都設有高級粤菜廳供應新派粤菜。粤菜以清淡新鮮為原則,製作功夫十分講究。廚師運用煎、炸、炒、燉、煮等方法,把食物製作至色、香、味俱全的境界。粤菜與北方菜不同之主要地方,是其調味色澤較淺,味道較清,能夠保持原有鮮味。 由於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是中西文化匯聚之地,所以香港雖然以廣東菜而馳名,但對其他中國各地著名菜餚及外國菜餚也不排斥,反能兼收並蓄,相得益彰。 香港居住了不少來自東南亞各國的移民,他們也將本國的地道菜館移植到香港來,豐富了香港的飲食文化。較為重要的有如下幾種: 日本菜。香港的東方菜式之一,這些年來逐漸受香港人歡迎。日本菜以新鮮的魚生、飯團、鐵板燒等最為馳名。日本名菜生魚塊(魚生刺身)是 192
  • 未經煮熟的,吃時蘸些日本綠芥醬,辛辣味道加上海產軟滑的質感,確為一種頗特別的體會。(香港人雖愛吃海產,但對生吃還不很習慣,常抱嘗新的念頭前往。)而烹調鮮嫩神戶牛肉薄片的鐵板燒,更是一種別有特色的烹飪表演。日本米酒沙騎,也是香港人佐膳佳釀。只是日本菜館(料理)在香港走較中上路線,其裝修、環境、侍應等給人的印象是高消費場所。 韓國菜。韓國菜即朝鮮菜。在香港的韓國餐館(料理)不少。現今亦多走中上路線。韓國菜最馳名的是韓國烤肉,故韓國餐館內的桌子上都設有烤爐,燃燒煤氣,爐上放鐵柵,肉食便放在上面烤熟;燒烤食物包括雞、牛、豬肉和魷魚等,任君選擇。韓國人參茶被認為能夠增強體力,多數韓國菜館會以人參茶奉客。一般的韓國套餐除烤肉外,還有伴吃的魚幹、豆芽、黃瓜塊、麵條、泡菜、海帶湯和白米飯等。較為經濟實惠,對普通市民頗有吸引力。 泰國菜。泰國菜受中國菜影響甚深,帶有潮州菜和客家菜的影子,同時,也夾雜印度、馬來等鄰邦的風味。泰國菜特點是擅長用辣和香料,加上生津醒胃的酸味,構成引人食欲的“奇香怪辣”味型。其馳名的“冬蔭功湯”便是以紅、綠或黃的辣椒,加上蝦、雞、檸檬葉和胡荽等共制而成。泰國菜並非全部皆辣,一些小吃如蝦餅、魚餅和春卷,還有香葉包雞、鳳梨炒飯等都是不辣的。不過泰國東北部的菜式如牛肉或豬肉沙拉,則辣度不輕;香港有些泰國餐廳也會適當地為客人加減辣度。所以也頗被香港人接受。 越南菜的迅速興起,是近十年的事。過往它們往往只供應一些小吃,但因其口味清鮮,主料多水產,汁液重酸甜,植物性香料令人喜愛,兼之其烹調方式揉合了中國與法國的特點,故廣受歡迎。如今,越南菜館除供應風味小吃和堂座晚飯外,亦供應筵席大菜,可見其已成為香港餐飲業中的一股不可忽視的新興力量。越式名菜包括有蝦、牛肉七味和品種繁多的香腸。其春卷吃法值得一提:春卷伴以薄荷葉,用生菜包好,蘸以魚露等醬汁進食,實在別有一番滋味。其他名菜有咖哩鱔煲、啤酒蟹、生牛肉面及海鮮酸湯等。 印尼菜。香港流行的印尼菜是以印尼北部菜式為主。以咖喱為主,用各式各樣的香草和椰奶等配合,令印尼菜以味道辛辣和帶淡淡椰香為特色, 193
  • 而沙嗲為最著名,其飲品和糕點,色彩斑斓,味道香甜,早已為香港人所接受。馳名的地道菜有蘇門答臘辣牛肉,而由蝦、豬肉、奄列條、炸花生及香料共制而成的印尼炒飯、加都菜沙拉、沙嗲及富荷蘭特色的自助餐等,都是印尼名菜,冷飲和椰汁糕更是飯後佳品。 馬來西亞菜。菜式和烹飪方法都和印尼菜類似,都是以咖哩、沙嗲、椰子製品為主要專案,其中魚的菜餚最為特別。此外,馬來半島有一種與別不同的娘惹廚藝,融合了中菜與馬來菜的烹調方式和材料,並採用回教社會較少見的豬肉為佐料之一,甚有特色。 緬甸菜。緬甸菜深受鄰近國家印度、中國和泰國的影響。它的咖喱辣度比印度溫和,以香草烹調的湯羹和肉類與泰國產的極相像,而面飯菜式則有自己的風格。 印度菜。香港的印度菜館多以細緻和擅用香料的北印度菜為主。印度廚師常常採用新鮮材料和香料配搭而變化出多種美味菜式。味道繁多的咖喱製成各種香型的菜餚,而酸乳酪則使攤多利燒烤更為醇美。薄脆餅、印度炒飯等主食與香濃的蔬菜同吃另有一番滋味。印度甜品既有甜味亦有酸味供應,例如牛奶果仁霜淇淋、乳酪飲品和鮮果奶油等。 新加坡菜。混合了馬來與中國口味。椰汁是最常用的烹調材料,用來炮製甜糕或喇沙湯料,尤為美味。沙嗲肉類與馬來西亞菜的製作方法類似。新加坡是一個多種族的社會,其菜式同樣混合着各民族的風味。在新加坡餐廳裏,香港食客每每以福建炒麵和海南雞飯來作為主食。 菲律賓菜。菲律賓菜深受西班牙和中國影響,其中甜晶最為突出,種類繁多。 香港西菜也不少,最具代表性的菜有:法國菜、義大利菜、瑞士菜、英國菜、西班牙菜。其中法國菜以取料考究、味道濃郁和質地鮮嫩見長;英國菜以原汁原味、滋味清淡著稱;義大利菜以味濃、原汁原味聞名;瑞士菜的特點是鹹中帶甜,喜歡清淡,常用水果作為菜餚配料;而西班牙菜以海鮮為主,味道蒜味濃郁。 另外在香港還能嘗到並不多見的地中海菜、尼泊爾菜、北越菜、阿根廷菜、葡國菜、俄國菜、澳洲菜、印度菜、古巴菜、美國菜等,但伊斯蘭風味菜較為少見。 194
  • 港人非常流行吃海鮮,連皮蛋瘦肉粥都加鮑魚點綴。 港人也喜歡上茶樓酒家飲茶。有人一早獨上茶樓,一盅(茶)兩件(點心),就是早餐;有人午間休息時約了親朋上茶樓,那其實是便飯,就算只吃點心不叫菜,一樣可以裹腹。古人以茶當酒,這樣的午茶就是以茶代飯了。由於生活節奏過快,喝早茶的習慣已很難滿足香港人對“茶文化”的嗜好,伴着蝦餃啜飲功夫茶的情結揮之不去,所以早茶成了夜宵。茶餐廳的食物選擇已經非常多元化,最出色的港式咖啡奶茶只能在茶餐廳嚐到。富有廣東傳統特色的茶館,目前剩下的不多,它們都以維持傳統特色來吸引老茶客老食客。例如用煲沖水、托點心叫賣、用盅泡茶、用神台杯飲茶等。在橫街窄巷及偏遠地方,這種小型低級的茶樓仍然有一定數量。 香港是廣東“湯文化”的發揚光大者。到處可見居民在煲湯,津津樂道,熱情備致。 港式粥可配任何材料,但基本都離不開“粥底”,把生米加工,慢熟後的粥才夠軟綿綿,滋味非凡。 著名的港式小吃有雲吞麵、魚蛋、牛丸、清湯腩、牛雜等。香港還有一些很具特色的熟食檔,又名“大排檔”。您可以在那兒品嚐一些當地極具特色的咕嚕肉、椒鹽賴尿蝦等。香港人還特別嗜甜品,不單因為甜品的大多數材料都有滋補作用,如牛奶、木瓜、蓮子、杏仁等,都有潤肺及潤膚效果,更有助保留體內水分。 香港不少人喜歡吃甜品,是因為香港的甜品製作精良,口感好,有些香港人冒着得糖尿病的危險,也不改對甜品的癡情。香港九龍城的糖水店聞名遐邇,位於福老村道 47 號地下的地茂館,各式糖水都是精心製造的,包你品嚐後覺得物超所值。這裏的核桃露也不錯,香滑之中還有核桃粒可嚼,因此,該店生意不錯,常常被擠得針插不入,最高峰一天有 2,000客人,甚至要採取潮水式措施疏導人群。旺角彌敦道 489 號地下的“鵝記”渣咋也很有名。渣咋是葡文,源自澳門兵房,因櫥師貪圖方便將各種豆共煮一爐煲成糖水當午餐吃,後來流傳到阿婆在街邊擺賣此種糖水,故又稱阿婆粥,所以渣咋是正宗的澳門食品。“鵝記”是渣咋世家,早在 200 多年前,阿爺一代在澳門賣起,第二代接力並將之引入香港,到現在第三代將其發揚光大,出品的渣咋遠近馳名,連影帝周潤發也慕名而來。本地糖水, 195
  • 數名字幽雅非楊枝甘露莫屬,始創者是海鮮名店利苑。利苑的楊枝甘露勝在香滑清甜,絕無一般糖水太甜的弊病,芒果肉、沙田柚肉、鮮奶混在其中,口感滑溜,有如甘露般清淡,難怪成為人們餐後必然之選。好胃口的你,請別錯過個頭和材料都加了碼的擂沙湯丸。這裏的椰王雪蛤也不錯,用的是陝西的雪蛤,比印尼的貨色更爽口。 香港食肆類型很多,名稱不盡相同,大體來説,有酒樓餐館、茶樓、餐廳、茶室、速食店、自助餐廳、冰室、粥麵店、大排檔、甜品店、涼茶鋪等。 香港著名餐廳主要集中於中區、尖沙咀一帶,天山閣、新洪長興京菜館、金島燕窩潮州酒樓最有名氣,價格自然不菲,而比較便宜的餐館多數位於新市鎮。比較有名的香港酒樓餐館有:流浮山海鮮酒家、天山閣、金島燕窩潮州酒樓、金寶泰國餐館、加太賀料理、赤柱東方餐廳、露台餐廳、繽麗好萊塢餐廳等等,您可到 Onion Bistro 大嚼法國菜,到 Mistral 海風餐廳猛吃義大利菜餚,到 Rico's 體會西班牙菜,到金寶泰國菜館品味泰國佳餚,到加太賀細賞日本料理。 (三)澳門飲食文化 澳門作為博彩旅遊勝地,早已名貫東西,但澳門豐富的飲食文化及其所具有的東西方風味的美食佳餚,似乎人們知之不多。 澳門人吃東西,講營養,講好吃,講味道,因而美味佳餚是越來越豐富。從主食來説,除了大米,也有麵粉、米粉、河粉、意粉,還有各種點心、糕點。喝的東西也是五花八門,汽水、礦泉水、啤酒、中國酒、洋酒……真是應有盡有。至於菜餚,那就更加豐富多彩了。到街上進餐,要吃中國菜,有粤菜、潮州菜、上海菜、四川菜等等,要品嚐異國風味,則有葡國菜,還有法國菜、越南菜、馬來菜、印尼菜、緬甸菜等。於是有人説,澳門的飲食業如此發達,簡直就是美食小天堂。 澳門人吃東西方便,自然是因為酒樓餐館多的緣故。這裏有各式的飲食店號 600 多家。有酒樓和酒家,飯店、茶樓、餐廳、咖啡廳和菜餐廳、粥店等六大類,每類都有許多家。這些店號有的以海鮮著稱,有的以葡國風味見長,有的用民族風格的建築吸引顧客,有的又用西式裝修招睞食家 196
  • ——這些都是澳門飲食店號中的“陽春白雪”。這裏的飯菜質量好,品種也多,而且服務優良。 澳門著名飲食場所,就中式而言,主要如下幾處:①萬豪軒酒家。澳門大型中式酒家之一,1993 年開始營業,隸屬澳門富豪酒店,位於新口岸長崎街新華大廈。酒家佔地 2,500 多平方米,有員工百餘人。主要提供粤式飲茶及宴會,晚上則設有飲宴服務,全場最多可設 110 桌酒席。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舉行的國慶酒會和新春酒會以及各個政府或社團的隆重宴會多在此舉行;②四五六上海菜館是澳門大型中式酒家之一,位於葡京酒店新翼閣樓,有 300 個座位,菜館提供淮揚粤菜。著名菜餚有肘子雞燉翅、高力豆沙等;③回力軒酒家。澳門較大規模的中餐廳,位於新口岸回力球場,有 660 個座位,可容納 70 桌酒席,提供菜餚以粤菜為主,著名菜色為一流魚翅、鮑魚、燕窩等;④龍記酒家。澳門一家歷史較長的中國菜館,1945 年創立,位於市政廳前。有座位 350 個,員工 40 人。專營廣東順德菜,著名菜餚為雞燉翅;⑤聯邦大酒樓。澳門一家專營中菜的酒樓,1988年成立,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設座位千個,專營粤菜、酒席宴會,有員工 125 人。職工曾獲“微笑行動”之微笑大使亞軍,先後被《澳門日報》、《華僑報》等報刊作專題介紹。葡萄牙前總統蘇亞利斯訪問澳門時曾兩度參加澳門中華總商會在該酒樓舉行的宴會。著名菜色有雞煲翅、龍蝦沙律、香茅鴨等。 澳門西式餐館以葡式為多,主要有如下四處:①佛笑樓餐廳。1903 年創立,至今已歷經近百年,由家族三代主理,經營從未間斷,為澳門歷史最悠久之食肆。餐廳位於福隆新街,為遊客必到的食街及手信行業的集中地段。80 年代進行內部重建,但保留外牆傳統建築。現有 200 個座位,員工 40 人。供應富有澳門地道特色的葡萄牙菜式,深受港澳及中國內地人士喜愛,曾被香港及日本的電視台和雜誌作專題訪問及報導。該餐廳著名菜色有石歧燒乳鴿、葡式咖喱蟹、扒魔鬼大蝦等;②沙利文餐廳。澳門葡萄牙菜餐廳,1961 年創立,位於澳門半島南灣大馬路法院對面。最初由澳門葡籍人士羅保、宋玉生、羅洪恆、羅德禮、巴士度等組織,原意是找一個聚會的地方,後擴建二樓營業直至現在。有座位 160 個,員工 32 人。該餐廳於 1977 年獲世界美食協會頒發的亞太區最佳飲食獎。主要供應地道特色 197
  • 的葡萄菜,著名菜色有沙利文辣大蝦、葡國雞和非洲雞;③熊貓葡國餐廳。澳門一家葡萄牙餐廳,1984 年創立,位於氹仔施督憲政街。佔地 400 多平方米,有座位 200 個,員工 18 人,專營葡國食品;④公雞葡國餐廳。澳門一家專營葡萄牙特色飲食的餐廳,1987 年設立,位於氹仔官也街,曾接受過香港亞洲電視台、北京中央電視台專訪報導。該餐廳食品以葡萄牙與澳門的特色家庭小菜為主。有員工 15 人。 到澳門旅遊的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和需要,選到喜愛的地方。比如要吃西餐,最高雅的有葡京大酒店二樓和地下的樂宮餐廳,稱作“皇宮”,從這名字不難想像到它的豪華和氣派。其他還有沙利文餐廳、澳門公寓、金池咖啡屋、愛都酒店、紅寶石餐廳等,也都以高潔雅靜著稱。裏面所經營的,如非洲辣雞、葡國雞、牛排、燒乳鴿、西施牛、大會湯等,都是歐洲名餚。在這種地方就餐,除了能一飽口福之外,還能欣賞到動聽的音樂,因為有樂隊助興。澳門也有比較實惠的西餐廳,如福隆新街的安樂餐廳、新馬路的華樂園、蓬萊新街的三可餐室、營地市街的心風苑等,都是澳門的普通市民和外地來的一般遊客所能光顧的地方。 如果還想花更少的錢而又能吃飽肚子,還有遍佈大街小巷的小麵館、粥店、小茶樓,在這裏可以嚐到各具風味的小吃,如各種海鮮、中式點心、麵食等。這些茶樓、麵館,看上去規模都不太大,裏面不過幾張或十幾張桌子,但是供應的食品花樣挺多,即使北方人來到這裏,也可以吃到可口的麵條、餃子之類。餃子有蝦仁餡的,又鮮又美。 到街上吃飯,最為省錢的是在露天食攤上吃,特別是有幾條食街,生意也相當紅火。 澳門人早餐都以飲茶為主,他們利用早茶時間看報紙,交朋會友,聯絡感情,洽談生意。現在,舊式的茶樓早已被新式的現代酒樓所替代。在激烈的競爭中存留下來的幾家,如冠南、大龍鳳等,都是在經營上最有特點的,都有自己的當家食品,藉以吸引顧客。顧客當中年輕人也不少,他們來這裏用餐,多半是喝汽水、咖啡、奶茶,吃麵包、點心、漢堡包等,簡單、方便、快捷。如果像老年人那樣成半天地坐在裏面飲茶,他們就耐不住。 澳門人講究夜生活,這也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即使半夜出來逛街,所 198
  • 到之處幾乎所有的酒樓、茶館裏都是熙熙攘攘,熱鬧非常。澳門的大街小巷,在早晨是格外的幽靜。如果你習慣於早起,習慣於按時吃早點,在澳門街上很可能找不到地方,因為澳門的餐館商店大都過了 10 點才開門營業。不過也用不着過份地擔心,在那些較大的商店和餐飲店還沒有開門的時候,總還有一些小的便民店是 24 小時營業的。在這些便民店裏想買吃的東西也不難,比如糕點之類。 二、穗港澳飲食文化之相同點 穗港澳飲食文化相同之處,不僅體現在源流、外來影響方面,而且還體現在飲食類型、觀念、禮節和審美方面。 從源流上看,穗港澳飲食習俗都與古越族密切相關。比如穗港澳居民喜愛吃魚,古代則有越人“寧可三日無肉,不可一日無魚”之説;《南越志》載:有“兩頭蛇,無毒,夷人餌之”《淮南子》也載:“越人得蚺蛇以為上餚”。時至今日,穗港澳人依然視蛇餚為席上珍品,食蛇成風,足見食蛇這一習俗仍可追溯到古越人。 穗港澳飲食文化都曾受到過海外飲食文化的影響。如廣州人明清甚至民初還很盛行食檳榔,食檳榔的風俗源於東南亞。改革開放以來,韓國餐館、日本餐館等外國餐館進入廣州,受西方飲食文化的影響,一些廣州人不僅開始吃西餐,喝洋酒,而且像西方人一樣喝飲料、吃麥當勞、肯得基也蔚然成風。港澳飲食文化受海外飲食文化的影響不僅體現在外國菜多、餐館多,而且還體現在飲食觀念、飲食禮節和飲食審美上,深深地打下了海外飲食文化影響的印記。 穗港澳飲食的類別儘管豐富多采,但三地居民的主食都是米飯和麵包,都比較講究飲食,注重質和味,講究鮮、爽、嫩、滑、香,以清淡為基調。制法多樣,有煲、燉、燜、燴、滾、炒等。就飲湯水而言,老火靚湯、涼茶、糖水、原盅燉品等,都是穗港澳人四季飲用的。湯水的製作很有特色:在用料上,往往有清涼滋補的中藥,如淮山、花生、沙參、玉竹、紅棗、蜜棗、桂圓等最為常用,並用文火長時間煲或燉。粥的烹調多樣,品種繁多。最有名的有及第粥、艇仔粥、生滾魚片粥等。茶風極盛。飲茶內容豐 199
  • 富,茶點品種繁多。以往飲早茶和晚茶為多,現飲下午茶也極普遍。除飲湯飲茶的習俗外,穗港澳人都愛好飲糖水。 在飲食的觀念上,穗港澳三地居民也有相同之處。首先,穗港澳人不同程度地繼承了中國傳統的“民以食為天,食以味為先”的飲食理念,在飲食上很講究滋味,想方設法將食品的味道弄出名堂和特色來,這是西方人望塵莫及的。其次,在飲食的人道觀上,穗港澳人甚麼動物都吃,因此,有人開玩笑説:“天上除了飛的蚊子,地上除了四條腿的板凳外,甚麼都吃過。”這與西方相反,西方人將人道擴展至動物,不少動物都不能吃,如狗肉,西方是絕對不吃的,他們甚至與吃狗肉的人對簿公堂。 在飲食禮節方面,穗港澳三地居民也基本相同。 中國是“禮儀之邦”,具體用餐時很講究禮節,如甚麼人坐首席、二席,甚麼人主陪、副陪……,席位森嚴;誰先動筷“剪綵”,先吃那道菜都比較講究。這些傳統的用餐規矩和禮節,穗港澳都基本上保留了下來。如在穗港澳,都有叩手指表示感謝的禮節。這種叩手指禮節的因由,相傳是從叩頭禮演化而來的,叩指頭即表示叩頭,含有尊重和感謝之意。由於叩手指禮既方便又實用,所以很為人們所喜用。在穗港澳,叩手指是最常見的日常禮節。不論是餐館茶樓,還是做客迎客,只要有人給你斟茶敬酒或遞送東西,不管你是甚麼身份的人,尊長、上級、貴客,都要給敬物者一個叩手指禮——用中指和食指輕輕地敲擊茶几或桌面,以示感謝。 穗港澳三地飲食禮節相同,還可從三地的喜慶婚喪體現出來,如婚禮上都飲交杯酒,生日都吃長壽麵,生兒子都吃紅蛋,祭竈都用各種供品。 在飲食文化審美方面,穗港澳人也有許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穗港澳人的飲食文化中都講究意境。在中國,意境是一切藝術的中心,飲食文化也不例外。如林語堂所説:“我們公開宣稱‘吃’是人生為數不多的享受之一。把吃與烹調提高到藝術的境界上來。”穗港澳人的飲食文化中講究意境,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出來:一是與環境的互襯互映。穗港澳飲食的地點在設計和取名時,頗講究書卷氣和雅致風味,飯店餐館的牌號、茶酒的名目、店內的陳設,包括四壁書畫,門招對聯等,都要求與美味餚饌相映成趣、相得益彰。在穗港澳,都有借用傳説和典故的酒家,如“桃園”、“獅子樓”、“松鶴樓”;有融進詩詞的“桃花園”、“樓外樓”、 200
  • “又一村”;有體現飲食本身美感意義的,如“翠香園”、“五芳齋”、“泰康食品店”、“新雅粤菜館”等。二是飲食名稱注意形神意結合。以菜名為例,無論是取其形色的,還是重雅致的,都充滿詩情畫意、形神兼備或意蘊無窮。在穗港澳,即使很平常的菜點,也會命之以極雅的名稱,如菠菜被稱之為“紅嘴綠鸚哥”、蛇和貓或蛙和蟮魚被稱之為“龍虎鬥”,大雜燴被稱之為“珍珠翡翠湯”,普通麵條稱之為“陽春麵”等等。三是菜餚造型的意境。穗港澳一些優秀廚師擅長有意境的拼盤藝術,經常運用雕刻手法,在瓜果、菜蔬上精雕細刻,將冬瓜、蘿蔔、南瓜、黃瓜等雕刻成鳳凰、孔雀、鴿子、神仙、飛天、熊貓等,色彩鮮麗、晶瑩活潤,放在佈置成樹林、竹子、鮮果等的菜餚中,構成了極美妙悦人的意境,引得食客讚歎不已、不忍下筷。 其次,在飲食習俗、禁忌方面,穗港澳有諸多相同之處。穗港澳過年,都有吃團年飯的習俗,且必吃魚類、生菜、髮菜等。飲食禁忌是由飲食的比喻、象徵、諧音等發展而來的一些中國民俗,由於穗港澳同在嶺南、居民多數為粤人,因而飲食禁忌多有相同,如三地父母一般不准小孩食魚子,認為魚子數不清,年幼孩子吃了會數不清數。 三、穗港澳飲食文化的差異 穗港澳飲食文化的差異,既反映在受外來飲食文化影響、保留傳統飲食文化特色的程度不同,也體現在飲食類型、觀念、禮節、審美上存在着一定的差異。 如前所述,穗港澳飲食文化都曾受到過海外飲食文化的影響,但就所受外來飲食文化影響的程度看,港澳遠比廣州大。 在影響的廣度上,由於廣州所受外來飲食文化影響,主要來自亞洲,受西方飲食文化影響不大,因而外來飲食文化對廣州的影響,主要限於亞洲,如韓國餐館、日本餐館等外國餐館大量進入廣州,西式餐館如麥當勞、肯得基、必勝客,雖然也在廣州也可見到,但其他類型的西式餐館卻不多見。港澳則不同,二地的飲食文化不僅受亞洲的影響,而且受世界各大洲 201
  • 的影響。在香港,據統計,香港的各類餐館約有 7,000 餘家,可謂五步一樓,十步一閣。不管你在甚麼地方,一轉身,就可以發現眼前又是一家餐廳,任何時間都可以找到吃飯的地方,方便程度超過世界任何名都。你既可以看到東亞韓國餐館、日本餐館以及西式餐館如麥當勞、肯得基、必勝客,你還能看到廣州鮮見的東南亞各國餐館,如泰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印度、菲律賓、新加坡等國餐館,以及義大利、瑞士、英國、西班牙等西式餐館,如果你稍加留意,來自地中海國家的餐館、來自澳洲的餐館,來自北美的美國餐館,來自中美洲的古巴餐館,以及來自南美洲的阿根廷餐館,也會展示在你的面前。澳門雖然面積不大,但外國餐館、中西式餐廳也到處可見,僅比較著名的澳門葡式餐館就有“佛笑樓餐廳”“沙利文餐廳”“熊貓葡國餐廳”“公雞葡國餐廳”四處。 在影響的深度上,廣州也不能與港澳相比。外國飲食文化對廣州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外國餐館與外國菜的部分引進上,雖然對部分廣州人的飲食觀念和行為也有一定的影響,如部分廣州人偶爾也吃西餐,受西方影響,廣州基督教徒也不吃狗肉,伊斯蘭教徒也不吃豬肉,但這種影響並不深,且僅限於宗教信徒,人數很少。港澳則不然,不僅外國餐館與外國菜被大量引進,而且飲食觀念和行為也深受影響:如不少港澳人經常吃西餐,不吃狗肉的港澳人也大有人在,且不限於宗教信徒,一般人也受飲食人道觀影響,禁吃狗肉。此外,在廣州,雖然也有個別餐館兼營中西菜餚,但數量遠不及港澳。港澳不少餐館既經營中國菜,同時也兼營西式菜及其它國家的菜。 外來飲食文化對穗港澳影響的不同,還可從三地所舉辦的美食節體現出來。廣州雖然也有美食節,但一般為中國傳統美食節,有時雖然也冠以“國際”二字,但卻不是名副其實的國際美食節。由於港澳是華人、洋人雜處之地,每年還有數百萬境外來客用餐,僅有中式菜餚不能完全滿足多方食客的需求,還必須有多國菜以饗食客。因此,港澳除了舉辦傳統的中國傳統美食節外,還舉辦一些真正意義的外國際食節,如在香港一些五星級大酒店曾舉辦過“日本美食節”、“德國啤酒節”、“瑞士美食週”等。在舉辦“瑞士美食週”時,為顯示濃厚的洋文化韻味,酒店還特地邀請一支著名樂隊從瑞士遠涉重洋,趕到香港助興。 在保留傳統飲食文化特色方面,穗港澳三地存在着差異。以三地保存中式老字型大小酒家、餐館為例,在廣州,仍然保留着不少中式老字型大 202
  • 小酒家,如陶陶居(1880 年創立)、大三元酒家(1919 年創立)、北園酒家(1928年創立)等,都被完整地保存下來。這些中式老字型大小酒家一般都保留着中國傳統的飲食風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廣州還完整地保存了飲食風味一條街,那就是“西關”。如果有人問,甚麼地方匯集了廣州美食,相信廣州人定會毫不猶豫地答:“風味在西關門”。的確,在人來人往、熱鬧非凡的上下九路,雲集了多間西關風味小吃店鋪和老字型大小,粥、粉、麵、甜品、點心、冷飲樣樣都有,樣樣都是美食專家精工製作的拿手招牌美食,如名聲在外的寶華麵店,店裏廚師製作麵條又韌又滑,再配上精肉雲吞或其他配料,淋上湯,不僅味極鮮,而且吃起來既有彈性也爽口。店裏自做的泡辣椒也別有滋味,微微的辣居然帶股甘味,令人回味無窮。歐成記麵店的鮮蝦雲吞面也是佳品。鮮蝦雲呑面的餡料選用豬後腿肉,肥瘦肉比例是三比七,皮做得薄如蟬翼,因而雲吞煮熟後呈肉色,稱之為“玻璃雲吞”。此外,這裏還有傳統西關風味的南信甜品專家、荔灣名食家,老字型大小的陶陶居、蓮香樓、趣香餅家、廣州酒家、清平飯店,也雲集於此。在港澳,雖然也有一些中式老字型大小酒家,如澳門龍記酒家(1945 年創立)被保存下來,但數量卻不如廣州多,尤其需要説明的是,澳門歷史最悠久之食肆不是中式而是葡式的,如葡式佛笑樓餐廳創立於 1903 年,至今已有百年的歷史。 在菜餚的類別上,穗港澳也存在着差異。在廣州,除粤菜(括廣州菜、潮州菜、客家菜、東江菜)外,常見的有川菜、湘菜、上海菜、東北菜以及來自東亞的韓國菜、日本菜等,世界其他國家的菜餚在廣州並不怎麼豐富。在港澳,雖然粤菜也是主菜,但除此之外,世界各地的菜都能吃到,比如在香港,你能吃到世界各大洲的菜如瑞士菜、西班牙菜、地中海菜、阿根廷菜、澳洲菜、古巴菜、美國菜等。在澳門,你不僅能吃到上述菜餚,而且你還能品嚐到地地道道的葡萄牙菜。 在主菜方面,穗港澳也不盡相同。在廣州,儘管有不少中國其他省份以及外國菜餚湧入,但粤菜始終是主流。在香港這個國際性的大都市裏,實際上出現了以粤菜(包括潮州菜、客家菜)為主流的中菜與以法國佳餚美釀為主流的西菜平分天下的格局。澳門的主菜除了粤菜外,還有澳門的葡國菜。由於葡國菜綜合吸收了葡國、印度、非洲及馬來西亞等地菜式製作的精華,更適合東方人的口味,因此,很受澳門人喜愛。他們經常去一個經營葡萄牙菜的地方——陸軍俱樂部。這裏特地從葡國請來兩位大廚主理, 203
  • 向客人提供的是具有葡國特色的美食。他們推出的美食種類不少,但以海鮮為主。因為葡國海岸線長,海產品豐富,不少菜式都以海產品作原料。陸軍俱樂部餐廳把這種傳統帶到了澳門。 在飲食的觀念上,穗港澳三地居民也存在着差異。 在飲食的人道觀上,廣州人甚麼動物都吃,甚至就連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也不放過,以前港澳人也甚麼也都吃,但近十多年來,受西方人將人道擴展至動物的影響,一些人開始禁吃狗肉及野生動物。 在飲食講究的程度方面,穗港澳也存在差異。由於港澳的飲食業發達的程度、生活水平已經超過廣州,因此,在飲食講究的程度方面廣州已不如港澳。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講究時令的程度不同。港澳人吃東西,不同的時令,有不同的講究。如春季到來,吃春酒;秋季到來,吃蛇宴、蛇羹,冬天到來,吃火鍋;肥蟹上市的季節,港澳人的吃興則轉移到這“無腸公子”身上了。每逢稻穀飄香的季節,香港人的吃興又投向禾花雀。禾花雀大都來自廣東三水縣,該縣每年要捕二、三百萬隻雀,相當數量出口,落入港澳人的腹中了。一些港澳食友們,每年甚至還成幫結隊去內地,參加“禾花雀美食節”。廣州人雖然吃東西也講究時令,但由於受到經濟條件及其它因素制約,不可能完全像港澳人那樣,不同的季節吃不同的東西。 二是早、中、晚三餐講究的程度不同。廣州人對晚餐比較講究,除了煲可口的湯外,還有豐盛的菜餚。《廣州民俗》的作者寫道:“廣州人的晚餐,是一天之中最為講究的時候。此時全家人都回來了,煎的、炒的、煮的、燉的、少則三五種,多則七八,葷素鹹辣,多種多樣,出將台上(廣州稱飯桌為台),全家圍坐在一起,一邊吃一邊漫説一天來的各自的見聞,言到興處,樂亦融融。”但另外一方面,由於廣州人上早班的時間也比港澳人早,一般在 7 點就要出發上班,加上中午廣州人一般都要睡午覺,因此廣州人對三餐中的早、午餐不太講究,無論是吃的形式還是內容都比較簡單。港澳人則不同,他們除午餐外,其他兩餐都很講究。如港澳人絕大多數的早餐是茶點,上班之前,買張報紙或者約好朋友到茶樓邊飲茶、看報、聊天,邊吃點心。早餐除了飲茶之外,也有些人喜歡到餐室飲“西茶”。港澳人的晚餐比較講究。家庭主婦總是留在這時大顯身手。好東西也留在這時慰勞丈夫和孩子。絕大多數都格守粤式傳統飲食方式,偶然添加些半中半西的菜式,如牛扒、煙雞、沙律,但用筷子而不用刀叉。 204
  • 三是重視營養的程度不同。廣州人在重味還是重營養這一點上,還是以重味為先,比如吃甚麼都要突出一個“鮮”字。港澳人雖然重味,但更重營養。隨着港澳居民生活大多數處於小康型和富裕型,因而在消費取向方面,港澳市民越來越講究吃的營養。港澳人飲食重營養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①精通“食經”。大多數港澳人對於怎樣保持菜的鮮度,保持魚、肉、雞、鴿等菜餚的色、香、味、形,都有家傳秘方。在吃法上也很有講究,喜愛吃“活路”(即火候),以剛熟而未透的為最鮮,而且以清蒸為最佳。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香港人的蛋白質攝入量為全球之冠,營養豐富的海鮮和橘子的消費量也居世界榜首;②喜愛素食。在港澳人看來,素食包含着人體所需要的營養,如維生素 C 等,因此,在港澳,即使不信佛教而主張素食者,也日漸多了起來,如港人有的參加“綠色團體”發起的“嚐百草”活動,有的懷着獵奇心情吃“淨飯”。據統計,香港人每日消耗新鮮蔬菜 1,140 噸,平均每個人每日食菜 500 克左右。每年進口的蔬菜,佔進口食品總金額的 1/4,總值超過 12 億港元,其中西菜就有 5 億港元,傳統的中國蔬菜,70%由內地供應;③講究“食療”。許多港澳人都信奉“藥療不如食療”的信條,在此信條的支配下,使得港澳人的餐桌上一年四季都有用中藥材、海味、野味炮製的補益菜式。這些精通食療的港澳美食家們,在進補之前,往往先分析自己的體質情況,究竟是屬於“熱底”,還是屬於“寒底”,然後根據體質狀況進補,以免食後出現“虛不受補”的反應。 在飲食的氛圍上,廣州的酒家與家庭依然保留着中國傳統的飲食氛圍,這與港澳全新的飲食氛圍迥然不同。 在中國,將飲食看作是人生的一大樂事,認為飲食上體現樂事就應當不拘小節、講究熱鬧,所以無論在飯館裏還是在家裏吃飯,人們都喜歡大聲聊天,大聲勸酒、勸菜,大聲開着玩笑,甚至還旁若無人地劃拳碰杯,熱鬧非凡。港澳人則不是這樣,他們更多地是像西方人那樣,認為飲食上體現樂事應當優雅溫馨、富有情趣,因此港澳人無論在甚麼地方吃飯,都比較安靜,人們幾乎全用耳語交流,一小口一小口地品酒,一小塊一小塊地撕着吃麵包。男的力求保持紳士風度,女的則盡顯溫文爾雅。 在宴席前後開展的活動內容上,穗港澳存在着差異。在廣州,請人赴宴者,在宴席前後一般都要開展一些活動,比如卡拉 OK 唱唱歌,跳跳舞甚麼的,目的也是為了放鬆放鬆,熱鬧熱鬧。港澳則不完全是這樣,雖然在宴席前後,也有一些主人安排卡拉 OK 唱唱歌,跳跳舞等活動,但大多 205
  • 數主人是安排雀戰。羅孚先生在其《香港文化漫遊》一書中寫道:“在麻雀館和家庭之間,還有酒樓飯莊,那裏也隨時可鋪開戰場。有些是宴會之前、之餘的戰鬥。因此,宴會下午五時就恭候客人,到晚上九時甚至十一時才能正式開筵,以饗為賓。這一段時間就是雀戰的時刻。……宴後有餘興,還可以連續夜戰。有時並非宴會,也可以邀朋前往,吃一頓雀局菜,而飯前飯後,展開雀局,吃飯是副食,雀局才是主菜。” 在飲食文化審美方面,穗港澳人也存在着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廣州人在飲食文化審美方面重意境而不太講究圖案,港澳人既講究意境,也講究圖案。受西方飲食文化影響,港澳人的飲食文化很講究圖案化。食品的圖案主要體現在糕點上,奶油蛋糕上的各種畫紋立體凸現,鮮豔奪目。其次便是吃西餐時,食具的擺設的圖案化。無論是各種杯子、盤子、刀叉,還是坐椅、桌布、餐巾、餐紙,他們都設法將它們擺成有規則的好看的幾何型。 二是飲食禁忌有所不同。港澳人有的禁忌廣州人沒有,如在港澳,客人要待主人説“起筷”才開始進食,吃飯時不能“飛象過河”,不能“美人照鏡”,魚頭要對着客人,以示對客人的尊重,因為幹和輸在生意場或賭場上都意味着輸得精光,因此港澳人不説“乾杯”,而把乾杯叫做“勝飲”。這些禁忌在廣州的宴席上已經很少見到。 綜上所述,穗港澳飲食文化既在源流、類型、觀念、禮節和審美上存在着諸多相同之處,又在外來飲食文化影響的程度、保留傳統飲食文化特色、菜餚的類別、飲食的觀念、飲食講究的程度、飲食的氛圍、飲食文化審美等方面顯示出各自的特點和差異。用比較的方法揭示這些特點和差異,不僅有助於我們把握三地飲食文化的發展演變規律,而且對於進一步開發三地飲食文化旅遊資源,提高三地旅遊飲食文化的品位和檔次,均具有一定的意義。 參考書目: 1.《南越志》。 206
  • 2.《淮南子》。 3.林語堂:《勵志人生》,四川文藝出版社,1996 年,第 241 頁。 4.劉志文:《廣州民俗》,廣東省地圖出版社,2002 年,第 29 頁。 5.張瑜、鄧在虹:《中西合壁——香港居民的社會生活》,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6 年,第 44 頁。 6.羅孚:《香港文化漫遊》,香港:中華書局有限公司,1993 年,第 184 頁。 207
  • 後 SARS 時代 澳門老人醫療護理服務問題之探討 潘錦盈* 一、前言 2002- 2003 年冬春之交,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或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肆虐全球。SARS 的流行,不僅威脅着人類的健康與生命,也使社會經濟生活受到巨大的影響,單以鄰埠香港為例,短短 4 個月內出現超逾 1,700 多人受感染,接近 300人死亡,經濟損失最少 200 億元。本澳雖然幸免於難,但亦受鄰近地區爆發的非典型肺炎影響。根據鄰埠香港的實際經驗顯示,除揭示出現有醫療的不足外,護老設備的缺乏更造成整體抗疫行動上的最大漏洞,為了堵塞漏洞以防疫症重臨,除要即時對現行整體醫療制度作出改革外,更有必要改善安老院及醫院的隔離措施。 經過 SARS 一疫,無論市民或政府都認識到傳染病的威力及需要投入足夠的資源以達到所需水平,加拿大多倫多的再度爆發,正好給予本澳作為警惕。面對疫症的隨時威脅,我們需時常提高警覺,繼續執行嚴謹的防感染措施,並改善現時不足之處,在這種新形勢下,由特別行政區政府主導的老人醫療護理服務必須作出新的調整,以適應後沙士時代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保障老人的健康。本文將分成 4 個部分去嘗試探討分析,希望能從中得到新的啟發,改善本澳的老人醫療護理服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全科專科醫生、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學碩士 208
  • 二、SARS 爆發前本澳老人的醫療護理與 社會服務概況 一直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為 65 歲以上老人提供免費醫療保健服務的目的,是減低該歲組人口的發病率與死亡率,並為了改善生活質素,在醫療機構及住所內提供預防、治療及復康性醫療服務。健康保障範圍包括醫療保健及社會服務兩方面。 在醫療保健方面:衛生局主要為 65 歲以上老人開展兩項免費醫療服務,一是在各區衛生中心提供初級衛生保健服務;二是在公立醫院提供專科醫療護理服務。衛生中心給予老年患者的一站式衛生保健服務,其範圍包括:一般健康檢查、慢性病的隨診、個人健康諮詢和衛生教育、轉介特殊檢查或專科治療等。此外,定期到各社區老人院舍為病患者診治和供應藥物;對於行動不便、年老體弱及失去自理能力者給予家居醫療護理服務,並指導和協助病者及其家屬解決醫療護理問題。近年來,老年患者使用公立醫療服務的需求正在逐年增加,目前老人求診的覆蓋率達 86.3%,老人保健的使用率達 30.8%。 在社會服務方面:澳門的安老服務設施主要分為公營、非營利、私營三類,大部分安老服務工作由社會工作局負責統籌和監督,由宗教組織、志願團體或慈善社團負責管理和營運。目前由社會工作局直接管理或提供經常性輔助的老人服務單位共 51 個,提供服務的單位及名額每年都有增加,當中部分醫療護理服務由衛生局提供。此外,尚有 8 間私營護理安老院提供部分醫療護理服務。衛生中心主要負責社區老人的健康教育、為安老院舍的病者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對行動不便或不能自我照顧的老人進行家居醫療護理。 人口老齡化帶來許多相應的社區保健需求,老年人患病率高,對醫療保健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並且隨着增齡而增長。從前述老年人門診就診率及年住院率高的情況看,我們不難推測,無論從老年人自身還是從老年人的照顧者方面來説,都急需獲得醫療和社區等方面的服務機構的支援和幫助,尤其是防疫措施更涉及複雜的程序,更需要這方面的援助。 209
  • 三、SARS 對護老服務與社會整體發展 所構成的影響及其防禦機制 正當全人類面臨與 SARS 不期而遇之戰,醫務和科技工作者在幾乎毫無所知和準備的情況下迎難而上,在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2003 年 3 月12 日發出關於 SARS 的全球性警吿之後,經 11 個國家和地區 13 個實驗室的通力合作與研究,醫學界確定了導致 SARS 的元兇為一種以前未知的冠狀病毒(SARS Coronavirus/SARS-Cov)。全球恐懼非典型肺炎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病毒傳染力極強,防不勝防;其二是病毒可以致命,不知道怎樣醫治。醫學界的突破發現,令病毒對人命的威脅顯着減少,對抗肺炎的戰役,可説已經看見一線曙光。 (一)SARS 的全貌 這是一種新類型的肺炎,一般感染後 2 至 7 天發病,有時潛伏期甚至長達 14 天,加上病毒毒性較強,除了突然發熱外,非典的初期病徵並不明顯,往往不易被人察覺,但當病情一旦惡化,引發氣促、呼吸困難、咯血等,病情即急轉直下,大部分病人出現呼吸衰竭,甚至死亡。與其他疾病相反,幼兒病情往往較成人輕,特別是 40 歲以上及慢性病患者的高危組別,病情往往較嚴重;現時非典死亡率由 4%-10%不等。 最近香港中文大學研究隊終於證實冠病毒在人傳人期間會產生變異,並且已出現了 4 個變種,因病毒變種極快,令尋找有效藥物和製作疫苗的工作倍添困難,因此中大的專家認為抗炎前路仍崎嶇難行。事實上,冠病毒基因變種是預料中事,病毒變種後如何影響病情仍是未知數,例如變種後會否令病情惡化,則仍須研究。至於非典會否透過空氣傳染,綜合現時醫學界所知,冠病毒可透過患者咳嗽或噴嚏傳入空氣。最近德國醫學界發現,一名曾到紐約開會的新加坡醫生,其痰涎只 1 毫升就有 1 億粒 SARS冠病毒,起碼這些條件可令 SARS 透過空氣傳播。加拿大早於 1985 年已有實驗證明,傳統冠病毒在實驗室環境浮在攝氏 21 度(攝氏,下同)及相對濕 210
  • 度 50%的空氣中,過了 67 小時仍有一半活着。香港衛生署繼後發現,非典型肺炎康復者及感染後沒有發病的人,可繼續透過排泄物及體液(包括口水、眼水、鼻水)排放病毒,並可能長達 3 至 6 個月,有機會傳染他人。 一名在香港研究空氣質素的專家亦指出,九成由咳嗽及噴嚏噴出的飛沫只有 3 微米大小(頭髮直徑約 50 微米),可在空氣懸浮逾 1 萬秒(超過 1日);SARS 冠病毒只有 0.1 微米,這無疑打破了政府説飛沫只會影響 3 呎範圍之説;故今次造成 SARS 的冠病毒爆發是有可能經空氣傳播。雖然有指若是空氣傳染,病毒感染人數應遠超現時數目;人類與新病毒的互動關係仍未知,雖然衛生當局曾對沒有感染的醫護人員抽血檢驗是否有抗體,結果屬陰性,但也不能排除空氣傳染,因為淘大當中 16 宗個案已證明人可感染後不發病,亦不會有抗體。 儘管對於 SARS 的流行病學特徵還存在着諸多疑點,但目前可以確定的是,該病患者以青壯年人為主,傳播途徑以近距離飛沫傳播為主,也可以通過手接觸呼吸道分泌物經口、鼻、眼傳播,並存在着糞便經口傳播及其他途徑傳播的可能性。該病在密閉的環境中易於傳播,目前該病大多發生於大、中城市,在家庭和醫院中具有明顯的聚集現象。而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和廣東省防疫中心,經過多月來病源追查,終在多隻果子狸的分泌物中找到同一種冠狀病毒,進一步肯定野味、甚至果子狸就是傳播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源頭。從而推測人類從野味感染病毒,主要在捕捉、屠宰、烹調的過程中,沾染有病毒的糞便或分泌物。若野味煮熟,而食具又沒有被交叉感染,則不會傳播病毒,以往人類吃果子狸沒有感染,可能病毒已變種。 醫院內傳播是此次疫情擴散的重要原因。在一個城市的傳播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其致病原毒力逐漸減弱的趨勢,但當它傳播到另一個城市時,又呈現出毒力突然增強,然後再逐漸減弱這樣一個新的迴圈。但疫情下降並不意味着完全沒有病例發生,而只是疫情從一個高峰流行期下降到比較低的流行期,而要達到完全沒有新發病例,還需要相當一段時間。中國非典科技攻關組對非典的研究已取得 7 大方面進展,包括證實非典病毒可以在痰和糞便中存活 5 天,在尿液中存活 10 天,但在 75 度環境中加熱 30 211
  • 分鐘即會被殺滅,而治愈的非典病人則不會再散播非典病毒。 (二)老年人 SARS 的特點 根據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的分析發現,65 歲或以上的非典死者的年齡男女佔六成三,七成死者生前已患有其他疾病,包括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中風等。在中國內地報吿的“非典”病例數中,感染者以 20 至49 歲的青壯年為主,約佔 80%;在死亡病例中,老年人比例較大,60 歲以上者約佔 40%。而另一項由英國帝國學院傳染病及流行病學系、香港衛生署、醫管局以及香港大學社區醫學系、中文大學家庭及社區醫學系等合作研究的報吿指出,香港 SARS 的死亡率可能高達 20%,較世界衛生組織早前預測死亡率平均 6%至 10%高出逾倍,是全球死亡率最高的傳染病之一。報吿又指,60 歲或以上的年老患者死亡率高達 55%,即每兩人感染便有一人不治,研究顯示年紀越大治癒機會越低,情況令人擔憂。研究又稱,縮短發病至入院時間,對治療的結果影響不大,反而年齡是影響治療效果好與壞的重要因素。研究指出,95%患者染病潛伏期至受感染可長達 14 至22 日。而國內醫學專家研究出 SARS 傳播的 5 大特點:①有慢性病的老人感染後,容易成為超級傳播者;②發病第 3 天到第 5 天傳染力極強;③接觸越密切,越容易感染;④尚未發現潛伏期的病人具有傳染性;⑤隔離病人可終止進一步傳播。 為探討非典老年病患情況,香港的老人科醫學會特別成立 SARS 關注組,透過一些臨床經驗去總結 SARS 的一些資料。該會報吿指出,由於老人家的抵抗力不同,潛伏期會較長,體質較弱的長者,病徵往往不明顯,亦較近似一般老人病,對臨床醫生的診斷造成很大的困難。初步分析顯示,年齡與死亡個案有很大關係,此外,遲入院治理亦很關鍵,死亡的病人中,多是發病後 7 日才入院,但一般康復的病人,發病後 5 日便入院。 長者個案死亡率逾五成,估計可能是因症狀較遲出現、難以診斷和治療用藥引發副作用所致。專家承認現時測試病毒的方法不穩定,一般要到發病 5 至 6 日後才會有約六成病人呈陽性反應,有個案更要到 28 日才證實受感染,希望醫學界盡快研製更準確的試劑,有助盡快斷症。鑒於長者受感染後潛伏期一般較長,最長個案更達 22 日,由於受感染病人在發病期間 212
  • 排出病毒數量較潛伏期大幅上升,該會建議安老院應提高警覺,加強照顧長者員工的防感染裝備,除口罩外再加面罩,日常清洗及消毒次數亦應增加。 另外,有關方面正跟進康復病人痊癒後的病毒排放量及傳染力,由於老人院有大量床位的情況類似醫院,長者又常有失禁問題,港大研究顯示近 67%的 SARS 患者在病發後第 21 日糞便仍殘留病毒,故呼籲老人院的工作人員要特別小心處理排泄物。對於有必要住院的長者,即使並非感染SARS,亦會盡量安排長者們有較長的留院時間,避免當中有人不幸染病將病毒帶返老人院舍。但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社會由於過份渲染,使年長非典病人常被傳媒形容為“隱形病人”,令很多老人家擔心而不敢見子女,或不敢去醫院,也因此使疫症更難控制。 (三)造成 SARS 在香港等地爆發的主要成因 廣東早在去年 10 月已經開始在珠三角的城鎮出現零星病例,並有個別病人死亡,衛生部門沒有重視病情的發佈,謠言不斷;直到今年 2 月廣州發生大規模的感染病例,政府仍然只向醫療單位發佈信息,但沒有向市民公佈,加上氣候時冷時暖,感冒病例劇增,於是小導消息頻傳,信息真偽難分,謠傳死幾百人,市民開始搶購只能防禦感冒、不能醫治肺炎的板藍根,甚至連防止病菌傳播功效極微的白醋也被搶購一空。直到社會出現恐慌性危機,政府才公佈詳情,幸好新一代的中國領導層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將隱瞞疫情的高官撤職,並從新制定防疫措施方能控制疫情。 當時香港政府欠缺危機意識,正當非典型肺炎在港肆虐 17 日,政府才公佈 4 項控制措施,而新加坡及多倫多政府在發現肺炎有擴散跡象時,早已果斷地推出病人家屬嚴格隔離政策、全國停課等措施,香港政府除了反應官僚化和遲緩、決斷力不夠之外,更可悲的是,儘管醫學界各方面的行為表現出專業態度,有關當局對於為本地學者提供數據作分析以協助瞭解SARS 的傳播這建議,都沒有積極的回應。當香港特首呼籲全民抗炎,那邊廂還是不願意合作,實令人感到失望。除了醫療保護設備不足未能有效阻止 SARS 蔓延外,未能廣納人才,接納不同意見也是原因之一,當然還 213
  • 有那些政府裏錯縱複雜的人事關係。當一所醫院收進傳染性極強的病人後,未能做好隔離、免疫等,按照傳染疫症要求的原則辦事,沒有及時把病種定為高危類,以致院內大批醫護人員、病者、家屬、朋友相繼感染。入境關卡沒有做好公共衛生預防,醫院內處理沒有達到瘟疫規格,同時假定社區內未有傳染,帶出了今天的混亂。其實,醫院內個案本來便是來自社區,不去面對,院內做不好,社區全放任,內外夾攻,非典型肺炎一發不可收拾。 當疫情在社區受控,醫院卻成為沙士病毒溫床。究其原因,乃由於香港醫管局過去 10 多年極力增加市場佔有率,來者不拒,令入院人數大增。為此,每家醫院(即使是急症醫院)大部分只設普通大房,卻從沒考慮設立面積較大的隔離病房安置傳染病人,每間大房動輒安排 30 至 50 人或以上入住。在這樣擠迫的環境下,令無數住院病人在沙士爆發期間交叉感染。世界其他地方成功將疫情控制而沒有在社區擴散的新加坡、加拿大、廣州、台灣、越南都是集中在幾間醫院;香港則別樹一幟,疫情發展在甚麼地方,就將該地區的醫院“迫爆”,然後由該地區的聯網醫院援手,不管“聯網內”的醫院是否具備處理傳染病人的經驗與能力,醫護人員也要“赤膊上陣”,其他聯網的醫院則隔岸觀火、自掃門前雪。 在疫症高峰期,每間公立醫院俱有收容非典病人,但由於各醫院設施不同,員工應付非典疫情經驗參差,病毒容易散播,院內員工及病人容易交叉感染。此外,香港的醫院不適合收容高度傳染的病人,病房的通風系統無法送入足夠鮮風,也沒有負氣壓裝置;病房床位太多,缺乏獨立洗手間;通道狹窄,病毒飛沫遊走於病人之間。即使用作收容傳染病人的瑪嘉烈醫院,也只有部分病房有最關鍵的負氣壓裝置。 在大批醫護人員染病後,當時的醫學專家還不曉得,在插喉這高危治療過程的很多細節原來可致命。例如插喉多個環節可將病人溢出的飛沫霧化,令飛沫變成極微細水點,隨氣流飄得更遠,留在空氣的時間更長,並可飄入眼罩、N95 口罩的縫隙而吸入肺部。後來檢討多宗醫護染病個案後,醫管局才發現插喉過程有多個高危環節,包括用呼吸袋(Ambubag)病人的飛沫會霧化,故要在插喉的喉管加裝微粒過濾器,由於病人在插喉時會掙 214
  • 扎和咳嗽,溢出微細水點,但 N95 口罩並非百分百可過濾微細水點。醫管局於是提高保護規格,高危工作醫護除戴頭套、眼罩、口罩外,再要配戴盾牌式面罩(Face shield),保護整個面部。單是保護衣物不足而令醫護人員不斷感染的理由,已不足以解釋為何一再改善預防措施的疫症醫院威爾斯醫院依然有人染病。SARS 醫生認為,醫院在病房臨時增設抽氣扇,加速空氣對換,但卻產生物理學上不規則的氣流效應(Turbulentflow),將沉澱在地上的病毒吹起飄浮於空氣,或會增加感染可能。 綜合各方消息,醫院空調送風口位於天花頂,但抽風口並非貼近地面,病房空氣主要是橫向飄流,當臥牀的 SARS 病人仰臉呼出帶空氣或透過醫療器材釋出噴霧後,帶毒空氣隨霧點穩定地飄流在病房中間水平(約離地 1米多),這正是醫護人員站立工作時呼吸的水平位置。當局應考慮在病房進行改善工程,將抽風位改在地下和牆腳,令空氣向下流,可減少醫護人員受感染機會。但是,帶有病毒的空氣縱然向下流,被通風系統抽出醫院外,這能夠避免別人不受感染嗎?空氣一旦在院外飄流,探病家屬和工作人員依然有機會“中招”。有關當局必須研究病房內抽出的空氣要經過適當處理,才可以排出院外,以免病毒擴散。 香港沒有非典專科醫院,所有公立醫院俱接收非典病人,無論是高危病房或普通病房俱可能有非典病人,當普通病房非典病人情況突然轉劣,命懸一線,急須第一時間插喉、抽痰等近距離搶救措施,醫護人員無法要求病人等待,若不顧一切立即上前急救,隨時有受感染可能;若要佩戴口罩和穿上保護袍,稽延搶救時間,可能損失人命,香港聯合醫院便有一名健康服務助理在非沙士病房感染而殉職。雖然如此,個別醫院的管理層仍沒有吸取慘痛的教訓,依然削減前線人員的防護裝備,故此香港一直未能擺脱“零感染”的威脅,直至經前線人員及其家屬向傳媒一再披露後,情況方能受到控制。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當受感染的醫護人員及其家屬傳染給其他人,而該人並非家屬,則定性為社區爆發。牛頭角下邨的爆發,差點釀成另一次的大規模疫潮;由於該邨鄰近淘大花園,人流物流穿梭絡繹不絕,但政府在以獨居長者為主的牛頭角下邨共 30 人染病後,而當中絕大部分是 215
  • 長者,未有高調組織政府及民間力量,教育邨內長者提高警覺,並動員志願團體替他們清潔家居及公共地方,實有改善必要。屋邨獨居長者不少教育程度較低,對疫情所知不多。他們當中根本不知道何謂非典型肺炎,對戴口罩及勤洗手對抗疫症的“常識”,多屬一知半解,更遑論要經常以漂白水清潔家居污水渠。他們對預防疫症的意識,相信較一般人為低,政府或志願團體必須為他們提供特別照顧。然而,當地屋邨辦事處在接到衛生署有關該邨居民感染情況的通知後,只作為一般日常的通吿,張貼於早已被其他海報擠得密密麻麻的報吿板上,毫不起眼,長者們如何從而得知對抗疫症這重要消息,更不會因此而提高警覺。要不是區議員發現並引起傳媒關注,長者可能對置身於高危地區仍然懵然不知。 事實上,政府應該借助民間力量,高調在懷疑受感染的屋邨召開居民大會,宣傳最新的防疫指引,並聯絡志願團體,主動上門為有需要的長者送上口罩,示範如何清潔廚房廁所污水渠,教育長者注意個人及家居衛生,這才是對抗疫症之道。 (四)現時香港安老院的政策 據資料顯示在沙士爆發期間,全港共有 70 多名院舍長者受感染,51間有受感染長者的安老院中,38 間證實只得一宗受感染個案,其餘 13 間安老院雖多於一宗受感染個案,但個案之間互不相連,故有理由相信長者並非帶病毒者,而是受害者,可能因其他疾病留院或覆診檢查時,受醫院的隱形病人交叉感染,因此急需預防沙士再襲安老院。而全港 200 多間安老院中,共有 11 名安老院員工染病,其中 2 人病逝,另外 9 人已經康復出院。安老院內環境擠迫,護理員又不一定受過專業的護理訓練,加上人手支援不足,實為高危一族,一旦有人染上非典型肺炎,情況會極高危。香港的衛生署、社會福利署和醫院管理局亦已特別針對老人院舍,發出一系列防疫措施指引,包括安排部分未能在原定院舍進行隔離的非典型肺炎康復長者,前往院友較少的私營安老院暫住。在目前政策下,凡來自院舍的老人被列作懷疑或證實個案後,該院舍會受署方監察,先派人視察環境,再作電話密切聯絡追蹤。 216
  • 現時很多護老院已實行連串措施預防長者及工作人員感染沙士,包括每天為長者量度體溫,教導他們吃飯前後及上洗手間後洗手,以及要求他們外出必須佩戴口罩等。不過,最令人擔心的是長者需往醫院求診或覆診時,可能會將病毒帶回院舍,造成交叉感染,故要求工作人員陪同長者到醫院時,須穿上保護衣物。居住在安老院舍的長者大部分都有長期病患,約有三成經常返醫院覆診,另有三成間中覆診,雖然有關社會福利部門發出指引要求安老院舍為所有離開醫院,返回安老院的長者隔離 10 天作觀察,但有批評指社署根本沒有監察有關運作,而據工會估計約有半數院舍沒執行。據瞭解,大部分資助院舍只騰空房間作隔離,有的甚至僅以屏風、繩索或只是拉開床位距離 3 呎便算“隔離”,曾出現男女共處一室,隔離措施“形同虛設”,院友易互相感染。 事實上香港的私人護老院情況頗差,大房床位只靠不封頂的木板分隔,有院舍對隔離老人“瞞天過海”,將出院長者調配至其他床位暫住 10 天,10 天後再調回原床位,令鄰床長者以為同房已“隔離”。此外,院舍因資源不足而循環再用保護衣物,使用過的套頭式即棄雨衣或紙質保護袍,用稀釋漂白水浸洗再用,根本違反預防疫病指引。加上最少有 20 多名社區及院舍照顧員因怕感染而離職。而為應付額外隔離工作,員工工作量增加兩成。 曾有安老院業內人士表示,安老院舍在處理 SARS 的人手及設備都相當緊張,希望政府盡快落實協助安老院防疫的措施,並協助供應有關物資,紓緩安老院舍職員面對 SARS 的壓力。為防範沙士在老人院舍爆發,原則上認為安老院舍應有隔離措施,包括院舍內有獨立廁所的房間,現時資助院舍已達到有關要求,私營安老院因空間所限,要改善隔離措施可能有困難。政府亦會研究是否加強醫院內的隔離設備,讓長者可在醫院接受隔離。 (五)中國的公共衛生的部署 根據國家衛生部指出,自 2002 年 11 月廣東爆發非典後,內地已有超過 5,000 人受感染,內地首宗病例於廣東出現,半年間擴散全國,全國除了 6 個省,即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青海及黑龍江沒有病例報告,疫 217
  • 情波及其餘 25 個省市。不必諱言,廣東官員在初期表現固然應受批評,另方面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監管在初期亦顯然較弱,直至非典型肺炎疫情趨嚴重,中央高層才醒覺,需要高度關注。當然,從積極角度去看,新一屆中央高層的處事理念和手法是明顯有進步,在北京這個目前疫情最嚴重的地區,中國政府決定取消“五一”長假期及指示全國民工和學生留在原地而不返鄉,就是為了防止疫症向各地特別是西部地區擴散。此外,北京除立即將隱瞞疫情的衛生部高官撤職外,更立即快速調動全國資源在郊區小湯山建立專門收治非典病人的醫院,抽調部隊的優秀醫護人員來迎戰非典,這些都是鼓舞民心士氣的有效措施,是值得讚揚的。 在非典型肺炎重災區廣東省,其中廣東省中醫院卻一直保持低感染,累積感染的醫護人數不多於 50 名,其成功防疫的經驗是值得借鏡的。為防醫護人員受感染,自非典型肺炎於廣東省肆虐中期,該院已即時將前線護士工作時數由每日 7 小時減至 4 小時,並於 4 小時內輪流作息。院方更為此於各區抽調 60 多名護士及 20 多名醫生到醫院工作,分擔工作量。除此之外,中西醫結合療法令醫護感染人數 1 日最多不過三、四宗,而所有受感染醫護人員現已全部康復,使感染死亡率下降。廣東省中醫院由 2 月起已為員工提供中藥作預防,院內又會煲白醋、燒蒼朮及乳酸消毒病房內的空氣,並開窗保持空氣流通。所有醫護人員出入病房時要以稀釋碘抹眼角及喉嚨位置,以防將病毒擴散。 雖然非典疫情逐漸放緩,內地專家開始檢討疫情蔓延的漏洞。有專家認為內地醫療保障貧乏,致令疫情迅速蔓延,又指出上世紀 90 年代末農村衛生支出僅佔全國衛生支出兩成,足證城鄉之間衛生資源分配不均。另外,中國的建築設計中缺乏防疫概念,現時每層的樓層高度越來越矮,房間通風差,不少飯店只靠中央空調,所以有關部門應在建築設計標準中制訂防疫指引,並落實執行。凡此種種,均證明中國新一代的政府明白現代防疫的重要性。 (六)澳門的公共衛生的部署 澳門特區政府做了大量防炎工作,醫院急診設立分流區、離島建立隔 218
  • 離營、興建消毒中心、各口岸為入境旅客探熱、向全澳居民發出預防指引及動員居民清潔社區。防炎網重重,卻非萬全。根據鄰埠的經驗,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先由醫院交叉感染開始,繼而由於淘大花園的居民逃亡,引起病毒進一步散播,令疫情一發不可收拾。雖然澳門只曾有一宗證實病例,當非一個“福”字可作全部解釋。世衛專家認為澳門的防疫基礎不差,想來也不會是無意義的恭維。澳門的防疫工作何時開始漸上軌道,以致可以在這次全球性的“非典”事件中“苟且偷生”,專業層面的經驗總結留待衛生專家去做,可相信的一般解釋是,年前爆發的登革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自從澳門爆發了登革熱後,政府年來加強了保護環境衛生的工作,杜絕了很多可能誘發傳染病途徑。有理由相信,處理登革熱危機的經驗加上強化環境衛生的基礎工作,一定程度上使澳門成了“非典”事件的倖存者。 “傳染病是個公共衛生問題”,公共衛生措施的學術、專業和社區推動三部分,唯有按不同時期之需正確部署,才能盡收穩定民心、控制蔓延,進而徹底控制之效。本澳僅有兩間醫院,雖然早已作了接受非典型肺炎病患的準備,而且更準備好幾處遠離民居的隔離營並已完成設備改裝、物資和入住安排等,而且更安排有關的模擬演習讓各部門能熟識並隨時準備投入疫症的發生,以備一旦有建築物疑出現環境感染,住客需要進行隔離時採用,或給一些無症狀接觸者的遊客入住;從防範治理角度理解,可以認定是政府及醫務界做了大量的研究及準備工作。但從外地的相關經驗來理解,則兩院都準備接收非典型肺炎病患者的策略需要作出檢討和調整。 傳染病學理論指出,傳染病人數的增加不是以直線上升,而是以幾何級數倍增,直至超過一半的人被感染時,才會緩慢下來。當鄰埠疫情漸趨惡劣時,隨着醫院一間接一間的癱瘓,越來越多醫護人員受到感染。曾有建議須預留鏡湖醫院作為對 SARS“一塵不染”的醫院,而由山頂醫院主收非典型肺炎的治療,所有懷疑個案轉送山頂醫院治理,山頂醫院胸肺科無疑擔當着把關的重要角色,所有帶有呼吸道感染或發燒等症狀的病人,在送院後首要工作就是由胸肺科醫生進行診斷,決定病人是否非典懷疑個案,是否需要接受隔離治療等。但同時應要做好因應 SARS 病例增多趨勢下分批將山頂醫院內 SARS 病人遷移至鏡湖醫院的計劃,以便萬一出現疫 219
  • 情嚴峻之時不致於亂了套。當然,最理想的情況是應該留出鏡湖醫院,盡量避免出現兩醫院皆被 SARS 肆虐而面臨極其惡劣的局面;這不單是本澳醫療界的問題,甚至是全澳 44 萬居民的生命安全的問題。 四、後 SARS 時代澳門整體醫療 護理服務的反思 目前雖然 SARS 暫時靜止,但鑒於要為秋、冬再爆發做準備,現時是時候重新考慮公共衛生的部署,它應不限於地區防疫和醫院管理,還須帶進全球化的各類思維中。例如,未來應注重做好醫治和全民防疫,並及時因應情況糾正疏漏,以免醫護人員染病,醫院癱瘓,全民無所適從,恐慌坐以待斃。 “非典”的流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只有三個條件共同存在,而且在一定的自然因素如一定的氣候條件等和社會因素如人口流動等共同作用下,才能形成流行過程。只要採取有效措施,切斷其中任一環節,“非典”的流行過程就會終止。經驗顯示不少長者感染個案初期都無明顯病徵,但長者很多都不良於行,員工要貼身照料,包括餵食和上廁所,故提醒員工處理長者時要提高警覺,照料時須做好防護措施,包括戴上護目鏡、口罩、保護衣和頭套等,處理病人後要洗手,以減低受無病徵患者傳染的機會。但同時應加強護理人員的專業常識以穩定軍心,因為有不少安老院的職員擔心受感染,提出辭職,令到安老院人手更見緊張。故有安老院業內人士表示,安老院舍在處理 SARS 的人手及設備都相當緊張,希望政府盡快落實協助安老院防疫的措施,並協助供應有關物資,紓緩安老院舍職員面對 SARS 的壓力。 老人家需要貼身照顧,有些患有老人癡呆的病者會抓開口罩,隨地吐痰,而且老人又需要換尿片、抽痰、拍痰,有些病人又在吸氧氣,那氧氣罩像風扇般吹入病人口部,病毒便會隨氣流飄走,這些都是傳播病毒的危 220
  • 機。曾有老人內科醫生表示,將病床數目減至最少是防止交叉感染的最佳方法,但現時每間醫院病房內的病床數目不同,早前有醫院發生老人發燒在隔離病房接受觀察期間,因陸續有病人入住而證實感染,結果需延長隔離至兩個多月才可出院,擔心長期留院令老人無辜中招。要面對,“隱形病人”的困難,根據鄰埠醫護經驗顯示出,在疫症時期各區醫院內有些無發燒等明顯病徵的長者,部分人需要做多次測試才能證實染病,例如有一名病人便做了三次測試都呈陰性,直到第四次才證實染病,故醫生會把長者的留院期延長,以免他們把病毒帶回老人院傳播。 為進一步預防非典型肺炎在老人院舍爆發,香港有關當局曾擬撥出 1,000 萬元推行“一院舍一醫生”試驗計畫,以 800 元時薪聘請私家醫生,全港註冊私家醫生皆可申請,隔日到全港老人院舍為長者診症,希望及早發現非典個案;其實本澳可向私家醫生提出類似的合作計劃以保留醫院人手。 (一)成立單一醫療單位的考慮 世界各地爆發非典病症後,俱闢設專科醫院治療病者,盡量避免分散病人,比如北京趕建小湯山醫院作為非典專科醫院,感染新個案隨即大幅減少。特區政府也須具備與時並進的思維,從速設立傳染病專科醫院,集中治療非典及其他傳染病個案,總勝過份散各醫院增加傳播病毒機會。禽流感、登革熱、典型或非典型肺炎,加上各類變種流行性感冒,每一樣都足以致命,而且已出現成為本地風土病的趨向。隨着人口老化,建立一家傳染病專科醫院,治療包括沙士在內的各類傳染病,即使沒傳染病也可兼顧其他疾病,正是高瞻遠矚、為長遠計之舉。 鄰近的珠海市尚無一家專業的傳染病醫院,僅有珠海市人民醫院設有傳染病科。面對是次非典疫情爆發,為確保收治病人,珠海市將三家醫院作為定點收治醫院,而每家醫院都不能滿負荷運轉,而且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機會。對於目前的現狀,珠海市衛生局已確立建立傳染病專科醫院的計劃,對現有醫院來講,無論其硬件設施如何改造,都無法滿足對傳染病患者集中收治的需要,也不符合現代醫學對傳染病醫院在硬件及設施配套、規範程序及排污消毒等方面的高標準要求。從北京小湯山醫院的經驗及國 221
  • 家要求地市級城市都應建有專業傳染病醫院的有關規定,珠海市衛生部門認為,珠海目前最迫切的是應盡快建設一家傳染病專科醫院,做到對傳染病患者的集中收治,以達到人力、物力及醫療資源的最優化。這不僅是城市發展對現代醫學的需要,也是城市預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瞭解,本澳特區政府為防控非典型肺炎已訂出三個工作階段,首階段已取得一定成果,總支出費用約 6,000 萬元;第二階段工作隨即展開,包括將山頂醫院 5 樓正式改建為符合國際標準的傳染病區,區內會有 26張病床,以及在路環高頂馬路興建平房式的永久康復隔離病區,提供 60多張病床,有關工程費用分別是 600 萬元和 1,000 萬元。至於第三階段工作是計劃在山頂醫院附近興建一棟傳染病大樓。 (二)人手配置問題 為了尋求大批醫護人員感染的真相,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及世界衛生組織合作解開疑團,他們曾對 26 名在威院採取預防措施後才發病的員工發問卷,發現大部分染病職員在預防傳染的步驟上有所疏忽,如短暫脱下口罩、手套休息,或雙手未消毒便調校口罩等。調查發現,26 名受感染的醫護人員中,逾六成因工作太忙,在接觸病人前後未有進行手部消毒;而約一半人雖“罩不離口”但卻因戴得不舒適,未有消毒雙手便調校口罩,甚至短暫脱下;也有一些員工在步驟上出錯,如消毒雙手後才脱下保護袍等。而 26 名受訪的染病員工中,雖有一兩名是做足預防,亦沒有犯以上疏忽,但他們卻曾與他人共膳,而共膳者後來證實染病。 國內 SARS 防治組疫情專家分析北京、香港、加拿大多倫多及台灣等地的疫情後指出 SARS 的流行規律,往往是從醫務人員爆發疫情開始,醫院內感染成為重要的傳染源,再傳染到其他人群,因此醫護人員的防護顯得格外重要。醫院內感染是 SARS 最重要的感染源,其中,北京是在醫務人員發病高峰後幾天,民工、學生等群體發病高峰才相繼出現;香港最初發生的 SARS 病例,醫務人員佔 50%,加上實習醫科生,共佔發病人數的61%;多倫多出現的病例中,醫務人員共 73 例,佔 51%;台灣發病人數達到 610 例時,九成病患與醫院感染有關。新華社引述徐德中的説法指出,醫院內感染既然是 SARS 最大的感染源,那麼醫務人員就是抗疫的第一道防線,有關部門必須更加重視並加強防止院內感染的措施。 222
  • 據估計,在無採取預防措施下,醫護人員有 75%機會受病人感染非典型肺炎,預防後感染機會減至 5%,相對於與非典患者長期間親密接觸的同住者也只有 5%機會受感染,醫護人員明顯屬於高危組別。 除了員工要提高防護意識外,醫院的管理階層更應參考新加坡的成功經驗,以下是一些該國已採用的措施: ①SARS 病人集中於一所醫院,在旁的另一醫院亦準備協助;②設專門救護車運送懷疑的 SARS 病人;③新入境外勞須隔離十日,因外勞多屬家傭,與人有極親密接觸;④SARS 病人要入住獨立隔離病房;⑤醫護上下班時必須更換衣服;⑥SARS 病人出院若再入院,須入住同一所醫院;⑦醫護上班時必須量體溫,及格者會被貼上標貼;⑧由專門醫護隊負責照顧 SARS 病人,該批醫護不會處理其他病症;⑨所有醫護分為兩隊(modularworksystem),輪流上班,互不接觸,避免感染,即使重要部門爆發疫症,也可避免重要服務要暫停;⑩醫生不可到超過一所醫院上班,以免感染其他醫院。 有關本澳衛生人力資源的安排,當時衛生局除取消全體員工放假外,更臨時增聘多名醫生、護士和衛生助理員作為應急之用。但當鄰埠非典型肺炎病例激增時,衛生局便暫停各區衛生中心一些非必要或非緊急的醫療服務,目的是調配足夠人手應付工作需要,若然非典型肺炎在本澳擴散,按計劃有關部門將動員民間醫務力量作為支援,但具體方案仍未落實。結果,當正式實施預防非典型肺炎的應變措施時出現混亂,雖然有關方面解釋由於醫院一向沒有設立真正隔離病區,在面對非典型肺炎疫症,醫院要作出許多應變措施和新安排,例如新設立的隔離病區,特別急診室及分流區等,都需要大量醫護人員負責,結果出現預期不到的混亂。 對付非典型肺炎跟別的疾病不一樣,一方面有大量的病人集中在短時間內入院,另一方面是大量醫護人員受到感染,形成此消彼長的態勢;沒有感染而堅守在第一線崗位的醫護人員,所受到的壓力,也是前所未有的。醫院受到病人增加與醫護人員短缺的雙重打擊,這問題必須正視。醫院內部應盡量騰出 1/3 員工,編成若干隊伍接受培訓,隨時準備代替及協助高危及深切治療部工作,減輕前線壓力,給予他們休息時間,提高士氣。現時本澳兩間醫院負責感染控制人手嚴重不足,政府要急起直追,在傳染病中心落成前訓練一批專科醫護人員配合,否則空有大樓而無合適專家,徒勞無功。 223
  • 除了供應裝備外,給員工提供足夠使用裝備的訓練和指示亦非常重要,單憑一紙指引,所能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員工的工作量大,還要花時間看大量且可能是天天新款的指引,無疑是增加工作壓力,對一些文化水平較低的員工,連瞭解指引的內容亦可能有困難。因此,有關當局必須調撥足夠人手,尤其是專業感染控制的人手,向前線員工作面對面人力密集指導。為此,培訓更多感染控制的專業人員亦甚為迫切。 雖然非典型肺炎並未爆發,但可惜有關當局仍未認清楚形勢險要,只着眼於短期經濟效果,完全缺乏全盤方案,甚至交由其他部門安排以“日薪制”去聘用剛畢業的醫科生去組成所謂的醫療輔助隊,負責澳門各口岸的醫療諮詢站工作,希望能解決醫療人手不足的情況,由此可見,衛生當局仍堅持管理學上“多做事,少花本錢”的理論,如此的管理方法使醫院難以應付疫症打擊。事實上“靈活性”對醫療管理階層是非常重要,試問如果疫症在醫院以外地區爆發,醫護人員一批一批病倒,甚致造成大量傷亡,為政者又如何安心?對被安排於前線工作的“醫護散工”公平嗎?當常規服務亦癱瘓時,試問如何照顧長者呢?如為政者能盡早注視到病毒對人命的威脅,以及體諒醫護人員面對沙士的恐慌,醫院於處理疫情方面,或可以做得更好。 (三)關於醫護裝備方面 香港的醫院在建築時,其空調系統是根據一定的規定和標準,普通病房 1 小時內會換入新鮮空氣 6 至 8 次,手術病房更會達 20 次,抽風速度視乎個別病房需要。但又並不可以只針對“空氣流通”,若未經專業工程師調整整套空調系統,便隨意將風速加強、加裝風扇或開窗,病房的氣流便會變得不平均,甚至會引入捲風。而完全關掉冷氣只靠風扇吹風更屬危險,因為這會令病者的飛沫“識轉彎”,甚至隨風飛得更遠。 按臨床資料顯示,每 100 個 SARS 病人,其中約 10%至 15%需要接受深切治療,故此,在疫症高峰期,當時香港的醫管局估計將有 1,800 至 3,000 名非典型肺炎病人,即有 270 人至 450 人需要接受深切治療,加上平日新增的 SARS 個案,確使人擔心屆時深切治療病牀供應會緊張。 有關本澳的隔離設施方面,根據當時衛生當局的公佈,仁伯爵綜合醫院隔離病區有 28 張病床、深切治療隔離病區及深切治療病區共有 16 張病 224
  • 床,鏡湖醫院隔離病區有 24 張病床、深切治療病區有 4 張病床,而作為康復隔離病區的氹仔新精神病院則有 80 張病床,病人將按以上排列次序收入隔離區,每間病房均設有獨立抽風系統及獨立負壓設備,並設有緩衝區。仁伯爵綜合醫院已安排有 168 張床位提供予前線衛工作人員住宿,鏡湖醫院據稱亦已安排好。如有需要隔離無症狀接觸者,將徵用竹灣青年旅舍、黑沙青年旅舍、黑沙海灘休憩區渡假營、鮑思高青年村作為隔離營,估計可提供 83 間房共 430 張床位。 雖然表面上一些具體的醫療硬體改變好像能夠解決問題,但事實上大家亦明白到兩間醫院應立即進行短期的應急措施,重新規劃隔離病床的數量及位置和有關的設施,以應付 SARS 或於冬季重來;據理解,假如能將SARS 病房限制在“同一坐向”不同樓層內,確保只有同一條垂直污水渠處理病人糞便,可減低污水渠內病毒傳播到其他病房的風險,亦方便醫院清潔消毒。加上由於病毒多變而隱形,醫院已沒有高危區和低危區之分,但若醫院病牀擠迫,則容易造成交叉感染。故最理想是將隔離病房內 7 張病牀減為 4 張,普通科病牀由 40 張減至 20 張,避免交叉感染。同時為免再出現“隱形病人”在大房交叉感染,必須加大病牀距離,亦會刪減病牀,而為加強病房感染控制,醫護病人比例必須大幅調整等。 (四)堵塞防疫漏洞計劃 至於堵塞漏洞方面,首個漏洞是關於老人院舍問題,雖然現在本澳新建的私營老人院舍是按照新法例而興建,(即是盡可能佔用整幢樓宇或佔用底層,並必須確保使用範圍具獨立之必要條件。)但大部分的舊式私營老人院舍均是以豁免以上條件的情況下繼續運作,通常是商住同一大廈內,因此,絕對有條件造成類似淘大花園式的大規模爆發。據瞭解,香港淘大花園的大爆發是由於一名曾入住威爾斯醫院 8A 內科病房的腎病病人到訪淘大花園並留宿所造成,加上高密度的建築物排污渠滲漏嚴重,導致天井內形成特有的“煙囪效應”,透過家家戶戶的強力抽氣扇把受污染的空氣倒抽入屋,造成病毒在屋內擴散,結果短短 4 個月內造成 300 百多人感染及 42人死亡。類似的情況絕對有可能在本澳發生,單靠邊防檢疫是靠不住的,若然有一名“超級帶菌者”到訪老人院舍,類似的災難式爆發勢所難免,加上病徵在老人身上不明顯,一個個“隱形病人”不但會感染其照顧者,更會感染其他來訪者,後果不堪設想。所以為今之計,有關當局應盡快重 225
  • 新巡查全澳的公私營老人院舍,評估當中的衛生條件及危機指數,並對有問題的護老院進行改建,總比只立下一紙“指引”來得更實際,政府更應該出資或以免息貸款的型式去幫助有困難的安老機構進行改建,盡快解除這項“隱形炸彈” 第二個漏洞是關於醫護人員感染的問題,在香港的疫症後期,衛生署指大部分個感染個案均與醫護人員有關。為了堵塞這項漏洞,除嚴格執行醫院內防感染措施外,所有接收 SARS 病人的醫院都應將醫護人員安排在指定宿舍,從而減少將病毒帶到社區的機會。 靈活的制度安排是堵塞第三項漏洞的主要方法,前車可鑑,香港的SARS 爆發後,大量醫護人員和病人在醫院受到感染,其中一個主因是大部分醫院根本不適合收容高度傳染的病人,病房的通風系統無法送入足夠鮮風,也沒有負氣壓裝置;病房床位太多,缺乏獨立洗手間;通道狹窄,病毒飛沫遊走於病人之間。即使用作收容傳染病人的瑪嘉烈醫院,也只有部分病房有最關鍵的負氣壓裝置。試想想若果過百名發燒的病人被困在同一間醫院,加上病房的設計過於單一,單人或雙人病房數量太少,發燒病人大都要擠在大房,結果,只要房內 1 人證實感染,其他病人即使發燒痊癒,沒有 SARS 徵狀,也得繼續留院觀察 10 天;如果其間再有同房病人證實新感染 SARS,則同一病房的所有病人都要重頭計算,有病人因此長期滯留。這種荒謬現象,不但令病床被佔用,也加重醫護人員的工作負擔,還耽誤了病人的正常生活。 雖然本澳只有一宗案例,但從報章資料中仍發現箇中問題不少,例如為何把一名高度懷疑染上非典型肺炎的患者安排跟兩名患普通肺病的病人一起同住普通病房足“一日一夜”,其間更容許病人家屬探病直至翌日傍晚確診為止,雖然有關當局一直迴避解釋,但市民關心的是,為何一早宣揚的隔離病房措施未能如期發揮作用?如再遇上更嚴重的情況,有關當局如何處理?雖然本澳已從德國引進快速測試方法,但事實上快速測試試劑也不能測出全部病人,但據悉該名病人是在已知染病的情況下被安排入住。這種情況跟香港的不同,香港部分醫院的醫護人員受感染是因為有些肺炎病人初時病徵不明顯,入院時主診醫生以為是其他病,才收進普通病房,後來才發現是非典型肺炎,但其間傳染了沒有高度設防的醫護人員;因此既然非典型肺炎目前仍無法百分百確切診斷,唯一的辦法,是全面加強醫院病房的防感染措施,與傳染病房看齊。 226
  • 第四個漏洞是關於家居隔離,國際標準是凡與染病者有過緊密接觸的人,均需要隔離觀察,所謂“緊密接觸”,既包括與病者同住的家人,也包括曾與病者長時間近距離相處,可能接觸到病者飛沫或身體分泌物的人,例如親密朋友、經常交頭接耳的同事,甚至飛機上鄰座的旅客。因此,筆者認為若為求行政簡便而把隔離 10 天的要求只適用於同住家屬,而且只是自行家居隔離,是防疫上一個大漏洞。 第五個漏洞是忽略了為病者家居消毒,避免病毒污染環境。造成類似香港淘大花園的大爆發,正是因為香港每有新的證實感染個案,衛生當局便會通知病者所住大廈管理公司,要求加強清潔大廈的公共設施,也會通知其他部門協助,要求清潔大廈附近環境,可是偏偏忽略了為病者所住單位消毒。當局似乎是假設病者家屬懂得自行料理,利用家居隔離的時間全面清潔單位;事實這個假設不一定成立,如果病者家屬是長者和小孩,很可能需要協助,加上獨居老人眾多,他們那有額外的能力去應付家居清潔的問題?政府應多派社工或家務助理等專人上門為長者住所作徹底消毒,並指導家人往後如何保持居所衛生。 第六個漏洞是由於證實病例可能需時數天,延誤追查源頭及緊密接觸者,削弱控制病毒擴散的成效。社會雖然對非典型肺炎已高度戒備,有類似病徵的人紛紛入院求醫,令入院的懷疑個案激增,遠高於最後證實感染的人數,但衛生當局受人手所限,無法即時跟進每一宗懷疑個案,若等所有個案證實後才行動,與病者有過緊密接觸的人可能已將病毒在社區傳播,甚至離開了澳門。 事實上本澳政府可以參考外國的做法,在懷疑染病個案(suspected case)與證實染病個案(confirmed case)之間,加設一個“可能個案”(probable case)類別,當病人入院時,主診醫生若發現病人有非典型肺炎的主要病徵,而且有機會接觸過病毒源頭,例如去過醫院或人多擠迫的地方等,從而作出病者很可能已受感染的臨牀判斷,便是“可能個案”,儘管要做更多測試、化驗和觀察用藥反應,才能確認真假,但衛生部門已經可以採取防疫行動,例如知會病者家人和所住大廈,加強防範措施,追溯與病人有過緊密接觸的人,勸喻他們留澳自願隔離數天,一旦可能個案變成證實個案,便實施強制家居隔離。根據臨牀經驗,長者患非典型肺炎的死亡率相當高,75 歲以上的長者,患非典型肺炎的死亡率高達 50 至 70%。政府應循以下三方面改善處理疑患非典型肺炎的長者: 227
  • ①觀察期延長至 14 日;②增加快速測試方法的敏感度,為染病長者及早斷症,以獲適當處理及隔離;③對垂危的長者提供良好的善終服務。 香港各家醫院最近已改用電腦呈報新增個案,按臨牀判斷加設“可能個案”類別,技術上毫無困難。這樣做或會造成一批虛驚個案,但數目不會很多,相比盡早對可能受感染的人發出警報,以及第一時間追查和堵截病毒傳染,明顯是利多於弊;而本澳在這方面仍要多加努力,盡快將兩間醫院及七間衛生中心的醫療檔案全面電腦化是十分必要。 本澳只有兩間醫院,沒有可能指定其中一間甚麼也不理,專治非典,現實環境並不容許。但政府醫院由門診大樓、內外科大樓、婦兒科大樓及行政部大樓組成,四幢大樓只以天橋連接。當局理應制訂非常時期將其中一幢大樓闢作收治非典之用,完全獨立開來,收治病人增多時,甚至將整幢大樓封閉。當機立斷,寧願其他大樓科室擠逼一些,也要確保收治非典大樓由結構範圍至操作人員的“獨立性” 鑒於目前本澳經濟低迷,加上全球經濟及民生均受到 SARS 疫症的影響,本澳特區政府過往對衛生保健資源的投放相當有限,若公共醫療資源不變,又須保持合理醫護質素,上述因 SARS 而帶來的改變,必會減少目前公營醫療機構服務量。有見及此,當局須及早帶領公眾討論公共醫療服務的定位,按實際需要制訂服務先後緩急,並預留足夠資源應付傳染疫症,以便擔當市民最後的救星。此外,隨着醫療科技進步,開支有增無減,當局須同時討論醫療融資方案,讓市民做好準備。 五、為迎戰 SARS 對改善澳門老人醫療 護理服務的若干建議 (一)開展老人專科配套服務 1.開展老人醫學與 SARS 復康醫療的研究,設立老人專科服務 痛定思痛,SARS 可能成為醫療服務改革啟動器。在積極開展社區防治 SARS 的同時,為提高老人的醫療服務質素,從長遠規劃看,本澳極需開展老人醫學與復康醫療的研究工作,以提高防治效果,這是非常重要的。 228
  • 此外,本澳醫療機構應盡快投入資源,除盡快設立傳染病及老人專科,有關方面可從國內外招聘專科醫生和復康人員,協助培訓本地醫護人員從事老人醫學的研究,或選派人員到國內外進修學習,以提高對老人的病理與精神方面的綜合性治療和護理服務。國際上公認,凡是城鄉初級衛生保健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其全科醫生的比例一般都佔 50%,發達國家如美國現在也進一步強調 50%的醫學生畢業後成為全科醫生。充足的醫護人員和裝備是戰勝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重要關鍵。 2.加強老年人健康教育和防疫工作,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 意識老年階段是人生步入圓通睿智時期,對人生百態多有徹悟,但對於隨增齡而產生的種種軀體病痛,未必理解,尤其面對陌生的傳染病,更常常漫不經心或惶惶不可終日。有關當局應當積極主動利用各區衛生中心的服務網絡,配合地區社團及志願團體,開展一系列科學普及活動,進行“老齡健康防疫教育”,用以增強其自我調控能力。 (二)擴大老人醫療護理服務範圍 1.強化社區護理服務的作用 目前本澳的初級衛生保健系統中亦有類似的家訪服務,主要由各區衛生中心的全科醫生及專科護士負責,服務範圍包括末期癌症及其他行動不便的慢性病人,但由於該項服務並未設有專門隊伍負責,加上人力資源不足,故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務。隨着非典型肺炎的威脅,強化社區護理服務勢在必行,因為據經驗顯示出,很多市民因害怕染上疫症而不敢求醫,故這方面的需求肯定很大;但對於有關的家訪服務程序及人手安排則需要盡快重新制定,以保護提供及接受服務的人士安全。 2.提供隔離復康護理服務 長遠來説,有關當局應考慮改裝數間療養院作為接收這種需要一段時間隔離的傳染病,情況與未有特效藥治療肺結核病前,不少地方將肺結核病人送到郊區或離島隔離治療相似。其實,世衛方面亦更新了醫院傳染控制指引,建議 SARS 病人須獨自住在一設有獨立廁所、浴室設備的低壓房間,並要有獨立供氣和排氣的空調系統,醫護亦應配以防範空氣、飛沫和接觸傳染的嚴格防疫裝備。 3.大量培訓社區護理人員 由於本澳的城區結構當中,低下階層密集式的社區是非常容易形成傳 229
  • 染病的瘟床,為預防非典型肺炎在社區爆發,政府應多撥資源主力培養社區護理人員,具體可通過持續教育,對已取得中專、大專文憑的護士進行社區護理理論學習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使之既成為具有社區護理的理論知識,又具有社區護理工作能力的骨幹力量。這批生力軍由於來自社區,清楚每個衛生黑點的特點,除了可作大規模城市清潔外,更重要的是關注社區內獨居老人的健康情況,由於經驗得知,當疫症爆發時,很多老人家由於害怕染病而足不出戶,故此他們的防疫安排是非常令人擔心的。 此外,為了能更充分發揮本澳的專科護理作用,衛生當局可以考慮動員一些已行退休的專科護士去強化社區護理的質素,主要是因為不少長者因缺乏基層健康護理,才令小病變大病,但其實一些簡單的護理,便可解決長者不少預後的常見問題。雖然本澳地區社團亦曾組織類似的防疫清潔運動,但我們需要的是長期的外展護理服務,尤其疫症期間,由於大部分的市民缺乏這方面的知識,所以除由政府衛生部門發動外,一些本地的慈善基金應主動伸出援手,發動各界認捐抗炎裝備包括保護衣、外科手術口罩、N95 口罩、眼罩、面罩、手套、頭套、鞋套及熱能探熱針等給予老人院舍的長者及照顧者。這樣做既可減低老年病患再病發入院的機會,又可方便老人和舒緩公營醫療服務的壓力。 六、結語 防疫是否成功,全繫公民教育。一場炎禍爆發的深刻教訓,提醒人們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的重要性,新病毒、新傳染病正威脅人類生命及財富,今天是非典型肺炎,明天可能是更厲害的不明傳染病,危機無處不在。就本澳的衛生情況而言,雖有良好的衛生系統,但面對疫症的隨時降臨,除提高居民注重個人衛生的意識,糾正不良陋習,多注意生活上的瑣事,常規動員街坊工會組織清潔運動外,更重要的是有關當局須當機立斷,制定防疫機制堵塞漏洞,如學校應否要求學生帶口罩或停課;老人護理院舍應否加強防炎措施;盡早向社區公佈有關的防炎指引等等。故本文所提出的觀點是祈望與社會各界人士共同探討澳門將來所面對的疫症問題,同時亦建議有關決策官員在作任何重大決定前,能實事求是,廣納意見,作出成熟的決定,這才是市民之福。 230
  • 萬曆四十八年紅夷船沉陽江始末考1——兼談紅夷大炮早期入華問題 湯開建、吳青* 本文以明人鄧士亮詩文稿所揭中西交通疑案一樁為線索,並佐以其他中西文獻,對萬曆四十八年(1620)“紅夷”船沉陽江海難事件之始末進行考稽,並對紅夷炮早期入華問題予以重新審視。相關結論如下:①萬曆四十八年(1620)的陽江海難就發生在 1620年英荷聯合艦隊發動對葡萄牙與西班牙人襲擊過程中的背景之下。②沉沒陽江的紅夷船應為一艘英國商船。③西洋大炮不是紅夷大炮。④除了荷蘭與明朝通市、澳門的作用之外,早期紅夷大炮入華的第三條途徑就是從沉船上打撈的紅夷炮傳入中國。而且從當時來看,似乎是最主要途徑。紅夷炮傳入中國有具體時間記載最早為萬曆三十二年(1604 年),而這一時期傳入的紅夷炮不僅有荷蘭炮,還有英國鐵炮。 一 明人鄧士亮有《心月軒稿》,傳世不多,甚為罕見。該書卷十七又有《粵東銃略》一文,揭示人所不知明末中西交通疑案一樁: 南京户部廣東清吏司員郎鄧士亮謹揭:為大銃有裨邊方小臣微勞足念乞更取未解之銅銃以振雄略事。竊見海上,紅夷大銃,最稱威武。其造也,鎔山為爐,而其發也,橫海為沸。顧今知夷銃之有裨於用,而至於銃所由 *前者為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後者為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碩士研究生 231
  • 來,則未知也。若紅銅大鏡之堅美尤倍於鐵銃,方今剿寇收功之日,正軍中所急需。職敢崖略陳之。 職原任粵東推官,於萬曆四十八年,有紅夷船追趕澳夷船,遭颶風,俱沉陽江縣海口。夷賊驍悍肆掠,居民驚逃。總督許檄令高肇二府海防及各官查驗,俱稱海水渺茫,船沉無蹤。總督震怒。職奉委,星馳陽江,各官力阻,職堅不聽,飛騎會同參將王揚德及守備蔡一申至海上。差通事譯夷言多方計誘之,解去戈矛,分置村落。尋覓善水者撈探,方知船沉深水中,架有大銃,墮浸沙泥。即搭鷹揚架,捐俸雇募夫匠,設計車絞,閲九十日,除中小銃外,獲取大銃三十六門。總督胡將二十餘門運解至京,此則取大銃之所由來也。 紅夷船有西洋布、納羢、胡椒、瓷器等貨物,船底深邃,藥氣昏迷。職令多人垂 而下,搜取貨物若干,發廣州府庫,變價二千餘兩。時澳夷船盡經搶掠,兩海防官盡法力追,不獲分厘。職訪有首事為奸者,大張告示,獻銀免罪。未及兩旬,相率獻銀二千兩,貯廣州府庫,共計四千餘兩。是後也,防守則旗鑼分為密巡,登記則各書並為載筆,纖悉不漏,無敢染絲毫者。夫此數千兩之銀,敢自矜侈。第大銃,世所希有,彼時若非職破雷之見,決必往之念,露宿區畫,殫悴心力,則千尺沙濤,洶湧漂沒,竟屬烏有而已。取銃事竣,值有賊船二十餘隻,每只數百人,逼近陽江青洲海。事變叵測,城門盡閉,職檄集各寨兵船,料理戰具,整齊伏兵,險要處架所取銃擊之,賊眾驚遁去,則大鏡之效於斯見矣。 又至天啟五年,職巡海發汎,偶拾有海邊鐵彈者。職詰問蹤,尋其處,一望汪洋,探撈月餘,知水底藏有大鏡,設架以大船裝滿土石,重壓水面,用鐵練系銃耳,仍令去其土石,而船輕上浮,以天車絞之。職自乘艇,旦暮鳩工,獲取大紅銅銃兩門。其銃精光炫耀,人間異物,不知何年沉貯而偶爾出現,固波神之效靈於聖朝者。 當日,兩台題留疏雲:本官當海上夷船之被掠,奉檄查追而匿贜者爭獻。數日,獲金數千,則其威信之素孚也。當海寇巨艘之內犯,單騎馳視,而窺伺者潛遁,我兵不遺一鏃,則其方略之預定也。又雲:躬督 艎,驅海寇於青州,身披風露,起夷銃於白浪,此俱確然有據。前此,錦遠捷報 232
  • 敍疏中管放夷銃者,俱獲加升。其後,籍此邀焦頭爛額之賞者不少,職不得不為一披陳。至於紅銅銃二門,見貯肇慶府軍器局,曰者小丑肆害,職積忿填胸,恨不滅此朝食,以上舒聖主之憂。伏乞取二銃至京給發應用庶膚功有籍,而微臣當日一片苦心稍獲自見,蓋身受國恩少圖報效寸裏,固自不容己也,為此具揭。職不勝屏息,待命之至,須至揭者。2鄧士亮記“紅夷”事,除上述《粤東銃略》外,還留下了四首相關的詩。3其一,《紅夷、西洋船角鬥,居民震驚,予為調置,獲其貨物及被掠銀四千餘兩,貯廣州庫》: 紛紛血刃震城隅,邊計敢辭心力紆。 國事艱難遼餉急,也將些子佐征輸。 其二,《紅夷船高大異常有賦》: 濱島長帆挂曉風,楚舟粵楫謾誇雄。 平空乍擁墉垣起,巨勢惟容海浪通。 寶銃架懸金壘險,羢衣裝就紫花叢。 為知天意芟夷日,不假邊師衛霍功。 其三,《紅夷大銃》: 予費盡心計取三十六門,制院將二十四門解京。 神物知非偶,相看氣自豪。堪容數鬥藥,何事五營刀。鎔冶傾山窟,騰音沸海濤。邊城欣有藉,不敢侈功勞。 其四,《紅銅大銃》: 予於海中取獲二門,聞者詫異,制院奇之,貯軍器局。予時欲請解京。此事真堪詫,飛濤太渺茫。映潮搖紫氣,炫曰動金光。寶物定須現,波神未敢藏。近聞邊堠急,還擬向漁陽。 上述詩文,均為記錄明末中西交通之重要史料,為諸書所闕。今全文錄出,並證以其他中西文獻,以求認清萬曆四十八年(1620)“紅夷”船沉陽江海難事件之始末。 二 要認清萬曆四十八年(1620)陽江海難始末最重要的問題是要搞清鄧士 233
  • 亮詩文中提及的“紅夷”何指?而要搞清這一問題就必須瞭解萬曆四十八年前西方海上強國在遠東地區角逐之背景。 16 世紀中葉後,葡萄牙與西班牙相繼佔據我國之澳門與菲律賓之馬尼拉為貿易港口,荷蘭奮起直追。1596 年,荷蘭首航萬丹,即與葡萄牙人發生衝突,1601 年(萬曆二十九年),荷蘭轉向澳門,又遭澳門葡人抵制,葡人並抓獲一批荷蘭水手,吊死 17 人,從此,荷、葡兩國結為世仇。荷蘭展開了對葡萄牙人的打擊,1605 年荷蘭人奪取安汶,還佔領蒂多雷上的一個西班牙要塞。4其對葡人亞洲海上之劫奪則屢見不鮮,據施白蒂《澳門編年史》: 1603 年 2 月 25 日,塞巴斯蒂奧·塞隆(Sabastiao Serrao)船長指揮的 1500噸“聖·卡達琳娜(Santa Catarina)”號大黑船在柔佛海峽被荷蘭海軍上將雅各·埃爾姆克爾克(Jacob Heemskerck)所擄。 1603 年 7 月 30 日,荷蘭兩艘戰船和一艘雙桅小船進入(澳門)內港,並奪取貢薩羅·羅德裏格斯·德·索薩(Goncalo Rodrigues de Sousa)司令的大黑船。 1605 年 3 月 26 日,荷蘭海軍上將維特蘭·萬·瓦利克(Wijerant Van Waryck)艦隊在(巡邏)巴特那港奪取正返回中國的“聖·安東尼奧(Sanco António)”號大黑船。 1607 年 9 月 9 日,荷蘭人企圖襲擊和佔領澳門,由邁特利夫(Matelieff)海軍上將指揮的 8 艘荷蘭船:Orange號、Mauricio號、Erasmo號、Euniee號、Delff號、Pequenosol號和一艘小艇,共 551 人,被 6 艘葡萄牙船隻驅逐出澳門海域,荷蘭人損失一艘戰船和一艘小艇。5荷蘭一直試圖尋求機會到中國沿海通商,但在澳門葡萄牙人的極力阻撓與破壞下,“這些努力都枉費心機,一一失敗。”故包樂史(L.Blussé)稱:“明朝政府確實指定珠江口作為接受外國商船之地,外國商人只能在嚴密的官方監督下從事貿易。葡萄牙人守在廣東(澳門),其作用猶如看門狗,阻擋其他國家與中國直接貿易。”6為了爭奪遠東貿易的巨大利潤,英國人也不甘落後,1600 年正式成立英國東印度貿易公司,並派出船隻進入東南亞地區貿易。然而,英國人遠 234
  • 征,首先是遭到葡萄牙人的反對。葡萄牙歷史學家蘇拉馬尼亞姆(Sanjay Subrahmanyam)言: 英國人決定開拓在古吉拉特的貿易,即使冒挑起與葡萄牙人的衝突的風也在所不惜。到 1615 年至,英國人在一系列海上交戰中非常成功地設法避開了果阿的反挑戰。7 也就是説儘管英國已進入遠東地區,但直至 1615 年,英葡之間並未有直接的衝突。相反,英國人的遠征,除了遭到了荷蘭人的強烈反對,雙方“在 17 世紀頭 10 年中還打了一系列海戰”。在 1614-1619 年間,曾發生多次荷蘭人劫奪英國船隻事件: 1619 年 7 月,去年有三艘荷蘭船突然向航行於北大年途中的商船“桑普森(Sampson)”號和“獵犬(Hound)”號襲擊時,印度的英國船長喬丹(John Jourden)在抵抗時喪生。8荷蘭人還經常“以英國的名義”在海中攔截其他國家船隻。當時的形勢是:英國在古吉拉特和波斯灣的勢力比較強大,而在科羅曼德爾和東南亞的勢力則弱得多,荷蘭人的情況恰恰相反。直到 1619 年,英國國王詹姆斯一世和荷蘭“為了解決爭端,簽訂了防守條約(Treaty and Defence),產生了一種暫時和平的效果。”9到 1620 年,兩國又組成遠東海上聯合艦隊,封鎖台灣海峽,截擊往來船隻,破壞西班牙與中國的貿易。同時,“他們又聯合向果阿和馬尼拉進攻,直到 1622 年荷蘭進攻澳門之前,他們才分開。”10萬曆四十八年(1620)的陽江海難就發生在 1620 年英荷聯合艦隊發動對葡萄牙與西班牙人襲擊過程中的背景之下。 三 關於萬曆四十八年紅夷沉船陽江之事,《明史》及《明實錄》均無詳細記載,但從零星資料仍可找出不少蛛絲馬跡來。 一是沈國元《兩朝從信錄》卷九載: 職聞泰昌元年九月,紅夷沉舟粵海,陽江縣撈得銅炮大小二十餘位。 235
  • 11萬曆四十八年八月改年號為泰昌。此外稱陽江縣撈得銅炮大小二十餘位。 二是談遷《國榷》卷八七載: (天啟六年八月)壬戌,總督兩廣商周祚進紅夷炮十。初,萬曆末,紅夷船沉,炮已解京三十二,尚存其十也。12這裏吿訴我們,萬曆末年,廣東有紅夷船沉沒,中國獲紅夷炮 42 門。 三是《明熹宗實錄》卷十六: (天啟元年十一月丙寅)雷州府海康縣有紅毛番大炮二十餘位,肇慶府陽江縣有東南夷大炮二十餘位,俱堪取用,或一概製造。13這裏也提到陽江縣有大炮“二十餘位”,但稱這二十餘位炮為“東南夷大炮” 四是《明熹宗實錄》卷十七: (天啟元年十二月丙戌)仍令赴廣取紅夷銅銃及選募慣造慣教夷商赴京。14 這裏吿訴我們,到天啟元年(1621)十二月時,北京已派人來廣東取這一批“紅夷銅銃” 再對照鄧士亮《粤東銃略》所載: 萬曆四十八年,有紅夷船追澳夷船,遭颶風,俱沉陽江縣海口。……尋覓善水者撈探,……閲九十日,除中小銃外,獲取大銃三十六門。總督胡將二十餘門運解至京,此則取大銃之由來。15 “萬曆四十八年(1620)”與沈國元之“泰昌元年”、談遷之“萬曆末”相合。但是談遷記錄獲取的“紅夷銃”為四十二門,而鄧士亮《粤東銃略》所錄打撈紅夷銃為三十六門,由胡應台總督運進京者為“二十餘門”。鄧士亮《紅夷大銃》小序稱:“予費盡心計取三十六門,制院將二十四門解京。”16儘管各種文獻記錄不完全相同,但一個基本史實是清楚的,即萬曆四十八年(1620),有一艘紅夷船和一艘澳夷船沉沒於陽江海口,後從中打撈三十六門大炮,其中“二十四門”由兩廣總督胡應台解送北京。但是,在這里有一個問題卻並不清楚,即這次沉船的“紅夷”何指?因為在明代的中文文獻中,通常將英國與荷蘭統稱為“紅毛夷”或“紅夷”。17 先看看有關的葡文資料。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稱: (1620 年 7 月 28 日)若熱·達·席爾瓦(Jorge da Silva)指揮的“聖·巴 236
  • 爾托羅梅烏(SaõBartolomeu)”號雙桅船前往日本途中,遭荷蘭人襲擊。船上的商人保證,只要他們生還,一定建造一座貝尼亞·德·弗蘭薩聖母(Senhora da Penha de Franca)小教堂。他們履行了自己的諾言,將捐款交給了奧古斯定修道院院長西蒙·德·聖·安東尼奧(Simão de Santo António)和受權人阿雷利奧·科雷托(Aurelio Coreto)。18很明顯,1620 年荷蘭人襲擊葡萄牙船隻雖確有其事,但葡船似乎並沒有被荷船擊毀,葡船安全地返回了澳門。文德泉《17 世紀的澳門》也載: 1620 年,正值澳門總督JerónimoMacedodeCarvalho第二次來到日本;他的船S.Bartolomeu號奇蹟般地躲過 7 月 28 日荷蘭在台灣海峽發動的進攻。19文德泉所錄葡文檔案與施白蒂所記一致,1620 年荷蘭人襲擊葡船“聖·巴爾托羅梅烏”號雙桅船並未成功。但文德泉所錄葡文檔案還載: 1620 年,一艘駛往日本的英國船Unicom在廣東沿海失事沉沒。船上的木匠Richard Frobisher,其妻Joana和兩個孩子、一個名叫Judith的女傭倖免於難。20文德泉所錄葡文檔案同年(1620)還記錄: (葡船)船員們發現被英國船追擊,船長、駕駛員和船員決定利用小船靠岸逃生。船在失事被破壞,貨物全無。船員和乘客只能步行數里(葡國里約為 5 公里)來到澳門。他們個個衣衫褸襤,精疲力竭,削瘦而饑餓不堪。21 對照葡文檔案,我們發現《粤東銃略》所載史實與葡文檔案記錄 1620年英國船Unicom號追擊葡船,兩船均在廣東沿海沉沒之事完全吻合。《粤東銃略》稱沉船後逃上岸的夷人“驍悍肆略,居民驚逃。……職……差通事譯夷(言)多方計誘之,解去戈矛,分置村落。……時澳夷船盡經搶掠,兩海防官員盡法力追,不獲分厘。”22士亮又在《心月軒稿》中另載:“澳夷船,貿易之船也,故船小而載多。……若澳夷船,則被劫無存。23葡文檔案稱英國船與葡國船遇難後均有人逃生上岸,到後來,這些逃生上岸的人又到了澳門,並稱葡船“在失事中破壞,貨物全無。”24中葡文獻檔案記錄此事基本相合。據此,我們可以判斷,萬曆四十八年沉船陽江的“紅夷 237
  • 船”為英國船Unicom。 另外,荷蘭文檔案《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吿》1622 年 1 月 21 日庫恩報吿中也載此事: 在中國沿海擱淺的英國海船Unicom上的大炮均被中國人卸下運至廣州。25 庫恩報吿沒有談到 Unicorn 船上大炮的門數。巴篤裏(Daniello Bartoli,1608-1685)《中華耶穌會史》載英國沉船卻較詳: 欽使(指 1620 年 10 月赴澳購炮使臣)因不久以前,某英船為颶風飄流至中國東岸,舟至破壞,舟上所有巨炮三十尊,遂為中國所獲,故要求聘前優良炮手十人。26前不久,當指 1620 年 7 月間,三十尊炮與《粤東銃略》所記之“三十六門”亦基本相合,一是大概數,一是準確數,巴篤裏書成於 1663 年,亦是當時人記當時事。可證,萬曆四十八年(1620)沉沒陽江之紅夷船應為英國船。 還有《粤東銃略》稱:“獲取大銃三十六門,總督胡(應台)將二十餘門運解至京。”27鄧士亮《紅夷大銃》詩之小序亦稱:“予費盡心計取三十六門,制院將二十門解京。”28前引《明熹宗實錄》亦稱:“肇慶府陽江縣有東南夷大炮二十餘位。”29而據中國歷史博物館收藏西洋大炮炮身拓片上有刻款稱:“天啟二年總督兩廣軍門胡,題解紅夷鐵銃二十二門。30炮身所刻徽記呈盾形,下面為 3 艘 4 桅帆船,上部為兩頂皇冠和兩隻雄獅,為英國東印度公司徽記。31可知,由胡應台題解進京的二十二門紅夷鐵銃為英國銃,亦可知萬曆四十八年沉沒陽江的“紅夷船”確為英國船。 據文德泉提供的葡文檔案,這艘沉船陽江的英國船為“Unicom”號,查 1620 年 5 月組成的荷英聯合艦隊十艘戰船中並無“Unicorn”號。32因此,可以判斷,英船“Unicorn”號是荷英聯合艦隊之外的一艘配置有很強火力的武裝商船。也可從《粤東銃略》的記錄中獲證: 紅夷船有西洋布、納羢、胡椒、瓷器等貨物……職令人垂 而下,搜取貨物若干,發廣州府庫,變價兩千餘兩。時澳夷船盡經搶掠。33西洋布為暹羅、蘇門答臘、錫蘭等國之特產;納羢,當時為波斯語Saqalàt(撒 238
  • 哈拉)一詞的半音譯之俗稱,意為毛料,呢絨。34錫蘭,暹羅均有生產;胡椒則是東南亞諸國普遍生產的商品;瓷器則為中國之產品。英國船上貨物僅值銀“兩千餘兩”,可見貨物甚少。鄧士亮作了這樣的解釋:“紅夷船,劫奪之船,故器械備而貨物少。……然紅夷貨物雖少,尚發廣州變價二千餘兩,據實價則當倍之。”35鄧氏解釋不完全準確,Unicorn號這次裝載貨物不多並非為“劫掠之船”故,而當有另因。可以反映,這艘Unicorn號英國船確實是一艘裝載有東南亞諸國與中國貨品前往日本貿易的商船。《澳門記略》稱紅毛蕃(含荷蘭、英國): 其船有商船,有戈舶,底皆二重。商舶樓櫓數十重,環以飛廬,內含大銃百。……戈船有五桅,九桅;首尾皆有舵,……時時為盜外洋,又與弗郎西、呂宋讎殺。呂宋避其鋒,不入市者三年。36鄧士亮還做詩專稱“紅夷船高大異常,”37與《澳門記略》載紅毛番“商舶樓櫓數十重”相合,可證,萬曆四十八年沉沒陽江底紅夷船應為一艘英國商船。 四 搞清萬曆四十八年陽江沉船事件後,同時引發的問題就是天啟年間傳入中國三種大炮的相互關係。歐洲火器傳入中國,先是佛郎機銃,後是紅夷(衣)大炮,繼則呂宋大銅銃,最後是西洋大炮。38佛郎機銃,傳入較早,主要是指從葡萄牙人輸入中國的大炮,關於這一問題已有較多的研究成果,其與以後三種炮的關係是清楚的,故無混淆之處。而後三者之間是甚麼關係,學術界,特別是科學史界學者認識是極為模糊的,我們有必要從文獻的角度進行一次正本清源。 呂宋大銅銃之呂宋,即指明時佔據菲律賓的西班牙人,而呂宋大銅銃則應是指從西班牙人處輸入中國的大炮。程開祐《籌遼碩畫》卷三十八載戶科給事中應震萬曆四十七年疏: 239
  • 在歲癸卯(1603),西洋人僅四百計耳,以用火炮,致我閩漳泉販夫賈子被殲於呂宋者四萬。今西洋人潛住粵澳;實繁有徒,閩人尚多傳得其法。戎政尚書黃克纘業捐多金,購閩人之善造者十數人輩至京,同泰甯侯造炮於京營,已造成大炮一位,銅重三千斤。39同書卷三十九載彭鲲化萬曆四十七年《通州兵嘩幸定疏》稱: 戎臣欲制呂宋炮,一可當萬,閩中行之既效。40《明熹宗實錄》卷九載: (天啟元年四月壬辰)臣任協理戎政時,曾募能鑄呂宋大銅銃匠人來京,鑄完大炮二十八位。41兵部尚書崔景榮天啟元年五月初一日上疏稱: 先是刑部尚書黃克纘疏請呂宋大銅銃,發去遼陽,試有成效。42徐光啟萬曆四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上疏稱: 廣東募送能造西洋大小神銃巧匠、盔甲巧匠各數十名,買解西洋大小諸色銃炮各十數具,鐵盔甲十數副。43此處“西洋神銃”當即呂宋銃。可知,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前福建、廣東均能製造呂宋銃即西洋銃。宋應星《天工開物》第九、第十二及第十六中分別談及當時的外國炮: 凡鑄炮,西洋、紅夷、佛郎機等用熟銅造。……奇炮出於西洋、紅夷,西洋炮熟銅鑄就,……紅夷炮鑄鐵為之。44 除佛郎機外,可見當時的外國炮,宋應星認為就是兩種:一是西洋銃,一是紅夷銃,而無呂宋銃。為甚麼?因為“呂宋銃”就是“西洋銃”。澳門葡人先從呂宋(西班牙人)引進來,45然後又進獻給明朝,輸入內地,故遂以“西洋大銃”名聞於天下。“香山澳夷所傳西洋大銃為猛烈神器”;46“西洋大炮我首稱長技前無橫敵者”,47“我之用西洋大銃,授自異人,斯器一精,諸器可廢矣”48。為甚麼以“西洋”二字為大炮名。葡人初來華時,均以“佛郎機”稱之,對西班牙人亦稱“佛郎機”。49後來此一稱呼逐漸改變,特別是大批歐洲傳教士通過澳門進入中國後,均自稱“大西洋人”。《明史·佛郎機傳》:“其時大西洋人來中國,亦居此澳。”50故將葡萄牙稱之為“大西洋”,而將果阿稱之為“小西洋”。這一點,公沙的西勞(Gonzalves Teixeira) 240
  • 《西洋大銃來歷略説》一文説得最清楚: 西洋統領公沙等系西極歐羅巴沿海國土人,在小西洋(果阿)之西,故稱曰大西洋,其總名也。51公沙的西勞為葡萄牙人,故知當時稱葡萄牙為大西洋國,而當時葡、西已合併為一國,故“大西洋國”實指葡、西聯合王國(有時則省稱“大西國52”),這就是為甚麼“呂宋大銃”就是“西洋大銃”之原因。這裏必須要指出的一點是,前期、中期,“西洋”一詞是與“東洋”一詞相對應,53僅指東南亞及印度洋諸國。前期又有“西洋國”,則是指印度半島東南沿海之小國。54但 15 世紀末葡萄牙人佔領印度沿海岸據點及 16 世紀葡人來華入住澳門,特別是大批歐洲傳教士來到澳門後,“大西洋”、“西洋”等詞再不是對東南亞及印度洋諸國的泛指,也不是今天所言“大西洋”及“西洋”的意義,而有其特指,即專指葡萄牙,或 1582-1640 年間的葡西聯合王國,55決不可解釋為廣泛意義的外國和歐洲。 澳門自己生產大炮始於何時並不十分清楚,儘管目前已公佈了 1623年 12 月 13 日澳門兵頭馬斯卡雷尼亞斯(Franciso Mascarenhas)與華人簽訂的鑄炮合同, 56但天啟元年五月崔景榮的奏章即已提出“廣有工匠曾在嶴中打造者(指造炮)”,57即知 1621 年五月之前,澳門就在生產大炮。龍斯泰的著作中也稱:在大三巴炮台“可以看到菩卡羅(Manve1 Baccuro)於 1621年鑄造的大炮。”58更早的資料則有《日本一鑑》中稱“龍崖門(澳門別稱)……又聞市銅鑄造大銃”59,時在嘉靖末。霍與瑕《處濠鏡澳議》則稱:“軍門以爾(澳門葡人)土著於此,招集無賴,買馬造銃,”60時在隆慶末。可見,澳門本土自開埠始即已有鑄炮廠生產大炮,但這種大炮的生產是否為臨時性的制炮工廠?因前引資料已説明澳門建城台,仍需在果阿制炮,則大致可以判斷,直到 1623 年前,澳門雖常有制炮之事,但並無一常設的正式制炮廠。1623 年正式建立“王家鑄炮廠”。61“澳門王家鑄造廠”建成後繼續生產大炮,天啟四年(1624)吏科給事陳熙昌上奏稱澳門葡人“打造銅銃、銅彈、刀坯。”62這應是中文文獻關於澳門王家鑄炮廠的造炮記錄。當時的炮廠鑄造師是“留發漢人鑄鐵匠人有蒼、德泉”,63而工廠負責人則是一位“來自馬尼拉的西班牙人”。64據前引資料,當時華人掌握的鑄炮技術還是 241
  • 呂宋(西班牙)的鑄炮技術,負責人亦是西班牙人。故知 1623 年後澳門自己生產的大炮仍然是呂宋大炮,故又可稱“西洋大銃”。西洋大銃傳入中國,呂宋大炮之名遂沒。故明末文獻中幾乎見不到呂宋大炮之名。 但是由於有一部分明朝士大夫對當時外國炮的認識知識有限,故在很多文獻中常常把“西洋大銃”與“紅夷大銃”混淆。前引公沙《西洋大銃來歷略説》: 只因紅夷海寇等類出沒海洋,劫掠貨物,公沙等攜帶大銃,禦敵保命。今滋貢獻大銃,皇上賜名“神威”,奈何間有不究來歷原由,指大銃曰:“紅夷銃”,指吾輩曰:“紅夷人”。是不免認子為賊。況紅夷為嶴害,存心叵測,昭昭然不待言說。本嶴統管委黎多等,每每盡力驅逐,求永杜中國隱憂。今乃以“紅夷銃”“紅夷人”混稱我輩,豈不大傷我皇上“神威”之敕賜。“忠順”之褒詞乎?65當時人韓霖也稱: 西銃殲夷寧遠,固守京都,禦寇涿州,功已彰明較著矣。原其始,則徐文定、李同卿、楊京兆三公耶;許而致之,今誰知其功哉。且混其名曰“紅夷炮”。紅夷,海寇也。詎肯為我用者。餘故詳其源流,俾後世有考焉。66當時除了一批通西學又與西方傳教士經常打交道或參入澳門購炮事件的相關人員,如徐光啟、李之藻、孫元化、韓霖、韓雲、崔景榮、董儒漢、陸若漢、公沙的西勞等外,確實有一部分人分不清哪一種炮是“紅夷炮”,哪一種炮是“西洋炮”。如尤侗《荷蘭竹枝詞》:“和蘭一望紅如火,互市香山鳥鬼群。十尺銅盤照海鏡,新封炮號大將軍。”67明朝封炮為“大將軍”者,僅天啟六年封“西洋所進四位中第二位”西洋大炮為“安邊靖虜鎮國大將軍”,68是西洋炮不是紅夷炮。再如禮科給中盧兆龍在其崇禎三年五月的疏中即言: 紅夷大炮,閩粵之人有能造者,昨督臣王尊德所解是也。69據《崇禎長編》卷三一: (崇禎三年二月庚申)兩廣總督王尊德疏奏。粵東原無大銃,昨海寇猖獗,地方需此至急。臣不得已,借用澳中大小二十具,中有鐵鑄大銃四具, 242
  • 詢之則粵近亦能辦此。臣因購其工巧者,開爐備物,俾之冶鑄,今已鑄二百具。一併解京,以為備預之用。70徐光啟《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 且聞廣東王軍門借用澳中大小銃二十門,照樣鑄造鐵銃五十門,斑鳩銃三百門,前來攻敵。71 可見,兩廣總督王尊德崇禎三年解京的是仿製澳門葡人生產的大銃,則應是西洋大銃,而非紅夷銃。不僅盧兆龍如此錯認,連當時著名學者陳仁錫在《皇明世法錄·和蘭傳》中亦稱: 今紅夷銃法盛傳中國,佛郎機又為常技矣。72陳説對後世人影響很大,很多文獻將此説照抄。其實這也是陳仁錫分不清紅夷銃與西洋銃為兩種不同的銃之原故。啟禎年間雖有不少紅夷炮傳入中國,但國人仿製及學習者仍為西洋銃法,均由澳門(西洋)傳入。徐光啟《謹申一得以保萬全疏》: 若能多造大銃,如法建台,……一台之強可當雄兵數萬,……蓋其法即西洋諸國所謂銃城也。73又徐光啟《欽奉聖旨複奏疏》: 竊照大銃之法,來自海外西洋諸國,東事以來,澳夷屢次獻銃效勞,流傳入於天朝。近年海寇猖獗,兩廣督臣王尊德、福建撫臣熊文燦,依仿其法,大興鼓鑄;恭進聽用。然其原法止用合口彈一丸,藥又與彈丸對準,即今澳夷見譯,審其法亦皆如此。但書皆夷文,不敢用以為據;所批督臣王尊德刻有《大銃事宜》一冊,會經達部,並以貽識。74 何喬遠還認為: 銃之製造,西洋國最良,發銃之法,西洋國之人最良。75 非常清楚,明末啟禎年間中國盛傳者為西洋銃法(即澳夷銃法),而不是紅夷銃法。陳仁錫之誤,貽誤後人。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帶到了明國史的修纂。《明史·兵志》稱: 大西洋船至,複得巨炮,日紅夷……天啟中,賜以大將軍號,譴官祀之。76大西洋船是指葡萄牙船,為何得炮為紅夷炮?天啟中賜以“大將軍”號者 243
  • 明明是“西洋所進四位中第二位”西洋大炮,為何稱“紅夷炮”。可見國史修纂者已完全不清楚紅夷炮與西洋大炮的區別。 這種混淆“紅夷銃”與“西洋炮”的認識,直至今天仍然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如國內火炮史專家劉旭《中國古代火炮史》即明確稱: 紅彝炮、紅夷炮、紅裔炮,即是紅衣炮。有的史書上又稱之為‘西洋大炮’,實際上都是同一種炮。77另一位炮史專家王兆春《中國火器史》雖然沒有這麼明説,但他也是認為“紅夷炮”即西洋大炮。他在其書第 229 頁稱: 據徐光啟稱,受封之炮是他們首批購買的十門紅夷炮之一。78據《徐氏庖言》原文為: 所致西洋大炮四位,業已解到,此殲夷滅虜第一神器。79徐氏明確説“西洋大炮”,而王兆春則稱:“紅夷炮”,足證其認識亦為紅夷炮即西洋大炮。這種錯誤認識應該説在今天的學者中是普遍的,而這種錯誤認識既來源明清以來部分文獻本身對西洋大炮與紅夷大炮的混淆,又來源於當時歐洲炮傳入中國的背景極為複雜,同一時間段內輸入歐洲炮的葡萄牙人,既有西洋大炮的輸入,亦有紅夷大炮的輸入;而這一時間內既有華人仿製的西洋大炮運至京師,亦有從歐洲沉船上打撈的“紅夷炮”運進北京,而中文文字記述的簡略,遂使上述史實表現得極不清晰,以形成當時人及今人的錯誤認識。 五 將西洋大炮與紅夷大炮的種種關係辯證清楚後,我想再談一談紅夷大炮早期入華問題。紅夷大炮早期入華,一是入華時間,80二是以何種途徑傳入中國,81三是傳入中國的紅夷炮究竟是哪一國的炮。82下面綜合上述三問題,擬展開如下討論: 1.透過荷蘭與明朝的通市貿易,屬籍於荷蘭的紅夷大炮傳入中國。沈 244
  • 德符《萬曆野獲編》保存了珍貴的記載: 至歲甲辰(萬曆三十二年,1604 年),徐石樓撫閩,忽有此夷(紅毛夷)船近海壖住泊。……當此夷初至內地,海上官軍素不習見,且狀貌服飾非向來諸島所有,亦未曉其技能,辄以平日所持火器遙攻之。彼姑以舟中所貯相酬答,第見青煙一縷,此即應手糜爛,無聲跡可尋,徐徐揚帆去,不折一簇,而官軍死者已無算,海上驚怖。……次年,複漂洋出粵東,迫近省會。粵人謀之香山嶴諸貢夷,皆雲:彼火器即精工,萬無加於我曹,願首挫其鋒。比舳艣相接,硝鉛互發,則香山夷大血刃,所喪失以萬計。及誘之登岸,焚其舟,則伎倆立窮。自此相戒毋犯,嶴夷因與講解議和,往來大浸,聽其販鬻,然終無以互市請者。 自來中國惟重佛郎機大炮,蓋正統(德)以後始有之,為禦夷第一神器。自此夷(紅毛夷)通市,遂得彼所用諸炮,因仿其式並方製造,即未能盡傳其精奧,已足憑為長城矣。83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原書分為正編二十卷、續編十二卷,正篇完稿於萬曆三十四年(1606)冬,續編完稿於萬曆四十七年(1609)秋。清人錢枋因“苦其事多猥雜,難以查考,因割裂。排纘,都為三十卷,分四十八門。”84今中華書局標點本《萬曆野獲編》即清人重新編排之三十卷本。故知上引述事均為萬曆四十七年(1619)前事。而上述記事中記錄了兩次荷蘭與中國交往之史實。第一次是歲甲辰(萬曆三十二年,1604 年)荷蘭人在福建海面與中國交往,此事在徐學聚《初報紅毛番疏》、85李光縉《卻西番記》及張燮《東西洋考》中均有記載,但如沈德符記荷蘭戰船與明朝海上官軍交戰事,且明朝官軍“死者已無算”的記錄卻不見於其他文獻。第二次是“次年”,荷蘭再次與明朝廣東地方及澳門的衝突。“次年”據行文之年序當是萬曆三十三年(1605),但現存史料尚未發現 1605 年荷蘭進攻澳門的記錄,而萬曆三十五年(1607)則有此事,故疑“次年”為萬曆三十五年。文德泉(Manuel Teixeira)《17 世紀澳門》: 1607 年 8 月 18 日,荷蘭艦隊司令Correlis Matelieff率領三艘戰船Orange、Erasmus、Mareitius以及一艘雙桅船Eendracht來到廣東河面停泊。船上共有 285 名荷蘭人,30 名印度尼西亞人,25 名中國人。在 9 月 9 日, 245
  • 澳門甲必丹末Andre Pessoa有六艘戰船,派遣三艘平底船去攻擊荷蘭人的雙桅貨船。Matelieff派戰船Erasmus前去救援,在撤出雙桅貨船的炮火與人員後,被迫離去。86 《萬曆野獲編》關於荷蘭人 1607 年到廣東後與澳門葡人衝突之事不見於其他中文文獻,但在葡文文獻中卻能獲映證,至於沈德符所記“香山夷大血刃,所喪失以萬計”應是指貨物,而不是人。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所載有關紅毛夷事應不是他親身經歷,而是他在京城所聞,而且很可能是從當時已經入居北京的西洋傳教士利瑪竇、龐迪我、陽瑪諾、畢方濟、熊三拔等人口中得知。據此可知,《萬曆野獲編》記錄紅毛夷事大體可信。故沈德符進而言之:“自此夷(紅毛夷)通市,遂得彼所用諸炮,因仿其式並方製造,即未能盡傳其精奧,已足憑長城矣。”即沈德符認為,荷蘭與明朝通市,荷蘭紅夷大炮即已傳入中國,而且在萬曆四十七年(1619)前明朝已基本上能仿製紅夷大炮。沈德符的記錄亦可獲其他中文資料證實。陳學伊《諭西夷記》載萬曆三十二年荷蘭韋麻郎從福建撤退時: 三夷舟俱濱纜去,瀕行時,攜銃器及土產別謝將軍(沈有容),將軍受其器,還其產。(韋麻)郎與諸部落向將軍泣,至望將軍不見,猶登尾樓以眺者。87同時之李光縉《卻西番記》載此事略有不同: 旦日,(韋麻)郎以銅銃、銃彈及國產物答將軍,將軍卻他玩及銅銃不受,受銃彈。88陳學伊稱沈有容接受了荷蘭人贈送的“銃器”,而李光縉則稱沈有容只接受了“銃彈”而拒絕了“銅銃”。餘以為,如明軍無紅夷銃,受銃彈何益?當以陳學伊記錄為准。如是,則是萬曆三十二年(1604)荷蘭與福建通市中紅夷大炮即已傳入福建海疆,這應是目前見到紅夷大炮傳入中國有具體時間的最早記載。 2.通過澳門葡人與荷蘭人的多次戰爭,荷蘭紅夷大炮亦傳入澳門。從萬曆二十九年(1601)開始,澳門葡人即與荷蘭人在澳門有接觸,且爆發衝突,1601 年的葡荷衝突對荷蘭火炮的威力認識是深刻的,稱荷蘭火器“精工”。891605 年《耶穌會神父事務年度報吿》則稱,1601 年戰鬥俘獲一艘 246
  • 荷蘭帕塔索船,船上有“4 門火炮同一些軍用器械。”90這應是紅夷炮最早傳入澳門。1607 年葡荷再次在澳門激戰,荷蘭損失戰船一艘,故有可能當時有更多的荷蘭紅夷炮傳入澳門。91 1622 年對荷蘭戰役中繳獲紅夷炮一門,92 1627 年的戰役中繳獲紅夷炮 24 門。93紅夷大炮傳入澳門後,澳門生產西洋大銃吸收一定的荷蘭鑄炮技術是可能的,但並不等於澳門生產的就是紅夷炮。由於陳仁錫對西洋炮與紅夷炮並無清楚的認識,故在其《紀採神炮》一文中出現澳門葡人生產紅夷炮之誤説。其雲: 神炮出自紅毛夷國,今廣東濠鏡澳夷亦能造之。94 清人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六更發展陳説: 西洋大銅銃者,重三千斤,大十餘圍,長至二丈許。……紅毛擅此大器,載以巨舶,嘗欲窺香山澳門,脅奪市利。澳夷乃傲為之,其制比紅毛益精,安置南北兩台,以守要害。95 《澳門記略》卷下有大致相同的表述: (澳門)通計炮七十有六,……其大銅具者重三千斤,大十餘圍,長二長許,……明時紅毛擅此大器,嘗欲窺香山澳,脅奪市利。澳人乃仿為之,其制視紅毛尤精。96《澳門記略》的根據是屈大均的《廣東新語》,而屈大均的認識很可能受陳仁錫影響,也是分不清西洋大炮與紅夷大炮的關係,不僅將“西洋大銅銃”與“紅毛大器”混同起來,而且提出澳門生產的炮是仿造紅夷大炮。而對當時學習西炮技術最知情者徐光啟卻稱: 竊見東事以來,可以克敵制勝者,獨有神威大炮一器而已。一見於寧遠之殲敵,再見於京都之固守,三見於涿州之阻截。所以然者,為其及遠命中也。所以及遠命中者,為其物料真,製作巧,藥性猛,法度精也。至彼國(葡萄牙)之人所以能然者,為在海內外所當敵人如紅毛夷之類,技術相等,彼此求勝,故漸進工也。97徐氏又言: 緣澳中火器日與紅毛火器相鬥,是以講究愈精,人器俱習。98徐氏對當時國外火炮的輸入是最早倡導者,對當時的各種外國炮應是很熟悉的。我們從徐光啟的介紹中只能看出一點,那就是當時在澳門鑄造的西 247
  • 洋大炮很可能吸收了紅夷大炮的優點,實際上是將呂宋大炮的鑄炮技術同紅夷大炮的鑄炮技術結合起來生產出一種既不同於呂宋大炮,也不同於紅夷大炮的一種新炮,故將其命名為西洋大炮。澳門於 1623 年正式建立的“王室鑄炮廠(後稱博卡羅鑄炮廠)”在當時造出的大炮之所以質量特別優良,在遠東地區十分聞名,也正是由於澳門將呂宋與荷蘭鑄炮技術的融合,還參入了廣東佛山華人的鑄鐵技術,故造出質量十分優良的西洋大炮來。當時人瞿式耜稱: 我之火器二百五十年矣。……欲求進步,必須倍大倍精,倍大莫如西洋大銃,次則紅夷火器。99可見接受了紅夷炮技術的澳門葡人造出來的西洋大炮質量勝於紅夷炮。 3.萬曆四十八年前後荷蘭與英國船隻在中國海面沉沒,而從沉船上打撈上來的紅夷炮亦有不少傳入中國。關於這一時期的歐洲沉船,至少有三起事件值得我們關注: 一是萬曆四十八年沉沒於廣東陽江的英國船Unicorn號,這在第三節已獲充分證明。當時從沉船上打撈英國紅夷炮三十六門,其中二十四門由兩廣總督胡應台解運京師,這是當事人鄧士亮《粤東銃略》的記錄,而據中國歷史博物館藏保存下來的紅衣鐵炮刻款拓片載:“天啟二年總督兩廣胡題解紅夷鐵銃二十二門。”100鄧士亮稱:“制院將二十四門解京。”稍後經瞿式耜考證後所言:“從廣東取到紅夷火炮二十三門。”101為甚麼會出現二十二門、二十三門、二十四門三種數位的差異呢?我的解釋是胡應台從陽江解運回來的炮總數為 24 門,但其中 22 門為鐵炮,2 門為銅炮,我們今天見到的僅是 22 門鐵炮的題款;而在押運過程中又損失或遺放棄或置放於其他地方一門,故進京之數則為 23 門。而這次打撈的三十六門紅夷大銃全為英國鐵炮。 二是天啟元年(1621 年)十一月前沉沒於雷州府海康縣的“紅毛番船”。《明熹宗實錄》卷十六: (天啟元年十一月丙寅)雷州府海康縣有紅毛番大炮二十餘位。肇慶府陽江縣有東南夷大炮二十餘位,俱堪取用。102雖然這裏並無資料説這二十餘位元“紅毛番大炮”是從外國沉船上打 248
  • 撈,但《明熹宗實錄》將海康的大炮與陽江的大炮同時並提,而上節已證明陽江大炮是從英國沉船上打撈上來,亦可證,雷州海康縣的二十餘位大炮當亦從外國沉船上打撈。又前引談遷《國榷》稱萬曆來紅夷船沉所得紅夷炮總數是四十二位,而《明實錄》兩處炮數正好為四十餘位,兩數相合,亦可證海康紅夷炮亦是從紅夷沉船中獲得。但無法確證海康沉船之“紅毛番”是英國抑或荷蘭。 三是天啟元年前葡人曾在電白縣擊沉一艘“紅毛劇賊大船”。《委黎多報效始末疏》: 天啟元年,奴酋陷失遼左,總理軍需,光祿寺少卿李之藻奏為制勝務須西銃等事,仍差原官購銃。而多等先曾擊沉紅毛劇賊大船於電白縣,至是複同廣海官兵撈尋所沉大銃二十六門,先行解進。103這條材料亦未見他處有載,葡人擊沉紅毛船於電白,104並獲大銃二十六門,解進京師。“先行解進”,因為當時明朝地方政府在陽江打撈上來的炮已準備解運北京,故葡人要“先行解進”,以搶奪頭功。《明熹宗實錄》天啟六年孫元化的報吿亦稱: 澳商聞徐光啟練兵,先進四門,迨李之藻督造,又進二十六門。105此二十六門大銃,當即“同廣海官兵撈尋”的二十六門紅夷大炮。因為,孫元化明確指出這二十二門紅夷大炮是澳商進獻,與《委黎多報效始末疏》記錄完全一致。此又可獲梁廷棟《神器無敵疏》佐證: 廣東香山澳商慕義輸忠,先年共進大炮三十門。106與孫元化的記錄完全一致。這三十門大炮分為兩次,一次是泰昌元年張燾入澳“買得大銃四門”,107另一次就是澳門葡人於天啟元年進獻的二十六門。這一事實是可以相信的。因此我們認為這同胡應台解運進京的二十二門紅夷鐵炮應不是同一回事。 據比利時教士衛匡國(Martin Martini)《韃靼戰記》記載一起荷蘭沉船: 毛文龍將軍,他的強大艦隊佔據了靠近朝鮮鴨綠江口的島嶼這個著名人物生於葡屬澳門附近的廣東省。他精通兵法,擁有很多大口徑火炮,這些火炮是他在海岸邊一艘荷蘭船發現的。108此為戴寅先生據英文本的譯文,金國平、吳志良先生據 1654 年最早的拉丁 249
  • 文《韃靼戰記》的譯文是: 毛文龍為廣東人。在同葡萄牙人的交道中,學會了許多軍事戰略,同時得到了一條荷蘭船在(廣東)沿海出事後留下的許多大炮,並即用這些大炮守衛寧遠城牆。109衛匡國所言的荷蘭船當即《委黎多報效始末疏》中電白擊沉的“紅毛劇賊大船”。據《明史·毛文龍傳》,文龍為仁和人,而不是廣東人,恐怕是衛匡國將毛文龍與另一位鎮守遼東的廣東籍將軍袁崇煥事跡混淆。110袁崇煥鎮守寧遠的火炮來源是清楚的。《明熹宗實錄》卷六八澳商進獻的三十門炮“調山海者十一門”111據計六奇《明季北略》稱,寧遠“城內架西洋大炮十一門”112。這十一門炮除其中一門是在澳門購買的西洋炮外,113其餘十門均為紅夷炮。如果《委黎多報效始末疏》與衛匡國所記的“荷蘭船”無誤的話,則另十門紅夷炮即荷蘭炮,也就是説這十門炮是來自葡人從電白荷蘭沉船打撈而進獻給明朝的 26 門荷蘭炮中。 綜上所述,明萬曆末天啟初,至少有三艘英國、荷蘭船在廣東沿海沉沒,中國政府和澳門葡人在打撈這三艘歐洲沉船中獲得了大批的英國及荷蘭大炮,計有海康二十餘門,陽江三十六門,電白二十六門,這就是早期紅夷大炮入華的第三條途徑,從當時來看,似乎是最主要途徑。紅夷炮傳入澳門最早時間為萬曆二十九年(1601),傳入中國有具體時間記載最早為萬曆三十二年(1604 年)。這一時期傳入的紅夷炮不僅有荷蘭炮,還有英國炮,這是為史學界所忽視的問題。傳統的中英關係史上,均將 1637 年韋德爾(JohnWeddell)船長進入廣州作為中英兩國的第一次接觸114,110 但據上所考,萬曆四十八年(1620)至少有一艘英國船在中國海面沉沒,不僅有遇難英國海員進入廣東陽江海岸,還有大批英國炮因此而進入中國,因此,是否又可以説,明萬曆四十八年(1620),中、英兩國已經開始有了雙方的首次接觸。 註釋: 1開始撰寫這篇文章時,台灣清華大學黃一農教授來函告之,他亦在展開對明末歐洲沉船問題 250
  • 研究。餘竊喜,看來我這一選題尚有共鳴者。特別令人欣喜的是,黃教授並不因為我做相同的題目而封鎖資料,相反卻將極為罕見的資料韓霖《守圉全書》中《委黎多報效始末疏》全文抄錄寄予,後又將尚未發表大作《歐洲沉船與明末傳華西洋大炮》贈我,使我能及時修正部分尚不成熟的看法。在此特別示以謝忱。另外還要對金國平、吳志良先生為此稿提出的意見表示感謝。同時還要對我的台灣博士生張津銓先生赴傅斯年圖書館複印《守圉全書》原文所耗去的時間和精力表示極深的謝意。亦要感謝我的博士生陳文源先生、趙利峰先生、張照先生及碩士生彭蕙小姐為我搜集與翻譯資料。 2 (明)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七《粤東銃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六輯,第 143-145 頁。 3 (明)鄧士亮:《心月軒稿》卷五《詩》,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六輯,第 70 頁。 4 [荷]包樂史(L.Bluss谷)著,莊國土譯:《中荷交往史》第三章《前往中國》,香港路口店出版社,1989 年,第 34-35 頁。[葡]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Sanjay Subrahmanyam)著,何吉賢譯:《退卻中的帝國》,載於《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 政治和經濟史》,朗文書屋,1993 年,第 160 頁。 5 [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17 世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 31-32 頁。 6 前揭包樂史書第三章,第 40 頁。 7 前揭《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 政治和經濟史》,第 168 頁。 8 [美]馬士(H.B.Morse)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卷第一章《緒論》,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12 頁。 9 前揭《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 政治和經濟史》,第 168 頁及《東印度公司對華編年史》,第 12 頁。 10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之一《庫恩(Jan Pietersz.Coen)1619-1623》台北聯經出版社,2000 年,第 2 頁,註釋 3。及《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 12 頁。 11 (明)沈國元:《兩朝從信錄》卷九天啟元年十一月,四庫禁毀叢書史,第 30-171 頁。 12 (清)談遷:《國榷》卷八七熹宗天啟六年八月壬戌條,中華書局,排印本第六冊,1958 年,第 5334 頁。 13 《明熹宗天啟實錄》卷十六天啟元年十一月丙寅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國 5年影印本。 14 《明熹宗天啟實錄》卷十七天啟元年十二月丙戌條。 15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七《粤東銃略》。 16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五《紅夷大銃》。 17 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註釋》第三卷《和蘭傳》,第 119 頁稱:“蓋英人初至中國,華官以其人似和蘭,故亦以紅番稱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 251
  • 18 前揭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 34 頁。 19 [葡]文德泉(Manuel Teixeira):《17 世紀澳門》(Macau Nosèc.XVII),Macau,1982 年,第 29頁。 20 同上註。 21 同上註。 22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七《粤東銃略》。 23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三,第 4 頁。 24 前揭文德泉:《17 世紀澳門》,第 29 頁。 25 前揭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之一《庫恩 1619-1623》,第 5 頁。 26 巴篤裏(Daniello Bartoli):《中華耶穌會士史》,第 920 頁。轉引自方豪:《明末西洋火器流入我國之史料》,載於《東方雜誌》第 40 卷第 1 號。 27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七《粤東銃略》。 28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五《紅夷大銃》。 29 《明熹宗天啟實錄》卷十六天啟元年十一月丙寅條。 30 轉引自周錚:《天啟二年紅夷炮》,載於《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總第 5 期,1983 年。 31 同上註。 32 Pau1 A.Van Dyke(範岱克):“The Anglo-Dutch Fleet of Defense(1620-1622): Prelude to the Dutch Occupation ofTaiwan. ” Conference on Maritime History of EastAsiaandtheHistoryoftheIslandofTaiwanintheEarlyModernPeriod,Academia Sinica,2002.當時英荷各出 5 艘艦隻組成,英方艦:Moon、Pa1sgrave、Elizabeth、Bull、Hope;荷方艦:Trow、Bantam、Harlem、Hope、St Michae1.承蒙范岱克博士寄贈大作,特此致謝。 33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七《粤東銃略》。 34 金國平、吳志良:《從<嶺南遊記>中兩個外來語的考證看中葡早期溝通》,載於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2003 年,第 362-363 頁。 35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十三,第 4 頁。 36 (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下《澳蕃篇》,澳門文化司署趙春晨校註本,1992 年。 37 前揭鄧士亮:《心月軒稿》卷五《紅夷船高大異常有賦》。 38 前揭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第三卷,第 122 頁:“明末西洋之銃有佛郎機、紅夷、呂宋三種,……然流行於中國者,則以佛郎機銃及紅夷炮為最多,而呂宋炮之名,則僅見之耳。”張維華先生不提“西洋炮”,可見他將“西洋”視為當時歐洲之總稱。 39 (明)程開祐:《籌遼碩畫》卷三十八萬曆四十七年應震疏,第 21-31 頁,清史資料叢書影印萬曆刊本。 40 前揭程開祐:《籌遼碩畫》卷三十九萬曆四十七年彭鲲化《通州兵嘩幸定疏》,第 18-22 頁。 252
  • 41 《明熹宗實錄》卷九天啟元年四月壬辰條。 42 (明)崔景榮:《題為制勝務須西銃敬述購募始末疏》,載於《徐光啟集》卷四,附錄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年,第 181-183 頁。 43 (明)徐光啟:《徐光啟集》卷三《練兵疏稿》《恭承新命謹陳急切事宜疏》,第 125 頁。 44 (明)宋應星:《天工開物》,第九《冶鑄》,第十二《燔石》及第十六《佳兵》。 45 澳門引進西班牙鑄炮技術來生產西洋炮,亦有 1620-1621 年間從馬尼拉購買回來的 7 門及12 門呂宋(西洋)大炮。參見[葡]雷戈(Diogo Caloleira Rego)著,範維信譯:《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載於澳門《文化雜誌》(中文版),總第 31 期,1997 年,第 148 頁。[荷]庫恩(Jan Pietersz.Coen)1622 年 1 月 21 日及 1622 年 3 月 26 日報吿,載於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第 4、7 頁。 46 《明熹宗實錄》卷三十三天啟三年四月辛未條。 47 前揭徐光啟:《徐光啟集》卷六《欽奉明旨敷陳愚見疏》,第 310 頁。 48 韓霖:《守圉全書》卷三之一王懋官:《制器篇序》,台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善本室藏崇禎九年刊本,第 1 頁。 49 (明)張燮:《東西洋考》卷五《呂宋》稱:“有佛郎機者,自稱干系蠟國,從大西來。”中華書局點校本,2000 年,第 89 頁。 50 《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機傳》。 51 前揭韓霖:《守圉全書》卷三之一公沙的西勞《西洋大銃來歷略説》,第 95-96 頁。 52 (明)李日華:《紫桃軒雜綴》卷一《大西國》四庫存目叢書本。 53 前揭張燮:《東西洋考》。即交跤、占城、暹羅、下港、麻六甲、丁機宜、遲悶等為“西洋列國”,而將呂宋、蘇祿、汶萊、東番(台灣)則列為“東洋列國”。 54 (明)蔡汝賢:《東夷圖説》,第 7 頁。列有“西洋國”,稱:“西洋在海西南,與僧迦密邇,自錫蘭山放洋,順風利舶,十晝夜可抵其國。” 55 清人夏燮曾試圖對“大西洋”一詞考證稱:自葡人主澳,則大西洋之人方以類聚,而東南洋諸番反以異族而驅之,故《明史》以澳夷為大西洋人,而不辯其為何國也。”又稱:“歐羅巴各國自羅馬衰落後,而佛郎西、英吉利繼興。然佛之初至,明人不識其為大西洋,厥後佔據澳門,通市濠鏡,則諸番之因緣而至者,皆大西洋人。”“明人但以為紅毛番族,而不知紅毛即大西洋種類。” “佛郎西在大西洋,……澳門之夷,但知其為大西洋,不知其為葡萄牙,故敍事多與佛混。甚至二國同在大西洋,又岐而二之。”“蓋其時大西洋各國俱有人,而義大利亞、葡萄牙之人為多。”考來考去,也沒有搞清楚明代“大西洋”一詞究竟何指。參見夏燮:《中西紀事》卷 1《通番之始》,中華書局,1982 年。如認真比對文獻,逐一坐實,明代的大西洋國僅指葡萄牙或 1580 至 1640 年的葡西聯合王國,但有時也將義大利人稱“大西洋人”,因當時義大利傳教士均聚居澳門,又從澳門進入中國內地。《明史·意大利裏亞傳》“利瑪竇……至二十九年 253
  • 入京師……自稱大西洋人”。 56 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之《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 277 頁。 57 同註 42。 58 [瑞典]龍斯泰(A Ljung stedt)著,吳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 年,第四章,第 37 頁。 59 (明)鄭舜功:《日本一鑑》卷六《海市》,民國二十八年據舊抄本影印本。 60 (明)霍與瑕:《勉齋集》卷十九《處濠鏡澳議》,光緒丙戌重刊本。 61 同註 56。 62 (明)高汝栻:《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卷一三天啟四年吏科給事陳熙昌疏,續修四庫全書本。 63 同註 53。 64 同註 53。 65 同註 51。 66前揭韓霖:《守圉全書》卷三之一韓雲:《戰守惟西洋火器第一議》,第 110-111 頁。韓雲為韓霖之兄,俱為天主教徒,徐光啟門生。 67 (清)尤侗:《外國竹枝詞》之《荷蘭》,載於王慎之、王子今輯:《清代海外竹枝詞》,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年,第 25 頁。 68 (明)瞿式耜:《瞿忠宣公集》卷二《講求火器疏》,清光緒十三年刊本。69 (明)汪楫等:《崇禎長篇》卷三十四崇禎三年五月丙戌條。 70 《崇禎長篇》卷三十一崇禎三年二月庚申條。 71 前揭《徐光啟集》卷六《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第 299 頁。 72 (明)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八十二《南蠻·和蘭》,四庫禁毀叢書本。73 前揭徐光啟:《徐光啟集》卷四《練兵疏稿》二《恭申一得以保萬全疏》,第 175-176 頁。 74 前揭徐光啟:《徐光啟集》卷六《欽奉聖旨複奏疏》,第 302 頁。 75 (明)何喬遠:《鏡山全集》卷六十六《欽恤忠順西洋報效若翰哥·亞墓碑》,第 21-22 頁,日本內閣文庫藏崇禎十四年刊本。轉引自黃一農:《歐洲沉船與明末傳華的西洋大炮》(未刊稿)。 76 《明史》卷九十二《兵志》四。 77 劉旭:《中國古代火炮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第 233 頁。 78 王兆春:《中國火器史》第六章《紅夷炮與歐洲火器科學技術的引進》,軍事科學出版社,1991年,第 229 頁。 79 前揭《徐光啟集》卷十《書牘》-《與吳生白方伯》,第 473 頁。 80 關於紅夷大炮輸入中國的時間,劉旭:《中國古代火炮史》,第 234 頁“紅衣炮在萬曆年間傳入我國。”張顯清:《徐光啟引進和仿製西洋火器述論》,載於《文化雜誌》(中文版),第 13、 254
  • 14 期,1993 年,第 53 頁:“萬曆後期,隨着 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東侵,又傳入紅夷大炮。”郭永芳等:《明清間西方火炮火槍傳入中國歷史考》,載於黃盛璋主編:《亞洲文明》,第一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 年,第 174-175 頁:“紅夷炮傳入中國的時間,最早不超過萬曆二十九年,至遲不晚於萬曆末年(萬曆四十七年 1619 年)。”黃一農:《火器》,載於《法國漢學》(科技史專號),第六輯,中華書局,2002 年,第 371 頁:“歐洲火炮(指紅夷大炮)於 1620 年正式傳入中國。” 81 關於紅夷大炮傳入中國的途徑,前揭劉旭:《中國古代火炮史》,第 236 頁:“明代政府通過傳教士,對荷蘭人入侵戰爭和從澳門葡人三種途徑,將當時歐洲先進的紅衣大炮傳入我國。”前揭郭永芳:《明清間西方火炮火槍傳入中國歷史考》,第 175 頁:“紅夷炮最初傳入中國,可能還是從打撈紅夷沉船中得到的。” 82 入華紅夷炮究竟是哪一國炮,前揭劉旭:《中國古代火炮史》,第 233 頁:“紅夷炮,因為首先是從荷蘭人那裏傳入的,當時中國稱荷蘭人為紅夷或紅毛夷,故這種炮就被叫做紅夷炮。”郭永芳:《明清間西方火炮火槍傳入中國歷史考》,第 174 頁:“紅夷炮即是荷蘭人所造的大炮。”王兆春:《中國火器史》,第六章,第 226 頁,將在澳門購買的西洋炮和胡應台解運進京的二十二門紅夷炮均視為英國炮。 83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三十《紅毛夷》,中華書局,1980 年,第 782-783 頁。 84 上揭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首《重印説明》。引自清錢枋:《萬曆野獲編分類凡例》及《萬里野獲編序》和《續編小引》。 85 (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三《初報紅毛番疏》,中華書局,1997 年。 86 前揭文德泉:《17 世紀澳門》,第 10 頁。 87 (明)沈有容輯:《閩海贈言》卷二,陳學伊《諭西夷記》,台灣文獻刊第二輯第五十六種。 88 (明)沈有容輯:《閩海贈言》卷二,李光縉《卻西番記》。按李光縉《景壁集》卷九《卻西番記》(江蘇廣陵古籍刻印本)無上引文字。 89 前揭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三十《紅毛番》。 90 [葡]費爾南·格雷羅(Fero Guerreiro)著、範維信譯:1605《耶穌會神父事務年度報吿》,載於澳門《文化雜誌》(中文版),總 31 期,1997 年,第 129 頁。 91 前揭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 32 頁。 92 前揭雷戈:《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 93 [葡]法裏亞(Man el Souza e Faria):《葡屬亞洲》,轉引前揭龍斯泰:《早期澳門史》,第 90 頁。 94 (明)陳仁錫:《陳太史無夢園初集》漫一《紀採神炮》,四庫禁毀叢書集部,第五九冊,影印明崇禎六年刊本。 95 (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六《大銃》,中華書局,1985 年。 96 (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下《澳藩篇》,澳門文化司署趙春晨校註本,1992。 255
  • 97 前揭《徐光啟集》卷六《西洋神器既見其益宜盡其用疏》,第 289 頁。 98 前揭《徐光啟集》卷六《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第 299 頁。 99 同註 64。 100 前揭周錚:《天啟二年紅夷炮》。 101 同註 64。 102 《明熹宗實錄》卷十六天啟元年十一月丙寅條。 103 (明)韓霖:《守圉全書》卷三《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第 86-91 頁,台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善本書室藏明崇禎九年本。 104 前揭雷戈 1623 年完成的《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稱:“1618 年,(澳門)貿易船前往日本,我們的人在途中用一艘大黑船擊沉他們(荷蘭)的一艘大型帕塔索船,把它打得着了火而沉入海底。”又文德泉;《17 世紀的澳門》第 25 頁也載,1618 年,有 6 艘澳門往長崎底大帆船在途中遇到從東京至平戶的荷蘭船。Jacatra號,雙方發生戰鬥,荷船着火沉沒。這艘稱為Jacatra號的大型帕塔索船,當即《委黎多報效始末疏》中所言天啟元年(1621)以前在電白被葡人擊沉的“紅毛劇賊大船”。 105 《明熹宗實錄》卷六八天啟六年二月戊戌條。 106 前揭韓霖:《守圉全書》卷三之一,梁廷棟《神器無敵疏》,第 85-86 頁。 107 前揭《明經世文編》卷四八三《李我存集》之《奏為制勝務須西銃乞敕速取疏》。 108 [意]衛匡國(Martin Martini)著,戴寅譯:《韃靼戰記》,載於杜文凱編:《清代西人見聞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 年,第 1-69 頁。 109 [意]衛匡國(Martin Martini)著,金國平譯:《韃靼戰記》,羅馬,1654 年拉丁文版,第 18-19頁,轉引自前揭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之《澳門與入關前的滿清》,第 71-72 頁。《耶穌會 1625 年度報吿》亦稱“一艘在澳門附近出事的荷蘭船上得來得幾門大炮。”轉引自方豪:《明末西洋火器流入我國之史料》,載於《東方雜誌》,第 40 卷,第 1 期。 110 前揭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之《澳門與入關前的滿清》,第 71 頁。 111 《明熹宗實錄》卷六八天啟六年二月。 112 (明)計六奇:《明季北略》卷二《袁崇煥守寧遠》,中華書局,1980 年。113 因為徐光啟、韓雲及瞿式耜的記載均稱,寧遠之捷守城的炮冊封為西洋所進四門大銃中的一門。參見前揭徐光啟:《西洋神器既見其益宜盡其用疏》及《與吳生白方伯》、韓雲:《戰守惟西洋火器第一議》,瞿式耜:《講求火器疏》。天啟六年之前,被運送到北京明確為“西洋大炮”者僅四門,故知甯遠十一門炮中,有十門是天啟三年四月進京,後又調運寧遠的紅夷炮。 114 [美]馬士(H.B Morse)著,張彙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 年,第 56 頁及[英]格林堡(M.Greenberg)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 5 頁。 256
  • 葡人在福建活動地 Chincheo 重考 施存龍* 在葡萄牙人(或其他歐洲人)著作中,對他們於 16 世紀在中國福建沿海的活動地,記作 Chincheo,或拼為 Chinchew、Chinchin、Chinchcu 等,最常用為前者。Chincheo 究竟指福建何地,是中外的中葡關係史和福建有關地方史學者難以下筆的癥結。對此,前人已有考證,外國人如柯的紹、博克塞等,中國人如 20 世紀 30 年代的梁嘉彬、周景濂、張維華,80 年代的何高濟,90 年代的程紹剛,或因不合情理,或因説服力不足,以致未能解決問題。 迄今國內外學者有幾種不同解釋:一種認為始終指漳州,一種認為始終指泉州,一種認為泉、漳兩府交界海面,一種認為或泉或漳難分清,或看情況隨機而分。筆者遇此問題梗阻,不得不重加考辨。 本文主要內容:考評認為 Chincheo 始終是漳州或泉州論的是與非,評説不可知論,提出因時因事定其對應之地望。 一、泉州或漳州兩可論或不可知論 研究 16 世紀中葡關係史的英人博克舍(Boxer)在其《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一書中,對 Chincheo 一地原註稱:“或指泉州,或指漳州”漢譯者何高濟譯註説:“早期歐洲人使用 Chincheo 一名,確切所指那一個城市是不清楚的。看來這個名字既可能為泉州的對音,也可能為漳州的對音,因為歐洲人讀‘泉’和‘漳’都差不多,再加上對這一帶的地理不熟悉,更產生了混亂。有對需根據上下文方能確定,有對也很難完全斷定它之所指。” *中國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原研究員、學術委員 257
  • 1雖然有人反對這一註説,我以為不無某些道理,只可惜未能結合實際,理出規律性的東西。 西方地理史家柯的紹(Armando Cortesão)引摩爾(A.C.Mon1e)言:“開始Chamcheo 就是漳州,而 Chincheo 是泉州,但很快地也很自然地,它們就混淆了。因為泉州從較早以來就是個外國人貿易的港。”我們不否定有這種混淆的可能。我們認為是可知的。現再列出幾種代表性見解。 二、始終一貫指漳州 20 世紀 30 年代,我國兩位運用中西雙方史料的學者著作持 Chincheo一貫是漳州的見解。 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傳註釋》在引譯 16 世紀葡萄牙歷史學家巴勞斯著作説:“Barros稱 1517 年,葡人Mascarenhas奉滿剌加總督之命,東來踏查中國海岸,遂卒數舟至福建漳州。2西人著述,多宗其説。”3張認為Barros所説到達地Chincheo是指漳州府,故譯成“漳州”。把葡人以後在福建活動地也均作漳州。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中有“葡人通商漳州之起源”一節稱:1517 年,葡國運送來華使臣的船隊長“安剌德……遣麻斯喀留海斯 (Jorge Mascarenhas)進航琉球,調查土地人民,……不料以氣候惡劣,自漳州以上,不能再進,乃留止漳州,調查而歸。其後為葡人赴漳州貿易之張本。”4接着在其“漳州民住區之位置及廢絕”中認為葡人在 1548 年被逐出雙嶼港後,在福建所佔居留區亦在漳州,並指明在漳州之浯嶼。1549 年被圍殲的在漳州的治安。5表明周主治葡人從 1517 年所到直到 1549 年逐均在福建漳州地區。 張、周的上述共同觀點,在 60 多年後,黃鴻釗 1999 年版的《澳門簡史》一書所寫類同該書説:“葡萄牙人在福建的活動集中於漳州地區。……1517 年,……在安特拉德船隊佔領屯門的同時,葡萄牙馬六甲總督又派馬斯卡尼亞斯(Mascarenhas)卒領一支船隊到漳州地區活動,為侵入福建沿海 258
  • 作準備”(施按:許多分別述葡方史料稱,馬斯卡尼亞斯是由安特拉德因在屯門遇上琉球船而由他派去的,而不是由馬六甲總督派去的。去的目的是調查琉球情況,因季風已過才滯留福建的Chincheo地方的,並非“為侵入福建沿海作準備”)。”“雙嶼港戰役後,葡萄牙的殘餘船隊於 1548 年 7-8月間,流竄到福建的月港和浯嶼,……明軍很快追縱而至,於 1549 年初收復月港和浯嶼,葡萄牙船隊也轉移到……治安縣海面進行騷擾,……同年3-4 月間,明軍在走馬溪和梅岭水陸兩路夾擊敵人,……殘餘者 30 人逃到浪白澳。”6 三、始終一貫指泉州 我國 30 年代另一位研究中葡關系史的學者梁嘉彬,在其《明史稿·佛郎機傳考證》中在引譯清末在清政府海關工作的美國人摩斯(Morse)《中華帝國國際關系史》(The International Re1ations)把葡人 1517 年後至 1549 年在福建活動地均譯作泉州:“自後葡人屢循道北航,經商於泉州、福州、寧波者日益眾多。……1549 年(嘉靖二十八年,走馬溪之役)葡人在泉州又以同樣引為,受中國官軍攻擊,葡人死傷甚眾,得慶生還者亡命於浪白滘(Lampaco)”。7這 1549 年發生事件的地點譯作“泉州”,與其所要註釋的《佛郎機傳》中所説“二十八年(1549 年)又犯治安,官軍迎擊於走馬溪”明顯矛盾,明顯譯錯,竟未能發覺。在他自己發表的見解中,也都認定是“泉州”:“在嘉靖二十八年(1549 年)中國官吏下令驅逐在泉州之葡人時,葡人只得逃至Lampaco暫避鋒刃。是該港當早為外人所盤踞,為中國官軍勢力所未達者。”梁在引譯瑞典人龍思泰(Ljungstedt,當時譯作倫杰斯脱)在《葡人在華臨時居留地》(今譯《早期澳門史》)中所説Chincheo地名為泉州:“1549年葡人在泉州被中國官軍屠逐,僅三十人得慶生還,亦俱逃到此島(指浪白島——作者説)避難”8梁又在 60 年代收入《明代國際關係》一書時,仍維持青年時代這一認識,未作修改。 259
  • 半個世紀以後,我國翻譯家吳義雄等先生仍同梁嘉彬一樣認定為泉州,在他們所譯龍思泰同一著作的漢文中可以作證明。譯文説:“馬斯卡雷尼亞斯,與安德拉德分手,同琉球的中國帆船結伴而行,可能到過福建沿海。……曾在泉州登岸。……無疑的,商人們曾在泉州府附近居留時受過磨難。由於離府城較遠,所以降臨到泉州的葡萄牙商館的災難,對府城不會造成損害。在泉州,地方官為了自己的私利,對這些長期居留的外國人視而不見。……雙嶼已被夷為廢墟。中國人和外商合謀用行賄的辦法,以獲得在泉州作秘密交易。……”以下叙述駐“泉州”的葡遺產管理人博特略或叫索薩,他侵吞了已故亞美尼亞人財物和兩名與其有交往的中國商人財物,經中國商人告官,受到中國官兵總處驅逐。9因原文和譯文較長,不便照書全引。龍思泰這段叙述,開頭講 1517 年馬斯卡雷尼亞斯到的福建港。Chincheo是泉州,難責是錯。但接着叙述葡人在泉州受磨難、遭不幸,行賄泉州官員,在泉州作秘密生意,索薩侵奪中國商人財物以及中葡軍事衝突等一系列事,按中國文獻可叢記載,都發生在漳州府境內,而不是發生在泉州府境。原書作者心目中是否指泉州,我們無從知道。漢譯者對原書所説地名Chinchew理解為泉州,所以自始至終葡人在福建的活動地均譯作泉州。不管有意無意,都把屯門之役或雙嶼港之役後的葡人在福建活動的地張冠李戴了。 四、泉州漳州兩地均活動並定居於泉州 20 世紀 30 年 代 中 國 留 歐 研 究 生 張 天 澤 以 英 文 寫 了 論 文“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 to 1644”,1934 年在 Leyden(萊頓)出版。影響較大,前述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傳註釋》就有譯引。對其原作中所述葡人在福建的活動地的中國譯名,引譯者多按自己理解。 在 20 世紀 80-90 年代對張天澤的書全文譯成漢文正式出版的,有兩種版本。一是姚楠等譯的,書名作《中葡早期通商史》,1988 年由香港中 260
  • 華書局出版。另一是由王順彬等譯的,書名作《中葡通商研究》,2000 年由北京華文出版社出版。兩書譯文共同特點是:對 1517 年派喬治·馬斯卡雷尼亞斯(另一書譯名若爾熱·馬斯卡倫阿斯)去琉球途中,滯留在福建的港口城市,均在泉州,對 1522 年被逐出廣東後葡人在福建的活動地則均含糊地寫作“在福建的泉州和漳州” 引述姚楠漢譯本《中葡早期通商史》作為代表,以顯示原作者和譯者對地點的主張。 該書説:1517 年,“費爾南·佩雷斯找到機會……由於琉球群島的一些帆船曾經航抵屯門,葡萄牙人獲得了某些‘重要消息’。在廣州當局的許可下,他派遣船長若爾熱·馬斯卡倫阿斯(施按:即Mascarenhas的另一漢譯名,為‘聖地牙哥’號船長)經由泉州前往訪問這些群島。若爾熱·馬斯卡倫阿斯駛抵泉州時,為時已太晚,無法在信風季節前往琉球群島。因此,他暫時逗留在泉州,與當地的中國人開始進行貿易。……馬斯卡倫阿斯是第一個訪問泉州港的葡萄牙人。”該書在註解第 56 中,也作泉州。10而書中泉州的原文是Chincheo。 該書在講到“葡萄牙人和其它外國人被逐出廣州之後的三十年”即“在1522 年後外國人不能再來廣州”後,“就轉向福建的泉州和漳州去進行交易”,“在走私貿易方面,葡萄牙人是不甘落後的。大多數葡萄牙人前往泉州和漳州”。在此語之下,有個註説:“葡萄牙人似乎不加區別地把這兩個地方都稱為Chincheo”。11可見原著者和譯者還認為 1522 年後,葡人也還到泉州港去走私和貿易。而且還舉了個 1542 年去泉州的例子:“達至 1542年,……就在這一年,一艘屬於……三個葡萄牙合伙人的帆船,載有獸皮和其它商品,駛往廣州港,但不得進入。這艘船便駛往泉州,在官員的默許下,在海上進行交易。”12雖然接着也提到一句“尤其是福建省的漳州,成為走私販子最喜歡去的地方。”但並無具體內容。又寫“1548 年,泉州和漳州附近的葡萄牙走私販子陷入重圍。他們由於絕望,不惜冒險,把自己組織起來,向漳州地區的月港和浯嶼進攻,但在海道柯橋反擊下被迫撤回。”13更甚者,姚譯張書把平托所説的在福建的殖民據點Chincheo也説成在 261
  • 泉州。他寫道:“平托關於泉州一個繁榮昌盛的葡萄牙居民區被摧毀的故事,……此事發生在 1549 年,值得注意的是,平托所講這個故事中有一些是真實的。如果我們把它的修飾和誇大之詞的外殼剝去,其核心大致如此:有些葡萄牙人確實曾在泉州定居,或者更確切地説是在Chincheo(這是一個葡萄牙名詞,雖然用來指泉州和漳州兩個地區)”。14王順彬等譯本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如姚譯本説的“尤其是福建省的漳州,成為走私販子最喜歡去的地方”,在王譯本中,則為“特別是福建的泉州是走私者的福地”。15對同一作者和同一本書,同一個地名,前者説成是漳州,後者説成是泉州。有的地名相同而叙事角度不同。如王譯本對葡人定居地説法是:“在他的關於中國人破壞葡萄牙人在泉州的居苗區的故事裏,可以找到一些歷史事實。”16 五、葡人記錄的中國 Chincheo 因時因人 對應的中國地名分辨 16 世紀來華葡人記錄他們在福建活動的地名 Chincheo,是個要以恰當地分階段對待的地理概念,不能一概而論定死在一個固定的對應地上。 (一)關於 1517 年葡人 Mascarenhas 滯留在福建省何港問題 關於載送首次抵華的葡使船隊長費爾南,於 1517 年年末安排好使團在廣州懷遠驛住戶等待北京朝廷批複是否進京後,派出喬治·馬斯卡雷尼去琉球,因未趕上季風而滯留在福建一個叫Chincheo的港口貿易之事,見於16 世紀葡國史官巴勞斯《亞洲三十年》第二冊第八章第 220 頁記叙。17我們沒有理由不相信有其人其事。但是,由於中國文獻對其人其事無任何記錄或有關線索可查,對葡方史書上所記地名Chincheo,無從查對應落實在福建何地。葡方的記錄又不夠譯細可供對證落實。而Chincheo之名從對音而言,作泉州或漳州均近似可行。所以漢文翻譯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262
  • 有的譯作泉州,有的譯作漳州。很難指責誰絕對錯稱讚誰絕對準。 我們分析,從泉州港地理位置和明初政府規定關係來看,視作泉州是有一定道理的。因葡人的目的是探求經中國去琉球的航線,瞭解琉球群島的風土物產。而泉州港是明代建國初指定的接待琉球國來華進行貢賜貿易的對外港口,葡船循中琉兩國航海家開闢成熟的航路,先經台灣海峽此航。當趕不上季風,要就近在福建沿海傍泊下來待機時,選擇泉州是合理的。儘管此時福建市舶司已於成化八年遷往福州港,但並不妨害利用長熟路,況且這次是跟在廣州屯門停泊的琉球的中國帆船同伴航行的。再説葡人經過元代來華的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遠遊記》對Zayton(剌桐)這個世界大港的宣傳,已深入歐洲人的人心,響望已久,現到中國,得知泉州就是Zayton時,正好有這樣機會,何樂而不去?相反,漳州是初來中國的葡人所不熟悉的,且漳州一些港口當時並無與琉球有通商通航的傳統關係。所以説到達的Chincheo視為泉州港是説得過去的。和李金明先生在《明初泉州港衰落原因新探》一文中認為的:“1517 年,……由馬什卡尼亞什(施按:即Mascarenhas另一譯名),……尋求通往琉球的航道,他們在泉州港做了一筆相當贏利的貿易,成為第一批到達泉州港的葡萄牙人。”18是可以諒解的但並非準確的。這是因為從後來歷史事實反證,把馬斯卡雷尼滯留的港口視作漳州,有利的理由更佔優勢。第一,1548 年,在浙江省雙嶼港南逃的葡人並沒有沖向泉州港,而是漳州府邊界海域的大擔島等島嶼,也沒有謀求在泉州灣一些島嶼中選擇某島作為新立足之地,而是直趨漳州府境的浯嶼立足,這使人聯想與他們的 30 年前先驅馬斯卡雷尼足跡曾到漳州海域島嶼有關。第二,漳州境內,九龍江裏已出現一個走私貿易港——月港,而浯嶼則是出九龍江口通向我國南北沿海其他港口和海外國家的航路要津。走私之地對應於走私貿易的葡人有吸引力。第三,從地方官奏章、朝廷的《實錄》、海防專著、《福建省志》、《漳州府志》、《龍溪縣志》、《明史佛郎機傳》、《皇明世法錄》等文獻,都有葡人活動的記載或追溯,卻沒有中方文獻反映葡人在泉州走私或其他活動。從這些分析出發,我傾向於漳州。 263
  • (二)把 16 世紀葡人在福建活動地指為泉州是不能成立的 對於一貫指泉州的主張,除了 1517 年去琉球而留泉州之説,情有可原之外,把後來的葡人活動説成在泉州是不能成立的。《明史·佛郎機傳》明明寫着佛郎機人“整眾犯漳州之月港、浯嶼”。《皇明世法錄》明明寫着嘉靖“二十六年,寇漳州,私市浯嶼,海道副使柯喬御之,遁去”。《明世宗實錄》八年十月己巳條記有“潛泊漳州,私與為市”。《明史·佛郎機傳》説:“二十八年又犯治安。官軍迫擊於走馬溪”。凡此種種都説明在漳州境而非泉州境。而主張在泉州者如梁嘉彬竟説:“嘉靖二十八年,中國官吏下令驅逐在泉州之葡人時,葡人只得逃至Lampaco”。19月港,浯嶼當時均屬漳州府龍溪縣,走馬溪,靈官澳,梅嶺港當時均為治安縣地,亦屬漳州府,怎可扯到泉州。當然偶然沖泊到泉州邊境如大擔嶼、鼓浪嶼是有的,但不是到泉州港或泉州府所屬港貿易,更説不上上岸定居作據點。 (三)稱 1522 年後,葡人也到泉州走私貿易並無根據 前引張天澤《中葡通商研究》稱 1522 年後,葡人也迫到泉州港去走私貿易,1542 年仍有葡船載獸皮駛往泉州海上交易。這種情況,在中方各種文獻中,找不出片言隻語是指泉州的。類似的話卻出現在漳州名下,所以是指發生在漳州府境的事誤栽到泉州名下,總之是事出無因,查無實據。如要追究此類錯誤根子,乃是對 Chincheo 地名的概念機械地對音於泉州的後果,沒有去分析各方面情況,是否合乎起碼邏輯。 (四)葡人定居泉州根本無其事 張天澤書中充分表述他是信不過葡人平托《遠遊記》中的話的,但不幸卻把平托所説“關於泉州一個繁榮昌盛的葡萄牙居民區被摧毀的故事”列入他認為的“有一些是真實的”列中,並強調“有些葡萄牙人確實曾在泉州定居”。我敢説相反的話:葡人確無定居泉州之事。 我們請問:葡人定居在泉州何地?定居多少人?有何文物或文獻記載證明?為何明清福建通志——泉州府志和晉江縣志對葡人定居點無一點反映?我看是由於對平托書中所説的地名錯譯,造成將平托所説 Chincheo 居 264
  • 留地誤載在泉州。綜上所論,葡人除 1517 年 Mascarenhas 不宜判明滯留地外,其餘所有葡人在 Chincheo 活動地均應判在漳州府境。 註釋: 1 [美]博克舍:《十六世紀中國南部紀行》,中華書局,1990 年,第 29 頁。 2 E Btetschncider,Mediaevea1Researches,Vol.Ⅱ,pp.317-319. 3 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註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重排本,第 29 頁。 4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局,1936 年,第 15 頁。 5 同上註,第 52 頁。 6 黃鴻釗:《澳門簡史》,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9 年,第 38、40 頁。 7 梁嘉彬:《明史稿·佛郎機傳考證》,載於《明代國際關係》,台北學生書局,第 26頁。 8 同上註,第 30-31 頁。 9 [瑞典]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 年,第 6-7 頁。 10 張天澤著,姚楠等譯:《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華書局,1988 年,第 47、54 頁。 11 同上註,第 82、95 頁,註 7。 12 同上註,第 83 頁。 13 同上註,第 91-92 頁。 14 同上註,第 94-95 頁。 15 王順彬等譯,張天澤:《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2000 年,第 38-39、67、69、70 頁。 16 同上註。 17 同上註,第 38 頁。 18載於《海交史研究》,1996 年第 1 期,第 54 頁。 19 同註 7,。 265
  • “康熙曆獄”中被拘押傳教士 在廣州的活動(1662-1671) 趙殿紅* 清康熙初年曆獄(又稱“楊光先教案”)爆發以後,25 位在中國的天主教傳教士被遣送到廣州扣押。從 1666 年 3 月起,到 1671 年 9 月止,傳教士們在廣州被扣押歷時五年半。但目前為止,學術界對這一時期傳教士在廣州的活動情況研究非常不足。本文的主旨,則在於利用各種中外文材料,對這一階段傳教士在廣州的活動進行詳細探討,並試圖通過勘比互證,澄清許多作品中對此階段認識的各種偏差,以彌補當前研究之不足。 在天主教傳華史上,清初的康熙曆獄是繼明末南京教案之後,在中國發生的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由官方發起的教案,中外學者對之進行專門研究者不乏其人。早在 1938 年,陳垣先生就對其中的關鍵人物湯若望進行過專文研究。1法國學者謝和耐 1982 年出版的《中國和基督教》一書中,對曆獄問題也較為重視。2台灣學者林東陽先生在 1992 年寫成專論“楊光先及其反教事件”。3對楊光先其人及曆獄經過研究最深入者,則是台灣學者黃一農。他對曆獄的起因,這一事件所涉及的中文著述,楊光先生平與著述,甚至楊光先的性格特點等,都有專文論述。4近些年的外國學者對此問題關注者也不少。5中國大陸學者對此則是泛論較多,6不過在近兩年,這個課題得到進一步的重視。7以往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注重以下方面:①對楊光先、湯若望等涉案關鍵人物的研究;②對曆獄起因的研究;③對曆獄發生過程的研究;④對涉及本案主要中文著述的研究等。但康熙曆獄從康熙三年(1664)始,到康熙十年(1671)被扣押在廣州的傳教士奉旨歸堂結束, *廣東人民出版社編輯,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266
  • 歷時七年,上述作品實際上都是到 1666 年北京朝廷的審判結束而止。從1666 到 1671 年這五六年的時間內,有 20 多位傳教士被關押在廣州,他們在這幾年的活動情況,則很少有學者進行專門研究。 一、“康熙曆獄”的爆發 滿清政府對天主教採取保護措施,順治元年五月十二日:“(湯)若望趨朝,親王和顏禮待,給付清字上諭一道,恩准西士湯若望等安居天主堂,各旗兵弁等人,毋許闌入滋擾等語。並令恭貼堂門。若望回寓,見有旗兵多人在內,因出上諭給看,旗兵遂散去。”8順治皇帝本人更是對湯若望等天主教傳教士禮待有加。在整個順治時期:“由於清政府大力推行尊教政策,自由傳教的空氣在全國範圍內蔓延,清宮廷有順治帝對天主教及教士們的尊崇與不斷的表彰優待,再加上湯若望對順治帝的影響,在地方則有各級官吏對天主教及教士們的禮遇和捐獻,再加上進入各地傳教士及本地教友們的努力,中國的天主教事業獲得了空前迅速的發展。”9到康熙三年(1664),全國的大小教堂已發展到 360 座以上,全國教友的人數已超過 25 萬人。10僅在 1651 至 1664 年,“全國領洗入教者,至少有十萬零四千九百八十名。”11 1661 順治皇帝去世以後,因為繼位者康熙年幼,就由 4 位輔政大臣掌管政事,湯若望則被任命為小皇帝康熙的老師。傳教事業持續發展。到 1664年楊光先教案爆發前夕,全國有西洋傳教士 38 人,其中耶穌會士 27 人,道明會士 10 人,方濟會士 1 人。12分別在中國的山東、山西、江南、湖廣、江西、浙江、福建、陝西、廣東、河南、直隸、四川、甘肅 14 省及北京進行傳教活動。至 1664 年時,全國的大小教堂已發展到 366 座以上,而全國教友的人數已發展到 255,180 人之多。13清初耶穌會士的傳教策略與明末相比,一個顯著的特點,是由依附士人階層轉而靠宮廷的支援。滿族人定鼎燕京,需要頒佈新曆,為湯若望提 267
  • 供了一個進京供職,從而取得朝廷信任的絕好機會。他在這一點上是無比成功的,儘管在某些做法上也受到其他耶穌會士的批評。14他所受到的恩寵無疑為天主教在中國傳播事業謀取了許多實際的利益。但皇帝之所以同情或容納天主教,主要原因是傳教士對朝廷所做的貢獻,而不是像明末的奉教士人那樣,基於對其教義的深刻認識而做出的選擇。所以明末士人對傳教士的支援與保護,是發自內心、不易動搖的。而宮廷的待遇,則會隨形勢的變化而時冷時熱。更糟的是,他們在宮廷的地位及皇帝對他們的禮遇引起了其他官員的嫉妒,他們與反教之人相互聯合,伺機待發。 中國天主教會在順治晚期已經是危機四伏,各種反教勢力正在聯合,醞釀驅逐傳教士的計劃。順治本人的注意力此時更多地轉移到佛教之上,與佛教木陳忞、玉林琇過往甚密,而對天主教的興趣逐漸減少。15在楊光先公開反教的前兩年,即順治十四、十五年(1657-1658),朝廷內部有兩件反對湯若望的事件發生。一是順治十一年被革職的原回回科秋官正吳明炫,銜恨上疏彈劾湯若望,告其曆法不實。但他的指責查無實據,被究以奏事上書,詐不以實,律罪應絞。後經湯若望奏請皇帝恩免。16二是榮親王葬期之爭,結果導致禮部尚書恩格德以下七位官員皆受革職。17湯若望在這兩件事情上的勝利實際上為以後的厄運製造了隱患。 從順治十六年起,楊光先就着手準備和策劃一場旨在將湯若望等西教士趕出中國的排教案了。18撰寫了《辟邪論》、《拒西集》、《摘謬十論》、《中星説》等攻擊天主教和西洋曆法的文章。順治十七年五月和十二月,楊光先兩次上疏,結果都未獲成功。順治去世以後,康熙年幼,鼇拜等四輔政大臣掌握政權,其時他們 4 人“正在籌劃和改變自多爾袞、順治以來的開明政策,急於實現其‘今當率祖制,復舊章’的政治主張”,19這種保守的政治傾向與楊光先的排斥西洋人的做法不謀而合。其中蘇克薩哈一直對湯若望抱有敵意。康熙三年七月二十六日(1664 年 9 月 15 日),楊光先上《請誅邪教狀》,列舉湯若望三條罪狀:曆法荒謬、妖言惑眾、圖謀造反。此次一舉成功,“楊光先以一紙誑詞,構成彌天大獄”,20從而爆發了天主教明末傳入中國以來所遭受的最大的教案——“康熙曆獄” 對湯若望等傳教士和李祖白等奉教官員進行了的審訊漫長而又反複。 268
  • 21 5 位奉教官員被處死,湯若望等 4 位耶穌會士因地震、宮內大火和太后的保護而獲釋。其間,康熙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題本批紅命令將各省西洋人“送至京城議奏”。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決定將受審的二十五位傳士送到廣東安插。22 二、被拘捕傳教士人數考證 (一)各地對傳教士的拘捕 各省督撫接到將傳教士解送北京的命令後,即開始拘拿傳教士,同時查封教堂、焚毀經像,禁止傳教。但各地方官在執行命令時,態度各異。一些地方官員對傳教士抱有好感,待之甚善,如江蘇、福建、湖廣等省派兵將傳教士護送到京,路上也不為難他們。另有一些人則利用機會發泄其怨恨,山西、陝西、山東等省的傳教士多被鎖押。 在福建傳教的何大化(Gouveia)和郭納爵(Costa)被官府允許可以自己前往北京,而不用士兵押送。“一六六四年北京反對湯若望神甫之事起,次年郭納爵與何大化神甫同被拘,幸總督某念其年高德重,善待之,且與饋贈,許其自定行期。”23 松江知府甚至為潘國光餞行,“一六六五年一月四日朝命押解諸神甫赴京,潘國光時在上海,官吏頗敬其為人,許其自定行期。國光遂在行前舉行聖母清淨瞻禮,後留松江二十日為百人授洗,旋赴蘇州與省內諸傳教士會合,計共五人。六月十二日總督遣官解送,一六六五年七月十八日抵京。”24 南京劉迪我亦蒙官方優待。“知江寧縣事者素與諸神甫友善,未即拘拿,命諸神甫留教堂中待期出發。其意欲徑解諸神甫赴京,會蘇州巡撫遣人至,提迪我、畢嘉、成際理三神甫赴蘇,與柏應理、魯日滿、潘國光三神甫一同解京。一六六五年六月半間,大吏一人,官卒多人押解諸神甫離蘇。迪我在道甚窘苦,蓋其胃甚弱,加以頭創複裂,發熱幾瀕於死,賴天 269
  • 主佑獲生。”25他們可以在數月內不受限制地留在教堂,因為地區長官不相信北京的決定,請求他們在受審完畢之後,仍然返回上海。26當時柏應理正在鄉間傳教,潘國光神甫遣之至鎮江避難,躲藏在一位教徒家裏。但他為了與其他神父共擔苦難,便前去蘇州投官,和潘國光與魯日滿扣押在一起,“潘國光與魯日滿都與地方官和士人關係良好,他們因此而沒有受到士兵的任何惡劣對待。”27費賴之書亦載:“一六六五年一月四日四輔政大臣仇教之命下,魯日滿即赴蘇州投到。常熟知縣覓之不得,以其在逃,日滿聞訊即回常熟投縣署。常熟知縣感其誠,頗善遇之,並許代其保護教民。日滿重赴蘇州,被拘留於一佛寺中。諸教徒恐其受虐待,日夜看護,迄於轉押至潘國光神父所居教堂之日。”28更難得的是,魯日滿還得以從容地處理教區的事務,一切安排妥當方才離開,“魯日滿在康熙四年之前不久(1665 年 2 月 15 日)被江南總督傳喚到了蘇州。離開之前,他將常熟駐區交托給屬員,並和其他神父一樣,帶着一系列有關世俗和宗教問題的材料。他指定兩個重要的奉教文人作為最後的負責人,即何士貞和另一位不知名的S ie Franciscus。料理之後,他便去了蘇州,從三月初起便開始被囚禁起來,一起的還有潘國光神父和柏應理神父。”29張瑪諾則被護送進京,“已而押解教師入京之朝命至,總督素重瑪諾,留之數日,然後遣兵卒護送赴京。”30在此還值得一提的是虔誠的奉教太太許甘第大,聞聽教難之起,“痛傷至極,前後六年間無法不施:一聞教士奉令解京,即遣其兄送銀兩,以作沿途費用;又買通差役,任憑教士接見信友,並令沿途照應,切勿無禮虐待。”31其他不太幸運的傳教士,親眼看到他們的教堂被奪走,財物被查抄,然後被帶上枷鎖,由士兵一路押送赴京。如傳教山東的汪儒望,“一六六五年一月二十日吏役來捕,未經訊問,即投之獄,居獄一月,備受窘苦。其書籍經吏役發現者盡沒收,然所有祭器、彌撒禱文、聖經、徽章等物,皆得及時隱藏。”32傳教江西的聶伯多,年近七十,“一六六五年,禁教之事起,書物被查封,伯多下獄。已而與殷鐸澤神甫同被解入京。在途二月, 270
  • 備受解者虐待。”33聶仲遷在贛州的教堂、畢嘉在揚州的教堂,都遭到了劫掠。34前往北京的旅費由神父們自出。也有吏役在途中索賄的,“穆格我在解途中,解役索賄未得,頗虐待之。”35費賴之書《金彌格傳》云:“(金彌格與恩理格)二神甫抵北京,即被投於獄。獄甚破陋,兩面有牆,兩面即席與欄。獄所甚小,人處其中不能立,亦不能臥;尤可嫌惡者,並有他囚招致之蕩婦淫女往來於前。在獄二十二日,被傳訊數次。已而改押一更陋之獄中,其先居僧寺,最後居東堂。”36由此可見,由山東解押至京的利安當、汪儒望,及山西解京的金彌格、恩理格,他們在到達北京之初,不是立即被關押在東堂,而是暫時性地關在了其他監獄。 全國押解到北京的傳教士共有 26 名,其中耶穌會士 21 名,道明會士4 名,方濟會士 1 名。來自江南的有 7 人;山東有 3 人;山西有 2 人;湖廣 1 人;江西 3 人;浙江 4 人;福建 2 人;陝西 2 人;廣東 2 人。 (二)教案各階段傳教士人數的變化 在整個教案過程中,各修會的人數因死亡、逃走、頂替等原因變化不定。但到目前為止,各種研究資料和論着對此只有一種概括或零散的説法,並且提法各異,並沒有一個使人信服的、可靠的記載。有三種材料比較詳細地列舉了押送至京及流放廣東的各修會傳教士名單: 1.《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 1 冊 24 號檔《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擬將栗安黨等 25 名傳教士送回廣東安插本》。其中提到解京 26 人,押送廣東 25 人,沒有區分各修會。這是十分可靠的官方原始檔案。它的公佈,可以訂正西文材料中的許多差誤之處。 2.費賴之著、馮承鈞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上冊,第 180-181 頁,提到當時解京有 30 人,其中包括本來已在京的四位耶穌會士;有25 位傳教士被押解廣東,中有耶穌會士 21 人,道明會士 3 人,方濟會士 1人; 3.榮振華著、耿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冊,中華書局,1995 年,第 842-844 頁,“1666 年 3 月 29 日到達廣州的被放逐傳教士名 271
  • 單”,其中沒有提到解京審訊之事,只記了到達廣州的有耶穌會士 22 人,方濟會士 4 人,沒有道明會士(道明會士萬濟國於 1670 才被捕並押送廣州)。 關於耶穌會士的情況,除了榮振華《補編》中多了一位方瑪諾之外,3份名單基本一致,我們可以據此認定為下述事實:全國各省共有 25 位耶穌會傳教士在京受審,審訊結果,4 人留京(即湯若望、南懷仁、安文思、利類思),21 人解送廣州扣押。對上表中三份名單的差別之處進行分析,可以看出下述問題: 1.譯名的不同:①利安當:其西文名為António de S.Maria Cabal1ero。根據謝和耐的説法:“利安當(法文作António de Caballero,又叫Santa Maria)是西班牙人。他於 1618 年加入聖·方濟各修會。”37《彙編》中清譯名為栗安黨,羅光在《教廷與中國使節史》中首譯利安當,韓承良文《由方濟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則譯為李安堂。38②郭多敏:《彙編》記曰:“今有山東總督祖澤溥送來西洋人栗安黨、汪儒望、郭多敏……等到部”,後又記“除因郭多敏已死不議外”。可見郭多敏是同栗安黨、汪儒望一起在山東傳教,後被押送京城的,並在北京東堂禁錮之時已死。在費賴之書中可以見到類似的記錄:“(汪)儒望與道明會神甫科羅拉多(Dominique Cororado)和方濟會神甫利安當(Antoine de St.-Marie)同管全省教務,合衷共事。”39 1665 年 1 月 20 日吏役捕之至京。“其後禮部提訊時,諸神甫皆項被繩系,牽拽而往,挫辱備至。科羅拉多已得疾,至是疾愈甚,送還東堂。南懷仁、利類思、安文思急為診治,然已無及矣,一六六五年五月九日歿,得年五十歲。”40由此可見,郭多敏與科羅拉多應同為一人,只是譯名不同而已。他是道明會士,1655 年至中國,傳教福建、浙江、山東三省,頗有成績。榮振華的名單中沒有他的名字,主要的原因是,他所列舉的是到達廣州的傳教士名單。馮承鈞在費賴之書《湯若望傳》中一條按語中,認為科羅拉多原名閔明我,不知有何根據。41 2.傳教士所屬修會的錯誤:榮振華的名單中出現了一些嚴重錯誤:①閔明我:費賴之書的名單和榮振華的名單中西文名相符,不同的是費賴之記他為道明會士,而榮振華則認為他是方濟會士(也許是譯文有誤)。②巴道明:系 Dominique Marie Sarpetri St.-Pierre 之音譯。但費賴之記其為道 272
  • 明會士,而榮振華則稱其為方濟會士,榮振華的説法顯然錯誤(抑或是譯文有誤?)。③費裏伯:與巴道明的情況相同,根據音譯,正是費賴之書中的Philippe Leonardo 和榮振華所列名單中的 Filippo Leonardo。這裏的差異還是這位傳教士的會籍問題,費賴之稱他為道明會士,榮振華則稱他為方濟會士。根據上文,可知費裏伯即 Philippe Leonardo,屬道明會。 3.榮振華所列名單中有耶穌會士方瑪諾(Germain Macret),並註其於1666 年 3 月 25 日在廣州;“我們於 1664 年 12 月 23 日發現他在江西贛州府,後又到湖廣;1666 年 3 月 25 日在廣州,1667 年在澳門,1673 年在福州。”42而費賴之的名單和《彙編》的名冊中都沒有提到此人。費賴之書中有《方瑪諾傳》曰:“方瑪諾一六六五年一月二日抵南昌,穆迪我神甫匿之於對江一信教居民宅中。如是獨居凡八月;每日與居停交談,華語日益進步。迨至諸傳教師押解出京以後,視察員恐其不能安居,召之還澳門。”43可見他在案發時,先被穆迪我藏匿,然後又逃至澳門,1666 年 3 月 25 日只是經過廣州,並受到廣州的奉教紳士李百銘的幫助。44可以認為他最初在廣州有所停留,並沒有被拘押,但在 1668 年 9 月,耶穌會士殷鐸澤被派往羅馬,方瑪諾則由澳門進入廣州扣押之所,頂補空缺。45 榮振華的名單中後又附有道明會士萬濟國(Francisco Varo),他於 1670年才在福建被捕並被帶到廣州。據《正教奉褒》載:“又西洋人萬濟國一名,系康熙十年三月內,准福建督臣劉鬥咨,從福建驛送廣東安置之人。”46不久後,被押傳教士奉旨歸堂,而萬濟國在 1672 年才獲釋放。47 總之,在北京受審訊的傳教士共有 30 人,其中耶穌會士 25 人,道明會士 4 人,方濟會士 1 人;48北京的四位耶穌會神父仍留京效力;道明會士郭多敏 1665 年 5 月 9 日病死東堂;共有 25 人被押送廣州,中有耶穌會士 21 人,道明會 3 人,方濟會 1 人;廣東扣押期間,耶穌會士郭納爵於1666 年 5 月 11 日、金彌格於 1667 年 9 月 30 日先後去世,所以在 1666 年12 月 18 日廣州會議召開時,耶穌會士剩有 19 人。1668 年 1 月 26 日廣州會議結束後,耶穌會士殷鐸澤被派往羅馬報吿會議結果,同時方瑪諾由澳門前來替補;方濟會士利安當於 1669 年 5 月 13 日在廣州去世;道明會士閔明我(Dominique Navarrete)於 1669 年 12 月逃離廣州,同時耶穌會士 273
  • Philippe-Marie Grimaldi頂替其漢名。皇帝的敕令於 1670 年 12 月中旬頒佈,到達廣東的日期為 1671 年 3 月 9 日,傳教士們定 9 月 8 日(聖瑪麗誕生節)離開廣東;49在此之前,潘國光神父於 1671 年 4 月 25 日在廣州去世。所以在各傳教士離開廣州時,還有 21 人,即耶穌會 19 人,道明會 2 人,名單如下: 耶穌會:聶伯多、李方西、劉迪我、汪儒望、穆格我、畢嘉、張瑪諾、柏應理、思理格、何大化、陸安德、瞿篤德、成際理、穆迪我、洪度貞、魯日滿、聶仲遷、閔明我、方瑪諾; 道明會:巴道明、費裏伯。50當時在中國的西方傳教士共有 36(或 37)位,51中國籍道明會士羅文藻沒有受審。根據上文,在北京受審的有 30 人,教案之始,耶穌會士方瑪諾逃回澳門。另有傳教福建的 4 位或 5 位道明會士倖免於難,得於躲藏在教民家中。地方官假裝不知,有意庇護。他們是萬濟國(Franciscus Varo),Joannes García,Jacobus Verge和Raymundus del Va1le。52這樣,教案時各修會在中國的人員去向就基本清楚了。53 三、被拘押傳教士在廣州的活動考察 (一)傳教士被扣押之過程及其生活來源 禮部於 1665 年 9 月 12 日通過對傳教士的處理決定:關閉全國的天主教堂,除 4 名在北京的耶穌會士以外,25 名傳教士全部驅逐至廣東看押。54囚犯們被帶到禮部並受到了良好的接待。第 2 天(9 月 13 日)中午,“他們向癱瘓的湯若望等人依依吿別,然後 25 位傳教士,加上 30 位僕人,在一群喧鬧的士兵的簇擁之下,離開了北京。開始的時候準備讓他們騎馬,但因為很多年老體弱,才決定乘船。”55“用牛車八輛送諸神甫至運河登舟,遣役卒押送。大舟三隻載諸神甫,小舟一隻載押解官。”56他們“安全地,舒適地,甚至榮耀地”乘坐三艘官家遊艇。卡明期這樣描述他們的行程:“閔明我與他的朋友利安當及另外兩名道明會士坐在一起。使他們奇怪的是,性情暴躁的西西里耶穌會士潘國光也堅持和他們在一起,他現在和善 274
  • 可親,後來則成了咄咄逼人的對手。由於當年乾旱,水位太淺,行程被耽擱了。運河結冰時,他們就停了下來。這種緩慢的行程也有它的好處,他們可以為沿途遇到的教徒施行聖事,在重要的節日甚至還可以為他做彌撒,以及為他們領聖體。他們授洗了更多的教徒。有一個渴望聆聽佈道的男人自願做一個不取報酬的艙面水手,以便能與神父們呆在一起。經過十天流動的教義學習,他受洗成了天主教徒,然後放棄了他的臨時工作,回到現在已在 50 裏格之外的家。”57他們沿大運河南行四月,於 1666 年 1 月 6 日到達南京,並停留兩周。58他們很可能在這兩周內又做了一些準備工作,因為押解官“待諸神甫頗知禮貌,在一定限度內任其自由。”59其時耶穌會士魯日滿還受到了負責常熟佈道的傳道員的拜訪,並囑其看管教務。60根據殷鐸澤的説法,當地的總督悲歎“我們帝國的愚味導致這些聖人和智者被流放”。衛兵們小心謹慎地遵守命令,“沒有半點無禮的舉動,在我們需要的時候甚至前來幫助我們”。61 隨後他們換乘小舟,經水路至南昌;然後又換船行至南安,隨即開始陸行,跋山逾嶺而到達南雄;後又乘船前進,於 1666 年 3 月 25 日一行人抵達廣州(榮振華謂於 1666 年 3 月 29 日),前後總共行走了 6 個月 12 天。 筆者曾經在榮振華的書中發現一個問題,很值得在此一提。他為李方西和劉迪我所作的傳記中,提到這兩位傳教士分別從陝西和江南被解押至北京後,於 1668 年才流放到廣州。62首先,同一本書中就有自相矛盾的材料,即作者所統計的“1666 年 3 月 29 日到達廣州的被放逐傳教士名單”,其中有李方西和劉迪我的名字。63其次,在中文原始檔案中也可知在北京受審的傳教士全部一次性地被押送到廣州。64可見榮振華的這種 1668 年的說法是錯誤的,不然在其他作品中出現的這二位傳教士曾在 1666 年剛到廣州時就與另外兩位耶穌會士一起策劃逃走,以及 1667 年 12 月李方西被推選為廣州會議秘書長的説法,都將成為無稽之談。65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孟德衛先生在引用榮振華這兩條材料的時候,似乎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相反,他還毫不懷疑地從中得出自己的結論。66廣東總督將他們安置在一座耶穌會教堂中(衛思韓則稱他們“被關押在廣州城外一座老朽的教堂裏”67)。關於這段時期內他們的活動情況及日常生活的組織,畢嘉、閔明我和當時在澳門的視察員伽馬(L.daGama)均有專門的記錄,聶仲遷則著有《神甫們發配廣州後之遭遇》。聶仲遷神父記云:“吾人每日得在兩小堂中舉行彌撒。可出外遊行城中,然不得至城外,吾 275
  • 人得以城為牢獄也。”68廣州時有奉教紳士李百銘(教名若望),請示總督代為看管之責。這位李百銘曾經幫助過“楊若瑟、羅閣伯、方瑪諾三神甫及副區長利瑪弟神甫等暨中國修士二人還澳門”。69他建議總督不用吏役看守諸位傳教士,而讓他們各居一室,並揭去門外吿示。高龍盤亦云:“院內為每一教士置一小室,並增設小堂兩所。”70總督曾送給他們 250 達卡金幣(ducat,一種中世紀流通歐洲各國的金幣),以供他們生活所需。71靠着這筆捐贈,他們在前耶穌會教堂住下來,“每個人都手忙腳亂地尋找自己的零碎物品,設法安頓下來。沒有火,沒有蠟燭,找不到一點食物,也沒有水喝,我們一邊嘀咕一邊躺下來。不過我們還是很高興。”72諸傳教士的衣食所需,“應由官家供給,然諸下級官吏延不發給。”73“他們從中國官方得到一些柴米,還通過中國天主教徒放利息獲得多一點的收入。”74對他們的物質生活進行奔走照料的,就目前的材料看,有幾位重要人物。一是許甘第大,她聽説神父們的窘困時,“寄一萬二千金以供衣食需”,75並向當局交涉,以使囚徒們能得到體面的待遇。”76這裏的“一萬二千金”,是一萬二千利物爾,合銀三千兩。77另是住在廣州的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尚藩父子以前對傳教士的態度就比較友好,“在 1668 年 9 月,尚可喜就請所有的傳教士去吃飯。赴請的四個人受到款待,接着又送給他們食物作禮物。尚之信留兩個傳教士在家裏住了幾個月,以便能同他們交談和向他們學習一些算術知識。”78三是廣東總督,“廣東總督金光祖庶與神父相善,准隨便令澳門神父頂冒死者姓名,入中國內地”。79費賴之所著列傳記錄:“總督與其長子亦各贈二百金”,但“總督子別有用意也。一日總督子召劉迪我、恩理格、汪儒望三神甫聚食,欲彼等言總督短,因以陷之。諸神甫不從,總督子乃拘諸神甫,以迪我為其長,縛兩手於背,命人批其頰,拔其須;挫辱備至,而後放三神甫歸。”80澳門本來是在中國傳教經費及傳教士生活津帖的來源之地,但顯而易見,在這段時期內是分文皆無:“他們生活很貧困,澳門現金奇缺,不能給他們甚麼幫助。”81這裏奇怪的是,有了許甘第大所贈“一萬二千金”,有廣東總督的贈賜,有羅文藻從馬尼拉帶來的救助,又有尚藩父子的恩遇;根據高華士博士的估計,在 1675 年,一位正常傳教的耶穌會士一年的合理經濟需求是 60 兩銀子;8225 位被羈押的傳教士按照這個消費數目,5 年內的總花費也不會超過 7000 兩銀子,更何況他們在這個時期內幾乎完全沒有從事傳教工作!這些有明確記錄的金錢足以使他們衣食無憂,何至於貧困 276
  • 至此呢?他們甚至擔心如被准許返回各自的教堂,將沒有路費;而柏應理教士還曾試圖向荷蘭人借錢;道明會士閔明我也寫了兩封信給荷蘭人,“抱怨特別貧窮的境況並很謙卑地要求一些藥物”83。另外,從費賴之書中可知,殷鐸澤赴羅馬時,“當時中國教區資產空乏,僅以金錢二十枚付之作旅費。”84費賴之的説法引用的材料是聶仲遷的《中國歷史》。這裏或許存在着對許夫人甘第大對傳教士捐贈行為的誇大;亦有傳教士們為了申請更多的傳教經費,故意誇張所處困境的可能,這個問題有待於進一步證實。 在此期間,由殷鐸澤負責組織大家的食品、衣物和藥品的供應。85後來他作為中國傳教團的代理人被派回羅馬匯報情況並尋求幫助。 道明會士閔明我把在廣州的拘押期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從他們 1666年 3 月到達廣州至 1668 年 6 月,是控制最嚴厲的時期。在那段時期內經常有人點名,他們被嚴加看守,禁止離開住所;後來防範有所鬆弛。第二個階段開始於 1668 年 6 月 24 日,當時一位官員來拜訪他們,並許諾給予保護,之後他們便有了一些走動的自由,並可以出門,當然他們也知趣地小心從事。第三個階段開始於 1669 年 10 月,一條朝廷諭令宣佈他們沒有可能返回原來的傳教站,但如果願意,可以自由地前往澳門。在最後一個階段,所有的官方拜訪都停止了,他們獲得更多的自由。86扣押的第 4 天過去之後,總督撤走了衛兵。這使他們處於無人保護的境地,當地的流氓侵擾他們,在教堂牆壁上刷上造謠中傷的海報,直到總督前來干預。87除此之外,唯一的危險則來自於無聊。一開始他們可以做彌撒,並引以自慰,後來覺得將耶穌受難像放在祭壇上是不明智的。後來,當形勢稍有鬆弛的時候,當地的教徒和從澳門逃出的奴隸偶爾地前來參加小心舉行的聖事。他們最大的折磨是不能和他們的教友在一起。北京的耶穌會士對此也無能為力。聽説有 6 位道明會士秘密地在教徒之中工作,這也不能使他們感到安慰。因為擔心他們會使受耶穌會士教育的教徒們感到迷惑。88幾位耶穌會士甚至在策劃逃走。 “結果有四位耶穌會士:潘國光、劉迪我、李方西和畢嘉,因為不相信其他修會會士的工作,試圖逃回內地秘密傳教。但在他們計劃逃走的前一天晚上,一位官員意外地前來清點名冊。這使他們深刻地意識到眼前的危險,最終放棄了行動。但之後不久,性格衝動的潘國光在一天晚上獨自外出,並留信給閔明我和幾位年長的耶穌會士解釋了他的決定(9 月 10 日,潘國光寫信到羅馬,准許他返回教徒們身邊:他將裝扮成一位醫生,並將鬍子修成中國人的模樣[ARSI,JapSin 162,fo1.135])。這件事讓大家驚惶 277
  • 失措。大家決定必須把他找回來,並由張瑪諾(ManoelJorge)擔當此任。第三天,張瑪諾追上了這位過於熱情的逃亡者,並勸説他返回廣州,他的上級在那裏非常生氣,準備讓他在飯廳裏當眾悔罪。北京的神父得知了這種出軌的行為,也對他們嚴加斥責。”89在所有傳教士均被捕或遭放逐的這個時期,“全國的 175 座教堂都失去了它們的司鐸。”90唯有中國籍道明會士羅文藻,在突然之間承擔了幾乎所有的傳教和教務巡視工作。1665 年,他冒險從事了一次新的馬尼拉之行,以在那裏尋求幫助。“他回來時帶有津貼,首先是送給廣州的囚徒,其次是送給澳門的流亡者”;91諸宗教修會都委託他費心去巡視他們那些遭遺棄的教徒。1667 年前後,在兩年的時間內,他從廣東到福建,隨後又到山東、河北,甚至是滿洲的吉林。在中國腹地,他穿越了江西,湖南,並一直前進到遙遠的四川。他不僅慰問那些被教難削弱了的基督教會,而且還為一大批慕道友舉行洗禮,在福建沿海島嶼共使 556 人領洗,在其他省則有 2,000 多名。92同時,有的傳教士還通過秘密通信,以及來自他們牧區而經過廣東的中國人的偶爾探訪,和地方傳道員的秘密努力,而瞭解到關於他們自己牧區的情況。有的中國傳道員甚至繼續了他們在被扣押之前的工作,這些傳道員工作十分努力,並取得相對的成功,使教務得以維持。例如魯日滿在 1669 年 1 月 8 日發自廣州的信中報吿説,傳教士們在廣州的時候,來自他們牧區的消息從來沒有中斷過。這種連續的通信很可能表示在扣押期間,他們仍然有回信的機會,對其牧區進行遠距指導。他所負責的常熟-蘇州牧區從扣押開始到 1668 年底,有 300 人受洗,上海則有 1,000 人入教。這些也是各地傳教事業在這些年中得以繼續維持的重要因素。93 (二)傳教史上著名的“廣州會議” 1.耶穌會士內部召開的會議,討論培養中國籍神職人員的問題。從明末以來,傳教士在中國經歷了大小數十次的教案,尤其是 1616-1619 年的南京教案和 1664-1671 年的楊光先教案。這使很多傳教士認識到他們在中國的地位的不安全性。他們依賴士大夫,依靠朝廷,這些都有很強的不穩定性。這使整個中國傳教事業不得不依賴少數的幾位傳教士對皇帝的服務。這種做法易招人妒忌,又會因皇帝的態度改變而招致突如其來的災難。所以,一些傳教士認為,保護傳教事業不受過份毀壞的唯一辦法是培養本土教士,建立本地教會。在這一點上,態度最為堅決並為之付出巨大努力的,是比利時籍耶穌會士柏應理、魯日滿和北京的耶穌會士南懷仁等人。94 278
  • 在 1666 年,耶穌會士們在廣州扣押所舉行了一次會議,討論任命一位中國教士的問題。他們從一批從澳門運來的耶穌會檔案中發現了金尼閣1613 年呈交給教皇保羅五世的上訴書,請求批准培養中國神職人員,並用中文行禮拜。教皇的答覆賦予了他們這種特權。以後的問題是如何將這種特權付諸實施。這次會議上,表現最為突出的是魯日滿和柏應理。951667年底,耶穌會士再一次舉行會議,討論在被允許返回各自的教堂以後,下一步應該怎麼辦。當時任副省會長顧問的魯日滿試圖在會上回答其他會士的疑問,如:有無必要任命中國教士?我們要用哪種語言進行禮拜,中國還是拉丁文?他非常肯定地闡述了培養中國教士和使用中國語言的必要性,並且贊成培養那些品行端正、受過教育的成年男性為神職人員。96 2.全體人員參加的“廣州會議”。1667 年 8 月,北京傳來了令人振奮的消息,14 歲的康熙解散了輔政班子,將政權握在自己手中。他已經開始對楊光先所領導的欽天監表現出懷疑和不滿。北京的耶穌會士有望獲得朝廷的重新起用。這促使被扣押的傳教士總結以往的經驗,思考下一步的行動。 耶穌會士們首先提議傳教士集中在一起召開會議。準備以投票的方式解決一些有爭議的問題。開始時道明會士閔明我頗不以為然,因為這裏有19 個耶穌會士,只有 4 位行乞修道士。但後來 3 位道明會士和 1 位方濟會士都同意了參加討論,“正如閔明我後來所寫的,因為他們相信主要的神學問題將不會在會上提出,沒有人可以建議通過舉幾隻手便可以決定重大問題。他還認為耶穌會內部的意見不統一正好可以彌補這種不平衡。”97會議於 1667 年 12 月 18 日開始,於會者共 23 人,其中耶穌會士 19人,道明會士 3 人,方濟會士 1 人。會議的主持人是耶穌會士成際理,他當時的職務是中國的副省會長,其“有管理才,為人賢明溫和,遂被命為區長,一六六六至一六七六年間兩任區長,並一任視察員。”98義大利人李方西(Gian Francesco Ferrari)被選舉為秘書長。閔明我作為中國道明會會長,代表道明會;利安當則代表方濟會。 韓承良神父總結説,“他們暢所欲言地討論了一切與中國傳教事業有關的問題”。99其實,他們所討論的並非“一切”問題,而是在一開始的時候,小心翼翼地避開比較敏感的話題,只討論那些形式性的,不會引起重大衝突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也引起了大家的激烈爭論。但這是一種和諧的爭論,很多時候大家都打破了修會的界線。 比如洗禮用語的翻譯問題,張瑪諾等四位耶穌會士站到了道明會士閔 279
  • 明我的一邊。 關於是否讓中國人在聽彌撒的時候蓋上頭部。耶穌會士聶仲遷、汪儒望、洪度貞、陸安德和張瑪諾,方濟會士利安當和一個道明會士費裏伯(Leonardo)反對遮頭;其他人支援這個禮節,閔明我還宣稱北京的 3 位耶穌會士和仍在內地的 6 位道明會士也會贊成他的觀點。後來支援派作出讓步。100其他議題涉及到洗禮方式、婦女領受聖體、抹臨終油、婚儀、異教之人尤其是食齋人之入教、背教人之悔而來投、中國教徒撰寫教義書刊等事。 討論持續到了 1668 年 1 月,儘管他們規定了日程,但他們總是討論一些議題之外的、意外發生的事情。例如,在會議開到中間的時候,1 月 9日,廣東總督自殺(同時,前總督盧興祖也自殺了),這就引起了關於如何救贖非教徒的問題的討論。101廣州會議還有一些重要議題,例如:如何以統一的名詞來稱呼“我們所敬禮的唯一真神,用天主或者上帝”。個別耶穌會士和全體道明會和方濟會的會士反對用“上帝”兩字,認為“上帝”嚴格來説,“並不能説是那位造天地、萬物、神人、有形無形者真天王,因為(上帝)已是個受造之物,或者至少是第一物質,而不是全能、全知、無形無像的天主”。102另外,各位傳教士在會上共同商議謀求救護中國傳教會的方法,方法之一即是養成中國傳教士,用華人勸化華人入教;並舉羅文藻之例説明這種措施的可行。但具體用何種辦法培養中國傳教士,與會者意見不一,有人贊成在澳門訓練青年,並授以拉丁文,再入內地傳教;有人則支援選取年高有學識之士人為傳教士。會上未有決定,亦請殷鐸澤赴羅馬時請命於教皇及耶穌會長。 會議持續 1 個多月,討論了 40 多個議題。1668 年 1 月 26 日上午,主持人、耶穌會副省會長成際理提出了唯一一個大家反應平靜、均無異議的議題:推舉瑪利亞(B.V.Marie)之夫聖若瑟(St.Joseph)為中國傳教會大主保,並請殷鐸澤赴羅馬時請教宗座核准。103 26 日下午,“當耶穌會副省會長例行公事地詢問是否還有其他問題時,義大利道明會士巴道明,使他的修道士同事們吃驚的是,提出了一個關於中國禮儀的問題。他接着鼓吹耶穌會士的路線,這更使修道士們目瞪口呆。行乞修道士們一下子失去了平衡,不僅是因為這樣突然違背了他們避開重大問題的心照不宣的協定,更嚴重的是這個問題由他們的內部提出。於是會議炸開了鍋。”104道明會士巴道明是耶穌會士潘國光的侄子,他一直贊成耶穌會士的傳 280
  • 教政策和對中國禮儀的態度。他還曾經在潘國光的授意之下,寫了一篇文章,説明行乞修道士也贊成利瑪竇派耶穌會士的觀點,他們後來還在歐洲發表了這篇文章。105閔明我本不應該感到驚訝,因為他早就知道這位義大利人是一個叛逆。事實上,巴道明早先對他的上級閔明我的傲慢態度,甚至受到了耶穌會士的批評。現在,在中國呆了幾年以後,他便開始公然反對他的年長的、經驗豐富的同事們。閔明我發現他是盡責的,但他的神學是古怪的。過去他曾經指責對中國人進行不合適的説教的做法,閔明我也曾警吿馬尼拉的上級,不要讓他負責一座教堂。上級還曾以“不適合傳教工作”為由命令他撤離中國傳教團,但是“他不理會這項命令,巴道明與耶穌會士的結盟以及鼓吹衛匡國 1656 年所獲得的允許中國禮儀的諭令,都來自於他的特立獨行,以及對他的同事們的怨恨。”106對行乞修道士們來説,這是數周來最危險的時刻。方濟會士利安當在這個會議上表現突出,他一開始就非常反對祭孔祀天等中國禮儀,韓承良説他是“中國禮儀之爭的始作俑者”。107他在會上積極發言,並爭取到四位龍華民派的耶穌會士的支援,即陸安德、聶仲遷、張瑪諾、汪儒望。他沒有在會議表決時簽名,“因為他對第六、二十、二二、四十一項有所保留”。108道明會士閔明我最初表示同意,並在 1669 年 9 月 20 日致耶穌會士的信中給以肯定,109但卻於 1669 年 12 月秘密逃離廣州,從澳門登船返回歐洲,並在 1673 和 1679 年出版其《論中華帝國的歷史、政治和宗教》(Tradados Historicos,Politicos,Religiosos de 1a in China),批評中國禮儀為異端。110 他們在激烈的爭吵中結束了會議,巴道明的提議不可能在一次會議上解決。到了晚上,行乞修道士們要求時間準備一份書面的答覆,耶穌會士們拒絕了:既然多數議題都已確定,他們現在應該將報吿提交給在澳門的巡視員審查。在以後的日子裏,以閔明我為代表的行乞修道士和以潘國光為代表的耶穌會士之間,展開了無休無止的書面和口頭論戰。111這一度影響了他們之間的正常關係,再也無法相互溝通,甚至展開口頭攻擊,相互譏諷,以致出現了很多生活上的磨擦。另外,民族主義的情緒也被摻雜其中。112後來,在 1668 年,成際理根據這次會議的決議,與其他耶穌會士一起用中文撰寫了一份《聖教規程》,規定中國教友的信教守則。113 1666 年 10 月,耶穌會士們選舉了殷鐸澤作為他們的“代理人”。114準備在下一年派他前往羅馬匯報他們的困難處境。但耶穌會士們需要時間從澳門找一個替身,就使他在廣州多耽擱了一年。115這使他得以繼續從事他 281
  • 對四書翻譯的編輯工作,完成了《中庸》的翻譯,即漢語和拉丁文對照的Sinarum scientiapo1itico-moralis。並參加了 1667 年 12 月至 1668 的 1 月的“廣州會議”。1667 年,中國教徒萬其淵(PauloBanhes)在廣州印刷了殷鐸澤的部分《中庸》譯本,並於 1669 年在果阿續刻了另一部分。116 1668 年9 月,他從廣州出發前去澳門,由從澳門來的耶穌會士方瑪諾頂補空缺。他離開時的同行者即是萬其淵,他打算在歐洲加入耶穌會,但隨同殷鐸澤到了果阿之後,他又返回了中國,我們不清楚他返回的具體原因。1171669年 1 月 21 日,殷鐸澤從澳門乘船前往歐洲。 殷鐸澤作為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代理人,肩負着多重使命。首先是再一次呈請有關中國禮儀事件,希望能夠證實 1615 和 1656 年的諭令,以此抑制反對派的觀點。118其次報吿廣州會議的討論結果,包括匯報會議通過的所有議題,請宗座核准眾傳教士推舉的護教聖者,請示培養中國傳教士的方法,請教皇特許任命成年的中國人,包括鰥夫、結過兩次婚的人,甚至包括太監等人為司鐸。119三是請求教廷宣教部諸樞機員在物資上救濟在華教士,他要求教廷對中國每位傳教士的年度補貼增加到 100 兩銀子。120四是請求耶穌會長派遣新的傳教士來華。另外還攜帶大批被譯成拉丁文的儒學經典到歐洲。 廣州會議的議題呈送給了當時在澳門的巡視員伽馬(Luís da Gama),廣州的耶穌會士希望由他轉給羅馬。但伽馬卻有着與眾不同的做事方式,他自己仔細研究了會議廣議題,並做出了刪改和補充,結果使他看起來站到了行乞修道士的一邊。他送到廣州的意見“激起了普遍的反對,激怒了他的下屬,也引起了行乞修道士的懷疑。”121耶穌會巡視員伽馬是一個“虔誠的、苦修的但卻心胸狹窄、頑固不化的人。他本人遵紀守法,希望下屬也是如此。他曾在西藏傳過教,但除了對沿海港口澳門的瞭解之外,對中國一無所知。他與那些只和來自廣東的商人打過交道的歐洲人抱有同樣的偏見。對他來説,中國人只是‘平庸的閒談者和世俗的小販’。簡言之,耶穌會巡視員伽馬是一位典型的修道士。但是他笨拙地修補甚至更改廣州會議的部分決定,並沒有使行乞修道士們高興。同時,耶穌會士又對他作為上級卻在一些事情上站到修道士的一邊感到吃驚。大家對他的總體印象是,他對所有的事都很堅決,但很少是對的。”122 10 月,廣州會議的秘書長李方西向總會長寫了一封密信,抱怨伽馬站在修道士的一邊,譴責中國禮儀為迷信。12 月,伽馬也向羅馬寫信闡明自己的看法。123就這樣在第二年(1669),來自中國的信件大量湧入羅馬,各自陳述自己的觀點。 282
  • 這次會議對參與的各修會傳教士來説,在大的方面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但它對中國傳教事業的總結、傳教方法的確定,使傳教士們有了一個可以參考的行事準則。它的第 42條決議維持了教皇亞歷山大第七於 1656年 3 月 23 日做出的有利於耶穌會的決定:採取適應中國禮儀的傳教政策,中國的信徒可以行祭祀之禮等等。“在傳教的危機時刻,1656 年的決議得到繼續執行。”124這就決定了這次會議在中國禮儀之爭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會議之後,方濟各會的代表利安當的態度有所妥協,在其某些中文著作如《天儒印》中,也曾不少次使用他以前反對的“上帝”和“天”等術語。125 (三)拘押廣州期間傳教士的翻譯和著述 正如衛思韓所説,“傳教士在廣州的悲慘無聊歲月,也是他們在創作上有如學者般多產的時期。”126他們翻譯、寫作並出版了一系列的著作,並且寄送至歐洲,極大地豐富了歐洲人關於中國的知識。 耶穌會士非常重視中國經典的翻譯工作,以致於稍解漢語,便着手翻譯。其中被他們翻譯最多的,並有多種版本在歐洲出現的,便是《四書》。從羅明堅翻譯“大學之道”開始,明清時期的耶穌會士們一直不間斷地翻譯儒學經籍。在 1662-1711 年間,就有五種《四書》西文譯本在歐洲出版。127而只有後來的比利時人衛方濟(Francois N l)才第一次完整地在歐洲出版了全部的四書。128 中外學者一直較為強調傳教士譯書對中西文化交流的貢獻,實際上,筆者以為,他們的真正動機是多樣的:最初是為新來的傳教士編譯學習中文的教科書,這種編譯工作漸漸由零散而成系統,由個人翻譯而走向相互協作;其次是為利瑪竇的“適應策略”尋找漢語經典中的依據,竭力證明儒學與天主教教義的同一性;129然後,才是向歐洲人介紹中國的傳統文化,這也是他們大量翻譯工作的必然結果。 在廣州扣押之前,翻譯工作主要是個人的行為,忙碌的傳教工作使他們無法集中到一起進行商討和協作,最多只能進行小範圍的討論。當然,這種個人的翻譯行為也是在前人的基礎上的繼續,孟德衛先生也持這樣的觀點。130因為在中國的耶穌會士們有着同樣的傳教目標和方法。1662 年,在江西的耶穌會士郭納爵(Inacio da Costa)用拉丁文完整地譯成了的《大學》,並在建昌刻印,書名為Sapientia Sinica(中國的智慧)。131費賴之記曰:“《大學》譯本,刻於建昌,劉迪我神甫核准刊行,殷鐸澤所題年月為一六 283
  • 六二年四月十三日”。132廣州扣押意外地為他們提供了一次集體性的合作機會,更難得的是,他們有了充裕的時間。耶穌會士在這段時期有兩種大型的協作:一是以殷鐸澤為主的《中庸》(Sinarum scientiapolitico-moralis)翻譯和刻印,二是由柏應理主要負責的《中國哲學家孔子》(Confucius Sinarum Philosophus)。 殷鐸澤早期一系列的四書翻譯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因為他不僅自己從事翻譯,更重要的是,他負責了翻譯的聯絡和編篡工作,上述郭納爵所譯《大學》便是由他編輯而成的。郭納爵早就看出殷鐸澤是一個潛力十足的翻譯家,果然,五年以後(1667),他就在廣州出版了他的部分《中庸》拉丁文譯本,即漢語和拉丁文對照的 Sinarum scientiapolitico-moralis;1669年又在果阿刻印了其餘部分,其刻印工作,由中國教徒萬其淵承擔。 這本書前言顯示有 17 人參加了翻譯工作,分別承擔不同的任務。其中作者當然是殷鐸澤;審查批准者則是郭納爵、劉迪我、利瑪弟和成際理4 人;檢查校訂者是何大化、聶伯多、潘國光、李方西、洪度貞、聶仲遷、穆迪我、畢嘉、張瑪諾、柏應理、魯日滿、恩理格 12 人。133費賴之書則云:“上題本書並經前任副區長郭納爵、劉迪我、利瑪弟三人核准,同會十二神甫檢閲訖。”134另一本書則是柏應理主要負責的《中國哲學家孔子》 (Confucius Sinarum philosophus)。漢文標題為《西文四書直解》。1687 年在柏應理擔任耶穌會“代理人”期間,在巴黎出版。全書共分 5 篇:①題獻路易十四世詞;②緒説;③孔子傳,疑出於殷鐸澤神甫之手;④《大學》、《中庸》、《論語》譯文;⑤柏應理撰年表數篇。1686 年及 1687 年刻有單行本:第一表始紀元前二九五二年迄紀元初;第二表始紀元元年迄一六八三年;第三表三皇世系表,載二千四百五十七年間黃帝以下八十六帝王世系。135書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大學》、《中庸》、《論語》的拉丁譯文。 書的前言列舉了 4 位耶穌會士作為作者:殷鐸澤、恩理格、魯日滿、柏應理。參加者還有另 13 位耶穌會神甫,他們是:郭納爵、劉迪我、利瑪弟、成際理、何大化、聶伯多、潘國光、李光西、洪度貞、聶仲遷、穆迪我、畢嘉、張瑪諾。其中,“檢查這些翻譯的準確和正規與否,由潘國光、劉迪我、聶仲遷、聶伯多、成際理和李方西等人分別負責”;136但筆者認為,具體每位傳教士所參與的工作,也許並不局限在某一個程式中。 由此可見,扣押在廣州的耶穌會士除了汪儒望、穆格我、陸安德、瞿篤德以外,其餘的人都捲入了這兩項重大的翻譯工作。 柏應理似乎將這部書當成了一本慶祝耶穌會士一個世紀前來華的紀念文集。他在序言中解釋了利瑪竇的傳教策略:面對一個古老、排外和保守 284
  • 的民族,如何使他們相信在他們看來是荒誕不經的上帝和受難的基督?但是這本書走得太遠,因為它把早先的關於傳教方法和策略的討論變成了一種教條和學説的爭論。耶穌會士們滿意地認為這是一種出其不意的側面進攻。表面上看來,它似乎公正地描述了中國人的信仰,但實際上卻是為耶穌會士的策略辯護。1688 年 1 月,La Chaize寫信給南懷仁,相信這將會最終解決他們的問題。137另外,它註釋了相當麻煩的中西紀年的差異。 雖然這部書很重要,但它並沒有讓每一個人滿意。在廣州,何大化與閔明我討論它的編纂時,抱怨地表示他的同事們“沒有足夠的憑據地”使孔子成了一位預言家。另一些人發現這本書過於魯莽,認為它邏輯性的結論會使天主教變得多餘。138現代的耶穌會士Damboriena責備柏應理的同事們“急於為中國人所有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尋找托辭”,他遺憾地認為他們“使用連利瑪竇都不會同意的語言。令人尊敬的先驅們試探性的説法,柏應理卻毫不猶豫地加以引用。這部作品中的一些部分如果不被稱為異端的話,至少也是誇大不實的。”139關於這兩本書的印刷出版,前面已經説過,殷鐸澤的《中庸》分別在廣州(1667)與果阿(1669)刻印。柏應理在一封(1669 年 11 月 6 日)寫給巴爾瑟紮·博特(Balthasar Bort)的信中説到殷鐸澤赴歐時攜帶“一車很奇特的中文書……被譯成拉丁文,在簡述四千餘年中國編年史的同時,講述了這個強大帝國的古代風俗習慣和學説。”140這“一車很奇特的中文書”無疑包括殷鐸澤的《中庸》譯本,但我們不知道是否包括(或部分包括)柏應理的《中國哲學家孔子》。141但無論如何,柏應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赴歐期間,1687年在巴黎出版了此書。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從耶穌會士們在廣州扣押期間的翻譯工作看出以下問題: 1.翻譯的連續性與協作性。他們這段時期的翻譯工作是前人基礎上的繼續,也是參與者個人早期工作的繼續,更多地表現在對前期成果綜合與系統化。全國性的教案使他們被扣押在廣州,對傳教工作是一次巨大的損失,但另一方面也使他們有了合作的機會和時間。 2.參與翻譯的耶穌會士幾乎毫無例外地是進行具體傳教工作的傳教士,他們中間沒有一個人去過北京,而且大多數活動在中國的南方諸省,尤其是江南。他們更多地與士大夫交往,對利瑪竇的適應策略有着更深的體會,也深知它的用處,所以竭力為這種政策辯護。也是出於這種原因,同在扣押所的道明會士和方濟會士沒有一人參加翻譯工作。 3.從兩次翻譯作品的內容上看,是從介紹闡釋中國儒家的道德和精神力量,到尋找一種“天儒合一”的理性證明的轉變。 285
  • 另外,80 年代的研究成果已經證明,耶穌會士在這個時期所翻譯的四書,依據的是張居正的註釋(即張居正 1573 年的《四書直解》)。142最後,筆者想在此提出一種質疑,即對傳教士的中文能力的評價。目前還沒有人對此做出專門的研究。當然,明末以來少數傳教士,尤其是在中國呆了許多年的傳教士對中文的掌握是不容懷疑的,他們可以研讀中國經籍,可以用漂亮的中文寫作,甚至可以寫中文詩。但問題是上述近 20名傳教士,難道人人都可以達到翻譯儒學經典的水平?我看未必。其實,早年就有人懷疑過這種情況:“明末來華的教士們,除了利瑪竇等少數人外,大部分都未必能研讀中國經籍,他們對中國文化的瞭解的深度與正確性,也都有些問題”。143漢語難以掌握,是古今的外國人公認的。清初的傳教士,則注意到滿文比較容易學習,而且,為在朝廷服務,掌握滿文甚至成為必備的能力。144康熙皇帝與南懷仁用滿語討論西方科技,還命令耶穌會士閔明我(Philippus-Maria Grimaldi)與徐日昇(Thomas Pereira)學習滿語。145康熙初年,《四書》已有滿文譯本,因此,上述耶穌會士們對《四書》的翻譯,也許使用或參考了滿文譯本。陳捷先生則明確説明,柏應理《中國哲學家孔子》一書,是參考了滿文本的。146他進一步總結清代康雍乾三朝的西洋人翻譯活動説:“就時間上看,西洋人譯書似乎都與滿文本有關,因為滿文翻譯的《四書》、《易經》在康熙初期就成書了,西洋人也翻譯的比較早;滿文本《書經》、《禮記》刊行的晚,西洋教士們也翻譯的晚。《春秋》一書的滿譯本到乾隆四十九年才譯成,西洋人則未見有譯本問世;可見當時的傳教士可能參考了滿文譯本的中國經籍”。147他從這個角度來分析問題,別有一番意味。但是,我們畢竟沒有找到確切的材料來證實,只能等待與發掘新的證據才能下此結論。 除上述集體性的翻譯工作以外,傳教士們還進行了一些集體性或個人性的學習及寫作活動。 1.學習活動:因為拘押所有一些中國的傳道員同被拘留,這為傳教士繼續學習漢語創造了條件。道明會士閔明我每天定量閲讀,請三位被拘留的中國傳道員(Juan,Marcos和Antonio Fernandes)為他解釋語言要點。為了確定疑問,他有時將同一個問題“過三遍篩網”,分別地向他們每個人請教。148根據萬濟國(Varo)的説法,可能正是在那個時候,他有機會仔細閲讀了“超過 50 本耶穌會士的中文作品”。他還可以為他以後的兩本書準備材料。也正是在這段時期他震驚地發現了著名的龍華民反對利瑪竇路線的論文。149耶穌會士們也把精力轉向學習,並得到了從澳門修道院帶到廣州的一些檔案。150柏應理甚至利用閒暇繼續學習中醫。151 286
  • 2.寫作活動:扣押初期,為反擊楊光先,三個修會各推一員,共同撰寫反駁楊光先的辯詞,這三個人便是耶穌會士郭納爵、方濟會士利安當和道明會士閔明我。152除了共同參與的工作以外,還有一些個人的創作活動。例如魯日滿著名的《韃靼中國新史》(HistoriaTartaro-SinicaNova),於 1668 年 10 月 5日完成手稿(後在 1673 年刻於魯汶);他在此書的題跋中稱它為“悲哀和無望之閒暇的果實”。153這段時期內其他教士的著作,有畢嘉的《韃靼人入關後中國天主教之發展》(1673 年刻於維也納),分三編:第一編記滿人入關後各省教務狀況:1650 年至 1664 年間全國受洗者共不 10 萬 5 千人,而在1581 年至 1605 年間受洗者僅有 15 萬人;第二編記四輔政大臣仇教及諸神甫在京內外受虐待,迄於押解廣州事;第三編記謫居廣州事,並及湯若望神父之歿。154殷鐸澤撰於 1668 年的《中國禮儀證信》(1700 年刊於巴黎)。155聶仲遷的《神甫們發配廣州之遭遇》;以及何大化《無罪獲勝》等等。 從一些材料可以看出他們在這段時期的印刷活動。首先,本論文前面(“翻譯活動”)已經叙述過,殷鐸澤所譯的《中庸》是在中國教徒萬其淵(Paulo Banhes)的幫助下,1667 年在廣州刻印了前半部分。這裏又有另一種事例,即魯日滿等人奉何大化之命寫成Innocentia Victrix,這本書包括中文和拉丁文部分,是在廣州刻印的;其中的參與者有一位奉教的刻字工,名叫Paulus。156這位Paulus,如果沒有弄錯的話,應該就是上述的中國教徒萬其淵。 (四)傳教士與外界的交往 1.與荷蘭、葡萄牙使團的交往 如前所述,傳教士們除了在扣押初期活動較受限制以外,其餘時間是有着相對的自由的。例如他們一直不間斷地同歐洲及北京保持着通信聯繫。這段時期,荷蘭的商船曾在廣州停留數月,等待北京的貿易許可。157曼努埃爾·德·薩爾達尼亞(Manoe1 de Saldanha)率領的葡萄牙使團也在廣州等候兩年之久,才獲准於 1670 年 1 月 4 日前往北京,到康熙面前為澳門請命。158比利時耶穌會士柏應理與魯日滿在與荷蘭人的交往中,扮演着積極的角色。他們與葡萄牙使團的交往理應更多,但我沒有找到充分的材料,只有關於閔明我與他們友好來往的零碎證據。 柏應理與荷蘭人的關係一直比較友好,他來中國之前,就有了幾位荷蘭人至交,並在赴中國的途中得到了他們的不少照顧。159早在 1662 年,一艘荷蘭軍艦在福州停泊,由Balthasar Bort和Constantijn Nobel率領,來幫助福建官方打擊鄭成功,以討好清朝,獲得每年貿易的許可,改變他們在 1656 年所獲得的八年一貿易規定。16010 月,正在延平傳 287
  • 教的柏應理就給艦隊司令Bort寫信,向他説明了他早先與荷蘭人的良好關係,並向他詢問歐洲的最新消息,大膽地向這些加爾文教徒要一些彌撒用的酒!並且邀請博特參觀他的傳教站,同時向他索取急需的報紙、牛油和奶酪。161他當時在福建時,為荷蘭人充當的是政治與商業傳信人的角色,向他們匯報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形勢,幫助他們在中國立足。他所需要的,則是報紙、葡萄酒,以及請他們為歐洲帶去信件。 1663 年底,荷蘭人在博特的率領下,在與鄭成功的對抗中取得了一些勝利。但他們與福建官員及清廷的關係並沒有得到改善。最後,在 1666年,荷蘭人決定派一個使團,在Pietervan Hoom的率領下前去北京請求通商。1667 年 6 月,Pieter van Hoom在北京雖然受到熱情接待,但一無所獲,並帶回了廢止兩年一貿易的諭令。但他們錯誤地翻譯為清廷許可他們繼續進行“兩年一貿易”,於是,在 1668 年 7 月他們派出了兩艘貿易船,分別由Constantijn Nobel和David Harthouwer率領前往中國,準備在廣州建立貿易站。162 Constantijn Nobel和DavidHarthouwer於 1668 年 9 月到了廣州,直到1669 年 3 月離開。在此期,傳教士們與荷蘭人之間進行了多次互訪,柏應理“至少給他們寫了九封信,同他們互訪,利用他們船隊的離開發信給阿姆斯特丹的耶穌會士及其他荷蘭朋友”。163他們剛到廣州,柏應理就向他們寫信,請他們設法救助在福建失事的荷蘭船員,並報告中國的形勢及他們在廣州的處境。這些信由一位奉教士紳李百銘帶送,164他是柏應理的一位可以信賴的朋友,他與荷蘭人定期交易。Nobel通過李百銘向柏應理回信,給他一些報紙,感謝他為幫助荷蘭人所做的努力。柏應理還附上閔明我的兩封信,向荷蘭人請求物質幫助,抱怨特別貧窮的境況並很謙卑地要求一些藥物。165 1668 年 11 月 6 日柏應理寫信給博特,報吿了在福建失事的De Jonker號 31 位元船員被捕的消息,信中還請他幫助殷鐸澤,他將乘一艘可能開往果阿的葡萄牙船經過馬六甲。166他盡力幚助營救在那些遇難的荷蘭船員,“最後讓一個可靠的中國人帶着一封借貸信,交給他們 200 兩銀子”;167這“200 兩銀子”是在 1669 年 1 月 17 日,Nobe1 交給柏應理,請他疏通福建官員的,同樣是通過李百銘轉交。168 1 月 24 日,荷蘭人獲得許可自由拜訪廣州,因為他們與平南王尚可喜的會見推遲了。他們決定去看望神父們,並在廣州扣押所舉行了宴會。柏應理向他們抱怨葡萄使團花光了那年的金錢,使神父們一無所有。何大化向他們要一些布料做衣服。1692 月 25 日,荷蘭人收到了柏應理的一封信,以副省會長的名義,向他 288
  • 們借兩千或三千patacon,由歐洲的耶穌會長連利息一起償還。Nobel拒絕了這個請求,請他們向澳門尋求幫助。1703 月 9 日,Nobel又一次探望了神父們。3 月 14 日,荷蘭人請柏應理和魯日滿充當寫給廣州海道官員的一封信的翻譯。三天後,海道官員傳見Nobel,由上述兩位神父當翻譯。1713 月18 日,北京的命令下達,禁止荷蘭人貿易。晚上Nobel向神父們告別。神父們告訴他葡萄牙大使仍對神父們的困窘狀況無能為力。第二天,Nobel收到了柏應理和魯日滿的信,並請他們往歐洲帶信。3 月 22 日,荷蘭人離開廣州。172在這段時期的密切交往中,荷蘭人利用柏應理對中國的瞭解和語言能力,處理許多問題。柏應理也樂於為他們服務,並為中國傳教團得到了一些好處:1670 年底以後,他們可以通過東印度公司處理他們與歐洲的往來信件。因為葡萄牙的服務不夠迅速和可靠。但也有不利因素,正如魯日滿所說的:“通過荷蘭人寄信,一定要注意格式與措辭,以安全通過異教徒和我們的對手的審查。”173 葡萄牙的薩爾達尼亞(Manoel de Saldanha)使團 1667 年底到達廣州,等候進京的許可證。道明會士閔明我與他的一些隨員交上了朋友,尤其是大使的秘書Bento Pereira de Faria,這位秘書在有關耶穌會士的問題上與他持很多同樣的觀點。閔明我曾請他為自己申請離開的許可。174 1670 年 1 月 4 日,使團從廣州啟程前往北京,隨軍神父弗朗西期科·比門特爾(Francisco Pimentel,即皮方濟)對此過程進行了詳細記錄。175廣州的傳教士則利用這次機會,與北京的神父聯絡並寄送一些書籍之類的物品,這些書籍有利類思所著的《彌撒經典》,由魯日滿、恩理格、柏應理、聶仲遷等人一起在廣州修訂;以及一本完整的藥物學書。南懷仁還回信對他們表示感謝。176儘管葡萄牙使團在北京受到了良好的接待,但他們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1670 年 10 月 21 日,作為葡萄牙前往康熙皇廷的使臣薩爾達尼亞在返回途中死於淮安府。177 2.與廣東官員的來往 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傳教士們剛到廣州的時候,廣東總督對他們十分友善,還兩次送給他們 250 達卡金幣,以供他們生活所需。事實上,當時在廣州的官員,整體上都對西方人抱有友好的態度。 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以前對傳教士的態度就比較友好。“在 1668年 9 月,尚可喜就請所有的傳教士去吃飯。赴請的四個人受到款待,接着又送給他們食物作禮物。尚之信留兩個傳教士在家裏住了幾個月,以便能 289
  • 同他們交談和向他們學習一些算術知識。”178這件事與卡明斯所提到的另一件不知是否有某種關係,即也是在 1668 年,“新任廣東總督”請他們一起飲酒,但他們只派了閔明我另外三個人作代表。179另外,“廣東總督金光祖庶與神父相善,准隨便令澳門神父頂冒死者姓名,入中國內地”。180費賴之所著列傳記錄:“總督與其長子亦各贈二百金”,但是,總督子別有用意也,“一日總督子召劉迪我、恩理格、汪儒望三神甫聚食,欲彼等言總督短,因以陷之。諸神甫不從,總督子乃拘諸神甫,以迪我為其長,縛兩手於背,命人批其頰,拔其須;挫辱備至,而後放三神甫歸。”181地方士紳送給他們錢財,使他們的生活境況有了緩解。上述的奉教士紳李百銘(教名若望),曾請示總督代為看管之責。這位李百銘曾經幫助過“楊若瑟、羅閣伯、方瑪諾三神甫及副區長利瑪弟神甫等暨中國修士二人還澳門”。182他建議總督不用吏役看守諸位傳教士,而讓他們各居一室,並揭去門外告示。高龍磐亦云:“院內為每一教士置一小室,並增設小堂兩所。”183他還充當荷蘭人與傳教士之間的傳信人。 (五)傳教士奉旨歸堂 康熙皇帝親政以後,逐漸對楊光先所掌管的欽天監產生懷疑,南懷仁抓住良機,以其天文學知識取得皇帝的信任,並進而促成對曆獄的平反;在京教士的不斷努力,加上宮廷內同情者的支援,以及康熙利用傳教士為朝廷效力的意圖,終於促成了釋放被扣押的傳教士的諭令。南懷仁重新獲得了在欽天監供職的機會。 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南懷仁與利類思、安文思上疏請求皇帝對扣押廣東的傳教士“賜仍依世祖皇帝時得生歸本堂,歿歸本墓……”,184並且“在 1669 年到 1670 年,一直急於解救他們在廣東的同行神父的北京的耶穌會士們顯然已向皇帝吹噓,在廣東扣押的傳教士中有十位數學家可用”,而“當皇帝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並要求將他們送至北京時,他們相當尷尬,不得不承認事實上只有兩位數學家。”185後經禮部議定,扣押廣東的傳教士,內有通曉曆法者,着起送至京,其餘令歸原地居住,奉行其教。186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敕令於 1670 年 12 月中旬頒佈,但官方的文書又用了兩個半月才到達廣東,日期為 1671 年 3 月 9 日。從這一天起,傳教士們開始準備返回各自原來的教堂,小心謹慎地按官方規定行事。諸傳教士在澳門的約翰-巴蒂斯特·馬爾多納多(J.B. Maldonado)的提議下,將瑪麗誕生節(Nativity ofMary)9 月 8 日作為他們離開廣東的日子。187廣東總督備官船五艘送諸神父各歸本堂。“馬爾多納多神甫記有云:最美官船由閔明我、恩理 290
  • 格二神甫乘坐,因其奉旨入京修曆也。鄭瑪諾神甫隨行。船上旗幟大書‘舉取進京’字樣。餘四舟旗幟書明‘奉旨回堂’字樣。此外廣東總督給付每神甫憑照各二紙,一紙命沿途官吏護送供給,一紙命將各該天主堂交還各神甫管領。諸神甫離粵之時,在一六七一年九月八日。”188“在廣州禁押之神父,即奉旨各歸本堂,地方官莫不伏禮相待,即庶抱仇教主義者,亦皆前倨後恭。各省封禁之堂,一律交還;被人拆毀者,皆令賠修。教士教友,均有再生之樂。”1891671 年,全國“雖然未完全獲得傳教自由,然此年受洗者達兩萬人;此年,即一六七二年,帝舅某(佟國器)與八旗都統某(蘇努)入教。”190 四、結語 康熙曆獄是繼明末“南京教案”之後規模最大的一次由官方發起的教 案。此次教案是明清時期中西文化交流過程中的又一次重大波折,與南京教案共同反映出中國在接受與會通西方科學文化的艱難歷程。與以往的教案不同,此次教案是對天主教教義及西方科學的全面排斥。同時,因楊光先本人極具政治鬥爭的經驗,191所以非常善於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如榮親王的葬期之爭與欽天監內部的天文之爭,以及朝廷內反教勢力的增長,進而促成其在反教運動中的成功。但與以往教案不同,此次教案並沒有處決或追殺傳教士,其主要原因應歸功於在審判過程中碰巧出現的地震與星 變等自然現象,使許多傳教士及中國人免於更為嚴重的懲罰。而李祖白等五位奉教的欽天監官員則成了可悲的犧牲品。 當時在中國的 36(7)位傳教士中,有 30 位受到了審判,一位(耶穌會士方瑪諾)逃到澳門,另外在福建的 5(6)位道明會士則躲避起來,並在僻狹之地秘密傳教。一位道明會士(郭多敏)在北京受審時去世,北京的 4 位耶穌會士繼續留在北京,餘 25 各修會傳教士皆被發送廣州看押。在此 5 年多的時間裏,唯一的中國籍神父羅文藻則成了中國天主教會的支柱,他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教難時期天主教教徒生活的持續進行,並且繼續發展了一些教徒;被扣押在廣州的傳教士還通過其傳道員、密友及一些奉教官紳,與他們的教區保持着一定的聯繫,再加上多數傳教士在被拘捕受審前有着充 291
  • 分的時間準備,得以將教務委託給主要傳道員及地方善會的會長;再加上朝廷的打擊物件主要是傳教士本人,並沒有對信教者進行迫害,所以在整個教案期間,中國教徒社會並沒有受到太大的衝擊。 傳教士們在被扣押在廣州的時期,隨着時間及外部形勢的改變,有着不同程度的活動自由。對他們來說幸運的是,當時的兩任廣東總督及平南王父子,對西方傳教士抱有好感,並試圖利用他們在對外商業等活動中擔任翻譯溝通之類的工作,因而對他們以禮相待。傳教士的生活來源也因此有所保障。正是廣東官方的寬鬆對待,才使傳教士們得到了對外交往、翻譯經典、召開會議等活動的自由。他們甚至用冒名頂替的辦法,派人去歐洲匯報情況及尋求幫助。 在這段時期,傳教士尤其是耶穌會士的最大貢獻是對四書(實際上只有三書:《論語》、《大學》、《中庸》)的繼續翻譯與整理,從而匯成當時最大的西方瞭解中國儒學經典的巨篇《西文四書直解》。這次規模大、有系統的“中學西傳”,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一件大事。 此次教案及其後的廣州扣押,使當時在中國傳教的不同修會的傳教士有了一次全面對話的機會和充足的時間,這也是不同修會的傳教士在中國首次大規模的接觸與對話。北京受審及廣州扣押的初期,是他們在一起交流的“蜜月期”,他們相互溝通,相互同情,一致對外,新鮮感與共同面對的災難使他們團結起來應對困境。但隨着外部看管的鬆懈,以及不同修會傳教士相互瞭解的加深,又加上廣州扣押時間的漫長和生活的枯燥乏味,他們舊有矛盾和衝突日益顯現,原本在中國禮儀問題和傳教策略上的分歧更加明顯,而 20 多位傳教士不同的國家和民族背景使他們的衝突更加多樣和複雜。他們之間的衝突在“廣州會議”之後日趨激烈,甚至演變成人身攻擊和惡意的取笑。這是一種非常可悲的結果,他們因瞭解過多而掌握對方的缺點更多,相互的攻擊與傷害也為致命和不可調和。從這個意義上説,他們從個人方面缺乏足夠的寬容與遠見,在解決矛盾的策略上存在問題,過多地依賴並不真正瞭解中國情況的各修會上級以至羅馬教廷,而不是客觀冷靜的處理問題。當然,長時期無望的關押生活也是對他們神經的巨大磨難,使他們無法正確地判斷與與清醒地認識眼前的處境及未來的結果。 292
  • 傳教士們召開“廣州會議”的初衷,是總結以往在中國傳教的經驗,統一傳教士們(包括不同修會的會士及同一修會的不同會士)在傳教實踐中形成的不同觀點和方法,從而為以後的傳教工作提供一種可行性的標準。其中我們必須清楚看到的一點是,對最為關鍵的、最為敏感的中國禮儀之爭的問題,他們從一開始就選擇了避重就輕的辦法,回避問題的實質與核心,從而導致會議的不歡而散。參會不同修會人數的懸殊也引致了少數派的不滿和會議決議的不公平。因此,此次會議的召開,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首先要肯定其統一認識、暫停糾紛的積極意義;其次也應該認識到,它也與後來多角色參與的中國禮儀之爭的激化有着直接的關係。教案以後來華的不同修會的傳教士對耶穌會“適應”政策的不同態度,如方濟會對其的部分接受,道明會與巴黎外方傳教會與適應路線的徹底決裂,都與此次廣州會議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 此外,從本論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被扣押在廣州的傳教士在 5 年多的時間內,其活動的自由度越來越大,他們召開會議、翻譯經典、學習語言、編寫書籍,以至對外交往和秘密瞭解傳教地區的情況。由此,他們在這個時期的活動很值得我們細緻而深入地研究,從而呈顯其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中國天主教傳教史上的重要地位。 註釋: 1 陳垣:《湯若望與木陳忞》,載於《輔仁學志》,1938 年,後收入《陳垣學術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0 年,第 482-516 頁。 2 Gemet,Jacques,Chine et christianisme:Action et réaction,Paris:Gallimard,1982.中譯本即[法]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與基督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 3 林東陽:《楊光先及其反教事件》,載於論文集《歷史與宗教:紀念湯若望四百週年誕辰暨天主教傳華史國際研討會》,台灣輔仁大學,1992 年 10 月,第 179-212 頁。 4 黃一農有關楊光先及康熙曆獄的作品主要有:《楊光先著述論略》,載於《書目季刊》,第 23 卷第 4 期,1990 年;《楊光先家世與生平考》,載於《國 立編譯館館刊》,第19 卷第 2 期,1990 年;《康熙朝涉及‘曆獄’的天主教中文著述考》,載於《書目季刊》, 293
  • 第 25 卷第 1 期,1991 年;《擇日之爭與康熙曆獄》,載於《清華學報》,第 21 卷第 2期,1991 年;《新發現的楊光先“不得已”一書康熙間刻本》,載於《書目季刊》,第27 卷第 2 期;《從“始信錄序”析究楊光先的性格》,SWCRJ,第 16 期,1994 年;《康熙朝漢人士大夫對“曆獄”的態度及其所衍生的傳説》,載於《漢學研究》,第 11 卷第2 期,1993 年。 5 主要有Menegon,Eugenio,“Yang Guangxian’s Opposition to Adam Schall: Christianityand Westem Sciencein His WorkBu deyi”,in Schall Conference,Vo1. II,1998,pp.311-336;Moortgat,Grete,“Substance Versus Function(ti vs.yong):The Humanistic Relevance ofYang Guangxian ’ s Objection toWestemAstronomy ”,inHumanistic Culture,1996,pp.259-277;ZhangDawei(張大衛),“The Calendar Case in the Ear1y Qing Dynasty Re-examined”,in Schall Conference,Vo1.I,1998,pp.475-496;Zurndorfer,HarrietT.,“‘OneAdamHavingDrivenUsOutofParadise,AnotherAdam Has Driven Us Out ofChina’:Yang Kuang-hsien’s Challenge of Adam Schall von Bell ”, in L.Bluss é &H.T.Zurndorfer(eds.) , Conflict and Accommodation inEarlyModernEastAsia.EssaysinHonorofErikZürcher,Leiden: Brill,1993,pp.141-167;以及中國學者祝平一的外文作品:Chu,Ping-yi,“Scientific Dispute in the Imperial Court:the 1664 CalendarCase”,Chinese Science,Vo1.14,1997,pp.7-34. 6 研究中國教案歷史的通史性著作,如張力、劉鑒唐:《中國教案史》,四川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年。 7 如陳佔山校註之楊光先等撰:《不得已》,黃山書社出版,2000 年,其中收入陳佔《楊光先評傳》一文。 8 (清)黃伯祿:《正教奉褒》,光緒九年刊本,第 23 頁。 9 湯開建:《順治時期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論叢》,2001 年號,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 年 9 月,第 123-142 頁。 10 湯開建先生在《順治時期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中根據不同材料所作的統計。 11 許淑明:《關於順康雍幹時期的耶穌會士的評價問題》,載於《中國史研究動態》,1985年 10 期,第 21-28 頁。 12 參考Nicolas Standaert,Handbook ofChristianity in China,p.307,1665 年傳教士人數表格,1664 年還應加上在山東傳教的郭多敏(Dominique Coronado)。 13 湯開建:《順治時期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 14 [德]魏特(Alfons Vate)著,楊丙辰譯:《湯若望傳》,商務印書館,1949 年,第 434- 294
  • 436 頁。 15 陳垣:《湯若望與木陳忞》、《順治皇帝出家》,分別載於《陳垣學術論文集》(第一集),中華書局,1980 年,第 482-516 頁及第 533-541 頁。 16 《清世祖實錄》卷 109,第 110 及 113 頁。 17 黃一農:《擇日之爭與‘康熙曆獄’》,載於台灣《清華學報》,新 21 卷第 1 期,1991年 12 月。 18 陳佔山:《楊光先評傳》,載於其校註楊光先:《不得已》,黃山書社,2000 年,第 237-1269 頁。 19 同上註。 20 南懷仁:《曆法不得已辨》,載於陳佔山校註:《不得已》,第 139 頁。 21 關於“曆獄”的審理過程,黃一農、林東陽、安雙城等學者有過詳細的考證與叙述,參見林東陽:《楊光先及其反教事件》,載於《歷史與宗教:紀念湯若望四百週年誕辰暨天主教傳華史學術國際研討會》,輔仁大學,1992 年 10 月 22-24 日,第 179-212頁;安雙城:《湯若望案始末》,亦載於上述會議論文集。 2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擬將栗安黨等 25 名傳教士送回廣東安插本》,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55-59 頁。 23 [法]費賴之著,馮承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上冊《郭納爵傳》,中華書局,1995 年,第 225 頁。 24 費賴之書上冊,《潘國光傳》,第 230-231 頁。 25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5 頁。 26 J.S.Cummins,A Question ofRites,Friar Domingo Navarrete and the Jesuits in China,Scolar Press,1993,p.134. 27 Albert Chan, S. J., "Towards a Chinese Church: the Contribution of Philippe Couplet S. J." in Jerome Heyndrickx, C. I. C. M. (eds.), Philippe Couplet, S. J. (1623— 1693), the Man Who Brought China to Europe, Jointly published by Institute Monumenta Serica, Sankt Augustin and Ferdinand Verbiest Foundation, Louvain, 1990, p. 61; pp. 55—86. 28 費賴之書上冊,《魯日滿傳》,第 337 頁。 29 Noel Golvers, Francois de Rougemont, S. J., Missionary in Ch 'ang-shu (Chiang-nan): A Study of the Account Book (1674—1676) and the Elogium, Leuven University Press & Ferdinand Verbiest Foundation, 1999, p. 21. 295
  • 30 費賴之書上冊,《張瑪諾傳》,第 282 頁。 31 Phi1ippe Couplet,Histoire d’une dame chrétienne de la chine,Paris:Michallet,1688.泰西柏應理編撰,上海徐允希譯註:《一位中國奉教太太:許母徐太夫人事略》,上海土山灣印行,1938 年,第 47 頁。 32 費賴之書上冊,《汪儒望傳》,第 286 頁。 33 費賴之書上冊,《聶伯多傳》,第 207 頁。 34 費賴之書上冊,《聶仲遷傳》,第 301 頁及同書《畢嘉傳》,第 322 頁。35 費賴之書上冊,《穆格我傳》,第 306 頁。 36 費賴之書上冊,《金彌格傳》,第 215 頁。 37 [法]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和基督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14 頁。 38 韓承良:《由方濟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載於台灣《善導周刊》,1993 年 4 月 18 日,第 6-7 頁及 4 月 25 日第 6 頁。 39 費賴之書上冊,《汪儒望傳》,第 286 頁。 40 同上註。 41 費賴之書上冊,《湯若望傳》,第 180 頁。 42 [法]榮振華著,耿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中華書局,1995 年,第394 頁。 43 費賴之書上冊,《方瑪諾傳》,第 364-365 頁。 44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45 Cummins:A Question ofRites:FriarDomingoNavarrete andtheJesuits in China,p.165. 46 (清)黃伯祿:《正教奉褒》:康熙十年九月條,第 69-70 頁。 47 Standaert,Handbook,p.324. 48 王治心:《中國基督教史綱》,台北:青年協會書局出版,1948 年,第 118 頁。有云:“各省解京神父,共計三十人;內有耶穌會士二十五人,道明會四人,方濟名會一人。五月間先後到京,即有一人棄世。……這樣居留了兩個月,方奉旨定斷,除南懷仁等四教士仍得留居京師外,其餘俱遣發廣東交該省總督看管,於是有二十五位神父,均圈禁廣州城老耶穌會堂之內……”,這裏的錯澳飲食“解京三十人”。 49 高華士(N 1 Golvers):《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Francois de Rougemont,S.J.,Missionary in Ch’ang-shu(Chiang-nan),魯汶大學出版,1999 年,第 27 頁。 50 肖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第 315 頁。則記:“惟二十五位神父中,五、六年來,已死四人;歸堂之初,又死二人。生存者僅餘十九人而已。”(肖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卷六,河北獻縣天主堂印,1931 年,第 315 頁。)五、六年來,已死四人”的説 296
  • 法,是可以找到根據的,而“歸堂之初,又死二人”,不知所指何人?我們只知道潘國光於 1671 年 4 月 25 日在廣州去世,也許另一人是 1671 年歿於安慶的李方西,但穆格我也於 1671 年歿於贛州。 51 鍾明旦表格(Handbook,pp.307-308)列舉 1665 年有 36 位,其中耶穌會士 26 位,道明會士 9 位,方濟會士 1 位;利安當也説當時有 36 位傳教士(Sinica Franciscana,Vol.II,p.537);J.M.Gonzalez,O.P.則統計 1664 年有傳教士 37 人(Historia de las Misiones Dominicanas de China 1632-1700,Madrid,1964,p. 416)。 52 Sinica Franciscana,Vol.II,pp.537-538.在同書第 573 頁,利安當記錄有 6 人,包括羅文藻。 53 費賴之書稱耶穌會士楊若瑟(Joseph de Magalhaens)、羅迪我(Balthsar-Didace de Rocha)及羅閣伯(Jacques de Sotomayor)等人在教案時逃到澳門(上冊第 365-366 頁) 54 題本批紅:“栗安黨等二十五人,着照所議送回廣東。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等,着免送回,仍留於此。其送回廣東者,着該督撫不時嚴查。留於此地者,着爾部(即禮部)不時嚴查,亦傳飭繼管各官,以防仍行傳佈邪教行亂。”(《彙編》,第 59頁) 55 Cummins,p.142. 56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57 Cummins,p.142. 58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2 頁。 59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60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2 頁。 61 參見閔明我的著作,Tratados historicos,politicos,eth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第 348-353 頁,轉譯自Cummins,p.142。 62 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上),第 172 頁:“(李方西)1665 年仇教期間被捕,先流放到北京後又於 1668 年逐至廣州,1671 年自流放地返回。”第 363頁:“(劉迪我)1668 年被流放到廣州”。這兩條材料是原書的第 47、147 頁,可以證實不是翻譯或印刷有誤。 63 榮振華(耿譯)書,第 842-843 頁;原書第 347 頁。 64 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第 55-59 頁所收內閣滿文密本檔:《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擬將栗安黨等 25 名傳教士送回廣東安插本》。 65 另外兩名耶穌會士是潘國光和畢嘉。 66 David E.Mungello,“The Seventeenth Century Jesuit Translation Project”,in East Meets 297
  • West:the Jesuits in China,1582-1773,pp.250-281,p.258:“However,since da Costa died on 11 May 1666,and since it appears that not all the Jesuits on thislist arrived in Canton by thattime-de Ferrariis and le Faure may have arrived as late as 1668-it seems likely that the participation ofthese Jesuits consisted of long- term study and discussion ofthe translation andcommentary ofthe FourBooks rather than anyconcentrated period ofconsideration.” 67 [美]衛思韓(J.E.Wills)撰,丁向陽譯:《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編《清史研究集》第 7 集,光明日報出版社,1990年,第 352-377 頁。 68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69 同上註。 70 [法]高龍盤:《江南傳教史》第 2 冊,卷 3,第 192 頁。 71 Cummins,p.143.耶穌會存放在東印度公司 10,000 金幣(pagoda,印度舊時通用的一種金幣),安排每年給被流放的神父們 600 金幣。 72 閔明我的記述。轉引自Cummins,p.143。 73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74 衛思韓(J.E.Wills):《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75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76 [法]沙百里著,耿昇、鄭德弟譯:《中國基督徒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年,第 117 頁。 77 《一位中國奉教太太》,第 48 頁。 78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79 肖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卷六,第 315 頁。 80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81 衛思韓(J.E.Wills):《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82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7 章第 3 節,第 593-594 頁。83 衛思韓(J.E.Wills):《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84 費賴之書,《殷鐸澤傳》,第 328 頁。 85 D.E.Mungello,The Forgotten Christians ofHangzhou,UniversityofHawaii Press,Honolulu,1994,p.45. 86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2 頁及Cummins,p.145. 87 Cummins,p.145. 298
  • 88萬濟國聲稱一些教徒認為是上帝故意使耶穌會士們受到扣押,而讓這六位道明會士自由,從而“洗淨”教徒身上由耶穌會士允許的迷信。 89 Cummins,p.145-146. 90 沙百里:《中國基督徒史》,第 161 頁。 91 同上註。 92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中),中華書局,1988 年,第 149 頁。 93 高華士:《常熟耶穌會士魯日滿》,第 22-27 頁。 94 關於明清之際西方傳教士,尤其是柏應理對建立中國教會、培養中國神職人員的努港:中華書局有限(Albert Chan),“Towards a Chinese Church:the Contribution ofPhilippe Couplet S.J.” 95 同上註。 96 同上註。 97 Cummins,p.147. 98 費賴之書,《成際理傳》,第 283 頁。 99 韓承良:《由方濟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載於台灣《善導周刊》,1993 年 4 月 18 日,第 6-7 頁及 4 月 25 日第 6 頁。 100 Cummins,p.149. 101 同上註。 102 韓承良:《由方濟各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 103 費賴之書,《成際理傳》,第 283 頁。 104 Cummins,p.150. 105 同上註。 106 同上註。 107韓承良文。 108同上註。 109安田樸:《中國文化西傳歐洲史》,第 297 頁。 110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45 頁。 111 Cummins,p.150-165. 112 CumminS書第 155 頁對他們中間的民族主義衝突有過詳盡的描述。 113 Hubert Verhaeren, C. M., "Ordonnances de la Sainte Église", in Monumenta Serica, Vol. 4, 1939/40, pp. 451-477.作者將中文譯成了法文。 114 代理人(procurator)就是代表一個特定的傳教團,以自己的美德,在審判會或臨時性 299
  • 的會議上為自己的傳教團辯護的人物。 115 Mungello,p.45. 116 費賴之書上冊,《殷鐸澤傳》,第 331 頁及Mungello,p.45。 117 C.R.Boxer,“Some Sino-European Xylographic Works,1662-1718.”in Journal ofthe RoyalAsiatic Society ofGreatBritain andIreland(April 1947),p.199;Albert Chan,“Towards aChinese Church:the Contribution ofPhilippe Couplet S.J.”他在 1671 年加入了耶穌會,並在 1688 年,同吳漁山、劉蘊德一起,由中國主教羅文藻祝為司鐸。 118 Cummins,p.165 及上引陳綸緒文。 119 Albert Chan,“Towards a Chinese Church:the Contribution ofPhilippe Couplet S.J”. 120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7 章第 3 節,第 594 頁。 121 Cummins,p.156. 122 同上註。 123 同上註。 124 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45 頁。 125 韓承良:《由方濟各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 126 衛思韓(J.E.Wills):《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127 David E.Mungello(孟德衛),“The Seventeenth-Century Jesuit Translation Project ofthe Confucian FourBooks”,in EastMeets West,p.250.對明清時期耶穌會士的翻譯工作,研究成果最多的是孟德衛先生,除上述論文以外,他還有“The First Complete Translation ofthe Confucian Four Books in the West”,收入《紀念利瑪竇來華四百週年中西文化交流國際學術會議》,台北,1983 年 9 月 11 日至 16 日;及“The JeSuitS’Use of Chang Chü-cheng’s Commentary in Their Translation ofthe Confucian FourBookS(1687)”in China Mission Studies Bulletin,Vo1.III,1981,pp.12-24。 128 David E.Mungello,“The First Complete Translation ofthe Confucian Four Books in the West”. 129 包括後來的馬若瑟(Ripa)、白晉(Bouvet)、衛方濟(Francois N l)等“索隱派”也是為這種天儒合一的觀點尋找證據。 130 David E.Mungello,“The Seventeenth-Century JeSuit Trans1ation Project of the Confucian Four Books”,p.256. 131 同上註。 132 前揭費賴之書,《殷鐸澤傳》,第 331 頁。 133 Cordier,L’Imprimerie,17-18 or Bibliotheca Sinica,2:co1.1387,轉引自David 300
  • E.Mungello,“The Seventeenth-Century JesuitTranslation Projectofthe Confucian Four Books”. 134 費賴之書,《殷鐸澤傳》,第 331 頁。 135 費賴之書,《柏應理傳》,第 317 頁。 136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4 頁。 137 Cummins,p.248. 138 同上註。 139 Damboriena,P.La Salvación en las religiones no cristianas,Madrid,1973.p.144 140 前揭衛思韓文。 141 孟德衛也説:“我們不知道是柏應理本人將譯本帶到歐洲的,還是他在歐洲時,這本書稿已經在那為了。”“David E.Mungello,“The Seventeenth-Century Jesuit Translation Project ofthe Confucian Four Books”,p.262. 142 David E.Mungello,“The Jesuits’Use ofChang Chü-cheng’s Commentary in Theil Translation ofthe Confucian Four Books”,1687. 143 陳捷先:《滿文譯書與中西文化交流》,載於《紀念利瑪竇來華四百週年中西文化交流國際學術會議》,台北,1983 年 9 月,第 113-121 頁。 144 方豪:《清初通曉滿蒙語文及曾出關之西洋教士》。 145 JonathanD.Spence,EmperorofChina:Self-PortraitofK’ang-his,NewYork:Alfred A.Knopf,1974,p.72. 146 上引陳捷先文,第 117 頁。 147 上引陳捷先文,第 117 頁。 148 Cummins,p.146. 149 同上註p.145. 150 同上註p.146. 151 上弓衛思韓文。 152 Cummins,p.146. 153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5 頁。 154 費賴之書:《畢嘉傳》,第 324 頁。 155 費賴之書:《殷鐸澤傳》,第 330 頁。 156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5 頁。 157 關於荷蘭人幫助收復台灣及遣使到北京請求通商,衛思韓有過專門的研究,見JohnWillsjr.,Pepper,GunsandParleys TheDutchEastIndia CompanyandChina,1662-1681, 301
  • Cambridge Mass,1974. 158 關於薩爾達尼亞使華過程,參見梁廷楠:《粵海關志》,道光刊本,卷 20,第 19 頁;《海國四説》,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第 219 頁;《清朝文獻通考》,上海,1936年,卷 298,第 7468 頁;趙春晨點校:《澳門紀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第 41 頁:王士楨:《池北偶談》,中華書局,1997 年,上冊,第 4 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 155-157 頁;等等。 159 柏應理與荷蘭良好關係的詳細描述,見Pau1 Demaerel,“Couplet andtheDutch”,in Jerome Heyndrickx,Philippe Couplet,pp.87-120. 160 JohnWillsjr.,Pepper,GunsandParleys.The DutchEastIndia Company andChina,1662-1681,Cambridge Mass.,1974,pp.29-100. 161 Demaerel文,第 97-98 頁。 162 同上註,第 102-103 頁。 163 衛思韓:《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164 Demaerel不確定是Li Lemin或Li Pemin。 165上引衛思韓文。 166 衛思韓:《關於 1662-1678 年耶穌會中國傳教團的一些荷蘭史料》。 167 同上引衛思韓文。 168 Demaerel文。 169 同上註,第 106-107 頁。 170 同上註,第 108 頁。 171 同上引衛思韓文。 172 Demaere1 文,第 109-110 頁。 173 這封信寫於廣州,日期是 1670 年 11 月 5 日,見Bosmans,Lettres inédites de Fr. de Rougemont,pp.43-50. 174 Cummins,p.166. 175 弗朗西期科·比門特爾(Francisco Pimentel):《葡萄牙國王遣中華及韃靼皇帝特使瑪訥撒爾達聶使京廷簡記》,由金國平翻譯,見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基金會,2000 年,第 167-198 頁。 176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6 頁。 177 施白蒂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基金會,1995 年,第 59 頁;及上引金國平譯皮方濟文。 178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302
  • 179 Cummins,p.156. 180 肖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卷六,第 315 頁。 181 費賴之書上冊,《劉迪我傳》,第 296 頁。 182 同上註,第 296 頁。 183 [法]高龍磐:《江南傳教史》第 2 冊,卷 3,第 192 頁。 184 黃伯祿:《正教奉褒》,光緒九年刊本,第 66-67 頁。 185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7 頁。 186 黃伯祿:《正教奉褒》,光緒九年刊本,第 66-67 頁。 187 高華士:《耶穌會士魯日滿在常熟》,第 27 頁。 188 費賴之書,《閔明我傳》,第 370 頁。 189 肖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卷六,第 315 頁。 190 費賴之書,《南懷仁傳》,第 345 頁。 191 參見林東陽:《楊光先及其反教事件》及黃一農:《從“始信錄序”析究楊光先的性格》。 303
  • 《澳門研究》稿約 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 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發揮學術為社會服務的積極功能。 三、本刊自 2004 年起改為雙月刊,逢雙月出版。 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 ①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研究成果; ②對澳門與鄰近地區或其他相關地區合作關係的研究及討論; ③對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的研究。 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 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使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文責自負。 七、本刊編輯部對安排發表的文稿有權進行必要的刪改和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 八、本刊不設退稿制度,惟恐寄失,請作者自留底稿。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 304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 姚偉彬、王志石、李觀鼎、陳守信、陳偉基、陳樹榮、 彭海鈴、黃漢強、楊允中、楊秀玲、劉高龍、劉羨冰、 鄭德華、蕭志成、關鋒 《澳門研究》第十九期“JOURNALOFMACAUSTUDIES”Vol.19 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友誼大馬路世界貿易中心 15 樓) 編 輯: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郵政信箱 3001 號) 主 編:楊允中、黃漢強 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黃棣樂、梁雅桃、蔡永君 封面設計:李耀斌 植字排版: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 印 刷: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印數:1,000 本 出版日期:2003 年 12 月 定 價:每本澳門幣 60 元 ISSN 0872-8526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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