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33 期門Vol.33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6年4月
  • 目錄 全面開創“一國兩制”文明——時代的召喚……………………………………楊允中 1 論比較法的真實內涵………………………………………………………………范劍虹 9 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鄭錦耀 17 論《澳門民法典》中買賣預約合同之真實內涵…………………………………林浩威 20 以法的價值判斷澳門現行司法體制存在的問題…………………………………簡萬寧 29 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語境……………………………………………………陳震宇 35 優惠原產地規則與 WTO 多邊貿易體制的衝突與協調 ——兼論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法律制度…………………………………易在成 42 澳門財政支出規模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傅桂娥 48 Policiesand Regulations:AComparative Study in Controlling the GaminglndustryandGamblingBehaviors………………………………………LINWei 55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Macau,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SpeakingCountries……………………………………AnaChristinaAlves 60 澳門房地產發展的宏觀經濟模型實證研究………………………………………柯慶耀 68 澳門房地產業競爭力探析…………………………………………………………阮建中 81 歐洲共同市場模式對建構兩岸共同市場的啟示…………………………………李友華 89 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相關問題研究…………………………………………陳柳欽 94 責任賭博:香港博彩活動應有的底線……………………………………………蘇恆泰 110 社會科學的責任:論當前澳門的社科研究………………………………………郝志東 118 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塑造與推廣…………………………………林美珍、鄭向敏 130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SAR-An ExploratoryStudy………………VONGTze Ngai 138 漫談中西方倫理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宋希仁 146 林則徐禁煙活動中的澳門戰略……………………………………………………張運華 150 把法律還給法律——就澳門法律翻譯的問題與林巍教授商榷…………………艾林芝 158 學術動態……………………………………………………………《澳門研究》編輯部 163
  • CONTENTS The Comprehensive Initiation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Civilization — An Epoch Call.......................................................................................................... IEONG Wan Chong 1 The Real Essence of Comparative Law .........................................................................................FAN Jianhong 9 The Possibility of Executive Ordinances Becoming Subject of Litigation........................................ CHEANG Kam lu 17 The Real Essence of Judicial Contract of Transaction in Macau's Civil Code ...................................... LAM Ho Wei 20 The Judgment of Existing Problems in Macau's Judicial System by the Value of Law ......................KAN Man Neng 29 The Cultural Context of the Models of Interest-Group Politics..........................................................CHAN Chan U 35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Preferential Rule of Origin and WTO Multilateral Trade Institution—Together with the Discussion of Legal Institution in China's Preferential Rule of Origin.......................................................................................................... Yl Zaicheng 42 Factors on Determining Macau's Fiscal Expenditure Scale: An Empirical Evidence ..................................FU Guie 48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in Controlling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Gambling Behaviors ...................................................................................................................LIN Wei 55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 Macau, 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a Christina Alves 60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 Real Estate: Based on Macau's Macroeconomic Model........................................................................KWAH Kheng Yeow 68 An Investigation on Macau's Real Estate Competitiveness .......................................................... YUEN Kin Chong 81 The Inspiration of European Common Market towards Establishment of Cross-Straits Common Market ................................................................................................... LI Youhua 89 Study on Sectoral Cluster and Regional Innovation...........................................................................CHEN Liuxin 94 Responsible Gambling: There should be a Bottom Line in Hong Kong's Gambling Activities ...................................................................................................................SO Hang Tai 110 Discussion on Current Study of Social Sciences in Macau.................................................................HAO Zhidong 118 The Molding and Promotion of Leisure & Entertaining Image in Macau's Tourism..............................................................................LAM Mei Chan, CHEANG Heong Min 130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 SAR—An Exploratory Study ..................................................... VONG Tze Ngai 138 Chinese & Western Ethnics and the Creation of Harmonized Society.................................................. SONG Xiren 146 The Macau Strategy of Lin Zexun in Prohibition of Opium............................................................. ZHANG Yunhua 150 A Discussion on Professor Lin Wei's Article on Macau's Legal and Official Documentary Translation.........................................................................Al Linzhi 158 AcademicActivities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63
  • 全面開創“一國兩制”文明——時代的召喚楊允中 *一 、 前 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裏寫明:“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改革開放的28年間,我們國家發生的深刻變化令全球感到震驚。在物質文明取得高速、持續發展的同時,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也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 高 度 。其實,富強、民主、文明,這是人類進步的共同性目標,社會均富化、民主法治化、文明時代化,尚需 不 同國 度 、不 同 發 展水 平 的人 士 繼續 奮 鬥 爭取、探索開拓。作為袖珍型社會的澳門特區,絕對有條件成為展示“一國兩制”文明的示範基地、成為綜合生活素質持續提升的先進地區。重要一點是,要進一步營造開放法治、民主平等、公平競爭的寬鬆兼 愛 社 會 環境 , 進 一 步提 升 尊 重 人才 、 尊 重 知識、尊重科學、尊重勞動創造的社會共識,令以民為本、民主法治等基本理念和原則,在各級執政者的頭腦裏真正佔有一席之地,也令一切有志者樂於無怨無悔地去開拓追求,令社會資源得以有效地開發利用,令對富強、民主、文明這三大發展目標的追求變成廣大居民的自覺行動,這樣的社會就充滿活力、就 大有希望 。正如何厚鏵特首所説:“我們將繼續借助經濟迅猛發展的有利條件,讓市民創造自我發展的更大空間,舒緩社會發展不平衡所帶來的各種矛盾,最大限度地優化和實現澳門人各種成功的可能性。”1 要使澳門人在各個領域取得成功並且達到實現機率的最大化,這確實是篇大文章,但只要抓住根本性環節,特別是制度性、體制性建設,這個目標就是可以逐步 實現的 。二 、政治文明事關治國理政,也事 關居民 基本 權 益通常,講經濟、講文化,人們總是津津樂道,把文明同政治連在一起則似乎有談虎色變之感。在強調加速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同時,討論一下政治文明建設到底有否必要性、迫切性呢?回答恐怕是 肯定 的 。政治文明(po l i t i cal c i v i l i za t i on),係指“人們改造社會所獲得政治成果的總和。一般表現為人們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關於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實現程度。”2 政治文明的內容包括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聯繫,相互溝通,協調發展,構成了政治文明的統一體,其中國家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通過社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的推進,人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實現的程度相應獲得新的提高,這就是政治文明的進步。政治文明具體表現分為4個方面:“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人們的政治積極性,使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國家政治生活;②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目標,人們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暢所欲言,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意見和倡議都能發揮作用;③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使絕大多數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暢;④在政治生活中,人*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
  • 們尤其是政治領導者表現出良好政治品德,自覺維護人民的利益,嚴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規範,具有捨己為人的奉獻精神;等等。”3政治文明與政治文化是近義詞,事實上要嚴格加以界定也難以做到。按通常理解,文化要比文明的內涵更加廣泛,包容量更大,而文明是個既抽象又具體、可對比可鑑別的動態性概念。“文化的產生遠在文明出現之前,文明是在文化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文化是文明產生的基礎,而文明則是文化高度發展的表現。”4 文化是個中性詞,可以是積極的文化,也可以是消極的文化,或者講,某一民族或某一群體的文化可能由積極的一面與消極的一面所組成。而文明則是個褒義詞,它是文化傳統中最積極、最核心的那一部分。關於政治文明,國際上,早在20世紀60年代即已陸續出現開拓性的研究成果。G.A.阿爾蒙德和S.韋伯的觀點尤其具有代表性。韋伯主張政治文化“由得自經驗的信念、表意符號和價值觀組成的體系,這個體系規定了政治行為所由發生的主觀環境”。G.A.阿爾蒙德和S.韋伯還從3個方面對政治文化的內容加以歸納:①對政治系統整體的態度;②對政治系統各個組成部分的態度;③對自己在政治系統中的角色的態度。5中國學術界把政治文化(po l i t i c al cul tu r e),定義為“客觀政治過程在社會成員心理反映上的積累,包括政治認知、政治信念、政治感情、政治態度 、政治價值觀等。如社會成員對於政治的性質和功能的理解,他所持的政治理想,政治參與的熱情,對待公共權威的態度,評議政府政策的價值標準,內心遵循的政治行為準則,都是政治文化的內容。”6阿爾蒙德把政治文化劃分為三大類型:①蒙昧型政治文化,其特點是,公民既不向政府表示自己的願望和要求,也不關心政府的政策和法令;②服從型政治文化,其特點是,公民尊重並執行政府所作的權威性決策,但缺乏參與政治、向政府表達利益要求的意識;③參與型政治文化,它與現代民主政治相適應,使公民抱有不過分的參與熱情,對合法的權威亦有充分的尊重。但是,任何社會都不會只有單一類型的政治文化,而是諸種政治文化的結合。7 事實上,一個社會的多數成員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情感和態度,就構成該社會的政治文化。社會成員所屬的民族、種族、社會階層、地域的不同,則可引起政治文化的差別,屬於同一個大類型的政治文化中,可能存在着若干亞文化;有整體性的一致和主流,也可能有局部性的差異和分歧。中共十六大在要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並駕齊驅加速 推 進 的同 時 , 特別 強 調 發展 政 治 文明 的 重 要性, 這 是 因為 政 治 文明 是 社 會文 明 的 一個 主 要 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個社會、國家的文明水平,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的主要標誌。政治文明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及整個社會文明系統的主導和保證。政治文明的發展是物質文明發展的槓桿,政治文明的發展與進步,將為物質文明提供良好社會條件和政治保證,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政治文明的進步又是精神文明發展的決定因素,它決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質和方向。同時,社會政治改造,也改變着人們的精神面貌,建立起新思想、觀念。”8政治文明是個動態性概念,它既可以意會又可以言傳,因為制度和制度可以對比,人與人也可以對比,一經對比就可發現彼 此間的差距,熟優熟劣 、熟先熟後,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政治文明事關領導人 治 國 理政 的 成 效, 也 事 關廣 大 居 民的 基 本 權益。故此,倡導政治文明,是社會進步、民族成熟的標誌。“我們必須在基本法指引下,有策略、有步驟地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首先實現現有條件下的民主因素最大化,並用機制民主促進體制民主,從機制民主培養出初步民主生態,最終實現全面的體制民主化。”9人們追求的文明社會,首先應該是個國富民強的發達型社會,這是保持居民綜合生活素質不斷提升的前提和基礎。文明社會也應該是個民主型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裏,既有完善的法制保障體系,又有普遍建立的健全的法治意識;既有很高的政治認同又有強烈的政治參與意願。文明社會更應是個和諧型社會,既有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和諧又有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既有政治理念的和諧又有經濟利益的和諧;既有高效運行的和諧又有生態環境的和諧。三、全面推進“一個兩制”文明—— 特區有 序發 展的 客觀 要 求“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根本性的政治理念和最基本的法制理念,已成為特 別行政區活生生的現實 。人們所以沒有保留地接受它、支持它、擁護它,是
  • 因為它反映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代表了廣大居民的共同願望和要求,體現了極大的包容性和寬鬆度,也展示了前所未有的優越性。“一國兩制”是特區政治發展模式,也是新時代特區發展與建設的總體要求,它涉及物質領域建設,更涉及精神領域進步; 涉 及 政權 的 穩 定, 也 涉 及居 民 綜 合素 質 的 提升 。澳門特 別行政 區成立 6年 有多, 這是“ 一國 兩制”得到正確實踐的6年,這是新生的社會制度成功啟動並全面展示其巨大生命力和優越性的6年,這是社會資源得到進一步開發、人們理念得到全面提升的6年。特 別行政區 ,特就特 在它是根 據“一國 兩制”原則、根據憲法的特別授權而建立;特就特在它是按照全面體現“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的基本法進行自我管理,即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特就特在它不實行國家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制度,而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意味着它可以把國家優勢和自身的優勢合理地組合成更具生命力與競爭力的“一國兩制”優勢。作為東方地平線上出現的兩個“一國兩制”有效載體之一, 澳門這些年來 , 政 通 人和 、 百 業 興旺 、 和 諧 寬鬆 、 生 機 盎然,變得更美更強,更和諧更進步,因而理所當然地受到全國人民以至國際社會的熱切關注和普遍肯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有了相當不錯的開局基礎,澳門特區已經進入新的發展時空。新時空、新形勢顯然要求人們具有更加完善的新思維、新理念,要求人們在可能範圍內更加重視對發展規律的總結和對發展路向的思考,要求人們在深入觀察基礎上勇於探索、勇於創新,要求人們在行為取向上更具合理性和時代感,共同把實踐“一國兩制”這篇大文章作好。作為澳門特別行區第一代建設者,我們幸運地有份參與特區大廈的奠基和興建,參與特區“一國兩制”文明史的撰寫,作為生活在特區的“一個兩制”受益者,我們更當自強不息、奮發圖強、與時俱進,為全面開創“一國兩制”文明新時代、確保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為把澳門特區打造成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成功範例而聊盡綿力。“‘一國兩制’是當代最高政治思維的體現,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東方智慧的結晶。它既是特區依法施政的理論基礎,又是全面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最佳模式,它既是特區以至全國人民都要堅持的基本理念,又是有待學術理論界深入系統探索研究的一大綜合性課題。”1 0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是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的一項莊嚴歷史使命,而“正確實踐”顯然是有其客觀標準的,“儘管由於所處的地位不同、觀察判斷的角度不同,對於‘一國兩制’、基本法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重要的是:①任何理解都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創構想,亦即必須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②必須同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需要相一致,也不可同澳門社會實際相脱節,亦即 要 符合 社 會前 進 的 需要 和 廣大 居 民的 整 體 意願;③不可違背改革開放以及國家和平統一和民族偉大復興的遠景目標。”11澳門是個充滿機會的蓮花寶地,是個令人流連忘返的袖珍型社會。在這裏,小劇場上演大劇目,每個人都是劇目主人公,都是台前幕後的參與者;這部大戲劇本已相當精彩,演出亦具水準,但依然要精雕細刻、細化完善。在這裏,中央政府的關懷和全國人民的支持構成發展、前進的外部條件,人們熱愛偉大祖國,對維護祖國尊嚴堅定不移,人們對一體多元的中華民族、對多元一體的中華文化深深眷戀 , 都 以 身為 當 代 中 華民 族 一 份 子而 驕 傲 與 自豪。在這裏,成為“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行為主體的廣大市民,認同“一國兩制”、認同基本法,支持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開拓經濟與社會領域的發展空間,不斷提升同切身利益休戚相關的各項發展指標,努力營造和諧友善、積極向上、充滿生機、競爭力強的生存環境。在這裏,新的思維、新的理念可以比較充分地表達與交流,人們的活動空間不被設限,人們智慧火花有條件自由迸發,各個領域不斷湧現勇於承擔、事業有成的動人事例。在這裏,伴隨發展與成長尚存一些制約與局限,但人們並未限入盲目樂觀、隨波逐流,而是充滿信心、堅持理性,走上一條積極求進、順勢而上、自主命運、自拓前程的成功之路。四、關於全面推進“一國兩制”文明建設的若 干思 考(一)提升政治認同度何厚鏵特首及時地指出:“今日的澳門,正處於數百年來從未有過的大變局。很多事物,過去理所
  • 當然,現在開始失去理據;過去有所保留,現在開始獲得肯定;過去不能想像,現在開始視作平常。”“面對變局,必須透過深入研究,凝聚睿智的共識,確立適應變局的革新方向。”1 2 歷史性的回歸並實行“一國兩制”,這對澳門特區全體居民意味着新時代的啟動、新制度的落實、新優勢的發揮、新成功的保障。故此,不失時機地提升政治認同度、提升行動自覺性至關重要 。政治認同(pol iti ca l iden t i f i ca t ion),係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產生的一種感情和意識上的歸屬感。它與人們的心理活動有密切關係。”1 3 或“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一種對國家、政黨、政治思想在感情和意識上的歸屬感。”1 4 對國家的認同則是最基本的政治認同,大多數人都把自己看作是自己國家的公民,並把自己的行為約束在本國法律的限制內。但“對國家認同也具有不同層次,既有對共同種族、共同地域這樣較低層次上的認同,也有愛國心、民族自豪感這類情感層次上的認同,還有對國家律法制度、政策方針理解與贊成這類高層次上的認同。”1 5在澳門,三個層次認知都有全面加強的必要。我們身為親身經歷歷史大變革的中國公民,更應在國家認同、民族認同上腳跟站穩、態度鮮明,堂堂正正地宣示我們的基本態度,作一個自立自強、自尊自愛的愛國者。同時還應建立脈絡清晰的是非觀,凡涉“一個兩制”、基本法的重大問題,都要肯於堅持、敢於維護,用理性思維回應來自任何方面的挑戰。政府也應以行政立法手段作出一些必要要求,譬如在國慶節、回歸紀念日,學校、機構、企業和有條件的居民均應懸掛國旗、區旗,以提升社會性的國家認同度和民族認同度。(二)擴大政治參與面“真正以民為本的社會,是一個以全體市民的自覺、自主、自強為根本,藉由公平的遊戲規則、科學的處事態度,在忍辱負重中拼搏不懈,在百尺竿頭中更進一步的社會,一個兼本地居民和外來建設者的福祉,兼當代人和下一代的福祉的社會,只有這樣的社會,才能在動態中實現持續的穩定,在制衡中實現整體和諧,才能以最合理的成本實現個人發展 機 會的 最 大化 , 才 能在 改 變了 的 時空 條 件 之下,讓各重經得起考驗的歷史價值得以保留,使我們不但能延續源遠流長的生活魅力,又能進一步擁抱自成風格的時代繁榮和進步。”1 6 在“澳人治澳”的特區,居民的參與,特別是政治參與其意義和重要性不 言而諭 。政治參與(pol i t i cal par t i c ipa t i on),係指“公民自願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它反映公民在政治系統中政治活動的地位、作用和選擇範圍。”1 7 亦即“公民自願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影響公共權力的行使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的行為。”1 8通常,參與行為指法律認可的公民行為,如投票 、競選、組織政黨、加入社團或利益集團、動員公共輿論、監督政府依法施政、關注國內外大事等。政治參 與 是 衡量 政 治 民主 化 、 現代 化 的 一個 重 要 指標。政治參與有助於各級政府貫徹以民為本、執政為民的基本理念的落實,有助於集中民意、反映民情、吸納民智,防止決策失當,有助於民間對政府的監督到位,也有助於培養公民意識、提升公民政治 責 任 感 。影響政治參與的主要因素有三:①社會環境。包括教育、職業、收入、年 齡、性別、種族、宗教 、社會的流動性及居住條件。一般認為,政治參與率較高的是以下幾種人:受教育程度較高、收入較高的中年男性;定居者和都市居民;種族、宗教及民間團體(NGO)的主要成員;②心理因素。包括對權力、功名和地位的需求及社會政治責任感等。這些受家庭、同事及社會政治文化的影響,並同個人的性格特點有密切聯系;③政治系統。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在一定意義上取決於現實的政治系統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平等的參與形式和途徑。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越高,為公民提供的參與形式和途徑就越多。1 9在澳門特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廣大居民的參與機會是很高的,參與面也很寬。其中,屬於政治層面的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均有很高的透明度,雖然因歷史原因,有的選舉採取間選形式,但不影響選舉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立法會為例,2005年9月舉行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選民參與率高達58%,説明同現階段政治發展水平、居民綜合素質大體上是相適應的。廣義地講,政治參與還應包括對祖國建設與發展及國際地位提高的關注、對保持中央和特區正常關係的關
  • 注、對國慶及特區成立周年活動的參與、對國家及特區領導人外訪的關注、對國家與特區重大活動如“兩會 ”等的 關注 以及旨 在提升 公民 意識的 培訓 等等,通過積極參與可以提 升對國家發展民主政治 、完善國家運行體制的關注和促進,也有助於提升公民意識和居民綜合素質,具有多重收效性質。(三)普及政治道德人們高興地看到,推動人文建設、全面提升澳門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已正式列入特區政府的議事日程。“經濟發展不能脱離根本的人文關懷,已經成為廣大市民的殷切期望。作為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應當在所有領域的工作中,貫徹這一關懷。”2 0“今天,道德教育已成為一個異常突出的課題,我們大力支持各校在本身辦校核心理念的基礎上,為此展開百花齊放的努力。”2 1 道德教育,特別是處於核心層面的政治道德教育,顯然要從學生抓起。政治道德(pol i t i cal e th ic s),係指“調節、調整人們的政治關係及政治行為的道德規範和準則。是政治規範的一種思想意識形態。”2 2 “它不僅為人們的政治行為規定了道德的界限、規範和準則,並且通過對政治行為主體的信念、意識的長期導引、薰陶、自我修身養性等潛移默化的形式來實現對人們政治行為的控制。”2 3 政治道德規範通常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為從政者規定的明與昏、忠與奸、功與過、仁與愛、暴與虐、清廉與貪婪、正義與非正義等政治道德準則和要求;二是對一般政治生活參與者規定的善與惡、是與非、榮與辱、權利與義務等政治道德準則和要求。這些規範成為社會輿論評估人們政治行為的道德標準。因此,它比政治、法律規範更有內在的權威性和持久的政治心理效應。而且往往成為民意監督、輿 論監督的一種主要誘因 。“特定社會道德的基本原則是特定的政治道德體系的基礎和核心。特定的社會道德的總體發展狀況和水平,制約了特定的政治道德的發展狀況和水平;特定的政治道德的具體規範和準則,實際上是特定的社會道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特定政治道德體系的發展有相對的獨立性,它在政治生活實踐中控制政治關係並具約束人們政治行為的實際效應,也會對特定的社會道德形態的現狀及其發展產生重大的作用和影響。”24道德或稱倫理,是現代文明體系的重要評估指標。它不僅受物質文明發展水平制約,而且同人們的基 本政 治 理念 和 價值 取 向有 頗 大相 關 性。 一 方面,在我們社會裏低收入、收入不穩定及特別事故導致的生活困難還時有發生,社會保障水平依然偏低,令到一些弱勢群體不得不日日為生存、生計而奔波,其中部分人士疏於禮儀,有些失儀失態表現不足為怪。另一方面,在中華文明千百年來演進的長河裏,某些屬於民族傳統、民族習俗中的消極成分,由於理念與價值取向的差異,尚難完全調整到位。故此,隨着綜合生活素質的提高,道德或倫理建設必然有更多積極成果,在人們的道德規範上會有更大 的 提升 空 間。 人 活 在世 間 應該 有 志氣 、 有 骨氣,活得輕鬆瀟灑、問心無愧,要有作事的雄心更要有作人的氣量;要“天生我才必有用”,力求最大限度地展示自己的奮進才幹,同時更應充分體現人格的尊嚴,錚錚鐵骨、落地有聲,少留或不留心理遺憾。在涉及政治性質的問題上,尤其要提倡清正廉潔,自塑形象 。(四)建立正確的政治價值觀價值觀是人們常講的一個詞。在當今文明時代,豐富多彩的物質生活、今人眼花撩亂的精神生活以及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有時確實讓一些人難以適應、不知所措。但只要在自己心目中有個比較清晰的判斷標準,有個比較理性的追求目標,那麼,也就能比較容易地作出自己的定位定向,作出縱使不是萬無一失、至少也是不致迷路迷航的選擇。所以價值 觀、 行 為觀 是 人生 觀 、世 界 觀的 特 定表 現 形式,力求在重大問題上不失誤失控,就要特別關注政治價值的取向 。政治價值(pol i t i cal va lue),“主要指人們政治活動和政治現象作出的價值判斷。也指人們所希望得到的具有政治意義的事物。”25美國政治學家H.D.拉斯 維 爾認 為 ,“ 權 力 、尊 重 、正 直 、仁 愛 、 財富、幸福、技能和啟迪等人們希望得到的事物都是有價值的事物”;D.伊斯頓則認為,“價值指權力、財富、技能、知識、安全、聲譽等有形或無形的事物,而政治就是對‘價值的權威性分配’。”26“對政治價值的判斷和評價是人們政治行為的直接動機。人們在構成政治關係、建立政治組織、從事政治活動、形成政治力量的過程中,對進入這一過程的一切政治事件和現象,必然作出正義與非正
  • 義、公正與偏私、進步與保守、是與非、成與敗、優與劣、善與惡、美與醜等政治價值判斷。”2 7 根據這些判斷,政治行為主體作出有利於自身的行為決擇。政治價值判斷的基礎是政治行為主體的利益關係。不同的政治價值觀反映不同的個人、集團的利益和要求。由於不同政治體系中的地位和利益存在着差別與對立,因此,對某政治現象和行為可能產生不同的,甚至根本對立的政治價值判斷。人們對政治現象的評價總是因其利益關係而定,並隨着利益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各種人在不同時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價值判斷標準。“從根本上説,政治行為主體就是要運用政治結構和政治手段,對決定政治價值取向的物質利益進行權威性分配,政治價值是社會物質利益關係在政治上層建築中的集中表現。”28其實,對於政治價值廣泛討論並形成主流價值體系,即建立社會上的價值共識,是一項經常性的公民教育過程。在全面落實“一國兩制”、貫徹實施基本法的歷史新時代,愛國愛澳應成為特區居民的首要核心政治價值,也即是説特區居民應該普遍地建立起 堅 定的 愛 國觀 。 愛 國必 定 愛澳 , 兩者 絕 不 矛盾;愛國不等於不愛別的國家和別的國家的人,人類文明本來不分國界和民族、宗教等屬性;凡是健康積極的事物都應得到理解與支持,凡是真善美都應得到贊揚。與此同時,還要有現代法治觀(法治本身就是人類文明產物)、現代發展觀(追求協調、可持續發展是人們共同利益所在)和現代和諧觀(唯理性和諧思維方能體現當代最高智慧)。(五)堅持政治行為理性化在政治參與活動中,通常,青年一代熱情超過中年人,中年人超過老年人,這同不同年齡組的人士的生活閲歷和社會經驗具有很大關聯性。年輕人單純熱情、可塑性大,通過參與來增加閲歷並積累經驗、提升判斷標準,絕對有益有建設性。政治行為(pol i t i ca l beha v i or),係指人們介入政治生活的各種活動。主要指可見的政治行為,如競選、抗議、罷工、戰爭等。除可見的政治活動外,政治行為還包括不可見的政治反應,如人們的政治思想、政治態度、政治價值觀等。2 9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政治行為分為:①顯性(可見)的政治行為和隱性(無法直接看到)的政治行為;②根據邏輯推理而作出的理性政治行為和基於直覺的非理性政治行為;③自覺(有意識)的政治行為和自發(潛意識)的政治行為;④合法的政治行為和非法的政治行為;等等。政治行為或活動事關國家的重大利益,甚至最高核心利益。故此,這類行為必然受到嚴格約束。任何國家都毫不例外地以法律的形式對人們的政治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和清晰的 指 引 。政治行為本身是個中性詞。法律許可的政治行為可以提倡、可以保護,但法律禁止的政治行為則宜排斥、抵制,因為此類行為沒有積極性、建設性,它或對國家政權的穩定構成威脅,或對廣大居民的正當權益構成損害。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 亂 、 顛覆 中 央 人民 政 府 及竊 取 國 家機 密 的 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 體與外 國的政 治性組 織或團 體建立 聯繫。 ”列入上述“三個禁止”的7種政治行為,就屬於非理性化的有害政治行為,理應列入被禁止或取締的對象。故此,特區政府有必要依中央授權盡早完成單項立法,這既是確保國家核心利益的需要,又是完善特區法制的需要。雖然,在澳門特區現階段看不到有出現上述7種有害政治行為的即時危險,但從完善法制的意義考慮,此舉絕對勢在必行,而且越早越主動。廣大居民對此應有充分的理解、認同並作出一切可行的配合,力求使這項歷史性立法任務盡早而順利地完成 。(六)強化公民教育,培育現代文明載體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澳門特別 別行政 區,6年 多來在 堅持法治 、依法 施政、開創文明過程中邊探索邊前進,已建立起新型的民主化、法制化運行模式和機制,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可行性的有效範例,也因而受到祖國上下以至國際社會的充分肯定。事實上,這就是“一國兩制”法治,這就是“一國兩制”文明。“法治的本質一是維護公正,令到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賴以建立和運行的行為主體—— 人民大眾的根本願望和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或最小程度的損害,這就要求服務大眾、服務社會的人本、民本理念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二是延續文明,即要把人類幾千年創造、積累的文明成果在新時代新形勢
  • 下加以有效地繼承並發揚光大,用現代智慧、現代思維來創造歷史,創造現代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令到社會發展與前進能最大限度地遵循合諧的軌跡—— 人類與自然界的共生合諧,人類自身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合作合諧。”3 0應該説,依靠“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和文明保障, 作為 特 區具 強烈 愛 國愛 澳意 識 的第 一代 建 設者,已展現出自強不息、與時俱進的開拓精神,守望相助、和諧友善的社會凝聚力和親和力,敢於思索、 肯於 拼 博的 創 新意 識 ,他 們 可以 稱 之為 當 代“一國兩制”文明的有效載體,既是推動現代文明加速演進的積極因素,也是現代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直接受益者。當然,站在時代的高度、認真反思社會現實,也不能不承認,現階段的澳門特區依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領域和空間: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均衡性仍嫌偏低,社會綜合競爭力和居民整體素質尚須提升,社會收入分配的差距擴大值得重視,公民社會建設與公民教育有待全面強化。此外,對社會現象觀察的力度、深度有待擴大,不斷完善社會運行機制的決心和努力亦須強調。強化公民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正確建立權利義務觀,亦即要建立正確的權利平等意識、權利義務對應意識、國權人權一致意識、合理維權與自我約束意識、坐言起行自我完善意識,等等。未來的澳門,有望成為四大中心,除人們公認的有國際經營水平的博彩旅遊娛樂中心、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多重中介服務中心外,它也應成為功能進步擴充的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和有巨大説服力的“一國兩制”展示中心。澳門要成為學習型社會、精品型社會、和諧型社會之外,也要成為一個健康型社會。“要追求健康的體質、健康的家庭 生活、健康的價值標準 、健康 的 思 維體 系 , 實現 社 會 發展 的 優 質化 、 理 性化、和諧化。健康型社會成員既是自然生態與社會生態平衡的維護者,同時也應該是自身心理平衡的踐行者。”3 1澳門雖彈丸之地,但擁有頗高的國際知名度,2005年更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身為澳門居民,我們有責任、有義務把自己所在城市建設得更美、更文明,更具魅力、更富內涵。正如行政長官何厚鏵所語重心長地指出:“適應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以及國際知名度的提升,我們更須注重城市生活的形象建設,推廣有禮貌、講衛生、守秩序的社會風氣,鼓勵市民以身作則,成為外來客人和朋友的表率。我們要尊重和遵守國際社會公認的交往規範,提升澳門對外交往的素質。”3 2五、 結 束 語“一國兩制”的正確實踐,已為澳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方面的巨大變化,已令廣大居民嘗到了甜頭,收到了實惠。“一國兩制”的理論正確性和現實可行性,經過澳門特區初步實踐已得到了全面的、富有説服力的驗證。“一國兩制”作為嶄新理論與發展模式,本身也需要在實踐中提升實踐水平。可以充滿信心地説,通過“一國兩制”文明建設和居民公民教育的普及,澳門特區這個新生的政權形式必將不斷得到完善,其驗證、示範效應必將不斷加強。“我們既然能夠克服社會調整期的種種挑戰,也一定能夠克服社會繁榮期的種種挑戰,不但能夠創造我們現在和未來的一切,更能夠創造這一切所承載的豐盛、深遠的價值和意義。”3 3註釋:1 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1 0頁。2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2年,第504頁。3 同上註,第505頁。4 《中國百科大辭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 9年,第5625、5626頁。5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504頁。6 同上註 。7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504頁。8 同 上 註 。9 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28頁。10 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自序。11 同 上 註 。12 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28頁。13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501 頁。14 《辭海》,上海詞書出版社,1 999年,第2731 頁。15 《中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501頁。16 何厚鏵:《20 0 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29頁。17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485頁。18 《辭海》,第2730頁。19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485頁。20 何厚鏵:《200 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23頁。21 同 上 註 。22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486頁。23 同上註。
  • 24 同上註。25 《中國大百科全書· 政治學》,第4 9 4 頁 。26 轉引 自《 中國 大百 科全 書 ·政 治學 》, 第4 9 4 頁 。27 同 上 註 。28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第4 9 4 頁 。29 《中國大百科全 書·政治學》 ,第50 8頁 。30 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 心,2 0 0 5年 ,第 1 7 4、 1 7 5頁 。31 同上註 ,第 3 2 2 、3 2 3 頁。32 何厚鏵 :《2 0 0 6年財 政年度 施政 報告》 ,第2 5頁 。33 何厚鏵 :《2 0 0 6 年財政 年度施 政報告 》,第 35頁 。
  • 論比較法的真實內涵范劍虹 *一如果將比較法看作 一種方法,那麼比較法在公元前1 5世紀的時候就已顯露出來了1 ,而且它偏重於立法比較法,而非學術理論的比較法。在1 7世紀之前,比較著名的關於法律比較的例子有五個:一是柏 拉 圖 ( P l a t o n ) 對 希 臘 的 各 城 邦 的 法 律 原 則(Rech t ssaetze)進行比較,以構建他的理想國家 2 ;二是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Ar is totel e s’《Pol i t i k 》),對53個希臘城邦的政制進行了研究3 ;三是羅馬帝國時的一部使用比較方法的法律彙編:《摩西法與羅馬法 彙編 》 (Col la t i o legume Mosa i c a r um e tRomanaru m)4;四是英國的福特斯酋(For t escue)的關於英國法與法國法比較的著作5 ;第五點實際上並不是 法 律比 較 的例 子 ,它 指 的是 法 學家 培 根( F.Bac on)1 623年寫的《崇學論》(De d igni t a te etaugment is sc i en t i arum)中的重視比較法的觀點。他説:“判斷的對象(本國法)不能同時成為判斷的標準”。在1 7世紀之前,他可能是給比較法研究提供最為有利的觀點的大法學家了。6 當然上述前四個所用的法律比較方法與現代的一些比較方法,比如功能比較法相比較還有距離。但是,如果我們不把比較法當成一種立法比較方法,而將比較法看作為作為一種獨立的學科(當然它與比較方法不能人為的分開),那麼它的歷史相對就比較年輕。哥特里奇(Harold Cooke Gut t eridge,1876-1956)與達維德(RenéDav id,1906-1 990)認為比較法作為獨立學科的歷史始於德國的萊布尼茨(Got t fr ied Wilhelm Leibn i t z,1 646-171 6)與法國的孟德斯鳩(Charles L ouis Mon t esqui eu,1 689-1 755),但比較的事實可以遠及古代,而茨威克與克茨認為比較法的歷史的本質是一部學術史,可以涉及到古希臘與古羅馬,但是他們也認為真正意義上的比較法歷史很年輕。他們觀點有相同,也有不同。但我注意到德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馬普學院(Max-Planck-Inst i tu t fuer au s laendisch es undin t ernat ionales Privat re cht,簡寫 MPI )的克茨(HeinKoet z)教授在第三版的修訂本(1 996版)中已刪去了論述比較法的歷史的本質是一部學術史,它可以涉及 到 古希 臘 與古 羅 馬 的那 一 段。 但 是這 不 等 於説,茨威格與克茨劃分比較法的學科史上有問題,因為作為比較的方法及學術論述確實在古代就早已存在。尤其是,哥特里奇與達維德説的是比較法學科的歷史,而茨威克與克茨更多地是論述比較法歷史的本質一也即學術史的問題,並認為這種學術歷史很久遠。而學科史與學術史似乎也並不能簡單地等同。雖然社會科學的結論原則上可以是多面的,但是如果一個需討論問題的範圍還沒有界定,也許就不能將四位學者的看法作為一個—界定問題的多面結 論 。當 然 ,一 個 確 定的 問 題的 本 身就 是 多 面的,就另當別論。這使我想起了我在基爾大學的一位老校長漢斯·哈藤豪爾(Hans Hat t enhauer )教授在《德國法的歷史基礎》一書上的名言:“法律史上的任何時代區分都是任意和主觀的東西”。7 因而即使四位學者討論是比較法學科的時代區分,那麼以上的不同觀點也是對客觀事實的任意與主觀上的判斷,因而也就各有千秋了。然而,對比較法學科或學術的歷史的本質展開分*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敎授
  • 析之後,我們就可以對比較法的含義作進一步的界定:比較法以往被理解為“比較立法”( lég i s l a t i o ncomparé)與“法律比較方法”(méthode compara t i v edes dro i t s),以後比較立法與法律比較方法被以當代法系比較研究所代 替。最初使用的比 較法(droi tc ompa ré)一詞 是在1 990年巴黎 國際比 較法大 會(Congrés in ternat ional de droi t comparé)的標題上使用的。後被譯為德文(Re c h t s v e r g l e i c h un g,Verg le ichende Rech t s wi ssens chaf t)和葡語(如:S is temas Juríd icos Comparado s),以及其他歐洲語言(比如:comparat i ve law,diri t t o c ompara to,d e rechocomparado)。比較法被維科姆(J ohn H.Wigmore) 看作為“ 通用卻 不界 定的用 詞”(con ven ient bu tloose)。8英國沃森(A·Wat so n)認為比較法是一種法制史與法理學的研究。而德國學者格羅斯費爾德(B·Gr oss fe l d)認為比較法是一種文化9 ,但很多比較法 學家 均 不同 意 此二 種 看法 。 意大 利 學者 薩 科(Sac co)則認為比較法學像其他科學一樣是傳授知識,但比較法學首先承認眾多的法律規則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存在,它研究這些法制和制度在甚麼程度上相同或不同。哥特里奇(Harold Cooke Gut t e r i dge,1876-1956)與達維德(RenéDavid,1906-1990)曾經將比較法僅理解為比較方法(méthode c omparat i vedesdroi ts)1 0,並將其分為宏觀(macrocomparaison)與微觀比較方法(m i c rocomparais on)11,但是達維德隨着其《當代主要法律體系》(Leg grands s ys témes de dro i tcon t empor ai n s)的出版,改變了我們對他的看法,因為《當代主要法律體系》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他的法系論,而不 是他以 往主張 的比較方 法論( mét h od ecompara t i v e des droi t s)。中國比較法學者沈宗靈先生則認為比較法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1 2 ,即以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研究為主, 其 可作 雙 邊或 多 邊 研究 , 比較 相 同與 不 同 之處。德國的茨威格(Konrad Zwe iger t)與克茨(Hei nKoet z)則認為比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為其對象、另一面以比較為其內容的一種思維活動1 3 ,但是茨威格有時認為比較法是法系論,有時認為是方法論,有時認為是一種共同的比較法理學。1 4由上述各學者對比較法一詞的表述可見,我以為比較法可引伸出以下兩個問題,其一是比較法的內涵包括了普遍比較法科學與比較方法學,其二是比較法並非一個法律部門法,每一個法律秩序中的刑法、民法、商法等,均可出於何時制定、實施,但不能 説 比 較法 於 何 時制 定 、 實施 , 因 為民 法 、 刑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往往與特定社會中的法律關係作為各自調整的對象;但比較法並未有特定的社會 關 係 作調 整 對 象, 亦 無 相應 具 體 的獨 立 的 法規,只是一種法學上的分類學科。在對德國的茨威格(Konrad Zweiger t)等論述的研究基礎上,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作出了較為全面的概括:“比較法是這樣一種法學部門或方法:在最一般意義上,他在各種法律秩序的精神與式樣的聯繫上(in Bezugse tz en),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態學上的特徵以及它們相互間在類型上的親緣性;作為其特殊性,比較法主要研究各種法律秩序中可比較的的各種法律制度 和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 以 認 識 和 完 善 法 制 為 課題”。1 5二然而,由於比較法不是一國境內的學科,所以在對比較法的學科與學術史的本質的論述及其對比較法含義的界定之後,還需要從其跨國性中去研究,以便對比較法的歷史發展及其爭議有更廣闊與深入的瞭解,從而確切地把握比較法的含義。與自然科學相比較,法學(當然包括比較法)的歷史軌跡,從人文主義的雅典法學和啟蒙主義的自然法學,到以後德國的歷史法學派,給人的感覺是其視野與發展相對與自然科學而言就較為簡單與緩慢。就比較法而言,從它的跨國性去觀察,它經歷了一波三折的發展過程。首先 , 1 7 世 紀 以前 , 比 較法 幾 乎 是沒 有 國 界的。如果可以誇張地説,那麼1 7 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歐洲大陸的法學家均是比較法學家。這個結論是日本著名比較法學者大木雅夫通過以下兩點理由作出的:其一,他發現這些法學家那時均教授羅馬法、教會法或自然法為主的基礎法學;其二,他們均使用拉丁文。除了大學學科的普遍一致外,當時拉丁語被看作為是大學及 有智慧的人的通用語言 。即使是民族文化性很強的親屬法領域也常常在體系上服從這樣的普遍性法學。大木雅夫大概是強調人們在那時可以通過拉丁語與共同的基礎課程知道各國的法律,可以比較其中的相同與不同,從而成為
  • 比較法學家。實際上,在民族法典形成之前,人們可以在法國、德國、意大利、葡萄牙、荷蘭學習法律, 其 差 別不 大 , 因為 它 們 那時 , 與 自然 科 學 一樣,以規律為主要判斷標準,其本國的語言掌握與否不會影響重要的法學科學標準的發展。即使有差別,但在羅馬法為共同基礎,以宗教法原則為親屬法與繼承法的適用標準的情況下,這種差別也微不足道。這種跨國的統一法學,很像國際商法初期發展, 那 時 商 事活 動 就 是 國際 性 的 活 動。 古 時 在 中國、印度、波斯、阿拉伯、膿尼基、希臘和羅馬的商人之間發展起來的“古絲綢之路”的貿易就是一種世界性 的貿易 。其次,從1 7世紀以後,由於歐洲民族獨立國家的紛紛興起,從而使比較法的跨國性受到挫折。1 8世紀以後,法學科學的視野在國家和地區主權思想和維護法律獨立利益理念 的支配下,越來越狹窄 。這些獨立的民族國家,把過去形成的國際性的習慣法納入本國制定的國內法之中。各國都紛紛制定本國的國內民商法典。具有原創性的法國與德國的民法典,成為法典民族化與完美化的典範,也引發了歐洲大陸法系分為法國分支與的國分支。法國在路易十四統治時期,在J .B.科爾貝爾的主持下,頒佈了《商事敕令》和《海商敕令》,成為最早的商事單行立法,為大陸法國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礎。近代資本主義第一部商法法典,是拿破崙於1 807年頒佈的《法國商法典》,受其影響,荷蘭、比利時、希臘、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 等國相繼頒佈了商法典 。德國在1 861 年和1 897年制定的新舊《商法典》,把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在1 897年制定,1 900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許多國家的商法有很大影響,如奧地利商法、日本商法。這時,法官必須受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的約束,學者尤其是民法典確立時的法國學者,大多數均以註釋法典為潮流(也即註釋學派“ É cole exégétique”)。那時,一國法典的實定法捆住了其本國法學家、實務家的跨國的科學視野。一國的實定法居然覆蓋了法的全部。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Rudol f v on J h e r i ng)説過:“(法律)科學被貶為了一個國家境內的法學,科學的界線與政治的界限互相融合了,這實在是一種不符合科學、讓科學蒙羞的形式。”1 6 達維德(RenéDav i d,1906-1990)在supra note 34,Avant-proposⅢ説得更為具體:“在所有科學中,只有法學錯誤地認為可以成為純粹民族的東西,神學家、醫學家、科學家、天文學家以及其他所有學者,都為自己不瞭解國外在本專業領域內所取得的進步而感到羞辱,但是只有法學家將自己封閉在本國的研究中”。因而,當法律失去了科學所固有的普遍性時,那麼瞭解歐洲大陸法,就必須精通德語、法語、葡萄牙語等語言,以便可以學習一國的實定法,各國語言成為了這種學習的障礙 。第三,這一階段,是比較法回復跨國性的階段。在回復階段中,各國的學者互相對立的觀點仍然存在。甚至在我大學的教學中,依然可以發現有不少有意思的爭論。以下我將比較法在恢復階段中,主要的反對意見提出來,以便進行評述:第一種反對比較法的觀點是:不懂外國法,無法進行比較法。即使是本國法,不少東西甚至都無法完全理解,而目前許多國家的立法之頻繁和繁多,已經使不少法律工作者疲於應付,所以我們根本無法,也沒必要去研究比較法 ;第二種反對的觀點是:許多人對外國法的真正內涵缺乏精確的瞭解,對外國法背後的真正的政治與經濟的動機常常做出錯誤的判斷,對借鑑的概念及借鑑的歷史一無所知,加上急於移植外國法,無時間作本地化研究,因而有時其引入的法律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造成法律體系的規則的矛盾,將來再修法也會浪費不少資源,而這些都是比較法造成 的 ;第三種反對意見是:部分受到薩維尼(F r i edr i chKa r l v on Savi gny ,1 770-1 831)影響,因而認為法是具有民族性的,是民族的財富,因而應該堅持它的獨立性,借鑑外國法應該與民族性有矛盾,反對通過比較法而使民族性的法律受其他法的影響。以上這三種觀點,互有聯繫,實際上也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卻有些片面。因為社會科學的一個結論往往是由多面組成的,而不是1 +1 一定等於2那麼簡單,而且當你不注意分寸,往往會本末倒置。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中提出一個前提,即不懂外國法,然後得出無法進行比較法的結論,最後得出從事這樣的比較法是無法做到的,也是沒有必要的。但是我們發現不懂外國法,無法進行比較法,雖有一定的
  • 合理性,但是此前提太絕對了。由於比較法的討論的問題中的概念或範圍以及前提往往是界定的,加上不同的法律部門學科是具有獨立性的。比如:有時僅僅是為了達到改革某個部門法中的一個具體目標,有的是為了瞭解外國對一定的具體問題的法律規定或判例和學理的觀點,因而不懂外國法的全部細節,同樣可以進行比較。在實踐中,有時往往僅需要瞭解外國法的一些常識以及法條,就有可能可以解決比較立法要達到的部分目的;此外,在同一國家中(比如在中國就有四個不同的法域)1 7 ,不同法域的法律進行區際比較也是可行的。至於對本國法的一個特定問題的瞭解,比起對外國法中的一個問題的瞭解,會更容易得多,因而不能假設必須完全瞭解外國法與國內法全部細節才可以完成比較法研究目的或者比較法的立法目的。至於比較法是否有必要的問題,我們一直認為比較方法的使用以及將外國法或一國中的其他法域的法制作為參照物,本身就是促進或更好地理解本國法和本地區法的途徑,因而片面地拒絕比較法是不合理的。按我們以上的觀點,上述反對的觀點,即法律工作者根本無法且沒必要去研究比較法的結論是片面的。就第二種觀點而言,首先,我們認為,在現代社會,對另一國法律的精確瞭解雖然不是大多數人做到的,但是對於那些潛心研究外國法多年的精通所在國語言的法律專家而言並不難,只要給與一定的條件,對外國法的真正內涵的精確與解釋是可以辦得到的。對外國法背後的真正的政治與經濟的動機地瞭解也可以通過對立法專家的立法動議的研究,通過對立法機構的立法討論的記錄研究,以及通過對制定出的法律的適用範圍與目的以及法律實施效果的實證研究獲得較為全面的瞭解,而且上述這些資料在現代社會是公開的。即使對外國立法動機有些誤解,對於將外國法引入本國所要考慮的不同的政治與經濟動機與目的而言,有時並不會產生有直接的消極影響。第二、至於對借鑑的概念及借鑑的歷史的瞭解,以及如何對待急於借鑑的問題,我們可以先從借鑑的含義與其歷史事實出發來,來瞭解與説明。從歷史上看,借鑑外國法是比較法的一部分。借鑑是法制史上常用的概念,但是此概念一直難以定論。1 8 最早提及並使用該詞的是斯瓦茨(A.B.Schwar z .)。1 9假如允許作大致的分類,可以將借鑑分為宏觀和微觀借鑑,宏觀借鑑涉及整個法制體系,秩序及司法判例。微觀借鑑首先與具體的,特定的一些法規與原則有關。歷史上“強迫性的借鑑”(Aufokt roy i er t e R e zep t i on)是將所有傳統的法律體系均加以改變,以進行殖民統治,如果這種強迫性借鑑在殖民地獨立後仍加以保留的話,就被稱為“合法化借鑑”(Lega l is ier te R e z ept i o n)。另一種借鑑被稱為“種植式借鑑”(Verp f l anz te Reze p t i o n),它是指移民將其故國的法律帶入移民國2 0 ,還有一種是自主性借鑑,比如美國法在利比理亞的被借鑑,這種自主的借鑑是一種本意上的符合歷史經驗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的借鑑。強迫性借鑑是非自主的,種植性借鑑是單方的,而自主性借鑑顯示了其自覺性與雙向性。這種自主性借鑑服務於一定的立法目的, 便 於更 好 地理 解 本 國法 與 法學 評 論。 相 對 來説,這樣的借鑑在互動性上比較優越。在法制改革的歷史中最有名的借鑑是德國在中世紀和近代借鑑了羅馬法與宗教法,其次是瑞士民法典在土耳其的被借鑑以及1 876-1 883時期埃及借鑑了法國法。總而言之,借鑑以及借鑑的歷史並不神秘。而雖然急於借鑑對借鑑的國家會帶來不利的後果,但是在起步階段,對於法治的後發國家,在其他政治與市場經濟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這樣的借鑑比起重起爐灶的做法,反而節約了許多資源,有時有其一定的積極因素 , 歷 史也 證 明 ,法 典 繼 受是 最 便 捷的 追 趕 工具,它有統一國法、建立體系、揭示價值與集中諮訊的功能。事實上,當一種水果因為生長在國外的土壤,因而拒絕 吃這種水果的話 ,就會被人笑話 。就民法典而言,真正具有原創性的法典並不多,因而不管是強制或自主繼受,全部或部分繼受,這種繼受實際上是1 9、20世紀絕大多數民法典的寫照。至於移植的法律與本地的政治與經濟的發展不相符合,或者與原來的法律體系有衝突,那僅是我們需要完成的立法任務。我們必須看到:在社會學家眼裏視這種移植是一種社會過程2 1 ,在法學家眼裏這種移植是一種立法過程,即法的“充電”,它實際是一個中外法律融合與互補過程。既然是一種過程,我們就不必強求移植來的法律的一成不變,或要求移植來的法律是完全合符本國國情。因為每個國家包括被 借 鑑 的 國 家本 身 也 在 不 斷 地按 照 其 本 國 的 國情,並參照先進的法制對其法制作出修訂,而這種
  • 修訂本國法本身就是一種科學化與本地化結合的過程與任務。這種過程與任務在移植時存在,在移植後也會存在,它是一個客觀的過程,我們不可能也沒必要強求所移植的法律在移植後的相當一段時間裏還是一 貫正確的 。但問題是不同的民族文化會不會對借鑑產生“抗體作用”呢?從歷史上看,在亞洲日本,中國孫中山時期,現在的中國台灣,南韓幾乎是照搬了德國的私法2 2 和刑法2 3 ,中國澳門也基本完全移植了葡國法,奇怪的是在亞洲的借鑑,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也並沒有在實踐中造成較大的衝突,因而不同法律文化區在借鑑中的絕對衝突的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2 4 這也許是德國式的民法典更具有通用技術的特點的原因。當然,法律在形式上的借鑑必須符合實際運用,而其中法律與社會的前提條件以及哲學與法律文化的基礎在每個國家均不同,因而歷史上許多國家從借鑑的方式出發來尋找適當的方式及途徑。綜而言之,如果上述的借鑑的歷史事實被認可的話,那麼借鑑外國法律制度並不一定會出現許多上述反對意見的情況,這種借鑑,正是一種追求民族進步的舉措,它更多地與合理性與目的性相關,與本地化和科學化相關。如以上所述,隨着借鑑國的政治與經濟的發展需要做出法制的改革時,就需要對移植的法律作進一步的探索,這是每個國家的任務,因而不能因此而否定借鑑的功績與比較法研究的 必 要 性 ;第三種反對觀點部分受到薩維尼(F r i e d r i ch Kar lvon Sav i gny,1 770-1 831)影響。Zweiger t 和Koet z在《比較私法概論》中講到:“相反,薩維尼創立的歷史法學派從根本上對比較法起阻礙作用。這本身不容易理解,因為所有的法是民族精神的產物的,學説本可以通過比較法提供證據證明(或提供反駁證明)。但是薩維尼及其學派拒絕研究羅馬法與日爾曼法以外的任何法律。”25 薩維尼本人也認為:“最重要的和需保留的是屬於我們法律的歷史,也即日爾曼法、羅馬法和宗教法”。2 6 由此看來,是因為薩維尼不希望在那時有其他法律的介入,並可推測他內心認為其他法律無優越性。從比較法的角度2 7 去觀察,世界上所有法學家所面臨的問題是沒有國境線的 , 是 相 似 的 。 假 設 暫 時 不 論 述 法 典 註 釋 學 派(É cole e xégét ique )的觀點和薩維尼學派在當時對其他法域的低估,那麼在涉及解決實際問題的意義與正當性時,就不能僅僅局限於國內,實際的法律問題卻有多種不同的解決方法,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價值基礎,這些建立在不同價值基礎以及不同的立法技術上的方法,均儲存在世界各國的“法律答案庫” 中 。 在研 究 本 國法 的 同 時再 觀 察 並分 析 外 國法,則能獲得較為全面而適當的法律答案,尤其是能對本國法所用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保持一種批判的距離。這種距離感往往能擴大解決問題的精神視野與相信本國法的相對性。隨着國際商事貿易活動的發展,各國國內法越發展,法律衝突就越嚴重,發展國際貿易的障礙也就日益嚴重。由於各國法學僅重視一國法典的評注與重視一國判決,法學的科學視野變小了。在涉及新的立法的準備階段(往往包括各國比較立法2 8 、對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的意義和它的現象形態、功能與正義成份方面不能將視線局限 在 一 國 境 內 。 我 不 僅 特 別 喜 歡 德 國 著 名 詩 人Nov a l i s的浪漫而略有悲觀色調的詩句,而且也特別贊同他的一句名言:“所有的認知大概均源於比較”(Auf Ve rg l e i c hen la es s t s ich wo h l a l les E rk ennen,W issenzurueck fu ehr e n)。2 9 如果一種法學對其他國家的教訓與經驗置之不理,那麼它是有意或無意地放棄一個認知工具。從現代商法看,商法的其一個顯著特點仍然是它的國際性與比較性。聯合國和大量國際專門組織的活動日益加強。許多大的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帝國遍及世界各地,與它相適應,在法學領域中則恢復了國際商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人們把它稱為新的商人法(New Le x Mecator ia,Lawme rchant ),使它擺脱各國國內法的民族主義色彩,使它成為建立在新的商人習慣法基礎上的一種具有普遍性和國際性的商業自治法。正如英國法學家、社會活動家C.M 施米托夫所説:“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完成。各國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脱國內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當然,這些新的商人法往往以執行措施為限,涉及國內的執行措施,將會由國內法來決定。歐洲學者比較贊同以執行措施為限的國際商人法30 ,而美國有些學者贊同“跨國法”,這種跨國法所引用的“普遍原則”及尋找一種介於國內法與國際公法的東西,不能令人信服,但這不是我們
  • 討論的範圍。因而將法學局限在民族的圈子裏,顯然在現代法學理念上已經不被採納。馬克·安塞爾(Marc Ancel)説過:“在一國法律中固步自封,就像勸誘生物學家把研究僅僅局限於一個種類的生物上一樣”。3 1到目前為止,比較法已經完全不封閉在一國境內,它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普遍法學(Uni v er sa l-j ur i sprude n z )3 2,這就是比較法在跨國性角度上觀察的一波三折所顯示的趨勢。三在對比較法的學科與學術史的本質及其比較法的含義的界定之後,我們觸及了比較法的概念,在對比較法的歷史發展及其爭議的辨析之後,使我們理解了活生生的比較法的含義,以至於比較法的效用也呼之 欲出 。記得德國著名詩人法學家(Jur i s t end ich t e r)歌德(Geot he,1749-1 832)曾説過:“不知別國語言者,對自己的語言便一無所知。”後來,在日本繼受德國法時,日本的許多著名教授甚至借題發揮,將其推論為:“不懂德國法就不懂日本法。”並在每個日本法學院設德國法課。但是這些法學家的觀點讓不少與德國法不相關的法學家難以接受,更與外國法在繼受過程中的本土化的觀點、主權觀點及民族文化獨立觀點相衝突。實際上,這些教授之所以過分強調外國法是與比較法的觀點有極大的聯繫,原因可能在 於 : 在研 究 本 國法 的 同 時再 觀 察 並分 析 外 國法,則能獲得較為全面而適當的法律答案,尤其是能對本國法所用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保持一種批判的距離。這種距離感往往能擴大解決問題的精神視野與相信本國法的相對性,通過對外國法的學習與對比較法的研究學習,能更深地、更好地理解本國的法律,加深對本國法律的認識。這些過分強調外國法的教授的意願大概僅此而已,並無意讓外國法無保留地代替本國法 。茨威格(Zwe i ge r t) 與 克 茨(Koet z)也認為作為法學的一種科學方法,比較法的作用包括了對開闊法律工作者的視野,以求優化本身法律秩序等。3 3 這就是比較法的作用之一:保持一種批判的距離,以擴大解決問題的精神視野,相信本國法 的相對性 。比較法很早之前已用於起草法律或修法的目的。可通過功能比較的方法參考相同或不同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及法律實施後的實證研究報告,可以為立法者提供起草法律或修改法律所需要的寶貴經驗與教訓。同樣,外國的判例、學説等同樣會提高法官與律師及法律顧問在司法實踐中的判斷能力和論證能力。在法學領域比較法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實驗。比較法的作用之二就是:對比較法的研究能使立法者、法官與律師和法律顧問的解決問題的視 野 更寬 廣 、法 律 適 用能 力 更為 現 代化 與 科 學化 。比較法對某些區域法律的統一3 4 和簽訂國際條約有益。在協調各國法律的層面,尤其是國際條約方面 。 比 如 制定 統 一 的 國際 經 濟 和 商事 條 約 等 方面,為了起草這方面的法律,必須對締約各國有關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知道它們的異同及如何協調這種異同,在其中還必須不斷地消除互相間的一些法律概念的差異(比如,大陸法系的物權法與英美法系的財產法的概念的差異)與誤解,以便找到共同可以接受的用語。對一些國際條約發生疑問時,或者這些條約因為已成為締約國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3 5而無法回避其中的疑問時,那麼我們就可以求助於比較法,它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疑問。3 6 比較法學將為此作出重要貢獻。但是必須注意,將比較法看成為一部統一的世界法,這僅是一種無意的幼稚的想法和有意的政治式的藉口,因為法的實質上是一種文化現象,帶有各個民族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和宗教等因素的、不斷變化的東西,要消除它的動態的與歷史的差異是做不到的。假設能做到,那麼那 天 的 比 較法 不 是 人 們希 望 的 活 生生 的 比 較 法了。比較法的作用之三就是:比較法將促進國際法律的協調,但不是統一各國的法律,制定世界法。從比較法的含義,以及從含義中所帶來的效用本應該具體地加以闡述,也即用甚麼樣的比較方法去研究各法系的相似與不相似的特徵,以及如何從各種法律秩序中找到可比較的各種法律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並加以研究,以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這兒已經涉及比較的方法及其應用。就比較的方法而言,比較現代和通用的方法是功能比較法,當然這種比較的方法在是有限制的。3 7 我完全可以用這個方法 去 研 究各 類 具 體的 解 決 問題 的 法 律手 段 。 比如,同一個損害賠償的條款,僅僅從賠償數目的不
  • 同難以看到它們 的特 點,但是如從功能比較的角度去觀察就可以發現:損害賠償數目多的那個條款可能是體現了懲罰功能,即讓損害人賠償比損害結果更多的金錢,以此防止這種行為的再發生,而另一個條款僅是平衡功能,是為了補償被損害人。這樣兩個條款所體現的法理以及法理所體現的法律政策和政治及經濟的發展背景均會不同。實際上在很多領域具有比較的價值,比如,大陸法系民法典所遇到的挑戰、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優劣、“商業判斷原則”與董事責任之比較研究、獨立董事(independentdi re c t o r)制度 的比 較研究 、德 國公司 結構 的雙 軌式、美國的單軌制及日本的任意制比較研究、德國與歐盟的企業憲法(Be t r iebs ver fa ssungsges e tz)比較研究、折中授權資本制與“資本資訊公開制”3 8 的比較研究、獨立董事組成的訴訟委員會與股東代表訴訟的互補比較、美國的揭開公司的面紗(Pi er c i n g theCorp o ra t e V e i l ) 的 判 例 與 和 德 國 的 “ 直 索 ”(Du rchg r i f f )理論及判例的比較、企業勞動解僱法的案例比較研究3 9 、德國的有限公司制與美國封閉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德國的團體訴訟與美國的集體訴訟(c lass ac t i on)制度比較、民法法系各國自由心證制的比較研究 、職權制與對抗 制的優劣與創新 、一人 有限 公 司的 比較 研 究4 0 、投 資法 律 制度 的 比較4 1 、各國法律教學制度與方法比較等等。在具體比較時,可以法規與法規比較,也可以法規與判例比較,也可以將學理上的原則與法規或判例比較,也可以將各國的法律概論編成一套叢書給學者與律師和法官參考。4 2 當你僅從功能的角度去觀察,並將研究的結論取出時,然後再考慮在解決問題時用法規的形式較為合適,還是用判例的形式較為合適,抑或讓它作為一個有學理支持的習慣法或法學原則較為合適。由於用甚麼樣的比較方法去研究甚麼樣的具體問題,抑或就一具體問題深入比較研究,是比較法的含義一文的續篇,因而不再在此展開,誠望同仁同心協力,對此加以研究,筆者自問尚屬孤陋寡聞、行文與研究也常常簡單而膚淺,因而餌誤偏頗一定難免,實願多多聆聽讀者與專家的指正與良言,以求更深入地研究相關問題。註釋:1 《赫梯 法典》 中就有 通過 比較而 制定的 對商品 價格 管理的規定。希臘時期,羅得法( Lex Rhodia) 規 定 的船長在航海中 為挽救船舶 和貨物免受危 險而造成的 損失的,應由所 有貨主和船 主按比例分擔 ,也是通過 比較得出的共同 海損規則。 在羅馬法的時 期,通過比 較得出較合適的 規則的例子 就更多了。除 市民法外, 又有調整羅馬公 民与非羅馬 公民之間以及 非羅馬公民 相互 之 間 的 貿 易 和 其 他 關 係 的 萬 民 法 。2 Vgl:Konrad Zwe i ger t,H ein Koe tz, E i nfuehrung in di eR echts vergleichung,3.Auf l .,J .C.B.Mohr(Paul Siebeck)(Tu ebingen,1 996)§41,S.47.3 l b i d.4 l bi d.S.48.5 這兩部著作是《英國法讚美論》(De l aud i bu s le g umeA ng l i a e)、《英國統治論》(T h e Gov e rnan ce ofE ngl a n d ),參閲 :Ko n ra d Zwe i ge r t,He i n Koe t z ,Ei nfuehrung in die Rechts ve rgleichung,3.Auf l.,J.C.B.Mohr(Paul Si ebeck)(Tuebingen,1996)§41,S.48.6 有意思 的是普 通法 系的培 根(B ac o n) 與另一 個大 法學家海爾爵士(Si r Matthew Hal e,1 609-1 676) 曾在《普通法歷史》(Hi s tory of Common Law)和《有關法律修正與改變的考察》(Cons i de rat i ons T ouch i n g t h eAmendment or A l te rat i on of Laws)中創導普通法法典化,還提出了許多 具體的方案 。而其中深具 功利主義思 想的邊沁(Jerem y Be n t ham,1 748-1 832)是最早在英國提出法典化的法學家,甚至連“cond i f i c a t i on ” 這字也是他造出來的。參閲:[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 律出版社 , 1 9 9 9 年,第 2 4 0 頁 。7 Vgl.:Hans Hattenhauer,Di e gesch icht l i chen Grundlagen desdeutschen R ech ts(1983),S.1.8 John H.Wigmore,A Panoramaof the Wor l d’s L egal Sys tems,Ⅲ(1928)p.11 15 .9 參見 沈 宗 靈 : 《 比 較 法 研 究 》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1 9 9 8 年,第3 頁。1 0 RenéDa vid,Trai téélémentaire de dro it civi l comparé(1950)p..8.11 這方面耶 林(R udol f v o n Jh r in g)和康斯旦丁內斯庫(Cons tant inesco)分 別在《羅馬法精 神》(1 950),S.30f f .和《比較法論》第三卷,第87頁 (Tra ité de dro i tcomparé,supra note 3,p.87)論述了宏觀比較的必要性 。12 沈宗 靈: 《比較法研究》 ,北京 大 學出 版 社 , 1 9 9 8年 , 第 3 頁 。1 3 茨威格 (Konrad Zwe i ge r t )、克茨(Hei n Ko etz) 著 ,潘漢典等譯:《 比 較 法 總 論》(Ein füh rung i n di eRech ts v e r gl e i ch un g)法律出版社 ,20 0 3 年,第3頁 。1 4 Cf.cons tant inesco,Traité(supra note 3),p.124 et seq.1 5 茨威格 (Konrad Zwe ige rt) 、克茨 (Hein Ko etz),aaO(Anmerkun g.Nr .1 4),Se i te 5f.[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 比較 法》 ,法律出版社 , 1 9 99 年 ,第 67 頁 。1 6 耶林( Jh er i ng ) :《羅馬法精神在其不同發展階段》第一部分 , 1 85 2 年 ,第 1 5 頁 。1 7 即使在美國和加拿大也有不同的法域,比如美國的 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 大的魁北克省都 屬於民法法系與 英美 法 系 混 和 的 法 域 。1 8 V gl .Rheins tein,Max,Einfuehrung indie Rechtsv ergle ichung(《比較法導論》) ,2. Auf l.(Muenchen,1 987),p.12 7.1 9 Vgl .A.B.Schwarz,La re’c eption et l’assimilation des drr o it s
  • e'trangers, Recueil d'e'tudes en I'honneur d'Edouard Lambert, (Zuerich,1938), Bd.ll, pp. 581-592. 20 Vgl. Max Rheinstein,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比較法導論》),2. Aufl. (Muenchen, 1987), p. 125. 21 Vgl. E.Hirsch, Die Rezeption fremden Rechts als sozialer Prozess ("社會過程中的外國法的借鑑"),(Festschrift fuer Freidrich Buelow, 1960), pp. 121-137. 22 Vgl. Harald Baum, Herausforderung Japan-Blick auf eine aussereuropaeische Rechtsordnung ("日本的挑戰——歐洲外之法系——瞥"),(Max-Planck-Gesellschaft-Spiegel 3/ 1995), S. 20; Su Phong-Jie, Die Klausel der veraenderten Umstaende im chinesischen Recht - Zur Rezeption deutschen Privatrechts in China(《中國法中的情事變遷原則-在中國借鑑國私法》),(Diss., Muenchen, 1981), S. Iff.;Heinrich Scholler (Hrsg.), Die Einwirkung der Rezeption westlichen Rechts auf die sozialen Verhaeltnisse in der fernoestlichen Rechtskultur(《西方法律的借鑑對遠東法律文化中的社會關係的影》)1. Aufl., (Baden-Baden,1993). 23 參閲Jianhong Fan & Qing Tian, Chinesisches Straf-und Strafverfahrensrecht, Kapitel 4(《中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第四章台灣刑法),(Tectum Verlag, Marburg, 1997),S.96.24 參閲拙文:Vgl.Jianhong Fan, "Die Rezeption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lehre und Strafvorschrift"("借鑑德國刑法學與刑法規範"),in International Asienforum,Vo\.28, No.4 (1997), pp. 364-366. 25 Konrad Zweigert & Hein Koetz,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3.Aufl., J.C.B.Mohr (Paul Siebeck) (Tuebingen, 1996), §4 I, S.49. 26 Friedrich Karl von Sarigny, Stimmen fuer und wider neue Gesetzbuecher, Sav Z3 (1816), S. 5f. 27 Vgl. Max Rheinstein,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eichung (《比較法導論》),2. Aufl., (Muenchen, 1987), S.IOff.; Uwe Blaurock, Aufgabe und Ziele der Rechtsvergleichung(《比較法的目的與任務》),(Jahrbuch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Institute fuer Wirtschaftsrecht der Universitaet Goettingen und Nanjing, Bd 2, 1991), S1; 倘若對私法法律的比較作進 一 步 研 究 , 請 參 閲 私 法 較 法 經 典 權 威 文 獻 :Zweigert,Konrad & Koetz, Hein,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aufdem Gebiet des Privatrechts, Bd. I, II, (Tuebingen, 1984) ° 28 比較法的實踐目的就是:"研究各國法律以及探求改進部門立法的實際方法"這是 1869 年在法國創立的"立法比較學會"(Societe de Legislation Comparee)上提出的。 29 Schriften III (Hrsg.Minor.Jena 1907) 45, Fragment 229. 30 Uwe Blaurock, "Quellen des internationalen Handelsrechts",in Jahrbuch des Deutschen-Chinesischen Insituts fuer Wirtschaftsrecht, Bd.2, (1991), S. 91. 31 Cf.Ancel,supra note 33, p.9. 32 Vgl.: Max Rheinstein,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eichung, 2. Aufl., (Muenchen, 1987), S.6.ff. 33 參 見 茨 威 格 (Konrad Zweigert) 、 克 茨 (Hein Koetz) ,潘 典 等 譯 :《 比 較 法 總 論 》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21、40 頁。參見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第 50-59 頁。 34 比如已簽署的CEPA,請參閲范虹主編,簡月清、田青副主編:《內地與澳門CEA條款評述》,澳門, 2005 年。 35 比如澳已加入了許多國際公約,許多國際條約也通過澳門政府公報合法公佈,而且澳門《民法典》第 1 條第款還規定: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優於普通法律。裏有兩個含義:①它確認了澳門參加的國際條約已為澳門法的一部分;②明示了澳門參加的國際條優於普通法律位。參閲范劍虹、金彭年編著:《澳門國際商法》的序言與附錄中的澳門參加的國際公統計,門叢書系列,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 年。 36 Sturm, Neue Juristische Zeitschrift (1975),Nr. 231 und Nr.235. 37 Vgl: Konrad Zweigert, Hein Koetz, 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3.Aufl.,J.C.B.Mohr (Paul Siebeck)(Tuebingen, 1996), §3, S. 31-47. 38 筆者之所以將其稱謂“資本信息公開制”是指:廢除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並通過資訊披露的方式來公佈註冊資本的實情況。 39 參閲Jianhong Fan, The Legal Basis of Employer Dismissal and Control Structure, Series of monographs of European University Studies, Peter Lang Verlag, ISSN0531-7312, ISBN3-631-30176-6, Frankfurt/M (Germany, 1997)(German version). 40 參閲范劍虹:《澳與歐盟相關國家法治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年。 41 參閲范劍虹、田青編著:《跨國公司國際投資法》,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03 年。 42 比如Kluwer Law International的出版社就做很多有益 的 工 作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for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也包括了澳門的商法與經濟法,參閲:Jianhong Fan & Alexandre Dias Pereira,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in Macau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
  • 論行政法規成爲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鄭錦耀 *透過行政立法產生的法律規範如果違法,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對該等法律規範提出爭議,要求法院將之宣告違法。1 這是“有效司法保護原則”2 的體現,也為司法權對行政權制衡的其中一個表現。那麼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能否同樣地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要研究此課題,需先解決一個問題:制定行政法規是否同樣屬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規是否由行政權產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行政法規理應同樣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本文現在從這個方向着手分析,探索行政法規可否在具行政管轄權的法院中 被爭議 。一、 行政 規章 和行 政法 規的 概 念《行政訴訟法典》規定可以被爭議的行政法律規範,實際上就是《行政程序法典》第1 05-1 09條所指的行政規章3 ,該法典第四部分(行政活動)第一章“規章”第1 05條(適用範圍)規定:“本章之規定,適用於公共行政當局之所有規章”。從文義可知,“公共行政當局之所有規章”其實等於《行政訴訟法典》第三章“對規範提出之爭議”中那些被規定為可被訴訟的規範。要研究行政法規是否行政立法的產物,實際上就是研究行政法規是否《行政程序法典》所指的行政規章的一種。《行政程序法典》沒有對行政規章的概念和調整對象進行明確規定,但在學説上,行政規章就是指“行政當局行使行政職能時所創立的法律規範,該等規範主要用以補足、補充或充實已存在的特定法律規範(可以係法律、法令或其他規章),使其得以施行或施行更為完善”。4 從中可知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制定的法律規範,就是行政規章。此概念亦與《行政程序法典》第1 05條的內容吻合。至於行政法規,基本法同樣未有對其概念和調整對象作明確定義,其他法律規範也沒有規定,只有在基本法第50條第5項和第64條第5項中規定行政法規由行政長官制定,特區政府(澳門特區的行 政機 關 )則 負 責草 擬 工作 。 至於 學 説上 則 認為,行政法規是“特指由行政長官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5 然而,學説上存在着一種更進一步的觀點,認為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行使行政權的產物。例如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L ino R i be i ro(李年龍)就曾經指出:“葡國行政學説普遍將規章定義為‘行政當局在行使行政權時頒佈的法規’6 ”;“基本法在第8條、第1 1 條、第50條第5款、第58條及第64條第5款使用了‘行政法規’的提法,正如第8條所推論的,具有葡國法律學説同樣的意思,所以符合行使行政權的行政當局頒佈的任何法律規範。譬如,在德國學説中,使用這個提法已是長期以來的傳統。使用這個提法是為辨認僅在行政當局內部範圍作出規定的規章,以與‘法律規章’相區別”。7實際上,“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這種觀點在本澳行政法的學説上已成為主流。按此觀點,行政法規既屬於行政規章的一種,理應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然而,本文認為事實可能並非如此。如果分析一下行政法規的產生過程和草擬、制定的主體,並且與行政規章作比對,就可以發現行政法規的性質與主流學説的描述有一定的差異。*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
  • 二、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無行政權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法規是由特區政府草擬,再由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執行。基本法第64條規定了行使高度自治範圍內的行政權的機關是澳門特區政府,由於基本法再無規定其他機關可以擁有行政權,所以澳門的行政機關只有澳門特區政府一個 。然而掌握行政權的特區政府只能草擬行政法規而無權制定,制定行政法規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行政法規是否行政權的產物,關鍵就在行政長官在制定行政法規時手上有沒有行政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擁有兩個身份,一個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以此身份出現時,基於是政府一部分的緣故,所以擁有行政權;另一個身份是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長官以此身份出現時不會擁有行政權。既然特區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擁有草擬權,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同樣沒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故此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時的身份不可能是政府首長,只可能是特區首長。但是基本法明確規定 只 有特 區 政府 是 行 政機 關 ,唯 獨 其擁 有 行 政權,因此行政長官在制定行政法規時手上並沒有行政權,憑此可論證出,行政法規儘管名稱內有“行政”兩字,其實並非行政權的產物。三、行政法規能否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行政法規既然不是由行政權產生,行政法規就不屬《行政程序法典》中第1 05-1 09條所指的行政規章,不能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之提起“對規範提出之爭議”。然而能否依據《行政訴訟法典》的其他規定對行政法規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認為,行政法規既非行政權之產物,就不屬行政活動, 而 行政 訴 訟僅 能 針 對行 政 活動 , 從這 角 度 看來,對行政法規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又可能生出另一個問題: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雖然不是行政活 動 ,但 草 擬行 政 法 規確 是 特區 政 府的 行 政 活動,人們能否針對“草擬”活動提起行政訴訟,使法院否認該“草擬”的法律效力,以達到與起訴行政法規相同的 實際效果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瞭解澳門的行政訴訟制度中規定了甚麼行政活動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共分為“司法上訴”、“對規範提出之爭議”、“選舉上之司法爭訟”、“訴”以及“涉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訴訟手段”5種,行政法規在草擬階段時不屬“對規範提出之爭議”中的“規範”,故不可能提起此訴。“選舉上之司法爭訟”僅可用於選舉事務,針對行政法規草案的行政訴訟在性質上也不可能適用此方式。“涉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訴訟手段”僅適用於行政處罰,同樣不可能用於針對行政法規草案的行政訴訟。至於“訴”,《行政訴訟法典》規定的5種“訴”(“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訴”、“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提供資訊、查閲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關於行政合同之訴”以及“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皆有特定的適用條件,無一可適用於對行政法規草案的行政訴訟。“司法上訴”更是全無可能,因為司法上訴只能以行政行為作為對象,而政府草擬行政法規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 1 0條,行政行為係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然而行政法規的本質已決定了其調整對象都是普遍和抽象的,不會針對一項“個別具體情況”草擬、制定行政法規。而且對行政法規進行的草擬工作本身就稱不上是“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草擬既然不是行政行為,就不能對其提起司法上訴。此外《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行政申訴渠道(包括聲明異議和行政上訴)也無法對之適用,因為《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所有行政申訴渠道都只能針對行政行為作出。四、“司法救濟原則”下對行政法規提起訴 訟 的可 能 性《司法組織綱要法》第6條“訴訟法院”中有此規定:“一、確保任何人均有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經濟能力而拒絕公正。二、有關在缺乏經濟能力下訴諸法院的情況,由獨立法規規範。三、任何人均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通過公正程序對其參與的案件作出的裁判”。這類對於任何人的權利一旦受損 ,皆可獲得司法救濟渠道,以實現對自身權利的保護的規定,該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和《行政訴訟法典》中亦有存在8 ,稱為“司法救濟原則”。雖然行政法規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但在此原則下,人們能否獲得其他司法救濟渠道,例如通過其他訴訟程序(如民事訴訟程序)對行政法規提起訴訟?
  • 在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下,訴訟程序共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勞動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已不可能適用於對行政法規的訴訟,刑事訴訟程序只能針對刑事案件,同樣不可能適用。因為不屬勞資糾紛,又不可能適用勞動訴訟程序,至於民事訴訟程序,因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制定行政法規時的行政長官與打算提出訴訟的人之 間 的地 位 並不 平 等 ,也 不 能適 用 民事 訴 訟 程序。憑此看來似乎在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可適用的訴訟程序來實現對行政法規的訴訟,行政法規是否實際上是不可訴的規範?“司法救濟原則”是否存在着保護不到的空間?不可否認,在澳門現行法律制度裏確實沒有可適用於“針對行政法規提出訴訟”的訴訟程序,因此令行政法規現實上不會受訴訟威脅。不過即使行政法規對居民權利造成損害,司法制度並非再無辦法對居民權利進行保護,人們可以透過“間接保護”的方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即是“只訴行政行為,不訴行 政法 規” 。五、通過“間接保護”對居民權利進行保 護行政法規畢竟需要透過行政行為才能實際執行,以違法的行政法規為法律根據的行政行為,自然也會繼受了行政法規的違法性,行政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根據一般的行政訴訟方式對該行政行為提出訴訟使之非有效,如此即使違法的行政法規沒有成為被訴對象,仍會因實施該行政法規的行政行為被宣告 為非有效而 不對居民權 利造成損害 。“司法救濟原則”並沒有保護不到的空間。註 釋 :1 見《行政程序法典》第88- 93條。2 該 原 則 可 見 於 《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 第 2 條 。3 《行政 程序法 典》中 本無 “行政 規章” 一詞, 該詞 是採納自《 行政程序 法典釋 義》一書 中的論述 。雖然 該書註釋的是 1 9 9 4年頒佈的舊版《行政程序法典》, 但由於該法 典仍有部 分條文 與現行《 行政程序 法典》 相同,因此本 文認為條 文相同部分 的註釋和 論述對現 行之《行政 程序法典 》仍甚 有參考價 值。本文 引用該 書之內容時 亦只引 用舊法 典之條 文與現 行法典 內容相 同之部分 。見 王偉華 等合 著:《 行政 程序法 典釋 義》 ,澳門 法 律 公 共 翻 譯 學 會 , 1 9 9 5 年 , 第 9 9 條 註 4 , 第4 同上 註 。5 駱偉建: 《澳門 特別行 政區基 本法概 論》, 澳門基 金會 ,20 0 0 年 ,第 1 6 4 頁。6 L ino R ib e iro:《行政程序課程》,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 職局, 2 0 0 2 年 ,第8 1 頁 。7 同 上 註 , 第 9 0 頁 。8 詳見 《民 事訴 訟 法典 》第 1 條和 《行 政 訴訟 法典 》 第2 條 。參考 書目 :1 . Lino Ri b e i r o :《 行 政 程 序 課 程 》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出 版 , 2 0 0 2 年 。2 . 駱 偉 建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概 論 》 , 澳 門 基金 會 , 2 0 0 0 年 。3 . 曾 繁 正 等 編 譯 : 《 西 方 主 要 國 家 行 政 法 、 行 政 訴 訟法 》 , 紅 旗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4 . 胡 建 淼 : 《 比 較 行 政 法 —— 2 0 國 行 政 法 評 述 》 , 法律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5 . 王 偉 華 等 合 著 : 《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釋 義 》 , 澳 門 法 律公 共 翻 譯 學 會 出 版 , 1 9 9 5 年 。
  • 論《澳門民法典》中買賣預約合同之真實內涵林浩威*一 、前 言正如澳門大學法學院唐曉晴助理教授於其近著《預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中所述,因為不少民法教科書 之 合 同章 節 裏 必有 介 紹 及論 述 預 約合 同 , 故此, 凡 學習 過 民法 者 都 應該 對 預約 合 同有 一 定 認識1 ;而且,在其書中亦反覆強調預約合同在法律體制中之重要性;但是,亦如其所言,迄今為止,關於預約合同之深層次之論著在中文法學界尤其是中國內地及台灣地區都鮮見2 ,故為着增補之目的,本人纂寫此文,以資淺見,且亦考慮澳門地區關於預約合同之深層研究之論述除唐氏之專著外3 ,未嘗尋見,故將其視為本文之論述基礎大量地引論之。由於買賣預約合同是預約合同中比較重要及常用之一種,尤其針對不動產買賣;因為不動產買賣需以公證書形式作出,而現實上由於向物業登記局及財政局申請文件需時,再加買方可能向銀行抵押借貸等其他原因,即使買賣雙方有意即時作出買賣,由於受制於上述條件阻礙之;故此,預約合同被廣泛應用於不動產的買賣,以便能提早介入約束合意作出不動產買賣之雙方當事人將來訂定法定之買賣合同。基於此,本文將主要論述買賣預約合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二 、買賣預約合同之法定構成要件在討論買賣預約合同之前,由於買賣預約合同為預約合同的其中一種類型,實有必要先簡單地解釋預約 合 同 的定 義 , 以及 其 成 立之 法 定 基本 構 成 要件。預約合同的定 義可見於《澳門 民法典》第40 4條:“一、某人基於一協議而有義務訂立特定合同者,該協議適用有關本約合同之法律規定;但當中涉及本約合同方式之規定或因本身存在之理由而不應延伸適用於預約合同之規定除外。二、然而,如預約涉及法律要求以公證書或私文書訂立之合同,則預約視乎屬單務或雙務而須在具有受預約拘束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文書內作出,方為有效。”從以上表述可知預約合同之基本定義,即雙方或單方當事人訂 立一協議承 諾將來履行 一特定合同 ;而且,亦從中明確無誤地可知,預約合同需視乎具體的情況而適用其本約之相關規定;簡言之,即預約合同之基本構成要件須根據不同的內容或給付內涵而適用各自的相關條文,如本文中所論之買賣預約合同,其適用的相關條文當然為《澳門民法典》中規範買賣的相關條文。當然,上條條文亦規定但書內容,即涉及本約需法定要式時不須依本約,如不動產預約合同不需依從《民法典》第866條規定以公證書形式為之,只要本約中規定須以公證書或私文書形式作出,該預約合同只需以私文書形式繕立並簽名即可。不過,涉及實質性問題,如合同之有效性、意思表示之瑕疵、行為能力等仍適用《民法典》合同總則以及其相關之本約內容。而有學者亦闡述,雖葡萄牙民法對預約合同之相關條文僅約1 0條4 ,但不代表預約合同的適用範圍不廣泛,因此預約合同適用“比例原則”從而可援引合同 一 般 法 律 規 定 5 以 及 關 於 其 本 約 之 特 別 法 律 規定6 ,故此有學者似乎已暗示預約合同之內涵是根據不同的合同標的或給付內容而有所變化的,而預約*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 實 習 律 師
  • 合同之全部內涵可解説為綜合眾多不同類型之合同內容而成的,所以其內涵不但龐大而且複雜。對於預約合同之適用問題,有學者也認為,預約合同必須先行確定將來締結之本約類型,假設屬不動產買賣,當預約合同之雙方當事人為不動產買賣而訂立預約合同時,則以不動產買賣合同為本約類型;而且,不但在預約合同中確定買賣價金或標的物,還需對將來訂立之本約之其他條款於該預約合同內清楚描述。7 然而,本人對此見解甚表懷疑,無論本約或者預約之有效性不取決締約或談判期間必事無巨細地將合同條款具體化,合同的訂立取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8 ,而不取決於次要條款在預約合同都必須先行確定。雖然主要條款與次要條款之具體內容或性質之區分現實上未必完全可以被分辨出來;不過,至少預約或本約之有效成立不以買賣價金之確定為前提條件9 ,或不以標的物具體標示或特定化為前提。1 0三、 預約 與 本約 性 質之 區 分針對本文所討論範疇局限於買賣範疇,故此,以下僅針對買賣之 預約與本約性質 之區分作出闡述 。由於如前所述,《澳門民法典》之買賣合同無論對動產或不動產而言適用於合意原則而訂立1 1 ,故此,如涉及非需登記之動產買賣,其預約與本約間本質之區分並不易見。如甲作為所有權人發出要約表達出賣一幅其名下之畫,乙同意購入而接受之,由於法律無規定該物之買賣行為須以要式行為作出意思表示1 2 ,即甲以書面、口頭甚至行為作出買賣之意思表示亦可1 3 ;再者,即使該預約亦可存之,預約也須依照本約規定非強制以要式行為作意思表示。1 4如上例,如甲提出該合同30天後才生效,乙受之,則合同經已成立但暫未生效而已,只是於合同內設定一生效期間1 5 ,期滿後雙方仍負履行合同之義務;如甲設定以其是否中彩票為該買賣合同之成立前提,乙亦受之,則該合同理論上亦也成立,只不過需滿足該成立條件才生效。這樣的話,實難以推定該合同性質屬預約而非本約,因為無論本約或預約都以當事人合意原則訂定,當雙方合意買賣時合同即成立,即使雙方約定將來之履行,也只代表已設定一履行期間而已,非代表真正的買賣合同不存在。 故 此 , 從理 性 分 析 難以 區 分 兩 者本 質 上 之 差別,若雙方當事人一旦有爭議,常理而言,他們為了保障其自身利益必主張該合同為本約從而爭取最完善有效之法律救濟,或兩者識別有爭議時,以本約 為 準 。不同於動產買賣,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必以法定要式即以公證書為之,否則無效1 6 ;結果,引入預約合同約束雙方當事人才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否則當其中一方當事人不簽署本約時,預約一方才有權向違約方行使法律上之救濟。故此,基於考慮上述原因,本人於文中將集中圍繞討論不動產之預約買賣在法律適用上所出現之問題,故若下文沒有明示所針對之預約買賣為何物時,以不動產為準。四、買 賣預約 合同內 定金之 合理 性定金之制度可見於《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 1款 :“在設有定金之情況下,作為定金之交付物應抵充應為之給付;抵充不可能時,應予以返還。”雖然上條並沒有對定金作出詳細定義,但是,定金的功能已知可體現在作為定金之交付物可抵充相關合同標的之給付,如抵充不能時,應向供物者返還。需注意的是,條文的表述似乎沒有將物的交付排除定金之外,即定金除包括現金外,還可包括其他物 品 如 有價 證 券 或有 形 物 。針 對 不 動產 買 賣 而言,定金為現款時,在履行合同時定金將作為價款扣除計算,即買方只需日後支付餘款即可;如定金為物時,假設為一顆鑽石,買方將來支付價金履行合同義務後,賣方必須退還之。1 7 而且,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2款,定金還存在一功能,如發生交付定金之當事人過錯不履行時,他方可沒收定金;如他方當事人過錯不履行合同時,則交付定金之當事人有權要求收取雙倍定金。從上可知,如存在定金情況,針對合同過錯不履行,法律似乎對過錯不履行之合同當事人都預設一賠償機制;當然,法律並不排除交付定金者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3款針 對合同標 的物行使 特定執行 之權利, 然而,本人將在下節再表述。就定金在《澳門民法典》所起之作用,有學者引述葡萄牙學者P in t o Monte i r o1 8,認為定金之交付表達了合約當事人強化其定約及履約之意思表示,即所謂確定功能,故此,當合同存在定金之情況下,更
  • 加能鼓勵兩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選擇不履行合同。再者,不但有學者在其專著中針對定金之機制作多次闡述1 9 ,且從《澳門民法典》第435條中可知,買賣預約合同中預約買方如向預約賣方交付部分或全部金額,無論為提前履行買賣合同或作為首 期 支付 之 目的 , 都 視為 定 金; 故 此, 表 面 看來,預約合同與定金有密切關係。然而,以本人之愚見,《澳門民法典》內之定金制度在實務方面存在以下幾個不完善之處。首先,《澳門民法典》第436條規範之定金制度並沒有明示排除定金除金錢以外不包括物,不管其有形物還是無形物;在買賣合同下,如定金為金錢當順然抵充部分或全部價金,但如定金為物時,本人認為,定金只可視為保證功能2 0 ,以保證交付物者作出履行合同義務。如買賣合同中,一方面因為原則上賣方只想取得價金,而不是意圖取得定金之交付物之所有權,另一方面,從合同順利履行後該定金需被返還可看出,買方交付物之定金將不被視為喪失該物之所有權;故此,如所舉之例,當以鑽石為定金時,在買賣合同履行後定金不應作價計入買賣價金之一部分 而 須 返還 交 付 者, 除 非 合同 雙 方 另有 約 定 除外 。其二,當以單一物作定金時,當收取定金之合同當事人過錯不履行時,是否交付定金之當事人有權要求他方雙倍返還定金?問題是即使法律上其有權為之,現實中履行實屬困難重重,排除單一物(假設全世界只有一個,絕無僅有)之情況,如物之定金為 古 董 ,是 否 預 約賣 方 需 找尋 年 代 、款 式 、 色澤、外形等各方面完全一樣的返還?又或在雙方同意下,本人以身份證等私人物品作定金,不論其市場價值如何,因為私人物品對所有人來説可以有無可比擬之特殊價值,是否我有權要求他方雙倍返還之?以上理論套用買賣預約合同亦可,因《澳門民法典》第435條只規定當交付之定金為金額即現 金時,無論目的為提前履行或作首期價金之目的,推定其具定金性質而適用《澳門民法典》第436條 規定,但並沒有排除以物為定金之可能性。其三,雖然有學者引述葡萄牙學者認同《澳門民法典 》 定 金制 度 具 鼓勵 履 行 合同 之 確 定功 能 , 然而,當發生重大情事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極不利時,如涉及不動產買賣,該標的樓宇單位的價金在近交易日即簽署買賣公證書之日出現大幅波動,即使雙方已簽定預約合同並設有定金,買方或賣方仍有意圖或動機過錯不履行該買賣;若該單位之價金與簽預約之日相比上升了1 倍,賣方仍有可能不履行本約以便二賣賺取更高利潤,相反,如在簽訂本約前該單位之現市場價值相比預約之買賣價值已貶值了七成,買方當然想方設法地不履行本約以避免更大虧損。因此,定金的確定功能未必能在上述例子中充分體現 。其 四 , 如 有 學 者 引 述 葡 萄 牙 學 者 P i n t oMon te i ro,指出定金與違約金實 質上具 相同性 質2 1 ,如葡萄牙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定金之性質明確解釋其等同於真正的違約金條款2 2 ,定金如違約金不是民法上一種處罰,而是壓迫債務 人 作 出 履行 之 方 法 及視 為 不 履 行之 代 價 。 然而,本人對《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解釋上略有疑惑,條文中前部指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沒設定特定賠償方案,如因合同之不履行已導致一方喪失定金或 雙 倍 返 還, 則 任 一 方無 須 作 出 其他 或 額 外 賠償,言詞解釋似乎排除了任一方合同當事人將來作出不足或額外之賠償請求。請留意《澳門民法典》第799條、第800條針對違約金規定,即使雙方明示約定違約金,在合同一方過錯不履行之情況下,違約金僅推定為可抵償一切損失;然而,這個推定是可以推翻的,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00條、第801 條,過錯方可向,即使有相反協定,法院要求按衡平原則視實際情況容許減少違約金之支付金額,而若違約金不足損失時他方亦擁有,如沒有相反協議下,向過錯方要求額外賠償之權利。這樣的調節機制亦存於定金制度中,不過,爭議焦點在於《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規定之後半部,即“但如損害之數額遠高於定金數額,則就超出之損害部分獲得賠償之權利仍予保留”與前半部暨《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5款援引第801 條在整體解釋上存在不協調。純以邏輯理性分析,一方面,如雙方有約定定金之沒收或雙倍返還時仍將不視其為最終之賠償,一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在損害高於或低於定金數額時請求額外賠償或退還部分定金,另一方面,如無該約定,雖法 律 明 示 規定 賠 償 額 僅限 於 定 金 喪失 或 雙 方 返還,但仍賦予如 違約金般的可加 可減之調整機制 。問題是,從字面上嚴格地看,法律亦沒有賦予該等
  • 表述有推定性質,即在無推定之情況下,該表述應演繹為強行規定約束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額外賠償或要求退還部分定金。可爭議屬《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後半部及第801 條在定金如違約金般可因應實際損害情況設定一調整機制,無論雙方當事人之間 有 否 在 預 設定 金 之 合 同 下 對違 約 賠 償 另 定 協議,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排除法律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就損害嚴重程度提出抗辯之權利;本人之結論認為,《澳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前半部之如此立法根本與後半部相互不協調。其五,我們須明確辨知本約違約與預約違約是不同的性質,定金作為違約賠償之舉並非本約違約之賠償,而是預約之賠償。如不動產買賣,預約的標的在於雙方承諾將來某日訂立法定的買賣公證書,簡言之,這僅涉及債的性質即作出一法律行為,然而,買賣公證書涉及標的物的物權轉移;理論上,如一方違反履行預約合同作出訂立本約之行為,買方或賣方只能追討未能訂立本約之損失,或在可行之情況下聲請特定執行2 3 ,而不是不履行本約之損失。若後者,被違約方可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58條請求賠償,包括違約對其造成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如動產買賣,若標的物在訂立合約時作價澳門幣1 0萬元,而現價已升至澳門幣20萬元,則被違約方有權提求他方賠償所失之澳門幣1 0萬元差額;若前者,儘管預約合同依從本約規定,除買賣動產情況外,不動產之預約買賣仍只有債的效力,受制於意思表示需以法定要式書面作出2 4 ,故其不具轉移物權的效力。故此,除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1 9條以合同締約前之過錯為訴因向違約方追討賠償如文件費用或律師費或地產中介費外,是否可以向違約方如此追討因過錯不履行本約而導致之損害賠償,本人對此抱 有保留 。其六,預約合同內不一定設有定金,預約如其他合同一樣受《澳門民法典》內一般合同原則所規範,合同的有效締結只須雙方當事人之意思合意即成,不需如普通法(common law)合同之有效依賴約因或對價(cons idera t ion)為前提。2 5 換言之,如不動產買賣,該買賣公證書之訂立不須以預約合同之訂立為前提,而預約合同之締結亦不需以定金為前提,預約 雙 方 當 事人 合 意 承 諾履 行 簽 署 本約 之 義 務 即可 。五、特 定執 行之 可行 性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07條規定,其賦予債權人當債務人不自願或過錯不履行債務時,有權透過司法程序提起執行之訴要求債務之履行,並有權依法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該條文闡述了法律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過錯不履行債務時請求強制履行給付之司法保障。有學者亦提到給付之強制履行與特定執行之區別,前者指法院判決僅限於命令債務人作出給付,而後者則直接實現交付。2 6 事實上,《澳門民法典》中給付之強制履行只包括兩個範疇,即履行及執行之訴與特定執行,故更正確的表述應為,履行及執行之訴指法院判決敕令債務人去強制履行給付之義務,而特定執行包括透過法院向債權人直接作出特定物之交付2 7 ,或債權人在可代替事實之給付情況下要求由他人履行並由債務人負責費用2 8 ,或在給付內容為不作為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拆除已作成之物並由債務人負擔費用。29 可舉買賣一例以明之,供銷商甲與客人乙訂立一買賣,甲承諾以500元之價金將從其酒庫所藏之1 00枝紅酒中擇一有償轉讓予乙,但甲於合同期滿後過錯不履行,乙遂訴諸法院,法院只能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07條判敕令甲須履行義務 作 出 給付 ; 如 甲仍 不 履 行, 乙 可 提請 執 行 之訴3 0 ,法院會應乙之聲請通知甲指定給付之物3 1 ,當甲俟至法定期間後仍不選擇,則乙才可選擇而將交付之物特定之。另舉拍賣一例,甲拿出一幅齊白石名畫拍賣,乙價高投得之,甲過錯不履行交付義務,乙可訴予法院以特定執行取得之。請謹記前例乙不能請求特定執行,由於履行之標的物屬種類物而非特定物3 2 ,不適用特定執行中針對特定物交付之規定,法院只能判甲自行選取某一紅酒作給付。如上文所述,特定執行不只包括物之交付,還可包括給付為作為或不作為之特定執行;如承攬合同,甲承諾為乙建一普通別墅,當甲過錯不履約時,在可替代之情況下,乙有權可聘請他人作出並由甲承擔一切開 支費用 。原則上,特定執行應可適用於所有合同,然而,為何《澳門民法典》針對預約合同仍再立法賦予預約一方可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之權利?預約合同內特定執行可見於《澳門民法典》第820條第1 及第2款:“一、如一人承擔訂立某合同之義務,而不遵守該預約,則在無相反協議下,他方當事人得獲得一
  • 判決,以產生未被該違約人作出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但此與違約人所承擔債務之性質有抵觸者除外。二、為着上款規定之效力,在預約合同中,單純存在交付訂金之事實或曾為合同之不履行而定出違約金,均不視為相反之協議,而預約係涉及有償移轉或設定房地產或其獨立單位上之物權時,只要預約取得人已取得合同標的物之交付,即使有相反協議,預約取得人仍享有請求特定執行之權利。”從以上表述可知,第1 款規定了預約一方在他方過錯不履行訂立本約時,在沒有相反協議時,可訴諸法院請求補正違約方作出本約之意思表示,而強制履行本約所載之給付義務,它似乎暗示雙方可於預約內協議排除特定執行之可能性;第2款前段“為着上款規定之效力,在預約合同中,單純存在交付訂金之事實或曾為合同之不履行而定出違約金,均不視為相反之協議”指出在預約內單純定金存在或違約金 之 設 定而 無 雙 方明 示 排 除特 定 執 行之 意 思 表示,不被視為相反協議;第2款後段明確規定,如本約標的針對有償轉移或設定房地產或其分層獨立單位之 物 權 ,在 預 約 取得 人 已 取得 該 標 的物 之 情 況下,任何在預約內雙方明示排除特定執行之協議將不能超越預約取得人請求特定執行之權利。需注意的是,首先,《澳門民法典》第820條第1 款所述特定執行排除屬人身性質之債的給付,如服務合同,預約 一 方 便不 能 請 求違 約 方 作出 一 產 品設 計 之 創作;第二,在不涉及不動產之物權有償轉移或設定時,雙方明示排除特定執行似乎有機會可視為相反協議;第三,《澳門民法典》第820條第2款所述不適用於需登記之動產,如汽車之有償轉移;第四,即使涉及不動產之物權轉移或設定,當非屬有償及標的物已交付之情況下,排除特定執行之雙方協議似乎可視為相反協議並阻卻預約取得人聲請特定執行之權利;第五,不動產之交付的成立很大程度取決於預約取得人佔有或領管之事實,如其已居住該不動產或持有該不動產之鑰匙。如上所述,針對不動產之預約買賣,其特定執行必先考慮該標的物之可執行性·如果標的物經已滅失或仍未存在之將來物3 3 ,則客觀執行不能,如其屬他 人 之 物, 則 仍 執行 不 能 ,因 法 律 上不 具 正 當性。 即 使 標的 物 在 訂立 預 約 後才 轉 移 成為 他 人 之物,預約取得人仍不能提起返還所有權之訴,由於本約仍未訂立,從而買賣未成而不能產生物權轉移之法律效果,故此違約方可與他人無論其善意或惡意簽署買賣公證書轉移所有權,該預約取得人為非所有權人當然在法律上不具正當性向該受讓人提起物之返還所有權之訴。預約買賣不產生物權變動,只具債之效力3 4 ,尤其針對不動產買賣需以法定要式作出意思表示;因為察看《澳門民法典》第820條第1 款,條文中明示指出預約特定執行之判決目的在於“以產 生未被 違約 人作出 之法律 行為 意思表 示之 效力”,只要預約取得人向法院提出特定執行,即暗示存在訂立買賣本約之意思,當透過司法程序補正違約方之意思表示後,根據合意原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在合意之時才轉移 。儘管《澳門民法典》第407條規定預約合同之物權效力 :“一、就不動產或須登記之動產之轉讓或設定負擔之預約,雙方當事人得透過明示之意思表示及有關登記之作出而給予該預約物權效力。二、雙方當事人給予物權效力之預約,應在經認證之文書內作出;然而,如法律對本約合同之方式未作此嚴格要求,則只需採用書面方式即可。”然而,本人對於預約合同可產生物權效力之見解甚有保留。首先,《澳門民法典》第407條條文中對預約合同之物權之定義及其屬何種物權類型並沒有作出任何闡釋。其二,即使有學者重申葡萄牙主流學説及大部分葡萄牙學者都支持預約合同之物權為取得物權及預約買受人擁有該物權3 5 ,但亦引述了葡萄牙教授Henr ique Mesqui t a不同意預約合同可具有物權之效力3 6 ,證明在葡萄牙法學界根本未有一致的見解或結論3 7 ,而其亦承認為何將該權利識別為取得物權是沒有一致的見解。3 8 其三,預約合同之物權效力之創設並沒有賦予預約買受人取得或設定該物之所有權、使用權、用益權、處分權及佔有權等權能3 9 ,也不能在物上創設擔保物權。4 0 其四,假若預約之物權效力中之物權所指為取得物權,取得物權的目的應為賦予預約買方在預約賣方過錯不履行時可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然而與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相比較,前者可在物上創設用益權、使用權或居住權使權利人享有佔有、使用之享益,或如擔保物權賦予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以保證或擔保債務之履行或清償,至少在澳門法律制度下,預約
  • 買方未必能利用具物權效力之預約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達到取得不動產或須登記動產之效果。一方面,假設在不動產買賣中該預約合同已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07條以符合法定形式簽定文書並已登記,法律也 沒 有 規 定 該預 約 買 方 可 特 定執 行 取 得 該 不 動產,因為如該預約合同已明示不適用特定執行且該不動產並未交付予該預約買方佔有或管領時,特定執行不適用之;故此,特定執行之效力與預約合同之物權效力的法律效果,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另一方面,《澳門民法典》內似乎也沒有明文規定登記後預約賣方不能向第三人轉讓所有權,如抵押權之設定下所有權人仍然可向他人出賣,只要在買賣公證書中明示該物業已設定抵押且買方接受即可,該不動產登記後預約買方能否取得所有權仍取決於本約是否簽訂。4 1 另外,亦考慮該登記只是臨時性質的登記4 2 ,如預約賣方與他人簽訂公證書轉讓之, 而 預 約 買方 在 登 記 期內 未 與 其 簽訂 買 賣 公 證書,則該不動產 之所有權仍然可 順利轉讓予他人 。簡言之,法律提供之保障似乎只限於限制或減少預約賣方作出二賣之可能性,因為不動產證明或書面報告可公開向大眾展現已存在預約合同之事實及可作出特定執行之可能。最後,對於有學者闡述,關於預約合同之物權效力究竟屬取得物權、期待權還是僅屬債之問題,表示其實完全取決於學者對該法律概念之認識4 3 ,本人不予苟同。雖然有學者明確無誤地表示,任何法律概念或制度只要有清晰的構成要件和明確的法律效力,則該制度即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但是,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國家,某一法律概念最具體之定義、內涵及外延應體現在條文之表述中,而非法學家在其之理論見解中,即成文法對某一法律概念有規定時,審視後發現當中表述有含糊不清、爭議或過於抽象時,才轉向法學學者論叢或專著中參考其法學見解。如《澳門民法典》第1 95條第1 款b項規定將“水”列為不動產,則不須考慮因水具流動性質而從學説中找尋有否視水為動產之可能性,即使其他學者有不同於此之見解亦不能推翻成文法之定義,否則不必訂立成文法,反正法律概念可因人而異。十分遺憾地,當成文法中某一法律概念或制度含糊或缺失時,如該法律概念或制度可根據不同學者之見解而定性,除非他們對此有一致性之法律見解,否則似乎其不可能有清晰的構成要件和明確的法律效力,更遑論能夠具有足夠的可 操 作 性 。六 、 結 語雖有學者顯然強調預約合同為重要的法律制度44 ,即使某此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4 5 或地區如台灣4 6 沒有成文立法規定之,但預約合同在生活中之存在及其廣泛應用4 7 之事實已實質證明了其在民法中具超然地位;然而,考慮到預約合同未必有其完整的體制及獨立性4 8 ,及考慮到有大陸法系國家參與之《歐洲合同法原則》(Pr inciples of European Con t ract Law)49、《國 際 統 一私 法 協 會國 際 商 事 合同 通 則 20 0 4年 》(Unidroi t P r in c ipl e s of In t erna t i o nal Commerc ia lCon t r ac t s 2004)5 0 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5 1(UN Convent ion on the Int ernat ional Sale o fGoods)中沒有預約合同之概念5 2 ,似乎至少在規範合同之幾個國際公約中未能體現預約合同及其制度之重要性,所以,本人委實對預約合同在民法體系具重要性之見解深有保留。再者,儘管有學者從學術層次上為完善預約合同制度 在 本地 區 之實 務 運 作及 法 律適 用 作出 重 大 貢獻,又嘗從法律理論層面對預約合同作出詳細及深入的研究及分析工作5 3 ;不過,有學者似乎只重點考慮或過於強調葡萄牙民法即1 966年民法典對澳門現行民法典的影響,集中引用眾多葡萄牙學者對預約合同問題之見解5 4 而忽視對《澳門民法典》內預約合同之條文解釋及邏輯演繹,以及預約合同的相關條文與《澳門民法典》內規範買賣之條文相配合應用或合併解釋時衍生出之眾多問題。儘管引用葡萄牙學説之理據來於其見解,認為1 999年1 2月回歸前,澳門與葡萄牙法律有深厚之歷史淵源,繼而推斷所謂的澳門法即葡萄牙法5 5 ;但是,以兩者基本上相同從而推導出兩者等同的結論,本人不予苟同。首先,該學者未有清晰表達兩部不同的民法典其條文之相同程度達到那個程度才算是基本等同。試問兩者之相同程序達到九成、六成、三成還是一成才算基本等同?其二,該學者並沒有將兩者針對條文之相同點或相似點用盡數列舉之方式引證其結論。其三,根據《澳門基本法》,當中並沒有規定澳門法律在主權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依然沿用或適用葡萄牙法律。5 6 其四,該學者也認同即使回歸前之舊《澳門
  • 民法典》也只是大部分條文直接適用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不代表回歸前舊《澳門民法典》中所有條文完全等同於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其五,局限於買賣預約合同而言,澳門與葡萄牙法律兩者對預約合同規定也不是完全相同,有部分相關條文仍然與葡萄牙法律不相同。5 7 其六,除非引證現行《澳門民法典》立法起草資料,否則,即使1 966年民法典與 現 行民 法 典對 於 預 約合 同 有相 同 或相 似 之 規定,也不能證明後者部分繼受了前者的條文;如中國成文法律起源比葡萄牙早5 8 ,若前者曾成文規定殺人者死,後者隨後同樣地也成文規定殺人者死,是否只考慮時間上之先後次序,從而得出葡萄牙繼受了中國的法律?其七,第39/99/M號法令前言也闡述現行之《澳門民法典》已對1 966年民法典內之多項法律制度及各卷內容作出明顯或局部修改。最後,假設現行《澳門民法典》真是繼受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也不代表瞭解後者必須看葡萄牙法律及其學者論著;因為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也只是照搬法國、意大利及德國民法典,其本身不具獨創性,如追源求根,由於歐洲大陸法系亦是繼受羅馬法,本人有理由推斷不但有需要察看法國、德國及意大利的法律及其學者論述,亦有必要翻閲以拉丁文寫成之原始羅馬法文獻或手稿。故此,本人有相當合理及可信的理據推斷該學者誤信現行澳門法律必然繼受了葡萄牙法律 。既然預約合同只依附本約規定而生,則其內涵與外延會因應適用不同的有名或無名合同而變化,根據本約不同性質或多或少有所增減,不似民法典內買賣 、 租賃 或 贈與 等 合 同與 商 法典 裏 之行 紀 、 寄售、運送等合同由一組具體穩定的條文所組成。由於澳門民法中之買賣合同受合意原則約束,除非需登記之動產外,否則實難從法理上釐清本約與預約之間的分別。故此,本文所討論之預約買賣只以不動產 為標的物 。就不動產買賣預約而言,不少人認為定金與特定執行必伴隨買賣預約而生,其實,如本文所述,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對於其他合同而言,定金與特定執行仍同樣適用。定金制度無論在實務運用或法律理論層面都存在問題,尤其“物”可以作為定金的規定實屬匪夷所思。預約買方能否在他方不履行本約時行使特定執行之權利必先考慮標的物的法律狀況,如是否屬他人之物或絕對將來物,否則不具正當性行使。原則上,預約合同不具物權之效力而僅具債的性質,即使《澳門民法典》第407條存在“預約之物權效力”之法定解釋,然而,本人對所謂“預約之物權效力”是否導致該預約產生物權之法律效果實深有保留餘地 。最後,纂寫本文的目的除為了補充有關預約合同之本地研究之不足外,還祈望讀者知悉或加深瞭解預約 合 同 制 度 在 現 行 民 法體 制 下 所 出 現 之 缺 陷 問題 。註釋:1 唐曉晴: 《預約合 同法律 制度研究 》,澳門 大學法 學院出 版, 20 0 4年 ,第 2 1 頁 :“ 學習 民 法的 人對 於 預約 合 同 這 個 概 念 並 不 陌 生 , 隨 便 打 開 一 本 民 法 教 科書,在論 述合同 部分都 不難找 到預約 合同與 本約的 區分 。 ”2 同上 註 , 第 2 3 頁 : “ 我 國法 學 文 獻 一 般 僅 僅 在 民 法教科書中 以三數 行的篇 幅介紹 預約合 同之概 念,間 中亦有台 灣地區 與國內 的法 學論文 對該制 度進行 探討 ,但所觸及 的都只 是預約 合同制 度的表 面,對 預約合 同制度作系 統及深入 分析的 作品尚未 有見。與 此不同 的是,歐洲 諸國對 預約合 同制度 及研究 的專題 論著動 輒數百頁甚 致上千 頁。因 此,預 約合同 制度在 我國法 學文獻 之 中 可算 是 一 個空 白 。 ”3 唐氏認為其 著作,不 但可為專著 ,亦可成 為法律教 科書,同註 1 ,第26- 2 7頁 。4 同註 1 , 第 22 8頁 : “葡 萄牙 民 法對 預約 合 同制 度 的規定基本上只 有四條,即 使加上定金與 特定執行的 特別規定亦不過 大約十條, 而民法合同制 度中僅買賣 合同的規定便不 下數十條。 從上文的論述 可見預約合 同的應用範圍十 分廣泛,結 構亦十分複雜 ,這樣不禁 使人疑惑何以 一個這樣 複雜的制度 可以透過 這樣簡短 的規定描述 出來。 ”5 以本人之 愚見,無 論預約 合同有沒 有適用比 例原則 ,原則上,民法 典中所有之 總則部分都應 適用於所有 合同,如 《澳門 民法典 》中第 7 5 2 條,即 使有名 合同 如買賣 、 租 賃 或 勞 務 合 同 一 樣 都 受 善 意 原 則 約 束 。6 同註 1 , 第 22 8 頁: “ 所謂 比 照原 則 是指 : 預約 合 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效力比照 適用關於合同的一般法律 規定以及 關於 其本 約合 同特 別法 律規 定。 ”7 同 註 1 , 第 9 2 頁 。8 見《澳 門民 法典 》第 2 1 6條, 尤其 第2 2 4 條之 規定 :“ 一 、 如 就 任 何 一 方 當 事 人 認 為 必 須 達 成 協 議 之 條款 , 各 當 事 人 仍 未 全 部 達 成 協 議 , 則 合 同 不 成 立 。二、如各當事人將 某些次要事項擱 置商討,但又透 過開始履行合同、或其他方 式顯示其具有按已商定之 條件受 合 同 約 束 之 明 確 意 思 表 示 , 則 該 合 同 視 為 已 成立, 而 對 於 有 關 缺 項 則 適 用 關 於 填 補 法 律 行 為 之 規定。”9 民法典對買 賣合同中 價金之缺失 有補充條 文,見《 澳門 民 法 典 》 第 8 7 3 條 。10 見《 澳門 民法 典》 中第 53 2條 、第 53 6條 分別 對種 類
  • 之債及選擇 之債之規定 ;而且, 根據第39 3條,即 使標的物為將來物, 只要非法律上所 禁止,也可成為 買賣 合 同 標 的 。11 動產之 所有 權轉 移不 需物 之交付 ,見 《澳 門民 法典 》第86 5- 933等條文;不動產之所有權亦不取決於登記行為 , 不 登 記 之 事 實 只 是 不 具 對 抗 第 三 人 之 效 力 而已, 見 《澳 門 民 法典 》 第2 8 4 條、 第 86 6 條 。1 2 見《 澳 門 民 法典 》 規 範 買 賣之 相 關 章 節 。1 3 同上註,第21 1 - 21 5條。14 同 上 註 , 第 4 0 4 條 第 2 款 。15 同 上 註 , 第 2 7 1 條 。16 同上 註 , 第8 6 6 、 2 1 2 條 。17 同 註 1 ,第2 3 3 頁 。18 同註1 。附註549(Pinto Mon t e ir o , C láus ula P enal eIndemnizaç ã o,Al med ina出版社,1 999年第一次重印之前言部分) 。19 雖 然討 論 的基 礎 以 1 9 6 6 年 葡萄 牙 民法 典 為本 。 同 註1 ,第 2 3 2 、2 5 4 、3 0 4 頁。20 唐氏 似 乎亦 認 同, 見 註 1 ,第 2 3 3 頁 :“ 甲 在訂 立 預約合同的 時候所 給付的 定金並 非金錢 ,而是 一件貴 重的珠寶, 或對雙 方均有 特殊意 義但卻 難以釐 定價值 的物件,則 甲在履 行之時 應給付 價金的 百份之 百,而 乙則把所收 之物件返 還。其 二,當交 付定金的 一方不 履行,則所 交付定 金歸收 受定金 之一方 所有。 當收受 定金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則 須 雙 倍 賠 還所 收 之 定 金 。 ”21 同註 1 ,第3 1 0 頁 。22 同註1 ,附註65 4(載於《Bol e t im do M in i s tér io d ajus t i ce》 ,第 26 5期 ,第 2 1 2 、2 1 3 頁)。23 《澳門民法典》第4 3 6 條。24 《澳門民法典》第2 1 2 條。25 Ping-fat Sze&Ms.Ki t-lan Choy,Internat ional Encyclopediaof Contract L aw,Hong Kong(K luwer Law Int e rnat i onal2001),pp.26,31,40,44,45,107,1 39,1 53,156,175,251,293.26 同註 1 ,第2 3 4 頁 。27 《澳門民法典》第8 1 7 條。28 同 上註 ,第 8 1 8 條 。29 同註 2 8 ,第 8 1 9 條 。30 《澳 門民 事訴 訟 法典 》第 1 2 條 。31 同上註,第6 8 7 條。32 同註2 8 ,第5 3 2 條。33 同 上註 ,第 2 0 2 條 。34 同註 1 ,第3 2 8 頁 。35 同註 1 ,第 3 2 5 頁 。雖 唐氏 在 其書 中 引述 了 某幾 個 葡國法律 專著 支持預 約買 受人所 獲得 是一種 取得 物權 ,但奇怪是 並沒有 具體列 舉引述 那些主 流學説 及那個 學者 支 持 該 見 解 。36 同註 1 ,第324-335頁。37 某一學 説與大部分 主流學説不 同,不代表 其理論必 然錯誤 或 不 合 理 , 當 中 並 沒 有 必 然 因 果 關 係 。38 同註 1 ,第 3 2 5 頁 :“ 葡萄 牙 理論 界 大部 分 都認 為 在具有物權 效力的預 約裏, 預約買受 人所獲取 的是一 種取得物權(Direito Real de Aquis iç ã o ) 。可是,對於為何將 該 權利 識 別 為取 得 物權 , 則 説法 並 不一 致 。 ”39 所述 之物權權 能都能在 《澳門民 法典》中 找到相應 之條文,請參考第 1 2 2 9 、1 3 7 3 、1 4 1 1 條。40 《 澳門 民法 典》第 59 6條 及後續 相關 條文 。41 《澳 門物 業登 記法 典》 第 7條 。登 記一 經確 定, 只 推定所登記之 權利完全 按登記中對 該權利所 作之規定 存在,並屬所登 錄之權利人 所有,但是, 並有排除可 推翻 之 可 能 性 。42 《澳 門物業 登記法 典》第 87條 第2款 :“二 、就基 於轉讓 或設 定負 擔 之預 約合 同 而作 出之 上 條第 一款 b 項至 d 項 、 f 項 及 g 項 所 指 登 錄 , 上 條 第 一 款 h 項 至 m項所 指 登 錄 , 在 不 影 響 第 1 5 2 條 第 3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之適用 下 之 上 條 第 2款 d 項 所 指 登 錄, 以 及 上 條 第 二 款e項 所指 登錄 ,如 不存 在 其他 亦使 之須 以臨 時方 式 作出之 依據 ,則 其有 效期 均為 3年 ,但 如利 害關 係人 透過證明作臨 時登錄之 理由仍然存 在之文件 提出續期 請求, 則 得 以 相同 之 期 間 多次 續 期 。 ”43 同註 1 , 第3 3 5頁 :“ 本文 認為 , 葡萄 牙學 者對 於 具有 物 權 效 力 的 預 約 所 保 護 之 債 權 的 性 質 分 類 雖 有 不同,但是時至 今日,對於 該制度的具體 效力卻大部 分是一致的: 即具有物 權效力的預 約所保護 的債權享 有對抗第三人的 效力。對於 葡萄牙學界的 這一共識的 形成,H enr i que Mesquita 教授的上述論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至於其性 質究竟是取 得物權、期待 權還是僅僅 是債權的問題 ,其實完 全取決於學 者對上述 法律概念 的認識。這種 界定基本 上不影響具 有物權效 力的預約 制度在葡萄牙 (澳門) 的法律實務 中的應用 情況。任 何法律概念或 制度只要 有清晰的構 成要件和 明確的法 律效力 , 則該 制 度 即具 有 足夠 的 可 操作 性 。 ”44 同註1 ,第2 1 -2 8 頁。45 同 註 1 ,第2 5 頁 。46 王澤鋻 :《債法原 理》(第一 冊),中國 政法大學 出版社 ,2 0 0 1 年, 第 1 4 8 頁 。47 同註 1 ,第 24頁 :“還 必須指 出在拉 丁國家 以及其 它很多國家或 地區,預 約合同制度 是法律實 務生活中 一個廣被應用的 制度,與經 濟生活息息相 關。在意大 利及葡萄牙等 採納債權 意思主義變 動模式的 國家裏, 預約合同是 應用最為 頻繁的 締約模式 。很多國 家與地 區的法院也充斥着與 預約合同有關的 訴訟案件。在法 律實務中被頻繁 應用顯示出 該制度具有存 在的價值, 而與該制度有關 的司法判決 之所以不穩定 ,很可能是 該制度本身的不 完善或法律 的適用者對其 瞭解不夠。 這些方面進一步 支持對該制 度進行研究的 必要性與迫 切性。”同書第7 3頁:“對某些國家而言,預約合同 制度是一個規範 上的事實存 在,絕對不容 忽視。假若 這樣一個已 存在事 實,並 密切地 影響法 律生活 的制度 ,竟然無法在理 論上自圓其 説,其後果將 會是極其嚴 重的。所以,一 直以來有無 數的法學家試 圖在這個問 題上找尋突破。 當中有的嘗 試頗具新意, 對本文有重 要的 參 考 價 值 ; 有 的 更 直 接 被 法 院 採 納 , 影 響 司 法 見解 。”48 同註 1 , 第2 2 9頁 :“ 缺乏 本約 的 預約 合同 不得 獨 立存在,一切預 約均須以本 約訂立為目的 。因此,既 然沒有不以訂 立本約為 目的之預約 ,自然亦 沒有完整 的獨立 制 度, 而 是必 須 比 照本 約 的制 度 。 ”49 參與起草之學 者來自法國、意大 利、比利時、葡萄 牙(Magelháes Col l aç o 教授代表)、西班牙、奧地利、芬蘭 、瑞典等國家,詳見Ole Lando &Hugh Beale(ed.),Prin c i ples of Europe an Co nt ra c t Law(Kl uwer LawIn t e rnat ional,2000),pp.x i-xv.50 成 員國包 括阿根 廷、奧 地利、 比利時 、巴西 、丹麥 、捷克、芬蘭 、法國、 荷蘭、中國 、德國、 希臘、梵 蒂岡、 匈 牙 利 、 盧 森 堡 、 挪 威 、 葡 萄 牙 、 韓 國 、 西 班牙、瑞典、瑞 士、土耳其 、加拿大、日 本、意大利 等國家,工作組成員 來自意大利、荷 蘭、中國、日本 等
  • 國學者,見張玉卿 主編:《國際商事 合同通則20 0 4 》(中英對照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0 0 5年,第90 2-9 0 4 頁。51 締約國包括奧地利、比 利時、中國、芬蘭、法國、 德國、意大利、波蘭、挪威 、西班牙、瑞典等國家。 見Peter Schlechtriem(ed.),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 i on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Ox ford Uni v e rs i tyPress,1998),A ppendi x 1 .52 三 個 國 際 公 約都 沒 有 預 約 合 同 之概 念 , 儘 管 他 們 對pre-contractual l iabi l i ty 或 prel imi nary contract 有相關之規範 條 文 , 然 而 , 實 質 上 不 具 本 文 所 論 之 預 約 合 同 性質,這裏不作詳解,詳見Ole Lando &Hugh Beal e,P r i n-cipl 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Kluwer Law Internati onal ,2000),pp.189-193.Peter Sch l echtri em(ed.),Commentary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 rnat ional Sale of Goods(CISG)(Oxford Univ ersity P ress,1998),pp.102-103.張玉卿主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04》(中英對照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 0 0 5 年,第1 8 0 -1 8 4 頁。53 同註 1 ,第24 頁:“本 文的研究 目的是上 述的第二 種情況,即希望 透過本文的 研究疏理預約 合同法律制 度的基礎理論,運用有關的 理論對澳門民法中的預約 合同制度進行分析與 檢討,從而達到 進一步完善現行 的澳門 預 約合 同 法 律制 度 的目 的 。 ”54 同註 1 ,第 22 5 、22 6、2 2 7、2 2 9 、2 3 0、2 3 1 、2 3 2 、2 3 3、2 3 4 、2 3 5 、2 3 7、2 5 3、2 5 4、3 0 4、3 0 5、3 0 7 、3 1 0 、3 3 2 頁等。55 同註 1 ,第22 3頁:“澳門的法律制度繼承自葡萄牙,在1 9 9 9年澳門回歸祖國以前,《葡萄牙民法典》的大部分條文直接 適用於澳門 。即使有時為 適應本地區 的特別情況而有 不同於葡萄 牙立法,但由 於當時大部 分在 澳 門 工 作 並 參 與 法 律 起 草 的 法 律 專 家 均 來 自 葡 萄牙 , 所 以 , 其 採 納 的 方 案 無 不 受 葡 萄 牙 法 學 理 論 影響。 因此 ,直 至 1 9 9 9年 1 2 月以 前, 無論 就法 律淵 源還是法學理論 而言,所謂 的澳門的法律 基本就是葡 萄牙法律。 1 9 9 9年回歸後頒佈的《澳門民法典》基本上是《葡萄牙民 法典》的直 接繼受,並無 在體例及內 容上作革命性的 修改。因此 ,對澳門法律 的研究若無 視葡萄牙有關法 律制度發展 ,等於無視法 律的歷史性 與繼承 性 ,其 結 果肯 定 是流 於 表面 的 。 ”56 《澳 門基 本法 》第 8條 , 原有 的法 律可 有條 件保 留 ,但不代表回歸後不 可廢除,也沒有 規定回歸後需繼 續保 留 葡 萄 牙 法 律 。57 同註 1 ,第2 2 5 頁:“必須指出的是,葡萄牙在 1 9 8 0年以 及 1 9 8 6 年 的兩 次 關於 預 約合 同 制度 的 大幅 改 革均沒有延伸到澳門 適用,可是卻對 澳門預約合同制 度的發 展 有 重 大影 響 。 所 以 ,從 8 0 年 代初 期 起 , 澳 門的 預 約 合 同 制 度 更 與 葡 萄 牙 分 道 揚 鑣 。 ” 見 同 書 第25 3頁:“關於預約合同的方式方面,《澳門民法典》基本上是保留了 1 9 6 6年《民法典》的規定方式,規定於其第40 4條。葡萄牙 1 9 8 0年以及 1 9 8 6年所作的修訂大部 分 沒 有 採 納 。 ”58 如 中國 之 法律 起 源 可追 溯 至公 元 前 2 1 世 紀夏 王 朝 之刑法《禹刑》 。見朱勇主 編:《中國法 制史》,法 律出 版 社 , 第 2 3 頁 。
  • 以法的價值判斷澳門現行司法體制存在的問題簡萬寧*一、正 確理 解法 的價 值所謂的“價值”是指“積極作用”,換言之,是對人有效用。世界上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必須具有價值,這是決定它存在的先決條件。法律也不例外,它也應具有價值。法的價值意味着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着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法律無論從其內容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於人而言所擁有的正面、積極的意義,體現其屬性中為人所重視、珍惜的部分。法的價值是由自由、秩序、利益、正義、效率等要素共同構成,同時法的價值要素又按先後次序排列以體現各要素的價值的先後性和重要性的差異,藉以明確、有效地指引法律工作者,提醒和引導他們在進行法律實務時必須注意法的價 值 的 先後 次 序 ,合 理 安 排工 作 重 點, 主 次 分明、輕重緩急,實現法的價值。法的價值的位階順序為:自由〉正義〉秩序〉效率〉利益。由此可知,自由、正義和秩序是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價值。因此,司法活動必須優先追求自由,再追求正義,後追求秩序,最後才追求效益和利益。所以,司法機關或法律工作者不應優先強調秩序(主要指社會共同秩序),而弱化乃至否定自由和正義;或者主要從維護秩序出發或以維護秩序為藉口,而任意踐踏人的自由和法的正義。所有這些都是對法公然的貶 損 。二、澳 門現 行司 法體制 存在 的問 題要充分體現和實現法的價值,一個合格的司法體制絕對必要。沒有合格的司法機關,以及沒有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員(主要指律師)將無法確保法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反而有可能導致限制和剝奪當事人 的程 序 權利 和 實體 權 利, 扭 曲和 損 害法 的 價值。對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已經載明,“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奇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這裏的“合格”應作廣義理解,應理解為: 既包 括 法庭 的 合格 即 成立 合 法、 架 構設 置 合法、運作的合法;亦包括審判工作人員的合格即指人員專業質素合格、審判人員組成合法、審判人員審判行為合法。這個目標的實現牽涉到諸多分系統工程的落實,任一分系統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整個系統的作用失效。因此,整個司法系統內的各分系 統關 係 之間 是 密切 相 關、 環 環相 扣 、相 輔 相成、缺一不可 。以此客觀尺度來評判澳門現行司法體制,不難看出其存在的問題,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司法人力資源奇缺與素質參差澳門司法人力資源不足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人力資源不足必然拖慢辦案速度,因而難於保證案件依法定期限審結,使法的效率價值無法彰顯,進而損害到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從嚴格意義上説,“遲到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舉個例子説,當某一個人的財產受到不法侵害使他陷入嚴重的經濟困難而急需獲得賠償以維持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 日常 生 活時 ; 可是 , 案件 卻 在法 院 排期 輪 候*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文 商 法 博 士 研 究 生
  • 結案遙遙無期,經濟賠償也不知何年何月到位;結果,因欠缺資金使生產經營無法維持正常運行最終導致倒閉。木已成舟,倒閒已成事實,過後法院再作判決予以賠償損,但這時已於事無補了。如此遲來的“正義”實應認為是非嚴格意義的“正義”。箇中理 由相 當 簡單 ;因 為 法律 是用 來 保障 人的 權 利的,當人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而需要法律予以即時救濟時,法律卻不能滿足被侵害人的要求,及時予以糾正,回復被害人的實有權利;而是眼睜睜地看着和忍着違法結果狀態持續下去,卻奈它無可。這怎不令人痛心和無奈呢?!怎不令人對法失去信心!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參差是影響法的價值的又一突出問題。縱然司法工作人員配備充足,但由於司法工作人員專業質素不高也不足於保障訴訟活動達到良好的效果。這裏的“素質”應包括專業和職業操守兩方 面的 素 質; 兩 者是 相 輔相 成 的, 必 須同 時 具備,任何偏頗都會影響到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在專業素質方面,以中文司法文書為例,我們經常都能在《澳門日報》的“法院通告專欄”上看到法院的各類公告。對有些公告中的中文表述(不管是用中文撰寫,還是用中文翻譯),筆者實不敢恭維。當中最突出的問題有兩方面:其一是中文表述難明,不符合中文的司法語言、文字的要求。司法語言文字最基 本 的要 求 和特 徵 是 :準 確 、肯 定 ;通 俗 、 簡潔;規範、嚴謹;莊重、嚴肅。其二是,中文司法文書不規範。必須注意,司法文書不同於其他文裁如小説、散文、報告、紀要、宣傳和提綱等,它必須體現法律的莊重、嚴謹、嚴肅和權威等特點,因此其撰寫的格式必須規範,必須遵循統一的格式要求,不由得撰寫者隨心所欲的增加和減少。以中國內地的司法文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要求為例,一般都應具有九項內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出生地(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曾受過行政處分、刑事處分和因本案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且先後排序不得顛倒,更不得隨意的增加或減少。這樣要求,可以避免因同名同姓而導致錯誤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產生或者“烏龍案”的產生。當然,澳門情況與內地有所不同,不可能照搬,但總不至於“各師各法”,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有的寫“身份證號碼,有的則不寫;有的寫“籍貫”,有的則不寫;有的寫“出生年月日”,有的則不寫。難道司法文員的入職培訓課沒有這方面的課程設置?在職業操守方面,作為一個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員,僅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是不足夠的,他(她)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如認真負責、細膩和謹慎的工作態度、工作勤勉、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依法司法、不徇私枉法、不徇情枉法等等。否則,將難於杜絕“低級錯誤”的出現,以及避免“烏龍”案的發生。例如,最近頻頻發生的“烏龍案”(不動產的假扣押案和變賣案),這涉及到法官的職業操守問題,問題的發生完全歸咎於法官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缺乏作為一名合格法官所應具備的細膩、謹慎、認真的態度和精神。這些錯誤完全是一些“低級的錯誤”,倘若受案法官(或合議庭)能加以注意,完全可以避免上述錯誤 的 發 生。 僅 是 因為 當 事 人的 中 文 名字 譯 音 相同, 就 據 此作 出 如 此輕 率 的 判決 , 真 教人 不 可 思議。 不 要 説 法官 , 就 連 一般 普 通 文 員都 可 以 做 得到;祇要能細心地進一步對照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貫籍)等,怎麼會出錯呢!此事的發生讓市民如何看待澳門的司法體制,如何讓市民放心和信賴澳門的司法判決。肯定地説,這已給澳門的司法制度蒙羞,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已經受到不同程度的打擊。(二)中文的推行進度太慢,與司法領域普及中文的目標相差甚遠司法領域落實中文使用的問題已是老大問題,進度緩慢,強差人意,遠離市民的期望。澳門回歸已近6年,在一個華人佔95%的聚居之地,竟然不能自由地使用本地的通用語言、文字(中文)進行司法活動,相反,不得不使用少數族裔語言一葡語進行司法活動,這如何理喻?又是甚麼的“法治”?姑且先不爭辯《澳門基本法》第九條有關中文法律地位的問題1 ,但從另一角度看,最起碼,它不能體現完整意義上的國家主權獨立;再者,它限制和剝奪了國民(市民)享有的憲法或基本法和訴訟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享有使用本國(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基本權利和訴訟權利。試想,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內不能或無法使 用本國的民族通用語言 、文字進行訴訟活動,這如何體現國家主權獨立和平等?又如何能體夠體現訴訟當事人平等、充分享有訴訟權利?能不認為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缺失嗎?
  • 由於澳門的特殊情況以及歷史原因,同時又體現中央政府對 現居澳門 的3%的 葡籍居民 的體恤和 照顧,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中賦予葡語作為正式語文的法律地位。因而使到某些頑固人士據此作為拖延乃至拒絕推行以及普及使用中文的理據和藉口。必須清楚一點,葡語非同於中國內地的各少數民族語言,而純粹是外國語言,它不能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少數民族通用語言文字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佈法律文書,而不用中文。再説,葡語也非為本澳多數人使用的本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對於訴訟當事人使用本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是有法律依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 4條第2款規定,“(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他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乙)如他不懂或不會説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對這兩項條文應作如下理解:①此處的“當事人”不局限於本國或本地區,也包括在本國(地)司法機關進行或參與訴訟活動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②訴訟當事人有權使用自己母語進行訴訟活動;③司法機關有義務免費向當事人提供翻譯;④翻譯不限於口頭形式也包括書面形式;不限 於 庭 內亦 包 括 在庭 外 。 對此 國 際 性的 法 律 規定,中國內地已經貫徹落實,並把這一具體條文載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部門 法 的 總則 中 。 根據 本 國 情況 作 出 了變 通 的 規定,其具體內容是:各民 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 、文字進行訴訟活動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對此條文可作如下理解:①法院使用的法庭語言、文字應立足於本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即多數人會講或掌握的語言、文字;②對於少數不知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應該免費提供翻譯;③對象不限於訴訟當事人如原吿人、被吿人,也 包括訴訟參與人如證人 、監 定 人 等 。對澳門來説,本地的“通用的語言、文字”(或稱“多數人知曉的語言、文字”)是“中文”還是“葡文”就可不言而喻了,因此對於澳門司法領域普及使用本地通用的語言、文字(中文)也就不必再作亳無意義的糾纏了。雖然,澳門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如此 具 體規 定 ,但 是 為 了體 現 完整 意 義的 主 權 獨立, 又 從 保障 訴 訟 當事 人 和 參與 人 的 訴訟 權 利 出發,澳門司法機關應該本着“法治”精神,參照相關的法律原則以及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儘快落實司法領域中文的普及使用,以實現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的訴 訟權利 。(三)司法官的監督問責機制不健全根據法的平等性之原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律規定之外或之上的特權 ; 再者 , 任何 人 違 法都 應 平等 地 受到 法 律 制裁,都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再根據權利(權力)和義務(職責)一致性原則,任何人享有(行使)權利(權力)之同時,必應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職責);反過來亦然,即在履行法定義務(職責)的同時,亦有權享有(行使)權利(權力);兩者是一致的,不得割裂分開。據此,司法官享有權利(力)和履行義務(職務)也不應例外。因司法官個人的工作疏忽作出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他(她)是法官或檢察官而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更不能任意以司法獨立為幌子或者以《司法官通則》(第1 0/1 999號法律)第六條之規定反對和對抗專門機關或社會的監督以及作為卸責之依據2 ;否則,必然抵觸人之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治理念。司法官具備有比普通市民更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更高的法律意識,理應比一般普通市民具有更高的法律涵養,同時,司法官是維護法律尊嚴的象徵,是保障公民權利(或人權)的先鋒,肩負捍衛法治的重任,理應時時處處從保護市民的權益出發,而不是反過來充當違法者的“幫凶”或“護身符”,走向法律的反面,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與法治衛士之職責格格不入。“司法獨立”不是個人的獨立,而是指司法機關依法 司法 的 獨立 , 祇服 從 法律 , 反對 任 何行 政 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與專門(有權限)機關如法官委員會和社會監督如社團、公共傳媒、市民的監督並不矛盾;監督不同於干涉或干擾,它們存在本質的差別;相反,監督權的行使正
  • 是憲法或基本法賦予市民、公共傳媒及社團依法行使監督批評之基本政治權利的體現。至於“司法官的免責”,它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得作斷章取義或 者任 意 擴大 的 解釋 , 從而 擴 大司 法 官免 責 範圍,以致使權力任意膨漲,嚴重損害訴訟當事人或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法治之精神。因此,必須準確解讀和適用《司法官通則》(第1 0/1 999號法律)第六條有關“司法官免責”之規定。雖然,該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對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出的裁判負責”,但此款的正確內 涵 應是 : 其一 是 法 官必 須 是在 執 行職 務 過 程中; 其 二是 審 理案 件 過 程中 沒 有過 錯 (故 意 或 過失),即必須謹慎、細緻、認真地履行職務,並儘力做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沒有疏忽失職之情形。只有這樣才能夠免責,而不應錯誤地認為,只要是在執行職務,所作出的一切判決都不必負責。若是如此,那麼法官在審案時就可不受到任何限制和約束而任意妄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可以任意損害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這顯然行不通。如此事件的發生充分證明了澳門現時司法官免責機制存在缺陷,無法有效地監督和保障司法官正確地履行職務,也無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暴露出監督和制約司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的嚴重不足和滯後,由此顯現對於制訂《賠償法》(包括《行政賠償法》和《司法賠償法》)之要求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任何一個法制健全或法治國家,或者任何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或政府),都會本着尊重人權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保障公民(或市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本着對公民(或市民)高度負責之精神,尊重法律和事實,正確地面對工作失錯,堅持有錯必究,勇於 糾 正 錯誤 , 不 推諉 、 不 卸責 ; 對 於國 家 機 關(執法和司法)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 承擔 賠 償責 任 。這 是 國家 或 政府 負 責任 的 表現,是對法治的實踐,是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體現。中國內地早就頒佈《國家賠償法》(包括《行政賠償法》和《司法賠償法》)。澳門也應藉鏡人家的成功經驗,不能以司法獨立或司法官享有免責權作為搪塞或拒絕之理由,阻撓賠償法的出台,更不應因司法人才的缺乏而對他們百般的“寵愛”和“呵護”。相反,《賠償法》以及完善司法官疏忽失職責任制度可以加強司法官的責任感,使他們對工作高度負責,謹慎、細緻和認真地對待每個案件,提高辦案質量,減少或杜絕人為疏忽造成的錯案,充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 律職 業入 職考 試欠 缺“ 三公 ”考試是挑選賢能的最佳途徑和手段,因此,無論是入 學 考 試 還 是入 職 考 試 都 應 很好 地 利 用 這 道 門檻,汰劣留強,真正選拔 出具有真才實學的人才 。要實現此目標,就得建立和健全一套客觀、科學的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職業)考試制度,才能保障考試完全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則,摒除人為因素,杜絕任人唯親之不良現 象 。然而,澳門現時的法律職業考試制度仍存在許多弊端。譬如:至今仍沒有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考試制度,如設立統一固定的考試委員會、統一考試提綱、統一出題、統一評卷、統一培訓,而是由各用人單位自由發揮,各師各法;考試過份依賴主觀性太強的面試及資料審查形式,從而忽視和淡化客觀公正的筆試形式。如此制度必使考試整個過程的透明度和“三公”原則大打折扣,難具公信力,應試者也不予信服,因此無法排除人們對考試所持有的種種合理的懷疑。基於制度本身的缺陷,給心懷邪念的人大有可乘之機,因而導致或助長徇私、徇情等違法 、 違 規行 為 的 產生 。 以 律師 入 職 實習 考 試 為例,按照《澳門律師通則》第十九條有關律師入職規定之條件,毫無疑問,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私立)畢業的法學士完全具備律師入職之條件;可是現實中卻得不到兑現。從每年二次律師公會開設的“律師入職培訓課程”中可見一斑,被錄取參與培訓者幾乎是青一色,即絕大部分都是澳門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實在令人費解。難道是澳門大學(官立)培養出來的法學士比澳門科技大學培養出來的法學士更強一些?非也。據了解,箇中原因有兩:其一是澳門大學早就與律師公會達成內部協議,直接接納澳門大 學 畢業 的 法學 士 成 為實 習 律師 , 甚至 豁 免 考試;其二是律師公會認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法律課程科目不完全符合“澳門法律體系課程”科目的要求(以官立澳門大學的法律課程科目為準)。
  • 因此該校法學院畢業的法學士不符合實習律師資格的要求,更不在豁免考試直接成為實習律師之列,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與澳門大學畢業的法學士的同等待遇了。這是律師公會“據理力爭”和支持自己行為的理 據 。若 科 大法 學 院 的畢 業 生要 想 進入 律 師 實習,就得參加由律師公會與司法官培訓中心合作專為他們開設為期半年的“補充課程”;通過考核者才能符合實習律師之條件。對此,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的師生相當不滿,一致認為是對他們不公平的對待和 鄙 視 。在 持 日 已久 未 能 獲得 合 理 解決 的 情 況下, 法 學 院 的同 學 們 忍 無可 忍 , 終 於採 取 實 際 行動, 勇 敢 地 站出 來 向 特 區政 府 、 向 社會 渲 泄 不 公平、 不 合 理 的對 待 , 決 意討 回 公 道 ,爭 取 合 法 權益;他們於2005年1 1 月6日在行政長官何厚鏵出席澳門科技大學畢業典禮的當天拉起標語提出請願。綜上,筆者欲作三點質疑:其一,表面上看,雖然律師公會具有與其他行業協會一樣的共同特徵,即職業性共同團體或稱自律性社會組織;但是它卻有着與其他行業協會不一樣的特殊性,即它又具有公法人之本質特徵(《律師通則》第27條第1 款)。3換言之,它可以行使由法律授予的一定公權力,即這部分權力本應屬於公共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於前澳葡政府管治者的意圖或某種意識傾向,卻立法授權 予 律 師公 會 行 使。 例 如 ,對 於 律 師的 入 職 考試、律師資格的授予、律師執業資格的授予、負責律師注冊以及規範職業行為等等都授予律師公會行使。可以看出,這些權限已超出一個自律性行會的一般權限。對於上述權限,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一般都由公共行政機關統一行使,如中國內地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不會輕率授予非具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業協會(私法人)來行使,以確保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 權 威 性, 又 可 杜絕 因 利 益衝 突 而 導致 諸 如 保護、歧視等不公平、不公正的事件發生。從澳門律師公會的組成人員可見一斑,他們都是由現時執業律師 組 成 , 如此 組 合 如 何排 除 人 們 對其 公 平 、 公正、不具有利益衝突之合理懷疑?如何説服人家 ?澳門律師公會表面上的行會性質容易隱蓋其行使公權力的一面,具有迷惑成 份,許多人不容易看出 。例如律師公會的許多開支都是由政府承擔,其他行會能有如此優惠的待遇嗎?其二,內部協議可否作為規範性文件用以對抗上位的法律、法規?筆者不予認同,在招考律師入職方面,律師公會所行使的權利非同於以平等主體在所進行的民商事活動時享有的民事權利,而應認為是一種公共管理權力,是具有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所擁有的行政管理權;在這方面,律師公會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身份,而是以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肩負為整個澳門特區挑選律師人才的職責;因此律師公會絕不可以濫用法律 授予 的 權力 , 以此 作 為謀 私 利或 徇 私情 的 交易;而應該適當、合法地行使此神聖權力,從大局出發,從澳門的整體利益出發,以“伯樂”之慧眼,為特區挑選和造就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其三,大學之間是平等的獨立主體,沒有隸屬關係,沒有主次先後之分,因此政府必須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不應向官立學校傾斜,另眼看待私立學校。再者,法律課程的設置不應以澳門大學的課程科目為衡量標準,而應由澳門特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統一規定和確認。既然澳科大法學院的課程已得到政府的確認,就應該與澳門大學法學院的課程看齊,承認其合法性,不應存在不符合澳門法律體系之説法 。若真是這樣的話,政府在批准澳科大法學院成立之時就 應予 以 説明 或 作出 指 引, 否 則應 是 政府 之 失職 。澳科大法學院同學們之所以採取如此過激行動,校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校方作為培養人才、向社會輸送人才的機構,除了應關注學生的學業之外,更應關注學生學成畢業之後的出路, 這 樣 就不 至 於 讓同 學 們 白白 地 浪 費金 錢 和 時間,付出無畏的代價;因此,學校必須注意開設課程的實用性和適用性,讓同學們在學校學到的東西能與社會銜接,做到學以致用。作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門 亦應本着“以民為本” 、“以人為本”之理念,積極主動地與學校聯繫,以管理者、指導者和服務者的身份對本澳的大學的課程設置作出統一的規劃或指導,行使課程的確認權,制定權威的課程設置標準,避免各自為政、五花八門的課程設置。另外,還要經常留意校方的教務科研活動以及向校方提供有效的訊息;一旦發現校方有不合時宜或脱離實際的教務科研活動,應該即時予以糾正和引導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畢業生進入實習律師的“遭遇”存在已久,可奇怪的是,經澳門科技大學學生
  • 會代表與有關 部門進行多次的交涉後,情況卻沒有得到多大的改善和進展。這到底是甚麼回事?無人得知。這簡直是官僚主義作風,與“以民為本” 、“以人為本 ”格格不 入。同學 們的前途 難道無人 問津?父母辛辛苦苦掙來的十幾萬血汗學費就如此白費。掛於嘴邊的“重視人才”、“珍惜人才”的口號也只是毫無實質意義的空話。同類情況,在其他的入職培訓課程考試中也不少見,實在耐人尋味。已被特區政府確認並依澳門法律成立的一所私立大學的法學院畢業的學生都遭此厄運,對於不在本地畢業的法律專業的學生的命運就更慘了,他們為了要滿足《澳門律師通則》第1 9條第3款要求的條件4 ,不得不再多花2年時間(以前為1 年半,不知為何現改為2年)到澳門大學就讀專為此類學生而開設的“澳門法律導論課程”。既花金錢又費時間,雖不願也 得為 之 。上述事例應該引起特區當局的高度關注和深刻反思,重新檢討澳門現時法律職業入職考試制度,建立和健全適時的考試制度,糾正和遏制一些不規範的行為和不良現象。法律職業入職考試制度也是司法制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不能等閒視之,而是應更加關注。因為欠缺法律人才是阻礙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一個嚴重障礙,沒有德才兼備、真才實學的法律人才,澳門的司法改革將寸步難行。四、正確認識法治,切切實實實踐法治“法治 ”是現 代民主 政制 國家都 追求的 理想 目標,只有“法治”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良好的法律、法規、法律職業隊伍以及良好的法律制度;並且要讓法獲得良好的運行,全部共同部門和社會生活中都依法辦事,讓法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據此,法治”與“法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制”的核心是“依法辦事”,而“法治”則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法制”只要求具備法律和制度,而無法排除“惡法”和不良制度,“法治”則不僅要求具備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而且必須是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排斥惡法和不良制度的存在。因此,“法治”被公認為法運行的終極目標,是法運行的美好境界,是法的價值的真正實 現 。因此,對於“法治”和“法制”的嚴格的區分具有重大現實的意義。我們經常聽到來自官方或法律界的“法治”、“法治社會”之類的亮麗詞藻;乍聽起來,相當動聽,也相當振奮和激勵人心;但是,依筆者之見,從目前澳門的現實情況來看,要達到此目標確實存在 一定的差距;若 能實現“法制” 、“法制社會”已經相當不錯了。筆者持有如此觀點,不能認為是筆者的消極或有意給特區“發冷水”,而正是筆者從客觀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正視現實的態度 。 理 由是 : 無 論從 法 律 體系 的 完 整性 、 協 調性、統一性等方面,還是從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方面,仰或從法律職業人員以及市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方面在現階段都無法滿足“法治”的要求。但是把“法治”作為將來的一個奮鬥目標完全可以理解,也相當必要,值得鼓勵和實踐。“法治”天天不絕於市民耳邊,可是,有多少人真正 弄 清 楚它 的 確 切涵 義 、 有誰 去 準 確詮 釋 其 涵義;即使是懂得,又有誰真正身體力行,實踐、落實“法治”呢?我們不應該把“法治”作為一個亮麗的“標籤”,把它作為形式的東西,或者是口頭的東西,而應該去追求它內在、實質的內涵。因此,要實現“法治”之理想目標,並非一朝一夕之事;不是僅憑滿腔熱情,更不是光喊口號就能實現的;而是必須進行長期不 懈的紮紮實實、 實實在在的工作 ;同時要還做到拋開私念、克己奉公,從廣大市民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提高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堅持對法的信仰,捍衛法 的價 值 。註釋:1 《澳 門 基本 法 》第 9 條規 定 :“ 澳 門特 別 行政 區 的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和司法 機關,除 了使用中 文外, 還可使 用 葡 文 ,葡 文 也 是 正式 語 文 。 ”2 《司法官通則》(第1 0/1 999號法律)第6條規定:“一、不得使法 院司法官 對其以 法院司法 官身份所 作的裁 判負責。二 、僅在法 律規定 的情況下 ,方可就 法院司 法官因履行職 務所作的 行為而追究 其民事、 刑事或紀 律責任。三 、上款所 指的民 事責任, 僅得透過 由行政 當局針對有 關司法官 而提起 的求償之 訴予以追 究,但 有關行 為 構 成 犯罪 者 除 外 。 ”3 《澳 門律 師通 則》 第 27 條第 1 款 規 定: “澳 門律 師 公會為 一 公法 人 ,不 服 從任 何 其他 公 法人 之 指引 權 。 ”4 《澳 門律 師 通則 》第 1 9條 第3 款 規定 :“ 非 澳門 律 師公會有權 對求取律 師職業 及實習規 定完成為 其適應 澳門法 律 體 系 之先 修 課 程 。 ”
  • 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語境陳震宇*一、前言學術界對利益團體政治(In terest-Group Pol i t i cs)模式的論爭,主要是多元主義(P lural i sm)、法團主義(Corpora t i sm)和新右派(New Right)之 間 的論爭 。而瞭解利益團體政治各種模式,加之瞭解研究對象政體相關的政治文化、政黨制度、制度安排等1 ,有助瞭解和確立該政體的治理模式。過去,澳門的學者和研究人士,大多利用多元主義的社會形態和治理模式為理論假設,對澳門社會的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的問題等進行研究。2 不過,透過對澳門社團的研究,婁勝華發現,澳門的治理模式其實應該是多元主義的“對立”或“進化”面—— 即法團主義模式;同時也不否認澳門的社會形態帶有多元的性質。即使如此,澳門的治理機制並不以多元主義為理論基礎。 他 的 理據 是 : “作 為 多 元主 義 基 礎的 多 元 分殊、競爭性政治市場、代表制和開放選舉等,在澳門,既無歷史 傳統亦無現 實基礎。3 因此,多元 社會中的法團主義體制, 或曰“ 澳門式 法團主 義”體制,便成為了婁勝華確立澳門治理機制的重要理論基礎。縱使婁勝華的研究以回歸以前的澳門為研究期間,但在相當程度上也頗能反映回歸後澳門的社會 現 實 。事實上,這種法團主義治理體制的論述,在行政長官2006年的施政方針裏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 ,當中有相當長的篇幅對優化澳門的治理提出了比較深入 的 理 念闡 述 。 行政 長 官 指出 , 澳 門現 正 處 於“結構性的 時代轉 換 ”時期, 故此在提 出“利用機制民主促進體制民主”的同 時 ,也承諾對政府現有的諮詢機制進行全面檢 討, 不但為了“優化現有諮詢組織的功能”、“擴大政府執政力量”,也為了“建立一個面向各個層面、各個階層的,具有廣泛的民意代表性和充分專業權威性的全新諮詢機制,對民意進行全面地吸納和提煉,市民以更為集中,從而有利於政府政策準確反映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有利於政府的施政得以進一步改善。”同時,也承認“代表各個社群、族群、宗教、界別和階層的團體”是澳門對落實“以人為本”施政理念的前景充滿信心地其中一個依據。4另一 方 面 , 利 用組 織 學 理 論 中有 關 民 族 文 化(nat ional cul ture)的觀點來與利益團體政治模式進行聯結,不但有助探討各種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語境(context), 更有助澳門在面對如行政長官所言的“結構性時代轉換”的轉型時期的時候,對澳門治理機制的文化語境和基礎先進行梳理,也有助政府和社會成員在這個“結構性時代轉換”——實際上是“組 織變革”(organisational change)的過程中,根據固有的文化語境因素來對變革擬定因應策略。本文透過 探討 多 元主 義 、法 團 主義 和 新右 派 的文 化 語境,從而抛磚引玉,嘗試探討澳門治理機制理論基礎的文化語境 。二、組織學理論中有關民族文化的觀點組織學理論中有關民族文化的觀點的主要論爭,是 民 族 文 化 之 間 磨 合 的 趨 勢 , 究 竟 是 趨 同(convergence)還 是趨異(divergence)。趨同的觀點認為 ,隨 着 各國 走 向工 業 化, 技 術的 使 用漸 趨 相*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東 方 及 非 洲 研 究 學 院 公 共 政 策 和 管 理 碩 士
  • 同,以及組織的規模逐漸擴大,不論這些組織所在何處,組織的策略、結構和管理將漸趨相同。另一方面,隨着國際之間貿易逐漸頻繁,各國組織的管理方式也趨向國際化。最極端的例子就是大前研一(Kenichi Ohmae)的“全球組織”的概念,即一個機構的單位、分支、團隊、功能和分區,全部都將在疆界之間緊密地統合起來,並趨向一致。趨異的觀點認為,不同國家之間語言、宗教信仰、社會組織、法律、政治、教育系統、價值觀和態度的差異,必然使一個民族的文化與別不同。其中的一個例子,是Kni gh t l e y 所發表的有關澳大利亞社會的著作中的論述。Kn i gh t l e y 在這本著作裏指出,由於澳大利亞在地理位置上與其他大陸隔絕,使到原住民,以及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民,包括來自英國 和愛 爾 蘭的 犯 人和 官 員、 戰 後難 民 和亞 洲 船民,建立出一套有別於世界其他地方的處事方式。因此,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差異對組織文化的影響不容忽視。5 既然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論爭,是不同模式之間的論爭,這就揭示了不同模式之間的文化語境也存在相當的差異。本文因此也以民族文化之間趨 異 的觀 點 ,來 探 討 這些 模 式的 文 化語 境 的 問題 。透過對萬國商業機器(I BM)在50個國家聘用的1 1萬6千名僱員進行問卷調查分析,Ho f t s t edeG.勾劃出區分民族文化的維度,即可影響組織文化的民族文化的5種因素,包括:①權力距離(Power Di s t anc e):即一個社會如何看待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權力距離越大,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越為社會所接受。相反,一個社會的權力距離越小,這個社會會設法縮短社會成員之間不平等的距離。放在組織上而言,上司在作出影響下屬決定的時候,需要徵詢下屬的意見,而上司和下屬的關係往往也被看成是平等的關係;②個 人 主 義/ 集 體 主 義( I nd i v i dua l i s m/Col l e c t i v i sm):指個人與另一個人之間的關係。在個人主義社會裏,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較鬆散。個人的自身利益往往有個人本身去維護,而個人的行動空間也比較自由。在集體主義社會裏,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較密切。家團(ex t ended fami l y)的觀念在集體主義社會裏是相當重要的,而且能伸延到工作單位和組織。個人往往被認為有責任維護本身團體的利益,而團體在個人出現困難的時候,也會向個人 施以 援手 ;③ 男 權 主 義 / 女 權 主 義 (Ma s c u l i n i t y /Femi n i n i t y):指社會性別角色分野的清晰度。在高度男權主義社會裏,兩性之間的分野較深,同時具典型“男子氣概”的價值觀也滲透在這種社會裏,較偏向於炫耀、重視利潤和規模。而在女權主義社會裏, 人 與 人、 性 別 與性 別 之 間的 關 係 則以 關 懷 為主,較重視關係和生活素質,而且事事傾向於“小而 美 ” ;④避免不確定性(Uncer ta in t y avoidance):即一個社 會 如 何處 理 未 知的 將 來 。對 不 確 定性 越 不 避免,對不確定性越採取接受和樂觀的態度,更願意冒風險;而對不確定性越是避免,在處事上更着重精確和守時,設法避免模棱兩可以至不熟悉的風險;⑤長視和短視的傾向(Long-t er m/Shor t -t er mOr ien ta t i on):即對美德(vir t u e)與真理(t r u th)之間的偏好。這個維度最早由Bond與24名華裔研究人員初步提出,再由Ho f ts t ede G.加以確立。Hof ts tede G.認為,一個目光長遠的社會在確立價值系統(v al u es y s t ems)時,會回顧過去,探討現在。生活在這種社會的人,往往能尊重傳統和克盡其社會義務,也講求面子,但不相信絕對真理的存在;而一個目光較短淺的社會則較向前看,生活在這種社會的人在養成節儉和堅忍的習慣的同時,也重視分析能力和尋求真理。6另一方面,Senior B.指出,自Hof tstede 提 出 這些維度以來,其他學者基本上只着重加強對前4種維度的研究,對“長視和短視的傾向”進行進一步研究的個 案, 要比 前 4種 少得 多。 7 同時 ,也 有學 者 對Ho f t s t e de的 觀點提出 一 些質疑。 Hun t 首先質 疑Hof t s t ede的研究對象,究竟是跨國公司中不同族裔行政人 員 的 文 化差 異 , 還 是不 同 民 族 之間 的 文 化 差異8 ;而Tay e bM .也指出,Hof t s t e de的研究對象只局限於一所 機構, 缺乏更廣 泛的研 究層面。 9 此外 ,Tr and i s更指出Hof t s t ed e的研究帶有種族中心論的成份,因為他在1 980年所提出的首4個民族文化維度(即權力距離、個人主義/集體主義、男權主義/女權主義和避免不確定性)其實是反映出他個人的文化價值觀,而不同的研究人員可能會判斷出用以界別各民族文化的不同文化維度。1 0 也有學者認為,
  • 只利用幾類文化維度來界別各民族的文化特徵,未免過於籠統。1 1 而事實上,Ho f ts t ede G.本身在提出前4類文化維度後的1 1 年,再根據新的研究結果提出“長視和短視的傾向”這個維度,來填補對東方人價值觀論述的空白;也有其他研究個案指出,即使是一些被認為是文化高度趨同的洲份(例如歐洲),不同民族之間本身其實仍然存在着極為不同的文化差異,例如英國與整個歐洲的差異,以至歐洲大陸之間日耳曼語系國家和拉丁語系國家的差異等,從而影響了這些國家的管理模式。1 2即使如此,Hof ts t ede G.的民族文化維度的研究意義在於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特徵,其足以影響不同組織的文化。同理,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特徵,也能影響不同地方利益團體政治模式,即治理模式的安排,也影響這些利益團體政治模式構築的基礎。三、 利益 團 體政 治 模式 簡 述利益團體政治的模式,大致可分為多元主義、法團主義和新右派,各種模式具有自身的特點。藉着探討這些模式的特點,可推斷這些模式本身的文化語境 。(一)多元主義從廣 義 上 來 説 , 多 元 主 義 泛 指 對 社 會 多 樣 性(di vers i t y)的一種信念(be l i e f ),當中主要以政治、道德和文化為社會多元性的建構因素,即政治多元主義(pol i t i ca l p lu r a l i s m)、道德多元主義(mora lplural i sm)和文化多元主義(cul tura l plura l i sm);也認為 一 個 社會 出 現 多樣 性 是 健康 的 , 也是 應 具 備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個人的自由,也能促進辯論和理解。從狹義上來説,多元主義是關於政治權力分配的一種理論,認為政治權力在社會上是廣泛而均衡地分配的,而並非集中於統治階級或者精英的手裏。個人大多透過作為組織團體成員,來行使代表權,而所有組織團體,都能實際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1 3多元主義假定,所有團體和利益都有組織和獲取進入政府決策的潛能。這些團體和利益的領導者能廣泛代表其成員的價值觀,而其政治影響力也是相對於他們的規模和獲支持的強度。Dah l R.便指出,在決策過程中,人口中所有活躍與合法的團體都能在這個過程的不同關鍵階段表達他們的意見。1 4 另一方面,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競爭,最終會導致它們之 間 權力 趨 於 平衡 。 1 5(二)法團主義另一方面,外界質疑多元主義對團體和利益的自我組織能力的假設是否符合實際,也認為多元主義忽略了不同團體和利益之間因相互競爭而潛在產生的衝突。多元主義的這些理論缺陷,導致其在實踐當中出現與社會組織環境出現不協調的狀況,更導致社會分化。1 6 另一種解釋是,資本主義市場自我協調的失靈,使國家在干預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角色日漸被重視,各功能團體也從競爭轉化為合作,透過進入決策機制影響國家決策,來達到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換言之,經濟與社會狀況的進化,導致利益團體政治模式也從多元主義向法團主義轉化。1 7因此,法團主義理論的重點,便放在協調和整合的問題上,使社會的運作更具秩序。從廣義上來説,法團主義是把有組織的利益結合至政府過程(processes of government)裏的手段。1 8根據國家與社會力量對比的差異,法團主義可分為兩個次類,一類是“國家法團主義”,或曰“權威法團主義”,以中央科層協調為主體的政治體系為特徵。在國家法團主義社會裏,通常有一個政黨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而行政權威往往有意識形態統一的傳統。這種政治體系的成員,一般會透過“特別管道” 來 招募 , 而階 級 或 種族 是 這種 政 治體 系 的 政治文 化基 礎, 另 外也 壓制 地方 主 義成 長。 1 9 至 於Haywood A.的國家法團主義觀點,則反映出一些學者仍然把法團主義與歷史上曾出現過的獨裁體制進行連結。他認為,國家法團主義與意大利法西斯主義的意識形態和經濟形態相關聯,其特徵是“對工業實施政治恫嚇,並摧毀獨立工會”。2 0另一類法團主義是“自由法團主義”,或曰“社會法團主義”,或“新法團主義”。自由法團主義通常出現在成熟的自由民主政體當中,有組織的利益會被賦予優待性和制度性進入政策制定的過程,而達至這種待遇的機制則因情況而異,對團體整合的程度亦然。Haywood A.更認為,社會法團主義有助強化團體與政府的關係,而他所定義的國家法團主義,則會導致雙方的關係惡化。2 1Haywood A.也對法團主義的理論提出了不少頗為尖鋭的批評,並可總結為以下4個方面:
  • ①法團主義明顯減少團體進入政府決策體制的數量和範圍,並無可避免地偏袒經濟和功能利益,從而忽略了消費者和發起者的利益。這是因為法團主義無可避免會導致代表政府、商界和工會三方利益的實體出現,即“三方主義”(t r ipa r t i ti s m)概念的出現,使團體諮詢工作變得制度化。“三方主義”的出現,會使到只有“尖峰”團體(“peak”assoc ia t i ons)能進入制度化決策機制,而這些團體則被假設為代表着一系列的組織和利益團體;②法團主義把利益團體看成是科層排序,並由這些團體的領導者所支配。事實上,這些領導者未必直接對利益團體的成員負責,反而因為領導者為了要進入政府決策機制,而要使利益團體的成員依從最後的決策,從而使“諮詢型政府”(gov ernmentby consul tat ion)變為控制社會的機制;③法團主義給代表性民主政治體制帶來威脅,因為法團主義創造了民主控制未能達到的決策“幽靈”(spec t r e),而公眾也無從監督決策談判的過程;④ 法 團 主 義 與 政 府 “ 超 載 ”( go v e r nme n t“ov er l oa d ”)連結起來,使政府被有份參與諮詢的團體“佔據”,政府因而對這些團體的訴求也無法抗拒 。 2 2以上的尖鋭批評,在新右派的論述當中,得到更有系統的演繹 。(三)新右派如果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是承認利益團體在政治的存在價值的話,新右派就是對利益團體的存在提出最根本的質疑。從利益團體政治的角度而言,新右派絕對是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的對立面。新右派的意識形態基礎,是古典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也是新右派的其中一個分支——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neo l ibera l ec onomics )的核心。正因為這樣,新右派對利益團體的存在提出了根本的懷疑態度,特別是新右派提倡個人自力更生和創業精神的市場經濟體系。新右派的反法團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公共選擇理論,特別是Ol s on M.的論點。2 3 他認為,人選擇加入利益團體,無非是為了保障公共物品的供應。但是,既然是公共物品,即使個人未有加入利益團體,也能分享利益團體所爭取的成果。個人因此可以“自由駕馭”(fr e e r i d ing) 各種公共物品所帶來的利益,同時又無需付出團體成員要付出的代價。所以,共同利益並不代表利益團體有需要存在,而團體政治只會使小型團體,而並非大型團體分享到更大的權力,因為大型團體中的個人成員往往會認為,他們不參與團體的活動,不會對這些團體的效益構成影響,因此會使成員選擇“自由駕馭”,最終影響到大型團體在權力分享上的整體效益。Ol son M.還認為,利益集團是一個經濟實體成敗的關鍵:利益團體的實力和組織能力越強,經濟增長越慢,經濟實體因而越不繁榮。2 4 因此,限制利益集團、國家只針對干預經濟秩序和經濟與社會政治系統化便成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時要遵循的原則。2 5與新自由主義相反,新保守主義(neoconser vat i s m)分支主張回復國家過往的權威,並恢復家庭、宗教和民族的傳統價值觀。新保守主義者認為,兩者是維護社會團結的穩定的支柱。此外,也認為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會往往是社會衝突的亂源,因此對多元文化主義(mu l t i c ul t ur a l i s m)多持懷疑的態度,並發展出一套較狹隘的民族主義觀。2 6根據中國的國情需要,中國內地的學者在肯定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理論中有關市場是有效配置資源機制、減少政府干預和開支、加強法制、尊重人權等主張的同時2 7 ,也曾對新自由主義進行過較為猛烈的批判,認為新自由主義所追求的只是機會平等、形式平等、過程平等或程序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和實質平等;只追求交換公正,而不關注分配公正和社會公正。2 8 此外,新右派過分強調個人,而忽略了社會結構的重要性,也忽略了利益團體在強化代表性、促進政策討論、擴大政治參與、監督政府權力運用和維護政治穩定所起的正面作用。在主張絕對的經濟自由的同時,又主張恢復過往的傳統價值觀,新右派有採取雙重道德標準之嫌。新右派所主張的個人的完全行動自由,在複雜的現代社會裏也根本不可行。最後,新右派理論的最大要害是本身未能透過深入研究,去進一步構築成一套具信服力的理論,從而使新右派理論淪為一種理想的模式。四、 利益 團 體政 治模 式 和“ 澳門 式 法團主義 ”體 制的文 化語 境行文至此,相信也可以根據Hof ts t ede G .區分民族文化的5個維度,對各種利益團體政治的模式所主張的文化語境作出一般性的比較。
  • 就權力距離而言,多元主義所主張的是在社會上廣泛而均衡地分配政治權力,而所有的利益團體都能進入決策機制參與決策。因此,多元主義嘗試利用政府決策機制,並主張利益團體進入決策機制的機會均等,來縮短各個利益團體之間的距離。由於新右派認為利益團體的存在不利經濟發展,因此在主張個人的絕對自由的同時,又主張國家過往在伸張權威的作用。與前兩者相比較,法團主義則界乎兩者的中間,在不否定國家在主導協調和整合利益團體的同時,也透過諮詢機制,有選擇性地吸納利益團體進入決策機制參與決策 。新右派主張完全的個人自由,明顯和個人主義的主張如出一轍。而法團主義所強調的“有組織的利益”和國家在主導協調和整合利益團體的作用,揭示了在法團主義社會裏,所有政策的制定和社會問題的解決,都以社會的利益為最終考慮。因此,集體主義的文化對法團主義機制的有效運行,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而多元主義雖然也着重“有組織的利益” 的 概 念, 也 信 任所 有 利 益團 體 的 自我 組 織 能力,但這種信任是以保護個人權益,而非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因此,多元主義與個人主義的連結,界乎 於 新 右 派和 法 團 主 義之 間 , 或 偏向 於 個 人 主義 。透過鼓勵市場主導經濟,新右派尋求個人利益和經濟利潤的最大化,也是男權主義的主張;而法團主義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對政府、私人生產機構和公民社會的關係的重視,以及政府對利益團體進行有選擇性地吸納,揭示了法團主義理論其中一個文化語境的主體是女權主義。至於多元主義,則界乎兩者的中間:在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認識到政府和利益團體之間存在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具體表現在政治權力均衡分配的假設上。由於要減少錯誤的決策對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政府的決策因而往往要避免出錯。故此,法團主義模式重視制度化的溝通、協調和諮詢,在政府與利益團體之間獲取最大的共識的同時,也減低了制定錯誤決策的風險。因此,法團主義模式有意識地避免把社會引向不確定的將來。新右派對個人利益和經濟利潤的最大化的注重,使新右派模式往往會甘願冒着風險,來達至“最大化”的目的,也因此對將來的不確定性會較為容忍。與個人主義和男權主義 的 維 度一 樣 , 多元 主 義 界乎 於 兩 種極 端 的 中間,但較傾向於不迴避將來可能出現的變數。根據多元主義的原理,政府對利益團體的控制比法團主義鬆散,因此,相比法團主義能有效控制和避免社會在將來出現不確定性的情況,多元主義社會政府在這方面的能力偏弱。另一方面,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與新右派所主張的相若,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利益團體之間也存在着競爭的關係,因此,多元主義社會也較能容忍對將來的不確定性。最後,法團主義社會往往有尊重過去傳統的特徵(尤以“國家法團主義”類型的社會為甚),也認為貫徹社會責任是社會成員的義務,故法團主義社會明顯帶有強烈的“長視傾向”的特徵。另一方面,多元主義着重利益團體之間的競爭,也謀求個人當前和將來利益的最大化,其“短視傾向”較為明顯。新右派提出回復政府的權威和傳統的價值觀,也強調個人 利益 和 經濟 利 潤。 換 言之 , 在提 倡 要回 顧 傳統,甚至要“走回舊路”的同時,也認識到“向前看”在鞏固個人主義思想的重要性。新右派的“長視傾向”的特徵,被另一方面“向前看”的主張“拉短”。總結以上對多元主義、法團主義和新右派的文化維度的比較分析,可把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維度特徵大 致區分 如表1 。表1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維度根據澳門本身的法團主義體制的特徵29 ,中國人傳統 的價 值 觀和 文 化在 這 個體 制 中得 到 充分 的 反映, 尤其 是 澳門 的 華人 社 群長 期 生活 在 殖民 地 社會, 需要 以 組織 社 團的 方 法來 保 護社 群 自身 的 利益,更導致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與控制轉變為“政府一社團一個人”。3 0 團體取代了個人成為了澳葡政府的管理對象,更在回歸後的澳門得到特區政府一定程度的承傳。這種對固有事物的承傳,其實也折射出澳門社會尊重傳統的傾向。此外,政府要維護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表明了集體利益大
  • 於個人利益的同時,也由於澳門地方細小、經濟環境對外來因素的依靠相對明顯等,也使澳門人往往避免冒險的處事方式,傾向於對將來的不確定性減至最低,這本身也符合中國人一般的處事態度。所以,與法團主義理論所主張的一樣,澳門的法團主義體制也帶有集體主義、對不確定性盡量避免和對價值系統帶有“長視傾向”的文化語境因素。由於社會的治理和控制格局,使到政府重視與社團開展合作式的關係。隨着澳門的政治地位於1 97 4年後得到更清晰的定位,也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在進一步強化這種合作式的關係的同時,也透過公共行政改革的相關措施,越過社團而進一步拉近與作為個人的市民的距離。而從行政長官2006年的施政報告中,看到這種關係有進一步計劃走向系統 性分 權 化的 傾 向, 同 時又 透 過本 身 的政 治 資源,來竭力維持政府一定的管治權威。因此,就權力距離而言,澳門的法團主義體制與法團主義理論的文化語境主張一致,但又指向把這種距離進一步收窄。而政府與社團以至民營商業機構之間對經營良好關係的重視,以及澳門社會較多重視民生事務的傳統,也使澳門的治理機制帶有一定的女權主義色 彩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見,“澳門式法團主義”體制的文化語境,與法團主義理論所主張的文化語境接近。然而,“澳門式法團主義”體制可能對權力距離的取態比作為範式(pa rad i gm)的法團主義理論更具彈性:政府在重視與社團的關係的同時,也出現重視與作為個人的居民的關係的取向,從而有把上下之間的權力距離縮短。這種傾向,歷史上是由於源於葡萄牙的法律未能與澳門的社群結構相適應,因而使到當時的澳葡政府需要透過一系列的舉措,尤其是“賦權”來彌補本身合法性的缺陷。3 1 到了回歸後的澳門,權力距離的縮短,並非出自於政府本身的合法性不足,而是民主化的其中一個環節。法團主義理論和“澳門式法團主義”體制的文化語境之比較, 可 列為 表 2。五、 結 語運用組織學理論中有關民族文化的論述探討各利益團體政治模式的文化語境,縱使會較易踏進機械式的公式化(ster eot y p i n g)誤區,但可以對不同利益表2“澳門式法團主義”體制與法團主義理論文化維度比較團體政治模式及其構築基礎的一般性影響,提供新的文化思考角度。把組織學理論中民族文化的論述與利益團體政治模式進行聯結的意義在於:要使相關的利益團體政治模式行之有效,其社會成員的文化和價值觀或許要與相應的文化語境相容,當然還要包括文化以外的其他因素,而文化本身也可以因各種因素的變化而改變。這正是組織學理論中有關在組織變革中實現“文化變革”(cul t u ral change)的課題,而文化變革其實也是各種組織變革要素中最難實 現 的 一 個 。隨 着 回 歸 後 經 濟體 系 的 進 一 步 開放,澳門正處於歷史上從未遇過如此深刻轉變的時代。既然澳門治理體制的理論基礎是法團主義,瞭解既有的法團主義治理體制所需的文化語境,有助政府和社會成員能根據這些因素來對變革擬定因應策略,以求把澳門的治理機制進一步得以優化。本文利用有關影響組織文化的民族文化的5種因素,即權力距離、個人主義、男權主義、避免不確定性和長視傾向,來探討利益團體政治主要模式的文化語境。就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而言,既着重政府在協調和整合的主導地位,重視和利益團體與民營商業機構維持良好的關係,也重視過去的傳統和價值觀。此外,強調集體主義和女權主義,和致力避免把社會引向不確定的將來。這些都成為了作為法團主義社會應具備的文化語境。至於對澳門本身的法團主義機制而言,其文化語境大多與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理論所主張的,以至中國人的傳統價值觀和文化相符,但對權力距離的取態,由於歷史和實際政治發展的原因,可能要比作為範式的法團主義理論更為寬鬆 。
  • 注釋: 1 Haywood A., Politics, 2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2),p. 273. 2 余振等:《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 1993 年;謝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經濟轉型決策研究》,一書齋,2005 年。 3 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 8 頁。4 何厚鏵:《2006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05 年。 5 Senior B., Organisational Change, 2nd Edition (Prentice HallFinancial Times, 2002), p. 144. 6 Hoftstede G., Cultures and Organizations - Software of the Mind (McGraw Hill, 1991). 7 Senior B., Organisational Change, 2nd Edition (Prentice Hall-Financial Times, 2002), p. 148. 8 Ibid. 9 Tayeb M., Organisations and National Culture - A Comparative Analysis (Sage, 1988). 10 Trandis H.C., "Review of Culture's Consequences -International Differences in Work-Related Values", in Human Organisation, Vol. 41, Issue 1, Spring (1982). 11 Deal T.E. & Kennedy A.A., Corporate Culture (Reading-Mass:Addison-Wesley). 12 Calori R. & De Wool P., A European Management Model Beyond Diversity (Prentice Hall,1994), pp. 22-29. 13 Haywood A., Politics, 2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2),p. 78. 14 Dahl R.,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56), p.145. 15 Galbraith J.K., The Culture of Contentment (Sinclair Stevenson). 16 張靜:《法團主義(修訂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年,第 17 頁。 17 同上註,第 32、33 頁。 18 Haywood A., Politics, 2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2),p. 275. 19 同註 16,第 32 頁。 20 Haywood A., Politics, 2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2),p. 275. 21 Ibid. 22 Ibid., pp. 275-276. 23 Olson M.,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Harv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24 Ibid. 25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自由主義研究”課題組:《新自由主義及其本質》,載於《新自由主義評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年,第 10 頁。 26 Haywood A., Politics, 2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2),pp. 49-50. 27 同註 25,第 29-30 頁。 28 方福前:《論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兩面性》,載於《新自由主義評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年,第 49-50頁。 29 婁勝華:《澳門法團主義體制的特徵》,載於《行政》,第 17 卷,總第 65 期,第 679 頁。 30 同上註。
  • 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多邊貿易體制的衝突與協調——兼評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法律制度易在成*一 、前 言在許多方面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的原產地 規則是不一致的,從表面上來看,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多邊貿易體制存在種種衝突。而從優惠原產 地規則與多邊貿易體制實質上的關係、GAT T 1 994的第24條及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發展來看,優惠原產地規則與多邊貿易體制是協調的。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法律制度建設才剛剛起步,在運用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這需要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法律制度建設中明確中國優惠原產地規則立法和規則實施中的目的與原則。二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機理原產地規則(Rule of O r igi n)是指國家、地區或區域集團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章的總稱,常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規則在開始產生時,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比較簡單的,一是為了貿易統計的需要,即利用原產地規則確定進口貿易中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進口貨物的國別貿易統計,這是一國進行貿易管理的一般行為,只是由於管理進口配額方面的需要,進口國海關才要求申報原產國;二是為了使一國消費者知曉進口貨物的真實原產地,需要運用原產地規則對進口貨物加貼原產地標記,其主要目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隨着國際貿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法律 規 則的 完 善, 原 產 地規 則 也隨 之 有了 大 的 發展,在種類上日益豐富,在用途上逐漸分化。隨着世界主要貿易國家與他國訂立自由貿易協定的增加,導致對不同國家實施不同進口關税税率的局面,因此需要利用原產地規則來判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以便僅向自由貿易協定參加國的貨物提供優惠關税待遇。這樣原產地規則就有了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從是否享受到優惠的關税等方面的待遇,將原產地規則分為非優惠的原產地規則與優惠的原產 地規則 。烏拉圭回合談判形成的《原產地規則協定》附件二中,優惠原產地規則被定義為“任何締約方根據協定或貿易集團規定,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國和地區是否享有優惠待遇而實施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1 所以,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一成員為確定貨物是否有資格根據契約或自治貿易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而施行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該契約或自治貿易的規定可使貨物享受超出1 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 條第1 款實施範圍的關税優惠待遇。相對於關税同盟而言,原產地規則對自由貿易區更為重要,因為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保持各自的對外關税率。而關税同盟因為對外實行統一關税,涉及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問題較少。而大多數自由貿易區都制定有自己的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根據是否進口國單方賦予分為普惠制 的 優 惠原 產 地 規則 與 互 惠制 的 優 惠原 產 地 規則,普惠制原產地規則和區域性經濟集團內實施的互惠 性 優 惠的 原 產 地規 則 等 均屬 優 惠 性原 產 地 規則。本文重點研究的是互惠性的原產地規則。自由貿易區制定原產地規則有兩大目的:一是順利實施關税優惠待遇體制;二是有區別地實施原產* 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博士研究生
  • 地標記、配額等措施。其中,出於第一目的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名目繁多,其爭議最多。自由貿易區制定原產地規則的主要作用在於:①確定產品享受內部優惠待遇;②防止貿易規避和分散行為;③禁止成員內那些主要依靠進口原料和零部件來進行簡單加工和組裝後形成的製成品享受區內貿易優惠待遇;④通過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擴大區域內中間產品、原料產品貿易。雖然區域經濟集團設置原產地規則目的在於區分產品不同來源,使其享受不同優惠待遇,但它的實施肯定會對國際貿易產生 影 響 。從WTO的法律文件看,WTO《原產地規則協定》對區域經濟集團中適用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沒有約束力,對涉及歧視性關税安排的原產國標記問題只有一個作為附件的《共同宣言》,沒有實質的指導性。2而原產地規則正是區域經濟集團實施內外貿易差別待遇的重要工具之一,隨着區域經濟集團在90年代後的興起和貿易量的擴大,與貿易歧視性待遇相關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及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成為人們關注原產地規則的焦點。對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有了WTO《原產地規則協定》中的統一的原產地判斷標準:實質變化標準,而在優惠原產地方面卻很難達成 一 致 。 採用 的 哪 一 種標 準 來 確 定產 品 原 產 地上,各區域經濟集團各行其是。如東盟基於1 992來年共同有效優惠關税安排而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一項產品至少40%的成分來自東盟成員,方可認定為原產地是東盟成員國;而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緊密經濟關係協定則採用產品增值比率達50%的標準來判定原產地;美加協定確定產品原產地主要依靠關税税目變化,同時又以50%的增值比率作為輔助;美國與以色列1 985年簽署的跨地區自由貿易協定中卻採用把實質改變和增值比率35%相結合的做法。另外,各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用途也是不一樣的,如在美國,適用於普惠制、加勒比盆地協定、美所屬島嶼及自由聯邦產品、美國一以色列自由貿易區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又如在日本,優惠原產地規則僅用於普惠制。3三 、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與WTO多 邊 貿 易體 制 的 衝 突優惠原產地規則 與WTO中的非 優惠原產地規 則及其所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是存在明顯衝突的。從經濟學來看,優惠原產地規則有悖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於各國依據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以獲取貿易利益的理論基礎。4 優惠原產地規則卻通過關税或非關税歧視待遇直接或間接地鼓勵生產商更多地使用區域內的當地成分,人為破壞資源基於市場配置基礎的自然流動,降低其使用效率,進而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具體而言,優惠原產地規則對國際多邊貿易體制所倡導的自由貿易的消極影響至少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貿易限制作用原產地確認中較高的增值比率要求和技術工藝標準給區外第三國中間產品出口造成實際困難,減少他們與區外各國的貿易量。(二)貿易轉移效果原產地規則越是苛刻,其相對貿易轉移效果越大。北美自由貿易區內紡織品及服裝原產地規則採用的是原料構成標準,即“紗以後”(Yarn Forwa rd)或“纖維以後”(F ibe r Forward)規則。所謂“紗以後”規則,意指用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生產的紗為原料製作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方可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對部分產品,如根紗和人造纖維線,還可以採用“纖維以後”規則,意指以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生產的纖維制得的產品方屬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範圍。在另一些情況下,採用經北美自 由貿 易 區國 家 同意 , 本地 區 短缺 的 進口 布 料(如絲綢、亞麻和特種襯衫布料等)在北美地區裁剪和縫製的成衣也有資格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 遇 。北美自由貿易區對紡織品及服裝原產地規則採用的嚴格的“紗以後”或“纖維以後”規則產生了“貿易轉移效應”,由此嚴重扭曲了正常的國際貿易格局,破壞了“最有效率”的國際分工模式。受此影響,中國多年來對美服裝出口第一大國地位已於1 995年被墨西哥所取代。5(三)影響直接投資流向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在造成貿易轉移的情況下,區外出口商為確保其在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中的既有 市場 , 會被 迫進 行 直接 投資 , 以使 生產 當 地化,減少原產地規則對其出口利益造成的損失。這樣原產地規則對直接投資流動,特別是“被動投資”
  • 將產生直接作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極其嚴格,由此迫使區外企業為取得北美原產地資格,在區內大量投資設廠。影印機原產地規則意在阻止美國施樂公司的競爭對手—— 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國和馬來西亞等低成本的國家投資設廠,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國佛吉尼亞投資約1 億美元興建了 ——座影印機生產廠,為美國人增加了就業機會。6優惠原產地規則對WTO多邊貿易體制中各成 員方的 消 極影 響 還取 決 於 各國 的 生產 要 素資 源 的 狀況、 外 貿依 存 度和 其 在 國際 貿 易中 已 有的 分 工 情況。就區域內國家之間的貿易而言,生產要素資源狀況在原產地規則不均衡影響中作用明顯。生產要素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勞動資源、資本資源等)豐富的國家從事出口生產所需要進口的中間產品少,因而它受原產地規則的影響就小;生產要素資源匱乏的國家從事出口生產所需要進口的中間產品多,由於不得不放棄在世界範圍內尋求最低價格的供應商,轉向區內價格較高的供應商,其中間產品進口成本增加,其出口產品在參與區內貿易和競爭時就處於劣勢。在世界範圍內看,優惠原產地規則對貿易依 存 度大 的 國家 其 影 響比 貿 易依 存 度小 的 國 家大,原因在於貿易依存度大的國家其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更仰賴世界範圍內各種產品進出口的自由流動規則;實質性改變、工藝加工標準、增值比率等原產地認定標準有利於在國際貿易中分工於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生產的發達國家對國際貿易的支配和控制。對於產品技術含量低的發展中國家,原產地規則既可能造成其中間產品出口困難,又可能減少發達國家對其進行高技術含量產品的技術轉讓與投資,因而優惠原產地規則對WTO多邊貿易體制中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不均衡的。四 、與WTO多 邊 貿 易 體 制 的 協 調正如上文所述,雖然目前在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還未達成一個全球範圍內的公約來規制與協調優惠原產地規則,但從國際法理論與多邊貿易體制發展的前 景來 看 ,優 惠 原產 地 規則 還 是應 該 且可 以 與WTO多邊貿易體制相協調的。之所以説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的多邊貿易體制是協調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通過世貿組織多邊框架推動優惠原產地規則國際協調面臨一定困難的情況下,各國從實踐中探索出來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貿易協定是推動優惠 原 產 地 規則 向 貿 易 自由 化 發 展 的一 種 權 宜 之計。在自由貿易協定內部就優惠原產地規則達成一致以及其他促進貿易便利化的談判。由於是自願組合, 同 時 ,談 判 成 員數 比 世 貿組 織 成 員數 目 少 得多;談判相對較容易達成協定。第二,優惠 原產地規則 與WTO多 邊貿易體制 的衝突從本質上來説是自由 貿易區與WTO多邊貿易 體制之間的衝突。優惠原產 地規則同WTO的多邊貿 易體制的關係實際上是自由貿易區同多邊貿易體制之間的關係。WTO在優惠原產地規則統一方面的困 難促使人們更積極於自由貿 易區的優惠原產地規則 。各區域經濟集團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最終會趨同並最終 統 一 到 以 自 由 貿 易 為 核 心 的 WTO多 邊 貿 易 體 制中 。WTO框 架畢竟是 一種日趨 成熟的互 動機制, 自由貿易協定的興起也會促使與世貿組織相關的各方行為主體更加積極於利用世貿組織解決某些自由貿易協定解決不了的在優惠原產地規則協調方面的問題,這樣,自由貿易協定與世貿組織之間最終會形成某種相互共存、相互促進的關係。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説,優惠原產地規則隨着在自由貿易區內部的日益完善和多邊貿易體制中對優惠原產地規則的一種制度渴求,最終優惠原產地規則會在世界貿易組織的體制中佔有一席之地。第三,優惠原產地規則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費用,達到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從而通過推動新自由貿易協定的產生,從 最終效應上促進了WTO多邊貿易體制,是與WTO多邊貿易體制的自由貿易 宗旨一致的。關税是國際經濟活動中的一種特殊的交易成本。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會使這種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並使它在 不長的時間內趨 向於零或等於零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還使貿易者與所選擇的貿易夥伴之間物理距離拉近,由此節約了運輸費用。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費用,自由貿易協定能夠大幅促進內部成員之間的貿易。我們注意到,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有3個經濟地位重要的成員國;它的形成時隔現在不久,花費時間也相對較短;目前它還僅是一個自由貿易協定;這樣,相比於觀察歐盟,通過觀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我們更容易分辨出自由
  • 貿易協定對成員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於1 994年初啟動第一輪關税削減,有關研究表明,1 994年 1 -9月與1 993年同期相比,美國與加拿大、墨西哥之間的貿易增長率大約是與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際貿易增長率的2倍;1 980年,北美貨物和 服 務 貿 易 出 口 總 額 中 區 域 內 部 出 口 佔 3 4 % ,1 996、2002年分別增長了49%、56%。7第四,雖然目前在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還未達成一個全球範圍內的公約來規制與協調優惠原產地規則,WTO協定也還是對 接納優惠原產地規則留下 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從GAT T 第24條所表述的,即如果特定標準得到滿足,則允許建立某種形式的優惠貿易集團。8 基本的政策目標是允許優惠貿易安排,只要該 安 排 的 確是 為 推 動 集團 內 部 的 自由 貿 易 的 發展。第三部分討論的,幾乎所有標準都表達了這一觀念。通常,第24條例外的目標總是被表達為“貿易創造”而非“貿 易轉移”。9 第 24條規定了一 些關於新的優惠安排的程序規則。要求此類安排應通知締約方全體。同樣,第27條第7款規定,如果締約方全體在研究該通知後認為該協定不可能在合理期限內導致一個適當的協定,則其應向協定參加方提出建議。如協定參加方不準備依照這些建議修改該協定,則不得維持或實施該協定。關於這種程序性要求,有意思的是,它並不要求GAT T締約方全體事先或隨後的批准。相反,它將締約方全體提出優惠協定的修改建議放在第一位。這意味着,從技術層面,一旦將協定通知GAT T,除非締約方全體能以某種方式達成一套各方同意的建議,否則,GAT T 的規定允許優惠協定參加方繼續往前走。因此,得出的結論應該是支持優惠安排。隨着國際生產分割程度的加深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擴張,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實施也呈現擴張之勢,因此,WTO對原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協調 工作任重而道遠。根據上述分析,有必要將優惠性原產 地 規 則 的 統 一 問 題 納 入 到 WTO新 的 回 合 談 判 之中,WTO對於優 惠性原產地規則 的協調的方向為 :①倡導在區域貿易協定中採用一致的、可預見的、非政治化的優惠性原 產地規則。必須 對於WTO協定 的第24條予以修正,將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納人其中,並成為WTO對於所收到的新的貿易安排的通吿進 行審議的一部分;②鑑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在第三國反傾銷規避措施實施中的重要作用,要通過反規避規則的 多邊 協 調來 間 接促 進 優惠 性 原產 地 規則 的 協調;③強調原產地累計區域貿易安排中的作用,這樣可以為某些區域貿易集團裏的低收人小國提供更多的採購中間投入品的靈活性,削減保護性的原產地規則的生產扭曲效應,促進跨國家的生產網絡的擴張 。五 、中國優惠原產地規則法律制度 及評 價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優惠原產地規則逐漸成為非關 税貿 易 保護 措 施而 被 世界 各 國廣 泛 運用 。 但是, 由於 中 國長 期 以來 對 優惠 原 產地 規 則認 識 不足,導致中國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立法和實踐嚴重滯後,影響了中國經濟特別是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是在中國入世後才引起人們的注意的,因為在入世前,中國沒有嚴格的優惠原產地規則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之分。中國原產地工作起步於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需要,它可以追溯到新中國成立後的初期,距今已有約40年歷史。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從而使中國對外簽發原產地證種類也有所增加。除一般原產地證外,根據給惠國的需要,1 97 9年年底,中國商檢局開始簽發普惠制產地證。這應該是中國最早的優惠原產地證書。1 0 1 986中國海關總署公佈實行了《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這是第一次在原產地規則領域制訂的規章。另外,為了改變建國40多年來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無法可依的局面,外經貿部於1 992年5月開始實行了中國第一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辦法。在上述兩個規章中,對優惠原產地規則基本沒有涉及。在入世之後,在同原產地規則比較發達的國家的國際貿易中,中國的原產地規則已顯得不適應了。比如,在進口貿易中,如果進口商對已被中國徵收反傾銷税的商品以規避的形式改頭換面進口時,中國海關沒有反規避的法律武器,而在西方國家,反規避立法一般都是在原產地規則中體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在入世前後,特別是在2004年,中國的原產地規則的制度建設有了大的發展,在非優惠原產
  • 地規則方面,有了與WTO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基本一致、與發達國家原產地規則接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 產地 規 則條 例 》 ,而 在 優惠 原 產地 規 則 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發展。目前,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有:(一)中國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優厚原產地規則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 PA)中,貨物貿易是主要的內容之一。按照協定,自2004年1 月1 日起,對香港有較大實際利益的273個內地税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進入內地時都可享受零關税優惠 ;其他香港 原產貨物 不遲於2 006年 1 月 1 日 實行零 關税,從而使香港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免關税進入中國內地市場而得益的單獨關税區經濟體。海關總署頒佈了為配合《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及隨後的《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頒佈了《第一批第二批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二)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的《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已於2003年 1 0月正式簽署並將於2004年 1 月1 日起實施,中國與泰國於2003年6月 1 8日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於在〈中國一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早期收穫”方案下加速取消關税的協定》(以下簡稱《中泰蔬菜水果協定》)。為保證1 0月 1 日《中泰蔬菜水果協定》的順利實施,海關總署制定了《中泰蔬菜水果協定》項下的貨物原產地暫行規定。(三)中國與曼谷協定成員之間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國於2001 年5月23日正式成為《關於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簡稱《曼谷協定》)成員,這是中國加入的第一個具有實質性優惠關税安排的區域貿易協定。為使中國出口至韓國、斯里蘭卡的《曼谷協定》項下的特定產品,享受韓國、斯里蘭卡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海關總署將韓國、斯里蘭卡《曼谷協定》項下的貨物原產地規則及關税減讓表予以公 佈 。(四)中國與非洲之間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税待遇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已於2004年1 2月由海關總署發佈,自200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應該説,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制度建設已經開始起步,但還有許多需要改善和提高的地方。優惠原 產 地 規則 應 該 分為 程 序 規則 與 實 體規 則 兩 方面1 1 ,從中國已有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來看,我們找不到有關程序規則方面的明確的規定,這是中國在以後的原產地規則立法中應該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因為 只 有有 了 程序 規 則 ,才 能 把實 體 規則 落 到 實處,才能真正維護權利人的權利及對行政權利的控制。而從已有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來看,在實體規則的制定上呈一種粗線條、沒有針對性;與中國簽訂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客體對象還限於發展中國家的初級產品,對一些敏感產品沒有針對性強的優惠原產地 規 則 。要解決上述具體問題,首先應該明確是在當前中國的對外貿易環境及國情下,我們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中的目的與原則是甚麼?正如前文所述, 目前WTO的原 產地規則並未 統一各國的相關標準,允許 各成員在不違背WTO基 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原產地標準,特別是優惠原產地法律規則。我們制定和實施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目標應該是同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目的一致的,同時,從國內法的角度,優惠原產地規則是一種政府進行貿易管理的行政行為1 2 ,如海關的對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管理,我們不僅要在規則制定與實施中注意不要讓它變異成政府管理貿易的行為,同時注意到優惠原產地規則與進出商的利益是息息相關。所以我們制定與實施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目的應該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能夠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確保貨物原產地規則能夠便利貨物貿易的發展,而不會對 貨物貿易造 成不必要的 扭曲與障礙 ;同時,確保優惠原產地規則在促進與便利國際貿易發展的同時,其制定與實施的機制中確保進出口商的合法權益能夠維護和救濟。1 3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是 一 種 非 關 税 的 貿 易 措 施 ,WTO提出了 貿易措施制 定與實施的三 項基本原則 ,即統一實施、透明 度和司法審查。 在WTO多邊貿 易體制的背景下,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在立法與執法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應該有:第一, 在優惠原產
  • 地規則的立法和執法方面:①優惠原產地規則應以一致的、統一的、合理的、客觀的、公正的、透明的方式加以管理;②及時有效地公佈與優惠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並嚴格遵守之。第二,在原產地規則的立法與執法方面應該重視救濟的途徑與有效性,特別是突出司法救濟的重要地位,也就是説,任何人均可就任何改變後的或制訂出的新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向有關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提出異議。任何與確定優惠原產地規則有關的行政行為都應立即接受獨立於做出評定意見的當局的司法、仲裁及行政機構的審查 。註 釋 :1 世界貿易 組織秘書 處,索 必成等譯 :《烏拉 圭回合 協定導讀 》,法 律出版 社, 2 0 0 1 年, 第 1 7 5 頁 。2 由於 WTO《原 產地 規 則協 定》 本 身未 提到 這 一附 件 ,所 以 該 宣 言 在 WTO中 的 法 律 地 位 並 不 明 確 。3 日本普 惠制 原產 地標 準分 為“完 全原 產” 標準 及“ 實質性 改變 ”標 準。 日本 採用 “加 工標 推” 、並 利用 加工清 單 作 為 對 “ 實 質 性 改 變 ” 標 準 的 補 充 。4 按傳統 國際 貿易 理論 ,對 不同來 源的 進口 產品 給予 同等的待遇 不僅有 利於資 源在世 界範圍 內的合 理配置 ,而且也可保 證進口來 自最低成本 的供應, 從而加強 世界市場基 於比較優 勢的貿 易發展, 最大可能 地縮小 國內 保 護 的 代 價 。5 劉 麗 娟 、 徐 進 亮 : 《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產 生 、 運 用 及 改革》,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 998年,第57-60頁。6 張祥:《 原產地 規則的 認識與 運用》 ,載於 《管理 世界》,北京,2 0 0 0 年,第4 期,第 1 - 4 頁。7 見http://www .mof com.gov .c n/n/n .h tm l 。8 由於 WTO《 原產 地 規則 協定 》本 身 未提 到這 一附 件 ,所 以 該 宣 言 在 WT O中 的 法 律 地 位 並 不 明 確 。9 John,H.J a ckson 著,張玉卿等譯:《J ur i s p rud ence o fGATT & th eWTO》,新華出版社,20 0 2年,第1 1 3-1 1 5頁 。10 當時,中 國的對外貿易 對象,主要是 蘇聯、東歐一 些國家,基本 不設計產 地證書的問 題。隨着 中國開始 與一些西方 國家的貿 易,並 逐步開展 與廣大發 展中國 家的 貿 易 , 不 少 國 家 要 求 他 們 駐 中 國 領 使 館 簽 發 產 地證,由於 中國原 外貿部 的堅持 ,中國 商檢局 、中國 國際貿易促進 委員會成 為中國對外 簽發原產 地證明書 的兩個 專門 機構 。中 國商 檢局 為中 國政 府的 簽發 機構 ;中國國際貿易 促進委員會 以全國民間性 商會的地位 對外 簽 發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11 與非優惠性原 產地規則一樣,美 國的優惠性原產地 規則也包括 “程序規 則”及 “實體規 則”兩大 部分。 美國優惠性原產 地規則具有 與非優惠性原 產地規則一 樣的 程 序 規 則 。12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貿易(managed t ra de) 和 貿 易 管 理(t rad e managemen t ) 是兩個截然不同而相對立的概念 。 前 者 是 政 府 的 貿 易 政 策 , 是 一 種 新 貿 易 保 護 主義。而後者是政府 的行政職能。涉 及制訂規則的貿 易談判以及對談 判出來的貿 易權利和義務 的執行。因 此貿易管理是和維護 自由競爭的固定 規則的貿易制度 相一 致 的 。 例 如 GA T T 規 則 , 東 京 回 合 達 成 的 貿 易 守則。削減貿易 壁壘的談判 ,新貿易紀律 的建立,一 國貿易權利的行使, 遵守貿易義務的 保證等等都屬於 貿易 管 理 , 是 正 常 行 使 的 政 府 職 能 。13 《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 1 0條第3款第2項明確規定:“為 了能 夠特 別對 有關 海關 事項 有關 的行 政行 為迅 速進行審查和糾正, 締約各國政府維 持或盡快建立司 法的、仲裁的或者行 政的法庭或程序 。法庭和程序應 獨立於負責行政 實施的機構 之外。而它們 的決定除規 定上訴期間向上級法 院或法庭提出上 訴之外,應當由 這些機構予以執 行並作為以 後實施的準則 。但是如這 些機構的中央主 管機關有充 分理由認為它 們的規定與 法律的既定原則 有抵觸或者 與事實不符, 則可以採取 步驟使 這 個問 題 由另 一 程序 加 以審 查 。 ”
  • 澳門財政支出規模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傅桂娥*早在20世紀末,皮考克和懷斯曼在考察了英國從1 880-1 955年間公共支出的增長狀況後,借鑑“瓦格納法則”,提出了“內外因素”影響財政支出規模的發展趨勢理論。他們認為導致公共支出變化趨勢的因素分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各因素發揮作用的關鍵是税收。本文以皮考克和懷斯曼提出的“內外因 素 影 響財 政 支 出規 模 的 發展 趨 勢 理論 ” 為 依據,根據澳門1 982-2003年的統計資料,分析了各個主要經濟、政治以及社會因素對財政資金與需求的影響,認為目前澳門財政支出規模主要受財政收入規模和上年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以此建立了澳門財政資金的供給一需求制約模型,提出了澳門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財政支出規模所面臨的一些問題。一、財政支出規模的指標設定及影響因素(一)財政支出規模的衡量指標各國學者通常認為:公共財政支出規模的衡量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對財政支出絕對量的考察,另一種是對財政支出相對量的考察。絕對量指標(公共財政支出的絕對規模或總量)指按當期不變價格計算的財政支出實際數量,其優點是可以比較直觀地反映一定時期內一國政府財政規模,通常在預算中採用絕對量指標進行核算。缺點是使用範圍較窄,不具有可比性。相對量指標(公共財政支出的相對規模或相對量)指財 政支出佔 GDP或 GNP的 比重,它 反映了 在一定時期內由全社會創造的財富中由政府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數額,可以全面地反映政府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其主要特點就是具有橫向及縱向可比性,是最常用的衡量財政支出的指標之一。1(二)財政支出規模的的影響因素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因素,可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 考 察 。從需求方面看,影響財政支出規模的因素有三。第一,經濟因素。一定的經濟水平客觀上需要相應的 財 政 支 出規 模 , 正 如馬 斯 格 雷 夫和 羅 斯 托 所説,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經濟水平是影響財政支出規模的重要因素。同時,經濟體制的變化和政府干預政策的變化都直接影響着財政支出規模的變化。第二,政治因素。政局不穩、發生戰爭或出現自然災害時,財政支出規模必然增大。第三,社會因素。人口多少及其狀況、文化背景等也影響財政支出規模。如人口多致使教育保健支出多,人口老齡化問題嚴重,財政開支也要增加。2從供給方面分析,影響財政支出規模的主要因素是財政收入規模或國家財力狀況。每個國家或地區一定 時 期 財力 狀 況 或財 政 收 入規 模 取 決於 經 濟 水平,一般可用人均 GDP水平來表 示。不同國家的 人均GDP水平不同,需要 的財政支出規模也不同。 也可以分析財政支出受財政收人制約狀況,即財政收入對財政支 出的影響 。二、 澳 門財 政 支出 規 模的 歷 史發 展 趨勢 分 析(一)澳門公共財政支出的規模及其比重* 澳門科技大學敎務部督導員、工商管理碩士
  • 表1 1982-2003年澳門財政支出規模及其比重(千澳門元,當年價格)資料來源:澳門歷年《統計年鑑》圖1 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絕對額變化圖2 GDP、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增長率變化表2 1982-2003年財政收支增長率資料備註:財政自給率=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資料來源:根據表1有關資料整理計算(二)澳門財政規模統計性分析結論表1 、表2,圖1 、圖2顯示了1 982年以來澳門財政支出規模的變化情況,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方面 。①澳門財政支出的絕對額快速上升由表1 、圖1 可見,澳門財政支出的絕對數是快速上升的,由1 982年的7.48億澳門元上升到1 993年的104.2億澳門元,2003年的1 57.13億澳門元,年均增長680,231千澳門元,複合增長率達1 5.6%。(74,890(1+r)21 =15,712,968),2003年的財政支出絕對額是1 982年的21 倍。②澳門財政支出 佔GDP比重在 回歸前後波動 明顯由表1 可見,澳門財政支出佔GDP比重中,澳門財政支出佔GDP比重在1 982-2003年間,1 982年僅佔1 0.45%,回歸前除了85年從84年的1 0.8%猛增到21.9%,86、87年又降到1 6.5%、14.9%外,其餘年份基本上都是穩步上升,1 990年超過20%,1 991 年更到達25.26%,隨後直到1 997年都在21-28%左右波動。但在回歸前的最後兩年即1 998年和 1 999年,其比重猛增到29.88%和33.94%,從2000-2003年又逐步下降,到2003年已降到24.8%,回歸前後期間波動十分明顯。在1 982-2003年,澳門財政支出佔GDP比重平均為22%,最高年份是1 999年,比重為33.94%,最低年份是1 982年,比重為1 0.45%,其餘年份均在20%左右 。
  • ③1 982-1 999的1 8年裏,澳門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有1 0年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由表2、圖2可見,在1 982-1 999回歸前的1 8年裏,澳門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有1 0年高於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但是,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一直低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做到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的原則。④澳門在過渡期的財政支出的增長遠遠超過同期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從 表 2 和 圖 2 可 看 出 , 財 政 支 出 從 1 9 8 8年 的28.27億澳門元增長到1 999年的1 66.36億澳門元,增長4.9倍,但同期的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則從1 87.1 8億澳門元增長到490.21 億澳門元,僅增長1 .6倍。可以看出澳門整個過渡期的財政支出增長速度遠遠超過同期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即使在1 996年起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已呈現停滯下降的局面,按1 996年不變價格連續4年出現負增長的同時,財政支出仍照常增長。可以説澳葡政府的開支已成了慣性的增長和擴張,未能隨着經濟不景氣甚至負增長而緊縮政府部門的財政支出。但是,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就很好地控制了財政支出,使財政支出的增長低於經濟增長的速度,做到了“公共支出的增長率與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宜”的原則。⑤財政支出自給率均保持在1 .0以上由表2可見,澳門財政支出自給率均保持在1 .0以上。在澳門財政收入中最重要、佔比例最大的始終是博彩税,從過渡期開始的1 988年佔整個財政收入(實際收入)的比重在30-40%左右,而金額則從1 0.66億澳門元一直上升到1 993年的48.65億澳門元。但1 994年下降為47.54億元,1 995年又上升為54.79億元,1 996年為52.1 7億元,1 997年為62.77億元,1998年為52.32億元,1 999年僅為48.97億元,與1 993年的水平差不多。那為甚麼在1 998年和1 999年澳門在博彩税急降的情況下,財政支出的自給率還可以保持在1 .0以上呢?那是因為澳葡政府在財政收入達不到預算目標的情況下,不得不修改預算。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澳葡政府以歷年盈餘滾存來追加財政收入,應付了財政支出的需要。3三 、政支出規模的因素分析如果財政支出規模過大,就可能出現財政赤字;如果 財 政支 出 規模 過 小 ,可 能 產生 財 政結 餘 。 那麼,澳門政府在執行當前“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的財政政策下,有哪些因素影響澳門財政支出 規模呢 ?在借鑑皮考克和懷斯曼理論的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從實證角度分析內、外因素對財政資金的供給與需 求 影 響 。(一)從財政資金的供給因素分析財政資金的供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財政收入規模,本節將從 GDP與財政收 入入手,根據澳 門政府1 982-2003年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和國內人均生產總值資料(見表1 ),分析二者對財政支出規模發展趨 勢的 影響 。1 .GDP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依據GDP 對財政支出 規模的制約 狀況,建立 的回歸模型如下:Gt =α0 +α1 GDP t ( 1 )其中,Gt 為第t 年的財政支出數量,GDPt 為第 t年的GDP數量, α0 ,α 1 為待定係數。按公式(1 ),可得如下財政支出的制約方程:G t =-1958663+0.3051GDPt ( 2)R 2 =0.9084 t=1 4.09 P< 0.00 1圖 3 GDP對公共支出的影響 (單位:百萬元)從(2)式可以看出相關係數為0.9466,因此財政支出規模與GDP具有 高度的相關性。二者成同 方向變化,GDP每增長1 萬元,財政支出大概增加305 1元。隨着GDP規 模的提高,財政 支出規模擴大是 必然 趨 勢 。2.財政收入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依據財政收入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狀況,建立的回歸模型如下:
  • Gt = a 0 + a 1 T t ( 3)其中,Gt 為第t 的財政支出數量,T t 為第 t 年的財政收入數量,a0,a1 為待定係數。按公式(3),可得如下財政支出的制約方程:Gt=924.563+0.9423T (4)R2=0.9880 t=40.50 P<0.001圖4 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的關係我們從(4)式可以看出,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數量的相關係數R為0.9880,二者具有高度的相關性,説明財政支出的總規模嚴格受到財政收入規模的制約。兩者成同方向變動,即隨着財政收入的增加,財政支出也不斷增加,財政收入每增長1 萬元,財政支出就增加了9423元,顯然財政支出規模始終小於財政收入規模,圖一中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也呈現出這樣的變動趨勢 。國內學者侯榮華4 以同樣的方法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分析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因素。從1 995年54個國家或地區的GDP和 財政收入對財政支出規模 制約關係的分析,得出結論:“低收入國家或地區財政收入對財政支出規模制約性強,其係數為1 .1 722,高於所有國家或地區的1 .043,高於高收入國家或地區的1 .0652;高收入國家或地區GDP對財政支出規模制約性較強,其係數為0.2443,高於所有國家或地區的0.2054,也高於低收入國家或地區的0.1 576。”澳門作為一個中等高收入地區,為甚麼澳門的財政支出規模是受GDP制約性(0.3051)強於所有國家或地區,而財政支出規模受財政收入制約性(0.9423)又低於所有國家或地區呢?究其原因,也是與澳門的財政政策有關。澳葡政府長期奉行的基本經濟政策是自由港政策。這一政策的理論基礎就是古典經濟學派的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代表人物之一亞當·斯密有一著名經濟學命題,這就是“人們的經濟活動是由一隻‘看不見的手’來指導的”他嚴厲地批判國家幹預經濟的理論。澳門政府自由港政策的基 本 內 容是 貿 易 自由 、 匯 兑自 由 、 資金 進 出 自由、人員進出自由和企業自由經營制度。所以,澳門的財政支出受經濟的制約(0.3051>0.2443)會大於所有其它國家或地區 。在這種自由市場經濟和自由企業制度中,政府對經濟極少幹預,它的職責是為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提供支持和必要的條件。因此,政府要儘量縮小它的職能。與此相適應,澳葡政府的財政開支壓縮到最低限度,實行“廉價政府”,執行平衡預算的財政政策,在編制預算時,使預計的收入與預計的開支全額相等,並往往多估開支,少估收入,因而決算時常常是收入略大於開支,出現少量結餘。5 所以澳門沒有出現過赤字,即財政支出規模受財政收入制約性不會超過1(0.9423)。雖 然 澳 門 的 財 政 支 出 規 模 是 受 GDP 制 約 性(0.3051 )強於所有國家或地區,而財政支出規模受財政收入制約性(0.9423)又低於所有國家或地區,但從以上分析GDP,財政收入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模型來看,財政收入規模對財政支出規模變動的制約性更強,GDP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性相對較弱。主要是因為澳門財政收入、財政支出的總規模基本保持着一致的增長趨勢,我們從圖1 中也可以看出。所以説,澳門財政收入規模是決定財政支出規模的剛性因素,起到很大的支持與制約作用。3.從財政資金的需求因素分析(1 )政治因素政府職能擴大6 :以1 979年到1 981 年的伊芝迪總督的內閣為例,當時只設有三名政務司及一個保安司令,在總督直接掌管下的部門只有1 9個,且大多屬於廳級部門。經過1 984年的多項有關的公共行政改革法令的頒布,令政府部門不斷升格和擴大並增加,在1 991 年已經有由7名政務司領導的30多個一般政府 部門 和 多個 自 治機 關 ,各 政 務司 並 有其 辦 公室。與此同時,公共部門的職工人數更大幅上升,由1 982年的5685人增加至1 999年的1 8,01 3人。中國的開放政策令澳門鄰近地區成為另一個廉價
  • 生產基地,澳門正在逐漸失去其競爭力。為了加強澳門地區的經濟發展條件,政府動用大量資源興建各項基礎設施,包括機場、深水港、港澳碼頭等,着意改善澳門的投資環境,加強澳門在中國南方的經濟自主性和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也推行許多行政、司法和文化等培訓計劃,為葡萄牙在1 999年把澳門主權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準備。這些都是澳門地區公共支出大幅增加的原因。從1 995年後過渡期的開始,澳葡政府為其國家的利 益, 不 根據 實際 財 政收 入的 情 況壓 縮財 政 支出、縮小財政規模,反而採取追加財政預算,甚至不惜 採取 赤 字財 政 的方 法 達到 龐 大的 財 政預 算 規模,“末期心理”十分嚴重。7(2)經濟因素①上一年的財政支出數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依據表1 的1 982-2003年有關資料,分析上一年度財政支出對今年財政支出的制約狀況,建立的回歸模型如下:Gt= a 0 + a 1 Gt- 1 (5)其中,Gt 為第t 年的財政支出數量,Gt- 1 為上一年的財政支出數,α0,α1 為待定係數。按公式(5),可得如下財政支出的制約方程:Gt=1 061 879+0.959248Gt-1 (6)R 2=0.9478 t=18.58 P<0.001從(6)式可以看出,財政支出規模與上一年的財政支出數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得出兩者的相關係數R=0.9478,説明財政支出的總規模與相對規模受到上一年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性較強。兩者成同方向變化,即隨着上一年財政支出的增加,下一年的財政支出規模不斷擴大,前者每增長1 萬元,後者就增長9592元,顯然澳門的財政支出規模的快速增長是建立在前期財政支出規模的增長趨勢之上的。②國民收入增長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年收入中位數根據澳門統計局提供的“澳門統計圖表”中1 989-2003年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和人口數計算 得 出 。表3 歷年財政支出、人口總數和年收入中位數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整理分析國民收入對財政支出的制約狀況,建立的回歸模型如下:Gt =α0 +α1 E t (7)其中,Gt 為第 t 年的人均財政支出數,E t 為第 t年的國民年收入中位數,α0,α1 為待定係數。按公式(7),可得如下財政支出的制約方程:Gt=-5.7357+0.6979E t (8)R2=0.921 6 t=12.36 P<0.001圖5 個人收入中位數與個人公共支出的關係
  • 從(8)式可以看出,財政支出與國民收 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得出兩者的相關係數R=0.921 6,説明財政支出規模受到國民收入較強的制約。兩者成同方向變化,即隨着國民收入總數的增加,財政支出規模不斷提高,人均國民收入總數每增長1 萬元,人均財政支出規模增長6979元。説明澳門國民收入的不斷增長,為政府公共收入的增長提供了有利的前提。但是,財政支出擴張速度低於國民收入總數的增長 速 度 , 這也 驗 證 了 “澳 門 是 一 個低 税 收 的 地區,國民收入主要來自博彩税”這一事實。(3)社會因素正如英國經濟學家伯爾德於1 97 1 年提出的“瓦格納規律”的現代模式,瓦格納認為並直接指出社會文化福利支出的明顯增長,特別是教育與收入再分配緊密聯繫的支出增長相關。因此,我們把財政支出規模的變化理解為外在需求要求政府職能發生轉變 , 財 政 支出 規 模 反 映了 對 社 會 需求 的 滿 足 程度,其中人口因素就是個重要的外在因素。依據人口增長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制約狀況,建立回歸模型如下:Gt =α0 +α1 p t (9)其中,Gt 為第t 年的財政支出,pt 為第 t 年的人口數,α0,α1 為待定係數。按公式(9),根據表三有資料可得如下財政支出的制約方程:Gt=-25232927+93.6357pt(1 0)R2=0.9586 t=21.51 P<0.001圖6 人口數與公共支出的關係人口增長與財政支出規模增長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當澳門人口數量達到一定的規模(25232927/93.6357=269480)以後,澳門每增加1人,政府支出增加93.6357千元,人口增加對社會基礎設施的需求不斷提高,如基礎設施、衛生與文化教育的財政支出相應提高。澳門出生率偏低,人口老齡化問題十分嚴重,使養老金及各種社會保障基金不斷增加。另外,澳門政府2005年4月4日以前採取的投資移民政策,使人口的絕對量有輕微增長,而一人投資全家移民的政策(含夫妻雙方父母及所有1 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導致醫療和教育等方面的開支有所增加。人口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十分複雜而且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如當前經濟與社會保障政策不斷調整的過程中,人口構成及變化對財政支出結構中不同項目的變化構成了主要影響。四、結 語如前所述,澳門的財政支出規模取決於財政收入規模與財政支出規模的共同影響。當年財政支出規模受到當年財政收入規模、上一年的財政支出規模的制 約 性更 強 ,因 此 , 本文 以 兩個 主 要的 影 響 因素,即,上一年的財政支出數、本年的財政收入數作為自變量,建立財政支出規模的供給一需求制約模型 。 這與 澳 門政 府 現 有的 “ 量入 為 出, 收 支 平衡,略有盈餘”的財政政策相符。Gx t=β0+β1Gx(1-1)+β2 G y t (1 1 )其中,Gx t 為第t 年的公共財政支出數量,Gyt 為第t 年的公共財政收入數量,β0,β1 ,β2為待定係數。根據表3.1有關資料可得:G xt=52.5548+0.2292G x(t-1)+0.7302Gy t(12)t 值(0.20) (2.75)* (9.09)* (* 表示通過1 %顯著水平)R2=0.9907 F=954.93 P<0.001從(1 2)式可以看出,隨着上年財政支出和本年財政收入的增長,財政支出規模也在不斷增加。上年財政支出增加1 萬元,本年財政支出增加2292元;本年財政收入增加1 萬元,本年財政支出增加7302元。但財政支出規模小於財政收入規模。圖1 中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也呈現出這樣的變動趨勢,這與澳門的財政政策“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相符。可以看出,澳門政府主要根據財政收入規模和上年財政支出規模來安排和控制財政支出規模。例如,2003年財政支出已知為1 57,1 3億元,2004年財政收入比上一年增長6.65%,即1 8,370.6×1.0665=
  • 1 9,592.2百萬元,根據公式(1 2)可以推算2004年的財政支出為:G2 0 0 4=52.5548+0.2292×1 5,71 3+0.7302×19,592.2=17,960.199百萬元,澳門政府2004年的實際公共財政支出為1 3,431.7 百萬元。説明澳門政府如果繼續執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的財政政策,似乎還可以加大公共財政開支。但現有的澳門財政開支是否不足,還要繼續加大開支?這從我的碩士論文第五章《澳門政府規模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實證研究中可知,澳門政府支出對經濟增長除了個別年份(1 992年和2000年)有很小的正影響外,總體上澳門政府支出對經濟增長產生了負效應,平均為-0.79484%。又由第六章《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的實踐研究中得出,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是約佔GDP的6.73%。當前政府消費支出佔GDP比重太高,從而使政府消費支出不但沒有對經濟增長起到促進作用,還對經濟增長產生了負面影響 。所以,並不是澳門政府開支不足,而是由於目前澳門 財政 支 出規 模 存在 以 下問 題 :澳 門 在回 歸 以後,財政收入隨經濟增長持續盤升,但相對而言,政府支出的執行情況有所滯後。這一情況使得澳門一直奉行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餘”原則構成一定的壓力。如何在經濟繁榮、收入增長的環境中更有效地發揮其社會轉移和收入再分配功能成為特區政府面臨的一個直接問題。8由於澳門時間數列不長及澳門的特殊性(葡國政府管制、過渡時期到回歸祖國)。這些因素對財政支出結構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對本文的實證分析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文的實證分析只是嘗試性 的 。註 釋 :1 高 培 勇 : 《 公 共 經 濟 學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20 03年 ,第 6 8 頁。2 陳共:《財政學》,中國人 民大學出版社,20 0 2年 ,第 7 4 頁 。3 郭健青: 《過渡期 的澳門 財政與博 彩税》, 廈門大 學出版社,2 0 0 2 年。4 侯 榮 華 : 《 財 政 支 出 合 理 規 模 影 響 因 素 的 實 證 分析》,載於《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 01 年,第1 1 期。5 周卓闌、鄭 佩玉:《 論澳門財政 的基本特 徵》,載 於吳志 良 、楊 允 中 編: 《 澳 門2 0 0 1 》 , 澳 門基 金 會 ,20 0 1 年。6 許志國:《澳門公共支出和收入演變分析(1 983-1992)》,載於余振主編:《 澳門政治與公共 政策初探》,澳 門基金會, 1 9 9 4 年,第 1 7 1 頁 。7 郭健青: 《過渡期 的澳門 財政與博 彩税》, 廈門大 學出版社,2 0 0 2 年。8 魏莉:《澳們經濟20 04年回顧與20 05年展望》,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展規劃部,htt p://www.bocmacau.com/b5/finance/6c/6c_5_conten t.htm
  •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in Controlling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Gambling Behaviors Lin Wei * In discussing issues relating to gambling, there are always different approaches in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industry and the behaviors of gamblers. This paper aims at providing a comparative view of the topic and discovering certain patterns. 1. Attitudes toward Gambling and Public Policy Gambling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There are in fact different types of gambling behaviors, such as those related to commercial business, personal leisure, or organized public affairs and so on. Consequently, public attitudes toward gambling behaviors are diverse due to various beliefs and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of interests, and they shift from time to time. While disagreements about various aspects of gambling arise,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now inclined to view gambling as a business or behavior which is multi-faceted. From a government's point of view, authorizing different forms of gambling is mainly based on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 job creation, more investments, tax revenues, consumer demands, tourist attractions and so on. Although gambling has become a more acceptable form of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time activity and less an inappropriate or unlawful type of behavior, the related "vicious effects" should nevertheless not be ignored. These may be identified as: ①A correlating increase in crime, such as organized gang activities, money laundering, prostitution; causing relevant social problems such as bankruptcies, suicides, health disorders and so on; ② A low-brow life style that is embedded with somewhat immoral behaviors such as abuse of alcohol, tobacco, or drugs; indulging in sexual promiscuity; irresponsibility financially to oneself or one's family; ③ A devaluation of respect for education and culture by enjoying a tacky form of entertainment; ④Exploitation of the vulnerable by failing to protect excessive gamblers from their own stupidity; ⑤Expenditure of tax revenues solving problems the industry created to a great extent than monies generated for the government. Therefor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and in some way crucial. Generally speaking, a society's public policy on gambling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 based on different positions: A. Regarding gambling as a purely personal choice whic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governments; B. Gambling as an undesirable activity, in which case governments should be very restrictive; C. Gambling as inevitable, with the result that governments should adopt a realistic approach to adequately managing and controlling the situation; D. Gambling should be allow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ublic if its positive effects surpass its negative effects. Currently, public views tend to focus on the last two categories as more and more people have accepted gambling not as an illegal act, but still realizing the potential problems. *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chool of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 2006. 4
  •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in Controlling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Gambling Behaviors In the West, from the age of enlightenment, there has been a strong notion of "na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pursue personal pleasure in whatever circumstances. If a person engages in an activity that might be harmful to him, he should bear the consequences himself not anybody else. A government's role, if any, is not to intervene but to educate and influence the person's behavior. Views considering gambling as undesirable are mainly based on religious beliefs and political theories. In Christian doctrines, for example, it is believed that "gambling is a menace to society, deadly to the best interests of moral, social, economic, and spiritual life, and destructive of good government". Catholic moralists also regard gambling as leading to corrupted behavior, sin and material greed. Despite the many uses of gambling on religious functions in Judaism, it is still frowned upon. Professional gamblers have been seen as parasites who are basically engaging in fruitless endeavor and contributing nothing to the world.1 In Islam, people regard gambling as "unjustified enrichment", and "receiving a monetary advantage without giving a counter-value". Buddhist believers are warned that they may do wrong by gambling, and that the practice can shorten their life and condemn them to a life of hell.2 Marxism and Socialism, which are still fundamental theories for many political parties and governments around the world, believe gambling as an activity of capitalist lifestyle that corrupts people's minds and exploits working class people.3As gambling has gradually been accepted as an inevitable activity by the majority, most people tend to enjoy a "controlled risk" in one way or another. Gambling within a "controlled risk" environment is another form of adult play which provides people with pleasure. While gambling may bring a source of entertainment and a place for people to diverse themselves from their ordinary life and personal or social pressures, it may also create employment and generate tax revenues. Therefore, the task for government is to effectively control gambling by formulating and enforcing public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dequately. 2. Different Intentions Result in Different Models So long as there is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the gambling industry, a certain degree of regulated elements will be inevitably integrated into the running process. While it may be hard to define the exact nature of differe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actual approaches can generally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different models: the gambler protection model, the government neutral model, and the government protection model. In the gambler protection model, the gambler is protected by a system which has involved intense regulations of a legal casino industry. The government's intention behind the fundamental policy is to reap the benefits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while keeping its negative effects to a minimum. The central thought to this approach is that gamblers need to be safeguarded by discouraging gamblers to bet more than their financial capacity. And the goal is normally achieved through establishing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that hamper casinos from advertising activities that may promote the interest in gambling business. For example, in England, a casino license can be obtained for an applicant only after substantial "unstimulated evidence" has been provided to the authorities. Otherwise, compulsive gambling will be inevitable and flourishing, resulting in increased social burdens. As some scholars have pointed out, with unstimulated demand, government can adopt gaming regulations that hinder the industry's growth, and can strictly enforce those regulations even if it decreases government revenues.4In the government neutral model, there is very limited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regulating the casino industry which has normally been legalized. Under such a model, the casino industry is treated just like any other industry in terms of legal procedures and regulatory scrutiny. There are no social and economic prejudice nor any accountability committed in this model. However, charitable gambling is generally encouraged under such conditions. Similar to the gambler protection model, the government protection model requires a substantial involvement in regulating the casino industry. While the former protects the patron, the latter protect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interest
  • of the state. The major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is model is to ensure the receipt of all tax revenues from legalized gaming activities.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has some concrete functional roles to play. First, the government acts as a means for the casino industry to gain reliability. Public perception of legalizing the casino industry is largely influence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government's controlling of criminal activities that are deemed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gambling industry. Increased regulations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will help strengthen the perception that criminals are not engaged in casino activities and that the games are fair and honest. Keeping the criminal element out also makes the government assure itself of proper accounting for tax revenues.5In responding to the external challenges, the government has to give assurance to the public by providing a mechanism which involves strict discipline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of the casinos operators who contravene the trust of honesty and immunity from the criminal factors.6 On the other hand, most casino operators are quite agreeable to submit themselves to losses of such freedoms as the necessary price for maintaining a certain public perception. Second, the government acts as a defender for the casino industry. When the industry is attacked by the public, the government is capable of convincing the critics that the regulatory system has successfully gotten rid of organized crime, and formed a fair-play ground. Third, the government acts as a problem-solver for the casino industry. Some problems may be too great to be solved by a single casino, such as those involving lab equipment and maintenance; constant wide-scale personal training, handling vastly organized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so on. By aggregating funds and personnel from casino taxes and contributions, the government is able to finance and operate wide-scale maneuvers and curb the negative elements in such a way that both the industry's and government's interests are preserved. Apart from these three distinctive models, there are also others which may be called "hybrid models". These models are mainly based on borrowing el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protection, government neutral and gambler protection models. The intrinsic idea underpinning these hybrids is to maximize the financial benefits from gambling while minimizing the costs.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advantages can be greater than the disadvantages in 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gaming industry provided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s a public policy which has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o realize the revenues as well as eliminate the detriments from gambling. Moreover, some hybrid models attempt to apply different models to different kinds of demeanor. This is a more difficult approach, because in reality the policies may be contrary to one another. A typical example can be seen in the policies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New Jersey in the 1990s, in which one set of policy aimed at boosting the number of gamblers and creating jobs, meanwhile another set of policies was designed to restrict the casinos from promoting their activities due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minimizing the social costs. As a result, they cost the community dearly.7In short, "a pragmatic approach is to define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various types of activities, such as credit, advertising, and alcohol consumption. If the costs, in terms of the creation of externalities, exceed the benefits, then look for less burdensome alternatives. If alternatives are available that produce greater benefits than costs, choose one that maximizes the benefits to cost ratio. If none exist, then the activity should be prohibited."83. General Trend and the Prominent Issues Taking a broad overview of the development in the gambling industry, perhaps the most important trend can be seen is that the public acceptance of gambling determines both the types of "games" that the industry will provide to the public and the model of regulations that public policy makers will impose on the industry. Within this trend, some prominent issues have emerged as follows. First, increasing competition. The monopolistic structure of the casino industry has certainly not served the customers and the government effectively and justifiably. The customers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deserve to have a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determined by a certain degre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just as much as customers of any other industry. Opening up the casino industry has become inevitable
  •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in Controlling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Gambling Behaviors historically. With the evolvement of the casino industry as an accepted-entertainment-capitalized segment9, its structure has also been altered and enlarged, and the family-operated casino has thus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 Certainly, governments' regulatory approaches have reinforc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asino industry. Macau has been in the mainstream of this development since entering the new century. On 2nd November 2001, the Macau Casino Concession Committee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bidding process, which heralded the liberalization of Macau's gambling industry. On 8th February 2002, the 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issued an Executive Order granting provisional gaming concessions to Sociedate de Jogos de Macau, Wynn Resorts (Macau) and the Galaxy Casino Company. The Government anticipated that the opening up of the industry would facilitate the process of regulating and diversifying Macau's gaming industry and further promote Macau's economy as a whole. The trend of current development has so far been optimistic. Suppor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acau's gaming industry is now playing a pivotal role as a leading sector in Macau's booming economy. Second, tackling the addiction problem. As the gaming industry has widely been accepted, compulsive gamblers (or "pathological gamblers", which refers to gamblers who are strongly addicted to gambling) have become a prominent problem challenging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part from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venues, such as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and educational programs, the government may also have to tackle it as a legal issue -most likely it has to be handled by a different branch of the government, namely the judiciary. For instance, through establishing a set of regulations, the government can either prohibit further expansion of gambling or place limits on how and when gambling can take place, even on who can participate in the event. However, it has been generally acknowledged that anti-gambling lawyers may encounter more difficulties than anti-tobacco lawyers in taking up the challenges. While the anti-gambling lawyers would try to demonstrate that gambling had driven a person into a family disaster, the "casual" link between a person's addiction to gambling and the "serious" consequence of gambling may be more fortuitous. Therefore, the practice requires distinctive policies and sophisticated regulations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its responsible branches. Third, targeting the honesty issue. The issue of honesty has always been hanging on the head of the casino industry, and scandals have occasionally occurred. As the casino industry has become "big entertainment business", its early "mob" image has been diluted.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judgment is why would a casino cheat when it can make huge profits by running an honest business. Most customers do not feel as if they are "deceived".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s strict regulations on gambling facilities have reinforced people's impressions. Casino operators also openly support these strict rules mainly for two reasons. Firstly, it demonstrates the assurance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to casino customers who will not be easily "ripped off". Secondly, these regulations are established as a fence, preventing sub-standard operators from entering the game. By defending the industry's honesty, in a way, the government protects both the public and the casino operators based on the specifically targeted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4. Conclusion Controversy regarding gambling comes with the industry, and the issue of balancing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gambling has always been the central consid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onsequently, different models have been formed. It may be hard to judge the merits of different approaches individually, but they are nevertheless reflected and tested in defining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various operations and activities. As the gaming industry has evolved into a significant sector in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its social acceptan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rucial. In viewing the developmental trend, competition, addiction and honesty are the three conspicuous issues concerning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gambling behaviors, which can only be justifiably guided and controlled with appropriat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roughconstantlyadjustedpoliciesandregulations.
  • Notes: 1 United Methodist Church, "The Social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 6-17", general conference (1984). 2 Joseph Schacht, An Introduction to Islamic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4). 3 Cabot, N. Anthony, Casino Gaming: Policy,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Nevada: UNLV International Gaming Institute, 1996). 4 Skdnick & Dombrink , The Limits of Gaming Control, 12 Conn. L. Rev. (1980). 5 Richard I. Aaron, "Financial Integrity of the Casino through Licensing Regulation", The Gambling Paper: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National Conference on Gambling and Risk Taking (1982), p. 127. 6 Cabot, N. Anthony, Casino Gaming: Policy,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Nevada: UNLV International Gaming Institute, 1996). 7 Ransom, Bruce, "Public Policy and Gambling in New Jersey", Gambling and Public Policy, International Perspec tives (Reno, Nv: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Gambling and Commercial Gaming, University of Nevada, Reno, 1991), p.155. 8 Cabot, N. Anthony, Casino Gaming: Policy,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Nevada: UNLV International Gaming Institute, 1996), p. 84. 9 Mahon, J. & R. McGowan, Defining th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Industry as a Player in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1996).
  •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 Macau, 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1Ana Cristina Alves * 1. Introduction After many decades in Africa supporting local communist leaders and cooperating in different technical fields, China's Africa Diplomacy has definitively changed its ideological approach for an economic on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gola, Mozambique, Guinea-Bissau and Cape Verde) are, in this new framework, paradigmatic case studie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has been recently developing a successful economic diplomacy in the black continent and is reinforcing by this means the importance of south-to-south dialogue and of "soft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particular case of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it is skilfully using for that purpose the common denominator between those countries and a Chinese territory (Macau): the Portuguese language. To speak about China's growing influence in Africa is becoming a very hot topic in a world that is rapidly awakening for a new international reality in which China is becoming a powerful player. China's interest in Africa is not a recent phenomenon though. Historic ties bind the PRC and Africa. The founding fathers of the PRC (Mao Zedong and Zhou Enlai) were very close to the cause of the African people in opposing colonialism and imperialism. In return, after their independence, these new countries supported China's efforts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successfully ousting Taiwan from both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General Assembly in 1971. Over the years China has maintained its commitment to Africa for political reasons providing assistance, mainly in health and education, and technical expertise, though never on the scale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However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China's cooperation with Africa has been expanding at a very fast rate, and this time the evidences point to economic motivations, namely to secure access to the rich natural resources of that continent. Its condi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y and its history under the colonial rule of the European powers gives China a good leverage over that continent as they therefore regard it as more sensitive to the Third world. In this new framework,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gola, Mozambique, Guinea-Bissau and Cape Verde) are interesting case studies of the growing Chinese influence in Africa.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RC has established a long term strategy to Africa which is to promote its development in exchange for access to its abundant raw materials and, in the case of the APSC, is using for this purpose an old solidarity chain left behind by a former colonial power: Portugal. 2. PRC's Foreign Policy towards Africa (1949-2005) As said before, China focuses on Africa is not a brand new fact as it has been paying great attention to the black continent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in 1949. Nonetheless the nature of this interest has definitely changed overtime. During most of the Cold War period, as we all know, * Instituto do Oriente, Facult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Lisbon
  • the reasons of the Chinese interest in Africa were mainly political. Eve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aid pursued strict ideological purposes, contending with the USSR for the 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of communism and also trying to gain support to recover the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In this framework, throughout decades China's foreign diplomacy towards Africa was openly intended to "support the African ... people in their struggle to oppose imperialism and old and new colonialism" as stated in the first of the five principles enunciated by premier Zhou Enlai during his tour to Africa in January 1964.2In the 70's most African countries achieved independence and the Chinese speech made a small adjustment, stressing then the underdevelopment condition as the key issue linking Africa and China. In this new framework, Mao Zedong, during a visit of President Kenneth Kaunda of Zambia, made an appeal for the 'three worlds', classified as the third world (Asia, 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to unite. In the 80's, as the Cold War started fading away and China consolidating the economic reforms initiated by Deng Xiaoping in 1978, Beijing start looking to the African continent with a much more acute economic interest. This was the turning point from where China's foreign policy towards Africa became more and more economic oriented. The new Chinese foreign policy endeavour for Africa became even more visible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90's. During his visit to six African countries in May 1996, Jiang Zemin proposed the development of a long-term and more structured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the African countries. This idea gave birth to the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Forum (CACF), formally established in Beijing in October 2000. The strong commitment of the 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creation of the forum clearly illustrates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economic affairs in China's relation with Africa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The ideological issue was definitively left behind and replaced by the purpose of exporting its developing model to other 3rd world countries. 3. The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Forum The Forum is to be held every three years, with China and Africa taking turns in hosting the event. The first CACF meeting was attend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and of 45 African countries (out of 53).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the Vice President Hu Jintao and the premier Zhu Rongji attended this first meeting confirms the importance of this venture to China. The Forum stresses the need to develop a new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n countries based on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he meeting issued the "CACF Beijing Declaration" and the "Programme for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 few ministerial commissions were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he second meeting took place in Addis Ababa (Ethiopia) in December 2003, being China represented at the highest level by Premier Wen Jiabao. The delegates agreed on the "Addis Ababa Action Plan (2004-2006)" which aims at promoting cooperation in a wide range of fields, namely, political affairs, peace and stability issues,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3Economy has been indeed the strongest wing of the forum since its founding. In the last five years China cooperation has become widely visible all around Africa, particularly in agricultur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rade,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id, human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debt relief. Since the creation of this forum China reduced and exempted a total of 1.3 billion USD (10.5 billion RMB) of debts owed by 31 African countries and trade between both parties has rapidly increased since then. From 10.6 billion USD in 2000 it grew to 14 billion USD in 2003 and to 30 billion USD in 2004. In that year, China's exports to Africa amounted to 13.82 billion USD (growing 35.7 %) and its imports from Africa to 15.65 billion USD (increase of 87.1%),4 meaning a trade deficit of almost 2 billion for China. In January 2005 started the tariff exemption policy for 190 goods coming from 25 least developed African states as promised 2 years earlier by Premier Wen Jiabao, what is expected to further boost bilateral trade, which only in the first 3 months of 2005 amounted to 7.6 billion.5 According to Chinese Ministry of Commerce,
  •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 Macau, 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half of Chinese exports to Africa are mainly finished products, textiles, machinery,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hi-tech products. As for Chinese imports from Africa, 87% are primary products like crude oil, iron ore, steel and diamonds.6 Despite the fast increase in bilateral flows, Africa represents only 2.6 % of China's total foreign trade volume7, which means there is a lot more to grow. Chinese investment in Africa is also increasing rapidly, accounting a total of 135 millions USD in 2004,8 the year of biggest investment in Africa. By the end of 2004 there were 715 Chinese-funded enterprises operating in Africa ranging from trade, processing, manufacture, transportation and agriculture, to resources development. The main destinies of Chinese cooperation and investment flows are Nigeria, Sudan, Uganda and South Africa, and more recently, Angola, all countries with large natural resources. China has also been strongly committed to train African human resources 9 and is also paying an important assistance in healthcare and natural disasters. The Chinese investment in the African continent, as underlined by President Hu Jintao during his visit to Gabon in January 2004, is mostly directed to infrastructure, agricul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China not only provides the funding and the necessary equipment as, sometimes, also the labour force. It has been building roads (Ruanda),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s (Ethiopia), airport terminals (Algeria), even government facilities and convention centres as gifts (Gabon, Ivory Coast...). It is becoming very common, even for a simple tourist, to find nowadays this kind of Chinese trace everywhere in Africa. 4. The Chinese Interest in African Cooperation What then lies behind the rise of China's economic interests in Africa? The obvious answer is the abundance of raw material plus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ragile environment. These are indeed strong magnets for the world fastest growing economy, which desperately needs to access new sources of natural resources to fuel its growth and also needs markets to export, more than its production, the technology and expertise that sustain its development model. And in fact, Chinese amaz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makes it a top example for these countries as China's history fits their own background: underdeveloped economies devastated by political and natural disasters. The handy help of China comes in a particularly favorable time, as the African continent remains by and large marginalised in the world economy. Over half of its population lives under 1 dollar a day per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World Bank10 the GDP per capita in Sub-Saharan Africa declined from 525 USD in 1970 to 336 USD in 1997. In this framework, and where there is no room for generating domestic wealt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id and foreign investment become vital. Furthermore, Western donors and MNC, the main sources of financial aid and investment in the black continent, have been fleeing the region since the end of the 90's, exhausted by the null results of their long-lasting efforts because of the constant wars, political arbitrarities and widespread corruption, now aggravated by the pressures of economic globalisation. China is thus slowly emerging as a major economic player in the black continent11 with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urplus over its western counterparts: it does not impose human rights or good governance restrictions. Not recognizing Taipei government seems to be the only pre requisite.12 In addition, "China's professed respect for sovereignty and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is appealing to many African leaders, some of whom face internal rebellions and ethnic unrest similar to China".13Furthermore, China enjoys som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in Africa. Along with being a good market to cheap Chinese products which balances the huge imports of raw materials, the difficult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llows Chinese firms to compete effectively with western MNC since they are not hindered at home by legal restrictions or by the activism of NGO's nor are they concerned by image liabilities when investing in countries with unsavory regimes or where severe human rights abuses take place. "In fact, Chinese companies are attracted to the potential for large profits in markets with less competition from multinational firms".14
  • 5. Bridging China, Macau and the African Speaking Countries: Forum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The existence of the China Africa Cooperation Forum, however, does not hamper Beijing from developing additional strategies to deepen its relations with some specific countries. That is the case of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gola, Mozambique, Cape Verde and Guinea Bissau. Only São Tome & Principe is out of the arrangement since it has not yet reestablished diplomatic ties with Beijing as it is one of the few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at does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Those four countries, that are also part of the CACF, have a very old connection to China, which is Macau as they had in common the Portuguese rule for centuries. That reality left behind a bond based on the Portugu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as well as the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framework. In the early years of Macau's self rule, that begun in December 1999, the potential of this common heritage was best avoided as it reminded the colonial past. The Portuguese African colonies were the last to achieve independence in Africa, right after the military coup in April 1974 which brought to an end the dictatorship in Portugal. China, though, did not accept the devolution of Macau at that time since it did not consider Macau to be a colony but a territory under foreign rule as Hong Kong was, favoring first the handover of Hong Kong as it was more important to them. Sino Portuguese negotiations to return Macau to Chinese sovereignty followed for this reason the pattern of Sino British ones. Under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Macau's Handover took place two years after Hong Kong, in 19th December 1999. The new executive government of Macau was very cautious in handling the Portuguese heritage in the following three years, fearful that it could somehow damage its relation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2002 the 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started giving directions to Macau's Chief Executive to reinforce and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rtuguese identity of the territory, which bonds it to several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In fact, it was under the initiative of the Chinese Ministry of Commerce that Macau became the headquarters of the Forum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in October of 2003. The new framework after 1999 gave China the ability to maximize the potential of Macau as a special channel to cooperate and invest in those countries. This new trans-regional forum aims at promoting mutual development by enhanc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Eight countries were present in the founding meeting that took place in Macau in 2003 from the 12th to the 14th of October: China, Portugal, Brazil, Angola, Mozambique, Cape Verde Guinea Bissau and East Timor, plus S. Tome & Principe as an observer and Macau as part of the Chinese delegation. Each country had a delegation composed by governmental and entrepreneurial representatives. China was represented by the Vice Premier, Wu Yi, and the Vice Minister for Commerce, An Min. The Ministerial meeting approved an action plan based on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improving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organisation of fairs, joint-ventures promotion, diversify cooperation areas to agriculture, infra-estructures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of natural and human resources. It was also established that the forum would take place every 3 years and that the permanent secretariat would be based in Macau. The Organising committee is jointly presided over by the Chinese Minister for Commerce, Lu Fuyuan, and Macau's 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Above them are the adjunct of the Minister of Commerce and Macau's Secretary for Economy and Finance assisted by people from the Ministries of Commerce and Foreign Affairs of China, the State Council's Bureau for Hong Kong and Macau Affairs, and from Macau's executive government. Staff from Macau's executive government exclusively composes the permanent secretariat (PS, presided over by Wang Liao Ping), responsible for the coordination and the agreements enactment. The PS is assisted in this enterprise by a support office specially created for this purpose in 2004, which has been developing many activities: promoting high level visits, entrepreneurial meetings, trade, investment and
  •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 Macau, 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training for human resources, advertising the Forum (in international fairs, internet site since 15th March 2005...). In 2005 all countries agreed on the need to create a special bank within the forum. For both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reasons Macau is, indeed, a privileged platform to realise this endeavour as underlined by most of the offici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ight countries that attended this first meeting.15Macau has since the 16th century been in touch with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world, accumulating human connections and through them trade networks that survived the return to China. Portugu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have also left behind institutional ties as Macau retains the membership of the "Union of Portuguese speaking cities" (UCCLA), the "Metereological Organisation of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d of the "Association of Portuguese Speaking Universities" (AULP). More recently Macau has applied (2003) for an observer statute within the "Community of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CPLP). This fact is full of significance if we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at, despite much Portuguese effort, China has not allowed Macau's entry to CPLP for several years. On the other hand, Macau has acted as an open gate for China for several centuries having today a special relation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part of the "second system" with a larg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utonomy. Macau owes, in fact, much of its importance within the PRC to this pivotal role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Furthermore, its location in the fring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where most of the factories are located), its open economic regime and low tax rates (15%), a well developed service sector, a large pool of qualified human resources and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makes it a very attractive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ortugu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even if not as well disseminated in Macau as it is in other former Portuguese colonies, have indeed acquired great importance as a mean for bridging China with those countries. There are presently twelve universities in Macau providing various grades in a wide range of fields. Most of them have established cooperation protocols with their counterparts in lusophone countries for interchange and also with mainland Universities, mostly for Portuguese language teaching. This trend has become even more reputable after the handover and much of it under the initiative of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6. The Importance of the Portuguese African Countries for China Despite the large potential of this new cooperation Forum,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Both parts are still quite ignorant in what concerns each other's markets, medium and small enterprises, legal framework, native languages and cultures, etc... In addition, the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the private sector is a very recent phenomenon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 is at a very embryonic stage in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We can say then, at the moment there is a strong will from both parts to increase economic interaction but the structures are still very embryonic. In reality, the market represented by this forum has only a relative importance to China as in terms of commercial volume it stands for an almost irrelevant piece of the total foreign trade of China.16 Nevertheless, the total volume of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PSC grew from 11.000 million USD in 2003 to more than 18.000 million in 2004, meaning an increase of 64%.17 It is important, however, to underline that the volume of Chinese imports of PSC largely overcomes that of exports, USD 13.728 million and 4.543 million, respectively. If we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at Brazil accounts for more than half of that trade volume and represents 176 million of the total of 220 million people that speaks Portuguese in the world, added to the fact that it has a strong and long established partnership with China (being Brazil's second biggest commercial partner, after the USA), we may conclude that Brazil was not the main target when China begun to organise the Forum. Nor was Portugal, which owes its importance more to the fact of being part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an as a strategic commercial partner to China. What does matter are, indee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d East Timor, because despite their small population and broken economies,
  • they do represent a large pool of under explored natural resources that goes from fisheries,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tourism, to natural gas, coal, mining and oil. Bearing this in mind and the fact that China has surpassed Japan in 2003 as the second world largest oil importer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the increasing interest of Beijing in African countries becomes clearer. 7. Chinese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s we saw, two-way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have been increasing at a fast rate in recent years, among them Angola is the largest trade partner of China. Angola and the PRC established diplomatic ties on 12th January 1983. One year after they signed a trade agreement and in 1988 a mixed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was set up. But it was only after the end of the civil war in 2002 that Chinese cooperation gain momentum. In 2002 the bilateral trade volume was approximately 1.15 million USD and grew to 4.90 million USD in 2004.18 China exports are mainly constituted by textiles, shoe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but bilateral trade is dominated by Chinese oil imports. Mozambique19 comes next. Bilateral trade volume doubled in 2 years time: from 48.5 million USD in 200220 to 119 million USD in 2004.21 Guinea Bissau22 ranks third with 4.5 million USD in 2002 that grew to 6.2 million USD in 2004. Cape Verde23 is at the bottom since it is a very limited market having less than half a million people. Bilateral trade was 2.75 million USD in 2004. In Guinea-Bissau, as well as in Mozambique and Cape Verde the trade balance is dominated by Chinese exports. In 2002, combined exports of China to these countries, mostly composed by light consumer goods, totaled 94 million USD; and imports, dominated by raw materials - mainly crude, accounted for 1.110 million USD, meaning a heavy trade deficit for China.24 In 2004 total bilateral trade with these countries amounted to the astonishing figure of 18.200 million USD, testifying the impulse given by China Lusophone forum created in 2003. A few days after launching the Cooperation Forum China signed 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with Macau executive government. This agreement aims to strengthen the economic interaction between Macau and China by further facilitating the entrance of Macau's enterprises, goods and services in the mainland. Full significance is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vice-premier, An Min, said that China wishes to double the trade volume with these countries in the next 5 years and expects CEPA also serves, this purpose by attracting capital from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Chinese investment in those countries is harder to track down. Neither China nor the African countries concerned have structured statistics on the issue. The scarce numbers available are mainly found in articles published in local newspapers, which are not always reliable. Departing from the figures I could get, I would like first to draw your attention to the fact that, in 2002, Chinese investment in Angola (150 million USD) seems to be almost equivalent to the one destined to Brasil (157 million USD), while the other countries seem to have received much less (10 million USD to Cape Verde, 4 million USD to Guinea Bissau and no figures for Mozambique). The reason why these countries are attracting public and private Chinese capital are related to the fact, as mentioned before, that all these countries despite being underdeveloped economies, are quite rich in natural resources. Angola, is once again number one: has petroleum, diamonds, gold, uranium, phosphates, etc...; Mozambique has coal, natural gas, titanium, semi-precious stones, besides food crops (cashews, corn, cotton, sugar, copra...) and fisheries...; Guinea Bissau has bauxite, phosphates and offshore petroleum, food crops and fisheries as well; and Cape Verde, the poorest, has salt, limestone, food crops and fisheries. Aside private and public investment, China has also been granting important financial aid to these countries, which can be translated to additional negotiating power and an increasing leverage over those countries. Not surprisingly, Angola has been the largest recipient.25 Apart from relieving all the expired debt from Angola, China lend 300 million USD in 2003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ailroad in Luanda, and in March 2004 China's Exim Bank signed a credit line of more than 2 billion, in very advantageous conditions to Angola26, aiming to rebuilt infrastructures
  • Old and New Solidarities: Macau, the PRC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destroyed during the war. China, however, will not lose money on the deal as it will be repaid in oil and because Chinese companies will be providing the lion's share of goods and services. After this loan, coincidence or not, Angola government issued a series of legislative packages which are eroding profits of western oil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country (namely Total, Chevron and Shell,...) which could push some of them to divest their stakes in Angola.27 This is obviously to China's advantage. In 16th May 2005, 12 individual accords of credit were signed within that loan destined to support projects in the fields of agriculture, energy and water, education and mass media. Not only Chinese enterprises but also Chinese labour force have been leading the reconstruction projects all over the country: from schools and hospitals to roads, social hous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ngola successfully hosted the second entrepreneurial fair of the forum in March this year. The same path of investment can be observed in the other three countries although at a smaller scale. China has exempted their debt, has been signing bilateral agreements o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and has been financ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oads, telecommunications, hospitals, housing, Dams, hotels...), investing in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By this means, Beijing has quickly turned into a major cooperation partner of these countries and is becoming a very influent agent in the region. 8. Conclusion To conclude, we may say that, in what concerns its action in the APSC and observing the fast growth of trade, investment and cooperation, China is succeeding in taking advantage of a linkage created by the former colonial power and faster then we may expect, it might displace Portugal as the most important foreign influence over these countries. The same path is emerging all around sub-Saharan Africa, meaning that there is a real chance that China might win the race for economic domination of the African continent at the expenses of western countries economies and values. The expansion of trade,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 are indeed enhancing economic ties between them and boosting bilateral relations, confirmed by increasingly frequent high level official visits. As a consequence, China and African countri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enjoying good cooper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fora. The Chinese action in Africa must be viewed within the wider strategy of Beijing's "Peaceful Rise", which is defined by contrast with the American hegemony more based on "hard power". Indeed, China has been slowly placing itself to act internationally as the protector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by promoting 'south to south' cooperation and, by these means, be the ag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hopefully fairer. Successful examples of this endeavour are the formation of G20 during the round of WTO talks in Cancun (this year presided over by China); the creation of China Africa Business Council within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in March 2005; and the Asia-Africa Summit that took place in Indonesia in 22nd-23rd April 2005, revitalizing the spirit of the Bandung Conference.28 This leadership venture of China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considering the international agenda of 2005, having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 discussed in September the first 5 years of implementation of Millenium Development Goals (which specially affect the African continent) and the UK presidency of European Union, since 1st July, establishing Africa as its main priority. However, the Chinese purpose in the African continent, as in Asia and in Latin America,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esire of leading the Third World. Rather it is the expansion of its spheres of influence as wide as possible by peaceful means, by exporting its development model and, at the same time, ensuring access to energy resources and raw materials through diplomacy, investment and trade. Soft power is, therefore, the key word of China's rise in the world stage. Notes: 1 Paper presented at the 4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sia Scholars (ICAS 4), Shanghai, August 2005. This paper is part of a wider research funded by the Portuguese Found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Macau's new role as a linkage platform between China and the Africa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ref. POCTI/CPO/57122/2004). 2 "Chinese Leaders on Sino-African Relations", http://www. china.com.cn/english/features/China-Africa/82054.htm
  • 3 "China-African Forum reaches action plan", http://www. china.com.cn/english/international/82640.htm 4 Liang Guixuan (Minister Counsellor), "Perspectives on China-Africa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presentation by at the 4th Tswalu Dialogue, 09-05-2005, Embassy of China in South Africa, http://www.chinese-embassy.org.za/ eng/zfgx/zgyfzgx/t194633. htm 5 "China-African trade tended to be balanced", Network center of MOFCOM, 17-05-2005. 6 Idem. 7 Liang Guixuan, idem. 8 "China-African trade tended to be balanced", Network center of MOFCOM, 17-05-2005. 9 China offers 1500 scholarships every year to African students to study in China and sends also many nationals experts in various fields to African countries. 10 http://www.worldbank.org 11 "China emerges as a major player in African Politics, Alexander's Gas and Oil Connections", Vol. 9, Issue 5, News and Trends: Africa, 10th March 2004, online version: www.gasandoil.com/goc/news/nta41000.htm 12 Only 7 countries in Africa recognize Taiwan, accounting for 1/4 of the total. 13 Drew Thompson, "Economic growth and soft power: China's Africa Strategy", in China Brief, Vol. 4, Issue 24 (December 2004). 14 Idem. 15 As said in public declarations during the Forum meeting, namely, by the Chinese Vice-premier, Wu Yi; the Chinese Vice Ministre for Commerce, An Min; Macau's 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Au-wah; the Portugues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ortuguese Minister of Economy, Franquelim Alves. Not surprisingly, the African representatives underlined more the Chinese assistance during the anticolonial-war. 16 Total foreign trade in 2003 was 800 bn USD and total trade with PRC was only 11 mm USD (estimated). 17 Official site of the Cooperation Forum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18 Official statistics cited by Vicente Pinto de Andrade, "Angola na rota da Ásia", Courrier Internacional, No. 2 (April 2005), p. 28. 19 Maputo and Peking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on 25th June 1975, signed a trade agreement and an agreement on reciprocal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set up a joint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in 2001. 20 Numbers in 'Fórum para a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Macau)', novos caminhos para a cooperação' by Rudolfo Ascenso. 21 Vicente Pinto de Andrade, ob. Cit. (2005). 22 PRC and Guinea-Bissau established diplomatic ties on 15th March 1974 but on 26th May 1990, Bissau government set up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aipei leading to rupture with Pek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were restored on 23th April 1998. 23 The PRC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Republic of Cape Verde on 25th April 1976. In 1998 the two countries signed the agreement for encouraging and mutual protecting investment. The following year they signed an agreement for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24 Numbers given in an article written by the President of Institute for the Promotion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 of Macau. Lee Peng Hong, 'Plataforma Económica e commercial entre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in: Ponto Final, 24 de Outubro de 2003, online version, http://www.pontofinalmacau.com/print.php?sid=2055 25 Angola is expected to double its present production of oil in the next 5 years (950 barrels a day to 2200), being matched in growth rate only by Nigeria (2100 to 4000). N. Shaxon, "Oil and politics: leaving countries hostages to fortune", The Africa Report, No. 1 (May 2005), p.30. 26 Repayable over 17 years with an interest rate of 1.5%. The contract is guaranteed by assets from earnings from a contract for sale of oil equivalent to 10,000 barrels a day. 27 N. Shaxon, "Oil and politics: leaving countries hostages to fortune", The Africa Report, No. 1 (May 2005), p.29 28 This Council comprises China and five African countries: Cameroon, Ghana, Mozambique, Nigeria, and Tanzania.
  • 澳門房地產發展的宏觀經濟模型實證研究柯慶耀 *一 、前 言在現實社會中,澳門的外部環境也影響着澳門的經濟,如外來的投資、政府的投資、政府的對外採購和進出口貿易等都直接影響着當年甚至下年的GDP;而這些變化的經濟環境也影響着房地產發 展的相關因素的變化。如果説僅從房地產發展相關因素這單一方程的研究太過狹窄單薄、沒能體現澳門宏觀經濟變化下對房地產發展相關因素影響的話,則不妨以澳門宏觀經濟數據建聯立方程,作進一步深入 的研 究 。二、澳 門宏觀 經濟計 量模型 的建 立眾所周知,國民經濟系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澳門地 區的 經 濟是 一個 獨 特經 濟體 系 ,不 算十 分 複雜,但仍屬一個的微型經濟體系,各個經濟部門是一個 相互 聯 繫、 相 互依 賴 、相 互 制約 的 有機 的 整體, 因此 各 個部 門 同樣 必 然也 是 協調 、 均衡 地 發展。在實際的問題中,某一經濟變量往往受到其他多個原因變量的影響,表現在線性回歸模型中的具體形式是有多個的解釋變量,因此,形成多元線性回歸模型,但是這些解釋變量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單方程中所描述的單向因果關係如此簡單,它們是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故必須採用聯立方程組,才能清楚描述其真實的狀況。這是一個以凱恩斯理論框架為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 。式中:Yt =第 t 年的本地生產總值(gro ss domes t i cproduc t )C t = 第 t 年 的 私 人 消 費 支 出 總 額 ( p r i v a t econsumpt i o n)l t =第t 年的投資支出總額(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庫存變化)(gross in ves tment )G t = 第 t 年 的 政 府 支 出 總 額 ( g o v e r n me n texpendi t ur e)E X t =第t 年的出口總額(expor t )I M t=第t 年的進口總額(i mpor t )POPTt =第t 年的人口數(popula t i on)D(det)=第t 年的存款增量(dif ference of deposi t),其中det 是銀行存款,D是差分算子,D(det )就是相鄰兩年存款之差(存款量)Lt=第t 年的房地產貸款總額(l oan)PROPE t =第t 年的房地產成交值總額(volume ofproper t y)Y t I P OPT t =第 t 年的人均生產總值(人均GDP)* 澳門經濟法律學會會長
  • POPT ↓t↓-↓1)+β↓1↓2D90+β↓1↓3D92+μ↓4D90、D92、D1 00=分別為1 990、1 992和2000年而設的虛擬變量βi =需要估計的參數μi , t =第i 式的隨機誤差項凱恩斯(Key nes i an)收入一支出理論為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是大多數西方經濟模型的原型,目前許多西方國家大至成千上百個方程的宏觀經濟模型,都是在此模型基礎擴充的結果。上述方程同樣是在凱恩斯(Keyne s i an)收入一支出理論的基礎上,並依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修訂而成的。詳述分析如下:方程(1)Yt =Ct +I t +Gt+EXt -I Mt為本地生產總值 的 一 個恒 等 方 程式 , 本 地生 產 總 值是 由 私 人(居民)消費總額、投資總額、政府消費總額和淨出口共同決定。模型中也體現了出口對宏觀經濟的重要影響力。方程(2)Ct=β1 +β2Yt +β3Ct-1 +μ2,t 為消費方程,是“習慣假説型”的居民消費需求函數。在現實生活中,在現實生活中,影響居民消費的因素很 多 , 如收 入 水 平、 商 品 價格 、 利 率、 產 品 值量、收入分配狀況、家庭財產狀況、消費者信貸狀況、消費者偏好、消費者年齡構成等等,甚至制度風俗和生活習慣也是影響因素之一。這裏採用最簡單的 形式 。 式中 Ct 是 t 期 消費 ; Y t 是 t 期 的收 入 ;Ct-1 是t-1期的消費;μt 是隨機誤差項;β1 、β2和β3是 需 要 估 計 的 參 數 , 其 中 β 2 為 邊 際 消 費 傾 向(Margina l Propenit y to Cons ume,MPC),它反映本期收入每增加一個單位所引起的本期消費需求的增加,β2= M Pc=△C/△Y;β3 是消費滯後比,它反映上一 期 的 消費 水 平 對本 期 消 費需 求 的 影響 。 方 程(3)I t// t - 1=β4t +β5(Yt/Yt- 1)+μ3,t為投資模型方程,它描述的是投資的增長率是由國民經濟的增長率所決定的,國民經濟的增長率是投資的增長率變化的最直接的因素。一般來説,在投資方程中,投資可以用生產總值來解釋,在投資率(投資佔生產總值的比例)變化不大時通常可以得到較好的效果。不過,澳門的情況有點特殊。從歷史上看,澳門的投資存在着很大的波動變化,但總體上大致與生產總值的波動相似。然而,投資率的變化甚大。90年代中期,投資率曾高達35%,其後則一路下滑,至2000年時,投資率(以I T/YT表示)甚至下降為1 0%(圖1 )。故在投資方程中用生產總值來解釋投資時,不可能得出好的效果。我們在考慮投資增長率(與生產總值增長率的關係時發現,儘管兩者都存在着很大的波 動 性 ,但 相 互 間卻 存 在 着很 好 的 相關 性 ( 圖1),這表明生產總值增長率(以AI T表示)的變化與投資增長率(以AYT 表示)的變化存在着較好的同步性。於是,我們這裏的投資方程就設定為用澳門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來解釋投資的增長率。方程中的投資包括政府投資和私人投資兩部分。圖 1方程(4)IMt=β6 +β7 Yt +β8D92+β9D100+μ4, t 為進口函數方程,是構成本地生產總值的供給函數,進口量的增加(或減少)會直接造成社會總供給的增加(或減少),因而間接影響本地生產的增加(或減少),這在世界任何地區都是一樣的,所以把進口函數當作內生變量處理。進口可用於彌補本地供給的不足,故進口量的多少取決於本地的經濟景氣。當本地生產總值扶搖直上時,進口量也會跟着大幅上升,反之亦然。不過,在澳門的特殊經濟結構體制下,真正自行生產商品的行業很少,大部分是來料加工 手 作坊 , 加工 後 的 產品 大 部分 也 是外 銷 。 因此,無論是消費或生產用品,都頗為依賴進口品的供給。虛擬變數D92取值為1 991 年以前為0,1 992年以後為1 ,表示在1 992年以後,澳門經濟中出現了變化,房地產熾熱,全民皆炒,令本來就不多的手工業 因地 價 地租 的 騰貴 , 而相 繼 結業 ; 虛擬 變 數D1 00取值為1 999年以前為0,2000年以後為1 ,表示澳門於1 999年底回歸祖國以後,經濟中出現的新變化 。方程(5)D(det)=β1 0+β1 1(Y t/POP Tt)/(Yt-1 /,為存款方程,它描述的是,澳門存款的增量與上期的存款增量有關,與人均GDP的增量有關。存款增量與原來的存款基數有
  • 關,與上一期的存款和存款增量有關,這是數值上的比較關係,真正影響存款增量的是經濟環境的善惡,是生產總值的提高與否?家家“ 囊有餘錢、瓮有餘 釀 、釜 有 餘糧 ” , 這才 能 真正 提 高存 款 的 總額。但如果人口增長較生產總量增長還快,消費的增長也同比增長,就不可能見到存款的增長。因此以人均GDP的增長率與存款的增長率掛上關係,較為科學合理。虛擬變量D90取值為:1 989年以前為0,90年以後為1 ,因為90年始連續數年的存款增量均有大幅度的增長,需增虛擬變量處理;D92取值為:1 991 年以前為0, 1 992年以後為1 ,意義同上。方程(6)Lt=β14(I t+Gt)+β15 L t-1+μ5, t 為貸款方程,它表示澳門房地產的當期貸款與澳門的投資額和政府的消費相關,也與上一期的貸款相關。房地產項目資金大、投資期長,甚少與貸款無關,尤其是開發前期的地產權益的轉讓,就涉及到地段面積的勘測、平整甚至於拆遷,還需要項目可行性的研究。這些除部分自有資金外,大都需向金融機構借貸, 而且 這 些大 貸 款額 的 借貸 時 期都 不 會是 短 期的,因此,上期的行業貸款也是影響本期行業貸款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支出主要包括公共建設和公務員的薪酬,這些對城市建設、經濟的運作都有不小的影響:公共建設的改善能促進房地產(尤其是新區)的發展,帶動房地產行業的貸款;1 .7 萬公 務員的數量及其薪酬是購屋置業的不可小視的力量,它保障有足夠家庭付出置業首期,然後才有金融機構的房屋分期貸款,消化了開發商的地產貸款,令他們可以繼續作前期的開發工作,這對金融業的貸款是一種良性的循環 。方程(7)PROPE t=β16+β17( Yt/POPTt)+β18 DEt+β19 L t +μ6,t 為房地產成交總額的函數式,它描述的是,房地產成交總 額與澳門的人均 GDP、存款總 額和房地產的貸款額 呈線性關係。人 均GDP、存款 和行業貸款是澳門房地產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對於其定性定量的分析是本文第五部分的主要內容,經研究單方程的設立和檢驗中,已證實是澳門房地產成交額的函數方程 式。在人均GDP、存款和行業 貸款數 據 確 定 的年 份 , 則 可推 測 澳 門 房地 產 的 成 交額,換言之,可以利用宏觀調控的手段,調整各變量間發展的數據,以達到防止房地產大起大落波動的目的。在此聯立方程中出現,主要為檢視其在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中的互動結果。表1 歷年澳門發展數據備註:上表數據中:Yt 為第t 年的本地生產總值;Ct為第t 年的私人消費支出總額;F 1為第t 年的固定資本形成總額;F2為第t 年的庫存變化額;Gt為第t 年的政府支出總額;E Xt為第t 年的出口總額;IMt為第t 年的進口總額;除人口數以個數計算外,其他數據均用百萬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 三、澳門宏觀經濟聯立方程的求解聯立方程模型是一組必須同時求解的方程式,模型中的每一個內生變量的值都要利用模型中的全部方程才能決定,由於同時性的存在,模型中的任何一個隨機項的變化都將導致所有內生變量的變化,即模型中的每一個內生變量都直接或間接地同所有隨機項有關,從而導致經典假定遭到破壞。聯立方程模型的這一 特點,決定 了它不能直接 用OL S法 ,求得無偏和一致估計量的參數。但可用有限信息估計 法 , 即 單 方 程 估 計 法 。 它 包 括 最 小 二 乘 法(OL S) 、 間 接最 小 二 乘法 ( I L S ) 、 工具 變 量 法(I V)、二階段最小二乘法(T SL S)、有限信息極大似然法(L I ML)和有限信息最小方差比法(LV R)等也可用系統估計法又稱完全信息法,常用的有三段最小二乘法(3LS L)、完全信息極大似然法(F IML)。理論上可以證明,在大樣本的情況下,這些估計方法的統計性質(無偏性、有效性)無疑都優於OL S估計,利用 Mont e Ca r lo 的試驗方法,也可以得 到3S L S、2S L S優於OL S估計的一般性結論。但在小樣本的情況下,各種參數估計方法的統計性質無法給出嚴格的數學證明,沒法得出哪種“誰好誰壞”的結論。一些著名的並得到廣泛應用的模型,仍然應用OLS法估計聯立方程模型1 ,其原因就在於在實際的應用當中,受樣本數據的限制,許多研究項目本來就都屬於小樣本;再者,系統估計方法和2S L S法在應用時都還要損失樣本的自由度,這樣更難以保證其他估計方法的統 計性質就一定優 於OL S估計。 況且系統估計方法和2S L S是使用所有外生變量的數據(即利用其他結構方程的信息)的同時,會將某個方程的確定性誤差傳遞給模型的所有方程中。O LS的估計方 法由於只利用各 個結構方程自 身的信息進行估計,雖説沒能同時利用其他結構方程全面的信息,也正由於如此,它不會將某方程中的確定性誤差傳遞給模型的其他方程。有鑑於此,故本 文仍採用OL S 方法估計聯立 方程 模 型 。(一)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的參數估計利用上述表中數據、結合 E v i e ws 3.1 軟件,用OLS方法進行計算回歸,得方程組模型中各參數估計值、擬合優度R2、調整後的R2值、F 統計量、 t 統計量和DW值等 ,匯 集表示 如下 :表2 模型各參數估計、R2值、F統計量、t 統計量和DW值若為習慣起見,將其用標準格式顯示,則有如下一些方程:(二)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估算結果的檢驗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中的各方程的參數估計已有結果,但能否符合經濟理論和澳門的現實,有待檢 驗 。1.單一方程的檢驗(1)方程 2:Ct=β1+B2Y t+β3 C t-1+μ2,t
  • ★>t ),/= =. >t利用E v iews 3.1 軟件(下同),經計算得方程結果 :C t =757.9085+0.1249433Yt +0.6545013Ct-1(6.08478)(1 1.44678)(22.12156)R 2= 0.99875, 2 =0.9986,F=7195.8 68,DW=1.546兩個解釋變量前的參數估計量分別為0.1 24943和0.654501 3,都為正數,處於0-1之間,而常數量的估計值亦是正數,這些參數估計值的經濟含義是合 理 的 。為檢驗模型參數估計量是否滿足數學理論與方法上的 要 求, 必 須進 行 統 計檢 驗 :① 模 型擬 合 優 度R 2=0.9987和經調整 2=0.9986,是很好的擬合結果;②方程顯著性(F檢驗):當 F>F a(k,n-k-1)時,k為解釋變量數,n為樣本數,則在(1-a)水平下,拒絕原命題 H0,即 模型 的線 性關 係顯 著性 成立 。因 為F=7195.868 ,a=0.0 1 , F 0.01(2,18)=3.55,所以F>F0.01(2,1 8),則在99%水平下,模型的線性關係顯著成立;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對於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即使方程的總體線性關係是顯著的,並不一定説明每個解釋變量對被解釋變量的影響都是顯著的,必須對每個解釋變量進行顯著性檢驗,以決定是 否 作 為 解 釋 變 量 被 保 留 在 模 型 中 。 當 >t a/2(n-k-1),則在水平(1-a)水平下拒絕原命題H 0 ,即變量X 1 是 顯著的。 =6.08478, =1 1.44678,=22.12156,當a=0.001,t 0.00 5(18)=2.8 7 8 。 t0.005(18), >0.005(18 >t 0.005(18),即在99%置信水平下,包括常數項和兩個解釋變量Y和C t-1 都顯著,所以説,方程中的各項(解釋變量及常數項)都通過了變量顯著性檢驗,得以保留在方程中。β2 為消費傾向的當期效應,β2 =0.12494 ,MPC(邊際消費傾向)=β2/(1-β3)=0.3858 。(2)方程3:tl /lt-1=β4,t+β5(Yt/Y t-1 )+μ3,t取對數再求解方程:LOG(It/I t-1)=β4+β5LOG(Y t/Y t-1)得:LOG(lt / lt-1)=-0.11017+1.80388LOG(Yt/Y t-1)(-2.5852) (5.9227)R 2=0.64866 , 2=0.63017,F=35.07925各回歸係數的符號和取值區都符合經濟理論分析的結論,整體方程擬合優度也可接受。①模型擬合優度:R 2= 0.64866, 2=0.6301 7,方程擬合優度算不上優,但尚算不錯。模型的擬合優度並非是判斷模型質量的唯一標準,有時為追求模型的經濟意義,放棄一點模型的擬合優度作為代價,也是必 需和合理 的手段; ②方程顯 著性(F 檢驗):F=35.0 7925 ,a=0.0 1 ,F0.01 (1,19)=8.18,所以F>F0.01(1,1 9),模型的線性關係在99%水平下顯著成立;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當 >a 2(n-k-1),則在(1-a)水平下拒絕原命題H↓0,即變量 X i 是顯著性的。 2.5852, 5.9227 ,當a=0.02,t 0.0 1(19)=2 .539。因此 >t 0 01(19), 0.01(19),即 連常數項β4 、β5 (解釋變Yt/ Yt-1的係數)在98%水平下顯著,方程的常數項及解釋變量通過了變量顯著性檢 驗 。本年生產總值對上年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與本年投資對上年投資的增長率為正向關係,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為投資增長率的乘數效應為1 .8038,表示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與投資量增長率之間的相互關係,也就是説 ,本地 生產總值 的增長 率每遞增 1 %, 通過乘數效應,今年的投資增長率會增加1.8038%。從1 982-2002年間的數據分析,投資波動相當大,但從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與投資增長率這一關係入手,可以窺視澳門投資的變動狀況,還是正向關係的。(3)方程4:IM t=β6+β7Y t +β8D92+β9D100+μ4,t取對數得:LOG(IM t)=β6+β7 LOG(Yt)+β8D92+β9D100+U4,t經計算得方程結果:LOG(IM t)=1.76848+0.79014LOG(Y t)-0.2149D92+0.2183D100(5.68726)(24.41 1)(-4.6875 )(7.3097)R 2 =0.992357, 2 =0.991084L OG(Y t )前面的係數為0.7901 4,這是生產總值對進口 的彈 性, 表明 當生 產總 值每 增加 或減 少1 %時,進口將增加或減少0.79%。在本方程中加上了兩個虛擬變量:D92和D1 00,用於反映1 992年以後和2000年以後澳門經濟中出現的有別於常態的特別因素的影響。虛擬變量D92的係數為-0.21 49,反映了1 992年澳門出現經濟泡沫以後對進口的負面影響,此種負面影響於2000年,此時為澳門主權回歸祖國。從虛擬變量D1 00的係數為0.21 83可以看出,它在抵消了1 992年以後的負面影響後,還剩餘很微小的正面 影 響 。
  • ①模型擬合優 度:R 2= 0.992357,模型擬合優度相 當 好 ;②方程顯著性(F檢驗):當F>Fα(k,n-k-1)時,則在(1-a)水平下,拒絕原命題H 0 ,即模型的線性關係顯著性成立。現有F=779.0694,a=0.01,F0.01(3,18)=3.16,所以F>F0.01(2,18),則在99%水平下,模型的線性關係顯著成立 ;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 : =5.687 26, =24.41 104, =4.6875, =7.3097,當a=0.001,ta/2(n-k-1)= t0.0005(18)=3.922因 此 t> 0.0005(18), > t0.0 005(18), >t0.0005(18), > t 0.0005 (18),即當a=0.001時,包括常數項在內的所有解釋變量 Y t 、D92、D1 00在99.9%水平下 顯 著 。(4)方程5:D(det)=β10+β11(Yt IPOPTt)/(Y t-1/POPT t-1 )+β12D90+β13D92+μ4,t取對數並進行運算得計算結果如下:LOG[DE t/DEt-1]=0.146102+0.433001 LOG[(Yt/POPTt)]/(Yt-1/POP T t-1)]+0.080835D90-0.1 6521D92方程(5)是對澳門存款的估計方程式。存款的變化取決於居民收入的 變化,這裏用澳 門人均GDP的 增長率(Yt IPOPTt)/(Y t-1 I P OP T t-1)來解釋存款的增長率(DE t/DE t-1)。 由於是對數線性回歸,係數0.433就是人均GDP對存款的彈性,即人均GDP增長1 %,可使存款增長0.433%。虛擬變量D90和D92分別反映了1 990年和 1 992年以後澳門經濟中出現的非常態因素的影響。兩者相抵以後的總影響(0.081-0.1 65)為負值,説明1 992年以後,人均GDP對存款的彈性要在0.433上打個折扣。總而言之,隨着人均GDP的不斷上升,存款也跟着上升,方程(5)反映了澳門的實際 情 況 。①模型的擬合優度:R 2=0.7488 , 2=0.70446説明模型的擬合優度不高,但也在可接受的程度;②方程顯著性(F檢驗):F=16.89123,當a=0.01, F 0 .01(k,n-k-1)=F0.01(3,17)=5.18。因 F> F0.0 1 (3,1 7),方程通過顯著性檢驗,模型的線性關係在99%水平下顯著成立;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 = 5.451 23,=2.89238, 2= .02124, = 4.201 19,當a=0.1,tα/2(n-k-1)=t 0.05(17)=1.740,所 以 >t0.05(17), >t 0.05(17), > t 0.05(1 7), >t0.05(17),即在99%水平下,方程中的各項包括解釋變量[(Y t I P OP T)/(Yt -1 /P OPT t -1)]、D90、D92均通過了變量顯著性檢驗 。(5)方程6:Lt=β14(I t+Gt)+β15 L t-1 +μ5,t經運算結果為:L t =0.6041(I t +G t )+0.7018L t-1(8.25044)(17.1 21 85)R 2=0.98739, 2=0.98672變量(I t + G t )的係數、L t-1 的係數全介於0-1 之間,當年的投資支出和政府支出總額的支出效應為0.60641 ,説明當本年的總支出增加或減少一個貨幣單位時,當年的貸款額也隨着增加或減少0.6064個貨幣單位,上期的貸款額對本期的影響係數0.71 01 8,説明上年期的貸款額對本年期的影響為7 1 %左右。符合經濟理論和澳門的實際情況。①模型的擬合優度:R 2=0.98738 , 2=0.98672,説明模型的擬合優度相當不錯;②方程顯著性(F 檢驗):由於測試過程中常數項因顯著性的檢驗較差而舍去,因此E v i ews 的方程演示結果不顯示F 統計量,故方程的顯著性暫不討論;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 8= .25044, = 17.121 9,當a=0.001,tα/2(n-k-1)=t0.005(18)=3.883∴ > t0.005(18), > t 0.005(18),方程中的解釋變量通過了變量顯著性檢驗。即解釋變量(I t+G t )和 L t-1 在下述情況下:當a=0.001 ,tα/2(n-k-1)=t 0.005(18)=3.883時,在99.9%水平下,解釋變量的變量性顯著成立。(6)方程7:PROP E t =β16 + β17( Yt I P OPTt)+β18DE t+β19 L t+U6,t將計算結果以標準形式列出:PROPE=-2523.1 7 1 +78669.37 *(Y t I POPT)-0.046185*DE+0.212611* LT t(-3.40417)(3.43788)(-2.78425)(3.59337)R 2=0.96262, 2=0 .95639,F=154.5130模型的常數項雖為負值,但它只是方程的截距或者説是方程曲線的起點位置,不是關鍵因素,是可以接受的;人均GDP係數為正的78,669.3 7 ,説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澳門的人均GDP每增一 個貨幣單位,澳門的房地產的交易額將增加78萬餘個貨幣單位; DE t 的係數為-0.0461 8,説明澳門當年的房地產成交值與當年的存款額成反比關係,驟眼看來,好像不符經濟理論,但進一步的分析,卻容易明白 :存 款 增加 的 時候 絕 對不 是 置業 投 資的 好 時
  • 機,而置業時購房者大多數得自付一兩成房款,後再向銀行做房產抵押貸款;地產買賣(業權的轉移)亦如是,下了訂金並付首期款,簽署權益轉讓合約後,才有可能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款項。因此,存款額是隨房地產成交價額的增加而減少的,澳門存款總額和房地產成交價額是成反比關係,具有合理的經濟含義;Lt的係數為0.21 26,説明貸款額的增加與房地產成交價額同向增長,表面上,似乎兩者同期的相關性不大,其實不然,真實的原因是:房地產前期開發時,發展商借貸的大額款項由各置業的小業主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填補,同時發展商仍不斷地開發新的項目,不停地貸款,此係數不大,恰恰説明置業者的後繼有力,有置業者每月在不斷地清還貸 款 ,不 停 地消 化 、 減少 發 展商 前 期的 貸 款 額度。雖説曾有超前開發和消化乏力的個別年度,但從1 982-2003年,房地產發展總體過程中,大部分時期還是有實際的市場需求的,起碼從數據分析中可以得 此説 明 。這些都符合經濟理論分析和澳門的實際狀況。①模型擬合優度:R2= 0.96262 , 2=0.9564,模型的擬合優度不算最優,但也相當不錯;②方程顯著性(F檢驗):F=1 54.51 30。當a=0.01 ,F 0.01 (k,n-k-1)=F 0.01 (3,18)=5.09 。∴F>F 0.0 1 (3,1 8),方程通過顯著性檢驗,模型的線性關係在99%水平下顯著成立;③變量顯著性(t 檢驗) : = 3 .40417 , =3.43788, =2.78425, = 3.59337,當a=0.01,tα/2(n-k-1)=t 0.005(18)=2.878,因此 = t 0.005(18), >t 0.005(18), > t0.005(18), > t0.0 05(18),即所有的解釋變量人均GDP、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貸款總額和常數項在99%水平下顯著成立。2.模型系統的檢驗筆者已作了宏觀經濟聯立模型的單一方程的檢驗且——通過了,但這只能説明這些方程都較好地描述了各自的經濟關係,並不意味着將所有的方程組成一個模型系統後,也能較好地反映整體經濟系統的變化情況。為此,檢驗模型系統的可靠性,必須作模型系統的檢驗:(1 )模型的擬合優度檢驗利用Ev iew s3.1軟件,生成一個模型(mode l)窗口,加上 AS S IGN語句的運用,按現方程模擬歷史過程,以modF表示,推出各方程的模擬發展曲線,並與歷史上的各對應資料比較,各方程的比較如圖2-8所 示 。圖2 澳門生產總值的歷史值YT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YTF的曲線比較圖3 澳門消費總額CT歷史值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CTF的曲線比較圖4 澳門投資總額IT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IT F的曲線比較圖5 澳門進口總額IM的歷史值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I MF的曲線比較
  • 圖6 澳門存款總額度DE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DEF的曲線比較圖7 澳門房地產業貸款總額LT的歷史值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LTF的曲線比較圖8 澳門房地產成交額PROPE的歷史值與聯立方程對應模擬值PROPEF的曲線比較由於各內生變量的估計值是經過模型聯立求解得到的,故通過比較內生變量觀測值與估計值之間的誤差,可以檢驗模型的整體擬合優度。一般除觀察擬合 效 果圖 , 還需 計 算 比較 各 內生 變 量的 絕 對 誤差、相對誤差。鍵入絕對誤差、相對誤差的計算語句,並利用P L OT 命令觀察模型的擬合效果,其結果見 表 3 。表3 模型整體擬合優度檢驗結果
  • 從表3的相對誤差觀察,可知Yt 除了1 994年接近5.9% 外,其餘 均在4. 4%以下 ;Ct 除 兩年接 近7.8%、兩年在6.6%左右,其餘都在4.8%以下,許多不足1 %;I t 有1 0個超過雙位數,其餘都在8%以下;I M t最大為8%,5.3%以上的有4個,其餘的全在4.8%以下; DE 除初 始4年超 出雙位數 ,4個 在6.5%左右,3個5%,其餘均在1 %以下;L t 有3個9%以上的,最高的為1 2%,兩個6.5%左右,其餘的都在4.3%之下;PROP E雙位數字的有8個年度,且大都在初始年間,一個7%,其餘都在5%以下。從以上各內生變數類比值與歷史值的圖形比較可看出,除個別變數在個別年份外,擬合程度相當好。從計算所得誤差可以看到出,在7個內生變數的類比值與實際值的相對誤差中,極大部分小於5%。儘管過往的澳門經濟存在着較大的起伏波動,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 型 還是 相 當逼 真 地 描述 了 澳門 的 經濟 發 展 過程,所以,這是一個相當令人滿意的宏觀經濟計量模型。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和信心宣稱:利用該模型對澳門未來的經濟發展過程進行預測,尤其是未來房地產的發展變化的預測,是有實際功能。四、澳 門宏觀 經濟聯 立方程 的預 測通過經濟意義的檢驗:估計值的符號及數值的大小符 合 現 實社 會 的 經濟 規 律 ;其 次 是 統計 學 的 檢驗:擬合優度、變量和方程的顯著性檢驗;然後是經濟計量學的檢驗:序列相關、異方差性檢驗和多重共線性的檢驗。除單一方程的檢驗,也作模型系統的檢驗。行文至此,已完成了宏觀經濟聯立方程模型的建立和檢驗過程,得出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相關的外生變量及其影響力度的關係式為:有了這一個澳門宏觀聯立方程,就可以利用該方程作房地產的短期預測,在進行預測之前,先要對模型中的若干外生變量的未來年份進行賦值。本模型有3個外 生變量,分 別是政府 支出GT 、 出口E X、人口 P OP T , 根據 其 歷 史上 的 增長 情 況 ,設 定 高 、
  • 中、低3個預測方案。其中中方案的3個外生變量,政府支出GT 、出口E X、 人口POP T 的增長率分別 為1.08%、1.1 0%、1.01 6%。據此可計算出這3個外生變數的 未來值 。在 預測時 ,先 利用E v i ews 軟件 的AddFac t o r 功能,對各行為方程進行了截距調整,把預測起點年(2003)的誤差調整為0。調整後的方程如下:Yt=Ct+I t+Gt+EX-IMC t= 757.9085281+0.1 249433789*Y t+0.6545013299*C t (-1)-180LOG(I t/I t (-1))=-0.1101695529+1.803886378*LOG(Yt I Y t(-1))+15.85LOG(I M)=1.76848+0.79142L OG(Y t)-0.2149D92+0.218307D100LOG(DE/DE(-1))=0.146102+0.433001 LOG((YT/POPt)/(Y t (-1)/POPT(-1)))+0.080835D90-0.16521D92-120L t=0.604056975*( I t+G t )+0.701841964*L t (-1)-850PROPE=-2523.1 71 006+78669.36973*(Y t/ POPt)-0.04618512308*DE+0.2126106255* L t -360還是利用E v i ews 軟件,將賦值的前定變量代入經調整的方程運算,得出以下結果。表4 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中方案預測(2004-2010)由於3個外生變量的先行賦值的增長率取值屬中規中 矩, 建立 的模 型命 名 為MODM,故上 述的 各 內生變量名 均加上 字母m。將上述 各變量的 歷史推 測值與實際值如圖9-1 5所示。圖9 至2010年澳門GDP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10 至2010年澳門消費總值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11 至2010年澳門投資總值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12 至2010年澳門進口總值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
  • 圖13 至2010年澳門存款總額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14 至2010年澳門房地產貸款總額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15 至2010年澳門房地產成交總額中方案預測與歷史值的比較圖9-1 5可見,將截距調整的預測方程的推算值和歷史值顯示的圖形與(上文)模擬值和歷史值圖形比較,可以發覺,前者的圖形兩者更為貼近、更為吻合,尤其在2003年。這説明截距調整對計量經濟模型的影響程度,經過截距調整的手段,有利於提高計量經濟模型預測的準確性。這僅從無風無浪的外圍環境、平淡中庸的經濟發展間的推測,2004-201 0年澳門計量經濟模型中各變量的預測數據和圖示。然而,世上之事,絕不可能如此理想,若保守的推斷,或者説澳門的外部環境較差,外生變量增長率稍低,則上述2004-201 0年的各經濟預測的數據就會稍遜;相反,若澳門外部環境的氛圍更佳,以進取推測的話,外生變量增長率稍增,則2004-201 0年的經濟預測數據就會較高;因此以Gt 、 E X、POP T 的各自增長率 調整,作為影 響模型 預測 的因 素, 當Gt 、 E x 的各 自增 長率 分別 為1.06、1.08和 1.1 0、1.1 2(人口POPT暫不調整,仍為1 .01 6),分別作為保守(低)和進取(高)的預測分析的話,則上述模型的各內生變量的預測結果將有明顯 的迥異。 分別以MODL和MODH表示不同 的預測模型,其各自的內生變量也分別以L 和H表示,以示區別(見 表5、表6) 。表5 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保守推測(2004-2010)表6 澳門宏觀經濟計量模型進取推測(2004-2010)若將上述2004-201 0年的高中低3個推測值的澳門本地生產總值、消費總量、進口總額、投資總量、存款 總 額 、 房 地 產 貸 款 總額 和 房 地 產 成 交 總 額 ,各自在2003年後的發展前景展示,則有圖1 6-22。五、澳門房地產發展對澳門經濟的貢獻由於澳門房地產在澳門整體經濟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非凡作用,兩者關係唇齒相依,利用歷史數據和模型的預測,可以得到澳門房地產對澳門經濟的貢獻比值,如圖23所示。
  • 圖16 至2010年澳門GDP高中低三方案預測Y t =C t+l t+G t+EXt-IM t圖17 至2010年澳門消費總值高中低三方案預測C =757.9085+0.1249433 Y +0.6545013 Ct t t-1圖18 至2010年澳門投資增長率高中低三方案預測LOG(l t l l t-1)=-0.11017+1.80388LOG(Yt/Yt-1)圖19 至2010年澳門進口總值高中低三方案預測LOG(IM t)=1.76848+0.79142LOG(Y t)-0.214902D92+0.218307D100圖20 至2010年澳門存款增長率高中低三方案預測LOG[DEt/DE t-1]=0.146102+0.433001 LOG[(Yt/POPTt)/(Y t-1/POPTt-1)]+0.080835D90-0.16521D92圖21 至2010年澳門生產總值高中低三方案預測L t=0.6041((It+G t )+0.7018Lt-1圖22 至2010年澳門GDP高中低三方案預測PROPE=-2523.171+78669.37*(Yt/POPT)-0.046185*DE+0.212611*L t +Ei從圖23不難看出,澳門房地產與整體經濟的比重圖顯 示, 該曲線 由1 982年起 陸續攀 升, 稍有 起伏,但整體趨勢向上。1 990年始陡峭直升,1 992年為最高峰,約佔28%,然後迅速下跌,雖有波動,但整體趨勢明顯向下。2002年始,澳門房地產的成交價額雖説有明顯較大的升幅,但與澳門經濟增長比較,顯然其比值呈下滑勢。回顧20多年澳門房地產與整體經濟的比重,實況是,90年代房地產佔整
  • 圖23 澳門房地產佔整體經濟的比重(1982-2010)體經濟的比重奇高,顯然有着泡沫的成份,其後比重逐漸下降,除了受1 997年東亞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外,也存在着泡沫破裂,房地產向其本來價值復歸的合理因素。目前澳門房地產佔整體經濟的比重在1 0%左右,是一種較為健康的狀態,仍然是澳門經濟的一大支柱。在未來年份裏,若經濟運行良好(高方案和中方案),則大致仍可保持在這一水平上;若經濟出現不景氣,房地產的比例進一步下滑,就是不可避 免之勢 。利用未來年份對澳門經濟總量和澳門房地產的高、中、低3個方案的預測,可以分別計算:在高、中、低方案下,房地產銷售佔生產總值的比例,但可以看出,整體的趨勢還是向下的,儘管高方案也不外如是,也即是澳門房地產對澳門經濟的貢獻比例是逐年下調,但這並不能説房地產在澳門經濟的重要地位和非凡作用每況愈下或者説支柱產業被削弱就一定是一件壞事,而應該認為,若房地產在整體經濟比值的下調是其他行業迅猛發展的結果,則澳門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是健康的、值得高興的趨勢方向。然而,眾所周知,澳門目前的形勢離這目標尚遠,目前澳門房地產佔整體經濟的比重下調並非多元經濟發展的結果,而是另一支柱產業娛樂博彩業的急劇快速的發展,令澳門經濟快速增長、房地產比例下跌的主要原因。澳門經濟的健康穩步發展仍需操 持憂慮 。經濟計量學模型是以模擬歷史、從已發生的的經濟活動中找出變化規律為主的技術手段,並作前瞻性的分析研究,但其前提必須是建立模型的經濟理論與經濟現實相一致,而一系列的檢驗手段就是為達此目標的前提保障 。利用對外生變量的調整讓這一模型運算以便作出預測,使我們可以知悉未來外圍環境的變化和經濟發展對澳門各內生變量的可能影響程度的大概,在本課題中,則可知悉短期內各變量(內生變量和外生變量)的變動,對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的影響力度範圍。利用建立的經濟模型及運算作出預測,是經濟計量學模型的應用方式之一, 也可利用模型的經濟預測,將經濟目標作為被解釋變量,經濟政策作為解釋變量,評價各種不同政策對目標的影響,可以將模型作為“經濟實驗室”使用,比較各政策實施的可能後果,擇優施政,還可以利用模型揭示經濟系統中變量之間的相互聯繫這一特點,研究某一變量或幾個變量的變化對其他變量乃至經濟系統所產生的影響及其力度,作為經濟學中的結構研究分析,它包括彈性分析、乘數分析和比較靜力分析,還有從實際經濟活動中歸納、提升經受實踐檢驗的成功模型,也可以檢驗經濟理論並促其發展。維護和修訂該模型,可運用於房地產市道的前瞻研究,對於投資人士的前景分析、已建樓宇的推銷時機的拿捏,都有一定的幫助;對於當局於房地產的土地供應量控制、發展年期的審批、人力資源的調配及其他行業的協調指導都有相當的參考作用,而這對於澳門房地產業的平穩持續向上、整體澳門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是大有裨益的。註 釋 :1 趙衛亞 :《 經濟 計量 學教 程》, 上海 :上 海財 經大 學出版 社 , 2 0 0 3 年 , 第2 2 8 頁 。
  • 澳門房地產業競爭力探析阮 建 中*近年來,隨着澳門房地產市場迅速升温,引來了不少本地和外來投資者的覬覦。然而,“地少人多”的特點令澳門房地產業的發展必將面對更大的機遇和挑戰。澳門房地產業想要保持健康穩定的持續發展,必須要認清和增強本身的競爭力。本文利用著名經濟管理大師波特教授的“五力法”行業分析模型,對澳門房地產業的競爭力進行分析,並在得出結論後,提出一些促進澳門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建 議 。一、問題的提 出房地產業是澳門四大經濟支柱之一,它的發展與澳門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往往也是澳門整體經濟變幻的“晴雨表”。同時,它的產業鏈長、關連度大,帶動了如建材業和運輸業等本澳其他行業。自2003年下半年開始,澳門的房地產,無論是住宅、商舖的售賣,或是租賃市場,其價格都大幅上升。最近,就連澳門稍為“偏遠”的北區的新項目,已喊價超過百萬。現時,澳門社會上很多人都認為,如此價格已超乎澳門一般居民的購買能力。同時,澳門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人口卻有46.5萬人。“地少人多”的特點明顯制約着澳門房地產業的發展。那麼,澳門房地產行業的競爭力問題現在已成為澳門社會廣泛討論的問題之一。因此,本文利用著名經濟管理學大師波特教授的“五力法”行業分析模型,以澳門房地產業作為研究對象(因篇幅所限,本文主要分析住宅情況),試討論該行業發展的競爭力。本文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問題的提出。第二部分是分析澳門房地產業現時的主要情況。第三部分引入了“五力法”分析模型。第四部分則運用“五力法”模型,對澳門房地產業的情況進行研究。在最後一部分,本文對澳門房地產業的競爭力進行了小結和對該行業健康發展提出了一些建議。二、澳門房地產業的主要情況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資料,按印花税統計之住宅買賣數目由1 999年的9857宗上升至2004年的1 5,608宗,升幅達58.3%;而2005年首8月已達1 4,993宗,遠超2004年同期。而按印花税統計的住宅買賣所涉及的金額由1 999年的45.86億上升至2004年的1 05.3億,升幅達1 29.6%;而2005年首8月更達1 05.7億,已超過了2004年全年,創了歷史新高(圖1 ) 。圖1 1999-2004年按印花稅統計之住宅買賣價值(百萬澳門元)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按印花税統計之樓宇單位買賣數目及價值”,《建築及能源》。* 暨南 大學 經 濟學 博士 研究 生 、澳 門理 工 學院 科研 暨出 版 處高 級技 術 員
  • 圖2 2003-2005年第2季澳門住宅平均成交價趨勢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按區域及季度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之平均成交價”,《私人建築統計》,2005年第 2季度。在成交價方面,澳門住宅2005年第2季的平均成交價是1 0,07 2元/平方呎,較2003年第 1 季增加63.68%。可見從2003年開始,澳門上述的成交價基本上是穩步上揚,顯示近年來澳門住宅市場是“有價有市”的(圖2)。而按本澳的地理區位劃分,平均成交價升幅最大的區域是氹仔,由2003年第1 季的6864元/平方呎上升至2005年第2季的1 3,436元/平方呎,升幅高達95.74%;其次是路環,由2003年第 1 季 的 84 7 4元 /平 方 呎 上 升至 2 0 0 5年 第 2季 的1 3,01 9元/平方呎,升幅為53.63%;最後是澳門半島,由2003年第1季的5975元/平方呎上升至2005年第2季的8821 元/平方呎,升幅為95.74%(圖3)。從三個區域住宅平均價的增幅分析,澳門住宅近年來整體上均有理想的升幅,一般估計,氹仔區住宅樓價升幅最大是受惠於近年獲得博彩專營權的財團在氹仔展開的博彩休閒項目,以及該區的居住環境較佳而吸引很大部分本澳年青一族和投資移民。而路環區住宅樓價也有不錯的升幅則明顯受惠於投資者對“路氹城”和“金光大道”等項目即將興建的預期。圖3 按區域劃分的澳門住宅成交價比較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按區域及季度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之平均成交價”,《私人建築統計》,2005年第 2季度。由於房地產市場的興旺,澳門新組成的建築公司2004年全年共有224家,而2005年第2季已有1 85家新公司成立,資本額合共為4954萬元,與2004年第1 季的數目及資本額比較分別增加了約5倍及1 1 倍;與2005年第1季比較則分別增加了38.1 %及253.1 %(圖4)。這説明了澳門房地產業已經吸引了眾多公司的垂注,新投入房地產公司的資本額更是越來越大 。同時,由於樓市近年的暢旺,澳門的房地產代理公司亦開到成行成市,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最新公佈的數據:在2004年提供地產中介服務的場所共51 2家。而據業界估計,近2年新開張的較之前增加超過1 倍。而現時港資財團在澳門不斷大展拳腳,登陸澳門後,分店越開越多,令原本已經很熾熱的澳門房 地 產行 變 得熱 上 更 熱, 成 為了 除 了博 彩 業 之外,澳門經濟的新亮點。然而,在上述亮麗的數據和熾熱的樓市背後,澳門房地產行業的競爭力如何?能否健康發展?這些都已經成為政府、業界、學術界,甚至是普羅市民所關心的主要問題之一 。三 、“五力法”分析的引入當 代 著 名 的 戰 略 管 理 大 師 — — 米 高 ·波特(Michael Porter)在1 979年首先提出“五力法”(f i v e-forces f ramewo rk),又在1 980年出版的《競爭戰略》-書中提出影響產業競爭態勢的五項因素,包括行業潛在新進入者(threat of new entrants by potent ialcompet i tor s)、替代品的競爭(threat of subs t i tute prod-ucts or ser v i ce)、買方討價還價的能力(bargaini ngpower of buyers)、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能力(bargain ingpowe r o f supp l i e r s) 以及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ri val r yamong exis t in g f i rms)。波特教授認為,行業的結 構 繫 於這 五 大 競爭 力 , 通過 對 這 五方 面 的 分析,可以衡量該行業的競爭強度與獲利潛力。因為任何行業,無論在本國的還是國際的,無論是一個產品還是一項服務,競爭的規則都蘊藏在五個競爭力量當中。這五種競爭力量的集合力決定一家公司的贏利能力。而這五種力量的能量強弱在不同行業中會有所差別,並且會隨着行業的發展發生變化。“五力法”融匯了工業組織學與經濟學等理論,把商品市場、要素市場、市場結構及政府等影響供
  • 求力量的因素巧妙結合,歸納出戰略思考的方向和實務操作的原則,充實了行業分析方法,現在幾乎是世界上所有戰略管理學科的必修內容。圖4 澳門近年新組成建築公司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建築業指標》,2005年第 2季 度 。四、利用“五力法”分析澳門住宅市場根據波特教授的“五力法”的分析模型(圖5),筆者將由上而下(行業潛在新進入者、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替代品的競爭)、由左至右(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能力、買方討價還價的能力)分析圖中所示的澳門房地產業的五股競爭動力。圖5 “五力法”分析模型資料來源:http://Value Based Management.net(一)行業潛在新進入者的威脅行業潛在新進入者是指目前未在澳門房地產業內營運,但是卻具有新進入該產業的能力與意願的發展商。潛在新進入者的威脅程度,其大小主要來自目前行業的“進入障礙”,以及進入者預期現有發展商的可能反映。如果障礙高,潛在新進入者的威脅就會 更 低 ,對 現 有 發展 商 的 獲利 能 力 就會 更 有 保障 。如上分析,澳門2005年首8月住宅買賣涉及的金額創了歷史新高、住宅成交價亦不斷攀升,加上新組成的建築公司不斷增加,香港和內地一些實力較強,擁有豐富跨國經營管理經驗的大型企業也紛紛進軍澳門。那麼,潛在新進入澳門房地產業競爭者的威脅的程度如何?筆者認為,他們的威脅程度較高。原因有三,首先,基於住宅的多樣性,包括住宅在大小(居住面積)、佈局(內部房間)、建築的完整性、市場方便性及其周圍環境等等,令唐樓 、單棟式高層住宅、屋苑式住宅各有市場,各種形式住宅的發展商均會獲利,對他們來説,一般不存在規模經濟的問題,不需像個別行業需擁有大額資本才可進入有關行業。其次,澳門法例上對發展商的要求不算很高。只要按《 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 、《建築安全和衛生章程》和《分層所有權》等法規,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注冊的建築商就可以興建樓宇(實際上, 部分公司 借用註冊 建築商的 名義也可 興建)。最後,如上述第二部分所述,隨着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澳門的地產代理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故對有意進入該行業的發展商來説,他們建成後的住宅銷售在目前來説應該是不成問題的。總而言之,只要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如果有意願就可以進行澳門的房地產行業。而以目前情況而論,潛在新進入者應繼續增加,潛在新進入者的加入必然會打破澳門房地產市場原來的均衡,加劇了市場的競爭,這會對房地產行業內原有公司構成一定的 威脅 。(二)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波特教授認為,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會導致現有企業對市場營銷、研究與開發的投入或降價,結果同樣會減少行業整體的利潤。澳門住宅行業的現有競爭者包括私人發展商、特區政府、鄰近地區住宅發展商等。以下將逐一作出簡要的分析:1.私人發展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2004年從事有准照建築工程場所共1 097家,普查總生產總額為892,485.6萬澳門元。從現在的情況分析,私人發展商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這表現在:①規模競爭轉趨激烈。雖然不同實力的發展商均有生存的空間,但現在澳門的住宅市場上出現了
  • 一些新的情況。這主要是大量的新組成公司進入了本澳的房地產業,當中除了本地公司外,更有來自香港和內地財雄勢大的發展商。他們則是憑借其規模優勢和國際網絡與原有的住宅發展商展開競爭。如某香港上市公司今年在澳門北區投資興建可提供1 021 個單位的大型屋苑式住宅。同時,本地有實力的住宅發展商也加入了規模競爭的行列。如本地某發展商日前便與多家港澳銀行簽定了高達9億、澳門近十年來最大宗的銀團貸款來發展旗下的一個建築項目。由此可見,澳門現有住宅發展商之間的規模競爭已經轉趨激烈 。②市場策略的相似引發的競爭增加。2003年或以前的住宅價格,以澳門本地人的收入,一個住宅單位,大約要向銀行供1 5-20年。如今住宅價格持續上升,本地的升斗市民對於200多萬的單位,只能望而止步。因此,不少發展商把目標客戶均定位為非澳門居民,如以上提及的某香港發展商的樓盤內部認 購 成 交 中 , 國 際 性 投 資 者 佔 4 6 % , 香 港 人 佔54%,創造了澳門住宅買家來源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的記錄。同時,由於香港的多家大型地產代理公司近年不斷到澳門開展業務,面對“過江龍”的挑戰,本澳傳 統 的平 和 住宅 營 銷 手法 已 變得 相 當激 烈 。 因此,市場策略的相似,引起了現有競爭者之間“硬碰硬”的機會亦隨之增加,現有競爭者之間競爭程度無可避免地加劇 。③供應減少或不確定性引發的競爭增加。現時私家地的業主鮮有願意把土地售於私人發展商,即使有願意出售的,叫價也令不少發展商咋舌。而特區政府對土地供應的模糊態度令澳門土地供應不確定問 題 顯得 很 突出 。 因 此, 受 制於 土 地供 應 的 因素,私人發展商在發展成本方面的預算相信也會增大。而在信息不明確的市場環境下,可以想像,私人發展商在上述兩方面以外的競爭也會很激烈。2.特區政府澳門特區政府既是澳門土地供應者,也是澳門住宅發展商之一,這主要是指澳門政府提供的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等職能而言。隨着私人住宅的價格飆升、租金持續上揚等因素影響,澳門中低收入階層對經濟房屋、社會房屋的需求不斷增加,據《亞洲時報》的報導,澳門現時已輪候多年且合資格申請租住社屋的用戶共有4653個,新登記的合資格社屋申請用戶則有27 32個,而合資格申購經濟房屋的用戶則有671 9個。而2005年的5月是澳門房屋局於2003年開 始 至 今 舉 行的 第 三 次 競 投 活動 , 當 局 共 派 出51 ,7 2 6份申請表 格,至截止 6月 1 7日 ,日共收 回1 4,490份申請表。但是特區政府消息稱,2005年新增的社屋單位只有200多個,經屋單位只有至2005年底只有1 000個左右。可見,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供求嚴 重失 衡 。特區政府是公共房屋的唯一經營者,處於公共住宅市場寡頭壟斷地位,不存在現有競爭者競爭的問題。但對於整個澳門的住宅市場來説,政府公營房屋的 競 爭 性則 是 很 大的 , 尤 其是 對 私 人發 展 商 而言。然而,現時澳門公營房屋的提供依然存在很多不明朗因素,政府的取態也未能為行業所瞭解。因此,從這方面考量,澳門住宅行業現有競爭者的競爭是很 激烈的 。3.鄰近地區住宅發展商由於澳門的地理位置與內地很接近,加上澳門與內地 的 經貿 聯 繫日 益 頻 繁, 澳 門鄰 近 地區 , 如 珠海、中山等地的住宅發展商對提供本澳住宅上的現有發展商的競爭力度已逐漸開始增加。這表現在:①對於本澳低收入家庭來説。由於澳門和內地鄰近地區的樓價存在明顯的分別,加上澳門公共房屋的供應是“僧多粥少”,輪候的時間很長,再加上澳門進入內地,無論是通關時間,還是交通費用都很經濟。因此,相當部分低收入家庭已經或正在考慮在內地置業。這從每天清早過關由內地返澳居民增多的情況可見一斑。如果兩地政府開放24小時通關( 特首 目前 已 明確 表明 ,2 4小時 通關 乃發 展 趨勢,只是何時實施的問題,預料港珠澳大橋車則時機成熟),相信會有更多的低收入家庭選擇由鄰近發展 商 所 提 供的 內 地 房 屋。 因 此 , 從這 個 角 度 分析,鄰近地區住宅發展商其實已對澳門公、私營房地產發展商形成了直接的競爭 。②對於本 澳高、中 收入家庭 來説。以 澳門高 、中收入家庭的收入而言,過去(2003年或以前)一個住宅單位,一般也要向銀行供款數年。如今住宅房價持續上升,像樣的住宅價動輒超過1 00萬,相對更好地三房可能要超過200萬,故這些家庭的“換樓”也可能和低收入家庭“新購”一樣,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然而,珠海、中山發展商提供的住宅價格明顯
  • 較澳門低,如中山某發展商近期在澳門各大報章的大型廣告所宣示的,澳門消費者以在澳門購買“經屋”、在珠海購買“洋房”的價格,在它們那裏已可以買到“別墅”。再加上鄰近地區發展商所提供的住宅,在居住環境、面積、設計、裝潢等多方面的吸引力,確實吸引到不少本澳高、中收入家庭作為週末假期的享受型購買。因此,相對而言,它們會選擇把“換樓”的資金轉移到內地去,對本澳的房地產業所產生的“擠出效應”無疑也是很大的。這對澳門的發展商所造成的競爭正逐漸顯現。③對於投資者來説。從經濟學的角度考慮,住宅同時具有作為投資品的功能。一般的投資者買賣住宅的目的是獲取投資利潤。相對澳門住宅來説,鄰近 住 宅 供 應商 所 提 供 的住 宅 多 是 靠近 風 景 旅 遊點、海濱或交通樞紐的地方,且多是豪華住宅。故隨着區域經濟的發展,長遠來説,這些住宅的升值潛力肯定不錯。故從投資者的角度分析,如果現在以相對 較 低 價 格購 入 , 將 來的 升 值 潛 力可 能 更 加 可觀。因此,部分投資者可能把現時投入本澳住宅市場的資金轉移到鄰近地區,出現和上述提到的“擠出效應”相同的效果。綜上所述,現時澳門住宅市場上的競爭者,無論是私人發展商之間的競爭,還是特區政府、鄰近地區發 展 商與 本 澳私 人 發 展商 之 間的 競 爭都 是 較 大的 。(三)替代品的競爭替代品指的能夠完成類似功能,提供滿足顧客接近現有需求的產品或服務。市場上存在可替代的產品和服務,意味着該行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將會受到限制。替代品的威脅主要來自替代品的價格彈性和 價 格 。根據經濟學理論,住宅既可以視為投資品,又可視作消費品,而無論是投資品或消費品,住宅都會有一定的替代性。不過,筆者認為,如果澳門的住宅作為消費品,它的替代品威脅力不強。這是因為住宅是居民的必需品之一,需求彈性小,“居者有其屋”不僅是普通市民的要求,還是一個負責任政府的目標。然而,住宅作為投資品,當其他投資產品更具投資吸引力時,投資者就會減少對住宅市場的投資性消費,導致住宅市場需求量的下降。也就是波特教授的觀點——替代分為完全替代和部分替代,部分替代可產生互補的效果,但完全替代則能令被替代品面臨整個產業消失的危機。而從目前澳門住宅市道暢旺的情況來看,把澳門的住宅作為投資品的人其實不少。然而,隨着經濟環境的轉變,如果其他投資產品,如股票、外匯、衍生工具或能源等投資產品的吸引力增加,這些就有可能作為投資澳門住宅的替代品,對澳門住宅投資造成直接和有力的競爭。故從這個角度考慮,其替代品的競爭力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筆者認為,如把澳門住宅視作為消費品,其替代品的競爭並不大;但如視作投資品,則其替代品的競爭性的不確定性其實是很大的。(四)買方討價還價的能力根據波特教授的理論,如果買方擁有討價還價的能力,買方一定會利用它,甚至可結合來爭取規模經濟效益。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能力,就會減少單個企業的利潤,最終會影響整個行業的收益率。根據影響購買方議價能力的因素分析,由於住宅作為一個昂貴的消費品,購買一個住宅單要花費一般市民的較大部分可支配收入;同時,住宅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折舊,需要不斷維修和保養,這也會花費一定的收入。因而買家在購買住宅前一定會三思而後動。不過,澳門房地產市場上大多數是分散的少量買家,並沒有向後整合(backward in t egra t ion)的能力。也就是説,買家不能因為地產商不減價便自己買地建屋,加上目前澳門市場上存在大量的投機者,令近年的樓價不斷上升,故目前買方的議價能力 並不 高 。然而,隨着經濟的發展,居民或投資者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市民或投資者為便於經常往來和交流,通常會選擇購買一些交通配置完善區域的住宅。此外,為了消遺享樂或為了滿足自身虛 榮 心等 需 要, 會 選 擇一 些 熱門 區 份或 所 謂 的“高尚住宅區”。從澳門目前住宅的平均成交呎價變化(圖6)也可以看到,從2003年第1 季到2005年第2季,青洲區的漲幅為4.5%,台山區為56.4%,新口岸為90.8%,氹仔海洋及小譚山區為70.4%。也就是説,澳門北區(傳統上認為居住環境不佳區域)的平均成交幅增幅還低於賭場集中和居住環境較佳的區域。換句話來説,北區的買家的討價還價能力明顯較居住環境佳或熱門的區域的買家強。
  • 從上述分析可見,澳門住宅的買家的討價還價能力不太強,但基於市民和投資者選擇住宅區位的原則不同,不同區位的住宅買家的討價還價能力不盡相同,不能劃一看待。圖6 本澳近年部分區域住宅平均成交價趨勢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按區域及季度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之平均成交價,《私人建築統計》,2005年第2季度。(五)供應商議價能力根據波特教授的理論,供應商提高價格或降低產品的品質足以影響行業的競爭力。企業如果不能改善成本結構,就有可能因為供應商的決定而影響收益 率 。分析澳門住宅發展商的供應商,應從兩方面分析,即土地供應商及建築物料器材供應商。1.土地供應商分析澳門的土地劃分為私家地、永久性批租地和期限性批租地。私家地為私人所擁有;而永久性批租地和期限性批租地的供應商就只是特區政府。由於從政府公開的數據中,未能查到私家地與永久性批租地和 期限 性 批租 地 的比 重 資料 , 故只 能 按一 般 估計,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私家地,尤其是可供發展的私家地所佔的比重應該不大。因此,以下對土地供應商的分析,只集中分析政府作為土地供應商的 情 況 。在上述情況下,由於政府是唯一的澳門土地供應商,只有他們才具有操控土地供應價格的能力,根本不存在任何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也就是説,澳門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特定位置的土地影響住宅市場。而根據澳門目前情況分析,澳門政府可以拍賣形式或非拍賣形式提供土地。在拍賣形式提供土地方面,在1 998年澳葡政府官方以暗標方式公開拍賣5幅填海地後,直至2004年初,特區政府只進行過一次公開拍賣一幅土地,接着就一直沒有以此形式提供土地,而政府官員也在多個場合表示現在仍不是再拍賣土地的適合時機。而以非拍賣形式供應土地,由於所涉的問題更多,故政府也是相當審慎的。因此,特區政府現在這種政策取向將令澳門房地 產 業 的不 確 定 性增 加 , 發展 商 的 機會 成 本 加大。此外,特區政府作為唯一的土地供應商,相對發展商的移轉成本(swi tching cost)也是很低的。也就是説,假若澳門的住宅發展商聯手向政府提出賣地等提高供應要求或在拍賣時壓價的情況,特區政府也 可 置 之 不理 或 收 回 土地 自 行 興 建。 故 整 體 而言,澳門土地供應商的討價還價能力是很高的。2.建 築 物料或器材供應商可供澳門住宅發展商選擇建築物料或器材的供應數目較多,相對 來説規模不大, 品牌效應也不強 。故理 論 上 ,有 關 供 應商 的 討 價還 價 能 力不 強 。 不過,隨着近年來國際能源價格居高不下,部分的價格更是屢創新高,加上澳門近年房地產的興旺導致住宅發展商對有關物料的需求急增,部分建築物料或器 材 供 應 商的 討 價 還 價能 力 較 之 前數 年 明 顯 增強 。綜合而言,對於住宅發展商而言,支付土地供應商的款項(支付地價)是佔其成本的最核心部分。因此,在澳門土地供應商具備較高討價還價能力的主導下,澳門住宅供應商的 討價還價能力是很高的 。相對地,澳門住宅發展商受其影響是很大的。五、結 語通過對影響澳門房地產業的五股主要力量分析可以看出(圖7),隨着澳門房地產業不斷升温,吸引了大量的新進入者,且有實力的潛在新進入者越來越多;而受到行業內部規模競爭增大和市場營銷策略的類似等因素影響,再加上受到政府不太明確的公營房屋政策以及鄰近提供質素更高和更具吸引力的住 宅 影 響 ,該 行 業 的 同業 競 爭 已 更加 激 烈 。 同時,雖然該行業的替代品競爭和買家討價還價能力現階段不算強,但仍存在不確定性。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由於供應商(主要是指政府)基本是處於壟斷的地位,發展商獲得土地的成本將會增大,其所獲取的邊際利潤將無可避免地受到影響。故綜合而言,澳門房地產行業的競爭力應該是中等或中等
  • 至 偏 低 。圖7 按“五力法”分析的澳門房地產業競爭力雖然我們得出的是澳門房地產業競爭力是中等至偏低的結論,但發展房地產業是有利於澳門多元化產業建設,加上澳門的城市生活離不開房地產業,一個合理的住房制度更是國計民生所需。因此,本澳房地產業如何能夠繼續健康發展,相信現在或將來都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以下將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試提出保持和提升澳門房地產行業的競爭力方面的幾項建議:(一)對於本澳房地產業界的建議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知道,本澳房地產業面對的外來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不少外來投資者是財雄勢力。而正如波特教授所述,行業發展的內外環境是非常複雜的,變化是無所不在的,做戰略決策本身,就離不開對將來的發展趨勢的大致判斷(儘管這些判斷也是動態的),但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那個判斷是一定要有的。因此,本澳業界如果要保持和提升行業競爭力,就要對行業的內外競爭環境進行充分的瞭解,且要在瞭解的基礎上,對於外來投資者到本澳的直接競爭,業界必須改變傳統的經營觀念,積極吸收房地產業發達地區,尤其是香港同業的先進管理和營銷經驗,比如,如何進行更有效的 營 銷 ,避 免 不 必要 的 委 託代 理 , 降低 交 易 費用; 或 在項 目 策劃 技 術 和整 體 設計 技 術創 新 等 方面,實現現代化科技、管 理與房地產相結合等等 。而面 對 鄰 近 地區 發 展 商 的競 爭 , 在 本身 條 件 局 限下,本澳的同業則應突出本身樓宇產品的優勢,比如説在加強成本控制下,盡可能增加澳門樓宇的附加值,加強樓宇的售後管理。或者是在營銷的過程中,做好市場細分工作,確定目標客戶群,充分與代理業界的合作,加強行業的競爭力。(二)對特區政府的建議根據城市經濟學家的分析,任何城市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都體現了政府行為(governmen t in volvement)。而在上述分析中我們也發現,在影響澳門房地產業競爭力的五個因素裏,特區政府在每個因素都發揮着或多或少的影響力:首先,政府作為土地的供應商,它的賣地政策實際上已經左右了整個澳門房地產業的發展;其次,政府對建築商、地產代理商和投資移民等的政策直接影響到該行業潛在新進入者的意願、低下價房地產發展商的競爭力和作為投資移民買家的意願和討價還價 能 力 等等 影 響 該行 業 競 爭力 的 其 他因 素 。 因此,為了使房地產業更健康發展,特區政府也應在宏觀層面加強對該行業的調控,包括:1 .完善與澳門房地產業相關的法制建設。為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市場的運行的有序和公正,澳門政府應盡量把相關的法規(如物業登記法、房地產中介人發牌制度等)要與時俱進,與國際通行的準則 接 軌 。2.完善土地規劃和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特區作為土地的最大供應商,在澳門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 盡 可能 完 善土 地 規 劃工 作 ,並 適 時地 對 外 公佈,不但有助於平息市場上不理智的傳言,更有助於該行業的長遠發展。同時,香港的經驗已證明,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土地拍賣制度,有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因此,特區政府應盡快把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上議事日程,增加本澳土地供應的透明度,為參與澳門房地產業的公司提供更好的發展環境和背景 。3.完善公營房屋的政策。隨着私人房地產價格的上漲,本澳中低收入家庭對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需求越來越大,而現時公營房屋的供應卻未能滿足現有的需要,加上現時公營房屋政策存在較多的不確定因素,令原本已經是風險很高和競爭力一般的本澳房地產業衍生的問題更多。為此,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明晰公營房屋政策,減低由於政策性因素對本澳房地產行業發展所造成的衝擊。綜上所述,澳門房地產業現在的競爭力雖然並不是太強,且存在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但它作為澳門產業多元化的重要一環,它的發展更與澳門居民
  • 生活素質的提升息息相關。因此,澳門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並保持和增強行業的競爭力,實有賴於澳門房地產業界和特區政府的不懈努力。參 考 書 目 :1.Por t er ,M.,“ How Competi t i ve Fo rce s Sha pe St ra t e g y ”,Harvar d Bus i nes s Rev iew(March ,19 79).2 . 梁 嘉 鋭 : 《 香 港 房 地 產 市 場 : 事 實 與 政 策 》 , 香港 : 明 報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3. 趙 茜 : 《 房 地 產 業 面 對 的 機 遇 和 挑 戰 》 , 載 於 《 當代 經 濟 》 , 2 0 0 4 年 1 2 月 。4. 周 偉 民 、 嚴 冀 等 : 《 城 市 經 濟 學 》 , 復 旦 大 學 出 版社 , 2 0 0 4 年 。5. 李 德 深 、 謝 小 平 : 《 房 地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 , 載 於 《 中國 中 小 企 業 》 , 2 0 0 5 年 7 月 。
  • 歐洲共同市場模式對建構兩岸共同市場的啓示李友華*二戰後,特別是冷戰結束後,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各國通過投資和貿易等各種交往,在經濟上相互滲透、相互依存。嚴格意義上來講,從區域化到一體化,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演進的必然趨勢。20年來,中國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兩岸經濟聯繫日趨密切,但面對新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兩岸建立某種經濟合作關係既是兩岸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兩岸經濟發展雙贏目標的客觀要求。然而,囿於台灣當局“以詞害意”(僅僅因為名詞的稱謂而限制兩岸經濟合作發展),在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上存在所謂CE PA“港澳模式化”、“矮化”和涉及“一中”意涵;而“F T A涉及公權力和主權國家成員體之間方可成立”之釋義,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雖是大勢所趨,但卻陷入人為設置的重重困境之中。2005年在4月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在北京舉行了兩黨56年來的首次會談,雙方共同發佈了“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其中第三條提出“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兩岸“兩岸共同市場”議題的正式提出,似乎為探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模式找尋到了一條新路,也似乎為解決兩岸長期以來形成的政治死結從經濟整合逐步走向政治整合找到了一條新路。然而,“兩岸共同市場”議題提出之後,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並沒有出現峰迴路轉之勢,究其原因,如果對目前已經提出的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諸種模式進行考察就不難看出,兩岸在建立經濟合作機制問題上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着“以詞害意”傾向。我們認為,歸根結底,當前開啟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大門的最大的癥結、最大的危害 、最大的詬病首先是人為設置的“以詞害意”之釋義。一、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海內外仁人志士早有共識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海內外的學術界已有學者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加強兩岸(或包括港、澳的兩岸四地)經貿合作的構想。其中較有影響的有香港黃枝連教授於1 980首次提出的“中國人共同體”概念,當時並沒有引起學術界和國際社會的注意,但1 987年後,類似命題成了香港、台灣、澳門、美國華人學術界和中國大陸學術界的一個相當熱門的話題。先是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陳坤耀教授於1 987年1 1月提出“中國圈”;接着,美國印第安那州博爾大學經濟系教授鄭竹園於1 988年6月提出“大中華共同市場”;同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陳億村所長在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提出“中國經濟圈”;1 0月,美國威斯康星大學經濟系高希均教授提出“亞洲華人共同市場”。對此,中國大陸學者亦予以熱烈響應。1 989年福建省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金泓凡教授提出“海峽兩岸經濟圈”的設想;1 990年廈門大學翁成受教授等進一步提出主張建立“南中國經濟圈”。這些概念的相繼提出,目的之一就是為解決兩岸政治死結逐步走向統一找到一條新出路。這一時期,在台灣學界方面,也先後提出了關於“中國經濟圈”的各種設想。1 988年台灣東海大* 福建集美大學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 學文 學院 呂 士開 院 長就 提 出, 將 大陸 、 台灣 、 香港、澳門和新加坡等東南亞經濟區聯合成一個“大中華共同市場”。他認為,兩岸的統一應先從經濟上入手,並可先從較大的環境中求得“鬆弛”;而台灣輔仁大學國際貿易系林充邦主任則提出了一個海峽兩岸從經濟入手,分4個階段完成統一的方案及時間表。在台灣政界,1 990年時任台灣“行政院長”李煥認為,“不論中華經濟共同市場、大中華國協,均植基於共同利益和理想”。1 99 1 年時任“經濟部長” 的 蕭萬 長 建議 大 陸 、港 台 組成 “ 中國 共 同 市場”。1 蕭萬 長認為,來 自台灣和香 港的技術和 資本,加上大陸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才,將使該地區有能力參加全球市場的競爭。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在1 992年初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也認為,“建立中華經濟圈”這個構想正確,是《國統綱領》遠程應走的方向。時任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馬英九在1 992年初也説“行政院”、“陸委會”對建立“大中華經濟共同體”抱樂觀態度,但因受客觀條件限制目前暫時無法實施。時任“行政院子經建會”副主委葉萬安在1 993年3月31 日於台北舉行的“海峽兩岸人才資源開發”研討會上,也明確表示,“大中華經濟圈”構想可行,關鍵在於開放兩岸直航。台灣中華經濟研究院于宗先院長在研討會上也認為,兩岸經濟具有互補性,建立中華經濟圈正可互補缺點、互蒙其利。2001 年2年27日,蕭萬長將其“中國共同市場” 的 思考 付 諸實 行 , 成立 了 “兩 岸 共同 市 場 基金”,意在推動兩岸經濟一體化的實踐。進入新世紀,隨着兩岸經貿發展的日趨密切化,探索兩岸經濟合作的模式在大陸也相繼提出,較有代表性的模式和觀點有遲福林的“中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2 遲福 林認為,祖國大 陸和台灣相繼加 入WTO,加上香港、澳門,WTO就有4個中國會員。建立“中國自由貿易區”,在兩岸四地逐漸建立起一種要素無障礙流動的自由貿易關係,能具體體現“兩岸四地”之間一個國家幾個關税區的特殊關係和客觀現實,並適應兩岸加入WTO後兩岸四地經貿關係發展的大趨勢。胡鞍鋼提出了“三國四方自由貿易區”構想3,即建立中國、香港、日本和韓國的三國四方自由貿易區。他的觀點是,香港、日本和韓國一直是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三方也是中國最大的投資夥伴,由於四方處在不同的發展水準上,經濟與貿易的互補性強,建立自由貿易區有利於祖國大陸發揮勞動力成本的比較 優勢以及大市場的優勢 。自由貿易區建成後也可以進一步推動東亞地區的經濟一體化程度,提高本地區的經濟增長潛力以及貿易增長潛力。李惠武提出了“南中國經濟合作區”構想。4李惠武的觀點是由華南沿海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如廣東、福建、海南等)與周邊地區(如香港、澳門、台灣)建立起一個以人緣地緣關係為背景,以經濟上的互補和發展需要為基礎的區域性經濟合作架構。馬洪提出了“兩岸四地間區域經濟的發展進程”。5 馬洪認為,中國內地與港澳之間的經濟互補性強,在內地、香港和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是入世後更為符合現實需要的一種合作模式。它有利於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加強彼此間的貿易往來,有利於密切相互間的經濟合作。這些概念定位於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中國大陸同其他3個單獨關税區(台灣、香港、澳門)之間,組成一個對內相互取消關税和其他貿易限制,對外仍保留各自獨立貿易政策的經貿機制 。凡此種種模式總體而言其實都源於以下思路,一種是泛區域化思路:將區域接壤的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結為一體,自然就包括了台灣地區;另一種是融合思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還有一種是隔離思路:“你是你,我是我”,如“維持現狀模式”。而從經濟角度而言,其實,最具可行性的一體化模式則受阻於政治因素,如CE PA和 F T A,兩岸經濟合作中存在的“以詞害意”傾向危害性最大。但就兩岸經濟發展趨勢而言,兩岸經濟走融合之路將是勢不可 擋 。二、“兩岸共同市場”雖路途遙遠但可逐步實施“兩岸共同市場”理念是中國國民黨副主席、現任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蕭萬長董事長,受歐洲共同市場啟發於2001 年1 月22日在美國企業研究所發表演講時首次提出的。按照蕭萬長的構想,“兩岸共同市場”的內涵主要是擱置政治爭議,以經濟為‘最大公約數’參照歐盟模式推動,全面開放‘三通’,並以經濟整合作為政治整合的第一步。從降低貿易障礙開始,擴大到商品、資金、服務、信息等方面的全面自由化,進而發展到經濟政策協調等。↑6既然
  • “兩岸共同市場市場”是參照歐盟模式來推動,歐盟模式又是在甚麼背景下產生,又是如何推動的呢?(一)歐盟“統一的歐洲”的夢想歐盟(E U)是當今發展最為完善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前身是1 95 1 年由法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原 西德、意 大利6國 成立的歐 洲煤鋼聯 盟(ECSC)。 1 958年6個創始成員國發起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1 984年4月,歐共體與歐洲自由聯盟國家提出了建立“單一歐洲經濟區計劃”。1 993年1 月1 日,歐共體建立了實行商品、勞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內部統一大市場。歐共體從1 99 1 年底開始籌劃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並從1 999年 1 月 1 日起發行歐洲統一貨幣——歐元。到1 995年,歐盟成員國已增加到了1 5個,自由化最初只涉及兩項主要產品。經過 5 0年 的 發展 , 該區 域 經濟 體 系不 斷 擴大 、 完善, 不 僅 帶 動了 區 域 內 其他 產 業 一 體化 進 程 的 發展, 也 推 動 了區 域 內 產 業與 區 域 外 產業 之 間 的 聯合。隨着歐盟的東擴,不難想像一個“統一的歐洲”夢想的最終實現。歐盟一體化進程是以關税同盟為起點,進而發展為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並正向政 治聯盟 發展 。(二)歐洲共同市場的推動也非帆風順1 957年簽訂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以歐洲內部統一大市場即共同市場作為最終目標,但直至1 985年6月,歐共體首腦米蘭會議才決定1 992年底建立內部統一大市場。從最初設定目標到提出實現目標的時間表,隔了約28年。為實現1 992年底建立共同市場的目標,各成員國從1 985年下半年至1 992年底以7 年半時 間,共同 執行歐 共體理事 會擬定 的300項指令(後來調整為27 9項),涵蓋為實現共同體內部商品、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所必須採取的所有措施。從1 957年提出目標到1 992年底實現目標,歐共體花費了35年。在這一期間,歐共體領袖們曾企圖超越《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目標。1 9 6 1 年, 美國經濟 學家貝拉 ·巴拉薩 (Be l aBal as s a)提出國際經濟一體化有5種形式:①自由貿易區;②關税同盟;③共同市場;④經濟聯盟;⑤完全經濟一體化。這5種形式亦即國際經濟一體化5個階段。歐共體在1 970年決定以1 0年(1 971-1 980)時間來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企圖跳過“共同市場”直接躍入“經濟聯盟”。然而,1 979年3月1 3日宣告成立的歐洲貨幣體系,僅超出1 0年計劃最初3年(1 971-1 973)的設想,距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目標大打折扣。經驗給了歐共體領袖們以教訓。1 991 年1 2月,共同市場目標即將實現之際,歐共體首腦馬斯特里赫特會議才再次通過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的計劃,在1 992年底實現了歐洲統一大市場,1 994年1 月建立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1 999年 1 月 1 日實現了單一貨幣 。歐共體各成員國從經濟領域(如煤鋼聯營)開始,從經濟一體化着手,一步一步地推進共同市場的形成,雖一度因好高騖遠(如欲提前建立經濟與貨幣聯盟)使目標落空,但終因認同共同市場目標行進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而進行修正而最終走向成功。(三)歐洲模式對建構“兩岸共同市場”的啟示二戰後的德、法兩國積怨很深,後來就是通過走經濟的一體化推動政治關係的緩和,而歐洲以經濟上的整合帶動政治上的整合則不失為“政經統合”的成功範例。舒曼“煤鋼共同體”的構想能夠得以具體實施,就是因為它能讓參與共同體的國家和地區在經濟上獲得實質性的利益。反觀兩岸目前之現狀,制度差異是造成兩岸制度歧異與政治衝突的重要因素。兩岸若也能像歐洲共同市場模式那樣,採取循序漸進方式解決制度歧異,通過走經濟一體化推動政治關係的緩和最終實現“政經統合”之目標,不失為兩岸在非合作博弈中的甄別與艱難取捨中開啟經濟合作的 另一途徑 。(四)“兩岸共同市場”的路向設計及實施蕭萬長的“兩岸共同市場”模式是先把政治歧見放兩旁,經貿合作擺中間。兩岸共同市場是分階段進行:首先是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其次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並有序推動經濟制度調和與標準化工作,最後通過全方位的經濟整合,實現包括貨幣政策、税制、匯率政策等宏觀政策的協調。這裏有必要強調指出的是,歐盟“共同市場”與蕭萬長的“兩岸共同市場”概念之間是有區別的:首先,“共同市場”是一個高階段目標,在內容上涉及獨立關税、貨幣統一、貿易政策等國家主權涵蓋的範圍,但共同市場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參加者必須是主權國家,這就使“共同市場”概念在政治關係上具有包容性;其次,“兩岸共同市場”描述的是中國作為整體參與地區一體化進程的高級階段。“兩岸共同市
  • 場”的理念與兩岸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並不衝突;最後,鑑於兩岸目前“經熱政冷”的現實,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以發展某種類似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具優惠性質的臨時性貿易與投資安排作為起步,“兩岸共同市場”的建立是遵循一種循序漸進的過程 。客觀地講,如果認真審慎思考當前兩岸之情形,在目前兩岸“政冷經熱”、“三通”尚未實現、政治分歧尚未解除的困境下談歐盟這種高度一體化、高度制度化的“兩岸共同市場”模式,在目前看來似乎路途還很遙遠,故“兩岸共同市場”是方向、是目標,它的實現需要分階段進行,正如歐洲共同市場一樣,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三、當前最大的癥結首先是“以詞害意”事實 上 ,CE P A原 本 是個 很 好 的模 式 ,比 F T A(自由貿易協定)更加寬鬆及多元,CE PA英文表述是中性的,中文直譯是“緊密經濟夥伴安排”,是GAT T/WTO架構下區域經濟整合的一種,CE PA屬於經貿關係,並不涉及任何政治內容,不僅見於一國內部,國與國之間也是存在的,撇開歐共體、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等這樣成熟的區域性共同市場不論,阿盟、朝鮮半島、俄白聯盟、澳新共同體等有相關條件的經濟成員,都在以共同的語言、種族 、區位、需求為基礎,力圖形成民族性的共同市場或經濟共同體。它們或者在洽談統一關税,或者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税的協議,甚至共同培訓經濟事務官員和專門人才,以適應激烈競爭的世界經濟發展環境。兩岸若能先行實現貿易投資自由化,在CE PA基礎上,實現兩岸的自由貿易,建立完全的自由貿易區,進而推動關税同盟,建立共同市場,在理論和實踐 上都 是 行得 通的 。 CEPA 雖 然也 具有 F TA 的 性質,但是屬於在國家主體同其單獨免税區之間的區域經濟合作的層次。因此,CE PA在稱謂上既避開了FTA的政治敏感性,但在實質內容又具有 FT A的各類優惠政策安排;既能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發揮“一國兩制”的政策便利,又能充分利用WTO的相關政策 規 定。 然 而, 台 灣 當局 卻 正讀 誤 解、 以 詞 害意,最擔心的就是台灣被“港澳模式化”,即所謂“矮化”。而自由貿易協定和自由貿易區,則不但是應由公權力出面進行談判,而且也只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內地與香港特區所簽署的經貿合作協定及正在與澳門磋商的經貿合作協議,之所以採用了拗口的 CE P A,就 是 為了 避開 只有 WTO主權 國家 成 員體之間才可成立的自由貿易區(這也正是中國大陸堅決反對中國台灣地區與美國、日本及東南亞國家建立自由貿易區中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兩岸共同市場”描述的是中國作為整體參與地區一體化進程的高級階段。“兩岸共同市場”的理念與兩岸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並不衝突。正是基於以上 諸方 面的 考慮 ,共 同市 場則 是不 同於 CEPA 和FT A的一個模式,是比較可行的第三條路。事實上,前述諸多觀點及傾向有的則是帶有明顯人為設置障礙之嫌,甚至是錯誤的,是不利於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建立的。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採用甚麼模式,叫甚麼名稱,用甚麼詞只是形式意義上的東西,都是AT T/WTO架構下區域經濟整合的一種,本身並不涉及任何政治意涵,比如説中國的F T Z(保税區)與國外的F TZ(自由貿易區)雖然都是F TZ,但兩者實施的具體內容卻迥然不同,前者只是參照了後者作最初的制度設計,而在設區目的、立法形式、管理體制、政策實施、功能設定等方面也是存在較大差別的。而前述的CE PA、F T A和“共同市場”也不僅見於一國內部,國與國之間也是存在的,世界上區域經濟整合模式千差萬別,實施內容也有較大差異。具體到“兩岸共同市場”,它的實施內容也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因地、因時、因人、因事和隨着兩岸經濟發展變化,表現出不同的具體內涵。因此,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不應拘泥於某種特定形式,而應看它具體的實施的內容;不應人為地設置障礙,而應適當採取靈活、務實的做法,積極推動各種形式的經貿合作。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在兩岸 經濟 合作 機制 上存 在的 所謂 CE PA“港 澳模 式化”、“矮化”和涉及“一中”意涵等人為設置的“以詞害意”傾向,是開啟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大門首先必須解決的最大的癥結、最大的危害、最大的詬 病 。想當年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姓資”、“姓社”大討論中,在事關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確定甚麼樣的目標模式的問題上,鄧小平提出了“兩個都有,兩個不等於”(資本主義有計劃,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有市場,市場
  • 經濟不等於資本 主義,計劃和市 場都是經濟手段 。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的論斷,這個精闢論斷,從根本上解除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於“社會基本制度”範疇的思想束縛,使我們在“姓資”、“姓社”的認識上有了新的重大突破。今天的兩岸中國人,為甚 麼 不 能 在兩 岸 建 立 經濟 合 作 機 制上 擱 置 爭 議(不爭論),採取更加務實、靈活的態度,找尋到一種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政治意涵的模式,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建立呢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是摒棄“以詞害意”。從目前看來,“以詞害意”是兩岸建立經濟合作機制必須首先解決的最大的詬病。正如2005年5月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訪問大陸的“心靈之旅”時所言:兩岸“三通”,首先必須“心通”,只要“心通”便一通百通。綜觀兩岸既往提出的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種種模式,有的模式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政治意涵,而有些人偏要加進政治意涵反而不能推動。這樣一來,無異於一個人本來可以朝着既定的目標行進,而自己偏要在前方人為設置藩籬,捆綁住自己的手腳、揪住自己的頭髮而越過這道藩籬一樣反而使自己不能成行。我們贊成王在希先生的建議: “ 應 先擱 置 爭 議, 從 互 補互 利 的 經貿 議 題 切入,追求經濟整合作為邁向兩岸和平的第一步。一切限 制 兩 岸經 濟 合 作的 人 為 障礙 , 都 應當 盡 快 拆除;一切干擾和影響兩岸經貿交流的政治分歧,都” 7應當暫時擱置,並逐步化 解 。註 釋 :1 200 1 年又改為“兩岸共同市場”——筆者註。2 遲福林:《“中國自由貿易區”漸成氣候》,載於《中國改革》,2002年,第2期。3 胡鞍鋼:《建立中國,中國香港特區,日本,韓國三國四方自由貿易區設想》,載於《國際經濟評論》,2001 年,第3-4期。4 見《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簡報》,總第369期,2002年 1 月7 日。5 同上 註 。6 蕭萬長:《兩岸科技合作的機會與展望:建立兩岸共同市場的起點》,第四屆“京台科技論壇”專題演講稿,2 0 0 1 年5 月9 日。7 王在希:《兩岸關係論壇講話》,2003年7月1 8日。
  • 産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相關問題研究陳柳欽*一、新型區域發展理論:產業集群傳統區域經濟發展理論主要有梯度推移理論、增長極理論和地域生產綜合體理論等。梯度推移理論把工 業的 生 命循 環 週期 理 論引 用 到區 域 經濟 開 發中,認為產業結構、新技術與生產力等遵循由高至低梯度轉移的規律。理論同時表明,大城市是高區位區 ,它 可 以依 靠 集聚 經 濟來 推 動與 加 速發 明 創造、研究與開發工作的進程,節約所需投資。增長極理論認為,經濟增長在空間上並非均匀分佈,而是以不同強度首先出現在一些增長點或增長極上,然後通過不同渠道向外擴散,並對整個經濟空間產生不同的影響,當然,增長極可以由大至小逐級傳遞。它強調在經濟總量有差異化的同時,還必須關注結構性的差異化:並不是所有產業都具有相同的發展速度,而是在不同時期,快速增長往往相對集中在主導產業和創新企業上,然後波及到其他產業和企業,集中快速增長的工業中心,就是區域的增長極。總之,增長極理論強調城市體系中城市等級結構的差異,即城市集聚經濟能力。地域生產綜合體理論是前蘇聯在經濟建設中為解決重大國民經濟任務而採用的一種地域生產組織形式,一般由國家一次性大規模投資而形成,是躍進而不是漸進式發展模式。它大致由核心類(生產綜合體主導專業化部門中大型聯合企業)、主體類(與核心企業具有密切經濟聯繫的各種企業)、生產性與非生產性基礎設 施 構 成 。自工業區位元理論以來,傳統區域發展理論存在着較大的局限性:一是過分簡單地強調區際流動的兩個要素——勞動力和資金,以此對區域或城市的空間增長進行分析,卻忽視了影響區域發展的重要因素——技術和知識;二是單純依靠外力可能造成脆弱的國民經濟。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探尋和實踐依靠內力發展地方經濟的道路,尋求以技術和知識為本的區域發展戰略。1邁克爾·波特(M .E.Po r t e r)把 產業集群理論推向了新的高峰,他從組織變革、價值鏈、經濟效率和柔性方面所創造的競爭優勢角度重新審視產業集群的形成機理和價值。波特的產業集群研究是結合其對國家競爭優勢研究而展開的。他在1 990年完成的《國家競爭優勢》一書中,通過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產業集群競爭特點對國家競爭優勢作了具體的比較分析,他認為,國家只是企業的外在環境,政府的目標是為國內企業創造一個適宜的環境。因而,評價一個國家產業競爭力的關鍵是該國能否有效地 形成競爭性環境 和創新。邁克爾 ·波特(M .E.Por t e r) 1 998年發表了《集群與新競爭經濟學》一文,系統地提出了新競爭經濟學的產業集群理論,並解釋了產業集群的含義:“集群是特定產業中互有聯繫的公司或機構聚集在特定地理位置的一種現象。集群包括一連串上、中、下游產業以及其他企業或機構,這些產業、企業或是機構對於競爭都很重要,它們包括了零件、設備、服務等特殊原料晶的供應商以及特殊基礎建設的提供者。集群通常會向下延伸到下游的通路和顧客上,也會延伸到 互 補 性產 品 的 製造 商 以 及和 本 產 業有 關 的 技能、科技、或是共同原料等方面的公司上。最後,集群還包括了政府和其他機構——像大學、制定標準* 天津社 會科學 院城市 經濟研 究所敎 授
  • 的機構、職業訓練中心以及貿易組織等,以提供專業的訓練、教育、信息、研究以及技術支援”。2 波特認為,集群通常發生在特定的地理區域,產業的地理集中的發生,原因是地理因素,集群由地理接近, 可 以 使 生 產率 和 創 新 利 益 提高 , 交 易 費 用 降低。一個國家在國際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其企業在地理上呈現集中的趨勢,通常聚集在某些城市或某些地區。波特認為,集群的規模,可以從單一城市、一個州、一個國家,甚至到一些鄰國聯結成網絡,集群所具有的不同形式,要視其縱深程度和複雜性而定 。3 集 群化是產 業呈現 區域集聚 發展的 態勢,產業集群是指集中於一定區域內特定產業的眾多具有分工合作關係的不同規模等級的企業和與其發展有關的各種機構、組織等行為主體通過縱橫交錯的網絡關係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空間集聚體,代表着介於市場和等級制之間的一種新的空間經濟組織形式,它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新亮點,它不僅可以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主導,而且也成為提高一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新力量。產業集群作為一種為創造競爭優勢而形成的產業空間組織形式,它具有的群體競爭優勢和集聚發展的規模效益是其他形式無法比擬的。從世界範圍看,集群化已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國際上有競爭力 的產業大多是集群模式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產業集群化發展已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發展潮流,產業集群構成了當今世界經濟的基本空間構架 。產業集群作為由產業、人口、城鎮、信息、基礎設施等要素構成的非平衡態、非線形相互作用的開放系統,通過內部要素的相互融合以及與外部系統物質、能量、信息的頻繁交換維繫着自身的存在。產業集群在橫向和縱向的聯繫中,不斷體現出對區域經濟系統的影響和作用,即不斷體現內部各要素的整合功能 ,並實 現自身結 構的自 組織4 及 有序化 發展。波特指出,一旦一個集群形成,一種自我強化的過程會促進它的成長。5 產業集群的演化是根源於所有參與主體為謀取生存與發展機遇的自主自發行為相互作用的結果,是由參與競爭的各種力量所決定的。換句話説,產業集群的發展是區域經濟系統各要素相互作用自組織的演化過程。產業集群演化進程中的各種性質、特徵及運行機制都與此有直接的關係,集群中各類主體、各個要素在經濟活動中既競爭又合作、既開放又封閉,通過相互作用促成整個系統不斷分化又不斷整合,不斷導致無序又不斷形成有序,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從平衡到打破平衡再到新的平衡而不斷轉化發展的。產業集群就是通過各要素作用力的耦合(圖1 、圖2),各要素系統及系統內諸要素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途徑影響產業集群的形成,決定產業產出水平和產業競爭力。6圖1 產業集群的動力結構圖2 產業集群的引力結構產業聚集的形成一般有誘致性自發形成、強制性培育形成和引導性培育形成3種。Ti c h yG 從時間維度考察了產業集群的演進,並將集群生命週期劃分成誕生階段、成長階段、成熟階段、衰退階段7:①誕生階段(the forma t i v e phase),即產品的產生和開發階段,產品和生產過程還沒有標準化,企業最初聚集在一起進行產品生產,集群內企業基於信息網絡、分工協作以資源分享所產生的聚集經濟獲得競爭優勢;②成長階段(the grow th phase)。集群發展
  • 迅速,增長率高,但也可能使得集群沒有壓力去創新,而往往只集中資源於最暢銷的產品,並以日益增長 的 速 度 和 規模 擴 大 生 產 。 集群 內 的 資 源 ( 知識、信息、技能等)會日益集中,更多的投入到主導產業 (或 產品 );③ 成熟 階段(t he ma t u r i t yphas e)。生產過程和產品走向標準化,企業追求大規模生產,注重成本因為成功,同時更因為存在很多問題控制,本地同類產品企業間競爭加劇,利潤下降。這個階段,群內企業對專業技能和知識的學習和轉化減少,產品技術含量降低,產品出現雷同現象,存在“過度競爭”的威脅;④衰退階段(t hepet r i f y phase,也有稱“shake out phas e”),形容這一階段集群中企業大量退出,只有少量新進入者 。集群進入衰退階段最重要的標誌是失去對市場的靈活反應,缺少應變的內源力。如果在產業集群衰敗之前,政府或相關當事主體能認識到這個問題,並採取產業升級等積極的措施,產業集群很可能出現第二次繁榮和飛躍。當然,產業集群的演化並不一定會經歷所有的成長階段,也就是説產業集群在其演化過程中可能由於某些原因而過早夭折。按照集群的產業性質,可以將產業集群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傳統產業集群。它以傳統的手工業或勞動密集型的傳統工業部門為主,如紡織、服裝、製鞋、傢俱、五金製品等行業,大量的中小企業在空間上 相互 集 中, 形 成一 個 有機 聯 繫的 市 場組 織 網絡。在這種產業集群內,勞動分工比較精細,專業化程度較高,市場組織網絡發達。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的特色產業區。二是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它主要依託當地的科研力量,如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間相互密切合作,具有強烈的創新氛圍。美國的硅谷和印度班加羅爾軟體產業集群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三是資本與技術結合型產業集群。如日本的大田、德國南部的巴登一符騰堡等。一般説來,由於存在着不確定性以及研發與生產的日益分離,高新技術企業比傳統產業企業更傾向於集聚。據研究表明,在美國像電腦、製藥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新活動明顯多於傳統產業,與此相對應,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更加傾向於以集群的形式存在。8 目前,世界各地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各國政府也往往對這種基於知識或創新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給予大力支持。從產業組織結構看,大體可以把產業集群分為兩種類型,即大中小企業共生型和小企業群生型。前者是不同規模企業形成的綜合體,既有一些規模較大、創新和競爭能力較強、與外界聯繫較廣的大企業,也有一大批進行專業化生產和配套服務的中小企業,二者有機地構成一個大中小企業共生互助、協調發展的產業群落。後者則是由眾多的中小企業按照專業化分工和產業聯繫,共同形成一個互動互補、競爭力較強的有機的產業群落。產業集群內企業間合作創新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徵:①互惠共生性。單個企業越來越難以依靠自身生產所有有關知識和擁有各種相關資源,去完成知識的經濟化過程。為了減小風險、縮短進入市場的時間,創新集群中的每個企業都只能從事創新增值鏈條上的某一環節性工作,實現專業化分工;②競爭協同性。既專業化分工又相互協作是創新集群的一種主要創新方式。競爭使得企業群落中的企業個體始終保持足夠的動力以及高度的警覺和靈敏性,並依靠協作夥伴關係在競爭中發展壯大;③根植性。集群合作創新有很強的產業關聯性(產業根植性)、共同的創新文化(文化根植性)、地理位置的接近性(地理根植性)9,這是創新集群競爭優勢的關鍵來源,對集群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有極為重要的意義;④資源分享性。眾多相關聯的企業聚集,可以實現資源信息共用,克服單個企業創新資源的不足,並互為創新成果的傳播者和使用者;⑤創新組織的開放性。集群式合作創新網絡與集群外的其他組織有着密切的開放性聯繫,集群內的合作創新網絡更是一個錯綜複雜的組織關係,當其中的一種聯繫變得無效時,這種聯繫將會被一種新的聯繫所取代。集群也有利於促進企業的創新。這種創新具體體現在觀念、管理、技術、 制度和環境等許多方面 。一般地講,集群對創新的影響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①集群能夠為企業提供一種良好的創新氛圍。集群是培育企業學習與創新能力的温床。企業彼此接近,會受到競爭的隱形壓力,迫使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組織管理創新。由於存在着競爭壓力和挑戰,集群內企業需要在產品設計、開發、包裝、技術和管理等方面,不斷進行創新和改進,以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需要。一家企業的知識創新很容易外溢到區內的其他企業,因為這些企業通過實地參觀訪問
  • 和經常性的面對面交流,能夠較快地學習到新的知識和技術。在產業集群中,由於地理接近,企業間密切合作,可以面對面打交道,這樣將有利於各種新思想、新觀念、新技術和新知識的傳播,由此形成知識的溢出效應,獲取“學習經濟”(l e a r n i n ge conomie s)1 0 ,增強企業的研究和創新能力;②集群有利於促進知識和技術的轉移擴散。產業集群與知識和技術擴散之間存在着相互促進的自增強關係。在新經濟時代,產業佈局不再像工業經濟時代各行各業簡單地聚集在一起,而是相互關聯、高度專業化的產業有規律地聚集在一個區域,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集群內由於空間接近性和共同的產業文化背景,不僅可以加強顯性知識的傳播與擴散,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加強隱性知識的傳播與擴散,並通過隱性知識的快速流動進一步促進顯性知識的流動與擴散。產業集群內由於同類企業較多,競爭壓力激勵着企業的技術創新,也迫使員工相互攀比,不斷學習;企業間鄰近,帶來了現場參觀、面對面交流的機會,這種學習、競爭的區域環境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集群內領先的企業會主導產業技術發展方向,一旦某項核心技術獲得創新性突破,在集群區內各專業細分的企業很快會協同創新,相互支持,共同參與這種網絡化的創新模式。事實也已經證明,產業集群內知識和技術的擴散要明顯快於非集群化的企業;③集群可以降低企業創新的成本。由於地理位置接近,相互之間進行頻繁的交流就成為可能,為企業進行創新提供了較多的學習機會,尤其是隱性知識的交流,更能激發新思維、新方法的產生。由於存在着“學習曲線”(lea rni ng cu r ve),使集群 內 專 業化 小 企 業學 習 新 技術 變 得 容易 和 低 成本。 同 時 ,建 立 在 相互 信 任 基礎 上 的 競爭 合 作 機制,也有助於加強企業間進行技術創新的合作,從而降低新產品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成本。產業集群的空間集聚優勢可以從三個不同角度加以分析。首先從純經濟學角度,主要着力於外部規模經濟和外部範圍經濟,認為不同企業分享公共基礎設施並伴隨垂直一體化與水平一體化利潤,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形成產業集群價格競爭的基礎;其次從社會學角度,主要從降低交易費用角度,認為建立在共同產業文化背景下的人與人之間信任基礎上的經濟網絡關係,可以維持老顧客,吸引新顧客和生產者前來;第三從技術經濟學角度,研究集群如何促進知識和技術的創新和擴散,實現產業和產品創新等。在世界經濟地圖上產業集群區域都顯現出異 乎尋 常 的競 爭 力, 其 競爭 優 勢來 源 於生 產 成本、基於質量基礎的產品差異化、區域營銷以及市場競爭優勢等方面。產業集群是區域競爭力的重要標 誌 。張輝從正反兩方面論證了產業集群是在企業地理集中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具有更高競爭力的區域內經濟組織模式。產業集群主要是通過促進企業的衍生和最大限度地將區域內資源要素組織起來獲取正面市場競爭力的,此外又通過簡化市場交易對象的辦法,即由原本千差萬別的眾多中小企業參與市場活動轉化為在集群內部按網絡關係(非市場機制)來完成各種交易和交流,而在外部則由單純的一個產業集群來直接面對市場,杜絕了市場失靈或市場低效率,由此從反面獲取了市場競爭力。這正是產業集群在世界各地長盛不衰的原因,同時也指出了通過產業集群戰略促進中國地方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11二、發展產業集群的基礎:區域創新體 系國際上對創新的研究起源於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提出的創新理論。他於1 9 1 2年在其著作《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最早提出創新是一個經濟學概念。他將“創新”與“發明”、“發現”區別開來,將其定義為在生產體系中引入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的組合。這種新組合具體包括:①採用一種新產品;②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③開闢一個新的市場;④掌握一種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來源;⑤實現任何一種工業的新的組織形式。前四點涉及不同形式的技術創新,最後一點屬於組織創新或制度創新。創新體系是指由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各個創新主體和各種創新資源構成的創新系統。按照系統大小和構成不同,一般分為國家創新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國家創新體系(Nat i ona l I nnova t ion S ys t em,簡稱NI S)是從國家的角度來研究創新是如何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以及如何構建一個國家的創新系統的理論框架。 國家 創 新系 統的 功 能主 要是 從 宏觀 上高 效 整合、配置創新資源,為國家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
  • 良好的創新基礎設施,從宏觀上控制創新系統的內部運行機制,實現國家範圍內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從而提高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區域創新定義強調一個區域的制度和文化環境怎麼與影響創新過程的公司活動相互作用。它強調區域的創新過程的相互作 用 、社 會 性和 學 習 性, 強 調區 域 的制 度 性 結構。區域創新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整個區域文化、社會、經濟發展創新,狹義僅指與區域新技術、新知識創造、產生、流動、應用有關的過程,即熊彼特所指的創新,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區域創新概念都在狹義上進行定義。人們對創新的認識已不再簡單地將其看作為一個源於實驗室的線性過程,而是看作受多種社會、文化影響、多回路的 過 程, 它 包括 急 劇 創新 、 增量 創 新、 價 值 創新、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影響創新政策是多方面 的 ,它 包 括區 域 的 政治 與 經濟 制 度、 競 爭 環境、税收與財政、勞動力市場、標準化、知識產權等等。由於區域的差異性,在每個區域其政策的優先順序和重點不一樣,而這種差異性既包括生態地理、自然資源,也包括市場容量、文化習俗、R&D制度、產業集群、信息網絡、人力資源狀況。在某種程度上,區域的差異性,決定了區域的創新政策的差異性。國外學者關於區域創新體系(Reg i na l In-nova t ion S ys tem,簡稱 RI S)概念的最初闡述主要集中於體系構成上。在英國卡迪夫大學的庫克、布拉茨克和海頓裏希主編的《區域創新系統:全球化背景下區域政府管理的作用》一書中,庫克教授認為區域創新體系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與關聯的生產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教育機構等構成的區域性組織系統,而這種系統支持並產生創新。12 庫克認為,區域創新體系這一概念來自於演化經濟學,它強調了企業經理在面臨經濟問題的社會互動中不斷學習和改革而進行的選擇,從而形成了企業的發展軌 道 。這 種 互動 超 越 了企 業 自身 , 它涉 及 到 大學、研究所、教育部門、金融部門等。當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這些機構部門的頻繁互動時,就可以認為存在了一個區域創新體系。13 魏格認為廣義的區域創新體系應包括進行創新產品生產供應的生產企業群、進行創新人才培養的教育機構、進行創新知識與技術生產的研究機構、對創新活動進行金融 、政策法規約束與支持的政府機構和金融、商業等創新服務機構。1 4中國學者對區域創新體系概念的描述主要有“主體説”、“網絡説”、“主體加網絡説”和“系統集成説”4種。“主體説”認為區域創新體系包括地方政府、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與技術創新活動相關的主體要素;“網絡説”認為區域創新體系是指某一區域內有關部門和機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推動創新的網絡;“主體加網絡説”認為區域創新體系是在特定經濟區域內,各種與創新相聯繫的主體、創新機構和組織,以及協調各主體之間相互關係的制度和政策網絡;“系統集成説”認為區域創新體系由區域範圍內科技體系、教育體系、資金體系、政府部門等子系統構成。15 雖然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研究區域創新體系,但是在區域創 新 體 系 概念 上 仍 然 具有 以 下 共 同點 : ① 地 域性:都是對一定地理空間範圍內的產業現象進行研究;②多元性:區域創新體系中包括不同的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研究機構、科研基礎設施、中間機構等。這些主體及其相互關係影響區域創新體系的效率;③網絡性:創新是一個集體性的社會協作過程。系統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關鍵因素;④鄰近性:地理空間的鄰近性加快了信息傳遞時間和降低了傳輸成本,使得技術外濫在區域創新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⑤政策性:政府的創新政策在區域創新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區域政策通過促進本地化學習、加強網絡結構和深化制度安排來發揮競爭優勢。綜合國內外對區域創新體系概念的闡述,本文認為區域創新體系是借鑑國家創新體系的理論和方法,將區域經濟理論與創新理論相結合,研究一國內特定區域的創新問題。因此,區域創新體系是指在一國內的一定地域範圍內,將新的區域經濟發展要素或這些要素的新組合引入區域經濟 系 統 , 創造 一 種 新 的更 為 有 效 的資 源 配 置 方式,實現新的系統功能,使區域內經濟資源得到更有效利用,從而提高區域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形成區域競爭優勢,促進區域經濟跨越式發展。區域創新體系是在特定的經濟區域內和特定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下,各種與創新相關聯的主體要素(實施創新的機構和組織)和非主體要素(創新所需要的物質條件)以及協調各要素之間關係的制度和政策所構成的網絡。該 體系通常是由創新主體 、創新環境和行為主體之間的聯繫與運行機制這三個
  • 部分構成,其目的是推動區域內新技術或新知識的產生、流動、更新和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包括的基本構成要素有:①主體要素。即創新活動的行為主體,包括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各類中介組織和地方政府。其中,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也是創新投入、產出以及收益的主體,是創新體系的核心。作為由五大行動主體構成的網絡型組織,存在着清晰的區域創新網絡(圖3)。16 區域創新體系的形成要依賴各個參與者在創新活動中所結成的網絡關係,區域創新體系的參與者借助產業網絡和社會網絡或者遵循共同的技術範式形成了一個創新網絡,在這個網絡中企業運用所掌握的創新資源開發新的產品和技術,形成區域創新體系的產出。完善的區域創新網絡是發展產業集群的基礎;②功能要素。即行為主體之間的聯繫與運行機制,包括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機制和能力。首先是各主體的內部運營機制健全,其次是主體之間的聯繫合理,運行高效。企業、科研機構與學校、政府以及中介機構之間構建的信息高效流動、資源分配合理、發揮各自優勢的機制;③環境要素。即創新環境,包括體制、基礎設施、社會文化心理和保障條件等,市場環境是企業創新活動的基本背景,創新環境是維繫和促進創新的保障因素。 其 中 ,功 能 要 素和 環 境 要素 可 以 通過 主 體 要素,特別是企業的行為、發展特徵和經濟效果反映出來。如果一個地區企業發展生機盎然,則能説明該區域的創新體系運轉良好。因此,處理好要素與要素、要素與系統的結合關係,對於發揮區域創新系統的功能、提高區域創新體系的效率至關重要。圖3 區域創新網絡架構區域創新體系具有如下特徵:①區域創新體系是一個由各要素的有機結合而形成的系統,它不是一個孤立的創新組織或創新機構;②區域創新體系從功能上和組織結構上來講,具有可分性,可以分解成具有不同功能結構的子系統;③區域創新體系強調區域在全國乃至全球經濟中的分工,以突出和發揮區域的技術、產業、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優勢為基本特色,或者説以創造和保持區域的技術、產業、資源優勢為基本特色;④區域創新體系的重點在技術開發、技術擴散和技術的應用。區域創新體系是開放系統,是國家創新體系中的子系統,其重點是培育技術開發、轉移、應用、擴散能力和相應的區域社會支撐體系。區域創新體系將比國家創新體系呈現更多的獨具特色的制度安排,產業、技術專業化程度更強,企業的創新性也更明顯。區域創新體系研究是國家創新體系研究的一個延伸和發展。區域創新體系的高效運轉需要面向市場經濟的科技資源、不斷衍生和壯大的經營機制靈活的新型企業、新的經濟政策與政府管理辦法。一般而言,區域創新體系的建設,必須以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為指導,以提高區域創新能力為目標,根據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和要求以及區域內的條件和能力,來確定區域創新體系的具體構架和建 設重點 。區域創新系體系作為一個網絡系統,其直接目的是提高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最終增強區域競爭力,加快區域經濟的發展。區域創新體系的系統目標是區域內創新活動的指向,是判斷區域內創新效果的依據。區域創新體系的系統目標包括:①區域創新的競爭力目標,是指區域內產品競爭力提高了(工業製成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區域科技競爭力 提 高 了( 區 域 內專 利 佔 有量 、 新 技術 的 產 出量、科技論文數量、知名 科學家數量不斷增長) 、企業創新能力的提高(企業名牌產品的數量、企業的技術水平和適應能力、企業的市場份額及企業捕獲潛在經濟效益的能力提高了);②區域創新的經濟發展目標,是指實現了經濟增長,即經濟發展機體內各種生長因素在量上能不斷增長,增長方式實現了轉變,物質財富不斷豐富;實現了經濟成長,即產業結構能順利轉換,且不斷優化;實現了經濟效率,即能合理配置資源,有效使用資源;人們的物
  • 質需求不斷得到滿足;③區域創新的社會進步目標,是指區域內技術創新的政策法規逐漸配套,區域內社會經濟制度不斷完善,人們的社會心理需求不斷得到滿足;技術創新活動對生態環境的需求與人類自身對生態環境的需求不斷協調、相互促進。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增長的質量的提高,需要依託區域創新體系的不斷開拓區域經濟的新增長點,需要依靠區域創新體系來帶動整個區域經濟的增長,提高區域競爭能力。這種“火車頭”式的帶動作用機理是:①區域創新體系可以優化、整合區域內的創新資源,提高區域的創新能力,形成區域的創新合力,從而保證區域內的市場創新,保證了區域內經濟增長的質量;②區域創新體系的建設必然促進區域內高科技企業和高科技園區的發展,而高科技企業和園區的發展則導致區域內新興產業和新經濟增長點的形成;③區域創新體系不僅可以提高企業自身對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能力,還有利於逐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其結果是區域內的新產品和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不斷增加;區域創新體系還可以為區域內的大量中小企業提供新技術和各種技術服務,進行技術擴散,形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效應;④區域創新體系有利於新知識和新技術的增長,並把經濟的增長建立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基礎之上,而知識和技術這種資源具有“邊際收益遞增”的特性,區域內這種資源越豐富,區域內的經濟競爭力就越強;⑤區域創新體系強調培養創新型人才和高素質的勞動者,並把此項活動作為經濟持續增長的基礎,這就大大增強了區域經濟對國內市場、國際市場變化的適應能力,而適應能力是區域競爭力的重要體現。 17三、產業集群與區域創新體系的關聯性創新不是一個企業孤立的行為,企業在創新過程中需要與外界大量交換信息,因此,研究創新過程必須將企業與企業所處的環境放在同一系統中進行考慮,企業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創新績效的改進要求與各種和創新活動有關的主體之間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群化近年來在技術創新研究領域中倍受關注。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實證資料可以看出,產業集群的一個最主要的優勢便是其創新的效應,產業集群實際上就是一個特殊的創新系統。由於產業集群內的企業和其他機構聚集在 某 一 特定 區 域 內, 而 且 存在 創 新 的條 件 和 環境,如果各行為主體間的創新活動能夠以網絡或系統的聯繫方式出現,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就構成必然的聯繫。兩者之間的關聯性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①地域關聯。區域創新體系和產業集群均屬於區域經濟領域研究範疇,其研究範圍均局限於特定區域範圍內。在中國,國家層面下的地理區域通常與行政區域具有合一性。因此,通常意義上的區域創新 體 系 更 多是 指 省 級 創新 體 系 或 地區 級 創 新 體系。當前,以長三角為典型的跨區域創新體系打破了行政區劃界限,實現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整合和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形成了構建大區域 框 架下 創 新體 系 的 趨勢 。 源於 特 定的 歷 史 條件、地域特性和產業特性的有效結合,產業集群往往在特定區域出現,具有明顯的地域性,成為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中產業佈局的新形式。在一定的地理區域內,以產業集群為基礎、按照一定的制度安排組成的創新網絡與機構,可以構成次一級的區域創新體系。在這一意義上,產業集群成為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載體;②結構關聯。企業、大學、中介機構等創新主體及環境要素具有很大的重疊性。產業集群的核心單元是企業群和相互依存的企業網絡;區域創新體系的基本主體(大學、企業、政府和中介機構)如果位於集群區域,往往也成為構成產業集群的主體要素,否則就構成產業集群發展的外部環境。通過構建主體間的聯繫網絡和學習機制,創建本地的專有因素,是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共 同 點 。此 外 , 區域 內 共 有的 知 識 、技 能 、 人才、市場、公用設施及地域的專有文化等要素本身就構成區域創新的必備條件,同時也是該區域內眾多創新者尋求外部性的動因;③功能關聯。區域創新體系的主要功能是促進和進行新知識和新技術的生產、擴散和應用;產業集群實現創新的主要途徑是建立有效的合作網絡、促 進知識在本地擴散流動 。從這一意義上講,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在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 擴散上的功能具 有很大的重疊性 。區域創新體系強調要促進本地創新要素(企業、大學、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等)的互動,並通過促進創新主體的良性互動對產業集群發生作用,產業集群內 部 的 技術 創 新 和擴 散 也 是企 業 互 動作 用 的 結
  • 果。因此,促進區域內的知識流動和創新主體互動是區域創新體系和產業集群的共同功能;④目標關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直接目的是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產業的創新和發展,最終目的是提高區域創新能力,形成區域競爭優勢。產業集群體現特色產業與區域經濟的有機結合,其目標是通過企業集聚形成外部經濟,顯著降低創新成本,提高產業和區域競爭力,與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目標緊密相關。產業集群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基礎和有效途徑,產業集群的多樣性和特色正是區域創新體系的活力所在。積極培育和推進地方產業集群已成為目前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重點和政府制定政策的着眼點 。四、區域 創新體 系構建的 可行路 徑——集群創導國家和區域的競爭力表現為對各種流動財富的吸引力和利用這些財富創造新價值的能力,集群是在全球 化 與 區 域化 交 互 作 用下 的 參 與 競爭 的 骨 幹 力量。產業集群對區域經濟發展和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起着重要的促進作用:①產業集群促進區域生產率提高。同一產業內大量企業在地理上的集中,能很快形成區域規模經濟效應。一是關聯性供應商的聚集,不僅能提高區域內企業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同時也降低供應商的違約風險。二是專業化市場的形成,從原材料供應、配套產品支持到最終產品銷售, 集 群 區域 內 可 以自 然 形 成巨 大 的 專業 產 品 市場。三是高素質員工的流入。產業集聚對技術員工而言,意味着更多的就業機會和較低的流動風險,由此帶來人才的集聚。四是專業信息的共享。有市場的、技術的以及與競爭相關的信息有可能在區域內大量會集並迅速傳遞。五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在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上的大量投入;②產業集群促進區域 創 新。 首 先, 產 業 集群 是 新企 業 誕生 的 催 生婆。專業市場的形成、技術工人的流動、信息資料的共 享 等 ,極 大 降 低了 集 群 區域 內 創 立新 企 業 的“壁壘”。其次,區域內企業間的非正式交流有利於技術創新。集群企業間可能存在的技術溢出效應也有利於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第三,企業家的集中有利於促進組織創新;③產業集群提高區域競爭能力。 競 爭 能力 的 獲 得既 來 源 於競 爭 , 又來 源 於 合作。產業集群為區域內企業的競爭與合作提供了雙重機會。首先,競爭對手的存在迫使企業不斷革新技術、創新產品、改進服務。其次,產業結構在競爭與合作中得到優化。競爭使產業內部的分工更加專業化,合作使企業間形成的產業鏈更加緊密。第三,促進企業在更高層次上展開競爭。集群區企業競爭的最大特點是在合作中競爭。從理論上講,這不是一種零和博弈,而是一種正和博弈。集群戰略在國內外區域經濟發展中,無論是高科技產 業 集群 , 還是 傳 統 產業 群 都取 得 了很 大 的 成功。高科技產業群:如美國的硅谷、波士頓1 28公路、德州的奧斯丁;印度的班加羅爾地區;以色列的特 拉維 夫 ;英 國 的劍 橋 工業 園 ;法 國 的索 非 亞等。傳統產業集群:如義大利艾米利亞一羅馬格納地區 、 中國 浙 江嵊 州 的 領帶 、 諸暨 市 大唐 鎮 的 襪業、海寧的皮裝、柳市的低壓電器等。一般資本與技術結合型的產業集群,如日本的大田、德國南部的巴登一符騰堡等。產業群的競爭能力與產業的性質並 無 直接 的 聯繫 , 因 為在 高 技術 產 業裏 有 低 技術,而在低技術產業裏有高技術,關鍵是要發揮區域的核心能力。目前國際上常見的做法是,國家或地方為了促進集群的發展,通常在一個或幾個集群形成之後,對集群採取一系列推動、治理和創新政策,即實施集群創導(Clus ter In i t ia t i v e)。集群創導成為構建區域創新體系的一條可行路徑。(一)集群創導(Clus ter In i t ia t i ve)集群創導涉及集群企業、政府和(或)研究機構,是有組織的活動,其目的在於推動一地區內集群的成長和提高其競爭力。在過去的1 0年中,集群創導已成為微觀經濟政策的關鍵特點,並與產業政策、區域政策、中小企業政策、外來直接投資的吸引政策以及研究和創新政策密切相關。集群創導往往與先前的政策計劃相結合,但也有其獨特性:與傳統政策強調宏觀經濟不同,集群創導更強調微觀經濟的商務環境;有針對提高集群而不是個別大企業(或部門)競爭力的長期議程(這點有別於強調和扶植重點企業或產業的傳統產業政策);強調地方或區域的本壘作用(本地化和根植性);促進集群企業聯網、建立信譽並加強對話以形成溢出效應;提供種子資金,而不是提供大量補貼;政府和產業界資源投入均衡(非政府完全主導),並形成政府、產
  • 業界、學術界的夥伴關係;混合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參與;通過競爭程序選擇集群,競爭與合作的結合是學習和创新的根本動因。目前,多數的集群創導不過是地區政策、創新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傳統政策的外延,或僅僅是傳統政策措施的花樣翻新。但注重微觀經濟商務環境的集群創導,正在引領一種新的政策範式,與原來的強調降低成本(基於補貼、税收激勵、扶植政策等)和企業(產業)靜態競爭力的舊範式相抵觸。(二)集群創導實施模型集群創導實施模型為理解、分析、評價集群創導提供了概念框架。該模型基於四個要素、三種驅動力(地區或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集群創導的目標;集群創導的過程)和集群創導的績效,如圖 4所 示 。圖4 集群創導實施模型(三)集群創導的兩種基本思路實施集群創導,要建立企業共性技術研發和服務平台,培育學習與合作競爭的集群創新文化,大力推動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知識集群和技術集群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要堅定不移地把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發展為區域創新基地,通過加快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向創新性集群的方向發展。圍繞產業集群和關聯企業的政策,集群創導有兩種基本思路。一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針對市場自發形成的集群,政策的關注點是如何發揮市場機制的動力、消除市場失效,政府的角色是產業集群的推進者和仲裁人;另一種是自上而下的方法,即政府為產業和研究機構的對話設定未來發展的重點框架,確定參與對話的各方並開始對話過程。在設定國家優先序、啟動產業集群內外的對話後,主要按照市場引導的過程進行,不需要更多的政府介入。總結OECD各國的集群政策,可以發現多數是市場導 向 下 的發 展 戰 略, 旨 在 將各 相 關 主體 組 合 起來,培育知識交換與知識擴散的途徑,採取的是一種基於創新體系框架下的政策。實踐證明,集群創導和產業集群政策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消除國家或區域創新系統中的失效問題。(四)政府在集群創導中的作用雖然產業集群大都是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發形成的,但是,在引導產業集群合理有序發展,創造一個有利於創新的良好外部環境以及防止產業集群退化甚至走向衰退等方面,政府政策的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當然,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對產業集群的這種“干預”必須建立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之上,而不能取市場機制而代之,這樣只能會起到相反的效果。政府在產業集群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①集群的產生需要政府的間接參與。根據市場規律,政府不應該直接參與產業集群的發展。但是,在集群產生的時期,其各方面 的優勢還沒有體現出來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如果沒有政府的有效幫助,集群的產生就會很艱難,甚至有可能出現夭折;②集群氛圍的改善需要政府。 集群內部的不正當行為 、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完善、產業的升級和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以及集群外部的市場環境建設均離不開政府的參與。制度創新是實 行產業集群戰略的關鍵 。擺在政府面前的問題是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幫助創業者向專業化發展,降低交易費用,促進企業間的勞動分工和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如何通過區域市場營銷發展產業集群等。政府制度創新是要形成一種政策調控、間接干預和優質服務體系,為產業集群的形成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發展空間,以期解決諸如風險融資、中介服務、產學研合作、信息支持、產業空間佈局等問題。地方政府主要通過制度創新,包括政策創新及其服務創新,優化創新環境,為產業集群、科技進步與企業創新提供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
  • 政府在集群創導方面,既可以發揮傳統的功能作用,如基礎設施提供、土地利用規劃等,也可增加一些 新 穎 的 內容 。 關 鍵 是針 對 集 群 發展 的 不 同 階段,實施不同的治理重點。政府在集群創導方面的作用,集中體現在生產要素資源配置(包括資金供給、本地勞動市場形成、企業家的培育等);區域營銷;活躍私營經濟,促進公營、私營企業合作發展;優化區域產業組織形式(發展行業協會、降低企業 進 入 退 出 集群 壁 壘 等 ) 和 營造 區 域 創 新 環 境等 。五、以產業集群促進區域創新體系向縱深發展的政策思考邁克爾·波特 (M.E .Por te r)認為,產業集群是形成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模式。18 產業集群實際上是把產業發展與區域經濟,通過分工專業化與交易的便利性,有效地結合起來,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生產組織方式。縱觀國際上的經驗,產業集群對國家和區域發展具有多方面積極影響,已經得到社會各個層面的人們的廣泛認同。因此,產業集群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載體,從某種意義上又構成次一級的 區 域 創新 體 系 ,成 為 規 模變 小 的 區域 創 新 體系。產業集群已成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基礎和活力所在,區域創新體系如果沒有本地化的產業體系為依託,就失去了根本的發展動力。按照區域創新體系的理論,產業與區域創新環境的整合度越高,越利於產業和區域的發展。可見,產業集群區能得以穩定發展,有賴於區域的創新環境。實施集群創導,引導產業集群良性發展,促進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的有效融合,是構建基於產業集群的區域創新體系政策的出發點和主要目標。以產業集群為指向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在目標上必須突出如下幾個方面:提供特定領域的原始性創新供給,維持和提升特定產業競爭力及區域競爭力,支撐區域內社會需要。產業集群指向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一般有競爭力最大化原則、集群發展階段性原則、產業和市場針 對性原則、低門檻原則 、公共資源分享最多原則,以及企業與政府互動定位原則。區域創新體系在內容架構上,應包括包含確定產業指導和創新措施的戰略定位、共性技術平台建設措施,還有針對中小企業的技術、信息、管理服務支撐體系、區域所能提供的針對性的產業政策、正向的激勵投資、創新、國際化擴張的措施、人力資本開發體系、鼓勵非正式交流和非政府機構融入產業發展的氛圍、產業集群監控體系。由於存在着地域、結構、功能和目標等多項關聯,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體系存在着必然的聯繫。產業集群的發展應遵循區域特性的客觀規律,尋求多樣化的路徑。政府可以通過實施積極的集群創導,以促進競爭和效率為目標選擇政策工具,本着促進產業集群與區域創新體系相結合的基本準則,在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框架之下,制定並完善產業集群的發展政策,不斷優化區域創新環境,提升區域創新能力。(一)將產業集群與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創新體系理論,創新過程實質上是各種組織相互作用的過程,單個企業或機構作為政策作用的對象,以實現區域內整體創新能力的提高。提高區域整體創新能力的關鍵在於促進各種組織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產業集群正成為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是,產業集群並不意味着區域持續創新活動和競爭優勢的長期保持。區域創新網絡形成良性的創新循環狀態,有賴於其內部運作機制的有效運轉。區域創新體系的內部機制主要有四個,即互動式學習、知識創造和分享、鄰近性和社會嵌入性 。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創新要素正是通過系統的內部機制,相互結合、相互作用,產生了某種輸出意義上的改變(新產品、新技術的產生等),進而影響了區域創新系統的發展,提高了區域創新系統的效率 。區域創新體系作為一個經濟區城內與技術創新的產生、擴散和應用直接相關,並具有內在相互關係的創新主體、組織和機構的複合系統。其獲得成功的前提是基於本地的創新網絡,即建立在企業間以及企業與科研機構間長期的合作的基礎之上的。無論是國家創新體系還是區域創新體系,其目標都是通過知識有效的積累、傳承與增長來促進技術創新,從而導致生產率的大幅度提高;其方式是通過創新系統的主體構成有效的網絡、互動創新。區域創新體系的有效運行會加速形成產業集群和空間集聚、產生集聚經濟性。產業集群作為一個創造、擴散和應用知識的體系,從本質上講就是一個區域性創新體系,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模式。因此,要將產
  • 業集 群建 立 與發 展 和區 域 創新 體 系的 建 設結 合 起來, 營建 創 新創 業 環境 , 形成 活 躍的 創 新創 業 局面 。(二)在區域範圍內要從產業政策轉變為產業集群和區域創新政策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爭相模仿和過度運用產業優惠政策,忽視產業發展本身對科技和其他要素的需求規律。從科技政策的供給上看,針對項目的政策多,平台條件建設的政策少,針對產業集群的政策仍屬空白。非連續、同構化的產業政策以及項目導向的科技政策割裂了產業集群與區域創新體系的關聯,阻礙了區域核心競爭力的形成。由於創新能力和對市場變化的快速反應日益成為決定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中小企業的作用不斷得到提升,需要以集群政策替代產業政策,大力扶持區域內關聯企業和關聯產業的成長,提高區域創新能力。在區域範圍內以產業集群政策替代產業政策的實質就是以促進集群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鼓勵和限制政策應以產業集群內的企業為對象,而不是在全地區範圍內實施“一刀切”的政策。支持在專業鎮或專業化產業區中建立生產力促進中 心 、 創新 中 心 、科 技 開 發中 心 、 信息 服 務 中心、網絡中心、融資擔保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與大學和科研機構聯繫密切的成功經驗進行推廣 。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提高創新能力是縮小與發達國家差距的唯一途徑。從現實看,發展中國家短期內無法彌合與發達國家之間在科技資源與知識創新能力方面的差距。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傳統的以彌補市場失效為核心的政策不足以推動區域創新能力的提高,產業政策所倚重的對戰略產業的保護和重點投入也難以培育有國際競爭的產業。區域的競爭力 和 可持 續 發展 能 力 應建 立 在區 域 創新 能 力 之上。 政 府 的政 策 重 心應 轉 到 培育 區 域 創新 體 系 方面。通過營造適宜於創新的環境,促進企業、企業與大學、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的建立,建立共同學習的機制,以此加快知識創造與擴散的速度,從而 使區 經 濟發 展 建立 在 強大 的 創新 能 力基 礎 之上。因此,營造集群區域的創新環境要求政府政策必須由產業政策轉向區域創新政策。(三)建立以產業集群為基礎的科技創新平台,形成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科技創新網絡在產業集群中構建有效的科技創新平台,是實施基於產業集群的中國科技創新戰略的切入點。作為產業集群科技創新平台的核心,集群內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有着重要的地位,需要重點建設。不同的產業集群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科技創新中心的不同組建方式,既可以通過集群內相關行動主體共同組建科技開發中心,也可依託集群內某大型企業的研發中心。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對影響產業集群發展的某些基礎性科研、共性技術與關鍵技術的扶持,既可促進產業集群的發展,也可體現國家科技戰略規劃。產業集群中不同行動主體的積極參與而形成有力的科技創新網絡,是集群科技創新平台進行有效科技創新的關鍵。其中,院校源源不斷地提供科技創新所需要的新知識、新思想,為科技創 新 培 養人 才 , 為集 群 內 科技 創 新 人才 更 新 知識;科技服務機構提供了科技發展的國內外前沿信息,可以減少科技創新中不必要的重複,從而有效地提高科技創新的效率;企業及時地應用科技創新成果,是集群科技創新的源動力,直接拉動着集群的科技創 新水平 。(四)努力消除區域產業集群的制度壁壘,整合區域經濟資源區域是產業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各種社會網絡的載體,是連接各種資源的樞紐,是地方性產業體系的容器,能提供產業發展的支持性環境。核心企業與關聯企業集聚在同一空間,形成產業集群塊狀分佈的格局。主導產品與關聯產品的生產企業在一個區域內集聚,引導核心企業的非共用性知識在關聯企業學習過程中的擴散,形成具有區域規模的產業集群。區域經濟作為發展經濟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它具有嚴格的內涵:在一個自然環境、人文條件基本相似的 地理區域內 ,如何有效 地利用人力 、物力、財力以實現最優化的發展。其必不可少的要素有:①特定的地理區域;②資源條件相同或相似;③人文社會條件基本相同;④經濟活動的方式及特徵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⑤區域內形成統一、有序、健康的市場。而區域經濟發展的關鍵,在於打破本地創新 主 體 間 的聯 繫 阻 隔 ,加 強 彼 此 間的 交 流 與 合作。由於創新障礙得到有效的降低,從而能夠保證整個區域持續的創新活力。從一定意義上講,建立
  • 區域創新體系就是一個區域制度變遷過程,然而,不同地區在建立區域創新體系過程中,為甚麼會出現不同的績效,甚至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新制度經濟學的“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 ”理論有助於理解這個問題 。19 目前,擺在地方政府面前的 問題,是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幫助創業者向專業化發展,降低內生交易費用,促進企業間的勞動分工和提高 企 業 競 爭力 , 以 及 通過 區 域 營 銷發 展 產 業 集群,進而構築區域創新網絡。世界經濟發展經驗證明, 新 制 度催 生 新 技術 , 創 造新 產 業 ,造 就 新 經濟。政府在維持市場秩序、消除產業進退的政策性壁壘的功能是其內在屬性。政府也應當在税收、政府公共支出等方面對促進產業集群提供合理的政策扶持,鼓勵信息技術對製造業的系統集成。政府應做到:一是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有針對性地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以良好的經濟生態系統,形成要素流動的“窪地”,二是發揮區域高校科研優勢,進一步加強產學研結合,培養、吸引優秀人才,加強職 業 培 訓, 為 集 群產 業 發 展提 供 技 術與 人 力 資源;三是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干預,加快建立社會誠信系統,營造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四是淡化銷售額、GDP等 政績指標,強化就業、税 收等社會指標,為區域產業集群的發展提供新鮮“空氣 ” 。(五)加強區域創新體系要素間的互動,推進官產學研合作創新區域創新體系的形成是企業、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各個參與者交互作用的結果,我們過去過於強調政府在這種交互作用中的主導性,而忽視了企業和其他參與者作為創新體系主體的作用,事實證明那是錯誤的。系統要素間的互動,將促進知識的融合, 降 低 創新 風 險 ,減 少 創 新成 本 , 加快 創 新 速度, 提 高 創新 效 益 ,提 高 區 域創 新 體 系的 整 體 效率。創新要素間的互動關 鍵在於要加強企業之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和大學之間的聯繫,發揮中介機構的橋樑作用,加強政府各部門間的協調。產學研合作創新可以將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是推動區域創新活動的一種有效方式。企業要 針 對 自身 需 求 和條 件 , 充分 利 用 外部 技 術 優勢,彌補自身創新能力的不足,避免盲目投入和重複開 發 , 降低 創 新 風險 。 科 研機 構 要 自覺 面 向 市場,加強與企業的合作,針對企業的技術需求,組織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快速轉化,要深化科研機構內部改革,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進入企業,鼓勵應用型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或直接辦成科技企業,改變中國大部分科技力量游離於市場之外的局面。同時,鼓勵大學科技產業發展,提高大學科技成果的產出率和轉化率 。(六)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是區域經濟競爭的焦點。區域創新體系的建立,完善創新機構和創新機制,形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強大支撐體系,產生創新資源的集聚效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園區不僅促進區域經濟增長,加快社會發展,而且使區域具備持續創新能力,成為區域創新的源泉。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將科技園區作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有效途徑,並以此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成功的科技園區可以促使新企業不斷地繁衍,區域內企業之間頻繁的相互作用可以減少交易費用,產生協同效應和集聚效益,從而促進區域經濟的產業結構轉化和升級 。從地區的產業聯繫來看,只有當孤立的企業間形成有機 的 集聚 , 企業 間 產 生的 物 資流 和 信息 流 匯 成“網絡”時,科技園區的功能才能實現。對於高新區已有 的產 業 發展 要 重視 相 關產 業 的網 絡 體系 的 建立,努力形成大中小企業密切配合、專業分工與協作完善的網絡體系。針對現在高新區內產業配套弱的現 狀, 以 大中 型高 新 技術 企業 或 企業 集團 為 龍頭,通過產業環節的分解或鼓勵其母體公司內的科技人員和企業家分離出來自辦公司,從而衍生出一批具有緊密分工與協作關係的關聯企業。通過新公司衍生促進產業內部分工和建立相互依存的產業聯繫。尤其是要積極為進入高新區的跨國企業提供產品配 套與 相 關服 務, 以 提高 這些 企 業的 當地 植 根性。一句話,要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為創新活動創造良好條件,推動區域創新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七)加強企業自主創新,鞏固創新體系建設的自發力量
  • 自主創新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加強原始創新,在科學技術領域努力獲得更多的科學發現和重大的技術發明;二是加強集成創新,使各相關技術成果融合彙聚,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和產業;三是要在廣泛吸收全球科學成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充分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於中國的產業界來説,所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引進技術不足,而是缺乏以我為主的學習、提高能力和在關鍵領域實現原始創新的信心。產業領域的技術 , 其內 涵 已經 不 僅 僅是 簡 單意 義 上的 物 化 產品,其中更深刻的還在於技術是緘默知識派生的結果,這兩者之間的涵義是完全不同的。按照著名經濟學家Nelson 的研究,緘默知識及其衍生出來的各種訣竅(knowhow)來自於企業創新過程中的經驗積累,是組織學習的成果,依賴於企業內部解決技術問題過程中的努力。20 也就是説,企業的技術能力只能從自身的技術創新活動中內生地發展出來,而沒有任何組織之外的力量和過程可以替代。自主創新雖然要比引進技術付出更高的學習成本,卻避免了將市場利潤的絕大部分作為給外方輸出技術的回饋,所以初始期經濟上是划算的,從長遠看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則更為有利。因此,可以説自主創新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中心環節。我們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官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依靠自主 創新 推 動區 域經 濟 結構 調整 和 提高 國際 競 爭力。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具有其他各類創新機構無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千千萬萬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得到提升,才能使區域整體創新能力得到增強。因此,政府要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置於戰略的高度來認識;要實行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税、金融和政府採購政策,發展創業風 險 投資 , 加強 技 術 諮詢 、 技術 轉 讓等 中 介 服務,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要落實政策,強化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機制;要加強企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範人才流動秩序;官產學研結合模式必須以企業為主;要促進企業建立和發展各種形式的創新戰略聯盟;要加強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對引進技術再創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自主創新的基本 體制架構 。(八)培育促進產業集聚的區域社會文化環境硅谷與1 28號地區的最大區別是它們區域文化的差異。區域的社會文化環境按照美國人類學家林頓(Li n ton)的論述:社會文化是“某特定社會成員共用並相 互 傳 遞的 知 識 、態 度 、 習慣 行 為 模式 等 的 總和”。21 區域的社會文化環境主要包括區域內居民的風俗習慣、動力的文化水平、心理素質、主流的價值觀念、社會風氣以及社會關係網絡等內容。它直接影響人們是否有追求創新的熱情、人與人之間能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關係。具體包括:①行為主體的創新精神。它 包括人們對創新的接納 、認可程度,敢於冒險的熱情和勇氣等,是人們創新的原動力;②彼此信任的協作關係。彼此信任的協作關係是集群創新的關鍵;③開放的思想交流氛圍。平等、自由、寬鬆的工作環境和開放的信息交流環境有利於新思想、新技術在區域內的傳播、學習。相互信任和開放的心態,使得人們之間交流和互動頻繁,加快了新思想、信息和創新擴散的速度。產業集群化的形成及區域內產業發展的根本動力在於區域創新網絡的構建,而區域創新網絡的核心是營造一種有利於區域行為主體(企業、大學、政府機構)相互之間進行交流與協作的良好的區域產業文化。這種產業文化維持產業集群的運行,並使其在面對外來競爭者時擁有獨特的競爭優勢。國外產業集群的成功,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地區內存着以誠實和信賴為精髓的產業文化。由於創新過程的進化特徵,一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行為受到所在區域的歷史、社會文化、價值規範等因素的影響,創新行為深深地根植在社會環境中。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效的創新政策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不一定能夠發揮相應的作用。不同地區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歷史經歷,積澱了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中國地域遼闊,各地區文化特色明顯,地方政府在制定區 域 創 新 政策 時 , 要 充分 考 慮 本 地區 的 文 化 特色,選擇好制定創新政策的文化切入點,鼓勵文化創新,營造一個有利於區域創新的文化氛圍,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敢於創新的新風尚。產業集群具有根植性,集群的形成與發展是建立在該區域的制度文化基礎上的。判斷產業集群的重要標準,是區域內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間具有高度的內在聯繫,即企業在一個區域內相鄰
  • 而結網,產生信任和合作的願望。但是,長期以來中國存在條塊分割、市場機制不健全、社會資本缺乏、低信任度、交易成本高以及有關企業產業各類法規的不完善等制度文化缺陷,使得中國部分地區和企業只注重使用內部資源,只注重提高企業內的適應性和靈活性,而不注重尋求企業外部資源,從而導致產業集群政策難以制定與實施,產業集群很難有效發展。因此,對於那些還沒有形成地方優勢的產業集群的區域,重要的是培育區域內的企業家和有利於創新的制度文化氛圍;對於已經形成地方優勢的產業集群區域,也要重視制度文化的創新,以發揮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以創新環境和制度的建設為切入點,引導區域內的科技資源和特定要素市場為集群發展服務,支持產業集群不斷注入創新因數,提高產業集群的創新能力,幫助企業從低成本競爭的陷阱中走出來,進入以創新、質量和市場應變能力等“高級優勢”為基礎的高端競爭軌道。同時,積極促成企業、大學、科研院所和政府及中介機構等創新主體之間的合作網絡的形成,形成有效的學習機制,促進知識傳播擴散,實現集群創新要素和創新網絡的協同互動。(九)推 進區域產 業集群融 入全球產 業價值 鏈(Globa l Value China,GVC)全球產業價值鏈(Globa l Va lue Ch in a ,簡稱GVC)是為實現 商品價值而連接 生產和銷售等過 程的全球性跨企業網路組織,涉及到從原料採集和運輸、半成品和成品的生產和分銷,直至最終消費者的整個過程,包括所有生產者和生產活動的組織及其利 潤 分 配 ,並 且 通 過 自動 化 的 業 務流 程 和 供 應商、合作夥伴以及客戶的鏈結,以支援機構的能力和效率。在全球範圍,有“紐約-倫敦一東京”的金融聯繫,有“硅谷一新竹—珠三角城市(帶)”的生產聯繫,此類聯繫超越了地域的鄰近關係,從非本地聯繫、全球聯繫來研究區域產業集群創新管理問題恰恰是國際學術研究的一大熱點。對一個區域來説,產業的有效升級一般有兩條路徑:①沿着產業層次的不斷提升,即從傳統產業向高新技術產業、從輕工業向重化工業演進,這是眾所周知的產業升級路徑;②沿着全球分工體系中的價值鏈提升,即從低附加值產品向高附加值產品、從低加工度向高加工度、從生產普通零部件到關鍵的核心部件的基於專業化分工和協作的集群創新升級模式。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由於產業集群能夠獲得建立在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報酬遞增、企業間的互動學習和合作創新等優勢,從而成為具有高端競爭優勢的產業升級模式,進而促進區域區域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正如波特所指出的,區域經濟的增長和競爭優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促進和發展集群的能力,其核心是集群式創新網絡的發展。隨着產業集群的成功,集群所依託的產業和產品不斷走向世界。由於區域和全球化的聯繫日益增強,區域創新體系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要與其他地區和全球產業價值體系相融合,使創新要素在跨區域和全球流動。產業集群的發展也必須與全球產業鏈或全球市場的大背景相結合,只有融入更大區域乃至全球產業價值鏈,不斷朝着全球價值鏈的高附加值環節攀升,地方產業集群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地方政府在構建區域創新體系時,要積極實施科技開放互動戰略,開展跨區域科技合作和跨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推進產業集群融入更大區域乃至全球產業價值鏈。註釋:1 王緝慈:《創新的空間一企業集群與區域發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2 Porter.M.E.,“Clusters and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 tion,”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11(1998).3 lbid .4 自組織理論來源於人類對複雜性適應系統的認識,從宇宙的演化到生命的進化,直到我們人類社會,都可以看成是複雜性適應系統。複雜性系統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它的自組織(sel f-organized)性,自組織是指不需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組織、自行創生、自行演化和自主的從無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結構的系統的過程和結果。同自然界中的生物系統一樣,產業集群也可以看成社會經濟生態系統,它之所以具有極強的競爭力,是來源於系統的自組織能力 ——內生發展動力,而不是其他甚麼外力。產業集群具有自組織特徵:整體性、轉換性和自身的調整性,產業集群中各個主體不是孤立存在的,而且作為和其他部分的關係存在的。而產業集群整體與部分之間除了存在着對立外,還存在着內在的統一性,其整體的性質由互相依存的各個部分的關係來體現。同時,產業集群具有自身的調整性,集群中構成要素——即企業和機構——存在着互相調節的能力和作用。這種自身的調整性既保證了產業集群作為整體的存在,同時又賦予產業集群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產業集群競爭力就是一種自組織力。與自組織相對的是被組織(organ ized),被組織是指系統的形成不能自行組織、自行創生、自行演化,不能夠自主地從無序走向有序,而只能依靠外界的特定指
  • 令來推動組織的形成和向有序演化,從而被動地從無序走向有序。被組織是一種人造系統,一般説來,被組織系統是缺乏自我成長、自我繁衍能力的。美國花鉅資建造的“生物圈2號”失敗,主要原因就在於這個系統是被組織的,不具備內源性成長能力。為甚麼計劃經濟行不通,而市場經濟有強大的生命力,其原因同樣在於計劃經濟是人組織的,而市場經濟具有自組織功能。5 Por te r.M .E.,“Clus ters and N ew Economics of Compet i t ion,”Harvard Busi ness Review,Vol.1 1(1998).6 李海嬰、萬守傑、趙富強:《城市產業集群的機理分析與政策安排》,載於《現代管理科學》,2004年,第3期,第3-6頁。9 植根性是指深深地嵌入本地社會關係之中的經濟行為。“根植性”是波蘭尼首先提出的,旨在研究社會制度特徵及社會網絡對市場的影響程度。美國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M.Granovet ter) 在1 985年指出根植性的內涵,認為那種嵌入在特定的社會結構、人脈關係網絡中的經濟活動是最具有可靠性和可預見性。植根性又被認為是產業群集優勢的制度來源。從區域經濟理論的角度來看,產業集群的最重要特點是它的地理根植性,即大量的相關產業相互集中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由於地理位置接近,產業集群內部的競爭自強化機制將在集群內形成“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機制,刺激企業創新和企業衍生。在產業集群內,大量企業相互集中在一起,既展開激烈的市場競爭,又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如聯合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建立生產供應鏈,由此形成一種既有競爭又有合作的合作競爭機制。這種合作機制的根本特徵是互動互助、集體行動。在產業集群內部,許多單個的、與大企業相比毫無競爭力的小企業一旦用發達的區域網絡聯繫起來,其表現出來的競爭能力就不再是單個企業的競爭力,而是一種比所有單個企業競爭力簡單疊加起來更加具有優勢的全新的集群競爭力。10 學習經濟的本質是由於學習速度加快而使知識轉移效率提高,從而提升企業戰略資源的價值,鞏固企業的競爭優勢。從這個角度看,企業戰略並購的目的就是將外部學習(企業之間的學習、模仿)內部化,以實現“學習經濟”效應,快速掌握新知識,從而更快地適應不斷變化的競爭環境,鞏固並維持企業的競爭優勢 。11 張輝:《產業集群競爭力的內在經濟機理》,載於《中國軟科學》,2003年,第1 期,第70-7 4頁。15 李立輝等:《區域產業集群與工業化反梯度推移》,載於《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 29-1 30頁。16 所謂區域創新網絡,是指各個行為主體(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各類中介組織和地方政府等)之間在長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關係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相對穩定的關係系統。這種網絡系統,從狹義上説是指企業有選擇地與其他企業或機構所結成的持久的穩定關係;廣義上的區域創新網絡還包括各個行為主體在長期交易中所發生的非正式交流和接觸,這些關係是相對穩定的,通過這種網絡關係的構築,區域內企業獲得了重要的協同作用和技術產品的交叉繁殖,從而增強了競爭力,推動區域經濟的發展。其中企業是區域創新的核心主體,大學和科研機構是區域創新的源泉,中介服務組織是區域創新的紐帶,地方政府是區域政策創新的宏觀主體。17 黃魯成:《宏觀區域創新體系的理論模式研究》,載於《中國軟科學》,2 00 2年,第1 期,第9 5-98頁。18 Por te r.M.E.,“Clus t e rs and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 ion,”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1 1(1998).19 所謂路徑依賴,是指技術發展或制度變遷受其初始選擇的影響和制約,人們一旦確定了某種選擇,就會對這種選擇產生依賴性,這種選擇本身也具有發展的慣性。具有自我加強的定勢化及放大效應,從而不斷強化這種初始選擇。區域創新與制度、變遷的軌道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有一些區域建立的區域創新體系與原來的制度、結構和歷史相匹配,即制度變遷極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使得人們不受約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都用來從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動,而產生了協同效應,取得了創新成功,於是出現了市場發展和區域經濟的增長。這反過來又成為推動制度進一步變遷(創新)的重要因素,從而出現互為因果、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局面。而另一些區域所建創新體系與原來的制度、歷史無法形成很好的協調,而是帶來觀念的、技術的和政策上的“鎖定”(loc k i n)。在“鎖定”的軌跡中,制度變遷這把雙刃劍不能給人帶來普遍的收入遞增,而是有利於少數特權階層的利益需要,因而這種制度不僅得不到支持,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區域經濟的衰退。因此,建立區域創新體系就是區域內重大的制度變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盡力避免墜入“鎖定”的陷 阱 。參考書目 :1 . United Nat ions Indust rial Organization ,“Competingthrough Innovation and Learning,”Indust r ial Devel-opment Report 2002/2003(2002).2. 聶 鳴 、 蔡 鉑 : 《 學 習 、 集 群 化 與 區 域 創 新 體 系 》 , 載於 《 研 究 與 發 展 管 理 》 , 200 2年 , 第 5期 。3. 呂 文 棟 、 張 輝 : 《 全 球 價 値 鏈 下 的 地 方 產 業 集 群 戰略 研 究 》 , 載 於 《 中 國 軟 科 學 》 , 2 00 5 年 , 第 2期 。4.林 迎 星 : 《 中 國 區 域 創 新 系 統 研 究 綜 述 》 , 載 於 《 科
  • 技 管 理 研 究 》 , 2 0 0 2 年 , 第 5 期 。5.錢 平 凡 : 《 基 於 產 業 集 群 的 中 國 科 技 創 新 的 戰 略 研究 》 , 載 於《 中 國 科 技 論 壇 》 , 2 0 0 4 年, 第 2 期 。6.李 虹 : 《 區 域 創 新 體 系 的 構 成 及 其 動 力 機 制 分 析 與政策 》 , 載 於 《 科 學 學 與 科 學技 術 管 理 》 , 200 4年 ,第 2 期 。7.黃 魯 成 : 《 關 於 中 國 技 術 創 新 研 究 的 思 考 》 , 載 於《 中 國軟 科 學》, 2 0 0 0 年 , 第 3 期。8.朱 英 明 : 《 論 產 業 集 群 的 創 新 優 勢 》 , 載 於 《 中 國軟 科 學 》, 2 0 0 3 年 , 第 7 期 。9 劉 友 金 、 黃 魯 成 : 《 產 業 群 集 的 區 域 創 新 優 勢 與 中國 高 新 區 的 發 展 》 , 載 於《 中 國 工 業 經 濟 》 , 20 0 1年 , 第 2 期 。1 0.陳 柳 欽 : 《 產 業 發 展 : 城 市 化 的 動 力 》 , 載 於 《 經濟 前 沿 》 , 2 0 0 5 年 。1 1 .魏 守 華 、 王 緝 慈 、 趙 雅 沁 : 《 產 業 集 群 : 新 型 區 域經 濟 發 展 理 論 》 , 載 於《 經 濟 經 緯》 , 20 0 2年 , 第2 期 。1 2.王 春 法 : 《 主 要 發 達 國 家 國 家 創 新 體 系 的 歷 史 演 變與 發 展 趨 勢 》 ,北 京 : 經 濟 科 學 出 版社 , 20 0 3 年 。1 3.陳 柳 欽 : 《 產 業 集 聚 與 產 業 競 爭 力 》 , 載 於 《 南 京社 會 科 學 》, 2 0 0 5 年 , 第 5 期 。1 4.蓋 文 啓 : 《 創 新 網 絡 — —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新 思 維 》 ,北 京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2 0 0 2 年。1 5.劉 友 金 、 黃 魯 成 : 《 基 於 行 政 區 劃 的 區 域 創 新 體 系研 究 》 , 載 於《 企 業 經 濟》 , 2 0 0 1 年 , 第 3 期 。1 6.楊 丹 萍 : 《 論 產 業 集 群 與 區 域 國 際 競 爭 力 》 , 載 於《中 國 流通 經濟 》 , 2 0 0 4 年 , 第 5 期 。
  • 責任賭博 :香港博彩活動應有的底線蘇恒泰*一 、引言二次大戰之後,隨着賽馬活動由業餘參與發展至專業營運後,賽馬投注逐漸成為港人熱哀的投注活動。由於市民當時只能在馬場內投注,這使非法外圍馬投注活動越見猖獗,因此政府在70年代開始准許馬會在晚上舉行賽馬、開設場外投注站及開辦六合彩,以抗衡當時的越見普及的外圍馬投注和其他民間博彩活動(如字花)。時至今日,香港賽馬會已發展成全球規模最大的非牟利賽馬機構之一, 亦是香港最大的納税和慈善機構。回歸後,香港經濟步入衰退期,加上越來越多市民參與外圍足球投注,令馬會的賽馬投注額每況越下。 政府 為 增加 庫 房收 入 和打 擊 非法 外 圍賭 波 集團,在2001 年6月推出《賭博問題諮詢文件》,而立法會於2003年7月通過落實賭波合法化,自此,市民可在同年8月開始參與合法足球博彩活動。隨着足球博彩活動在香港漸趨普及,既可為喜歡欣賞球賽的市民提供額外娛樂,又可為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收入(去年博彩税佔政府税收近1 0%)。但另一方面,博彩活動的普及化卻同時為社會帶來其他隱含成本,近年,因賭博而輕生(佔總自殺個案5%)1 和引致的家庭慘劇已不再是特別的“新聞”,而病態賭徒人數和1 8歲以下中學生參與賭波比率持續上升亦逐漸失去社會的關注。二、問題賭博,值得關注早在70年代,外國已有學者開始關注持續蔓延的賭博問題,美國精神病學會(American Psychia t r icA ssocia t io n)在1 980年出版的《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三版 )》(DSM-I I I)將過度沉迷賭博與濫用藥物和酗酒一樣 定性為上癮行 為(add ic t ion),更在90年代初出版的第四版手冊中,將病態賭博等同於精神 活 性 物 質 的 依 賴(ps y c h oa c t i v e s u b s t a n c edependency)2 ,可見西方社會早已意識到病態賭博對社會構成 的後遺症 。根據美國精神病學會,問題賭博是一種持續和失控的行為,全面地影響參 賭者個人、家庭和事業 。問題賭徒的身心會被一切與賭博有關的事物佔據,例如過去的賭博經驗、計劃下一次“搏殺”或想辦法尋找更多賭本。根據大部分病態賭徒所述,金錢並非他們最大的誘因,反而尋求刺激和快感才是他們不斷參與賭博的原因。因此,為了達到一定程度的刺激,參賭者會不惜冒更大的風險而加大賭注。 3其實賭徒開始參與賭博的原因是多元的,有人為賺取更多金錢,也有人因為刺激、寂寞、擴闊社交圈子等參與賭博。不過,大部分參賭者成為病態和問題賭徒前均經過以下階段:最初,他們認為賭錢十分新奇,享受當中帶給他們的樂趣;及後,賭博變成間歇強化的 行為,令參賭者 越來越沉迷其中 。社會學習理論(Soc ial Lea rn ing Theory)指出,賭博行為可透過持續賭博而被強化的,每當有贏錢經驗時,其賭博行為便會被強化。可悲的是賭徒以為可以控制其賭博行為,其實他們是將自己推向深淵。 4梁國香和周兆鎏指出:“賭錢的環境和運行會激勵(arou se)青少年的中樞神經系統。賭博好像一種刺激,要是參賭者適應了它的運作環境或模式,在* 香港監察賭風聯盟研究員、明光社(賭博)項目主任
  • 習以為常之後,它就會失去原有的激勵力。”5 所以賭博的上癮行為與藥物無異,兩者皆會令上癮者越來越依賴它來尋求“自我解脱”,而當上癮者適應了原有數量帶給他的激勵力後,上癮者需要更大的數量來達至原有的滿足感。6最後,參賭者越來越依賴賭博來尋求滿足感,令其投入和專注度越來越高。眾所周知,參賭次數越多,輸錢機會越大,當參賭者贏回來的錢長期未能抵銷 輸 去 的 金 錢, 參 賭 者 會 開 始面 對 精 神 上 的 問題。自此,參賭者的行為變得失控,不能由自己控制,而且還會變得更自我中心,忽視身邊的家人和朋友,每當不參與賭博時,更會坐立不安。事實上並不是所有賭徒都有賭博問題,根據政府在200 1 年的調查,香港病態和問題賭徒只佔成年人口約6%7 ,可見社會上大部分人均能有效控制其賭博行為,不過這不並代表我們可以輕視因賭博而引致的社會問題,因為問題和病態賭徒對其家人、朋友和所接觸到的群體均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Le is eu r的研究指出,一名病態或問題賭徒可影響身邊1 0-1 7個親人 8,若以此推算,香港可能有過百萬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賭博問題困擾,而且病態和問題賭徒的人數可因應社會環境的演變而改變,更何況該調查是在賭波合法化前做的,當時社會參與賭博的人口應該較現在低,而當社會文化對賭博的接受程度越高和可供投注的渠道越多,參與賭博的人數亦會隨之而增加,令問題和病態賭博的問題惡化,造成更多家庭問題,所以賭博問題確實為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9三、青年嗜賭,愛莫能助賭波合法化之後,由於青少年可參與賭博的渠道和方便程度增加,令聯盟開始關注青少年參與賭博的問題。有數據指出最少1-2%的成年人正受因賭博而引致的個人和財務問題的困難,而此情況在青少年人口的比例更較成年人人口高幾倍。 10 美國國 家賭博影響研究委員會(Nat iona l Gambl ing Impac t StudyCommission)指出,其中一個最棘手的範疇就是問題與病態賭博的行為,因為持續而不斷的經常性賭博行為可為參賭者在個人、家庭和工作等各方面帶來深遠的影響。 11 參賭者越早參與賭博,越大機會受賭博 問 題 困擾 , 如 壓力 、 情 緒失 控 、 缺乏 集 中 能力、 上癮 等 。根據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的調查指出,香港有3-5%的青少年可被界定為病態賭徒,而有另外4-6%的青少年可被界定為問題賭徒。12 此數據更令人擔憂的是隨着賭波合法化後,馬會在各區開設更多的投注站,相信此數字會因參與賭博的青少年上升而有所增加。而聯盟亦曾在過去兩年就未成年中學生參與足球博彩進行調查 13 ,發現大多數中學生均喜歡觀賞和踢足球,因此足球博彩合法化對其參與賭博的吸引力極大,因此,有近七成的未成年中學生是在賭波合法化後才參與賭波。在過去兩年,未成年中學生賭波的參與率竟上升了50%,由2003年的4.1%升至2004年的6.2%,這反映足球博彩在青少年群體中已十分普及。調查亦顯示,在2003年有超過五成的被訪者是透過不同的渠道(投注站、互聯網、手機短訊、電話投注)直接向馬會下注,而在2004年則上升至超過70%。根據DSM-I V的準則,在2003年的調查中,有7.8%和1 7%被訪者可被界定為問題和病態賭徒,而2004年的數字則是7.2%(問題賭徒)和17.3%(病態賭徒),這比率遠較成年人為高。如果按全港有大約有40萬名未成年中學生來推算,在2003年全香港可能有多達4000名問題和病態賭徒,而2004年的數字則為6000多名。這數字確實足以令社會各界擔憂。明光社在2000年曾委託香港城市大學就青少年的賭博問題撰寫研究報告,報告指出參與賭博的青少年會較多感到不夠錢用、較易產生違法意念、較少關心家人、學習表現較差、較低公民意識、身體健康較差、做事集中力較低和欺詐心態較高等。換言之,賭博對青少年在各方面的成長均有深遠的影響,情況不能忽視。14Mrs G.H.Brundt land 於1 987年呈交予聯合國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對可持續發展有以下的定義:既能滿足現今的需求,又不危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權利的發展模式。社會需要發展,但發展要有限度,更不能危及我們的下一代。15 若將可持續 發展的概念套用在社會政策上,即任何政策的推行均需要滿足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需求,不可犧牲當地文化的完整性、環境的循環性,更不可影響我們下一代的成長,但若我們的下一代培養出“揾快錢”、短視、急功近利的心態,我們社會未來的主
  • 人翁會變得怎麼樣?眾所周知,人才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若我們社會的“人”只是唯利是圖的金錢奴隸,而非“才”,那我們的社會如何談得上可持續發展?其實可持續發展並不是單談環境保育和資源調配等課題,更重要的是人的素質,對大自然尊重和對我們下一代負責。因此,社會有必要為下一代負責,正視持續蔓延的青少年參與賭博問題。四、足球博彩,越見精彩儘管青少年賭風持續蔓延和社會問題賭博情況越見嚴 重 ,但 在 香港 唯 一 合法 的 營賭 機 構卻 亦 步 亦趨,不斷推出新的宣傳和玩法,尤記得在賭波合法化前,報章體育版的信息集中在報導戰果、賽前球隊的技術分析等方面,現在體育版真正有關足球的新聞買少見少,只着眼於落注分析和賠率報導,而一些非法外圍賭博網站的廣告亦可公然在數份最暢銷的報章上刊登,而負責經營足球博彩的馬會亦十分進取,不斷以打擊“外圍”為名增加投注玩法,還記得馬會當初只就四大聯 賽(即英格蘭超級聯賽 、西班牙、德國和意大利的甲組聯賽)開盤,玩法簡單,但兩年後,馬會的玩法已增加至超過20種,而受注的賽事已擴展至一些完全不為香港市民所熟悉的賽事(表1 ),這意圖很明顯是為了在暑假期間,各地大部分賽事休戰期間,馬會仍可以透過就一些次級賽事開盤而增加投注額,更何況這些賽事的賠率較其他吸引,更能滿足賭客以小搏大的心態,所以賭波合法化雖然只有短短兩年,但投注額已上升過百 億 元 。值得留意的是馬會為迎接本年度的球季,推出多項新投注形式,其中以俗稱“走地盤”的“即場投注”玩法最令聯盟擔心,球迷可在開賽後按雙方球隊的表現,透過馬會網頁、電話和手機短訊不斷下注 。在“走地盤”推出之前,賭徒原本只會在每場賽事投注一次,現在可按實際比賽情況不斷增加投注,變相鼓勵參賭者在一場賽事中不斷追加注碼,情況有如玩 角 子機 一 樣, 只 不 過場 景 由角 子 機變 成 電 視機,入錢幣拉機的動作變成透過電話和網上投注,而角子機的滾動結果卻變成球賽的現場情況。根據澳洲生產力委員會(Produc t i vi t y Counci l)在1 999年進行的調查,角子機是澳洲問題和病態賭博的根源,雖然問題和病態賭徒只佔成年人口的2.1 %,表1 馬會受注賽事受注玩法包括:即場投注(走地盤)、自選過關(最多8關)、中場投注、主客和、套餐主客和、讓球主客和、波膽、讓球、總入球、入球單雙、半全場、入球大細、首名入球、孖賽半全膽、6寶半全場、冠軍註 : 尚 未 計 算 各 地 的 杯 賽 賽 事 ( 如 英 國 足 總 杯 、 聯 賽 杯 等 )但其投注額卻佔全國總投注額的33%,即28 1 億港元,當中有43%是投注在角子機上。↑1↑6報告亦指出,市民參與賭博的方便程度、政府角色、賭博信息流通性、營運者的經營手法等均是賭徒形成嗜賭習性的重要社會因素。角子機在澳洲非常普遍,差不多所有便利店均有擺設角子機,而政府當時在賭博防治教育的工作上明顯不足,加上沒有適宜的政策和 宣 傳 工作 , 令 澳洲 成 年 人參 與 賭 博比 率 高 達82%。17正因為“走地盤”的性質與角子機太近似,若參賭者不斷追加賭注,會較容易出現角子機式的非理性投注,只要偶爾投注的球隊入球或佔有一面倒的攻勢,參賭者的賭博行為便會被不斷強化,刺激其中樞神經系統,更透過增大賭注來滿足其原有的快感和 樂 趣 ,增 加 參 賭者 成 為 病態 或 問 題賭 徒 的 機會。現在,馬會已差不多就所有直播賽事開設“走地盤”的玩法,如此下去,將會有更多人陷入永不完結的賭局中,更令人擔心的是在明年舉行的世界杯,因為參賭者可連續一個月就64場舉世觸目的賽事不斷下注,這儼如連續一個月下注角子機。五、賽馬獎券,力挽狂難正當足球博彩事業處於如日方中之際,馬會亦不忘為其“老本行”保駕護航。無可否認,馬會的賽馬投注額確實有每況越下的趨勢,由1 999/2000年度高風期的800多億下跌至去年度的620多億,跌幅接近25%。因此馬會近年積極為賽馬活動進行宣傳,務
  • 求使越見老化的賽馬博彩普及化和年輕化,如舉辦婦女銀袋日,吸引女士進場,而當中最明 顯不過的例子可算是去年1 0月3日的國慶嘉年華,馬會在賽馬日准許青少年和小朋友進入馬場,讓他們在現場感受賭博氣氛,使問青少年和小朋友在這樣的氣氛薰陶下,又怎會不受影響?另一方面,馬會亦不斷在傳媒大賣廣告,除過往一直舉辦的最受公眾歡迎馬匹和騎師選舉外,更將競賽馬匹商品化,藉馬匹出外參與比賽的機會,在賽馬日舉辦不 同形式的宣 傳活動,“ 精英大師” 、“好望角”便是最佳的例子,而隨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化,馬會亦與電訊公司合作,為手機用戶提供免費的即時賽馬信息和下注服務。由此可見,馬會明顯地是透過無所不用其極的宣傳方法,為持續下跌的賽馬投注額尋找新的“客戶接班人”。不過,馬會在媒體的宣傳不單將賭博活動商品化,有時更會藉廣告向社會大眾投射錯誤的賭博概念, 如 在 宣 傳時 標 榜 博 彩活 動 可 為 參賭 者 製 造 財富18 19 ,有時更會指出根據某一種方式或到特定的投注站下注可增加六合彩中獎的機會 20 21, 這與統計學每一 個 搞 出 號 碼的 機 會 是 均 等 的説 法 有 明 顯 的 出入,有明顯誤導大眾之嫌,試問社會的賭風在馬會和傳媒這樣的攻勢下,參與賭博的人數又怎會不會飆升?Walker 指出,若博彩廣告所帶出的信息是以較含糊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宣傳“勝出”的謬誤,這可能會使更多參賭者陷入賭博的困局當中,令更多人成為問題和病態賭徒。 22 因此,澳洲近年已開始關注賭場、獎券和賽馬等廣告的內容。六、責任賭博,任重道遠馬會在其某些宣傳單張內列出下列有節制賭博的指引:①訂定博彩預算,並按預算下注;②僅以自己所能負擔的款額下注;③決不借錢博彩;④不要只顧博彩而忽略其他消閒活動;⑤切勿在輸錢後繼續投注以求 回 本 。其實,責任賭博並不只是一份給予參賭者的博彩指引,因為責任賭博的重點是要求各有關單位履行本身的責任,以防止問題賭博的情況在社會蔓延,所以澳洲生產力委員會將責任賭博定義為賭博營運者就減少賭博禍害、壓抑需求和控制供應三方面的有關措施,包括有關賭博產品定價(倍率的計算方法)的資料、有關問題賭博風險的信息、廣告或宣傳監管等。23 因此,與香港不同,在外國博彩業在推行責任賭博方面扮演著領導的角色,就以美國博彩業協會(Amer ican Gaming Associat ion)為例,他們分別在1 996和1 998年夏天發出責任賭博指引,要求業界遵守。24不過,聯盟認為政府在推行責任賭博方面亦要擔當重要的角色,因為在現行的博彩税制下(表2),馬會將約1 2%的投注額用作繳付博彩税,而只留約6%的投注額作為本身的收入,就以去年馬會財政年度為例,馬會總投注額為960億元,而博彩税額和投注收入分別為1 21 億元和58億元(表3),可見政府才是合法賭博的最大得益者,按理應在推行責任賭博方面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可惜,政府在賭波合法化後,除了要求馬會在首年注資2400萬元和以後3年每年注資1 200-1 500萬元成立平和基金外,政府其實並未有就賭博防治教育或問題賭徒輔導方面提供任 何 支 持 。表2 香港博彩稅率資料來源:ht t p://w w w.i r d .go v.h k/ch i/t a x/b du.h t m#02表3 馬會博彩稅與投注收入比較 (1999-2005)資料來源:馬會年報基於馬會和政府是合法賭博的最大受惠者,所以兩者推行責任賭博責無旁貸,“責任”並不只局限於問題和病態賭博的預防工作上,更包括防止青少年參與賭博。聯盟認為可參考外國的例子,就減少賭博禍害、控制供應和壓抑需求三方面加強責任賭博的 元 素 。1.減少賭博禍害政府注資平和基金:正如前文所述,政府過去只
  • 倚賴馬會注資平和基金推動有關賭博防治教育和問題賭徒的輔導工作上,但現時由平和基金贊助開設的兩 個問 題 賭徒 輔 導中 心 已告 飽 和。 在 現有 資 源下, 問 題賭 徒 和其 家 人 很難 得 到適 切 的輔 導 和 協助,更遑論推行責任賭博,因為當中牽涉持續的研究,以更新和豐富當中的內容,而全面的社區教育工作亦需要投入龐大的資源。其實外國有不少國家均會從投注額直接抽取某個百分比(如澳洲會從投注額抽取2%)用作推行賭博防治教育和宣傳、就賭博所 衍生 出的 問 題進 行研 究、 設 立2 4小 時求 助 熱線、成立問題賭徒輔導中心 等。25 以現時政府的博彩税收入計算,若政府每年在博彩税中抽取1 %注資平和基金,基金每年便多1 億多元推行責任賭博的教育、輔導和研究工作 。青少年預防教育:政府應鼓勵青少年參與運動,並強調運動賭博,如賭波與運動的相矛盾處。因為運動賭博往往是青少年參與其他各種形式賭博活動的門檻,若及早向青少年灌輸運動的正確觀念,將更有效預防 賭博的蔓延 。26 加拿大政府已將賭博列入健康教育課程內,將賭博聯繫其他上癮行為,如酗酒、吸毒等,向學生闡明何為賭博問題、賭博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影響,更會為學生提供輔導和找尋相關社區資源的方法,目的是要在賭博合法化和普及化的趨勢下,推遲甚或至防止青少年參與賭博 27,而加拿大有研究指出青少年因賭博而引致的上癮行為遠遠高於酗酒、吸毒,甚至吸煙等 28 ,由於青少 年 心智 尚 未成 熟 , 而且 當 青少 年 不斷 進 行 酗酒、吸毒和吸煙等行為時,體內各器官會向大腦發出信息要求當事人停止該行為,相反持續不斷的賭博行為只為刺激大腦,令參賭者繼續沉迷其中。因此,聯盟認為政府有必要在明年世界杯舉行前向全港中 學 生派 發 單張 , 向 青少 年 灌輸 正 確的 運 動 觀念,以避免更多青少年在世界杯賭風狂熱期間,被誘至參 與其中 。監管賭博信息的發放:限制營辦團體和媒體的宣傳和推廣手法對遏止持續蔓延(特別是青少年)的賭風尤其重要。美國國家賭博影響研究委員會曾建議政府立法阻止任何形式的廣吿和宣傳,更要求各營辦團 體 和媒 體 在所 有 印 刷品 和 版面 內 印上 警 告 字句, 讓參 賭 者知 悉 持續 賭 博的 潛 在禍 害 。29 在 外國, 博彩 與 香煙 和 酒精 一 樣, 同 被定 性 為容 易 上癮、不被鼓勵和要設法杜絕青少年接觸的“產品”,但政 府 就 博彩 產 品 的宣 傳 採 取容 忍 態 度, 但 根 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30,政府 在香 煙廣 告方 面 則持雷厲風行的態度,聯盟認為可按此條例為藍本,以規範營運團體和媒體的宣傳:①按現時法例,除持牌小販及聘用不超過兩名僱員的零售店鋪外,以任何形式展示煙草廣告均屬違法,但由於此豁免有被濫用跡象,因此,政府已建議修例,撤銷該豁免條款。聯盟認為所有形式的合法與非法賭博“產品”(足球博彩、六合彩、賽馬投注、賭場)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公開賣廣告,唯馬會就其舉辦與博彩活動和“產品”沒有任何關連的活動則不應受到限制。即使建議未被接納,但政府亦應規範馬會發佈任何有誤導成分的廣吿和信息(如以某種方式投注可增加中獎機會、標榜過去有多少人成為 百萬富 翁等) ;②為防止煙草公司向社會大眾促銷香煙,在售賣煙草產品時,不可與任何禮物,或可換取禮物的任何憑證、印花或彩票一併發售,而政府亦準備修例,杜絕任何商品與香煙一同發售,以防止煙草公司藉以低於市價發售商品來促銷香煙。聯盟認為馬會不可以向投注者或開戶市民送贈或以低於市價形式售賣任何精品,以防止馬會向市民促銷賭博“產品”,但馬會仍可在無任何附加條件和宣傳博彩活動的情況下,向市民派發紀念品,而馬會亦可獨立發行與博彩無關的商品(如公仔);③根據現有法例,香煙封包上的健康忠告須符合規定的大小和載有的法定健康忠告字句,以及香煙的焦油和尼古丁含量。為加強忠告的視覺和阻嚇效果,政府計劃強制煙草公司在封包加上包含圖片及圖象內容的法定健康信息,面積大約為封包的一半。聯盟認為馬會任何與博彩有關的印刷品(如彩票和宣傳單張)均需加上責任賭博信息,面積應不少於現時煙包的規定(約1 /1 0)。2.控制供應政府在200 1 年推出諮詢文件時,指出計劃效法新加坡,訂出最高投注場數 31 ,但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時, 卻 指不 會 訂明 個 別 博彩 遊 戲的 細 節及 最 高 場數,讓馬會可靈活提供並更改投注種類,從而確保其競爭 力不遜 外圍 。32 結果馬會差不多每月推出新的玩法,將投注站改裝成豪華包裝,於人流眾多的
  • 商場 開 設 投 注站 , 更 不 斷就 一 些 不 為市 民 所 熟 悉的、鮮為人知的賽事開盤,令參賭者可全年無休參與賭博。由此可見,馬會營運手法與非法外圍並沒有本 質 上 的 分別 , 只 不 過是 馬 會 可 以獲 得 政 府 的“祝福”,可以合法開賭,還可以借追趕外圍的投注額為名,不斷推出新玩法和宣傳攻勢。英國卡迪夫法律學院教授David Mi ers認為合法賭博的目標是提供足夠的賭博設施、條件和空間來滿足社會大眾對賭博的需求,不然,那些未能滿足的需求會由非法賭 博提供者來滿足 。33 這與馬會經常向社會大眾傳遞信息相符,認為最有效抗衡外圍賭波集 團 的 方法 是 不 斷推 出 不 同的 玩 法 和宣 傳 。 不過,Miers論點的核心是希望政府在推出新賭博方式滿足社會需求前,政府應同時提出相應的方法來壓抑市場過盛的需求和供應,如加重投注和經營非法外圍人士的罰則,就如各國政府處理毒品的手法一樣,讓賭注重回合法渠道。其實,政府、市場和市場參與者均不能透過各種方法來完全消滅黑市(外圍)的存在,因為只要社會有需求,總有人會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博取更大的回 報 。34 因此,政府需要做的是透過立法和執法盡量避免黑市和市場失衡的情況出現,不是讓營辦團體無止境與黑市競爭,這只會令社會的賭風越來越熾 熱 。聯盟認為,政府一直的立場是准許馬會就一些有持續 而 龐 大 需求 並 可 以 在非 法 渠 道 投注 的 賽 事 開盤,但時至今日,馬會只要聲稱有外圍就某些賽事受注就會開盤,這與政府當初的原意相悖,因此,聯盟建議每年進行一次調查,將一些不受市民或參賭者注意的賽事剔除(即使有外圍提供),在不影響馬會營運的情況下限制可受注的場數。此外,聯盟建議每年最少有一個月“冷靜期”(建議在暑假,以減低 對 馬 會 的影 響 ) , 為賭 徒 提 供 休養 生 息 的 機會,使他們檢討其過去一年的得失,讓他們調整其投注策略,從而舒緩問題賭博的問題,因此,聯盟亦同時反對在新建議的賽馬改革方案中,在暑假加開5個 賽馬日 的安排 。3.壓抑需求鑑於未成年中學生參與賭博情況持續普遍和問題賭博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因此聯盟建議從以下兩方面着手,以壓抑持續不斷的博彩需求。①提升合法賭博年齡至21 歲:未成年中學生參與賭博,尤以賭波為甚的情況持續惡化,情況令人擔心,根據聯盟過去兩年就未成年中學生參與賭波活動的調查結果推算(每週投注平均200多元,未成年中學生約40萬,參與率6.1%,78%以不同方式向馬會下注 )35 ,馬會每年約有2億元的足球投注額是來由未成年中學生。由於中學生對足球博彩的興趣遠超於賽馬和六合彩,因此,每未成年中學生在馬會的投注不會超過3億元。過去兩年調查指出,越來越多未成年中學生是透過1 8歲以上的朋友下注,而1 8歲以上中學生約佔全港中學生一成,所以聯盟有理由相信1 8歲以上學生代未成年中學生投注的情況越趨普遍。為防止賭風在中學蔓延,聯盟建議提升合法參與賭博年齡至21歲,因為近七成1 8-21 歲的青少年尚在求學階段,不應被鼓勵參與賭博,而且他們缺乏賺錢能力,相信即使他們有參與賭博,其注碼也應該不會太大,估計馬會在提升合法參與賭博年齡後只會少收 約6億元,與其 去年總投注額高 達960億元相比,相信此建議不會太影響馬會的收入;②勸 止 低 收 入 人 士 投 注 : 政 府 應 為 公 眾 製 定“健康賭博”的準則,如每月的賭注不應超過月薪的某百分比 36 ,至於有關該百分比的計算方式牽涉複雜的計算方法,因此,聯盟只建議政府就此課題盡快研究。不過,按國際慣例,家庭收入少於該地區家庭入息中位數一半可被界定為低收入家庭,政府應向外界發出明確的信息,勸止所有低收入家庭人士參與賭博,以減低賭博對家庭造成的潛在傷害。七、前路難行,亦要前行聯盟明白要求馬會和政府推行責任賭博確實有一定困難,因為馬會是香港最大的慈善機構,更加是香港政府最大的單一收入來源。税務局5月時公佈本年度税收的臨時數字,馬會在本年度須繳交超過1 20億元税款,佔政府總收入近一成,亦是政府的第四大收入來源,可見政府在財政上對馬會的依賴(圖1 )。香港經濟在回歸後步入衰退期,政府財政收入驟降引致龐大的赤字問題,為減輕政府在社會福利的支出 ,政 府 不得 不 大幅 削 減對 社 會福 利 機構 的 撥款,這令馬會每年約1 0億元的慈善捐款對各社會福利機構的營運更加重要。雖然馬會的慈善捐款與投注額並沒有任何相互關係(圖2),但不能不否定馬
  • 2 L a d o u c e u r , R . , W a l k e r , M . , “ T r e n d s i n c o g n i t i v e b e h a v i o u r a lt h e r a p i e s ” i n P . M. S a l k o v s k i s ( e d . ) , A c o g n i t i v e p e r s p e c t i v eo n g a mb l i n g ( N e w Y o r k : W i l e y , 1 9 9 6 ) , p p . 8 9 - 1 2 0 .3 見 h t t p : / / w w w . p s y c h n e t - u k . c o m / d s m _ i v /p a t h o l o g i c a l _ g amb l i n g. h t m4 Wa l k e r , M i c h a e l , T h e P s y c h o l o g y o f G a m b l i n g ( P e r g a mo nP r e s s , 1 9 9 2 ).6 Wa l k e r , Mi c h a e l , “ T h e Me d i c a l i z a t i o n o f G a mb l i n g a s a n ‘ A d -d i c t i o n ’ ” i n J a n Mi l l e n ( e d . ) , G a mb l i n g C u l t u r e : S t u d i e s i nH i s t o r y a n d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 R o u t l e d g e , 1 9 9 6 ) , p p . 2 2 3 - 2 4 2 .7 C e n t r e f o r S o c i a l P o l i c y S t u d i e s o f t h e D e p a r t m e n t o f A p p l i e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H o n g K o n g P o l y t e c h n i c U n i v e r s i t y , R e p o r to f a s t u d y o f H o n g K o n g P e o p l e ’ s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i n Ga mb l i n gAc t i v i t i es ( 2 0 0 1 ) , p. 4 2.8 L e i s e u r , H . , T h e C h a s e : C a r e e r o f t h e C o mp u l s i v e G a mb l e r ,S c h e n k m a n B o o k s ( C a m b r i d g e , 1 9 8 4 ) .9 Mi e r s , D a v i d , “ O b j e c t i v e s a n d S y s t e m s i n t h e R e g u l a t i o n o fC o mme r c i a l G a mb l i n g i n G a mb l i n g C u l t u r e : S t u d i e s ” i n J a nMc Mi l l e n ( e d. ) , Hi s t o r y a n d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 R o u t l e d g e , 1 9 9 6) ,p p . 2 8 8 - 3 1 1 .1 0 L a d o u c e u r , R , Wa l k e r , M. , “ T r e n d s i n c o g n i t i v e b e h a v i o r a lt h e r a p i e s ” i n P . M. S a l k o v s k i s ( e d . ) , A C o g n i t i v e P e r s p e c t i v eo n G a mb l i n g ( N e w Y o r k : W i l e y , 1 9 9 6 ) , p p . 8 9 - 1 2 0 .1 1 N a t i o n a l G a mb l i n g l mp a c t S t u d y C o mm i s s i o n , N a t i o n a l G a m-b l i n g l mp ac t S t u d y Co mmi s s i o n F i n a l R e p o r t ( 1 9 9 9 ). h t t p :g o v i n f o . l i br ar y. un t .e du/n gi s c / i n de x. ht ml1 5 T h e W o r l d C o m m i s s i o n o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u r C o mm o n F u t u r e ( 1 9 8 7 ).1 6 P r o d u c t i v i t y C o u n c i l , I n q u i r y R e p o r t o n A u s t r a l i a ’ s G a mb l i n gI n d u s t r i e s , V o l . 1 ( 1 9 9 9) , p p. 1 9- 2 2.會捐款對社會福利界的重要性。圖1 香港特區政府2004/2005年度稅收圖2 馬會投注額與慈善捐款比較從政府和社會福利界在財政上越來越倚重馬會的情況可見,只要不影響其博彩税收入,政府對馬會的種種要求都會言聽計從,而按理最能體會賭博禍害的社會福利機構則保持緘默。由於馬會過去未有受到太多管制,而政府亦未有就推行責任賭博方面做過任何工作,因此要合法賭博的兩大受益團體推行責任賭博,相信尚有一段很長的路。八、和衷合作,共創三贏其實責任賭博非但不會減少政府和馬會的收入來源, 相 反更 會 為社 會 、 馬會 和 政府 帶 來三 贏 的 局面。眾所周知,參賭者是馬會的“顧客”,若果越多“顧客”成為問題或病態賭徒,馬會的客戶基礎相對會不斷縮細,因為他們最終會山窮水盡,變相令馬會的生意和政府的博彩税減少。相反,若責任賭博成功推行,馬會的客戶基礎不但會更加穩固,而且賭博為社會帶來的隱含成本亦可因此而減低,最終減少社會的整體負擔,從而減少政府在社會福利開支方面的財政負擔。因此,聯盟希望政府和馬會以其自身和社會整體利益着想,為博彩活動訂下應有的底線,盡快推行責任賭博,共創三贏。註 釋:1 根據香港大學賽馬會防止自殺中心,香港在20 0 3年 共有 1 2 6 4 宗 個案 , 與同 年 香 港最 高 銷量 的 三份 報 紙 有關自殺的 報導數量 吻合, 而當中涉 及與賭博 有關的 自殺 報 導 佔 整 體 5 % 。5 梁國香、 周兆鎏 :《青 少年的 賭博行 為,賭 博:前 因· 後 果 · 處 理 》 , 三 聯 書 店 , 2 0 0 5 年 , 第 6 7 頁 。12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 《 香 港 青 年 賭 博 研 究 》 ,20 03 年。13 郭 毅 權 、 蘇 恒 泰 : 《 監察 賭 風 聯 盟 : 賭 波 合 法 化 後1 8歲以下中 學生參與賭波 活動研究報告 》,明光社 ,20 0 5 年。14 明光社:《賭博對青少年的影響研究報告》,20 00年。17 lbid .18 見 h t t p://ww w .h k j c .c o m/c h i n e s e/ n e w s/n ews_200507201 0608.h tm19 見 h t t p://w w w.h k j c .c o m/c h i n e s e /n e w s/news_200506241 0475.h tm
  • 3 6 K o r n, Da v i dA. “ E x p a n s i o n o f g amb l i n g i n C a n a d a : l mp l i c a -t i o n s f o r h e a l t h a n d s o c i a l p o l i c y ” , C a n a d i a n Me d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n J ou r n al ,Vo l . 1 6 3(2000),pp.6 1 - 66.1.Abbot t,Doug1asA.,Cramer,SheranL.&Sher ret s,St evenD,“Pat ho1 ogi ca1 Gambl i ngandt heFami l y:Pr act i ceI mpl i cat i ons.Fami l i esi nSoci et y”,TheJour nal of Con-t empor ar yHumanSer vi ces,Vol .76(1995).20 《六合彩 千萬富翁 1 年誕4 0個石湖 墟投注站 1 個月2 人中頭獎》 ,載於《 經濟日報 》,2 0 0 5 年 5 月 2 6 日 。21 星 島 日 報 : 《 馬 會 為 谷 六 合 彩 宣 傳 “ 妙 法 ” 可 贏 巨獎》, 載於《 星島日 報》2 0 0 5 年 6 月 6 日 。30 參見《吸煙(公眾衛生)條例》,h t t p://www.legi s l a t i on.gov.hk/chi/home.htm31 民政 事 務局 : 《賭 博問 題 諮詢 文 件》 ,2 0 0 1 年 。32 參見http:/www.legco.gov.hk/yr 02-03/chi nese/panels/ha/papers/ha031 4cb2-1419-2c.pdf35 郭 毅 權 、 蘇 恒 泰 : 《 監 察 賭 風 聯 盟 : 賭 波 合 法 化 後1 8歲以下 中學生參與 賭波活動 研究報告》 ,明光社 ,2 0 0 5 年。參考書目:
  • t oBel ongt oaNat i on:TheCont i nui ngExcept i onof HongKong,”Conf er encePr oceedi ngsont heI nt er nat i onal Symposi umonNat i onal dent i t yandt heFut ur eCross-St rai t Rel at i onsat t heUni ver si t yo社會 科 學 的 責任 :論 當 前 澳門 的 社 科 研 究郝志東 *一 、前言澳門的社會科學在澳門回歸6週年之後的今天,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也充滿了發展的潛力。本文試圖就澳門社會科學發展的現狀做一些探討,就教與各位學者、先進,並以期引起更多學者的思考,從而進一步提升澳門社會科學的質量。我的討論共分以下幾個部分:①前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給我們提出來的幾個新課題;②社會科學的三種研究方法;③對澳門社會科學研究狀況的評價;④澳門社會科學發展不平衡的原因;⑤澳門社會科學應該努力的方向;⑥結論。二、“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給我們提出來的幾個新課題澳門政府於2005年成立了一個生活素質研究中心,由澳門大學董事會的謝志偉教授任主任,澳門基金會的吳志良博士和澳門理工學院的楊道匡先生任副主任。該中心委託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和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並由澳門大學的幾位教授協助 , 做了 一 項“ 澳 門 居民 綜 合生 活 素質 現 況 調查”。該調查組於2005年 1 2月1 4日提出了一個中期報 告 。他們的調查為我們提供了很多原始資料,為澳門社會科學的研究提出了不少新的課題。這裏,我只列舉兩項很有意思的發現。其一是身份認同,其二是社 會信 任 。表1 澳門、香港、台灣人的身份認同資料來源:①澳門資料源於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大學,《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期報吿》(2005年1 2月14日);②香港資料來源於Civ ic Exchange,2004,轉引自Gordon Mathews,“LearninglfMacau,p.137;③台灣資料來源於台灣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03年調查,轉引自邵宗海,“兩岸談判中‘台灣本土意識’之探討”,Conference Proceedings on the Internat ionalSymposium on National ldenti ty and the Future Cross-Strait Rela-t ions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u,p.533.表1 顯示,在受訪者中,37.5%的人認為他們是澳門人,41.1%的人認為他們是中國人,20.2%的人認為他們兩者皆是,1 .2%的人認為兩者皆否。我們也看到了澳門身份認同和香港、台灣的區別。我們以前只知道澳門人愛國,香港人效率高,台灣人民主。但是澳門人愛國到甚麼程度,我們並不清楚。現在我們就可以有個比較了。表1 顯示,澳門、 香 港 和台 灣 認 同本 地 的 人的 比 例 相差 並 不 太多:37.5%(澳門)到44%(香港)。澳門認同中國的人比其他地方為多,不過並沒有人們通常想像得那麼多:41 .1 %而已。這個資料能説明甚麼呢?對所謂“愛國愛澳”這個命題有哪些啟發呢?* 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助理教授
  • 認同問題在澳門450年的歷史中一直佔據着一個很重 要 的 地 位 。這 從 下 面 幾 首 詩歌 中 就 能 看 得 出來 。第一首詩(作者陳徵文,1 875-1 889年在香山縣做官):竟許西夷受一廛,遂令聲教阻南天 。可憐臥榻旁餘地,酣睡他人四百年。1第二首詩(作者聞一多):你可知“媽港”不是我的真姓名?我離開你的繈褓太久了,母親 !但是他們擄去的是我的肉體,你仍然保管着我的內心的靈魂。三百年來夢寐 不忘的生母啊 !請叫兒的乳名,叫我一聲“澳門”!母親 !我 要回 來 ,母 親!2這兩首詩所表達的是中國人的強烈感情。儘管這些詩歌的作者並不是澳門人,從澳門的歷史看,説這些 詩 歌 代表 了 澳 門中 國 人 的感 情 可 能也 並 不 為過。但是調查資料顯示,有相當一部分人現在並沒有如此強烈的感情(或者以前也是如此?)。直覺告訴我們,如果在認同上有矛盾的話,應該是土生葡人,而不是中國人。下面兩首詩表達的是土生葡人的矛盾心情,尤其是在1 999年回歸前後。3下面是土生葡人李安樂的詩:你倆的靈魂在此相遇,神秘的命運把它們吸引一起,這命運也使我在此誕生。……我繼承了些許賈梅士的優秀以及一個葡國人的瑕疵,但在某些場合,卻又滿腦的儒家孔子 。下面另一位土生葡人若瑟·多斯·聖托斯·費雷拉的詩:澳門的未來……將會怎樣?中國人的未來?葡國人 的未來 ?那些生長在澳門葡萄牙的兒子們的未來?……親愛的母親,我甜美的愛,我不離開你,不願另認一個娘。……[我]帶着憂傷的神色雙膝跪地仰起頭,淚滿眼框,……無論是中國人的認同還是土生葡人的認同,應該説自澳門“有史以來”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很多人心目中,澳門的主權問題在葡國人統治時期並不十分清楚。但是對中國人而言,澳門的主權不是一直都屬於中國嗎?主權問題不是和認同問題有很大的關係嗎?就澳門和大陸的關係而言,儘管矛盾不斷,但是合作卻是一天都沒有停止過。澳門450年來無論是在政治、經濟還是社會問題上不是在很大程度上一直依賴大陸嗎?如此這般,為甚麼還有近四成的人只認同澳門而不認同中國,或不採取雙重認同 呢 ?如此重要的認同問題, 我們為甚麼極少研究 ?《澳門日報》在報導這次調查時也並沒有把認同作為一個問題列出,可見這個問題的敏感性與複雜性。但是它的重要性卻迫使社會科學工作者要對它重視起來。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認識這個問題?國家認同問題 對港 、 澳、 台 乃至 整 個中 國 的發 展 有甚 麼 意義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發現是在民主發展、政府廉潔、社會信任和社會平等問題上,只有不到三成的人表示滿意。“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其餘依次是社會平等、政府廉潔、城市重建進度、社會公平、就業情況和民主發展”。4“社會信任”和“身份認同”或“國家認同”一樣重 要 ,是 我 們在 日 常 生活 中 經常 需 要處 理 的 問題。為甚麼我們也極少研究?如果社會科學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缺位,那麼社會科學工作者是否有些
  • 失職呢?那麼,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認識這個問題?它對澳門的發展,對整個中國的發展有甚麼意義?我在上面指出的兩個最新的研究發現,迫使我們對澳門社會科學的現狀和未來做一些更進一步的思考。在本文的末尾我們會再回到這兩個問題上來。5關於社會科學方面的發展,我想先談一下研究方法的分類,以及它們的內涵,這樣我們在分析澳門社科研究的狀況時便可以有所根據。三 、社會科學的三種研究方法: 實證、闡釋和批判這三種方法代表①對這個世界三種不同的認識;②由這三種不同的認識而產生的三種不同的研究對象;③和這三種不同的認識有關的、取得知識的三種不同的方法,或者説“知識生產過程”;④由此而產生的三種不同的知識;⑤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三種不同的知識消費者。 6 如果用一個圖表來顯示,大體是這樣的:表2 社會科學研究的三種方法下面我將簡單介紹這三種方法在以上五個方面的不同,並用上述調查中提到的身份認同為例。第一,我們首先來看實證性的社會科學在上述五個方面的情況。實證主義的方法認為這個世界是可以被認知的,因為人的思想、行為以及其他特點是可以被描述的,事物的發展是有規律可循的。比如前述 澳 門 居 民生 活 素 質 調查 就 是 一 項實 證 性 的 研究。該項調查涵蓋了文化教育、經濟就業、醫療健康、娛樂休閒等1 8個範疇,共74個問題,試圖瞭解澳門居民對生活各個主要領域的感受和意願。調查樣本 由概 率抽 樣法 得出 ,共 有2 9 1 5個 有效 抽樣 單位,其 中完成 有效問 卷20 65份 。澳門 有近4 7萬 人口,但是通過這樣的科學抽樣,儘管只調查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人,我們可以認為其調查資料能夠代表澳門的 總體情況 。關於身份問題,調查詢問了人們對不同身份的感受。問卷一共提供了8個選項:澳門人、中國人、兩者都是、兩者都不是(是葡國人)、是澳門人也是葡國人、其他、不知道/無意見、拒答。7 答案被統計出來之後便有了我們上面看到的身份認同的資料 。所以,儘管調查樣本中只有2000多人,我們可以説在近47萬的澳門居民當中,37.5%的人認為自己是澳門人,41.1%的人認為自己是中國人,20.2%的人認為自己兩者都是,1 .2%的人認為自己是其他人。如果我們在身份問題上做進一步的研究,比如做一些相關分析,或另外再設計一份問卷,進一步瞭解人們為甚麼選擇某一個身份,那麼我們就可以問被訪者的年齡、性別、職業、教育程度、父母出生地、是否去過大陸、對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的看法等等問題。由此我們就會發現哪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自己身份的選擇。於是我們發現實證主義所研究的是一些“客觀”的指標,是被訪者比較容易給出答案的問題,並試圖通過這些答案總結出“客觀”的現實,找出一些“客觀”的規律。它用的方法是問卷調查以及對所得到的資料進行統計與分析。在研究者的報告中,他們或者用數字來客觀描述人們的答案,或者推論影響人們行為、思想、特點的因素及這些因素影響力的大小。由此而產生的理論比較典型的是結構功能理論,這也是一種和諧理論,即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如何協調發展,使得社會生活成為可能。而這種
  • 知識的消費者通常是政府機構、工商業團體、非贏利組織等。澳門居民生活素質調查正是受澳門政府所托 、 為 了提 高 澳 門居 民 的 生活 質 量 而進 行 的 調查。關於身份問題,如果政府想讓更多的人“愛國愛澳”,那麼下一步的調查是要發現哪些因素導致人們認同某一身份而不認同另一身份,身份認同和愛國愛澳之間有哪些關聯,如何才能讓更多的人既認同中國又認同澳門 。由此可見,實證主義的方法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多關於人們的行為和思想的基本材料,並通過對樣本的分析推知整個社會在某些問題上在諸多方面的情況。它對我們瞭解人們的行為方式、瞭解社會的變化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用這種方法得出的關於這個世界的知識仍然是片面的,研究者通常還需要用另外兩種方法獲取更多的資訊,以便使我們更為全面地瞭解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下面我們來看另外兩種方法對我們能有甚麼幫助 。第二,我們來看闡釋性的社會科學在上述五個方面的 情 況 。 我們 仍 然 以 澳門 居 民 生 活素 質 調 查 為例,尤其是身份認同問題的調查。闡釋性的社會科學認為世界上沒有甚麼客觀的人和事。這一點正和佛教的“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複如是”的理念相似。“色”在這裏指能夠看得到、摸得着、聽得見的事物,是物質的總稱。“空”即空幻。這句話,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用在這裏,它可以指物質的東西和虛幻的東西其實沒有甚麼區別。本來有的東西,如果人們看不到,想不到,便成為沒有(即“視而不見”)的東西。而沒有的東西,如果人們認為有,就成了真實的東西(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一切看當事人此時此地、彼時彼地的想法及其界定事物性質的權力大小而定。領受(受),想像(想),思維(行),辨別判斷(識)等心理活動也都是如此,説空就空,説實就實。所以我們很難説世界上有甚麼“客觀”的東西,實證主義的研究所發現的客觀現象及所謂規律於是就被打上了問號。我們再以身份認同為例來談這個問題。闡釋性的社會科學會認為人們很難説自己要麼是澳門人,要麼是中國人。如果把“中國人”定義為“祖籍大陸、和大陸有歷史 淵源、奉行 中國文化( 語言、宗教 、風俗習慣、大部分的中國價值觀)的人”,那麼95%以上的澳門人都應該回答説自己是中國人同時也是澳門人才比較符合“客觀”事實。絕大多數的台灣人和香港人事實上也都持有雙重身份。但是他們的問卷答案並非如此,這也是“客觀”事實。到底哪一個“事實”更“客觀”呢?而且甚麼叫“澳門人”,這個名詞的定義是甚麼,人們通常也不清楚。可見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得出的結果並不是全部的事實。這是因為世界上的人和事過於複雜,所謂“客觀的事實,”由於時間、地點、人物、環境與語境的不同會有很多不同的解釋。社會科學研究應該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於是在實證主義的社會科學之外還需要其他方法,比如闡釋性的社會科學。有鑑於對現實世界的這種認識,闡釋性的社會科學便不去試圖發現甚麼客觀事實,研究甚麼客觀規律,而是去研究人們的親身體驗,分析他(她)們的內心世界。使用的方法也不是調查問卷,而是訪談或實地觀察,去捕捉人們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情景下的不同作為、不同想法,以瞭解問卷調查所未能看到的東西。比如在身份認同這個問題 上 ,闡 釋 性的 社 會 科學 會 去訪 談 不同 的 澳 門人,問他(她)們在身份認同問題上的想法,在甚麼時候、甚麼情況下認為自己澳門人或中國人等等的為甚麼。可以想見,實際情況要遠比前述問卷中的答案複 雜得多 。闡釋性的社會科學研究使得一些相應的理論得以產 生 , 比 如 以G eo r g e H e r b e r t M e a d 、He r b e r tBlume r、Char le s Cooley 等社會學家為代表的社會互動理論,如symbol ic intera t ioni sm、the looking-glassth eo ry、role-play ing 等。這些理論注重在互動過程中人們的行為和思想如何受到對方的影響。這種影響一定 是相 互 的。 儘 管我 們 還沒 有 看到 這 方面 的 研究,但是從這個理論視角出發,我們可以想像,在身份認同問題上人們互動的經驗應該對他們的認同產生着重要的影響。正如大陸人和台灣人的互動影響着他們對對方的看法一樣,大陸人和澳門人的互動也在影響着相互之間的看法。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調查結果及調查所總結出來的理論對“為學術而學術”的研究團體而言,是很有意義的。但是它們對政府施政、商家賺錢 、非贏利機構的工作或許沒有甚麼直接的幫助,因為這些單位更注重實證主義的研究帶來的即時反饋,
  • 注重大的厲害關係的作用,注重現實主義原則的運用。不過如果他們意圖在微觀層次上面對自己的管理或任務進行調整以便進一步提高其效率的話,這些理論仍然是可以非常有用的。不過闡釋性的社會科學的消費對象主要是科學研究團體。第三,我們來看批判性的社會科學在對現實世界的認識、研究對象、方法、知識類型、消費者類型等五個方面的情況。批判性的社會科學認為現實世界無時不刻都在受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深層結構的影響。而且這個“客觀”世界也會隨着這些深層 結 構的 變 化而 變 化 。於 是 ,政 治 、經 濟 、 社會、文化結構便成為研究者的主要研究對象。從方法上講,他們去研究這些結構在歷史上的變化,他們還會比較不同社會中這些深層結構的情況,找出它們的相同與不同,以便對人類世界的發展有一個比較宏觀的理解。和實證性的社會科學一樣,批判性的社會科學也注重宏觀的研究。再以身份認同為例。批判性的社會科學會看到在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下,人們的認同可能會有不同。一個澳門人可能認為自己在歷史和文化的意義上無疑是中國人,但是在政治上卻不是,因為第一,他沒有受中國共產黨的直接領導,第二,即使是間接的領導,他也未必贊同。許多香港人和台灣人的情況可能也都類似。於是經濟、文化、社會的因素可能決定了他們的中國人身份,但是政治因素卻很有可能決定了他們的本土身份。由於這些方面研究的欠缺,我們只能根據批判性社會科學本身的邏輯去判斷可能的研究結果。這種研究得出來的理論以衝突理論為主,如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等。它們關注的通常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公,如階級、族群、性別之間在那些方面的不平等。中國早期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如瞿秋白、鄧中夏、李達、毛澤東等是馬克思主義研究方法和理論的代表。在身份認同問題上,衝突理論會認為人們之所以選擇不同的身份是由他們的政治 、經濟、社會地位所決定的,他選擇的身份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身份。通過歷史的、比較的分析,我們也能看到澳門、香港、台灣之間在身份認同上的一些相似的地方 。批判性社會科學的消費者主要是社會運動組織。這些組織對社會不公有特殊的反感,於是才有了上述無產階級革命家所領導的中國革命,才有了中國的民主運動。不過,政府或贏利機構也可以消費批判性社會科學的成果。政府如果想讓更多的人認同中國,它就需要知道人們不認同中國的原因,比如民主化進程問題,並力圖去解決這個問題。工商團體如果想多贏利,也要適當照顧員工的利益,避免大的勞資糾紛。批判性的社會科學可以幫助他們認識到衝突的所在以及解決衝突的重要性。總之,三種社會科學代表了三種對現實世界的看法、三種不同的研究對象、方法,由此而產生的三種知識類型,以及三種不同的知識消費者。當然這也涉及到了研究者本身的政治。你想用你的研究達到甚麼樣的目的?這是由研究者本身的政治來決定的。 三 種 方法 的 使 用讓 我 們 看到 了 事 物的 各 個 方面。最好的研究也許就是在某種程度上把這三種方法結合起來的研究,因為它們的互補使我們對這個世界、對我們所要研究的問題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理 解 。下面我們來看澳門社會科學對這幾種方法使用的情 況 。四、對澳門社會科學研究狀況的評價正如鄧正來所指出的,澳門社會科學追尋着一種實用性的、實證科學觀下的發展路徑,對澳門的法律、經濟、教育等社會“事實”,做了極為認真的研究。8 這一點,我們在余振、余永逸、鄺錦鈞等編的《雙城記 —— 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1 998)以及《雙城記Ⅱ——回歸後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 會發展》(2003)裏面的文章中,可以看得比較清楚。但是大部頭的深入研究,尤其是闡釋和批判性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卻如鳳毛麟角。下面我們來看一些不同學科的具體的例子。(一)政治學研究聶安 祥 在 述評 澳 門 近 20年 來 政 治學 研 究 時 指出,澳門的政治學“一開始就將自己定位於為現實的利益服務”。其主題包括了範疇與體系、“一國兩制”、政府與社會、法治與民主、和諧與發展、機構與職能、政府與市場、決策與行政。這些題目實用性 較 強 , 但對 目 前 政 治學 的 前 沿 課題 如 社 群 主義、共和制、新制度經濟學、公民社會等問題涉獵較少。澳門政治學“對澳門現實政治問題的關注還
  • 不夠全面和深入,有很多應由政治學回答的問題,澳門政治學界都沒有回應”。9關於實證性的研究,我們看到的一些例子可以説有余振(編)《澳門政治與公共政策初探》(1 994),余 振 、 劉 伯 龍 、 吳 德 榮 著 《 澳 門 華 人 政 治 文 化 》(1 993),以及胡錦漢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關係政策研究》(1 998)。這些著作在描述現狀,評估澳門公共行政政策,瞭解澳門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大 幫 助 。但 對 聶 安祥 提 到 的那 些 前 沿課 題 的 研究,深入探討如何促進澳門的政治文明與政治現代化的研究,我們見到的還不多。誠然,在我們看到的研究成果中,還是有一些論著,比較深入地探討了一些非常重要,且較有爭議的現實問題。比如吳志良的《生存之道 —— 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1 998)便討論了澳門不同文化與族群的和諧共存,指出“只要西方文明(像葡萄牙人那樣)拋棄其 向來所表現的政 治、軍事或宗教 、文 化 優 越 性 , 是 可 以 與 非 西 方 文 明 和 平 共 處 的 ”(第350頁)。而且,中國“十分寬容地從政治和法律上肯定承認了葡萄牙人在澳門建立的制度,並允諾50年不變。這點再次有力地證明,不同文明和制度是可以共存的,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是可以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通過協商談判而妥善解決的。”我們盡可以對吳的觀點提 出質疑,比如, 為甚麼一個族群 、一種文化為了和其他族群與文化和平相處就必須首先拋棄自己的優越性?但是吳志良所探討的問題,直接和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進行對話,卻對無論是澳門還是中國或世界上的其他地方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義。不過,像吳志良這樣比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還 不多見 。(二)歷史學研究在社會科學當中,歷史學的研究應該是首屈一指的。但也有一些類似的問題。吳志良指出,澳門歷史研究已經“走出意識形態或民族主義爭論的狹隘範圍”,而且正在“快速向縱深發展”。它“正逐步從單一 的 通 史性 的 宏 觀研 究 擴 展到 專 題 性的 微 觀 研究”,而且學術規範性也明顯加強。不過,吳志良還説,“澳門史大多數研究成果仍然停留在對事實的考證和 論 述 的 層次 , 還 未 能上 升 到 思 想和 理 論 的 高度”。10 澳門內部社會歷史的研究也明顯不足 。11沈登苗在一篇題為“明代倭寇兼及澳門史研究中文論述索引”的文章中,列出了1 000多種論文和專著。 但他 指出 , “近 20年來 , 大陸 參與 過該 課 題(即倭寇問題)的學者逾百人,幾乎1 0倍於台灣,論文數量也遠超彼岸……”,但是他説大陸的研究自上世 紀8 0年 代以 來, 基本 沒有 進步 ,更 多的 是 在“炒冷飯”。他在分析了海峽兩岸各兩篇論文之後發現雙方的“水準不處於同一層次”。12 這僅僅是一個專題研究方面的情況,其他方面可能也很難説非常樂 觀 。當然在歷史研究中,還是有一些較有分量的著作,如前述吳志良的《生存之道》(1 998)。黃啟臣的《澳門通史》(1 998)和譚志強的《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 553-1 993)》(1 994)也都很有分量。如譚志強的著作便討論了葡國人和中國人通常有不同看法的主權問題。1 849年之前,葡國人在中國人享有主權的澳門享受着“高度自治”,但是中國政府的管轄權仍然及至澳門,包括在澳門駐有象徵主權的官府衙門、税收機構等。而在1 849年之後,中國政府在澳門仍然享有主權,儘管已經被迫停止行使主權,後來則乾脆讓葡萄牙人“永居管理”澳門。在1 999年之後,澳門的管理權被正式交還中國。但是中國政府又讓澳門的中國人“高度自治”。儘管有的葡國人可能不會同意,但澳門的主權從來就屬於中國,可能多數人都會同意。那麼,澳門回歸中國之後,澳門的主權是否由大陸的中國人和澳門的中國人共同分享呢?正如台灣的主權是由大陸人和台灣人共同分享的一樣?答案似乎應該是肯定的。(澳門人和台灣人也和大陸人共同分享大陸的主權。)於是,由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原因,由於 對主 權 這樣 的理 解 ,澳 門便 有 了相 當的 主 體性 。在這種主權和治權合一的情況下,澳門可以如何體現 自己 的 主體 性 呢? 儘 管能 想 到的 方 面可 以 很多,但是我們知道,中國政府事實上同意了持有葡國護照的葡裔和華裔澳門人可以擁有雙重國籍,可見中央政 府在澳 門自治問 題上的 靈活性 。13 由此或許可以推知,在台灣、香港、西藏等問題上,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自治的操作方式是可以非常靈活的。如果國籍問題都可以靈活處理的話,那麼像一人一 票選 舉 行政 長 官這 樣 的自 治 方式 也 並非 不 可能。創造一個邦聯式的聯邦以解決中央和地方(包
  • 括台灣、香港、澳門、西藏、新疆等邊疆省份以及其他內陸省份)的關係問題,就不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對澳門主權等歷史問題的深入研究,對澳 門 的現 實 、對 整 個 中國 的 發展 是 非常 有 意 義的。但是正如我們在上面所談論到的,深入、全面的研究歷史上各種問題的著作還是比較少見。真正不“炒冷飯”、有些見地、對現實有啟發性的著作更是 難 得 。(三)社會學研究社會學的研究也有一些實證方面的成果,如程惕潔和黃漢強關於澳門新移民的研究和澳門青年指標的研究。15 前一本書 分析了內 地移民來 澳的動機 、群體的結構(如性別、文化程度、工作收入等),以及他們的家庭狀況(住房、醫療、教育等)。作者自己指出,分析部分主要建立在2000多份問卷的基礎之上,個案分析或定性分析不夠。舉辦過幾次新移民座談會,但材料收集並不理想。縱向與橫向比較也嫌不夠(第1 81 -1 82頁)。後一本書的研究也是受政府委託而進行的項目,主要探討並建立一套用來瞭解青年人在各個方面發展的指標體系,基本也是實證性 的研究 。陳欣欣從20世紀90年代起就在做澳門社會問題的 研 究 。15 比如她主編的《澳門社會問題》(1 995)就探討了澳門的青少年問題、教育問題、治安問題 、交通問題、污染問題、越境犯罪問題等。筆者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也探討了澳門的性別、族群、階層的不平等,以及在住房、交通、空氣污染、犯罪、教育等方 面的問題 。16 筆者在文章中也使用了不少資料,並在此基礎上做了一些分析與批判。筆者自己在剛剛完成的澳門歷史與社會的書稿中基本使用了闡釋和批判的方法。17但是總體來講,在闡釋和批判性社會學方面,我們做得也不夠。(四)經濟學研究經濟學的研究方面,我們看到較多的也是實證的研究。比如關鋒所著《港澳經濟發展收入所得分配》(1 998),以及廖振華、關鋒、何偉雄和鄭明禮所著《促進區域合作,發展多元經濟 —— 來自一次調查結果的分析》(2006)。另外還有一些專著,如楊允中主編的《中小企業發展與綜合競爭力提升》(2004),楊允中、黃鴻釗、莊文永等著《澳門文化與文化澳門 —— 關 於 文 化 優 勢 的 利 用 與 文 化 產 業 的 開 拓 》(2005),或者中國人民大學競爭力與評價研究中心和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競爭力研究》(2005)。以上基本是實證的研究。當然也有一些有批判性社會科學色彩的文章,如So Hang Ta i所著“The De f 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 iance Economyon Gaming Indus t r y ”,探討對博彩過度依賴可能帶來的問題。不過這樣的文章相對較少 。(五)心理學研究在心理學方面,澳門大學有心理學課程,但對於澳門的研究也剛剛起步。比如在博彩心理學方面就有很多文章可以作。就筆者看到的一點初期成果而言,他(她)們也在做既有實證又有闡釋、批判性的研究。但是總體來講,也許是由於學科規範等方面的原因,經濟學和心理學都較注重實證主義的研究而較少闡釋和批判性的著作。但是那也許是一個學科自身應該反思的問題。(六)教育學研究教育學方面,似乎也是描述的、實證的東西多一些,闡釋和批判的東西少一些。其中有劉羨冰所著《澳門教育史》(1 999)、馮增俊和黎義明(編)《澳門教 育 概論 》 。Mark B ra y 和 Ramsey Koo 主 編 的Educa t ion and Soc ie ty in Hong Kong and Macau:Com-para t i ve Perspec t i ves on Cont inui t y and Change 做了澳門和 香 港的 比 較研 究 , 但是 像 這樣 的 著作 比 較 少見。澳門的教育説得好聽一點是“多元化”,説得不好聽一點是“無政府主義”。比如澳門地方史在澳門至今仍是一項所謂“空無課程”,沒有獨立設科,沒有教科書。澳門史被放 在語文、地理、中國史 、常識、公民教育等科目之中,而且各個學校的教學資源差異極大,同 時還要受到意識形 態的干擾。18這種現象或許和闡釋性和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的缺乏不 無 關 係 。(七)新聞學或傳媒研究新聞研究似乎也非常缺乏闡釋性和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研究。宋鎮照認為,澳門的媒體“報導內容着重於社會民生需求,多不涉及政治意見之表達。而且媒體走向仍傾向於配合政府政策,自我設限情形普遍存在”。19 這種情況在多大 程度上存在,它 的合理性(如相當一部分傳媒的生存在相當的程度上要靠政府資助)與不合理性(如傳媒的監督能力與資
  • 訊傳播 能力 和人 們對 傳媒 的高 度信 任之 間的 矛盾 )如何?約或合理者即不合理,不合理者也合理?本人在這些方面還沒有見到有分量的研究。2005年 1 0月兩岸三地媒體代表在香港討論媒體在公民社會形成中的作用,沒有包括澳門。或許不光澳門的媒體不應該缺席,澳門的新聞研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應該 缺 席 。(八)法學研究澳門的法律研究,實證性的成果也很多,如楊允中所著《澳門基本法釋要》(2003)、范劍虹所著《澳門與歐盟相關國家法治研究》(2004)、顧經儀、黃來紀的《公司法比較研究》(1 998)、顧肖榮、楊鵬飛的《勞動法比較研究》(1 997)等。儘管由於澳門被葡萄牙“永居管理”的特殊歷史使得法律方面的研究一定會涉及中、葡、澳的比較,但實證性的研究仍然是主流。有關澳門的法律制度如何改革,以使澳門進一步發展政治文明與政治現代化的研究則很少。當然,並不是沒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比如,王禹最近的一篇文章題目便是《2009及以後澳門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思考》(2006)。但是文章還只是提出問題, 深入探討其方法 及其背後的政治 、經濟、社會等原因的闡釋性和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研究還是非常稀少。在當前的澳門法庭,層級越高,中文使用便越少。在中國人佔95%的澳門,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不要讓語言的使用使法律的公正、社會的公正受到影響,難道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嗎?但是或許多少由於這個問題涉及到基本法,涉及到族群關係,比較敏感,所以這方面的研究少之又少。20綜上所述,澳門的社會科學,可以説在實證性的研究方面有不少成果,但是闡釋性和批判性的成果卻非常缺乏。這種欠缺所帶來的問題,正如鄧正來指出 的 , 是 “使 我 們 只 能發 現 那 些 所謂 的 客 觀 事實,而無從洞見這些事實背後的意義以及這些意義所依據的文化”。“……我們似乎丟失了所有這些普遍現象在澳門社會中的意義以及植根於傳統中的澳門文化個性……我們(因此便)‘丟失’了澳門”。21當然我們丟掉的不光是文 化,或許還有當代政治 、經濟和社會文明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現代化的一些 要 素 。那麼,為甚麼澳門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面如此偏向於實證而忽略闡釋和批判?五、澳門社會科學發展不平衡的原因首先,問題並不像鄧正來講的那樣是實證主義的問題。是的,我們應該洞見深層文化可以吿訴我們的東西,我們也應該看到在表面現象下面隱藏著的深層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但是我們沒有做到這些並不是實證主義本身的錯誤。正如我們在上面圖表中看到的,這些問題不一定是實證主義研究的主要對象。實證主義沒有,當然也不應該宣稱自己擁有理解所有社會問題的鑰匙。是否做足夠的闡釋 、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研究是研究者自己的問題,不是實證主義的問題 。而且,將目前澳門研究歸類到實證主義,對後者也不 公 平。 實 證主 義 的 要求 並 非停 止 在描 述 的 層面。 紮實 的 實證 主 義研 究 也是 要 接觸 到 政治 、 經濟、社會制度等結構性的因素的。那麼,問題在哪裏呢?在研究者自己。研究者通常在做政府想讓他們做的課題,也通常是類似實證性的課題。除了我們上面談到的研究之外,還有在博彩問題上,研究如何增加業者收入,而不是如何救助和避免 問題賭徒 。22 這個問題在多大程度上是社會科學工作者自己理性的選擇,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於生活、工作、甚至政治的壓力所致,仍然是不太清楚的、需要研究的問題。但無論如何,這個問題不是實證主義本身的錯誤,而是研究者自己在受到多種因素制約之後的抉擇,是研究者和政府互動的結果。做學術前沿的科學研究,尤其是闡釋性和批判性的研究,是需要研究者的“學識”與“膽識”的。23總之,如果社會科學只做以描述性為主的實證性研究,充當政府合法化的工具,社會科學便喪失了自己的自主性。這是澳門社會科學界應當警惕的。那麼,澳門的社會科學應該往哪些方向發展呢?這是我們要在下面討論的問題。六、澳門社會科學應該努力的方向澳門的社會科學應該繼續進行更加深入的實證性的研究,比如澳門的政治、歷史、社會、經濟、文化,包括澳門的社團、澳門的福利制度等等。24 它們具體是如何發展、如何運作的,為甚麼是這樣而
  • 不是那樣?不過澳門的社會科學應該做更多的闡釋和批判的研究。或者説,更多的研究應該綜合這三種方法。下面舉幾個具體的例子:“一國兩制”、澳門認同和社會信任。這些例子可能聽起來多數和社會學有關,但是和其他學科也很有關聯。筆者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讀者關注並思考自己學科如何在類似問題上有所研究,有所貢獻。第一, 關於“一國兩制”的研究,我們不應該停留在“唱讚歌”的階段。專業主義的態度要求我們把這一理念放在人類政治社會制度發展的長河中來思考:“一國兩制”是個理念,那麼由此而產生的制度到底如何設置,現行制度有哪些優缺點,它的發展方向可能是甚麼,發展所需要的條件是甚麼,“一國兩制”對大陸中國政治制度的發展有甚麼啟發?正如楊允中教授所言,澳門這個“小劇場”,或許可以上演“大劇目”。25 請注意 ,三個 不同的 研究 方法對這個問題會有不同的思路、不同的結論。但是對社會科學的發展來説,它們都是必不可少的。換句話説,我們既可以研究社會如何達到和諧(實證), 也可以談 社會衝突 如何產生 、如何解 決(批判),還可以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動如何導致衝突與和諧的發生(闡釋)。缺少了任何一個方面, 我 們都 不 會對 澳 門 社會 有 一個 比 較完 整 的 瞭解, 都 是澳 門 社會 科 學 工作 者 作為 一 個群 體 的 失職。這也不是單一學科的問題,而是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都可以做出相當貢獻的問題。第二,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國家認同”問題。實證主義的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些資料,但是沒有為我們提供解釋。這便需要社會科學家們做更多的闡釋與批判的研究。為甚麼近四成的人只認為自己是澳門人而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須知95%的澳門人在族群意義上講是中國人,而且本次調查幾乎全部是這個意義上的中國人。是問卷有問題,被訪者不清楚中國人的含義,還是被訪者本身對這個名詞有歧異,還是有甚麼其他原因。再者,如果説所謂澳門人的“愛國”僅僅是與香港人和台灣人相比較而言,程度高一些就是了,那麼,這又是為甚麼呢?這個“國家認同”、“身份認同”問題還涉及到澳門的主體性問題。澳門和香港有甚麼區別,和大陸有甚麼區別,和台灣有甚麼區別,應該不應該有一個“澳門認同”,“澳門認同”是不是一種“多重認同”,“澳門認同”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 會 等 面 向 上 是 一 種 甚 麼 樣 的 情 況 等 等 。26 一句話,澳門如何和其他地方區別開來?另外,在“澳門認同”問題上的研究有助於我們在“中國認同”、“台灣認同”以及“香港認同”問題上的思考。其實我們中國人在“國家認同”問題上,也就是在建設一個怎樣的國家方面,仍然處在探索階段。對“澳門認同”的研究會對“中國認同”的研究有很大的幫助。澳門認同和“一國兩制”也有很大關係。同樣,這也不是社會科學某個單一學科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面的 問 題 。第三,我們在前面還提到“社會信任”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到社 會和諧的問題 。27 這是一個中國傳統文化的問題,還是現代化、城市化的問題,它和澳門的殖民主義傳統有沒有關係?這種不信任和種族、族群之間的不信任有 甚麼關係,和政治制度 、經濟制度有甚麼關係?和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的建立有甚麼關係?種種問題,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28中國大陸、台灣和香港也都面臨着同樣的問題,對澳門問題的研究也會對這些地區類似問題的研究有很大的 啟 發 。比如陳弱水在談到台灣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的建立時提到中國童蒙書、家訓、善書所表達的近世中國主流的社會感:“大社會就像尚未開墾的山林原野,充滿不可知的危險與虎視眈眈的貪婪生靈”。29傳統中國文化中雖然也講慈善、公益,但這些遠不如上述“疏離社會觀”來的普遍、強烈。所以人們不敢相信別人。他們關注的是自己如何在這個叢林中生存下去,於是社會互信度就顯得非常薄弱。在文化因素之外,吳乃德指出社團組織的“政治活動帶來的不一定是公共人格的成長,更多時候反而是人性陰暗面的發揮;而許多直接政治行動的目標也不在追求社會公益,而是私人利益”。30 李丁讚也指出各種利益集團通過對公共關係的操弄,來攫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公共論述被權力或金錢主宰,而失掉原來的論壇屬性”,產生了哈伯馬斯所説的“公共領域的再封建化”。31 如此,怎麼 可能有社會 信任 呢 ?關信基也談到在香港建立和諧的政治社會需要對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進行反思 。32 這一點與陳弱水
  • 的論述相似。吳志良在討論如何建構澳門的市民社會時也談到民主制度的確立,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合作與聯繫,以及 公民意識的培養 。33 所有這些 ,都涉及到社會互信的問題。沒有社會互信,便沒有市民社會/公共領域,而後者的確立過程,也是建立社會互信的過程。沒有這個過程,所謂的“和諧社會”便無從談起。 這個問題的重 要性可見一斑 。社會信任問題也是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制度的問題,所以需要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的共同努力來研究。社會科學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在這個問題上為我們提供更加清晰的認識。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問題值得研究、需要研究,比如新上任的梁安琪議員還提到的貧富懸殊問題(關於梁議員提到的另外兩個我們在上面也涉及或討論了的問題,即病態賭徒問題和社會信任問題,請見註釋23和29)。34但是有一點,僅僅靠實證主義的方法,是遠遠不能完成這些研究任務的。我們需要加強闡釋和批判的研究,需要三種方法的結合。這就是筆者對澳門社會科學現狀的評估,也是本人認為澳門社會科學應該努力的方向。35七、結論總之,本文由“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給我們提出來的幾個新課題切入,探討了社會科學的三種不同的研究方法及其意涵,進而探討了澳門 社 會 科學 研 究 的現 況 以 及今 後 發 展的 可 能 方向,尤其是闡釋性和批判性的社會科學所關注的一些方向。本文認為澳門的社會科學在實證主義的研究方面有不少成就,但是闡釋和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研究卻異常缺乏。澳門社會科學今後的發展應該考慮進一步加強實證的研究,但也要負起闡釋和批判性社會科學的責任。澳門社會科學的全面發展是澳門社會的幸運;澳門社會科學工作者作為一個整體的失職,則會延緩澳門社會的進步。由於本人的“學識”與“膽識”所限,肯定還有沒有談到的問題或者分析偏頗的問題,還希望就教於各位同仁與先進。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澳門的社會科學至少可以在某些問題上躋身於大中國乃至全世界社會科學的前沿。註釋:1 張文欽:《澳門詩詞箋注(晚清卷)》,澳門文化局、珠海: 珠海出 版社, 2 0 0 3 年 。2 陶 里 、 莊 文 永 : 《 澳 門 的 新 詩 創 作 》 , 載 於 劉 登 翰編: 《 澳門 文 學 概觀 》 , 廈門 : 鷺 江出 版 社 , 1 9 9 8年,第1 1 6-1 1 7頁。3 汪春:《澳 門的土生 文學》,載 於劉登翰 編:《澳 門文學概觀》,廈門:鷺江出版社, 1 9 9 8 年,第3 4 7 、3 4 8 、3 5 4 、3 5 6 頁。4 《澳門日報》,2 0 0 5 年1 2 月1 5 日,第B 1 2 版。5 澳門研究自 然應該包 括人文和社 科研究方 面的發展 ,但 由 於 本 人 專 業 所 限 , 只 能 將 重 點 放 在 社 會 科 學 方面, 儘 管 人 文 方 面 筆 者 也 會 提 及 。6 有關研究方法的討論,見 Lawrence Neuman,Soc ial Re-search Met hods:Qual itat ive and Quant itat i v e Approaches(Bos ton:Al lyn and Bacon,2000).7 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20 05)問卷》,第 1 7 頁 。8 鄧正來: 《深度研 究與自 主發展 —— 以對澳 門社會 科學 研 究 的 分 析 為 個 案 》 , 第 6 頁 。9 聶安 祥 : 《 澳門 近 2 0 年 來政 治 學 研 究述 評 》 , 載 於《澳門研究》,2 0 0 5 年8 月,第2 9 期,第3 4 、3 6 、3 8頁。實際上我們的 高等院校還沒有 政治學系。澳門 大學有公共行政 專業,為澳 門政府培養專 業人才。儘 管正在努力,但到現 在為止,還沒有 轉入培養全才的 軌道 。10 吳志良:《國內外澳門 歷史研究的現狀與趨勢》, 載於《澳門研究》,20 0 5年8月,第29期,第1 2 9-1 3 1 頁。11 我們的高等院校也沒有 歷史學系。這個問題也正在 解決 中 。12 沈登苗: 《 明 代 倭 寇 兼 及 澳 門 史 研 究 中 文 論 著 索引》,載於《澳門研究》,2 0 0 5 年 1 0 月,第3 0 期,第2 0 8 頁。13 中方強調澳門 人的葡國護照只是 “旅行證件”。見 譚志強 : 《 澳 門 主權 問 題 始 末 》, 第 2 8 9 頁 。14 程 惕 潔 、 黃 漢強 : 《 澳 門 青 年 指標 體 系 研 究 》 , 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0 4年;黃漢強、程惕潔:《新 來澳 定居 之內 地移 民論 析》 ,澳 門大 學澳 門研 究中心,2 0 0 5 年。15 陳欣欣:《澳 門社會初探》,香 港:萬事威出版社 ,1 9 9 2年;陳欣欣:《澳門發展現況》,香港:廣角鏡出版社, 1 9 9 3年;陳欣欣編著:《澳門社會問題》,香港 : 廣角 鏡 出版 社 , 1 9 9 5 年 。16 Zhidong Hao,“ Soc i a l P ro b l ems i n Ma cau,”Chi naPerspec t i v es,No.62(December 2005), pp .44-54.17 Zhidong Hao(manuscr i pt),Macau H is tory and Socie ty:A Cr it i-cal Study of l ts Pas t,Present and Fu tu re,Univ ers i ty ofMacau .18 鄭潤培:《澳門歷史教育回顧》,載於《澳門研究》,2006年 2 月,第 3 2 期,第 1 3 5-1 3 6頁。19 宋鎮照:《澳門特區政 治發展的挑戰與機遇:一個 台灣學者的觀點》,載於《澳門研究》,200 5年 1 0月,第3 0 期 ,第 4 4 頁 。20 Zhidong Hao,“ Soc ia l Problems in Macau,”p.46.21 鄧正來: 《深度研究與 自主發展 —— 以對澳門社會 科學研究 的分 析為 個案》 ,第 6- 7頁 。22 新上任的立法 會議員梁安琪小姐 也敦促澳門學界就 救助病態賭徒問題展 開深入的研究。 這對澳門博彩問 題研究應該説是個推動。見《澳門日報》,20 0 5年 1 2月
  • 1 . B r a y , Ma r k & K o o , R a ms e y ( e d s . ) , E d u c a t i o n a n d S o c i e t yi n H o n g K o n g a n d M a c a o : C o m p a r a t i v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s o nC o n t i n u i t y a n d C h a n g e . S e c o n d e d i t i o n ( H o n g K o n g : C o m -p a r a t i v e E d u c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C e n t r e , T h e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Ho n gK o n g , a n d D o r d r e c h t : K l u w e r A c a d e mi c P u b l i s h e r s , 2 0 0 4 ) ,P e r s p e c t i v e s , N o . 6 2 ( D e c e mb e r 2 0 0 5 ) .1 4 . H a o , Z h i d o n g ( m a n u s c r i p t ) , M a c a u H i s t o r y a n d S o c i e t y : AC r i t i c a l S t u d y o f I t s P a s t , P r e s e n t a n d F u t u r e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Ma c a u , s u b mi t t e d f o r r e v i e w f o r p u b l i c a t i o n ( 2 0 0 6 ) .1 5 . H a o , Z h i d o n g , “ S o c i a l P r o b l e m s i n M a c a u , ” C h i n a2 4a n d Q u a n t i t a t i v e A p p r o a c h e s f a o s t o n : A l l y n a n d B a c o n ,2 5 . Ne u ma n , L a w r e n c e , S o c i a l R e s e a r c h Me t h o d s : Q u a l i t a t i v e( 2 0 0 4 ) , p p . 1 3 5 - 1 5 0 .C o n t i n u i n g E x c e p t i o n o f H o n g K o n g , "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R es e a r c h C e n t e r o n C o n t e mp o r a r y C h i n a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a c a u ,C o n f e r e n c e P r o c e e d i n g s o n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y mp o s i u mo n Na t i o n a l I d e n t i t y a n d t h e F u t u r e C r o s s - S t r a i t R e l a t i o n s. Ma t h e w s , G o r d o n , " L e a r n i n g t o B e l o n g t o a N a t i o n : T h e2 3 日 , 第 B 7 版 。23 江 翠 萍 : 《 社 會 學 關 於“ 和 諧 社 會 ” 應 該 關 注 哪 些 ?— — 採 訪 郝 志 東 教 授》 ,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新 聞 網 , 2 0 0 5年 6 月 2 3 日 。24 關 於 比 較 全 面 的 澳 門 社 團 研 究 , 見 婁 勝 華 : 《 轉 型 時期 澳 門 社 團 研 究 —— 多 元 社 會 中 法 團 主 義 體 制 解析 》 ,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不 過 本 書 仍 然 是 以 實證 主 義 研 究 為 主 。25 楊 允 中 :《“ 一 國 兩 制 ” : 實 踐 在 澳 門 》 , 澳 門 : 澳門 基 本 法 推 廣 協 會 出 版 , 2 0 0 2 年 。26 關 於 澳 門 認 同 問 題 , 見 黎 熙 元 : 《 難 以 表 述 的 身 份 :後 殖 民 語 境 中 澳 門 人 的 文 化 認 同 》, 載 於 《 二 十 一 世紀 》 , 2 0 0 5 年 1 2 月 刊 。 關 於 澳 門 認 同 的 多 重 面 向 ,見Zhidong Hao,Macau H is tory and Soc i e ty .27 關 於 澳 門 的 社 會 和 諧 問 題 , 見 黎 熙 元 : 《 和 諧 還 是 衝突 : 1 960- 1 990年 代 文 本 中 的 澳 門 社 會 》 。 本 文 已 投 稿於 《 文 化 雜 誌 》 待 發 。 另 見Zhidong Hao ,“ Th e Clas hof Civ i l iza t ions and Cultures in Macau:A Gli mpse of l ts So-cial ln teract ion in the Pas t 450 Years ,”apaper submi t ted toAsian Journal of Soc ial Science for review for publicat ion.28 新 上 任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安 琪 小 姐 也 敦 促 澳 門 學 界 就 社會 互 信 問 題 展 開 深 入 的 研 究 。 見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年 1 2 月 1 7 日 , 第 B 8 版。 本 人 在 Mac a u H is tory and So-c i e t y 一書 中 也 就 文 明 互 文 化 的 衝 突 作 了 一 番 探 討 。29 陳 弱 水 : 《 傳 統 心 靈 中 的 社 會 觀 : 以 童 蒙 書 、 家 訓 。善 書 為 觀 察 對 象 》 , 載 於 李 丁 讚 、 陳 弱 水 、 錢 永 祥 、顧 忠 華 、 吳 乃 德 、 夏 春 祥 和 吳 介 民 : 《 公 共 領 域 在 台灣 : 困 境 與 契 機 》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04 年, 第 1 0 5 頁 。30 吳 乃 德 : 《 搜 尋 民 主 公 民 : 社 團 參 與 的 理 論 與 實際 》 , 載 於 李 丁 讚 、 陳 弱 水 、 錢 永 祥 、 顧 忠 華 、 吳 乃德 、 夏 春 祥 、 吳 介 民 : 《 公 共 領 域 在 台 灣 : 困 境 與 契機 》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4 年 , 第201 -20 2頁 。31 李 丁 讚 : 《 導 論 : 市 民 社 會 與 公 共 領 域 在 台 灣 的 發展 》 , 載 於 李 丁 讚 、 陳 弱 水 、 錢 永 祥 、 顧 忠 華 、 吳 乃德 、 夏 春 祥 、 吳 介 民 : 《 公 共 領 域 在 台 灣 : 困 境 與 契機 》 , 台 北 :桂 冠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4 年 , 第 1 1頁 。 關 於 這 一 段 論 述 以 及 其 他 市 民 社 會 和 公 共 領 域 的問題 , 可見 郝志 東 : 《 也 論 市 民 社 會 和 公 共 領 域 : 兼評 李 丁 讚 等 所 著 〈 公 共 領 域 在 台 灣 : 困 境 與 契機 〉》 。該 論 文 已 提 交 《 思 想 》 雜 誌 待 發 表 。32 關 信 基 : 《 香 港 政 治 社 會 的 形 成 》 , 載 於 劉 青 峰 、 關小 春 編 : 《 轉 化 中 的 香 港 : 身 份 與 秩 序 的 再 尋 求 》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33 吳 志 良 : 《 建 構 澳 門 的 市 民 社 會 》 , 載 於 吳 志 良 、 陳欣 欣 :《 澳 門 政 治 社 會 研 究 》 , 澳 門 : 澳 門 成 人 教 育學 會, 2 0 0 0 年,第1 4 4 -5 7 頁。34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1 2 月 2 0 日 , 第 B 1 1 版 。35 這 也 是 大 陸 社 會 科 學 需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參考書目:p.323.2. 李丁 讚 、 陳 弱 水 等 著 : 《 公共 領 域 在 台 灣 : 困 境 與 契機 》 , 台北 : 桂冠 圖 書股 份 有限 公 司 , 2 00 4年 。3.陳 欣 欣 : 《 澳 門 社 會 初 探 》 , 香 港 : 萬 事 威 出 版 ,1 9 9 2 年 。4. 陳欣 欣 : 《 澳門 發 展 現 況 》, 香 港 : 廣角 鏡 出 版 社 ,1 9 9 3 年 。5. 陳欣 欣 : 《 澳門 社 會 問 題 》, 香 港 : 廣角 鏡 出 版 社 ,1 9 9 5 年 。6.程 惕 潔 、 黃 漢 強 : 《 澳 門 青 年 指 標 體 系 研 究 》 , 澳門 : 澳 門 大 學 出 版 中 心 , 2 00 4年 。7. 鄧正 來 : 《深 度 研 究與 自 主 發 展 —— 以 對澳 門 社 會 科學研 究 的 分析 為 個 案 》, 澳 門 社會 科 學 學 會成 立 20週年 研 討 會 論 文 , 20 0 5 年 。8. 范劍 虹 : 《 澳 門 與歐 盟 相 關 國 家 法治 研 究 》 , 廣 州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20 0 4 年 。9. 馮增 俊 、 黎 義 明 :《 澳 門 教 育 概 論》 , 廣 州 : 廣 東 敎育 出 版 社 , 19 9 9 年 。1 0.顧經 儀 、 黃 來 紀 : 《 公 司 法 比 較 研 究 》 , 澳 門 : 澳 門基 金 會 , 1 9 9 8 年 。1 1 .顧肖 榮 、 楊 鵬 飛 : 《 勞 動 法比 較 研 究 》 , 澳 門 : 澳 門基 金 會 , 1 9 9 7 年 。1 2.關 鋒 : 《 港 澳 經 濟 發 展 收 入 所 得 分 配 》 , 載 於 余 振編: 《 雙 城 記 —— 港 澳 的 政治 、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 ,澳 門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學 會 , 19 9 8 年 。1 3 .關信 基 : 《 香 港 政 治 社 會 的形 成 》 , 載 於 劉 青 峰 、 關小春 編 : 《 轉 化 中 的 香 港 :身 份 與 秩 序 的 再 尋 求 》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 19 9 8 年 。1 6.胡錦 漢 : 《 澳 門 特別 行 政 區 公 共 關係 政 策 研 究 》 , 澳門 : 澳門廣告 學會出版 社 , 1 99 8年 。1 7 .黃漢 強 、 程 惕 潔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内 地 移 民 論 析 》 ,澳門 大 學澳 門 研究 中 心 , 20 0 5 年 。1 8.黃啓 臣 : 《澳門通 史 》 ,廣東敎 育出版 社 , 199 8年 。1 9.李江 : 《經 濟 眼 看博 彩 》 ,澳 門 :澳 門 傳 媒工 作 者 協會 出 版 , 20 0 3 年 。20.《 難 以 表 述 的 身 份 : 後 殖 民 語 境 中 澳 門 人 的 文 化 認同 》 , 載 於 《 二 十 一 世 紀 》 ,2 0 0 5 年 12 月 刊 。21 .廖振 華 、 關 鋒 、 何 偉 雄 、 鄭 明 禮 : 《 促 進 區 域 合 作 ,發展 多 元 經 濟 —— 來 自 一 次調 查 結 果 的 分 析 》 , 載 於楊允 中 主 編 : 《 “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澳 門 定 位 調整 》 , 澳 門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 2 0 0 6 年 。22.劉羨 冰 : 《 澳門 敎 育 史 》 ,北 京 : 人 民教 育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23.婁勝 華 : 《 轉 型 時 期 澳 門 社團 研 究 —— 多 元 社 會 中 法團 主 義 體 制 解 析 》 ,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4年 。
  • 2000).26.聶安祥:《澳門近20年來政治學研究述評》,載於《澳門研究》,2005年8月,第29期。27.邵宗海:《兩岸談判中“台灣本土意識”之探討》,Conference Proceedings on the Internationa l SymposiumonNational Identity and the Future Cross-Strai t Relations,Socia1 Science Research Center on Contemporary China,Univer si ty of Macau(2004),pp.523-535.2 8 .沈登苗:《明代倭寇兼及澳門史研究中文論著 索引》,載於《澳門研究》,2005年10月,第30期。29.So Hang Tai,“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1iance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載於《澳門研究》,200 6年2 月,第 32期 。30.宋鎭照:《澳門特區政治發展的挑戰與機遇:一個台灣學者的觀點》,載於《澳門研究》,2005年10月,第 3 0 期 。31.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台北:永業出版社,1994年。32.陶里、莊文永:《澳門的新詩創作》,載於劉登翰編:《澳門文學概觀》,廈門:鷺江出版社,1998年 。33.王禹:《2009及以後澳門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思考》,載於《澳門日報》,2006年1月1日。34 .吳志良:《國内外澳門歷史研究的現狀與趨勢》,載於《澳門研究》,2005年8月,第29期。35.吳志良:《建構澳門的市民社會》,載於吳志良、陳欣欣:《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0年。36.吳志良:《生存之道 —— 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社,1998年。37.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大學:《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期報告》,200 5年12月14日 。38.楊允中主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澳門定位調整》,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6年。39.楊允中著:《中小企業發展與綜合競爭力提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4年。40.楊允中著:《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法務局,200 3年 。41.楊允中主編:《“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2年。42.楊允中、黃鴻釗、莊文永等:《澳門文化與文化澳門關於文化優勢的利用與文化產業的開拓》,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43 .余振編:《雙城記——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社會科學學會,1998年。44 .余振編:《澳門政治與公共政策初探》,澳門基金會,19 94年 。45.余振、余永逸、鄺錦鈞編:《雙城記Ⅱ—— 回歸後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社會科學學會,200 3年 。46.余振、劉伯龍、吳德榮:《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1993年。47.張文欽:《澳門詩詞箋注》(晚清卷),澳門文化局、珠海出版社,2003年。48.鄭潤培:《澳門歷史教育回顧》,載於《澳門研究》,200 6年2 月,第 32期 。49.中 國人民大學競爭力與評價研究中心和澳門大學澳門研究 中心 合 編: 《澳 門 特別 行政 區 國際 競爭 力 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
  • 澳門 休 閒 娛 樂 旅 遊形 象 的 塑 造 與 推 廣林美 珍、 鄭 向敏*澳門向來以“賭城”旅遊形象著稱於世,是聞名全球的世界三大賭城之一,然而澳門“賭城”旅遊形象在繁榮經濟的同時,也存在許多隱憂。澳門特區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些憂患,正積極採取措施實現澳門旅遊形象的轉型。特區政府在2005年的《工作計劃》中明確提出了將澳門打造成為“集博彩娛樂、文化、休閒、盛事、健康、生態、商務及會議的優質多元旅遊之都”的戰略。筆者在對澳門旅遊形象進行系統研究(與澳門旅遊學院合作課題“澳門旅遊形象的塑造與推廣”)中,結合對香港、中國大陸、台灣遊客以及澳門本地居民的問卷調查,提出了澳門旅遊形象應遵循從目前目標市場認可的博彩娛樂形象——目標市場可接受的休閒娛樂形象——最終的以多元文化為特色的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形象3個層次2個步驟的定位與塑造過程。1一、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分析(一)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含義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是指使澳門旅遊業成為一個人們心目中理想的、減輕疲勞、放鬆身心,享受生活的、集博彩休閒娛樂、節事休閒娛樂、美食休 閒 娛樂 與 多元 文 化 休閒 娛 樂為 一 體的 旅 遊 城市。 澳 門休 閒 娛樂 旅 遊 形象 的 塑造 是 在澳 門 已 有的、並在世界享有聲譽的“賭城”形象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與發展。相對於“賭城”旅遊形象,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具有更豐富的內涵,更高的文化品位,它體現了現代人注重生活質量、追求個性發展、享受現代生活的 消費心理 。(二)受眾對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認同度分析在與澳門旅遊學院的合作課題 —— “澳門旅遊形象塑造與推廣”中,筆者將澳門旅遊形象定位為博彩旅遊形象、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多元文化旅遊形象3種,並用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760份,其中遊客問卷600份,澳門居民、從業人員問卷1 60份,共回收740份,回收率97.4%)的形式考察香港、台灣、中國大陸及澳門居民對澳門城市性質、社會文化特徵以及旅遊形象口號的認同度,統計結果見表1-3。表1 香港、大陸、台灣遊客及澳門居民對澳門城市性質的認同 (%)表2 香港、大陸、台灣遊客及澳門居民對澳門社會文化特徵的認同 (%)* 前者為華僑大學旅遊學院教師,後者為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
  • 表3 香港、大陸、台灣遊客及澳門居民對澳門旅遊形象口號的認同 (%)從以上各表可以看出,目前受眾對澳門旅遊形象認同度最高的是“博彩之都”,休閒娛樂旅遊形象介於博彩之都旅遊形象與多元文化旅遊形象之間,認為澳門是多元文化之都旅遊形象的比例最低。這説明目前廣大受眾所認同的澳門旅遊形象是“博彩之都”,這與長期以來,博彩業作為澳門經濟支柱,提供澳門特區政府近80%的税收,解決澳門近半數的勞動人口的就業,推動澳門各行各業的發展,提升了澳門的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地位與作用是分不開的。儘管澳門有400年的中西文化交融史,多元文化特色突出,但多元文化旅遊形象因缺乏鮮明的載體、規模小,目前還較難成為現實的、能夠推動澳門經濟發展的生產力而不被認同,但隨着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申報成功以及各種休閒文化娛樂項目的建設,澳門將最終向以博彩文化、休閒文化、歷史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為特色的休閒度假地旅遊形象轉變。而直接由“賭城”旅遊形象向多元文化為特色的休閒度假地旅遊形象轉型目前還較困難,需要一個銜接與過度,這就是休閒娛樂之都的旅遊形 象 。(三)澳門旅遊形象由“賭城”形象向“休閒娛樂”形象轉型的障礙分析澳門旅遊形象由“賭城”形象向休閒娛樂形象轉型目前還存在難度:首先是“賭城”旅遊形象在目標市場心目中的印象已“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期內改變受眾的認同度不太現實;其次是休閒娛樂旅遊形象主題不夠鮮明、特色不夠突出,較難被目標市場識別 與 認 可 ;第 三 是 休 閒娛 樂 旅 遊 形象 的 內 涵 豐富,所需要的支撐要素多 ,如休閒娛樂旅遊設施 、休閒娛樂旅遊項目、配套服務、文化品位等都要求較高,而澳門受空間的限制,發展休閒娛樂旅遊的基礎比較薄弱;第四是澳門所處的珠江三角洲,周邊的 港 粵 地區 在 休 閒娛 樂 旅 遊的 發 展 上已 相 對 成熟,若澳門以休閒娛樂旅遊形象來定位,則競爭十分激烈。隨着澳門休閒度假旅遊產品的開發、節慶盛事活動的開展以及賭權開放對娛樂博彩及休閒娛樂旅遊項目的建設,澳門“博彩之都”旅遊形象向“休閒娛樂之都”旅遊形象轉型是必要也是可能的。二、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塑造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系統是由博彩休閒娛樂、節事休閒娛樂、美食休閒娛樂以及多元文化休閒等形象子系統構成,其中博彩休閒娛樂形象是主線,是基礎,節事、美食以及多元文化形象是拓展,是輔 助 。(一)博彩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博彩娛樂作為澳門旅遊業主要的旅遊吸引物,吸引着大量的訪澳遊客。博彩活動以休閒娛樂性質為主,隨着2002年澳門博彩經營權的開放,博彩娛樂由原來的一家獨營變為三家共營,形成了澳博、銀河、永利三足鼎立的澳門博彩業新格局,這個格局為澳門博彩娛樂業的發展拓展了空間。博彩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應致力於塑造出博彩休閒娛樂能集博彩、娛樂、休閒為一體的、多元的、具有文化品位和更具有吸引力,要達到此目的,在博彩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塑造中應突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生活型博彩娛樂形象生活型博彩娛樂形象通過在博彩中融入更多的生活、健康元素,展現博彩健康向上、老少皆宜的特點。生活型博彩娛樂形象的塑造需要通過對博彩對象、旅遊者的需求分析,開發出既能滿足賭客的生活需要,還能吸引賭場中一般旅遊者,特別是家庭型旅遊者需要的活動項目,如針對妻子的美容健身項目,針對兒童的遊樂項目,針對老年的文化休閒項目等,使博彩具有更豐富的內涵和娛樂性,更加健康和生活化。事實上,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永利度假村的發展就是在努力塑造澳門生活型博彩娛樂形象。永利集團的負責人史蒂芬·永利將把拉斯維加斯從純粹的博彩旅遊變成合家歡旅遊的著名城市的經驗和理念引入澳門,想把澳門由“賭城”轉換為“全家歡”博彩旅遊的娛樂城,而不僅是賭徒的天堂 。2.多元文化型博彩娛樂形象多元文化型博彩娛樂主要表現在博彩企業在博彩
  • 項目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中注入更多的文化因素,提高博彩經營的文化競爭力。多元文化型博彩娛樂形象塑造的關鍵是對文化主題的選擇、文化娛樂的項目確定。澳門多元文化型博彩娛樂形象的塑造應從澳門的城市特徵以及自身的文化特色出發,體現出澳門多元文化的特色。以澳博為代表的澳門娛樂有限公司正在往此方向努力。除在博彩項目自身中融入多元文化,如主題博彩中的中西文化的融入,還積極發展除博彩以外的娛樂項目,如漁人碼頭內的人造火山、“非洲土著式城堡”、希臘式廣場以及主題文化村等反映多元文化的、集博彩、多元文化展示為一體的文化型博彩娛樂形象。3.商務會議型博彩娛樂形象商務會議型博彩娛樂是將博彩、會議、休閒、娛樂結合起來,通過建設大型商業、休閒、會議、娛樂設施,以博彩為龍頭發展休閒度假與會展旅遊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往此方面努力,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威尼斯集團既是舉世聞名的賭場酒店集團,同時也擅長休閒度假及會展業務,它們在澳門的建設項目除賭場外,還有酒店、購物、表演及會議中心等設施,集團預計於2007年計劃完成的綜合性娛樂場度假村發展項目,將為澳門提供1 萬間酒店客房,大規模的商業、休閒、娛樂設施,世界級的會議及展覽設備,超過2萬個座位的8個獨立劇院以及全亞洲最現代化、最令人興奮的娛樂場。(二)節事休閒娛樂形象澳門的節事休閒娛樂包括賽事娛樂與民俗節慶休閒娛樂。每年,澳門政府都會舉辦很多不同類型的文化節目與賽事活動。品種繁多的文化主題節日和賽事 活 動 已成 為 澳 門的 一 大 特色 , 吸 引着 大 批 遊客。東西方民俗禮儀共榮共存是澳門民俗節慶的重要特點,澳門所具有的歐陸特色民俗節日、民族歌舞、飲食習俗吸引着大量香港、台灣、大陸遊客 。澳門節事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 內 容 。1.體驗型節事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體驗型節事休閒娛樂形象是通過節事項目的策劃、活動的組織,吸引更多的受眾參與到節事活動中,並以自己的親身體驗,感受澳門節事活動所帶來的休閒與娛樂。澳門體驗型節事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應做好以下3個方面的工作:①選擇一兩個代表澳門特色的節事項目,做大做強;②重視節事活動的可參與性與可體驗性;③處理好傳統節慶文化真實性與商品化之間的關係 。2.觀賞型節事休閒娛樂形象觀賞型節事休閒娛樂形象塑造是通過對觀賞性較強的節事活動進行資源整合、產品包裝,展示澳門節事豐富、多彩、賞心悦目的形象。澳門觀賞型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應強調節事的觀賞性,在規模上做大,細節上做精,內涵上做深。(三)美食休閒娛樂形象澳門在飲食方面體現出較強的多元融合性、特色性和多樣性,而成為亞洲有名的美食天堂,澳門美食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主題型美食休閒娛樂形象澳門主題型美食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首先應有明確的、有特色的主題,如世界美食、歐陸風情美食等;其次要持續、定期的舉辦,在旅遊者心中形成相對穩定的印象;三是要選擇固定的、有一定影響力的 地 點 來舉 辦 , 最好 是 每 一種 主 題 對應 一 個 地點,讓旅遊者一到這個地方就能夠想到這裏舉辦的有名美食;最後是所確立的主題形象要相對固定,讓這種主題形象具有持久的影響力與競爭力。2.大眾型美食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大眾型美食是澳門飲食的重要部分和特色,體現出了澳門美食的大眾性與多元文化性。澳門大眾型美食休閒娛樂形象的塑造首先應保護好這些社區環境的生活化與樸實化,也即要保持大眾型美食休閒自身所具有的自然與文化環境;其次是大眾化餐廳經營者應樹立質量意識,讓旅遊者獲得價廉物美的美食體驗 與感受 。(四)多元文化休閒形象澳門作為世界文化之都,是中西文化的交匯地。澳門多元文化休閒形象的塑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博物館文化休閒形象澳門擁有數量眾多、品種多樣的博物館,這些博物館雖然面積不大,但是無論從展示內容、展示方法以及解説手段方面都堪稱世界一流,靜態陳列與動態展示給遊人提供了多樣化的樂趣、教育和享受而具有較大的休閒功能。澳門博物館文化休閒形象的塑造應重視解決門票的問題和產品線路設計與組
  • 合 的 問 題 。2.宗教文化休閒形象澳門是個多教共存,具有多元宗教文化的城市,各種宗教之間具有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傳統,中西宗教文化和平共處 ,並擁有許多有 特色的宗教建築 。宗教文化休閒形象的塑造主要應解決景點的線路設計、導遊詞的編寫和主題項目的突現等內容。3.世界遺產文化休閒形象作為澳門申報世界遺產的歷史城區是一片以澳門舊城區為核心的歷史街區,其間以相鄰的廣場和街道連接而成,包括媽閣廟前地、亞婆井前地、崗頂前地、議事亭前地等20多處歷史建築,是中國境內現存年代最遠、規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和最集中,以西式建築為主、中西建 築互相輝映的歷史城區 。作為《世界文化遺產》之一,澳門多元文化形象的塑造應解決4個核心問題:①遺產地的可觀性與可參與性問題;②主題形象的設計與推廣;③線路的設計與組合;④經營與保護問題。三、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為有效提升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知名度。筆者認為應從時間、空間以及功能性三個角度來實施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策略。(一)時段性推廣策略筆者認為,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必須經歷屏蔽期、過度期以及發展期三個不同的階段。在不同的階段應採取相對應的推廣策略,使受眾對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從概念模糊 —— 逐步接受 —— 最終 認 可 。1.屏蔽期的推廣策略澳門“賭城”旅遊形象得到舉世公認,目前已被世人所認同,休閒娛樂形象一下子很難被社會所接受,我們將這段時期稱為“屏蔽期”,在這個階段主要應採取滲透性的推廣策略,具體的做法包括:第一,博彩娛樂向娛樂博彩、休閒博彩轉化。結合澳門金沙賭場、永利休閒度假酒店建設以及澳博漁人碼頭的建設的有利時機,重點宣傳澳門生活型博彩、多元文化型博彩以及商務會議型博彩形象,通過電視卡通宣傳短片,向公眾傳遞健康的博彩人物形象,強化公眾心目中 博彩的生活性、娛樂性 、休閒性以及多元文化性。第二,強化三大賭牌的合作競爭,發展企業擅長的業務,豐富“賭城”的文化內涵,將博彩與中西美食、多元文化以及節慶賽事結合起來宣傳,樹立澳門“全家歡”的旅遊城市形象。第三,以政府為主導,有意識地在各種節慶活動及對外宣傳中向市場及本澳企業和社區宣傳政府力圖把澳門由“賭城”旅遊形象向“休閒娛樂”旅遊形象轉型的決策與措施,使澳門居民都成為澳門休閒娛樂形象的宣傳者,使市場瞭解和認識休閒娛樂形象 。2.過渡期的推廣策略在轉型的過渡期,澳門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將逐漸被公眾所認可,並擁有產品、設施設備以及配套的服務等一定的支撐要素。為了使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具有更廣泛的受眾面和認知度,特區政府應構建旅遊形象識別與營銷系統,採取基於 C I 原理的形象推廣策略以及立體化推廣策略。第一, 確定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城市理念與整體 形 象 。第二,設計和確定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標誌。特區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徵集“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標誌活動來擴大市場對形象的認知,並將確定的形 象標 誌 印刷 在 各種 對 外宣 傳 圖冊 、 旅遊 紀 念品、主要景點、酒店以及主要出入境通道上,通過視覺,強化公眾對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印象 。第三,設計相關促銷口號,以完善和強化旅遊形象。在休閒娛樂的整體形象基礎上的針對不同的目標市場旅遊形象宣傳口號體系。第四,加強休閒娛樂旅遊產品形象的塑造,實施立體化推廣策略。應加強對博彩休閒娛樂產品、節事休閒娛樂產品、美食休閒娛樂產品、多元文化休閒產品的形象設計與包裝,綜合運用電視、廣播、網絡等手段,向包括赴澳旅遊者、澳門本地居民 、主要客源市場居民,持續地宣傳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提高其在受眾心目中的地位與影響。3.發展期的推廣策略在發展期,澳門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已被廣大受眾所接受和認可,此時,應堅持上下聯動,保持推廣的持續性效果。以政府為主導,開展與泛珠江三角洲各省區的橫向合作,堅持國際國內市場並重的
  • 推廣方針,與國內外新聞媒體通力合作,通過特區旅遊 局 、旅 行 商、 記 者 以及 旅 遊者 的 各種 回 饋 信息,不斷改進和提升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所涉及的產品與服務質量,提高休閒娛樂形象的影響度和美譽度 。(二)空間性推廣策略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應根據不同的市場,實施空間差異化推廣策略。1.一級旅遊市場的推廣策略根據澳門旅遊市場的目前狀況以及發展潛力,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是澳門旅遊的一級市場。①大 陸 市 場 的 推 廣 策 略 。 大 陸 市 場 對 於 澳 門“賭城”旅遊形象的認同度較高,特別對沒有到過澳門的 大陸 居 民, 澳 門就 是 一個 賭 城。 大 陸政 府 禁賭,傳統觀念使諸多大陸居民“談賭色變”。因此,對大陸市場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上,把樹立澳門博彩的正面形象,突出澳門博彩的娛樂性與公正性、管理的規範性和先進性、社會治安的穩定性 、社區居民的友好與文明等宣傳作為近期推廣策略的主要工作。同時通過加強休閒娛樂設施的建設,讓來澳遊客體驗除博彩之外的其他休閒娛樂項目,逐漸轉變大陸民眾對澳門單一的“賭城”形象,強化“休閒娛樂”形象。中遠期則將博彩與美食、節慶、商務會議結合起來宣傳,並按粵、港 —— 泛珠三角其他省份 —— 內陸其他省份的市場開拓路徑,實施多媒體推廣策略,如公共關係策略、電視與報紙廣告策略、名人或明星傳播策略等,宣傳澳門的休閒娛樂旅 遊 形 象 ;②香港市場的推廣策略。香港居民比較容易接受博彩休閒娛樂開鍋,普遍認為澳門博彩是一種賭博與休閒娛樂相結合的活動。香港訪澳的家庭遊客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對於休閒娛樂旅遊產品的需求也越 來越 強 烈。 目 前應 主 要宣 傳 澳門 博 彩的 多 樣性、現代感、舒適度以及三大賭牌給澳門注入的新的博彩娛樂氛圍與氣息,引導各賭場開發出能夠符合家庭型、商務型、文化體驗型旅遊者的需要的休閒娛 樂 產 品 , 並 在 服 務 、 管 理 、 經 營 上 做 到 特 、精、 細 、 專 ;③台灣市場的推廣策略。在台灣遊客心目中,澳門的博彩業發達,但其他旅遊資源相對匱乏,澳門的社會經濟條件和休閒娛樂活動遠不如香港,休閒度假環境不如印尼、泰國,美食不如台灣本土食品等主觀印象。因此,在對於台灣市場的推廣上,首先應結合永利度假村休閒博彩、娛樂博彩性質的項目建設的有利時機,將澳門博彩娛樂產品與休閒度假 產 品 結合 起 來 宣傳 , 除 了在 機 場 、港 口 、 碼頭、海關等主要集散地樹立大型廣告牌,有重點地推出澳門美食、澳門節慶、澳門多元文化等旅遊產品外,還應以一年一度的媽祖文化旅遊節為契機,向台灣眾多始祖信仰者宣傳和推廣澳門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其次,也可採取組織宣傳大篷車隊伍到台灣進行 各種宣傳 。2.二級旅遊市場的推廣策略澳門的二級旅遊市場主要包括日本市場、東南亞市 場 。①日本市場的推廣策略。在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上,可以採取名人推廣、互動推廣、節慶推廣等策略,將博彩形象與休閒娛樂形象相結合,建立澳門是日本人心目中最理想的“休閒娛樂目的地”形象 ;②東南亞市場的推廣策略。東南亞遊客到澳門主要以休閒度假、博彩娛樂、商務會議為主,特別是以商務會議為主要動機的遊客比例遠遠高於其他地區。因此在休閒娛樂形象宣傳上,首先是要重點宣傳澳門博彩悠久的歷史、形式的多樣、內涵的豐富以及娛樂業的發達;其次是金光大道計劃為澳門創造的優越商務會議與休閒度假環境,建立澳門是亞太地區最具潛力的“會展旅遊地”之一形象。可以採取的推廣策略包括節慶 推廣、旅遊大篷車推廣 、賽事活動 推廣等 。3.三級旅遊市場的推廣策略澳門三級旅遊市場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應重點突出休閒娛樂中的商務與會展形象,通過舉辦論壇、會議將打造澳門作為國際與大陸之間商貿服務中介平台的形象,由政府牽頭,在這些國家進行巡迴宣傳,加強 與這些國家的駐 外代辦處、協會 、企業等的聯繫,多渠道推廣澳門亞太著名會展地形象、世界文化遺產地形象。(三)功能性推廣策略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策略就是從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支撐要素出發,在澳門特區政府主導的條件下,統籌規劃,全方位塑造和推廣,促
  • 使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樹立起來的過程。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支撐要素包括三個方面,即主體要素,主要包括,政府機構、企業、社區居民,是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向外推廣的主體;第二,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的客體要素,主要包括與休閒娛樂相關的旅遊基礎資源、旅遊產品、旅遊服務、旅遊環境等,這些形象客體要素是澳門旅遊形象構成的主體部分,也是塑造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基礎要素; 第三,媒體功能 要素,包括電視 、報紙、雜誌、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功能要素是推廣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最基本工具。1.主體功能的推廣策略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主體主要包括政府機構、旅遊企業以及社區居民三個部分。(1 )政府機構澳門由博彩之都旅遊形象向休閒娛樂旅遊形象轉型, 對 於 提 升澳 門 旅 遊 形象 的 品 位 、擴 大 客 源 市場、提高澳門的城市形象、增加政府税收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是澳門特區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與義務;同時“賭城”旅遊形象已被大眾所廣泛接受,向休閒娛樂旅遊形象轉型因需要 控 制 、 協調 與 管 理 的相 關 要 素 繁多 、 複 雜 性大,存在較大 的難度,必 須由政府主 導才能實現 ;最後,以政府機構為主導進行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可以從戰略層次對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所涉 及 的 相 關要 素 , 包 括資 源 、 產 品、 市 場 、 資金、技術等進行整合,可以大大提高形象推廣的效率與效果。其推廣策略包括:①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相關資源整合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相關資源包括客體資源、媒體資源以及主體資源三個部分,作為城市的最高領導機構,政府機構在整合三大資源上具有優勢。 客 體 資源 是 澳 門休 閒 娛 樂旅 遊 形 象推 廣 的 基礎,通過整合來提升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而媒體資源的融合則可以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化地宣傳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讓受眾更快地識別與接受它,主體資源的融合則可以充分調動一切力量,發揮各個主體的功能優勢,共同參與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工作中。②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設計政府出面委託國內外有名的城市旅遊形象設計公司, 設 計 出符 合 澳 門休 閒 娛 樂旅 遊 形 象的 宣 傳 口號、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吉祥物以及相配套的政府 、企業、社區的形象符號,從而使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宣傳與推廣工作能一體化與一致化。③目標市場的旅遊形象推廣相關研究調查結果顯示目前目標市場對於澳門休閒旅遊形象的認同度還較低,以香港市場為例,對澳門休閒娛樂形象的認同僅佔調查樣本的1 1 .48%。為了加深它在受眾心目中的印象,就必須加大在目標市場中的推廣力度。由政府牽頭,組織旅行社、景區(點)以及酒店、大型休閒娛樂場的負責人,共同參加影響力較大,特別是在澳門主要客源地舉辦的旅遊推介會,積極向目標市場傳遞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所依託的重點與核心項目的信息。④針對本澳居民的形象宣傳與推廣筆者進行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作為旅遊目的地的澳 門居 民 對澳 門的 休 閒娛 樂之 都 形象 認同 度 較高,佔樣本的53.1 3%,這與本地居民對本地旅遊資源有較深刻的認識和希望本地的旅遊形象品位高、形象好的現實情況是一致的。澳門政府應在本澳居民中進行適當的宣傳,讓居民認識到澳門旅遊形象轉型的重要性,以及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對澳門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廣泛徵求社區居民對於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塑造、推廣等方面的建議與意見,提高澳門居民對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認識,積極引導他們直接或間接地成為澳門旅遊形象的宣傳員與推廣者。(2)旅遊企業旅遊企業特別是澳門休閒娛樂性企業和博彩場所應加大力度拓展休閒娛樂項目,提升休閒娛樂項目的檔次、規模和可停留時間,通過企業經營運作過程中 的質 量 、信 譽 與口 碑 宣傳 和 推廣 休 閒娛 樂 形象 。(3)社區居民社區居民在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方面可以進行以下工作:①對於生活在旅遊區周邊地區的社區居民,如議事亭前地、龍環葡韻、黑沙灣等,應加強對周邊地區環境的維護,支持並參與到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推廣隊伍中來 ;②對於直接從事旅遊業經營的社區居民,如社
  • 會餐館、旅遊商品店以及家庭旅館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提升他們誠信經營意識,提高商品信譽度,通過自身的優質的服務樹立友善、好客的澳門社區居民 新 形 象 ;③對於一般的社區居民,應以“我是澳門社會一分子”的責任感與使命感,為澳門的旅遊形象宣傳盡一份力,如熱情友好地為旅遊者導路、解説、介紹等,讓旅遊者從普通的社區居民身上體會到澳門整個城市的居民素質。2.客體功能的推廣策略(1 )產品策略 —— 加強澳門休閒娛樂基礎旅遊資源開發,豐富休閒娛樂旅遊產品為了更好地推廣澳門的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澳門政府應:①加強對本島交通環境的治理,改善城市交通環 境 ;②加強城市綠地建設,營造健康、舒適的本島休閒娛樂旅遊環境與氛圍;③利用海陸交匯形成的獨特景觀,大力開發濱海型、運動型、康體保健型旅遊資源;④大力開發博彩旅遊資源,將博彩與美食、休閒、節慶 結合起來 ;⑤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地品牌,大力發展世界文化遺產遊、博物館休閒遊、博彩文化休閒娛樂遊以及宗教文化休閒遊、節事體驗遊以及美食休閒遊等休閒娛樂型產品 。(2)政策策略 —— 出台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開闢更多的休閒娛樂場所澳門要成為休閒娛樂之都,就必須豐富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所依託的載體,使其有容、有體、有位。目前澳門還缺乏一個或幾個綜合型、規模比較大的休閒娛樂場所。金光大道的落成,將是澳門休閒娛樂業的一個轉折點和標誌性景點。目前已建成或正在積極建設的漁人碼頭、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永利度假村、威尼斯人度假村、美高梅金殿及銀河星際酒店等項目的投資規模都比較大,能為澳門休閒娛樂提供更多的活動場所。除此之外,特區政府還應提供各種優惠政策,鼓勵和刺激更多的企業到離島投資大型休閒娛樂場所,使離島的旅遊休閒娛樂業與本島協調發展。(3)質量策略 —— 加強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改善旅遊環境高質量的服務是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最好的宣傳手段。為了提高休閒娛樂場所的服務質量,需要具備服務態度好、專業技術水平高、有較強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的管理者與服務員,為此應加強對休閒娛樂 場 所 管 理者 及 服 務 人員 專 業 水 平的 培 訓 與 練兵,提高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與服務水平,營造出服務態度好、服務效率高、服務技術能力強的服務環 境 。休閒娛樂旅遊環境管理對象包括社會治安、交通、市場競爭秩序、企業行為、遊客心理以及休閒娛樂景區(點)、政府辦事效率等方面。應努力加強以上各方面的工 作,營造出治安 穩定、交通順暢 、競爭有序、企業誠信經營、景區(點)環境舒適、政府辦事效率高的休閒娛樂旅遊環境。3.媒體功能的推廣策略媒體功能的推廣策略就是指面對不同的客源市場,採取單一或綜合、統一或差異的媒體來推廣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我們以表4中的香港遊客調查問卷樣本為例,探討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媒體功能的推 廣策略 。表6 香港及澳門居民樣本所選擇的澳門旅遊形象宣傳方式 (%)(1 )大眾傳媒傳播大眾傳媒傳播是指利用一些傳媒手段,如電視、廣播 、 報 刊雜 誌 、 網絡 、 戶 外廣 告 、 畫冊 、 明 信片、 掛 曆、 郵 票等 來 宣 傳澳 門 的休 閒 娛樂 旅 遊 形象。因此,應針對不同市場對於不同傳媒方式的接受程度來進行有針對性的推廣,例如對於大陸市場宜採取電視廣吿短片、報紙報導等來宣傳;而對於一些歐美國家與拉丁語系國家,則應主要採取網絡手段 來 推 廣 。(2)形象代言人傳播澳門休閒娛樂形象代言人可以是澳門特首,也可以是 港 台 歌 星、 政 府 要 人、 商 界 名 流、 體 育 明 星等 。
  • (3)各種旅遊交易會傳播通過參加國際國內旅遊交易會,並以更加生動、活潑的表現形式,如表演、展覽等,來展示澳門休閒娛樂旅遊產品,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諮詢。以政府為主導,組織、鼓勵相關旅遊企業與大中型旅行批發商進行經常性的業務促銷。(4)節事活動傳播節事活動包括節慶與賽事兩種,澳門政府每年都會舉辦很多不同類型的文化節目、賽事活動以及數百個東西方民俗節慶,這些都是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重要載體。澳門政府在豐富節事活動類型的同時,應選擇2-3個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級別與規格比較高、特色鮮明的節事活動作為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推廣的標誌性節慶,並做大、做強,形成品牌,讓人們一提到這個節慶,就會自然而然地想起澳 門 。四 、結語澳門旅遊形象由“賭城”形象向“休閒娛樂”形象轉型,具有其發展的戰略意義。研究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塑造與推廣措施,為澳門旅遊形象轉型的發展戰略提供理論參考和實踐指導具有十分重要 的 意 義 。註釋 :1 鄭向敏、林美珍:《澳門“賭城”形象分析與旅遊形象塑造》,載於《東南學術》,2 004年1 0月。參考書目 :1 .Briggs,s .,Success fu l Touri sm Marke ting:A Prac t ica lHandbook(Koga n Page Limited.,1997).2. John Wi ley & Sons .Morre l l ,P.“Air line S a1e s andDistribution Channe1s the Impact of New Techno1ogy,”in Touri sm Econom ics (1998),pp.4,5-19.3. 史佔霞:《澳門旅遊形象的定位與推廣》,華僑大學碩 士 學位 論 文 ,2 0 0 5年 5 月 。
  •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 SAR —— An Exploratory Study Vong Tze Ngai*1. Introduction This study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the city of Macau SAR,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As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is nature to be conducted in Macau, this study lays down background information for leisure studies in the Macau context. The study also explores the effect of gender on leisure choices in this Chinese city and identifies leisure preferences across the different age groups. It is widely agreed that leisure activity, in various forms, contributes to the quality of life of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 1 Many countries have conducted research investigating the leisure participation of their own people.2 Systematic research in leisure behavior can be in the form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surveys which document people's involvement in various kinds of free-time activities. This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how people use their free time.3 Similarly, time-budget studies indicating how people allocate their time on a daily or weekly basis across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activities are also used. 4 In the greater China region, studies of similar nature have been explored i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5, and Hong Kong.6 A review of literature, however, suggests that similar investigation has never been carried out in Macau,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though previous study reveal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leisure satisfaction and quality of life among Macau people7, an examination of their leisure participation will further facilitate an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leisure aspect in this Chinese city. 2. Research Purpose Research in leisure studies in the Macau context is rare. As such, this is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leisure participation research to be conducted in Macau. It is hoped, therefore, to contribute gener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bout leisure in the lives of Macau people. At the same, this study may also set the stage to monitor the changing leisure values and behaviors of Macau residents over time. 3. Research Method A comprehensive survey was carried out in Macau from May to August in 2004. Specifically, fifty day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within these four months as survey dates in order to give a good picture of the leisure participation of Macau residents over time. All the six parishes forming the whole Macau city were included in this study. As such, they were randomly selected as the survey locations for each survey day. For example, on one specific survey day, the fieldworkers will concentrate the fieldwork only in Parish A and/or Parish F. Likewise, on another survey day, the same fieldworkers may carry out their work in Parish C and/or Parish E. The number of parishes to be surveyed on any one survey day depends on the geographic size of the first parish chosen. Further, stratified sampling method was adopted to construct a sample whose age distribution would be in proportion to that of the Macau population. This was achieved by closely * Assistant Professor, Institute for Tourism Studies, Macau
  • monitoring the changes in the sample distribution - the proportion of respondents from each age group - throughout the entire survey period. Any deviations of the sample (age) distribution from that of the true population was corrected by over or under sampling respondents of particular age groups in the remaining survey period. At the end of the survey period, over one thousand and three hundred residents had been interviewed. To begin with, each respondent was requested to fill in a comprehensive questionnaire with the help of an interviewer. Specifically, each respondent was requested to identify on a checklist of activities those items that he or she participated as free-time activities during the week prior to the interview. This checklist of activities included 93 items that could loosely be categorized as home-based entertainment, social and cultural activities, outdoor recreation, and sports.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checklist was based partially on various secondary sources which indicated the use of these activities as leisure choices by the Macau people. For example, the inclusion of certain types of sport activities in the checklist was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y have been organized by the Macau Sport Development Board. Activities which are typical for city inhabitants - e.g. watching TV or dining out - were also included in the checklist. To ensure that the study represents an exhaustive enquiry of the residents' leisure choices, each respondent was also reminded to write down free-time activities that he or she participated but which had not been found in the checklist. 4. The Sample Profile The survey generated 1316 valid responses. Table 1 (See Appendix) shows the similarities, if not differences, in age and gender distribution between the sample and the Macau population.8 The age distribution of the sample was identical to that of the Macau population. This was attributable to how the sample was constructed. In addition, gender distribution across the different age groups in the sample was also similar to those observed in the actual population. Only the age groups "Under 15" and "55-59" were found to deviate significantly from the population. Table 2 shows the demographic profile of the sample. Besides age and gender distribution, the education background was also representative of the Macau population where the majority of the residents reach only college level education. On the other hand, many in the sample earned an income of "MOP3000 or below", an amount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Macau situation. This, however, may be explained by the fact that the survey took into account the earning power of not only the employed adults in Macau but also those teenagers or youngsters still attending high school who worked part-time for "pocket-money" for their leisure spending. Considering that this group represents a large proportion in the Macau population, their unequal earning power will inevitably pull down the average income level in the sample. All in all, the sample can be fairly considered as a microcosm of the Macau society. 5. Results and Findings Table 3 shows the leisure activities in which the respondents participated the week before the interview. It can be seen that "watching TV" (97.3%), "reading newspapers/ magazines" (61.7), "eating out" (58.7%), "shopping" (50.8%), "household activities" (43.7%), and "surfing Internet" (42.2%) were the most popular pastime for the Macau residents at that time. Other common leisure activities also included "listening to music" (33.6%), "going to tea houses/ coffee shops" (32.8%), "watching VCD/ DVD" (29.3%), "playing electronic games" (20.9%), and "playing Mahjong/ cards" (20.4%). In a way, these leisure choices may be loosely categorized as home-based entertainment and social activities. Outdoor recreation and sports - considered as important varieties of leisure pursuits - were also practiced by the Macau people. As such, the most common types of recreation and sports included "walking in parks" (19.3%), "jogging" (11.9%), "swimming" (10.3%), "basketball" (6.8%), "fitness exercise" (5.7%) and "soccer" (5.0%). Cultural activities, on the other hand, were least pursued. Not many residents favored spending their free time in this area. Overall,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cultural activities was relatively low compared to home-based entertainments, social activities, recreation and sports. Table 3 also suggests that some leisure activities were
  •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 SAR——An Exploratory Study gender-related. For example, over 60% of women in the sample participated in "household activities" during their free time. However, only 26% of men performed housework. Women also preferred "shopping" more than men. 60% of women - compared to 41 % of men — claimed to have shopped the week before the interview. More men (31%) favored "playing electronic games" than women (11%). By tradition, some kinds of sports were also found to be associated with gender. For instance, a difference in gender participation existed for "basketball" - men (11.8%) and women (1.8%) — and "soccer" - men (9.1%) and women (1.1%). Following this, chi-square analysis examined whether there was gender effect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leisure activities in Macau society. Table 4 shows tha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participation between men and women for a number of leisure activities. Specifically, Macau women participated more in "shopping", "household activities", "playing Mahjong/ cards", "walking in parks", "arts/ crafts", "dancing" and "aerobic dancing". Table 4 suggests that men in Macau participated more in sports than women. These included "cycling", "basketball", "swimming", "table tennis", "soccer" and "athletics". The life stages of Macau people also play a role which influences their participation in certain kinds of leisure activities. For example, although "surfing Internet" was popular, its popularity dropped significantly among those who were 50+ (see Table 3). Similarly, the leisure choices of "going to cinema", "playing electronic games", and "Karaoke" were associated more with the younger population while "walking in parks" and "Tai Chi exercise" were relatively more popular among those aged 55 years and older. As such, it may be interesting to identify leisure preferences in Macau society.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was used to explore relationships among this large set of leisure and demographic variables. Specifically, this statistical method aims to examine the association of the demographic profile of Macau people - i. e. in terms of age groups - with the different kinds of leisure activities that are popular in the city. Table 5 provides the raw data matrix used for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This raw data matrix shows a cross-classification of the leisure activities participated - only the first two quartiles (see Table 3) of the most popular activities were included for analysis - by the different age groups of the respondents. Table 6 shows the decomposed inertia for the total solution in 11 dimensions. A two- dimensional solution was able to explain 87.7% (0.063 / 0.252) of the total inertia. Adding a third dimension - i.e. a three dimensional solution - adds only 7.1% (0.018 / 0.252) to the accounted for inertia. The standard deviations for the singular values were 0.009 and 0.012 for the first and second dimension respectively. These small values suggested that the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would generate very consistent solution - pattern in the joint space — for a slightly different sample from the same population. As such, a two dimensional solution was selected to generate a joint space for interpretation. Figure 1 shows a two-dimensional joint space. Results may be interpreted by means of the relative positions (or proximities) between any age group(s) and leisure activity(s). One can see that "going to library" and "swimming" lay very close to the age group of Under 15. This implies that these leisure activities are popular among Macau adolescent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is study was conducted in summer in which swimming for leisure is exceptionally popular among teenagers. Less popular but still associated with them, however, are "basketball", "playing electronic games" and "soccer". Likewise, "surfing Internet" and "listening to music" were relatively more common for those aged 15 to 19. Those in their early 20s (i.e. the age group of 20-24) preferred watching VCD/ DVD in their free time. Overall, the data indicates the existence of a larger cluster in which "going to cinema", "watching VCD/DVD" and "Karaoke" as common to Macau people aged 20 to 24. Similarly, the map also shows another cluster between "shopping", "eating out" and people in their 30s. In particular, those aged 35 to 39 also seemed to favor visiting tea houses or coffee shops. In contrast to the other age groups in Macau, those aged 25 to 29 lacked distinct leisure preferences. Nonetheless, they did participate in those leisure activities also preferred by people in their early 20s and 30s. One way to interpret this finding is that people who are approaching 30s begin to take part in those leisure choices which are recognized as the
  • leisure norm in Macau for mature adults. At the same time, they gradually participate less in those leisure activities in which they used to take part in their early 20s. As indicated in the map, perhaps the only unique leisure activity for people of this age group was fitness training though it could hardly be considered a leisure preference for them. Other obvious clusters can also be identified on the map. For example, the age groups of 40-44,45-49, and 50-54 were grouped around the activity of "reading newspapers/ magazines". Similarly, those in their late fifties (i.e. the age group of 55-59) and early sixties (i.e. the age group of 60-64) also have their preferred leisure activity that are household activities and playing Mahjong/ cards, respectively. Those aged 65+, however, spent their free time walking in parks. Overall, the leisure pattern in Figure 1 can be seen as a microcosm of leisure behavior in Macau society. By reading the map in an anticlockwise direction, one may visualize the leisure preferences at the various life stages of Macau people. As such, one may comprehend that the leisure repertoires of Macau residents gradually shrink in size as they grow older. For example, unlike young people who participated in diverse activities during their leisure time, those who were above 60 concentrated in only a few activities such as "reading for leisure", "playing Mahjong/ cards", and "walking in parks". Further, it seems that Macau teenagers were also not using their free time productively. They were idle during some of their free time - "relaxing or doing nothing" was located in between the age groups of Under 15 and 15-19. "Watching TV" was located near the centre of the map and was not associated with any particular age groups. This is because watching television is a prevailing leisure activity in Macau society as it is reported in most industrialized societies. 6. 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 This study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the Macau context. Not surprisingly, gender influences the participation in some leisure activities. Men in Macau seem to have a broader leisure horizon - leisure choices — than women. Specifically, it is obvious that Macau women overall do not participate as much in sports as men do. They participate more than men only in those sports that are associated with femininity such as dance and aerobics. By using a joint space to describe the leisure participation of Macau people, it is possible to present a visualized relationship of leisure preferences among the different age groups. Although schematic presentation of this kind inevitably invites pitfalls - subjective opinions and judgments - for interpretation, the results in the joint space do not lend themselves to novel interpretations. For example, in Macau sports such as football and basketball have traditionally been popular among teenagers at school. Likewise, shopping and dining out are more common among working adults with spending power. Overall, the findings may support the common belief in Macau society about the implicit leisure norm of Macau people belonging to different age sectors. The study also highlighted two issues which deserve our attention. Firstly, the leisure choices of Macau elders were relatively limited. Though it is prejudiced to posit that the leisure satisfaction of Macau elders is curtailed in this regard, literature suggests that leisure satisfaction is related to the size of one's leisure repertoire. Specifically, in order for the elders to maintain subjective well-being,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y maintain a larger leisure repertoire at the later stage of their life cycle.9 The present study revealed that the leisure repertoire of Macau people decreases as they grow older. It is important, therefore, that our society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leisure needs of elders and to encourage them to take part in various leisure activities in order to expand their leisure horizons. Secondly, the gratifying use of leisure time is important for Macau adolescents. In other words, they need to learn to make the most out of their free time for rewarding leisure experience. The productive use of free time at young ages - rather than being idle or doing nothing - can also be seen as crucial to cultivate a larger leisure repertoire for the enjoyment of leisure at the subsequent stages of a person's life. The credibility of this study can be examined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Most important of all, however, is the sampling design of this research. Specifically, the data collection stage has taken four months to complete in which all six parishes in Macau have been included for convenience sampling. The sample distribution - the proportion of each age group in the
  •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 SAR——An Exploratory Study sample is in proportion to that of the Macau population. Even the gender distribution for each age group approximates that of the actual population. In addition, the findings in the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also suggeste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present study. According to the "elbow criterion", one should have chosen a three dimensional solution to construct the joint space because it could explain 94.9% of the total inertia. Nonetheless, a three-dimensional solution inevitably adds difficulty for visual interpreta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 leisure pattern is fairly clear and stable with a two-dimensional solution - 87.7% of the total inertia has already been explained -and that the confidence statistics are within acceptable ranges, the study has therefore adopted a less than optimal solution without deteriorating from the quality of the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Appendix Table 1 Age and Gender Distribution between the Sample and the Macau Population Table 2 Demographic Profile of the Sample
  • Table 3 Participation in Selected Leisure Activities by Gender and Age Groups (%)
  •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 Macau SAR——An Exploratory Study Table 4 Gender and Participation in Leisure Activities * Leisure activities in which more women than men participated in Macau. Table 5 Two-way Classification of Leisure Activities by Age groups
  • Table 6 Singular Values, Inertia, Cumulative Percentage Explained Inertia Patterns of Spending Time and Consuming Culture, Tel-Aviv, Am-Oved: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in Israel (Faber and Faber, London, 1976); Hawes, D. K., "Time Budgets and Consumer Leisure-time Behavior", Advances in Consumer Researcher, Vol. 4, No. 1 (1977), pp. 221-229. 5 Kao, C.H., Recreational Sport Business Management (Law Qin Fin-Taiwan Publisher, 2002). 6 Sivan, A. & Robertson, W., The Use and Demand for Recreational and Sports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in Hong Kong: Phase one report. Report to the Hong Kong Sports Development Board (Hong Kong Polytechnic, 1993). 7 Vong, T.N., "Leisure Satisfaction and Quality of Life in Macau, China", Leisure Studies, Vol. 24, No.1 (2005), pp. 195-207. 8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Macau demography, http://www.dsec.gov.mo/ej ndex.html (retrieved on 29thJune 2004). 9 Bobby, G., "The Importance of Leisure Satisfaction to the Aging Leisure Repertoire", Journal of Wellness Perspectives, Vol.12, No.1 (1995), pp. 42-50. Figure 1 Leisure Prefernces in Macau by Age GroupsNotes: 1 Marans, R.W. & Mohai, P., "Leisure Resources, Recre ational Activity, and Quality of Life" in Driver, B.L. et al. (eds), Benefits of Leisure (Venture, State College, PA, 1991), pp. 351-364. 2 Cushman, G., Veal, J., & Zuzanek, J. (eds), World Leisure Participation: Free Time in the Global Village (Oxon, UK: CAB International, 1996). 3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General Social Survey: Leisure Activities Away from Home (Cat. No. 4104.0.) (ABS. Canberra, 1978); Kirsh, C., Dixon, B., & Bond, M., A Leisure Study - Canada 1972, Culturcan Publications, for the Arts and Culture Branch (Departmen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ttawa, 1973). 4 Katz, E. & Gurevitch, M., The Culture of Leisure in Israel:
  • 漫談中西方倫理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宋希仁 *人類的倫理思想是與其生活實踐相聯繫的。從歷史上來看,無論中國或是西方,都有非常豐富的關於和 諧 社 會的 思 想 。在 原 初 意義 上 的 中西 倫 理 思想,實際上都與人的安身立命、經國治世有關。近幾年,隨着中國與西方世界的全面交往,中國知識界在大力介紹、引進西方學術思想的同時,也開始以一種借鑑的心態進行中西倫理文化的比較。這種比較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社會的和諧與和諧社會的 構 建 。我們先談談西方倫理關於和諧社會的思想。西方倫理文化以古希臘文化為源泉。在古希臘倫理思想中,各種思想學説參差對立、延續多變,但追求不同城邦制度下的和諧則是倫理思想的主流。最先講道德的畢達哥拉斯,以數的關係和音樂的旋律來解釋世界的和諧,倡導友誼和秩序。赫拉克利特從對立統 一 中 看 和諧 , 認 為 “不 同 的 東 西是 自 身 同 一的,相反的力量造成和諧。”恩培多克勒則從愛和爭的關係理解和諧。德謨克利特從社會倫理方面論述了正義和善,留下了很 多關於和諧的哲理名言 。比孔子晚80多年的蘇格拉底,終生與人討論個人的“善德”和城邦的“正義”,實際上就是在探求社會的和諧。柏拉圖的《理想國》構想了城邦各階層、階級之間的關係,闡釋了應有的美德,提倡智慧、勇敢、節制和正義,構想了一個“和諧社會”的藍圖。這個“理想國”雖然被後人稱為“烏托邦”,但他畢竟是西方人構建和諧社會理想的最早的哲學和藝術的 表 達 。集古希臘倫理思想之大成的亞里士多德,以實現個人和城邦的至善與幸福為目的,闡釋了和諧城邦的倫理秩序。他把友愛和正義看作使城邦生活聯繫起來、實現和諧的紐帶。他反對“過與不及”的極端,主張行適中的“中庸之道”,認為“只有在適當的時間和機會,對於適當的人和對象,持適當的態度去處理,才是中道,亦即最好的中道。”他強調“為 政應 取中 庸” 。歐洲中世紀説來也屬於封建制社會,但與中國的封建社會不同,它不是宗法制度、禮教綱常下的統一,而是有城邦基礎的基督教和基督教神學控制的統一社會。那裏講的和諧,就是以“愛上帝”為綱常的人們之間“愛人如己”的關係,世俗社會只有趨向“上帝之國”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近代西方思想經過啟蒙運動,一反中世紀的神學統治而注重現實 、經驗和科學, 倡導自由、平等 、博愛和正義,對和諧社會的構想進入了一個比較務實的新時代。資本主義發展較早的英國,重視財產關係,並由此設計了自然法和自然權統一、和諧的國家模式。亞當·斯密主張在社會分工和經濟交往關係中,使利己和利他、功利與同情調和的倫理秩序。他特別強調社會的正義,認為“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柱子鬆動的話,那麼人類社會這個雄偉而巨大的建築必然會在頃刻之間土崩瓦解。”他的思想強調了一個真理:正義是構建和諧社 會的基礎 。1 8世紀的法國有政治解放的任務,比較重視政*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哲 學 院 敎 授 、 博 士 生 導 師
  • 治,並由此探索實現和諧社會的理想模式。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是要實現個人意志和人民意志、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權利與義務、強制與自由的統一,以保證社會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秩序。法國啟蒙思想家都強調公正,認為公正是真正的社會和諧的原則。他們崇尚法律的力量,認為法律是社會全體成員的意志和公正的體現,是“社會理性的化身”,表現出現代社會的法制精神,對後世的社會發展有着深刻的影響。德國道德哲學重視自由的秩序。他們認為,每個人既能有意志和行為自由,同時又不妨害他人的自由,社會共同體就能實現一種自由和諧的秩序。而實現 社 會 和 諧就 要 找 到 自由 的 普 遍 法則 即 公 正 法則。甚麼是公正?康德的回答是:“一個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則相統一的總合狀態,謂之公 正。”黑格 爾的法哲學 研究了家庭 、市民社會和國家的倫理,主旨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倫理秩序。他的結論是:“行法之所是,並關懷福利 , 不 僅 個 人 福 利 , 而 且 他 人 福 利 , 即 普 遍 福利”。他強調特殊和普遍、個人和社會、現實和理想、權利和義務、自由和必然的辨證統一。他們的思想論述雖然思辨抽象,但卻給人以慎思明辨的哲理 啟 示 。至於現代實用主義、存在主義、人道主義、環境主義,以及正義論和人權論等,也都從各自的學術立場上提出了構建現代和諧社會的方案。如羅爾斯的正義論,以作為公平之正義為前提,其基本主張是社會的每一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權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強調社會生活的正義秩序在於人與人的互助與合作。哈貝馬斯提出和諧在於相互適應,相互共容;在於善意交往和商談、溝通,等等。這些思想都具有重要的價值和借鑑意義。就以上所説西方倫理思想關於“和諧”觀念的涵義,大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①自然秩序的完美和完善;②事物發展的規律性;③對立面的統一和鬥爭的辯證性;④法律的完善和在法制下的多元統一的社會秩 序 ; ⑤ 人 自 身 的 理 性、 情 感 和 欲 望 的 合 乎 中道,勿過勿不及;⑥個人自由與公共秩序在正義原則下的統一;⑦人與自然環境的科學的、合理的協調和發 展 。當然,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的和諧社會構想,常常與現實政治實踐不一致,甚至是對立的,因為政治實踐 是 特 殊 的、 現 實 的 ,包 含 着 變 動的 策 略 和 政策,而哲學和倫理的原理或原則總是帶有穩定性和理想性。思想史的發展也像黑格爾所説的那樣,充滿了否定之否定的精神,通過這樣的否定,西方哲學和倫理思想不斷地得到進步和發展。倫理思想的實踐旨趣在於精神,它是人類安身立命、經國治世的精神動力。早於古希臘的中國倫理在上古時代就產生“百姓昭明,協和萬邦”的思想,而且幾千年都沿襲並不斷發展着這個傳統。1 0幾年前,一批諾貝爾獎獲得者在《巴黎宣言》中向世人宣稱:“如果人類要在21世紀生存下去,必須回首2500年前,去吸收孔子的智慧。”這是世界精英們發出的醒世 真言 。那麼,孔子的智慧是甚麼呢?孔子的智慧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來可以説就是“和諧哲學”。孔子繼承了周代“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和重禮的思想,反對“去和取同”排斥異己的治國之道。他以仁為體,以禮為用,針對具體情境闡發了他的和諧和中庸思想。他在《論語》中以“和”為原則劃分君子和小人,認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作為哲學的原則闡釋,他認為,“仁者,愛人”,“克己復禮為仁”。仁與禮的統一就是 人與人之間的友愛和睦 、和諧共處。孔子重視禮的作用,按照他的學生有子的闡述,就是“禮之用,和為貴”。重禮就是重視和,為了和,踐行和。仁與禮的結合就是和諧秩序的呈現。與重和思想相聯繫,孔子反對極端,倡導“勿過勿不及”的中庸之道。闡述中庸思想的《中庸》一書,集中於一理,即“致中和”。中是“天下之大本”,和是“天下之達道”。致中和,則“天地位焉,萬物育焉”。這一思想是孔子揭示的事物發展的根本原理,也是人類經世治國的最高原則。孟子繼承並發揮了孔子的和諧思想,倡仁義,重人和;認為“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強調“治國當以仁義,然後上下和親”。荀子看到實際生活中的是非、善惡衝突,認為物質利益不能滿足人的欲求,而人性之惡必然引起對利益的紛爭,爭則亂,亂則窮。於是,他強調禮用於和的關鍵是“有別”和“義分”,即按照人的差別、等級,給予不同
  • 三的、適宜的分配。義分即“群道”,“群道當,萬物皆得宜”。群道如何“當”?依禮而行,禮就是“群居和一之道”。這是對孔子和諧哲學和中庸之道的系統 化 和深 化 。此 外 , 先秦 時 期的 墨 、道 、 法 等家,也都從各自的哲學視覺闡發了和諧為人和治世之道,造就了中國傳統倫理思想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輝煌時代 。漢代定三綱五常,獨尊儒術,並把綱常禮教定為制度,使“貴賤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鄉黨有序”,力求在民不敢爭的條件下達到一種宗法專制的和諧秩序。這種綱常道統幾經朝代更替而延續不變。雖然經過宋明理學、心學的哲學論證,使傳統的和諧思想更加系統化和理論化,但在用於經國治世的過程中也使和諧哲學帶上了僵化、虛化的特徵。宋明理學、心學雖然有深刻的哲學思考,但也並沒有真正通達世事的癥結。朱熹説,即使尊卑貴賤“ 似 若 不和 之 甚 ,然 能 使 之各 得 其 宜, 則 甚 和也”,而王陽明則講“致良知”,認為“事變只在人情裏”,“致中和只在慎獨”。這正同佛家所講清寂和敬、除惡於心的和諧,相互應和。明清實學在批判儒家哲學的空想成份、發掘其實學意義的啟蒙工作中起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康有為《大同書》對“人人平等,天下為公,人人相親,無惡無欺”的人道和諧世界的構想,梁啟超提倡民主、自由、愛己、利他,愛國的“新民説”,以及康梁的維新變法,特別是孫中山的革命思想和行動和追求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的社會理想,可以説是在西方思想潮流影響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和諧哲學,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的、革命性的實驗。從孔子到孫中山關於“和諧”觀念的涵義,與西方倫理關於和諧觀念的涵義比較,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①天地萬物的自然有序和完美;②事物存在的適中、適度,無過無不及的狀態;③兩種相反、相對因素和力量的協調、結合;④社稷前後承繼、穩定有序、順利有效的發展;⑤人的行為表現合節、順禮,內外一致;⑥人際關係的差別、輩分、等級的合禮有序;⑦家庭、民族、國家相處和睦、和平;⑧天人相應、相濟合一。中國傳統哲學關於和諧觀念的這些內涵和特點,已在幾千年的傳統思想演變過程中,在從“鬥爭哲學”向“和諧哲學”的轉化中,也在世界範圍內的和諧主義與衝突主義的對立中顯示出來。這種顯示表明了馬克思的一個深遠的預見:“哲學正變成文化的活的靈魂,哲學正在世界化,而世界正在哲學化。”構建和諧社會是中國炎黃子孫千年夢想,也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進程中提出的社會發展理想。和諧社會構想的提出,作為思想的發展不是偶然的,它是前人思想的繼承和突破,也是中國社會歷史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對和諧思想的理論的價值定位,既要與前人思想理論進行比較,也要對中國社會的歷史和現實進行正確的分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巨大成就,為在中國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基本前提和有利條件,但是這樣的歷史進程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複雜的矛盾和問題。中國當代歷史和現實有三大變化:一是社會轉型;二是多元趨勢;三是斷續結構。所謂“社會轉型”並不是轉向資本主義,而是沿着社會主義方向,在社會主義制度範圍內的變革,表現為公有制經濟轉變為以公有制為主體或主導與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發展的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所謂“多元趨勢”,是由於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帶來的社會利益 主體的多元化, 表現為價值觀念 、利得方式、生活方式等的個性化、多元化趨勢。所謂“斷續結構”是從歷史發展上看,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表現為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和信息社會三個歷史時期的社會成份同時存在於同一現實社會中,表現為社會文明時期的連續與斷裂、同在又不同的 結 構 。中國社會的這三大變化帶來的矛盾和問題,集中體現為利益的差別、矛盾和衝突。這種差別、矛盾和衝突表現在各個方面,如公有與私有、城市與農村、內陸與邊陲、港台與大陸、富裕與貧窮、幹部與群眾、強勢與弱勢,以及穩定與變遷、整合與衝突、團結與紛爭、文明與野蠻等等。大量的、主要的是非對抗性矛盾,也還有對抗性矛盾。因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是一個長期、艱難但又極其偉大、光輝的歷史過程 。社會存在矛盾、衝突和不安定因素並不可怕,有如自然界常有寒暖風雨一樣,矛盾衝突是社會發展
  • 的常態,平衡與不平衡、安定與不安定總是混在一起的。那種認為構建和諧社會就要“把矛盾消滅在萌芽 狀 態 中 ” 的想 法 是 錯 誤 的 。矛 盾 從 萌 芽 、 展開、成熟、轉化到消亡,是一個發展過程。社會矛盾要在其發展過程中依據一定的條件,採用適當的方法去化解,盡可能結合對話、商談等方法,使矛盾的對抗性質緩和以至轉化,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從幾千年的中西文化思想發展來看,主流思想還是把和諧社會看作:存在矛盾和衝突但又能正視並妥善化解矛盾和衝突的社會 。一般説來,社會結構的轉型時期同時也就是新舊倫理關係更替時期,在這樣的歷史過程中,社會不僅充滿著矛盾和衝突,而且也會伴隨着某種暫時的倫理秩序的紊亂。這種紊亂狀態的風險和消失,在根本上有賴於新的倫理關係及其和諧秩序的確立,有賴於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自覺地、有力地實施社會引 導 和 控 制 ,特 別 是 需 要 法 律和 道 德 的 公 正 原則。當一個社會中人們都認為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調節均屬公正 或大體公正時, 人們就會對社會 、國家抱有自然而然的信心和感動,就會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團結合作、同心奮鬥的良好秩序;而不公正造成的人心分離和社會的無序狀態對社會和諧的破壞,要比其他任 何形式的破壞都 更為嚴重和深遠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只是美好的理論,它也是為了實際的目的用實際的手段所要做的最實際的工作 。
  • 林則徐禁煙活動中的澳門戰略張運華 *1 60多年前,林則徐作為中國近代開眼看世界的第一人和中國偉大的愛國者和民族英雄,英勇地領導了 中 國 人民 反 抗 西方 資 本 主義 侵 略 的第 一 場 鬥爭,開展了轟轟烈烈地嚴禁鴉片貿易的運動,在自己短暫的政治生涯中留下了光輝的一頁。在整個禁煙活動中,林則徐對澳門問題的戰略眼光和具體事務的處理,效果極佳,充分體現了一個政治家的遠見卓識和足智多謀 。一、禁煙前夕的澳門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它位於中國南海之濱珠江口西側。明代時澳門僅是珠江口外的一個泊口,到1 6世紀30年代,隨着廣州市舶司(中國古代稱外國商船為市舶,而負責管理對外貿易事務的機構 就 稱 市 舶 司) 從 高 州 府 電 白縣 遷 至 香 山 澳 門後,澳門開始成為一個貿易港口,《澳門紀略·官守》對此記載説:“唐宋以來,諸蕃貢市領之市舶提舉司 , 澳 門無 專 官 也。 正 德 末, 懲 佛 郎機 頻 歲 侵擾,絕不與通……蕃舶禁絕……(至嘉靖)十四年,都指揮黃慶納賂,請於上官,移舶口於濠鏡,歲輸課二萬金,澳之有蕃自黃慶始。”張甄陶的《澳門圖説》也認為“澳有夷自是始 。”1 葡萄牙由 此取得 了在澳門停靠船舶的便利。1 557年,葡萄牙勾結“牟奸利”的工商,從大陸運來磚瓦木石,“用強硬法蓋屋成村”,開始在澳門非法定居,從此“澳門這個南方的小島被租用了,成為幾個世紀以來歐洲人在天朝的唯一立足點。” 2 以後,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建城牆、炮台,自立“自治機構”(主要成員為總督、大法官、主教),長期盤踞在澳門,但中國政府一直行使着自己的主權,在澳門設官、駐軍、收租徵税 。由於中國政府給予居澳葡人的特許權和優待,葡人進入澳門後,壟斷了中國對外貿易達一個世紀之久,這期間,除了朝貢國進行少量的官方貿易外,中國的幾乎全部 進出口貿易都為 葡萄牙人所壟斷 。這種狀況,引起了其他西方帝國主義的妒忌,1 7世紀後,隨着葡萄牙在東方霸權的日益衰落,以及海外殖民據點的先後喪失,許多西方帝國主義國家都企圖奪取澳門,並將澳門作為侵略中國的基地。因此, 使 得 澳 門 在對 外 關 係 中 的 地位 變 得 越 來 越 複雜,地位也越來越重要。由於葡萄牙勢力的衰退和中國政府對澳門貿易政策的限制,從明朝末年開始,澳葡的經濟就逐漸走向衰落。到1 8世紀中期,澳門貿易的衰落終至不可收拾,在澳門的葡萄牙商船每年不過十隻,居住的人口只有約600餘家,每家約三男而五女,“樓房多空曠而無人居”,葡人生活也極為貧困,有的甚至淪為乞丐、土匪,“澳夷中已有流為乞丐匪類者,行乞之夷婦尤多。” 3 但葡萄牙殖民者為了賺取高額利潤,不僅進行大量的苦力貿易,而且開始進行大量的鴉片貿易。最早的鴉片貿易就是葡萄牙人在澳門開 始 的 。鴉片本不產自中國,原產地為土耳其,從唐代開始傳入中國,初名罌粟,明朝時稱之為烏香、鴉片或阿芙蓉。南洋諸國以為貢品,與黃金等價。葡萄牙人從印度來到澳門後,輸入漸增。1 6世紀晚年,* 五 邑 大 學 五 邑 文 化 與 華 僑 研 究 室 研 究 員
  • 海關開始徵税,列入藥材項下,與自菲律賓傳入的煙草混合吸食,《鴉片事略》載:“明末蘇門答臘人變生食為吸食,其法先取漿蒸熟,濾去渣滓,複煮和菸草 葉為丸 ,置竹 管就 火 。”4 清初 其法 益精 ,“煮土成膏,鑲竹為管,就燈吸食其煙,不數年流行各省,甚至開館賣煙。”從1 6世紀開始,葡萄牙人就開始向中國進行鴉片貿易,“從十六世紀開始到一七 七 三 年 , 即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把 印 度 半 島 孟 加拉、比哈爾和奧理薩等三個地區所產鴉片的壟斷權攘為己有的那一年為止,這兩百多年主要是葡萄牙人向中國輸入鴉片的時期 。” 5 1 729年,葡萄牙人從印度的果阿和達曼販運到澳門的鴉片約為200箱,按每箱50公斤計算,即達1 萬公斤左右。在葡萄牙殖民者的經營下,1 767年鴉片的進口數量達到1 000箱。6它們分別由四艘船從印度運來,具體是:“攝政王號”388箱,“安吉利卡號”396箱,“貝利沙里奧號”4箱,“安喬斯號”227箱。鴉片貿易給澳葡帶來了高額利 潤 , 葡 萄牙 人 千 方 百計 想 要 壟 斷鴉 片 的 販 運權,規定外國人販運鴉片只能用葡萄牙船起運,並在澳門卸貨。葡萄牙人的這種壟斷局面,隨着英控東印度公司的興起,就迅速被打破。1 77 3年,英國開始從印度向廣州輸入鴉片,從1 7 80年起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了對鴉片的貿易,從此,葡萄牙人向中國輸入鴉片的數量就處於次要地位,而英國成為最主要的鴉片販運者,鴉片也成為其對華商品中最大宗的“商品”。從1 821 起,除東印度公司參與販運外,參加鴉片走私的還有“港腳商人”(為東印度公司允許,來自印度的商人,其船名曰 coun t r y sh ip,港腳為coun t r y 的譯音。)從1 821 到1 834年,港腳商人運到中國的鴉片從501 1箱增加到1 9,362箱,1 834年以後到1 839年,每年運入中國的鴉片至少當在35,200箱,是鴉片戰爭前的最高數字。馬克思批出,1 834年在“鴉片貿易史上,標誌着一個時代”,“由於東印度公司從商務機關改組為純粹的行政機關,對華貿易就完全轉到了英國私人企業手裏,它們幹得非常起勁,以致不顧天朝拚命抵制,在一八三七年就已將價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三萬九千箱鴉片順利地運入中國。”7 到鴉片戰爭前夕,鴉片佔英國對華輸出總額的50%以上,印度政府收入的1 /1 0也來自這項非法而不人道的貿易,僅孟加拉一處就近1 00萬金磅。1 9世紀初,美國煙販從土耳其運往廣州的鴉片每年也達1 000餘箱。這樣,澳門就從曾經是溝通東西方經濟的重要商埠,開始蜕變為鴉片走私販子的巢 穴 , 變 成 了 外 國 侵 略 者 的 一 個 鴉 片 販 運 中 心 。“澳門為 華洋商 聚集之所 ,洋樓 屯貯煙土 ,久成 弊藪。”8 不僅如此,外國侵略者,尤其是英國侵略者還利 用 澳門 作 為刺 探 中 國沿 海 和內 地 的情 報 收 集站、對中國人試行奴化教育的場所。這樣,鴉片戰爭前夕,澳門不僅是西方各國商人來華貿易的立足點,也是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對華走私鴉片的據點,外國鴉片販子藏身抵抗禁煙的基地 , 還是 西 方列 強 對 華侵 略 的情 報 站和 給 養 基地 。二、禁煙抗英鬥爭的前哨站鴉片的氾濫,引起了清王朝的高度關注。雍正時(1 729)就以鴉片淫蕩傷人,予以禁止,對煙販及開煙館科以重刑,但沒有對吸食者作具體規定。儘管這一禁令並非指鴉片本身,而是指煙草與鴉片合制的鴉片煙。1 796年,中國首次禁止鴉片輸入,以後清朝皇帝都主張禁煙。從1 821 到1 835年,各方論陳煙禍、銀漏及應如何處置的章摺,朝廷頒佈的有關法令 , 不 下數 十 道 ,但 是 , 由於 清 政 府吏 治 的 腐敗,禁煙效果總是適得其反,禁令越嚴,鴉片走私越氾濫。鴉片走私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中國文庫》登載了一位比較正直的外國人寫的文章指出 : “鴉 片 走私 長 此 下去 , 必然 成 為戕 生 、 蕩產、敗德的罪惡根源。吸食鴉片,中國人視為最醜惡的行為,最巨大的災難,使中國人民遭受痛苦 。受害 者 遍 及各 階 層 ,上 至 皇 室、 下 至 最貧 困 的 農民,生於最上層富貴之家的游手好閒的人物,造成一種風氣,此行彼效,一家傳染一家,很快就成為一種 可 怕 的狂 熱 。 這種 習 氣 ,由 上 層 蔓延 到 士 大夫、文武官員,而至軍隊和所有貧困階層 。”9 鴉片煙毒 , 扼 殺了 中 華 民族 的 生 機, 是 病 國病 民 之 大害。因此,舉國上下普遍要求禁煙。這時,林則徐給道光皇帝上奏,嚴正指出:“若猶泄泄視之,是使數十年後,中原幾無可以禦敵之兵,且無可以充餉之銀,興思及此,能無股栗 !”10 林則徐這篇充滿憂國憂民情感的奏摺,使道光皇帝心驚猛醒,當天加以獎勉,要他賡續執行。接着命軍機大臣等會議覆奏,各督撫上緊查緝。吸食的王公革爵,倡議馳
  • 禁的許乃濟罷官,召林則徐來京面商。1 838年1 2月28日至1 839年 1 月3日,七天之間,召見八次,每次約9 0分 鐘。 賜予 紫禁 城騎 馬的 殊榮 ,授 以欽 差 大臣,查辦廣東海口事件,節制水師,清查鴉片來源的重 任 。這 樣 ,林 則 徐 就被 推 向了 禁 煙的 歷 史 舞台,使這場民族自救運動賦予了新的面貌,他本人也以中華民族英雄人物的高大形象出現在歷史舞台上 。林則徐奉旨來廣東查禁鴉片,採取的是杜絕來源為先的查辦海口與重治國內興販開館,吸食結合起來的禁煙方針,“修內禁者,當以嚴吸食為先,禦外來 者 ,仍 以 嚴海 口 為 要 。”11 要杜絕鴉片來源,就必須弄清鴉片進口的來龍去脈,早在1 82 1 年(道光六年),兩廣總督阮元的奏章中就説:“鴉片來路大端有三:一系大西洋(即葡萄牙 —— 引者),一系英吉利,一系米利堅。大西洋居澳門,每於赴本國置貨 及 赴 別國 貿 易 之時 , 回 帆夾 帶 鴉 片, 回 粵 偷銷。”12 1 831 年馮贊勳的奏章中也指出:“溯查夷船帶煙土來粵,從前潛於香山縣之澳門地方 。”13 中國政府在黃埔港嚴禁鴉片貿易時,外國鴉片販子又把鴉片轉運到澳門。後來,由於鴉片在澳門屢經查禁後,鴉片貿易又進入了伶仃洋一帶,但英國裝載鴉片的“躉船雖在外洋,而澳門實為夷商聚集之所,且其 間 華 夷雜 處 , 漢奸 勾 串 尤多 。 若 不從 澳 門 清源,則內外線索潛通,仍恐漸成弊藪 。”14 因此,要想杜絕鴉片來源,必須先從澳門入手。另外,從戰略地位來看,在廣東綿長的海岸線上,海口是通往廣州的必由之路,而虎門是中路海口的咽喉,尖沙嘴、澳門又居中路海口前沿的兩側,鉗制住伶仃洋面。因此,澳門的戰略位置十分重要,林則徐同時確立了“虎門為最,次即澳門”的戰略思想,隨時準備迎擊外來侵略者的戰爭挑釁,確保澳門的安全。首先,林則徐向中外商民和澳葡當局嚴正告示: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擁有對澳門的主權,“澳門雖濱海一隅,亦是天朝疆土,豈能任作奸犯科之人永為駐足乎 ?”15 並針對當時澳門鴉片走私“或謀在澳門起卸貨物,或寄洋面相勾結銷售”,“其在澳門起卸者,非串通西洋夷人為之囤貯,即引誘華民鋪戶為之行銷 。”16的情況,林則徐發佈了《嚴禁中外商民販賣鴉片煙示》,重申嚴禁:“嗣後凡別國貨船粵,不在西洋額船之內者,除循例進黃埔報驗,歸行納課之船,仍准照常貿易外,其不進黃埔,又不回國者,既為營私奸夷無疑,均當並力驅除,不許與之交接。如敢勾通起卸貨物,私相授受,無論澳門鋪戶以及出海商船,並住澳之西洋夷人,一有犯法,皆必從重懲辦;其人問罪,貨物沒官。倘向私售鴉片,一經查獲,既恭請王命正法。”17 而“凡經營正當之貿易,並與夾帶鴉片之惡行確無牽涉之船隻,應給予特別優待,不受任何牽累。”18 林則徐的這一措施,維護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英國鴉片販子,瓦解、分化了西方殖民主義者的聯盟陣營,充分利用了它們之間的矛盾,有效地推動了促葡抗英戰略的實施,起碼爭取了澳葡當局嚴守中立。其次,對待駐澳的葡萄牙人,林則徐十分注意鬥爭策略,他承認歷史,在重申中國對澳門擁有主權的前提下,維持現狀,保留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寄居權,繼續給予貿易上的優惠待遇,並向澳葡當局一再聲 明 , 凡 遵守 中 國 法 令進 行 正 常 貿易 的 葡 人 將“力加保護,斷不使被人欺 淩”19 甚至同意中國軍隊必要時可進澳“外禦英夷,內安爾眾 。” 20 但絕不允許私存鴉片,進行任何形式的鴉片走私,所有存留的鴉片一律呈繳,在《令諭澳門同知傳諭委黎哆將澳門洋樓鴉片呈繳》的公牘中,林則徐嚴令指出 :“前已訪得西洋住澳夷人,多有私將鴉片存貯夷樓,販賣漁利,歷次拿獲煙匪,供指賣自澳夷,確有案據……本擬即刻封澳,不許居民交易,並撤去該夷買辦,查明囤販之人,照例治罪。姑念該夷平素尚稱恭順,是以稍寬一線。”他警告澳葡當局,“如果能將現存煙土全繳出,尚屬畏法良夷,或可寬其既往,奏懇大皇帝天恩,免其治罪。倘再執迷不悟,不肯盡數繳呈,妄圖存留售賣,是其有心違抗,怙過不悛,雖以天朝柔遠綏懷,亦不能任其藐玩,惟有撤去買辦。封澳挨查,從重懲創,恐該夷不能久居澳地也。” 21“ 凡從事私售鴉片之船隻,必嚴加查究,從重罰治,決不絲毫寬容。”22 並正吿澳葡當局“一俟虎門收繳(鴉片)完峻,即當前赴澳門,一體查辦。”23 對這些承諾, 林則徐言出 必行,決不 食言 。1 840年2月,義律不顧中國政府的一再警告,悍然調遣軍艦“海阿新”(H yac i n t h)號闖入澳 門內港 ,停泊於媽閣廟附近,並且先後兩次致函澳門總督,
  • 聲稱派遣軍艦進駐澳門內港,是為了保護在澳的英國人,預防其他事變。澳葡當局在迫使英艦離港的同時,一再向中國官員表示,惟恐英國人報復,不擬驅逐繼續留在澳門的英國人,並以“恐受首先肇釁之名,須待英夷先自肇釁,再行計議”為由,繼續婉拒堵禦英軍的中國軍隊進入澳門。企圖以此來達到在中、英衝突時不服從中國政府管轄,實行局外“中立”的立場。對澳葡當局“畏英夷之強,顧前瞻後,勢所難免” 24 這種首鼠兩端的態度,林則徐一方面表示理解,另一方面義正嚴辭,堅決鬥爭,他再一次重申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指出澳門乃“天朝土地”,“各國夷人俱不准混行托足,獨許西洋夷人聚族而處,長育子孫”,是中國皇帝對他們的特殊優待,因此,澳葡當局應“敬聽官憲指示”,配合中國官府妥為佈置入澳的軍隊,一旦有事,便“隨同拒敵”25 使澳門不被英 軍侵佔。鑑於 澳葡當局褊 袒義律,阻止中國政府派兵保護澳門的情形,林則徐斷然採取了暫停澳門與內地貿易的方法。致使中國商民 相 繼 離 開 澳門 , 盜 賊 、 流 氓則 大 肆 搶 掠 、 盜竊,中外居民人心惶惶。這樣,澳葡當局才按照中國政府的要求,將駐澳的英國人全部驅逐。在澳門的英國人被驅逐後,林則徐立即下令宣佈恢復澳門與內地的貿易,“以無損西夷生計”。26 這樣,迫使葡方不敢無視中國主權,做出任何有損中國主權的決定,剩下的就只有與中國政府合作,或是“誠踐其兩邊不理之言”,保持最低限度的中立。為了杜絕澳門的鴉片來源,力促澳葡當局協助中國政府查禁鴉片,1 839年5月,林則徐命令佛山同知劉開域、澳門同知蔣立昂、香山知縣三福、香山縣丞彭邦晦等一批官員前往澳門,“仿照編查保甲之法,將通澳華民一體按戶編查,毋許遺漏,並督同該夷目搜查夷樓有無囤貯鴉片。”27“住澳之西洋夷人及 各 國 租 賃西 洋 夷 屋 居住 者 , 皆 在應 行 編 告 之列。”28 清查的結果是當時全澳共有中國居民1 7 7 2戶,人口7033人,葡萄牙居民727戶,人口561 2人,英國居民57戶。總人口約為1 2,000-1 3,000人之間。這是澳門有史以來進行的首次正式的、系統的人口普查 。 之 所 以採 用 保 甲 之法 , 是 因 為林 則 徐 認 為“行保甲之法……五家十家之間,耳目最為切近。興販吸食,斷難 瞞其鄰人。”29 相互之間可以監督 ,“俟冊繳到日,即親身赴鄉,挨戶點查。如查有興販吸食實據,即照例嚴拘究辦,毋得草率徇隱。”30 這樣可以收到“除積弊而挽頹風”之效,因此,“求所以塞其源而截其流者,莫如保甲為最善。”31 林則徐的這一措施,使澳葡的鴉片販子“將鴉片運往各處夷埠,不敢在澳潛藏 ”32 ,1 839年9月3日,林則徐又率領官員巡視澳門,查看澳門禁煙實情。並向澳葡民政長官“宣佈恩威,申明禁令”,諭以安分守法,不許囤貯禁物,不許徇庇奸夷,上負大皇帝撫綏懷柔之至意。澳葡官員對此“點頭領會”,並當場明確表示,“現在隨同官憲驅逐賣煙奸夷,亦屬份內之事”,這樣,在禁煙問題上爭取了澳葡當局的“合作”和“中立”,使澳門的“西洋夷樓實無存貯煙土情事。”33在對澳葡當局採取懷柔政策的同時,對待盤踞在澳門、破壞禁煙的英國殖民者,林則徐採取了堅決鬥爭,而鬥爭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繳煙、“具結”、“交凶 ”而展 開的 。清政府宣佈決定禁煙時,澳門就立即被在華的外國鴉片販子當作藏身之地和逃離中國的孔道。1 839年1 月,當林則徐自北京南下廣東禁煙時,長年住在廣州的英國大鴉片商查頓等就“請牌下澳”,隨後從那裏逃回英國。還有不少鴉片販子聚集在澳門,觀望整個事態的發展。1 839年3月1 8日,林則徐在廣州發佈責令外國人盡數呈繳鴉片命令時,鑑於鴉片販子勢必取道澳門逃離中國的動向,便在第二天通過粵海關監督豫坤發佈了禁止一切外國商人離開廣州前往澳門的通告,“當欽差大臣駐粵期間,在徹查夷商與內地人民的結果尚未確定前,停止夷眾前往澳門。”34 義律擔心中國官府前往澳門緝捕藏匿在澳門 的 英 國 奸 商 , 於 3 月 2 2 日 請 求 澳 門 總 督 邊 度(Adr iao Accac io de S i l v a P in to)保護在澳的英國居民。邊度表示只願保護守法的僑民,不保護從事非法貿易的商人,從而使義律的陰謀末能得逞。當英國大煙販顛地被林則徐認為“首惡”,予以傳訊後,義律一方面大肆進行戰爭叫囂,要求英國商船掛起英國國旗,“準備抵抗中國政府的任何攻擊。”35 另一方面親自從澳門到達廣州進入商館,庇護大煙販顛地,而且“把顛地安頓在他的公事房裏,放在他的親自保護下。”義律的目的就是要對抗林則徐,破壞林則徐的禁煙鬥爭,掩護顛地乘夜脱逃。林則徐採取斷然措施,截回顛地後,封艙、封館,“參
  • 照歷屆英夷違抗即行封艙之案,……將各夷住泊黃埔之 貨 船暫 行 封艙 , 停 其貿 易 。又 夷 館之 買 辦 工人,每為夷人潛通消息,亦令暫行撤退。”切斷廣州與澳門之間的一切交通。同時,增派軍隊,“並將前派暗防之兵役酌量加添,凡遠近要隘之區,俱令明為防守,不許夷人往來。”36 這樣,使軟禁於廣州的鴉片販子無法逃脱,甚至得不到澳門、黃埔及鴉片躉船的任何消息。在此情況下,林則徐再次要求義律“曉諭各夷人,遵諭將躉船煙土迅速全繳,不但人船買辦一切照常……從此各夷人均作正經買賣,樂利無窮。”37 對林則徐所採取的這些措施,義律卻借此大造戰爭輿論,將此稱為“越軌暴行”,並要求林則徐發給護照,還進一步威脅説:“如果不發護照”,就“不得不被迫認定本國的人員和船已被強行扣留,就要作相應的行動。”38 林則徐嚴辭拒絕,一定要英國鴉片販子繳煙。這樣,義律在3月28日無奈地令英國商人呈交全部鴉片,“本總監督,為了不列顛女王陛下政府並代表政府,充分而毫無保留地願意對繳出鴉片的全體及每一位女王陛下的臣民負責,轉交中國政府。”39還令副監督參遜前往澳門,傳諭停泊於各處的鴉片躉船駛至虎門,向中國政府呈交鴉片。這樣林則徐就粉碎了義律企圖利用澳門作為其販賣鴉片的企圖,保證了禁煙運動的有 效 開 展 。為了永遠根絕鴉片貿易,並使外國人忠實地遵守中國法律,林則徐採取了“具結”的措施,在實行繳煙的同時,林則徐先後向外國商人三令五申,讓他們必須寫保證書,聲明“嗣後來船,永不敢夾帶鴉片,如有帶來,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40 在清政府頒佈《夷人治罪專條》後,林則徐進一步要求具結內寫明“遵照欽頒新例,如有夾帶鴉片,人即正法,貨船全行入官字樣。”41 並親自擬定了保證書的格式,即:“具切結英吉利貨船主夷率夥計及僱傭人等今赴天朝大憲台前,結得本船裝載,等貨來廣貿易,懍遵欽定新例,不敢夾帶鴉片。倘查出本船有一兩鴉片,願將夾帶之犯,聽憑天朝官憲即行正法,船貨全行沒官。若查無夾帶鴉片,應求恩准照常進黃埔貿易,良歹分明,情甘貼服。所具切結具實。道光 年 月 日具切結英夷船主 夷商”義律對此採取了針鋒相對的對抗方針,禁止英人在具結保證書上簽字,並於1 839年5月4日命令所有英商離粵,進入澳門。來到澳門後,義律更加猖獗地進行活動,一方面向英國政府發出一系列鼓吹戰爭的文件,等待國內新的指令,同時還策劃了不少陰謀。離開廣州時,義律曾請求林則徐派委員到澳門來“妥議禁煙章程”,以便永遠除絕“違禁買賣”,但當林則徐派人前往澳門後,義律又突然提出了讓英國商船在澳門裝卸貨物的要求,林則徐認為,義律的這一要求是企圖利用澳門孤峙海隅而可周通內地的地理環境,將澳門作為新的鴉片囤貯之處,因此,決絕批駁,“則徐以澳門西洋船舊有定額,非英船可得援照,如不入泊黃埔,海關從何徵税,私貨從何稽核,嚴詞批駁。”42 並通過粵海關下達除當地商業照舊外,禁止在澳進行一切貿易的命令,宣佈一切船隻“只有兩條路,或進港,或離境,決無中間路線可走。”對此,義律惱羞成怒,悍然聲稱:“不准在澳裝貨,便無章程可議”,拒絕與林則徐派出的官員會商,並阻止該國船隻進埔。儘管義律反對具結,但不少外國商人要求早日結束爭端,具結進入內河,據林則徐稱:“至該國貨船,陸續來粵,計至此時,已有三十二隻之多,該夷商滿載而來,無不早圖進口,開艙貿易,乃被義律一人把持阻撓,俱在尖沙嘴一帶聚泊。廣東天氣炎熱,各船中如洋米、洋布、棉花等貨,難免潮濕霉爛,業已怨懟同聲,臣等令洋商通事,責諭分赴各船,剴切開導,催令進口。”43 後來,英國“擔麻士 葛 ”( Th o ma s Cou t t s) 號 商 船 的 船 主 灣 喇(Wa r n e r) 在澳門具 結後,第 二天便抵 達黃埔, 接着,又有英國商船“皇家薩克遜”(Roya l Saxon)號船船主噹啷(Danne)出具了如夾帶鴉片“人即正法,貨即沒官”的甘結,在林則徐驅逐在澳居住的英國人時,被允許入澳居住,“以示優恤”,其他英國人則被驅逐出澳。這一事實更加堅定了林則徐要求外國商人遵守中國法律的決心,“彼愈不輕易具結,即愈知具結之可靠,亦愈不能不向其飭取。”44 一直到鴉片戰爭爆發,林則徐離開廣州,凡沒有具結的英國船隻,始終都未能進入黃埔,進行正常貿易。就在林則徐就具結問題與英方進行尖鋭鬥爭的時候,1 839年3月7日又爆發了林維喜事件。當時,一批英國水手在九龍尖沙嘴毆打當地居民,其中林維喜因傷重於次日死亡。案發後,林則徐要求義律立即交出兇手,嚴正指出,不能“因英夷而廢法律。”45
  • 義律則向中國官員遞交一封信稱:“遠職遵國王之明諭,不准交罪犯者,按照本國之律例,加意徹底細查情由,秉公審定。”並在商船“威廉姆堡”號船上 私 設 法 庭 , 按 英 國 法 律 對 6名 兇 犯 進 行 了 “ 審判”,兩名水手以騷亂罪處以監禁3個月,每人罰金1 5磅,三人被判監禁6個月,各罰金25磅,另一名水手不了了之。而這些“罪犯”一到英國,便都被釋放。在審判團的成員中,還包括有大鴉片犯在內的英國商人。更為囂張的是義律在進行審判時,還邀請中國官員出席旁聽。為了對強橫的英國人稍示懲儆,林則徐決定將他們逐出澳門。林則徐令澳門同知和澳門縣丞聯銜發佈吿示,其中規定,禁止向英國人提供食物,為英國人服務的買辦、工人須在3天內離開澳門;葡萄牙人須向中國官吏提交每日所需食物的清單,須中國官吏核准後發給牌照,由店鋪定量供應。接着,又與鄧廷楨等抵達香山縣城,發佈派兵封澳、勒令“英夷”離澳的命令。在給澳門中外居民的曉諭中,林則徐指出,此次封澳,“專為英夷違犯,不得不治以威,與別國均無干涉”,又指出,按照歷來的章程,“夷商”在銷貨後,即不得在澳門逗留,如今英商既不進口貿易,自然不得繼續羈留。中國差役高興張貼着這一諭示的木牌,敲鑼在澳門所有主要的街道、集市上遊行、宣示。接着,澳門同知又向澳門總督下達了不准葡萄牙人接濟英國人,如敢違犯, 人將被逮捕、店 將被查封的命令 。這樣,居住在澳門的英國人基本上沒有了蹤影。後來,由於義律堅不具結,林則徐再一次下令驅逐在澳的英國人。這裏,充分表現了林則徐維護中國主權和法律的決心,粉碎了英國政府攫取中國領事裁判權 的 圖 謀 。在與英國進行繳煙、“具結”、“交凶”鬥爭的同時,林則徐也加強了對澳門的政務管理和軍事準備。1 839年 1 0月, 在澳 門舉行 的關 於貿易 章程 的中、英第二次談判破裂後,英國侵略者接連向中國水師進行挑釁,林則徐等人積極地進行戰鬥準備,通過澳葡當局購買了可放68磅炮彈的黃銅大炮,參照澳門炮台的樣式,在珠江口內修建、加固了一批炮台,還通過駐澳的官員、引水員偵察來華英艦的動態。另外,還從澳門密購了英利物浦製造的鋼炮及外國船艦,林則徐曾説:“我之聯絡佛蘭西、彌利堅及購買船,其樞紐皆在澳門。”46 拔水陸兵在澳門附近的各個要隘佈防,被佈防在澳門的兵勇達1 300餘名。另外,將升任南澳鎮總兵的惠昌耀留香山協之任,“以其防澳夷人”。在易中孚與惠昌耀會同防範下,澳門“商旅居民,極為安謐,即他國在澳夷人,亦皆各自貿易安靜如常。”他們“隨處偵拿接濟,嚴斷漢奸,務令盡絕勾通,俾其[英夷]坐困。”47與此同時,林則徐還決定派遣官職較大的幹員進駐澳門,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控制澳門的局勢。他們認為新授廣東廉道易中孚辦事勇敢、能耐勞苦,奏請朝廷讓高廉道暫住澳門,以無人居住的粵海關監督行署為駐地,直接節制駐前山寨的內河水師都司及其率領的363名士兵以及進泊澳門內港的水師師船。此後,凡遇“稽查澳夷額船,斷絕英夷冒混,緝拿漢奸接濟”48 等事,都由他督同澳門同知、香山縣丞一體辦理。清政府很快就允准了這一奏請。這樣,就牢牢掌握了澳門的主動權,確保了澳門的安全。當1 840年6月英軍封鎖珠江海面時,卻“在粵無可乘之隙。” 49“自關閘至澳門一帶,咸保無虞。”50三、探求西情的窗口鴉片戰爭前夕,資本主義各國積極擴張勢力,開拓市場,佔領和掠奪殖民地,而在清政府治理下的中國卻積弊叢生,沒落衰微,對外面的世界一無所知,對西方資本主義對古老中華帝國的覬覦懵然不知,就更不用説對外國情況的瞭解了。正如林則徐所説:“沿海文武員弁,不諳夷情,震於英吉利之名,而實不知其來歷。”51 林則徐南下禁煙前,作為清政 府 的 官員 , 他 也像 其 他 閉目 塞 聽 的士 大 夫 一樣,對西方一無所知,但在禁煙和反侵略鬥爭的實踐中,林則徐堅信只有瞭解西方,才能和西方侵略者作 鬥 爭 ,因 此 , “必 須 時 常探 訪 夷 情, 知 其 虛實,始可定控制之方。”52 而林則徐瞭解西方的首選之地就是澳門,這裏成了他瞭解西方、探求西情的窗口,他説:“其澳門地方,華夷雜處,各國夷人所聚,聞見最多,尤須密派精幹穩實之人,暗中坐探, 則 夷情 虛 實自 可 先 得。 … …近 年 僱有 翻 譯 之人, 因 而輾 轉 購得 新 聞 紙密 為 譯出 , 其中 所 得 夷情,實為不少,制馭準備之方,多由此出。”53 金安清的《林文忠公傳》説:“公獨設間得其新聞紙,及外洋記載,通以重譯,能中其窺要,而洋人旦夕所為,纖悉必獲聞,西酋駭為神助。”
  • 林則徐利用澳門作為瞭解西方、探求西情的窗口,最主要的工作是翻譯。這種翻譯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翻譯西報,即編譯《澳門新聞紙》1 839年3月,林則徐來到廣東後,一方面採取不妥協的禁煙措施,一方面組織有關人員翻譯外國書報。當時澳門為外國人的居留地,辦有幾份主要的報紙:《廣州週報》、《廣州紀事報》、《新加坡自由報》,它們係由英國自由貿易派商人主辦。前兩種報紙原在廣州辦,後移到澳門;《中國叢報》係由美國傳教士裨治文所辦,林則徐組織有關人員,選譯出一部分新聞和評論,編輯成《澳門新聞紙》。所謂“新聞紙”一詞,是當時中國人對近代報紙的稱謂。當時,《澳門新聞紙》編譯的主要內容包括:關於印度出產鴉片及販運到中國來的情況;關於英 、美鴉 片 販子 如 何賄 賂 清 朝官 員 使之 私 自放 行 的 記載;關於清政府的禁煙措 施及鴉片被收繳的情況 ;關於英國等各國報刊上干涉中國禁煙的正義行動、鼓吹發動侵華戰爭的言論;關於沙俄向南擴張威脅中國西部邊疆的動向等。林則徐又根據《澳門新聞紙》上的零星材料,按專題分別整理加工,匯輯成《澳 門月 報 》, 其分 別 主要 是 :外 國( 主 要是 英 、美、印度、孟加拉、沙俄、阿富汗等國)地理、歷史等情況介紹; 各國輿論對中國 禁煙運動的反映 ;外國報刊對中國社會狀況以及茶葉貿易、兵事等的評論。後來,在魏源編撰的《海國圖志》中收入了《論中國道光十九年及二十年新聞紙》、《論茶葉》、《論禁煙》、《論用兵》、《論各國夷情》等篇章。林則徐還從《澳門月報》選摘了一些內容,附在奏章中上呈道光皇帝。(二)翻譯西書林則徐當時所得西書,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直接從外國人手中購買,一是由一些外國船隻攜帶而來。這一時期,林則徐譯的主要書籍資料有:1.《四洲志》該書係譯自英國人慕瑞的《世界地理大全》。此書1 834年在英國印行了第一版,經過增補,從1 837年起在美國出版,此後1 0多年中,差不多每年印行一次。林則徐編譯的很可能是1 837年或1 838年的印行本。慕瑞原著為1 500頁,而林則徐對原著內容作了大量的精選,總字數為1 1 4,000多字,不及原著的1 /1 5。該書記述了世界五大洲中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歷史、地理概況,為中國第一部較系統的世界地理誌 。 它 使 中國 人 對 世 界的 認 識 向 前邁 進 了 一 大步, 使 中 國 人瞭 解 了 許 多聞 所 未 聞 的外 部 世 界 知識,不失為中國認識世界的一塊重要里程碑。2.《國際法》又名《國際法運用在行為和民族與主權事務的自然法則的原則》。為瑞士人瓦特爾(滑達爾)所作。譯於1 839年,現保存在《海國圖志》第82卷。有兩種譯文,一是袁德輝翻譯的,另一種是傳教士伯駕翻譯的。主要內容是關於違禁物及其處理、涉外法權、封 關、戰 爭等 。3.《華夷事言》為摘譯德庇時在1 836年出版的《中國人:中國帝國及其居民的概況》一書,介紹當時外國人對中國某些政策的看法。從這裏可以瞭解外國人對中國有關事情的看法,也可以瞭解外國人對中國有關問題的動態。有利於及時採取措施。4.《對華鴉片罪過論》作者是一名美國牧師,名地爾窪。他站在宗教的立場上,揭露了鴉片貿易的危害,呼籲英國要和中國人合作來制止鴉片貿易。林則徐通過譯西書、譯西報掌握了大量的西方知識,並將這些知識運用於對敵鬥爭的實踐。在“論用兵”中,我們可以看到,通過翻譯澳門書報,林則徐“具知西人極藐水師,而畏沿海梟徒及漁船蜑戶”。54 因其進一步發 展了民心可用 思想,招募 漁民、蛋戶編成水勇,採用火船出其不意進攻敵人,而所反饋資料中,得知敵人對火攻的評論説:“中國人 若 放 火得 法 我 等船 應 大 受其 害 。 此算 是 第 一位,後來恐中國人若一熟練,駛火船有准,則更有危險之事,切當小心提防之。”看到這則消息後,林則徐更增加了反侵略戰爭的信心。另外,林則徐還瞭解到英國許多人認為英商輸入鴉片到中國是違背中國法律的,“以為鴉片不但壞中國人之風俗,並令中國人猜忌英吉利人,令兩國通商有嫌恨。現在有許多仁愛之人,立為一會,欲禁止此貿易。” 55蘭頓新聞紙內載云:“律士丹合遞一稟,講論中國停止貿易,皆由鴉片犯禁起見,請國王將鴉片貿易停止。中國人禁止鴉片,係為風俗、政事、税餉,外國人應遵其法律而行。”56 至於中國的禁煙,也不
  • “足以為我們攻打他們的緣故”,對於戰爭,英國國內也有不同意見,“現在蘭頓國都中,有助官兵要打仗者爭論三晝夜,決以紙鬮,方免爭論。”此外,林則徐為了防止英國可能發動的軍事進攻,他以澳門為基地,積極引進西方的船炮,“所有虎門各炮台,先以添建增修,與海面所設兩層排練,相為表裏。猶恐各台舊安炮位,未盡得力,復設法密購西洋大銅炮,及他夷精製之生鐵大炮,自五十斤至 八十斤不 等,務使 利於遠攻 ”。57 當伯納德看到中國從美商轉手買到的英船“甘米力治”號,整齊地安放着大炮時,不禁大為吃驚,另外,他還精心搜集中外各 國製造的各 種戰船的資 料,在技術 、經費 困難 的情 況下 ,於 1 84 0年 春, “捐 資仿 造 兩船,底用銅包,蓬用洋式”。有外國人説:“1 840年4月25日,二三支雙桅船已在廣州河面下水,這些船都是按照歐洲船式修建的,它們可以加入帝國的海軍了。”林則徐對澳門戰略的思考和實施,使當時中國的禁煙鬥爭取得了前所末有的成就,沉重地打擊了西方殖民主義者,尤其是英國殖民主義者對中國的侵略,有力地維護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林則徐也由此作為中 國歷史上的民族 英雄而永垂千古 。同時 , 林 則徐 以 澳 門為 窗 口 ,瞭 解 西 方, 觀 察 西方,學習西方,打開了中國封閉的大門,加速了中國邁向現代化的步伐,林則徐也因此成了中國近代睜眼看世界的第一人。更具意義的是,林則徐之後幾個世紀以來,憂國憂民的中國知識份子在尋找救國救民真理的過程中都以澳門作為觀察中國與世界的窗口,從這裏放眼世界,探求真理,與澳門結下了不解之緣。在中國日益走向現代化的今天,對林則徐這種開風氣之先的重大意義,我們應予以更加高度的重視和深刻的認識。註釋 :1陳 澧 : 《 香 山 縣 誌 》 卷 8 。2[美]諾埃爾:《葡萄牙史》,江蘇人民出版社, 1 9 7 4年 , 第 1 7 1 頁 。3陳 澧 : 《 香 山 縣 誌 》 卷 8 。4李圭:《鴉片事略》,見《鴉片戰爭》(六),第1 3 9頁 。5馬士 : 《中 華 帝國 對 外關 係 史》 第 1 卷 , 三聯 書 店 ,1 957年 ,第 1 9 8 頁。6同 上 註 。7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 1 9 7 2年,第 2 7 頁 。8 《清實錄·宣 宗實錄》, 第7 - 8 頁 。9 廣 東 省 文 史 館 譯 : 《 鴉 片 戰 爭 史 料 選 譯 》 , 中 華 書局,1 9 8 3 年,第 1 0 4 頁。10 《林則徐集·奏稿》,中華書局,1 9 6 5年,第6 0 0 -6 0 1頁 。11 《 籌辦夷 務始末 》( 道光朝 )第3 卷,第 2頁 。12 《清代外交史料 》(道光朝)第 1 卷 。13 《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 1 卷,第 1 -2 頁。14 《林則徐集 ·奏稿》,第6 8 1 -6 8 3 頁。15 《林則徐集·公牘》,中華書局,1 9 6 5年,第1 2 1 頁。16 同上註,第 1 2 0 、 1 1 6 頁。17 同 上 註 。18 《林則徐集·奏稿》,第7 0 5 頁 。19 陳錫祺: 《林則徐奏稿 ·公牘·日記 補編》,中山 大學出版 社, 1 9 8 5 年,第 6 7 頁 。20 林則徐:《信及錄》,神州國光社, 1 9 5 7 年,第 1 7 4頁 。21 《林 則 徐 集· 公 牘 》 。22 同 上 註 。23 陳錫祺: 《林則徐奏稿 ·公牘·日記 補編》,中山 大學出版 社, 1 9 8 5 年,第 6 7 頁 。24 《林則 徐集 ·奏 稿》 ,第 7 0 5 頁 。25 林則 徐: 《信 及錄 》, 第 1 7 4 頁 。26 《林則徐集·奏稿》,第7 6 5 頁 。27 同上註,第6 8 1 -6 8 3 頁。28 陳錫祺: 《林則徐奏稿 ·公牘·日記 補編》,中山 大學出版社 , 1 9 8 5 年,第 6 7 頁 。29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二),第 1 5 4頁。30 《林則徐 集·公牘》 ,第5 6 頁 。31 同 上 註 。32 同 上註 , 第 1 1 6 頁 。33 《林 則徐 集· 奏稿 》, 第6 8 4 頁 。34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 卷,第24 6 - 2 4 7頁 。35 同 上註 ,第 2 4 8 頁 。36 《林則徐集·奏稿》,第6 2 9 頁 。37 《林則徐集 ·公 牘 》, 第 6 4 頁 。38 《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 1 卷,第2 5 2 -2 5 4 頁。39 同 上 註 。40 《林則徐集·公牘》,第5 9 , 1 4 0 頁 。41 同 上 註 。42 梁 廷 : 《 夷 氛 聞 記 》 , 第 1 卷 。43 《林文 忠公政書 》,乙集, 卷5 ,第 1 9 8 頁 。44 《林則徐集·奏稿》,第6 8 9 頁。45 同上 註 ,第 6 7 4 頁 。46 魏 源: 《 海國 圖 志》 , 第8 0 卷 。47 《林則徐集·奏稿》,第8 3 8 頁。48 同 上 註 。49 《林則徐集·奏稿》,第7 1 4 頁。50 同上註,第8 7 5 -8 7 6 頁。51 《林文忠公政書》,第 1 2 6 頁。52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二),第 1 9 5頁。53 參 見魏 源 :《 海 國圖 志 》, 第 8 0 卷 。54 魏源 : 《聖 武 記》 第 1 0 卷 。55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二),第53 4、535頁。56 同 上 註 。57 《林則徐集·奏稿》,第8 3 8 頁。
  • f o n t e , s ó s e t o r n a o b r i g a t ó r i a d e p o i s d e p u b l i c a d a n oB o l e t i m O f i c i a l d e M a c a u . " " E n t r e a p u b l i c a ? ? o e av i g ê n c i a d a l e i d e c o r r e r á o t e mp o q u e a p r ó p r i a l e i f i x a r ;e s t a b e l e c i d a s . "c u m p r i m e n t o n e m i s e n t a a s p e s s o a s d a s s a n ? ? e s n e l ai n t e r p r e t a ? ? o d a l e i n ? o j u s t i f i c a a f a l t a d o s e up o s t e r i o r a o d a p u b l i c a ? ? o . " " A i g n o r a n c i a o u m án a f a l t a d e f i x a ? ? o , a l e i e n t r a e m v i g o r n o s e x t o d i a把法律還給法律——就澳門法律翻譯的問題與林巍教授商榷艾林芝 *一、前言前日 在 《 澳門 研 究 》第 3 2 期上 讀 到 林巍 教 授 的《三文 四語 中的 澳門 法律 公文 翻譯 探討 》 1 一文, 感慨良 多 。 林 教 授 長期 以 來 在 澳 門 報章 發 表 批 評 澳 門法律 翻 譯 的 文章 , 今 次 更是 寫 出 洋 洋萬 餘 字 的 長 篇檄文,開頭便以“不知所云”、“不論不類”等詞來形容 澳 門 法 律及 政 府 公 文, 將 澳 門 法律 界 學 者 十 餘年來 的 努 力 一概 抹 殺 , 文章 更 是 直 指某 位 法 律 學 者(亦為 本人 師長 )的 著作 ,學生 甚為 不平 ,自 當為 師分 謗 。二、有關法學方面的問題林教授在文中對法律基本概念的錯誤理解的例子比比 皆 是 , 基 於 本文 篇 幅 之 考 量 ,學 生 只 能 “ 隨 手拈 來 ” 幾 個 , 與 林 教 授 商 榷 。葡文原文: “ A lei,independentemente da sua《澳門 民法 典》 的中 文版本 :“ 一、 法律 不管 其淵源為何,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後,方具 約束力。”“二、法律自公佈至生效所經過之期間由法律本 身 定 出 ;無 此 定 出 者, 自 公 佈 後第 六 日 開 始 生效。”“任何 人對 法律 之不知 或錯 誤解 釋 ,不構成 其不遵 守 法 律 之 合 理理 由 , 且 不 免 除其 承 受 法 律 所 規定之 制裁 。 ”林教授翻譯為:“所有 法律,無論其法源如何 ,須 在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上 公 佈 之 後 , 具 有 法 律 效力。”“法律應寫明其公 佈後的生效日期;否則, 該法於公佈後第六日起生效 。”“任何人對法的無知 或對法 的 錯 誤 理 解 ,均 不 成 為 其 違 法的 理 由 , 亦 不 可因此 而不 受法 律的 制裁 。 ”這段文字只短短三句,林教授的翻譯竟有八處 錯誤 , 實 在 令 人 歎 為 觀 止 。首先其認為原版中將葡文“f o n t e”一詞譯為“淵源”為硬譯,甚為不妥, 應譯為“法源”。然而, 究竟 誰 是 硬 譯 , 誰 為 不 妥 呢 ?“硬譯 ”或“ 死譯 ”,是 上個世 紀3 0年代 在大 陸翻譯 界 出 現 過 的 一 種 翻 譯主 張 和 現 象 , 由 於 其 逐 字生硬 地 加 以 翻 譯 , 因 而 往往 會 產 生 語 義 不 切 、 意 思含混 、 有 語 法 錯 誤 、 違 反目 的 語 常 規 表 達 習 慣 的 譯文。 2 例如 拉 丁 文“manc i pa t io”(要式買賣)一詞,在中國存在着 各種的硬譯 ,有人譯為“ 曼兮帕蓄” ,也有人譯為“曼西帕喬”,還有人譯為“曼兮巴蓄”。然而,無論是“曼兮帕蓄”或是“曼西帕喬”還是“曼兮巴 蓄 ” , 在 漢 語 中 原 本是 不 存 在 這 些 詞 的 , 它 們都是 根 據 外 文 硬 譯 過 來 的。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硬 譯 , 即以“ 造 詞 ” 的 方 式 將 外 文 翻 譯 成 中 文 。然而,據學生所知,無 論是在上海辭書出版社 出版的《辭海》 3 ,還 是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出 版 的《中 國 大百 科 全 書· 法 學 》4 等 權 威 辭 書 , 都 收 錄 了* 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
  • “淵源”一詞。《辭海》一書中寫到:“淵源,本謂水 源 , 也 泛 指 事 物 的 本 源 , 根 源 。 如 歷 史 淵 源 。《三國 志· 魏志 ·管寧 傳》 :“ 測其淵 源, 覽其 清濁,未有厲俗獨行若寧者也”。這説明“淵源”一詞在中國自古有之,非為澳門法律學者自創而來。而且“淵源”一詞亦非澳門法律學者首先使用,國內著名比較法學家沈宗靈在其經典著作《比較法總論》5中分別提到了“民法法系的法律淵源”、“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淵源”、“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法律淵源 ” 和 “ 當 代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法律 制 度 的 法 律 淵源》;台灣法學大家鄭玉波先生在其重版了8次的著作《法學緒論》6 當中開宗明義地闡述了法律的“淵源”;香港的姚棟華和歐陽柏權先生合著的《香港法律辭彙》 7 更是直接將英文“source of law”譯為“法律淵源”。學生不免疑惑,為何他們使用“淵源”一詞時沒人認為不妥,唯澳門法律學者使用時,林教授就認為此為“硬譯”呢?反觀林教授所提議的“法源”,學生幾乎找遍了所有的辭典都沒有找到這個詞,最後在“法律淵源”一詞中才發現,原來“法源”是“法律淵源”的簡稱,其本身並非漢語中的規範用語,即漢語中並沒有這個詞的。如此説來,誰是硬譯,誰為不妥,一目了然。我們來看看林教授硬譯的結果:所有法律,無論其法源如何……,其在此為代詞,代替了前面的法律,而法源則為法律淵源的簡稱,此時整句的解釋為:所有法律,無論法律的法律淵源如何……接下來林教授斷言“不管……如何”不是法律規範用語,應為“無論……如何”。學生亦想知道為何“不管……如何”不是法律規範用語,而“無論……如何”則是法律規範用語,是否林教授有本“法律規範用語大全”之類的東西?可惜此句後面沒有任何註釋,所以結果無從得知。然而,在現代漢語中,“無論”即為“不管”8 ,兩者在此句中所表達的意思沒有任何不同。林教授可能來澳門較晚,不知道澳門的法律翻譯由於歷史上的原因,多跟從台灣、香港的法律用語習慣,例如“得”、“方”等詞。第三處是,林教授認為原版中將“obr igató r ia ”譯為“約束力”不妥,應為“法律效力”,英語 為“forceof law”,葡文為“ forç a de lei”。 看到這裏,學生不禁 啞 然 失 笑 , 先 不 論 此處 該 不 該 譯 為 “ 法 律 效力”,單是林教授所指的中英葡三個單詞就足以讓學生汗顏。事實上,中文“法律效力”,不等同於葡文“forç a de lei ”,亦 與 英 文“ force of law”毫不相干。根據《葡英英葡法律詞典》9 一書,葡 文“ forç ade lei ”是等同 於英 文“ac t of law”;而根據《香港法律詞彙》10 一書,英文“ ac t of law”是指“法律行為”。即“forç a de lei”根本就不是甚麼“法律效力”,葡文“efei to jur í dico”或“ef icá c ia jur í dica ”,才 對 應中文的“法律效力”一詞。英文“Legal ef fec t ”才 是真正的“法律效力”11 。而葡文“obr igató r ia”譯為“約束力”是否不妥呢?既然林教授不屑於澳門的翻譯,那我們通過英文來觀察 。 根 據 《 葡 英英 葡 法 律 詞 典 》12 一 書 , 英 文“bind”等於葡文“obr igar”,英文“binding agreement”等於葡文“acordo obr igató r io”。而根據《香港法律詞彙》13 一書,英 文“bi nd”即為“約束,束縛”,英文“binding agreement”則為“具有約束力之協議”。如此看來,學生認為此處將“obr igató r ia”譯為“約束力”實在是再妥當不過了。接下來林教授索性拋開葡文原文,自己作為立法者, 從 新 確 立 了法 律 規 範 的 標 的。 葡 文 原 文 為 :“Entre a publicaç ã o e a vigê nc ia da lei decorrerá o tempoque a pró pr ia lei f i xar ”;中文版為:“法律自公佈至生效 所 經 過 之期 間 由 法 律本 身 定 出 ”; 林 教 授 譯為:“法律應寫明其公佈後的生效日期”。葡文的本意是想要法律本身定出“法律自公佈至生效所經過的期間”,即“公示期間”,因為在澳門法律體系中,法律在其公佈之後,至其開始生效之時,一般會有一段期間,以便民眾得以瞭解該法律。此款中法律本身 應定出 之標的 ,是“ 公示期 間(prazo depubl i c idade)”, 而非“生效日期(data de estar emvi gor)”。期間(prazo)是一段時間,日期(data)是一個時間點,如果將此處譯為生效日期,則明顯忽略了 公 示期 間 的重 要 性 ,而 未 能達 至 法律 語 言 的“準確性”。14 同樣,林教授用“法律寫明……”來代替“法律本身定出……”亦違反了法律語言的“嚴謹性”。 15第五處是,林教授在文章中苦口婆心的教導我們: 不 要 將 葡 文“ i nter pretaç ã o ”一詞 誤做 英 文“cons truc t ion ”,“ 法律解釋”是由“執法者”做出的,一般公民不能“解釋法律”,只能“理解法律”。然而,事實上,葡文“interpretaç ã o”一詞正好等同於
  • 英文“cons t ruc t i on”,而任何人(包括一般公民)都能解釋法律,這不僅是澳門或葡萄牙法律界的基本共識,更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包括國內)的法律常識 。根據葡國學者所著的《英葡法律詞典》1 6 ,在法律詞 彙 中, 英 文“ c on s t r u c t i o n ” 等 同 於 葡 文“i n t e r pr e t aç ã o ”,亦與西班牙學者在《法律詞典》(Diccionario de Derecho)17中提到的“ i n te rp re t ac ión”一詞的意思相一致。英文法律學者在《Di c t ionary o fLaw》18中更是明確指出“ c ons t r uc t ion ”通常作為英文“ i n t e rp re tat i on”的同義詞使用。通過以上的觀察,葡文“interpretaç ã o”與 英文“cons t ruc t ion”的關係應該是一目了然了,兩者根本是同一樣東西,怎麼會“混 同” 呢 ?再來看看林教授自己對“cons truc t ion o f law”(法律解釋)所下的定義1 9 :所謂“法律解釋”,是指從執法者的角度,對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與説明,旨在探求使用法律時對與法律規範的具體落實。容學生冒昧指出,林教授對於“法律解釋”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國內的《中國大百科全書》2 0 明確指出: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及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行政解釋(即為林教授所定義的法律解釋),非正式解釋是指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的解釋,該解釋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通常為學者或個人的解釋。而《法學詞典》2 1 更是為個人可以做法律解釋提供了歷史依據:東漢應邵,鄭玄等曾為《漢律》作過章句解釋,晉代張斐為《泰始律》作解釋,著有《律釋》20卷;台灣學者鄭玉波在《法學緒論》2 2 中亦明確提到何為個人解釋。葡國學者Santos Justo在《法律研究概述》( Int roduç ã oao Estudo do Direito)23一書中同樣區分了不同的法律解釋,並指出那些非為立法者,法官,執行行政行為的人,法律顧問,法律專家之人所作的法律解釋,稱為“私人解釋”(interpretaç ã o part icu lar)。縱觀中外法學,沒有不允許個人(私人)做出法律解釋的,唯獨林教授見解獨到,認為只有“執法者”才能做出法律解釋(cons t ruct ion of l a w)。接下來這個問題本不屬於法學範疇,而是屬於修辭學範疇,但在此亦不妨簡單指出。林教授將原文中的“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改為“任何人對法律的無知”,即將“不知”改為“無知”。漢語中“不知”是指“不知道”,沒有任何的感情色彩,而“無知”則是指“不明事理”、“缺乏知識”,詞典中舉例為“無知妄説”等。2 4 學生覺得“無知”一詞具有貶義色彩,對於不懂法律的人,我們亦只能説他不知,而不能説他無知。在葡國學者所著的《法律概念及原則詞典》一書中提到:“ i gnor ã nc i a ” ——是指不知道或不瞭解某件事物;“ i gnorã nc ia da l ei ”—— 指一點也不瞭解法律。對法律沒有任何概念。但這與法律的錯誤理解(法律錯誤)不同,法律錯誤的情況中已經對法律有了一定的瞭解,儘管這個瞭解是不正確的。2 5 在此,絲毫看不出有任何的貶義色彩。商務印書館 出版的 《葡漢詞 典》亦 使用這種 譯法: Aignorã ncia da lei nã o exime da culpa/不知法就免不了犯錯誤。26另外,林教授對“法”(d i r e i t o)與“法律”( le i)及“合理理由/證明有理”(justa c ausa/just i f icaç ã o)與“理由”(causa/f un damen to)等基本法學概念的混淆與濫用,學生不再 一一 列舉。如有興趣可以參考孟狄士教授的《法律研究概述》一書。三、 其他 方 面的 問 題正所謂術業有專攻,以上各項謬誤尚可以林教授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非“不知”)來解釋,但林教授對《法律研究概述》一書的翻譯的無端指責,學生以為已經超出了一般的學術範疇,而只能歸為“為指責而指責”了。林教授硬是將原譯者所譯的“促進各利 益 的團 結(p romover a so li da r iedade d ei n t er ess es)”斷句為“促進……利益”,然後説,利益不能“促進”,而應“協調”。但事實上,原譯者根本就沒説“促進……利益”,譯文明明是指“促進……的團結”。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四、法 律還法 律通曉一門語言,未必通曉以該語言所作之法律,正如美國人未必通曉美國的法律,法國人未必通曉法國的法律,德國人未必通曉德國的法律一樣,會葡文,亦不代表通曉葡國的法律。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往往缺 乏該專業的專業 素養和學術素養 。而法律是所有專業中最有歷史取向的學科2 7 ,法學知識 往 往 要 經 過一 個 很 長 過 程 的積 澱 才 能 根 基 穩固。 環 顧 百 餘年 來 中 國 法律 翻 譯 界 ,大 凡 有 名 望
  • 者,其首要身份是法學家,其次才是翻譯家:清末修律大臣伍廷芳,自費留英,入林肯法學院;民國法學泰斗,史公尚寬,初留學日本,入東京帝大法律系,後赴德國入柏林大學研究法律,通曉德日語文,著述無數;當代北京大學朱蘇力、尹田,中國社科院夏勇、孫獻忠,中國政法大學費安玲,無不慣通中西。誠然,澳門的法律翻譯目前尚未能與國內或台灣比肩,但其仍在日臻完善,澳門的學者及政府機構亦正為此努力 。法律是一門專業,林教授以80%的大學生讀不懂法律經典為依據,認為澳門的法律翻譯不好,那學生想請教林教授,貴院又有多少大學生讀得懂流體力學或分子生物學經典呢?這些經典是否也翻譯不好呢?美國法治了幾百年了,為何其律師人數仍是世界第一?民眾一有事就會請教律師?難道也是因為他們的法律翻譯不好嗎?事實上,每個專業都有其專門的文體及詞彙,沒有系統的學習 過的人去看 ,自然是不 會全然理解 。而文體的重要性,明代吳納在其《文章辨體序説》中已經指出:“文章以體制為先,精工次之。失其體制,雖浮聲切響,抽黃對白,極其精工,不可謂之文矣”。28 魯迅先生在無法同時兼顧“信”、“達”、“雅”之時,寧願“按板規逐句,甚至逐字譯”,亦要保留原文之本意。澳門法律翻譯學者在不能同時兼顧三者時,退而求其次,但求“信”、“達”,有何 不 可 ?法律還法律。以上為學生對林教授文章的一點意見, 林 教 授 文 章既 然 以 探 討 為 題, 想 必 不 會 介 意吧 。註釋 :1 載 於 楊 允 中 主 編 : 《 澳 門 研 究 》 , 澳 門 基 金 會 ,2 0 0 6 年,第3 2 期,第1 1 7 -1 2 4 頁。2 方 夢 之 主 編 : 《 譯 學 辭 典 》 , 上 海 外 語 教 育 出 版社, 20 0 4 年, 轉引 自林 巍前 述文 章 。3 辭海 編 輯 委 員 會 : 《 辭 海 》 彩 圖 本 , 第 二 卷 , 上 海辭書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 第 2 5 7 8 頁 。4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法 學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 9 9 2 年 , 第 8 6頁 。5 沈 宗 靈 : 《 比 較 法 總 論 》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出 版 ,1 9 8 7 年,第 1 3 2 、2 4 3 、3 1 8 、4 4 7 頁。6 鄭 玉 波 : 《 法 學 緒 論 》 , 三 民 書 局 , 第 八 版 , 第 5 3頁 及 後 續 數 頁 。7 姚 棟 華 、 歐 陽 柏 權 : 《 香 港 法 律 辭 彙 》 , 商 務 印 書館(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1 9 9 2 年 , 第 1 6 3 頁 。8 中 國 科 學 院 語 言 研 究 所 詞 典 編 輯 室 : 《 現 代 漢 語 詞典》 ,商 務 印書 館香 港 分館 , 1 9 8 0 年, 第 1 2 0 2 頁 。9 Maria Chav es de Mell o,D ic ionár io Jurídico:Português-Inglês:ing lês-Por tu g uês(Rio de Jane i ro:Ba r r i s t e r ’sEdi t or a,1985),p.98.10 同 註 7 , 第 6 頁 。11 同 註 7 , 第 1 0 1 頁 ,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出 版的 《 英 漢 法 律 詞 彙 》 第 三 版 , 下 冊 , 第 5 3 2 頁 , 及香 港 法 律 第 一 章 , 第 3 條 。12 Mari a chaves de Mel lo,Di c i onári o J urídico :Por tu guês-Inglês:Inglês-Por tuguês(Rio de Jane i ro:B ar r i s t e r’sEd i tora,1 985),pp .262-263.13 同註 7 ,第 2 7 頁 。14 潘 慶 雲 : 《 法 律 語 言 藝 術 》 , 學 林 出 版 社 , 1 9 8 9年 , 第 8 6 頁 及 後 續 數 頁 。15 同上 註 , 第 9 8 頁 及 後 續 數 頁 。19 因 為 林 教 授 文章 中 此 處 沒 有 註 釋, 所 以 學 生 推 測 此定 義 可 能 是 林 教 授 自 己 概 括 出 來 的 。20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法 學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 9 9 2 年 , 第 8 1頁 。21 法 學 詞 典 編 輯 委 員 會 : 《 法 學 詞 典 》 ( 增 訂 版 )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 , 1 9 8 4 年 , 第 6 2 1 頁 。22 鄭玉 波 : 《 法 學 緒論 》 , 三 民 書 局, 第 八 版 , 第 59頁 。23 A.Sant 0s Justo,Int r oduç ã o ao Estudo do Di rei t o,(Coimbra Editora,2001),p.31 6.24 參 見 王 同 億 主 編 : 《 現代 漢 語 大 詞 典 》 , 海 南 出 版社, 1 9 9 2 年, 第 1 4 5 8 頁 ; 韓 敬 體 等: 《 商 務 現 代中文 詞典 》, 香 港: 商務 印 書館 , 1 9 9 7 年, 第8 8 3頁 。25 Joã o Melo Franco e Her lander Antunes Mar t i ns,Dicionár io de Concei t os e Pr i nc/Pios Jurídi co(Almeidina,1993),p.469.26 陳 用 儀 主 編 : 《 葡 漢 詞 典 》 , 商 務 印 書 館 , 2 0 0 1年, 第 5 8 7 頁 。27 理 查 德 · A· 波 斯 納 著 , 武 欣 、 淩 斌 譯 : 《 法 律 理論 的 前 沿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3 年 , 第1 4 9頁 。28 潘 慶 雲 : 《 法 律 語 言 藝 術 》 , 學 林 出 版 社 , 1 9 8 9年 , 第 8 5 頁 。參 考 書 目 :1. 中國大百科全書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2.沈宗靈:《比較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987年 。3.鄭玉波:《法學緒論》,三民書局,第八版。
  • 4. 姚棟華、歐陽柏權:《香港法律詞彙》,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2年。5.理查德·A·波斯納著,武欣、淩斌譯:《法律理論的前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 “五本新書發行儀式”學術動態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2006年2月1 6日假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S .T .D.M .演講廳舉行“五本新書發行儀式”,新發行的五本新書涉及範圍廣泛,其共同特點是反映澳門現實,為澳門發展服務,相信這些著作的出版會推動更多研究澳門的學術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中聯辦宣傳文化部部長孔繁壯、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春華、特首辦主任何永安、澳門文化傳媒集團董事 長李成俊、 澳門基金會 主席吳榮恪 、澳門大學副校長馬許願、全國政協常委楊俊文,以及五本新書作者代表楊允中博士共同為新書發行儀式作主禮並進行簡單而隆重的剪綵儀式。澳門大學副校 長 馬 許 願在 致 詞 時 表示 , 澳 門 回歸 以 來 , 在“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指引下,政治、經濟與社會各領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法律、公共行政改 革 、 博 彩業 發 展 、 舊城 區 改 造 、居 民 生 活 質量、 區 域 合 作 等研 究 課 題 , 都 成為 廣 泛 關 注 的 熱點,澳門學術理論界也加強了對澳門社會的觀察深度與研究力度。教學與科研是高等教育的兩大基本職能,澳門大學在不斷提升教學質量,培養人才的同時,亦重視學術研究。今次集中發行的五本新書是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學術活動的部分成果,範疇較為廣泛,涵蓋澳門的歷史、文化、政治、社會和經濟等課題,既有學術專著、專題研究報告,也有研討會論文集。五本新書共同的特點是反映澳門現實,為澳門發展服務;有對重要課題的深入探索,也有歷史經驗的總結;有本地學者的創意,也有外來專家的分析。相信這些著作會推動更多研究澳門的學術 活動 。楊允中博士致詞時表示,今次發行的新書主題涉及“一國兩制”、文化產業、中外文化交流需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和優化區域合作理念等方面。研究內容兼顧重點專題與學術交流需要,充分調動自身力量,又適度藉用外部人力資源,務求在原有基礎上作出一些新嘗試、新思考。雖然不能説系統化很強、創意很多,但至少可以表明現階段澳門學術活動具有一定的活力,反映了目前澳門學術活動的實際水平。他表示,目前特區的發展出現了從未有過的天時地利人和,本地的學術活動也同樣面對着從未有過的大好形勢,學者們當然希望政府和社會繼續給予 必 要 的 理解 和 支 持 。但 學 者 隊 伍也 要 自 尊 自重,作好發展定位,不斷擴大對社會觀察的深度和力度,提升自身服務社會的技能,用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來服務社會、回報社會。新出版的五本學術專著包括《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專題研究報告《澳門文化與文化澳門 —— 關於文化優勢的利用與文化產業的開拓》、《引入軌道捷運系統 —— 改善城市交通 的 可 行選 擇 》 和論 文 集 《鄭 和 與 海上 絲 綢 之路》、《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澳門定位調整》。其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是楊允中博士對“一國兩制”理論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所作的一些深層次思考,全書對“一國兩制”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依法施政、國家和平統一、現代發展觀與“一國兩制”意識等課題進行較為系統的討
  • 論,有其獨特見解。專題研究報吿《澳門文化與文化澳 門 —— 關於 文 化 優 勢的 利 用 與 文化 產 業 的 開拓》,對澳門文化的歷史演進規律、優勢以及開發策略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着重論證開發澳門文化產 業 的 可行 性 ; 研究 報 告 《引 入 軌 道捷 運 系 統——改善城市交通的可行選擇》,對澳門引進軌道捷運系統進行了經濟及社會效益的綜合評估,探討改善澳門本地交通出路,分析捷運系統對澳門可能引發的相關問題。論文集《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探討了鄭和七下西洋的巨大國際意義與澳門450年來歷史演進的關聯性;《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澳門定位調整》則強化了“9+2”區域合作的理論研究,合理界定澳門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中的角色。“澳門社會福利發展:特點與趨勢”學術研討會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主辦的“澳門社會福利發展:特點與趨勢”學術研討會於2006年1 月1 2-1 3日在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Ⅱ號演講廳舉行。邀請了來自內地、台灣、香港以及本澳的專家學者,就澳門社會福利事業的特點及發展趨勢進行深入研討和交流。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經濟部周志奎部長、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政策研究室李春華主任、澳門大學姚 偉 彬校 長 、澳 門 基 金會 行 政委 員 會吳 榮 恪 主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葉炳權局長,以及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教授共同主持了開幕儀式。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在致詞時表示,面對經濟快速增長,澳門政府須加大資源投放,改善社會民生,為未來社會保障的發展定下長遠的目標及政策保障,提升市民綜合生活素質,鞏固經濟發展的基礎,讓市民能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更重要是通過資源合理配置,讓市民不論在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的生活素質均得到優化與平衡。今次研討會希望讓各位專家學者聚首一堂,共同就澳門社會福利的特點以及發展趨勢,作探討和交流。是次研討會就四個主要課題進行了研討,分別為①現代社會福利保障的基本原則、特點與發展趨勢;②澳門社會福利制度現狀評述;③人口老齡化趨勢、醫療福利供求關係及博彩業擴大開放伴生的社會問題;④官辦社會福利機構與民間團體新形勢下的分工與合作。與會學者共提交了23篇論文,包括: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夏學鑾教授的《構建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相整合的社會福利制度—— 大陸社會福利制度發展前瞻》,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周永新教授的《香港社會福利的演變對澳門社會福利發展的啟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葉炳權局長的《構建服務質素改進機制,提升社會福利服務表現成效》,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教授的《健全的社會保障與健全的保障意識》,北京大學中國社會與發展研究中心劉世定教授的《博彩活動的個人福利與社會福利分析》,台灣政治大學社會學系陳小紅教授的《台灣的人口轉型暨其社會政策意涵》,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經濟學院朱文忠副教授、廣州暨南大學社科部賈海濤副教授的《論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利益均衡模型》,澳門社會保障學會鄧玉華理事長的《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回顧與前瞻》,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程惕潔副教授的《社會福利觀的歷史演變》,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公共與社會管理學院徐永祥院長的《 社 會 體 制 改 革 與 NP O發 展 : 國 際 視 野 與 中 國 經驗》,上海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學系張廣利教授的《現代社 會 福 利 中政 府 與 民 間非 營 利 組 織角 色 定 位 探討》,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鄭敏敏副秘書長的《官辦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與 民 間 團 體 新 形 勢 下 的 分 工 與 合作》,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魏雁濱教授的《福利發展:政府與非政府機構的角色》,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鄧廣良教授的《香港的“從福利至工作”計劃:東南亞社會福利發展的新方向?》,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李立全委員的《從官民在提供長者服務工作中的各自職能探討未來的分工合作模 式》 等 。楊允中教授在研討會小結發言時表示,在構建和諧優質社會受到全面強調的新形勢下,澳門特區也好,我們整個個家也好,其社會和諧度指標必將隨着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福利支援的到位而更快地 提 高 。澳門學者同盟拜訪特區及中聯辦領導澳門學 者同盟 籌委會 主要 成員分 別於3月中 和
  • 5月初先後拜訪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王今翔副主任及社會文化司崔世安司長,雙方進行了親切交談,氣氛融洽。澳門學者同盟籌備會召集人楊允中博士向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分別介紹了同盟宗旨、籌備過程及本年度工作計劃。澳門學者同盟為澳門學術理論界人士自願建立的民間非牟利學術團體,由專門從事學術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組成,本着“思考澳門、研究澳門、發展澳門”,創建“一國兩制”文化為宗旨,致力發動社會力量,開展有利於澳門發展的專題研究、舉辦學術活動、出版學術專著,並與國內外的學術組織進行學術交流。該會將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構建和諧社會竭盡全力發揮一份應有的智力 作 用 , 以期 促 進 澳 門特 區 的 長 期繁 榮 穩 定 發展 。特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在會見時指出,特區政府對本澳 的 學 術 領域 健 康 發 展一 向 持 有 積極 支 持 的 態度, 學 術 活 動 對社 會 發 展 有 其 特殊 必 要 性 和 重 要性。他表示,澳門學者同盟應發揮學者在社會進步中的 智 囊 角色 , 團 結組 織 內 部, 加 強 對外 交 流 活動,擔當起推動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功能。他希望澳門學者同盟能夠作到互相支持鼓勵,並發揚正氣,為澳門正確落實“一國兩制”發揮一份應有的積極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正確的理念導向。同時,他亦期望澳門學者同盟今後能夠對特區政府提出意見及 批 評 , 成 員之 間 亦 能 堅 持 愛國 愛 澳 、 敢 於 承擔、互相支持、發揮所長,在尋求真理的過程當中不 斷 進 步 。中聯辦副主任王今翔表示學者同盟的成立是澳門學術界的一件大事,同盟以社會各領域的學者為主體,希望能成為澳門的學術理論界的主流團體,加速探索澳門自身特點的發展道路。他建議,除了理論性的研究外,學者同盟應該對社會問題作深層次的思考,為澳門服務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這是進一步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重要環節,同時應採取開放的態度,發揮集體力量,同心協力為澳門未來的發展作出貢獻。王副主任表示,對於同盟的成立及今後所舉辦的活動,中聯辦予以全力支持及進行相應 的配合 。澳門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崔世安司長亦在百忙中會見學者同盟領導層。他得知澳門學者同盟即將正式宣佈成立,非常高興,並期盼學者同盟能成為集結、聯合本澳各領域專家學者的有較高代表性的學術組織,今後能發揮出學者的特殊潛質,加深各學科的系統研究,為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獻計獻策,作出一份不可取代的貢獻。
  • 《澳門研究》稿約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 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 。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 本 功 能 。三、本刊為 雙月刊,逢 二、四、六 、八、十、 十二月出版 。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 :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 ;對澳門與鄰近或 相關地區開展合 作的研究成果 ;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 .in fo@umac .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 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 。附:稿件體例要求①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 8點、大標題1 4點、次標題及 內文1 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 。③英文 文稿 字型 用Times New Roman。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 單 位 。⑤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 0點,並分別以1 、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 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 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頁。(英文) Author,T i tle of Boo k(Place of P ubl icat ion:Publ i sh er,da te),pp.?.期刊:(中文)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 Author of art icl e,“T i t le of art ic le ,”Journal T i tle,Vol.?,No.?(year),pp.?.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 彬 、王志石 、李 觀鼎 、陳守信 、陳偉基 、陳樹榮 、彭海鈴 、楊允中 、楊秀玲 、劉高龍 、劉羨冰 、鄭德華 、蕭志成 、關 鋒《澳 門研究》 第 3 3 期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Vol.33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G 21 6室,電郵:cms.i n fo@umac .mo)主 編 : 楊允中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連信森、梁雅桃封面設計:熊國柱植字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印 刷:嘉華印刷公司印 數:600本出版日期:2006年4月定 價:澳門幣70元ISSN 0872-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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