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34期Vo l.34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6年6 月
  • 目 錄一種 政 治社 會 學視 角 :從 社 會資 本 看“ 和 諧 發展 論 ”………………………………………… 潘 冠 瑾 1中國區 際刑 法問 題研究 綜述 ………………………………………………………………趙秉 志、 黃曉 亮 10大廈 管理 機關 創設 之法 改視 角…………………………………………………………………… 賴 建 國 44承 攬 運 送 人 法 律 地 位 研 究 …… …… ……… …… ……… …… ……… …… ……… 林 浩威 58標杆管理 —— 提 升特區政府競爭 力的一種可行策 略 ………………………………………連 信 森 69“民本 ”行政 改革理 念淺 議 …………………………………………………………………朱 妙 麗 77An Ernpi r ica l Study on TQM lmp ler nent at ion in Publ i c Sec torSer v i ce s o f Ma cau S A R ………………………………………… CHEONG Sou Peng 90堅 持 《 中 國 對 非 洲 政 策 文 件 》 精 神 , 完 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合 作 平 台 功 能 ………………… 葉桂平 1 00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 柳智毅 106小型企業發展壯大的可行途徑 ………………………………………………… 朱 文 忠 、 易 珊 珊 111廣 州 彩 票 購 買 者 消 費 行 為 比 較 研 究 ………………………………………………曾忠祿、張冬 梅 116海外 潮人 社團 發展 簡 析 ……………………………………………………………石 滄 金 、 賈 海 濤 1 21澳門生 態系統 服務價 值研 究 …… … …… … …… … …… … …… … ………… 李 金 平 、 王 志 石 126澳門綠化與人居環境 ……………………………………………………………… 梁 敏 如 、 何 鋭 榮 130康熙年间的西醫:入而不傳及其原因 ……………………………………………………… 董少新 134西化 東 漸 與 遠東 格 局 的 演變 … … … … … … … … … … … … … … … … … … … … 黃 鴻 釗 149美南浸信 會澳門活 動考述 (1 83 6- 1 937) …………………………………… 湯 開 建 、 吳 寧 156是 “ 驚 世 之 作 ” , 還 是 歪 曲 歷 史 的 謊 言 ?—— 評《1 421 —— 中國發現世界》…………………… ………… ………… ……… … 余 果 169跨越 南 洋 的 明 朝 使團 —— 評 《 鄭 和與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 …… … …… … …… … …[德]普塔克 181澳 門 圖 書 館 事 業 近 年 發 展 概 況 … … … … … … … … … … … … … … … … … … … … 王國強 185
  • CONTENTS A Political Sociology Perspective: The Discussion of "Harmonies Development Theory" from Social Capital Point of View ................................................................................PAN Guanjin 1 An Investigation of Regional Criminal Law Problems in China ................... ZHAO Bingzhi, HUANG Xiaoliang 10 The Introduction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 in Legal Reform ..................................................LAI Kin Kwok 44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Forwarding Agent ......................................................LAM Ho Wei 58 Benchmarking—A Feasible Strategy Enhancing Reg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SAR Government .....................................................................................LIN Son Sam 69 Conception of "Citizen Oriented" Administrative Reform.........................................................CHU Mio Lai 77 An Empirical Study on TQM Implementation in Public Sector Services of Macau SAR ................................................................................CHEONG Sou Peng 90 Upholding the "China's Policy towards Africa" to Improve the Cooperation Platform played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IP Kuai Peng 100 A Brief Analysis of Macau's Recent Human Resource Problems and Policy Suggestions.................................................................................................LAO Chi Ngai 106 The Feasible Methods for Small Enterprises Expansion ..............................ZHU Wengzhong, Yl Shanshan 111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Guangzhou Consumer Behavior of Lottery Tickets .........................................................................................................ZENG Zhonglu, ZHANG Dongmei 116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ssociations of Zhaozhou Overseas Chinese ..................................................................... SHI Cangjin, JIA Haitao 121 Investig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of Macau ............................................ LEI Kam Peng, WANG Zhishi 126 Greening and Human Settlement Environment in Macau ................................ LEONG Man U, HO loi Weng 130 Western Medical Treatment in Kangxi Dynasty: Introduction but not Wide Spread ................... DONG Xiaoxin 134 Westernization and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Far East......................................... HUANG Hongchao 149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Activities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in Macau (1836-1937) ...........................................TANG Kajin, WU Ling 156 A "Masterpiece of Breakthrough" or a Lie Distorting History ? — Comment on the Book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 YU Guo 169 Seek over the Atlantic — Book Review on "Zheng He and the Maritime Silk Route" ..................Roderich Ptak 181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Macau Library Services.................................................WONG Kwok Keung 185
  • 一種政治社會學視角:從社會資本看“和諧發展論”潘冠瑾*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成立5年,其在各方面取得成就為世界有目共睹,“澳門回歸祖國5年來,社會面貌煥然一新。……今天的澳門,社會安定祥和,經濟持續增長,民眾安居樂業。”1 從各方面究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就是,以何厚鏵為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深刻總結澳門特別行政區建政施政的五年歷程中平穩發展的寶貴經驗後提出的澳門社會發展的策略一和諧發展論。和諧發展不僅是澳門特區政府執政的治理理念,也是澳 門社會發展的策略模式 ;是社 會調 整 與規 範 基本 準 則, 亦 是特 區 政治 、 經濟、社會與文化全面發展的共同原則。其內容以儒家“和合”文化為底蘊,反映了“中和位育”精神在現代世界潮流中取得的創造性轉化,為澳門現代化作出了關鍵性的貢獻,因此,運用西方政治社會學中“社會資本”的視角來分析和諧發展論在澳門的實踐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和諧社會(一)提出根源人類總是向着建立“善”的社會的目標前進,在此過程中,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促使社會共同體不斷細化為各次級部分,雖然這些具體部分均應基於社會的歷史性需求而生,但同時帶來了協調一致的問題。“現代政治秩序達成的方式……越來越依靠結構而非‘文化’來維持,也可以説,現代政治秩序的基礎是結構關係,”2 在吉登斯(A n thon y Giddens)的結構化(s t r u c t ura t i on)理論中,結構指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反覆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行動者和結構二者的構成過程體現着一種二重性-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徵對於它們反覆組織起來的實踐來説,既是其結果,又是其再生產的中介。3 因此,政治生活的永恆主題就是探索促使個體(包括微觀個人、中觀的組織和宏觀的社會)為增進集體安全及滿足,達到共同目標而努力的道路或模式。正是這種最終動力推動着“和諧社會”這一理念的提出。繼“科學發展觀”後,自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起,“和諧社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中國國家高層人士的口中,已作為一個新的主題詞,廣泛進入中國社會。4 而在澳門,其獨特的歷史、社會和文化背景使得“和諧社會”的發展觀較早地在當地政府執政理念中得以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4年5月7日會見澳門歸僑總會新一屆領導層時就指出,澳門的最大特點就是澳門社會總是在和諧的氣氛下得到發展5 ,並認為澳門社會的發展必須在和諧、發展、穩定、進步中進行。*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博 士 研 究 生(二)有關“和諧社會”的認知雖然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人們共識,但是對“和諧社會”的理解,存在着以下值得注意的兩點認識。首先,對“和諧社會”的認定,即甚麼樣的社會可被稱為“和諧社會”。對此,廣義的和諧社會處於一個程度漸進的標桿上,其存在着一個下限,即不和諧,而其上限並沒有一個截止點,更多的是社會穩定和協調的一種理想狀態(圖1 )。
  • 圖1 和諧社會進程其次,對“和諧社會”的類別。有學者的觀點認為,“和諧社會”分為傳統型和現代型:傳統型和諧社會擁有的是原生性、自發性的秩序,而現代型的“和諧社會”則是理性化組織化秩序的產物。6 這種秩序是良性、長久的,因為其建立在社會各方面互善、 培 育社 會 共同 認 識 、建 立 社會 向 心力 的 基 礎上。二者的最大區別在於傳統型社會更多的情況下呈現為一種靜態性的機械穩定和秩序,而現代型的“和諧社會”既包含穩定、協調、秩序,又超越於穩定、協調、秩序,整個社會充滿創造活力,各方面利益關係得到不斷的動態有效協調,社會管理體制也因之而不斷創新和健全。此外,傳統型和諧社會較多的突顯物質利益層面的和諧,而現代型和諧社會則強調物質利益層面和價值層面和諧的均衡。7 二者之 比 較見 表 1 。表1 傳統型和諧社會與現代型和諧社會之比較因此,當前特定歷史階段提出的“和諧社會”實現的是從“低級和諧”向“高級和諧”轉化;同時也是從“傳統型和諧”轉向“現代型和諧”。這種轉化並不與“和諧”矛盾,因為和諧受眾多因素的影響,尤其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差距客觀存在,發展對不同個體帶來不同的收益,和諧因此需要不斷調節,即“和諧社會並不意味着能夠完全消除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但它有一種能夠不斷解決矛盾和化解衝突的機制,一種在矛盾中仍能保持和諧和快速發展的機制。”8 和諧社會是一個過程,構建現代型和諧社會既是一種價值取向和發展目標,又是一種不斷推進的現實的社會歷史過程,這一點無論是在中國大陸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是統一的。即使如此,由於不同地區所擁有的風格迥異的社會生態環境,這些不同的社會背景和影響因素使得“和諧社會”這一理念在各個地區得以實踐的所需面對的具體問題、可利用的資源、實行的路徑模式都存在着差異,以下的內容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例,從政治社會學的視角運用社會資本理論對其構建和諧社會進行論述 。二、社會資本與澳門和諧社會的構建(一)社會資本社會資本作為20世紀最後十年在經濟社會學領域出現的一個最有影響的概念已被運用於眾多的事件和領域之中,成為各學科頗具爭議的焦點。最初由布爾迪厄(Bourdieu,Pie r re)在《社會科學研究》雜誌上發表的題為“社會資本隨筆”短文中正式提出,將之定義為“(是)真實或虛擬資源的總和。對於個人和團體來説,由於要擁有的持久網絡是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認和認可關係,因而它是自然積累而成的”。之後,科爾曼(Ron Col eman)從功能角度給出的定義將其界定為“個人擁有的社會結構資源”,“它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實體,而是由具有兩種特徵的多種不同實體構成的:它們全部由社會結構的某個方面組成,它們促進了處在該結構內的個體的某些行動”;普特南(Pu tnam,Rober t D.)把它理解為“能夠通過推動協調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的信任、規範和網絡”;而亞歷詹姆羅·波茨(Por tes,A le jandro)從嵌入(embeddedne s s)的角度認為社會資本是“個人通過他們的成員身分在網絡中或者在更寬泛的社會結構中獲取稀缺資源的能力。”9;林南(L in ,Na n)則認為“社會資本可被定義為嵌入於一種社會結構中的可以在有目的的行動中涉取或動員的資源”。要全面系統地界定這個概念,必須區分:①社會資本的擁有者;②社會資本的來源;③社會資本本身。但是目前這個概念尚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定義。 1 0雖然如此,各方對社會資本的作用形成了較大程度的認同,在現代社會中,微觀層次上,個體投資者因社會關係和人際信任而減少交易成本、實施契約以及方便信貸;宏觀層次上,社會凝聚力和公民參與 加強 了 民主 治理 , 促進 公共 管 理的 誠實 和 效率 , 並 提 高 經 濟 政 策 質 素 。 1 1 弗 蘭 西 斯 · 福 山(Fukuyama,F r anc i s )從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方面研究社會資本,在他看來,除了傳統的資本和資源,社會資本實力也需要考慮:社團中人們彼此之
  • 間的信任往往蘊涵着比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更大更明顯的價值,高信任度的社會有更大可能性進行組織創新。“社會中存在高度信任感,能夠促進大規模企業 的 產生 , 如果 大 科 層能 夠 透過 現 代化 信 息 技術,使小一點的公司慢慢轉型並加入他們的網絡,這時候擁有高度信任感就如虎添翼了。”1 2 社會資本概念的出現使政府的功能、公民的參與、制度的創新、社會的規範以及社會信任、社會凝聚力等一系列問題得到一種有效的解釋範式。美國著名政治經濟學家A.奧斯特羅姆(O s t r om)認為,社會資本是自然資本、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的必要補充,是一種重要 的 資本 , 因為 該 概 念是 理 解個 體 如何 實 現 合作,如何克服集體行動問題以達到更高程度的經濟績效的關鍵所在。1 3 20世紀,鼓吹自由放任和全面國家干預的兩大陣營對治理形式提出了非此即彼的爭論,但是時代發展的事實證明了單一的市場或政府都會失靈,從而產生諸如公共產品問題、搭便車問題、道德風險問題,逆向選擇問題等問題。而著名制 度 經濟 學 家青 木 昌 彥認 為 其替 代 物存 在 的 缺陷,而非其自身的品質促使社會資本作為第三種治理方式的突顯。“社會資本思想吸引了左派,是因為它證實了信任、寬宏大量和集體行動在解決社會問題時的重要性,並因此反對那種認為財產權明晰和競爭性市場可以成功地遏止自私攻擊而無須培養公民 美 德的 思 想。 自 由 放任 主 義的 支 持者 陶 醉 於此,是因為他們堅信認為在市場無法提供如地方公共物品和各種保險的領域,除了政府以外,鄰里關係……以及其他組織也都能從事這種活動。”1 4 因此對社會資本這些正功能的確認同時也意味對社會中個體和諧的承認 。(二)澳門和諧社會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化-社會資本形成和發展的社會背景由於社會由社會主體-人、社會生產和生活直接構成要素和資源、社會生產、生活運行方式和機制三部分構成。可將觀念認同、互惠互利、公平正義作為和諧社會的三個指標。觀念認同則是要彌合多樣化、個性化的價值觀念的差異,進行以責任、信任和誠實為核心的價值體系的整合,形成社會認同感。這包括在政府體系、政策和法律以及整個社會價值觀等方面的認同。互惠互利則意味着在承認社會各階層、群體和成員之間基於所獲得利益的各不相同以及利益獲得方式的巨大差異這一前提下,不以犧牲和損害另一部分階層、群體利益為代價來增進自己及其所屬群體的利益。強調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儘量減少“社會排斥”(Soc ia l E xc l u s io n)。1 5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公平包含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1 6 羅爾斯(J ohn,Raw ls)的《正義論》(A Theor y of J us t i c e)提出認為正義的核心是社會制度的結構,是社會分配基本權利義 務 的 方 式, 也 是 通 過社 會 合 作 產生 利 益 的 方式,該社會結構應基於這樣兩個原則:第一,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樣的基本自由體系相類似的權利和自由。第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必須符合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在機會平等的情況下公共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1 7而在整個和諧社會的構建中,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和諧尤為突出。下面首先回顧回歸前澳門社會狀況 。獨特的地理區位使得澳門在1 6-1 8世紀成為中國對外 交 往 的 主 要門 戶 和 中 西 方 經濟 和 文 化 的 交 匯點, 因 此 澳 門匯 集 了 不 同語 言 、 習 俗、 信 仰 、 種族、地區、國籍的人群:包括潮州人、客家人、香港人、蛋民、福建人等的華人為主體,佔澳門人口的90%以上,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所佔比例不到總人口 的 1 0% ;此 外 ,還 容 納了 世 界其 他 地方 的 族群;文化方面,以中國傳統文化為基調,輔以葡萄牙和拉丁文化等西方文化,並逐步吸納一些馬來西亞、日本、印度、非洲及近代英美文化。以華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內部的上層是長期從事博彩、商貿活動掌握社會經濟資源的富商;而原居民中的專業人士、知識份子構成了澳門社會的中產階級,主理社會文化發展;20世紀60-70年代從內地移居澳門的人士由於文化和知識水準所限地位相對低下。同時在國家(由於澳門一直只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因此在這裏主要是當地政府)與社會關係方面,最初存在着華洋分治的傳統1 8 、“葡萄牙人在1 849年之後,並沒有採取旨在消滅種族界限、厲行文化融合的激烈行動,而是盡力利用傳統社會治理資源中的自治因素實現對華人社區的鬆散型間接控制。”1 9因此到中葡政權交接前,澳門社會一直處於一個較穩定、協調有序的狀態,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
  • 狀態更多的屬於一種非高級的傳統型“和諧”。之所以這麼説是鑒於其中存在着的一些問題:①人口的多樣化和高流動性不僅影響了居民對澳門社會的歸屬感, 也 引起 對 社會 資 源 分配 的 不均 衡 ,以 教 育 為例,採取不同教學體系和教材同時教育資源大量傾斜於葡國人員;②中葡文化也一直處於有交流無交融的狀態2 0 ;③社會內部,不同階層之間界限分明,直接溝通並不多;④葡人執政合法性的外源性、語言隔閡等導致官民之間溝通缺乏、政府治理的外向性 、以及小規模政府等諸般因素,客觀上導致了一種官方和民間二元並存、華洋分治的局面。這樣的澳門社會被概括為是低度整合的社會政治體系。該體系的主要特徵是:①同時存在着一個官僚體制政體和一個華人社會,兩者之間很少直接聯繫和溝通;②一個不大受社會和經濟環境影響的官僚體制政體;③華人社會基本上是由無數的、與政治互不干涉的家庭群體組成;④官僚政體和華人社會雙方都意識到彼此之間的界限,並刻意維持彼此之間的距離。整個社會的政治穩定就是靠官僚政體和華人社會彼此之間的相互適應。2 1這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社會必備的三個指標一價值認同、互惠互利、公平正義的實現層次。正如有關學者的研究結論,“澳門不是一個政治、經濟、文化三個中心高度重迭的社會,而是一個多種族、多文化、多種社會勢力相互作用的異質型社會,不同族群之間具有長久的分治傳統。”2 2 因此,這一階段的澳門社會是一種非高級的“和諧社會”,但這一社會狀態背景不僅成為澳門新特區建設現代型“和諧社會”的轉化基礎,而且也為這種轉化提供了起步的社會資本,這是因為社會資本的最基本的內在本質特徵是不斷的更新自我增值,即社會資本可以為其擁有者帶來“利益”和“搞定事情”(ge t t in gt h in gs done);並通過主體間長期交往而具有累積迭加的生成趨勢,從而實現密度和強度的增加,“一次成功的合作就會建立起聯繫和信任,這些社會資本有利於未來在完成其他不相關的任務時的合作”。2 3最理想化的社會資本能同時促進微觀、中觀以及對宏觀整體的國家各主體的穩定發展。在微觀上滿足個人和中觀上組織需要的同時,在宏觀上減輕了國家(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壓力,對建構富有活力的公民社會以及促成二者的良性互動起了促進作用 。雖然各層面因自身特性會有輕微衝突,但是處於可被控制及調和的範圍內,並在不斷的互動中達成更高程度的共識,社會資本的三要素信任、規範和網絡得以在這個持續互動過程中不斷的積累並發展。以“和而不同”和“發展求存”為治理理念的澳門特區為本地區社會資本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適當的場域。作為中國的一個歷史哲學理念,“和而不同”中的“和”,即不同性質的東西相摻和,反映了一種有差異的平衡或多樣性的統一;“同”則指相同事物 的 堆 積 , 反映 的 是 無 差 別 或是 抽 象 簡 單 的 同一,其中“和”體現的是在原則性基礎上的統一。和諧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衝突。和諧以共生共長,不同以相輔相成。其要旨在於在意識到事物是各有不同的前提下,認為不同事物互補互濟從而使整個局面因之而和諧。澳門從古至今在多維度和多層次是“和諧發展”。在政治上,葡澳和中國歷代政權主體、精英和大眾長期和諧共處;社會中本土華人和土生葡人,外來人員和諧共存;文化上亦囊 括 了 古 今中 西 。 這 種多 元 精 神 狀態 、 政 治 傳統、文化氛圍和社會習慣共存造就了包容性強和互尊互助的社會關係主導模式,因此當“和而不同”和“發展求存”長期累積成澳門的社會精英和普通大眾根本共識時,也為澳門特區理想的社會資本的不斷更新與發展提供了積極的社會背景。而澳門當前的成就也已初步核對總和顯示了“和諧發展論”下的社會資本在的功效,因此今後澳門的發展仍需要澳門在吸納多元文明優勢中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需要各方力量融入到包括政府在內的澳門社會各行業和各個方面,使已有的社會資本不斷地向理想的方向發展。(三)社團活動一澳門社會資本形成和發展的組織基礎社會資本的經典模型以托克維爾社團研究為理論取向的。肯尼斯·紐頓(Ne w ton J o s e ph)根據普特南的定義,對社會資本作“信任、規範和網絡”三方面的理解。首先,社會資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主要與信任、互惠和合作有關的一系列態度和價值觀構成的,其關鍵是使人們傾向於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 、 去 同 情的 主 觀 的 世界 觀 所 具 有的 特 徵 ; 其次, 社 會 資 本 的主 要 特 徵 體 現 在那 些 將 朋 友 、 家庭、 社 區 、 工作 以 及 公 私生 活 聯 繫 起來 的 人 格 網絡;第三,社會資本是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的有助
  • 於推動社會行動和搞定事情的特性24。普特南的著作《讓民主政治運作起來》(M a k i n gDemoc r a c y Wor k:C i v i c T ra d i t i on s in Moder n l t al y)使社會資本概念得以引起更廣泛的關注,“而普特南所論證的理論基於對這樣一種效果的傳統托克威爾式感覺:這種效果是由於在聯合體中的參與而產生的個體對公益事業的熱心精神,他指出“在市民組織中的參與培養了人們合作的技巧以及對於集體努力的共用責任感”2 5 到目前為止,眾多關於社會資本的研究多聚焦於對於社團或其他聯合體及其活動之上的,因為社團被認為是能夠產生社會資本三要素的最適當的組織環境。科爾曼認為關係網絡的封閉性,保證了相互的信任的維持;社會組織和人員意義上的穩定,因為“社會組織或社會關係的瓦解會使社會資本消失殆盡”,“個人流動將使社會資本賴以竄在的相應結構完全消失。”;還有廣義上的意識形態“形成社會資本的途徑是把某種要求強加給意識形態的信仰者,即要他們按照某種既定的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行動,而不考慮其自身利益。”而社團基本上包含了這三個要素,2 6因此社團的成員身分應該增加社會信任、形成較穩定的網絡和規範,從而有利於建構社會資本。因此可以説,各種各樣的社團是社會資本的組織形式、社會基礎和力量泉源。澳門特區裏廣泛而又普遍地存在着各類社團組織,“澳門社團歷史悠久、數目之多,堪稱為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奇觀。澳門近代以來的歷史,也是社團不斷誕生、發展、壯大的歷史,可以説,澳門的社團史已經成為了澳門發展很好的見證史。與此同時,澳門社團的發展史也是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的產物,是伴隨着澳門風風雨雨應運而生的。”2 7 1 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是澳門社團各種初起與發展的時期,殖民經濟的到來,西方文明與“自由資本主義”經濟在引起澳門經濟與產業結構逐漸改變的同時,也促成了使澳門較早期的行業工會與商會組織;同時產生的社會地位的巨大變化促使一些以慈善社團為名聚合中國居民力量的組織維護其利益並保證經濟與生存安全,它們代表華人社會向澳葡政府進行聯絡、交涉、斡旋社會矛盾,擔負救災、慈善等社會義務,促進行業事業發展,為澳門 社會 作 出了 重 大的 貢 獻。 在 近代 , 澳門 的 慈善、教育、文化、工商等社團表現了澳門人的聚合力。到了現代,除聚合力以外,還體現了現代澳門人的功利性與分散性,表現為一部分人對政治的熱情關注與參與等 。澳門的民間社團主要包括體育團體、文化團體、同鄉 會 、 同學 會 、 聯誼 會 、 坊眾 會 、 互助 會 、 工會、行業及專業團體,以及經濟、教育、慈善、福利等團體,絕大部分是華人社團,亦有葡人和土生葡人社團,主要是一些慈善、聯誼及文化教育性質的社團。這種社團的多樣性是“和諧社會”理念在社會組織方面的初級體現同時為澳門特區社會資本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組織基礎:一方面,它們對政治和社會事務的投人、對基本法的關注和宣傳、對回歸之後政府的關心和積極參與立法會與市政議會的選舉的活動等為澳門公民意識的提高與積極參政創造了機會;參與有助於加強內部溝通、網絡聯繫和凝聚力的活動。社會資本體現在參與中,參與可加強對個人關係網絡的認同和歸屬感,所以社會資本的擴展是在參與中實現的。2 8 另一方面,各種聯誼性質的社團的崛起,促使了澳門人民的一種尋根認同意識和國家觀念的增強,社會心理學關於社會認同的著述證明,個體具有強烈的認同一個而不是另一個群體的傾向,那些高度認同於想像只能感的國家共同體的個體比那些不這樣認同的個體更傾向於信任他人,這意味着一個具有強烈愛國主義精神的社會比一個缺乏這種愛國精神的社會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本。2 9 最後,單純的社團組織並不一定能促使全社會 層 面 的 社 會資 本 的 增 長 , 因為 , 社 團 組 織 的“封閉性”造成對圈外人一定的排擠;並且可能在網絡內為了“促進了某種行為而且壓制了其他行為”造成對成員的負面作用。而澳門社團組織之間是並非是內聚閉合的,而是具有某種程度的流動性和開放性的。澳門總人口約為48萬人,28.2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擁有3000多個社團。澳門社團的這種高密度狀態意味着一方面各社團的規模不大,另一方面單個成員同時參加多個社團。這種開放式的團體網絡更容 易 接 觸 資訊 以 及 事 業機 遇 。 個 體在 這 個 網 絡中,能夠通過網絡獲得新資訊,發現新資源,發掘新機會。這種網絡使個體成為組織隔閡之間的聯絡點,即溝通不同的分離的隔閡之間的一座橋樑,這又被形象地稱為縱橫交錯的裂紋(c r o s s- c u t t i n gc l e a vage s)理論。
  • 該理論認為社會中存在的縱橫交錯的裂紋解決了社會資本散佈到群體之外的問題:同時作為多個不同組織的成員、且任何一個組織的成員身分都不具有排他性的個體可以通過相互交疊的成員身分從不同組織內部的互動獲得的信任就有可能擴展到整個社會。3 0 這一點,在以華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中尤為重要,因為在一定意義上,關係紐帶的範圍和強度形成的關係距離和差序格局直接或間接地構造非區域性社區的結構,尋找關係的絡徑是一個從強關係到弱關係的擴展過程。作為人們獲得利益、配置稀缺 資 源的 重 要手 段 , 關係 的 功效 通 過比 較 而 存在3 1 ,中國人的社會網絡呈現出以血緣、姻緣為核心由親到疏、由近及遠向外延伸的差序格局,弗蘭西斯·福山在《信任:社會道德與繁榮的創造》一書中指出華人社會往往因倚重於親緣及類親緣關係的信任而使局限了自身所涉及的社會資本。但因高密度社團分佈造成的縱橫交錯的裂紋使這一局限得以突破成為可能,某一個體由此可以通過發展非親屬關係,擴大網絡規模,與各種不同社會地位的家庭與個人交往3 2 ,這種縱橫交錯裂紋社會資本理論使得組成社會的各種社團組織在社會交往過程中,形成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自我調節機制,達到了互惠互利,實現了社會價值觀念的整合,建構起社會的和諧。首先,雖然這種跨社群的結構性社會資本更多的是網 絡 橋樑 和 關係 轉 讓 ,而 非 有形 資 源的 直 接 轉讓,但由於這種關係資本的積累在潛在擴大了個人以此可攝取(acc e ss to)的被群體擁有的資源量。即在這種狀態下,由於更多強調了作為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能夠利用的權威關係、信任關係、規範、以及各種社會資源的社會資本通過對社會關係和社會資源在社會實踐中運作,促使了個體在社會中獲取資源的數量的擴展,從而克服了由所屬單一團體的封閉性導致狹隘和局限,使互惠互利之一指標的實現成為可能。由於如布迪厄所述,社會資本由兩部分構成:社會關係本身一使個人可以攝取被群體擁有的資源;這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3 3 社會資本的積累依賴於行動者可有效動員的關係網絡的規模,依賴於與他有關係的個人擁有的經濟、文化和符號資本的數量和質量。因此,個體通過社會資本的積累可以實現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及符號資本的相互轉化。即由於將社會結構資源與其他資源相結合,社會資本實現了微觀到宏觀的過渡,並通過二者間的相互轉換促成宏觀水平的不同行為以及微觀水平的不同結果,這樣種轉換促使社會各階層原有的不均衡的資源分配得以在動態交換中逐步趨 向 均 衡 。其次,這種開放性交往形成的社會資本使得社會流動成為可能。羅納德·博特的“結構洞的社會資本”理論把社會資本定義為網絡結構給網絡中的行動者提供資訊和資源控制的程度,自我封閉的網絡只能提供重複的資源,社會資本的建立取決於它在已有網絡中重覆的還是非剩餘的。網絡中的結構洞不僅有更大的獲取非重複資源的機會,而且可以為由結構洞連接的一組組結點之間控制資源流動在戰略上 進 行 定 位, 從 這 個 角度 來 看 , 在個 人 如 何 積累、保守或消費社會資本方面,制度發揮着核心的作用。制度中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能夠就個體如何管理他們的社會資本,創生出一種獨特的個體行為。顯然,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着許多這樣的制度,它們創造出來,就是為了抑制社會資本的過度不均衡帶來的危險,或者反過來,促進和鼓勵中間人源源不斷的湧現,來彌補結構性漏洞。3 4 亦即存在一個社會流動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實現和保證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和自由追求,為處於較低社會位置的弱勢群體處境的改善提供了可能,也為優秀者自致性的勝出提供有效途徑。這又有利於公平正義在某種程度上的實現 。最後,友善、寬容、諒解、互助的健康社會心理,是一個社會安全運行與和諧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這一點對作為多族群的移民城市的澳門尤其重要,因為雖然意味着文化背景的不同,行為模式的差異,但也具有兼容性和開放性,相互交錯的社團之間的互動有助於建設這種健康平和的社會心理。普特南指出,公民社團有助於民主政府的效率和穩定,因為它們對個人成員的“內部”效應表現為培養了其成員合作和團結的習慣,一定程度上培養了公共精神(ci vi c-ness,publ i c spi r i t )35;而且對更廣大的政治社會體的“外部”效應表現為大量的次級社團組成的密集網絡增進市民認同(c i v i l i t y ) ,作為對構成市 民 社 會 的那 些 制 度 或機 構 的 一 種珍 視 或 歸 依(a t t ach men t),市民認同“是個人的自我意識被他的集體性自我意識部分取代的一種行為;作為一個整
  • 體的社會以及市民社會的制度或機構乃是他的集體性自我意識的對象”。36 本傑明·巴伯(Ba r be r)指出,“強勢民主的基礎是國民自我管理共同體的理念,他們的團結是出於公民化的教育而非同質的利益,公民態度的美德和參與制度而非利他主義或善良本性使他們能夠達成共同的目標並採取共同的行動”3 7 雖然“社會資本”作為經濟社會學概念之一提出後,被認為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具有明顯的功利主義和理性選擇意味,而以數量多、重疊性強為特徵的高密度社團相互自由交往形成的“縱橫交錯”的社會資本則有可能超越單純的工具性,因為當公民性的社會組織以主體姿態,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組織起來,參與社會管理,參與社會矛盾的解決時,通過同一個體公民在不同組織中的交錯參與來達成不同團體公共精神的融合,進一步實現市民認同。眾多的社團跨越了社會界別,使其成員存在於一個網絡中介內,無論是意外危機還是平時常態,這些社會組織均發揮其獨特作用,並起到關鍵影響,因此它們反過來又維繫了澳門社會的和諧共處。作為溝通政府與社會的橋樑,成為了特區政府爭取社會信任所獨有的社會資本。(四)政府指導一社會資本形成與發展的制度支持真正的和諧社會是一個國家權力與公共權利良性互動的社會,同時也是政府管理與公民個人的自主管理相統 一的社會 。由於上述的論述更多的是在剔除現實各具體因素所做的理想化狀態推導,而作為一個倫理共同體的社會,更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利益結構亦作為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在社會和諧程度中起決定性作用 。雖然期望通過社團模式的社會資本來實現一建立抑制利益獨佔性的均衡機制和確立自律自立和寬容共存的理性訴求一這兩個預期,但由於(市民)社會是私人利益關係的總和,以自治性和契約性為原則,個體在其中是帶有自我利益的、現實的人,利益分化形成多元結構,因此社會資本在經濟績效等方面的改善作用有限,並存在着負功能,有些情況下,在培育自身社會資本的同時也會摧毀其他形式的社會資本,而這也許就通過抵消作用而降低了整體福利水平。因此,“無法保證創造社會資本就一定能增加人類幸福”3 8 ,有時候在解決相關問題時或許會令事情更糟。這是因為社會資本類型多樣,不同種類的社會資本的生成條件、機制和方式也各異,有其特殊 性 的 一面 。 必 須要 清 醒 地認 識 到 無法 被 克 服的、體現在兩個方面的社會資本的二重性:一方面就擁有社會資本的主體而言,可分為個人、組織的以及共同體的;另一方面,從其延伸半徑來看,社會資本既有整體的,也有局部的。在現實中共同體的不同規模,導致了社會資本覆蓋面的不同和效力的差別。這種二重性決定了社會資本內部的可能存在的各種不平等性以及排斥性。各領域的局部社會資本 之 間 關 係的 衝 突 或 合作 ; 局 部 社會 資 本 的 密度;社會資本的層次性也有可能導致不平等和排斥的出現。就澳門的具體情況而言,原有社團對超越自身利益缺乏動力。“從社會政治觀點來看,澳門社會有三個缺乏:缺乏民主、缺乏合作聯繫和缺乏公民意識。”3 9 社團之間缺乏合作中的競爭機制4 0 ,原先自下而上的 發展模式導致的 數量多、規模小 、妨礙了規模效應形成,不僅沒有實現優勢互補反而造成資 源爭奪 。這種社團模式建構起來的社會資本在不同層次、不同密度上所面臨着的整合問題,使政府在理想化社會資本的形成中必不可少。因此,溝通協調利益關係與緩解社會矛盾,注意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財富分配、 公民權利、社會 地位、民主施政 、自由 平 等 、 公共 服 務 、 司法 公 正 等 政治 和 社 會 內容,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有效供給利益均衡制度,已經成為造就現代社會和諧環境的重要條件 。雖然奧斯特羅姆認為社會資本難以通過外部的干預建立,但是她也提出全國性和區域性政府機構對個人用來追求長期發展努力的社會資本類型和水準有重要影響。她把制度寬泛地理解為一種機制,在其中,通過向社會公開地,明確地闡發其動機來實施規則和準則。於是這種建立在理性選擇上的新制度主義就必然關注社會資本問題,如對整合在制度內的規則、慣例和準則的分析。她斷定,精心設計制度是投資社會資本的一種方式。而科利爾和克拉克區分了“政府社會資本”和“民間社會資本”,前者是指影響人們互利合作能力的政府制度,即契約實施、法治和政府允許的公民自由範圍。“民間社會資本”則包含共同價值、規範、非正式溝通網絡以及社團型成員資格。就政府社會
  • 9 Por t es, Al ej andr o & J ul i a Sensenbr enner , “Embeddedness andI mmi gr at i on: Not es on t he Soc i al Det er mi nant s of Economi cAct i on”, i n Mar y C. Br i nt on & Vi c t or Nee ( eds . ) , The NewI nst i t ut i onal i sm i n Soci ol ogy ( New Yor k : Rus sel l Sage)資本 而 言 ,社 會 規 範和 普 遍 信任 類 似 於帶 有 法 律 強制性 的 財 產權 和 契 約權 , 它 們減 少 了 不確 定 性 和 交易成 本 , 促進 了 交 易效 率 , 鼓勵 了 專 業化 以 及 激 勵理念 、 人 力資 本 和 實物 資 本 力量 的 投 資。 在 那 些 民眾擁 有 穩 定公 民 自 由和 具 有 強大 財 產 權和 法 治 的 地方, 社 會 資源 很 少 被公 開 用 於政 治 爭 奪, 群 體 鮮 有機會 針對 其 他群 體 從零 和 與負 和 博弈 中 獲利 。4 1成立 於1 91 3 年的 澳門 中華 總 商會 就是 在澳 門 華人經 濟 有 所壯 大 , 具有 了 一 定的 經 濟 實力 與 開 始 受到澳 門 政 府 的重 視 的 大 背景 下 產 生 的。 大 陸 改 革 開放政 策 的 深 人是 廣 大 的 澳門 同 胞 掀 起了 愛 國 愛 鄉 的熱潮 , 積 極 成立 社 團 , 加強 與 內 地 政府 部 門 、 民 間組織 的 聯 繫, 擴 大 了澳 門 與 大陸 的 交 流, 參 與 家 鄉投資 和 文 化教 育 事 業, 為 祖 國的 現 代 化建 設 起 積 極作用 的 一 個 關鍵 的 條 件 。而 澳 門 社 會的 變 化 與 發 展明顯 提 高了 不 同 人群 參 與社 會 的 自覺 性 ,澳 門 政 府也有 條 件 地支 持 一 些由 此 出 現的 各 類 不同 形 式 的 社團活 動 , 對其 中 一 些活 動 給 予一 定 的 經費 支 持 , 在推動 澳 門 民 間 社 團的 發 展 起 了 一 定的 作 用 , 使 澳 門社 團 的 功 能 與 作 用 在 這 種 形 勢 下 獲 得 了 新 的 內 涵 。且澳門特區政府所奉行“和諧發展”的執政理念一方面使 得 自 身 與 澳 門的 社 團 組 織 在 融洽 的 關 係 中 共 同改善 社 會治 理 的 績效 水 平, 提 高 了整 個 社會 的 層 面的社 會 資 本 存量 ; 另 一 方面 現 代 化 “不 應 消 滅 那 些歷史上延續下來的、維持着機遇親密和歸屬關係治理形式的價值觀”,“以合作規範為特徵的公民社會在一定 條 件 下 能 夠 發揮 積 極 作 用 , 促進 前 市 場 經 濟 向市場 經 濟 過渡 。 因 此徹 底 摧 毀傳 統 公 民社 會 對 於 市場發展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4 2 ,其雖然不完善但還有價值。特區政府持“和而不同”的精神對澳門現有社團開 展 提 升性 改 組 和結 構 性 改造 並 沒 有削 減 原 有 的社 會 資 本 , 只 是 對 現 存 的 社 會 資 本 進 行 平 穩 的 整合, 是 應 對時 代 發 展要 求 而 對社 會 不 同群 體 間 關 係的改 善, 這 種努 力將 為 澳門 的 長期 發展 奠 定基 礎 。但必須認識到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過制度上 的 提 供支 援 和 模式 的 引 導, 而 非 直接 的 資 源 投入, 因 為 科而 曼 認 為, 官 方 認可 的 富 足會 造 成 人 們之間 相 互 需要 的 程 度降 低 , 進而 影 響 社會 資 本 的 創造和 保 持 , 在目 前 的 澳 門社 會 , 就 出現 部 分 組 織 定位不 明 , 對 政府 依 賴 , 缺乏 積 極 性 和主 動 性 去 展 開活動 的 情況 。 4 3 因 此 ,通 過 影 響社 會 資 本的 產 生 ,這種 類 型 的 政 府 干預 不 利 於 促 成 國家 權 力 與 公 共 權利的 良 性 互 動 , 不利 於 構 建 和 諧 社會 的 關 建 構 。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對社會採取“共生”與“規劃” 相結合 的 方 針 , 不 僅在 財 政 、 計 劃 、發 展 戰 略 以 及 經濟社 會 政 策 等 許 多方 面 , 導 入 社 會各 界 的 參 加 , 積極發 揮 其 作 用 ; 而且 對 其 他 方 面 實行 一 定 的 引 導 和調控 , 將 之 導入 整 個 地 區的 發 展 軌 道 。和諧發展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深刻總結了其建政施政 的 五 年 歷 程 中 平 穩 發展 的 寶 貴 經 驗 的 結 論 , 同時也是 對澳 門特 區的 前景 展望的 規劃 ,“ 一國 兩制 ”的實 踐 首 先 就 要 經過 時 間 的 考 驗 ,也 不 可 能 無 風 無浪 。 但 在 社 會 和 諧 的 氣 氛 下 , 首 先 已 沒 有 後 顧 之憂。 還 指 出 澳 門 社會 未 來 的 發 展 的最 終 目 標 , 就 是“一 國兩 制” ,這 就必 須在 和諧 、發 展、 穩定 、進 步中進行,缺 一不可。 4 4 在澳門 回歸5周年 時,國家 主席胡 錦 濤 亦 提 到 : “ 澳 門回 歸 以 來 取 得 的 成 就 令 人欣喜 。 要 鞏 固 和 發 展 目 前的 良 好 局 面 , 實 現 澳 門 社會全 面 進 步 和 長 治 久 安 ,需 要 我 們 做 的 事 情 仍 然 很多。 ” “ 要 維 護 安 定 , 努力 建 設 包 容 共 濟 的 和 諧 社會” 4 5 便是其中的重要一項。從社會資本的視角對其所作 的 政 治 社 會 學分 析 只 是 其 豐 富的 內 涵 的 一 個 方面, 其 今 後 的 實 踐 必 將 使 之 與 愈 加 完 滿 。註 釋 :1 胡 錦 濤 : 《 在 慶 祝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5 週 年 大 會 暨 澳 門 特別 行 政 區 第 二 屆 政 府 就 職 典 禮 上 的 講 話 》 , 新 華 網 澳門 , 2005 年 1 2 月 2 0 日 。2 張 靜 : 《 法 團 主 義 》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年 , 第 1 頁 。3 A· 吉 登斯 : 《社 會 的構 成 》( T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o fSoc i e t y :Ou t l i n e o f the T h eo r y ),三聯書店,1 998年,第 5 2 頁 。4 《 2 0 0 4 中 國 社 會 的 新 主 題 詞 : 科 學 發 展 觀 和 諧 社會 》 , 2 0 0 4 年 1 2 月 1 7 日 , 《 瞭 望 東 方 週 刊 》,h tt p ://neWs .x i n hu an e t .c om/n e Ws c e n t e r/20 04-1 2/27/c ont ent _2384900.ht m5 《 華 僑 報 》 , 2 0 0 4 年 5 月 8 日 , 第 2 章 , 第 1 版 。6 鄭杭生、楊敏:《社會 和諧的深層時代內容 》, h t t p://ww w.gmw.cn/content/2005-02/24/con t en t_183916.ht m7 李 培 林 : 《 在 科 學 發 展 觀 指 導 下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 ,2 0 0 5 年3 月2 日,新華網,h t t p ://news .xi n huane t.c om/news c en t e r/2005-03/02/cont ent _2637473.ht m8 同 上 註 。
  • 33 Por t es, Al ej andr o & J ul i a Sens enbr enner , “Embeddedneand I mmi gr at i on: Not es on t he Soci al Det er mi nant s of Ec -nomi c Act i on”, i n Mar y C. Br i nt on & Vi ct or Nee ( eds. ) , TheNew I nst i t ut i onal i sm i n Soci ol ogy( New Yor k: Russel l Sage F oundat i on) , p. 4.Fou nda t i on),pp.1 2-1 3,轉引自張文宏:《社會資本:理 論 爭 辯 與 經 驗 研 究 》 , 《 社 會 學 研 究 》 , 2 00 3年 第 4期 。1 0 有 定 義 的 轉 引 於 張 文 宏 : 《 社 會 資 本 : 理 論 爭 辯 與 經驗 研 究 》 一 文 , 載 於 《 社 會 學 研 究 》 , 2 0 0 3 年 , 第 4期 , 具 體 可 見 於 該 文 對 “ 社 會 資 本 ” 這 一 概 念 定 義 進行 的 詳 盡 梳 理 。11 曹 榮 湘 : 《 社 會 資 本 , 公 民 社 會 : 一 種 元 體 制 分析 》 , 引 自 曹 榮 湘 選 編 : 《 走 出 囚 徒 困 境 一 社 會 資 本與 制 度 分 析 》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 2 0 0 3 年 , 第 8 - 9 頁 。1 2 李 惠 斌 : 《 社 會 資 本 與 社 會 發 展 引 論 》 , 載 於 李 惠斌 、 楊 雪 冬 : 《 社 會 資 本 與 社 會 發 展 》 , 社 會 科 學 文獻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 第 1 1 頁 。1 3 同 註 1 1 , 第 3 頁 。1 4 [ 美 ] 薩 謬 爾 · 基 提 斯 : 《 社 會 資 本 與 社 區 治 理 》 , 曹榮 湘 選 編 : 《 走 出 囚 徒 困 境 一 社 會 資 本 與 制 度 分析 》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 2 0 0 3 年 , 第 1 3 0 頁 。1 5 社 會 排 斥 是 指 影 響 或 決 定 社 會 政 策 或 規 則 的 人 在 決 策時 , 弱 勢 社 群 因 其 年 齡 、 性 別 、 種 族 、 身 體 缺 陷 、 社會 身 分 和 價 值 取 向 等 不 同 而 有 意 無 意 地 遭 受 排 斥 , 他們 的 利 益 因 之 而 被 犧 牲 。1 6 周 天 勇 : 《 構 築 公 平 正 義 的 社 會 需 要 全 社 會 長 期 努力》,2005年3月1 日,新華網,h t tp://ne w s .x i nhuane t .com/neWsc ent e r/2005-03/01 /c onten t_26351 68.ht m1 7 參見 信 春 鷹: 《 正 義 是社 會 制 度的 首 要 價 值》,h t t p ://www.i ol aw .or g .c n/ s hownews . as p? i d= 232 11 8 參 見 吳 志 良 : 《 澳 門 政 制 》 ,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 會 ,1 9 9 5 年 ; 《 生 存 之 道 一 論 澳 門 政 治 制 度 與 政 治 發展 》 , 澳 門 : 澳 門 成 人 教 育 教 育 學 會 , 1 9 9 8 年 。1 9 婁 勝 華 : 《 澳 門 法 團 主 義 體 制 的 建 構 及 其 特 徵 》 , 載於 澳 門 《 行 政 》 雜 誌 , 第 6 4 期 。2 0 澳 門 學 者 吳 志 良 , 見 王 君 超 、 張 何 平 : 《 留 住 文 化 的根 》,h t t p://w w w .u n n .c o m.c n/GB/c h ann e l 1 96/2 0 0/1 4 73/20 01 1 2 / 2 6/ 1 42 09 2.h t m l2 1 余 振 等 : 《 澳 門 華 人 政 治 文 化 》 , 澳 門 基 金 會 , 1 9 9 3年 , 第 1 4 頁 , 轉 引 自 張 樹 義 : 《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與 政治 過 渡 》 , 《 比 較 法 研 究 》 , 1 9 9 9 年 , 第 1 期 。2 2 同 註 1 9 。2 3 顏 燁 : 《 轉 型 中 國 社 會 資 本 的 類 型 及 其 生 成 條 件 與 機制 》 , 載 於 《 西 南 師 範 大 學 學 報 》 。2 4 同 註 1 2 。2 5 [ 西 ] 傑 森 特 · 喬 丹 納 、 陶 傳 進 編 譯 : 《 集 體 行 動 理 論和 社 會 資 本 的 分 析 》 , 載 於 李 惠 斌 、 楊 雪 冬 : 《 社 會資 本 與 社 會 發 展 》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第 3 3 7 頁 。2 6 普 特 南 在 分 析 構 建 市 民 社 區 即 現 代 性 社 會 資 本 時 認為 , 當 大 量 的 市 民 參 與 社 團 並 且 有 着 持 續 性 交 往 時 就會 形 成 “ 重 複 博 弈 ” 局 面 , 傾 向 考 慮 長 遠 利 益 和 非 短期 好 處 ; 互 惠 交 換 的 規 範 亦 必 須 在 穩 定 和 重 複 不 斷 交往 中 慢 慢 形 成 , 社 團 提 供 了 這 樣 的 環 境 ; 他 所 謂 的 平等 交 換 規 範 即 指 交 換 雙 方 均 有 清 楚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 他所 謂 的 長 期 不 斷 的 交 往 即 可 避 免 “ 囚 徒 困 境 ” 中 的“ 一 次 性 博 弈 ” , 即 減 少 機 會 主 義 和 短 期 利 益 投 機 行為 的 出 現 。 他 的 社 會 資 本 理 論 的 邏 輯 可 以 表 述 為 : 社團 → 溝 通 合 作 → 平 等 交 換 規 範 → 互 信 → 社 會 資 本 → 政經 發 展 。2 7 劉卓 紅 , 龍柏 林 : 《 澳門 社 團 問 題初 探 》 , 載於 《 華 南 師範大學學報 》(社會科 學版), 1 999年 ,第6期, 第1 6頁 。2 8 曹 榮 湘 選 編 : 《 走 出 囚 徒 困 境 - 社 會 資 本 與 制 度 分析 》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 2 0 0 3 年 , 第 3 0 1 頁 。29 參 見 [ 英 ] 保 羅 · F · 懷 特 利 、 馮 仕 政 編 譯 : 《 社 會 資本 的 起 源 》 , 李 惠 斌 , 楊 雪 冬 : 《 社 會 資 本 與 社 會 發展 》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 第 5 5 - 5 6 頁 。30 同 上 註 , 第 5 2 頁 。3 1 邊 燕 傑 、 李 煜 : 《 中 國 城 市 家 庭 的 社 會 網 路 資 本 》 ,《 清 華 社 會 學 評 論 》 , 2 0 0 0 年 , 特 輯 第 2 期 。32 李 煜 : 《 文 化 資 本 、 文 化 多 元 性 與 社 會 網 路 資 本 》 ,《 社 會 學 研 究 》 , 第 4 期 。3 4 同註 3 2 。3 5 也 稱 之 為 公 民 性 或 公 民 精 神 , 都 是 指 在 由 公 民 組 成 的共 同 體 ( c i v i c c om mu n i t y ) 中 , 公 民 對 共 同 體 公 共 事務 的 積 極 參 與 , 對 共 同 體 價 值 的 認 同 和 對 公 共 規 範 、公 共 原 則 的 維 護 。 參 見 普 特 南 著 , 王 列 、 賴 海 榕 譯 :《 使 民 主 運 轉 起 來 》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 第1 0 0-1 0 4頁。3 6 愛 得 華 · 希 爾 斯 ( E d w ar d S h i l s ) , 轉 引 自 亞 歷 山 大 、鄧 正 來 : 《 國 家 與 市 民 社 會 》 , 中 央 編 譯 出 版 社 ,2 0 0 2 年 , 第4 1 頁 。3 7 普 特 南 著 , 王 列 、 賴 海 榕 譯 : 《 使 民 主 運 轉 起 來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 第 1 3 6 頁 。3 8 [ 美 ] 奧 斯 特 羅 姆 : 《 流 行 的 確 狂 熱 抑 或 基 本 概 念 》 ,引 自 曹 榮 湘 選 編 : 《 走 出 囚 徒 困 境 - 社 會 資 本 與 制 度分 析 》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 2 0 0 3 年 , 第 3 4 頁 。3 9 蘇寶榮(B oa v en t u ra d e Sous a dos S an tos ):《論司法與 澳 門 社 會 》 , 載 於 澳 門 《 行 政 》 雜 誌 , 1 9 9 1 年 , 第1 3 期 ,第 7 0 5-7 25 頁。4 0 參 見 《 澳 門 社 團 現 狀 與 前 瞻 》 課 題 小 組 : 《 澳 門 社 團現狀 與 前瞻 》 , 澳門 基 金會 , 2 00 0 年 ,h t t p ://w w w .ma cau da t a .c om/ma cau We b/book 251 / 。4 1 參 見 [ 美 ] 斯 蒂 芬 · 克 拉 克 : 《 社 會 資 本 、 增 長 與 貧困 》 , 引 自 曹 榮 湘 選 編 : 《 走 出 囚 徒 困 境 - 社 會 資 本 與制度 分析 》, 上 海三 聯書 店, 2 0 0 3 年 ,第 2 7 2 -2 7 3 頁 。4 2 同 註 1 1 , 第 5 頁 。4 3 同 註 4 0 。4 4 見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4 年 5 月 8 日 。4 5 同 註 1 。參考 書 目 :1 .弗 蘭 西 斯 · 福 山 : 《 信 任 : 社 會 道 德 與 繁 榮 的 創造 》 , 遠 方 出 版 社 , 1 9 9 5 年 。2 . 羅 伯 特 D· 普 特 南 著 , 王 列 、 賴 海 榕 譯 : 《 使 民 主運 轉 起 來 》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3.[英]J .C.亞歷山大編、鄧正來編:《國家與市民社會——種社會理論的研究絡徑》,中 央編譯出版社,1 9 9 9 年 。4. 鄭也夫:《信任論》,中國廣 播電視出版社,2 0 0 1 年 。5 . 吳 志 良 :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史 》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學 院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6 . 吳 志 良 、 陳 欣 欣 : 《 澳 門 政 治 社 會 研 究 》 , 澳 門 :澳 門 成 人 教 育 學 會 , 2 0 0 0 年 。7 . 婁 勝 華 : 《 轉 型 時 期 澳 門 社 團 研 究 》 , 廣 東 人 民 出版 社 , 2 0 0 4 年 9 月 。
  • 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研究綜述趙秉志、黃曉亮 *一、 前 言從歷史情況看,香港地區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澳門地區曾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台灣地區是處於“中華民 國 ”政 權 的統 治 之 下。 而 從現 實 情況 看 , 香港、澳門地區兩地分別於1 997年7月 1 日及1 999年1 2月20日回歸祖國,並且均已成立特別行政區;雖然台灣 地 區仍 處 於分 裂 狀 態, 但 海峽 兩 岸經 濟 、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獨立的司法終審權;而台灣地區在事實上仍然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即使日後統一,也可能在較長時期內享有獨立司法權。因此,在目前和今後的相當長時期內,大陸(內地)司法管轄權不可能在全中國統一行使,大陸(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成為中國領域內相對獨立的四個司法管轄權區域,即形成“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狀況。儘管這種情形是中國“在統一進程中特殊時期法治融合的 一種特殊 表現形式 ”1 ,但 不能否認 的是,這種狀況造成了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之間在法 治 領域 , 尤其 是 在 刑事 法 律領 域 中的 現 實 衝突,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上都形成了諸多認識上和實踐上的疑難問題。如何科學、合理地處理中國四個法域間的法治問題,尤其是其中敏感而又重要的刑事法律問題,對於各個法域的發展、進步以及祖國的統一大業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響。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各個法域法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就開始了積極的探索,中國區際刑法理論問題也為刑法學界所密切關注。長期以來,他們在此方面進行了深入細緻、富有成效的學術研究與合作,使得中國區際刑法問題逐漸成為中國各個法域法學研究中的重要領域,佔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各個法域的法學專家學者在諸多複雜、疑難的刑事法律問題上也取得了很多理論上的突破,並密切合作、廣泛交流,逐步達成諸多共識,努力促使這些研究成果和理論共識轉化為各個法域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具體制度和規則,為中國區際刑事立法、司法、執法等實際活動提供了諸多大有裨益的建言,積極推動中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解決理論付諸實施 。撫今追昔,展望未來,隨着兩岸四地經濟文化交流的加深,中國大陸(內地)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合作活動也將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而這些有賴於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大膽探索以及各個法域專家學者的良好合作。因此,在這樣歷史時刻,從總體上對中國區際刑法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回顧和概括,總結合理、科學的研究結論和重要、適宜的理論突破,明確尚存的問題,對於促進中國區際刑法理論研究的健康發展、推進中國各個法域的刑事法律協作、維護各個地區的繁榮昌盛,具有承前繼後的重大意義 。* 前 者 為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刑 事 法 律 科 學 研 究 院 院 長 、 敎 授 、 中 國 法 學 會 刑 法 學 研 究 會 會 長 ,後者 為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院 刑 法 專 業 博 士 生 。因中國區際刑法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在諸多問題上存在激烈爭論,我們先概括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研究歷程和概況,然後就中國區際跨境犯罪、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 助 等 主 要問 題 的 研 究狀 況 分 別 予以 回 顧 。 最
  • 後,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內地)間的特殊歷史、現實關係,我們最後對兩岸刑事法律衝突及其解決專門予以概括,以反映其中的特殊問題。二 、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研究概況中國區際刑事法律問題早已為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專家學者所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並且取得了 諸 多卓 有 成效 的 學 術成 果 。從 研 究的 歷 程 上看,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一)初始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末)中國關於區際刑法問題的專門研究大體上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步的。當時,大陸和台灣逐漸放棄了相互之間的武力攻擊,都決定採取和平方式來統一中國。1 97 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告台灣同胞書》,奠定了大陸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策略。同時,港澳台地區和大陸(內地)之間的經濟交流也逐漸增多。由此產生了不少互涉的刑事法律 問 題 。此階段,刑法學界比較注重具體刑事法律問題的解決,研究內容主要涉及刑事法律衝突解決的原則(指導思想)、刑事管轄權的具體界定、具體的刑事司法協助等問題。到80年代末為止,這段時間裏的研究成果多表現為法學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尚無論文集或者專著問世 。(二)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的刑事法律衝突以及相助之間的合作和機器具體方式受到了 雙 方的 重 視, 相 繼 各自 出 台了 相 應的 法 律 法規。而大陸領導人鄧小平先生提出“一國兩制”的思想並得以逐步落實,香港澳門問題的解決前景也逐漸明朗,相關條約或協定的簽訂為兩地區的回歸創造了必要的法律基礎。這段時間的相關法學研究主要圍繞“一國兩制”與香港澳門內部法律的關係,刑事法律領域也着重於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問題。該階段的研究結果仍較多地表現為學術論文,但也出現了專著或文集形式的研究成果,如黃進、黃風主編的《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93年)。值得一提的是,1 995年3月香港嶺南學院(現嶺南 大學) 舉行了“ 越境犯 罪及控制 對策研 討會”,來自於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台灣等地的專家學者熱情參加。會議論文後來結集出版,即《越境犯罪與控制對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 995年),表現出中國各法域專家學者對中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以及合作的共同關注和積極回應。另外,趙秉志等所著的《跨國跨地區犯罪的懲治與防範》(中國方正出版社1 996年)及趙秉志的論文集《外向型刑法問題研究》(上冊)(中國法制出版社1 997年)等,也是較早研究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著作。此外,還出現了專門研究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博士學位論文,如呂岩峰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文論文,1 999年6月)。(三)成熟階段(2000年以來)所謂的成熟階段,是指中國各個法域的刑法學界對中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和協助的研究,在指導思想、基本內容、理論模式上逐漸成熟。當然,對諸多複雜和具體問題的解決還存在不少爭議,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以及相關方面的合作。20世紀末期至今,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刑事法學界相互密切合作,多次召開專門的學術研討會,加強彼 此 在 理 論和 司 法 實 務方 面 的 交 流和 合 作 。 而且,隨着香港、澳門的回歸,各法域間刑事法律衝突的解決也到了具體實施的階段。這個時期的學術成果不僅總結了近年來的實踐經驗,也從理論角度進一步深化了對有關問題的探討和研究。同時,因為台灣問題也提到了統一的日程上,台灣和大陸(內地)的論者也對“一國兩制”能否用 於 解 決 台灣 問 題 、 台灣 和 大 陸 的刑 事 司 法 互助、雙方處理相互關係的立法活動等也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就 專 著 來 説 , 已 經 問 世 的 專 著 有 張 萬 明 著 :《涉台法律問題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馬進保著:《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03年)、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等;論文集則有趙秉志、何超明主編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趙秉志主編的《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趙秉志著的《中國區際刑法專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等,而且也出現了專門研究或涉及中國區際刑事衝突及其解決問題的博士學位論文,如王新清的《刑事管轄權研究》(中國人民
  • 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0年1 1 月)、時延安的《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6月)等。三 、中國區際跨境犯罪問題中國區際刑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即是處理跨越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之間邊境的犯罪活動,而非處理跨越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國境的犯罪活動。可以説,正是因為中國各法域之間客觀上存在着跨境犯罪,才導致了各法域間的刑事法律衝突,需要在刑事法治上解決有關問題。因而,有必要先弄清中國各個法域的專家學者對中國區際跨境犯罪各種問題的研究狀況。(一)跨境犯罪的概念關於跨境犯罪的概念,理論上並沒有取得統一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行為或者結果跨境説有論者認為,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組織或者犯罪份子或其他不法份子,為達到某種非法目的,而實施的跨越邊境的犯罪活動。“跨境犯罪的主體可能是大陸境內的居民或者群體,也可能是大陸境外的居民或 者 群體 。 犯罪 行 為 及結 果 可能 發 生在 大 陸 境內,也可能發生在大陸境外,比如發生在港澳台地區,也可能涉及其他國家”。 2還有論者則認為,跨境犯罪是跨地區的犯罪,具體是指犯罪行為的準備、實行或犯罪結果跨越了一國內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法域,使得兩個或者兩個不同法域的法院都可以依照各自的法律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3從粵港澳跨境犯罪的角度出發,有學者認為,這種犯罪是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中有一項是跨越廣東和澳門、香港之間界線的情況。 4有澳門論者則用越境犯罪來描述這種現象,並定義為:甲地方的居民跑到乙地方從事違背法紀的活動,亦即觸犯乙地方法律的行為。 5因此,有論者認為應該排除犯罪行為本身不具有“跨法域性”的行為,進而認為某法域居民在他法域犯罪以及某法域居民偷渡到他法域的行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跨境犯罪。 6上述幾種觀點相同的因素在於,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不同法域。2.犯罪主體或者犯罪行為擇一説有論者認為,跨境犯罪可以分為實質的跨境犯罪和形式的跨境犯罪。前者是指犯罪的主體或行為事實帶有跨境因素,即犯罪主體、行為、客體、結果等中有一項跨越邊境的,就屬於跨境犯罪;後者是指犯罪在實質上看不具有跨境因素,但是犯罪人實施犯罪之後逃避到另一個法域的情況。 7而有的論者從犯罪學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界定跨境犯罪。這種犯罪在擁有多個不同法律區域的國家內所發生,並跨越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域的犯罪行為。當某一犯罪行為從策劃、實施到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犯罪份子的逃匿等整個過程跨越了兩個以上法域的邊界時,此類犯罪就被稱為跨境犯罪。 8以上觀點基本上都認同犯罪主體、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具有跨境性的性質,甚至包括犯罪份子在本法域犯罪後逃匿到其他法域的情況。(二)跨境犯罪的特徵關於跨境犯罪的特徵,有關學者之間存在着不同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點。1.兩特徵説有論者認為,跨境犯罪的特徵有兩個:①跨越邊境,主要是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犯罪結果跨越了邊境;②雙重犯罪,即犯罪人的行為在不同的法域裏都被認為是犯罪,即使是某法域所承認或者參加的雙邊或者多邊條約中規定的犯罪。這些是跨地區犯罪(跨境犯罪)成立的必要特徵。92.六特徵説有論者認為,跨境犯罪的特徵有六個,分別是:①跨境犯罪的基本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②跨境犯罪往往與有組織犯罪相結合、相交叉、相重疊;③跨境犯罪往往伴隨暴力犯罪或者以暴力為後盾;④擁有先進的裝備;⑤這種犯罪具有跨境性;⑥境內外犯罪組織和犯罪相勾結,有的同國際犯罪組織和不法份子相勾結。1 0另有論者則認為,跨境犯罪的六個特徵分別是:①罪行發生在一國內並跨越了不同法域的邊境;②犯罪勢力內外勾結甚至融入國際犯罪濁流;③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主要犯罪目標;④犯罪的手段更加現代化、智慧化;⑤法域間法律衝突使犯罪份子易於逃避懲罰;⑥案件的偵破需要實行跨法域警務合作。1 1
  • 可見,上述有關跨境犯罪的“六特徵説”主要是從犯罪學的角度而言的,並不是在規範刑法學的意義上來界定的 。(三)跨境犯罪的類型跨境犯罪是對某些跨越中國不同法域的犯罪的總稱,但就其中的具體犯罪類型而言,學者們又有着各自不同的歸納和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方法。1.根據犯罪性質來劃分跨境犯罪的類型①三類型説。這種分類法認為,跨境犯罪主要表現為搶劫罪、偷渡犯罪、走私犯罪三種形式。1 2②五類型説。這種分類法認為,跨境犯罪主要有侵犯人權犯罪、擾亂經濟秩序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犯 罪 、妨 害 風化 犯 罪 、破 壞 和平 犯 罪等 五 種 犯罪。1 3③十類型説。這種分類法把跨境犯罪分為毒品犯罪,盜賣走私文物以及珍貴文物的跨境犯罪,偷獵、 倒 賣、 走 私珍 稀 野 生動 物 及其 製 品的 跨 境 犯罪,走私黃金以及槍支彈藥的跨境犯罪,走私進口的香煙、電器、汽車等物品的跨境犯罪,向大陸走私各種淫穢物品、假幣的跨境犯罪,組織大陸人口偷渡出境的跨境犯罪,跨境綁架勒索和詐騙犯罪,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及與大陸犯罪團夥或者歹徒勾結而實施的跨境犯罪等十種類型。1 4也有觀點認為,跨境犯罪的十種類型分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偷渡犯罪、劫持飛機、船隻犯罪、洗錢犯罪、綁架勒索犯罪、詐騙犯罪、拐賣婦女犯罪、組織賣淫犯罪、網絡犯罪等。 1 52.根據犯罪活動的狀況來劃分跨境犯罪的類型①有論者根據犯罪主體的活動狀況,將跨境犯罪劃分為大陸(內地)居民到港犯罪、香港居民到大陸(內地)犯罪、大陸(內地)居民或者香港居民與國際黑社會相勾結實施的犯罪1 6 ,或者大陸(內地)居民與港澳居民合法進入彼方領域實施的違反本法域法律的行為、大陸(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非法進入對方領域實施的犯罪行為、大陸(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1 7②還有論者根據犯罪行為跨境情況,將跨境犯罪劃分為入境犯罪、出境犯罪、境內外勾結的犯罪等三大類。 1 83.還有的學者根據犯罪主體類型將跨境犯罪分為:犯罪團夥實施的有組織犯罪、犯罪個體實施的一般犯罪、犯罪單位實施的與經濟有關的跨境犯罪等三大類。1 9四、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是中國各個不同法域的法治活動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客觀反映。準確界定並妥善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對於及時有效地懲治刑事犯罪、維護各個法域的安定繁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各個法域的專家學者一般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述的 。(一)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產生的原因1.現實原因因為歷史情況,中國大陸(內地)和回歸前的香港、澳門地區之間曾存在着統治權的不統一現象,即香港當時是英國的殖民地,而澳門則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台灣也與大陸在不同政權的治理之下,處於分裂狀態。這樣的現實狀況導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主權在事實上還不能全面行使。隨着“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成功實施,國家的不統一問題得到了部分解決。但是,香港和澳門根據各自的基本法享有高度 自治權,台灣問 題仍然懸而未決 。這就決定了作為統治權組成部分之一的司法權,在大陸、香港、澳門、台灣這樣中國的四個區域間還存在不一致的現實情形。清醒認識並深刻理解這種現實情形,乃是研究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必要前提。多數論者對此均予以客觀陳述。但是,畢竟中國四地之間還存在着廣泛而深入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動,其中不斷發生不同法域的居民跨法域犯罪或者針對其他法域犯罪的現實情況,導致了不同法域間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產生。有的論者稱此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事實原因”。2 02.法律原因中國四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如大陸實行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而香港則實行英美法系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台灣和澳門則實行的是大陸法系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幾個法域各自在法律管轄、法律規定等方面本來就存在着諸多差異。2 1 而且,“一國兩制 ” 的 具 體實 施 並 不 是立 即 消 除 這些 差 別 , 相反,還要尊重、維護這些差異。因而,“領土的回歸、國家的統一”使得中國成為一個“一國兩制三法
  • 系四法域”的國家。2 2 這樣,中國成為多法制的國家,各法域關於刑事管轄的規定很不統一,不同法域之間必然產生法律方面的衝突。就刑事法律的領域來説,各個法域有關刑事管轄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着“交叉性和重疊性”。有學者將此稱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法律條件。 23因此,有論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產生的原因有三個方面:①港澳台分別屬於不同的法域,而且各個法域有獨立的刑事管轄權;②各法域的居民來往於不同的法域之間,而且產生了涉及不同法域的刑事案件;③有兩個以上的法域對同一個刑事案件都主張管轄權。2 4有論者認為,法律內容的差別性規定是導致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主要原因。2 5 對於這樣的觀點,很多論者指出,在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產生的原因中,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產生與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罪刑的規定異同沒有關係;即便相同,也可能產生區際刑事管轄權的衝突。2 6(二)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概念1.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概念對於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這種客觀現象,刑法學界很早就有所認識。但是,關於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概念,則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來的,最初的表述形式是“刑事管轄權的爭執”。2 7 比較正式的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概念則是從“法律衝突”這一概念開始逐漸產生的,經歷了如下過程:法律衝突 ——刑事法律衝突 ——刑事管轄權衝突——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2 8但是,在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概念上,現在仍然存有較為激烈的爭論。目前,關於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①認為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是一國內部不 同 法域 法 律規 定 之 間的 衝 突。 具 體有 兩 種 認識:其一,認為其是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一種,具體是指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制度之間的衝突。2 9 這種觀點是從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和區際刑事法律衝突這兩個概念之間從屬關係的角度進行界定的。其二,認為是在同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的行政區域在刑事管轄權方面的衝突。3 0 這種觀點是從同一國家內部不同行政區域治理衝突的角度進行界定的;②認為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對刑事案件由何方管轄問題上的衝突。3 1 這種觀點是從客觀存在的刑事案件的具體管轄上進行界定的;③認為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對互涉案件行使管轄權時發生的管轄權競合或者空隙。並且,該觀點還把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法律上的衝突”,即根據不同法域的刑事法律,各個法域對某刑事案件均有刑事管轄權,但由於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僅有一法域主張刑事管轄權,而其他法域則不主張刑事管轄權,默認他地的刑事管轄;二是“實際上的衝突”,即刑事案件發生後,各個法域均根據自己的立法規定主張刑事管轄權。發生刑事管轄上的具體衝突。3 2 這種觀點是從刑事管轄權的司法主體權力衝突的角度進行界定的,可以説在某種程度上概括了上述兩種觀點的主要內涵;④認為是一個國家範圍內,兩個以上法域基於各自刑法關於空間效力的規定對特定刑事案件同時具有刑事管轄權,進而形成相互衝突的法律現象。3 3 這種觀點是從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的各自規定和具體刑事案件的實際管轄之間矛盾現象的角度進行界定的。2.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特徵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之間確實存在着政治上的特殊情況。這自然也反映在刑事法律管轄權問題上。因而,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就表現出不同於其他國家內部不同區域間刑事法律衝突的特點或者特徵。但在具體特徵的認識上,理論上存在着如下不同的認識。(1 )三特徵説。這裏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不同法域對跨境犯罪的刑事管轄權衝突有如下三個特徵:其一,衝突是基於“一國 兩制 ”而 產生的 ,不 同於 其他聯 邦制 國家 的“一國一制”的情形;其二,衝突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儘管原則上各個特別行政區和大陸(內地)中央政府之間是地方和中央的關係,但是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特別行政區享有自治權,互不隸屬,因而形成一國內部不同的法域;其三,衝突不能通過強制性的上位協調來解決,除了憲法關於基本法和國家統一完整的規定外,不存在全國性的法律或者全國性的 法 律 機 構 作為 共 同 上 級 來 協調 不 同 法 域 的 關係。 3 4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間的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徵:其一,中國三地間刑事管轄權衝突伴隨着法律價
  • 值觀念的衝突;其二,中國三地間刑事管轄權的衝突伴隨着法律文化上的衝突;其三,中國三地間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內容比較複雜,即沒有中央統一的司法機關存在。3 5(2)四特徵説。有學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特徵有以下四個:其一,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是一個主權國 家不同法域之間的衝突 ;其二,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是平等法域之間的衝突;其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中不同法域的法制體系屬於不同法系;其四,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雖直接表現為不同法域司法權的衝突,但是其根源還是在於不同法域立法權限之間的矛盾。3 6可以説,上述觀點對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特徵的把握,都注意到了“一國兩制”的主權性、不同法域地位的平等性、不同法系存在衝突、統一司法權力 的 缺失 等 特徵 。 但 在具 體 方面 還 是略 有 差 異的。在其他的法學領域中,有論者認為,多年來的司法交往中,各個法域已經積累下來的處理區際法律衝突的豐富經驗,也是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特點之一。3 7 有論者也注意到,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特徵中還有不同法域地區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區適用的國際條約以及各法域地區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存在衝突的情形。3 8 在上述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研究並沒有注意到這些問題,值得我們予以關注。(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表現形式與類型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因為具體的犯罪人、案件事實等複雜情況而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在此問題上的研究上,有些學者認為,這些表現形式根據相應的標準可以分為多種類型;但也有學者並不區分不同類型而予以闡述 。1 .不明確區分不同類型,而是詳細闡明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不同表現形式關於這方面的論述,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即:①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均發生在同一個法域的刑事案件;②犯罪行為跨越法域的互涉刑事案件;③一人在不同法域犯有數罪的刑事案件;④某法域居民在中國境外同時違反數個法域的刑事法律的刑事案件;⑤互派人員在駐地的犯罪,有的侵犯駐地利益和社會秩序,而有的沒有侵犯駐地利益和社會秩序。 3 9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則有如下六種表現形式:①犯罪預備行為與犯罪實施行為分別發生在不同的法域;②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發生在不同的法域;③一法域居民在數個不同法域實施數個犯 罪 ; ④ 在一 法 域 實 施侵 犯 其 他 法域 利 益 的 犯罪;⑤一法域居民在某一法域實施犯罪後逃到其他法域,該法域的居民明知而幫助隱匿、包庇的;⑥不同法域的居民勾結在某一法域共同犯罪或者約定在不同法域實施犯罪。40第三種觀點則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可能存在以下九種具體情形:①犯罪行為僅僅發生在某法域一邊的管轄;②同一犯罪跨越不同法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③數罪涉及不同法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④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內地和其他法域之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⑤犯罪行為同時涉及中國不同法域和其他國家地區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⑥不同法域的居民結夥進行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⑦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⑧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刑事案件的管轄;⑨互派人員在駐在地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轄。4 1第四種觀點認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存在以下十種情形:①犯罪行為發生在一個法域,而犯罪結果出現在另一個或者兩個法域;②犯罪的實行行為、預備行為不在一地,兼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域;③一個人在兩個法域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域實施犯罪;④一人持續在不同的法域實施犯罪;⑤一法域的居民在其他法域實施犯罪;⑥一法域的居民在其他法域針對自己同法域的居民犯罪或者侵犯本法域的特殊社會關係的犯罪;⑦不同法域的居民共同犯罪;⑧在一法域登記的船舶、航空器內實施犯罪,而犯罪時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其他的法域;⑨不同法域居民涉及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權衝突;⑩駐特別行政區的軍人犯有數罪,其中一個是職務犯罪,其他是非職務犯罪。4 22.明確區分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各種表現形式的不同類型此方面的論述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互涉因素性質的不同,應將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區分為三種類型,即:
  • ①人際互涉刑事案件,即案件僅在一個法域內發生,但是犯罪人或者犯罪人中的某一個部分具有另一個法域居民的身份;②地際互涉刑事案件,即犯罪人為同一個法域的居民,但犯罪行為、犯罪結果行為、犯罪結果均有不同法域互涉因素;③人地交叉互涉案件,即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結果具有不同法域互涉因素。4 3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形成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事實要素為標準,可以將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劃分為如下三種類型:其一,基於人的要素而形成的刑事管轄權衝突,即一法域的居民在其他法域單獨地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由此產生的一法域基於居民管轄,而另一法域基於地域管轄而形成的管轄權衝突。具體説來又有三種情形:①一法域居民在另一法域參與共同犯罪;②一法域居民在不同的法域實施數個犯罪,數個犯罪中沒有一個犯罪具有“區域性”;③駐特別行政區的軍人犯有數罪,其中一罪屬於職務犯罪,其他犯罪屬於非職務犯罪。其二,基於事的要素而形成的刑事管轄權衝突,即被追訴的犯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區域性”,從而導致刑事管轄權衝突。這種情形有兩種:①犯罪行為本身或者犯罪行為與結果跨越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域,具體是指犯罪的實行行為、預備行為不在一地,兼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域;一人持續在不同的法域犯一罪;行為人連續在不同的法域犯同一種罪,或者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手段行為發生在某一法域,而目的行為發生另外一個法域,或者行為人實施犯罪之原因行為發生在某一法域,而結果行為發生在另一法域;②行為人在一法域內針對他法域的居民犯罪,或者從事顛覆他法域社會制度、推翻他法域政府機構的行為。其三,基於人的要素和事的要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刑事管轄權衝突,即不同法域的居民共同實施跨法域的犯罪活動,多個法域、多種性質的刑事管轄權交叉、重疊而發生衝突。4 4綜上所述,理論上對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具體類型、表現形式還有很大的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準確界定區分標準,然後闡明具體的類型。(四)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原則香港和澳門已經建立特別行政區,而“一國兩制”將來也要用於解決台灣問題,中國在統一國家主權的內部將會出現“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如何正確地解決四法域之間的刑事法律衝突,乃是當前和今後都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確定解決這些問題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原則,才能 進 而 提出 解 決 區際 刑 事 管轄 權 衝 突的 合 理 規則 。1 .“一國兩制”與中國法律衝突的解決“一國兩制”的產生和具體實施是包括港澳台地區在內的中國社會的重大政治活動,其不僅有效的解決了歷史問題,而且為將來整個中國的繁榮穩定乃至中華民族的復興都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因此,不少論者都認識到了“一國兩制”在解決中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重要地位,但不同的學者有着不同表述。如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堅持“一國兩制”是解決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首要原則。4 5 也有論者認為,這一首要原則應該表述為“在‘一國兩制’下完全平等”的原則。4 6 即“以‘一國兩制’為指導原則,要求兩 法 域 共 同維 護 國 家 統一 , 互 相 尊重 對 方 的 法制,包括既要積極謀求統一實體法和區際衝突法的建立,又要保持各法域的獨立的法律體系”。4 7 當然,也有論者認為,解決中國法律衝突的首要原則是國家利益至上原則,即解決不同法域的法律衝突應該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4 8 更有學者認為首先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然後是堅持“一國兩 制 ” 、和 平 共 處的 原 則 和堅 持 平 等互 利 的 原則。4 9 由此可見,這裏需要弄清楚的是,“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與“堅持一國兩制”之間的關係如何,有無必要分別列出。總之,法理學界和憲法學界對“一國兩制”及中國區際法律衝突之間關係的論述提供了解決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基本指導思想。刑事法學界在中國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的解決上也早就注意到了國家主權的問題,例如,有論者提出解 決 涉 及香 港 的 刑事 案 件 既要 堅 持 國家 主 權 原則,又要着眼於香港的特殊法律地位。 5 02.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原則對此,理論上有幾種不同的研究方式,有的從總體上來界定和分析,而有的區分了不同的層次,現分述如下:其一,從總體上論述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基 本原則 。
  •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高銘暄、趙秉志兩位教授就指出,解決兩岸刑事法律問題的原則有三:①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原則;②平等保障同胞利益的原則;③相互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5 1 後來,高銘暄教授對該觀點予以發展,提出新的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更高層次的原則,即:①國家主權原則;②各法系平等原則;③互惠原則;④參照國際條約或國際 慣例 原則 。5 2 也 有論 者提 出了 “一 國兩 制 原則”、“平等協商原則”、“效率原則”及“最有利於打擊犯罪原則”。5 3 而有的論者則提出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原則”、“平等協商原則”、“便利訴訟、有利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原則”。5 4 還有論者提出了“堅持‘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原則”、“實行‘兩制’,採取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則”、“廣泛接觸,推進平等協商積極合作的原則”、“突出共性,堅持屬地原則為主的原則”。5 5 有論者提出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原則”、“堅持平等對待原則”、“保 障內 地和 港澳 人民 正常 交往 與合 作的 原則 ” 、“維護司法獨立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相互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 5 6有論者認為,上述各種原則屬於不同層次,有的宏觀抽象,而有的具體明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國家主權統一原則”以及“一國兩制的原則”都過於空泛,難以提供具體的指導。其他的如“平等協商原則”等也顯得有些不合適,從而提出解決不同法域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有“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各地社會秩序原則”、“犯罪地管轄為主,居住地管轄為輔原則”、“先理優先原則”。5 7其二,區分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有論者指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原則之間存在不同之處,並從兩個角度分別進行論述。就指導思想來説,主要是指在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問題時,應該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即堅持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的原則,具體來説要注意三方面的內容:①各個法域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②各個法域之間的刑事管轄權衝突是同一個主權國家內的不同區域間的刑事管轄權衝突;③對於某個法域簽訂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只能作為該法域與外國處理刑事管轄權衝突的依據,不能成為相互之間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依據 。該論者指出,由此產生兩個派生原則:①禁止適用體現國家主權的管轄原則;②排斥適用中國大陸(內地)的刑事訴訟法。而對於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具體原則,論者指出,“以地域原則為主,以合理、有效地懲治防範犯罪原則為輔,乃是合理劃分內地與港澳特區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必然選擇。”58其三,將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區分為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如有論者認為,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應該確立的政治原則有以下四項:①一個中國原則,實際上與前述的“國家主權”原則或者“維護國家統一”原則有相同的含義,因而,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地域管轄”等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便於解決問題;中國居民在國外犯罪或者外國人針對中國犯罪的,可以根據居民所屬法域以及外國人侵犯何法域的利益而在中國內部不同法域之間進行分配。另外,中國內部不同法域的管轄權衝突不宜採用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來解決;不管某個法域是否有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應該受到追究;②法域地位平等原則,因而,應該反對兩種傾向:一是將某一個法域的刑法普遍用於全國;二是強化某一個法域刑法的強制地位。在制定相關的衝突解決協議以及協商具體案件的管轄時堅持平等協商的原則,不同法域的居民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③相互承認原則,即在一個中國的範圍之內不同法域之間相互承認對方的社會制度及其法制體系。但並不像台灣論者所指,包括了政權承認5 9 ;④有效懲治和預防犯罪的 原 則 。就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具體法律原則而言,應該採用綜合性原則,以地域管轄優先行使為一般原則;針對特定人、特定刑事案件可分別適用居民管轄權 優先或本法 域保護管轄 優先的原則 ;最後以先理優先原則為補充。6 0可以説,這種觀點總結了上述兩種關於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原則的論述,但該觀點一方面提出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所需要的前提性的政治原則指導,另一方面又重視這些政治原則或者指導思想在解決衝突問題上的具體落實。與上述論述方式相同,有論者則區分兩種不同的
  • 原則,認為一是一般原則,即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 平 等、 自 願、 協 商 、尊 重 原則 、 合法 合 理 原則;二是具體原則,包括最初受理的原則和一部分受理而全部受理的原則。6 1其四,理論上對如下兩個具體原則還存在較大分歧和爭議:(1 )“一事不再罰”原則應否適用?很多論者指出,在解決中國大陸(內地)和港澳台地區間刑事管轄權衝突的過程中,應該確立和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即一個法域行使管轄權對某一案件已經追訴後,其他法域即不應再行使刑事管轄權。6 2 有論者指出,這是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和各法域相互承認原則的具體化。6 3 但也存在不少反對意見。(2)雙重犯罪原則應否適用?對此,理論和實務上有着比較激烈的爭論。有論者認為不應該適用該原則,否則不利於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和對犯罪人的追究;6 4 而另有論者則認為,應該適用該原則,因為不適用 該 原則 , 只能 導 致 區際 刑 事管 轄 衝突 難 以 解決。6 5 其實,該原則很大程度上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 原 則 。有論者進行折中的分析,認為按照行為地是否規定為犯罪為標準,只要行為地認為成立犯罪,就產生刑 事 管轄 的 問題 , 按 照地 域 管轄 原 則處 理 。 否則, 行 為地 不 認為 是 犯 罪的 , 其他 法 域認 為 是 犯罪,也不能處理。6 6其五,關於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其他具體原則的爭論 。有論者認為,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分析,最合適的莫過於屬地原則,並認為“堅持屬地原則的實質,也就是突出屬地原則,使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都從屬於屬地原則”。6 7 也有論者認為,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時應該以屬地原則為主、限定的屬人原則和便利主義為補充的原則,而有論者則認為,要以屬地原則為主,而以便利審判原則作為補充。6 8 還有論者認為,應該着重考慮屬地管轄原則為優和先理為優的原則,同時,兼顧 被 吿人 居 住地 管 轄 原則 、 主要 犯 罪地 管 轄 原則、履行條約義務原則。6 9 有論者認為,應該採用以屬地原則為基礎、注重先理為優原則和實際控制原則,兼採屬人原則。7 0而有論者認為現在尚無統一的區際法律衝突解決機制或者規定,實際上司法機關具體操作時要依法平等協商,因而,處理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首要原則是“依法平等協商”的原則。 7 1(五)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的模式對於如何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理論上存在有關模式選擇的激烈爭論,主要圍繞以下幾種模式展開:1.統一立法模式該模式是指,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形式建立解決三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規範體系。如有學者主張,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佈協調各個法域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統一法律規範。而有論者則從國際私法衝突法規範上受到啟示,認為對涉及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的界定採用這種調整方法,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各個法域的意見後制定一套原則性的法律規範,明確具體情況下各個法域刑事管轄權問題的確定。7 2 有論者贊同該做法,認為國家刑事管轄權屬於國家主權的內容,任何個別的機關或者地方部門都無權處理,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立法統一 進 行 協 調 。“ 刑 事 管 轄 權 衝突 法 可 以 單 獨 立法,也可以作為三地‘司法管轄權衝突法’或‘法律衝突法’一個部分。”7 3統一立法的具體實施有兩種方式:①一步到位。即在制定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時統一制定解決衝突和司法協助的單行法規,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中,在中國內地和特別行政區同時生效。7 4 從有關立法實踐看,這種觀點並沒有被採用;②待條件成熟時徵詢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統一的立法。主張這種觀點的人比較多。7 5 但也有論者認為,因為“一國兩制”的限制,中央統一立法的模式並不合適。 7 62.全國法律解釋模式有學者提出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解決管轄衝突的問題,即可以通過單方面法律解釋,作為基本規範來解決不同法域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解釋,或者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來解決刑事管轄權和司法協助方面的衝突問題。7 73.協定管轄模式該模式是指,中國目前不同法域對跨法域犯罪的管轄 問 題 通 過協 定 的 方 式予 以 解 決 。如 有 學 者 認為,“當不同區域的法院對案件的刑事管轄權有爭
  • 議時,應如何處理?一般地説,必須依據‘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從便於及時審結案件,正確處理案犯的目的出發,採取地區間相互協調或者訂立協議的方法解決。” 7 8 有論者也認為,“協議管轄是解決管轄衝突的最有效方法”,需要建立一種協定管轄的新機制來調整區際管轄衝突。7 9而也有論者明確反對協商方式解決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而主張採用第一種模式來解決。8 0(六)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的規則1.跨境犯罪之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根據前述多數論者的觀點,跨境犯罪是指犯罪活動跨越中國內部數個不同法域的情形。對這種刑事案件的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其一,犯罪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分別發生在中國大陸(內地)和港澳台地區。對此,有以下幾種觀點:①有論者認為,這種刑事案件宜由犯罪實行行為地之法域管轄。8 1 還有論者認為,實行行為地法院開始審判的,預備行為地法院應該移送,無論是否刑罰執行;如果實行行為地法院已經審判,則預備行為地不應再提起訴訟,已經提起正在審理的,也應該移送。處理牽連犯的情形也應該如此。8 2 ②也有論者認為,在犯罪預備行為成立犯罪的情況下,應該由犯罪預備地法域管轄,審判以及執行刑罰之後再移交給犯罪實行行為地法域進行處理。8 3 ③有論者則認為,應採用協議管轄的原則處理。8 4其二,犯罪實行行為持續發生在中國不同法域。對於這種情形,有以下幾種不同認識:①主張應由主要犯 罪 實行 行 為所 在 地 行使 管 轄權 。 如有 論 者 指出,應該由主要犯罪地之法域管轄。8 5 有論者則認為,應由主要犯罪實行行為所在地行使管轄權,即實行“就主不就從”的原則8 6 ;也有論者提出,同一犯罪的一部分犯罪行為在香港實施,另一部分在大陸(內地)實施,宜由主要的犯罪行為實施地或構成該種犯罪的主要情節所在地管轄。8 7 ②有論者則認為應該由最先發現犯罪的法域行使刑事管轄權。8 8 ③有論者提出,持續性犯罪行為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域,以被告人被抓獲地為犯罪地,由抓獲地法院管轄。8 9 ④認為應由犯罪最終實施地法院管轄。持這種 觀 點的 論 者認 為 , 犯罪 行 為持 續 發生 在 兩 地的,由犯罪最終實施地法院管轄;如果犯罪最終實施地不清的,由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即最初受理地的法院管轄。9 0 ⑤還有論者提出折衷意見,認為犯罪行為持續發生在不同法域的案件,應首先考慮主要犯罪地司法機關管轄;在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的時候,採用實際控制地原則來處理。9 1 ⑥有論者提出,應該由遭受損害最大的法域管轄,無法確定的按照實際控制地法域來管轄。這也可以適用於連續犯的情形。9 2其三,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分別發生在中國不同的法域,應由哪一法域優先管轄?對此,學者們存在不同看法,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1 )主張由犯罪行為地所在法域行使管轄權。例如,王新清教授認為,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跨越兩個以 上 法 域 的案 件 , 由 犯罪 行 為 地 行使 刑 事 管 轄權, 理 由 是 在犯 罪 行 為 地證 據 集 中 ,通 常 也 是 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地方。9 3 也就是説,由犯罪行為地管轄更便利訴訟。趙國強教授也認為:犯罪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作為一個整體,很難説誰危害大,誰危害小,但從調查取證的角度看,通常犯罪所在地法域與犯罪實行行為的關係比較密切。9 4 其他一些論者認為,此種情形由犯罪行為地所在法域管轄更為適宜。9 5 還有論者提出類似的觀點,即犯罪的行為 和 結 果 分別 在 兩 地 的, 由 犯 罪 行為 地 法 院 管轄;如果犯罪行為地不清的,由犯罪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如果犯罪結果發生地不清的,由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即最初受理地的法院管轄。9 6(2)主張由犯罪結果地所在法域行使管轄權。例如,對於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分別發生在中國內地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案件,在決定案件管轄權的歸屬上,有論者認為,犯罪結果地較犯罪行為地更集中反映犯罪的危害性,因而應由犯罪結果地行使管轄權。9 7 這一觀點也獲得不少論者的贊同和 堅 持 。香 港 城 市大 學 法 學院 梁 美 芬副 教 授 認為,同一犯罪的行為地與結果地不一致而分別涉及香港及大陸時,一般應由犯罪結果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因為犯罪結果地比犯罪行為地更集中反映犯罪的“傷害性”;但亦可以由雙方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取證的難易程度協商決定。9 8(3)主張視具體情況確定主要犯罪地。例如,趙秉志教授認為,“由於犯罪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成為一個整體,本來就很難説誰危害大,誰危害小,加之立法上的犯罪又有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之
  • 分,這就使得對於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危害性的大小的確定更加困難。對於此種情況,不宜籠統地以犯罪行為地或者犯罪結果地進行管轄,而應區別不同犯罪及其形態,分別採取犯罪行為地管轄或者犯罪結果地管轄。”9 9 與此思路近似,有論者認為應以法益受損害程度作為主要的參考因素,從不同的犯罪形態分析跨境犯罪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可以大致區分出危害程度的大小。對結果犯、不作為犯、過失犯情形按照犯罪結果地來確定主要犯罪地;對危險犯、犯罪未遂的情形應該按照犯罪行為地來確定主要犯罪地;共同犯一罪的按照實行行為地確定,共同犯數罪的,按照危害最大犯罪實行行為地確定,無法區分的,按照最初受理地確定。1 0 0(4)主張通過協商的方法處理。還有論者補充性地認為,“從便利訴訟和最佳審理效果出發,決定管轄權行使的主體。”1 0 1其四,對於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預備行為地與實行行為地、主要行為地與次要行為地互相混淆,不容易分清的情形, 一般主張應採用“合理 、有效地懲治犯罪”的原則進行處理。1 0 2 但是,也有論者認為應該按照“先理優先”的原則或者“實際控制”的原則決定管轄。1 0 3其五,數罪分別涉及數個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此,主要有四種觀點:①按照重法吸收輕法的原則來確定;②審判和執行分開,即各個法域的司法機關各自對發生在本法域的犯罪享有管轄權,進行審判,而刑罰的具體執行則或分開,或由一地的司法機關負責執行1 0 4 ;③一般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主要犯罪地無法分清的,則由實際控制地的法院進行管轄。1 0 5 ④這種犯罪案件應該由最先受理地的法域管轄,必要時,可移送主要犯罪實施地司法機關管轄。1 0 6其六,對於不同法域的居民進行共同犯罪的管轄權衝突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①不論是數罪還是一罪,都由犯罪地法域管轄;犯罪地在不同法域的,則由最先發現地法域進行管轄,也可以根據協商原則由主要犯罪地法域管轄。1 0 7 ②應區分不同情形來確定由哪一法域進行管轄:對於數人在不同法域共同犯一種罪的,由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即最初受理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主要犯罪嫌疑人不清的, 由 多 數犯 罪 嫌 疑人 被 抓 獲地 即 最 初受 理 地 管轄;對於數人在不同法域共同犯數種罪的,由重罪地法院管轄;如果重罪地不清的,由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即最初受理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主要犯罪嫌疑人不清的,由多數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即最初受理地管轄。1 0 8 ③首先,應區分同一法域居民在不同法域共同犯數罪的情形和不同法域居民在不同法域共同犯數罪的情形;對於前者,按照實際控制原則來處理,即按照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地、多數犯罪嫌疑人抓獲地、主要犯罪地依次享有管轄權,或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對於後者,協商解決管轄權問題,可在主要犯罪地、重罪地、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多數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最初受理地依次安排優先管轄權。1 0 9 ④不同法域居民在不同法域實施共同犯罪,構成跨法域的數罪的,有關各法域應依據便利審判的原則,並考慮主要犯罪事實在何法域,主要證人在何法域等因素,通過協商解決管轄權問題,一般説來,應確定由主要犯罪事實和大量證人所在地法院管轄。1 1 0其七,對於在一法域登記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情形。有論者提出,解決刑事管轄權衝突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維護國家統一原則”、“務實原則”、“劫機犯非政治犯原則”、“遭受損害大者管轄原則”。1 1 1 但就具體的規則,有論者提出,由船舶、航空器登記地法域管轄,但在停泊地抓獲犯罪人的,則由捕獲犯罪行為人所在地法域管轄;在直通不同法域的其他交通工具上的犯罪,由到達地法域管轄,在運行中當地法域司法機關制服犯罪行為人的,則由犯罪人被制服地法域進行管轄。1 1 2 還有論者贊同“遭受損害大者管轄原則”,並認為遭受最大損害的是航空器、船舶所屬的法域,因此,應該採用航空器、船舶所屬法域來管轄。1 1 32.一法域居民在其他法域犯罪的案件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這種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 )一法域居民在其他法域實施的侵犯自己所屬法域居民、法人或者政府利益的犯罪。有論者認為應該採用屬人原則。1 1 4 而有論者則認為應該採用犯罪地法域管轄原則,行為地不認為是犯罪的,則由該居民所屬法域管轄。1 1 5
  • (2)一法域的居民在他法域犯罪侵犯犯罪地法域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首先由犯罪地法域進行司法管轄,如果犯罪地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則由行為人所屬地法域管轄,如果行為人所屬地不認為是犯罪 的 ,則 由 被害 人 或 者被 害 利益 所 在地 法 域 管轄。1 1 6 也有的論者認為應該採用協議管轄的原則處理 。3.各法域互派人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此,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①認為因案件具有特殊性,不能按照地域管轄的原則辦理,應該按照合理、有效地懲治防範犯罪的原則處理。職務犯罪應該由派出地所屬法域的司法機關管轄,其他犯罪原則上由駐在地所屬法域司法機關管轄,如果派出地管轄更合適的,則由派出地所屬法域司法機關來管轄。如果非互派人員(不管所屬哪個法域)參與了 犯 罪的 , 則由 駐 在 地所 屬 法域 司 法機 關 來 管轄。1 1 7 ②主張根據互派人員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和社會秩序來確定,如果派出人員犯罪侵犯了駐在地的利益和社會秩序,則由駐在地所屬法域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否則,應該由派出地所屬法域的司法機關管轄。1 1 8 ③基本認同第二種觀點,但是指出同時侵犯雙方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則應當按照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進行解決。1 1 9 ④主張應該以屬地原則為主,以屬人原則為輔,建立雙方互相通報的制度。1 2 04.涉及國防、外交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此,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①有論者認為,除了大陸(內地)之外的其他法域司法機關沒有權力審理此類案件,應該由內地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即便一 般 的刑 事 案件 中 , 如果 案 件事 實 涉及 這 些 行為,也應該由行政長官出具證明文件,在證明文件的制約範圍內進行審理。1 2 1 ②有的論者則認為特殊案件必須由內地法域管轄,一般都可以由特別行政區法域管轄。1 2 25.背叛祖國、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此,主要存在兩種看法:①特別行政區立法管轄説。即因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該將這樣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法,所以,在特別行政區尚未立法的情況下,應該由內地法院來管轄;特別行政區立法後,則由特別行政區進行管轄。1 2 3 ②犯罪地法域管轄説。如有論者則認為,應該按照犯罪地法域管轄原則辦理。1 2 46.中國居民涉外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這類案件是指中國內部不同法域的居民在中國領域之外實施犯罪的情況。有論者認為,此類刑事案件應該由各個法域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中國某法域的名義辦理管轄的相關手續,如果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則由大陸(內地)最高司法機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根據屬人原則或者保護原則來主張管轄權。1 2 5 這種觀點區分了國家主權原則和不同法域地位平等的原則,是“一國兩制”在涉外刑事案件管轄上的具體體現。7.不同法域居民在國外實施國際犯罪後逃回中國的刑事管轄權衝突之解決對此,有論者指出,如果是內地居民,可以按照屬人 原 則 直 接進 行 管 轄 。如 果 是 特 別行 政 區 居 民(如港澳居民),則由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進行管轄,如果特別行政區不便管轄或者內地管轄更為合適的,則由內地法院進行管轄。1 2 6 而有論者則認為,應該由犯罪人逃回中國的出現地法域來管轄;出現地法域沒有承擔懲治該犯罪的國際義務的,而中國規定有該犯罪的,則由中國內地法域進行管轄。1 2 7 這裏所説的出現地理解為犯罪人被抓獲地比較合適。8.關於適用協定方式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規則該原則適用在前面已經有所涉及,這裏再予以簡要概括 :其一,兩情形説。如有論者認為以下情形可以適用協議原則來處理管轄權衝突:①一法域已經開始追訴犯罪後,他法域認為主要犯罪地發生在本法域,進而提出管轄該案件;②在案發時,相關法域即對主要犯罪地所在法域認識分歧,進而各自主張管轄該案件。1 2 8其二,四情形説。如有論者認為以下情況下應該適用協定原則解決管轄權衝突:①犯罪預備行為和犯罪實行行為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②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③處於不同法域的犯罪主
  • 體實施的共同犯罪案件;④同一行為主體在不同法域實施的多起犯罪案件。1 2 9五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中國不同法域在事實和法律上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相互之間的交流活動也促生了不少犯罪活動的發生。妥善解決不同法域在刑事案件刑事管轄權上的衝突,為刑事管轄提供了必要條件,但是,要順利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各個法域之間的刑事法律合作,這就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該問題也是中國各個法域專家學者長期研究和激烈爭論的重大課題,各個法域的司法部門也進行了很多可貴的探索。總體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問題。(一)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1.關於區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對此,學者們有着不同的概括和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 )區際司法協助既是指同法域內部不同司法機關的協助活動,也是指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活動。如有論者指出,“區域司法協助”本源上就是國內法的概念,起源於1 9世紀德國內部通過協助方式處理跨邦的訴訟活動,即“ Re ch t sh i l f e ”。1 9世紀末期獨立主權國家之間的司法協助活動也已開展。當時德國的論者提出了國家司法協助(in t e r n a t io na l eR ec h t s h i l f e)和國內司法協助的概念(na t i o n a l eRech t s h i l f e)。因而,該論者認為“區”既可以是指一國內部具有相同司法制度的相互平行的司法管轄區域,也可以是指一國內部具有相對獨立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各個部分,即法域。前者是同質區域間的司法協助,而後者是指異質區域間的司法協助,從而認為這兩種區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活動都是“區際司法協助”。1 3 0 這種觀點並沒有得到普遍的贊同。(2)區際司法協助是指統一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民、商事訴訟所而進行的司法協助活動。如有論者指出,區際司法協助是指一國國內不同法制的區域之間為開展區域的民、商事訴訟所相互提供的便利與合作。1 3 1 這種觀點將司法協助的內容局限在民商訴訟的領域內,顯然過於狹隘。(3)區際司法協助僅僅是指同一國家內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活動。有論者認為“區際司法協助”是指同一國家內由於存在不同的司法體制或法律傳統,即不同的“法域”,法域內的司法機關為解決因法律和司法管轄權的衝突,而相互進行的司法協作或互助。其中有民商事司法協助、行政司法協助以及刑事司法協助。1 3 2 這種概念的界定已經為中國實務和 理 論 界 較為 廣 泛 地 接受 , 成 為 較為 有 力 的 主張 。(4)有論者認為,區際司法協助的概念並不科學,應該用區際司法互助的概念來指稱,因為司法協助和司法互助的涵義不同,司法協助發生在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司法互助發生在一個國家內的法院之間。1 332.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對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之間刑事合作活動,理論上有以下幾種概括:其一,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中國內不同法域之間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活動。“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這一表述是由趙秉志教授在其刑法學專著《犯罪主體論》中最早提出的1 3 4 ,並逐漸為學界接受, 不 少 論 者不 斷 地 進 一步 闡 明 和 界定 , 總 體 上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方式:(1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是中國內不同法域之間進行的司法協助。如有論者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同一個國家內的不同法域的刑事司法機關,為共同打擊刑事犯罪而進行的協助。1 3 5 有論者認同該觀點,並具體指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是指在現階段和將來“一國兩制”時期,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法制的中國大陸(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這幾個不同的地區(法域)之間,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相互協助。1 3 6 這種觀點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接受。例如,有論者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域之間,依據所訂立的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刑事訴訟和其他司法活動中互相提供幫助和合作。1 3 7 還有論者認為,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四個不同的法域之間為便利對方進行刑事訴訟而提供的各種協助。1 3 8(2)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中國內部不同法域之間代為進行的刑事司法活動或行為。如有論者指出,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中國統一的主權範圍內的各個法域之間為共同打擊犯罪而相互代為或者協助對方進行某項刑事司
  • 法行為的活動。這裏的刑事司法協助,是從廣義上講的,不僅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而且包括偵查 、起訴和刑罰執行活動。1 3 9 還有論者指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是:一個中國內的“一國兩制”時期,大陸(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不同刑事法管轄區域之間,為共同懲治、預防犯罪之目的,根據雙方或者多方規約或者按照互利原則,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提請在刑事司法、處理刑事實務方面相互提供協助、予以合作或者代為一定刑事司法行為的制度。1 4 0 也有論者專門從偵查合作的角度論述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即認為,區際偵查合作是指一國內不同法域的偵查機關,在運用司法手段追訴跨境罪行時,依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規範或事 先 達成 的 默契 , 相 互提 供 刑事 情 報、 調 查 取證、扣押財產、追逃追贓、緝捕和移交案犯等方面的支持、便利和幫助的司法行為。1 4 1其二,基於以“區際司法互助”取代“區際司法協助”的情況,有論者提出了“中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概念,即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是指一個中國範圍內不同法域相互之間就刑事司法方面進行協調與配合的活動。並且認為,做出這一區分意在揭示兩個概念在實質上不同:主體不同;發生場域不同;適用的原則和規則不同。1 4 2其三,區分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和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有論者認為,廣義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所有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的司法協助活動,而狹義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一國內不同法域之間進行證人詢問、證據調查和互相移交、代為進行調查和強制措施、文書送達等。1 4 3 這種觀點實際上也涉及了刑事司法協助的某些內容。3.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特徵在此方面,理論上的爭議比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其一,兩特徵説。如有論者指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有如下特點:①屬於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②屬於兩種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論者特別強調不同法域的兩種制度這一要素。1 4 4其二,三特徵説。如有論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有以下特徵:①非同一法律體系下的司法協助;②非同一司法體制下的司法協助;③具有一定的地理條件限制,即各個地區之間存在有一定限制的邊境 。1 4 5還有的論者認為其三個特徵應是:①區際司法協助的非主權特色,即不同法域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事務;②區際司法協助的非國際化特色,即不具有任何國際因素;③司法機關直接協助的非行政幹預特色,即具有純司法的屬性。1 4 6也有論者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三特徵是:①具有為打擊跨區犯罪而協作的共同目標;②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的原則;③建立直接合作、便利快捷的 運 作 程 序 。 1 4 7其三,四特徵説。如有論者提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具有以下屬性:①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國內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不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②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實行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地區之間相互進行的司法協助;③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目的是共同打擊刑事犯罪,維護本法域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也是為了維護其他法域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更是為了維護國家整體的社會治安秩序;④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必須按照憲法、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的規定通過相互之間的平等友好協商來確定協助的範圍、形式和途徑。1 4 8其四,五特徵説。如有論者認為,區域刑事合作有以下五個特徵:①產生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即是“一國兩制”、“一國多法”的產物;②基本法為合作 設 定 總 體 框 架 , 即 有 着 憲 法 和 特 別 行 政 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③不存在上位法和上位調整機制;④“公共秩序保留”原則被限制適用;⑤各職能部門之間直接協商進行。1 4 9 也有學者則認為五項特徵分別是:①“一國兩制”;②多元法系;③行政區域不是平等的;④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⑤憲法 約 束 內 地 , 基 本 法 約 束 特 別 行 政 區 。 1 5 0其五,六特徵説。如有論者指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具備以下特徵:①是在一個主權國家即中國領域產生的,在“一國兩制”時期實行;②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的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四個法域之間實行;③是以懲治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為共同目的;④是以雙方或者多方規約或者按照互利原則為根據進行;⑤是一個中國內的各法域有關主管機關平等地進行法律合作;⑥是在執行刑事法律範圍相互提
  • 請協助、予以合作或者代為一定刑事司法行為。1 5 14.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對該問題關注的學者較少,趙秉志教授曾指出:不同法域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對於中國內地來説,不僅應當包括法院和檢察院,而且也包括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1 5 2 這一見解也為趙國強教授所贊同,他對有關司法協助協議主體進行了詳細分析。1 5 3 與此近似,有澳門學者指出,基本法所説的“司法機關”一詞,不僅包括法院和檢察院,也應當包括刑事員警機關及司法行政部門。1 5 4(二)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1 .關於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整體上的指導原則對該問題,理論上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是,學者們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爭議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其一,僅確定法律原則,不區分層次的主張。如有論者指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的法律原則有:①中國的 區際 司 法協 助 是單 一 制國 家 內的 區 際司 法 協助,必須以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作為基本原則;②堅持“一國兩制”的政策;③各法域地位平等的原則;④促進和保障各法域人民 之家正常的交往。1 5 5其二,原則區分層次説。如有論者則區分了總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兩個層次,認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總體原則是一切司法協助都應該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有利於各地區的繁榮與穩定,有利於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實施的根據是中國現行的社會主義法律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該論者認為基本原則有以下十多種:①廣義的司法協助原則,即開展的區 際司 法 協助 , 應是 廣 義的 司 法協 助 ,既 包 括民、商事,又包括刑事;②平等協商、自願原則;③互相尊重對方法律的原則;④語言文字便利原則;⑤便利訴訟、迅速及時原則(效率原則);⑥設置必要的保留條款的原則;⑦訴訟費用免除原則;⑧公民權利平等原則;⑨適用各自法律原則;⑩“引渡”中的一些特有原則,例如,犯罪地主義原則;不適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本國人不引渡原則;(1 1)必須協助原則(義務協助原則或嚴守協議原則 ) 。 1 5 6其三,基本點和原則區分説。如有論者認為,研究區際司法協助時,應該把握以下兩個基本點:一是一 國 之 內, 即 中 國內 地 與 其他 法 域 進行 司 法 協助;二是不同的法域,參照一些國際司法協助基本內容,從而該論者認為應該堅持以下四個原則:①平等協商;②廣泛合作;③靈活簡便;④尊重歷史。1 5 72.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在此問題上,學者們研究較多,但相互之間的分歧也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其一,兩原則説。有論者主張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有:①國家主權原則,即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域之間根據有關刑事法律制度平等協商進行;②平等互利原則,即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承認對方的地位及其域外效力、對方法院刑事法律活動的有效性和判決的效力,同時照顧彼此之間的利益,不能損害對方的利益滿足自己的要求。1 5 8其二,三原則説。有澳門論者認為,區際司法合作的原則主要有:①對等原則;②特殊原則,即某犯罪人因司法合作程序被移交另一地區的,並以犯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或 者 已 決犯 身 份 參 與該 地 刑 事 程序,則只要求司法協助的具體事實受審或者被刑事追究,不能追究其移交前所犯的事實的刑事責任;③一罪不二罰,即一法域將刑事追究權授予其他法域後就不能再行 使該刑事追 究權。1 5 9其三,四原則説。對此,論者也不一致,有多種看法。如有論者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有四項,分別是:①“一國兩制原則”;②區際合作原則;③平等互利原則;④條約義務優先原則,即各自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在處理刑事犯罪上優先適用。1 6 0 有的論者則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該堅持的原則是:①“一國兩制”原則,即把維護國家主權和統一作為最高原則,各法域之間要尊重其他地區的社會和法律制度;②通過協商解決的原則;③互惠原則;④便捷高效原則。1 6 1 還有論者認為應堅持的原則是:①堅持“一國兩制”原則;②充分協商原則 ; ③ 依 法 相互 便 利 原 則 ; ④司 法 協 助 優 先 原則。1 6 2 也有的論者提出四項原則應該是:①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因而不應適用政治犯不引渡、軍事犯不 引 渡 、 死 刑犯 不 引 渡 、 本 地居 民 不 移 交 的 原則,移交犯罪人也不適用雙重犯罪標準,但可以限制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②平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③有效懲治犯罪的原則,應該注意相互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簡便性、及時性、規範性;④合理界定刑事管轄權的原則,這是不同法域之間相互
  • 合作的重要前提,刑事司法協助的前提就是請求方對提請的案件具有刑事管轄權。1 6 3 還有學者認為應該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堅持四項原則,即:①主權統一,即要排除國際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排除行政幹預,區別對待一些國際慣例,不存在外交代表特權和豁免權的問題;②相互尊重,要正視存在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見上的差異;③平等協商原則,各個法域自主決定,法律地位完全平等;④務實高效原則,要有利於共同懲治和防範跨法域的犯罪活動,有效地維護各個法域的社會治安。1 6 4其四,五原則説。有論者提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促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基本原則有五個,分別是:①一個中國原則;②法治原則,即各個法域嚴格按照本法域的法律以及協商制定的相關規約進行;③互利、協商原則;④維護權利、履行義務原則;⑤效率原則,即保證時限和質量。1 6 5 還有論者認為五個特徵應分別是:①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②平等協商原則;③及時有效原則;④真誠合作原則;⑤參照國際公約和國家慣例原則。1 6 6其五,六原則説。有論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有六個,分別是:①相互尊重原則;②主動協助原則;③以程序為主原則;④日常合作與定期會晤相結合原則;⑤不適用“雙重歸罪原則”;⑥不適用“政治犯不協助”原則。1 6 7 也有論者提出的六原則分別是:①“一國兩制”原則;②平等協商原則;③尊重對方法律原則;④適當保留公共秩序原則;⑤誠信合作原則;⑥合理界定管轄權原則。1 6 8(三)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1.關於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模式的爭論對於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模式,長期以來理論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還有很多不同認識,主要有以下十多種:①仿照美國,以憲法規定基本原則的方式,對中國憲法作補充修改,規定區際司法協助的指導原則 。②仿照澳大利亞模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解決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司法互助問題的單行法律 。③仿照英國模式,採用統一法的形式實施有條件的區 際司法 協助 。④准國際司法協助模式,即各法域可參照國際司法 協 助 制度 , 在 互惠 的 基 礎上 開 展 區際 司 法 協助 。⑤分別立法模式,即各法域分別制定區際司法協助法,用以調整相互之間司法協助關係。1 6 9⑥區際協定模式,即各法域自願協商,分別簽訂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定,以調整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關係。其中又分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大陸(內地)作為一個獨立法域,可以先由有權機關指定其中某個地方行政區域與其他法域簽訂司法協助協定,其效力範圍包括內地其他行政區域,因而這種協定被稱為“窗口協定”,例如有論者即提出建立閩台司法協助關係的設想。1 7 0 第二種觀點認為,大陸(內地)作為一個獨立法域,可以先與其他法域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然後將大陸(內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分片,負責本片的區際司法協助事務,即“一個協定,幾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各法域均設立官方性質的“區際司法協助委員會”,由其代表各法域進行司法協助活動,因而這種模式可稱為“委員會模式”1 7 1 。⑦國際條約模式,即各法域都參加某一國際條約時,可借助國際條約調整區際司法協助關係。⑧國際組織模式,即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開展各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⑨中心機關模式,具體又有三種主張。第一種是單一中心機關模式,即各法域設立進行區際司法協助 的 中 心 機關 具 體 負 責相 助 之 間 的司 法 協 助 活動;第二種是 分片中心機 關模式,將 大陸分為四 、五個,每片指定一個高級法院作為中心機關,可根據需要 設 立 區 際司 法 協 助 處, 專 門 處 理司 法 協 助 事務;第三種是統一中心機關模式,即在香港、深圳等地設立一個包括各法域代表的全國統一的“區際司法協助協調中心”,各法域可通過該中心轉遞文件,向他法域提出司法協助請求。⑩ 中 介 機 構 模 式 , 即 在 兩 岸 尚 未 統 一 的 情 況下,海協會、海基會作為民間性中介機構充當過渡時期兩岸區際司法協助的中介管道。1 7 2(1 1)示範法模式,即由學者成立“區際司法協助委員會”,制定《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法》,由各法域權力機構予以批准施行,並可在批准時對某些條款
  • 聲 明 保 留 。 1 7 3(1 2)律師協助模式,即各法域律師之間合作來完成刑事司法協助活動。(1 3)司法協調模式,即由大陸(內地)最高司法機關對區際司法互助進行指導和協調。(1 4)特派員模式,即各法域派人直接到他法域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執行判決和仲裁裁決。(1 5)游擊模式,即適應具體案件,靈活處理,如訴訟文書的送達採取郵寄送達、親朋捎帶、委託代理人轉交、通過駐外法域機構送達等方式。1 7 42.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探討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總體模式的同時,刑事法學界也提出了開展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其一,中央統一立法模式,即由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國的情況來專門制訂適用於各個法域之間的統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1 7 5 對此,有兩種觀點:①一步到位的觀點,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後各個法域立即實施;1 7 6 ②時機成熟説,即到了時機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成熟的司法協助法在各個法域實施。1 7 7其二,示範法模式,即先由全國各個法域公認的權威 機 構 制定 中 國 各法 域 之 間司 法 協 助的 “ 示 範法”,然後由各個法域的有關機關簽字後生效。不過,各個法域可以對某些條款聲明保留。1 7 8其三,中國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模式,即由大陸(內地)最高司法機關行使其職能,並以其名義對各個法域法院的司法協助問題進行指導和協調。1 7 9其四,分片中心模式,即由大陸(內地)最高司法機 關 與其 他 法域 最 高 司法 機 關協 定 司法 協 助 事務,然後把中國內地省區劃分為四、五個片,每個片指定一個省的高級法院作為中心機關,由該中心機關代表本片與港澳台地區法院之間進行司法協助活動。1 8 0其五,民間協助模式,即內地可以由一些學會、協會建立司法協助委員會或者司法協助協調委員會來與其他法域相應的協會、學會之間進行司法協助活動。1 8 1其六,委託模式,有人稱為遊擊模式。又有兩種主張:①一般委託方式,即在具體案件中根據需要來進行司法協助方面的委託活動;②特別委託方式,即由對方法域的律師代為進行一定的司法活動中央機關的方式。1 8 2其七,直接協商模式,即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之間直接協商司法協助活動 。1 8 3 主要有以下三種 觀點:①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心模式,即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內地各個省區的高級法院,與港澳台地區最高法院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然後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在廣州設立中心機構,由各個省級法院派人參與與自己有關的司法協助事宜。1 8 4 ②代表模式,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代表內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與港澳台地區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1 8 5 ③“窗口”模式,即中國內地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可以先由有權機關指定其中某個地方如廣東省作為代表,與其他法域簽訂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然後由有權機關決定,內地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也參照執行。1 8 6其八,第三方協助的模式,即通過第三方來予以協助,從中間起到幫助作用。1 8 7其九,借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進行的模式,即結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1 8 8其十,統一機構模式。又有以下幾種觀點: ①“委員 會模式 ”, 即不同 法域各 自成 立“區 際司 法協助 委 員 會 ”, 由 該 委 員會 之 間 展 開司 法 協 助 活動。1 8 9 ②中央機關模式,即不同法域的中央機關之間進行司法協助活動。1 9 0 有論者具體認為,應該由大陸(內地)中央司法機關與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關就刑事司法協助各項事務分別簽訂協定,然後由各個法域通過立法活 動予以確認。1 9 1 ③聯絡機關 模式,即由不同法域的最高司法機關成立專門的聯絡機關來處理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務。1 9 2其十一,分階段模式,論者認為應該根據不同的時期採用不同的司法協助模式,大致分為以下四個時期:①香港回歸後澳門回歸前採用雙邊協定模式、中心機關模式等;②澳門回歸後台灣統一前採用分別立法模式和區際協定模式,輔助以其他模式;③全國和平統一後20年內採用多邊協定模式、單一中心機關模式和分別立法模式;⑤全國和平統一20年後採用統一立法模式或者示範法模式。1 9 3(四)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
  • 這些是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核心部分,也是論者和實務部門研究探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期望實現的目標。從研究狀況看,有兩種研究進路:一是以1 997年香港回歸為分界線,着重從兩個時期(1 997年前和1 997年後)來分別予以論述;二是並不區分時間前後,總體上進行研究。1 .分期論述模式下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內容在此 方 面 , 有 論 者 進 行詳 細 的 分 析 , 認 為 在1 997年之前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有:①送達司法文書;②提供通信聯絡和技術援助;③協助調查和抓捕罪犯,這裏應該適用“雙重犯罪”的原則;④移交罪犯,要求不是國際犯罪,應該適用“雙重犯罪”原則,一般是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來實現的。在1 997年香港回歸以及1 999年澳門回歸之後,該論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有:①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②調查案情和詢問證人;③協助調查犯罪嫌疑人和抓捕移交犯罪人;④轉移訴訟,即按照便於訴訟處罰原則,根據協定和互惠原則某一法域將本該自己管 轄 的刑 事 案件 交 由 犯罪 人 所在 的 法域 進 行 管轄;⑤協助從國外引渡罪犯,即港澳居民在其所在法域實施並非針對內地法域居民的犯罪而逃到國外,由內地司法機關進行引渡,交由港澳法域處理或者直接處理;⑥轉移罪犯和相互代為執行刑事裁判。1 9 42.總體論述模式下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這裏主要有兩種分析方式:其一,先指出需要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情形,然後指出針對這些情形需要進行哪些司法協助的措 施。 就 需要 進 行刑 事 司法 協 助的 具 體情 形 而言,論者指出了1 1 種具體情形,並提出了相應的司法協助措施:①一方居民在本區域內犯罪後逃至另一方,有管轄權的一方要求他方逮捕犯罪嫌疑人及將之遣送的協助;②一方居民在另一區域違反所屬區域的刑法,有管轄權的一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在方緝捕及遣送犯罪嫌疑人和調查取證的協助;③一方居民在另一區域違反所在區域的刑法,且已為有管轄權的一方拘捕,有管轄權的一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屬方提供行為人個人情況的協助;④一方居民在另一區域違反所在區域的刑法,行為人又逃回所屬區域的,有管轄權的一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屬方逮捕並遣送犯罪嫌疑人的協助;⑤對跨地區的刑事犯罪,雙方或者多方進行聯合偵破的協助;⑥一方居民在所屬區內 違 反 本區 域 及 他區 域 刑 法而 在 他 區域 受 到 審判,審判方要求他方提供犯罪證據、犯罪人情況以及判決後向對方送達法律文書的協助;⑦一居民為另一方區域內刑事案件的證人或者被害人,有管轄權的一方要求證人或者被害人所屬方、所在方協助調查取證的協助;⑧行為人實施跨區域的犯罪行為,同時違反多方刑法,有管轄權的各方協商管轄以及移送案犯和案件材料的協助;⑨數人共同違反多方刑法後分別為有管轄權的多方捕獲,多方進行合併審理及移送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協助;⑩一方居民在他方同時違反雙方或者多方的刑法,有管轄權的一方在審判 後 將 已決 犯 移 送罪 犯 所 屬區 域 執 行刑 罰 的 協助;(11)其他交流犯罪情報的協助。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來説,論者認為有:①犯罪情報交流;②緝捕犯罪嫌疑人;③文書的送達和調查取證;④遣送(移送)犯罪嫌疑人;⑤刑事案件管轄的移交;⑥已決犯的移管;⑦贓款贓物的追繳和移交。1 9 5其二,直接闡明需要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措施。對此,又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三種措施説。有論者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①偵查與刑事起訴中的協助,論者認為該方面有兩項內容,如送達刑事司法文書、告知證人作證、代為詢問證人鑑定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委託勘驗、檢查、鑑定、搜查和扣押等、移交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和其他有關的物品、協助入境檢查等;②移交或者遣返犯罪嫌疑人;③轉移罪犯和代為執行刑罰。1 9 6第二,四類措施説。如有論者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分為以下四大類:①偵查預審合作;②緝捕並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轉移訴訟;④轉移罪犯 和 代 為 執 行 刑 事 裁 判 。 1 9 7第三,七種措施説。有澳門地區學者認為,需要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事項主要有:①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一方可以請求移交被拘留人以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②在證據不足而不能移交被拘留人,或者被告人不能出庭受審的情況下,應允許將追訴權授予對方行使;③互相執行對方法域的刑事判決;④移交已決犯,以便在對方法域內執行刑罰;⑤對對方已決犯或者假釋犯進行監視;⑥刑事方
  • 面一般的司法協助,包括檔資料的通傳、取證、搜查、搜索及扣押、人員的交往等等;⑦特別協助行為,主要有檔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鑑定人的通傳、將被拘留人或者被羈押人暫時移交、物件、有價物品、檔資料或卷宗之送交。1 9 8還有論者認為,七種協助措施具體是指:①送達司法文書;②調查取證方面的訴訟行為,包括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勘驗等,提供有關物證 、書證,贓物贓款的移交;③提供法律、司法和犯罪情況的資料;④對逃犯和嫌疑犯採取強制措施;⑤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⑥刑事訴訟案件的轉移;⑦案犯的移交。1 9 9第四,八種措施説。有論者則認為,有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①調查取證;②協助緝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③移交贓款、贓物;④代為送達刑事法律文書;⑤刑事訴訟移管;⑥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⑦已決犯移管;⑧交換犯罪情報。2 0 0第五,有論者認為,司法協助的內容是: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人和新形式刑事司法協助。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主要包括文書送達、代為取證、協助調查等訴訟活動;新形式刑事司法協助是指:①刑事訴訟的移管;②代為執行刑 事 判 決 。 2 0 13.關於移交犯罪人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移交犯罪人是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之一,不少學者撰文專門論述該問題,其着眼點主要是中國區際移交犯罪人的原則和具體方案,主要以下問題:其一,概念和用語的問題。有論者提出用“遣返或者移交逃犯”的説法;另有人則用“緝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的稱謂;還有人用“緝捕移交案犯”的概念。其二,中國區際間移交犯罪人的原則。學者們從應該採用的原則和不應該採用的原則兩方面 來 論述 。 就應 該 採 用的 原 則來 看 ,有 論 者 提出, 中國 內 地與 香 港之 間 移交 犯 罪人 的 原則 主 要有:①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原則;②“一國兩制”原則;③內外有別的原則。2 0 2 除此之外,還有論者論述了其他一些原則,如:①平等協商自願原則;②互相尊重原則(相互尊重對方法律原則、尊重客觀事實原則、尊重歷史原則);③語言文字便利原則;④合理界定管轄權原則;⑤費用免除原則;⑥公民權利平等原則;⑦適用各自法律原則;⑧適用犯罪地主義原則;⑨ 必須協助原則(義務協助原則、嚴守協議原則、移交逃犯法優於普通法原則);⑩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原則;(11) 適當參照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原則;(12)平等互利原則;(13)區際合作原則;(14)充分信任和最大限度合作原則;(15)日常合作與定期會晤相結合原則;(16)條約義務優先原則;(17)不移交就起訴原則;(18)主動協助原則;(19)以程序為主原則;(20)直接合作原則;(21)效率原則。有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認為有以下原則應該遵循:①“一國兩制原則”;②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際利益原則;③主動協助原則;④效率原則;⑤直接合作原則;⑥靈活務實原則。20 3這些原則實際上和上述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別無二致。就不應採用的原則來看,有論者提出,應該包括以下原則:①本地居民犯罪不移交原則;②政治犯、軍事犯不移交原則;③死刑犯不移交原則以及本法域沒有規定處罰而拒絕移交原則;④違反雙重犯罪標準;⑤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2 0 4 但是,對第一個原則,也有論者提出折中意見,認為要區別對待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內地居民,即如果被要求移交內地收審的犯罪人是香港居民,則可以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如果被要求移交內地受審的犯罪人是內地居民,則不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2 0 5 有論者指出,應否定適用如下原則:財税方面的犯罪案件不予協助。2 0 6 但也有論者認為應該適用“雙重犯罪”原則,進而認為應該就移交逃犯列出罪類清單,罪類 清 單 應 該 有 以 下 因 素: ① 先 易 後 難 ; ② 保 持清單的開放性;③ 罪類表述,行為 認罪。2 0 7 有 論者還 提 出 應 該反 對 適 用 如下 原 則 : 基於 種 族 、 宗教信 仰 、 國 籍 、政 治 意 見 等 理 由而 起 訴 不 移 交 的原 則 。 2 0 8而有論者則認為,可以比較嚴格地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同時應該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禁止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乘機行為”,反對通過刑事司法協助來獲取不用於所請求的案件以及請求案件前之刑事案件的證據的做法;②注意司法保密問題。2 0 9 但也有學者認為,不應適用“特定性”原則,即認為移交逃犯後各個法域可以對非移交請求中的罪行進行追究刑事責任2 1 0 ,即不同意前述的“乘機行為”禁止原則 。
  • 有論者則針對不同的司法協助內容提出了不同的原則:①進行狹義的司法協助應該借鑑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結合“一國兩制”的具體情形;②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人不適用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本地居民不引渡原則;③刑事訴訟的移交應該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雙重犯罪原則,針對台灣則有“軍事犯不移交”的原則;④代為執行刑事判決應該注意“雙重犯罪”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2 1 1其三,中國區際移交犯罪人的具體方案對此問題,有論者指出,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移交犯罪人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案:①不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遇到個別案件進行靈活變通的處理;②內地與香港協議解決移交犯罪人的問題;③內地與香港分別立法,專門予以規定遣返犯罪人的問題。2 1 2 有論者則提出具體的途徑是:內地的省級機關或者特別行政區的檢察院之間直接進行請求和合作。2 1 3(五)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目前,中國並不具備制定統一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基本條件,所以,各個法域間的司法機關有必要制定協議來決定如何進行司法協助活動。但是,對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簽訂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上剛剛開始探索,成熟的結論尚付闕如。1.關於協定的方式有論者認為,關於各法域如何簽訂關於具體司法協助事項的協定的問題,基本上可以考慮一下三種方式:①統一協定方式。即各法域簽訂一個全方位的或者涵蓋大多數司法協助事項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定”;②個別協定方式。即各法域僅就某些單項的刑事司法協助活動進行協商,簽訂相應的司法協助協定;③分階段解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具體而言,就是按照緊迫程度訂立時間表,分別列出議題逐一協商具體刑事司法協助事項;能夠就一個事項達成協定,就簽訂該方面的司法協助協定。但是,對於同一類型、共性突出的司法協助事項(比如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應盡可能地在一個協定裏予以規範 。關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採雙邊協商方式,還是採多邊協商方式,也需要進一步研究。該論者指出,從應然的角度設想,由中國範圍內各法域簽訂一個多邊的、適用於各法域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最為理想的;但是,從目前的實踐看,關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商還是雙 邊性的比較合適。2 1 42.協議的種類這與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也緊密相關。有論者認為,可分為五類:①關於刑事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的協議;②關於刑事管轄的協議;③關於移交逃犯的協議,在基本原則上實行屬地原則,在程序上體現簡便、迅捷的原則;④關於被判刑人的移管協議;⑤關於 相互 承認和 執行 法院判 決的 協議。 2 1 53.協議的主體有論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①關於刑事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刑事管轄的協定、移交逃犯的協定,在大陸(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香港律政司負責協商,並由雙方簽署協定;在大陸(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澳門檢察院之間協商,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澳門行政法務司簽署協定;②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協議,在大陸(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負責協商,並由雙方簽署協定;在大陸(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終審法院之間協商,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行政法務司簽署協定;③關於被判刑人移管的協議,在大陸(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司法 部 和 香港 律 政 司負 責 協 商, 並 由 雙方 簽 署 協定;在大陸(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由大陸(內地)司 法部和澳 門終審法 院之間協 商,由大 陸(內地 )司 法部和 澳門 行政法 務司 簽署協 定。 2 1 6六、中國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的刑事法律問題海峽兩岸的分裂狀態已逾半個世紀,大陸(內地)和台灣地區在政治、經濟發展程度和特徵上非常不同,在法律制度上更是差異較大。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內地之間存在着特殊的歷史、現實關係,兩岸之間就產生了不少各自與港澳特別行政區間所不同的刑事法律問題,有必要專門綜述。(一)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刑事法律衝突解決的原則海峽兩岸諸多學者基本上都認為,在處理大陸與
  • 台灣刑事法律衝突的有關問題上,首先應該確定總體的指導思想,這樣才能為解決具體的問題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長期以來,刑法理論界在此方面進行了不斷的努力探索和充分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基礎性的共識,但因研究立場或角度的不同,學者們之間還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提出了多種解決大陸與台灣之 間 刑事 法 律問 題 的 原則 , 主要 有 以下 幾 種 觀點:1.三原則説不少學者主張三原則,但是在具體內容上仍然各持己見。如有論者指出,解決海峽兩岸法律衝突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①堅持國家主權的原則,即堅持“一國兩制”;②法域平等的原則,即各個法域法律的效力平等,各法域公民、法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適用各法域的法律,各法域的管轄權平等,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平等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③有利於海峽兩岸人民的交往、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2 1 7有論者則提出,在確定處理兩岸互涉的刑事法律問題的原則上,應該遵循3條標準:①必須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②應當滿足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③需要根據兩岸當局的同見共識。根據上述標準,論者認為應該堅持如下原則:①堅決維護祖國統一的原則,應該明確台灣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對企圖分裂祖國、妨害祖國統一的犯罪行為,兩岸都應該予以管轄和審理,大陸和台灣之間發生的刑事案件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刑事法律問題,而兩岸同胞均為中國人的法律地位也應該得到保障;②平等保障同胞利益的原則,即處理兩岸互涉刑事案件應該考慮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和利益,着眼於對兩岸同胞利益的平等保護,因此,兩岸當局在刑事立法上要以是否便利海峽兩岸的正常交往,促進兩岸的共同繁榮作為犯罪化的標準,在刑事司法上確保兩岸同胞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在處理案件上只能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不能以犯罪事實之外的某種特定身份為根據;③互相尊重現實和歷史的原則,即在解決互涉的刑事法律問題時,凡屬歷史遺留的問題,都應該從寬處理,雙方都要承認對方現實的法制管轄及其效力,充分考慮兩岸法律制度的差異,適當顧及兩岸同胞對對方法律制度的認識情形。2 1 8上述原則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兩岸處理刑事法律問題的指導思想,有論者對此予以呼應,指出大陸內地處理兩岸刑事法律問題的基本原則有以下3個:①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台胞為中國公民的法律地位;②合情、合理、合法和“歷史問題特殊”的原則處理台胞歷史性的法律問題;③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決打 擊 破 壞 祖國 統 一 的 罪行 , 保 護 台胞 和 法 律 利益 。 2 1 9有台灣地區學者則提出以下三種原則:①以超越司法規範的人的尊嚴及價值為指導的原則;②探求妥協性、法感情的必要性原則;③考慮“一國兩法”的實際情形。2 2 0 蔡墩銘 教授曾將此概 括為“一個 中國”、“公正合理”的原則。2.四原則説如有論者認為,在統一之前兩岸應該承認各自的實際管轄,堅持如下四項原則:①有利於雙方的社會秩序安定團結,有利於人民的利益;②有利於正確及時處理案件,並有效地同犯罪作鬥爭;③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的原則;④參照國際司法做法的原則,不固守傳 統理 論 和國 際 法約 束 。2 2 1還有論者認為,妥善解決兩岸的法律問題應堅持如下四種原則:①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即首先要堅持“一個中國”;②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法律事務與政治事務分開的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參照兩岸現有的法律、法規認真解決;③堅持公正平等,兼顧兩岸人民利益的原則;④堅持軍方不介入的原則,即雙方法律問題由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或者一定的法律程序解決。2 2 23.五原則説如有論者認為,解決兩岸互涉刑事案件管轄問題存在着政治態度、刑事法制等方面的現實障礙,因而,應該採取如下五項基本原則:①以國家民族利益為重 , 誠 懇 、務 實 、 清 除敵 意 , 積 極開 展 兩 岸 合作;②尊重現實,適當承認和執行對方的刑事法律以及判決效力;③相互信任、平等相待,重點解決實質問題;④根本原則就是有利於打擊與防止犯罪,促進雙向交流與兩岸統一;⑤借鑑區際司法衝突解決原則。22 3從具體內容上看,大多數學者都認同下列基本的指導思想:“一國兩制”、各法域平等、立足歷史和現實狀況、有利於兩岸繁榮和發展、有利於打擊和預防犯罪等。因而,這裏的不同觀點在很大程度上
  • 是表述的不同,而其實質內容並沒有太大差異。(二)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刑事法律衝突解決的模式1.關於兩岸刑事法律的地位問題由於現實原因,海峽兩岸對對方的法律地位有着複雜的認識,反映在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上也是情形各異,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關於大陸對台灣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態度。理論上主要有四種觀點:①提前承認台灣法律的效力,即在統一之前台灣的法律只要不損害中華人民共 和 國憲 法 基本 精 神 的, 就 可以 承 認其 法 律 效力;②事實承認,即避免承認台灣地區政權合法性,僅承認台灣的法律事實;③分階段承認,即在統一前有限制地承認台灣地區的與國家政體、國體無直接關係的法律;④參照國際衝突法原則來處理,即堅持公平協商原則、照顧兩岸人民的利益,參照衝突法原則, 可以適 當適 用台灣 法律。 2 2 4其二,關於台灣對大陸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態度。對此,台灣學者基本認識以下有三種:①“實體單一化”,即不承認大陸法律,但是將大陸法律及其文書認為是初步或者表面證據而予以正面承認;②制定新的法律或者特別法規以適應處理兩岸刑事法律問題的需要;③選擇性地承認大陸地區的法律,但不承認大陸刑事法律。2 2 5其三,關於解決兩岸刑事法律衝突的理論基礎。對此 , 大陸 和 台灣 的 學 者存 在 比較 大 的爭 議 和 分歧。 大 陸 內地 大 部 分學 者 認 為應 該 堅 持“ 一 國 兩制”,即承認一國的前提下,主張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在台灣實行資本主義,進行高度的自治。而台灣地區學者則認為可以採用“一國兩法”或者“一國兩區”的原則,即也承認兩岸仍然為一國,但不承認“兩制”,僅僅認為兩岸存在“兩法”或者兩岸是一國的“兩區”(實際統治區),因而在刑事法律衝突問題上採取事實主權説。2 2 6 也有台灣地區的個別學者提出了以下兩種較為極端的看法:①分裂國家説,認為中國現在是分裂狀態,分別由兩個政權統治不同的區域,因而在刑事法律衝突問題上應該採用事實主權説。2 2 7 ②獨立國家説,即認為兩岸分別是兩個不同的都具有國際法人格的國家,因而,雙方的刑事法律衝突應該按照國際慣例或者國際條約處理。這種觀點明顯就是“台獨”言論,不僅在法律和法理上難以立足,而且在實務操作上也勢必為兩岸民眾所抛棄。總體上看,“一國”(一個中國)是比較有主導性的觀點 。2.大陸(內地)與台灣刑事法律衝突的解決模式在此問題上,理論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多種解決刑事法律衝突的模式,主要有如下幾種主張 :①採取國際私法的形式,即兩岸間的法律衝突及適用法律的選擇,可以採用國際私法的方式和原則,從而避免“一國兩法”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雙重義務、雙重規範甚至雙重制裁問題;②採取區際衝突法的形式,即或者制定統一 的區際衝突法,或者兩岸各自參照現有的國際私法規範來處理法律衝突問題,適度地實現兩岸法律規範的協調 與配合 ;③東德與西德關係的方式,即在事實上承認對方的法律及其關係,進而進行協商和交流;④中立區模式,即在中國的某些城市,如廈 門和金門,設立中立區,在中立區裏兩岸的公民可以自由進行活動,遇到法律問題由雙方選定的律師 、民意代表及司法人員等組成仲裁機構解決;⑤中介團體模式,即成立民間機構,間接為兩岸當事人提 供法律服 務,協調兩 岸衝突問 題;2 2 8⑥根據法律衝突理論,兩岸各自制定解決法律衝突的特別法,大陸方面由省一級的立法機關制定特別法,具體措施是由福建省和台灣省之間各自制定 特 別 規 範 。 2 2 9⑦“一國兩制”模式,即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在台灣建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長期不變,相關刑事法律通過協定或者兩岸立法方式解決。該模式成功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已經被歷史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台灣學者對此褒貶不一。有論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僅僅具有形式意義,香港、大陸和台灣三者關係應該放在世界範圍內思考。2 3 0 也有論者認為,香港的回歸使得香港和大陸之間的互動關係增強,從而給台灣以更大 的 積 極 活動 空 間 。 台灣 當 局 對 香港 回 歸 抱 有“既希望其成功,又拒絕運用於自身,但認為台港關係是兩岸關係的試點”。2 3 1⑧分別立法模式,即大陸(內地)和台灣各自制定解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法律或者法規,解決有
  • 關係問題。2 3 2 對此,台灣學者也有類似觀點,認為台灣當局應該制定處理刑事法律問題的特別法規來處理刑事法律衝突問題。2 3 3⑨第三主體説或者“歐盟模式”。台灣有學者提出,既然中國大陸和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現在確實存在政治上的分割,其他的如邦聯制、聯邦制 都 不 合適 , 那 麼可 以 建 立一 個 類 似於 歐 盟 的“整個中國”,並使其具有國際人格,兩岸以“主權共有”和“垂直共有”的思維同屬於該主體。相應地,兩岸的刑事法律問題也以此建立統一的立法解決 。 2 3 4⑩司法解釋模式,即由大陸(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或者意見的形式正式規定涉台法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2 3 5(1 1)中介團體協定官方認可模式,即由大陸的海協會和台灣的海基會就兩岸刑事法律問題的處理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然後由雙方官方予以確認執行。(1 2)強制的中立第三方的模式,即由一個強制的、中立的第三方以全球化視角來建立兩岸的統一制度,從而解決各種法律政治問題,而刑事法律問題也不例外。2 3 6 這種觀點似乎有些脱離現實,難以付諸 實 踐 。(三)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1.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具體情形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經濟、文化交流非常頻繁,而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增多,兩岸在司法管轄上存在客觀的衝突,具體的衝突狀況表現為以下十種情形 :①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或者大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 ;②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地區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內地)或者在大陸(內地)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台灣地區。大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內地)或者在大陸(內地)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 台灣地區 ;③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後潛逃到大陸(內地)或者在大陸(內地)犯罪後潛逃到台灣地區;大陸(內地)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後潛逃到台灣地區或者在台灣地區犯罪後潛逃到大陸(內地)。④台灣地區居民在第三地區(包括公海和外國)犯罪後逃到大陸(內地)的;大陸(內地)居民在第三地區犯罪後逃到台灣地區的。2 3 7⑤大陸(內地)居民到台灣地區與台灣地區居民共同觸犯台灣地區刑法或者大陸(內地)刑法,或者台灣地區居民到大陸(內地)後與大陸(內地)居民共同觸犯大陸(內地)刑法或者台灣地區刑法;⑥大陸(內地)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後潛逃到台灣連續犯罪的,或者台灣居民在台灣犯罪後到大陸(內地)繼續犯罪的情形。2 3 8⑦大陸(內地)居民與台灣地區居民勾結在兩岸分別進行 共同犯罪 。⑧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同時觸犯兩岸刑法規定,兩岸都主張刑事管轄。⑨ 外 國 人 在 中 國 領 域 外 針 對 中 國 公 民 實 施 犯罪,依照兩岸的刑法都成立犯罪,兩岸按照保護原則 均 主 張 保 護 管 轄 。 2 3 9⑩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在 港 澳 犯 罪 後 進 入 大 陸 ( 內地 ) 。2.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解決的規則針對上述不同的刑事管轄權衝突情形,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解決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或者大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這又分兩種情形考慮:①如果兩岸的刑法都規定了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成立犯罪,那麼按照犯罪地管轄原則處理,即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的,由大陸(內地)司法機關管轄;大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的,由台灣地區司法機關管轄;②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的,台灣地區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而大陸(內地)規定為犯罪的,由大陸(內地)司法機關管轄。2 4 0 不過,也有論者認為,如果台灣地區居民確實不知大陸(內地)法律的,可以從寬處理2 4 1 ;大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大陸(內地)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而台灣地區刑法規定為犯罪的,由台灣地區司法機關管轄;③對於前述第二種情形也可以由兩岸協商解決。2 4 2 台灣地區學者則認為,應該採用“屬地管轄原則”對發生在本區域的犯罪進行追究,對發生在對方區域的犯罪、已經處理的犯罪,即便己方也認為是犯罪,應該 採用 “ 終結 原則 ” ,不 再處 理 。2 4 3
  • 其二,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地區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內地)或者在大陸(內地)實施犯 罪 行為 而 犯罪 結 果 發生 在 台灣 地 區的 ; 大 陸(內地)居民在台灣地區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內地)或者在大陸(內地)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結果發生在台灣地區。對此,學者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即:①實際控制地説,即由實際控制犯罪人的一方司法機關管轄;②由雙方根據具體因素協商 解 決 。 2 4 4其三,一方居民在己方犯罪後逃到對方地區的,應該由法益受到侵害一方的司法機關管轄,即受侵害方 管 轄 原 則 。 2 4 5其四,兩岸居民實施劫持飛機、劫持船艦、拐賣人口等犯罪的。兩岸司法機關應該積極履行維護國際和平、懲治國際犯罪的職責,按照國際慣例或者有關國際條約,按照普遍管轄原則予以管轄。2 4 6台灣地區學者則認為,就兩岸的官方立場看,兩岸不是都是自己所轄區域,所以,很難適用國際條約進行普遍管轄,而應按照目前雙方的實際控制和統治情況分別對發生在自己區域(通常是着陸地)的劫機犯進行管轄,即有效管轄原則(pr i n c ip l e of ef fec-t iv e n e s s ju r i sdic t ion)。 2 4 7還有論者指出:對於這類案件,如果沒有特殊理由,應該由犯罪始發地或者犯罪人永久居所地進行管轄。2 4 8 也有論者認為應該按照如下原則處理:①劫機犯並非政治犯原則,即兩岸都不應該認為劫機犯是政治犯,不能按照政治犯的原則進行處理;②遭受損害大者管轄原則,即雙方中誰因劫機犯罪遭受的損害較大,就由誰來管轄,另一方在方便的情況下予以協助。24 9其五,大陸(內地)居民到台灣地區與台灣地區居民共同觸犯台灣地區刑法或者大陸(內地)刑法,或者台灣地區居民到大陸(內地)後與大陸(內地)居民共同觸犯大陸(內地)刑法或者台灣地區刑法;大陸(內地)居民在大陸(內地)犯罪後潛逃到台灣地區連續犯罪的,或者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地區犯罪後到大陸(內地)繼續犯罪的情形。這樣的犯罪情形應該由主要 犯罪地來進行 管轄。2 5 0其六,關於兩岸刑法中規定的關於國家主權、內政、外交方面的犯罪,當前應該以地域為限,各自處 理 。 2 5 1其七,大陸(內地)居民與台灣地區居民相互勾結在自己居住地分別進行共同犯罪,由實際控制犯罪行為人的一方司法機關進行管轄;兩岸分別控制的,也可以在個案中進行協商解決。2 5 2 也有論者提出,按照“從犯就主犯”的原則確定管轄,即由控制主犯的一方管轄全案,或者由主要犯罪地一方進行司法管轄。25 3其八,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同時觸犯兩岸刑法規定,兩岸都主張刑事管轄,則由犯罪人出現地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引渡回來由犯罪人居所地一方司法機關進行管轄。2 5 4其九,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針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依照兩岸的刑法都成立犯罪,由發現犯罪人的一方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將犯罪人引渡到自己地區的一方進行刑事管轄。2 5 5其十,犯罪地難以確定或者難以分清主次的案件中,應當由最初發現犯罪或者捕獲犯罪的一方司法機關進行管轄。25 6其十一,對於發生在兩岸海峽範圍內的走私犯罪,以海峽中間線劃分確定管轄範圍,靠近西岸一側的緝私案件歸大陸(內地)方面管轄,靠近東岸一側的緝私案件由台灣地區方面管轄;對於跨越中間線的情形,以主要走私犯罪地確定管轄。2 5 7其十二,台灣地區居民在港澳犯違反大陸( 內地)刑法和台灣地區刑法後進入大陸(內地)的,大陸(內地)地區享有刑事管轄權;台灣地區居民在港澳違反港澳台刑法和大陸(內地)刑法後進入大陸(內地)的,大陸(內地)地區享有刑事管轄權;台灣地 區 居 民 在 港澳 違 反 台 灣 地 區刑 法 後 進 入 大 陸(內地)的,大陸(內地)地區不作為犯罪處理。2 5 8(四)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1.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關於兩岸以何種形式進行司法協助活動,理論上闡述了兩種模式,即實踐模式和理論模式。其一,關於實踐模式。就目前實踐中採用的方式來看,主要有三大類:——民間協助方式,也可以稱為“金門協定方式”。1 990年9月,台灣當局迫於現實情形同意,進行一定形式的刑事司法協助,由台灣地區的紅十字會和大陸的紅十字會在金門簽訂了一個關於互相遣
  • 返偷渡者、刑事嫌疑犯、刑事犯的《金門協議》。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有:①規定了“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和“確保遣返安全便利”的原則;②明確了遣返的對象,即違反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刑事嫌疑犯、已經判刑的刑事犯;③約定了遣返的具體地點;④規定了遣返的程序。例如,在北京盜竊334萬元匯票的嫌疑犯吳某逃到台灣,1 990年被台灣警方將其遣返給大陸警方。2 5 9 1 993年海協會和海基會之間的交流制度建立後,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兩岸的刑事司法協助的溝通任務。這些方式比較有效地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但畢竟為民間名義,有時候難以反映官方對打擊有關犯罪的嚴肅態度。——間接方式,即通過第三方將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犯轉交給對方。實踐中具體有兩種操作方式:①通過第三方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代為轉交刑事嫌疑犯。例如,1 989年大陸警方將台灣通緝犯楊某押解至新加坡,後來台灣警方又將該犯押回台灣審判 。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費時費力,並不利於打擊犯罪。2 6 0 ②就警務方面來説,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這樣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來實施相互的刑事司法協助活動。不過,這種形式的局限性在於其僅適用於刑事偵查階段。——官方接觸方式,即雙方的司法機關直接接觸進行某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由於雙方的客觀政治狀況,這種方式適用極少,僅在個案中零星適用 。如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檢察院曾經直接向台灣方面發送傳真,要求幫助取證,並獲得了成功。2 6 1 2005年7月,台灣地區檢警直接到澳門為某刑事案件取證,並得到了澳門檢察院的大力幫助,成果豐碩。2 6 2其二,關於理論模式。從學理探討的層面來看,理論上認為有以下幾種模式:①個案模式,即在具體犯罪案件中,雙方相互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或者協商,即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與查證協議》,對其他文書在個案中進行協商,並且相互予以協助。②訂立《海峽兩岸司法協助協定》,即由兩岸有關部門共同協商,達成司法協助的協定,全面規範和調整兩岸司法協助的關係。③簽訂《閩台司法協助協議》,即由台灣和福建兩省授權司法機關通過海基會、海協會直接磋商,簽訂司法協助的協議。2 6 3④仲裁機構模式,即聘請兩岸的法律人士組成仲裁機構,對雙方的刑事法律衝突和刑事司法協助中的爭議問題進行仲裁,然後由兩岸的司法機關分別執行。26 4⑤單方面宣佈刑事司法協助規範的模式。西德曾經制定並宣佈了《德國境內刑事案件之司法及職務協助法》,單方面宣示司法協助的內容及途經問題。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之間也可以採用這種方式。265⑥准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有關規定的模式。2 6 6⑦行政處理模式,即對犯罪活動僅僅做行政治安處理,然後將犯罪嫌疑人驅逐出本區域。這種做法曾 被 台 灣當 局 運 用, 但 在 理論 上 受 到了 嚴 厲 批評,2 6 7 僅有台 灣地區個別學者 主張和支持這種 模式 。在以上各種刑事司法協助中,訂立海峽兩岸的司法協助協議是最為簡便最為有效的模式,可以説是兩岸學者的共同呼聲。2 6 82.兩岸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在該問題上,有論者指出,雙方合作的具體事項一般包括:委託代為送達刑事司法文書、委託代為調查取證、委託協助緝捕和移交案犯、互通犯罪情報和訴訟結果、轉移訴訟、轉移罪犯和委託代為執行刑事判決等內容。2 6 9 也有論者提出其他的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相互承認犯人的前科事實,便於雙方審判中認定累 犯的問題; 被告人檢舉 和辯護問題 、保釋金和親屬會面問題;互相在對岸提起刑事訴訟之權利;移交贓款贓物以及犯罪物品;或者説是追繳犯 罪 收 益 。有台灣學者則認為,兩岸的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有:①犯罪組織情報之交換;②為對岸司法機關調查刑事證據;③為對岸司法機關逮捕人犯;④公害犯罪人之逮捕;⑤劫機犯人之逮捕;⑥在兩岸所實施數罪之合併偵查;⑦在兩岸所實施數罪之合併審判;⑧累犯之加重或者從重處罰;⑨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承認;⑩自由刑之替代執行。2 7 0還有台灣學者稱這種協助為“公務協助”,認為兩岸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有:①文書送達;②調查取證(E xamina t ion of ev idenc e);③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④犯罪情資交換與通緝犯協緝遣返。27 1也有論者對兩岸刑事案件移交的具體情形進行了
  • 分析,認為有四種類型:①單純的管轄權讓渡;②帶證據的移交;③帶人的移交;④帶人帶證的移交。27 23.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拒絕刑事司法協助的拒絕是指受託方基於一定的理由拒絕向委託方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刑事司法協助拒絕是被允許並被理解的事項。但在國內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中能否適用,理論上探討的並不是很多。在現實生活中,台灣當局動輒拒絕向大陸提供或者接受大陸主動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其理由五花八門,不斷翻新,但都往往違背“一國兩制”的原則,這些不能成為理論上的“刑事司法協助拒絕”,不在探討之列。在該問題上,台灣學者指出,拒絕刑事司法協助的理由主要有:受委託機關認為提供司法協助有損台灣 地 區之 管 轄權 、 安 全、 公 共秩 序 或者 重 大 利益,或其請求明顯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的,可以拒絕提供,但需要將理由通知對方。對於刑事嫌疑犯遣返的拒絕,理由有:台灣地區居民、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的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或者刑事執行完畢、軍事犯和政治犯。2 7 3 還有台灣學者認為,除了上述原則外,在是否提供司法協助上還應該適用雙重犯罪原則和最低刑罰標準(不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另外,宗教犯不引渡以及特定行為原則的國際引渡規則也都應該適用。2 7 4 還有論者指出,拒絕遣返案犯的理由可以有雙重犯罪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己方居民不遣返、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但對於“雙重犯罪原則”則存在爭議,如有論者明 確 反對 , 認為 不 應 該適 用 ,否 則 會放 縱 犯 罪人。2 7 5 但其他如軍事犯、政治犯以及大陸居民犯罪結束刑事程序者不引渡,不太妥當,大陸學者均有異議2 7 6 ,這些似為兩岸學者的歧見。還有論者指出:對於協助緝捕、移交案犯以及轉移訴訟的拒絕理由,從法理上講應該有:①公共秩序考慮原則、違反雙重犯罪原則、已經受到刑事追訴、超過刑法追訴時效、非本地區居民、軍事犯;②死刑犯、委託代為執行的刑事判決並非終審判決、被判刑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轉移。2 7 74.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對此問題,有論者指出,在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的對策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①合作的指導原則有“一國兩制”、公正合理、堅持司法運作,排斥政治干涉的原則等;②合作的主體由目前的紅十字會、 海 基 會 、海 協 會 逐 漸過 渡 到 司 法機 關 和 海 關等;③合作範圍確定為嚴重侵犯各方社會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如走私、搶劫、拐賣人口、劫機等;④就合作的具體措施看,應該包括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可以適用合併審判和一事不再罰的原則。2 7 8有論者指出,對於合作打擊海上犯罪的問題,應該明確如下問題:①雙方合作的犯罪類型,例如,對搶劫罪和走私罪進行合作打擊;②雙方合作的主體,應該由兩岸的司法機關和海關來執行;③合作的協調機構和合作管道,保證納入正常軌道進行;④應該適當區分兩岸懲治海上犯罪的分工範圍;⑤合作的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問題。2 7 9 這些方面的論述在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的問題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五)大陸(內地)與台灣地區間的歷史性刑事法律問題1.台胞歷史刑事責任問題對於台胞的歷史刑事責任問題,有論者指出,應該區分不同情況結合歷史原因分別對待和處理,具體的處理措施有三種:①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行為按照大陸刑法成立犯罪的,根據1 988年3月1 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其刑事責任已經不再追究。如果這些人員回到大陸,也不會產生被刑事追究的問題。2 8 0②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地方政權建立之前的行為按照大陸刑法規定成立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 989年9月7日發佈的《關於不再追究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其刑事責任不再追究 。其中,最高法 定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的,過了20年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③20世紀50、60年代台灣軍特人員在大陸犯罪的,一般來説已經超過了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其中,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超過了20年的,不在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2 8 1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 989年9月7日發佈的《關於不再追究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中的“犯罪地”應該解釋為“現在已經建立人民政權的地方”。
  • 有論者也指出:在大陸已婚的去台人員到台灣之後又結婚的,確實因為特殊歷史問題,不宜認定為犯罪。 2 8 2有台灣學者也指出:①根據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對 於台胞去台後的重婚罪 、通姦罪,配偶一方在台,另一方在大陸的,在1 988年1 1 月1 日之前重婚或者與非配偶同居的,免予追訴處罰,相婚者或者與之同居者,也不追訴處罰;②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之外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者,進入台灣地區之後免予追訴、處罰,但應據實申報。2 8 32.非法去台人員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應該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①普通公民出於思想認識原因或者探親訪友而偷渡台灣的,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一般不認為是犯罪;②非法越境去台人員在大陸犯有嚴重罪行的,如果沒有時效延長、時效中斷的情況,並超過了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就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存在上述情況 或 者 其他 情 況 ,仍 在 刑 法上 的 追 訴時 效 之 內的,大陸(內地)應該行使刑事管轄權;③採用恐怖手段非法越境去台的人員犯有國際性犯罪的,大陸享有刑事管轄權。2 8 4也有論者指出:①偷渡台灣或者組織、運送他人偷渡台灣,情節嚴重的情形,應該認定為偷越邊境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②台胞非法入境的, 根據 其 行為 情 況進 行 處理 , 一般 不 認定 為 犯罪,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照其他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③台商非法運送大陸勞工去台的,如果僅僅是為了在台輪上僱用工人從事勞動,則一般不按照犯罪處理,但如果大量非法招收勞工的,按照組織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處理;犯罪對像是婦女,如果有拐賣行為的,按照拐賣婦女罪處理。2 8 5對於兩岸居民來往中重婚行為,有論者指出:兩岸居民重新往來之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明知是大陸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都應該以重婚罪或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2 8 6註 釋 :1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探索》 ,中 國 人民 公安 大 學出 版社 , 20 0 2 年 ,前 言 。2 郭翔等編 著:《越 境犯罪 與控制對 策》,中 國社會 科學出 版社 , 1 9 9 5 年 , 第3 頁 。3 趙秉志等 :《跨國 跨地區 犯罪懲治 與防範》 ,中國 方正出版社, 1 9 9 6 年,第3 - 4 頁。4 王仲 興: 《粵 港澳 跨境 犯罪 研究 綱要 》, 載於 澳門 :《刑 事 司法 與 偵 查》 , 2 0 0 0 年 ,第 2 期 。5 郭翔等 編著: 《越境 犯罪 與控制 對策》 ,中國 社會 科學出 版社 , 1 9 9 5年 ,第 1 1 0 頁 。6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 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57頁 。7 楊 方 泉 : 《 論 內 地 與 港 澳 台 跨 境 犯 罪 二 分 法 及 其 意義》 , 載於 《 政法 學 刊》 , 1 9 9 7 年 , 第4 期 。8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 , 第 1 4 頁 。9 趙秉志等 :《跨 國跨地 區犯罪 懲治與 防範》 ,中國 方正出 版社 , 1 9 9 6 年 , 第4 頁 。10 郭翔等編著 :《越境 犯罪與控制 對策》, 中國社會 科學出版社, 1 9 9 5年版,第 1 2- 1 3頁。11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第 1 8-33頁。12 郭翔等編著:《越境犯罪 與控制對策》,中國社會 科學出 版 社 , 1 9 9 5 年, 第 7 頁 。13 趙秉志等:《跨國跨地區 犯罪懲治與防範》,中國 方正出版社, 1 9 9 6年,目錄第2- 3頁 。14 郭翔等編:《跨境犯罪與控制對策》,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1 9 95年,第3-1 2頁。15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64頁。16 郭翔等編著:《跨境犯罪與控制對策》,中國社會科學出 版社 , 1 9 9 5 年 , 第3 頁 。17 同上註,第 1 1 0頁 。18 同 上 註 , 第 9 頁 。19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第39-45頁。20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30頁。21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第7 2 -7 6 頁。22 黃進 主 編 : 《 中 國區 際 法 律 問 題 研究 》 , 法 律 出 版社,20 0 1 年,第58頁 。23 倪德鋒:《論 中國區際刑 事管轄權的衝 突與解決》 ,載於《福建政法管 理幹部學院學報》 ,20 0 0年,第 1期 。24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及其與內地刑事管轄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 刑事司法 協助探索》 ,中國人 民公安大 學出版社,2002年,第1 94-1 96頁。25 程宗 璋 : 《 中 國 區際 法 律 衝 突 的 若干 問 題 》 , 載 於《西 安政 治學 院學 報》 ,2 0 0 1 年 ,第 1 期 。26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及其與內地刑事 管轄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 際刑事 司法協 助探索 》,中 國人民 公安大 學出版社,20 0 2年,第 1 9 9頁;時延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以及 解決研究》,中 國人民公安大學 出版社, 20 0 5年 ,第2 5頁 。27 趙秉 志 : 《 外 向 型刑 法 問 題 研 究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社, 1 9 9 6年 ,第44 1 頁 。28 該過程為筆者所概括。具體參見時延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以及解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 學出版社 ,20 0 5年 ,第3 2頁 。
  • 29 黃繼斌:《論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中國 人民 大學碩 士學 位論 文,2 0 0 2年 。30 趙秉志、田宏傑:《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權衝突研究 》, 載於 《 法學 家》 , 1 9 9 9 年, 第6 期 。31 倪德鋒:《論中國區際刑 事管轄權的衝突與解決》 ,載於《福建政 法管理幹部學 院學報》,2 0 0 0年,第 1期 。32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論略》,載於《中國人 民大 學 學報 》, 2 0 0 2年 , 第 1 期 。33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23頁。34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第469-472頁。35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及其與內地刑事管轄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 刑事司法 協助探索》 ,中國人 民公安大 學出版社,200 2年,第1 9 4-1 96頁。36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27- 29頁 。37 蘇元華:《“一國兩制”與我國區際法律衝突》, 載於中 國法 學 會研 究 部編 : 《法 學 研究 動 態》 , 1 9 9 6年 , 第 3 期 。38 韓德培、黃進:《中國區際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載於《 中 國社 會 科學 》 , 1 9 8 9 年 ,第 1 期 。39 倪德鋒:《 論中國區 際刑事管轄 權的衝突 與解決》 ,載於《福建政 法管理幹部學 院學報》,2 0 0 0年,第 1期 。40 呂岩峰:《論中國跨法域刑事犯罪的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載於《 湖南社會 科學》 ,20 0 0年, 第5期 。41 趙秉志、田宏傑:《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權衝突研究 》, 載於 《 法學 家》 , 1 9 9 9 年, 第6 期 。42 王新清:《港澳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間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載於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5輯,法律出版社,20 02年,第569-5 70頁。4 3 張文、牛克乾:《試論我國內地與港澳地區互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載於趙秉志主編:《新千年刑法熱 點問 題 研究 與適 用 》, 中國 檢 察出 版社 , 20 0 1年,第660-661 頁。4 4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 5年,第55頁。4 5 黃進主編:《中國的區際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 版社,2 0 0 1 年,第6 0 頁。46 蕭蔚雲:《 九七後香 港與中央及 內地的司 法關係》 ,載於 《中 外 法學 》, 1 9 9 6 年 , 第2 期 。47 徐靜琳:《“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的法律衝突》,載於《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 9 9 8年,第5 卷 , 第 3 期 。48 汪騰鋒:《論一國兩制與中國區際法律衝突》,載於《深圳 特區法 制》 , 1 9 9 5 年,第 4期 。49 劉冬京、劉揚軍:《“一國兩制”與中國區際法律衝突》,載於《南昌職業技術師範學院學報》, 1 999年,第 1 期 。50 李心鑒:《香港基本法與涉港刑事法律問題》,載於《政法 論壇 》, 1 9 9 0年 ,第 6期 。51 高銘暄、趙秉志:《海峽兩岸互涉刑事法律問題的宏觀探討》,載於《 法律學習與研究》 , 1 9 9 2年,第 1期 。52 高銘暄、王秀梅:《試論我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 的內容 及 其 解 決 原 則 》 , 載 於 高 銘 暄 、 趙 秉 志 主 編 :《 中 國 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法 律 出 版社、 中國 方正 出版 社, 20 0 0 年, 第 1 9頁 。53 徐懿、徐振華:《中國內地與澳門互涉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載於單長宗主編:《中國內地與 澳門司法協助縱橫談》,人民法院出版社, 1 9 99年,第1 85-1 86頁。54 張文、牛克乾:《試論我國內地與港澳地區互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載趙秉志主編:《新千年刑法熱點問題研究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 0 1 年,第 66 0-66 1 頁。55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 第6 6 2 頁 。56 甄 貞 : 《 論 中 國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和 司 法 協 助 適 用 原則》,載於趙秉志、何超明主編:《中國區際刑事 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2年,第73-76頁。57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及其與內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載 於趙秉志主編:《中國區 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方正出版社,20 0 2年,第20 2-20 4頁。58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衝突合理劃分論綱》,載於 趙秉志、何超明主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 版社,2002年,第 1 51 -1 64頁。59 蔡敦銘言論,見《“立法院”公報》第7 7卷,台灣 ,第 6 2 頁 。60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97頁。61 楊凱:《論我國區 際刑事管轄衝突 之解決的原則》 ,載於 趙 秉 志主 編 : 《新 千 年 刑法 熱 點 問題 研 究 與 適用》, 中國檢 察出版 社, 20 0 1 年, 第65 6頁 。62 單長宗、趙松嶺、劉本容:《試論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載於高銘暄、趙秉志主編: 《中國區 際刑法和刑 事司法協 助研究》 ,法律出版社 、中國方 正出版社 ,20 0 0年,第 1 2 9頁 ;羅家 傑 : 《 兩 岸 刑 事 犯 刑期 抵 免 芻 議 》 , 載 於 《 交流》 ,台 灣, 20 0 2 年, 第6 2期 。63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 中 國 人 民公 安 大 學 出 版社 , 2 0 0 5年 , 第 1 0 1頁 。64 趙秉志:《關於中 國內地與香港特 別行政區建立刑 事司法協助 關係的 研討》 ,載於 高銘暄 、趙秉 志主編 :《 中 國 區 際 刑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法 律 出 版社、 中國 方 正出 版 社, 20 0 0年 , 第7 3頁 ; 馬進 保 :《我 國區 際刑 事 司法 協助 的 法律 思考 》 ,載 於黃 進 、黃風主編: 《區際司 法協助研究 》,中國 政法大學 出版社, 1 99 3年,第1 91 -1 9 4頁。65 台灣蔡敦銘教授主持起草 的《涉及兩岸刑事案件處 理條例》 (草案 )第 1 2條( 遣返協 助) 。66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中國人民公安 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92頁 。67 趙國強:《論澳門 與內地管轄權之 劃分》,載於高 銘暄、趙秉志主編:《中國 區際刑法與刑事司法協助 研究》 ,法 律 出版 社、 中 國方 正出 版 社, 20 0 0年 , 第1 3 8頁。68 呂岩峰:《論中國跨法域刑事犯罪的管轄權衝突及 其解決》 ,載於 《湖南 社會科 學》, 20 0 0年, 第5期 ;倪德鋒: 《論中國 區際刑 事管轄權 的衝突與 解決》 ,
  • 載於《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 院學報》,2000年,第1 期。69 單長宗等:《試論我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載於 高銘暄、趙秉志主編:《 中國區際刑法和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法律出版社、 中國方正 出版社 ,20 0 0年 ,第 1 3 1 頁 。70 張文、牛克乾:《試論我國內地與港澳地區互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載於趙秉志主編:《新千年刑法熱 點問 題 研究 與適 用 》, 中國 檢 察出 版社 , 20 0 1年,第662頁;陳力:《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 1 69-1 7 6頁。71 陳忠林:《關於祖國統一中的幾個刑法問題》,載於趙秉志主編: 《新千年刑 法熱點問題研 究與適用》 ,中國檢 察出版 社,2 0 0 1 年, 第65 1 頁 。72 張曉明:《論九七 後涉港刑事案件 的司法管轄權》 ,載 於 趙 秉 志 主 編 : 《 刑 法 新 探 索 》 , 群 眾 出 版 社 ,1 993年 ,第 1 4 9 頁。73 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 事管轄權及其與內地刑事 管轄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 際刑事司 法協助 探索》, 中國人民 公安大 學出版社,20 02年,第206-20 8頁。74 董立坤:《國際私法論》,法律出版社, 1 9 8 8年,第5 1 6 頁 。75 黃進、黃風主 編:《區際司法協 助研究》,中國政 法大學 出版 社, 1 9 9 3年 , 第5 1 頁 ;馬 進 保: 《中 國 區際偵查 合作 》,群 眾出 版社 ,20 0 3 年,序 言第 7頁 。76 趙國強:《基 本法與區際司法協 助》,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2 0 0 0 年,第 1 6 4 頁。7 7 陳弘毅:《關 於兩案的司法管轄 權問題》,載於香 港《 文匯 報》, 1 9 9 8年 1 1 月 1 5 日, 第A1 2版 。78 廖增昀:《“一國兩制”與刑事管轄》,載於《法 學研究 》 , 1 9 9 2 年 , 第 5 期 。79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第 1 7 2- 1 7 5頁。80 赫興旺:《中國的刑事管轄權與區際司法協助》,載於趙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2年,第2 1 5頁。81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 港澳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 衝突合理劃分 論綱》, 載於趙秉志 、何超明 主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 版社,2 0 0 2 年, 第20 9頁 。82 時延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以及解決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5年,第 1 0 8頁。83 趙國強:《基本法與區際 司法協助》,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2 0 0 0 年,第2 4 4 頁。84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 第 1 7 9 頁 。85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 港澳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 衝突合理劃分 論綱》, 載於趙秉志 、何超明 主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 助探索》,中國 人民公安大學出 版社,2 0 0 2 年, 第 1 6 6頁 。86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 , 第 4 8 9 頁 。87 張曉明:《香港特別行政 區與內地間的刑事法律關 係展望 》 , 載 於 趙 秉 志 等 編 : 《 全 國 刑 法 碩 士 論 文 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 9 8 9年,第64頁。88 王新清:《特 別行政區刑事管轄 權及其與內地刑事 管轄權衝突與協 調》,載於 趙秉志、何超 明主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 版社, 20 0 2 年, 第2 1 0 頁 。89 呂岩 峰 : 《論 中 國 跨法 域 刑 事犯 罪 的 管轄 權 衝 突 及其解決》,載於《湖南社會科學》,200 0年,第5期。90 單長 宗 等 :《 試 論 中國 內 地 與澳 門 特 區刑 事 司 法 管轄 權 的 劃 分》 , 載 於高 銘 暄 、趙 秉 志 主編 : 《 中 國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第 1 3 2 頁 。91 張文 、 牛 克 乾: 《 試 論 我國 內 地 與 港澳 地 區 互 涉 刑事案 件 管 轄權 的 劃 分》 , 載 於趙 秉 志 主編 : 《 新 千年 刑 法 熱 點 問 題 研 究 與 適 用 》 , 第 6 6 5 頁 。92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中 國 人民 公 安大 學出 版 社, 2 0 0 5年 , 第 1 1 3頁 。93 王新 清 : 《 港 澳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內 地 間 刑 事 管 轄 權 的衝突 與 協 調 》 , 載 於 高 銘暄 、 趙 秉 志 主 編 : 《 刑 法論叢 》, 法律 出版 社, 20 0 2 年, 第5 期, 第5 7 7 頁 。94 單長 宗 等 : 《 試 論 中 國 內 地 與 澳 門 特 區 刑 事 司 法 管轄 權 的 劃 分 》 , 載 於 高 銘 暄 、 趙 秉 志 主 編 : 《 中 國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法 律 出 版 社 、 中國方 正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 第 1 3 2 頁 。95 馬進保主編:《跨境犯罪研究》,群眾出版社,20 0 2年 , 第 4 8 9 頁 。96 單 長 宗 等 : 《 試 論 中 國 內 地 與 澳 門 特 區 刑 事 司 法 管轄 權 的 劃 分 》 , 載 於 高 銘 暄 、 趙 秉 志 主 編 : 《 中 國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第 1 3 2 頁 。97 黃進 、 黃 風 主 編 : 《 區 際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中 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23 4頁。張曉明:《香 港特別 行 政 區 與 內 地 間 的 刑 事 法 律 關 係 展 望 》 , 載 於趙秉 志 等 編 : 《 全 國 刑 法 碩 士 論 文 薈 萃 》 , 中 國 人民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8 9 年 , 第 6 4 頁 。98 梁 美 芬 : 《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司 法 協 助 問 題 研 析 》 ,載趙 秉 志 主 編 : 《世 紀 大 劫 案 : 張子 強 案 件 及 其 法律思 考 》 ,中 國 方 正 出版 社 , 2 0 0 0 年 , 第2 4 8 頁 。99 趙秉 志 : 《 中 國 內地 與 港 澳 特 別 行政 區 刑 事 管 轄 權合理劃分論綱》,載於《法學家》,20 0 2年,第4期。100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 中國 人 民公 安 大學 出 版社 , 20 0 5年 , 第 1 1 4頁 。101 高銘 暄 、 王秀 梅 : 《試 論 我 國區 際 刑 事管 轄 衝 突 的內涵 及 其 解 決 原 則》 , 載 於 高 銘 暄、 趙 秉 志 主 編 :《中 國 區 際刑 法 與 刑事 司 法 協 助研 究 》 ,第 1 9 頁 。102 趙秉 志: 《 中國 內地 與 港澳 特 別行 政區 刑 事管 轄 權衝突 合 理 劃分 論 綱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 學出版社,2 0 0 2 年,第1 6 6 頁。103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 第 1 6 8 頁 。104 張曉 明: 《 香港 特別 行 政區 與 內地 間的 刑 事法 律 關係展 望》 , 載於 趙秉 志 等編 : 《全 國刑 法 碩士 論 文薈萃》,中國 人民公安大學 出版社, 1 9 8 9年,第6 4頁 。1 05 趙秉 志: 《中 國 內地 與港 澳特 別 行政 區刑 事管 轄 權衝突 合 理 劃分 論 綱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社, 20 0 2 年版 ,第 1 6 7頁 。106 王新 清: 《 特別 行政 區 刑事 管 轄權 及其 與 內地 刑 事管轄 權 衝 突 與協 調 》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2年版 ,第2 1 1 頁 。1 07 同上 註 ,第 2 1 0 頁 。108 單 長宗 、趙 松嶺 、劉 本 榮: 《試 論中 國內 地與 澳 門
  • 特區 刑事 司 法管 轄權 的 劃分 》 ,載 於高 銘 暄、 趙 秉志主 編 : 《中 國 區 際刑 法 與 刑事 司 法 協助 研 究 》 ,第 1 3 2 頁 。109 張文 、牛 克乾 : 《試 論我 國內 地 與港 澳地 區互 涉 刑事案 件管 轄權 的 劃分 》, 載於 趙 秉志 主編 :《 新 千年刑 法 熱 點 問 題研 究 與 適 用 》, 第 6 6 5 頁 。11 0 呂岩 峰: 《論 中 國跨 法域 刑事 犯 罪的 管轄 權衝 突 及其解決》,載於《湖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111 陳詠 兵: 《海 峽兩 岸劫 機犯 罪管 轄權 之衝 突及 其 解決》 , 載於 《 法 律適 用 》, 1 9 9 8 年 ,第 6 期 。112 同註 1 0 8, 第 2 1 0 頁 。113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中國 人民公 安大 學出 版社, 20 0 5年 ,第 1 1 2頁 。114 陳曾俠:《“一國兩制”下粵港互涉刑事案件管轄與司法協助探 討》,載於 《政法學 刊》, 1 9 9 6年, 第4 期 。115 王 新 清:《 特別 行政 區刑事 管轄 權及其 與內 地刑 事管轄 權 衝突 與 協 調》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2 年,第2 0 9頁 。116 同註1 0 8 ,第2 1 0 頁。117 趙秉 志:《 中國 內地 與港澳 特別 行政區 刑事 管轄 權衝突 合理 劃 分論 綱》 , 載於 趙 秉志 、何 超 明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2年 ,第 1 6 8頁 。118 陳 永 生 : 《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刑 事 管 轄 衝 突 及 解決》 , 載於 《 山 東法 學 》, 1 9 9 8 年 ,第 2 期 。119 赫 興 旺 : 《 中 國 的 刑 事 管 轄 權 與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助》 , 載於 趙 秉志 、 何超 明 主編 : 《中 國 區際 刑 事司法協 助探索 》, 中國人 民公 安大學 出版 社,2 0 0 2年, 第 2 1 6 頁 。1 2 0 顧肖 榮: 《 內地 、港 澳 互派 公 務人 員犯 罪 的刑 事 管轄問 題 研究 》 , 載於 趙 秉志 、 何 超明 主 編: 《 中 國區際 刑事 司 法協 助探 索 》, 中 國人 民公 安 大學 出 版社 ,20 0 2年 ,第 1 7 9 頁。1 21 趙秉 志: 《中 國 內地 與港 澳特 別 行政 區刑 事管 轄 權衝突 合 理 劃分 論 綱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 0 0 2 年,第1 6 9 頁。12 2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第1 7 1 -1 72頁。123 趙秉 志: 《中 國 內地 與港 澳特 別 行政 區刑 事管 轄 權衝突 合 理 劃分 論 綱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 0 0 2 年,第 1 7 0 頁。124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 第 1 7 2 頁 。125 趙秉 志: 《中 國內 地與 港澳 特別 行政 區刑 事管 轄 權衝突 合 理劃 分 論 綱》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2 年,第2 1 1 頁 。126 趙秉志 :《 中國內 地與港 澳特 別行政 區刑事 管轄 權衝突 合 理劃 分 論 綱》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 0 0 2 年,第 1 7 1 頁。127 王新 清: 《特 別 行政 區刑 事管 轄 權及 其與 內地 刑 事管轄 權 衝 突與 協 調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超 明 主 編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 2年,第2 1 1 頁 。128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中國人 民公安 大學出 版社, 20 0 5年, 第 1 1 7頁 。1 29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第 1 7 9-1 80頁。130 黃風:《“區際司法協助”概念辨析》,載於黃進、黃風 主編 :《 區際 司法 協助 研究 》, 中國 政法 大 學出版社, 1 99 3年,第3- 7頁。131 胡晉 南 :《 區 際 司法 協 助方 式 比 較》 , 載於 黃 進 、黃風 主編 :《 區際 司法 協助 研究 》, 中國 政法 大 學出版社, 1 9 9 3年, 第27頁 。1 32 李 鐵 剛 : 《 淺 析 司 法 協 助 的 幾 種 形 式 》 , 載 於 黃進、 黃風 主編 :《 區際 司法 協助 研究 》, 中國 政 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22- 23頁。133 俞 水清 :《 淺評 “司 法協 助” 和“ 司法 互助 ”的 涵義及其對兩岸的適用》,載於《台灣法研究學刊》,1 9 9 5 年,第2 期。134 趙秉 志 :《 犯 罪主 體 論》 , 中國 人 民大 學 出版 社 ,1 9 8 9年,第36 5、 3 7 6頁。135 邵 沙 平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 》 , 載 於 黃 進 、 黃 風 主 編 : 《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研究》 ,中 國政 法大 學出 版社 , 1 9 9 3 年, 第 1 7 7 頁 。136 趙秉 志等 : 《跨 國跨 地 區犯 罪 的懲 治與 防 範》 , 中國方 正出 版社 , 1 9 9 6 年 ,第 47 頁 。137 廖增 昀 :《 澳 門回 歸 後內 地 與澳 門 刑事 司 法協 助 的探討 》 ,載 於 單 長宗 主 編: 《 中 國內 地 與澳 門 司 法協助 縱橫 談》 , 人民 法院 出 版社 , 1 9 9 9 年, 第 1 3 9頁 。138 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2 年, 第 1 2頁 。1 3 9穆紅 玉: 《 略論 我國 區 際刑 事 司法 協助 的 性質 和 內涵》 ,載 於 趙秉 志、 何 超明 主 編: 《中 國 區際 刑 司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年 , 第 4 0 頁 。140 閻 敏 才 : 《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規 範 化 若 干 問 題 探討》 ,載 於趙 秉志 、何 超明 主編 :《 中國 區際 刑 事司法協助 探索》 ,中國 人民公安 大學出 版社, 20 0 2年 , 第 5 3 頁 。141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 第 1 2 頁 。142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中國人 民公 安大學 出版社 ,2 0 0 5 年,第 1 1 8頁 , 註 釋 1 。143 馬克 昌 :《 我 國區 際 刑事 司 法協 助 的內 容 芻議 》 ,載於趙 秉志 、何 超明 主編 :《 中國 區際 刑事 司法 協助探索》, 中國人民公 安大學出 版社,20 0 2年, 第299-300頁。144 孫 力: 《關 於我 國區 際 刑事 司法 協助 問題 的若 干 思考》 ,載 於趙 秉 志、 何超 明主 編 :《 中國 區際 刑 事司法協助 探索》 ,中國 人民公安 大學出 版社, 20 0 2年,第63- 64頁。145 王 勇 : 《 “ 一 國 兩 制 ” 條 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助》 , 載於 《 政治 與 法律 》 , 1 9 9 2 年 ,第 5 期 。146 馬進 保 :《 我 國區 際 刑事 司 法協 助 的法 律 思考 》 ,載於 黃進 、黃 風 主編 :《 區際 司 法協 助研 究》 , 中國政法 大學 出版社 , 1 9 9 3 年, 第 1 8 4頁 。
  • 147 廖增 昀:《 澳門 回歸 後內地 與澳 門刑事 司法 協助 的探討》,載於單長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縱橫談 》, 人民 法院 出版 社, 1 9 9 9年 ,第 1 4 0頁 。148 穆紅 玉: 《略 論 我國 區際 刑事 司 法協 助的 性質 和 內涵》 ,載 於趙 秉 志、 何超 明主 編 :《 中國 區際 刑 司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年,第40- 41 頁。149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第8 3 -1 0 0 頁。150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0 3年,第1 82- 1 84頁。151 閻 敏 才 : 《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規 範 化 若 干 問 題 探討》 , 載於 趙 秉志 、 何超 明 主編 : 《中 國 區際 刑 事司法協 助探索 》, 中國人 民公 安大學 出版 社,2 0 0 2年 , 第 5 3 頁 。152 趙秉 志 主 編 :《 國 際 區 際刑 法 問 題 探索 》 , 法 律 出版社 , 2 0 0 3 年 , 第5 0 5 頁 。153 趙 國 強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協 定 的 簽 訂 問題》 , 載 於 趙 秉 志 主 編 : 《 國 際 區 際 刑 法 問 題 探索》 , 法 律出 版 社 ,2 0 0 3年 , 第 52 4 頁 。154 劉 因 之 : 《 論 澳 門 特 區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問題》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 超明 主 編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司法 協助 探索 》, 中國 人民 公安 大學 出版 社, 20 0 2年 , 第 9 9 頁 。155 劉振 江 : 《 中國 區 際 司 法協 助 問 題 探討 》 , 載 於 黃進、 黃 風 主 編: 《 區 際 司法 協 助 研 究》 , 中 國 政 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 4 1 - 4 4頁 。156 樊崇 義 : 《 內地 與 港 澳 地區 開 展 區 際司 法 協 助 的 基本原 則 》 , 載 於 黃進 、 黃 風 主 編 :《 區 際 司 法 協 助研究》, 中國政 法大學 出版社 , 1 9 9 3年 ,第7 1 - 7 5頁 。157 趙俊 如 、 黃明 耀 : 《論 內 地 與澳 門 司 法協 助 的 原 則和途 徑 》 ,載 於 單 長宗 主 編 :《 中 國 內地 與 澳 門 司法協助縱橫談》,人民法院出版社,1 9 96年,第33-3 5 頁。158 鄧基聯、王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幾個問題》,載於趙秉志、何超明主編:《中國區際刑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 02年,第88-90頁 。159 利 馬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中 國 內 地 司 法 協 助 初探》 , 載於 單 長 宗主 編 :《 中 國 內地 與 澳門 司 法 協助縱 橫談 》, 人民 法院 出版 社, 1 9 9 6 年, 第4 4頁 。160 邵 沙 萍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 , 載 於 《 法 學 評 論 》 , 1 9 9 0 年 , 第 5 期 。161 穆紅 玉 : 《略 論 我 國區 際 刑 事司 法 協 助的 性 質 和 內涵》 , 載 於趙 秉 志 、何 超 明 主編 : 《 中國 區 際 刑 司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年,第45- 46頁。162 孫力 : 《 關 於我 國 區 際 刑事 司 法 協 助問 題 的 若 干 思考》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 超明 主 編 : 《中 國 區 際 刑 司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年 , 第 6 6 頁 。163 趙秉 志 主 編 : 《 國際 區 際 刑 法 問 題探 索 》 , 法 律 出版社,20 0 3年,第49 8- 505頁。164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 0 3年,第 1 84-1 8 9頁。165 閻 敏 才 : 《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規 範 化 若 干 問 題 探討》 , 載 於 趙 秉 志、 何 超 明 主 編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司法 協助 探索 》, 中 國人 民公 安大 學 出版 社, 20 0 2年,第56- 58頁。166 甄 貞 : 《 論 中 國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和 司 法 協 助 的 原則》 ,載 於趙 秉志 、何 超明 主編 :《 中國 區際 刑 事司 法協助探 索》,中國 人民公安 大學出版社 ,20 0 2年,第78-80頁。1 67 馬 進 保: 《 我國 區際 刑 事司 法 協助 的法 律 思考 》 ,載於 黃進 、黃 風主 編: 《區 際司 法協 助研 究》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9 3年,第1 91 -1 94頁。1 68 趙秉志 等: 《中 國內地 與港 澳特 別行政 區的 刑事 司法協助問題研究》 ,載於《法學家》 , 1 9 9 5年, 第2 期 。169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20 02年 2月 26日通過的《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第3/2002號法律),即屬於 此種 情形 。1 70 陳泉生 :《建 立閩台 司法協 助關係 的設想 》,載 於《台灣法 研究學 刊》, 1 9 9 5年, 第3期 。17 1 趙國強 :《 兩地 區際刑 事司 法協 助之展 望》 ,載 於趙秉志 主編 :《 中國 內地 與澳 門刑 法分 則之 比較 研究》,澳門基金會,1 99 9年,第42 3- 424頁。172 海峽兩 岸在 此方 面已經 有了 一些 比較成 功的 實踐 經驗, 例 如, 1 9 9 0 年 9 月, 兩 岸 紅十 字 會 組織 在 金 門磋商 後達 成關 於互 相遣 返偷 渡者 、刑 事嫌 疑犯 或 刑事犯的 “遣 返作 業協 議書 ”, 即“ 金門 協議 ”。 該協 定 確 定 了 以 民 間 組 織 為 仲 介 機 構 負 責 遣 返 作 業的、間 接的 司法 協助 形式 ,遣 返對 象是 違反 有關 規定進 入對 方地 區居 民及 刑事 嫌疑 犯或 刑事 犯。 該 種形式也屬於“仲介機構模式”。自 1 99 0年9月至20 0 2年 3月 3 1 日,大 陸同 向台 灣遣返 刑事 嫌疑犯 40 4人 ;遣返 劫 機 犯 1 人 ; 大 陸 刑事 嫌 疑 犯 潛 逃 台 灣 , 通 過海基 會向 台灣 當局 要求 協 助緝 捕的 ,共 1 5 人( 引 自高政 升: 《 兩岸 共同 合 作打 擊 犯罪 之探 討 》, 載 於《交流 》,台 灣,2 0 0 2年, 第63 期) 。1 7 3 鄭 遠民 、呂 國民 :《 中國 區際 司法 協助 的原 則與 模式》 , 載 於 《社 會 科 學 家 》, 1 9 9 7年 , 第 3 期 。1 7 4 例如, 1 9 8 8年 2 月 29 日,台 灣居民 楊明宗 在桃園 市殺 死 一 男 子 後 , 逃 至 大 陸 , 8 月 3 日 被 大 陸 公 安 機關 逮 捕 。 兩 岸 警 方 通 過 特 殊 渠 道 聯 絡 達 成 協 議 。1 9 8 9 年 4 月 2 1 日 , 大 陸 警 方 由 上 海 經 香 港 轉 新 加坡, 將 楊 明 宗 帶 至新 加 坡 ; 4 月 22 日 , 台 灣 警 方 將其從 新 加坡 押 解 回台 灣 。參 見 海 峽兩 岸 法律 研 究 會編: 《 海 峽 兩 岸 法 律 動 態 》, 1 9 8 9 年 , 第 2 期 。175 樊成 瑋 :《 論 中國 內 地與 港 澳台 區 際司 法 協助 的 幾個問 題 》 ,載 於 黃 進、 黃 風 主編 : 《 區際 司 法 協 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 年,第6 2 - 6 4頁 。176 邵 沙 萍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 , 載於 《 法學 評 論》 , 1 9 9 0 年 , 第5 期 。177 劉振 江: 《 中國 區際 司 法協 助 的問 題探 討 》, 載 於黃進 、 黃 風主 編 : 《區 際 司 法協 助 研 究》 , 中 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50- 52頁;馬進保主編:《跨 境 犯 罪研 究 》 , 群眾 出 版 社 ,2 0 0 2 年, 第 5 4 0頁 。178 樊成 瑋 : 《論 中 國 內地 與 港 澳台 區 際 司法 協 助 的 幾個問 題 》 , 載於 黃 進 、 黃風 主 編 : 《區 際 司 法 協 助研究》, 中國政法 大學出 版社, 1 9 9 3 年,第5 0- 5 2頁 。179 劉振 江 : 《 中國 區 際 司 法協 助 的 問 題探 討 》 , 載 於黃進 、 黃 風 主 編 : 《 區 際司 法 協 助 研 究 》 , 中 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 50- 52頁 。
  • 180 餘 先 予 : 《 內 地 與 港 澳 地 區 司 法 協 助 方 式 的 選擇》 , 載 於 黃 進 、 黃 風 主 編 : 《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 年,第83- 85頁。181 楊賢坤:《當前內地與港澳司法協助的一些問題及其解決途徑》,載於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 93年,第92-94頁。182 胡晉 南 : 《 區 際 司 法 協 助方 式 比 較 》 , 載 於 黃 進 、黃風 主 編 :《 區 際 司法 協 助 研究 》 , 中國 政 法 大 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33- 36頁。183 邵 沙 萍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載於《法學評論》, 1 9 9 0 年,第5 期;賈宇:《論內地與港澳地 區開展區際刑事 司法協助的途徑 和內容 》 , 載於 黃 進 、黃 風 主 編: 《 區 際司 法 協 助 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 9 3年,第 1 9 8頁;王新清 : 《港 澳 特 別行 政 區與 內 地 刑事 管 轄權 的 衝 突與協調》 ,載於 高銘暄 、趙秉 志主編 :《刑 法論叢 》第 5 期 , 第 5 8 4 頁 。184 甘正 培 : 《 論我 國 區 際 刑事 司 法 協 助》 , 載 於 單 長宗主 編 : 《 中國 內 地 與 澳門 司 法 協 助縱 橫 談 》 , 人民法 院 出版 社 , 1 9 9 9年 , 第 1 5 0 頁 。185 廖增 昀 :《 澳 門回 歸 後內 地 與澳 門 刑事 司 法協 助 的探討 》 ,載 於 單長 宗 主編 : 《中 國 內地 與 澳門 司 法協助 縱橫 談》 ,人 民法 院出 版 社, 1 9 9 9 年, 第 1 4 0頁 。186 轉引 自 趙 秉 志主 編 : 《 國際 區 際 刑 法問 題 探 索 》 ,法律出版社,2 0 0 3 年,第5 0 6 頁。187 邵 沙 萍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 ,載 於《 法 學評 論》 , 1 9 9 0 年, 第5 期 。188 邵 沙 萍 :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初探》, 載於《 法學 評論》 , 1 9 9 0 年, 第5 期 ;胡 晉南: 《區 際 司法 協助 方 式比 較 》, 載於 黃 進、 黃 風主編 :《 區 際司 法協 助 研究 》 ,中 國政 法 大學 出 版社 ,1 9 9 3年 ,第 33-36頁。189 趙秉 志: 《 中國 內地 與 港、 澳 特別 行政 區 建立 刑 事司 法 互 助 關 係 的 有 關 問 題 》 , 載 於 趙 秉 志 主 編 :《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 0 3年,第50 7頁;趙國強:《論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開 展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的 模 式 》 , 載 於 單 長 宗 主 編 :《中國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縱橫談》,人民法院出版社, 1 9 9 9年, 第2 7頁 。190 胡晉 南 : 《 區 際 司法 協 助 方 式 比 較》 , 載 於 黃 進 、黃風 主 編: 《 區際 司 法協 助 研究 》 ,中 國 政法 大 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33- 36頁。191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0 3年,第 2 1 3 頁 。192 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 , 載 於 趙 秉 志 、 何 超 明 主 編 :《中國刑事司法協助探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 版社,2 0 0 2 年,第2 1 頁。193 高宏 貴: 《論 中 國區 際司 法協 助 的性 質、 特點 和 模式 》 , 載 於 《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學 報 ( 哲 學 社 會 科 學版)》, 1 9 9 7 年,第5 期。194 賈宇:《論內地與港澳地區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和內容》,載於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93年,第1 95-201頁 。195 趙秉 志 等 :《 跨 國 跨地 區 犯 罪的 懲 治 與防 範 》 , 中國方正出版社, 1 9 9 6年,第40 1 - 4 0 6頁。196 閻 敏 才 : 《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規 範 化 若 干 問 題 探討》 ,載 於 趙秉 志、 何 超明 主 編: 《中 國 區際 刑 事司法協 助探索 》,中 國人民 公安大 學出版 社,2 0 0 2年,第60- 62頁。197 甘正 培: 《 論我 國區 際 刑事 司 法協 助》 , 載於 單 長宗主 編 :《 中 國內 地 與澳 門 司法 協 助縱 橫 談》 , 人民法 院出 版社 , 1 9 9 9 年, 第 1 5 6 頁 。198 利 馬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中 國 內 地 司 法 協 助 初探》 ,載 於 單長 宗主 編 :《 中 國內 地與 澳 門司 法 協助縱橫談》,人民法 院出版社, 1 9 9 6年,第44- 4 8頁 。199 穆紅 玉 : 《略 論 我 國區 際 刑 事司 法 協 助的 性 質 和 內涵》 , 載 於趙 秉 志 、何 超 明 主編 : 《 中國 區 際 刑 事司法 協助 探索 》, 中國 人民 公安 大學 出版 社, 20 0 2年 , 第 4 7 頁 。200 孫力 : 《關 於 我 國區 際 刑事 司 法 協助 問 題的 若 干 思考 》 、 劉 因 之 : 《 論 澳 門 特 區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助》 , 載 於趙 秉 志 、何 超 明 主編 : 《 中國 區 際 刑 事司法 協助 探索 》, 中國 人民 公安 大學 出版 社, 20 0 2年,第69-70頁、第98-1 02頁。201 馬克 昌 : 《 我 國 區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的 內 容 芻 議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 明主 編 : 《中 國 區 際刑 司 法 協 助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 第301 -31 3頁。202 徐宏 : 《 一 國 兩 制下 香 港 的 移 交 逃犯 制 度 初 探 》 ,載於 黃 進 、黃 風 主 編: 《 區 際司 法 協 助研 究 》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 9 3年,第2 1 3- 2 1 5頁。203 柯 良棟 :《 內地 與澳 門相 互移 交逃 犯應 遵循 的原 則論綱 》 ,載 於 趙 秉志 、 何超 明 主 編: 《 中國 區 際 刑事 司 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2002年 ,第 335-33 6頁。204 皮 修雁 :《 論內 地和 澳門 間的 司法 協助 》, 載於 單長宗 主 編 : 《 中 國內 地 與 澳 門 司 法協 助 縱 橫 談 》 ,人民法院出版社, 1 9 9 9 年,第7 3 - 7 4 頁。205 陳弘 毅 : 《回 歸 後 香港 與 內 地法 制 的 互動 : 回 顧 與前瞻 》 , “ 一 國 兩制 ” 下 司 法 合 作學 術 會 議 論 文 ,轉引 自 陳 力 : 《 一 國 兩 制下 中 國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 ,復旦大學 出版社 ,2 0 0 3 年 ,第 1 9 5 頁 。206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 0 3年,第 20 1 -20 2頁。207 同 上 註 。208 柯良 棟 :《 內 地與 澳 門相 互 移交 逃 犯應 遵 循的 原 則論綱 》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 明主 編 : 《中 國 區 際 刑事 司 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20 0 2 年,第33 3 頁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 ,20 0 3 年 ,第 20 2-20 4頁。209 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刑事 司 法 協 助》 , 載 於 趙秉 志 、 何 超明 主 編 : 《 中國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社 ,20 0 2年 ,第 1 9-20、26-28頁。210 陳力 : 《 一國 兩 制 下的 中 國 區際 司 法 協助 》 , 復 旦大學出版社 ,2 0 0 3 年,第 1 9 7 頁 。211 馬克 昌 : 《 我 國 區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的 內 容 芻 議 》 ,載於 趙 秉 志、 何 超 明主 編 : 《中 國 區 際刑 司 法 協 助探 索 》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 第30 1 -3 1 3頁。2 12 徐宏 : 《 一 國兩 制 下 香 港的 移 交 逃 犯制 度 初 探 》 ,載於 黃 進 、 黃風 主 編 : 《區 際 司 法 協助 研 究 》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 9 3年,第2 1 3- 2 1 5頁。213 皮修 雁 :《 論 內 地和 澳 門間 的 司 法協 助 》, 載 於 單
  • 長宗 主 編 : 《中 國 內 地 與澳 門 司 法 協助 縱 橫 談 》 ,人民 法 院出 版 社, 1 9 9 9 年, 第 7 3 頁 。214 時 延 安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管 轄 權 衝 突 以 及 解 決 研究》 ,中 國人 民公 安大 學出 版社 ,2 0 0 5年 ,第 1 4 4頁 。215 趙 國 強 : 《 中 國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協 定 的 簽 訂 問題 , 載 於 趙 秉 志 主 編 : 《 國 際 區 際 刑 法 問 題 探索》,法律出版社,20 0 3年,第52 0-52 3頁。216 同上 註 , 第 5 2 4 頁 。217 王瑞 洲: 《海 峽 兩岸 的法 律衝 突 及其 解決 》, 載 於《政 法論 壇 》, 1 9 9 1 年 , 第3 期 。218 高銘 暄 、趙 秉 志: 《 海峽 兩 岸互 涉 刑事 法 律問 題 的宏觀探 討》 ,載 於《 法律 學習 與研 究》 , 1 9 9 2年 ,第 1 期 。219 郭登 科 :《 大 陸 法院 審 理涉 台 案 件問 答 》, 台 灣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 9 9 4年,第 1 1 - 1 3頁。220 台灣: 《立法 院公報 》,第 7 7卷 ,第6 2期, “委 員會 ” 紀 要 第 一 部 分 。221 柳朝 智 :《 試 論台 灣 的刑 法 效力 及 兩岸 互 涉案 件 的若干問 題》 ,載 於《 台灣 法研 究動 態》 , 1 9 8 9年 ,第 1 期 。222 詹 孝 俊 、 何 世 全 : 《 1 9 9 2 年 海 峽 兩 岸 法 律 糾 紛 述評》 ,載 於 《法 學 家》 , 1 9 9 3 年 , 第 1 期 。223 謝望 原: 《論 海 峽兩 岸互 涉刑 事 案件 的管 轄障 礙 與解決原則》,載於《法學評 論》, 1 9 9 4年,第2期 。22 4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編:《法學研究動態》,1 9 88年,第 1 6期, 第2- 4頁 。225 台灣《立法院公報》,第7 7卷,第62期,“委員會”紀 要 第 一 部 分 。226 同 上 註 。2 27 例 如 , 吳 景 芳 : 《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應 有 之 作法》,載於台 灣《中興法學 》, 1 9 9 8 年,第4 4 期 。22 8 信 春鷹 等 :《 海峽 兩 岸法 律衝 突規 範 問題 研究 》 ,載於 國務 院台 辦政 策研 究組 編: 《台 灣海 峽兩 岸 經貿、人員往來、各項交流論文彙編(二)》, 1 9 91 年2 月 。229 魏妍 :《 兩岸 法律 衝突的 解決 途徑 與模 式》 ,載 於《福建 法學 》, 1 9 9 1 年 ,第 1 期 。230 李英 明: 《香 港 基本 法的 現在 與 未來 》, 載於 《 東亞季 刊 》 ,台 灣 , 1 9 9 7 年 ,第 2 8 卷, 第 2 期 。23 1 《務實誠心善意兩岸三地共創三贏—— “中華民國政府”對九七香港情勢的立場與政策説帖》,載於《台灣週刊》, 1 9 9 7 年,第2 5 期。232 王瑞 洲 : 《海 峽 兩 岸的 法 律 衝突 及 其 解決 》 , 載 於《政 法 論 壇》 , 1 9 9 1 年 ,第 3 期 。233 台灣: 《立法 院公報 》,第 7 7卷 ,第6 2期, “委 員會 ” 紀 要 第 一 部 分 。234 張亞 中 : “ 兩 岸 統合 體 與 ‘ 第 三 主體 ’ 的 建 立 ” ,載於 《 中 國 事 務 》 , 台 灣 , 2 0 0 0 年 , 第 5 期 。235 信春 鷹 等 : 《 海 峽 兩 岸 法 律 衝 突 規 範 問 題 研 究 》 ,載於 國 務 院 台辦 政 策 研 究組 編 : 《 台灣 海 峽 兩 岸 經貿、人員往來、各項交流論文彙編(二)》( 1 9 9 1 年2 月 ) 。236 傅 嶽 邦 : 《 一 九 八 零 年 代 以 來 兩 岸 關 係 的 制 度 分析》,載 於《東亞 季刊》, 台灣,2 0 0 1 年 ,第32 卷第 1 期 。237 趙秉 志 : 《外 向 型 刑法 問 題 研究 》 , 中國 法 制 出 版社, 1 9 9 6 年, 第 44 2 頁 。238 柳朝 智 : 《試 論 台 灣的 刑 法 效力 及 兩 岸互 涉 案 件 的若干問題》,載於《台灣法研究》,1 98 9年,第 1 期。239 王 新清 :《 刑事 管轄 權研 究》 ,中 國人 民大 學博 士學位 論文 ,2 0 0 0年 1 1 月, 第9 8頁 。240 高銘 暄、 趙秉 志: 《海 峽兩 岸互 涉刑 事案 件法 律 問題的宏觀 探討》, 載於《法 律學習與 研究》, 1 9 9 2年 , 第 1 期 。24 1 劉 才 光等 : 《審 理涉 台 刑事 案 件若 干問 題 探討 》 ,中國 刑法 學會 年會 論 文, 1 9 9 2 年 。2 42 陳 詠 兵 : 《 海 峽 兩 岸 劫 機 犯 罪 管 轄 權 衝 突 及 其 解決 》 ,載 於《 法 律適 用》 , 1 9 9 8 年, 第6 期 。243 蘇俊雄:《國內地區間刑法適用之問題》,載於《刑事法 雜 誌》 , 台灣 , 1 9 9 5年 1 0月 , 第5 期 。24 4 高銘暄 、趙 秉志 :《 海峽 兩岸 互涉 刑事 案件 法律 問題 的宏觀探討 》,載於《法 律學習與研究 》, 1 9 9 2年 , 第 1 期 。2 45 同 上 註 。2 46 高銘 暄、 趙秉 志: 《海 峽兩 岸互 涉刑 事案 件法 律 問題的宏觀 探討》, 載於《法 律學習與 研究》, 1 9 9 2年, 第 1 期 ;柯 葛 壯 : 《涉 外 、 涉 港澳 台 刑 事 法 律問題研究》,上海 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 1 9 9 9年, 第48 頁 。2 47 王泰銓 、陳 建瑜 :《大 陸劫 機犯 受海峽 兩岸 二度 審判之國際法與人權問題》,載於《月旦法學雜誌》,台灣 , 1 9 9 8年 , 第4 期 。2 48 謝望原 :《 論海 峽兩岸 互涉 刑事 案件的 管轄 障礙 與解決原則》,載於《法學評論》, 1 9 9 4年,第2期。2 49 陳 詠 兵 : 《 海 峽 兩 岸 劫 機 犯 罪 管 轄 權 衝 突 及 其 解決》 ,載 於 《法 律適 用 》, 1 9 9 8年 , 第6 期 。2 50 謝望原 :《 論海 峽兩 岸互 涉刑 事案 件的 管轄 障礙 與解決 原則 》 ,載 於 《法 學 評論 》 , 1 9 9 4 年 第 2 期 。25 1 同 上註 。25 2 王新清 :《 刑事 管轄權 研究 》, 中國人 民大 學博 士學位論 文,2 0 0 0年 1 1 月 ,第9 8頁 。25 3 張光宇 :《 兩岸 司法協 助制 度的 構想》 ,載 於《 台灣法 研究 學 刊》 , 1 9 9 0年 , 第3 期 。25 4 王 新清 :《刑 事管 轄權研 究》, 中國 人民大 學博 士學位論 文,2 0 0 0 年 1 1 月,第 98頁 。25 5 同上註。25 6 柯葛 壯: 《涉 外、 涉港 澳台 刑事 法律 問題 研究 》 ,上海 社會 科學 院出 版社 , 1 9 9 9年 ,第 47 頁 。25 7 陳雷: 《海峽 兩岸 懲處走 私犯罪 的比 較研究 及合 作打擊走私犯罪的構想》,載於《台灣法研究學刊》,1 9 9 4年 ,第6期 。258 郭登科 :《 大陸 法院審 理涉 台案 件問答 》, 台灣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 9 94年,第201 -20 3頁。259 趙秉志 :《 外向 型刑法 問題 研究 》,中 國法 制出 版社, 1 9 9 6年 ,第44 4頁 。260 王新清 :《 刑事 管轄 權研 究》 ,中 國人 民大 學博 士學位 論文 ,2 0 0 0年 1 1 月, 第9 8頁 。261 李 志遠 :《 涉台 刑事 案 件的 特殊 性及 其處 理》 , 載於《 人 橋 》 , 1 9 9 3 年, 第 9 期 。262 《綁架案與澳門警方合作》,載ht t p://www .pra-t w.o rg/News_Con t en t .a spx?news_i d=338。263 陳 泉生 :《 建立 閩台 司法 協助 關係 的設 想》 ,載 於《台 灣法 研 究學 刊 》, 1 9 9 5年 , 第3 期 。264 《由“鷹王號”看海峽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載於曹 俊 漢 編著 : 《 國家 政 策 與兩 岸 發 展》 , 台 灣 財團法人民主文教基金會,1 9 9 1 年,第2 9 1 -2 9 3 頁。265 蘇俊雄:《國內地區間刑法適用之問題》,載於《刑
  • 事法 雜 誌》 , 台灣 , 1 9 9 5年 , 第5 期 。266 高政 升:《 兩岸 共同 合作打 擊犯 罪之探 討》 ,載 於《交流 》, 台灣 ,2 0 0 2 年, 第6 3期 。267 施俊 堯:《 兩岸 刑事 司法互 助現 狀之檢 討》 ,載 於《刑 事法 雜 誌》 , 台灣 , 1 9 9 3年 , 第4 期 。268 林錦村:《論海峽兩岸之刑事司法協助》,載於《法令月 刊 》, 台 灣 , 1 9 9 6 年 , 第 1 2 期 。269 陳泉 生: 《 略論 海峽 兩 岸司 法 協作 的拒 絕 》, 載 於《台 灣法 研 究學 刊 》, 1 9 9 6年 , 第4 期 。270 蔡墩 銘: 《論 兩岸 刑事 司法 互助 》, 載於 《法 律 學習與 研究 》 , 1 9 9 2 年, 第 1 期 。27 1 于敏:《論兩岸公務協助》,載於《交流》,台灣,第 5 7 期 。272 趙秉 志等 : 《跨 國跨 地 區犯 罪 的懲 治與 防 範》 , 中國方正出版社,1 9 9 6 年,第3 7 8 -3 7 9 頁。273 吳景 芳: 《兩 岸 共同 打擊 犯罪 應 有之 做法 》, 載 於《中興 法學 》, 台灣 , 1 9 9 8 年, 第4 4期 。274 林錦村:《論海峽兩岸之刑事司法協助》,載於《法令月刊 》,台 灣, 1 9 9 6 年,第 1 2 期 。275 柯葛 壯:《 論兩 岸刑 事司法 協助 》,載 於《 法律 科學》 , 1 9 9 5 年 ,第 4 期 。276 馬進保:《中國區際偵查合作》,群眾出版社,20 0 3年 ,第 33 5-342頁。277 陳泉 生: 《略 論海 峽兩岸 司法 協助 的拒 絕” ,載 於《台 灣法 研究 學刊 》, 1 9 9 6 年, 第4 期 。278 楊方 泉: 《大 陸和 台港澳 合作 打擊 跨境 犯罪 對策 之論證 》, 載於 《越 境犯 罪與 控制 對策 》, 中國 社 會科學出版社, 1 9 9 5年,第92- 94頁。279 趙 秉志 :《 外向 型刑 法問 題研 究》 ,中 國法 制出 版社 ,1 9 9 6年 ,第 4 4 4 頁。280 何海 建: 《 涉台 刑事 案 件的 幾 個問 題》 , 載於 《 台灣法 研 究 學 刊 》 , 1 9 9 0 年 , 第 2 期 。28 1 趙 秉 志: 《外 向型 刑法問 題研 究》 ,中 國法 制出 版社,1 9 96年,第44 5-449頁。282 劉 才光 等 :《 審理 涉 台刑 事案 件若 干 問題 探討 》 ,中國 刑法 學研 究會 年 會論 文, 1 9 9 2 年 。283 朱石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刑事章釋義》,載於《 台 灣 法 研 究學 刊 》 , 1 9 9 3 年 , 第 2 期 。28 4 趙秉 志:《 外向 型刑 法問題 研究 》,中 國法 制出 版社 ,1 9 9 6年 ,第 44 9-45 0頁。285 劉 才光 等 :《 審理 涉 台刑 事案 件若 干 問題 探討 》 ,1 9 9 2年 中國 刑法 學研 究會 年會 論文 。286 張萬明:《涉台法律問題總論》,法律出版社,20 0 3年 , 第 8 8 頁 。
  • 大廈管理機關創設之法改視角賴建 國 *一 、前言管理機關的創設程序屬於分層所有權制度範疇,其設立過程無論從召集、大會決議到決議的張貼,澳門《民法典》均有規範,可謂有法可依。然而有法可依之下,社會矛盾累積激化。近期海濱花園發生的管理權爭奪及割電事件,帶出如何合法成立管理機關的反思,帶出究竟是有法不依還是法律本身問題的 反 思 。本文立足現行法律,結合法理和活生生的現實,選取 分 層 所有 人 第 一次 大 會 創設 管 理 機關 這 個 階段,探視相關的法律改革問題。基於主題結構,本文不可能探究整個分層所有權制度,對分層所有權制度中的分層住宅大廈特徵、分層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管理機關權利義務以及大廈停車場問題等,均未及作出深入討論 。二、創設管理機關的現實性和迫切性(一)本文的分層樓宇暨適用法律樓宇,按其用途,有居住用途的住宅、工業或商業用途的工商業大廈、醫院和學校等等。本文的分層樓宇,指私人住宅居住用途的樓宇,稱之分層住宅樓宇。樓宇建好之際,其內各單位未曾分割租售之前,樓宇可能仍屬於大業主獨一所有人,隨着樓宇各單位的分別租售,樓宇將由獨一個所有人轉為多個所有人、獨一個所有權分成多個所有權,諸如樓宇的共管權利和管理費的分擔義務亦隨之發生,澳門《民法典》對此設立了包括分層住宅制度在內的分層所有權 法律制度 。影響分層住宅樓宇管理的業主組織,時下本澳主要有“管理機關”和“業主聯誼會”兩種,“管理機關”的相關表述見澳門現行《民法典》第1 354條第 1款。本文適用條文,主要有澳門《民法典》第1 344條以及後續條文,此外,還涉及《民法典》第1 31 3-1 372條部分條文,以及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的相關條文 。(二)分層住宅樓宇的管理機關據街總1 專責大廈事務的温榮基主任介紹,據不完全統計,本 澳分層住宅 樓宇現有業主 組識200多個,當中約有1 00個與街總有聯繫。管理機關的有關情況如下:1.管理機關的創辦途徑《民法典》第1 344條第1 款、第1 354條和第1 355條以及相關條文2 ,對管理機關之產生、組成和任期作出規定。其中第1 344條第1 款結合第1 355條第1 款和第3款,規定了管理機關的兩個產生辦法,一是由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選出,二是由法院應聲請委出。一如上文,發生糾紛會觸發主動成立管理機關;此外,法律也對來自大業主間接促成管理機關作出規範,分述如下:①小 業 主 主 動 創 立*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從《民法典》第1 344條第1 款可以看出,小業主有權創立管理機關。那是否小業主想甚麼時候成立便甚麼時候成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結合第1 355條第 1 款和第1 347條第 1 款的規定可以得出,管理機關由所有人大會選出,而大會決議僅當決議者所代表的份額合計達到樓宇總值一半時才有效,法律另
  • 有規定除外。換言之,在未符合法定份額之下所作之創立管理機關的決議,應屬於第1 350條第1 款c 項所規 定 的無 效 。因 此 決 議時 尤 其不 應 忽視 法 定 份額 。②“大 業主 ”依 法促 成《民法典》第1 344條第1 款規定在分層建築物之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30%的單位已被佔用時,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應即召集所有人大會之第一次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這“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為便於理解,本文採用俗稱“大業主”,這些人 有 義務 促 成首 次 所 有人 大 會以 便 選出 管 理 機關 。本標題用“依法”兩字,是相應實際情況而言,因為本澳近幾年竣工的高樓大廈,“大業主”不一定都會遵守第1 344條第 1 款的規定促成首次所有人大會,反而有意無意繞過法律的這一規定,比如在最初的售樓合同中附加一條文,該附加條文規定每個買樓 的 小 業主 須 另 外再 簽 一 份管 理 合 同, 授 權 由“大業主”等選出的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權,換言之,每個小業主單獨與“大業主”選定的管理公司簽約,將其住宅的管理權“授予”該管理公司。上述單獨簽約帶出的問題是:首先,小業主是否有義務對管理公司進行監管?3 其次,物業管理公司行使委托代理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小業主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在單獨合約下如何去承擔?再者,在沒有管理機關監管之下的分層住宅樓宇管理,日後需要大筆維修基金進行保養時,誰人可以保證不會發生基金被人挪作他用的情形,而單獨簽約的小業主,又是否有能力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2.糾紛是創立管理機關的主要原因街總姚鴻明理事長指出,小業主一般較少關注管理機關的存在與否,原因之一是對法律不熟悉;此外如非直接損及物業權益,小業主也可以容忍而較少關注,一般僅當出現樓宇按歇、做契、樓宇拍賣以及 一 屋 多賣 等 情 況時 , 才 引發 小 業 主的 高 度 關注。本澳成立住宅大廈管理機關的誘因,主要來自糾紛。隨着時下小業主權利意識的普遍提高,對於大廈管理不足之處,對於感到受傷害的地方,引發小業主不滿,產生大廈管理糾紛。例如,氹仔某大廈落成、入伙之初,因大廈外牆窗台滲水,小業主與管理公司多次溝通不成引發糾紛,遂成立業主組織,努力維護業主權益 。也應該看到基於利益的情況。先哲云:人們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在實務中,也有自私自利式的利益之爭。街總負責人明確指出:總體來説,創立管理機關的動機是良好的,但利益促使之下,搶奪管理公司管理權的,也有來自小業主自己,如數名小業主暗地裏以合伙形式組合推選管理 機 關 。3.管理機關不等同物業管理公司①物 業 管理 的 起 源物業管理起源於1 9世紀60年代的英國,當時房屋破損問題十分突出,居住環境日趨惡化,一名叫奧克維亞·希爾的女士為其名下的出租物業制定了一套規範住戶行為的管理辦法,收到良好效果,當地業 主 紛 紛 向 她學 習 , 這 可 説 是最 早 的 “ 物 理 管理”。今天,英國物業管理的整體水平是世界一流的,其物業管理項目,除了傳統的房屋維修、清潔和保安外,已發展到目標客戶的特殊服務,旅行的安排 、 其 他 智能 化 服 務 以及 專 門 性 的社 會 保 障 服務。4②本 澳的 物業 管理 模 式該模式主要有:模式一,由小業主與“大業主”選聘的管理公司單獨簽約、權授該管理公司進行管理,一如上文第二章所述。撇開新入伙的小業主是否迫於無奈簽約不説,事實上,不簽署這種單獨合約是做不了契的。模式二,管理機關依法創立後,召開所有人大會,採用對外公開投標等方式選出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模式三,由本大廈小業主自己、或小業主混合非業主,根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和《商法典》成立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創立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台灣,普遍實行兩種模式:業主自營式、自營式加物業管理公司之混合模式。5 在本澳,據不完全統計,上文模式一是本澳私人住宅大廈物業管理的主要模式;另外兩種模式,自營式佔少數,混合模式 最 少 。順帶説明的是,在美國,其物業管理經歷了一個從自主管理向承包管理演化的過程,隨着社會發展物業管理內容的不繼增多,業主感到精力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承包管理應運而生,與物業管理相伴而生的專業服務公司也迅速發展,保安、清潔、綠
  • 化和工程維修等服務內容開始獨立出來,為物業管理創造了條件6 ,在本澳,從近幾年高樓大廈的發展和對管理素質的更高要求,應可預見到也將由自我管理過渡到外聘承包管理這一趨勢。③管理機關 不等同物 業管理公 司《民法典》並無就管理機關是否等同於物業管理公司的問題作出專項規定。我們知道,從《民法典》第1 329條第1 款明確規定,可知由兩個機構負責分層住宅的管理:一為決議機關,稱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另一為執行機關,稱管理機關。兩機構的關係是:所有人大會是作出決議的決議機關,相對於管理機關是權力機關,管理機關則是具體落實決議的執行機關。管理機關與物業管理公司均有管理大廈事務,兩者是否等同?對此,街總負責人指出:管理機關是“老細”,物業管理公司是打工仔,是由“老細”請回來的,換句話説,管理機關是主人,物業管理公司是 外 人 。中國物權法專家孫憲忠教授明確主張:應依法將物業管理者變成住戶全體的僱員,使其對全體住戶負責,而不是對房地產商負責。7與此相關的第1 356條第1 款的“第三人”,結合上述主人與外人的觀點,應可理解成雖然擔任管理工作,但不屬於分層所有權制度中的管理機關,例如, 承 包 大廈 清 潔 工作 的 清 潔專 營 公 司便 是 第 三者,不等同於管理機關。④管理機關成員 不能有一個外 人現行分層所有權制度並未就管理機關成員可否由外人擔任作出明確規範。贊同者之一街總負責人強調:業主所有人大會選出或法院委出的管理機關,必需由小業主組成,一個都不可由外人。理由有兩方面:一是基於利益,利益促使之下容易觸發誠信風險,該風險始終對業主不利;二是基於責任心,外來管理者始終不是主人,在情感上欠缺當家作主的感 覺 ,由 此 ,其 維 護 業主 權 益的 出 發點 備 受 質疑,所謂自家事自家人理,相信為社會價值觀所普遍認同。反對意見則認為,基於大廈管理千頭萬緒專業性強,當分層樓宇欠有能者參加管理機關時,邀請外 來專 業人士 便是 較實際 的做 法。而 1 9 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1 435第4款規定管理人可包括非分層所有人。8與此相關的,是對大廈“大業主”可否作為管理機關成員的不同意見:認同者稱,“大業主”在樓宇未售完階段亦是部分單位的所有人,加上創會之初亦有需要“大業主”配合提供資料故應讓其加入;反對者則認為“大業主”遲早會離開而造成人手不足9 ,對反對者的人手不足,本文認為可通過後備頂上或選任的辦法得到解決,而“大業主”有可能永遠保留某些分層住宅的所有權,不應忽視其業主代表的資格 。本文認同,法例的精神,並非只為解決大廈管理的糾爭,也應包括促進小業主與管理機關之間的溝通,有了溝通,有了情感的交流,問題自然容易得到解決,鄰里和諧,必將進一步反映並促進社會的整體和諧。因此,管理機關成員可否由外人充任,有待立法者審慎思考。⑤管理 機關 並非可 有可 無在香港,規定如果開發商已經承諾負責物業管理,則業主不能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來自行管理物業1 0 ,換句話説,也可以沒有管理機關;對管理機關並非可有可無這個問題,澳門街總負責人直接了當地表示:有總比沒有好。本文考慮到,不能單從香港的上述條文得出結論,因為香港還有較為完善的一整套政府監管制度予以配合。無可置疑,管理質素方面做得好,糾紛自然減少,要做得好,涉及監管權,不論是來自小業主還是來自政府。在本澳欠缺政府完善監管機制的情況下,街總負責人的言論不 無 道 理 。(三)與管理機關創立尤關的案例本文選取以下案例,反映管理機關是否依法創立,將直接影響管理機關的有效運作,而一個備受質疑 的 管 理 機關 , 將 因 欠缺 合 法 資 格引 發 許 多 矛盾。本文強調,管理機關創設程序,與時下大廈糾紛的關係密切:黑沙環“海濱花園”管理權爭奪案。1 1 是一宗因爭奪分層住宅管理權引生的“一廈雙管”案,導致立法會施政辯論多位議員側目。2005年1 2月期間,澳門日報和電台更多番報導,報導該大廈糾紛觸發百多名業主包圍警車、到特首辦遞信請願以及割電風波等等,案例無疑帶出社會各界對私廈管理的深入關 注 。“海濱花園”小業主為創設管理機關召開大會,
  • 首次由於未依足法例而告失敗,第二次依法定程序作出決議,並公開招標委出新管理公司,要求原管理公司撤出交還住宅管理權,雙方未能達至共識 。原管理公司不服入稟法院,提出大會決議過程中有人冒簽名,質疑大會決議的合法性,入稟法院要求撤銷成立管理機關的相關決議。發展到後來,由於一廈雙管,眾小業主有錢亦交不了管理費,有錢亦不知道交給誰,發展到割電暨斷水危機,事件嚴重影響到一眾業主的安居樂業,亦給社會穩定敲響警鍾。對於初級法院著令原管理公司撤出的判決,原管理 公 司奇 怪 ,創 立 管 理機 關 的第 二 次會 議 過 程中,包括決議的作出在內,存在沒有依法的情況,法院為何認定該決議合法判其勝訴。此外,原公司撤出,因被迫中止原管理之營商行為造成損失,理應得到適當賠償或補償,為何未見賠償的判定。1 2由本案例,除其他法律問題外,帶出對管理機關是否依法成立的不同理解。事實又一次向法律發出拷問,法律本身是否存在過於抽象或粗疏,導致難以理解和操作,怎樣創立管理機關才算是合法?或者,怎樣的法律才讓人可遵行?這些問題,再交由以下第二部分逐一探討。二 、管理 機 關 的 各 項 創 設 程 序對於時下經常發生的不交管理費現象,從海濱一案可知與管理機關是否依法成立有着莫大的關連。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一開始便會被原管理公司等質疑其合法性和代表性,欠缺公信力之下,會令小業主卻步甚至無所適從。是而展述本部分的時候,必須以法律為根據 。然而,正如中國物權法專家孫憲忠博士主張的,研究當建立在大量的調查之,本部分着重帶出各創設程序段的實際運作和反思,一併探討或有的法律問題 。按 學 説, 一個 完 整的 會議 程 序應 該包 括 召集、會議開始、確認出席者資格、作出投票和倘有的表決結果,本文在融匯上述學説的基礎上增加了初始階段的會前籌備,以及最後階段的會後張貼會議錄和補充通知,現 ——分析如下:(一)會前籌備1 .籌備會議考慮事項1 3籌備會議考慮事項分述如下:①確定首 次業主所 有人大會 會議召開 的時間 、地點。這亦是《民法典》第1 345條第3款的要求。尤其要考慮召集書中應否明確列出第二次會議時間;②聘請律師或翻譯。一般而言,街總大廈專責組憑着其多年經驗,可以為管理機關的成立提供必要的協助,管理機關應可如期成立。時下政府部門如房屋局亦積極行動,改組後協助私廈管理,但礙於運作初期有待完善和總結經驗,因此,尚宜發動本樓宇中的法律專業人士充任顧問,及時配合力求化解各種問題,而對於即便政府部門介入亦將難以協調的,宜聘請律師及時跟進及時取證,增大爭訟時勝訴的可能性,有效促成管理機關的成立和管理權的移交。翻譯的考慮,主要是參照第1 347條第5款的要求,比如安排懂中葡或中英雙語的人士代為翻譯以方便僅懂葡文或英文的業主。但該款並無強制性規定必須提供翻譯,而同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也有雖然不用翻譯但只要使用了基本法規定的其中一種官方語文例如中文而勝訴的案例1 4 ;③議程內容與臨時動議,分析見後 ;④應召集誰人。此項指有必要事前做好搜集並確認業主身份的工作,以便確認投票權資格和應予召集之人。一般而言,應召集小業主本人或保留部分單位的“大業主”。實務上,開門接待你的可能並非現任業主,可能是第1 343條提到的用益權人和承租人等,現結合學者見解補充分析以下應予召集的人 : 1 5第一,小業主配偶,尤配偶持有部分份額或議程涉及對家居設定負擔時 。第二,全體共有人或其代表人。第1 299條規定了共有的概念“如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在一物上擁有所有權,則存在共同所有權或共有……。”第三,小業主的繼承人,有關繼承人的資格見《民法典》親屬法和繼承法部分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是配偶或父母子女,當然,應由繼承人出示 相關憑證 。第四,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承租人和預約取得人。其中的“用益權人”,可理解為透過合約等規定從而有權在小業主住宅居住的人,概念見《民法典》第1 37 3條:用益權係指對屬於他人之一物或一項權利在一段期間內全面享益不改變其形態或實質之權利。而“預約取得人”則可透過第1 343條第1 款
  • c項結合第404條 1 6 中預約合同的概念予以理解。比如住在該單位的雖非現任業主,但其已經和該單位的現任業主協議好日後會買下該單位者。當然召集人如何知道該人的存在又是另一個問題。對於本文探討之管理機關創立而言,議程一般僅圍繞創會必須事項而設,未必需要深入大廈其他管理事項,故上述第一種情況一般可不必考慮,以免徒增召集的複雜程度。第1 343條第6款規定上述應予召集 的 人, 有 義務 主 動 並以 書 面形 式 通知 管 理 機關 。但對於本文未成立管理機關的情況則未規定,為着管理機關順利創立,相信應由召集者在事先搜集或上門簽收時主動瞭解。另外,還有個由誰簽收方為有效的問題,嚴格而言,應由投票權人直接簽收,但尤其對於戶數多的樓宇,很難做到多次上門直至找到真正有投票權的人才簽收,哪麼業主的家裏人包括工人和未成年人子女可否代為簽收 ?考慮到召集時人手少時間少等可操作性問題,結合對《民法典》有關行為能力條文的理解,本文認為在於簽收而言,只要簽收人精神和智力狀況適宜作出簽收行為,應可讓之簽收,並推定已通知了業主本人,當然,這應是可以由業主去推翻的推定。此外,為着良好溝通和大會順利進行所需,應留下議程等書面資料,並盡可能透過電話與業主核實是否已收妥 知悉 。⑤確定管理機關候選人條件、產生辦法、名單和任期對組成管理機關成員需具備的條件,坊間實踐和學者研究結果1 7 是一致的,均認為以下四個主要條件幾乎是不可少的:第一,熱心。這可説是首要條件,因為將面對一份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第二,有時間。沒有時間參與,將導致機關成員流失,機關因欠缺人手而難以運作,導致形同虛設的嚴重後果,所以不應忽視。第三,專業知識。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應時下對住宅管理的更多新情況新要求,如管理機關成立後不懂或不善於住宅管理業務,很快會出問題、會散 伙 。第四,公信力。公信力的獲得,應包括人際的協調能力和誠信,有誠信會處事,才能獲得公信力 。實務 中 , 一 如發 達 國 家 以前 亦 曾 經 歷的 , 利 益 之下,不排除業主組識成員被管理公司拉攏損害業主權益的可能1 8 ,所以建立在誠信之下的公信力顯得重要 。為維護公眾利益,參選者應主動將上述情況,以及犯罪紀錄、是否忠誠履行管理費繳交義務等情況向“選民” 一一 介紹。2.略論議程內容《民法典》第1 345條第3款規定召集書中應包含議程內容,該款規定召集書內應指出舉行大會之日期、時間、議程及地點。哪些議程必須列入召集書中?是否可隨意列多列少,不足的指望開會時再以臨時動議提出 ?關於創立管理機關召集書中的議程內容,法律條文未作 出具體 規定 。法理認為,召集書中列明議程,利於小業主充分思考和分析將作出的投票決定,會前的知情權因而得以確保,避免胡亂投票變相剝奪了自己權利,最終產生投票流於形式的惡性循環。可以説,會前知悉議程幾乎是權利實現不可或缺,儘管少你一票未必影響到議程所需票數、儘管第1 345條亦用了“應”通知而非“須”似與實務不謀而合。召集書中列出議程,一如上述目的顯而易見,所以,那些既不明確又不具體僅僅籠統羅列的所謂議程,有可能會屬於第1 350條第2款的“違反法律”而歸於可撤銷;甚至於因投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並非出於真實意願1 9 ,將導致投票乃至票數備受質疑,可能被證實 屬於該條 文第1 款d款而無效 。由此可見,應當考慮到大會進行中的臨時動議內容並非亳無限制,嚴格而言,應盡可能在召集書中明確而具體地列舉議程。還需指出的是,議程不清晰而又未及時通知,最終將導致小業主對所有人大會的負面認受性,亦是引致決議張貼時對會議決議內容紛爭的原因之一,試問,心甘情願之下的公平投票,還有那麼多不顧鄰里關係的衝突事件嗎?3.落實創會會議決定①取得各 業主姓名 和份額資 料《民法典》第1 347條規定:大會之決議,係以佔有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之所有人通過而作出,但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同條第2款規定,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在大會上各按其單位所佔的百分比
  • 或千分比而擁有相應之票數。該條以“份額”作為投票時的計算依據,故業主姓名及其相應的份額資料是必備資料。採用份額的好處之一,是在設立分層契約時已明確設定,不用理會之後的樓價浮跌,否則,樓價今日幾十萬,明日幾百萬,如何計算如何評估。筆者日前親自前往物業登記局,探討取得上述資料的最節省費用的辦法,物業登記局建議申請兩份資料,第一份是可以顯示業主姓名和住宅的“查屋紙”,第二份是可顯示整座大廈全體業主份額的“物業證明書”,將這兩份文件對照,便可以知道業主姓名及其相應的住宅份額資料。收費方面,“查屋紙”每份1 0元澳門幣,由於查屋紙只顯示獨一戶業主資料,如大廈有1 000戶,合計起來約需1萬元澳門幣;物業“證明”(Cer t i d ã o)書約需1 00元澳門幣,由於可顯示全體業主份額資料,故申請一份已足夠,兩者相加,便得出申請費用。如此,大廈愈千戶,每戶份額可能是千份之幾,比如“證明”書顯示了濠景花園第29、第31 座各商舖和住宅的份額,其中佔0.88%或0.35%不等,總之,整幢大廈各份額相加,必是1 00%。值得強調的是,業主除擁有住宅外,往往還有車位,而登記局將有些大廈的車位與住宅所佔份額分別列開,需要分別申請,往往有小業主忽視了車位份額的存在。那麼,上述第1 347條所指的“單位”,是應作狹義解釋,理解成住宅或商舖,還是作廣義解釋,理解成包括車位在內?如以該條文表述的“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去理解,車位亦應是建築物總值部分,故投票權所據的份額,應是包括業主所擁有的住宅、車位等在內的總份額,這是涉及大會決議有效性的重要課題,不容忽視 。2.確定會議場所實際上的做法是,可考慮借用場地,首先可考慮借用接近本座大廈的場所,如視乎遠近的街總或屬下中心,商借街總總部或其屬下中心的會議室;人多時可考慮本大廈停車場,但較為簡陋,此外還可以借用附近學校如濠江中學場所。(二)召集程序《民法典》第1 350條第2款規定了如果召集程序中出現不當情事或違反法律或有關規章,將導致大會決議的撤銷,由此可見召集程序非常重要。第1 345條允許選擇透過掛號信和上門簽收兩種方式召集所有人大會2 0 ,並規定召集時均須至少提前1 0日。並對召集書內容作出規範,比如規定召集書應指出舉行大會之日期、時間、議程及地點。現分述如下:1.必須注意這提前召集一如上述《民法典》第1 345條第1 款的規定,須提前1 0日召集。由法條表述明顯可看出這是一強行性規定,因此若然不提前召集,將導致決議可能被撤銷的法 律後果 。實際經驗表明,召集時應注意將時間預留寬鬆些,不要趕在三兩晚間搞好。對於來不了的業主,可建議其即場提交委托書,或到會場時受委托人憑委托書出席。當然,受委托人包括子女在內,應是1 8歲以上,嚴格而言,應是法律上所指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 。2.召集方式① 上 門 簽 收上門簽收的好處。一來是簽收過程中有機會當面與業主溝通,向業主解釋召開大會的必要性,如規範管理之類,由此較易獲得業主的認同和支持,抽時間“俾面”出席業主大會;二是可初步統計出席人數, 如 簽 收過 程 中 已可 知 悉 那些 業 主 會來 那 些 不來, 做 到心 中 有數 。 有了 這 信息 , 如未 到 30% 份額, 可 知 會 議開 不 成 , 於是 可 作 第 二次 會 議 的 準備 。但是否有人願意上門?街總負責人分析,發起人基於責任心和積極性,通常願意主動做逐家逐戶上門簽收的工作。如管理公司關係好,還可先行協商由管理員代為簽發通知書,簽發不了的再找人上門簽交,如此可省去召集者的不少奔波勞苦。但亦要看到,管理員的責任,不可能完全取代你,因為人多來來往往,管理員未必全部知道各單位的真正業主 。上門簽收的時間。一般會是晚上,在平常收工時間之後,如找不到人,可在日間或其他時間再行上門,因此平時應該搜集業主何時在家的資訊,包括透過電話方式預先搜集。簽收時還應瞭解是否業主本人出席,如委託他人應最遲在出席時提交委託書,為免不必要糾紛,該委託書應是一次性的;如業主本人不足1 8歲,在澳
  • 門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提請其監護人如父母等出席並行使投票權。② 再 寄 掛 號 信掛號信的不足之處,一來涉及費用,一戶一信,一封信1 0元澳門幣,遇上海濱花園之類上千戶的大廈,僅掛號信費用已愈萬元,且掛號信還有因漏寄2 1而作補充通知時,則費用相當可觀。二來,由於不知道對方會否回覆,難以預計其會否出席會議,無助於準確估算出席人數。所以一如上述,實務上首先會上門簽收,找不到業主時,再補寄掛號信。注意保存郵局寄信存根,作為日後已盡通知義務的證明 。③ 貼 通 告對是否必須貼通告這個問題,法律用詞是“應”而非“必須”,故非強行性規定,因此可理解成不貼也不會導致大會決議非有效的法律效果。除上門簽收、補寄掛號信之外,貼通告有人認為是必需的而非可有可無的條件,因為除了寄發掛號信可能出現漏寄外,還可能因業主另有居所、外出等等原因未必收到;此外,貼通告有個公示作用,讓眾人均能目睹,避免有心人黑箱作業,切實地保障小 業主 權 益。 街 總負 責 人強 調 ,必 須 張貼 會 議錄 。對外產生效力的會議決議的張貼是必須還是應該,值得關注。如認為“須”更合適,《民法典》第1 247條第7款的“應”便可修改成“須”。3.召集難與法改反思①新樓 業主多 難召 集近幾年,新出現的高樓大廈戶數多,如依法通知,操作上存在召集困難的問題,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人手不足。比如本澳某住宅群,1 2座相連,每座少則24層,多則38層,粗略估計小業主不下1 000戶,加上業主外出的比例不少,如採用上門簽收,務需相當人手。第二,費用高昂。如寄掛號信,一信1 0元,統計下來費用不菲 。第三,搜集客戶資料難。尤其是新入伙的大廈,業主互不認識,召集人真是要逐一上門瞭解,多少戶入了伙,夠不夠召開大會,各戶業主是誰等等,以便在籌備階段統計出席人數和決議所需的份額資料 。如與大業主委托的管理公司關係好,可委託其協助瞭解,因為“大業主”往往有售賣了多少戶的資料。如關係不好或維護利益,管理機關的籌組往往受到諸多阻撓,例如有召集人開工不在家期間,家居多 次 被 人 滋擾 , 警 方 有時 亦 愛 莫 難助 , 如 此 一來,召集人又要工作又要謀生,終於搞到筋疲力盡放 棄 收 場 。②即使有 法官強制 令亦難召 集法官強制召集見 《民法典》第1 344條第4款 :“……應召集會議而未召集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均可召集大會或聲請法院命令任何負責人召集大會。”但現實是,即便法官強制召集亦難執行,原因是被強制者同樣要面對上述召集難的問題,例如人手問題,大廈有愈千戶時,光派發召集書便要相當人手去做,而現時澳門的情況是,有切身矛盾才有人出來 做 。街總温主任表示,如次次只由幾個人去做,會做死。 收 得 幾 百元 , 無 人 會願 意 做 , 有時 間 都 去 睇“大長今”或“大奧”啦。由上情,從一個側面再向現行法律發出拷問,引發修法的反思。本文將這方面的解決辦法留待第三部分進一步探討 。(三)會場程序1.確認出席者資格①簽到枱檯擺放與會場簽 到在會場,開會時統計出席人數,以便依法定人數開會和作出決議。具體做法是,每一座大廈設一張簽到枱,每張枱設有本座大廈的“簽到名冊”,由專人負責核對業主資料,然後在名冊上簽名。遇有委托律師時,可由律師樓職員協助核對並促進簽名的工 作 。②業 主 資 料 核 對本項是為確認業主的投票權及相應票額而設,嚴謹的做法,應當事先向物業登記局申領可反映業主姓名和居所的“查屋紙”,以及反映份額資料的“物業份額證明書”,以準確知道各業主的份額,從而確知 其票 額 。但基於“查屋紙”需每戶一份,每份1 0元,累積下來 費 用 不 菲, 創 會 後 未知 能 否 經 追認 而 實 報 實銷,故實務中一般較可行的做法是,會前不去申領
  • “查屋紙”,僅申領一份“物業證明書”,申請時強調證明書需有齊大廈各單位所佔份額,以作召開業主大會之用。故在實務中,一般可注意做好以下兩項工作:第一,先行核實業主身份,為此可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正本,以及房屋税税單或水電費單據,經核對兩證 單, 基 本上 可 證實 該 名簽 到 者便 是 該單 位 業主; 如 此 做法 , 可 免去 向 物 業登 記 局 申請 “ 查 屋紙”,為每戶省下1 0元的申請費。由於鄰里間常見面較易識別,故很少出現持他人的水電費單冒充的情 況 。代理的情況。比如有業主由另一名業主或非業主代理其出席,相關法條主要見《民法典》第1 346條及第251-262條。實務上一般應提交有被代理人簽名的代理 委託 書 。此外,其他非由業主本人出席的情況如第1 343條提及的租客、用益權人和預約取得人,以及前述第一章學説補充提到的繼承人、共有人,以及仍擁有部分單位的大業主方的代表等,均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核對正本後留下副本存檔,作為投票權的證明。對於共有人之代理,香港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還明確列明可由共同委任的代表投票,澳門則未見如此細緻的規定。2 2第二,在簽到表簽字時,要提醒業主按照身份證上的簽字式樣簽到 。需注意的是,決議相關的投票權除份額以外,不應忘記投票也與人的行為能力有關。2 3 比如行使投票權時,業主以及上述列舉的幾種人,可能未達到法律要求的行為能力要求問題,例如未滿1 8歲的人,或精神失常,或聾啞、失明並顯示欠缺能力處理本人事務的人,即可能屬於《民法典》第1 1 1 條和第1 1 2條、第1 22條和 第1 35條及相關 條文規定 的未成 年人、 禁 治產 人 和准 禁 治 產人 等 欠缺 行 為能 力 的 情況。這些情況,基於其無中等經歷、精神失常或性格缺 憾 而致 不 能在 正 常 清醒 或 自由 決 定本 身 利 益者,應被剝奪行為能力。欠缺行為能力者所投的票將導致該票非有效,在票數相近的情況下還將導致決議因票數不足而無效,因此計票者應該知道並注意到這種情況。無行為能力得以法定代理或輔助補充 。2.第二次會議問題①會議 時間到 了, 會議是 否馬上 開始 ?比如到了原定於晚上8點正的會議時間,會議是否馬上開始?這時應已統計好簽到名冊內各人所代表的份額,注意配合議程項目,看份額是否達到法定的要求:如議程僅涉及一般的表決事項,過了多數即50%便可進行,如法定要求達3/4的,則要具備這3/4的多數。對於第一次的籌備會議而言,議程多圍繞管理機關成立、招聘管理公司及擬定管理費數額,在該次會議,一般會照通過,因為大家都不知道日後將會出現的問題,既然無人證實會出現實際問題,一般以和為貴,議程獲得通過。但問題是:遇票額不足時,第二次會議中能否不論份額決議成立管理機關?《民法典》第1 347條第3款中的第二次會議,作決議時有個1 /4份額問題。該條 第4款則無份額 下限,但該款所針對的是:議程通過分層建築物的首個強制性規章、為通過年度帳目及預算案,即僅在針對這幾項議程時,才不論出席者所佔份額多少,以出席人數的多數票作出決議,但該款並未列明可適用於創設管理機關的情況 。本澳實際上不少大廈很少業主出席所有人大會,合法成立管理機關面臨法條本身難操作的問題。那麼,能否考慮將創設管理機關的議程也如第4款所列議程般予以適用,即第二次會議時不論份額也可決議成立管理機關 。有文章質疑該成立管理機關的決議是否有足夠的代表性,建議設定出席人數下限。2 4 實務中,基於再召集下一次會議又要面對召集難或鮮有出席者等等問題,往往在召集書內寫明如原定會議時間出席人數不足, 屆時則 如上文 第4款 般不論 份額, 推遲1 小時便召開會議,並以出席者的半數通過決議。本文認為,上述有關欠缺代表性的質疑不無道理,但若在履行合法召集之後,也應當保障出席的那部分業主開會成立管理機關的權利,或不應剝奪該項權利。基於實務中的做法切實可行,應予審慎採納,如採納,可配以對管理機關主要運作的有效監管機制,彌補代表性不足引伸的問題。此外,學界對分層所有人會議制度存有意見分歧,有人認為應該參照社團法,也有人認為管理機關的性質雖然不是法人但亦不是社團,未必參照社
  • 團法,法無明文之下,誰對誰錯,其最後和最高權威的認定當來自司法裁判。②會議正式開始,選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現行法律並未就臨時主席等的產生辦法作出明確規範 。 實務 中 ,一 般 由 召集 人 向大 會 在場 人 士 提議,授權召集人組成的小組選出籌委會臨時主席 、副主席和秘書,提議一般會獲得通過。主持者一般要注意讓業主在合理時間內表達意見,必要時適當提醒甚至限制那些佔時過長或偏離議程的發言,並應對搶咪等強烈反對情況心中有數。2 5 對於無理上台搶咪的擾亂會場行為將會承擔何種責任?是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本文認同,如不涉及傷人、侮辱和恐 嚇等 刑 事罪 行 ,僅 就 以搶 咪 方式 發 表意 見 而言,一般不宜承擔刑事責任。而會議主持或政府代表這時可否命令擾場者退場,不退場時是否有義務報警追究,法律均沒有實質性規定。實務中,有人為避開衝突繞過所有人大會,改用上門收集簽名的書面投票方式,對這種做法的可行性,學者意見不一 。3.作出投票與核票對於決議所需的票數,一如前文籌備階段對第1 347等條文的分析,所有人在大會上各按其單位所佔百分比或千分比而擁有相應之票數。此外,不應忽視特別議題所需的特別表決份額。有關投票涉及的各種多數票 制度,本 文註釋8提及的唐 曉晴博士 :《澳門分層所有權制度論略》一文已作論述,在此不再 贅 述 。法律並沒有就投票方式作出規定,實務中的做法通常是採用先舉手後點票的方式,或更嚴格的記名投票然後唱票的方式,一般而言,方式只要真實地表達投票者意願均符合法律精神,當然越嚴格的方式越有法律效力,也不容易被人質疑和推翻。或有的問題是,大會進程中,“上半場”未見人,“下半場”或1 小時後重開會時才到場者有否投票權?本文認為,法無明文禁止之下,基於意思自治,如非左右到重大利益衝突,讓遲到者投票並無不 妥 。此外,開會途中因突發事件被迫中止或中斷會議時,可否當場另擇日期重開而無須再行召集,法律也未作出明確規定 。4.倘有的表決結果原定議程應逐項表決通過,由大會秘書通過一個並記錄一個。應留意通過議程所作決議的相應票數、倘有的臨時動議內容。一如本文會前籌備階段對議程的論述,大會進行中的臨時動議內容並非毫無限制,嚴格而言,應盡可能在召集書中明確具體地列出議程。如確有需要臨時動議,應注意除了出席人數是 否 符 合 議程 相 應 票 數的 考 慮 外 ,該 項 臨 時 動議,應是現場時間和信息條件允許之下,可以該小業主充分瞭解,並且不應防防礙投票決定之真實作出 。但對於部分業主採用書面投票的情況下,大會可否對所有的臨時動議作出決議,對此前瞻性問題,法律是否 應作考慮 ?5.宣讀、簽署會議錄依《民法典》第1 349條第3、第4款,對會議紀錄確認簽名時,可選擇幾名代表簽署以確認會議記錄。所以到會者不用在會議錄上簽兩次,開始到會議時簽一次即可,到會議決議作出後需對紀錄予以確認時,可由會議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三人聯名簽署,當然這三名簽名者不能作假,因為私下更改文件將承擔 刑事責任 。議程通過的方式,是通過一個並記錄一個,當然是法定人數之下通過的決議才有效。實務中,對會議記錄爭議得較多的,不是未張貼的問題,而是內容問 題 。 故 應注 意 對 未 通過 的 議 程 亦 —— 如 實 記錄,會議錄簽署前應做到當場宣讀決議情況。會議到了 最 後 , 如成 功 當 選 ,當 然 是 宣 佈管 理 機 關 成立、機關 成員就職 。本部分的問題是,對會議紀錄予以確認是否必須會場內進行,可否事後補簽?此外,法律也沒有對會議錄本身嚴格規範,尤其在新舊利益交惡的時勢下,往往容易被人在記載大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做手腳,引發出許多糾紛 。(四)會後之會議錄張貼和補充通知對於未出席會議者,可以補充派發會議紀錄,將會議錄影相作為已張貼的證據,影相時應照清楚張貼日期。補充派發會議紀錄有助於消除未到會者的抵觸情緒,令其心理上較易接受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實施決議的阻力。如若可能,還應盡可能補充派發會議紀錄。一般而言,願意召集所有人會議都會張貼會議決議,故這方面的爭論不多,況且尚有
  • 證人可證明確已張貼。三 、其他法 改間 題(一)法改的需要和時機1.法改的需要街總温榮基主任指出:由分層樓宇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 勢, 例如, 在2 004年, 社會影 響較 大的 個案,有黑沙環海濱花園爭奪管理權案,有“龍園”的管理權爭訴案;在2005年,又發現兩宗同類個案。綜合本文前兩部分的多項分析,粗糙的法律框架之下,管理機關的依法成立正面臨操作難乃至無所適從的問題,法改的需要性顯而易見。2.法改是時候開始有法可依之下,仍然發生海濱花園等典型案例。案例 也 反映 了 小業 主 對 法律 產 生了 莫 名的 信 心 危機,帶出實務界對居安權保障的拷問,暴露出社會矛盾的加速累積和深化。案例引起街總負責人高度關切、立法會激烈爭論和新聞傳媒大幅報導。比如《澳門日報》2005年1 2月1 日的報導,“海濱花園”管理權爭奪案引發的欠交公共電費面臨被割電問題,深諳大廈事務的街總副理事長直指本澳有關大廈管理法規嚴重滯後力促修法。一如特首施政報告反覆強調的“以民為本”之理念,本文認為,法改的勇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該理念的深入理解,澳門是時候從立法層面逐一完善包括本文運作程序在內的分層所有權各項制度。(二)如何改一個行之有效的物業產權制度,是指一個基本上能夠擺脱上述困擾的制度。對此,美國物業產權和物業管理專家認為,該制度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法律,其實並沒有太多的理論 , 關鍵 是 立法 者 果 斷地 針 對問 題 拿出 解 決 對策 。 2 6本文前兩部分以管理機關運作程序作切入點,結合該制度 實踐性 強的特點 ,盡可 能減少“ 純學術 ”內容,力求寓學術性和務實性於一體,分析探討了籌備、召集等各階段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此不再重述。本章僅就其他需作思考的主要問題試行提出如下見解:1.對《民法典》管理機關創立部分的相關思考①新法對現存管理機關合法身份的追溯效力管理機關創設過程中的種種問題上文已力圖——剖析,實務中,基於現行制度的操作難問題,創設當中被迫未能依足法例的情況時有所聞,而管理機關的成立並無公權力予以認可和註冊,換句話説,本澳業已成立的管理機關,其合法身份不乏非有效的情形。在其尚能有效運作並能回應大廈業主安居訴求的現實情勢之下,本文認為,新法應該就追溯效力的有關問題作出安排。②清楚界定歸 責條款的必要 性正如街總負責人表示的,對於未履行法律義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大業主或其管理實體,日後大廈出了問題誰承擔?責任多少?法例一定要很清楚,故宜強化和清楚界定有關歸責條款。③立法 層面促 使管理 權移 交《民法典》雖然在第1 344條首次所有人大會的召開對大業主賦予義務,以及一旦“大業主”等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時,小業主自己可主動入稟法院召集大會,而在該條文亦規定了未履行召集義務者需負的民事連帶責任。但現時本澳的實際情況是,小業主往往為生活奔波勞碌,物業管理意識不高,近期又有 大 廈 反 映存 在 背 景 人士 設 法 操 縱的 情 況 , 而“大業 主”似 乎深 明此理 ,利益 之下 對法律 熟視 無睹,極少主動依法促成所有人大會的召開。美國早在立法層面便作出具體指引,促使大業主主動去交出管理權。2 7 而非被動地由小業主訴諸法院,等到法院作出裁決履行移交義務。事實上,事事要 求 諸 法 院, 去 等 待 一個 費 時 又 未可 預 知 的 判決,對於怕見官也不擅長打官司的小業主來説,無疑令其卻步。街總負責人強調,切實保障管理權的移交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關注到從利益角度舒緩紛爭的意見,如規定樓宇“大業主”未履行依法召集首次所有人大會的義務,管理費便由該“大業主”承擔,由此敦促管理權移交舒緩紛爭。尤其是街總姚理事長指出的:也有地區規定,管理公司僅可從管理服務費中提取合理利潤,配合必要開支準則的列舉性規定以及管理機關監管特定開支額的辦法,務致大廈既可因必要開支而保值,又可避免大廈維修基金等滾存太多觸發利益之爭。本文認為,合理利潤和有效監管之下,無疑有助管理權 移 交 。④設立針對 少數額業主 的救濟條 款
  • 決議的公正性,常被佔多數份額的“多數派”無視,引起權益分配的不均衡。對於第1 348和第1 349條大會決議與業主“份額”比例掛鈎的規定,本澳實務中便出現如下奇怪現象:在本澳某工業大廈,合共1 1 戶,其中1 戶A君已佔56%份額,即A君獨一戶的份額已過了第1 348條決議所要求的半數,於是,其他小業主便質疑,既然表達意見無濟於事,那還叫我們來開會幹甚麼?是否該大戶作出的任何決定我們也要“依法”接受,由此一來,其他業主事實上失去了本大廈的管理決定權。本文認為,表決權也是帶有法律義務的權利,其行使受到社會秩序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並且從業主 共 同利 益 的角 度 出 發, 考 慮少 數 派業 主 的 處境,也是多數派業主的義務,表決權的自由行使無疑不應發展到濫用的程度,否則,決議應可被宣吿無效或屬於可撤銷,如構成不可容忍的嚴重侵權,甚至要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本文強調,對少數額業主的保護28 ,同政治上的少數派保護的精神實質是類同的,與政治中的多數決原則可能會造成多數暴政一樣,多數決原則的濫用也會引至對少數額業主權益的剝奪和不公平,因此對這方面的救濟不容忽視,法律理應進一步作出明確 規定 。⑤分割相連樓宇群,解決召集難決議難問題一如第二部分召集章節所述,人手問題是召集難題之一。人手不足是相對的,乃基於要召集的業主太多而顯得不足,而業主戶數多,往往發生在近幾年出現的多座相連的樓宇群中,雖然第1 31 4條規定了每幢樓宇的可獨立性,但沒有很好的解決相連部分如 何分 割的 問 題。 比如 本澳 某 住宅 群, 1 2座 相連、停車場互通、公共地方亦通,相連部分不知如何分割,據悉目前僅成立了一個包括1 2座樓宇的業主組織,由於業主戶數多,分層所有人大會召集難和決議難的問題自然非常突出。那麼,如何合理分割樓宇群相連部分,為各座樓宇得以協商各自管轄範圍,以便放心成立管理機關解除隱憂?學説上,認同分層住宅大廈包括共同部分和專有部分,專有部分由房屋周圍的牆壁、地板和天花板所包圍的立體空間組成,區分出專有部分便可清楚界定其餘共同部分。本文現參考美國各州區分專有部分與共同部分的做法2 9 ,以上文提及的住宅群為例將最難以區分的相連部分從理論上作出如下分割:a.分割原則是:具體邊界是牆、地面及天花板的“最後加工表層”,連同表層之表層以內為本座專有部 分 , 表 層以 外 為 共 有部 分 或 屬 於另 座 樓 宇 部分 。比如該住宅群地下停車場,上一層與遊樂設施相連,首先有個上下層的“縱向”分割問題,結合上述“最後加工表層”可這樣分割:停車場頂有天花,天花如有抹灰層,抹灰層便是天花的最後加工表層,包括抹灰層在內的抹灰層以下,便屬停車場的專有部 分 。其次有個座與座之間的“橫向”分割問題,該問題又視乎有牆壁或地板相連的情況不同處理:牆壁相連可如上採用“最後加工表層”原理分出本座的專有部分;地板相連則更容易了,以平常心劃分出座與座之間的中界,並結合以下b注意事項加以區分即可 。經以上一縱一橫分出各座的專有部分,餘下的還有不宜分割的共同部分:比如停車埸上一層的綜合遊樂場所,內設網球場、泳池等等遊樂設施,如硬性分割開將有損場所的原有功能,對這部分,宜留作公共部分由各座聯合管理。b.注意事項。不是每座以內的所有東西都屬於“專有部分”,比如哪些連通本座邊界內外的各種管道、管線、承重牆或任何其他設置,視作“共用部分 ” ;但應視乎實際使用情況再分出“共有部分”或“該座專用的共用部分”,即如果僅供該座使用,則為“該座專用的共用部分”,該座享有使用權,同時負有保管和維修責任;若然供一座以上使用,則為“共有部分”,由使用的樓宇負有相應的保管和維修責 任 。小結而言,將最難以區分的相連部分作出明確劃分,則其他容 易區分部分 的分割問題 將迎刃而解 。分割後,基於各座樓宇可以獨立操作,必將大大舒緩召集與決議所面臨的困難,為各座樓宇獨立成立管理機關創造有利條件 。⑥應急 回應機 制之不 容回 避諸如海濱割電乃至相關的斷水問題,的而且確是民生問題,更是不容回避的大問題,在本澳物業管
  • 理市場並不成熟、法制相對粗疏的大氣候之下,若然任由物業糾紛自行演變“天生天養”,一如凡事任憑未成年人自把自為般不負責任,果若如此,相關政府部門乃至法改機關對公共利益的不作為將備受質疑,出了大問題恐怕還將有人因此而被問責。在司法裁判機制本身已基於訴累難以濟急的現實之下,本文考慮,可否就此問題不惜作出前瞻性立法, 運 用類 型 化技 術 從 立法 層 面列 出 特定 緊 急 事項,就這些事項授權專責部門採取相應措施,例如必要時的款項墊支,墊支後限期追還公庫;墊支期間,政府專責部門應當着令責任嫌疑人限期作出改進,不改進者,依職權對其作出包括建議訴訟保全在內的檢控措施等等,以切實回應公共利益和民生訴 求 。2.修改配套法例分層所有權制度是一個整體,條文與條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應當協調,且不應違反法律基本原則並具可操作性,為此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而最重要的配套制度之一,就是一個行之有效的登記制 度。 3 0 在管 理機 關召 集階 段涉 及的 登記 法 修改,本文有如下考慮:第一,可考慮街總負責人的建議,由政府免費提供包括業主姓名和份額資料在內的相關證明書。為此,尤其需對1 999年1 2月1 3號第522/99/M號訓令相關條文作出相應修改。3 1如此,兩大召集難題之一的費用問題將得到解決,大大方便了管理機關的成立,亦方便管理機關成立之後,其他決議事項的所有人大會的召開。但本文也考慮到,如上之免費提供,無論人力物力均可能給政府造成沉重負擔,且不符用者自付的道理,此外還將觸動其他政府服務收費又是否公平的法理問題,故宜慎重考慮。第二,本文再考慮到,除了完善上述收費法規外,在技術和法例上,或者可考慮開設專供分層所有人開會用的電腦資料庫,盡量將現行反映業主姓名和居所的“查屋紙”、反映住宅和車位等份額的“證明”資料合為一體,即在一份資料內得以清晰看到大廈眾業主的姓名和份額資料,以大大減少相關申請收費,起到解決召集難的作用。3.設立適當的政府監管乃至主動檢控機制有關政府“協助”大廈物業管理的問題,在立法會施政辯論中一度引起激烈爭辨,對此本文認為,應當站在以民為本的高度,回應社會正當的訴求,在強化監管的同時,考慮引入政府主動檢控機制,以下列舉了相關考慮:①監管職責應當協同承擔。本文主張,應當 由政府部門協同承擔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管職責,同時對管理機關成立後的內部運作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基於時下分層所有權整體法律制度的相對粗疏以及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考慮到如果僅由某個政府部門如房屋局獨力承擔監管職責,終會因人手不足和資源有限,導致疲於招架的狀況,不但難以解決問題,也不利於總結經驗完善執法和立法,因此與分層所有權整體法律制度或該制度包含的各個階段尤關的政府部門均應協同監管,例如除了房屋局之外,還有樓宇初始建造階段把關的政府部門,以及管理公司設立階段簽發營業牌照的政府部門等等 。②監管辦法應當入肉到位。勸導式的監管顯得軟弱無力容易被人鑽空子,應該修例,主動審查並賦權監管部門作出以下措施:a.管理機關註冊後才能運作管理機關成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政府專責部門申請註冊,並待發出註冊證書後,管理機關方可依法運作。如此,將可解決同時存在新舊兩個管理機關一廈雙管的問題。管理公司方面,其註冊或申領牌照也應當符合一定的專業條件,尤其是主要管理層人員中必須具備物業管理 專業知識 。b.增設考牌、培訓制度。倘若管理公司主要管理層人員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專業培訓、考牌後仍違反法定義務者,由考牌部門大條道理控告其專業疏忽以令鉆空子者卻步。c.註銷經營牌照。透過對管理公司經營狀況的監管,提議權力機關依法註銷嚴重違規的管理公司的經營牌照。除了對管理公司實施監管外,也應重視對管理機關成立後內部運作的有效監管和指導。d.針對帳簿之監管。針對管理機關難於對大廈維修基金等帳簿進行監管的現實,由政府部門獨自或聯同核數師對管理公司的財務制度採取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可就此立法,賦權監管部門得要求大型管理公司聘請核數師以作為續牌的前提條件,另
  • 不排除針對戶數少經濟實力欠佳如業主自主管理式的小型實體採用靈活合理的監管措施。e.行政 機關依職 權主動提 出檢控。 本文關 注到,基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涉及實質懲罰性部分原則上應由法院行使,但不妨礙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針對一廈雙管等急需公權力介入的特定 事 項依 職 權主 動 提 出檢 控 ,切 實 回應 社 會 訴求。致於司法機關乃至準司法機關的相應設置以及快速應變機制,則是另一個需要一並思考的課題。f .廉政公署依職權或應聲請針對相關政府部門實行“再監管”,尤其針對各負責監管的政府部門的不作為實行“再監管”。以上措施,雖有不少摘自先進國家和地區現在行之有效的務實做法以及法治理念,然而並未窮盡本澳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各個環節,限於篇幅和本文主題範圍,在此不再深入探討。4.專設仲裁機制的需要街總姚鴻明理事長指出,現在較多出現的是大廈管理問題,如涉及管理素質與管理費支出共識的平行問題。如對於小業主一方,有人只想少支出獲得高素質的管理,反之,管理公司一方也有只想提供平平的管理應付了事的心態,基於共識分歧產生的矛盾,必然引發許多糾紛,那麼,如何才算合理?如何才是公平公正?對於糾紛的解決,街總温榮基主任指出,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業主的心態,比如合作心態。只要願意合作,一般都可以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來,否則,一開始便搞疆了,將會面臨多重波折,久而久之,還會有人誤會法律規範的作用,或質疑法例幫不了自己。所以,應當盡量避免 使 用私 力 救濟 的 方 式去 強 硬地 撤 換原 管 理 公司 。本文認同,引發社會問題的情況實在好多好多,宜作開明取態慎重處理,當中應當包括讓少數派人士公平表達意見行使權力。然而,置身其中的當局者往往難以化解糾紛,而訴諸法院又涉及怕見官的考慮,由此本文認為,仲裁帶出的居間裁決機制,將為顧及鄰里不便見官的住宅糾紛,包括本文所述的管理機關創立的糾紛帶來生機,當然,這生機務需由一個切合實際的仲裁機制 帶 出 。對分層所有權制度引伸的糾紛,《民法典》僅由第1 342獨1 條直接規定了仲裁解決辦法:“針對在分層建築物涉及之關係中產生之爭議,所有人大會可在分層 建築物 之規章 中規定 必須訂 立仲裁 協議。 ”然而本澳現行的仲裁法甚少為物業糾紛的解決作出貢獻,經初步分析,恐怕與其未能切合分層所有權糾紛的特點有關,限於篇幅,願作深入研究後獨立成文,交由各界先進雅正。(三)結語一如象徵美利堅司法精神與力量者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J us t ice Holmes)在《普通法》中曾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被感知的時代的要求,流行的道德與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覺察,明示的或潛意識的東西,甚至法官與其同仁的偏見在決定人們應遵循的規則方面的作用都遠勝於演繹推理。”3 2也得益自上述理念的鼓勵,本文除了作出法律層面的必要分析以外,非常重視取材自實務層面的寶貴經驗,據之配合理解和反思法改的現實性和迫切性,賞試提出法改的部分建議和主張,期為本特區分層所有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拋磚引玉。然而正如本文開頭所言,本文只就該制度中的一個局 部 作 出 探 討, 基 於 法 律 規 範所 需 的 整 體 性 思考, 對 該 制 度的 完 善 問 題, 有 待 通 盤考 慮 配 套 修改。倘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分層住宅糾紛各個環節所衍生的問題還是會不斷發生,法改的呼聲恐怕永 無 休 止 。僅從利益角度而言,法律改革必然會喚起不同主張之爭,分層所 有權法律制度改 與不改、怎樣改 、花多大力氣改,很大程度取決於執政者和法改者對民本理念的理解和尊重,從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維護公平的良苦用心。毫無疑問,公平孕育着和諧,而和諧孕育着社會穩定。註 釋 :1 澳門街坊 會聯合總 會(下 稱街總) ,擁有專 責大廈 事務的大廈 管理資源 中心和 大廈工作 委員會, 提供大 量大廈管理 信息,協 助理順 有關糾紛 ,本文所 述包括 法律層面和 務實層面 ,務實 層面多來 自街總負 責人的 深入 見 解 。2 本文所 引法律 條文, 如無説 明, 均引自 1 9 9 9年 1 0月 1日 生 效 的 澳 門 現 行 《 民 法 典 》 。
  • 3 [德]Ch r i s t i a nV o n Ba r 克雷斯蒂安·馮·巴爾著,張新寶譯:《 歐洲比較 侵權行為法 》(上冊 ),法律 出版社,2 0 0 4 年,第2 5 6 頁。4 周宇:《現代物業 管理》(第二版 ),東北財經大 學出版社 ,20 0 5年 ,第 27-28頁。5 王 在 庚 、 白 麗 華 : 《 物 業 管 理 學 》 , 中 國 建 材 出 版社, 20 0 3 年, 第2 5 0 頁 。6 同註3,第2 9- 30頁 。7 孫憲 忠 : 《物 權 法 》 ,社 會 科 學文 獻 出 版 社, 2 0 0 5年 , 第 2 1 3 頁 。8 唐曉晴: 《澳門分 層所有 權制度論 略》,載 於蔡耀 忠主編:《物權法報告》,中信出版社,20 0 5年,第9 1頁 。9 王道銘 :《 物業管 理糾 紛評判 依據 及案例 解析 》, 中國物 價 出版 社 ,2 0 0 3 年 ,第 1 0 7 頁 。10 香港 《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主 法 團 ) 條 例 》 2 A。11 案例 主 要 結 合 近 期 報 章 以及 消 息 人 士 的 深 入 介 紹 。12 《民法典》第 1 3 5 5條 明確規定, 如屬於第 1 3 4 4條第 1款所指的情況 ,原管理機 關撤出引至的 賠償僅由該 策劃建造 建築物 之人負 責。但 對於不 屬該第 1 3 4 4條第 1款所指的 情況, 法例未 進一步 作出規 定。本 文認為 :《民 法典 》已 專門 設立 了 民事 賠償 規則 ,例 如, 《 民法典》 第55 6條及 相關條 文便作 出了相 關的規 定, 應可加以引用。為此,實務中坊間不論是否屬於第 1 3 4 4條第 1 條 所述 存在 策劃 建造 建築 物之 人的 情況 ,一 概認為要求原管 理公司撤出 時管理機關不 用理會賠償 的理 解 , 實 有 待 斟 酌 。13 本節部分 主張,經參考 周宇:《現代 物業管理》, 第7 1 頁 , 結 合 坊間 經 驗 得 出 。14 關廉 豪 、陳 啟榮 : 《業 主立 案 法團 的陷 阱 》, 20 0 2年,第 1 0 1 頁。《 中華人 民共和 國澳門 特別行 政區 基本法 》 第9 條 規定 , 除使 用 中文 外 ,還 可 使用 葡 文 ,葡 文 也 是 正 式 語 文 。15 唐曉晴:《澳 門分層所有權制度 論略》一文有不同 角度的表述,載 於蔡耀忠主 編:《物權法 報告》,中 信出版社 ,20 0 5年 ,第 85-86頁。16 唐曉晴:《預 約合同法律制度研 究》,澳門大學法 學院,2 0 0 4 年,第2 2 7 頁講到:“葡萄牙1 9 6 6 年《民法典》第 4 1 0條 一般 被認 為界 定預 約合 同概 念的 依據 ,該條 第 1 款 :某 人 基於 一 協議 而有 義 務訂 立 合同 者 ,該協議適用有 關本約合同 之法律規定。 ”該條文表 述與澳 門現 行 《民 法典 》 第4 0 4 條 第 1 款的 有 關表 述 相同, 故可 認 為現 行《 民 法典 》第 4 0 4 條第 1 款是 包 含了 預 約 合 同 概 念 的 表 述 。17 武智慧:《物業管理概論》,重慶大學出版社,20 0 5年 , 第 7 5 頁 。1 8 對於管理機關成員被管 理公司拉攏的情況,有資深 律師指出務須慎重處 理,尤其要注意 取證,不應僅憑 推測。 建 議 引 用 管 理 費 及 各 帳 項 收 支 之 異 常 材 料 去 證明 。19 孫憲忠:《民法總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 0 4年,第 1 9 6- 1 9 8頁講到:“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 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 利義關係的 行為。意思表示 由意思和表 示構成,意思 是當事人追 求私法上的效果 ,表示則是 外在的行為, 是對意思的 表示。學理上 ,一般認 為意思表示 的成立過 程有四個 內容:一是 因為一定 的動機 形成一定 的思想活 動,即 目的意 思 ; 二 是 基 於 這 種 動 機 形 成 追 求 私 法 上 法 律 效力,即效 果意思 ;三是 有表示 這種效 果意思 的意思 ,即 表 示 意 思 ; 四 是 把 這 種 效 果 意 思 通 過 行 為 表 現 出來,即表示 行為。” 簡言之,相 對於投票 而言,合 法的 意 思 表 示 應 該 是 : 業 主 憑 自 己 的 真 實 意 願 作 出 投票 。20 《民 法典》第 1 3 4 5 條第 1 款允許選 擇透過掛 號信和 上門 簽 收 的 方 式 。 條 文 規 定 : 分 層 建 築 物 之 所 有 人 大會, 須 至 少 提 前 1 0 日 透 過寄 送 至 下 款 所 指 地 點 之 掛號信進行 召集,或 以相同 之提前時 間透過在 相同之 地點作 出附 簽 名之 交 收紀 錄 而進 行召 集 。同 條 第3 款 則對召集時 貼通告作 出規定 :召集書 內應指出 舉行大 會之日期、 時間、議 程及地 點,且須 以其中一 種正式 語文書寫, 如有分層 建築物 之所有人 僅懂另一 種正式 語文 , 則 應 盡 可 能 附 具 有 關 之 譯 本 。21 學術 上,還關 注到即使 收到掛號 信但信內 可能漏放 了文件,因 而達不 到通知 應有效 力的情 形。關 於這個 問題,部分 銀行的現 行做法 是,事前 在合約中 列明只 要作出了正 確的通知 方法, 則推定你 收到,然 而,銀 行的這個推定 是否公平 合理,或可 否套用到 為創立管 理機關而進 行的召集 當中? 基於個案 不同,有 待司法 判決 。22 陳 耀 莊 律 師 : 《 大 廈 管 理 法 》 , 裕 而 清 有 限 公 司 出版,2 0 0 3年, 第 1 8頁 。23 Car los Albe r to da Mota P in t o:《民法總論》,法務局及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出 版 , 第 1 0 1 頁 。24 鄭國 明:《分 層建築物 管理法》 ,載於劉 高龍、趙 國強主編 :《 澳門法 律新 論》( 中冊 ),澳 門基 金會 ,20 05年 ,第 2 7 4 頁。25 街總温榮 基主任認為, 出現有人上前 搶咪等強烈反 對的情況,問 題出在會 議前的協調 不足,這 時一般不 宜採取強硬做 法,基於 鄰里關係以 和為貴。 本文表示 認同,因為對 於該行為 ,亦難以證 實所造成 的損失要 求民事索 償,刑 事方面 亦欠 缺相應 的條文 去支持 定罪 ,建 議 事 發 後 盡 量 透 過 仲 裁 等 中 間 人 介 入 機 制 尋 求 共識 。26 周樹基 :《美國物 業產權制度 與物業管理 》,北京 大學出版社,2 0 0 5 年,第 1 4 6 頁。27 《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第66-7 1 頁,其中介紹了美 國物業小 區如何 實現從開 發商控制 到業主 控制的過渡 的具體做 法,但 三言兩語 難作比較 ,故不 作深 入 介 紹 。28 樊雲 慧:《英 國少數股 東權訴訟 救濟制度 》,中國 法律出 版 社 , 2 0 0 5 年 , 前 言 部 分 第 5 頁 。29 周樹 基:《美 國物業產 權制度與 物業管理 》,北京 大學出版社,2 0 0 5 年,第4 4 -4 5 頁。30 聯合 國經濟與 社會委員 會歐洲經 濟委員會 編寫:《 經濟 轉 型 國 家 建 立 區 分 所 有 物 業 產 權 制 度 指 南 》 。31 這 方面 可參考 香港 土地 註冊處 方便 召集會 議的 做法 。對 該 項 申 請 , 本 澳 也 已 經 有 刑 法 機 制 加 以 監 察 和 保障,即如 果瞞騙 政府, 將申領 “物業 證明書 ”的其 他目的當作召集 會議的目的 ,一經證實, 可能觸犯現 行《澳 門 刑 法典 》 第 2 4 4 條 所 規範 的 偽 造 文件 罪 。 由 此可 見 本 項 措 施 只 要 肯 做 , 應 具 可 操 作 性 。32 王利明 編:《中國 民法學者建 議稿及立法 理由·侵 權行為 篇》 ,法 律出 版社 ,2 0 0 5 年 ,第 6 6 頁 。
  • 承攬 運 送 人 法律 地 位 研 究林浩威 *一、 前言本人自去年始對澳門海事法律進行研究,當中包括第1 09/99/M法令所載之關於規範提單合同之條文在澳門地區適用之困難1 ,以及第1 09/99/M法令與《民事典》、《商法典》之間在法律解釋上的協調問題。在本人近刊的文章中2 ,亦曾涉及《商法典》中承攬運送合同在區域或國際航運上的適用問題3 ;故此,纂寫本文的動機只是對上編文章的延續。本文所討論之重點不僅涉及承攬運送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代理性質,尤其是普通法(common law)與大陸法(c i v i l l aw)對承攬運送人在承攬運送合同中的代理性質持不同的法律觀點;而且,還討論-系統基本的法律問題,當中包括合同地位轉移、權利或義務轉移、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二、準據法當我們看到日本著名的船東公司NY K所發的 提單上被冠以“承攬運送人”(f or w a rding agen t)4,是否可以直接下判斷該提單上的如此表述,即意味着承攬運送人將被視為提單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詳盡地展開有關討論前,第一個應關注的問題是那些法律才是規範着澳門的承攬運送人責任(r epons i bi l i t y)及職務(d ut y)。因為在澳門設定的承攬運送合同之合同當事人及其履行不涉及涉外因素,故此,我們需注意國際海運公約如《海牙規則》(Hague Rul es)、《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 V i sby Rule s)、《漢堡規則》(Hamburg Rul e s)或其它類似的成文法律,是不適用於承攬運送合同5 。一般而言,承攬運送合同的權利、義務及法律概念可見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之條文內。但是,因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制約 , 如 某些 情 況 符合 作 為 特別 法 的 商法 典 的 要件,即基於承攬運送人作為公司設立或以個人企業主名義專門從事商業活動,這裏所指的承攬運送人將不適用於澳門《民法典》內的規定。承攬運送公司或個人為商業目的而從事的活動被視為商行為,可見於《商法典》第3條 1 款b項對商行為的定義“因經營商業企業而作出之行為”;故此,付貨人與承攬運送人之間訂立的承攬運送合同是適用於澳門《商法典》第3卷 第5編即6 1 6至62 1 條的規定 。三、承攬運送合同之標的承攬運送合同,係指商業企業主有義務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訂立物品運送合同,並完成有關附屬事項之委任合同。6*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及實習律師承 攬 運 送 人 的 首 要 功 能 可 簡 要 描 述 為 中 介(i n t e r me d ia r y)功能,一方面受付貨人或收貨人之託,另一方為完成託付人事務而需直接接觸承運人(ca r r i e r)、報關部門(cus t oms aut ho r i t i es)及碼頭管理員(whar f in ge r)等,而不是由其客戶親自與他們洽談貨物運輸事項。7 承攬運送人與其客戶的關係由承攬運送合同約束,該合同在澳門法律下被定義為委託合同(mandat e,mandat um);客戶作為委託人是付貨人(shipper or c on s i gno r),然而,必應弄清楚委託人可以是運輸貨物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代理人但不需理會該代理是全權代理(f u l l au th o r i t y)或是有限代理(limi ted author i t y)還是表見代理(os t en s i b le
  • a ut h or i t y)。在這點上,當承攬運送人從事業務從客戶收到所託之物時,該委託人是否真的有權處分該貨物是不影響承攬運送合同的訂立。一方面為着更簡化及提高承攬運送的操作,另一方面考慮到承攬運送人不具備辦別的能力;事實上,承攬運送人在履行業務時幾近不可能知悉委託人是否真的擁有貨物所有權。承攬運送人提供給付貨人安排貨運及集裝(conso l i d a t i o n),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以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貨物裝船到指定的目的地。應注意在普通法(common la w)下 , 獨立 中介 人 ( i nd e pe n d e n ti n t ermed i a r y)的法律地位是建基於付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中介身分,即以雙方代理的形式同時以付貨人的名義及承運人的名義訂立一份運輸合同8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代理收貨人,同一承攬運送人以收貨人的名義通過其在別的國家港口建立的網絡代其收到貨物。然而,對於大陸法(c i v i l l aw)而言,承攬運送人的定義不同於以上普遍法的法律觀點,大陸法(c i v i l law)下承攬運送人一方面作為付貨人的受託人,另一方面,可以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例如, 承 攬運 送 人同 時 地 以不 同 的身 分 訂立 一 份 合同,結果,承攬運送人而不是委託人(付貨人)成為運輸合同的締約人,不似普遍法(common law),付貨人而不是承攬運送人成為運輸合同的締約人,除非承攬運送人也應為承運人,即使承攬運送人成為運輸合同一方建基於表見代理(apparen t agency)的推 定 成 立 。四、承攬運送人職務(dut y)就委託的性質而言,承攬運送合同的標的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承攬運送人承諾履行一系列廣泛的服務及為着運輸目的將貨物交付予承運人所作的一切行為,當中包括接受客戶的指示(cus t ome r’sins t ru c t i o n)、收集貨物(co l l ec t i o n)、接駁運輸(li gh t erage)、貨物集裝(packing andconsolidat ion ofca r go)、存倉(ware hou s i n g )、付運憑單的提交(hand ingof s h ippi ng document)、如需要的情況下安排貨運投保(ar rangemen t of i n s urance )、清關(c lea ran c e cus t oms)及履行在其收到貨物後至交付承運 人 託運 前 期間 承 攬 運送 的 一切 其 它可 能 的 事項 9 ; 在 此 期 間 , 承 攬 運 送 人 應 以 有 償 的 受 託 人(ba i l e e for reward)身份對受託之物以普通注意的職責(ordin ary duty of care or exac ta di l igen t i a)安全地加以保存並使其完好無缺(i ng ood condi t i o n)。另一方面,承攬運送人為了履行委託合同而同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將受託之物託運,這裏主要指提單運輸合同,亦不排除以海運單(sea way bi l l)或其它付運憑單付運。貨物運輸合同是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利益(in his own name and for th e accoun t oft he pr in c i pa l)與承運人訂立的。從中可清晰看出,承攬運送人不只提供將付貨人的貨物交託承運人的服務, 而 且 以自 己 名 義與 該 承 運人 訂 立 貨物 運 輸 合同;不似代理關係下代理人所作的一切法律後果由授權人( pr i nc i pa l)來承受,這情況下該運輸合同是承攬運送人為着付貨人的利益(不管他是否真的貨物所有人)以自已名義與承運人直接訂立。不同於羅馬法對委託合同(manda tu m)的傳統法律觀點即委託是無償合同(gra tui t ou s con t rac t )1 0,在商業社會中,由於承攬運送人有權收到相關的服務費用,故此,承攬運送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第61 8條(承攬運送人之義務)①承攬運送人在選擇物品運送之路線、工具及方式時,應依從委託人之指示,如無指示或指示不足,應以最能保護委託人利益之方法為之。② 承 攬 運 送 人 無 須 對 運 送 物 承 擔 付 保 險 之 義務,但另有約定或習慣者除外 。③承攬運送人應將取得之優惠、回扣及減免收費之利益記入委託人之帳內,但另有規定者除外。1 1更進一步説,在委託理論下,委託人根據《商法典》第61 7條可以在訂立運輸合同前的任何時間撤回指示而終止承攬運送合同,然而,委託人需承擔因此帶來相應的責任如“須償付承攬運送人所作之開支,並向其支付相應於已提供之服務之回報”1 2 。再者,承攬運送人的法定義務(承攬運送人之義務)包括如下:“承攬運送人在選擇物品運送之路線、工具及方式時 , 應 依 從委 託 人 之 指示 , 如 無 指示 或 指 示 不足,應 以最能 保護委 託人利 益之方 法為之 。”1 3如上條所述,承攬運送人的義務有以上主要的幾種,例如,承攬運送人有義務去履行在委託合同下的義務(res p on s i b i l i t y),如委託人有指示時,依照其指示的方式完成;選擇更快的承攬運送路線;與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 rac t or)訂立合同或在合
  • 理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下租賃船隻如拖船、駁船等作輔助 運 輸 。五 、賠償責任(l i a bi 1i t y)(一)承攬運送人對付貨人的賠償責任根據《商法典》第61 6條的規定,在澳門訂立的承攬運送合同被本地法定義為委託性質。進一步説,《民法典》對委託的法定解釋(l egal interpr e tat i on)與性質(n at ur e)已作出相應的定義,可見於《民法典》第1 083條(概念):委任係指一方負有義務為他方計算而作出一項或多項法律上之行為之合同。它已明確表述委託具合同性質,即合同一方當事人以受託人身分向合同另一方即委託人,為着其利益作出承諾去履行一項或多項的法律行為,簡言之,受託人去完成或履行委託合同內容。就委託合同而言 , 由 於 法 律 已 規 定 委 託 是 勞 務 合 同 的 其 中 一種1 4 ,合同標的的履行與方法通過由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他的勞動(labou r )或服務(s er v i c e)而完成。然而,在澳 門法下,即 使勞動合同(con t ra c t o fempl oyme n t)與勞務合同(con t ra c t for su pp ly ofs e r v i c e )的履行都是由合同一方以提供體力勞動或/與智力勞動(ph y s i ca l o r i n t e l l e c t ua l l a bo ur)予另一方,兩者之間亦存在分別的。分辦兩者的方式是:①提供服務的履行方式 ;②基於服務或勞務而提供的報 酬 。對於履行方式而言,如屬勞務合同,提供服務者將履行自己的合同部分,即根據被服務者的指示去完成被服務者本人的事務及工作,然而,該指示只能大概被表述為應完成總的目標或要求(ge ne r a lo b j ec t),至於提供服務者用甚麼方式具體地執行落實則屬其自主的權限(autonomou s power);例如,醫療合同作為委託關係的一種,醫生有責任為着他的病人健康去治療他,使其達致健康正常人的一般水平,但是在治療期間醫生無責任或義務必須向其病人開出病人要求的藥物處方。醫生所需做的事情僅僅以其專業知識及技能水平去履行職務,而不導致專業疏忽(prof ess iona l neg l igenc e)。即使醫生履行職務時沒有遵從病人的具體指示,只要求達致一般的專業水平,亦無需承擔無法治愈病人的風險,在履行職務時沒有過錯(f au l t )時,就不需承擔違約責任(breach of c o nt r ac t)。結論是,被服務者無權強加一 些 特 別 要求 或 指 示 要求 服 務 者 如何 具 體 地 落實。相反,在勞動合同下,僱員有法定義務( l e ga lr e spon s i bi l i t y)依照僱主的指示去履行其職務,不僅包括總的目標或方向,還包括如何一步一步地完成具體指示(spe c i f i c o rde r)或方法,僱員應該遵循該僱主指示或批准(employer ’s di r ec t i o n or aut hor i zat i on)而為之。勞動合同的定性不取決於僱主是否已經發出任何指令予其員工如何工作,而取決於法律上前者有否權力對後者發出強制性指示1 5 。如僱員遵從其僱主的指示,既使不能完成工作,僱員的服從行為不視為違反工作義務。勞動合同的成立取決於兩個主要的因素:①在法律上僱員應該在僱主的控制及權力之下(con t ro l and s uper in tendenc e)強制性履行他的義務(du t y )1 6 ;②因勞動或服務提供對應的報酬(r emune r at i o n)存在。但是,如只考慮某人提供服務或勞務的事實,若真的在他人的控制下存在服務或勞務提供的報酬,這可能只是表面結論認為前者被後者僱用而建立了僱佣合同的法律關係:即對工作程序及步驟的控制越細緻,勞動合同的關係存在越能夠成立。但在不少情況下,控制的測試(c on t r o lt e s t)也可能出現相反的結論,因為控制力度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例如,一個位居主管(super v i sor)的僱員可以領導及指揮下屬工作,甚至有權力解僱或開除他們,然而,兩者同是受聘於某一僱主的員工。因此,船長、總經理、公司董事或工廠廠長都可能有權力僱用或解僱員工,但是該權力不能導致他們擁有真正的僱主身分。1 7 再者,一位技術員工一 般 來 説 不 受 制 於 對 其 工 作 的 具 體 性 實 際 控 制(act ua l con t ro l),然而他是受聘於一僱主,受制於僱主對工作事項或工作時間及地點等附隨事項的一般性指示(ge nera l d irec t ion),前者依然是後者的僱員。 然 而 , 勞動 合 同 的 可能 性 也 不 取決 於 長 期 的(con t i n u ou s)及具體的(det a i l e d )高度獨立程度(degree of independen t)。從法理分析,若服務者在沒有報酬的情況下提供勞動或服務予他人,勞動合同不成立的結論是可以肯定的,在這情況下,前者無權主張要求收取相應的報酬,而後者亦無法律義務 作 出 之 。無論在大陸法系(c i v i l l aw)及普通法系(c o mmonl aw),委託都是來源於羅馬法(Roman law),在
  • 羅馬法下委託被視為無償合同(gra tu i t ous c ont rac t ,c on t r ac t u s)1 8,在古羅馬帝國時代,以報酬為標準將勞務合同(con t rac t s f or s e r v i c e)分為兩大類型,低級的體力勞動為operae i l l i be r ale s,屬於僱佣租賃(locat io conduct ion ope rarum);而高級的如教師、醫師 及 律 師 為 o p e r a e l i b e r a l e s , 屬 於 委 託(man da t um),委託合同本屬無償的,後來才有報酬(h o n o r a r i u m) 的 出 現 , 不 過 這 不 代 表 委 託 人(manda t o r)向受託人(manda t a r i u s)有法定義務支付對價 的相 應報 酬。 1 9 根據 委託 合同 下不 同的 受 益人 , 委 託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 為 己 利 益 之 委 託(ma n d a t um mea g r a t i a )、為 他 人 利 益 之 委 託(ma nda t u m a l i ena g r a t i a)、為彼 利益 之委 託(mandatum tua gra t ia)及共同利益之委託(manda tummeae t tua grat i a)。不過,以上的分類已不見於現今的成文法內,即使在澳門《民法典》內亦只推定委託是無償合同。當然,推定只是可推翻的推定而已,可見於《民法典》第1 084條(委任之無償性或有償性)第 1 款 :“委任推定為無償,但以受任人從事之職業行為作為標的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推定為有償”。基於上條所述,自由職業者如教師、醫師及律師都有權主張向其客戶收取有關的勞務報酬。以上提及的勞務合同類型不受商法典約束,見於《商法典》第2條第2款:“從事不能與活動主體分開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不視為商業企業。”但是,承攬運送合同則不同。事實上,商法是中世紀的歐洲商業習慣(us ag e or c u s t oms)的成文彙編。承攬運送人作為商人(me rc h an t)身份以盈利為目的,當然有權主張收取其勞務提供的報酬,這也是為何承攬運送合同由商法典規範的歷史原因。對於委託而言,委託人的事項即委託合同的標的可以涉及有形物(t ang ib le t hi n g)如貨物(ca r goo rgood s),也可以是無形物(in t ang ibl e t hing)如產品設計(pr odu c t de s i gn)、 標誌( l og o)、商標(t r ademar k)或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標的。而對屬於委託性質的承攬運送合同而言,該合同的標的亳無疑問地只涉及一系例動產(c h a t t e l)包括商品或貨物;因此,基於承攬運送合同下妥善保管責任,受託人對管領其手上發生他人貨物的損毀(l os s)或滅失(damag e)有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如涉及商事範疇, 承攬 運送 人的 有 償託 管責 任( ba i lm en t f o rr ew a r d)不能直接從所屬編章找到,但可通過補充制度間接地找到;即是,當《商法典》內承攬運送合同的標題下不能找到涉及其它事項的條款時,在有需要下補充適用於行紀合同20( comm i ss ion con t rac t)。託管責任(行紀人保管貨物之責任)如下2 1 :“行紀人保管及保存委託人之貨物時,須對貨物之滅失或毀損負責,但不可歸責於行紀人者除外。”然而 , 基 於民 事 過 失 責任 的 內 容 2 2 , 受 託 人(bai l e e)也有責任對在保管期間受託之物的損毀或滅失作出賠償:“管領動產或不動產並對之負有看管義務之人,以及對任何動物負有管束義務之人,須對其看管之物或管束之動物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但證明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在其無過錯之情況下損害仍會發生者除外。”2 3從以上分析可看出,當原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負 保 管 責 任者 承 擔 貨 損貨 差 責 任 時, 不 同 訴 因(caus e o f ac t io n)將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l e ga lc ons eq ue n c e)。當原告以合同責任(c on t r ac t ua lrespon s i bi l i t y)起訴被告時,如有限責條款(l imi t a t io nof l i abi l i t y c lause)存於合同內,有可能會出現不能完成地彌補所受的實質性損失。相反,基於民事過失責任提出起訴時,原告能夠取得完全的賠償提求,這是因為在侵權之債(obl i ga t io n in t o r t)下被侵害人可以貨物所受的損失總金額要求全額賠償。然而,在其它國家或地區如香港,這個以侵權為訴因提求全損賠償也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的併入如併入《海牙規則》(Hague R u l e s)、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 N C T AD)或國際商會(I C C)的格式條款到承攬運送合同內以限 制 責 任 。 2 4基於承攬運送合同的標的涉及動產,而不是無形物及不動產,它存在着託管關係。託管(ba i lm e n t)的定義 指所有 人作為 受託人 (ba i l e e)從 委託 人(ba i l or)接受佔有一物,或為着委託人同意去接受佔有受託之物並承諾遵從委託人或他人的指示將其交付該物予第三人。簡言之,託管的創設因於一人向另一人為着某些目的所作之物之交付(de l i v e r y o fgood s,t ra d i t i o),經過暫時的保管或託管期間,所託之物將返還委託人或第三人以達成某項目的;如寄託(depos i t f or saf e cus t o dy,dopos i t u m)、使用借貸(loan for us e,commodat um)、使物的租賃(h i r e,
  • l acat io re i)、承攬租賃(depos i t for work to bedone,l ocat i oope rs i fac iend i)、委託(mandate,mandatum)或租賃(leas e,l o ca t io condu c t i o)、質押(paw n orpl e dg e,v adium)。2 5託管的特點是物的佔有轉移到受託人,以致其有權對除有即時利益(imme d ia t ei n t er e s t)的人外(通常為委託人)的其它人主張佔有侵害之救濟(pos s es s ory r emed i e s)。一般情況而言,在託管關係下受託人有法定的義務保管好他人之 物 , 而 不 管 託 管 關 係 是 建 基 於 合 同 關 係 (e xc o n t r a c t u s),當然事實上,它大多建基於合同關係;特別在商業社會中,託管關係的存在經常來自行紀合同、代理合同、承攬運送合同或運輸合同 。故此,本文所着重討論的是基於因合同而生的託管關係 。由於託管關係來源於羅馬法,在此情況下,受託人承擔的保管責任,視不同情況而定,以有償或無償為標準適用於兩個不同的責任要求,主要的分類在於 : 一是 無 償合 同 ; 二是 有 償合 同 。根 據 羅 馬法,有償受託人相對於無償受託人而言承擔更高的責任程度。如租賃(lease,l o ca t io conduc t i o)的託管關係;出租人(l o ca to r)借出或提供他的物、服務或勞動給承租人(cond uc t or)以換取報酬;提供服務者的責任要求將被嚴格謹慎注意(exac t a d i l ige n t ia ,d i l igen tia boni pa t r i s fami li as)26約束。它意味着一人需對 因 合 同而 佔 有 的動 產 以 善良 家 父 的謹 慎 注 意(ama n a g e r o f a h o u s e h o l d,b o n us p a t e r f am i l i as)的要求履行其職務(dut y)。這責任要求達到羅馬法下的最高程度,而且就租賃(l eas e,lo c a t io con d u c t i o)的託 管 關 係 而 言 , 提 供 服 務 者 也 承 擔 着 保 管 責 任(cus t ody,cus t od i a);如他未能達到該責任要求而受託之 物 有任 何 毀損 , 他 將承 擔 抽象 過 失或 輕 過 失(c u l pa i n a b s t r a c t o or c u l p a le v i s),在該情況下,他對除不可抗力(vi s ma j ro r )2 7 外之任何情況承擔着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無償受託人(bai l e e wi th ou tr e w a r d)只承擔疏忽責任(di l igent ia quam s u i sr ebus),即是他只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管領他人之物就能達到要求了,除承擔重過失或具體過失的責任(gros s negl igence,cul pa la ta or cupla inc on c r e t o)外,無償受託人無須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對於承攬運送合同,受託人為着商業利益當然有償地履行他的職務以換取報酬,如有過失情況需承擔受託之物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可見《商法典》第598條(行紀人保管貨物之責任):“行紀人保管及保存委託人之貨物時,須對貨物之滅失或毀損負責,但不可歸責於行紀人者除外。”由於澳門《民法典》第790條的規定,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以致給付成為不能時,債務人須承擔之責任與其因過 錯不履行債務而 承擔之責任相同 。但以本人之見,“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用詞可得出承攬運 送 人 有 義 務 以 善 良 家 父 的 謹 慎 注 意 ( bo n u spat er f a mi l i a s),或甚至以極善良家父的謹慎注意(t hemos t d il i g e n t f a t h e r o f f a mi l y(d i l i g en t i a boni s s imi p a t r i sf a mi l i a s)管領他人之物。這也是為何承攬運送人難以免除發生在其管領期間的貨損貨差之賠償責任,因為法律上已推定過錯在其身上,結果,基於貨的損毀或滅失發生在他的管領或控制或佔有的期間,其過錯的推定當然是難以被推翻。然而,十分奇怪民法典內委託的規定內容沒有相關的立法,依照羅馬法的規定,要求有償委託的責任要求比無償要求更高。結果,本人唯可找到的答案只是民法典債的總則部分,就是合同的不履行(non-pe r f o rmanc e)部分(過錯之推定及認定):“①就債務之不履行或瑕疵履行,須由債務人證明非因其過錯所造成。②過錯之認定適用有關民事責任之規定。”2 8更重要的是,民法典下的委託範疇,無論對於有償 或 無 償 而 言 , 委 託 都 只 依 賴 唯 一 的 過 錯 標 準(s t andard of fau l t ),即是以善良家父的謹慎注意(bonus pa t e r f ami l i a s)去測定受託人是否應對發生其管領期間的貨損貨差承擔合同的履行不能的賠償責任;再者,合同履行不能的過錯推定是在作為債務人之受託人一方。基於立法者沒有依照羅馬法規定而只引用唯一的過錯認定標準,而不理會委託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很明顯這樣的立法規定是相對地不公平 及不公 正的 。就承攬運送合同而言,承攬運送人為着他的客戶利益履行承攬運送的內容,但是以他的名義而不是客戶的名義,明顯地他作為合同締約一方與其它人訂立運輸合同,在法律上,他是間接代理(i nd i r e c tr e pr es en t a t i on)的代理人。對於間接代理的法定解釋,可見於《民法典》第1 1 06條(以自己名義作出行
  • 為之受任人):以自己名義作出行為之受任人,取得及承擔由其所訂立之行為而產生之權利及義務,即使有關委任為參與該等行為或作為該等行為之相對人之第三人所知悉 者亦然 。分辦直接代理(d i re c t r e pr ese n ta t i o n)與間接代理(i nd i r e ct re present a t io n)是重要的。對於前者,以委任人(pr i n c i pa l )的名義作出,而後者,以受任人名義作出。承攬運送合同的承攬運送人是間接代理的中介人(i n ter medi ar y )2 9,但不意味着他的委託人即付貨人與第三人有合同關係,即是,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該中介人沒有以其委託人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因此,任何由該中介人訂立的合同只是該受任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同樣,對於具間接代理性質的委託,事實上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的約束關係,即使該第三人知悉或可能知悉或有理由知悉都不能改變這結論。簡言之,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相反,如在直接代理的情況,當第三人知悉對方的代理人身分,則表見代理(apparent age n c y)將不會成立。結果,由於不適用合同相互原則(大陸法稱之為“pr i n c ip le of re l a-t i v i t y of con t r ac t ”)30,承攬運送合同的付貨人無權要求承 運 人作 出 運輸 合 同 項下 的 貨損 賠 償。 在 普 遍法, 該 原則 稱 之為 合 同的 相 互關 係 (pr i v i t y o fc o n t r a c t ),它來自英國1 86 1 的案例Twedd le v.A t k i n s o n 。3 1 根據該理論,一般而言,除合同締約人外合同的權利或義務不能由其它人轉移或強加給任何人。從現代合同法理論(modern-con t ra c t-t h e or y)的法 律 觀 點 而 論 , 該 規 則 被 視 為 合 同 約 束 原 則(pr in c i p l e of the bind ing for ce of c on t ract)的另一面 。 3 2 這 兩 個 原 則 都 是 反 映 了 當 事 人 自 主 原 則(pr inc iple of au t onomy)。不過,應強調歐洲大陸法的合同相互原則(pr i n c iple of re l at i v i t y of con t r ac t)沒有如普通法下相互關係(pr i v i t y of con t rac t)嚴格。33根據一般的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作出承諾並意圖建立約束雙方的法律關係,故此,不是合同當事人不能對合同另一方提起合同之訴 。該原則雖沒有清楚地在澳門法律中列明,然而,可以從民法典中“合同效力”3 4 的規定中找到相應的內容,即僅在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及條件下,合同方對第三人 產生效力 。對於合同相互原則(pr in c i p l e of re la t i v i t y o fcon t r a c t )而言,通過承攬運送人而締結運輸合同的事實只產生承攬 運送人與承運人 之間的合同關係 。然而,承攬運送人有權處理付貨人(不屬自身的貨物)交付託運的貨物,因此,他只是被授予代理名義去將客戶的貨物交付予承運人託運。承攬運送人將免除對付貨人或收貨人一切運輸合同下產生之合同不 履 行 的責 任 , 除非 能 滿 足法 律 規 定的 例 外 情況,即如無相反協議,除非承攬運送人於訂立合同時明知或應知該人無償還能力者。再者,為避免合同相互原則(pri nc i pl e o f r e l a t i v i t y o f c on t r a c t)的影響,付貨人有兩個救濟方法可以應用,可見於《民法典》第1 1 07條(執行委任時所取得之權利):①受任人有義務將在執行委任時所取得之權利,轉移予委任人。②如涉及債權,委任人得代替受任人行使有 關權利 。即是説,一是權利轉移(as s i gnme n t );二是債權人替代。一方面,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內容,承攬運送人應該履行債權轉移的義務,將為着委託人利益取得的合同權利轉移給付貨人,包括訴權;經轉移後,付貨人變為權利的受讓人(a ss i g nee)以致能提起民事索償訴訟,追究承運人造成的貨物損毀或滅失的賠償。另一方面,涉及債權時,即受法律上之拘束使一人須對他人作出一項給付3 5 ,更具體地説,給付的標的為貨物運輸服務,由於運輸合同是由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在此情況下,以本人之見,當發生承運人不履行合同或瑕疵履行時,付貨人替代承攬運送人的方法能夠使其有權向承運人發出履行或更正的請求;就債權而言,付貨人不只是可要求履行運輸合同,也可以對承運人提起合同之債損害賠償之訴。應該區分兩者之間的分別,對於權利轉移(a s s i gnmen t),付貨人作為受讓人(as s i g nee)享有權利,而且該權利是以受讓人的名義而不是轉讓人的名義主張,以致他能夠直接起訴承運人。然而,如替代債權人時,付貨人依然需依賴承攬運送人的存在,原因在於他只能以承攬運送人的名義而不是自己名義主張訴權。當付貨人在承攬運送人破產後但仍未將權利轉移前對承運人提起貨物損失求賠,他將遇到難題。不似《歐洲合同法原則》(P r i n c i p l e s of Eu r opean Con t r a c t L aw)內對於間接代理(in d i rec t re p resen t a t i on)的規定:
  • I f t he i mt er medi ar y becomes i nsol vency or i f i t com-mi t s a f undament al non-per f or mance t owar ds t hepr i nci pal ……t her e wi l l be af undament al non-per f ormance:( a) … …( b) The pr i nci pal may exer ci se agai nst t he t hi rdpar t y t he r i ght s acqui red on t he pr i nci pal ' s behal f by t hei nt er medi ar y, subj ect t o any def enses whi ch t he t hi rdpar t y may set up agai nst t he i nt ermedi ar y . 3 6結果,當出現承攬運送人在未轉移訴權或合同地位 轉 讓 前 已 破 產 時 , 付 貨 人 將 不 能 保 障 他 的 利 益 。合同 地 位 的轉 移 與 權利 轉 移 兩者 產 生 的法 律 效 果 是不同 的 , 前 者是 不 屬 運 輸合 同 的 締 約人 變 為 合 同 的一方 當 事 人 而取 得 該 合 同的 所 有 權 利及 承 擔 合 同 的所有 義 務 , 而後 者 是 付 貨人 作 為 第 三人 只 取 得 合 同的權 利 而 不承 擔 合 同的 義 務 ,後 者 不 能成 為 合 同 的當事 人 , 例如 , 沒 有解 除 合 同的 權 利 。從傳統的法律觀點看,承攬運送人不同於承運人的法律地位(a ma t t er of s ta tu s)。事實上,在商業活動 中 , 承攬 運 送 人在 陸 上 可以 提 供 門對 門 運 輸 服務(door to door car r iage s er v i ce),無論部分或全部他實質上對其客戶如承運人一樣承擔着運輸合同的履行義 務 ; 故 此, 如 涉 及 陸上 運 輸 , 承攬 運 送 人 與 承運人 之 間 的 法律 地 位 是 不容 易 被 分 別的 。 對 於 海 上運輸 而 言 , 承 攬 運送 人 的 傳 統 角 色是 作 為 獨 立 的 中介人 , 而 不是 真 正 的承 運 人 ;然 而 , 現今 的 承 攬 運送 人 能 提 供 一 系 統 過 去 只 能 由 承 運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正如“N on- Ves s el O wnin g Ca r r i e r(N VO C)”及美國稱 之 為 “ No n-V e s s e l Own i n g Co mmo n C a r r i e r( N V O C C )”,它 指本 身 提供 國際 運輸 服務 而承 擔 運輸責 任 一 方 沒 有 提供 或 擁 有 任 何 的貨 船 用 於 貨 運 ,兩 者 比 較 下 , N V O C 及 N V O C C 可 以 算 是 表 面 的(p r ima f ac i e )承攬運送人,承諾將貨物交付到相應的目的地(agreed des t inat i on)3 7 。即使他們沒有實施任何運 輸 行 動, 也 可 向付 貨 人 發出 提 單 ,結 果 , 他 們將承擔如同由真正海上承運人(a c t u a l ocean car r i er)造成的貨損賠償責任 3 8 。如承攬運送人以其自己的名義向 付 貨 人發 出 提 單, 他 有 可能 作 為 承運 人 身 分 承擔如 此 的 賠 償責 任 。 考 慮到 澳 門 與 別國 的 貨 運 實 際情況,由於澳門海域水深不夠 3 9 ,沒有遠洋貨船能夠停泊 在 澳 門 港口 ; 相 反 ,澳 門 的 承 攬運 送 人 通 常 只能以 中 介 人的 角 色 首先 將 付 貨人 的 貨 物運 往 其 它 能夠停泊遠洋貨船的港口(通常是香港港口),以便在該港 口 轉 運 到 最 終目 的 地 國 。 在 多數 情 況 下 , 澳 門承攬 運 送人 4 0 在提 單 條款 定 義 為經 承 運 人的 授 權 簽單, 而承 運人 的身 分經 提單 背頁 內的 “承 運人 條款 ”(Car r ie r De f i ni t io n Clau se)規定及顯示在提單表面上,承攬運送人被授權以承運人N ippon Yusen Ka isha的身 份 簽 單 。結 果 , 該 承攬 運 送 人 能夠 免 除 提 單 運輸的 合 同 責 任 。 然 而 , 根據 澳 門 法 , 若 承 攬 運 送 人租船 履 行 部 分 或 全部 的 海 上 運 輸 ,其 權 利 及 義 務 均與運送人等同 4 1 ,承攬運送人對貨損有賠償責任及享有該 運 輸 合 同 下 的 所 有 防禦 。 但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 關於提單運輸合同方面,澳 門《商法典》內運輸合同 的條文 內容 將不 適用 ,而 是適 用 於第 1 0 9/ 99 /M號 法令 。 從 澳 門 《 商 法 典 》 之 中 文 版 本 可 知 , 第 7 6 2 條第3款葡文用語“ o r ec ibo de c a rga”被錯誤翻譯為提單 , 而 提 單 的 葡 文 用 語 應 是 “ o t r a ns p o r te s o bconhe c i men t o ”,故此,提單合同應由1 09/99/M法令第 4 章 有 關 提 單 運 輸 內 容 所 規 範 。( 二 ) 承 攬 運 送 人 的 僱 員 對 付 貨 人 的 責 任承攬 運 送 人 的 僱 員 是 從 事 輔 助 運 輸 的 處 理 及 操作,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承 攬 運 送 人 作為 僱 主 應 該 承 擔由其 員 工 造成 貨 損 的賠 償 賠 任。 在 羅 馬法 下 , 貨 物所有 人 有 權 對 從 事服 務 的 任 何 人 追究 貨 損 賠 償 , 對其非法侵害(damnum ini ur ia datum)4 2 向法院提起損害賠 償 之 訴 。 不 過 , 現 今社 會 , 它 演 變 為 澳 門 《 民法典》下的替代責任(v ic ar iou s l i a bi l i t y ),參見《民法典 》第 4 93 條 (委 託人 之 責任 ) :“①委 託他 人作 出任 何事務 之人 ,無 論本 身有 否過錯 , 均 須 對 受 託人 所 造 成 之 損 害負 責 , 只 要 受 託人 對 該 損 害 亦 負 賠 償 之 義 務 。② 委 託 人 僅 就 受 託 人 在 執 行 其 受 託 職 務 時 所 作出之 損 害 事 實負 責 , 但 不論 該 損 害 事實 是 否 係 受 託人有 意 作 出或 是 否 違 背委 託 人 之 指示 而 作 出 。③ 作 出 損 害 賠 償 之 委 託 人 , 就 所 作 之 一 切 支 出有權 要 求 受 託 人 償 還 , 但委 託 人 本 身 亦 有 過 錯 者 除外 ; 在 此 情 況 下 , 適 用 第 四 百 九 十 條 第 二 款 之 規定 。 ” 4 3它意 味 着 風 險 責 任 被 強 加 於 某 人 , 他 需 對 由 其委託 之 人 造 成 的 損害 對 受 害 人 作 出賠 償 。 替 代 責 任(v i ca r io us l i abi l i t y)可適用於幾種不同的情況,一人需對 與 其 有 依 賴 關係 的 人 造 成 損 害的 第 三 者 承 擔 損
  • 害賠償責任,但最主要還是適用於僱主與僱員關係(e m p l o y e r / em p l o y e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僱主是承擔嚴格的客觀賠償責任(st r ic t l yo bjec ti v e l iabi l i t y),它的認定不取決於僱主違反自身的職務(breach of du t y ) 4 4 ,即是因工作授予(del ega t i o n of wor k)他人為之而產生的風險將由有利益之人(即授予人)承受。4 5 除非僱員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非在僱員履行工作職務時發生,否則僱主作為授予人(p r i n c i pal)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這是因為責任成立條件是有關的損害是僱員在履行工作而為之,而不管該僱員有否遵從僱主的指示而導致他人損害,然而,需強調是,替代責任(v i ca r i ous l i a bi l i t y)是侵權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46所以,當承攬運送人的僱員對付貨人的貨品造成損毀或滅失時,他將承擔有關的賠償責任。再者,承攬運送人的替代責任(v i ca r i ou s l i a b i l i t y)取決於依賴關係(r e la t i o ns h ip of dependenc y),而不取決於僱佣合同。4 7 當承攬運送人租船如拖船或駁船用於更快地完成輔助運輸,為付貨人將貨物運往其它港口轉運時,由其承租的船(不是光船租賃)的操作人員實質上如承攬運送人的僱工一樣,即使他們之間沒有 僱 佣 合 同 的 存 在 ; 事 實 上 , 即 使 是 普 通 法(common l aw),承攬運送人作為租船人的事實導致其與船上的人員存在船長(mast e r)與船工(ser van t)的關係,這樣,他們之間存在替代責任(v i c a r i o u sl i abi l i t y)。4 8 另外,當承攬運送人暫時從他人租用其它工人用於從事承攬運送活動時,他們之間同樣地存在替代責任(vi c a r i ou s l i a b i l i t y)。如以上所述,僱主責任(respondea t supe r io r)不需依賴合同關係或性質而存在,而只需滿足於兩個條件:①對下屬的指示關係(in s t r u c t i on-ba se d re la t i ons h i p of s ubo r d i n a t i on);②對下屬的監督及控制的可能性(act ua l poss i b i l i t y o fc on t r o l l i n g and sup e r v i s i ng a n o t h e r pe r s on c on c e r n e d)。首先,僱主有權發出具體指示而其下屬在履行工作期間有義務必須遵守;其二,僱主實質上或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或監督下屬工作。事實上,如僱員在工作時間造成損害,且如無損害發生下僱主對其工作完成後將會受益,加上僱主可以控制其僱員的行為,該等事實通常能夠得出僱員的行為與僱主之間有充分的內部關係的結論,從而使替代責任(vi car i ous l iabi l i t y)的條件成立。應注意替代責任(vica r i ous l iab i l i t y)與僱員是否長期受聘及其是否提供勞動或勞務以換取報酬是沒有關係的。4 9根據僱主與僱員關係(empl o ye r/e mp l o y e er e l a t i o n s h i p)的內部關係,一般而言,僱主在作出賠償之後對其作出損害行為的員工有求償權↑5↑0,但如僱主方面有過錯時,所能求償金額的比例將按其共同過錯(con t r i bu t or y f au l t)的程度而認定,如當兩者之間過錯沒法確定時,損害賠償將分成等份,僱主有權向其僱 員主張半額 求償。5 1(三)非承攬運送人的僱員對付貨人的賠償責任承攬運送人可以個人名義履行職務,也可與他人訂立合同以完成承攬運送活動。5 2 在後者,他可以選擇與其它的承攬運送人訂立次承攬運送合同以完成主承攬運送合同的內容,因此,承攬運送人與次承攬 運 送 人 之 間 存 在 間 接 代 理 ( i n d i r e c trep re s e n t a t i on),次承攬運送人以承攬運送人的名義(main con t r ac t o r)作出法律行為。所以,即使受託人(次承攬運送人)對第三人作出了侵權行為,因為主承攬運送人對前者沒有實際的控制或監督權力,故此, 該 委 託 人( 主 承 攬 運送 人 ) 將 不受 替 代 責 任(v i c a r i ous l iabi l i t y)約束。對於次承包商(sub-con t r ac t o r)而言,由於承攬運送是具委託性質的服務合 同 , 毫 無 疑 問 地 主 承 攬 運 送 人 不 受 替 代 責 任(vi c ar i o u s l iabi l i t y)的制約,對於在次承攬運送人履行主合同時造成 第三人的損害不 需負上賠償責任 。再者,承攬運送人也可以找除承攬運送人外的其他人,以承攬運送的名義履行承攬運送合同,即存在代理關係。從法理分析,無論承攬運送人有沒有代理人助其履行承攬運送合同,委託人即付貨人都不受替代責任(vi ca r ious l iabi l i t y)的制約,不需對承攬運送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或 其 員工 對 他 人 造成 的 損 害 賠償 。事實上,在委託關係下,無論受託人以其本人或委託人名義為委託人處理何種事務,委託人都決不受合同相互原則(pr inciple of re lat i v i t y of cont rac t)影響,亦不受替代責任(vi ca rious l i abi l i t y)的制約。主承攬運送合同下次承攬運送人或次承包商在普通法下被視為獨立承包商(i ndependent con t rac t o r),將以個人名義承擔履行主合同。換言之,在該情況下,替代責任(v i c a r i ous l i abi l i t y)不產生作用,一般而言,獨立承包商只承擔純過錯責任(pur ef aul t -basedl i a bi l i t y)。5 3
  • 可以想像次承攬運送人及其他參與人作為承運人與 原 承 攬 運 送 人 的 橋 樑 , 基 於 合 同 相 互 原 則(pr i n c i pl e of re l a t i v i t y o f c on t r ac t),萬一付貨人的貨物在次承包商的手上發生時,付貨人是不能直接對次承包商提起合同性質之訴訟。考慮到承攬運送人的代理人作出的法律行為將不會使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除非該人並不知悉他為代理人,則才有可能成為合同當事人。本人之見,付貨人最有效的防禦莫過於對次承包商提起侵權行為之訴。進 一 步 説 , 對 於 侵 權 性 質 而 言 , 替 代 責 任(vi c a r i ous l i a b i l i t y)使僱主不能享有責任限制的利益。侵權責任的普遍性原則是僱主需承擔賠償受害人 的 實 際 損 失 但 不 包 括 純 經 濟 損 失 ( e c o n o mi cl os s),在此情況下,僱主不享有在合同項下的責任限制保障(如有的話)。《民法典》第789條(法定代理人或幫助人之行為)規定:①債務人須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為履行債務而使用之人之行為對債權人負責,該等行為如同債務人本人作出。②經利害關係人之事先協議,得排除或限制上述責任,只要該排除或限制不涉及違反公共秩序規範所定義務之行為。這意味着如合同內有責任限制,對於合同的債務人而言,他有權對債權人主張責任限制,即他對自己 的工 人 對債 權人 造 成的 貨物 損 失享 有責 任 限制。這也是其中一項合同責任(cont rac tu al l i abi l i t y)與替代責任(vi ca r i ous l iabi l i t y)之間的不同之處。另外,基於承攬運送人或次承攬運送人作為物之後佔人(subsequen t posse s s or)對於其管領期間發生貨損 都 有 賠 償 責 任 , 付 貨 人 作 為 先 佔 人 ( p r i o rpos ses so r)應擁有訴權。佔有的事實給予付貨人(除所有權人外)對世權,不似不動產或特別的動產如船舶、汽車及航機受登記制度約束,因為對動產而言佔 有人 證 明佔 有 的事 實 比證 明 擁有 所 有權 更 容易,付貨人以佔有提起訴訟更有利。然而,在澳門法下,基於合同關係的“佔有人”不視為真正的佔有人而為持有人(單純持有)。具有下列條件者視為持有人:a)事實上行使管領力,但無意以權利受益人之身分行 事 之 人 ;b)單純在權利人容忍下受益之人;c)佔有人之代理人或受任人,以及在一般情況下,一切以他人名義作出佔有之人。5 4持有(De te n t i o)的法律概念來源於羅馬法,持有人只有佔有的事實(corpor e pos s i dere)而缺乏佔有的心素(animus pos s id e nd i )。因此,對本人而言,善意行使佔有之人在其所為有過錯時,該佔有人是否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 1 94條需對物之失去或毀損負責實仍抱懷疑態度。六、結論本文對普通法(commonl aw)的承攬運送人與大陸法(ci v i l l a w)的承攬運送人之間關聯作了廣泛的對比 。後 者 如獨 立的 合 同締 約人 ( i n de p e n de n tcon t r a c t i n g par t y)而不是代理的身分作出法律行為,或更 具 體 地 説, 在 大 陸 法稱 之 為 間 接代 理 人 。 然而,本人十分懷疑承攬運送人被定性為具有代理性質的傳統觀點,即作為委託人的付貨人與作為間接代理人的承攬運送人是否真的存在代理關係(agenc yor representat ion relat ionshi p)。代理的基本性質是代理人以授權人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由授權人本人承受,除了 表 見 代 理 的情 況 , 代 理 人 與他 人 訂 立 的 合 同後,授權人而不是代理人才是合同的締約人5 5 。根據大陸法(c i v i l l aw)對承攬運送人的法律觀點,他被定義為以自己名義但為着委託人的利益而作出法律行為,主要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將付貨人的貨物交予其運輸。在澳門法下,付貨人必須有訴權才能提起合同的損害賠償之訴,然而面對他不是運輸合同一方的情況下,必須通過合同地位轉移(t r ans f e r ofcont rac t ual pos i t i on)或債權轉移(ass i gnment)才能取得訴權。尤其當承攬運送人未轉移訴權前已破產,委託 人 利 益 根 本得 不 到 有 效 及 完善 的 保 障 , 否 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不會規定委託人在間接代理人破產時仍可提出訴訟。以上所述已證明承攬運送人與他人訂立合同或作出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全由其自己承受,即使有明示的相反協議也不能推翻該強制性法 律 推 定 。再 者 , 代 理關 係 的 性 質很 可 能 來 源“為委託人的利益”,這是承攬運送人被立法定義具有代理關係而非獨立合同人關係的可能原因。更具體地説,承攬運送人有必要對他人貨物的暫時管領有妥善保 管責任 。不過,對他人之物的妥善保管責任即是託管責任
  • pande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 437, §2.1.1; See also Pires de Lima & Antunes Varela Código Civil, Anotado, Vol. II, 3rd revised edition (Coimbra Editora, Limitada, 1986), p. 697. 16 參見M.R. Freedland, Chitty on contract, Specific Contracts, 27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4),第 37-010 節。 17 同上註。 18 Story on Bailment (9th edition) § 137. t&M Pires de Lima & Antunes Varela Código Civil, Anotado, Vol. II,3rd revised edition (Coimbra Editora, Limitada, 1986), p. 709 ° 19 黃風編:《羅馬法詞典》,法律出版社,第 174 頁。 20 《商法典》第 621 條。 21 《商法典》第 598 條第 1 款。 22 《民法典》第 477 至 491 條。 23 《民法典》第 486 條第 1 款。 24 Eg. Haifa Standard Trading Conditons (29 December 1997 E dition) from http://www.fiata.com, §21.6; ICC 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1975), ICC Publication,No. 298-out of print, Published in its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pyright © 1975-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Paris,§ rule 16 .The 1975 Rules no long in force since the rules are still used in old forms of transport documents, they are included here only as reference;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ICC Publication No. 481-ISBN92.842.1126.3, Published in its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pyright © 199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Paris, Available from: ICC Publish¬ing SA., 38 Cours Albert 1, 75008 Paris, France, §5. 25 Ping-fat Sze & Kit-Ian Cho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aws, Contract, Hong Kong (K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Chapter 2, §1 (245). 26 見 Burdick, Principles of Roman Law and Their Relation to Modern Law (Holmes Beach, 1989), p. 450 ff; Lawson (ed.),Hunter's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 (London, 1955), p. 122;Prichard (ed.), Leage's Roman Private Law (London, 1967),pp. 327 & 363; Stein (ed.), Buckland; s Textbook of Roman Law from Augustus to Justinian (Cambridge, 1963), pp. 500 & 504 ff。 27 見Burdick op. cit. p. 415; Prichard (ed.) op. cit. p.327。28 《民法典》第 788 條。 29 Ole Lando and Hugh Beal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 第 3 條。30 同註 15 , pp 313. §2.1; Cf. also Civil Codes of France (Art. 1165 Cc) and Belgium (Art. 1165 BW/Cc), or it is implied in Articles 241 and 305 of the German BGB. 31 (1861) 1B & S 393; 121 ER 762. Cf. Chitty on contracts (1995), §18-011 et seq. 32 同註 15,第 2.2 節。 33 同上註。 34 《民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35 《民法典》第 391 條。 36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第 3:302 條。37 例Langley, Beldon and Gaunt v. Morley (1965) 1 Lloyd's rep 297; Troy v. The Eastern Company of Warehouses (1921) 8 LI L Rep 17; Harlow & Jones Ltd. P.J. Walker Shipping &Transport Ltd. (1986) 2 Lloyd's Rep. 141; 也 見 Sorkin Goods in TransitMatthew Bender, New York, updated looseleaf, para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67)第 635 條。 8 Eg. Heskell v. Continental Express [1950] 1 All E.R. 1037; Nitrate Producers S.S. Co. v. George Wills & Co. (1905) 21T.L.R. 699。 9 參考Felix W. H. Chan, Jimmy J. M. Ng & Bobby K. Y. Wong, Shipping and Logistics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part IV. 10 《民法典》第 1084 條第 1 款。 11 《商法典》第 618 條第 3 款及 619 條。 12 《商法典》第 617 條第 2 款。 13 《商法典》第 618 條第 1 款。 14 《民法典》第 1081 條。 15 參見Towards a European Civil Code,2nd revised and ex- (ba i lm en t ) , 受 託 人 (ba i l ee ) 對 委 託 人 (ba i l o r )託 付之物在交付期間有責任確保完好無缺。同樣,其他需管領他人之物之中介人也如承攬運送人為着他人的利益妥善保管該物,故此,立法規定承攬運送人必須為着委託人的利益是多餘的。間接代理的概念在法律上無論在實務或理論上根本是不切實際及沒有意義的,無論是直接代理人還是間接代理人因合同關係而管領他人之物就必須為該人的利益承擔妥善保管責任,兩者之間是沒有分別的。在這點上,認定間接代理的基本原則是取決於受託人 (bailee)的管領他人之物的事實,從法理分析,承攬運送人具有代理性質是具爭議性的。這也可能成為國際統一 私 法 協 會(UNIDROIT)制 定 的 《 國 際 商 事 合 同 通 則 2004》(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內不區分直接與間接代理,轉而區 分隱 名 代 理 (undisc losed agency) 與 顯 名 代 理(disclosed agency)的原因56;而且,也可能同樣理由,在 1983 年 日 內 瓦 《 國 際 貨 物 銷 售 代 理 公 約 》(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中,對此問題同樣也避而不涉。57 註釋: 1 見林浩威:《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 衝突問題》,載於《澳門研究》, 2005 年 10 月, 第 30 期,第 48 頁。 2 同上註。 3 關於第 109/99/M號法令第二篇 (海上貨物運送 ) 在一國下香港與澳門區域航運中之適用困難,詳見 施炳法:《Applicability of Part ll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載於《澳門研究》,2006 年 2 月, 第 32 期,第 20-25 頁。 4 NYK Line提單(編號為A1 NYO3C93)。 5 同註 1。 6 《商法典》第 616 條。 7 M Nagendra Singh & Raoul Colinvaux,Shipowner,1st
  • such distinction is made in this Section.”及由羅馬大學“La Sapienza”第一法學教授 Michael Joachim Bonell,所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2004》評介(UNIDROIT Principles 2004-The New Edi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見同書第 18 頁:“該節包括十個條款,大部分與 1983 年日內瓦《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以下簡稱《日內瓦代理公約》)相一致。關於在權限範圍內代理人行為的效力方面尤其如此:像《日內瓦代理公約》一樣,該節拒絕了在許多大陸法體系中所存在的‘直接代理’與‘關接代理’的區分。這種區分基於代理人是以本人之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相反,本節規定要認定本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了直接關係,代理關係被披露就足夠了,即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代理人是代表本人行事。這種方法特別在商務交易中具有很好的理由基礎:在實踐中,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明示或默示)行事,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明示或默示)行事都是代表本人,這種區分常常是人為的,並且無論如何難以證明。然而,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真正重要的是,第三方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與他締結的人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另一人的利益有權利這樣做並且實施這樣做了。” 57 見Bonell(1984)32 Am.J.Comp.L.717. 可 1.15(8)。 38 Sorkin goods In transit Matthew Bender, New York, updated loose leaf, Para. 1.154(8). 39 全澳門水深最深為路環以南,約 5-6 米以上,如以澳門半島、氹仔及路環三地的東端聯線為界,此線以東則水深約為 3 至 6 米以上,此線以西,除了澳門內港航道及氹仔、路環與大、小橫琴之間的水道超過 3 米以上外,絕大部分水域水深只有 1-3 米;見註1,第28 至 30 頁。40 同註 4。 41 《商法典》第 620 條。 42 見附註 19,侵權行為的一種,還包括強盜竊(furtum)、搶劫(rapina)、侵辱(iniuria),第 87 頁。 43 Borkowski Textbook on Roman Z.aw(Blackstone Press London1994), pp. 334. 44 參見 Coc/e Napoléon (Art. 1384 paragraph 5 French CodeCivil); Art. 1384 paragraph 3 Luxembourg and Belgian CodeCivil; Art. 1403 paragraph 3 Netherlands Civil Code; Art. 922Greek Civil Code; Art. 2049 Italy Códice Civile; Art 500 PortugalCódigo Civil. 45 參見Pires de Lima/Antunes Varela (1987), Art. 500 Marginno. 5. 46 參見Mário de Brito (1972), Art. 483, Margin no. 7 et seq, 它被視為非合同責任。 47 同註 15 • para 2.1.1 ° 48 參見Collins v. Hertfordshire County Council (1947) K.B.598; Cassidy v. Ministry of Health (1951) 2 K.B. 343. 49 參見TS 10 December 1976, RAJ 1976 nQ 5294 p. 3742; HotAmsterdam 30 December 1964, NJ 1966, 250; Cass.civ. 27November 1991, Resp.civ. et assur. 1992 n5 143; RG 25March 1918, RGZ 92 pp. 345,346. 50 《民法典》第 493 條第 3 款。 51 《民法典》第 490 條第 2 款。 52 《民法典》第 1091 條。 53 然而,在普通法案例中存在某些例外情況:參見Wilsons & Clyde Coal Company Ltd. v. English (1938) A.C. 57 (H.L.); Wilson v. Tyneside Window Cleaning (1958) 2 Q.B. 110; Paine v. Colne Valley Electricity Co. (1938) 4 All ER 803, 807; Conolly v. Dundalk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90) 2 I.R. 1 (HC); Honeywill & Stein Ltd. V. Larkin Bros. Ltd. (1934) 1 K.B. 191; Matança v. National Provisional Bank and Elevenits Syndicate(1936) 2 AIIER 633; Balfour v.Barty-King (1957) 1 Q.B. 496; Hobbs (Farms) Ltd. V. Baxenden Chemi¬cal Co. Ltd. (1992) 1 Lloyd's Rep. 54,69; Jones (1994), P 286; Bower v Peate (1876) 1 Q.B.D. 321; Penny v. Wimbledon Urban District council(1899) 2 Q.B. 212 (CA); Clements v. Tyrone County Council (1905) 1 I.R. 415; Weir v. Dun Laoghaire Corporation (1984) I.L.R.M. 113 (Sup. Ct.); Holliday v. National Telephone Co. (1899) 2 Q.B. 392. 54 《民法典》第 1177 條。 55 可參考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Sweet & Maxwell,第 17 版,第 1 章。 56 見張玉卿主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2004》(中英對照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年,條款 2.2.1 關於代理的註"……Irrelvant whether agentacts in its own or in that of its principal……Contrary to a number of legal systems distinguish between 'direct repre¬sentation' and 'indirect representation'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agent acts in the principal's name or in its own name, no
  • 標杆管理——提升特區政府競爭力的一種可行策略連信森 *一、前言踏入 2 1 世 紀 ,全 球 經濟 一 體化 的 步伐 明 顯 加快,企業面對着越演越烈的全球競爭,經營中的不確定因素越來越多,要保持自身的競爭優勢,企業必須積極地進行制度創新和績效提升,標杆管理也應運而生。標杆管理作為一種較新的管理工具,早已得到西方企業的普遍重視和成功應用,近年來,中國內地的某些先進企業也開始引入標杆管理,並漸漸取 得成 效 。在企業間競爭加劇的同時,政府與政府之間、公共部門之間的競爭亦變得激烈起來,紛紛展開了不同程度的績效改革。澳門特區政府也不例外,展開了公共行政改革,在“泛珠三角”經濟合作框架的推動下,公共行政改革的步伐變得更迅速。去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和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大型研究報告《澳門國際競爭力研究》指出,澳門政府競爭力是澳門的一項高指標,在“泛珠三角”經濟區各地政府中都顯得領先,這一定程度上説明了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初見成效,但澳門特區政府絕不能滿 足於此 。面對構建國際化旅遊城市、全民安樂的和諧社會的使命,特區政府依然有一段長的路要走,因此,必須 尋 找一 種 持續 提 升 政府 績 效的 管 理良 方 , 其中,推行標杆管理(Benchmark ing)未嘗不是一項可行 舉 措 。二、走近標杆管理標杆管理作為一種新的管理技巧,是一個認識和引進 最 佳實 踐 1 , 以 提高 績 效的 過 程。 2 從定 義 上看, 標 杆 管 理的 思 想 是 通過 客 觀 且 持續 的 比 較 分析,幫助實施者尋找、確認、跟蹤、學習並超越自己的最佳實踐。常見的步驟有確定項目的目標及範圍、了解自身的程序、對作為標杆管理的潛在伙伴開展研究、選擇績效評估標準、收集有關績效評估的內部數據、收集有關合作伙伴組織的數據、進行差距分析、引進最佳實踐,以縮小績效的差距、進行監察、在取得的結果的基礎上重新核定績效評估標準、重開開始研究。3 值得注意的是,標杆管理容易被認為 是一種 抄襲的做 法,H·詹姆斯 ·哈里 頓博士(H.James H ar r i ngt on)指出標杆管理不是簡單地照 搬 最 好 的模 式 , 而 是在 擁 有 牢 固知 識 的 基 礎上,採用標杆管理找出好的解決方案。*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實習研究員標杆管理起源於20世紀7 0年代末,美國公司揭開了企業應用標杆管理的序幕。美國Xe r ox公司是全世界著名的照像複印設備制造廠商。它的靜電複印技術和複印機的生產從50年代起就處於領先地位,但到了70年代卻受到了日本質優價廉的複印機的挑戰,致使複印機業務受到嚴重的威脅,日本人在美國市場上出售的中型復印機每台僅9600美元,比施樂的生產成本還低得多。4 無情的競爭迫使製造部主管弗 克 · 皮 普帶 着 一 個 由一 線 生 產 經理 組 成 的 小組,去日本仔細認真地研究對手的生產過程中的每一個步驟、管理工作的每一環節、成本開支的每一個項目,然後再與現有做法相比較。5 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和努力,Xer o x 公司終於把生產成本大大壓低,效率大大提高,奪回自己的主導地位。Xer o x的成功
  • meet t he t est of compet i t i veness. I t coul d, f or exampl e-commi ssi on an i ndependent benchmar ki ng r epor t so t hati t coul d r est r uct ur e t he i n-house ser vi ce t o mat ch t heper f or mance of t he best pr i v at e and publ i c sect orprovi der . ”8產生 了 示範 效 應, 在 這往 後 的2 0 多年 裏 ,標 杆 管 理陸 續 被 應 用 於 私 人 企 業 , 例 如 I B M、 A T & T 、Mot o r o l a 、杜邦、3M、D ig i t a l 、美的等公司競相採用。較 為著 名的 例子 是通 用汽車 公司 1 9 96 年對 AC德科系統 燃油抽 油泵實 行了 標杆管 理,並 完成了 3項 突破 性 的 前 進 。6隨着 各 國政 府 對 其產 業 、 企業 和 國 家競 爭 力 的重視 , 標 杆管 理 更 被延 伸 到 公共 部 門 績效 改 革 實 踐中。 美 國 勞 工 部 、 美 國 部 分 州 市 的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美國 海 軍 、美 國 空 軍作 戰 司 令部 均 已 採用 標 杆 管 理來提高 績效。 另外, 美國 克利夫 蘭榮軍 醫院在 3個 月的時間減 少了9% 的末預 約病人的 就診率, 病人的 信息資料的 準確度 增加了 5%, 並且每 年的加 班時間 減少了 2 00 個 小時 。 7 此 外 , 英國 、 加拿 大 、南 非 、 日本、 中 國 等 國家 政 府 也 不同 程 度 地 應用 了 標 杆 管 理或 開 始 協 調 標 杆 管 理 工 作 。可見 , 標 杆 管 理 不 僅 有利 於 私 人 企 業 利 潤 的 提升, 而 且 對公 共 部 門的 績 效 提升 也 有 不容 忽 視 的 價值 。三 、標杆管理有助促成特區政府高質量施政澳門業已 回歸6年 ,特區政 府始至不 渝地提高 行政效 率 , 成效 可 見 一斑 。 為 可持 續 提 升競 爭 力 , 特區政 府 急需 在 公 共管 理 的複 雜 世 界中 尋 找一 種 有 效的管 理 方式 。 筆 者深 信 ,標 杆 管 理將 有 助特 區 政 府實現 向 快 捷、 高 質 量的 公 共 服務 轉 變 ,事 實 上 , 信念 是 建 基 於 以 下 4 個 “ 有 利 於 ” 。1 .有利於政府部門間合作與競爭機制的形成從公共經濟學的知識可知,政府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帶 有 壟 斷性 色 彩 的組 織 , 作為 使 用 公共 服 務 的 消費者——市民,即使在公共部門存在低效率時,根本難以 轉 移 到別 的 公 共服 務 提 供者 , 就 好像 您 不 滿 意某局 的 表 現, 我 們 很難 再 找 別的 政 府 部門 去 為 我 們提供 相 同 的 服務 。 既 然 公共 部 門 有 這樣 一 些 特 點 ,特區 政 府 應該 通 過 標杆 管 理 來提 升 其 效率 , 通 過 對比以 讓 市 民了 解 政 府部 門 的 相對 效 率 。標 杆 管 理 通過採 納 最 佳實 踐 的 優秀 工 作 管理 方 式 ,吸 收 其 施 政經 驗 , 能 有 效 加 強 公 共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和 競 爭 程 度 。英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一 份 白 皮 書 有 以 下 一 段 敘 述 :“ T h e re a re a numb er of wa ys that an a u t h o r i t y m i g h t可見,標杆管理能有效揭示各個政府的絕對績效和相 對 績 效 。 相 對 績 效 的 對 比 構 成 了 准 市 場 機 制 ,能有 效 促 進 政 府 部 門 間 的 競 爭 。 競 爭 深 化 的 同 時 ,合作 必 然 伴 隨 之 產生 。 標 杆 管 理 使得 不 同 的 職 能 部門聚 合 在 一 起, 溝 通 有 無, 一 旦 一 個政 府 部 門 和 另一個 政 府 部 門 就 標杆 管 理 開 展 合 作, 那 麼 政 府 部 門間成 為 了 合 作 關係 , 合 作 程 度也 自 然 深 化 。2. 有利 於強 化 特區 政府 質量 管 理(TQ M )近年來,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於公共行政的優化 工作, 通 過 循 序 漸 進的 形 式 , 有 計 劃、 有 步 驟 地 推 行改革 。2 00 0年 , 特區 政府 提出 服 務承 諾計 劃作 為 行政 改 革 的 切 入 點 , 配 以 定 期 進 行 的 市 民 滿 意 度 評估, 收 集 公 眾 的 期望 和 感 受 。 可 喜的 是 , 近 年 陸 續有部門獲得I S O9001 ∶2000品質管理系統的認證(見表1 ) ,這 一切都 説明 了特區 政府 服務質 素和 行政 效率正 在 提 高 , 相 信假 以 時 日 特 區 政府 的 服 務 將 使 大部 分 市 民 滿 意 。 標 杆 管 理 能 使 政 府 質 量 管 理 更 有效 。我們知道,實施質量管理在政府部門之間並不是“一 刀切 ”, 也不 盡相 同。 但還 是能 找到 一些 組成 要素, 如 圖 1 所 示 。質 量 管 理 包 括 6個 基 本 組 成 要 素 :①上層對實行變革的承諾;②具有認識、滿足並擴 大顧客需求的熱情;③具有 戰略性思維;④進行不斷 的反饋和改進;⑤授權僱員及團隊進行改進;⑥評估 程序和績 效。 9 其 中對 於“ 對程序 和績 效進 行評 估” 和“持 續的 改進 ”兩 個組 成要 素, 質量 管理 者可 以實 施標杆管 理的 方法 ,如圖 2所 示 1 0 ,從 圖中 可以 看到 ,標杆 管 理 可 以 為 實 施 者 找出 最 佳 實 踐 , 告 訴 實 施 者甚麼 地 方 需 要 改 進 , 不 僅僅 從 市 民 身 上 尋 找 改 善 的地方 , 而 且 從 別 的 最 佳 實踐 身 上 找 出 自 身 改 進 的 地方, 這 將 使 質 量 管理 的 成 效 有 所 提高 。 因 此 , 標 杆管理能為政府質量管理在 “服務承諾計劃”、“市 民滿意 度 計 劃 ” 的基 礎 上 引 入 持續 改 進 的 要 素 。
  • 表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考取I SO認證的公共部門及相關資料註 : * 港 務 局 的 I S O系 統 是 因 應 政 府 船 塢 於 2 00 5年 7月 重 組 納入 該 局 而 獲 取 。** 政府 船塢 於2000年1 2月 考取 I SO9002∶1 994質量 認證 , 在I S O 轉 為 2000版 後 , 於 2003 年1 月轉為I S O9001 ∶2000版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優 化 公 共 服 務 專 題 網 站圖1 質量管理的組成要素圖2 質量管理與標杆管理之間的關係3.有利於政府透明度的提高,便於市民監察政府澳門《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特區政府行政範疇的其中兩項施政重點分別是“公眾服務精益求精,吸納意見不斷完善”、“公職體制突破革新,全面提升公僕質素”。1 1 實施標杆管理是實現以上目標的一種可行方法。正如威廉·蓋伊(Wi l l i amGay )稱標杆管理是“公共部門給消費者(市民)的報告”。的確,政府向納税人徵税,代替他們購買公共品,一個隱含的前提是政府應根據社會需要作出最優決策。事實上,市民對政府的決策是存在信息不對稱,但又沒有設立一個可行的渠道去糾正或影響政府公共品的決策水平,這樣容易形成政府改革的進度緩慢。標杆管理將有力改變這一現狀。標杆給市民提供定量可靠的信息,透過這些信息,可以建立標準,做出比較和評判績效,消除政府與市民之間信息不對稱,避免了經濟學上的委托 ——代理問題。 同 時 標 杆也 有 利 於 對比 評 估 公 務員 隊 伍 的 績效。按照現時澳門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的評語分為“優異”、“十分滿意”、“滿意”、“不大滿意”或“不滿意”。現有的評語雖然在衡量過程中已不斷加入定量的科學指標,但仍然存在主觀性,缺乏比較標準。標杆管理作為一種數量化的管理,其持續的標杆比較將有助於公務員評核機制的完善, 提高其科學性、 準確性、完備性 、透明性。一旦標杆管理制度確立,公務員表現將深受市民評價的影響,這樣將慢慢建立起一種“公僕精 神 ” 。4.有利於鞏固特區政府相對的區域競爭力今天的成功不等於明天的成功,特區政府在博彩業開放以後的確交出了一份令人滿意的考卷,吸引着世界眾人的眼球。雖然特區政府競爭力已形成較好的基礎1 2 (圖3),但這並不意味着澳門政府的區域
  • 競爭力就永遠領先。現時就連美國、新加坡等世界公認的高效率政府也積極從標杆管理中求進步。若澳門在未來“泛珠三角”經濟圈中力求一席之地,必須持有學習型政府的理念。標杆管理有助於特區政府的終生學習,因為標杆管理是“模仿+學習十創新十超越”的組合物,強調在優勝者身上學習新事物,在模仿中學習,將新觀念帶進組織並刺激組織結合自身進行變革和創新、最終的目標是超越。1 3 要保持特區政府相對的領先競爭力,政府必須及早進行標杆 管理 。圖3 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兩特區政府管理要素排名四、實施標杆管理的步驟標杆管理是經企業界成功實踐的績效提高策略,應用於公共部門只有20幾年的歷史,然而要獲取這種管理方式的最大成效,必須有深思熟慮的佈署 、仔細的資源分配計劃、廣泛的數據收集、細密的分析和詳細的跟進,按步就班地實施。參考外國政府實施總結的經驗,特區政府實施標杆管理可分為7個步驟。1 4(圖4)圖4 特區政府實施標杆管理的步驟(一)選定標杆管理中的職能項目一切公共部門的標杆管理取決於初始的計劃。根據實施者期望在標杆管理過程中的所設立的目標,定出符合實際的職能範圍。成功的標杆管理需要足夠時間、努力和管理層、員工的注意。同樣要求對進行標杆管理的職能範圍進行區分順序。決定哪些部門功能要先進行標杆管理,當然並不要求所有職能一次過進行標 杆管理,要循序 漸進和有的放矢 。那麼政府應如何選擇第一批的職能項目進行標杆管理呢?針對以上問題,政府可以結合一些原則給予回答。這些原則是:①高成本比例原則。這個原則建議先選擇公共部門成本結構中佔比例最高的職能項目進行標杆管理。這樣,一旦標杆管理成功,對公共部門的成本節省將起着最大的作用;②核心業務原則 。 公 共 部門 的 某 些 職能 項 目 , 未必 是 成 本 最高,但可以是核心業務,這些核心業務對於奪取市民、遊客或其他消費者起着重要的信作用。如果某些職能項目具核心化功能的特點,這可以是標杆管理的重點對象;③改善空間存在性原則。不管是哪些公共部門職能項目先進行標杆管理,最基本的前提是要具有改善空間,若沒有太大的改善空間,這些職能項目將不予以考慮;④可行性原則。在公共改革中,有些職能的優化往往受其他因素的制約,例如政治、行政規則、資源約束。又如某公共部門可能對通訊方面產生高的費用,然而整個規制氣候不允許您進行改善,這些職能項目將被放到標杆管理對象清單的靠後位置。以上僅是一些指導性原則,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另外一些決策原則,更需要資深政府部門領導的經驗與以上原則靈活配合運用。筆者建議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標杆管理,不能搞“大而全”的政治 工程 。(二)確認量度績效的變量和收集數據這一步要求確認出關鍵的績效測評變量,對成本、質量和選定測評對象的執行效率給以評價。標杆管理在公共部門的行使必需含有衡量成本和差異化服務的變量。成本變量常常包括僱員效率、補償水平、收益、行政費用等等。衡量差異化服務的變量則需要測量市民的滿意度。通常,變量組要成體系,這種體系並不僅僅由公務人員來制定,而且要有廣 泛 社 會 基礎 。 就 特 區政 府 的 整 體標 杆 體 系 來講,我們可以從澳門國際競爭力的戰略目標體系來構建。表2是倪鵬飛在其《澳門國際競爭力及其發展
  • 策略》一文中提出的戰略目標體系1 5 ,其勾畫出澳門未來國際競爭力的源泉。若要建立特區政府績效測評的指標體系,筆者認為必須考慮澳門國際競爭力的戰略目標體系來建造。表3是筆者在中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澳門國際競爭力戰略目標所調整出來的一個初步想法,希望能對特區政府有一定的參考作用,更希望特區政府各政府部門能在不久將 來公 佈 自身 的 測評 體 系, 以 讓市 民 參考 和 參評 。表2 澳門國際競爭力的戰略目標體系(三)選定最佳實踐這階段要求針對每一標杆或標杆群組選擇適當的最佳實踐,進行學習和趕超。最佳實踐是指那些在某些職能或功能上具有最低成本或最高程度的質量和效率的組織。通過與最佳實踐的對比,實施者將對其規模、結構、效率有一個明晰的認識。標杆管理最能發揮功用的時候就是與自己性質較不一樣的組織進行對比。例如一間公立大學可以從與私立大學的對比中發現出成本節約的最佳方法。又如郵政服務商能從電訊服務商運營中發現如何低成本進行相同的業務。儘管如此,在選擇最佳實踐的時候,實施者還是要遵循一些主要原則:①縱向原則:選擇和標杆管理實施者具有相同或基本相同服務的實體作最佳實踐;②橫向原則:選擇只是一部分的業務和您相同作最佳實踐,如鐵路運營者可選擇公共汽車運營者作最佳實踐;③潛在原則:指選擇現在沒有和您提供相同的服務,但在未來某個時點和您提供相同的服務,這都被納入考慮的範圍;④超越原則:選擇標 杆 管理 實 施者 服 務 領域 以 外的 組 織作 最 佳 實踐,則實施者組織內將可能面臨一場大變革,縮短表 3 特區政府績效評估建議指標體系備註:本表參考中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調整而成超越最佳選擇的時間。不同的政府部門可能會選擇不同原則來選取最佳實踐,不論是甚麼部門,都應根據自己的管理狀況、不同的標杆範圍、專家學者意見等信息建立一個最佳實踐的組織名單,起初選定約50個左右。然後經仔細篩選縮減為4-7個。名單的縮減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就是盡量不要選擇太多本地組織或部門,因為他們的信息可獲得性較高。標杆管理過程中總有一個傾向就是收集容易收集到的數據,若這樣做的話,整體標杆管理會較容易得出結果。經驗告訴我們,最容易得到的信息往往是信息含量較低的。最後您必需回答一些問題以確定最佳實踐名單的合理性:①經過仔細的檢查後,實施者的最佳實踐數目是否合理?②實施者是否已為每一最佳實踐找到對應的標杆?③實施者的標杆測評數據是否具有真 實性?對數據是 否有充分的瞭解 ?
  • ④標杆管理實施者與最佳實踐之間的標杆數據會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四)測量標杆管理實施者與最佳實踐之間的差距在此階段中,標杆管理實施者手中已有一張標杆項目和最佳實踐的對應名單。這階段的任務就是測量最佳實踐的標杆,數據可源自公共出版物、共享資源庫和面試訪問。一般來講,先從公共出版物收集起,因為公共信息容易收集,但未必能給予實施者一個滿意的答案。公共出版物主要包括一些描述性的 公 共部 門 出版 物 、 財政 雜 誌、 貿 易經 濟 出 版物、本地媒體、學術研究報告、信貸報告、工業和社團期刊等等。接着就是利用更有力的數據收集方法 ——共享信息庫,包括專題研討會的論文集、專題性的學術數據庫和非正式會談記要。對外訪問也是一種不錯的方法,包括有實地調查法、深度訪談法等。 訪 問的 範 圍可 以 是 現在 或 過去 的 公務 員 、 市民、競爭對手、政策制定者、政府官員。一旦您把數據收集完以後,正是對實施者和最佳實踐進行差距分析的良好時機,常見的差距確認方法有真值表分析法、差距分析法、星輪圖法、Z圖表等。值得注意的是,標杆管理實施者的數據未必和最佳實踐的數據都事事一致。舉例來説,成本管理就有 歷 史成 本 法和 市 場 定價 法 兩種 不 同的 計 算 方法,故在測量差距必須先轉化成相同的計算標準後再 進 行 。(五)擬定縮小差距的行動計劃一旦您確認出差距,標杆管理實施者必須思考最適合自身的差距縮窄方法,這一步將成為整個標杆管理的關鍵一步。實施者可以採取增加工作強度、仿效最佳實踐、越過最佳實佳、制度全盤變革4類常見方法去縮小差距。澳門社會是一個休閒色彩較濃的社 會 ,增 加 公務 人 員 的工 作 強度 很 不現 實 。 同時,澳門特區政府正處於漸進改革過程中,公務員隊伍要適應改革需要一段時間,若採用制度全盤變革法,是容易影響公務員士氣的,是一種退無可退的最後選擇。特區政府是一個年歲不大的政府,不可能要求其一下子超過鄰近施政經驗豐富的優秀政府。因此,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應採取“先模仿最佳實踐,後越過最佳實踐”的方法,特區政府要趕超自己 的最 佳 實踐 ,應 在 制度 系統 、 人力 、電 子 政府、公僕精神上下更大的功夫。當然,任何的標杆管理不被轉化成實在的行動計劃是沒有價值的。何謂實在的行動計劃,可參考以下的問題:①行動計劃是否已清晰規定計劃有關個人的責任?②行動計劃是否獲得上級領導的全面支持?③行動計劃是否找對有關人士一同參與。當然這些有關人士可來自不同年資、級別的現職/退休的公務員、專家學者、企業家、民間代表、外地政府代表。(六)監督行動計劃與動態調整績效評估體系若要獲得標杆管理的最大收益,持續改進和監察是必行的一步,因為這一步能讓實施者收集一些及時的 結 果 ,以 找 出 實施 者 趕 超計 劃 未 盡完 善 的 地方。實行對行動計劃的監督,實施者必須週期性地問自己:“公共部門本身是否已經完成了實施者給它設定的每一個階段目標呢?未完成的原因何在 ?若要保證行動計劃順利落實,每個人的責任必需在過程中都一直到位,但在失敗時,不要把責任怪到某人身上,而應找到失敗原因。成功的標杆管理通常設有定期的監察和重置行為,例如某一年內,公共部門發生了一些變化,包括經濟利益轉移、預算改變、供應商的改變等方面。當監察標杆管理時,實施者應當注意與目標有關的績效變量是否過時,動態調整績效評估體系是很關鍵的。但無論如何,即使實施者今天超越了最佳實踐,但僅僅是明天的起跑線,因為最佳實踐有可能再次超越自己。五、特區政府成功實施標杆管理的關鍵環節筆者描述了特區政府的標杆管理的可行步驟,然而特區政府要成功實施標杆管理卻需要注意一些關鍵點,筆者現提出5個關鍵點以供特區政府參考 。(一)為特區政府標杆管理制定法規全球政府績效評估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分別為起步階段(20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大規模發展階段(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規範深化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進入20世紀90年代,政府績效評 估出現了制度化 、法制化的趨勢 。1 9 9 3年 7月 , 美 國 政 府頒 佈 了 《 政府 績 效 與 結 果法》。1 997年,英國頒佈《地方政府法》,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實行最佳績效評價制度,各部門每年都要進行績效評估工作,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及固定的程序 。日 本也 於2 00 2年出 台了 《政 府政 策評 價
  • 法》。2000年初,行政法務司司長頒佈了第1/2000號批示,要求公務人員執行接待任務時適當地表明身份, 藉以 拉 近了 政府 和 市民 之 間的 距離 。 同年 1 0月,行政法務司司長的第1 3/2000號批示則規範了各政府部門必須優化行政程序和完善建議、投訴和異議的處理機制,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礎。1 6 特區成立至2005年9月底,共有22個部門實施了“市民滿意度評估計劃”,明年將進一步廣泛推行。目前44個部門提供的956項對外服務中,已有440項推行服務承諾。1 7 法制化的政府績效管理可見是行之有效的。法制化程度越高,其績效管理效果也更好 。因此,特區政區應賦予標杆管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將有助於公務人員切實執行標杆管理,同樣能使標杆管理隨財政年度可持續進行。(二)提高標杆管理的社會參與度在標杆管理實施過程中,市民的廣泛參與有助於管理流程更加流暢、更加真實,也將促使標杆管理由單純的政府機關內部評估發展到政府內外結合的全面評估。在標杆管理的第一個步驟中,要決定在標杆管理中的職能項目,這些項目可以結合市民的意見進行選取,結合民意進行改善績效,這會增強政府 改 革的 社 會認 同 性 。在 確 定最 佳 實踐 的 階 段中, 收集 市 民意 見 亦有 助 於最 佳 實踐 的 選擇 和 篩選。進一步來看,在測評自身績效時,有關質量和顧客 滿 意度 指 標在 評 估 指標 體 系中 佔 有一 定 的 比重,進行大範圍的政府顧客滿意度調查,將大助於政府客觀測評自身績效。(三)標杆管理需引入神秘顧客澳門是一個微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較密切,政府部門內部人員更是如此。如何突破人脈關係對標杆管理的負面作用,成為成功標杆管理的一個關鍵點。在實施標杆管理過程中,實施者有必要對自身部門進行績效評估,評估過程中難以避免主觀因素,難以避免部分公務人員在非檢查期出現鬆懈。為避免公務員應付測評、服務表現時好時壞的現 象 , 特 區 政 府 可 神 秘 地 引 入 神 秘 顧 客 調 查 。Sc h o l s s be r g指出,神秘顧客調查是指通過神秘顧客隨機地到訪被測部門,並對其服務質素進行量度和回饋的過程,當然要避免神秘顧客被辨認出來。1 8 標杆管理可考慮結合神秘顧客調查的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甚至可起到關鍵性作用的依據。(四)標杆管理亟需高級官員的大力支持標杆管理不僅是標杆管理實施小組向有關高級官員會報有關管理活動的情況,更重要的是,實施趕超最佳實踐的行動計劃。有時行動計劃需要投入較大的啟動成本,並涉及每一位領導和多數公務員的福利,同時要學習與自己有競爭關係的公共部門,高級官員的變革思想和積極關注的態度更成為必要的前提。正如澳門特首何厚鏵先生在2005年的施政報告所指出的,官僚政治的文化仍然頑固地存在於一些政府部門中。1 9 這説明了標杆管理的實施可能遇上官僚政治文化的阻礙,因此,高級官員的支持和鼓勵成為一個重要的激勵因素,行政主導色彩濃厚的澳 門尤其 如此 。(五)優化公共部門實施標杆管理的順序安東尼·唐斯的官僚模型是西方公共經濟學一個經典的模型,基本含義是行政機構總是力圖使預算最大化(只有總收入大於總成本,爭取預算的過程便不會停止),同樣地,尼斯坎南也指出了官僚可能出現薪金、職務津貼、公共聲譽、權力、任免權而爭取本部門預算最大化,因為預算越龐大,表示官員掌握的資源越多,繼 而權力越大、名聲更高 、更多員工、更大的發言權。因此,政府部門並不一定始終把公民的滿意度作為部門的目標函數的首要因子,同時政府部門所進行的公共資源配置之有效性在許多情況下也無法達到最優。2 0 筆者因未能收集更多關於政府各部門的成本結構的數據,因此通過2001 -2006年部門預算金額的增長率來判斷澳門特區政府標杆管理實施的部 門順序也是不錯的辦法 。表4顯示出部分政府部門的預算開支平均增長率的排序。排序並不意味着高增長率就一定低績效,低增長率就一定高績效,而是意味着若先對預算高增長的部門實施標杆管理的話,其獲益將相對的大,説明了標杆管理應該從預算增長率高的部門先予以關注,再一步一步推廣到其他部門去。在未能獲得更充分的數據前,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標杆管理可按表4中的遞減順序選一個或幾個政府部門開始進行。
  • 表4 特區政府部分部門預算開支平均增長率(2001-2006)備註: 增長率是通過《2001-2005年度收入與開支之預算案》中各部門開支預算而得,其中計算過程中筆者選擇了與民眾最為密切的部門進行計算。其中特區政府預算收入的平均增長率為1 4%。在當今社會,政府與市場成為影響社會的最大兩股力量。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表明,政府競爭力的提高更成為一國或地區競爭力提高的推動力。一個沒有經濟效益、行政效率也不高的“大政府”,只能白白地耗費龐大的資源,對澳門本地經濟增長起到負作用。2 1 因此,要提高澳門特區政府的競爭力,特區 政 府應 引 入在 私 人 企業 成 功應 用 的管 理 方 法——標杆管理。正如戴維·阿蒙斯所講,真正的標杆管理並不僅僅是企業界的專屬。標杆管理同樣適用於公共部門。筆者但願特區政府在未來的施政中能取得更加豐碩的成果。註 釋 :1 帕特里夏·基利史蒂文等認 為,“最佳實踐是(Be s tP r a c t i c e r )好於你現在的做法的實踐”,是“由媒體或其他出版 物所宣稱 的最佳實踐 ”,是“ 一種受到 獎勵 的 成 功 之 舉 ” 。2 帕特 里夏 ·基 利史 蒂文 、梅 德林 、麥 克布 賴德 勞拉 、朗 遇 爾 : 《 公 共 部 門 標 杆 管 理 : 突 破 政 府 績 效 的 瓶頸》 ,中 國人 民大 學出 版社 ,2 0 0 2 年 ,第 3 5 頁 。3 同 註 2 , 第 9 0 頁 。4 李國津 :《 國外企 業“ 標杆管 理” 的實踐 與借 鑑》 ,載於《現 代企業 管理》 , 1 9 9 6年 ,第6 期,第 53頁 。5 同 註 2 。6 同 註 2 , 第 3 頁 。7 I nternat ional l n s t i tut e f or L earn i n g(1995),p.28.8 B0werman and Bal l ,“ G r ea t E x pe c t a t i ons :B enchmar k i ng f orBe s t V a l ue,”in Pub l i c Mone y &Man a gemen t ,2000,p.21 .9 同 註 2 , 第 3 0 頁 。1 0 同 註 2 , 第 3 2 頁 。11 何厚鏵:《20 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印務局,第40-4 1 頁。12 中國人 民大學競爭 力與評價研 究中心、澳 門大學澳 門研究中心 :《澳 門特別 行政區 國際競 爭力研 究》, 廣東人 民出 版社 , 2 0 0 5 年 5 月 ,第 5 0 頁 。1 3 陳小網、 夏洪勝:《標 杆管理方法在 政府管理中的 運用 一 以 廣 州 市 黃 埔 區 政 府 為 例 》 , 載 於 《 開 放 導報》 ,2 0 0 5 年 6 月 ,第 3 期 。14 In t e r na t i ona l J ou r na l of Publ i c S e c t or M a na gemen t,V o l .11,No.2/3,1998,pp.91-1 1 5.15 倪 鵬 飛 : 《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其 發 展 策 略 》 , 載 於《行政 》第 1 8 卷, 20 0 5 年,總 第6 9期 ,第 96 2頁 。1 6 澳 門 特 區行 政 暨 公 職 局優 化 公 共 服務 專 題 網 站 。1 7 《 2 0 0 6年財政年 度施政報告》,第40頁 。1 8 澳門博彩研究學會:《澳門博彩》,2 0 0 5 年 4 月,第2 期 , 第 5 6 頁 。1 9 林明基 :《澳門公 共行政改革 的挑戰和策 略》,載 於《行政》第1 8 卷,總第6 8 期,第4 1 3 -4 3 3 頁。20 黃德 發:《政 府的治理 範式的制 度選擇》 ,廣東人 民出 版 社 , 第 7 0 頁 。21 郭健 青:《 過渡期的 澳門財 政博彩税 》,廈 門大學 出版社 ,20 0 2年 12 月 ,第 1 0 2-1 0 3頁。參考書目 :1 . 帕 特 里 夏 · 基 利 史 蒂 文 、 梅 德 林 、 麥 克 布 賴 德 勞 拉 、朗 遇 爾 : 《 公 共 部 門 標 杆 管 理 : 突 破 政 府 績 效 的 瓶頸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 20 0 2 年 。2. H· 詹 姆 斯 · 哈 里 頓 : 《 標 杆 管 理 完 全 操 作 手 冊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 20 0 4 年 。
  • “民本”行政改革理念淺議朱妙麗 *“以民為 本”的 概念是 國際公 共行政 的基本 理念,也是中國傳統“仁政”之本。“民本”理論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政府依據社會的公共利益制訂公共政策、決定社會重大事項、解決社會利益矛盾紛爭、促進社會經濟蓬勃發展。“以民為本”的政策要由制訂政策目標、政策分析、政策執行到政策評估的過程中得到公民的認同和接受,達到預期效果才可算成功。要貫徹落實“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是一項持續長遠的工作,並不單純是某一任政府的責任。這應是從政府到公民都共同認同,為了使政府能充分地維護公共利益,政府與公民需共同長期努力。要創建和維持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政府與社會之間需要維持着一種相互合作的關係。政府要落實“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細心傾聽民意,收集公民的信息,經過整合分析以後,把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信息融入政策當中,並依靠公務員務實地 執 行這 些 政策 , 使 政策 的 執行 達 到政 策 的 效果,才能做到“以民為本”。公民要支持政府落實“民本”的改革,必須配合政府,把握政府諮詢民意的機會,參與其中,反映意見,這才能讓政府充分掌握民意,貼近社會的需要。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這麼完美。政府在推行政策的時候,要是執行人員沒有體會到“以民為本”的真意,在執行時忽略了 關注 市 民的 需 要, 政 策就 不 可能 被 有效 地 執行,也不會達到效果。要是領導管理人員在設計政策時沒有完全收集信息,照顧到政策推出時可能牽涉的利益,一旦政策推出時出現反效果,不受公民的接受,付出的成本將會很大。同樣,要是公民不願意關心政策,不願花費時間參與或給予建議,政府也無法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政策也只會停留在政府自主設計上。此外,也有的情況是,公民批評政策 的 制 訂 與執 行 沒 有 照顧 民 意 , 影響 自 己 的 利益, 但 又 對 於 提意 見 表 現 冷 漠 ,覺 得 這 是 政 府 的事,政府應該想辦法 。“以民為本”是長期的改革工作,我們不能停留於口號,把工作浮於表面。真正的“以民為本”要求政府從領導管理人員到執行人員在工作的每一個程序上,都時刻關注民意,關心公民是否能接受工作的效果。“以民為本”也需要公民積極的配合,反映民意,參與其中,使公民與政府共同創造和諧社會的美好將來。因此,從加強公僕對“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意識,以公民教育和德育加強孩子從小對社會的歸屬感,並加強社會普遍對“公民參與”、配合行政改革的認識,才可以達到政府緊貼社會需要,為社會的共同利益提供支持和配合,令社會走向繁榮 穩 定 。一、加強公僕對“民本”行政改革的意識* 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博士生公務員是在公共部門裏負責向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和公 共 服 務 的 人, 行 政 官 員 擁 有更 大 的 自 由 決 定權。為了規範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歷來提倡弘揚“公僕精神”。“公僕精神”的意義在於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忠於職守。按照庫珀的闡述,行政管理者應將自己看作是“職業化的公民”或者“公民行政官”,也就是説,行政管理者應把自己作為“公民僱用的受託人,代表公民的利益從事管理工作”。1
  • 行政官員的權威來自公民,他們是被僱用來代表公民行使這種權威的。既然是被僱用的就存在着行政責任的問題:為了甚麼而負責和向誰負責的問題。政府的存在是由公民授權來維護公民的生命、財產 、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平公正,因此,政府是公民的政府。在這個前提下,行政官員在進行管理和執行政策時,應該致力服務公民。被僱用的公務員應該向授權給政府的公民負責,瞭解自己的職責並且履行職責。公務員最首要的義務是公民義務,無論在甚麼時候,維護公平、正義和自己身為公民代表的職責需銘記於心,儘管是上級或部門疏於為公民利益著想時,作為公共僱員,也必須維護公民的利益。2然而,由於公共部門的壟斷性和官僚制特性,在公共部門推行“公僕精神”不是易事。首先,公共部門的經濟運作基礎來自公眾的税收,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盈利性和壟斷性,在缺乏競爭下,公共服務的質量維持在某一水平,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時,養成了一種被動的習慣,在提供服務的過 程 中欠 缺 主動 、 不 會認 為 自己 是 “為 公 民 服務”,需要快速有效地工作,提供優質服務予授權政府的公民。官僚制使公共部門訂立了很多的內部規章,原意是規範公共部門的行為,以法規形式訂定官方的許可權範圍,將權力和職位分配,做到層層相扣,互相牽制,統一指揮,防止貪污、濫權等腐敗事件發生。在這種制度下,層級制令公務員很有秩序地在上下級制度中工作,按等級賦予機關權力,層級制令下級每事等待層層匯報,喪失在工作上的主動和積極性,同時也因為規章呆板,不能隨意改動,令組織失去應變能力和彈性。在這種制度下,公務員的心態是在終身工作的時間裏,被動的按本子辦事,以不犯錯誤為定向,等待退休。這也不會 令 公務 員 主動 改 善 服務 素 質, 因 為按 規 則 辦事, 避 免犯 錯 已經 成 為 成功 邁 向退 休 的道 路 。 此外,本位主義和利用職權進行濫權、貪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等也使某些官員浸泡在追求權力和利益當中,將時間花費於追求個人利益,而並非為公民謀求公共利益 。管理是一種藝術,但最重要的還是靠人去執行。“公僕精神”是一個概念,“以民為本”是一個改革的口號、一個達致政府能配合社會,使社會和諧、繁榮發展的理想。政府的權力是公民授予的這個事實眾人皆知,如何貫徹“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讓公務員致力為着這個目標去工作。首先需要回到基本,把公務員身為“公僕”這個事實重新教育推行,正如科恩指出,人是至關重要的,有效的管理就是安排人們做“恰當的事情”。3 在“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中,最“恰當的事情”就是讓公務員學會為何要“以民為本”和怎樣真正做到“以民為本”。首先,公務員需要瞭解到身為“公僕”必須從政治上“忠於國家”和“忠於特區”,澳門回歸祖國後,“愛國愛澳”、“服務特區”、“服務市民”成為“公僕”應有的政治概念。在擔當職務上依法守法,特別是遵守《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規定,從公共利益出發,追求社會公平、公正和公義,是澳門特區政府 公 務 員 必 須遵 守 的 事 情 。 守法 意 味 着 要 “ 廉政”。與此同時,“公僕”執行的是公務,因此必須“勤政”,向僱主 ——公民負責,忠於職守,將社會公共利益置放於個人利益之上。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行自上而下的公務員培訓,先有中高級公務員前往新加坡行政學院學習行政,並舉辦《基本法》課程和前往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學習,同時 ,也對所有公務 員推行廉政課程 。特區政府推行“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調整公務員固有的傳統思維,經常提醒公務員有關“公僕”概念的重要性。學習過後,並不等同會實踐所學,也不等同會全盤接受,有的公務員覺得自己已經從事行政多年,上課只不過是花費時間,有的就會很珍惜學習機會,並學以致用。因此,有需要持久的利用不同方法,把大家可能已熟知但沒有完全實踐的“公僕”知識,隨着時間環境的轉變,再以新的手法温故知新,並督促自上而下的落實“公僕”的職責。特區政府的施政必須要得到帶頭管理的領導官員貫徹落實執行,才能帶領整個特區政府在政策的設計、執行和反饋中做到“以民為本” , 否 則 政 策 只 停 留 在理 念 , 不 能 深 入 政 策 內容,融 會貫通 。“以民為本”是根據民意來制訂政策,因此政府需要督促公務員養成傾聽民意的習慣。怎樣收集民意,把具有公共利益並為大部分人接受的民意融入政策中,是公務員必須要學習的事。政策都是由上層決策、中層傳達、基層落實推行。政策的成功推
  • 行有賴全體公務員的配合,特別是面對市民的前線工作人員。如果單靠上層傳達政令,中層和基層未能完全配合,政策的推行將出現問題。因此,通過自上而下的溝通渠道則顯得非常重要。有很多政策未能完全貫徹落實,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在這個溝通過程中,出現信息傳遞的誤差或前線人員不理解政策理念,只不過按本子辦事。政策的成功執行需要依靠執行人員積極意向的工作態度。“有使命感”的公僕精神有助於使執行人員貫徹執行任務。對政策的瞭解和認知,使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清晰明白工作目標,當公眾有疑問時可向公眾解釋疑慮,減低公眾因不瞭解政策內容和目標對政府的投訴。執行人員對政策的明確認識,有助於正確和完整地將政策內容傳遞於公眾,使政策制訂、發佈和執行一致, 達 致目 標 。因 此 , 加強 內 部溝 通 顯得 非 常 重要。在一項政策推行前,由領導層主動向中層和基層前 線 人 員闡 述 政 策推 行 的 理念 , 解 釋政 策 的 內容、對執行人員的要求,以及當公眾有疑慮或需要尋求釋疑時執行人員應知的事項。與此同時,通過高層和中層人員打開的溝通渠道,基層執行人員可及時獲得有關政策調整的信息,加強團隊工作的凝聚力,並使政令與行動一致。在這裏筆者想強調的是中層管理人員的重要性。溝通的目的在於加深相互瞭解:執行人員可以從溝通之中加深對政策的認識,並加強對組織的信賴;高層和中層人員可以從溝通之中,得知基層前線人員在執行上的困難和認識政策的可行,以便隨時作出調整。這有助於減少因利 害衝 突 和意 見 分歧 所 產生 的 摩擦 , 以達 成 協調,並促進執行人員對組織的認同,增強合作意識和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令政策目標順利實現。因此,中層管理人員是領導與基層之間的橋樑,信息渠道是否暢通和信息是否正確傳達,這條溝通的橋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層管理人員都瞭解明白領導人員的施政理念,中層管理人員就能幫助領導向 基 層清 楚 傳達 信 息 ,並 向 基層 的 執行 人 員 解釋,令他們接受這種新理念。正如上述,溝通是雙向的,除了從上層至基層傳達信息,也可以從基層收集信息向上級反饋的。除了設立熱線電話、意見箱或投訴渠道外,信息反饋的工作很大部分需要由基層前線人員協助收集。由於前線人員在工作中真正觀察和所聽取公眾對政府的要求、不滿或建議,在組織內部建立這種溝通渠道,可以令高層和中層人員從溝通之中得到這些信息,並作內部分析,對現在推行的政策隨時作出調整和修定,並有助於確立將來推行的政策方向。這對於提高“公僕精神”和“使命感”有關,令公務員感覺為市民服務不限於提供服務,也可以為市民傳達需要,作為政府決策層與公眾之間的橋樑,向市民傳達政策內容,並向上級反映市民訴求。這對凝聚組織團隊合作精神、提高行政效率很有幫助。由於政策的制訂能符合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無論任何一個選擇都會影響一定的利益階層,當中有人得益、有人利益受損。當公眾或社會因發展需要傾向於支持,政策的執行就會相對容易,反之則會相對困難或無法執行。因此,不斷收集和分析信息對政策的成功制訂和有效執行是不可或缺的。近年來,特區政府設立了多個諮詢委員會,收集和聽取各界代表對政府施政各範疇的意見及建議,並於幾項大型改革推出前,先作公開諮詢,調整政策制訂目標和內容。然而,儘管在政策推出前作好充分準備及諮詢,在政策推行期間經常因未能預料情況 出 現 , 需要 修 改 政 策或 作 應 對 措施 。 這 些 情況,有些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如“非典”爆發,有些則是有跡可尋的,能提早預防。有時是因為設定政策者善意十足,但沒有從市民實際角度出發,具體操作 上 沒 有 配合 社 會 實 際需 要 , 以 致市 民 未 能 受惠,可能引發反對聲音。有的是在政策執行期間收到信息反饋,但沒有即時處理或向上級反映,以致後期形成較大的反對力量。當社會的矛盾和怨氣逐漸蘊釀成對政府的管理不滿、政治職能膨脹或對政府的政治信心動搖,當某一項改革政策推出,可能馬上觸發危機,如果政府不馬上反應,可以轉化成遊行抗議或反政府情緒,造成社會動盪,特別在危機和逆境來臨時,重視信息渠道暢通和掌握即時和準確的信息,馬上制訂相應的政策,利用傳媒將政府的 立 場 和 政策 清 楚 地 向公 眾 解 釋 ,消 除 公 眾 疑慮,可以提早化解危機。這是特區政府提出,作為領導官員必須具備“全局”的概念。作為廣義的“全局”視野要求官員對社會環境的轉變提高警覺,注意細微的變化可能形成的問題,趕緊採取主動預防和處理。現時經濟蓬勃,百業興旺的時候,更應該時刻保持憂患意識,重視民意,特別是主流和非主
  • 流的民意。一個社會必然有經濟較好和經濟比較差的社 群存 在 ,經 濟 起飛 時 ,城 市 的貧 富 差距 會 更大。一些非主流的信息可能反映社會的另一方面極需要施予援手,這才能體現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這樣,信息的反饋需要從媒體、社團的信息和從前線的基層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收集,再經過調查分析,才能把事實充分地反映。作為狹義的“全局”概念,需要各部門的領導官員關注特區政府各部門進行的工作,對特區政府整體的施政有更清楚的認識,在有需要時盡量協調其他部門的工作,而非只顧埋首於自己部門的改革,忽略跨部門工作所能帶來更深層次的“民本”行政改革。在具體公共部門內部來説,“全局”概念意味着讓該公共部門的公務員知道,部門具體的施政目標和施政內容,使各級公務員關注自己部門的施政,在工作上作出配合和支持。有時候一個部門有幾百名以至有些部門有幾千的公務員,在內部也不是所有的員工都互相認識,各忙 各 的工 作 。通 過 信 息的 傳 達, 可 利用 部 門 簡訊,將工作最新動向的信息向政府其他部門,以及該部門內部的公務員傳達,讓大家形成一個信息互通的 網 絡, 加 深部 間 之 間的 理 解, 共 同配 合 進 行“民本”的行政改革工作。發揮“公僕精神”在於調動積極主動,使公務員真正領會自己是“人民公僕”、“為人民服務”。傳統的公共行政是以規條規範公務員的工作,以層級制控 制 公務 員 遵守 規 範 。要 公 務員 發 揮“ 公 僕 精神”,必須從控制轉變至使職員在思想上潛移默化地接受發揮“公僕精神”的概念,並主動遵守規範。當公務員被明確告知工作目的和期望的結果,並在工作的過程中得到輔導、支持,而所反饋的信息得到上級認可時,公務員便會覺得被受重視,工作得到認同,與此同時,他們的責任心會自覺地得到加強。在傳統的官僚制中,管理者的主要作用是使用他們的權力,令下屬遵守職責。在這種制度下,管理者未必考慮到下屬的情感和同伴關係。因此,在新的管理模式中,需要管理者從施政理念着手,一方面在制度上設計規範,使提供的服務在水平和素質方面有所提高,同時,建立從上層至基層人員的溝通渠道,令信息的交流暢通無阻,建立“同舟共濟”的意念。這意味着從上層至基層有着同一個理念,朝同一個方向前進。良好的政策沒有良好的執行是不能成功的。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如未能掌握暢通 準 確 的信 息 , 也不 能 迅 速有 效 地 隨時 調 整 政策,這需要靠人的協調。由領導官員帶頭鼓勵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饋,能增強全體公務員對於工作的歸屬感和責任感,使他們參與在政策的信息收集過程中。從關注基層人員的工作,認可他們的工作,提高個人對組織的貢獻,使他們以“共同圓滿完成一項工作”、“共同解決了一個問題”和“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可以令個人在組織團體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令他們更主動去完成工作。從溝通中,鼓勵前線公務員表達他們對收集回來的信息,包括投訴、建議或發生的事情等看 法 , 可 以引 導 公 務 員站 在 公 民 的位 置 去 看 問題,提高他們的觸覺,覺得自己也是“為民服務”當中的 一 個 重要 部 分 ,工 作 上 就會 主 動 地把 效 率 提高。通過對公務員提出的創新思想作出鼓勵,令個人感到被尊重,可以激勵他們發揮革新精神。這也是特區政府提出要抱有“榮辱與共”的態度,在公共部門內部培養整體發展的團隊精神,提倡每個公務員的工作都與民生“息息相關”,各部門並不是分散工作,而是在特區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繁榮發展的階段,共同帶動社會繼續穩步發展。各部門需要消息互通,並互動工作,關注其他仍然需要扶持的社群,並且小心作好準備,一旦遇上逆境也能共同帶領社會 走出困難 。特區剛成立時,正是澳門治安經濟較差、百業有待興旺的時候,推行的政策也相對以“固本培元”治療內部問題為主。隨着博彩賭權分立,澳門的經濟復蘇,政策則應以預防為主。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是每個管理者應該重視的行政課題。然而,在現實中提高憂患意識需要依靠信息,鼓勵公務員向上反饋即時信息,有助於對社會形勢的掌握和加強“同舟共濟”的意 識。管理者 除了需要有 敏鋭的警覺 、前瞻未來外,還需要預見某個政策推行所連鎖帶來的影響,先行部署作好準備。在“同舟”的概念中,管理者的角色是掌舵者,划船的是中層和基層工作人員。向“那一個方向前進”需要掌舵者的專業知識和敏鋭的警覺,決定前進方向,並清晰地下令,整條船才能朝那個方向進發。當划船者在划船的過程中見到可能意味着危險的訊號,需要馬上通知掌舵者。這樣,溝通的關鍵在於雙向,有明確的指示,
  • 有參與的建議,有信息的傳達,也有信息的反饋。行政效率、優質服務需要經由人員的努力才能達到的。作為“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由公務員去推行。如果公務員能對公眾負有行政責任,認為自己是“公僕”,為公民工作,是公民的代表,那麼在工作中將會朝着“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方向工作。“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應該包含弗雷德里克森所説的8條公共行政的原理:①“公共行政”不是“政府行政”。公共行政包括國家的活動,但是其範圍更廣,還包括集體的公共行為的行政或執行層面的各種形式與表現;②公共行政的任務在於高效、經濟及公平地組織和管理所有具有公共性質的(包括政府、准政府及非政 府的) 機構 ;③公共行政的範圍是執行公共政策,有效地組織與管理公共機構,不帶任何黨派偏私地支持公共機構,為了全體公民的利益而維護政體的價值;④公共行政,無論在學術研究方面,還是在實踐領 域 ,均 應 公平 地 把 關注 的 焦點 放 在政 府 層 級上 ;⑤我們應當增強變革的前瞻性,回應性及公民參與的方法,管理公共組織和機構;⑥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 神 聖 ;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公共行政對公平與平等的承諾,都應該與對效率、經濟和效能的承諾同等重要。遵循公平與平等原則能夠把我們時代的人民緊緊聯繫在一起,同時也使我們與未來一代的聯繫更加緊密 ;⑧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對所有公民的樂善好施的道德基礎之上的。4這8條公共行政原理包含了“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所需的元素:①“民本”的行政改革是根據集體的公共行為的行政或執行層面的各種形式與表現,因此,“民本”的行政改革需要各部門和全體公務員的配合才能成功;②“民本”行政改革需要全體公務員高效、經濟和公平地執行公共行政的工作;③“民本”行政改革需要公務員維護全體的公民利益;④“民本”行政改革要求注重政府各層級如何落實公共利益的工作;⑤“民本”的行政改革要求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必須有預防危機的前瞻性,施政要具有回應性,通過收集公民的信息,管理公共組織和機構;⑥“以民為本”要求所有公務員都向公民負責,為公民的共同利益工作;⑦“民本”行政改革要求以公平與平等對待公民;⑧“民本”行政改革要求公務員時刻緊記公民的需要,以公務員倫理道德執行職務。這些元素都是“民本”行政改革的內容,是所有身為“公僕”的公務員都必須學習緊記,並運用於工作中的知識。因此,加強公務員對“公僕”的概念,對“以民為本”理念的真正認識,才可以配合特區政府在“民本”行政改革推行,真正的為特區市民服務。二、從教育入手特區政府在“民本”行政改革並不是單純專注於政府內部,對“公僕”開展的改革,要令政府長期都奉行“以民為本”行政,需要在社會當中持續推行這種 理 念 。孩子是社會的棟樑。從小向孩子灌輸德育和公民教育,有助營造一個高素質的社會。中國人自古以來講求德育。儒家著名的“為政以德”由其創始人孔子推行,對中國 歷代君主治國的 理念影響很深遠 。孔子 生 於 魯 國曲 阜 , 幼 時在 家 接 受 良好 的 古 代 典章、禮樂等方面的傳統文化教育,良好的教育薰陶令孔子接受周禮和傳統的思想觀念,將其應用到儒學之 中 。 由 於孔 子 出 身 卑微 , 家 庭 淪落 為 平 民 階級,常接近平民百姓,知道他們的苦況,所以孔子在儒學思想中經常提醒要“為政以德”。孔子曾在敘述其一生的過程中説:“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5 孔子在1 5歲時明確了學習方向,致力提高自己的知識,令自己能夠在三十立於禮,在認識了社會的人生與禮法而能立足於社會,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在經過“知禮”,知道自己應該怎樣做和不該做甚麼後,在五十而知天命,達到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從孔子的一生過程可以看到,教育對於一個人的成長過程,對於人在品格的薰陶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若不是幼時得到良好的傳統文化教育,體會少時平民百姓的苦困生活,並在“知禮”後立志將所學的知識和體會所得的經驗教導別人,並不會出現儒家的仁學。一個高素質的社會,需要由具有高素質的人民來創造。要具
  • 有高 素 質, 不 單是 從 書 本中 學 到語 文 、歷 史 、 數學、地理等基本知識,又或拿到文憑和學位便表示具有高素質。一個具有高尚品格,懂得為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才可以為社會創造財富,帶來成功。孔子曾説:“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6 賢人需要經過學習才能“為政以德”,因此需要通過廣開學習途徑,提倡德育和公民教育,才能培養治國的賢良之士。孔子推行的“仁”是與其在平民百姓生活的經歷有關的。“仁”提倡“克己復禮”。“克己”講求其身要正,要具備“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 達而 達 人” 7 和 “ 己所 不 欲, 勿施 於 人。 ” 8“以民為本”講求站在公民位置去看,從公民需要去推行施政,貼近民意,配合社會的發展。社會需要的、對社會有益的才去推行,不要推行一些社會不能接受的政策。既是特區政府強調的政策基礎,也是特區政府在“服務特區居民”時的基本原則,“以民為本”推行的是特區居民所需的政策,為社會的穩定 繁 榮作 出 貢獻 。 為 了特 區 的長 期 社會 穩 步 發展,需要不斷產生立志為特區服務的人才,培養社會的賢才之士,使公民無論身為公僕,或是各階層的公民,都願意共同為社會的穩步發展作出貢獻。在現任特區政府致力提高綜合社會素質的時刻,有需要強調教育的重要性,特別是強調德育的公民教育一忠於國家、孝於父母、愛於家人、誠於待人 。如《大學》所述,“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回歸後,首先要向全體特區居民灌輸的是“愛國愛澳”的精神,只有在“愛國愛澳”下才會“忠於國家”、“忠於特區”,全心全意為擁護特區,為服務特區的市民作出貢獻。不論是否公僕,都必須要擁護特區,向特區的市民服務。每個社會都存有服務行業,都為顧客服務,各行各業都在為特區的市民提供服務。從這個層次看,“以民為本”的精神不單是特區政府在行政改革中採納的,也是整個社會各行各業“待客之道”。這樣,在學校推行《基本法》是從小灌輸“愛國愛澳”的基本概念。只有在理解“忠於國家”、“忠於特區”的概念後,才會對祖國、對特區有歸屬感,然後才會願意留在特區服務,在生活、在工作上善待特區的居民。這樣,無論長大後是否成為“公僕”,當公務員的從領導管理人員到基層公務員都會領會這個“以民為本”的真正含義,在工作上貫徹落實執行;不當公務員的公民也認識到如何善待特區的市民,並認識到作為公民配合政府的義務,只要通過主動向政府提出建議,才能令民意上達政府,使特區政府充分掌握民意,配合社會的需要來設計與推行政策 。在2004年1 2月1 4日,由港澳專家組成的研究小組公佈的“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2005)”中期報告,調查包括文化教育、經濟就業、醫療健康、娛樂休閒等方面,主要是探討澳門居民對生活各領域的感受和意見。從這個報告可見澳門居民對社會現況的反映和感受,讓特區政府在政策上作出調整。首先,報告中,三成半受訪者認為自己是澳門人,四成多認為是中國人,認為“兩者皆是”約兩成。9 2001 年澳門人口普查中顯示,按居住人口出生地分析,在內地出生的佔47.4%,接着是澳門出生,佔43.9%,在香港及葡萄牙出生的居住人口則分別佔3.3%和0.4%。1 0如果把這個數字與“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的比較可見,認為是中國人的可能是內地出生來澳門的移民,認為是澳門人的可能是在澳門出生的居民,認為“兩者皆是”的可能認為回歸後,應以“中國澳門”來表達。另一方面,這個結果也可能被解説為,認為“兩者皆是”的,可能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已經融入“中國澳門”,回答是中國人的可能覺得自己是移民,來澳門只是居住的,還沒有歸屬感。無論哪一種解釋,先看“居民覺得是哪裏人”的調查結果,有助深入瞭解“澳門居民綜 合 生 活 素 質現 況 調 查 ” 的 其他 結 果 。 在 調 查中,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同“經濟繁榮和更富裕的生活”是澳門未來1 0年的首要發展目標;“提升社會的道德”和“政治穩定”是首要的各約佔一成;“環境保護”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對於社會整體生活素質,滿意者達三成,不滿意者只有一成,六成人滿意程度覺得普通。對於社會現況,約六成受訪者感到滿意的是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四成滿意維持治安、社會公平、城市規劃、政府工作表現和保護環境;1 /3滿意居住環境、人與人的關係、就業情況、城市重建進度和保障人權;對於民主發展、政府廉潔、社會信任和社會平等,只有不足三成感到滿意。最多
  • 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其餘依次是社 會 平等 、 政府 廉 潔 、城 市 重建 進 度、 社 會 公平、就業情況和民主發展。受訪者對社會整體的發展大多持樂觀 態度,大都 認為目前澳 門已比3年 前好,也預期3年後的情況會再有所改善。1 1 對於 澳門未來1 0年的首要發展目標,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同“經濟繁榮和更富裕的生活”是首要目標,而對於社會現況,也有約六成受訪者感到滿意的是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這與回歸後,博彩業的開放使經濟發展迅速,自由行政策也帶動旅遊業、服務行業和博彩業等發展有關。當大家都關心經濟發展,希望社會更繁榮、居民生活更富裕時,居民對於維持社會倫理的“提升社會的道德”和維持經濟發展的前提一“政治穩定”一關心不足,而對於影響澳門社會未來發展中,影響澳門的“環境保護”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 ”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 。這也反映出澳門的社會步向以經濟發展為主體的思想,整個社會圍繞着如何享受博彩業帶動的經濟成果。報告中有關教育的調查結果也顯示,“約七成半相 信 取得 較 高學 歷 便 有機 會 提升 個 人的 社 經 地位。”1 2 近年來,在博彩旅遊龍頭事業帶動下,澳門整體經濟有了重大的發展,大型企業和外資企業招攬人才,中小企業及服務行業求才若渴,居民也感受到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必須提高自己的學歷 。因此,報吿也顯示,“在過去3年曾修讀進修課程者達三成;有計劃在未來3年進修的逾四成,其中以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高者有較高比例繼續進修。”從澳門的人口普查中可見,澳門有近一半的居民是移民。居民移居外地的原因一般是親人團聚或尋找更好的生活。移民的傳統習俗、文化、道德觀念也會影響澳門社會的習俗、文化和道德觀念,特別是澳門這個由移民組成一半人口的社會。新移民來澳門 後 是否 能 融入 澳 門 的生 活 ,對 澳 門有 否 歸 屬感,會否參與澳門的社會事務,會否覺得社會接受或排擠他們,對澳門居民如何看社會現況有直接影響。在以經濟發展掛帥的社會,如果不加以注意德育,“提升社會的道德”,社會將變得越來越自私,只顧追求個人利益,忘記公共利益,並因此導致很多社會問題。從調查中也可見,現在澳門的青少年問題 很嚴 重 ,博 彩 業既 為 澳門 的 經濟 發 展帶 來 貢獻,是社會的主要收入來源,也成為澳門的一項嚴重社會問題。學生寧可為置身博彩業,放棄繼續升讀大 學 , 學 習當 荷 官 。 有的 青 年 還 抵不 住 金 錢 誘惑,冒險偷籌碼,以致犯罪。有的青少年因為賭博成為病態賭徒,另一些則因為家庭父母雙親在博彩業工作,沒人照顧,萌生毒品、色情等問題。如何提升青少年的道德價值觀是非常重要。在調查報告中,認為“提升社會的道德”是澳門未來1 0年的首要發展目標的只約佔一成,“環境保護”更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在愛護特區的前提,特區政府必須以全民的公共利益為基礎推行“以民為本”的教育,從小灌輸公民教育。愛特區包 括環境保護、保持衛生 、節省能源、愛護特區的自然資源,這些都是澳門特區公 民 的 共同 利 益 。遵 守 交 通規 則 和 公共 衛 生 規則、愛護環境、珍惜能源、不亂拋垃圾、保持環境清潔等,都是愛護公共利益的表現,也是居民是否愛護該城市、公民的素質是否高的評估標準。對於個人修養、廉潔奉公、樂善好施、關心和參與社會事務等也同樣反映公民的素質和他們是否對社會有歸屬感。在課堂上增加灌輸這些公民教育知識,使學生從小認識要愛護特區,知道“以民為本”的真正意義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為基礎。這樣,在課堂上介紹公民應守的義務,如“公共地方總規章”,使學生從小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不到處塗鴉、不亂拋垃圾、保護花草、愛護自然環境、珍惜能源等。這有助提高未來青少年的素質,對特區將來人口增加後為整體社會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等帶來的負面影響盡量減低,並知道要依法守法。縱觀現時澳門的青少年問題、失學青年增多,無不與博彩業發展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也與經濟公民素質未能追上、社會風氣欠缺正氣、沒有正統、有序的公民教育 等因素 有關 。經濟帶來的發展無疑帶來競爭。人才就業、晉升等競 爭 令 社 會從 學 校 教 育起 就 鼓 勵 學生 爭 奪 高 名次、 參 加 選 拔比 賽 等 。 這有 助 於 提 升個 人 的 競 爭力,令學生在進入社會前已磨練鬥志和毅力。與此同時,個人競爭令自私心加強,以自我為中心,為了競爭不信任別人,不會將所學的與人分享,不會主動 幫 助 別人 , 有 的甚 至 為 了爭 取 勝 利、 追 求 私利,忘記了良性競爭和公平的重要性。從“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可見,最多受訪者表示
  • 不滿 的 社會 現 況是 社 會 信任 , 這敲 起 了社 會 的 警鐘。著名社會學家齊美爾曾經説過,“沒有人們相互間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會本身將瓦解。幾乎沒有一 種 關係 是 完全 建 立 在對 他 人的 確 切瞭 解 之 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證據或親自觀察一樣,或更為強有力,幾乎一切關係都不能持久……現代生活在遠比通常瞭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對他人的誠實的信任之上。”1 3 在一個“贏家通吃”的社會,小孩從小就學會功利主義,如果不適當培養個人品德和社 會 團結 精 神、 教 導 孩子 在 公平 競 爭過 程 中 成長,並鼓勵孩子多參與團體的社會活動,在團體活動中培養社會良心和灌輸個人對社會的義務,否則功利主義、追求個人私利、以自我為中心就會成為這個社會的風氣,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必然下降 。在一個誠信社會中,公民會以誠待人,“公僕”會誠心去為市民利益工作,公民也會相信政府是為他們服務。“以民為本”是需要社會的認同和配合,並非單純是政府“公僕”的責任。公民有機會成為“公僕”;不當“公僕”的,如果能懂得擁護社會的共同利益 , 即是 以 公民 利 益 為基 本 ,社 會 才會 團 結 起來, 在 生活 和 重大 事 項 上互 相 扶助 , 達到 和 諧 社會,提高社會的凝聚力,並加強大家對社會和對政府 的 信 任 。在調查報告中,“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到極少數人的重視。澳門人的教育程度不是太高,在200 1 年人口普查中結果顯示,從未入學的有9.9%,未完成小學的1 8.9%,完成小學的25.8%,完成初中的22.3%,完成高中的1 5.6%,完成高等育的只有7.4%。1 4 事實上,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整體教育水平方面,有一成的受訪者沒有接受正規教育,兩成半具有小學程度,半數具中學程度,一成半達到專上程度。1 5 另一方面,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公佈的“澳門特區居民素質調查報告一2005”中也發現,五成五的澳門人從不看書;1 6-24歲的澳門人中,不看書也佔1 /3。1 6由於澳門人普遍教育程度不是太高,“填鴨式”教育制度也令學生厭學、棄學。同時,澳門現在的經濟蓬勃發展,就業相對容易,也使 學 生 在畢 業 後 只想 到 快 點賺 錢 , 怕錯 過 了 時機。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可見,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高者有較高比例繼續進修,也有較高比例使用電腦上網。教育與居民的素質有關,接受過教育的居民對公共事務更關注,並會有更大的參與。新移民來到澳門,父母雙親都努力工作,要維持家庭經濟也要照顧家庭,無暇關注社會事務,只關心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很顯然令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不會很高。在一個“以民為本”的社會,政府需要傾聽居民的聲音,知道居民實際需要,維護居民的共同利益才可以提高施政的效果。這需要居民的配合,通過各種渠道將意見反映,才 能令政府成功收集民意 。政府的官員都由公民組成,制訂政策和執行政策都是由擔當“公僕”的公民進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意味着公民意識到自己有權利和義務,通過各渠道反映自己對政府在政策的制訂和執行上的意見,並自動尋求在政策通過前給予意見和更積極地參與制定前的諮詢工作,旨在維護社會的共同利益,為社會的良好發展作出貢獻。在教育中加入特區政治行政運作的知識,培養從小開始瞭解特區的政治架構,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公民的權利,令新一代更加關心特區的發展。這需要改變現時沉悶的“填鴨式”教育,將公共課的教育轉變為以問題帶動學生思考和討論社會的時事和政府的施政,加強學生關注時事和參與辯論,通過討論來加強學生成長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在學生成長過程中,在小學教育中培養學生關注時事新聞,以新聞內容作為公共課堂上討論的題目,從閲報、剪報和課堂上討論等方法,教導學生紓發自己對時事的意見,通過討論來糾正學生的誤解,也加深學生對社會的關注。從中學起在公共課中以特區政府的具體施政為題作辯論,討論政府該如何制定政策,並加入一些校際辯論比賽等,由學生和老師共同評分,通過辯論培養新一代政治人才對社會事務的關注,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方法和施政內容的認識和建議,通過 教 育 令 新 一代 的 公 民 更 支 持和 配 合 政 府 的 政策,同時通過表達他們的意見,令政府更能在政策設計上符合民意,使政府和市民共建一個和諧進步的社會,這也是達到“以民為本”的必要道路。“以民 為本” 要考慮 的並 不是在 現任政 府做 到“民本”,令市民滿意,也不是單純“公僕”的責任。建造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是雙向的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建造。“以民為本”是一項長期的工
  • 作,需要考慮長遠的社會發展,為未來鋪路。這項工作需要長時間和持續不斷地進行。這需要特區政府和社會、學校、家長等共同合作,推行澳門的課程改革,一方面提升教育的水平,進一步拉近澳門與世界教育的水平,同時在培育下一代時加強德育和公民教育,令社會不斷產生以維護社會共同利益為主流思想的下一代。通過公民教育將擁護國家 、愛護特區、誠信待人、社會互助團結等精神宣揚,提升新一代對特區事務的關注和參與,才能令薪火相傳,從社會的政治穩定、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的保護、人文的成熟發展,來保持社會的穩定、良好的凝聚力以及團結互助的精神。三、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可見,居民並不關心政治是否穩定,也不會太關注參與社會事務,只關心經濟發展。其實,在一個政治相對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才能帶來成效,要社會持續地繁榮發展,公民對社會事務的關注才能令政府在政策上配合居民的需要,而公民也會懂得配合政府的政策。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為了防止“禽流感”需要擴散居民配合,注意個人衛生,不隨便觸摸禽鳥或自行養雞等;舊區重建也需要市民參與給予意見,在協調舊區重整中尋求共識,一方面政府需要以全局觀念、開放的視野和人本的精神去美化社區和發展商業,為舊區注入新的活力,並合理賠償要遷移的市民;同時,居民也需要以大局為重,理解並配合政府在社區的發展,提出合理的訴求,表達民意。因此,逐步的提升市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有助於使特區政府更“以民為本”。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可見,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受訪者中,出生地澳門的只有33%,內地出生的59.3%,其他地方的7.4%。在六成以上出生地非澳門的受訪者均表視,社會信任度低極可能與他們參與社會的程度有關係。在社會學中,社會資本指的是從經常性的社會互動所產生的網絡聯繫、規範和信任中所動員的資源。江明修在“社會資本與談稿”中提到幾位社會學 家對社會 資本功能 的看法, “Pu t n am指出, 社會 資 本不 僅 可以 成 功地 克 服集 體 行動 的 困境,更積極的意義乃在於,綿密的公民參與網絡,可以產生信賴、互惠,與共同運作(社會資本)的能力,進而有助於健全的民主政治發展;Brehm&Rahn提出社會資本的結構模式,認為社會資本的內涵包含對政府的信任(con f i dence in gov er nme n t)、公民參 與 (c i v i c e n g a g eme n t ) 及 人 際 間 的 信 任(i n t er pers onal t ru s t),其中公民參與與人際間的信任,可以建構緊密的共榮關係;Mc Cl e n agh an則將社會資本視為一種社會學習過程,透過對個人授能及公 民 參 與 的 集 體 行 動 , 以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Brehm檢視社會資本文獻指出,社會資本可以改善貧窮社區,社會資本可指稱為能夠強化人際間信任與合作關係的資源組合,並可以藉由這些資源改善社區的貧窮。”1 7 這裏提到信任與網絡,市民對政府和人際間的信任度越高,公民就會同時增加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福山也提過,社會資本是人們在一個組織中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是信任、自願的社會交往能力、團體的凝聚力。從高信任引發的社會交往,造就出社會 的民間組織,諸如教會 、商會、工會、俱樂部、民間慈善團體、民間教育組織,以及其他自願團體。這些社會組織是市民社會的基礎,是市民與政府中間的聯繫。缺乏這類中間組織的社會,形態上近似“馬鞍型” —— 一邊是強大的政府組織,另一邊是原子化了的個人和家庭,獨缺中間組織。1 8 綜合上述幾位社會學家的意見,社會資本是由公民參與、社團組織與志願組織,通過活躍的結社生活與志願組織的活動,形成綿密的社會網絡來創造的。這使廣泛的社會關係能夠被動員起來促成社會生活的有效運作,通過結社生活令參與社團組織的成員團結起來,形成共同合作的習慣和公共精神,並提高利益的匯聚與表達,有利於社會的 協 力 合 作。 另 一 方 面, 結 社 生 活限 制 自 利 行為,把追求私利、自我中心的個人變成與他人共用利益,鼓勵自發性的合作意願,使成員自願遵守維繫社 群 集 體 生 活 與 互 助 合作 的 規 則 。 這 樣 看 來 ,“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信任與“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 只得極少數 人的重視, 是有關連的 。由於居民對社會的信任度低,因此也不會太重視對公共事務的參與 。從回歸前一項調查可見,對於受訪者被問到有否
  • 與家人或朋友討論政府事務,6.3%的被訪者答“經常”,32.9%的人“間中”討論,34.7%的人“很少”討論,26.2%的人“從不”與家人或朋友討論政府事務。1 9 在同一項調查中,對於受訪者被問到他們是否覺得有能力影響政府決策,0.2%覺得“肯定”,1.6%覺得“有”,3.2%覺得“間中有”,1 7.8%覺得“很少”,67.9%覺 得“完全沒有”,9.3%表示“不知道”。同時,當被問到如果有事找政府部門幫忙,受訪者覺得有關部門會否認真幫忙解決問題,0.5%答“肯定”,1 1.7%覺得“大多數會”,30.7%覺得“或者會”,31.9%覺得“大多數不會”,9.3%答“肯定不會”,1 5.8%“表示不知道”。20雖然這項調查是在1 999年初作的調查,離現在回歸後已經很長時間,回歸後,政治行政狀況改變,同一調查問題的結答案肯定有所不同,但由於“社會信任”會很容易毀掉,但不會建於一朝一夕,對於參考上述調查結果,有助於我們探討“社會信任”低的原因。六、七十年代,大量華僑因其他地方政治動盪,選擇移居太平的澳門,他們在澳門所生子女成為今天澳門30-40歲的澳門居民。到了80年代的幾次移民潮中,帶來了很多新移民,前澳葡政府除了在“龍的行動”中向當時的非法移民發了身分證,也沒有特別向這些新移民推廣公民教育,也沒有在社會設施上作出配合,當時,整個澳門社會也不是很接受這些新移民,令他們沒有對澳門建立歸屬感和信任感。這些新移民的學歷不高,來澳門也是當一些工人的職業,經濟狀況屬於低收入的社群,住處大多在澳門近內地的北區,生活條件不是太好。他們在澳門組成家庭後,父母都要上班,下班要照顧家庭子女,根本沒有太多的時間討論政府事務,由於他們是新移民,更不會覺得自己可以怎樣去影響政府政 策 , 也不 太 相 信政 府 部 門會 幫 助 他們 解 決 問題,因此,由於沒有時間也沒有信心,這些新移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度不高。對於土生土長的澳門人,在回歸前,前澳葡政府也沒有在學校推廣公民教育、人文建設、民主發展、法制建設等也不是很完善,令澳門居民對政府也失去了信心,由於政策長期以葡文為主,在過渡期才有中文譯本,澳門的原居民對參與公共事務也沒多大興趣。對於解決問題,由於前澳葡政府以葡人為主,在語言上溝通有阻礙,在文化上也不同,居民一般不依賴政府,比較相信家人和社團組織的幫忙,不會獨自去找政府解決問題,也不太相信政府會幫他們解決問題。因此,長久以來,澳門的社會以社團組織的為主,回歸前有1 500個組織,回歸後超過2000個組織,傳統的以 某 個 行業 的 工 會、 街 坊 互助 組 織 、商 會 、 婦聯、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會、慈善團體等互助組織,團結起來,互相幫助解決問題。有現代社會特色的組織包括獅子會、扶輪社、行業的組織、民生和政治關注組織等,他們 希望關注社會事務發展 。澳門的歷史是這樣的獨特,使社會不依賴政府,可以自己互相 幫助生存 。在這個前提下,回歸後的政府應該以政府、社團和民眾的結構發揮相互合作。但是,回歸後,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對政治和社會感到冷漠,只關心自我的生活,長時間的工作與科技的發展使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減少,倫理概念也淡化起來,使市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時間減少,子女長大後搬到新區居住,也使親友之間來往溝通的機會減少,鄰里互助的精神淡化,影響市民對社會的信任。每年澳門人在內地所生子女、配偶和父母獲批准移居澳門,澳門的人口出現變化。這些新移民是否能融入社會,參加原有的社團組織,或另組自己的小社群組織,也使社會結構出現變化。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顯示,四成在職受訪者每週工作40-49小時,兩成半工作50-59小時,工作超過59小時的達兩成。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 低者的工作 時間,大多 較其他人長 。五成受訪者表示休閒和消遺時間太少,休閒偏於靜態和戶內,最多人想做的活動是旅遊和睡覺休息,無法做到的原因大多是時間不便和太貴。兩成半受訪者表示睡眠時間不足。2 1 從這些結果可見,由於教育程度低,收入相對低,工作時間就會長,休息的時間不夠,大多希望在家休息,不出去,希望去旅遊 但 又 沒 有 時間 , 經 濟 上 又 不能 負 擔 高 昂 的 旅費。調查也顯示,八成半受訪者表示參與公共活動的時間少,這也是居民少參與社團組織或其他的公共活動的原因。在另一份研究,“澳門特區居民素質調查報告 ——2005”中也顯示,澳門居民的社團參與規模並沒有達到社會預期的廣泛程度,只有1 /3的居民參加了社團,澳門居民普遍認為社團對社會的影響力比較大,有八成人認為社團對社會“有一些
  • 影響力”和“有大影響力”,但與此同時,居民又覺得社團對其個人的影響並不高。2 2 這顯示,澳門居民普遍認同社團組織對社會的影響作用,但由於自己沒有時間或沒有興趣,沒參加這些活動。“以民為 本”的行 政改革需 要特區政 府傾聽 民意,以市民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來制訂政策。如果市民不參與、不提意見,政府就無法知道市民的真正想法和真正需要。一個公民高參與度的社會,公民會對這個社會有良好的歸屬感,無論在保護社會環境、公民道德、社會建設等各方面,公民都會因為喜愛這個社會,自發地投入於這個社會的事務中,覺得自己為維護這個社會作出貢獻。“以民為本”的政府是配合市民的需要,維護市民的公共利益進行政策的制訂與執行。政府不可能憑空設想配合市民需要的政策。政府需要有人提供意見,並在分析可行性後和是否代表市民共同利益後,根據優先次序處理。越多集體共性意見的反映,政策的制訂越能反映市民共同利益。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需要特區政府從推廣公民教育開始,從學校到社團組織,並向個人推廣公民本身的權力和義務。就像選舉一樣,高投票率的選舉越有代表性,但廉潔公正的選舉是非常重要,投票的人必須清楚知道自己盡公民的義務,踴躍去投票,但同時必須知道這一票的重要性,不隨便因為貪小便宜接受 賄 選 。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全面向公民進行推廣非常重要。特區政府可以不間斷的利用媒體,對市民灌輸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知識,進行公民教育,讓公民知道公民一社會一政府的關係,自己身為社會一員的重要性。這些推廣可以 通 過電 台 、電 視 、 報章 , 並輔 以 戶外 宣 傳 活動,讓市民從不同渠道知道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知識。宣傳的內容包括:①向市民推廣《澳門基本法》中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並讓他們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②介 紹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職 能 和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務,講解當市民有需要時怎樣取得這些服務、如何取得這 些資料 ;③介紹與政府各部門溝通的渠道,講解當市民有投訴、建議和意見時反映的渠道、市民應該何時使用這些渠道、為甚麼市民應該善用這些渠道;④具體介紹政策內容,以增加政策透明度,同時講解市民有需要時如何取得這些資料、如何反映意見,讓市民知道他們意見的重要性,並設立諮詢渠 道 ;⑤向市民清楚介紹政府在收集投訴、建議的整個過程,讓市民放心表達意見,也知道政府將如何處理他們 的意見 。上述的宣傳內容目的是加深市民認識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宣傳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後,具體宣傳內容可圍繞“他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市民和政府的關係如何”、“政府可為市民做甚麼”、“市民又可如何配 合政府並行 使他們的權 利和義務” 、“為甚麼要參與、向政府提意見”等主題。通過這類不間斷的宣傳活動,不斷向市民灌輸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合作訊息,利用故事、戲劇、遊戲、講座等方式向市民講解,加深市民的認識,瞭解公民與政府相互配合的重要性,並清楚介紹公民與政府聯繫時的流程,讓他們瞭解政府重視公民的意見,消除誤解,並恢復對政府協助公民的信心,開始逐步的增加其參與公共事務的頻率和力度。澳門的社會結構以非政府的社團組織為主。傳統以來,這些組織成立的宗旨都是維護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對外事務上代表着組織成員的利益。在前澳葡政府,這些組織起着協助居民解決問題的角色,並在有需要與政府打交道時,發揮着他們作為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的仲介人角色。正如福山説,整個社會之間一面是政府,一面是個人和家庭,中間應該有一些中介人的組織,才能創造社會資本。通過社團組織與志願組織等形成的社會網絡,可以動員個人組成集體,促進社會的團結,有利於社會的協力 合 作 。 結社 是 自 願 的, 通 過 參 與這 些 社 團 組織,成員自願遵守集體生活與互助合作的規則。因此, 從 傳 統 歷史 來 看 , 從社 團 組 織 對創 造 社 會 資本,從而帶動成員對政府的瞭解和加深信任,並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來看,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特區政府需要認真地思考怎樣與非政府的社團組織合作,通過他們加深公民對政府施政的瞭解,匯集意見、匯聚共同利益,並動員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為着這個目的,在舉辦上述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中,政府可以與這些社團組織攜手合作,合辦一些活動,動員這些組織的成員
  • 參與,充當向市民宣傳的角色。首先,社團組織的成員必須接受和認同政府的宣傳內容,才能參與其中,並向市民宣傳,一方面能先向社團宣傳,另一方面,令他們成為政府的夥伴,共同參與,並動員更多人參與認同政府的宣傳。在這裏強調的是讓社團組織先接受,再成為合作夥伴推行,是參與而並不是參加。參加活動是被動的,參與是主動的。例如,推行交通安全活動,以往是由政府作宣傳,社團和 市民 參 加, 靜 聽政 府 宣傳 。 如果 用 參與 的 概念,政府先向關鍵的社團組織宣傳,如向交通有關的組織宣傳,也聆聽他們的意見,由他們向他們的成員講解,並動員他們的成員參與活動,向職業司機勸導,力陳利害。另一方面,在交通問題比較嚴重的社區,向當地的街坊互助會、學校等宣傳,由互助會的人連同政府負責宣傳的公務員,向住在該區的居民宣傳交通安全,勸喻居民。在學校的宣傳也一樣,由老師和政府共同向學生灌輸交通安全意識, 以 遊戲 、 故事 或 學 生以 交 通安 全 為題 自 組 遊戲、故事向全校推廣。最重要的是這些與社團組織合作的模式不是辦一次,而是不斷重複、跟進、收集意見和反饋看交通安全是否有改善,行人和司機是否加強了安全的意識等,令參與的社團組織和政府共同分享合作的成果。在共同合作分享成果後,社團組織的成員覺得自己為特區盡了一分力,也看到成果,並於日後會自發地配合政府,參與更多的民生民政等活動,藉此提高政府“以民為本”的施政。另一方面,看到成果後,有興趣參與公共事務的人也會相應增加,市民在信賴社團組織的同時,也對政府建立信心。政府也在與社團共同合作的同時,培養新一代的領導人才。四、結語綜上所述,推行“民本”的行政改革的成功,並不單靠某一任政府的官員,也不是一個口號上的宣傳。這需要公僕從領導到基層公務員真正明白“以民為本”理念的含義。這需要長期持續不斷的配合和合作,把上下級溝通的渠道打通,令中層和基層的公務員瞭解和配合。這需要構建一種“同舟共濟”的合作精神,瞭解到大家都在舟上,需要互相協作的精神。溝通、互相瞭解和協作的精神,使公務員從被動的遵守規範變成主動並養成責任心。同樣,“以民為本”並不單靠政府自己推行,這需要市民的配合。政府要聽取意見,也需要有人反映意見。如何令市民對政府有信心,使市民意識成功的“以民為本”行政改革需要有他們的支持和配合,通過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使政府配合市民的共同意願,維護市民的共同利益,這是特區政府應該致力推動的事情。一個公民素質高的社會,公民會主動關心社會的整體發展,提意見,主動參與公共事務。他們意識到這個社會是屬於自 己的,社會環境、經濟 、教育、文化建設等發展都與自己和下一代生活素質有直接影響。要令市民提高生活素質,並不是美化某個社區環境,給予市民某項政策上的支持,而是從全局考慮,動員市民關心屬於他們的社會,屬於他們的未來,使他們自發地參與,通過參與公共事務,使施政更能“以民為本”,並在參與的過程中增加對社會和人際間合作的信心,達致和諧社會。這是一 項 理 順 政府 與 學 校 和社 會 之 間 關係 的 長 期 工作,這需要從教育開始培養下一代,並需要整個社會,不論個人或社團組織的共同配合。註釋 :1 [美]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公共 管理者 的新技 能與新 策略》 ,中國 人民大 學出版社 ,2 0 0 5 年 ,第 7 頁 。2 [美]特里· L ·庫珀:《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 0 1 年,第47頁 。3 [美]史蒂文·科恩、羅訥德·布蘭德:《政府全面質量管 理 》 , 中 國 人 民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 第 1 7 9頁 。4 [美]喬治·弗雷德裏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 0 0 3 年,第1 9 5 -2 0 5 頁。5 《 論 語 · 為 政 》 。6 《 論 語 · 子 張 》 。7 《 論 語 · 雍 也 》 。8 《 論 語 · 顏 淵 》 。9 “居 民綜 合生 活素 質現 況調 查中 期報 告公 佈澳 人普 遍滿意生活前景樂觀”,載於《澳門日報》,20 05年 1 2月 1 5 日 , 第 B 0 3 版 。10 《 2 0 0 1 人口普查總體結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 查 局 網 站 。11 “港澳 專家組公佈 ‘居民生活 素質現況調 查’對澳 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載於《華僑報》,20 0 5年 1 2月1 5日 ,第 1 4版 。12 同 上 註 。13 弗郎西斯·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序)》,海南出版社,20 0 1 年。14 《2 0 0 1 人口普查總體結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 查 局 網 站 。
  • 1 5 《近四成受訪者不滿意個人教育水平居民冀提高學歷增競爭力》,載於《澳門日報》,2 0 0 5 年1 2 月1 5 日,第B 0 3 版。1 6 《阻礙發展,影響 質素,教育投入 不足存危機》, 載於《澳門日報》,2 0 0 6 年 1 月 2 3 日,第B 7 版。1 7 江明 修 : 《社 會 資 本與 談 稿 》 。1 8 鄭也夫:《專家導讀之“信任”與經濟繁榮的不解之緣》 。1 9 余振編:《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名流出 版社,1 99 9年,第 1 4-1 5頁。20 同上註,第1 9- 20頁。21 《港澳 專家組公佈 “居民生活 素質現況調 查”對澳 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載於《華僑報》,20 05年 1 2月1 5 日,第 1 4 版。22 《居民素 質調查報告分 析澳人七大特 徵》,載於《 華僑報》,2 0 0 6 年 1 月 2 3 日,第4 版。
  • An Empirical Study on TQM Implementation in Public Sector Services of Macau SAR Cheong Sou Peng* 1. Introduction Management is a dynamic discipline. The current turbulent globalization movements cause significant changes for most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private or public; no matter it is at one's will or not. Like the change of sovereignty in Macau, as a native born in the enclave, I witness the significant chang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administrations. But what has impressed me the most is the installation of quality service concept to the public community and seeking ways of making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n terms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These ideas are clearly delineated in the five consecutive Policy Addresses by Mr. Ho Hau Wah,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He turned these words into actions, for example the establishment of "performance pledge" in year 2001 and promoting the "one-stop service" strategy in year 2002 within various public departments and divisions that contribute to a certain degree of efficiency and reasonable services to citizens.1Such changes involved adapting ISO certification system to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divisions and launching a series of training courses, especially those for the mid-ranking to senior civil servants who are educated to serve rather than being served; these signify the growth of a quality culture in Macau public sector. As Mr. Ho emphasized in the Policy Address in year 2001 and 2003, "The Government, as a complete whole, from the centre to peripheries, from the Secretaries, through Directors, all the way to heads of all departments and divisions, must be fully committed to the long and arduous tasks. These administrative reforms can only be achieved under a strong leadership with full support of senior management and involvement of people concerned, all civil servants and Macau citizens".2 However, there should not be an end of the reform and an effective mean may contribute further success of the Macau public service sector. The total quality concept had been repeatedly emphasis on his recent Policy Address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enhancing public life quality for Macau community. As a team member of Macau's civil servant, adoption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I think, will bring continuous improvement to the Macau public sector in terms of increas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to the public as a whole.32. Literature Review Nowadays there is a growing body of empirical research supporting a di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option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and improvement of firm performance.4 Due to its focus on customer satisfaction, TQM is the most widely discussed approach to direct organizational efforts towards the goal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A great number of businesses and academic literatures confirm that there is a po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QM and the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in terms of profit improvement.5 According to the quality gurus, successful adoption of TQM to all organizations, whether it is private or not, four areas of management process must be embedded in the TQM process, that includes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commitment, training and education, team building and developing of quality culture.6* Master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Wales College of Cardiff, United Kingdom
  • Advocates of TQM hold that the goal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is achieved through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to create an organizational climate that encourages the employees to adapt quality philosophy and team spirits, and focuses all efforts on the goal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However, few empirical studies have been done to sufficiently document these relationships with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Macau, e.g. public service sector and to determine which the suggested variables are effective in bringing about the superior customer satisfaction. 2.1 Adoption of TQM and Nature of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 Responding to the increasing demands from customers and to be entrepreneurial, a variety of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s of many countries, such as health care, education, social service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have adopted TQM philosophy and practices to enhance service quality and improve performance by providing customer-oriented services.7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is the culture of an organization committed to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ccording to Swiss, TQM is strikingly ill suited to the government environment.8 He argues that there are four major problems when attempting to implement TQM in the public sector, e.g. defining the government customers, services vs. products, focusing on inputs and processes, and government culture. Other researchers found that there is a po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QM and service quality with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 while this relationship is controversial in the public sector.9On the other hand, some researchers have found successful cases to support the effectiveness of TQM in enhancing the service quality of public sector services.10 Rago argues that by taking a narrower or departmental-level perspective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including internal customers in the quality concept will show the efficacy of TQM in th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 a much more favourable light.11 Customers posses a service history with the department, and by virtue of their history, have an intimate knowledge of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they received before and after TQM implementation. Because TQM defines quality as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customers as internal and external to the department, if the customers received a service that did not meet their needs before TQM implemented, and then after its implementation, received a service that met or better met their needs, then it is likely that their satisfaction increased. Secondly, most public sector agencies produce service rather than goods and because services are labour intensive,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the output uniform and the service quality concept is difficult to define.12 However, Rago argues that, with a deployment flow chart, service delivery processes can be standardized.13 Standardized service delivery processes lead to effectiveness and uniformity of outputs and, as a result, improve customer service quality perceptions.14Thirdly, public sector organizations have traditionally focused relatively less on outputs than on inputs and processes.15 As a result, employees in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s have fewer incentives than those in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s to achieve cost reductions, operating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 performances.16 Rago argues that well-designed process management with well-defined performance rewards system is conducive to performance improvement.17Fourthly, and finally, Morgan and Murgatroyd suggest that the rigid rules and systems inherent in a bureaucracy act as cues to inform employees about the lowest level of performance that is acceptable to an organization.18 This may lead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culture of bureaucratic inertia that reduces flexibilities and discourages innovation.192.2 Service Quality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Public Sector According to Rowley, service qua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since it is not merely concerned with customer retention and reputation, but is uniquely associated with service to the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s should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its value and the individual experience as a member of the community.20 These aspirations must be converted into actu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by a wide range of different public sector services, each with its own skills, expertise, resources, aspirations and remits. But one of the important elements making those services available is the large number of internal service encounters that influence the service to the end-customers.21 According to Berry, service quality dimensions contribute to consumer expectations and perceptions of service quality.22 These are the attributes of the service that are important to the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contribute significantly to their assessment. The seminal work on SERVQUAL identified five dimensions of service quality, e.g. reliability, responsiveness,
  • An Emp i r i ca l S tudy on TQM Imp le m en ta t i on i n Pub l i c Sec to r Se rv i ces o f Macau SAR assurance, empathy and tangibles.23Various service quality researchers acclaimed that four of the five SERVQUAL dimensions, namely reliability, responsiveness, assurance and empathy, focus on human aspects of service delivered. The fifth one, i.e. the tangibles or known as "servicescapes" does affect customers in myriad manners.24 Bitner explained how these servicescapes influence both customers and employees in physiological, psychological, sociological, cognitive and emotional ways.25 However, Sureshchander argue that three other critical factors should be included as service quality dimensions, e.g. service product or the core service, systematizations / standardization of service delivery (non-human element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rvice organization.262.3 TQM and Management Processes As the quality movement gained acceptance, the systematic theories were forwarded. Deming and other quality gurus suggested that organizations need a process approach and a systemic thinking.27 For process to be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all the subsystems must be in place and together must result into synergy. However, service organizations like any other organizations are social systems. They should have a culture-well defined, organized, directed and managed in some cases and erratic and left unattended in some others. In addition, TQM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quality guru Feigenhaum, Thomas and Velthouse, Lawler, five areas of management process that include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quality cultur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mployee empowerment and job satisfaction are the necessary tenets leading to customer satisfaction.28(1)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Much TQM literature declares that commitment from top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adership. Puffer and McCarthy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leadership in a TQM context and argue that top management's ability to create a vision and promote change is the heart of successful TQM implementation. 2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QM involves a 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ways business is conducted.30 These changes include making customers a top priority, relentlessly pursuing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service process and managing the systems of the organization with people-focused initiatives. Deming points out that employees are only a part of the system, but leader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ystem, whatever it may be, and the workers' ability to perform and deliver quality goods and services are contingent upon training and the application of leaders' knowledge of respective job responsibilities.31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customers' demands that often pose uncertainty and not many rules and procedures can be relied upon to handle the situations, Chowdhary and Saraswat suggest that the shared understanding and culture of the organization often direct decision-making and individual behaviour.32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hat leadership carefully nurtures and cultivates a service culture in the organization. (2)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Organization culture is typically defined as a complex set of values, beliefs, assumptions and symbols that define the way in which a firm conducts its business.33 Thus Schein defines culture as the set of shared, taken for granted implicit assumptions that a group holds and that determines how it perceives, thinks about and reacts to its various environments, and where norms emerge as manifestations of these implicit assumptions, and where norms emerge as manifestations of these implicit assumptions.34 However, in life experience service contexts are abstract that require immediate responses to a whole gamut of customer demands - making it rather difficult for the provider to draft the descriptions and lay solutions. Barnes, Schonberger, Berry and Parasuraman, and Lewis have highlighted the importance of managers and service support people who are referred as internal customers in delivering quality services.35 They agree that an internal customer supply chain is a prerequisite to good external service. They explain that the entire chain is driven through the invisible media of culture, which then also serves as a ready reference for the members who draw sanction for their actions from this culture. Culture will then communicate to the members what is acceptable and what is not. Gummesson suggests that all contact employees must be "well attuned to the mission, goals, strategies and systems of the organization".36 So that a suitable customer service climate or thematic coherence is necessary to model a good service experience to employees who will then "do the things right" and "do the right things to create quality services experience for the customers."37(3)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owerment
  • As TQM's primary focus is on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at is measured by an organization's ability to meet and exceed its customers' expectations, in service organization, a customer satisfaction focus requires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front-line employees and customers to have pleasant experience especially for the customers.38 They suggest that the latter requirement can be facilitated by empowered and highly motivated employees who are satisfied with their jobs as a result of their empowerment, involvement, and perception of the emphasis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culture places on quality. Deming argues that TQM cannot be successful without employee empowerment and involvement.39 Conger and Kanungo define that empowerment is a process of enhancing feelings of self-efficacy among organizational members through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nditions that foster powerlessness, and through their removal by both formal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and informal techniques of providing efficacy information.40In practice, employee empowerment centres on strategies or interventions that strengthen employees' self-efficacy or confidence in accomplishing task objectives. Burke suggests that a way to empower employees is to express confidence in them together with establishing realistic high performance expectations for them.41 Block supports that the cre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employees to participate in decision-making and giving employees autonomy from bureaucratic constraints as empowerment strategies.42 Bennis and Nanus suggest the strategy of setting performance objectives for employees that are challenging and inspiring.43Thus, empowered employees support TQM efforts by calling attention to quality problems in the work place and continuously trying to improve the way they do their jobs.44 Empowerment efforts support these goals by giving employees the power to make decisions formerly made by managers, by providing employees with the information needed to make good decisions, by providing training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business and by tying employee rewards to their performance. Schlesinger and Heskett, Schlesinger and Zomitsky found that employees' perception of service quality positively relates to both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self-perceived service capability.45 Also, Fulford and Enz found employee perception of empowerment to have an impact on employee loyalty, concern for others including customers and satisfaction.46 Their findings indicate that enhancing employee service capability through empowerment leads to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job commitment, pride of workmanship and employee fulfilment or the degree to which employees feel that the organization continually satisfies their needs.47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empirical findings of Frayne and Latham revealed that training in self-regulatory skills taught employees how to manage personal and social obstacles to job attendance and raised their perceived self-efficacy so that they could exercise influence over their behaviour.48 According to Kanji and Asher, TQM is about continuous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that can only be achieved when people need to know what to do and how to do and have the right tools to do it, to be able to measure performance and to receive feedback on current level of achievement. In the seminal TQM literature, training is considered as a vehicle for not only teaching the skills needed for producing quality products and services, but it is also a means of communicating a philosophy.49 Because philosophy is tacit in nature, employee training and education can be a main instrument of guiding and shaping the service cultures. In summary, th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literatures on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empowerment provide strong support for TQM initiatives and these activities combine in numerous ways and are difficult to separate. In other words, the causal links among them are multidirectional. In Venkatraman's term the fit that exists among them is a gestalt. 50 In gestalts, the combination of attributes is holistic in nature and under conditions that permit variations, there is some potential equifinality. Thus, in TQM context, senior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quality culture,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empowerment must be seen as a whole rather a collection of separate parts. As a whole system, it embodies the complexity that generates quality services meeting customers' expectation and satisfaction. 2.4 Rationale of the Research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deter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stomers' satisfaction, including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with those management variables in the Macau public sector service context. Despite the plurality of quality management, most of them frequently develop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European countries, 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or nothing available to support the generalization and application to countries and cultures other than
  • An Emp i r i ca l S tudy on TQM Imp le m en ta t i on i n Pub l i c Sec to r Se rv i ces o f Macau SAR the western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and Macau SAR. In addition, great volumes of empirical researches about the effects of TQM on customer satisfaction are for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s, the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wo variables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With the result of the research, it is hoped to make a contribution to the field of study on the Macau Government's development in terms of service quality management. Since local government accounts for a significant part of Macau service sector, it employs around 20,000 people and its budget is more than MOP14,120 million per annum. Local government provides a wide range of services; they include: education, training, housing, health care and environmental services, roads and transport, leisure an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social services, police and other services that highly related to daily necessity of Macau people. Since the return of sovereignty to China in 1999, the newly established senior executives of Macau government have been working hard on converting the existing bureaucratic culture into a quality services providing government. There were reports on better public services perceived by the local peopl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Macau SAR; however, the degree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varies significantly across different service bureaus and departments.51 This may due to the lack of service concepts employed by the service providers, e.g. civil servants or limited commitment of service leaders who are designing and leading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The defects can be compensated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quality culture with the emphasis of senior management commitment providing with participative management initiatives, e.g. employee empowerment and trainings. But 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 of a distinguished service system is the one continuously seeking improvement on all the aspects. Moreover the tacitness and complexity among the management components that are inherent in the change process should be highly prioritized. One of the key characteristics of Macau public sector setups is that the employees are in the direct service of the customers. They generally know who the customers are, what they want; so they are the key persons of delivering quality services to the customers who will perceive the organization successful or not. In this case, leaders of the public organizations can only solicit customers' information from the employees who have from the interaction with the customers so that problems are highlighted and solutions solicited. Therefore the internal encounter between the leaders and employees are important not only for sharing the daily experience but also an opportunity for evaluating progress of plans and creating new ones. Ther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s a leading solution or intervention for Macau public sector in achieving the designated goal, e.g. meeting the expectation and needs of the general public in terms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2.5 Assumptions or Hypotheses This study has been designed to identify the effect of implementation of TQM and examine its relationship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public sector service of Macau. The following assumptions or hypotheses are designed and included in the survey questionnaires as soliciting appropriate data from one of the public service providing "Organizations" in Macau for testing purpose. Hypothesis 1: There will be difference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ternal customers) in their perceived customer satisfaction with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2: The customer satisfaction perceived by individuals (internal customers) will vary depending on their job status. Hypothesis 3: The customer satisfaction perceived by individuals (internal customers)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years wor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4: There will be relationship between job status that people (internal customers) hold and number of years they are serving at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5: Thejob status that people(internalcustomers) hold and highest level of education they completed will be related. Hypothesis 6: The independent variable of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7: The independent variable of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8: The independent variable of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Hypothesis 9: The independent variable of employee empowerment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 3. Methodology This research begins by reviewing the seminal literature on service qualities and the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As suggested by Gill and Johnson, the quality displayed in survey research give much strength in population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52 The study will adopt a survey method which entails the careful random selection of samples that enable results to be generalized to wider populations with a high degree of confidence. Since Rago suggests that by taking a departmental-level perspective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including internal customers in the quality concept will show the efficacy of TQM in th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the employees of different departments of the chosen Organization are sources of data collection.53 In order to test the above hypotheses, data on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owerment were obtained from the employees of the Organization that were chos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commitment to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QM espoused by the quality gurus.54 A criterion for being selected was that the employee holds a management or technical position and has responsibility for TQM. Firstly, self-administered questionnaire was prepared in English. The questionnaire had been piloted prior to distribution by using a focus group of local government employees. The questionnaire was also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using a back-ward translation method. Then it was piloted to ensure that the statements used in the questionnaire would be understood and interpreted consistently by respondents. They were distributed through inner-organizational mailing systems to targeted employees, including top level management, department chief, division head, functional chief, technical staff, general staff and front line employees. A total of 147 intended respondents returned questionnaires and most of them coming from the four different departments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questionnaire required respondents to indicate the extent of their agreement or disagreement on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implementation has generally improved the level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he Organization with statements of using a ten-point Likert scale with which 10 being excellent and 1 being very poor. These responses were to be based upon the experiences of the respondents with their respective TQM programs. The statements dealt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services to customer,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owerment. 4. Results In order to test the hypothesis, a statistical package, SPSS was used. Prior to perform statistical analyses, data were screened for out-of-range values, means and standard deviations and skewness. Descriptive statistic was run for all sub-scales. All the alpha values are more than 0.9. In general, Cronbach's alpha less than 0.6 are considered to be poor, those in the 0.7 range, acceptable and those over 0.8 good. Thus, the internal consistency reliability of the measures used in this stud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good. Overall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respondents from the Organization that comprised the sample were more than somewhat satisfied with the four variables including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owerment, there are two areas of concern. Most respondents were dissatisfied with promotion and career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s well as with organization's reward and recognition scheme. 4.1 Hypothesis Testing Since we do not know or no previous study stating the true state of affairs in the population, all we can do is to draw inferences based on the findings in our sample. The following null hypotheses state no differences between TQM practice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at might be found in the population characteristics (i.e. the Organization). Theoretically if the null hypotheses are rejected, then the proposed characteristics and tes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riables found in the sample can be supported or vice versa. Different testing methods e.g. T-Test, ANOVA Test, Chi-square Test, Correlation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Factor Analysis were employed. The results are follows: 1. The mean number of male (M=7.03 ,S=1.39) in perceiv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is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ly higher (1=1.834, df=88, two-tailed p=0.07) than those of female in perceiv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with the Organization. In other words, male employees will not perceive more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an female employees.
  • An Empir ical Study on TQM Implementat ion in Publ ic Sector Services of Macau SAR 2. There i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customer satisfaction between groups of middle level management, first-level supervisor, technical staff, general staff and operator (F=0.74, p=0.567). In other words, customers atisfaction perceived by employees will not vary depending on their job status. 3. There i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customer satisfaction between the numbers of years the employees wor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F=1.695, p=0.159). Therefore customer satisfaction perceived by individuals (internal customers) will not vary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years wor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4. The cross-tabulation count indicates that, of middle level management, 70% have been working at the Organization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first-level supervisor, 75% have been working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technical staff, only 43% have been working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general staff, 42.8% have been working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of front line employee, 70% have been working at the Organization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These indicate that the job status that people (internal customers) hold and number of years they are working at the Organization are related. 5. The cross-tabulation count indicates that, of middle level management, 90% have completed under-graduated or above level of education, of first-level supervisor, 100% have completed under-graduated or above level of education; of technical staff, 62.6% have completed under-graduated or above level of education; of general staff, 21.4% have completed under-graduated and of front line employee, only 20% have completed under- graduated level of educ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job status that employees (internal customer) hold and their level of education completed is highly related. 6. The overall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was strong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r=0.746, p<0.001). Several sub-scales of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lso correlated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but two dimensions were proved positive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e.g. top management has assumed responsibilities to initiate and maintain total quality goals and culture (B = 0.536, p < 0.001) and organizational policy and strategy a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B = 0.218, p < 0.045). It may be seen that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is highly and positively related. 7. The overall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was strong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r=0.772, p<0.001). Several dimensions of quality culture also highly correlated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but effectiveness of handling customer grievance (r=0.715, p<0.001) was the highest among all the elements. 8. The overall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was strong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r=0.539, p<0.001). Several dimensions of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lso highly correlated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but target setting and career planning (r=0.593, p<0.001) was the highest among all the elements. 9. The overall employee empowerment was strong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r=0.577, p<0.001). Several dimensions of employee empowerment also highly correlated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but employees ar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definition of quality mission and objectives (r=0.554, p<0.001) was the highest among all the elements. In order to obtain conceptually similar and significant clusters of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39 dimensions collected from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es with varimax rotation and Kaiser Normalization were conducted. As a result seven new variables have been devised as follows: a. Quality services provided to customer with pleasant manner and organization leading as a corporate citizen; b. Employee involvement and expression in the definition of quality objective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mong the employees; c. Working environment including location, space and amenities; d. Top management commitment on TQM initiatives especially on the issues of handling customer complaints; e. Employee reward and promotion systems; f. Ability to provide individualized attention to customers; g. Efficiency on responding customer requests and delivery smooth services. As to determining the predictive validity of the seven new variables resulting from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es, separate regression equations were constructed. Regressing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onto the seven new variables produced a significant R-square of 0.475 (p<0.001). This means that 48%
  • of the variance (R-square) in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has been significantly explained by those seven variables. Finally two variables, e.g. employees' involvement and expression in the definition of quality objective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mong the employees (B=0.31, p<0.04) and top management commitment on TQM initiatives especially on the issues of handling customer complaints (B = 0.367, p< 0.011)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5. Discussions The results of this empirical study support the findings of earlier studies that there are positiv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empowerment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Amongst these four variables a strong and active role for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in creating an organizational culture that nurtures and supports TQM initiative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improv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 of Macau. Testing results of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Organization show that no variance is found on the customer satisfaction perceived by the internal customers (employees) due to the variation on sex, job status and years of working. However, there is relationship found between the job status that people hold and the number of years they are working. This correlates with the data showing employees dissatisfied with the current promotion and career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t the Organization. Similarly the job status that people hold and the highest level of education they completed are also related. This reflects that the recent modern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strategy in Macau public sector for placing higher educated personnel at the senior positions. Overall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measures of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quality culture in customer services,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empowerment with overall customer satisfaction are significant and positive.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is meaningful not only because it supports the previous management researches developed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but also it replicates the same results as found in the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al research. However, this study argues that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is the heart of TQM program for being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in improv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he service organizations.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 firstly, top management commitment on TQM initiatives especially on the issues of handling customer complaints is a major factor determin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erefore, I would suggest to have future studies on the moderating effects of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onto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quality culture, employee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empowerment with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s. Secondly, to my personal observation together with the viewpoints of contact employees, issues on handling customers' complaints or service quality issues are not well defined and varied in other service departments of the Organization that are not in the research sample. However, employees' involvement and expression in the definition of quality objective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mong the employees is also a major factor determin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e fact that the employee motivation or participation issues including quality objectives are not well defined in other service departments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are not in the research sample, might be the major problems of applying TQM to the public sector. This includes variability of service quality, focusing more on inputs and processes and less on customers, a lack of single-minded commitment to quality and bureaucratic inertia which were suggested by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Morgan and Murgatroyd, Swiss and Rainey.55 They suggested that these problems should be studied as possible confounding variables in the sense of research design because they might suppress or distor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QM implementation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he public sector services. Thirdl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imply that TQM application might be the best option for the public sector organizations in dealing with improv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terms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56, public interest and accountability.57 Beyond TQM, for many organizations might consider downsizing, re-engineering, contracting out and 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s as effective means or mechanisms to increase efficiency, quality, productivity and performance in delivering services. However, these alternative instruments have violated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confronted the public sector employees with the real possibility of losing jobs.58 This study indicates that withou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losing accountability and threatening the public interest, TQM can enh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of Macau public sector
  • An Emp i r i ca l S tudy on TQM Imp le m en ta t i on i n Pub l i c Sec to r Se rv i ces o f Macau SAR services. The limitation of this study is that the sample size of the research population is too small. Due to time constraint, only 147 responses were received and processed. It was less than 7% of total research popul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Another defect of this research is that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employees of four departments working under the same Vice President of the Organization in which there are two more senior executives taking the leading roles. It is believed that different leaders have different leadership styles and various degree of commitment on TQM issues. As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top management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on TQM issues are major factors in determin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e non-representative sample might distort the findings of the research. Another limitation of this study is that the Organization is just one type of public sector agency in Macau. According to Wilson, the public sector agencie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 production, procedural, craft and coping organizations.59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considered as a production-craft agency. There are some other types of public agency providing procedural and coping services to Macau community. This might limit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sult obtained in this study to other types of public sector agencies. Notes: 1 Ho Hau Wah,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1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 Ho Hau Wah,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3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 2 Ho Hau Wah,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4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3). 3 Ho Hau Wah,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5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04). 4 G.S. Easton & S.L. Jarrell, "The Effects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on Corporate Performance: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Vol.71 (1998), pp. 253- 307; K. B. Hendricks & V. R. Singhal, "The Long-term Stock Price Performance of Quality Award Winners" in D.B. Fedor & Ghosh (eds.), Advance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Quality (Greenwich, CT: JAI Press,1997), pp. 1-37. 5 P. Crosby, Quality is Free (New York: Mentor, 1980); W. E. Deming, Out of the Crisis (Cambridge, MA: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enter for Advanced Engineering Study 1986); W. E. Deming, Quality, Productivity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Cambridge, MA: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enter for Advanced Engineering Study, 1982); K. Ishikawa, What is Total Quality Control? The Japanese Way, (Translated by D.J. Lu)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85); J. M. Juran, Juran on Quality by Design: the New Steps for Planning Quality into Goods and Servic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92). 6 Ibid. 7 Chi, K.S., "QM in State Government Options for the Future", State Trends Forecasts, No.3 (1994) pp. 2-38; D. Saint-Martin, "When Industrial Policy Shapes Public Sector Reform: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Britain and France", 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24, Issue 4 (2001), pp. 105-124. 8 J. E. Swiss, "Adapting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to Govern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52, Issue 4 (1992), pp. 356-362. 9 P. Crosby, Quality is Still Free: Making Quality Certain in Uncertain Times (New York: McGraw-Hill, 1996); J. Pike & R. Barnes, TQM in Action: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Continuous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London: Chapman & Hall, 1996). 10 S. Cohen & R. Brand,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a Practical Guide for the Real World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1993). 11 W. V. Rago, "Adapting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to Government: Another Point of Vi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54, Issue 1 (1994), pp. 61-64. 12 C. Morgan & S. Murgatroyd,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Public Sector: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London: Open University, 1994). 13 Rago, op. cit. 14 J. A. Fitzsimmons & M.J. Fitzsimmons, Service Management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s (New York: McGraw-Hill, 1994); J. Q. Wilson, 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 They Do I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9). 1 5 Swiss, op. cit. 16 H. G. Rainey, J. N. Backoff & C. H. Levins, "Comparing Public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36 (1976), pp. 233-244; H. G. Rainey, Understanding and 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 (San Francisco, CA: Jossey- Bass, 1997). 17 Rago, op. cit. 18 Morgan, op. cit. 19 Cohan and Brand, op. cit. 20 J. Rowley, "Quality Measurement in the Public Sector: Some Perspectives from the Service Quality Literature",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Vol.9, Issue 2/3 (May, 1998). 21 Ibid. 22 L. L. Berry, V. A. Zeithaml & A. Parasuraman, "The Services Quality Puzzle", Business Horizon, Vol.31 (1988), pp. 35-43. 23 A. Parasuraman, V. Zeithaml & L. Berry, "SERVQUAL: a Multiple-item Scale for Measuring Consumer Perception of Service Quality", Journal of Retailing, Vol.64, Issue 1 (1988), pp. 12-40. 24 D. Harber, K. Burgess & D. Barclay,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as a Cultural Intervention: An Integrative Revie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Quality and Reliability Management, Vol.10 (1939), pp. 17-27; B. Schneider & D. E. Bowen, Winning the Service Game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Press, 1995); L. Stebbing,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West Sussex: Ellis Horwood, 1993).
  • 25 M. J. Bitner, "Servicescapes: the Impact of Physical Surroundings on Consumers and Employees", Journal of Marketing, Vol.56, Issue 2 (1992), pp. 57-71. 26 G . S . S u r e s h c h a n d a r , C . R a j e n d r a n & R . N . A n a n t h a r a m a n , "A Conc ep t ua l Mode l f o r T Q M in Se rv i c e Organ i z a t i on " , T o t a l Quality Management, Vol.12, Issue 3 (2001), pp. 343-363. 27 Deming, op. cit.; Ishikawa, op. cit.; Juran, op. cit.; Crosby, op.cit. 28 A. V. Feigenbaum, "Quality: Our New Competitive Edge", Executive Excellence, Vol.9 (1992), pp. 18-19; E. F. Lawler, S. Mohrman & G. Ledford, Employee Involvement and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Practices and Results in Fortune 1000 Corporations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1992); K. W. Thomas & B. A. Velthouse, "Cognitive Elements of Empowerment: an Interpretive Mmodel of Intrinsic Motiva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15, Issue 4 (1990), p. 666. 29 S. M. Puffer & D. J. McCarthy, "A Framework for Leadership in a TQM Context", Journal of Quality Management, Vol.1 (1996), pp. 109-130. 30 G. H. Bounds, G. H. Dobbins & 0. S. Fowler, Management: a Total Quality Perspective (Cincinnati, OH: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 1995). 31 Deming, op. cit. 32 N. Chowdhary & B. P. Saraswat, "Service Leadership Study", Journal of Service Research, Vol.3, No.2 (2003). 33 T. J. Peters and R. H. Waterman, In Search of Excellence: Lessons from America's Best Run Companies (London: Harper Row, 1982). 34 E. H. Schein,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Leadership, 2nd edition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92). 35 J. G. Barnes, "The Internal Marketing Programme: if the Staff Won't Buy It, Why Should the Customer?" Proceedings of the Marketing Education Group Annual Conference (Glasgow, 1989), pp. 453-74; L. L. Berry & A. Parasuraman, Marketing Services; Competing through Quality", (New York: Press Free, 1991); B. R. Lewis, "Customer Care in Service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perations & Production Management, Vol.8, No.3 (1991), pp. 69-72; R. J. Schonberger, Building a Chain of Customers; Linking Business Functions to Create the World Class Company (Hutchison Business Books, London: Guild Publishing, 1990). 36 E. Gummesson, "Using Internal Marketing to Develop a New Culture: the Case of Ericsson Quality",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Industrial Marketing, Vol.2, No.3 (1987), pp. 23-38. 37 Schneider and Bowen, op.cit. 38 J. R. Hauser & D. M. Clausing, "The House of Qualit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Vol.66, Issue 3 (1988), pp. 63-73. 39 Deming, op. cit. 40 J. A. Conger & R. N. Kanungo, "The Empowerment Process: Integr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Vol.13, Issue 3 (1988), pp. 471-482. 41 W. Burke, "Leadership as Empowering Others", in S. Srivastra (ed.), Executive Power (San Francisco, CA:Jossey-Bass, 1986), pp. 51-77. 42 P. Block, The Empowered Manager (San Francisco: Jossey Press, 1987). 43 W. Bennis & B. Nanus, Leaders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 44 E. F. Lawler,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mployee Involvement: Are They Compatible?", 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 Vol.8, Issue 1 (1994), pp. 68-76. 45 L. A. Schlesinger & J. Heskett, "Breaking the Cycle of Failure in Services",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Issue 3 (1991), pp. 17-28; L. A. Schlesinger & J. Zomitsky, "Job Satisfaction, Service Capability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 Examination of Linkages and Management iimplications", Human Resource Planning, Vol. 14, Issue 20 (1991), pp. 141-149. 46 M. D. Fulford & C. A. Enz, "The Impact of Empowerment on Service Employees", Journal of Managerial Issues, Vol. 7, Issue 2 (1995), pp. 161-175. 47 J. C. Anderson, M. Rungtusanatham & R. Schroeder, "A Theory of Quality Management Underlying the Deming Management Method",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Vol.19, Issue 3 (1994), pp. 472-509. 48 C. A. Frayne & G. P. Latham,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Learning Theory to Employee Self-efficacy and Outcome Expectanci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Las Vegas, Nevada, 1987). 49 G. K. Kanji & M. Asher,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Process: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Vol.4 (1993). 50 N. Venkatraman, "The Concept of Fit in Strategy Research: Toward Verbal and Statistical Corresponde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14 (1989), pp. 423-444. 51 Macao Daily News, http://www.macaudaily.com 52 J. Gill & P. Johnson, Research Methods for Managers, 2nd edition (Paul Chapman Publishing Ltd., 1997). 53 Rago, op. cit. 54 Deming, op. cit.; Ishikawa, op. cit.; Juran, op. cit.; Crosby, op. cit. 55 Morgan and Murgatroyd, op. cit.; Swiss, op. cit.; Rainey, op. cit. 56 W. Kickert, "Public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in W.J.M. Kickert (ed.) 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1997), pp. 15-38 57 V. R. Johnston, "Optimizing Productivity through Privatiza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Management", Policy Studies Journa\, Vol. 24, Issue 3 (1996), pp. 444-463. 58 Ibid. 59 Wilson, op. cit.
  • 堅持《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精神 ,完善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平台功能葉桂平 *一 、前言國家於2006年1 月1 2日發表了《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文中簡稱“《文件》”)1 ,全文近5000字,除前言外,分為“非洲的地位和作用”、“中國與非洲的關係”、“中國對非洲政策”、“加強中非全方位合作”、“中非合作論壇及後續行動”及“中國與非洲地區組織的關係”6部分。這也是繼2003年發表《中國對歐盟政策文件》之後,中國政府發表的第二份對外政策文件。2 按照《文件》所指,其旨在宣示中國對非洲政策的目標及措施,規劃今後一段時期雙方 在 各領 域 的合 作 , 推動 中 非關 係 長期 穩 定 發展、互利合作不斷邁上新的台階。對於作為正在積極探索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服務平台的澳門來説,《文件》的發表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眾所周知,世界上的葡語國家大多集中在非洲地區,主要包括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佛得角和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目前,除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未與中國建交外,其他都與中國建立了邦交關係。憑藉語言、文化和歷史的淵源,澳門與非洲的葡語國家有着傳統的特殊關係。並且澳門還擁有一批中葡雙語人才,以及有熟悉葡語國家市場和社會環境的企業家和專業人士的優勢,這些都突顯了其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的作用和優勢。如能繼續正確貫徹《文件》的精神,進一步發揮平台作用,將有利於內地、澳門和非洲葡語國家間的深入發展。本文通過對《文件》的解讀理解,從而進一步對澳門的平台定義進行再思考,最終試圖在《文件》的框架下對於平台的努力完善提出建議和意見。二、《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傳達的精神(一)堅持五項基本外交原則《文件》的前言部分談到中國“願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同所有國家發展友好關係,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世界的和平穩定與各國的共同繁榮”,具體地向非洲各國傳遞中國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這裏所謂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早是由周恩來總理在1 953年年底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所提出的,之後與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的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半個世紀 以來,“互 相尊重主權 和領土完整 、互不侵 犯、互 不干 涉內政 、平等 互利 和和平 共處 ”這5項原則不僅成為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而且也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範國際關係的重要準則。3 這項原則也是經濟全球化下 的 今 天 能夠 真 正 解 決國 際 衝 突 和紛 爭 最 終 準則,它也是世界和平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素。現今各國在經濟領域的和平共處,首先應該就是要尊重各國的經濟自主權、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和互利共贏。4 《文件》開宗明義地提出這五項原則,實際上也表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文件》的指導思想,《文件》闡述的各項政策都不能偏離這五項原則。(二)積極參與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 中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博 士 研 究 生《文件》的第一部分肯定了非洲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貢獻,《文件》敘述到:“非洲國家積極參與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着日益重
  • 要的作用”。近年來,正當世界多極化趨勢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的同時,南北經濟和技術差距日益擴大,不平等的問題日趨嚴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蝕。5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將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包括非洲眾多發展中國家一起,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力圖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國際新秩序。“南南合作”即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合作,包括發展中的民族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及其同發展中社會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對維護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重要的意義,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普遍歡迎。6 在2004年世界貿易組織(W T O)“多哈回合”中,南方國家之間團結的加強,增強了自己在南北對話中的力量,進而逼迫北方國家做出讓步,最終使協定得以達成,這充分證明“南南合作” 重要 性 。中國與非洲國家,包括非洲的葡語國家開展廣泛的合作是“南南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年1 0月,中非合作論壇在北京宣告成立,並舉行了首屆部長級會議。2003年1 2月在亞迪斯亞貝巴也召開了第二屆部長級會議。本着“務實合作,面向行動”的原則,中國與非洲國家在2004年積極落實會議所確定的後續行動,中國領導人與非洲國家的領導人進行了多次互訪。中非的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同時中國對於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對華出口部分商品也給予了免徵關税的待遇。中國與多數葡語國家的關係屬於“南南合作”的範疇,同時也是一種有利於世界和平、有利於促進共同發展的“共贏”關係,因而是進步的。此外,中國與非洲國家也都深切意識到世界的繁榮發展和人類的進步是永遠離不開各國人民的共同努力。由於經濟資源的稀缺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難免存在一些偏見,但是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始終需要發達國家的照顧和支持,只有通過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投入和技術轉讓,才能幫助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因此,不斷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對話,努力縮小南北的發展差距,改善南北的政治經濟關係,才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重要基礎。《文件》讚賞非洲國家的參與“南南合作”和推動“南北對話”的舉動,表明了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與大多數非洲國家一樣,具有愛好世界和平發展及追求人類和諧進步的國際抱負。同樣,也正如《文件》第二部分最後所總結,“真誠友好、平等互利、團結合作、共同發展是中非交往與合作的原則,也是中非關係長盛不衰的動力”,因而只有依靠中非雙方相互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終成功實現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三)“一個中國”立場不變《文件》的第三部分談到了中國始終堅持獨立自主和 平 外 交 政策 , 尊 重 非洲 國 家 自 主選 擇 發 展 道路,但是對於“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上也是絕不能動搖的。正如《文件》在該部分的結尾鄭重提到“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同非洲國家及地區組織建立和發展關係的政治基礎。中國政府讚賞絕大多數非洲國家恪守一個中國原則,不同台灣發展官方關係和官方往來,支持中國統一大業。中國願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與未建交國建立和發展國家關係。”目前,非洲53個國家中有47個同中國已經建立了外 交 關 係, 約 佔 全世 界 與 中國 建 交 國家 總 數 的28%7 ,可見中非關係發展的重要性。一直以來,台灣當局為了“拓展國際空間”,時常祭出“金錢外交”手法,以致尚有少數非洲國家繼續維持與台灣的所謂“建交關係”。此外,面對台灣的“誘惑”,還有一些非洲國家在“一個中國”的立場上態度有所搖擺,這些都需要進行適當的外交政策已進行統戰和加緊鞏固工作。《文件》的出台,一方面重申了中國的嚴正立場,另一方面也傳達了對未與中國建交的非洲國家的善意,只要這些非洲國家承認“一個中國”,任何問題都可以坐下來談。(四)加強全方位合作《文件》從政治、經濟、教科文衛和社會、和平與安全等各大領域全面提出中國對非洲國家的政策目標和措施,可以説是意義重大。當中還提到,中國願在條件成熟時與非洲國家或地區組織商簽自由貿 易 協 定 。《文件》指出,中國政府將採取積極措施為更多非洲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持中國企業到非洲投資 興業並歡迎非洲 企業到中國投資 。繼續與非洲國家商簽並落實《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税協定》,與非洲國家共同營造良好的投資合作環境,保護雙方投資者的合法權
  • 益 。《文件》進一步談到,雙方將積極發展在金融領域的合作關係。繼續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業合作與交流。繼續加強雙方在交通、通訊、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合作。中國政府將積 極 支持 中 國企 業 參 與非 洲 國家 的 基礎 設 施 建設,進一步擴大對非承包工程業務規模,逐步建立對非承包工程的多、雙邊合作機制。《文件》中還強調,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中國企業按照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採取形式多樣的合作方式與非洲國家共同開發和合理利用資 源 ,幫 助 非洲 國 家 將資 源 優勢 轉 化為 競 爭 優勢,促進非洲國家和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並且,中國將積極落實中國公民組團赴部分非洲國家旅遊的工作,把更多非洲國家列為中國公民組團出境旅遊目的地。中國歡迎非洲國家公民來華旅遊觀光 。這一點對加強中國與非洲的旅遊業合作及發展具有深遠 的意 義 。《文件》還指出,中國政府願繼續通過友好協商幫助有關非洲國家解決和減輕對華債務。繼續呼籲國際社會,特別是發達國家在減免非洲國家債務問題上採取更多實質性行動。繼續向非洲國家提供並逐步增加力所能及和不附加政治條件的援助。《文件》最後還強調,中國政府願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加強合作,共同支持非洲的發展,為非洲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做出貢獻 。由上可見,《文件》所提到的合作領域已較前拓展,商機也愈為顯著,這些必將進一步增強中國與非洲國家的經貿、文化及更多層次的相互交流。(五)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的定位此次發表的《文件》既系統又突破性地談到中國與非洲將建立“新型戰略夥伴關係”。對於這種關係的具體描述,《文件》進一步給予了定義,即“中國堅定不移地繼承和發揚中非友好的傳統,從中國人民和非洲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與非洲國家建立和發展政治上平等互信、經濟上合作共贏、文化上交流互鑑的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當中對於這種關係的特點 定 位就 是 “政 治 上 平等 互 信、 經 濟上 合 作 共贏、文化上交流互鑑”。在對現代國際關係史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知道,西方學者的國際關係研究觀普遍認為國際關係,尤其是國際政治關係的輾轉反側的判斷,都是源於對利益的頂禮膜拜,對敵友轉化易如反掌的信奉。因而,在一些人眼裏,中國大力發展與非洲的關係,就是延續歐洲列強往日掠奪侵略非洲的道路,還被冠以“新殖民主義”的稱號。但是,現在的非洲已不是往日積貧積弱的非洲,中非關係的發展不是強力掠奪,也不是同情施捨,而是雙方出於共同發展的需要。新中國50年來與非洲交往的歷史説明,“中非是全天候的好朋友,是真誠合作的好夥伴,是情同手 足 的 好 兄弟 。 ” 中 非建 立 “ 新 型戰 略 夥 伴 關係”,有助舒緩非洲發展國家對中國和平崛起的憂慮。儘管未來中國同非洲發展中國家在某些出口產業的發展具有相似性,因此發生貿易摩擦的機會甚至有可能超過發達國家。而且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國際輿論下,也有許多包括非洲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頗感憂慮,甚至懷疑中國的“和平崛起”。對此,中國只要適當增加對非援助與投資規模,以進一步增加非洲國家對中國的安全感,才能減少他們因外資大量撤出而對華產生的疑慮。最終,只有中非雙方積極消除疑慮,促進互信,合作共贏,交流互鑑才能使中非關係真正得以牢固及發展。三、非洲的葡語國家在非洲具有影響力非洲葡語國家包括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佛得角、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是一個幅原遼闊並且充滿發展機會的市場,按照表1 所示,這些國家具有豐富的資源,具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從目前來看,安哥拉是一個和平、寧靜的國家,政局穩定,國家和人民致力於建設美好家園。在中國的大力支持和援助下,安哥拉經濟不斷發展,各項基礎建設正陸續展開。安哥拉是世界上自然資源最豐富的第二大國,其擁有的石油資源,在非洲排名第二,世界排名第七,鑽石資源在非洲排名第三,此外,還有多種礦產資源,但這些豐富的自然資源尚未得到充分發掘和利用。 8多年來莫桑比克政府堅持奉行促進和解、發展經濟的方針,國家政局保持穩定,社會秩序良好,經濟建設有序開展,根據國情制定的經濟改革措施取得顯 著 成 效 。莫 桑 比 克 海岸 線 漫 長 ,天 然 良 港 眾多,首都馬普托是非洲著名現代化港口,水上交通十分便捷。此外,擁有大量廉價勞動力資源,是非
  • 洲一個主要的生產木材及雲石的地區。莫桑比克的產品出口歐美等地不受配額限制。9佛得角目前財政穩健,沒有外債,是低税制的自由港,基建設施完善,其中深水港設施及天然條件極佳,還提供大量的免税優惠予投資者。經過多年發展 ,佛 得 角已 開 拓了 非 洲、 歐 洲及 北 美洲 的 市場。佛得角是旅遊勝地,有很好的歷史、文化等旅遊產品,亦有極美麗的沙灘和海岸線,許多歐美國家的旅客都喜歡到佛得角度假。1 0幾內亞比紹雖是一個經濟不發達的國家,而且是全球唯一一個沒有無線電話網絡的地方,國民收入大多用於購買糧食。但是,幾內亞比紹在未去殼腰果方面,是非洲大陸第二大的出口國和世界第五大的生產國。目前,腰果是幾內亞比紹全國經濟中不可低估的財富,並作為扶貧的重要工具。1 1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是以種植可可等經濟作物為主的農業國。該國森林資源豐富,由於破壞性採伐,原始熱帶雨林覆蓋率已下降至28%。1 6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可為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每年提供1 3,000噸的漁業資源。1 999年美孚石油公司在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近海發現油田,蘊藏量約5億桶。 1 2表1 2004年非洲葡語國家經貿概況資料來源: 中國外交部網 http ://ww w .f mpr c .go v.cn ;中國商務部網ht tp://www.m o f c om .go v .cn;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ht t p://w w w.i p i m.go v.m o;英國經濟學人資訊中心ht t p://w w w.e conom i s t .co m /根據筆者收集到的資料,2004年全年,擁有8.5億人口的非洲國內生產總值(GDP)約為6330億美元。 1 3 按照這一數位推算,非洲葡語國家的整體國內生產總值大約佔了21 .3%。此外,這些葡語國家都分 屬 非 洲 地 區不 同 組 織 , 並 且都 是 聯 合 國 成 員國,在代表地區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例如,幾內亞 比 紹 、 佛 得 角 屬 於 西 非 國 家 經 濟 共 同 體(Communau te Economi que des E t at s d e l’ Af r i qu e d eI ’Q ue s t,C E DEAO)的成員,安哥拉參與東南非洲共同市場(Common Mark e t f or Ea s t e rn and S o u t h e rnAf r i c a , CO ME S A),莫桑比克也正在為實行南非發展共同體貿易協定(Sou t h e rn Af r i can De v e l o p m e n tCom muni t y ,S A DC)作最後準備,因而具有協助中國
  • 企業將業務輻射到擁有超過二億美元的消費者的西非世界和2億人口的南非市場的潛在力量。尤其是安哥拉參與簽署的《洛美協定》(Lome Co n v en t i o n)(現在被《科托努協定》取代),對轉口市場意義最大。根據 《 洛美 協 定》 和 《科 托 努 協定 》( Co t o n ouAg re emen t),歐盟向簽署該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國家開放市場,給予免除全部關税、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等優惠措施。可見這些國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較好地發揮其輻射功能,有助加強中國與各組織的關係發展及交流。四、對 澳門平 台定位 的再思 考(一)澳 門平台 是發展 中國對 非洲國 家關係 的重要補充雖然《文件》並未提及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論壇”,只在第五部分提到中非論壇的作用及後續行動內容,但是這並不代表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論壇”的作用被忽略。由於世界上的葡語國家除了在非洲之外,還分佈到歐洲、拉丁美洲 和 亞 洲等 地 區 ,因 而 在 是次 針 對 性比 較 強 的《文件》中才沒針對性地提及澳門作為論壇的角色。不過,總的來看,筆者認為澳門平台對於發展中國與非洲國家的關係是重要的,可以看作是繼中非論壇之後的又一重要補充。畢竟,由於語言、文化和歷史的淵源,澳門與葡語國家有着傳統的特殊關係,而且擁有一批中葡雙語人才,以及有熟悉葡語國家市場和社會環境的企業家和專業人士等優勢是難以取代和忽視的。2006年9月即將再度在澳門舉行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必將又一次突顯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的作用和優 勢 。(二)澳門平台是“一國兩制”的新產物在“一國兩制”之下,澳門背靠強大的祖國,可以繼 續作 為 獨立 的 關税 單 位在 國 際舞 台 上發 揮 作用。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 及 終審 權 ,可 自 行 制定 有 關行 政 、經 濟 、 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可以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協定,並參加國際商務、文化及體育活動。另外,隨着內地居民自由行政策的實施、《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 PA)的生效及“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的簽署,確實為澳門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正是這一得天獨厚的優勢,才能促使平台的搭建。(三)澳門平台也是中非建立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途徑中非要建立新型戰略夥伴關係,首先應該爭取與非洲葡語國家達成彼此的互信。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其他方面的合作,相互信任是最重要的基礎。由於中非相隔遙遠,語言文化不同,再加上國際上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整日鼓吹中國威脅論,因而彼此在政治互信和溝通的過程難免存有陰影。然而,就是澳門與葡語國家在人脈關係上的淵源,才使減少彼此溝通和互信的障礙,最終使相互間達成互信成為可 能 。再者,中國與非洲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進一步發展是基於各自的資源稟賦、比較優勢等方面的經濟互補性,處於飛速發展中的中國積累了相對豐富的資本和實用技術,同時也面臨着資源稀缺和高技術的瓶頸;非洲葡語國家經濟處於起飛階段,需要相當的資本、技術支援,同時其豐富的自然資源也有待進 一 步 開 發; 中 國 與 非洲 葡 語 國 家強 烈 的 互 補性,使其有望 形成一種多 方共贏的國 際合作格局 ;非洲葡語國家向中國提供資源產品,中國向其提供工業製成品和投資。但是,對於中國與非洲之間相隔遙遠,相互交流需要考慮交易成本。尤其對中小企業來説,這一成本非常昂貴。澳門政府設立專門機構,以讓來自中國內地和非洲的中小企業投資者在低成本及短時間內可以瞭解澳門的營商環境和辦理有關行政手續,從而大幅減低成本,將有助實現共同合作及貿易的願望。還有,澳門有400多年同西方經濟、文化交流的歷史,是中西文化交匯之地。作為東西方文化的交彙點 , 其 文 化 具有 濃 厚 的 拉 丁 色彩 , 在 語 言 、 文學、音樂、戲劇、美術和飲食等方面形成了獨特的風格,尤其是建築蘊含着濃厚的拉丁風格和中國傳統風格。此外,澳門歷史城區成為中國第31 處世界遺產,提升和豐富了澳門旅遊業、文化創意產業的層次及內涵。由於具有相同的殖民歷史的原因,澳門與許多非洲的葡語國家具有共同的文化,因而也較容易促進中非文化的進一步交流。種種有利的條件
  • 都説明,澳門平台是中非建立政治上平等互信、經濟上合作共贏、文化上交流互鑑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 途徑 。五、 澳 門平 台 功能 的 進一 步 完善 有 利中國與非 洲葡語國 家關係發 展至2003年 1 0月,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特區政府承辦的首屆“中國一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在澳門成功舉行,這標誌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國與擁有豐富資源的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中的平台作用已經得到認同。並且,已經開展的眾多溝通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經貿活動,也在一定程度上突顯出澳門的平台作用,特別是作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的信息平台角色就更加明顯。例如,自從1 996年以來,每年在澳門舉行的大型經貿活動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 I F),都吸引許多來自葡語系國家、內地不同省市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企業、政府和商會前來參展,以進行交流與合作。去年,該會還增設置葡語國家館和葡語國家專場配對會,以增進葡語國家、中國內地和澳門企業家之間的交流及合作。另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秘書處也在今年3月份開通了官方網站(ht t p://ww w.f or umc hi n apl p.org.mo),以作為對外宣傳中國內地、澳門與各葡語國家情況的平台,並提供相關的貿易商機及相關的政策信息。儘管如此,澳門平台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增強。對此 , 筆者 認 為, 應 該 在如 下 一些 方 面再 進 行 提升,包括進一步增進中國內地、澳門特區與葡語國家的官員和企業家互訪;加大培訓中葡雙語人才的力度;提高澳門信息平台的效率,努力進行平台信息的更新;繼續加大澳門平台的宣傳力度;努力拓展中國與葡語國家的低成本直航;注重平台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平台的市場化水平。並且,隨着中國和葡語國家的不斷發展,充分利用現有良好的機遇和政策,強化產、官、學三方的合作機制,整合各方的資源,將使平台的內容與形式不斷更新,與時俱進。同時,善用會展業來鞏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功能;通過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和人 才 培訓 平 台, 加 強 持續 性 信息 交 流及 人 才 培訓;以及通過完善法律及法律推廣,強化澳門在經貿法律諮詢、調解和仲裁功能等也都將有利於平台的構建及進一步完善。註 釋 :1 引自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網頁,ht tp://www.id c p c .o r g .cn/z honggong/0601 1 2-w.h tm ,2006年1 月。2 《 中 國 政 府 發 表 文 件 宣 示 對 非 洲 政 策 的 目 標 及 措施》 , 中 國新 聞 社 , 20 0 6 年 1 月 1 2 日 。3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新華網,ht t p://b i g 5.x i n h u a n e t .com/gat e/bi g5/ne w s.x in huane t.com/z i l i a o/2004-06/09/con t ent _1 51 5866.h tm,2006年2月8日。4 《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5 0 週 年 大 會 温 家 寶 : 霸 權 行 不通》,新華網,h t tp://bi g 5.x i nh u ane t.com/gat e/big5/ne w s .xi nhuane t.c om/n ew scen t er/2004-06/28/c on t en t_155 1 422.h t m, 2 0 0 4 年 6 月 2 8 日 。5 余 建 華 : 《 合 作 共 贏 :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外 交 的 新 發展》,載 於《社會 觀察》 ,20 0 5年, 第4期, 第8- 9頁 。6 梁守德、洪 銀嫻:《 國際政治學 理論》, 北京:北 京大學出版社,20 0 0年,第 1 9 6- 1 9 7頁。7 《 九 成 非 洲 國 家 已 與 華 建 交 中 國 將 發 表 對 非 洲 政 策檔》 , 載 於 《 大 公 報 》 , 2 0 0 6 年 1 月 1 2 日 。8 引自《資源豐富安 哥拉未來充滿希 望—— 訪安駐華 大使若安·貝爾納多》,載於《澳門日報》,20 0 5年 1 1月 2 4 日 。9 引自“莫桑 比克 —— 國家概況” ,中國人 民共和國 外交部,ht t p://www.fmprc.gov.cn/chn/w jb/zz j g/f z s/gj l b/1600/1 600x 0/def au l t .htm。10 引自“佛得角 ——國家概 況”,中國人 民共和國外 交部,ht t p://www .fmpr c.go v.c n/c hn/wj b/zz j g/f z s/gj l b/1500/1 5 0 0 x 0/ de f a u l t .h t m。11 幾內亞 比紹貿易、 工業及手工 業部長瑪利 亞·阿迪 阿圖·孟迪 納:《幾 內亞比 紹的營商 及投資機 會》, 葡語國 家投 資環 境 與政 策介 紹 會, 20 0 5 年 9月 6日 , 澳門 。12 引自《 聖多美和普 林西比 —— 國家概況》 ,中國人 民共和國外交部,h t tp://www.fmprc.gov.cn/chn/w jb/zzj g/f z s/gj l b/sdmhul x b/sdmh pl x bgj g k/de f au l t .htm 。13 《富裕亞洲力墾非洲經濟荒地》,載於《東方早報》,20 0 5年 5 月 2 1 日 。
  • 澳門人力資源相關政策建議柳智毅 *一 、前 言澳門回歸祖國後,政治體系持續穩定,經濟在過去幾年旅遊博彩業的高速增長帶動下,整體經濟快速發展。澳門的美好前景被外來投資者普遍看好,外商於本澳已投下的資金估計不少於1 500億,再加上澳門特區政府近年大興土木,醞釀填海造地,加大公共投資,各行各業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與此同時亦增加了就業機會,改善了就業狀況,本澳經濟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但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推動經營成本上漲而增加了部分中小企業發展的困難,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日益突顯出來,從而制約經濟持續發展,使本地企業和人才面對更大的壓力和挑戰。隨着博彩業旗艦酒店將於一兩年內陸續開業,預料情況將加劇。與此同時本澳仍有一批低學歷、技能缺乏或單一的中壯年人士,仍然較難適應新的發展環境。我們可以説,澳門目前所面對的各種競爭與挑戰,歸根到底是人口與勞動力的數量和素質的問題。人力資源是經濟發展的根本源泉,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經濟和 社 會的 發 展歸 根 到 底是 取 決於 人 力資 源 的 發展。因此,分析澳門當前的人口與人力資源結構和問題,不管對我們制定經濟政策,還是社會發展政策,都極 其必要 。二、澳 門人 力資 源近 況分 析(一)人口概況澳門經濟是微型經濟,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05年第三季澳門居住人口估計為48.2萬人(圖1),較2004年年底增加約1.7萬人。在居住人口中,男性約佔48%,而女性則約佔52%。實際勞動人口估計為25.4萬人,當中就業人口24.4萬人,失業人口1 萬人,失業率為4%。澳門人口數字續見增加,據有關推算,2023年澳門人口將增至60萬。圖 1 澳門人口數目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二)職位空缺遠超人力資源供給根據2005年第2季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博彩業)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6月底,博彩業的職位空缺共有1 3,046個,較去年同月大幅增加1 64.9%。其中 72 40個空 缺屬 於 監幣 、兑 換、 賭場 監場 、 巡場、荷官、現金或電話投注員等職位;而服務、銷售及同類工作人員則有457 2個。在招聘要求方面,1 0.6%的職位空缺要求具工作經驗,58.9%要求具高中或以上學歷。至於語言要求,除廣東話外,要求懂普通話及英語的分別佔88.8%及54.5%。* 北 京 大 學 政 府 管 理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除博彩業外,2005年第2季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6月底批發及零售業共有1 924個空缺,運輸通訊及倉儲業則有555個職位空缺;在2005年第1 季的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中,2005年3月底製造業共有6694個空缺,酒店飲食業有2796個職位空缺,以及金融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則分別有1 5 1 個及24個,4個行業共有職位空缺966 5個。以此推算,現時本澳各行業的職位空缺已超過25,000個(表1)。表 1 職位空缺 (2005.2)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由於製造業、酒店飲食業、金融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職位空缺資料在第1季和第3季公佈,而其他行業的職位空缺資料則在第2季和第4季公佈。因此,為方便在同一時期統計整體職位空缺,故假設製造業、酒店飲食業、金融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第2季職位空缺資料與第1季相同;而第3季職位空缺資料與第四季相同 。圖 2 2005年第二季度職業空缺及失業人數的增長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三)人口老年化按 照 聯 合 國 採 用 的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分 組 方 法 ,0-1 4歲為青少年被撫養年齡組,1 5-64歲為經濟生產年齡組,65歲或以上為老年被撫養組。目前國際社會常常把65歲以上老年人口稱為老齡人口,若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佔總人口7%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稱為“老年型國家”或“老年型地區”。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2000-2004的老齡人口(65歲或以上)分別佔澳門總人口的7.08%、7.38%、7.69%、7.92%和8.12%。資料清楚顯示,澳門已進入了“老年型地區”的行列,而且老年人口不斷上升,老化問題亦漸趨嚴重(表2)。表 2 老年人口比重 (1998-2004)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從總體上看,澳門人口老年化有逐漸上升的趨勢,顯示澳門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人口老齡化的進程亦同時加快。人口老齡化與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有着密切的關係。老齡化比例越低,對經濟開發越 有 利 , 因為 經 濟 人 口與 非 經 濟 人口 的 比 重 越高,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越多。相反,老齡化比例越高,意味着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與被撫養的人口比重越低,被撫養人口增多,對經濟增長不
  • 利。此外,老齡勞動力人口接受新的知識和科學技術的能力比青年勞動力人口低,對新產業和就業崗位的 適 應能 力 也比 較 弱 。老 齡 化人 口 一般 較 為 保守,少於創新,安於現狀,缺少創造活力、甚至技能老化等。因此,本地區人口老齡化對整體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在勞動力人口方面,據勞工事務局2003年度澳門就業人口統計報告顯示,中壯年就業人口(35-44歲)的比重亦不斷縮減,年齡偏大的就業人口的比重則持續上升,就業人口方面也同時呈現老齡化跡象,值得我們留意 。(四)人口出生率及自然增長率低澳門的出生率正在急劇下降,出生率從1 995年的1 4.4‰,急降至2004年的7.2‰;自然增長率亦從1 995年的1.1%,急降至2004年的0.4%(表3)。澳門是生育率偏低的地方,為了解決人口老化,特區政府應呼籲澳門居民多生育,以緩解澳門的人口老化 問 題 。表 3 澳門人口出生率及自然增長率低(1 995-2004)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每千居民計的活嬰數目(平均人口)* * 每百居民計的人口自然增長數目(平均人口)(五)人力資源趨向單一化現時本澳服務業發展,尤其博彩業和旅遊服務業方面的高速發展,無疑對帶動整體經濟有火車頭作用,吸走本澳較優秀的人力資源,令其他服務行業尤其中小企面臨缺人困境。具體而言,由於博彩行業有極強的盈利能力,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博彩業的平均薪酬為1 0,931 澳門元,比一般行業平均薪酬5000多元高出接近一倍。收入水準是緊隨公務員之後,居澳門前列。而且博彩業職位空缺要求方面,一成要求具“工作經驗”、超過 七 成 要 求具 高 中 或 以上 學 歷 ; 薪酬 待 遇 差 距大、工作能力要求又不高,因此,別説學歷不高的人士為之動心,大學生也趨之若騖。因此導致飲食業, 酒 樓 、 餐廳 部 長 、 有經 驗 的 侍 應都 跑 到 酒 店去, 中 小 企 只能 僱 用 生 手, 甚 至 是 質素 較 低 的 員工,勢必影響顧客得到的服務。服務業顧名思義,乃服務至上,服務質量下跌,意味競爭力下降,直接威脅企業的生存。隨着博彩業旗艦酒店將在一兩年內陸續開業,預料情況將加劇惡化。目前,澳門面臨着人口與人力資源數量與質量的雙重下足,這已成為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三、相 關建 議(一)鼓勵生育政策中國人口數量巨大,是中國的潛在優勢,但是對於勞動力來説,就是相對過剩,並且就總體而言,素質相對不高,這些因素不僅限制了人口要素潛能的發展,也使其成為中國面臨的一系列社會經濟難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計劃生育是中國內地創造美好明天的重要國策,一刻也不能動搖的。1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情況並不一樣,生育政策差別更是懸殊。澳門的憂慮是生育率與自然增長率不斷下降,而且長期停留低位。新生人口明顯減少,引起 勞 動力 供 給不 足 。相 反 ,中 國 有超 過 1 3億 人口,很多重要自然資源的人均擁有量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準,這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之一。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是資本主義以經濟掛帥的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主要是幫助弱勢社群,對一般階層,尤其是中產階級,只可講求自行規劃,自求多福。優皮族、單身享樂主義抬頭,女性工作能力與就業率的提升,以及對子女教 育 及 前 景的 擔 憂 等 ,造 成 了 澳 門的 出 生 率 偏低。澳門特區政府若要改善出生率,必須考慮提供相關的福利和支持,可參考外國的經驗與措施(表4),鼓勵澳門居民優生、多生,改善人口生態以及整體人力資源未來的發展。
  • 表 4 各國生育福利比較資料來源:《東週刊》,2005年3月 2日,第79期,第32頁。(二)吸納青壯年、高學歷或高技能移民人口是人力資源的自然基礎和前提,人力資源是人口的核心和關鍵,人口的數量與質量也決定了人力資源的數量與質量。2 面對未來兩年多項賭場酒店及配套設施相繼落成,將創造大量職位的現實,特區政府在吸納新移民以增加人口的同時,必須優化人口結構和素質,才能使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澳門現有正常的移民人口,主要來自澳門永久居民以“家庭團聚”性質申請在內地的父母、配偶、子女來澳定居的單程證配額和投資移民。其移民人口的質素並沒有考慮到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所真正的需求。曾有立法議員倡議建立有選擇性的移民政策,以提 升 澳門 城 市競 爭 力 、配 合 社會 經 濟可 持 續 發展、優化人口結構和素質為目標,借鑑外地經驗,引入 “ 計分 制 ”, 以 年 齡、 學 歷、 工 作技 能 、 財富、與本地居民的親屬關係等作為評分因素,放寬輸入一些文化程度較高(起碼中專以上)、青壯年的移民人口,一方面,可解決一些“家庭團聚”超齡人士申請來澳定居的問題,而且這一年齡層的勞動力較強,對社會福利網絡的依賴較低,另一方面,也可紓緩澳門人口老齡化。↑3本人認為,能夠有選擇性地吸納擁有澳門所需知識和技術的青壯年且具有高學歷 或 高 技 能人 才 來 澳 定居 、 就 業 ,進 而 落 地 生根,此建議可取。有助扭轉過去低學歷移民人口與澳門發展方向錯配的困局,更可迅速地優化澳門人口結構和素質,提升澳門競爭力,為澳門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人口基礎,將有利澳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 續發 展 。(三)適當延長退休年齡澳門現時一般的退休年齡為60歲,但在隨着醫療保健水平的提升,居民的健康體質也比以前好,平均 壽 命 普 遍延 長 。 從 勞動 者 的 個 人供 給 行 為 來看,澳門還是應該處於勞動替代閒暇,而不是閒暇替代勞動的階段。對於達退休年齡而退休的人來説可能是非自願的、是被迫的,造成相當一部分退休人士退而不休。再者,澳門現時領取老人福利津貼的法定年齡為65歲,與現時法定的退休年齡(60歲)並沒有得到很好的銜接。因此,建議適當延長至65歲,可望解決澳門現時人力資源供給嚴重不足以及其他社會問題。此外,隨着人口老齡化,退休人員的增加加重了基本養老基金的支付壓力,延長退休年齡也能夠減輕壓力 。(四)引才回流解決人才危機近期的最佳方案是採取吸引人才回流的政策。澳門回歸祖國前,經濟泡沫爆破,百業蕭條,不少澳門的子女在海外接受教育後仍留在當地發展,甚至落地生根。但是,澳門目前正處於一個快速發展期,不僅可以給人才提供更為深遠的發展空間,還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特區政府可推行一些政策鼓勵年輕人完成學業後,返回澳門生活和工作,回饋社會。又可以鼓勵一些大企業聘用這些回流的大專生,為回流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就業環境,給予優厚的待遇,良好的晉升機會,使他們更有信心回流澳門工作和生活 。(五)輸入專才隨着澳門經濟高速發展,澳門人力資源出現巨大
  • 缺口,人力資源供給嚴重不足,再加上未來兩、三年,隨着多家大型賭場酒店、會展中心、跨境工業區等相繼落成,新增就業職位就有數萬個,需要各方各面的人才甚廣,預料情況將加劇,輸入外(內)地勞工看似是唯一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表5)。特首於200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向外勞徵收附加費,並將所收取的附加費用於培訓本地人和津貼本地人就業,以換取勞方的態度軟化和居民諒解,無疑是為輸入外勞 大開綠燈 。表5 外勞情況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由於外勞願意接受比澳門居民更低的工作報酬,所以容易在本地人手中搶走工作,而且還認為犯罪和毒品消費率會因而上升,澳門仍存在大量擔驚受怕的人,擔心外勞會降低本地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輸入外勞一向是澳門社會的敏感議題。其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人力資源對經濟發展的作用,認識最早的應該是美國政府。第二次世界大戰接近尾聲,蘇聯人忙着在戰場上接收物質資源時,美國人卻在忙着從科研室“劫收”德意科學家。外國的科學家不僅為美國的科技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而為美國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巨大經濟效益 。許多實際例證雄辯地説明了,人力資源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最為重要的。4 日本也於五、六十年代已開始引進“外援”,借助外援之力,加強加快本地人才的 培 養 。註 釋 :1 楊宜勇:《勞動問 題:就業失業、 收入分配與社會 保險三位一體 》,載於 《中國社會 問題》, 中國社會 出版社 , 1 9 9 8 年 。2 楊蓉:《人力資源經濟學》,中國物資出版社,20 0 1年 , 第 1 頁 。3 《 關 翠 杏 倡 計 分 吸 納 青 壯 年 移 民 》 , 載 於 《 澳 門 日報》,2 0 0 4 年1 2 月 9 日。4 桂昭 明 : 《 人 才 資 源 經 濟 學》 , 藍 天 出 版 社 , 2 0 0 5年 ,第 1 9-20頁。
  • 小型企業發展壯大的可行途徑朱文忠、易珊珊 *一、科學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從長計議許多小型企業的建立通常是憑藉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並非依靠詳細、周密的策劃和充分、可靠的諮詢所做出的決策。事實上由於其資金勢力有限,很少有小型企業在成立之前,能夠或願意出錢聘請諮詢專家代理規劃發展戰略。而小型企業主自己,通常 由 於缺 乏 必要 的 培 訓和 經 驗, 無 法制 定 出 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這一先天不足是導致小型企業抗風險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創建一個小型企業,企業家必須科學制定正式的企業發展規劃,其內容應包括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應急管理等各種詳細規劃 。例如,財務規劃應涉及充分的儲備資金和長期性無法收回成本的準備,以應付可能發生的銷售收入下滑、現金流量不足等財務問題;市場營銷計劃應該包括詳細的市場預期需求量分析、合理的營銷戰略措施、正確的市場定位等,以確保產品或服務能夠滿足客戶的需要,符合市場發展規律;人力資源規劃應包括企業對員工技能的要求、管理者的素質要求、培訓、薪金、考評體系等,以確保新的企業具有可靠的 人才保障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小型企業主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時,必須克服“過於樂觀主義”的傾向,例如,誤認為企業能在開業之後的幾個星期或幾個月的時 間內 賺 取足 夠 的錢 , 以應 付 企業 日 常經 營 所需。實際上,因為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發生,這種預期往往變得事與願違。科學的企業發展規劃應對目標的完成保留一些餘地,即發展目標應盡量包涵一定的靈活、機動的調整空間,同時應從長計議,如為長期虧本經營預留充分的資金儲備並持有戰勝困難 的 心 理準 備 , 以防 止 經 營過 程 中 出現 意 外 事故,造成企業流動性風險或關門倒閉的結局。由於小型企業融資難以及經營收入不確定性風險大的原因,其流動性風險明顯大於大中型企業。在遇到意外事故或突發性資金需求時,小型企業就可能無法支付債務,因而面臨倒閉的境地。總之,對小型企業來説,科學制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發展目標和合理規劃財務、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發展戰略,從長計議,對意外事故或突發性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這是其長期生存並不斷壯大的重 要 保 證 。二、 發 揮 自 身 優 勢 , 開 創 一 片 適 合 自己發 展的 新局 面小型企業通常擁有四大優勢,即較多創新、周到服務、較低經營成本和填補細分市場的能力。這些優勢如發揮出色,小型企業的發展和壯大才能獲得可靠 的保 證 。* 前者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學院副教授,後者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學院學生(一)較多創新優勢弱小的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相比處於劣勢地位, 只 有 依 靠創 新 , 努 力使 自 己 有 別於 大 中 型 企業,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與大中型企業進行抗爭,求得一線生存的希望。而創新就是小型企業競爭制勝的法寶。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小型企業能最後發展成巨型企業,都是從創新開始,依靠創新開創了一片新的天地。美國Loui s E.Boone and Dav id L .Kur t z
  • 教授的研究表明,一般地説,小型企業的人均產品創新能力是大中型企業的兩倍;小型企業獲得的專利權,若按照銷售額度計算,也大大高於大中型企業;事實上,世界上許許多多的發明創造都是由小型企業完成的,如飛機、答錄機、家用電腦、拉鏈等 。(二)周到服務優勢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相比,可能更加有利於滿足客戶的某種獨特需要,例如,超級市場依靠的是多樣性的產品和規模經濟效益,而小型商店則可以依靠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務手段,如提供精品專買、外賣 、2 4小 時開 門營 業、 送貨 上門 等, 來贏 得 客戶,佔領一部分市場。這是因為對大型商店來説,外買或24小時開門營業的成本太高。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小型企業的服務要比大中型企業的更具靈活性,更加貼近客戶和滿足客戶的獨特需要。(三)較低經營成本優勢小型企業通常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經營成本,從而提供比大型企業價格更低的產品和服務。這是因為, 一般 來 説, 小 型企 業 的組 織 結構 簡 單、 扁 平化,中間管理層次可以壓縮到最小化,如一位管理者可以負責多項工作任務,從而節約了管理費用 ;小型企業家通常都是不辭辛苦地工作,加班、加點不及報酬;企業的營業設施通常也可能就是自己的房產,因而無須支付租賃費用。(四)填補細分市場優勢大型企業的目標市場通常是那些需求大或利潤豐厚的市場領域。它們對一些需要有限的細分市場,由於經營成本高或不足以產生足夠的利潤,只好放棄。而這恰好給小型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這種細分市場的一些典型例子,如針線包市場、左撇子市場、支線運輸市場、偏遠農村的金融市場等。總之,小型企業可以借助於上述幾種優勢,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發展,不斷開創適合自己發展的新天地,逐步積累資本,逐步發展壯大。三 、藉助外部力量,尋求大型企業 或政府部 門的 幫助 ,加 快發 展步 伐(一)積極尋求政府部門的支持,加快發展步伐一是依靠政府對小型企業的優惠經濟政策,如税收減免政策等,降低成本,擴大利潤,加快發展 ;二是依靠小型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和幫助,積極爭取獲得政府採購項目、資金融通渠道以及免費信息諮詢服務等,加快發展。在美國,小型企業行政管理局(SB A)除了提供上述服務外,還可以為小型企業提供銀行或風險投資基金貸款的擔保;三是借助於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或孵化器”所提供的優化政策,如租賃一些廉價廠房、設施,享受一些土地 租賃 、 招工 、建 設 費用 節約 等 便利 ,加 快 發展 。(二)積極尋求大型企業的幫助,解決資金、銷售渠道等問題,不斷增強自身實力,加快發展許多大型企業,出於自身產業價值鏈或垂直約束戰略的考慮,通常會設計一些支持小型企業發展的特別方案。沿着某種產業鏈,大型企業集團通常需要控制原材料供應以及產品銷售渠道,以便形成對市場的 向前 或 向後 的 垂直 約 束, 降 低自 身 的交 易 成本。如一家大型麵粉廠可能會支持一個小型農場,以獲得可靠的糧食原材料供貨;它也可能會扶持一些小型糧油商店,以便擴大和暢通銷售渠道。從另一方面講,大型企業扶助小型企業發展也可能是把小型企業看成是其產品或服務的潛在消費群或購買力,如一個大型機電機械集團可能會出資培育小型企業用戶,通過培植一批小型客戶,逐步擴大其產品的市場需求量和銷售額。因此,為了某種壟斷或戰略聯盟的目的,大型企業可能會通過合同方式向小型企業伸出援助之手,提供資金或技術幫助小型企業發展。而通過這種價值鏈動態聯盟合作,大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可實現“雙贏”的局面。對大型企業來説,可以擴大橫向或垂直的約束或壟斷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對小型企業來説,可以減少經營中的不確定性,提高贏利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三)積極爭取國內外特許經營授權,依靠知名企業,實現聯合發展,增大小型企業成功的可能性特許經營方式指一方企業(通常為知名國內外企業,即特許授予方)通過合約允許另一企業(通常為小型企業,即特許被授予方)可以使用其品牌來生產或銷售授予方的產品或服務,並給予必要的名稱認定、建設方案、會計制度、管理體系或銷售方案等具體指導,作為回報,被授予方須向授予方支付一定的特許費和業務收入提成。特許經營在中國的發展 已經 十 分普 遍, 世 界著 名的 特 許經 營授 予 企
  • 業,如麥當勞、肯德雞、可口可樂等品牌企業,都是中國目前家喻戶曉的典型特許經營企業。小型企業,通過獲得類似企業的特許經營授權,可以充分利用其固有的成功管理經驗、知名的品牌形象以及相關的技能培訓和指導等,從而借助外部力量,使自己不斷做大做強。四、重視 集聚 化發 展, 形成 集群 效 應在中國,小型企業發展的突出弱點之一,就是比較分 散, 各 自為 政 ,個 體 競爭 力 小, 抗 風險 能 力弱。這一問題也是制約中國小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經濟學家對美國矽谷的發展過程、意大利佩北羅傢俱工業區的“零部件規模經濟”、普拉托毛紡工業區的“集中式規模經濟”等發達國家的中小型企業集群發展現象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發現處於簇群中的小型企業能夠獲得或分享外部經濟或範圍經濟的好處,增強小型企業整體競爭力。邁克.E .波特把“簇群”定義為位於某一地方或在特定領域 獲得 不 同尋 常 的競 爭 優勢 的 公司 或 機構 的 集合。簇群中的小型企業既有競爭又有合作,作為一個非正式的由個體公司組成的戰略聯盟,可以形成一股強大的整體力量,與大中型企業開展競爭。在中國,一些傳統企業存在某種不良競爭文化,例如,視對手為“仇敵”,將市場看成是“你死我活”的戰 場, 勢 不兩 立, 不 願和 別的 企 業合 作實 現 共贏。但當今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趨勢要求企業必須處理好競爭與合作的關係,共用市場資源,發揮市場協同優勢,努力實現“雙贏多贏”。協同發展對小型企業來説可能更加重要。小型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人才、產品研發、資金、技術、設備等資源都處於劣勢,更需要樹立競爭與合作觀念,在合作中不斷提高競爭力。在與其他中小企業的合作中,特別是那些在地理位置上靠近的相互依附的中下型企業,彼此同處在一個特定的產業領域,由於具有共性和互補性而形成地方企業集群,處在地方企業集群中的小型企業之間的合作顯得特別重要。小型企業之間由於地理上相鄰,可以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面對面交流,促進信息和知識的快速擴散和共用,降低信息收集處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形成集 體學 習 、互 助 和合 作 以及 不 斷創 新 的區 域 文化,在合作和競爭中可以提高整體和個體小型企業的區域競爭優勢和抗風險能力。五、實 施 綠 色 營 銷 戰 略 , 積 極 承 擔 社會責 任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着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綠色營銷的概念不斷深入人心。2002年,美國管理學家Lou i s E.Boone和David L .Ku r t z在所主編的《當代商業概論》一書當中(Boone and Ku r t z ,2002∶96)曾經指出:綠色營銷(Green Market i ng)是這樣一種營銷戰略,它強調的是通過促銷環保、安全的產品和服務以及採用環保、安全的生產方式,從而達到保護環境、吸引廣大客戶,特別是環保愛好者的關注的目的,並通過承擔這樣的社會責任,努力 實 現 社會 利 益 和企 業 利 潤的 長 期 最大 化 。 例如,英國一家小型傢俱加工廠只使用那些砍伐或種植相結合的木材原料生產傢俱或門窗,從而既宣傳了環保意識和綠色經營理念,又使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實現了長期、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小型企業實施綠色營銷的基礎和觀念還比較薄弱,例如:一是政府對“綠色營銷”並沒有政策上的優惠或財政上的補貼,結果導致諸如紙廠或鞋廠 等 一 些 小型 企 業 生 產產 品 不 考 慮環 境 保 護 問題; 二 是 小型 企 業 資金 實 力 、技 術 水 平和 財 力 有限,造成許多企業意識不到或顧及不到綠色營銷的長遠利益或好處,更沒有資金或願望去承擔其他社會責任。有些小型企業雖然意識到了綠色營銷所帶來的長遠利益,但當企業真正面對環境保護和利益衝突時,多數情況下還會以短期利益為主。為了追求短期利益,一些小型煤炭企業亂挖亂採,且不顧礦工的生命安全;一些小型食品廠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蘇丹紅等有害物質,不顧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一些小型造紙企業直接向河流、湖泊排放污染物質,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等。這樣的企業遲早會被淘汰或驅逐出市場,因而根本不可能實現可持續 發展 。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小型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綠色營銷的觀念,強化綠色企業形象,並積極採用綠色營銷組合,實現企業的長期生存和發展。樹立綠色營銷的觀念,就是要求小型企業轉變陳舊的經營 理 念 , 正確 認 識 、 對待 、 灌 輸 和培 育 綠 色 營銷,努力做到:在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均
  • 衡考慮消費者、公共健康、環境保護等社會利益。逐步達到將綠色營銷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自身企業 文 化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在 營 銷 策 略 組 合 ——“4P s”的運用中,企業首先在產品策略(PRODUCT)上, 要採 用 環保 、 無害 的 原材 料 和生 產 技術 , 加工、生產、銷售品質可靠的綠色產品;在價格策略(PR I CE)上,企業要體現綠色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將綠色產品或服務的定價適當高於一般同類產品或服務;在銷售渠道策略(PLACE)上,企業應選擇那些熱心公益事業、環境保護的代理商、批發商或 零 售 商 作 為 銷 售 合 作 夥 伴 ; 在 促 銷 策 略(PROMOT I ON)上, 企業應進行綠色促銷活動,宣傳環保、無公害產品或生產方式,引導消費者的綠色需求,塑造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實現可持續發展 。六 、開展國際化經營,走向世界市場隨着中國加入WT O和全球化的發展,小型企業國際化經營也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小型企業走向世界,具有一些獨特的優勢,例如,信息技術和國際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使得更多小型企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競爭。傳統上,小型企業只能在較小的本地市場發展,生存空間狹小,市場機會根本無法和大型企業相比。大型企業可以通過在外國市場建立銷售渠道、開工廠、建立分公司等直接投資形式,實現全球化發展,而小型企業根本沒有這樣的經濟實力,只能依附於某些大型企業或跨國公司來開拓國際市場。然而,今天的小型企業只需要一台電腦、一部傳真機電話,就可以與外商洽談合約,參與國際競爭,分享全球無比廣闊的市場。事實上,中國已經有大批小型企業透過這種方式實現了國際化經營。如許多個體服裝加工企業或農產品生產企業的直接對外出口,就是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除了直接對外出口之外,小型企業走向世界,還可以選擇其他多種多樣的可行途徑,比如説,通過外貿公司或出口代理公司間接開拓國際市場,以及通過許可證經營、特許經營、戰略聯盟的方式,與外商合作,加入國際分工,逐步推進國際化經營。外貿公司通常具有豐富的外銷經驗和眾多的客戶資源,小型企業可以將自己的產品委託給這些公司對外銷售,不斷樹立自身產品的國際品牌形象,等待時機成熟時再實現直接對外出口。在許可證或特許經營的情況下,小型企業通過合同方式允許外國企業在特定市場範圍內經營或銷售自己的品牌產品和使用自己的技術或專利生產,這樣一來,可以不用直接投資實現跨國經營的目的,同時減少在國外市場的經營風險。與國外企業建立跨國戰略聯盟,是全球一體化的重要發展趨勢。這種戰略聯盟可以是雙方基於戰略思維的長期關係,也可以是為了既得利益而形成的短期關係;既可以是小型企業與國外大型企業的垂直聯合,也可以是小型企業與國外小型企業之間的水平發展。無論甚麼目的或甚麼形式的戰略聯盟,無疑都有利於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共用 。另外,中國小型企業參與國際化經營須注意轉變經營機制,積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使自身的經營機制與國際接軌。在內部制度安排上,小型企業必須轉變內部控制機制,特別是質量控制機制,需按照國際標準不斷完善和提高產品品質,以防止遭受技術或綠色非貿易壁壘的傷害。在對外營銷手段上,必須善於把握國際市場客戶和環境的變化,明確發展目標,合理配置資源,發揮小型企業專業化或 獨 特 化的 優 勢 ,實 現 小 型企 業 國 際化 經 營 戰略。同時,小型企業必須避免低價促銷或非正常手段報關進入外國市場,以防止遭受外國反傾銷或法律訴 訟 等 。總之,小型企業由於自身實力不足、管理缺陷等弱點,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着比大型企業嚴峻得多的生存挑戰,品嘗了多得多的失敗。但小型企業的發展壯大並非無計可施,關鍵在於積極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可行途徑。選擇了合適的發展途徑,小型企業完全可以最終把自己打造成為一個“百年老店”,並保持經久不衰。小型企業可以通過科學規劃、發揮優勢、借力發展、聯合發展、集聚化發展、綠色營銷、國際化經營等途徑,不斷增強自身競爭 力 , 逐步 發 展 壯大 , 從 而實 現 長 期可 持 續 增長 。參 考 書 目 :1. L ou i s E .Boone & Dav i d Ku r t z.,Con t empor ar y Bus i ne s s .10 t h Ed i t i on(Orlando :Harcour t C ol lege Publ i sher s ,2002).2. Dav e Ha1 1,R ob J ames & Ca r1 o R a f f o,Bus i n e s s S t u d i e s
  • (Ormsk i r k,Lanc s:Causeway Pres s,2000).3. T h omas S .B a t ema n & S c o t t A.S ne 1 1 .,Ma nagemen t :Bui l d i ng Compet i t i v e Advan t age s(USA:I r w i n M cG raw-Hi l l,1999).
  • 廣州彩票購買者消費行爲比較研究曾忠祿 、張冬 梅 *一、引 言1 987年內地開始發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以來,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20年來,內地的彩票發行規模從1 987年的0.1 7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05年的708億元人民幣,增長了4000多倍。彩票業的發展為內地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隨着內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閒暇時間的增加,彩票發行規模還望有較大的增長。雖然內地的彩票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內地對彩票的研究卻相對滯後,對彩票購買者的瞭解還非常少。根據筆者對“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的檢索,我們發現從1 994年到2006年1 月20日,標題中有關彩票的文章共852篇,但對彩票購買者的實證調查僅有7項。由於瞭解內地彩票購買者的情況對掌握內地居民的博彩消費趨勢、預測內地赴澳門遊客的消費偏好的變化、檢驗博彩消費行為理論、為澳門彩票 企業 提 供營 銷 參考 等 方面 都 具有 很 重要 的 作用,因此,我們在廣州市對彩票購買者進行了問卷調 查 。二、研 究對象 與方 法本研究對象為廣州市彩票購買者。研究方法以問卷調查為主,以訪談和文獻研究為輔。樣本量的確定。根據公 式1 估計樣本量,取p=0.5從而得到最保守的樣本含量估計。在95%的置信度下,即Z=1.96,允許誤差e為0.03時,樣本量估計值為1 067,實際調查有效樣本為1 1 01 。問卷設計。通過文獻研究確定調查重點,並在此基礎上設計問卷。請一些投注站經營者對問卷提意見並進行21 例預調查,根據投注站經營者的意見和預調查結果修改問卷,最後確定29個問題,回答所有問題需要3-5分鐘。現場調查採用隨機攔截到投注站的彩票購買者的方式。實際調查1 1 29人,其中有效問卷1 1 01 份,廢卷28份。調查的拒訪率為1 8%左右。所有資料均錄入SP SS 1 3.0軟體處理,對一次購買金額極高的5個最大值通過電話向幾間投注站做了詢問,經確認可能性後予以保留 。三、 主要 結果 與分 析(一)男性與女性購買行為的差別通過對調查資料的分析發現,男性的彩票購買者同女性彩票購買者在購買動機(表1 )、購買行為、對彩票的隨機性的認識等方面存在統計學意義上的顯著性差異(x 2 檢驗的P值≤0.05),下面對這些差異進行 比較 。1 .購買動機方面的差別* 前者 為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教 授 、 科 研 暨 出 版 處 處 長 ,後者 為 廣 東 藥 學 院 講 師 、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戰 略 管 理 方 向 博 士 研 究 生男性和女性購買者購買彩票的主要動機首先都是為了興趣和為了贏錢。但男性在這兩方面都比女性更 看 重 。 為 興 趣 購 買 彩 票 的 人 數 比 例 , 男 性 佔43%,女性佔35%,男性高於女性8%。在贏錢的動機方面,男性的比例是33%,而女性的為28%,男性高於女性5%。但在為了“好玩”而購買的動機方
  • 表1 彩票購買者基本特徵面,女性明顯高於男性。男性只有1 2%的動機是好玩,而 女性則 為26%, 女性高 於男性 1 4% 。這 顯示,男性購買彩票比女性更看重贏錢,更作為一種長期的興趣,而女性更傾向於把購買彩票作為臨時娛樂的手段(表2)。表2 男女彩票購買者購買動機比較2.購買頻率的差別在每天、每期(每週3次)這種購買次數比較頻繁 的 層 次 , 男 性 高 於 女 性 , 男 性 分 別 為 3 3% 和37%,女性分別為27%和34%。而在購買間隔相對比較 長的 每 週和 每 月購 買 層次 , 則女 性 都高 於 男性。這説明男性購買彩票的頻率比女性高(表3)。3.平均每次購買的金額平均每次購買金額在1 0元以下的層次,女性購買者中有42%,男性購買者只有20%,女性高於男性22%。每次購買金額1 1 元以上的層次,則是男性的百分比高於女性。這就是説,女性多數購買金額比較低,男性多數購買金額比女性高。這顯示男性在購買彩票時更捨得花錢,女性購買比較謹慎。表3 男女彩票購買者購買習慣比較**表示p≤0.01 ;*表示p≤0.05此外從一次購買的最高金額看,男性也顯著性地高於女性(Wi lcoxon秩和檢驗Z=-9.19,P=0.00),其描 述 性 統 計 指 標 如 下 : 男 性 調 查 對 象 的 最 大 值1,000,000、中位數為1 20、中間50%的範圍在50-400,女性調查對象的最大值1 0,000、中位數50、中間50%的範圍在20-1 00。4.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百分比平均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方面,女性有29%在1 %以下,男性只有1 5%在1 %以下,男性低於女性 1 4%。 在2-5%這個 層次 ,女 性的 比重 為35%,男性的比重為28%,女性低於男性7%。在佔月收入6%以上的各層次中,均以男性的比重更高。在6-1 0%這個層次,男性的比重高於女性1 0%。在超過月收入20%的層次,男性的比重是1 8%,而女
  • 性的比重只有1 1 %。女性低於男性7%。這顯示,男性平均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高過女性,男性的購買行為更沒有這麼理性。5.購買彩票的年限的差別購買彩票年限方面(表3):1 年以內和1-3年的時間段,女性的比重大,男性的比重低。1 年以下的時間段,男性中只有1 4%,而女性有26%,女性高於男性1 2%。1 -3年的時間段,男性只有1 9%,而女性有2 4%, 女性高 於男 性5% 。但購 買年限 3年 以上,都是男性比重高於女性比重。尤其是購買年限1 0年以上者,男性有21 %,而女性只有1 3%,女性低於男性8%。這顯示,男性對購買彩票更有長期堅持的傾向,一旦開始買彩票,有更大的比重會持續購買下去。該差別也證實了前面的購買動機的男女差別:男性更把購買彩票當作長期興趣,而女性更傾向於一時好玩 。6.是否受別人影響在看到別人購買彩票,自己是否受影響方面,男女彩票購買者也有較大的差別。被調查的女性中有75%看到別人購買自己就想購買,而被調查的男性的同一比例僅為61 %。這説明女性購買者更屬衝動型,男性購買者相對受別人影響更小。當然兩者都有很高的比重受別人購買的影響。7.購買彩票是否減輕壓力的一種方式不管男女被調查對象,都視購買彩票為減輕工作/生活壓力的一種方式。但相對而言,男性購買者更看重彩票的這一功能。被調查對象中,男性購買者有69%持這種看法,而女性購買者只有61 %持這種看法。這大約是男性在工作/生活中承受更大的壓力,更需要有減輕壓力的方式有關。8.選號行為比較彩票的中獎結果,完全是隨機決定的,其結果是無法預測,也無法控制。1 但很多彩票購買者對彩票的隨 機性 存 在認 知偏 差 。他 們認 為 通過 自己 的 技巧、通過自己對每次中獎號碼加以總結,可以從中找出中獎的規律,從而提高中獎的概率。其實這些認知都是錯誤的。除非多購買彩票,其他的任何努力對中獎的結果都是沒有幫助的。本調查顯示,男女彩票購買者都存在這種認知偏差。但相對而言,男性購買者更受這種認知偏差的影響。在有關選號碼是否講究技巧的問題上,63%的男性購買者的答表4 男女彩票購買者選號行為比較* *表示p≤0.01 ;*表示p≤0.05案是“是”,而女性回答“是”的比重只有55%,男性的比重高於女性8%。在自選號碼是否增加中大獎的機會方面,男性有68%認為“是”,而女性認為“是”的比重只有61 %。男性和女性對彩票隨機性的認識差別也反映在選號的 具體行動上的男女差別 。被調查對象有65%的人注意記錄中獎號碼,試圖從中找出規律來,而女性只有55%這樣做。在選號時間上,選號時間在1 0分鐘以下和固定選號等不花很多時間的選號欄目,女性比重均高於男性的比重,但在選號時間1 1 分鐘以上,則是男性比重高於女性比重。在選號時間超過1 小時的層次,男性有21 %,而女性只有1 3%,男性高於女性8%。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男性彩票購買者比女性彩票購買者更存在認知偏差,行為更加不理性。上述統計分析顯示:男性彩票購買者不僅在人數上佔大多數,購買行為也比女性活躍。他們購買頻率更高、購買金額更大、購買時間更持久、更希望通過選號影響中獎結果、更希望通過借助彩票減輕壓力。但在衝動型購買方面,則女性較男性易受他人行為 影響 。(二)21 -40年齡段購買者與41 歲及以上購買者購買行為比較從年齡結構看,購買彩票最大的是31-40歲的群體 , 這 個 年 齡 段 的 購 買 者 佔 所 有 被 調 查 對 象 的
  • 31%。其次是21-30歲的群體,佔30%。再其次是41 -50歲的群體,佔1 9%。51 -60歲的佔1 1 %。61 歲以上和20歲以下購買者都比較少(表5)。如果不考慮20歲及以下這個群體,我們可以看出彩票消費者基本上是 隨着 年齡 增長 而呈 減少 趨勢 ,特 別是 61 歲 以後,彩票購買者數量已非常少,因此完全可以説21 -40年齡 段的 彩 票購 買者 是內 地 彩票 市場 的主 力 軍( 圖 1 ) 。圖1 彩票購買者年齡分佈如果不考慮20歲以下的群體,那麼21-40歲這個群體同其他年齡段的群體有甚麼差別?下面我們將這兩個群體加以比較。21 -40歲年齡段的人共664例,佔被調查對象的61 %,41 歲以上的人405例,佔被調查對象的37%。兩個群體的彩票購買者在購買頻率、一次購買彩票的最高金額、平均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購買彩票年限、對彩票隨機性的認知等方面都存在統計學意義上的高度顯著性差異(見表5,x 2 檢驗的P值≤0.01 )。1.購買頻率差別21 -40歲這個群體每天購買的比例為24%,而41歲以上的群體每天購買的頻率為44%,後者的比重高於 前者 20%。 而間 隔時 間更 長的 購買 (每 期 購買、每週購買和每月購買),除每月而外,均是21 -40歲年齡段的比重更高。而每月一次購買由於人數較少,比較意義不大。這顯示41 歲以上的群體購買彩票的頻率比21 -40年齡段的群體購買更頻繁(表5) 。2.一次購買金額一次購買彩票的最高金額,21 -40歲群體顯著高於41歲以上的群體(Wilcox on 秩和檢驗Z=-2.42,P=0.02)。21-40歲群體購買的最大值為1百萬元、中位數為1 00元、中間50%的範圍在50-400元之間,而41 歲以上的群體最大值為1 0萬元、中位數為1 00元、中間50%的範圍在30-256元之間。表5 不同年齡購買者購買行為和心理比較**表 示p≤0.012.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在過去1 年裏,不同年齡段的彩票購買者在彩票方面的支出佔他們的月收入的比重有甚麼差別?從表4可以看出,41 歲以上群體的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比21-40歲這個群體的比重高。21-40歲年齡段的群體75%的月支出佔月收入的1 0%以下,而41歲以上的群體只有60%佔1 0%以下。其中在2-5%這個水平,21 -40歲的群體高於41歲以上群體1 0%。而在1 1 %以上的水平,則是41 歲以上的群體高,尤其
  • 是超過月收入20%的水平上,21-40年齡段的人只有1 3%,而41歲以上的高達24%,高出21-40歲年齡段1 1 %!對這種現象的解釋可能是41 歲以上的收入水平較低,因此即使每月支出絕對數並不高於21-40歲這個年齡群體,但其支出佔其月收入的比重則會更高 。3.購買年限的差異從購買彩票年限看,購買年限在5年以下,3個層次都是21 -40歲的群體比重高,41 歲以上的比重低,21 -40歲的群體有71%在這個層次,而41歲以上的群體只有48%在這個層次,兩者懸殊23%!而在5年以上的層次,以41 歲群體比重高。尤其是在1 0年以上的層次,41歲以上的有33%,而21 -40這個群體只有1 1 %,低於41 歲以上群體22%!這顯示41 歲以上的群體也是購買彩票年限更長的群體。4.選號行為比較從表5可以看出,不同年齡段彩票購買者多數都對中獎的隨機性有認知偏差,並有通過選號、記錄每次中獎號碼尋找規律等方式試圖提高中獎概率的行為。但相對而言,41 歲以上的群體比重更大。更大比重的人相信自己有影響中獎概率的能力,因此有更 大比 重 的人 認為 自 己選 號能 增 加中 獎的 機 會(72%:63%),有更大比重的人記錄中獎號碼,以試圖從中找出規律(69%:59%),更大比重的人花更多的時間在選號上。(花半小以上的時間選號,41歲以上的群體有40%,而21 -40的群體只有30%)。上述統計分析顯示:41 歲以上的群體比21 -40歲的群體購買頻率更高,平均每月彩票支出佔月收入的比重更高,購買彩票的年限更長,對彩票中獎的隨機性更受非理性認知影響,從而花更多的時間選號,花更多的時間記錄每次中獎的號碼。四、結 語總結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結論:內地彩票市場主要是男性購買者主導。同女性購買者相 比, 男 性購 買者 購 買頻 率更 高 ,購 買金 額 更大,購買年限更長,對彩票的隨機性的認識有更大的偏差,更希望通過自己選號、總結中獎號碼的規律性來提高中獎的概率。此外,男性較女性更多地借助購買彩票來減輕工作/生活壓力,但女性的購買行為更容易受他人行為影響。彩票市場的主力軍是21 -40歲年齡段的群體。從被調查對象看,他們佔彩票市場的61 %。但彩票市場上更活躍的是41 歲以上的群體。這個群體佔彩票市場的37%。同21 -40歲這個年齡段的群體相比,這個年齡段的群體購買彩票的次數更頻繁,購買的金額佔月支出的比重更高,購買彩票的年限更長。對彩票活動更加投入,包括花更多的時間選號、花更多的精力總結中獎號碼的規律。從41 歲以上的群體相對購買年限都比較長這一點我們可以推測,人們一旦形成對彩票的偏愛,其中很多人會成為長期購買者。因此我們可以預期,博彩娛樂可能成為人們長期偏愛的一種消遣方式,因此,未來的彩民隊伍(博彩參加者)會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從較大比重的男性將購買彩票當作減輕工作/生活壓力的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看出,內地彩票消費者正逐漸將博彩消費 作為一種休閒娛樂方式 。純粹為贏錢而購買彩票的人數比重正在減少。註 釋 :1 袁立宇等 :《彩票 預測書 籍和軟體 的有效性 檢驗》 ,20 05博彩產業與公益事業國際研討會(三亞)論文集。
  • 海外潮人社團發展簡析石滄 金、 賈海 濤 *海外潮人社團是維繫海外潮人的重要紐帶,是團結廣大海外潮人、實現潮人大發展的重要陣地。潮人社團還是海外華人社團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潮人社團的活動在整個海外華人社會中也具有重要的影響。本文試圖簡要分析海外潮人社團歷史發展的脈絡,並進行相應的分析和總結。一、190 0年 以 前的 海 外 潮 人 社 團在早期的海外華人社會,相對於其他華僑幫派的社團,尤其是相對於廣東幫(廣府幫)、客家幫、福建幫的社團,潮州籍華僑社團的創建時間比較晚。馬來 西亞 馬 六甲 潮 州會 館 ,最 早 的潮 州 人華 僑 社團,一般認為成立於1 822年。也有人認為,1 845年創立的新加坡義安公司,是最早的潮人社團。在新馬 地區 ,1 90 0年以 前潮 人創 立的 社團 還有:檳城潮州會館(1 864年);古晉潮州公會(前身是“順豐公司”,創建於1 864年);山打根潮州公會(1 889年);雪蘭莪潮州八邑公所(1 891 年,雪隆潮州會館);吉南韓江公會(1 892年,原名“吉南韓江家廟”)。潮人建立的會館,有時稱為“潮州八邑會館”、“潮州八邑公所”。如此稱呼的來歷是,清代嘉慶二十五年(1 820)時,潮州府下轄海陽、潮陽、饒平、惠來 、大 埔 、揭 陽 、澄 海 、普 寧 、豐 順 九縣 。 所以,潮州籍華僑華人創建的會館,有時在其門庭牌匾上,寫有“九邑流芳”等字樣。所謂“九邑”,應指前 述九 縣 。而 有 許多 潮 籍華 僑 華人 會 館命 名 為“潮州八邑會館”、“潮州八邑公所”等,如新加坡潮州八邑會館、柔佛潮州八邑會館、巴生濱海潮州八邑會館等,此處“八邑”,指從上述九縣中排除大埔縣後的其他八縣。原因在於大埔縣人全為講客家話的客家人,與其他八縣很不相同;另外,大埔籍華僑很早就建立了屬於自己的茶陽會館,早在1 9世紀20年代,馬來西亞馬六甲茶陽會館即已成立。早期創建的潮籍華僑華人會館,有時又稱為“義安公司”,如新加坡義安公司,其前身是早在1 830年,由佘有進聯絡澄海和 海陽兩縣華僑中陳、林 、蔡、黃、郭、張、吳、沈、楊、曾、劉、王1 2姓潮籍人士籌組“義安郡”。何以以“義安”命名?原因應該是,早在東晉 義熙九年(41 3),始設立義 安郡,郡治在海陽縣。當時廣州所轄1 3郡中,包括義安郡。到隋代大業八年(61 2),全國共設1 90餘郡,其中包括義安郡,郡治所設於海陽(今潮州市),領有海陽、潮陽、萬川、程鄉四縣。1* 前者為暨南大學華僑華人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後者為暨南大學社科部副敎授早期的潮籍華僑還創建了業緣性社團。如在新馬地區,1 803年庇能魯班行建立。胡靖古廟一庇能打金行成立於1 832年。新加坡梨園堂創立於1 857年,它是新加坡最早的華僑業緣性社團組織。1 875年8月1 日,檳城姑蘇廣存堂成立。但是,由於早期的華僑華人社會中,某一方言群在某一或者某些行業為主或處於壟斷的地位,這就造成早期的華人業緣性社團同樣具有方言、地緣的 色彩。2 在 1 9世紀的海 峽殖民 地 , 閩籍 華 僑 華人 主 要 從事 碩 莪 粉製 造 、 腳夫、砌磚工人、泥水匠、船夫、魚販、税收承包處工人、批發商、貿易商、旅行推銷員;潮州籍華僑華人的從事燒炭工、石工、家禽販、屠宰業、出入
  • 口商、甘蔗園和胡椒園及甘蜜園客家人工人;廣府籍華僑華人壟斷了製磚工、造艇工、木匠、金工、麵包師。3新馬地區各籍華僑華人行業上的分佈情況,造成業緣性社團中某些社團為某籍華僑華人所壟斷或佔多數優勢。如在新加坡,潮州幫在醬園公局、金果行公局、香汕郊公局、三郊聯合會、海嶼郊公所、魚業公局、孵卵公會、潮僑匯兑公會、潮州梨園公所、潮州客棧行等業緣性社團中佔據壟斷或主要地位; 廣府 幫 所壟 斷 或佔 多 數的 業 緣團 體 有: 北 城行、魯北行、文華行、姑蘇慎敬堂、八和會館、普福會館、軒轅館、廣幫豬肉行、廣肇客棧行、廣東藤器商公會、廣幫熟食行;福建幫的業緣社團主要有福州咖啡酒餐商公會、福州商業公會、福州木幫公會、星華女衣工友聯合會、閩南匯兑公會等;海南幫 的主 要 業緣 團 體有 瓊 僑匯 兑 公會 、 瓊南 客 棧行、 瓊僑 咖 啡酒 餐 商公 會 等; 客 家幫 的 業緣 團 體有:星馬布商公會、華洋百貨公會、當商公會、鑽商公會、茶陽京果商務局。4相對而言,早期的海外潮團,類型較為簡單,分佈地域不廣,數量也較少。因而,其影響力也較為有 限 。二、19 0 1 年至 二戰 結束 前的 海外 潮 人社 團進入20世紀後,海外潮人社團的發展,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首先是數量的增多,分佈地域的增廣。以新馬地區潮人地緣性社團為例,1 900年以前創建者約有不到1 0家,而1 90 1 年至二戰結束前創建者則近20家。1 927年元旦,旅暹潮安同鄉會正式成立。它由1 92 1 年創立的潮安互助社和潮安研究社合併而成。其次,社團類型的多樣化,不僅有傳統的三緣性社團,還有了更多的宗教社團、公益性社團等。如1 91 0年,泰國潮籍華僑發起創辦了報德善堂,從事社會公 益事 業 。另外,也是非常重要的發展特點,即是潮人社團力量的不斷整合,尤其是在聯合的基礎上創建全國性的總會組織。如,新加坡潮州八邑會館,1 929年成立,它是新加坡潮籍華人同鄉團體的最高組織。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成立於1 934年8月1 7日正式成立,創建人林連登、李偉南、楊纘文、鄭則民等,首屆主席為檳城潮州會館的林連登。它是全馬潮州幫社團的總機構。在泰國,1 907年,潮籍僑領鄭午樓發起組織“中華會所”。1 947年7月,正式註冊為合法社團。1 938年2月,蟻光炎、賴渠岱、鄭子彬等55人發起創建了泰國潮州會館。三、二 戰 後 的 海 外 潮 人 社 團二戰結束後,海外潮人社團發展又具有與以前明顯不同的特點 。一是由於廣大華僑紛紛加入所在國國籍,促使華僑社團轉變為華人社團。華僑身份的變化,也使海外潮人社團的性質和宗旨隨即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它們由從前的熱心關注中國國內事務,逐漸轉為更多關注所在國的發展。此外,源自潮州地區的宗教信仰傳入南洋,並建立了相應的的社團組織。奉祀黃老仙師的慈忠會廟群,其創始人為廖聲俊(1 901-1 973),潮州揭陽縣人。1 937年扶戰時得黃老仙師垂 示, 開始 修身 弘道 。1 9 57 年後 ,再 弘揚 仙道。 慈 忠 廟群 以 慈 善為 服 務 宗旨 , 以 追求 世 界 和平、天下太平為目標。慈、忠、信、義、禮、倫 、節、孝、廉、德為信徒必須貫徹之十大意旨。慈忠廟群中除供奉黃老仙師外,還有老子、齊天大聖,以顯現三 教同奉 。馬來西亞各州的慈忠廟群由廖聲俊子弟創建。這些廟堂有:位於柔佛州的慈德祠(巴株巴轄)、慈忠堂(永平);位於馬六甲州的慈忠廟、仙師廟(德蘭達);霹靂州的慈心廟(太平)、仙師廟(新咖啡山);森美蘭州的慈信堂和慈仁堂(芙蓉)、慈忠堂(馬口)、慈仁堂(知知港);雪蘭莪州的仙師廟(浮羅吉膽)、慈義廟(巴生);吉隆坡的慈忠廟、慈德廟和慈孝廟。51 952年,源自廣東潮陽的德教開始傳入新馬地區。作為宗教社團,德教組織和其他類型的華人註冊社團一樣,都在政府註冊登記,成為合法宗教團體。德教組織的管理方式也是和現代華人社團組織相近或相同。德教會閣設有董事會,各派系建立理事會。紫系會閣 均設有董事會, 由閣長、副閣長 、總務、文書、財政及其他職位組成。會閣中還設顧問等職,由會長聘請社會名流擔任。
  • 傳入初期的德教,其會員多為潮州籍華人,這些人當中包括一些商界名流。有人據此認為德教是一種潮州籍商人藉以保持生意聯繫和通過善舉提升個人社會的組織。德教後來突破只存在潮州華人的局限,為其他各幫派華人所信仰。德教會閣對外活動多以施醫贈藥、賑災濟難為主,因而它被視為有別於華人寺廟的一種宗教慈善機構。620世 紀7 0年 代初 ,德教 發展 衍化 為紫 系、 濟系、贊化系、振系、其他派系五個系統。馬來 西亞 德教 聯合 總會 , 約成 立於 1 9 58年 ,1 987年改現名,簡稱“馬德聯總會”。現在的德教組織,不僅在東南亞地區分佈,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也紛紛創建。另外,20世紀80年代以來,海外潮人社團中,來自印支地區華人移民創建了許多社團,印支華人移民社團“異軍突起”。1 981 年,從印支逃離至法國的部分潮人精英,以聯絡感情、互助合作、共謀福利為宗旨,發起組織和成立了法國華裔互助會。同年9月,印支華人創建舊金山潮州同鄉會(後改名北加州潮州會館)。1983年成立“加東潮州同鄉會”(1 996年易名“安省潮州會館”),其成員主要是從當年異常險惡的印支逃難出來的潮籍華人移民。法國潮州會館創立於1 986年,緣起於自1 975年印支事件以來,僑居東南亞的潮人移居法國者日漸增多,因此而創建社團組織。美國俄勒岡潮州同鄉會(1 982年6月)、美南潮州同鄉會 (1 9 84年 )、美 國華盛 頓州潮 州同鄉 會(1 987年2月)、美國伊州芝加哥潮州同鄉會(1 989年1 月)、美國加州聖荷西潮州會館(1 991 年 1 月)、德國潮州同鄉會(1 991 年)、意大利波羅尼亞市潮州同鄉會(1 996年 1 月)、美京潮州同鄉會(1 996年9月)等,也屬於印支潮籍華人移民創建的社團。二戰後海外潮人社團發展的另一重要特點,即是它們在所在國家和地區影響力的不斷擴展。這一方面緣於潮人社團注重自身的發展進步,更為重要的是,它們在教育、文化、政治等多個領域,積極促進當地華人社會的發展。重視教育既是海外華人的優良傳統,潮人社團也秉承了這一傳統。在新加坡,潮州八邑會館於1 906年創辦 端蒙學 堂;1 92 1 年, 義安會 館創辦 宏文 學校;1 963年,潮州八邑會館又創辦義安學院。在馬來西亞,雪隆潮州會館在1 923年春創辦吉隆坡培才學校;1 949年,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創辦韓江中學;霹靂 韓江公會 於1 95 0年創辦 精武學校 ;1 95 1年,檳榔嶼潮州會館也創辦了韓江中學。在泰國,二戰前泰國潮州會館創辦了培英華文學校,1 95 1 年又創辦普智學校;泰國合艾潮州會館在1 949年創辦陶華幼稚園,1 951 年又增辦小學;旅暹潮安同鄉會於1 959年購地創辦泰文潮安中學。此外,許多潮人社團還設立獎助貸學金,把它們積極發放於會員子女,為會員子女努力學習創造良好的經濟基礎。這方面,馬來西亞的華人社團表現尤 為 突 出 。 二 戰 結 束 後 早 期 , 亞 庇 潮 州 公 會(1 957)、年吉蘭丹潮州會館(1 958)、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1 959)即分別相繼設立了獎學金。在泰國,旅暹潮安同鄉會1 97 7年也設立了獎助學金;旅暹大埔公會也設有獎助學金委員會。獎助學金的設立,既為華人子女讀書求學提供經濟支援,也擴大了潮團在華人社會的影響。從20世紀7 0年代至90年代初以來,雪隆潮州會館學業優秀獎歷年人數如下:1 44人(1 972),1 58人(1 973),1 33人(1 974),1 44人(1 975),1 1 1 人(1 977),1 22人(1 978),1 28人(1 979),1 27人(1 980),1 27人(1 982),1 50人(1 983),203人(1 984),236人(1 985),284人(1 986),274人(1 987),304人(1 988),355人(1 989),350人(1 990),329人(1 991 )。 7維護和發揚華人文化也是海外潮人社團的重要活動內容之一。這方面,許多鄉團總會的青年團起到了很好的帶頭作用。2004年 1 1 月,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青年團(簡稱“馬潮聯青”)實行“長征一號”行動計劃。“長征一號”預定在47天內訪問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簡稱“馬潮聯會”)在各地的40家屬會,該行動的主要內容包括:與各屬會進行交流 , 潮 州文 化 廳 網上 導 覽 ,潮 州 風 情圖 片 投 影站,新“潮”講座交流會,拜訪各地潮州籍華人名流,各地潮州籍華人社團交流會,各地潮州籍青年領 袖 交 流 會 , 馬 潮 聯 青 e 化 講 座 會 等 。 其 中 , 新“潮”講座交流會是“長征一號”行動的重點。它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推廣及發揚潮州文化精髓,落實潮州籍華人資源整合的目標,帶動信息科技於潮
  • 州籍華人社會的發展以及凝聚潮州籍青年力量來開拓新局面,探討21 世紀潮州籍華人所需要關注的問題。8到2004年1 2月初,“長征一號”設立了1 8個發展小組,它們包括:潮州菜、潮州音樂、潮州籍華人社團管理、潮劇、政府事務、促銷策略、策略研究、 書法 、 商道 、品 牌 、管 理學 、 包裝 印刷 、 糕餅、潮州籍商人聯絡網、潮州相聲、潮州禮儀、潮州文化習俗和文化商品小組。至2005年1 月2日,馬潮聯青“長征一號”完成在西馬地區40站的行程,用時約50天。2月28日,“長征一號”還將到東馬展開1 3站的巡迴活動。9“長征一號”行動有助於傳承和發揚潮州文化。更重要的是,對馬來西亞華人社團而言,馬潮聯青實行的“長征一號”行動,具有首創意義。“長征一號”對華人社團尤其是傳統的華人社團,在信息時代保護、發展華人文化,可以產生積極的帶動、推進 作 用 。四、國 際 潮 聯目前,海外潮人社團已遍佈全球。其中,尤以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潮人人口較多的國家和地區,潮團數量多,也較為活躍。表1 反映海外潮人的主要分佈國家和地區,以及相應國家和地區潮團的數量。1 0表1 海外潮人分佈地區及數量表1 顯示出來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潮團,是國際潮團能夠誕生和展開積極活動的良好基礎。國際潮團是屬於四海潮人的國際性地緣組織,它是世界潮人大團結、大發展的標誌。國際潮團聯誼年會是由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首先倡議,並得到了世界各地潮人的積極回應。1 98 1 年 1 1 月,首屆國際潮團年會由香港潮州總會主辦,年會宗旨是聯絡同鄉,促進聯繫。國際潮團聯誼會自1 981 年起每隔兩年舉行一次,至2003年已歷1 2屆。國際潮團聯誼年會由各國潮人社團自願組團參加,世界各地潮人積極參加這一鄉情相聚的盛會,參加的代表團逐年增加,第一屆是1 0個團662人,至第十屆已達60個團3000多人。作為在世界上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性潮人盛會,國際潮團聯誼會對於全球潮人敦睦鄉誼,增強凝聚力,加強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潮汕和海外潮人所在地區經濟貿易的發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推動世界潮人加強經貿合作,也是國際潮團聯誼會歷屆年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屆年會主辦單位與所在地政府和企業家洽商 合作,舉辦產品展覽會 、投資環境介紹會、商貿交易座談會,為世界各地的潮人商家以及與興辦年會的所在地企業家之間,互通金融工商信息,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國際潮團聯誼會是四海潮人發展經貿關係的堅固橋樑。弘揚潮汕文化,也是歷屆年會主題之一,受到國際潮團聯誼會高度重視,國際潮團成立後,創辦了《國際潮訊》。每期內容除了報道各屆年會盛況和各地鄉情外,還選登了一系列反映潮汕史地名勝、民俗風情、僑社動態、戲劇音樂、書法繪畫等文章資料,是一個“潮州味”濃郁芬芳的國際性文化陣地。國際潮團聯誼會及其積極的活動,有力促進了潮汕文化的繼承、傳播與發揚。五、結 語國際潮聯的成立,是海外華人社團國際化趨勢的產物。海外華人社團的國際化,加強了海外華人社會之間的團結合作,增強了海外華人的力量,從而在整體上提高了海外華人的國際影響力。海外華人社團的國際化既是全球化背景下華人經濟國際化的一種重要體現,同時,它也加強了不同國家和地區間華人的經濟聯繫與交流,促進了全球華人經濟的
  • 更快更好發展,進而提升了海外華人經濟的國際實力 。海外華人社團的國際化動因,還有全球化背景下海外 華人 社 會間 文 化交 流 與合 作 的國 際 化發 展 趨勢。 不同 國 家和 地 區間 華 人文 化 交流 與 合作 的 加強,也從另一個方面積極促進了海外華人社團的國際化;與此同時,海外華人社團的國際化又推動了海外華人文化的國際化,並進一步加強了海外華人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註 釋 :1 張 明 庚 、 張 明 聚 : 《 中 國 歷 代 行 政 區 劃 ( 公 元 前 2 2 1年 —— 公 元 1 9 9 1 年 ) 》 , 中 國 華 僑 出 版 社 , 1 9 9 6 年 ,第 1 8 5 頁 。2 林 遠 輝 、 張 應 龍 : 《 新 馬 華 僑 史 》 , 廣 東 高 等 教 育 出版 社 , 1 9 9 1 年 , 第 2 6 0 頁 。3 麥 留 芳 著 , 張 清 江 譯 述 : 《 新 馬 華 人 私 會 黨 的 研究 》 , 正 中 書 局 , 1 9 8 5 年 , 第 5 5 - 5 6 頁 。4 吳 華 : 《 新 加 坡 華 族 會 館 志 》 ( 第 1 冊 ) , 南 洋 學 會 ,1 9 7 5 年 , 第 3 9- 4 0 頁 。5 蘇 慶 華 : 《 獨 立 後 華 人 宗 教 》 , 載 於 林 水 檺 、 何 啟 良等 合 編 : 《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史 新 編 》 ( 三 ) , 馬 來 西 亞中 華 大 會 堂 , 1 9 9 8 年 , 第 4 6 5 頁 。6 蘇 慶 華 : 《 獨 立 前 華 人 宗 教 》 , 載 於 《 馬 來 西 亞 華 人史 新 編 》 ( 三 ) , 第 4 3 9 頁 。7 [ 馬 ] 《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1 0 0 週 年 紀 念 特 刊 》 , 雪 隆 潮 州 會館 , 第 5 0 - 5 8 頁 。8 [ 馬 ] 《 南 洋 商 報 》 , 2 0 0 4 年 1 2 月 1 日 。9 [ 馬 ] 《 南 洋 商 報 》 , 2 0 0 5 年 1 月 3 日 。10 謝 成 佳 : 《 世 界 各 國 的 潮 州 人 社 團 》 , 載 於 《 海 內 與海 外 》 , 2 0 0 1 年 , 第 2 期 , 第 5 5 - 5 6 頁 。
  • 澳門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研究李金平 、王志 石 *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評估是可持續發展評估研究的關鍵內容和焦點,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和生態學的前沿研究領域。1 997年,Cons t an za等人綜合了國際上已經出版的用各種不同方法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結果,在世界上最先開展了對全球生物圈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估算。其方法是先將每個生態系統的每一種服務按hm2 折算出一個平均的貨幣價格,再將每個生態系統的各種服務的單位hm2價格相加即得到每種生態系統單位hm2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然後乘以該類生態系統在地球上的總面積,再相加,得到地球生物圈所有生態系統服務的總價值。本文以澳門2004年的統計資料為基礎,在分析澳門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蓋變化狀況的同時,對澳 門生 態 系統 服 務的 價 值進 行 了評 估 ,結 果 表明:按當前價計算,2004年澳門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為724.3美元,相當於581 8.2澳門元。(以1美元等於8.033澳門元計算)一 、生態系 統服 務地球生態系統給人類提供着廣泛的生活必需品和服務 ,這 些 生態 產 品和 服 務是 我 們理 解 生物 多 樣性、氣候、土地轉型、平流層O3、水、N的變化對人類中長期影響的關鍵,因為人類的福利和繁榮依賴於生態系統的多樣性和調節作用。1 Cons t anza 等人將生態系統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統稱為生態系統服務(ecosys tem ser v ice)2,Cai rn s認為生態系統服務是對人類生存和生活質量有貢獻的生態系統產品和生態系統功能。3 生態系統服務可分為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提供的人類生活必須的生態產品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的生態功能。生態系統服務包括來自自然資本的物流、能流和信息流,它們與人造資本和人力資本結合在一起產生人類的福利。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保護地球生命支援系統、維持生物圈的可持續性和維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可持續性的基礎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從根本上取決於生態系統及其服務的可持續性。自然對維持生命所做的貢獻到底有多大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貢獻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如果沒有肥沃的土地、清潔的淡水、可供呼吸的空氣以及可預測的氣候,全球的經濟會很快崩潰。但這“無法估量”在指導土地利用和政策制定方面往往等於“零”。因此,需要用更為具體的數字來幫助決策者避免作出非可持續性的經濟決策,以免既破壞自然環 境 , 又破 壞 良 好的 生 態 系統 對 人 類所 做 的 貢獻 。* 前者為澳門大學環境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敎授人類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對生態系統服務及其價值的研究。1 977年Wes t man提出了“自然的服務”(natur e’s se r v i ces)概念及其價值評估問題4,只是由於地球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絕大部分價值難以準確計量以及缺乏相應的價值評估理論與方法體系而進展緩慢。1 997年,Dai l y 5 及Cons t an z a等人6的工作將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評估研究推向生態經濟 學 研 究 的 前 沿 , 並 取 得 了 顯 著 進 展 ( 表 1 ) 。Cons t anz a等人綜合了國際上已經出版的用各種不同方法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結果,將全球生物圈分為1 6個生態系統類型,並將生態系統服務
  • 分為1 7種類型,在世界上最先開展了對全球生物圈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估算7 ,這是目前最有影響的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研究結果。由於缺乏對沙漠、凍原、冰/雪、岩石等生態系統的相關研究信息,城市生態系統的休憩和文化價值缺乏研究信息外,其餘類型的服務價值可忽略不計,因而沒有對這幾類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估價。另外,其他生態系統的個別類 型 的服 務 價值 目 前 也缺 乏 相關 研 究信 息 。 因此,Cons t anz a 等人認為這是對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保守估計。從目前國際上的研究來看,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評估研究可分為以下幾類:全球或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單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生態系統單項服務價值的評估研 究 等 。表1 地球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國外有關生態系統服務的概念、生態效益的價值理論及評估方法等開始引入中國,目前處於引進相關概念、介紹評估理論與方法、積累研究案例的階段。研究生態系統服務的經濟價值,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才能促進自然資本開發的合理決策,避免損害生態系統服務的短期經濟行為,有利於生態系統的保護並最終有利於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二 、生態 系 統服 務 的 價值 化 方 法圖1 (a)顯示現行普通的市場商品和服務的供給(邊際成本)和需求(邊際利潤)曲線。總的國民生產 總 值 ( GNP ) 等 於 市 場 價 格 乘 數 量 q, 即 面 積pbqc。生產者成本是供給曲線下的部分,即cbq。生產者剩餘或純租金為市場價格線與供給曲線間的面積,即pbc。消費者剩餘或消費的純福利等於市場價格與需求曲線以上的部分,即abp。資源消耗的總經濟利益是生產和消費剩餘之和(排除生產者成本),或圖中abc之面積。總的經濟價值將大於或小於價格乘 數 量 得 到 的 GNP 。圖 1(a)利用供給和需求曲線表示成本、純租金和正常品的消費者剩餘(b)圖示生態系統的服務曲線由於自然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缺乏彈性,因此形成如圖所示的垂直線qb。自然成本在GNP中得不到反映,完全變成經濟資本被人類無償佔有,沒有或很少投入到生態系統建設之中,造成人類的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不斷增加的同時,生態系統中的自然資本不斷減少,因此通過全球性和區域性的生態災害表現出來,使人類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遭受巨大損 失 。資 料 來 源 : 蔡 曉 明 : 《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學 》 , 北 京 : 科 學 出 版社 , 2000年 , 第 39- 55頁 。
  • 1 G C Dai l y. , Nat ur e' s Ser v i ce: Soci et al Dependence on Nat u-r al Ec os yst ems ( Washi ngt on DC, I sl and Pr es s, 1 997) , P. 392.2 R. Const anza, R d' Ar ge, Rudol f de Gr oot , et al . , “The Val ue oft he Wor l d' s Ecosyst em Ser vi ces and Nat ur al Capi t al , ”i n Nat ur e( 1 997) , Vol . 387, pp. 253-260. 3 W. West man. , “How muc h ar e Nat ur e' s Ser v i ces Wor t h, ”i nSc i enc e( 1 977) , Vol . 1 97, pp. 960-964.6 R. Const anza, R d' Ar ge, r udol f de Gr oot , et al . , “The Val ue of t he Wor l d' s E cosyst em Ser v i ces and nat ur al Capi t al , ”i n Nat ur e ( 1 997) , Vol . 387, pp. 253-260.7 l bi d.三 、全球和中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1 997年,C ons ta nza等人綜合了國際上已經出版的用 各 種不 同 方 法對 生 態系 統 服 務價 值 的評 估 研 究結果 , 在世 界 上 最先 開 展了 對 全 球生 物 圈生 態 系 統服務 價 值 的估 算 。 結果 表 明 ,全 球 生 態系 統 服 務 的價值為1 60,000-540,000億美元,相當於同期全球國民生產總值1 80,000億美元的1 .8倍。其中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約209,000億美元,佔63%。陸地生態系統服務的總價值為1 23,000億美元,佔38%。海洋生態 系 統服 務 價 值主 要 來源 於 海 岸生 態 系統 , 而 陸地生 態 系 統 服務 的 價 值 主要 來 源 於 森林 和 濕 地 。 由於對 某 些類 型 的 生態 系 統如 沙 漠 、凍 土 帶和 耕 地 等知之甚少,因而缺 乏對這些生態系 統服務的估價。 8陳仲新等參 照的分類方 法 9 ,經濟 參數與研究 方法, 對 中國 生 態 系統 的 功能 與 效 益也 進 行了 價 值 評估,估算出中國1 4,430,000km 2 總面積內生態系統效益的價值為77,834.48億人民幣,相當於9030.88億美元。其中陸地面積9,600,000k m 2,生態系統服務的年效益為56,098.46億人民幣,相當於6508.92億美元。海洋面積為4,730,000km 2,生態系統服務的年效益為21 ,736.02億人民幣,相當於2521 .96億美元。相當於中國同期國內生產總值(45,006億元)的1 .73倍 。 與 全 球 相 比 , 中 國 的 國 土 總 面 積 佔 全 球 的2.78%,生態系統效益的價值佔全球的2.71 %。四、澳門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本文引用Cons t a nz a等人對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單位hm 2 價值的平均估算結果,根據對澳門土地利用與植被覆蓋的資料 1 0 ,對澳門及其澳門各島生態系統服務的 價 值 予 以 估 算 ( 表 2 ) 。按當前 價計 算, 20 04 年澳 門生 態系 統服 務的 總面積為2780hm 2 。澳門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2004年為6.833百萬美元,相當於54,889,000澳門元。由於缺乏對建 築 用地 等 的 相關 研 究信 息 , 因此 , 該結 果 是 對生態 系 統 服 務 價值 的 保 守 估 計 。1 997年全球年人均生態服務價值為 5544.7美元,而澳門2004年人均生態服務價值僅為1 8.9美元,為全球水平的0.34美元。反映了澳門轄區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的 嚴重 不 足。 全 球1 7 類生 態 系統 中 ,以 河 口 區的生 態 系統 服 務價 值 最高 , 而澳 門 即位 於 珠江 口 西側, 河 口地 區 提 供的 生 態系 統 服 務十 分 豐富 , 是 一圖2 澳門地理位置表2 2004年澳門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分析個非常巨大的生態服務庫,只是非屬澳門轄區。2003年,澳門 生態系統 服務的赤 字為24 .4億美 元,尚 需1 06,900hm 2 的生 態 服 務 價值 最 高 的 河口 面 積 , 即1 069km2 河口海面提供的生態服務價值,才能達到 世界生 態 系 統 服務 的 平 均 水平 。 由 於 生態 系 統 服 務 並不 局 限 於 行 政 邊 界 , 加 上 澳 門 對 南 海 海 域 有 使 用權, 所 以 澳 門 實 際得 到 的 生 態 系 統服 務 並 不 缺 乏 ,甚至 高 於 世 界平 均 水 平 。這 也 説 明 在國 家 和 地 區 的發展 中 , 沿海 地 區 具有 很 大 的生 態 環 境優 越 性 。註釋 :4 張 志 強 、 徐 中 民 、 程 國 棟 : 《 生 態 系 統 服 務 與 自 然 資本 價 值 評 估 》 , 載 於 《 生 態 學 報 》 , 2 0 0 1 年 , 第 2 1卷 , 第 1 1 期 , 第 1 91 8-1 926頁。5 蔡 曉 明 : 《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學 》 , 北 京 : 科 學 出 版 社 ,2000 年 ,第 39 -5 5 頁。
  • 8 蔡 曉 明 : 《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學 》 , 北 京 : 科 學 出 版 社 ,2 0 0 0 年 ,第 3 9 -5 5 頁。9 陳 仲 新 、 張 新 時 : 《 中 國 生 態 系 統 效 益 的 價 值 》 , 載於 《 科 學 通 報 》 , 2 0 0 0 年 , 第 4 5 卷 , 第 1 期 , 第 1 7 - 2 2頁 。10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局網頁,ht t p://w w w.d s e c .gov .mo ;L ei Kam Peng ,Wang Zh i S h i ,“T h e Value o f t he E cos y s t e mSe r v i ce s and Me thod,”i n J ou r n a l o f G eogr aph i ca l S ci e n c e s(2003),Vo l .1 3,No.3,pp.339-347.
  • 澳 門 綠 化 與 人 居 環 境梁敏如 、何銳 榮 *一 、前 言人居環境指的是人類居住生活的、自然的、經濟的、社會和文化的環境的總稱。其內容涵蓋了居住條件 、與 居 住生 活 有關 的 自然 地 理狀 況 、生 態 環境、生活便利程度、教育和文化基礎、社會風尚、生活質量等各方面。1城市綠地是人居環境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人們生活在“石屎森林”內,有一種追求人文與自然的協調共存的欲望,這一理念促使人們重新認識自然、祟尚自然、親近自然、回歸自然,以彌補城市工業發展和空間高密度開發對城市生態和人們心理健康所造成的傷害2 ,城市綠地正好滿足人們這種需求。二、澳 門 的 綠 地 組 成澳門的綠地面積有593公頃,由於近年澳門的填海工程一直進行,綠化面積雖然每年都有增加,仍趕不上土地面積的增加。因此,澳門的綠化覆蓋率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近年澳門的綠化覆蓋率都在21 -22%左右浮動,人均綠化面積約在1 2-1 3平方米之間。綠化區域分佈不平均,澳門半島是澳門的經濟中心,人口居住集中地,人口密度高達每平方公里6萬多人,但綠化覆蓋率卻最低,尤其是在舊城區,見縫插綠的空間也沒有。澳門有1 9%的綠地 分佈 在澳 門半 島, 氹仔 島為 1 0%, 路環 島 最多,有71 %。可見,路環和氹仔擁有八成的綠地,是澳門的市肺 。澳門的綠地主要由重植林、公園、道路綠化、墳埸、苗圃用地、規劃區等組成。路環和氹仔重植林已超過400公頃,佔全澳門綠化面積的72%,民政總署不斷開闢新的步行徑及健康徑,一方面是為了方便有關灌木重植及打理工作、監管和防止山火漫延,另一方面,亦可以讓市民直接接觸大自然的機會。公園分散在澳門各區,佔全綠化面積的1 2%,約有50個,是市民休閒、聚集的活動場所,公園面積一 般 有 限, 規 模 也小 , 但 是小 巧 玲 瓏, 佈 局 合理,富有地方特色和南歐風格,而且一般可以步行到達。澳門還有4個郊野公園,郊野公園面積比公園大,全都配有燒烤區等設施,市民在此可渡過一個輕鬆假期。另外,道路綠化也是澳門綠地重要的組成部分,佔5%,澳門地少人多,馬路均十分狹窄,尤其是發展較早的澳門半島,當初未有預留綠化用地,所以半島的道路綠化沒有發展較晚的路環和氹仔的好。澳門的墳場綠化也做得相當出色,佔綠化面積的4%,如在澳門半島的西洋墳場、新西洋墳場、基督教墳場,這三個西式墳場內都有一座小教堂,墳場四周種有灌木時花,環境清幽。氹仔有孝思墓園和北澳墳場等中式墓園,同樣種有不少樹木。其他綠地還包括規劃區、苗圃用地等,但面積較小,分別只佔澳門綠化面 積的5%和1 % 。三、城市 綠 地 對澳 門 人 居環 境 的 改 善現在人們對環境越來越重視,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更重視城市的自然保護。城市園林綠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方面。* 前者為敎業中學敎師、浙江大學園林研究所園林植物與觀賞園藝專業碩士,後者為園藝家園林綠地種有大量不同的植物,澳門車多路窄,
  • 城市空氣污染嚴重,植物能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氣、氟化氫、氨以及汞鉛蒸氣等多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吸滯煙塵、粉塵;能夠分泌殺菌素;殺滅和減少空氣中的細菌、病毒等多種致病微生物。3澳門土地資源十分珍貴,而很多人覺得綠化的成本高、效益低,但綠地有維護本地生態平衡和保護環境的功能,這是很多人都忽略的,在日益嚴重的土地使用矛盾中,公園綠地往往成為城市發展的首選犧牲品,如藝園分拆,騰出空地建賭場;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改建地下停車場,雖然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改建後,上層雖然仍是公園,但百年花園的風貌已不復見。世界各國的園林綠化,不僅重視景觀效果,而且還開始重視綠地帶來的直接經濟效益以及由生態和社會效益轉換而來的經濟價值。例如日本國土64%的綠地森林生態效益轉換為貨幣價值,等於日本全年經費預算的總額1 28,000億日元。4 另一方面,優良的城市生態環境,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身心健康,致使生產力的提高和醫療費用支出的大幅度下降,均能為城市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澳門園林綠地的社會效益比起之前提過的效益更為直接和顯而易見,生活在“石屎森林”的人們渴望看到綠色的植物,希望通過在園林環境中活動,能親近自然環境,尋回日益失去的天然情趣,實現心理和生理上的平衡。澳門的綠地面積不大,而且主要集中在離島,市區綠地較為分散,但這對本地居民的生活起重要的調劑作用,人們可以在公園內進行各種活動,從而得到很好的休息、放鬆,以消除日常工作的緊張和疲勞。澳門地少人多,據200 1 年統計,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為約1 7,000人,澳門半島是澳門的主要人口集中地,密度更高,而且人口結構已出現老化,年齡在65歲以上的長者達31 ,600多人,佔總人口的7.3%。5 按照國際人口結構標準,本澳已經踏入老年型社會。老年人易感到寂寞和孤獨,需要有一個場所讓他們休息、鍛煉、娛樂,公園和休憩區是最理想的選擇,因此每天都有大批市民在公園和休憩區晨運或晚運,呼吸新鮮空氣,其中很多都是退休的 長 者 。四、澳門 城市 綠 地存 在的 問 題澳門開埠有四百多年歷史,城市建設較早,早期沒有很好地進行城市規劃,加上土地資源不足、人口增加和老化等問題,以至澳門的城市綠地系統存在不 少問 題 。(一)綠地系統分佈不平均合理的城市綠地系統,應是公園、休憩區、道路綠化、街頭綠地、廣場綠地、重植林等平均發展,形成點、線、面、體的綠地系統。但澳門的綠地系統發展非常不平均,澳門只有1 9%的綠地分佈在澳門半 島 ,其 他 都在 離 島 ,但 人 口大 部 分集 中 在 半島。而且這1 9%的綠地還包括有墳場、苗圃用地、規劃區,一般市民利用不到這些綠地。這與社會的需求很不協調,因為公園、休憩區、街頭綠地等小型綠地才是居民利用率最高的綠地,特別是隨着澳門城市人口老化,市民對小型綠地的需求會更大。(二)缺乏一套完整的綠地發展藍圖英國提出生活接近自然環境;日本提出以市中心為圓心設置環狀林帶,加上放射性垂直林帶形成城市林帶網;芬蘭提出形成廣闊的大地園林;上海提出建設環城綠化帶等等。澳門不可能像這些國家和地區般,有這麼大的規劃用地,但配合澳門的整體城市 發 展, 制 定一 套 長 遠的 綠 地發 展 藍圖 相 當 重要,唯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完善澳門的綠地系統,確保城市園林綠地發展的超前性,不至於墮入又拆又建的惡 性循環中 。(三)忽視以人為本的原則和人的需要城市綠地的服務對象是該城市的居民,但不少公園、休憩區建成投入使用後,才發現設計的諸多不便或不合理。綠地若在設計階段時,就充分考慮居民的實際需要,便可避免這些勞民傷財的工程。如2003年落成的司打口廣場,即被市民批評華而不實,尤其是廣場中央的噴泉佔去太多空間,四周是數排石級,種植的大王椰子(Roys t onea regi a )缺乏遮蔭。雖然廣場的視覺效果相當好,但澳門夏季長達六個 月 , 全 年光 照 充 足 ,夏 天 更 是 豔陽 似 火 。 因此,綠地上有具有遮蔭功能的高大喬木尤其重要,但此綠地連基本的納涼位置也沒有,三伏天無樹遮蔭, 下 雨 天無 處 躲 雨。 結 果 ,司 打 口 廣場 利 用 率低 , 投 入 使 用 一 個 月 , 就 要 改 植 小 喬 木 陰 香(Ci nnamomumbur manni i)。新落成的公園或休憩區予人不合用之感,究其原因,是設計時沒有充分考慮人的需求,未有從使用
  • 者的角度考慮。作為一個人性化的綠地,市民的需要是最重要的,畢竟園林綠地最終的服務對象,主要是經常使用公園、休憩區的長者和小朋友,設計時要滿足他們的需求,充分認識和確定人的主體地位和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設計必須與人的需求、價值觀、行為習慣相適應,使人不但獲得視覺上的美感,還有心理上和功能上的滿足,這樣才能造出以人為本的園林綠地。(四)垂直綠化落後垂直綠化是指利用攀援植物綠化牆壁、欄杆、棚架、杆柱及徒直的山石等營造的綠化,澳門應該大力發展垂直綠化,這可以解決土地資源缺乏與綠化空間 不足 的 矛盾 ,因 為 垂直 綠化 能 有效 地節 約 用地,充分利用空間,達到綠化、美化城市的目的。在一些空間狹小,不能栽種喬木、灌木的地方,可以種植攀援植物。攀援植物除了根系需要從土壤中汲取營養,佔用少量地表面積外,其枝葉可沿牆而上,向上爭奪空間。6 由此可見,垂直綠化是今後澳門發展園林綠化的一個重要手段,雖然澳門已有一少部分垂直綠化的出現,在主要旅遊點的燈柱上掛上花籃,美化環境,但這遠遠不足,應作出更大膽的嘗試,發展多元化的垂直綠化,如室外牆壁、土石、 柱形 物 、行 車 天橋 、 花架 、 綠廊 、 棚架 、 籬笆、窗台綠化等,用最少的空間,營造最大的綠化量 。(五)忽略原有特色近年政府對園林綠地進行一系列的改造工程,把很多年代久遠的公園,設施老化,植物的配搭不合現代人的口味的公園綠地,進行改造,如用圖案式的刺繡花壇或引種不同灌木,如改造南灣八角亭前地、 大三 巴 。設備改善和更換殘舊設施是無可厚非,但在逐步更新換舊的過程中,卻掉失了公園原有的風格和特色,澳門很多公園歷史悠久,富有濃濃的歐洲田園風格,隨意、自然,沒有多大人工修飾的影跡,這恰好是配合了澳門的南歐建築特色。澳門的綠地要跟上亞洲的城市綠化潮流,就是要整齊、劃一,重整後的綠地無疑是“跟上了潮流”,統一了全澳綠地的風格。可是,這種盲目模仿,照搬照抄,整個華南園林景觀高度相似,沒有個性的設計,卻令澳門的本土特色加速消失,得不償失。(六)植物選擇及配置隨意性大澳門因為位於南亞熱帶,夏季很長,全年光照充足。棕櫚科高大喬木因葉片著生位置有異於其他喬木,因此一般都有遮蔭量不足的問題,但近年卻大量應用在綠地中,遭到市民的猛烈批評。如改造後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園內1 7株大王椰子剛種不到兩星期,公園還未重新投入使用,便受到市民的強烈反彈,改種成陰香,原因是公園已改建地下停車場,公園的土層只有一米左右,澳門是颱風多發地區,每年都有幾個颱風或熱帶風暴吹襲,而大王椰子這類高大喬木,樹身非常吃風,易造成意外,因此換上陰香這類小喬木。另外,因沒有很好地掌握各種植物的生物學特性,以及忽略使用者的需求,部分綠地新種植的植物,經常是剛種好數月,便要改種另一種植物,造成資源浪費。好的植物選擇和配置非常重要,設計者要瞭解各種園林植物的生態習性, 如對光線、温度、濕度 、土壤、肥力、酸鹼度等的適應性,還要考慮植物生長速度、適應力、陰陽性、病蟲害的交叉感染性等因素。運用豐富的植物材料,建立人工植物群落,構建城市空間的多層次綠化格局,充分發揮生態園林的各 種功能 。植物生長欠佳,很多時是因為設計者對植物的生物學習性不瞭解,植物不得其所,如把喜陰的腎蕨(Nephrol e p is auri cul at a) 種在陽光下,或是把紫薇(Lagers t roemia ind ica)等喜歡強光的植物種在陰暗的位置。又如白蘭花(Michel i a a l ba)不抗風,不能種於風口位。大葉相思(Acac ia mangium)十分耐瘠薄,但在風口位仍不如木麻黃(Casuar i n a equise t i f o l i a)表現好。植物本身的特性不瞭解,未能為植物提供合適的生長環境,結果可想而知,配置植物失當,連植物的生長都有問題,還能説有甚麼好的景觀效果 。澳門的園林綠化與中國大陸很多大城市不同,因為澳門的面積和規模都較少,園林綠化在城市的旅遊功能上,影響是間接的,只起美化澳門整體環境的作用,不像杭州、蘇州等旅遊城市般,直接作為一個 旅 遊 景點 , 或 像上 海 般 建設 大 面 積的 城 市 綠地。因為澳門的土地利用問題非常突出,半島的土五、小 結
  • 地已被充分利用,再加上舊區規劃不完善,留給城市園林綠地建設的用地不多,綠地建設用地供給限制明顯。而正在澳門北區的舊區重建計劃,希望能預留足夠的綠化空間,建設如公園或休憩區,以解決該區長期人均綠化面積佔有率偏低及缺少活動空間 問 題 。儘管近幾年特區政府在城市綠化方面有大量的投入,成效有目共睹,但相對於快速發展的城市建築來説,仍然是杯水車薪。澳門的園林綠化建設,主要是小巧玲瓏式,在原有的基礎上,應該從優化綠化環 境 着手 , 創造 出 最 大的 生 態、 社 會和 經 濟 效益。這要有一套完整的規劃方案和多個政府部門協調才能達到,改善澳門人居環境質量的工作任重道遠 。參考書目: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年鑑2001》。2. 趙世偉、張佐雙:《園林植物景觀設計與營造》,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年。註:文中所提及的植物拉丁學名,有兩種表示方法:其一,拉丁學名用斜體,亦是本文採用。如:木麻黃(Casuar in a equ is e t i f o li a);其二,拉丁學名用粗體,如木麻黃(C asua r ina equis e t i f ol i a ),但萬萬不能用木麻黃表示 。
  • 康熙年间的西醫 :入而不傳及其原因董少新 *一、 前 言古代各大文明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醫學文化傳統。古代印度醫學、阿拉伯醫學、拜占庭醫學對中國醫學產生了程度不同的影響,不過這些影響成分均已被融入到中醫文化傳統之中,成為中醫文化的一部分。明末以後,隨着傳教士的來華,西洋醫學開始越來越多地被介紹到中國來。此次西醫入華,中醫無力將其納入到自己的體系之中,而入華西醫也無法徹底消除中醫的存在與影響。中西醫在後來形成共存的局面,並一直持續到現在。明清時期的西醫入華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明末清初天主教傳教士帶來之西洋醫學,二是清末新教傳教士帶來之西洋醫學。就影響而言,後者遠遠大過前者。明末清初西醫入華在康熙年間達到了高潮, 康熙 朝 的後 30年 中, 在 宮廷 與民 間 進行 過 醫學、醫療活動的西洋人有近30位之多(表1 、2);宮廷中出現了西洋醫學科學的教育、醫學著作的翻譯以及西藥作坊。然而,儘管西醫入華盛極一時,但在中國醫學領域的影響卻十分有限,中國醫學界對新傳入的西洋醫學知識只有個別的回應,而沒有如清末入華西醫那樣引起中國醫學界的一場革命。關於康熙時代西洋醫學在華的傳播,學術界已經有一些研究。1 這些研究重宮廷而輕民間,重醫學而輕行 醫 ,重 耶 穌會 而 輕 其他 修 會, 重 法國 而 輕 葡國,重過程而輕影響。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新近公佈的中文檔案及學界較少使用的西文史料,對以往研究所忽視的一些問題進行補充闡述,特別試圖對西醫何以傳入而沒能在中國醫學領域產生深遠影響這一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於 方家 。二、醫 學 傳 教 : 利 與 弊宗教與醫學有着複雜的關係,有時宗教促進醫學的發展,有時又起到阻礙作用。就各種傳統醫學在不同文化間的傳播而言,宗教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古 代 印度 、 阿拉 伯 、波 斯 、拜 占 庭以 及 希臘、羅馬醫學主要都是通過宗教傳入中國的。甚至可以説,近世以前的中西醫學文化交流是中西宗教交流的一個組成部分。明末清初的西醫入華,儘管也有貿易、外交使團等途徑,但最主要的途徑仍然是通過在華傳播的天主教。不過,作為傳教手段的醫學及其傳播,有着濃厚的宗教背景和烙印,這在一定程度上使醫學的傳播必然帶有局限性。這在明末清 初 西醫 入 華與 傳 播 的過 程 中有 比 較明 顯 的 表現 。(一)由天文學轉向醫學* 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博士無論是學醫還是行醫,都是耶穌會所不主張的。《耶穌會會憲》規定:“醫科及法科與我們的宗旨距離較遠,在本會的大學內或是不設這類的科目,或者至少不由本會擔任。”2 但是這一會規並未對傳教於遠東地區的耶穌會士起到完全的約束作用。明末來華耶穌會士從一開始便使用這一手段進行傳教,以使中國社會各階層人們對天主教產生好感,乃至使其最終成為教徒。除了行醫之外,傳教士也注意將西方醫學介紹給中國士人,這方面在明末有《人身説概》和《人身圖説》的翻譯,而且傳教士神學著
  • 作中也包含了許多西醫知識。3 不過就整體而言,明末至康熙中期以前,西醫並非西學東漸的主角,其影響遠不及西方天文學、數學、地理學及兵器製造等。這一狀況在康熙中期開始出現了轉變。大約從1 685年前後開始,康熙帝對西醫發生了濃厚的興趣,有意招請西洋醫生入宮效力。4 時任欽天監監正的比利時神父南懷仁(Ferdi nand Verbi es t ,1 623-1 688)敏鋭地感覺到,派遣一名醫生來華將對傳教事業大有裨益。他於1 685年8月1 日致函耶穌會總會長查理·德·諾瓦耶(Charl es de Noyel le),傳達了中國皇帝想招請一位歐洲醫生的信息,呼籲盡快派遣傳教士醫生來華,並希望寄一些新出的醫學著作;南懷仁在信中深入分析了這一舉措對中華傳教事業的重要性,並將“醫學傳教”與“數學傳教”進行了對比,認為派遣傳教士醫生來華、開展醫學傳教是唯一能夠促進天主教在華事業並鞏固其根基的方法。5 明末以來治理曆法一直是耶穌會士立足中國宮 廷的 主 要技 能, 清 初欽 天監 一 直由 傳教 士 把持。但是楊光先(1 597-1 669)發起的教案使南懷仁認為,由於中西天文學在理念上的區別,向中國輸入西洋天文學和數學對傳教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但是向中國皇帝提供醫學與醫療服務,應該不存在這樣的危險。這是醫學傳教首次受到這樣的重視,預示着西學東漸的中心內容即將發生轉變,即由天文學轉向醫學。事實上,康熙朝後30年,不斷有西洋醫生來華,形成了一個西醫來華的高潮,其給天主教在華傳播帶來的益處或已超過天文學和數學。南懷仁神父還“身先士卒”,為皇帝介紹西方藥物,保存至今的有《吸毒石原由用法》一文,以向康熙介紹小西洋著名藥物吸毒石的來源、藥性及用途6 ,從而揭開了康熙朝西醫入華的序幕。康熙皇帝對西醫突然產生興趣,有其背後的原因。清朝建立之初,如何在全國範圍內樹立其統治的合法性,是一個重大問題,所以滿族人對天文曆法相當重視,利用西洋人修訂曆法用意也在於此。到了康熙中期,清朝的合法性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全國局勢趨於穩定。康熙二十四年(1 685),皇帝諭太醫院:“當茲海宇升平,正宜懷保吾民,躋春台而登壽域。”7 這也體現了康熙統治思路由武力征服到和平治理的轉變,康熙皇帝讓南懷仁為他尋找西洋醫生正是在這一年。(二)醫學傳教與葡法鬥爭路易十四的法國開始重視在遠東發展勢力,因此與東方保教權的擁有國葡 萄牙存在比較大的矛盾 。康熙朝宮廷耶穌會士分屬葡系與法系,而且彼此明爭暗鬥,醫學也成為雙方鬥爭的工具。南懷仁給耶穌會總長的信中希望能夠盡快地派遣傳教士醫生來華, 因 為 “如 果 我 會不 盡 快 地滿 足 皇 帝的 這 個 願望,同樣傳教於此的其他修會,如方濟各會,多明我會,奧斯定會,以及一些新的教士和法國教區神父們 , 將 得到 這 個 良機 , 並 將由 此 涉 足於 宮 廷 之中。如果他們進入宮廷,將對我們造成很多障礙和困難,因為來自於不同組織的人們,永遠不會服從於同一總會長的領導。”8 然而南懷仁的這一呼籲遲遲沒有得到回應,他的擔心果然發生了。1 687年,5位以“國王的數學家”為名的法國耶穌會 士 由寧 波 進入 中 國 。次 年 ,留 宮 服務 的 白 晉(Joachim Bouvet ,1 656-1730)、張誠(Jean Franç oisGerb i l lon,1654-1 707)二神父便抓住時機,為康熙帝進講西洋科學知識;後來因為康熙帝偶患疾病,他們轉而進講西洋醫學知識。康熙對他們編譯的西醫講義非常讚賞,因而明詔獎勵他們。法國神父趁機懇請皇上解除禁教令,康熙答應了他們的請求9 ,於1 692年年初頒佈了令傳教士和中國教徒歡呼雀躍的“准天主教傳行中國上諭”。1 0 儘管上諭中沒有專門提及法國傳教士在傳播西醫上的貢獻,但是白、張二神父通過給皇帝講授醫學知識、編寫西醫講義可視為康熙頒佈此上諭的直接原因,這無疑提高了法國傳教士在華的聲譽和地位。1 690年前後,白晉、張誠二神父曾為康熙帝用化學原料配製藥劑。他們 配製的是一種無副作用 、無苦味的藥劑,深得康熙讚賞,並即諭令他們再配製幾種。康熙為此指定了一座房屋作實驗室,裏面的設備都是全新的,而且器具都是銀質的。白晉神父説康熙曾親自來參觀他們用西法製藥,並將製好的藥 全 部 留作 御 用 ;許 多 宮 內官 員 服 過他 們 製 的藥,效果非常好;還説康熙有一把專供旅行用的銀質藥壺,一聽説哪個臣子有病,便立刻和御醫一起把藥送去,將中國皇帝刻劃出一副“懸壺濟世”的仁君形象。1 1 關雪玲研究推測,清宮中的這間西藥作坊隸屬於內務府養心殿造辦處。1 2 近年公佈的清宮西洋儀器中,有清中期銀蒸餾器一件,清中期銅蒸
  • 餾器一件,及康熙時期銀質製藥器具一盒,器具多為銀質,與白晉的説法吻合,為我們提供了此製藥作坊存在的物證。13與法國傳教士的積極主動相對照,葡系傳教士對向中國派遣醫生持比較消極的態度。直到南懷仁神父去世4年之後,即康熙准教上諭頒佈後不久,在皇帝的再三催促下,才有第一位西洋傳教士醫生由澳門入宮效力。該傳教士醫生中文名叫盧依道( Is i dor oLucc i ,1661-171 9),1 689年在羅馬獲哲學、神學和醫學博士學位,9月7日被接納入會。後來由當時在羅馬的耶穌會士羅歷山(Alessandro Cicer o,1636-1 703)推薦給回歐洲尋找赴華西洋醫生的閔明我(C laud i oFi l i ppo Grimaldi,1638-171 2)。1 4 盧依道1 690年2月從里斯本乘船東邁,於1 1 月2日抵達果阿,開始在葡屬果阿皇家醫院進行醫學實習。1 691 年7月1 5日到達澳門。1 5 在盧依道進京效力這一問題上,澳門耶穌會方面舉棋不定。他們認為,一旦盧依道在為皇帝服務過程中沒有治好皇帝的病,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於 是 他們 隱瞞 了 有西 洋醫 生 抵達 澳門 的 事實,不料皇帝對沒能帶回西洋醫生的葡萄牙傳教士蘇霖(Joseph Suarez,1 656-1 736)勃然大怒,在這樣的情況下,澳門方面才決定將盧依道遣往北京,並且為了滿足皇帝得到一名放血師的要求,澳門方面又派遣在歐洲人中長大 的中國醫生利馬( J o ã oBapt is t a Li ma)與盧依道一同進京。他們於1 692年3月1 2日出發,到廣州後由廣東官員派遣差官伴送入京,一路費用均由官出,同年6月1 2日抵達北京。康熙聽到醫生一行已經上路,非常高興,派遣兩位官員,分道前往南京、南昌府遠迎。1 6這兩位醫生起初在宮中行醫頗為成功,贏得了不少讚譽,但是後來由於盧依道的幾次治療不力,皇帝和宮中大臣逐漸對他們失去了信心和興趣。1 7 這使在京傳教士們產生了很大恐慌,甚至擔心整個傳教事業有可能會毀於一旦。1 693年春,康熙皇帝突然患 瘧 疾 ,以 盧 依 道為 代 表 的葡 系 傳 教士 和 以 白晉、張誠為代表法系傳教士都參與了治療,但正是在這次治療過程中,葡系傳教士徹底敗給了法國傳教士。1 693年6月 1 3日下午,盧依道神父被召入宮。皇上問他脈象如何,是否有危險;盧神父回答説脈象有些紊亂但暫時還沒有危險。當時所有的皇子都到齊了,情形非常緊張。康熙問盧神父是否有治療此病的好藥。盧神父回答説沒有卻病之藥,只有一些恢復體力和精神的藥品。皇上對這樣的回答並不滿意,留下前來為他診治的其他人,而讓盧神父退下了。當時盧神父也知道金雞納治療瘧疾的神效,可惜他手頭上沒有該藥,也不敢保證澳門就有。他沒有向皇上提及此藥,因為考慮到一旦提及,皇上肯定會立即命人去澳門要,倘若要來後因為藥材陳舊過期等原因,療效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則後果不堪設想。1 8盧依道的猶豫使法國傳教士把握住了機會。張誠和白晉獻上一種法國國王 常發給貧苦患者的藥粉 。康熙不顧中國醫生的反對而服用了一些,高燒當晚便退了許多,病情有了很大好轉。但這一次治標不治本,沒幾天皇上的病又發作了。皇上向全城發佈通告,尋找退燒良藥。這時法國傳教士劉應(Claudede Vi sdelou,1656-1737)和洪若翰(Jeande Fontaney,1 643-1 71 0)二神父來到北京,帶有一包金雞納;此藥當時在中國尚無人知曉。二神父馬上將金雞納獻給康熙,並介紹其配製和服用的方法。為了慎重起見,皇太子命索額圖等四位大臣先服用此藥,看是否有副作用。見四位大臣均安然無恙,康熙便用酒和藥服下。服後效果非常好,連續服用幾日,便痊癒了。洪若翰在1 703年2月給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懺悔師拉雪茲(La Chaise,1 624-1709)神父的信中,詳細講述了此事的經過。 1 9康熙病癒後,對幾名曾阻止他服用西藥的御醫進行了嚴懲,將他們流放。1 693年7月8日,盧依道神父和利馬醫生也被遣返,第一位在京效力的傳教士醫生就這樣結束了其短暫的中國宮廷行醫經歷。2 0 而皇帝對法國幾位神父則大加賞賜。據洪若翰説,康熙公開宣佈,是“張誠神父與白晉神父的藥粉救了他的命,而我和劉應神父帶給他的金雞納讓他退了燒”。為此,皇上將西安門內蠶池口前輔政大臣蘇克薩哈舊府,賞給這四位法國神父用作教堂;並下令工部,按照神父們的要求,對房子進行改建和裝修。1 693年1 2月工程完工,命名救世主堂,即著名的北堂。2 1 從此法國傳教士在帝京中有了自己獨立的駐地,法國傳教士的勢力也逐漸超過了葡系傳教士,成為中西文化交流的主角。來華耶穌會內部的派系鬥爭對西醫入華有利有弊:不利的是,兩派耶穌會士之間在西學入華方面
  • 缺乏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西醫入華的路徑。在明末清初來華耶穌會士中,盧依道是個別在歐洲獲得過醫學博士學位中的一位,其醫學水平或許僅次於德意志耶穌會士鄧玉函(Johann Ter r enz,1 576-1 630),他本應該在西醫入華中做更多的貢獻,但是由於自己經驗不足,也由於葡法耶穌會士之間的矛盾與競爭,而遺憾地退出了西醫入華的舞台。有利的是,法國耶穌會士在華確立了獨特的地位,而他們在科學領域的總體水平要高於葡系耶穌會士,並在以後的西醫入華過程中發揮出了更大的作用。(三)出色的法國醫生康熙的瘧疾被西洋傳教士治好後,對西醫更加信賴,不斷招請西洋醫生入宮效力,甚至在禮儀之爭鬧得最厲害的時候,仍希望能有西洋醫生來華。1 720年1 0月教皇派遣的嘉樂(Carol us Mezzabarba)使團抵達中國以處理禮儀問題,隨行人員中就有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和藥劑師各一名。2 2 在康熙朝後30年中來 華的 傳 教士 醫生 中 ,以 法國 人 、意 大利 人 為多。康熙皇帝的每次出巡都要帶上西洋醫生,據洪若翰説,“樊繼訓(Pierre Frapper i e ,1 644-1703)修士、鮑仲義(Giuseppe Baudino,1 657-1 71 8)修士與羅德先(Bernard Rodes,1646-1 71 5)修士擅長治癒傷口與配製藥劑。皇帝派他們去給其宮中的官員及北京地位最顯赫的人中的患者治療。他對這幾位元修士的服務是如此滿意,以至於他若去韃靼與帝國的各省巡遊時,老是把幾位修士中的某一位帶在身邊。”23法國耶穌會士巴多明(Domi n ique Parr eni n ,1 665-1 741 )神父也説,在康熙最後20年左右的時間裏,先後隨駕出巡韃靼地區的西洋醫生或藥劑師有:布林蓋澤大夫(Giovanni Borghesi ,?-1 71 4)、樊繼訓修士、羅德先修士、何多敏(Giandomenico Parami no,1 661-1 705)修士、羅懷中(Giovanni Gi useppedaCosta,1679-1747)修士、安泰(Etienne Rousset ,1689-1 758)修士和外科醫生加里亞迪(Gagl i ar d i)等。在出巡過程中,他們還負責採集各種藥材,為皇帝配製各種西藥。2 4 這些西洋傳教士醫生中尤以樊繼訓、羅德先和安泰這三位法國外科醫生最為出色。樊繼訓字述善,來華前已是外科醫生和藥劑師。1 699年7月24日到達廈門,1 700年8月7日進入北京。不久便以精湛的醫術博得康熙皇帝和公卿大臣的器重與賞識,可惜只在北京效力3年多,便於1 703年1 1月20日去世。2 5 皇上得知其去世後,甚為惋惜,諭朝臣赫世亨雲:“似此外科,委實難得,且人品亦優,深為可憫,朕甚悼之。爾齊集西洋人等,傳此旨意,將大阿哥所付賞齎之物以賜之。特諭。”1 6日,“赫世亨隨廣儲司員外郎安泰(按:非傳教士安泰),及茶膳房人員,將帑金二百兩,大緞十疋,齎至西安門內天主堂,宣傳旨意,行奠茶酒。閔明我等齊集恭欽,叩謝皇恩。”26與樊繼訓修士一同來華、一同作為醫生進京效力的,有另一位法國耶穌會士羅德先修士。德先字恒齋,法蘭西帕米埃人,1 67 4年進入初修會。入京後因醫術高明,深得康熙皇帝和朝臣的信任。康熙每年1 0月到韃靼地區出巡,都命其隨從,幾乎每次都達半年以上。2 7 康熙晚年,曾為太子廢立問題而煩惱不堪,陷入了極度的憂鬱之中,還併發了嚴重的心悸症。眼看他的病情日漸嚴重,中醫生們束手無策。羅德先修士用胭脂紅酒和葡萄酒等物治好了康熙的心悸。2 8 羅德先修士的醫術和醫德更是獲得了朝中官吏的讚揚。康熙曾派專人觀察羅德先的治療方法 , 然 後負 責 向 皇帝 匯 報 。這 些 人 通過 切 身 觀察,很快便拋棄了一般中國人對外國醫生抱有的偏見。一些官員首先請羅修士為他們的家奴看病,由於他的醫術非常高明,以至於這些官員只信賴他而不願意再請別的醫生看病了。2 9 1 7 1 5年出巡韃靼地區時,康熙嘴唇患腫瘍。康熙命羅德先診治,由巴多明擔任翻譯。據巴多明説:“這次,羅德先教友又完成了新的使命,皇帝痊癒後十分滿意。”3 0 此時的羅德先已經年老多病,這次出巡比平時推遲返回半個 月 , 羅德 先 因 氣候 驟 降 而得 傷 寒 ,並 伴 有 高燒。康熙見其病重,命陽秉義(Franz Th i l i sch,1 670-1 71 6)神父護送其先行回京。行至北京附近,因病去世。康熙賞其價值20萬法郎的黃金,以獎其功。這筆資金曾被教會貸給英國東印度公司,以每年所得利息供中國、印度兩地耶穌會之需。1 81 3年,北京和本地治理兩城的耶穌會士盡歿,此款轉而供給中國遣使會之用。3 11 7 1 9年夏天,法國傳教士安泰以醫生的身份來華,由廣東地方官護送入京。3 2 安泰修士,字自得,1 71 9年來華後一直在北京行醫,直到1 758年去世,前後達39年。3 3 安泰修士也以醫術名滿京城,殷弘緒(Franç oi s-Xavi er d’Ent recol l es,1662-1741)神父説
  • 他“以熱心治病而著名,被治者病輟愈,受其惠者鹹稱其曰慈善大夫。教內外人皆重其醫術,每日午前午後求治者盈門。泰 —— 為之裹瘍施藥。”儘管來華較晚,但康熙帝最後幾次出巡,均命其扈從。34法國醫生曾趁治病之機,偷偷給王公貴族的孩子進行洗禮。他們甚至希望這些孩子在長大後成為傳教的保護人。樊繼訓曾借給皇孫治療天花之機,給皇孫進行了洗禮,並認為是做了一件“世界上最幸福的事而不讓任何人察覺”。3 5 另據洪若翰神父信中説:“我們秘密地對一些出身極為高貴的兒童進行的洗禮,沒有必要説出他們的名字。由於很想治癒他們的病,他們的父母懇求我們去看看他們,以便知道在歐洲我們是否有醫治這些病的藥。我們以這樣一種方式為其中的某些人行了洗禮,這種方式就是為我們和為皈依一個國家向上帝祈求。在這個國家中,如果這些兒童活着的話,他們將處在社會的上層。”36這些法國傳教士醫術高明,不過他們幾乎將所有時間用於行醫傳教,而沒有對中國人開展醫學教育與培訓,也沒有從事西醫著作的翻譯工作,這顯然是由他們的傳教士身份所致。所以,儘管他們通過行醫提高了天主教在華的聲譽,並使更多的中國人皈依天主教,但是在西洋醫學入華方面,他們的影響就要小得多了 。(四)耶穌會士在民間的醫療活動傳教士在宮廷中的醫學醫療活動,使天主教在華傳播得到了官方認可。但是,傳教士想使中國皇帝皈依天主教的願望最終還是落空了,而且皇族貴戚及高級官員也很少加入天主教會。單從皈依數量上來看,耶穌會在中國宮廷內的傳教業績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 他 們也 逐漸 開 始重 視在 下 層百 姓中 的 工作。 行醫 是 他們 吸 引下 層 百姓 入 教的 一 個重 要 手段 。聚集在北京的西洋醫生除了在宮廷內行醫外,也在京 畿 地 區的 百 姓 中行 醫 傳 教。 張 誠 神父 寫 道 :“人們從歐洲寄來的藥品,我們用來為這些可憐的偶像崇拜者緩解病痛,但它們對醫治其靈魂所起的作用更大。我們每天都感到上帝為我們的治療工作降福,尤其在北京,這裏成群結隊的人向我們討藥。”371 7 1 5年抵京的羅懷忠修士,在京30餘年,不斷為教內外人行醫治病。他在北京開設了一間診療所,以所得佈施置田,以利息供診療所費用所需。他每天對來診者贈藥裹瘍,熱心為寒苦之人治病,同時為患者宣講教理,獲得許多信徒。3 8 在傳教士醫生隨康熙出巡的過程中,也不失時機地為沿路百姓治病施藥,如巴多明神父記述道:“羅德先教友幹了超負荷的工作,在最近這次旅行中尤其如此。這次病人比以往都多,在不足四個月時間裏,皇帝按慣例命人運到熱河驛的整箱整箱的藥都被他用光了。羅德先教友便拿出自己的藥,這些藥也用完後,他就讓人再從我們的北京教堂運去。”羅德先為窮苦百姓施藥、治病分文不取,贏得了廣泛的讚揚。3 9 康熙末年由於禮儀之爭的影響而開始禁教,特別是雍正以後傳教活動不得不轉入地下,安泰修士便在行醫的掩護下,在北京地區繼續進行傳教活動。安泰的住所表面上是診所,每天接待許多病人,而其實是一個傳教活動中心。40在地方上,西洋傳教士行醫傳教活動也很活躍。殷弘緒神父利用治療疾病的手段開闢了江西饒州傳教區,一個患重病的泥水匠因為服了他從歐洲帶來的藥品而痊癒,而成為該地區的第一個教徒。4 1 據殷弘緒1 71 5年5月1 0日寫於饒州的信中透露,他常通過送藥的方法來爭取信徒,他還手抄了厚厚一大本藥方,計劃將其留給其他傳教士使用。他甚至為自己在歐洲時沒有學藥劑學而感到遺憾。4 2 傳教士也通過組建教友會的形式,對患病的貧苦百姓進行救助,例如1 7世紀90年代,在福州有3個教友會,其中第2個是慈善教友會,有50名教友,除每個禮拜五做彌撒、聽講聖經之外,主要的事務是救助病人,並安葬死去的病人。4 3 在有些地區,傳教士還建立醫院,治療貧苦病人,例如1 690年1 0月3 1 日,在韶州的天主教堂有教徒1 40人,另有一個盲人醫院,有盲人教徒33人。1 692年,韶州城及附近村莊共有兩座天主教徒醫院。44不過這些醫院確切的説是一種慈善療養院,主要收養殘疾人、鰥 寡及孤兒等,與 正規西醫院不同 。羅懷中所開辦的診所應是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可視為西方醫院體制在中國的傳播,可惜暫時還沒有更多文獻來對這個診所進行研究。康熙朝傳教士在華開辦的最具影響力的診所,則是由方濟各會士在廣州 開辦 的 。(五)方濟各會與耶穌會的競爭
  • 方濟各會十分重視醫療在傳教中的作用,他們在馬尼拉建有多家醫院,除了為當地人提供醫療服務外,也為遠東其他傳教區培訓醫務人員。4 5 來華的方濟各會醫生均曾在馬尼拉的方濟各會醫院接受培訓。在華方濟各會的醫療活動主要集中在粵、澳、閩、贛等地區。該會傳教士文度辣( Bonav en t u r al ba ñ ez,1 61 0-1 691 )神父在1 650年2月3日寫給會長的一封信中,第一件事便是請求派遣一名傳教士醫生來 中 國4 6 ,這 比 南懷 仁 同樣 的 呼籲 早 了2 5年 。1 662年,文度辣神父受命回歐洲招募新的傳教士。他此行的最大收穫之一便是招到了懂醫學的世俗修士艾腦爵(Blas i us Garc Í a,1635-1699),後者1669年隨文度辣等人經中美洲東來,開始了其傳教生涯。1 671年文度辣一行到達馬尼拉,艾腦爵修士在那裏的皇家醫院(Hospi t al Rea l )行醫。1 672年3月到達澳門。艾腦爵修士到達澳門後,由於未能與文度辣神父一同秘密潛入內地,便在澳門葡萄牙方濟各會修道院安頓下來,並立即着手在修道院中建立藥房和診所。據同會丁若望(I oannes Mar t Í Cl i men t ,1 635-1 702)神父回憶,艾腦爵修士不僅在方濟各會的修道院中,也在該城中的聖克拉拉(S.Cla r a)修院、聖多明我(N.P.S.Domi ngos)修院和聖奧斯定(St o.Agus t Í n)修院救助病人;他為窮苦病人免費治療,但是給富裕人家治病則收取一定費用,以便用於診所和藥房的開銷;艾腦爵修士行醫澳門4年,市民們對他充滿了感激之情,同時也為該會在澳門民眾中贏得了聲譽。471 6 76年艾腦爵修士終於得到機會,隨另外兩名方濟各會士一同前往廣東傳教,藥房和診所也一同搬遷到了廣州。他們首先在廣州城內的赦罪聖母教堂(Iglesia de Nues tra Señ ora de la Porc iú ncul a)安頓下來, 1 67 8年復 活節 之後, 艾腦爵 修士與 林養 默(Jaime Tar í n)神父搬到了城外新建的教堂中。4 8 該教堂位於廣州城外揚仁里東約小南門花塔街。4 9 艾腦爵修士在這座教堂中建起了一個擁有藥房、診療所(enfer m er í a)和醫務所(d ispensar io)的醫療機構。其中診療所專門用來治療西洋傳教士,患病的教士可以住在裏面,直到康復。醫務所則專門為中國各階層的病人服務;病人在接受完治療或領取了藥品之後,一般要回家養病。5 0 值得注意的是,康熙皇帝向南懷仁詢問在澳門是否有西洋醫生時,南懷仁應該知道在粵澳地區已經行醫多年的艾腦爵,但是南懷仁向皇帝隱瞞了這一事實,正如他在給耶穌會總長的信中所説,他是很擔心這樣的機會被其他修會 搶 去 的 。1 699年1 月艾腦爵修士經福建返回馬尼拉,方濟各會在廣州的醫療機構轉由1 697年到達中國的安哆呢(Antonio de la Concepció n,1 665-1 749)修士掌管。安哆呢修士來華 前,在馬尼拉已 進行過醫療實習 ;到廣州後,又在艾腦爵的指導下行醫。當時在廣州只有方濟各會建立的這一座公共康復機構。醫務所天天都對窮苦病人開放,每天前來治療的病人約1 5-20人。接受治療的患者有基督徒,也有大量的非基督徒 , 所 有的 治 療 以及 為 治 病所 開 給 的藥 物 均 免費。5 1 由於廣州方濟各會士在下層百姓中做了大量慈善工作,揚仁里成為名副其實的揚仁之所了。安哆呢在廣州也通過行醫結交地方權貴,為傳教尋求保護傘。他曾多次為廣東總督楊琳治病,1 7 22年又通過醫術與廣東巡撫年希堯建立了友誼。1 7 24年,安哆呢成為年希堯及其家人的顧問醫生。有文獻提及安哆呢當時正為年希堯翻譯一部西洋解剖學著作。1 725年受其兄年羹堯案牽連,年希堯離粵赴京;安哆呢很快又與其接任者楊文乾結識,繼續為教會尋求地方官員的保護。5 2 1 7 26年,安哆呢向巡撫楊文乾申請擴建診療所,因為每天前來看病的百姓太多,原有的空間已無法容納;巡撫對此舉甚為讚賞,很快為此事辦理了手續,並派人幫助擴建,還親自解囊襄助。工程完工後,巡撫贈以匾額,以示表彰。5 3 考慮到此時正有大批傳教士因教難而聚集廣州,此次擴建真正的目的可能不僅是為了百姓患者,也是為了接納傳教士。安哆呢通過行醫,使方濟各會在廣州的醫療機構成為該會乃至整個中國天主教 的傳教 根基 。仍然要指出的是,儘管康熙皇帝在晚年曾多次讓在京西洋人和廣東地方官員尋找西洋醫生,安哆呢卻一直沒有被推薦入宮服務。這或許與方濟各會的傳教 政 策 有關 , 但 更可 能 是 北京 耶 穌 會士 從 中 作梗。康熙皇帝也曾多次讓廣東地方官員尋找西洋藥物,為完成皇帝交給的任務,地方官曾請安哆呢修士幫忙,安哆呢所配製的藥品可能曾到達過北京宮廷。5 4雍正初年,中國內地各傳教區的西洋傳教士均被
  • 逐往廣東。安哆呢主持的方濟各會診療所為困難時期的中國天主教作出了重要貢獻,一方面他在行醫的掩護下繼續進行傳教活動,廣州傳教區的教務比以前甚至有所發展;另一方面,長期在華傳教的西洋傳教士,由於醫療條件差及教務繁忙,大多患有疾病,幾乎所有的傳教士都曾在廣州診療所中,得到過安哆呢的治療。5 5 1 732年,中國官方下令將聚集廣州的傳教士驅逐至澳門,安哆呢的醫療機構才不得不搬回澳門。1 7 49年9月9日,安哆呢修士在澳門去世,享年84歲,在華行醫傳教長達52年。《澳門記略》稱其“以外科擅名久”。另一位在醫療活動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來華方濟各會士是石振鐸(Pedro de la Piñ uel a,1650-1 704)。他曾致力於對中國麻風病人的救治工作,1 685年他在韶州城外為麻風病院建立了小禮拜堂,當時有48名麻風教徒5 6 ,1 686年,他又在潮州城外專門為當地麻風病人修建了一座小禮拜堂。5 7 1 700年前後,他在江西贛州建立了一個診療所5 8 ,也曾在廣州城附近行醫傳教。5 9 而他在醫學方面最大的貢獻,則是他於1 697年撰成《本草補》一卷。儘管方濟各會士沒有像耶穌會士那樣在中國宮廷行醫傳教,但是他們在地方上的醫療活動卻是有聲有色的。除了耶穌會在澳門建立的醫院和診所外6 0 ,方濟各會在廣州、澳門所建立的醫療機構是明末清初西方醫療體制在中國最具影響的傳播。但是,這個醫療機構尚不具備如方濟各會在馬尼拉所開辦的醫院那樣的規模,這主要是由於來華方濟各會醫生的數量太少,在該醫療機構中服務的方濟各會醫生一直只有一到兩位。艾腦爵和安哆呢都曾多次向馬尼拉 呼籲 多 派醫 生 來華 , 可惜 沒 有得 到 積極 的 相應。另外,方濟各會的醫療機構不很穩定,在粵澳之間幾次搬遷,這是當時的傳教環境所造成的,也體現出通過宗教途徑傳播科技知識的局限性:天主教一旦遭禁,科技傳播也隨之收到嚴重牽連。三、西 洋 醫 學 的 影 響康熙朝西醫入華一方面盛況空前,另一方面在醫學領域中的影響不大。上文主要從西醫傳播途徑的角度,考察了醫學傳教對西醫入華的利與弊,應該説只解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下文考察康熙皇帝、宮廷御醫和民間醫學家對西洋醫學的態度,以對西醫為何入而不傳這一問題做進一步的探討。(一)康熙皇帝的西醫觀前文提到,白晉、張誠曾為康熙皇帝進講西醫知識。為了順應康熙的需要,二神父開始準備解剖生理學及醫學的講義。他們編譯解剖學講義所用參考書 都 是 當 時 歐 洲 最 新 的 研 究 成 果 , 例 如 威 爾 尼(Joseph du Verney)的發現,以及法蘭西科學院院士們的發現等。在兩三個月內,他們共編譯出20冊講義。康熙病癒後,白晉、張誠向康熙呈獻了1 4-1 5幅用銅版印刷的生理解剖圖。康熙看了非常喜歡,還命宮廷畫師進行臨摹。他們還為康熙講解病理學,對康熙以前所患過的各種疾病 —— 做病理分析。康熙帝 完 全 康 復 後 認 真 地 閲 覽 了 他 們 編 寫 的 講 義 。6 11 693年,白晉神父受康熙之命離京返歐,以召更多傳教士來華;張誠等傳教士亦忙於康熙交給的其他任務,進講解剖學和醫學之事因而告一段落。1 698年1 1 月巴多明神父隨白晉來華,很快便學會了滿、漢文字並開始為康熙進講西洋科學知識。巴多明選擇了法國解剖學家迪奧尼斯(Pi e r r eDi on i s)的著作《按血液循環理論及迪奧尼斯新發現而編成的人體解剖學》(L’ana tomi e de l’hommesui vant l ac i r cul at i ondusang,e t l es nouve l l esdé couver tes par Dionis,1650)進行翻譯,插圖則選擇丹麥哥本哈根大學解剖學家巴托蘭(Thomas Bar to l i n,1 61 6-1 680)教授的作品。巴托蘭及其父親卡斯帕·巴托蘭(Kaspar Bart hol l in ,1586-1 629)是英國學者哈威(Wil l l i am Harvey,1578-1657)血液循環理論的積極捍衛者。6 2 尤其應注意的是,這些著作代表了當時歐洲解剖學的先進水平。巴多明神父將整部著作分成若干部分,每翻譯完1 0頁左右,便呈御覽。為了講解得更加清楚易懂,巴多明在翻譯過程中,加入了一些自己的解釋,並在每一節的前面加上一篇導言。康熙學習十分認真,他常對譯稿作些詞句上的改動,並幫助潤色譯文,但對譯文的實際內容不作絲毫改動。在講課過程中,康熙表現出強烈的求知欲和學習興趣,不斷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毒藥的突發作用、藥物通常的緩慢作用以及一些化學原理等,甚至對蜘蛛網發生了興趣。巴多明便借助歐洲 的 相 關研 究 成 果, 如 法 國醫 學 化 學家 勒 梅 里(M.Lemer y,1645-171 5)的著作,及《特雷武報》(LesMé moi res de Tr é voux)上發表的有關文章等,對康熙
  • 提出的各種問題認真加以回答。康熙對巴多明淵博的知識非常欽佩,讚揚歐洲科學家道:“他們在這方面比我們能幹,他們想知道自然界中的一切”。6 3西洋解剖學通過傳教士向中國傳播,有其特殊的難度。無論對傳教士,還是對中國傳統觀念,研究人體都有些不成體統。但是在這一點上,康熙與巴多明之間相互理解,有着默契。康熙對巴多明説:“朕很清楚你需要處理某些不太合適的內容,作為教士,你可以省略這些內容或只以含混的措辭表達 ;但這樣一來它們就無用了。為此,朕給你們配備了兩名熟練醫生,由他們處理那些你認為與你職業不相宜的內容。”又説:“朕希望不省略任何內容。且不説我們不缺乏適當的表達方式,更重要的是大眾應從這本書裏受益,因此,它應當有助於拯救或至少是延長人的生命。這不是公諸於年輕人的書,因此,裏面的插圖只能被和你一起工作的人看到。”6 4受儒家如《孝經》“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思想的束縛,解剖屍體一般是不為傳統觀念所接受的。聽過巴多明的講解,康熙開始承認,“解剖罪犯屍體大有用處,尤其是如卿對朕所言那樣,在偏僻之地,僅由醫生和外科大夫進行解剖更是如此。這些可憎的傢伙生前作惡多端,死後理應對公眾有點用處。”另一方面,巴多明對中國的禮儀、思想已經有了一些瞭解,在講解過程中,對歐洲一些事例有意避而不談。據巴多明自己説:“我絕不會告訴他,在歐洲,父親有時解剖兒子的屍體,而兒子也可以解剖父親的屍體。若説了這些,不管我提出甚麼理由都將是徒勞的;因為兒子對父親的敬重及父親對兒子的慈愛,皇帝絕不會接受此種做法。”6 5巴多明此項工作,曆五年始吿完成。起初康熙打算將 其譯 成 漢文 並 刊印 出 來, 但 是後 來 改變 了 主意,康熙説:“此乃特異之書,故不可與普通文籍等量 觀之 , 亦不 可任 一 般不 學無 術 之輩 濫讀 此 書也。”66也有人説康熙不刊此書是因為御醫的阻撓67 ,但不知據何而言。康熙命人將譯文抄寫三份,裝訂成冊,分別藏於北京文淵閣、暢春園及熱河避暑山莊,以備隨時御覽。6 8 康熙又親自從滿文本摘譯出三小卷漢文本,同樣藏於上述三處。過了幾年,康熙才 准許 好 奇之 人 入庫 閲 讀, 但 是禁 止 帶出 和 抄錄。69巴多明的滿文譯作,共九卷,康熙親定書名為《欽定格體全錄》,西文稱“人體解剖學”(Anat omi eHu ma in e ) , 第 一 至 四 卷 為 “ 論 解 剖 學 ” ( DeI ’ana tomi e),第五至七卷為“人體疾病論”(Desmalad i es du corps humain),第八卷為“女性身體與疾病”(Phys ique ;-Malad ies des F emmes),第九卷是“病理學”(Pa t holo gi e)。目前,全部抄本有一套完好地保存在巴黎自然史博物館中心圖書館中。7 1 據費賴之説,巴多明滿文譯稿在清末有一份抄本藏於北京俄國使館圖書館,還有一個抄本為北京醫師德貞(Dudgeon)所得。7 1 另據日本學者藪內清説,日本大阪武田杏雨書屋有一個抄本。7 2 另外,此譯稿曾在丹麥哥本哈根皇家圖書館發現7 3 ,這些抄本間的關係暫時尚不清楚 。康熙皇帝是明末清初唯一較為全面地接觸當時歐洲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及藥物學的中國人。通過學習,這位東方君主對中西醫學會通有着超前的見識:理論方面,他認為中醫有必要引入解剖學,據巴多明説:“這位熟諳中醫典籍的偉大君主清楚地知道,若不在中醫知識中添加解剖學知識,以指導醫生處方並指導外科醫生進行手術,那麼中醫知識是不完善的。”7 4 實踐方面,每有皇族或朝臣染病,常由胤祉向康熙奏報請醫;康熙覽奏後賜藥遣醫以供治療,並常對所賜藥物之藥性、功用作出説明。這樣的例子在康熙朝朱批奏摺中較為常見,例如康熙五十一年(1 71 2)七月,康熙賜江寧織造曹寅金雞納以治療期所患的瘧疾,並詳細説明了此藥的用量和用法,特別囑咐説若不是瘧疾,此藥萬萬用不得。75遺憾的是,康熙並沒有將其所接觸到的近代西醫知識加以推廣,甚至有意阻礙西洋解剖學的進一步傳播,這固然由於西洋解剖學與中國儒家禮教有着衝突,不過康熙皇帝同樣也沒有將傳教士所講授的除解剖學以外的西醫知識加以推廣,而只滿足於增長本人的見聞。儘管傳教士積極傳播西洋醫學,但是其傳 播 的 對 象 只有 康 熙 皇 帝 一 人。 在 東 洋 鄰 國 ,《解體新書》的出版使日本醫學開始迅速走上西化道路,其影響甚至超出了醫學科學的層面。而中國到了兩個世紀後,才開始有意識地引進西洋醫學,而且主要是向日本學習西醫。7 6(二)御醫與西醫清朝醫事制度有太醫院、御藥房之設。就目前資
  • 料來看,宮廷中的西洋傳教士醫生從來沒有在這個機構中任職7 7 ,這與清代欽天監的情況是不同的。西洋 傳 教 士 一 直 掌 管 着 由 他 們 建 立 起 來 的 西 藥 作坊, 但是 並 沒有 組建 一 個類 似於 太 醫院 功能 的 機構。宮廷中的中醫與西醫,在為康熙皇帝服務的前提下既有競爭與矛盾,也有合作。西醫與中醫從醫理、醫制到醫療觀念,都互不相同。 兩者 相 遇之 初, 彼 此必 然產 生 一些 不適 與 衝突。盧依道神父和利馬醫生入宮行醫的失敗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中國人習慣於中醫的治療,對西醫的信任是有一個過程的。宮中一些人生病後,儘管康熙帝派遣盧依道神父前往治療,但是患者仍拒絕他的治療。盧依道神父曾治療皇帝的堂弟和另一個親戚,但均由於患者及其家人對西醫不信任而導致治療不力。7 8 太醫院中有的中醫對新來的西洋醫生持不信任甚至詆毀的態度,例如法國傳教士醫生羅德先 修士 在 清宮 中以 醫 術改 變了 人 們對 西醫 的 偏見,但是“中國醫生們則竭力維持這種偏見。”7 9 這種偏見固然有“同行是冤家”的因素在其中,但是更深層 次的 原 因恐 怕 還是 中 西醫 之 間存 在 的巨 大 差異 。傳統中醫的一個顯著不足在於外科相對落後。歷史上入華的印度醫、大秦醫和回回醫,均以外科留名中國醫史,其所帶來之外科對中國醫學有一定的補充作用,但是這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中醫外科落後的局面。明清時期中醫在外科方面落後於西洋醫學。清代前期引進的西洋醫生中外科醫生佔了絕大多數 。法 國 外科 樊 繼訓 去 世後 , 康熙 帝 傳諭 西 洋人:“用外科甚屬緊要。無論其修道人或澳門地方人,若能得外科者,則當速找預備,勿致稍怠,關係緊要。”80 可見康熙對西洋外科的重視。無論是宮廷西洋醫生還是在民間傳教的西洋教士,在華所治療的疾病均以外科疾病為主,尤其是創傷、潰瘍、腫瘤和眼外科等疾病。外科治療方法,特別是切割手術等,中國人難以接受 ; 但 是其 顯 著 的療 效 又 往往 讓 中 國人 心 服 口服。前述羅德先修士為康熙帝治癒唇部腫瘍説明了這一點;利馬醫生在宮中給九皇子治療腮腺炎的事例也頗具典型性。當時九皇子的腮腺炎非常嚴重,膿腫達到了耳旁。宮廷中所有內科、外科醫生都不敢施治。利馬建議用燒紅的鐵器將膿腫刺破,這樣的治療方式使宮中所有人都不寒而慄,皇子更是無膽接受這樣的治療。最後因為病情嚴重惡化而又無人能治,康熙不得不把他交給利馬,並由盧神父協助治療。利馬給皇子做了手術,不久之後皇子果然痊癒了。8 1當時來華西人,在剛接觸中醫時往往持否定的評價。盧依道神父在宮廷中多次接觸到了中醫。他根據其對中醫的直觀瞭解,從處方、治療、醫事體制和醫生地位等方面抨擊了中醫。一次皇上命他去給一個王侯的太太治病,盧神父本不想從命,因為他知道已有多個中醫生給她治療過了。他認為這一情況是在中國行醫的一大困難,因為中國人對藥物十分迷信,又特別珍愛自己的健康,故不管甚麼藥,只要被説成是有效的都會服用,而不顧當天已經服用了其他藥物。事實上每一種藥物都有其特殊性,不同藥物間有可能是相互抵抗的。8 2 他瞭解到中國醫生將有效驗的藥方秘而不宣,並不是根據疾病而開方,而是根據銀子開方。對於熬制中藥的方式,他感 到 很 不科 學 ; 而西 醫 中 常見 療 法 ,如 服 用 瀉藥、放血療法等,中醫生一無所知。在中國,一些人昨天還是石匠,今天就有可能成為醫生。如果醫生治療好了一些小病,便可以得到很高的評價,其所使用的藥也被稱為神劑;而如果治療不好,無論以前治療過多少疑難病症 ,也會被説得一文不值 。而且從總體上來説,中國 醫生的地位是很低下的 。在這 樣 的 環境 下 , 一個 西 洋 醫生 , 按 照歐 洲 的 方式,在中國是不敢給人治病的,尤其是不敢在北京給皇上治病。8 3 在當時,給中國皇帝當御醫要比給歐洲的國王當御醫危險得多。朝臣為皇帝嘗試藥物8 4 ,這足以讓西洋傳教士們感到不安,盧依道神父自己也是因沒治好康熙的瘧疾而最終遭到驅逐。所以他將自己的失敗歸結為中國皇帝的專斷,也就可以理解 了 。從總體上説,當時中醫與西醫可以説是各有長短的,具有互補性,將它們結合起來顯然更能推動醫學進步。但是客觀上的互補性並不能掩蓋兩者之間的矛盾,也並不意味着現實中的真正合作。其間的衝突是不同文化相遇時的自然表現,而其合作則需要在一種強大的外力作用下才能夠實現。皇權便是這樣一種外力。在皇帝的要求下,他們在尋找藥材和配製藥品方面甚至有過許多合作。大約在1 695年
  • 前後,為了配製底也迦解毒劑和曾治好過康熙心悸的胭脂紅酒等西藥,皇上指定法國人張誠神父、德國人紀理安神父、葡萄牙人李國正神父、意大利人鮑仲義助理修士與中國最博學的植物學家一起,去尋找龍膽、前胡及胭脂蟲櫟樹等藥材。8 5 從尋藥人員的國籍來看,這也是一次“國際化”的聯合行動了 。西洋傳教士曾會通中西藥學,配製新藥品,見於記載的有康熙四十六年(1 707)二月,張誠神父利用多味中藥和西藥,配製成“肺胸舒丸”,以治療康熙帝久治不愈的咳嗽。8 6 也有御醫對某些西藥可以知其性而通其用,如大方脈大夫金廷詔對德里雅噶的使用8 7、御醫劉聲芳對金雞納88 、如勒白白爾拉都8 9等西 藥的 認 識與 使 用, 這 應是 雙 方相 互 交流 的 結果 。在治療方面,中西醫生也有合作。康熙四十四年(1 705)七月中旬,朝臣陳秉恒患“搭背瘡”,康熙帝派西洋大夫診治,又命御醫孫志定一同治療。孫志定接旨後跪讀曰:“皇上所知甚是,奴才懼愧不已,奴才等欲與西洋大夫商議,盡力勤治。”9 1 八月下旬,清宮中的蘇麻拉姑生命垂危,腹內絞痛,便血,不思飲食。羅德先及太醫院大夫劉聲芳、李穎滋等 共同 出 診, 否 決了 康 熙帝 用 西白 噶 瓜那 的 提議。羅德先認為,用西白噶瓜那,稍瀉嘔吐,雖治痢疾,但不可用於年老體弱者。9 1在皇權之下的中西醫合作,主要表現在製藥、臨床方面,而中西醫之間缺乏醫理上的溝通,理論上的交流很難深入下去。(三)民間醫學家的反響:王宏翰、趙學敏由於中西醫的巨大差異、宮廷西醫難以向民間傳播以及入華西醫在總體上數量有限等原因,中國民間醫學界並沒有對當時的西醫做出較多的研究與評價。以目前所發現的文獻資料來看,對康熙朝以前入華西醫作出重要回應的只有王宏翰。王宏翰(1 648-1 697以後),字惠源,號浩然子,華亭(今松江)人,後遷居姑蘇西城(今蘇州)。少時“勤習儒業,博學遍覽”,後因母病而攻醫學,又曾先後從湯若望、南懷仁學天文、坤輿之學,恒三十年。9 2 王宏翰一生著作甚豐,至今尚可見到的有《醫學原始》(1 692)四卷本、九卷本,《性原廣嗣》(1 691)六卷,《四診脈鑒大全》(1 694)九卷,《乾坤格鏡》(1691)十八卷,《古今醫史》(1 697)九卷。這些著述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西學知識,而《醫學原 始 》 一 書集 中 體 現 王宏 翰 中 西 會通 的 醫 學 思想 。《醫學原始》旨在探究醫學之本原,而其探究的途徑則是通過吸收未受佛、道二教破壞的西學,以恢復中國上古時代聖賢的境界。儘管該書大量吸收了西學內容,但是就性質而言,它是在儒學框架下吸收西學並將西學儒學化的一部著作。9 3 《醫學原始》前兩卷內容主要來自西學作品,其中基本架構與思路來自艾儒略的《性學觕述》。9 4 而王宏翰對來華多明我會士賴蒙篤(Ra imundodel Val l e,161 3-1 683)的《形神實義》,也多有借鑑,這一點以往學者少有關注。故這裏僅對《醫學原始》與《形神實義》這兩部康熙時代的文本之間的關係略作考察。賴蒙篤神父出生於西班牙馬拉加(Mal aga)教區的格拉紮勒馬(Graza l ema),由一個寡婦撫養長大。在修完文法課程後,加入了多明我會,後在格蘭納達(Granada)教授哲學。1 642年經墨西哥前往菲律賓傳教,次年春天到達馬尼拉。他在菲律賓期間學習了廈門方言,並掌管當地華人教區。1 655年離開馬尼拉到達中國福建,駐紮在福安,並在那裏學習官話。此後29年間他一直傳教於福建北部和浙江南部,直到1 683年去世。9 5《形神實義》八卷是賴蒙篤代表性中文作品,康熙癸醜(1 673)年刻印於福安長溪天主堂,比王宏翰《醫學原始》早1 0年行世。《形神實義》從編譯到刻行至 少經 歷了 1 0年 以上 ,因 為 該書 作者 自序 作 於1 663年。《醫學原始》所引《形神實義》的內容,與現存《形神實義》的相應內容在語句上略有不同,王宏翰參考的也許是《形神實義》在刻行之前的一個抄本。至於王宏翰如何得到此書,他與賴蒙篤及其中國交際圈是否有接觸,暫時還不清楚。托馬斯·阿奎那靈魂學説在明末清初幾次傳入中國,先有畢方濟《靈言蠡勺》,再有艾儒略《性學觕述》,而賴蒙篤《形神實義》也是闡述這一主題。其目的均是使人們先認人之身體與靈魂,以便認主。9 6西方 的 人 體 知識 , 便 這 樣通 過 天 主 教神 學 傳 入 中國,並在中國醫學界產生一定的反響。《形神實義》前兩卷所論人體之形,皆本“大西名醫所載”,這些內容除包括艾儒略《性學觕述》中人體生長、補養、
  • 五官、四職等外,還包括胎生、血脈、臟腑、體液等內容,比《蠡勺》、《觕述》更為豐富,堪與明末羅雅谷翻譯的解剖學專著《人身圖説》相比;就內容的先進性而言,《性學觕述》中所包含的醫學知識屬於歐洲中世紀的一般醫學水平,但《形神實義》所包含的醫學知識則較多地吸收了歐洲醫學的最新發展成果。例如,就“論心”而言,其源或與羅雅穀《人身圖説》同,而《圖説》所據乃1 6世紀法國解剖學家帕雷之《人體之一般解剖學》(1 561)。9 7《圖説》關於心臟有“論心包絡”、“論心”、“論心穴”和“論心上下之口及小鼓之用”四節,《形神實義》中“論心”之內容,大體概述了後三節。王宏翰《醫學原始》重要創新內容之一的“命門”學説,參考了《形神實義》中涉及到的胎生理論 。《醫學原始》卷一“命門圖説”:“浩然曰 :夫男 女交媾 之始,皆 動元火 元氣, 而後精 聚 兩火 , 氣 感則 兩 精滲 洽 , 凝於 子 宮, 如 爐 煉金 , 如 漿 點 腐 。 兩 精 凝 結 細 皮 , 即 成 胚 胎 之 胞 衣矣。 兩 情既 相 感 凝, 有 如哺 雞 之 蛋, 雖 未變 未 熟 而在將 變 之 時 ,其 内 體 尚 未盡 凝 , 猶 如包 汁 ; 即 有 多線相 接 合, 其 外白 而 内紅 , 如以 血 灑之 。 中見 小 雞將變 , 其 臍與 細 皮 ,並 化 成 胞衣 矣 。 人之 胚 胎 、 子宮既 相 似也 。 夫 兩精 凝 結, 細 皮 變為 胞 衣, 此 細 皮不但 為 胞 衣 , 裨 益 凝 結 之體 , 更 為 胚 胎 脈 絡 之 系 。乃先 生 一血 絡 與 一脈 絡 ,以 結 成 臍與 命 門。 但 臍 絡乃九 日 後結 成 ,而 臍 系於 胚 以代 口 之用 , 吸取 母 血以養 , 漸化 為 胚 胎也 。 但先 生 一 血絡 之 根, 而 漸 變多細 血 絡, 而 周於 精 質之 體 ,以 通 受父 母 之血 與 元火。 生 活發 動 , 如水 和 麵, 罯 鬱 而熱 發 也。 遂 成 三泡 , 如 雨 滴 下 之 水 泡 。 三 泡 既 發 , 首 成 三 肢 , 心一,肝 一,腦 顱一。 ”《形神實義》卷一“論生人必漸結漸大成其質”云:“人自媾 接以後 ,男之 質具既到 子宮, 而女之 質具相 與 和洽 , 血 内隨 生 一細 皮 , 周圍 其 質具 , 使 不致冷 氣 之侵 , 而此 細 皮隨 變 為胞 衣 。其 質 具將 變 之時, 內 體尚 未 盡凝 , 又生 有 多線 相 粘, 内 白外 紅 ,如血 灑 焉。 始 於 質具 中 間, 發 一 臍絡 , 透於 母 信 之絡, 以 周 身 質 具 之 體 , 以通 受 母 血 , 與 生 活 細 德 。熱乃發動,如以涍汁和麵,面遂罯鬱而起,因漸成三花( 原 註 :質 具 變 發如 三 茉 莉花 形 ) ,以 發 三 肢 之原,肝 一, 心一 ,頭腦 一。 是形 模之所 肇始 也。 ”將兩者比較,其描述胚胎發育過程不僅基本一致, 而 且 譯言 、 比 喻也 多 相 類, 只 是 水泡 之 喻 在《形神實義》中為茉莉花之喻,“元火”在《形神實義》中為“生活細德”,而《形神實義》中缺雞卵之喻。在目前所得見的傳教士中文作品中,僅有《形神實義》中的這段話比較詳細地描述了人之胚胎發育過程,我據此推測王宏翰參照了賴蒙篤的著作。《醫學原始》中“四液總論”來自《性學觕述》,但四液分論似來自《形神實義》,因為僅就目前我所見之西士中文著述而言,將四液分別論述者僅有賴氏之作。《醫學原始》中將四液與四行、四季相聯繫,與《形神實義》相類。9 8 《醫學原始》中“動覺至細之力德論”來自《形神實義》“論動覺最細之德”;從語言特點來看,《醫學原始》“脈經之血由心煉論”可能也是綜合了《形神實義》“論心”、“論周身大血絡”、“論脈絡”等部分而成。但是《醫學原始》三、四卷中有關臟腑的內容,仍採用中國傳統醫學諸説並加以自己的意見,而沒有吸收《形神實義》中的相關內容 。王宏翰曾從湯若望、南懷仁學天文、坤輿之學恒30年,令人有些奇怪的是,他的書中竟然沒有引用傳教士在明末翻譯的《人身説概》和《人身圖説》,而湯若望就是西洋解剖學著作中譯的最早推動者9 9 ,對《説概》、《圖説》二書肯定是知道的。是傳教士有意不 傳 , 還是 王 宏 翰無 意 接 受, 我 們 都不 得 而 知了 。康熙時期西洋藥學與藥物也大量傳入,除了法國耶穌會士在宮廷中為康熙炮製西藥、講解西洋藥學知識外,來華墨西哥方濟各會士石鐸琭還用中文編撰了一部本草專著《本草補》。該書是明末清初西洋傳教士唯 一一 部本草學著作。石鐸琭字振鐸,1 650年出生於墨西哥城,父母都是西班牙人。早年在家鄉便加入了方濟各會,於1 671 年抵達菲律賓1 0 0 ,開始東方傳教生涯。1 676年6月4日,振鐸與同會華德美(Miguel F lo r es)及兩名多明我會士一同從馬尼拉出發,於6月20日抵達中國沿海,在廈門登陸。從此他一直在中國傳教,足跡遍及福建、江西和廣東,並於1 699年6月被選為方濟各會中國傳教區總管。他於1 7 04年7月30日在漳州去世 。《本草補》一卷,1 697年左右刻於江西庾嶺翼翼
  • 堂。該 書共 收1 3種 藥材 ,每 種都 詳記 其產 地、 性狀、功效、炮製及服用方法。這1 3種藥材中,有產自歐 洲的 避驚 風石 、鍛 樹 皮、 香草 、臭 草、 日 精油;有波斯、印度藥物保心石、吸毒石;有美洲所產的金絲草(煙草);有呂宋所產的加穵弄果;還有中國本土所產的薄荷、蔞葉、芥藍、馬齒莧。地理大發現對世界藥物學發展的意義在這部中文本草著作中得到了體現。這些藥材,除了薄荷、芥藍、馬齒莧、金絲草4種外,其他均為趙學敏《本草綱目拾遺》(1 765)所轉錄。《拾遺》中還收有“奇功石”一藥,雲錄自《本草補》,但現存《本草補》版本中未見此藥,這説明《本草補》可能存在過另一個稿本或版本,且收藥為多。現存《本草補》中有云:“外膏藥奇方,因藥料中邦缺少,兼價值大高,不錄。”1 0 1 如果奇功石屬此列,則或許趙學敏依據的是石振鐸編撰之稿本。趙學敏(1 71 9-1 805)字恕軒,號依吉,錢塘諸生。父曾任鹽官,時海溢疫作,延醫合藥,以療疾苦,賴生者數萬人。學敏髫齡即好博覽,凡星曆、醫卜、方技諸學,亦喜涉獵,有所得即欣欣忘倦,鈔撮成帙,積久幾成千卷,惜諸書今多不傳,現惟《拾遺》、《串雅》二書行世。1 0 2《本草綱目拾遺》是繼李時珍《本草綱目》後又一劃時代的藥學著作,范行准先生稱其“在本草史上,實亦一件大事。”1 0 3因其中錄《本草補》藥物十種,故《本草補》由此而在中國藥學史上佔有一席之地,趙學敏也因之成為中國最早接受西洋藥物學的藥學家之一。但是這種接受僅限於轉錄幾種藥物,而沒有進一步在化學製藥方面有所建樹。四、結 語綜上所述,對康熙朝西醫為何入而不傳的問題,可以做如下幾點回答:第一,中西醫學理論具有本質上的差異,絕大多數中國醫學家乃至知識界仍堅守中醫傳統,對傳入的西 醫無 動 於衷 ,更 不 會從 理論 上 對西 醫進 行 研究。雖然王宏翰、趙學敏等人在其著作中吸收了一些西醫知識,但是畢竟他們能夠接觸到的西醫知識十分有限,遠遠沒有達到可以會通中西醫、使中醫產生革命性變化的程度,而且王宏翰、趙學敏著作中的西醫知識,也沒有引起中國同行的重視。無論傳入的數量還是當時西醫發展的水平,都無法動搖中醫在中國人心目中的地位。第二,康熙時代西醫主要傳向宮廷,而且傳入過程完全取決於皇帝意願。康熙招請西洋醫生主要是為自己的身體健康服務,他學習西醫與學習其他中西學問一樣,屬於自己的興趣愛好,也有駕馭漢族士大夫、強化滿族人統治的目的。他將傳教士翻譯的西洋解剖學著作秘而不傳,也沒有組織傳教士與宮廷御醫進行中西醫學研究,沒有開展西醫教育,更沒有派員去歐洲學習西醫,這些都決定了宮廷西醫不 可 能長 期 穩定 存 在 ,也 無 法向 民 間醫 學 界 擴散。這與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建立王家科學院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與日本學習西學的態度與目的也不一樣。至雍正時期,由於皇帝對傳教士的反感而沒有一位傳教士醫生來華,乾隆朝雖然也有個別西醫入宮,但都是為皇族成員治病而來,西醫入華仍停留在較低的層次上。到了嘉慶朝,宮廷中的西洋傳教士最終都被驅逐出中國,明末清初的西學東漸也隨之告一段落 。第三,西醫入華的主要媒介是為數有限的傳教士。儘管個別傳教士有較高的醫學水平,但是他們畢竟不是醫學家,他們的目的在於通過醫學來獲得傳教利益,且教會各派之間的矛盾使他們無法在傳播醫學方面進行合作。這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向中國系統地輸入西醫,更不可能將西醫在中國推廣。以上原因決定了康熙朝的西醫入華,只能是曇花一現,而不可能在中國醫學領域造成深遠影響,也不可能將中醫納入到當時正在發生的世界醫學近代化過程之中。鑑於明末清初入華西醫在中國醫學領域中未引起較大的影響,我們對這段歷史的研究面向就不能僅局限於醫學領域,而應在更加廣闊的視野中對此期西醫入華史進行研究,如考察入華西醫的社會影響從而將其引入社會史的研究,考察入華西醫在中國思想領域中的影響,從而將其引入文化史的研究等等 。
  • 表1 康熙年間在宮廷服務的西洋傳教士醫生表2 康熙年間在醫學領域有所表現的其他傳教士註 釋 :1 關 雪 玲 : 《 康 熙 朝 宮 廷 的 西 洋 醫 事 活 動 》 , 載 於 《 故宮 博 物 院 院 刊 》 , 2 0 0 4 年 , 第 1 期 ; 曹 增 友 : 《 傳 教士 與 中 國 科 學 》 , 北 京 : 宗 教 文 化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第 3 4 6 - 3 6 6 頁 ; 羅 麗 達 : 《 允 禩 足 疾 與 西 洋 大 夫 的 一篇 滿 文 史 料 》 , 載 於 《 歷 史 檔 案 》 , 1 9 9 3 年 , 第 3 期 ;潘 吉 星 : 《 康 熙 帝 與 西 洋 科 學 》 , 載 於 《 自 然 科 學 史研 究 》 , 1 9 8 4 年 , 第 3 卷 , 第 2 期 。Bo x e r ,Char l e sRa l ph,A No t e on t he In t er a c t i on o f P o r t u gu e s e and Ch i neseM e di c in e a t Macao an d Pe k i n g(1 6 t h - 1 8 t h C e n t u r i e s )( M a c a u:I mpr ens a Nac i o na l , 1 974) .2 侯 景 文 譯 : 《 耶 穌 會 會 憲 》 , 台 北 : 光 啟 出 版 社 ,1 9 6 7 年,第1 4 0 -1 4 1 頁 。3 例 如 艾 儒 略 《 性 學 觕 述 》 、 湯 若 望 《 主 治 群 征 》 、 賴蒙 篤 《 形 神 實 義 》 等 傳 教 士 作 品 中 都 包 含 了 大 量 的 西醫 知 識 。4 據 《 熙 朝 定 案 》 載 : “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1 6 8 5 ) 二 月 十二 日 , 上 諭 大 學 士 勒 德 洪 、 明 珠 : 今 南 懷 仁 已 有 年紀 , 聞 香 山 澳 尚 有 同 南 懷 仁 一 樣 熟 練 曆 法 等 事 才 能 及年 少 者 。 爾 等 會 同 禮 部 問 南 懷 仁 , 是 何 姓 名 , 舉 出 具奏 ; 又 有 善 精 醫 業 者 , 一 併 具 奏 。 至 十 三 日 , 大 學 士勒 、 明 同 禮 部 尚 書 杭 , 持 十 二 日 上 諭 與 南 懷 仁 看 , 隨詢 問 見 在 香 山 澳 、 熟 練 曆 法 及 善 精 醫 業 者 有 幾 人 , 並系 何 姓 名 。 南 懷 仁 答 雲 : 熟 練 曆 法 者 , 僅 有 一 位 , 姓名 安 多 ; 若 善 精 醫 業 者 , 不 知 尚 有 人 在 否 。 ” 轉 引 自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澳 門 基 金 會 、 暨 南 大 學 古 籍 研究 所 合 編 : 《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彙 編 》 第 六冊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 第 6 0 2 頁 。5 羅馬耶穌會檔案館:J ap./-Si n. 1 45,pp.82-84.6 南 懷 仁 : 《 吸 毒 石 原 由 用 法 》 , 法 國 國 家 圖 書 館 有藏 , 該 圖 書 館 還 藏 有 一 份 滿 文 本 , 與 漢 文 本 內 容 幾 乎完全一樣,參見L .Ta l p e,The M an c hu- t e x t o f t he Hs i- T u-S h i h(吸毒石 )or L a p i s S e r p e n t i n u s , i n O r i e n t a l i aL ov ani e ns i a Per i od i c a,V ol . 22(1 991 ),pp.21 5-234.關於“吸毒石”及 其在中國 的傳播, 參見U.L i b br e c h t , “ I n t r o duc -t i on of t he L api s Se rpen ti nus i n to C h i n a,a S t udy o f the Hsi-Tu-Shih of F.Ver b ies t,s .j.”,in O r i e n t al i a L ov an i ens ia P er i od i ca,Vol . 1 0(1 982) ,pp. 209- 232. 該文後附 有南懷仁 《吸毒 石原 由 用 法 》 及 其 他 介 紹 吸 毒 石 的 文 獻 三 種 。7 《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 , 中 華 書 局 影 印 本 , 1 9 8 5 年 , 第
  • 29 同上註,第 132 頁。 30 同上註,第 133 頁。 31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上,第 564-565 頁。 32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第121頁。33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下,第 677-678 頁。 34 同上註,第 678 頁。 35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Ⅰ,第 227-228 頁。 36 同上註,第 294 頁。 37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29 頁。 38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第 651-652 頁。 39 參見《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132-135 頁。 40 參見朱靜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Ⅲ,第 205-206 頁。 41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Ⅰ,第 207-208 頁。 42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145 頁。 43 BA: Jesuítas na Ásia, Cod.49-v-22, fl.172b. 44 Dehergne, Joseph, S. I., "La Chine du Sud-Est: Guangxi et Guangdong, Étude de Geographic Missionnaire", in Archivum Historicum Societatis lesu, Extractum e Vol. XLV (1976), p.42. 45 Alcobendas, Severiano, "Religiosos medicos de Ia Provínciade San Gregorio Magno de Filipinas", in Archiivo IberoAericano, Tomo 36 (1933), p. 73. 46 Siniça Fraciscana, Vol. Ill, p. 20. 47 Ibid, pp. 974-975. 48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7 (1934), p. 68. 49 Dehergne, Joseph, S. I., ibid., p. 22-23. 50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6 (1933), p. 374. 51 Ibid, pp. 374-375. 52 Margiotti, Fortunate, (Bernward H. Willeke, trans.) "Ein Bruder fur die Bruder: Antonio de la Concepcion", in Arnulf Camps &Gerfried W. Hunold (eds.), Erschaffe mir ein neues Volk: Franziskanische Kirchlichkeit und missionarische Kirche Mettingen: Brasilienkunde Verlag, 1982), pp. 223-224. 53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6 (1933), p. 378. 54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7 (1934), pp. 81-82. 55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6 (1933), p. 367. 56 Dehergne, Joseph, S. I., ibid., p. 42. 57 Rosso, Antonio Sisto, "Pedro de Ia Pinuela, O.F.M., Mexican Missionary to China and Author", in Franciscan Studies 8 (1948), p. 257. 58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6 (1933), p. 160. 59 Alcobendas, Severiano, ibid., in Archive Ibero-Americano, Tomo 37 (1934), pp. 70-71 60 指白馬行醫院和聖保祿學院所屬的診所,參見董少新: 《澳門仁慈堂醫院再研究》,載《文化雜誌》(澳門),第 51 期;《聖保祿學院在澳門的醫療服務》,載於《澳門》,2004 年 8 月。 61 《清康乾兩帝與天主教傳教史》,第 97-98 頁。 62 潘吉星:《康熙帝與西洋科學》,載於《自然科學史研 究》,1984 年,第 3 卷,第 2 期,第 183-184 頁。 63 《耶穌 63 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287-289、298-300頁。 267 頁。 8 羅馬耶穌會檔案館:Jap./-Sin.145,p.83. 9 白晉著,馮作民譯:《清康乾兩帝與天主教傳教史》, 台北:光啟出版社,1966 年,第 97-98 頁。 10 康熙三十一年正月三十日上諭:“西洋人治理曆法,用 兵之際,修造兵器,效力勤勞。且天主教並無為惡亂行之 處,其進香之人,應仍照常行走。前部議奏疏,著掣回銷 毀。”二月初二日又諭:“前部議將各處天主堂照舊存留, 止令西洋人供奉,已經准行。現在西洋人治理曆法,前用 兵之際,製造軍器,效力勤勞。近隨征俄羅斯,亦有勞績。 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將伊等之教,目為邪教禁止,殊屬無 辜。”初三日,禮部尚書雇八代等十七位大臣議得:“查得 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 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 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 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 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 各處教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 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各省可也。”“二月初五日, 奉旨依議。”見黃伯祿:《正教奉褒》,上海慈母堂重印, 1895 年,第 112-114 頁。 11 《清康乾兩帝與天主教傳教史》,第 98-99 頁。 12 關雪玲:《康熙朝宮廷中的西洋醫事活動》,載於《故宮 博物院院刊》,2004 年,第 1 期,第 106-107 頁。 13 劉潞主編:《清宮西洋儀器》,香港:商務印書館, 1998 年,第 234—236 頁。 14 具中文文獻記載,閔明我此次返歐是為了與俄羅斯交 涉事宜,參見黃伯祿:《正教奉褒》,第 88 張;而西文文 獻透露了閔明我返歐的另一個任務,便是為康熙皇帝尋找 以為西洋醫生。見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 (BA):Jesu/tas na Ásia,cod-v-22,fl.127a. 15 BA:Jesu/tas na Ásia,cod-v-22,fls.127a-b. 16 lbid,fls.128a-130b. 17 關於他們在宮廷中的諸多行醫事例,參見BA:Jesuitas Na Ásia,cod-v-22,fls.131 a-134b. 18 BA:Jesuitas na Ásia,cod-v-22,fl.135a-b. 19 杜赫德編,鄭德弟、呂一民、沈堅譯:《耶穌會士中國 書簡集》Ⅰ,大象出版社,2001 年,第 288-291 頁。 20 盧神父於 1694 年前往交州傳教,1700-1710 年成為該 傳教區的會長,1719 年在交州去世,參見榮振華著,耿昇 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上,中華書局,1995 年,第 390—391 頁。利馬則不知所終。 21 該堂從 1699 年開始進行了擴建,於 1603 年 2 月竣工。2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中前期西洋天主教在華活 動檔案史料》第一冊,中華書局,2003 年,第 31 頁。 23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Ⅰ,第 309 頁。原譯文將鮑 仲義譯成“博丹”;另外,三位西洋醫生均為修士,原譯文 中均作“神甫”,筆者引時均作了更正。 24 鄭德弟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312 頁。原 譯文將羅懷中譯成了科斯塔,筆者引時作了更正。 25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下,第 573 頁。 26 《正教奉褒》,第 121 張。 27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上,第 562—565 頁;《在 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第 556—557 頁。 28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37 頁。
  • 64 同上註,第287—28 9頁。65 同上註, 第2 9 9 頁 。66 [日]後藤末雄:《康熙大帝とルィ十四世》,載於《史學雜誌》,第4 2 編,第3 號,東京, 1 9 3 1 年 3 月;轉引自潘吉星:《康熙帝與西洋科學》,載於《自然科學史研究 》,第3 卷,第 2 期, 1 9 8 4 年,第 1 8 4 頁 。67 周濟:《新醫東漸史之研究》,載於《中西醫藥》1 9 3 6年 4 月 , 第 2 卷 , 第 4 期 , 第 2 6 8 頁 。68 潘吉星:《康熙帝與西 洋科學》,載於《自然科學 史研究》 1 9 8 4 年,第3 卷,第2 期,第 1 8 3 頁。69 《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3 0 1 頁。70 編號:MS 2 0 09.黃綢封面,四孔線裝,半頁七列,前七 卷 附 有 許 多 精 美 插 圖 , 繪 製 水 準 明 顯 比 羅 雅 谷 的《人身 圖説》 中插圖 精確 美觀。 第一卷 第一頁 附巴 多明給 法 蘭 西 科 學 院 諸 科 學家 的 信 , 為 巴 多 明 親 筆 手稿。 藏 書 印 章 為 “ 法 蘭 西 科 學 院 圖 書 館 ” 。 據 此 推斷,此抄本應 該是巴多明於 1 7 2 3年 5 月初從北京寄 給法 蘭 西 科 學 院 諸 院 士 的 抄 本 。71 《在 華耶穌 會士列 傳及書 目》上 ,第5 2 0頁 。72 藪內清《西歐 科學與明末》,載 於《日本學者研究 中國史 論著 選譯 》十 ,中 華書 局 , 1 9 9 2年 ,第 7 6 頁 。73 潘吉星:《康熙帝與西 洋科學》,載於《自然科學 史研究》 1 9 8 4 年,第3 卷,第2 期,第 1 8 4 頁。74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2 8 7 頁。75 中 國 第 一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康 熙 朝 漢文 朱 批 奏 摺 彙編》第四冊, 檔案出版社, 1 9 8 5 年, 第3 2 6 頁 。76 關於中國向日本學習西 醫,參見李經緯主編:《中 外醫學交流 史》, 湖南教 育出版 社, 1 9 9 8 年,第 27 3 —2 7 9 頁。77 曹增友在其著《傳教士 與中國科學》一書中有“太 醫院中的洋御醫”小 節,所述均為在 宮廷中效力的傳 教士,但並無證據表 明這些傳教士隸 屬太醫院,能否 稱為 御 醫 也 值 得 商 榷 。78 BA:Jesuitas na Á sia,cod-v-22,f l s.1 33b-134a.79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 1 3 2 頁。80 中 國 第 一 歷 史檔 案 館 編 : 《 康 熙朝 滿 文 朱 批 奏 摺 全譯》,北京:中國社 會科學出版社, 1 9 9 6年,第28 4頁 。81 BA:Jesuitas na Á sia,cod- v- 22,f l s.1 32b-133b.82 l bi d,f l .1 32b .83 l bid,cod-v-22,f l s.13 6a-b .84 在康熙服用金雞納之前 ,先有三位病人、再有四位 重臣品 嘗 了 此 藥 , 見 他 們 均安 然 無 恙 後 , 皇 上 方 才 服用。見《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Ⅰ,第289頁。這在中國是很正常的事, 《曲禮》雲:“ 君有疾飲藥,臣 先嘗之 ;親 有 疾飲 藥 ,子 先 嘗之 。 ”85 《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Ⅱ,第3 1 1 -3 1 3頁。8 6 陳可冀主編:《清宮醫案研究》,北京:中醫古籍出版社,1 9 9 0年,第27—28頁。87 見 《康 熙 朝滿 文 朱批 奏 摺全 譯 》, 第 32 1 頁 。8 8 同 上註, 第3 9 2 頁 。89 同上 註,第4 7 6 頁 。90 同上 註,第3 8 0 頁 。91 關 雪 玲 :《 康 熙 朝 宮 廷中 的 西 洋 醫 事活 動 》 , 載 於《故宮博物院院刊》,20 0 4年,第 1 期,第 1 0 3頁。原註釋云此 條史料 引自《 康熙朝 滿文朱 批奏摺 全譯》 ,第48 1 頁, 經查此 處雖關 於蘇麻 拉祖母 治病之 事, 但並無 所 引 之 具 體 內容 。 所 出 何 處 ,待 進 一 步 查 證 。92 徐 海 松 : 《 王 宏 翰 與 西 學 新 論 》 , 載 於 黃 時 鑒 主編: 《 東 西 交流 論 譚 》 第二 集 , 上 海文 藝 出 版 社 ,2001 年 ,第 1 30-1 34頁。93 關於王宏翰的醫學思想, 參見祝平一:《通貫天學 、醫學與儒學:王宏翰與明清之際中西醫學的交會》,載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本第一分 ,1 9 99年3月 ,第1 6 5—2 0 0頁。94 關於 《 醫學 原 始 》與 《 性學 觕 述 》之 間 的關 係 , 參見董 少 新: 《 從艾 儒 略〈 性 學觕 述 〉看 明 末清 初 西醫入 華 與 影 響 模 式 》 , 澳門 《 文 化 雜 誌 》 待 刊 稿 。95 賴蒙篤傳記見Gonzal e z,J ose Mar i a,Hi s t or i a de lasM is i 0ne s D omin i canas de Ch i na,1 632-1 7 00,T om0l(Madr i d ,1 964),pp.51 1 -524.9 6 如賴蒙篤《形神實義·自序》云:“欲與人認天主 ,先與 人 認人 , 欲 與人 認 人, 當 與 人認 人 之有 形 , 與人之 無 形 ,因 譯 形 神一 書 。 ”97 參見 鐘 鳴 旦: 《 昂 布魯 瓦 茲 ·帕 雷 〈 解剖 學 〉 之 中譯本》,載於《自 然科學史研究》, 2 0 0 2 年,第2 1卷 ,第 3 期 ,第 26 9—28 2頁。98 參 見 《 形 神 實 義 》 卷 二 四 液 之 論 。99 見 《 人 身 説 概 》 畢 拱 辰 “ 序 ” 。100 Chan,Albe r t,S.J.,Ch in e s e Book s and D0cumen t s i n t h eJ e su i t A r c h i v e s i n R0 m e,a Desc r i p t i v e Cat al o gue J ap0n i c a—S i n i ca l-l V(M.E.sharpe,2001 ),p.398.101 石振 鐸: 《本 草補 》,見 鐘鳴 旦、 杜鼎 克編 :《 耶穌 會 羅 馬 檔 案 館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獻 》 第 十 二 冊 , 台北:利氏學社,2 0 0 2 年,第 1 4 2 頁 。102 范行 准: 《明 季西 洋傳入 之醫 學》 ,中 華醫 史學 會鈞石出版基金委員會, 1 9 4 3 年,卷一,第2 3 2 、 3 3頁 。103 范行准:《中國醫學史略》,中醫古籍出版社,1 9 8 6年, 第 20 8 頁 。
  • 西化東漸與遠東格局的演變黃鴻 釗 *一、1 6 世 紀 前 遠 東 的 國 際 格 局遠東包括東亞和東南亞2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形成以前,存在一個以中國為中心的遠東封貢體系。1 6世紀以後,以葡萄牙為先導的西 方勢 力 開始 侵入 遠 東, 通過 不 斷的 侵略 和 征服,逐步建立了遠東殖民體系。此後,由於列強之間殖民利益的對立和鬥爭,以及遠東人民爭取民族解放 的 鬥爭 , 削弱 和 清 除了 西 方在 遠 東的 殖 民 勢力。從此,遠東在政治和經濟上迅速崛起。因此,1 6世紀以來的遠東歷史,大致分為三個發展時期,先後形成三種不同的國際格局。它們依次是:遠東封貢體系、遠東殖民體系和遠東的崛起時期。本文擬對遠東國際格局演變的歷史過程,談一點粗淺看法 。遠東是近代出現的一個政治地理概念。1 6世紀西方 國家 開 始向 東 方擴 張 時, 按 照地 理 距離 的 遠近, 分別 把 西歐 以外 的 地區 稱為 遠 東、 中東 和 近東。這種劃分從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書説法大相 徑廷 , 難以 統 一。 大 體上 説 ,近 東 是指 巴 爾幹、海峽地區和北非;中東是指土耳其至阿富汗,以及埃及這片地區;至於遠東,則指東亞與東南亞諸國。它包括:中國、日本、朝鮮、韓國、蒙古、俄國遠東區、緬甸、泰國、越南、老撾、柬埔寨、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印尼、菲律賓、帝汶等國家,此外還包括北太平洋主要島嶼關島等地區。中國是遠東的文明古國。這個地區的所有國家‘都曾經受到過中國文明的直接影響。這些地方的許多最優秀的文 化,顯然 是淵源於 中國文明 的’。1 因此,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中國,很自然地成為遠東 的中心 。在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形成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國際關係一般僅限於局部地區性的範圍,在遠東地區,這種區域性國際關係可以稱之為“遠東封貢體系”。所謂遠東封貢體系,是以中國為中心,以封貢制度為交往模式所表現的天朝大國與藩屬之間的封建關係。這種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國的周秦時代。周天子分封諸候,建立了朝貢制度。朝即朝聘,規定諸候有義務定期朝見天子。《禮記·王制》稱:“諸候之於天子也,比年-小聘,三年-大聘,五年一朝”。貢即貢獻,諸候朝聘時須進獻方物於朝廷。可見朝貢制度本是特指天子與諸候之間隸屬關係交往的模式。其後這種制度被推廣到處理中央政權與少數民族政權之間的交往上面,再後又推廣到同周邊國家之間的關係上面,最後又推廣到同一切來訪的國家,包括同近代西方國家的交往上面。歷來的中國政府用這種制度維護其“天朝至尊”的地位,而把朝貢國視為藩屬。這是一種以小事大的不 平 等 關係 , 也 是中 國 封 建統 治 者 用以 羈 縻 外國,懷柔遠人的外交手段。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一概視外國訪華使節為“貢使”,遲至1 793年,英國特使馬戛爾尼訪華時乘坐的船隻,在開進中國內河航道時,負責接待工作的官員,硬是下令在船頭插上“英吉利貢使”的旗幟,使傲慢自大的馬戛爾尼覺得大傷 體 面 。* 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實際上,封貢體系主要表現為遠東各國與中國的官方貿易,這種貿易也稱為朝貢貿易,至於各國內
  • 政,中國一向不多加干涉。因此,封貢體系基本上是以中國為中心的、鬆散的政治經濟與文化上的聯繫,是既互相獨立,又互相依存的體系。在封建時代,遠東各國均以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商品交換並不發達。各國除了定期進行朝貢貿易之外,相互之間的交往甚少,至於同本地區以外的交往則更少了,表現了封貢體系的地區閉塞性。幾千年來,封貢體系不斷演化,到明代發展至頂峰。這時候,中外交往的國家日益增多,朝貢制度也日趨完備,而這一切,是與鄭和七下西洋的開拓性貢獻分不開的 。1 5世紀初,明代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採取了主動發展海外貿易的措施。1 405—1 433年間,派遣傑出的航海家鄭和七下“西洋”(古人關於東西洋的概念,大體上是這樣的:以印尼的蘇門答剌島西北端為分 界線 , 以東 稱 東洋 , 以西 稱 西洋 , 今孟 加 拉灣、印度半島和阿拉伯海沿岸,均為西洋範圍),“每次統領官兵數萬人,海船百餘艘。”2 其規模之大,是當時世界上罕見的。船舶“體勢巍然,巨無與敵”,“大者長44丈4尺,闊1 8丈,中者長37丈,闊1 5丈”,儘管海洋上氣候變幻無常,經常颶風陡起,怒濤如山,船隊仍然能夠“雲帆高張,晝夜星馳,涉彼狂瀾, 若履通衢”。3 這次航海史上的 盛舉, 對中 國 與亞 非 國家 的 貿易 發 展產 生 了巨 大 影響。自鄭和下西洋後,中國不僅加強了與遠東地區國家的關係,而且影響及於西亞和東非,先後與3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貿易關係。其中東南亞國家為24個,東亞2個。這些國家是:日本群島 —— 日本、琉球;菲律賓群島 —— 呂宋、蘇祿;中印 半 島安 南 、 佔城 、 林邑 、 扶 南( 以 上 越南)、真臘(柬埔寨)、暹羅、赤土(以上泰國)、頓遜、蒲甘(以上緬甸);馬來半島 —— 滿剌加(麻六甲)、彭亨、大尼(大年)、急蘭丹(吉蘭丹)、覽幫;印尼群島 —— 爪哇、蘇門答剌、三佛齊、闍婆、渤泥(婆羅州)、婆利(婆羅州)、阿魯、溜山(明打威群島)。4各國的使節頻繁奉派到中國朝貢,鄭和第一次下西洋於永樂五年(1 407)回國,“是年,琉球、中山、山南、婆羅、日本、別失八里、阿魯、撒馬爾罕、蘇門答剌、滿剌加、小葛蘭入貢”。5 1 4 1 9年(永樂十七年),鄭和五下西洋回國,又帶回1 7國使節,1 423年(永樂二十一年)六下西洋時,“隨船來朝貢的有十六國,遣使千二百人貢方物至京”。6七下西洋期間,一些國家不僅派來級別極高的使節,而且有時是國王親自率團來朝貢,除了一些王子王妃外,共有4個國家的國王,8次來華訪問 。1 4 1 1 年,滿剌加王拜里迷蘇剌“率妻子陪臣來朝”,受到明王朝熱烈而隆重的歡迎。1 4 1 9年,其繼位的新國王又率領妻子和陪臣來中國謝恩。其子繼位後,又於1 424和 1 433年兩次來華。總之22年間,滿剌加國王三年四次來華。又如1 41 7年蘇祿國東王、西王、和峒王同時來朝。他們“各率其屬及隨從頭目凡340餘人,奉金縷表來朝貢,且獻珍珠、寶石、玳瑁等物”。7 他們在回國時,途經德州,東王巴都葛叭哈剌因病去世,即葬在德州。東王眷屬和陪臣留下守靈,長期居住中國,其子孫長期享受“廪糧”(廪,米倉,官府發給的米糧),“布鈔”等,受到許多優待。1 408年8月,渤泥國王麻那惹加那乃率其妃,及弟妹與陪臣來朝貢,1 0月,國王病死於會同館,明成祖為此“輟朝三日”,命厚葬於安德門外,每年春秋二次祭祀。8 1 420年 1 0月,古麻剌朗(又名麻剌,今屬菲律賓)國王幹剌義敦奔率妻子陪臣來朝貢,次年至福建病死,以王禮厚葬。9明朝把這些國家的關係納入封貢體系之中,根據各國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貢期為二年、三年或五年一 次 ; 指 定廣 東 、 福 建和 浙 江 等 省為 朝 貢 的 貢道;廣州、泉州和寧波為朝貢國的居留地。此外,還規定每次貢船的數目、隨從的人數、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勘合的檢驗手續等等。勘合是將一份蓋印檔截成兩半,一半由朝貢國保存,另一半由市舶司掌管。當朝貢國商船抵達貿易港口後,由市舶司檢驗勘合,確認無誤後,方准予入貢。朝貢制度中還有嚴格的禮儀程式,包括外國使節進入賓館的禮節,上朝時的服飾、跪拜動作、站立位置、進退路線等等。朝貢品 一般為本國的特 產,如各種香料 、海珠、寶石、稀有禽獸和手工業產品等。中國政府接受貢品後,依例給予“賞賜”。通常為絲織品、瓷器、金銀和錢鈔等。一般來説,賞賜遠比貢品價值高得多。使得各國貢使乘興而來,滿意而歸。這種朝貢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官方貿易關係。
  • 各國貢使定期到中國來,除了完成官方朝貢外交禮儀之外,還附載貨物進行貿易。據《明史·食貨志》記載:“明初,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因設市舶司(海關),置提舉官以領之,洪武初設於太倉、黃渡、尋罷。複設於寧波、泉州、廣州。”這種貿易的商品數量,遠遠超過朝貢物品的數量。不過當時中國政府對這種貿易限制也很嚴格,規定貢使住在會同館,中國商人到會同館中洽談生意,而不允許各國使節直接到市場上做買賣。總之,在遠東封貢體系中,繁榮富強的中國像磁石般緊緊吸引着周邊國家,在雙方以朝貢關係維持的頻繁交往過程中,中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對遠東各國產生了重大影響,促進了這些國家的繁榮與進 步 。由於貿易頻繁,當時中國銅錢在東南亞一帶廣為流通 ,例 如 爪哇 “行 市 交易 用中 國 銅錢 並布 帛 之類。”1 0 一些國家還採用中國度量衡,如蘇門答剌“國中一應買賣交易,皆以十六兩為一斤”。1 1 在滿剌加建造的一些房子所用的磚瓦,是由鄭和的船隊從中國運去的。暹羅、滿剌加所建造的一些寶塔和寺廟,所用的琉璃瓦都是由鄭和提供的。鄭和還從海外帶回一些燒制玻璃的技術工人,這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而且是一種文化交流。當時隨同鄭和船隊下西洋的一些人,回國後寫了一些著作,馬歡著《瀛涯勝覽》,費信著《星槎勝覽》,鞏珍著《西洋番國志》,這些書廣泛地介紹了東南 亞各 國的 概況 ,增 進 了中 國人 對這 些國 家 生產、生活和風俗習慣的瞭解。同時鄭和船隊所到之處,留下了許多紀念鄭和航海的文物和古蹟,如在爪哇有三寶瓏、三寶洞、三寶公廟,在泰國有三寶寺等 。這 些 都是 中國 和 東南 亞各 國 傳統 友誼 的 象徵 。至於中國與半島各國,如越南、老撾、緬甸、泰國等國的關係就更密切了,除了經濟上的關係,更有政治上的關係,基本上這些國家都奉中國為宗主國,是中國的藩屬,因為領土的接近,而往往直接干涉到其內政 。二 、葡萄牙 等國衝 擊遠東 封貢體 系全球範圍的現代國際關係,是從1 5世紀末地理大發現溝通了東西方聯繫,世界市場形成之後才正式 開 始 的 。從歷史上看,主動要求消除東西方隔離狀態的是西方國家。西方殖民擴張和霸權政治是伴隨資本主義產生而開始的。資本主義最先產生於歐洲。1 5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的產生,誘發了一股尋找東方新航路的熱潮。西方人熱衷於到東方來,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尋找黃金。二是謀求穩定的東方貨源和直接 貿 易 。1 498年月,達伽馬船隊開闢新航路到達東方,拉開了西方國家向東方擴張的序幕。大體説來,1 6—1 8世紀是擴張的第一時期。這時,西方資本主義處於原始積累階段,其海外擴張是以商業資本為基礎的。在這個時期中,西方國家主要從事海盜活動、商品貿易和販賣奴隸。他們在遠東沿海地區佔領殖民據點,建立商館、兵站,從事海盜貿易。除了西班牙人開始深入菲律賓群島內陸外,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均未進入遠東國家的腹地。 1 21 51 1 年葡萄牙人征服麻六甲,是西方入侵遠東的開始。從這時開始,整個1 6世紀,是葡萄牙遠東霸權的極盛時代。當然這主要是指商業霸權,而非殖民霸權。它以葡萄牙人控制的遠東海上商路,以及所建立的一系列貿易據點,包括麻六甲、帝汶島、安汶島、德那第島、萬丹、提多爾島、澳門、長崎等為基礎,形成葡萄牙人在遠東的海上勢力圈。當時葡萄牙在印度果阿建立東方總部,統率一支強大的海軍艦隊。同時在霍爾木茲(波斯灣入口處港口)建立海軍基地,以控制西亞海域;在麻六甲建立另一個海軍基地,以控制遠東海域。對其他西方國家嚴加 防 範, 不 許它 們 的 船隊 進 入它 的 勢力 範 圍 之內。如有違反禁令,則一律沒收其商船和貨物。葡萄牙人以海洋霸主的口吻聲稱:“葡萄牙人,作為海洋霸主,沒收未經他們許可,而在地球的海洋上航行者的財產是正當的。”1 3緊隨葡人之後,第二個到達遠東的是西班牙。這兩個殖民國家於1 494年,曾在教皇亞歷山大六世主持下,簽訂了《托爾德西里雅斯條約》,於佛德角群島以西370里加(1里加=5.9公里,即總共21 83公里)的洋面上,劃一條教皇子午線,規定線以東為葡萄牙勢力範圍,線以西為西班牙勢力範圍。這是歷史上第 一 個瓜 分 世界 的 條 約。 據 此, 西 班牙 越 洋 西去,佔領了大半個拉丁美洲。但西班牙也想到遠東
  • 來從事利潤優厚的香料貿易。他們不是走葡人的東方航線,是從另一條航線前來的。1 521 年麥哲倫率領船 隊繞 過 南美 好望 角 ,橫 渡大 西 洋, 到達 菲 律賓。1 565年侵入並佔領宿務,1 571 年5月佔領馬尼拉。其後,便同葡萄牙爭奪在香料群島的貿易權。到1 580年,西班牙同葡萄牙合併,又由於荷蘭的勢力開始侵入香料群島,兩國在遠東有了共同的利害關係,於是葡人與西人聯手對抗荷蘭人,保護香料貿易。但是,隨着1 588年無敵艦隊的覆滅,西班牙實力大大削弱,葡萄牙和西班牙遠東的海上控制權遂逐漸 喪失 。代之而起的 是荷蘭。它 是第3個到 達遠東的 國家。1 6世紀末至1 7世紀中葉,是荷蘭海上霸權的極盛時期。經過民族革命的荷蘭,擺脱了西班牙的統治,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迅速,對外貿易發達。荷蘭建立了一支龐大的商業艦隊,有大小商船1 .6萬艘,總噸數達90萬噸。這一數位恰好是英、法、葡、西4國商船噸數的總和,亦即佔當時歐洲船舶總噸數的四分之三。荷蘭商人遠航世界各地貿易,有“海上馬車夫”之稱。1 595年荷蘭商船隊首航遠東,到達爪哇島。1 6 1 9年佔據雅加達,建立香料貿易基地。荷蘭人擊敗了葡萄牙的遠東艦隊,成為遠東的海洋霸主,並從葡人手中奪取了麻六甲等貿易基地。但荷蘭的霸權又在1 7世紀後期被英國所取代。在葡、西、荷等國之後,第4個到達遠東的是英國。1 580年英國海盜德雷克便曾到達香料群島,帶回了有關 遠東的訊 息。1 600年 英國東印 度公司 成立,開始從事遠東貿易活動。1 7世紀中葉,經過了巨大變革的英國,實力日益增強,建立了一支強大的艦隊,敢於向荷蘭的霸權挑戰。50—70年代,英國先後進行了3次英荷戰爭,打敗了荷蘭,成為新的海洋霸主。從此在遠東,再也不是英國商船躲開荷蘭人的襲擊,而是荷蘭商船要躲開英國的艦隊了。1 7世紀初,英國人在遠東的蘇門答剌、香料群島、爪哇、婆羅洲、暹羅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建立了1 3個商館。另外在印度也建立了8個商館。1 4 貿易發展迅速。1 601 -1 620年間,平均每年輸入東方的商品價值為1 5,383英鎊,白銀和鑄幣為28,847英鎊。至1 674—1675年間,已分別達1 55,000英鎊和41 0,000英鎊。到171 0-1 759年間,平均每年又分別達到1 84,966英鎊和536,67 2英鎊。1 5 到1 8世紀中期,英國在遠東的軍事、政治和經濟勢力,已經雄居首位了。在英國人之後,法國、美國、丹麥、瑞典等國,也紛紛來到遠東地區貿易。但是它們在遠東的勢力遠遠不如英國 。總之,1 6—1 8世紀這段時間,西方勢力已經侵入遠東,使原有的遠東封貢體系受到巨大的衝擊。但這個體系基本上仍然存在,這是西方殖民關係和遠東封貢關係的並存時期。三 、遠東殖民 體系的形 成1 9—20世紀初,是西方向遠東擴張的第二時期。這時,西方資本主義進入了發展階段,從1 8世紀末開始,歐美國家掀起資產階級革命大高潮。與此同時,又開展了工業革命,完成了從工廠手工業向工廠的過渡,生產力得到了順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實力 更 加強 大 ,迫 切 要 求擴 大 商品 市 場和 原 料 產地。這樣,進入1 9世紀以後,英、法等較早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率先發動瓜分遠東的強大攻勢。隨後,其他歐美國家亦接踵 而來,展開激烈的競爭 。它們迫使遠東國家打開國門,割讓領土,劃分勢力範圍,乃至滅亡這些國家,建立殖民統治。在瓜分遠東的競爭中,它們時而攜手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宰割殖民地國家;時而又反目成仇,為爭奪一個目標而拼命廝殺。到了1 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列強科學技術的新突破,促進了生產力突飛猛進的發展,並推動了資本的集中和壟斷的形成,自由的資本主義過渡到了壟斷資本主義、帝國主義階段。在帝國主義時期,資本輸出代替商品輸出,成為列強主要 的 剝削 手 段, 更 加 需求 獨 佔殖 民 地和 勢 力 範圍。這樣,列強瓜分遠東的鬥爭就更加激烈,當一個國家被瓜分之後,還往往進行再瓜分的鬥爭。如1 898年的美西戰爭(瓜分菲律賓),1 904—1 905年的日俄戰爭(瓜分東北與朝鮮),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日德交戰(瓜分山東與太平洋島嶼)等等。這一切表明,列強再瓜分遠東殖民地的鬥爭,比在地球上其 他 任 何地 區 都 來得 激 烈 。經 過 列 強長 期 的 瓜分,遠東地區除了一兩個國家保持形式上的獨立 、實際上處於列強共同控制之下以外,基本上都被西方列強征服和佔領。這時侯,原有的遠東封貢體系不復存在,遠東殖民體系形成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歐美列強在遠東佔領的
  • 殖民地情況,有如下列:俄國佔領西伯利亞遠東區,包括中國的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地區,殖民地面積31 1 萬平方公里 。英國佔領緬甸、馬來亞、汶萊、沙澇越、沙巴、新加坡和香港,面積共1 0 1 萬平方公里。法國佔領越南、老撾、柬埔寨、面積共74萬多平方 公 里 。荷蘭佔領印尼群島,面積共1 90萬多平方公里。美國取代西班牙,佔領菲律賓群島,共29.97萬平方 公 里 。日本佔領台灣、澎湖列島、朝鮮和庫頁島,面積共30萬平方公里 。葡萄牙佔領東帝汶島、澳門,面積共1.89萬平方公 里 。德國佔領中國膠州灣,以及太平洋島嶼,面積共0.5萬平方公里。只有中國和泰國(暹羅),是兩個保持獨立的遠東 國 家 。在遠東殖民體系中,各個殖民地、保護國的政治體制表面上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實行總督集權制, 一切 大 權完 全集 中 於殖 民地 總 督或 駐紮 官 手裏。同時,列強又不同程度上,都在殖民地中保留原有的統治機構,扶植本地封建主貴族或部落酋長作為統治工具。列強還將本國的某些政制引進殖民地,如建立聯邦制,以當地人統治當地人,實行分而治之;還實行憲政改革,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又在殖民地中建立諮詢性議會和法院,實行文官制度,並成立一些政黨等等。這一切,在列強來説,只是為了加強其殖民統治。但無疑地也改變了殖民地社會的政治結構。它使得遠東殖民地國家的政治體制,既保持着東方原有的封建專制主義的因素,又塗上了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色彩。同時在經濟上,殖民統治也使得東方同西方的生產體系接軌,把東方各國納入了資本主義經濟體系。隨着遠東各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原有的封建的自然經濟隨之瓦解,交通發達,城市興起,社會各個階級也相應發生變動。工人階級、資產階級和城市小資產階級成長和發展起來。所有這些變化,為遠東地區的民族解放運動創造了先決條件。四、殖民 體 系的 消 亡與 遠 東的 崛 起遠東殖民體系從它形成之日起,就存在兩種矛盾。一種是列強之間殖民利益的對立和鬥爭。在瓜分遠東過程中,列強的矛盾十分尖鋭,如英法在印度支那地區、英俄在西藏、日俄在東北和朝鮮、日德在山東半島、美國和西班牙在菲律賓等,都發生過極其激烈的爭奪。其後有的矛盾得到緩解而消失了,可是又有新的矛盾產生。西方列強總是彼此瞄準對方的殖民地,尋找時機予以奪取。日本是遠東再瓜分的主角。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它乘機對德宣戰,一舉奪取了德國在 山東和太平洋的殖民地 ;俄國十月革命和內戰期間 ,它又進軍蘇俄遠東區 ;其後日本同英美爭奪遠東霸權的鬥爭加劇,演變成為 太 平 洋 戰 爭 。 日 軍 大 舉 南 進 , 佔 領 了 英 、 美 、法、荷等國在遠東的殖民地。當然其最終結果是日本的徹底失敗。但列強的相互火拼,加速了遠東殖民體系 的瓦解 。另一種矛盾是,遠東人民反對殖民主義、爭取民族解放的鬥爭。從殖民入侵開始,遠東各國人民的反殖民主義鬥爭就風起雲湧,高潮迭起。1 9世紀末20世紀初,遠東民族資本主義日益發展,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思潮的傳播日益深入,促進了遠東的民族覺醒,激起了反帝民族解放運動的空前高漲 。1884-1 91 3年越南人民反法起義,1 893-1 895年的朝鮮東學黨起義,1 896-1 90 1 年菲律賓民族獨立戰爭,1903-1 904年印尼民族運動,1 905-1 91 1 年朝鮮義兵運動和文化啟蒙運動,以及1 91 1 年中國的辛亥革命等等。這些革命運動標誌着遠東殖民體系危機的加深,帝國主義列強肆意宰割遠東的時代即將終結。第一次世界大戰和俄國十月革命,大大推動了遠東的民族解放運動。20-30年代,遠東各國共產黨先後建 立 。 太 平洋 戰 爭 期 間, 日 寇 鐵 蹄蹂 躪 遠 東 ,英、美、法、荷等國殖民地相繼淪陷,原有的殖民體系遭到破壞。各國人民奮起抗日,為驅逐日寇,爭取 民 族 解 放而 鬥 爭 。 第二 次 世 界 大戰 結 束 後 ,英、 美 、法 、 荷等 國 捲 土重 來 ,企 圖 重建 殖 民 體系。但是,經過世界大戰洗禮的遠東人民,再也不願重新遭受殖民主義的奴役。1 945年8月,印尼和越南爆發八月革命,建立了印尼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同年1 0月,老撾宣佈獨立。1 946年菲律賓宣告獨立。1 948年1 月,緬甸聯邦共和國建立。1 945年
  • 8月,朝鮮半島獲得解放。1 948年分別建立朝鮮和韓國兩個國家。1 949年1 0月,中國革命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 953年 1 1 月,柬埔寨贏得了獨立。1 955年馬來亞獲得‘部分自治’權。1 957年8月,馬來亞聯合邦獨立。1 959年,新加坡和汶萊實現內部自治。1 965年9月,馬來亞、新加坡、沙澇越、沙巴組成馬來西亞聯邦。1 965年新加坡脱離聯邦,成立新加坡共和國。1 984年汶萊獨立。同年,中英聯合聲明,宣佈香港將於1 997年歸還中國。1 987年中葡聯合聲明,宣佈1 999年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這樣,到本世紀末,西方列強在遠東地區的殖民主義將被徹底剷除。遠東人民終於完全站起來了。現在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議論:21 世紀是遠東的世紀,或亞洲的世紀,或亞太的世紀,或中國的世紀等等。這些話充分表現了人們對遠東的燦爛未來的美好憧憬。並且透露出一個重要事實:遠東正在 崛 起 。綜觀近代以來的世界歷史,富強的西方與貧弱的東方,形成了強烈的反差。西歐和北美向來是時代的驕子,在世界歷史舞台上大領風騷,成為全世界矚目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中心。而遠東則被視為愚昧 落後 的化 外之 邦, 理 應遭 受西 方的 掠奪 與 奴役。可是近幾十年來,情況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遠東再也不像過去那樣貧窮落後,任人欺負宰割。它已成為當今之世,政治和經濟最具活力的三個地區之 一 。第一個是西歐,它曾是世界資本主義的搖籃,從1 8世紀後半期工業革命迅速勃興,位居世界前列。如今它組成了強國如林的歐洲聯盟,雄風猶存。第二個是北美,它是1 9世紀下半葉和20世紀上半葉發展起來的。後來居上,領先於資本主義世界。如今又組成世界上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北美自由貿易區,實力強勁,活力充沛。至於遠東,則是20世紀下半葉發展起來的第三個地區。該地區的中國、日本、“四小龍”、東南亞同盟等國家興旺繁榮,對國際事務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將與西歐、北美地區形成鼎足三分、互爭雄長之勢。據世界銀行近年出版的一本名為《東亞奇跡》的調研報吿中説:“東亞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記錄是令人注目的。在1 965-1 990年間,東亞23個國家和地區的增長速度高於世界其他地區。這種成績的取得主要歸功於其中8個經濟實體近乎奇跡般的增長:日本、四小虎 —— 香港、韓國、新加坡、中國台灣,以及東南亞的3個新興工業化國家,即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從1 960年以來,它們的增長速度比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快一倍多,比拉丁美洲和南亞將近快兩倍,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快5倍。同樣,它們的發展速 度 也 高於 工 業 化國 家 和 中東 北 非 的石 油 輸 出國。在1 960-1 985年之間,日本和四小虎的實際人均收入增加了4倍多,東南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則增加了一倍 多。 如 此集 中 的區 域 性高 速 增長 是 極為 罕 見的。”1 6 顯然,遠東正在崛起,這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實。遠東地區的重要地位也愈來愈突出了。那麼,展望未來遠東的國際關係,將會有哪些變化呢?在政治上,過去由於西方的殖民擴張政策,導致遠東地區陷入長期戰爭頻繁的時代。起先是歐洲殖民者 對 遠東 頻 頻出 擊 , 用軍 艦 和大 炮 征服 遠 東 各國。後來是歐美強國和日本爭奪遠東霸權的戰爭,以及遠東人民反殖民主義的起義和戰爭。經過整整一個世紀不停的戰亂之後,在20世紀最後1 0年,終於迎來和平共處的新時代。當前,對遠東局勢發揮決定性影響的美、中、日、俄四國的關係已經走出了冷 戰時 代 。美 國 雖然 成 了世 界 上唯 一 的超 級 大國,它也更加注重發展自身的經濟和保護在國外的經濟利益。俄國正在從事艱難的經濟改革,備受民族糾紛動盪之苦,它需要有一個穩定的國際環境 。美俄之間已由昔日的對抗轉化為“夥伴”關係。日本繼續保留和平憲法,依靠美國的軍事保護,在不斷增強經濟大國地位的同時,爭取成為政治大國,這就要努力爭取遠東鄰國的友好支持。中國則在已經是政治大國的基礎上,一心一意從事經濟建設,爭取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成為世界經濟大國,更是真心誠意地希望不發生戰爭,維持長時間的和平。可以説,只要這四大國不再倒退回冷戰時代的對抗政策,遠東的和平與穩定是有保證的。遠東其他原本曾是熱點地區的朝鮮、越南、柬埔寨、菲律賓等國家,也已進入民族和解、發展本國經濟的新階段 。‘四小龍’和東盟國家則繼續為保持經濟高增長的勢頭而努力。歐洲大國由於喪失了遠東殖民地,已先後退出遠東政治舞台,因而已不可能在遠東推行爭霸政策。經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地説,21 世紀的遠東再也不會像20世紀那樣戰禍連綿了。
  • 在經濟上,遠東一大問題,是如何縮小貧富差距。當前,在遠東地區,發達國家(地區)與不發達國家(地區)差距正在擴大。1 975年,遠東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最高的日本是4460美元,最低的是柬埔寨為70美元,兩者之差是63∶1 。到1 988年,兩國之差已擴大為262∶1。1 975年與1 988年遠東各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變動情況,有如下表:表1 遠東各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變動(1975、1988) (單位:美元)資 料 來 源 : 《 世 界 發 展 報 吿 》 , 《 美 國 百 科 全 書 1 988年 鑑 》 。由上表可見,按人均產值計算,遠東的窮國佔一半以上。因此,遠東各國的首要任務,就是推進南北合作,加快窮國的發展,以縮短貧國與富國之間的差距,使遠東絕大多數國家的人民得以享受工業文明的成果。總之,和平與發展將是21 世紀遠東各國人民的共同要求,也將是21 世紀遠東國際關係的主 旋 律 。隨着蘇聯解體、冷戰結束、“雅爾達體制”告終,歷史上列強在遠東爭奪霸權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目前,遠東格局朝多極化發展。美國雖是遠東乃至全世界僅存的超級大國,但已無力獨霸遠東地區。與此同時,中國作為遠東最有發展潛力的大國,一向反對集團政治與強權政治,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遠東國際新秩序。中國提出 的這 個 倡議 ,現 已 為大 多數 國 家所 接受 。 美國、日本、蘇聯和俄羅斯在同中國發表的聯合公報中,都表示承認和遵守這些原則。中國在遠東的重要地位使它的主張變得極有分量,只要中國始終不渝地堅持自己的倡議,並予以身體力行,一個公正合理的遠東國際新秩序必定會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但是,當前建立這一新秩序還遇到許多阻力和困難。困難之一是傳統的強權政治不可能自行退出歷史舞台,它將以各種新的形式、新的手段在國際關係中出現。例如有的國家企圖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別國、對別國內政説三道四、指手劃腳、常常以“己所不欲,要施於人”的態度對待別國人民等等。這就迫使這些國家奮起反抗。強權政治的幽靈是國際局勢動盪的根源,也是締造遠東國際新秩序的主要障礙。困難之二是法西斯主義陰魂不散。在日本國內,軍國主義份子不時地在為法西斯侵略史實翻案,為戰爭罪犯塗脂抹粉,有的甚至仍在重温“大東亞共榮圈”的迷夢。這股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勢力似有蔓延之勢。近年不斷發生日本官員發表否認侵略戰爭史實言論的事件,勢必會成為建立遠東新秩序的阻力。困難之三是遠東各國之間存在某些利害衝突。例如南沙群島的主權自古屬於中國,但有些國家卻自行宣佈對南沙擁有主權,其實 無 非是 看 中了 那 裏 的鳥 糞 肥、 周 圍海 域 的 漁場、海底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利益上的衝突就會形成國際爭端,從而影響遠東國際新秩序的建立。類此的困難和阻力還可舉出一些。但只要遠東各國真正互相尊重、平等對待,互相幫助、協同努力,一個公正合理的遠東新秩序必將在21 世紀建立起來。註 釋 :1 馬士· 宓亨 利: 《遠 東國 際關係 史》 ,北 京商 務印 書館 , 1 9 7 5 年 , 第 1 0 頁 。2 婁 東 劉 家 港 天 妃 宮 石 刻 通 鄱 跡 記 。3 向 達 校 注 : 《 西 洋 番 國 志 》 , 第 1 2 頁 。4 屈大 均 : 《 廣 東 新 語 》 卷 1 5 《 貨 語 · 諸 藩 貢 物 》 。5 明 史 , 成 祖 本 紀 。6 《明 成 祖實 錄 》 卷 1 2 7 。7 《明 成 祖實 錄 》 卷 1 0 7 。8 《 明 成 祖 實 錄 》 卷 5 9 。9 《明 成祖 實 錄》 卷 1 2 0 。1 0 鞏 珍: 《 西洋 番 國志 · 爪哇 國 》 。11 馬 歡 : 《瀛 涯 勝 覽 · 蘇門 答 剌 國 》 。12 李純武:《簡明世界通史》,北京教育出版社, 1 9 8 3年, 上 冊 第3 0 4 頁 。1 3 轉引自 艾周昌:《 早期殖民主 義侵略史》 ,第45頁 。14 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 1 卷,第7- 8頁 。1 5 馬士 :前引書 ,第 1 卷,第8 - 9 頁 。1 6 世界銀行 :《東亞奇蹟 一一經濟增長 與公共政策》 中國財政 經濟 出版 社, 1 9 9 5年 ,第 1 、 3頁 。本 書主 要研究 東亞 8個 國家 和地 區 ,並 不包 括中 國, 但作 者 承認,中國也是 東亞經濟奇 跡的最重要的 組成部分, 並在 許 多 章 節 中 都 加 以 闡 述 。
  • 美南浸信會澳門活動考述(1836-1937)湯開建、吳寧 *自1 807年 英國倫敦會(London Mi ss i o na r ySoc i e t y)傳教士馬禮遜(Rober t Mor r i son)在澳門登陸,澳門就成為基督新教向遠東宣教的重要基地,並以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歷史環境對基督新教在華的傳播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澳門雖然是新教在中國“福音初至之地”1 ,但是在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後,各個差會紛紛放棄了在澳門的傳教,轉往香港和其他開放的港口。近1 00年來,新教在澳門的發展十分緩慢。研究新教教會歷史的學者一向重視澳門在基督教 早期 傳 教史 上的 地 位, 但是 對 各個 差會 在 第一、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澳門傳教活動關注不夠。2本文擬據浸信會檔案及文獻將美南浸信會(Sou the rnBapt is t C on vent ion)1 836-1 937年在澳門1 00年的活動, 作一 系 統考 述, 以 補澳 門基 督 教史 研究 之 不足 。一美國浸信會國外傳道部(以下簡稱傳道部)成立於1 8 1 4年,在成立的之初就將目光投向中國,鑑於“中國的廣闊領域、眾多人口、進步的文明社會”,他們認為那裏將是最有前景的傳教工場。3 美國浸信會是第二個派遣傳教士到中國開闢傳教區的美國差會。4由於受到清政府的 禁教和一口通商的政策 影響,早期來華傳教的英美傳教士傳教領域分為兩個中心 。一 個是 在中 華帝 國以 外的 東南 亞和 南洋 地區,曼谷、巴達維亞、新加坡、馬六甲成為當時對華傳教中心,傳教士在東南亞的華僑中傳教,希望將來有一天華僑中的信徒能回到中國內陸利用血緣和鄉土關係傳播福音;另一個是在廣州和澳門,傳教士 在 傳 教的 同 時 尋找 並 等 待進 入 中 國內 陸 的 時機。同其他差會一樣,浸信會最初的對華傳教對象是生活在東南亞的華人,唯一的傳教站建在暹羅曼谷。按照傳道部對華所制定的傳教方案,傳教士在暹羅學習華語,設立印刷所和學校,建立傳教區,同時探索在中華帝國內部建立傳教站的可能性,以便全面 開展 中國 的傳 教事 業。1 83 2年 耶安 西夫 婦(Re v.&Mrs .J oh n Tay lor Jones)由緬甸調往曼谷向華人傳教,第二年引領了3人受洗歸主。1 834年又派遣粦為仁夫婦(Rev.&Mrs.Wi l l iam Dean)到曼谷傳教。粦為仁定居曼谷,在當地潮州華人社區中建立了傳教站,工作卓有成效。5 看到曼谷的形勢良好,美國浸信會在1 835年又相繼按立了叔未士夫婦(Rev.&Ms.John Lew is Shu c k)、達文波特夫婦(Re v.&Mrs.Daven po r t)為牧師去曼谷傳教。* 前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敎授,後者為暨南大學古籍所博士研究生1 836年3月29日,叔未士和達文波特夫婦到達新加坡,在此轉乘去曼谷航船。由於6月才有航船,他們不得不在“盜賊出沒,房租昂貴,缺少信仰,音訊隔絕”的新加坡等待6 ,來自廈門的華人教師阿盧(AL oo)教授他們學習漢語。阿盧後來成為他的傳教助手。在等待中,叔未士夫婦先是發現從學習漢語的角度來看,馬六甲、檳城、新加坡或者巴達維亞都比曼谷更為合適。7 而後又決定直接去中國本土澳門傳教。他於6月1 0日寫信回差會陳述他的理由:“利得牧師夫婦(Rev.&Ms .Ree d)以及達文波特夫 婦上 個 月中 旬乘 英 國船 去了 曼 谷。 Re e d牧 師 和我 一 致 認 為 去 中 國 傳 敎 不 必 一 定 要 去 曼 谷 學 語
  • 言 … … 我 決 定 不 去 曼 谷 了 , 我 將 在 8 月 或 9 月 去 澳門。我對離我的家 —— 中國這麼遠我感到不滿意。”86月25日,他又一次寫信説:“我將在最 近的幾個月 内去澳門。 我急切的盼 望能得 到來 自 傳道 部的 消 息。 我 不希 望草 率 行動 。 但是 目 前 所 有 的 情 況 都 指 示 我 去 澳 門 … … 8 月 2 9 日 ,叔未 士 夫婦 在 沒有 等 到傳 道 部的 指 示的 情 況下 啓 程去往 澳 門, 從 此揭 開 了美 南 浸信 會 在中 國 内陸 傳 敎的第一頁 。”9叔未士的行為引起傳道部的強烈不滿。傳道部不贊同他的做法,他們並不認為有在新加坡或者澳門建立一個新傳教站的必要,並且認為即使是要建立一個新傳教站,也要經過慎重考慮並要得到傳道部多數成員的同意才行。傳道部在他在抵達澳門8個月後才 寫給 他 的回 信, 信 中嚴 厲批 評 了他 的擅 自 主張 :“我 們 期 望傳 教 士 不要 ( 不 聽從 差 會 的安 排 而 )單獨行動,特別是不要自行做決定。並且有一年半的時間 傳 道 部 不 再和 他 聯 繫 。 叔未 士 1 8 3 9年 3 月 1 4 日從澳門寫信給傳道部的秘書博勒斯Bol l e s ,痛苦的質問差會是否還認為他們是浸信會的傳教士。10 ”儘管沒有得到差會的認可,叔未士在澳門仍然履行自己作為浸信會傳教士的職責。自1 836年9月止於1 842年 3月遷往香 港,叔未 士夫婦在澳 門生活了 6年。初到澳門,他們住在郭士立牧師的家中。叔未士很快投入到傳教的事業中。他採取直接布道的方法,在澳門分發傳單,進行探訪,招聚信徒,主理聚會。1 837年 1 月3 1 日,他為阿盧施洗。 1 1 同年2月,叔未士第一次完全用漢語布道。1 838年1 月,叔未士在寫回差會的信中報告他的工作:“澳門以及 其附近的鄉 村,具有散 發基督教書 籍的良好的 環境。幾 周前, 我們在這 裏分發了 大約3 萬張中 文 書 籍。 目 前 澳門 港 聚 集着 無 數 的舢 板 , 漁 民來到 這裏 慶 祝農 曆新 年 。我 們 在打 算在 這 些只 知 道敬拜 媽 祖偶 像 的 人中 作 工。 每 天 我們 都 和上 千 中 國人打 交道 ,學 習他 們的 語言 並向 他們 傳福 音。 ”1 2由於叔未士夫婦粵語純熟,“他們藉此得以通曉華人風俗習慣”,這對他們在澳門傳教工作的展開獲得不少便利。1 3 叔師母在澳門6年的生活中,一邊學習漢語,一邊教授華童英語。他們夫婦還收養了一個6歲的中國女孩,起名珍·瑪麗(J ane Mar i e)。1 837年,叔師母在澳門開辦了一所學校,這也是美國浸信會在華開設的第一所學校。叔師母在澳門時,曾立志把自己奉獻給女子教育事業。她説:“我深為中國婦女界處身在今日的世界裏,因得不到公義的光照,難能使她們都沐受真神造化之恩,和難以使她們成為賢妻良母,藉以提高她們的地位,致使戚然為她們深憂。……我想借助學校之力,定可獲莫大的收穫。”1 4 叔師母想開一所女校,但是她發現中國 的父 母 不想 讓 女孩 子 受教 育 ,來 的 都是 男 學生。於是,她改變計劃,要求每一個來上學的男學生必須帶一名女生。叔師母負責學生的衣食。1 839年,叔師母報吿她的學校有9名學生,還有6個期望能開設下午班。後來由於戰爭的緣故,她的學校只剩下了4個學生,但她仍堅持每天教讀《聖經》的章節。1 5 1 841 年,叔師母將她利用閒暇時間完成的53卷的《中國印象》(Br i e f S k etches o f Some of t heSens es and Cha rac t e r i s t i c s of China,0r Sens es ofCh i na)寄回美國,此書於1 835年出版。叔未士並不滿足將傳教的領域局限於澳門這個彈丸之地,他渴望能更深入內地。在他剛到澳門,9月26日,就和伯駕(Peter P ar k er )、馬儒翰(J .R.Mo r r i son)前往廣州,試圖發現在中國內陸開拓傳教工場的可能性。他在廣州停留了1 0天。1 6 1 837年2月21 日,他和阿盧搭乘一艘中國船隻去往海南島,他們攜帶宗教書籍、醫藥及一些必備品,尋找在海南開創 傳教 事 業的 機 會, 但 沒有 到 目的 地 就被 迫 返回。但是這次的出行使他發現在中國其他地方傳教的可能性,他在寫回差會的報告中寫道:“讓基 督敎 世界不 要再 被蒙蔽 了, 中國是 開放 容許傳 敎 士 訪 問 及 派送 基 督 敎 書 籍 的, 就 在 現 在 , 中國是 明明 白 白的 開放 的 。” 171 838年1 1 月叔未士決定去廣州住1 個月,剛到廣州就因叔師母生病返回澳門。他也數次去香港考察傳教 的機 會 。與叔未士同期。美南浸信會還有一位傳教士羅孝全(I s sachar J aco x Robe rt s)在澳門活動。1 837年5月,羅孝全來到澳門進行傳教,主要的傳道方法是散發基督教書籍單張和街道布道。他認為在當時的傳教環境中分發基督教書籍和單張是主要的和切實可行的傳道手段。在刊登在《中國傳教呼聲》上的信中,他説:
  • “我估計我 每個月可以 在過往的船 隻上散發五 千到一萬頁的傳敎材料。”1 8他特別向兩類群體傳道,一是麻瘋病人,另一類是蛋民(水上生活的船民)。澳門當時有很多麻瘋病人,《澳門記略》稱:“東南城外有發瘋寺,內居瘋蕃1 9”瘋蕃即是麻瘋病人。龍思泰則稱:1 834年,澳門麻瘋病院裏有病人69人。 2 0他向那些麻瘋病人傳道。同時也注意到蛋民到這一特殊群體,計劃開展水上福音船的傳教工作。他呼籲:“現在中國之友應當祈求並慷慨捐助的首要目標,是一艘可以專門用於對華(船民)傳敎的船隻。2 1他對蛋民的關注使他在1 844年來到廣州之後,購買了一艘船,名為紫洞艇,在珠江水面作為浮水講堂,開始對蛋民傳教。他也採用開辦學校這樣花費不多卻又效果顯著的傳教方法,在1 839年前後收了幾個中國學生,向他們傳福音。羅孝全鼓勵傳道部加 大擴 大 對華 傳 教的 力 量, 在 寫回 美 國的 信 中説 :“我認為如 果有一打勇 敢的傳敎士 來到這裏, 精誠合 作 ,再 有 一打 勇 敢的 本 地皈 依 者, 甘 冒生 命 危險, 在 他們 的 努 力和 神 的保 佑 下 ,福 音 將像 電 流 一樣傳遍這個國家。”22浸信會在澳門的傳教活動並不順利。首先是因為澳門是天主教在遠東傳教的一個重要據點,天主教的勢 力龐 大 ,極 力排 斥 新教 。其 次 是澳 門地 方 有限,先叔未士而來的美部會的傳教士認為澳門和廣州是他們有獨佔權的傳教領域,叔末士曾經被暗示要求離開。2 3 再次,他和其他差會的傳教士相處得並不愉快,他直接布道的方法,來自美國南方的背景,加上去海南探險的舉動引起當時其他傳教士的不滿,認為他的行為將會破壞傳教士與中國政府的關係。1 837年,叔未士又因為為原先是長老教會的美國船長羅哲斯施行了洗禮,引起了伯駕的強烈不滿。2 4 加 之新 教傳 教士 紛至 沓來 ,都 以澳 門為 基地,等待進入內地。尤其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幾乎所有的外國傳教士都避難在澳門。與此同時,雖屬同一差會的羅孝全以其特立獨行的個性導致了和叔未士的關係疏遠,不能和叔未士計劃的那樣聯合起來建設浸信會傳教基地。叔未士並不認為澳門可以作為長久傳教之地,這一點可以從1 838年他寫回差會的報告中看出:“ 在 澳 門 , 浸 信 會 是 唯 一 長 久 居 留 在 此 地 的 差會。Wil l i a m s 先生是 美國幼 兒洗禮 宗的印 刷工, 現在在 澳 門 做 些 印 刷工 作 , 他 打 算 工作 一 結 束 就 返 回廣州 。 郭士 立 也 打算 離 開了 。 羅 孝全 則 打算 終 身 在此,而我們(叔未士夫婦),還未決定……25他在猶豫是 否離 開 去開 闢新 的 傳教 基地 。 18 41 年 《穿 鼻 草約》 簽 訂 ,香 港 被 割讓 給 英 國, 這 給 了叔 未 士 夫 婦離開 澳 門 的 機 會 。 1 8 4 2 年 的 3 月 , 叔 未 士 夫 婦 全 家攜帶 珍 · 瑪 麗 等 數 名 學 生來 到 香 港 。 在 他 離 開 澳 門的1個月 後,羅 孝全緊 隨其後 ,也來 到了香 港。美 南浸信 會 在 澳 門的 傳 教 工 作自 兩 位 傳 教士 離 開 後 基 本結束。 ”二香港開埠後,美南浸信會的注意力放在中國內地傳教上。叔未士從香港轉到廣州,後來又北進上海開闢新的傳教基地。從1 842-1 904年,浸信會在中國內陸一共建立了5個傳教區:華南、華中、華北、華西傳教區。在澳門只有零星的宗教活動。澳門成為南浸會傳教士戰爭避禍之地和休養避暑之地。“在1 9世紀50年代,條約雖然已經簽訂,但在廣州依舊未生效力。”2 6 英國人未被允許進城,他們被限定在城外沿河的商館區內。1 842-1 849年,南京條約簽訂的1 7年中,中英之間有關進入廣州城內的問題,屢次提出,屢次擱置。英國人和廣州人之間敵意加深,衝突不斷,1 847、1 848年廣州人民反侵略運動達到最高潮。“雙方都不斷地扔石頭、毆打和騷亂,在這當中,廣州人的高傲和敵意常常不亞於英國人的魯莽和傲慢。1 847年4月,英國公使德庇時爵士終於再一次訴諸炮艦外交,把英國的戰艦從香港調來進攻虎門炮台。”2 7 在廣州傳教站的3位傳教士羅孝全、約翰遜和披士寫信回差會報吿他們在廣州感到的不平靜的敵意:“由於仇 視外國 人的情 緒越來越 高漲, 我們受 到很大 的 干 擾 , 傳 教工 作 不 得 不 中 斷。 英 國 的 全 權 大使Fr a nc i s Da v is 要求中國 開放五口通 商的條約, 是引起 這 些 強 烈的 排 外 敵 意的 主 要 原 因。 在 過 去 的 幾年中 , 中 英間 衝 突 頻繁 , 中 國現 在 處 於狂 熱 的 感 情中, 傳 教士 幾 乎 甚麼 也 不能 做 。 羅孝 全 的住 所 和 禮拜堂遭 到了毀 壞,他 的財物 也被搶 劫一空 。”2 8鑑於廣州的實際情況,1 848年,他們決定轉去
  • 澳門。一方面是由於房子的租期已滿,另一方面是時局動盪,他們認為在澳門呆一段時間是正確的選擇。 同時 期 望能 在更 北 一點 的地 方 開闢 新的 傳 教站。291 856年1 0月,英法聯軍以亞羅號事件為藉口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戰爭爆發的時候紀好弼抵達廣州還不到兩月。他回憶他剛到廣州的情況:“18 56 年8月 我來 到廣州 ,親 身經歷 (第 二次 鴉片) 戰 爭 前 兩 年 廣 州 情 勢。 我 們 不 允 許 進 入 城 内 。當我 們經 過 城門 的時 候 ,窺 視 城内 繁華 的 街道 , 希望自 己有 一 天能 進入 並 能親 眼 看到 中國 人 自己 宣 稱的奇跡。”外國人住在舊城區,活動的範圍南北以 Shap SamHong和珠江為界,東西以西城壕和碼頭為界。 3 0戰爭發生期間,廣州的排外風潮更加嚴重,華人僱工辭職,商店不賣食品給外國人,來往港澳的輪船上外國人被劫掠事件常常發生。廣州城外屬於外國人的一切都被毁壞,工廠、住房以及禮拜堂被毀之一炬。傳教士和外商紛紛避難澳門。紀好弼和基律也來到澳門,一邊等待戰爭結束,一邊傳教。廣州浸信會的教務暫時由楊慶代理。3 1 紀好弼和基律在澳門每週布道,並前往鄉村和沿街商店散發福音傳單。他的傳道方式是攜帶一布包布道小書,然後去拜訪商店和船隻的居民,先給他們宣講上帝,並做一些解釋,最後分發傳教單張或小書。1 857年他們敘述在澳門的傳教工作:“宗敎儀式:我 們的禮拜堂大約 可以坐40人, 每天都 開放 。 來參 加集 會 的人 數 不定 ,有 時 很少 , 有時 又 多 到 聽 眾 要 擠 在 走 廊 和 門 口 。 宗 教 單 張 的 分發: 每 次禮 拜 後 ,我 們 都會 將 單 張或 一 部分 的 經 文發給 聽 眾。 偶 爾 這些 聽 眾中 有 個 別來 自 内陸 地 區 ,我們 會 特 別送 給 他 們一 本 新 約聖 經 , 讓他 們 帶 回 家鄉。 我們 希 望福 音的 使 者, 能 將福 音傳 到 中國 的 各個地方。”3 2紀好弼在澳門繼續學習漢語,他第一次嘗試用華語布道就是在澳門停留期間。所有人懷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在澳門等待着戰事的結束。1 857年1 2月至1 861 年1 0月,英軍佔領廣州後,廣州士紳領導團練同仇敵愾,頑強抵抗,武力驅逐英軍。整個58年,中國人民到處打擊外國人,廣州城內 的 治 安 一 度 陷 入 混 亂, 英 法 士 兵 常 常 失 蹤 。“外國人離開這個城的近郊,那就不安全。”3 3 包令説:“我們現在正吃着戰爭的惡果。”3 4 1 858年2月和4月,基律和紀好弼分別兩次返回廣州查看傳教的情況。3 5 他們發現在英軍控制下的廣州,傳教情況向好的一面發展,自己的教會在楊慶的照料下秩序井然,他們留在廣州城內傳教,並和其他外國人一起在城內施粥。3 6 4月,盛傳團練大舉進攻,造成了一場大騷亂,城內外國人遷移一空。紀好弼和基律仍堅持留在廣州。直至6月21 日,紀好弼在布道的時候,傳來炮聲隆隆,人心動搖四散,當日分發布道小書僅20本,6月23日他們決定再次避到澳門。3 7 這次直到9月初才返回廣州。3 8 局勢平靜後,紀好弼致力於廣州的周邊開闢新的傳教站,基律則負責廣州的傳教工作,南浸會暫時停止了在澳門工作。澳門的事工停滯20餘年後,1 884年1 1 月,克臣夫婦(Rev.&Mrs .F .C .H i ck son)來華,他一邊學習語言一邊四處走訪,數次探訪澳門。最後克臣決定在澳門建立傳教站。他的理由是:“目前就 我知道 ,在澳 門沒有一 個固定 的新敎 傳教站 。 華 南 地區 的 傳 敎 士始 終 將 此 地當 作 戰 爭 時 的避難 所 和 休 養之 地 。 因 此, 他 們 在 這裏 的 傳 敎 不 是長期 行 為 。這 一 點 從基 督 敎 墓地 中 就 可以 看 出 , 僅有少 數 傳 教士 將 自 己的 一 生 獻給 澳 門 。這 裏 具 有 傳敎事 業 發 展的 良 好 前景 … … 長老 會 前 幾個 月 在 這 裏建立 了 禮 拜堂 和 學 校, 由 一 個本 地 牧 師負 責 。 由 於克臣 師 母的 健 康 不佳 , 也由 於 這 裏的 租 金比 廣 州 便宜, 加 之 我 認為 我 可 以 在這 裏 停 留 至少 一 年 並 且 一點也不會耽誤我的語言的學習。”3 9他1 8 85年 5月 1 日搬 家到了 澳門 。在澳 門他 發現 :“我發 現這裏 説廣東 話的人 佔很大 比例, 語言 對我沒 有 障 礙 。我 想 我 可 以在 差 會 為 我建 房 前 我 可 以先在 此 地 售書 , 並 向街 道 上 和商 店 中 的人 布 道 。 這裏 很 容 易 就 能 得 到 很 多 的 聽 眾 。 於 是 我 寫 信 給 士文, 請 求 他派 一 個 本地 牧 師 到澳 門 和 周邊 地 區 和 我一起傳道。他安排了一名在LongI s l a nd(長州?)的牧師 到 這 裏 。 在 等 這 個 牧師 的 時 候 , 我 設 法 在 澳 門華 人 居 住 最 稠 密 地 區 的 中 心 位 置 建 立 了 一 間 禮 拜堂 , 並 開 始 早 晚 布 道 。 目 前 晚 間 布 道 時 的 聽 眾 很多。 葡 人和 天 主教 並 沒有 反 對, 前 景還 是 非常 令 人鼓舞的。”4 0
  • 1 886年美南浸信會年報報導克臣和斯坦小姐在澳門的傳教工作:“克 臣牧 師1 88 5年 5 月來 到澳 門, 在那 裏建 立 了一間 禮拜 堂 。他 在那 裏 早晚 布 道, 如果 有 興趣 的 聽眾越 來越 多 的話 ,他 計 劃再 租 一間 大房 間 用於 做 禮拜。(在華南的傳敎士)認為明智的選擇就是能在澳門建 築一 所 傳教 士的 住 宅, 因 為澳 門城 内 已經 沒 有適合 外 國人 租 用的 房 子了 。 斯坦 小 姐沒 有 固定 的 住處, 四 處搬 家 , 不但 十 分不 方 便 而且 對 她的 工 作 也造成了很大障礙。”4 11 885年澳門大旱,給了傳福音的大好良機。克臣1 885年1 2月1 7日寫回差會的信中説:“請允許我懷着喜悦的,心情向你們報告澳門的長期乾 旱 給福 音 的 傳播 帶 來的 良 機 。… … 我現 在 在 澳門有 一間 禮拜 堂 ,由 一個 本地 牧 師負 責。 平時 參 與者很 多 ,一 些 對福 音 好奇 的 新來 的 人不 斷 增多 。 一般由 我 來 布 道 ,Won g Cheun g會 在 他 認 為 聽 眾 不 明白的 時候 為我 解 釋, 並且 在布 道 後召 集集 會。 你 們想像不出當我能用漢語布道時的喜悦心情。”4 2但是不幸的是,克臣才剛剛開始他的工作,就因健康受損,不得不返回美國。而且由於他不可能再返回中國,他和差會的關係自然就解除了。4 3 這是傳道部1 9 04年 前在澳 門重新 恢復傳 教的最 後一次 嘗試 。1 900年義和團拳變,又一次影響廣州的傳教。為躲避戰禍,南浸會的牧師們再次來到澳門,在澳門繼續福音的傳播:“紀好弼的 報告:廣州 的宗教事務 如常。但是 敎徒來 禮 拜的 人 數 減少 了 很多 。 原 因是 學 校因 為 戰 爭解散 了 學生 , 許多 教 會成 員 為避 難 而逃 往 香港 、 澳門 和 鄉 下 。紀師母的報告:由於沒有合適的敎師,婦女學校上半 年的 工 作暫 停。 但 是仍 有 少數 自鄉 村 來的 婦 女在給年輕 女孩開設 的學校 中學習。 9月我們 決定在 澳門開 辦一 所女 子 學校 ,使 我們 的 女敎 師能 繼續 因 為戰亂 而 停 止的 工 作 ,女 信 徒 也可 以 繼 續學 習 。 這 間女校後 來人 數達 到2 0人 ,1 2月 初, 我將 學校 婦女 部的工 作 轉到 廣 州 ,留 下 基怜 小 姐 負責 女 孩子 們 的 學習 。基怜小 姐報告 :(6 月,暴 亂興起 。)學 校都 已關閉。美國領事要 求所有的女士離 開廣東。6月末 我來 到 澳 門 。 8 月 到 9 月 初 我 在 學 習 。 9 月 中 旬 , 紀 師母在 澳 門 開 辦了 一 所 學 校, 自 那 時 起, 我 就 一 邊 幫忙, 一邊 抽 時間 學 習。 1 2月 初紀 師 母回 廣 州, 留 下我 負 責 女 校 。嘉 女 士 : 1 9 0 0 年 的 6 月 至 次 年 2 月 1 2 日 我 在 澳門與基怜小姐住在一起。”4 4紀師母在澳門開辦的寄宿學校一直維持到1 90 1年的 3月 :“ 基 怜 小 姐 報 告 : 1 月 和 2 月 我 留 在 澳 門 負 責 寄宿女校。3 月女校搬 到廣州,之 後我開始 定期巡視 我的日校, 同時也負 責少許 寄宿女校 的工作。 6月中 我病的 很厲 害, 一直 到 10 月都 不能 工 作。 因此 7月 到 9月我在澳門休養,希望能恢復健康。”4 5初來乍到的外國傳教士不適應華南夏季濕熱的氣候,很多人開始生病,有的甚至因此而死亡。所以每到夏季,差會都會安排他們去相對涼爽的地方度假,澳門、肇慶和香港成為他們避暑的地方。這其中,澳門位於北回歸線以南,地處低緯,又位於海岸地區,深受海洋和季風影響,屬熱帶季風氣候 。因此,澳門的氣候具有温暖、多雨和乾濕季明顯等特點 。 全年 主 要分 冬 夏 兩季 , 夏季 涼 爽, 氣 候 適宜,傳教士多以此地為避暑和休養的首選之地。在美南浸信會的年報中,我們不時的可以發現他們在澳門避暑養病的行蹤。以南浸會1 894年和1 903年的報告為例:“紀好弼 的四季 聖經班 每季初開 課。但 是,由 於6月中 紀師母 得了傷 寒, 不得不 去澳門 休養, 聖經 班的課 程 由 士 文 牧 師負 責 。 … … 紀 師母 在 澳 門 休 養 了幾 個 月 後 , 重 返 廣 州 , 負 責 女 子 寄 宿 學 校 的 工作。 … … 基怜 夫 婦 每天 用 大 量的 時 間 學習 漢 語 。 他們在 澳 門 呆 了很 長 時 間 ,這 使 得 他 們在 炎 熱 的 夏 季也能 不 間 斷的 學 習 。秋 天 才 從澳 門 返 回, 他 們 的 健康有了 很大程 度的改 善。 ”“夏 查 理 夫婦 3 月 加入 了 傳 教的 隊 伍 。原 先 他 們被派 往 梧 州 ,但 是 當 他 們去 了 客 家 地區 , 看 到 在 客家人中傳敎的情況 ,i t s nee d a nd hope f u l ne s s, 他們要 求 能 改 派到 客 家 人 中工 作 。 傳 道部 同 意 了 他 們的要 求 。他 們 在 澳門 度 過了 春 天 和夏 天 ,在 那 裏 學習語 言 ,同 時 為 當地 的 傳教 士 和 居民 看 病。 山 德 士夫婦 也 在澳 門 避 暑, 同 時學 習 客 家方 言 。 10 月 的 時候,他們 四個一同 遷居到離 廣州20 0里遠的 北江的 英
  • 德 , 我 們 的 客 家 傳 敎 區 。 由 於 不 能 在 廣 州 找 到 房子 , 基 怜 牧 師 一 家 今 年 不 得 不 在 澳 門 居 住 了 幾 個月。1 0月 返回 廣州 。… …除了 夏季 在澳 門和 香港 做短暫 的 休息 , 差 會裏 其 他的 牧 師 都留 在 廣州 如 常 的工作。”4 61 9 03年抵達英德的傳教士很快生病,來到澳門休養:“很快疾 病侵襲 了他們 :山德士 首先得 了傷寒 ,他的 妻 子馬 上 也病 了 ;在 他 們能 起 床之 前 ,夏 查 理醫 生 也 得 了 傷 寒 , 並 且 一 病 就 是 兩 個 月 。 在 此 期間 , 威 靈 得 了 盲 腸 炎 , 威 靈 師 母 的 身 體 狀 況 也 不佳。 這 樣, 護 理他 們 的重 任 就全 壓 在了 夏 查理 師 母一個 人的 身 上。 她認 為 唯一 能 救治 威靈 的 辦法 就 是回到 廣 州做 手 術。 但 是她 也 不能 離 開自 己 的丈 夫 ,將他 一 個人 留 在 危險 中 。於 是 她 租了 一 條船 , 把 所有的 病 人一 起 帶到 廣 州 。在 Dr s .S w a n,Todd a n dMrs .Dr .Hay e s 的共同努力下,威靈的手術很成功。但 是 由 於 他 身 體 虛 弱 , 又 得 了 腦 膜 炎 , 4 月 1 9 日 ,他離 開 了 我 們 。 這些 病 人 在 剛 能 行動 的 時 候 就 去 了澳門 休 養, 他 們 在澳 門 一邊 養 病 一邊 學 習語 言 。 直到10月才返回英德。”4 7三1 9 0 0年 的義和 團運 動對中 國產 生了深 刻的 影響。清末洋務新政,洋務派主持政局,改良了政府對基督教的政策,對基督教採取開放的態度,“1 901至 1 92 0年是 基督教 勢力在 中國進 展最為 亢奮的 時期”。4 8 而美國在這個時候,“到1 890年美國新教的國內宣教使命已基本完成,在1 9世紀最後的1 0年和20世紀的頭20年這一代人的時間裏,其海外宣教事業開始急速發展。福曼教授評價説,無論在教會還是在民眾中,傳教事業從來沒有像此階段那樣深入人心,並引起那樣的熱情。”4 9 1 886年起興起的海外宣教學生自願運動更激勵了美國人將福音傳遍全世界的豪情。所有的差會都開始增多派往海外的傳教士。“美國新教教會海外傳教士人數激增,1 890年為271 6人,1 900年為41 59人,1 91 0年為7291 人,1 91 5年增至9000人以上。”5 0 中國成為美國最大的宣教 工 場 。在這樣的背景下,1 902年美南浸信會海外傳道部差遣杜心余牧師夫婦(Rev.Charl ton G.Todd)來澳傳教。5 1 杜心余來華前,在美國佐治亞州美康城浸信會任職。當時南部數間浸信會受到海外宣教熱情的感染,深覺向國外傳福音的重要,因此聯合組成“聖經傳道會(the Bible M i ss i o n)”,選派杜牧師來澳門傳道。5 2“美南浸信會總會聞此消息,亦表示贊助。”5 3 杜心余夫婦1 903年 1 2月抵達澳門,同來的 還 有 一 位 美 康 城 浸 信 會 的 教 友 温 女 士 ( M i ssW in n)。抵達澳門後,杜心余在營地街市附近租得一間房屋,將樓下佈置為禮拜堂,樓上為聚會所,“從速進行工作,每晚開堂布道,機會極佳。”5 4 他一邊學習粵語一邊傳道,剛開始請華人助手同聲傳譯,不久就能完全自己負責。1 904年1 1 月首次於澳門舉行浸禮,第一次受浸加入教會一共6人,其中一位是後來在香港新界傳教的王瑞堯牧師。5 5 1 905年,成立澳門教會,共有教友25名。5 6 1 908年,杜心余應美南總會之召返美,在美國患病去世。杜心余在 澳門傳 教雖然 只有5年,但 是收效 良多。他剛來澳門的時候,正處於義和團戰爭結束後兩年,“國人對基督教仍稱洋教,影像不良,存有仇視之心。”5 7 然而杜心余夫婦在這樣艱難的時刻,仍能努力傳揚福音。杜心余去世後,他的母親為紀念他,捐出鉅款,指定為購買教堂土地所用。1 927年澳門浸信會購得白馬行基址,為紀念杜心余牧師在澳門的傳教,門前橫額冠有Todd Memor i a l 英文字。581 907年,聖經傳道會派嘉理慰牧師(Rev.J o hnG a l loway)來澳門協助杜心余工作。嘉理慰是英國蘇格蘭人,曾任會計師,但是後來獻身傳道事業。嘉理慰 抵 達澳 門 的時 候 , 杜心 余 夫婦 已 經回 國 。 不久,杜師母重返澳門,與嘉理慰同工。“彼等既有同感結合事主,乃返美國征得杜牧師會堂之同意而成婚。”5 9 1 91 0年1 0月28日,杜師母與嘉理慰在日本橫濱結婚。6 0嘉理慰在1 908年申請加入美南浸信會國外傳道部, 傳 道部 接 納了 他 的 請求 。 次年 又 有布 朗 小 姐(M is s C .E.B r ow n)加入澳門傳教。1 936年前,美南浸信會在澳門活動的傳教士就是這3位。其中布朗小姐工作時間不長,1 9 1 5年因病離開澳門。6 1 嘉理慰在澳門傳教41 年,退休後留居澳門,專門向葡屬非洲軍人傳教,直至1 968年4月7日離世。6 2 嘉師母
  • 則主要負責女校和女信徒的工作。她的時間和精力不僅放在福音傳播上,而且也關注婦女傳道會、日光會和青少年團的組織和發展。6 3 澳門浸信會的傳教工作主要以福音布道和學校教育為主。(一)福音布道方面嘉牧師對於發展會務,不遺餘力。在他的努力下,1 91 3年,澳門浸信會和廣州、肇慶、英德以及江門一起成為廣東的5個傳教總站。6 4 澳門浸信會1 91 6年在冊人數1 00多人,其中60-70%是澳門本地居民。6 5 除在澳門開展教務外,又特別注意向澳門附近縣屬各地傳福音。教會自備福音船,前往各鄉鎮專門傳揚福音。創設了斗門、下柵、南水、小欖和石岐等外展站 。第一個建立的外展站在斗門墟。1 9 1 3年前由嘉理慰與周照明開設。6 6 周照明之後,由廖其生負責。1 937年廖其生離開斗門到澳門任牧師,斗門和南水兩個外展站,由兩個神學院畢業的學生負責。6 7 “斗門是周先生之故鄉,但當時亦為著名賊島,人口約為二十五萬之眾。”6 8 在南浸會的年報中不時可以看到關於傳教士遭遇盜賊,向其傳福音的報吿:“鄉村布道 工作前景極 為廣闊,但 是我們缺少 傳敎人 員 ,而 且 即使 有 傳教 人 員, 也 很難 使 他們 深 入敎區 内 。因 為 情勢 嚴 峻和 強 盜的 危 險, 使 斗門 的 工作受 到 嚴重 打 擊 。聖 經 婦女 和 女 校的 敎 師都 已 經 離開。 但是 11 月將 有一 位 從神 學院 畢業 的年 輕人 來 這裏幫助沒有離開的中年傳教士。”6 9下柵外 展站 是由黃 煥興 牧師夫 婦於 1 9 1 7年 創辦。“黃牧師夫婦在此工作1 8年,所歷艱辛,不知凡幾,惟絕無怨言,忍耐至今;已經造就一班有生氣之教友,善於作個人傳道工作矣。黃牧師夫婦亦為翠坑外塋唐家官塘等鄉人所敬戴焉。”7 0 下柵位於中山縣恭都,這裏靠近孫中山的故鄉。澳門浸信會在此 地傳 福 音, 孫中 山 的親 屬多 有 加入 澳門 浸 信會 。在下柵有4人受洗,還有一些人在等待受洗,這其中有一位是孫逸仙的連襟。黃師母是這裏的女傳道, 她一 週 三次 去很 遠 的鄉 村傳 道 ,晚 上住 在 那裏,向白天在農田裏幹活的婦女傳福音。她組織了一個7人婦女查經班。這位聖經婦女受到了孫夫人的歡迎。7 1在下柵教會中,牧師夫婦和婦女傳道部的同工每天都去其下轄的1 3個村莊巡視。現在每個村子至少有一位受洗者。7 2三人受洗。黃煥興牧師夫婦負責。一個富人的妾將她的所有奉獻給教會。7 3 南水外展站,“此埠以魚蝦 蠔蟹 為 產品 , 故蛋 民 及營 此 等生 涯 者雲 集 此地。”7 4 1 925年起,由余就駐堂主持。余就在美國居住多年,回國後在南水傳教:“南水這 個海盜 島,由 一位在美 國居住 多年, 信仰堅 定 的 老人 家 , 牧養 當 地 居民 。 他 報告 有 數 人 要求 受 洗 。 同 時 要 求 派 一 位 女 性 來 這 裏 負 責 婦 女 工作。”7 5我們的老牧師全神貫注地在這個島以及附近從未聽過福音的島嶼傳教。這麼久的時間他僅僅回到澳門一次。 7 61 928年,南水有了第一個基督徒。 7 7此外,1 92 1 年在小欖亦曾開設一間外展站,但“自始因主理未得其人,致不見有何振作。近年更因經濟不景氣而停閉。”7 81 929年重開:“以前因 缺少資 金而關 閉的小欖 外展站 ,由於 傳道 部 給 了 我 們 超 過 以 往 一 半 的 津 貼 而 得 以 重 新 開始。”7 9澳門浸信會以這些外展站為中心在澳門的附近各鄉鎮傳 道, 到了 1 9 27 年,澳 門教 區在 中山 縣的 下柵、唐家灣、小欖、斗門、南水、白蕉、乾霧、南屏、灣仔等地設福音堂。 一共建立了9- 1 0間禮 拜堂。8 0澳門浸信會特別關注在婦女及青少年以及一些特殊人群中的福音傳播工作。婦女 部 的 工 作 有 組 織 的 正 式 開 展 是 在 1 9 1 7 年 。這一年 ,嘉 理慰夫 婦回 國休假 ,S he p he r d夫 婦幫 忙照管澳門教區的教務。7月,Shephe r d 師母組織成立了澳 門 浸 信 會 婦 女傳 道 部 (Woma n’s M i s si o n a r ySoc i e t y),從會眾中 選舉出有能力的女信徒來領 導這個 部 門 的 工作 。 這 一 組織 機 構 給 年輕 的 信 徒 提 供了 有 利 的 機 會 , 並 為 青 年 婦 女 助 道 會 (Yo u n gWoman’s Aux i l i a r y)以及日光會(Sunbeam B and)的成立 預備 了道 路。 到 了1 91 9年 , 婦女 傳道 部的 工 作脱 離 了 外 國 傳 教 士 的 幫 助 , 完 全 由 華 人 女 信 徒 承擔。 女 傳 道 部的 主 要 工 作是 進 行 家 庭探 訪 , 鄉 間 巡迴, 婦 女 集會 和 唱 詩等 活 動 。澳 門 教 區的 女 傳 道 部
  • 工作進行的很成功,向婦女宣傳福音的工作延伸到澳門教區的每個角落。女傳道們在澳門附近的200多個 鄉 村 中 往 來 , 受 到 當 地 婦 女 的 歡 迎 。 在 T s i nShaan,這裏反教的情緒很嚴重,但是還是租了一間房子給婦女做為集會使用。8 1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孫中山的原配夫人盧慕貞就是在澳門的女傳道幫助下接 受基 督教 ,後 來成 為 澳門 浸信 會的 第一 任 會佐。她在1 91 6年受洗的照片和報導刊登在美南浸信會的《國外傳教通訊》上。此外,中國大使劉玉麟的夫人鄭蕙荃也被按立為澳門浸信會的第一任會佐。821 923年,澳門浸信會的婦女聯合會在兩個外展站設 有分 會 。並 在每 兩 個外 展站 之 間開 辦一 間 女校,每一間學校裏都設有婦女傳道部和青年婦女助道會。8 3 1 924年又組織成立了青年婦女助道會,目標更為明確,是為幫助年紀稍長的在家沒有機會接觸基督教的女青年成為信徒。牧師上一週一次在福音船上集會,女傳道部幫助那些不識字卻對基督教感興趣的婦女查經,同時教在福音船的一群小孩子唱 詩 。澳門浸信會青少年團(Bap t i s t Young Peopl e’sUni on)在廣東的5個總站中是成立較早的。1 91 6年就已經有少年團的組織。8 4 青少年團在青少年中傳福音的明顯效果使得英德和澳門的傳教事業從中受益:不但能使青少年對福音發生興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使青少年能親身參與到福音工作中,鍛煉了他們的能力。1 920年,福音船被少年團所用,往返在周圍的小島間傳福音。1 923年,青少年團下設組織日光會的會員已經超過1 00人。青少年團在年輕人中開展的工作卓有成效,他們和不信主年輕人交朋友,引領他們查經、祈禱,接觸基督教義。8 5 1 932年美南浸信會年報中報導,澳門教會的年輕人在參加在廣州舉辦的婦女傳道聯合會大會時,拿了3個獎盃:一個一等獎,兩個二等獎:女青年助道會和日光 會 。澳門浸信會對那些在澳門生活的特殊人群的福音傳播尤為重視 。①在船民中傳教:“因政府不許在街上宣傳福音,故此項工作,大受限制。嘉牧師有見即此,設福音船於司打口之海旁,則利用福音船向水路等人宣揚福音。”8 6澳門港口有6-7萬的船民,1 922年澳門浸信會成立了一個專門為船民傳教的部門。當時沒有 福 音船 , 教會 派 傳 教士 用 小划 艇 向他 們 傳 福音,尋找機會分發基督教單張給他們。8 7 1 928年有了新的福音船, 這已是澳門浸信 會的第3條福音 船了:“我們的福音船能容納1 50人,停泊在澳門港,那裏是漁船的總部。我們的Red Le t t er Day 是為福音船而捐款。起初W .Y .Qu i s e nbe r r y 捐助 1 200元。他被那些3-4萬不能聽到福音的流動人員所觸動。我們還未找到合適的人選專為他們傳福音,但是澳門敎會裏的會員已經在這裏定期集會。”88福音船每 週3次 集會, 一些濱水 地區的 居民也 被吸引過 來聽 福音 。1 93 7年, 一個 人口 17 人的 船民 家族, 焚 毀了 偶 像要 求 受洗 , 成為 基 督徒 。 8 9 在 監 督建造 福 音 船的 時 候 ,嘉 理 慰 向造 船 工 人傳 教 , 船 工的負 責 人對 基 督 教有 了 深 深的 興 趣 。②向麻風病人傳教:1 922年嘉理慰計劃在赤磡縣屬之大衾(Tai K’am)開闢1 個麻風院,並用福音船運送糧食藥物等供應大衾麻風院:“經過 大量的 初步測 量工作 ,我們 最後完 成了 其中的一部分,期望年底能收容兩百個病人。”9 0③在護士和病人中傳道:“嘉理慰 夫婦在 鏡湖醫 院為護士 和病人 開辦了 每週一 次 聚 會: 基 督 徒醫 生 一 年以 前 要 求嘉 師 母 開 始這個 工 作 ,現 在 已 經開 始 好 幾個 月 了 。人 數 不 斷 增多, 由 於 很多 是 男 性, 嘉 理 慰牧 師 負 責教 授 , 我 幫助 唱 詩 。 一 些 護 士 決 定 信 主 , 但 還 沒 有 人 要 求 受洗。”9 1④向海盜傳福音:1 923年,嘉理慰在斗門遇到海盜向他們傳福音:“一個週 六的晚 上,當 我正在為 第二天 的崇拜 做準 備 的 時 候 , 1 6 個 攜 帶 武 器 的 人 突 然 出 現 在 我 面前。 我 裝 作沒 有 看 見他 們 的 槍的 樣 子 ,但 是 心 裏 在想, 他 們 一 定 是 來抓 我 的 。 我 表 現出 好 客 的 樣 子 ,邀請 他 們 坐下 , 並 倒茶 給 他 們, 用 了 兩個 多 小 時 給他們 傳 福 音 。週 日 , 在 崇拜 開 始 之 前, 比 昨 天 多 一倍的 人 來 到 禮 拜 堂, 武 裝 保 衛 入 口。 他 們 在 禮 拜 堂列隊,在整個崇拜過程中用最尊重的態度聽着布道,同時 預 防禮 拜 堂 外面 那 些粗 魯 的 製造 麻 煩的 人 。 主日學 的時 候 ,這 些海 盜 組成 一 個班 由一 位 本地 傳 道教 授 。 我 們 很 高 興 的 得 知 , 其 中 一 位 放 棄 了 做 海盜 。 但 很 遺 憾 , 不 知 道 他 後 來 是 否 成 為 一 名 基 督
  • 徒。 就 在這 樣 危險 的 地方 , 有一 個 海盜 租 了一 間 房子給 我 們做 禮 拜堂 。 他們 對 我們 樂 意涉 險 傳福 音 都感到 大為 驚奇 。 ”9 2近 來 聲名 狼藉 的 強盜 島強 烈 要求去 他 們 那 裏 傳 福 音 。⑤向妓女傳道:1 933年,婦女傳道部開始向澳門的妓女傳福音:“每週三和 週六的下午 ,澳門的妓 女分兩批在 我們敎 會附 近 的醫 院檢 查 身體 。 因為 通常 要 等候 一 個多小 時醫 院才 會 開, 我們 的一 些 女基 督徒 就邀 請 這些女 性 參加 我 們的 集 會。 敎 會中 服 務的 基 督徒 引 導和幫 助 她們 參 加禮 拜 。這 是 這些 不 幸的 女 性接 觸 福音的 唯 一機 會 。結 果 是我 們 已經 知 道有 三 個人 放 棄了犯罪的生 活,還有 一些正在 悔改中。 ”“向妓女傳 教仍在進行 ,儘管效果 令人氣餒。 還是有 些人 開 始接 受救 主 基督 , 並且 極少 數 的人 開 始了合法的工作。”9 3⑥在監獄裏傳道:“一位監 獄子女信 敎。監獄 裏有幾個 犯人接受 基督敎。”“每週對監獄的探訪也進行中。有一位犯人在入 獄 前從 未 聽 説過 福 音, 一 些 犯人 嘲 笑, 一 些 漠然。 但是 在 監獄 傳福 音 的同 工 卻積 極的 工 作。 我 們發現 有 十個 犯 人 認眞 的 聆聽 福 音 如同 饑 渴的 人 尋 求泉水一樣。”“傳敎士是傳道人,同時也是敎師、工人、 建築 師 或木 匠, 他 們利 用 一切 機會 向 非基 督 徒傳 福 音 。 有 時 傳 道 是 在 福 音 船 上 、 在 基 督 徒 的 家裏、 在鴨 市 或在 公園 裏 進行 。 甚至 還有 一 次是 在 鴉片館,聽眾是一群‘自掘墳墓者’。”9 4(二)學校教育方面澳門浸信會在傳教上的另外一項主要內容是教會教育 ,目 的 是為 使青 少 年能 獲得 純 粹的 基督 教 教育,以及通過開辦學校的途徑吸引非信徒的加入。除主日學外,他們開辦男校和女校,以助福音的傳播。1 91 1 年,浸信會澳門創辦培智男校,據黃鐘牧師記載:“當時澳 門浸信會 亦開辦一 所男子學 校,叫‘ 培智’,開始 時只有二 三位男生入 讀,3年 後結束, 隨後再辦‘靈道’女子學校,當時浸信會有一次會議中提及 要恢 復 男校 ,記 錄 有載 因 辦男 校有 困 難, 故 作罷論, 決議繼 續辦 女校。 95培 智男 校在1 911 年時 ,註冊 人 數 是 5 8 人 。 9 6 1 9 1 6 年 時 , 人 數 減 少 到 3 0 多人。”9 7靈道女校的成立時間當在1 9 1 2年前,據嘉杜氏《澳門教會》中述:“本會除 設堂宣 傳福音 外,另辦 一英文 學校, 以便廣 播 道 種 ,由 此 學 校 引領 一 家 人 信主 , 並 曾 得 一忠誠 會 吏 ,即 李 太 太是 也 。 李太 太 之 兒女 , 至 今 尚與敎 會 來 往。 所 惜 者, 此 英 文學 校 不 能長 存 , 因 主任 身 體 違 和 , 於 是 宣 告 停 辦 。 … … 英 文 學 校 停 辦後, 即產 生靈 道 女校 。”9 81 9 1 2年美南浸信會年報中,嘉師母報告澳門有兩所學校:其中一所女校由兩個中國不受薪女信徒負責,學校裏大部分學生表現出對基督的愛,但是當她們回家後,卻遭到家庭的反對。我們希望他們畢業後能成為教會的成員。但是當她們和非信徒結婚後,一般不再會來教會,除非她的丈夫去世。但是她們會教育她們的孩子和傭人成為基督徒。1 927年,由於缺乏資金,靈道女校無法維持下去,但是教師提出可以不要全額薪水教書。9 9 這一年,女校的學生中有7人受洗,有2人提出要受洗,有3-4人悔改認罪接受基督救主。到了1 931 年,存在20多年 的靈 道 女校 因經 費缺 乏 及教 員難 聘暫 時 停辦。1 933年,靈道女校在關閉兩年後重開:“1931年,因 經費缺乏及教員 難聘暫時停辦。 梁慕仁 女 士 來, 施 敎 有人 而 經 費亦 同 時 解決 ; 蓋 彼 不須敎 會 有絲 毫 負 擔。 感 謝主 恩 , 為其 兒 女有 此 出 人意料之安排;更可喜者,得在校自由教授聖經。”1 0 0梁慕仁女士曾經是Mr.Sunds t r om師母在江門工作時女校的學生,後來經過專門的教師訓練。曾在西貢教書7年。她在澳門探訪的時候看到有校舍卻無學校,於是決定在此地教課卻不要教會負擔她的費用。1 933年的新年後,靈道女校重新開張,學生有42名。1 0 11 9 21 年澳門有兩間女校和兩間男校,由於受到中澳勘界問題的影響,開始學生是70多人,後來僅有1 3人 了 。1 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在廣州的培正中小學先是遷移到鶴山縣城,1 938年夏天遷來澳門,“增設分校,並已租得盧家花園為校址,招收新舊男女小學生。”1 0 2 1 937-1 938學年的秋季開學時,澳門的浸信會的學校 人數激增, 所有的學生人 數共有32 9名。1 0 3 兩廣浸信會神道學院遷到澳門,借澳門教會禮拜堂為校舍,1 939年9月27日開學。 1 0 4 浸信會在
  • 廣州的慕光瞽目女校也在戰爭開始就搬到澳門,共有學生40人。1 05此外,澳門浸信會還針對不同的對象開辦其他各種形 式的 學 校。 他 們在 澳 門附 近 的各 鄉 鎮開 設 學校 :鄉村裏要求開設基督教學校,不要傳道部的錢,在我們的管理下,完全是基督教的教育。我們希望在下一個學年開始的時候開辦5-6間這樣的學校。學校是積極的福音布道所,在學校裏除了能進行基督教教育外,還有使用學校的建築物來進行定期的禮拜的 自 由 。1 923年,澳門浸信會的婦女聯合會在外展站開辦女校:每一間學校裏都設有婦女傳道部和青年婦女助道會。實際上,這些學校就是一間間禮拜堂,將福音每天傳播。1 926年,開設一間船民子弟學校。1 937年,又特別為主日學的教師辦班,前來上課的人數不斷地增多。澳門浸信會所開辦的學校受到歡迎:“基督徒 將她們的 孩子送到 靈道小學 上學,在 這裏可 以接 受 最好 的基 督 敎教 育 。聖 經被 允 許成 為 敎科書 。 敎師 的 薪水 由 學生 交 的費 用 中支 付 ,非 基 督徒 父 母 認 識 到 在 基 督 教 學 校 的 良 好 影 響 力 。 ” 1 0 6四澳門浸信會1 00年的發展經歷了很多磨難。 首先,由於葡萄牙殖民統治的這種特殊的政治狀況,澳門浸信會的教務發展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響。基督教在澳門發展受到葡萄牙政府的限制和天主教的排擠:“本會於 澳門以拯 救罪氓, 如入虎穴 取虎子。 開始即 感 受困 難 , 為忌 者 唆使 主 官 官吏 不 許使 用 樓 下傳福 音 ,違 背 者監 禁 云云 。 但主 理 者置 若 罔聞 , 竭力宣 傳。 忌 者見 不為 恫 嚇所 動 ,乃 唆使 頑 童向 講 者擲石 , 或放 串 炮, 圖 擾秩 序 。惟 亦 無大 礙 ,反 愈 使民眾 踴躍 赴會 。 自葡 國政 變後 有 信仰 自由 之名 , 壓逼手段,亦不 敢露頭角。1 07書籍的售 賣情況和往 年一樣,但在澳門的傳敎士依舊被天主敎所排斥。1 0 8澳門 教 會的 工 作由 於 地處 葡 萄牙 的 殖民 地 ,所 以 沒有受到國 内戰爭的 影響。 ”浸信會在澳門擴展基址時,受到天主教的阻撓:“本會自創 立以來,蒙 主祝福信者 日增,所租 之屋不 敷 用 ,故 四 出 尋覓 。 後 見一 座 三 層之 空 樓 , 甚為適 用 ,後 查 此 為天 主 教一 慈 善 會之 物 業, 其 委 辦會多 為 神甫 , 彼 等知 道 本會 欲 租 ,大 力 阻止 。 後 過一年,無人租賃,卒照本會租價租於本會。後此直用十六年,始行 它遷。俟後 見租賃麻煩, 擬自建一堂 。費嘉 牧 師幾 許 奔 跑, 買 得大 巴 門 左邊 之 地, 即 行 籌備建 築 。 堂 則 由 嘉牧 師 繪 畫 , 呈 准工 務 局 , 正 擬 開工, 忽 聞 政 府收 回 此 地 消息 。 查 其 原委 , 乃 因 天 主教之 主 敎 方由 它 處 返回 澳 門 ,聞 及 此 事, 急 往 政 府處聲 稱 願 償 地價 , 萬 不 能任 反 敎 者 建敎 會 於 此 地 ,以羞辱天主教云云。查大三巴者,即大聖保羅也。大三巴門是古聖保羅堂毀壞後所餘留之門樓。本會與此,只得收回地價,而新堂之希望又告中斷矣。” 1 0 9其次,近代以來,中國歷史上發生的數次戰爭,既延緩了基督教的發展,又給了基督教極大的發展空間。從第一次鴉片戰爭到抗日戰爭,每次戰爭爆發,澳門都成為外國傳教士以及中國內地居民的避難所,基督教借機得以加速傳播。義和團運動後,傳教環境良好,基督教的傳播相對進入一個平穩發展時期。但是到了1 9 1 6年,由陳炯民叛亂而引起的廣州的失常狀況,持續了6個月,很多基督徒逃難到港澳。澳門浸信會為此進行了特別的布道,當年有20人受 洗 ,其 中有 些 人是 當 時中 國社 會 的著 名 人物。第二年澳門浸信會的發展是有史以來最令人鼓舞的:不但有32人受洗,而且有大量的人受到福音的影響 來到了 教堂。 20世紀2 0年代 開始的 非基 運動,加之由於中澳勘界問題而引發的動亂,成為澳門浸信會成立以來最勞累和令人煩惱的時刻。1 920年,大約4萬人離開了澳門,其中有很多是教會的會友。這次動亂同時也引起了中國人的排外情緒。兩年後,澳門發生“五·二九慘案”,導致澳門、廣州乃至席捲全國的抗議活動。澳門大罷工,數萬華人相繼離開。這對澳門浸信會的教務影響是巨大的。嘉理慰在年報中寫道“這些參與罷工的人中有百分之七十正受到教會的指導。我們的損失還體現在其他地方,那些受到相當基督教影響的人也離開了。學校和學生減少。雖然學生大半沒有返回,但我們的學校卻是極少數在動盪中開課的學校之一。澳門處於無政府狀態。不能四處巡迴布道。”1 926年至1 929年秋,反教風潮洶湧,澳門浸信會的會務也相應受到阻滯。1 927來自美國國內的原因、傳道部的債務以
  • 6 Thel ma Wol f e Hal l , I Gi ve My sel f ( 2332 Scar sbor ough Dr i v eRi chmond, Vi r gi ni a, 1 983) , p. 1 3.7 J . B. J et er , A Memoi r of Mr s . Henr i et a Shuc k , T he F i r s tAmer i can Femal e Mi ssi onar y t o Chi na ( Bost on) , p. 64.8 Shuck t o Mal c om, ( Si ngapor e, 1 0t h J ul y , 1 836) , ABP. 转引自Mar gar et Mor gan Coughl i n, St r anger s i n t he House, p. 22.及隨 之 而來 的 減少 的 撥款 , 使得 年 末的 時 候, 一 些學校和禮拜 堂不得不 關閉。1 938年 和1 93 9年,由 於廣州 淪 陷, 難 民大 量 流入 港 澳。 來 澳門 浸 信會 參 加主 日 崇 拜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 教 會 中 各 個 部 門 都 有着極大的擴充。主日崇拜的時候,澳門浸信會教堂外不得 不 搭建 帆 布棚 , 幫助 上 百位 沒 有地 方 坐的 信 徒聽道。 1 1 0 香 港和 澳門基 督教 教會 因此 興旺 。澳門在中國基督教傳播史上佔有重要地位。澳門的基 督教 會 由於 處身 於 葡萄 牙 殖民 統治 的 政治 環 境中, 其發 展 更有 特殊 性 。美 南 浸信 會以 澳 門為 基 點向內陸擴展 ,最後再回 到澳門。 經過1 00 年的時間 ,美南浸 信會 在中 國已 有5 個教 區, 來華 傳教 士4 40 餘人 , 成 立 的 教 會 和 福 音 堂 7 2 0 餘 所 , 信 徒 總 數 約61 ,000人(大約等於全國基督徒6/1 0)。1 1 1 從澳門浸信會1 00年來的發展歷史 我們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華 傳播 的 坎 坷 歷 程 。註釋 :1 1 9 0 6年 , 澳 門 志 道 堂 在 黑 沙 灣 開 始 立 會 , 香 港 道 濟 堂送 給 他 們 一 塊 牌 匾 以 作 賀 禮 , 內 中 寫 上 6 個 字 “ 福 音初 至 之 地 ” 。 至 今 仍 存 放 在 教 會 禮 堂 。2 對 澳 門 的 基 督 教 傳 播 史 的 研 究 , 基 本 都 集 中 在 早 期 來華 傳 教 活 動 這 一 時 間 段 , 這 方 面 的 中 文 論 著 有 簡 又 文1 9 6 0 年 的 《 中 國 基 督 教 的 開 山 事 業 》 、 李 志 剛 牧 師1 9 85 年 的 《 基 督 教 早 期 在 華 傳 教 史 》 和 1 9 87 年 的 《 香港 基 督 教 會 史 研 究 》 、 吳 義 雄 2 0 0 0 年 的 《 在 宗 教 與 世俗 之 間 —— 基 督 新 教 傳 教 士 在 華 南 沿 海 的 早 期 活 動 研究 》 。 通 史 性 的 新 教 在 華 傳 播 史 , 如 王 治 心 1 9 4 0 年 的《 中 國 基 督 教 史 綱 》 、 楊 森 富 1 9 6 8 年 的 《 中 國 基 督 教史 》 、 湯 清 1 98 7 年 的 《 中 國 基 督 教 百 年 史 》 等 , 基 本上 對 新 教 在 澳 門 的 活 動 都 止 於 1 8 4 2 年 南 京 條 約 簽 訂 。劉 瑞 滔 1 9 5 7 年 主 編 的 《 粵 港 澳 名 牧 生 平 》 , 介 紹 廣 東與 港 、 澳 地 區 的 華 人 牧 師 生 平 , 此 書 中 的 華 人 牧 師 活動 的 時 代 較 晚 , 對 他 們 在 澳 門 的 活 動 有 所 描 述 。 此外 , 由 各 教 會 自 己 修 撰 出 版 的 教 會 歷 史 , 一 般 都 會 涉及 在 澳 門 的 活 動 。3 Chi n a M i s s i o n R e p o r t,1 84 6-1 8 55 ,A c c es s i o n n u m b e r,2 60 5.4 美 部 會 1 8 3 0 派 俾 治 文 來 華 , 美 國 浸 禮 會 1 8 3 3 年 派 瓊斯 在 緬 甸 對 華 人 傳 教 。 見 湯 清 : 《 中 國 基 督 教 百 年史 》 , 香 港 道 聲 出 版 社 , 1 9 9 0 年 , 第 1 1 1 頁 。 另 見 吳義 雄 : 《 在 宗 教 與 世 俗 之 間 —— 基 督 教 新 教 傳 教 士 在華 南 沿 海 的 早 期 活 動 研 究 》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 , 2 0 0 0年 , 第 5 2 8 頁 。5 李 金 強 : 《 自 立 與 關 懷 —— 香 港 浸 信 教 會 百 年 史 1 90 1 -20 01 》 , 商 務 印 書 館 , 2 00 2年 , 第 1 7 頁 。 據 施 其 樂 公佈 的 《 一 份 受 過 洗 的 華 人 基 督 徒 名 冊 》 稱 , 到 1 8 3 8 年時 浸 信 會 在 曼 谷 的 華 人 教 友 有 8 人 , 1 8 3 9 年 又 有 3 人受 洗 , 1 8 4 0 年 有 1 6 名 華 人 教 友 , 1 8 4 2 年 有 1 8 名 華 人受 洗 , 其 中 4 人 回 到 中 國 。 參 見 施 其 樂 著 , 宋 鴻 耀譯 : 《 歷 史 的 覺 醒 —— 香 港 社 會 史 論 》 , 香 港 教 育 圖書 公 司 , 1 999 年 , 第 3 1 5- 31 9頁 。9 叔 未 士 去 澳 門 的 決 定 並 沒 有 得 到 傳 教 部 的 批 准 , 至 於他 為 甚 麼 會 違 背 傳 教 部 的 派 遣 轉 去 澳 門 , 可 能 有 如 下幾 個 原 因 : ① 叔 末 士 是 一 位 有 強 烈 的 宣 教 熱 情 以 及 宏遠 理 想 的 傳 教 士 , 他 在 少 年 時 期 就 有 將 自 己 全 然 奉 獻給 神 的 意 願 , 立 志 要 去 異 教 的 國 家 傳 教 。 “ 獻 上 自己 ” 是 他 給 上 帝 的 承 諾 ; ② 他 在 新 加 坡 的 華 語 教 師 是廈 門 人 , 教 授 的 語 言 和 將 要 去 的 曼 谷 的 潮 汕 方 言 不同 。 同 時 可 能 通 過 華 語 教 師 他 瞭 解 到 中 國 的 語 言 文 化的 複 雜 地 域 性 。 他 對 中 國 廣 袤 內 陸 的 渴 望 使 得 他 作 出了 這 樣 的 決 定 。 這 和 他 後 來 一 生 由 新 加 坡 至 澳 門 再 至香 港 再 至 廣 州 再 至 上 海 的 傳 教 軌 跡 相 吻 合 ; ③ 專 門 研究叔 未士 的 學者 Margar e t M o rgan C o u g h l i n 認 為 叔未 士 是一位“戰鬥性的拓荒者”(mi l i tant p i on eer),是“美國西部邊疆的產物”(pr o d u c t o f t h e A mer i c an f r o n t i e r)。叔未士具 有 強 烈 的 個 性 , 勇 於 實 踐 自 己 認 為 正 確 的 想 法 , 這導 致 他 數 次 不 服 從 差 會 的 安 排 。 他 的 風 格 更 像 一 位 獨立 傳 教 士 。1 據 施 其 樂 著 , 宋 鴻 耀 譯 : 《 歷 史 的 覺 醒 —— 香 港 社 會史 論 》 , 香 港 教 育 圖 書 公 司 , 1 9 9 9 年 , 第 3 1 5 頁 。 其中 稱 : 阿 盧 1 8 3 8 年 4 月 去 了 曼 谷 , 6 月 , 由 於 道 德 敗壞 , 被 教 會 開 除 。2/ Gi v e My s el f ,p. 30.3 浸 信 會 編 : 《 香 港 基 督 教 教 育 先 驅 》 上 編 第 1 7 章 , 香港 浸 信 會 出 版 部 , 1 9 5 5 年 , 第 6 1 頁 。4 浸 信 會 編 : 《 香 港 基 督 教 教 育 先 驅 》 上 編 第 2 章 , 香港 浸 信 會 出 版 部 , 1 9 5 5 年 , 第 3 頁 。15 / Giv e My s e l f ,p. 39.1 6 在 廣州 的活 動: 在裨 治文(E l i j a h C o l e ma n)和 Ed w a r dS t e v e n s 的 陪同 下 , 會見 了 美 國 領事 P e t e r S n o w 。2 9日 , 參 加 了 馬 禮 遜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一 次 會 議 。 1 0 月 2日 , 給 在 廣 州 的 六 七 十 的 歐 美 人 布 道 。17 Margare t Morgan Co u gh l i n ,S t r an gers i n th e H o u s e ,p:26 .轉引 自 劉 紹 麟 : 《 香 港 華 人 教 會 之 開 基 》 , 中 國 神 學 研究 院 出 版 , 2 0 0 3 年 , 第 7 3 頁 。1 8“C hi n a Mi s s i o n Adv oc at e,L o ui s v i l l e ,Ken t u c k y , I .J .R o b -erts to W i l l i am A .Hal l o c k ”,(14 t h De c e mbe r ,1 837),Vo l .1 ,pp .4 6 - 4 7 , 轉 引 自 吳 義 雄 : 《 宗 教 與 世 俗 之 間 》 , 第 1 0 9頁 。19 ( 清 ) 《 澳 蕃 篇 》 , 載 於 印 光 任 、 張 汝 霖 : 《 澳 門 記 略 》卷 下 ,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點 校 本 , 1 9 9 2 年 。20 [ 瑞 典 ] 龍 思 泰 著 , 吳 義 雄 等 譯 : 《 早 期 澳 門 史 》 , 第1 4 章 , 東 方 出 版 社 , 1 9 9 7 年 , 第 5 5 頁 。21 “Chi n a Mi s si on Adv oc a t e,L oui s v i l l e ,K e n t u c k y ,I .J . Rob er t st o Wi l li am A .Hal l o c k ”,(1 4t h D e c e mbe r ,1 837),V o l .1 ,pp46-47 , 轉 引 自 吳 義 雄 : 《 宗 教 與 世 俗 之 間 》 , 第 1 0 9 頁 。22 “Chi na Missi o n Adv oc at e, L oui s v i ll e ,K en t u c ky ,I .J .R o ber t sto J ohn T. J o n e s ”,(8t h F e b r u ar y ,1 838),V o l .1 ,p .5 7 .轉 引自吳 義 雄 : 《 羅 孝 全 索 賠 事 件 及 影 響 》 , 載 於 《 學 術 研究 》 , 2 0 0 0 年 , 第 3 期 , 第 6 3 頁 。23 Margaret Morgan Cou ghl i n ,Str angers i n th e H o us e ,pp.47 -52 .24 [ 美 ] 賴 得 烈 著 , 陳 郁 譯 : 《 早 期 中 美 關 係 史 》 , 商 務
  • 4 0 F . C. Hi c ks on, F or ei gn Mi s s i on J our nal , Vol . 21 0, p, 4 .( Mac ao) .41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886) .42 F . C. Hi ckson, “Spi r i t ual Bar omet ry, ”i n For ei gn Mi ssi on J our -nal ( 1 885) , Vol . 21 1 , p. 3.43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887) .44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901 , 1 902) .45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902) .46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894, 1 903) .47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904) .6 0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 ent i on( 1 91 1 ) .61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ent i on( 1 91 0, 1 91 6) .62《 浸 会 纪 念 特 刊 》 , 第 5 8 页 。6 3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 ent i on( 1 931 ) .64 Annual Repor t of Sout her n Bapt i st Conv ent i on( 1 91 4) .65 F or ei gn Mi ss i on J our nal ( J une, 1 91 6) , p. 358.印 書 館 , 1 9 6 3 年 , 第 9 1 頁 。25 /Gi v eMyse l f ,p.30.2 6 [美 ] 費正 清 編: 《劍 橋 中國 晚 清史 1 800- 1 91 1 》上 卷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1 9 8 5 年 , 第 2 5 3 頁 。 蔣 孟 引 :《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 》 , 北 京 : 生 活 · 新 知 · 讀 書 · 三聯 書 店 , 1 9 6 5 年 , 第 1 6 頁 , 進 入 廣 州 城 問 題 。2 7 《劍 橋中國 晚清史 1 8 0 0 -1 9 1 1 》上卷 ,第2 5 2 頁 。28 Chi n a Mi s s i o n Rep0 r t ,1 846 - 1 85 5,Ac c es s i o n nu m be r ,2 61 0.2 9 戰 後 所 簽 訂 的 條 約 對 廣 州 這 個 最 早 對 外 國 人 開 放 的 城市 並 沒 有 起 多 大 的 作 用 。 外 國 人 依 舊 不 能 進 入 廣 州 城內 。 廣 州 的 天 氣 使 得 傳 教 士 的 健 康 受 到 損 害 , 疾 病 和死 亡 阻 礙 了 廣 州 傳 教 站 的 正 常 運 行 。 相 反 上 海 傳 教 站工 作 卻 在 良 好 有 序 的 進 行 , 傳 道 部 有 意 離 開 廣 州 。1 8 5 0 年 的 年 報 中 認 為 從 廣 州 撤 退 , 在 上 海 旁 邊 的 F u hCh o wF u h 開 闢 新 的 傳 教 站 是 一 個 明 智 的 想 法 。 浸 信 會的 傳 教 士 們 在 澳 門 停 留 一 段 時 間 後 , 返 回 廣 州 。1 8 4 9 - 1 8 5 4 年 間 , 傳 教 士 走 馬 燈 般 在 廣 州 活 動 。 1 8 4 9年 , 約 翰 遜 由 於 健 康 受 損 返 回 , 1 2 月 7 日 抵 達 美 國 ,披 士 夫 婦 也 因 同 樣 原 因 同 年 也 轉 到 上 海 。 1 8 4 8 年 羅孝 全 回 美 國 結 婚 。 威 靈 夫 婦 1 8 4 9 年 來 到 廣 州 , 但 不幸 的 是 威 靈 師 母 1 8 5 0 年 2 月 2 3 日 在 廣 州 去 世 , 威 靈 隨後 返 回 美 國 。 1 8 5 0 年 碧 架 女 士 到 廣 州 , 由 於 和 羅 孝全 不 和 轉 到 上 海 。 1 8 5 2 年 羅 孝 全 脱 離 南 浸 會 後 , 到1 8 5 4 年 基 律 到 廣 州 , 基 本 上 這 段 時 間 南 浸 會 沒 有 傳 教士 在 廣 州 停 留 1 年 以 上 。30“S ome Pers ona l Remi ni s c e nc e s of T hi r t y Y e ar’s M i s s i o n Wo r k,”i n T h e C hi n es e R e c o r der ,Vo l .1 8 ,p.38 0 .31 湛 羅 弼 著 , 余 和 聰 譯 : 《 紀 好 弼 牧 師 傳 ( 三 ) 》 , 載於 《 真 光 雜 誌 》 卷 2 7 , 第 1 0 號 , 1 9 2 8 年 。32 A nn u al R e por t o f S o u t h e r n B ap t i s t C o n v en t i on (1 85 8 ).3 3 蔣 孟 引 : 《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 》 , 第 1 0 1 頁 。3 4 同 上 註 , 第 1 0 3 頁 。35 C h in a Mi ss i on Re po r t ,1 8 46 -1 85 5 ,Ac c es s i on n umber,2 61 4.36 Some Pers onal Remi ni s c ences of Thir ty Y ear’s Mis s io nW o r k ,另 見 《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 》 三 , 第 五 部 分 , 檔 案史 料 , 第 2 0 8 頁 。 咸 豐 八 年 ( 1 8 5 8 年 ) , 十 九 , 湖 南 巡撫 駱 秉 章 奏 派 員 轉 遞 諭 旨 令 羅 惇 衍 等 團 練 鄉 民 並 陳 地方 情 形 折 , 咸 豐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軍 錄 , 附 摘 錄 粵商 信 緘 及 馮 汝 棻 所 探 粵 城 情 形 抄 單 : 又 接 粵 省 正 月 十三 日 來 報 , 探 得 夷 人 仍 踞 省 城 , 住 觀 音 山 、 三 元 宮 、撫 署 、 將 軍 署 、 藩 台 各 衙 門 , 並 於 將 軍 衙 門 四 角 , 搭蓋 望 樓 四 座 , 以 便 遠 望 。 又 將 東 西 轅 門 左 右 房 屋 , 全行 拆 毀 。 夷 人 搬 入 將 軍 衙 門 後 , 每 日 着 夷 兵 到 城 內 外巡 查 , 又 着 夷 兵 數 人 , 會 同 巡 標 兵 數 名 , 巡 查 旗 街 ,又 將 八 旗 之 弓 箭 , 盡 行 收 去 。 各 城 門 城 樓 , 俱 有 夷 人看 守 , 太 平 門 、 惠 愛 街 及 各 城 門 各 街 道 , 均 張 掛 鬼 字街 牌 , 所 有 新 城 俱 已 開 放 。 夷 人 每 日 在 撫 標 箭 道 , 或散 粥 或 散 米 , 施 給 窮 民 , 邀 結 人 心 。 城 外 河 面 自 東 壕口 起 至 西 壕 口 止 , 均 為 紅 毛 、 佛 蘭 西 分 佔 , 夷 人 大 船數 隻 , 灣 在 河 中 。37 S0me Pe r s o n a l R e mi n i s c en c e s o f T h i r t y Ye ar’s M i s s i o n Wo r k,p.382 .38 Annual Repor t of South ern Bapt i s t Conv en t i on(1 859).39 F.C.Hi c ks o n , F o r e i gn Mi s si o n J o u rn a l , Vol .2 1 0,p.4 ,(Ma c a o )。 除 此 之 外 , 1 8 84 年 的 中 法 戰 爭 使 中 國 人 掀起 了 又 一 輪 的 排 外 反 教 風 潮 , 教 案 四 起 。 浸 信 會 在 廣東 的 各 個 教 區 都 受 到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破 壞 。 紀 好 弼 有 意放 棄 廣 州 南 下 香 港 發 展 。 這 也 是 克 臣 在 澳 門 建 立 傳 教站 的 原 因 之 一 。48 張 海 林 : 《 近 代 中 外 文 化 交 流 史 》 , 南 京 大 學 出 版社 ,2 0 0 3 年 ,第 2 3 3 頁 。49 徐 以 驛 : 《 美 國 新 教 海 外 傳 教 運 動 史 評 述 》 , 載 於 徐以 驛 主 編 : 《 宗 教 與 美 國 社 會 》 , 第 1 輯 , 2 0 0 4 年 ,第 3 2 9 頁 。 另 福 曼 教 授 評 價 引 自 A Hi s tor y o f F o r e i g nM is s i o n Theory i n Ame r i c an, p. 80.5 0 Amer i c a n P r o t e s t a n t s i n Pu r s u i t o f M i s s i o n : 1 8 6 6 -1 8 9 6,p. 385 . 轉 引 自 徐 以 驊 : 《 美 國 新 教 海 外 傳 教 運 動 史 評述 》 , 載 於 徐 以 驛 主 編 : 《 宗 教 與 美 國 社 會 》 , 第 1輯 ,2 0 0 4 年 ,第 3 2 9 頁 。51 確 切 的 説 , 杜 心 余 牧 師 不 屬 於 美 南 浸 信 會 海 外 傳 道 部直 接 委 派 到 中 國 傳 道 的 牧 師 , 所 以 , 在 海 外 傳 道 部 的年 報 中 沒 有 關 於 他 的 報 告 , 差 會 的 通 訊 中 也 沒 有 他 的相 關 的 介 紹 。 杜 心 余 牧 師 應 該 是 直 接 對 聖 經 傳 道 會 負責 。 澳 門 的 事 工 在 杜 心 余 牧 師 去 世 後 才 由 美 南 浸 信 會國 外 傳 道 部 接 手 。1 9 1 0 Annual Repor t o f S out he r n Bap -t i s t C on v e n t i o n 中聲稱:1 9 1 0 年1 月1 日起,聖經傳道會 的 牧 師 們 成 為 美 南 浸 信 會 華 南 教 區 的 成 員 。 1 9 1 0Annual R epor t o f Southe rn Bapt i s t Con v ent i on中首次出現聖 經 傳 道 會 在 澳 門 的 傳 教 士 , 以 及 澳 門 的 事 工 。 但 是在 1 937 Annual Repor t of Southe rn Bapt i s t Conv en t i on 中,記 錄 紀 念 浸 會 來 華 1 0 0 週 年 的 時 候 , 浸 會 承 認 杜 心 余在 澳 門 的 工 作 屬 於 美 南 浸 信 會 的 一 部 分 。52 在 1 9 0 9 年 前 , 聖 經 傳 道 會 一 共 派 遣 了 8 位 傳 教 士 在 華南 的 澳 門 和 江 門 傳 教 。見 1 91 0 Annual R epor t o f Sout h-ern B a p t i s t Co n v e n t i o n 。53 嘉 杜 氏 : 《 澳 門 教 會 》 , 載 於 劉 粵 聲 : 《 兩 廣 浸 信 會史 略 》 , 香 港 浸 信 教 會 出 版 , 1 9 9 7 年 , 第 2 6 3 頁 。54 嘉 杜 氏 : 《 澳 門 教 會 》 。55 徐 松 石 編 : 《 澳 門 浸 信 會 簡 史 》 , 載 於 《 華 人 浸 信 會史 錄 》 , 第 5 輯 , 第 1 8 9 頁 。 和 嘉 杜 氏 《 澳 門 教 會 》 的記 述 有 差 異 。 嘉 杜 氏 : 《 澳 門 教 會 》 記 錄 : “ 工 作 開始 數 月 , 即 有 青 年 五 人 受 洗 。 此 五 人 在 本 會 為 首 果也 。”56 嘉 杜 氏 : 《 澳 門 教 會 》 。57 徐 松 石 編 : 《 澳 門 浸 信 會 簡 史 》 , 載 於 《 華 人 浸 信 會史 錄 》 , 第 5 輯 , 第 1 8 9 頁 。58 同 上 註 。59 《 浸 會 紀 念 特 刊 》 , 第 5 8 頁 。6 6 廖 其 生 : 《 中 山 斗 門 基 址 》 , 載 於 劉 粵 聲 : 《 兩 廣 浸信 會 史 略 》 , 第 2 6 9 頁 。6 7 An nu al Re po r t o f S ou t h er n B apt i s t Co n v e n t i o n (1 9 3 8 ).6 8 嘉 杜 氏 : 《 澳 門 教 會 》 。
  • 69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19). 70 嘉杜氏:《澳門教會》。 71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19). 72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6). 73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8). 74 嘉杜氏:《澳門教會》。 75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8). 76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9). 77 Ibid. 78 嘉杜氏:《澳門教會》。 79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9). 80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7)。 另見徐松石編:《澳門浸信會簡史》,載於《華人浸信會史錄》, 第 5 輯,第 189 頁。 81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17, 1919,1921). 82 Foreign Mission Journal(June.1916),p.418,358. 83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24). 84 《中國浸會少年事業史略》,載於《真光》,第 38 卷,第 3 號,第 55 頁。 85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18, 1921,1924,1929). 86 嘉杜氏:《澳門教會》。 87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3). 88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9). 89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8). 90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3). 91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4). 92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24). 93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4, 1938). 94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1931, 1936,1938). 95 黃鐘牧師於 1999 年 8 月在澳門“基督教文化節”的專題 演講內容,由冼錦光傳道根據錄音整理而成。基督教文化系 列之一“何謂基督教文化?”,已刊登於本月報 2000 年 8 月 號(第 27 期)。浸信會年報中一直沒有該校名稱,所以據黃鐘 牧師。但是澳門男校一直存在,年報中一直有男校的記錄。96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12). 97 Foreign Mission Journal(June.1916),p.358. 98 嘉杜氏:《澳門教會》。 99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28). 100 嘉杜氏:《澳門教會》。 101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34). 102 《真光》,卷 37,第 3 號,第 54 頁。 103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39) 104 《真光》,卷 38,第 12 號,第 45 頁。 105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39)。 另見《真光》,第 37 卷,第 1 號,第 45 頁。 106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38). 107 嘉杜氏:《澳門教會》。 108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21). 109 嘉杜氏:《澳門教會》。 110 Annual Report of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1917, 1918,1921,1923,1938,1939) 111 再版序言,吳立樂編:《浸會在華布道百年史略》,浸信會 出版部印行,1970 年,第 3 頁。
  • 是“驚世之作”,還是歪曲歷史的謊言?——評《1421——中國發現世界》余 果*一 、前 言在鄭和下西洋600週年之際,一本號稱要“改寫歷史”“為中國正名”的書《1 421 —— 中國發現世界》在鄭和的故鄉 —— 中國出版發行,並成為暢銷書。《1 421 》的作者 —— 英國人孟西斯聲稱,他花了1 4年的時間,通過對中世紀的古地圖的研究和對世界各地的一些證據資料的搜集,得出了他的驚人的結論:在歐洲人地理大發現之前,中國的鄭和船隊就已 經發 現 了全 世界 , 並且 繪製 成 地圖 送給 歐 洲人,後來的歐洲人就是根據這些地圖去探險,發現新世 界 的 。書中,作者花大量篇幅表達了自己對一些古地圖的理解,並列舉了諸如發現沉船遺跡、各地生物相似性 和古 代 文獻 記載 等 證據 ,看 起 來似 乎有 理 有據。但事實上,這本書漏洞百出,其觀點根本無法成立。孟西斯對地圖的理解,由於其相關歷史知識的欠缺以及思維的不嚴謹,犯下了重大的錯誤;他所列舉的證據,要麼是瞎編的,要麼被扭曲了,要麼被誤解了;他的邏輯和推斷更是混亂。現在,這本書卻以“正史”的姿態出現在世人面前。這是任何尊重歷史的人都無法接受的!許多讀者也許並不熟悉這段歷史,故無法察覺其謬誤 , 很 容 易 被 書 中 欺 騙性 極 強 的 文 字 所 誤 導 。《1 421 》不是在“改寫歷史”,而是在扭曲歷史!鄭和發現了新大陸?發現了世界?若鄭和在天之靈看到今日之場景,想必會覺得哭笑不得吧。茲此,謹將我所發現的此書中的謬誤之處列出,以正 視 聽 。二、業 餘與 無知 的錯 誤身為這本所謂“歷史界的驚世之作”的書的作者,孟席斯的歷史知識卻十分有限。這本書號稱是以地圖作為主要的證據及線索的,那就讓我們對其中引用的地圖進行推敲吧。首先從《疆理圖》入手。《疆理圖》上確實勾勒出了非洲南端的海岸線,但其實這一部分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時期製作的《大明混一圖》上就已經出現了。所以,這根本不可能是鄭和的“傑作”。雖然當時歐洲人對非洲南端的認識幾乎為零,但中國人、印度人和阿拉伯人不但對非洲東岸瞭若指掌,而且還掌握了一定的關於非洲南端的資料。隨着印度洋上文化、科技交流日益增多,各種零星的資料得以被拼湊在一起。中國人關於非洲情況的資料有很多便是來自阿拉伯世界。《疆理圖》其實是根據元代李澤民的《聲教廣被圖》和洪武二十二年清浚的《混一疆理圖》而制的。此外,孟席斯這位“地圖專家”似乎沒發現《疆理圖》等圖中還標示了“東非大裂谷”的存在。這顯然不是靠沿海的航行或短期的探索就能做 到 的 。* 香港城市大學商學院在讀本科生也許真的是由於對中國的歷史和文化無知,也許是有意回避,孟席斯一直不肯承認一個事實 —— 中國到1 6世紀才掌握用經緯度定位製作地圖的技術。而在1 5世紀,中國人甚至還不會用準確的比例尺規劃地圖。讀者不妨看看《武備志》中的茅坤圖。這幅圖根本沒有經緯度的概念。《大明混一圖》和《疆理圖》中的比例尺也很不科學。除了由中、朝兩民族的民族思想導致了中國和朝鮮兩地明顯偏大以外,其他
  • 很多地區的比例尺也與實際情況不符。其次,與中國的國畫類似,中國地圖使用的都是流暢而柔美的線條,而歐洲的地圖 —— 包括《1 421 》中展出的那些—— 則是用有力度的直線和有棱角的折線表示海岸線。其實,僅這幾點就足以推翻孟席斯的“歐洲人得到鄭和航海圖”的觀點 —— 鄭和不可能畫出對歐洲人有導航作用的海圖,而孟席斯所展示的幾幅中世紀歐洲地圖光從風格上判斷也可知與中國無關。但是,筆者還是要對那些歐洲海圖進行分析,以進一步推翻孟氏的觀點,直到令孟氏的《1 421 》“鄭和神話” 徹 底粉 碎 !對《坎蒂諾海圖》的質疑其實進一步暴露了作者對歷史的業餘。孟氏認為此地圖的加勒比海群島那一部分失真的原因是:“1 421年的海平面是要比現在低的。全球氣候變暖使極地冰層融化……在1 42 1 年迄今差不多600年中海平面已經提升了4-8公尺。”這一段看似很科學,很有道理,但他難道不知道,“全球氣候變暖”以及“海平面的提升”的主要原因是人類的現代工業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尤其是温室氣體(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而這一切應該都是工業革命以後的事。工業革命是甚麼時候發生的 ?孟席斯這位英國老先生應該比我更清楚才對吧!至於全球氣候變化的另一個因素 —— 1 5-1 9世紀的第四寒冷期,同樣不能成為理由。其一,這種變化的影響相對比較小;其二,第四寒冷期在1 5世紀才剛剛開始,直到明末清初才是其高峰期,清朝後期其影響才開始減弱。因此,把一個固定的數值乘上600,是絕對偽科學的做法,更何況這還是一個當代有人為因素影 響的數值 。而對於東非那部分,孟氏的説法更是令人覺得可笑。他認為達·伽馬的第一次印度之旅“不可能繪出馬林迪的北部海岸”。的確,達·伽馬在前往印度的時候在請了一位當地領航員以後就從馬林迪出發直接橫渡印度洋到達卡利達特。但是,孟氏不知道達·伽馬從印度回航時卻到達了馬林迪北部的東非地區,包括了非洲東北角的大城摩伽迪休!據記載,1 499年 1 月2日,返航中的達·伽馬的船隊艱難地完成了橫渡阿拉伯海的航行,來到摩加迪休。由於害怕當地的瘟疫和異教徒而沒有登陸,沿岸繼續往南航行,並於7日到達馬林迪。1 一個自稱研究中世紀航海史的人竟然只知道達·伽馬半程的航線,實在 可 笑 。與非洲西部和南部不同,葡萄牙人本來就並非對莫三比克以北的非洲和印度洋地區一無所知。1 502年的時候他們是有能力畫出這些地方的地圖的。孟氏忘了,除了他所提及的那三次航海,葡萄牙在1 502年以前還有一次對這一地區的成功考察 —— 1 487年5月7日,佩羅·達·科維良和阿方索·達·派瓦奉葡萄牙國王若奧二世之命,經地中海向東,從陸路秘密進入中東、東非和印度等地。他們對這些地方的地理、宗教、政治和經濟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考察並編寫報吿,並於1 490年將報告送回葡萄牙。這對他們瞭解那裏的信息有很大的幫助。此外,孟氏還以一句“葡萄牙人花了60年時間觀測非洲西海岸”就低估他們1 500年時的航海觀測能力也是極為不正確的。亨利親王從1 41 5年到1 460年探查了休達到塞利昂一帶;而1 469到1 474年的5年時間裏,戈麥斯領導葡萄牙人發現了2000英里長的海岸線—— 相當於亨利親王40年的成績;後來,卡奧船長在1 482年的一次剛果之旅就把航海探險發現的最遠地點向前推進了1 000多英里;1 487年迪亞斯征服好望角的航行就為地圖增加了1 260英里的新海岸線;達·伽馬隨後的航行更是一鼓作氣地從歐洲出發繞過整個非洲,並橫渡阿 拉伯 海…… 。2 可見, 在不 到1 0 0年 的時 間裏,葡萄牙人的航海技術和觀測能力有了極大的飛躍。60年是一個毫無意義的數字!可以説,《坎蒂諾海圖》所展現的內容符合當時葡萄牙人航海發現的進程。西班牙人發現了加勒比海諸 島 ,而 葡 萄牙 人 卡 布拉 爾 兩年 前 剛發 現 了 巴西,對這些地方他們有初步的瞭解,所以那部分雖然畫了出來,但多有錯誤和遺漏;葡萄牙人以對非洲進行了近一個世紀的探索,所以這部分畫得非常真實;馬達加斯加島剛被發現,所以雖然被畫了出來但位置、形狀都不太對;到中東印度洋沿岸的航線已被開闢,所以這一地區也比較準確地出現在了地圖上;而更往東面的東南亞和東亞還沒有人到訪過,所以這裏畫得“亂七八糟”。此外,這還是一幅時代感極強的地圖。海圖左部有一條深色的粗直線南北向橫貫巴西。這就是當時葡、西兩國在瓜分世界的《陶德西利亞斯條約》中劃定的界線 —— 東面屬於葡 萄牙 , 西面 則 是西 班 牙的 領 地。 所 以, 懷 疑《坎蒂諾地圖》是否“清白”完全是多餘的!
  • 《彼利·雷斯地圖》同樣不能説明問題。這幅圖底部的大陸根本不是南極。孟西斯沒看到,地圖上的文字説明明確表示了此地是温暖的。同時,文字還描述了當地裸奔的野人,茂盛的辛辣料植物,以及可怕的大蛇 —— 全部是較温暖地區才會有的事物。其實,這裏畫的是當時人們還不熟悉的巴西以南的南美洲東岸,也就是將要在隨後被詳細考察的阿根廷 。此海圖畫出南美洲的一部分海岸,其實沒有任何問題。孟席斯大概不知道有關當時的“秘密探險隊”的事。在1 6世紀首1 5年,巴西西南的美洲海岸是一個很特別的地方:在麥哲倫環球航行之前,西班牙政府的注意力並不在這裏;而葡萄牙人雖然想到這裏探查,但根據條約這是西班牙的屬地,所以他們只能秘密地派遣船隊到這裏考察。葡萄牙國王想得到西班牙領地的情報,而商人、貴族則想取得意外之財,所以,大概在1 500-1 51 9年間,這樣的秘密探險隊不斷到這一帶地區考察並把資料帶回里斯本。以拉普拉塔河(Ri odel aP l at a)為例,該河早在1 502年就被由科埃略和維斯普奇率領的葡萄牙探險隊發現。在1 503-1 51 4年間,許多秘密探險隊已經經常到訪這裏。但直到1 51 6年,該河才被西班牙官方正式地宣佈由胡安·德·索利斯發現(諷刺的是,索利斯在登岸宣佈西班牙對此地的“主權”的一刻被土人攻擊而粉身碎骨,倖免於難的船員落荒逃回國)。3地圖出版的1 51 3年離葡萄牙人發現巴西已有1 0多年的時間了,這期間,他們對南美東岸巴西一帶進行了較詳細的考察。而且,他們的探索進度正好到南緯40度拉普拉塔河以北一帶,恰好彼利·雷斯地圖所能準確表示的地帶就到這附近。而且此海圖其實並沒畫出南美的西部海岸。仔細觀察,我們會發現彼利·雷斯地圖上用細而起棱角的線條表示海岸。但美洲的西面並沒有這種線條。美洲南部確實有一條西北 —— 東南走向的線條,在彼利·雷斯地圖裏,這種粗而深色的流暢線條表示的是河流。再看仔細一點,我們不難發現這裏表示的只不過是一條從西部高山上流下的、注入大西洋的河流。至於西部山脈的存在,很可能是人們從東面深入內陸得到的資訊或聽到的當地土人的傳言,也可能是人們根據當地河流的流向而做出的判斷與猜測。地圖上標出了許多陸地動物和土人,也證明了曾經有人從陸路對該地進行探險。卡布拉爾剛發現巴西時,就留下兩名罪犯在當地考察。所以,1 0多年後,葡萄牙人搜集到一定的關於美洲內陸的情報也是合情合理的 。當然,需要一提的是,孟西斯在《1 421》裏修改了這幅地圖。在書中間兩次出現小的插圖,孟西斯故意用粗而深色的流暢線條把南美的海岸線重新勾勒了一遍,這樣讀者閲讀的時候就分不清原本哪些線條表示河流,哪些表示海岸了。更惡劣者,他把那面的河流線條向北延長了,並有意勾勒了西部山脈的西坡,這樣就造成了“南美的太平洋海岸被畫出”的假像 。麥哲倫的航行同樣與秘密船隊的探險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他的領航員之一,喬奧·洛佩斯·卡爾瓦略就在 1 5 1 4年隨 里斯 本的一 支船隊 到過普 拉塔 河口。4孟氏捕風捉影,硬是把無辜的麥哲倫拉下水,作為他的又一個“證據”,所以似乎有必要説明當時的歷史 事實 。在新大陸的概念被人們接受以後,許多人便開始尋找繞過這個大陸以到達東亞的航道,而麥哲倫就是其中一個。恰好,那時跟隨秘密船隊到美洲的海員帶回了一個信息:這個海峽也許就在南緯30-40度附近!而當時的兩個地圖學家 —— 馬丁斯·貝哈依穆(Mar t i n Be h a i m) 和約 翰· 斯 孔恩 爾 (J o ha n nS c honer )根據海員們帶回的信息分別製作了世界地圖。在他們的地圖上都能在南緯40度附近找到一個大陸的“缺口”。麥哲倫查閲過這兩幅海圖,並諮詢過那些到過實地的水手,於是,他深信在大陸的某處有一個這樣的通道存在。但是,這些水手們其實根本沒有到達麥哲倫海峽!真正的海峽在南緯52度一帶。而在40度附近他們所發現的只不過是拉普拉塔河的河口 —— 世界上最寬廣的河口之一!根據當時歐洲人的經驗,沒有河流會有這麼大的入海口。當他們在這個“大陸的缺口”逆着中緯西風艱難地航行了兩三天卻仍沒見到盡頭時,便根據經驗認為他們已經進入了一個“海峽”的東端,錯誤的結論便由此得出。實際上麥哲倫的航海計劃就是把拉普拉塔河當成了海峽。但是當他傷心地發現那只是一條河流時已經太晚了。為了這次航海,他背叛了祖國葡萄牙。如果他無功而返,他將又多一條欺騙他的新主子 —— 西班牙國王的罪名。葡萄牙政府和他在西班牙
  • 的對手都等着他失敗而歸,然後把他“打入深淵”。所以,在這個情況下,他只能堅持自己的信念硬着頭皮往下走 —— 也許海峽在更南面。於是,他仔細搜索經過的每一個凹進去的海岸。最終,他找到了那條後來以他命名的海峽。5如果麥哲倫知道海峽的準確位置,他就不需要花那麼多時間和精力探索路過的每一個河口和海灣,以至於浪費時間、糧食、精力,消磨水手的信心與鬥志,甚至引起騷亂;他也不會選擇在錯誤的時間出海 —— 當他發現拉普拉塔河並不是他要尋找的海峽時,無奈的發現他必須把船隊駛向寒冷的南方,而那時南半球的寒冬又正好正在逼近,所以船隊最後被迫在聖胡裏安停了5個月以渡過嚴寒;他也不會在水手質疑他時只能以狡辯之辭勉強應對。所以,由於忽略了麥哲倫航海的細節描述,並且不知道那些秘密探險隊的存在,孟氏犯了兩個不可原諒的錯誤:首先,麥哲倫海峽確實是麥哲倫辛苦找到的,麥哲倫並沒有得到能夠指引他到達那裏的信息;其次,就算是那些一開始讓麥哲倫產生誤解的錯誤信息,也全是由歐洲的秘密船隊帶回的,並非 中 國 人 !孟席斯不但不瞭解中國文化,不瞭解中、西海圖的歷史背景,不瞭解葡、西航海歷史的細節,還對中國的史料證據缺乏認識。根據明代鞏珍《西洋番國志》敕書二記載,明王朝於永樂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即新曆1 421 年1 0月31日)“遣內官洪保等送各番使臣回還”。也就是説洪保在1 421 年1 0月才接到出海的命令。所以,孟氏所謂洪保等人於1 421 年8月繞過好望角,9月到達佛德角群島,1 0月到達加勒比海之説完全是無稽之談!而根據周聞的墓誌銘,他在1 421年的航行“辛醜繼往,而中道取回”,也就是説他在途中被調回,回國的時間甚至比鄭和的主艦隊更早。所以,《1 421》説周聞等在鄭和主船隊回航後向未知之地探索完全是違背事實的!其次,周聞官階僅居從五品,根本無權指揮船隊。↑6孟氏説中國有關鄭和的航海資料在正統年間被兵總劉大夏全部燒毀(其實是被“燒毀”還是“匿藏”目前尚無定論),因此在中國找不到有關鄭和航海的足夠資料。但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許多對鄭和航海的紀錄,甚至是第一手資料,都保存了下來。有最後四次航海都隨行的翻譯員馬歡著的《瀛涯勝覽》,有艦隊的高級軍士費信的《星槎勝覽》,有隨鄭和第七次下西洋的鞏珍著的《西洋番國志》,有明朝中葉茅元儀所著《武備志》(附有鄭和航海圖),另外,還有“天妃應靈之碑”和“通番事蹟碑”兩座重要的石碑和鄭和及其屬下的墓誌銘。環球航行這 樣 的大 事 不可 能 同 時被 上 述所 有 的資 料 所 遺漏!7同時,根據一切資料的記載,大明船隊其次航海所損失的船隻、人員數量極少,而非《1 421 》所述之“慘烈悲壯”。當然,如果大明船隊真的駛向了他們不瞭解的地方,損失肯定非常巨大,肯定比《1 421 》的猜測 更大 。孟席斯同時還缺少對鄭和寶船和所有中國古帆船外形及其性能的認識。在他的書裏誇大了寶船的大小,也誇大了方體的寶船的航行速度。而且寶船並非如《1 421 》所言以石頭壓艙,而是用水。中國船為方體船,帆亦為方形帆,因此對風向和水流向非常依賴。而且這些大船在不熟悉的海域極容易觸礁或擱淺。駕着這種 船駛向不熟悉的 海域無異於自殺 !以寶船之大,航行在普通的海浪中非常平穩,但遇上如莫三比克激流那樣的波濤則很容易解體!根據記載,這些船最多也只能運載供30天食用的糧食和淡水,但如果船隊要橫渡大西洋甚至太平洋,或沿着未知的海岸線航行,30天是絕對不夠的。而人數眾多的大明船隊很難在沒有繁華城市的美洲和非洲西岸得到足夠的補給。當然,還不能忽視老鼠、蛀蟲、流行病、壞血病和水手動亂等長期海上作業必須面對的一系列問題。此外,中國帆船的硬帆如果損壞了如何修補?如何清理附在船身上的成噸甚至數十 噸 的 貝殼 生 物 ?在 這 些 技術 問 題 得到 解 答 之前,任何關於遠航的猜想都無法説明其可行性,都是無法 成立的 。當然,孟氏還對天文學業餘。當然,他會賣弄,弄得自己顯得很博學,弄得《1 421 》好像很科學。根據長期從事航海史和海洋科學研究的葡萄牙學者兼海軍軍官佩雷拉的分析,孟西斯提到的幾次天體蝕缺,可以籍由電腦程式證明中國帆船從未在這些地方出現過。因為天體蝕缺只能在某些特定的區域才能看到,而孟西斯卻把中國帆船定位在完全不可能出現的區域 。還有一點很重要:中國自古有“獻圖如獻城”一
  • 説,所以如果鄭和把中國的航海資料交給外國人,這本身就是叛國的行為!不瞭解中國文化的孟氏似乎在編寫他的離奇神話的時候似乎忽略了這一點。三、無 法成立 的證 據一個無知的人站在講台上,只要自信十足且滔滔不絕,觀眾便時常會誤以為他是個學者。《1 421 》就是靠孟氏遍地的“顯然”“我肯定”“只能是”“一定”等詞讓讀者信以為真,甚至熱血沸騰。然而,他的證據真的那麼科學、那麼可靠、那麼充足嗎?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副主任毛佩琦教授認為:“他提出的很多證據都是似是而非的,他掌握的所有證據都不利 於他 , 而他 扭曲 了 這些 證據 來 為他 的觀 點 説話。”8毛佩琦教授的話一針見血。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孟氏對《文蘭地圖》的引用。這個在學術界一直頗受爭議的地圖被孟氏亂説一番後,就變得“可以肯定其真實性”了。於是,他便聲稱鄭和的船隊到了北極。但不幸的是,文蘭地圖的謊言在最近被徹底粉碎了 —— 加州大學維京人研究學家科爾斯頓·西弗公佈了一本二戰時期的奧地利神父約瑟夫·菲舍爾的日記。在日記中,這位反納粹的地下工作者公開承認了自己偽造了這幅文蘭地圖。他試圖以此迫使鼓吹“納粹精神是古老維京傳統的偉大復興”的納粹德國政府承認天主教的精神並停止對教會的迫害。現在,一切關於墨水中的“二氧化鈦”的爭論都是多餘的了。看來鄭和的北極探險要“泡湯”了。另外一張經常被孟氏使用的地圖就是那張神秘的“1 428海圖”。這一招可真是英明!由於原圖已失,或者根本不曾存在過,所以無論孟氏如何虛吹人們都無法拿出物證證明他在胡言亂語。但是,只要對那時期的歷史加深認識並加以思考,我們其實不難推翻關於“1 428海圖”的荒唐猜測。如果1 428地圖真的那麼神奇,為甚麼如此重要的信息在當時葡萄牙最有影響力的編年史作者阿蘇拉拉和迪奧戈·戈麥斯的作品中沒有任何蹤影?如果葡萄牙人事前已知道新大陸的存在,為甚麼他們自己不去尋找它呢?就算他們當時想把注意力集中在向東的探索上,也決不會讓哥倫布把發現新大陸的機會帶到西班牙的!在那以前,葡萄牙海洋霸主的地位從未受到威脅。正是哥倫布為西班牙發現了新大陸,才迫使葡萄牙要與西班牙劃分海權。而且,如果葡萄牙人掌握了非洲南端的真實情況,他們完全有能力在更早的時候到達印度,而不需經歷如此多的艱辛。不需迪亞士,達·伽馬的探險船隊,葡王可以直接派出一支以征服土地為目的的戰艦隊直駛東非。如果迪亞士已經瞭解了“好望角”,那麼他完全可以像達·伽馬那樣在大西洋上繞一個大圈遠離陸地行駛,而不需緊貼着海岸飽受西南非洲狂風逆流(本格拉寒流)的折磨。而且,孟氏也許根本不知道,葡萄牙人剛繞過象牙海岸(象牙海岸)時曾以為自己已繞過了非洲南端,因而興奮不已;達·伽馬出發前往印度之前,他的船員還在為“繞過好望角是否真的存在一條通往印度的海上通道”而擔憂。這都是對地理無知的表現,證明了他們確實是在不斷地駛向陌生之地。9而書中所引用的葡萄牙史學家加爾旺對地圖的描述不具説服力。當時有很多這類的描述,它們都是錯誤和不科學的。例如,達·伽馬的船員甚至聲稱他們在印度發現了基督教的分支。但實際上,他們所見到的只不過是當地的印度教而已。所謂“基督教的分支”只是他們的主觀判斷。加爾旺可能根本沒見 過 那幅 地 圖, 只 是 得到 了 不準 確 的傳 言 ; 或者,他是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誤以為那裏標示的某個海峽就是“麥哲倫海峽”,非洲的某個海角是“好 望角 ” 。事實上,唐佩德羅出發的時間是1 425年而非加爾旺所説的1 428年,1 428年是他返回的年份。而孔蒂1 44 1 年還在開羅,所以他們之間是不可能有任何會面 的 。加 爾 旺的 著 述 中錯 誤 和不 確 之處 一 向 很多,所以一直不被看作研究歷史的權威資料。1 0《彼加 諾茲地 圖》是 孟氏 的靈感 來源。 可惜 的是,這仍然是一個不能成立的證據。《彼加諾茲地圖》的左右兩部分實際上是由不同人在不同時期製作的。此圖作者署名處有塗改過的痕跡就是很好的説明。另外,這張海圖上的島嶼應是加拿大的紐芬蘭和 Nova S co t i a 。1 1 而即使這張地圖的3個海島真的出自1 424年的歐洲人之手也是可能的!儘管新大陸是在1 5世紀末才被哥倫布等人“發現”的,但實際上歐洲人已經在更早的時候“到達”過這些地方了。其實,諾曼人早在1 003-1 004年時就到達了北美大陸東北部海岸,而古代葡萄牙等國的航海家也到達過
  • 大西洋上的許多海島,當然也許也包括了彼加諾茲地圖上的3座小島。但“發現”與“到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發現新陸地”的人必須清楚認識到自己到達了未知的地域,而且帶回並公開有關該地的位置和基本地理特點等資訊。從前確實有歐洲人到達過彼加諾茲地圖上畫的那幾座加勒比海島,並帶回了有關這些島嶼的形狀的地圖。但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這些地圖和彼加諾茲地圖都沒能顯示島嶼的大小和位置,所以後人無法根據這樣的地圖重新到達那些地方。而且那幫航海家也沒有充分重視自己的發現,所以他們的活動不具“發現”的性質。1 2除了那3座島,當時的歐洲人還知道許多古人曾到達過但後來又被遺忘的島嶼。1 34 1 年,當時的葡王阿方索四世就派出四條船企圖重新找到這些島。最後,他的船隊成功的拜訪了加納利群島。1 41 5年亨利親王開始航海活動後,同樣試圖找到這些“已知存在 但又不 知所在 ”的 群島。 所以, 在1 4 20年代,其探險隊明確地分成了兩路:一路沿非洲海岸向南 探索 ,另 一路 則向 西 尋找 大西 洋上 諸島 。 最終,他們發現了亞速爾群島。當然,孟席斯把Ymana翻譯成“火山在此爆發”也是錯誤的。因為葡語中根本沒有以變位元動詞做地名的情況。1 3除了地圖,《1 421》還經常以各地的遺跡和沉船作為自己的證據。但是,當毛佩琦教授質問“有沒有對遺跡進行考古鑑定”時,得到的答案卻是:“沒有。”沒有任何考證就隨意下結論並大肆發表,這不是自欺欺人嗎?正是因為證據缺乏真實性,所以絕大部分的沉船和遺跡的照片和詳細資料都從未在書中或網上公佈過。而孟席斯展出的那幾張照片,不但不能為他撐腰,反而使他露了馬腳:那些所謂鄭和遺跡的照片,對中國文化稍有瞭解的人都能發現其建築並不符合中國的建築風格;1 421 的網站上展出了幾張在加利福尼亞州發現的明代瓷器的照片,但不懂漢字的孟氏似乎不知道瓷器底部的大字清楚地標明了這是“大明宣德年間”的產品!鄭和的第六次航海是永樂年間的事,但宣德帝(明宣宗)是永樂帝(明太宗/明成祖)的孫子!由此可見孟氏是如何將毫無關聯的事物硬是説成他的“可靠的證據”的了 。關於沉船,完全是無中生有。這就是為甚麼孟西斯一口一個沉船卻始終連一張照片都拿不出來。邁阿密大學的考古學家,約翰克裏夫德教授已明確表示,孟氏宣稱中國遇難的比米尼島上不曾發現任何中國沉船和考古遺物。此外,長期對好望角一帶的沉船進行探查研究的由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組成的研究小組也聲稱在對整個海域進行潛水探查以後沒有發現任何中國沉船,甚至沒有一根屬於中國帆船的桅桿!龐大笨重的中國帆船經過這裏竟然沒有一艘船因解體或擱淺而遇難?簡直難以想像!孟氏列舉的幾處美國沿海地區經考證同樣沒有中國沉船。而在“天妃應靈之碑”中碑文刻寫的確實是“三十餘國”而不是《1 421 》所吹的“三千餘國”。這一點,中國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小學生都能分辨得出來,而不懂漢字的孟氏根本不知道“十”與“千”只一撇之差。“天妃應靈之碑”因年久而碑文有些模糊,故有位荷蘭學者誤讀為“三千餘國”。孟氏抓着誤讀 不 放, 視 為至 寶 , 卻根 本 不顧 客 觀的 物 質 事實。而此“三十餘國”也不可能是工匠對“三千”的誤刻,因為在“通番事蹟碑”裏也明明寫着“大小凡三十餘國”。除非兩碑同時誤刻!1 4對美洲與亞洲的動物、植物甚至人進行比較,甚至進行DNA對比,是孟氏的又一個“絕招”。這種做法看似科學,但實際上“白癡”至極!印第安人同樣與亞洲人很相似,難道也是鄭和帶過去的嗎?美洲雞和其他一些土人和動植物雖與亞洲的物種相似,但還是有區別的。而產生這些區別,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遠不止六七百年的時間!同樣,美洲和非洲之間也有很多相似物種,難道也是鄭和環球行的證明嗎?非洲有鴕鳥,美洲也有三趾的美洲鴕鳥。眾所周知,鴕鳥是一種“不會飛的大鳥”。看來,孟氏又可以説:“是甚麼原因使不會飛的鴕鳥越過大西洋呢 ? 只能 是 鄭和 的 船 隊把 它 們從 非 洲帶 到 了 美洲!”不過,連中國的初中學生也知道,美非大陸原本相連,由於板塊移動而分開,因此,兩地有許多相似的物種。而鴕鳥正是其中一例。而孟氏所提到的在美洲的華裔其實來自於1 9世紀的苦力貿易,這一點在中國的中學歷史教科書裏也能 找到 答案 !孟氏毫無理由的聲稱葡萄牙人首次抵達亞速爾群島的科爾沃島時看到的騎馬的人像是中國雕像,而且是朱棣。但根據權威的葡萄牙學者長時間的研究得出的結果,這應該是腓尼基人的遺物。15
  • 在這裏,筆者還想説明一下有關玉米的問題。由於確實存在“玉米不是由歐洲人引入中國”的説法,所以孟氏又有機會大做文章,曰之為鄭和船隊到達美洲的又一“有力證據”。但這完全是“想入非非”。1 492年,哥倫布航海到美洲,見到玉米。1 494年他第二次航海歸來,把玉米果穗作為珍品奉獻給西班牙國 王, 玉 米開 始傳 入 歐洲 ,而 後 向世 界各 地 傳播。1 6世紀時傳入中國,傳入的路線有三種説法:一是從西班牙傳到麥加,再經中亞引種到中國西北地方;二是從歐洲傳到印度、緬甸,再傳入中國西南雲貴地區;三是從歐洲傳到菲律賓,再由葡萄牙人或中國商人經海路傳到中國福建、浙江、廣東等沿海地區。所以,歐洲人是有可能在中國找到從來沒被他們引進過的玉米的。通常的教材採用後兩種説法。中國文獻中,以杭州人田藝衡的《留青日劄》最早記載了玉米。玉米傳入後,首先是從山區開始種植 的, 到 明末 ,福 建 、浙 江、 雲 南、 貴州 、 廣西、 河南 、 河北 、山 東 、甘 肅、 陝 西等 地都 有 種植。16至於《1 42 1 》中寫的鄭和船隊裏的女人(妓女)一事,純屬孟氏的幻想!一切官方資料都表明鄭和的航海中沒有任何女性隨行。1 7孟席斯還喜歡把各地的傳説,甚至是一些道聽途説的東西作為自己的證據。這種做法由於寫小説、神話或寓言故事或許還行得通,但是決不能用於研究歷史。不然,今天在中國民間流行的“武大郎是日本人祖先”的笑話,説不定哪一天也能進入正規歷 史 書 呢 !四、極 不 科 學 的 思 維 方 式孟席斯列出的大量所謂“證據”,不但站不住腳,而且時常還與他自己的“推斷”自相矛盾。寫《毛羅地圖》那一段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按照地圖上的文字記載,那艘號稱繞過了迪亞卜角的航船只走了約2000英里(大概相當於從好望角沿西非海岸向北 駛到 赤 道的 距離 ) ,而 且並 沒 有發 現任 何 陸地,最後失望的返航。但根據孟氏的説法,這支龐大的船隊(擁有很多船隻)行駛了過萬英里的路程,而且發現了美洲甚至南極洲大陸,最後還兵分三路駛向更遠方……可見,他的猜想完全脱離了他的證據!我 們完全 可以使 用《 1 42 1 》裏 的證據 來推 翻《1 42 1 》裏的結論!其實,自從托勒密提出印度洋與大西洋被非洲大陸分隔觀點以後,歐洲人關於非洲就一直存在着兩種猜測:一種支持托勒密的觀點,認為非洲有南方的陸地相連,並將大西洋與印度洋隔開;另一種則認為非洲有一個最南端,而且繞過它可以往來於大西洋與印度洋之間。支持這兩種觀點的兩派學者都根據傳言與自己的猜測繪製了不少地圖。毛羅修士的地圖就是其中之一。與其他這類海圖一樣,毛羅海圖其 實對 航 海探 險 並不 具 導航 意 義。 因 為無 論 是“封閉的印度洋”還是“非洲的最南端”都只代表了作者的個人觀點,都基於猜測,而非實踐。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毛羅地圖》上的非洲南端嚴重失真。這也表明了毛羅修士並沒有得到有關此地的實質的情 報 。而那個所謂的迪亞卜角根本不是指非洲南端的地方,而是馬達加斯加島上的一個尖角。迪亞卜本身就被認為是梵文中“島嶼”的訛略音。而圖中的迪亞卜正是在一個島上,島與陸地間有一條狹窄的水道——莫三比克海峽。仔細觀察,我們能發現這個島位於索法拉與“層拔”之間,符合馬達加斯加的位置特點。孟氏還從《毛羅地圖》中描述的“大蛋和大鳥”便推斷那是好望角的鴕鳥,但《毛羅地圖》詳細説明了這種鳥能飛行,而且可以“輕易載走一隻象及其他大獸”,翼有六十步之廣,蛋有如雙耳酒瓶的腹部。這顯然不是鴕鳥。這種鳥只是當時的神話傳説而已,而傳説來源應是後來1 7世紀絕跡的生活在馬達加斯加的象鳥(又稱隆鳥)。另外,文字記載中的佛得島(或稱綠色群島)並非今日的佛德角群島,而是馬達加斯加北部的科摩羅群島一帶。1 8《毛羅地圖》和《1 42 1 》一書中的其他許多地圖都被説成是“新發現”的“神秘”的地圖。但實際上它們一直都陳列在世界各地的博物館和圖書館裏。在互聯網上我們也能使用“搜索引擎”輕易的找到它們。因此,所謂“神秘”,只不過是故弄玄虛之詞罷了 !對《諾茲海圖》的推斷同樣是荒唐的。“地圖專家” 孟 氏 推斷 地 圖 上消 失 的 海岸 線 表 示“ 冰 封 之地” 。 這 可就 怪 了 :中 國 只 有廣 東 的 海岸 線 被 畫出,難道這表示堂堂的大明國除了廣東以外,到處都是“千里冰封,萬里雪飄”嗎?其實,在這裏,消
  • 失的海岸線表示的是“未知之地”。而這樣的話正好基本符合當時歐洲人的航海發現的進度 —— 甚至稍落後於此進度。在當時,法國和其他歐洲國家製作的地圖有關新發現之地的描繪常常不夠準確。因為在當時航海探險的主要是葡萄牙的航船,所以很多航海第一手資料都掌握在他們手中。別的國家不容易得到充足、詳盡的資料。而《諾茲海圖》上出現澳大利亞北部也並不值得大驚小怪。那時的航海家們其實已經知道了這個大陸的存在。不過,他們都只接觸了澳大利亞的一些局部,沒有進行詳細的考察,所以不知其全貌,因而稱之為“南方的未知大陸”。葡萄牙船隊從1 6世紀初便開始在印尼群島做香料生意。對他們來説,澳大利亞只不過是印尼群島“深處”的某個大島。沿着印尼群島間迷宮般的航道,他們很容易把船駛到那裏。當然,他們對此地沒甚麼興趣,因為這裏沒有他們想要得香料。所以他們也沒有衝動對其進行仔細的探索。兩百年後,庫克船長對澳大利亞進行了一次 細緻 的 考察 ,並 第 一次 瞭解 了 它的 全貌 。 但是,他並不是澳大利亞的“發現者”—— 以往的史書也一直是這麼説的 。其實,除了《諾茲海圖》,有弗蘭德爾地理學家格哈杜斯·莫卡托於1 569年繪製的世界地圖同樣畫出了澳大利亞的北部海岸。在他的地圖裏,澳大利亞是從南極大陸伸出的一個巨大半島的一部分。幻想家孟席斯要是覺得需要,大可以把這幅圖也作為他的“有 力證據” !最後,我還要説説那幅由在法國聖地耶工作的兩個地圖製作師 —— 瓦德西穆勒和林曼所繪製的《瓦德西穆勒地圖》。在這幅現在被稱為“第一幅畫有美洲大陸的海圖”的地圖上,繪圖者首次在大西洋西面畫 上 了 一 個 新 大 陸 , 並 把 它 命 名 為 “ 亞 美 利 加(Ame r i ca)”。在當時,“新大陸”的存在已開始被一些人接受和認同。《瓦德西穆勒地圖》的製作者在這個觀點的基礎上做出了大膽的猜測,因而破例地畫上了美洲大陸。但是,只要把它跟現代的衛星地圖對比,就能發現這幅地圖的美洲除了當時已探明的加 勒比 海 和巴 西一 帶 之外 絕大 部 分畫 得並 不 真實。這是由於這些地區的繪製更多是出於主觀的想像與猜測。如果歐洲人早知道有美洲大陸,為甚麼要等到1 507年才把它畫在地圖上呢?而為甚麼1 507年的這幅地圖只能準確畫出當時已發現的地區呢?所以,説這幅圖的信息來源於中國或説它參考了其他的“秘密資料”都是毫無道理的。到此,孟席斯那些由古地圖而生的白日夢已經被擊 碎 。古地圖幫不了忙,孟西斯就只好求助於中國著名假古董市場 —— 上海東台路出售的一幅假地圖。這幅被北京某律師花500美金購買的地圖,偽造手段實在太低劣了。復旦大學的侯楊方已經指出了地圖的八點致命錯誤,浙江大學教授龔纓晏也指出了兩點證據,在此不再具體説明。此外,地圖還有若干明顯漏洞。比如,在乾隆年間人類還未確定喜馬拉雅山為第 一 高山 , 但是 地 圖 中喜 馬 拉雅 山 卻被 標 注 為“天下第一高峰”。孟西斯説地圖要用同位素衰減法鑑定,但是這完全是偽科學的誤導性的説法!古宣紙和古墨並非稀罕之物,用二者來畫一幅圖,你的同位 素法 又 有甚 麼 意義 ? 好比 我 去長 城 上挖 一 塊磚,回來雕成佛像,説是明代的古董,同位素法能測得出來嗎?就像對《文蘭地圖》一樣,孟西斯又在墨水這些問題上糾纏,但事實上證明地圖為偽造的關鍵卻並不在此。當然,有的媒體喜歡故弄玄虛或者故 作 專業 , 被他 們 一 忽悠 , 讀者 真 的會 難 辨 真偽 。另外,就算退一萬步,我承認這幅地圖真的是1 763年的,但那也不能證明鄭和曾經發現了世界。首先,這幅地圖本身是一份1 8世紀的複製品,也就是説並不是第一手材料,因此,説服力並不強。更關鍵的是,這幅地圖是1 763年才複製的,這個年代離鄭和航海的年代十分久遠,相差了350多年!而且在這時候,中國人已經和東到的歐洲人有了200多年的交流!所以,繪圖者在製作時,極可能參照了大量的其他由西洋人帶來的地理資料。事實上,許多葡萄牙人和意大利人(如利瑪竇等)早已把大量的這些資料帶給中國人。而繪製和複製地圖的人都會參考各方面的、不同時期的資料(要知道,1 8世紀的人畫這幅地圖顯然不是出於考古復原的需要,而是有現實實用的目的的)。比如,明代的著名的《疆理圖》是根據元代李澤民的《聲教廣被圖》和朱元璋時期的《大明混一圖》製作的。其次,筆者必須提出疑問:如果一幅1 41 8年的航海圖畫了全世界的海域,為甚麼當時和後來幾年、幾十年繪製的航海圖反而
  • 沒能繪製出那些地區呢?為甚麼當時和後來的鄭和航海的第一手文字記載裏面沒有提及相關內容呢?可見,這幅地圖上顯然沒有那些新大陸的區域,那些區域是根據後來歐洲人帶來的資料補充上去的。我想孟西斯小學時沒有認真學數學,不然,怎麼會得出如此錯誤的推斷呢?從證據的角度,筆者已對書中所引用的古地圖進行逐一分析和抨擊;從中國歷史科技和中國文化的角度,筆者也已經指出,當時的中國不掌握繪製有準確經緯度和比例尺的地圖的技術,且其製圖風格與歐洲迥異;從思維分析的角度,筆者可以繼續提出許多質疑 。如果那些歐洲地圖真的來源於中國的資料,那麼地圖中的東亞和東南亞部分不應該如此錯漏百出。中國是當時的歐洲人夢想到達的地方,若真的有關於中國地理的資料,他們是不可能不予以重視的。而且,如果那些歐洲地圖來源於中國,為何他們上面完全沒有漢字或中文譯音的字出現?同時,《1 421》始終無法就大明船隊為何要環球航行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孟氏説是朱棣為了研究天文,改進繪製地圖的技術,於是把這次航海賦予科學考察的性質。但這似乎並不符合當時中國人的邏輯。在明朝,儒學中的朱熹的理學是佔統治地位的哲學理論。朱熹的思想確實強調“格物、致知”,鼓勵人們通過實踐探求事理,具有一定的“科學”的方面。但在朱熹的思想裏,“格物、致知”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領悟並達到儒家所推崇的最高境界,即個人道德修養的提高和國家政治的平穩妥當,而並不是把“格物、致知”用於改進技術、促進生產力、推動科學進步。其具體內容是“窮天理,明人倫,講聖言,通事故”,德性主體的儒家“科學”思想與西方的知性主體的科學的目的和性質有一定的差別。所以,當時的政府不大可能耗費鉅資來進行以研究為目的的科學考察 。而卡布拉爾發現巴西是出於偶然還是精心策劃呢?我們同樣可以通過分析得到答案。第一,達·伽馬首航印度時遠離陸地在大西洋上繞了一個大彎行駛,其實已極其靠近美洲。若他知道有此陸地存在,為何不靠岸補給呢?而卡布拉爾正是因為效仿達· 伽 馬, 但 航線 向 西 偏移 , 所以 正 好到 達 了 巴西;第二,卡布拉爾率領的是葡萄牙近百年來最龐大的艦隊,他不像也不適合探險,而更像也更適合遠征貿易;第三,發現新土地後便急匆匆地派一艘船回 國報 信 ,這 表 明發 現 陸地 是 意外 的 收穫 。 第四,過去的幾十年裏葡萄牙的探險隊一直帶着一種叫“帕德勞”的大理石柱,每到一個新地方就立起以作為里程碑並表示葡萄牙佔領該地,迪亞斯和達·伽馬都在沿途立了許多這種石碑。但卡布拉爾的船隊並沒有帶這種石碑,以至於發現巴西時只能以立木十字 架 作為 標 記; 第 五, 他 們在 巴 西只 停 留了 1 0天,只考察了約1 00公里的海岸線和抵達離岸1 0公里遠的地方。19對哥倫布的錯誤推斷同樣源於孟氏混亂的思維。他一方面説哥倫布手中握着世界地圖,一方面又大篇幅離奇的描寫哥倫布如何為了“向西到遠東”而偽造、欺騙,以爭取支持。智商正常的人都能推斷:如果哥倫布擁有正確的世界地圖或地理知識,他決不會有向西航行的打算的!孟西斯還從“哥倫布與葡萄牙國王 都相信加 勒比海群 島的更深 處是陸地 ”就妄下結論,認為這幫人事前已知道美洲大陸的存在。但是他不想想,對於那些相信地圓學説的人來説,西方當然應該有大陸啦!只不過那不是指美洲新大陸,而是指東亞陸地!同時,很容易判斷哥倫布根本沒有得到任何有用的資料 —— 從西班牙出發後,他把船隊駛向偏南方向,這使他遠離了中國和日本所在的緯度,也遠離了美洲大陸他所能最快到達的海岸;好不容易到達了加勒比群島,他卻久久未能找到只有幾步之遙的美洲大陸;後人們發現哥倫布對馬可波羅的著作做了大量筆記,如果他能找到超出馬可波羅地理知識的信息,肯定不會如此依賴後 者 的 。另外,孟西斯還編造了鄭和把地圖傳給托斯卡內利,後者再把地圖傳給哥倫布的離奇故事。這裏有四點是 十分清 楚的: ①1 4 1 8年 時托斯 卡內利 才2 1歲,鄭和為甚麼要犯下叛國的大罪把地圖送給這個青年?②根據他承給葡萄牙國王的信件內容,托斯卡內利的地圖上根本沒有美洲,相反的他把東亞移到了距離西南歐洲非常近的位置。而且,地圖上的東亞部分欠精確,顯然不是到過實地考察之人所制,其中日本的緯度更是明顯的南偏;③孟西斯在書中説: “ 托 斯 卡內 利 給 葡 萄牙 國 王 的 信件 中 提 到 :‘……從你所知的安迪利亞,於1 421 年由中國人發現
  • 的,到Cipangu(中國)……,”,首先他犯了一個低級錯誤:Ci p angu是日本,中國是Ca t ha y。另外,“安迪利亞,於1 421 年由中國人發現的”這句話信件原件 裏根 本沒 有, 是編 造 上去 的! 原文 裏這 句 話是:“……從你所知的安迪利亞,即你所知的‘七城島’,到 Ci pangu(日本)……”;④無論是托斯卡內利還是哥倫布,他們都沒有真正重視對方的諮詢和工作。托斯卡內利把只是他給葡萄牙國王的信件的稍作改動就給了哥倫布,而哥倫布也沒有重視他的信件,後來人們發現他把這封信拿來做包書紙!而且國外對兩人的關係有詳細研究,根本沒有“把中國地圖傳給哥倫布”的蛛絲馬跡!五 、結語1 .中國明朝由東向西的航海活動與葡萄牙阿維茲王朝由西向東的航海探險,儘管時間幾乎相同,但是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事件。也就是説,無論中國的航海取得了甚麼樣的成就,都對葡萄牙人沒有影響。歐洲人並沒有得到任何來自中國或其他地方的能夠指引他們走向未知世界的“神秘的資料”。2.至於中國明朝的船隊本身有沒有走到比記載中的地方更遙遠之地,則需要進一步分析,但這種分析絕對不是像孟氏的做法那樣,僅憑想像、捕風捉 影 。①首先從證據的角度,找不到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鄭和船隊到達過西非、澳大利亞和美洲;②其次,從可行性分析,鄭和的船隊不具備橫渡太平洋遠渡美洲的能力。笨重的航船無法支撐這種遠航,在到達美洲之前,船隊就會因糧盡而全軍覆沒,何況還有海上風暴和壞血病等因素。而鄭和到達西非同樣不大可能。首先,莫三比克海峽就是一道障礙。如果寶船真的越過了好望角,那麼它幾乎不可能返航—— 西非南岸的長年向北的風向和流向使寶船的返航難於 上青 天; 何況 它還 要 再一 次面 對莫 三比 克 激流,而且這次更麻煩 —— 是逆流而行。至於船隊到過澳大利亞北部的説法,還存在可能性。但還是那句話:缺乏證據;③最後,還必須解釋船隊到這些“異域”航行的目的。明王朝的航海活動有其明確的政治與經濟目的,而到已知海域以外的航海似乎與其下西洋的活動宗旨無關。所以,任何人要進行這方面的推測,首先必須對這幾點做出合理的解釋。其實,《1 421 》一書中出現的錯誤遠不止這些,但繼續一味地列出這些錯誤已沒有多大意義了,以上的分析足以推翻孟席斯的證據和觀點了。歷史,就是要真實,要客觀。我們要對自己國家輝煌的歷史和文化感到驕傲,但是決不能沉浸於偽歷史的虛像之中!我們中華民族決不是那種要靠扭曲、篡改歷史來獲得所謂的自豪感的民族。我們的輝煌,來自於智慧和雙手,而不是謊言。我們的民族自信心,來自於對歷史的客觀看待,對現實的冷靜分析,和對未來的理智憧憬。我們不需要這種不尊重歷史的《1 421 》。一切對於“1 421”觀點的無知的、盲目的吹捧與炒作都應該到此為止了!一切謊言和臆想都無法經受時間與歷史的考驗。圖 1 彼利雷斯地圖圖2 《1421》中的黑白插圖圖1 彼 利 雷 斯 地 圖 原 圖 和 圖 2《 1 4 2 1 》 中 的 黑 白 插 圖 對 比 。插 圖 有 意 重 新 勾 勒 了 美 洲 東 海 岸 , 並 且 把 西 部 山 脈 的 西 側 也 用類 似 的 線 條 勾 勒 , 使 人 誤 以 為 地 圖 上 出 現 了 美 洲 西 岸 和 麥 哲 倫海 峽 。
  • 圖 3 彼加諾茲海圖注 意 簽 名 處 有 塗 改 痕 跡 ( 箭 頭 所 指 ) 。 地 圖 的 左 右 兩 半 顏色 、 畫 法 都 有 區 別 。圖 4 瓦德西穆勒地圖圖 5 甘地諾地圖圖 6 讓諾茲地圖圖 7 疆理圖圖8 蒙西斯網站上的陶瓷照片
  • 圖 9彼 加 諾 茲 海 圖 原 圖主釋 :1 San j any subrahmanyam,The Caree r and Legend of VascoD0 Gama(Cambr idge Uni v ers i t y P ress).2 里貝卡·斯蒂夫著 ,呂志士、馬建 威譯:《達·伽馬和 其 他 葡 萄 牙 探 險 家 》 。3 斯蒂芬·茨威格:Th e Hi s to r y of Mage l la n ; R ober tSi l v erberg,The Longes t Voyage(Ohio Unive rsi t y Press).R0ber t S i lv erber g,The Longes t Voyage(Ohio Un iv e rs i tyP ress).45 斯蒂芬·茨威格:Th e st ory of Magel l a n;Pet e r O Koch,To t he End of the Ea r t h;Ro ber t S i l v e rbe rg,The LongestVoyage(Oh i o Uni v ers i ty Pr ess);姜守明、高芳英:《世界 地 理 大 發 現 》 。6 蘇明陽:《孟席斯著〈 1 4 21 :中國發現世界〉中外評論 集 》 。7 向 達 : 《 西 洋 番 國 志 鄭 和 航 海 圖 兩 種 海 道 針 經 》 。8 東 方 網 —— 東 方 新 聞 。9 里貝卡·斯蒂夫著,呂志士、馬建威譯:《達·伽馬和 其 他 葡 萄 牙 探 險 家 》 。10 金國平、吳志良:《〈1 421 〉中葡萄牙史源之分析》,載於 《九 州 學林 》 ,2 0 0 4 年, 第 2 卷 , 第 1 期 。11 同 註 6 。12 李永 采 : 《 世 界 海 戰 史 》 。13 同註 1 0 。14 蘇明陽:《孟席斯著〈1 4 2 1 :中國發現世界〉中外評論 集 》 。15 同 註 1 0 。16 湖南教育資源網:h tt p://w ww.hnedu.net/i ndex;中華農業文明網:h tt p://www .i cac .edu .cn/;見證期貨網:“玉 米 種 植 史 及 利 用 史 ” 。17 同 註 1 4 。18 同 註 1 0 。19 姜 守 明 、 高 芳 英 : 《 世 界 地 理 大 發 現 》 。
  • 跨越南洋的明朝使團——評《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德〕普塔克(Rode r ich Ptak)*按:《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這部集結同名學術研討會論文的專著,於國外受到好評,德國著名漢學家普塔克(R0der ich P t ak)在法國學術雜誌《群島》(Archi p i e l ) 2006年第71期中發表了一篇評價頗高的書評 ,現 將其 整理 譯成 中 文刊 登如 下, 供讀 者 參考 。楊允中主編,《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澳門研究系列叢書之五,圖片、目錄、序14頁,正文284頁,ISBN99937-26-65- 6為紀念鄭和下西洋600週年,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2005年9月9-1 0日舉辦了一次影響深遠的學術研討會一“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 紀念鄭和下西洋六百週年”,並於會後出版了專著《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這是該研究中心出版的澳門研究系列叢書之一,論文集附有中英文目錄對照,共刊載了1 4篇論文,由澳門大學副校長黃亞鈞作序,澳門研究的著名學者楊允中寫跋,並由澳門基金會贊助出版。論文集以鄭和七下西洋的航海壯舉為主題,但也論述了中國明朝前到清朝的航海史,以至葡萄牙人到達中國南方海岸的某些方面。本書可被視為澳門正 式紀 念鄭 和七 下西 洋 的一 個成 果, 其性 質 與2005年在華語世界出版的論文集迥然不同。本書的另一個特點就是,有幾篇論文具有點評的意味。總體而論,與其他同類的論著相比較,本書的內容豐富多彩,以下就各篇論文的主要觀點及論據逐一加以 評 述 。第一篇文章《鄭和遠航世界的歷史地位》由范金民撰寫,這是紀念鄭和的開篇文章。他認為,明初的遠航是中國拓展海上交流的進一步發展。他對一些重要的論述,包括中國航海的成就作出了認真評價,對鄭和下西洋的真正意義作了深入闡述,這涉及國際航道的安全、朝貢貿易的發展,以及文化交流的 拓 展等 。 作者 強 調 了鄭 和 七下 西 洋的 和 平 性質,其和平使者的光輝形象照耀寰宇,流芳後世,成為中華民族精神的象徵。文章精彩之處頗多:鄭和下西洋的出發港確定為南京;作為中國人後繼者的葡萄牙人在世界航海歷史上的角色;對葡中關係研究方面的領頭學者金國平和吳志良著作的引證 、美國人李露曄(Loui se Le va th es)所著《當中國稱霸海上》(When China Rul es t hes eas)的介紹;等等。如果明初朝庭肯將航海國策繼續下去,那麼歷史發展將會遵循另外的軌跡。顯然,這樣的論證包涵諸多的積極信息 。第二篇文章是主編楊允中的《鄭和精神與海洋文明》。文中探討了一些傳統的提法,並對這些提法作了全新的解讀,更再一次強調了和平共處思維 。接着,提到澳門是東西文化交匯、碰撞、融合的一個代表性典範,以及中華文化如何兼容地吸納了葡萄牙文化等。事實上,澳門是驗證“一國兩制”的合格樣板、傳播東方文化的便捷平台及具有特色的中國海洋文化載體。文章於末段提出了幾個有待繼續思考與跟進的問題,其中,除了孟席斯(Gav in Menz ies)的令人質疑的理論被否定外,也扼要地提及到有關以鄭和壯舉作為起點的中國歷史分期。* 慕尼黑大學漢學研究所敎授第三篇是潘群的《鄭和蹤跡建文考》。此文可被
  • 視作為文獻學研究成果。為了考證“蹤跡建文”的根據, 文 中 對大 量 古 籍作 了 深 層次 研 究 ,當 中 包 括《明史·鄭和傳》、王鴻緒《明史稿·鄭和傳》、萬斯同《明史稿·鄭和傳》、《明實錄》、《明書》、《明史紀事本末》、《國朝獻徵錄》、《國榷》等等。而且從這些古籍中摘錄了廣泛的引文,當中把具爭辯性的細節逐一解釋。例如,明顯地,由於個人偏好及當時環境的“需要”,某些文本的編輯者蓄意地修改了原著。文中亦詳細解説了著名的《三寶(保)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1 597年序)》中,古老傳説的尋玉 璽 事 。全 面 的 結論 是 , 建文 帝 幸 存於 南 京 之難,後逃亡各地;永樂帝設法尋找建文帝;玉璽為建文帝的標誌;姚廣孝是整個“故事”的關鍵人物(未討論細節);鄭和在福州雪峰寺找到了建文帝。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這些假設的,尤其是在福州找到建文帝一説,但作者也有其獨特見解,因此,期望日後會有更多文獻學的研究出現,對這永無休止的辯論提出新的思維及見解。第四篇文章是陳信雄的《600年來鄭和形象的演變》。他以時代為序,追溯600年來世人所認知的種種不同的鄭和的形象,並探討各種形象的特點。其中,包括在每一段以基本論點對相關史料來源的詳細介紹。當然,可以對這個“編目”作更多的加工,以及修改一些不肯定的資料,如羅懋登是否係《三寶(保)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的著者。這是很有用的系統書目研究。文中也按時間先後列舉了近期許多以不同形式舉辦的紀念鄭和的活動,主要是學術研討會,同時亦列出大量近代中國和西方有關鄭和的論述。作者提出,鄭和形象的變化歷經6個階段,由明初鄭和下西洋期間(1 875-1 970)到最近20年(1 981 -2005)。無疑,根據不同的政治説法,在中國和海外,這兩個分期都能被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的階段。鄭梓的一篇有趣文章就直接涉及這個問題(收錄於2003年陳信雄、陳玉女主編的《鄭和下西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第五篇文章是鄭培凱的《鄭和與哥倫布:歷史錯亂的軌跡》。文中簡明扼要地對鄭和與哥倫布作了評論,主要從對比觀點進行分析,以及設法把他們的遠 航融 入 於中 世 紀末 期 和早 期 現代 史 的歷 史 背景 。第六篇文章《遠航600載,環球共注目—— 法國漢學界有關鄭和下西洋的研究》是耿昇撰寫的。文中廣泛地探討了大量法國漢學家有關鄭和與中國海洋歷史的著作和文章,其中以較長的篇幅討論了多明尼克·勒列夫爾(Domini que Lel iè v r e)於1 996年出版的著作《啟蒙之龍,1 5世紀初葉明代的遠航》(L eDragon de Lumiè r e,Les Grandes Expè d i t i on sdes Mingau dè but de XVe S ièc l e)(本人在華裔學誌MonumentaSer ica1 997年第45期中發表了有關書評)。同時,也特地討論了法國作家彼埃·格馬拉(Pi er re Gamarra)於20 00年 推出的 一部 以鄭和 下西洋 為內容 的小 説《海軍大將軍鄭和的生平與傳奇》(Vi e et Pr 0d i ges duGrand Amira l Zheng He)。此外,法國其他漢學家早期 對 於 鄭 和 下 西 洋 的 研 究 還 有 伯 希 和 ( Pa u lPell i o t )、譚霞客(Jacques Dars)、《群島》(Archipiel)雜誌編委及其他知名學者等等。然而,Ol i v i er l kor 最近於2004年創作的小説《四海蛟龍》(Le Dragon desQuatre Oc é ans)並未提到。總體而言,耿昇文是陳信雄那篇幾乎可以作為書目來讀的啟蒙文章的延續與 補 充 。第七篇文章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部分,分析了中國航海大國與發達領先地位不保的因素。這是時平的《鄭和海權的中斷與明初“大一統”的制約性因素探析》。他從語義學的角度探討海權的定義、明朝前期“大一統”的政治理念,以及中國朝貢貿易的性質,“大一統”的觀念更隨着漢武帝上台掌權而變化。文中分析了導致這一改變及“華夷之辨”的幾個因素:其一便是鄭和下西洋被認為對中國鄰近海洋國家造成威脅性的影響。然而,從本質上,明朝前期的 中國 的 海洋 政策 被 視作 為封 建 統治 階級 推 行“大一統”的一種手段。這種做法並不適用於當代經濟的發展需要及趨勢,體現“大一統”的鄭和海權必然在產生始料不及的“活躍”因素衝擊下中止。顯然,這一解説建基於一個嚴密的伊始框架。雖然沒有提出當前和平崛起的概念與明朝前期保護中國未來有關聯,但有些可能性的觀點以十分“靈活”的方式表 現 出來 。 時平 是 一 位鄭 和 研究 的 “主 要 思 想家”,並發表了不少論文,其中一篇是《論鄭和海權的性質—— 兼談鄭和海權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於范金民、孔令仁主編的《睦鄰友好的使者—— 鄭 和》(2003年)。第八篇,亦是一篇令人驚喜之作,是莊國土的
  • 《明朝前期的海外政策和中國背向海洋的原因—— 兼論鄭和下西洋對中國海洋發展的危害》。他在論文中,討論了明初自由貿易保持了盛行於宋朝和元朝的傳統。鄭和下西洋並不是中國昔日對外開放的標誌;相反,鄭和下西洋與海禁是對當時社會較低階層和部分商民的控制,強大的中央政權是最後的勝利者。中國的外貿夥伴不能再單靠福建和廣東的商人, 他們 被迫 要同 官方 進 行貿 易和 接受 一系 列 新規。而且,鄭和對斯里蘭卡或其他地方的軍事行動被視為預防措施。最後,文章用鄭和後時期、葡萄牙人的出現和鄭芝龍的崛起等內容作結尾。第九篇,萬明的論文《走出鄭和下西洋認識的誤區—— 下 西洋終止相關史實考辨》,再次對明初下西洋的終止作出了分析。與之前論述的不同之處是,鄭和下西洋並不是毫無裨益,其直接後果是舶來品“充溢庫市”。例如,當時輸入中國的最大宗海外貨物胡椒、數量巨大的蘇木等物品,使國庫豐裕,以用來賞賜和折合官員的俸祿等,解救國家鈔法失敗帶來 的危 機。 曹永 和曾 對 這一 複雜 的制 度作 過 評論,並發表在《東亞胡椒貿易》(Pepper Trade in EastA s i a)(《通報》,1 982年,第68期,第4、5頁)。如果財政考慮被排除為中國的海洋擴展終止的主要原因,那麼,導致這種因素的原因是甚麼?在此,萬明 對於 長 期流 行 的一 些 傳統 觀 點提 出 了以 下 辨析:先探求“是甚麼”的問題,再試圖重新解釋“為甚麼”的問題 。第十篇文章是賀聖達的《中國古代海外交往和航海史上的空前壯舉 ——兼論鄭和下西洋後中國航海事業的中衰》。他對鄭和下西洋發表了一些獨特的見解,尤 其着 眼於 1 5世紀 中葉 後歐 洲航 海事 業的 崛起。接着展開的是專著後一部分 ——“海上絲綢之路”與澳門450年歷史演進。金國平論證透徹的文章《從龍涎香看停下西洋與澳門開埠的關係》,詳細闡述了幾個獨特的故事,如龍涎香(amberg r i s)貿易及其在明朝航海的角色,以及與澳門開埠進程的關聯。這一主題是作者的強項,曾發表過幾篇有份量文章。總之,龍涎香是中國古代醫學不可或缺的藥物,也是朝貢物品之一。根據歷史地理文獻記載,龍涎香開始出現於1 5世紀或以前,不同時期的著作,包括一些葡萄牙有關東方的重要文獻均有涉及。自鄭和及其後時期,尤其是1 6世紀中,對於龍涎香的需求仍然有增無減。細心閲讀這些文獻甚至會發現,嘉靖執政期間,為了早日立嗣,以鞏固自己的地位,曾一度對龍涎香需求甚大。這樣,反而激起了中葡的交往。最後,以梁嘉 彬 先 生的 研 究 作總 結 , 證實 由 於 “缺 上 供 香故”,“葡人始通中國時”,“准其入居濠鏡”。這就是讀者喜愛的想像:中國與歐洲的初次“結合”始於朝廷的臥室 。第十二篇具代表性的論文是陳佳榮的《鄭和下西洋是中國古代文明的夕陽》。部分內容讀起來不無諷刺意味,其他部分則直率地批評了現今認為鄭和下西洋是一系列宏大的歷史事件的觀點。例如,明朝前期鄭和七次下西洋的艦隊路線幾乎一成不變,大抵均從東海入南海,轉赴印度洋。由此可見,在航海技術上並非開拓性的創新。又或者説,下西洋未必是完完全全的和平外交、友誼之旅。其實,朝延並未有考慮建立“殖民地”,卻企圖壟斷貿易,致使私人貿易處於極大的劣勢。最後,海洋“擴張”無甚麼價值,未帶來基本的變化或創新。在歐洲,歷史有着不同的軌跡。私人的探險行為不但對新世界的發現作出了貢獻,為通商貿易帶來契機,這些變化對歐洲本身,及其海外領地,都產生深遠的影響 。文章在結尾時,對當前“和平崛起”口號的提倡和北京提倡自由貿易的努力提出了一些批評性的問題:究竟世界局勢能否允許中國逐步“和平崛起”?潛臺詞是,在原料、權力及影響等問題上,英美會否輕易地挑起更大的衝突?……第十三篇是鄭國強的文章《鄭和下西洋與澳門開埠初探 —— 從“下西洋”到“抗東洋”雙甲子之年的歷史 思 考 》, 文 中 強調 了 澳 門開 埠 以 來的 歷 史 角色。 提 出 東西 洋 以 珠江 口 為 界, 並 援 引屈 大 均 的《廣東新語》為例,其他早期地理文獻也有此説。例如,《鄭和航海圖》上刊有珠江口的清楚航道,清晰地看到南海衛香山(現在的珠海)所作為一個大島的地標。作者還描述了宋末十字門的一場海戰、有關於朝貢貿易性質、歷史轉捩點:1 51 1 年葡萄牙人佔領滿剌加王國,控制了馬六甲的事件(本人認為,此事件的重要性言過其實並常被人誤解)、葡萄牙人到達廣東中部地區、澳門的開埠,以及倭寇為患等歷史事跡。這方面,還可做更進一步的論述。論文無任何註釋,可説是一篇“印象主義”文章。
  • 最後一篇文章是李紅的《從朝貢貿易網到自由貿易網—— 中國與東南亞的區域合作及其對澳門的影響》,論述了結構性轉型對所謂“海上絲綢之路”整體發展的影響,尤其是對廣東東部沿海的影響。在早期航線網絡裏,東京灣(The Gul f of Tongk ing)是非常重要的航線。後來廣州地區才替代了合浦和徐聞。 涉及 鄭和 後葡 萄牙 人 的抵 達, 澳門 的出 現 和“廣州—— 馬尼拉—— 拉美”國際貿易航線的開闢。最後討論了澳門地區現時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如在本文開始時提到的,楊允中博士以其短跋《鄭和精神及其啟示》作了圓滿的結束。他的觀點是明確的:“一國兩制”原則體現了鄭和精神,而事實上,在語義學的角度上,兩者的意義可以變通,具有異曲同工之妙。因此,無疑地可以結合起來。在某程度上,鄭和精神傾向於調解許多對立的觀點。本書亦體現了這一精神:這裏有基於不同史料的看法、啟迪與意見,令人讀之深思。澳門作為一個不同世界間異質文化交流的載體,進入21 世紀,無論如何,她將繼續走她自己的路……本簡短書評旨在表明,楊氏主編的《鄭和與海上絲綢 之路 》 這部 論文 集 可取 之處 頗 多。 從質 量 上講, 包括 多 樣性 ,肯 定 是同 類型 著 作中 最引 人 入勝、最令人振奮的一部。某些學者傾向性地認為近期大量問世的有關鄭和的漢語出版物都是一味的宣傳而不予以重視。我敢肯定,讀罷本書,人們會有完全相反的感覺。的確,不無政治成份,但它們寫於筆觸細膩及意味深長的表達之中。對“鄭和研究一族”而言,本書確實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力作。而且, 論文 的 大部 分作 者 是鄭 和研 究 的著 名學 術 權威。在此,我們要感謝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研究中心適時地出版了《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一書。(鄧安琪譯)
  • 澳門圖書館事業近年發展概況王國強*回歸後的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迅速,這可從圖書館數量、展覽活動、出版書刊、研討會及座談會、課程、交流及大事記等方面反映出來。澳門圖書館事業正在穩步發展,市民對圖書館服務有一定的要求,政府投入資源不斷增加,以下將分類介紹。一、圖 書 館 數 量2000年新增的圖書館有觀音蓮花苑圖書館、德明學校圖書館、教青局特殊教育暨心理輔導中心圖書館、教青局語言推廣中心圖書館、澳門博物館圖書館。擴建則有中華學生聯合總會圖書館。2001 年新增的圖書館有利氏學社圖書館、東南中學圖書館;改建或擴建的有澳門理工學院圖書館林近懷遠樓、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圖書館、浸信中學圖書館、菜農學校圖書館、新華(創紀)中學圖書館、氹仔坊眾學校圖書館。另計劃興建的有青洲小學圖書館、聖公會學校圖書館、文化中心廣場展覽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館圖書館。2002年新增營地街市活動中心圖書室圖書館、海星學校圖書館、青洲小學圖書館、白鴿巢黃營均圖書 館兒 童室 開幕 。改 建 完成 的有 澳門 中央 圖 書館,而計劃興建則有文化會館金庸圖書館、明愛圖書館、氹仔黃營均圖書館及位於澳門理工綜合體內的新澳門理工學院圖書館。2003年澳門共有圖書館242間,包括公共圖書館47間、大專圖書館1 6間、專門圖書館85間、學校圖書館94間,其中新開放的圖書館計有文化會館的金庸圖書館、下環社區中心圖書館、旅遊博彩培訓中心圖書館、新華中學及夜中學圖書館、澳門演藝學院圖書館、佛教青年中心自在空間。另改建及搬遷的有澳門大學附屬學校圖書館及初級法院圖書館。2004年澳門共有圖書館249間,包括公共圖書館50間、大專圖書館1 6間、專門圖書館88間、學校圖書館95間,其中新開放的圖書館計有明愛圖書館、中央駐澳部隊圖書館、沙梨頭坊眾學校圖書館、澳門街坊總會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圖書館、黑沙環公園黃營均圖書館。另有改建的粵華中學圖書館、慈幼中學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增闢的美國坊,加建的海星學校幼兒圖書館及耗資澳門幣1 600萬元的何東 圖 書 館擴 建 工 程展 開 、 氹仔 黃 營 均圖 書 館 動工。然而,因用途變更,澳門中央圖書館轄下的氹仔圖書館在1 2月23日結束服務。2005年,新開放的圖書館計有氹仔黃營均圖書館、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圖書館等;另外位於黑沙環的教青局德育中心亦設立了圖書館。改建、擴建或搬遷的有聖公會學校圖書館、何東中葡學校圖書館、何東圖書館、蓮峰學校圖書館、新司警學校圖書館、中華信徙佈道會圖書室,暫停開放有何賢公園圖書館,計劃興建的有下環街市圖書館、新口岸街市圖書館、婦聯婦女庇護中心圖書室,重建則有何賢公園圖書館 。二、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理事長2000年在澳門舉行的大型圖書館研討會及座談會有5場,200 1 年有5場,2002年有5場,2003年有5場,2004年則有6場,2005年則有7場,合計為33場。
  • 表1 2000-2005在澳門舉行的大型圖書館研討會及座談會三、課程及培訓2000年有8門短期課程;200 1 年有3門短期課程;2 002年有 6門短 期課 程、1 門本 科學位 課程 ;2003年有3門短期課程; 2004年有 4門短期課程 ;2005年有6門短期課程,合計30門短期課程、1 門本科課程。主要辦學單位包括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 、 澳 門大 學 校 外課 程 中 心、 澳 門 中西 創 新 學院、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澳門業餘進修中心、澳門科技大學、澳門教青局、氹仔教育活動中心、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及澳門中央圖書館等單位。
  • 表2 2000-2005年圖書館舉辦的課程及培訓四、出版書刊2000年出版圖書館學書刊只有2種,2001 年有2種,2002年則有3種,2003年有9種,2004年有6種,2005年有 1 種,共計23種,主要的出版單位為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及澳門中央圖書館,具體內容 見 表 3 。
  • 表3 2000—2005年出版的圖書館學書刊五、展覽活 動在這6年間舉辦的大型 及與圖書館學相關的 展覽,共1 6次,主要由澳門大學圖書館、澳門中央圖書館、澳門民政總署及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承辦,其活動項目見表4:表4 2000-2005年舉辦的大型及與圖書館學相關的展覽
  • 六、交流活 動澳門圖書館界近年對外交流頗多,具體可見表5。表5 2000-2005年澳門圖書館界的交流活動
  • 七、大事記澳門圖書館界近年活動較為廣泛,具體可見表6。表6 2000—2005年澳門圖書館界大事記八 、小結回歸六年來,澳門圖書館事業正朝向人員專業化、服務普通化、藏書電子化、活動多元化等方面的發展,重點總結如下:1 .圖書館數量激增,由回歸前近200間,增至255間,還有不少圖書館改建及重建,館舍設施亦不斷增加及改善,2005年底約有1 30間圖書館進行圖書館電腦化運作 。2.舉辦研討會及座談的內容以實務工作及閲讀推廣 為主 ,並 全力 協助 海峽 兩岸 資源 合作 各項 工作 。3.圖書館學課程內容亦多元化,報讀人數大幅增加,有利圖書館事業的發展。4.展覽活動則以古籍文獻及個人藏書展為主,並邀請其他國內單位合作展出,展覽形式多以特定主題加入圖書展覽元素。5.交流活動方面,以國內代表團訪問為主,出訪及 參 加研 討 會之 地 區 分別 有 美國 、 日本 、 星 加坡、泰國、英國、蘇格蘭、挪威等地區及國家。6.在重大事件方面,市民及議員普遍支持建立新中 央 圖書 館 或大 型 的 圖書 館 ,特 首 因應 社 會 需求,提出興建大型的中央圖書館,計劃即將落實。在藏書數量及內容需方面,各館需求增大,同時,幾間主要的圖書館不斷引入新的設備及服務。2004年教育暨青年局更推動全澳學校發展圖書館及藏書工作,大大改善了學校圖書館的條件。閲讀與信息生活是現今建立一個健康生活素質社會的重要因素之一,澳門圖書館事業將隨着大型中央圖 書 館開 放 與政 府 推 動生 活 素質 社 會而 穩 步 發展。圖書館事業開展良好,受惠將是廣大的澳門市民 。
  • 《澳門研究》稿約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 本功 能 。三、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 。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 .i n f o@umac .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附 :稿件 體 例 要 求①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 8點、大標題1 4點、次標題及內文1 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③英文 文稿字 型用 Times New R oman。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 單 位 。⑤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 0點,並分別以1 、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 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 ?頁。(英文)Author,Ti t le of Book(Place of Publ i ca t ion:Publ i sher,dat e),pp.?.期刊:(中文)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Aut horo f ar t i c le,“Ti t le of a r t i cl e,”Journal T i t l e,Vol .?,No.?(year),pp .?.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 偉 彬 、 王 志 石 、 李 觀 鼎 、 陳 守 信 、 陳 偉 基 、 陳 樹 榮 、 彭 海 鈴 、楊 允 中 、 楊 秀 玲 、 劉 高 龍 、 劉 羨 冰 、 鄭 德 華 、 蕭 志 成 、關 鋒《 澳 門 研 究 》 第 3 4 期 “ J OUR NAL OF MACAU S T U DI E S ” V o l . 3 4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G21 6室,電郵:cms.i nf o@uma c.mo)主 編 :楊允中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連信森、梁雅桃封面設計:熊國柱植字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印 刷:嘉華印刷公司印 數:600本出版日期:2006年6月定 價:澳門幣70元ISSN 0872-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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