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第 35 期 Vol.35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 澳門基金會 出版 2006 年 8 月
  • 目 録内地與港澳CE P A項下《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産地规則》的政策分析……………范劍虹、劉 林 1Cr imi na l T r i al Wi t h i na Re as o nabl e T im e - Some Re f l e c t i ons on Macau……………………………SZE P in g - f a t 8對修訂本澳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 ……………………… … 陳智彪 18論《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環境保護立法 …………………………………………………… 王思遠 24回歸前後的港澳對外交往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楊宜勇、張 磊 27澳門行政監督體系及其完善建議 ……………………………………………………………司徒英豪 39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的必要性 …………………………………………………………… 陳章喜 43内地居民旅遊趨勢研究 … … … … … … … … … … … … … … … … … … … … …曾忠禄、王永強 48“ 小數定律”與賭徒的認知偏差……………………………………………………………………黃俊立 53澳門房地產業發展政策建議 ………………………………………………………………………葉 波 64非正规就業的企業的對等回報對澳門勞動社會福利的啟示 ……………田 青、楊春暉、谢 璐 71澳門股票業務發展滯後原因分析 …………………………………………………………………鄧達榮 76有關澳門“公定會計”制度的一些思考 … …………………………………………………… 尚慧然 87澳門交通改善措施芻議………………………李立全、唐漢文、何玉儀、彭向茜、李茜、陳子浩 92澳門未来20年人口動態预测 …………………………………………………………李金平、王志石 98四字成語緃横談…………………………………………………………………………… …常 思 103晉千文化:源頭與價值 ………………………………………………………………………李之強 112兩廣總督張鏡心《云隠堂文録》中保存的崇禎末年澳門資料 … … … … … …湯開建、張 坤 122從民權主義看孫中山對儒教的批判—— 紀念孫中山誕辰1 40週年 ……………………………………………… … 盛永華、孫關龍 133鄭觀應對基督教的認識 ………………………………… ………………………………… …張運華 139西方宗教活動與澳門圖書館事業……… ……… ……… …… ……… ……… ……… …… …楊開荆 145一個無法有天的世界 —— 一位西方記者筆下五、六十年代的澳門 …… …… …An thony R.D ick s 1 49感受我們的歴史 ………………………………………………………………………………… 吳志良 163學術動態 …………… ………… ………… …………… ………… ………… …《澳門研究》編輯部 165
  • CONTENTS Policy Analysis on "Rule of Origin of Goods" under CEPA ..............................................FAN Jianhong, LIU Lin 1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SZE Ping-fat 8 Some Suggestions on Amendment of Macau Legal Institution Regarding Labor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 CHAN Chi Biu 18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isl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Legislation fo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Macau Basic Law................................... WANGSiyuan 24 External Relations of Macau and Hong Kong Before and After Handover................................................................................YANG Yiyong, ZHANG Lei 27 Current Status and Suggestion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Macau SARAdministration .............................................................................................. SITOU leng Hou 39 The Necessity of Macau's Sectoral Diversification ................................................................... CHENZhangxi 43 A Study on Tourism Trend of Mainland Tourists...........................................ZENG Zhonglu, WANG Yongqiang 48 Law of Small Numbers and Cognation Bias of Gamblers ............................................................. HUANG Junli 53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Macau Real Estate Industry .....................................................................YE Bo 64 Implication on Macau's Labor Social Benefits by the Equivalent Return of Enterprises in Informal Employment ................................................TIAN Qing, YANG Chunhui, XIE Lu 71 A Brief Investigation on the Under-development of Macau's Stock Business.................................................................................................. TANGTaiWeng 76 A Brief Investigation of the "Official Accounting Rules" in Macau ............................................... SHANGHuiran 87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of Macau's Traffic ................................LEI Lap Chun, TONG Hon Man, HO lok I, PENG Xiangqian, LI Xi, CHAN Chi Hou 92 A Developmental Forecast on Macau's Population Growth in 20 years ............... LEI Kam Peng, WANG Zhishi 98 A Discussion on Chinese 4-words Idioms........................................................................................CHANG Si 103 Culture in the Millennium: Origin and Value .......................................................................................LIZhiqiang 112 Historical Record about Macau by Guangdong and Guangxi Governor Zhang Jingxin at the End of Ming Dynasty ........................................ TANG Kaijian, ZHANG Kun 122 Criticism on Confucianism by Sun Yat S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Rights - Celebrating the 140th Anniversary of Sun Yat Sen's Birth.....................CHENG Yonghua, SUN Guanlong 133 Zheng Guanying's Knowledge of Christianity ........................................................................... ZHANG Yunhua 139 Western Religious Activ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 Libraries ................................... IEONG Hoi Keng 145 A City in Chaos and Order-Macau in 50s and 60s under the Description of a Western Journalist ................................................................................. Anthony R. Dicks 149 Feeling Our History ........................................................................................................................WUZhiliang 163 AcademicActivities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65
  • 內地與港澳CEPA項下《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政策分析范 劍 虹 、 劉 林 *一 、引言內地海關總署於2005年1 2月27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了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項下〈關於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的決定》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項下〈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加以修改,於2005年1 2月30日予以公佈,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CE PA內地方面關於原產地規則的階段性修改更加明確了CE PA原產地規則中原產地的判定標準,對澳門貨物在內地獲得更優惠的關税待遇具有重要意義。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屬於國際與區域貨物貿易法的範圍,為了更進一步理解新的規則,以下試圖對原產地概 念 、 原產 地 作 用以 及 原 產地 具 體 規則 和 新 的《規則》對原產地規則的具體修改做出解讀,以便使澳門的貨物在內地獲得更為優惠的關税待遇。二 、原產地 、原產地作用原產地(Or i g i n)的原意是指來源、由來;貨物的原產地(the O r ig i n of Good s)是指貨物或產品的最初來源,即指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或原產地區 。國際貿易貨物的原產地,是指作為商品而加入國際貨物流通的貨物的來源地,即貨物的產生地、生產地、製造或進行了最後的實質加工的加工地。2隨着國際 貿易 的 發展 和 國際 經 濟分 工 合作 產 生的 新 特點,“原產地”這一概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一項產品往往會在幾個國家或地區內經過數道生產、製造工序,而後進入國際貿易流通領域。因此要確定它們的原產地為某個國家或地區,就必須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原產地制度,即原產地規則。* 前者為德國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敎授,後者為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原產地的作用在於:①在關税方面:如果從不同國家進口的貨物在進口國的關税規定中享有不同的待遇,則進口國首先必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從而對不同國家的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税。例如,在決定對某項產品是以一般税率還是以最惠國税率或普惠制税率徵收進口關税之前,必須先要確認該產品是否來自某個有權享受最惠國税率待遇的國家,或是否來自某個有權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發展中國家,就必須首先確認產品的原產地身分。否則將無法區別對待,無法按正確的税率徵税;②在非關税方面:進口國根據其某些限制性規定,對不同國家的貨物給予不同的待遇,包括採取各種非關税措施限制進口,也必須首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例如 ,一 些 國家 對不 同 國家 規定 了 不同 的進 口 數量,便產生了確認產品原產地身分的必要性。在所有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中,與原產地身分確認關係最為密切的是國別配額,它要求進口商提交進口產品的真實原產地身分,以便一旦出口方將其所得到的配額用完之後即實行限制措施。在實施反傾銷、反補 貼措 施 時, 產 品的 原 產地 身 分也 同 樣十 分 重要,否則就無法確定進行傾銷和補貼的主體,也就無法有效加以制止;③在貿易統計方面:各國海關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逐項逐筆分類統計,為政府提供貿易統計資料。各國政府則根據海關統計的數位檢查進口許可證和外匯配額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 並制 定 相 應的 貿 易 政策 , 掌 握國 別 政 策和 外 貿 平衡 。三 、CEPA 原產地規則所謂原產地規則是指各國或地區為了確定產品原產地而採用的法律、規章、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3它是確定進入國際貿易領域貨物之“國籍”的法律規則,其本身是一種貿易政策或貿易管理手段,是一國給予另一國優惠待遇,對進口商品實行數量限制等的判定依據。4 在當前世界經濟區域化、集團化、貿易壟斷不斷加強,貿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原產地規則已是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之一。5《澳門基本法》第1 1 3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 據當 時 的產 地 規則 , 可對 產 品簽 發 產地 來 源證。而CE PA項下的《〈關於內地與澳門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是兩地的又一項在此領域中的合作。但是,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國家和單獨關税區之間都要制定較嚴格的原產地規則,以防止區外國家的產品利用CE PA的渠道享有關税優惠的待遇。同時,只有制定適合內地和澳門自身特點的原產地規則,才能充分體現澳門企業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澳門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根據CE PA實行零關税的貨物,只能是原產於澳門的貨物,經過澳門轉口或簡單加工的貨物不能享受關税優惠。因此,需要用原產地規則來判定甚麼樣的貨物是澳門原產貨物,可以享受優惠,甚麼樣的貨物不能作為澳門的原產貨物。CE PA的原產地規則屬 於優 惠 性的 , 是CE PA雙方 經 過磋 商 確定 的 。CE PA原產地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在內地與澳門的貿易中,正確判定進口貨物的“身份”,以便給予原產於澳門的貨物零關税待遇,避免經澳門轉口的非澳原產的產品享 受CE PA的 優惠。可見, CE PA中的 原產地 規 則 對保 證 優 惠關 税 政 策的 實 施 具有 重 要 意義 。CE PA的第3章第1 0條原產地規則及附件二《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對判定澳門原產貨物的認定標準,採用了各國和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普遍適用的原產地判定的兩大原則,即產品從一國或地區“完全獲得”或者產品在一國或地區經過“實質性加工”。6 並且對2004年開始實行零關税的產品和今後實行零關税的產品制定原產地標準時都將遵循這個基 本原 則 。(一)完全獲得(Whol ly Obtained Produc t )即完全使用本國原料、零部件生產製造的產品。在CE PA中是指完全在澳門生產和再經過生產加工獲得的產品。它主要是動植物或漁產品,工業產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種澳門產品中只有7項以“完全獲得”作為判定原產地的標準。7在具體產品標準上,充分考慮了澳門的實際情況和內地的關注。例如將“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限定為“在澳門收集的其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這樣的規定杜絕了第三方的廢舊物品,甚至工業垃圾,以及澳門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CE PA的優惠進入內地而對環境造成污染。(二)實質性加工(Subs tant ia l T rans fo rmat ion)用於判定“非完全獲得”貨物的原產地,即含有進口成分,部分使用了進口的,包括來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製成的貨物的原產地。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對於如何確定這種帶有“多國產品”特徵的 貨 物的 原 產地 , 逐 漸形 成 了以 發 生最 後 一 個“實質性改 變”的國 家或地區 作為原產 地的基本 原則。面對成千上萬種產品,各國將“實質性改變”的認定標準確定為一定比例的國內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關税號改變。8在CE PA中,經“實質性加工”的產品是指含有非澳門成分但在澳門經過規定的實質性加工工序後獲得的產品。CE PA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實質性加工”的具體認定標準。1.製造或加工工序標準(Spec i f ied Process)製造或加工工序標準9是指在澳門進行賦予加工後所 得貨 物 基本 特 徵的 主 要製 造 或加 工 工序 的 標準。例如,對於“霜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的原產地標準採用加工工序標準,即“從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冷凍,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層,則外層亦須在澳門製造。”非完全在澳門生產或獲得的享受零關税的產品只有在適用“從價百分比標準”時,才要求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該在澳門境內完成。澳門的CE PA中有 1 98個產品要求滿足製造或加工工序標準。2.税號改變標準(Change in Tar i f f C las s i f i ca t ion或稱Tar i f f-shi f t 或 Change in Tari f f Heading(CT H))税號改變標準1 0 是指澳門原產的原材料經過在澳門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
  • ————————————————————×100%=30%調制度》中四位數級的税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改變四位元數級的 税 目歸 類 的生 產 、 加工 或 製造 。 例如 , 對 於“清涼油”(30049054)的原產地標準,規定為“税號改變標準”,即只要從與前4位税號3004不同的任何税號的原料生產,就可以視為澳門原產。如果產品在澳門加工後仍然保持其原有税號,就是沒有“税號改變標準”,也就意味着該產品不符合CE PA的原產地標準。但CE PA的原產地規則並不要求所有的產品都滿足税號改變標準,而是根據具體產品的製造加工特點適用不同的原產地標準。澳門CE PA中有52個產品要求滿足税號改變標準。3.從價百分比標準(或稱附加值百分比 Va lueAdded)從價百分比標準1 1 是指完全在澳門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 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澳門完成。CE PA中沒有單獨要求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的產品,而是將此標準與其他標準混合適用。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原料價值十組合零件價值十勞工價值十產品開發支出價值出 口 製 成 品 的 F OB 價 格“產品開發”是指澳門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 、委託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 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4.其他標準其他標準是指除上述“製造加工工序”、“税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的原產地確定方法。這種方法必 須是CE PA雙 方一致 同意的 。5.混合標準混合標準是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為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標準。如“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錶芯”,原產地標準規定為“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就是混合標準。混合標準的使用視具體的產品情況而定,如果附件二表1 的規定中多個標準之間是“和”的關係,就需要同時滿足,如果是“或”的關係,則不需要同 時滿 足 。四 、新的《規則 》對原產地規則的具體化 與 精確 化內地為了更好地執行CE PA項下的原產地規則,中國海關於2003年1 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內地與澳門元與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項下〈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CE PA予以政策配合。與CE PA下的原產地規則一起對判定澳門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發揮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該《規定》共1 7條,自20 0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規定》中第3-9條的規定在《安排》項下原產地規則的判定原則基礎上作出了更為明確、細緻的規定。如第4條規定:“本規定第3條第(一)行所稱‘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是指:①在澳門開採或者提取的礦產品;②在澳門收穫或者採集的植物或者植物產品;③在澳門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④在澳門從本條第(三)向所述動物獲得的產品;⑤在澳門狩獵或者捕撈所獲得的產品;⑥持澳門牌照並懸掛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船隻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和其他海產品;⑦持澳門牌照並懸掛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船隻上加工本條第(六)項所述產品獲得的產品;⑧在澳門收集的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盡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⑨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盡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⑩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述產品在澳門加工所得的產品。”除第4條對“完全獲得”標準的闡述外,《規定》又説明了在確定貨物是否完全獲得時應當不予考慮的三種情況:一是為運輸或者儲存貨物而進行的加工或者處理;二是為便於貨物裝運而進行的加工或者處理;三是為貨物銷售而進行的包裝、展示等加工或者處理。以上的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獨完成還是相互結合完成,均視為“微小加工處理”。新《規定》第6條增加了CE PA原產地規則中對“實質性加工”的具體認定標準,即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標準、‘税號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
  • 標準、‘其他標準’或者‘混合標準’後增加了“在規定 的 情 形下 可 以 採用 其 他 附加 條 件 認定 ” 的 規定。“其他附加條件”是指當上述‘實質性加工’有關認定標準不足以確認原產地時,經內地與澳門主管部門一致同意,可以採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條件 。這條規定完善了CE PA原產地規則對於判定“非完全獲得”貨物的原產地的標準,既體現出CE PA的內容實質,符合兩地利益的最大化,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賦予了“澳門製造”新的含義,為進一步擴大內地與澳門的經濟貿易奠定了基礎。新《規定》第7條在“實質性加工”標準方面,規定了不應將“ 簡單的稀釋、混 合、包裝、裝瓶 、乾燥、裝配、分類或者裝飾”以及“以規避本規定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價措施”視為實質性加工。此規定更加充分的明確了貨物“實質性加工”原產地規則的判定標準,有利於澳門原產貨物的“本地淨化”,同時也為海關部門對CE PA的執行工作解決了許多技術上的難題。此外,將依據“相關國際慣例”作為“產品開發支出價值”及“從價百分比”計算依據的模糊性規定具體確定為按《關於實施1 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即《海關估價協定》的內容明確確定。該協定的目的就是制定一項公平、統一和中性的海關對商品的估價制度,既符合商業實踐的要求,又可避免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計。該協定規定了6種海關估價的方法,即交易價值、相同商品的交易價值、相似商品的交易價值、扣除法 、估算價值、順序類推法等。從而使“從價百分比標準”中相關參數的確定依據有法可依,體現出CE PA的相關規 則是在WT O框架 下實行的 ,與WT O是密 不可 分 的 。新《規定》第8、9條(除以上判定產品原產地的標準外),還特別規定了在確定產品原產地時不考慮或忽略不計的因素。第8、9條規定:“貨物製造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廠、設備、機器、工具的產地,以及不構成貨物組成成分或者組成部件的材料的產地,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是不予考慮。”“隨貨物一起報關進口,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包裝、包裝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備件、工具、介紹説明性材料,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應當忽略不計。”新《規定》第1 5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 1 月 1日起施行。1 993年國務院批准修訂、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 在總 結 海關 執 法 經驗 的 基礎 上 ,新 制 定 的《條例》增加了“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海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兩章關於程序的規定,同時細化了海關行政處罰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條文增加了32條。依據新《條例》加大對違反原產地規則相關規定的執法力度,將更加有效的為CE P A的 發 展保 駕護 航 。為了促進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區域經濟 的發展 形勢和 CE P A實施 兩年來 的實踐 經驗, CE P A雙 方 於2 0 05年 1 0月2 1 日在 澳 門簽 署 了《CE P A補 充 協議 二 》 , 約 定 在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自2006年1 月1 日起,對輸往內地的原產於澳門的貨物全面實行零關税;在服務貿易方面,在原已開放26個服 務領 域 的基 礎 上, 對 其中 的 法律 、 會計 、 建築、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1 0個服務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擴大開放的程度。《CE PA補充協議二》的簽署,標誌着從2006年 1 月 1 日起內地與澳門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推動了內地和港澳雙方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了 各領 域 的合 作 ,進 一 步促 進 了雙 方 經濟 的 融合 。《CE PA補充協議二》中不乏對附件2中《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修改,為了積極配合補充協議的實施,保持CE PA原產地規則與內地海關政策的一致性,海關總署依據《CE PA補充協議二》中對原產地規則的修改內容,於2005年1 2月27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了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項下《關於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的決定》,對原有的《規定》加以修改,於2005年1 2月30日予以公佈,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五、結語由於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海關關税等領域具有重要意義,而各國原產地規則相去甚遠,極易導致保 護性 貿 易規 則 。目 前 有許 多 不同 的 原產 地 規則, 比如 ①GAT T 第九 條“ 原產 地 標準 條款 ”1 2;②1 958年對原產地標記的補充規定1 3;③1 953年國際商會關於制定統一的規則的決議1 4;④1 973年《京都公約》1 5;⑤《協調產品分類與編碼制度國際公約》(Int e r nat i o na l Conv ent i on on the Harmon i zed Commod-i t y Des c r i p t i on and Cod ing Sys t e rm )16;⑥《原產地規則協定》1 7;⑦WTO框架下的《原產地規則協定》1 8;⑧區域貿易協定中的主要原產地規則。它可以列表如下 。表 1CE P A項 下 的 新的 規 則主 要 是 根據 WT O的 規 則來制定的。W TO框架下的《原產地規則協定》具體體現了自由貿易體制的實質和具體內容,而明確的、可預測的原產地規則和實施,將便利與國際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國際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和擴大化,促使整個國際貿易朝着健康的方向發展。原產地規則不再成 為保 護 貿易 的 工具 , 不再 構 成非 關 税貿 易 壁壘,也不再給國際貿易帶來更多的困難和障礙。原產地規則協定增強了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使其適應了發展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而且由於原產地規則在世界範圍內的統一,將可能為各國貿易統計找到一個共同的依據,從而避免或減少國家間 因貿 易 統計 數 位的 巨 大差 異 而引 起 的貿 易 摩擦 。當然,目前的原產地規則協定並非是很完善的,它在原產地標準、原產地書面證明等核心問題上尚沒有實質性進展。但應該認識到,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及其標準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原產地規則協定的達成本身就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國際貿易也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們希望,CE PA的原產地規則為發展區域經濟做出更多的貢獻,也希望澳門因此從中得到更好的發展 。註 釋 :1 海關 總 署 第 1 4 1 號 與 1 4 2 號 令 。2 曹建明 、陳治 東主編 :《 國際經 濟法專 論》第 一卷 ,法律 出版 社, 1 9 9 9 年, 第4 2 2 頁 。3 劉文華主 編:《W T O與中 國税收法 律制度的 衝突與 規避》 ,中 國城 市出 版社 ,2 0 0 1 年 ,第 1 2 3頁 。4 《關於 〈中 華人 民共 和國 出口 貨物 原產 地規 則〉 的 説明》 , 國 家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局 , 1 9 9 2 年 5 月 1 日 。5 在實行差別關 税待遇的國 家,貨物的原 產地是決定 是否享有一 定關税 待遇的 重要依 據。特 別是採 取禁運 、反傾銷、進出口配 額、貿易制裁、 聯合抵制、衛生 防疫限制、外匯管制等貿易 措施的國家中,只有在對 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能夠做出準確的判定時,其貿易措 施才 能 真 正 發 揮 作 用 ( 參 閲 : 曹 建 明 、 陳 治 東 主 編 :《國際 經濟法 專論》 第一卷 ,法律 出版社 , 1 9 9 9年 ,第 4 2 3頁 ) 。6 目前各國將貨物的原產地標準劃分為完全原產地產 品標準(Who l l y Ob t a i n e d P r od uc t )和實質性改變標準(Subs t ant ial T rans f ormat i on)兩類。目前,所有的國家在制定原產地標準 時都會在兩者之 間尋找一個有機 的結 合 點 。7 完全原產地產品標準是指在一個國家生長、開採、 收穫或完全利用該國出產的 原材料在這個國家生產、 製造的產品。例如從該國土 壤或海床中提取出來的礦 產品、在該國收穫的植物產 品、在該國出生或飼養的 活動物、在該國捕撈 或獵取的產品等 。這類產品的特 點是不含有任何國外 的原材料、部件 或勞務而生產製 造過程自始至終 都是在這個 國家境內完成 的,即“土 生土長”。由於完全 原產地商品不涉 及到其他國家或 地區的產品或成分,技術上 容易判斷和掌握,不存在 爭論。 因 此 , 該 標 準 為 世界 各 國 所 普 遍 接 受 。8 美國法院在本世紀 初就通過判決確 定了有關產品原 產地的判定規則,並 對判定產品的原 產地採用有關實 質性改 變標 準 。 1 9 0 8 年, 美國 最 高法 院在 安 何塞 一 布斯釀造協會訴美國(Anhews e r - Bu sh B r ew ing A s s o c i a t i onV. The Un i t e d S t a t e s)一案中,對“實質性改變標準”作了解釋:即一項 產品的原產地的 形成必須使這種 改變形成了一個新的 和完全不同的產 品,並有一個完 全不同的名字、特徵 或用途。因此, 一項產品如果是 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經 過了生產、製造工序,那 麼使其改變並具有新 的名字、特徵和 用途的完全不同 的新產 品 的 國 家 , 就 是 該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 參 閲 : 劉 麗娟、 徐 進 亮 主 編 : 《 原 產 地 規 則 一 產 生 、 運 用 與 改
  • 革》,中國經 濟出版社,2 0 0 1 年,第 1 - 2頁) 。9 這一方法 一般制定 加工工 序清單, 詳列產品 合格加 工的過程。若符 合此清單的 要求,即被認 為是進行了 實質性加工 。若重要 加工工 序在那一 國家或地 區完成 ,該國家或地 區即為原 產國。這種 方法的優 點是可以 減少因對實質 性改變標 準的理解不 同而產生 的爭議, 使各國的生產 商、貿易 商及海關等 機構都能 有可以明 顯遵 循 的 標 準 , 可 預 測 性 高 , 並 且 能 充 分 反 映 產 業 特點。其缺點 是對當前 國際貿易中 的如此繁 多的產品 給予詳盡具體 的描述與 規定,就會 使這樣一 份清單十 分的冗長和複雜 ,且制程標 準需隨技術的 進步而進行 修正。它的制 定將是一 項艱巨而又 耗時的工 作,而且 把各行各 業的 專家 聚集 起來 研究清 單也 是較 為困 難的 。同時制 定規 則易受 主要 廠商或 強勢 利益集 團的 影響 。1 0 即税則改變標準(Change in Tar i f f C lass i f i cat ion 或稱Tar i f f-sh i f t或 Change in Tar i f f Heading(CT H))。所謂税則改變是 指貨物的 税則號 列(二、 四或六位 碼)與 其所投入的物不同(c lassif icat ion of input s(mate r i al s)d i f-f e r ent t han c l as s i f i c a t i on of ou t p u t( p rod uc t )),即表示該貨物已完成 實質轉型 。根據這一 標準,若 某種進口 原材料經過製 造加工, 在特定的附 有清單的 商品目錄 上改變了税目 ,則可認 為已經過了 實質性改 變。這一 方法的優點是 可以確定 產地的條件 做出準確 和客觀的 規定,同時製 造商容易 提供證明貨 物符合規 定條件的 資料。依據明 確的税則( HS)核 定結果判斷 貨物是否 經過實質性改 變,使原 產地規則的 管理更為 簡便,且 易於統一解釋 。其缺點 是這種目錄 的制定比 較困難, 而且需要不斷 地作出修 改以保持與 技術發展 和經濟狀 況相一致。同 時任何製 造或有條件 的加工説 明不應過 分複雜,否則 會導致製 造商無意中 犯錯誤。 另外,採 取這一標準的 前提是進 出口雙方都 已採取統 一國際關 税税目標準作 為各自税 目的依據, 並統一適 用這一關 税税 目 表 。11 百分比 標準是按照 出口貨物的 進口部分與 該貨物本 身的價值之間的 比例關係來 確定貨物的原 產地,即貨 物在某一國家 或地區製 造或加工, 其製造或 加工後的 貨物 增 值 超 過 貨 物 未 製 造 或 加 工 前 原 價 值 一 定 百 分 比者,即視為 該國或該 地區產品。 採用此方 法的原因 主要是當產品 進行加工 或組裝程式 後所成的 最終產品 並未造成 税則 改變 時, 此法 可用來 輔助 税則 改變 標準 。通 常 製 造 或 加 工 前 的 原 材 料 價 格 為 其 進 口 或 購 買 價格,製造或 加工後的 產品價格為 其出廠價 格或自生 產國出口時的 價格。這 種方法可以 規定出口 貨物中進 口部分的價值 最高百分 比,也可以 對出口貨 物中國產 部分的價值規 定最低百 分比。這種 方法的優 點是精確 和簡單,並涵 蓋所有產 品,使對產 品做一定 經濟貢獻 者取得原產地 資格,降 低因透過簡 單加工而 取得原產 地的機會。進口 的或未確定 原產地的零件 可按得到的 商業記錄或商 業檔予以 確定。其缺 點是當增 值率略高 於或略低於規 定的百分 比時,很難 做出產品 符合或不 符合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決 定 。12 1 923年國際 聯盟通過的《簡化海 關手續國際公約》 第一 次 涉 及 到 原 產 地 的 問 題 , 但 由 於 該 公 約 的 影 響 較小,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國 際 統 一還 沒 有 形 成 。 1 9 4 7年 的《 關 貿 總 協 定 》 制 定 時 , 雖 然 沒 有 專 門 的 原 產 地 規則, 但 GAT T 原始 締 約 方 在 基 本 條款 中 確 立 了 “ 原 產地標記條款 ”,對於 原產地標記 做出了較 為詳細的 規定:①“締約 國在有關標 記規定方面對 其他締約國 領土產品所給 予的待遇 ,應不低於 對第三國 相同產品 所給的待遇”,締約 國為了確認貨物 原產地身份而制 定和實施原產地規則 時,必須符合最 惠國待遇原則, 即以 同 樣 的 要 求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關 貿 總 協 定 締 約 國 ; ②“締 約國 認為 ,在 採用 和 貫徹 實施 原產 國標 記的 法 令和條例時,對這些 措施給出口國的 貿易和工業可能 造成的困難及不方便 應減少到最低限 度,但應適當注 意防止欺騙性的或易引起誤 解的標記,以保護消費者 的利益”;③“只要 行政上許可,締 約國應允許所要 求的原產國標記在進口時貼 在商品上”,締約國應允 許將原產地標 記在進口 時加貼在進 口商品上 ,這意味 着不一定非要 規定原產 地標記在商 品出廠時 就貼上; ④“締 約國 的有 關 進口 產品 標 記的 法令 和 條例 ,應 不 致在遵照辦理時 會使產品受 到嚴重損害, 或大大降低 它的價值,或不合理 地增加它的成本 ”,締約國有關 標明進口商品原產地 標記的規定不應 該導致商品損壞 ,包括外形損壞,或 者使商品價值下 降以及商品的成 本增加;⑤“除了不正當地 拖延標記的更正,或貼欺 騙性的標記,或有意 不貼所要求的標 記外,輸入國對 輸入前未按規定辦理 標記的行為,原 則上不得徵收特 別税或給以特別處罰 ”,輸入前未標 明原產地標記, 締約國不得徵收特別 税或給予特別處 罰,對不正當的 拖延更正行為以及加 貼欺騙性標記的 行為,可以徵收 特別税或給予特別處 罰;⑥“締約國 應通力合作制止 濫用商品名稱假冒產 品的原產國,以 致使受到當地立 法保護的某一締約國 領土的產品的特 殊地功能變數名 稱稱或地理名受到損 害。一締約國對 其他締約國就業 已通知的產品名稱適 用上述義務問題 可能提出要求或 陳述,應予以充分的 同情考慮”,締 約國方必須相互 合作,制止濫用商品 名稱假冒產品原 產地的行為,不 使具有特 殊地功 能變數 名稱或 地理 名的產 品受到 損害 。13 關貿總協定最 初就原產地標誌做 出具體規定之後, 在以後的實施過程中 繼續對貿易中的 商品原產地問題 進行探 討 。 1 9 58年 GAT T第 十 二次 會 議對 原 產地 標 記 的規定作了進一 步完善。其 主要內容有: ①各締約方 不得因原產地標誌的 標示問題而阻礙 有關貨物進口, 即原產地標誌的 標示要求不 得成為一種貿 易壁壘;② 原產地標誌 的標示 方式統 一為“Made in x x x ”,原產 地名 稱 可 用 眾 所 周 知 的 縮 寫 字 母 。 如 UK、 US A等 ; ③如果貨物本身已有 原產地標誌,在 運輸容器上可不 再另作原產地標誌, 但在某些貨物本 身不宜被標示上 原產地標誌的情況下 (如液體、氣體 或其他一旦容器 打開就損壞的貨物, 以及工藝品、古 玩、遺物等)可 以在包裝或運輸 容器上作原 產地標誌;④ 在海關控制 下的貨物(如保税倉庫)可 不作原產地標誌,在特定 情況下允許在監 督下作原產 地標誌的標示 工作;⑤有 關原產 地 標 誌 的 標 示 要 求應 保 持 充 分 的 透 明 。14 1 9 5 3年 1 0月 , 國際 商 會向 總 協定 各 締約 方 提交 了 一項 決 議 , 試 圖 制 定 統 一 的 規 則 來 確 定 進 口 產 品 “ 國籍”,該原產地標 準定義為:①完 全用一國的原產 料與 勞 力 出 產 的 貨 物 , 其 國 籍 為 在 其 土 地 上 收 穫 、 出產、製造或用其他 方式生產貨物的 國家;②用兩個 以上國家的原材料與 勞力出產的貨物 ,其國籍應該為 該貨物經歷實質 性改變的國 家;③實質性 改變的國家 ,除其他情況外,是指經歷 加工而賦予該貨物以新的 特徵時,應認為已經 發生實質改變。 該決議由於十一 國贊成,九國認為需 要修改,八國反 對而最終流產。 該決議的意義在於對 含有兩國或兩國 以上國家的勞動 力或材料的 貨物以 實質性 改變標 準來確 定其真 正國籍 。15 1 973年海關合作理事會在總結了過去原產地定義的基
  • 礎上 ,包 括 對 1 9 5 3 年 國際 商 會對 原 產地 的 定義 進 行了研究,於日 本京都制定 了《簡化和協 調海關手續 的國 際 公 約 》 , 簡 稱 為 《 京 都 公 約 》 , 包 括 正 文 與 附件。正文涉及 簽約目的、 適用範圍和締 約各方的權 利義務。附件則 規定了簡化 和協調海關手 續等方面。 該公約將貨物原 產地判定標 準分為:完全 原產地產品 標準和實質性改 變標準兩大 類。將適用完 全原產地標 準的產 品 分 為 1 0 類 適 用 。 對實 質 性 改 變標 準 進 一 步 分為:①税目改 變標準;② 加工工序標準 ;③百分比 標準。 此 在 D1 附 件 中規 定 , 對 貨物 主 要 特點 或 特 性 無影響或影響很小的 操作,不應視為 構成實質性製造 或加 工 。 並 將 上 述 操 作 分 為 四 類 。 在 D2 附 件 中 則 規定:“只有在 實施關税優 惠,按單邊或 雙邊或多邊 協定 採 取 經 濟 貿 易 措 施 , 或 由 於 衛 生 治 安 原 因 採 取 措施,或當 進口國海 關當局 懷疑貨物 有詐騙性 情況時 ,才能要求出示 原產地證件 ,並列出四種 不應要求出 示證件的情形。 雖然該公約 只是建議性的 ,沒有法律 約束力,只 是規定標 準條款 的建議條 款供成員 國選擇 ,但許多國家 和地區以 《京都公約 》為藍本 ,根據本 國實際情況制定出各 自的原產地標準 ,對協調各國在 原產地制度上的 做法,減少 原產地制度的 分歧而給國 際貿 易 造 成 的 混 亂 , 發 揮 了 積 極 作 用 。1 6 海 關合 作理 事會 從7 0年 代初聯 絡6 0個 國家 和2 0個 國際組織協力合作, 廣泛吸取日本、 美國、拉美以及 海陸運輸的國際機構 與聯合國等機構 對商品分類的各 種方案的精華,在原來《布魯塞爾税則表》(the Brus se l sTar i f f Nomenc hl a t ure)基礎上制定了《協調產品分類與編碼制度國際公約》(In t e r n a t i ona l C onv en t i on on the Har-mon i z ed Commodi t y De s c r i p ti on and Coding Sy s t e rm )。該公 約 於 1 9 8 8年 1 月 正 式 生 效 。17 1 9 9 5 年 1 月 1 日 生效 的《原 產地規 則協 定》正 是在 參照以往的條約或公 約的基礎上,結 合國際貿易、關 税法律的 發展 ,借助 烏拉 圭回合 談判 的契機 而形 成的 。18 關於 税徵收 有關的原 產地問 題,GAT T 1 9 4 7 年並沒 有實質性規定 ,直到《 京都公約》 ,協調和 統一各國 關於原產地規則 的努力在不 斷前進,但是 總體而言這 種協調的努力 沒有成功 。到烏拉圭 回合談判 即將結束 的1 9 9 3年底,成員國簽署了《原產地規則協定》,才建立了一個公正 、透明、一 致、可預見、 可操作、世 界統一的原產 地規則( 參閲朱子勤 、薑茹嬌 主編:《 世界貿易 組織 WT O法 律規 則》 ,中 國政 法大 學出 版社 ,第82頁。)《原產地規則 協定》由前言、四個部分 的正文和兩個附 錄構成。前 言的主要內容 是闡述簽訂 協定的宗旨和基 本原則;正 文的第一部分 是原產地規 則的定義和適用範圍 ;第二部分是關 於實施原產地規 則的規定,涉及 過渡期和過 渡期後的規定 ;第三部分 是通知、審查、 協商和爭端 解決的程式安 排;第四部 分是原產地規則 的協調;附 錄一是原產地 規則技術委 員會; 附 錄 二 是 關 於 優 惠 性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共 同 宣 言 。
  •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 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 Sze Ping-fat* 1. Introduction Between 1999 and 2003,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Portugal was stretched to the verge of collapse - with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criminal suspects freed without trial (or their trials aborted) - following a very large number of complaints successfully lodged with the Europe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many of which also resulted in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uling against Portugal) on the ground that they had not been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1The President (bastonario) of the Portuguese Bar Association ascribed this most embarrassing situation to "the misuse of the criteria of opportunity and the non-respect for the terms of investigations and indictments on the part of the prosecutor, the difficulties in lif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and secrecy of bank accounts, the negligence and lack of responsibility displayed by judges and prosecutors, and the abuse of procedural mechanisms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delays by litigants and their counsel."2Notwithstanding the handov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Macau SAR follows the Portuguese system. Indeed, article 85 of the Macau Basic Law makes clear that "the previous system concerning criminal prosecution shall be maintained". Article 29 of the Macau Basic Law provides (inter alia): "When charged with criminal offences, Macau reside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n early court trial." Article 110 of the Criminal Code (Decree-law No 58/ 95/M) provides different time-limits (ranging from 2 years to 20 years) for different offences. In a nutshell, the longer the term of imprisonment applicable to the offence with which the person is charged, the longer is the time allowed for its prosecution. Such time starts to run from the moment when the offence is committed, quite regardless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the difficulty in obtaining evidence, or the time when the offence becomes known to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se time-limits are, however,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12 and 113 respectively for their suspension, and starting afresh, in a very limited number of circumstances quite unrelated to the accused's own conduct. The Code on Criminal Procedure (Decree-law No 48/ 96/M) expresses, in its preamble, the need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7 allows a judge to stay proceedings of his own motion or at the request of the Public Ministry or other interested party (for example, the victim or the accused).3 Article 231 requires the police upon receipt of a criminal complaint to notify the Public Ministry within the shortest time whereas article 237 provides for the delivery of the detainee to the judiciary for the conduct of a summary trial, or a preliminary hearing or the imposition of mandatory measures. As a general rule, the Public Ministry has to finish all investigations - and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lay a charge - within 6 months (or 8 months where no suspect has been detai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 Associate Professor of the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cau
  • 258.4The Tribunal of Criminal Instruction has the duty to decide whether the charge(s) preferred (or recommended not to be proceeded with) by the Public Ministry should proceed to trial in the Tribunal of First Instance.5 Article 288 makes clear that the judicial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completed within 2 months (or 4 months where no suspect has been detained) and the examining magistrate has a duty to make known his decision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hearing (or within 5 days thereafter where the case is complicated).6 Where the case proceeds to trial - absent any of the defects as specified in article 293 - the judge (in the Tribunal of First Instance) has a duty to commence trial as soon as possible, in any event within 2 months following receipt of the case.7 There is, however, no clear and direct regulation over the time within which the trial must be completed8, or judgment made.9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quirement of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nd applied under both the common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nsofar as relevant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this former Portuguese territory. As Portugal is a signatory to both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ICCPR, our discussion starts with the European position.102.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Article 5(3)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reads: "Everyone arrested or detained ... shall be brought promptly before a judge ... and shall be entitled to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to release pending trial". Article 6 add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 any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him,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by 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established by law." According to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time starts to run upon "official notification given to an individual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an allegation that he has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11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length of the proceedings has to be assessed in each instance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the conduc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conduct of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12 To subject the defendant to three set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over a period of 14 years 13, or two sets of proceedings lasting respectively for 20 and 1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initial complaint to the disposal of final appeals)14, or a single set of proceedings lasting for more than 8 years (yet to complete)15, therefore amounts to a viol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esent purposes, the "reasonable time" covers the whole of the proceedings in issue, including appeal proceedings.16 However, certain legal steps taken by the defendant - resulting in delay to finalise the whole proceedings - may not count towards the "reasonable time".17 On the other hand, the lack of expertise or resources on the authorities' part affords no excuse for delaying a trial.183. The ICCPR Article 9 reads: "Anyone arrested or detained on a criminal charge shall be brought promptly before a judge ... and shall be entitled to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to release." Article 14 add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ny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him, ... everyone shall be entitled to 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 by a competent,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established by law." 3.1 Hong Kong With a view to implement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ICCPR in Hong Kong, the British administration enacted the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in 1991. Article 5(3) reads: "Anyone who is arrested or detained on a criminal charge shall be brought promptly before a judge ... and shall be entitled to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to release." Article 11(2) add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ny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him, everyone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following minimum guarantees, in full equality ... (c) to be tried without undue delay." Article 10 contains similar provisions to article 14 of the ICCPR over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These requirements have now to be read in light of the Basic Law. Whereas article 39 renders the ICCPR applicable in general, article 87 stipulates that "anyone who
  •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 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 is lawfully arrested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by the judicial organs without delay."193.1.1 Abuse of the Process The Basic Law also makes clear that "the principles previously applied in Hong Kong and the rights previously enjoyed by parties to proceedings shall be maintained."20At common law, a trial may be stayed if it amounts to an "abuse of the process". In R v Bow Street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arte DPP, Neill LJ said: "Though the law in this field is still at 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 authorities establish that an abuse of process may exis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i) If "the prosecution have manipulated or misused the process of the court so as to deprive the defendant of a protection provided by the law or to take advantage of a technicality" ... or (ii) if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 the defendant has been, or will be, prejudiced in the preparation or conduct of his defence by delay on the part of the prosecution which is unjustifiable" ... or (iii) if, "even though the prosecution are in no way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the delay has produced genuine prejudice and unfairness for the defendant..."21"In a case involving delay, the court will consider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if any, of eithe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ce for the delay. The court will also consider the issues which are likely to arise at the hearing and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which is likely to arise at the hearing and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which is likely to be relevant. Thus a case which depends largely on documentary evidence may be regarded very differently from one where witnesses will have to try to recollect some swiftly moving event which passed before their eyes years ago."22According to Neill LJ, "the purpose of the existence and exercise of thi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stay proceedings) is to ensure that there should be a fair trial according to law."23The former Chief Justice of Australia elaborated on the question of delay in Jago v The District Court of NSW & Others as follows: "(The court is expected to form) a value judgme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nature and seriousness of the alleged offence ... in the light of (i)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i) reasons given by the prosecution to explain or justify the delay; (iii) the accused's responsibility for and past attitude to the delay; (iv) proven or likely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v)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disposition of charges of serious offences and in the conviction of those guilty of crime."24"Consideration of head (i) (lengthy delay) and (ii) (prosecution's explanation) will involve account being taken of the time when relevant material was first known to the authorities and whether the charge is a complex or simple one. It will also involve consideration of what is reasonable in the context of the limitations of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Consideration of head (iv)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will involve account being taken of the availability of other discretionary powers to mitigate the effects of delay. Consideration of head (v) (public interest) will require that account be taken of the fact that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criminal proceedings should be maintained lies with the executive and not with the courts."25"If circumstances exist in which it can be seen in advance that the effect of prolonged and unjustifiable delay is that any trial must necessarily be an unfair one,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proceedings to the stage of trial against the wishes of the accused will constitute an abuse of that curial process."26A similar approach is also applied in North America. In the US, where the Constitution (Sixth Amendment) entitles the accused in all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the court is expected to apply "a balancing test, in which the conduct of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dant are weighed" in light of the following: (i)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i)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iii) the defendant's assertion of his right and (iv) the prejudice to the defendant.27 Unless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s "presumptively prejudicial", it is necessary to inquire into the second, third and fourth factors, although none of these factors are either a "necessary" or "sufficient" pre-condition to a finding of the deprivation of the right to a speedy trial.28 The fourth factor (prejudice) requires consideration of (i) preventing oppressive pre-trial incarceration; (ii)
  • minimizing anxiety and concern of the accused; and (iii) limiting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defence will be impaired. The last factor is most significant because the inability of a defendant adequately to prepare his case skews the fairness of the entire system.29 Prejudice alone may thus render a trial unfair, there being an "interest in providing a speedy trial which exists separate from, and at times in opposi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accused".30The Canadian Charter also requires persons charged with criminal offences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31 In R v Askow, Cory J said: "Although the primary aim of s 11 (b)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s rights and the provision of fundamental justice for the accused, none the less there is ... at least by inference, a community or societal interest implicit in s 11 (b). That community interest has a dual dimension. First, there is a collective interest in ensuring that those who transgress the law are brought to trial and dealt with according to the law. Secondly, those individuals on trial must be treated fairly and justly. Speedy trials strengthen both aspects of the community interest."32 According to his Honour, no prejudice could rationally be presumed solely from the lengthy delay (5 years) in the instant case. Adverting now to Hong Kong jurisprudence, it does seem that the judiciary have not approached the question of delay much differently with the adv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 in 1991. The following decisions are illustrative. a. R v Chiang Shi-hui33The accused was arrested in November 1987 and charged in December 1989 with bribery and corruption. The accused contended that his principal had ratified his conduct by a fax sent from China. The alleged principal died in June 1989. The fax could not be admitted as evidence absent its issuer testifying in court. Cameron J stayed the proceedings on the following grounds: (i) The accused was not at fault by not answering questions put to him during the investigative stage; (ii) A fair trial was rendered impossible by an ev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both prosecution and defence; and (iii) The absence of the witness (through death) would force the accused into the witness box.34b. R v Lau Kwok-hung35The accused was arrested and charged with credit card offences in May 1991. His applications for bail were rejected on the ground that he would abscond or interfere with witnesses. Owing to a shortage of High Court Judges, he could not be tried in September 1992 as anticipated. Sears J ruled that he should be freed, having been kept in custody for two years, particularly as the likely sentence relevant to such offences would not exceed three years. c. R v William Hung36The accused was arrested in September 1990 and charged with drug trafficking offences. He was committed to trial in the High Court in January 1991 with his case set down for hearing in March 1991 on understanding that the trial should formally commence in December 1991. An application to stay proceedings was made in December 1991. This application was heard in March 1992 and rejected in mid-April 1992. The accused was then tried and convicted of the offences. On the question of delay, Duffy J had the following to say: "Undue delay (necessitates) a determination mov (ing) from a simple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actual length of the dela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the outcome of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and the consequences of that delay for the fairness of the proceedings."37"Some delay is of course inevitable as there is within every society a limit to the financial and personnel resources, and to the facilities that can be devoted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 However, should this temporary state of affairs become structural, and should the lack of adequate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come to render the right to trial without undue delay 'a pious platitude'... judicial intervention to stay criminal proceedings becomes more likely."38"(T)he right to trial without undue delay must not be thwarted by systemic deficiencies, and there must be a limit upon the use of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to justify delays which are prima facie excessive."39"The right to trial without undue delay is a corollary right of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 it must be considered whether in the end the delay has rendered or might render
  •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 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 any subsequent trial unfair."40"A person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and awaiting his trial undergoes a period of extreme stress and anxiety, with personal, family, employment and social circumstances likely to be significantly and adversely affected; and of course, much more so if held in custody. The purpose of article 11(2)(c) is to ensure that his unhappy period is not unduly long. That is ... simply an incidence of the right to be tried as a person presumed innocent, and is suffered by all defendants no matter how long is the delay. However, should the waiting period become excessive, having regard to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d the 'exquisite (pre-trial) agony' ... become too much for any reasonable man to bear, then, it must also become oppressive and unfair to allow these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continue."41"An accumulation of personal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pre-trial custody, that result from a particularly lengthy delay which the Crown cannot justify, and which eventually becomes oppressive, or through circumstances which because of the delay actually affect the defendant's ability to properly defend himself should be heeded.42"Obviously in cases where applications are made early in the proceedings, and are in anticipation of long delays, the court can order that the matter be set down for trial as soon as possible, failing which the prosecution will not be allowed to proceed. However, when, as in this case, the matter is raised on the trial date, I cannot see any other alternative than a stay of the proceedings could sufficiently remedy an infringement of an article 11(2) right."43Nevertheless, the accused's right is always subject to "a (public) interest in bringing offenders to trial and in having criminal proceeding conducted in an efficient and fair manner."44 His Lordship added: "Nothing is more likely to interfere with the (public's) respect for the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than to see the criminal process compromised, and transgressors of the law freed, untried, through institutional shortcomings.... (T)hat (public) interest will grow commensurately with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ce, and therefore the nature of the offence and its significance within the particular jurisdiction will require consideration along with the other factors. However, ... the weight to be given to this factor must diminish the longer the delay and the less justification the Crown can give for it, since what then needs to be redressed is the balance in favour of the individual's right."45In the instant case, the accused had been held in custody for 526 days with his normal life disrupted. However, Duffy J held that a fair trial had not been compromised (nor was any oppression or inability to defend inferred). Clearly, his Lordship's decision was also influenced by the seriousness and prevalence of drug offences at the time.46The aforesaid decision was affirmed by Court of Appeal. However, the appeal court made clear that the right afforded by article 11(2)(c) was not subject to "any qualification which the Bill of Rights itself does not express. "47 It was further held that criminal proceedings ought to be conducted with "a high degree of expedi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under a 6(1)(b) of the Bill of Rights would require the court "(only) to grant such remedy within its power 'as it considers appropriate and just in the circumstances'."48d. H v Cheung Wai-bun49The accused was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Hong Kong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He was arrested by the ICAC in 1988 for deception by cheque-cycle following another probe by the police and ICAC in March 1986 relating to the Overseas Trust Bank. He was charged with conspiracy to defraud and his case mentioned in May 1989. He filed a plea under the Complex Commercial Crimes Ordinance in October 1989 and a separate trial was ordered for him in September 1990 whereas his co-accused were tried immediately. The accused was actually tried in May 1992 relating to matters happening between 1979 and 1982. Duffy J stayed the proceedings on the following grounds: (i) Given the long lapse of time since those events, "the unreliability of human memory will probably expose the proceedings to the risk of unfairness"; (ii) The accused had been suffering from stress and early stages of dementia;
  • (iii) The accused wa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v) "There cannot now some 10 years later, be the same intensity of public interest in ensuring that its early 1980s transgressions are punished"; and (v) Full recognition ought to be given - and a generous construction applied - to rights and freedoms of individuals as enshrined in the ICCPR.50His Lordship did not consider relevant the fact that documents were available to prove those charges and to refresh memories.51It is worth noting in this case that a charge was deemed laid when "an individual is officially advis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that is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52 However, "pre-charge" delay does not count insofar as "courts should be very reluctant to pass judgment on the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not having taken action at an earlier date."53 Therefore, "delay in charging and prosecuting an individual cannot, without more, justify staying the proceedings as an abuse of process at common law. ... Staying the proceedings based on the mere passage of time would be the equivalent of imposing a judicially created limitation period for a criminal offence."54His Lordship's decision was upheld upon appeal to the Privy Council. However, as far as his Lordship's decision in William Hung was concerned, the Privy Council made clear that it was incorrect to presume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on the mere ground of excessive delay or to require the prosecution to rebut the presumption of prejudice simply because there were never such "shifting burdens of proof".55According to the final appeal court, "the correct approach is for the trial judge to bear in mind the nature of the prosecution's case as part of the factual background against which the alleged delay has to be considered and not as necessarily being a bar to the application succeeding."56 It follows that "delay due merely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or contributed to by the defendant himself should never be the foundation for a stay."57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it is also clear that "the defendant would be deprived of the protection of not having to stand trial where the trial would amount to an abuse of process ... (were) an application ... deferred until the issue could be resolved at the trial."58e. R v Chi u Te-ken 59The accused was a banker charged in October 1988 relating to matters happening between 1982 and 1986. His trial was set down in April 1993 and the prosecution was expected to call 114 witnesses, and produce 1928 pages of witness statements in addition to 15,000 pages of documentary exhibits. The defence complained that the whereabouts of certain witnesses and alleged co-conspirators were unknown, that the accused was suffering from deteriorating memory function, that the accused' diaries were thrown away by his secretary without authorization, and further, that the accused had been misled by repaying a loan as full settlement of the civil dispute relating to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Leonard J held: "The evidence otherwise available from the missing witnesses or co-conspirators was not vital to the defence, first because the fact at issue had been conceded by the prosecution - or the defence had failed to show how their testimonies would be of assistance -and secondly, because the co-conspirators may elect not to give evidence." However,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were ordered to be stayed on the following grounds: (i) "Where conversations are concerned, it is likely to be very difficult for witnesses to recall accurately what was said by whom. Even where there are documents, they may need to be authenticated and memories will not necessarily be refreshed by them"; (ii) "The courts are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 time spent awaiting court hearings is part of the period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the extent that it is not attributable to any fault of the defendant"; (iii) The defendant's ability to defend himself had been seriously impaired by dementia; (iv) Although no particulars had been given as to how the lost diaries might have assisted him, the defendant should be given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v) The public interest had faded as no customer had lost money, the bank had not collapsed and the banking environment had improved since the early eighties.60
  •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 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 f. R v Sham Tak-leung 61The defendant was arrested by the ICAC in July 1991 relating to ten counts of theft. Upon discovery of further offences, his trial was adjourned till November 1991 and he was committed to the High Court for trial in December 1991. His trial actually took place in January 1993 (with pre-trial review in September 1992). In the interval, the prosecution applied for adjournment in July 1992 upon notice of the defendant's new line of defence. The defendant respond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to stay proceedings. This application was heard in January 1994. Whaley J rejected the stay application inasmuch as the delay was ascribable to the defendant's application for legal aid, change of counsel and line of defence, amendment of charges, and subsequent agreement to change the venue for trial (to the District Court). In any event, his Honour believed that any possible prejudice or difficulty suffered by the defendant was capable of being sorted out in the pre-trial and trial procedures. 3.1.2 Prosecution Policy It is incumbent upon public prosecutors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proceed with a criminal charge and in exercising this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the nature and length of delay (if any) will probably be taken into account.62In Hong Kong, for example, article 9.2(b) of the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Policy and Practice provides: "Regard must be had not only to the date when the last known offence was committed, but also the length of time which is likely to elapse before the matter can be brought to trial. The prosecutor should pause to consider the propriety of prosecuting if the last offence was committed long before the probable date of trial, unless, despite its age,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of some length is likely to be imposed. Less regard will be paid to staleness, however, if it has been contributed to by the accused himself, or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has necessitated lengthy police investigation, or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ence have themselves contributed to the delay in its coming to light. Generally, the graver the allegation, the less the significance to be attached to the element of staleness". Article 9.2(i) adds: "Where there has been a long delay since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common law and human rights considerations make it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consequences of that delay.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clude: (i) whether any delay was caused or contributed to the suspect; (ii) whether the fact of the offence or the suspect's alleged responsibility for it has recently come to light; (iii) where any delay was caused or contributed to by a long investigation, whether the length of the investigation was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63; (iv) where the victim has delayed in reporting the offence, the age of the victim both when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and when it was reported; (v) whether the suspect allegedly exercised a dominant position over the victim; (vi) whether there was actual prejudice caused to the alleged offender by reason of any delay or lapse of time." The "reasonable time" in this context starts to run from the moment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4. Conclusion From the foregoing discussion, it does seem that the US and European courts are inclined to presume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if he is not brought to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In the other jurisdictions mentioned above, a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will probably entail not only "a simple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actual length of the delay" but also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and the consequences of that delay for the fairness of the proceedings".64 A mere delay (quite regardless of its length) does not, therefore, amount by itself to "prejudice"; a fortiori, difficulties caused by the lapse of time to the defence do not necessarily render any prejudice unfair. As noted in William Hung,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s serious offenders to be tried and convicted65 and, as Gibbs CJ pointed out in Williams v R?, the court should not interfere in the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process.66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any delay in prosecution is justified, the court carries out a hypothetical exercise (if not also speculation) as to the type and strength of evidence likely to be adduced at the trial. Such stay proceedings do not take the shape of a trial and it is
  • simply unknown at this stage, inter alia, whether the accused would elect not to give evidence, who else would give evidence and what other evidence would be tendered.67 By considering, for instance, whether and how (existing or missing) witnesses or documents would help the defence or survive cross-examination or challenge from the prosecution, would the court not be vulnerable to charges of "playing the counsel's tune" or arriving at a decision "based on supposition and hypothesis" as in R v Tsang Yuk-kin?68Leaving these practical problems aside, it remains a moot point whether criminal proceedings are to be stayed because the prosecution ought to be punished for having failed to act any earlier or, rather, because the accused has been unfairly prejudiced by such failure. Should the (un)fairness to the accused be determined objectively or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duct of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ce?69 If fault is the determinant, then, the trial should go ahead if the prosecution commits no fault or the defence is at fault; and it ought to be stayed if the prosecution is blameworthy. But (unfair) "prejudice" is not necessarily related to the question of fault (or absence of fault), this being an independent (if not also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the accused has been put to, rendering a fair trial exceedingly difficult if not also impossible. In Bow Street Stipendiary Magistrate, however, Neill LJ appears to suggest that, where the prosecution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the trial should go ahead unless actual prejudice and unfairness has been caused to the accused. This may usefully be contrasted with a number of decisions (including Jago, Cheung Wai-bun and perhaps Chiu Te-ken) where a mere risk of unfair prejudice was deemed sufficient to bring the trial to a halt.70For one thing, as Silke VP noted in R v Sin Yau-m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as enshrined in the ICCPR (and for that matter,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 the Basic Law) should be given full recognition and effect, with bias towards interests of individuals.71 Clearly, the possibility to award costs against the prosecution - where the trial ordered to proceed has resulted in a finding for the accused - should not be seen as an alternative to staying the proceedings in the first place by reason of unfair prejudice. After all, the prosecution is merely required to send the accused to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without undue delay). It does not, for example, oblige the court to finish the trial (or deliver its judgmen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without undue delay), notwithstanding that a lengthy trial may also cause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72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u SAR contains similar provisions to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AR as far as concerns the requirement of a fair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 ICCPR was rendered part of Macau law by notice (December 31 1992)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had become part of Portuguese law even before the handover.73 Nevertheless, it remains to be seen how far recognition and effect have practically been accorded in post-1999 Macau to the aforesaid requirement as enshrined in both the ICCPR (or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and the Basic Law. From the author's inquiries, there has been a huge backlog of cases for both the Public Ministry (the Procurator's Office) and the first instance tribunal (owing to the limited resources available) and such delay has also created problems for the defence. On the other hand, it does seem that the time-limits in the Criminal Code or the Code on Criminal Procedure apply compulsorily, quite regardless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the conduct of relevant parties or the nature of evidence under scrutiny (inter alia). This represents a marked departure from the approach so firmly established in both Strasbourg and the common law world to the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Notes: 1 See eg ICJ Report on Portugal - Attacks on Justice, "The Collapse of the Portuguese Judiciary" (11th ed Geneva). As to the very adverse comments by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human rights records of Portugal (eg child labour,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generally the overt disregard of the Rule of Law), see eg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 Cultural Rights (6/12/1996 & 1/12/2000);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 (6/5/2004 & 10/12/2004);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2/11/2001 8/2/2002 & 25/10/2004); 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3/1/2001 & 9/1/2003);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6/11/2001). 2 ICJ Report on Portugal, pp 299-300: See also Pereirav Portugal (Application No. 44872/98). There, a lawyerwas arrested and kept in a mental hospital for many years(with his various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r appeal ignored by the Sentence-Supervision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until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Rights found in 2002 that he was a normal person. Portugal was ordered to pay 11,000 Euros to this lawyer as compensation. Magistrates and lawyers are occasionally harassed or physically attacked by the police in Portugal:see ICJ Report on Portugal, pp.296, 300. 3 Where the delay i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accused's conduct, the maximum stay should not exceed 1 year: para 5. The judge has to decide the future of the proceedings if the issue remains unresolved on expiry of the stay or no action is commenced within a month: para 7. 4 See also art 260 (re-starting investigations within a further period); arts 263 & 264 (temporary stay of proceedings where the possible sentence does not exceed 3 years). 5 Arts 28 & 29 of the Law on Judicial Organization (No 9/1999); art 268 of the Code on Criminal Procedure. A suspect under detention must be brought before an examining magistrate within 48 hours: art 128. 6 Art 290. 7 Art 294.This is shortened to 48 hours (or 30 days where the accused is detained) in the case of summary proceedings:see art 362 & 367. See also art 373 re "most summary proceedings" (the accused to be tried instead by the examining magistrate). 8 Except eg art 309(6) (adjournment of hearing for less than 30 days). 9 Except eg art 346(1) (deliberations and decision upon closing of the trial unless impracticable). 10 See art 40 of the Basic Law. The ICCPR was rendered applicable to Macao by public notice dated 31/12/1992. As to the relevance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it may be tentatively suggested that the Convention as well a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ECHR in Strasbourg (as part of Portuguese law) operated as part of Macau law even before the handover in 1999 inasmuch as, according to most academics, judges and lawyers here in Macau, the criminal law and practice in this Portuguese territory wa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it was in Portugal. 11 Deweer v Belgium (1980) 2 EHRR 439 para 43. "Criminal charge" is an "autonomous" concept with a substantive as opposed to a formal meaning: paras 42 & 44. See also Eckle v Germany (1983) 5 EHRR 1. But see Selmouni v France (2000) 29 EHRR 403 para 111: the "reasonable time" begins to run when the erson lodges a complaint during an interview by the police. 12 Foti & Others v Italy (1982) 5 EHRR 313;Selmouni v France (above) para 112. 13 Foti & Othersv Italy (above). 14 Eckle v Germany (above). In this case, the "reasonable time" was held to run when the person was notified officially Criminal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 Some Reflections on Macau of an allegation of criminal conduct and not when the initial complaint was lodged: paras 73 & 74. According to the former criterion, the two sets of proceedings lasted respectively for 17 and 10 years. 15 Kemmanche v France (27/11/1991). In this case, the court referred to the conduct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s opposed to "judicial authorities". 16 Eckle v Germany (above) paras 76 & 77. 17 Ringeisen v Austria (No 1) (1971) 1 EHRR 455 para 110. But see Eckle v Germany (above) paras 82 84 86 &92. 18 Stogmuller v Austria (1969) 1EHRR 155 at 190; Eckle v Germany (above) paras 82 84 86& 92. 19 Omitting any reference to "undue" delay. Also, there appears to be a serious drafting error in this provision. If the person has been lawfully arrested, then, for what matter is the arrestee to be tried?Quaere whether the provision implies that a person can only be arrested for laying a charge. 20 Art 87. 21 (1992) 95 CrAppR 9 at 14 22 Ibid. 23 Ibid. 24 (1989) 168 CLR 23 at 61 per Deane J. 25 Ibid. 26 Ibid at 59. 27 Barker v Wingo (1972) 407 US 514 per Powell J. 28 Ibid. "They are related factors and must be considered together with such other circumstances as may be relevant." 29 Ibid. "If witnesses die or disappear during a delay, the prejudice is obvious.There is also prejudice if defence witnesses are unable to remember accurately events of the distant past. Loss of memory, however, is not lways reflected in the record because what has been forgotten can rarely be shown." 30 Ibid. 31 Sect 11(b). 32 (1990) 59 CCC 3d 449. 33 [1992]HKDCLR 5. 34 But the death of a witness is not necessarily a ground for staying the proceedings:Connell v R (No 6) (1992) 12 WAR 133 at 162. 35 [1992] 2 HKCLR 241. 36 [1992] 2 HKCLR 90 (affirmed[1994]1 HKCLR 47). 37 Ibid at 107. 38 Ibid at 108-109 (emphasis added). 39 Ibid at 108. 40 Ibid at 111. 41 Ibid at 112.In 42 Ibid (emphasis added). 43 Ibid at 103. 44 Ibid at 112-113. 45 Ibid at 113 (emphasis added). 46 Ibid.Quaere whether serious offences necessarily involve complicated issues of fact. 47 [1994]1 HKCLR 47at 54. 48 Ibid at 54 55 & 56. It is doubtful if the appeal court has misconceived s 6(1 )(b) insofar as the term "appropriate" or "just" refers and is limited to the subjective circumstances
  • of the case in question. 49 [1993] 1 HKCLR 189 (affirmed [1993] 1 HKCLR 249). 50 Ibid at 210-212. 51 Ibid at 211. 52 Ibid at 203. This proposition is doubtful because a charge cannot be laid on mere "suspicion": see Sze "Arrest Without Warrant" 159 JPN 837. 53 Ibid at 206. 54 Ibid. 55 [1993] 1 HKCLR 249 at 253. 56 Ibid at 254. 57 Ibid. 58 Ibid. 59 [1993] 2 HKCLR 21 60 Ibid at 47-53. 61 [1994] HKDCLR 45 62 The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formula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 oblige all prosecutors to see that the accused's right to a fair trial is not compromised.However, these guidelines are not accorded the force of law in Member-States. 63 The conduct of the police is thus relevant. 64 William Hung (above) at 107.Although "trial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may differ in terms of requirement from "trial without (undue) delay", some judges have used both expressions quite indiscriminately. 65 See also R v Sang [1980] AC 402 at 437;Connell v R (above) at 161.But arts 5(3) & 11(2) of the Bill of Rights are not subject to any qualification, unlike art 8 (3) (liberty of movement), art 10 (right to hearing), art 15 (freedom of thought), art 16 (freedom of opinion), art 17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or art 18 (freedom of association). See also HKSAR v Lee Ming Tee & Another (2001) 4 HKCFAR 133.Quaere the rationale (if any) for staying proceedings where the offences under scrutiny are deemed less serious.In any event, "Courts are notoriously ill- placed to make reliable assessments of how (the public) interest is best served": R v Cheung Wai-bun (above) at 206 per Duffy J. 66 (1986) 60 ALJR 636 at 638.See also R v Harris [1991] 1 HKLR 389 at 407 per Kempster JA.But the Judges' Rules require the police to lay a charge as soon as sufficient evidence has been gathered to prefer a charge. 67 Quaere whether this hurdle could be overcome by requiring the accused to disclose his case as early as the investigative stage along the lines of the English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Part III). 68 The SCMP (17/4/1996).There, a complaint was made to the police in 1994 after the parties had failed to settle civilly a dispute over a sale of properties in 1989.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were stayed by Chan J on the grounds of failing memories and absence of several potential witnesses but restor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Cf Holgate v AG (The SCMP 19/4/1996).There, a conviction by the District Court was overturn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because a defence witness could no longer be traced although she had never given a statement to the prosecution or defence. 69 It is practically difficult to decide whether, for example,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ce should take the blame for having to amend charges during the trial. 70 Duffy J's reasoning in William Hung is confusing. 71 [1992] 1 HKCLR 127 at 145. 72 See,however,Yeung May-wan & Others v HKSAR (5/ 5/2005).There,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made clear that "judges at all levels of court have a duty to give judgments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hearing ... not only for ensuring that justice is done but also for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ry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para 124) 73 The Re-unification Law (No 1/1999) has not excluded from operation this part of Portuguese law.
  • 對修訂本澳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陳智彪*一、 前 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本澳)近日其中一項全城熱門話題是如何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由於議題影響絕大部分本澳居民,所以本澳政府現正搜集民意,制定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修訂文稿,以便作出公眾咨詢。細心聆聽目前社會上的各種迴響,不難發現討論者大都集中考慮工作者(Traba lhado r ,即勞動者,下同)的工作福利如工作時間、週假、年假、最低工資等問題。平心而論,絕大部分僱主總是希望付出小福利,讓工作者多做工作。相反,絕大部分工作者卻是希望多收取福利,小做工作。討論這些福利問題永遠是沒完沒止。有見及此,本文嘗試從工作福利外,一般市民未有考慮的法律角度對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作出探討。我們會考慮不同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希望能提出新的建議,讓本澳政府、居民、工作者、僱主作出參考,使修訂後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更容易與國際勞動法接軌。勞工法律主要分為勞工法及社會保障法兩種。勞工法主要包括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引致的損害賠償、建築安全、衛生章程等。社會保障法主要考慮工作者在退休後的保障及整個本澳的社會保障制度。現在討論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是勞工法的其中一套法律,直接規範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工作關係;因此,社會的迴響亦特別大、特別響 亮 。二、 修訂 原 則修訂任何法律都必須具備原則,從以達至特定的目標。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要平衡本澳政府、僱主、工作者之間的利益,並以法律形式管理上述各方。有見及此,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原則最少包括下列兩項:(一)正名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應該改名為勞資關係法。從法律角度而言,法律制度與法律並不相同。法律只是法律制度中的其中一個要素,不能代表法律制度。社會可以要求僱主與工作者遵守法律,引用法律對違法者作出檢控,但不能根據法律制度對違法者作出檢控。將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改名為勞資關係法,具有正名作用,直接提高本澳法治意識,依法處理勞資 關 係 。* 澳門理工學院客座副敎授、中國法博士(二)平衡各方利益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應該平衡僱主、工作者、本澳社會三方利益。勞資關係是一項不公平的關係,僱主對工作者擁有生殺大權力,對工作者進行剝削是必然的事。但是,如果過份偏幫工作者則對僱主不公平,這會導致沒有僱主願意在本澳作出投資。如何平衡僱主及工作者之間的利益,正是目前本澳社會爭論不休的事情。要達至平衡利益為目的,修訂的重點應該是公平、公正、互諒互讓。在這些原則下,可以稍有偏幫弱勢的工作者。但修訂後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絕對不能使工作者“晤駛做,有飯食”。這樣只會把僱主嚇跑,減少投資,對本澳社會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當然,亦不能讓僱主任意妄為,“想點就點”。平衡點落在何處,是要經過本澳政府、僱主、工作者在互諒互讓的討論
  • 中 尋 找 。三、 修訂 的 具體 內 容在討論如何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必須引用上述原則、參考海外相關法律、法規、案例、現實生活經驗、本澳實際情況和需要,才可作出符合各方利益的修訂。下列建議僅供參考:(一)撰寫法律術語某些法律術語必須小心撰寫。舉例説,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2條F 款的“長期性工作者”應該理解為“長期性的工作者”還是“長期的性工作者”?雖然這個術語在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中的定義是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1 年或以上的工作者,但由於該術語含有歧義,所以必須改寫;使用“長期工作者”,詞意清晰,又可保留立法原意,較為恰當。另一例子是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9條第(1 )(D)款。該條規定僱主可以在工作者及勞工事務室的同意下減低工作者的報酬。報酬在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中未有定義,該術語是否指工作者的工資及全部工作福利?工資是根據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25條第2款定義,但是工作福利則未有定義。歸納上述情況,目前整套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存有法律 術 語 有歧 義 、 欠缺 足 夠 的法 律 術 語定 義 等 問題。在修訂法律時應清楚撰寫法律術語、加入欠缺的定義,減少混亂。將法律術語置於整套法律的開端部 分 ,清 楚 明瞭 , 這 種撰 寫 法律 的 方式 值 得 保留 。(二)誰是僱主?1 誰是工作者?2誰是服務者?3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2條第A款規定僱主是“所有及任何個人或集體按照與工作者簽定的工作合約直接使用一個工作者的工作活動,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第2條第B款規定“工作者是指本澳居民,其工作活動通過合同提供予一直接僱主並受其管轄及指揮,而不論合同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第3條第3C款規定“服務者全部提供服務及有自主權,並透過整體訂價所立合約而產生的工作關係。”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工作者必須是本澳居民,在僱主的管轄和指揮下進行工作 。服務者對提供服務擁有自主權及以整體定價形式訂立 合 同 。這些定義對分辨僱主、工作者、服務者沒有多大幫助。在現今社會中,使用專門技術完成工作越來越普遍,僱主可以管轄工作者工作,但不能指揮工作者怎樣使用專門技術完成工作。英國案例4Yewensv Noak es 5指出,任何一個僱主都有權命令工作者從事何 種工 作 ,工 作者 必 須從 兩方 面 服從 僱主 的 命令。第一是做甚麼工作、第二是怎樣做工作。這個案例與上文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2條第B款規定工作者的定義十分接近。由於科技日漸發達,工作者需要專業知識和技巧,完成工作。舉例説,航空公司可以聘請飛機師架駛飛機,但不能命令飛機師如何駕駛飛機。由此可見,越是需要使用複雜技巧完成的工作,僱主只可要求工作者完成工作,但無法要求工作者怎樣完成工作;所以,僱主與工作者的定義明顯不合時宜 。服務者只是對提供服務擁有自主權及以整體定價形式訂立合同嗎?在定義服務者時為甚麼不包括以自負盈虧的模式提供商業服務或經營呢?在普通法中,現行對僱主及工作者關係的測試是多項因素測試6,源於1 968年英國案例 Ready Mixed Conc ret e(So u t h-Ea s t )L t d .v M in is t r y o f P ens ions and Na t iona lInsu rance。7本案的貨車司機與公司簽訂合同,利用自己 的貨 車為 公司 提供 服務 。司 機要 服從 公司 指導,穿著制服。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將貨車售予司機,貨車上載有公司名稱。司機可自行聘請另一司機代替自己的工作,無須公司批准。公司根據貨車行駛的里數及運送貨品的數量付工資予司機。貨車的維修、保養等事項由司機負責;司機亦需負責自己的保險、税項。英國政府認為司機屬於公司的工作者,僱主應為他購買勞工保險;但英國法院裁決司機是服務者。雖然僱主在本案中對司機有一些控制因素,但其他各項因素都與勞動關係不符,特別是司機需要自己提供儀器供自己在工作中使用,及需要承擔所有商業風險。英國1 969年的案例Market In v es t i ga t i ons L t d.vMini s t e r of Soc ial Secur i t y 8亦有類似規定。本案中的市場調查員需要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但他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公司不會提供週假、假日、病假津貼等福利,調查員可以為其他公司服務。英國法院裁定,公司對這位調查員有一定的控制要素。雖然公司並沒有為調查員提供任何工作工具,但調查員仍是為公司服務,所以調查員是一位工作者。法
  • 院認為在測試僱主及工作者關係時需要考慮不同的因素,舉例説:獲取利潤、承擔風險、誰人可以控制及指揮誰人、採用何種形式支付工資、有否固定工作時間、是否有權將工作授予其他人但事前無須獲得 批 准 、合 同 中 以何 種 專 門術 語 形 容他 們 的 關係、誰人提供工作工具、訂立合同者之間的相互責任等。上述沒有任何一項因素具有決定性,我們需要作出整體考慮,再作決定。香港一直沿用這規則至 今 。 9為甚麼法律要區分僱主、工作者、服務者呢?因為工作者可以享有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下規定的各項工作福利,僱主亦必須為工作者認購勞工保險,但其他合同關係不存在這些規定。在定義工作者時,可以考慮上述案例,規定工作者為僱主提供服務時不會承擔商業風險,不會自負盈虧,並接受僱主指揮和管轄等相關條件;服務者則不具備這些因素。(三)強制規定應用書面勞動合同1 0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7條第2款要求僱主在每年1 月及2月將有關工作時間、提供方式、職業病等資料呈交勞工事務室,但不要求僱主及工作者雙方存有書面勞動合同。這種規定對處理下列情況沒有幫助:某甲與某乙公司存有勞動關係,但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後第1 個月,某乙公司使用現金方式支付某甲工資,第2個月使用某乙公司支票支付某甲工資,第3個月使用某丙公司支票支付某甲工資,第4個月不支付某甲工資。工作者某甲在追討第4個月工資時須負舉證案件的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曾為僱主某乙公司提供服務,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便欠缺有力的 證 據 。為了確定勞資關係,可以修訂法律強制僱主與工作者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於並非每位僱主或工作者都知道如何撰寫勞動合同,勞工事務室可以考慮制定標準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工事務室派發及放置於政府網頁上,供僱主、工作者、市民使用,使其 普 及 化 。(四)最低工作福利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1 條第2款明言本法是勞動合同中工作者享有工作福利的最低標準,但並沒有清楚説明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減免工作者最低標準的工作福利均屬無效。1 1 第50條沒有就違反第1 條作出刑罰的規定。第52條規定,違反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罰款不能以監禁取代。從保障工作者的角度出發,修訂後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應該清楚説明這項規定,不容許僱主與工作者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減免最低標準的工作福利。遇有減免的情況,僱主應負刑事責任。相關刑罰是 監禁 或 罰款 必 須清 楚 説明 ; 這樣 才 收阻 嚇 作用 。(五)歧視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4條規定不因種族、膚色、性別、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社會背景歧視工作者的就業機會,這一條欠缺年齡歧視。如果僱主以某君年紀老邁為由拒絕聘用,並不違反本條規定。要避免上述情況,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應該加入年齡歧視1 2的規定,防止僱主以年齡為由,拒絕聘用年長的工作者。在處理年齡歧視的問題時可以考慮加入退休年齡。在制定退休年齡時,可以考慮其他國家法律。舉例説,在英國公司法中,董事退休年齡是70歲。香港沒有相關規定。制定退休年齡有兩口之説。老人在 適齡 退 休, 安 享晚 年 ,可 以 製造 一 個和 諧 社會。另一方面,君非魚,焉知魚之樂?強迫一位長者退休,對他來説是不是一個最好的決定,答案只有這位長者知道。(六)資歷與工作職責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7條第1 款對僱主的義務作出規定,但沒有規定僱主在決定工作者的工作職責時必須與工作者的資歷掛鈎。試想想,僱主安排工作者處理從未接受訓練的工作,工作者如何是好呢?舉例説,在大學修讀法律的老師,在從未接受商業管理學及政治學的訓練下,如何任教領導學、國際關係、企業道德呢?教育、會計、法律、建築、工程、醫療、電腦等專門工作都要求工作者曾經接受相關訓練,並具備足夠的學術和專業資格,才能勝任工 作。 學 校這 種 安排 使 工作 者 與僱 主 的關 係 緊張,不符合長久利益。(七)解聘1.僱主解聘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43條第2款規定解聘的充分理由是“任何事實或嚴重情況導致根本不可能維持工作關係”。第44條規定僱主可以因為工作者違反勞動 合同 或 勞資 關係 法 律制 度、 提 供服 務質 素 下
  • 降、對工作關係協定的條件有重大更改,可以解聘工作者。第45條列舉6種無效的解聘理由。綜觀這些條款,除了第43條第2款外,其他都不適用於上述第六點的情況。第43條第2款適用於僱主及工作者,可惜未有具體規定甚麼。為了保障工作者、僱主 、本澳的利益,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可以參考香港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1 L 條。該條規定僱主的作為或影響僱主的任何事件導致中止工作者的勞動合同,可視為僱主中止勞動合同;這種解聘方式稱為“法律構定終止”,意思是僱主無須對工作者作出直接解聘,只要作出某些行為,使工作者感覺僱主將要解聘他便可 。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44條規定僱主可以因為工作者 違反 勞 動合 同 或勞 資 關係 法 律制 度 解聘 工 作者,這一點我們可以詳加考慮。舉例説,工作者:①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②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符;③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④慣常疏忽職責1 3等情況,僱主無須給予工作者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1 4,有權立即終止勞動合同 。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還可以考慮僱主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不能解聘工作者,包括:①女性工作者已經懷孕1 5;②工作者處於有薪酬病假中;③工作者在審訊中需向法院提供有關勞動案件的證據。1 62.工作者解聘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46條規定,工作者感到恐懼、不準時支付工資、對工作關係協定的條件有重大更改3種情況,可以取消勞動合同。第43條第2款規定“構成任何事實或嚴重情況導致根本不能維持工作關係”時工作者可以解聘。但是,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沒有規定該條的具體情況。在修訂本條時可以參考 香港 法律第 57 章僱傭 條例 第1 0條。 該條 規定,發生下列情況,工作者無須給予適當通知期的通知或代通知金,便可終止勞動合同:①工作者沒有在其勞動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同意身體會合理地遭受恐懼、暴力、疾病危害;②註冊醫生發出證明書,證明受僱年數不少於5年的工作者永久不宜擔任證明書內指明的某種根據勞動合同從事的工作;③工作者受僱 主虐 待 。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如果能加入類似上述第1 0條的規定,使工作者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無須付出代通知金或給予適當通知期的通知予僱主,便可解聘,是進一步保障工作者權益的具體表現。(八)工作者證明書1 7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49條第1 款規定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作者可以要求僱主發出工作者證明書,當中應載有工作者開始及終止服務日期、工作性質、曾從事的工作。第2款規定證明書內容不得對工作者不利。這項規定無可否認是便利工作者,充分表現“一件事還一件事”的概念。但工作評核報告或推薦書等相關文件如何處理呢?試想一想,新僱主關心的除了是這位準僱員的相關工作經驗外,更是他服務舊僱主期間的工作表現。如果舊僱主不滿工作者的工作表現,在工作評核報告或推薦書中故意抹黑僱員,在勞資不平等的關係下,新僱主強迫工作者簽定同意書,向舊僱主索取工作者往日的工作評核報告或推薦書等文件時,麻煩便出現了。我們必須承認,對舊僱主服務欠佳有很多原因,但這並不代表對新僱主存有問題。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這方面未有規定,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必須規定:①舊僱主必須於工作者離職後一段時間內(譬如説7日內)簽發工作者證明説書予工作者,內容必須包括工作者開始及終止服務日期、工作性質、曾經從事的工作、擔任的職位。其他與工作者有關的文件如工作表現評核報告、警告信、推薦書等一概不能給予工作者的新僱主或準僱主;工作者同意亦不例外;②舊僱主不得以口述、書面、行為、通過其他人等方式將上述文件的內容向工作者的新僱主或準僱主透露。新僱主或準僱主亦不能以上述方式向工作者的舊僱主查核工作者往日的工作表現或一切與工作者往日工作表現有關的文件;③新僱主或準僱主有權查核工作者證明書及其內容,確證真實無誤。如此規定才可保留法律中“一件事還一件事”的精 神 。(九)工作者離職後的勞動合同責任某些勞動合同禁制工作者解聘後就任新工作的規定1 8,這些規定可以分為三類。第一種是禁止工作者離職後不能為某類型新僱主提供服務、工作者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為新僱主提供服務、工作者不能自設公司與舊僱主競爭。由於本澳地方較小,不論禁止工作者就任新工作的種類多少,不論禁止的時間長短1 9,上述規定對工作者極不公平,在修訂勞資
  • 關係法律制度時應該明文禁止。20第二種是勞動合同中某些條款規定工作者在離職後,不能向第三人透露僱主的商業資料。21 英國上訴法庭在案例Ho Wing-Cheong and Ot he rs v GrahamMargot and Ano t he r 1 9 8 7 W L 7 5 8 3 8 1 明確指出,勞動合同中禁制工作者解聘後就任新工作的規定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倘若僱主能證明他有合理利益需要法律 保 護, 這 類條 款 便生 效 。 主審 法 官Go d f r e yJ u s t i c e接着解釋“合理利益”一詞,它是指某些機密資料是工作者替僱主工作時取得,亦是僱主作經營商業 之 用; 工 作者 在 未 獲僱 主 同意 前 使用 這 些 資料,會對僱主構成不公平。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法律應該支持這類規定;因為工作者在任何情況 下 都不 能 使用 僱 主 的機 密 資料 , 謀取 個 人 利益 。第三種是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工作者在離職前後不能聯絡公司的其他工作者,聯群結黨地離開,使公司運作困難,或不能運作,蒙受商業損失。這是有失公平競爭的規定,法律不能支持。四、設 立新機 制無可否認,改善現行的勞資關係機制,可以保障工作 者 的權 益 ,完 善 勞 工制 度 ,維 護 本澳 社 會 繁榮,進一步提升勞工法律至國際水平。下列建議的機制僅供參考:(一)調解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未有強制設立勞資調解制度。調解制度可使工作者與僱主在爭議時減少訴訟,快速解決糾紛,提高社會和諧氣氛。在調解失敗後,法院可以根據第54條規定的審判權審理案件,保障勞工 權 利 。根據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53條,勞工事務室擁有對 勞 資 關係 法 律 制度 的 稽 查權 。 履 行調 解 制 度時,可以考慮由勞工事務室辦理調解工作。除此以外, 勞 工 事務 室 亦 可考 慮 調 解在 工 作 上構 成 的 歧視。22這些處理方式,不但可以快速處理勞工糾紛,亦可以減低法院工作量。(二)破產欠薪基金23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32條規定若企業倒閉或法院裁定清盤時,相對其他一般債權人而言,工作者的債權優先。這項規定確實使工作者在企業倒閉或清盤時有較優惠的待遇,但不能保證工作者可以確實獲得賠償。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考慮設立破產欠薪基金。在每一位僱主設立公司時,抽取某一百分比的設立費,注入基金中,遇有公司倒閉的情況,可以減低工作者失業及“無糧出”之苦。(三)工作者在甚麼天氣下可以暫緩工作香港將暴雨分為黃雨、紅雨、黑雨3級,建議僱主遇有黑雨時不要讓工作者工作,免生危險。同樣道理,在香港懸掛8號、9號、1 0號颱風訊號的情況下,亦建議僱主不應讓工作者工作。在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時,可以考慮加入上述規定,使工作者的生命更為寶貴,亦有助減低工傷賠償等問題。當然,上述建議必須小心施行。本澳畢竟是一個以旅遊業為主的地區,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遊客仍然可以在酒店、賭場中消費,僱主需要工作者為遊客提供服務實屬正常。所以,如果通過立法,強制施行上述建議,部分行業必須獲得法律豁免。由於各行業性質不同,這項建議可能需要由僱主與工作者自行協商才有實質成果。要是真的需要工作者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僱主必須為工作者提供足夠保障, 如購 買 勞工 保險 ; 才可 確保 本 澳及 工作 者 利益 。五、其 他子 項在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修訂完畢後,本澳政府應該作出大量宣傳,舉辦座談會、展覽、到學校推廣、印製 大量 宣 傳單 張 放置 於 勞工 事 務室 及 政府 網 頁中,供市民查閲,如此安排可使本澳市民快速瞭解新的 勞資 關 係法 律 制度 。 除此 以 外, 在 報章 上 撰文24、拍攝法律廣播劇、舉辦相關法律培訓課程,均能獲得宣傳推廣之效。明白法律是甚麼,按法律處理糾紛,正是法治精神在一個法治社會中發揮的功用 。是次修訂並不考慮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賠償、建築安全、衛生章程、社會保障制度。較早前本澳曾發生香港建築工人死於意外的事件,是否有足夠的工業意外賠償曾經是一項熱門話題。除此以外,在馬會事件中,本地工人與外地勞工“爭飯碗 ”的 問 題仍 然 存在 。 未雨 綢 繆總 比 臨渴 掘 井佳,現在本澳經濟繁盛,是一個合適的時機考慮修訂相關法律,完備整套勞動法。
  • 六 、總結最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如何修訂,是本澳政府、 工 作者 、 僱主 三 方 面的 談 判成 果 ,在 現 階 段中,我們無法預測具體修訂內容。但是,讀者應該注意,除了調解機制及破產欠薪基金外,在與僱主討價還價的過程中,讀者可以堅持將本文的內容加入自己的勞動合同中,保障權益;如此,在未完成修訂 勞 資 關係 法 律 制度 前 你 已經 獲 得 額外 的 保 障了 。註 釋 :1 僱 主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以 下 簡 稱 香 港 ) 法 例 中 稱“Emp o y e r ” 。2 工作者 在香港 法例中 稱“E mp l o y e e ”,中文 稱“ 僱員 ”3 服務者在香港法例中稱“Independ ent Cont r ac t or ”,中文稱 “ 獨 立承 辦 商 ”4 案例英文稱“pr ec ed e n t ”。在普通法法律制度中極為重要。由高級法院 制定的案例,下 級法院必須遵從 ,這就 是普 通法 中的 案例 原則 ,英 文稱 “Do c t r i n e o fP r eced en t ”。5 1 8 8 0 6 QB D5 3 0 。6 多項因素測試英文稱“Mul t i -f ac to r t e s t ”,由於未有官方 翻 譯 , 作 者 按 字 面 作 出 翻 譯 。7 1 9 6 8 2 QB 4 9 7 。8 1 9 6 9 2 QB 1 7 3 。9 見案例Wong Po -Si n v New Un i v e r s a l P ap e r Co. L t d. 1 97 3HK L R 59 及 Ch eng Yuen v The Ro yal Hong Kong Gol fC l u b 1 9 9 7 HK L R D 1 1 3 2 。10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 1 08 0條,勞動合同是指一方在有或無回報的 情況下,負 有義務將自己 的智力或勞 力工 作 的 特 定 成 果 交 予 合 同 另 一 方 。11 香 港 法 例 第5 7 章 僱 傭 條例 第 7 0 條 。12 香 港 沒有 法 律 監 管年 齡 歧 視 。13 香港法 例第57 章僱傭條 例第9條 。這些情 況又稱為 簡易解聘( 由於未 有官方翻 譯,所 以作者自 行翻譯 )英文稱“s ummar y di s mi s s a l ”。14 勞 資關 係 法律 制 度第 4 7條 。 若工 作 者已 為 僱主 服 務超過 3個 月, 僱主 作 出解 聘行 為時 的 通知 期為 1 5 日 。15 女性工作者在懷孕期間 被僱主解僱,除了可以根據 僱傭條例 追討賠 償外 ,亦可 根據 香港法 例第 48 0 章性 別歧視條 例, 在香港 區域 法院中 提起 訴訟, 追討 損失 。如果根據性別 歧視條例提 起訴訟,女性 工作者必須 先向平等機會委員會 作出投訴,及女 性工作者的僱主 否認指控或是 雙方無法 達成和解協 議,案件 才可交由 區域 法 院 審 訊 。16 在香港,這些情況稱為 不公平解聘(由於未有官方 翻譯 , 所 以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 , 英 文 稱 “ u n f a i rdi sm is saI ”。17 香 港 法 律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18 這類條款英文稱“Res t rai n t o f T rade C l au s e”。19 “ 工作 者離 職後 要等 候多久 才能 為新 僱主 提供 服務 ”這個問題在案例Ho W ing-C h e on g and O t h e r s v G r a h amMar go t and An o t h e r 1 9 8 7 W L 7 5 8 3 8 1 曾經作出考慮。英國上訴法庭認為這是一段足夠的時間讓工作者離職 後與舊 僱主 的顧 客斷 絕聯 繫。 英 國法 院在 案例Mason vP rov i den t C lo t h i n g and S uppl y Co.L t d.1 91 3AC724中清楚指出 , 禁 制工 作 者 離職 後 2 0 年內 不 能 為其 他 新 僱 主提供服務是合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普通法中對工 作者離職後要等候多久才能 為新僱主提供服務這個問 題沒 有 固 定 的 時 間 限 制 。20 在香港,這類條款並不一定無效,視乎禁制時間的 長短、範圍大小、地區遠近 等多項因素而定,不能一 概而 論 。21 工作者在 未得僱主同意 下擅自涉露公 司的機密資料 ,除了 是 勞 動 法 的 範 疇 外 , 亦 有 可 能 涉 及 其 他 民 事 法律;由於本文只討論勞動 法,其他相關的民事法律 一概 不 考 慮 。22 在香港,勞工糾紛由勞資審裁處進行調解,但不處 理歧視 問 題 ; 歧 視問 題 由 平 等 機會 委 員 會 處 理 。23 在香港,破產欠薪基金的資金來自從每張商業登記 證所收取的 港幣6 0 0元 徵款。簡 單來説 ,破產 欠薪基 金可以墊 支的 款項 包括 工作 者在服 務僱 主的 最後 1 天 前4個月 內僱 主應 付未 付的 工資, 以及 根據 僱傭 條例 享有 的 代 通 知 金 、 遣 散 費 。24 舉例説,每星期一法務 局都在《澳門日報》刊登法 律文 章 , 推 廣 相 關 法 律 。
  • 論《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環境保護立法王思遠 *一、 前 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將近7年,澳門地區翻天覆地的發展和變化卻是令世人矚目。然而,在整個世界來看,人類正在經歷着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科技經濟、由非持續性發展向可持續性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科技立法產生重大影響。而能源的搶奪,也成為世界政局不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個人認為,如何解決能源的利用,對於澳門地區的經濟穩定發展和環境質量的保持,有着密切的關 係 。在澳門回歸近7年間,在內地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的支撐下,澳門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國民生產總值由1 999年的51 0.21 4億澳門元上升到2004年的800.89億澳門元,升幅高達56.97%;由回歸前連續4年的負增長轉變為回歸後連續5年的正增長。1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 自 治的 方 針, 嚴 格 按照 特 別行 政 區基 本 法 辦事,加強和推動內地同港澳在經貿、科教、文化 、衛生、體育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繼續實施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加強內地和港澳在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 方 面的 合 作。 支 援 香港 發 展金 融 、航 運 、 旅遊、資訊等服務業,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等中心的地位。支援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在這樣一個情形下,我們有必要對制約澳門發展的瓶頸進行一下分析。二 、 當 今 世 界 環 境 主 要 問 題 及 科 技 立法 理 論 的 發 展現代科技迅速的發展,給人類帶來的是一種物質的享受,人類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的現代文明之後,卻發 現需 要 面臨 高 科技 帶 來的 種 種環 境 問題 : 酸雨、臭氧層破壞、温室效應及各種環境污染事故,如核泄露事故、農藥污染事故等。視其原因,則主要是在隨着人類科技的發展和社會進步過程中帶來的破 壞。 儘 管發 展與 破 壞還 沒有 成 為嚴 重的 對 立面, 但這 種 破壞 會 令我 們 人類 處 於十 分 被動 的 境地: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有效的調控,人類將會面臨一場“災難性的毁滅”。當人類在開始認識到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時,才開始審視自己的行為。目前,各國現行的科技法具有濃厚的經濟至上色彩,其立法傾向在與激勵技術的發明和應用以最大限度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從而忽視了生態效益和能源的浪費,致使科學技術的濫用,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換句話説,就是現行科技法的這一嚴重弊端,強化了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掠奪與消耗,成為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重要原因之 一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學生控制論的創始者維納説過:“技術的發展具有為善和作惡的兩重性。”2而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類帶來幸福,還是災難,全取決於人自己,而不取決於工具。”3可見,科學技術
  • 本身並沒有過錯,關鍵在於如何正確引導,使之無害於環境而造福人類。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人類的這種行為所產生的危機,確立了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方向,以法律生態化的理念物件性科技法理論予以調整,圍繞這一新理念確立了:“生態安全原則”、“審慎選擇原則”、“推廣生態技術原則”、“造福人類原則”等基本原則,使之符合當今環境時代 的 要 求 。三、 澳門 環 境與 科技 立 法現 狀及 當 前環境主 要問 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 1 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依照澳門本地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實行對環境的保護。而目前,澳門環境保護的大部分法律法規延用了回歸前的法律法令,譬如:《澳門環境綱要法》(1 991 年頒佈)、《澳門地區水域公有權制度》(1 986年頒佈)、《澳門供排水規章》(1 996年頒佈)、《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法令》(1 997年頒佈)、《確定無鉛汽油之特徵並定出條件,規定自1 995年 1 月 1 日起可用無鉛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令,而在1 999年 1 2月20日澳門回歸之後頒佈的法律法規則寥 寥 無幾 , 尤其 是 以 法律 形 式頒 佈 的則 幾 乎 沒有 。同樣《澳門基本法》第1 24條第1 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從此法條與前述的第1 1 9條相比有着明顯的區別,就是“依法實行環境保護”與“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説明了澳門在回歸前是沒有科技立法的。澳門的科技立法是在2000年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澳門科學技術綱要法》(以下簡稱《綱要法》),這也是筆者目前為止唯一能找到的澳門關於科技方面立法的法律。從目前該法的1 1 條內容來看,表明澳門特區政府正開始逐漸開始重視澳門地區的科技發展。但是僅僅依靠這部《綱要法》顯然是不夠的,只能夠説,這部《綱要法》是對澳門科技的發展方向作出了一個導向,即該法第3條所列立法目的之內容,其中該條第7項明確指出了“加強環境與生態之保護”的立法指導。從該項可以清楚地看出,澳門特區政府希望將科技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力圖把澳門建設成為令人們居住生活舒適和安全的目標為努力方向。當前,澳門環境主要問題主要有機動車發動機的噪音、尾氣的排放、水質問題(鹹潮日益嚴重)以及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上。隨着澳門回歸後經濟的復蘇,2004年入境遊客更是達1 6,672,556人次,增40.30%,澳門總體經濟得到了“井噴”式的增長。在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人口為46.5萬的地區,帶來的環境壓力是可想而知的。能源與環境的關係密不可分,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主要負面影響往往直接或間接地與能源的生產和消耗有關,如交通運輸 、工 業 製造 或 其他 經 濟活 動 等都 必 須依 賴 能源,同時亦對環境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壓力。澳門主要依靠燃燒進口燃料的方式來滿足其能源需求。本身並沒有可供開發作能源的礦藏,亦缺乏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條件。尤其是澳門的發電對能源的需求更是強烈,2003年發電設備容量中以重油為燃料的發電容量為305兆瓦,柴油為1 83兆瓦,儘管2004年因路環新電廠投入運作使以柴油作為燃料的發電容量有所增加,但本澳的電力生產仍以消耗含硫量較高的重油為主。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外來遊客帶給澳門相當大的環境壓力下,又沒有對能源合理的利用和使用,給澳門居民帶來的生活影響不可小視 。四、解決澳 門環境壓力 的對策與展 望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曾指出,“實現和諧社會,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並指出,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胡主席對於“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解釋是“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然而,通過前述澳門的環境壓力,對於澳門地區人們與自然的和諧不免感到一絲的擔憂。雖然到目前為止,澳門的環境問題並沒有像內地那樣突出,但是如果繼續以此發展下去,環境問題爆發的隱患將愈演愈烈,一旦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那帶給澳門的損失將是巨大的。
  • 個人認為,要想預防及解決上述有可能造成的環境問題。其中有力的措施應該是將澳門的環境立法擺上議程,而僅僅依靠目前的環境保護方面行政法規、法令是遠遠不夠的。這些法律效力比較低,法規法令無法對人們的行為造成足夠的威懾力,同時這些法規法令也不完全適應解決當前國際及澳門環境問題的形勢。本人主張把這些法規法令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使之能夠好的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就是加強科技立法,以此來適應國際上的發展潮流的趨勢。尤其是近年來,全世界出現了能 源 危機 , 世界 各 國 為了 掠 奪能 源 不惜 大 打 出手,對於世界局部地區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所以要使澳門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科技經濟、由非持續性發展向可持續性發展的“三重轉變”。令人可喜的是,從《澳門科學技術綱要法》中我們看到澳門正在逐步地進行科技為環境服務的立法導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時間裏澳門將會頒佈更多有關科技的法律法規,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應當鼓勵發展“綠色”能源來取代 目 前的 不 可再 生 能 源及 對 環境 污 染嚴 重 的 能源,真正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同時,在現今由於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和開發能力的有限,對“綠色”能源還在大量推廣的情況下,澳門政府應該加強公共交通的發展,畢竟在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的澳門這麼狹小的空間內,若是大量的私人交通工具的出現不僅是對整個澳門道路正常運作產生壓力,亦對能源的消耗、大量尾氣的排放造成的污染產生更多的環境問題。五、 結 論科技法不僅擔負着調整科技領域內社會關係的任務, 而 且 通 過 調整 這 些 社 會 關 係, 協 調 着 人 與 自然、人與生態環境、人與科技發展的關係。但由於科技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不斷造福於人類的同時又會因為誤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類使用,又將引起不可逆轉的災難性後果。因此,利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手段對科技成果的應用實行強有力的 監 控 , 通過 調 整 社 會關 係 , 進 而協 調 人 與 自然、生態環境的關係,協調人與科技發展的關係,呼喚科技與人文精神的結合,增進人類的幸福與快樂,就是十分必要的了。澳門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系,正所謂“船小好掉頭”。在發現自身的環境問題的時候能夠在短時間內轉變自身的不利因素,克服因環境問題所帶來的經濟發展的瓶頸,這是完全做得到的,利用科技的武器來使澳門的明天更加輝煌。註 釋 :1 陳廣漢、曹正清:《澳門經濟發展與深化區域經貿合作》,載於“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學術研討會上。2 羅伯特·維納:《一個科學家的反叛》,載於《大西洋月刊》(The At l anti c Month l y),1947年,第46期。3 轉引自張明旺:《環境危機中的技術關轉換》,載於《環境導報》,1 998年,第5期。參 考 書 目 :1.《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議》。2.蔡守秋主編:《環境資源法敎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3.陳泉生等著:《環境法學基本理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年。4.黃明健:《環境法制度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 4年 。5.汪勁:《環境法的理念與價値追求一環境立法目的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
  • 回歸前後的港澳對外交往工作楊宜勇、 張磊 *香港與澳門回歸祖國已有數年。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港澳回歸之後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對外交往工作方面亦不例外。對外交往工作是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港澳自身的永續發展和國際社會的認同。回歸前後,港澳政府的對外交往工作環境發生了眾多的變化。港澳政府如何適應這種變化,在成績中尋找不足,通過加強有關薄弱環節,進一步擴大新環境下對外交往的成果,仍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話題 。一、回 歸前 後港澳 政府 對外交 往環 境的變 化回歸前後,港澳政府的對外交往工作在許多方面都發生了變化,主要表現在對外交往的權力來源 、工作方式、外部環境等。其中,最為根本的是,主權行使權主體和行使模式發生了變化。香港和澳門自古以來一直是中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主權理應由中國行使。然而,由於歷史原因,港澳的主權在回歸前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分別被英國和葡萄牙行使。1 842年8月29日,英國維多利亞王朝同清政府簽訂《中英江寧條約十三款》(即“南京條約”),其中第3款規定:“今大清皇帝批准將香港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 世襲主 位者長遠 掌管。 任便立法 治理。 ”中國開始喪失對香港島的主權行使權。1 843年4月5日,英皇室制誥正式宣佈香港為英國殖民地,開始了其對香港漫長的殖民統治。1 860年1 0月24日,英國同清政府簽訂《中英續增條約九款》(即“北京條約”),割取九龍半島予英國。1 898年6月9日,英國同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99年,到1 997年6月30日止。在回歸前的1 55年裏,今天所指的全部香港領土全為英國佔領與殖民,中國政府在事實上喪失了對這些領土的主權行使權。與香港一樣,澳門也在葡萄牙的統治下經歷了相當長的殖民時期。不同的是,由於種種原因,葡萄牙對澳門的佔領並不像英國對香港的佔領那麼直接和暴力。澳門主權的淪陷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葡萄牙人於1 6世紀中期進入澳門並向中國政府租居1 ,直到1 849年。此間的200多年時間裏,儘管葡萄牙在事實上佔領和管治着澳門,但由於繳納地租的行為存在,澳門的主權依然從屬於中國政府。到了1 849年,葡萄牙國王宣佈澳門為自由港,當時的澳門總督亞馬勒宣佈停止向清政府繳納地租。在回歸前的1 50年裏,中國政府開始喪失了對澳門主權的行使權,澳門主權在事實上由葡萄牙行使。1 997年7月1 日和1 999年1 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並設立了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主權行使模式上看,回歸後,從此,港澳開始由“國王一部門一總督”、“總統一總督”殖民地的政治模式向“主席一總理一特首”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模式的發生轉變。這一主權行使權主體和模式的轉變,卻根本性地改變了港澳的對外交往環境。* 前者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後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碩士研究生(一)“英一港”、“葡一澳”關係由管治與被管治的形內(實外)關係轉變為純粹的對外關係
  • 回歸之前,儘管英國對香港、葡國對澳門在事實上進行着統治,中國政府對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默認。但是港澳領土和主權的所有權歸屬於中國這一現實在歷史上從未改變過,英國和葡萄牙對此深諳不 誨 。 因此 , 本 質上 而 言 ,回 歸 之 前的 “ 英 一港”、“葡一澳,,關係是一種管治與被管治的形內(實外 ) 關 係 。1.回歸前的“英一港”、“葡一澳”關係依照港英政府的説法,回歸前的香港政制“是從所有 英 國香 港 海外 轄 區 所採 取 的基 本 模式 發 展 而成。”2所謂 “海外轄區 ”,指的就 是英國的殖 民地。因此,回歸前的香港政制具有很濃厚的英國傳統殖民政制的色彩。在這種政治體制之下,香港主權的行使全部由宗主國掌握,香港政府的權力均來源於 倫 敦。 在 具體 的 管 治模 式 上, 港 督由 英 皇 任命,全權代表英皇,是香港地區最高執政者。港督之上是英皇和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大臣(圖1 )。也就是説,回歸之前的香港是屬於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直接 管轄的 。圖1 回歸前“英一港”管治機構關係3在香港本島方面,為了加強與英國政府的聯繫,香港政府設置了“香港駐倫敦專員辦事處”(又稱香港政府駐倫敦辦事處)。該辦事處是香港政府布政司署的一個組成部分,辦事處專員直接向布政司負責。其主要任務是溝通香港與英國政府有關部門 、貿易團體及工商業家之間的關係,維護香港的商業和經 濟利 益 。對於回歸前的澳門而言,葡國對澳門的統治主要依據是1 976年2月1 7日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它是澳門政治、行政、財政、立法、組織運作的根本依據。根據此章程,澳門在形式上實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彼此獨立、相互制約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立法權由立法會和總督行使;行政執行權由總督行使,由政務司協助;司法權則由澳門法院和檢察院行使。“總督在澳門代表處法院外的葡萄牙主權機構進行管治;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對外關係上代表 澳門。”4從主 權的角度看,按 照《澳門組織章程》,澳門享有一定的自治權,但葡萄牙的 多 個 機關 還 分 享着 澳 門 的主 權 , 如總 統 、 國會、政府和法院等(圖2)。例如《澳門組織章程》第7 條 規 定 : “ 總 督 由 共 和 國 總 統 任 免 , 並 授 予 聯權。”而1 991 年6月葡萄牙國會通過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澳門司法機關仍為葡萄牙司法系統的組成部分,也表明澳門的司法主權在回歸前還是掌控於葡萄牙的 。圖2 回歸前“葡一澳”管治機構關係5此外,在澳門方面,為了確保同葡萄牙政府的聯繫與溝通,澳門政府在里斯本設立了一個“里斯本澳門辦事處”和“里斯本澳門聯絡處”,二者皆隸屬於澳門總督。前者的主要職責是向葡萄牙總理提交關於澳門各種問題的報告;將葡萄牙國家與澳門地區有關的所有做法和事情報告給澳門總督;根據葡萄牙政府和澳門政府的要求作輔助性的工作;向澳門公務員和與澳門利益有關的公私機構提供協助。而後者的主要職能是代表澳門地區在葡萄牙和歐洲地區的經濟利益,並促進其發展。關於回歸前澳門主權行使權和自治權的問題,筆者深為贊同黃漢強和吳志良先生的觀點:第一,澳
  • 門是一個中國領土、葡國管理的地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也沒有完全的民主政制。在1 979年中葡建交之後,主權與治權分離的政治法律地位得到了確認, 在 某種 意 義上 説 , 葡萄 牙 從此 取 得中 國 正 式“授權”代行暫時管理澳門的權力;第二,澳門總督地位突出,澳門立法會有民主選舉成份,但只是部分民主;第三,澳門享有較大程度的內部自治,但對葡萄牙主權 機關具有相當 大的依賴。 6對比圖1 和圖2,可以直觀地看到,回歸之前,英國對香港、葡國對澳門在具體的管治模式上有相當大的不同。首先,從與主權行使國的直接聯繫方面看,港督的上級直接聯繫者是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而澳督的直接上級聯繫者是葡萄牙總統。從行政級別上分析,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是部級單位,因此港督的地位實際上是低於部級的。而《澳門組織章程》第8條明確規定:“總督的職級相等於共和國政府部長級。”因此,港督在級別待遇上是不如澳督的。其次,從地區政治體制上看,香港實行的 是 行政 主 導的 政 治 體制 ; 而澳 門 則實 行 的 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區別下,可以説,港督在許多方面又擁有澳督所不具備的實際權力 。從政治架構上看,港澳回歸前的政治體制對其回歸後的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回歸後的港澳基本沿用了回歸前的政治架構。2.回歸後的“英一港”、“葡一澳”關係回歸之後,“英一港”、“葡一澳”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於主權行使權的祖國回歸,港澳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主權和領土的一部分。與此同時,英國、葡萄牙分別結束了香港和澳門的殖民統治,也標誌着“英一港”、“葡一澳”關係不再是統治與被統治、管轄與被管轄的形內 部 關 係, 而 是 轉化 為 了 純粹 的 對 外關 係 。 但是,數百年的殖民統治也為英國與香港、葡國與澳門留下了巨大的利益相互依賴關係。因此,回歸後的“英一港”、“葡一澳”關係在港澳對外關係中又具有相對特殊的地位,這一切源於路徑依賴,多少帶有一種養母情結的味道。回歸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葡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從法律上確定了“英一港”關係、“葡一澳”關係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對外關係上的特殊地位。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英(葡)7籍人士可以擔任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某些公職。《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4款寫道:“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第3款規定:“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公務員(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香港基本法》第1 01條、《澳門基本法》第99條也作了相關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在《中葡聯合聲明》中,葡籍人士在澳地位的特殊性似乎更加明顯。因為在《中葡聯合聲明》中用的是“中國籍和葡籍及其公務員(包括警務)”,而《中英聯合聲明》的表述是“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 ” 。第二,英(葡)語可以成為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言之一。《香港基本法》第9條、《澳門基本法》第9條、以及《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第5款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了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葡)文。”第三,英國(葡萄牙)回歸前在香港(澳門)的利益以及在港(澳)英(葡)裔利益得到依法保護和照顧。《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9款、《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第6款載:“聯合王國(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香港(澳門)的利益將得到照顧。”《中葡聯合聲明》還寫道:“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證。”雖然在相關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英國在香港、葡萄牙在澳門享有相對於其他國家的特殊權益,但由於數百年殖民統治所沉澱的政治、經濟等特權和巨大利益,使得英國在香港、葡萄牙在澳門事實上享有着特殊性。此外,從《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文字表述中也可看到,當“英國”或“葡萄牙”與“其他國家”同時出現時,“英國”和“葡
  • 萄牙”總是被單獨地列於“其他國家”之前,這實際上也表明了英、葡在港、澳是有優先於其他國家的特殊 地位 的 。(二)“中一港”、“中一澳”關係由事實上的對外關係,轉變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主權內部從屬關係1.回歸前的“中一港”、“中一澳”關係如上文所述,從港澳的主權行使權被英葡侵奪開始到回歸之前,港澳行政權在事實上隸屬於英國政府和葡國政府的一部分。在此期間,儘管中國政府在法律和名義上從不認為和宣稱“中一港”、“中一澳”關係為對外關係,但由於主權行使權的喪失,它們在事實上卻是一種對外關係。儘管如此,由於港澳是中國領土的不可改變事實,回歸前的“中一港”、“中一澳”關係也具有相對特殊性。總體而言,可以將“中一港”、“中一澳”關係分為兩大類:政治關係和非政治關係。由於港澳主權的 所 有權 隸 屬於 中 國 這一 事 實在 歷 史上 從 未 改變,英葡在統治港澳時期所擁有的只是港澳主權的行使權。也就是説,回歸前的港澳實際上是處於一種主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中一港”、“中一澳”的政治關係,本質上説是中國同英國和葡國的關係。在涉及到港澳的政治問題上,實際上是中國政府同英、葡政府交涉解決的,港澳政府並沒有權力參與。當然,由於港澳是事實的利益所得者或所失者,在某些政治問題上必須與港澳政府進行溝通,以期更好解決。因此,中國在港澳都分別設立了代表機構,即“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新華社澳門分社”。它們並非單純的新聞機構,而是肩負着重要政治使命的機構。至於“中一港”、“中一澳”的非政治關係,由於地理鄰近,彼此聯繫非常密切,在不同層次的主體上都有涉及。2.回歸後的“中一港”、“中一澳”關係回歸之後,中國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港澳主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此回歸於一個主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使得“中一港”、“中一澳”關係名正言順地轉變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內部關係。反映在政治模式上,即為實行了“主席一總理一特首”的政治模式。在這種政治模式之下,港澳同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與回歸之前的“英一港”、“葡一澳”的關係存在着很大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回歸之後的港澳實現了真正意義的高度自治。 從 根 本上 説 , 回歸 前 的 港澳 並 沒 有真 正 地 自治,最為明顯的表現是擔任總督的人選總是英、葡人,而非港澳選舉產生。在司法制度上,回歸前的港澳也沒有終審權。而回歸後的港澳,在立法會、特首、法院等任職的人員全是本土化的,並且是通過民主機制產生的。因此,港澳特別行政區在政治體制上是高度自治的。第二,港澳特別行政區在財政上是獨立的。在回歸之前,儘管港澳就已經是作為自由港和獨立關税區進行經濟活動,但它們在財政上並未獲得獨立。而回歸後的港澳通過《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在法律上取得財政獨立權。《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8款、《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第9款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澳門)行政區徵税。”《香港基本法》第1 06條、《澳門基本法》第1 04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這也是港澳高度自治的一個重要表現。第三,從政治制度性質上看,回歸前的“英一港”、“葡一澳”同屬於資本主義制度;回歸後,港澳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是“一國兩制”的關係,港澳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制度 。當然,港澳回歸後的“高度自治”,強調的是程度,而不是“絕對自治”。中央對港澳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制約作用:其一,澳的外交權、國防權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二,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權、批准權和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2005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的第7條和附件二中的第3條進行了司法解釋8;其三,港澳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雖由民選產生,但仍需要中央政府的批准;其四,港澳與別的國家的某些官方或半官方關係,需要在中央政府備案或經中央政府批 准 。從港澳的角度看,為加強中央政府的關係,回歸後的港澳都分別在北京設立了駐京辦事處。(三)代替主權行使者在港澳處理有關主權事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香港和澳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是在英葡統治時期,還是在回歸之後,都沒有獨
  • 立處理有關主權事務的權力。對於港澳而言,有關主權 的 事務 主 要指 兩 個 方面 : 國防 事 務和 外 交 事務。有權處理這兩種事務的職能是主權國家,而港澳的主權歸中國所有,因而無權處理這兩種事務。1 .回歸前代替英葡中央政府在港澳處理有關主權事務的主體回歸前,作為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轄屬的一部分,香港在涉及主權問題時,由英國政府全權掌握和處理。在國防事務方面,對其處理的許可權掌握在英國中央政府手中。駐港英軍司令部的設置更顯示了英國政府對香港防務事務的控制。而對於香港的對外事務,英國政府通過從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派 來 的駐 港 政府 顧 問 及其 辦 事處 來 具體 負 責 處理。英國的駐港政治顧問主要負責就香港對外關係的政治問題向港府提供意見;與各國政府駐港代表機構進行一般性的聯繫。並處理與香港有關的政治性涉外事務。而在非政治性的對外交往方面,香港政府享有較大的自主權。因此,在涉及到外交事務的處理時,英國駐港政治顧問是實際上的行使者。澳門回歸前,處理澳門防務事務的許可權是掌握在葡萄牙總統手中的。《澳門組織章程》第1 2條規定:“有關當地對外安全事宜的許可權,屬共和國總統。”而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外交事務被分為了兩類:其一,與外國發生關係、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其二,與外國發生關係、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定的行為涉及到澳門地區利益時的事務 。《澳門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前一種外交事務的許可權 屬於 葡 萄牙 總 統; 而 對後 一 種外 交 事務 的 處理,則由葡萄牙總統將許可權授予澳門總督。也就是説,對於涉及到澳門利益的外交事務的處理,其權力是由澳門總督代理的。《澳門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在政治上總督向共和國總統負責。”2.回歸後代替中國中央政府在港澳處理有關主權事務的主體港澳回歸後,依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港澳特別行政區不享有處理國防事務和外交事務的權力,它們統歸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在外交事務的具體管理上,《香港基本法》第1 3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 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也就是説,回歸之後,代替中國中央政府處理在港澳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是中國外交部駐港、澳辦事機構,即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職責主要包括9:①協調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協調處理國際組織和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問題,協調處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事宜;②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的雙邊協定的有關事宜;③協調處理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④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有關事宜。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職責主要包括五個方面1 0:①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②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協調處理國際組織和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問題,協調處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事宜;③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協助辦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有關雙邊協定的事宜;④協調處理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 、半 官 方機 構 的有 關 事宜 , 辦理 有 關領 事 業務;⑤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務 。儘管外交部駐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在各自表述自身職能上略有差異,但本質上都是相同的,即: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港澳有關的外交事務;協助港澳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經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事務。需要指出的是,回歸之後,在處理涉及到港澳利益的外交事務時,港澳特別行政區並非毫無作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 50條、《澳門基本法》第1 35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四)港澳政府對外交往權力的來源及大小發生了變化1 .回歸前港澳政府對外交往權力的來源及大小依據英國殖民統治的傳統,回歸前的香港沒有太多的自治權,在對外交往方面亦為如此。正如上文所述,英國政府把香港的對外交往,分為了政治性和非政治性。對於政治性的對外交往,是由英國的駐港政治顧問向香港政府提供意見的。因此,香港政府政治性的對外交往權力實際上的直接來源是英國駐港政治顧問。而在非政治性的對外交往方面,香港政府才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根本而言,由於港督的代表英國性,香港政府的非政治性的對外交往權力還是來源於英國政府和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澳門政府回歸前對外交往權力的法律來源是《澳門組織章程》。根據此章程,葡萄牙總統批准澳門對外同各國、各地區、各國際組織發展經濟、貿易和文 化 方 面的 關 係 。對 於 澳 門對 外 關 係事 務 的 管理,葡萄牙總統委託澳督進行管理。也就是説,回歸前 澳 門對 外 權力 的 直 接來 源 是葡 萄 牙總 統 的 授權。以此可知,回歸前的澳門在根本上沒有自主的對外交往權力,所有的對外交往權力至少在法律上都受限於葡萄牙總統 。2.回歸後港澳政府對外交往權力的來源及大小回歸之後,港澳政府獲得了較大的對外交往自主權 。首先,港澳政府的對外交往權力雖然來源於中央人民政府,但這一來源得到了法律的確定,從而大大降低了之前的隨意性。《香港基本法》第1 3條、《澳門基本法》第1 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這 種 授權 是 得 到基 本 法保 障 的一 次 性 授權。也就是説,經過這一次性授權之後,港澳的對外交往權力的直接來源就已轉變成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只要不逾越基本法的範圍,港澳特別行政區就有自主的對外交往權力。其次,港澳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單獨地發展對外關係。《香港基本法》第1 5 1條、《澳門基本法》第1 36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這一規定,是港澳特別行政區與回歸之前的重要區別。該規定意味着,只要是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港澳特別行政區可以不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約束自主發展對外關係。而此前,港澳從未在法律上獲得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各國際組織發展關係的權力。第三,港澳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經貿機構,無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基本法》第1 56條、《澳門基本法》第1 41 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從某種角度看,儘管“備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約束力,但它並不如“批准”的約束力直接和強大 。這些表明,回歸之後,港澳的對外交往權力得到大大提高。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展示着澳門的高度自治 。二、回歸前後港澳對外交往的進展伴隨着回歸前後港澳對外交往工作環境的變化,回歸前後港澳的對外交往狀況也大不相同。總的來説,相對於回歸以前,回歸之後港澳對外交往工作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豐碩成果。(一)回歸前後外國派駐港澳的官方機構狀況無論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外國派駐港澳的機構都有層次性。但在回歸之前,並沒有在法律上進行明確的分層和限制。外國派駐港澳的機構在性質與級別上的限制,在回歸前主要依靠的是中國政府同英、葡政府的共識。考慮到港澳是非主權實體,外國派駐在港澳的機構級別最高限制在領事級。回歸之後,中國政府根據其外交需要,通過港澳基本法,將外國派駐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機構在法律上嚴格地分為三個層面:官方機構、半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其中,官方機構和半官方機構的設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根據港澳基本法,允許設立官方機構的國家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或已為中國承認的,但尚未與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且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國家。允許建立半官方機構的國家是已為中國承認的,但尚未與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且經中國政府批准
  • 的國家。而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港澳設立民間機構。回歸之後,涉及到回歸前已經在港澳設立官方機構、但尚未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的派駐機構設置問題,依據港澳基本法,解決的辦法是視情況予以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 構 。本文此處將主要對比回歸前後外國派駐港澳的領事機構(屬官方機構)進行對比,以期考察回歸後派駐港澳的領事機構的發展狀況。據統計,香港回歸前,在英聯邦國家中,6個國家在港派駐了總領事,1 7個國家在港派駐了名譽領事。 在非 聯邦 國 家中 ,有 39個 國家 在港 派駐 總 領事; 25個國 家 的駐 港代 表為 名 譽領 事或 名譽 總 領事。此外,在英聯邦國家中,還有6個國家在港派駐專員。1 1 由於英聯邦的成員國相互關係上存在着制度上的特殊性,它們之間相互派遣的常駐代表成員稱為高級專員,而不互視為外國外交代表。有鑑於此,筆者認為 ,那6個英 聯邦成員國 在港的派駐 專員,也應歸列為領事機構。這樣,回歸前外國在港派駐的領事機構應為93個 。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禮賓處的統計,回歸以來,截至2006年2月24日,駐港外國代表機構共有56間總領事館,54間領事館及5間官方認可代表機構。其中,歐洲總領事館1 9間,領事館1 3間;亞洲總領事館23間,領事館7間;美洲總領事館9間,領事館6間;非洲總領事館3間,領事館23間;大洋洲及太平洋島嶼總領事館2間,領事館4間。1 2澳門方面,回歸之前,根據1 999年1 0月出版的《澳門社會大典》,截至1 993年初,有33個國家向澳門派了領事官員。其中:①向澳門派駐總領事館的國家有26個,按到澳的先後順序是:丹麥、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印度、瑞典、美國、瑞士、韓國、荷蘭、挪威、馬來西亞、奧地利、新西蘭、菲律賓、法國、巴西、墨西 哥、 意 大利 、 日本 、 澳大 利 亞、 英 國、 烏 拉圭、南非、德國、芬蘭 ;②向澳門派駐名譽總領事的國家有2個:希臘、岡 比 亞 ;③向澳門派駐名譽領事的國家有5個:不丹、宏都拉斯 、多 明尼 加、朝 鮮、 秘魯 。1 3回歸之後,根據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統計,截至2005年1 2月底,在澳門設有領事館和駐香港領事館領區包括澳門(或兼管澳門領事事務)的國家共有72個。具體情況如下:①在澳門設總領事館的國家有2個:葡萄牙、菲律賓(未開館,菲駐香港總領事館暫時在澳門執行領事 職務 ) ;②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包括澳門(或兼管澳門領事事務)的國家有51 個:安提瓜和巴布達(未開館)、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孟加拉、比利時、巴西、柬埔寨、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捷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在香港設有總領事館,同時在澳門設有名譽領事館)、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薩克 斯坦 、 韓國 、老 撾 、馬 來西 亞 、墨 西哥 、 緬甸、 尼泊 爾 、荷 蘭、 新 西蘭 、尼 日 利亞 、巴 基 斯坦、秘魯(在香港設有總領事館,同時在澳門設有名譽領事館)、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在香港設有總領事館,同時在澳門設有名譽領事館)、美國、委內瑞拉、越南;③在澳門委派名譽領事的國家共1 3個:不丹、佛得角、愛沙尼亞、格林納達、法國、幾內亞、幾內亞比紹、馬里、莫桑比克、尼日爾、秘魯、蘇里南 、 英 國 ;④駐香 港名譽 領事館 領區 包括澳 門的國 家有 9個: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肯尼亞、納米比亞、挪威、盧安達、斯里蘭卡、坦桑尼亞、烏拉圭。1 4通過以上兩組資料的對比,可以得出一組新的資料 :①回歸後取消了駐澳領事機構的國家有4個:岡比亞、宏都拉斯、多明尼加、朝鮮;②回歸後新增派駐澳領事機構的國家有42個:葡萄牙、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 智利 、 哥倫 比 亞、 捷 克、 埃 及、 匈 牙利 、 伊朗、以色列、哈薩克斯坦、老撾、緬甸、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土耳其、佛得角、愛沙 尼亞 、 格林 納 達、 幾 內亞 、 幾內 亞 比紹 、 馬里、莫桑比克、尼日爾、委內瑞拉、越南、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肯尼亞、納米比亞、盧安達、斯里蘭卡、坦桑尼亞 。
  • 綜上,可以得知,港澳回歸至今,外國派駐港澳的領事機構空前增多。這説明了回歸後港澳與他國的交往面得到了擴大,也充分表明,港澳的對外交往取得了 巨大發展 。(二)回歸前後港澳締結國際協定狀況回歸之前,港澳都有一定的締結國際協定的許可權 。依據回歸前對香港具有憲制性約束的《英皇制誥》(1 91 7)和《皇室訓令》(1 91 7),香港締結國際協定的權力並沒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確的許可。實際上,在這兩個法律出台時,國際協定和國際組織對某個地區的影響尚甚微。而且,作為殖民地的統治者,當時的英國政府也沒有“義務”去考慮此類問題。所以,香港締結國際協定的權力隨着世界形勢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需要注意的是,嚴格意義上説,這種許可權是作為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的一個外駐機構所獲得的。與回歸前的香港不同,《澳門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與外國發生關係及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時,代表澳門之許可權屬共和國總統,而涉及專屬本地區利益的事宜,共和國總統得將代表澳門之許可權授予總督。”“未授予上款所指之權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在當地施行時,應先聽取當地本身管理機關的意見。”也就是説,回歸之前澳門參加的國際協定可以分為兩類:須經葡國許可的協定和可以自行締結的協定。在葡澳政府的努力下,以及後來在中國政府的幫助下,無論對於哪種類型的國際協定的締結,澳門在回歸之前都取得了巨大成 就 。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 53條、《澳門基本法》第1 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所指的,回歸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澳門)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的國際協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57個1 5,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是57個。1 6至於《澳門基本法》所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定,1 999年1 2月1 3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秦華孫在給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照會中,以附件的形式進行了細化。該照會指出,“本照會附件一所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當事方的條約,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1 999年1 2月20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①1 999年1 2月20日前適用於澳門;②屬於外交、國防類或根據條約的性質和規定必須適用於國家全部領土。”1 7該照會的附件一中共羅列了98個此類國際協定,涵蓋了“外交與國防”、“民航”、“禁毒”、“經濟金融”、“教科文”、“資源環保”、“衛生”、“人權”、“知識產權”、“國際犯罪”、“勞工”、“海事”、“國際私法”、“郵政電信”、以及“建立國際組織”等1 5大類。回歸之後,港澳在國際協定的締結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尤其是在雙邊協定方面。截至2005年1 1 月,香港政府回歸後新簽訂了61個雙邊協定,其中“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及國際民航過境協定”1 8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6個,“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1 4個,“移交逃犯的協定”9個,“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7個,“避免雙重課税協定”7個。18截至2004年 1 2月,澳門政府與葡萄牙和荷蘭簽署了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與葡萄牙簽署了司法協助協定、與巴基斯坦等1 1 個國家簽署或修改了民航協定、與波蘭等7個國家簽署互免簽證協定。此外,澳門政府還與泰國談判了轉移被判刑人協定、與意大利等21 個國家談判了民航協定。1 9(三)回歸前後港澳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交往狀況由於無論是在回歸之前,還是在回歸之後,港澳都具有一定的締結國際協定的權力,所以,回歸之前和之後,港澳也具有一定的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權力。因為,對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的參與實際上都是以國際協定為基礎的。實際上,在港澳所締結的國際協定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和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簽署的,或與它們相關的。港澳的回歸,為她們在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
  • 方面帶來了巨大的機會和發展。由於大部分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都是政府之間的,對它們的參與常常會涉及到主權問題。因此,港澳作為非主權實體,在這方面往往容易受到限制。回歸之後,中央人民政府在這方面給予了很大幫助,使港澳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充分地參與了各種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基本法》第1 50條、《澳門基本法》第1 36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香港基本法》第1 52條、《澳門基本法》第1 37條又規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 為單位參 加的國際 組織和國 際會議。 ”由此可見,回歸之後,港澳在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方面的許可權得到了大大提高。由於許可權的擴大,回歸後港澳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空前活躍。回歸前,香港僅“以不同身份參加了3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20而自回歸以來,香港政府官員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等身份參加國際組織活動和國際會議67 0多次,向國際組織遞交材料、報告、調查問卷等200多項次;申辦和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約60次,其中包括以中央政府名義申辦的國際電信聯盟2000年、2002年亞洲電信展、2006年世界電信展等。香港政府成功主辦1 997年世界銀行和國際貨 幣基 金 組織 聯 合年 會 、2 00 0年亞 洲 電信 展 、200 1 年全球財富論壇、2001 年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第1 4屆大會、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第1 0屆國際藥品管理機構會議、2004年可持續城市領導人論壇和2005年第六次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等重要國際會議和活動。香港政府加入了世界旅遊組織等7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在港設立辦事處5個。香港7個非政府組織申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21澳門在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方面的狀況也提高不少。早在1 987年《中葡聯合聲明》以前,澳門就已經參加了1 7個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而在《中葡聯合聲明》發表的1 0年間,澳門又參加了1 0個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截至回歸以前,澳門總共加入了27個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表1 )。22表1 回歸前澳門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自1 999年回歸以來的短短幾年時間內,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國際會議或參加國際組織的數量空前增加。截至2004年 1 2月31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政府間國際會議73個,其中主要包括:聯合國婦女問題特別聯大(2000)、亞太經合組織工商領導人峰會(2001)、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 會議( 200 2) 、第二 屆老齡 問題世 界大 會(2002)、中國與東盟非典型性肺炎出入境檢疫管理
  • 會議(2003)、第八十八屆至九十二屆國際勞工大會(2000-2004)、第五十四屆至五十七屆世界衛生大會(2001-2004)。而以“中國澳門”名義單獨組團參加國際會議61 次。承辦政府間國際會議3個:難民保護全球磋商亞太區域會議(2001)、中國一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會議(2003)、“巴厘進程”之“執法領域有效合作的最佳實踐”研討會(2004)。23三、 港澳 特 別行 政區 對 外交 往工 作 應打的 幾 張 牌港澳的對外關係,是一個長期發展的歷史過程。如前文所述,回歸以來,港澳特區政府在新的涉外工作環境中,在對外交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展 。儘管如此,為了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港澳仍需要加快對外交往的進程。為實現此目標,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打以下幾張牌。(一)政治牌:充分依靠和利用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資源從對外交往的角度看,港澳的回歸是其自身的一筆寶貴財富。回歸之後,不但港澳主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為一個主體,而且港澳從法律上獲得了高度自治。這些都是其擴大對外交往的政治前提。此外,回歸之前,作為英葡殖民地的一部分,港澳不可能獲得太多的宗主國外交資源支援,宗主國政府考慮 得 更多 的 是如 何 更 大地 利 用和 吸 取殖 民 地 資源。然而,回歸之後,中央人民政府卻在事實上調動了許多外交資源服務於港澳特別行政區。例如,在2004年印度洋海嘯中,中央人民政府就指示駐泰國、印尼等外事領館設法解救受困的香港遊客。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外交資源也是港澳拓展對外交往空間的寶貴資源 。截至2005年 1 1 月25日,與中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有1 67個,除中國駐各國使館外,在領事館方面,僅總領事館,中國就派駐了62個。24中國還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此可知,中國的外交資源非常豐富,而且隨着其國力的日益增強會更加豐富。對於港澳而言,如能充分利用好這筆資源,其對外交往空間必將能大為提高。為此,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需要繼續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尤其是在對外交往問題上的聯繫。這樣,港澳就需要在兩個機構上做文章:其一,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在港澳特區具體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能第一線地瞭解港澳特區兩地對外交往狀況、特點和需求,其對中央的關於港澳外交、外事事務的政策建議也最具説服力。據此,港澳特區應將特派員公署視為與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對外交往事務溝通的主要橋樑之一,經常性地加強與其就有關對外交往事務的溝通與協調,以增進相互瞭解和對有關問題的默契。其二,港澳特別行政區駐京辦事處。駐京辦事處是港澳以自身為主體加強與中央政府聯繫與溝通的機構。由於身處京城,它們更能體會和瞭解中央政府政策制定的依據、傾向、趨勢等。加強駐京辦的這種職能可以使港澳特區政府對中央政府有更深入的瞭解,從而可以為港澳特區政府更好地處理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提供科學依據。此外,駐京辦事處還是港澳特區利益表達的重要部門。所以,不容忽視駐京辦的作用,而應加強其的職能作用。(二)經濟牌:重視對外交往中的外貿因素港澳對外交往的一個很重要目的,就是要通過對外交 往來 促 進港 澳的 經 濟發 展。 然 而, 在此 過 程中,經濟關係的發展又深化了與交往對象的關係。這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另一方面,對於港澳特別行政區而言,與他國的政治交往常常容易成為敏感性問題。因此,以經濟促交往應當是港澳在對外交往工作中所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在經濟因素中,對外貿易↑2↑5是重要構成。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為22990.89億港元,比2004年增加了1 785.94億港元,佔GDP的1 2.92%。26而與香港發生對外貿易的國家中,貿易總額 排在 前 列的 國 家分 別 是: 美 國、 日 本、 新 加坡、韓國、德國、英國、馬來西亞和泰國(表2)。而2006年的前兩個月,這幾個國家與香港的貿易總額也是名列前茅(表3)。由於同中國大陸、香港和台灣的經濟聯繫更為緊密,2003-2005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對外貿易的國家中,貿易總額較大的國家則相對少而集中,排在前幾位的分別是: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和美國 (表 4) 。
  • 表2 2003-2005年香港與主要國家對外貿易總額( 單 位 : 百 萬 港 元 )資料來源:依據香港統計處的資料製成h t t p: //s c .i n f o .g o v .h k/g b/w w w.c e n s t a t d.g o v.h k/h on g_ ko n g_ s t a t i s t i c s/st at i st i cal _t abl es/i ndex_t c.j sp?char set l D=2&t abl eI D=060表3 2006年1-2月香港與主要國家對外貿易總額( 單 位 : 百 萬 港 元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香 港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製 成ht t p://sc.i nf o.gov.hk/gb/www.censt at d.gov.hk/hong_kong_s t at i st i c ss t at i s t i c a l _ t a b l e s / i n d e x _ t c . j s p? c h a r s e t l D= 2& t a b l e I D= 0 6 0表4 2003-2005年澳門與主要國家對外貿易總額( 單 位 : 百萬 澳 門 元)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佈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資 料 製 成htt p://www.gov.mo/egi/Por tal/s/dsec/dsec_s t at_t c.html經濟利益是對外交往的關注核心。與這些國家的貿易往來,為港澳經濟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這些國家在港澳的利益。所以,它們也非常重視與港澳的關係。從國際地位的角度看,這些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力很大。美英法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日德是試圖角逐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國家,美日還是世界上最大的兩個經濟體,新韓是號稱“亞洲四小龍”的成員,而馬泰也是亞洲正在成長的國家。綜合起來看,密切與這些國家的關係,利用好這些國家的國際影響力,可以幫助港澳特別行政區較大程度地提升國際地位,擴大對外貿易面和對外交往面。而要加強與這些國家的關係,它們的駐港澳領事館和港澳的經濟貿易辦事處的作用很重要。首先,港澳應當強化同這些國家駐港澳領事館的溝通和交流。港澳政府應當主動加強與這些國家駐港澳領事館的聯繫,主動認可和強調它們對澳港的重要性,同時表達港澳繼續與其及其友好邦交國加強往來的意願。其次,對於香港而言,要重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作用,加強香港各經濟貿易辦事處的一線公關功能。作為外派機構,它們可以第一時間向這些國家糾正負面信息,並傳遞友好信息。當前香港政府派駐國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共有1 0個27,從長期發展的角度説,這個數量還是不夠的,所以,香港政府還應當合時宜地增加經濟貿易辦事處的量數。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這種經濟貿易辦事處更少,只有駐歐盟、駐葡 萄牙和駐世貿組 織3個。此種情 況下,可以設法通過非政府經貿組織予以補充,同時也要考慮適當地增加一些經濟貿易辦事處。(三)文化牌:適當發掘回歸前的傳統對外交往資源港澳回歸以前有着許多重要的對外交往資源,比如香港與英國及英聯邦的交往資源、澳門與葡萄牙及葡語國家的交往資源。這些資源在港澳回歸後依然發 揮 着作 用 ,但 它 們 並沒 有 被有 效 地發 掘 和 利用,至少在經貿往來上沒有得到很好地反映。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説,回歸以來,這些傳統資源的意義主要表現為文化關聯。然而,文化關聯卻很重要,不可 或缺 , 對其 充 分利 用 將能 擴 大港 澳 的對 外 交往。如能實行得好,將能促進港澳的對外交往進程迅速提高。因為文化關聯的推動往往是最深刻而有效 的 。而要深入地發掘這些傳統對外交往資源,大體而言,可以從雙邊和多邊兩個方面着手。在雙邊方面,需要在加強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經濟職能的同時,強化它們的文化交往職能,儘管其“旗號”是經濟方面的。在多邊方面,要發揮港澳已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作用,在這種多邊的機制中加強香港與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澳門與葡萄牙及葡語國家的各種聯繫與 合 作 。(四)社會牌:擴大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往由於種種原因,一直以來港澳在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交往問題上常常遇到很多障礙。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港澳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往非常活躍,不但領 域廣 , 而且 形 式多 。 而隨 着 全球 化 趨勢 的 深化,各種社會問題已超越領土與主權的界線,成為
  • 各經濟體所共 同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應運產生了更多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它們所涉及的領域幾乎無所不包,國際影響力也日益增強,越來越成為國際社會不可 忽視的 力量 。有鑑於此,作為地區性經濟體,港澳應當繼續擴大與 國 際 非政 府 組 織的 聯 繫 。透 過 國 際非 政 府 組織,港澳所關注的各種社會問題可以很快地為國際社會所重視,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援和幫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港澳由於轄土面積狹小所引起的局限性,並在一定範圍內緩解各種社會問題的壓力 。註 釋 :1 關於葡萄牙人 進入澳門的 具體年份,古 今史書約有 三種説法: 1 5 3 5年、 1 5 5 3 年、以及 1 5 5 7年。參見黃 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 1 9 99年,第29-3 0 頁 。2 《香港 1 9 9 1 》,第2 1 頁,轉引自楊奇主編:《香港概論(續篇 )》, 中國社會 科學出 版社, 1 9 9 3 年,第 5頁 。3 楊奇主 編:《 香港概 論( 續篇) 》,中 國社會 科學 出版 社 , 1 9 9 3 年 , 第 6 頁 。4 吳志良、楊 允中主編 :《澳門百 科全書》 ,中國大 百科全 書出 版社 , 1 9 9 9 年, 第3 1 8 頁 。5 吳志良: 《澳門政 治發展 史》,上 海社會科 學院出 版社, 1 9 9 9 年, 第3 0 1 頁 。6 參見黃漢 強、吳志 良主編 :《澳門 總覽》, 澳門基 金會, 1 9 9 6 年 , 第7 8 頁 。7 為節 約篇 幅, 下 文需 要同 時 表述 “英 葡 ”和 “港 澳 ”的相同問題, 或弓用《中 英聯合聲明》 和《中葡聯 合聲明》,或 《香港基 本法》和《 澳門基本 法》的相 同內容的規定時,均以“英國(葡萄牙)”或“英(葡)”表示聲 明或 基本 法對 涉及 英國和 葡萄 牙的 規定 相同 ;以“香港(澳門)”或“港(澳)”表示聲明或基本法對 涉 及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規 定 相 同 。8 詳見中華人 民共和國 港澳辦:《 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基 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ht t p://www.hmo.g ov.c n/publ i c/ zc f g/ t 2004041 4_2531 .ht m9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署:《公署職能》,ht tp://www.f mc opr c.gov.h k/ch n/g s j j /gszn/defaul t .htm1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駐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署: 《 外 交 部 駐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主 要 職責》,ht t p://www.fmcoprc.gov.mo/chn/gsj j/t 48616.ht m1 1 黃瑤:《外國駐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領事機構及香港 特區的駐外機構問題》,載於《中山大學學報》, 1 9 9 6年 , 第 5 期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禮賓處,htt p://sc.in fo.gov .hk/gb/www.protocol.gov.hk/c hi/c onsu lar/index.t hml1 3 陳玉書主編 :《澳門 社會大典》 ,網聯國 際出版社 ,1 9 9 9年, 第7 7 0頁 。1 4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外 交 部駐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特 派 員 公署:《外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領事機構情況》,ht t p://www.fmcopr c.gov.mo/chn/l s yw/wgzamls/t 2331 04.htm1 5 香 港 特 別行 政 區 政 府 律政 司 : 《 適 用於 香 港 特 別 行政區的公約列表》,ht t p://t ransl at e.jus t i ce .gov.hk/gb/www.l eg i s l a ti on.gov.hk/c i n t e r l aw.h t m#Tr anspor t1 6 參見 秦華孫: 《自 1 9 9 9年 1 2月 2 0 日起繼續 適用於 澳門的國際公約》, ht t p://www.fmcoprc.go v.mo/chn/t yf l sw/sbxy/t 184654.htm1 7 同註 1 6 。1 8 參見香港律政司:《雙邊協定》, ht t p://t r ans l at e.just i ce.gov.hk/gb/ww w .leg is lat i on.gov.hk/c choi ce.h tm1 9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外 交 部駐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特 派 員 公署:《澳門特區對外簽訂雙邊協定情況簡介》, h tt p://www.fmcopr c.gov.mo/chn/t yf l sw/sb x y/t 1 84654.htm20 “ 香 港 特區 可 以 適 當 方式 繼 續 參 加 有關 國 際 組 織 活動”, 載於 :《 人民 日報 》, 1 9 9 7 年 6 月 2 5 日 。2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 員公署 : 《 香 港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會 議 的 情 況 》htt p://www.fmcoprc.gov.hk/chn/gjz zyhy/xgc j/def aul t.h t m22 參見陳玉書主編:《澳 門社會大典》,網聯國際出 版社,1 9 9 9年,第7 7 6-7 7 7頁。23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外 交 部駐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特 派 員 公署:《協助澳門特區出席 國際會議和參加國際組織 活動簡況》, ht tp://www.fmcoprc.gov.mo/chn/gj zzhy/t 1 84652.ht m24 此組資料為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公 佈的資 料 統 計 , 詳 細 資 料 見 中 國 外 交 部 網 站 “ 駐 外 機構”一欄 :ht t p://www.fmprc.gov.cn/chn/wjb/zwj g/defaul t.ht m25 實際上,根據港澳統計 部門的資料,與港澳的對外 貿易總 額最 大 的應 當都 是 中國 大陸 , 其中 20 0 5年 香 港與大陸的貿易總額為20,61 9億港元;20 05年澳門與大陸的貿易總額為 1 6 4.6 1 億澳門元。但本文根據需要,將港澳“對外貿易 ”界定為與主權 不屬於中國的國 家或地區的貿易。據此,中 國大陸、台灣與港澳的貿 易均不計 為對外 貿易; 港澳 之間的 貿易也 不予以 考慮 。本文所有關於港澳對外貿 易的資料均為排除以上因 素後 的 資 料 。26 本組資料依據香港統計處的資料計算得出。相關資 料參見 香 港 統 計 處 : 《 統 計 表 : 對 外 商 品 貿 易 總 計 數位》,ht tp://sc .in f o .gov.hk/gb/ww w .c e n s t a t d.go v .h k/hong_ kong_s ta t i s t i c s/s t a t i s t i c a l _ t abl es/i ndex_t c.j sp?chars e t I D =2&t abl e l D=055;《統計表:本地生產總值、本地生產總值內含 平減物價指數及 按人口平均計算 的本地生產總值》, ht t p://sc.inf o.gov.hk/gb/ww w.c enst a t d.gov.hk/hong_kong_s ta ti s t i c s/s t a t i s t i c al_ t ables/index_t c.j sp?char set l D=2&t abl eI D=03027 香 港目 前 的經 濟 貿易 辦 事處 共 有 1 1 個, 其 中一 個 設在 廣 東 , 其 餘 1 0 個 分 別 設 在 : 新 加 坡 、 悉 尼 、 東京、布魯塞爾、倫 敦、日內瓦、紐 約、三藩市、華 盛頓和多倫多。參見:《香港境外辦事處》,ht t p://s c .in f o.gov.hk/gb/www.in f o.gov.hk/info/gov tof f- c .htm
  • 澳門行政監督體系及其完善建議司徒英豪 *一、前言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之一,是行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及一個政府正常運作的機制,它主要通過對政策制定、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以改善行政管理,加強法治,維護廉潔,為社會的發展服務。本文希望透過論述澳門行政監督體系現況及其發揮作用,去使社會和市民認識 和 瞭解 行 政監 督 體 系對 澳 門特 區 發展 的 重 要性,而隨着本澳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行政監督體系亦需 同時 作 出配 合 ,所 以 ,其 有 必要 不 斷自 我 優化,因而本文亦會就澳門行政監督體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以令特區政府能在有效的監督下,作出更符合社會和市民訴求的施政。二、 行政 監督 定義 及其 作 用關於行政監督的定義,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台灣學者認為,“行政學上的監督是指機關的上級人員(機關)運用權威促使正式隸屬關係的下級人員(機關)以迅速、確實、經濟有效的方法來完成其工作的一種手段”。1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監督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時限、程序和方式,對行政機關自身的行政行為和各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各種行為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的行政性監察督導”。2第三種觀點就認為:“行政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特設的行政機關、政黨、社團組織和人民群眾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和行政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作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監督。而行政監督的作用是能夠改善強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促進廉政建設”。3本文將以第三種觀點來論述在回歸後,澳門根據基本 法組 成 的行 政 監督 體 系現 況 和其 所 發揮 的 作用,以及對澳門行政監督體系的進一步發展提出完善的 建 議 。* 廣州中山大學行政學碩士三、澳 門行政 監督體 系的現 況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除國防、外交外,依法享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司法權。行政長官為澳門特區的首長,在他之下設有五位司長,分管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及教育、工務運輸、保安等事務,司長之下設局、廳、處各級行政機關,統領約1 7,000多名公務人員。根據監督主體所管轄的範圍,澳門行政監督體系可分為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監督體系。而本文所指的行政監督對象為特區政府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以及其行政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一)行政內部監督在澳門,一般內部監督就是上下級之間的相互監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 00條規定,“……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中可知,管理公務人員的制度在回歸後基本繼續沿用,由於公職法律制度中,如“澳門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紀律章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外聘人員章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等,都是去規定對職位的代替、免職補償條件、一般職程
  • 和特別職程、外聘人員的限制、職級、職位的橫豎架構、公務員錄用、晉升方式和條件、福利和紀律等,所以上級機關或人員可根據以上的法規作自上而下的監督,如在局級機關中,局長能對下屬單位的廳 、 處及 其 工作 人 員 的行 政 行為 作 出監 督 , 另外, 下 級機 關 亦可 依 據 上述 的 法規 對 上級 提 出 建議、異議,進行由下而上的監督。這樣將有效保障特區政府行政管理的不斷完善和強化。(二)行政外部監督澳門的行政外部監督體系包括立法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反貪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以及輿論的監督。1.立法機關的監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在立法機關監督方面,澳門的立法機關為立法會,現屆立法會由29名議員組 成, 1 2名 來自 直接選 舉, 1 0名 來自 間接 選舉,其餘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所以,立法會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1 條第1 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具有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 程 序制 定 、修 改 、 暫停 實 施和 廢 除法 律 的 職權,因此,立法會具有廣泛的立法權,它能通過立法去有效監督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及其人員的行政行 為 。2.司法機關的監督在司法機關監督方面,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及第1 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以及檢察院等能在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行政機關及其人員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使他們不會輕易作出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或作出後受到法律 的制裁 。3.反貪部門的監督按照《澳門基本法》第59條賦予特區政府設立“廉政公署”的權限,廉政公署是一個獨立的依法行事的機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且不受任何指示或命令的約束。它負責開展防止貪污欺詐行為的工作,針對貪污行為和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以及針對在澳門地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和從中作出的貪污行為及欺詐行為,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偵查、促使公民的權利、自由得到保障,使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以上所述的都能有效對行政機關中的貪污不法行為作出有效的監督。4.審計部門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60條同時亦賦予特區政府設立審計署,它是一個獨立工作及對行政長官負責的機關。審計署除對澳門地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外,亦對由公帑支付半數以上經費的公共實體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4,審計署可對以上的審計結果撰寫報告,指出所發現的任何問題,如財政或財務問題及需改善的地方,呈交予行政長官,以對各個公共機關及實體是否有效運用資源而作出監督 。5.社會團體的監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另外,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 31 條指出,澳門特區政府的社會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因而社會團體就可擔當監督政府運作的角色,它們對政府運作的監督主要有兩種途徑,其一是派代表參與立法會選舉成立立法議員,透過立法監察政府;另一途徑是透過被委任為政府諮詢組織的成員,以及在報章、電台、電視台、研討會等傳播媒介發表它們的意見,去影響及改變政府的公共政 策 。6.輿論的監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權利和自由,所以,輿論監督在監督政府運作上亦是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澳門有20多家中、葡文報章,除上述立法議員及利益團體可透過其發表意見外,任何市民如有任何意見,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和誹謗,都可在報章上自由發表。如澳門電台每日早上的“澳門講場”和澳門日報每逢星期三的“議事亭”版,就是讓市民對政府施政、社會的其他不平事發表意見的地方。根據澳門出版法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批評公共行政機關的自由, 對政 治 社會 和 宗教 學 説依 法 有思 想 表達 的 自由, 不受 任何 形式 的檢 查 ,但 禁止 人身 攻擊 和 誹
  • 謗”。5由此可知,澳門輿論監督以其獨有的手段,與其他監督機構相配合,促進行政監督的工作。四、澳 門行政 監督體 系的完 善建 議根據以上所述,由於基本法為澳門行政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可以説澳門現時是具有一個較為完整和健全的行政監督體系,因而令本澳在回歸後,特區政府在行政管理上能持續的改善和強化,從而提升了行政效率,以及促進了廉政的建設。然而,隨着本澳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特區政府各級的行政機關處理的事務日益繁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着社會的公平發展和市民獲得公共服務的應有權利,因此,澳門的行政監督體系亦需配合社會的發展而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按照以上所述,澳門行政監督體系可以分為行政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行政內部監督方面,特區政府已從2003年的施政方針提出會就各項公職法律制度作出整體的修訂,當中包括“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等,以使其更為適應社會的發展,而這樣相信亦有助於上下級機關和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能更趨完善。由於特區政府已開展這部分的工作,因而本文將只就行政外部監督提出完善建議,經分析本文認為在審計部門的監督和社會團體的監督兩方面是有完善的空間。(一)強化審計監督特區政府自成立後,便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審計署 , 在審 計 署成 立 至 今, 已 發表 了 多份 審 計 報告,其中既有年度例行性的“政府賬目審計報告”,也有專項性的審計報告,而在這些審計報告中,確實揭發到某些部門和人員在執行工作過程中出現一些不規則的情況,而且亦引起相關的部門注意和作出改善。然而,隨着審計署的運作上軌道,社會上對審計署的要求不斷提高,好像在2005年 1 1 月審計長蔡美莉列席立法會關於“2004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的討論時,多位立法會議員對其工作表達了意見和作出批評,包括“立法會主席曹其真直言閲遍2004年帳面審計報告後,都見不到審計長對去年政府執行報告的評價”、“吳國昌議員稱,倘是政府財帳運作健全,外間對東亞運動會等項目就不致那麼多意見”、“張立群議員指出,審計署從來唔夠膽寫份報告批評哪一部門做到不好”等6,由此可知,特區政府是有需要在審計監督作出強化,而審計長亦表示該署會透過重組,增加人員編制,分工專門化,以提升審計素質和效率,從中亦可知審計署本身亦認同有需要對工作進行強化。本文認為審計署今後應在現時開展的工作基礎上,在各項審計報吿發表後,應加強措施跟進被審計部門是否有作出改善,並公開予社會和市民知悉,這樣才能有效糾正和遏止各公共部門和實體的不良行政作風或行政違規現象;另外,審計署亦應參考中國和香港審計部門的做法,大膽地點名批評某些被視為“大花筒”的部門,以回應社會和市民對審計部門的訴求,切實做好“衡工量值”的審計監督工作。(二)優化社會團體的監督本澳的社會團體對政府運作進行監督,主要是派出代表參選立法會,透過立法監察政府的工作,而且根 據基 本 法的 規 定, 立 法會 的 直選 議 席不 斷 增加,由回歸前的8人增至現屆的1 2人,因而可以説是擴闊了社團參政議政的渠道,從而增強本澳社團監督政府施政的力量。然而,為了應付社會新形勢的發展,社團亦需不斷自我優化,以提升自身的進行監督能力,要做到這點,本文同意社團應着眼於提升社團精英的政治視野和議事的專業水平,使其在立法會上對社會某些議題發表的意見能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這樣才能帶出普遍的政治意涵,從而擴大議題的價值覆蓋範圍↑7,使社團能獲得其他階層支持,拓闊社會的根基,這樣社團的代表性才可不斷提高,為有效進行行政監督提供穩固的基礎和優化的 條 件 。五、 結 語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及一個政府正常運作的機制,本文透過論述行政監督的內涵和作用,得出澳門按基本法的規定形成了一個較完整和健全的行政監督體系,因而在行政內外監督體有效運作下,本澳在回歸後,特區政府不斷改善行政管理和提升行政效率,以及促進廉政建設。然而,隨着本澳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特區政府各級行政機關的政策對市民的影響日漸增大,所以行政監督體系各個組成要素亦需不斷自我優化以作出配合,經分析,由於特區政府已對行政內部的監督開展完善工作,如全面對公職法律制度作出修訂等,
  • 相信這方面可在不久將來有新的措施推出,為其完善提供保證,而在行政外部監督方面,本文認為可在強化審計監督和優化社會團體的監督兩方面着手,以完善行政外部監督體系。希望通過上述的完善措施,可為澳門行政監督體系的持續有效運作提供條件 。註 釋 :1 張開平主編: 《行政學》, 台北三民書局 , 1 9 9 0年 ,第389- 391 頁。2 馬 懷 平 主 編 : 《 監 督 學 概 論 》 , 中 國 財 經 經 濟 出 版社, 1 9 9 0年 ,第 1 4 3 頁 。3 夏 書 章 主 編 : 《 行 政 管 理 學 》 , 中 山 大 學 出 版 社 ,1 9 9 1 年,第 1 8 9頁 。4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 1 / 1 9 9 9號法律第3條。5 《 澳 門 出 版 法 》 第 一 章 第 4 條 。6 《澳 門 日報 》 , 20 0 5 年 1 1 月 2日 , 第 A0 2 版 。7 《澳 門 日報 》 , 20 0 5 年 3 月 1 1 日 , 第 A0 2 版 。參 考 書 目 :1.竺乾威主編:《公共行政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 4年 。2.李小滄編:《中國的行政監督》,天津大學出版社,1999一年。3.張開平主編:《行政學》,台北三民書局,1990年。4.馬懷平主編:《監督學概論》,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19 90年 。5.夏書章主編:《行政管理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6.《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澳門:印務局,1999年11月。
  • 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的必要性陳章 喜 *一、 前 言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獨特的地區,整體經濟具有很高的對外依存度,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也具有較高的外向性、開放性和獨特性。自1 999年 1 2月20日澳門回歸以來,澳門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澳門經濟的增長,主要動力源來自於博彩業的收入及其快速增長,作為以博彩業為主要吸引力的澳門,其經濟特別是博彩業的未來發展已引起了澳門及內地有關方面的普遍關注。因此,充分認識澳門博彩業對澳門發展的貢獻及發展中的問題,從而推動澳 門 產業 發 展的 適 度 多元 化 ,對 澳 門的 長 遠 發展、穩定與繁榮極為重要。二、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的必要性(一)澳門產業發展的總體判斷澳門的支柱產業傳統上被認為是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銀行保險業和房地產建築業。在澳門的產業結構中,博彩業成為經濟快速增長的主動力。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致力於重塑澳門的比較優勢,當中最為矚目的就是打破了長期以來電訊和博彩業的壟斷專營局面。尤其是在澳門壟斷經營歷史最長(專營72年)、影響面最大的博彩業在經營權開放、經濟風險不斷增大後,為澳門地區帶來了更多的收入,博彩税亦屢創新高。目前博彩税已佔政府財政收入的60%以上。博彩業的理想表現,帶動了投資的增加,是澳門經濟持續增長的主要刺激點。2003年,博彩業佔澳門總值的36.1 8%,博彩業的專營税收1 1 0億元,佔澳門財政收入1 4 1 億元的74%,2004年,博彩税達1 47.4億元。總體來看,澳門產業的單一特徵性很強 。從競爭的角度看,儘管亞洲及中國周邊國家開辦賭場的趨勢在增長,且亞洲賭場的目標顧客都是亞洲顧客,中國鄰近的一些國家(越南、朝鮮、緬甸)將目標客戶瞄準中國大陸或香港,但以中國大陸、香港與台灣作為主要目標客源的澳門博彩業具有無與倫比的區位優勢。由於大陸、香港、台灣沒有開放賭場經營業,作為中國境內唯一合法賭博經營地區,澳門的博彩業屬獨佔性的競爭產業。在大陸、香港、台灣地區產業缺失的環境下,加上具有歷史悠久的管理經驗,澳門博彩業在亞洲區域內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從持續發展潛力方面衡量,雖然澳門的博彩一直沿用陳舊的博彩方式,如以賭台為主,較少採用現代經營方式,但隨着200 1 年1 2月3 1 日開放賭權,新的經營者已引進國際先進經營模式,開始從蒙地卡羅式的傳統賭博走向拉斯維加斯式的現代主題賭博、休閒旅遊和度假博彩轉變。在政府規劃方面,博彩業成為澳門的重點發展產業。澳門方面也意識到,博彩業是澳門的經濟命脈和龍頭產業。因此,博彩業是澳門產業發展中的突出產業資源,特區政府採取的博彩業開放政策,帶動了博彩、旅遊、建築和房地產、零售等行業的發展。大型博彩公司相繼投入營運,也為澳門勞動力市場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博彩業的井噴式發展為相關產業提供高速發展的動力,產生了非常強大的“乘 數效 應” 。* 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副所長(二)澳門產業單一發展的局限性
  • 從當前澳門博彩業一枝獨秀、扛起澳門經濟大旗的現象可以看出:澳門的經濟運行中除了“乘數效應”外,也存在着較強的“擠出效應”及“馬太效應”,為澳門經濟的長期 運行帶來了很大的隱憂 。對澳門經濟運行中的“擠出效應”及“馬太效應”,可作如下相對性描述:在政府政策支持的帶動下,大量生產要素向博彩業集聚,尤其是資金和人力資本大量投向博彩業,使得澳門的生產要素配置越來越不均衡,其他產業的發展空間不斷萎縮,面對成本上漲、人才短缺、資金緊缺,大量非博彩業的中小企業難以維持,產生了“擠出效應”,其他產業的相對不振,進一步加大了政府對博彩業的依賴,使得政 策 更加 傾 斜, 各 種 生產 要 素更 加 集中 於 博 彩業,隨之產生了“馬太效應”,並與“擠出效應”互相強化。在雙效應的刺激下,澳門經濟發展面臨較為嚴峻 的形勢 。1.促使澳門的經濟風險不斷加大澳門產業結構單一,博彩業獨大,博彩業的發展狀況成為澳門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核心問題。誠然,博彩業在澳門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但從長遠看,博彩 業 很難 成 為發 展 、 依靠 的 產業 。 理由 是 : 首先,博彩業不是高成長行業,而是風險投機行業,發展 難 免會 大 起大 落 ; 其次 , 博彩 業 的產 業 鏈 較短,而且很難延長,對工業以及高科技產業的帶動能力極為有限;再次,博彩業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和衝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情況、政策措施以及天災人禍都有可能影響澳門的博彩業。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如果博彩業由於突發事件而不能正常營業時,其他產業難以支撐起澳門的經濟發展,必然會為澳門帶來嚴重的財政困難和負擔,影響澳門的持續發展,甚至可能使已建立起來的經濟基礎和獲得的經濟成果化為烏有。2.抑制澳門博彩業之外其他產業的發展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澳門第二產業所佔的比重由2002年的1 2.7%上升至2003年的1 3.1%,增加了0.3%,主要是建築業的比重上升1 .3%所致;而製造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比重則分別下跌了0.9%和0.1%,第三產業所佔的比重由2002年的92.6%下跌至2003年的91.2%,減少了1.4%,其中博彩業、批發和零售及保險業的比重雖然有所上升,但仍無法彌補其他行業比重的下降。可以看出,博彩業在經濟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尤其在2004年,博彩業的比重已經接近60%,相對而言,其他行業增長有限,所佔比重進一步下降。博彩業的發展使其他產業人員流失嚴重、員工薪酬上漲及鋪位租金飆升,從而使澳門營商環境的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加上國際大型企業進入澳門市場使本地企業的傳統經營模式面臨巨大挑戰,這些因素都嚴重地限制了澳門其他產業的發展空間。3.導致澳門人力資源的產業配置不均衡博彩業快速發展帶動了相關服務行業的發展。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從1 999-2004年,澳門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的就業人口增長了87.6%,其佔總就業人口的比例也不斷上升;持有專營權的公司紛紛大興土木,建設高級酒店、賭場、會展場館等設施,使澳門的建築業和房地產行業重新煥發生機,從事建築、房地產等行業的就業人口有大幅度增長,佔總就業人口的比例維持在1 4%左右;在博彩業的強勢影響下,澳門的傳統行業,如製造業,出現了明顯的萎縮,從事製造業的人口從1 999年的42,700人下降至2005年第一季度的36,400人,下降1 4.8%,佔總就業人口的比例也從21 .8%下降至1 5.8%。博彩業所帶來的“乘數效應”為澳門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使澳門的失業率有了顯着下降。但與此同時,大量的人力資本正向博彩業聚集。博彩業的高工資以及門檻相對較低是人力資源向其聚集的主要原因。根據有關資料,博彩業的平均工資幾乎是其他行業平均工資的兩倍,而其招聘要求除了學歷要求外,對工作經驗和專業資格的要求相對還要低一些。因此,博彩業吸納了大量缺乏工作經驗的青年入行,改變了年輕人對求學的觀念,有些初中生放棄升學而從事博彩業,為日後低學歷中年人失業埋下了危機,不但會加劇“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的矛盾,而且會加大澳門產業結構多元化及產業升級的難度。三、 澳門 產業 適度 多元 化發 展的 動 力機 制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化發展,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改善澳門單一的產業結構,降低澳門經濟的風險係數。澳門產業發展的適度多元化,其主要動力源於以下各方面:
  • 1 .跨境工業區的建設,帶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CE PA正式簽署後,粵澳兩地對經濟合作模式進行大膽嘗試,2004年3月28日開始動工興建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作為粵澳經貿合作的主要載體,主要是利用澳門獨立的WTO成員和關税區 的地位,發揮珠澳兩地的優勢,重點發展高附加值的紡織 品服 裝 進出 口 加工 業 ,並 吸 納服 裝 設計 、 物流、展覽等相關配套產業,逐步將之建設成有國際影響力的時裝設計、展銷中心。工業區建成後,珠海與澳門的紡織服裝產品將省去繁雜的報關程序,並節省運輸時間,實現兩地成本和貿易機會的優勢互補。截至2005年1 月25日,233個首批入選項目中分別涉及制藥、健康食品、紡織、成衣製造、電子產品、環保工業等不同行業,其中7 1 %的企業來自澳門本地,1 8%來自香港,4%來自內地,4%來自台灣,3%來自北美。首批入園項目投資額約8億澳門元,預計最快年底投產,屆時可望提供約6400個就業機會。跨境工業區的建設,將為澳門工業多元化創造更有利的條件,為充分利用CE PA提供更佳的平台。工業區的設立未必能夠解決所有問題,但對澳門工業在2005年撤銷配額制度後的穩定和持續性將起到重要作用。跨境工業區將有助於維持澳門現有工業的發展,並創造更多新的就業機會。2.CE PA為澳門產業發展的適度多元化提供了制度平台2003年1 0月 1 7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 PA)正式簽訂。這為澳門新產業的發展帶來新的經貿空間,也促進了澳門的外來投資產業多元化等。CE PA的實施,刺激了澳門投資和消費的增長,對澳門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據內地海關統計,2004年內地與澳門進出口總額為1 8.3億美元,同比增長24.7%。據澳門經濟局的統計,截至2005年3月31日,澳門經濟局共核發澳門原產地證明書1 1 3份,總價值520.58萬澳門元,實際免徵關税額為51.8萬澳門元。服務貿易方面,澳門經濟局核發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1 999份,主要來自運輸、倉儲、物流、電信、廣告、零售等服務行業。2004年廣東省共核准登記澳門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1 20戶,註冊資本355.7萬元人民幣,內地共吸收澳資項目91 22個,實際使用澳資59億美元。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內地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在CE PA的對口工作機制下積極開展工作,減少和消除了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貿易投資障礙,例如,共同探討如何應對紡織品貿易一體化;出台鼓勵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政策措施;取消內地赴港澳舉辦經貿洽談活動和參展辦展的審批等。此外,澳門銀行開展個人人民幣業務也進展順利。隨着特區政府對CE PA的大力宣傳以及澳門企業對CE PA認 識的不斷深入,CE PA的 作用將進一步得到體現,產生的政策效果也會越來越顯 著 。3.“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CAF TA)的啟動,是澳門產業發展適度多元化的啟動器和引擎2002年1 月,經過1 0年籌備,東盟6國正式實施東盟自 由貿易 區,目 標是 在20 1 5年 實現區 域內 商品、資金、人員的自由流動。而就在東盟自由貿易區啟動前夕,2001 年1 1 月,在汶萊召開的第5屆東亞經濟合作首腦會議上,中國政府領導人與東盟領導人簽署協議,宣佈將於20 1 0年建成“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CAF T A,亦稱“1 0+1 ”)。CAF T A的倡建, 為 建立 更 大範 圍 的 東亞 自 由貿 易 區( 如 包 括中、日、韓的“1 0+3”)提供了動力。從當前世界經濟發 展態 勢 看, 經濟 全 球化 、區 域 化正 成為 主 旋律, 區 域 間的 競 爭 正成 為 時 代的 主 要 特徵 。 隨 着CAF T A的啟 動 ,如 何 應對 由此 所 帶來 的 挑戰 和 機遇,正是澳門產業發展適度多元化所面對的重要課題 。4.泛珠三角合作對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的驅動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必將強化澳門的“平台”作用。澳門特區政府在對澳門的優勢進行全面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把澳門建設成三大服務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作為內地,特別是廣東西部地區的商貿服務平台;二是作為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聯繫與合作的服務平台;三是作為全球華商聯絡與合作的服務平台。在CE PA政策的支持下,澳門的平台作用正在逐漸顯現。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按股東居住地劃分,新組成公司(2005年第2季度)的資本額以來自葡萄牙的最多,達601 0萬元;其 次為澳 門達5 800萬元; 中國內 地居第 三位,達4 400萬元; 而來自 泛珠三 角區域 的資本 額
  • 中,以廣東省最多,達1 240萬元。葡資增加,表明澳門的中葡平台角色功能得到加強,葡資從而以澳門為中介,開拓內地市場,使澳門的橋樑角色更加明顯和重要。澳門在泛珠三角經濟協作體系中的優勢和 角色 見表 1 。表1 澳門經濟的比較優勢和資源基礎資 料 來 源 : 曾 忠 祿 、 馮 邦 彥 、 王 鶴 : 《 泛 珠 三 角 經 濟 發 展 戰 略與 澳 門 的 新 機 遇 》 , 載 於 《 澳 門 經 濟 》 , 第 1 9期 ,澳 門 經 濟 學 會 , 2004年 。四、 澳門 產 業適 度多 元 化發 展的 戰 略思 路面對澳門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及澳門產業發展的適度多元化,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基本思路和方向可以從幾個方面分析。(一)豐富澳門博彩業的內涵,促進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在財政保證以及優惠政策支持下,澳門在經濟上的發展方向應集中在提高博彩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培育若干帶動力強的產業。在制定多元化產業政策時,特區政府應充分研究各種產業間的關係,以及互相帶動的可能性,實現各產業協同發展。澳門要提高博彩業的國際競爭力,應採取的途徑是:一是提高旅遊業與博彩業的結合程度,延長旅客在澳門的逗留時間,尤其是在澳門歷史城區成為中國第31 處 世界 遺產 後, 澳門 旅遊 業的 內涵 變得 更加 豐富,所以澳門在做宣傳、建立新的景點和娛樂設施時,都應該強調和注意博彩、旅遊、文化、娛樂這些元 素的 結 合。 二 是提 高 當前 博 彩業 中 的科 技 含量。這在增加對遊客吸引力的同時,還可能培育出一批本地的高科技企業,帶動澳門高科技產業的整體發 展。 澳 門要 發 展離 岸 服務 業 、會 展 業、 物 流業,甚至一些高科技產業,必須先完善自身的基礎設施。澳門的基礎設施競爭力處於中等水平,需要大力加強信化和互聯網絡建設,提高技術基礎設施水平。在信息化時代,信息基礎設施的落後將成為制約 澳 門產 業 多元 化 的 因素 , 如不 能 解決 這 個 問題,澳門的產業將始終處於低水平運作,產業的科技含量也將難以提高。特區政府需要盡快對將來的產業發展方向進行定位,確定除博彩業外的重點發展產業,利用政策的槓桿作用,對要重點發展的產業的相關離岸服務業和會展業予以政策支持,例如對重點發展的產業提供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並輔以產業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等會展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產業環境,吸引這些企業紮根澳門,逐步在澳門形成比較完整的產業鏈。(二)加強粵澳合作,為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化發展拓展空間1.聯合開發橫琴島,擴大澳門的產業發展空間澳門要實現自身的經濟定位,最大的制約因素是土地資源短缺、發展空間狹小。隨着泛珠合作的展開,橫琴的聯合開發將顯得更加迫切。橫琴島的開發對澳門經濟的長遠發展、對澳珠兩地經濟合作都具有重大的意義。橫琴島全部開放後的總面積是澳門的4.8倍,可供利用面積也是澳門的2.24倍,它將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澳門城市發展面臨的眾多問題,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空間的延伸和補充。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橫琴島來解決澳門發展空間的不足、產業功能延伸,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橫琴島的開發,關鍵是澳門與珠海聯合開發模式的確定。目前主要有3種可行的模式:包括股份制模式、“租賃制”模式(“關閘”模式)、租借給澳門管轄模式。
  • 三種模式中,第一種模式比較容易實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遇到相當多的矛盾和摩擦,運作成本較高。第二種模式已有“關閘”的成功先例,相對比較容易實行。不過,實施這一模式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政策優勢。第三種劃歸模式對澳門最有利,它的實施將可有力彰顯國家對推行“一國兩制”的誠意和決心,亦是一種重大的制度創新。2.積極推動珠澳合作,使珠澳成為珠江西岸重要的經濟“增長極”根據佛朗索瓦·佩爾魯克斯的增長極理論,區域經濟發展首先從具有良好基礎的中心城市一增長極展開的,通過“極化效應”和“擴散效應”最終帶動整個區域經濟發展。在大珠三角經濟區,目前已形成了港(香港)深(深圳)和廣(廣州)佛(佛山)兩個 都市 圈 ,成 為 區域 內 的重 要 增長 極 。相 比 之下,珠江西岸地區則缺乏這樣的經濟增長極,這也是珠西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原因之一。由於經濟規模偏小、結構單一所限,澳門應加強與珠海的合作,形成雙城聯動,並加速與珠江西岸的中山、江門等城市的緊密融合,這樣才能保證自身的經濟腹地容量,發揮中心城市的作用。在珠江西岸區域融合過程中,澳門應以制度協調、基礎建設合作、物流 、旅 遊 、投 資 為切 入 點, 積 極主 動 地扮 演 領導、協調角色 。3.積極融入泛珠三角(“9+2”)經濟協作體系中泛珠三角經濟協作體系的形成及發展,不但將大大拓展大珠三角的經濟腹地,而且將帶動廣東周邊省份和大西南地區的協調發展。泛珠三角經濟區域各省區利用CE PA的制度框架,通過與大珠三角地區產業和投資的對接,能夠形成更加緊密的經濟聯繫(澳門在泛珠三角經濟體系內分工合作格局中的地位見圖1 )。泛珠三角地區一旦形成緊密的經濟協作體系,實現人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在區域內的雙向 自 由暢 通 流動 , 必 將成 為 世界 級 的超 級 經 濟圈,對中國各區域實現均衡發展,對加強中國與東盟的經濟關係,對亞太經濟合作乃至世界經濟重心轉移都將產生正向地推動作用。圖1 澳門在泛珠三角經濟協作體系分工合作格局的地位2004年《泛珠三角區域框架協議》的簽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機制的建立,與澳門特區打造商貿服務平台的目標具有很大契合性。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建立為澳門發揮經貿服務平台的作用提供了廣闊空間;積極參與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也為澳門建立經貿服務平台的構想注入了新的活力。充分利用這種區域合作,將使澳門更快地達至目標,促進經濟的健康成長,帶動金融貿易、會展、物流等行業的發展,有助於改變目前過於單一的產業結構,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使澳門產業向適度多元化發展。4.澳門應積極加強與周邊地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協調與合作為避免在大珠三角產業調整中被“邊緣化”的危機,澳門應與香港、珠海、以及珠三角其他城市群聯繫 ,加 強 與這 些地 區 在基 礎設 施 建設 方面 的 協調、合作。主要有幾方面:①加快港珠澳大橋的籌建,縮減三地的空間距離,以降低區域內經濟聯繫的成本,加速地區內產業轉移;②加強香港、澳門和珠海三個機場的合作,以整合三地的航空物流;③澳珠聯合興建深水港,以充分發揮澳門自由港的制度優勢;④加強區域內交通設施建設協調和口岸合作,特別是加快京珠高速公路和廣珠鐵路的建設等。從而為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化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 內地居民旅遊趨勢研究曾忠祿、 王永強 *一、 前 言改革開放20多年來,內地旅遊業保持持續高速增長 , 內地 已 逐漸 發 展 成為 重 要的 國 際旅 遊 目 的地,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國際旅遊客源地之一。1 伴隨着國內旅遊的蓬勃開展,特別是出境旅遊的快速發展,內地遊客已成為世界各國旅遊業競相爭取的對象。由於內地遊客目前是澳門最大的遊客群體,研究內地居民的旅遊趨勢,不僅有助於澳門針對內地遊客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營銷戰略,還有助於預測內地遊客未來增長趨勢和消費模式變化趨勢。本文首先回顧了內地居民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的最新發展態勢,在有關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從旅遊方式、旅遊類別、旅遊目的地、出遊時間、旅遊消費等不同層面分析了內地居民近年來旅遊消費的新趨勢,得出了內地居民休閒意識越來越強、旅遊方式日趨多樣、假日消費更加理性等結論,最後分析了變化趨勢帶來的啟示。農曆大年初四、初五兩天,香港迪士尼樂園連續出現因為遊客爆滿而關門禁止遊客入場的事件,導致上千名來自內地的遊客擁堵在樂園門外,引發一片抗 議和 混 亂。 迪士 尼 樂園 的形 象 受到 極大 的 影響,香港迪士尼行政總裁安明智三度道歉,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為此“感到惆悵”。2是甚麼原因導致問題的出現呢?事件的起因表面看起來很簡單:開業之初,香港迪士尼樂園將每天遊客人數上限定為3萬。香港的春節假期是到初三截止,但初四到初七仍是內地的黃金假期,但迪士尼只以為香港公眾假期人會多,沒有想到香港公眾假期後還有大批內地遊客湧入香港,迪士尼樂園連續爆滿,結果迪士尼樂園不得不連續兩天對數百名持票遊客緊閉園門,導致上述事件的發生。3香港迪士尼樂園原來的目標顧客是1 /3來自內地,1 /3來自香港本地,1 /3來自東南亞及其他地區。但最近2個月的統計顯示,內地遊客已經超 過1/3,大大超過了預期。這與去年國慶黃金週的情況恰恰相反,當時到訪的內地旅客人數未如人意,以至於國慶後迪士尼頻頻派人到內地開展促銷活動。其實錯誤估計了遊客數量的機構又何止迪士尼一家。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統計,2005年9月30日至1 0月6日被香港人稱為“超級黃金週”的國慶假期,約有36.7萬名內地旅客到香港旅遊,比2004年同期的43萬人少,低於預期人數。而較早時,香港入境處預期,2005年的國慶“黃金週”可望打破最高出入境紀錄,為香港帶來逾50萬內地旅客。當時旅遊業人士的估計更樂觀,預計隨着迪士尼樂園開幕,可以吸引 70萬 內地遊 客到港 ,並帶 來40億港元 收入 。 4澳門的情況亦然。澳門今年春節黃金週期間接待逾65萬旅客,較去年上升1 0%,當中50%多為內地旅客。而2004年國慶黃金週期間經各口岸出入澳門的旅客達1 80萬人次,其中旅客約有86萬多人次,比預期 的數 字 低。 5* 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科研暨出版處處長、敎授,後者為海南大學旅遊學院講師、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上面案例顯示,內地居民的旅遊趨勢越來越令人難以捉摸,而重大的估計失誤常常會對旅遊市場形成負面衝擊。由於內地遊客是澳門的第一大客源,因此,我們今天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瞭解內地
  • 遊客。瞭解他們的旅遊消費趨勢、消費觀念、消費方式、消費水平等等。二、內地居民旅遊情況概述旅遊者是旅遊三要素中的主體,研究旅遊者的旅遊情況,離不開對旅遊業和旅遊市場的分析。內地在政府主導型發展戰略下,採用了特殊的旅遊業發展模式,多年來一直遵循“大力發展入境旅遊、積極發展國內旅遊、適度發展出境旅遊”的原則。雖然從國內外旅遊市場發展趨勢出發,2005年內地將“入境旅遊、出境旅遊、國內旅遊”三大市場的開發戰略調整為:“大力發展入境旅遊,規範發展出境旅遊,全面提升國內旅遊”,但不難看出,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依然是發展的重點。6在過去的幾年裏,內地旅遊業保持良好發展態勢,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市場全面發展,呈現出整體繁榮的景象。在國內旅遊方面,2005年,無論是旅遊人數還是旅遊支出,均創歷史新高。全年國內旅遊人數為1 2.1 2億人次,比2004年的1 1.02億人次增長9.98%,內地居民國內旅遊收入5286億元人民幣,比2004年的471 1 億元增長1 2.21 %。在出境旅遊方面,截至2005年1 1 月底,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總計1 1 7個,已經實施的有76個。2005年前1 0個月,內地出境旅遊人數達2575.55萬人次,同比增長8.03%。目前中國的出境旅遊規模已經大大超過原亞太地區第一位的日本,成為亞洲第一大客源輸出國和全球出境旅遊市場增幅最快、潛力最大、影響力最廣泛的國家之一(表1 )。 7三、內 地居 民旅 遊趨 勢分 析以上從宏觀資料上分析了內地居民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的整體發展情況,下面我們接着分析內地居民在旅遊方式、旅遊目的地、旅遊時間、旅遊產品的選擇等方面的變化。在過去的一年裏,作為旅遊主體的內地居民閒暇和收入增加,另一方面,社會潮流的變遷、包括“自由行”在內的出境旅遊政策的進一步開放、外匯政策和匯率的變化、東南亞海嘯、國外加大對內地居民的吸引力度(比如,新加坡針對內地居民推出兩年多次往返簽證)等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對內地居民的旅遊活動帶來了影響,從而使內 地居 民 的旅 遊 活動 呈 現出 一 些比 較 明顯 的 趨勢 。(一)自助遊日益流行2004年的一本暢銷書 ——《3000美金我週遊了世界》,僅六個月左右的時間發行量就突破20萬冊,讓作 者朱 兆 瑞一 夜成 名 。作 者是 一 名普 通的 留 英MBA學生,以2002年夏天77天走過28個國家的切身體會詳細介紹了自己經濟實惠的自助旅遊經歷,把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社會背景下,內地居民渴望瞭解世界、走向世界的開放、進取的社會心態體現得淋漓 盡 致 。目前能夠像朱兆瑞那樣做自助環球旅行的內地居民畢竟還是少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更多的人選擇了國內自助遊。學建築專業的高珊現在是一家設計單位的工程師,3年 前,剛剛大學畢業的她 趁着還有假期,跟朋友借了5000塊錢、約了一個同伴乘火車去了一趟新疆。一個月的時間裏,她拍了整整40卷照片,記錄下南、北疆旅途中各地的風土人情 。表1 2005年國內旅遊基本情況註: * 出遊率指城鎮居民或村農農民出遊的人次數佔其人口數的比重。
  • 以上案例表明,近年來全球旅遊業的散客化趨勢影響着內地,內地居民已經越來越喜愛無拘無束的自助遊。隨着內地居民的經濟條件日益改善,可支配收入 和 消 費 水 平不 斷 提 高 , 人 們對 休 閒 的 需 求 日盛,很多人也具備了一定的旅行經驗,旅遊目的地的信 息 比較 容 易獲 得 , 交通 、 住宿 等 安排 更 加 方便,這些都無疑對內地自助旅遊的發展提供了客觀條件。雖然目前內地自助旅遊市場的規模到底有多大仍很難用量化指標來描述,但可以肯定的是自助旅遊正在快速增長,並成為明顯的流行趨勢。2005年底攜程旅行網(www.c t r i p.com)進行了2006年春節出遊相關情況的調查。8此次調查的對象為3000名年收入3-6萬的攜程旅行網的會員,採用電話調查的方式。調查顯示,自助遊已成為絕大部分旅遊者的首選出遊方式。國內遊中,有79.34%的受訪者表示會在春節期間通過自助遊的方式出遊,其中短途自助遊的比例更高,達到近85%,國內長途自助遊的比例則為75.74%。另外,出境遊中,有近69%的受訪者表示選擇出境自助遊,但一些人考慮到簽證、語言、異域風俗等原因,還是選擇通過組團方 式 出境 旅 遊。 此 外 ,從 政 府有 關 部門 對 各 個“旅遊黃金週”的盤點評述中,不難發現自助旅遊者的隊伍在不斷壯大,來自各個旅遊景區(點)的旅遊接待情況報告也印證了這一點。儘管我們考慮到攜程網通過網上或電話調查在選取樣本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以上的調查資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助遊已成為內地年輕人、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白領中的流行趨勢。國內自助遊方面,類似三亞、麗江等地區由於旅遊設施配套齊全,自由行難度係數低,所以很多人都會選擇自己預訂酒店和機票的方式去度假。而出境自助遊方面,雖説現今階段還存在一些手續上的瓶頸,不過隨着個人港澳遊政策的實施、歐盟對中國整體旅遊的開放,以及個人出境遊的手續將變得越來越簡化,出境自助遊還會 進一步 發展 。(二)自駕車遊發展迅速2005年“五一”黃金週期間,由於海南自駕車旅遊者大幅增加,一些地方一度造成交通擁堵,當地假日 辦 不 得不 啟 動 緊急 預 案 ,以 解 決 交通 擁 堵 問題。井岡山景區也反映,因來自上海、廣東等地的自駕車數量劇增,導致主要景點出現交通擁堵。2005年5月1 -3日累計進入南嶽衡山景區的各地旅遊自駕車350台,同比增長42.5%,平均每天有千餘輛自駕車進入景區,景區不勝負荷。 9由於內地城市居民私家車擁有量的增多,內地高速公路交通的日趨完善,尤其是消費者對旅遊生活品質的要求的日益增強,崇尚個性化的旅遊方式,舒適隨意成為度假生活的主流,自駕車旅遊已逐漸成為內地居民短距離出遊的一個流行趨勢。在內地自駕車出遊成為有車族首選的出遊方式,對城市週邊遊來説,自駕車旅遊更是比較流行的交通方式。近年來的統計資料表明,自駕車旅遊增幅最快。但目前內地相應的配套設施建設遠遠滯後於自駕車旅遊的發展,比如交通和路況資訊的及時發佈、明確的路標指示、加油站的合理佈局與標誌指示、汽車旅館的建設、汽車維修以及緊急救援服務等方面,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否則將限制自駕車旅遊的發展。目前雙休日和公休假日是自駕車短途旅行的出遊高峰,針對自駕車旅遊的配套設施嚴重不足,深入研究歐美等國在這方面的實踐將給我們有益 的啟 示 。(三)休閒旅遊成為流行趨勢據有關報導,連續5年在“五一”黃金週期間外出旅遊的哈爾濱市民何飛今年選擇了留守,與朋友和家人分享安靜、舒適的長假。如今,許多像何先生一樣的流動大軍,正在改變以往疲於奔命的“速食式旅遊”度假方式,轉而選擇更加理性、舒適的留守度假,內地居民的休閒意識越來越強。此外,最近幾年來,內地農村旅遊發展迅速,花樣翻新,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農村創造性地開展了許多獨具特色的“農家樂”旅遊和其他形式的“農業觀光”和“鄉村旅遊”。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最近幾年內地迅速發展的“農家樂”度假方式受到了內地居民的歡迎。其特點是厭倦了大城市生活的居民利用節假日到附近郊區體驗貼近自然的生活方式:“吃農家飯、住農家院、幹農家活、享農家樂”。具體活動包括觀賞農家園林、觀光農家果園、採摘果蔬等農事活動、住農家旅舍等品種各式各樣,如火爆的“竹鄉農家樂”、“湖鄉農家樂”、“花鄉農家樂”、“漁鄉農家樂”、“樵鄉農家樂”等系列1 0。休閒旅遊、農業旅遊的蓬勃發展和鄉村旅遊日益受到歡迎表明,儘管目前內地旅遊市場仍然是以觀
  • 光旅遊為主,但隨着旅遊業的發展和內地居民旅遊消費的不斷成熟,旅遊方式更加多樣化,休閒意識越來越強,旅遊的目的將從純粹的“走馬觀花”的觀光為主轉向休閒度假,度假旅遊作為一種高端的旅遊方式不再僅僅只被高收入人群所呼喚。同時,深度旅遊的概念會引領市場。旅行者要求的不僅僅是觀光,而是體驗、居留,遊客市場將越來越細分 。深度旅遊和度假旅遊市場的興起,會對傳統景點帶來衝擊,促使部分傳統景點面臨經營困難的問題。(四)旅遊淡旺季分別越來越模糊據北京日報報導,黃金週向來是旅遊業賺個盆滿缽溢的好時機,然而2005年結束的第7個“五一”黃金週,卻讓商家有了些許失落。北京市旅遊局公佈的盤點資料顯示,與歷史接待人數最多的2002年同期相比,2005年北京“五一”黃金週旅遊出現了3個“下降”一與2002年相比不難發現,2005年1 86萬人次的外省市來京遊客,已比2002年少了8萬人次,接待外地來京的人數下降4%,星級飯店出租率下降5%,20個主要旅遊景點接待量下降1 4%。從1 999年5月的第一個黃金週算起,2005年“五一”黃金週剛好走到第7個年頭一大多數人對於黃金週出現“七年之癢”,出遊人數的減少,便是這種情緒的最好解讀。1 1自1 999年內地實行黃金週休假制度以來,黃金週就一直是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的大好時機,“五一”、國慶幾乎成了旅遊休閒娛樂的代名詞,內地居民儲備已久的休閒娛樂、旅遊購物等消費潛力在“黃金週”期間一下子迸發出來,旅遊經濟呈現旺盛的發展勢頭。但內地黃金週制度自1 999年5月實施至今,情況有了較為明顯的變化。過去,每到黃金週長假,內地居民會紛紛參加旅行團出境或到外地旅遊,從而造成全國交通擁擠、門票、機票價格往往一路飛漲、港澳等地酒店爆滿。但自2004年始內地居民在黃金週出遊時開始更加理性。在該年度國內遊的調查中,有近50%的被調查者表示“景點是否人山人海”是他們最為關注的,33.99%的被調查者則把“旅遊舒適度”作為他們的決定因素。業內人士認為,隨着歷年長假的洗禮,旅遊者的旅遊習性已日趨理性,長假中一些常規景點的人滿為患令眾多旅遊者望而生畏,一貫以來行軍式的“走馬觀光”已逐漸被享受型的“駐地賞景”所替代,在經歷過7個黃金週後,多數人在黃金週出遊的熱情開始回歸理性,旅遊消費觀念逐漸成熟,更多的人開始關心黃金週期間的出遊品質。長假中,旅遊者或者錯開前幾天景點高峰期,或者另闢蹊徑,尋找一些尚不算知名卻別有情趣的新景地。同時,在國內遊 中, 旅遊 者在 旅遊 花 費上 也顯 得比 以往 更 為“慷慨”,他們並不十分在乎是否會花很多錢,而是更為在意錢花得值與不值。(五)旅遊需求多樣化,購物方式轉變據AC尼爾森與世界免税協會(T F WA)2005年8月間聯合發佈的調查顯示,內地旅客境外遊的人均每次購物花費高達987美元,已超過日本躍居全球之冠。 不 包括 住 宿及 機 票 ,中 國 遊客 購 物消 費 佔 了71 %。1 2全球回報集團發表報告公佈內地遊客已經成為境外購物消費“全球第一”。該集團是零售商戶與國際顧客交易中提供“退税”等金融服務的市場領袖,對於遊客在境外消費資料有發言權。根據該集團首席執行官佩爾·賽特伯格介紹,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 中國 遊 客在 歐洲 主 要國 家購 物 最青 睞的 是 德國,高達6000萬美元,法國居次,高達5300萬 美元,然後依次是意大利、英國、奧地利等。即使在該統計中的最後一名一瑞士,也有500萬美元的“傲人成績”。對於世界頂級品牌的消費,中國遊客也常居前列。1 3以上報導和報告表明,中國遊客在境外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消費市場,而且將是一個不斷持續增長的市場。這種高消費水平是有其原因的,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會隨着出境旅遊的擴大和普及而逐漸變得正常起來。今後隨着國際旅遊經驗的豐富和消費觀念的成熟,內地居民外遊的旅遊消費水平由低級向高級發展,旅遊消費結構呈現多元化的狀態,但與此同時,旅遊消費更加理性。這一趨勢已在香港出現,2005年國慶黃金週前5天, 內 地訪 港 遊客 平 均 消費 比 去年 同 期減 少 約 一半。 內地 遊 客人 均 消費 減 少, 與 購物 方 式轉 變 有關。前兩年內地訪港“個人遊”剛開始時,內地遊客多集 中購 買 價格 較高 的 電器 、珠 寶 首飾 及名 牌 產品,所以人均消費較高;2005年赴港的內地遊客有些已不是第一次來港,購買貨品更趨多元化。當然購物消費下降,一定程度上也與“個人遊”旅客在港購
  • 物投訴飆升破壞購物信心也有關係。四、結 語旅遊產業是朝陽產業,作為最重要的國際旅遊客源地之一,內地遊客受到了普遍關注。但隨着社會潮流的變遷,近年來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日趨升温,但旅遊方式、旅遊內容、旅遊目的地、旅遊時間、交通工具的選擇等都有明顯的變化,總體而言,內地居民的旅遊方式日趨多樣、假日消費更加理性、休閒意識越來越強。在諸多變化之中,自助旅遊、休閒度假遊是最根本的變化。這股巨大的熱浪,給景區、旅行社、互聯網、旅遊俱樂部、酒店等一系列旅遊產業及相關產業帶來了深刻影響和挑戰,但也為這些產業提供了一次發展良機。面對這一變化,澳門博彩旅遊業界在做經營決策和營銷戰略時,應該研究其中可能暗含的商機和不利的影響,並及時作出有針對性的安排 。註釋:1 據世界旅遊組織預測,到20 2 0年中國內地將成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遊目 的地、第四大客 源國。中國旅遊 報報 導 。2 中 新 網 , 2 0 0 6 年 2 月 5 日 。3 香 港 迪 士 尼 連 續 4 天 爆 滿 , 部 分 遊 客 被 拒 絕 入 場 。《 南 方 日 報 》 , 2 0 0 6 年 2 月 3 日 。4 《新 快 報 》 ,2 0 0 5 年 1 0 月 1 0 日 。5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 年 1 0 月 8 日 。6 新 華 網 北 京 2 0 0 5 年 1 2 月 1 日 電 。7 中國國家旅遊局網站,ht t p://www.cn ta.go v.cn 。8 攜程旅行網,ht t p://www.c tr i p.com。9 俞麗虹、談毅 敏、丁海軍 :《旅遊個人 主義大行其 道自助自駕遊迅速升温》,載於《經濟參考報》,20 0 5年 5 月 1 9 日 。10 《南 方日 報 》, 2 0 0 6 年 2 月 22 日 。11 《京 郊 日 報 》 , 2 0 0 5 年 5 月 8 日 。12 《新加 坡聯 合早 報》, 20 0 5 年 1 1 月 2 2日 。13“ 中 國 出 境 平 均 消 費 全 球 之 最 ” , 中 國 產 經 新 聞 ,20 0 6 年 1 月 1 1 日 。
  • “小數定律”與賭徒的認知偏差黃俊立 *一、 引 言新古典經濟學最基本的假定就是認為經濟行為人都是 理 性的 , 即“ 每 個 人都 會 追求 自 身利 益 最 大化”。理性的行為人(簡稱為“理性人”)所做決策的目標就是要找到一組(或一個)最優變量,以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決策的方法則是從事約束條件下的優化推導,具體地説就是運用拉格朗日方法或者漢密爾頓動力系統作數學推理。顯然,經濟學問題在 這 個時 候 已經 變 成 了一 個 純數 學 問題 。 這 道“數學作業”也濃縮了經濟行為人整個決策的特點,即決策過程只與經濟行為人的計算能力有關(根據假設,他/她完全可以做出這道題目),而與他/她的感情、性格等等因素沒有任何關聯,或者説,經濟行為人是一個毫無感情的“動物”。1 如今,科技的發展 已 經可 以 通過 電 腦 程式 來 替代 這 一優 化 過 程了。這意味着,一旦確定了一個經濟行為人所要達到的目標和所面臨的約束條件,就可以用機器來代替人腦。可見,在這裏,“理性”只有工具的意義。2然而,在實際當中,人們的決策過程卻並非這麼“冷漠”,而是經常受着情感等心理因素的困擾或左右。例如,經濟學家經常發現,當人們被樂觀的情緒籠罩的時候,往往會傾向於多投資或者多下注,這其中就包括很多在平時所不敢做的項目和不敢打的賭。歷史上三大著名的泡沫事件(即發生在1 7-1 8世紀的荷蘭鬱金香風潮、法國密西西比泡沫、英國南海泡沫)就是這麼發生的。但是,長期以來,在主流經濟學框架中,人們的心理因素卻被當作一個在長期中可以被剔除掉的白噪音(whi t e no i s e),經濟運行最終還是收斂於它的期望值,而不會出現任何系統性偏差(sys t ema t i c er r ors)。然而,Tver sk y和Kahneman則指出3,人們的情緒不僅會導致經濟的暫 時性 波 動, 而且 還 有可 能會 導 致永 久性 的 偏離。另外,在經濟領域特別是金融市場中,存在着大量難以被新古典經濟學解釋的“異象”(anoma l i e s)。研究 發 現, 這 些異 象 都 與心 理 因素 有 關。 與 此 同時,心理學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的時候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其很多研究成果已具有足夠的可信度和潛在的經濟意義。因此,經濟學再也不能漠視心理因素的作用了。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經濟學和心理學開始了融合,感覺、性格、情緒等因素被大量地引入到經濟學中來,並最終形成了一個新的學科 —— 行為經濟學。運用行為經濟學的工具,我們不僅能很好地解釋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的行為,也能夠很好地解釋博彩市場中賭徒的行為。4* 澳門理工學院客座副教授、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賭徒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在賭桌旁的決策行為,因為它不僅集中體現了賭徒的所有心理活動,而且也會影響着賭徒的後續行為。那麼,賭徒的決策行為有甚麼特點呢?我們首先從賭場的現實開始。在賭場中我們看到,無論是玩骰寶(即B i g-Smal l),還是玩百家樂(Baccara t ),賭徒們的 決策 都 是在 研 究一 段 該賭 桌 的歷 史 輸贏 信 息(不是關於某一個具體賭徒的輸贏,而是關於某一方的輸贏)之後才做出的。統計學家發現,賭徒在處理其所獲得的信息上往往是有問題的,即他們常常會以偏概全,儘管只研究了少量的樣本,就認為自己掌握了其中的“訣竅”。這種問題被稱作是“小數
  • 定律”( law of sma ll numbers)所導致的認知偏差(cognat ion b ias)。這是本文研究的主題。本文的餘下部分的內容是這樣安排的:我們在第二部分討論“小數定律”的基本內容以及它對人們日常決策的影響,然後介紹“小數定律”所導致的兩種基本認知偏差,即“賭徒謬誤”(gambler ’s f a l lacy)和“熱手效應”(hot hand ef f ec t)。為了更好地刻劃賭徒的認知特點,筆者還通過對澳門賭場資料的搜集,從實證的角度對賭徒認知的偏差進行了研究(見本文第四部分)。最後是該研究給我們的啟示。二、小 數定 律研究“小數定律”需要從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談起 。(一)不確定條件下決策的兩種策略在對一個不確定的未來進行決策時,人們不僅受自己 價值 觀 的指 導, 而 且還 受自 己 所用 方法 的 影響。 價 值觀 能 夠對 一 些 很明 確 的是 非 問題 進 行 判斷,而方法則具體表現在對所獲信息的處理上。例如,如果人們認為賭博行為不好或者要遵守某些外在的要求(例如澳門對公務員的要求)的話,就會迅速形成一個拒絕上賭場的決策。而上了賭場之後還有可能在大腦中產生出價值的衝突,比如,“如果賭輸了就會影響到未來的生活,會影響到家庭和孩子”、“被人發現了怎麼辦?”等等,所以在下注時就有 可能 適 可而 止 ,輸 到 一定 的 程度 也 就洗 手 不幹。但是,本文裏所討論的賭徒決策主要側重的是其技術層面。即他為甚麼選擇下“莊”而不下“閑”(以百家樂為例)?背後促使他做出這種決策的理由到底 何 在 ?如前所述,賭場中的賭客選擇去某個賭桌之後,他一般並不急於下注,而是首先收集信息5,然後,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評估、推演。等到自己認為確實“把握”了其中的規律(或者產生出一種“有把握”的感覺)之後,再出手搏殺。那麼如何來描述賭徒這 種 利用 過 去信 息 和 對未 來 的信 念 來做 的 推 斷呢?這需要分析一下決策中所採用的方法。在面對一個不確定環境的時候,人們一般有兩種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術 策 略 , 一 種 是 理 性 運 演 算 法 則(al go r i t h m)。這裏面包括精確的解題規則和步驟。這就是説,如果一個問題有演算法的話,那麼通過這種規則或解題步驟就可以得到問題的精確答案。在標準的經濟學教科書那裏,人們在利用過去的信息或經驗對不確定的未來進行推斷的時候,遵循的“運算規則”是所謂的貝葉斯規則(Bayes ian r ules)。運用 貝葉 斯 規則 進 行的 推 斷就 是 所謂 的 貝葉 斯 推斷,它假定了個體理性在不確定環境下具有持續調整和學習的動態特徵。在貝葉斯推斷裏,“概率”被定義為個人對某一事件發生可能性的信念6,而不是來自於經驗的概率。貝葉斯規則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先驗分佈”。人們可以從先驗分佈與樣本信息中得到後驗分佈,然後根據自己的信念從後驗分佈做出有關估計。貝葉斯推斷在決策理論中非常重要,因為它是行為經濟學產生之前主流經濟學處理不確定決策時的基本範式,在期望效用理論中運用得最為普遍。 7由於不是所有的問題都有演算法,特別是當人們需要很快解決問題的時候,往往就會用到第二種方法,即直觀判斷或啟發法(heu r i s t i c)。啟發法是一種思想上的捷徑,它是依靠人們的經驗來進行推斷的。由於啟發式方法是利用試驗特別是試錯的方法去學習、發現或解決問題。它也因此被稱為“經驗法則”(rule of t humb)。Tver sky和Kahneman指出8,在啟發式推斷背後就存在着所謂的“小數定律”。(二)大數定律與“小數定律”“小數定律”這一名稱是仿照數學中的“大數定律”(law of large numbers)而來。我們先來看一下大數 定 律 。設X1X2,…Xn是均值為μ、方差為σ2的母體的一個隨機樣本。該樣本滿足獨立同分佈(i .i .d.)的性質,其均值為Xn。當n足夠大時,該隨機樣本的均值和總體均值相等,即pl i m(Xn)=μ(這裏pl im為概率極限)。這就是大數定律。大數定律説的是,隨機事件發生的頻率具有相對穩定性,當大量重複同一實驗的時候,這種頻率會趨向於某一個常數,該常數也被稱為隨機事件發生的概率。只要實驗次數足夠多,隨機事件的頻率就會與 它的 概 率無 限 接近 。 生活 中 人們 經 常所 説 的“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反映的就是在足夠多的重複“實驗”下,一匹馬的力量、一個人的本質就能夠被“正確”發現的道理。然而,在現實當中,很多人卻一廂情願地認為,
  • 在 有 限 樣 本 的 情 況 下 , 這 個 定 律 也 是 成 立 的 。T v e r s k y 和Kahneman把這種情形謂之為“小數 定律”。9由於這個定律並不真實,所以在表述當中經常被打上引號。在“小數定理”中,N是一個有限的數,N越小,意味着人們越相信小數的作用。顯然,在“小數定律”的支配下,人們會以偏概全、會犯過度推斷的錯誤。這也是統計上所説的回歸失誤。我們以賭博為例來對它進行説明。一般地,賭局結果的分佈都為兩點分佈,即要麼莊家贏、要麼莊家輸。從總體上講,輸贏的概率是一樣的,各為50%(賭局的賠率基本上也是按照這種概率制定出來1 0) 。俗話中“久在賭場無輸贏”的意思説的就是一個賭徒如果玩的賭局無限多(假設有足夠的資本的支持),最後的輸贏基本相當。顯然,這是以樣本足夠大時或者玩的足夠多為前提的。然而,一些賭徒通過研究有限的牌局,比如20個牌局(N=20),就做出下一局誰將贏錢的判斷。顯然,這裏犯的就是一個典型的“小數定律”的錯誤。儘管“小數定律”不科學,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大有市場,經常“支配”着人們對問題的認識。例如,網絡上有一篇分析線民為甚麼存在偏激言論的文章,對此作了生動的描述:1 1“被不良 線民騙 了一次 兩次,就 認為所 有上網 的人都 是 壞蛋 ; 在 某個 地 方被 人 踩 了腳 挨 了罵 , 就 認為那 個 地方 的 人 的素 質 是全 國 最 差的 ; 在某 個 論 壇讀到 一 兩 篇好 的 文 章就 認 為 那個 論 壇 網友 的 水 準 都很高 ; 看 到 身邊 一 些 人 的婚 姻 不 幸 福, 就 對 婚 姻 沒有信 心 ; 戀愛 失 敗 了一 兩 次 ,就 再 不 相信 愛 情 , 開始遊戲人 生…… ”經濟生活中同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Sh l e i f e r 於200 0年在 一篇關 於行 為金融 學的綜 述性文 章中 指出1 2,金融市場上的很多“異象”都與“小數定律”的運用有關。例如,股票價格的過度波動可能就是投資者對一系列利好消息的過度反應(over r eac t i on)所造 成; 再 如, 當 一個 投 資者 準 備委 託 別人 理 財時,他往往會通過觀察代理人(比如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而做出是否委託的決定。研究發現,如果投資者發現該代理人連續兩年的業績表現超過了平均水平 ,他 就 會傾 向 於認 為 該代 理 人具 有 超凡 的 能力 。在認知心理學中,“小數定律”的問題也被稱作為代表性啟發法(representat i veness heur is t i c)或啟發式簡化(heur i st i csi mpl i f i cat i on),代表性法則指人們在不確定性的情形下,會抓住問題的某個特徵直接推斷結果,而不考慮這種特徵出現的真實概率以及與特徵有關的其他原因,簡單地説就是認為小樣本和大樣本一樣有代表性。曾在2001 年獲得有小諾貝爾獎之稱的“克拉克獎”的Rabi n 在2002年的一篇文章中1 3,對人們在“小數定律”下的這種信念進行了模型化處理。他指出,人們在這種情況下所犯的錯誤和貝葉斯推斷下所犯的錯誤是不一樣的。他的模型顯示,在“小數定律”的支配下,人們有一種從短期系列進行推導的“積極性”,並往往過度相信一些不真實的波動。(三)為甚 麼人們經常 受“小數定 律”的“ 支配 ”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人們容易運用以經驗法則為內容的啟發法,並受到“小數定律”的支配。第一,Kahn eman和 T v e r s k y認為,人們通常而言,不具備運用經濟學和概率論的知識,因而缺乏全面地分析問題和做出判斷的能力。1 4Kahneman和T v er s k y則進一步指出,人們在面臨不確定的環境時傾向於直覺地依據過去的經驗做出判斷和決策,也就是有所謂的經驗傾向。1 5這些信念儘管偶爾也用概率 或主 觀 概率 等 數學 形 式表 示 ,但 通 常則 是 用“我認為……”、“有可能……”、“某某是不可能的”等等陳述語句表示。2002年1 2月26日,芝加哥大學商學院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行為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奚愷元先生在中歐國際的演講中舉了一個精彩的例子來説明這種情形:假定有兩杯哈根達 斯(Hage n Daz)霜 淇淋, 一 杯 霜 淇 淋 A是 7 盎司 , 裝 在 5盎 司 的 杯 子 裏面,看起來滿滿的;另外一杯霜淇淋B是8盎司,但是裝在1 0盎司的杯子裏,所以看起來霜淇淋裝得不滿。客觀來講,哪一杯霜淇淋更好呢?按照傳統經濟學的理論,如果説人們喜歡霜淇淋,那麼8盎司的霜淇淋比7盎司的多,如果人們喜歡杯子,那麼1 0盎司的杯子比5盎司的杯子大,所以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説,傳統經濟學都認為人 們願意為霜淇淋B支付 更多的錢。但是試驗表明,在分別判斷的情況下(也就是人們不能把這兩杯霜淇淋放在一起比較),人們反而願意為霜淇淋A多付錢。平均來講,人們願意
  • 花2.26美元買霜淇淋A,卻只願意用1 .66美元買霜淇淋B。這就是説,如果這兩杯霜淇淋都標價2美元,那麼人們情願選擇霜淇淋A。這是為甚麼呢?原因在於,人們在作決策的時候,通常不是像傳統經濟學那樣判斷一個物品的真正價值,而是根據一些比較容易評價的線索來判斷。在這個實驗中,人們就是根據霜淇淋到底滿還是不滿來決定給不同的霜淇淋支付多少錢。這種行為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人們有可能在一個差的物品上花費更多的錢。第二,即使人們具備運用經濟學和概率論的知識,仍會面臨一個計算效率的問題。理性的原則就是計算的原則。然而,S i mon指出,我們不僅要注重計算,而且也要注重“計算的效率”。1 6這就是説,即便我們有精確的計算能力,但往往由於低下的計算效率而使得這種計算變得毫無意義。首先,在一個真實的世界中,信息通常是瞬息萬變、機會也稍遜即 逝 的 , 即人 們 缺 乏 足夠 的 時 間 來思 考 某 個 問題。例如,在賭桌上,牌局變幻莫測,還沒有等待賭徒明白剛剛翻出的牌是怎麼回事的時候,新的一局又開始了。在這種情況下,參與者通常採取知覺的方式,先把複雜的情形簡化為自己可以理解的狀態,然後,盡快地加工信息,形成判斷,並做出下注的決策。或者説,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在做決策的時候,並不是看一個物品的真正價值,而是用某種容易評價的線索來進行決策,這就是所謂的“可評價性”(Eva lu ab i l i t y)問題。顯然這是對理性中的佔優性(domi nanc e)原則的一種違背。其次,當他們所面臨的信息量過多,以至於無法充分地對它們進行 加 工時 , 也會 依 賴 於直 覺 。據 心 理學 家 的 研究,人們同時加工的信息不多於7條。1 7第三,人們傾向於對可獲得的(a va i l abl e)信息和自己的感受(或經驗 ) 有 着過 分 的 偏重 , 常 常忘 記 整 個母 體 的 狀況。例如,賭徒到了一個賭桌之後,所接觸到的都是正在發生的或者歷史上已經發生的有限信息。顯然,這些信息從總體上講只是一個片斷,但是對他來説 卻 是全 部 。研 究 發 現, 由 於時 間 和成 本 的 考慮,絕大多數賭徒就是通過這些有限的信息而形成自己的判斷和決策的。那麼賭徒為甚麼就認為他所獲得的信息就是“正確”的呢?這主要是基於他對賭場信任的原因,即相信賭場所出的牌都是隨機產生的,而且賭場也不會作弊,更沒有賭徒敢作弊。另外,很多賭徒相信“氣”的作用,即認為在一段時間內,牌局會按照某種“氣”來運行(以百家樂為例),即或者多“莊”少“閑”,或者多“閑”少“莊”,或者“莊”“閑”相間。從而,他會覺得自己所獲取的信息是有價值的 。總之,由於一般的賭徒只有有限的注意力、記憶力和信息加工能力,這也使得他/她只能對可利用的一部 分信 息 進行 集中 分 析, 從而 不 可避 免地 受 到“小數定律”的影響 。第三,當問題並不是十分重要,以至於我們不必要過於重視時,常常會運用到“小數法則”。1 8例如,一些到賭場中去的賭客純粹是為了見識一下或者娛樂一下(即所謂的“小賭怡情”),覺得沒有必要費腦子去思考、分析賭場的歷史信息,故而採取了一種偷懶的形式,即從所見到的賭局中簡單地歸納出幾條規律出來,也有的採取跟“大戶”的策略(類似於股市上的“羊群效應”)。第四,人們對“小數定律”的相信還與樣本均值隨着增加的樣本數而收斂到總體均值的“速度”有關。1 9依照中心極限定理,樣本的均值是以樣本數開平方的速度收斂到總體均值的,換言之,樣本均值是以一個比較“慢”的非線性速度收斂到總體均值。然而,一般人對均值的直覺都是線性的,也就是説,一般人會錯誤地認為樣本均值趨近總體均值的速度和樣本數增加速度是一樣的,因而會過分地誇大“小數”的作用。第五,對不確定環境控制的需要。在現實中,人們總是希望能夠對環境進行控制,否則會感覺到緊張和不安,會導致行為的失範。而對環境控制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快速地找到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所以,我們會經常看到,人們總是在試圖“構造”一些事物之間的聯繫。而在這種構造的過程中,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陷入“小數定律”的陷阱。例如,我的一個內地的朋友今年春節 到葡 京 賭場 和 金沙 賭 場玩 了 幾把 骰 寶, 回 來後, 他 這樣 總 結, “ 我 發現 了 一個 規 律, 葡 京 的‘大’或‘小’連續出現不會超過5次,而金沙就不一樣,連續‘大’或者連續‘小’的時候就比較多,最多的一次一連1 2個‘大’,最後大家都不知道怎麼押了! ”很 多 賭客 在賭 完 之後 ,都 有 很多 類似 的 體驗,以為自己把握住了其中的規律,找到了贏錢的
  • 秘方。比如,我這位朋友繼續説,“以後下注時,不要太着急,等到一方接連出現幾個‘大’或‘小’之後再下,則肯定能贏錢。”行為經濟學把這種情形稱之為“控制幻覺”(il l u s ion of cont rol)。三、“小數定律”下的賭徒認知偏差:賭徒 謬誤 與熱 手效 應賭徒謬誤和熱手效應不僅是賭徒在“小數定律”的“指導”下所產生出的兩種最基本的認知偏差,而且也是對賭徒決策特點的形象描述。它們類似股市中的“技術分析” 。(一)賭徒謬誤和熱手效應賭徒謬誤是指賭徒對前後銜接的賭局之間關係的一種錯誤認知,即賭徒認為前後賭局的情形會按照負相關關係展開。以百家樂為例,如果在剛剛結束的賭局中是莊家(bank er)贏錢,則賭徒認為下一局閑家(pl a ye r)贏的可能性就變大;反之,如果剛才是閑 家 贏錢 , 則賭 徒 認 為下 一 局就 該 輪到 莊 家 贏了。顯然,賭徒謬誤中存在兩個錯誤的認識,一是認為先後發生的兩件事情有一種因果關係或相關關係。其實我們知道,賭博的上下局是相互獨立的事件,彼此之間是沒有任何關聯。二是,錯誤地認為這種關係是一種負的相關關係。產生賭徒謬誤的原因主要是“小數定律”的影響。比如,在賭徒所接觸到的樣本中往往就存在這種間或出現(“連續跳牌”)的狀況,會使得賭徒認為這種狀況還有可能會再次發生。研究發現,賭徒謬誤最容易出現在一方連續贏(長“莊”或長“閑”)的情形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對概率理論的誤解。我們來看一 下表1 (這裏繼 續以百家樂賭博 為例)。假設不考慮莊家的微弱優勢和平局(t i e)的出現,這樣百家樂的輸贏就分兩種類型:莊家贏(B)或閑家贏(P)。以莊家為例,他第一次贏錢的概率為 5 0% , 連 續 兩 次 贏 錢 的 概 率 ( 聯 合 概 率 ) 為50%×50%即25%),連續三次則為1 2.5%,如此類推。由於連贏的概率越往後越低,所以,很多人就據此得出一種結論,認為下一把莊家再贏的概率就很低。即把下一輪莊家贏錢的概率與莊家連贏的概率混 淆起 來 。比 如, 認 為第 八把 莊 家贏 的概 率 為0.39%,閑家贏的概率為99.61 %。其實,我們知道,不管莊家連贏多少次,下一把莊家和閑家贏的概率仍然各為50%。這是因為,上下賭局之間並沒有相關關係。顯然,賭徒謬誤是一種典型的認知偏差 。表1 長“莊”(long banker)的概率也有的賭徒正好持相反的看法,他們會認為,既然莊家或閑家贏了,下一局他還會贏;閑家輸了,則下 一 局他 還 會接 着 輸 錢。 這 種認 識 就是 所 謂 的“熱手效應”。熱手效應最早是通過研究籃球場上的觀眾的心理而得出的。這項研究發現,在籃球賽場上,如果一個球員剛剛投中了一個球,則觀眾認為他下 一次 還 會投 中 。我 們 經常 聽 到人 們 所議 論 的“手氣”指的就是這種意思。一個直觀的例子是,如果一個賭徒翻出來的牌被證明贏了,則與他下注方向一樣的其他賭徒下一次還希望由他來翻牌,即相信他的手氣還會使歷史會重演;或者很多人會跟着他下。20我們來看一段描寫21 :“當然, 如果某位 賭客運氣 好,他所 在的賭桌 就會圍 滿 其 他客 人 , 因大 家 都 迷信 親 近 運氣 好 的 人 ,也會 沾 上一 些 好運 。 因此 , 儘管 有 足夠 的 賭桌 , 也可能 出 現客 人 分佈 不 平均 , 部分 賭 桌門 庭 若市 , 部分卻門 可羅雀 的尷尬 局面。 ”從上述討論中,我們似乎可以得出熱手效應與賭徒謬誤是相反的兩條“技術”路線的結論。但是,由於賭 徒在 決 策的 時 候並 不 只是 使 用其 中 的一 種 技術, 而是 相 機行 事 ,所 以 從賭 徒 的動 態 決策 中 來看,熱手效應只不過是放大了的賭徒謬誤,即賭局的結果是以連串的方式交替出現。而之所以出現這種“交替”或者“相機行事”,主要是由於賭場本來無規律可循,賭徒在賭場中所採取的某種“技術”路線也就沒有可靠的基礎作為支撐。例如,某種賭局一連串出現的次數越多,人們就變得越來越脆弱,即觀念中的熱手效應就開始讓位於賭徒謬誤了。總之,賭徒對熱手效應或者賭徒謬誤並沒有很強的信念,他經常被賭局牽引着走。另外,在賭博中,輸贏的概率是一樣的,賭徒在
  • 下注的時候也有猶豫或者碰運氣的色彩。例如在玩骰寶遊戲中,是押“大”還是押“小”?往往就在一念之間。在開始的時候,賭徒可能有自己的下注準則(假設是按照賭徒謬誤行事)。當贏了的時候,就會強化自己的這種信念。然而,當輸的時候,就會想“剛才我也準備押這個的”,感到自己的成功決策就在眼前,套用Kahneman和T v er s k y的話來説22,就是差點就贏(nearhi t)的心理在起作用。23“差點就贏”意味着賭徒為他剛才的決策感到非常後悔,會促使他繼續下注,以彌補剛才的遺憾。同時,他會改變下注的規則,從而跳到熱手效應中去。由於賭場本來就沒有甚麼規律,所以當熱手效應也被證明有問題的時候,賭徒又會折返到賭徒謬誤中來。這種不斷的“自我調整”最後使得賭徒表現出一種迷惘狀態,或者説不知所措,只能跟着感覺走。其實,這種“不知所措”也是對賭博本質狀態(“白噪音”)的一種反映。因此,我們經常聽到,很多賭徒在走出賭場的時候都發出了“賭博是沒有規律的,關鍵看有沒有財運”之類的感慨。總之,賭徒謬誤和熱手效應是兩種人們在“小數定律”之下所產生的、關於獨立的前後事件之間存在着相關關係的錯誤認知。(二)實證研究在學術研究中,賭徒謬誤和熱手效應不只是用來解釋賭場中賭徒的決策,而且更多地是用來研究股市的波動以及股民對這種波動的理解和反應。Wagenaar 發現,在面臨隨機事件或一組亂數字時,人們總是試圖去找出其中的規律或者意義。24例如,在一個“要求寫出自己所想像的硬幣拋擲結果”的實驗中發現,被試(subj ec t )很難把結果寫成是隨機的(哪怕事先被實驗者告知這種結果是隨機的)。在絕大多數被試所給出的結果中,“正”與“反”基本上都是間隔出現的,即“遵照”着賭徒謬誤的 邏 輯 。Came rer 對基於籃球比賽的賭博進行了研究。25他發現,在1 983一1 986年間的NBA比賽中,當一個球隊贏了的時候,它的能力或價值經常被賭徒所高估(這體現在下一輪的投注中),而一個輸了的球隊則往往被低估。這是由於賭徒過度評估球隊連續比賽勝負之間的自相關、從而輕易推斷球隊的過去成績存在着趨勢性所致。賭徒們相信,在一段特定時期內贏的(或輸的)球隊的成績會好於(差於)總體上的平均水平。這顯然是一種典型的熱手效應。De Bondt和T ha l er 的研究表明,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的股票價格在1 926-1 982年間存在着過度反應。26在過去3年中表現差的股票被低估,而過去表現好的股票則被高估。Lakon i shok等人也發現,儘管投資者喜歡用過去的信息(如盈利或銷售增長)來預測股價,但由於投資者並不是完美的信息加工者,他們經常使用啟發式的策略來收集信息,並形成相關預期。27J ohn s on通過實驗研究了在上市公司的EPs(每股盈利)連續漲跌的情況下,投資者是如何買賣股票的。28他發現,隨着E P S漲跌序列的加長,投資者會表現出兩種不同的啟發式心理。當E P S剛剛上升(下降)时,投資者認為它還會持續上升(下降),買進(賣出)的傾向也隨之增大,即表現為“熱手效應”;而當序列一直加長時,投資者會認為其上升或下降的空間會越來越窄,於是在行動上會“轉換”為一種賣出或買進,表現出了“賭徒謬誤”的傾向。總之,投資者的買賣行為與E P S的漲跌時間長度之間呈現出的是一種非線性關係。De Bondt 也發現,股市上有一現象和賭徒謬誤相一致,即在3年的多頭市場之後,投資者的預測會傾向於悲觀;而在3年的空頭市場之後,投資者的預測會傾向於樂觀。29De Bond t進而發現,華爾街分析師也常犯下賭徒謬誤的錯誤,即經常誤認為價格將會發生逆轉;與此相反,散戶則有一種熱手效應的傾向,即認為股市趨勢將會持續。30四、一個關於賭場中“小數定律”的實證研 究為了對賭場中的“小數定律”進行實證的研究,筆者於2006年3月1 7日晚上8∶00-8∶30,採用隨機抽樣的方式,在某賭場共獲取1 5張百家樂賭台上賭客所作的1 9張“紀錄”。在這些“記錄”裏,賭客只統計贏的一方:如果“莊”贏,則用紅色的筆劃一個圈;如果“閑”贏,則用藍色的筆劃一個圈;如果平局,則畫一道斜線。同一列表示連贏的情況(包含一方只贏一次的情形)。如果換了一方贏錢,則賭客會換一列做記號。這裏我們把連續出現的結果視為一組,比如,在下一個“莊”贏錢之前如果連續是
  • 5個“閑”贏錢,則這5個固“閑”就為一組,如此類推。接下來就為這些組賦值,0表示平局,正號表示莊家贏,負號表示閑家贏。如果一方連贏5把,則取值為5,加上符號我們就會知道歷史上賭局的變化情況。我們對搜集來的記錄採取了兩種技術處理:第一,如果上一張賭台的紀錄的末尾是“閑”,則下一張就從“莊”開始。這就是説,如果下一張第一組也是“閑”的話,則被捨棄。這樣做是出於銜接的考慮;第二,考慮到賭徒中間可能會離開該賭台,所以最 後 一欄 的 記錄 都 沒 有考 慮 在內 。 通過 這 種 方法,我們共獲得400組統計數字(可簡單地視之為橫截面資料),裏面共包括789個牌局。需要説明的是,在百家樂中還有一種結果,那就是“平局”,即雙方的點數一樣。我們這400組數位當中也包含了這種情況。但由於平局出現的概率很低(在本樣本中為3.8%),以及賭徒在這上面押注極少,所以我們只是在圖上反映它,而不做專門的分析,因為這樣做並不會影響本文的結論。我們先通過圖1 31 來觀察一下這組數位的特徵。從圖上看,連續的贏“莊”或者連續的贏“閑”的出現是沒有任何趨勢的,呈現出一種隨機狀態,可以被看作是統計意義上的噪音(noi s e)。圖1 “莊”與“閑”連續出現的次數資料來源:筆者搜集(20 06年3月1 7日)。説明:奇數為連續出現的贏“莊”,偶數為連續出現的贏“ 閑 ” 。為了準確對樣本進行把握,我們有必要計算一下它的統計特徵,結果參見表2。這裏先對幾個統計指標進行解釋:①偏度(Skewnes s)。這是一個度量樣本分佈對稱性的指標。若偏度大於零,則該樣本在分佈上是往右偏的,即均值左邊的值偏大;若偏度小於零,則該樣本在分佈上是左偏的,即均值右邊的值偏大;如偏度為零,則該分佈就不偏不倚。偏度的值越大,則 傾斜的程度也就 越大。從表2中 發現,當N=400时,偏度幾乎等於0,即我們的樣本分佈 基 本 上 是 不 偏 的 ( 圖 2更 加 直 觀 地 反 映 出 這 一點);②峰度(Ku r t o s i s)。這是一個度量樣本分佈“寬窄”程度的指標。在分析峰度的時候,一般以正態分佈的峰度值3為參照物,如果峰度值大於3,表示該分佈具有尖峰、厚尾的特徵;如果峰度值小於3,則表示該分佈具有低峰、薄尾的特徵。在本文的樣本(N=400)當中,峰度為3.41 99,與3比較接近;③J a rque-Bera統計量。這是一個檢驗樣本是否符合正態分佈的指標(對標準正態分佈來説,J ar que-Ber a統計量的值應該為零)。該檢驗的零假設(H0)為樣本服從正態分佈。在零假設下,該統計量服從X2分佈。在某一顯着水準下,如果J ar que-Ber a統計量的值超過臨界的×X2值,則將拒絕樣本服從正態分佈的零假設;如果沒有超過臨界的X2值,則接受零假設。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方法,那就是,根據Ev i ews 5.0統計軟體給出的Jar que-Be r a統計量的伴隨概率(即拒絕零假設犯第一類錯誤的概率)來判斷是否拒絕樣本“是否服從正態分佈”的假設。由表2可知,當N=400时,J arque-Be ra統計量的伴隨概率為0.2301,它表明我們找不出顯着的證據來拒絕該樣本符合正態分佈。總之,從以上的分析可 以 看 出 , 沒 有 足 夠 的 理 由 能 拒 絕 本 文 的 樣 本(N=400)具有正態分佈的特徵。表2 當N取不同值時的統計特徵比較説明 :表 中的 各統 計指 標通 過E v i e ws 5. 0統 計軟 體計 算得 來 ;** 為 拒 絕 零 假 設 ( 樣 本 服 從 正 態 分 佈 ) 犯 第 一 類 錯 誤 的概 率 。
  • 圖2刻劃的則是當樣本等於400时,各種連贏情況所出現的頻率。我們從中可以發現,它基本上趨向於正態分佈的。32這就是説,“莊”和“閑”出現的頻率基本相同。在不考慮平局的情況,差不多是按 照1 : 1 的 頻率 出現 ,這 與 隨機 事件 的概 率 相等。顯然,它與大數定律相吻合。對賭徒來説,如果他耗在賭場,採取只下一方的戰略,最後基本上與賭 場 下 了一 個 平 手。 而 一 些賭 徒 之 所以 輸 或 者贏,是因為他們並非固守一方,而是在“莊”和“閑”之間遊走。而甚麼時候改變和為甚麼改變,只能用運氣去 解釋了 。圖2 “莊”與“閑”連續出現的頻率(N=400)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搜 集 ( 2 0 0 6 年 3 月 1 7 日 ) 。為了弄清楚“小數定律”所存在的問題,下面我們隨機地從這400個樣本當中截取一段,看看會出現甚麼情況。假定我們截取的是前30組數字(共包括63個牌局)。需要説明的是,新樣本(N=30)比一般賭徒在實際中所用到的參考數字都要大。在賭場中,很少有賭徒會研究一連63個牌局。所以,我們隨機截取的這一段數字是能夠説明問題的。依照上述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發現這個小樣本所具有的統計特徵(表2)。其中,均值為0.5333,即與 大 樣本 比 較起 來 有 往右 移 動的 特 點; 偏 度 為-0.4089,即該樣本在分佈上是往左偏的,幅度相對大樣 本 來 説 , 是 比 較 大 的 ( 相 當 於 大 樣 本 的 2 7 3倍);峰度為2.91 98,即比標準的正態分佈略窄,而與大樣本比起來則更窄(比較圖2和圖3。注意橫軸的刻度);同樣地,從J ar que-Ber a統計量及其伴隨概率(0.6557),我們也找不出顯着的理由來拒絕該樣本符合 正態分佈 。仍然用圖形來刻畫當樣本容量為30時其中“莊,和“閑”連續出現的頻率(圖3)。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它的形狀儘管並不是一個標準的正態分佈,但卻接近於一個一般形式的正態分佈,並略微向右移動(即莊家贏的相對較多)。圖3 “莊”與“閑”連續出現的頻率(N=30)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搜 集 ( 2 0 0 6年 3月 1 7 日 ) 。在實際中,相比較而言,對人們有參考“價值,的是N=30而不是N=400。這就是説,人們會傾向於按照從N=30得到的結論下注(在上述例子中,他會多押向莊家)。然而,通過比較我們知道(表1 ),這組數位並不能代表整個樣本。顯然,按照N=30決策,會產生一種代表性偏差。儘管我們截取另外一段數字將會獲得另外一種統計特徵、另外一種代表性偏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隨着樣本數量的增大,它會越來越逼近標準的正態分佈。為了更好地描述賭徒的行為,我們還需要觀察一下賭徒的下注情況。我們這裏以押莊為例來説明其中的變化。同樣,仍然不考慮“平局”的情況。這就是説,當我們知道了押注莊家的賭徒比例的時候,也就知道了押注閑家的賭徒比例。需要説明的是,這裏的“比例”不是資金的比例,而是押注的“堆數” ,即 把 每個 賭 徒的 下 注總 量 視作 一 個核 算 單位。33例如,如果一個賭桌上共有21 個人下注(不算“對子”和“平局”),其中1 1人下莊家,那麼“賭徒的比例”就為52.38%。這一方法最早為So l t 和S t a tman所使用。34在這篇研究投資者情緒的文章裏,Sol t 和S t at man採用了兩個指標,一個是看漲情緒指標(Bul l i s hSent i ment l ndex),用公式表示就是:看漲投資者比例/(看漲投資者比例十看跌投
  • 資者比例),另一個是看跌情緒指標(Bearish Sen-t imen t lndex ),用公式表示就是:看跌投資者比例/(看漲投資者比例十看跌投資者比例)。這兩個指標都 簡 稱 B S I 。圖4是筆者搜集的在兩個“平局”之間、連續1 5個牌局中賭徒下注的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投資者下注的變化及特點。圖4 押注莊家的賭徒比例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搜 集 ( 2006年 3月 1 7日 ) 。備 註 : 第 7 、 1 1 、 1 3 、 1 4局 “ 閑 ” 贏 , 其 餘 “ 莊 ” 贏 。在圖4中的1 5局牌中,除了第7、 1 1 、1 3、1 4局是閑家贏錢之外,其餘都是莊家贏,且中間出現了6個長“莊”。在本例的第一局,賭客的下注比較分散,有46.2%的人下“莊”,53.8%的人下“閑”。待結果顯示是“莊”贏了之後,下莊的比例提高到68.4%。這一局又是“莊”贏。然而,這次的贏莊卻對下一把(第三局)的下注產生了負面的衝擊:下莊比例下降到58.3%。但結果還是“莊”贏了。也許是受了“有三有四”説法的影響35,第4局的時候,85%的賭客都押向了“莊”。碰巧的是,這一局莊家又贏了。由於莊家連贏了四局,在第5局下注時,就沒有人敢賭“莊”了,出現1 00%都賭“閑”這種一邊倒的局面。然而,莊家又贏了。第6局時,賭“莊”的人略有回潮,但也只有1 8.2%。結果第6局還是“莊”贏。第7局的時候,有64.3%的人押向了“莊”,可是這一次莊家卻輸錢了。到了第8局,人們的下注又出現了分散的狀況,58.3%的賭客賭了“莊”贏,結果為“莊”贏。可能是從上述歷史信息中獲得了“啟發”,人們覺得莊家長贏的局面又該開始了,所以從第9局到第1 4局,賭徒們全部都押向了莊家。其中,第9、1 0、1 2局莊家贏錢,這對人們的上述“信念”起到了鞏固作用(從後面的下注可以看出)。但是,由於第1 3、 1 4局是閑家連贏,又使得這種“信念”發生了動搖。結果是,第1 5局的下注又開始“多元 化 ” 。從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熱手效應(例如人們在第9-1 4局連續賭“莊”)和賭徒謬誤(回想第5局的下注)非常明顯,而且羊群效應(即所謂的“從眾行為”)也非常強烈。五、 結 語(一)運用“小數定律”不等於不理性以偏概全的“小數定律”從統計科學的角度講肯定是錯誤的。然而,即便人們也能自覺認識到這種錯誤,現實中卻還是有很多人在“運用”它來幫助自己決策。那麼,這是不是就是説,這些人就一定不理性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人們的腦力和時間都是有限的,所以不可能指望他們能夠像新古典經濟學所假定的理性人那樣來思考和解決問題。另外,決策是有時間成本或經濟成本的。因此,正如Mul l a i n a t h an和Thal er 所指出,在一些情況下,為了節省成本而採用經驗法則(rules of thumb)是理性的。36(二)賭博不存在所謂的技術分析,完全是在碰運氣賭徒謬誤和熱手效應是人們對賭場前後賭局進行分析時所使用的兩種“技術”方法,類似於股市分析中的“波浪理論”。現實已經不斷告訴我們,這兩種技術方法所得到的結論是經受不住檢驗的。設想一下,如果能夠發現賭場中的規律的話,或者説有一個十拿九穩的贏錢秘方的話,則賭場就不可能經營下去,因為一個人只要按照這種方法或者模型去賭場賭博,最後所有賭場都會倒閉。從現實中看,賭場的經營卻十分好。例如,在澳門,幾乎每家賭場最近幾年都賺的缽滿盆溢,賭場向政府繳納的税收也是連年創下新高(表3)。(三)認識“小數定律”認識“小數定律”在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影響着人們的認知,可以使得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問題。對賭徒來説更加重要,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由於輸贏而
  • 表3 2002-2005澳門財政收入及博彩收入狀況資料來源:2000- 2002年 財 政 收 入 來 自 《 中 國 統 計 年 鑒 》 ( 2005) ;2003- 2004年 財 政 收 入 和 博 彩 税 總 收 入 來 自 澳 門 特 區政 府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 2004年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 《 澳 門 日 報 》 , 20 05 年 1 2月 2日 ) ; 20 05 年 財 政 收入 和 博 彩 税 總 收 入 來 自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統 計 月 報 》( 2006年 2月 ) ; “ 博 彩 業 收 益 增 長 率 , , 根 據 澳 門 特別 行 政 區 博 彩 監 察 局 網 站 ( ht t p∶//www.d i c j go v.mo)數字 計 算 。註釋:*財政收入中已經扣除“指定之帳目”;* * 不包括賞錢;港幣與澳門幣按照1∶1換算。導致的上癮,或者避免由於輸贏而帶來情緒上的波動所導致的病態心理 。(四)股市運作和賭場運作的異同賭博賭的其實是對白噪音下一步方向的判斷,這其實是一件非常難以決策的事情,就像一個醉漢,下一步他朝甚麼方向邁腳,連自己都不知道。經濟學家認為,如果股市是按照這種方式波動的,那麼它就是有效的。從這個意義上説,賭場的運作也是有效的。然而,股市和賭場還是有區別的。我們知道,股市因為有基本面的影響,所以從長期來看有一個變化的趨勢,會收斂於企業的真實價值;而賭博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來看都是一個沒有任何趨勢的活動,完全是一堆“噪音”。也正因為如此,賭博才被稱作是幸運博彩,它賭的完全是人們的運氣,和“技術”無關。這就是説,在現實中,有的人贏錢有的人輸錢,都不過是碰巧而已,是誤打誤撞的結果,裏面沒有甚麼規律或者必然性。即便一些人是在某些理念或者所謂技巧的“指導”下贏了錢,但是一定要明白並不是這些理念或技巧在其作用,而是碰巧所致,因為這些經驗都是不可重複的。如果説不輸錢有技巧的話,那麼唯一的技巧就是一個:不去 賭 博 。註 釋 :1 Mul l a i n a t h an ,S e n dh i l & R i c h a r d H.T h a l e r , “ Be h av i o r a lE c o n om i c s ”,i n NB E R W o r k i n g P a p e r s 7 9 4 8 ( 200 0),N a t i o n a lB u r e a u o f E c o n o mi c R e s e a r c h, l n c .2 s i mo n曾 將這種工具理 性理解為實質 理性,而將注 重心理、環境、信息變化且充分發揮認知的理性行為理解為過程理性,參見Simon,Herber t ,“ From subs t ant i v et o p rocedu ra l ra t i ona l i t y ”,in La t s i s ( e d.),M e t hod and Ap-pr a i s a l i n E c onomi c s(Cambr idge Uni v ers i t y P r e s s ,1 97 6)。儘管在過程 理性上S i mo n的觀 點和今天行 為經濟學 的主張非常地相 似,然而分歧 却是明顯的, 即S i mo n 一直堅持後來被行為經濟學 所抛棄的效用最大化以及 偏好一致性的理性假 定。參見何大安 :《理性選擇向 非理性選擇轉化的行 為分析》,載於 《經濟研究》, 北京,第8期,20 0 5年,第7 3- 83頁。3 Tv e r s ky ,A .& D.Ka hneman,“ Judgmen t under Unc e r t a i n t y :Heur i s t i c s and Biase s”,in S c i ence,Vol .185(1 974),pp.1 1 24-1 1 31.4 黃俊立:《心理帳 戶、預算約束與 賭徒行為》,載 於《澳門研究》,20 0 6年 2月,第32 期,第84- 88頁 。5 在百家樂的每一張賭桌上 ,不僅賭場通過電腦或特 製的方塊來顯示該張賭桌的歷史信息,而且還提供了 一張特製的畫好格子 的紙,供賭徒來 “做筆記”(由 於畫出 來 的 結 果 像 算 盤 珠 子 , 所 以 又 被 稱 作 是 “ 算 盤格”) 。這 些信息 都是 公開 的,也 是對 稱的 。6 也被稱為“主觀概 率”。這是因為 它考慮到這樣一 種事實:人們在日常生活當 中的決策很大程度上與他 們對未來不確定事情 發生的信念有關 。即使面對相同 的信息,不同的投資 者也會表現出不 同的信念傾向。 一些投資者可能會過分樂觀 ,另外一些投資者可能比 較悲觀。總之,主觀概率注 意到了人們心理因素對決 策的 影 響 。7 期望 效 用 的 最 大化 理 論 又 被 稱 作是 貝 葉 斯 理 性 。8 Tv er s k y, A. &Dan i el Kahneman,“ Be l i e f i n t he L aw o f Smal lNumbe r s”,in Ps y chol og i ca l Bul l e t i n,Vol .2(1971),pp.105-11 0.9 參 見 注 8 。1 0 但在實際中又一些差異,例如賭場中一種最簡單的 賭博是骰寶。押中大或小的賠率都是 1 ∶ 1 ,因為大或小在每次都是以50%的概率出現的。然而,賭場規定,如果荷官搖出的三個骰子 是一樣的話,則大小都被 賭場通吃。但由於這種概率 很低,所以我們還是可以 堅持 均 值 為 0 的 假 設 。1 1 參見:ht t p://www.g d.x in h uane t .com/newscent er/swnews/2004-07/28/cont ent 2576535.h t m1 2 Shl ei f e r,A.,ln e f f i c i e n t M ar ke t s:an l n t r oduc t i on to B ehav-io ra l F i nance(New Yo r k:O xf o rd U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2000).1 3 Rabi n,Mat t h ew,“ ln f er ence by Bel i e v e r s i n the L aw of Smal lNumbers ”,Quar t e r l y J ourna l of E conomic s,Vo l .1 1 7(2002),pp.775-816.1 4 參 見 註 3 、 註 8 。1 5 Kahneman,D.& A .Tv er s ky ,“ The Si muat i on Heur i s t i c ”, i nD.Kahneman,P.S l ov i c &A.T v e r s k y ( eds.),J udgmen t un-der Uncer t a i n t y :Heu r i s t i c s and B i as e s(Ne w Yo r k:Cam-br i dge Un i v er s i t y Pr e s s,1 982),pp.201 -208.1 6 參 見 註 1 。1 7 轉 弓 自 : 周 占 強 : 《 行 為 金 融 : 理 論 與 應 用 》 北
  • 京 : 清 華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18 A ron son ,E .&A.P r a t k a n i s , Age o f P r o p a g a n d a: t h eE v e r y da y Use and Abus e of P e r s uas i on(Ne w Yo r k:Hen r yHol t ,2001 ).19 鐘經樊:《有 關假設檢定的一些 誤解》,《經濟與 管理論叢》,台北,20 0 5年,第 1 卷,第 1 期,第 1 - 1 3百 。20 在 現 實 中 我 們 也 可 以 看到 , 如 果 基 金 投 資 出 現 了 問題 , 人 們 傾 向 於 將 原 因 之 歸 結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 臭手”。所以,投資 公司往往採取解 聘基金經理的做 法來 平 息 眾 怒 。21 黃雁鴻、餘達 緯:《由中國賭博 觀念的演變看現代 博彩管理》,載於《20 0 5博彩產業與公益事業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 0 5年,第7 5- 8 1 頁。22 參見 註 1 5 。23 Kahn eman和T v er s k y用的是詞是差點就輸(near mi s s),用 來 表 述 其 後 悔 理 論 。 參 見 註 2 2 。31 本文的圖都是用S t at a9. 0軟體做出。32 略為有 點向右偏。 這是因為由 於百家樂的 遊戲規則 ,莊家稍微佔有一點優勢(約為1.07%)。所以在賭場中,賭場 向贏 錢的 莊家 要收 取5 %的 提成 ,而 對贏 錢的 閑家 則 分 文 不 取 。33 這也是賭場所要求的。 當然,在極少數情況下也有 兩個賭徒合併的情形 ,但由於他們決 策一致,所以仍 把他們當作一個單位 。另外還有一種 情況,那就是個 別賭徒採取一種方式來“規避,,賭場對下注所作的最低要求。 例如, 賭場要 求最低 下注是 20 0 元,但 賭徒 只想在莊 家上下 1 0 0 ,怎麼 辦呢? 就可以 同時下 。比 如在莊 家上 下3 0 0 ,同 時在 閑家 上下 20 0。 這樣 如果 莊家輸 了, 他最 多輸 1 0 0 。這 種情 形 在本 例中 不存 在 。34 Sol t,M.& M.S t at man,“ How Use f ul i s the Sent iment l ndex?”,F i nanc ia l Ana l y s t s J our nal ,Vol .54(1 988),pp.45-55.35 這是流傳在賭徒中的一 種説法,意思是指連續出現 三個“莊”(或三個“閑”),那麼第四把牌也一定是“莊”贏(或“閑”贏) 。其實這是沒有 甚麼科學道理可 言的 。36 參 見 註 釋 1 。
  • 澳門房地產業發展政策建議葉 波*一、 引 言在澳門政府領導下,2004年澳門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在龍頭產業一博彩業帶動下,其他行業也得到發 展, 房地產 業即 是其中 之一 。在經 歷2 00 4年、2005年兩年的連續增長後,澳門房地產的宏觀環境、市場供求關係都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有必要對現今情況做出分析,正確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既要使房地產的經濟增長具有可持續性,又要使房地產發展適度。2004年以前,地產一直低迷,各學術分析主要就怎樣增長,以及可持續性作了闡述,因此本文分析部分偏重後者進行,討論可能存在的資產泡沫以及防止澳門房地產過度發展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資產價格泡沫,給經濟造成不利影響。最後就 如何 維 持房 地 產的 穩 定和 發 展, 提 出十 點 建議。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討論的適度增長是指要在符合在總的經濟增長情況下,按一定比率或速度持續增長,避免增長過度而不是抑制增長。2005年在中央政府政策支持和澳門政府正確領導下,澳門經濟保持着持續穩定發展,全年本地生產總值為925.9億澳門元,實質增長率為6.7%。除龍頭產業博彩業外,固定資產投資繼續在澳門經濟增長中起到推動力作用,反映投資的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實 質上 升 56.9% ,強 勁甚 至 遠高 於2 0 04年 的37.2%。鑑於澳門房地產市場曾經歷1 993-2003年近十年的低迷,自2004年後的這番復甦確實是令人欣慰,也在證實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然而,較2004年,本地生產總值和博彩業收益增長增幅相對下跌,增長相對放緩。在固定資產投資持續增長同時,我們需要關注其可能的隱患以及全球面臨資產泡沫風險衰退的可能。我們有必要對澳門房地產進行研究,一是繼續保持房地產業的繁榮和可持續發展;二是防止資產價格增長過快,出現資產價格泡沫。第一點一直是2000年來的討論重點,大多數研究對此作了深入研究;在此着重對第二點進行論述,尤其是目前情況下作為資產的住房的價格財富效應特別明顯:1 0%的住房升值,能導致0.6%的消費增加。房地產是否過度發展,可以看資產價格是否存在泡沫,我們應該採取適合的房地產業政策,正確引導澳門房地產保持穩定持續的發展,支撐經濟增長 。* 澳門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二、資產 價格泡 沫及治 理(一)對資產價格泡沫的關注世界經濟雖仍然續2004年強勁增長後,繼續保持增長趨勢,但相對放緩。一些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如局部地區政治衝突和經濟資源稀缺問題。耶魯大學經濟學教授羅伯特·希勒就指出,經濟增長的脆弱之處就在於資產價格(as set pr i c e) ——房屋價格、石油價格都是與現在強勁的經濟緊密關聯。1近十多年來,無論在工業化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資產價格的大幅度波動都成為宏觀經濟領域的突出關注對象。對資產價格泡沫的關注則是經濟學家的關注焦點。歷史上的資產價格泡沫並不少見,最著名的 ,如1 7世紀 30年 代中期 的荷蘭 鬱金香 泡沫,以及1 71 9-1 720年的英國南海泡沫。又如較近期的1 99 7年東 南亞金 融危機 、日本 今年來 的股市 危
  • 機、美國的網路泡沫等。資產價格泡沫是指一定時期某項資產的交易價格與其基本面情況(如股票的盈利、住房的成本等)差別較大時的情形即為資產價格泡沫。原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認為,在一定時期內,某項資產的價格由於投資過度而非理性地上漲即為資產價 格 泡 沫 。 2這裏指的泡沫是過度的非理性上漲,因此,關鍵在於交易價格是否脱離經濟基礎。這種脱離經濟基礎的過度增長是有害的,不利於經濟穩定的。(二)資產價格泡沫的治理對於資產泡沫的治理,通常有貨幣政策範疇內的進行操作,也有市場方面進行的操作。貨幣政策範疇主要方法有兩種,一是採用靈活的利率或匯率以及貨幣供應量等工具變數。古德哈特等↑3主張用含房地產和股票等金融資產在內的廣義價格指數來代替消費品價格指數等傳統的反映通貨膨脹程度的指標。貨幣當局一旦發現房地產和股票等資產價格上漲過快,即使在像消費品價格指數等傳統意義上的通貨膨脹指標還比較穩定的時候,都應該採取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二是增加市場交易的成本。通過提高借款難度或借款利率,抑制過度資產需求,如通過提高借貸的資本比例要求。另外還有主張對資產價格不作反應就是一種最佳選擇。市場層面上的方法主要有:加強信息披露與財務報告管理,限制企業虛假廣告,加強對投資者教育等;以及政府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干預:限制某些交易和適當限制一些中介機構的推薦或分析等行為。三 、澳門經濟及房地產現狀分析(一)澳門土地總量特徵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包 括 澳 門 半 島、 氹 仔 和 路 環島,通過沿岸填海造地,現今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與香港比,只相當於其1 /40。到2005年 1 2月底,澳門居民約有48.8萬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過1 7,000人,其中澳門半島北區更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區之一。可見,土地這一稀缺資源的重要性, 在澳 門 可謂 寸 土寸 金 。土 地 的合 理 規劃 和 使用,對澳門整個社會穩定和繁榮來説尤為重要。(二)房地產成為澳門經濟持續增長點2004年是澳門經濟開始強勁增長,由於博彩業興旺,帶動相關行業發展,所有行業生產總額之總和較2003年大幅增加23.4%,除博彩業興旺外,建築業、金融業及製造業成為澳門的另外三大支柱性產業,尤其以建築業增長增幅最大,為48.5%。52005年,續2004年強勁增長後,本地生產總值雖仍連續上升,但速度放緩,第1 季度到第3季度增長率相對下跌(圖1 ) 。圖1 本地生產總值 (2000-2005)* 當年價 格及 實質 增長 率(2 00 2年 =1 00)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龍頭產業博彩旅遊業表現平穩。與此相對的是,投資方面在多項大型工程全面帶動下大幅上升,反映 投 資 的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第 3 季 度 大 幅 上 升66.5%,第4季度上升53.8%,雖較第3季度低,但增長依然強勁(圖2)。與其他消費支出相比,2005年第4季度,固定資產投資(53.8%)已經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圖3)。圖2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與對上一年同期季度比較的實質增長率 (2000-2005)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圖3 本地生產總值和各項目實際增長率*( 以 2 0 0 2年 不 變 價 格 估 算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三)人口規模及對房屋的潛在需求2000年回歸後,澳門人口逐年上升(圖4)。截至2005年1 2月31 日止,本澳居住人口估計為48.8萬人,較2004年年底增加約2.3萬人;2005年人口年增長率為4.8%。2005年第4季度本澳共有1 080名活嬰出生,較前一季增加8.7%。而同季內共392宗死亡個案,較上季度減少5.9%。與此同時,結婚登記共455宗,較上季增加1 1.8%(圖5)。由此,可以看出,隨着澳門居民享有的寬鬆的人口政策以及澳門經濟生活醫療狀況的改善,出生率和死亡率正負增長呈現兩位數差距。目前,澳門人均壽命可達到80歲左右,以此估計,人口增加的趨勢在相當長時期內是仍然存在的。隨着醫療及科技進步,其人口逐年膨脹的趨勢仍然 存 在 。圖 4 澳門人口統計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 2 0 0 5年 澳 門 居 住 人 口 統 計 》圖5 主要人口指標之每月變動資 料 來源 :澳 門統 計暨 普 查局 :《 人口 統計 》 (2005年 第4季)由此,我們推斷,在住房需求方面,就每戶人口三戶計,需要住房約1 6萬個單位。另外,至2005年第4季末,獲准居留澳門人士結餘為50,1 59名。假如6人共租住一套房屋(以三房計每兩人一房),需要增加約8360套住房。由此,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澳門來説,房屋(住房)需求是相當大,並有逐年上升的趨 勢 。(四)居民(住宅)購買力分析在居民收入方面,2000年回歸以來,澳門每月收入中位數一直保持在4600澳門元以上,2005年第4季度為5840澳門元,按行業區分,每月工作收入最高是 公共 行 政及 社 保事 務 和水 電 及氣 體 生產 供 應業,分別為1 5,91 1 和1 2,990澳門元。在住宅價格方面,2004年房產業復甦後,房價逐步上升:2005年澳門整體住宅單位每平方米成交價為1 0,024元,較2004年上升25.6%。而按單位面積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平均成交價與同期比均有一定幅度上升。圖6 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平均成交價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建築指標》(2005年第4季)
  • 表1 按單位面積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平均成交價 (澳門元)資料來源:澳門統 計暨普查局:《 澳門建築業指標 》(2005年第4季)按照2005年第4季度計算,買一套小單位住房(50平方米),按成交平均價格1 0,024元/平方米計,需要約501,200元。按人均月收入5840元計,不計算扣税及其他個人消費,我們粗算可得房價收入比為7.2∶1;最高收入兩行業房價收入比分別為:2.6∶1和3.2∶1 。世界銀行統計的合理的房屋收入比為應低於5: 1 ,聯合國為3:1 。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澳門最高收入兩行業中位數收入水平與房屋平均價格比符合合理房屋收入,但平均水平卻高於5: 1 。而在澳門現實情況中,面積小於或等於50平方米的單位房屋很少,低於50萬的房屋更少。即使按最小50平方米住房,澳門半島平均價為最低價6521 元計算,買此套住房,房價收入比為4.7: 1 。剛好達到5∶1 的要求。而此收入並非實際可掌握之所得收入,未考慮税收、其他生活消費支出等,可見,房價增長還是高於居民購房能力的。那麼如果社會出現的空置住房,“房屋過剩”則可能是由於房價過高,無法購買而非不需要住房 。對此,我們還將通過以下的供應結構分析進一步説明購買力問題 。(五)房屋供應結構分析澳門樓宇主要分為:住宅單位、工業單位和寫字樓單位。而住宅面積最多,佔到70%以上,並且考慮與以上分析具有可比性,我們在供應時仍舊以分析澳門住宅供應為主。圖7 房屋供應結構 (2003-2005)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建築指標》(2005年第4季 )2005年第4季度建成 住宅單 位中以4房間隔 最多,佔到57.5%,其次是3房間隔,佔37.3%。而1房間隔和2房間隔與上季比下降1 00%和95.8%。可見,建成房屋結構相對集中以3房和4房戶型為主。觀察圖7,我們 可以看到房屋供 應結構相對集中 在大、中戶型,讓我們需要考慮是否能夠滿足澳門居民真實 需求 。另外,2005年第4季度建築面積總計為21 1,233平方米,較2004年第4季度及2005年第3季度分別增加1 07.2%及1 31 .7%;而單位則共有377個,較2004年第4季度及2005年第3季度分別減少41 .4%及54.7%。這一增一減得對比,結合以上分析,進一步説明上段分析中的50平方米小戶型在市場上可能性很小,房價和購房能力的差距是相當大的。(六)房地產業交易及信貸狀況2005年全年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及按揭貸款契約共23,093宗,涉及金額共267.5億元。根據立契資料統計,全年按揭貸款額達1 71.3億元。由此可見,64%資金來自金融信貸的支持。澳門元實行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而美元近期受經濟影響,預期存在提息壓力。這樣使得澳門金融業潛在風險加大,利息的波動也會直接影響到房地產 的穩 定 與否 。 在當 前 ,在 油 價大 幅 上升 情 況下,資源緊缺導致各國經濟波動頻繁同時,利率的波動也會隨之增大,無疑給整個澳門經濟的穩定帶來了 風 險 。(七)房地產成本狀況房地產成本拋開税收外,無外乎:人力成本,建築材料 和土地 。
  • 人力資源方面,隨着經濟的好轉,工資水平逐步上升,但建築業工人的工資收入一直處於中等水準,壓力不大。如2005年第4季度建築業每月收入中位數為6045元 ,基本和總體平均 中位數5840元 相當 。建築材料方面,隨樓宇新建和擴建,以及市場供求影響,各個要素在不同季度有漲有落,但主要建築材 料 平均 批 發價 格 指 數雖 在 增長 還 是比 較 穩 定的 , 如 圖 8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説澳門房地產的火熱,是成本拉動的話,成本變動幅度最大的無疑是土地。因此,土地資源的供不應求,以及澳門政府的採用何種批地制度無疑起到重要作用。圖8 主要建築材料平均批發價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 查局:《澳門建築指標 》(2005年第3季 )(八)物價的可能影響澳門2005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總指數為98.53,較2004年上升4.4%,而租金及住屋開支升幅最顯著,上升8.27%,全年該類物價指數在總指數變動比率中所佔比率達到55.1 8%。可見,澳門持續上漲的物價,尤其是租金及住房開支可能導致房屋價格隨 之上 升 。四、澳 門房 地產 增長 成因 及機 遇與 挑戰分 析由第三部分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澳門房地產能夠得到大幅增長,有供求關係的原因。同時我們應注意到隨着2004年後迅猛發展,整個房地產市場已發生了相應的潛在變化:①資金的重新回流:通過政策的改善,資金得以回流澳門,無論該行為是投資還是投機,在一定意義上都具有積極意義;②一直以來的相對低利率和低首付按揭貸款(某些按揭已經可以達到九成),使得信貸資金大量投入房地產買賣當 中, 房 地產 對 整個 經 濟的 衍 生作 用 也越 來 越大;③政府仍舊擁有大量在建和將建公共工程以及博彩業酒店在建大型項目,使得預期對房地產價格向上趨勢,因此,一定時期內增長仍將持續;④2005年,有房者增多以及多方房屋中介活躍情況下(尤其在外地房屋商中介的介入),存在期望以期保值或增值為目的的提高房價潛在需求。在宏觀層面,政府宏觀調控也是房地產增長原因。2004年後,澳門政府施行了積極有效的宏觀政策:一方面博彩業對外開放,賭牌開放對外資吸引起了 決定 作 用, 同 時鞏 固 了澳 門 博彩 業 的龍 頭 地位,該產業的發展也帶動了整個經濟的發展,也吸引了眾多旅客,間接帶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投資移民項目,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使中國內陸資金重新回到澳門房地產,同時也使得香港的房地產中介進入市場,這樣直接激發房地產發展 。綜上所述,部分數據表明,澳門房價存在偏高,但幅度並不大:由於澳門經濟近兩年的持續上升以及政府的努力,特別是博彩業的帶動,使得資本價格上升速度看來並不嚴重,不至於影響到目前經濟的穩定,但我們要注意的是任何行業都有經濟周期性,要使澳門經濟穩定增長,完全依靠單一產業是不夠的。因此,需要在宏觀政策上微調和結構上完善澳門房地產,使其成為澳門經濟增長可依靠的另一相對獨立支柱。與此相應的是,如何保持澳門經濟持續,房地產是否能繼續增長,它可能遇到甚麼困難。對此,結合第 三部 分 的分 析得 出 :一 是, 繼 續保 持需 求 拉動。土地在澳門仍然是稀缺資源,地少人多、未來需求大 而土 地 有限 ,應 當 靈活 調控 市 場規 劃土 地 使用,使價格能夠符合供求關係,使需求能得到逐步釋放和滿足;二是,防止資產價格過度增長,脱離經濟 基礎 , 出現 泡 沫經 濟 ,應 當 加強 相 關產 業 發展,使房地產增長效應充分發揮,帶動整個經濟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構建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使房產“物有所值”;三是如果能夠做到房屋價格穩定上升情況下,怎樣解決由於房價上升給多套房階層、有房者以及無房者造成的收入差距加大。
  • 五 、房地產發展相關政策建議(一)對房地產價格情況實行監控,增加政策的靈活性如前所述,採用含房地產和股票等金融資產在內的廣義價格指數來代替消費品價格指數等傳統的反映通貨膨脹程度的指標,用新的指標來衡量房產價格波 動 , 劃分 合 理 區間 , 當 該指 標 超 過合 理 區 間時,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如提高房地貸款利率、提高商業銀行房屋貸款首付要求等壓縮銀根的方法,抑制價格 過度上漲 。(二)加大對配套設備的投資,使地產對消費拉動完全體現房產配套設施包括有學校、托兒所、活動中心及商鋪等,它們既是房產的衍生品,又對房價有支撐作用。周邊環境硬體的完善和齊全,使得房屋實質價格得到大幅提升,這樣可以拉近實際價格和名義價格 的距 離 。同時,配套設施的投資,是作為房地產的附帶投資。它對經濟也能起到拉動作用,是固定資產投資的一部分。這類投資能帶動相關行業的需求消費,具有積極的影響,能夠使經濟增長得以持續。(三)合理規劃房屋結構,制定合理購房政策在審批建設過程中,應當注意高中低檔住房的面積比例以及酒店與居民住房比例。按照居民人口比例、 社會 需 求, 合 理規 劃 住宅 單 位數 目 、住 宅 面積、 住 宅結 構 等, 滿 足 需求 對 結構 的 多元 化 層 次化。同時,制定合理購房政策,使不同階層的澳門居民,根據自己收入能夠選擇適合自己經濟條件的住宅。對無房需房的中低階層收入者,給與一定的補貼。這樣一方面不會使得房屋“供過於求”現象,減低虛假空置率,另一方面有利於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四)房屋信貸政策在住房購買方面,主要對高中收入者,在信貸支持上,一方面,抑制投機,鼓勵商品房自住對澳門居民第一套房(如年輕新婚夫婦),採取一定的利息優惠或還款期限的延長;允許本地居民經濟條件較好的,擁有兩套住房,對第三套或以上房屋,取消貸款優惠政策或者相應徵財產税。這樣既使社會閒散資 金能 夠 得到 投 資, 又 使中 青 年人 社 會壓 力 減輕 。在固定資產投入方面慢慢減少信貸資金投入比率,鼓勵民間自有資本投入比率,開發金融債券,使信貸資金達到合理的規模,維護金融業房地產業的穩定,降低或分散風險。(五)引進新興產業,建立以博彩業為龍頭多元並存經濟在2004、2005年持續採用加快博彩業發展及採取投資移民政策鼓勵資金注入,拉動經濟之後,2006年在保持支柱產業穩定發展同時,應注重產業創新和新興產業的引進,把握時機改善經濟結構,繼續拉動內需,讓澳門經濟自己消化澳門房屋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影響,使整體經濟水準上升。一是有利於澳門經濟多元結構,穩定發展:現在澳門經濟增長主要支撐是博彩和旅遊,經濟結構的單一,不利於地區的穩定,尤其對產業經濟週期風險的回避;二是發展其他產業,有利於澳門整理綜合經濟實力的上升:多元結構意味着多方面多層次經濟,它的提高是綜合實力的提高;三是有利於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滿足多方面需求:博彩業能拉動消費帶動經濟增長 ,但 並 不能 直 接滿 足 居民 生 活消 費 和其 他 要求,多元結構能彌補這一點;四是直接有利於對房地產可能泡沫的吸收:泡沫是資產價格脱離市場基礎持續上漲的過程及狀態,是資產價格高於市場基礎決定的合理價格的部分,整體經濟的增長,有利於縮小價格差,防止泡沫;再者,新興產業,通常技術含量高而對傳統資源依賴低的產業,如 I T 業、教育 業, 其 對技 術知 識 文化 的投 資 要求 多於 對 土地、水等資源的投資,澳門目前的經濟狀況良好,儲備資金充足,有能力適當引進和發展這些產業,創造新的增長輔助點,同時避免經濟增長對加大稀缺資源需求壓力 。(六)合理運用税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為提高對市場變化的敏感度,運用市場機制收購、徵購閒置或低效使用的土地,以滿足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合理調控土地市場供求關係的管理制度。澳門政府現在是經濟寬裕時期,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有利於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儲備金來源可以是政府結餘或者是房地產印花税中提取部分專款專 用 。(七)優化政府職能部門
  • 雖然澳門房屋局於1 990年成立,經過兩次的架構重組,但房屋問題複雜性,多部門政策和職能都涉及到房屋的處理: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涉及政府土地的 管 理和 使 用及 城 市 規劃 , 財政 局 負責 相 關 税率, 金 融管 理 局與 財 政 局聯 合 制定 的 房屋 貸 款 税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又涉及到移民居留計劃等等。在現代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情況下,應當強化房屋局職能,或可以在處理房屋問題中由房屋局牽頭 , 協調 其 他部 門 各 自職 能 範圍 內 只起 輔 助 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這樣有利於整個房屋政策的宏觀 調 控 。(八)注意引導穩定二級市場發展二級房市的活躍,一方面,有利於居民靈活買賣房屋,促使現住房的升級換代,促進消化空置商品房,另一方面,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一些澳門居留者人數日續擴大,對澳門租住房屋的需求相應的增大;而部分居民手中投資房屋也需要通過出租收益,二級房市的發展有利於租屋的供求平衡。但若中間商交易過於活躍,對房屋信息壟斷,則會使價格無法真實體現市場供求。因此需要引導二級市場健康發展,鼓勵二級房地產中介商多強並立,建立一定標準限制地產商自有房屋數目或面積,建立透明的監督管理機制,既有利於市場的活躍,又有利如防止一次性買入房屋產權再賣出的做市行為。(九)新區建設和舊區整改同步發展對於新填海造地區規劃應預留部分作為土地儲備,以便將來政府能夠靈活的調控房地產市場,也能夠為未來的建設提供用地;對於舊城整改,由於既得利益的存在,使得其工作難度不會亞於新區建設,另房價上升也加大了其成本,應當通過法律或政策 考 核各 方 在拆 遷 改 建工 程 中的 應 有義 務 和 權利,並提前作好這部分資金的儲備工作。(十)健全住房公積金,靈活利用政府房屋健全住房公積金是指完善澳門個人住房公積金制度,從工作起,就通過政府、企業、個人3人供款方式,存積資金。在個人買房或者裝修時能夠支取或作為低息貸款發放給個人的福利體制。它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解決澳門高房價和年輕人購房困難的矛盾 。這裏指的政府房屋,指土地歸政府所有,暫不規劃或者預留土地,如新區空置地,在政府資金充裕時,可以由政府出資私人公司承包建立房屋,其所有權使用權仍歸政府。在房屋經濟過熱時期,以合理價格出租或出售,給市場以指導作用;當房屋經濟蕭條時期,僅作為公共房屋性質租給或免費提供困難人群,幫助他們擺脱貧困,每兩年或一定時期核查一次,達到一定經濟能力的人應當遷出。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改進是澳門房地產持續發展的根本出路。註 釋 :1 《全球 面臨 資產泡 沫風 險衰退 可能 一專訪 耶魯 大學 經濟學教授羅伯特·希勒》一新浪網:www.sina .com。2 l p ,Gr e g,“ Gr een s p a n Sa y s J u r y i s S t i l l Ou t on F e d’sS t r a t e g y ”.i n Th e Wa l l S t r e e t J ou r n a l , New Y o r k ,(2 0 t h D e c emb e r 2 0 0 2 ) , p . A 2 .3 楊瑞林:《直 擊澳門房地 產業》,載於 《住宅與房 地產》雜誌,2001年,第2期。Goodhar t ,C .,The Cent r alBank and the F i nanc ia l Sy s t em,(Cambr i dge,M A∶The Pr e s s,1995).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ht tp://ww w.dsec .gov.mo/index.asp?sr c=/ch inese/pub/c_pi b_pub.h tm l。參 考 書 目 :1.[美]威廉·N·鄧恩著,謝明等譯,《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張紅:《房地產經濟學講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3.鄭修建:《房地產金融》,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3年 。4.黃賢、陳忠衛:《房地產市場經濟學》,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1997年。5.《港澳經濟年鑑2002》,澳門經濟專題研究《逐步消化個別發展一對澳門房地產市道的分析》。6.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印務局,2005年 。
  • 非正規就業企業的對等回報對澳門勞動社會福利的啟示田青、楊春 暉、謝璐 *一、 引 言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關注本地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善用,維護本地僱員的職業權利是特區政府近年維權工作的重點,其中較為值得關注的人群是低收入人群、勞動失業人群以及目前尚沒有享受社會福利的就業人群。一方面,社會的穩定運行強調公平,這就使得資源在分配上具有“社會化”的趨勢;另一方面經濟的發展又重視效率,因此企業會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勞動力僱用方面講究成本核算的“經濟化”。為了能兼顧“社會化”與“經濟化”,企業便會採用減少工作崗位的方法或通過降低福利和工資來降低企業成本。而企業的這一舉動會影響了整個社會僱用的狀況,從而增加“社會化”的壓力。這已經形成了一個循環的悖論,而在這個悖論中首當其衝受到影響的就是非正規就業群體這一細分的勞動群體。從某種意義上講,對這一群體的關注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二、非 正規 就業 的含 義不同制度安排在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的同時,也規定或影響了收入分配問題。在古典經濟學中,李嘉圖以馬爾薩斯的人口理論為基礎,根據人口增長超過由積累提供的就業可能性的某種趨勢,直接的解釋工資具有向歷史、習俗或制度條件所決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接近的趨勢1 ;而斯密則更重視制度因素對工資的決定作用,認為工資的決定過程可以看作是一種協商或契約,它是勞資雙方通過市場的討價還價形成的,並且在工資契約爭議中僱主佔有優勢,但談判的最壞結果一般不會使工資低於由歷史和習慣決定的最低生活費用水平。2新古典經濟學則 把分 配 變量 的 決定 看 作是 生 產要 素 定價 的 結果。各種生產要素都可以通過各自市場競爭狀況確定均衡價格,只要生產要素價格確定,收入分配即工資、利潤、利息等變量也就確定了。每個生產要素的報酬是根據它的邊際產品或邊際貢獻獲得的。3然而歷史上這些經濟學派的分析角度忽視了工資分配過程中社會穩定及公平的基本要素,也未能對主要以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工人群體進行細分,已不能滿足對當今社會對於這個問題的解釋。* 前者為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博士,後兩者為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畢業生區別於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等學派對收入分配受益人的分類,在此將其分為正規就業群體和非正規就業群體。“非正規就業”(In f or mal Empl oy ment)-詞源於國際勞工組織(I L O)。非正規就業的概念源自“非正規就業部門”。“非正規就業部門”是國際勞工組織於20世紀70年代初提出的一個就業領域分類,其定義為“發展中國家城市地區那些低收入、低報酬、無組織、無結構的很小生產規模的生產或服務單位”。隨着時代的發展,非正規就業也由原來狹義的傳統的概念發展成為包括I T 產業等高科技產業的高智力勞動者,演藝、娛樂、體育行業等掌握特殊技能與資源的勞動者在內的現代的廣義的非正規就業的概念。為了考察非正規就業對澳門經濟狀況的現實意義,本文採用非正規就業的狹義概念,並將其定義為以個人或以組織的方式參與社區的便民利民服務、城市管理服務、家政服務、為企事業單位 提供 各 種臨 時 性突 擊 性事 務 ,以 及 家庭 手 工
  • 業、工藝作坊等個人創業、合作創業方式進行生產自救,但又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一種就業形式,具體形式包括:①由個人、家庭或合夥開辦的微型經營實體,如個體經營戶、家庭手工業戶、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人獨資企業等;②以社區、企業、非政府社團組織為依託,以創造就業和收入為主要經營目標的生產自救性和公益性勞動組織;③其他自負盈虧的獨立勞動者;④正規部門裏的短期臨時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就業、分包生產或服務項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規部門裏的非正規就業”。4三、澳 門非 正規就 業人 員狀 況據資料統計每月收入少於或等於5000元的澳門就業人口中,59.5%從事“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餐廳、酒樓及同類場所”及“非技術工作”。月收入在5100-10,000元的就業人口中有47.7%從事“團體、社會及個人的其他服務”、“批發及零售業”及“建築”。有63.5%的人從事“文員”、“手工業”及“服務銷售業”。隨着澳門博彩業的迅速發展,按行業所佔就業人口的比重來看,可以看到,澳門“批發及零售業”、“團體、社會及個人的其他服務”以及其他行業包括非技術工人的比重增長很快,僅“團體、社會及個人的其他服務”這一行業,就業人口2004年就佔31.6%,比2003年增加7400人。( 表 1 ) 。表1 澳門居民按行業統計的就業人口( 單 位 : 千 人 )資 料 來 源 : 2 0 0 5年 澳 門 勞 工 事 務 局 研 究 及 諮 詢 處此外,澳門目前尚有較大比例的人口屬於就業不足,或收入屬於中下,或屬於失業。關心這些群體的勞資合約問題和養老金及福利保障問題已顯得越來越重要。(表2)表2 按就業不足主要原因統計的就業不足及失業人口資 料 來 源 : 2 0 0 5年 澳 門 勞 工 事 務 局 研 究 及 諮 詢 處四、非正規 就業企業 的對等回 報(一)企業對等回報的含義企業提供的對等回報義務,從狹義上講即為僱員提供符合勞動力市場要求、與僱員付出勞動貢獻相一致、體現勞動稀缺性的最低定價,而從廣義上講則不只是由這一最低勞動定價來決定,企業需要更多的考慮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以社會救濟角度廣泛的修正和補充勞動力定價。↑5由於企業不是一個完全孤立的經濟個體,因此存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責任,即企業的對等回報應從經濟化與社會化雙方面 出 發 。(二)非正規就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工資問題:非正規就業形式具有工資低、收入不穩定的特點,這在勞動崗位稀缺的情況下能抑制社會總體工資水平較快的上漲從而創造更多的勞動機會,但從短期來看這將會是社會不安定的隱患,從長遠來看這將不利於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於社會購買力的提高,還會造成“馬太效應”。工作崗位問題:非正規部門的就業具有靈活性,這也意味着其工作崗位缺乏相應的保障,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大都沒有簽訂較長期的勞動合同,所以他們的崗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非正規部門規模小 、競 爭 力弱 的 特點 也 造成 了 其就 業 的不 穩 定性,非正規部門的從業人員將隨時可能成為新的失業 人 員 。社會保障問題:非正規就業的低福利支出雖然從企業角度來説能增加就業機會,但同時也帶來了以下問題:企業間的競爭使得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根據西方勞動經濟學有關企業在工資與福利、社會保險費用支出之間的選擇的解釋,在考慮擴大勞動力需求時,企業往往會在工時和僱用量間進行選擇,臨時性勞動力需求增長
  • 可以通過延長工時來解決,但長期的勞動力需求增長是無法通過加班來解決的,所以企業總是尋求兩全其美的辦法:僱用臨時工或簽訂短期合同,這樣既可以滿足增加的勞動力的臨時需求,又不必支付企業的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於是對這部分非正規就業人員來説就沒有了相應的社會保障;對大多數依託於社區或其他非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正規就業人員而言他們不屬於任何工作單位,他們的保險費應該由誰來負擔及應該如何征繳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非正規部門從業人員一般收入水平較低,他們可能沒有能力建立個人賬戶完成保險費用的積累。另外他們工作崗位不穩定,這將造成他們保險費用積累的不連續性。(三)企業對等回報方案隨着學術界對非正規就業形式的關注,內地一些地區已經開始了這一問題實際操作方面的探索和嘗試。上海率先出台了非正規就業的相關法規,並為其提供了多種政府支持;大連正式發佈條例,規定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工同等的勞資待遇。而在此,我們提出一個基於理論框架下的政府對澳門就業情況的 解 決方 案 。該 方 案 由不 可 分割 的 三個 步 驟 構成 。1 .步驟一:建立統一的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由澳門非正規就業中存在的問題可見澳門的非正規就業者在勞動力供求市場中仍處於弱勢地位。若要引 導其 正 常發 展 並發 揮 其對 澳 門經 濟 的有 利 作用,首先必須解決好非正規就業人員的對等回報問題,這勢必需要將這些鬆散且勢單力薄的個體囊括於一個整體之中。引入法國在對待臨時工方面的政策法規,我們在此建立一個類似工會組織的統一組織結構一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以使非正規就業者得到與僱主企業力量相當的地位。同時鑑於非正規就業在勞動供求中的特殊性,該組織除需具有維護工人權利等責任的工會特質外,還需要具有政策性僱用中介的作用,即以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為核心建立起一套針對於非正規就業的可執行方案。該組織應由特區政府統一管理,屬於政策性公益部門,採取社區為其基本活動的開展單位,並依照相關法規開展活動。具體實施方式為:①可以提供非正規就業渠道的企業以及希望以非正規就業形式工作的僱員必須通過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來達成勞動僱用。這樣就形成了以管理組織為核心的雙重勞動關係:一種是勞工與管理組織之間的個體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僱用企業與管理組織之間 的服 務 合同 。管 理 組織 在此 起 到了 中介 的 作用,一方面可以對非正規就業予以監督,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僱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降低信用風險;②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將僱主的權利與義務分割,又將權利內部再次分割。僱傭工人與管理組織簽訂個體勞動合同,管理組織成為真正的僱主。它不僅享有僱主權利,即讓工人到指定的用人單位工作,並且承擔僱主義務,包括保證支付工資和社會基礎保險金。企業也享有僱主權利,可以支配和使用僱用工人為其工作,同時具有義務告知工人工資報酬及有關利益。企業將工人工資直接付給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由管理組織扣除社會基本保險金後支付給工人。當企業無法按期支付工人工資時,管理組織有責任代表工人依據相關法令對企業要求索賠;③管理組織有責任向勞工提供培訓,以保障工人適應工作的需要;維護勞工的權益與地位,代表勞工向企業爭取合適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保證勞工至少得到全行業最低工資;④管理組織有責任為獨立創業的非正規就業者提供市場分析、技術指導及低息的資金援助,並代表他們爭取優惠的税費政策。例如上海構建了完整的支援體系發展非正規勞動組織,為非正規勞動組織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代辦各種手續等一條龍服務。2.步驟二:建立共同補償金計劃在正規就業狀態下,企業必須兼顧企業自身的經濟化原則與整個社會的公平化原則,一方面對那些按照勞動力市場價值,工資會降低到被認為是必要的工資標準之下的僱員的工資通過人為的向上調整加以矯正;另一方面有為僱員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甚至住房及教育等福利的義務,從而形成不符合市場狀況要求的報酬,造成企業僱用成本大於勞動生產成本,企業縮減僱用崗位而產生社會性的結構失業。對於非正規就業來説,由於其自身在勞動力市場中不具有較高的競爭優勢,與企業的聯繫並不緊密,對其而言工作崗位的普及重於工作福利的獲得,因此企業在僱用非正規就業者時,不願承擔高於勞動力成本的那部分報酬,也不願承擔社會的保障義務。因此針對這一狀況,我們引入
  • 德國《勞動法》中的“共同補償金”制度,建立“基於共同補償金下的非正規就業工資”模型。假設如圖1 ,模型中的G為政府管理監督下的共同補償金組織,負責全社會共同補償金的收繳、統計及發 放工 作; A、 B、 C、D均為 社會 環境 中的 工商企業 ,且 A、B、C、D不 同質 ,按經 濟效 益排 序A<B<C< D;a、b、 c 、d為步驟 一中非正規就 業管理組織領導下的僱用工人,且工人a、b、c、d分別 隸 屬 於 企 業 A、 B 、 C 、 D。圖1 共同補償金模型整個模型描繪了非正規就業組織下的僱用工人在通過就業管理組織從企業獲得第一次收入一勞動力工資後,根據整個社會福利水平要求,第一次收入低於正當福利水平的僱用勞工得到由社會統籌發放的第二次工資一共同補償金,以達到盡最大限度滿足企業經濟化與社會化目標一致的目的。針對過程(1 ):企業A、B、C、D通過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獲得所需的僱用工人a、b、c 、d,與管理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依規定告知僱用工人工資等勞資細節後,成為工人a、b、c 、d的第二僱主,企業A、B、 C、D必須履 行的義務是定 期將工人a、b、c、d的工資交由管理組織,由管理組織提出基本保險 費後 轉交 工人 a、b、c 、d, 此時 企業 A、 B、C、D發放工資可以考慮企業自身的經濟成本,即僱用勞動力a、b、c 、d的市場價格及其工作績效,並且可以不承擔以此形式下僱用的非正規就業工人a、b、c 、d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 。針對過程(2):這一步涉及到共同補償金的來源。共同補償金最基本的出發點是以社會跨企業的力量解決個體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關於共同補償金的繳納方式,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應定期繳納固定金額以建立補償金,即採取“費”的形式;另一種觀點則傾向於這種應繳款的作用同税收一致,其徵收與企業的經濟績效相聯繫,而不是按照企業工資平衡需求的規模大小來決定,即採取“税”的方式。繳納固定金額的費用給企業,尤其是績效較差的企業增加了負擔,也為共同補償計劃的貫徹執行增加了難度,有悖於重新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因此本模型中過程Ⅱ採用的是“共同補償金税”的形式,即由政府相關部門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規定適收税率,再 由企業 A、B、C、D按 績效大 小向共 同補 償金組織G繳納相應税款。企業D由於經濟效益最好,交納的税款最高,企業C、B隨經濟效益的降低交納的税款也相應減少,至經濟效益最差的企業A税款交納的 最 少 。針對過程Ⅲ :共同補償 金組織G在 每月非正 規就業管理組織上報的僱用工人a、b、c 、d基本工資的基礎上,通過銀行等渠道直接向需要補償的工人a、b、c發放補償金。共同補償金不僅是一個社會工資再分配的中介組織,更是一個社會財富重新分配的協調組織,因此共同補償金的盈虧應從長期發展角度思考,並考慮補償金的流動周期尋找適宜的方式 增 值 。3.步驟三:推動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要敦促政府因應經濟及社會發展趨勢,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擴大保障範圍,構建更加完善的社會安全網。要提供對結構性失業及中年失業的支持,提升養老金發放額,讓自願供款制度受益人享有疾病住院津貼,將家庭傭工納入社保,進一步擴大自僱者納入社保範圍,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向穩定和良性方向 發展 。 社會 保 障體 系 包括 養 老保 險 、醫 療 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而實施社會保障的渠道也分為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償保險和公民個人儲蓄保險即商業保險。非正規就業者可以把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視為他們的“固定企業”,由非正規就業管理組織代其連續交納社會基礎保險,從而避免因工作的轉換而造成的社會保障的積累間斷。對於非正規就業者這部分保險的收繳應以特區最低工資為標準,同時以低於正規部門職工繳納比例徵收,在一 定的 時 期範 圍 內還 可 以免 去 其保 險 費用 的 徵收,以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至於其他的社會保障險種,鑑於非正規就業形式的特殊性,應積極倡導並發揮公民個人儲蓄保險的作用,重點保工傷及大
  • 病醫療,並兼顧失業保險。可由非正規就業者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及實際情況,向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澳門商法典》中的保險法6以及保險公司的相關規 定, 辦理 投保 。7(四)對該方案的評價1 .企業角度:部分緩解了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與社會追求公平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的衝突,使個別企業偏離經濟效益的那部分成本負擔由全社會企業共同分擔,從而分散了企業的經濟成本及經營風險,也保障了社會的就業崗位的數量的穩定。2.社 會角 度:發 揮了 社會 保障體 系的 終極 目標,維護了非正規就業者的正規利益,保證了全社會勞動崗位數量的穩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及對非正規就業的統計、管理和監督。3.員工角度:通過企業發出的第一次工資收入和政府發出的第二次工資收入來保障就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福利,也使非正規就業者的經濟地位得到了穩 定 。五 、結語本文在分析了諸多經濟學派收入分配思想及當今社會現實的基礎上,給出了一個較適於當今澳門社會的非正規就業概念,闡述了其發展對澳門特區經濟的重大作用及存在的問題,並給出了企業對等回報的方案。非正規就業統一組織的建立,共同補償金制 的 實施 以 及個 人 儲 蓄保 險 的實 行 ,是 解 決 工資、福利、就業崗位的循環悖論的切入點,在本文基礎上對這一問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與探討勢必會為澳門非正規就業的發展與規範化提供理論依據 。本文尚有不當之處,誠請專家與行家指正為感。註 釋 :1 李嘉圖:《政治經濟學賦 税原理》(中譯本),商 務印書 館 , 1 9 7 2 年 。2 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譯本),商務 印 書館 , 1 9 7 9 年 。3 威克塞爾:《 國民經濟學 講義》(中譯 本),上海 譯文出 版 社, 1 9 8 3 年 。4 胡鞍鋼、楊韻新: 《就業模式轉變 :從正規化到非 正規化 一一 我國城鎮 非正規就業狀況 分析》,載於《 管理世 界 》 , 2 0 0 1 年 , 第 2 期 。5 迪特·羅伊特 著,田青譯 :《勞動法在 市場經濟體 系中的職能一概論》,載於[德]何夢筆編,董靖、馮興元等譯: 《秩序自 由主義 一一 德國 秩序政策 論集》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 2年,第287-333頁。原文參 閲 Ca r s t e n He r r ma n n- P i l l a t h (Hr g b.) ,Or d o-L i ber a l i smu s,Au sgew aeh l te Ar t i ke l zur Ordnungspo l i t i k i nDeu t s c h l and.6 關 於 保 險 法 的 適 用 請 參 閲 : 范 劍 虹 : 《 澳 門 保 險法》,載於劉高龍、趙國強編:《澳門法律新論》(第二卷),第66- 96頁 。7 關於在保 險合同 簽訂的 風險管 理,請 參閲: 范劍虹 、田青 : 《 澳 門 保 險 合 同 風險 防 範 及 管 理 論 》 , 載 於《澳 門研 究》 ,2 0 0 5年 ,第 29 期 。參 考 書 目 :1.[英]羅賓·科 恩保羅·甘迺迪著 ,文軍等譯:《全 球社 會 學 》 ,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200 1年 。2.[美]大衛·波譜諾著,李強等譯:《社會學》第10版,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 9年 。3.《國際勞工 公約和建議書 》,國際勞工 組織北京局編 ,1 9 9 4 年 。4. 葛 壽 昌 主 編: 《 勞 動 經 濟學 》 , 上 海 社會 科 學 院 出 版社 , 1 9 9 8 年 。5. 金 一 虹 : 《 非 正規 勞 動 力 市 場 形 成和 發 展 中 的 幾 個 問題 》 , 中 國 社 會 學 年 會 論 文 集 ( 下 ) , 20 0 0年 。
  • 澳門股票業務發展滯後原因分析鄧達榮*一、前言自20世紀70年代中起,澳門地區的經濟開始蓬勃發展,以及隨着內地自1 97 8年起的經濟改革及開放政策,澳門經濟亦同時受惠,加上藉着內地移民遷入的數量不斷增長而使澳門人口出現顯著上升,給予澳門工商業發展足夠的勞動力,使家庭式或山寨式企業 逐見規模 。企業的持續發展和居民儲蓄增加促使他們為其擁有的資金尋找更多的投資機會。此時,澳門本土仍未形成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而香港因內部工商業的急速發展和由其帶來強勁的吸引力需向外吸納更多資金來作進一步投資,力求擴大業務規模,從而促使當時香港的證券交易市場形成優良的投資條件和 環 境 。作為香港鄰埠的澳門,由於資金充裕,香港證券市場是一個鄰近和有效的途徑進行投資和交易。早於70年代,香港的金融、證券股票交易及投資公司亦想在澳門地區開設辨事處或分支公司,但由於澳門金融法的障礙,故只有透過本地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機構在澳門提供以澳門資金買賣香港股票之服務,但亦有少部分澳門中介公司利用法津的灰色地帶透過香港具有牌照的證券股票交易公司代澳門投資者買賣香港股票,形成澳門資金流向香港的主要途 徑之一 。踏入90年代,港澳兩地的房地產分別熾熱地發展,土地開發和住屋及商廈新建使到資金的需求一時無兩,在投資和回報互惠激增下香港地產股成為當時的追捧對象,香港97回歸前紅籌及國企股的炒作更把當時香港股市場推向高峰,直到1 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的出現一起爆破,才令香港股票市場的炒風沉靜下來。可是,步入21 世紀,“科網股”在香港的新湧現驅使股票投資的紅火再次燃亮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澳門投資者亦因此重獲一條新的出路。而近年澳門賭博業專營權的開放,使出現不同形式的賭博投資者在澳門發展賭博事業,尤其是來自香港的投資者亦能在澳門賭業分一杯羹。2004年“濠賭股”1 成為在香港股市的新寵兒,為觸目的二、三線股,多為散戶投資,亦不乏部分大戶歡迎,遂刺激澳門各賭場及所屬酒店積極尋找直接或間接上市的出路,從而在2005年初重提沉寂多時的是否能在澳門開設本身股票市場之議題。而在此之前,前澳葡政府曾先後兩次就澳門設立證券交易所作出研究,首次在1 973年,第二次則在1 990年。後者仍記憶猶新,當時政府的經濟事務政務司提出設立證券交易所籌備委員會並由其進行研究,成員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目的是為了設立一個完全獨立自主的股票市場。儘管該委員會於當年5月底把研究結果提交政府審議,礙於當時澳督正接受有關方面的調查,使政府各項政策,包括在澳門成立股票上市市場計劃遭到擱置。可是,有關提議仍不時被業界提出。2為此,本文就此作出論述,指出澳門股票業的發展及開設股票上市市場的內在和外在因素,並分析開設和發展股票上市市場的必要條件。*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民 商 經 濟 法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股票有關的主要法律制度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以下簡稱《商法典》)是於1 999年8月3日重新頒布,修改已生效1 00年、在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理念上建基於葡萄牙工業革命全盛時期制定的《商法典》。新《商法典》的內容是切合澳門特區之經濟發展,並能迎合企業主及企業適用法律框架之需要。最重要的是,該法典將商業企業確定為新商法體系中的基本概念。儘管商業行為和商人的概念仍然存在,但已處於次要位置。3無論如何,就澳門區內的商業企業活動而言,《商法典》為有關規定的根本大法。關於股票業務操作, 除 有特 別 法律 規 定 外, 均 依照 其 內之 基 本 規定 。(一)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商法典》第1 7 4條規定,公司的種類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縱使該等公司均有其所屬的出資制度,可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把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代表,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有關的規定載於《商法典》第393-472條內,尤其是第408-424條的規定。然而,《商法典》的其他部分對股票及其相關活動亦有不同程度的規定,例如,第27 2-292條規定公司合併;第293-306條之公司分立;第307條至第31 4條之公司組織之變更;甚至第1 064-1 1 33條之一般債權證券等之相關規定。以上的規定,從兩個方面把公司股份的活動和公司本身的活動規範起來,以便執行有效的商業管理 。(二)本地金融機構此外,在澳門現行金融法律制度中,以特別法對金融機構作出了特殊的規定,確保其運作對澳門金融架構和體系發揮積極及正面的影響。因此,在1 993年7月5日頒佈了第23/93/M號法令,通過了澳門地區(現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形成了 在澳 門 特別 行 政區 從 事金 融 活動 的 總法 律 框架。該法令第20條規定了在澳門特區設立的信用機構4應採用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而其股票為記名股票或須作登記的無記名股票。股東出資之規定受該法令 第4 0條 規限 。(三)離岸金融機構在1 999年1 0月1 8日頒布的第58/99/M號法令規定適用離岸業務之法律制度。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離岸金融機構,必須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且其記名股票之比例不應少於51 %。5離岸信託管理機構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發出許可6,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設立公司,或作為財團之信託管理機構。7若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信託管理機構,金融管理局將以通知定出須持有自有資金的最低限度 。8三、股票業務在規管下的運作模式(一)股票之性質和種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股票活動,均屬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下成立公司的活動。按照現行《商法典》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至少有3名股東,且其資本額不得少於澳門幣1 00萬元。而資本應分為股份,以股票代表之;其票面價值必要相同,但不得少於澳門幣1 00元 。9股 票的種 類則分 為普通 股和優 先股。普通股賦予其持有人投票及對可分派盈餘之股息之權利;而優先股持有人則沒有投票權,但有收取股息之優先權及對分割清算結餘有優先受償權。可是,優先股得被贖回。1 0股票的性質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當股票仍未繳足、因法律規定不能移轉或股東根據章程規定在移轉股份上享有優先權之優惠時,股票應為記名;1 1在股東要求或自付費用的情況下,無記名股票可轉為記名股票。1 2無論是記名抑或是無記名股票,每一股份應配以一編號,而應載明於代表有關股份之股票上。在股東要求及自付費用的情況下,可進行拆股或合股,亦即是説,代表數目較大的股份之股票可分成代表數目較少股份之股票,或代表數目較少股份之股票合併為代表數目較大股份之股票。股票的內容應按有關規定,且以中文及葡文載明有關內容,包括股票的性質;①每一股票所代表之股份之種類、類別、編號、票面價值及總數目;②公司之商業名稱、住所及登記編號;已認購公司資本之金額;③股票所代表之股份內已繳付金額之百分率;④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公司秘書之簽名,而該簽名得以印戳為之;最後,股票移轉之法定限制。此外,股票應在登記設立或登記增資後90日內交予股東處置。在此期間內,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發給能在一切效力上及在股票發給前代替股票之認股證(在一般商業活動中
  • 被稱為臨時收據)。而該認股證上應載明股票應有之註明及應為記名。1 3認股證的目的係能使股東在獲得 正 式股 票 前作 為 持 有有 關 公司 股 份的 有 效 憑證,以便享有及履行其為公司股東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便利權利義務人進行商業行為。以上所述的股票,應按規定記錄在公司的股份登記簿冊內。股東有權查閲該登記簿冊。若只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欲參加股東會,需在舉行股東會會議之日8日前把足以參加股東會會議所需之無記名股票存放於任何信用機構。參加股東會會議時,必須向股東會主席團出示有關存放無記名股票的文件。1 4(二)私營事業範疇1.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必須載於公司程章並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作為公司的公開信息之一部分,故此,公司資本變動所產生的行為亦受到法律規定。《商法典》就此把增資涉及的認購權利問題規定於第469-472條內。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增加係以認購新股價之方式為之,而且必須以現金繳付有關股份相應的金額 。若已是公司股東者,有優先權認購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新股份。倘若股東不行使該優先權時,有關認購的權利則交由其他股東行使其全部或部分的認股權 , 直至 滿 足股 東 或 股份 完 全被 認 購為 止 。 此外,若持有同一類別股份之股東不認購該類別之新股時 , 應以 公 告形 式 通 知其 他 股東 有 認購 之 優 先權,並由他們行使。若有關新股為記名股票,有關通知則以掛號信替代公告通知其他股東。若增資決議規定增資未完全認購不作增資時,應將收集之金額返還認購者,否則,增資金額則為認購 量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買賣一般俗稱的股票買賣,就是《商法典》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1 5,係股東透過把代表其持有股份份額的股票向他人作出移轉,即向他人轉讓其持有 有 關公 司 的股 份 。 關於 股 份轉 讓 的方 式 和 條件,《商法典》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作出規範或受其他法律限制,不過,有關限制必須註明在該等股票之正面,以便理解 。通常股東欲出讓其持有的股份,按照章程規定移轉及認購方式,先必徵得股東會的同意,否則不能為之。在一般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出讓該等股票之權利。若該等股票為記名股票者,有關移轉應在股票上背書,以及在股票登記簿冊內作出註明;若為無記名股票,則透過一般交付方式進行移轉,並於股票登記簿冊內註明,直到收受方持有股票時方能行使其固有權利。(三)公共事業範疇1.公共財產的管理主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沒有明確指出 澳門 特 別行 政 區政 府 管理 本 身財 產 的權 利 問題,即係公共財產的管理問題。當中,只是明文規定了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1 6這裏的私有財產是包含自然人和私法人的財產。而該法第1 03條有這樣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這裏所指的私人視為自然人,法人能被理解為私法人。理由是公法人的財產不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用情況1 7,故當法人財產被徵用時只能把它視作私法人看待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組織法之規定,財政局其中一項職務係負責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向企業出資1 8,而具有財政和行政自治部門及公共基金的出資則不在此限,原因是它們係以其實體本身名義進行與財務有關活動的。作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資的企業,特區政府當然有義務委派人員出席其股東會或董事會,共同參與對企業與重大業務有關的事務作出決議,俾能維持特區政府的利益。該名或多名代表分別有專責義務向行政長官匯報該企業的業務及或轉呈行政長官關於該企業一些重大事務的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如企業增資、重大投資、基礎建設、開拓業務等重要議題或 建 議 。關於有關企業之運作,特區政府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之方式委任人員。委任職務按照企業管理模式而異, 如股 東 代表 、官 方 董事 和政 府 代表 等不 同 職責。1 9命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股東之公司的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的應盡義務和享有權利受1 992年3月2日頒布的第1 3/92/M 號法令釐訂的法律制度所規
  • 範。有關企業按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司章程釐訂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作,有關代表遵守該規章參與企業的董事會會議,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 官 匯報 有關 企 業的 行政 和 財政 管理 和 運作。有關代表的額外報酬及津貼視乎行政長官批示規 定 而 定 。①官方董事的權利和義務。該法令第6條對此有所規定,其指出官方董事享有法律及公司章程對其餘董事所賦予之相同權利,並具有該等法律及公司章程對其餘董事所施加之同樣義務,而本地區官方董事則有許可權按經濟效率標準,監視有關公司之利益。再者,官方董事在行使其管理職能時有自主權。倘若發生利益競合或利益衝突時,該董事在遵守監督者對其給予之指引下,必須在財產方面或一般情況下維護公共利益。另外,官方董事還要履行該法令規定之特定義務。第9條第1 款規定,“本地區(現為本特別行政區)官方董事應勤謹參與其為成員之機關之業務,向監督者報告一切與公司運作有關之事實,且適時建議作出措施,以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 ,或彌補 該等損失 。”第2款則規定 ,“除緊急性質之報告外,本地區官方董事還應向監督者呈交正副兩份之年度報告書,以陳述該段期間內之公司業務及其於該等公司內之參與情況。”按此等規定,特區政府能有效掌握公司業務運作,以及在有需要時作出管理和行政上的重要決定,除能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而影響公共利益外,亦能為特區帶來投資上的利益。②政府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該法令第1 4條指出政府代表的一般義務。政府代表應參與公司各機關之會議、直接獲悉公司的會計情況及其他文件、要求其認為監察公司業務狀況所需的資料、以及參與特許合同或該等合同條款修改之談判程式,並且遵守公司之法規或合同所衍生之義務,俾使政府代表能進行監察,並應維護涉及該等企業業務之公共利益。此外,第1 6條規定其特定義務,指出“政府代表應向有許可權之監督者報告一切其認為損害公共利益且與公司運作有關之事實,且適時建議作出視為適當及必要之措施。除緊急性質之報告外,政府代表還應於有關季度終了起計之一個月期間內,編制及向監督者呈交正副兩份之季度報告書。……政府代表還應最遲在股東會舉行前十日,編制一份關注營業年度賬目之年度報告。……”再者,第1 7條規定政府代表有責任向監督者報告其有理由認為由股東會、總委員會、董事會、監事會或公司其他機關所作出與法律、章程、特許合同內所訂定之條件等相違背之決議及行為。為此,行政長官得按法律規定向法院聲請中止該等決議或宣告其無效。2.政府向企業的財務參與及其監管行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2001-2004)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務參與”表所示,特區政府直接作出財務投資的實體由1 6個增至1 8個。203.政府出資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政府在社會擔當的角色是不會與私營業 務進 行 競爭 , 反而 向 社會 給 予承 擔 而進 行 出資,俾能給予企業有力的支援和協助,否則不會對任何業務作出干預。然而,政府向私營企業出資,縱使是全資企業亦不會視為政府機關,其目的是從發展澳門的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主要在以下情況政府才會出資作出干預企業內部財政:①為了澳門的長遠發展,有需要進行大型基礎建設工程。一些大型基建對本地私人企業(幾乎全屬中小企)來説無興趣作出投資,或縱使有意投資而缺乏資金或技術,又或有關投資不能在短中期內得到回報或回報率低者,政府在宏觀經濟下必須作出調控和干預,自資或與私營企業合資籌組企業進行工商業或社會活動,帶動地區的整體社會經濟發展。如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 等 ;②政府向公用事業機構作出投資,以維持企業得以生存及有能力向社會及居民提供特許或專營服務。如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 等 ;③為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技術轉移。由於澳門特區內的商業活動集中在中小企業,並鑒於它們在缺乏資金的情況下難以透過科技手段改善行政管理和運作得以持續發展,政府斥資設立有關機構協助有需要的中小企業進行可持續發展,給予人員培訓、財政和技術支援、甚至提供電子平台等技術協助。如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電貿股份有限 公司等 ;④特殊活動之出資。澳門特區政府在本地區內舉行國際性的大型活動而出資設立籌辦機構,負責
  • 有關方面的基建發展、行政管理和運作等需要。如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政府出資的變更表1 清楚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企業的出資額及所佔比例是穩定的,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增資、減資或退資。特區政府的出資額是根據企業載於設立公司的章程內,有關的增加或減少,按《商法典》的有關規定,並把修改的公司章程刊登在《公報》內。特區政府的出資額是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而定。為了能更具體闡述政府出資企業的監管行為,現舉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東亞運組委會”)為例,有助瞭解 實際情況 。按表1 顯示資料,東亞運組委會在近年間曾增資兩次。該公司是於2001 年1 2月26日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33/2001 號行政法規設立的,異於特區政府其他出資企業設立之一般方式,此特殊之設立方式待日後其他研究論述。該行政法規第3條規定,東亞運組委會的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5000萬元,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佔90%,體育發展基金佔餘下的1 0%,即特區政府出資澳門幣4500萬元,以現金支付。其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由其股東會作出決議。所有公司資本均以普通股發出,每十股相當於一票。澳門特區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21 ,但東亞運組委會股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係透過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政府代表行使。22表1 2001-2004澳門特別行政區財務參與 (澳門幣千元)(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4年轉讓其持有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2)聯生工業村有限公司改名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2004年6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3期第二組。資料來源:財政局2001-2004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雖然設立東亞運組委會的行政法規於200 1 年 1 2月26日頒布,2002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可是,作為其商業登記依據的章程要到幾乎兩年後的2003年 1 1月1 2日才特別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根據該章程第9條規定,東亞運組委會股東會有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23另設一名政府代表;24該
  • 章程的第1 3條第2款規定,董事會主席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25東亞運組委會藉着該公司章程之登記,首次進行增資行為,公司資本激增至澳門幣3.3億元,為原先公司資本的6.6倍,澳門特別行政區仍佔有90%之股份,即佔澳門幣2.97億元。所有發出的股份仍為普通股,並均為記名股票,每股相當於一票。26而第二次增資達90.91 %,公司資本增至澳門幣6.6億元,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佔90%股份,折合澳門幣5.97億元,仍為普通股及記名股票,每股相當於一票。該新的公司資本以修改東亞運組委會章程第6條第1 款的形式,於2005年8月24日刊登於《公報》第 二組內 。上述公司資本的增加,係東亞運組委會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把股東會的增資建議向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匯報,由行政長官按有關建議批示決定,再由 該股 東 會決 議 通過 。 而該 增 資所 作 的現 金 支付,由財政局負責發出公共會計規定的“支付憑單”向東亞運組委會出資。東亞運組委會收到出資後,向財政局發出記名股票並由該局持有。該公司章程中包括股東會的組成及議決、權限、以及會議召集的規定,其中尤其是指出股東會作出議決,其投票票數相同而無法作出決定時,僅在涉及基建、保安及財政管理事宜方面的問題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的投票具決定性。27這明顯指出,澳門特區在東亞運組委會作出重要決策時,其代表股東具有較大的影響力,這能夠正常地在澳門特區持有的股份比例反映出來。換句話説,是大股東在議決得出相同票數時所投票有最終決定性。四、澳門能否存在本身的股票上市市場 ?公司上市的大前提係公司的股份由股票形式代表,亦即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能以股票形式在上市市場內按規定進行自由買賣之交易活動,否則,公司股份在上市市場內的交易若未能透過股票這個有效工具來表達是不能實現的。在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出代表股份的股票,換言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有在上市市場進行交易買賣其股份的條件。然而,澳門企業的發展和投資 直接 影 響到 在 澳門 設 立股 票 上市 市 場能 否 實現。過往,曾在澳門出現設立獨立自主股票上市市場的聲音,礙於條件限制未能實現。近年澳門經濟再次攀升,又一次重提設立股票上市市場的舊事,以下對有關議題作出分析,並認定一些設立該市場的 要 件 。(一)實際市場與股票上市發展的矛盾1.缺乏規模足以符合上市要求的本地公司澳門屬開放式微型經濟體系,只要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税規章》的規定,容許個人及自由成立公司開業從事工商業性質的任何活動。然而,説到符合上市要求的本地公司實屬寥寥可數。為此,有需要認識目前澳門確定企業規模的標準,才能夠進一步説清符合上市要求的企業。我們從以下兩方面出 發 。首先,在税務的觀點看,按照財政局所得補充税記錄,於2003年企業數目合共29,831 間,分別是界定屬所得補 充税A組繳 税範疇的 3,396間和B組 的26,435間。28被劃分為A組的企業屬財政規模較大型的企業,符合根據經第6/83/M號法律和第4/90/M號法律修改的第21 /78/M號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三大要件之一的企業均 被視為A組範圍 內並按有關規定 課税。該三大要件分別是:①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②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澳門幣1 00萬元或可課税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澳門幣50萬元以上者;③其他的個人或團體,備有適當組織的賬目,經透過至有關税項年度的1 2月31 日提交聲明列入此組者;但倘在該年度最後一季開始其業務者,則有關聲明得延至翌年1 月30日提交。由此劃分之規定得出,以股票代表股東持有股份份額的股份有限公司屬所得補充税A組,即是説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已具一定程定的財政規模,亦符合企業上市之要件,就是以股票作為交易工具。業內人士指出,於2004年澳門的股份有限公司約有27 0間。次之,從經濟援助的觀點看,能符合上市要求的企業必須是在規模上屬大型企業。在具體規定中,在澳門現行法律中沒有對此規模作出定義,反之,只有中小企業。該定義並非由一獨立法規所訂定,而只是在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中被規定下來。29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7條規定,中小企業係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的企業。而該企業必須已為税務效力於財政局進行登記;其工
  • 作人員不超過1 00人,而且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工作。此外,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則企業50%以上之資本須由澳門居民擁有。換言之,不在此範圍內之企業視為大企業。可是,該中小企業之定義沒考慮其他更重要的、能夠顯示其財政實力的因素,如資本額、年度營業總額、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總額等。故此,在該定義下排除出來的所謂大企業之財政規模是值得相榷的。除上述的政府標準外,本地財務機構自由地就其所訂標準分類中小企業。例如設在澳門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分類為中小企業的條件包括:①營業額低於澳門幣一百萬元;②家庭式業務;③管理集中在少數的關鍵決策者上;④屬私人所有;以及⑤有限度的財務透明度。30明顯可見,私營企業釐定中小企業的要件相比澳門特區政府在扶助中小企業計劃內的定義更詳盡和完備,至少除考慮人員規模外,還顧及中小企業的行政管理、經濟和財務規模等更重要的因素,明顯較政府作出的定義更符合現實情況。然而,澳門經濟體系僅屬微型經濟體系,故此中小企業的定義不能與已發展國家或地區同日而語。可是,所謂的大型企業未必具有上市的必須要件,尤其是不屬股份有限公司、缺乏足夠資本額和年度營業額等股票交易之客 觀要 素 。2.本地資金偏向往外投資根據統計普查局《統計年鑑2004》資料所示,本地投資31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例由2002年的1 1 .0%,上升至2003年的1 4.0%,金額達澳門幣93.0億元,每人平均投資達澳門幣1 9,986元;而於2004年升至14.9%,金額達澳門幣1 37.67億元,每人平均投資達澳門幣29,585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作比較,其於2004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為1 2,820.0億港元,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 為1 86,267 港元,稍 高於澳門 的澳門 幣1 80,965元;投資額達2948億港元,佔本地生產總值23.0%。其投資金額為澳門的21.47倍;每人平均投資為 42, 83 2. 6 5港 元, 高 出澳 門每 人 平均 投 資45.1 4%。澳門於2003及2004年底的居民總存款32金額分別高達澳門幣1 087億及 1 1 82億元,33人平均存款分別為澳門幣233,657.2元及253,965.4元。這裏的原因明顯是澳門自其賭權開放後,資金從外流入而刺激內部經濟迅速增長,加上存款利息處於罕見的谷底現象,以及不同類型的金融投資產品在本地需求下應運而生,促使不少本地居民把以往慣以存款的方式轉向投資金融產品方面,從而急速形成大量的投資 需 求 。在2004年底,澳門居民,包括個人、政府及其他法人,但不包括澳門特區的外匯儲備,在境外無關連實體的證券投資,以當天的市場價值計算約為澳門幣 62 1 .8 4億元 ,相對 20 03年 同期顯 著上 升35.5%,約為1 63億元。由於澳門本身沒有證券市場,而香港又是鄰近地區最蓬勃的高度發展金融市場, 故香 港 證券 市 場理 所 當然 成 為澳 門 投資 的 焦點。於 20 04年 投資 在香港 發行 股票總 額約 澳門 幣7 3. 8 7 億 元 , 佔 澳 門 居 民 對 外 股 權 證 券 投 資 的37.98%,較2003年同期飆升1 9.2%,即38億元;其次的投資國家或地區分別為開曼群島(1 3.06%)、英國(9.89%)、百慕達(9.03%)、中國大陸(8.44%)、盧森堡(4.84%)、愛爾蘭(4.29%)、美國(3.61%)等, 合共 投資 51 個國 家和 地區 。從 另一 角度 看 ,2004年澳門居民境外證券投資中的股權證券有澳門幣1 94.5億元,佔居民境外總證券投資31 .28%。343.澳門幣之國際地位較低澳門是執行澳門幣與港元掛鈎的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地區35,以及澳門特區經濟體系內的金融及貨幣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對外經濟往來所影響,故此國際之收支平衡更為澳門貨幣創造過程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基於澳門幣與港元掛鈎,而港元又在聯繫匯率的制度下與美元掛鈎,故使到澳門幣的利率大致上跟隨着港元與美元的利率而變動而形成較為被動的狀態,從而使之在貨幣市場上缺乏影響力。表 2 貨幣供應發展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 《 金 融 管 理 局 2004年 報 》 。
  • 在現行的貨幣發行局制度及資金可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開放型經濟體系下,澳門並不能採用獨立自主的單一貨幣政策來調控貨幣供應,因此,貨幣供應水平主要是因應對外部門的表現而作出適當調整。基於這個原因,對外部門在2004年的良好表現促使貨幣總量持續攀升。按每年平均值計算,M1 在2004年較2003年上升了53.4%,而年底的增長率則為53.0%,供應量達至澳門幣1 34億元。在廣義貨幣供應的M2中,港元仍佔最大比重,2004年底的份額佔M2的54.7%,澳門幣相對2003年底下降了0.8%,降低至25.9%。36亦即是説,其他貨幣在澳門M2佔有1 9.4%。表2為澳門在2002年至2004年貨幣存量(M2)之增長變化。明顯可見,港元在澳門貨幣供應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供應量超過澳門本身貨幣的一倍,反映出澳門經濟活動仍依賴港元這個國際貨幣作為投資工具,國際性遠超澳門幣。表3 澳門人口、勞動力及本地生產總值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4》。4.本地人口不足以支持股票市場澳門是一個彈丸之地,在2004年,僅有27.5平方公里,但人口卻達465,333人。37勞動力參與率達61.9%,有229,1 00人。就業人口則有218,000人,換言 之 , 失 業 人 口 佔 4. 8% , 就 業 不 足 率 僅 錄 得1 .9%。38按表3所含項目顯示,澳門在過去數年內的多個方面均不斷增長,尤其是地理面積不斷因填海而增加,人口方面則以約年增長3.9%上升。根據澳門“新城區規劃初步研究”顧問公司評估,澳門在2023年的人口將增長至61 萬人,比2004年多出1 3萬人。39可是,仍未達到1 00百人口的中型城市的水平 。本地生產總值為澳門幣826.85億元,當中投資佔14.9%,達澳門幣1 37.67億元。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達澳門幣1 80,965元40,換言之,每人投資額達澳門幣29,585元,佔人均本地生產總值1 6.34%。相對香港2004年人均投資額42,832.65港元而言,雖然澳門人均投資額的表現相當不俗,可能符合支持本地股票市場運作之基本要求,但散戶數量依然缺少,仍要依賴大戶投資,可能會出現交易宗數不足的情況。5.欠缺形成上市市場的法規再者,更重要的是澳門金融法律制度中主要是規管本地和離岸金融機構、貨幣、匯兑、保險、以及投資基金和投資管理公司等業務的運作,對證券市場的規範從未形成,可説是由於從未出現實務需要而不予以落實。縱使過去30年曾有多番提出擬設立本地股票市場的聲音,甚至進行了兩次較大規模的研究工作,但結果仍是無疾而終,除總結了一些研究結果外,沒有達成並落實任何具體建議。可是,部分業界人士仍寄予在澳門設立本地股票市場的厚望 。6.缺乏上市市場操作專才股票上市的目的在於自由交易,以汲取不同來源的大量資金繼續進行投資或發展企業本身業務。在澳門仍未設有股票市場,故企業的股票買賣仍在於同一企業內股東間的股份轉移,或在其股東會同意或公司章程規定下,向第三者進行股票交易,遂而成為該企業的股東,享有企業規定賦予權利和應遵義務。可是,居民未必能隨意成為投資本地企業的第三者。故此,目前本地居民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證券市場。一般是透過本地區的金融機構或代理機構代為投資,由其與其他地區具許可執業牌照的股票行聯繫,直接或間接透過股票經紀(或稱股票中介人)開戶投資。而該股票經紀亦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准照方能代理客戶進行股票買賣。由此可見,澳門的機構只擔當中間人角色,儘管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但仍不能進行直接股票交易而必須託付持牌股票經紀代為處理。再者,此類的本地區金融或股票中間人為數有限,其經驗亦難以與其他地區持牌同業相比。(二)在澳門企業及經濟發展下形成獨立股票上市市場必備的基本條件1 .上市公司的業務必須具發展潛力、多元化和吸引力雖然澳門於2004年有約270間股份有限公司,但
  • 具足夠經濟規模上市的企業實屬寥寥可數。目前本地沒 有具 體 及清 晰 資料 劃 分出 符 合公 司 上市 的 條件,可是在粗略估計下,能上市的企業主要集中在賭博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和公用事業等的企業。此類企業未能為上市市場帶來很大的驚喜,只有屬賭博業的企業能為投資者帶來寄望和給予投資者更多機遇。正值現時澳門經濟以賭博業為龍頭事業,具有優厚的發展潛力和空間,並在國際投資上具獨特性,同時亦能牽動其他工商業發展為眾望所歸 。若能設立澳門本地股票上市市場,初期的上市公司只會集中在上述所例舉的事業中,投資較為單一,暫時缺乏多元化。然而,鑒於鄰近地區證券上市市場仍缺乏類似股票投資項目,至少澳門能起着獨特的吸引力吸引本地和外來投資,為澳門股票上市市場給予 啟動 力 。2.居民參加股票投資活動之興趣根據數字顯示,澳門居民在2004年的人均投資為澳門幣29,585元,佔人均本地生產總值1 4.9%,單純以水平來看該數額是相當不俗,且就實際居民生活條件來看,尤其是目前政府正設立的公積金制度和已實行的私人退休金制度的需求、居民對保險和基金投資意識的不斷提高,投資金額仍有上升的空間和趨勢,故投資比例仍未見頂。再者,因澳賭權開放,本地和外來投資的酒店渡假村和娛樂場快將在2006年及往後數年逐步開業,肯定對與澳門賭博有關的股票起着刺激作用,為投資者帶來更大的信心 。3.金融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澳門現行的金融管理制度實施多年來符合本地區發展 的需 要 ,並 且 有效 實 施現 行 金融 體 系法 律 制度、匯兑制度和貨幣制度等,促使澳門金融的穩定和發展,以及達到既定目標。同時,在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更加強監控,以防透過澳門金融體系作為清洗黑錢的途徑。貨幣政策方面,澳門幣得以穩定和自由兑換,利率由市場決定,匯率與港元掛鈎,靈活運用存款準備金和金融票據等貨幣工具。然而,由於澳門金融體系中沒有股票上市活動,故以上諸 法 律制 度 是沒 有 為 該活 動 的內 容 作出 任 何 規範,也沒需要為股票上市制度訂立一些防預性規定及措施。所以,在澳門設立本地的股票上市市場,必須同時考慮制定合適的法律規管文件,使能在有序、符合本地經濟發展、以及在正當和合法的狀態下運行。故此,修訂現行《商法典》有關內容,建立綜合性的《證券法》或專門性的《股票交易法》、制訂股票交易所、股票經營機構和股票結算機構等的法律制度,分別規定針對性的內容,並由“金融管理局”肩負監督職能,能使股票在上市市場有效運作 。①關於《證券法》的規範內容,主要是:確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訂定股票發行條件,如初次發行、新股發行,而初次發行又可細分為首次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首次發行和境外上市外資股首次發行等;訂立股票發行程序;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實體審核股票發行申請及制定有關執行細節;②關於《股票交易法》的規範內容,主要是: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向股票監督實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申請其股票上市,可分為上市申請、上市核准、安排上市和上市公告等;制定上市股票暫停、恢復和終止的規定;訂立上市公司公開其財務、經營等信息之規定;以及最重要的股票交易行為和規則之規 定 ;③關於股票交易所法律制度的規範內容,主要是:制定股票交易所的性質、類別、職能、組織結構;訂立股票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規定股票交易所的運作模式;以及釐訂股票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和上市公司的監管等 ;④關於股票經營機構法律制度的規範內容,主要是:制定股票經營機構的性質、類別、職能;訂立股票經營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條件,以及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模式;以及訂定股票從業人員的管理,如資格審核;⑤關於股票結算機構法律制度的規範內容,主要是:制定股票結算機構的設立和解散條件;制定其功能,尤其是登記、結算、託管等方面,以及業務範圍和職能;以及釐訂其管理及運作規則。4.澳門經濟具可持續增長能力自踏入21 世紀以來,澳門經濟在初期處於呆滯階段,直到賭權落實開放,吸引外資於境內投資,形成近年投資氣氛高漲,使到澳門經濟直接受惠,除賭博業蓬勃發展和收入高速增長外,帶動到其他行業,包括旅遊和房地產業也興旺起來。本地生產總值錄得可觀的飆升,從2000年的澳門幣533.81 億
  • 元升至2004年的800.89億元41,升幅達50.0%。該5年間的平均增長率有1 3.6%。而在2005年第3季的增長率仍在1 2.6%42,勢頭依然強勁。回顧過去1 0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明顯發現自澳門主權回歸祖國開始形成明顯的分水嶺。於1 999年或以前,澳門經濟嚴重地受亞洲經濟危機所影響。之後,澳門經濟受到多種因素的明朗化後,尤其是政治落實及穩定、賭博專營權開放、旅遊業受惠於內地遊客能到澳門個人遊、《內地與澳門關於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等有利因素的刺激下,縱使受到2001 年下旬在澳門爆發登革熱病和2003年初在南中國地區出現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俗稱非典型肺炎或SARS)影響的陰霾下,澳門經濟增長仍錄得歷史性的新高。相信,澳門本身城市的發展,在小珠三角、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的經濟合作下,加上賭權開放後多項大型基建在2006年逐步竣工並開始投入服務,相信澳門經濟仍能夠在數年裏有雙位元數字的增長。表4 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名義增長率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網 頁5.培養或引入股票投資專業人才為建立優良的股票上市市場,縱有上文提出多類且優越的客觀要件,仍需有優秀和專業人員這個主觀要素方能使股票上市市場達到良好運作的水平。為此,如股票監督機構、股票交易所、股票經營機構、股票結算機構等場所,在監督、操作、執行、審核、管理等領域內必須要有相關方面的專業人才共同參與,形成互助互惠和制衡的局面,方能使股票投資業務在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高透明度下發展。考慮到培養此等領域人才並非能一時間修讀相關培訓就可能完成,是需要較長時間的實務工作才能累積經驗,尤其是監督、審核和管理方面更需既闊且深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深入瞭解市場運作方能有效履行職務。礙於澳門本身缺乏培養此類人才的條件之先天缺陷,若要在澳門設立獨立自主的股票上市市場,必須預先部署培養專業人才計劃,使之起碼有足夠人力在上指的不同方面投入服務才能保持市場良好運作。為解決此短缺情況,可考慮引入鄰近地區股票投資專業精英,除可使本地市場得以良好運作外,還可帶教本地具潛質的從業員,能起一舉兩得之效。五、結論總的來説,澳門目前整體經濟正在起飛,各行各業的快速發展實在對本地區的投資環境帶來莫大裨益,尤其是因賭權開放使到外資在本地區龐大投資的催化作用下所出現前所未有的經濟迅速發展現象給予澳門無限商機。可是,礙於特區內土地資源的嚴重缺乏,填海增地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但是受到澳門特區沒有本身水域範圍而受控於所處珠海水域的管制,使到本身發展受外在因素掣肘。儘雖如此,在2005年下旬,澳門特區政府已與廣東省政府商討 共同 開 發鄰 近澳 門 的珠 海市 灣 仔及 橫琴 區 一帶,給澳門因缺乏土地使用帶來新的發展希望,讓本地企業及外資企業有更多的發展空間。由於有關計劃仍在討論階段,開發模式仍未落實。至少,在珠三角區域合作和發展的前提下,相信該計劃是不難實現的,只要等待技術性問題得以解決後便能落實。屆時,澳門的區域合作和發展便會明朗化,加上特區內新型和大規模的酒店和賭博娛樂設施逐步開業,澳門的企業和投資環境及條件就會變得可計算和可預見,資金需求必會大增,大型企業上市以籌集資金作進一步投資和發展將成為肯定的趨勢。考慮到此等原因,縱使澳門目前處於經濟發展蕴釀期裏,但極具發展潛力,只要澳門特區政府和業界配合得宜,共創經濟和投資條件,本地和外地投資的信心將會大增。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創立本地區的股 票上 市市 場作 為融 資 的平 台是 指日 可待 的 事實 。註 釋 :1 “ 濠 賭 股 ” 的 意 思 是 香 港 證 券 市 場 上 某 幾 隻 與 澳 門(俗稱“ 濠江” )賭業 有關連 的股票 。2 《澳葡時代曾研究設股市》,載於《澳門日報》,20 0 5年 2 月 1 6 日 。3 參 考 《 商 法 典 》 的 序 言 部 分 。4 按照第32/ 93/M號法令 第 1 5條規定,信用機構為 銀行、儲金 局及法 定類似 的其他 公司、 融資租 賃公司 。5 根據第58/99/M號法令第1 6條規定。
  • 6 同 上 註 , 第 3 1 條 。7 同 上 註 , 第 3 3 條 。8 同 上 註 , 第 3 4 條 。9 《 商 法 典 》 第 3 9 3 條 規 定 。1 0 同上註 ,第4 0 8 條規定 。然 而,優 先股 的持有 人無 投票權 在 第 4 2 2 條 後 半 部分 有 相 同 且重 複 的 規 定 。1 1 同 上 註 , 第 4 1 1 條 規 定 。1 2 同 上 註 , 第 4 1 2 條 第 1 款 規 定 。1 3 同 上 註 , 第 4 1 6 條 規 定 。1 4 同 上 註 , 第 4 1 8 條 規 定 。1 5 《商 法典 》 第4 2 4條 和第 4 2 5 條 。1 6《澳 門 基 本法 》 第 6條 規 定 中 指出 , “ 澳門 特 別 行 政區以 法 律保 護 私 有財 產 權 ”1 7 筆者認為,徵 用是政府為 了公共利益、 維持社會和 經濟秩序、甚 至不可抗 力等情況依 法使用自 然人或私 法人擁有的財 產;若有 關財產屬政 府擁有, 視為政府 內部 財 產 調 配 。1 8 按照第30/ 99/M號法令第1 8條第 1 款規定,財政局轄下的 研 究 暨 財 政 策 劃 廳 肩 負 職 能 包 括 企 業 出 資 。1 9 “官方董事”之概念受第1 3/92/M號法令第 1 條第1 款規定,它指 出“由總 督(現為行 政長官) 任命管理 本地區為股東 之公司之 人士,只要 法律或有 關章程賦 予該任命之權能 ,則視為本 地區官方董事 ;由總督任 命管理按專營制 度經營業務 之公司,或享 有非一般法 所規 定 之 優 惠 或 特 權 之 公 司 者 , 亦 視 為 本 地 區 官 方 董事。”“政府代表”之概念受同一條第2款規定,它指出“由總督( 現為行政長 官)任命對公 共服務或使 用公產物之被特 許公司、享 有本地區所提 供或擔保資 助之公 司、 上款 (第 1 款 ) 後半 部分 所提 及之 公司 等 之業 務 , 行 使 監 察 及 關 注 職 能 之 人 士 , 視 為 政 府 代表 ”20 按資料 所示,20 0 4年相 對20 0 0 年而言,除 基本的 1 5個投資 實體 保持不 變, 政府分 別在 20 0 1 年 、 20 0 2 年和 2 0 0 4 年 向 澳門 創 新 科技 中 心 股份 有 限 公司 、 第 四屆東亞運動會 澳門組織委 員會股份有限 公司和第二 屆亞洲室 內運 動會 澳門 組織 委員會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資 ;在20 0 4年裏, 澳門特區 政府退出 持有4% 澳門彩票 有限 公 司 的 股 份 。21 根據第33 / 20 0 1 號 行政法規第4 條第 1 款規定 。22 同 上 註 , 第 4 條 第 2 款 規 定 。23 根據第28 1 / 20 01 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 門組織委 員會股份有 限公司” 股東澳門 特別行政區 代表,自 20 0 2 年 1 月日 生效。該 行政長官 批示的委任 沒設終止 日期, 這意味着 有關期限 為該有 限公司的最後 存續期,即 該公司章程 第3條所載 的20 0 6年 6 月 3 0 日 為 止 , 除 章 程 被 修 改 的 情 況 外 。24 根據第28 2/200 1 號行政長官批示,為該東亞運組委會委任 出一 名政 府代 表, 由2 0 0 2 年 1 月 1 日起 ,為 期 一年。由於該代 表的委任具 有期限,特區 政府在不更 改代表情況下透過行政長官批示續期,分別為第 1 / 20 0 3號、第297/2003號、第31 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25 根據第55/ 20 0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當時體育發展局 局 長 為 東 亞 運 組 委 會 董 事 會 主 席 , 為 期 兩 年 。 隨後,再頒佈第83/ 20 0 5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至20 0 6年 6 月 3 0 日 , 即 為 該 組 委 會 存 續 期 的 終 結 日 期 。 前批示規定了該 名主席的報 酬及其他依法 行使之權利 和義務,而且體 育發展局局 長的委任予以 中止。按同 一法令 第 5 條 第2 款 規 定 , “作 為 股 東 之本 地 區 ( 現 為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具 有 超 越 資 本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地 位時,原則上,將董事會主 席職位賦予本地區官方董 事其中之一者。”經 參考相關的委任 批示,澳門特別 行政區只任命一名人 士出任東亞運組 委會董事會。基 於上述規定,行政長 官直接委任該名 人士在東亞運組 委會擔任董事會主席 職務是具有法理 依據的,可是, 在第55/ 200 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引言中沒有引用上述規定 。26 按照刊登於20 0 3年 1 1 月1 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6期所載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之 規 定 。27 同 上 註 , 第 9 條 規 定 。28 根據澳門 財政局20 0 4年 9月 出版《財政 局》的統計 附錄 。29 以歐洲共同體為例,其 訂定為中小企業的因素係由 一專門法律規定下來的,載於 1 9 9 6月 4月30日於第 L 1 0 7期《官方期刊》(O f f i c ial J our nal )內刊登的“1 996年4月3日委員會建議(96/280/E C)一關於中小企業之定義”(Commi ss i on R ecommendat i on of 3 Apr i l 1 9 9 6conc e rning the de f i n i t ion of smal l and medium-s i zeden t e rpr i se s(96/280/EC))。在該建議內,能符合以下三個要 件者被 定義為 中小企 業:少 於25 0名僱 員、 年度營業額不高於 40 0 0萬個歐 洲貨幣單位(E u r o p e anCu r renc y Uni t , E CU)、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總額不超過2 7 0 0 萬 歐洲 貨 幣單 位 。30 蕭志成:《開放博彩業 後澳門中小企業所面對的挑 戰與機遇初探》,載 於《中小企業發 展與綜合競爭力 提升 》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編 輯 出 版 , 2 0 0 4 年 9月 , 第 9 1 頁 。31 按照本地生產總值之開 支組成部分劃分,投資係指 本地固定資本形成總 額及庫存變化( 或稱存貨增減) 之和 。32 居民總存款係 指自然人及法人存 放在澳門銀行體系 內的 存 款 。33 澳門統計 暨普查局: 《統計年鑑2 0 0 4》, 第33 5頁 。34 參考 澳 門金 融 管理 局 :《 證券 投 資調 查 20 0 4年 》 ,2006年1 月1 8日,h t t p://w ww.amcm.gov.mo/BOP/2004/BOP2004一cn.pdf35 澳門幣與港元掛鈎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係指按照 1 9 7 8年1 2月3 0日頒佈,1 97 9年1 月1 日生效的第22 3/7 8/M號訓令規定, 以港元買賣 澳門幣的兑換 係建基於澳 門幣1 00. 25元等於 1 0 0港元之關係,但容許邊際浮動不超 過 4 % 。36 澳門金融管理局:《年報2004》,第62-65頁。37 澳 門統計 暨普 查局: 《統 計年鑑 20 0 4》 ,第 1 5頁 。38 同上 註, 第 1 6 5 和第 1 6 6頁 。39 有關人口 增長資料來 自2 0 0 6 年 1 月 1 2 日 澳門日報A 3版 。40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 4》,第375、3 7 6頁 。4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 0 1 》及《統計年鑑20 0 4 》。42 參考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2006年1 月1 8日,ht t p://www.ds ec.gov.mo/i ndex.a sp?s rc =/c h i n ese /in d i ca t o r/c_pi em_ i nd i c a t o r .h tml
  • 有關澳門“公定會計”制度的一些思考尚慧然 *澳門“公定會計”產生於特定的歷史環境和條件,所牽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擬對“公定會計”中“會計”的含義和“公定”之由來作一初步探討 。一中外專家學者對會計一詞有着不同的看法,並無統一的定論。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會計作為人類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並隨着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不斷變化,它經歷了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複雜的漫長發展過程;二是人們對會計的認識,也隨着社會經濟以及會計的變化發展過程而逐漸加深,並不斷進行更新和完善。在英語中,“會計”一詞大多用“accoun t ing”來表示。以經濟最發達的美國為例:1 941 年,美國會計師協會(AICP A)的會計名詞委員會在其發表的《會計名詞公報》第1 號,對會計所下的定義:“會計是以貨幣形式記錄、分類和匯總具有財務特徵的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並説明其經營成果的一種技術。”1 970年,美國會計師協會所屬的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在其《企業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第4號公報中,對會計的定義是:“會計是一項服務活動,它的職能是提供有關一個經濟單位的數量資訊(主要是財務性質的資訊),籍以制定經濟決策。”1 97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 ASB)在第1 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報《企業會計報表的目標》所闡述的會計定義:“會計是衡量、處理和傳送有關一個經濟單位財務訊息的資訊系統。依據它所提供的資訊,報表使用者可據以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上述三個會計概念1 的時間跨度才30多年, 説明會計理論界對其的理解亦隨着美國經濟的變化發展,不斷有新的認識;同時又説明人們只有遵循社會歷史發展的軌跡,才能對會計的具體含義做出科學的 解 釋 。在葡萄牙語中,“會計”一詞常用“contabil idade”表示。根據葡文《現代葡萄牙語詞典》的解釋,其主要含義是:第一,會計是用來研究如何記錄、控制和引導經濟管理之行為和事實的一些方法及技術。對於會計理論界,有人認為會計是一門藝術,也有人認為會計是一門科學;第二,簿記是會計範疇中用來記錄收入和支出的功能之一,該功能可用於一間機構,諸如任何公司、公共行政的機構或私人的會計機構。由於要計算公共機構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因而產生了公共會計對於記錄一系列財政和會計的運作功能2。再來看中國有關會計定義的解釋。早在周朝,就有會計這一名詞。從此開始,設置官吏,為封建皇朝掌管財務賦税,進行“月計”、“歲會”。“零星算之為計,總合算之為會”。3目前,我國對“會計”一詞有多種解釋:①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將會計表述為:“監督和管理財務的工作。主要內容有填制各種記賬憑證,處理財務,編制各種有關報表等”,以及“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4。* 華南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研究生
  • ②在《辭海》中,會計的定義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環節稱‘會計核算’,但也有將會計和會計核算作為同義詞。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中,收集、分類、綜合、計量其經濟業務,傳輸財務和成本資料,分析得失,檢查利弊,以求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也有人認為,會計是管理經濟的工具,或認為會計是提供經濟 信息的 系統” 。5③在台灣出版的《會計學名詞辭典》中,稱會計有廣義和狹義二種解釋。“就廣義論之,通常將會計解釋為會計學術或會計工作。但就狹義論之,則又專指會計學而言。會計二 字, 就 中文 的 字義 言 之: 會 者匯 也 ;計 者 算也。總之,會計系以一定之記錄方法為手段,將許多有關經濟活動之價值交換資料匯總;以報告之方式,達成特定之計算目的,以供分析解釋。”6在漢語裏,這三種解釋都是為人們所接受的。尤其是第一種解釋,它是一種較通俗流行的説法。而第二和第三種解釋,則是一種較專業的説法。本人認為,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對一個經濟實體的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匯總,向有關方面報告財務會計信息,旨在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之經濟決策的一種經濟信息系統。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①會計作用於“一個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公共行政機關或學校、慈善團體等,這就是指會計的主體;②會計是用來核算“會計事項”的,該會計事項就是會計核算的內容,即會計的客體;③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這是會計的主要特點,也是區別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的主要標誌;④會計對“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匯總和報告”,這些是會計的方法;⑤會計向有關方面報告實體的財務會計信息,這既體現了會計的功能,又符合會計的目標,即“旨在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之經濟決策”;⑥會計是“一種經濟信息系統”,只有全面理解上述會計的基本要素,才能真正掌握會計的本質。二對會計加以“公定”的限制,既是澳門特色,也是澳門歷史、法律、經濟、税收和會計諸因素共同作用的 結果 。(一)“公定會計”的誕生,是澳門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澳門 自古 以來 就是 中國 的領 土。 自1 55 3年 開埠, 明朝 政 府准 許 葡萄 牙 人租 居 後, 曾 創造 過 輝煌,使之由一個中國南海邊陲的小漁村發展成為溝通東西方貿易的中轉站和名揚世界的商埠。後來,因港口淤塞等原因導致衰退,被香港取而代之。1 840年中英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人趁火打劫,強行佔有澳門。對外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允許其他國家的商船前來自由貿易,企圖重塑澳門昔日的繁榮。然而,事與願違,澳門只得以走私鴉片、販賣苦力和賭博業支撐,成為聞名遐邇的“東方蒙地卡羅”。澳葡政府對內實行殖民管治,照搬葡萄牙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和管治澳門的社會生活。但直到1 978年以前,澳葡政府並未頒佈任何會計法規、制度,對會計行 業加 以 限制 和 規範 。 澳門 企 業根 據 管理 的 需要,自行聘用會計人員,自行處理企業賬目,自行向管理層報告財務成本資訊。若企業的出資人或大股東是葡萄牙人,則按葡萄牙人的慣例處理賬目;若是中國人,則按中國人的慣例處理賬目;若是香港人,則按英國人的慣例處理賬目。會計模式五花八門,“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如果是不同類型的企業,各自實施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尚無大礙。但如果是同類企業,由於業主的不同,使用的會計慣例不同,導致業務處理結果也不同,各企業的財務資訊無法匯總和比較,這種狀況嚴重地阻礙了商業活動和經濟發展的步伐。因此,澳葡政府要想獲得較為準確的企業財務資訊,為宏觀管理澳門經濟服務,就必須將全澳會計統一加以“公定”。(二)“公定會計”的誕生,是澳葡政府法律制定自主化的具體體現1 974年葡萄牙發生“四·二五”革命,催生了1 976年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該憲法既明確承認了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又明確認可了《澳門組織章程》的繼續生效。這使得澳葡政府獲得了較高的立法、行政和財政自主權。隨後,澳葡政府相繼出版一系列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澳門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澳葡政府在1 976年1 1 月1 3日頒佈的關於核准《澳門經濟司組織法》的第48/76/M號法令,從表面上看,該法令
  • 是調整政府部門組織架構的行政法規,使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和許可權分配清晰合理;但其立法之意圖在於建立經濟干預機制,使澳門政治經濟結構的變化能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1 97 7年4月9日,澳葡政府在當日公佈並即時生效的第39/77/M號訓令中,宣佈放棄澳門幣與葡萄牙幣的聯繫匯率,轉而建立澳門幣與港幣的聯繫匯率,從而確立了澳門幣與美元的間接匯率。這一貨幣政策的確立,擺脱了澳門幣受葡萄牙幣波動的影響,拉近了澳門與香港的關係,使澳門受益匪淺。在1 977年和1 978年間,澳門立法會先後通過了四個與税收有關的法律,即第1 5/77/M號法律核准的《澳門營業税章程》、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澳門職業税章程》、第1 9/78/M號法律核准了《澳門都市物業税章程》和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澳門所得補充税章程》。由此拉開了澳門税務改革的序幕。在此期間,澳葡政府和立法會還先後通過第5/77/M號法律《禁止在法律特許地點之外從事博彩活動的法律》、第1 0/78/M號法律《色情物品出售暨展示管制法》、第28/78/M號法令《核准旅遊公司章程》等與旅遊博彩業有關的法律法規。1 979年1 1月24日,澳葡政府頒佈第37/79/M號法令,核准《在經濟廳設立推廣出口部門》。在該法令中,首次設立“工商業發展基金”。此基金以促進出口、支援工商業領域開發新產品和提升澳門經濟為目的,但為防止其濫用,又嚴格要求進行會計賬目的管理。它表明政府不僅加大了對旅遊博彩業的監管力度,而且還意識到了會計賬目的日趨重要性,這亦是“公定會計”誕生的條件之一。(三)“公定會計”的誕生,是澳門經濟發展的迫切呼喚1 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深圳和珠海兩個經濟特區的設立,極大地促進了中國大陸與港澳的聯繫。1 97 9年中葡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澳門經濟乘1 976年的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給予更大自主權之風,又借大陸改革開放之光,開始步入騰飛之勢。澳門的加工製造業,利用歐美配額異軍突起,迅速取代神香、炮竹和火柴等傳統手工業, 成為 經 濟的 四 大支 柱 之一 。 澳門 的 博彩 旅 遊業、建築房地產業和金融保險業也不甘視弱,抓住此難得的機遇,有了長足的發展。根據澳葡政府統計司的統計數據:1 961 年全澳只有工廠1 72家,總產值僅7,569萬澳門元;而1 978年澳門有工廠870家,總產值1 4.4336億澳門元。1 976年經香港來澳門的遊客2,307,260人次;而1980年的遊客達到4,039,934人次。1 978年政府的公共投資項目2,650萬澳門元,當年的博彩税4,1 00萬澳門元;而1 983年政府的公共投資項目3億零660萬澳門元,當年的博彩税3億57 00萬澳門元。從澳門銀行業的存款數量分析,1 97 9年年底,總存款金額1 8.56億澳門元,但到1 981 年年底,總存款金額上升至82.1 8億澳門元。又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一項資料顯示,從1 97 8年至1 981年,澳門的生產總值平均年增長率為1 6.7%,是世界經濟增長率最高的地區之一。澳門經濟的蓬勃發展,不論是從政府的宏觀角度,還是從各個企業的微觀角度而言,加強對經濟的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 各級 管 理者 對 會 計賬 目 重要 性 的認 識 加 強了,對財務資訊可信度的要求加重了。這在客觀上促使政府將目光轉向以往從未規範過的會計,開始重視會計格式的統一,並着手對其加以“公定”。(四)澳門税制改革,引發了“公定會計”的產生澳門於1 977年至1 978年間進行的税務改革,是以實際收益課税之税務制度的改革為重點,以優化税負分配、通過建立税務優惠和低税制來鼓勵投資為原則的。税收作為政府賴以生存並實現其職能的物質基礎,亦是政府憑藉政治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和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與會計一樣,都是人類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税收的實現離不開會計的計量,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同樣離不開會計所提供的經濟信息。為保證税制改革順利進行,澳葡政府於1 979年頒佈了第1 7/78/M號法令《訂定管制會計師及核數師活動的規則》。該法令成為澳門首個監管核數及會計專業的法規。然而,僅靠規範會計師和核數師的活動是遠遠不能滿足税制改革之要求的。因為,政府要合理運用税收槓桿對經濟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諸如:税源的分佈與特點,制定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是否合理,税基和納税人乃至税率的多少,以及税收公平原則的維護和税收 徵管 效 率的 提 高等 , 都離 不 開會 計 提供 的 信息。企業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係到税制改革的成功與否。為此,澳葡政府於1 983年7月9日頒佈第34/83/M號法令關於企業的《公定會計設計》,標誌着澳門企業會計制度的誕生。它的誕生進一步表
  • 明:會計是税制改革的微觀基礎,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和利潤直接作為計税的依據,是不允許會計與税法背離的;税法的權威性從法律與制度的層面推動了會計制度的建立和會計實務處理的規範化,這也是政府必須頒佈“公定會計”的又一個重要 原 因 。(五)“公定會計”的誕生,是會計同業及從業人員為取得執業依據而提出的客觀要求1 973年,由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等1 0個國家和地區的會計職業團體發起成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 e rn a t ional Accoun t i ng S t andards Commi t t eeI ASC),後來,該組織改革成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 e rna t i onal A ccount i ng S tandards Board,I ASB)。1 977年1 0月,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 te rna t iona l F ed-era t ion of Accoun tants,I FA C)在德國慕尼黑成立,其宗旨是“以統一的標準發展和提高世界範圍的會計專業,促進國際範圍內的會計協調”。上述會計國際組織的建立,標誌着會計師這一職業已突破國界,走上了國際舞台。自1 97 8年起,澳門的會計同業也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例如,會計師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會計師和核數師事務所相繼誕生,多間國際性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澳門開業,許多從事會計業的人士申請成為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核數師,一些青年報讀大學會計專業,會計從業員隊伍開始壯大。特別是自1 980年後澳門會計師公會、澳門註冊核數師公會、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協會的先後成立,使會計從業人員有了自己的“家”。會計人員可將工商企業發生的複雜業務或疑難問題,帶回“家”裏與同行切磋交流,商討解決辦法。而“家”既可針對從業人員共同存在的問題,開辦有關會計實務課程或會計法規的講解輔導,不僅提高其學識和技能,還可將從業人員反映的疑難問題分類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這亦同時迫使澳葡政府考慮會計人員缺乏執業統一依據之現狀,只有將會計加以“公定”的限制,可使會計同業之間免受文字語言的隔閡,技法之差異。澳葡政府出於對會計執業應有參考依循的因素,也應成為“公定會計”產生的條件之 一 。三“公定會計”(of f i c ial de conta bil i dade)中的“of f ic i al”是葡語的一個形容詞,其本意是“官方的”、“政府的”,在這裏相應地譯為“公定”;“contabi t i d ade”是葡語中的一個名詞,其本意是“簿記、會計、會計學”。兩個詞的組合譯為“公定會計”。“公定會計”一詞,最早出現於1 983年7月9日澳葡政府頒佈的第34/83/M號法令。但該法令並沒有解釋何謂“公定會計”。有學者認為,“1 983年7月9日,澳門政府頒佈法令(Decre to-Lci no.34/83/M),規定在澳門本土的所有企業須遵照統一的財務會計格式,稱之為‘公定會計’”。7也有人認為,“為企業制定的官式會計計劃透過7月9日第34/83/M號法令所頒佈,至今依然生效無任何修改或變化。”8“公”與“定”在中文字義上均有多種解釋,恕不 一一 展開。本人認為,將這兩字結合所傳遞的信息是:第一,公與私的本質區別。第二,公平、公道地加以規定。第三,具有公共機構制定法規的效力,讓大家知道是不可變更的。第四,具有公開、公權的特點,也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從字面形式上看, 它既 表 達葡 萄牙 文 的本 意, 又 符合 中文 的 解釋。“公定會計”就是“公定”與“會計”兩者的結合。簡單地説,“公家”即政府制定的會計就是“公定會計”。或者説,政府制定的適用於澳門企業的一種經濟信息系統,就是“公定會計”。“公定會計”實質上就是澳門的企業會計:(一)從“公定會計”的內容來看,以會計報表為例,可發現“公定會計”歸屬於企業會計一是根據會計報表的編制單位來劃分,會計可分為:①企業會計,它以營利為目的。澳門“公定會計”應屬於此列。②非企業會計,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應用於政府機構、公立學校、醫院、社會團體和宗教慈善機構等。澳門的公共會計亦屬於此列。二是根據會計報表是否對外報送來劃分,會計可分為:①財務會計,它需按規定的格式和規定的時間,對外報送會計報表。澳門“公定會計”和公共會計都屬於此範疇。②管理會計,它不需按規定的格式和規定的時間對外報送會計報表,只按管理的需要向內部報送會計報表。此僅存在於澳門的一些大型企 業 。三是根據會計報表編制者的不同,澳門會計人員可分 為: ① 會計 師 及核 數 師, 即 會計 報 表的 編 制者。②核數師,即會計報表的審核者。澳門企業按
  • “公定會計”的格式,進行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匯總,由會計師及核數師編制報表,但核數師審核 報 表 。(二)從使用對象來看,並非所有澳門企業都採用“公定會計”澳門“公定會計”是在政府税制改革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自然要受税法的制約。在澳門採用“公定會計”的企業,必須是符合法律第21 /78/M號《澳門所得補充税章程》第4條 1 款所指的所有納税人,即:①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②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額不少於30萬澳門元或可課税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1 0萬澳門元以上者;③上款項未指明的其他個人或團體,備有適當編制的會計,且聲明願受此方式課税者。上述規定除第一項未變動外,其餘均在1 990年經法律第4/90/M號做了修訂,例如第二項修訂為: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1 00萬澳門元或可課税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50萬澳門元以上者;第三項修訂為:其他個人和團體,備有適當組織的賬目,經透過至有關税項年度的1 2月31 日提交聲明列入此組者,但倘在該年度最後一季開始其業務者,則有關聲明得延至翌年 1 月31 日提交 。澳門的一些企業不受“公定會計”的制約,即不屬於法律第21/78/M號《澳門所得補充税章程》第4條第1 款列出的所有納税人、法令第34/83/M號《公定會計設計》不涉及的企業。這些企業是:①銀行企業和保險企業;②專營公司和離岸公司;③凡獨自工作者,又有家人或外人協助,在工業方面,不超過四人者;在商業方面,不超過三人的企業。澳門“公定會計”自1 984年1 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2006年1 2月3 1 日廢止,由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所取代。但此並不會抹殺它在特定條件下,對澳門經濟發展所起到的積極推動作用;並不會妨礙我們對行使了20多年的“公定會計”的總結和研究,以明確它的歷史定位,吸取其中有益的“養份”,為今天的經濟騰飛或企業轉型服務。這也正是筆者研究“公定會計”概念及其由來之目的所在。註 釋 :1 轉引自陳今 池:《會 計理論》, 五南圖書 出版公司 ,1 996年,第5-6頁2 《現代葡萄牙 語詞典》,葡 萄牙里斯本科 學院,20 0 1年 , 第 9 4 3 頁 。3 (清 ) 焦 循: 《 孟 子正 義 》 。4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 語詞典》 ,北 京商 務印書 館, 20 0 5年 ,第 7 9 1 頁 。5 《辭海 》,上 海辭 書出版 社, 1 9 9 9年, 第86 0頁 。6 高 造 都 主 編 : 《 會 計 學 名 詞 辭 典 》 , 國 力 編 譯 館 出版, 五南 圖書 出版 公司 印行 , 1 9 9 0 年, 第2 9 7 頁 。7 袁振業:《澳門財務會計 的未來及其相關問題》, 載於《 財 會通 訊 》, 1 9 9 9 年, 第 1 2 期 。8 杜雅棣:《澳門税 制》,澳門理工 學院、行政暨公 職局、澳 門公 共行政 管理 學會 ,20 0 0 年,第 1 1 3頁 。
  • 澳門交通改善措施芻議李立全、唐漢文、何玉儀、彭向茜、李茜、陳子浩 *一、前言本澳地少車多,車輛的密度早已成為世界之最。近年,行駛車輛數目飆升,加上內地實施自由行政策,訪澳旅客大幅增長,交通擠塞、人車爭路的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詬病。有關情況不但影響到運輸行業的營運環境,阻礙旅客行程,損害澳門旅遊城市的形象,更影響到居民的生活和作息。理順這些問題,特區政府不但責無旁貸,而且更是刻不容緩,有關當局必須對症下藥,摒棄“頭痛醫頭、腳痛醫痛”的心態,落實研究引起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擬訂 前 瞻、 長 遠的 城 市 交通 政 策, 以 有效 回 應 經濟、民生和城市發展的急切需求。本文闡述了本澳交通問題所引起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列舉導致問題的相關因素,試對現行政策,提出若干完善建議。二、本澳交通運輸現狀至2004年止,澳門陸地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澳門半島、氹仔及路環面積分別是8.8、6.4、7.6平方公里,行車道路長度為362.1公里(以行車方向計算)。眾所周知,澳門地少人多,人口密度達到1 6,921居民/平方公里,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 之 一; 澳 門的 街 道 以狹 道 為主 , 可行 駛 的 路面,也僅僅是一車之寬,更有一些地方,人行道只有單向一側,僅用一條黃線與行車道分隔。近年,在本地經濟發展起飛,遊客不斷湧入的衝擊下,衍生了各式各樣的社會現象及問題,當中不少涉及社會民生。其中,交通問題尤為凸顯,隨着居民、遊客、汽車的增長,現時人多路窄的現象日益嚴重,經常可以見到人車爭路的情形,尤其是在繁忙時段,除了人車爭道外,在一些交通要道上更常見長 長車 龍 。政府近年亦開闢不少新路通車,但效果未見顯著。除此以外,泊車用地嚴重不足,違例泊車隨處可見 , 這亦 影 響行 車 道 路的 暢 通, 居 民出 外 則 由“泊車難”、“搭車難”到“出門難”,交通問題已成為本澳社會弊端之一。這些難題不但影響澳門人的日常生活,亦困擾特區政府。* 六位作者均為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三 、交通擠塞的影響(一)空氣質素本澳空氣污染正在經歷性質的轉型。1 0多年前的污染主要是塵埃性污染為主,以製造業及建築業揚起的塵粒污染最為嚴重;至2000年開始,空氣污染主要由石油化工產品燃燒後產生,而本澳路邊空氣質量指數一向較差,在於汽車、電單車尾氣排放的廢氣 造成 。根據2004年的資料顯示,澳門每平方公里擁有2432輛電單車,密度是台灣的7.4倍、日本的54倍、美國的2432倍。以一部50c.c.的汽油電單車為例,平均每公里產生的一氧化碳為2000c.c汽車的2.7倍,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則為汽車的6.7倍;若以1 25c.c.的電單車來説,此數值則分別是2.4及3.1倍。 從地 球 物理 暨 氣象 局 的空 氣 監測 結 果可 以 看出,2004年本澳空氣質量水平屬於“不良”的日數為42天,較以往年度平均的20日增加一倍,即本澳每
  • 8.6日便有一日空氣不良。截至2005年1 2月為止,高密度住宅區空氣質量屬於“不良”也有33天。1使用汽油的車輛排放的污染廢氣包括:一旦深入人體肺部,就無法排出的懸浮微粒(PM10);引起酸雨的硫氧化物(SO x )和氮氧化物(NO);吸入量過多會引發人體中毒的一氧化碳(CO);以及經過光學反應形成臭氧(O3)的氮氧化合物(NO)和碳氫化合物(HC);苯則是一項國際公認的致癌物。這些化學物質經常無色無臭,行人、電單車騎士全身沐浴 其 中, 經 常毫 無 所 覺, 但 是日 久 暴露 在 廢 氣中,不僅引發咳嗽、氣喘、頭痛及疲倦,對肺部、呼吸道、眼睛及鼻黏膜等更造成永久的傷害及惡性疾 病 。一般人認為開私家車或許廢氣暴露量小,事實不然。因為汽車駕駛呼吸的高度也在車輛排放廢氣的範圍內;而且汽車車體較巴士車體小,碳氫化合物的排放除了從排氣口排放外,汽油受熱經由蒸發、擴散、冷氣的送風口或車體向前的動力而進入車體內,因此私家車駕駛人所吸到的廢氣含量,也不容小覷。長此下去,由交通問題引起的空氣污染,將會嚴重威脅本澳市民的身體健康,以及社會需要負擔龐大的 醫療開支 。(二)損害旅遊城市形象“國慶‘黃金週’來澳旅客雖較去年同期少,但交通問題仍惹來旅客的怨言。運輸業者表示,已因應假期需求大增推出應變措施,唯因道路網絡和路面長期擠塞,即使加開班次亦難提高接載率”。2近年來,多間賭場酒店相繼落成,博彩旅遊業蓬勃發展。遇上旅遊旺季,人流、車流大增,就連平日返工放工時段,亦見人車爭路。遊客選搭的士,主要為求方便,直接到達想到之處,故賭場、酒店、碼頭、商業旺區總見遊客蹤影,但要乘的士,未必隨時可搭到。“的士司機互助會理事長郭良順表示,國慶假期於關閘候車的旅客比平日多兩成,加上的士站設計有問題,雖然接載旅客的的士源源不絕,但候車旅客依然‘排長龍’ 、‘車有車等,人有人等’,延誤上客時間。”3澳門作為旅遊城市,其軟硬件配套對訪澳旅客來説極為重要,交通是否便利絕對會直接影響遊客對當地印象。以泰國為例,曾幾何時泰國的交通問題亦成為社會詬病,嚴重影響這個以旅遊業為主要產業的國家的經濟收入及旅遊城市 形象 , 本地 人民 及 遊客 均飽 受 交通 擠塞 的 煎熬,在其首都曼谷情況更為嚴重。隨後,泰國政府清楚地認識到,為了讓泰國吸引旅客的目光,不斷完善旅遊業基礎套配設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為了緩解曼谷市區的交通擁擠狀況,泰國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改善交通系統。據資料,泰國第一條輕軌於1 999年正式投入運行,這條輕軌全長共計55公里,設有兩條線路23個站點,平均日載客量達到30萬人次。有見及此,澳門特區政府應參考鄰近同樣以旅遊業為主要產業的國家或城市的經驗,在交通問題上痛定思痛,研究解決良方。(三)間接經濟損失美國一項研究發現,美國全國因交通擠塞平均每年經濟損失631 億美元。得克薩斯運輸研究所發表的研究報告説,美國交通堵塞情況繼續惡化,其中尤以西 岸地 區 為甚 。塞 車 最嚴 重的 城 市依 次為 洛 杉磯、三藩市、華盛頓、亞特蘭大和休斯敦。研究發現,交通擠塞的經濟消耗主要體現在燃料浪費和工作延誤上。美國平均每年因擠塞導致各種交通工具白白燃燒1 00億升燃料。人均每年因交通高峰期浪費的時間自1 982年以來已從1 6小時增加到47小時。4雖然未見本澳有針對因交通擠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的調查或研究,但從外國經驗亦可得知有關的後遺症。其實,在塞車時,汽車、電單車尾氣排放的廢氣已經直接造成空氣污染,這對於自然資料的損耗也應當可納入經濟損失。四、引起交通擠塞因素(一)車輛增長迅速近年車輛數量猛增,不僅驗車工作不勝負荷,交通及環保問題也 受嚴峻考驗。5在旅遊博彩業帶 動下,本澳經濟持續向好,車輛使用急增,居民買車意慾旺盛,連帶學車人數也急速上升。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至2005年6月底本澳已登記的車輛總數為1 47,237輛,其中74,921輛為電單車,66,003輛為輕型汽車,上半年新登記的車輛共8347輛,較去年同期增加21 %。事實上,近二、三年本澳新車“落地”數量顯著增加,每年平均有20-30%的增幅,較1 0年 前 , 本 澳 車 輛 數字 已 增 加 超 過 一 倍 。 6而2005年底行駛車輛總數已經達到1 53,867輛,其中78,81 6輛為電單車,68,334輛為輕型汽車,分別佔總
  • 數51 %及44%。而全年新登記的車輛共1 7,550輛,較2004年增加1 5%,所登記車輛主要為電單車及輕型汽車,分別佔59%及38%(表1 )。7反觀本澳道路設施,雖然近年有不少新路通車,當局亦重視繁忙路段的交通改道或增加設施,闢建多個停車場,減少車輛佔用公共街道的情況等,但總體道路網的增加和新停車場的落成仍難追上新車增加的速度 。車輛增多衍生的塞車及交通混亂問題日見嚴重。表1 按級別及用途統計之行駛車輛(二)部分巴士路線重疊澳門有兩家專營的公具交通運輸機構,分別是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及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兩家專營公司負責為本居民及訪澳旅客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以“新福利”為例,該公司發展至今擁有各類型、大小共320台巴士,行走的路線有26條,線網覆蓋澳門、氹仔和路環三地;另一公司亦擁有1 0多條巴士路線。現況表明,本澳車輛的走向集中在娛樂場所、酒店食肆、旅遊景點和購物中心等地方 。因此,有關路段的交通顯得比較繁囂。本澳交通擁擠的路段至少有1 3條,以遊客常到的新馬路一段為例,由國際酒店的舊址至議事亭前地一段的兩邊行車線上各設有一個巴士站,而同時途經讓路段兩車站的分別有2,3,5,7,10,26,26A,33等路線,連同其他車輛,新馬路的道路負荷已達到頂點,每日到了繁忙時段,上下班車流量和人流量過大、車輛集中在道路交匯點上,再加上公共巴士路線集中在該路段,該處的塞車問題一直難以根治。(三)泊車位不足、違例泊車本澳陸地面積偏小嚴重局限了道路的寬度和長度,致令本澳道路顯得狹長。隨着經濟發展,居民購買力提升,機動車輛數目也與日俱增,至2003年有1 3萬多輛,短短4年間,車輛數目激增了1 7,500多輛,然而,受制於實際的土地面積及未能跟上實際需要的泊車位設施,違例泊車比比皆是。泊車問題長時間困擾駕車人士及運輸業界。貨車運輸業互助會表示,本澳缺乏大型車輛停車場,政府忽略了重型車輛對泊位的需求。8特區議員亦就有關違例泊車黑點質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要求政府正視。當局的回覆是對於本澳部分區域較常出現違例泊車情況,包括個別博彩娛樂場所附近,相關部門一向有關 注, 治 安警 察 局經 常 派員 作 出適 當 處理 、 整治,以遏止違例泊車的問題。2004年治安警察局針對博彩娛樂場所附近的違例泊車黑點,共作出了20多次的特別整頓行動,共吊走輕、重型電單車200多架次,日常巡邏警員亦會對違例車輛作出檢控。對於各個博彩投資項目的交通泊車設施,無論是已收到圖則或正在規劃中的項目,政府均會嚴格要求投資者 必須 設 立相 關 設施 , 尋求 對 交通 最 有利 的 安排。9(四)政府政策欠明確現時澳門的交通事務和管理分屬不同部門,各有各的管轄範圍,互不隸屬。然而,針對現時交通問題漸趨嚴重,社會各界均就相關範疇提出不同的見解及建議,他們均認為要解決交通問題必須綜合治理,統一交通發展策略,集中管理和指導交通建設和規劃是必須的。因此,建議當局設立專責部門統籌交 通事 務 。在交 通 問 題上 , 民 間 社團 的 聲 音一 直 最 為 突出,如運輸業界團體及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社會事務委員會,他們分別會定期組織座談會或內部研究相關問題並發表報告或意見書,以反映民間實際情況供相關部門在擬訂政策時作為參考藍本。但政府在處理交通問題上,則略嫌欠缺鮮明的態度,對於改善本澳交通問題,社會一直提出應建立相關的委員會作專責處理。與改善交通同樣重要且息息相關的舊區重建,有 關的諮詢委員會 於今年1 月已經 出台,然而,這個“交通事務委員會”卻一直只聞樓梯響,在改善交通問題上,稍見政府較緊張的應為捷運系統的介紹及諮詢,雖然政府一直都表明關注本地交通問題,在泊車、道路規劃方面有所動作,但就略嫌局部性,欠缺較有系統的整體規劃。五、相關改善建議交通擠塞及其所引發的多重問題,涉及多種內外因素,因此必須先深入瞭解本澳環境等先天因素,找出優劣之勢,同時借助其他地方有關的經驗,集
  • 思廣益,透過合乎實際需求的行政手段或政策來擬訂解決交 通的良策 。(一)因地制宜控制車量造成交通擠塞問題,自然會涉及一個城市的行車數目。一般都認為車輛增長過快,是造成交通擁擠的主要原因。近年本澳經濟向好,車輛數字大幅上升,為解決車輛激增帶來的交通問題,政府必須盡快制訂全面的交通政策以緩解車輛激增。坊間一直有提出限制私家車及電單車數目,然而經濟發展必然刺激人們對私人車輛的消費願望,而正確引導和控制消費要求是一個困難的任務,很難透過宣傳 、教育的模式達到目的。對於控制車量是緩解交通問題的手段之一,澳門政府需要面對汽車及電單車同時增長的難題,特區政府可以將兩類車輛的增長區分成兩類問題,以適當的手段來處理。如何執行控制汽車數目這項政策,可以參考新加坡及日本的經驗 。1.控制汽車數目利用一系列的政府行為和政策手段調控交通需求和實現平衡發展,是新加坡交通規劃與管理中最具特色也是最成功的部分。基本上,新加坡透過靜態的車輛配額系統(Vehic le Quota S ys t em,VQS)與動態的電子道路收費系統(Ele ct ron ic Road Pr i c i n g,E R P)兩種主要模式對交通需求進行管制。① 車 輛 配 額 系 統 ( VQS )早在上世紀60年代末,新加坡就開始透過收税來調控車輛配額。1 968年首次引入的機動車輛税收種類包括進口關税、註冊費(Regis t ra t ion F ee,R F)和額外註冊費(Addi t i onal Regi s t ra t i on F ee,ARF )。車主同時還必須根據擁有的機動車輛的引擎大小支付道路使用年費。1 97 5年引入的優惠額外註冊費制度(P referent ia l ARF,PARF)透過提供額外註冊費的折扣鼓勵車主更換舊車,以降低道路損耗和空氣污染。到1 990年,隨着車輛配額系統的正式啟動和擁車證(Cer t i f i ca tes of Ent i t l ement s,COE)制度的實施,政府開始將AR F 的税率從1 988年的 1 7 5%調低到1 991 年1 50%。透過限制車輛年增率和增加機車擁有人的負擔,車輛配額系統和擁車證制度顯然有效控制了長期範圍內車輛數量的增加,並促使民眾選擇公交 系統 。②電子道路收費系統(E R P)1 975年,新加坡開始引入地區通行證制度(AreaL i cens ing S cheme,A L S)用於調節道路擁擠狀況,這是第一個人工道路收費系統。1 996年6月,道路收費制度(Road P r i c ing S cheme,RPS)在東海岸路實施。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大範圍內透過實施電子收費來降低尖峰時段交通擁擠的國家。E R P系統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反映了由於車輛使用道路形成的阻塞成本,根據道路的使用狀況(擁擠程 度和 車 流速 度 )而 動 態變 化 。透 過 額外 的 收費,它使用戶在不必要的時候避免進入控制區域以降低交通成本,從而達到減緩阻塞的目的。總而言之,車輛配額系統增加用戶購車的固定成本,道路收費系統則增加使用車輛和道路的動態成本。透過兩者的結合,新加坡政府有效地進行了對交通需求長期和短期、靜態和動態的調控,有力地保證了以公交系統為導向的交通發展戰略的實施。2.控制電單車數目澳門的電單車增長速度也是不容忽視的現象,由於地少路窄,對居民來説,駕駛電單車是極之方便快捷,因此電單車駕者成為經常性的道路使用者,由於數量眾多及泊車位不足,違例停泊已蔓延至行人道 通, 除 了對 行 人及 其 他道 路 使用 者 構成 不 便外,其速度及靈活性,涉及電單車的意外宗數僅次於輕型汽車(表2)。因此,民間特別是公共運輸業界一直提倡減少電單車數目,並促請政府正視電單車的安全性。在這問題上政府可參考內地城市廣州的 做 法 。廣州目前有1 70-1 80萬輛機動車。近幾年來,市區多處地段的交通擁擠情況讓不少市民感到煩惱,一些人因此提出需要“限制私家車量”。廣州市市長張廣寧説,廣州市的機動車中電單車就有1 1 0萬輛,相對於廣州7435平方公里的面積,60-70萬輛汽車肯定沒有達到飽和,如果過早控制私家車數量,反而會影響經濟的發展。廣州從2007年起,市區中心城區電單 車2 4小 時禁行 ,公 路的 路面狀 況會 明顯 好轉。10澳門地方細小,要像新加坡那樣實施道路收費來增加使用車輛和道路的成本,無疑不太可行,但車輛配額系統有其值得借鏡的地方,如在新車税項方面、有關的買賣車輛手續費用方面適當調控。與鄰
  • 近地方相比,澳門的車税可算較低,政府宜以“用者自付”作為基礎稍稍遏抑增長迅速的行車量(表3)。至於處 理電單車問 題,除了參 考廣州的做 法外,政府還可從其他渠道着手。針電單車駕駛者年輕化,政府可考慮將合資格考取電單車牌的年齡門檻調整,作適當的提高,由1 6年歲經家長同意可考牌的年齡規定提高至1 8年歲;此外,針對電單車排氣量,亦可相應徵收附加費用,用以遏抑車量增長,同時顧及環境、空氣質素。表2 交通意外統計表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財 政 局表3 機動車輛稅之稅率表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財 政 局(二)土地使用與交通規劃的整合基本上,任何城市交通系統的主要任務是服務於人和貨物商品在城市不同地區之間的運輸。因此,城市地區功能的劃分、不同地區的連接模式都直接決定着交通系統的特徵。這就使得交通規劃必然是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與交通技術相結合的產物。簡言之,土地使用的模式產生了人類活動在城市不同地區的分佈並最終導致了運輸需求。因此,在城市發展的初期就利用土地使用規定城市地區功能從而有計劃的引導未來的運輸是保證交通系統持續發展和快捷高效的基本措施。城區規劃與交通網絡相輔相承,以土地面積有限的澳門為例,有系統的城區規劃佈局有助優化交通網絡系統,在舊城區規劃方面,政府已成立諮詢委員會並進行相關工作,交通規劃也宜同步開展,政府宜統籌相關的負責部門相互協調,將兩者有機整合,完善城市可持續發展。(三)車輛泊位相協調本澳汽車增長迅速,但泊車位卻未能跟上實際需求,雖然即將有多個大型地下停車場建成,但卻未能即時解決現時面對“泊車難”的困境,若未來汽車數目持續增長,特區政府又該如何處理因先天條件不足而造成的泊位問題?對於這樣的問題,日本有以下的做法。日本私家車的利用率雖一直呈上升趨勢,但總的來説利用率並不高,每輛私家車的年平均行走距離僅在1 萬公里左右。在東京這個國際大都市,使用私家車出行的人只佔20%,私家車大部分時間都呆在車庫裏“打瞌睡”。根據日本觀光協會的統計,選擇私家車遠足的人佔旅遊人口的56%。因此,日本的高速公路平時不怎麼堵車,周末卻密密麻麻的都是私家車。在日本,買私家車並不是有錢就行。買車的人必須拿着跟泊車場簽好的泊車合約,證明自己隨時都能安置自己的愛車,才能跟買車商談買車的事。1 1隨着 多 個 地下 停 車 場 的建 成 , 建議 政 府 考 慮“一車一位” 的做法。澳 門本身可行 車的街道已 有限,如若在街道上增設泊車位,道路擠塞是在所難免,“谷車上樓”、“一車一位”必是大趨勢,令買車一族在購置車輛時,應先考慮自己能否安置自己的“心頭好”,當局應擬訂相關的手續或程序,更應普及宣傳“上樓泊車”的公民意識,以減少違例泊車及阻礙行車道 。(四)提高公共運輸效率在公共交通方面,在未確立和建設輕軌系統前,有必 要整 合 及協 調巴 士 、的 士的 路 線、 車站 及 車次。當局應從整合巴士路線,研究快速通道,擴闊各區 的道 路 網等 方案 , 紓緩 現有 道 路網 的交 通 壓力。另一方面,興建行車天橋、行人隧道、捷運系統,及將在澳氹的公園興建1 0個停車場,“谷”車上樓,適度增設泊車位,亦可緩解泊車難。長遠方面,當局應繼續研究輕軌系統的可行方案, 並研 究 現有 道路 網 、輕 軌系 統 等與 港珠 澳 大
  • 橋、京珠高速公路、珠三角城際快速輕軌系統等的配合,以回應澳門未來與珠江三角洲融合的需要 。港珠澳大橋、京珠高速公路、珠三角城際快速輕軌需與廣東和香港等有關部門保持溝通,以便配合。(五)分流交通流量有意見指,因應交通流量集中,引發嚴重的交通擠塞,可考慮實行彈性上落班制度、限制上落貨物及分散車輛流動等舉措,分流車輛的集中時段。若政府相關部門考慮實施彈性上下班,相信可提升服務公眾的效率,亦可緩減人車爭路。六、結語作為社會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運輸系統對於維持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居民的生活質量,以及合理控制生態環境污染都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建立有效的交通系統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總是需要和土地使用、城市規劃和其他許多社會經濟元素綜合在一起全盤考慮。因此,有效的解決交通問題從而獲得持續的經濟發展就成為每個國家及地區政府所必須面對的課題。澳門土地有限,解決交通難題不容怠慢,要有完善策略,集思廣益,點出交通擠塞所引發的多重問題。與此同時,當局有必要組織相關部門,深入研究居民及遊客搭乘交通工具的生活習慣,瞭解普遍塞車的問題,“對症下藥”。相信捷運系統的落實,能鼓勵居民使用集體運輸系統,減少車輛的佔用空間,有利疏導交通。目前,當局可就捷運系統處於公眾諮詢階段的契機,向社會各界及公眾採集興建捷運系統的不同意見,完善澳門的道路網絡。改善本澳交通環境,可直接提升旅遊接待能力,還可減少環境污染,優化澳門的旅遊城市形象。當局在整治交通決策的同時,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推廣活動,普及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居民本身也應配合,方顯成效。註 釋 :1 澳門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 “ 空 氣 質 量 指 數 ” 。2 《澳 門 日報 》 ,2 0 0 5年 1 0月 5 日 。3 《澳 門 日報 》 ,2 0 0 5年 1 0月 5 日 。4 新浪網,h t t p://news.s i na.com .hk,2005年5月1 1日。5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8 月 2 日 。6 《澳 門 日 報 》 , 20 0 5 年 8 月 2 日 。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二 零零五年運輸及通訊統計》 。8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3 月 2 0 日 。9 《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 年 1 月 1 4 日 。10 新浪網,h ttp://f inance.si na.com .cn,2005年4月7日。11 同 上 註 。
  • 澳門未來20年人口動態預測李金平、王志石 *一、前言澳門位於珠 江三角洲的 西側,總面 積達27. 8km↑2,由澳門半島、氹仔、路環及路氹填海區組成,2003年總人口達441 ,600人。在過去的一段長時間裏,人們為了生活和自身安全等目的而聚居在一個地方,這就形成了各個城市。同時,人們為了滿足生活 的 需要 而 取用 這 個 地方 的 各種 資 源。 由 此 可見,人口數量與一個城市的興衰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人口太少,將導致人力資源短缺;人口太多,則會出現人們賴以為生的各種資源出現貧乏,如土地資源、化石燃料等,從而導致人們的生活質素下降。因此,適當控制城市人口數量是城市發展的關鍵。澳門的開發歷史悠久,宋朝已有人類的漁業和農耕活動。1 因此本研究通過建立系統動力學模型,運用St el l a 軟件對澳門未來20年人口進行了模擬。模擬結果表明,澳門人口到了2024年將為569,872人。二、人口模擬研究城市化是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趨勢,人口指標是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標之一。人口是城市發展的基本要素和基礎環境,其數量、結構 、空間分佈及變動是城市人口、資源、環境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基礎,是制定城市管理政策的前提。1 971 年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eadow教授率先對世界人口和資源進行系統模擬。研究結果表明地球上的資源有限,不能單靠科技的進步來養活越來越多的人口。Meado w 教授把研究結果《增長的極限》在Nat ur e 雜誌發表,啟發以後30多人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重視及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1 984年蘇格蘭的資源利用研究所首次將其應用到環境人口容量的研究中。隨着人口學的恢復和發展,對人口適度規模研究逐步深化,在相關理論和計量方法上都取得了很大突破。王浣塵借鑑系統動力學的多目標決策方法,利用可能滿意度工具(PS)測算適度人口規模,得到廣泛地借鑑和應用。* 前者為澳門大學環境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教授三、研究方法(一)研究的原理系統動力學模型主要通過模擬實驗,進行分析計算而得到的未來一定時期內各種變量隨時間而變化的曲線。能處理高階次、非線性、多重回饋的複雜系統的有關問題。1.系統動力學原理系統動力學原理可用下面的水箱模型來表示(圖1 ) 。圖1 水箱模型過程J表示流入的水,J =2m3/hour sQ表示水箱內的水量,I N I T(初始值)Q=1m3K*Q表示流出的水量,out f l ow=Q*K,假設K=0.02
  • μi=Yi-★-Ef i∑ui fiμ= (i=1,2,……n)★ ★則:DQ=J-K*QQt=Qt-1+DQ=Q ttt -1-1+∫ (Q )*dt即Q(t)=Q(t-dt)+(inflow-out f low)*dt圖2 水箱模型的St el l a流程圖3 Stel l a模擬結果註 : 隨 着 時 問 的 推 移 , 水 箱 流 出 的 水 量 增 加 , 最 後 與 流 入 量 相同 , 而 水 箱 中 的 水 , 將 在 200小 時 後 慢 慢 上 升 到 1 00m↑ 3的穩 定 狀 態 。2.統計學規律出生率、死亡率等參數的變化,受穩定的外界條件的影響,其變化是有規律,這些規律可以通過統計學 方 法揭 示 。統 計 學 規律 建 基於 大 量的 資 料 之上。為此,本項研究中,從政府統計局網頁上查找了近20年澳門人口變化的各項指標值,作為統計回歸分析的基礎。同時,為了檢驗回歸的結果,對R2值進行了分析和檢驗。對多種假設下的回歸分析結果進行了對比,從中篩選出相關性最高的假設,作為系統模 擬的基礎 。(二)進行統計分析並建立系統模型的程序(TheModeling ProCess)2包括以下:①對系統(澳門人口)的認知及調查。確定系統分析的目標,提出要解決的問題;②確定系統邊界(即系統分析涉及的對象和範圍 ) ;③建立因果關係圖流程圖,構建儲藏庫和系統流 量 圖 ;④評估參數值。本次模擬主要從澳門歷年的統計數而導出。對因數的變動規律,首先以統計學軟件S P S S進 行回歸 分析, 得出其 方程式 ;⑤然後寫出系統動力學數學方程;⑥運行模型,得到模式中的主要參數。本次模擬將因數的變動規律,設成一個時間系列的函數,來進 行 輸 入 ;⑦調試及校正:原則首先是合理,如出生率不可能為負;在合理的前提下,盡可能令計算和模擬準 確 ;⑧檢驗其政策上的影響,提出建議。(三)模擬誤差修正方法假設回歸方程為:Y=f(X) (1)X為自變量。則回歸誤差為:(2)其中Y i 是真值,和★是回歸的數值。則平均回歸誤差為:(3)f 是μi 出現的次數, 將被加到 以修正模擬的結果。1 983-2004年的實際發生數值將用於校正誤差。模擬 起點定 於1 9 83年 。四、結果及分析澳門過去20年澳門實際的人口變化及各項人口統計 指標 如 下, 有 關數 據 來自 於 澳門 統 計局 網 頁(表 1 ) 。圖4 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長率與年份之關係
  • 表1 澳門實際人口增長數統計圖5 機械增長率與年份之關係(一)人口模擬及篩選過程用S PS S軟件回歸,求人口隨時間變動的統計學規律,作為構建人口模型的基礎。對於實際人口數與時間的回歸關係,我們透過以下的統計學相關分析來篩選出最佳的模擬方案。表2 澳門實際人口平均增長率統計表3 各因素間的相關性係數(Pearson correl a tion)由表3可知,出生率、死亡率和年份的相關係數與自 然增 長 率和 年份 的 相關 係數 頗 為接 近, 均 頗高。但在以自然增長率作模擬的過程中,從2005年起,以後的自然增長率均為0,不合理;若以出生率和死亡率作模擬,則結果合理(出生率和死亡率均不為負數),且模擬的結果亦頗為準確,故我們決定以出生率和死亡率作模擬。在機械增長率方面,由於其相關係數不大,故我們決定取其平均發展速度作預測。人口模擬之回歸、模擬、檢驗各項篩選步驟如下 。1 .出生率和死亡率(與年份成s形曲線關係)
  • y=e■■■y=e■■■表4 出生率和死亡率之回歸係數由4表可看出,由於出生率和死亡率以s形曲線回歸係數的係數分別為0.964和0.81 4,故我們以這 種 模 型 進 行 模 擬 , 其 解 析 式 分 別 為 和。其中y 為出生率及死亡率,x 為年份。從圖6可以看出,隨着澳門教育的普及、社會節奏的加快,澳門未來人口的出生率將逐年下降。另外,由於澳門醫療制度的進步,福利政策日趨完善。圖中顯示 未 來澳 門 人口 死 亡 率將 呈 現緩 慢 逐年 下 降 趨勢 。圖6 出生率和死亡率與年份的s 形關係2.機械增長率(取1 986-2004年之平均值)由表2可以看出,由於機械增長率呈現較大的波動,與各項因素間的相關係數頗低,不合要求,故我們決定以其平均發展速度來進行模擬。平均發展速度的公式如下:平均 發展 速 度 =去 年總 人口 數+今 年機 械增 長人數去 年總人口數×1 00%計算結果如表2中最後一列所示,取其幾何平均值1 .009679作為一常數,以用來計算每年的機械增長人數,其公式為:今年機械增長人數=去年總人口數×(1.009679-1)上述模擬方案下澳門人口隨時間變化的系統模擬如 圖 7 。圖7 澳門人口依上述模擬方案變動的系統動力學模型(二)模擬結果之檢驗模擬總人口與實際之誤差見表5,其誤差校正方法如下:1.總人口數表5 Ste l la 軟體的模擬總人口數與實際總人口數之誤差註 : 平 均 誤 差 項 將 加 到 模 擬 結 果 , 以 修 正 模 擬 的 起 點 誤 差 。2.修正後的模擬結果(2004-2024)及其結論
  • 1. Pat t en B. C. , A Pr i mes f or Ecol ogi cal Model i ng and Si mu-l at i on wi t h Anal og and Di gi t al Comput er s ( Nwe Youk: Aca-demi c Per ss, 1 971 ) , pp. 74-82.2. Odum H. T. &Odum E. C. , Model i ng f or Al l Scal es( Academi cPr ess, 2000) .表6 2004-2024年人口模擬趨勢圖8 澳門未來20年人口之模擬結果從模 擬 結 果可 知 , 今後 2 0 年, 澳 門 的出 生 人 口數和 死 亡人 口 數 將逐 漸 下降 , 而 機械 增 長數 將 逐 漸增加。由 圖8可以 看出澳 門人口的 變化主要 是依靠 機械增 長數 的變 化。 到了 20 24 年, 澳門 人口 的總 數 將上升至569,872人。五、誤 差分 析人口變化是複雜的,受眾多因素影響,包括穩定因素 和 突發 因 素, 而 突發 因 素在 建 模過 程 中, 難 以反映 ,對 模擬 結果 會造 成一 定誤 差。 如2 0世 紀9 0 年代“龍的 行動”中 ,多達 2萬多中 國大陸的 非法移 民獲 准 在 澳 居 留 。註 釋 :1 劉 先 勇 、 袁 長 迎 等 : 《 S P S S 1 0 . 0 統 計 分 析 軟 件 與 應用 》 , 北 京 : 國 防 工 業 出 版 社 , 2 00 2年 , 第 26 0- 30 5頁 。2 孫 稼 麟 : 《 統 計 基 礎 》 , 立 信 會 計 出 版 社 , 1 9 99 年 。參 考 書 目 :3.任遠:《城市生態學視野下的動態人口適度規模》,載於(電子刊物)《人口》,2004年3月24日。4.林清、徐中民:《人類活動與石漠化關係的一個簡單動力學模擬模型》載於《廣西師範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第20卷增刊,2003年8月,第14-16頁。
  • 四字成語縱橫談常 思 *一、 概 述中國是擁有5000年悠久文明歷史的古國,中國各民族通用的漢語文是中華文化的基本表現形式,是中華以至東方智慧的重要承載體。2000年 1 0月3 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2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3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第9條)作為全球 使 用群 體 最大 的 語 文之 一 ,普 通 話和 規 範 漢字,隨着國家綜合國力的迅速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持續上升,其基本功能必將進一步擴充,其影響力必將進一步增大。這意味着在全球範圍內中文被重視、受關注程度必然不斷加温,學習中文、使用中文也必然成為時尚選擇 。在中國語言文字演進過程中,數量龐大的成語得以穩定地傳承並廣為採用,構成一道頗有特色的風景線。所謂成語,係指“人們長期以來習用的,簡捷精辟的定型詞組或短句。”1 或“人們相沿習用的意義完整、結構定型、含義豐富的固定詞組。”2有些成語(詞組)不難從字面進行理解,如“萬紫千紅”、“駕輕就熟”、“木已成舟”等,而有些則要作必要的考證,如“刻舟求劍”(源於《呂氏春秋》),“美輪美奐”(源於《禮記》)、“守株待兔”(源於《韓非子》)等。據不完全統計,成語總量達到1-1.2萬條之多,其中,常用成語約為3000-5000條,在日常大量使用的成語中,四個漢字組合的成語(詞組)即四字成語(詞組)高達九成以上,這是中國語文的一絕,既是極為典型的一大特點,也是極為超脱的一大優勢。它涵蓋面廣,無所不包,而且為民眾所喜聞樂見:中間既有科學知識又有作人準則,既有高深哲 理又 有 平凡 故事 , 既有 肯定 贊 同又 有挖 苦 諷刺。説它是知識寶藏一點不過分,説它是人生百科全書,絲毫不誇張。學好用好四字成語(詞組)對提高語文素養、打好各種專業基礎至關重要,而且對提升 全民 綜 合素 質 、傳 承 中華 文 明也 同 樣意 義 深遠 。四字成語(詞組)大多出自歷史典故,包括源自四書五經、二十四史及歷代文化名人著述,體現出中華文化的淵博性、創新性、繼承性,同時也具有突出的靈活性、普及性、實用性;既是傳統文化的積極而穩定的因素,也是民間智慧的集中展示。四字成語(詞組),其結構美、形態美、韻律美、意境美令人嘆為觀止。* 業餘語言愛好者①結構美。短短的四個漢字可以形成各種結構不同的搭配。有的是名詞結構,有的是動詞結構,也有的是狀態詞結構;有的是主謂或並列結構,有的是偏正結構或動賓結構;有的可以互換成份,有的可以調整中心詞。②形態美。四字成語(詞組)工整嚴謹,一目了然,看來悦目,聽來賞心。有的可以疊字,有的可以肯定否定;有的可以用數字導向,有的可以用人體示範;有的可以用方位、五行展示,有的可以用動物擬人……③韻律美。四字成語(詞組)不僅寫來好看,而且讀來動聽。有的抑揚頓挫,有的朗朗上口;有的
  • 望聲生景,有的童叟皆曉。無論文藝作品還是學術報告,無論正式文件還是講話演説,無論語文比賽還是日常生活,適度而得體地使用這類成語(詞組)都是取得成功的一個基本條件。④意境美。這是最為突出的一大特點,每個四字成語(詞組)都有特定內涵,大多數更具歷史久遠的典故淵源,眾多詞組所代表的歷史典故構成一部活生生的中華文明史,有的詞組本身就是情節獨立的故事,有些以完整句型出現,有些雖是詞組但意境深廣,給人以深度遐想,給人以智慧啟迪;現代用法雖有所變異,但大多數都能穩定地世代相傳,成為民族文化寶藏的代表性部分。它內涵深遠、包羅萬有,源於生活、源於實踐,歷經千百年來傳承、補充、豐富、完善,形成幾乎為漢語文獨有的特殊語言現象,不僅易學易記,而且哲理嚴謹,舉一反三,遐想無窮。它約定俗成、流傳廣泛。有些四字成語(詞組)像“正大光明”、“人所共知”、“兵強馬壯”、“旗開得勝”、“胡作非為”、“亂七八糟”,幾乎人人可講,使用率極高。無論法律條文,政府公文,還是新聞報導以至日常文書,都可以見到為數眾多的四字成語(詞組),而學術著作、文藝作品更往往成為這種語言現象全面應用的典範。它典故支撐、穩定度高。中國文學史上第一部代表性巨著《詩經》,由風、雅、頌三部分共305篇以賦、比、興手法書就的詩文,幾乎全部由四字結構組成,其中不少精華如“哀鴻遍野”、“窈窕淑女”、“耳提面命”、“輾轉反側”、“畢恭畢敬”等早己家喻戶曉,成為人們喜聞樂見的四字成語(詞組)。這些成語所傳承的典故已有成百上千年的歷史,是經得起時代發展的檢驗的。成語四字化之所以普遍流行,主要是因為四個字剛好可以構成一氣呵成的基本句型或詞意明確的詞語組合,而且對稱工整,構成四美,但有些非四字組成的成語依然具有生命力,它們同樣也應受到重視, 四 字詞 組 與非 四 字 詞組 剛 剛形 成 互補 互 應 關係。重點討論四字成語絕非排斥或否定非四字成語的價值和意義 。二、 四字 成語 (詞 組) 的形 態特 徵四字成語(詞組),顧名思義係由四個漢字組成,那麼四個漢字本身的詞義及其組合後產生新的詞義,就是預期的結構效應。以下分別加以討論。(一)數字引領直觀性、聯想性強,易讀易記,貼切形象,內涵豐富,是這些詞組的共同點。如“一呼百應”意味着有民意基礎,眾人響應,而不是簡單的一與百的關係。“三長兩短”,表示可能出現的意外,而不是字面上的長與短;“九死一生”,表示歷經磨難,而非實際死了九次;“千方百計”表示開動腦筋、想盡辦法,而不是指一千個方一百個計;“萬馬奔騰”形容形勢熱火朝天、令人鼓舞,而不是有一萬匹馬在跑動;等等。有的詞組用一個數字引領,如:一表人才、一帆風順;二八佳人、二次三番;三足鼎立、三生有幸;四面楚歌、四海為家;五湖四海、五體投地 ;六 神 無主 、 六親 不 認; 七 嘴八 舌 、七 竅 生煙;八方呼應、八面玲瓏;九死一生、九宵之外 ;十萬火急、十拿九穩;百折不撓、千夫所指、萬人空巷 。有 的 詞組 中 同時 用 兩個 數 字, 如 :三 言 兩語、四分五裂、五光十色、七嘴八舌;有時兩數字相同,如:十全十美、百發百中;有時一小一大,如: 千 言萬 語 、一 擲 千 金; 有 時數 字 一大 一 小 ,如:萬紫千紅、千方百計、三言兩語等;有時啟用單、雙、半、零等數詞或屬性詞,如:單槍匹馬、單刀直入、雙管齊下、兩全其美、兩小無猜、半壁江山、半途而廢、零敲碎打、零七八碎等。(二)人體及行為導向這類四字成語(詞組)哲理深刻、給人遐想、抓住要害、一目了然 。1 .直接用五官、四肢或內臟器官引導,如:頭頭是道、頭破血流、首當其中、首屈一指;目不識丁、目空一切、目不暇接、目瞪口呆;面紅耳赤、面面相覷、面目全非、面授機宜;口是心非、口誅筆伐 、口 若 懸河 、口 蜜 腹劍 ;耳 濡 目染 、耳 熟 能詳、耳聰目明;眼高手低、眼明手快、眼花繚亂;眉來眼去、眉飛色舞、眉清目秀;舌劍唇槍、舌敝耳聾 ;齒 亡 舌存 、 唇齒 相 依、 唇 槍舌 戰 ;心 潮 澎湃、心曠神怡、心領神會;腦滿 腸肥、 胸無 點墨 、胸有成竹;肝腦塗地、肝腸寸斷;膽大包天、膽小如鼠 、膽 戰 心驚 ;身 敗 名裂 、身 經 百戰 、身 先 士卒、身歷其境;肉眼凡胎、肉食者鄙;皮開肉綻、皮裏春秋;血氣方剛、血口噴人、血肉橫飛;淚如
  • 兩下 、 淚眼 汪 汪; 汗 流 浹背 、 汗馬 功 勞、 汗 牛 充棟;拳拳盛意、筋疲力竭、屁滾尿流、屍橫遍野 、屍位素餐;手到病除、手疾眼快、手不釋卷;足不出戶、足智多謀等等。2.以代詞或官職作引導,如:人才輩出、人定勝天 、 人 云亦 云 、 人微 言 輕 ;眾 口 難 調、 眾 目 睽睽、眾説紛紜、眾志成城;男婚女嫁、男盜女娼、男尊女卑;女媧補天、妻離子散;兄弟鬩牆、兄肥弟瘦 、子 虛 烏有 、 子繼 父 業; 姑 妄聽 之 、姑 息 養奸、童叟無欺、童牛角馬;仙風道骨、佛口蛇心、佛旨倫音;君臨天下、君子協定、官逼民反、官運亨通 ; 民康 物 阜、 民 不 聊生 、 民怨 沸 騰、 民 殷 國富、兵貴神速、兵不厭詐、兵臨城下、兵戎相見 ;匪夷所思、賊頭賊腦、賊喊捉賊、賊人心虛;仁人君子 、仁 人 志士 、 君子 之 交、 正 人君 子 、匹 夫 之勇、匹夫有責;將門虎事、公子哥兒、郎才女貌 ;自不量力、自高自大、自欺欺人、自強不息;你死我活 、各 行 其是 、 各有 千 秋、 各 自為 政 ;孤 軍 奮戰、孤芳自賞、孤注一擲等等。3.行為動作引導這類四字成語(詞組)傳神動感、言簡意駭、生動形象。如:生不逢時、生離死別、生殺予奪;死不瞑目、死於非命、死灰復燃;言不由衷、言為心聲、言猶在耳;走馬上任 、走投無路、走馬看花 ;見異思遷、見利忘義、見景生情;步屐蹣跚、步步為營 、 步人 後 塵; 坐 吃 山空 、 坐井 觀 天、 坐 言 起行、坐以待斃;泣不成聲、泣血捶臂、夢筆生花 、夢寐以求、樂極生悲、樂天知命、樂不思蜀;氣吞山河 、氣 量 長虹 、 氣宇 軒 昂; 情 不自 禁 、情 投 意合、情景交融;看珠成碧、看風使舵、吹毛求庇 、吹大法螺;打情罵俏、打入冷宮、打落水狗;弄巧成拙 、 弄虛 作 假、 弄 粉 調脂 ; 指手 劃 腳、 指 鹿 為馬、指桑罵槐;拍手稱快、拍案叫絕;披星載月 、披荊斬棘;救死扶傷、開誠佈公、居心叵測、敬若神明 ; 投機 搗 把、 投 其 所好 、 投鼠 忌 器; 含 辛 茹苦、含糊其詞、含沙射影;聲東擊西、聲嘶力竭、捨生忘死、捨本逐末、捨己為公;克己奉公、克敵制勝 、評 頭 品足 、 審時 度 勢; 赤 膊上 陣 、赤 手 空拳;引狼入室、引以為戒;排山到海、排斥異己 ;呼天喊地、放虎歸山、放蕩不羈等等。(三)自然現象引領1.善用方位詞中文方位詞極為豐富,或江河湖海,或山嶺峰巔,或日月星辰,用方位詞組合的四字詞組顯然提供一 個廣 泛 的聯 想 空間 , 有助 擴 大意 境 ,對 比 強烈 。山盟海誓、山明水秀、山搖地動、山南海北;水到渠成、水落石出、水深火熱、水泄不通;地老天荒、地利人和、地靈人杰、地廣人稀;天長地久、天羅地網、天香國色、天誅地滅;海底撈月、海枯石爛 、海 誓 山盟 、 海角 天 涯; 江 郎才 盡 、江 山 如畫、江洋大盜、江河日下;河清海晏;星火燎原、星羅棋布、星移斗轉;日暮邃窮、日落西山;月下老人 、月 缺 花殘 、 月白 風 清; 東 山再 起 、東 張 西望、東施效顰、東窗事發;西學東漸;北辰星拱、北轅適楚、北門鎖鈅、北門南牙;南柯一夢、南轅北轍 ; 內憂 外 患、 內 外 交困 ; 外強 中 乾、 外 圓 內方;中原逐鹿;上行下效、上智下愚、上下其手;下筆成章、下不為例、下車伊始、下馬看花;左右逢源 、左 顧 右盼 ;前 車 之鑑 、前 功 盡棄 、前 仆 後繼、前無古人;後發制人、後顧之憂、後會有期、後來居上;旁門左道、旁徵博引;泰山北斗、泰山壓頂 ;涇 渭 分明 ;遠 交 近攻 、遠 走 高飛 ;近 水 樓台、近悦遠來、近在眉睫、近在咫尺;家家戶戶、家落人亡、家喻戶曉、家醜外揚;門庭若市、門當戶對 ;道 聽 途説 、道 合 志同 、道 不 拾遺 、道 貌 岸然;蜀犬吠日、黔驢技窮等等。2.五行及自然現象這類四字詞組特點是比喻形象、動態性強,直觀貼切,易於理解傳播。金石為開、金口玉言、金科玉律、金蟬脱殼、金榜題名;木已成舟、木訥寡言、木本水源、木雕泥塑;水到渠成、水落石出、水深火熱、水漲船高、水中撈月;火上加油、火冒三丈、火樹銀花、火中取栗 、火 目 金睛 ; 土崩 瓦 解、 土 豪劣 紳 、土 生 土長、土裏土氣;石沉大海、石破天驚、石爛海枯、石不金匱;玉石俱焚、玉潤珠圓、玉葉金枝、玉潔冰清 ;泥 沙 俱下 、 泥牛 入 海; 銅 臭滿 身 、銅 牆 鐵壁;鐵案如卜、鐵馬金戈、鐵面無私、鐵樹開花 ;樹大招風、樹大根深;竹報平安、竹馬之好;花好月圓 、花 容 玉貌 、花 天 酒地 、花 言 巧言 、花 團 錦簇;桑落互解、桑間濮上、桑梓之念;風花雪月、
  • 風卷殘云、風靡一時、風調雨順、風蠋殘年、風起雲湧 ; 雨後 春 筍、 雷 霆 萬鈞 ; 冰消 瓦 解、 冰 清 玉潔、冰山易倒;光怪陸離、光明磊落、光天化日 、光彩奪目;雲秋霧慘、雲開見日、雲消霧散、雲遊天下 ; 青山 綠 水、 青 紅 皂白 、 青梅 竹 馬、 青 史 留名、青雲直上;綠水青山 、綠葉成蔭、綠衣使者 ;黑白分明、黑天摸地、黑雲壓城(城欲摧);白璧無瑕、白駒過隙、白日作夢、白頭偕老;赤膞上陣 、赤膽忠心、赤地千里、赤手空拳;紅裝素裹、紅顏薄命 、 紅情 綠 意; 黃 道 吉日 、 黃河 水 清、 黃 鐘 大呂、黃泉之下;粉墨登場、粉白黛黑、粉牆朱戶 ;蘭摧玉折、蘭艾同焚、蘭薰桂馥等等。(四)擬人擬物這類成語從家畜家禽到兇禽猛獸,從魚蝦昆蟲到吉祥動物,或正面描述,或反面譏諷,幾乎樣樣俱備。如:龍飛鳳舞、龍蟠虎踞、龍蛇混雜、龍馬精神;鳳毛麟角;虎躍龍騰、虎視眈眈、虎頭蛇尾 、虎口餘生;馬不停蹄、馬到功成、馬革裹屍、馬首是瞻 、 馬馬 虎 虎; 牛 鬼 蛇神 、 牛刀 小 試、 牛 郎 織女;羊落虎口、羊腸小道 、羊質虎皮、羊狠狼貪 ;犬牙交錯、犬馬之勞、犬牙相制;狗仗人勢、狗急跳牆 、 狗頭 軍 師; 狼 子 野心 、 狼狽 為 奸、 狼 吞 虎嚥、狼心狗肺;豺狼當道、豺狐之心;鼠目寸光、鼠竊狗偷;雞鳴狗盜、雞犬升天;鹿死誰手;貓哭老鼠 ; 羚羊 掛 角; 精 衛 填海 ; 鳩佔 鵲 巢; 兔 死 狐悲、兔毛龜角;犀牛望月 ;熊據虎持、熊心豹膽 ;象箸玉環;獐頭鼠目;牡雞司晨;烏合之眾、鴉雀無聲 ; 豕突 狼 奔、 蛇 蝎 心腸 ; 燕雀 相 賀、 雁 過 撥毛;鳥槍換炮、鳥語花香 、鳥盡弓藏、鳥入樊籠 ;魚貫而入、魚龍混亂、魚肉百姓、魚水情深;蝦兵蟹將 、 螳臂 擋 車、 蝸 名 微利 、 蜎飛 蠕 動、 蜻 蜓 點水;鷥鳳合鳴、鷗鷺忘機 、蠅營狗苟、蛛絲馬跡 ;蟾宮折桂、貂裘換酒、鵝行鴨步等等。(五)衣着器物這類四字詞組具民間化、生活化特點,易於理解,直觀而具體。如:衣食父母、衣錦還鄉、衣香鬢影 、 衣冠 禽 獸、 衣 不 解帶 ; 物歸 原 主、 物 極 必反、物以類聚;琴瑟不和、琴心劍膽;棋高一着;箭在弦上;旗開得勝、旗鼓相當;書聲琅琅、書不盡言;笙磬同音;弦外之音 ;器宇不凡、器水易盈 ;錢可通神;繩鋸木斷、繩超尺步;鉗口結舌;車水馬龍 、車 載 斗量 、 車馬 盈 門; 豆 剖瓜 分 、豆 重 榆暝;藕斷絲連;炮火連天、槍林彈雨;尺短寸長、尺壁非寶、尺幅千里;窗明幾淨、床頭金盡;斗轉星移 、斗 酒 只雞 、 斗酒 百 篇; 刀 耕火 種 、刀 光 劍影、刀山火海、刀頭舔蜜;燈紅酒綠、燈火煇煌、燈蛾撲火;曲終人散等等。(六)時態變化人生苦短,珍惜生命,善度光陰是古訓教誨,也是資源開發的核心課題之一。今非昔比、今愁古恨、今生今世、今朝有酒;古道熱腸、古色古香、古往今來、古今中外;年豐時稔、年富力強、年深目久、年高情劭、年輕力壯 ;日積月累、日理萬機、日新月異、日日夜夜、日久天長 ;夜 郎 自大 、 夜以 繼 日、 夜 不閉 戶 ;時 和 年豐、時移世易、時政利弊、時不我待;分秒必爭 ;朝不保夕、朝令夕改、朝氣逢勃、朝三暮四;晨鐘暮鼓 、晨 昏 定省 ; 暮鼓 晨 鐘、 暮 氣沉 沉 ;再 三 再四、再衰三竭、再生父母、再作馮婦;老生常談、老驥憂楊、老調重彈、老成持重、老氣橫秋;少不更事 、少 年 老成 ; 遲疑 不 決、 遲 遲吾 行 ;初 出 茅廬、初覆鋒芒、初生之犢(不畏虎);春風化雨、春光明媚、春華秋實、春意盎然;夏爐冬扇、夏雨雨人、夏日可畏;秋高氣爽、秋毫無犯、秋水伊人、秋色宜人;冬扇夏爐、冬温夏清等等。(七)宗教規訓在中國文幾千年傳承過程中,宗教特別是佛教留下為 數眾 多 的語 言 符號 。 如: 大 慈大 悲 、大 顯 神通、立地成佛、不二法門、頂禮膜拜、功德無量、極樂世界、回頭是岸、凡夫俗子、吹大法螺、本來面目 、百 尺 竿頭 、 更進 一 步、 有 求必 應 、面 壁 功深、諾亞方舟、頑石點頭、天馬行空、聖經賢傳等等 。(八)否定肯定在四字成語(詞組)中,用正反、有無、是非等判斷詞引領的為數不少,其特點是概念明確、觀點清晰、畫龍點睛、一語道破,尤其在論證、辯論一類文章中可大派用場。如:有備無患、有的放矢、有口皆碑、有恃無恐、有條不紊、有朝一日;是非曲直 、是 非 口舌 、是 古 非今 ;無 恥 讕言 、無 法 無天、無人問津、無精打采、無妄之災、無中生有 ;不白之冤、不共載天、不假思索、不拘一格、不勞
  • 而獲 、 不 謀 而合 ; 反 唇 相譏 、 反 戈 一擊 、 反 身 自問、反目成仇、反間之計、反客之主;未卜先知、未老先衰、未雨綢繆、未能免俗;非驢非馬、非同小可 、 非分 之 想; 別 出 心裁 、 別具 用 心、 別 開 生面、別來無恙、別有洞天、別有用心等等。有的四字詞組本身是中性詞,但使用時往往表示貶義,如:上行下效、風花雪月;也有的使用往往要加否定詞,如絕不能“善罷甘休”。有的詞組用“肯定加肯定”形式,有的則用“肯定加否定”形式。前者如“有膽有識”、“有情有義”、“有聲有色”、“有板有眼”、以及“有口皆碑”、“有目共睹”、“有求必應”、“有隙可乘”;後者如“有備無患”、“有加無己”、“有教無類”、“有名無實”、“有恃無恐”,以及“有條不紊”、“有口難言”、“有初鮮終”等等。有的詞組用“否定加否定”形式,有的則用“否定加肯定”形式,前者如“無法無天”、“無依無靠”、“無休無止”、“無所不為”、“無往不勝”、“無堅不摧”、“不仁不義”、“不屈不撓”、“不學無術”以及“無可諱言”、“非同小可”;後者如“無獨有偶”、“無動於衷”、“無功受祿”、“無計可施”、“無關痛癢”、“無可救藥”、“無人問津”、“非此即彼”、“不謀而合”、“不期而遇”、“無事生非”、“無所適從”、“無以復加”、“無與倫比”、“非刑烤打”、“不知所云”、“不足掛齒 ” 等 等 。(九)價值導向在四字成語(詞組)中,充滿哲理、啟迪智慧一類亦佔有相當比例,以下便是其中一部分常用者。1.學習成長屬於這類成語的有:後來居上、春風化雨、集思廣益 、 教學 相 長、 不 恥 下問 、 百年 大 計、 持 之 以恆、不屈不撓、奮勇當先、廢寢忘食、發揚光大 、博古通今、博聞強記、風雨同舟、含莘茹苦、入境問俗 等等 。2.自身修養屬於這類成語的有:反身自問、閑門思過、頓開茅塞 、 安分 守 己、 安 身 立命 、 大智 若 愚、 感 恩 圖報、回頭是岸、功成不居、改邪歸正、翻然悔悟、悔不當初、疾惡如仇、豁達大度、耳濡目染、負荊請罪、問心無愧、臥薪嘗膽、洗心革面等等。3.誠信禮儀屬於這類成語的有:一諾千金、一言為定、交口稱譽 、患 難 與共 、 和衷 共 濟、 海 誓山 盟 、高 風 亮節、光明磊落、刮目相看、高材疾足、剛直不柯、憤世嫉俗、扶危濟困、同舟共濟、微言大義、一言九鼎、義無反顧等等。4.大智大勇屬於這類成語的有:將計就計、急中生智、化險為夷 、當 機 立斷 、 出奇 制 勝、 逼 上梁 山 、江 河 行地、繼往開來、呼風喚雨、橫掃千軍、固若金湯、百煉成鋼、革故鼎新、機變如神、赴湯蹈火、虛懷若谷、寧死不屈等等。5.認識哲理屬於這類成語的有:鑒往知來、見微知著、兼聽則明 、兼 收 並蓄 、 好事 多 磨、 格 物致 知 、防 患 未然、觸類旁通等等 。6.防範預警屬於這類成語的有:貪小失大、槍衣炮彈、天網恢恢 、天 衣 無縫 、 恬不 知 恥、 跳 樑小 丑 、同 流 合污、同室操戈、投機取巧、玩物喪志、痛改前非、痛心疾首、頭破血流、圖謀不軌、玩火自焚、為虎作倀 、誤 入 歧途 、現 身 説法 、引 蛇 出洞 、懸 崖 勒馬、徇私舞弊、以身試法、陰錯陽差、魚死網破、欲擒故縱、斬草除根、罪有應得等等。(十)對應反襯,提供參照1.大小分別用“大”、“小”兩字開頭的四字成語不少。如:大勢所趨、大刀闊斧、大動干戈、大功告成、大聲疾呼、大智若愚;小肚雞腸、小家碧玉、小心翼翼、小試牛刀、小巧玲瓏。有的成語中兼用大小二字,如:大材小用、大驚小怪、小懲大誡、小題大作;也有的成語中採用疊字,如小恩小惠、大智大 勇 等 等 。2.長短如:長此以往、長年累月、長驅直入、長袖善舞、長歌當哭;短小精悍、短兵相接等等。3.高低如:高風亮節、高枕無憂、高朋滿座、高屋建瓴、高談闊論;低首下心、低三下四、低聲下氣、低人一等 等等 。4.粗細
  • 如:粗枝大葉、粗製濫造、粗茶淡飯、粗手笨腳;細水長流、細枝末節、細大不捐、細皮嫩肉等等 。5.真假這類詞組用並列結構較多,多表強調。如:真心誠意 、 真憑 實 據、 真 知 灼見 ; 假公 濟 私、 假 仁 假義、假戲 真做等等 。6.善惡如:善男信女、善始善終、善擺甘休、善觀風色;惡貫滿盈、惡語中傷、惡積禍盈等等。7.美醜如:美中不足、美不勝收、美侖美奐、美觀大方;醜態百出、醜行敗露等等。8.空實如:空口無憑、空中樓閣、空穴來風、空前絕後、空空如也;實至名歸、實事求是、實逼處此等等 。9.勝敗如:勝券在握;敗軍之將、敗德辱行、敗鼓之皮等 等 。10.正負如:正本清源、正言厲色、正人君子、正襟危坐、正中下懷;負荊請罪 、負隅頑抗、負薪救火 ;倒海翻江、倒行逆施、倒打一耙;反戈一擊、反唇相稽、反身自問、反目成仇等等。11.熱冷如:熱火朝天、熱血沸騰;冷嘲熱諷、冷若冰霜、冷眼 旁觀等等 。12.多少如:多謀善斷、多難興邦、多事之秋、多多益善、多愁善感;少見多怪、少安勿躁等等。13.直橫如:直截了當、直眉瞪眼、直言不諱;橫眉冷對、橫征暴歛、橫行霸道、橫生枝節等等。14.福禍如:福如東海、福無雙至;禍不單行、禍從天降、禍國殃民等等 。15.難易如:易如反掌;難能可貴、難言之隱等等。三、四 字成語 (詞組 )的語 法屬 性(一)不同的句法功能四字成語(詞組)可以作主語,也可以作謂語、賓語、補語,用好這類特殊詞組可令語言溝通更加明白易懂、形象貼切,也可令文章更加精練嚴謹、富於哲理、舉一反三、啟迪無限。下面以温家寶總理2006年3月在全國人大十屆四次會議上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部分句型為例。1 作 主 语“五年來 , 改革開放 ( 准 四 字 詞 組 ) , 成 果 豐碩。”“ 改革開放 是決定 中國 命運 的重 大決 策。 ”“任何 艱難險阻 都擋不住我們前進的步伐。”2 作 谓 语.“一些地方領導幹部和人員嚴重失職瀆職, 甚至徇私舞弊 。”“財政支出要統籌兼顧 、 量入為出 、確保重點 、厲行節約。”3.作賓語“要繼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要尊重農 民意願,不 能搞形式主 義和強迫命令,防止一哄而起 。”“我們一定要堅持不懈地努力,為人民群眾創造清潔、良好生活和工作環境,為子孫後代留下藍天綠地 、碧水青山 。”4.作定語“過去五年 ,是我國發 展進程中很 不平凡的 五年,是繼往開來 、 與時俱進 的五年。”“我們要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 、生動活潑 、 安定和諧 的政治局面。”“我們要繼續貫徹‘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准四字詞組)的方針。”“堅持與鄰為善 、以鄰為伴 (准四字詞語)的周邊外交方針。”5.作補語“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 ,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 ,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 。”(准四字詞組 )6.作狀語“……同心同德 、開拓創新 、扎實工作,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和全面建設
  • 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二)構詞組合1.主謂結構白璧無瑕、寶刀不老、杯盤狼藉、人定勝天、大名鼎鼎、聲名狼藉、才高八斗、風捲殘雲、心不在焉、大勢所趨、明鏡高懸、哀鴻遍野、白駒過隙 、百思不解、才貌超群;有的主語部分是並列成分,如悲喜交集、壁壘森嚴、愛恨分明、草木皆兵;有的主語部分用疊字,如人人自愛、比比皆是;有的主謂結構也可轉換成其他結構,如:枝節橫生→棋生枝節(動賓),水滴石穿→滴水穿石(動賓並 列 )主謂賓結構:胸有成竹、兵臨城下、狐假虎威、馬到成功(亦可作馬到功成 —— 並列主謂)主謂補:筆走龍蛇、鞭打快牛、賓至如歸、兵貴神速 、 馬失 前 蹄、 名 垂 千古 、 尾大 不 掉、 膽 大 包天、禍 不單行 等等 。有的主語部分用偏正,謂語部分用主謂,如張冠李戴,“張冠”是主語部分,“李戴”是謂語部分;“張冠”是偏正,“李戴”是主謂。2.並列結構四字詞組中屬並列結構的數量很多,同是並列結構又有不同類型,如:疊字並列:離心離德、稱王稱霸 、 百發 百 中、 半 推 半就 、 美侖 美 奐、 民 脂 民膏、百依百順、呆頭呆腦等等;偏正並列:伶牙利齒、毛手毛腳、本鄉本土、百孔千瘡、膽大心細、國色天香等等;動賓並列:標新立異、背井離郷、抱殘守缺、合縱連橫 、等等 。主謂並列:財大氣粗、狼吞虎嚥、口是心非、龍飛鳳舞、人山人海、海闊天空等等;因果並列:玩物喪志、自作自受、集腋成裘、削足適履、委曲求全等等 ;轉折並列:逆來順受、居安思危、心猿意馬、大逆不道、大同小異等等 ;並列結構中部分四字詞組可以前後互換,如:千方百計→百計千方、千紅萬紫→萬紫千紅(後者為常用)、波譎雲詭→雲詭波譎、不卑不亢→不亢不卑;有的可以前後引導詞互換,如大材小用→小材大 用 。3.動賓結構包藏禍心、暴殄天物、以儆效尤、走遍天涯、别具匠手、坐收漁利、喪盡天良、草菅人命、獨當一面、不共載天、不可開交,等等。有的動賓結構可以重組句型:大快人心→人心大快(變主謂);有的可以調字,形成結構相同但意思相反的詞組,如:有的放矢→無的放矢;有頭無尾→有頭有尾;無所作為→有所作為等等。動賓補結構:逼良為娼、變本加厲、居心叵測、將功折罪、挺身而 出等 等 。4.動補結構聊以自慰、死不瞑目、貪如狼虎、飽以老拳、舉止失措、揮霍無度、輕於鴻毛、罵口不絕、俗不可耐、逃之天夭等等 。5.偏正結構半老徐娘、不白之冤、好好先生、過眼煙雲、不二法門、漏網之魚、門戶之見、眾矢之的、不正之風、緩兵之計、掌上明珠、滄海一粟、草木愚夫、大家閨秀等等 。(三)成雙使用成雙使用的四字詞組有時表示強調情境,有時用作對比反襯,有時意在深化推理。1.強調情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鞍不離馬,甲不離身;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等 等 。2.對比反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前車之覆,後車之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項公舞劍,意在沛公;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盡 興 而來 , 敗興 而 歸; 英 明一 世 ,糊 塗 一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等等。3.深化推理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螳螂捕蟬,黃雀在後;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鷸蚌相爭,漁人得利;不入虎穴,焉得
  • 虎子 ; 老鼠 過 街, 人 人 喊打 ; 欲加 之 罪, 何 患 無詞;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等等 。(四)形態變異1 .內涵、情境完全或基本相同,但詞結構有所改變,便於在句中承擔不同的功能。如妙筆生花→生花之筆、青梅竹馬→竹馬之好、井蛙觀天→井底之蛙、黔驢技窮→黔驢之技等等。2.有些並列型四字詞組可以將並列成分加以對調, 顯示 結 構的 靈 活性 , 如: 萬 紫千 紅 →千 紅 萬紫、藏污納垢→納垢藏污、餐風露宿→露宿餐風、星移物換→物換星移等等。3.有些四字詞組通過替換其中一字或兩字組成內涵、情境相同或近似的新詞組,如:白璧無瑕→白璧微瑕、唯命是從→唯命是聽、比肩接腫→比肩繼腫 、 亂七 八 糟→ 烏 七 八糟 、 心驚 膽 戰→ 心 驚 肉跳、星移物換→星移斗轉、衣錦還鄉→衣錦榮歸等等 。4.有些四字成語(詞組)通過換字組成內涵、情境相反的新詞組,如:厚古薄今→厚今薄古、以德報怨→以怨報德、有始有終→有始無終、百不失一→百不獲一、厚此薄彼→厚彼薄此、自食其力→自食其果、無微不至→無孔不入等等。5.有許多四字成語(詞組)並非“只有一家,別無他店”,而是具有詞意相同、相近、相似性,有的具有一個同意或近似詞組,有的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意或近似詞,這樣就為使用推廣提供更加靈活、更加具有彈性的選擇空間。如:兩小無猜=青梅竹馬;安居樂業=安身立命;有備無患=未雨綢繆;語無倫次=顛三倒四 ;挺身而出=自告奮勇 ;馬到功成=旗開得勝、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時過境遷 = 物換 盡 移; 作 威 作福 = 橫行 霸 道、 耀 武 揚威;自強不息=發憤圖強、夙夜匪懈;老態龍鐘=人老珠黃;蓬頭垢齒=雞皮鶴髮等等。6.有的四字成語(詞組)具有一個或數個反意詞,這就為具體運用提供反向選擇空間,當然反意性或非同質性並非絕對的1 80度反向思維,不宜絕對化。如:如膠似漆≠勢如水火;天衣無縫≠漏洞百出;五花八門≠千篇一律;出人頭地≠庸庸碌碌、碌碌無為;心曠神怡≠愁眉苦臉、心煩意亂、顰眉蹙額;沉默寡言≠能言善道、喋喋不休;聚精會神≠魂不守舍、心不在焉;氣宇軒昂≠萎靡不振、獐頭鼠目;刻舟求劍≠見機行事、國時制宜;六神無主≠坐立不安、倉皇失措;有始有終≠虎頭蛇尾、有頭無尾;全神貫注≠漫不經心、神思恍惚;生靈塗炭≠豐衣足食、四海昇平等等。(五)歪打正着、功能特異有些四字成語(詞組)其構詞並非很規範,但長期由於喜聞樂見、約定俗成,如今也成為穩定度高的常用詞組,如“亂七八糟”、“打馬虎眼”、“胡説八道”、“每況愈下”等等。其中“亂七八糟”尤為典型,它本身的不規範性洽洽最好不過地展示出其所要展示的內涵,一見這四個字的詞序便猶有一種亂象在眼前出現。又如“胡説八道”,“八”字本來是表示吉祥的受觀迎數字,可以在這個詞組中卻給人 一種 信 口開 河 、不 負 責任 的 強烈 印 象。 又 如“每況愈下”,原本為“每下愈況”,但長期以來人們對不規範的“每況愈下”已司空見慣、習以為常。上述三個詞組中如果強行規範成“亂七糟八”(或七亂八糟)、“胡説亂道”、“每下愈況”,反而會失去其特有的形象性、通俗性、易解性。這都充分説明語言演變過程中約定俗成的強大力量。四、修辭格 的靈活運 用在中國語言文字中,修辭手段的使用極為普遍,同樣在四字詞組中,直接體現修辭手段的也為數頗多,且組合十分之精彩生動,內容十分之豐富多彩。1.比擬黔驢技窮、切膚之痛、閉月羞花、秋毫無犯、曲徑通幽、群龍無首、人仰馬翻、日落西山、如魚得水、如數家珍、入木三分、弱不禁風、喪家之狗、石沉大海、勢如破竹、視若無睹、守株待兔、殊途同歸 、鼠 目寸 光、 樹碑 立 傳、 水乳 交融 、絲 絲 入扣、四面楚歌、貪天之功、談虎色變、彈冠相慶、螳臂擋車、鐵樹開花、同床異夢、兔死狐悲、推波助瀾 、脱 僵 之馬 、玩 火 自焚 、網 開 一面 、尾 大 不掉、問道 於肓等等 。2.擬人龍盤虎踞、龍蛇混雜、虎視眈眈、馬到功成、牛鬼蛇神、羊狠狼貪、狗仗人勢、狗急跳牆 、狼狽為奸、狼吞虎嚥、豺狼當道、老鼠過街、魚貫而入、鼠竊狗偷、雞犬升天、貓哭老鼠、兔死狐悲、犀牛
  • 望月 、 鳩佔 鵲 巢、 獐 頭 鼠目 、 鴉雀 無 聲、 蛇 蝎 心腸、蝦兵蟹將、螳臂擋車、蜻蜓點水、鵝行鴨步 、蚍蜉撼 樹等等 。3.誇張氣沖雲霄、氣吞山河、千釣一髮、功奪天工、傾城傾國、人定勝天、日理萬機、如日中天、三人成虎、山窮水盡、山盟海誓、神出鬼沒、甚囂塵土 、生龍活虎、石破天驚、水中撈月、泰山壓頂、天馬行空 、 天網 恢 恢、 天 經 地義 、 偷樑 換 柱、 萬 人 空巷、撥雲見日、望穿秋水、物換星移等等。4.排比同時用四個同類名詞、動詞狀態詞、等組成排比結構,亦能收到特定效果。如:青紅皂白、風華雪月、生老病死、之乎者也、驕奢淫逸、吃唱玩樂、悲觀離合、伯仲叔季、嗚呼哀裁、是非曲直等。5.虛擬如釋重負、如雷貫耳、如日中天、如花似玉、如願以償;若即若離、若無其事、若明若暗、若有所失;判若 天淵等等 。6.設問豈有此理、談何容易、何足掛齒、何樂不為、何去何從、鹿死誰手、不知虛實、不知所以、不可名狀 等 等 。7.正詞反用衣錦還鄉、飛黃騰達、光宗耀祖、借題發揮、時過境遷、死灰復燃、盛行西風、滿城風雨、興師動眾 等 等 。8.疊字有的四字詞組用雙疊字組成,有的用單疊字組成,前者中屬名詞性的有:生生世世、心心念念、源源本本、期期艾艾、星星點點;屬形容詞性有:風風火火、密密麻麻、形形色色、林林總總;屬數詞性有:三三兩兩、七七八八;屬動詞性有:戰戰競競 、稀 稀 落落 、 神神 叨 叨、 堂 堂正 正 、庸 庸 碌碌、紛紛揚揚、熙熙攘攘等。有的四字詞組主語部分採用名詞疊字,如官官相護、斤斤計較;有的動賓結構的狀態詞用疊字,如欣欣向榮、竊竊私語、蠢蠢欲 動等等 。五、四 字成 語( 詞組) 的發 展態 勢語言文字是文化的主要傳播方式,在千百年來的歷史長河中許多成語經受了檢驗,至今保有強大生命力,生生不息、代代相傳。同樣,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為四字成語(詞組)的演進、完善推波助瀾,作出了積極貢獻。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傳統的非四字組成成語,在不苟簡前提下通過適當化濃縮形成為四字詞組或稱之為詞組四字化。如:五十笑百(省兩個“步”字)、秋風落葉(中間省“掃”字)、學優則仕(省卻“而”字)、一言蔽之(省略“以”字)、圖窮匕見(省略“首”字)、天下烏鴉(省“一般是”)、水清無魚(分別省“玉”、“則”字)、牡丹綠葉(前面省“雖好”、後面省“需要”、“扶持”)、狗嘴象牙(省略“長不出”)、貪天之功(省“為己功”)、冰凍三尺(省“非一日之寒”)、來而不往(省“非禮也”),折東補西(省兩個“牆”字)、無心插柳(省前半句“有意栽花花不發”及後半句“柳成行”),浪子回頭(省“金不換”)等等;還有一類是連用雙四字詞組省去後半部分,如:萬事俱備(省“只欠東風”)、太公釣魚(省“願者上釣”)、為淵驅魚(省“為叢驅雀”)。另一方面,社會生活中一些語意明確、言簡意駭的專業和生活用語採用四個字表述,久而久之,便可能逐漸發展成新的四字成語(詞組),如:改革開放、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撥亂反正、愛國愛澳、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依法施政、以民為本等政治詞匯;罪行法定、無罪推定、遵法守法、不告不理等法律用語;宏觀調控、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反腐倡廉、踏歌起舞、掃黃打非、土洋並舉、升級換代、論資排輩、退耕還林、假冒偽劣等常見用語 ;以及保持原有結構但中心詞變通調整的,如:南水北調、自身陶醉、自我約束、有所收斂、有所規範等 等 。一些較為孤僻的詞組,如:盎盂相敲、不知★蕫、冥行擿埴、足音跫然、躡躋擔簦、甑塵釜魚等等,則因使用頻率極低,面臨着自然淘汰境地,這也是正常 現象 。註 釋 :1 《現代 漢語詞 典》( 第5 版), 第 1 7 3頁 。2 李行 健 主 編 :《 現 代 漢 語 規範 詞 典 》 ,第 1 6 6 頁 。
  • 晉千文化:源頭與價值李之強 *一、“ 晉千 文化 ”源 頭白日依山盡,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公元 八 世紀 , 中華 大 地, 一 首2 0字的 五 言 小詩,寫出了那麼雄渾浩茫的氣魄。位於黃河之濱晉南永濟城,後被河水沖沒的名為“鸛雀樓”上,這首中唐時期的題詩,為“登鸛雀樓”大發讚歎,留下了千古絕唱。其目之“千里”,何止千里之遙,更是寫出了時空之無限、宇宙之無限……鸛雀樓僅僅只有三層,上無“更上”,即使浩瀚的中華詩篇中詩聖杜甫更有“上”者:會當淩絕頂,一覽眾山小。這“淩絕”之頂,卻又一番氣象萬千一“眾山”何其 “小 ”也 !宇宙時空的流星劃過人類文明20世紀60年代,石破天驚人類衝出了地球,飛向太空。繼1 957年,第一顆人造衛星由當時的蘇聯成功發射,1 961 年,蘇聯宇航員加加林終於成為第一個進入太空的人 。這樣的“更上一層”的“淩絕頂”真是敢叫詩人們目瞪口呆。加加林的“千里目”第一次也是第一人真正從置身“球”外看到人類自己居住的地球。1 969年,美國宇航員阿姆斯壯首次實踐了中國民間的“奔月”神話,從太空上回首看地球人間一地球真是很圓、很圓…...又是中國的詩人説“不識廬山真面目,只因身在此山中”,置身“球”外看地球,自古“天圓地方”之説付之一笑。正如中國“神五”、“神六”宇航英雄們所親身體驗宇宙蒼穹之無限,心靈震撼何以名狀。難怪天文學家陳文屏博士説:“現在我們深深體會了地球、太陽、甚至銀河都不過是廣大時空中微不足道的一員,不禁覺得人類以有涯思無涯的企圖似乎有些不自量力……我們實在應該隨時提醒自己保持一顆開放的心!”1保持一顆開放的心,而且應該是隨時提醒自己保持一顆開 放的心 !一顆開放的心,來自“更上一層”的“淩絕頂”,來自置身“球”外看地球,想必首先當是來自襟懷的放開如宇宙遼闊,開放之“心”自在其中……襟懷遼闊,一顆開放的心,以何止千里之目看我們居住的“很圓很圓”的地球,在廣袤宇宙中是那麼“小”,人們以有涯思無涯的不自量力的浮躁心緒能再不安寧嗎 ?襟懷遼闊,心緒安寧,從宇宙太空中看以前從來沒有這樣感覺過的地球整體,才實實在在的感覺中華民族在那裏疊起萬里長城的生命的“地球村”……*北京大學客座研究員、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工商委員會執行委員襟懷遼闊,心緒安寧,感覺生命的“地球村”,竟然以前從來也沒有這樣感覺過這個“生命”的病態:植被減少、水土流失、洪水泛濫、大氣污染、臭氧空洞、温室效應、海平面上升……1 97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通過衛星遙感照片分析,居然找不到面積達43.2平方公里的中國東北工業重鎮本溪市,原來竟是汽車黑煙將她蓋得嚴嚴實實……2“地球村”的危機從來沒有象現在這樣被感覺,從來沒有象現在這樣被正視。這是人類文明從“舉頭望明月”到置身“球”外看地球的大轉變,從“奔月”神話到月球回望的大轉變,人類文明時空觀念立足點的大轉變。這不僅僅是“更上一層”的“淩絕頂”,
  • 而是晉升上太空-從此萬物之靈的人類眼睛不只是向上看,而是謙遜地向下了!如果説由於回顧總結使人謙遜,還不如説謙遜更使人回顧總結-思維的升華產生 新的觀念 。二、“ 晉千 文化 ”定 位人類文明在地球這顆宇宙銀河太陽系裏的行星上,歷經上百萬年的進化演變,歷史學家對演變的每一階段都作了斷代的定 位。例如冠以原始時代 、奴隸時代、封建時代……在文化上以發生地點、工具形態、民族特點等給予定位,如舊石器時代的金牛山 文 化 、薩 拉 烏 蘇文 化 ; 新石 器 時 代的 仰 韶 文化、細石器文化 。以千年長遠的時空觀念和全球整體的地域觀念,對人類文明進步作回顧展望、正視現在的總體思辯與表現,如果給予文化上的定位,可以稱之謂“晉千 文 化 ” 。人類文明的歷史長河從發源的涓滴穿石,荒漠匯流;曾幾何時洶湧直瀉,又曾幾何時枯竭泯滅。文明的旋律嗚咽悲切與凱歌高吭交響齊嗚;文明的旋風搖曳於地球行星東西半球,希臘文明、兩河流域文明、印度文明與中華文明全球共繽紛。人類文明從原始形態走向太空科技,用地球計時雖然歷經上百萬年之久,但文明的量級卻呈幾何級數的極速發展,農業時代計萬年,工業時代200年,信息時代才數 拾 年 。當地球計時晉入紀元第三個新千年,人類文明從太空科技中清醒,不得不從日新月異、眼花撩亂、目不暇給的新科技中轉變文明觀念的立足點,清晰地意識自己的觀念已經“晉升”一觀念立足點的“晉升”,是人類文明跨進21 世紀新千年的巨大動力。“千里”之目欲窮宇宙時空之無限,“千年”與“千里”同樣成為宇宙時空無限的代名詞。從此全球整體的地域觀念、千年長遠的時空觀念的總體思辯貫徹人類文明各個領域。重新總結、提煉、反思、升華並闡發自古聖賢曾經閃亮過的遠見與求真求全的智慧之光,將“瞎子摸象”、“坐井觀天”、“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千里之堤,潰於蟻穴”等警喻貫徹人類文明回顧展望的全過程、正視現在的全決策,更振聾發聵地勒住人類向自然界無止境索取的貪慾於懸崖;以回歸自然、回饋社會、追求人與自然和諧的新觀念醫治地球,拯救地球。襟懷遼闊,心緒安寧,正視危機,和諧制勝,達觀進取的重要表現一人類文明的重要表現,充徹於一個日新月異的科技與文化的大形態。一切都決定於人類文明的定位表現:歸根結蒂是“舉頭望明月”與回望地球的思辯、觀念與行為的思辯、“索取與回饋”的思辯,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思辯,已關係到人類文明的生死存亡,關係到“地球村”的生死存 亡 。1 968年,由53個國家,百多位各個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羅馬俱樂部”(the Club of Rome),以“人類之困境”作為研究的主題。他們創造了兩個新名詞:“世界困局”(World Pr o-blemat ique)和“世局通解”(Wor ld R esolut ique);他們看到了關係到“地球村”的生死存亡的種種問題。他們認為要解決這些問 題 , 人 類 觀 念必 須 實 現 “ 大 轉變 ” ( Gr e a tTran s i t i on);強調“全球社會”(Wor ld soc iet y)“團結合作”(Sol i da r i t y)。他們認為過去一千年帶來的似乎是更深的迷失,快速變化的環境益增未來的不確定性。研究繁巨龐雜的問題,要有全球性的整體觀,以及長遠的眼光針對時事、政策和決策研究。31 990年,由世界各國28位領導人,在瑞典倡議並得到當時聯合國加利秘書長支持組成獨立集團-“全球治理委員會”。他們以豐富的經驗與責任感為全球社會在人類歷史新時代能更好管理自己的事務作出了一份報告-《天涯成比鄰》。書中介紹:遠處發生的事,現在關係到更多的人。歐洲使用噴霧劑能在南美引起皮膚癌,俄羅斯莊稼欠收可能意味着非洲會發生飢荒。北美的衰退可以破壞亞洲的就業。非洲的衝突可以給歐洲帶來更多的難民。東歐的經濟困難會使西歐感到不安。同樣的邏輯推理,東亞的經濟活力可以保護美國的就業。歐洲關税的變化可以減輕對赤道森林的壓力,北部的工業改造可以降低南部的貧窮,反轉來又可為北部擴大市場。距離的 縮短 , 多種 多 樣的 關 聯, 越 來越 大 的相 互 依賴,所有這些因素再加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不斷把世界變成了街坊鄰里。4三 、“晉千文化”命題“晉千文化”不是創造發明,是人類文明晉入21 世紀新千年的大文化的定位,首先是時代認知的
  • 精神文明範疇的一種人文境界,也是與物質文明互為貫融的綜合,其必然以指導人類行為為表現。“晉”一是人類晉入宇宙太空,形成一種謙遜的直觀 全 球 乃至 人 類 活動 所 達 領域 全 方 位的 整 體 觀念;“千”一是人類文明晉入21 世紀新千年,展望未來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的觀念。立足於這兩種觀念的總體思辯,重新認識世界,總結過去、正視現在,開拓 未 來 。人類文明在千年前創造神話“嫦娥奔月”,而當邁步太空時,讓我們也為千年後再描述一個神話:“人類發展星際大旅遊或是向宇宙大移民”。自然科學的高速發展,剛跨入新千年,2001 年5月,美國商人蒂 托 成為 首 名太 空 遊 客, 標 誌了 宇 宙旅 遊 的 開發。但是,如果人類生存環境被破壞殆盡,地球上已無法生存,不是只能向宇宙“大移民”了嗎?如果只是百年回顧的“世紀文化”,就不必扯上嫦娥;那麼同樣,僅僅是“世紀文化”而不是千年展望,當代人也大可不必早早地擔憂向宇宙“大移民”,但這決不是 危 言聳 聽 !新的“神話”警示我們,未來的天職是環境保護 , 人 類 文 明 才 能 持 續 發 展 。 歷 史 學 家 湯 恩 比(Amold Toy nbee)博士説:人類只能在兩條路中選擇一條:接受滅種的命運,或學習天下一家的生存之道 。5人類文明不僅是家庭的和諧、民族的和諧、社會的和諧、國際的和諧,更是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這就很清楚地成為新千年無可推卸的人文責任。貪婪的索取是導致戰爭與災難的禍根,因而天下一家“回饋社會、回歸自然,,應是人類文明的最高綱領。人類再也不能是短時段地百年、十年 、甚至是一年一年地計算向社會“索取”了多少財富,而應該是大時段地去回顧總結,由“索取”轉為“回饋”。生命的概念再也不是以一代人為概念的“生命”,而應看作是生活了千萬年的整個人類的“生命”。人們面臨着不再是以一代人的“索取”為生活的現實,而是可再持續發展的整個人類一家與自然和諧生活的必須。將永遠的“回饋”觀念取代歷史的“索取”觀念。這裏已不能存在“我這一代還沒有索取過”的狹隘的短時段的狡辯觀念。以這樣的大時空、全地球的人類文明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來回顧與展望-“索取與回饋,,的總體思辯,為了正視現在。促使大時段的良性持續,這是“晉千文化”的生命力 。如果説千多年前中國唐代詩人的“更上一層樓”千古名句成為了一種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的象徵,擬以作為概括“晉千文化”轉變觀念的象徵;那麼20世紀70年代在印度發生的“抱樹運動”6則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地追求“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回歸自然,成為濃縮“晉千文化”行為表現的象徵。1 973年3月,印度的一個叫高帕什渥的村莊裏,300棵木岑樹被林業官員劃分給了運動物品製造商。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竟然遇到全村婦女們的抵抗,她們堅決不讓砍一棵樹。婦女們的勇氣來自3年前當地的一次大洪水給她們的教訓,從此,她們知道砍伐樹木會導致水土流失、土壤受到侵蝕引發洪水和泥石 流 。1 980年8月,另一個村莊的村委會決定用附近的橡樹 林 與園 藝 部門 交 換 一條 水 泥路 、 一所 高 級 中學、一座醫院和向村內供電。又是婦女們試圖阻止這筆交易,由男人們組成的村委會揚言要殺死反抗決定的人。面對生命的威脅,婦女發揮了非凡的首創精神一抱樹示威。印度林業官員大吼:“你們這些蠢女人,你們知道森林是甚麼?樹脂、木材和外匯!”,護樹的婦女們針鋒相對地回答:“是的,我們知 道森 林 的含 義 ,那 就 是土 壤 、水 和 清潔 的 空氣。”再看發生在21 世紀的中華大地,竟以城市發展的名義,將數以萬計的大樹搬進城一僅以湖南-省的統計:1 0年來非法採挖的重點保護樹木就達370萬株。“人挪活,樹挪死”,僅貴陽市移植的上萬株大樹,1 年後有70%因水土不服而死亡,其他各地 的平均移植死亡率都在60-7 0%。7我們能不為之震驚,能不為之只顧小環境,忽視周圍大環境的自私風氣而深感愧疚、深感罪過嗎?“晉千文化”首先要強調的是轉變觀念與正視現在的有所為。中華文化千古精髓《易經》中六十四卦正是生動的天地演變、乾坤造化一“乾”為天,天外有天;“坤”為地,大地母親。我們實在再也不能不明白,再也不能不有所為一長河 春秋 映日 月一樹上下開乾 坤
  • 四、“晉 千文化” 命題的形 成20世紀80年代初期,中國提出將收回對港澳的管治主權,香港股市大幅波動。時緣著名雕塑家潘鶴教授訪問澳門,澳門一些社會知名與熱心人士楊允中、魏美昌、馬德賢、鄭國城、張帝森、施利華等人,為了強烈表達幸遇回歸以及期望世界進步的訴求,倡議建樹“港澳回歸歷史紀念碑-希望與幸運之神”巨塑(本人有幸成為這個團隊的最早成員之一)。隨着中英、中葡談判的明朗化,特別是澳門回歸祖國的日期確定為世紀末的1 999年1 2月20日,離世紀晉千的2000年僅1 1 天。這個幾拾代人一遇新千年的歷史幸運,啟發了倡議人將主題修改為展望人類文明換千年的時代標誌-“中華巨塑-世紀進千紀念碑”。一位叫徐煥華的澳門音樂教師提出應改“換千”或“進千”為“晉千”,將只是前後視野的表述轉化為上下前後全方位的視野,強調了時代觀念的升華,2000年“紀元晉千”的提法由此形成。1 991 年1 0月25日上午,倡議人在滬向上海社會科學院夏禹龍院長介紹巨塑的發起及“紀元晉千”的主題,夏院長當即表示“晉千”這個主題可設立專門的課題小組研究,也使巨塑落成有理論的確立。1 992年1 1 月26日,倡議人在美國三藩市柏克萊大學主辦的“全球華人問題國際研討會”上,為中華民族在人類能持久的和平與發展事業中作出貢獻,正式向全球華人呼籲:倡議建樹“紀元晉千”時代標誌——“中華巨塑”。81 994年,得到香港《特藝世界》雜誌熱烈支持,邀請澳門發起人加盟,將雜誌更名為《21 世紀特藝世界》。為隆重其事當時特請聯合國加利秘書長題的祝詞於1 994年4月3日9傳來編輯部,為了答謝聯合國的支持,並賀聯合國50華誕,贈送高2.1 米的青銅“世紀寶鼎”的大膽而美麗的構想由此萌發。1 0中華文化源遠流長,青銅文化屹立於這條歷史長河的源頭,煥發着恒久又燦爛的光輝。青銅器中又以“鼎”最為珍貴,自古常見之為外交重禮器,是象徵和平與繁榮的吉祥物。“世紀寶鼎”作為聯合國50華誕暨迎接新世紀的賀禮,相對於“中華巨塑”作為展望未來的象徵,這不就是中華文明歷史回顧總結的象徵嗎?這些僅僅是澳門在臨近“紀元晉千”產生的文化項目,其回顧與展望、正視現在的學術思辯的交融升華,與世界各地的不計其數的類似項目或活動,匯凝成一種着眼於千年長遠的、全球整體思考的晉千性紀元更新的時代文化—— “晉千文化”。1 995年8月30日,“世紀寶鼎”研製並澆鑄成功,上海 展 覽 館舉 行 了 隆重 的 發 運儀 式 後 ,“ 中 華 巨塑”、“世紀寶鼎”的發起人在上海與上海未來學會的學者陳燮君(現為上海博物館館長)等就“晉千文化”進行了熱烈的探討,期望有更多的學者參與“晉千文化”專題的學術研究。1 995年1 0月21 日下午,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為中國紀念聯合國成立50周年贈送青銅禮器“世紀寶鼎”的揭幕儀式隆重舉行後,為了紀念澳門人士參與“世紀寶鼎”的發起,寶鼎工程組委會將同時同模澆鑄成功的原作為“世紀寶鼎”的備用鼎,稍改鼎腳使總高度為2000毫米(象徵紀元晉千),另命名為“晉千寶鼎”作為“世紀寶鼎”的唯一姊妹鼎,送到了當時尚未回歸中國的澳門 。1 995年 1 2月 1 1 日 中午,由當時的葡萄牙總統蘇亞雷斯為“晉千寶鼎”揭幕 。1 996年1 1 月上海的《世紀》雜誌第6期、北京人民日報主管的《大地》雜誌第1 1 期,相繼發表了有關論證“晉千文化”的學術論文。學者在論文中指出:“以千年長 遠的時空觀 念和全球整 體的地域 觀念,對人類文明進步作回顧展望、正視現在的總體思辯與表現。”作為“晉千文化”的學術定義。1 996年1 2月,上海文化出版社以“五角叢書”豪華本出版了由著名學者金哲、鄧偉志、陳燮君等主編的《21 世紀世界預測》,陳燮君在序言中闡述:“ 晉 千 文 化 ” 的 探 尋 具 有 跨 學 科 性 質 。 在 紀 元“晉千” 之時, 人類對 “晉千 文化” 的探尋 表現出 足夠的熱情。“晉千文化”既是一種回顧性文化,又是一種 前 瞻性 文 化 ,其 前 瞻性 在 於 它以 人 類進 入 新 的千年 的 歷史 性 亢奮 和 激情 , 預測 人 類社 會 的現 代 化進展 、 科學 技 術 的整 體 性躍 遷 , 積極 倡 導人 與 自 然的 新 型 關 係 , 努 力 塑 造 新 紀 元 的 現 代 人 的 形 象 。“晉千 文化” 又是一 種全 球性文 化,它 從全球 的社 會環境 、 生 態環 境 和 人文 環 境 着眼 , 強 調地 球 村 的 總體思 維 ,從 地 球 的千 年 文明 史 的 綿延 中 悟出 地 球 演進的 規 律及 其 哲 理, 探 尋地 球 文 明的 進 步足 跡 , 嘗試着發現“球外文明”的秘密。“晉千文化”還是一種大 文 化, 它 涵蓋 各 社會 領 域和 學 科領 域 ,囊 括 人類社 會 的物 質 文明 和 精神 文 明, 集 中人 們 的生 存 發
  • 展智慧和自我思辯。“晉千文化”更是一種預警性文化, 它 正 視 人類 生 存 環 境的 惡 化 、 科技 發 展 的 負 面效應 和 社會 發 展快 節 奏所 帶 來的 綜 合性 壓 力, 以 跨越千 年 的 歷 史使 命 感 和 責任 感 , 提 出奔 向 新 的 千 年的預 警 性 對策 , 力 爭把 綠 地 、藍 天 、 淨水 和 安 寧 的生活、 可持 續發 展的 人類 社會 帶向 新的 千年 。 1 1序言中還引述了夏禹龍主編的《世紀之交的社會科學》緒論(湖北人民出版社1 992年8月版):世紀相交之際,紀元晉千之時,是全球性產業結構的調整時期和國際新舊秩序的交替時期,是東西方文化交流從一向偏重趨向雙向大致平衡的變化時期,也是戰爭與和平轉換的關鍵時期。和平與發展將成為21 世紀的兩個主旋律。世紀之交無論從1 00年還是從1 000年來看,都是人類歷史的一個重大轉捩點。序言指出:人類歷史的一個重大轉捩點理論的思考,是對“晉千文化”的“定格”研究和“定點”探索,把“晉千文化”的探討進一步引向深入。至此,“晉千文化”命題的產生、提出,其內涵與現實性冀以引起全面、深入的探討與闡發。五、“晉千文化”的功能、標誌、形態與價 值如果人類文明是地球行星引以自豪的“財富”,那麼地球行星就是收藏這財富的“大盒子”,人類文明的各個領域就是這個“大盒子”裏的“小盒子”。各個領域的“財富”需要整整齊齊地收藏在“盒子”裏,好比“子、史、經、集”地分門別類,過去、現在乃至未來的發展,特別是現在的問題清清楚楚地“標簽索引”,這就是晉千文化的“盒子”功能。從“晉千文化”的兩個觀念來看,自然科學的成果高速推動着信息時代的到來,嚴重的是社會科學範疇的人們道德基準、社會公德的表現並不與此成正比發展。遺憾的是,人們對物質享樂的追求以及社會犯罪的智商,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利用高新科技的高智商犯罪,正向着未來世紀挑戰,其危害性決非普通盜劫等犯罪所能類比。罔顧精神文明,赤裸裸的拜金主義、物慾主義,以“晉千文化”的高度概括,在某種意義上仍屬動物行為的範疇。人類,畢竟是以文明進步而不愧為人類。如何使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超級發展同步,如何保護高科技對人類文明進步的成果?如何使人才的培育,特別是從“希望工程”培育的人才,不僅是知識擁有者,更是晉升為智慧擁有者 —— 是真正的文明人才!這是“晉千文化”突顯問題的本質與源頭,套用攝影專業的術語,這就是“晉千文化”的“調正焦距”-自動聚焦的功能。兩個觀念的形成落實於指導現在。如果你剛學駕駛汽車,會將車開得歪歪斜斜,這時教車師傅一定會在旁邊加重語氣地説:“向前看,看遠方!”果然,一看遠方,車就開直了。“晉千文化”的千年時空觀念,這個“千”不是確指的實數,而是與“千里目”同樣是指長遠,這就是向前看,看遠方。再明顯不過的是“千年蟲”問題,如果當初用“晉千文化”的兩個觀 念,或 就不致 於在2 000年臨近 時如臨 大敵。這不正是“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嗎?這個功能就是 —— “晉千文化”“領直航向”地指導現在。1 7世紀初,中國的《易經》由西方的傳教士帶到海外,太極圖的一陰一陽相互變化、反合相生相成的原理引導了德國數學家萊布尼茲發現了二進位、啟發了世界著名哲學家黑格爾創造了正反合辯正邏輯定律。1 2中國“太極圖”成了世界哲學領域的標誌-客觀世界發展規律與主觀世界認知核心的標誌,宏觀上也是晉千文化的標誌-統一於太極圓內的陰陽二儀(東方文化與西方文化、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人與自然等)變化的標誌。晉千文化特別強調天與地、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各個領域之間的和諧的可持續發展。1 920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首次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升起了由國際奧會主席皮E ·D·顧里旦親自設計的五個交叉圓環的會旗,這個五環圓是首次全球五大洲聯合的象徵。2000年前的希臘人就用幾個交叉圓作為圖騰刻在神廟上祭拜。這豈止是告誡人們的相處之道,簡直是所有領域間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的最佳表述。交叉圓理論指出圓的分離與重疊都是危險的,因此簡化奧林匹克運動的五環圓,以雙環圓的理論一相互交接,各自獨立為圓但又相互交融和諧的圖像,則是晉千文化集中生存發展智慧的表現形 態 。由於“晉千文化”強調轉變觀念,以長遠觀念與全球觀念,也即是以事物發展規律的縱向,與其他領域的橫向相關聯繫;使人類文明的任何領域,以這樣的回顧與展望都閃亮一個時代光點。就如教育
  • 領域,必須清晰認識法制只是人類行為的堤防,而只有教育才是良知道德 ——智慧的長城。“將知識升華為智慧”的時代光點即可以稱它為“晉千文化”在教育領域的“珍珠”,教師的天職,不僅僅是傳授知識 而 已 !他們服膺寬容,與邪惡作鬥爭。當兒童挨餓,他們不會坐視不理;他們也不會對全球暖化或眼看着下一代將過着難以忍受的生活而漠不關心。他們關心遠方的原始森林的命運,關心人類是否會在不久的將來摧毀所有無法再造的資源,或廣告、消費主義和電視上的血腥暴力故事、愛滋病等世紀絕症,譴責恐 怖活 動 ,並 且 關愛 老 人、 正 視老 人 問題 社 會化……從浩瀚的知識海洋中,不失時機地將知識升華為智慧,變作勇氣,致力於人類文明進步事業——如果可以為這樣的“知識份子”歸納為一句話:致力於將知識升華為智慧的“社會良知”的代表者—— 這就是一顆晉千文化的“珍珠”。而“全勝策”的雙贏,讓合作夥伴共同受惠,必將取代你死我活的“戰勝策”。這是“晉千文化”在經濟領域的“珍珠”,誰用好了“全勝策”,誰必將是時 代嬌 子 。在文化藝術領域中的先覺者,必將把“回饋社會、回歸自然”的思辯付之創作,知名作曲家譚盾在一 次 電 視採 訪 中 説“ 取 大 地之 氣 , 再造 一 個 自然”。“再造一個自然”成為一顆閃亮“晉千文化”在藝術領域中的“珍珠”。在醫學科學,以治病救人為宗旨的領域裏,早已覺悟到防病重於治病。中西醫結合、基因工程、自我保健是醫學科學的“晉千文化”。自我保健於人體健康是如此重要,那麼,試看橫向環套:同樣,精神健康、道德健康……總之,對於精神文明的“基因工程”、“自我保健”不是太重要的啟迪嗎?跨進21 世紀人類文明新千年,科技、文化、藝術、宗教、教育、經濟、法律、軍事、社會、環保等等領域凝澱的“珍珠”,相串而成燦燦閃亮的“晉千文化”的“珍珠項鏈”。襟懷遼闊、心緒安寧、正視危機、和諧制勝、達觀進取。這20個字是“晉千文化”使人融入更高的精神境界。面對新千年,以這樣的境界與表現,調正焦距、領直航向,找到“晉千文化”的“珍珠項練”-就是“晉千文化”的價值與現實意義。六、“ 晉千 文化 ”命 題探 源試看如果單獨提出生態平衡、大氣污染、水土流失、臭氧空洞、温室效應、物種減少等等,人們會覺得這是科學研究,有非我所能的距離感;也正如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歷史人文、社會道德等等,貌似各屬不同領域,也同樣有非我專業的距離感。顯然,每當我們把這些領域橫向交融、縱向升華概括“定位”為“環境保護”、“人類文明”,那種“距離感”就消失了,一種“貼切感”、“親切感”、“責任感”油然而生。甚至融入每個人言行之中,經常以“環保”與“文明”貫徹之、弘揚之。可見“晉千文化”概括“定位”的必要性、時代性、責任性,更凸顯“晉千文化”的價值與現實意義-舒展其不可或缺的時 代值 。更明確地説,如果我們必須回答現代社會需要甚麼樣的人才?可以有種種不同“現代化觀念”的表述。試想以一個“具有長遠觀念和全球觀念致力於人類文明和諧進步、可持續發展的人才”,這樣的答案想是誰也不會説是錯的 ——但是,一個“具有晉千文 化 的人 才 ”, 這 樣 的答 案 是否 簡 潔明 瞭 ? 同樣,不僅需要有這樣的人才,更需要具有晉千文化的教師、更需要具有晉千文化的教育、更需要具有晉千文化的管理……總之,造就一個濃厚的“晉千文化”的國際社會才是美好的明天,一切就是這樣的明瞭!當然,反之,一切只顧眼前、罔顧人類文明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與表現就不是晉千文化!必須反對並致力糾正!其實哲學領域高度的概括也是人類思維進程的必然,也只有高度概括才能反饋深入分析、指導現在。就如“澳門學”命題的提出,簡潔明瞭、耳目一新,將原來就客觀存在的“澳門歷史”、“澳門文化”、“澳門建築”、“澳門風俗”、“澳門經濟”、“澳門法制”等等不同學術範疇,高度概括,給予學術定位,提升它的人文境界。“澳門學”使即使最普通的澳門人也會倍感親切與自豪,當然也就會積極支援甚至參與由“澳門學”的思辯,反饋指導的“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澳門歷史文化名城評定”等現 實活 動 。1 998年1 月9日,北京大學歷史系會議室裏懸掛着大橫幅↑1↑3,紅底白字的“晉千文化”學術報告會的標題,吸引了北大這間世界著名學府不少學者、專
  • 家、師生們的與會。在這個學術報告會上,澳門學者論述了簡要的學術定義,並強調“晉千文化”理論不過是一些必須清晰認識的觀念在文化上的定位。北大的教授們很高興地説:“這樣的觀點大器、有獨創性”、“有現實意義”。……副校長何芳川教授給予鼓勵,直指“晉千文化”要旨:“‘晉千文化’向我們展示了一種強烈的責任感,社會責任、歷史責任,説到底是對人類文明的責任。‘晉千文化’給我們很大的啟發。”學者們除了對“晉千文化”表示了極大的興趣,還對“晉千文化”這樣重大的學術命題為甚麼會在澳門而不是香港或是其他別的地區提出也同樣表示了極大 的 興 趣 。“晉千文化”既然是一種大文化,它的表現可以説在人類文明的各個領域、各個地區無所不在,它偏偏選擇了中華大地歷史上嶺南邊遠的小漁村來為它命名,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三個重要原因。首先,也正是這個小漁村際會因緣將地球東西兩半球文化揉合快將500年了:黃漢強先生生前提出:“澳門‘開埠’作為中國南海貿易的‘洋澳’,供外國商寄 泊互 市,始 於明 朝嘉靖 十四 年(公 元1 53 5年)。澳門遂成為中國唯一的最早對外開放的經濟特區和文化特區。澳門港迅速崛起,成為東西方貿易樞紐,世界著名的國際商貿大港,有經濟往來,必有文化交流。澳門當時既是東西方貿易樞紐,同時也必然是中西文化交匯中心。既然中國與西方直接發生關係,始於葡萄牙人東來,澳門成為葡萄牙的居留地以後,那麼,中西文化在澳門的交匯交流便具有直接性、全面性、持久性和開創性的特點:兩種文化的主體同處於當時方圓不到三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直接交往,始終不斷延續至今。”1 4也正因為這樣,歷經幾乎500年的歲月,延續不斷的中西文化在澳門的交匯交流和交融,使澳門那怕只是個市井小民,彷佛天生的一種見慣高鼻子藍眼睛的洋人世界(世面)地心地平和、舉措從容。某種意義上講,在澳門幾乎世界各地的洋貨、形形色色的華洋宗教文化見慣不怪,彷佛海外的大世界濃縮在這個不過“3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因此,雖然也真有不少老居民一輩子也沒有離開過這“3平方公里”“小世界”(直到上世紀末連填海造地才23平方公里),居然也時不時地嘴上冒出中、葡、英夾雜的“特區語言”,蔚為奇聞。或許正是這樣,使澳門人早開眼界,襟懷坦蕩,放眼世界;特別隨着博彩業的興旺,大概也是見慣賭場風雲,使澳門人輕名利而相對地重人情;加上澳門是在世界歷史上少有的沒有經受過“像樣”的戰禍,贏得祥和福地的美稱。澳門人從不怨天尤人,對自己對未來永遠懷有一種特有的信心和憧憬。這些坦蕩、善良、和融、自信的澳門人的性格“基因”,大大湮滅人心的浮躁與虛偽,使澳門人遇事不暴戾,容易從大處、從美好的前景去設想、去創意、去努力。“想事在澳門,做事去香港”成為上世紀很流傳的一句話。因此,當香港回歸問題的提出,香港股市波動,反而是澳門人士首先以極大的熱忱向港澳辦倡議建立“回歸紀念碑”,以志幸運當代,展望美好的明天。這是澳門特有的中西文化長期交匯交融培育的澳門人特有的 性 格 。其次,由於澳門博彩業的興盛,推動了旅遊業的齒輪 ,也 推 動了 澳 門人 對 單一 博 彩娛 樂 經濟 的 反思,憧憬大洋彼岸的拉斯維加斯的文化旅遊的改革發展。在上世紀的後期,特別是80年代接近回歸前的一段時期,新移民為澳門帶來新的文化血液與活動, 政府 與 民間 的思 維 在文 化旅 遊 上奔 向同 一 方向。文化的湧動翻卷起澳門歷史的肥沃積澱,澳門學者提出了“澳門學”的研究,本質上是一次臨近世紀末的澳門歷史文化的“大檢閲”一回顧與展望。一時間,除了已蜚聲國際的由3個葡萄牙人發起的“澳門格蘭披治國際大賽車”以外,國際龍舟賽、國際馬拉松、國際音樂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等等活動年年舉辦1 5;文化藝術展覽會,歷史、文化、旅遊等學術研討會此落彼起;文化藝術與各類學術著作前呼後擁地出版;趙斑斕文化藝術館、澳門博物館、藝術博物館、海事博物館、文化中心、綜藝館、旅遊活動中心等等文化旅遊設施相繼落成;還有“澳門八景”評定命名……這樣還澳門歷史價值的濃厚的氛圍,喚醒世人一紀念澳門對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的 貢 獻 。“澳門學”所蘊藏的歷史珍寶是如此地豐富,呼喚着相應的旅遊景點為它承載,也更需要有一個大型的主題項目為它綱領提契,好比“公主”額冠上象徵身份的寶石。由“港澳回歸歷史紀念碑-希望與幸運之神”修改主題後的“紀元晉千”時代標誌-“中
  • 華巨塑”的大膽倡議應時應地應運而生。期望由“澳門學”的沃土培育成中華大地上的“世紀大樹”-像“巴黎鐵塔”標誌人類文明“鋼鐵時代”那樣,成為迎接環保和諧發展時代的標誌,向世界再次彰顯多元文化和諧的必要。這倡議的關鍵主旨是在中華大地上 建樹 , 體現 中 華民 族 對未 來 世界 的 責任 與 信心; 其 次倡 議 是出 自 被 歷史 證 明多 元 文化 和 諧 交流、 成 功交 融 的澳 門 , 使倡 議 更具 獨 特的 象 徵 意義 。這就是由獨特的澳門旅遊發展,獨特的“澳門學”的提出與研究,回顧與展望的思辯,必然升華為指導行為的正視現在。“中華巨塑-世紀大樹”也可以説是美侖美奐的夢,夢寐以求,由於種種原因“中華巨塑”還未夢想成真,但這創意所煥發的智慧之光確是不斷地激勵着人們。第三,即是不一般的時代機遇。2000年紀元晉千的到來,國際稱之謂“千禧年”(Mi l l enn i um),比之中文的“紀元晉千”缺少了阿拉伯數字由個位數向千位數四級連環晉升的跳躍動感。紀元晉千,大約是相隔40代人才遇到一次,這不能不説是當代人的幸運。人類文明從來就有逢年過節伴隨着回顧展望,故英文將新年的一月,以希臘神話代表過去與未來的兩面神-“JANUA R Y”來命名。“紀元晉千”的幸運當代更少不了以“百年回顧”、“千年回顧”來迎接晉千之禧。澳門更是遇上“殖民春秋”幾乎半個千年,一朝回歸祖國懷抱,使祖國也是亞洲的殖民史劃上句號,更不能不説是雙喜大慶,在全球的回顧展望中,多添了一份回歸後與祖國與世界同步繁榮的 期 望 。澳門這片特定地域曾為世界文明作過貢獻的歷史鈎沉,通過“澳門學”的研究,與世人分享。回歸紀念碑的主題由此更宏觀地升華為世界未來可持續發展的主題。這些世紀末的思辯,首先由文化範疇揚起激情,又恰逢聯合國成立50周年,因緣際會地得到了聯合國秘書長為“中華巨塑”出版物的祝詞,引發了最後作為中國政府向聯合國贈送青銅“世紀寶鼎”的盛事。不知是澳門人將激情化為作為,還是正如 享 譽 全球 的 中 國科 學 家 袁隆 平 院 士的 名 言 :“幸運專找有心人”,這次確實是把握了時代機遇更把握了歷史機遇。參與人雖歷經不為外人道的艱難與壓力,大膽的倡議,終於真正創造出“夏候氏鑄鼎以來,最宏偉之作”1 6,成為國際級的文化實績。“世紀寶鼎”屹立於紐約聯合國的草坪上,以悠久歷史的青銅禮器文化,象徵和平鼎盛,也象徵了將有限物質變成無限價值的人文智慧。由於澳門人在澳門歷史貢獻的鼓舞中,把自己作為“地球村”的一員,才有“世紀寶鼎”與“中華巨塑”分別象徵過去與末來的創意與實績。寶鼎澆鑄成功使“晉千文化”的命題豁然清晰,這才領悟到世界各地的類似的思辯與活動,組成了晉千時代的文化思辯,有正視現在、指導現在的現實意義,“晉千文化”這個的重大時代命題由此自澳門提出。七、“ 晉千 文化” 的若 干實 績“晉千文化”的命題來自澳門,“澳門學”成了“晉千文化”的沃土,又體現了“澳門學”正是“晉千文化”的思辯與表現。“世紀寶鼎”與“中華巨塑”在“晉千文化”層面上的思辯得到了各界知名人士的鼓勵,尤其是汪道涵、辜振甫二老,可以説是世紀見證人,專題特作世紀楹聯:“紀元晉 千 源流歸一”的題詞,內涵極為深刻。“紀元”是人類記載時間的發明,“晉千”是客觀規律的進程,主客觀的統一昭 示 一 個 機 遇 的 來 臨 、承 接 一 個 時 代 的 開 始 。“源流”是客觀的基點,“歸一”是對規律的認識。“紀元”記載着存在的“源流”,“晉千”呼喚着思辯的“歸一”,這是多麼奇妙的辨證哲學。“源流歸一”成為“晉千文化”的時代特徵和理論精粹。“歸一”成為觀念與動機的回歸,成為“回歸自然、回饋社會”的時代精神。自然的“源流”與社會的“源流”應該“歸一”;文化的“源流”與歷史的“源流”應該“歸一”;行為的“源流”與動機的“源流”應該“歸一”;信仰的“源流”與觀念的“源流”應該“歸一”;民族的“源流”與人類的“源流”應該“歸一”。這就是“晉千文化”的思辯。“源流歸一”的時機恰遇“紀元晉千,,的年代,人們的認知升華恰遇實現晉千年代觀念大轉變、文化大轉型的契機。公元1 000年的人類無論如何不可能有公元2000年人類那樣尋找“源流”的必然和渴望“歸一”的思辯。後代人的命運維繫在我們當代人。盡責於使命,育德於後世。“紀元晉千”、“源流歸一”是汪道涵、辜振甫兩位世紀老人平生唯 一一 次的海峽隔岸題詞互對
  • 楹聯),其意義之深遠不在話下。“晉千文 化”命題 的產生, 也啟示了 澳門人 於1 997年,首先發起中國“20世紀世界重大事件”的評選,當時與北京大學歷史系、光明日報評論部聯合舉辦,1 999年9月 1 3日,光明日報向全國首發。“世紀寶鼎”與“中華巨塑”分別象徵了“回顧總結”與“展望末來”,“晉千文化”命題產生後,澳門的倡議發起人意識到似乎缺少了“晉千文化”中“正視現在”的重要象徵。1 997年2月,在悼念鄧小平的活動中,醒悟到小平的一生正是象徵了中國人民“改革開放、一國兩制”的現在,於是策劃了與中央黨校聯合創制中國首版999金版畫冊《世紀偉人鄧小平》。經過了一年的努力,特別是經數百次試製的印刷專用的“999金版紙,’的成功,使畫冊成功出版。 畫 冊體 現 了“ 黃 金 旗幟 、 黃金 形 象、 黃 金 承諾”,受到了畫冊出版委員會顧問、年逾九旬的薄一波老人在中南海接見與嘉許:“很好、很好、非常好!”。《人民日報》海外版高度評價金版畫冊的出版是“中國造紙印刷術的新突破”。作為又一項國際級的文化實績,1 998年4月4日下午,安南秘書長代表聯合國親自在北京接受收藏、並熱情為“創始本”簽 名留念 。《世紀偉人鄧小平》金版畫冊出版後,恰遇紀念中國佛教2000年,又及時出版了首創999金版鑲鉆石《金剛經》(趙樸初親自題箋),作為人間佛教“破除煩惱、把握當下”的象徵。此後,由於印刷專用的“999金版紙”已是成熟工藝,為以後的出版市場開創了“金版澳門地圖”、“金版毛澤東詩詞手書”、“金版孫子兵法”等等精品製作,大大豐富了出版、收藏市場;“世紀寶鼎”後也相繼產生了“香港寶鼎”、“澳門寶鼎”、河南鄭州“炎黃寶鼎”、湖南衡山“萬壽寶鼎”、山西太原“春秋寶鼎”、廣東肇慶“寶鼎園”九龍大鼎、烏魯木齊“禁毒大鼎”、大連“萬福寶鼎”等等大都高達五、六米的景觀,簡直是全國性“移植”,蔚為壯觀!這些作為“晉千文化”思辯指導下的文化實績也使相關的企業和地方旅遊業產生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值得一提的是“中華巨塑一世紀大樹”的藝術造型,也已由澳門21 世紀特藝研究會江碧波藝術研究中心的中國著名女雕塑家、重慶大學藝術學院院長江碧波教授親自創作,世界首創以中文繁體“華”字雕塑成一棵粗壯茂盛、果 實累累的“繁榮大樹” 、“智慧大樹”、“人才大樹”、更是喻為“國之命脈、生命源泉”1 7的“環保大樹”,象徵淨化自然、淨化社會、淨化心靈。1 999年9月1 4日,在天津“首屆太平洋經濟合作委員會國際博覽會”上作為人類環境的大會主題標誌展出。1 999年9月22日,建設部科技委顧問、中國工程設計大師何廣乾博士激動地題寫了評語:造型新穎、氣魄萬千,可按空間結構設計實現。期盼國際有識之士、金融家、企業家攜手合力建成21層、百米高(或21 0米)的世界奇觀一“‘華’樹”雕塑型智能大廈。真正向全球展示未來世界和諧發展的人文主題。2000年元月,美國多個媒體即以“千禧‘華’樹標誌環保時代”為題作了報導。1 8我們雖然還不能估計“中華巨塑一世紀大樹”何時何地能夢想成真,但自“晉千文化”的學術命題產生以來,以長遠觀念和全球觀念,致力於人類文明和諧進步、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指導性的“源流歸一”已切切實實使人感受。江漢大學陳齡彬教授指出“晉千文化”應該用一語破的的核心綱領,警精透闢的一句話來概括“歸一”之“一”的內涵,也就是“晉千文化”本身孕育的“珍珠”是甚麼?不言而喻,相信隨着“晉千文化”的學術探討的深入,將會越來越多的人感受“晉千文化”的存在與享受它指導現實的“回歸自然、回饋社會”不一般的人文 境 界 。最後,“晉千文化”提示我們:我們必須正視人口、糧食、資源、環境和能源五大危機。1 9大自然創造了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會笑的人類,我們必須笑着邁向永遠的新千年,告慰大自然。註 釋 :1 陳文屏:《目不暇給的宇 宙新發現》,載於《亞洲 周刊》 , 1 9 9 6年 2 月 , 第 2 5期 , 第 1 6 頁 。2 徐 剛 : 《 中 國 : 另 一 種 危 機 》 , 春 風 文 藝 出 版 社 ,1 9 9 5 年,第 8 1 頁 。3 參考羅馬 俱樂部: 《共建 新世界》 ,博益出 版集團 ,1 9 9 2年。4 《天涯成比鄰》,中國對外 翻譯出版公司出版, 1 9 9 5年 , 第 4 0 頁 。5 同 註 3 。6 人民網: “環保專 題,綠 色家園” ,《綠色 史話》 ,20 0 3 年,第 1 1 期 。7 程 曉 潔 : 《 中 國 國 家 地 理 》 。8 《星島 日報 》, 美國 三藩 市, 1 9 9 2年 1 1 月 2 7日 。
  • 9 徐書雲(聯合國官 員):《祝詞引 出寶鼎》,《解 放日報》 ,上海 ,1 9 9 5 年 1 0 月 2 3 日。1 0 《世 紀寶 鼎》 ,上 海《 文匯 報 》 1 9 9 5年 9月 30 日 。1 1 金哲 等 主 編: 《 2 1 世 紀 世 界 預測 》 , 上海 文 化 出 版社, 1 9 9 6 年,第2 4 頁。1 2 淩志軒:《神秘易經》,新疆人民出版社,20 0 2年 。1 3 大紅橫幅標題 為:“李之強研究 員授職儀式暨晉文 化學術報告會”,《華僑報》,澳門,1 99 8年 1 月 24日,《“晉千文化”的輝煌》,載於《中國文化報》,1 99 8年 7 月 1 8 日。1 4 《“澳門:歷史文化名城”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社會 科學 學會 ,200 4年 ,第 7- 8頁 。1 5 參考澳門旅遊局網頁:www.K i ng -t r av e.c om專題報導。1 6 同 註 9 ,時 任上 海博 物館館 長、 中國 青銅 文化 專家 馬承 源 的 題 詞 。17 解放論壇:《樹是國脈》,《解放日報》,上海,1 99 8年 8 月 3 0 日 。1 8 《星島日報》,美國三藩市,2 0 0 0 年 1 月 1 3日;《世界 日 報 》 , 2 0 0 0 年 1 月 1 9 日 。1 9 同 註 1 4 , 第 1 9 5 頁 。
  • 兩廣總督張鏡心《云隱堂文錄》中保存的崇禎末年澳門資料湯開建、 張坤 *澳門回歸前,我們曾對明清文獻中保存的澳門史料進行過一次較為系統的輯錄與整理,並作為《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五、第六兩冊出版。該書出版後受到澳門史研究者的歡迎,為澳門史研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成為澳門史研究及中外關係史研究中徵引次數最多的著作之一。中國古籍數量 浩 如瀚 海 ,其 中 尤 以明 清 古籍 為 最。 我 們 深知,在明清檔案文獻中搜尋挖掘澳門史料的工作遠遠沒有結束,仍須繼續,故在回歸之後,我的很大一部分精力仍關注在澳門史料的追尋、收集與整理上,特別是在報刊及近代檔案上費力猶多,而對於明清文獻中的澳門史料亦偶有所得。繼鄧士亮《心月軒稿》中發現《粵東疏銃略》、韓霖《守圉全書》中發現《委黎多報效始末疏》後,近日又在崇禎十年(1 637)擔任兩廣總督張鏡心的《云隱堂文錄》中發現一批崇禎十年至十二年的澳門史料,內容十分豐富,可補其他中葡文獻記錄澳門史事之缺。張鏡心(1 590-1 656),字孝仲,號湛虛,晚號晦臣,又稱云隱居士。先世襄垣人,後遷磁,遂為磁州人。天啟二年進士,授蕭山知縣,後累升至兵部右侍郎、兩廣總督、代遼薊總督,加兵部尚書,為明末著名的封疆大吏。入清後,薦而不起,晚年閉門讀書注《易》。1 留有《云隱堂集》四十五卷。《云隱堂集》中有奏議十卷,後由鏡心六世孫張璥、張玉輔刊刻為單 行本,稱《 云隱堂文錄 》。2我們 在《云隱堂文錄》共輯錄崇禎十年至十二年的澳門奏議七份,總字數達8000字。下面擬將各卷各疏分別整理,公諸於眾,並略加考證,以方便學界同仁對明末澳門史的研究。* 前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後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博士生一、卷二《報鎮將驅逐紅夷疏》(第27-28頁)兩廣總督臣張謹題,為仰藉天威,紅夷遠遁,謹馳報以紓聖懷事。臣赴任中途即聞紅夷之警,兼程受事後,據巡視海道按察司僉事鄭覲光詳報案照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准香山參將楊元、虎門副總兵黎延慶等報稱,紅夷泊舟求市,鎮將堵禦驅逐,夷醜遠遁等情。該臣看得,馭夷之道,恩威並濟。故犯則討,服則舍,而尤清內地之勾引,則自治、治夷之要著也。頃者,紅夷匪茹,連檣海上,在彼乞市,似無別情;在我防邊,敢弛漢禁?銃台之擊,自是獸窮則攫之常,乃將士畢力火攻,未邀風伯之靈,道廨擒拿,番艘實系諸夷之頸。斯時也,代管督務撫臣鄭茂華駕長馭遠,號令風馳;廣東按臣葛徵奇親駐省會,勵將詰奸,洞情形乎胸中,施操縱於不測。因其搖尾,宥以生還,查追夷貨,給付分明。堂堂中國之體,可謂得矣。該夷業自認開洋,而又半趨半避於澳界,且前且卻於波臣,卑飛戢翼,時作窺伺,令人不能不恨豺狼之叵測也?臣以時難姑待一面將接濟奸宄,法治禁緝,檄鎮將駐師浪白,相機剿禦。檄道廳親至澳門宣示漢法,以法繩澳,以澳驅紅,節節相促,務使俛首折心,受我戎索,而該夷旋以遁歸報矣。此實聖明天威遐鬯,致夷醜宵潛,庶幾海波不驚,而內地有敉寧之日也。是役也,按臣沉幾遠慮,刻刻圖維,臣入境疏中謂夷情飄忽,難保帖然者,見實相合。直至十一月二十六
  • 日,諸將在外海窮洋中確見遁去情形,並澳夷結報前來,乃敢據實先聞,其銃台失事,正在查核,按臣疏中自能言之也。謹會同巡按廣東監察禦史葛徵奇具題,伏乞敕下,該部施行。謹題請旨。崇禎十年十二月初八日題。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奉旨,該部 知 道 。二、卷三《參鎮臣庇奸之罪疏》(第3-5 百)題為鎮臣守粵之能,已見庇奸之罪宜明,伏乞敕部別用以全使過事,臣思年來軍旅之氣不揚,非無兵患,無將耳。若大將,橫玉垂金,位高寵極,而乃不 圖 振 旅詰 戎 , 一意 庇 奸 骫法 , 負 國恩 而 羞 閫鉞。臣不敢不問,則廣東總兵官陳謙是矣。臣入境即聞 李 葉榮 勾 夷之 事 , 該鎮 謁 臣舟 中 ,臣 首 舉 以問,即見其曲為庇護,情辭閃爍,臣竊疑之。乃貌強年富,又未嘗不思用之也。臣抵端州,即促該鎮出師 浪白 , 宣示 漢法 。 若紅 夷諭 之 不遵 ,泛 海 樓船,須眾須整,勿容輕易。已複探之曰:“李葉榮能拿 定 紅 夷 去 來, 詐 亦 可 使 。 ”該 鎮 即 欣 然 曰 :“能!能!”夫葉榮,非勾夷之人,而何以能也?比其移師,猶手書敦勉。乃徐徐其行,僅駐香山,或者曰“夷非久遁去”。不及浪白而返,而軍容草略,大類棘門。該鎮兩年所治何事,臣又竊輕之矣。因而訪 之 ,有 謂 利在 許 市 ,假 公 濟私 , 差葉 榮 勾 入者;有謂紅夷到日,即入總府。見萬眾喧擁,即發回哨船者。迨夷鬼居停揭邦俊家,蜩螗沸騰,幾釀禍變。賴按臣葛徵奇深心定力,電燭霜嚴,批究葉榮等 凜 凜不 假 借。 該 鎮 亦覺 機 勢叵 測 ,始 算 數 清給,或抛命向土宄追還者。嗟!嗟!大將軍旗鼓相向,自爾正正堂堂,即駕馭相機,亦當明明白白,而乃為此居心不淨,黏手難白之事乎?迨臣追治李葉榮 、 葉貴 、 揭邦 俊 、 林心 湖 等罪 狀 ,該 鎮 申 詳曰,葉榮之事,二司會議,道將會差,勞可蔽罪等語。臣批云:“李葉榮罪列前詳,功於何在?仰二司官查明報,今二司之覆具在也,議則有矣,未議差, 即 會差 有 矣, 未 差 葉榮 即 差葉 榮 ,宣 揚 漢 法矣,豈令之勾沒夷財乎?”亦足見該鎮之智昏而心橫也。先是,臣憂東粵之兵防海艱,劇語該鎮,造舟繕 器 ,件 件 整頓 , 若 肯實 心 作事 , 錢糧 自 當 措發, 而該 鎮 無以 應 也。 臣 前疏 言 道廳 緝 夷合 拍 無人,為該鎮而發也。迨正月二十日見臣,臣示以葉榮之罪,按院初批甚厲,兼本部院批行究治,何得議寬,尚呶呶代辯。臣正色曰:“諭之使去,非諭之使來。諭之歸澳,非諭之市漢。明綸不捍堵,駕馭並 嚴乎 ? 該鎮 居 一日 官 ,當 治 一日 事 。紅 夷 再來,有謂根芽已伏者,該鎮無得泄泄。”於是,面色如土而出。臣事事認真,凡胸膈中事,必傾吐向人, 今日 臣 之參 謙, 即 當日 臣之 所 以語 謙者 。 總之, 該鎮 舉 念一 差 ,觸 手 盡錯 , 欲遂 調 停之 術 何資,緩急之防,且物議已騰,無顏將士之上。而本官歷任皆在滇黔,陸戰或其所長,海戰或其所短。伏祈敕下兵部,量行別調,以無誤地方。至粵東多事,更祈敕下部,補一人地相宜者,以剪長鯨而固海圉,所關匪淺鮮矣。謹會同巡按廣東監察禦史葛徵奇遇請施行,謹題請旨。崇禎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題,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奉旨:陳謙已有旨了,李葉榮等著該部一併議處具奏。案:上錄二疏《報鎮將驅逐紅夷疏》及《參鎮臣庇奸之罪疏》均是反映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的新資料。疏中的“紅夷”即指英國,而“澳”則指澳門葡人或澳門 。1 7世紀初,英國船隊通過幾次去印度和東南亞貿易後,已開始感到與中國建立正式的商業關係的迫切需要。萬曆三十八年(1 61 0),英王詹姆士一世趁商人尼古拉·道通(Nich o la s Dow n to n)東航之機,托他帶信給萬曆皇帝,但信並未帶到。31 621 年在東印度公司中有傳媒稱:“新皇帝(指天啟)已經准許我們每年派兩隻船去經商,貿易地點是福州。”41 625年英王查理一世再次提出要派使者到中國,但最後卻沒有實現。1 63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與葡屬果阿總督林哈列斯(Count de l inhares)伯爵締結對華自由貿易的協定,准許英人有權出入澳門。5同年第一艘英國商船“倫敦(L ondon)”號到達 澳門。 6與此 同時,英王查理一世頒發一份委任狀,任命約翰·威德爾(John Weddel l)上校為船長,納撒尼爾·蒙特尼(Nathanie l l Mount ney)為首商“去進行一次遠航,到果阿、馬拉巴爾、中國海岸及日本,在這些地方進行貿易”。1 636年4月1 4日,威德爾船長率領一支由“撒旦(Dragon)”號、“蘇尼(Sunne)”號、“凱薩琳(Catherin e)”號、“普蘭特(P lant e r)”號四艘大船和“安妮(Anne)”號、“探索(Di scover y)”號
  • 兩隻小艇組成的船隊從英國唐斯港出發。1 636年 1 0月7日到達果阿, 1 637年6月2 5日到達澳門附近 的Mont ede Tr i go 。7當時澳門的情況十分微妙。儘管英國同葡印總督締結條約中允許英國來澳門,但澳門議事會考慮到澳門本地商人的利益,因為當時澳門的繁榮,全賴於葡萄牙船隊的往來貿易。因此,澳門議事會堅決反對英商進入澳門參加對華貿易 。故議事會採取種種方法拖延時間,阻止英國商船入港。英船隻好移至伶仃洋停泊。7月1 5日,威德爾不顧澳 門 葡人 的 阻攔 , 率 領船 隊 離開 澳 門, 直 奔 廣州,在珠江口勘查廣州河口水道,並找到了虎門入口,還調查了珠江河口中國方面的軍事防禦力量。於7月22日返回伶仃洋。87月29日,威德爾再次率領船隊向廣州進發,8月6日,行抵珠江口,當時中國官方要求等待上級的批覆,但威德爾沒有等待就率領船隊駛入內河,向廣州城挺進。8月1 2日,中英雙方展開炮戰,戰鬥僅半小時,虎門炮台即已失陷,英軍登陸佔領炮台,繳獲了44門小炮和35條槍,還捕獲了兩艘平底船和一隻漁船。98月 1 9日,威德爾派托馬斯·魯賓遜、彼德·蒙德、納撒尼爾·蒙特尼三人去廣州談判通商。1 0然後中英葡三方在廣州圍繞着通商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展開交涉,直到1 1 月22日,中英雙方簽訂貿易協定:“允許(英商)自由經商,擴大貿易,長久居住,但英方每年應繳付(中國)皇帝2萬兩白銀(合30000里爾)及四門大炮和50支毛瑟槍。”1 1月26日,英商離開廣州回澳門。1 2月29日威德爾率船隊離澳門回國1 1。關於1 637年廣州事件的訊息,我們過去依賴的資料主要來自於英國文獻,一是彼得·蒙德的《遊記》(T he T r a v el s of Pe t e r Mund y ),一是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 H.B.Mo r s e , T heCh ron i c l e s o f t h e E a s t I n d i a C ompan y T r ad i n g t oCh i na),另外瑞典人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也含混地記錄了這一事件。中文資料記載這一事件則主要有《明史·和蘭傳》1 2、蔣擢《張鏡心傳》1 3、淩義渠《奸鎮通夷事露疏》1 4、湯斌《前兵部尚書湛虛張公墓誌銘》1 5、戰效曾《葛征奇傳》1 6、《明清史料》乙編第八本公佈有《奸弁奸攬勾連澳夷等情》及《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檔兩份1 7,《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又公佈崇禎十二年《兵部為糾參通夷納賄之官員事行稿》一份。1 8上述中文史料中,尤以《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記事最為詳細,許多中英葡交涉細節均賴此檔得以知曉。歐洲的研究者關於這一事件的研 究論 著 甚多 ,但 主 要來 自於 英 文文 獻檔 案 及葡、荷文檔案間或涉及的這一記錄,基本不用中文資料。中國學者研究這一問題者雖兼采中西文獻,但大都敘事簡略,如周景濂《中葡外交史》1 9、束世徵《中英外交史》、張維華《明史·和蘭傳注釋》20、郭廷以《近代中國史》21、張軼東《中英兩國最早接觸》22、費成康《澳門四百年》23、劉鑒唐等人的《中英關係系年要錄:1 3世紀-1 760》第一卷24及林子昇《澳門與英國之關係》。25中國學者對這一事件展開詳細研 究者, 首推香 港學 者汪宗 衍,1 968年完 成《明末中英虎門事件題稿考證》26,該書即對《明清史料》中《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內容展開較詳細的考證;近年則有萬明完成的一篇論文《明代中英的第一次直接碰撞-來自中英葡三方的歷史記述》27,該文較全面地引錄現存中英葡方面的主要資料,對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進行了全面的探討。上述兩大成果對於研究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均有新的推進。特別是萬明的文章,極為細緻地分析了這一事件的全部過程,其中有多處見解發前人之所未發,對後人認識這一事件有很多啟示。然而,到2005年又有人再次對這一問題發表《1 637年英國人在澳門的活動》28,既無新資料,又無新認識,且對前人所有研究成果一概不知,在文中 未注 一 字。 此風 令 人擔 憂。 這 種不 開掘 新 資料,反覆重複前人研究成果的現象在學術界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情,如不予以制止,很難推動學術的健康 發 展 。關於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的研究是否沒有推進的可能呢?否。關於這一事件還有整套的葡文資料,並沒有全部為學者利用。金國平先生目前正在着手整理這批檔案。而在中文材料的開掘上,似乎尚有不少空間。上述兩個奏章即是前述所有研究者未曾利用的兩份新資料。1 637年廣州事件發生的時間是1 637年6月到1 2月,而這時正是張鏡心剛剛出任兩廣總督的時間。據《國榷》,正式任命是在崇禎十年(1 637)閏四月丙辰。任命下達之時,正是英國人準備進入廣州之時,故《報鎮將驅逐紅夷疏》稱:
  • “臣赴任中途即聞紅夷之警”。張鏡心到任即組織處理英 國 人 進廣 州 之 事。 他 採 用的 政 策 是“ 恩 威 並濟”,“犯則討,服則舍”。故英國人強行闖入珠江時,則以“銃台之擊,自是獸窮則攫之常,乃將士畢力火攻,未邀風伯之靈,道廨擒拿,番艘實系諸夷之頸。”。虎門炮台對英船的炮擊,將士們對紅夷的火攻,最後還抓獲了幾條“番艘”。然而,他也清楚,紅夷“連檣海上,在彼乞市”,是來要求通商的。故“因其搖尾,宥以生還,查追夷貨,給付分明。”英國方面的資料與中方出入甚大:8月12日,“龍號(應譯為‘撒旦’)”派駁船測量 説 道 , 在 駛 往 亞 娘 鞋 炮 台 附 近 時 , 它 被 炮 轟 三次, 但 沒 有 擊 中 ,我 們 的 四 艘 船 將其 包 圍 起 來 , 中國人 先 行開 火 ,但 毫 無作 用 ,而 英 國炮 火 則密 集 射擊 , 半 小 時 後 , 中 國 軍 隊 逃 出 炮 台 , 英 國 人 登陸。 … … 9 月 1 0 日 , 潮 水 退 , 早 晨 兩 點 鐘 , 有 三 艘火器 船 向船 隊 突 襲。 被 及時 發 覺 ,各 船 將纜 繩 斬 斷或滑 脱 , 脱 了險 。 幾 艘 火器 船 在 我 們的 周 邊 行 駛 ,火焰 猛 烈, 火 球 及火 箭 等向 我 們 密集 射 ,但 一 點 沒有 觸 及 我 們 , … … 9 月 1 8 日 , 威 德 爾 開 始 積 極 行動。 翌 日天 亮 前 ,已 焚 毀三 艘 裝 備作 為 火器 船 的 帆船及 其 他 的 帆 船 兩艘 , 放 火 焚 燒 一處 小 城 鎭 , 並 帶走了 3 0 頭 豬 , 艦 隊 其 餘 1 6 艘 兵 船 潰 逃 。 2 9這是 雙方 對1 63 7年 虎 門之 戰的 記錄 ,差 距 甚大。至於前疏中稱,中方抓獲“番艘”之事,英方資料稱:“8月21日,諾雷蒂(Pab l o Nor e t t i ,即李葉榮)帶來 海 道 和總 兵 的 華文 檔 一 份, 他 將 其譯 成 葡 文 給威德 爾 。 該文 件 稱 ,他 們 給 我們 在 其 國內 買 賣 任 何商品的自由(前提是願意繳付皇上的税款),指定三處給 我 們 選擇 作 為 船隻 的 澱 泊所 。 文 件上 還 指 定 諾雷蒂 為 經紀 , 要 求派 兩 三個 商 人 到廣 州 準備 購 辦 貨物, 並 請 求我 們 把 炮和 帆 船 放還 。 威 德爾 認 為 這 樣很 滿 意 , 立 即 將 炮 及 帆 船 放 還 。 8 月 2 4 日 , 諾 雷 蒂返 回 廣 州 , 由 私 商 首 席 代 表 蒙 太 尼 和 約 翰 · 蒙 太尼、 魯 賓 遜 等三 人 陪 同 前往 , 他 們 攜帶 西 班 牙 銀 元2200 0八單 位里亞 爾,另兩 箱日本 銀。其 中10 000 送給 官 吏 , 其 餘 作 投 資 用 。 … … 9 月 2 1 日 , 接 到 蒙 太尼的 來 信 ,他 説 商 人們 已 被 監禁 , 看 管日 益 嚴 厲 和可怕。”30實際上是扣留了同李葉榮到廣州去的三位英商所乘之船,並將人貨同時扣押。至於前疏中言:“因其搖尾,宥以生還,查追夷貨,給付分明”之事,英方資料稱:“澳門總 督否認發 生事變的 責任,但 用友好的 調解方 式 勸威 德 爾用 謙 卑的 稟 帖, 代 替挑 戰 式的 抗 議書 , 則 葡 萄 牙 人 可 以 利 用 他 們 的 地 位 請 求 釋 放 商人, 取 回 款 項及 貨 物 等 。因 為 威 德 爾不 大 相 信 澳 門的葡 萄 牙人 , 此事 延 擱了 一 些時 間 。後 來 巡撫 答 應他 的 請 求 , 把 威 德 爾 的 東 西 發 還 。 1 0 月 9 日 , 送 還他的 商 人 、款 項 及 貨物 等 , 要他 和 平 地離 開 中 國 河面,不 得傷 害一 人。 …… 10 月1 6日 ,一 些葡 萄牙 人到廣 州來 調解 此事 。1 0月 18 日, 舉行 了一 個滑 稽 的會議 , 企圖 強 迫商 人 應允 立 即永 遠 離開 廣 州, 並 且還要 為 他 們 已 做 的 交 易 的 特權 付 2 8 0 0 0 八 單 位 里 亞爾。1 0月 20 日, 通知 商人 們説 ,官 員估 計定 付款 的數 額 為 2 8 0 0 兩 。 對 於 這 種 勒 索 , 商 人 們 堅 決 拒絕。 … …最 後 , 他們 得 回自 己 的 財產 , 完成 了 他 們的貿易。”31在細節及雙方的榮辱上中英資料有較大的不同,但事件經過大體一致。張鏡心疏中還提到這次處理廣州事件的辦法是:“道廳親到澳門,宣示漢法,以法繩澳,以澳驅紅,節節相促,務使俛首折心,受我戎受。”也就是採用傳統的“以夷制夷”,以澳夷來對付紅夷。從上述資料看,整個事件的解決,葡萄牙人的從中調停是起了不小作用的。第二份奏章主要內容是處理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中李葉榮勾結紅夷及總兵陳謙受賄之事。關於此事的英文資料是:“諾雷蒂 在澳門 是聲名 狼藉的, 後來他 對威德 爾及其 他 商人 玩 弄了 一 些詭 計 ,但 當 時, 他 説得 很 好聽, 鼓 動了 威 德 爾的 希 望, 以 致 威德 爾 覺得 他 進 攻和掃除虎門炮台的舉動是不錯的。”32可見,威德爾進攻虎門炮台與諾雷蒂(李葉榮)有直接的關係。李葉榮作為當時廣東總兵陳謙從澳門借過來的通事,在翻譯上做了很大的手腳,他將廣東官方對英國人的勸諭和警告譯成只要英國人願意交 税, 就 可以 獲 得廣 州 貿易 的 自由 。 英方 資 料稱:“威德爾直到1 0月,仍不知道這一文件的真實意義,而根據的是諾雷蒂的翻譯及其表面價值。”33關於廣東總兵陳謙受賄及李葉榮“勾沒夷財”的事實,英方資料稱:
  • ★★★ ★★“當商人 們到達廣 州時,經 由諾雷蒂 替他們安 排送給 官員 10 00 八單 位里 亞爾 作即 時買 賣的 禮銀 ; 如果以 後 在此 處 建 立商 館 ,則 跟 葡 萄牙 人 一樣 每 年 付銀 3 0 0 0 0 八 單 位 里 亞 爾 。 他 們 攜 帶 的 款 項 只 不 過220 00多 ,其 中10 00 0已被 官方扣 起。 ……他 們買 了一些 貨 物 ,又 定 購 了一 些 , 故此 , 他 們派 人 向 船 上要求更 多的款 項;於 是又送 去40 000 八單位 里亞爾 。官員 們 把 禮 銀 瓜 分 。 總 兵 將分 給 全 體 總 額 1 0 0 0 0 元的六 成 ,據 為 己 有; 他 的上 司 - 海道 - 除將 總 兵 扣押外,又實行壓榨更多的辦法。”34派李葉榮到英人處交接,是總兵陳謙的指使。故陳謙極力為李葉榮辯護。《參鎮臣庇奸之罪疏》稱:“該鎮(陳謙)申詳曰:葉榮之事,二司會議,道將會差,勞可敝罪。”《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僅提“萬旦纏、毛直纏及嘛道氐”等紅夷居停“揭邦貴”家。而《參鎮臣庇之罪疏》則揭露了一個重要的事實:“紅夷到日,即入總府。見萬眾喧擁,即發回哨船者。”可見,最先接待英國人的就是陳謙。因來看“紅夷”的人太多,怕影響太大,才將紅夷“發回哨船” 。英方資料還稱:“ 1 1 月 2 2 日 , … … 總 兵 曾 經 第 一 次 和 蒙 太 尼 訂約並 簽 署條 款 ; 為了 自 由和 廣 闊 的貿 易 與居 住 , 英國人 每 年 繳 付 皇 上 銀 2 0 0 0 0 兩 ( 3 0 0 0 0 八 單 位 里 亞爾) , 4 門 鐵 大炮 和 5 0 枝 毛瑟 槍 。 3 5 ”關於李葉榮勾夷錢財等,明檔記事更清:“通事李 葉容帶 夷目二 人進省。 ……據 留滯在 省夷商 萬 旦纏 等 番書 稟 稱: 先 六月 二 十六 日 ,隨 通 事帶有 大 銀 錢一 萬 文 ,交 李 葉 榮買 貨 , 二次 有 銀 錢 一萬一 千 六百 文 , 及琥 珀 、哆 羅 絨 等貨 , 俱交 李 葉 榮手。 … … 紅 夷夢 啼 哩 等 ,今 赴 領 到 原帶 進 銀 錢 三 萬八千 文 , 内除 哩 等 先買 糖 姜 酒米 四 千 文, 又 自 買 糖貨八 千 文 ,尚 實 銀 錢二 萬 六 千文 , 通 事李 葉 榮 原 領一萬 四 千文 , 葉 宅原 領 銀錢 一 萬 二千 文 ,以 上 通 共三萬 八千 文, 逐一 驗收 銀貨 ,裝 載回 舡。 ”3 6由於這一事件主要責任人為廣東總兵陳謙,故張鏡心上疏要求將陳謙調離廣東:“本官歷任皆在滇黔, 陸戰 或 其所 長 ,海 戰 或其 所 短。 伏 祈敕 下 兵部,量行別調,以無誤地方。”37《明史·和蘭傳》則稱:“(紅夷 )已為 奸民李 葉榮所誘 ,交通 總兵陳 謙為 居 停 出 入 。 事 露 , 葉 榮 下 獄 , 謙 自 請 調 用 以 避禍。”3 8三、卷三《直糾通澳巨貪疏》(第26-33頁 )題為直糾通夷納賄巨貪,以明漢體,以維官箴,以肅夷防事。照得澳夷泡寄海濱,仰命中國,原無異志。直貪官、奸攬、蠹胥三者,相倚為奸,詐騙財貨,勾連出入,以致夷人輕侮中國,藐不畏明。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澳夷因哨兵盜奸夷婦,誤殺哨官何若龍等,臣謂屬夷擅殺,漸豈可長,檄道將一面訪究開爨哨兵,一面嚴諭澳夷縛凶正罪。隨據署海道事嶺西兵巡道右布政使陶崇道奉牌宣諭,間即取有澳夷願縛罪出獻結狀報,臣謂可旦夕結局。不意海道中軍守備吳維憲,內結書辦羅秉謙、萬門子,外結奸攬吳萬和、吳培宇,往來澳中,騙夷目呢吧嘮 等,包管打點,詐夷銀五十二箱及琥珀、合油等物,招搖狼籍,計與延脱,遂致夷人反覆觀望,不行獻罪。白晝攫金,通國鼎沸,歷四、五、六、七月,夷人背約,狂肆日甚一日。時新道劉柱 國蒞 任 ,鐵 面 冰心 , 認真 執 法, 始 得從 頭 收拾,臣隨檄拿奸攬吳萬和、吳培宇,該道亦拿書辦羅秉謙,萬門子置之獄。臣又會同按臣葛徵奇牌行該道,內開,照得澳為天朝豢夷,身負重罪,念其悔罪縛凶,自供就法,業經署印嶺西道,取有夷狀甘結,姑與寬政,乃該夷一憑奸攬蠹弁吞騙金錢,遂妄 意打 點 有靈 , 遊魂 可 貸, 限 逾三 月 ,法 不 再寬。應正內地奸貪並問狡夷罪狀,為此牌仰本道官吏, 嚴行 諭 示, 限 本月 內 獻出 真 正罪 夷 ,姑 免 窮治。倘仍前窺瞰狡脱,該道先將賣法近奸,表裏相依,肆行貪噬,為通國之沸騰,弄澳夷之線索者,立解赴軍門正法。該夷聽一面奏聞,一面問罪,貫盈小丑,自有制其死命者。該道身膺重責,萬難委卸。 當念 漢 夷體 統攸 關 ,全 粵利 害 倚伏 ,國 法 公論,誰能為事解免者,慎勿姑息縱容等因去後,隨據該道稟稱,仍用維憲諭示澳夷,蓋以前局貪聲播揚,少知自好者避不肯往,姑用以觀後效。隨於八月十四日據巡視海道副使劉柱國呈稱,本年八月初八日,准香山寨手本移據管澳備倭把總黎建績、巡緝把總何喬棟赴職稟稱,本月初四日,奉海道差官吳維憲面交澳夷呈詞五張,著建績等繳報轉繳,理
  • 合稟報連遞,繳濠鏡澳議事亭夷目唩嚟哆等、通事林德呈詞五張,俱為遵依捉獲兇犯以彰天朝法事,稱澳夷素尊天朝國法,豈有殺傷官兵之理?及細查乃系澳中逃出賊夷,已經捉獲,正犯陸名,駕船水手二十名。哆等同中軍官解赴香山縣,但恐入省又遭奸棍擾害毀謗,上司難以結案。伏乞作主,懇請本道駕臨香山定案結局,庶夷商得上省貿易,舉夷沾恩等情。其詞五紙,職恐未的,隨即差人帖約吳中軍 前來 , 面稱 澳 夷獻 犯 情真 , 所據 夷 詞合 就 繳報。又據中軍守備吳維憲呈報同前情到道,轉報到臣,當批據詳,該夷縛獻罪人,姑縱寬政,但其惴惴入省,奸人擾害,不知漢法嚴明,且該道拿奸禁擾,令紀肅然,誰敢犯者。仰道牌諭,赴審速結,以釋夷商,勿得再滋觀望取罪去後,九月初六日,又據該道呈稱,案照先奉兩院批行,本道責令該澳夷目將殺官兇犯縛獻正法,屢經嚴催,隨據香山寨參將楊元、中軍守備吳維憲報稱,夷目唩嚟哆等赴見,自願立限本月二十八日獻解審究。卑職維憲到澳,會同在澳提調備倭巡緝官喚集兵頭夷目,責限縛獻,就據夷目唩嚟哆等、通事林德縛獻兇犯具列氏、安屯年、兵番敝奴、黑奴、牙匏奴、戎文氏六名,並報出水手二十名,番哨船一隻,大銃五門,鳩銃七門並藥彈紅旗到道,該本道查。看得澳夷殺兵,雖弁髦漢法,而究所由來,皆汛兵先為無禮,閩棍後複播弄,日延一日,幾於中國之令格而不行矣。經奉兩院批行,縛獻兇手,本道嚴督,中軍並提調 澳 官再 三 諭以 利 害 ,曉 以 法紀 , 宣朝 廷 之 威德,禁奸棍之煽惑,而後各夷悔悟,始將兇犯六名系縛,俾水手二十名駕船獻解,此非仰藉威靈,何以有此?除將六犯收監,水手二十名召保,聽候憲批發審外,擬合詳報等因到。臣隨批,該夷綑獻兇犯,報解水手並一切船隻凶仗,既伏漢法,姑將羈夷釋放,仰該道如法究擬速報。同日又據該道呈,為奸弁指官誆夷事,照得澳夷殺兵,已將兇手六名獻解到省,當於公所受凶釋質,示威示信,隨具文詳憲矣。惟是澳為金錢之藪,結澳案者,須先防薏苡之 疑 。 此案 自 嶺 西道 陶 布 政委 曲 調 停, 慨 認 了局,本道私幸可免覆★。已而兇手不出,文卷仍移本道。蒙憲台暨按院責職祗承,不敢推諉,幸席始事之謀,稍正獻俘之體。先時,正恐別委他官往提澳中,又多一番騷擾,是以仍遣中軍吳維憲齎牌往諭。然而播弄之巨棍與指誆之神奸,固未敢一刻弛防也。自奉委以來,四路差役密訪,而省會、濠鏡尤處處不時密緝。前月差役從澳地訪報云,兇犯將獻,正在議處公費,職大概已得其根株矣。及夷犯已到,隨密地遍訪於會城內外,覺指稱本道誆詐夷財確有實據。因於本月初四日黎明,喚南海縣典史同本道巡捕等官,跟隨出城,陽云他往公幹,而陰令舟人鼓槕徑向中軍吳維憲所坐哨。時該弁不在本船,因呼捕盜王富過船詰之,富錯愕驚惶,莫知所措。答云:“夷銀實有在船者,職隨親詣其船,招南海蔣知縣眼同起銀,則銀條一十五簍,儼然出諸艙中 , 與所 訪 簍數 無 異 也。 當 問王 富 此銀 從 何 得來,對云,從澳中搬送上船者,第不知作何使用。職隨諭蔣知縣,將前銀抬至東察院啟簍驗對。本道即還本署,而該弁隨亦來謁。叩以此銀從來,則曰夷人之備贖鍰者也。本道詰之曰:“即備贖鍰,亦不過 數 百金 耳 ,如 許 之 多, 何 故? ” 則又 遁 其 詞云,是夷人托買紬段者也。本道叱之曰:“該弁系欽授中軍,非商非攬,而藉口為夷買貨,以掩飾指稱將 通 夷接 濟 之罪 , 又 安所 逃 哉? 且 質留 一 十 四夷,雖經釋放,船尚灣泊省河。銀果夷人之有,何以不在夷船,而乃在中軍之船也?”而維憲亦舌咋而不能答,有俛首懇從寬政而已矣。總之,此十五簍之 銀, 先 訪於 澳內 , 則科 派於 澳 者云 ,以 酬 本道;及訪於省城,則該弁屢於船上語其守者曰,此系海道什物,好生看管。耳屬於垣,該弁何不念之也。所幸質夷尚在省河,前銀猶未搬入私室耳。若各夷早去,則穢名自本道當之,而誆騙任該弁售之矣。斯則關本道名節者固非小,而其示夷以官方之玷,使夷人輕我中國,而威信漸不申於外夷,所關於封疆不更大哉?今據南海縣驗兑,共計銀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二兩三錢,內酌將三百兩為緝探者充賞鼓勵,候憲台裁奪,外實計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二兩三錢,俱番銀。據南海縣當堂喚銀匠,估照市舶餉銀例傾瀉足大錠,每百兩連耗計銷折二十一兩,共該紋銀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七厘,現貯南海縣庫。該弁屬在命官,本道本不敢擅逮,而真贓累累抑又不敢擅縱,已羈候按察司監,謹具詳申報。 至其 銀 之傾 瀉 與否 , 作何 支 銷, 弁 之褫 處 與否,作何究擬,統候憲批詳示施行。其質夷一面差官立押出海,並以附聞等因到,臣隨批澳夷殺官一
  • 事乃漢體所關,本部院以三尺繩之,三令五申以嚴騙詐,蚤慮及此矣。貪人反居為奇貨,吞詐公行,賄賂 張 著。 使 夷人 反 覆 觀望 , 四月 不 結, 輿 論 沸騰, 即 本部 院 聞之 , 幾 為驚 吒 。不 圖 該道 清 嚴 執法,夷人俛首伏辜,中軍吳維憲尚敢逞其故智,指索如 許 金銀 , 當經 收 穫 質對 明 白, 真 無日 無 天 之事。而從前贓私情態,一盤捧出。仰該道將吳維憲先行羈禁,贓銀貯庫,候題參行繳去後,該臣會同巡按廣東監察禦史葛徵奇,看得中國控馭海夷,有法有體,惟在出以公廉,始可懾服犬羊,而制其跳動。不意粵中貪官猾胥,以外夷為奇貨,每有一番蠢動 , 即有 一 番吞 騙 。 如去 年 紅夷 之 事, 醜 聲 播騰,尚未結局,而吳維憲之贓又見告矣。維憲以欽授中軍任緝防之責,身為溪壑,貪比豺狼,內結道書羅秉謙、萬門子,外連奸攬吳萬和、吳培宇,乘澳夷擅殺官兵,橫行詐索,騙夷銀五十二箱,烹分打點。遂使輸罪之夷,因之中變,延至四月餘,驕肆漸著,岌岌乎綱維之裂矣。幸新道臣劉柱國清嚴執法,奉臣牌拿奸攬貪胥,立置之法。而夷始聞而心折,縛罪夷六人,番哨二十名以獻,而維憲又複逞其故智,指名使費,騙 夷銀一十五箱。嗟!嗟 !罪夷獻矣,尚割金錢巨萬,夷何嘗不畏漢官哉,只漢官如此貪污,如此苟且,何以令夷人,何以存漢體?向非該道一塵不染,淵深有謀,從容緝獲,則此一 萬五 千 公然 飽 狐兔 , 以辱 清 朝, 夷 即駢 首 漢法,有死不服,臣之所以撫膺而浩歎者也。又據該司道詳報,單開吳維憲贓款累累不下數萬金。此一弁者,智工狐假,惡比鴟張,勾腹心羽翼而痛飲貪泉,作賄賂招搖以大壞戎索贓之獲。貯者既確,款之證吿者複明,若不重法繩之,將外夷視中國為弁髦,而吏治邊防決裂且盡矣。所當革職拿問,追已未獲金錢數萬兩以仰助邊餉者也。至新任海道副使劉柱國,認真執法,發覺贓私七萬餘金,應與紀錄優異,以風吏治者。伏惟皇上敕下,該部查議。如果臣 言 不謬 , 將吳 維 憲 從重 追 擬, 劉 柱國 特 行 紀錄,庶激揚有賴,而外夷仰國法之森嚴矣。謹題請旨,崇禎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題。十二年正月初五日奉旨,該部知道 。四、卷四《直糾貪婪監司疏》(第1-5頁 )題為直糾貪婪監司以肅夷防事。臣惟監司居風憲之地,海道筦夷夏之防,少知自好,當為朝廷存體統,不謂結狐鼠以行奸,欺蠻髦而攫利,如陶崇道可異也。本官與臣同城朝夕共事,才識機警,臣甚任之。三月委署海道,四月澳夷殺官,臣時剿寇韶州,貽書本官處置。臣度其才,雅足辦此,即本官一宣諭間,該夷投詞伏罪,此豈敢抗漢官法哉。奈本官智以譎行,才為貪使,居澳夷為奇貨,引奸攬為幕賓,待衙蠹如腹心,憑中軍作線索,恣行其牢籠、吞噬之計,始猶坐道衙,修啟閉,既且移浮宅向海濱,朝進一攬焉講話,暮進一夷焉稟事。中軍直闖榻前,家僮招搖門外。而夷金之五十餘箱,乘便烹分過付矣。然河幹非無人之鄉,通國有如沸之口, 臣待 人坦 白, 始既 相 托, 終欲 相成 。書 示 本官,謂奸攬吳萬和有負該道,而本官不問也。吞其餌難割其人也。又謂風聞澳中載金打點,而本官則曰:利其貢獻,生員孝廉縉紳也。豈非己實欲之,而借他人為解嘲耶?又謂獻縛何日,則曰,罪夷澳中自盡,斷難責以內地正法。豈非利其所有而為蠻奴作説客耶?臣謬其詞曰:刑罪人於市,刑澳夷於澳,但須獻罪至耳,而夷不至。本官計無所出,面獎之,重賞之,縱中軍航貨以餌之,而夷不至。申拿別攬以示威,質留夷商以責信,而夷不至。夷既割金,便思貸死。本官陰陽簸弄,夷人實應且憎。臣見潦倒狼狽,恐生夷變,始檄新道速任料理。本官尚攜文卷歸端州,以幾倖夷人之至,而夷人終不至。 又 閲 月, 始 送 文卷 還 , 海道 詳 語 ,刺 刺 不 自覺,情見乎詞也。臣與新道臣劉柱國商確,夷蠹不除,夷心不服,夷之觀望不斷,夷之縛獻不來。於是吳萬和等逮而夷懾,騙金打點之奸破,而罪夷六名、番哨二十人之縛至。即今累累系獄,安在不向內地正法哉?本官追憶前言,成何面孔?而腹弁吳維憲者,尚敢逞其故智,嚇詐夷金,妝誣清官,混淆黑白。向使新道薏苡之謗成,則舊道賄賂之誚解矣。詎料新道緝贓之舉發,而舊道受贓之案確哉。未幾 澳 夷投 詞 自首 , 詞 聯本 官 。據 夷 目呈 中 稱 官幹、稱道諭、稱把柄在手、稱包銀五萬、稱誤墜奸計、稱獻追充餉,而道果何人哉?堂堂方面,祿位非輕 ,伎 同 盜鈴 , 衷如 敗 絮, 貽 譏市 井 ,取 誚 犬
  • ★★★ ★★羊,命金兩失,在狙夷方致恨,暮四朝三,廉隅全隳。即本官亦真覺心勞日拙,壞戎索而啟外夷之輕辱朝廷。而羞當世之士,即甚愛本官者,不能為之解矣。臣謹就事論事,無庸旁及,直據採訪並報款符合者,為皇上陳之。1 .本官性多豪縱,衙門漫無關防,久騰物議。及署 海 道, 竟 不駐 紮 衙 門, 座 船灣 泊 河下 幾 三 月餘。縱家人登岸需索,把哨等嘖有煩言隨捕。船甲郭蟾燦,蘇永泰等證之。2.本官稱巨攬吳萬和、吳培宇,為澳夷信服,可用 偵 探紅 夷 ,懾 諭 澳 鬼。 臣 初信 之 ,令 投 文 見臣,嚴加面飭。不料本官陰與作緣,利其貢獻,藉以媒利,以致醜聲播着。通省轟傳證。3.本官受中軍吳維憲銀三百兩,申委兼攝廣海印務,書手羅益交證。益受銀五十兩,一堂貓鼠同眠,成何憲體。4.本官為黑夷殺兵一事,聽攬頭吳萬和、吳培宇,中軍吳維憲嚇詐夷銀五十二箱。打點稟送本官銀二十箱,或以食盒,或以酒埕,令張英、周龍、陳瑞搬送座船,本官隨放夷目先回,以段疋豬酒賞之使去。余銀三十二箱,吳維憲等三人瓜分並衙門上下 人等 , 如羅 秉 謙等 輩 ,均 用 掩口 。 船主 梁 成翰、攬頭許耀嶽等,通事洪酉、林德並一號船捕盜黃金 正等 證 。5.本官署海道聽吳維憲播弄,將攬商李明鄒、陳躋 寰、 王 仰疇 、 施敬 、 史希 聖 、謝 尊 宇、 王 挺偉、林樞廷等無故拿禁,索銀八百兩,維憲過交 。各攬 商 證 。6.市舶司每年額餉二萬二千,除抽丈夷船外,盡取足於夷商入省貿易。每歲夏初到省一次,每次該船艇二隻,每一艇約可征餉三千或二千餘兩。本官任內一艇止報一千一百餘兩,餘屬染指,致令額餉大虧。直年攬商可鞫證。7.本官每發公票開澳船貿易,內藏私貨私商最多,免盤銀每次千兩。俱羅益交證。8.本官任縱吳維憲、萬和等押紬段五百餘箱,下澳漏餉侵分,故托不知。門軍供報在案。此一官者,才情閃爍,操守卑污,物議蜩螗,雖庸夫走卒通知,似難忝顏監司之列者也。伏祈敕部查核。如果臣言不謬,將陶崇道照例議處,庶官箴夷防兩有攸賴矣。謹題請旨,崇禎十一年十月十三日題 。五、卷四《再解緝獲澳金助餉疏》(第6 - 7頁)題為再報解緝獲夷金仰佐軍需事。臣見□勢□□國用殷繁,合提□二粵,得銀三萬兩,具疏題解,而臣愚區區未敢自已。誠念國家三空四盡,凡為臣子,苟有絲毫積貯,忍不悉索以供軍興?臣謹會同廣東巡按禦史葛徵奇,查得海道劉柱國拿獲吳維憲詐騙夷金一萬四千六百餘兩,蓋本官清真任事,奪諸貪弁之吻而得之者也。念洋人市餉久虧,緣官貪弁濁,總成尾閭歸虛。幸道臣正己率下,遂源潔流清,立獲金錢巨萬,誠轉無用為有用,可佐軍前醪纊之資者。謹令炤照原估七九成色,傾銷成錠,共實銀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七厘,附差主簿郝鳴皋解進,總期有一分效一分之用,蚤一日獲一日之需。在朝廷徵兵措餉,大渙王居,在遐方挹彼注茲,何羞行潦。伏祈敕部查收,庶於軍前急需少有裨益矣。謹題請旨,崇禎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題 。案:以上《直糾通澳巨貪疏》、《直糾貪婪監司疏》及《再解緝獲澳今助餉疏》等三疏均是反映一個問題,即崇禎十一年(1 638)三月間以中軍守備吳維憲為首的明朝官員到澳門詐騙銀萬餘兩而引發的中葡衝突,歷時長達五個月的一次重大事件。這一被稱之為“白晝攫金,通國鼎沸”的事件,是當時中葡交涉史上影響極大的一次事件。關於這一事件,中文方面《明史》、《明實錄》及其他別史、雜史均無記載。在所有的澳門史著作中,亦無人提及此事。事情大體經過如下:崇禎十一年三月,曾有前山地區明軍防守哨兵“盜奸”葡國婦女一名,而澳門方面則出動兵力進攻明方,致事件擴大,誤殺明方哨官何若龍。明朝政府問罪澳門,澳夷已將兇犯六人及駕船水手二十名捉獲,準備解赴香山縣。正當廣東政府着手處理此事時,海道中軍守備吳維憲,勾結書辦羅秉謙、萬門子 ,外 結 奸攬 吳萬 和 、吳 培宇 以 處理 此事 為 藉口,到澳門,要夷目 呢吧嘮 等人打點,還詐騙其銀五十二箱及琥珀、合油等物。澳門葡萄牙人知道騙情後,不僅不願交出殺害明方哨官的六名兇犯,反而聚眾鬧事,“狂肆日甚一日”。後經新
  • ★★任海道劉柱國鐵面無私,認真執法調查落實此案,將吳維憲一干人等抓捕入獄,此事件逐漸平息。《直糾通澳巨貪疏》全部內容就是介紹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及偵破、處理此案之全過程。關於這一事件,文德泉《1 7世紀澳門》公佈了很簡單的訊息:“(1 638年)幾個喝醉了酒的黑奴殺害了三名中國人,中國官員禁止葡萄牙人參加交易會,直至兇手被絞死。”39文氏摘錄葡文檔案雖然簡略,但基本史實與中文材料一致。中文資料“懇請本道駕臨香山定案結局,庶夷商得上省貿易,舉夷沾恩”,即説明中國官員因這一案件而“禁止葡萄牙人參加廣州交易會”。中文資料公佈了六名兇犯的姓名“具列氏、安屯年、敝奴、黑奴、牙匏奴、戎文氏”,又稱此事為“黑夷殺兵”。葡文檔案明確指明這幾名兇手為“黑奴”,而這幾名“黑奴”又“系澳中逃出賊夷”。與中文資料一致。《直糾貪婪監司疏》則是因海道中軍守備吳維憲入澳詐銀一案事發,又直接牽涉到吳維憲的頂頭上司-舊海道副使,即疏中的“本官”。原來整個事件的發生均起於舊海道副使:“本官智以譎行,才為貪使,居澳夷為奇貨,引奸攬為幕賓,待衙蠹如腹心,憑中軍作線索,咨行其牢寵吞噬之計。”吳維憲詐銀52箱,其中20箱進入舊海道之腰包。這位舊海道副使由於受澳夷銀錢,而幫澳夷説話,稱兇犯只能在“澳中自盡,斷難責以內地正法”。由於兩廣總督張鏡心及新海道副使劉柱國的迅速果斷處理,澳夷才將兇犯“縛至,即今累累系獄”,並在“內地正法”。葡文檔案也稱“兇手被絞死”。這是用中文記錄的中國政府對澳門夷人違犯中國法律而予以制裁的第一次案例記錄,也是明朝政府在澳門行使司法權的最好例證。此疏即對舊海道副使案的追審 。但不知何故,此疏中不言明“舊海道”之姓名。新任海道副使為劉柱國,則舊海道副使當為1 637年中英葡廣州交涉案中主要人物海道副使鄭覲光40。《再解緝獲澳金助餉疏》則是對這一案件追獲的髒銀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七厘的處理,最後決定佐軍助餉,“庶於軍前急需少有裨益”。六、卷七《答陶嶺西虎溪崇道》(第18-2 0頁)貴道籌制海夷如極勢一款,確乎不易之定論也。濠鏡彈丸,紅夷一二艇泊外洋,非能為中國大害。若中國絕接濟,則守可困;備火攻,則戰可勝,粵閩已事不居然在乎。但澳名屬夷,紅為化外,以法諭澳,以澳拒紅,中國安於無事,夷種自為羈縻,亦不治之治。貴道以功歸澳,以賞酬功,據其意不過啖犬守籬,弄之股掌,惟吾絛索,有何不可。千斤之賞,一骨之投也,有何吝借。不佞若鰓鰓焉有欲商確者,則在我之名,在夷之情與,夫不可長之漸耳,總欲以勢控之,一時之體,百世之慮也。備陳於後,尚煩再酌。夫澳與紅,皆夷也。紅猶去來波臣 ,澳 則 鼾睡 臥 側, 營 青洲 , 起殿 塔 ,分 封 王子, 見前 制 院之 牘 ,皆 入 告之 言 也。 近 且邸 第 僭擬,番哨入擾。方圖裁抑,豈容議賞?彼將謂制院資我禦紅,啟其輕中國之念,名之不可者一也。中國馭夷當使收功在我,不宜推以與澳。況去年奸人騙取重貨,既誘其剖腹之藏。道廳拿獲番艘,複挾夫五夷之質。紅夷口詞,具在乞人貨之還,矢再犯之誓,業經入告,原未嘗資澳也。即傳諭領紅,正責以義,非借其力,今無故預為賞格以待之,其褻已甚,名之不可者一也。澳與紅,世仇也,昔何角拒,今何互市。佛朗機以女配 呢王子也,不直居停,且屬肺腑。去年紅夷入犯,內奸貪餌為愚,外澳 指發 為 譎, 明 明嘗 試 中國 , 看中 國 何以 處 之耳。 不然 , 仇好 不 兩立 , 焉有 交 市數 年 ,姻 連 如故,即不拒之而又毒之?如紅夷所云,害我三四十人皆假也。此而賞之,令澳笑我愚,情之不可者一也。紅市澳,則利在澳,澳之情也。紅市漢,則利去澳,尤澳之情也。是澳原樂市紅也,即使澳如去年故事,聽紅入犯,則我當聲澳之罪,嚴攬禁絕貨米,澳何恃不恐,澳之情也。紅若仍前入犯,本部院已修船繕器,火攻畢檄鄭芝龍付一炬焉。一勞永逸,極勢中已悉之矣,紅又何恃不恐,紅之情也。我既得其情,安肯予以名,此情之不必者一也。兩夷本念,止貪漢貨,雖不必有過慮,而喜人怒獸,匪我族類,全恃法令籠絡之耳。一歸以拒紅之功,則紅歲歲來市,澳歲歲取賞,中國成何體勢?澳夷再有番哨闌入,或跳越於法,既賞其假日,難挫其驕,彼縱無言,我亦不壯,此漸之不可者一也。千言萬語,總歸以勢控之,不出極勢之籌,而尊中國之體耳。控之伊何,曰,你夙仇紅,今何相好?以前私市,明明左券,昨年紅夷入虎門,究竟何利中
  • ★★★★★★★國,勾引奸人已置重典,難道你夷可委不知?今後澳當感中國豢養之恩,諭示紅夷不許入洋求市。其外洋爾等所為,前已聽之,今不過求你夷遵此,你夷之分也。中國也見你夷效順,你夷不遵先奏,治你夷。其在紅夷,中國自有制禦之法。案:此疏是兩廣總督張鏡心針對嶺西道陶崇道“籌制海夷如極勢”的看法提出的自己的觀點,特別是針對崇禎末年,英國、荷蘭等紅夷國家不斷侵襲我國 東 南沿 海 地區 , 在 這一 新 形勢 下 ,明 王 朝 的“制夷”政策應該如何籌措。張鏡心認為:“澳名屬夷,紅為外化,以法諭澳,以澳拒紅,中國安無事,夷種自為羈縻,亦不治之治。”張鏡心還認為,對調停1 637年中英廣州衝突事件有功的澳夷亦不可賞酬:“夫紅與澳,皆夷也。紅猶來去波臣,澳則鼾睡臥側。營青洲,起殿塔(指蓋大三巴炮台),分封王子(指派澳兵頭),見前制院之牘,皆入告之言也。近且邸第僭擬,番哨入擾。方圖裁抑,豈容議賞?彼將制院將我禦紅,啟其輕中國之念,名之不可者一也。中國馭夷當使收功在我,不宜推以與澳。”對於英、葡、中之間的三角貿易關係,張鏡心亦分析得十分透徹:“紅市澳,則利在澳,澳門之情也。紅市漢,則利去澳,尤澳之情也。是澳原樂市紅也。”張鏡心另一疏中也提出了類似的看法:“夫互市之制,不有澳,但為夷心所厭,原未為漢法 所 拒, 且 澳固 肘 腋 之寇 也 。與 紅 市則 必 與 澳絕,與澳絕則必將肆螫於紅,而反噬於我,干戈相尋,大亂之道。……夫紅之離志於澳,已成矛盾 。澳安則紅安,紅安則中國安。計莫若以漢禦澳,以澳禦紅。仍市之舊,還澳之嘗。” 41“以漢禦澳,以澳禦紅”,這就是張鏡心的基本主張,也是崇禎末年明朝政府對待海上來華的幾種西方勢力的基本態度及處理方策。值得注意的還有兩點:一是張疏中提到“呢”一詞:“澳與紅,世仇也。昔何角拒,今何互市。佛朗機以女配★ 呢王子也。”過去,我們都一直認為明朝人不知道有“英吉利”一國,只知道荷蘭,故將1 637年英國船隊威德爾上校闖入珠江之事件列入《荷蘭傳》。以此疏看明崇禎末年,至少廣東地方政府已知道“英吉利”一國,亦知道英吉利並非荷蘭。從“佛朗機以女配 呢王子”一訊息,反映當時的廣東地方政府透過海上交通的管道獲得的國際資訊遠較內地要多得多。張疏中的“ 呢 ”一詞是中國文獻中最早對英國的確切報導。二是張疏中反覆提到的“奸攬”一詞。從明天啟以後,葡萄牙商人由於進入廣州市場交易會遇到中國官員的刁難和敲詐,故葡商開始物色中國商人為他們的代理人去參加廣州貿易。到崇禎時,各地攬頭往往由福建商人充任,被稱之為“閩攬”。 42 如《盟水齋存牘》中的謝玉宇、余騰蒼、葉植宇、梁七、王懷東、郭玉興、高廷芳、陳仰昆、包徐良等; 43《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中的沈呂西、吳萬和、吳培宇等;《直糾貪婪監司疏》中的巨攬吳萬和、吳培宇 ,攬 頭 許耀 岳 ,攬 商 李明 鄒 、陳 躋 寰、 王 仰疇、施敬、史希聖、謝尊宇、王挺偉、林樞廷等。這些奸攬不僅“藉閩引以通番,販番貨以闖粵 ”,44而且與中國政府的貪官、蠹胥“相以為奸,詐騙財貨,勾連出入,以致夷人輕侮中國,藐不畏明。”45這些攬頭不僅活躍在明末中外貿易活動的商場上,而且捲入到一系列中外交涉的衝突事件中,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晚明粵東社會中出現的一個新興群體。如被稱為巨攬的吳培宇,第一次出現在崇禎十年的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第二此出現在崇禎十一年詐騙葡人事件中;第三次出現在康熙六年的下澳走私貿易中。46 這是一位在中外貿易中活躍了30餘年的葡商代理人。他們在當時的中外貿易及中西關係中究竟起了甚麼作用,應如何評價,這還是一個極待深入探討的問題 。註 釋:1 ( 清 ) 湯 斌 著 , 范 志 亭 等輯 校 : 《 湯 斌 集 》 第 1 編 ,《湯子遺書》卷6,《前兵 部尚書湛虛張公墓誌銘》 ,中州古籍出版社,200 3年,第289- 29 2頁。2( 明) 張鏡 心: 《雲 隱堂 文錄 》, 國家 圖書 館藏 光 緒十 六 年 磁 州 張 璥 刻 本 。3 The Voyage of Nicolas Downton to the Eas t Indies(London:Haklyt Society,1939),pp.13-14.4 R.Co cks,T h e D iary o f Richard Cocks,161 5-1 61 2,Vo1 .2,p .32 4 ,轉自劉鑒 唐、張力: 《中英關係 系年要錄 》第一 卷 , 四 川 省社 會 科 院 出 版社 , 1 9 8 6年 , 第 1 0 0頁 。5 束世徵:《中英外交史》,商務印務館, 1 9 3 2年,第4 頁 。6 [美]馬士(H .B.Mo rse)著,區宗華等譯:《東印度公
  • 司 對 華 貿 易 編 年 》 第 1 卷 , 中 山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5年 , 第 1 2 頁 。7 Mont e d e T r i g o , 一般 均將 此地名 譯為 橫琴島 ,似 不妥 , 待 考 。8 前揭《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 1 卷,第1 5- 1 8頁 。9 同上註,第 1 9- 20頁 。10 P e t e r M u n d y , T h e T r a v e l s o f P e t e r M un dy ,1 6 0 8 - 1 6 6 7( L o n d o n : H a k l u y S o c i e t y , 1 9 0 7 - 1 9 3 6 ) .1 1 前揭《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 卷,第25- 2 7頁 。12 ( 清 ) 張 廷 玉 : 《 明 史 》 卷 3 2 5 《 和 蘭 傳 》 , 中 華 書 局標 點 本 , 1 9 7 9 年 。1 3 (清)蔣擢《(康熙)磁州志》卷 1 6《張鏡心傳》,康熙 四 十 二 年 刊 本 。1 4 ( 明)淩 義渠 《淩忠 介公奏 疏》 卷6, 崇禎十 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奸鎮通夷事露疏》,清刊本,第5- 6頁。15 前 揭《 湯 斌集 》 第 1 編 , 卷6 《 前 兵部 尚 書湛 虛 張 公墓誌銘》,第28 9- 292頁。16 (清)戰效曾:《(乾隆)海寧州志》卷1 0《葛征奇傳》,道 光 2 8 年 刊 本 。1 7 中央研究院歷 史語言研究所編: 《明清史料乙編》 第八本《奸弁奸攬勾連澳夷等情殘稿》,第71 6頁,《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第7 5 1 - 7 5 6頁, 上 海商 務 印 務館 , 1 9 3 6 年 。1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暨南大學古籍所:《明清時 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 1 0號檔崇禎十二年 正月三十日《兵 部為糾參通 夷納賄之官員 事行稿》, 人民出版社, 1 99 9年,第20- 2 1 頁。19 周景 濂: 《中 葡 外交 史》 ,商 務印 書 館, 1 9 3 6 年 。20 張 維華 :《 明史 歐洲 四國傳 注釋 》第 3卷 ,上 海古 籍出 版 社 , 1 9 8 2 年 。21 郭 廷 以 : 《 近 代 中 國 史 》 , 商 務 印 書 館 , 1 9 3 6 年 。22 張軼東:《中英兩國最早接觸》,載於《歷史研究》,1 9 5 8 年 5 月 。23 費成 康 :《 澳門 四 百年 》, 上 海人 民出 版 社, 1 9 8 8年 。24 劉鑒唐主編:《中英關係系年要錄:1 3世紀- 1 760》第一卷,四川社科院出版社, 1 98 9年,第1 1 0-1 2 1 頁。25 林子昇:《 1 6-1 8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第 1 2章,《澳門與英國的關係》,澳門基金會, 1 9 9 8年,第87-9 1 頁 。26 汪宗衍:《明 末中英虎門事件題 稿考證》,香港於 今書 屋 , 1 9 6 8 年 。27 萬明:《明代中英的第 一次直接碰撞一來自中英葡 三方的歷史記述 》,載於《 中國社會科學 院歷史研究 所學刊 》第 三 集, 北 京商 務 印書 館 ,2 0 0 4 年 。28 湯後虎:《 1 63 7年英國人在澳門的活動》,載於《文化雜誌》,總第55期,20 0 5年第 2期,第59- 66頁 。29 前揭《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 卷,第20-22百 。30 同 上 註 , 第 2 1 頁 。31 同註 29,第2 1 - 2 2頁。32 同 註 2 9 , 第 2 1 頁 。33 同 註 2 9 , 第 2 2 頁 。34 同 註 2 9 , 第 2 5 頁 。35 同 註 2 9 , 第 2 6 頁 。36 前揭《明清史料乙編》第八本,第7 1 5- 7 5 6頁。37 ( 明)張 鏡心 :《雲 隱堂文 錄》 卷3, 《參鎮 臣庇 奸之 罪 疏 》 , 第 5 頁 。38 ( 清 ) 張 廷 玉 : 《 明 史 》 卷 3 2 5 , 《 和 蘭 傳 》 , 中 華 書局 , 1 9 7 9 年 。39 [ 葡 ] 文 德 泉 、 田 渝 譯 : 《 1 7 世 紀 澳 門 》 , 澳 門 , 1 9 8 2年 , 第 6 9 - 7 0 頁 。40 鄭覲光在《報鎮將驅逐 紅夷疏》中已變為“巡視海 道按察司 僉事” ,可見 ,張 鏡心到 任,鄭 覲光已 降職 。41 前 揭 《 明 清 史料 》 乙 編 第 8 本, 第 7 5 5 頁 。42 參見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證》,廣東人民出版社,20 04年,第81 - 83頁。43 ( 明)顏 俊彥: 《盟水 齋存牘 》卷2 ,《讞 略》, 第73- 8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點校本,20 0 2年。44 前 揭 《 盟 水 齋 存 牘 》 卷 2 , 《 讞 略 》 , 第 8 0 頁 。45 前 揭《雲 隱堂 文錄》 卷3, 《直 糾通澳 巨貪疏 》, 第2 6 頁 。46 前揭《明清史料》乙編下冊第6本:《刑部殘題本》。
  • 從民權主義看孫中山對儒教的批判——紀念孫中山誕辰140週年盛永華、孫關龍*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乃至近百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裏,以孔子為代表的哲學一儒學,幾乎始終作為官方哲學而處於“獨尊”的地位。被宗教化了的儒學長期起着為統治階級鉗制人民思想、維護專制統治的作用。但是,反對儒教的政治、文化傾向也一直同時存在着。特別是在近代中國人民爭取民族獨立和民主自由的鬥爭中,批判儒教與尊孔崇儒的論戰,總是隨着新與舊、保守與前進的鬥爭的起伏而展開。一切真正的社會變革,特別是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革命鬥爭,必定會以批判集封建法統與道統之大成的儒教,作為思想理論的先導;反之,每當變革或革命暫時處低潮或失敗,尊孔讀經的惡浪總是伴隨着政治上的逆流捲土重來。辛亥革命前後,孫中山對儒教的批判,為革命民主主義在中國的啟蒙而起了振聾發聵的作用。一孔子及其門徒創造的儒學,在封建社會處於上升時期,在諸侯列國割據爭霸的時代,曾經起過鞏固國家中央集權和安定社會的積極作用。他們樸素的人本主義思想,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正如孫中山的學生、戰友、助手、伴侶宋慶齡在對孔子的儒學作了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分析後指出:孔子在封建社會的動盪時期,是一個“改良家”,他在他的時代,為了維護封建社會的秩序而“扮演了一個偉大的歷史角色。”對他的歷史地位和作用,自應給以恰如其分的評價。1但是孔子的儒學,在哲學、政治及社會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基本觀點,是反對任何變革,堅持保守甚至倒退。聖人孔子的“克已復禮”、“信而好古”,亞聖孟子的“法先王”、“率由舊章”等等,集中體現了儒學的本質。至漢代,董仲舒將儒家理論進行了概括和發展,總結和創造了一套合乎鞏固封建集權所需要的哲學和社會政治、倫理道德規範的理論體系,包括天人感應、君權神授、三綱五常等等。具體説來,即為封建專制統治泡制出神權、君權、族權、夫權四大支柱,而且強調“天不變,道亦不變”。由此,孔子及其門徒創造的儒學被神化、宗教化,而成為“儒教”。自從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為漢武帝所接納後,從此儒教在兩千多 年的 封 建社 會 中作 為 官方 哲 學和 指 導理 論 而“ 獨 尊 ” 。其後,在各個封建朝代中,統治者根據自身的需要對儒教不斷地發展與補充,不斷強化它的官方地位,使影響之廣,上至帝皇士大夫,下至庶民老百姓;影響之深,涉及政治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影響之長遠,直到近代社會甚至當今(如“中庸之道”等等)。即如近代中國洋務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張之洞在他的《勸學篇》中也宣稱“故知君臣之綱、則民權之説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綱,則父子同罪免喪廢祀之説不可行也;知夫婦之綱,則男婦平權之説不可行也。”2 而且強調此為“ 五倫之要,百行 之原。相傳數千年,更無異義。”真是“大莫大於尊孔,要莫要於崇儒,”3 可見一斑。* 前 者 為 中 國 文 物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 現 任 翠 亨 孫 中 山 故 居 紀 念 館 高 級 顧 問 、 特 約 研 究 員 ;後 者 為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編 審 、 顧 問對於歷史進程中,儒學至儒教的演變,以及它的實質 和歷 史 地位 的 轉變 , 宋慶 齡 有切 中 要害 的 評
  • 價:“孔子學説是徹頭徹尾地封建的、專制的。”4她認為由於孔子學説的不斷變化,“已經墮落成為純粹的繁文褥節”,已經“完全失去了實際價值”5 。因之在批判儒教的基本內容和揭露利用儒教的當今反動統治者伎倆的時候,應當承認“很有理性”的“鄙視迷信”的孔子“只會活在我們的史書中,並且因為他在中國文化上所起的一定的作用而佔了很重要的篇幅。”6二作為革命家,孫中山和他的戰友們踏上革命的征途以來,思想啟蒙就成為他們所面臨的首要課題 。他們必須旗幟鮮明地批判為鞏固封建專制主義服務的儒教;批判儒家的保守、倒退和復古的主張;堅持變革、進化和發展的普遍原則,讚頌革命以及必要的暴力手段,由此創立自己的革命理論和綱領,並廣為宣傳普及,方能完成推翻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進而實現普遍民權,並推進中國實現近代化的 大 業 。推翻封建專制帝制,建立共和制度是孫中山和他的戰友們的中心任務,是中國實現近代化的前提 。但是中國近代化的歷程是如此的艱難曲折一它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轟進近代的。仍然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的中國,既無近代的生產力,也無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真正近代的思想理論和文化亦無由產生。殖民主義阻斷了中國社會正常發展的進程,堵塞了中國發展為完全意義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可能性,而使其淪為西方 資 本主 義 的附 庸 , 陷入 半 封建 半 殖民 地 的 深淵。隨着殖民主義的深化,清政府日益成為列強侵略奴役中國的“奴隸總管”。走入近代的中國,非但沒有實現近代化,而且隨着世界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的轉變,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機。資本帝國主義和封建 專 制主 義 相勾 結 , 成為 中 國走 向 近代 化 的 桎梏, 封 建 主義 是 束 縛近 代 中 國社 會 發 展的 主 要 內因。因之,近代中國的一切進步的、革命的社會思潮和社會運動,都必須把反對封建主義作為鬥爭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反封建鬥爭的實踐呼喚着民主主義-特別是比較完全意義的民主主義。因為,只有正規的民主革命,才能推翻以“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紳,不法地主階級”為基礎的專制統治,求得民族獨立、人民民主以及國家富強繁榮。在近代中國的歷史進程中,農民階級曾經以起義和戰爭的方式反對並打擊了封建統治,甚至建立了自己理想中的“天國”,但落後的生產方式制約著他們,因而不可能產生先進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制度。當閉關鎖國的大清帝國已銹蝕的鐵幕被轟開後,資本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併湧入。一代一代最早睜開眼睛看世界的先進的中國人不斷從西方先進的文化中汲取思想營養,以期救亡圖存。資產階級維新派對封建專制制度作了猛烈的抨擊,強烈地要求社會變革,並引進了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把挽救祖國危亡與實現近代化相聯繫,這是極有遠見和十分積極的意義的。但他們既沒有突破君主立憲制的藩籬,又反對發動群眾以革命暴力手段進行社會改造,這在毫無民主可言的中國,必然避免不了失敗的結果。只有正規的民主革命,才能卓有成效地衝擊以至剷除封建帝制,代之以共和制度。正規的民主革命,呼喚比較完全意義的近代民主主義作為思想理論為先導。以孫中山為代表的徹底的革命民主主義者,不倦地向西方學習,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鍛造拯救和發展中國的理論。作為舊民主主義革命綱領和指導理論的三民主義即應運而 生 。以西方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為主要理論基礎的民權主義,是孫中山的民主革命綱領-三民主義的核心,是三民主義具有比較完全意義的近代民主主義的標誌。民權主義要求以“國民革命”為手段,推翻清朝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正是這個帶有共和制度要求的民主主義政綱, 賦 予辛 亥 革命 以 正 規的 資 產階 級 民主 革 命 內涵。 辛亥 革 命推 翻 了中 國 延續 兩 千多 年 的封 建 帝制,證明在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以前,以民權主義為核心的三民主義是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最科學、最先進的革命理論與方案。孫中山創立和實踐以民權主義為核心的三民主義理論和革命綱領的過程,就是離棄和批判儒教的過程 。三作為革命家的孫中山,對儒教的批判,主要集中
  • 在對“君權”的批判,尤其是在辛亥革命以前。他以民權主義為旗幟,矛頭直指封建君權,目標是徹底否定綿延兩千多年的專制帝制。1 894年,孫中山在檀香山創建秘密革命團體“興中會”的時候,他制訂的入會誓詞“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創立合眾政府”7 ,是他建立近代共和制度的民權思想的最初表述。1 895年廣州起義失敗和1 900年惠州三洲田起義失敗後,迭遭通輯的孫中山遊歷日本和歐美各國,學習和總結革命經驗,初步形成了他的三民主義理論和革命綱領。1 903年,孫中山在日本為東京軍事訓練班撰寫的誓詞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8 ,1 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時,正式將此誓詞定為同盟會的綱領。這個有着明確推翻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要求的綱領,表述了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基本思想。孫中山於1 905年1 0月,在為宣傳革命而創刊的《民報》所寫的發刊詞上,對革命綱領“三民主義”作略述的同時,對中國兩 千多 年 的封 建 專制 制 度作 了 尖鋭 的 抨擊 , 謂“中國以千年專制之毒而不解”。9 次年1 2月,他在東京慶祝《民報》創刊周年的大會上發表演説,對三民主義作了較為具體詳細的論述。關於民權主義,他説:“至於民權主義,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中國數千年來都是君主專制政體,這種政體,不是平等自由的國民所堪受的。” 10 在同年的《軍政府宣言》中,孫中山對“建立民國”-他的民權思想的具體體現-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11 建立一個真正近代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方案-包括國體與政體的設計大致完成。即以革命手段,實現以“民權”代替“君權”,以共和代替專制。至於何為民國、民權,孫中山解釋説:“美國總統林肯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西方代議制的共和國模式,在他看來是“至大至優”,成為革命奮鬥的主要目標與效法楷模:“革命黨之誓約曰:‘恢復中華、創立民國。’蓋欲以此世界至大至優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進步、至莊嚴、至富強、至安樂之國家,而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者也。”12孫中山高舉民權主義大旗,以法國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愛為武器,對殘暴的封建君權大張撻伐,認為中國社會直到20世紀初期,仍然處於嚴苛的封建專制的境地。在這個“專制的國家”裏,“只有皇帝一個是主人,人民都是奴隸,人民都是皇帝一個人的私產。”13 在他看來,這種體現了封建儒學的政治原則的“君主專制”制度是“政治的階級不平等”14 ,因而是“不合理”的。孫中山進而痛斥清朝封建專制統治的腐敗及對人民的苛虐:“專制君主,本弱肉強食之獸性,野蠻爭奪之遺傳,以一人而享 有天 下 ,視 億 兆為 臣 僕, 生 殺予 奪 ,為 所 欲為,此人類至不平等也”;“朝廷則鬻爵賣官,公然賄賂,官府則剝民亂地,暴過虎狼”。 15 認為這種缺乏起碼的民主的境況,人民群眾到了“不能忍受的時候”,認識到“君主專制是無道”,於是,“人民同 皇帝 抗 爭” 的 民主 革 命便 成 為必 然 的社 會 趨勢。在“民權”潮流洶湧高漲的時代,“君權”只能淪為“過去了的陳跡”。16 一言以蔽之,“民權主義是提倡人民在政治之地位都是平等的,要打破君權,使人人都是平等的。”17 孫中山還摒棄了封建王朝是神授而具有永恆的觀念,指出“朝代的生命”是“有其誕生、長大、成熟、衰老和死亡”。“世界潮流的趨勢,好比長江、黃河的流水一樣……無論是怎麼樣都阻止不住的。所以世界的潮流,由神權流到君權,由君權流到民權,現在流到了民權,便沒有方 法可 以 反抗 。如 果 反抗 潮流 … …都 是終 歸 失敗。”18孫中山大張民權來否定君權的合理性,這是他對“儒教”的最實質的批判。孫中山在他的晚年,發展了他的民權主義學説,更進一步強調要實現“普遍民權”,共和國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適為一般平民所 共有 。 ”這 除 了對 資 本主 義 社會 弊 端的 批 判外,更是對“君權”與一切形式的封建專制統治的徹底的 鄙 棄 。其次,孫中山把批判的鋒芒指向神權。孫中山對“神權”的批判,重點是否定儒教的“王權神授”和“天不變,道亦不變”的“天命論”,從而在基礎上否定“君權”的合法性。
  • 儒教為了維護現存政權而托庇於“天”、“神”的權威,從天命論和天人感應説中引申出王權神授説,為血腥的封建君主制度飾以“神聖的光環”,以抵制革命浪潮的衝擊。孫中山以唯物主義的態度揭示“神權”的來由和曾經的歷史功能:在太古洪荒時代,古代的祖先為了對付惡劣的不可知的自然環境和天災,“要和天爭”,不得不求助於“神”。他説:“但是和天爭,不比是和獸爭可以用氣力的,於是發生神權。極聰明的人便提倡神道設教,用祈禱的方法去避禍求福。……既同天爭,無法之中,是不得不用神權。”1 9 當時“聖人以神道設教去維持社會,在那個時候神權也是很有用的。”2 0 但歷史發展到當今, “ 神 權、 君 權 都是 過 去 的陳 跡 , 到了 民 權 時代。”2 1 孫中山對於“天命論”的徹底批判,還表現在他認為“民權”也“不是天生出來的,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2 2 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孫中山雖然極為稱頌盧梭的民權思想,肯定他在歷史發展中的功績,但不同意他民權為“天賦”的觀點,認為“天賦人權”“是不合理”的。2 3 這除了體現孫中山世界觀中唯物主義的主流外,還在於他必須動員人民起來和封建專制制度鬥爭,以革命手段去實現民權 主 義 。孫中山在揭示“神權”的政治實質時指出,封建統治者炮製這種謬論的根本目的在於愚弄人民和反對革命。在“以天下奉一人”的“帝制時代”,所謂“皇帝為天 生者,如 天子受命 於天,及 天睿聰明 諸説,實假以欺人,以證皇帝之至高無上,甚或托諸神話 鬼語 ,堅 人 民之 信仰 ”。 2 4 許 多歷 史事 例 證明,統治階級“每每假造天意做他們的保障”,把他們的特權説成是“天所授與的”,就是為了從中引申出一項反動的政治準則-“人民反對他們,便是逆天。”2 5 孫中山在指出宣揚神權是為了維護政權的同時,還揭露了神權的依據一天命論和天人感應説的虛妄。他在反駁保皇派“引孔孟天合之説以文飾”的謬論時,對他們所提出的“天與人事果能截然區別乎”的問題斷然回答:“自然與人事,固絕對之不同也。”2 6 這樣,王權神授説之類的觀念就是只能是“欺人”的“神話鬼語”。再次,孫中山對封建族權也進行了分析批判。他認為在封建宗族觀念的控制下,中國人“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這種落後的、狹隘的觀念,在社會政治生活中起着消極的作用。他認為這種傳統的舊意識“深入中國人的腦筋,有了幾千年”。因此,宗族觀念局囿了人們的目光,使他們的視野難以逾越出家族和宗族的藩籬,以致“消弭了民族的精神”,使得“雖有四萬萬人結合成一個中國,實在是一盤散沙”。2 7 不僅如此,宗族觀念還直接導致一些中世紀的陋習,例如經常發生的“野蠻的各姓械鬥”和“窮源極流”地修家譜等等 。孫中山號召國人摒棄“一盤散沙”和小團體的狀況,號召“要集合成一個很堅固的團體。要用革命的方法,把國家成一個大堅固團體……能夠把四萬萬人都用革命主義集合起來,成一個大團體。”他認為只有這樣,“中國民族才真能自由。”2 8 孫中山對族權的批判,是對封建宗法倫理道德的打擊,服務於實現民權主義的需要。最後,夫權也是孫中山一貫反對的。孫中山把實現男女平權,作為實現民權主義的重要內容,他不承認儒家的“夫為妻綱”、“男尊女卑”和“男主女從”的觀念,認為男女並非天生就分高低,婦女可以承擔大部份男子的工作。認為“民權革命”不僅要達到“政治上人人都是平等”,而且要實現“男女也是平等”。這位偉大的民主主義戰士曾不止一次地宣稱:“革命以後,要實行男女平權”。2 9 他稱讚和支持歐美婦女爭取與男子平權的鬥爭;肯定女子應有選舉權;反對那種認為“女子的聰明才力不及男子 ,男子所能 做的 事 女子 不能 夠 做 ”的荒 謬觀點 30在實 踐中 , 他注 意 發揮 婦 女的 作 用, 重 視女 子 教育,提倡女子參政 。孫中山對封建主義的政權、神權、族權和夫權的否定,實質上是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思想理論基礎一儒教的批判。而他開創的武裝推翻封建帝制的“戰爭事業”,則是對儒教最直接的“武器的批判”。四孫中山逝世後,他的事業被曾經的學生和“戰友”所斷送,在中國建立起代表買辦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軍閥獨裁統治。為了鞏固反動政權,他們只能乞靈於儒教這一中世紀的官方哲學。當他們把自己裝扮成孫中山事業的繼承者的時候,則採取把孫中山的思想儒學化的手段而兜售儒教。以戴季陶為代表的“理論權威”們在孫中山剛剛逝世
  • 就開始“懷著別樣的目的,,把他儒家化,他們歪曲孫中山的思想是“道統直承孔子”,把他的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稱作“祖述堯舜,弘揚周孔”。戴季掏在《孫文主義的哲學基礎》中竟然聲稱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淵源於中國正統的道德觀念”,把孫中山打扮成儒家的門徒。偉大的人物身後的這種悲劇性遭際在歷史上並不少見,因為“當那些在被壓迫階級中素享盛名的革命領袖一旦逝世後,他們的敵人便企圖竊取他們的名字來欺騙被壓迫階級。”31然而,孫中山的思想與儒教是根本對立的。從孫中山思想發展的過程和本質來考察,他的三民主義理論 , 特別 是 民權 主 義 ,在 本 質上 是 對儒 學 的 離異、否定和批判中形成的。孫中山歸納自己的思想及革命理論形成的淵源時,雖然把“因襲吾國舊有之思想”作為三個方面之一,但他更多地強調他的思想與學説主要來源於西方的民主主義。他説:“中國的革命思潮是發源於歐美,平等自由的學説也是由歐美傳進來的” 3 2 ,“民權的學説是由歐美傳進來的”3 3 “我們對於政治主張 實 行民 權 。這 種 民 權思 想 ,是 由 歐美 傳 進 來的。”3 4 他把三民主義與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口號進行類比,認為“法國的自由主義和我們的民族主義相同,因為民族主義是提倡國家自由的。平等和我們的民權主義相同,因為民權主義是提倡人民在政治之地位都是平等的,要打破君權、使人人都是平等的,所以説民權是和平等相對待的。此外還有博愛的口號……和我們的民生主義是相通的。因為我們的民生主義是圖四萬萬人幸福的,為四萬萬人謀幸福就是博愛。”3 5 孫中山所以主張向西方學習,是因為“ 歐 美近 一 百年 來 的 文化 , 雄飛 突 進, 一 日 千里,種種文明都比中國進步得多”。3 6 在他看來,這種吸收、借鑒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參考歐美以往的經驗、學理,便要費許多冤枉功夫,或者要再蹈歐美的覆轍。”37作為一個偉大的愛國主義者,孫中山對自己的相國充滿愛的激情,他愛祖國的山川、河流、人民,愛祖國的文化、語言甚至風習等等。但真正完美的愛國主義,必然是“激情與理性的結合”,這使孫中山致力於挽救積貧積弱的祖國,期望它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因之,孫中山在挽救和發展自己祖國的時候,他必然要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中的菁華,同時又要大量吸納世界先進的文化,使自己的救國理論、綱領、方案等等有所“創獲”而能實際指導革命。孔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等思想,孫中山十分讚賞;傳統儒學中“民為邦本”的重民思想對孫中山有較深的影響;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中,對“民國”的構想 和政 體 的設 計 ,也 有 中國 古 代社 會 政治 的 印記。 但孫 中 山的 三 民主 義 的創 立 ,究 其 本質 和 主流, 乃是 向 西方 學 習資 產 階級 民 主革 命 理論 和 政治、經濟學説的結果。孫中山在他晚年的政治生涯中,為反對民族虛無主義和振奮民族精神,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曾在不少情況下援引過孔孟的語言,對民族固有的“道德”、“文化”加以肯定。但是,這種現象並非意味着他對儒教的妥協。因為新的思想和時代精神與傳統形式不是絕對相互排斥的。孫中山不過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及實際的需要,借用廣大群眾所熟知的古老觀念來宣揚他的革命民主主義。因而,在孫中山的許多演説和着述中,頑固維護等級制的孔子和孟子,在兩千多年前就已經“主張民權”。因為“孔子説:‘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便是主張民權的大同世界。”3 8孫中山附會引申説明共和制度是“我國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遺業”,而“三代之治實能得共和之神髓而行之者也。”甚至斷言“夫蘇維埃者,即孔子所謂大同也。”3 9 儒學中的“固有道德”一如“智”、“仁”、“勇”及“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等範疇,也被孫中山拋掉了原有的含義,而填充以民主主義的社會政治和論理的內容。孫中山雖援引許多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但卻決不囿於中世紀的三綱五常的舊倫理道德的規範,而賦予其具有時代精神的內涵。他認為“我們在民國之內,照道理上講, 還是 要 盡忠 。不 忠 於君 ,要 忠 於國 ,要 忠 於民,要為四萬萬人效忠”。至於“仁愛”,孫中山把它等同於基督教義的“博愛”,並認為應當像“外國人那麼樣實行”4 0 。而“信義和平”則被他引申為反對帝國主義的強權政治,並提倡在國際事務中“立定扶傾濟弱的志願。”4 1 凡此種種,都更改了原有的含義。所以如此,當然不能否認中國傳統文化對孫中山的一定影響。但更為重要的原因,則是實際鬥爭的需要。穿上傳統文化的“外衣”,賦予其革命民主主義的內涵,以使之在鬥爭中具有更大的號召力
  • 與 親 和 力 。孫中山的“恢復國粹”的主張,正是他高揚愛國主義旗幟和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誠然,孫中山在強調要“恢復民族精神”和弘揚傳統文化時表現了一定的偏頗。首先,他對“國粹”的評價缺乏深刻的剖析,未能充分指出它存在着封建性的糟粕,而多是籠統地溢美。縱觀孫中山對儒教的態度,誠如他的學生、戰友和伴侶宋慶齡指出那樣:“孔子的儒教代表着專制壓迫和人民痛苦,孫中山的主義就代表着民主和人民的幸福。”4 2 這就是結論。以孫中山為代表的仁人志士歷盡艱難困苦地向西方尋求救國的真理,反映了近代中國歷史特點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剛剛從中世紀末期脱出的中國社會,民族資本在1 9世紀70年代才開始萌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固有矛盾又使這種新的社會因素發展 十分 緩 慢遲 滯 。資 產 階級 從 出生 後 就發 育 不良。較早出現的無產階級的成長,也受到社會存在的多方制約,在當時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他們的代表人物不可能在中國創制出完全意義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然而,深重的民族災難和社會危機,促使一切懷有救國救民願望的先進人物,迫不及待地從實際需要出發,對西方先進的社會思潮和運動實行“拿來主義”(魯迅語),引進完整的民主主義理論,使近代中國民主革命從準備階段 進入 正 規階 段 ;後 來 又選 取 擇了 科 學社 會 主義, 以指 導 新民 主 主義 革 命和 社 會主 義 革命 與 建設。歷史已經證明,捨此別無它途。註釋:1 《 宋慶 齡選 集》 ,人 民出 版 社, 1 9 6 0 年, 第 1 0 5 頁 ;盛永華:《宋慶齡論》(《宋慶齡對儒教的批判》)廣東 人民 出版 社 , 1 9 9 3年 , 第2 2 9 頁 。2 張之 洞 : 《 勸 學 篇 · 明 綱》 , 《 張 文 襄 公 全 集 》 。3 魯 迅 : 《 花 邊 文 學 》 , 《 算 賬 》 。4 《宋慶齡選集》,第 1 0 6、 1 0 7頁;盛永華:《宋慶齡論》,第229-230頁。5 同 上 註 。6 同 上 註 。7 《孫 中 山 全 集 》 第 一 卷, 中 華 書 局 , 第 2 0 頁 。8 同 上 註 , 第 2 2 4 頁 。9 同 上 註 , 第 7 5 頁 。10 同上註,第 32 5頁 。1 1同上註,第 29 7頁 。12 《孫中山全集》第六卷,第4 1 2- 41 3頁。1 3 《總理 全集》第 二集,第 4 1 6頁 。1 4 《 孫 中 山 全 集 》 第 九 卷 , 第 2 8 8 頁 。15 《國父全集》第二冊,第 1 54頁;《孫中山全集》第一卷 , 第 2 1 頁 。1 6 《孫中 山全集》 第九卷,第 27 6頁 。1 7 同 上註 , 第 28 3 頁 。1 8 同 上註 , 第 26 7 頁 。1 9 同 上註 , 第 25 9 頁 。20 同 上註 , 第 26 1 頁 。2 1 同 上 註 。22 同 上 註 ,第 2 6 4 頁 。23 同 上 註 ,第 2 6 6 頁 。24 《總 理全集 》第二集 ,第6 6 1 頁 。25 《孫中 山全集》 第九卷,第 28 5頁 。26 《國父 全書》,第 50 4頁 。27 《孫中山全集》第九卷,第 1 8 5- 1 8 8頁。28 同 上 註 ,第 2 8 3 頁 。29 《 孫中山 全集》 第十卷 ,第3 1 頁 。30 《 孫 中 山 全 集 》 第 九 卷 , 第 3 0 5 頁 。31 《列寧 全集》第二 十三卷,第 1 1 7頁 。32 《 孫 中 山 全 集 》 第 九 卷 , 第 2 9 3 頁 。33 同 上 註 ,第 2 7 7 頁 。34 同 上 註 ,第 3 4 1 頁 。35 同 上 註 ,第 2 8 3 頁 。36 同 上 註 ,第 3 1 5 頁 。37 同 上 註 ,第 3 2 1 頁 。38 同 上 註 ,第 2 6 2 頁 。39 《孫 中山全集 》第八 卷,第4 0 5頁 。40 《 孫 中 山 全 集 》 第 九 卷 , 第 2 4 4 - 2 4 5 頁 。41 同 上 註 ,第 2 5 3 頁 。42 《宋慶齡選集 》,第 1 0 7頁 。
  • 鄭觀應對基督教的認識張運華*在中國和西方不同歷史淵源的文化體系相互碰撞與交匯的歷史階段,基督教(尤其是新教)作為一種與中國近代歷史有着密切聯繫的外來文化,不僅在政治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文化上也促使人們去認識和瞭解,尤其作為中國近代化先驅的洋務運動的思想家們。他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學,開始從傳統儒生轉向新式知識份子,因而與他們的先驅相比,他們憑藉對西學的理解,對基督教也產生了一些新認識、新觀點。鄭觀應作為洋務思想家,其對基督教的理解也體現了這一時代的特色。鄭觀應作為近代中國著名的企業家和思想家,不僅參與了大量的洋務活動,創辦了不少洋務企業,成為成功的買辦商人和政府洋務企業中的商人和官方代表,在中國近代早期商業史、企業史中佔有重要地位,還發表了大量言論,撰寫了大量著作,最具影響者如《救時揭要》、《易言》、《盛世危言》,在中國近代思想史上也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鄭觀應對基督教的認識和態度主要體現在《易言》、《盛世危言》兩部著作中 。《易言》是在中日《台事專條》簽訂後,籌議海防信息大量流播,以及關注中國內政外交的上海紳商界人士及寓滬西方人士的輿論等等,使上海社會彌漫着一派對中國內政外交改革前景的樂觀氣氛情況下,鄭觀應受當時輿論環境的刺激和影響所寫作的一部旨在“合於時宜”的著作。該書寫於1 870年代中期,1 880年由香港中華印務總局刊印初刊,全書為3 6篇 , 1 8 8 1 年 又 出版 了 只 有 2 0篇 文 章 的 新 版本。1 在這兩個版本中,都收有《論傳教》一文。《盛世危言》是鄭觀應最具影響的著作,寫作於1 890年代初,由於該書影響很大,流傳很廣,因此版本很多,但據對《盛世危言》版本進行過專門研究的夏東元先生稱:“經過鄭觀應手定的正規版本”只有三種,即1 894年的五卷本、1 895年十四卷本、1 900年的八卷本。2 這各種不同的版本中都收有《傳教》一 文 。《易言》不同版本的《論傳教》和《盛世危言》中不同版本的《傳教》雖然寫作時期不同,文字也不盡相同,但內容和觀點卻基本一致。從這些文字中大致可以看出鄭觀應對基督教的認識和態度,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一)介紹了基督教在西方的產生和發展歷史他指出,西方基督教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形成了三 大派 別 ,即 耶 穌教 、 天主 教 、希 臘 教( 東 正教),這三大教派經過傳教士的傳教活動,廣泛分佈於世界各地,並對各種教派的分佈區域進行了詳細介紹。在36篇《易言》本中,他指出説:“查泰西本基督一教分而為三。其中見解各殊,規條亦異。或結教民之黨,或奪君王之權,互相誹謗, 積不 能 容, 時動 干 戈, 務求 爭 勝。 一曰 耶 穌教,英國、德國、丹國、荷蘭、瑞威頓、瑙威、瑞西等七國從之;一曰天主教,意大利、奧馬加、北非利亞、法蘭西、日斯巴尼亞、葡萄牙、比利時等七國從之;一曰希臘教,小亞細亞、歐羅巴之東、俄羅斯、希臘國等國從之。”3* 五邑 大 學五 邑 文 化與 華 僑 研究 所 敎 授三大教派雖同源基督教,但各大教派之間,見解並不 相同 , 教規 也各 有 差異 ,它 們 為了 各自 的 利
  • 益,依靠不同的力量,互相誹謗,互相爭勝,甚至互動干戈,“其中見解各殊,規條亦異。或結教民之黨,或奪君王之權,互相誹謗,積不能容,時動干戈,務求爭勝。”“其教或分或合,有衰有盛,而教士必欲周遊各地,勸導人民,使之尊奉其教,以遂其奢願耳。”4 在後來寫作《盛世危言》時,鄭觀應對基督教的產生、派別和傳播區域進行了更加準確和詳細的介紹,如1 4卷本《盛世危言》寫道:“泰西基督之教,流派分而為三:一曰天主教,傳自猶太,盛行於羅馬,意大利、奧斯馬加、北非利亞、法蘭西、日斯巴尼亞、葡萄牙、比利時等國從之。一曰耶穌教,日爾曼國之所分也,英吉利 、德意志、美利堅、丹麥、荷蘭、瑞典及瑙威、瑞士等國從之。一曰希臘教,希臘為西人文字之祖,亦衍基督之説,別樹一幟,小亞細亞、歐羅巴之東、俄羅斯、希臘等國從之。”5他還進一步指出,基督教雖然名目有差別,有分有合,有榮有衰,但都同出一源,都是以《摩西十誡》本,“其教或分或合,有盛有衰,名目不同,源流則一,皆本於向傳之新舊約全書。《新約》載耶穌降生為上帝子,以福罪之説勸人為善。”6 基督教本來是在西方各國戰亂的情況下,給人們提供的精神慰籍和行為指引,從中可見“立教者深具苦心”,“其初意未必遽非”。7 但是基督教在西方歷史發展過程中,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甚至是無數嚴重的社會問題,最嚴重的就是打着宗教的旗號而發動的各種戰爭,鄭觀應説:“千百年 來,黨同 伐異,仇 敵相尋, 人民苦 鋒鏑,原野厭膏血,別分門戶,遂釀干戈,以至變本加厲 , 實非 教 主始 念 所 及。 十 字架 之 役, 俄 土 之戰,其尤著者也。迨後道術修明,已異於古,故今耶穌教之在歐美兩洲者,英美兩主實稱教中監督,為一會之領袖,尊為國教,無可厚非。”8這樣,西方各國就紛紛採取措施,限制基督教的發展和教會的活動,“西人之有識者,慮其為變,思有以制裁之”。於是,“布魯士繩之以新法,廢其教堂,奧斯瑪加定教士不得干預國事,停其公費,而排斥之命嚴矣;荷蘭則更改書院章程,不受教士約束,不讀教書;德意志則致書教王,以監督為煽惑人心,違背國法。其國儒魯所(盧梭)及浮特勤耳,皆著書數萬言,痛詆教士。特以積習相沿,無術以善其後。”9 鄭觀應對基督教文化常識的這種介紹,尤其是基督教在近代西方歷史命運的考察,為當時 中國 人 認識 基督 教 文化 提供 了 重要 的思 想 資源。同時這裏的介紹顯然要比《易言》中介紹基督教的文字詳細和準確了許多,這也表明在洋務運動的不斷 發展 過 程中 , 鄭觀 應 的西 學 知識 也 在不 斷 增長 。(二)分析了近代以來民教衝突的原因和解決辦法基督教信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的各教派的總稱,包括天主教、東正教、新教以及一些較小的教派。它是公元1 世紀時脱胎於猶太教的一門宗教,信仰上帝創世並主宰世界、原罪、天堂地獄、基督救贖和三位一體等基本教義,以《舊約全書》和《新約全書》為聖經。公元1 054年,東、西兩大教會分裂,於是形成了天主教和東正教兩大派系。在1 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中,又產生了新教等眾多派別。基督教派中的聶斯脱利派在唐代貞觀年間由敘利亞人阿羅本傳入中國,時稱“景教”。景教經過200餘年的傳播, “法 流 十道 ,國 富 元休 ,家 殷 景福 ,寺 滿 百城”,盛極一時,後因武宗滅佛,殃及景教,很快就在中原銷聲匿跡。1 3世紀中葉,基督教在華又一度興盛起來。除景教的餘脈外,還有羅馬教皇所派遣的 使者 、 傳教 士 以及 西 征擄 來 的基 督 徒相 繼 來華,時值中國元朝統治,基督教被稱之為“十字教”或“也里可温教”,但百餘年後,隨着元朝的滅亡,此教亦在中原絕跡。從1 6世紀起,歐美商人、殖民者和傳教士相繼踏上中國國土,基督教第三次傳入中華帝國。這次以耶穌會士利瑪竇為代表的天主教傳教士採用文化傳教方法,一度使天主教呈現出輝煌的局面。但好景不長,清初的“禮儀之爭”,引發一場軒然大波,致使清朝康熙皇帝盛怒之下,諭令將所有傳教士驅逐出境,“以後來必西洋人在華傳教”,使得天主教的地位再次一落千丈,天主教在華傳教的“日臻發達時期”也從此結束。1 807年,基督新教傳教士馬禮遜受倫敦佈道會的派遣,抵達廣州,開基督新教播揚中國的先河,但終其一生,馬禮遜始終都未能實現進入中國內地傳教的願望。其後的繼承者如裨治文、郭實臘、衛三畏、伯駕等人雖然無時不在祈禱福音在中華帝國獲得勝利,並為此積極努力,但成效並不顯著。基督教從傳入中國,就一直在努力尋求與中國社
  • 會傳統和文化互相兼容,但一直到鴉片戰爭開始,傳教士都未能為福音在古老中國的傳播打開局面 。但鴉片戰爭後,隨着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特別是《天津條約》簽訂以後,清政府開始實行“傳教寬容”政策,允許自由傳教。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分別在第7條和第1 3條規定了英、法兩國傳教士進入中國內地傳教的權利。中法條約還規定“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1 0中俄《天津條約》第8條同意“若俄國人由通商處所進內地傳教者,領事官與內地沿邊地方官按照定額,查驗執照,果系良民,即行畫押放行,以便稽查。”1 1 這些規定,大大刺激了傳教士傳播“上帝福音”的熱情。1 858年7月30日,傳教士楊篤信寫信給倫敦差會,報告《天津條約》的簽訂可能對教會事業產生的影響:“就這樣,中國差不多是出乎意料之外地對傳教士、商人和學者開放了。這個國家事實上已受到我們控 制 。每 個 已經 來 到 中國 的 傳教 士 及其 國 內 差會,如果不去佔領這塊土地,不在十八個省的每一個中心取得永久的立足之地,那將是一種罪過。”1 2這樣,教會勢力在中國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到1 9世紀末,中國就已出現了“教堂幾遍天下,傳教洋人相望於道”1 3的景象。隨着外國教會勢力在中國的激劇膨脹,中國民眾與外國教會勢力的衝突和鬥爭也越演越烈,由此形成了為數眾多的“教案”。據統計,從鴉片戰爭結束到20世紀20年代的80年間,總共發生了大小教案600餘起。1 4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鄭觀應明確指出,中國民眾反 對 基 督教 , 並 不是 一 個 簡單 的 文 化交 融 的 問題,也不完全是中國文明缺乏容納異教的胸襟與氣度,而主要是由於西方國家的侵略與部分傳教士的蠻橫霸道、縱容教民為非作歹所致。他指出:“……中國之待洋人已如是其忠且敬矣,雖有時變生意外,釁起無端,半由於教堂恃勢欺人,小民積忿且深,群思報復。”1 5他還以自己在上海等口岸城市所發生的西方人與華人間的各種衝突的所見所聞作出了如下論斷:“乃近日目見耳聞,凡洋人之到中華,每以言語不通 、律 法 不同 , 尊己 抑 人, 任 情蔑 理 ,借 端 滋事,恫喝要求,以致交涉之案層見疊出。而中國顧全大局,戒開邊畔,遇事則官長過於遷就,士民不敢抗衡。洋人習以為常,愈無顧忌。”1 6儘管這樣的結論,未必反映了口岸城市中西方人共處一地的全部的真實狀況,但正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鄭觀應進而具體地分析了產生民教衝突的原因。第一,莠民以入教為護身符,作奸犯科,訛詐鄉 愚 。他 分 析了 當 時 教徒 入 教的 動 機和 心 態 ,“第華民各具天良,稍明義理者從不為彼教所惑。凡進教者,或為財利所誘不克自持,或以狂病未瘳失其本性,或奸民倚為聲勢,或犯罪求為系援。必先有藐官玩法之心,乃敢作逆理拂情之事。”1 7第二,傳教士偏袒縱容教民,違犯國法。他説,當時,有些教民作奸犯科,無所不至:或訛詐鄉愚、或欺淩孤弱 、或 佔 人妻 、 或侵 人 產、 或 負租 項 、或 欠 錢糧、或推諉公事、或毆斃平民。“種種妄為,幾難盡述。傳教者非推諉為不知,甚且私心袒護:差提則匿之堂中,罪定則縱之海外。”1 8不少傳教士對於中國百姓往往視若草芥,任意欺壓淩辱,同時,以教民為爪牙,為惡地方,製造事端,“小則勒索賠款,大則多端要挾”,而教民則“以入教為護符,嘗聞作奸犯科,訛詐鄉愚,欺淩孤弱,佔人妻,侵人產,負租項,欠錢糧,包攬官事,擊斃平民,種種妄為,擢發難數”1 9;第三,地方官員受制於傳教士。發生教案後,地方官心存畏懼,在處理上遷就洋人 。 他説 , 每每 教 案 發生 後 ,“ 地 方官 恐 啟 釁端,先存戒慎,又不知外國律例,無非遷就定讞。”對這一現象,即使曾經嚴厲鎮壓反教民眾的袁世凱也不 得 不承 認 ,他 在 給 山東 各 州縣 的 一份 通 飭 中説:“東省民教積不相能,推究本源,實由地方官平時為傳教洋人挾制,不能按時約章持平平辦案。遇有交涉案件,但憑教民一訴或教士一言,即簽派傳人,縱役勒索。到案後又不分曲直,往往抑制良民,希圖易結。而教民轉得借官吏之勢力,肆其欺淩。良民上訴,亦難伸理,積怨成仇,有由然也。”20正是因為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中國人民的利益,傷害 了 中 國 人 民 的 感 情 , 使 他 們 激 而 不 復 反 顧 。“平民受屈,申理無從,眾怒滋深,群思報復,遂至拆教堂,辱教士,民教鬥毆之案,層見疊出。”21 對這種“拆教堂”、“辱教士”的做法,鄭觀應認為未必妥當,但“平心而論,彼教士亦當自愧,豈止非上帝之心,亦大悖交鄰之道矣。”22儘管如此,鄭觀應不像當時的一些人一樣,主張
  • 盲目排外,而是對此採取了具體的分析批判,如對有的傳教士的活動,公開表示讚揚,5卷本《盛世危言》中寫道:“耶穌教與天主教不同,可以娶妻,可以為書院掌教,近有久於中國者,不忍坐視其困,多將中外利病著書救世,如林樂知、李提摩太、傅蘭雅、艾約瑟、花之安等輩是也。”23在這裏,鄭觀應看到了新教與天主教在華活動的區別,應該説是其高明之處。我們知道,在近代歷史上,國人大多沒有分辨新教與天主教的區別,因而在反教鬥爭中,經常將兩者混淆,難以服人。實際上新教徒儘管“異言異服”,與中國官民也時常發生衝突,但與天主教相比,“因教以滋釁者,大抵天主教居多。”24鄭觀應雖然沒有明白説出國人的反洋教鬥爭應以在華“滋釁居多”的天主教為主要反對目標,但其傾向性還是顯而易見的。儘管鄭觀應有意區別新教與天主教,但他對與天主教相關的內地教案問題的看法卻十分客觀、平和。1 893年,當他巡查招商局長江各口岸分局時,曾對四川當地教案發表了這樣的看法:“昨過萬縣,聞人言此地前年會匪滋事,各處戒嚴。所以致亂之故,皆緣於民教不相能。按川中教民極多,其樂於從教者亦非盡屬莠民,良由本地劣紳欺抑小民太過,地方官又瞻徇情面,是以借入教為護符,一掛教籍,官乃左袒,曾有教民與平民爭訟, 平 民 官判 枷 責 ,教 民 則 以神 甫 一 刺, 即 行 開釋,眾為不平。由是嫌隙遂形,亂萌斯起。蓋水火之 勢 成 , 蕭 牆 之 禍 伏 焉 , 有 心 人 不 禁 為 之 隱憂。……第良民入教頗多,官紳驅激太過,不急籌化約之求,則民心行將日離,雖有天府之富,適足以誨盜資敵耳。”25很明顯,鄭觀應對教案關注的重點不是簡單的義氣指責,而是將批判的着眼點放在中國法制的不健全及地方吏治不善,並對華民入教事抱有一種同情和理解。正是通過這樣具體的分析批判,因此,他不贊成一哄而起、盲目排外的做法,認為那種未知情由、無端肇事的行為,不管理由如何充足,結果都會 “ 貽君 國 之憂 ” , 對此 , 中國 官 民“ 尤 當 鑒戒”。26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鄭觀應對義和團運動提出了批判,在《拳匪》一詩中,寫道:“哀哉義和拳,暴動國之恥。未讀石函記,安知其秘旨。符咒偶 有靈 , 樞臣 信 可恃 。 始縱 燒 教堂 , 繼則 殺 公使。震動五大洲,八雄乘勢起。”27鄭觀應的這種認識,使我們看到,他一方面既不滿外國傳教士以不平等條約為保護傘,侵犯中國主權,傷害中國人民感情的種種劣行,同時也不贊成一哄而起、盲目排外的做法。這種在批判基督教文化時所採取的這種有理有節的做法,“表明在1 9世紀80年代,在經歷差不多一代人反教的痛苦而曲折的過程之後,部分國人的頭腦已開始變得冷靜。”28這種冷靜和理性,為隨後國人以進化論為代表的自然科學以及各種社會科學理論等新的理論武器對基督教進行認識和批判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礎。(三)提出了謀求“民教相安”的具體措施通過對民教衝突原因的分析,鄭觀應主張應該“民教相安”,並提出了達到這一目的的具體方法。他認為要想謀求民教相安,必須廣求良法,與其案發之後再想辦法補苴,還不如事先籌措,防患於未然。為此,他提出了4條具體辦法:一是與外國改訂約章,限制教士侵權。他指出:“今欲中外相安,惟有 會集 萬 國公 議 妥商 , 勸令 英 不販 煙 ,法 不 傳教。”如果不能做到,也必須明令傳教士服從中國官吏約束,“ 外國教士所至之處,應歸華官約束,有干預公事,挾詐侵權者,立即咨請該國公使,飭遣回國,以儆效尤。”29二是加強對教民的管理,修改有關華人入教的條約。鄭觀應主張,入教華民的人數、姓名、籍貫等詳細情況,應報明地方官,而且入教的華民,必須是“查無過犯奸惡之人,方准收入。”遇有事故,則按照中國法律進行懲辦,如果教民不按照新修訂的條約,則可以採取“別為教籍”的辦法,按照教堂的“規例”,規定教民“子子孫孫永為庶人,不許娶妾,不許應試,不許捐納,不許充兵”30,從而大大減少教民的人數,便於官府進行有效管理。三是依法公正處理教案。鄭觀應提出,教案發生後,必須秉公查辦,“勿延宕,勿推諉,勿畏葸,勿袒護”,不管是老百姓還是教民,必須首先“辨其孰曲孰直,一以公平之心處之”。31在處理教案時,應當按照西方的方法,“延律師到堂,約期互辨”。如果是中國老百姓無緣無故破壞教堂,中國官府應“按律懲辦,責成賠修”;同樣,如果是傳教士、教民和老百姓發生了矛盾,也應該“照案情輕重處理,不得托詞賠修,以相詰難”。32
  • 為了更好地處理這樣的中西交涉事件,鄭觀應提出,首先在態度上,必須理直氣壯,堅持不撓,“泰西各有律法,按籍可稽,倘華人理直氣壯,援萬國公法反覆辨爭,堅持不撓,彼雖狡獪,亦當無措詞。”33此外,在中國官員能力及相應制度上,適應參與華洋案例的審訊工作,所謂:“查西國構訟兩造,俱延狀師赴質,審或不公,狀師可辨其是非,駁其枉直。必須水落石出,疑竇毫無 , 問官 始 克定 讞 。 竊謂 中 國此 時 亦須 參 仿 辦理。倘有通西律,嫻清例,其人品學問素為中西所佩服者,大吏得保奏於朝,給以崇銜,優其俸祿,派往總理衙門及南、北洋大臣處差遣。其律法參用中西,與洋官互商,務臻妥善。如猶以為不合,即專用洋法以治之。以洋法治洋人使之無可規避,以洋法治華人罪亦同就於輕。庶幾一律持平,無分畛域。遇有交涉事務,秉公審斷,按律施行。”34這是鄭觀應針對西方人在華享有治外法權情況下提出的對策,其建設性和積極性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提出這一對策,在於鄭觀應認為中國是獨立於世界的一個主權國家,而一個主權國家要立足於世界,就必須熟悉世界的法律和程序,在當時就是要瞭 解 和 掌 握 西 方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 正 如 他 所 説 :“公法者,彼此自視其國為萬國之一,可相維繫,而不可相統屬之道也。可相維繫者,合性法例可言之謂。夫語言文字,政教風俗,固不能強同,而是非好惡之公要不甚相遠,故有通商之法,有通使之法,有合盟合會之法。來可相統屬者,專主性法言之謂。夫各國之權利,無論為君主,為民主,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奪之,以性法中決無可以奪人與甘奪於人之理也。故有均勢之法,有互相保 護 之 法 。 ” 3 5四是仿效日本,中國自辦宗教。鄭觀應認為,在採取 以 上 辦 法 辦理 教 案 的 基 礎 上, 還 可 以 效 法 日本,“擇公正教民與華教士代為傳教,無須西人”。鄭氏希望以此來抑制西方傳教士借傳教之名從事其他活動,在他看來,只要中國能夠自辦宗教,“則(洋)教士踵跡即不絕亦稀少”36,中外自然就可以相安無事了。這一主張應該説是20世紀20-30年代中國自辦教會思想的先驅。鄭觀應所提出的這一系列辦法,雖然帶有一廂情願的色彩,也不一定為外國人接受,但卻為國人理智地處理中外民教衝突指出了一個方向 。(四)以儒教“包容”、同化基督教基督教是一種外來文化,在其來華的傳播過程中, 被利 用 為侵 華的 工 具, 給中 國 帶來 了極 大 危害,對此,鄭觀應有着明確的認識,他説:“竊謂外國傳教之士,實中國召釁之由也。洋人之到中華,不遠數萬里,統計十餘國,不外通商、傳教 兩端 。 通商 則 漸奪 中 國之 權 利, 並 侵中 國 之地;傳教則偵探華人之情事,欲服華人之心。陽托修和,陰存覬覦,互相聯絡,恃其富強,致華人謀生之計日窮,而教民交涉之案迭起,其中煽害,倍甚通商。”37這種危害是當時人的一種普遍認識,如王先謙也説:“泰西諸大邦,通商者據我津要,傳教者愚我黔黎,彼皆蓄意甚深,貪恨萬狀”38,這與鄭觀應的看法大致不差。不過,鄭觀應並未以此完全拒絕基督教,而是主張用中國傳統的儒學來包容、“同化”基督教。在5卷本《盛世危言》中,鄭觀應指出:“夫彼洋 人之 入 中國 者 ,亦 多 習華 語 ,讀 華 書, 講 倫常,明禮義。其國中書院,已廣儲中國書籍,聘請華儒教習國中子弟,無異歸吾儒教矣,較之奉彼教者動輒作威,怙勢欺壓平民,其賢不肖何如也?”39在後來寫作《盛世危言》1 4卷本時,更明確表示:“我孔孟之道,精微廣大,如回、佛、老諸家,亦在包容之列,何必斷斷爭辨,獨拒彼教乎?……嘗見敦品之教者。吾人幸勿動相輕藐妄肆詆淇,反為外人譏笑其量之不廣。”40這一態度,體現了鄭觀應對基督教文化的寬容精神,在他看來,問題不在於拒基督教於國門之外,而在於抑制外國傳教士的非法活動。鄭觀應作為“夙承家學”而成長起來的傳統知識份子,雖然能以世界的眼光審視中西文化,把兩種文化置於平等地位,但其思想感情的根卻牢牢紮在中國文化的泥土之中,因此,在如何處理以基督教為 代表 的 西方 文 化時 , 作為 主 要價 值 評判 體 系的,仍然是他所熟悉的中國傳統文化,如他曾將中國之“道”與西方的基督教義進行對比,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西人不知 大道,囿於 一篇。原耶 穌傳教之 初心, 亦何 嘗 非因 俗利 導 ,勸 人為 善 。惜 其精 義 不傳,二、三生徒妄以私心附會,著書立説:托名耶穌,剿襲佛老之膚言,旁參番回之雜數,敷陳天堂
  • 地獄 之詭 辭 ,俚 鄙 固無 足 論, 而 又創 設 無鬼 神 之説。夫既無鬼神,則天堂地獄又復為誰而設?矧別派分歧,自相矛盾,支離穿鑿,聚訟至今,迄莫能折衷一是。究其流弊,皆好事者為之,有識者斷弗為 所 炫 惑 也 。 ” 4 1中國之“道”絕對比基督教義,即西方之“道”高明。這反映出傳統知識界在對待異質文化時所持的一種根深蒂固的文化自大心態。鄭觀應對基督教的認識和態度,反映了早期維新思想家所具有的世界眼光,也為國人正確認識基督教提供了新的視角,但鄭觀應畢竟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薰陶,儘管他對西方文化有着自己獨到的認識,也提倡學習西方先進文化,改造中國,在當時的情狀下 , 其思 想 的樹 冠 可 以伸 出 中國 文 化的 深 庭 廣院,但他思想感情的根卻牢牢地紮在中國文化的泥土之中。因此,他評判基督教的主要價值體系,最後只能是中國傳統儒學,甚至言必稱孔孟,並堅信中國由於有優越的孔孟之道,必能“由強企霸,由霸圖王,四海歸仁,萬物得所”42,世界文化趨同的實現仍然是以中國文化為主體和主導。這種民族文化的自信心是無可厚非的,但在當時的條件下,就使其本來所具有的積極意義大打折扣,因為他向基督教宣戰所用的仍然是中國傳統文化的“舊”武器。正如有的論者在評價早期的維新派思想家所説“雖然他們將國人對基督教文化的認識朝着理性的方向推進了一步,但其認識層次仍然是表淺的。他們的言論並沒有反映出多少對於基督教本質以及傳教活動與列強侵華活動內在聯繫及區別的真知灼見,也沒有改變晚清國人盲目排外的總體趨勢”43,這也是鄭觀應對基督教認識的局限性所在。註 釋 :1 關於《易言》 的寫作及版 本情況詳參夏 東元編:《 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 982年;易惠莉:《鄭 觀應 評傳 》第 五、 六 、七 章, 南京 大學 出版 社 ,1 9 9 8年 。2 詳參夏東元編:《 鄭觀應集》(上 ),上海人民出 版社 , 1 9 8 2 年 , 第 2 頁 。3 夏東元 編:《 鄭觀應 集》 (上) ,上海 人民出 版社 ,1 9 8 2年, 第 1 2 1 頁 。4 同 上 註 。5 同上註,第40 9- 4 1 0頁。6 同 上 註 。7 同 上 註 , 第 4 0 6 頁 。8 同上註, 第40 9- 4 1 0頁 。9 同 上 註 , 第 4 0 6 頁 。10 王 鐵崖: 《中外 舊約章 彙編》 第 1 冊 ,北京 :三聯 書店, 1 9 5 7年 ,第 1 0 7頁 。1 1 同 上 註 , 第 8 8 頁 。12 R.W.Th omps on & Gr i f f i t h J ohn,The St o r y of F i f t y Y ears i nChi na(L ondon,1 908),p.82,轉引自楊天石:《基督教與民國 知識份 子》 ,人民 出版社 ,2 0 0 5 年,第 4頁 。1 3 山 東 省 地 方 誌 資 料 徵 集 委 員 會 編 : 《 山 東 省 志 資料》 , 1 9 6 0 年 ,第 2 期 , 第 8 4 頁 。14 張力、劉鑒堂:《中國教案史》,成都:四川社會 科學院出版社,1 98 7年,第77 2- 887頁。15 夏東元編 :《鄭觀應集 》(上),上 海人民出版社 ,1 9 8 2年,第 1 1 7頁。1 6 同 上 註 。17 同 上註 , 第 1 2 2 頁 。18 同上註,第1 20-1 2 1 頁。19 同 上 註 , 第 4 8 頁 。20 劉福姚:《庚子紀聞》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 究所 編 《 義 和 團 史 料 》 上 冊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1 9 8 2年。21 同註 1 8 。22 同 上 註 。23 同 上 註 ,第 4 0 7 頁 。24 王韜 :《園 文錄外 編》第 3卷,中 華書局 , 1 9 5 9年 。25 盛宣懷:《長江日記》 光緒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盛檔》,轉引自 易惠莉:《 鄭觀應評傳》 ,南京大學 出版 社 , 1 9 9 8年 , 第 40 5頁 , 註 釋 3 。26 夏東元 編:《鄭觀 應集》(上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 9 8 2年, 第4 1 2頁 。27 夏東元 編:《鄭觀 應集》(下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 9 8 2年,第 1 36 3、 1 3 6 4頁。28 楊天石 :《基督教 與民國知識 份子》,人 民出版社 ,20 0 5年 , 第 35頁 。29 夏東元 編:《鄭觀 應集》(上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 9 8 2年,第 1 2 3、 1 8 1 頁 。30 同上註,第4 1 1 -41 2頁。3 1 同 上 註 。32 同 上 註 ,第 4 1 2 頁 。33 同上註, 第 1 1 2 頁 。34 同上 註 ,第 1 1 9 頁 。35 同 上 註 ,第 1 7 5 頁 。36 同 上註 , 第 4 1 2 頁 。37 同 上註 , 第 1 2 1 頁 。38 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中華書局, 1 9 5 8年,第 8 1 3 頁 。39 夏東元編 :《鄭觀應集 》(上),上 海人民出版社 ,1 9 8 2年 ,第 40 8頁 。40 同 上註 , 第 4 1 2 頁 。41 同 上註 , 第 24 2 頁 。42 同 上註 , 第 24 3 頁 。43 楊天石 :《基督教 與民國知識 份子》,人 民出版社 ,2005年,第55- 56頁。
  • 西方宗教活動與澳門圖書館事業楊開荊 *一、前言從現代圖書館的定義來看,圖書館是將各種載體的文獻加以搜集、組織、保存等,供大眾閲覽參考的機構。更重要的是向社會開放,開展讀者服務,形成從採訪、分編到借閲、宣傳、參考諮詢等一整套科學的工作方法。即是説,除保存人類文化典籍外,還起着傳播科學文化知識,對人們進行社會教育的作用。所以,立足於今天我們對圖書館的新觀念和新定義的時代,從宏觀的角度回顧澳門開埠以來數百年的圖書館事業發展,筆者將其總結為4個主要的歷史時期:第一時期是孕育期,約由1 553-1 850年,涵蓋了近300年頗為漫長的歲月,此時期的圖書館主要由於西方傳教士東來傳教,在澳門辦學而展開;第二時期是萌芽期,約由1 851 - 1 980年的1 30年,由於社會各界漸漸意識到圖書館的價值,公共圖書館亦開始出現,產生了具現代意義的圖書館芻型;第三個時期是探索期,約從20世紀80年代至回歸前,此20年間澳門在經濟、政治、教育等領域都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因此促使剛萌芽的圖書館事業在不斷探索中前進;第四時期是成長期,由1 999年到現在,此乃回歸後的新時期,圖書館事業被視為支持教育的重要基石,其現代意義的職能漸漸被社會肯定並對其加以重視。環顧此四個歷史時期,圖書館的發展節奏在蜿蜒中加速發展。立足於現今這個科學文明的時代裏,以新的視野和角度回顧過去,筆者把1 553-1 850年此漫長的、近300年時間視為澳門圖書館事業的孕育期。雖然當中也經歷過起落階段,然而,總的來説,對於今天的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影響,這段期間屬於圖書館發展的播種期,亦可説是蘊釀期。一如世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軌跡,它的開端只為少數人服務。澳門圖書館此一時期的最大特點是,圖書館事業隨着西方傳教士來華傳教而展開,只為少數人士服務。二、聖保祿學院圖書館葡萄牙人於1 553-1 557年間正式踏入澳門,開埠之初,主要利用澳門作為貿易的港口,葡萄牙人事實上在當年取得了中國和日本之間的貿易壟斷權。然而,與此同時,澳門更成為天主教向東傳教的搖籃。1 576年,葡萄牙國王頒佈詔令:正式成立澳門教區,負責管理中國、日本和越南的天主教事務。此後,羅明堅(Michel Ruggieri )和利瑪竇(Mat heusR i c c i )就以澳門為基地進入內地的肇慶、韶關、南京、北京以至各省市傳播天主教。* 澳 門 大 學 國 際 圖 書 館 公 共 檢 索 及 文 獻 組 事 務 主 管耶穌會士抵澳後即着手進行很有意義的編輯活動。1 588年在附屬於聖保祿教堂的學院,向東方介紹活版印刷技術。范禮安(Alessandro Val ignano,S.J.)神父帶來了打算運去日本的印刷機,但由於日本的豐神秀吉將軍下令驅逐傳教士,因此在1 588-1 590年間,在澳門印出了今天看來頗珍貴的書籍。1 由於教會規定:凡入華傳教士一定要先在澳門學習中國語言和禮儀,於是,1 594年耶穌會士在澳門初創聖保祿書院,將原小學規格之公學升為大學規格。此是澳門歷史上第一所高等學院,亦是中國境內,乃至遠東地區的第一所西式學院,為歐洲東來的天主教傳教士而設的學府。與此同時,澳門的首座圖書
  • 館便在該學院內設立,標誌着澳門圖書館事業的種子 已 撒 下 。當時院內會士30多人,學生200餘人。2他們在澳門辦學是以西方古典學術知識為主體,以神學為皇冠,以拉丁文為基礎指導思想,設置自然科學的教育、天文曆學、物理學、醫藥學、哲學、神學和人文科學的漢語、拉丁語、音樂、修辭學等1 0門課程。3由於需要文獻支援教學之用,院內圖書館藏書亦漸具規模。正如多明古斯(Domingos)的研究中所指:“由於聖保祿圖書館儲存了許多本澳印刷及來自果阿、葡國和其他國家的圖書,因此,它是那個時代重要的圖書館。得益於當時在澳門的印刷機和源源不斷運抵的圖書,聖保祿學院圖書館同果阿一樣,成為遠東儲存歐洲圖書最豐富的圖書館之一。41 7 46年,一個澳門居民,若奧·阿爾瓦斯( J oã oAl var es)告訴人們,該圖書館有藏書4200本。”5澳門作為傳教士活動的基地,文獻資源在澳門的流動量自然很大。聖保祿學院圖書館便成了文獻資源的集散地。耶穌會士帶入中國的西文書,較大數量的,在1 7世紀就有三次。首先,明萬曆四十八年(1 620年),金尼閣(Nicolaus Tr igault )他們從西方帶來了大批書笈,約7000部之多,除宗教文獻著作外,其中很多是科技圖書,《奇器圖説》就是從中最先譯出者之一。61 65 1 年,湯若望(J.Adam Schal lvon Bel l)從歐洲帶來個人藏書3000餘卷。1 687年,白晉(JoachBouvet )、張誠(Joan,Fr anc i scusG er b i l l on)來華時帶來個人藏書30餘箱。圖書內容豐富,涉及科學技術各個門類,包括數學、幾何、天文、地理、曆法、水利、測量、醫學、音樂等等 。這些書對當時中國社會來説是新穎和令不少人士感到非常新鮮,正如明廷太僕少卿李之藻所説,當時“多 非 吾國 書 所 有” 。 7它 們 從 澳門 被 帶到 中 國 內地,被有識之士視為珍寶,馬上拿來翻譯和利用 。因此,很多文獻是為了進軍他們的目的“市場”一中國而來的。8當時的澳門圖書館便成了宗教傳播乃至西方文化向東傳的搖籃,聖保祿學院圖書館亦一度成為中西文獻交流和傳播的中心。三 、開放的氛圍為圖書館事業營造了空 間在同一歷史的時空裏,澳門最具代表及藏量最多的幾家天主教組織圖書館亦相繼成立:澳門主教府圖書館,1 57 6年由教宗額我略十三世,頒下諭旨,成立中國與日本教區起,澳門主教堂便開始成立,至今已400多年。主教府附設天主教教會歷史檔案室,內藏古籍、1 8世紀古畫和手抄文件、圖書館存有全套的文物雜誌合訂本多輯。1 7 28年澳門聖若瑟修院創立,專為栽培在中國傳教的神職人員,有“三巴仔”之稱。修院附設歷史古籍圖書館,內藏有十八世紀古畫以及早於十六世紀的古籍,數量非常豐富及具研究價值。現時該修院已停學,但院內圖書館現仍存在。事實上,澳門自1 6世紀中葉開埠以來,已成為中國對外開放最早和最長久的城市,而且明代澳門一度是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葡萄牙人以澳門為據點,打開了澳門-果阿-里斯本的貿易航線。1 6世紀70年代到1 7世紀40年代以澳門為中轉港的還包括澳門與日本長崎、澳門與馬尼拉直至墨西哥和澳門與望加鍚至帝汶的國際貿易,亦稱為國際“大三角貿易 ” 。與 此 同時 , 西 方的 科 學通 過 澳門 傳 入 內地,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也經傳教士譯介到歐洲,中西文化經澳門互相交流。成立於1 600年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其遠東計劃之初,即選擇澳門作為向中國建立貿易關係的跳板,目的是發展英國在遠東和印度的貿易,成立之初是壟斷性的貿易團體,甚至一度擁有軍隊。1 684年中國廢除海禁後,英國東印度公司便到廣州十三行開展貿易,不久在澳門設立分公司。1 829年成立了英屬東印度公司圖書館和博物館,圖書館藏書不少,除重要的歷史、文學及科學著作外,還搜集來自世界各地各種讀物。英國東印度公司還設有印刷所,自1 81 5年(清嘉慶二十年)至1 834年間,共出版書籍25種,內容着重在中國歷史、文化、風土人情、 各 地方 言 等。9與東印度公司有密切關係的第一位來華基督教傳教士馬禮遜(R o ber t Mo rr i s on),由於廣州被禁止傳教,在東印度公司的庇護下充當翻譯員,使當地政府、天主教等未能發現他的真正身份。馬禮遜於1 807年到澳門,進行秘密活動和傳教,並翻譯和出版了不少著作。包括《聖經》的第一個中文譯本;編撰出版了中國第一套《英漢辭典》( A D ic t i o na r y of t heChines e La ng ua ge Mor r i s on),現存於澳門中央圖書
  • 館;編寫出版英文版《漢語語法》等。1 834年,馬禮遜病逝,葬於澳門,後成立了“馬禮遜教育會”。在美籍傳教士的協助下,於澳門辨起了中國第一所西式學堂“馬禮遜學堂”,課程有英語、漢語、算術、代數、幾何、物理等等。許多中國近代的思想家和技術人才就是在這所學校裏培養出來的。如近代改良主義家容閎和中國近代第一位著名西醫黃寬,就是馬禮遜學堂的高材生。1 0而當時的馬禮遜學堂內便設有圖書館,也是澳門第一所中學圖書館。由於澳門在明清時期已是對外開放的城市,無疑當時中國政府對澳門採取寬鬆放任的態度,令澳門各種活動如經濟、文化、政治等得以活躍,圖書館事業是社會的產物,開放的氛圍也為當時的澳門圖書館事業開闢了生存的空間。四、圖書館事業的種子一度乾枯世間萬物的發展是有其規律的,從唯物辯證法所主張的用全面、聯繫、運動的觀點看問題時,便不難發現,任何事物的發展規律,經歷興衰起落也是必然的。圖書館是社會的一個子系統,它的發展總是受着社會環境的影響和制約。1 8世紀初,由於天主教干涉中國教徒的傳統禮俗的行動,導致康熙帝出諭禁傳天主教,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不斷被驅逐到澳門。另外,歐洲各國政府紛紛下令驅逐耶穌會士,葡萄牙也下令逮捕耶穌會士。到1 7 75年,澳門耶穌會亦要解散。於是,天主教教務漸走向衰落。到1 81 8年,澳門天主教教友只餘5000餘人。隨着天主教這時期的窘局,早前建立的文獻資源亦因此而不斷佚失。教會被禁,很大部份澳門教會的財產被沒收,有關的文件、文獻亦被當 局一 併收去 。另 外,1 7 6 2年, 葡萄 牙總 統Marq u ê s de Pomba l 下令解散耶穌會並將傳教士逐出葡萄牙,以至1 77 3-1 81 4年間,多國派兵驅走會士時,也搜集有關的文獻,使傳教士在誠惶誠恐之下將存於澳門及各地教區的大量物品,包括文獻也急急盡 載 西去 , 經海 路 運 往菲 律 賓的 馬 尼拉 、 葡 萄牙, 再運 到 羅馬 總 部, 數 量難 以 估計 。 當中 有 書籍、 檔 案等 等 ,成 為 澳 門圖 書 館文 獻 一個 重 大 損失。據文獻記載,僅是1 761 年3月1 4日耶穌會會員歐華利斯(J.Á l var es)便將聖保祿圖書館的圖書、檔案共裝了四個中國式木箱運往馬尼拉。1 1 另外,由於1 835年聖保祿學院被大火焚毀,聖保祿學院圖書館擁有的4,000多冊藏書毀於火海。這一時期與宗教相關的圖書館發展隨着天主教的衰落發展停滯了一段時 間 。另外,隨着香港開埠,1 842年,馬禮遜學堂遷往香港,圖書館及其藏書全數搬走。種種因素令澳門的學術環境陷於低潮。無疑也導致與社會息息相關的圖書館事業停滯不前。五 、小結總的來説,在這300年的漫長年歲月裏,澳門的圖書館事業是隨着西方傳教士東來傳教而發展起來的。立足於今天來説,在其發展歷程中,最為重要的產物是形成了相當數量的西方珍貴古籍得以保存於澳門,成為東南亞地區最豐富、最具代表性的西方 古 籍 。知識的創作令文獻得以產生,文獻的目的就是使人類的創作或科研成果能夠進行傳遞與交流。而文獻的生產是多管道、多形式、多數量的。如何能實現將社會上這麼多繁雜的文獻相對集中起來,並傳播開來,只有圖書館才能最大限度的加以流通。圖書館既是文獻的聚集點,也是文獻的發送源。它連接了文獻的生產與流通之間的聯繫。這一點體現了圖書館存在的意義和社會價值,也是圖書館的基本特 徵 。澳門圖書館雖然有着悠久的歷史,但此時期的圖書館不具備現代意義,用者主要為傳教士、教徒、外國商人、船員、軍人及其家屬。當時的澳門圖書館以藏為主,並未有向社會大眾開放的意識,亦尚未設立公共圖書館。澳門圖書館事業未談得上社會化或大眾化的層面。然而,從宏觀的角度以及從現代圖書館的標準來看,這一漫長的歲月是今天澳門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歷程中重要的孕育時期。註釋:1 Bra g a ,J.M.,The Be g in n in gs o f P r in tin g a t Maca u (Ma c a u:Bib l i oteca Na cio nal Macau,1963),p.31.2 林家駿:《澳門教區歷史掌故文摘》,澳門:澳門 天主 教 教 務 行 政 處 , 第 1 1 頁 。3 鄭煒 明 、 黃 啟 臣 : 《 澳 門宗 教 》 ,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會, 1 9 9 4 年, 第 36 頁 。4 歐卓志:《澳 門史料》, 載於黃曉峰、 鄧思平、劉 月
  • 蓮編:《澳門 歷史文化國 際學術研討會 論文集》, 澳門: 澳門 文化 研 究學 會, 1 9 9 4年 ,第 1 1 頁 。5 若瑟 · 蒙坦 也 : 《澳 門 天 主教 區 歷史 史 料 》, 第 9 2頁,轉引自:多明古斯(Domi ngos,M.G.S.):《澳門遠東西方的第 一所大學》 ,澳門:澳門 大學、澳門 基金會 , 1 9 9 4年 , 第5 6 頁 。6 劉 重 曰 : 《 明 清 之 季 的 澳 門 是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的 橋樑》,載於吳 志良編:《 東西方文化交 流:國際學 術研討 會 論文 選 》, 澳 門: 澳 門 基金 會 , 1 9 9 4 年 , 第1 25-1 33頁。7 除文 定公 集6 ,轉 引自 :鄧 開頌 、謝 後和 :《 澳門 歷史與社會發展》,珠海:珠海出版社, 1 99 9年,第50百。8 楊開荊 :《澳 門特色 文獻 資源研 究》, 北京: 北京 大學出 版 社, 1 9 9 3 年, 第 47 頁 。9 吳 志良、楊允中:《澳門 百科全書》,澳門:澳門 基金會 ,2 0 0 5 年 ,第 2 1 5 頁 。10 同 上 註 ,第 2 4 2 頁 。11 施白蒂著,小 雨譯:《澳門編年 史》澳門:澳門基 金會, 1 9 9 5 年,第 1 5 7頁。 (澳門 譯叢 )
  • 一個無法有天的世界——一位西方記者筆下五、六十年代的澳門Anthony R.Dicks*Mac ao(葡萄牙居住者稱她為Mac au,華人叫她澳門)極少成為頭條新聞,即使是在東南亞範圍內。這對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岸上位置特殊、毫無防禦能力的小小澳門來講,長期飄揚着右翼葡萄牙的旗幟,似乎非同尋常。除了澳門的殖民性質的政府、單獨的貨幣和郵票外,澳門在葡萄牙法律上被認為是葡萄牙共和國的一個省,其領土的一部分,在國會上有議員代表。而在中國法律上,她被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亦有成員。在亞洲,澳門居民似乎是最被人遺忘的群體。澳門的主要部分,是建在丘陵半島和一個也曾被稱為澳門的島嶼上的城市。該島由珠江三角洲的不同支系組成,屬廣東省中山縣,雖然她曾是一個非常偏僻的地方,卻早在1 928年就有公路跟石岐及廣州相通。除此之外,加上兩個陸地外島嶼氹仔和路環,就構成了葡萄牙佔領地的全部。澳門有人口25萬,其中2000是純葡萄牙血統。其餘的是葡萄牙人、華人、日本人和馬來人的土生混血兒,他們大多是羅馬天主教徒,自認為是葡萄牙人,還有就是佔大多數的華人。大部分華人是1 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澳門的,但比例難以確定。這些避難者的總數估計在1 0-20萬之間,但其中的大多數到澳門後都移居去了香港;目前,估計有65,000人還留在澳門。對許多未曾到過澳門的人來講,澳門就是黃金走私、鴉片貿易和所有歸類為東方惡習的同義詞,他們並不知道,1 6世紀葡萄牙國王曾授予澳門“聖名之城、無比忠貞”的榮譽稱號。多數到過澳門的人都會贊同,澳門這個沉睡的港口,是受地中海和中國影響的奇異混合體,散發着強烈的漠然的安祥氣氛。事實上,貧窮、邋遢和失業是澳門的主要社會弊病。除魚之外,澳門無任何資源,收入有賴於黃金貿易和旅遊。而遊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到香港的遊客,出於好奇到澳門小住一、兩日;大部分是成百上千的香港人,周末到此賭狗,或去賭場賭錢,又或許可以不在家人及朋友的眼皮下試嚐“葡國雞”的鮮味,據説兩種意義上的“雞”味道都獨特無比。黃金和旅遊業的利潤並沒有廣為分配,大多數人賴以生存的經濟並非充滿活力。除了漁業之外,澳門生產神香、煙花、火柴,這幾年也生產紡織品和如飾以珠子的毛衫類的成衣(一些香港出口商發現,澳門生產或加工的商品不屬香港配額)。此外,還有其他產業在澳門設廠生產勞動密集型產品。政府規劃似乎毫無成功可言,當然,在這麼一個不樂觀的環境內,也是意料中事。50年代初的一項包括急需清理港灣淤泥沉積物的發展計劃還未取得任何成效,但從此公共工程項目所需臨時僱用的人力,就顯示出這個城市根本無法負擔此類項目。許多難民和相當數量的長住居民完全或主要賴以生存的救濟來源有多個,其中較出名的有天主教會、聯合國難民署以及直至1 967年仍由“中華民國”支持的一些組織。* Professo r ia l Re sea rch Asso c ia te,Schoo l of Law,Sch ool of Or ie ntal a nd Afri can St ud ies,Un iversi t y o f L o n d o n經濟蕭條對澳門來講毫不生疏,一個細心的觀察者可以從澳門的建築上很容易地推斷出來。1 8世紀末,當東印度公司和其他的歐洲船隻開始在廣州頻繁交易時,澳門的經濟就已經衰退。葡萄牙商人丟掉並且從未尋回其中國貿易的主動權後,忙於為被中國人禁止在廣州住冬的其他歐洲商人提供食宿,並以此養家糊口,而且在一段時間內,根基良好的葡萄牙社區也樂此不疲。香港地位確立後,澳門經濟雪上加霜,唯有靠鴉片貿易、走私和臭名遠揚的苦力販賣(1 873
  • 年被廢除)才能使達至收支平衡,珠江及其三角洲的蒸氣 船通 航 才使 澳門 在 1 9世 紀末 有一 個 體面 的 貿易。許多土生葡人離開澳門,在上海和其他條約港口以及香港形成一個重要的職員和專業人員階層,因上述地方的政府、許多歐洲大銀行和貿易行以及自由職業僱用了大批澳門葡人。即使在經濟蕭條時期,在澳門,特別是政府官員中仍不乏個體暴發戶。猶如中國官員不斷談判以確保殖民地的存續,葡萄牙官員也掌握了“擠壓”的技巧,他們當中的許多人都步入富裕之路(被廣泛認同的是,此傳統仍得以光大)。這就解釋了為甚麼有相當數量的葡萄牙人滯留澳門,可以無視其經濟的落後以及顯而易見的難以容忍的政治環境。幾乎在澳門整個歷史中,中國人總可以用斷絕邊境食物供給的小手段就解決任何爭議(澳門居留地建立後的30年內,中國人修了一堵牆,這大概是永久的第一個標誌)。這種不安定因素和經濟的停頓,可以讓葡萄牙很久以前就有充分的理由棄澳門而去,但他們學會了在糟糕的環境 中生 存 。澳門對中國的關係,即澳門的法律地位,一直含糊不清,因為葡萄牙與中國就此問題的理論大相逕庭。在西方,人們普遍認為這個問題以《北京條約》的條款為依據,但仍有可以質疑的理由,那就是中國是否接受這個觀點。問題的提出是葡萄牙在澳門的權力範圍,以及這些權力是否可以被稱為更加神秘的主權問題。外國通常承認葡萄牙在澳門的授權,一些國家指定其在港領事代理澳門事宜,英國還在澳門設有領事館,但這種承認的條款都不足以明確或定義澳門的地位。外國把葡萄牙當成責任權力,葡萄牙法律規範澳門人的生活,但在很多方面,澳門與中國比與葡萄牙有着更加實在和重要的聯繫,毫無疑問,中國對澳門的政策有更加緊密的控制權。因此,澳門作為葡萄牙領土的一部分就好像是一個法律的虛構。作個比方,因方便懸掛一國國旗的船隻,有關船主及其活動與該國關係不大,而一些因公務理由而獲某國國籍身分的人士,也與該國沒有任何聯繫。1 9世紀,葡萄牙受到西方列強的支持(雖然明確的支持並不多),中國向葡萄牙作出妥協,對澳門通常採取非常有限的政策。有證據表明,1 945年國民政府勝利後,最終決定施壓結束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澳門早已列入不平等條約的範疇,所以,在中國人的思想中,必須解決澳門問題。也許是在美國支持中國從英國手中收回香港的努力的鼓舞下,中國政府控制的重慶電台提出收回澳門,並稱《北京條約》為不平等條約。然而,英國重新佔領香港,澳門也絲毫未變,實際上,總督與各級中國權力機構已達成若干協 議 。儘管薩拉查政府莫名其妙地拒不承認新中國政府,而且國民政府專員繼續駐留澳門,在新中國成立後兩年,澳門與新的中央人民政府仍相安無事。確實,中國政府曾説過一、兩次葡萄牙在澳門是非法統治這樣的話,但他們從未想結束這種狀況。澳門作為進入廣東南部地區外國進口的分貨點,較繁榮的轉口貿易在這段時間仍然繼續,而唯一的經濟損失是捕魚業,澳門的漁船不得不與大陸的漁船合作並將捕獲物部分上繳合作者。朝鮮戰爭使澳門成為偷運聯合國向中國禁運的原材料和軍需品的重要中心,可以推斷,中國已放棄收回澳門的計劃,因為很顯然,澳門對於這個被大量敵對國家包圍的孤立的國家,起到了不同凡響的 作用 。里斯本因此受到相當大的壓力,被要求結束這種偷運事件,而停止這種反禁運貿易措施的實施,引發了澳門與人民政府的第一次的嚴重分岐。1 952年7月25日,也就是葡萄牙海外部長即第一位到訪澳門的葡萄牙部長在澳期間作了“澳門將永遠保持今天地位”的講話的3個星期後,邊境上的機關槍聲打破了傍晚的和平。葡萄牙兵營的一名非洲士兵在晚上關門時受到中國邊防軍的挑釁,被認為進入了中國領土。中國邊防軍向非洲士兵射擊,與此同時,一名葡國軍官用衝鋒槍威脅中國邊防軍。其他中國邊防軍用機槍和手榴彈還擊,兩個非洲士兵或死或重傷(統計數字因報紙而異;整個事件的最終統計死傷人數更低)。約半小時後雙方後退,第二天清晨、中午及第三天午後2時仍偶爾有短促交火。雙方封鎖邊境,葡萄牙人拒絕讓廣州來的客船靠岸。剎那間,澳門回到1 8世紀曾佔據的政治地位一對廣東省的依附。城內食物價格飛漲,那些有辦法去香港的人都走了。7月26日下午安排停火,澳門實行戒嚴。葡萄牙政府稱此事端的主要原因是“語言障礙”,里斯本很快發出此事件無足輕重的聲明。與此同時,延續1 7世紀的先例,由澳門居民中的顯赫人士組成的談判委員會成立,並在7月29日與在石岐的中國軍隊指揮部電話 聯 繫 。這個談判委員會的成員十分有趣。其主席是羅保博士,此人雖有部分中國血統(生於葡屬帝汶),卻被當作葡萄牙方面的代表。在里斯本接受高等教育後,羅保博士幾乎一生生活在澳門,曾擔任經濟局局長的職務,此職務使他很方便地與商業團體緊密相
  • 連。那時,他是商業圈最有影響力的人。委員會的第二號人物是何賢先生,那時,他已是澳門總商會的會長。交際聯繫甚廣的何先生在朝鮮戰爭中致富。何先生既非明顯的馬列主義追隨者(事實上,1 952年事件發生的幾星期前,葡萄牙海外部長還向他頒授基督騎士團將軍勳章),也不是與澳門共產主義政治圈最疏遠的,他是委員會的當然選擇。其他成員有總商會的副會長馬萬祺先生,他與何先生是實際的談判人,還有總商會的秘書長朱治平先生和南通銀行的KWok S i u-Kan一位先生。顯而易見,總商會除了具有顯赫商業人士聯盟的重要地位外,已成為一個重要政治組織,且為中國政府所接受,如果不是關係密 切 的 話 。據報導,談判的第一天通過電話進行,中方宣稱傷亡1 00多人,其中死亡人數未具體確定。中方 認為,因 葡方 先開 火, 葡方 須給每 個傷 亡者 50 00港元,再加上 大約5萬 港元作為 對中方造 成破壞的 補償,方可解決問題。葡方須保證此類事件不再發生,停止軍事對抗,恢復正常聯繫。雙方邊境部隊開始撤退,雖然有傳言説第四野戰軍第十四營大軍在炮兵的支援下向澳門移近,而葡軍1 200人也在果阿起程奔向澳門。然而,葡政府強烈否認路透社關於Gon★al oVel ho軍艦參與戰鬥的報導。一切平息爭端的希望,在7月29-30日夜裏刺耳的機關槍和火炮聲中化為泡影。這一次,毫無疑問是葡軍先開的火。據報,葡軍用探照燈發現中方士兵剪斷葡方封鎖網,於是開火,中方死亡39人。形勢嚴峻,澳門港口向中方所有船隻關閉,又一輪人潮湧向香港,這一次(與1 941 年形成很大反差),英國政府不得不對入港實行限制。經過三個星期的談判,才使事態恢復正常,此間何賢先生和馬萬祺先生幾乎每天過境開車到石岐(談判因何先生到香港參加朋友葬禮而奇怪地中斷了數天)。最初的兩個星期,除了一些從香港高價進口的新鮮食品外,所有來自中國的供給都停止了,澳門受到全面封鎖。海岸上的許多貿易都屬於何先生。逐漸地,封鎖緩和下來,從鄰近的灣仔島開始運來蔬菜。8月23日,協議達成,羅保博士和兩位談判人同上石岐,代表澳門總督與中方軍隊簽署協議。此後,交通通訊恢復正常,小城又回歸寂靜。澳門政府和何先生都未透露協議的細節,其內容也好像從未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未在其所簽訂的國際協約中發表過此協議。新華通訊社自廣東發出消息説:“澳門政府作出了書面抱歉並保證絕不讓同類事件重演”。該報導説,此事件由葡軍越過邊境內引起:“7月25日晚葡國軍隊向中國領土推進,一個葡軍越過中國分界內。當一個中方哨兵上前檢查時,好幾個葡軍圍攻中方哨兵,打傷其左臂和右手。與此同時,葡軍向中國領土開火……7月26、29和30日葡軍又開火打死一對中國男女,打傷九人。幾處房屋被毀壞,農具遭破壞,並有牲畜受傷。”(中方最初宣佈的傷亡人數與最終傷亡人數出入很大,到底是因謠傳還是因賠償討價還價而誇大,仍不清楚)除承認對此事件負責及保證絕不再犯外,葡方撤消了關閘之外的幾個哨崗,對其防禦作了一些調整,其中包括將古式銅炮的炮口轉離中國。正如一份政府公報所説:“人們認識到,邊境防守系統存在不足,對造成7月26日那樣的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報還説:“……事件對雙方都造成損失,雙方應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依據雙方簽署的協議認真檢查和考慮。,,賠償的準確金額並未公佈,但是(考慮到中方所報傷亡數量的明顯減少)大致可以推算,數字只是最初要求的55萬港元的一部分。孕期般長久的緘默和不知所言的偶爾聲明,形成澳門政府處理此類事件的公式,下文就是典型範文:“為糾正混淆是非的錯誤報導,引導公眾輿論不受外界的影響,澳門政府希望聲明,它有義務澄清事實,即在前山與中國軍方就恢復交往所進行的談判已經開始,且進展正常……政府將從澳門整體民眾的利益出發致力於問題的解決……因此,有理由期望協議會順利達成。保持平靜,有利於在友好和公正的原則下最終達成協議。”此聲明在第一次開火的3個星期後發表,這是首次將談判情況告訴公眾。在一個如澳門這般大小及特色的地方,新聞的口頭傳播力很強,其中還夾雜不少的謠傳。這種焦躁不安並非沒有根據的,即使對那些政治上無辜的人而言。邊境對面的言論沒有受到約束,廣東地方報刊在事情解決前幾周,一直宣稱要收回澳門。里斯本的報刊也不節制,一分官方簡報謹慎地提及“葡萄牙當局的慎重,以維護與中國保持和平關係的堅定意願,他們僅限於對中國人毫無理由的攻擊進行反擊”。但是,(里斯本)《人民報》文來勢洶洶:“我們相信,不僅葡萄牙人,無論其種族,所有澳門居民在歷史和正義力量的鼓舞下,都會拒絕那些攻擊且知道如何用武力來保護我們的主權,而主權一直是他們承認和期望的。”幾張報紙加入戰團,駁斥倫敦《泰晤士報》的不慎提示 —— 葡萄牙人在澳門只是作為中國的客人(必須承認,自東印度公司那時
  • 起,英國人對葡萄牙人在澳門又愛又恨) 。葡萄牙官方在澳門的希望在此後的幾年得到證實,因為其後的1 4年,也沒再與中國的關係發生嚴重的爭端。這並不是説沒有任何糾紛,原因下文將闡述。來自中國的難民從未間斷,雖然他們中的75%最終目的地是香港。除上文所提到的無效的發展計劃,內部經濟停滯,中國政府改變其外貿形式後,連與廣東省最基本的轉口貿易都開始走下坡。因此,澳門致力於發展旅遊業,並使其逐漸成為澳門的主要產業。傳統的賭場,過去一直吸引來自香港的遊客和更早以前廣州的遊客,並且在1 949年緊靠香港邊境的深圳賭場關閉後撈了一筆,1 961 年取代傳統賭場的歐式大型賭場開始登場,賽狗場也開始經營。在廣東的中國當局最初對這些人以3年出租的方式租給澳門和香港商人的公司有保留意見,並不認同,但當有關公司可以把賭場得來的硬貨幣投資到中國的銀行或中國海外投資公司時,中國官方態度似乎轉趨明朗。與黃金貿易一樣,每周從香港湧來的賭客此時已成為澳門經濟的標誌,賭場收到的大量現金(大部分是港幣)代表了澳門的收入。例如,1 965年香港銀行危機使澳門的一間銀行也受到影響,人們注意到這間銀行付出的錢仍有賭場裏收付賭金的人摺疊的模樣。在一段時間內,戰略商品的偷運對一些澳門大班來講仍是重要的。但隨着主要西方國家放鬆禁運,其重要性有所減弱。這種走私也不是單方面的,有一段時間,中國香煙走私到香港出售很是盛行。澳門在世界黃金貿易中地位顯着。異軍突起的原因是銀行規則的反常:銀行和黃金經紀必須為黃金的進口和收入取得回報,但對出口和支付文無此要求。進口黃金每年公佈的數字,給讀者留下深刻印象。例如1 965年,進口了44.8噸黃金,相當於3.255億港元(5690萬美元,2030萬英鎊),比上一年增長了一倍。沒人相信大部分黃金會在澳門長久停留,但它們會合法地消聲匿跡。這其中的大部分黃金並不如一些記者推測流到了中國,雖然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初期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某些官員被指控與黃金貯藏有關。這些黃金走私到香港會有很多用途。通常人們認為黃金用於毒品交易,但是否有相當數量用於此事仍值得懷疑(因為非法貨幣轉移有更安全更複雜的方式)。澳門的大部分黃金極有可能用於緩解亞洲對黃金的無盡需求,作為尚未贏得公眾信心的貨幣的安全保 障 。賭場集團和黃金商人極大地促進了澳門與外界的聯繫,他們資助了快速水翼船,在一段時間還曾資助四人座的小飛機。更快捷的交通方式進一步改善了旅遊交通,在老賭客的基礎上,澳門又吸引了更多到香港旅遊的遊客。多年來,最受遊客歡迎的是每年的格蘭披治大賽車、鬥牛節以及賽馬車。中國政府一直對此殖民地(或海外省,當時面對世界範圍的反殖民主義運動,葡萄牙修改了其海外帝國的命名)保持着有效的宗主權地位。直到羅保博士退休為止,何賢先生與他保持密切聯繫。他一直作為主要中間人,得到歷任總督的信任。他還代表澳門華人參加北京的人民代表大會。除此之外,中國政府有時也使用其他途徑。例如1 956年,在澳門政府花費相當的資金準備慶祝葡萄牙佔領澳門400週年的活動後,在北京的英國代辦處收到一分有禮貌但態度堅決的書面文件,被要求呈送里斯本,文件明確在中國門口進行這樣的慶典是不合適的。中國為何採取這種方式不得而知,或許與何先生在澳門的地位有關,也或許是針對英國在香港活動的一個警告(對英國官方幸運的 是 , 香 港 開 埠 1 0 0週 年 是 在 日 本 佔 領 下 渡 過的)。接下來一個類似性質的通告,即取消耶穌會會士到澳門400週年的更大型的戶外慶典,則通過何先生這個正常的渠道傳達。中國對澳門內政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西方評論家常説,中國政府一直容忍澳門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澳門不僅是一個窗口,還是中國通向外部世界的方便之門。這種觀點可能是正確的,但澳門的確是一扇雙向的門。中國對港澳一貫的政策是開放邊境,允許廣東人回家歸鄉,澳門因此可能是(毫無疑問曾經是)中國官方不接受的外國影響的渠道。特別是1 956年香港官方採取強硬手段鎮壓九龍暴亂後,澳門成為各種國民黨各種機構的主要基地。雖然困難重重,但國民黨人及其物質都通過澳門滲透入中國,它們可以也確實造成了相當的損害。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 965年,當時仍有一位官方專員在澳門代表國民黨的利益組織(他甚至堅守住有關1 962年中國對印度佔領果阿表示同情後葡萄牙即將承認人民共和國的謠言)。該專員在葡方的要求下被撤職後,一些明顯支持國民黨的組織繼續繁榮。這些組織連同在香港的同伙都不斷受到抱怨,這無疑是有理由的,因為當時有宣傳説在廣東審判特務機關及破壞者。1 966年春天企圖對何先生的炸彈襲擊雖然不成功,但顯示出他在澳門的對手是不惜代價的。那些年持續不斷湧往澳門的難民潮,對中國政府來講是相當棘手的。除了不幸的宣傳外(這些宣傳由國民黨宣傳組織製造,還有天主教宣傳組織秘密製
  • 造),難民還為一些別有用心的詢問者和採訪者提供了極好的土壤。此外,一個眾人皆知的難民所的存在,對中國公安當局來講是難堪的。葡萄牙人在中國的門口居住的不利因素顯現時,也許讓人費解的是這種現狀維持了這麼長時間。1 961年1 2月,里斯本的一名發言人在否認中方就此事警告澳門時,陳述了葡政府對此事的觀點:他説中國允許葡人居留這麼久並將繼續讓葡人居留的原因是,澳門是一個有用的獲取戰略商品和黃金的渠道。説到戰略商品確實如此,雖然禁運緩解,但澳門在朝鮮戰爭中的作用將載入史冊。至於黃金,葡方的推斷值得推敲:中國可以很容易地在正常市場買到黃金,實際上在1 965年和 1 966年中國通過特別租借的巴基斯坦噴氣飛機從倫敦飛往上海購進了大批黃金。或許葡方的觀點只是給他們自己在澳門黃金貿易中的權宜政策一些理由罷了,一些亞洲國家,尤其是印度認為這一政策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中國很可能從黃金貿易中得到直接利潤,就像她從賭場獲得利潤一樣,這種利潤或者來自直接津貼,或者通過謹慎地將利潤轉移到中國的銀行而獲得。黃金、賭博和旅遊是澳門經濟的支柱,也間接地對中國的經濟產生正面效益。與香港一樣,澳門也是中國商品換取外匯的買主,當然比香港小很多。無論中國怎樣直接參與這些利潤的分配,賭博和走私因為與中國的思想觀念和道德立場相去甚遠,都不能在中國本土得到政府的承認和支持。因此,葡萄牙在澳門“主權”的神話對中國有經濟價值。事實上,葡萄牙繼續在世人眼中對賭博、嫖娼和黃金走私負法律責任是不可 或 缺 的 。我已經提到過擁有一條與外部世界聯繫的特別渠道的雙邊優勢。保留澳門更深遠的、雖然是次要的政治好處是使中國擔任一個仁慈的角色,不僅是在海外華人眼中,而且也在香港華人眼中。容忍香港和澳門的存在,總可以被稱為是政治上和商業上和平共處的典範。作為允許外國佔駐其海岸的尷尬處境的部分補償,這種忍辱負重的形象有時是有益處的,在處理商業利益時,甚至在隱含讚揚地譴責印度佔領果阿的戲劇 行 為 時 。1 966年底和1 967年初,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使西方觀察家茫然的同時,一系列事件的發生也震撼了澳門。但即使是在一段內部混亂的時期內,當政策都好像在溶爐裏,也即使是在打一個電話就可以收回領土的時候,中國依然決定保持葡人在澳門的地位,而且的確可能準備防止葡人離開澳門。人們普遍認為,在港澳兩地的事端是中國自身文化大革命巨大動蕩的反映,在此觀點下,人們仍然要問是誰發起這些動亂以及他們為甚麼要這麼做。為更深入地展開這些問題,我將提出一些解釋,我充分意識到我對某些觀點的認識不很全面,而且我的一些結論也可能相互矛盾,但我認為探究這些問題本身比得出最終結論更 有意義 。很明顯,最初澳門動亂並不是簡單地由本地的相當於紅衛兵(他們在文化大革命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的人們發起,作為文化大革命向澳門的延伸。雖然年輕的親左派熱衷者無疑是遊行和動亂的主力因素,有悖常理的是,初期事件主要是由澳門內部的左翼團體發起的,但隨着文化大革命向澳門的延伸,他們的力量似乎日漸削弱。該左翼團體是指由何賢領導的,並以他為典型代表的與中國做生意並代表中國做生意的主要商人階層,即那些為共產主義服務的資本家 們 。這種與常理相悖的狀況的出現有幾種解釋,其中一些解釋必須與1 966年下半年中國的政治情況,特別是廣東省的情況相聯繫。對於中國以外的人來説,至今仍不能準確地説出廣東省文化大革命的起因。與中國其他地區一樣,廣東省反對資產階級影響的鬥爭已在1 966年秋天展開,與香港臨近的地理位置以及海外華人的影響使這場運動對廣東省來説具有特殊的意義。繼北京出現紅衛兵之後,廣州的紅衛兵也組成,並且有關紅衛兵中敵對組織間的戰鬥的消息逐漸傳到香港。對“經濟主義”和資產階級習性的攻擊,對港澳為主的外匯獲取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由於“革命造反派”對海外華人以及其中國親屬在住房、食物配給、特殊購物和銀行服務方面的特權的攻擊,使海外華人匯款系統受到威脅,且無疑遭受巨大損失。很難估計出當時廣東省政府對文化大革命的確切立場。1 966年1 2月底(當時最壞的暴亂已在澳門發生)一件對許多廣東省官員產生深遠意義的事發生了,這就是毛主義者對陶鑄先生的攻擊。陶先生長久以來一直是廣東政治生活的核心人物,作為中國共產黨中南支部的第一書記,即使在1 965年當選國務院副總理後,仍居住廣州。廣東省的許多黨和國家官員都與他交往多年,而且很顯然,澳門主要左翼商人,特別是何賢先生,肯定與廣東的這個圈子交往密切。對陶先生的攻擊對外部世界來講很奇怪,因為陶在早些時候是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倡導者,他曾被指定負責運動的宣傳工作。不過,1 0或 1 1 月中對陶的類似攻擊就可能得到澳門左派的贊同,雖然這只是推
  • 測。幾個星期前,針對廣東一些高級官員與港澳的商務關係,對他們在兩地投資地產、囤積黃金的行為就已經展開了嚴厲的批評。1 1 月初,廣東省主要共產黨人物古大存先生死於疾病,很可能是在批評的壓力下去世的,這就進一步打碎了廣州領導層的安全感。不論對陶先生的攻擊是否在預料當中,但看到文化大革命在初秋的進一步發展,廣東省的許多領導都足以認識到其自身位置岌岌可危。共產主義者與其在澳門的同情者有何含意?顯然對領導者而言,廣州的政治變化使多年來建立起來的關係網受到威脅,使左翼商界以及廣州一些高官的巨大利益受到影響。的確,如果嚴格按文化大革命的原則執行,那麼中國、香港和澳門的整個構架將被打破,澳門甚至會被中國收回。另一個或許是次要的威脅來自受文革影響的澳門左派分子,這對絕對的資產階級左翼商人來説是不利的。只從左翼組織通過大陸及本地新聞界源源不斷地宣傳其堅持革命路線的作法,人們就可以推測。嚴格地説,文革對澳門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共產黨在澳門並不掌權,並且黨員人數寥寥無幾。對在工會、學校、街坊及其他社團的大多數左派分子來講,在澳門中華總商會內揪出一、兩個“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黑幫”是輕而易舉的。在大眾階層瞭解澳門左翼更多的東西並不容易。的確,人們常聽到某些組織是左翼的,但其性質及規模都不得而知。在澳門,人們通常把自己歸類一個以上的宗派,因為不同的支持和保護可以適應其不同的需要,而且也是在政治上多方下注,避免損失。即使是一個從中國新來的難民,也一邊在天主教援助組織登記以獲取及時的庇護、食物和衣物,一邊又通過國民黨工會或澳葡政府部門獲得工作。與此同時,他可能還參加一個左翼工會,此工會可在他與警察或其他當局發生麻煩時,對他提供更安全的保護。除此之外,在他尋找合法或非法途徑去香港的同時,這個途徑很可能是國民黨渠道,如果他不得不留在澳門,作為左派的政治前途似乎更樂觀些。很難計算,成年人口中到底有多少人確實熱衷於文革。當動蕩開始,左派顯示出勝利的跡象時,大多數人都可以理解地露出其左派色彩。暴亂之後出售《毛主席語錄》的主要書店門外排起長龍,則更説明問題。在學生和青年人中情況有所不同。左翼學校的學生成了大事聲張的毛主義者,這些學校外的許多青年也通過成為青年團體的成員積極參與。我記得1 966年1 0月在一間商店受到我認識的年輕店員的冰冷甚至是敵意的接待時所感到的驚訝,這種待遇與幾周前以及1 967年 1 月初我受到的友好接待形成鮮明的對比,當時他們只顧看報紙而沒時間回答我僱主何時回來。與我同行的香港華人肯定地認為運動已經開始,事實證明他是對的。當然,在澳門,葡萄牙的管理從沒有得到華人居民的尊敬和好感,因此很容易產生反葡萄牙以及普遍地反外的情緒。無論參與左派的人數有多少,可以肯定的是,動亂開始後,左翼領導層(我猶豫是否該用“共產主義領導層”一詞,因為人們一直懷疑許多澳門左派分子是共產黨員,甚至是幹部,當然數量很少。)至少是潛在着宗派的分裂。籠統地看,分裂由經濟利益造成,何先生及其中華商會的同僚形成一勢,與毛主義或“革命造反”勢力對抗,後者可能是在中國文革組織的羽翼下由工人領袖組成、再加上老師和學生。然而必須牢記的是何先生(同他的一些同事一樣)有關係,這種關係不是很嚴格的政治性的,但已優先贏得民眾的支持,因為他在社團的影響不少來自他對地下世界的控制,以及他與仍然相當重要的三合會的諒解 。當時的左派組織、特別是何先生有足夠的理由嘗試重獲,或者至少是鞏固其在澳門左翼的領導地位,同時,他們還享有無可爭議的中國政府發言人的權力。顯然,何先生及其同僚需要做一個姿態,在中國新興起的毛主義者眼中和澳門“革命造反派”眼中確立不容置疑的政治熱情。若以上述要求來看,動亂最終遭到了慘敗。失敗的至少部分原因,是由於何先生當時還與澳葡當局保持關係。看起來(從兩個完全不同但非常可信的渠道),何先生在面臨左翼內部挑戰的同時,還感到他對澳門政府的影響力也受到嚴重威脅。在他的很多商業利益中,何先生持有澳門唯一的商業電台綠村電台公司的控制股權。三、四年前,澳門政府與一個加拿大公司就後者在澳門設立第二家電台簽署了合同。據傳此加拿大公司實際為夏威夷華人所有,當然其香港辨事處設在夏威夷人所擁有的樓內,目的是在電台開業前收取廣告。何先生認為此電台的真正目的是作為在中國門口設立一個強大的美國中央情報局監聽點的掩護(我的一個情報提供者同意這種觀點,其他則否認;如果的確有甚麼實質的話,幕後人也許不是中央情報局,而是國民黨人)。何先生還稱這是中國官方的觀點,部分由於這個原因,又因為他與總督羅必信上校的私交甚篤,他成功地將此項目擱置了相當長的時間。然而,1 966年上半年,
  • 那間惱怒的公司將此案提呈里斯本,據我的一位情報提供者説,高層施加外交壓力;另一位情報者説,相當數量的金錢使壓力升級。無論怎樣,1 966年7月羅必信被一簡短的通知召回里斯本,使大多數澳門人始料未及(雖然據傳早些時候他就被告離開)。而且沒有馬上指派繼承人,也造成此決定是倉促作出的印象。政府的大權交由駐軍司令官施維納掌管。據説何先生與前總督的屬下已有不和,當時的情況完全可以推測得出。無論如何,何先生顯然在電台的問題上會遭受失敗,這個失敗不僅僅是對其商業利益的挫折,更威脅到他的整個地位,危及他在澳門左翼及他自己的私人組織眼中的“面子”在新總督到任前一、兩個星期,麻煩先在面積為兩平方英里的氹仔島開始了。島上大部分以農業為主,葡萄牙的管理也相對寬鬆。氹仔島上的一個左派街坊會計劃重建或擴建其小學。還沒等到工務局的批覆,街坊會的工人就開始了清遷工作。我以為尚未得到批覆就開始在都市澳門進行修建工作並非沒有先例,但是或許因為他們不適應城市的方式,又或許是其他原因,海島當局反對開工,1 1 月 1 5日派了一些警察到工地。當工人們威脅要揍警察時,防暴警察被送到島上,與一百來個工人打了起來。的確,一旦開始就很難平息。官方統計説5名工會人員和街坊會成員被抓,十多名警察受傷。左翼統計説警察把很多示威的人和暴亂的人趕到一座建築物的房間裏,用橡皮警棍毆打他們。對澳門問題有經驗的人不難接受左派的聲明。有20多人被送往左翼鏡湖醫院,接下來北京電台廣播説40位“手無寸鐵”的人受傷,1 0人傷勢嚴重,包括工人、農民、教師、護士、老人和孩子。不管整個事件是否是計劃好的,葡萄牙當局以一種可預測的方式在左派的手心裏玩了一把。島上再沒出現進一步的暴力,當局通過警察司令陸軍中校傅基利之口表示事件在調查之後將平息,同時他還攻擊新聞界“不負責任的報導”。第二天,氹仔坊眾會提出下列五點要求作為對此事件的解決:①警察副司令顏端尼少校和海島行政長官晏德地先生應被撤職並受到懲罰;②澳門政府對此事作公開道歉;③燒毀所有警棍;④對事件中的傷、殘人士予以補償;⑤政府將保證中國居民不再受到襲擊。葡萄牙當局似乎沒有理會這些條件,也許是等候新總督的到來吧。很快當局對恢復和平的信心就得到了證實,原因很簡單。1 1 月1 8-24日這一周是澳門日曆上最重大的日子,即一年一度的格蘭披治大賽車。如所有的預想一樣,來自香港的汽船、水翼船、飯(酒)店、餐館、賭場、商店、出租車都擠滿了香港熱愛運動的人群,更不用説賽狗場了。每一個澳門人,從小販到賭場老板都從格蘭披治大賽車中撈了一筆,但沒有一個人像何先生一樣從中得到如此大分額的 利 潤 。在這一周,聽不到有關氹仔事件的消息。1 1 月25日新總督嘉樂庇准將從香港乘水翼船抵達澳門。在禮賓隊和十九嚮禮炮的正式歡迎結束後,總督乘車到古老市政廳,並在那作了講話(一定是在他與當地官員協商前準備好的)。我沒能得到講話的全文,有關講話的報道非常簡短。新聞界對他的講話非常驚訝,特別是他提到“任何在外界利益高於澳門利益的趨動下企圖打亂澳門及其居民的生活,破壞幾個世紀以來建立起來的友好鄰里關係的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他接着説“澳門歷史上的衰退期的出現都是由外界利益的干擾造成的”,這些干擾將被削弱或消除。他還提到特別針對何先生的一點,那就是澳門政府將謹慎地承兑其協議責任,顯然是指商業電台許可一事。對上 述挑 戰的 反應 直到 1 1 月 30日星 期三 才 開始,那天以十來歲的青年為主,也包括成年男女的一群人到政府大樓進行一場紅衛兵式的遊行,以抗議氹仔事件並提出氹仔坊眾會的五點要求。人們揮舞着毛主席思想的紅寶書,穿過辦公樓(這是一個公共辦公樓,總督住在其他地方)走廊的一組人齊聲朗讀整個章節。左翼記者們在現場拍照,右翼記者也試圖拍照,但受到武力威脅。大約3小時之後,遊行者突然離去。那天晚上,北京電台首次報道氹仔事件,宣稱“葡萄牙當局蠻橫無禮,對華人社團的嚴肅要求遲遲不肯答覆”。北京的《人民日報》第二天也作了類似的 報 道 。1 2月1 日葡萄牙人慶祝1 640年復國獨立的節日。非常奇怪的是,這天並沒有遊行示威,也許因為這一天所有政府官員都不工作吧。1 2月2日,宣讀活動由婦女、巴士工人和兒童組成的遊行示威者重新開始。在那楝典雅建築物大廳裏的情景被旁觀者形容為“混亂不堪”,但除了針對非左翼記者外,沒有暴力發生。由於澳門政府與新聞界一直關係緊張,那些記者並沒得到警察的同情。那天晚上,總督就氹仔島的“慘痛事件”發表講話,一個由地區法官主持的調查委員會將組成,進一步的處理將立足於委員會調查結果的基礎上。與此同時,人們已開始着手獲取建築學校項目的盡快批准,公共福利局也調查因此事件而需要幫助的家庭。儘管,或許是因為,總督講話的安撫口吻(左派
  • 分子從未接受調查的建議),次日的遊行更加凶猛,一些遊行者衝入政府大樓。政府大樓內的警察轟走了其中的一部分(用了多大的力值得爭議),門外的人群迅速變成了暴力的團伙,掀翻了一輛警車,打了兩名外國記者,並把他們的相機扔到對岸碼頭。除一部分人留在原地外,其他暴亂者離開並湧向城市的不同地點,他們的隊伍邊走邊壯大,他們向公共建築扔石頭,襲擊非華人,搗毀汽車。暴亂者不能進入行政大樓、警察總部或郵局,但古老市政廳樓損失慘重,稀有古書和可追溯到十七世紀的無價的檔案連同圖書館的傢俱一起被扔到街上。仁慈堂遭洗劫,在主要廣場的1 9世紀英雄美士基打的塑像被推翻,這顯然是對葡萄牙自尊及財產的破壞。動亂持續到晚上六時實行宵禁為止。在警察和軍隊與動亂者戰鬥的同時,政府大樓裏正召集一個會議。會議的第一批決議是撤消顏端尼少校和晏德地先生的職務,並宣佈1 月 1 日(一個月後)開始警察停止使用警棍。據説,與中華總商會代表的緊急會議也將召開。與此同時,何先生通過電台要求民眾保持冷靜,説氹仔事件將通過談判解決。這並沒有阻止次日清晨宵禁取消後動亂的重燃,而且一直持續到下午3時再次實行宵禁為止。總督請何先生作為調解人開車越過邊境去石岐,總督公開表示“有責任聽取氹仔居民的要求”。從不遠處的中國靶場傳來不祥的槍聲,通常在澳門以外巡邏的一、兩艘炮艦也與好幾艘炮艦一起聚在離澳門幾海哩的位置,以示中國政府支持的姿 態 。在街上,葡萄牙並未表現出調和的態度。當局似乎一開始就告誡警察在鎮壓動亂時避免使用輕武器,警察只用警棍和藤盾牌對付動亂。當警察總部受到襲擊時,使用了催淚彈,一個記者説他聽到了槍聲。葡萄牙軍隊參與後,向動亂人群頭頂上方開槍,可能打死一些人。另一方面,一個在高樓上目擊動亂的香港記者聲稱,在另一座樓上的兩名華人狙擊手應對某些射擊行為負責。造成死亡和傷害的真正責任者,也許永遠不得而知。動亂一結束,政府就宣佈8死、1 23傷的傷亡數字;左派公佈的數字是9死、225傷(澳門工會聯合會),以及“至少傷亡244人”(《澳門日報》,主要左翼報紙)。最後雙方達到共識即8人死亡、21 2人受傷、61 人被補。所有觀察家都一致認為,死亡在華人社會的影響意義深遠。雖然一個警察也被動亂的人們打死,但澳門大多數人仍然是同情動亂者們。這部分可能歸咎於澳門華人對其葡萄牙君主的潛在厭惡之情,甚至憎恨也不是個過分的詞,特別是對那些臭名昭着的腐敗的殘忍的警察來講。這種敵意比香港對英國人的反感情緒強烈得多。政府失去支持的進一步原因是當局未能有效操縱公共輿論工具,這點我在上面提過政府由於把外國新聞界當成敵人(《倫敦時報》的記者最終被禁止進入澳門),這對政府本身是一個損失,因此,當總督對氹仔居民的幾乎所有要求讓步時,有理由懷疑公眾是否對它瞭解,因為左翼新聞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報 導此 事 。動亂是否精心準備的跡象可在狙擊手加盟的斷言中得到進一步證實。領導人們騎着摩托車往來於動亂各地指導動亂者。即使在任何暴力行為開始前,鏡湖醫院準備好的救護車和緊急救護隊就出現在關鍵地點準備接收傷員。警察懷疑非左派地下人物也參與了動亂,動亂開始後,警察圍困了1 00多名三合會成員,直到暴力平息才停止。1 2月4日以後,動亂沒再發生,1 8個小時的宵禁使城市籠罩在不安的寂靜中。宵禁由武裝軍車和荷槍實彈的警察和軍隊在街上巡邏中嚴格地執行。人們每天只有幾個小時的時間聚集在食品店購買食物。1 2月5日,澳門中華學生聯合會提出五點要求作為對氹仔居民要求的補充:①氹仔居民的要求應得到接受和實行;②陸軍中校傅基利 應為1 2月3日的動亂受 懲罰;③政府須作出保證不再對華人居民使用槍械;④動亂的受害者須得到一切賠償;⑤總督須承諾不再迫害澳門的華人居民。第二天,其他1 8個左派聯盟的領袖重申了這些要求,除第二條懲罰警察司令外,總督立刻接受了所有條件。雖然政府電台和綠邨電台報道了總督接受要求,但澳門和香港兩地的左翼報紙並未報道。與此相反,在里斯本,所有動亂的新聞被禁,政府發言人在36小時否認報紙上有關動亂的一切後説:“澳門有些內部騷亂,總督正忙於平息此事。我們將嚴密注視事態的發展。”在報紙上抗議的帷幕後面,是左派領袖間的混亂。幾天後顯示出何先生已對整個事件失去控制權,很可能在動亂開始時與他合作的對手即民間組織的領袖們已從他的手中奪了權。這也許是中國政府周末開始在澳門事件中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的原因。當時在澳門有一個明確的感覺(政府的觀點)是中國並不想直接捲入此事,當然這種觀點也不全錯:因為在文革的環境下,不論是北京還是廣州,人們都很難説出連貫一致的所謂“中國政策”。也許更準確的説法是初期中國採取少干涉的政策,而1 2月8日左右政策有了變化。那一天,廣州
  • 舉行了紅衛兵大遊行,包括副省長和省委一位書記在內的幾位高官都參加了,高昂地譴責了葡萄牙人。廣播也作了相同口徑的報導。此外還有在邊境加強兵力的報道,並再次伴隨着槍聲。海軍縱隊的炮艦靠近海岸,停留在通常被視為澳門水域的邊上。1 2月8、9日兩天,一雙炮艦駛進港灣內,寓意中國不承認澳門水域屬葡方控制。與此同時,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大陸停止向澳門的供應,邊境在整個動亂中保持開放,從廣州運來食物的船隻自由地進入澳門。在廣州的示威集會中,或其後不久,廣東省政府外事辦主任提出了幾點要求,第一次使事件國際化。以中國 政府 名義 提出 的要 求於1 2月 1 0日在 澳門 公開,其內容如下:葡澳當局須①立即無條件接受1 1 月1 8日氹仔居民的要求;②立即無條件接受1 2月5日中華學生聯合會提出的要求;③立即向所有華人居民承認錯誤,並懲處武裝部隊司令、警察局長、副局長和氹仔行政長官;④保證以後不允許任何國民黨機構在澳門活動,立即遣返1 963年6月葡萄牙炮艦入侵中國水域後由澳門接納的7個國民黨特務。中國在此階段的干預有幾個可能的原因。首先,對動亂的策劃者來講,任何以共產主義名義、打着毛主席思想的旗號的反抗殖民當局的暴力運動都會得到中國政府的支持,無論中國多麼不情願。國際和國內都沒有理由忽視這類運動。雖然中國支持的程度是否取決於中國自己,還是迫於環境壓力還尚待澄清,但中國的旗幟必須在澳門事件中出現。很顯然,中國無論誰掌權都想在澳門的發展上有所作為。在中國大陸觀察家眼裏,反對葡萄牙人運動的過程以及左派內部的分裂都會使中國完全失去對澳門的控制。果真如此,中國的政策制訂者們沒有別的選擇,只能投身到反葡運動和黨派紛爭中。從正面看,整個事件,如果非但沒有失控,而且被巧妙地控制着,以使得澳門的“大眾”有足夠的機會擾亂葡人,那麼這將是對其他(國家的)共產黨指控中國容許殖民主義在中國門口存在的最好反駁,從而減低了中國遭受如1 965年赫爾辛基世界和平大會上的尷尬局面的危險。由此可以想見,中國政府有可能事先支持澳門動亂,但我不同意此觀點,同時也沒有證據證實該觀點。然而,一旦暴亂開始,就需要考慮控 制結 局 。中國干預的另一個原因,表現在要求葡方鎮壓所有國民黨機構和引渡那些受葡方監護的機構。前面我提到,國民黨分子在澳門公開或秘密的活動使中國處於相當難堪的境地,但由於澳門獨立存在所帶來的好處大於損失,中國一直容忍着。到底是國民黨活動自文革開始後日益猖獗,還是中國當局害怕這種趨勢,仍不得而知。但很顯然,一旦澳門的事態發展到中國干預的地步,打擊國民黨活動的機會也到了 。據我對相關政策的分析,中國當局不僅是反應遲緩,而且整個事態的發生並沒有得到他們的同意,很可能他們原來根本就不知道。也許某些小的騷動得到了同意,但只要不能排除毛派的支持和批准,中國當局似乎對澳門左翼持冷淡的態度。就在那時(具體時間不詳,但內容在1 2月1 1日客人離開中國後發表),外交部長及副總理陳毅在會見巴西客人時,作了一番很有意義的講話。他説:“首先我們必須解決最重要的台灣問題。然後,在適當的時候,我們要收回被紅衛兵稱為帝國主義休假地的香港和澳門。”此番陳述不僅説明中國沒有計劃在不久的將來收回香港和澳門,而且這個問題只有在完成收復台灣的主要外交政策目的後才會提出,這種説法很符合邏輯。據我所知,這是第一次將這兩個問題提到日程上。中國干預的第一個效果是左翼在大陸的指導下為談判作準備。1 2月8日廣州遊行後,中華總商會的會董ChanChi k-san先生公開敦促,要組成一個特別小組赴廣州進行中葡談判。他補充説,氹仔居民的要求是太寬大了。何先生在隨後召集的反對鎮壓民眾的宵禁時表達了同樣的態度,他還召集了更多左翼組織代表參加會議,以“繼續要求”並確定賠償金額。有關這些問題的共識並未很快達成,因為幾星期後人們還在討論此事,但這次大會組成了代表左翼不同派別的1 3人談判委員會。一套新的六項要求出台:政府必須①嚴懲軍隊司令、警察局長、副局長以及氹仔島行政長官,撤職並查辦所有引發動亂的肇事者;②解除宵禁,停止所有對華人居民的迫害,並給他們最大限度的保護;③對所有受害於動亂的人們進行賠償,支付死者喪葬禮費用,向死者家屬發放“撫恤金”,答應葬禮不受任何干擾;④立即釋放所有動亂間被補的人,並提供一分完整的傷亡名單;⑤接受氹仔居民提出的五項要求,以及澳門中華學生聯合會提出的五項要求;⑥就所發生的事件一切在電台、報紙上向華人居民道歉,簽署認罪書,並保證類似事件不再重演。此外,一些與會者還提出另外兩個要求,但未獲正式通過,一是暴亂期間推翻的塑像不得修復,二是須建立殉難者紀念碑。這兩項在廣州作出的要求,有力地説明左派領袖們沒有從開始就聽從中國當局的指揮。1 2月1 2日,北京電台重申了廣東外事辦公室的
  • 要求,指明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這些要求。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一般認為,里斯本不可能接受如此屈辱的條件。使他們吃驚的是,當晚總督發表講話表明葡萄牙當局準備“接受所有條件”。據報道,總督説:“長久以來政府一直把維護和發展中葡友好、促進幾個世紀以來的相互理解作為首要關心的問題。因此,依據澳門居民的意願,政府決定完全接受廣東省外辦提出的條件”。這番講話只在午夜政府電台用葡語播出,收聽的人非常之少。在明確立場前,澳門和里斯本都躲躲閃閃、含糊其辭。這種接受大概是合格的(澳門左派和中國當局好像從開始就明白),因為在里斯本發言人提到部分接受,在澳門一位政府官員兩天後還拒絕説明哪些條件被接受,哪些正在討論中和哪些被否決。在里斯本甚至有這樣的説法:“那些要求並非出自共產主義中國,我們與中國一向保持非常好的關係,而是出自澳門的部分華人社團”,但這種説法很快就 收 回 了 。香港左翼報紙報導了澳門政府接受廣東政府及澳門左派的所有要求,但澳門和中國的新聞界在幾天內都沒作出反應,也許因為他們感覺這並不是無條件的,與此同時,他們繼續重申各項要求。遲至1 2月21 日,北京新華社才發表聲明,説葡萄牙政府“被迫接受廣東省政府和澳門廣大愛國同胞的要求”,並警告這些要求必需“完全兑現”也許葡方的投降還不十分明確,但也足以讓所有人明了。葡萄牙當局幾乎沒對氹仔事件作出任何反應,反而對遊行示威演變為動亂的敵對勢力作出反應,他們明白,一旦中國政府明確支持澳門左派,再作抵抗也是徒勞的。葡方的投降當時在香港引起了不少反面的議論,許多人認為他們應有更好的討價還價資本。澳葡政府認為,僅憑不到1 000人的駐軍(他們與警察一樣,對動亂沒有任何經驗),加上外界的強大干涉以及得不到民眾的支持,他們別無選擇。同時也説明,葡萄牙對澳門在中國眼中的價值沒有足夠的認 識 。前香港總督葛量洪爵士(Ale x ander Gran t ham)在他對此事的備忘錄中説,澳門政府比香港同僚與中國當局有“更好的聯絡或旁門關係”,他認為這得益於拉丁人的敏鋭,而盎格魯·薩克遜人則僵化、冷淡。在上一個冬天的形勢下,這些關係以何先生為主,對葡政府是不利的,因為政府很容易相信中國干預整個事件這種誇大的、不準確的觀點。動亂發生後的幾天裏,何先生的個人談判地位的確加強了許多。他的地位那麼強一這點後來港澳人都很清楚,以至於有一個時期,總督甚至告知何先生葡萄牙很願意永遠投降,只要:①中國要求葡萄牙離開,不會給葡萄牙的其他領地製造難堪的先例;②給予葡方合理的撤退時間,比如3個月。何先生帶着這個或許是他最大法碼的消息去了中國,但受到冷淡的責備。我不知道這一舉動的確切日期,但它似乎發生在1 2月 1 2日葡萄牙宣佈接受所有要求之前。1 3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在1 0日開會強調要求時,何先生仍處於領導地位。但是到1 2日澳門工會聯合會會長主席梁培先生已顯示實力,有傳言説他被廣州指定領導1 3位左翼領袖組成的談判委員會。看來,何先生已在澳門喪失指揮權,他肯定已經失去廣東外辦的支持。整個事件在葡萄牙公開“投降”的45天後仍未解決。左派把拖延歸咎於葡萄牙的“詭計”和狡猾,的確在起草最終文件的條款時有許多爭端。這個拖延也部分地由於左派自己的分裂造成的。首先,除了不同宗派及其領導的敵視外,人們懷疑他們是否知道應從澳葡當局得到甚麼,或能否取得一致意見。也許出乎某些左派的意料,何先生的受挫表明中國不會接受放棄澳門。除放棄澳門外,他們的計劃似乎並不成熟,雖然在1 2月 1 0日共同提出要求的同時,他們中的一些人至少已經贊同非正式地接管殖民生活的某些領域的作法,而實際上他們最終達到了目的。當何先生的左翼對手知道他在中國當局面前受挫時,他們與何先生脱離關係,爭奪領導權。當1 2月1 5日總督邀請1 3人委員會去政府大樓談判時,何先生因沒有書面邀請被拒絕參加。第二個書面要求仍遭拒絕,因為邀請是以總督秘書長的名義而非總督本人。最後,當收到修改的邀請後,何先生及其總商會助手崔樂其先生去見總督,卻只難堪地發現委員會其他成員並未列席,令他們受到孤立及缺乏公開的支持。此消息立即傳遍澳門,第二天整個城市都知道何先生失去了與左翼、與中國及與葡萄牙的所有政治影響和作用。從何先生的觀點看,也許更重要的是其影響力的喪失使他從澳門地下世界的至高位置被推下,從而對澳門生活的許多方面的穩定性造成不可估量的影 響 。何先生之星殞落,梁先生之星升起,在一段時間內他被視為左派的最高領袖。作為工會領袖,他的影響力是建立在民眾組織基礎上的,這些組織帶有新紅衛兵式的權力意味。在他的領導下,他們已忙於鞏固對葡萄牙的道義勝利。1 2月的最後兩個星期,左派組織舉行了62個室內集會,同時召集小型會議,我們推測,這一切旨在加強民眾組織的紀律性及支持他
  • 們的領 導地位 。中國政府不準備讓爭端就這樣自己解決。在他們看來,一個新的、強而有力的人物已從陰影中出現,成為在談判中的中國發言人,並控制左翼。南光貿易公司的執行董事何正平先生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曾是中國當局在澳門的最高代表,連何先生也經常聽從他的意見。作為一個聰明能幹的執行董事,其公開身分是管理一間中國政府擁有的公司,該公司相當於中國國家進出口公司在澳門的辦事處。在此意義上,他是收取薪水的官員,而不是像何先生那樣的資本家。他的政治身分應是越隱蔽越好,因此,無論對他本人還是對他的中國上司來講,公開作兩個左翼宗派的調停人無疑是令人不快的。何先生作為中國代表的地位意義重大。首先它表明,在中國無論誰負責澳門事務,都不會把梁先生這樣一個地方領導的毛派分子,作為中國利益的全權代表,這是中國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岐。它再次明確了澳門在中國眼裏首先具有商業和實用意義,而非政治意義,它也暗示在這裏政治次於經濟,是第二位的。同時,還暗示了澳門不是無條件送給地方毛主派分子的禮物,讓他們隨心所欲。作為“中國”政策的反映,這與我先前的警告相一致:這時中國只有一個政策,雖然我們對此一政策所知甚少。雖然,我的解釋與當時廣州的政治地位緊密結合。1 月底,那裏的“革命造反派”按照當時文革的路線“奪了權”,然而,事實上這一行動是在那些將被免職的黨內幹部的嚴密監督下進行的,可在紅衛兵看來這是個恥辱。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中國的立場怎樣,中國方面在處理澳門問題上,北京和廣州表現出堅如磐石般地團結一致,唯一可能的困難是拖延解決,但這種拖延也是因澳門的左派與澳葡政府玩弄手段所造成 。在談判中,中方與澳門左派在許多問題的側重上都存在重大差異。值得注意的是,例如,中方認為最緊要的問題是澳門國民黨的存在,而不是當地左派提出的任何問題。1 2月20日,7個國民黨特務在要求下被移交。政府情報廳否認了這一移交,這預示着讓里斯本當局難堪的與台灣政府的外交交涉,其中包括台灣 政 府 向 聯 合 國 投 訴 葡 萄 牙 違 反 國 際 難 民 條 約(1 951 )的條款,並在葡萄牙政府未能對四項抗議作出答覆後,召回了在里斯本的臨時代辦。或許是因為葡萄牙與台灣關係所造成的尷尬局面,中國強調大力清除國民黨活動,包括要求所有在國民黨管理或保護下的組織都應被鏟除。到此為止,葡萄牙確實開始懼怕這一行為對葡方可能產生的後果,因為國民黨人會以武器進行抵抗,據信他們擁有數量不少的武器,同時群龍無首的地下世界的某些無法無天的分子也可能會支持他們。很可能有這種行動的威脅。除可能發生的流血事件外,葡萄牙害怕造成與國民黨分子勾結的假象而被解放軍藉口介入。然而,他們原則上同意了1 2月1 9日何先生提交的最後通牒,採取實質措施清除國民黨分子。除移交七人之外,在中方邊界的拱北舉行的談判持續了兩周,十三人委員會並未參加。與此同時,在“毀滅”葡萄牙人的威脅聲中,薩拉查博士收到石岐1 5,000人集會發出的電報,澳門政府悄悄地勸説國民黨人迅速離開澳門。1 967年 1 月 1日,警察到所有國民黨組織總部,口頭通告建築物上不得懸掛國民黨旗,國民黨徽章應被摘下,組織應關閉。在口頭通告後第二天,除右翼工人聯盟拒絕降旗外,幾乎全部服從了。有謠言説工會大樓被包圍,裏面的人要動武才能出來,但周末當命令變成法令,要求除領事館外,未經總督特許均不得懸掛外國旗時,他們也妥協了。緊接着,在總督召見一些右翼領導人後,右翼組織關閉,其中包括學校、工會、一個難民中心和一些其他社團。許多右翼領導人離開澳門,的確,1 月底政府簽署的“承諾書”會要求驅逐他們中的一部分。台北外交部最終宣佈,從法律上講,葡萄牙已交出了澳門的控制權。1 月底澳門政府與中國的最終協議公佈細節時,葡萄牙也主動向廣東當局交回“所有從中國秘密到澳門者”的名單。此協議在國外引起了大量反面的議論,葡萄牙當局1 967年1 月起在海岸上派特別警察巡邏,以捕捉游泳和划船到澳門的人。從1 月底到4月底,70多人被交還中國當局。無論這種新的方式多麼令人厭惡,對中國政府卻是制止難民潮的機會,過去每個月都會有200人左右偷渡到澳門,這不僅有損中國的國際形象,也為中國的敵人提供了寶貴的情報 。另一方面,懲處葡萄牙高官的談判進展困難。事實上,暴亂剛剛開始,顏端尼中校和晏德地先生就被停職,離開澳門經香港去了里斯本。軍隊司令和警察局長也在要求撤職和處罰的要求日漸明確後離開了澳門,這一次是在中國政府的同意下。據報道,總督吿訴何先生懲罰這些官員不在他的權限範圍內。實際上,廣州當局已預料到這一困難。中方要求的前兩條與接受其他要求有關,第4條有關國民黨活動。與四位官員有關的第3條要求從邏輯上講是多餘的,因為
  • 除了提到對軍隊司令懲處外,對其他3人的處罰在早前的要求中也提到。加入此項要求,似乎只為顯示中方有資格討論此難題,澳門左翼提出的任何權利都在廣州更重要的利益之下。當地左翼份子很難對中國滿意的解決方式提出任何抱怨,實際上,人們對罪犯逃脱民眾的懲處頗有微詞,但很快就銷聲匿跡了。正當澳門左翼報紙不斷地評説政府的拖延和推諉時,左翼領導人召開會議商討賠償一事。此事好像直到1 月9日召開的大會上才最終達成協議,部分是因為中、澳雙方在款項的分配上意見不一。所有1 3名委員、總 督和何 先生都出 席了大 會。在“ 認罪書 ”中,澳門政府將支付205萬8420澳門元(360,222美元;1 28,651 英鎊)給“代表澳門各界華人的不同組織”進行分配。該款包括澳門政府同意負擔的與動亂中死者有關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用;受傷者的醫療費和收入損失;以及所有因該事件引起的其他損失,當然包括商業損失。這筆費用並沒有直接支付中國政府的部分,當然該部分包含在另一筆費用中。據傳那另一筆費用約50萬澳門元,用於支付“保衛”邊境的人民解放軍陸軍部隊,當然,之外還有其他名目。據報道,1 月1 0日政府籌集一項貸款以支付這筆大約300萬澳門元的開支。據説這筆開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 50萬來自澳門娛樂公司、1 00萬來自賽狗場、50萬來自富商、特別是何先生。這筆貸款將在3年內通過税收還清 。事件最後解決後,人們懷疑“承諾書”名義下的錢的去向。據知,死者家屬只得到賠償金的一小部分;其餘的部分到底是壯大了中國的國庫還是當地左派的小金庫,不得而知,但很可能是地方組織挪為己用 。解決事件的最後障礙,與總督的“承諾書”和對華人居民的“認罪書”的語言文字有關。或許是剛意識到自己並非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也或許是由於里斯本派來官員的加盟,葡方堅持立場,拒絕採納左派認為適當的有 侮辱性的詞語 。早在1 96 6年 1 2月2 3日,梁先生就在會上向1 3人委員會指控嘉樂庇少將在提到暴徒時歪曲事實,並稱鎮壓民眾的宵禁是“保護生命和財產的措施”。隨後,在諸如“謀殺罪”、“暗殺”和“罪行”等表達方式上都出現問題,在左派三次退回葡方草稿要求修改後,1 月1 6日他們威脅説將抵制葡官員;他們將拒絕交税,不向葡官員提供食物、汽油或水,葡官員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必要,他們將要求總督回國。葡方並未向威脅讓步。澳門再度緊張,許多人遷往香港。據説幾隻水翼船的船長隨時待命,得到通知後將把賭場的現金轉移。逃亡者中有一些葡萄牙人,有謠言説澳門政府準備全部撤走。據傳,總督在澳門威脅寧願從領地完全撤走,也不接受中方有關文件的所有文字要求;也許因為這個原因,兩艘炮艦再次駛入內港,岸上擠滿歡呼的人群。一種理論認為中國只為顯示沒有中國當局的同意,葡方不得離開澳門,這生動地描繪了澳門是在中國境內的飛地。另一方面,這不一定與總督的威脅沒有關係一顯示力量。連同最終採取的抵制行動,都顯示了中國政府對愛國同胞的關心,同時給左派們“面子,,,而事實上,中國當局促使左派接受葡方認罪書中更温和的語言。“承諾書”的最終文本證實:中方的葡萄牙當局“派軍隊和警察開火……”的措詞取代了葡方的“派軍隊和警察,有人開火……”的措詞,葡方最終並沒有直接承認“罪行”;而是説他們“認為對主要肇事者來説是嚴重的罪行”。葡方還加上了他們1 2月1 2日接受中方要求的文字。總而言之,就有關用較合理的詞語起草兩分文件一事來説,葡方並沒完全失敗。説到最終使用的温和詞語,不是迫使葡方接受屈辱性文字的抵制行動無效,就是對葡方施加壓力是不必要的。有跡象説明第二種推測是正確的,而抵制的目的只是為了宣傳,解決問題的條件早就已被接受了。讓人奇怪的是,抵制開始後,1 月24日澳門政府聲明“承諾的文件正在起草當中,因為問題微妙,尤其是廣東聲言的四點要求涉及外交的政策,因此需要較長的時間。”這個聲明暗示表示最終已達成協議,但也使廣州當局在3天後杯葛全面展開時,認為有必要予以“嚴厲的反駁”。1 月26日,里斯本外交部的兩位專家回國,也説明他們認為任務已經完成了。由此推測,杯葛行動是受中國支持的,唯一的目的是給澳門左派“面子”,給人們留下的印象最終的勝利是不懈鬥爭的結果,在這場鬥爭中,澳門的民眾都或多或少地參與了。同時,它也掩蓋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左派既沒有使葡方官員得到處罰,也沒有得到他們所需要的在政府認罪中的那種行文。很大程度上,杯葛行動只是為了宣傳,以充分強調整個澳門事件是以杯葛行動而結束的。1 月29日,總督及其隨從駛過歡呼但有序的人群,到主要廣場附近的中華總商會。在那裏,他簽署了“澳門政府對澳門各界華人代表提出抗議的答覆”並把它交給梁先生。總督還簽署了“澳門政府接受並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提出的四項要求”,但這分文件
  • 由總督助手隨後在拱北遞交中國當局,當然儀式規模很小。2月2日,邊界兩邊的群眾在拱北集會,慶祝勝利,梁先生再次出現在顯要位置上。最後,新華社在1 月31 日的新聞中讚揚了澳門民眾扮演的作用:“用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澳門華人居民,從1月2 5日 起發 起 了反 對葡 萄牙 政 府的 大規 模抵 制 活動。澳門葡萄牙當局很快發現他們被淹沒在20多萬人群眾的汪洋大海中。葡萄牙當局用自己的頭去碰澳門愛國者築起的銅牆鐵壁,最終被迫低下了頭,並在澳門華人面前公開認罪。澳門華人居民將堅定不移地繼續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勒緊葡萄牙帝國主義套在自己脖子上的絞索。”整個事件中,澳門生活的寫照與新華社報道的最後一句話形成具有諷刺性的對比,在葡人的自尊受到嚴重羞辱的同時,整個城市的生活,特別是華人居民的生活越來越差 。在動亂最激烈的階段,許多人試圖去香港(香港當局,與1 941 年對澳門的態度相反,明確聲明難民只能停留很短的時間。)雖然食品供應並未短缺,還是出現了搶購風,導致價格上漲,澳門元對港幣的比率跌了3%(有一段時間,中國大陸銀行不接受澳門元存款)。實行宵禁後,澳門又恢復平靜,但仍處於極度緊張之中,謠言直到事件最終解決都從未間斷,任何恐慌都可能隨時發生。正如1 月9日突然謠傳人民解放軍將進入澳門。危機的其他時候,比如1 月2日我在澳門時,很安靜,但氣氛不自然地緊張,此時正是盛傳國民黨分子即將發動暴力行為的日子。這個時期,對生活在那裏的人來講都是傷害。大批居民,包括華人和葡人,都抓住機會移民到可以移民的地方,據説大多數葡萄牙人準備在接到簡短通告後離開澳 門 。沒法正常執行法律和命令就充分説明了當時的不安定。宵禁取消後,軍隊回營,從事件現場撤出的警察們發現,即使是交通法規這樣最簡單的法律也難以執行。所有管理小販者避免小販和店主的爭吵的行為都是徒勞的,小販與店主的磨擦從未間斷,在香港和澳門有時還發展為暴力。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不確定甚麼時候或在甚麼地點應執行法律。因此,自左翼分子在政府大樓外示威後,總督釋放了幾個月前違反法律的一個小販。公民權利的實施也受損,據説這主要是出於政治考慮 。實際上,葡方正逐步在左派沒有明顯利益的個案中恢復行使警察的權力,正如一位警察告訴一位採訪記者説,左翼分子在兩派流氓打鬥後指出維護法律、法則是政府的職責,當左翼分子開始失去對其年輕追隨者的控制時,這一點越發關鍵。然而很顯然,當局不想參與高度政治化的事件,例如1 967年5月反抗英國領事館的示威已經演變成了武力威逼,政府也沒有出面保護英國領事館。事實上,政府作了如此大的忍耐,也難以制止軍隊將局勢控制在自己手中,並偶然用武力打擊左翼份子。在某種程度上,左派對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起了某些責任。這首先表現在動亂死亡者的葬禮上,從那時起,到隨後的所有示威和遊行中(在一段時期內,在澳門很常見),他們都提供了自己的“警察”。此外,居委會也行使警察和法院的很多職責,如解決交通事故等。澳門的居民開始嘗到中國生活的其他方面;一些顯赫的市民成為“批鬥”會的目標,在批鬥會上,經常是他的僱員攻擊他們的“資產階級”思想和生 活方 式 。在總商會大樓內成立了一個永久的左翼組織總部,高掛着人民共和國的紅旗。在那裏的一間辦公室裏,梁先生在即將退休的何先生的秘密監視下領導各個民眾組織,指導左派認為的準官方活動,保持與澳葡當局的聯絡,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對許多澳門青年的紅衛兵活動的控制並不很堅決,而只是為了保持他們的興趣。因為在澳門,與中國不同,梁先生不能轉向諸如官僚或軍隊這樣的其他力量的支持。有意思的是,後來何先生自己也受到攻擊,説他收取薪金過高,在香港給自己買房子,還為自己購置了奔馳車。雖然不常發生,但偶然發生的涉及遊客或記者拍攝不適當照片的事件使很多遊客至少在8個月內不到澳門來;(大批的一日遊日本遊客是個例外)。很大程度上由澳門危機引發的香港經濟衰退,對澳門的狀況無能為力。因此許多年來,澳門的賭場和飯(酒)店第一次虧錢,許多停建的建築項目中,大部分是新飯(酒)店和賭場。由於主要來自香港的現金停止流入,失業率上升,貿易的許多方面遭受嚴重打擊,黃金貿易可能除外,但其利潤並不能分配到經濟的各個方面。澳門經歷了經濟上的困難期。隨着國民黨救助組織的關閉,以及多間天主教機構受到不能維持經營的威脅,前景非常不樂觀。面對影響香港多時的經濟問題,許多澳門居民本來對1 966年1 月的經濟復甦充滿信心,此時卻對前途非常憂慮。把為中國下金蛋的雞錯當成帝國主義的鷹,澳門左派把自己的繩索拉得太緊了。整個事件,打碎了使澳門繼續成為中國利潤考慮的巧妙平衡——個法律神話,在它背後人民共和國可以從事不宜在馬
  • 克思列寧主義國家從事的商業活動。對於世界上最小政治實體之 一的有關澳門法律地位的研究,這篇文章似乎略顯得長了一點,也許以後還會涉及。這8個月的事件並無助於澄清其複雜的地位,而且,正如本文開頭所説的,更為其蒙上了模糊的面紗。雖然中國沒有任何官方機構在澳門駐扎,目前的局面無異於1 849年前的狀況。此外,在撤回領事館 後 ,英 國 政府 心 照不 宣 地回 到 1 9世 紀初 的 觀點,即澳門不能被認為是在葡萄牙的主權下,因為葡萄牙不能在領土內向外國人提供有效的保護。這種類推有些過分了。在舊時,中國官員駐留在澳門,偶爾行使司法管轄權,其主要目的是税收;1 966年以前,何先生的地位比梁先生更類似於舊時中國官員的地位 。重要的一點是,法律狀況似乎被澄清了。用通用的國際法標準來看,葡萄牙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承認中國有保護其在澳門華人居民利益的權利。在危機發生的任何時候,這種權力都沒受到疑問,而且還在“承諾書”中得以承認。這個問題似乎以前從未提出過,雖然中國可能從未承認在澳門的華人居民可以申請葡萄牙國籍(我沒有任何文件證明此觀點)。除去確立或重申這個權利外,“承諾書”並沒有幫助我們定義那些澳門居民是華人,這個問題對種族混合的群體來講有潛在的重要性。中國的做法在這一點上也不能確定,這也是影響澳門以外的其他華人社群的問題 。(原載於Ant hony R.Di cks,“ Macau:Legal F ic t i on andGunboat Dip l omacy ,”in Ai jm e r(G.)(ed.),L e a d e rsh ip on t he Ch i n aCoas t,Copenhagen:Cur zon Press,1984,旅美翻譯工作者王清譯 )
  • 感受我們的歷史吳 志 良 *近十多年來,澳門歷史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史料整理更加碩果累累。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歷史研究的側重點更多地偏向政治史、宗教史、文化交流史、貿易史等方面,社會史研究依然薄弱;而史料整理也主要集中於文字材料,對圖片資料的搜集、整理、研究還很不足夠。這一狀況,使得澳門史給人不夠豐富、生動、細膩、感性的印象。眾所周知,澳門是一個規模細小的熟人社會,她的文化也是生活的文化,澳門的歷史是有血有肉、饒有興味的歷史。一方面,澳門與祖國母親的血脈相連,與國運國勢的密切關係,使得其歷史建構十分恢宏壯觀;另一方面,澳門雖地域狹小、人口不多,卻留存了汗牛充棟的檔案文獻,使得其歷史敘述十分細緻感人。只不過,歷史研究一直以來停留在學術圈內,深化、細化、普及化的工作尚未系統展開,而長期以來澳門缺少鄉土歷史文化教育,史學工 作 者也 難 以產 生 足 夠的 動 力去 進 行這 樣 的 工作 。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林發欽老師大力倡導鄉土文史教育,並身體力行,聯絡教師,指導學生,協力合作,有序地開展這項極具意義的重要工作,不僅精神可嘉,而且成績可喜。繼成功編撰出版《澳門街道的故事》和《澳門歷史建築的故事》之後,籌劃推出更多的作品,形成“澳門故事系列叢書”,同時,盛情邀請教師編輯出版“圖説澳門叢書”,實踐自己的理想。這兩套以圖片為主、文字為輔、圖文並茂的叢書,既為澳門歷史文化鄉土教育創造有利條件和奠定堅實基礎,又令澳門歷史更加立體、形象、可親、動人。歷史是人民創造的,歷史是生活的體驗和觀照,歷史著作只有想方設法接近大眾,令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可以親切感受到並樂於閲讀,才能激發他們的興趣和熱情,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傳承文化、弘揚傳統的作用。而這兩套叢書,以圖片為主要載體,栩栩如生地再現出澳門不同時期的歷史風貌,適時地彌補了當前史學研究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讓讀者深深感受到澳門史內容的豐富多彩、動感多姿、自然 可愛 ,真 實體 會到 澳門 特殊 的自 然和 人文 環境,真正了解澳門社會古今同在、中西共存、兼容並包、和諧相長的性格、精神和靈魂。對一般讀者而言,可感受的歷史更加真切,真切的歷 史才 不 會有 遙遠 感 ,不 會有 距 離感 ,才 能 親近。有了親切感,更能促進認同。而這兩套叢書中的每一幅圖片,都是我們這個城市的一個記憶,代表着世代澳門人的時間體驗及其對過去事件的一種記錄,很容易辨認,很容易親近,很容易理解,很容易感同身受,也很容易產生共鳴。*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這些年來,“記憶”這個詞不僅在自然科學特別是信息科學被廣泛使用,在人文社會科學也成為熱門的研究課題。史學研究中,“記憶”和“集體記憶”更是耳熟能詳的詞語。這兩套叢書收錄的一張張圖片,就是我門集體記憶的一個個組成部分。雖然記憶不是歷史的唯一基礎,但記憶與歷史有不可分割的關聯性,記憶令歷史成為可能。更加難得的是,這些圖片所蘊藏的記憶,並沒有隨着時間的流逝而褪色,也沒有隨着歲月的流失而消逝。相反,當我們細
  • 細欣賞這一個個畫面時,便情不自禁地走進時光的隧道,跨入另一個迷人的空間,追尋澳門往昔的光輝、驕傲、自豪、失落、屈辱、悲愁,雖然思緒萬千、百感交集,但心中的澳門情懷油然而生。這就是澳門,這就是我們生長的地方,這就是我們共同的 家 園 !不可否認,由於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城市面貌日新 月異 ,這 兩套 叢書 中 的許 多畫 面經 已歷 盡 滄桑,顏貌大變,甚至早已不復存在,如果不翻閲這些圖片,我們對昔日澳門的印象也已經很遙遠、很模糊。而近半移居過來的人口,對澳門歷史的了解更加不多。然而,未來由現在構建,現在由過去鑄成,在回歸後我們圍繞“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建設一個新的特別行政區的時候,在澳門跨越發展到一個全新階段的時刻,喚醒我們的記憶,匯聚我們的集體記憶,重温歷史,建構歷史,以更好地認識現在,創建未來,便具有不同尋常的特殊意義 。因此,這兩套叢書的及時出版,正好回應了新時代的召喚,作為一個史學工作者,我們感到由衷的高興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信息化時代迫使我們放寬眼光,將澳門歷史放在全球化的大視角下來考察。澳門開埠是早期全球化的結晶,不過,要迎接當今全球化的衝擊,首先必須認真體會“一國兩制”的深刻含 義 ,大 力 傳承 和 弘 揚中 華 文明 , 加強 愛 國 教育, 強 化 民族 意 識 和中 華 文 化為 主 體 的觀 念 , 同時,充分意識到建設鄉土文化的重要性,努力構建本土文化體系,全力以赴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文化遺產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突顯地方多元文化特色,進一步挖掘澳門作為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港口城市之一在中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因此而形成 的 中西 文 化交 匯 的 特徵 及 其蘊 涵 的意 義 和 價值。這樣,我們才能真正領會到“中國心、澳門情”的內涵,才能做到既愛國又愛澳,薪火世代相傳,才能既有全球視野而又不失地方智慧,不會在全球化浪潮下丟失傳統、失去自我。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歷史城區已經成功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人類共同的財富。澳門歷史城區成為世 界文 化 遺產 , 是繼 博 彩業 開 放後 的 又一 件 大事,其作用未必似博彩業開放那麼立竿見影,但其意義卻是深遠的。首先,澳門歷史文化的特殊發展經驗得到世界不同國家的認同和接受而具有了普世的價值;其次,澳門作為中華文化對外開放的一個實驗地的成功實踐,為中外交往、特別是東西方文化交流找到了一條可行的路徑;再次,澳門找到了可持續發展最恆久的動力。這一切,都是我們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建設特區的有利條件和牢靠基礎,也為澳門更好地擔負其歷史使命堅定了信心。誠如宋人張載所説,“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因此,認真、全面而科學地總結澳門經驗,挖掘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信仰和諧與共、和睦發展的內在邏輯和精神實質,為中華文化的繁榮發展、為人類文明的進步、為世界和平作出更大的貢獻,便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充分認識和體會澳門的價值,全面研究和推廣澳門的價值,特別是在中小學進行鄉土文化教育,整理出版相關著作,是完成此一任務的關鍵一步。由此可見,出版“澳門故事系列”和“圖説澳門叢書”的意義重大。這兩套叢書是由澳門人編寫的,是站在澳門本土立場來編寫的,更重要的是,是由一批師生編寫的。這種教學相長的做法,事半功倍,既出成果,又出人才,值得鼓勵和大力推廣。所以,要感謝主編林發欽老師,感謝參與寫作的各位老師和同學,他們不僅給我們兩套好的讀物,強化了澳門史研究的一個薄弱環節,令澳門史更加直觀、感性、生動、有趣,更加平易近人,還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構建和推廣本土文化、增強澳門凝聚力與歸屬感以及擴大對外影響力的有效模式。我們相信,只要攜手並肩,齊心合力,我們一定能夠“建立起應有的人文關懷和普世關懷,立足澳門,胸懷祖國,放眼世界”,一定能夠繼往開來,成功完成歷史賦予我們的神聖使命,建設一個更加繁榮、進步、和諧、安定、開放且充滿文化氣息的特別行政區。
  • 學術動態澳門 大學 澳 門研 究中 心 舉行 “社 會 發展與青 少年 健康 成長” 學術 研討 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2006年6月22日假澳門大學圖書館Ⅱ號演講廳舉行了“社會發展與青少年健康成長”學術,來自北京、上海、廣東、香港、台灣及本澳的專家學者就本澳的社會發展對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影響進行深入的探討。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外交部駐澳副特派員黃松甫、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教青局局長蘇朝暉、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吳志良,以及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擔任主禮嘉賓。楊允中教授代表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致辭時表示,隨着本澳的經濟快速增長,本澳社會處於不斷轉變的過程,青少年作為未來社會的棟樑,在成長的過程中面對社會環境的變燊,直接對青少年的行為和價值觀產生衝擊,引發各種犯罪和行為偏差。預防青少年問題是一全球關注的課題,透過政府、家庭、學校的協調和努力,避免青少年誤入歧途,讓他們健康地成長。政府作為青少年政策的制訂者,針對當前青少年問題,應制訂相對可行的對策 , 加強 青 少年 教 育 和青 少 年工 作 者的 專 業 培訓,並支援青少年工作團體的發展,使青少年工作能不斷得到完善和提升。家庭是青少年人格成長和社會化的主體,和諧的家庭環境對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提供保障和基礎;學校作為傳授知識的場所,在有教無類的原則下,充分利用和發展青少年知識和能力,提供發展和學習的機會,為青少年未來的社會生活打下良好基礎。為此,政府、家庭和學校之間的良好協調和配合,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大環 境, 通 過對 青 少年 教 育政 策 和素 質 教育 的 完善,家庭和學校的衷誠合作,可使青少年在社會變燊的過程中持有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踏上健康、正確的人生路 。是次研討會圍繞四個主要課題進行研討,分別為社會發展與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相互關係、澳門青少年素質教育與澳門教育政策的完善、加強青少年服務與青少年偏差行為的防治對策,以及博彩業擴大對青少年價值觀和行為之影響分析。專家學者就上述主題進行探討交流,發表多篇專題論文,包括北京大學社會學系佟新教授的《大眾傳媒時代與女性青少年政治》、上海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費梅蘋副教授的《上海社區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策略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彭淑華所長的 《台 灣 安置 輔導 少 年專 業服 務 機制 之檢 視 分析》、中山大學社會工作教育與研究中心羅觀翠主任的《課外活動與青少年成長一廣州市初中生暑期活動調查》、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鄭之灝副系主任的《21 世紀社會發展與青少年成長的困局與再思》、暨南大學教育學院韓兆洲院長和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何錫江講師的《博彩業擴大開放對青少年價值觀和行為之影響分析一穗澳青少年價值觀和行為的比較研究》、澳門大學校長高 級顧 問 兼澳 門 研究 中 心代 主 任楊 允 中教 授 的《社會的健康發展與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單文經院長和楊秀玲副院長的《由澳門青
  • 少年的語文水準看語文素質教育的策略》、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課程梁啟賢講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社 區 青年 服 務 隊梁 偉 林 隊長 和 黃 穎詩 女 士 的《處理“危機青少年”的外展工作實踐:社會排斥的反思》、澳門理工學院何穎賢講師的《Wideni ng t h eAgenda:F rom Drug Abs t i nence t o Harm Reduc t i on-Th e Ca se of Hong Kong P a r t y D rug S cene 》、澳門 理工學院梁啟賢講師的《從殖民地市民到特區公民:對澳門青年工作的挑戰》、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劉結艷處長的《青少年偏差行為防治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的職能與服務》、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蔡昌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青年全人發展的策略》、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趙文炎主任的《淺論應如何創造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問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譚斐委員和陳婉文秘書的《博彩業擴大開放對青少年價值觀影響分析》、澳門中華教育會劉羨冰副會長的《澳門的發展與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余惠鶯理事長的《澳門青少年素質教育與澳門教育政策的完善》、澳門社會保障學會鄧玉華理事長的《從預防青少年犯罪檢討澳門的青少年服務》等。澳門 科 技大 學 可持 續 發展 研 究所 探 討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中 的 “ 灣 區 發 展 系統 ”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自2002年9月成立以來,便對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如何同境外的周邊地區進行“跨越時空一跨越產業一跨越文化”的交流協作列為重要的探討課題。除了澳門和珠海如何利用CE PA建立緊密的經貿和社會的合作關係外,更涉及澳門特區、香港特區、深圳及珠三角,如何在一個共同的發展系統裏尋求優質化的可持續 發展 。2006年5月,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以1 1 點批示,建立“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顯示出上述努力方向是合乎澳門特區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及政策 的 。科大可持續發展研究所不久前舉行“一國兩制2006”論壇,有不少來自廣州、珠海、北京、香港及本澳的專家學者,集中探討了所謂“伶仃洋一粵港澳發展灣區”的理論與實踐及模式等不同層面的問題 。本澳資深傳媒工作者、科大可持續發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鄭國強在其關於大香山和橫琴島開發模式的論文裏指出:行政區域的劃分和調整是珠三角地區的歷史規律;今日的中山市和珠海市及澳門,在歷史上同屬香山縣;因此,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因應這一個地區的發展形勢,再進行一次區域調整,正顯示發展的動力 。黃枝連教授在前香港科技大學吳家瑋校長的“灣區發展”概念上,提出了以珠江河口周邊地區為“伶仃洋發展灣區”的構想。所謂“伶仃洋一粵港澳發展灣區”,是參考“三藩市灣區模式”;在那裏,由史丹福大學、加州大學及加州理工學院等高等院校科研成果所轉化的高新科技產業,成為美國經濟發展的一大動力,輻射全世界。因此,參加“一國兩制2006論壇”的產官學人士提出了“C>2+2+1模式”。即, 在中 央 的立 法 和統 率 下, 港 澳兩 個 特別 行 政區、深圳和珠海兩個經濟特區及以廣州市為主的小珠三角等地區,在發展策略上逐漸地互相接近,以致於形成一個“三跨越發展系統”。他們首先從澳門特區的發展需要出發,指出博彩業的高速發展,必須伴之以旅遊業和會展業及休閒業,形成所謂“第一大 產業 群 ”。 與 此同 時 ,對 澳 門舊 區 的重 整 重建,對新發展區的建設,以及對軌道交通系統的開發,還有社區的優化建設等以內需為主的經濟活動應有一個大部署,發展為“第二大產業群”。至於“三大經貿合作平台”,特別是澳門特區對粵西南地區提供的“經貿服務平台”,則可發展為“第三大產業群”。如果,澳門特區在未來以此“三大產業集群”為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那麼,所謂“伶仃洋一粵港澳發展灣區”,便可以為它提供更大的空間和網絡及條件。這些長年從事發展策略和區域協作的調查研究的人士指出,所謂“發展灣區一灣區發展”論,還可以對香港特區和廣州市及小珠三角的交流協作問題,提供一個新的思路和出路;因為,港穗之間的“龍頭之爭”,已經制約雙方的發展,見之於赤臘角機場和 白雲 機 場的 抗 爭; 並 對其 鄰 近地 區 ,包 括 澳門、深圳、珠海的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他們指
  • 出,如果,上述各地的內部的經濟發展和它們之間的交流協作,範圍而化之,可以在“伶仃洋-粵港澳發展灣區”的大框架裏來開展,則此“世界工廠”因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網絡、智慧的更緊密的交流協作,便可更上一層樓,成為中華經濟區的一大發展引擎。在這樣的佈局裏,珠江河口東西兩岸的交通,可形成多元化的海陸空體系,即除了直升機服務網絡外,可以建設多條海底隧道。至於跨境大橋的建設,根據發展需要,要建設多少條,要在甚麼地方建設,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有關議論及初步構想還在於為“泛珠三角9+2”發展合作。建設一個境內外和國內外的對接系統,即為中國和東盟的“1 0+1自由貿易區”建立一個超級服務平台。本來,根據中國和越南的“兩廊一圈”發展概念,在廣西和北越及海南相鄰的海面,可以建立一個欽州灣-北部灣的“北部灣經濟圈”。但是,由於那個地區的現實條件欠佳,所以,“伶仃洋-粵港澳發展灣區”便是這個“1 0+1自由貿區”所不可缺少的發展動力 。
  • 《澳門研究》稿約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 本 功 能 。三、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 、六、八、十、十二月出版 。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in f 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附 :稿件體例要求①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 8點、大標題1 4點、次標題及內文1 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③英文 文稿字 型用 T i me s NewR 0man。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 為 單 位 。⑤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 0點,並分別以1 、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 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 r,T i t l e of Book(Pl ace of Publ ica t ion:Publ i sher,dat e ),pp.?.期刊:(中文)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Au thor of ar t ic le,“T i t le of ar t i c l e,”Journal T i t l e,Vo l .?,No.?(yea r),p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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