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Studies第 30期Vol .30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5年 10月
  • 目 録專訪:第 三 屆學者 立法會選舉結果分析………………………………………………………………………………《澳門研究》編輯部論港澳基本法中的國家行為和政治問題………………………………………………………………………………………王 禹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發展的國際環境……………………………………………………………………………………………肖 剛 28澳門特區政治發展的挑戰與機遇:一個台灣學者的觀點…………………………………………………………………宋 鎮 照 37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問題……………………………………………………………………………………林浩威 48澳門電子政府的發展………………………………………………………………………………………………………………………容凱 旋 58競爭力與競爭力研究………………………………………………………………………………………………………………………楊允中 67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國 際 競 爭 力 綜 合 評 估…………………………………………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競 爭 力 與 評 價 研 究 中 心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課 題 組 70澳門區域經濟合作特點與出路………………………………………………………………………………………黃燕芬、孔令燁 80近年中國彩票業發展狀況研究…………………………………………………………………………………………曾忠祿、馮邦彥 87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研究……………………………………………………………………………………………柯慶耀、尤美玲 92可持續發展與澳門旅遊業…………………………………………………………………………………………………………簡萬寧 101愛國愛澳嚮來是澳門青年學生的堅定理念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早期歷史回顧………………………………冼為鏗 110內地高等教育改革與澳門教育發展的路向選擇…………………………………………………………田 單 、 黃 錦 全 、 許 麗 明 129四部文明總 序………………………………………………………………………………………………………………………文懷沙 1 37粵方言詞的註釋——以“咪”字為例………………………………………………………………………………………………………鄧景濱 1 42澳門市花考……………………………………………………………………………………………………………………………梁敏如 147《鄭 和航 海圖 》二 “官 廠” 考………………………………………………………………………………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151Was Zheng He’s Fl e e t P oss i b le t o D isco ver Ameri ca ?………………………………………… L I J i nming,LI Dex ia 1 58The Macau H i s tor y Res ear c h in t he Pas t, at P resent and i n th e F u t ure………………………YE Nong,WUQ i ng 1 65鴉片戰爭後澳門地位的變化…………………………………………………………………………………………………………………黃鴻釗 1 74民國時期澳門興起的各項體育運動…………………………………………………………………………………………………湯開建 1 84全球視野和地方知識——序《澳門歷史建築的故事》…………………………………………………………………………吳志良 194資料參考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藏《耶穌會士在亞洲》評介…………………………………………………………………………………董少新 1 97明代倭寇兼及澳門史研究中文論著索引…………………………………………………………………………………………沈登苗 2081 585-2004年間與澳門有關的字典及辭典書目…………………………………………………………………………王國強 230書 評評《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盛思鑫 234學術動態…………………………………………………………………………………………………………《澳門研究》編輯部 237
  • CONTENTS Academic Interview: An Analysis on the Result of the 3rd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 An Analysis on the Act of State and Political Questions in the Basic Law of Hong Hong and Macau........................WANG Yu 7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Macau SAR...............................................................XIAO Gong 28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f Macau SAR's Political Development; The Point of View from a Taiwan Scholar ROONG Jenn-Jaw 37 The Conflicts and Problems of the Use of Bill of Lading under Macau's Legal System........................................... LAM Ho Wei 48 The Development of E-government in Macau ...................................................................................................... 10NG Hoi Sun 53 Competitiveness and the Study of Competitiveness ....................................................................................IEONG Wan Chong 67 Assess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SAR ............................ Research Group of Center for Research on Competitiveness and Assessmen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cau 70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Opportunities of Macau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 HUANG Yanfen, KONG Linghua 80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ottery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ZENG Zhonglu, FENG Bangyan 87 The Developmental Factors for Macau's Estate Market ......................................................KWAH Kheng Yeow, IAO Mei Leng 92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urist Industry in Macau ...................................................................................KAN Man Neng 101 Conviction for "Love for Macau, Love lor China": A Review of the Early History of Chinese Students Union in Macau XIN Wai Hang 110 Higher Education Reform in Mainland and the Choice of Macau's Education Development ...........................................................................................................................................................................................TIAN Dan, WONG Kam Chun, HOI Lai Meng 129 Explanatory Note on the Guangdong Dialect of the Word "Mi" ..........................................................................TANG Keng Pan 137 Preface on the Four Volum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 WEN Huaisha 142 The City Fower of Macau ............. ...................................... . ........ ...... .................. ..........................................LEONG Man U 147 An Analysis of the Two Warehouses in "Zheng He's Navigation Map"...............................................JIN Guoping, WU Zhiliang 151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 LI Jinming, LI Dexia 158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YE Nong, WU Qing 165 The Changes of the Status of Macau after the Opium War ........................................................................... HUANG Hongchao 174 The Rise of Sports Activities in Macau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TANG Kajin 184 Preface of Story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in Macau.................................................................................................... WU Zhiliang 194 References A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n Jesuítas na Ásia in Biblioteca da Ajuda......................................................... DONG Xiaoxin 197 Chinese Index for the Study of Japanese Pirates in Ming Dynasty and Macau Historical Research CHEN Dengmiao 208 The Catalogue of Dictionaries Related to Macau during 1585 to 2004.................................................. WONG Kwok Keung 230 Book Review A Review on An Analysis on Macau's New immigrants from Mainland China ............................................... SHENG Sixin 234 Academic Activities...........................................................................................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237
  • 學者專訪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結果分析被 訪 嘉 賓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駱偉建教 授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屆 、 二 屆 立 法 會 議 員黃顯輝律 師採 訪 : 《 澳 門 研 究 》編 輯 部 記 者 鄧 安 琪 、容 凱 旋 、 連 信 森任何 一 個 社 會的 發 展 都 離不 開 法 律 環境 的 保 障 。作 為 特 别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 澳 門 立 法 會 堅 持 基 本法 的 定 位 , 依 法 履 行 立 法 權 , 積 極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現第一 屆 、第 二 屆 澳 門 立 法 會 經 已 分 别 完 成 了 他 們的 歷 史 使 命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亦 隨 之 走 上 歷 史 舞 台 。與 過 去 兩 屆 相 比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有 着 參 選 組 别多 、 選 民 人 數 和 投 票 率 雙 高 的 特 點 。 為 了 推 動 對 立法 會 選 舉 工 作 進 行 總 結 , 促 進 選 舉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並進而 推動 特區 民主 政治 有序發 展, 《澳 門研 究》 編輯部 分 别 於 2 0 0 5年 1 0月 5日 及 1 4日 以 “ 第 三 屆 立 法會 選 舉 結 果 分 析 ” 作 主 題 , 訪 問 了 本 澳 兩 位 政 治 及法律 專家 ,他 們 就“ 選舉 結 果” 、“ 完 善直 選及 間 選法規”、 “打擊 賄選” 、“進一 步提升 澳門選 舉文化 ”等 相 關 題 目 , 發 表 了 他 們 各 自 的 觀 點 和 看 法 。 兩 位學 者 的 訪 談 深 入 淺 出 , 言 簡 意 賅 , 頗 富 啟 迪 。 現 將訪問 内容 摘要 刊 登與 廣大 讀 者分 享。 ( 相關 觀點 並 不代 表 本 刊 立 場 , 本 訪 問 稿 是 根 據 現 場 録 音 整 理 而 成的 。)1.您如何評價今屆立法會選舉結果:進步顯著、基本正常還是勉強接受?駱偉建(駱): 對任 何事物 作出 評價 ,首 要提 出的 是 利 用 甚 麼 標 準 來 評 價 。 以 我 個 人 來 看 , 選 舉 是公 共 事 務 , 是 大 眾 的 事 情 , 所 以 應 站 在 公 共 的 角 度上 評 價 , 站 在 公 正 的 立 場 上 看 待 這 次 選 舉 的 結 果 ,不 是 從 個 人 或 社 團 的 角 度 來 評 價 。 公 共 立 場 , 是 代表 公 正 客 觀 的 看 法 , 我 認 為 評 價 選 舉 的 標 準 有 兩個: 一 是看 是 次 立法 會 選 舉能 否 作為 “ 一 國兩 制 ” 、“澳 人 治 澳 ” 、 高 度 自 治 的一 個 重 要 內 容 , 即 是 次 選舉是有利於或是不利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 度 自 治 的 發 展 ; 二 是 選 舉 結 果 對 澳 門 社 會 的 安定 、 對 經 濟 的 發 展 帶 來 消 極 還 是 積 極 的 影 響 。 按 照這 兩 個 標 準 來 分 析 , 這 次 是 屬 於 正 常 的 選 舉 結 果 ,按 照 各 組 別 所 提 出 的 政 綱 , 從 大 的 方 向 來 看 , 他 們的 主 張 都 是 以 關 注 社 會 民 生 的 問 題 為 主 , 讓 大 眾 能分 享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 進 一 步 加 強 社 會 保 障 制 度等 , 都 是 為 了 社 會 穩 定 出 發 , 而 且 大 部 分 的 政 綱 都是 朝 着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的 方 向 , 是 符 合 公 共 利 益的 。 雖 然 各 組 別 間 的 政 綱 或 許 會 有 所 不 同 , 但 基 本上都 符合 《澳 門基 本法 》、 “一 國兩 制” 範圍 內的 要求 , 如 基 本 法 也 規 定 將 來 政 治 發 展 要 循 序 漸 進 地 發展 、 提 高 市 民 的 參 與 率 、 政 府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立 法會 的 有 效 監 督 等 方 面 內 容 。 因 此 , 從 各 組 別 的 參 選政 綱 上 看 , 是 基 本 上 符 合 標 準 的 。第二方 面, 就是 澳門 和諧社 會的 構思 ,立 法會 如何 體 現 和 諧 社 會 的 內 容 , 可 以 從 各 組 別 的 代 表 性 出發 , 可 以 説 , 這 次 選 舉 結 果 是 比 較 平 衡 的 , 亦 選 出了 社 會 上 各 方 面 的 代 表 人 物 , 社 會 基 層 代 表 也 佔 了
  • 不 少 。 但 是 , 我 們 衡 量 各 組 別 的 代 表 性 不 能 直 接 從候 選 人 的 出 身 、 所 屬 行 業 、 來 自 區 域 上 出 發 , 這 是不 客 觀 的 , 關 鍵 是 各 候 選 人 的 主 張 和 過 去 的 表 現 。因 此 , 是 次 選 舉 所 具 備 的 代 表 性 , 將 有 利 於 和 諧 社會 的 構 建 。第三方 面, 還可以 從候 選人本 身的 參政議 政的 能力 來 評 價 。 從 這 次 選 舉 來 看 , 有 一 部 分 過 往 已 有 幾屆 參 政 經 驗 , 另 一 部 分 是 新 進 入 的 。 客 觀 來 説 , 過往 幾 屆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的 合 作 上 是 比 較 成 功 的 , 所 盡的 責 任 基 本 上 也 是 肯 定 的 。 至 於 新 進 入 的 候 選 人 ,他 們 所 具 備 的 參 政 議 政 能 力 可 以 從 他 們 過 去 在 社 會活 動 、 社 團 、 群 體 中 的 凝 聚 力 及 號 召 力 出 發 , 是 次這 批 新 進 入 立 法 會 的 人 士 相 信 亦 具 備 一 定 的 從 事 社團 工 作 的 經 驗 , 他 們 擁 有 的 社 團 經 驗 必 定 有 助 議 政能力的 發揮 。因此 ,無 論從基 本法 、“一 國兩 制” 的大 方 向 、 代 表 性 以 及 議 政 能 力 , 是 次 選 舉 結 果 屬 正常 的 , 希 望 他 們 不 辜 負 選 民 的 期 望 , 促 進 和 諧 社 會的 建 立 。黃顯輝(黃):要 評 價 今 屆 直 選 的 結 果 , 人 們 採用 不 同 角 度 、 不 同 標 準 , 將 得 出 不 同 的 評 價 。 首先 , 從 選 舉 登 記 人 數 的 明 顯 增 加 、 投 票 人 數 和 投 票率 的 提 升 來 看 , 本 屆 選 舉 是 具 有 顯 著 的 進 步 。 總 的來 説 , 投 票 人 數 和 投 票 率 的 增 加 值 得 人 們 鼓 舞 。 這説 明 , 市 民 認 為 能 夠 通 過 立 法 會 監 督 政 府 , 對 政 府施 政 、 政 策 形 式 和 政 策 醖 釀 提 供 建 議 , 漸 漸 地 確 立對 立 法 會 的 信 心 和 期 望 。 另 外 , 從 選 舉 結 果 看 , 今屆 選 舉 屬 基 本 正 常 。 正 如 時 事 評 論 所 言 , 今 屆 選 舉結 果 基 本 形 成 三 大 陣 營 的 格 局 , 分 別 是 吳 國 昌 、 區錦新為 代表 的批 判陣 營, 以“工 聯” 、“ 街總 ”為 代表 的 基 層 陣 營 、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首 的 工 商 界 陣 營 ,以 及 不 可 忽 視 的 公 務 團 代 表 , 他 們 共 同 分 擔 了 直 選的 1 2個 議 席 。 然 而 , 中 產 人 士 未 能 通 過 選 舉 進 入 議會 , 造 成 議 會 缺 乏 中 產 人 士 的 聲 音 , 這 可 能 是 由 於中 產 人 士 的 一 些 選 票 流 入 到 批 判 陣 營 中 去 而 造 成的 , 值 得 反 思 。 同 時 , 今 屆 有 這 麼 多 的 博 彩 旅 遊 業界 的 企 業 家 有 興 趣 參 選 , 是 因 為 過 去 政 府 出 台 了 不少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傾 斜 政 策 , 但 並 沒 有 廣 泛 諮 詢 過 博彩 旅 遊 業 業 界 , 故 他 們 希 望 通 過 參 與 立 法 會 向 政 府提 供 意 見 和 施 加 一 點 壓 力 。 這 一 點 我 們 可 以 拭 目 以待 。 至 於 立 法 會 為 何 需 要 中 產 人 士 的 聲 音 呢 ? 我 想是 因 為 澳 門 近 年 回 流 的 中 產 人 士 漸 漸 增 多 。 他 們 很多 都 在 港 澳 台 、 中 國 大 陸 或 外 國 接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在 今 天 澳 門 經 濟 大 好 形 勢 下 , 他 們 的 回 流 是 必 然的 。 由 於 是 接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群 , 中 產 人 士 往 往提倡 “理 性多 於民 緒” 的施 政, 但可 惜的 是, 直選 並沒 有 選 出 中 產 人 士 的 代 表 。 有 鑑 如 此 , 行 政 長 官 採用 官 委 方 式 委 任 有 關 學 者 、 專 業 人 士 進 入 立 法 會 ,這 一 定 程 度 上 平 衡 了 立 法 會 的 利 益 陣 營 , 也 體 現 了不 同 屆 別 、 不 同 群 體 參 政 議 政 的 立 法 會 的 內 在 要求。可 以説 ,“ 間選 ”、 “官委 ”在 選舉 中起 着一 個平 衡 的 作 用 。2.今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高達五成八,這是否反映澳門居民的參與意識進一步提升?駱:從統 計數 字上 看投 票率 是肯 定的 回答 ,這 次選 舉 的 參 與 度 增 加 , 主 要 有 兩 個 原 因 : 首 先 是 候 選人 參 選 意 識 的 提 高 , 今 屆 立 法 會 參 選 組 別 比 過 往 增加 , 候 選 人 本 身 的 參 選 意 識 也 較 強 烈 。 所 有 參 選 的組 別 均 盡 心 盡 力 地 做 宣 傳 工 作 、 動 員 社 會 、 發 動 所有 聯 繫 的 人 士 投 票 , 相 信 對 投 票 率 的 提 高 發 揮 很 大的 作 用 。 第 二 是 選 民 本 身 的 參 與 程 度 。 大 部 分 選 民均 認 為 有 必 要 選 出 心 目 中 的 代 表 , 如 部 分 遊 離 票 選民( 沒有 參與 任何 社團 )的 人士 也按 自己 的意 願來 投票 。 這 兩 方 面 的 結 合 , 促 使 投 票 率 的 進 一 步 提 高 。另 外 , 這 次 競 選 活 動 也 比 較 開 放 、 比 較 熱 烈 , 影 響了 選 民 投 票 的 熱 情 。 最 後 , 投 票 較 高 的 根 本 原 因 ,主 要 是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都 想 在 參 與 社 會 政 策 制 定 的 過程 中 反 映 自 己 的 意 見 及 聲 音 , 有 自 己 的 發 言 權 , 這亦 反 映 了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定 中 也 是 比 較 聽 取 民 意 的 ,民 間 的 意 見 、 議 員 的 意 見 對 政 策 制 定 亦 起 到 一 定 的影 響 。黃:與 上 一 屆 相 比 , 選 民 登 記 人 數 從 1 6萬 增 至22萬多,投票人數從8.3萬多人增至1 2.8萬多人,這種選 民數 量的 提升 是值 得 大家 留意 的, 這顯 示着 澳 門市 民 政 治 參 與 程 度 的 提 高 、 政 治 參 與 熱 情 的 提 高 ,也 反 映 了 市 民 認 同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職 責 的 重 要 性 , 以及 希 望 透 過 選 出 議 員 為 自 身 群 體 謀 福 利 , 這 正 是 代議 制 的 核 心 所 在 。 同 樣 地 , 我 們 看 到 市 民 對 立 法 會的 信 心 和 期 望 已 大 大 加 強 。 除 了 投 票 率 提 高 外 , 我認 為 選 民 能 在 陰 天 細 雨 的 天 氣 下 依 然 積 極 投 票 , 這
  • 充 分 反 映 了 市 民 的 公 民 意 識 逐 漸 加 強 。 試 想 在 過 去澳 葡 殖 民 管 治 時 期 , 市 民 絕 大 多 數 表 現 為 政 治 冷感 , 覺 得 投 票 與 不 投 票 對 市 民 生 活 沒 有 任 何 影 響 ,固 然 投 票 率 都 是 低 的 。 市 民 唯 一 可 做 的 只 有 無 聲 抗議 。 回 歸 後 , 澳 門 市 民 以 主 人 翁 的 身 份 參 與 政 治 ,加 上 特 區 政 府 在 過 去 的 施 政 中 、 政 策 制 定 中 一 直 貫徹“ 以民 為本 ” 的施 政思 想 ,共 同促 使 市民 參與 政 治生 活 的 欲 望 有 所 增 強 。 回 歸 後 , 澳 門 市 民 明 顯 感 覺到 生 活 綜 合 素 質 的 提 高 、 治 安 的 明 顯 改 善 、 經 濟 增長 勢 頭 強 勁 , 成 績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 正 因 如 此 , 特 區市 民 通 過 選 出 能 代 表 自 身 群 體 利 益 的 議 員 利 用 議 會場 地 影 響 施 政 , 這 是 選 民 參 與 政 治 的 理 性 化 表 現 。澳 門 今 日 雖 有 一 定 成 績 , 但 政 府 應 更 加 廣 泛 地 接 受市 民 的 批 評 和 意 見 , 與 市 民 共 同 創 造 一 個 福 利 社會 。 可 以 這 樣 説 , 今 天 市 民 參 政 意 識 的 增 強 歸 根 究底 是 回 歸 後 “ 澳 人 治 澳 ” 方 針 下 的 一 個 必 然 結 果 。3.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在打擊不規則行為或賄選方面有沒有改善?駱:廉政 公署 等執 法部 門 在賄 選工 作方 面不 能 單從 數 字 上 反 映 其 成 效 及 作 出 判 斷 , 因 為 不 是 打 擊 不規 則 行 為 的 數 字 越 大 , 賄 選 工 作 成 效 便 越 大 。 對 於今 次 的 選 舉 , 也 有 一 些 不 規 則 行 為 的 個 案 被 揭 發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從 法 律 的 角 度 上 考 慮 有 沒 有 改 進 的 必要 。 在 法 院 還 沒 對 涉 嫌 賄 選 的 候 選 人 作 出 判 斷 之前 , 他 們 是 假 定 無 罪 的 , 問 題 是 , 由 於 整 個 法 律 審批 的 過 程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 甚 至 可 能 在 選 舉結 果 定 案 後 才 能 完 成 審 批 , 所 以 在 這 段 時 間 內 , 是否 會 影 響 選 舉 的 過 程 以 及 惡 化 不 規 則 行 為 的 發 生 ,如 鄰 近 的 香 港 一 樣 , 由 於 短 時 間 內 很 難 收 集 資 料 ,所 以 很 多 案 例 也 是 選 舉 後 才 被 揭 發 。 從 這 個 問 題 出發 , 就 是 在 司 法 程 序 過 程 中 間 , 怎 樣 既 保 護 參 選 人的 合 法 權 利 , 又 能 壓 制 不 規 則 的 賄 選 行 為 , 如 何 把兩 者 協 調 起 來 , 涉 及 澳 門 社 會 的 方 方 面 面 , 必 需 作出 深 入 的 研 究 。 但 客 觀 來 說 , 廉 政 公 署 在 這 次 選 舉活 動 已 作 出 了 很 大 的 努 力 , 他 們 在 宣 傳 、 法 律 解釋 、 投 訴 審 查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也 盡 了 努 力 。黃:首先 ,所 有關 於賄 選 方面 的調 查是 執法 部 門的 權 限 。 回 歸 前 打 擊 賄 選 或 不 規 則 違 法 性 行 為 並 不是 廉 政 公 署 的 專 責 , 可 喜 的 是 , 2 0 0 0年 澳 門 政 府 通過《 廉政 公署 組織 法》 的制 定以 建立 廉政 公署 ,賦 予廉 政 公 署 打 擊 不 規 則 違 法 性 行 為 或 賄 選 方 面 專 責 的權 利 , 是 完 全 符 合 科 學 性 、 客 觀 性 , 是 很 大 的 進步 。 回 歸 前 的 反 貪 污 暨 反 行 政 違 法 性 高 級 專 員 公 署與 今 天 的 廉 政 公 署 不 但 在 名 稱 上 不 同 , 就 其 實 際 職責 和 人 員 編 制 也 明 顯 不 同 。 今 天 的 廉 政 公 署 是 在 打擊 貪 污 和 賄 選 行 為 方 面 有 實 際 職 權 , 配 以 不 偏 不 移的 專 責 人 員 從 事 有 關 實 際 的 打 擊 工 作 。 廉 政 公 署 在今 屆 選 舉 前 做 了 大 量 有 關 方 面 的 調 查 , 在 選 舉 中 成功 地 將 幾 個 案 件 移 交 檢 察 院 提 出 控 訴 , 繼 續 進 行 有關 的 司 法 程 序 。 從 這 一 方 面 來 説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廉政公 署有 決心 嚴格 執行 《立 法會 選舉 法》 、《 立法 會選民 登記 法》 以及 在《 刑法 典》 中與 打擊 不規 則行 為或 賄 選 方 面 相 關 的 法 例 , 這 是 積 極 的 一 面 。 但 回 頭看 選 舉 當 日 , 我 們 依 然 發 現 在 選 舉 中 一 些 介 乎 灰 色地 帶 的 動 作 。 選 舉 當 日 不 少 選 團 都 派 出 汽 車 接 送 有關 市 民 去 投 票 , 在 這 一 方 面 選 舉 委 員 會 制 定 了 有 關指 引 。 指 引 列 明 , 若 接 載 者 和 被 接 載 者 在 接 送 過 程中 沒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 如 受 到 威 迫 或 利 誘 , 接 送 行為 本 身 並 不 構 成 賄 選 行 為 。 這 是 一 個 很 崇 高 的 希望 。 但 內 裏 在 車 上 發 生 甚 麼 事 情 , 對 於 廉 政 公 署 不到1 0 0人 的 調查 人 員隊 伍 來 説, 客 觀上 不 可能 一 一 清楚 。 所 以 説 , 政 府 應 對 有 關 指 引 定 得 嚴 格 一 些 , 在制 定 有 關 嚴 禁 利 誘 等 行 為 的 指 引 時 , 條 文 制 定 得 比較 抽 象 。 當 然 我 們 知 道 選 舉 委 員 會 已 盡 力 去 解 釋 指引 , 但 這 需 以 執 法 力 度 的 提 高 、 調 查 人 員 隊 伍 的 擴大 作 為 配 套 。 我 認 為 選 舉 法 的 制 定 是 嚴 格 的 。 例如 , 有 關 的 賄 選 司 法 程 序 是 一 律 視 為 緊 急 程 序 , 賄選 未 遂 也 受 到 處 罰 , 被 判 違 法 者 不 得 緩 刑 。 但 問 題在 於 立 法 當 中 有 許 多 灰 色 地 帶 。 既 然 立 法 者 不 可 能把 具 體 相 關 前 提 一 一 列 出 , 選 舉 委 員 會 在 定 出 有 關指 引 後 , 執 法 人 員 要 相 互 配 合 , 我 覺 得 這 一 點 值 得大 家 探 討 。 同 時 , 立 法 會 應 多 聽 取 廉 政 公 署 、 選 舉委員 會就 《選 舉法 》、 《選 舉登 記法 》在 制定 上的 技術 性 意 見 。 我 在 此 希 望 對 於 來 屆 選 舉 , 相 關 政 府 部門 能 夠 制 定 出 符 合 澳 門 實 際 需 要 的 立 法 措 施 。4.選舉法有關直選和間選的規定有無完善的必要 ?駱:隨 着社會 的發展 ,澳門 現行選 舉法中 有關 直選 和 間 選 的 規 定 , 也 應 進 行 檢 討 , 並 按 檢 討 的 結 果
  • 來 決 定 那 些 地 方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 在 進 行 修 改 前 , 關鍵 是 我 們 現 行 選 舉 法 中 究 竟 存 在 甚 麼 問 題 ? 普 遍 人對 間 選 的 意 見 比 較 多 , 這 也 是 今 後 檢 討 工 作 中 的 一個 重 要 部 分 。 首 先 , 不 少 人 對 間 選 團 體 成 為 法 人 選民 的 資 格 存 在 問 題 , 很 多 人 認 為 需 要 改 革 。 在 澳 門社 團 成 立 的 門 檻 相 對 寬 鬆 , 很 多 時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團體 本 身 是 否 有 經 常 性 的 工 作 , 他 們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能力 , 又 或 成 立 的 目 的 只 是 為 了 選 舉 而 已 等 等 。 造 成種 種 問 題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法 律 規 定 不 夠 嚴 格 , 為 真 正的參與 者造成 不公平 ,就 連《公 司法》 也對公 司的 成立 進 行 審 查 , 避 免 空 頭 公 司 的 出 現 , 但 卻 沒 有 法 律對 社 團 的 成 立 作 出 要 求 , 以 及 對 他 們 的 活 動 作 出 監察 。 這 衍 生 了 一 系 列 需 要 關 注 的 問 題 , 由 於 間 選 也需 要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 對 於 某 些 團 體 的 成 立 , 是 否要 有 一 定 人 數 的 代 表 , 是 否 需 要 長 期 社 團 工 作 的 經驗 等 。 甚 至 對 於 社 團 成 員 本 身 , 也 應 有 一 定 的 限制 , 現 在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成 員 參 與 社 團 的 資 格 並 沒 有限 制 , 他 們 可 以 參 與 多 於 一 個 以 上 的 社 團 , 因 此 ,在 參 與 社 團 的 決 策 上 , 也 是 否 應 該 考 慮 投 票 時 的 單一 性 , 避 免 社 團 成 員 在 不 同 的 社 團 中 作 出 重 覆 的 投票 決 定 。 因 此 , 間 選 資 格 的 取 得 應 根 據 澳 門 現 實 的狀 況 作 出 檢 討 , 選 舉 權 賦 予 的 原 意 是 因 為 有 社 團 存在 , 才 賦 予 他 們 選 舉 的 權 利 ; 要 盡 量 避 免 為 了 選 舉的 權 利 而 成 立 社 團 。 從 前 社 團 的 成 立 是 為 了 開 展 社會 服 務 , 得 到 社 會 的 認 可 才 取 得 選 舉 權 , 但 現 在 問題 是 很 多 為 了 選 舉 而 成 立 的 社 團 , 往 往 造 成 不 公 平的現象 ,若 20人 的社 團跟 200人的 社團同 樣擁 有同 等的 投 票 權 , 結 果 會 造 成 社 團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的 票 數 而越 分 越 細 , 不 利 社 團 的 健 康 發 展 , 更 會 導 致 社 團 政治 化 , 成 立 社 團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社 會 服 務 , 若 為 了 選舉 而 成 立 , 則 會 把 政 治 帶 到 社 團 內 , 造 成 社 團 內 部的 分 裂 。 這 個 問 題 是 將 來 間 選 必 需 要 解 決 的 , 另外 , 間 選 中 選 票 、 候 選 人 的 劃 分 也 可 按 照 澳 門 社 會的 變 化 而 作 出 檢 討 。 因 此 , 對 於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社團 , 門 檻 可 以 放 鬆 一 點 , 但 若 為 了 選 舉 而 成 立 的 社團 , 數 目 應 有 所 限 制 , 參 加 選 舉 的 社 團 的 要 求 應 比不 參 加 的 高 。直 選 方 面 , 也 有 人 提 出 修 改 的 意 見 , 我 個 人 認為 , 目 前 的 直 接 選 舉 制 度 是 比 較 能 夠 體 現 均 衡 參 與的 , 現 在 採 用 的 是 改 良 漢 狄 比 例 法 , 是 一 個 比 較 均衡 的 選 舉 法 , 目 前 為 止 , 改 革 此 制 度 還 沒 有 很 大 的聲 音 , 對 於 直 選 議 席 的 要 求 , 則 要 視 乎 澳 門 居 民 的願 望 進 行 改 良 。 直 選 方 面 還 有 幾 個 因 素 是 值 得 考 慮的 , 首 先 , 民 主 發 展 進 程 要 堅 持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不 可 能 一 下 子 把 全 部 議 席 變 成 直 選 , 而 且 澳 門 的 現狀 也 不 適 合 , 這 是 選 舉 法 修 定 中 需 要 關 注 的 ; 其 次就 是 要 考 慮 社 會 的 均 衡 參 與 , 因 為 選 舉 是 一 件 公 共事 務 , 不 可 能 採 取 強 勢 的 社 會 政 策 , 壟 斷 選 舉 , 這對 社 會 和 諧 也 沒 有 好 處 , 必 須 要 平 衡 各 方 的 意 見 ,讓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人 都 可 以 參 與 , 讓 社 會 人 士 有 選 擇直 選 或 間 選 的 權 利 。 例 如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也 應 該 是 均衡 的 , 在 直 選 及 間 選 代 表 以 外 委 任 一 些 具 有 專 業 知識 及 比 較 中 立 的 人 士 擔 任 。 我 們 在 改 革 選 舉 制 度 時應 該 保 持 均 衡 , 防 止 壟 斷 的 情 況 出 現 ; 最 後 , 選 舉就 算 怎 樣 改 , 也 應 有 一 個 底 線 , 就 是 不 能 改 變 或 衝擊 行 政 主 導 這 個 制 度 的 核 心 , 選 舉 制 度 只 是 整 個 制度 的 一 部 分 而 已 , 不 能 把 核 心 廢 掉 。 另 外 , 直 選 也有 一 些 技 術 性 的 方 面 需 要 關 注 , 包 括 具 體 流 程 、 操作 過 程 、 選 民 投 票 、 選 票 設 計 等 能 否 改 變 , 由 於 是次 選 舉 活 動 中 產 生 了 3 0 0 0多 張 廢 票 , 6 0 0多 張 空 白票 , 因 此 是 否 有 改 進 的 必 要 , 是 否 需 要 設 定 最 低 的限 制 , 收 窄 參 選 的 門 檻 , 以 免 公 共 資 源 不 適 當 的 使用 。黃:現 階段 ,選舉 法的 完善是 否必 要始終 要看 法律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 1 9 7 6 年 , 澳 葡 政 府 對 選 舉 實 行 了漢 狄 比 例 制 。 現 在 直 選 也 是 實 行 漢 狄 比 例 制 。 這 個制 度 的 好 處 就 是 最 大 程 度 維 護 政 治 意 義 上 的 細 黨 ,當 然 不 能 説 保 證 細 黨 獲 得 一 定 部 分 的 議 席 , 但 至 少最 大 可 能 地 保 留 一 個 席 位 給 細 黨 , 以 防 止 大 黨 對 所有 議 席 的 囊 括 。 其 立 法 精 神 是 讓 社 會 上 一 些 弱 小 社群 或 群 體 透 過 直 選 參 與 議 會 政 治 。 我 個 人 來 看 , 漢狄 比 例 制 在 澳 門 是 適 用 的 。 另 一 種 選 舉 制 度 則 在 香港 回 歸 以 前 早 期 實 行 過 。 這 制 度 允 許 選 民 直 接 選 出候 選 人 , 而 不 是 選 出 組 別 。 若 大 家 認 為 澳 門 有 必 要實 行 這 選 舉 制 度 的 話 , 必 須 進 行 大 量 的 研 究 去 論 證其 可 行 性 。 現 在 我 依 然 覺 得 , 漢 狄 比 例 制 對 澳 門 是很有價值。現存制度規定的3 00-500人的提名辦法 面對 選 民 數 目 增 長 是 有 點 過 時 , 有 必 要 進 行 修 改 調整。間選 方面, 法例規 定1 /4有資格 參選的 社團組 別提 名 才 可 參 選 , 這 門 檻 似 乎 有 點 高 。 若 能 把 門 檻 適當 降 低 一 些 , 讓 更 多 的 候 選 人 供 大 家 選 擇 , 這 會 加
  • 大 間 選 的 公 信 力 和 認 受 性 。5.如何進一步健全澳門選舉文化 ?澳門特區公民教育還有哪些可以加強 ?駱:這是 一個 大家 很關 心的 問題 。大 家都 擔心 在投 票 過 程 中 選 民 會 否 收 受 利 益 才 去 投 票 。 我 覺 得 這方 面 與 選 舉 文 化 及 公 民 意 識 有 關 , 關 係 到 一 個 公 民對 選 舉 制 度 有 多 深 的 認 識 。 如 果 一 個 公 民 對 制 度 很有 認 識 , 但 沒 有 一 個 正 面 的 評 價 , 根 本 不 瞭 解 甚 麼是 選 舉 法 , 那 是 不 行 的 。 我 們 不 要 從 一 個 學 術 或 學者 的 角 度 來 看 , 其 實 任 何 一 個 社 會 , 選 民 的 投 票 都受 多 種 因 素 所 影 響 , 一 種 選 民 是 比 較 理 性 的 , 投 票的 時 候 不 會 受 別 人 的 言 論 所 影 響 , 憑 自 己 的 價 值 觀念 去 判 斷 , 站 在 公 共 的 利 益 上 選 擇 了 參 選 人 , 但 這是 很 難 做 到 的 , 與 一 個 人 的 文 化 水 平 有 關 聯 。 另 外一 種 就 是 感 性 選 民 , 憑 自 己 的 感 覺 , 認 為 有 代 表 性的 就 投 票 , 不 會 去 想 對 社 會 有 利 與 否 這 些 問 題 , 我覺 得 這 是 選 民 當 中 的 大 部 分 。 例 如 , 他 是 我 的 鄉 親或 朋 友 , 我 就 投 他 的 票 , 並 不 會 考 慮 他 當 選 以 後 會否 對 社 會 做 成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影 響 。 我 想 在 現 有 階段 , 澳 門 大 部 分 的 選 民 都 是 感 性 的 , 這 種 現 象 那 怕在 任 何 一 個 發 達 國 家 都 大 量 存 在 的 。 所 以 在 提 升 公民 教 育 方 面 , 我 們 希 望 從 理 性 的 角 度 發 展 , 但 同 時亦 要 顧 及 感 性 選 民 的 感 受 。 既 然 有 理 性 的 、 感 性 的選 民 存 在 , 我 覺 得 應 該 從 社 會 責 任 感 的 角 度 去 考慮 , 在 這 方 面 多 加 教 育 與 宣 傳 , 不 論 是 理 性 也 好 ,感 性 也 好 , 我 們 最 終 選 的 是 一 個 代 表 大 家 去 參 政 議政 的 議 員 , 因 此 應 該 從 社 會 責 任 感 角 度 去 考 慮 問題 , 相 信 在 這 方 面 加 強 教 育 應 該 會 被 大 家 所 接 受 。如 果 完 全 説 不 考 慮 團 體 界 別 的 利 益 , 只 從 整 體 社 會的 利 益 出 發 , 相 信 是 很 難 執 行 的 。 所 以 最 終 應 考 慮對 社 會 的 責 任 性 這 一 方 面 多 加 教 育 與 宣 傳 , 希 望 能夠 慢 慢 提 升 澳 門 市 民 對 政 治 的 參 與 意 識 、 對 選 舉 制度 的 認 識 及 評 價 。黃:澳 門健 全的 選舉 文化有 賴於 來屆 議員 的工 作表 現 是 否 稱 職 , 能 為 所 代 表 的 群 體 或 界 別 的 利 益 做事 。 當 然 , 每 一 個 群 體 都 會 盡 量 維 護 和 爭 取 自 己 的利 益 , 這 樣 可 能 會 與 澳 門 的 整 體 利 益 有 不 相 容 的 現象 發 生 。 例 如 , 對 於 企 業 家 來 説 , 希 望 透 過 輸 入 外勞 來 解 決 勞 動 力 不 足 的 現 象 ; 但 對 於 勞 工 界 來 説 ,輸 入 外 勞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地 工 人 謀 生 的 條 件 減 弱 了 。這 兩 個 不 同 群 體 所 爭 取 的 利 益 是 對 立 的 , 但 他 們 都只 是 為 了 維 護 自 己 界 別 的 利 益 。 正 因 為 這 樣 , 議 會就 是 一 個 讓 不 同 的 利 益 群 體 或 界 別 團 體 , 在 顧 全 澳門 大 局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 因 時 制 宜 , 因 應 不 同 的 時期 、 不 同 的 國 際 環 境 下 , 顧 及 澳 門 的 不 同 發 展 需求 , 讓 議 員 發 揮 應 有 的 智 慧 去 工 作 。 除 此 之 外 , 怎樣 讓 市 民 感 到 選 舉 理 性 地 進 行 , 相 信 就 要 有 賴 基 礎教 育 , 按 照 不 同 的 中 小 學 程 度 , 灌 輸 學 生 議 會 及 議員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透 過 選 舉 所 產 生 的 議 員 , 無 論 是直 選 也 好 , 間 選 也 好 , 他 們 的 工 作 都 是 神 聖 的 。 同時 亦 讓 學 生 們 對 議 員 的 工 作 措 手 、 專 業 的 要 求 、 社會 的 承 擔 有 深 入 的 認 識 , 讓 他 們 瞭 解 選 舉 的 重 要性 。 至 於 公 民 教 育 方 面 , 政 府 的 主 管 部 門 或 各 大 社團 一 直 以 來 都 不 為 餘 力 , 特 別 在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方面 , 每 一 年 每 一 個 時 期 都 有 進 行 有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藉着 選民 登記 工作 的啟 動, 亦是 一個 很好 時機 讓市 民瞭 解 健 康 參 與 政 治 的 重 要 性 。 對 於 來 屆 立 法 會 , 希望 社 團 可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 但 最 終 都 要 靠 議 會 及 議員 的 工 作 做 好 , 市 民 就 自 然 知 道 應 投 票 給 誰 。最後, 黃顯 輝律師 在補 充時表 示, 立法會 選舉 是對 現 實 社 會 生 活 的 一 個 體 現 , 同 時 亦 是 對 過 往 一 屆議 會 期 間 的 政 府 運 作 及 議 會 運 作 的 一 個 評 價 。 這 次立 法 會 選 舉 結 果 反 映 出 接 受 批 判 陣 營 的 選 民 人 數 增加了。基層方面,同心協進會由去屆的1 2,000多票增加至今屆的1 6,000多票,是否中產階級的票源有一定程 度 是 傾 向 於 批 判 陣 營 方 面 ? 另 一 方 面 , 旅 遊 博 彩業 相 關 的 企 業 家 界 別 , 除 了 去 年 繁 榮 澳 門 同 盟 之外 , 民 聯 協 進 會 及 澳 門 發 展 聯 盟 亦 得 到 相 當 選 票 的支 持 , 亦 是 透 過 這 次 選 舉 對 澳 門 的 政 治 文 化 帶 來 一股推 動 的 力 量 , 令 到 基 層 界別 在 未 來 4年 議 會 方 面 的工 作 能 夠 優 化 社 會 服 務 的 參 與 度 , 以 及 優 化 監 督 政府的 形 式 等 , 這 些都 是 值 得 他 們 在未 來 4年 進 一 步 優化 的 項 目 。 除 此 之 外 , 行 政 長 官 透 過 委 任 機 制 來 作出相應 的平 衡,我 對來 屆立法 會充 滿信心 ,憑 着議 員的 抱 負 、 專 業 能 力 及 社 會 經 驗 , 相 信 議 會 的 工 作 必定 能 做 得 更 趨 完 善 。 作 為 一 位 專 業 人 士 , 有 幸 被 行政 長 官 委 任 為 第 一 屆 及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 參 與 議會 的 工 作 , 我 覺 得 議 會 的 工 作 不 但 只 是 立 法 , 亦 是對 政 府 的 施 政 、 政 策 及 具 體 運 作 作 出 監 督 。 我 覺 得
  • 這 6年 議 會 的 經 驗 很 珍 貴 , 跑 出 了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框框 , 因 為 始 終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裏 面 的 工 作 是 就 具 體 的案 件 為 我 的 客 顧 爭 取 他 們 法 定 的 利 益 。 而 議 會 則 是澳 門 不 同 群 體 或 界 別 利 益 的 磨 合 的 場 所 , 互 相 之 間有 些 不 想 容 或 抗 衡 的 地 方 , 議 會 的 工 作 就 是 盡 量 將不 同 的 利 益 , 在 顧 全 國 家 及 特 區 利 益 大 局 的 情 況下 , 議 員 之 間 作 出 協 商 , 來 作 出 議 會 的 相 關 決 定 。在議 會工 作的 6年期 間, 我 認識 到不 同 的群 體他 們 實際 在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生 活 問 題 、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訴 求 等等 , 這 是 很 寶 貴 的 經 驗 。 雖 然 本 屆 有 其 他 朋 友 被 委任 , 但 作 為 一 位 澳 門 市 民 , 我 仍 然 有 一 份 責 任 感 ,希望 盡我 過去 6年的 經驗 、 個人 的專 業 知識 和人 際 關係 在 不 同 層 面 服 務 社 會 , 為 澳 門 社 會 的 良 好 、 健 康發 展 竭 盡 我 的 綿 力 。
  • 論港澳基本法中的國家行爲和政治問題王 禹 *一、問題的提出《香 港 基本 法 》 和《 澳 門基 本 法 》第 1 9條 都 明 確規 定 ,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等國 家行 為無 管轄 權。 在“ 一國 兩制 ”的 憲法 體制 安排 下 , 國 防 和 外 交 等 屬 於 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 統 一 和領 土 完 整 所 行 使 的 必 要 權 力 , 必 須 由 中 央 代 表 國 家行 使 。 同 時 , 香 港 和 澳 門 作 為 中 國 單 一 制 下 享 有 高度 自 治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其 憲 法 地 位 只 是 一 個 地 方 行政 區 域 , 而 非 主 權 國 家 。 所 以 ,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澳 門 基 本 法 》 中 所 指 的 國 家 行 為 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的 國 家 行 為 , 是 指 中 央 代 表 國 家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作 出 的 行 為 , 而 非 通 常 意 義 上與 其 互 訓 的 香 港 內 部 和 澳 門 內 部 的 政 治 問 題 和 政 治行 為 。這就提 出了 一個 問題 ,《香 港基 本法 》和 《澳 門基 本 法 》 中 的 國 家 行 為 在 “ 一 國 兩 制 ” 的 憲 法 安 排下,與其他國家的“國家行為”或“政治問題”相比,有 自 己 特 定 的 涵 義 。 如 何 理 解 基 本 法 中 國 家 行 為 的概 念 ? 它 包 括 哪 些 行 為 ? 它 的 實 施 主 體 包 括 哪 些 ?它 與 基 本 法 中 的 其 他 條 款 的 關 係 又 是 怎 樣 ?同時, 香港 內部和 澳門 內部具 有高 度政治 性質 的問 題 和 行 為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是 否 具 有 司 法 上的 管 轄 權 ? 兩 部 基 本 法 都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 顯 然 , 香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也 是 無 權 管 轄 這 些 行 為 。 《 香 港基本法 》和 《澳 門基 本法 》都明 確規 定, 香港 法院 和澳 門 法 院 在 回 歸 後 仍 然 保 持 回 歸 前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原 則 對 其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 這 些 限 制 應 當 理解 為 包 括 對 此 類 行 為 的 無 管 轄 權 。 本 文 把 這 些 香 港和 澳 門 內 部 具 有 高 度 政 治 性 質 並 且 不 宜 由 法 院 行 使司 法 上 管 轄 權 的 行 為 , 通 稱 為 “ 政 治 問 題 ” 。 這 些“政 治 ” 問 題 包 括 哪 些 情 形? 它 與 國 家 行 為 有 哪 些 區別 ? 同 時 , 香 港 屬 於 判 例 法 地 區 , 澳 門 屬 於 大 陸 法地區, 處於 不同 的法 律體 系下, 其對 “政 治問 題” 的理 解 也 不 可 能 一 樣 , 法 院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範 圍 也 應 當有 所 不 同 。 這 也 是 本 文 試 圖 要 回 答 的 問 題 。二、國家行爲和政治問題的概念國家行 為在 日常生 活用 語中, 是指 國家機 關作 出的 行 為 , 但 在 憲 法 學 裏 , 是 一 個 特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用 來 特 指 與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有 聯 繫 的 , 甚 至 關 係 到 國家 生 死 存 亡 及 國 家 統 治 根 本 的 具 有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行為 。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下 , 國 家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稱謂,如中國和英國稱為“國家行為”( Act of State)、法國和日本稱為“統治行為”(Acte de Gouvernement),美 國 稱 為 “ 政 治 行 為 ” 或 “ 政 治 問 題 ” (Pol i t icalQuestions)。對 於這些 行為, 普通司 法機關 不能 行使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無 權 對 其 法 律 效 力 作 出 認 定 ,更 無 權 質 疑 或 拒 絕 。在英國 ,國 家行為 是指 行政人 員在 與外國 國家 的關 係 中 所 執 行 的 政 策 行 為 , 包 括 他 們 與 該 國 臣 民 的關 係 , 但 是 他 們 暫 時 效 忠 於 王 國 的 除 外 。 國 家 行 為在 本 質 上 是 基 於 特 權 而 行 使 主 權 權 利 的 行 為 , 因此 , 不 受 國 內 法 院 的 反 對 或 者 控 制 , 法 院 也 因 此 不能 懷 疑 其 有 效 性 。 如 果 一 項 由 國 王 , 或 者 由 國 王 授權 的 職 員 作 出 的 行 為 是 國 家 行 為 , 則 法 院 不 能 審 查其 是 否 是 侵 權 行 為 , 不 會 出 現 國 家 對 王 國 效 忠 的 人* 澳門科 技大學 法學院 助理敎 授
  • 提 起 訴 訟 的 行 為 。1典型的國 家行為 包括領 土兼併及 割讓, 對他國 宣戰 、 宣 佈 停 戰 、 簽 訂 國 際 條 約 、 派 遣 和 接 待 外 交 人員 , 以 及 承 認 外 國 國 家 及 政 府 、 接 管 別 國 領 土 、 戰時 拘 禁 敵 對 國 公 民 等 。 這 些 都 是 政 府 之 間 的 行 為 ,不 得 受 法 院 質 疑 、 管 制 或 干 預 , 法 院 必 須 接 受 而 不得有異 議。 2 如在 1 84 8年的 Bu ron v.Denman案中 ,一 名 西 班 牙 的 黑 奴 販 子 起 訴 一 名 英 國 海 軍 軍 官 在 西非 摧 毀 他 的 一 個 機 構 , 要 求 作 出 損 失 賠 償 , 遭 到 了敗 訴 。 這 個 案 例 實 際 上 完 全 免 除 了 王 室 在 吞 併 或 管理 外 國 領 土 過 程 中 一 切 行 為 的 責 任 , 包 括 外 交 上 的暴 力 行 為 及 戰 爭 行 為 , 如 果 是 在 國 外 採 取 , 都 不 能在 英 國 法 院 提 出 質 疑 。3在美國, 類似的制 度則是稱 為“政治 問題不審 查原則”(Non-just i c iable Po l i t i ca l Ques t io ns )。美國的政治 問 題 最 早 淵 源於 英 國 , 早 在 1 46 0年 , 英 國 的 約克公爵(Duk e o f Yo r k)曾 申 請 法 院 確 認 他 有 王 位 繼承權 ,但 法 院拒 絕 表示 意 見。 4 美 國 的政 治 問題 不 審查 原 則 , 是 指 凡 是 法 院 認 為 由 其 不 宜 行 使 司 法 權 的案件,均拒絕受理。如1 849年的Lu th er v.Bo r den 案中 , 最 高 法 院 拒 絕 在 兩 個 競 爭 團 體 ( compe t i n gbod ies)作出何為羅德島(Rhode ls land) 的 合 法 政 府的決定,1 91 2年的Pac i f i c S ta te s Te l. Co.v.Or egon案 中 , 法 院 拒 絕 對 州 政 府 採 用 創 制 或 複 決 的 方 式 進行立法是否符合憲法作出審查,1 946年的Co l e g r o v ev.G r e e n案中,法院對國會議席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憲 拒 絕 作 出 決 定 。5美國的政 治問題 不審查 原則,既 包括國 家對外 領域 , 也 包 括 國 家 對 內 領 域 , 如 州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 憲法 修 正 案 的 有 效 性 、 國 際 條 約 的 存 續 及 效 力 、 國 家或 政 府 的 承 認 、 外 國 外 交 官 地 位 的 承 認 及 國 際 航 空路線 的 認可 等 等。 6 至於 何 為政 治 問題 , 構成 政 治 問題 的 標 準 是 甚 麼 條 件 ? 歷 來 卻 是 眾 説 紛 紜 , 沒 有 統一的理解。1 962年的Ba r k e r v.C a r r 案中,美國聯邦最 高 法 院 對 於 政 治 問 題 的 界 定 給 出 了 一 個 解 釋 :“從 被 認為 涉 及政 治 問題 的 任何 一 個案 件 之表 面 , 我們 都 極 容 易 發 現 , 爭 訟 雙 方 都 持 有 憲 法 文 本 所 表 現出 的 對 各 自 ( 但 卻 是 平 等 的 ) 政 治 機 構 的 承 諾 ; 或者 , 不 存 在 顯 而 易 見 且 可 操 作 的 解 決 爭 訟 的 司 法 標準;或 者, 由於對 於非 司法性 裁量 權不存 在着 某種 明確 的 最 初 政 策 規 定 , 因 而 沒 有 裁 決 的 可 能 性 ; 或 者不 表 現 出 對 應 當 平 等 對 待 的 政 制 機 構 的 不 尊 重 , 法院 就 不 可 能 作 出 獨 立 的 裁 決 ; 或 者 , 特 別 需 要 對 既定 政 治 決 策 作 無 條 件 的 遵 從 ; 或 者 , 可 能 是 因 不 同部 門 對 同 一 問 題 所 作 的 不 同 聲 明 而 產 生 的 矛 盾 境況 。 ” 有 些 學 者 則 將 美 國 的 政 治 問 題 歸 納 為 3 個 方面 : 第 一 , 憲 法 上 明 文 規 定 的 其 他 部 門 負 責 的 事項 ; 第 二 , 法 院 沒 有 確 切 地 接 到 要 求 進 行 憲 法 判 斷的 請 求 , 或 者 缺 乏 應 該 依 據 的 憲 法 判 斷 基 準 的 自信 ; 第 三 , 那 些 激 烈 爭 論 的 或 者 在 實 施 上 、 制 度 上因 故 不 宜 作 出 判 斷 的 問 題 。7在法國 ,行政 法院在 判例中 ,把行 政部門 的行 為分 為 起 政 治 決 斷 作 用 的 “ 政 府 行 為 ” ( A c t e d eGouv ernement)和起執行作用的“管理行為”(Ac t e d eAdmin is t ra t i on)。“政府行為”不屬於行政判斷的範圍。在日 本,則 稱為“ 統治行 為”, 包括① 與國會 及內閣( 政治部 門)的 組織 與活動 有關的 基本事 項, 如對兩院 議員 的懲罰 、議 院中的 議事 程式等 ;② 與政 治部門的 相互 關係 有關 的事 項,如 眾議 院的 解散 等; ③委 託 給 政 治 部 門 政 治 上 的 以 及 裁 量 上 的 判 斷 , 如 國務 大 臣 的 任 免 、 對 國 務 大 臣 的 追 訴 要 內 閣 首 相 同 意等;④ 與國家 全局的 命運 有關的 事項, 如與外 交、 國防 有 關 的 事 項 。8在中國 大陸 ,行政 訴訟 法規定 了國 家行為 ,並 明確 規 定 中 國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受 理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他 組 織 就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提 起 的 行 政 訴 訟 。在中 國 台灣 : “ 中華 民 國 ”憲 法 第4條 規 定, “ 中 華民 國 領 土 , 依 其 固 有 之 疆 域 , 非 經 國 民 大 會 之 決議, 不 得 變 更 之 。 ” 立 法 院 於 1 9 9 3年 提 請 大 法 官 會議 解 釋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範 圍 , 大 法 官 會 議 即 以 屬 於 重大 政 治 問 題 , 不 應 由 行 使 司 法 權 的 釋 憲 機 關 予 以 解釋 。由此可見 ,國家行 為和政治 問題不受 司法審查 是世 界 各 國 各 地 區 的 通 常 做 法 。 只 不 過 , 在 不 同 的 法律 制 度 下 ,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具 體 範 圍 也 有 所不 同 , 在 同 一 個 國 家 的 不 同 歷 史 時 期 , 對 國 家 行 為和 政 治 問 題 的 理 解 也 會 不 同 , 同 一 行 為 可 能 在 某 個時 期 被 認 為 是 政 治 問 題 , 在 另 一 個 時 期 又 可 能 不 被認為 是 政 治問 題 。 9 國 家 行 為 和政 治 問 題的 具 體 範 圍應 當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 在 具 體 案 件 中 應 當 如 何 判 斷 國家 行 為 , 從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的 情 況 來 看 , 是 由 法 院 通過 特 定 的 判 例 逐 漸 形 成 和 積 累 而 成 , 但 有 一 點 倒 是
  • 比 較 明 確 , 即 在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 都 確 認 國 防 和 外 交屬 於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範 疇 。三、 國 家行 爲 和 政治 問 題 的判 斷 標 準國家 行 為和 政 治問 題 的 判斷 標 準在 何 處? 通 過 怎麼 樣 的 標 準 和 範 圍 來 斷 定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題 , 法 院 由 此 放 棄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反 過 來 看 , 國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是 依 據 何 種 理 論 而 成 立 ? 如 果 能清 楚 判 斷 何 種 理 論 作 為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依據 , 自 然 也 能 解 決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判 斷 標 準和 範 圍 。當然 , 對國 家 行為 和 政 治問 題 的判 斷 標準 在 於 其行為 具 有 “ 高度 政 治 性 ” ,但 如 何 判 斷該 行 為 的 高 度政 治 性 ?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標 準 又 在 何 處 ? 國 家 機 關 的任 何 行 為 都 具 有 法 律 性 和 政 治 性 的 特 點 , 在 一 個 具體 行 為 中 , 法 律 性 和 政 治 性 會 有 強 弱 不 同 的 表 現 ,或 法 律 性 強 於 政 治 性 , 或 政 治 性 強 於 法 律 性 , 或 兩者 相 當 。 但 何 者 為 高 度 , 仍 然 沒 有 量 化 的 標 準 , 完全 依 從 於 法 官 的 認 識 能 力 及 在 此 基 礎 上 的 判 斷 , 包括 對 法 院 性 質 的 認 識 、 對 法 官 自 身 能 力 的 認 識 、 對判 斷 標 準 的 認 識 、 對 判 決 可 能 引 起 的 社 會 後 果 的 認識 及 該 判 決 可 能 對 法 院 產 生 影 響 的 認 識 等 。1 0高 度 政 治 性 的 行 為 為 甚 麼 免 受 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法 院 為 甚 麼 放 棄 對 這 些 行 為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 許 多 學者 認 為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行 為 應 當 通 過 政 治 程 式 來 解決 , 司 法 權 如 果 介 入 政 治 問 題 , 其 政 治 上 的 中 立 性將 崩 潰 , 司 法 的 獨 立 性 也 將 不 復 存 在 。 實 際 上 , 這種 看 法 是 不 全 面 的 , 司 法 權 介 入 政 治 問 題 並 非 必 然導 致 法 院 在 政 治 上 中 立 的 崩 潰 。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題 具 有 高 度 政 治 性 , 其 是 非 對 錯 , 並 非 簡 單 可 以 根據 法 律 條 文 而 能 加 以 判 斷 , 而 必 須 運 用 國 際 國 內 政治 環 境 、 社 會 發 展 及 種 種 政 治 因 素 加 以 判 斷 。 國 家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在 法 律 上 從 來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標 準或 範 圍 , 在 不 同 時 期 , 法 院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 這 就 説明 法 院 的 政 治 中 立 也 不 會 因 偶 然 介 入 而 崩 潰 。 所以 , 法 院 放 棄 對 國 家 行 為 或 政 治 問 題 的 司 法 管 轄權 , 是 因 為 法 院 無 法 判 斷 政 治 上 的 是 非 對 錯 , 非 不能 也 , 乃 不 為 也 。所 以 , 高 度 政 治 性 是 法 院 不 介 入 審 查 的 一 個 前提 , 但 在 具 備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情 況 下 , 法 院 並 非 絕 對不 介 入 。 1 1 因 為 法 院 並 不 生 活 在 社 會 的 周 邊 , 而 是良 好 健 全 政 府 的 重 要 一 環 , 如 同 車 輛 裝 足 了 油 的 輪子 的 重 要 齒 輪 。 法 官 也 是 政 治 動 物 , 他 們 總 是 不 得不 出 現 在 商 場 和 政 治 舞 台 , 他 們 必 須 在 社 會 、 政 治和 經 濟 的 環 境 下 運 作 。 但 是 , 法 院 以 程 式 不 當 或 非法 為 由 而 試 圖 控 制 政 治 決 定 的 廣 度 , 是 搖 擺 不 定 的(go i n wa ves) , 取 決 於 當 時 的 政 治 情 勢 。 有 時 候 ,當 政 府 表 現 出 全 能 和 不 受 議 會 控 制 時 , 法 院 傾 向 於充 當 議 會 控 制 的 補 充 角 色 。 在 另 外 時 候 , 當 制 約 和平 衡 的 憲 法 機 制 良 好 運 作 時 , 政 治 權 力 受 到 約 束 ,法 院 則 傾 向 於 後 退 , 而 不 適 用 司 法 審 查 這 一 最 終 武器 。1 2法院 不介 入 國家 行 為和 政 治問 題 的審 查 ,實 際 上也 是 表 明 了 一 種 政 治 立 場 和 態 度 , 在 實 際 的 政 治 鬥爭 中 , 也 是 一 種 介 入 , 表 明 了 自 己 的 政 治 立 場 , 增加 了 政 治 鬥 爭 中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一 方 籌 碼 , 但 有 時候 , 法 院 卻 強 行 介 入 , 判 決 政 治 鬥 爭 的 一 方 當 事 人敗 訴 。 所 以 ,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不 審 查 的 實 質 是司 法 權 參 與 權 力 鬥 爭 的 一 種 方 式 。 這 種 司 法 權 參 與政 治 鬥 爭 的 方 式 如 同 司 法 權 的 特 點 一 樣 , 是 通 過 不介 入 的 消 極 方 式 來 實 現 的 。國家 行為 和 政治 問題 具 有高 度政 治 性, 具有 對 外對 內 行 使 主 權 的 特 點 , 所 以 應 當 由 中 央 的 立 法 機 關和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 那 麼 ,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為 是 否 可 以構 成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而 不 受 司 法 審 查 ? 如 有 些學 者 區 分 了 聯 邦 制 與 單 一 制 國 家 裏 的 國 家 行 為 範 圍的 不 同 , 並 認 為 在 單 一 制 國 家 , 實 行 中 央 的 集 中 統一 領 導 , 具 有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行 為 都 由 中 央 政 府 中 的立 法 機 關 和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 地 方 政 府 的 權 力 源 自 於中 央 的 授 權 而 不 是 自 身 所 固 有 , 地 方 政 府 不 具 有 獨立 性 , 因 而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為 一 般 不 可 能 構 成 國 家 行為 。1 3實際 上 地方 政 府的 行 為 並非 絕 對不 能 構成 國 家 行為 和 政 治 問 題 。 如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和 戒 嚴 法 的 規 定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範 圍 內 部 分 地 區 的 戒 嚴 , 由國 務 院 決 定 , 國 務 院 總 理 發 佈 戒 嚴 令 , 並 由 省 、 自治 區 和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實 施 , 必 要 時 , 國 務 院可 以 直 接 組 織 實 施 ( 戒 嚴 法 第 9條 ) 。 所 以 , 省 政 府的 戒 嚴 組 織 實 施 行 為 , 應 當 視 為 整 個 戒 嚴 活 動 的 一部 分 ,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範 疇 , 中 國 法 院對 此 無 管 轄 權 。 另 外 , 戒 嚴 法 還 規 定 , 在 個 別 縣 市的 局 部 範 圍 內 突 然 發 生 嚴 重 騷 亂 , 嚴 重 危 及 國 家 安
  • 全 、 社 會 公 共 安 全 和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國 家 沒有 作 出 戒 嚴 決 定 時 , 當 地 省 政 府 報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可 以 決 定 並 組 織 員 警 和 武 警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和 現 場 管制 , 限 制 人 員 進 出 管 制 區 域 , 對 進 出 管 制 區 域 人 員的 證 件 、 車 輛 、 物 品 進 行 檢 查 , 對 參 與 騷 亂 的 人 可以 強 行 予 以 驅 散 、 強 行 帶 離 現 場 及 搜 查 , 對 組 織 者和 拒 不 服 從 的 人 員 可 以 立 即 予 以 拘 留 ; 在 員 警 和 武警 力 量 還 不 足 以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時 , 可 以 報 請 國 務 院向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提 出 , 由 中 央 軍 委 決 定 派 出 解 放軍 協 助 當 地 政 府 恢 復 和 維 持 正 常 社 會 秩 序 ( 戒 嚴 法第 3 1 條 ) 。 這 種 省 政 府 採 取 的 緊 急 措 施 , 可 以 視 為一種 “準 戒嚴 行為 ”, 中 國法 院一 般對 此也 無司 法 上的 管 轄 權 。所以 ,到 底哪 些行 為屬 於 國家 行為 和政 治問 題 的範 疇 ? 構 成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標 準 又 是 甚 麼 ?許 多 學 者 試 圖 把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加 以 類 型 化 ,以 便 理 解 。 有 些 學 者 提 出 應 當 把 政 治 問 題 的 類 型 理解 為 司 法 權 的 3個 界 限 : 司 法 的 外 在 界 限 、 司 法 的 內在 界 限 和 司 法 自 制 。 茲 將 其 研 究 引 用 如 下 :首 先 , 是 欠 缺 法 律 判 斷 標 準 的 “ 單 純 政 治 問題 ” , 可 以 成 為 司 法 的 外 在 界 限 , 如 憲 法 或 憲 法 性法 律 明 確 規 定 許 可 權 專 屬 於 政 治 部 門 , 司 法 不 得 介入, 如 《德 國 基 本法 》 第 44條 第 4項 規 定 :“ 國 會 調查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不 受 法 院 審 查 。 ” 又 如 印 度 憲 法 規定 : “ 總 理 與 部 長 對 總 統 是 否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提 出何 種 建 議 , 任 何 法 院 不 得 加 以 干 預 。 ” 還 規 定 了 無論 本 憲 法 有 何 規 定 , 法 院 都 無 權 干 涉 選 舉 的 原 則 :“ 對 依 第 3 2 7 條 和 第 3 2 8條 規 定 制 定 的 關 於 選 區 劃 分和 選 區 議 席 分 配 的 法 律 的 效 力 , 不 得 在 任 何 法 院 提出 質 疑 。 除 按 相 應 立 法 機 關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的 程 式 向該 法 律 制 定 的 機 關 遞 交 選 舉 訴 訟 外 , 不 得 以 其 他 方式對 聯 邦 議 會 和 邦 議會 各 院 的 選 舉 提 出質 疑 。 ”1 4其次 為司 法的 內在 界限 ,是 指在 權力 分立 與民 主原則 下, 在憲 法中 ,除 “ 法治 國” 外, 尚有 “國 民 主權 ” 、 “ 權 力 分 立 ” 、 “ 議 會 政 治 ” 、 “ 責 任 內 閣 ”等 , 各 項 原 理 之 間 可 能 發 生 矛 盾 對 立 、 互 相 制 約 的情 形 , 所 以 , 必 須 考 慮 上 述 各 種 原 理 及 價 值 , 以 作出 和 諧 的 解 釋 , 以 求 與 憲 法 整 體 之 旨 趣 相 符 合 。 再次為 “司 法自 制” ,是 指 某些 國家 行為 雖然 確屬 “ 法的 問 題 ” , 但 司 法 介 入 之 惡 害 確 實 反 大 於 司 法 不 介入之 惡害 ,司 法即 應自 我 節制 ,不 介入 審查 。 1 5顯 然 , 這 種 分 類 法 提 出 的 司 法 外 在 界 限 是 清 楚的 , 但 是 這 裏 提 出 的 司 法 內 在 界 限 和 司 法 自 制 仍 然是 模 糊 的 , 甚 麼 是 司 法 的 內 在 界 限 ? 司 法 的 內 在 界限 在 哪 裏 ? 甚 麼 又 是 司 法 自 制 ? 司 法 自 制 的 成 立 要件 又 是 甚 麼 ? 司 法 的 內 在 界 限 和 司 法 自 制 的 區 別 在哪 裏 ? 它 們 的 區 分 標 準 是 甚 麼 ? 所 以 , 對 國 家 行 為和 政 治 問 題 的 界 限 的 類 型 化 研 究 仍 然 值 得 深 化 。 在這 裏 提 出 對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的 四 種 標 準 :第一 , 是關 於 違反 憲 法 慣例 而 造成 的 政治 行 為 ,法 院 應 當 不 予 受 理 。 第 二 , 即 所 謂 的 憲 法 外 在 界 限問 題 , 由 憲 法 和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有 哪 些 事 項 法 院 不 能介 入 審 理 。 第 三 , 即 所 謂 的 司 法 內 在 界 限 問 題 , 根據 司 法 權 在 本 國 整 個 憲 法 體 制 中 的 地 位 而 決 定 了 其不 能 對 某 些 事 項 行 使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第 四 , 國 家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是 否 適 用 於 憲 法 法 院 的 國 家 ?首先 , 是關 於 違反 憲 法 慣例 而 造成 的 政治 行 為 ,法 院 是 否 受 理 ? 憲 法 慣 例 在 憲 法 生 活 中 所 起 到 的 作用 不 能 低 估 。 憲 法 慣 例 在 成 文 憲 法 的 國 家 裏 是 憲 法的 重 要 補 充 , 在 不 成 文 憲 法 的 國 家 是 憲 法 的 重 要 組成 部 分 。 憲 法 慣 例 的 效 力 實 現 不 同 於 憲 法 性 法 律 的方 式 。 比 如 中 國 憲 法 未 規 定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政 協 的具 體 開 會 時 間 , 但 中 國 每 年 的 3 月 或 4 月 , 總 是 同 時召開 全 國人 大 和 全國 政 協 ,即 所 謂的 “ 兩 會期 間 ” ,同 時 ,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可 以 列 席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 這 已經 成 為 中 國 的 一 個 憲 法 慣 例 。 或 有 1 年 , 全 國 人 大 和全 國 政 協 未 同 時 召 開 , 或 全 國 人 大 開 會 在 先 , 全 國政 協 開 會 在 後 , 或 全 國 政 協 開 會 在 先 , 全 國 人 大 開會 在 後 , 因 此 ,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也 因 此 未 得 以 列 席 全國 人 大 會 議 , 所 以 , 能 否 向 法 院 起 訴 ? 顯 然 , 法 院是 不 能 受 理 此 案 的 。 又 如 中 國 憲 法 的 修 改 總 是 由 中國 共 產 黨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憲 法 修 改 草 稿 , 這已 經 是 中 國 的 一 個 憲 法 慣 例 。 倘 若 有 另 外 政 黨 或 人民 團 體 向 全 國 人 大 提 出 了 憲 法 修 改 草 案 , 因 此 遭 到起 訴 的 , 法 院 也 應 當 置 之 不 理 。戴雪 在研 究 英國 憲 法的 時 候, 反 覆強 調 指出 英 國的憲法分為 兩個部分: 一是“憲 法”或“英 憲的法律 ”(Cons t i t u t i o nal L a w);二是“憲典”或“英憲的典則”(Cons t i t u t i o na l C onvent io n s),前者包含法院所承認及 施 行 的 規 則 , 這 是 憲 章 所 有 的 法 律 本 體 , 後 者 保護 風 俗 、 習 例 、 格 言 或 教 義 , 這 是 憲 章 所 有 道 德( 或 名 政 治 的 倫 理 ) , 而 不 屬 於 法 律 的 領 域 。 他 們 雖
  • 則 可 以 約 束 主 權 權 力 的 各 個 份 子 的 行 動 , 或 閣 臣 的舉 措 , 或 其 他 官 吏 的 施 為 , 然 而 不 見 於 執 行 於 法院,也可以稱為“憲德”(Cons t i tu t iona l Mo ra l i t y)。這 種 分 類 是 研 究 英 國 憲 法 中 最 重 要 的 。 1 6戴雪指 出,“ 大凡政 治通則 或典則 為類繁 多, 而且 個 中 有 許 多 問 題 極 是 重 要 , 但 無 論 如 何 重 要 , 法院 皆 可 以 置 之 不 理 。 試 證 實 例 , 例 如 , 一 個 立 憲 政治 下 之 君 主 究 有 甚 麼 道 德 的 感 化 力 ; 一 個 內 閣 總 理必 具 有 甚 麼 理 由 , 然 後 可 以 解 散 國 會 ;在 同 一 時間 , 貴 族 議 員 的 名 額 , 因 特 別 事 故 , 聚 然 增 加 設立 , 究 竟 足 以 為 訓 否 ; 內 閣 的 公 開 質 問 何 時 何 地 可以 舉 行 。 ” 英 國 的 憲 法 慣 例 , 即 英 憲 的 典 則 還 表 現為 , “ 英 國 王 務 須 表 同 意 於 巴 力 門 中 之 兩 院 已 通 過的草案,或(用更正確稱謂)不能“否決”(v e t o)這種 草 案 。 ” “ 貴 族 院 不 自 行 提 出 才 用 草 案 於 巴 力門。” “當貴 族院集 合而 構成一 所控訴 院時, 凡貴 族議員之無法律議員(law lo rd)的身份 者不應 出席。 ”“凡 閣 臣 , 倘 失 去 眾 民 院 信任 , 俱 須 辭 職 。 ” “ 凡 草案 , 在 未 通 過 於 眾 民 院 之 前 , 必 須 經 過 若 干 次 讀會 。 ” 戴 雪 認 為 , 依 法 律 的 真 諦 觀 察 , 無 一 條 可 稱為 法 律 。 誠 以 倘 若 有 一 條 或 全 體 橫 被 蹂 躪 , 法 院 將不過 問 。 ”1 7第二, 憲法 和法 律明 確規定 法院 不得 介入 某些 特定事項 ,即 所謂“ 司法 的外在 界限 ”。“ 司法 的外 在界 限 ” 是 指 憲 法 和 法 律 通 過 明 確 的 立 法 , 將 某 項 事務劃 為法 院的 “ 禁區 ”而 不 得介 入司 法 審查 。所 以 ,司 法 的 外 在 界 限 是 一 種 限 制 司 法 權 的 外 部 方 式 , 通過 明 確 立 法 的 方 式 排 除 司 法 的 管 轄 權 。 從 其 限 制 的內 容 來 看 , 涉 及 的 方 面 很 多 , 如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澳 門 基 本 法 》 即 明 確 規 定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對 國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法 院 不 得 受 理 四種 行 為 , 其 中 有 一 種 是 國 家 行 為 , 都 採 用 了 司 法 的外 在 界 限 的 限 制 方 式 。司法的 外部 限制, 其內 容可以 涉及 很多方 面, 如有 些 國 家 的 行 為 明 確 規 定 對 某 一 國 家 機 關 作 出 的 行為 不 得 審 查 , 如 土 耳 其 憲 法 對 總 統 和 最 高 軍 事 委 員會 的 決 定 不 得 審 查 , “ 總 統 依 據 職 權 親 自 採 取 的 行動 和 最 高 軍 事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不 屬 於 司 法 審 查 的 範圍。” 1 8 又如斯里蘭 卡憲法規 定對司法人 員委員會 的內 部 行 為 不 得 審 查 , “ 對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委 員 根 據 憲法 規 定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處 理 事 務 時 的 任 何 行 為 , 無 論其動 機 如何 , 均 不得 提 起訴 訟 。 ”1 9第 三 , 即 司 法 的 內 在 界 限 , 所 謂 司 法 的 內 在 界限 , 是 指 憲 法 和 法 律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法 院 不 得 介 入 審查 , 但 由 於 司 法 權 的 特 點 以 及 法 院 在 整 個 憲 法 體 制下 的 地 位 , 使 得 法 院 不 得 不 採 用 自 我 限 制 的 方 式 ,而 放 棄 介 入 審 查 。 不 過 , 有 些 國 家 的 司 法 的 內 部 限制 , 是 通 過 立 法 明 確 排 除 司 法 權 的 外 部 限 制 的 方 式實 現 的 。所謂司 法的內 在限制 ,是指 在立法 、行政 、司 法等各種 權力有 着職能 分工 ,行政 機關和 立法機 關既 不能 代 替 司 法 機 關 作 出 判 決 , 不 能 對 司 法 機 關 在 判 決具 體 案 件 時 發 出 任 何 指 令 , 同 樣 司 法 也 不 能 代 替 行政 和 立 法 作 出 行 政 決 策 及 行 政 決 定 , 替 立 法 機 關 制定 法 律 , 規 定 人 民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如 中 國 的 行 政 訴訟 法 規 定 法 院 只 能 審 查 行 政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 而 不 能審 查 其 合 理 性 , 即 給 行 政 機 關 作 出 決 定 預 留 了 行 政空 間 。 在 尊 重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情 況 下 , 司 法 機 關 不 能介 入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內 部 運 作 。 如 中 國 《 行 政 訴 訟法 》 規 定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對 行 政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獎 懲任免等內 部決定( 《行政訴 訟法》第 1 2條) ,法院 不能審查 ,又 如根據 《澳 門基本 法》 ,行政 長官 有權 委任 立 法 會 議 員 , 提 請 中 央 任 命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及 檢 察長 , 任 免 各 級 法 院 院 長 及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 法 院 也 不能 介 入 審 查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免 決 定 。 在 立 法 機 關 方面 , 議 會 的 內 部 議 事 規 則 運 作 及 其 引 起 的 法 律 爭議 , 法 院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不 能 介 入 審 查 。司法的內 在限制 還包括 因政策性 條文引 起的爭 議不 受 司 法 審 查 , 所 謂 政 策 性 條 文 , 在 有 些 憲 法 稱 為“方 針 條 款 ” , 在 有 些 憲 法 稱 為 “ 政 策 指 導 原 則 ” ,有些國 家則 稱為“ 社會 制度的 基礎 和政治 基礎 ”, 有些憲法 則稱 為“ 基本 政策 ”或“ 國家 政策 ”等 ,其 內容 包 括 國 民 經 濟 、 社 會 安 全 、 民 族 平 等 、 教 育 文化 、 國 防 外 交 等 。 從 憲 法 結 構 來 看 , 或 置 於 憲 法 序言 , 或 置 於 總 綱 , 或 在 其 他 章 節 單 獨 列 出 。 政 策 性條 文 多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表 述 國 家 責 任 , 如 “ 國 家 促進… …” 、 “國 家 發展 … …” 、“ 國 家鼓 勵 …… ” 、“ 國 家 培 育 … … ” 、 “ 國 家 指 導 … … ” 、 “ 國 家 保護……”、 “國家推行 ……”等 字樣。 20 政策性條 文的 規 定 屬 於 綱 領 性 的 規 定 , 為 國 家 機 關 確 立 活 動 的目 標 , 為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法 律 和 作 出 決 議 通 過 憲 法 上的 指 導 及 依 據 , 為 行 政 機 關 作 出 行 政 決 定 及 政 治 決
  • 策作 出 指 南 ,所 以 , 政 策性 條 文 引 起的 爭 議 往 往 不屬於 法 律 上 的 爭 議 ,法 院 應 當 拒 絕 受 理 。有些國家的憲法則以“司法的外部限制”方式規定了 法 院 對 國家 立 法 和 治國 理 政 的 指導 政 策 無 管 轄權, 如 斯 里 蘭 卡 憲法 規 定 , “ 本 章各 條 並 不 授 予 或不硬 性 規 定 法 定 權 利 和 義務 , 並 且 不 得 在 任 何 法 院或法 庭 上 應 用 , 也不 得 在 任 何 法 院或 法 庭 上 提 出 關於同上述 條文不 一致的 疑問。” 2 1 又 如印度 憲法第 4篇規定“國家政策指導原則”,並規定本篇所含原 則之 適 用 範 圍 , “ 本 篇 所 含 條 款 不 通 過 任 何 法 院 實施, 但 本 篇 所 述 原 則 , 係治 理 全 國 家 之 根 本 , 國 家在制定法律時有貫徹此等原則之義務。” 22 愛爾蘭憲法第 1 3章 規定 了 “ 社 會 政策 指 導 原 則” , 並 規 定 ,“ 本 條 所 述 社 會 政 策 原 則 , 意 指 議 會 的 一 般 指 導 原則。 這 些 原 則 專 供 議 會 制定 法 律 時 使 用 , 而 依 本 憲法任 何 條 款 所 設 立之 任 何 法 院 , 均不 得 引 以 為 審 理案件的依據。”23憲法上政策性條文的實施及落實,屬於行政與立法 部 門 的 許 可 權 及 職 責 , 因 政 策 性 條 文 引 起 的 爭議, 這 些 都 屬 於 行政 與 立 法 的 相 互關 係 , 往 往 可 能引發 行 政 與 立 法 的政 治 鬥 爭 , 如 總統 解 散 議 會 , 拒絕簽 署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議 會 彈 劾 總 統 ; 如 議 會 拒絕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財 政 預 算 案 或 通過 不 信 任 案 而 導致內 閣 辭 職 或 被 解散 等 等 。 這 些 問題 即 屬 於 通 常 所説的“政治問題”,法院不能介入這些問題的司法審查。 如 在 法 國 的 體制 下 , 總 統 解 散國 會 , 國 會 議 員因此 失 去 議 員薪 酬 , 因 此起 訴 到 法 院, 要 求 確 認 總統的解散令無效。又如在美國的憲法體制下,總統 拒絕簽 署 國 會 通 過 的法 案 , 反 對 派 議員 向 法 院 起 訴 要求向 總 統 發 出務 必 簽 署 的指 令 , 法 院不 能 都 受 理 類似的 案 件 , 因 為 法院 如 果 介 入 審 查, 就 使 得 法 院 能夠處 於 解 決 行 政 與立 法 之 間 爭 議 的仲 裁 者 地 位 , 高於行 政 與 立 法 的 部 門 ,而 不 符 合 憲 法 體 制 。司法的內部限制還包括法院在整個憲法體制下的地位 使 得 它 不 能 行使 某 些 司 法 上 的管 轄 權 , 比 如 在英國奉行“議會至上”的憲法原則,議會的憲法地位高於 行 政 機 關 與 司法 機 關 , 所 以 ,英 國 的 法 院 不 能審查 議 會 通 過 的 法律 , 英 國 的 司 法審 查 只 能 是 根 據議會 通 過 的 法 律 去 審 查 行政 機 關 的 行 為 。 又 如 在 英國的 殖 民 地, 殖 民 地的 法 院 不能 審 查 英國 議 會 及 英國樞 密 院 針 對本 殖 民 地 的有 關 立 法 。在 中 國 , 憲 法明 確 規 定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監 督 憲 法 實施, 中 國 法 院 在 整 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下 的 地 位 決定了 它 不 能 審 查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通 過 的 立 法 是否 違 反 了 憲 法 。第四,國家行為和政治 問題還有一個理論問題 ,就是 在 設 立 憲 法 法 院 的 國 家 裏 是 否 適 用 ? 顯 然 , 即使在 設 立 憲 法 法 院 的 國 家 , 國 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對於普 通 法 院 仍 然 是 適 用 的 , 普 通 法 院 在 審 理 具 體 案件的 過 程 中 , 如 果 遇 到 國家 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 必 須放 棄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但 是 , 對 於 憲 法 法 院 來 説 ,國家 行 為 和 政治 問 題 是 否仍 然 適 用 呢 ?設 立 憲 法 法 院 的 目 的 是 成 立 專 門 的 憲 法 監 督 機關, 其 職 責 在 不 同的 國 家 有 所 不 同, 但 其 憲 法 地 位處於一種“司憲機 關”的地位,高 於立法、行政及 司法等 機 關 , 如 有 權 對 國 會及 行 政 的 法 律 法 規 舉 行 違憲審 查 , 對 法 院 的 判 決 是違 反 憲 法 舉 行 審 查 , 解 決國家 機 關 之 間 的 許可 權 爭 議 和 政 治糾 紛 , 這 些 政 治糾紛 , 屬 於 行 政 與 立 法 之 間 的 爭 議 。 在 美 國 , 法 院往往 以 屬 於 政 治 問 題 為 由迴 避 介 入 司 法 審 查 。 但 在設立 憲 法 法 院 的 國 家 , 一方 當 事 人 往 往 有 權 起 訴 到憲法 法院 , 以解 決政 治 爭議 ,如 1 98 6年 德 國總 理 科爾向 海 外 派 兵 , 國 會 議 員 認 為 違 反 憲 法 而 起 訴 到 憲法法 院, 後 來判 決總 理 勝訴 。又 如 20 04年 ,韓 國 在是否 遷 都 的 問 題 上 , 憲 法 法 院 作 出 裁 決 判 定 遷 都 違反 憲 法 等 等 。但是憲法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無限制的,憲法 法院的 管 轄 權 取 決 於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具 體 規 定 。 有 些 國家採用了“司法的外部限 制”方式來限制憲法法院 的管轄 權 。 有 些 國 家 的 憲 法 則 規 定 了 憲 法 法 院 對 緊 急狀態 和 戒 嚴 戰 爭 狀 態 下 發 佈 的 命 令 無 管 轄 權 。 如 土耳 其 憲 法 規 定 : “ 憲 法 法 院 負 責 審 查 法 律 , 具 有 法律效 力 的 命 令 和 土 耳 其 大 國 民 議 會 議 事 規 則 在 形 式和實 質 上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 對 憲 法 的 修 正 條 款 在 只 能審查 其 形 式 。 但 對 於 在 緊 急 狀 態 、 戒 嚴 戰 爭 狀 態 下發佈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命令 , 不 得 以 它 們 在 形 式 或實質上 違憲為 由向憲 法法 院起訴 。”24在德 國, 憲 法法 院在 1 97 3年的 “兩 德 基礎 關 係條約 ” 案 中 ,提 出 了 “ 司法 自 制 ” ( J ud i c ial S e l f-r e s t ra i n t)的原則。在此案中,當事人巴伐利亞政府認為 ,1 9 7 2年西 德 政府 和東 德 政府 就其 基 本關 係 簽訂 的 條 約 , 強 調 絕 對 尊 重 彼 此 領 土 完 整 , 及 現 存 的
  • 疆 界 於 目 前 及 未 來 具 有 不 可 侵 犯 性 , 兩 國 中 之 任 何一 國 , 在 國 際 上 不 得 代 表 他 國 或 以 他 國 名 義 行 事 等內 容 , 違 反 了 西 德 基 本 法 中 維 護 國 家 完 整 及 國 家 統一 的 要 求 , 請 求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判 決 其 違 反 憲 法 。 憲法 法 院 在 審 理 後 認 為 ,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應 當 遵 循 “ 司法 自 制 ” 的 原 則 , 並 認 為 司 法 自 制 並 不 表 示 或 削 弱司 法 權 限 , 而 是 放 棄 對 政 治 的 干 預 或 插 手 政 治 , 使其 他 國 家 機 關 可 以 在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範 圍 內 , 保 留 政治 的 自 由 形 成 空 間 。四、港澳基本法對國家行爲和政治問題的規定《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對 國 家 行 為 的規定 , 即採 用 了 “司 法 的 外部 限 制” 方 式 ,明 確 規 定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對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 香 港基本 法 》 第 1 9條 第 3款 規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為 的 事 實 問 題 , 應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 問 題 發 出 的證 明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 行 政 長 官 在發 出 證 明 文 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 明 書 。 ”《澳 門 基本 法 》 第 1 9條 第 3款 規 定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澳 門 特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國 防 、 外 交 等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問 題 , 應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 問 題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 行 政長 官 在 發 出 證 明 文 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明 書 。 ”中國 行政 訴 訟法 也規 定 了國 家行 為 ,並 指出 各 級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受 理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提 起 行 政訴 訟 的 案 件 。 但 是 , 港 澳 基 本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對 國家 行 為 的 理 解 應 當 有 所 區 別 。 行 政 訴 訟 法 所 涉 及 到的 只 僅 僅 是 行 政 法 上 的 國 家 行 為 , 實 施 的 主 體 僅 限於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 即 指 國 務 院 、 中 央 軍 委 、 國 防部 、 外 交 部 等 根 據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授 權 , 以 國 家 的 名義 實 施 的 有 關 國 防 和 外 交 事 務 的 行 為 , 以 及 經 憲 法和 法 律 授 權 的 國 家 機 關 宣 佈 緊 急 狀 態 、 實 施 戒 嚴 和總動員等行為。 25 而《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 的 國 家 行 為 的 實 施 主 體 顯 然 不 僅 僅 只 有 作 為 國 家行 政 機 關 的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國 防 部 和 外 交 部 等 , 還應 當 包 括 全 國 人 大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國 家 主 席等 。顯然 ,《 香 港基 本法 》 和《 澳門 基 本法 》規 定 香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權 , 是 借 用 英 國 普 通 法 的 制 度 , 但 也 有 明 顯 不 同 ,這 裏 所 謂 的 國 家 行 為 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行為 ,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作 為 中 國 單 一 制 下 地 方 行 政 區域 的 地 方 法 院 , 顯 然 無 權 判 斷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行 為 的是非 對 錯。 在 “一 國 兩制 ” 下, 中 央對 香 港和 澳 門 行使 的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 更 帶 有 恢 復 行 使 主 權的 政 治 內 涵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更 是 無 權 判 斷 。同時 ,《 香 港基 本 法》 和 《澳 門 基本 法 》中 的 國家 行 為 , 並 不 涵 蓋 香 港 內 部 和 澳 門 內 部 的 政 治 問題 , 如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現 行 的 政 治 體 制 下 , 立 法 會 和行 政 長 官 出 現 的 權 力 爭 議 , 如 行 政 長 官 解 散 立 法會 , 行 政 長 官 辭 去 職 務 , 立 法 會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行政 長 官 拒 絕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等 。 這 些 政 治 爭議相 對 於憲 法 學通 常 所説 的 “國 家 行為 ” 、“ 政 治 問題” 、 “政 府 行為 ” 和“ 統 治行 為 ”等 , 在這 裏 比 照美 國 的 説 法 , 將 其 香 港 和 澳 門 內 部 的 政 治 爭 議 稱 為“ 政 治 問 題 ” 。 因 為 這 些 行 為 不 能 被 稱 為 “ 國 家 行為” 。 第一 , 香港 和 澳門 僅 是“ 一 國兩 制 ”下 的 一 個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和 澳 門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主 權 國家, 因 此把 這 些行 為 稱為 “ 國家 行 為” 是 違背 “ 一 國兩制 ” 精神 的 。第 二 ,《 香 港基 本 法》 和 《澳 門 基 本法》 中 的國 家 行 為被 規 定 在《 香 港基 本 法 》和 《 澳 門基本 法 》 第1 9條 中, 而 第 1 9條 是 置於 《 香 港基 本 法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第 2章 “ 中 央 和 香 港 /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的 關 係 ” 的 標 題 之 下 , 因 此 , 這 裏 的 國 家 行 為應 當 理 解 為 中 央 的 行 為 , 而 不 是 香 港 和 澳 門 地 方 的行 為 。 第 三 , 這 些 行 為 也 不 宜 稱 為 “ 統 治 行 為 ” 和“ 政 府 行 為 ” 等 , 因 為 政 府 的 概 念 在 基 本 法 是 有 嚴 格界 定 的 , 是 指 行 政 機 關 , 而 我 們 這 裏 所 指 的 這 些 政治 爭 議 還 包 括 立 法 會 的 行 為 , 如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拒絕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決 算 案 或 重 大 法 案等 , 也 不 宜 稱 為 “ 統 治 行 為 ” 。許多 學 者都 指 出, 國 家 行為 是 實施 港 澳基 本 法 中的 比 較 重 要 和 敏 感 的 問 題 ,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 在 1 9 9 7年 7 月 的 香 港 特 區 訴 馬 維 騉(H K S A R v.Ma Wai-Kwan,Da v i d )案 中, 被 告人 辨 稱, 臨時 立 法會 並 非依 據 基 本 法 合 法 地 成 立 的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 因 而 其 通過的 《 香港 回 歸 條例 》 是 無效 的 。上 訴 庭 經審 理 後 裁
  • 定 , 作 為 一 個 地 方 或 區 域 性 法 院 , 上 訴 庭 沒 有 權 力推 翻 主 權 機 關 的 行 為 , 例 如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的行 為 , 同 時 , 上 訴 庭 在 考 察 建 立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背 景後 , 認 為 成 立 臨 時 立 法 會 並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 而 是落 實 基 本 法 時 必 要 的 。 法 院 沒 有 明 確 援 引 《 香 港 基本法 》第 1 9條 第 3款 的 國家 行 為理 論 ,但 提 出了 “ 主權 機 關 的 行 為 ” 的 概 念 , 並 認 為 法 院 對 此 是 沒 有 司法 管 轄 權 的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對 香 港 和 澳 門內部“ 政治 問題” 的司 法管轄 權沒 有作出 規定 ,《 香港基 本 法》 第 1 9條 第2款 規 定: “ 香港 特 別行 政 區 法院 除 繼 續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權 所 作 的 限 制 外 ,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有審判權。”《澳門基本法》第1 9條第2款規定:“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外 ,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 判 權 。 ” 在 這 裏 , 《 香 港 基 本法》 和《 澳門 基本 法》 都強 調原 有的 法律 制度 和原 則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 這 種 限 制 應 當 理 解 為 包括 法 院 對 政 治 問 題 無 管 轄 權 在 內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法院 對“ 政治 問題 ”必 須放 棄司 法上 的管 轄權 ,這 是“司 法 的 內部 限 制 ” 26五、 港澳 基 本法 中國 家 行爲 的認 知 及界 定《香 港 基 本法 》 和 《澳 門 基 本法 》 第 1 9條 的 表 述為“ 國防 、外 交等 國家 行為 ”, 明確 指出 國家 行為 包括 國 防 行 為 、 外 交 行 為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行 為 。 至 於 何謂 國 防 行 為 和 外 交 行 為 ? 應 當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 《 香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都 沒 有 規 定 。有些 國家 的憲 法對 有關 國防 和外 交的 範圍 作出 明確 的 界 定 , 如 塞 浦 路 斯 憲 法 規 定 武 裝 部 隊 的 編 制 、員 額 和 獎 賞 授 勳 、 幹 部 的 任 命 和 晉 升 , 各 種 軍 用 物資 和 炸 藥 的 進 口 , 將 基 地 和 其 他 設 施 讓 與 結 盟 國家,均 屬於 國防 ,而 外交 包括: “① 承認 國家 ,同 他國 建 立 外 交 和 領 事 關 係 和 中 斷 上 述 關 係 ; 同 意 接 受外 國 外 交 代 表 和 向 外 國 領 事 頒 發 許 可 證 ; 派 遣 現 任外 交 官 員 擔 任 駐 外 使 節 、 領 事 或 在 國 外 履 職 的 特權 ; 任 命 和 派 遣 非 外 交 官 員 擔 任 駐 外 使 節 、 領 事 或在國外 工作 的任 何職 務, 在國外 履職 的特 權; ②締 結國際條 約、 公約 和協 定; ③宣戰 和媾 和; ④保 護在 國外的 共和 國公 民及 其利 益 ;⑤ 在共 和國 境內 的外 僑 的定 居 、 身 份 與 利 益 ; ⑥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外 國 國 籍 的 獲得 , 共 和 國 公 民 接 受 外 國 政 府 僱 用 或 參 加 外 國 政 府機關。” 27 這對理解《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 的 國 防 和 外 交 等 行 為 有 一 定 的 參 考 作 用 。(一 ) 國防 行 為的 認 知及 界 定所謂 國防 ,可 以將 其界 定為 國家 為防 備和 抵抗 侵略 , 制 止 武 裝 顛 覆 , 保 衛 國 家 的 主 權 、 統 一 、 領 土完 整 和 安 全 所 進 行 的 軍 事 活 動 , 以 及 與 軍 事 有 關 的政治、 經濟、 外交 、科技 、教 育等方 面的 活動。 28 關於 國 防 的 問 題 , 還 有 一 事 可 加 以 辨 別 , 即 國 防 行 為是 否 包 括 了 戒 嚴 等 在 國 內 採 取 的 緊 急 行 為 , 如 有 些學 者 將 國 家 主 席 發 佈 戒 嚴 令 的 行 為 也 歸 入 國 防 行 為的 範 疇 。 本 人 認 為 , 將 國 防 本 身 的 定 義 來 看 , 是 針對 外 國 的 , 不 應 該 包 括 國 內 的 戒 嚴 等 緊 急 行 為 。 法院 對 於 戒 嚴 等 國 內 的 緊 急 行 為 也 應 當 放 棄 司 法 上 的管 轄 權 。中國憲 法對 有關的 國防 問題作 出了 明確規 定, 全國 人 大 決 定 戰 爭 和 和 平 的 問 題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全 國 人 大 閉 會 期 間 , 如 果 遇 到 國 家 遭 受 武 裝 侵 犯 或者 必 須 履 行 國 際 間 共 同 防 止 侵 略 的 條 約 的 情 況 , 決定 戰 爭 狀 態 的 宣 佈 ; 決 定 全 國 總 動 員 或 者 局 部 動員 , 決 定 軍 人 的 銜 級 制 度 。 國 家 主 席 根 據 全 國 人 大的 決 定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宣 佈 戰 爭 狀 態 ,發 佈 動 員 令 ; 國 務 院 領 導 和 管 理 國 防 建 設 事 業 ; 中華人 民 共 和 國中 央 軍 事 委員 會 領 導 全國 武 裝 力 量。29當然, 憲法 上規 定的 有關國 防權 力是 針對 全國 情況 的 , 香 港 和 澳 門 也 應 當 隨 着 全 國 的 情 況 而 進 入 戰爭 狀 態 或 全 國 動 員 狀 態 等 , 如 國 家 主 席 根 據 全 國 人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宣 佈 戰 爭 狀 態 , 香 港 和 澳 門 由 於屬 於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 也 隨 之 進 入 戰 爭 狀 態 , 中 央 人民 政 府 隨 即 發 佈 命 令 將 有 關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實 施 於 香港 和 澳 門 , 進 而 影 響 到 香 港 居 民 和 澳 門 居 民 的 權 利義 務 的 , 因 而 不 服 起 訴 到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的 , 法 院應 當 以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為 由 , 置 之 不 理 。 又 比 如 中 央軍 事 委 員 會 領 導 全 國 武 裝 力 量 , 其 中 就 包 括 了 調 遣軍 隊 及 舉 行 軍 事 演 習 的 權 力 , 因 而 需 要 封 鎖 有 關 領空 ,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民 航 班 機 隨 即 不 能 起 飛 , 當 地 居民 表 示 不 服 , 因 而 起 訴 的 , 法 院 也 應 當 放 棄 司 法 上的 管 轄 權 。 同 時 , 香 港 和 澳 門 都 駐 紮 了 軍 隊 , 軍 隊根 據 中 央 軍 委 的 有 關 命 令 所 採 取 的 行 為 , 也 是 屬 於
  • 國 家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法 院 也 必 須 放 棄司 法 管 轄 權 。中國 國防 的 目的 是 防備 和 抵抗 侵 略, 制 止武 裝 顛覆 及 保 衛 國 家 的 主 權 、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 為 此 而 進行 的 軍 事 活 動 及 有 關 活 動 , 可 以 將 國 防 行 為 分 為 戰爭 行 為 、 國 防 建 設 行 為 及 軍 隊 內 部 的 管 理 建 設 行為 。所謂 戰 爭 行為 , 包 括宣 戰 、 應戰 、 媾 和, 發 佈 動員 令 ,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指 揮 武 裝 力 量 , 調 動 軍 隊 、決 定 軍 事 戰 略 和 武 裝 力 量 的 作 戰 方 針 , 運 輸 軍 用 物資 和 設 立 軍 事 禁 區 等 。 如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戰 爭狀 態 , 國 家 主 席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宣 佈戰 爭 狀 態 , 發 佈 動 員 令 ,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統 一 指 揮全 國 的 武 裝 力 量 , 決 定 軍 事 戰 略 和 武 裝 力 量 的 作 戰方 針 等 。所謂 國 防 建設 行 為 ,包 括 國 防軍 事 設 施建 設 , 軍事 基 地 建 設 , 軍 事 演 習 , 軍 事 戰 略 武 器 的 試 驗 等 。如 國 防 部 編 制 國 防 建 設 發 展 規 劃 和 計 劃 , 制 定 國 防建 設 方 面 的 方 針 、 政 策 和 行 政 法 規 , 領 導 和 管 理 國防 科 研 生 產 , 管 理 國 防 經 費 和 國 防 資 產 , 領 導 和 管理 國 民 經 濟 動 員 工 作 和 人 民 武 裝 動 員 、 人 民 防 空 、國 防 交 通 等 方 面 的 有 關 工 作 等 等 。 又 如 中 央 軍 事 委員 會 領 導 和 管 理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建 設 , 制 定 規劃 、 計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批 准 武 裝 力 量 的 武 器 裝 備 體制 和 武 器 裝 備 發 展 規 劃 、 計 劃 , 協 同 國 務 院 領 導 和管 理 國 防 科 研 生 產 , 會 同 國 務 院 管 理 國 防 經 費 和 國防資 產 等 等 。30所 謂 軍 隊 內 部 的 管 理 及 建 設 , 包 括 軍 隊 的 編 制 、員 額 、 獎 賞 授 勳 、 任 命 晉 升 , 以 及 有 關 民 法 的 管 理等 。 如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決 定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體 制和 編 制 , 規 定 總 部 以 及 軍 區 、 軍 兵 種 和 其 他 軍 區 級單 位 的 任 務 和 職 責 , 任 免 、 培 訓 、 考 核 和 獎 懲 武 裝力 量 成 員 , 國 務 院 領 導 和 管 理 擁 軍 優 屬 工 作 和 退 出現 役 的 軍 人 的 安 置 工 作 , 領 導 國 防 教 育 工 作 , 與 中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共 同 領 導 中 國 人 民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 民兵 的 建 設 和 徵 兵 、 預 備 役 工 作 以 及 邊 防 、 海 防 、 空防 的 管 理 工 作 等 。31這些行為都屬於《香港基本法》和《 澳 門 基 本 法 》中 的 國 防 問 題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應 當 對 此 放 棄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二 ) 外 交 行 為 的 認 知 及 界 定根據 中 國憲 法 和港 澳 基 本法 的 規定 , 國家 行 為 中的 外 交 行 為 包 括 與 外 國 建 交 、 斷 交 、 簽 訂 條 約 、 公約 、 協 定 , 承 認 外 國 政 府 , 領 土 的 合 併 和 割 讓 , 對外 貿 易 的 重 大 決 策 , 豁 免 或 宣 佈 放 棄 外 國 的 戰 爭 賠款 及 國 家 債 務 等 , 以 及 將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適 用 於 香 港和 澳 門 。 中 國 憲 法 對 外 交 問 題 也 作 出 了 明 確 規 定 ,全 國 人 大 決 定 戰 爭 和 和 平 的 問 題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決 定 駐 外 全 權 代 表 的 任 免 ; 決 定 同 外 國 締 結 的 條 約和 重 要 協 定 的 批 准 和 廢 除 , 決 定 外 交 人 員 的 銜 級 制度 , 國 家 主 席 代 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接 受 外 國 使節 , 進 行 國 事 活 動 ;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派 遣 和 召 回 駐 外 全 權 代 表 , 批 准 和 廢 除 同 外 國 締 結的 條 約 和 重 要 協 定 。 國 務 院 管 理 對 外 事 務 , 同 外 國締 結 條 約 和 協 定 。 3 2根據 以上 有 關規 定 作出 的 行為 , 應當 屬 於外 交 行為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不 能 行 使 司 法 上 的 管 轄權 。 同 時 , 外 交 部 特 派 員 公 署 根 據 中 央 的 指 示 作 出的 外 交 上 的 行 為 ,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法 院 也 不 能 行 使 司法 上 的 管 轄 權 。(三 ) 如何 理 解“ 等 ” 字《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中 的 國 家 行 為除 國 防 行 為 和 外 交 行 為 外 , 還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行 為 ,這裏 所 謂的 其 他國 家 行為 涉 及 到《 香 港基 本 法》 第 1 9條 第 3款 中 的 國 防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中 的 “ 等 ” 字 的 理解 問 題 。 有 些 學 者 指 出 , 按 照 普 通 法 原 則 , 法 律 條文中 的 “等 ” 只能 為 等內 “ 等” , 即國 家 行為 僅 限 於國 防 、 外 交 兩 類 , 而 不 能 有 其 他 類 別 的 國 家 行 為 。有 些 學 者 還 認 為 ,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在Ma Wa i-Kwan案 中的 判 決 顯 然 是 等 內 “ 等 ” 理 解 的 表 現 。 33而 內 地 許 多 學 者 指 出 , 等 字 應 當 理 解 為 等 外“ 等 ” , 即 國 家 行 為 除 了 國 防 、 外 交 兩 大 類 外 , 還 包括 其 他 種 類 的 國 家 行 為 , 如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香 港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行 政 機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 全 國人 大 常 委 會 對 基 本 法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作 出 增 刪 ; 全 國人 大 常 委 會 宣 佈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同 “ 基 本 法 ” 相 抵 觸 。本 人 認 為 , 還 應 當 包 括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香 港 基本法 》 作出 解 釋, 全 國人 大 對《 香 港基 本 法》 作 出 修改 , 以 及 中 央 作 出 對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有 關 決 定 , 如 中央 人 民 政 府 決 定 將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或 澳門 , 批 准 是 否 設 立 官 方 辦 事 機 構 , 對 於 外 國 軍 用 船隻 是 否 進 入 香 港 或 澳 門 作 出 特 別 許 可 , 授 權 香 港 或
  • 澳 門 行 使 其 他 權 力 等 等 。(四)主權不審查原 則1 997年7月的HKSAR v.Ma Wa i- Kwan,Dav id 及其他 案 中 , 被 告 人 辯 稱 臨 時 立 法 會 並 非 依 據 基 本 法合法 成 立 的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 上 訴 庭 審 理 後 認 為 , 全國人 大 作 為 香 港 特 區 主 權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最 高國家 機 關 , 也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主 權 機 關 , 其 建 立 臨 時立法會的西誒,香 港法院作為“一 國兩制”下的地 方法院 , 是 無 權 質 疑 的 。 在 本 案 中 , 香 港 法 院 沒 有 運用 法 院 無 權 受 理 國 家 行 為 的 概 念 , 而 是 提 出 了 “ 主權國”和“主權機 關”的概念。在 “一國兩制”的 憲法安 排 下 , 中 央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使 的 權 力 帶 有 恢 復行使 主 權 的 性 質 , 本 人 稱 之 為 行 使 主 權 的 行 為 , 這種 行 使 主 權 的 行 為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作 為 中 國“一 國兩 制” 下的 地方 法 院, 是無 權審 查的 ,本 人 稱之 為 “ 主 權 不 審 查 原 則 ” 。主權不審查原則,其實 在香港回歸以前就已經 存在, 1 9 9 7年 以前 , 英國 是香 港 的殖 民地 , 英國 議 會和大臣作出的決定不受《英皇制誥》(L et t ers Pa tent )的約 束 , 因 此 香 港 法 院 對 這 些 行 為 無 權 質 疑 , 即 使香港 法 院 質 疑 了 英 國 議 會 行 為 及 大 臣 的 決 定 , 仍 然沒有 有 效 的 救 濟 手 段 。 殖 民 地 的 法 院 無 權 管 轄 主 權國立 法 機 關 作 出 的 行 為 ,這 是 殖 民 地 法 院 司 法 管 轄權的“內在限制”,同樣 的規則適用於澳大利亞憲 法和 加 拿 大 憲 法 等 。 在 1 9 6 9 年 的 Madz imbamu to v.La rdner-Bur k er 案中,法官指出,“如果議會採取任何行動(如通過生 效於南羅德西亞 的議會立法), 法院無權認定其無效。” 3 4 《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法院還 繼 續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法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權的 限 制 , 應 當 理 解 為 還包 括 主 權 不 審 查 原 則 。葡萄牙憲法出現了主權 機關作為法律概念的嚴 格界 定 , 葡 萄 牙 憲 法 規 定 “ 主 權 機 關 包 括 共 和 國 總統 、 共 和 國 議 會 、 政 府 和 法 院 。 主 權 機 關 的 設 置 、權限與作用,由憲 法規定。”“主 權機關得遵守由 憲法確 立 的 分 立 原 則 與 相 互 依 存 原 則 。 除 在 憲 法 與 法律明 文 規 定 的 場 合 並 依 照 憲 法 與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的 期限, 任 何 主 權 機 關 、 自 治區 或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向 其 他機關授權。”另規 定,“法院是以 人民的名義行使 審判權的主權機關。” 3 5 在澳門,《澳門組織章程》規定 , “ 共 和 國 的 主 權 機 關 除 法 院 外 , 在 當 地 以 總 督為 代 表 。 ” 所 以 , 回 歸 前 的 澳 門 法 院 的 審 判 權 是 葡萄 牙 司 法 主 權 在 澳 門 的 延 伸 。 澳 門 法 院 審 判 權 的 範圍要由葡 萄牙共和 國總統 通過制定 《澳門組 織章程 》來 確 定 的 。 葡 萄 牙 總 統 及 議 會 、 政 府 的 行 為 是 不 受制於《澳門 組織章程 》的有關規 定,澳門 的法院作 為殖 民 地 的 法 院 顯 然 無 權 對 葡 萄 牙 針 對 澳 門 作 出 的 行為 行 使 司 法 管 轄 權 。香港和澳 門原來長 期分別被 英國和葡 萄牙佔領 ,1 99 7年和 1 99 9年分 別回 歸中國 。所謂 回歸中 國, 在政 治 上 的 意 義 即 是 指 由 中 國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恢 復 行 使主權 。 《香 港 基本 法 》和 《 澳門 基 本法 》 的序 言 第 1段都明確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都 確 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於 1 9 9 7 年 7 月 1 日 對 香 港 和1 999年 1 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序言的第2段反 覆 指 出 , 國 家 決 定 , 在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恢 復 行 使 主權時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憲 法 第 3 1 條 , 設 立 香 港特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序 言 的 第 1 段 和 第 2段 反 覆 強 調 指 出 回 歸 中 國 的 涵 義 , 即 是 中 國 在 香 港和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主 權 不 審 查 原 則 , 實 際 上 解 決 了 第 1 9 條 中 的“等 ”字 理 解問 題 ,凡 是 不屬 於國 防 和外 交 問題 , 但屬 於 中 央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作 出 的 行 為 , 都 帶 有 恢 復 行使 主 權 的 性 質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作 為 “ 一 國 兩制” 下 的 地 方 法 院 , 都 必 須 放 棄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五 )廣 義的 國家 行為 和狹 義的 國家 行 為有些學者認為, 在普通法下,國 家行為可以有 狹義 和 廣 義 的 區 分 , 狹 義 的 國 家 行 為 是 指 國 家 行 政 機關 即 中 央 政 府 行 使 主 權 的 行 為 , 而 廣 義 的 國 家 行 為則 不 限 於 由 政 府 行 使 主 權 的 行 為 , 凡 是 國 家 主 權 的體 現 皆 被 視 為 國 家 行 為 。 這 種 廣 義 和 狹 義 的 分 類 法是 難 以 成 立 的 , 因 為 將 國 家 行 為 視 為 是 最 高 國 家 行政 機 關 作 出 的 論 點 難 以 令 人 信 服 , 因 為 在 現 代 三 權分 立 的 體 制 下 , 如 對 外 宣 戰 、 締 結 條 約 、 承 認 外國、 宣 佈 緊 急 狀 態 、 拘 禁 敵 對 國 公 民 , 都 不 可 能 僅僅 由 行 政 機 關 單 獨 作 出 。 而 實 際 上 , 這 些 行 為 要 麼是 行 政 機 關 取 得 立 法 機 關 的 默 許 或 授 權 作 出 , 要 麼直 接 由 立 法 機 關 作 出 。國家行為的分類,在於 傳統的國家行為在英國 就是 指 國 防 和 外 交 的 問 題 。 在 1 9 9 7 年 的 HKSAR v.MaWa i-Kwan,Dav i d,Chan Kok-Wa i,Donny and Tam Kim-Y u e n案 中 , 法院 從 普 通法 的 傳 統出 發 , 沒有 運 用 國家 行 為 理 論 , 而 將 其 理 解 為 主 權 不 審 查 原 則 的 運
  • 用。因此我們可以將《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 的 國 家 行 為 分 成 兩 大 類 : 狹 義 的 國 家 行 為 和 廣 義的 國 家 行 為 。 國 防 行 為 和 外 交 行 為 屬 於 狹 義 的 國 家行 為 , 這 種 狹 義 的 國 家 行 為 , 實 際 上 屬 於 傳 統 普 通法 的 定 義 , 如 宣 戰 、 締 結 條 約 、 承 認 外 國 政 府 , 加入 國 際 組 織 等 。 而 廣 義 的 國 家 行 為 是 指 全 國 人 大 及其 常 委 會 、 國 家 主 席 、 國 務 院 及 中 央 軍 委 在 特 別 行政 區 作 出 的 決 定 、 決 議 及 法 律 , 這 些 行 為 在 “ 一 國兩 制 ” 的 憲 法 體 制 安 排 下 , 均 屬 於 中 央 在 特 別 行 政區 行 使 主 權 的 範 疇 , 香 港 法 院 作 為 地 方 一 級 法 院 ,正如香港高等法院在HKSAR v.Ma Wa i-Kwan,Dav i d,Chan Kok-Wai,Donny and Tam Kim-Yuen案中 所宣稱 ,是 無 權 審 查 的 。 這 是 “ 一 國 兩 制 ” 下 的 特 殊 體 制 安排 , 這 種 安 排 在 其 他 國 家 裏 是 比 較 少 見 的 。 廣 義 的國 家 行 為 理 論 即 包 括 了 主 權 不 審 查 原 則 。六、國 家行 爲的實 施主 體(一 ) 國 家 行 為 首 先 是指 中 央 作 出 的 國 家 行 為《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香 港 法院 和 澳 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行 為 , 相 對 於 香 港 和 澳門 來 説 , 也 即 中 央 作 出 的 國 家 行 為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門 法 院 對 此 無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這 個 中 央 的 概 念 ,也是 兩 部 基 本 法 第 2章 “ 中央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係 ” 、“ 中 央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 中 的 “ 中央” , 中 國 憲 法 第 3章 “ 國家 機 構 ” 明 確 規 定 中 央 國家 機 構 是 指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 國 家 主 席 、 國 務院 、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檢察院 。在 “一 國兩 制” 的 憲法 安排 下, 香港 和澳 門 享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民 檢 察 院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不 能 行 使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所以,《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 ” 具 體 是 指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 國 家 主 席 、 國務院 、中 央軍 事委 員會 , 《香 港基 本法 》和 《澳 門 基本 法 》 所 規 定 的 國 家 行 為 也 即 指 上 述 五 個 中 央 國 家機 構 作 出 的 國 家 行 為 。36值得注 意的 是, 國家 主席作 出的 一切 行為 是否 都是 港 澳 基 本 法 所 規 定 的 國 家 行 為 ? 從 中 國 1 9 8 2年 憲法 的 立 憲 原 意 來 看 , 中 國 是 實 行 虛 職 的 國 家 元 首 制度 , 國 家 主 席 應 當 與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結合 起 來 行 使 職 權 , 國 家 主 席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的 決 定 和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公 佈 法 律 , 任 免 國 務 院 總理 、 副 總 理 、 國 務 委 員 、 各 部 部 長 、 各 委 員 會 主任 、 審 計 長 、 秘 書 長 , 授 予 國 家 勳 章 和 榮 譽 稱 號 ,發 佈 特 赦 令 , 發 佈 戒 嚴 令 , 宣 佈 戰 爭 狀 態 , 發 佈 動員 令 , 派 遣 和 召 回 駐 外 全 權 代 表 , 批 准 和 廢 除 同 外國締結的 條約和 重要協 定。 3 7 所以 ,應 當先是 全國 人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先 作 出 決 定 , 國 家 主 席 再 發 佈有 關 命 令 , 國 家 主 席 不 能 單 獨 行 動 , 而 只 能 行 使 禮儀 上 和 程 式 上 的 權 力 , 而 且 對 於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國 家 主 席 無 權 拒 絕 。20 0 4年 憲 法 修 正 案 第 2 8條 增 加 國 家 主 席 進 行 國事 活 動 的 規 定 , 其 修 憲 用 意 在 於 認 可 和 授 權 國 家 主席 在 從 事 國 事 活 動 中 的 能 動 性 , 因 此 對 於 國 家 主 席單 獨 作 出 的 行 為 , 對 於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來 説 , 都 是屬於國 家行為 的範 疇,而 無權 審查。 38 另 外 ,國 家 副主 席 受 國 家 主 席 委 託 , 代 行 國 家 主 席 職 權 的 , 也 屬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二 ) 中央 派 駐在 港 澳 的各 種 機構 作 出的 行 為 是否 屬 於 國 家 行 為香港駐 軍、 香港中 聯辦 、外交 部駐 香港特 派員 公署 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門 、 各 省 、 自 治 區 和 直 轄 市可 能 設 在 香 港 的 各 種 機 構 所 作 出 的 行 為 是 否 也 屬 於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而 香 港 法 院 必 須 放 棄 司 法 上 的 管轄 權 ? 同 樣 道 理 , 澳 門 駐 軍 、 澳 門 中 聯 辦 、 外 交 部駐 澳 門 特 派 員 公 署 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門 、 各 省 、自 治 區 和 直 轄 市 可 能 設 在 澳 門 的 各 種 機 構 作 出 的 行為 是 否 也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而 不 受 澳 門 法 院 的司 法 管 轄 ? 因 為 這 其 中 的 各 種 機 構 又 分 不 同 的 情 形而 設 立 , 茲 分 論 之 。1 .香 港 駐 軍 和 澳 門 駐 軍香港駐 軍和 澳門 駐軍 是中央 人民 政府 為負 責管 理特 別 行 政 區 防 務 而 派 駐 的 軍 隊 , 履 行 防 務 職 責 , 包括 防 備 和 抵 抗 侵 略 , 保 衛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安 全 , 擔 負 防 衛 勤 務 , 管 理 軍 事 設 施 , 承 辦 有 關 的涉 外 軍 事 事 宜 ,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宣 佈 戰 爭 狀態 , 或 決 定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進 入 緊 急 狀 態時 , 駐 軍 根 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決 定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的 規 定 履 行 職 責 。 所 以 ,駐 軍 的 行 為 是 承 擔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防 衛 國 家 及 國 家一 部 分 領 土 的 職 責 , 其 行 為 是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行 為的 一 部 分 ,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所 以 , 香 港 駐 軍
  • 法 和 澳 門 駐 軍 法 都 規 定 , 駐 軍 的 國 防 等 國 家 行 為 不受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院 管 轄 。3 9但是,並 非駐軍的 所有行為 都是國家 行為。駐 軍只 有 在 履 行 防 衛 職 責 , 即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才 是 國 家行 為 , 駐 軍 非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不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疇 。 試 舉 一 例 , 如 駐 軍 舉 行 軍 事 演 習 , 因 而 影 響 附近 居 民 休 息 和 生 活 , 或 附 近 的 道 路 交 通 , 即 屬 於 國家 行 為 , 法 院 無 權 判 斷 駐 軍 舉 行 軍 事 演 習 的 行 為 是否 合 法 , 當 事 人 起 訴 到 法 院 , 要 求 取 消 軍 事 演 習的 , 法 院 應 當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 駐 軍 非 執 行 職 務 的 行為 , 如 駐 軍 向 香 港 當 地 某 商 業 公 司 購 進 電 腦 或 飲 水機 數 台 而 發 生 法 律 糾 紛 的 , 即 不 屬 於 執 行 職 務 的 行為 , 香 港 法 院 應 當 有 權 受 理 , 並 裁 決 何 方 當 事 人 勝訴 得 直 。香港駐軍 法和澳門 駐軍法區 分了駐軍 的執行職 務行 為 和 非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 駐 軍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引起 的 刑 事 案 件 , 由 內 地 的 軍 事 司 法 機 關 管 轄 , 駐 軍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引 起 的 民 事 侵 權 案 件 , 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管 轄 。 4 0 也 就 是 説 , 駐 軍 人 員 的 執 行 職 務 的 行為 , 都 不 由 香 港 和 澳 門 當 地 法 院 管 轄 。 駐 軍 人 員 的非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 侵 犯 港 澳 居 民 、 駐 軍 以 外 的 其他 人 的 人 身 權 和 財 產 權 以 及 其 他 違 反 香 港 和 澳 門 法律 構 成 犯 罪 的 案 件 , 由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法 院 管 轄 , 駐軍 非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而 引 起 的 民 事 侵 權 案 件 , 由 香港法 院 和 澳門 法 院 管 轄。 4 1然而,如何 區分駐軍的 執行職務行 為和非執行 職務 行 為 ? 由 香 港 和 澳 門 當 地 法 院 判 斷 嗎 ? 顯 然 , 這個 權 利 應 當 交 由 駐 軍 自 己 判 斷 , 否 則 , 駐 軍 執 行 職務 的 行 為 不 受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轄 就 化為 烏 有 。 所 以 , 香 港 駐 軍 法 和 澳 門 駐 軍 法 都 規 定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訴 訟 活 動 中 , 駐 軍港 駐 軍 人 員 身 份 、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等 事 實 發 出 的 證明文件 為有 效證據 。但 是,相 反證 據成立 的除 外。422.香 港 中 聯 辦 和 澳 門 中 聯 辦香港中聯 辦,其全 稱是中央 人民政府 駐香港特 別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 澳 門 中 聯 辦 , 其 全 稱 是 中 央 人民 政 府 駐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 它 們 的 前 身分 別 是 香 港 新 華 社 和 澳 門 新 華 社 , 其 職 責 如 下 : 聯繫 外 交 部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派 員 公 署 及 香 港 駐 軍 和 澳 門駐 軍 , 聯 繫 並 協 助 港 澳 的 中 資 機 構 , 促 進 港 澳 與 內地 之 間 的 經 濟 、 教 育 、 科 學 、 文 化 、 體 育 等 領 域 的交 流 與 合 作 , 以 及 聯 繫 港 澳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 增 進 內地 與 港 澳 交 往 , 反 映 港 澳 居 民 對 內 地 意 見 , 以 及 處理 有 關 涉 台 事 務 和 承 辦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事項。43香港中聯 辦和澳 門中聯 辦在履行 上述職 責時所 作出 的 行 為 不 屬 於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司 法 管 轄 的 範圍 。 這 些 行 為 不 屬 於 國 防 行 為 , 也 不 屬 於 外 交 行為 , 但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的 一 部 分 , 是主 權 機 關 行 使 主 權 的 一 部 分 , 也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疇 。3.外 交 部 特 派 員 公 署外交部特 派員公 署,在 香港稱外 交部駐 香港特 別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 在 澳 門 稱 外 交 部 駐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 是 外 交 部 根 據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澳 門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在 香 港 和澳 門 設 立 的 負責 管 理 與 香 港 和 澳 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的 機 構 。 國 務院 的 文 件 指 出 , 外 交 部 駐 澳 特 派 員 公 署 的 職 責 是 :處 理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的 與 澳 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務 , 協 調 處 理 澳 門 參 加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會 議 事宜 ; 協 調 處 理 國 際 組 織 和 機 構 在 澳 門 設 立 辦 事 機 構問 題 ; 協 調 處 理 在 澳 門 舉 辦 政 府 間 國 際 會 議 事 宜 ,承 辦 有 關 國 際 公 約 在 澳 門 的 適 用 事 宜 ; 協 助 辦 理 須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澳 門 與 外 國 談 判 締 結 的 雙 邊 協定 的 有 關 事 宜 , 協 調 處 理 外 國 在 澳 門 設 立 領 事 機 構或 其 他 官 方 、 半 官 方 機 構 的 有 關 事 宜 , 以 及 承 辦 中央人 民 政 府 和 外 交 部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44所以,外 交部駐 港特派 員公署和 外交部 駐澳特 派員 公 署 作 出 的 行 為 , 實 際 上 是 代 表 外 交 部 處 理 外 交事務, 按照《 香港基 本法 》和《 澳門基 本法》 的有 關規 定 , 外 交 事 務 屬 於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 香 港 法 院 和澳 門 法 院 無 權 管 轄 。 外 交 部 特 派 員 及 其 公 署 內 的 其他 工 作 人 員 , 在 履 行 上 述 職 責 時 所 作 出 的 行 為 , 屬於 外 交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 如 外 交 部 特 派 員 公 署 在 處 理有 關 對 外 事 務 , 辦 理 有 關 領 事 業 務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爭議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無 權 管 轄 。4.中 央 各 部 門 和 各 省 級 政 府 在 港 澳 設 立 的 官 方辦事 機 構根據《 香港 基本法 》和 《澳門 基本 法》的 規定 ,中 央 各 部 門 和 各 省 級 政 府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設 立 官方 辦 事 機 構 , 其 設 立 須 徵 得 香 港 和 澳 門 政 府 同 意 並經中央 人民政 府批准 。《 香港基 本法》 和《澳 門基 本
  • 法 》 都 指 出 , 中 央 各 部 門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一 切 機 構 及 其 人 員均 須 遵 守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律 。 4 5 所 以 , 這 些 機 構 與 香港 及 澳 門 當 地 居 民 發 生 的 法 律 糾 紛 , 應 當 屬 於 香 港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管 轄 的 範 圍 , 除 非 這 些 機 構 能 夠 證明 其 取 得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的 授 權 , 行 使 國 防 和 外 交 等國 家 行 為 , 或 屬 於 國 防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應 當 對 其 放 棄 司 法 管 轄 權 。5.國 家 行 為 是 否 包 括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部 組 織 作 出的行 為國家 行為 的 實施 主體 不 包括 特別 行 政區 內部 組 織作 出 的 行 為 , 除 非 其 行 為 構 成 政 治 問 題 , 法 院 必 須放 棄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國 家 行 為 也 不 包 括 中 央 國 家機 關 根 據 內 地 法 律 制 度 在 內 地 作 出 的 行 為 , 這 種 行為 不 具 有 延 伸 到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效 力 , 如 中 央 國 家 機關 根 據 內 地 某 一 法 律 取 締 某 一 內 地 組 織 , 如 取 締 法輪功組織 ,即不 屬於《 香港基本 法》和 《澳門 基本法 》第 1 9 條 規 定 的 國 家 行 為 。 當 然 , 這 是 屬 於 內 地 司 法管 轄 權 的 範 圍 ,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 沒 有 法 律 上 的依 據 可 以 予 以 審 查 。但在 內地 取 締該 組 織的 情 況下 , 在香 港 ,保 安 局局 長 也 取 締 了 從 屬 於 該 內 地 組 織 的 某 一 香 港 組 織 ,該 香 港 組 織 不 服 , 能 否 提 起 向 香 港 法 院 起 訴 ? 在 這種 情 況 下 , 取 決 於 內 地 取 締 該 組 織 的 法 律 是 否 屬 於列 入 附 件 三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如 果取 締 該 內 地 組 織 的 法 律 , 不 屬 於 附 件 三 的 範 圍 , 所以 , 取 締 該 組 織 的 法 律 效 力 並 不 必 須 延 伸 到 香 港 和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顯 然 , 這 不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疇 , 國 家 行 為 的 原 則 不 適 用 於 此 。 所 以 , 香 港 保 安局 長 作 出 取 締 該 香 港 組 織 的 決 定 , 與 中 央 機 關 取 締該 內 地 組 織 的 決 定 , 是 兩 個 截 然 不 同 且 獨 立 的 決定 , 是 可 以 透 過 司 法 覆 核 或 其 他 機 制 , 由 香 港 法 院行使 司法 管轄 權。 4 6 反 過來 ,如 果 中央 取締 某內 地 組織 的 法 律 屬 於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適 用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則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根 據 全 國 性 法 律 取 締 該 內 地 組 織 下設 的 香 港 和 澳 門 分 支 機 搆 , 則 香 港 法 院 和 澳 門 法 院原 則 上 不 能 行 使 司 法 管 轄 權 。七、 國 家 行 爲 與 港 澳 基 本 法 中 的 其 他條 款( 一 ) 國 家 行 為 與 中 央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使 權 力 的關係根據 《香 港 基本 法 》和 《 澳門 基 本法 》 ,中 央 在香 港 和 澳 門 行 使 的 權 力 包 括 以 下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責 管 理 與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防務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長 官 和 行 政 機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宣 佈香 港 和 澳 門 進 入 緊 急 狀 態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權 解釋《 香 港基 本 法》 和 《澳 門 基本 法 》; 全 國人 大 有 權修 改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 等 等 。這些 行為 , 《香 港 基本 法 》和 《 澳門 基 本法 》 明確 指 出 國 防 和 外 交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至 於 其 他行為 , 《香 港 基本 法 》和 《 澳門 基 本法 》 用“ 等 國 家行 為 ” 表 述 方 式 。 《 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 基 本 法 》雖 然 只 規 定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法 院 對 於 國 防 和 外 交 的 國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但 其 用 意 在 於 確 立 香 港 法 院 和 澳門 法 院 對 於 中 央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行 使 的 權 力 不 具 有 司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因 為 這 些 權 力 是 帶 有 恢 復 行 使 主 權的 性 質 。 所 以 ,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應 當 作 廣 義上 的 理 解 , 是 指 中 央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行 使 權 力 的 行為 , 都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只 是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個 地 方 法 院 , 對 主 權 行 為 顯 然不 可 能 有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 二 ) 國 家 行 為 與 香 港 法 院 及 澳 門 法 院 的 司 法 管轄 權 限 制《香 港 基 本 法 》 和 《 澳 門基 本 法 》 第 1 9條 都 明 確指 出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和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所 有的 案 件 都 有 審 判 權 。何為 原有 法 律制 度 和原 則 對法 院 審判 權 所作 的 限制? 本人 認 為可 以 向兩 個 方面 去理 解 ,首 先 是由 於 司法 權 本 身 的 限 制 , 這 種 限 制 是 通 用 於 世 界 各 國 各 地的 法 律 制 度 , 如 法 院 採 用 不 告 不 理 的 方 式 行 使 審 判權 , 即 是 限 制 法 院 主 動 事 前 介 入 法 律 糾 紛 , 又 如 司法 權 的 特 點 決 定 了 法 院 不 能 代 替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法律 , 規 定 公 民 之 間 新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也 不 能 代 替行 政 機 關 的 職 能 ,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 直 接 替 行 政 機 關作 出 行 政 行 為 。其次 是香 港 和澳 門 回歸 前 ,香 港 原有 的 法律 制 度對 香 港 法 院 審 判 權 的 限 制 ,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對 澳門 法 院 審 判 權 的 限 制 , 這 種 限 制 因 其 各 自 不 同 的 法
  • 律 制 度 背 景 和 理 論 形 成 不 同 的 特 點 , 當 然 , 這 其 中也 不 排 除 有 其 相 同 的 限 制 。 這 其 中 就 包 括 了 對 國 家行 為 和 政 治 問 題 無 管 轄 權 的 限 制 。 香 港 作 為 英 國 的殖 民 地 , 澳 門 作 為 葡 萄 牙 的 殖 民 地 , 其 法 院 是 無 權對 主 權 國 的 行 為 作 出 裁 決 。(三 ) 國 家 行 為與 全 國 人 大 常委 會 的 解 釋 權在理 解甚 麼 樣的 行為 屬 於國 家行 為 時, 可能 會 出現 香 港 和 澳 門 法 院 和 中 央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 國防、 外交 等國 家行 為中 的“ 等” 字的 理解 ,到 底是 屬於 等 內 等 , 還 是 等 外 等 ? 所 謂 等 內 等 , 即 是 狹 義 的國 家 行 為 理 論 , 將 國 家 行 為 理 解 為 只 包 括 國 防 和 外交 行 為 兩 類 。 所 謂 等 外 等 , 即 是 上 面 所 論 述 的 廣 義的 國 家 行 為 理 論 , 即 除 國 防 、 外 交 外 , 還 可 能 有 其他 類 別 的 國 家 行 為 。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 根 據 香 港 普 通法的 理解 , 法律 條 文中 的 “等 ”只 能 為等 內 “等 ” ,即 國 家 行 為 僅 限 於 國 防 和 外 交 兩 類 , 而 不 可 能 有 其他 類 別 的 國 家 行 為 。 因 此 擔 心 立 法 原 意 和 普 通 法 的理 解 存 在 着 矛 盾 。本人 認為 這一 問題 不足 為慮 ,這 一矛 盾可 以由 全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行 使 解 釋 權 可 以 解 決 。 如 《 香 港基 本 法 》 第 1 5 8條 第 3款 規 定 : “ 但 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員 會 作 出 解 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該 條 款時 , 應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準 。 但 在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 ”(四 ) 涉 及 國 家 行為 的 事 實 證 明 問 題英國 的國 家行 為理 論和 美國 的政 治問 題不 審查 原則 有 一 個 區 別 在 於 , 美 國 的 法 院 在 審 理 具 體 案 件 過程 中 , 對 於 何 種 事 由 構 成 政 治 問 題 , 而 放 棄 司 法 管轄 權 , 其 判 斷 權 在 法 院 本 身 , 如 果 法 院 認 為 構 成 了政 治 問 題 , 則 便 主 動 放 棄 司 法 管 轄 , 如 果 未 構 成 政治 問 題 , 則 繼 續 審 理 案 件 。 但 在 英 國 , 國 家 行 為 的判 斷 權 不 在 法 院 , 而 在 行 政 機 關 , 由 行 政 機 關 向 法院 發 出 聲 明 或 陳 述 書 , 證 明 本 案 涉 及 的 某 種 事 實 構成 國 家 行 為 。 行 政 機 關 發 出 的 這 種 證 書 稱 為 “ 行 政機 關 證 書 ” , 法 院 必 須 接 受 這 個 證 書 。“政 府 間 的 國 家 行 為 通 常會 有 官 方 以 樞 密 院 頒 令或 文 告 形 式 作 出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書 , 或 者 如 有 關 的 聲明 或 陳 述 書 是 為 某 項 司 法 程 式 而 作 出 的 , 則 稱 為“ 行 政 機 關 證 書 ” 。 官 方 在 這 些 文 件 上 的 陳 述 具 決 定性 : 即 可 以 作 出 權 威 性 的 決 定 。 例 如 , 決 定 一 個 聲明 是 外 國 政 府 的 團 體 、 或 是 君 主 或 外 交 人 員 的 人 的地 位 ; 或 是 否 存 在 戰 爭 狀 況 ; 或 相 對 於 英 國 領 土 範圍 的 外 國 邊 界 或 誰 是 條 約 所 載 述 的 有 關 一 方 。 倘 在司 法 程 式 中 須 確 定 此 等 事 項 , 法 院 通 常 會 要 求 有 關部 門 發 出 英 國 政 府 的 陳 述 書 。 行 政 機 關 證 書 不 受 司法 覆 核 所 約 束 。 這 項 原 則 的 理 據 是 國 家 不 能 就 該 等事 項 提 出 兩 種 意 見 , 即 司 法 機 關 和 行 政 機 關 各 執 一詞 。 司 法 機 關 須 遵 從 負 責 決 定 這 些 問 題 的 行 政 機 關的決 定。 ”47當香 港法 院 和澳 門法 院 遇到 涉及 國 防、 外交 等 國家行 為問 題 的案 件 時, 根 據《 香港 基 本法 》 和《 澳 門基 本 法 》 第 1 9條 可 以 拒 絕 受 理 。 但 法 院 在 遇 到 這 類案 件 而 對 其 事 實 不 清 楚 時 , 如 在 法 院 的 審 理 過 程中 , 有 人 自 稱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或 澳 門 的 總 代表 , 其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作 為 的 行 為 屬 於 職 務 行 為 , 應當 享 有 一 定 的 豁 免 , 或 在 審 理 一 起 刑 事 案 件 中 , 一方 當 事 人 聲 稱 自 己 是 駐 軍 人 員 , 並 在 舉 行 軍 事 演 習的 時 候 槍 彈 誤 中 他 人 等 等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法 院 應當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證 明 文 件 , 由 行 政 長 官 證 明 事 實的真相,如《 香港基本法》第1 9條第3款又規定:“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國 防 、 外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問 題 , 應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問 題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出 證 明 文 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的 證 明 書 。 ”這就 是説 , 香港 法院 對 國家 行為 的 法律 效力 不 能有 所 懷 疑 , 但 對 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問 題 不 清 楚 時 , 應請 行 政 長 官 就 此 問 題 發 出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涉 及 國 防或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是 否 屬 實 , 此 等 文 件 有 法律 約 束 力 。 但 是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出 此 等 文 件 以 前 , 必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 明 書 。 因 為 國 防 、 外 交 等國 家 行 為 涉 及 到 國 家 安 全 和 主 權 的 問 題 , 只 有 中 央人 民 政 府 才 有 權 回 答 , 由 此 來 看 , 認 定 國 家 行 為 的權 力 顯 然 屬 於 中 央 。香港 法院 和 澳門 法院 無 權認 定國 家 行為 ,更 無 權質 疑 國 家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力 , 但 在 法 庭 的 審 理 過 程中 , 有 權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請 求 , 請 求 證 明 本 案 所 涉
  • 事 實 是 否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 所 以 , 這 不 免 就 惹 起 疑問: 法 院在 何 種情 況 下發 出 請求 ? 這是 否 意味 着 法 院對 國 家 行 為 是 否 存 在 着 確 認 或 審 核 的 權 力 ? 當 事 人在 庭 審 中 一 旦 提 出 自 己 的 行 為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 法 院是 否 立 即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請 求 , 以 確 認 其 屬 實 ? 法院 是 否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判 斷 , 認 為 其 不 構 成 國 家 行為 , 而 立 即 予 以 否 決 ?香港 駐軍 法 和澳 門 駐軍 法 都規 定 ,在 香 港和 澳 門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訴 訟 活 動 中 , 駐 軍 對 駐 軍 人 員 身份 、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等 事 實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為 有 效證 據 , 但 是 , 相 反 證 據 成 立 的 除 外 。 也 就 是 説 , 在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過 程 中 , 一 方 當 事 人 如 果 能 夠 出 示駐 軍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為 有 效 證 據 , 法 院 必 須 採 納 。但 是 , 對 方 當 事 人 也 可 以 提 出 證 據 反 駁 , 這 種 反 駁的 證 據 並 不 必 然 否 決 駐 軍 的 證 明 效 力 , 只 有 在 相 反證 據 成 立 並 具 有 足 夠 證 明 力 的 情 況 下 , 香 港 和 澳 門法 院 也 無 權 認 定 駐 軍 的 證 明 文 件 為 無 效 或 不 成 立 ,而只 能 根據 《 香 港基 本 法 》和 《 澳門 基 本 法》 的 有 關規 定 ,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 問 題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出 證 明 文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 明 書 。八、 《香 港基 本法 》確 定的 政治 原 則(一)概說《 香 港 基 本 法 》 對 香 港 的 政 治 問 題 , 而 法 院 必 須放棄 司法 管 轄權 沒有 作 出規 定, 《 香港 基本 法 》第 1 9條第 2款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香港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外 ,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 判 權 。 ”這 裏 的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的 限 制 , 即 包 括 了 對 政治 問 題 無 管 轄 權 的 限 制 , 在 立 法 技 術 上 , 採 用 了 司法 的 內 在 限 制 方 式 。“ 國 家 行 為 ” 、 “ 政 治 問 題 ” 和 “ 政 治 行 為 ” 在憲法 學 可以 説 是互 訓 的概 念 ,但 在 “一 國 兩制 ” 的 憲法體 制下 , 卻不 可 混用 。 《香 港基 本 法》 中 的國 家 行為 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行 為 , 而 除 卻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行 為 外 , 香 港 法 院 對 有 些 香 港 政 府行 為 和 香 港 立 法 會 的 行 為 也 無 司 法 管 轄 權 。 在 香 港現 行 的 政 治 體 制 下 , 香 港 立 法 會 和 香 港 政 府 之 間 可能 會 出 現 權 力 的 爭 議 , 比 如 香 港 立 法 會 的 解 散 , 行政 長 官 的 辭 職 , 行 政 長 官 拒 簽 立 法 會 議 案 等 , 這 些爭 議 按 照 香 港 以 前 實 行 的 英 美 法 系 來 理 解 , 均 屬 於政 治 問 題 , 而 政 治 問 題 在 英 美 法 系 中 , 普 通 法 院 應當 主 動 放 棄 司 法 管 轄 權 。在1 997年的Ng King- L uen v.R i ta F an 案中,原告 聲 稱 范 徐 麗 泰 作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主 席 纂 奪 了 當 時香 港 立 法 局 的 法 定 地 位 , 臨 時 立 法 會 在 深 圳 審 議 及通過議案,抵觸了《英皇制誥》(Let te r s Pa te n t )的有關 規 定 。 法 官 在 本 案 中 反 覆 解 釋 了 法 院 的 職 責 是 處理 法 律 問 題 , 而 非 政 治 問 題 : “ 本 案 原 告 所 做 的 ,是 試 圖 在 某 些 方 面 使 法 院 介 入 發 生 在 港 英 一 方 和 中國 一 方 的 政 治 衝 突 。 法 院 不 處 理 政 治 事 務 。 法 院 只能 處 理 法 律 事 務 。 原 告 所 申 請 的 是 司 法 審 查 。 司 法審 查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規 定 使 得 公 民 可 以 起 訴 到 法 院 挑戰下 級行 政裁 判所 ( i n fer ior t r i buna ls ) 和 下 級 法 院(i n f erio r cour ts)對他們作出不公正的決定,我也處理過 大 量 的 這 種 司 法 審 查 的 請 求 , 其 中 有 些 涉 及 移 民入 境 事 務 , 有 些 涉 及 則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 當 一 個 公 民説, ‘我 沒 有公 正 的聽 證 ’, 或‘ 我 有一 個 不合 法 的聽證 ’, 或‘ 某 官員 超越 職 權, 剝奪 了 我合 法享 有 的某 些 權 益 ’ 。 在 這 些 案 件 裏 , 法 院 聽 取 各 方 的 辯論 , 努 力 作 出 公 正 的 決 定 。 ” “ 無 論 個 人 的 觀 點 如何 , 法 院 只 能 遠 離 政 治 衝 突 。 法 官 的 職 責 只 能 是 處理 違 法 案 件 , 或 者 是 在 刑 事 方 面 的 違 法 或 者 是 民 事方面的違法。”4 8至於 在 香 港 , 哪些 情 況 下 的 事 項構 成 政 治 問 題 ?似乎 沒有 一 個明 確 的法 律 標準 。《 香 港基 本 法》 規 定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的 司 法 判 例 可 作 參 考 , 所 以 ,1 962年 的美國的Bark e r v.C a r r 案 例 可 以 作 為 參 考 。但 參 考 不 是 依 據 , 只 是 具 有 參 考 的 價 值 , 香 港 的 法院 仍 然 需 要 建 立 一 套 自 己 對 政 治 問 題 的 確 認 標 準 。比如 在香 港行 政長 官方 面, 包括 :① 行政 長官 認為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議 案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整 體 利益, 而將 法案 發 回立 法會 重 議; ②行 政 長官 解散 立 法會; ③行 政 長官 向 立法 會 申請 臨時 撥 款; ④ 行政 長 官辭職 和行 政長 官職 務的 臨 時代 理; ⑤行 政長 官任 免 行政會 議成 員; ⑥ 行政 長官 赦 免或 減輕 刑 事罪 犯的 刑 罰等 等 。在香 港政 府方 面, 包括 :① 制定 有關 貨幣 金融 政策, 自由 貿易 政 策等 ;② 辦 理基 本法 規 定的 由中 央 人民政 府授 權的 對 外事 務等 ; ③編 制並 提 出財 政預 算 決算 等 等 。
  • 在香港立法會方 面,包括:①立 法會開會的時 間及其是否召 開特別會 議,緊急會 議;②立 法會開會 的議 程 , 包 括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質詢政府,通 過政治議案 等;③立法會 主席由立法 會議員互選產生 ;④立法會 彈劾行政長官 ;⑤立法會 議員 資 格 的 喪 失 等 等 。以上各項行為, 或者由《香港基 本法》明確授 權給 行 政 長 官 、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行 使 , 或 者 涉 及 到 行 政長 官 、 政 府 和 香 港 立 法 會 之 間 的 權 力 爭 議 。 這 些 問題 , 涉 及 到 《 香 港 基 本 法 》 第 4章 第 1 節 行 政 長 官 ,第2節 行 政 機 關 , 第 3節 立法 機 關 的 相 關 條 款 , 在 這些條款中, 《香港基 本法》已經 規定了這 些問題的 爭端 主 要 是 通 過 政 治 程 式 , 即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的相 互 制 約 運 作 而 加 以 解 決 , 因 這 些 問 題 惹 起 的 爭 議缺乏《香 港基本法 》上明 確的判斷 基準,或 者法院 由於 體 制 的 原 因 或 執 行 的 原 因 不 宜 作 出 判 斷 , 均 屬 於英 美 法 系 中 的 政 治 問 題 的 範 疇 。 對 於 這 些 政 治 問題 , 香 港 法 院 不 享 有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二) 香港 法院 對於 行政長 官執 行中 央發 出指 令的行 為無 管轄 權《香 港 基本 法 》規 定 中 央在 必 要的 情 況下 向 行 政長官和政府發出指令,譬如 ,《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8項規 定行 政 長官 執行 中 央人 民政 府 就本 法規 定 的有 關 事 務 發 出 的 指 令 。 這 種 指 令 的 發 出 , 可 以 分 為兩 種 情 況 , 一 種 是 緊 急 時 期 , 一 種 是 和 平 時 期 。 緊急時期 如《香 港基 本法》 第1 8條第 4款 規定在 宣佈 戰爭 狀 態 或 進 入 緊 急 狀 態 時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可 發 佈 命令 將 有 關 全 國 性 法 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 如 戒嚴 法 、 國 家 安 全 法 等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中 央 人 民 政府 必 定 同 時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的 指 令 。另 一 種 是 和 平 時 期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對 於 行 政 長 官 和政 府 辦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和 其 他 事 務 時 , 亦 有權發 出 指 令 指 示 如 何 更 妥 當 辦 理 某 些 涉 外 事 務 等 。中央向行政長官 發出指令的行為 屬於中央在香 港行 使 的 權 力 , 屬 於 廣 義 國 家 行 為 的 範 疇 , 香 港 法 院無 權 管 轄 , 更 無 權 質 疑 其 法 律 效 力 。 行 政 長 官 及 其政 府 執 行 中 央 指 令 的 行 為 , 屬 於 執 行 國 家 行 為 的 必要 措 施 , 其 實 質 屬 於 國 家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 香 港 法 院對 此 也 不 應 該 享 有 司 法 上 的 管 轄 權 。另外,在國家行 為案件中,香港 行政長官發出 國家 行 為 證 書 的 行 為 , 本 身 也 是 國 家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香 港 法 院 對 其 發 出 證 書 本 身 無 管 轄 權 。(三 )因 政策 性條 文引 起的 爭議 不受 司法 審 查所謂政策性 條文,是指 《香港基本 法》規定特 別行 政 區 應 維 持 怎 樣 的 制 度 , 特 區 政 府 應 推 行 怎 樣 的政策的 條文 ,如 《香 港基 本法 》第 1 0 7條 規定 了制 定財政 預算 應遵 守的 原則 ,第 1 0 8條 規定 了低 稅政 策 ,第1 1 5條 規 定了 自 由貿 易 政策 , 第1 1 2條 規 定了 不 實行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等 等 。49這些條文 的性質和 作用,在 有些國家 的憲法裏 相當於“基本 國策”或 “社會政策 的指導原 則”,因 這些 條 文 引 起 的 爭 議 , 往 往 在 法 律 上 缺 乏 明 確 的 判 斷標準 ,法 院不 能受 理。 譬如 《香 港基 本法 》第 1 0 7 條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政 預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原 則 ,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 避 免 赤 字 , 並 與 本 地 生 產 總值 的 增 長 率 相 適 應 。 ” 但 是 特 區 政 府 由 於 各 種 原因 , 出 現 了 大 量 的 財 政 赤 字 , 預 算 無 法 做 到 量 入 為出 , 有 關 居 民 是 否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訴 , 請 求 法 院 確 認政 府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呢 ? 顯 然 , 由 這 一 條 文 引 起 的 爭論 不 屬 於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範 圍 , 而 是 涉 及 到 行 政與 立 法 的 關 係 , 並 有 可 能 引 發 立 法 會 被 解 散 和 行 政長官 辭 職等 問 題, 《 香港 基 本法 》 第5 0、5 1 、5 2及56條 已 經 對 此 類 爭 議 的 解 決 作 出 規 定 , 法 院 不 能 介入此 類問 題的 爭議 。 又譬 如, 《香 港 基本 法》 第1 0 8條 規 定 實 行 低 稅 政 策 , 但 何 種 情 況 下 稱 為 低 税 , 何種 情 況 下 稱 為 高 稅 , 基 本 法 並 沒 有 給 出 明 確 的 定 義及 標 準 , 所 以 , 如 果 若 有 居 民 向 法 院 起 訴 政 府 開 闢稅種或上 調稅率的 行為違 反《香港 基本法》 的低税 政策 , 法 院 對 此 應 當 不 予 以 受 理 。如果香港的 法院介入有 關政策性條 文的爭議, 使得 它 必 須 介 入 香 港 的 政 治 問 題 和 政 策 問 題 , 法 院 的傳 統 角 色 發 生 變 化 , 司 法 機 關 變 成 了 政 治 機 關 。 所以,在當 時起草《 香港基 本法》期 間,有人 就建議 參考和倣效 一些國家 憲法裏 關於“基 本國策” 或“社 會政 策 的 指 導 原 則 ” 的 做 法 , 在 基 本 法 裏 訂 明 , 有 關的 政 策 性 條 文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制 定 政 策 及法 律 時 應 遵 循 的 原 則 , 並 由 政 府 解 釋 和 執 行 , 不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院解釋和執行。 5 0 當然,後來制 定的《香港 基本法》 沒有採 用這種建 議,將政 策性條 文明 確 排 除 出 法 院 的 受 理 範 圍 。 而 實 際 上 , 如 果 《 香港 基 本 法 》 明 確 訂 明 法 院 不 能 受 理 政 策 性 條 文 的 爭議,則是 一種“ 司法的 外在限 制”方 式,但 現在《 香
  • 港 基 本 法 》 沒 有 此 種 規 定 , 不 等 於 香 港 法 院 就 擁 有了 介 入 政 策 性 條 文 爭 議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 香 港 的 各 級法 院 仍 然 沒 有 這 種 管 轄 權 , 這 是 “ 司 法 的 內 在 限 制 ”方 式 造 成 的 。( 四 ) 香 港 法 院 能 否 審 查 立 法 會 內 部 的 議 事 運 作法院 能 否 介入 立 法 會內 部 的 議事 規 則 運作 , 在 美國 往 往 是 作 為 一 個 政 治 問 題 來 處 理 的 , 如 1 9 3 9年 的Co leman v.Mi l l er 案,Kansa s 州於 1 925年拒絕批准國會 通 過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 但 1 2年 後 , 又 於 1 9 3 7 年 重 新討 論 後 加 以 批 准 , 原 告 起 訴 到 法 院 要 求 取 消 州 議 會秘 書 的 批 准 簽 署 , 因 為 Ka n s a s 州 議 會 先 前 已 決 定 拒絕 批 准 , 事 後 不 得 改 變 意 思 , 而 且 時 經 1 2年 , 超 過了 予 以 批 准 的 合 理 時 間 , 憲 法 修 正 案 應 已 作 廢 。 在大 陸 法 系 的 國 家 , 議 員 到 法 院 起 訴 議 長 或 議 會 秘 書的 決 定 , 是 無 法 將 其 歸 類 為 刑 事 訴 訟 、 民 事 訴 訟 或行 政 訴 訟 等 類 型 。 有 些 國 家 的 憲 法 和 法 律 明 確 規 定排 除 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 如 印 度 憲 法 規 定 法 院 不 得 對議 會 程 式 提 出 質 疑 , “ 對 議 會 任 何 議 事 的 效 力 , 不得 以 程 式 不 正 規 為 由 提 出 質 疑 。 根 據 本 憲 法 授 權 在議 會 負 責 掌 握 議 會 程 式 , 事 務 處 理 或 維 持 秩 序 的 議會 議 員 或 職 員 在 行 使 此 項 權 力 時 不 受 任 何 法 院 的 管轄。”5 1在香 港 , 立法 會 方 面, 法 院 是否 可 以 介入 司 法 審查 的 案 例 , 最 近 有 兩 個 , 一 個 是 1 9 9 8年 的 詹 培 忠 訴立法會主席案(Chim Pui-Chung v.T he President of t h eL e g is la t i v e C oun c i l ) 。本案原告詹培忠(Ch im Pu i -Ch u n g) 為 當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 1 9 9 8年 8月 1 日 因 一 宗串 謀 的 刑 事 罪 行 被 定 罪 , 判 監 3年 , 而 根 據 《 香 港 基本 法 》 第 7 9 條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內 或 區 外 被 判犯 有 刑 事 罪 行 , 判 處 監 禁 1 個 月 以 上 , 並 經 立 法 會出席 會議 的議 員2/3通過 ,立 法會 主席 有權 宣告 解 除其職 務。 1 99 8年 8月2 7日 , 立法 會主 席 決定 把有 關 動議 加 入 議 程 , 討 論 詹 培 忠 議 員 的 資 格 解 除 問 題 。 原告因 此向 法 院起 訴, 認 為《 香港 基 本法 》第 7 9條 所 謂“ 被 判 犯 有 刑 事 罪 行 ” 及 “ 判 處 ” , 應 當 是 指 在 上 訴後 仍 維 持 被 定 罪 和 有 關 刑 罰 的 判 決 , 所 以 , 立 法 會主 席 宣 告 議 員 資 格 喪 失 的 權 力 , 必 須 待 所 有 上 述 管道 皆 已 嘗 試 並 失 敗 後 才 產 生 。 法 院 後 來 裁 決 , 即 使贊 成 原 告 所 説 的 法 院 有 權 審 查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決 定 ,在 本 案 , 原 告 請 求 司 法 審 查 的 請 求 應 當 被 駁 回 , 立法 會 主 席 的 決 定 在 法 律 上 沒 有 瑕 疵 , 立 法 會 主 席 提出 動 議 , 並 不 等 於 原 告 馬 上 就 喪 失 了 議 員 資 格 , 這個 問 題 是 有 政 治 家 們 在 議 會 中 去 決 定 。5 2另 一 個 案 例 是 梁 國 雄 訴 立 法 會 宣 誓 案 ( L e u n gKwok-Hung v.Leg islat i v e Counc i l S ec re taria t )。《香港基 本 法 》 規 定 香 港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就 職 時 應 當 依 法 宣誓 , 誓 詞 內 容 則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的 附 表 確 定 。 本 案 原 告 為 香 港 立 法 會 第 二 屆 候 任 立法會 議 員梁 國 雄( 綽 號“ 長 毛” ) 則前 向 立法 會 秘 書處 提 出 自 己 的 誓 詞 版 本 , 在 原 來 誓 詞 的 基 礎 上 加 入“ 效 忠 中 國 人 民 、 香 港 居 民 、 爭 取 民 主 公 義 、 捍 衛 人權 、 自 由 ” 等 詞 句 , 遭 到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拒 絕 。 考慮 到 未 依 法 宣 誓 就 可 能 喪 失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職 資 格 ,原 告 因 此 向 法 院 起 訴 , 請 求 法 院 判 決 根 據 自 己 的 意願 而 修 正 過 的 誓 詞 內 容 進 行 宣 誓 為 合 法 宣 誓 , 法 院判 決 原 告 敗 訴 。5 3但是 詹 培忠 訴 立法 會 主 席案 及 梁國 雄 訴立 法 會 宣誓 案 都 不 能 視 為 香 港 法 院 不 受 理 立 法 會 內 部 議 事 規則 運 作 的 典 型 案 例 。 尤 其 在 詹 培 忠 訴 立 法 會 主 席 案中 , 法 官 認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決 定 只 有 在 極 不 合 理(un re asonable n es s )的情況下,受 到法院的挑戰。 在1 985年的Coun c i l o f C i v i l S er v ice Un ions v.M i n i s te ro f the C i v i l S e r v i ce 案 中 , 法 官 認 為 當 立 法 會 主 席 的決 定 是 蠻 橫 不 依 慣 例 而 背 離 邏 輯 (ou t rageous in i tsde f e n ce of l ogi c)以 至 於正 常 思維 的 人無 法 得出 其 結論 時 , 法 院 可 以 挑 戰 其 決 定 。在 美 國 , 也 曾 經 有 過 法 院 介 入 立 法 機 關 內 部 議事 規 則 運 作 的 案 例 。 在 1 9 6 9 年 的 P o w e l l v .Mc Co r ma c k 案 中 , 法 院 介 入 國 會 內 部 事 務 , 宣 佈 國會 敗 訴 。 本 案 事 實 如 下 : 根 據 美 國 憲 法 第 1 條 第 5 項規 定 , 各 議 院 應 自 行 審 查 各 該 院 議 員 的 選 舉 、 選 舉結 果 以 及 議 員 的 資 格 。 各 議 院 得 規 定 各 該 院 的 議 事規則 , 處罰 各 該院 擾 亂秩 序 的 議員 , 並得 經 全體 2/3分之二的同意,開除(ex pe l )議員;本案原告Powel l於 1 9 6 6 年 被 選 為 眾 議 院 議 員 , 但 因 上 屆 國 會 調 查 委員 會 調 查 結 果 認 定 Pow e l l 曾 涉 及 不 法 情 事 , 眾 議 院於本屆國會開會時以307票比 1 1 6票,拒絕(ex c l u d e)Po w e l l ,因此 向法院起 訴,眾議 院則提出 本案屬於 憲法 明 文 授 權 議 會 決 定 的 政 治 問 題 , 法 院 不 應 審 查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 而 開 除 的 問 題 是 指 在 議 員在 出 席 議 會 時 發 生 擾 亂 秩 序 的 行 為 而 可 能 發 生 , 本案 原 告 尚 未 出 席 即 遭 拒 絕 , 拒 絕 是 指 在 選 舉 無 效 或
  • 議 員 資 格 不 符 時 , 眾 議 院 審 查 選 舉 及 議 員 資 格 時 而可 能 發 生 , 所 以 , 本 案 仍 然 具 有 司 法 審 查 性(jus t ic iab le), 而 非政 治 問題 。 美 國的 這 些案 例 因 為同屬 於普 通法 地區 ,根 據 《香 港基 本法 》的 規定 , 對香 港 的 類 似 案 件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五 ) 對 於 行 政長 官 作 出 的 引 渡或 驅 逐 決 定 的 審查問 題當 代 人 權 公 約 及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都 規 定 公 民 有 遷徙 、 旅 行 及 出 入 境 的 自 由 , 這 種 出 入 境 的 自 由 只 是針 對 本 國 或 本 地 的 邊 境 而 言 , 而 對 於 他 國 或 他 地 的邊 境 則 不 具 有 當 然 的 權 力 。 1 8 9 1 年 , 英 國 在 一 個 案例Musg rov e v.C hu n Te e on g To y 中 ,確 立 了一 個 原則 , 謂 一 個 外 國 人 不 享 有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 可 以 訴 訟程 式 執 行 此 權 而 要 求 入 境 。 反 過 來 , 一 個 國 家 或 地區 有 權 允 許 其 他 地 方 的 居 民 進 入 其 境 內 , 也 有 權 禁止進 入 其境 內 ,如 台 北市 市 長馬 英 九原 定 20 0 5年 1 月計 劃 訪 問 香 港 3 天 , 但 未 能 取 得 入 境 簽 證 而 無 法 成行, 又 如 2 0 0 4年 1 2月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出 席 澳 門回歸 5週 年 慶 祝 活 動 , 香 港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乘 船 前往 澳 門 請 願 , 當 到 達 澳 門 時 , 被 拒 絕 入 境 並 遣 送 回澳 門 。 那 麼 , 梁 國 雄 和 馬 英 九 等 能 否 在 澳 門 或 香 港的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請 求 審 查 拒 絕 入 境 的 決 定 , 顯 然他 們 是 沒 有 這 個 權 利 的 。所以 ,這 就説 明一 個國 家 或地 區的 政府 有權 拒 絕外 地 居 民 入 境 , 反 過 來 説 , 當 一 個 外 地 的 居 民 進 入其 境 內 時 , 當 地 政 府 是 否 有 權 將 其 驅 逐 出 境 ? 或 者在 引 渡 條 約 的 情 況 下 , 將 其 引 渡 回 國 ? 這 種 驅 逐 及引 渡 的 決 定 似 乎 是 屬 於 政 府 對 外 事 務 的 領 域 , 往 往涉 及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關 係 , 是 否 屬 於 政 治 問 題 而 不 受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首先 是關 於驅 逐出 境的 問 題, 此種 問題 ,其 實 早在 英 國 法 律 制 度 裏 有 過 討 論 , 有 很 多 法 官 及 判 例 均主 張 , 英 國 元 首 應 有 權 力 以 驅 逐 外 國 刑 事 犯 於 國外 , 但 亦 有 相 反 的 案 例 , 後 來 隨 着 人 身 保 護 令 狀(Wr i t o f Hab e a s Co r pu s, 舊譯 為出 庭狀 )的 廣泛 運用 , 政 府 不 能 將 外 國 人 隨 意 驅 逐 出 境 , 外 國 人 可 以申 請 人 身 保 護 令 狀 而 保 護 自 己 不 受 驅 逐 。 戴 雪 曾 經作 出 假 設 : 即 使 有 一 群 外 國 無 政 府 黨 人 來 居 於 英 格蘭 , 據 員 警 偵 查 所 得 , 他 們 將 有 暴 亂 舉 動 , 譬 如 ,謀 炸 兩 院 。 又 設 此 項 陰 謀 尚 未 暴 露 , 因 之 , 不 能 取得 確 實 證 據 。 倘 若 英 吉 利 行 政 長 官 不 準 備 將 陰 謀 人物 交 由 法 律 處 分 , 他 們 實 無 法 足 以 驅 逐 亂 黨 於 國 境外 。 假 使 竟 將 他 們 逮 捕 或 監 禁 , 法 院 或 以 出 庭 狀(Wr i t of Habe as Co r pu s )提訊。當時是,除非他們的禁 錮 具 有 法 律 根 據 , 他 們 必 可 以 恢 復 自 由 。 即 使 再進 一 步 , 內 閣 更 知 會 法 院 , 謂 此 事 經 過 始 末 , 純 屬於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 實 為 全 國 安 危 所 系 , 法 院 仍 將 不理 , 且 執 行 出 庭 狀 如 故 。 5 4在當 代, 外 國人 或 外地 居 民進 入 本國 本 地境 內 仍然 享 有 與 本 地 居 民 同 等 的 人 身 權 利 及 自 由 , 已 成 為世 界 各 國 各 地 的 通 例 。 但 是 拒 絕 外 地 居 民 入 境 , 仍然 是 政 府 的 特 別 權 力 , 當 然 , 香 港 也 不 例 外 。 事 實上 , 拒 絕 入 境 是 指 未 取 得 入 境 簽 證 , 而 入 境 簽 證 則往 往 基 於 國 際 國 內 的 政 治 環 境 及 對 外 政 策 考 量 而 作出, 如 日 本 突 然 決 定 於 2 0 0 4年 1 2月 底 允 許 台 獨 份 子頭 目 李 登 輝 入 境 , 即 出 於 牽 制 中 國 的 政 治 需 要 。但在 與外 國 簽有 引 渡條 約 的情 況 下, 香 港行 政 長官 作 出 引 渡 的 決 定 是 否 受 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 這 個 問題 是 關 於 引 渡 的 司 法 審 查 問 題 ,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裏 ,採 用 不 同 的 做 法 。 譬 如 在 外 國 內 地 , 根 據 中 國 的 引渡 法 , 外 國 向 中 國 提 出 引 渡 請 求 的 , 首 先 向 外 交 部提 出 , 外 交 部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後 , 將 引 渡 請 求 書 及 其所 附 文 件 和 材 料 轉 交 最 高 法 院 和 最 高 檢 察 院 。 最 高檢 察 院 決 定 是 否 在 中 國 進 行 刑 事 追 訴 , 如 果 最 高 檢察 院 未 提 出 在 中 國 追 訴 的 問 題 , 由 最 高 法 院 指 定 某一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進 行 審 查 , 作 出 予 以 引 渡 或 不 予 引渡 的 裁 定 。 最 高 法 院 對 此 裁 定 進 行 覆 核 , 可 以 批準 , 也 可 以 撤 銷 發 回 重 審 , 或 直 接 作 出 變 更 的 裁定 。 在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和 覆核 時 , 被 請 求 的 引 渡 人 有 權 提 出 意 見 。 外 交 部 接 到最 高 法 院 作 出 的 符 合 引 渡 條 件 的 裁 定 後 , 應 當 報 送國 務 院 是 否 引 渡 。 國 務 院 擁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5 5 那麼 , 當 事 人 對 於 國 務 院 作 出 引 渡 的 決 定 是 否 可 以 向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請 求 司 法 審 查 ? 比 如 國 務 院 根 據 最高 法 院 的 符 合 引 渡 條 件 的 裁 定 , 作 出 將 當 事 人 引 渡回 美 國 的 決 定 , 而 當 事 人 則 提 出 自 己 屬 於 政 治 犯 ,不 應 該 予 以 引 渡 , 當 事 人 能 否 向 法 院 起 訴 , 挑 戰 國務 院 的 決 定 ? 顯 然 , 在 中 國 , 制 度 上 沒 有 作 出 這 樣的 安 排 。 因 為 在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作 出裁 定 和 覆 核 時 , 當 事 人 可 以 提 出 意 見 , 當 事 人 的 意見 已 經 被 司 法 過 程 所 吸 收 。在香 港, 出 現過 多 起要 求 審查 行 政長 官 作出 引 渡
  • 決定的案件,如2002年Chueng Chu i- P ing訴 特 首 及 美國 案 , 原 告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將 其 引 渡 回 美 國 的 決定為無 效,因 其所犯 罪行 在美國 已過訴 訟時 效(t ime-ba r r e d), 法院 認為行 政長 官沒有 義務 審查原 告在 美國 的 罪 行 是 否 已 過 訴 訟 時 效 , 判 決 原 告 敗 訴 。56九、 《澳 門基 本法 》確 定的 政治 原 則澳門 在受 葡萄 牙實 際管 治 的百 餘年 間, 長期 以 來都只是 葡萄 牙的 一個法 區(coma r c a ), 只設 有一 個初級 法院 ,沒 有 上訴 審法 院 ,但 隨着 中 葡聯 合聲 明 的簽署 及《 澳門 基 本法 》的 起 草, 澳門 必 須確 立新 的 司法 體 制 , 以 保 證 能 與 回 歸 後 高 度 自 治 的 法 律 地 位 相銜 接 。 1 9 9 1 年 葡 萄 牙 議 會 公 佈 了 《 澳 門 司 法 組 織 綱要 法 》 , 為 確 立 澳 門 新 的 司 法 體 制 奠 定 了 基 礎 , 其後經 過近 兩年 時間 的 籌備 ,澳 門總 督於 1 99 3年 4月 2 0日 宣 告 澳 門 高 等 法 院 、 審 計 法 院 及 行 政 法 院 成 立 和投入 運 作 。5 7當時 的澳 門法 院由 第一 審法 院、 審計 法院 和高 等法 院 組 成 , 其 中 第 一 審 法 院 包 括 三 個 職 能 不 同 、 相互 平 行 的 法 院 , 分 別 是 普 通 管 轄 法 院 、 刑 事 預 審 法院 和 行 政 法 院 。 審 計 法 院 的 性 質 是 行 使 財 政 審 判 權的 專 門 法 院 。 它 自 成 體 系 , 獨 立 並 隔 絕 於 其 他 法院 , 相 互 之 間 沒 有 審 判 監 督 關 係 。 澳 門 高 等 法 院 是澳 門 當 時 本 地 最 高 的 法 院 , 本 身 包 括 兩 個 審 級 , 對分庭之判決不服時可向該院全會( p l e nár i o) 提 起 上訴。 所以 ,當 時的 澳門 司 法體 制可 以稱 為是 “兩 級 法院三 個 審 級 ”。5 81 9 9 9年 澳 門 回 歸 後 , 澳 門 的 司 法 體 制 根 據 《 澳門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進 行 了 重 組 , 設 立 了 終 審 法 院 ,正 式 確 立 了 三 級 法 院 體 制 , 分 別 為 終 審 法 院 , 中 級法 院 和 第 一 審 法 院 , 其 中 第 一 審 法 院 由 初 級 法 院 和行 政 法 院 組 成 。 原 刑 事 預 審 法 院 在 更 名 為 刑 事 起 訴法 庭 後 被 併 入 初 級 法 院 ; 撤 銷 了 審 計 法 院 , 設 立 了審 計 署 , 將 其 劃 歸 為 行 政 機 關 , 獨 立 工 作 , 對 行 政長 官 負 責 。《 澳 門 基 本 法 》 規 定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繼 續 保 持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作 的 限 制 外 ,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判 權 。 ” 那 麼 ,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澳 門 法院 的 限 制 有 哪 些 呢 ? 有 些 研 究 指 出 , 在 1 9 9 9年 6月 1日 前 ,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的限 制主 要有 如下 幾項 內容 :① 澳門 法院 沒有 違憲 審查權 ,違 憲 審查 的 管轄 權 仍然 歸葡 萄 牙憲 法 法院 ; ②當 總 督 及 政 務 司 在 任 職 期 間 成 為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的被告 時, 澳門 的法 院無 管轄 權; ③對 總督 及政 務司 在行 政 , 稅 務 及 海 關 事 宜 方 面 所 作 之 行 為 只 能 在 葡 萄牙最 高行 政法 院提 起司 法爭 訴; ④當 澳門 政府 因與 澳門 審 計 法 院 就 查 核 或 批 閲 事 宜 產 生 分 歧 並 因 此 而 提起 上 訴 時 , 對 該 上 訴 之 審 判 權 歸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審 計法院 ;⑤ 僅葡 萄牙 最高 普通 法院 有權 管轄 對澳 門司 法高等 委員 會之 決議 的司 法爭 訴; ⑥澳 門法 院對 行使 政治 職 能 時 作 出 之 行 為 及 對 在 行 使 該 職 能 過 程 中 產 生之損 害所 負的 責任 無管 轄權 ;⑦ 澳門 法院 對立 法規 範及 對 在 行 使 立 法 職 能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損 害 所 負 之 責 任無管轄 權。 5 9 1 99 9年3月, 葡萄牙 共和 國總統 發佈 總統令 , 命 令 澳 門 法 院自 1 9 9 9年 6月 1 日 起 獲 授 予 完 全及專屬 之審判 權, 但不影 響《 澳門組 織章 程》第 1 1 條第 1 款 e 項 、 第 2 0條 第 3款 、 第 3 0條 第 1 款 a項 及 第 4 0條第 3款 之 規 定 。 這 些 限 制的 內 容 包 括 澳 門 法 院 對 違憲 事 項 沒 有 抽 象 審 查 權 , 以 及 澳 門 法 院 對 總 督 或 政務 司 在 任 職 期 間 所 應 負 的 民 事 或 刑 事 責 任 無 審 判權 。1 9 9 9 年 1 2月 2 0 日 公 佈 的 《 澳 門 司 法 組 織 綱 要法 》 規 定 , 涉 及 下 列 事 項 的 問 題 不 屬 行 政 、 稅 務 及海 關 上 的 司 法 爭 訟 範 圍 , 不 論 以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方式 行 使 政 治 職 能 時 作 出 的 行 為 , 以 及 對 行 使 該 職 能時 產 生 的 損 害 的 責 任 ; 不 論 以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方 式行 使 立 法 職 能 時 產 生 的 法 律 性 規 定 , 以 及 對 行 使 該職 能 時 產 生 的 損 害 的 責 任 ; 這 兩 項 規 定 , 不 僅 是 對行 政 法 院 審 判 權 的 限 制 , 而 且 還 是 對 普 通 法 院 的 限制。 6 0 所以 ,綜合 而言, 澳門現 行法律 對法院 審判 權的限制 有三 項: ①澳 門特 別行政 區法 院對 國家 行為 無管轄 權, 這一 限制 直接 源 於基 本法 ;② 對政 治行 為 無管轄權(第9/ 1 999號法律第1 9條第1 項);③對立法行 為 無 管 轄 權 。6 1所謂 澳門 法院 對政 治行 為無 管轄 權, 是指 具有 政治 性 質 而 法 院 不 應 介 入 行 使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行 為 , 如行 政 長 官 將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發 回 重 議 , 解 散 立 法會 ,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臨 時 撥 款 , 任 免 行 政 會 成 員 和 立法 會 部 分 議 員 , 赦 免 或 減 輕 刑 事 罪 犯 的 刑 罰 等 , 又如 制 定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 自 由 貿 易 政 策 , 辦 理 基本 法 規 定 的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 編 制
  • 並 提 出 財 政 預 算 決 算 等 , 以 及 立 法 會 開 會 時 間 的 確定 , 特 別 會 議 和 緊 急 會 議 的 召 開 、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互選 ,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 批 准 稅 收 和 公共 開 支 , 質 詢 政 府 及 通 過 法 案 、 議 案 等 。相對來 説, 香港 屬於 判例法 地區 ,法 院的 地位 較高 , 使 得 法 院 介 入 各 種 法 律 爭 議 的 可 能 性 比 較 大 ,而 澳 門 屬 於 大 陸 法 系 地 區 , 奉 行 司 法 權 不 能 干 預 立法 權 運 作 的 傳 統 , 其 對 政 治 問 題 的 理 解 和 界 定 應 該比 香 港 要 寬 泛 , 這 就 使 得 澳 門 法 院 不 大 容 易 介 入 政治 爭 議 的 解 決 。澳門法 院對 立法行 為無 管轄權 ,是 指法院 不能 審查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 不 享 有 司 法 審 查 權 。 澳 門 在回 歸 以 前 , 澳 門 各 級 法 院 都 沒 有 獲 得 行 使 任 何 意 義的 違 憲 審 查 權 , 而 是 由 葡 萄 牙 憲 法 法 院 管 轄 澳 門 地區的立法 是否違憲 的問題。 《澳門基 本法》第 1 9條 規定 繼 續 保 持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所 作 的 限 制 , 實 際 上 已 經 包 含 着 這 一 點 。在香港 ,立 法會 議員 對立法 會主 席行 使有 關職 權的行 為 可 以 提 起 訴 訟 , 如 1 9 9 8年 的 詹 培 忠 訴 立 法 會主席 案 , 2 0 0 4年 梁 國 雄 訴 立 法 會 宣 誓 案 等 。 但 根 據澳門《 立法 會立 法屆 及議 員章程 》的 有關 規定 ,議 員對 於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有 關 行 為 可 以 向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提 起 內 部 上 訴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能 就立 法 會 主 席 行 使 職 權 的 有 關 行 為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法 院 不 得 受 理 此 類 案 件 。註 釋 :1 李雙元等譯:《牛津法律大辭典》,法律出版社,20 0 3年 , 第 1 6 頁 。2 英國的國家行為主要是指外國領域及對外事務上,所以一般不適用於英國公民。見Ha l s bur g’s Law of Eng l a nd(第四版),第18 (2 )冊,第6 1 8 段。但也不絕對,比如在另外一個案件裏,案中在旁多蘭領地被英國皇室吞併後英國喪失旁多蘭最高首長贈予的寶貴的租界。皇室拒不承認這些租界,並以國家行為為理由為自己辯護,獲得成功。見[英]威廉·韋德:《行政法》,中國大百科全 書 出 版社 , 1 99 7 年 ,第 5 3 9頁 。 韋 德進 而 認 為 ,如果一個 英國在 埃及的僑 民,他 的房子在 1 9 5 6 年蘇 伊士運河空襲中被英國炸彈擊中受損,這個英國僑民真能在英 國 法院 獲 取 損失 賠 償 嗎? 所 以, 不 是 因為 他 的 國籍,而是因為他處於政府必須為其行為提供法律保證的範圍內。這就説,皇室對其在管轄區內的行為不享受豁免權,不管原告是英國人還是外國人,但外國部分是在法律範圍之外,皇室就可以自由裁量,不論原告是外國人還是英國人。 見同書,第53 9-540頁 。3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 版社, 1 9 9 7 年, 第5 3 7 頁 。4 陸潤康:《美國聯邦憲法論》,書海出版社,2 00 3 年,第 1 7 2 頁 。5 [美]大衛·P·柯里(Dav i s P.Cur r i e ):《美國聯邦法院管轄權》(Fede ral Jur i s d i c t i o n)(英文版),法律出版社 , 2 0 0 4 年 , 第 3 9 頁 。6 根據美國的判例,其政治問題主要有:第一,在州政治的領域:“共和政體”的涵義、州政府的認定、管理全州的 公 職( 如 州長 、 副州 長 )選 舉 中有 關 當選 者 的 決定,總之,涉及州政府的合法性問題;第二,在聯邦政治及州際政治的領域: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的有效性(但法院 為 了做 出 判斷 而 得到 必 要及 明 確的 基 準和 情 報 除外),法律的形式效力(但僅限於合憲解釋不可能或者如果宣佈該法律無效可能引起社會混亂的情況),政黨的全國大會代表的資格審查 ,逃亡犯罪人的州際引渡 ;第三,在戰爭許可權的領域:對決定召集民兵的前提及緊急狀態發生的認定,有關州兵的組織、裝備、規則 、指揮的具體規定(但州兵在執行公務中基於故意或者過失對市民的不法行為除外);第四,在國際問題領域:條約的存續及效力(但與此有關的政治部門的態度不明確的情況和是否與州法相抵觸有爭議的情況不是政治問題),國家領域的認定(但與此有關的政治部門的態度不明確的情況除外),國家或者政府的承認,交戰團體的承 認 及交 戰 期限 的 決定 , 友好 國 家公 船 豁免 權 的 決定, 外國 外 交官 地 位的 承 認, 以及 國 際航 空 線路 的 認可。 胡 錦光 、 劉飛 宇 :《 論 國家 行 為的 判 斷標 準 及 範圍》,載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1 期,2 0 0 0 年。7 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本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 9 9 9 年,第8 5 9 、86 0 頁。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也遭到了一些學者的反對。有些學者認為:“這些原則從兩方面來看,都是錯誤的。一則沒有法理學基礎來支持它,二則它不是可欲的。”“在法院擁有管轄權的情況下, 當 一個 原 告符 合 案件 或 爭訟 、 訴訟 資 格、 材 料 充分、細節清楚等要求而指控國會的一項法令違憲或指控總統某項行政行為超越了憲法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的情況下,法院不受理這個案件是沒有理由的。在實踐中看來, 最 高法 院 實際 上 始終 在 避免 考 慮政 治 性問 題 的 案件,但在下級法院中,政治問題原則卻應用頻繁。”見路易 士 · 亨金 : 《 憲 政、 民 主 、 對外 事 務 》 。8 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本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1 9 9 9 年 , 第 8 6 0 頁 。9 例如,在美國,州議會選舉劃分選區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的Col e g r ove v.Gre e n案中,認為該問題是政治問題,法院無權過問。但在1962年的Barke r v.Ca r r案中,又認為選舉中選區的劃分問題,涉及憲法規定的平等保護條款,不屬於政治問題而是法律問題,法院有權對此做出判斷。1986年的Davi s v.Bande mer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再次拒絕將選區 劃分的立法視為政治問題 。10 胡錦光、劉飛宇:《論國家行為的判斷標準及範圍》載於《 中國 人民大 學學 報》, 第1 期,2 0 0 0 年 。11 所以,有些學者則認為,國家行為和政治問題可以説以高度 政治 性 為其 必 要條 件 ,但 並非 為 充分 條 件。 劉 宏恩:《司法違憲審查與“政治問題”(Poli t i ca l Que s t ion)—— 大 法官 會 議 解釋 三 二八 號 評 析》 , 載 於《 法 律 評論 》 , 第 6 1 卷 , 第 1 期 , 1 9 9 5 年 2 月 。12 Michael Supper stone QC & James Goudie QC,Judicia l Review,2nd Edi t ion(Butte rworths,1997).13 胡錦光、劉飛宇:《論國家行為的判斷標準及範圍》載於《 中國 人民 大學 學報 》,第 1 期 ,2 0 0 0 年 。14 《 印 度憲 法》 , 19 49 年, 第 74 、3 29 條 。15 劉宏恩:《司法違憲審查與“政治問題”(Pol i t i c a lQue s ti on) —— 大法官會議釋字三二八號評析》,載於《法 律評 論》 ,第 6 1 卷 ,第 1 、 2 期 , 1 9 9 5 年2 月 。16 [英]戴雪著,雷賓南譯:《英憲精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2 0 0 1 年 , 第 1 0 3 頁 。17 同上 註, 第1 0 4 、1 0 5 頁 。
  • 18 《土 耳 其 共 和國 憲 法 》 , 19 8 2 年 ,第 1 2 5 條 。19 《斯 里 蘭 卡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憲 法 》 , 1 9 7 8 年 , 第1 1 7 條。20 鄭 賢君:《論國家政策入憲與總綱的法律屬性》,載於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 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編:《憲政與行 政法治評論》(創刊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2 1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1978年,第29條。22 《 印 度 憲 法 》 , 1 9 8 2 年 , 第 3 7 條 。23 《 愛 爾 蘭 憲 法 》 , 1 9 3 7 年 , 第 4 5 條 。24 《土 耳 其 憲 法 》 , 1 9 8 2 年 , 第 1 4 8 條 。25 《關於 執行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行 政訴訟 法” 若干 問題 的解釋》,載於《法釋》,最高人民法院,第8 號第2 條,2 0 0 0 年。26 關於香港內部和澳門內部的政治問題,尚未見於系統 的研究 和 論 述 。 但 有些 學 者 在 個 別 文章 裏 零 零 星 星 提 到“政治問 題”的概 念,但都 無深入展 開。如有 些學者 指出,由於《香港基本法》第107條關於“避免財政赤字”的規定引發爭 議,不是屬於 向法庭提出訴 訟的問題。 蕭蔚雲:《論香港基本 法》,北京大學出 版社,2003年 ,第71 4頁。 有些 學者則 提出澳 門的 法院對 行政長 官政 治裁量權等政 治行為無管 轄權,是 澳門法院司 法管轄權 的一 個 限 制 , 見 米 萬 英 : 《 澳 門 司 法 制 度 : 延 續 與 變革》 , 載 於 《 澳 門 2 0 0 1 》, 澳 門 基 金 會 , 2 0 0 1 年 。2 7 《賽 普 勒 斯共 和 國 憲法 》 , 1 96 0 年 ,第 5 0 條 。2 8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國防 法 》 , 19 6 0 年, 第 2 條 。29 《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憲 法》 , 1 98 2 年, 第 62 條 第1 4 項 ,第6 7 條 第 1 5 、 1 8 、 1 9 項 , 第 8 0 條 , 第 8 9 條 第 1 0 項及 第 9 3 條 。3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第12條和第13條。3 1 同 上 註 。32 《中 華人 民 共和 國憲 法 》, 1 98 2年 , 第6 2條 第 14 項 ,第6 7 條 第 1 3 、 1 4 、 1 5 項 , 第 8 1 條 及 修 正 案 第 2 8 條 ,第 8 9 條 第 9 項 。33 胡錦光:《中國 憲法問題研究》, 北京:新華出版社 ,1 9 9 8 年,第3 4 0 頁。34 見HKSAR v.Ma Wai-Kwan,David,Chan Kok-Wa i ,Donnyand Tam Kim-Yuen。 南羅德西亞(South Rhode s i a )為辛巴 威 的 舊 稱 。35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113、114及205條。36 中央一詞在中 國政治生活中 ,還指中共中 央及中央人 民政府,如鄧 小平説,中 央就是黨 中央、國務 院,《鄧 小平 文 選 》 , 第 3 卷 , 第 2 7 8 頁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 0 、8 1 條,1 9 8 2 年。38 其 實早在 2 0 0 4 年修 憲前, 全國人 大及其 常委會 已經 認可了國 家主 席進行 國事 活動 的能動 性, 20 01年 10 月2 7日第 九屆 全 國人 大 常委 會 第2 4 次會 議 作出 決 定, 批 准國家 主 席 江 澤民 代 表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於 2 0 0 1年 7 月 1 6日在莫斯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即採用了先由國家主席簽署,後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際條約的做法,而不是採用通常的全 國人大常委會先作出決定,再由國家主席發佈命令的做 法 , 擴 大 了 國 家 主 席 在 外交 方 面 的 權 力 。 另 見 中 國2 0 0 0 年8 月2 5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 7 次會議 通過的 《 關 於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決 定 》 , 其 中 決定:“同意國務院根據上述 原則完成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的談 判 和 委 派 代 表 簽 署 的 中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議 定書,經國家主席批准後,完 成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的程式。”這種做法顯然不同 於憲法的一般規定,而認 可和授 權 國 家 主 席 在外 交 方 面 的 權 力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駐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 行 政 區 駐 軍法 》 , 第 2 6 條 。4 0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駐軍法》,第20、23條;《中華人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別 行 政 區 駐 軍 法 》第 2 0 、 2 3 條 。41 同 上 註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駐軍法》,第2 5 條 ;《中華人民共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軍 法 》 第 2 5 條 。43 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 題的 通知 》 ,國 函第 5 號 , 2 0 0 1 年 。4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 辦 發 , 第 3 1 號 , 2 0 0 1 年 。45 《香港基本法》 ,第22條; 《澳門基本法 》,第22條 。46 香港立法會CB(2)86/02-03(02)號文件。47 PeterWes ley-Smi th,Constit utiona l and Administ ra tive Lawin Hong Kong,2nd Edit ion,P.99;轉引自香港立法會CB(2)86/02-03(02)號文件。48 See Ng King-Luen v.Rita Fa n(HCAL000039/1997),在本案中,法官還認為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運作,而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及於內地,香港的法院無權命令內地的人 這 樣 做 或 那 樣 做 。49 在 《香 港 基本 法 》中 除 了政 策 性條 文 外, 還 有一 類 條文,是指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某一方面的事務, 自行制定關於這一方面的政策以及制度,這類條文,可以稱為授權性條文。政策性條 文和授權性條文互相交錯 ,譬如《香港 基本法》第 1 0 6 條和 第1 0 8 條 授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行獨立於 內地的財政和稅收 制度,第1 0 7 條 和第1 0 8 條則規定了財政的量入為出原則和低稅政策, 又如《香港基 本法》第1 11條授權 香港政府發 行港幣, 其第2 款則 規定了 發行港 幣必須有 不低於 百分之 百的可 自由兌 換 外 幣的 準 備 金等 。 有 些 學者 分 析 了《 香 港 基 本法》中的政策性條文和授權性條文的內在矛盾以及造成的潛在問題,譬如中央一方面授權香港自行處理某事務及自行制定有關的政策或制度,另一方面又規定香港政府在處理這些事務時必須遵 守和採用某些原則,那麼 ,應當怎樣理解《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高度自治?見黃江天:《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釋研究》,香港:三聯書店有 限 公 司 , 2 0 0 4 年 , 第 3 0 0 、 3 0 2 頁 。50 陳 弘毅 : 《論 基 本法 中 政策 性 條文 》 ,載 於 香港 《 鏡報》,第1 3 2 期,1 9 8 8 年7 月。這種建議還擔心,如 果政策性條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和執行的話,那麼很多香港內政問題的爭議就會鬧到北京,中央難免就會介入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所以還建議政策性條文也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執行。當然,這種看法已經被《香 港 基 本法 》 第 1 5 8 條 所明 確 否 定 。5 1 《 印 度 憲 法 》 , 第 1 2 2 條 , 1 9 4 9 年 。5 2 See Chim Pui-Chung v.The Pres ident of the Legi slat ive Council(1998 HCALNO.71).53 See Leung Kwok-Hung v.Legi s la t ive Council Se c r e t a r i a t(HCAL 112/2004)。其中原來的誓詞為:“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定 當擁 護 《 中華 人 民 共和 國 香港 特 別 行政 區 基 本法》 , 效忠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香 港 特別 行 政 區, 盡 忠 職守,遵守 法律,廉 潔奉公, 為香港特 別行政區 服務。 ”54 [英]戴雪著,雷賓南譯:《英憲精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 0 0 1 年,第2 6 6 、2 6 8 頁。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10、16、18、19、21、2 3 、2 4 、2 5 、2 6 及2 9 條。56 Chueng Chui -P ing v.The Chief Ex ecut ive of Hong KongSpec i a l Admini s t r a tive Reg ion and The United Sta t e s o fAmeri c a (CACV138/2002).5 7 米萬英:《澳門司法制度:延續與變革》,載於《澳門2 0 0 1 》,澳門基金會,2 0 0 1 年。5 8 同 上 註 。59 同註 5 7 。60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 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 1 9 條 第 1 、 2 項 。6 1 米萬英:《澳門司法制度:延續與變革》,載於《澳門2 0 0 1 》, 澳門基金會, 2 0 0 1 年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發展的國際環境肖 剛*一、引 言澳門政治發 展是澳門特 區在“一國 兩制”框架 之下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發 展 的 集 中 體 現 , 而 要 更 好 地實 現 政 治 發 展 , 如 何 營 造 和 適 應 一 個 更 加 有 利 於 自身 政 治 發 展 的 國 際 環 境 非 常 重 要 , 這 是 全 球 化 時 代的必 然 要求 。 本文 從 澳門 在 中國 對 外關 係 中的 溝 通 /平 台 作 用 、 多 元 文 化 對 構 建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的 啟 示 、政 治 發 展 的 多 層 次 互 動 和 國 際 形 象 塑 造 的 經 濟 基 礎的拓展、 “泛珠 三角區 域合作 ”的跨 境化合 作、澳 門在海峽兩岸關 係中的溝通 /平台作用、 土生葡人在 澳門 政 治 發 展 國 際 環 境 營 造 中 的 人 才 保 障 作 用 等 方面 , 試 圖 分 析 澳 門 參 與 和 積 極 適 應 國 際 環 境 與 政 治發 展 的 互 動 關 係 。如果説澳門和香 港的回歸標誌着 中國政治發展 史上 中 國 新 外 交 策 略 的 偉 大 勝 利 和 中 華 民 族 偉 大 復 興邁 出 了 紮 實 的 一 步 的 話 , 那 麼 澳 門 特 區 在 新 的 歷 史條 件 下 的 政 治 發 展 則 可 以 説 是 在 “ 一 國 兩 制 ” 條 件下 , 澳 門 更 加 健 康 的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等 的 新 發展 、 新 進 步 和 新 表 現 的 開 始 。有西方學者 認為,“政 治發展”內 容上至少應 該包括這樣1 0個內 容:“①經濟發展 的先決條件;② 工業化國家 的政治形 態;③ 政治現代 化的過程 ;④民 族國家的運作; ⑤行政與法 律的發展;⑥ 群眾的動員 與參與;⑦ 民主法制 的建設 ;⑧動員 與權力; ⑨多方 面政治 變遷 的一 部 分” 。1 還 有西 方學 者 指出 ,“ 政 治發展 ”從 能力 上 主要 體現 5種能 力: “ 第一 ,提 取 能力 , 即 可 以 描 述 為 從 其 自 身 環 境 中 吸 引 物 質 和 人 力資 源 的 系 統 的 能 力 ; 第 二 , 管 理 能 力 即 控 制 個 人 行為 和 組 織 行 為 的 能 力 ; 第 三 , 一 個 系 統 的 分 配 能 力即 在 社 會 中 分 配 產 品 、 服 務 、 榮 譽 、 地 位 和 其 他 的各種的機 會的能 力;第 四種能 力是‘ 象徵的 ’能力 即如軍中 (戰 爭中) 展示 旌旗、 軍隊 儀式、 國歌 一樣 ,意味着這 個系統的 有效性 。最後, 回應能力 即完整 地通 過 輸 入 和 輸 出 , 把 握 政 治 體 系 內 關 係 的 能 力 ” 。2中 國 學 者 也 指 出 , 政 治 發 展 是 人 類 政 治 生 活 體 系 在結 構 上 日 趨 合 理 , 在 功 能 上 日 趨 完 善 的 由 低 級 向 高級的 前進 上 升過 程 。3 還 有的 中國 學 者認 為 ,政 治 發展 作 為 一 個 理 論 概 念 應 該 是 指 民 族 國 家 在 現 代 化 過程 中 通 過 對 政 治 關 係 的 變 革 和 調 整 以 實 現 特 定 政 治目標 的運 動。 4 還 有中 國 學者 用簡 捷的 方式 給政 治 發展 下 定 義 : “ 政 治 發 展 是 指 一 個 國 家 的 政 治 體 制 、政 治 生 活 由 傳 統 政 治 體 系 轉 型 的 過 程 。 政 治 發 展 既是 社 會 進 步 的 重 要 標 誌 , 也 是 社 會 進 步 的 重 要 內容 ” 。 5 對 政 治 發 展 從 不 同 角 度 出 發 , 存 在 諸 多 解釋 , 但 是 歸 根 到 底 , 政 治 發 展 表 現 的 是 政 治 由 不 發達 走 向 發 達 的 動 態 過 程 , 在 不 同 地 區 , 不 同 歷 史 階段 有 不 同 的 內 涵 , 它 具 有 進 步 性 、 目 的 性 、 多 樣 性等特點 。澳門 的政治 發展 是在“ 一國兩 制”之 下國 家政 治 發 展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是 澳 門 政 治 現 代 化 和 實現 經 濟 社 會 更 大 發 展 重 要 價 值 目 標 選 擇 , 也 是 “ 一國兩制” 永葆活力 的重要 政治動態 過程。從 上述定 義中 我 們 不 難 看 出 , 政 治 發 展 一 般 意 義 上 是 以 研 究 主權國家為 基本特 點,既 符合對 主權國 家“一 國”的 基本理念 ,又在 “兩制 ”的 特殊政 治背景 下尋求 自身 的政 治 發 展 。上述中外 學者關於 政治發展 的定義應 該説都從 不* 廣 東 外 語 外 貿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 國 際 問 題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 同 的 方 面 和 各 自 所 關 注 的 角 度 作 出 了 自 己 的 理 解 ,可 以 説 是 相 當 有 啟 發 性 的 , 但 是 他 們 都 有 一 個 共 同的缺 陷, 就 是缺 少 “國 際 視野 ”, 而 只是 強 調作 為 民族 國 家 自 身 獨 立 的 政 治 發 展 , 事 實 上 , 即 使 是 在 全球 化 程 度 不 高 的 中 世 紀 , 各 國 和 各 地 區 很 大 程 度 上説 , 自 身 的 政 治 發 展 都 在 和 國 際 關 係 的 互 動 有 關 ,更 不 要 説 1 9 世 紀 末 全 球 化 的 迅 速 發 展 以 來 , 政 治 發展 已 經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全 球 化 6 的 推 動 或 制 約 了 。 因此 , 從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政 治 發 展 的 角 度 出 發 , 深 入 研究 國 際 關 係 對 各 國 和 各 地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勢 在 必 行 ;在 政 治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 充 分 考 察 和 關 注 政 治 發 展 如何 適 應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環 境 , 並 通 過 政 治 發 展來 營 造 更 加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環境 , 應 該 是 政 治 發 展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和 重 點 。實現 政 治發 展 的方 式 , 在過 去 更多 地 只是 關 注 內部 的 整 合 , 而 對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 對 推 動 政 治 發展 的 作 用 則 考 慮 不 多 和 估 計 不 足 , 特 別 是 對 自 治 權相對 很 大的 “ 一國 兩 制” 體 制之 下 的港 澳 政治 發 展 與國 際 關 係 的 互 動 更 是 研 究 不 夠 。本文 的基 本 假設 是: 第 一, 特別 行 政區 通過 廣 泛參與 “低 級 政治 ” 領域 的 國際 關係 , 可以 更 好地 推 動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 第 二 , 擁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港澳 通過 在 “低 級 政治 ” 領域 發展 國 際關 係 來促 進 政治 發 展 , 不 僅 不 會 破 壞 國 家 主 權 , 反 而 會 有 力 地 鞏固 國 家 主 權 和 強 化 國 家 主 權 ;第 三 ,政 治 發展 應 該是 多 元 化 的 政 治 發 展 , 不 是 單 一 的 模 式 , 即 使 是 在中 央 集 權 的 體 制 之 下 , 也 應 該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在 “ 眾多 低 級 政 治 領 域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 , 以 推 動 整 體 和 局部 政 治 的 協 調 發 展 , 從 而 也 有 力 地 推 動 整 個 中 國 政治 的 發 展 ; 第 四 ,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高 級 政 治 領 域 可 以擔當 中央 外 交的 “ 中介 者 ”和 “橋 樑 ”作 用 ,這 對 促進 自 身 的 政 治 發 展 意 義 重 大 ; 第 五 , 實 現 全 球 化 背景 下 政 治 發 展 的 人 才 基 礎 應 該 是 以 理 性 民 族 主 義 的姿 態 , 努 力 培 養 能 夠 適 應 世 界 、 中 國 和 澳 門 的 政 治發 展 人 才 , 這 樣 才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為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國 際 環 境 的 營 造 提 供 最 有 力 的 人 才 保 障 ; 第 六 , 高度 地 為 全 球 化 衝 擊 和 整 合 的 、 具 有 多 元 文 化 內 涵的 、 歷 經 上 百 年 能 和 平 相 處 、 相 對 獨 立 的 、 並 在 它所 紮 根 的 社 會 中 發 揮 了 強 大 的 生 命 力 的 新 的 某 種 文化 , 其 機 理 、 內 涵 、 機 制 , 對 構 建 一 個 和 諧 國 際 社會 將 有 重 大 啟 發 和 借 鑑 價 值 , 澳 門 文 化 就 是 這 種 文化 的 突 出 代 表 ; 第 七 , “ 罪 惡 經 濟 ” 經 過 一 定 的 轉換, 可以 以 “最 道 德之 經 濟” 展示 在 世界 面 前, 這 就是 要 將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最 大 限 度 地 運 用 於 政 治 的 發展 和 政 治 的 培 育 上 , 實 現 經 濟 成 果 效 用 的 最 大 化 。二 、 澳 門 在 中 國 對 外 關 係 中 的 溝 通/平 台 作 用 與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之 關 係澳門 是 中國 南 大門 與 香 港互 成 犄角 的 另一 個 自 由港 和 獨 立 的 關 稅 區 , 它 與 香 港 、 廣 州 在 地 理 上 三 點邊 聯 機 , 所 形 成 的 經 濟 大 三 角 是 當 今 中 國 乃 至 亞 洲經 濟 增 長 最 快 的 地 區 。 與 香 港 比 較 , 澳 門 經 濟 勝 地和 聯 繫 的 國 際 市 場 都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澳 門 背 靠 的 是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 沿 西 江 上 溯 是 西 江 中 下 廣 闊 的 確良 經 濟 腹 地 , 而 它 聯 繫 的 市 場 則 是 以 歐 盟 和 拉 丁 語系 國 家 為 重 點 。 這 是 澳 門 不 可 忽 視 的 戰 略 優 勢 。 從長 遠 來 看 , 澳 門 的 這 種 極 重 要 的 中 介 角 色 若 不 加 於充 分 的 利 用 , 無 論 對 澳 門 還 是 對 整 個 中 國 , 都 是 一種 重 大 損 失 , 意 味 着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的 不 可 持 續 。 經濟 上 如 此 , 政 治 上 澳 門 在 中 國 與 世 界 關 係 中 的 中 介與 平 台 作 用 也 不 可 忽 視 , 同 時 這 對 整 個 中 國 政 治 發展 的 重 大 作 用 , 對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本 身 的 意 義 也 非同 小 可 。 長 期 以 來 , 澳 門 因 為 和 葡 萄 牙 的 關 係 , 一直 和 歐 盟 以 及 拉 丁 語 系 國 家 保 持 着 悠 久 的 經 濟 、 文化 的 聯 繫 , 回 歸 以 後 , 這 種 聯 繫 更 加 加 強 。 澳 門 是歐洲 很 多 的 多 邊 經 濟 和 文 化 機 制 中 的 成 員 之 一 7 , 按照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 澳 門 在 回 歸 後 繼 續 和 世 界 保持 經 濟 和 文 化 方 面 的 聯 繫 , 而 政 治 關 係 如 外 交 和 國防 由 中 央 管 轄 , 但 是 , 基 本 法 的 這 個 原 則 性 的 規 定並 不 排 除 澳 門 充 分 利 用 自 己 的 優 勢 , 在 中 央 與 世 界的 政 治 關 係 的 發 展 上 發 揮 某 種 積 極 的 中 介 或 橋 樑 作用 。 隨 着 中 國 在 政 治 、 經 濟 和 文 化 上 的 迅 速 崛 起 ,中 國 和 世 界 合 作 一 方 面 也 在 迅 速 擴 大 , 而 另 一 方 面在 經 濟 政 治 和 文 化 上 的 摩 擦 也 在 進 一 步 地 增 多 。 這一 方 面 是 西 方 強 國 或 強 國 集 團 擔 心 中 國 的 崛 起 對 他們 利 益 所 構 成 的 強 大 衝 擊 , 而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我 們 在崛 起 的 過 程 中 缺 少 更 多 有 效 的 溝 通 管 道 和 溝 通 平 台有 關 , 比 如 説 我 們 在 充 分 利 用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各種 資 源 在 協 助 中 央 展 開 政 治 外 交 方 面 的 作 用 , 特 別是 中 國 和 歐 盟 和 拉 丁 美 洲 政 治 關 係 上 的 作 用 關 注 得不夠 。 8 如 果 中 央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和 歐 盟 關 係 的平 台 作 用 和 澳 門 自 身 積 極 在 其 中 起 中 介 和 資 訊 交 流
  • 上 的 作 用 , 這 不 但 會 為 中 國 實 現 現 代 化 營 造 更 好 的外 部 條 件 , 對 澳 門 自 身 的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自 然 也 會 營造 一 個 良 好 的 國 際 環 境 , 對 澳 門 本 身 的 政 治 發 展 也是 一 個 有 力 的 推 動 。 例 如 在 推 動 歐 洲 對 華 武 器 禁 運的 解 除 這 個 問 題 上 , 澳 門 完 全 可 以 幫 助 中 央 在 其 中作 一 些 提 供 關 鍵 信 息 和 在 中 歐 之 間 作 一 些 中 介 和 斡旋 方 面 的 工 作 , 在 高 級 政 治 領 域 也 照 樣 可 以 發 揮 澳門 的 獨 特 作 用 。 有 歐 洲 學 者 就 指 出 , “ 歐 洲 有 意 保持 國 際 社 群 間 的 均 衡 力 量 , 以 免 美 國 的 影 響 力 過 分膨 脹 , 同 時 也 希 望 保 持 地 區 勢 力 均 衡 和 緊 密 聯 繫 ,以 致 體 現 國 際 上 多 元 文 化 的 局 面 。 故 此 中 國 加 強 與歐 洲 的 雙 邊 關 係 , 取 態 在 於 拓 展 新 的 國 際 空 間 和 多元 性 , 兩 者 可 謂 有 共 同 利 益 。 澳 門 在 這 種 新 的 國 際關 係 下 可 扮 演 : 一 , 作 為 輔 助 者 吸 引 歐 洲 中 小 型 企業 來 華 投 資 ; 其 次 澳 門 應 珍 視 本 身 多 元 文 化 的 特色 , 加 強 澳 門 為 中 歐 洲 文 化 交 流 的 中 心 地 位 ; 其 三是扮 演 “培 訓 中 心” 的 角 色, 吸 納內 地 人 才學 習 歐 洲的 語 言 、 法 律 制 度 及 文 化 歷 史 , 這 有 利 中 國 未 來 發展 與 歐 洲 大 陸 的 聯 繫 ” 。9隨 着 澳 門 在 中 央 與 世 界 政 治 關 係 的 中 介 作 用 的凸 顯 , 澳 門 必 然 需 要 一 批 懂 得 政 治 學 和 國 際 政 治 事務 的 人 才 , 他 們 懂 得 如 何 把 自 身 的 政 治 發 展 和 整 個中 國 的 政 治 發 展 聯 繫 在 一 起 , 懂 得 如 何 把 自 身 的 政治 發 展 和 世 界 的 政 治 發 展 聯 繫 在 一 起 , 這 樣 對 推 動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人 才 隊 伍 的 建 設 和 政 治 發 展 的 與 時俱 進 的 狀 態 和 強 烈 的 國 家 利 益 意 識 的 構 建 等 , 都 是有 很 大 好 處 的 。當然 ,也 許 有人 會 認為 , 澳門 因 自身 的 經濟 上 尚未 為 中 國 和 歐 盟 與 拉 丁 美 洲 的 關 係 發 揮 出 實 質 意 義上 的 作 用 , 在 政 治 關 係 上 發 揮 橋 樑 作 用 無 異 於 癡 人説 夢 。 其 實 , 澳 門 特 區 在 經 濟 和 政 治 的 作 用 , 正 是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定 位 過 小 和 過 窄 , 才 使 之 缺 乏 內 在 動力 的 發 揮 。 如 果 給 自 己 重 新 定 位 並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包 括 發 揮 好 政 治 上 的 中 介 作 用 都 是 完 全 可 能 的 。 1 0三、多 元 文 化 與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國 際吸引 力: 對構 建和 諧國 際社 會的 啓 示具有 4 0 0多 年 開 埠 歷 史的 澳 門 , 雖 然 地 域 狹 小 ,但 長 期 以 來 它 一 直 處 於 中 西 文 化 交 匯 之 處 , 在 語言 、 文 學 、 法 律 、 教 育 乃 至 生 活 習 俗 等 許 多 方 面 ,都以 外 來 文 化有 着 密 切 的 聯繫 , 經 過 數百 年 的 整 合 ,形 成 了 具 有 多 元 文 化 特 點 但 已 經 基 本 內 化 為 具 有 完整意 義上 的 澳門 文化 。 1 1 《中 葡 聯合 聲明 》 和《 澳 門基 本 法 》 為 澳 門 文 化 多 元 性 的 傳 承 奠 定 了 法 理 基礎 , 澳 門 的 政 治 、 法 律 、 文 化 及 其 宗 教 、 文 化 藝 術等 是 在 澳 門 幾 個 世 紀 的 歷 史 中 逐 漸 形 成 的 , 除 了 西方 殖 民 主 義 的 某 些 成 份 應 該 拋 棄 之 外 , 大 部 分 應 予以 保 留 。 有 學 者 認 為 , “ 一 國 兩 制 ” 的 “ 香 港 模 式 ”和“ 澳 門 模式 ” 的 特殊 價 值 , 主要 的 表 現是 “ 經 濟 香港 、 文 化 澳 門 ” , 可 見 文 化 在 澳 門 發 展 中 地 位 的 重要性 。 1 2 在摒 棄了 殖 民主 義和 封 建主 糟粕 後 ,可 以 將今 天 的 澳 門 文 化 提 煉 闡 釋 為 “ 開 放 性 和 國 際 化 , 寬容 性 和 多 元 化 、 互 動 性 和 諧 衡 化 , 親 和 性 和 平 民 化 ”1 3 等 諸多 內 涵。 從 澳門 政 治發 展的 意 義上 看 ,澳 門 政治 發 展 的 文 化 內 涵 必 然 要 充 分 體 現 “ 開 放 性 和 國 際化 , 寬 容 性 和 多 元 化 、 互 動 性 和 諧 衡 化 , 親 和 性 和平 民 化 ” 的 特 點 , 政 治 發 展 才 能 成 為 有 源 之 水 和 產生 強 大 的 吸 引 力 , 因 此 從 一 定 意 義 上 說 , 澳 門 政 治發 展 也 只 有 以 自 己 優 秀 的 文 化 底 蘊 為 基 礎 , 才 會 產生 強 大 的 生 命 力 , 才 會 走 向 正 確 的 方 向 , 才 會 為 澳門 的 政 治 發 展 營 造 良 好 的 國 際 環 境 。這裏 要 特別 強 調的 是 , 澳門 多 元文 化 對構 建 “ 和諧社 會 ”, 特 別 是“ 和 諧 國際 社 會” 有 相 當大 的 啟 發價 值 。 因 為 澳 門 文 化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説 是 不 同 文 明 、不 同 民 族 和 平 共 處 的 典 範 文 化 。 對 構 建 和 諧 的 國 際社 會 是 有 相 當 大 的 啟 發 價 值 。 這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説 ,澳 門 多 元 文 化 的 精 華 和 提 煉 越 是 在 國 際 事 務 中 發 揚光 大 , 越 能 為 我 們 構 建 一 個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提 供 精 神力 量 。在目 前 的 國際 社 會 中, 霸 權 主義 和 強 權政 治 仍 然盛 行 , “ 開 放 性 , 寬 容 性 和 多 元 化 、 互 動 性 和 諧 衡化 , 親 和 性 ” 在 全 球 範 圍 內 完 全 就 是 一 個 夢 話 , 國際 社 會 總 體 上 而 言 仍 然 是 一 個 不 對 稱 、 不 和 諧 、 充滿 暴 發 性 危 機 的 、 處 於 某 種 無 政 府 狀 態 的 、 以 “ 叢林 法 則 ” 為 操 作 原 理 的 國 際 社 會 , 和 平 與 發 展 問 題更 加 嚴 重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認 真 挖 掘 中 華 文 化 , 特別 是 作 為 中 華 文 化 成 員 中 具 有 明 顯 時 代 特 點 的 澳 門文 化 , 在 營 造 一 個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中 的 重 大 啟 發 價值 , 認 真 提 煉 澳 門 文 化 中 的 核 心 理 念 , 構 建 和 諧 國際 社 會 的 價 值 體 系 , 設 計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的 基 本 模式 , 使 澳 門 成 為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構 建 的 文 化 “ 聖 地 ” 。
  • 四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生 命 力 : 與 中 國和 世 界 的 政 治 發 展 互 動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不 可 能 獨 立 於 世 界 和 獨 立 於 中 國而 自 行 發 展 , 而 只 能 在 和 世 界 政 治 發 展 的 互 動 中 和與 中 央 的 政 治 發 展 的 互 動 中 得 以 實 現 。 一 方 面 , 澳門 的 政 治 發 展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特 色 , 即 根 據 自 己 的區 情 來 推 動 自 己 的 政 治 發 展 , 而 另 一 方 面 又 必 須 根據 全 球 化 的 動 態 發 展 , 及 時 調 整 和 跟 進 。 就 澳 門 的資 產 主 義 而 言 ,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應 該 是 進 一 步 發 展和 完 善 澳 門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 充 分 地 吸 取 世 界 資 本主 義 適 合 於 澳 門 社 會 穩 定 與 和 諧 發 展 的 價 值 觀 、 制度 安 排 和 民 主 形 式 和 方 式 , 把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中 優 秀的 政 治 文 化 演 變 為 澳 門 政 治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 就 “ 一國 兩 制 ” 而 言 ,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是 在 “ 一 國 ” 前 提 下的 政 治 發 展 , 在 充 分 落 實 “ 澳 人 治 澳 ” 、 高 度 自 治 的大 前 提 之 下 , 其 政 治 發 展 必 須 是 有 利 於 鞏 固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的 政 治 發 展 。 所 以發 展 資 本 主 義 的 政 治 文 化 , 又 要 維 護 和 鞏 固 和 社 會主 義 的 中 央 的 法 定 關 係 , 要 做 好 這 篇 文 章 , 關 鍵 是要 處 理 好 這 樣 兩 個 關 係 : 第 一 , 充 分 學 習 資 本 主 義的 政 治 文 化 以 推 動 自 己 的 政 治 發 展 , 但 決 不 是 全 盤西 化 , 否 則 將 失 去 自 我 和 毀 滅 自 我 ;第 二 , 在 充 分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基 礎 之 上 進 行 政 治 發 展 , 其 政 治 發 展目 標 要 以 中 央 的 政 治 發 展 目 標 相 一 致 , 如 澳 門 的 博彩 業 針 對 來 自 內 地 的 貪 官 有 一 套 説 “ 不 ” 的 機 制 , 那就 是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支 持 了 內 地 乃 至 中 央 的 政 治 發展 , 為 內 地 的 政 治 發 展 營 造 了 良 好 的 環 境 , 但 澳 門的 政 治 發 展 決 非 是 使 自 己 的 政 治 發 展 內 地 化 , 正 如內地 的 政 治 發 展 也 不 可 能 “ 澳 門 化 ” 一 樣 。有 一種 觀點 認 為 , “ 把 香 港 、 澳 門 的 發 展 主 動 與 國 家 計 劃 相銜 接 , 甚 至 接 受 國 家 計 劃 的 指 導 , 對 於 港 澳 的 長 遠發 展 , 有 着 重 要 的 指 導 意 義 ” 1 4 , 這 種 觀 點 實 際 上 是要 將 澳 門 的 發 展 內 地 化 , 十 分 有 害 。五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經 濟 基 礎 與 國 際形 象 塑 造澳 門 在 回 歸 前 曾 經 和 香 港 社 會 一 樣 , 均 屬 於 “ 低度 整 合 ” 的 社 會 政 治 體 系 , 該 體 系 的 主 要 特 徵 是 ,同 時 存 在 着 一 個 官 僚 體 制 政 體 和 一 個 華 人 社 會 , 兩者 之 間 很 少 直 接 聯 繫 和 溝 通 , 澳 門 的 官 僚 體 制 不 大受 社 會 和 經 濟 環 境 的 影 響 , 華 人 社 會 基 本 上 是 由 無圖1 政治發展與國際環境模式 1 5數 的 、 與 政 治 互 不 干 涉 的 家 庭 群 體 組 成 , 官 僚 政 體和 華 人 社 會 雙 方 都 意 識 到 彼 此 之 間 的 界 限 , 並 刻 意維 持 彼 此 之 間 的 距 離 。 澳 門 社 會 的 政 治 穩 定 就 是 靠官 僚 政 體 和 華 人 社 會 彼 此 之 間 的 相 互 適 應 。 1 6 像 這樣 一 個 “ 低 度 整 合 ” 的 社 會 , 要 在 政 治 發 展 上 實 現 重大 進 展 , 就 需 要 通 過 調 動 各 種 資 源 來 把 它 整 合 為 一個 “ 高 度 整 合 ” 的 社 會 才 行 。 而 特 區 政 府 要 在 “ 自 身環 境 中 吸 引 物 質 和 人 力 資 源 的 系 統 的 能 力 ” 、 “ 控 制個 人 行 為 和 組 織 行 為 的 能 力 ” 、“ 在 社 會 中 分 配 產品 、 服 務 、榮譽 、 地 位 和 其 他 的 各 種 的 機 會 的 能力 ” 、 “ 展 示 領 導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的 能 力 ” 、 “ 通 過 輸入 和 輸 出 , 完 整 把 握 政 治 體 系 內 關 係 的 能 力 ” 等 檢驗 政 治 發 展 的 若 干 能 力 上 充 分 顯 現 出 來 , 關 鍵 是 要投 入 培 養 這 些 能 力 的 資 源 , 核 心 的 資 源 就 是 有 多 少資 金 來 滿 足 這 些 能 力 的 培 養 和 如 何 進 行 培 養 的 問題 。 這 些 能 力 的 培 養 , 經 濟 來 源 主 要 是 靠 博 彩 業 和旅 遊 業 的 收 入 。 這 種 經 濟 結 構 所 支 撐 的 政 治 發 展 ,必 然 有 它 相 應 的 脆 弱 性 和 運 作 上 的 困 難 , 我 們 可 以看 到 , 當 政 府 決 策 者 的 決 策 和 行 動 輸 出 到 社 會 、 經濟 、 政 治 、 和 國 際 環 境 時 , 由 於 一 個 “ 決 策 者 在 決策 和 行 動 ” 之 前 , 系 統 輸 入 給 它 的 社 會 信 息 主 要 是“ 漠 不 關 心 ” , 這 就 意 味 着 相 當 一 批 從 事 博 彩 業 的 人群 來 説 , 要 讓 他 們 堅 定 地 認 識 到 政 治 發 展 和 他 們 的利 益 的 一 致 性 並 不 容 易 。 因 此 , 決 策 往 往 是 在 信 息不 全 和 信 息 中 斷 的 情 況 下 、 帶 有 很 大 的 盲 目 性 進 行的 , 決 策 個 人 的 決 策 動 力 自 然 不 高 , 這 樣 , 決 策 本身 對 社 會 、 經 濟 、 政 治 和 國 際 環 境 變 化 的 敏 感 度 也就 降 低 了 。 從 一 定 意 義 上 説 , 澳 門 經 濟 的 轉 型 之 所以 相 對 慢 , 就 在 於 政 治 系 統 輸 入 和 輸 出 過 程 中 不 確定 成 份 ( 主 要 是 回 饋 消 極 和 遲 鈍 ) 較 多 造 成 的 。當 然 , 從 感 性 出 發 , 一 般 很 難 將 一 個 世 界 著 名 的“ 賭 城 ” 和 政 治 發 展 聯 繫 起 來 的 , 而 “ 賭 城 ” 在 回 歸
  • 之 後 , 成 為 和 香 港 平 起 平 坐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國 際 形象 極 大 地 改 善 , 更 為 澳 門 國 際 形 象 的 進 一 步 改 善 創造 了 制 度 的 和 體 制 的 前 提 條 件 。在今 天, 澳 門博 彩 業和 旅 遊業 有 進一 步 一體 化 的趨勢 。回 歸 前由 於 博彩 業 收入 的“ 良 性轉 化 ”缺 少 更多 手 段 , 使 之 往 往 成 為 犯 罪 的 直 接 原 因 , 如 黑 社 會對 澳 門 正 常 社 會 秩 序 和 社 會 機 制 的 嚴 重 破 壞 便 是 如此, 因此 博 彩業 也 被稱 之 為典 型的 “ 罪惡 行 業” , 今天 包 括 澳 門 在 內 的 世 界 幾 大 博 彩 業 中 心 , 不 但 通 過博彩 業 實現 了 經 濟發 展 , 同時 也 使“ 罪 惡 ”減 少 到 了一 定 的 限 度 , 但 不 管 怎 麼 説 , 政 治 發 展 的 良 性 基 礎是 以 經 濟 發 展 的 道 德 基 礎 是 否 良 好 為 前 提 條 件 , 當然 , 隨 着 博 彩 業 逐 漸 向 “ 道 德 經 濟 ” 轉 化 的 日 益 明顯 , 以 博 彩 業 為 經 濟 基 礎 的 政 治 發 展 基 礎 , 自 然 也就 出 現 了 良 性 循 環 的 可 能 。 澳 門 政 治 良 性 發 展 的 經濟 基 礎 , 關 鍵 還 是 要 看 博 彩 業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和 在 多深入的 領域 實現 向道 德經 濟的 轉化 1 7 ,促 使澳 門更 大經 濟 利 益 的 實 現 。 因 此 ,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説 , 澳 門 博彩 業 的 道 德 化 措 施 要 有 走 在 世 界 的 前 列 計 劃 和 目標 , 要 從 戰 略 上 研 究 澳 門 博 彩 業 對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和政 治 發 展 的 重 大 意 義 。 如 果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道 德 化 轉化 水 平 走 在 世 界 前 列 , 澳 門 自 身 的 經 濟 、 政 治 和 文化 、 安 全 利 益 得 以 滿 足 的 同 時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國際 形 象 也 就 自 然 而 言 地 塑 造 起 來 。六、“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跨國化與澳門 的 政 治 發 展圖2 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參與國際關係金字塔 18從粵 港澳 乃 至東 南亞 這 一中 觀“ 次 區域 ”的 環 境和 形 勢 看 澳 門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 不 容 樂 觀 。 可 以説 澳 門 是 在 夾 縫 中 求 生 存 。 面 對 此 景 , 特 區 政 府 有選擇 有 三: 一 是 搞“ 獨 立 自主 , 自力 更 生 ”的 自 我 發展 , 既 不 依 賴 也 不 損 害 對 方 利 益 ; 二 是 “ 各 自 為政 ” , 走 與 周 邊 國 家 或 地 區 捨 我 其 誰 的 惡 性 競 爭 之路, 但 結果 是 “ 兩敗 俱 傷 ”或 “ 你死 我 活 ”, 各 自 撈不 到 任 何 好 處 ; 三 是 從 區 域 的 局 面 出 發 , 展 開 良 性競 爭 , 各 自 取 長 補 短 , 開 闢 借 力 發 展 的 新 思 路 和 新模 式 , 其 重 要 體 現 就 是 加 強 區 域 政 府 甚 至 是 跨 國 的地 方 政 府 之 間 、 包 括 和 相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之 間 的 合作 。 中 央 對 特 區 的 政 策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由 中 央 管 轄 之外 , 廣 泛 地 授 予 了 澳 門 和 世 界 各 國 發 展 經 濟 、 文 化交 流 與 合 作 等 權 力 , 我 想 這 些 權 力 還 應 該 包 括 各 種層 次 和 各 個 領 域 的 對 外 交 流 與 合 作 來 達 到 政 治 發 展之 目 的 和 效 果 。澳門 在“ 泛 珠三 角 區域 合 作” 中 的獨 特 作用 表 現在 : 對 本 區 域 內 9省 區 全 球 化 意 識 不 強 和 國 際 合 作 能力 較 差 的 省 份 如 貴 州 省 、 四 川 省 、 湖 南 省 等 省 區 建立 對 外 合 作 引 導 機 制 , 澳 門 在 其 中 發 揮 協 調 者 和 嚮導 、 提 供 機 制 資 源 等 來 提 高 澳 門 在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作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日本 學者 鈴木 佑司 就地 方 政府 參與 國際 關係 繪 製了 一 個 金 字 塔 圖 形 ( 如 圖 2所 示 ) 。 他 提 出 此 圖 示 的基 本 理 由 是 : 第 一 這 是 因 為 國 際 秩 序 的 形 成 和 維持 , 不 是 主 權 國 家 的 專 利 , 聯 合 國 、 國 家 、 地 方 政府 、 非 政 府 組 織 等 多 樣 和 多 元 的 主 體 共 同 發 揮 作用 ; 其 次 , 國 際 秩 序 的 構 成 要 素 , 除 了 國 家 所 佔 有的 軍 事 力 量 之 外 , 還 由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 社 會 等多 樣 的 非 軍 事 要 素 所 構 成 , 非 霸 權 的 多 邊 的 相 互 依存 關 係 不 但 能 夠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 還 會 作 為 使 問 題 的發 生 防 患 於 未 然 的 措 施 成 為 關 鍵 ; 第 三 , 不 但 是 聯合 國 和 國 家 , 而 且 地 方 政 府 、 自 治 體 、 非 政 府 組 織這些 新 的主 體 ,都 被 要求 參 與到 “ 治理 ” 之中 來 , 即能 夠 實 現 高 效 率 的 權 力 運 作 、 法 的 框 架 的 建 立 、 責任 制 、 信 息 公 開 、 增 加 透 明 度 等 等 來 提 高 自 我 統 治的 能 力 , 因 此 , 從 以 上 這 些 特 點 來 看 , 某 國 的 地 方和其 他 國家 、 國際 組 織建 立 起“ 夥 伴” 關 係而 參 與 到區 域 開 發 之 中 , 這 乃 是 自 然 而 然 的 事 情 。 1 9 葡 萄 牙里斯本國際政策研究院一學者Migue l San tos Ne v e s 也發表 了 和鈴 木 佑 司相 近 的 觀點 , 他指 出 , “隨 着 全 球一 體 化 的 趨 勢 日 益 顯 現 , 事 實 上 不 少 國 家 內 部 的 地
  • 區 單 位 或 不 同 組 織 , 都 以 非 中 央 或 非 聯 邦 政 府 代 表的 身 份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 這 種 趨 勢 有 利 發 展 地 區 與 地區 、 城 市 與 城 市 之 間 的 交 流 和 聯 繫 。 澳 門 也 可 借 鑑這 種 模 式 , 發 展 與 歐 洲 各 地 的 獨 特 聯 繫 ” 。2 0我們 對 鈴 木佑 司 等 上述 觀 點 當然 應 該 持慎 重 的 態度 , 因 為 他 們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誇 大 了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國際 關 係 的 必 要 性 和 參 與 的 程 度 , 有 否 認 主 權 國 家 參與 國 家 關 係 的 核 心 地 位 之 嫌 疑 , 但 我 們 同 時 也 應 該看 到 , 其 觀 點 有 相 當 啟 發 價 值 之 處 , 也 就 是 説 , 地方 如 何 在 中 央 大 外 交 戰 略 的 格 局 之 下 , 發 揮 地 方 政府 “ 協 助 ” 中 央 外 交 的 作 用 , 特 別 是 在 “ 區 域 開 發 ”等“ 低 級 政治 ” 領 域的 政 治 與 經濟 文 化 的合 作 之 中 的作用 。 而 在 這種 合 作 過 程 之中 , 作 為 “高 度 自 治 ” 的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就 更 較 之 於 內 地 的 省 份 ,具 有 更 大 的 活 動 空 間 和 迴 旋 餘 地 。 而 大 大 高 於 內 地的“ 活 動空 間 ” 和“ 迴 旋 餘地 ” 本身 , 為 港澳 發 揮 制度 21 、 文化 、經 濟 、國 際合 作的 資 源優 勢, 並為 區 域合 作 之 中 取 得 相 應 的 主 導 權 提 供 了 保 障 。我 們 從 《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框 架 協 定 》 可 以 看出 ,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中 合 作 的 要 求 和 合 作 的 領 域是 經 濟 領 域 的 , 但 是 我 們 從 合 作 的 原 則 與 合 作 機 制上 看 則 主 要 是 政 治 層 面 的 , 如 從 合 作 原 則 上 看 出 ,裏面 有 “自 願 參 與” 與 “ 互利 共 贏” , 從 合作 機 制 上看 , 有 “ 建 立 內 地 省 長 、 自 治 區 主 席 和 港 澳 行 政 首長聯 席 會議 制 度 ”、 “ 建 立港 澳 相應 人 員 參加 的 政 府秘書 長 協調 制 度 ”、 “ 建 立部 門 銜接 落 實 制度 ” 。 從一 定 意 義 上 説 , 澳 門 的 經 濟 領 域 在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作 中 發 揮 作 用 的 空 間 , 主 要 不 在 於 澳 門 的 經 濟 資 源本 身 , 而 是 在 於 澳 門 能 否 在 合 作 機 制 上 提 供 更 多 的政 治 資 源 和 價 值 理 念 , 特 別 是 在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的 國 際 環 境 營 造 上 發 揮 某 種 獨 特 作 用 。 例 如 , 澳 門與 歐 盟 和 拉 丁 語 系 國 家 , 以 及 和 東 盟 的 資 源 引 入 到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中 來 , 擴 大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的合 作 空 間 , 並 在 這 種 合 作 機 制 的 創 新 方 面 作 更 多 有益的思考(圖1 ),擴大“ 9+2”經濟合作的空間, 使之演變為“9+2+××”2 2 的模式。全 球 化 的 影 響 , 已 經 滲 透 到 國 家 內 部 的 地 區 單位 , 作 為 國 際 政 治 基 本 單 位 的 主 權 國 家 的 作 用 繼 續發 揮 主 導 作 用 的 同 時 , 多 樣 的 、 經 濟 的 、 政 治 的 社會 主 體 , 特 別 是 地 方 政 府 、 NGO走 上 歷 史 舞 台 已 經是 一 個 明 顯 的 事 實 並 正 在 向 常 態 化 方 向 發 展 。 從 這個意 義 上説 , “ 泛珠 三 角 區域 合 作” 不 能 關起 門 來 搞建 設 , 而 是 要 積 極 地 建 立 和 世 界 各 國 的 地 方 政 府 甚至 地 區 組 織 、 國 際 組 織 發 展 直 接 的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在 這 方 面 , 澳 門 所 能 發 揮 協 調 、 中 介 、 關 鍵 信 息 的提 供 等 重 要 作 用 不 可 低 估 。圖3 21世紀全球治理的擴散232 1 世 紀 的 國 際 關 係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趨 勢 , 就 是 各個 層 次 的 行 為 體 都 按 照 自 己 的 角 色 定 位 參 與 國 際 政治, “ 高級 政 治 ”當 然 仍 然是 以 主權 國 家 的中 央 政 府來 主 導 , 如 軍 事 和 國 防 、 政 治 外 交 必 須 在 中 央 的 控制 之 下 , 而 經 濟 合 作 、 經 濟 外 交 、 文 化 外 交 , 越 來越 有 多 元 化 和 多 層 化 之 趨 勢 。 個 人 、 政 府 、 第 三 部門 之 中 , 不 但 在 超 國 家 的 層 次 展 開 行 動 , 而 且 在 包括 地 方 政 府 在 內 的 次 國 家 領 域 也 十 分 活 躍 , 反 過 來地方 政 府 也以 日 趨 在“ 低 級 政 治” 領 域 發揮 作 用 的 國際 關 係 行 為 體 的 資 格 , 參 與 到 全 球 治 理 之 中 。七 、 澳 門 在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中 的 溝 通/平台作用與 澳門政治 發展的亞 太環境整 合由於 歷史 原 因、 價值 觀 以及 澳門 和 台灣 的良 好 的社 會 經 濟 和 文 化 關 係 及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的 示 範 效 應 的一 系 列 積 極 因 素 , 使 澳 門 在 防 止 台 獨 份 子 分 裂 祖國 , 促 進 祖 國 和 平 統 一 方 面 發 揮 特 殊 的 橋 樑 作 用 。澳 門 在 兩 岸 關 係 中 的 這 種 作 用 和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有必 然 之 關 係 。 首 先 , 這 對 進 一 步 樹 立 澳 門 特 區 政 府和 澳 門 民 眾 的 國 家 領 土 完 整 意 識 和 國 家 主 權 不 容 分割 意 識 有 重 大 的 現 實 意 義 ; 第 二 , 進 一 步 促 進 兩 岸關 係 的 穩 定 和 結 束 兩 岸 的 敵 對 狀 態 , 對 澳 門 的 經 濟社 會 發 展 將 創 造 更 加 有 利 的 外 部 條 件 ; 第 三 , 有 利於 調 動 澳 門 民 眾 的 參 與 意 識 , 大 力 增 強 澳 門 民 眾 的政 治 意 識 和 角 色 意 識 ; 第 四 , 對 提 高 澳 門 特 區 的 政治 現 代 化 有 積 極 的 推 動 作 用 ; 第 五 , 發 揮 澳 門 在 中國 實 現 現 代 化 進 程 中 營 造 良 好 的 國 際 和 國 內 環 境 的重 要 橋 樑 作 用 , 從 而 也 就 相 應 地 提 高 了 澳 門 在 中 華民 族 偉 大 復 興 過 程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政 治 作 用 和 魅 力 ;
  • 第 六 , 推 動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相 應 機 制 的 現 代 化 和 更 具可操作性;第七,對提高澳門在“提取”、“管理”、“系 統 的 分 配 ” 、“ 象 徵 ” 、 “ 回應 ” 等 諸 多 方 面 的能 力 起 重 大 推 動 作 用 。澳門政 治發 展最 直接 的國際 環境 是亞 太地 區的 國際 環 境 的 穩 定 。 由 於 台 獨 份 子 的 作 祟 和 國 際 上 霸 權主 義 和 強 權 政 治 的 干 擾 , 中 國 在 實 現 以 和 平 方 式 統一 台 灣 的 問 題 上 出 現 了 很 多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 防 止 台灣 從 中 國 分 裂 出 去 , 實 現 中 華 民 族 的 完 全 統 一 , 是全 體 中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目 標 , 澳 門 同 胞 在 其 中 的 特 殊作 用 不 可 忽 視 。澳門在 推動 政治 發展 的過程 中, 把澳 門在 兩岸 關係 中 的 溝 通 與 橋 樑 作 用 的 發 揮 聯 繫 起 來 , 將 會 收 到十 分 明 顯 的 良 性 互 動 的 積 極 作 用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對此 應 該 給 予 高 度 的 關 注 , 中 央 也 應 該 給 予 澳 門 更 多的 在 兩 岸 關 係 的 互 動 方 面 的 溝 通 與 橋 樑 作 用 更 多 的鼓 勵 和 更 多 的 機 會 和 更 大 的 授 權 ,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此相 應 的 溝 通 與 平 台 機 制 。八、理性民族主義與澳門政治發展的人才保障能夠擔 當為澳 門政治 發展營 造國際 環境的 人才 基礎 應 該 説 主 要 有 三 個 層 次 , 第 一 個 層 次 就 是 澳 門 中國人的培 養和他 們才華 的充分 展現; 第二個 層次就 是大 力 地 引 進 內 地 懂 得 運 作 國 際 事 務 的 人 才 ; 第 三 個層 次 就 是 土 生 葡 人 作 用 繼 續 發 揮 。 前 兩 個 層 次 基 本沒 有 爭 議 , 而 第 三 個 層 次 可 能 爭 議 就 相 對 大 一 些 ,無 論 是 我 們 本 身 的 體 制 性 安 排 , 還 是 認 識 論 方 面 的觀 點 , 基 本 上 都 是 對 土 生 葡 人 在 澳 門 政 治 生 活 中 的地 位 放 在 一 個 相 對 次 要 的 地 位 , 這 從 傳 統 主 權 觀 的意 義 上 看 沒 有 問 題 , 但 如 果 從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人 才 保 障 特 別 是 保 障 澳 門 和 世 界 的 聯 繫 上 看 , 則 可能 會 因 為 民 族 主 義 的 情 緒 限 制 和 消 極 影 響 澳 門 的 發展 , 包 括 影 響 政 治 的 發 展 。 眾 所 周 知 , 土 生 葡 人 問題是 葡萄 牙殖 民主 義的 產 物, 但隨 着澳 門回 歸祖 國 ,土生 葡人 也可 以説 成為 “一 國兩 制” 體制 之下 的澳 門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人 才 基 礎 和 條 件 , 從 一 定 意 義上 説 , 沒 有 土 生 葡 人 , 也 就 沒 有 澳 門 經 濟 、 社 會 、甚 至 是 政 治 發 展 的 現 代 化 , 當 然 也 就 失 去 了 澳 門 政治 發 展 尋 求 更 加 良 好 的 國 際 環 境 的 人 才 基 礎 。 本 人認 為 , 以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回 歸 為 標 誌 , 中 國 正 在 穩 步地 走 向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的 道 路 之 上 ,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中 國 更 加 需 要 的 是 寬 容 和 開 放 的 心 態 , 為 包 括 澳 門在 內 的 整 個 中 國 的 崛 起 而 建 立 起 , 包 括 充 分 發 揮 土生葡 人作 用的 “最 廣泛 的統 一戰 線” 。我 們不 能否 認的 是 , 在 中 國 崛 起 的 過 程 中 , 中 國 也 出 現 了 一 些 非理 性 的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 如 中 日 關 係 在 民 間 的 表 現 便是 如 此 。 澳 門 土 生 葡 人 的 問 題 總 的 來 説 解 決 得 是 比較 好 的 , 但 是 我 們 不 能 否 認 對 他 們 在 新 的 歷 史 條 件下 的 新 作 用 重 視 得 可 能 不 完 全 有 盡 人 意 和 能 夠 達 到效 用 之 最 大 化 等 等 這 些 事 實 , 這 對 一 個 本 身 就 非 常缺 乏 人 才 的 澳 門 來 説 是 一 個 嚴 峻 的 現 實 。24目前在澳門生活和工作的不到20,000萬人,而移民 海 外 的 人 數 則 遠 大 於 此 數 字 。 土 生 葡 人 不 管 他 們對 自 己 所 屬 國 籍 的 認 同 上 有 多 麼 複 雜 的 思 想 情 結(一 般 他 們 不 認 為 自 己 是 中 國 人 ) , 有 一 點 是 可 以 明確的 , 那 就是 他 們 自稱 為 “ 本 地之 子 ” ,即 澳 門 人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認 同 , 也 可 以 説 是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國際 環 境 營 造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人 才 條 件 和 人 力 資 源 條件 。 因 為 土 生 葡 人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背 景 , 通 曉 中 ( 粵 )葡 語 , 跨 國 溝 通 能 力 很 強 , 基 本 法 雖 然 排 除 了 土 生葡 人 在 澳 門 核 心 權 力 結 構 中 的 存 在 , 但 仍 然 可 以 在核 心 之 外 的 權 力 結 構 中 繼 續 發 揮 其 作 用 。 特 別 是 在澳 門 現 有 高 層 次 人 才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 發 揮 他 們 的 作用 更 是 當 務 之 急 。九、 結 束 語在 全 球 化 時 代 , 一 個 國 家 , 一 個 地 方 的 政 治 發展 , 都 不 可 以 忽 視 國 際 環 境 因 素 對 自 身 政 治 發 展 的影 響 , 相 反 , 只 有 積 極 地 適 應 甚 至 主 動 地 利 用 國 際環 境 對 自 身 發 展 有 利 的 因 素 , 自 身 的 政 治 發 展 才 會更 紮 實 和 更 有 效 。 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需 要 聯 繫 澳 門 自身 的 優 勢 來 發 展 , 這 主 要 是 澳 門 能 夠 很 好 地 發 揮 中國 與 世 界 關 係 中 的 溝 通 與 平 台 作 用 , 這 種 作 用 當 然不 能 無 限 誇 大 , 但 是 也 不 可 小 視 ; 澳 門 多 元 文 化 作為 中 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 對 構 建 和 諧 國 際 社 會 也 有 重大 的 啟 示 意 義 , 我 們 有 理 由 對 它 在 推 動 國 際 關 係 民主 化 中 的 文 化 意 義 和 作 用 引 起 高 度 重 視 ; 澳 門 政 治發 展 的 生 命 力 還 在 於 它 要 和 中 國 及 世 界 的 政 治 發 展良 性 互 動 ; 博 彩 業 作 為 澳 門 的 主 要 經 濟 支 柱 , 如 果線 性 地 看 不 利 於 政 治 發 展 , 但 我 們 完 全 有 理 由 相信 , 博 彩 業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利 益 對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可 以
  • 提 供 強 大 的 物 質 保 障 , 並 通 過 自 身 政 治 發 展 塑 造 澳門 良 好 的 國 際 形 象 , 由 此 推 動 澳 門 經 濟 上 多 元 化 和多 格 局 、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的 跨 國化 運 作 也 可 以 使 澳 門 在 其 中 發 揮 重 大 作 用 ; 澳 門 在海 峽 兩 岸 關 係 中 也 可 以 很 好 地 發 揮 溝 通 / 平 台 的 作用 , 從 而 為 亞 太 政 治 環 境 的 整 合 發 揮 自 己 的 獨 特 作用 ; 在 澳 門 現 有 運 作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相 對 短 缺 的 情 況下 , 土 生 葡 人 可 以 發 揮 立 竿 見 影 的 作 用 , 對 此 , 我們 應 該 以 理 性 的 民 族 主 義 來 對 待 之 。註 釋 :1 這是美國學者白魯恂(Luc ie W.Pye)的觀點。2 政治學學 者Almond 和 Powe l l 主 張 的 新 概念 認 為 , 為 了使政治發展怎樣展示其在政 治系統中反映其實質上做 了甚麼,以及在其環境中怎樣運作成為可能,他們提出 了5 個 方 面 的 能 力 來 界 定 政 治 發 展 的 內 涵 。 參 見 VickyRanda ll and Robin Theoba l d ,Pol i t i c a l Cha ng e a n dUnderdevelopment-A Cr iti ca l Int r oduct ion t oThi rd WorldPol i t i cs,2 n d Edition(MACMILLAN Pres s ,1998),p33.3 王樹林:《略論鄧小平政治 發展觀的特色》,載於《 蘭州 學 刊 》 , 2 0 0 4 年 , 第 5 期 。4 金 德 萬 、 黃 南 珊 : 《 論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發 展 的 基 本 問題》,載於《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3年,第11期。5 吳克昌:《政治發展與政治 穩定:理論與實踐》,載 於《 求 索 》 , 2 0 0 2 年 , 第 2 期 。6 全球化對政治發展的挑戰,首先表現在它對傳統國家 主權之對外的“獨立權與對內的最高權”這一傳統的命題和假設提出了新的詮釋,特別是中國在“一國兩制” 方式成 功 地 解決 了 香 港和 澳 門 回 歸祖 國 之 後, 傳 統 “ 主權”觀念所受到的衝擊更大,因為特別行政區光是不向中央“交稅”和擁有完全的司法權,就已經完全超越了傳統國家主權界定的範圍了,這可以説是中國成功適應全球化趨勢所作出的成功政治選擇,更可以説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問題的國際爭端而實現 自身政治 發展的 一個決定 性步驟 , 這必然也會為回歸後的澳門 政治發展本身創造 良好的體制條件 。全球化對政治發展 的挑戰還表現在對 政治文化的衝擊 。隨着全球化的發展,中西方政治文化在互相交流、互相吸收的過程中,也必然會存在着廣泛的碰撞和衝突,西方國家打着文化普遍主義的旗號進行文化擴張,意欲建立文 化 霸 權 ,經 常 指 責 中 國違 反 “ 人 權” 或 壓 制 “ 民主”,西方的政治思想、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經由各種管道不斷對我們原有的政治文化和理念進行衝擊,不過對澳門的衝擊,更多的是機遇,因為“澳門文化”從一定意義上説,正是全球化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文化,對於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澳門來説,應該在自己的文化和世界的文化交流和碰撞過程中,進一步深化自己的文化發展和文化認同,促進中國和世界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中 扮 演 橋 樑 作 用 。7 如澳門19 91年成為 ECIP成員,19 92年,澳 門與歐盟 簽訂在貿易與合作上的優惠協議,同年在澳門設立澳門歐洲資訊 中心。 1 9 9 9 歐 盟與澳 門決 定雙方 互設代 表處 等等 。8 澳門 對歐 盟的 中介 作用 在1 9 99 年的 歐盟 知名 人士 委 員會向歐 盟總 部提交 的一 份1 9 9 9 年以 後歐盟 與澳 門的 關係的 報告 書 中認 為, 澳 門在 2 1 世 紀的 歐盟 與 中國 的 關係中將發揮積極作用。參見馮邦彥:《澳門在區域經濟合作中的角色》,載於《特區經濟》,19 99年,第8期。9 htt p://www.hku.hk/hkcsp/seminar_6_ repor t.html,這 是 葡國里斯本國際政策研究院一學者Mi g ue l Santos Nev e s 發表 的 觀 點 。10 我們注意到新加坡資深領導人李光耀在海峽兩岸關係上曾經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中介作用,但畢竟他是代表新加坡的利益的,因此他所發揮的作用對中國的國家利益而言非常有限。而如果澳門的政治領導人或其他知名人士在中國與世界的關係中發揮積極的中介和橋樑作用,那這將是倍增效應,既有利於中國的國家利益,也有利於澳 門 的 政 治 發 展 。11 一般認為,澳門文化主要由嶺南文化和拉丁文化混合而成, 是 中 華文 化 大 系統 中 非 常 特殊 的 地 方區 域 文 化 。12 齊鵬飛:《“文化澳門”芻議》,參見《中國人民大學學 報 》 , 2 0 0 2 年 , 第 1 期 。13 同 上 註 。14 參 見周 祖 成: 《 香港 、 澳門 實 施“ 一 國兩 制 ”的 新 思考》, 載於 《江 蘇省 社會 主義學 院學 報》 ,2 0 0 4 年 ,第 2 期 。15 本圖主要參照Michae l G.Roskin,Robe rt L.Cord,James A.Mede i ros & Wa l t e r S.Jone s, Poli t i c a l S c i e nc e∶AnIntroduct ion,6t h Ed i tion( 1997),p.22,原圖沒有“國際環境 ” 的 變 量, 本 人 增 加了 此 變 量 。16 參見張樹義:《澳門社會發展與政治過渡》,載於《比較法研究》,1 9 99 年,第1 期;余振等著:《澳門華人政治 文化 》 ,澳 門 基金 會 ,1 9 9 3 年, 第 1 4 頁 。17 這種轉 化是否可 能考慮將 博彩業的 收入更多 地“投資 ”於公益事業之中並逐漸推動有澳門特色的、有新競爭力和新優勢的經濟的出現,當然,最重要的是如何將博彩業收入的相當一部分用於政治發展各要素的培養,如進一步加大對經濟發展條件的充實,對樹立良好的政治形態進行支持,對政治現代化的過程,對行政與法律的發展,對群眾的動員與參與,對民主法制的建設,對積極的政治變遷等進行支援,即對政治發展進行必要的和及時的“ 投資 ”18 本圖引自[日]鈴木佑司編著:《亞太地方的國際化》、中國法政大學出版社,2 0 0 0 年,第2 0 頁。此圖假設由兩 個 地 方 政 府 所 組 成 的 框 架 , 即 表 現 為 A國 之 地 方 社會(A2-2 )和B國之地方社會有關的國際關係。第一,除了 A國 和B 國 的 國 家間 關 係 之 外, A2 和 B1 ( 當 然 ,其 他 還 有 A1 和 B1 , A1 和 B2 , A2 和 B2 ) 的 地 方 政 府間關係,也可以視作是一種國際關係要素。在政府功能方面,則表現為國 際組織、國家政府 (或中央政府) 、以及地方 政府的三 層結構 形式。第 二,A2 -2 和 B1 - 1(其他的 組合省 略)的 地方社會 間的關 係,也 可以視 作國際關係之要素,使地方和地方跨國境而進行廣泛經濟合作與政府合作成 為可能。第三,如 果認眞關注A2 - 2這一區域 社會,那 麼從縱向 上不僅僅 是和B國 的地方 政府、中央政府保持直接關係,和國際組織也能夠建立 直接關 係 。 從 而構 成 多 元 的夥 伴 關 係 。19 鈴木佑司的觀點和國際關係理論中的新現實主義理論思潮如出一轍。或者説比新現實主義的觀點還要激進,因為新現實主義仍然認為國家 是國際關係的主要行為體 ,而國 際 組 織 、 跨 國 公 司 、 地方 政 府 、NGO發 揮 一 定 的作 用 。20 http://www.hku.hk/hkcsp/seminar_6_ repor t.html21 澳門 特 區正 式 的制 度資 源 有“ 一 國兩 制 ”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自由港政策等;非正式的制度資源有與歐 盟 、葡 語 國家 長 期保 持 的密 切 的經 濟 、貿 易 、 社會、人文等多方面聯繫;與眾多國際組織建立關係;政府 及 民 眾 對 祖 國 高 度 認 同 。22 XX的含義 是,在 泛珠三 角區域合 作的“ 9 +2 ”框架 之外,把國際因素整合進來,如跨國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合作關係,跨國的類似於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合作關係、“泛珠三角區域”直接和歐盟、東盟、甚至和國
  • 際 組 織 的 夥 伴 關 係 等 。23 本圖參考Michael Brecher & Frank P.Harvey,Mi l l enm ia lRef lections on Int e rnat iona l St udie s( The Univer sity ofMichigan Press,2002),p.171.24 據澳門政府的統計資料顯示:2000年底在為數17,037名公務員中,學歷低於9年 級(初三)的近50%,具 有高 等 學 歷 的 近 2 0 % , 身 為 社 會 精 英 的 公 務 員 尚 且 如此,整個澳門社會的人中素質特別是文化素質之低可以想像。人力資源稀缺尤其是專業人才極度稀缺正影響着澳門競爭力的提高,經濟的可持續性的發展,自然也造成澳門政治發展人才基礎的薄弱。解決澳門政治發展的人才基 礎矛 盾, 一方 面是 按照澳 門制 定的 《澳 門2 02 0年 —— 未來 2 0年 遠 景目 標 與 發展 策 略》 作 長遠 謀 劃 ,另一方面可以採取技術移民政策,廣泛地引進各國各地區各類人才,為澳門的政治發展提供足夠的人才條件 。
  • 澳門特區政治發展的挑戰與機遇:一個台灣學者的觀點宋鎮照 *一、前言“當2 00 4年 1 2月 20日第一 次以 中國國 家主 席身 份訪 問 澳 門 的 胡 錦 濤 , 在 澳 門 停 留 3 0 小 時 中 , 大 力 推銷澳 門在 ‘一 國 兩制 ’下 的 經濟 發展 表 現, 並特 別 肯定 與 讚 揚 特 首 何 厚 鏵 治 澳 的 傲 人 成 績 , 此 舉 凸 顯 出中 國 急 切 地 欲 向 外 界 展 現 實 施 資 本 主 義 的 澳 門 在‘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下 的 經 濟 成 功 。 ” 1 此 種 “ 一 國 兩制” 的成 功“ 澳 門模 式” 之 保證 ,正 是 中國 大陸 用 來肯定 其“ 一 國兩 制 ”政 策 的正 確性 , 不僅 可 以成 功 套在 香 港 , 也 可 以 對 台 灣 適 用 , 這 是 大 陸 當 局 的 一 貫立 場 和 政 策 。基本 上, 比 較港 澳 的經 濟 發展 可 以發 現 ,澳 門 經濟 依 賴 大 陸 的 程 度 遠 高 於 香 港 , 例 如 , 澳 門 在 2 0 0 4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超 過 三 成 , 主 要 是 靠 博 彩 業 和 大 陸旅 客 增 加 所 致 , 至 於 未 來 要 加 強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及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 澳 門 也 都 必 須 和 大 陸 保 持 密 切 關係 。 因 此 , 經 濟 依 賴 大 陸 程 度 會 相 對 提 高 , 政 治 看中國 “言 行與 意向 ”的 程 度增 強。 基於 此, 何厚 鏵 對大陸 來説 ,無 疑 是“ 一國 兩 制” 模式 實 施下 的標 準 模範 生 , 在 經 濟 表 現 和 政 治 順 從 兩 方 面 深 獲 大 陸 當 局的 肯 定 。 不 若 董 建 華 領 導 團 隊 在 2 0 0 4年 政 治 的 紛 擾不 斷 , 以 及 民 主 黨 人 士 的 抗 爭 , 也 讓 大 陸 當 局 質 疑港 府 的 行 政 能 力 , 這 就 難 怪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不斷 期 勉 董 建 華 要 提 高 施 政 能 力 和 管 理 品 質 。 無 論 如何 , 對 於 港 澳 的 立 場 , 大 陸 當 局 一 直 強 調 要 貫 徹“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 堅 持 按 照 基 本 法 辦 事 , 才 符 合 大陸 當 局 的 政 治 期 待 。在表 面上 , 對於 港 澳實 踐 “一 國 兩制 ” 所遭 遇 的挑 戰 與 矛 盾 , 胡 錦 濤 政 權 所 採 取 的 因 應 對 策 , 特 別強 調 溝 通 與 包 容 方 式 , 對 不 同 的 聲 音 必 須 展 開 理 性討 論 , 互 相 包 容 、 求 同 存 異 , 給 人 感 覺 大 陸 當 局 展現 出 的 善 意 與 彈 性 。 但 是 在 立 場 上 , 大 陸 當 局 卻 又主 張 必 須 堅 持 基 本 法 , 不 容 許 任 何 違 法 事 情 , 對 其政 治 基 本 立 場 來 説 , 卻 絲 毫 未 曾 鬆 動 與 放 手 , 仍 在背 後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澳 門 的 人 事 與 政 治 佈 局 , 這也 是 大 陸 當 局 的 政 治 基 本 思 維 。因此 ,大 陸 當局 對 於港 澳 的基 本 立場 似 乎出 現 :“經濟鬆弛 、政治強硬 ”、“經 濟支持、政 治掌握” 的作法 ,也 就 是“ 政 經分 離 ”的 “一 國 兩制 ” 模式 , 這是 大 陸 當 局 對 港 澳 長 期 所 堅 持 的 一 貫 立 場 。 而 2 0 0 4年底 胡錦 濤 在港 澳 的訪 問 談話 中, 更 凸顯 出 此種 “ 一國兩 制” 下的 “政 經分 離 ”策 略。 對大 陸而 言, 一 方面 繼 續 讓 港 澳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 有 利 於 大 陸 經 濟 , 另一 方 面 亦 可 緩 和 港 澳 人 民 政 治 不 適 應 , 並 以 “ 一 國兩制 ”方 式框 住 港澳 ,貫 徹 大陸 當局 的 “一 國” 政 治意 志 , 在 政 治 與 經 濟 上 最 為 有 利 。基於 此, 思考 是否 港澳 會 在大 陸經 濟全 力支 援 與配 合 下 , 而 願 意 持 續 在 “ 一 國 兩 制 ” 的 基 本 法 架 構下, 只能 選 擇“ 就 經去 政 ”的 發展 策 略格 局 ,此 舉 是否 會 阻 礙 港 澳 的 民 主 化 發 展 ? 這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究 與觀 察 。 雖 然 大 陸 當 局 對 於 港 澳 民 主 化 進 程 的 立 場 ,在政 治上 出 現較 為 寬鬆 的 作法 ,但 這 是否 意 味着 容 許港 澳 有 進 一 步 民 主 化 發 展 , 就 看 港 澳 人 民 如 何 面 對這現實的“一國兩制”與“政經分離”的問題。畢竟,港 澳 對 大 陸 的 相 對 優 勢 , 表 現 在 港 澳 的 經 濟 繁 榮 與大 陸 當 局 的 政 治 容 忍 上 。2* 台 灣成 功 大學 政治 經 濟學 研究 所 教授 兼政 治 學系 主 任
  • 本文 為處 理與 分析 澳門 的政 治發 展, 在分 析方 法上 將 採 取 三 個 途 徑 , 這 也 是 本 文 的 分 析 特 徵 : 第 一是 強 調 從 台 灣 的 觀 點 來 看 澳 門 特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 此種 觀 點 或 許 不 同 於 大 陸 內 地 或 是 澳 門 當 地 學 者 的 觀點 , 不 過 可 以 參 考 、 比 較 或 是 瞭 解 台 灣 的 觀 點 分析 。 第 二 是 強 調 從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切 入 , 不 單 只是 從 單 純 的 政 治 觀 點 , 還 融 入 經 濟 發 展 的 互 動 關係。 換 言 之 ,透 過 政 經 關 係( 如 政 府 與社 會 / 階 級 、政府 與經 濟/ 市場 、制 度變 遷) 與互 動, 來觀 察政 治發 展 的 走 向 與 趨 勢 。 第 三 是 重 視 從 國 際 區 域 關 係 來看 澳 門 特 區 可 以 扮 演 的 政 經 角 色 , 以 及 其 在 區 域 發展 的 定 位 , 再 來 評 估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方 向 與 期 待 。二、澳 門特區 政治體 制之演 進與發 展有關 澳門 特區 政治 體制 發展 與現 況之 討論 ,將 從澳 門 與 中 國 的 關 係 來 分 析 , 主 要 可 以 分 成 三 個 部 分來 説 明 : 一 是 澳 門 政 治 地 位 的 變 遷 ; 二 是 “ 一 國 兩制” 、基 本法 的體 制; 三 是回 歸後 “固 本培 元” 的 特區 施 政 體 系 。(一) 澳門 政治 地位 之演 進澳門 原屬 於中 國廣 東香 山縣 管轄 ,原 本只 是一 個漁民居住的 小島。1 5 35年(明 嘉靖十四年 )葡萄牙 取得 澳 門 碼 頭 的 停 靠 船 舶 與 貿 易 的 特 權 ;1 55 7年 葡人 進 入 澳 門 借 地 築 室 而 居 , 並 擅 自 築 建 城 堡 3 ; 從1 553- 1 848年間,明清兩代中國政府一直在澳門設有官 署 “ 專 司 海 防 、 查 驗 出 入 漁 船 , 兼 管 在 澳 民 蕃 ,負責管 理中 外居民 一切 事務” 。1 887 年 1 2月 1 日與 清廷簽 訂“ 中葡 會議 草約 ” 和“ 北京 專約 ”, 條文 中 規定澳 門 由 葡萄 牙 人 “ 永居 、 管 理澳 門 ” , 確定 3 0 0多年沒 有 法 律 根 據 的 澳 門 地 位。 4 因 此 , 有 人 戲 稱 澳 門自 1 8 8 7 年 便 已 經 實 施 某 種 形 式 的 “ 一 國 兩 制 ” 了 。1 9 2 8年 國 民 政 府 知 會 葡 萄 牙 政 府 中 葡 條 約 已 經期滿 失效 , 希望 重 新談 判澳 門 問題 ; 1 9 55年 8月 葡 國將 澳 門 改 稱 葡 國 的 海 外 省 ; 1 9 7 4年 葡 萄 牙 發 生 民 主革 命 , 共 和 國 新 政 府 宣 佈 放 棄 海 外 殖 民 地 , 承 認 澳門是中國的 領土,且暫 由葡國管治 ;1 97 6年修改憲 法和頒佈《 澳門組織 章程》; 1 97 9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 與葡 國 建 交 , 開 始 就 澳 門 問 題 展 開 協 商 , 並 承 認 澳 門為葡 萄牙 治理 下 的中 國領 土 (Macau is t h e C h i n e s eterr i to r y under Por t uguese adminis t ra t ion),並給予澳門 政 府 行 政 、 經 濟 、 財 政 和 立 法 等 自 治 權 。 51 9 87 年4月簽 署《 中 葡聯 合聲 明》 ,葡 萄牙 同 意結束 在澳 門的 統治 , 澳門 進入 過渡 期; 1 99 3年 3月 3 1日 當 時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江 澤 民 簽 署 公 佈 《 澳 門 基 本法》;1 9 99年 1 2月20日 澳門回歸 中國,結束 446年 澳門被 葡 萄 牙 殖 民 統治 的 歷 史 。 6 並設 置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政 府 , 管 治 澳 門 , 並 實 施 “ ‘ 一 國 兩 制 ’ 、‘澳人治 澳 ’ 、 高 度 自 治 , 以 及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制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變 ” 7 , 並 維 持 葡 語 作 為第 二 官 方 語 言 , 這 是 澳 門 歷 史 上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發 展轉 捩 點 。(二 ) “一 國 兩制 ” 、基 本 法之 體 制對 中 國 而 言 ,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對 澳 門 行 使 主權 , 也 開 始 對 澳 門 執 行 如 下 的 基 本 政 策 : ① 根 據 中國 憲 法 第 3 1 條 , 澳 門 為 特 別 行 政 區 ; ② 行 政 立 法 機關 由 當 地 人 組 成 , 行 政 長 官 通 過 選 舉 、 協 商 產 生 ,報 請 中 央 任 命 。 擔 任 主 要 職 務 的 官 員 , 由 行 政 長 官提名 ,報 請中 央 任命 ,原 任 職公 務人 員 可留 用; ③ 澳門 現 行 的 社 會 、 經 濟 制 度 、 生 活 方 式 不 變 、 和 法 律基 本 不 變 ; ④ 依 法 保 護 澳 門 的 文 物 , 立 法 機 關 和 法院, 除使 用中 文外 ,還 可 使用 葡語 ;⑤ 澳門 特別 行 政區可 和其 他國 家建 立互 利 的經 濟關 係; ⑥澳 門特 區 可以“ 中國 澳門 ” 的名 義單 獨 同各 國地 區 及有 關國 際 組織保 持經 濟 發展 和 文化 關 係, 並簽 署 有關 協 定; ⑦ 推動“ 三 化” 問 題的 過 渡, 即 公務 員 華人 化 、法 律 與 司法 本 地 化 、 和 中 文 官 方 化 。此外 ,中 國也 對葡 人保 證 葡語 仍為 日後 特區 的 官方 語 言 , 保 障 土 生 土 長 的 葡 人 就 業 機 會 , 葡 籍 人 士可 以 繼 續 在 公 務 機 關 服 務 和 擔 任 公 職 , 保 障 澳 門 葡裔 居 民 的 各 項 利 益 , 如 繼 續 信 奉 天 主 教 、 葡 語 學 校繼 辦 、 自 海 外 聘 請 教 員 等 。《 澳 門 基 本 法 》 有 如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根 本 大 法 , 做為 澳 門 的 小 憲 法 , 它 是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而制訂 , 其 位 階 高 於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所 有 法 律 。 8 而《 澳 門 基 本 法 》 簽 署 至 2 0 0 5年 3月 3 1 日 已 經 有 1 2年 。《 澳 門 基 本 法 》 在 理 論 上 主 要 根 據 五 個 重 要 原 則 制訂: “ 一國 ” 的國 家 主權 、 “兩 制 ”的 共 存、 高 度 自治 的 行 政 權 、 立 法 權 與 司 法 權 、 “ 澳 人 治 澳 ” 的 管治 、 “ 五 十 年 不 變 ” 的 長 期 承 諾 。 9 基 本 法 是 由 全 國人大 制定 ,是 國 家基 本法 律 或全 國性 法 律, 也是 “ 一國 兩 制 ” 理 論 的 體 現 。《 澳 門 基 本 法 》 是 “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與 澳 門 實 際
  • 現況 相 結 合 的 產 物 , 因 此 在“ 一 國 兩 制 ” 的 基 礎 上 ,對 澳 門 來 説 也 顯 現 出 一 些 特 殊 的 意 義 : 首 先 , 特 別強 調 澳 門 是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根 據 憲 法 與 基 本 法 實 施 高 度 自 治 ,但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要 切 實 維 護 中 央 的 威 權 與 國 家 利益。 其 次 , 澳門 實 施 “ 澳 人治 澳 ” 、 高度 自 治 , 保 持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長 期 不 變 , 雖 然 中央 政 府 不 干 預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事 務 , 但 是 特 區 政 府 卻必須 領 會 “ 一國 兩 制 ” 的 內涵 與 精 神 。最 後 , 在 “ 一國 兩 制 ” 方 針 下 ,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來 源 於 中 國 中 央之 授 權 , 而 中 國 中 央 把 國 防 、 外 交 之 外 的 權 力 交 由特 區 政 府 來 行 使 ,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要 對 中 國 中 央 政 府負 責 。( 三 ) 回 歸 後 “ 固 本 培 元 ” 之 特 區 施 政 體 系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初 期 ,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於 2 0 0 0 年3月 2 9日 發 表 兩 份 施 政 報 告 , 皆 以 “ 固 本 培 元 、 穩 健發 展 ” 為 題 , 強 調 移 交 後 的 特 區 政 府 管 治 將 以 “ 穩定” 、 “ 安定 ” 為 指導 原 則 。 這個 目 標 也成 為 未 來 幾年 特 區 政 府 與 市 民 共 同 努 力 的 施 政 方 向 。 1 0 何 厚 鏵的 改 革 施 政 理 念 是 : 必 須 量 力 而 為 , 不 能 好 大 喜功 , 必 須 次 第 推 行 、 長 期 累 積 地 工 作 , 絕 不 能 不 顧質 量 和 效 益 , 強 行 加 快 進 度 。 同 時 寧 可 謹 慎 一 些 ,也不 要得 到 那些 嚴重 損 害市 民利 益 的後 果。 1 1 把 握 平穩 過 渡 的 大 前 提 , 既 穩 定 社 會 、 又 重 視 穩 定 行 政 體制 , 一 方 面 抓 住 治 安 、 打 擊 犯 罪 , 另 一 方 面 創 造 一個 和 諧 的 社 會 環 境 ; 在 經 濟 領 域 則 振 興 旅 遊 業 , 帶動 酒 店 、 飲 食 、 零 售 、 交 通 等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 保 住出 口 加 工 業 , 穩 住 就 業 市 場 和 關 注 民 生 等 舉 措 , 則為 固 本 的 需 要 , 也 是 培 元 的 基 礎 。 不 過 固 本 培 元 的施政 多 少凸 顯 出消 極 保守 的 作為 , 也出 現 “守 固 ” 有餘 、 “ 開 創 ” 和 “ 改 革 ” 不 足 的 問 題 。特區 政 府 成立 開 始 ,雖 然 廢 除殖 葡 時 期的 總 督 專制 體 制 , 重 新 建 立 行 政 長 官 主 導 下 的 立 法 、 司 法 和行 政 三 權 分 立 、 又 制 衡 的 政 府 體 制 , 但 基 本 上 還 是承襲 着 殖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架 構 和 制 度 , 只 是 稍 微 精 簡 、合 併 政 府 架 構 , 並 沒 有 多 大 的 改 革 , 並 依 照 基 本 法給 予 的 規 定 , 作 出 一 些 調 整 。 精 簡 機 構 把 原 來 7 個 司合 併 成 為 5個 司 , 並 明 確 各 司 其 職 和 分 工 , 重 新 組 建廉 政 公 署 , 打 擊 貪 污 腐 敗 , 積 極 處 理 行 政 申 訴 。 並相繼 建 立 了 “ 民 政 總 署 ” 、 “ 海 關 ” 、 “ 審 計 署 ” 、“三級 法院 ”、 “廉 政公 署” 、“法 務局 ”等 機構 。1 2此 外 , 特 區 政 府 也 堅 持 體 制 內 改 革 和 體 制 外 推 進 的“ 雙 軌 ” 策 略 , 依 靠 市 場 、 社 會 和 民 間 的 溝 通 , 增 加施 政 的 透 明 度 , 接 受 媒 體 的 監 督 , 並 進 一 步 發 揮 各個 專 門 委 員 會 的 諮 詢 功 能 。( 四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與 政 治 之 現 況 評 估澳門 政 府在 職 能上 , 逐 漸放 棄 傳統 的 小型 政 府 傳統 , 不 斷 擴 大 政 府 角 色 與 作 用 範 疇 , 更 集 中 表 現 在兩 方 面 : 一 是 大 規 模 投 資 於 公 共 建 設 上 , 另 一 是 介入 社 會 民 生 福 利 事 務 。 澳 門 回 歸 之 後 , 由 於 市 民 政治 身 份 轉 變 , 導 致 市 民 社 會 對 政 府 的 訴 求 改 變 , 而特 區 政 府 受 到 政 治 現 實 環 境 的 改 變 , 也 樂 於 積 極 對社 會 的 訴 求 有 所 回 應 。 也 因 為 受 到 政 績 驅 動 和 自 身角 色 的 改 變 , 無 形 中 也 擴 張 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規模 。 事 實 上 , 特 區 公 務 員 總 數 佔 其 人 口 比 或 是 佔 總就業 人 口比 , 皆 比日 本 和 東亞 四 小龍 工 業 化國 家 / 地區的 平均 數超 出近 一倍 。 1 3 由 此看 來, 對於 一向 被 認為政 府 “ 強” 和 “ 大” 的 東 亞 四小 龍 來 做比 較 , 加 上從 其 文 化 和 資 本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皆 以 華 人 為 主 體的 種 族 結 構 相 似 來 看 , 澳 門 政 府 不 但 出 現 了 相 對“大 ” 的政 府 規 模, 也 出 現過 度 的 “集 權 ” 和“ 控 制 ”現 象 。1 4不容 否 認的 , 基本 法 的 實施 對 澳門 政 治與 社 會 發展 來 説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轉 變 , 不 但 改 變 了 澳 門 長 期 被殖 民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關 係 結 構 , 也 將 澳 門 從 殖 民 地 位提 升 到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獨 立 地 位 。 基 本 法 規 定 了 澳 門特 區 實 行 的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 經 濟 制 度 和 社 會 制 度 ,保 障 了 居 民 的 經 濟 自 由 , 基 本 法 還 規 範 以 行 政 為 主導 、 立 法 與 行 政 相 互 配 合 和 相 互 制 約 、 以 及 司 法 獨立 的 政 治 體 制 , 為 澳 門 的 繁 榮 和 安 定 提 供 了 保 障 。15至 少 回 歸 後 這 些 政 治 制 度 的 改 變 為 澳 門 發 展 所 需 ,也 確 實 有 利 於 澳 門 政 治 體 制 階 段 性 的 發 展 轉 變 , 從不 合 理 的 殖 民 政 治 體 制 轉 變 到 更 為 符 合 澳 門 政 治 現狀 的 改 善 。 但 畢 竟 這 是 從 不 合 理 的 殖 民 政 治 體 制 轉變 到 符 合 中 國 認 定 的 最 符 合 中 國 與 澳 門 現 狀 的 妥 協結 合 , 相 信 在 澳 門 進 一 步 政 治 體 制 健 全 與 政 治 民 主化 發 展 後 , 基 本 法 將 會 出 現 無 法 滿 足 澳 門 政 治 發 展所 需 , 屆 時 勢 必 面 臨 是 否 修 改 基 本 法 , 這 無 疑 地 又將 是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邁 向 另 一 個 發 展 階 段 。當 前 澳 門 的 政 治 觀 點 堅 持 4個 指 導 , 也 可 以 視 為是 政 治 發 展 的 意 識 型 態 價 值 與 政 治 文 化 : ① 繼 續 貫徹 “ 一 國 兩 制 ” , 作 為 處 理 澳 門 事 務 的 基 本 方 針 ;
  • ②堅持依基本 法治理澳門 ;③維護行政 長官權威, 支持行政長官的工作;③在 此基本法架構下,努力為 澳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和 發 展 創 造 有 利 的 社 會 環 境 。 很 明顯 地 , 當 前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邏 輯 就 是 抓 住 “ 一 國 兩制”核心,貫徹基 本法規定,在“ 一國兩制”、“ 澳人 治 澳 ” 、 高 度 自 治 的 法 律 保 證 下 , 基 本 法 能 否 得到正確理解和執行 ,會直接關係“ 一國兩制”能否 成功 , 而 此 又 直 接 關 係 到 能 否 保 持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 依照此架構來看,“ 官方版”的當前 政治發展便是: 認真貫徹“一國兩制 ”方針,嚴格按 照基本法辦事, 澳門 的 政 經 發 展 未 來 一 定 會 更 好 。三 、澳門特區政治發展的困境與挑戰從台灣的立場與政治發 展經驗來看,並透過政 治經 濟 學 的 分 析 觀 點 切 入 與 分 析 , 不 難 發 現 澳 門 特 區政 治 發 展 面 臨 一 些 結 構 性 困 境 與 限 制 , 以 及 發 展 上可 能 面 臨 的 一 些 挑 戰 。(一)經濟對中 國大陸的依賴過 大澳門經濟過 度依賴中國 的話,澳門 政府欲抗拒 中國政 治 干 預 的 自 主 性 會 相 對 降 低 , 最 終 將 以 中 國 為馬 首 是 瞻 。 而 澳 門 依 賴 中 國 經 濟 的 程 度 , 可 以 説 日趨 嚴 重 , 這 可 以 從 下 面 幾 種 現 象 看 出 : 第 一 , 澳 門致 力 於 發 展 與 推 廣 旅 遊 業 , 欲 使 澳 門 成 為 一 個 優 質多 元 的 旅 遊 之 都 、 發 展 多 元 旅 遊 , 包 括 博 彩 娛 樂 、文化 、 休閒 、 健康 、 生態 、 商 務等 旅 遊, 在 20 0 4年來澳門 旅客 超過1 ,6 67萬 人次 ,雖較 20 03年 增加 約4 0% , 其 中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就 達 9 5 0萬 人 次 , 較200 3年 增加 66% ,佔 入境 旅客 總數的 57 %, 更可 預見 未 來 來 自 大 陸 的 旅 客 會 逐 漸 增 多 , 依 賴 大 陸 旅 客的程 度 會 大 幅 提 高。 1 6 第 二 , 澳門 傳 統 產 業 或 高 科技 產 業 都 不 具 有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競 爭 力 條 件 , 而 澳 門的 博 彩 業 在 未 來 也 可 能 會 因 鄰 近 地 區 出 現 博 彩 業 的競 爭 威 脅 , 澳 門 如 何 發 展 新 的 支 柱 產 業 極 為 重 要 ,而 此 又 必 須 吸 引 兩 岸 人 才 與 資 金 到 澳 門 創 設 新 的 產業,因此產業經濟對大陸的依賴也會相對提高。 1 7 第三 , 在 大 陸 積 極 與 港 澳 推 動 緊 密 經 濟 伙 伴 經 濟 區 域( CE P A) 時 , 將 港 澳 納 入 其 大 中 華 經 濟 圈 的 第 一 階段 發 展 , 此 舉 又 將 使 澳 門 更 加 被 整 合 到 中 國 大 陸 經濟體 系 ,假 如 澳門 沒 有提 高 競 爭力 , 把握 CE P A帶 來的機 遇 , 很可 能 讓 澳門 相 對 失 去經 濟 自 主。 1 8(二)澳門媒體自主性低澳門現 有8家 中文 報紙, 總發行 量約 在6- 8萬 份之間,市場佔有率高達80%的《澳門日報》和第二 位的《 華僑 報》 , 其發 行量 有 超過 萬份 之 外, 其他 6家報紙 的 發 行量 都 不 超 過3 0 0 0份 。 澳 門 媒體 發 展 受 到四 方 面 的 限 制 , 讓 澳 門 媒 體 無 法 完 全 扮 演 為 民 喉 舌的 角 色 與 功 能 , 而 使 媒 體 淪 為 政 治 宣 傳 的 工 具 , 這不 利 於 市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 反 而 弱 化 市 民 政 治 表 達 權利 , 也 根 本 無 法 發 揮 監 督 功 能 , 最 終 不 利 澳 門 的 政治 發 展 。 首 先 , 澳 門 報 紙 輿 論 一 致 , 充 斥 着 官 方 版本 説 詞 。 第 二 , 所 有 媒 體 幾 乎 靠 大 陸 當 局 的 資 金 挹注 , 言 論 受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控 制 , 也 向 中 國 傾 斜 。 第三 , 報 紙 並 未 完 全 解 禁 , 澳 門 記 者 發 稿 雖 然 不 需 送審 , 經 過 上 級 簽 名 , 但 卻 會 常 常 無 故 壓 稿 , 只 要 被認 為 分 裂 祖 國 思 想 、 對 國 家 領 導 不 敬 者 便 無 法 上報 。 第 四 , 傳 遞 信 息 功 能 不 全 , 報 導 方 式 單 一 , 不夠 多 元 化 , 常 出 現 一 言 堂 言 論 。 這 種 以 觀 察 政 治 意向 來 報 導 的 溫 馴 媒 體 , 實 無 法 扮 演 監 督 與 反 映 民 意的 媒 體 政 治 前 鋒 的 角 色 。(三) “一國 兩制” 、基 本法立 場的政 治矛 盾基 本 法 的 規 範 對 澳 門 政 經 發 展 出 現 幾 個 特 徵 意義 : 第 一 , 它 存 在 着 附 屬 性 關 係 , 畢 竟 基 本 法 來 自中 國 憲 法 的 授 權 , 中 國 憲 法 是 根 本 大 法 , 儘 管 中 國保 證 5 0 年 不 變 , 中 國 即 使 能 允 許 澳 門 相 當 程 度 的“自 治” 限 度, 澳 門政 府 永遠 屬於 地 方附 屬 關係 的 性質 不 會 改 變 。 第 二 , 它 顯 現 出 謀 略 性 關 係 , 澳 門 回歸 對 中 國 的 意 義 只 是 政 治 象 徵 而 已 , 但 是 最 重 要 者是 如 何 保 存 澳 門 的 經 濟 利 益 , 可 以 繼 續 為 中 國 帶 來經 貿 與 投 資 利 益 , 以 及 中 國 對 外 的 另 一 窗 口 , 中 國對 澳 門 的 策 略 明 顯 出 現 其 經 濟 戰 略 的 謀 略 考 量 。19第 三 , 它 具 有 示 範 性 意 義 , 中 國 可 以 透 過 澳 門 “ 一國 兩 制 ” 的 安 排 , 其 成 功 與 否 可 以 進 一 步 對 台 灣 起“示 範” 效 果。 也 基於 澳 門仍 有此 示 範價 值 ,中 國 對澳門的待遇會相對放寬。 2 0 總之,基於此三種特徵 意義,可以衡 量出中國 對《澳門基 本法》允 許澳門是 否可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的 標 準 , 這 是 一 種 權 宜 策 略 作 法 。假 如 澳 門 不 再 具 有 經 濟 性 與 示 範 性 的 價 值 時 , 中 國就沒有對澳 門採取“ 一國兩制、 五十年不 變”的必 要性 與 保 證 。 因 此 , 基 本 法 施 行 之 必 要 性 大 小 , 可 以被視 為 是 一 種 澳 門 本 身 對 中 國 價 值 高 低 的 結 果 。此外 ,特 區政 府與 中央 關係 一直 強調 相互 尊重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支 持 , 而 澳 門 特 區 要 切 實 維 護 中 央
  • 的 權 威 和 國 家 的 利 益 , 因 此 回 歸 後 之 特 區 必 須 與 中央 關 係 處 理 好 , 這 又 往 往 會 讓 特 區 政 府 增 加 以 中 央政 府 的 依 賴 , 失 去 特 區 政 府 的 相 對 自 主 性 , 而 無 法落實 中 國“ 一 國 兩制 、 高 度自 治 ”的 承 諾 。面 對 此 ,澳 門 特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無 疑 地 會 面 臨 實 施 “ 一 國 兩 制 ”發展的“悖論”(paradox ),也就是説,“一國兩制、高度 自 治 ” 的 規 範與 精 神 是 一 種 “政 治 附 屬 ” 關 係 ?還是 賦予 相對 的 “政 治自 主 ”權 ?無 疑 地, 這定 位 不明的 困境 將有 可能 使澳 門政 治發 展陷 入“ 跛腳 ”的 民主 困 境 。(四 )葡 萄牙 殖 民統 治的 陋 習葡萄 牙對 澳門 統治 不同 於英 國對 香港 的統 治, 數百 年 積 習 與 唯 利 是 圖 的 動 機 , 讓 澳 門 殖 民 政 府 養 成了 散 漫 與 任 性 的 作 風 , 甚 至 只 是 將 澳 門 當 作 搖 錢 樹來 對 待 , 只 圖 從 澳 門 身 上 剝 削 更 多 的 經 濟 利 益 , 卻從 不 積 極 投 資 和 管 理 澳 門 , 將 澳 門 視 為 金 母 雞 的 政治 心 態 至 為 明 顯 。 因 此 , 長 期 以 來 葡 人 治 理 澳 門 便是 採 取 無 為 放 任 政 策 , 不 思 社 會 改 革 或 政 治 制 度 之建 立 。 由 於 殖 葡 政 府 的 權 力 來 源 不 是 源 於 澳 門 社 會內 部 , 而 是 來 自 葡 萄 牙 政 府 , 因 而 葡 萄 牙 政 府 無 疑地 便 以 其 國 家 利 益 為 依 歸 , 更 以 維 護 葡 國 在 澳 門 的政 經 利 益 為 施 政 主 要 方 向 。 一 直 以 來 殖 葡 政 府 皆 以小 型 政 府 來 執 行 有 限 的 管 治 , 而 以 實 行 自 由 港 和 自由 市 場 的 經 濟 政 策 , 最 合 乎 殖 民 政 府 所 需 , 殖 葡 政府 只 對 國 防 、 司 法 秩 序 、 財 產 權 提 供 有 限 的 服 務 ,基 本 上 不 介 入 社 會 福 利 民 生 事 務 , 因 此 出 現 政 府 與經 濟 社 會 分 離 運 作 的 現 象 。另外 ,政 府官 僚主 義的 殘 餘依 然存 在, 在殖 葡 政府 時 期 進 入 過 渡 期 以 後 , 澳 門 政 府 的 夕 陽 心 態 十 分明 顯 , 官 僚 主 義 盛 行 , 效 率 低 落 , 澳 門 回 歸 後 仍 受此 影 響 , 儘 管 特 區 政 府 試 圖 塑 造 新 行 政 文 化 , 培 育公 僕 精 神 , 但 辦 事 仍 文 過 飾 非 、 互 相 推 諉 、 效 率 低等 , 官 僚 主 義 的 殘 餘 仍 然 延 續 下 來 , 此 不 利 於 整 體政 府 與 政 治 的 發 展 。(五 )二 元社 會的 政治 區 隔澳 門 社 會 一 直 以 來 , 就 存 在 着 二 元 社 會 體 制 ,亦可以 稱為 “內 部一 國兩 制”的 社會 型態 ,以 語言 來區 隔 , 可 以 發 現 中 文 與 葡 語 二 元 社 會 關 係 。 除 了1 -3% 是講葡 語的外 國人之外 ,而中 國居民 佔澳門 人口 的 9 5% 以 上 , 絕 大 部 分 不 懂 葡 語 , 但 是 必 須 接 受葡 語 當 作 其 官 方 語 言 , 在 立 法 、 司 法 和 行 政 政 府 運作 使 用 的 法 定 語 言 下 , 更 讓 中 國 居 民 成 為 政 治 的 邊緣 族 群 。 2 1 由 於 政 府 文 件 , 以 及 人 民 與 政 府 打 交 道的 語 言 文 字 都 是 葡 語 , 在 長 期 語 言 的 隔 閡 下 , 華 人與葡 人沒 有交 融, 這種 “ 鹹淡 水文 化” 也讓 澳門 市 民社會的 發展呈 現出 “惰化 ”與 “弱化 ”現 象。 22 儘 管在1 9 9 1 年2月23日中 葡外 長達 成協議 ,中 文自 該日 開始 成 為 澳 門 的 官 方 語 言 , 但 是 葡 語 仍 是 澳 門 形 式 和事 實 上 的 官 方 語 言 , 這 區 隔 了 澳 門 社 會 二 元 發 展 。假 如 此 種 政 治 語 言 使 用 無 法 突 破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仍將 陷 入 社 會 二 元 抗 爭 與 對 立 的 政 治 困 境 和 矛 盾 。23(六 )弱 化的 市民 社會 發 展殖民政 府的 統治 通常 會鈍化 市民 社會 之發 展, 讓大 部 分 的 市 民 處 於 無 聲 狀 態 , 凸 顯 出 來 的 政 治 表 徵是 威 權 掛 帥 。 長 期 被 殖 民 的 澳 門 社 會 , 其 人 民 政 治性 格 在 回 歸 後 似 乎 也 沒 有 多 大 的 改 變 , 加 上 一 些 不利 的 外 在 因 素 , 更 讓 澳 門 市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與 提 升 受到 衝 擊 。 第 一 , 澳 門 在 回 歸 前 治 安 不 佳 , 特 區 政 府成 立 後 , 採 取 整 頓 社 會 秩 序 , 雖 治 安 略 有 改 善 , 但是 由 於 經 濟 不 景 氣 、 失 業 率 偏 高 , 竊 盜 、 搶 劫 、 詐騙 、 恐 嚇 勒 索 、 傷 害 、 毀 損 及 強 收 保 護 費 等 更 加 惡化 , 黑 幫 勢 力 、 賭 博 利 益 糾 紛 、 犯 罪 益 加 惡 化 , 流失 許 多 社 會 資 本 , 如 社 會 信 任 、 網 絡 關 係 , 此 不 利市 民 社 會 的 建 構 。 第 二 ,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 貪 污又 嚴 重 , 政 府 高 官 大 權 獨 攬 , 惡 化 政 治 風 氣 。 第三 , 澳 門 華 人 的 政 治 性 格 特 徵 是 不 喜 歡 抗 爭 、 地 方政治觀念(pa r o c h i a l )2 4 強烈、逆來順受、不關心公共 事 務 、 和 對 政 治 冷 感 , 除 歷 史 因 素 造 成 外 , 最 重要 者 是 威 權 政 府 領 導 之 體 制 仍 未 完 全 被 解 構 。(七 )固 本培 元統 治原 則之 負效 益特首 何厚 鏵的 施政 策略 特別 強調 :發 揮政 府的 團隊 精 神 , 從 實 際 出 發 , 實 事 求 是 , 固 本 培 元 , 穩 中求 進 , 積 極 的 無 為 而 治 ; 先 改 善 、 後 改 革 ;先整治 、 後 推 廣 , 原 意 試 圖 在 穩 定 中 追 求 成 長 。 因 此 ,特 別 強 調 穩 定 與 安 定 為 施 政 的 指 導 原 則 , 但 這 種 原則 在 配 合 上 基 本 法 以 行 政 為 主 導 的 體 制 下 , 勢 必 產生 穩 定 和 安 定 掛 帥 , 而 壓 倒 一 切 可 能 造 成 不 穩 定 的作 為 與 行 動 。 立 法 會 議 員 除 極 少 數 民 主 派 人 士 敢 於批 評 政 府 政 策 外 , 鮮 有 質 疑 或 質 詢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問 題 , 這 不 利 於 立 法 機 關 發 揮 其 監 督 、 制 衡 的 機 制功 能 。 同 時 , 澳 門 特 區 由 傳 統 左 派 長 期 培 養 的 商 界協 調 人 領 導 , 經 營 澳 人 治 澳 , 未 能 即 時 回 應 社 會 危
  • 機 , 反 而 助 長 了 官 僚 的 儀 式 主 義 問 題 , 辦 事 文 過 飾非、 互 相 推 諉 、 埋 首 於 日 常 事 務 性 工 作 。25因此,固 本培元 施政發 展結果, 一方面 在求穩 定施 政 方 針 下 , 並 沒 有 對 澳 門 未 來 提 出 整 體 的 規 劃 ,可 説 缺 乏 前 瞻 性 。 另 一 方 面 , 在 訴 求 穩 健 的 政 策中 , 反 倒 出 現 消 極 作 為 , 這 對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並 沒 有發 生 很 大 的 變 化 。 況 且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 由 於 特 首 何厚 鏵 的 民 望 高 , 沒 有 潛 在 的 挑 戰 者 , 又 有 中 國 政 府的 支 持 , 讓 澳 門 多 少 出 現 了 強 勢 的 行 政 政 府 , 相 對於 被 弱 化 的 立 法 機 構 和 市 民 社 會 , 這 種 配 置 將 凸 顯出 澳 門 威 權 領 導 模 式 , 由 政 府 強 力 領 導 社 會 和 經濟 , 或 是 出 現 政 府 與 社 會 二 元 分 離 的 運 作 現 象 , 處理 不 善 的 話 將 阻 礙 澳 門 整 體 的 政 治 發 展 。(八) 社團勢 力發展 的轉變 與依 賴澳門社 團一 向扮 演重 要的政 治批 判與 監督 功能 ,尤 其 在 政 黨 未 形 成 、 個 人 政 治 態 度 冷 漠 下 , “ 社 團政治”是澳 門政治的獨 特現象。 2 6 澳門利 益團體的 影響 有 限 , 也 沒 有 較 具 規 模 的 政 黨 , 因 為 沒 有 政 黨 政治 , 也 就 凸 顯 澳 門 社 團 政 治 的 特 徵 , 目 前 澳 門 有1 800多個社團,這些社 團大部分是愛國社團,是支 持特 區 政 府 的 社 團 。 社 團 勢 力 在 回 歸 後 其 立 場 也 漸 趨向 於 保 守 , 犀 利 針 貶 言 論 已 不 復 見 。 澳 門 長 期 採 行社 團 政 治 的 模 式 , 在 殖 民 時 期 尚 能 發 揮 一 定 的 作用 , 但 因 親 中 共 社 團 ( 如 工 聯 總 會 、 街 坊 總 會 、 中華 總 商 會 、 婦 女 聯 合 會 等 ) 在 澳 門 回 歸 之 後 卻 變 得更為保守 ,政治立 場也趨於 尷尬。 2 7 此外, 部分社 團也 因 長 期 依 賴 澳 門 政 府 資 源 維 持 運 作 , 亦 降 低 其 透過 媒 體 批 評 政 府 的 可 能 性 。 而 且 近 來 澳 門 部 分 社 團負 責 人 為 獲 取 在 澳 門 政 治 與 社 會 之 利 益 , 不 斷 透 過各種途徑 ,爭取 在中國 擔任類 似“政 協委員 ”、“ 青年 委 員 ” 等 職 務 , 該 職 務 頭 銜 也 能 擴 大 這 些 人 士 在澳 門 政 治 之 影 響 力 與 間 接 利 益 。 社 團 政 治 與 社 會 人士 利 用 此 模 式 加 強 與 中 國 之 聯 繫 和 交 流 , 在 澳 門 移交 後 有 增 無 減 。 換 言 之 , 澳 門 社 團 對 中 國 的 依 賴 性和 依 附 性 有 與 日 俱 增 的 現 象 。(九)澳 門社會失 去主體 性澳門華 人社會 在葡人 殖民統 治下時 ,早失 去對 澳門 認 同 的 意 識 , 加 上 澳 門 是 移 民 社 會 , 從 大 陸 內 地移 居 而 來 的 人 口 至 少 佔 有 5 0% 以 上 , 在 政 治 立 場 上沒 甚 麼 排 他 性 , 這 種 無 爭 的 性 格 讓 澳 門 人 無 形 中 失去 自 主 權 。 對 於 澳 門 社 會 主 體 性 的 文 化 無 法 建 立 的另 一 原 因 , 主 要 是 澳 門 的 生 活 文 化 受 到 香 港 文 化 的影 響 甚 巨 , 因 為 澳 門 華 人 小 孩 受 教 育 , 讀 的 是 香 港來 的 教 科 書 , 報 攤 上 除 了 《 澳 門 日 報 》 外 大 致 上 是港 報 , 打 開 電 視 則 看 香 港 頻 道 機 率 高 於 澳 門 電 視台。 2 8 而 澳門意識欠 缺的結果 ,往往會讓 澳門居民 欠缺 其 政 治 意 識 與 認 同 。 而 且 不 同 的 族 群 就 讀 不 同 的學 校 , 葡 人 與 土 生 葡 人 讀 葡 文 學 校 , 華 人 原 住 民 一般 讀 教 會 學 校 , 而 親 大 陸 的 左 派 學 校 多 為 新 移 民 或父母 親 是在 中 共建 國 之後 才 到 澳門 的 。此 外 ,4 0 0多年 保 守 的 葡 萄 牙 行 政 文 化 移 植 到 澳 門 後 , 社 會 人 民已 被 馴 化 , 而 且 此 殖 民 文 化 已 經 在 澳 門 生 根 發 芽 ,逐 漸 淪 為 被 動 的 客 體 。 因 此 , 尋 找 澳 門 人 的 共 同 文化 與 政 治 意 識 之 定 位 , 或 是 澳 門 本 土 化 的 認 知 , 委實 説 有 其 必 要 性 。四、澳門特 區政治發展 的方向與機 遇從政治 經濟 學的觀 點來 看第三 世界 國家的 政治 發展 趨 勢 , 可 以 發 現 幾 種 可 能 的 邏 輯 關 係 : 首 先 , 發展 經 濟 有 利 於 政 治 發 展 , 高 度 的 經 濟 成 長 有 利 於 民主 化 的 進 程 , 而 政 治 民 主 化 發 展 將 能 增 進 經 濟 發展 , 提 高 經 濟 競 爭 力 ; 相 對 地 , 經 濟 不 景 氣 或 衰 退亦 不 利 於 政 治 發 展 , 將 造 成 政 治 不 穩 定 , 影 響 所 及又 將 造 成 社 會 動 盪 與 經 濟 惡 化 , 又 可 能 滋 生 威 權 政治 統 治 。 其 次 , 市 民 社 會 興 起 有 利 於 政 治 發 展 , 市民 社 會 的 興 起 跟 政 府 控 制 社 會 的 權 力 相 對 降 低 有關 , 換 言 之 , 社 會 自 由 度 高 也 凸 顯 出 市 民 社 會 茁 壯的 可 能 , 而 市 民 社 會 興 起 必 須 受 到 經 濟 成 長 與 政 治自 由 的 保 障 ; 相 同 地 , 市 民 社 會 亦 可 以 透 過 社 會 運動 或 集 體 行 動 來 影 響 政 府 與 政 治 , 消 極 的 市 民 社 會(pass i v e c i v i l s oc ie t y)往往配置上強勢的政府官僚,而主動的市民社會(ac t i v e c i v i l so c ie t y )往往會影響或 改 變 政 府 的 作 為 。(一 )“ 一國 兩制 ” 是澳 門發 展的 一種 轉 機對於澳 門長 達數百 年的 殖民地 位, 以及葡 萄牙 政府 不 對 澳 門 用 心 經 營 , 只 是 將 澳 門 視 為 牟 取 經 濟 利益 的 基 地 , 而 且 以 殖 民 心 態 來 統 治 澳 門 , 對 大 部 分的 當 地 華 人 居 民 採 取 漠 視 或 是 政 治 排 擠 作 風 , 政 治權 力 完 全 掌 握 在 一 小 撮 葡 萄 牙 人 或 其 後 裔 的 手 上 ,形 成 一 個 典 型 的 不 平 等 殖 民 社 會 。 澳 門 的 回 歸 無 疑地 可 以 視 為 是 一 種 殖 民 惡 質 體 制 與 不 公 平 待 遇 的 解放 , 澳 門 人 民 應 該 是 回 歸 後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 也 是 澳
  • 門 發 展 的 另 一 個 轉 機 與 契 機 。 29回歸 後的 澳 門特 區 雖然 受 到大 陸 政治 的 主導 , 堅持“ 一 國兩 制 ” 的主 張 , 成為 澳 門政 治 發 展的 圖 騰 與基礎 。 但 不 容否 認 的 “ 一 國兩 制 ” 下 的基 本 法 規 範 ,已 經 框 架 了 澳 門 政 治 地 位 與 政 治 發 展 的 限 度 , 對 此現 象 的 解 讀 可 以 有 兩 個 方 式 : 一 是 比 較 樂 觀 、 卻 又傾向 消 極的 觀 點 ,便 是 在 “一 國 兩制 ” 下 的基 本 法 已經 保 障 了 澳 門 政 府 與 人 民 的 最 基 本 政 治 地 位 , 並 認知 在 此 架 構 下 之 運 作 , 或 許 可 以 改 善 澳 門 未 來 的 政治 發 展 。 但 往 往 在 此 認 知 下 , 將 使 澳 門 安 於 現 狀 ,不 想 改 變 或 突 破 制 度 , 來 爭 取 更 多 的 政 治 權 益 , 澳門 社 會 與 人 民 仍 將 處 於 政 府 統 治 下 的 客 體 而 已 。二是 比 較 激進 、 卻 又傾 向 主 動的 觀 點 ,也 就 是 如何能 夠 突破 “ 一 國兩 制 ” 、基 本 法的 形 式 上限 制 , 提升 澳 門 民 主 化 的 進 程 , 更 加 確 保 澳 門 政 經 的 自 主性 , 以 及 澳 門 永 續 的 政 經 發 展 , 不 只 是 5 0年 不 變 的問題 而已 , 而是 在 “澳 人 治澳 ”的 自 治下 , 如何 創 造出 澳 門 傲 人 的 民 主 化 國 際 形 象 , 而 不 是 “ 澳 人 ‘ 制 ’澳 ” 的 “ 一 國 兩 制 ” 之 政 治 秩 序 而 已 。此外 , “ 一 國兩 制 ” 在 現階 段 或 許 是一 種 轉 機 ,但是 歷 經脫 離 殖民 統 治一 段 時間 後 ,“ 一 國兩 制 ” 本身 隱 藏 着 不 對 等 關 係 的 疑 慮 勢 必 浮 現 , 包 括 中 央 政府 高 於 特 區 、 特 區 自 主 性 問 題 、 特 區 民 主 化 進 程 、以 及 兩 制 之 間 人 民 的 權 利 與 生 活 方 式 , 只 要 存 在 着不 對 等 關 係 皆 可 能 醖 釀 出 不 穩 定 性 , 而 此 將 衝 擊 到澳門 未 來的 政 治 發展 。 這 不是 對 “一 國 ” 的挑 戰 , 而是如 何 對“ 兩 制 ”的 實 際 認知 , 如何 能 獲 得中 央 政 府與澳 門 特區 在 兩 制之 間 取 得共 識 的平 衡 點 。“ 一 國 兩制” 原本 意 味着 社 會主 義 計劃 經濟 與 資本 主 義市 場 經濟的 區 隔, 但 是隨 着 社會 主 義計 劃 經濟 的 崩潰 , 以 及中 國 採 取 改 革 開 放 , 追 求 市 場 經 濟 , 並 加 入 世 貿 組織 , 逐 步 實 施 跟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體 系 接 軌 的 變 革 , 港澳 經 濟 體 制 與 中 國 經 濟 體 制 之 運 作 日 益 接 近 , 兩 制的“ 經濟 意 義” 降 低, 但 是兩 制的 “ 政治 意 義” 卻 是澳 門 發 展 的 空 間 。因此 ,基 本 上, “ 一國 ” 對澳 門 特區 來 説並 不 是問 題 , 澳 門 回 歸 後 主 權 屬 於 中 國 , 這 根 本 無 庸 異議 , 而 事 實 上 , 澳 門 也 無 獨 立 建 國 的 實 力 與 條 件 ;但 是 對 於 “ 兩 制 ” 著 墨 與 解 釋 的 空 間 極 大 , “ 兩 制 ”對 澳 門 來 説 並 不 只 是 維 持 現 狀 , 或 是 維 持 5 0 年 不 變而 已 , 而 是 要 如 何 爭 取 中 國 不 要 介 入 澳 門 事 務 , 真正放 手 讓“ 澳 人 治澳 ” 、 高度 自 治, 在 不 搞分 裂 的 前提下 , 真正 落 實 “兩 制 ” 的發 展 。而 澳 門 追求 充 分 政治 民 主 化 的 發 展 , 讓 澳 門 成 為 真 正 政 治 民 主 的 特區 , 這 才 能 更 加 凸 顯 出 “ 兩 制 ” 的 精 神 與 意 義 。 同時 , 也 讓 澳 門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實 踐 經 驗 為 大 陸 民 主 化的 發 展 提 供 借 鏡 。 否 則 , 只 維 持 澳 門 表 面 上 的 現 況與 不 變 , 這 與 中 國 內 地 現 況 根 本 沒 有 多 大 顯 著 的 不同, 也 只是 對 “兩 制 ”的 敷 衍與 宣 傳而 已 。基 於 這 些考 量 , 澳 門 強 化 與 穩 固 其 政 治 民 主 化 發 展 的 基 礎 與地 位 , 創 造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資 產 , 將 有 助 於 落 實“ 兩 制 ” 的 “ 政 治 制 度 ” 之 不 同 , 而 不 只 是 “ 中 央 與特 區 ” 的 兩 制 關 係 而 已 。 澳 門 的 政 治 民 主 化 也 能 為大 陸 民 主 化 做 出 貢 獻 , 更 保 障 澳 門 未 來 的 政 經 發 展永 續 利 益 與 安 全 。(二 ) 澳門 政 治 發展 的 方向 與 策 略澳門 政治 發 展似 乎 無關 乎 澳門 要 從中 國 分裂 出 來或 是 要 搞 獨 立 , 其 實 澳 門 也 沒 有 獨 立 的 客 觀 條 件 。中 國 既 不 可 能 讓 澳 門 獨 立 , 也 不 可 能 讓 澳 門 脫 離 中國 的 管 控 。 但 是 對 澳 門 來 説 , 在 回 歸 中 國 , 且 成 為中 國 的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後 , 如 何 面 對 所 謂 “ 一 國 兩制 ” 的 指 導 原 則 , 追 求 最 大 彈 性 的 澳 門 政 治 自 主 ,將 是 澳 門 政 府 與 社 會 應 該 努 力 的 方 向 。基 於 此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除 了 立 基 於 “ 一 國 兩 制 ”的 基 本 法 , 更 應 該 思 考 如 何 突 破 當 前 的 政 治 困 境 ,以 及 尋 找 出 澳 門 未 來 的 政 治 發 展 方 向 , 而 此 發 展 的政 治 方 向 如 能 配 合 上 一 些 澳 門 當 前 可 行 的 一 些 發 展政 策 , 必 能 創 造 出 政 治 發 展 上 的 契 機 與 機 遇 , 而 這些 政 策 方 向 可 以 從 下 列 幾 個 作 法 來 思 考 : ① 重 視 澳門的 國際 化 發展 ; ②推 動 市民 社會 的 發展 ; ③澳 門 特區 的 政 府 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1 .重視 澳 門的 國 際化 發 展① 改 變 澳 門 的 國 際 形 象 與 地 位對台 灣 人 來説 , 澳 門給 人 的 印象 總 是 “不 是 賭 ,就是 色 ,不 然 就是 犯 罪” , 甚至 澳 門也 被 戲稱 為 “ 東方的 蒙 地卡 羅 ”、 “ 亞洲 的 西西 里 島” 、 “男 人 最 後的樂 園 ”, 都 是非 常 負面 的 認知 , 儘管 旅 遊的 “ 遊 客社 會 ” 和 “ 本 地 社 會 ” 在 澳 門 是 兩 個 極 端 的 生 活 空間 , 但 如 何 讓 澳 門 在 旅 遊 娛 樂 業 之 發 展 能 夠 與 當 地文 化 結 合 , 以 提 升 澳 門 的 旅 遊 品 質 , 並 塑 造 出 澳 門的 文 化 獨 特 性 , 將 有 利 於 讓 澳 門 成 為 世 界 的 澳 門 ,而 不 是 僅 屬 於 中 國 的 澳 門 而 已 。 事 實 上 , 澳 門 擁 有
  • 深度 文 化 資 源, 連 香 港 都 瞠乎 其 後 , 畢 竟澳 門 4 0 0多年的 殖 民 經歷 , 遠 比 香港 只 有 1 5 0年 的 殖民 文 化 來 得久 。 在 澳 門 小 小 的 彈 丸 之 地 , 竟 然 擁 有 1 2 座 博 物館 , 包 括 澳 門 文 化 中 心 、 澳 門 博 物 館 、 澳 門 藝 術 博物 館 、 海 事 博 物 館 、 賽 車 博 物 館 、 葡 萄 酒 博 物 館等 , 這 是 澳 門 引 以 為 豪 的 文 化 資 產 。 以 及 豐 富 的 南歐 文 化 建 築 和 遺 產 , 能 在 東 方 的 澳 門 保 存 , 別 具 文化 融 合 價 值 。 甚 至 澳 門 是 國 父 孫 中 山 先 生 孕 育 現 代民 主 思 想 的 温 床 , “ 人 盡 其 才 、 地 盡 其 利 、 物 盡 其用 、 貨 暢 其 流 ” 的 主 張 , 也 是 在 旅 居 澳 門 期 間 完 成提 出 的 。② 經 濟 利 基 優 勢 與 自 由 開 放自由 開放 的社 會不 僅只 是 經濟 發展 的最 大利 基 ,也 是 政 治 民 主 發 展 的 基 礎 。 由 於 澳 門 自 1 8 4 5年 葡 人宣 佈 為 自 由 港 迄 今 , 一 直 實 施 自 由 放 任 的 市 場 經 濟體 制 , 政 府 基 本 上 不 干 預 經 濟 活 動 的 進 行 。 這 種 體制 在 回 歸 後 ,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 仍 能 維 持 其 自 由港 不 變 的 地 位 。 如 何 強 化 其 在 國 際 經 濟 體 系 的 自 由港 地 位 , 讓 澳 門 成 為 世 界 經 濟 連 結 中 國 經 濟 的 重 要經貿 與 資金 進 出口 地 之一 , 將是 澳 門繼 續 維持 “ 一 國兩 制 ” 的 條 件 。③ 建 立 國 際 層 次 的 澳 門 地 位澳門 必須 跳脫 在“ 一國 兩 制” 國家 層次 之現 況 地位, 對其 政 治發 展 相當 有 利。 而跳 脫 “一 國 兩制 ” 框架 最 佳 的 作 法 便 是 面 向 區 域 與 國 際 層 次 的 政 經 整合 。 儘 管 無 法 真 正 脫 離 “ 一 國 兩 制 ” 的 國 家 層 次 影響 , 至 少 多 了 一 層 國 際 層 次 的 保 障 , 中 國 當 局 會 對澳 門 另 眼 看 待 , 且 必 須 顧 及 到 國 際 社 會 觀 瞻 的 影響 。 換 言 之 , 藉 由 國 際 區 域 發 展 或 是 全 球 化 機 制 ,將澳 門帶 出 “國 家 層次 ” 的“ 一國 兩 制” 限 制, 又 能建 構 澳 門 獨 特 的 國 際 政 經 地 位 , 將 澳 門 拉 升 到 國 際層次(i n t erna t i onal l e v e l ),讓澳門 不僅是中國的 澳門 , 同 時 也 是 世 界 的 澳 門 , 這 也 符 合 國 際 社 會 發 展的 潮 流 。2.推 動 市 民 社 會 的 發 展① 積 極 修 改 不 符 合 現 況 的 法 律 規 章 、 也 積 極 制訂 適 當 的 律 法回歸 後的 澳門 律法 需要 適度 修改 ,以 符合 社會 現況 的 發 展 需 要 , 才 能 讓 市 民 因 為 熟 識 法 律 規 章 , 而提 高 法 治 和 權 益 觀 念 。 由 於 澳 門 原 來 是 用 葡 國 法律 , 大 部 分 澳 門 人 不 認 識 , 也 不 熟 悉 這 些 葡 文 法律 , 因 此 這 些 法 律 如 何 本 地 化 和 中 文 化 之 工 作 便 相當 重 要 。 同 時 , 這 些 原 先 的 律 法 在 與 基 本 法 不 相 抵觸 的 原 則 , 仍 須 承 襲 下 來 , 也 要 積 極 制 訂 適 應 特 區的 相 關 法 規 , 唯 有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律 法 體 系 , 才 能 保障 市 民 的 權 益 , 以 及 落 實 市 民 的 法 治 觀 念 , 增 強 基本 權 益 認 知 , 將 有 利 市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② 媒 體 應 該 開 放 與 解 除 自 我 設 限雖然 澳門 回 歸後 新 聞媒 體 仍依 循 輿論 自 由、 自 行定 向 、 自 主 經 營 、 自 我 約 束 之 辦 報 宗 旨 , 但 其 報 導內 容 着 重 於 社 會 民 生 需 求 , 多 不 涉 及 政 治 意 見 之 表達 。 而 且 媒 體 走 向 仍 傾 向 於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 自 我 設限 情 形 普 遍 存 在 。 因 此 , 媒 體 宜 更 加 開 放 , 讓 媒 體的 第 四 權 能 夠 發 揮 , 才 能 提 升 媒 體 的 監 督 功 能 , 以及 提 升 民 眾 的 政 治 意 識 與 看 法 。 唯 有 自 由 開 放 的 媒體 發 展 , 才 能 讓 市 民 社 會 活 化 起 來 。③ 重 視 教 育 投 資 提 高 人 口 素 質澳門 政府 長 期對 教 育不 夠 重視 , 缺乏 長 遠的 整 體規 劃 與 目 標 , 而 且 對 教 育 投 入 嚴 重 不 足 , 更 缺 乏 技術 與 人 才 的 培 育 ,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經 濟 以 旅 遊 博 彩 業為 主 , 並 不 需 學 有 專 長 的 高 科 技 者 , 因 此 人 力 資 源缺 乏 下 , 也 會 影 響 澳 門 的 競 爭 力 。 就 以 澳 門 政 府 公務員教 育水 準來看 ,至 20 00年 底, 在1 7,0 37 名公 務員中, 學歷低 於九 年級的 佔48.6 9%, 具有高 等學 歷者僅1 9. 07%。 3 0 在保 安部隊中 ,學歷低 於九年級 更高達 6 6% , 只有 4. 95% 的人 受 過 高等 教 育。 教 育 投入 多 少 關 係 到 人 口 素 質 高 低 , 人 口 素 質 的 提 升 是 市民 社 會 發 展 的 基 礎 , 也 是 追 求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依 據 ,如 何 提 高 高 教 產 業 、 增 加 高 中 在 校 人 數 、 建 立 綜 合性 的 人 才 培 育 基 地 , 利 用 網 路 遠 程 教 育 , 以 提 高 澳門 市 民 的 教 育 水 準 。④ 推 動 公 民 教 育 與 政 治 民 主 化市民 社會 的 興起 要 靠教 育 的提 升 來落 實 ,而 公 民教育更是提升公民素質(c i t i z en sh ip )的重要作法,必須 加 強 民 主 、 人 權 、 自 由 、 公 民 、 多 元 的 觀 點 , 尤其 澳 門 回 歸 後 , 為 因 應 主 權 的 改 變 , 揚 棄 殖 民 地 非政 治 化 教 育 , 加 強 民 主 人 權 和 公 民 教 育 觀 念 的 培育 。 目 前 澳 門 仍 在 建 造 澳 門 的 公 民 教 育 , 其 落 實 與否 將 會 影 響 澳 門 推 動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進 程 。⑤ 喚 起 澳 門 人 政 治 參 與 的 意 願不要 讓 澳門 變 成一 個 沒 有聲 音 的地 方 ,假 如 如 此的 話 , 那 跟 大 陸 政 治 並 無 不 同 , 也 沒 有 必 要 施 行
  • “一 國 兩 制 ”, 要 落 實 “ 兩制 ” , 除 了制 度 與 生 活 方式 不 變 外 , 最 重 要 者 就 是 要 改 變 澳 門 人 的 政 治 性格 , 不 能 只 是 被 動 的 逆 來 順 受 ,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是 屬於 所 有 澳 門 人 的 澳 門 , 澳 門 的 政 治 是 所 有 澳 門 人 的事 務 , 表 達 民 意 、 監 督 政 府 、 批 評 時 事 是 政 治 參 與的 一 部 分 , 在 合 法 的 規 範 下 積 極 爭 取 政 治 參 與 的 權力 , 才 是 市 民 社 會 興 起 的 基 礎 。3.澳 門 特 區 的 政 府 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① 先 改 善 特 區 的 有 限 民 主 參 與澳門特 區第 一屆立 法會 的議席 數量 和結構 ,承 襲澳葡管 治時 期第六 屆( 即最後 一屆 )立法 會的 議席 數量 與 結 構 , 即 總 共 2 3個 席 次 , 其 中 7 個 官 委 、 8個 間選、8個直 選。2 00 1 年特 區第 二屆立 法會 議共2 7席 ,其中 7 個 官 委 、 1 0個 間 選 、1 0個 直 選 。 2 0 0 5年 立 法會 議 議 席 共 有 2 9席 , 其 中 7 席 官 委 、 1 0席 間 選 、 1 2席 直 選 , 直 選 的 席 次 有 提 高 , 改 善 了 民 主 參 與 , 但仍 相 當 有 限 ,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最 終 應 該 走 上 全 部 直 選的 方 式 , 才 有 利 於 澳 門 政 治 改 革 與 發 展 。②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率落實法 治、建 立清廉 的政府 應該是 澳門政 府當 務之 急 。 由 於 澳 門 行 政 架 構 複 雜 , 人 浮 於 事 、 官 民 比例偏高(公 務員總數與 總人口比 重) 3 1 、 行政效率 低落 、 官 僚 氣 息 重 、 透 明 度 不 高 、 貪 贓 枉 法 舞 弊 層 出不 窮 、 公 務 員 素 質 有 待 提 升 , 有 必 要 對 行 政 體 制 和公 務 員 制 度 加 以 大 幅 度 改 革 與 教 育 , 鄙 棄 惡 習 與 惡制 。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不 進 行 改 革 ,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形象 , 精 簡 政 府 組 織 , 大 力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 和 積極 為 民 服 務 等 , 將 使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與 先 前 殖 民 政 府沒 有 不 同 之 處 , 而 讓 貪 污 腐 敗 繼 續 延 續 , 也 將 降 低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執 政 的 合 法 性 。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不 只 會降低 吸 引 外 資 的 投 入 , 也 將 降 低 民 眾 的 信 任 。 3 2③ 提 高 政 府 行 政 協 調 能 力因為澳門 政府領 導過度 集中與控 制,導 致管治 與執 行 能 力 欠 佳 , 同 時 也 因 為 專 業 化 造 成 整 體 性 與 協調 性 的 不 足 , 致 使 行 政 體 系 決 策 能 力 不 足 , 尤 其 是在 處 理 危 機 、 應 變 、 規 劃 和 預 測 能 力 上 明 顯 不 足 。因 此 , 政 府 的 專 業 配 置 與 機 構 部 門 越 細 分 , 內 部 層級 也 越 來 越 多 , 雖 然 出 現 了 科 層 理 性 化 的 發 展 , 但也 制 約 了 政 府 的 宏 觀 決 策 、 應 變 執 行 、 危 機 處 理 的能力 。 3 3④ 重 塑 澳 門 新 公 共 行 政 精 神 與 文 化澳門必 須重新 建立新 行政價 值與精 神,取 代以 往官 僚 主 義 的 文 化 和 倫 理 , 才 能 為 澳 門 特 區 新 政 府 建立 新 的 形 象 。 澳 門 未 來 新 行 政 倫 理 和 文 化 可 以 根 植於 現 代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和 民 主 憲 政 的 基 本 理 念 , 吸 取當 今 國 際 公 共 行 政 的 主 流 理 念 , 確 立 實 踐 民 主 行政 、 服 務 行 政 、 責 任 行 政 、 高 效 行 政 、 透 明 行 政 、廉 潔 行 政 等 基 本 理 念 。⑤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隨 着 經 濟 全 球 化 、 資 訊 化 、 知 識 化 和 電 子 網 絡化 的 發 展 , 各 國 都 加 速 進 行 政 府 改 造 或 重 組 的 運動 , 積 極 投 入 發 展 政 府 電 子 化 現 代 系 統 , 導 入 市 場競 爭 機 制 , 利 用 先 進 的 資 訊 科 技 , 突 破 傳 統 的 官 僚體 制 , 提 高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能 , 進 而 促 使 政 府 符 合 民主 、 服 務 、 責 任 、 透 明 、 廉 潔 、 高 效 的 目 標 。 在 此基 礎 上 , 打 造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⑥ 積 極 落 實 中 文 官 方 化佔 澳 門 人 口 9 5% 以 上 的 居 民 都 是 華 人 , 其 中 絕大多 數 不 懂葡 文 與 葡語 , 卻 必 須接 受 人 口不 到 5% 的葡 人 統 治 , 歷 來 澳 門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必 須 通 曉 葡 文 ,所 以 中 、 上 階 層 幾 乎 都 是 葡 人 或 土 生 葡 人 , 即 使 中下 級 公 務 員 亦 少 有 華 人 擔 任 。 對 於 澳 門 典 章 制 度 都是 葡 文 本 , 根 本 不 利 於 華 人 的 政 治 參 與 或 保 障 華 人政治利益。 3 4 因此, 加速中文 官方化的發 展,有助 於華 人 參 與 政 治 意 願 。 畢 竟 澳 門 政 治 應 該 是 全 澳 門 人積 極 參 與 , 而 不 是 某 一 階 層 或 族 群 控 制 權 力 的 工 具與 手 段 , 唯 有 將 政 府 與 政 治 落 實 到 社 會 民 眾 , 才 能真 正 達 到 政 府 為 人 民 服 務 , 人 民 監 督 政 府 的 目 標 。五、代 結論 :提 升澳 門特 區的 國際 競爭 力澳門特區 必須提 升其國 際競爭力 ,不僅 是澳門 經濟 發 展 之 道 , 也 是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的 保 障 與 基 礎 。 唯有 提 高 國 際 競 爭 力 條 件 , 才 能 讓 澳 門 繼 續 在 “ 一 國兩 制 ” 下 存 在 與 發 展 。 畢 竟 澳 門 特 區 提 高 國 際 競 爭力 , 不 但 可 以 提 高 經 濟 利 益 , 也 可 以 讓 澳 門 成 為 中國 與 外 在 國 際 市 場 間 的 重 要 轉 口 港 , 進 而 確 定 澳 門地 位 的 重 要 性 。 同 時 也 因 為 經 濟 利 益 獲 得 保 障 , 社會 安 全 與 政 治 穩 定 也 隨 之 獲 得 確 保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與 民 主 化 才 得 以 延 續 。 但 是 這 樣 的 邏 輯 卻 是 將 政 治發 展 當 作 依 變 項 來 處 理 , 反 倒 忽 視 了 政 治 發 展 的 自變 項 影 響 。 因 為 唯 有 追 求 政 治 發 展 , 才 能 提 高 政 府
  • 的 行 政 效 率 與 職 能 、 發 揮 政 府 與 市 民 社 會 合 作 機制 、 媒 體 發 揮 監 督 功 能 、 透 過 行 政 體 制 的 改 革 、 落實 法 治 、 提 升 人 口 素 質 、 保 障 人 權 、 自 由 和 民 主 ,才 能 健 全 整 個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機 制 。 因 此 , 政 治 發展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是 雙 軌 互 利 的 過 程 , 不 是 因 果 的關 係 , 假 如 只 偏 向 經 濟 發 展 而 漠 視 政 治 發 展 , 屆 時經 濟 將 面 臨 政 府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低 , 而 阻 礙 經 濟 的 發展 。澳門發展 從充當 中國對 外貿易的 樞紐地 位,以 中國 大 陸 作 為 經 濟 腹 地 , 正 逐 漸 走 向 對 政 治 民 主 需 求提 高 的 轉 變 , 而 當 今 欲 確 保 澳 門 經 濟 優 勢 地 位 , 就必 須 先 確 保 澳 門 政 治 民 主 發 展 的 趨 勢 , 才 能 讓 澳 門成為中國 對外的最 佳“一 國兩制” 模式的政 治宣傳 櫥窗 , 也 可 以 從 世 界 帶 入 更 多 的 經 貿 利 益 , 鞏 固 澳 門在 中 國 與 世 界 政 經 聯 繫 的 優 勢 地 位 。 透 過 民 主 化 發展 可 以 相 當 抗 拒 大 陸 的 政 治 干 預 , 亦 可 以 透 過 民 主化 取 信 更 多 的 國 際 企 業 與 各 國 政 府 。 澳 門 人 常 掛 嘴邊的口頭 禪:“風 水輪流 轉”,也 希望澳門 的政治 發展 能 向 民 主 化 發 展 的 方 向 轉 動 。整體而言, 澳門的政治 發展假如只 能在“一國 兩制”的核 心架構 下尋求 發展, 那只能 説只是 朝向“ 內部 有 限 的 政 治 發 展 ” 而 已 , 即 在 基 本 法 政 治 體 制 框架 上 , 積 極 貫 徹 行 政 效 率 , 落 實 政 府 政 策 , 將 走 向類似“新 加坡式” 領導的 政治發展 ,而這個 前提需 要一 個 有 能 力 和 清 廉 的 政 府 才 行 。 依 當 前 澳 門 的 政 治現實與環 境來看, 根本不 可能跳脫 出“一國 兩制” 和基 本 法 的 框 架 , 欲 推 動 完 全 政 治 自 主 的 民 主 化 發展 , 仍 有 一 段 很 遙 遠 的 政 治 發 展 路 要 走 , “ 澳 人 治澳”的高 度自治 賦予, 畢竟不 同於“ 澳人主 導澳門 的政 經 發 展 ” 格 局 , 但 這 卻 已 經 是 邁 開 政 治 發 展 正 確的 第 一 步 。註 釋 :1 資料來 自: 《中 華日報 》, 台灣 編譯中 心, 民國 93 年1 2 月2 0 日。2 港澳可以成為中國“一國兩制”的重要實踐櫥窗,對台灣也可以發揮重大的制度説服力,此外大陸也可以透過港澳的政經發展經驗,成為中國對全世界清除中國威脅的負面形象。基於此,大陸當局對於港澳的民主化發展的容 忍 度 會相 對 提 高 。3 155 7年 葡萄 牙進駐 澳門 後, 葡萄 牙人約 有4 00 人, 至1569年時增加至5000- 6000人,清一色是天主教徒 。1 6 4 4 年 澳門人 口增 加至4 萬人 。4 賈梅思 :《 葡中關 係與 澳門問 題》 ,載於 《問 題與 研究》 ,第 2 5 卷 ,第 1 0 期 ,1 9 8 6 年7 月 ,第 1 7 頁 。5 參閲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 5年 , 第 6 4 頁 。6 資料來自黎堅:《從台灣看澳門》,台北:貿協出版,1 9 9 9 年 9 月 , 第 一 章 ; 澳 門 華 僑 報 之 《 澳 門 經 濟 年鑑》,http://www.wl.net.mo/mo20/l i shi/li shi - f.htm(2005/1/19資料)。7 根 據 《 澳 門 基 本 法 》 , 總 則 2 、 3 和 5 條 規 定 。8 《澳門基本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 ,由 序言 、正文 、和 附件 三個 主要 部分 組成。正文共有1 4 5 個條款,分為九章,包括總則、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對外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附件共有三個,附件一是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是關於將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的序言和附件與正文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是基本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資料來自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http:/www.cdsj.edu.mo/prize/basic_law/law.htm(2005/1/19資料)。9 參閲楊允中著:《沿着“一國兩制”開拓的正確航向勇往直前——談特區管治成效與基本法的正確實施》,載於黃漢強編:《“一國兩制”:澳門開局良好》,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 0 0 1年,第1 7-1 8 頁。10 參閲何厚鏵 :《2 0 0 0 年財政年度施政 報告》,澳門 :印務局 ,1 9 9 9 年 。11 參閲何厚鏵 :《2 0 0 3 年財政年度施政 報告》,澳門 :印務 局 , 2 0 0 2 年 。12 參閲陳瑞蓮:《澳門特區行政改革》,載於《中國行政管理》,第1 期,總期2 2 3期,20 0 4年,第4 8 -5 2 頁。13 以 2 0 0 1 年 公 務 員佔 總 人 口 數和 佔 就 業 人口 的 比 重 來看,澳門之比重各是4.0 1%和8.63 %,相對於新加坡(3.62%和5.47%)、香港(2.66%和5.56%)、台灣(2.69%和6.43%)、韓國(1.85%和4.12%)、日本(3 .2 3 %和6 .0 0 %),四小龍平均之比重是2 .2 %和4.94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1》;ADB,Key Indic a tor s 20 01 of Deve l o ping Asi a nand Paci f i c Count r i e s,pp.199 &327。14 參閲婁勝華:《澳門政府規模的實證研究》,載於《學術研究》,第3 期,2 0 0 3 年,第6 1 -6 6 頁 。15 參 閲 《 澳 門 媒 體 : 澳 門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穩 定 發 展 的 保障》 ,載 於《 澳門 日報 》 ,2 0 0 3 年 3 月 3 1 日 。16 因為中國大 陸自2 0 0 3 年 7 月2 8 日開放 自由行以來, 至2004年底個人旅遊的入境旅客超過400萬人次。資料來自《中央社》,民國9 4 年 1 月 1 3 日 。17 資料來自《中央社》,民國9 3 年1 2 月5 日。此為台 灣中國經 濟企 業研 究所 所長 于宗 先的 看法 。18 周運源:《CEPA的實施與區域整合》,載於《學術 研究》,第1 期,2 0 04 年,第1 47 -14 8 頁。19 參閲蕭蔚雲:《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 :文 化教 育出 版社 , 1 9 9 0 年, 第1 頁 。20 參閲張虎:《澳門“九九”:問題與研究》,台北:桂冠圖書,1 99 9年,第16 0-16 1頁。21 參 閲莊 文永: 《澳 門文 化透視 》, 澳門: 澳門 五月 詩社,1 9 9 8 年,第1 0 0 頁。22 這是澳門學者陳樹榮形容澳門為一個鹹淡水文化,亦即澳門處於珠江出海口,海水與河水交會處,河海相交、鹹淡分明,但畢竟鹹水還是鹹水、淡水依舊是淡水。轉摘於 吳志 良: 《東 西交 流 看澳 門》 ,澳 門: 澳門 基 金會 , 1 9 9 8 年 , 第 2 3 頁 。23 參閲陳欣欣:《香港和澳門的社會階級結構》,載於余振編:《 雙城記》 ,澳門社 會科學學 會,1 9 9 8 年, 第2 9 1 頁。24 Shi u-Hing Lo,“ Pol i t i c al Culture and Par t i c ipa t ion inMacau,”in Asi an Af f a ir s:An Amer ican Review,Vol .17,Issue
  • 3 ( Fal l , 1 990) , pp. 1 47-1 55. A par ochi al cul t ur e i s one i nwhi ch ci t i zens have no r eact i on t o any obj ect . Par ochi al cul t ur ei mpl i es t he compar at i v e absenc e of expec t at i ons of c hangei ni t i at ed by t he pol i t i cal s ys t em. T he par ochi al expec t snot hi ng f r om t he pol i t i cal sy st em. I n shor t , c i t i zens of apar ochi al cul t ur e are pol i t i cal l y al oof .25 參閲吳國昌:《從20 世紀到2 1世紀澳門政治的發展》,資料來自網頁 http://www.carlo s lok.com/newmacau/es/doc00010.htm(2005/1/19資料)。26 社團政治是由社團發表對政府各種政策或社會問題的意見或 建 議, 再 由政 府 斟酌 採 行 。27 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移交週年情勢研析》,台 北 : 陸 委 會 , 2 0 0 1 年 , 第 7 頁 。28 參閲“失落的歷史、模糊的認同”,《中國時報》,台灣 , 民 國 8 8 年 1 2 月 1 1 日 。29 參閲劉綱奇:《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載於《港澳界鑒》 ,2 00 3年 1月 ,第 23 -2 6頁 。30 資料來自林宏強:《澳門基礎設施建設》,載於《海峽科技與 產業 》, 第3 期 ,2 0 0 3 年, 第3 3 頁 。3 1 澳門公務員在2 0 0 1 年時,人數共約有1 7 ,5 0 0 人,比19 9 2 年時的公務員約有8 50 0 人,幾乎增加了一倍,而總人口卻 無增加 多少。1 9 9 2 年數據來 自澳門 政府官 方資料,但As ia Year book 1992(Hong Kong∶F ar Eas t e r nEconomic Revi ew,1 99 2), 第1 47 頁中給 予的 數據 是12,000人。32 參閲鄭宇碩:《淺論澳門特區的“一國兩制”實踐與特區政府的施政風格》,載於黃漢強編:《“一國兩制”:澳 門 開 局 良 好 》 , 澳 門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2 0 0 1 年 , 第 3 9 頁 。33 參 閲 婁 勝 華 一 文 , 同 註 1 4 , 第 6 6 頁 。34 參閲杜德明:《論澳門公務員的本地化》,載於《澳門研究 》, 第8 期, 澳門 :澳 門基 金會 ,1 99 8年 4月 , 第5 頁 。
  •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問題林浩威 *一、前言澳門特 別行政 區位於 中國東 南部沿 海,正 當珠 江口 西 岸 , 東 距 香 港 6 1 公 里 , 北 接 廣 州 約 1 0 5公 里 ,與 珠 海 及 深 圳 亦 一 衣 帶 水 。 從 地 理 位 置 看 , 地 處 交通 要 沖 , 無 疑 地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國 際 及 區 域 性 航 運 港口 1 ; 故 此 , 葡 萄 牙 人 自 1 5 5 3年 正 式 在 澳 門 定 居 以降 2 , 曾 以 此 地 為 航 運 樞 紐 , 與 里 斯 本 、 智 利 、 日本 、 馬 六 甲 、 印 度 、 歐 洲 及 美 洲 等 國 進 行 貿 易 通商 , 在 鴉 片 戰 爭 前 , 澳 門 曾 一 度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居 樞紐 地 位 的 中 途 港 。3出口加 工業 歷來是 澳門 四大主 要經 濟產業 之一 ,其 產 品 一 直 運 銷 世 界 各 地 , 但 考 慮 到 運 輸 成 本 問題 , 故 此 , 當 中 不 少 國 際 商 品 貿 易 選 擇 以 海 上 運 輸的 形 式 進 行 4 ; 不 過 , 由 於 澳 門 沒 有 深 水 港 的 緣故 5 , 必 須 以 香 港 為 轉 口 港 出 口 。因為國 際商品 買賣多 以海上 的形式 進行, 而國 際海 上 運 輸 則 多 以 提 單 合 同 付 運 , 其 中 的 原 因 在 於 國際 買 賣 合 同 中 大 多 規 定 以 提 單 付 運 並 以 此 向 銀 行 或買 家 交 單 結 匯 , 收 取 貨 款 。 相 對 於 陸 上 及 航 空 運輸 , 海 上 運 輸 的 運 送 時 間 少 則 數 日 , 多 則 數 月 , 而且 在 交 收 過 程 中 處 理 貨 物 的 工 作 人 員 亦 比 前 者 多 ,難 免 增 加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貨 物 損 壞 或 滅 失 的 風 險 ; 再者 , 造 船 技 術 一 日 千 里 , 貨 船 的 吨 位 越 來 越 大 , 現今 的 貨 輪 足 可 承 載 數 百 個 集 裝 箱 , 一 旦 貨 損 , 造 成的 經 濟 損 失 將 十 分 巨 大 。 故 此 , 討 論 提 單 合 同 的 法律 適 用 問 題 , 不 但 在 法 律 理 論 上 , 而 且 在 實 務 上 都具 有 研 究 價 值 。最後, 考慮到 澳門法 院迄今 仍沒有 審理過 海事 案件,尤其是關於《海牙規則》及第1 09/99/M 法令的法律 適 用 , 因 此 , 考 慮 到 普 通 法 國 家 或 地 區 如 英 國 、美 國 、 澳 州 、 香 港 等 地 方 立 法 技 巧 上 已 有 成 熟 的 成果及 具有 許多 關於 《海 牙規 則》 的應 用及 其法 律解 釋之 先 例 可 作 參 考 , 故 本 文 中 將 大 量 引 用 之 。 並 且 ,為 了 更 好 瞭 解 澳 門 的 實 務 情 況 , 有 限 度 地 擇 錄 由 澳門 某 船 務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提 單 上 的 部 分 條 款 , 用 於 討論 之 用 。二、提單運輸合同之適用法律適用於 澳門 特別行 政區 規範承 運人 之貨損 賠償 責任 的 成 文 法 律 , 由 本 地 法 律 及 國 際 公 約 所 組 成 。 在國 際 私 法 範 疇 , 有 直 接 適 用 於 澳 門 地 區 關 於 國 與 國之 貨 物 運 輸 國 際 公 約 —— 1 9 2 4年 統 一 提 單 若 干 法 律規 則 的 國 際 公 約 6 , 簡 稱 《 海 牙 規 則 》 7 ; 而 本 地 立法的 法 律就 是 於1 9 99年 1 2月 1 3日 由澳 門 立法 機 關 頒佈的規範海事範疇的第1 09/99/M 法令,海上運輸 屬於 海 商 法 的 範 疇 , 故 此 , 該 法 令 當 中 有 涉 及 海 上 運輸合 同 8 的 法 律 條文 。 《 海 牙 規 則》 之 所 以 適 用 , 歸因 於 回 歸 前 澳 門 的 前 宗 主 國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是 《 海 牙規則 》的 締約 國, 《海 牙規 則》 由葡 國認 可並 直接 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由於《海牙規則》及第1 09/99/M法 令 的 內 容 並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條 文 相 衝 突 或 違 反 ,故 根 據 基 本 法 該 等 法 律 在 回 歸 後 可 過 渡 適 用 於 澳 門地 區 。9三、 《海 牙規 則》 的適 用大 部 分 班 輪 提 單 經 常 都 被 併 入 1 條 首 要 條 款* 澳門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及實習律師
  •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问题 (Paramount Clause or clause Paramount),最初主要 的 作 用 及 效 力 在 於 使 《 海 牙 規 則 》 強 制 適 用 於 提 單 , 這 樣 的 做 法 主 要 考 慮 使 《 海 牙 規 則 》 如 同 提 單 內 的 其 他 條 款 在 非 締 約 國 能 強 制 適 用 。 1 0《 海 牙 規 則 》 適 用 於 所 有 締 約 國 , 如 貨 損 的 訴 訟 在 該 締 約 國 作 出 1 1 , 《 海 牙 規 則 》 將 成 為 該 提 單 合 同 的 準 據 法 。 一 直 以 來,各國都沒有一個統一適用《海牙規則》的制度, 如 美 國 通 過 國 內 立 法 採 用 《 海 牙 規 則 》 對 於 來 往 美 國 的 航 次 強 制 適 用 1 2, 或 如 英 國 對 由 英 國 或 北 愛 爾 蘭 出 口 至 本 國 或 外 地 的 航 線 適 用 。 1 3在 後 者 , 即 意 味 着 如 沒 有 首 要 條 款 , 當 提 單 所 載 的 貨 物 從 英 國 出 口 , 《海牙規則》將只強制適用於英國的法院;因此,這 不能保證《海牙規則》在非締約國之外國法院強制適 用 。 因 為 , 原 則 上 一 國 不 容 易 接 受 另 一 國 的 政 策 影 響 , 除 非 如 歐 盟 成 員 國 家 通 過 區 域 間 的 條 約 使 一 國 法 院 通 過 《 羅 馬 公 約 》 選 用 另 一 國 的 法 律 作 為 準 據 法 1 4, 而 這 種 強 行 適 用 《 海 牙 規 則 》 的 做 法 可 名 為 “Clause Paramount Technique” 。 1 5可視乎其他情 況 , 首 要 條 款 內 可 併 入 其 他 海 上 運 輸 的 國 際 公 約 或 類似的國內法,除《海牙規則》外,還可包括《海牙 一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或其他國內法如美國 海 上 運 輸 法 (COGSA 1 6 ) 或 加 拿 大 海 上 運 輸 法 (COGWA 1 7 ); 即 取 決 於 那 條 公 約 或 國 內 法 由 法 院 地 國所承認。如沒有首要條款,《海牙規則》的適用真 空 可 以 參 考 The Vita Food 1 8先 例 , 該 案 中 , 提 單 沒 有 明 示 載 明 首 要 條 款 但 只 説 明 實 體 法 適 用 於 英 國 法 , 提 單 由 Newfoundland地 發 出 , 然 而 加 拿 大 法 律 (包 括 Nova Scotia)、 Newfoundland法 律 及 英 國 法 律 都只規定出口航次受《海牙規則》的規範,貨損賠償 訴 訟 在 Nova Scotia地 提 起 , 但 該 地 不 是 提 單 發 出 的 國 家 , 這 裏 , 加 拿 大 法 由 於 不 涉 及 出 口 航 次 而 找 不 到 關 聯 ; 除 非 它 作 為 該 合 同 的 適 用 法 律 , 否 則 Newfoundland地法律決不適用在該國法院;而英國法 只 適 用 於 英 國 出 口 的 航 次 。 由 此 可 知 , 首 要 條 款 的 功能是為了解決《海牙規則》強制適用問題,使法院 援引實體法審理案件時不需考慮衝突規範。 如下可舉澳門某船務公司所提供的提單內的首要 條款: "5. Clause paramount (a)B i l l of Lading shall have effect subject to any national law making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signed at Brussels on 25th August 1924 (the Hague Rules )or the Hague Rules as amended by the Protocol signed at Brussels on 23rd February 1968(the Hague-Visby Rules) compulsorily applicable to this Bill of Lading if any term of this Bill of Lading be repugnant to that legislation to any extent, such term shall be void to That extent but no further. Neither the Hague Rules nor the Hague/Visby Rules shall apply to this contract where the goods carried hereunder consist of live animals or cargo which by this contract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 b )Save where the Hague Rules or Hague/Visby Rules apply by reason of(1 )above,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take effect subject to any national law in forc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or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ading mak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 t h e Hamburg Rulss) compulsorily applicable to this Bill of Lading in which case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Hamburg Rules which shall nul l i fy any stipulation derogating therefrom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shipper or consignee. (c) Where the Hague, Hague/Visby or Hamburg Rules are not compulsorily applicable to this Bill of Lading, the carrier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benefits of all privileges, rights and immunities contained in Article I to VIII of the Hague Rules, save that the limitation sum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IV Rule 5 of the Hague Rules shall be £ 100.00 sterling. (d )The carrier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all the privileges, rights and immunities conferred by the said legislation or Rules as if the same were herein specificalty set out. Nothing herein contained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surrender by the Carrier of any of its privileges, rights or immunities or an increase of its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said legislation, or Rules,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ny provision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s rendered null and void by the said legislation, or Rules,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effect as if that provision had never been inserted herein and that provision shall
  • be void but on ly to the e xt e nt o f such re pugnan cy o rin cons is t ency and no fur t her.”19以上 a項的 內 容規 定 , 使澳 門 法院 審 理貨 損 案 件時強制 適用 《海牙 規則 》,約 束提 單合同 條款 的解 釋及適用,《海牙規則》的效力適用已由《澳門基本法》得 以 確 認 ; 因 此 , 法 院 將 以 《 海 牙 規 則 》 來 審 理 案件 , 從 而 認 定 承 運 人 的 責 任 。 再 者 , 所 有 適 用 於 澳門 的 國 際 公 約 之 法 律 效 力 是 超 越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2 0 ,《海牙規則》作為強制性規則(manda tory ru l es )2 1 是強 制 適 用 的 。 原 則 上 , 即 使 沒 有 首 要 條 款 , 澳 門 法院可以 對由 澳門發 出的 提單適 用於 《海牙 規則 》, 或者 , 基 於 合 同 自 由 訂 約 原 則 , 將 澳 門 的 法 律 視 為 該提 單 的 準 據 法 載 於 提 單 上 ; 如 此 , 外 國 法 院 也 有 合理 理 由 對 由 澳 門 發 出 的 提 單 以 《 海 牙 規 則 》 審 理 。然而, 問題在 於沒有 理據支 持法院 適用《 海牙 規則》,因 為不只是 《海牙規 則》 2 2 ,甚至《 海牙一 維斯比規則》 2 3 或 《漢堡規則》 2 4 都十分清楚地指出 或聲 稱 適 用 各 自 的 公 約 條 款 內 容 在 各 自 的 締 約 國 , 但沒 有 規 定 可 適 用 於 締 約 區 域 或 地 區 ; 而 且 , 每 一 規則 的 適 用 應 規 範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提 單 運 輸 。 2 5 進 一 步説 , 由 於 澳 門 在 回 歸 前 曾 是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的 殖 民地,而葡 萄牙共和 國是《海 牙規則》 的締約國 2 6 , 澳門曾作 為殖民 地,故 《海 牙規則 》的效 力才能 自然 延伸 適 用 到 澳 門 地 區 ; 不 過 , 當 澳 門 主 權 自 1 9 9 9年 回歸 中 國 後 , 主 權 從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移 轉 到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 即意味 着適用 於《 海牙規 則》的 困難, 因回 歸後而出現。 確實,中國 2 7 、香 港及澳門是 各自適用 不同 海 上 運 輸 公 約 內 容 , 即 分 別 適 用 《 漢 堡 規 則 》 及《海 牙 一 維 斯 比 規 則 》 的 部分 條 文 、 《 海 牙 一 維 斯 比規則》 及《 海牙 規則 》。 根據《 海牙 規則 》的 立法 背景, 1 9 2 4年在 布 魯 塞 爾 有2 6個 參 加 國在 外 交 會 議 簽署承認 《海 牙規 則》 ,但 當中 沒有 包括 任何 地區 。28澳門亦 沒有 以地 區的 名義 訂立《 海牙 規則 》而 成為 締約方 , 雖 然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8條 容 許順 利 過 渡 沒 有與《澳 門基 本法 》相 衝突 的舊法 律, 當澳 門成 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 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2 9 ,原有法 律包括公 約應 自 動 繼 續 適 用 之 。 然 而 , 回 歸 後 , 澳 門 在 沒 有 主權下如 何繼 續適 用《 海牙 規則》 實是 值得 懷疑 。對 本人來説 ,實 難接受 《海 牙規則 》本 身可強 制適 用於 作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部 分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我 們可舉 一具 體個 案, 在一 個國 家( 中國 )之 下, 規範 同一 法 律 範 疇 的 3 個 不 同 的 海 上 運 輸 公 約 竟 然 同 時 規範 於 3 個 地 方 , 而 且 各 自 的 條 款 之 間 出 現 矛 盾 、 不相 容 及 不 能 互 相 補 充 之 處 。 結 果 , 第 一 , 當 海 上 貨物 運 輸 涉 及 中 國 、 香 港 及 澳 門 之 間 港 對 港 ( por t topo r t)運 輸, 只 是國 內 的貨 物 運輸 , 若如 此 ,基 於 根本就 不涉 及 國際 性 事項 ( in t erna t ional ma t t e r)的事實 ,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強 制 適 用 任 一 國 際 公 約 ; 第 二 ,如 貨 損 賠 償 訴 訟 在 外 國 法 院 進 行 , 對 於 在 提 單 上 選擇 以 澳 門 法 作 為 準 據 法 , 在 國 際 法 的 解 釋 下 , 法 官有 強 烈 的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該 提 單 運 輸 是 國 與 國 之 間(注 意 ,外 國 與中 國 )而 不 適用 《 海牙 規 則 》 。 30 最後 , 似 乎 讓 我 們 只 有 一 方 法 去 解 決 之 , 即 是 , 如 沒有 首 要 條 款 下 , 外 國 或 其 他 法 院 在 審 理 提 單 運 輸 的貨 損 責 任 時 , 對 於 中 國 、 香 港 或 澳 門 與 其 他 國 家 之運 輸 , 盡 可 能 應 該 考 慮 中 國 、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自 的 域內 法 規 定 , 排 除 只 適 用 中 國 國 內 法 的 可 能 性 ( 即 中國 海 商 法 ) 。四、澳 門地 區的域 內立 法第1 09/99/M 法令是適用於澳門地區現行規範海事 的 成 文 法 , 當 中 包 括 規 範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的 法 律 條文 , 該 法 令 的 適 用 見 於 第 1 2 5條 規 定 :( 適 用 於 以 提 單 運 送 貨 物 之 特 別 制 度 )①以 提單 運送 貨物 時, 須遵 守本 章之 規定 (即 第4章 ) ; ② 本 章 之 規 定 適 用 於 :a.按第83條之規定,受澳門法律規範之合同;b.貨 物 應 在 澳 門 交 付 之 合 同 。由上條可知,適用第1 09/99/M法令第1 24-1 33條規定 可 依 據 a項 或 b項 要 件 , 然 而 , 第1 2 5條 第 2款 如此 的 立 法 不 但 未 能 協 調 地 區 性 法 律 適 用 的 衝 突 , 反而導 致本 地立 法與 國際 公約 (即 《海 牙規 則》 )相 抵觸 , 以 下 將 詳 細 討 論 之 。在大陸 法系 ,國 際公 約的強 制效 力不 需要 國內 立法 才 可 在 國 內 強 制 適 用 。 當 一 個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批 准或 加 入 某 一 國 際 條 約 成 為 締 約 國 後 , 該 條 約 的 效 力就 自 然 地 直 接 適 用 於 該 締 約 國 地 域 , 以 及 該 公 約 的條 款 自 然 地 成 為 該 國 法 律 的 組 成 部 分 。 不 似 普 通 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l e ga l s ys t em),如英國,即使作為 締 約 國 , 國 際 公 約 的 效 力 必 須 經 過 國 內 立 法 才 能強制適用 。 3 1 或者, 不像其他 不是海 運公約 締約國 的國 家 以 國 內 立 法 的 方 法 將 有 關 海 運 公 約 的 文 本 , 併
  • 入本國 的法 律以 使可以 強制 適用 該海運 公約 。 3 2在 澳門 法 律 制 度 下 , 我 們 可 以 比 較 一 下 海 運 國 際 公 約 的域 內 立 法 與 陸 路 與 空 運 國 際 公 約 的 立 法 情 況 , 事 實上 , 一 些 適 用 於 澳 門 的 其 他 國 際 公 約 不 是 完 全 由 立法 者 經 域 內 立 法 才 得 以 適 用 , 如 有 關 空 運 與 陸 運 的國 際 公 約 也 不 存 在 域 內 立 法 , 但 是 , 這 不 等 於 該 等國際 公約 在 澳門 地 區無 效 或不 具強 制 性, 也 不意 味 着國際公約作為法律制度( l e ga l s y s t em)的組成部分不具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適 用 效 力 。根據 國際 做法 ,澳 門的 立 法者 肯定 也可 以或 容 許以域 內立 法的 形 式再 次確 認 《海 牙規 則 》的 強制 適 用效 力 , 或 者 , 為 了 擴 大 法 律 適 用 的 範 圍 如 美 國 進 行域 內 立 法 。 對 於 很 多 國 家 , 國 內 立 法 的 目 的 都 於 他們的相關法律當中33 開 章明示,然而,在第1 09/9 9/M法 令 , 在 其 序 言 中 絕 對 沒 有 陳 述 立 法 目 的 是 為 了 確認《 海牙 規則 》 的強 制效 力 。相 反, 該 法的 適用 條 件依賴 其他 特定 的 因素 ,非 以 《海 牙規 則 》規 定以 航 程為 適 用 依 據 。第1 09/99/M法令的適用依賴兩個條件 34 :①按第83條 之規 定, 受澳門 法律 規範 之合同 ;② 貨物 應在 澳門交 付 之合 同 。 根據 第 8 3條 第 1 款, 適 用 該法 令 是 以合同自由原則(P r i n c i p le of F re e dom o f Choic e)為主 , 事 實 上 , 以 合 同 雙 方 當 事 人 選 擇 將 澳 門 法 適 用於 提 單 合 同 基 本 上 來 源 於 提 單 內 如 此 的 明 示 表 述 。確 實 , 在 國 際 私 法 層 面 , 關 於 準 據 法 選 擇 的 合 同 當事人自治(par ty au t o nomy ) 被視為在大陸法系國 家已 確 認 的 眾 多 法 律 原 則 裏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的 原 則 。 3 5歐洲法院(E u rope an Cou r t)整體 上認同這個立場 ,可見於法官作出以下的評論:“Con t r ac t ua l pro v is i onex p ress io n s ex pres s ing the common i nt e re s t s of thepart ies must tak e precedence ov er any other cr i t eri onwhich might be used only where the cont ract is s ilent ona pa rt icular point ”36 ,原則上,在具有一個或多個涉外 要 素 的 合 同 中 , 當 事 人 自 治 原 則 容 許 當 事 人 自 己去 選 擇 適 用 之 準 據 法 , 然 而 , 當 提 單 由 於 涉 及 涉外因 素 而 受 國 際 的強 制 性 規 則 ( l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yMandat or y R u l es)約束時,提單應該受法院地法( l e xf o r i )約束, 即受法院 地國的法 律條文或 將國際條 約國內立法之國內法(如《海牙規則》) 3 7 約 束 。 貨 物由澳 門出 口到 其他 國家 的事 實正 好符 合與 其他 國家 有關 的 涉 外 情 況 , 即 使 一 份 合 同 有 關 的 的 大 部 分 要 素都 與 本 地 有 關 , 但 只 要 至 少 涉 及 一 個 涉 外 要 素(f ore ig n s i t ua t ion)即與其他國家有關聯,例如,卸貨地或 交 付 地在 外 國 。 3 8 客 觀 情況 是 , 《 海牙 規 則 》 的某些條文是被併入第1 09/99/M法 令 39 內 。 表 面 的 理 據是 , 如 此 的 併 入 立 法 是 為 了 實 現 國 際 條 約 效 力 , 就這 一 點 而 言 , 無 論 具 涉 外 因 素 或 是 不 具 涉 外 的 提 單合 同 , 在 法 律 上 都 應 該 強 制 適 用 於 已 併 入 域 內 法 的國際 條約 (即 《海 牙規 則》 ), 合適 的話 ,在 準據 法適 用 方 面 , 適 用 於 法 院 地 法 的 原 則 會 超 越 合 同 當事 人 雙 方 自 己 選 擇 適 用 的 合 同 準 據 法 。 這 裏 , 在 第1 09/99/M法令中,在涉及涉外法律關係之提單下,該法 內 規 範 承 運 人 賠 償 責 任 的 章 節 應 該 直 接 地 強 制 適用於 提 單 , 而無 需 考 慮 根據 衝 突 規 則( Co n f l i c t o fR u l es)而 適 用 於 澳門 地 區 外 的其 他 法 律 。4 0 適 用 域內具 《海 牙規 則》 效力 之法 律條 文的 方式 ,應 該依 據《海牙規則》第1 0條,以提單發出地為連結點( f a c t or )而適用,而不是依據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 P r i n c i p l eof F re edom of Ch o i c e)。第1 09/99/M法令第83條第2款規定,提單合同如無 選 定 , 有 關 合 同 受 到 與 之 有 最 密 切 聯 繫 之 國 家 或地 區 之 法 律 規 範 。 然 而 , 現 實 的 情 況 , 絕 大 部 分 涉及 提 單 下 貨 損 貨 差 的 案 件 , 不 存 在 提 單 內 欠 缺 適 用法 律 的 條 款 , 更 常 見 的 是 關 於 法 律 的 適 用 衝 突 , 或是找不 到連 結點 4 1 、 或是 某國 家或某 地區 內其 強制 性規 則 排 除 當 事 人 選 擇 的 法 律 。 在 澳 門 法 律 體 制 下 ,如第1 09/9 9/M 法令關 於提單的適用 依據,以提單 由《 海 牙 規 則 》 之 締 約 國 發 出 的 事 實 , 而 提 單 亦 真 是 由其中 之一 個《 海 牙規 則》 的 締約 國發 出 ,則 就不 一 定需要 適用 提 單內 合 併的 《 海牙 規則 》 條文 ; 但是 , 當提 單 不 是 由 澳 門 地 區 發 出 , 而 針 對 承 運 人 的 貨 損 賠償 訴 訟 在 澳 門 法 院 審 理 時 , 則 法 院 會 遇 到 找 不 到 任何 適 用 關 聯 的 問 題 。 法 院 有 可 能 根 據 衝 突 規 則(Con f l i c t of R u les)適用其他的法律,即是,以較密切聯繫地法(clo se r connec t ion)為 連 結 點 。 42 確 實 ,即使 是沒 有 澳門 法律 被 併入 提單 內 ,將 第1 0 9/99/M法令 或《 海牙 規 則》 併入 合 同成 為合 同 條款 的首 要 條款(para moun t c la u se)可以達致補充法律真空的 目的 , 從 而 解 決 法 律 的 適 用 問 題 。 在 沒 有 當 事 人 法 律選擇及首要條款兩者下,較密切聯繫原則( P r i n c i p l eof Closer Conne c t ion)原則上應該適用,以致能夠找到 與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有 密 切 聯 繫 的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 實 體 法 。第1 09/99/M法令第3款是讓法院在如有疑問時,可視 有 關 合 同與 運 送 人 之主 營 業 場 所及 以 下 任 一 地點所 在 之 國 家或 地 區 有 最密 切 聯 繫 ,它 規 定 合 同 的最密 切 聯 繫 應先 考 慮 的 哪些 因 素 , 以便 找 到 有 關 適用之 實 體 法 。決 定 那 些 為最 密 切 聯 繫情 況 之 立 法 依據來源 於規範 合同之 債關 於法律 適用的 《羅馬 公約 》(Rom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 icable to cont rac t ualo b l ig a t i on s 43)的第4條條文,然而,如與《羅馬公約》第4條第3款原文相對照後,可發現第1 09/9 9/M法令如此 的 立 法 將 出 現以 下 的 問 題 。 第一 , 在 《 羅 馬 公約》內,決定最密切聯繫法律的推斷的結果只是推定而已 , 而 這 個推 定 是 可 以被 推 翻 的 ,即 使 涉 外 情 況下, 不 能 超 越法 院 認 為 從合 同 整 體 解釋 可 推 導 的 其他更為適合的最密切聯繫法44 ;第二,原文規範的運輸合 同 包 括 海上 、 陸 上 或航 空 運 輸 ,不 只 是 涉 及 海上運 輸 合 同 的 類 型; 其 三 , 原 文 明示 依 據 承 運 人 之主要 營 業 場 所 地 、付 貨 人 之 主 要 營業 場 所 地 、 載 貨地或 卸 貨 地 , 所 有有 關 的 地 方 都 在合 同 締 立 之 時 確定, 更 直 接 地説 , 當 事 人之 間 在 締 立後 的 載 貨 地 或卸貨地的任何變更都不會改變已作成之推定 4 5 。明顯地,第1 09/9 9/ M法令之起草人似乎沒有完全考慮羅馬 公 約 第 4條 的 原 文 規 定 。關於在第1 09/99/M法令第83條第3款對“承運人”的 定 義 , 可 以 參 考 S c h u l t s z 教 授 以 下 對 此 解 釋 :“Whether the bil l of lading holder has an act ion agains lthe t ime-chart erer or against the owner is amatter for lexfori in cluding its rules of pr iva te int ernat ional law.”為了符合以上陳述,在澳門法下 46 ,承運人應包括船 東 及 與 付 運 人訂 立 運 送 合 同 之船 舶 承 租 人 ; 這裏, 並 沒 有 明 示 排除 光 船 承 租 人 的可 能 性 。 因 為 在某法律制度(l ega l sy s tem)下,當提單內之光船條款(demis e c lause)定義承運人為該船船東,以便其受到責 任 限 制 的 國 際條 約 保 護 時 , 會將 如 此 限 制 光 船承租 人 責任 之 方法 視 為無 效 。 47承運人的主要場所營業地不可能必然地被定義等同 於 承 運 人 的 設 立 地 , 因 為 如 此 認 定 是 不 切 實 際的, 如 船 東 在巴 拿 馬 或 利比 里 亞 國 家成 立 , 貨 損 人的利 益 根 本不 能 受 到有 效 保 障。 主 要 場所 營 業 地 極可能 與 營 業 的事 實 或 程 度方 面 有 關 聯; 事 實 上 , 承運人 的 主 要 場 所 營業 地 應 考 慮 某 些特 定 情 況 , 如 當船由 船 東 通 過 另 一間 在 別 國 有 主 要營 業 地 的 公 司 專屬控 制 或 經 營 時 , 關 聯 可能 基 於 管 理 公 司 的 主 要 場所營業地被定為承運人的主要場所營業地。 4 8 也可能傾向 性 導 出 結 論 , 通 常 以公 司 形 式 存 在 的 承 運 人 本身為 了 履 行 海 事 貨物 運 輸 或 海 運 操作 目 的 而 擁 有 專門的 管 理 及 控制 的 地 方 ,則 該 地 為 承運 人 之 主 要 場所營 業 地 , 而 不 理會 公 司 形 式 的 承運 人 一 開 始 設 立在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也 不 理 會 在 一個 國 家 內 有 一 個或多 國 營 業 地 。 某 些 情 況我 們 必 須 考 慮 : 考 慮 澳 門的情 況 , 澳 門 所 謂的 船 務 公 司 , 只是 承 擔 承 攬 運 輸人或 船 東 代 理 的 職 責 , 與付 貨 人 訂 立 承 攬 運 輸 合 同或及 訂 立 運 輸 合 同 , 而 不是 承 擔 承 運 人 的 職 務 。 更重要 的 是 , 在 法 律 上 , 這些 公 司 不 能 被 定 義 為 承 運人, 即 使 提 單 是 由 他 們 簽發 的 , 也 只 是 以 承 運 人 的代理 或 次 代 理 的 名義 簽 發 。 澳 門 的港 口 事 實 上 深 度不足 以 成 為 國 際 航 運 港 口, 不 能 進 出 或 停 泊 任 何 可載數千個集裝箱(con t a i n er )的遠洋貨船,澳門任何出口的貨物必須經過其他港口中轉( t ra n s hi pmen t);通 常 在 實 務 上 , 由 香 港 承 擔 中 轉 角 色 , 在 澳 門 地區作為承攬運輸之公司只履行輔助服務(anc i l l a r ys e r v i c e),以便將付貨人的貨物送到香港的承運人手中並 與 其 訂 立 海 運合 同 。 故 此 , 有理 由 相 信 , 承 擔承運 人 責 任 去 完 成 載 卸 貨物 操 作 的 公 司 設 立 是 在 香港地 區 ; 更 進 一 步 説 , 儘管 作 為 承 運 人 的 香 港 的 公司可 以 在 澳 門 成 立一 分 公 司 , 但 該分 公 司 的 所 在 地不應 該 被 認 定 為 承 運 人 的主 要 場 所 營 業 地 , 因 為 該船只 能 停 泊 在 香 港 港 口 而不 是 澳 門 港 口 , 澳 門 的 分公司 作 為 香 港 公 司 的 其 中一 分 支 機 構 現 實 上 不 能 對遠洋 貨 船 作 出 任 何 程 度 的管 理 及 控 制 , 不 能 完 成 主要 的 運 輸 任 務 。如以 上 論 述 , 澳 門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實 際 的 航 運 情況, 無 論 從 承 運 人 的 主 要場 所 營 業 地 、 載 貨 地 及 卸貨地 , 提 單 下 所 有可 能 發 生 的 聯 繫, 即 是 包 括 所 有涉及 他 國 的 海 運 合 同 , 與合 同 有 更 密 切 關 係 的 地 方都只 是 香 港 , 而 不 是 澳 門 。 即 使 付 貨 人 或 租 船 人 的主要 場 所 在 澳 門 , 從 而 認定 付 貨 人 或 租 船 人 的 主 要場所 營 業 地 同 樣 在 澳 門 ,也 不 能 得 出 最 密 切 聯 繫 地就是 在 澳 門 。 因 為 原 文 文本 的 條 文 要 求 必 須 聯 合 的連結點(combina t io n of connec t ion f ac t ors)同時成立, 就 在 這 一 點 上 , 一 國或 一 地 區 之 承 運 人 的 主 要場所 營 業 地 必 須 同 時 是 載貨 地 、 卸 貨 地 、 付 貨 人 或
  • 租 船 人 的 主 要 場 所 營 業 地 。 這 裏 已 暗 示 , 能 滿 足 第83條第3款導致第1 09/99/M法令適用於提單合同的可能 性 幾 近 不 存 在 。根據 第8 3條 第6款, 如按 同條 以上 數款 之規 定 賦予另 一法 律 準據 法地 位 ,並 不影 響 按第 1 2 5條之 規 定適用 第 4章 關 於 提單 合 同 之規 定 。這 似 乎 暗示 , 即 使依 據 以 上 數 款 條 文 已 指 定 出 其 他 國 家 的 適 用 法 律 ,都不可能超越第1 09/99/M法令第4章關於提單合同的強 制 適 用 。 對 本 人 來 說 , 十 分 懷 疑 在 何 種 情 況 會 不影響 按 第 1 2 5條 的 規 定 適用 第 4章 的 陳 述 有 甚 麼 實 際意義。在第1 09/99/M法令,關於提單運輸合同的條文的適 用依 據第1 25條: ①按第 83條規定 ,受 澳門 法律規範 的合 同;② 貨物 應在澳 門交 付的合 同。 另外 ,不 解 是 原 文 文 本 沒 有 明 示 適 用 於 關 於 提 單 合 同 的 章節,是 必須同 時滿足 ①及 ②兩項 、兩者 擇一, 還是 根據 順 序 單 項 適 用 。 規 範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的 條 文 適 用 的如此認定,從字面及第1 09/99/M法令本身立法的條文 表 述 上 , 都 是 十 分 不 清 晰 的 、 不 明 確 的 、 含 餬 的及 晦 澀 的 。即使假設第1 09/99/M 法令第1 25條b項成立,即是應在澳門交付的貨物之事實會導致適用第1 09/99/M法 令 , 而 不 是 適 用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法 律 。 然 而 ,在法 理上 , 仍然 出 現難 以 迴避 的 問題 : 第一 , 第1 2 5條b項 並沒 有 清 楚地 明 示 立法 者 要求 的 合 同是 何 種 合同 類 型 ; 第 二 , 立 法 者 在 該 項 已 重 申 貨 物 應 以 澳 門為 最 後 交 付 地 作 出 交 付 , 該 事 實 發 生 視 為 具 決 定 性因素,從而導 致應該適用於 澳門法律。 4 9 這裏,如 針對 的 合 同 是 貨 物 買 賣 合 同 5 0 , 則 在 法 律 觀 點 上 有 理由 認 為 以 上 的 理 據 屬 合 適 的 。 第 三 , 不 像 陸 路 承 運人履行門對門服務(“door to door ”s er v i c e),在該情 況 下 , 承 運 人 有 義 務 將 貨 物 運 送 到 最 後 的 目 的 地或 交 付 到 最 後 收 貨 人 的 手 裏 , 這 樣 , 就 可 能 出 現 國與國 之 間 的海 運 接 駁( s ea le g)。 對 於 門對 門 服 務(“door to door ”s e r v i c e)而言,只會出現從付貨人廠房或倉庫收貨(co l l e c t i o n)開始,將眾付貨人的貨物以集裝箱形式集合包裝整理(con s o l i dat i o n),將貨物 運 輸 到 最 後 的 目 的 地 或 交 付 到 最 後 的 收 貨 人 , 一系 列 的 輔 助 及 運 送 服 務 的 完 成 通 過 多 聯 式 提 單(t hrough bil l of lad ing or mul t imodal documen t)下的承運人作出,而不是單純提單(bi l l of l ading)下的承運人 作 出 。 從 以 上 的 情 況 分 析 , 承 運 人 在 海 運 接 駁(s ea leg)可能受海事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海牙一維斯 比規則 》或《 漢堡規 則》的 約束, 除非貨 損的發 生 在海 運 接駁 ( sea l eg) 以 外的 地 方。 另 一 情況 , 就 是 承 攬 運 輸 人 而 不 是 海 運 承 運 人 , 在 貨 物 仍未 載 船 或 卸 船 時 的 貨 物 交 收 , 也 不 受 海 事 國 際 公 約如《海牙 規則》 、《海 牙一維 斯比規 則》或 《漢堡 規則》的約束。第四,關於第1 09/99/M法令第4章規範提 單 運 輸 合 同 的 效 力 , 已 明 確 指 出 只 會 包 含 自 貨 物裝上船起至卸下船 時之期間 5 1 ,即 暗示除此期間外 免除 承 運 人 有 關 貨 物 處 理 及 操 作 的 一 系 列 責 任 , 包 括在 運 輸 階 段 期 間 貨 物 之 裝 載 、 積 載 、 搬 移 、 運 送 、保管、照料及 卸載的操作。 52 結論是該 章節同《海 牙規 則 》 一 樣 將 合 同 責 任 履 行 期 間 着 眼 於 與 海 運(s h i pmen t )有關的事項,或更 明確地説,是港對 港的運輸(“ po r t to po r t ”car r i age)期間。再者,海事運輸合 同的 終止 (ex t i n c t i o n ) 或完 全履行 (f u l lpe r f or man ce)發生於貨物在港口從越過船舶的船舷卸下 的 一 刻 。 如 以 上 基 本 原 理 所 述 , 以 應 交 付 於 澳 門作為關聯連結點(connec t in g fac t or)作為適用依據在法 理 上 值 得 商 榷 。最後,根據第1 09/99/M 法令第83條第7款,如不適用 第4章 的規 定 ,則 不 論合 同由 何 種法 律 規範 , 均須 遵 守 貨 物 交 付 地 當 時 生 效 的 規 定 , 只 要 該 等 規 定具 有 相 同 內 容 及 功 能 且 按 有 關 國 際 私 法 均 屬 準 據法。 當 不適 用 於第 4章時 , 以上 的 立法 似 乎將 強 制 適用 貨 物 交 付 地 當 時 生 效 的 法 律 , 而 不 理 會 其 他 準 據法 適 用 於 提 單 合 同 的 可 能 性 。 涉 及 適 用 於 貨 物 交 付地 之 法 律 只 依 賴 兩 點 : ① 貨 物 交 付 地 的 法 律 仍 然 生效;②從字面似乎可以推斷,根據國際私法( p r i v a teintern a t iona l law)的法律秩序(jud i c ia l order ),是與第1 09/ 99/M 法令第4章具有相 同內容及 功能的實 體法5 3 (s u bs t ant i v e l aw)。然而,如此的表述,可能暗 示 , 適 用 於 交 付 地 法 律 很 可 能 為 了 排 除 引 用 衝 突規則(Con f l i c t o f R u l e s )指定準據法的可能性。然而 , 必 須 注 意 這 樣 的 一 個 事 實 , 無 論 在 《 海 牙 規則》、《 海牙一 維斯比 規則》 或《漢 堡規則 》下, 公約 的 適 用 可 以 依 賴 提 單 的 發 出 地 、 運 輸 操 作(car r iag e opera t ion)的地方、載貨地、卸貨地、可選擇 眾 多 卸 貨 地 的 一 個 地 方 。 54 或 更 明 確 地 説 , 以 上所 有 公 約 的 立 法 者 在 任 何 時 間 都 沒 有 將 貨 物 的 交 付地併 入 以上 提 出的 3條公 約 作為 公 約本 身 強制 適 用 的
  • 依據。故此,第1 09/99/M法令的立法者如此立法明顯 地 相 當 不 合 理 。五 、互相衝突及不相容的條文當然,通適國內立法的目的將適用航次擴大亦未嘗 不 可 , 事 實 上 美 國 也 以 國 內 立 法 適 用 於 入 口 航次。 但 問 題 是 域 內立 法 不 容 許 域 內法 的 條 款 違 反 作為強 行 規 定 的 國 際 條 約 的規 定 內 容 。 因 為 澳 門 不 是《海 牙規 則》 的 締約 國, 為 了解 決以 上 所述 之適 用 困難,用域內立法使《海牙規則》的效力在回歸後繼 續適用也是合適的做法。但是,對於第1 09/99/M 法令第4章 ,某些 條款是 來源 於澳門 沒有承 認的《 海牙 一維斯比規則》,該公約的承運人責任限度與《海牙 規則》有所 不同, 有些甚 至與《 海牙規 則》內 容相左 。這裏有兩項矛盾之處:一是第1 09/99/M 法令規定可適用甲板貨品(dec k ca rgo)及動物(l ive an imal),剛好與《 海牙規 則》相 反5 5 ; 《海牙 一維斯 比規則 》的第4條bi s 完全亳無保留地被併入該法令成為第1 3 0條, 而 《 海 牙 規 則 》 是 沒 有 該 條 文 內 容 。在第1 09/99/M法令下,無論對於合同或非合同的 責 任 , 提 單 的 持 有 人 只 有 1 年 的 訴 訟 時 效 提 出 訴訟。然而,在《海牙規則 》下,任何針對承運人合 同責任 的貨 損賠 償訴 訟一 定 在1 年時 效內 提出 ,但 是 ,原告能以侵權方式避開責任限制56 或以侵權訴訟避開1 年時 效對 承運人 提出 訴訟。 再者 ,是關 於提 單對 於承運 人 的 工 人 或 僱 員 , 不包 括 獨 立 承 包 商 或 分 包 商(independent cont rac tor or sub-con t rac tor),針對他們的保護及免責(immunit y and p rot e ct ion)的喜馬拉亞山條款(Himalaya Cl ause) 5 7 的 立 法 , 在 眾 多 個 案中, 這 條 喜 馬 拉 亞山 條 款 經 常 地 被載 入 提 單 內 , 在適用的情況下,給予碼頭裝卸公司(st e ve d o r e f i rm)作為 次 承 包 商 及 同 時 地 包括 承 運 人 的 工 人 , 可 以 享有《海牙一維斯比規則》下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文的 保護。 因 為 所 有 以 上 的 主 體都 經 常 地 實 際 承 擔 履 行 運輸 合 同 的 職 務 , 對 貨 物 有 着 實 際 控 制 。 貨 損 請 求 人(c l a imant )與承運人的僱員或代理並沒有合同關係存在, 除 非 其 僱 員 及 代 理 的 有 意 圖 , 或 放 任 及 知 悉 的情 況 下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引 致 貨 損 , 否 則 受 《 海 牙 一維斯 比 規 則 》 的 責 任 限 制 保 護 , 這 目 的 的 立 法 已 在《海牙 一維斯 比規則 》內得 以確認 。 58 但對承 運人 之工人的 如此限 責立法 並沒 有在《 海牙規 則》內 出現 。六、結語澳 門 關 於 提 單 承 運 人 的 賠 償 責 任 的 海 事 法 律 來源 於 : ① 由 《 澳 門 基 本 法 》 確 認 回 歸 後 繼 續 沿 用 的《海牙規則》;②第1 09/99/M法令。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缺乏主權,有必要通過域 內立法以使《海牙規則》的 效力強制適用。對於海事 範疇的域內立法,雖然規範海事法律的第1 09/99/M 法令在 開 編 陳 述 的 立 法 提 要 中 , 明 確 指 出 該 法 令 的 立法目 的 是 為 了 協 調 澳 門 與 鄰 近 地 區 尤 其 是 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 及 香 港 關 於 海 上 航 運 的 商 事 法 律 關 係 , 以 減少澳 門 與 該 等 地 區之 間 法 律 適 用 的衝 突 產 生 。 59 然而 , 從 本 文 上 述 討 論 該 法 令 的 具 體 內 容 中 可 看 出 ,該 法 令 起 草 者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似 乎 沒 有 考 慮 到 《 海 牙規則》的存在。結果,區 域間的法律衝突不但沒有 被解決,而且還 造成法令內 容與《海牙規 則》某部分 內容 相 矛 盾 及 存 在 不 相 容 的 地 方 。 原 則 上 , 《 海 牙 規則》作為強制性規則(manda tor y r u l e s)不應該被域內立法所超越。具體地說,凡是與《海牙規則》相 衝突 的 規 定 都 應 視 為 無 效 。 故 此 , 唯 一 解 決 的 方 法 ,就是重新立法或修 改與《海牙規則 》相衝突的部分 條款 , 以 符 合 《 海 牙 規 則 》 的 規 定 。同樣,這樣的立法不但沒有達到原有的立法協調中 港 澳 三 地 海 事 法 律 之 目 的 , 還 在 一 國 之 下 , 同 時存 在 3 個 不 同 海 上 運 輸 國 際 公 約 , 而 且 相 互 之 間 的條文部分有不相容及矛盾的地方。在第1 09/99/M法令內,部分《海牙規則》及部分《海牙一維斯比規則》的混 合立 法亦 存在 問題 , 因為 《海 牙一 維斯 比規 則 》沒有被澳門確認適用,同 時與《海牙規則》部分條 文相 左 。 無 可 避 免 地 , 萬 一 出 現 貨 損 賠 償 訴 訟 , 就 難以 找 到 合 適 的 準 據 法 。 一 方 面 , 當 提 求 人 在 澳 門 提起 訴 訟 , 追 究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發 出 之 貨 損 ,法 院 審 理 案 件 時 難 免 遇 到 找 尋 正 確 準 據 法 之 困 難 ;另 一 方 面 , 尤 其 是 送 往 香 港 作 轉 運 的 港 澳 間 航 程 ,當《 澳 門 商 法典 》 規 定 之 運輸 合 同 60 及 承 攬 運 輸 合同6 1 、《 海 牙 規則 》 及 第109/99/M法令都不適用時,而澳 門 的 付 貨 人 又 沒 有 對 港 澳 間 航 程 投 保 時 , 一 旦途 中 發 生 貨 損 , 就 難 以 保 障 付 貨 人 之 利 益 。 6 2最後 ,隨 着澳 門於 20 03年 1 0月 加入 《更 緊密 經貿關係安排》(CE PA)及港珠澳大橋的日後落成,澳門 勢 必 與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快 速 形 成 區 域 經 濟 一 體化, 區 域 之 間 的 運 輸 時 間 大 為 縮 短 , 從 而 運 輸 成 本
  •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问题 可 以 大 幅 降 低 , 促 進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的 貿 易 投 資 、 貨 物 出 口 及 物 流 發 展 。 6 3 綜 上 所 述 , 長 遠 來 説 , 完 善 澳 門 的 海 事 立 法 及 增 補 有 關 的 法 律 , 以 填 補 上 述 法 律 適 用 等 漏 洞 有 現 實 的 必 要 性 及 急 切 性 。 註釋: 1 黃 漢 強 、 吳 志 良 主 編 : 《 澳 門 地 理 》 , 澳 門 基 金 會 、 中 國 友 誼 出 版 公 司 , 1993年 , 第 1頁 。 2 該 日 期 原 則 上 視 為 葡 人 管 治 澳 門 的 日 期 , 見 施 白 蒂 : 《 澳 門 編 年 史 》 , 澳 門 基 金 會 , 1995年 , 第 14頁 。 3 馮 邦 彥 : 《 澳 門 概 論 》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有 限 公 司 , 1999年 , 第 3- 14頁 。 4 同 上 註 , 第 105- 109頁 。 5 全 澳 門 水 深 最 深 為 路 環 以 南 , 約 5- 6米 以 上 , 如 以 澳 門 半 島 、 氹 仔 及 路 環 三 地 的 東 端 聯 線 為 界 , 此 線 以 東 則 水 深 約 為 3- 6米 以 上 , 此 線 以 西 , 除 了 澳 門 內 港 航 道 及 氹 仔 、 路 環 與 大 、 小 橫 琴 之 間 的 水 道 超 過 3米 以 上 外 , 絕 大 部 分 水 域 水 深 只 有 1- 3米 ; 黃 漢 強 、 吳 志 良 主 編 : 《 澳 門 地 理 》 , 澳 門 基 金 會 、 中 國 友 誼 出 版 公 司 , 1993 年 , 第 28- 30頁 。 6 來 源 於 澳 門 國 際 法 辦 公 室 對 關 於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國 際 條 約 之 公 報 ; 參 考 Bastoná r io Má r io Raposa, Segunda (E última) Reflexão Sobre Um Esboço de Reforma do Direito Marítimo Portugês, §5.1, "Preconizou o Prof. Doutor Lima Pinheiro, no seu 1.° estudo, que fossem postos em vigor em Macau os Protocolos de Visby (68) e de 1979 à Convenção de bruxelas de 1924 em matéria de conhecimentos de carga, sendo esta denunciada. Fui de opinião que não seria necessária esta denúncia, justificada pelo risco de Macau (no caso) ter de aplicar a Convenção, se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os P r o t o c o l o s , n o s t r a n s p o r t e s d e u m E s t a d o q u e f o s s e exclusivamente parte na Convenção. E, isto. sumariamento, porque o art. 10.° da convenção (melhor precisado pela versão que lhe deu o art. 5° do Protocolo de Visby) dispõe que as suas disposições se aplicam a qualquer conhecimento respeitante a mercadorias entre portos de Estados diferentes quando o conhecimento for emitido num Estado contratante ou quando o transporte tiver lugar a partir de um Estado contratante. Assim sendo, Macau teria, mesmo depois de aprovado o Protocolo, que aplicar a Convenção no seu estado primitive se no Estado de emissão do conhecimento ou a partir do qual o transporte tivesse lugar não vigorassem os Protocolos. " 7 關 於 《 海 牙 規 則 》 的 詳 細 的 法 律 問 題 , 可 參 考 Sze Ping- fat ,Carrier’s Liabil i ty under the Hague,Hague- Visby and Hamburg Rul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8 根 據 《 澳 門 商 法 典 》 第 750條 規 定 , 明 示 優 先 直 接 適 用 受 運 輸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法 律 規 定 , 意 即 規 範 提 單 海 上 運 輸 合 同 之 第 109/99/M法 令 優 先 適 用 於 商 法 典 所 規 範 之 運 送 合 同 內 容 。 再 者 , 請 注 意 ,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的 期 間 計 算 以 貨 物 越 過 提 單 所 載 的 船 之 船 舷 計 算 , 故 此 , 即 使 澳 門 的 船 東 代 理 向 其 付 貨 人 發 出 提 單 , 但 貨 物 仍 未 載 在 提 單 所 載 的 船 上 時 ,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仍 未 開 始 ,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 由 澳 門 發 出 的 貨 物 未 在 香 港 港 口 載 上 該 船 前 ,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仍 未 視 為 履 行 。 在 澳 門 的 船 東 代 理 接 受 貨 物 後 載 上 船 前 之 期 間 , 一 旦 貨 損 發 生 , 在 法 律 上 最 可 能 以 非 合 同 責 任 追 究 船 東 或 其 代 理 賠 償 責 任 , 因 為 有 以 下 三 個 原 因 在 合 同 適 用 上 存 在 眞 空 狀 態 : 一 是 提 單 合 同 仍 未 開 始 , 不 適 於 提 單 所 載 的 適 用 公 約 或 法 律 ; 二 是 商 法 典 不 適 用 於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 三 如 不 是 以 承 攬 人 身 份 簽 發 提 單 , 澳 門 的 船 務 公 司 以 船 東 代 理 的 名 義 簽 發 提 單 , 而 不 是 以 運 輸 人 身 份 自 己 名 義 簽 發 的 , 適 用 承 攬 運 輸 合 同 就 難 以 被 推 定 ; 請 注 意 , 必 須 區 分 實 際 運 輸 與 輔 助 運 輸 的 分 別 , 實 際 運 輸 的 履 行 即 意 味 著 提 單 運 輸 合 同 真 正 履 行 , 這 一 輔 助 運 輸 的 功 能 及 職 責 正 是 承 攬 人 的 職 務 (請 參 考 《 澳 門 商 法 典 》 第 616條 規 定 )。 9 《 澳 門 基 本 法 》 第 8條 。 1 0 《 海 牙 規 則 》 第 10條 。 1 1 同 上 註 。 1 2 U.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Section 13 (1936). 1 3 Such way of applying is changed since 1924 COGSA has been replaced by 1971 COGSA (namely, the Hague-Vishy Rules) in 1971. 1 4 参 見 《 羅 馬 公 約 》 (The Rom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1 5 Lord Diplock, Hollandia (1983) 1 A.C. 565 at 577. 1 6 U.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36). 1 7 Canadian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 Act (1936), 1 8 Vita Food products Inc. v, Unus Shipping Co. Ltd. (1939) A, C. 277, PC; See also Sharckman v. Canard Whitle Star Ltd. Supp. 948, 1940 AMC 971 (S.D.N.Y. 1940): Dominion Glass v. The Anglo Indian, (1944) S.C.R 409, (1944) 4 D.L.R. 721; Ocean Steamship Co. v. Queensland State Wheat Board, (1941)1 K,B. 402, (1941)1 All E.R. 158 (C.A.) 1 Furness Withy (Australia) Ltd. v. The Amazonia, (1989) 1 Lloyd's Rep. 403. upheld, [1990] 1 Lloyd's Rep. 236 (C.A.). 1 9 承 運 人 Henderson Line Limited所 發 出 的 提 單 (背 頁 )內 第 5條 之 條 款 (總 代 理 為 設 於 香 港 的 EXEL Hong Kong Limited)。 2 0 《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1條 第 3款 。 2 1 William Tetley,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 (Editions Yvon Blais Inc. 2002), Chapter 3, para. VI, pp. 113-117 where it expresses the rules that the parties to the carriage contract are not free to derogate even by express agreement. 2 2 《 海 牙 規 則 》 第 10條 。 2 3 《 海 牙 一 維 斯 比 規 則 》 第 10條 。 2 4 《 漢 堡 規 則 》 第 2條 。 2 5 第 22、 23和 24註 腳 。 2 6 已 於 1964年 10月 29日 成 為 締 約 國 ; 也 見 Luís de Lima Pinheiro, Memo-randum, localization and adaptation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he maritime commercial Iaw, "a Convenção de 1924, de que Portugal é parte (a convenção foi aprovada para adesão pelo Dec. n.° 19S57, de l8/5/31 e a adesão dada pela Carta de 5/12/31. DG de 2/6/32. com rectificação no DG de 11/7/32), por forma a evitar que nos transportes de um Estado que seja exclusivamente parte nesta convenção para Macau sejam aplicáveis as disposições desta convenção, sem as alterações introduzidas pelos protocolos modificaíívos. " 2 7 由 部 分 《 海 牙 一 維 斯 比 規 則 》 及 部 分 《 漢 堡 規 則 》 條 文 所 組 成 。 2 8 Argentina; Belgium; Chile; Cuba;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Hungary; Italy; Japan; Latvia; Mexico; Norway; Netherlands; Peru;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erbia; Croatia and Slovenia; Spain; Sweden; Uruguay;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The British Dominions. India, and Ireland were represented b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celand by Denmark. 2 9 《 澳 門 基 本 法 》 第 1條 。 3 0 中 國 海 商 法 由 部 分 《 海 牙 一 維 斯 比 規 則 》 及 部 分 《 漢 堡 規 則 》 條 文 所 組 成 3 1 English 1924 COGSA; 1971 COGSA. 3 2 For example, the Canadian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 Act— the Hague Rules (1936) 3 3 For example. Section 3, English 1924 COGSA, "Every bill of
  •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ml, issued in Great Britain or Northern Ireland which contains or is evidence of any contract to which the Rules apply shall contain an express statement that it is to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id Rules as applied by this act." 3 4 在 第 109/99/M法 令 之 125條 中 , 並 沒 有 明 示 規 定 適 用 該 法 必 須 滿 足 125條 下 a項 及 b項 的 兩 個 條 件 , 還 是 只 需 滿 足 其 中 一 個 條 件,這 個 問 題 作 者 本 人 亦 存 疑 問 。 3 5 San Francisco,June 26,1945 (1946) U.K.T.S.76. According to O. Lando, the principle belongs to the common core of the legal systems. 3 6 Case 318/31, Commission v. CODEM1 [1985] E.C.R. 3693 at 3697 and 3712. 3 7 Cf, The ALNATI case. (1967) 56 Rev. crit.dr.int.priv. 522; 1967 N.j.3, (1968) 15 Neths.Int,L.Rev.82. 3 8 Cf. The Svolmar Shipping Co. Ltd. v. Hetlnic steel Co. (1991) Lloyd's Rep. 370. there, the shipment was from Greece to Italy. 3 9 第 109/99/M法 令 的 某 些 條 文 是 從《 海 牙 規 則 》併 入 , 但另外是從《海牙一維斯比規則》併入,以下將有所論 述 。 4 0 《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11條 。 4 1 See also Vita Food products Inc. v. Unus Shipping Co. Ltd. [I939] A.C. 277, PC. 4 2 《澳門民法典》第41條。 4 3 Sec also Luís de Lima Pinheiro, Memo-randum, localization and adaptation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he maritime commercial law. "A directiz interpretativa que se estabelece no art, 83° /3 para a deteminação da conexão mais estreita é visivelmente inspirada na convenção de Roma Sobre a Lei Aplicável as Obrigações Contratuais. " 4 4 Art 4 (5), "Paragraph 2 shall not apply if the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cannot be determined, and the presumptions in paragraph 2, 3 and 4 shall he disregarded if it appears from the circumstances as a whole that the contract is mo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another country." 4 5 Art 4 (4)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esumption in paragraph 2. In such a contract if the country in which,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the carrier has hi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s also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place of loading or the place of discharge or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onsignor is siluaied,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the contract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at country." 4 6 第109/99/M法令第126條a項。 4 7 Schultsz in North (ed.). Contract Conflicts (1982), 185, pp.195-196. 4 8 Ibid., 4 9 See also Luís de Lima Pinheiro, Memo-randum. localization and adaptation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he maritime commercial law, "Em scqundo lugar, o art, 125.°/2 etermina a aplicação destas disposiçôes aos contratos em que a mercadoria deva ser entreque em Macau. Com efeito, a protecção concedida pelas normas injuntivas reguladoras do transporte sob conhecimento beneficia principalmente destinatário da mercadoria. Na grande maioria dos casos o destinatário da mercadoria é um terceiro que reside, tern a sua sede ou o seu estabelecimento, no Estado ou território onde a mercadoria é entregue. Daí que diversos Estados tenham enterdido que tais normas se aplicam necessariamente no tráfego de importação. Este exemplo, foi sequido no Anteprojecto, mediante a formulação de uma norma de conflitos especial c unilateral, ajustada à situação especifica de Macau. " 5 0 See judgment of December 5, 1995. Relação de Lisboa, Colectânea de juispnidència 1995 V. 131 noted by C. Kohler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问题 and E. Jayme in 1996 Iprax, 377, and commented on (in English) by O. Lando in 'The elernal crisis". Festschrift fur Ulrich Drobnig (Mohr Siebeck). The case involved an apparently uncomplicated sale of goods by a foreign seller to a Portuguese buyer. The Portuguese courts applies Portuguese law purportedly as the law of country having the closest connection with the transaction, and in so doing they placed most weight on the place of delivery (Portugal)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contract was made (Portugal). 5 1 第 109/99/M法 令 第 126條 e項 。 5 2 第 109/99/M法 令 第 127條 。 5 3 See also Luís de Lima Pinheiro. Memo-randum. Localization and adaptation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he maritime commercial law, "Esta norma unilateral é objecto de um certa de bilateralizção, para contemplar osd casos em que não sendo aplicável o regime especial do transporte sob conhecimento vigente em Macao, vigore» no lugar de entrega da mercadoria, um regime quivalente, aplicável segundo o 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da ordem jurídica a que pertence. Configura-se assim uma norma de remissão condicionada ao Direito do lugar de entcrga da mercadoria". 5 4 《海牙規則》第10條;《海牙一維斯比規則》第5條; 《漢堡規則》第2條。 5 5 第109/99/M法令第126c項;《海牙規則》第1條c項。 5 6 同上註。 5 7 CfAdler.V Dickson(1955)Q.B.158. 5 8 《海牙一維斯比規則》第3條,更詳細的解釋,請見Sir GuenterTreitel&F.M.B.Reyno1ds,CarveronbillsofLading, 1st Enition,(London∶Sweet&Maxwel,2002),Chapter 7。5 9 參見第109/99/M法令的開編的立法目的之陳述:“規 範海上商事之1888年《澳門商法典》第3卷,遠遠脫離 現實,難以適應實際情況。為配合澳門整個法律體系之 改革及現代化之工作,現對此等海上商事規定加以改革 及修訂,實屬必要,不可延緩,因為,海上商事對本地 區之經濟關係重大。無庸置疑,澳門地區許多海上航 運,均源於與鄰近國家及地區建立之商業關係,尤其是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商業關係。本法 規將上述至今仍生效之法律制度現代化,使之適應本地 區之情況,以回應在海商領域之立法需要。” 6 0 當貨物從澳門出口而以提單形式在澳門簽發,不適用於 商法典的運輸合同,相反,如涉國際運送貨物從香港御 下後經海上運往澳門,提單運輸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如 港澳間的運輸合同在澳門簽定,然而商法典本身沒有規 定以出口地、運輸地還是合同簽定地為密切連結點適用 該運輸合同,故此,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否強制適 用商法典下的運輸合同規定尚屬疑問。 6 1 當簽發提單不是以承攬運輸人的名義作出,而是以船東 或租船人的名義作出,這樣,承攬運輸合同在法理上就 難以推定被適用。 6 2 近於本文殺青時,據2005年4月15日之《澳門日報》報 導,一艘名為“協航99”之貨船,一直為澳門某間航運 公司租用以經營港澳航線,於4月12日從香港開往澳 門途中在珠江口沉船,導致船上五個貨櫃箱沖入大海, 導致貨物全損,引致港澳航線海運保險問題被關注,據 長期從事水險之專業人士郭生指出,儘管保費低至不足 賠償金額的千份之一,但澳門付貨人為港澳航線海運投 保的比例仍然偏低,只有約兩成左右;因為貨物在海上 途中一旦發生貨損,搶救貨物難度比較大及船上運載量 能力高,導致全損的風險甚大,由此可見,海運比陸運 及空運的風險都高,澳門的付貨人忽視港澳航程之投保 情況是值得關注。 6 3 封小雲、楊道匡:《CEPA:澳門在大珠三角區域經濟 合作中的機遇與角色》,澳門理工學院,2004年,第1、2章。
  •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问题 合 作 中 的 機 遇 與 角 色 》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 2004年 。 34. 馮邦彥:《澳門概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999年。 35. 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地理》,澳門基金會、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93年。 參考書目: 1. N. Meeson, Admiralty Jurisdiction and Practice,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ied). 2. J. W. Richardson, A Guide to the Hague and Hague-Visby Rules, 3rd Editi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ied). 3. Paul Todd, Bills of Lading and Bankers' Documentary Credits,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ted), 4. Carver. Carrier by Sea, I3'h Edition, (London: Steven & Sons). 5. Sir Guenter Treitel & F.M.B. Reynolds, Carver on Bills of Lading, 1"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6. J. F. Wilson, Cariage of Goods by Sea, 4th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2001). 7. Paul Todd,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st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8. Dicey &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13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9. C. F. Forsyth, Conflict of Lows, (HTL Publications) 10. Sze Ping-fat, Carrier's Liability under the Hague, Hague- Visby and Hamburg Rul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11. A.D. Hughes, Casebook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2nd Edition (Blackstonc Press Limited, 1999). 12. A.G. Guest. Chiityon Confraers, 27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4). 13. R R. Brodie, Dictionary of Shipping Terms, 2nd Editi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ted), 14. William Tetley,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 (Editions Yvon Blais Inc., 2002). 15. Thomas, Maritime liens, 1st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80). 16. O Contrato De Tranxporte De Mercadorias, Francisco Costeira Da Rocha. (Livraria Almedina-Coimbra, 2003) 17.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bined and revised). Ole Lando and Hugh Beal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18. Felix Wh Chan, Jimmy Jm Ng & Bobby Ky Wong, Shipping and Logistics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2). 19. R. Grime, Shipping Law, 2nd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 Davies & Dickey, Shipping Law, 2nd Edition, (LBC Information Services Sydney, 1995). 21. Nagendra Singh, Shipowner, (London: Stevens & Sons, 1967). 22. Towards a European Civil Code, Second Revised and Expande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23. Luddeke & Johnson, The Hamburg Rules from Hague to Hamburg via Visby, 2nd Editi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ted, 1995). 24. Institute of Maritime Law, The Ratification of MaritimeConventions,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imited). 25. R. W. Lee, The Elements of Roman Law, 4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56). 26. Richard Plender & Michael Wildcrspin, The European Contracts Convention the Rome Convention on the Choice of Law for Contracts 2nd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01), 27. 楊良宜:《期租合約》,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7 28. 楊良宜:《國際商務游戲規則——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29. 楊良宜:《信用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30. 楊良宜:《國際貨物買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31. 楊良宜:《海事法》,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年。 32. 楊良宜:《提單及其付運單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社,2001年。 33. 封小雲、楊道匡:《CEPA:澳門在大珠三角區域經濟
  • 澳門電子政府的發展容凱旋 *隨 着 科 技 的 發 展 , 很 多 日 常 的 生 活 也 依 靠 電 子技 術 進 行 , 尤 其 是 電 子 政 府 的 推 行 , 必 須 依 靠 資 訊科 技 的 配 合 才 能 成 功 。 面 對 科 技 迅 猛 發 展 , 澳 門 特別 行 區 政 府 及 時 推 行 各 項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劃 , 促 進 了澳 門 電 子 化 城 市 化 的 構 建 。 本 文 將 對 近 年 澳 門 電 子政 府 發 展 的 情 況 進 行 探 討 , 首 先 討 論 澳 葡 政 府 資 訊技 術 的 發 展 , 以 及 對 各 項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項 目 進 行 介紹,藉以瞭 解澳門電 子化城市的 目標及策 略;接着 利用 網 頁 分 析 的 方 法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網 頁 的 發展 進 行 分 析 , 探 討 澳 門 政 府 網 站 的 發 展 以 及 整 合 程度 。一、澳門政府電子化沿 革資訊 科 技 在 公 共 部 門 的 使 用 , 可 追 塑 至 8 0年 代末期 , 因 應資 訊 科 技 的迅 速 發 展, 在 1 9 87 年 澳 督 通過 了 建 立 一 個 完 整 的 資 訊 系 統 , 以 供 整 個 行 政 當 局使 用 ( 主 要 集 中 在 財 政 司 和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內 ) 的 建議,但未 被落實執 行。 1 直 到1 99 1 年,這 個資訊系 統(名 為公 共 行政 資 訊網 絡 )終 於在 馬 可尼 ( 亞洲 ) 公司 的 指 導 下 開 始 進 行 並 制 定 初 步 的 藍 圖 , 是 為 澳 葡政府 引入 資訊 技 術的 重要 里 程碑 。 2 澳 葡政 府引 入 資訊技 術 的目 的 在於 建 造一 個 具現 代 化氣 息 的政 府3 ,雖 然 建 立 資 訊 系 統 的 方 案 已 被 接 納 及 執 行 , 但 資 訊技 術 普 遍 於 公 共 部 門 的 應 用 仍 然 維 持 在 “ 現 有 程 序之 自 動 化 ” 的 階 段 上 , 即 電 腦 設 備 只 作 為 代 替 傳 統的打 字 機, 並 沒 有對 執 行程 序 的 方式 進 行改 變 。 4實際 上 , 早在 8 0年代 末 至 90年 代 初期 , 澳 門 部分 政 府 部 門 已 相 繼 在 內 部 推 行 和 研 究 一 些 資 訊 系 統和 電 子 化 計 劃 ,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有 由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公職 司 組 織 暨資 訊 廳 與 文 件暨 資 料 中 心 於1 9 8 8建 立的 以 收 集 澳 門 歷 年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的 各 種 法 律 、 法令 、 訓 令 、 批 示 等 各 種 法 律 文 獻 , 以 及 澳 門 的 相 關法 律 佈 告 、 聲 明 等 所 建 立 的 葡 文 法 律 資 料 庫(L e g i smac)。5 另外,澳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自1 993年便開始 製作數 碼化地 圖的工 作,發 展本地 的地理 資訊系統,這個《澳門特區網上地圖》於200 1 年正式 開通 , 方 便 市 民 透 過 互 聯 網 查 詢 澳 門 街 道 名 稱 、 門 牌號碼 以及 建 築物 位 置等 資 訊。 6 另 外 還有 由 澳門 市 政廳屬 下 的 資 訊中 心 在 1 9 95起 就 文 件 收發 工 作 所 開 發的 一 套 文 件 管 理 及 追 蹤 系 統 , 把 所 有 部 門 文 件 的 發出 、 接 收 、 批 示 及 意 見 等 資 料 記 錄 在 中 央 資 料 庫 ,方 便 各 部 門 透 過 電 腦 獲 得 所 需 的 資 料 , 以 電 腦 條 碼(B ar Co de ) 識別 每份 文件 ,並 記 錄文 件的 特徵 及 收發 的 地 點 及 時 間 , 各 部 門 可 以 憑 文 件 的 編 號 或 條 碼得 知 有 關 文 件 的 狀 況 。7以上 都是 澳門 政府 部門 一 些初 期的 電子 化計 劃 。但 澳 門 政 府 當 時 還 未 有 一 套 明 確 的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政策。直到1 994年,當第23/94/M(1 994年5月9日)法令 的 頒 佈 及 執 行 後 , 澳 門 政 府 對 資 訊 技 術 的 應 用 才有較 為 明確 的 發 展方 向 。 其中 在 該法 令 的 第2條 列 出了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在 資 訊 技 術 範 疇 中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第2 3 /9 4/M號法 令 第2 條 : “行 政 暨 公職 司 之 職責 為 :一 協 助 訂 定 公 共 行 政 之 改 革 政 策 及 現 代 化 政策 , 並 促 進 其 執 行 ;一 研 究 如 何 使 資 源 及 結 構 配 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需* 澳 門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碩 士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員
  • 要 之 事 宜 , 並 就 該 事 宜 作 出 建 議 以 及 促 進 工 作 程 序之 簡 化 , 以 使 在 職 人 員 合 理 化 及 改 善 公 共 機 關 回 應市 民 之 能 力 及 服 務 質 素 ;一 促 進 現 代 資 訊 技 術 在 公 共 機 關 使 用 及 普 及 ,以 及 在 技 術 上 協 調 及 輔 助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各 資 訊 系 統之 發 展 及 相 互 間 之 連 接 ;一 促 進 、 更 新 及 確 保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共 同 資 訊 系統 之 接 達 及 數 據 庫 之 存 取 ;一 特 別 在 公 共 行 政 之 法 律 技 術 領 域 上 , 開 展 及確 保 文 件 資 料 庫 之 運 作 。 ”其於此法 令的頒佈 ,賦予了 行政暨公 職司執行 行政 現 代 化 及 資 訊 技 術 於 公 共 部 門 應 用 等 工 作 的 職責 , 使 澳 門 推 行 電 子 政 府 計 劃 的 工 作 具 有 法 律 的 保證 , 使 具 體 工 作 更 能 有 效 落 實 。在1 997年,公共行政資訊網( l n f o rmac)於公共部門的正式使用就是貫徹了第23/94/M號法令中促進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及 行 政 現 代 化 的 步 伐 。 它 是 一 個連 接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訊 系 統 , 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還包 括 :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 澳 門 法 例 資 料 庫 、 氣 象 資 訊系統 、公 共行 政資 料及 公 職法 律資 料庫 。 8 在回 歸 前夕, 行 政暨 公 職 司在 1 9 99年 的 工作 計 劃 中更 明 確 了“促 進使 用 資訊 新 技術 ” 以及 “推 行 進入 澳 門電 腦 資料 庫 及 使 用 其 服 務 ” 的 具 體 運 作 目 標 , 包 括 : 技 術推 廣 、 共 通 領 域 電 腦 化 、 協 助 公 共 機 構 電 腦 化 、 增加 使 用 網 絡 、 加 強 網 絡 安 全 等 方 面 。9在面向公 眾的服 務方面 ,澳葡政 府的主 要貢獻 ,包括 由 市 政 廳 負 責安 裝 在 全 澳 2 0個 諮 詢 站 的 城 市 指南, 以 及 由 行 政 暨公 職 司 設 於 2 2個 律 師 樓 的 澳 門 法律資 料 庫 。 1 0 這 些 對 內 以及 對 外 所 構 建 的 軟 硬 件 設備 , 為 澳 門 城 市 電 子 化 政 府 發 展 建 立 了 一 個 初 步 規模 。二 、澳門特區電子化政府發展計劃回歸後,電子政 府計劃已成為澳 門特區政府公 共行政 現 代化 的 重 要舉 措 之 一。 在 2 00 0年 ,施 政 報 告中 已 提 出 要 “ 透 過 資 訊 工 具 的 廣 泛 運 用 以 提 高 行 政效 率 , 減 少 官 僚 作 風 , 方 便 市 民 並 拉 近 與 使 用 者 的距離”。 1 1 在200 1 年公佈的《澳門特區電子政府策略研究報告》中 ,更指出“ 行政現代化是 發展電子政 府的 基 礎 和 必 要 條 件 , 而 電 子 政 府 是 改 善 現 有 行 政 程序 ,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行 政 現 代 化 程 度 的 有 效 工 具 和 手段。” 1 2 即特區政府把電子政府作為行政改革和優化程 序 的 手 段 , 並 確 定 電 子 政 府 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中 所擔 當 的 角 色 。電子政府是一個 長遠的發展項目 ,需要完整的 政策 目 標 以 及 一 系 列 具 體 策 略 的 引 導 , 才 能 使 計 劃 循序 開 展 。(一)政策目 標在 短 期 內 , 澳 門 特 區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目 標 是 朝 着“公 共行 政 管理 信 息化 和 公共 服務 電 子化 ” 這兩 方 面發展 的 。 13電子 政 府計 劃 的短 期 目標 是 在2 0 04年 中首 先 做 好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 健 全 法 規 、 人 員 培 訓 等 工作 , 實 現 部 門 內 部 的 電 子 化 ,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務 求能在 2 00 5年 年底 前 , 以不 同 服 務界 面 , 實現 向 市 民提供 五 成 的 電 子化 服 務 的 中 期目 標 。14長遠而言,澳門 特區電子政府的 推行旨在達到 以下的 政策 目 的: 1 51 . 降 低 行 政 運 作 成 本 、 提 高 政 府 內 部 行 政 效率 : 通 過 電 子 化 提 升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的 溝 通 與 聯 繫 ,簡 化 部 門 間 的 工 作 流 程 ,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希 望 達 致減 省 人 手 , 減 低 行 政 運 作 成 本 的 作 用 。2. 提升 公 共服 務的 質 素和 效率 : 通過 電子 化 的公共服務讓公 眾(包括市 民及工商企業 )在網上獲 得一站式 的服務 以及 全天候 (7 天×2 4小 時)的 個人 化服 務 , 無 論 任 何 地 點 、 任 何 時 間 申 請 和 辦 理 行 政 手續 , 期 能 大 幅 提 高 服 務 素 質 及 效 率 。3. 促進 本地 資訊 技術 和相 關行 業的 發展 :通 過政 府 引 入 資 訊 科 技 於 公 共 行 政 中 推 動 其 他 資 訊 行 業的 發 展 , 鼓 勵 市 民 和 商 人 企 業 利 用 電 子 化 服 務 , 期能 形 成 一 種 風 氣 和 習 慣 。4. 提升 澳門 的國 際形 象 ,以 促進 經濟 發展 : 通過 網 站 為 其 他 地 區 提 供 澳 門 的 資 訊 , 提 高 政 府 的 透明 度 ,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者 及 遊 客 。(二)具體計劃特區政府在合法 、保障私隱、確 保安全、確保 公平使用的原則下,採取“循序漸進”1 6 、“由淺入深”的策 略 推 動 電 子 政 務 的 發 展1 7 , 由 簡 單 、 易 用 的 方面 着 手 , 先 為 發 展 電 子 政 府 打 下 良 好 基 礎 , 如 各 項基 建 、 法 律 的 制 定 , 繼 而 更 深 入 地 推 進 電 子 政 務 ,從而 提 升 對 外 服 務 效 率 , 優 化 內 部 管 理 運 作 。為了達到政策目 標,特區政府定 下的電子政府 發展清 單 、 發 展 項 目及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 1 .完 善 內 部 資 訊 網 絡 、 信 息 安 全 系 統 和 監 察 機制 。2.建 立 共 用 的 技 術 基 本 設 施 和 標 準 : 電 子 認證 、 智 能 身 份 證 、 中 文 內 碼 標 準 及 電 子 表 格 。3.建 立 共 用 的 電 子 服 務 平 台 : 電 子 採 購 、 電 子支 付 等 。4.建 立 相 關 法 律 框 架 : 為 電 子 交 易 及 電 子 認 證制 定 或 修 訂 有 關 法 律 。5.分 階 段 推 出 電 子 服 務 : 首 先 推 出 與 公 眾 關 聯較 大 的 電 子 公 共 服 務 ,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推 出 其 它 的 服務 。18按照電子 政府發展 清單的要 求,特區 政府已相 繼開展 了 各 項 計劃 , 這 些 計劃 主 要 有 :1.電 子 化 服 務在短期內, 特區政府電 子化公共服 務主要包括 以下 的 內 容 :① 政 府 對 政 府 : 政 府 內 部 通 告 、 電 子 化 工 作 流程在政府對 政府間的 服務層面 上,電子 化服務主 要在 於 提 高 部 門 間 的 聯 繫 及 資 源 共 享 , 藉 以 提 高 行 政效 率 , 因 此 , 政 府 間 的 服 務 , 主 要 包 括 通 過 網 站 為各 部 門 提 供 一 個 公 共 行 政 內 部 信 息 的 平 台 , 以 便 公務 員 取 得 內 部 日 誌 、 通 告 等 。 此 外 , 亦 希 望 透 過 電子 服 務 實 現 機 關 內 部 電 子 化 工 作 流 程 、 檔 案 管 理 等功 能 。② 政 府 對 企 業 :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 招 商 引 資 信息、 電 子採 購 、企 業 調 查政 府 對 企 業 的 服 務 包 括 在 網 站 供 應 各 項 經 濟 政策 、 投 資 手 續 指 南 、 信 息 以 及 電 子 採 購 服 務 , 讓 各大 小 企 業 及 投 資 者 瞭 解 商 業 投 資 的 手 續 。③ 政 府 對 市 民 : 政 府 新 聞 、 公 共 服 務 指 南 、 電子表 格、 網上 調 查政府對市 民的電 子服務 非常廣泛 ,包括 各項電 子訊 息 : 如 政 府 新 聞 消 息 、 服 務 手 續 等 ; 政 府 與 市 民之 間 的 互 動 服 務 , 如 網 上 調 查 、 論 壇 等 ; 更 重 要 的是 能 減 少 市 民 排 隊 輪 候 行 政 手 續 申 請 的 電 子 公 共 服務 項 目 , 如 表 格 下 載 及 網 上 登 記 等 。 1 92.電子認證(E-s ign t rus t )電子政府 的建立為 政府內部 、市民以 及企業提 供網 上 服 務 , 但 在 網 上 進 行 服 務 交 易 、 繳 費 等 事 項 以及 政 府 內 部 提 取 資 料 時 , 必 須 進 行 身 份 確 認 。 所 以電 子 證 書 的 應 用 , 確 保 了 電 子 交 易 的 安 全 性 、 以 及在 互 聯 網 世 界 中 的 身 份 確 認 。 澳 門 特 區 公 鑰 基 礎 設施(Publ ic k ey ln f rast ru c t u r e- PKI )計劃的推行確保數據 資料 的保 密性 及完 整性 ,P KI 由澳 門郵 政局 負 責開發,以 配合電 子商務 /電子 政府的 發展, 最終促 使澳 門 成 為 一 個 安 全 電 子 化 城 市 。 電 子 證 書 的 覆 蓋 範圍 及 主 要 對 象 為 政 府 內 部 的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 商 務 用戶 以 及 市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的 電 子 認 證 。 在 推 行 電 子 證書 的 計 劃 中 , 郵 政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為 公 鑰 基 建 服務 建 立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成 立 認 證 中 心 ( 見 表 1 ) 。 在200 3年 8月 ,澳 門郵 政局在 行政 暨公 職局 的配 合下 ,合辦“ 公共 行政人 員電 子證書 試驗 計劃” ,為 澳門 特別 行 政 區 的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發 出 為 期 1 年 的 試 驗 性 證書, 並 向 各 公 共 部 門 或 單 位發 出 了 共 1 2 0 0多 份 申 請表 格 , 供 領 導 、 主 管 及 相 關 職 員 試 用 , 並 回 收 了 來自50個政 府部 門1 00 0多 份的 表格 20 ,試 驗性 質電 子證 書 的 使 用 , 加 深 政 府 部 門 對 電 子 交 易 及 身 份 確 認的 瞭 解 。澳門特 區政府 除了建 立一套 安全的 電子認 證機 制及交易 系統 外,在 20 05年8月 還通 過有關 《電 子文 件及 電 子 簽 名 》 的 法 案 , 為 電 子 政 府 中 的 文 件 往 來 ,交 易 及 支 付 營 造 一 個 合 法 、 安 全 、 可 靠 的 電 子 認 證環 境 。 法 案 對 電 子 文 件 及 透 過 電 子 途 徑 進 行 交 易 的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對“電子文件”、“電子簽名”、“認 證 實 體 ”等 作 出 界 定 ,賦 予 電 子 文件 與 紙 張 文 件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透 過 認 證 實 體 發 出 電 子 簽 名 的 證書 , 確 保 收 件 人 與 送 件 人 之 間 資 料 交 換 的 保 密 性 及安全性。 2 1 此外,法案還 對“認證實體 ”從事電子 認證業 務 的 基 本 要 求 、 註 冊 資 本 等 作 出 規 範 。 2 2表 1 電子認 證服務 之市場 定位、 服務範 圍資 料 來 源 : 劉 詩 樂 : 《 澳 門 郵 政 電 子 證 書 服 務 現 行 概 況 及 發 展 策略》,澳門郵政網頁(h t t p .//www.es ig n t rus t .com)。
  • 3.智能身份證(S ma r t l D)智能身份證是構建電子認證系統以及電子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持證人 在進入“電子服務”領域 時的身 份 確 認 鑰匙 , 澳 門 特區 智 能 身 份證 的 發 出 及 使用堅 持 安 全 和防 偽 原 則 ,保 障 持 證 人的 私 隱 資 料 不被盜 用 及 偽 造。 智 能 身 份證 的 內 置 晶片 , 載 入 了 持證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指 紋 代 碼 、 相 片等 , 透 過 設 於 身份證 明 局 及 各服 務 站 的 讀卡 機 , 憑 智能 卡 密 碼 讀 取晶片 資 料 。 目前 , 智 能 身份 證 只 作 為辨 別 身 份 的 認證功 能 , 日 後 待 法律 及 各 項 技 術 問題 的 解 決 後 , 將會加 入 其 他 如 駕 駛執 照 、 學 生 證 、醫 療 卡 、 電 子 錢包 等 相 關 功 能 。4.中文編碼中文 編 碼 的 工 作 主 要 是規 範 各 公 共 部 門 電 腦 中文造 字的 情況 ,從 2 00 2年 起, 編 碼工 作小 組已 向 各部門 搜 集 所 有 中 文 造 字 ,並 作 出 甄 選 和 匯 編 , 有 關匯 編 已 向 國 際 編 碼 組 織 I S O1 0 6 4 6表 意 文 字 小 組 提交2 3 ,目 前 正逐 步 落實 “ 資訊 系 統中 文 編碼 統 一 方案”24 ,使之與國際標準接軌,以便公共部門間的中文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5.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l e c t ro n ic Gove r nmentIn tegra t io n Pl anning-EGI)電子政府的發展需要一系列技術組件的配合,為此, 特區 政府 於2 00 2年 就電 子政 府基 建整 合方 案 進行開 標, 並於 20 03年正 式啟 動。 電子 政府 基建 整 合方案 , 是 一 個整 合 及 管 理政 府 內 部 與外 部 資 訊 的 綜合計 劃 , 計 劃目 的 是 向 各部 門 提 供 相關 的 技 術 及 工具, 藉 以 建 立 政 府部 門 內 部 以 及 部門 之 間 的 自 動 化工作 流 程 系 統 , 期望 能 逐 步 連 接 政府 各 個 部 門 的 工作 網 絡 。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的組成部分包括技術組件及 應 用 開 發 兩 部 分 , 技 術 組 件 包 括 : 入 口 網 站 基建、 網 站 內 容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系 統以 及 文 件 管 理 系統, 以 供 日 後 各 部門 在 這 些 技 術 基礎 上 開 發 不 同 的應用 系 統 。 另 外 ,應 用 開 發 則 包 括設 計 澳 門 特 區 政府入 口 網 站 , 建 立跨 部 門 綜 合 投 訴處 理 系 統 , 政 府內部文件發 佈管理系 統及公文 流程跟蹤 管理系統 。25電子 政 府 基 建 整 合方 案 為 特 區 發 展電 子 政 務 打 下 了良好的基礎,更為郵局的電子認證,身份證明局的智能身 份證 以及 電 子表 格的 下 載等 方面 作出 配 合。266.一站式電子亭“一站 通” 電子服 務資 訊亭是 一個 統一的 公共 服務平 台 , 電 子 亭 的設 立 是 為 了 讓 更多 的 居 民 可 應 用電子 政 府 的 設施 , 讓 家 中沒 有 電 腦 的居 民 能 夠 適 應和習慣使用電子政府提供的服務27 ,促進電子服務的公平 使用 。特 區於 20 03年底 分別 在水 坑尾 公共 行 政大樓 大 堂 、 議 事 亭前 地 旅 遊 諮 詢 中心 以 及 北 區 民 政總署設立 3台電 子亭。 “一站 通”的 主要功 能,包 括提供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服 務 手 續 查 詢 及 表 格 下 載 服 務 ,首階段已有超 過400種不 同的手續供市 民查詢,以 及超過30 0種不同 的表格可 供市民下 載及列印 ,此外 ,市民 還 可 以 利 用 電子 郵 件 發 送 、 查詢 常 用 電 話 以 及向行 政 當 局 提出 投 訴 及 建議 , 以 此 打通 市 民 與 政 府之間的聯繫。28 “一站通”還可與民政總署的“城市指南”與及旅遊局的“旅遊指南”連結,成為一個統一服務平台。29 “一站通”同時亦安裝了智能卡閲讀器及 照 相 機 , 方 便日 後 市 民 採 用 電子 證 書 辦 理 電 子化 服 務 的 各 項 手 續 。7.E-Macao 計劃E-Macao計劃是由特區政府與聯合國大學軟件技術研 究 所 , 澳門 大 學 及 澳門 電 腦 與 系統 工 程 研 究 所合 作 的 一 項 研 究 計 劃 。 從 2 0 0 4年 起 執 行 , 為 期 兩年,是目前電子政府計劃中的重點項目。E-Mac ao是在電 子 政 務 領域 上 的 一 個合 作 研 究 、開 發 及 能 力 建設的 具 體 項 目 , 目 的 是 把電 子 政 府 的 發 展 推 廣 在 整個澳門上。E-Mac ao通過嚴格的軟件開發支持政府電子化 服 務 的 軟件 基 礎 建 設, 創 建 公 共電 子 服 務 的 信息系 統 模 型及 建 立 共享 構 建 庫; 同 時 ,在 技 術 上 培訓政 府 的 資 訊 技 術人 才 , 使 他 們 具備 電 子 政 務 的 能力 , 最 終 的 目 的 是 使 各 部 門 達 到 技 術 水 平 的 一 致性。 30 E-Ma cao計劃雖不是完成整個電子政府的電子化過 程 , 但 會 為 今後 電 子 服 務 的 發展 提 供 可 靠 的 基礎 。80年 代 ,在 澳 葡 時期 , 政 府便 開 始 引入 資 訊 技術 於 公 共 部 門 中 , 以 建 立 一 個 具 現 代 化 氣 息 的 政府。 直 到 回 歸後 , 特 區 電子 化 政 府 計劃 才 真 正 成 為了促 進 行 政 現 代 化以 及 公 共 行 政 改革 的 重 要 政 策 ,為了 貫 徹 提 高 行 政效 率 , 改 善 對 外服 務 素 質 的 發 展目的 , 特區 政 府 已相 繼 開展 了 各 項電 子 化項 目 , 為構建 澳 門 成 為 電 子化 城 市 作 好 各 項準 備 工 作 。 電 子化 政 府 工 作 的 開 展 , 標 誌 着 澳 門 正 進 入 一 個 資 訊化 的 時 代 。
  • 三、澳門電子政府網站的發展政府網 站是 發展 電子 政府的 主要 項目 ,亦 是打 通政 府 與 市 民 之 間 溝 通 與 聯 繫 的 重 要 窗 口 , 政 府 網 站的 設 計 , 其 資 訊 及 服 務 的 安 排 和 表 現 方 式 , 是 政 府組 織 的 一 個 縮 影 。 因 此 對 政 府 網 站 進 行 評 估 能 反 映一個 國家 /城 市電 子政 府發 展的 成熟 程度 及狀 況, 有助於瞭 解一 個國 家/ 城市 電子政 府發 展條 件以 及其 電子 政 府 發 展 的 不 足 之 處 何 在 , 更 能 為 一 國 的 電 子 政府 發 展 提 出 改 善 的 見 議 。按照Al f red Ho20 02年所提 出的三 種網站 表現 方式, 網站 設計 可分 為“ 機構 導向 ”型 網站 ,“ 資訊 導向” 以及 “ 用戶 導向 ” 型入 口網 站 3 1 ,這 3種網 站 反映了不 同的 政府 模式 轉移 程度。 “機 構導 向” 為官 僚模 式 的 代 表 , 政 府 網 站 設 計 以 政 府 部 門 來 劃 分 , 在網 站 版 面 上 列 出 擁 有 網 站 的 部 門 , 各 部 門 在 自 身 的網 站 內 才 分 別 把 各 自 的 職 能 、 架 構 以 及 相 關 資 訊 展現 , 用 戶 需 從 部 門 的 所 屬 職 能 出 發 尋 找 資 訊 , 證 明了各政 府部 門仍然 擁有 各自的 權限 範圍。 “資 訊” 及“ 用 戶 ” 導 向 均 代 表 着 電 子 政 府 模 式 。 資 訊 導 向 入 口網 站 設 計 的 特 點 就 是 按 資 訊 類 型 來 編 排 政 府 信 息 及服 務 , 在 政 府 網 站 的 版 面 上 把 相 關 資 訊 及 內 容 組 織在 同 一 欄 目 及 分 類 之 下 , 並 在 政 府 網 站 版 面 上 展 示出 多 個 資 訊 項 目 分 類 , 以 提 高 尋 找 資 訊 的 便 利 , 如在 政 府 服 務 的 欄 目 下 顯 示 出 各 類 型 的 電 子 政 府 服務 , 又 如 在 政 府 信 息 的 欄 目 下 顯 示 出 政 府 架 構 、 統計 數 字 、 政 府 新 聞 以 及 人 口 及 經 濟 資 訊 等 字 欄 目 。資 訊 導 向 型 網 站 所 強 調 的 是 按 資 訊 類 別 對 政 府 信 息及 服 務 進 行 分 類 顯 示 。3 2用戶導 向入 口網 站的 設計主 要是 按用 戶對 象把 資訊 與 服 務 分 類 , 如 在 網 站 設 計 形 式 上 劃 分 為 “ 居民” 、“ 商人 ”、 “旅 客” 等區 域。 在專 為市 民而 設計 的 版 面 內 , 市 民 可 以 尋 找 的 資 訊 和 服 務 包 括 : 就業 、 置 業 、 公 共 服 務 、 行 政 手 續 等 信 息 ; 而 專 為 企業 而 設 計 的 版 面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和 服 務 包 括 : 本 地 經濟 信 息 、 營 商 手 續 、 商 業 稅 項 等 ; 而 為 遊 客 而 設 的網 站 則 包 括 城 市 資 訊 如 : 旅 遊 景 點 、 地 區 文 化 節 目等 。 通 過 入 口 網 站 , 用 戶 可 以 享 受 由 電 子 政 府 所 帶來的“一站式服務”。3 3 從 1 997年至今,澳門特區 政府的 電 子 政 府 發 展及 網 站 設 計 共 經歷 了 4個 階 段 , 表現 了 不 同 的 整 合 程 度 。(一)探索階段:公 共行政資訊網(1 997- 1 999)1 997-1 999年主要是公共行政資訊網(I n f o r mac )的 使 用 階 段 , 它 是 澳 門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的 首 個 重 要 網絡 , 也 是 政 府 引 入 資 訊 技 術 於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的 重 要里 程 碑 。 另 外 , 澳 葡 政 府 網 站 亦 在 此 時 期 對 外 開放 , 簡 單 介 紹 澳 門 政 府 一 些 基 本 資 訊 , 包 括 澳 門 城市 的 歷 史 、 人 口 、 政 制 背 景 , 亦 提 供 了 一 些 如 經濟 、 旅 遊 活 動 、 統 計 數 字 等 相 關 信 息 , 是 為 澳 門 政府 首 個 官 方 網 站 的 呈 現 階 段 。公共 行政 資訊 網是 澳葡 政府 時期 建立 的一 個可 供訊息交 流的平 台,由 行政暨 公職司 負責管 理,於 1 99 7年 直 式 投 入 服 務 , 透 過 租 用 的 專 線 以 及 普 通 電 話 撥號進 行 連 接 ,通 過 N o v e l l 網 絡連 接 約 1 2幢 不 同 樓 宇內 的 1 7 個 政 府 部 門 和 辦 公 室 。 3 4 在 這 時 期 , 公 共 行政 資 訊 網 是 一 個 聯 繫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訊 系 統 、 為 政府 部 門 提 供 服 務 的 入 門 網 站 , 它 把 各 政 府 部 門 網 絡連 接 起 來 , 是 首 個 可 供 各 部 門 共 享 資 源 的 資 料 庫 。所 有 連 接 到 資 訊 網 的 用 戶 , 都 可 以 共 享 一 系 列 的 服務 及 資 訊 :1 . 電 子 郵 遞 系統 : 是 一 個 面 向信 息 發 出 機 關 以外 收 件 人 的 一 個 傳 送 系 統 , 用 戶 可 透 過 此 系 統 發 出本 地 郵 件 。2.澳門 法例資 料庫(Le g i s ma c ):儲 存了可 供查 閲 的 法 律 資 料 , 用 戶 可 透 過 此 資 料 庫 查 閲 法 規 摘要 。3. 氣 象 資 訊 系 統 : 查 詢 氣 象 資 料 , 如 氣 象 圖 、衛 星 圖 、 颱 風 途 徑 等 。4 . 公 共 行 政 資 料 庫 : 儲 存 政 府 部 門 的 相 關 資料 , 如 職 責 、 部 門 架 構 、 辦 公 時 間 和 地 點 等 。5. 公 職 法 例 資 料 庫 : 是一 個 全 文 的 資 料 庫 , 可供搜 索《 澳門 公 職法 律制 度 》及 《行 政 程序 法典 》 的基 本 法 規 。 35在典 範轉 移的 角度 上, 公 共行 政資 訊網 只是 一 個政 府 內 部 資 訊 的 聯 網 , 並 沒 甚 麼 發 展 程 度 可 言 , 只能 説 一 個 入 門 階 段 而 已 , 但 它 也 稱 得 上 一 個 較 完 善的 政 府 資 訊 的 綜 合 網 絡 及 平 台 ,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公 共行 政 資 訊 供 應 , 包 括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澳 門 特 區 基 本法 、 行 政 手 續 指 南 、 部 門 架 構 、 辦 公 時 間 及 地 點 等都 成 了 特 區 日 後 建 立 電 子 政 府 網 站 發 展 的 重 要 藍本 。( 二 ) 起 始 階 段 : 機 構 導 向 網 站 設 計 ( 1 9 9 9-2002)
  • 從 1 9 9 9年 起 , 澳 門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正 式 進 入 起 始階 段 , 完 善 現 有 網 絡 服 務 , 並 為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劃 定下發 展 目 標 , 是 此 階 段 的 主 要 工 作 。 在 2 0 0 1 年 , 特區 政 府 公 佈 了 一 系 列 的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清 單 , 包 括 :公鑰 基建 /電 子認 證、 電子 交易 公證 系統 、智 能身 份證 、 政 府 內 部 聯 網 、 公 共 服 務 入 口 網 站 、 公 共 技 術組件( 電子 表格 、電 子支 付)、 公共 服務 平台 (電 子採 購 、 招 標 ) 、 中 文 編 碼 標 準 等 8大 範 疇 。 3 6 並 於200 1 年 4月 成立 了電 子政府 跨部 門小 組, 完成 了整 體電 子 化 公 共 行 政 發 展 政 策 和 方 向 的 研 究 報 告 , 確 立未 來 公 共 行 政 服 務 電 子 化 的 發 展 方 向 。 3 7 在 法 律 方面 , 此 階 段 對 市 民 在 網 上 下 載 政 府 表 格 、 辦 理 行 政手續 的 可操 作 性 、以 及 相關 法 例 等問 題 進行 研 究 。38同 時 , 電 子 政 府 的 基 建 計 劃 亦 於 2 0 0 2 年 進 行 開標。39在政府 網站 及網 絡方 面,除 繼續 完善 公共 行政 資訊 網 , 加 強 其 作 為 政 府 內 部 溝 通 聯 繫 、 資 訊 共 享 的平 台 外 , 以 澳 葡 政 府 網 站 為 基 礎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網站(ht t p:/www.macau.gov.mo)於此時期的開通及運用 , 更 標 誌 着 政 府 對 外 資 訊 網 絡 的 進 一 步 完 善 。 此外,在 行政 暨公職 局的 協助下 ,消 費者委 員會 、環 境委 員 會 、 廉 政 公 署 、 新 聞 局 、 退 休 基 金 會 、 司 法 警察局 、 法 務 局 等紛 紛 建 立 起 部門 網 站 。 40 在 2 0 0 0年成立部門網頁的部門有31 個(7 8.9%),並在網頁上簡 單 介 紹 部 門 職 能 、 服 務 信 息 及 有 關 資 訊 4 1 , 包 括電子郵件(73.7%)、聯絡電話(73.7%)、傳真(57.9%)等42 , 到 2 00 2年 , 共 有3 6個 部 門 已經 擁 有 網 站 。從此時 期的 政府網 站設 計上分 析, 是一種 以“ 機構 ” 作 為 導 向 的 網 站 資 訊 分 類 方 法 , 在 政 府 首 頁 中列 出 擁 有 網 站 的 部 門 , 由 各 部 門 網 站 供 應 自 身 的 服務 及 資 訊 , 公 眾 在 進 入 網 站 尋 找 資 訊 的 過 程 中 , 就如 同 面 對 着 各 個 講 求 部 門 化 分 工 及 垂 直 式 控 制 的 官僚 機 構 一 樣 。 在 此 階 段 中 , 各 部 門 網 頁 在 外 觀 設計 、 資 訊 及 服 務 供 應 上 亦 各 有 自 身 的 特 色 , 而 且 部門 網 站 之 間 並 沒 有 甚 麼 聯 繫 , 亦 欠 缺 相 關 的 連 結 ,表 現 了 各 部 門 分 別 擁 有 各 自 的 標 準 及 權 限 , 而 且 沒有 建 立 跨 部 門 的 溝 通 與 合 作 機 制 , 來 供 應 政 府 資 訊及 服 務 ; 因 此 , 公 眾 在 獲 取 所 需 資 訊 及 服 務 的 時 候必 須 對 各 部 門 的 所 屬 權 限 有 所 瞭 解 , 否 則 可 能 要 瀏覽 多 個 部 門 網 站 , 才 能 尋 找 所 需 的 資 訊 , 對 市 民 獲得 政 府 的 服 務 及 資 訊 造 成 障 礙 。 在 起 始 階 段 的 政 府網 站 只 是 供 各 部 門 連 結 相 關 網 站 的 一 個 窗 口 , 資 訊及 服 務 並 沒 有 甚 麼 分 類 及 整 合 可 言 , 這 種 網 站 的 編排 , 是 典 型 的 “ 機 構 導 向 ” 型 的 網 站 設 計 。(三)執行階段:跨部門綜合 網站(2002-2004)從 2 0 0 2年 起 是 澳 門 電 子 政 府 計 劃 的 執 行 階 段 ,電子 政 府 基 建 整 合 方 案 的 首階 段 工 作 在 2 0 0 3年 正 式啟 動 , 當 中 包 括 基 建 項 目 所 建 立 的 內 聯 入 口 網 站 ,文 件 管 理 系 統 、 文 件 影 像 處 理 及 工 作 流 程 系 統 等 ,這 些 項 目 的 建 立 都 是 希 望 能 促 進 公 共 部 門 間 的 電 子溝通及 訊息 交換 。4 3 這 個系統 在首 階段 率先 為3 00位公務員提供服務,並在2004-2005年逐步擴大至8000名來 自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 44隨 着 電 子 政 府 的 發 展 , 特 區 政 府 亦 開 始 從 網 站資訊 向 網 上電 子 服 務方 向 發 展, 在 2 00 3年 共有 4 4個部 門 已 建 立 起 網 頁 , 提 供 了 約 3 4項 簡 單 的 電 子 服 務如查詢、訂 購等45 , 而政府亦 在“機構” 導向的基 礎上 不 斷 完 善 網 站 信 息 編 排 , 開 發 與 設 計 以 跨 部 門 合作 為 主 的 綜 合 部 門 網 站 , 這 些 網 站 包 括 : 澳 門 法 律網 、 行 政 手 續 指 南 、 健 威 成 長 之 旅 、 電 子 表 格 下載、 政 府 採購 網 站 (見 表 2) ,它 們 雖 然不 是 全 方 位的 入 口 網 站 , 但 亦 能 表 現 出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性 。 以“行 政 手續 指 南” 網 頁為 例 , 它集 合 了5 0多個 部 門 的行 政 手 續 查 詢 , 包 括 行 政 、 法 律 、 民 政 事 務 、 經 濟活 動 、 社 會 保 障 、 旅 遊 文 化 等 項 目 作 為 分 類 , 讓 不太 熟 悉 各 政 府 部 門 職 能 的 市 民 也 可 以 通 過 此 網 站 查閱到所需資料 46 ;另外, 以“健威成長 之旅”網站 為例,透 過“ 何健威 ”的 人生歷 程, 向市民 介紹 作為 一個 澳 門 居 民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所 需 辦 理 的 各 項 政 府 手續 , 以 及 這 些 手 續 的 辦 理 須 知 事 項 和 地 點 。 這 些 網站 的 資 訊 及 服 務 呈 現 方 式 是 按 照 網 站 主 題 把 各 相 關部 門 的 資 訊 加 以 整 理 、 統 一 和 結 合 , 表 現 了 跨 部 門資 訊 的 結 合 和 重 整 。 市 民 在 這 瀏 覽 這 些 網 站 的 資 訊及 獲 取 服 務 的 同 時 , 已 不 知 不 覺 地 走 訪 了 多 個 政 府部 門 , 獲 得 了 由 多 個 部 門 提 供 的 資 訊 及 服 務 。 可 以説 , 跨 部 門 網 頁 的 建 立 是 進 入 整 合 時 期 的 一 個 過渡 。但是,此 階段的 政府網 站還未能 直正達 到“一 站式 服 務 ” 的 目 的 , 各 部 門 網 站 無 論 在 外 觀 、 資 訊 安排 及 配 置 、 服 務 供 應 等 方 面 仍 然 維 持 不 同 的 風 格 ,除 部 分 綜 合 網 站 外 , 大 部 門 的 資 訊 分 類 只 連 結 到 有關部門 ,而且 網站主 頁的 入口方 式始終 以“機 構” 導
  • 向為 主 ,並 不 能 直接 獲 取相 關 資 訊, 市 民仍 需 在 相關部 門 中 尋找 所 需 資料 。 在 電子 服 務 方面 , 此 階 段的亦 缺 乏 政府 與 市 民之 間 的 互動 項 目 ,如 網 上 意 見調查 、 電子 論 壇等 , 亦未 見 於此 階 段的 政 府網 頁 。表2 公共行政服務綜合網站資 料 來 源 : 《 電 子 政 府 基 建 明 年 完 成 啟 用 待 電 子 簽 名 認 證 制 度落 實 網 上 可 辦 更 多 手 續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003年 1 1 月 1 4 日 , 第 B 1 版 。(四)整合階段:“用戶導向”入口網站(2004-)從2 00 4年 起, 澳門 特區 電子 政府 發展 進入 了 一個整 合 時 期, 多 項 基建 已 峻 工及 進 入 測試 階 段 , 如政府 入 口 網站 、 跨 部門 綜 合 投訴 處 理 、文 件 發 佈 及跟蹤系統 3項基 建,另 外,電 子證書 、電子 表格、 電子支 付 、 中 文 編 碼等 相 關 工 作 仍 在推 廣 及 進 行 中 ,並 委 託 了 聯 合 國 大 學 國 際 軟 件 技 術 研 究 所 負 責“E -M acao ”計劃,由淺入深地推動電子政務。在政府網站的發展上,因應部門間資訊的整合並沒有 作 出 一致 性 的 處理 , 政 府的 資 訊 及服 務 分 散 於不同 部 門 的 網站 中 , 造 成了 訊 息 或 服務 內 容 上 的 重疊。 48 同時,各部門在網站內容供應、資源的投入 、技術 的 採 用、 網 頁 的風 格 及 外觀 上 均 不盡 相 同 的 情況下 , 有 必 要對 現 有 的 網站 進 行 整 合, 建 立 一 個 單一的 服 務 窗 口 。 在這 時 期 的 各 項 電子 政 府 計 劃 中 ,特區政府入口網站(ww w .gov .mo)的開通及使用具有特 別 的 意 義 , 它 象 徵 着澳 門 特 區 電 子 政 務 在 行 政改革中的進一步推進。48 “入口網站”(governmentpo r t a l )的原則是為希望透過一個統一的政府網站,令市 民 可 以 取 得 所需 資 訊 及 服 務 ,而 無 需 瞭 解 及 認識政府內部複雜的組織結構。50 入口網站採取資訊及服務 獲 取 的 直 接 性、 方 便 性 及 廣 泛性 , 按 用 戶 或 資訊編 排 政 府 信 息 及服 務 , 讓 不 同 的用 戶 能 快 速 尋 找所需 資訊 。 特區 政府 在 20 02年 已開 始為 入 口網 站 的基建及設 計進行開 標,於 2004年 1 2月20日 正式開 通啟用 , 它 是 一 個 跨部 門 的 電 子 政 務項 目 , 是 一 個 推動部 門 合 作 、 輔 助政 府 改 善 服 務 及運 作 流 程 的 綜 合平台。51 在資訊及服務的呈現方式上,入口網站打破傳統的以“部門”分類為入口的模式,改以“用戶導向” 形 式 編 排 資 訊及 服 務 , 在 網 站內 容 上 則 以 “ 居民”、“遊客”、“商人”等3大區域展現(見圖3),並在 有關 領 域下 編 排適 合 的服 務及 信 息( 見 表1 ) 。用戶 能 按 不 同 的 身 份 進 入 各 區 域 尋 找 相 應 的 資 訊 ,他們 在 獲 取 資 訊 及服 務 時 , 無 需 再從 各 個 部 門 中 尋找, 而 且 能 按 自 身 的 需 求選 擇 信 息 及 服 務 , 享 受 由入 口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 一 站 式 ” 資 訊 及 服 務 供 應 。 同時, 訊 息 的 分 類 更特 別 採 取 了 多 類別 處 理 , 在 每 個區域 中 的 訊 息 及 服務 按 “ 欄 目 ” 及“ 子 欄 目 ” 再 分類, 即 每 個 訊 息 將能 在 多 於 一 個 區域 內 的 欄 目 及 子欄目 中 尋 找 得 到 ,加 強 了 使 用 者 尋找 訊 息 的 方 便 程度。5 1 以樓宇買賣為例,從市民的角度看,樓宇買賣屬於 置 業 範 疇 , 但商 人 卻 可 以 從 房地 產 方 面 尋 找 所需資 訊 ,即 同 一 訊息 將 重 疊在 3至4個 方 向上 , 方 便不同 需 求 的人 士 按 自己 的 方 式來 獲 取 所需 資 訊 。特區政府入口網站設計是一個通過跨部門合作和整合 所 呈 現 的 網 站, 是 實 現 電 子 政府 模 式 的 網 站 設計。 有 別 於 以 往 以機 構 或 資 訊 分 類的 政 府 網 站 , 入口網 站 採 取了 統 一 的風 格 及 設計 , 各 有關 部 門 統 一向政 府 入 口 網站 提 供 所 需資 訊 , 使 其成 為 一 個 資 訊集中 地 。 在 網 站 內, 為 顧 客 提 供 服務 的 並 不 是 以 單一部 門 的 服 務 供 應方 式 , 而 是 通 過跨 部 門 整 合 所 帶出的 服 務 模 式 , 表 現 了 各部 門 間 的 壁 壘 已 被 打 破 ,用戶 在 瀏 覽 網 站 的時 候 已 不 知 不 覺地 走 訪 了 多 個 部門。 另 外 ,因 新 的 入口 網 站 已涵 蓋 了 原有 的 政 府 網頁(www.mac au.gov.mo)、公共行政資訊網(www.i nf ormac.gov.mo)、行政手續指南(www.i nformac.
  • g o v .mo) 、 以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行 政 (ww w.s a fp.gov.mo/apm/)的網站內容,所以以上分散網頁的 相 關 資 訊 將 會 轉 至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上 , 藉 以 在 一 個入 口 取 得 各 類 資 訊 , 因 此 入 口 網 站 是 現 有 網 站 資 訊及服務 的整 合階 段。 5 2 但由 於入 口網 站的 開通 時間 比較 短 , 網 站 資 料 編 排 方 式 還 有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 據入口網 站內的 意見 調查顯 示,共 有4 3.2 2%人 士認 為入 口 網 站 需 要 在 資 料 編 排 上 作 出 改 善 , 其 次 為 網 站速度(32.01 %)和外觀風格(24.77%)5 3,顯示入口網 站 內 容 的 編 排 上 仍 有 不 足 之 處 , 對 使 用 者 來 説 ,入 口 網 站 資 訊 編 排 還 未 能 達 至 便 利 資 訊 尋 找 的 目的 ,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在 入 口 網 站 信 息 及 編 排 方 面 作 進一 步 完 善 , 加 強 入 口 網 站 的 服 務 功 能 。表3 入 口 網 站 按 用 戶 劃 分 的 資 訊 及 服 務 供 應 項 目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 h t t p: //www .gov. mo)圖 1 入 口 網 站 整 體 結 構資 料 來 源 :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發 展 建 議 》 , 諮 詢 文 件 ( v 0.2) ,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年 6月 ,第5/14頁。( h t t p://w w w .in f o rm a c .g o v .m o)圖 2 政 府 網 站 的 整 合 程 度特區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劃 及 網 站 建 設 經 歷 了 4個 不 同的 演 進 階 段 ( 見 圖 2) , 期 間 由 “ 機 構 ” 向 “ 用 戶 ”導 向 的 網 站 設 計 轉 變 , 反 映 了 不 同 的 網 站 整 合 程度。 如 Alf r ed Ho所 言, 機 構 導向 網 站 從部 門 化 的 原則 出 發 , 由 各 部 門 提 供 自 身 的 資 訊 及 服 務 , 是 官 僚模 式 的 縮 影 ; 用 戶 導 向 網 站 則 帶 出 了 電 子 政 府 模 式的 服 務 原 則 , 強 調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以 及 顧 客 的 滿 意度。 雖 然 澳 門政 府 在 網 站設 計 是 體 現了 如 Al f r e d Ho所 提 出 了 轉 移 過 程 , 但 在 實 際 上 , 並 不 是 單 憑 網 站的 設 計 就 能 斷 定 政 府 已 經 踏 入 電 子 政 府 模 式 階 段 ,還 要 視 乎 資 政 府 組 織 對 訊 科 技 對 的 整 體 利 用 。 但 可以 肯 定 的 是 , 澳 門 在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的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表 現 了 政 府 正 朝 着 優 化 服 務 素 質 的 方 向 改 變 , 由機 構 到 用 戶 設 計 的 轉 移 過 程 中 , 政 府 投 入 了 大 量 的資 源 , 結 合 了 多 個 部 門 的 共 同 參 與 , 引 入 了 不 同 的技 術 開 發 , 希 望 對 內 改 善 政 府 部 門 的 運 作 模 式 , 實現 部 門 內 部 及 相 互 之 間 信 息 共 享 及 流 程 的 自 動 化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對 外 則 務 求 為 市 民 帶 來 方 便 快 捷 的服 務 方 式 , 以 及 每 天 2 4 小 時 無 間 斷 電 子 信 息 及 服 務供 應 的 實 現 。
  • 註 釋 :1 魏 炳 堯 、 杜 志文 : 《 行 政 現 代 化 的 資 訊 技 術 及 行 政 暨 公職 司 在 推 廣 時 的 角 色 》 , 載 於 《 行 政 》 雜 誌 , 澳 門 : 澳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 第 九 卷 , 總 第 3 1 期 , 1 9 9 6 年 , 第1 9 7 頁。2 同 上 註 , 第 1 9 9 頁 。3 蔡 志 龍 : 《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課 題 之 一 —— 關 於 建 設“ 電 子 政 府 ” 或 “ 電 子 政 務 ” 問 題 的 討 論 》 , 載 於 《 行政 》 雜 誌 , 澳 門 : 澳 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第 十 五 卷 , 總 第5 8 期 , 2 0 0 2 年 , 第 1 1 0 9 頁 。4 同 註 1 , 第 1 9 4 - 1 9 9 頁 。5 蔡 志 龍 : 《 LE GI SMAC —— 研 究 澳 門 法 律 制 度 的 源 泉 之一 》 , 載 於 《 澳 門 研 究 》 , 1 9 9 4 年 第 2 期 , 第 1 1 8 頁 。6 《 澳 門 網 上 地 圖 啓 動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1 年 8月2 2 日 , 第 B 7 8 版 。7 容 志 成 、 劉 梭 標 、 劉 叔 嗣 : 《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文 件 管 理及 追 蹤 系 統 簡 介 》 , 載 於 《 行 政 》 雜 誌 , 澳 門 : 澳 門 行政 暨 公 職 局 , 第 十 三 卷 , 總 第 4 7 期 , 2 0 0 0 年 , 第 5 4頁 。8 同 註 3 , 第 1 1 1 0 頁 。9 《9 9 工 作 計 劃 》 ,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 1 9 9 9年,第 2 6 - 2 7 頁 。1 0 同 註 1 , 第 2 0 1 頁 。1 1 《 2 0 0 0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 行 政 法 務 領 域 , 第 3頁。(下載日期:23-03-2005,ht t p://www .gov.mo)1 2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電 子 政 府 策略研究報告》 ,2 0 0 1 年 1 1 月,第 2 -1 3 頁。 (下載日期 :11-06-2004,ht t p://www.infomac.gov.mo)1 3 《 2 0 0 3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 行 政 法 務 領 域 , 第 1 0頁。(下載日期:04-03-2005,htt p://www.gov.mo)1 4 《澳 門 特別 行 政區 電 子政 府 策略 研究 報 告》 , 2 0 0 1 年 1 1月,第5/13頁。(下載日期:11-06-2004,ht t p://w ww.i n foma c.gov.mo)1 5 同註,第4 /1 3 頁。1 6 《 杜 志 文 在 電 子 政 府 規 管 研 究 會 上 稱 , 六 十 部 門 現 已 設網 站 , 將 循 序 推 動 電 子 政 府 工 作 》 , 載 於 《 華 僑 報 》 ,2 0 0 1 年 7 月2 1 日 ,第0 2 版 。17 《2 0 0 5 年財 政 年度 施 政報 告》 , 行政 法 務領 域, 第 10 7 0頁。(下載日期:04-03-2005,ht t p://www.gov.mo)18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電 子 政 府 策 略 研 究 報 告 》 , 第 1 2 / 1 3頁。(下載日期:11-06-2004,ht t p://www.i nf omac.gov.mo)1 9 《 電 子 政 府 基 建 整 合 方 案 開 標 》 , 載 於 《 行 政 簡 報 》 ,澳門 : 澳 門 政府 行 政 暨 公職 局 , 2 0 0 2 年 , 第 13 / 1 4 期 ,第1 2 頁 。 《電 子 政府 基 建整 合 方案 2 0 0 4 年完 成 啓用 》 ,載 於 《 行 政 簡 報 》 ,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2 0 0 3 年,第1 7 /1 8 期,第1 4 頁。20 澳門郵政網頁(下載日期:02-1 0-20 0 4,ht t p:// www.e s igntr ust .com/chi/htm l/pki.html)21 《電 子文 件 簽名 法案 完成 審 議 三 常 會 簽 署 意 見 書 提 交 全體大 會 審 議 表 決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 年 7 月 1 7日 , 第 B 0 7 版 。2 2 《 為 配 合 電 子 交 易 及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當 局 引 介 子 認 證 法案》 , 載 於《 澳 門 日報 》 , 20 0 5 年5 月 1 8日 , 第 B0 3 版 。2 3 《 2 0 0 2 年 財 政 年 度 財 政 報 告 》 , 行 政 法 務 領 域 , 2 0 0 1年,第9-10頁。(下載日期:04-03-2005,ht t p://www.gov.mo )24 《20 0 5年財政年度財政報告》,行政法務領域,2004年,第1020頁。(下載日期:04-03-2005,ht t p://ww w .gov.mo)2 5 同 上 , 第 1 4 頁 。2 6 《 整 合 方 案 開 標 十 公 司 合 資 格 一 家 有 條 件 接 納 子 政 府 基建 工 程 年 內 展 開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2 年 1 0 月1 2 日 , 第 A 0 3 版 。2 7 《 政 府 多處 設 電 子 亭便 民 》 , 載 於《 澳 門 日 報》 , 2 0 0 3年 1 1 月 2 7 日 , 第 B 0 3 版 。2 8 《 一 站 通 電 子 亭 己 投 入 服 務 》 , 載 於 《 行 政 簡 報 》 , 澳門: 澳 門政 府 行 政暨 公 職 局, 2 0 0 3 年 , 第1 7 / 18 期 , 第1 1 頁 。2 9 《 電 子 政 府 基 建 明 年 完 成 啓 用 待 電 子 簽 名 認 證 制 度 落 實網 上 可 辦 更 多 手 續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3 年 1 1月 1 4 日 , 第 B 1 版 。3 0 《 澳 三 電 子 政 務 項 目 年 底 推 行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2 0 0 4 年 9 月 1 7 日 ,第 B 1 版 。31 Ho,Al f red,Ta k-Ke i ,“ Re invent i ng Loc a l Gove r nment andthe E-gove rnment I ni t i a t ive”,i n Publ ic Ad min is t r a t ionReview,J ul/Au g2002,Vol .62,No.4,PP.437-438.3 2 同 上 註 。3 3 同 上 註 。3 4 魏 炳 堯 、 杜 志 文 : 《 行 政 現 代 化 的 資 訊 技 術 及 行 政 暨 公職 司 在 推 廣 時 的 角 色 》 , 載 於 《 行 政 》 雜 誌 , 澳 門 : 澳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 第 九 卷 , 總 第 3 1 期 , 1 9 9 6 年 , 第2 0 1 頁 。3 5 同上註,第2 0 0 -2 0 5 頁 。3 6 《 電 子 政 府 推 動 澳資 訊 業 》 , 載 於 《 澳門 日 報 》 , 2 0 0 1年 7 月 2 3 日 , 第 A 1 0 版 。3 7 《 行 政 暨公 職 局 2 0 0 0 年 度 活 動報 告 》 , 澳門 : 澳 門 政 府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1 年 , 第 4 4 頁 。3 8 《 電 子 政 府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載 於 《 澳 門 日報 》 , 2 0 0 2年 6 月 1 3 日 , 第 A 6 版 。3 9 《 整 合 方 案 開 標 十 公 司 合 資 格 一 家 有 條 件 接 納 》 , 載 於《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2 年 1 0 月 1 2 日 , 第 A 3 版 。4 0 《 行 政暨 公 職 局 2 0 0 0 年度 活 動 報 告》 , 澳 門: 澳 門 政 府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1 年 , 第 4 9 頁 。41 《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發展建議》,諮詢文件(vo.2)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6 月 , 第 5 / 1 4頁,(下載日期:06-07-2004,ht t p://www.in f ormac.gov.mo)42 La i ,Fe i Loi ,“Ma c a o’s Elec t r onic Public Ser vic e s :a Loc a lEx p e r i e nc e o f eGo ve r nment De vel o pme nt ”,p .3 0,i nPr oc e edi ng of Ma c a u IT Cong r e s s 2 0 00(Mac au:Ma cauPol yt echni c,6-10th Dece mbe r 2000).4 3 《 特 區 擬 設 入 門 網 站 發 展 電 子 政 府 》 , 載 於 《 市 民 日報 》 , 2 0 0 3 年 7 月 1 7 日 , 第 P 0 1 版 。44 《電子 政 府基 建 整合 方 案 工程 啓 動》 , 載於 《 華僑 報 》 ,2 0 0 3 年 7 月 1 7 日 , 第 1 3 版 。4 5 《電 子 政 府 基 建 明 年 完 成 啓 用 待 電 子 簽 名 認 證 制 度 落 實網 上 可 辦 更 多 手 續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3 年 1 1月 1 4 日 , 第 B 0 1 版 。46 《供 查 詢 各 政 府部 門 服 務 手 續 及 列 印申 請 表 格 “ 一 站 通 ”資 訊 亭 下 週 啓 用 》 , 載 於 《 華 僑 報 》 , 2 0 0 3 年 1 1 月 1 4日 , 第 2 4 版 。47 《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發展建議》,諮詢文件(vo.2),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6 月 , 第 5 頁 ,(下 載 日期 :11-06-2004,ht t p://www.i n formac.gov.mo)4 8 《 特 區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正 式 開 通 》 , 載 於 《 行 政 簡 報 》 ,澳 門 : 澳 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1 2 月 , 第 2 2 期 。49 Holme s ,Dougl a s ,E govE-busine ss St r a t e g ie s f or Government(London:Ni chol a s Br e a l e yPub1i s hi ng,2001),p.21.50 《 特區 政 府入 口 網站 正 式 開通 》 ,《 行 政簡 報 》, 澳 門 :澳 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1 2 月 , 第 2 2 期 , 第 1 8 頁 。5 1 《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發展建議》,諮詢文件(vo.2),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6 月 , 第 1 0 / 1 4頁,(下載日期:200 4年7月6日,ht t p:/ w w w.i n f or ma c.gov.mo)52 《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發展建議》,諮詢文件(vo.2),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 0 0 4 年 6 月 , 第 1 0 / 1 4頁 。(下載 日期 :06-07-2004,ht t p∶//w w w .in f ormac.gov.mo ) 。 另 見 ,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與 政 府 網 頁 及 公共行政資訊網(i nf or m ac)資訊整合完成》,(下載日期:16-03-05,ht t p://www.i nf ormac .mo)5 3 總 投 票 人 數 為 1 3 , 7 9 5 , 此 數 目 截 止 2 0 0 5 年 4 月 2 8 日 ,數字由ht t p://w ww.gov.mo中取得。
  • 競爭力與競爭力研究楊允中*一、一份有自身特點的大型研究報告《澳 門特 別 行政 區 國際 競 爭力 研 究》 , 是一 項 由中國 人 民 大 學競 爭 力 與 評價 研 究 中 心與 澳 門 大 學 澳門研 究 中 心 在 澳 門基 金 會 大 力 支 持下 用 兩 年 時 間 共同完 成 的 一 項成 果 , 研 究項 目 初 由 澳門 大 學 澳 門 研究中 心 提 出 , 研 究前 期 工 作 主 要 由中 國 人 民 大 學 趙彥云 教 授 為 首 的 專家 組 所 完 成 。 這份 大 型 研 究 計 劃包涵 澳 門 國 際 競 爭力 綜 合 評 估 、 澳門 區 域 競 爭 力 發展研 究 、 澳 門產 業 競 爭 力發 展 研 究 、澳 門 社 會 發 展研究 、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等 五 大 部 分 ,全文 近3 0萬字 。 這也 是 澳門 經濟 領 域研 究 首次 涉 足國際 競 爭 力主 題 , 在一 定 程 度上 可 以 説填 補 了 一 個研 究 空 白 , 或 在 新 領 域 完 成 了 一 項 較 為 系 統 的 探索。 由 於 中國 人 民 大學 許 多 專家 學 者 是中 國 同 類 型研究 的 佼 佼 者 , 加之 研 究 過 程 參 照了 國 際 最 新 研 究成果 , 故 初步 建 立 的澳 門 國 際競 爭 力 評估 體 系 無 疑體現 了 同 國際 接 軌 的要 求 。 綜觀 這 份 別開 生 面 的 研究報 告 , 顯然 具 有 理論 系 統 性、 研 究 務實 性 、 內 容新穎 性 、 方法 科 學 性、 應 用 可行 性 等 特性 。 如 果 説澳門 的 加 速發 展 已 成為 全 中 國以 至 亞 太區 的 一 個 亮點, 那 麼 這份 競 爭 力研 究 則 可認 為 是 澳門 近 年 學 術研究 成 果 中 的一 個 亮 點 。二、關注國際競爭力的意義重大競爭(compet i t i on),即“同種或異種個體間為了爭奪共同資源而相互施加不利影響的現象。”↑1 市場經 濟 是 法治 經 濟 ,也 是 競 爭經 濟 。 法治 可 以 保 障市場 運 作的 規 範 化、 公 平化 , 競 爭可 以 促進 市 場 運作的高效化、節能化。要通過法治的完善來營造一 個公平 有 序 的 發 展 環 境 , 要通 過 競 爭 機 制 的 堅 持 令 市場真 正 成 為 優 勝 劣 敗 、 弱汰 強 留 的 演 技 場 。 在 大 信息量 、 高 淘 汰 率 的現 代 社 會 , 每 個人 都 要 建 立 正 確的競 爭 觀 , 都 要 善於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都 要 練 就 有 抗衡能 力 的 競 爭 優 勢 。 “ 競 爭 力 是 指 一 個 國 家 、 一 個產業 或 一 個 企 業 相 對 於 其他 競 爭 對 手 而 言 , 能 夠 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消費者,包括生產性消費者)提 供產品 和 服 務 , 有 更 強 的 創造 財 富 的 能 力 , 從 而 保 持自身持續生存和發展的綜合素質與能力。”↑2國際競爭力 亦 即 按 國 際 參 照 對 象進 行 對 比 、 按 國 際 通 用 標準 評 估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 它 不 僅 取 決 於 綜 合 經 濟 實力, 也 取 決 於 民 族 綜 合 素質 ; 不 僅 取 決 於 物 質 上 的競爭 優 勢 , 也 取 決於 精 神 心 理 上 的良 好 狀 態 ; 不 僅取決 於 對 資 源 的 有 效 佔 有和 合 理 調 配 組 織 , 更 取 決於核 心 決 策 層的 決 策 智 慧以 及 全 民 的科 學 頭 腦 。澳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是個典型的自由市場經濟, 也 是 一 個 結 構 非 常 特殊 的 微 型 經 濟 , 要 提 升 澳門生 存 能 力 與質 量 , 就 要設 法 積 極 提升 其 國 際 競 爭力, 使 之 能 在 內 部 和 外 部均 可 保 持 一 定 的 活 動 主 動權、 使 其 主 要 發 展 指 標 大體 上 均 不 低 於 或 高 於 周 邊及全 球 的 參 照 數 據 、 使 其發 展 得 以 在 當 前 以 至 未 來一 段 長 時 間 內 保 持 後 續 有 勁 。本項研究參照 瑞士國際管 理發展學院 ( I MD) 在《世 界競 爭力 年鑑 》裏 採用 的方 法, 初步 建立 起適 用澳 門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指 標 體 系 , 涵 蓋 經 濟 實 力 、國際 化 、 政 府管 理 、 金 融體 系 、 基 礎設 施 、 企 業 管理、科學 技術、人 本素質等 八大類逾 220個 指標, 其*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高 級 顧 問 兼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代 主 任
  • 中硬指 標佔5 5%, 軟指標 佔45%。這 在澳門 是一 項首創 性 探索 , 對於 澳 門及 時 引入 國 際參 照 體數 據 對自身 國際 競爭 力 進行 評估 並進 而 調整 發展 定位 與 發展策 略 , 意 義 與 價 值 頗 大 。三、建立國際競爭力評估體系的重要性系統研究國際競爭力,在澳門還是一項不曾有過的探 索 過程 , 甚至 不 妨講 是 一項 創 新過 程 。剛 剛 完成的 這 項研 究 計劃 , 作為 一 個系 統 工程 , 填補 了 澳門學 術研 究一 項 空白 ,為 澳門 開 創了 一個 全新 的 研究平 台 ,令 澳 門未 來 發展 得 以建 立 在有 量 化的 科 學數據 驗 證基 礎 上。 具 體的 説 ,引 進 這項 系 統工 程 其積極 意 義至 少 可 以歸 納 為 下面 幾 點 。1.通過量化研究,有助於為澳門這個微型經濟把脈,令各方面人士對澳門發展水平界有較為清晰的形象化認識。同 國際 上逾 60個主 要是 中等 以上 發達程 度國 家相 比 ,澳 門現 階 段發 展水 平 約處 於2 0位左 右 , 到 2 0 0 4 年 可 排 1 7 位 , 澳 門 2 0 0 2年 HD I 為0.904,已提升到高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同歐盟1 5國相比 ,以2 003年數據 為例, 澳門綜 合競爭 力排 位為第 8, 低於 芬蘭 、丹 麥、 盧森 堡、 瑞典 、奧 地利 、愛 爾 蘭 、 荷 蘭 , 而 高 於 德 國 、 比 利 時 、 法 國 、 英國、 西 班牙 、 希臘 、 葡萄 牙 、意 大 利。 在 珠江 三 角洲, 澳 門的 綜 合 競力 力 僅次 深 圳 而高 於 其餘 所 有 城市,即 使同 香港 相比 ,雖 然2 00 4年 香港 、澳 門國 際競爭力排名分別為第1 0和 1 7位,得分分別為64.54和58.80,但澳門不僅發展趨勢好過香港,而且在經濟實力 、 政府 管 理 兩個 要 素得 分 中 超過 香 港 。2.有助於對地位作用特殊、結構效益特殊的澳門經濟進行再認識。澳 門 經 濟 結 構 特 殊 、 規 模 過小 、 資 源 緊 缺 是 其 突 出 制 約 , 但 有 制 度 體 制 性 優勢、 國 際化 程 度高 、 區位 有 利等 優 勢明 顯 ,故 揚 長避短 、 趨利 避 害 對澳 門 尤其 重 要 。澳 門 並非 不 具 國際競 爭 力, 澳 門可 以 作得 更 好。 提 升國 際 競爭 力 實質上 就是 提 升未 來 發展 質量 和 強調 發 展策 略 。3.有助於實現新形勢下經濟與社會的結構轉型與優化以及同周邊地區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澳 門 是個急 劇 轉變 中 的社 會 ,自 我 發育 欠 充分 的 社會 , 在政府 管 理、 企 業 管理 、 科學 技 術 、人 本 素質 等 方 面存在 巨 大提 升 空 間, 如 不抓 緊 調 整, 被 局部 與 逐 步邊緣 化 絕非 不 可 能。 這 是本 屆 以 及以 後 各屆 特 區 政府以 及全 澳 社會 所不 能 不高 度重 視 的突 出課 題 。4.有助於提升居民對發展前景信心和外商、旅客對澳門特區的信心。隨着博彩業開放,歷史罕見的大規 模 目標 投 資 湧入 澳 門, 帶 動 澳門 發 展的 綜 合 效益大 幅 提升 , 但 要保 持 其長 效 性 和結 構 均衡 性 , 恐尚需 認 真觀 察 、思 考 和促 進 。這 是 建立 協 調發 展 的良 性 循 環 所 必 須 。5.有助於促進澳門學術水平的整體與局部提升。把澳門學術活動納入國際競爭力的範疇,不僅是參 與 評 估 目 標 競 爭 力 的 需 要 , 同 時 也 是 自 身 集 結 、整 合 、 轉 型 的 需 要 。四、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目標與舉措澳門目前處於建立優質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要確保 整 體發 展 質 量, 提 升國 際 競 爭力 便 成為 一 項 重中之 重 ,成 為 發展 的 一個 核 心環 節 。針 對 澳門 這 個高國 際 化、 高 自 由度 地 區的 優 劣 勢並 存 、機 遇 挑 戰並存 的 特點 , 提 升國 際 競爭 力 要 圍繞 正 確選 擇 產 業發展 方 向、 加 強 區域 合 作、 有 效 利用 財 政盈 餘 三 大核心 問 題。 研 究 報告 將 具體 舉 措 分割 成 引導 博 彩 業健康 發 展 、發 展 文 化產 業 、 發展 資 訊 產業 、 促 進 中小企 加 速發 展 、 提高 區 合成 效 、 建立 競 爭力 長 期 發展基 礎 、加 強 基 礎設 施 、規 劃 人 才戰 略 、建 設 人 本社會 等 微觀 層 面 。這 些 對當 前 澳 門發 展 以至 未 來 一個相當長時間內的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當然,要作到優勢更優,劣勢不劣,令挑戰變機遇,要着重思考的 課題 還有 很多 ,諸 如 :①現 代 法 制 保 障體 系 的 真 正 建立 與 公 平 競 爭 發展 環 境 的 全 面 形 成 ;②行 政 管 理 體 系的 民 本 理 念 到位 與 廉 潔 高 效 服務 的 有 力 保 障 ;③實 業 開 發 體 系 的 主 動競 爭 與 現 代 管 理 理 念 的全 面 普 及 ;④科 研 論 證 體 系的 及 時 跟 進 與現 代 人 才 觀 、 競爭 觀 的 建 立 ; 等 等 。這四個體系以及其他相關體系,似乎並不陌生,但要 令 其真 正 生 根、 開 花、 結 果 ,恐 怕 還要 通 過 政府和 民 間合 作 ,盡 快 形成 共 識, 付 諸實 踐 。五、幾個相關問題1.本澳學術力量的集結、整合、轉型勢在必
  • 行。近一二十 年伴隨澳門 回歸的歷史進 程,澳門學 術界 亦 取 得 前 所 未 有 大 發 展 , 隊 伍 和 成 果 都 有 頗 大 變化 , 但 恐 怕 同 樣 也 有 個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任 務 。 學者 不 可 取 代 的 價 值 在 於 : 一 是 智 力 優 勢 , 有 條 件 對各 種 社 會 現 象 作 深 一 層 觀 察 ; 二 是 不 受 利 益 驅 動 ,保 持 觀 察 的 客 觀 性 和 分 析 的 務 實 性 。 學 者 要 想 得 到社會 的 全 面 認 同 , 首 先 要 講 究 自 愛 自 潔 自 律 。2. 對綜 合競 爭力 的關 注不 僅具 理論 意義 ,更 具現 實 意 義 , 對 於 同 類 型 課 題 的 研 究 更 需 要 政 府 的 支持 、 理 解 、 認 同 , 現 代 政 府 本 身 就 是 國 際 競 爭 力 要素 的 重 要 部 分 , 其 服 務 理 念 、 服 務 意 識 的 到 位 是 民間 所 無 法 取 代 的 。3. 擴 大 與 境 外 特 別 是 內 地 學 者 專 家 的 交 流 合作 , 是 本 項 研 究 報 告 順 利 完 成 的 一 個 關 鍵 性 因 素 ,今 後 隨 着 中 國 經 濟 實 力 的 增 強 , 全 球 學 術 中 心 向 東方 、 向 中 國 轉 移 只 是 個 時 間 遲 早 問 題 。 澳 門 特 區 由於“一國兩制”優 勢,有條件通過 日益增強的對外 學術 交 流 , 特 別 是 同 內 地 學 者 之 間 的 全 面 交 流 合 作 來進 一 步 提 升 自 身 學 術 地 位 。4. 由於 種 種原 因 ,本 研 究報 告 脈絡 尚 嫌偏 粗 ,部 分 內 容 的 論 證 未 及 展 開 , 也 未 作 英 文 版 本 或 摘要 , 對 評 估 指 標 體 系 適 用 性 、 代 表 性 的 確 認 , 特 別是 同 國 際 間 直 接 接 軌 , 使 澳 門 盡 快 引 入 國 際 評 估 體系 , 尚 待 跟 進 推 動 。註 釋 :1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精 粹 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第 7 3 8 頁 。2 李 光 年 : 《 品 牌 競 爭 力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4年 , 第 4 頁 。
  • 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競爭力綜合評估中國人 民大 學競爭 力與 評價研 究中 心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課題組澳 門 回 歸 祖 國 5年 來 , 認 真 實 踐 “ 一 國 兩 制 ” 、“ 澳 人 治 澳 ” 和 高 度 自 治 的 方 針 , 不 斷 探 索 , 積 累 經驗 , 在 促 進 澳 門 的 穩 定 與 發 展 上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果 。 澳 門 作 為 中 國 第 二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 在 發 展 對 外關 係 上 , 特 別 是 在 溝 通 中 國 與 歐 洲 聯 盟 以 及 葡 語 國家 的 關 係 上 , 在 推 動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經 濟 發 展 上 , 發揮 了 其 獨 特 的 影 響 力 。 在 國 際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的 2 1 世紀 , 作 為 一 個 經 濟 和 社 會 系 統 相 對 獨 立 的 地 區 , 為了 正 確 地 全 面 認 識 自 身 的 發 展 態 勢 , 找 到 自 身 的 發展 優 勢 和 劣 勢 , 更 好 地 面 對 發 展 機 遇 與 挑 戰 , 澳 門有 必 要 建 立 自 己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系 統 , 以 面 向 世界 的 開 放 眼 光 全 面 分 析 自 身 的 國 際 競 爭 態 勢 , 與 中國 大 陸 和 世 界 同 步 發 展 。本部 分將 在 全球 公認 的 國際 競爭 力 評估 體系 基 礎上 , 設 計 適 合 澳 門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模 型 , 闡 釋 模型 的 意 義 , 詳 細 列 舉 評 估 指 標 體 系 、 數 據 來 源 和 計算方法,並利用現有數據對2000-2004年澳門國際 競爭 力 進 行 評 估 與 分 析 。一、澳門國際競爭力評估體系澳門 國際 競 爭力 評估 體 系的 設計 主 要參 照世 界 經濟論 壇 (Wor ld E c onomic F o r um, 以 下簡 稱 WE F ) 和瑞士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 n t e rn a t i onal l n s t i t ut e o fManagemen t&De ve l o pmen t ,以下簡稱 I MD)等國際權 威 競 爭 力 評 估 機 構 設 計 的 評 估 體 系 , 在 此 基 礎 上結 合 澳 門 的 特 點 進 行 修 正 。I MD的 國際 競 爭 力評 估 體 系在 相 關 經濟 理 論 發 展的 基 礎 上 , 於 1 9 8 0年 和 WE F 共 同 創 立 了 國 際 競 爭 力評 估 體 系 。 綜 合 競 爭 力 可 以 闡 釋 為 八 大 評 估 要 素 ,它 們 是 : 經 濟 實 力 、 國 際 化 、 金 融 體 系 、 政 府 管理 、 基 礎 設 施 、 企 業 管 理 、 科 學 技 術 和 人 本 素 質 。每 一 個 要 素 用 相 應 的 多 個 指 標 進 行 闡 述 。 指 標 分 為硬 指 標 和 軟 指 標 。 硬 指 標 來 源 於 國 際 和 地 區 組 織 、國 家 機 構 公 開 發 佈 的 統 計 數 據 , 軟 指 標 來 源 於 對 全球 4 0 0 0餘 位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士 的 調 查 數 據 。澳門 社會 經 濟體 系 的相 對 獨立 性 是其 加 入國 際 競爭 力 評 估 體 系 的 有 利 條 件 , 而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則 有 助 於 澳 門 進 一 步 提 高 發 展 質 量 , 同 國 際 市 場 接軌 。(一 ) 澳 門 國 際競 爭 力 評 估 模 型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可 以 建 立 如 圖 1 的 模 型 , 它可 概 括 為 以 下 幾 項 內 容 :1 .三 位一 體的國 際競 爭力評 估系 統將國 際競 爭 力分 為 核心 競 爭力 、 基礎 競 爭力 和 環境 競 爭 力 , 從 三 位 一 體 即 核 心 競 爭 力 、 基 礎 競 爭力 、 環 境 競 爭 力 研 究 提 升 本 國 或 地 區 的 國 際 競 爭力 , 進 而 將 國 際 競 爭 力 八 大 要 素 按 照 對 提 升 競 爭 力作 用 的 不 同 進 行 區 分 。 經 濟 實 力 是 創 造 增 加 值 和 國民 財 富 以 及 支 援 它 的 投 資 、 儲 蓄 、 最 終 需 求 、 產 業運 營 、 生 活 成 本 和 潛 在 發 展 的 經 濟 運 行 能 力 。 企 業管 理 、 科 學 技 術 兩 大 要 素 , 是 對 經 濟 實 力 要 素 的 直接 支 持 , 體 現 深 層 的 競 爭 實 力 、 創 新 基 礎 和 發 展 動力 。 這 三 大 要 素 構 成 一 國 或 地 區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核 心競 爭 力 。 基 礎 設 施 、 人 本 素 質 兩 大 要 素 , 構 成 一 國或 地 區 的 基 礎 競 爭 力 , 支 援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長 期 發 展和 成 長 。 國 際 化 、 政 府 管 理 、 金 融 體 系 、 反 映 市
  • 場 、 體 制 、 法 制 、 政 策 的 作 用 條 件 , 構 成 一 國 的 環境 競 爭 力 , 是 國 際 競 爭 力 發 展 的 重 要 軟 環 境 和 激 勵因 素 ,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實 現 , 對 於 國 際 競 爭 力 基 礎的 發 展 , 都 具 有 直 接 的 重 要 作 用 。圖 1 澳 門 特 別行 政 區 國 際 競爭 力 評 估 模 型2.雙管齊下 的國際競爭 評估分析系 統國際競 爭力 評估 體系的 基礎 支援 層面是 20 0餘 項統 計 指 標 , 它 們 包 含 了 一 國 或 地 區 方 方 面 面 的 信息 , 是 一 個 十 分 完 整 的 競 爭 信 息 平 台 。 指 標 信 息 的匯 總 為 我 們 展 示 了 不 同 層 次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發 展 狀 況和 要 素 的 優 劣 勢 分 佈 , 為 宏 觀 把 握 競 爭 狀 態 提 供 了信 息 。 評 估 的 進 一 步 深 入 研 究 是 進 入 具 體 問 題 的 分析 。 根 據 分 析 內 容 的 不 同 , 統 計 指 標 的 重 新 組 合 為我 們 描 述 了 特 定 問 題 的 信 息 平 台 。 在 這 一 平 台 中 ,數 字 信 息 與 專 業 知 識 的 結 合 可 以 描 述 涉 及 社 會 經 濟問 題 的 發 展 現 狀 , 揭 示 發 展 中 的 問 題 , 並 提 供 解 決問 題 的 思 考 角 度 和 具 體 方 向 。3.多層次的競爭信息展示系統該評估模 型可以在 多個層次 展示澳門 國際競爭 力發 展 狀 況 。 第 一 是 綜 合 競 爭 力 層 次 、 要 素 競 爭 力 層次 , 通 過 評 估 系 統 的 運 算 可 以 得 到 澳 門 綜 合 競 爭 力和 八 大 要 素 競 爭 力 發 展 狀 況 。 第 二 是 信 號 指 標 層次 , 在 各 個 要 素 的 多 指 標 中 間 都 會 有 信 號 指 標 顯 示要 素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信 息 。 第 三 為 分 析 層 次 , 在 分 析系 統 中 對 各 個 要 素 下 部 分 指 標 的 重 新 組 合 可 以 展 示經 濟 、 社 會 關 鍵 問 題 的 狀 況 與 發 展 。4.強調特別行政 區政府的特殊作 用澳門的法 律、政府 組織受葡 萄牙和歐 洲文化影 響較 大 , 澳 門 的 廣 大 居 民 普 遍 保 持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理念 。 澳 門 的 面 積 很 小 , 政 府 按 照 法 律 和 程 序 的 行 政過 程 對 澳 門 的 方 方 面 面 產 生 着 特 殊 而 深 遠 的 影 響 ,政 府 在 產 業 調 控 、 經 濟 發 展 、 社 會 進 步 等 方 面 起 着特 殊 的 作 用 , 對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評 估 和 分 析 不 得不 時 刻 關 注 、 解 釋 和 分 析 政 府 行 為 和 政 府 的 作 用 。(二 )澳 門國 際競 爭力 評估 指標 體 系澳門國際競 爭力評估指 標體系從經 濟實力、國 際化 、 金 融 體 系 、 政 府 管 理 、 基 礎 設 施 、 企 業 管 理 、科 學 技 術 和 人 本 素 質 8個 要 素 的 框 架 展 開 , 共 包 含指標22 1 個,其中硬指標1 2 1 個,佔55%,軟指標1 00個 , 佔 4 5 % 。硬指標主要來源 與澳門統計暨普 查局編寫的統 計年 鑑 等 出 版 物 , 具 有 官 方 權 威 性 , 且 與 參 與 I MD國際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數 據 來 源 一 致 , 具 有橫 向 可 比 性 。 澳 門 的 硬 指 標 在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網 頁 上有 電 子 版 可 以 查 詢 下 載 。硬 指 標 有 正 指 標 和 逆 指 標 之 分 。 正 指 標 8 9個 ,數 值 越 大 表 示 越 有 競 爭 力 , 如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貨 物出口 額 等 指 標。 逆 指 標 3 2個 , 數 值 越小 表 示 越 有 競爭 力 , 如 個 人 收 入 税 有 效 稅 率 、 工 業 用 戶 的 電 力 成本 等 指 標 。軟指標來源於重 點調查數據,即 對澳門有所瞭 解和 有 所 研 究 的 專 業 人 士 和 本 地 大 企 業 的 高 層 管 理 人士 進 行 調 查 的 數 據 。澳門 國際 競爭 力評 估指 標 體系 之外 ,另 選定 7 個指標為背景 指標,不 參與競爭力 評估,但 作為澳門 競爭力 變化 的重 要 參考 。表 1 給出 了澳 門 國際 競爭 力 評估 體 系 指 標 在 各 個 要 素 的 分 佈 情 況 。表 1 澳門國際競爭力評估體系指標分佈澳門國際競爭力 評估指標體系主 要有以下兩個 特點 , 一 是 均 衡 的 指 標 構 造 原 則 , 即 綜 合 競 爭 力 下 的
  • ★ ★★★八 個 要 素 所 含 有 的 指 標 數 目 基 本 相 當 , 不 厚 此 薄彼 , 強 調 競 爭 力 評 估 體 系 的 均 衡 性 。 二 是 等 權 匯 總原 則 , 即 在 大 量 的 指 標 説 明 競 爭 要 素 時 , 不 過 分 強調 單 個 指 標 的 作 用 , 而 是 側 重 均 衡 體 系 的 作 用 , 對各 個 指 標 的 得 分 進 行 權 重 相 等 的 平 均 。澳門國 際競 爭力評 估指 標體系 折射 了如下 競爭 理念 , 即 在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和 信 息 技 術 與 網 絡 經 濟 的深 入 影 響 下 , 以 下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十 大 方 向 將 促進一國 或地 區國 際競 爭力 的均衡 發展 和穩 步提 升, 分別 :① 創 建 穩 定 且 具 有 發 展 空 間 的 法 制 環 境 ;② 構 造 具 有 柔 性 和 彈 性 的 經 濟 結 構 ;③ 對 基 本 基 礎 設 施 和 技 術 基 礎 設 施 優 先 投 資 ;④ 促 進 私 人 儲 蓄 和 國 內 投 資 ;⑤ 吸 引 國 外 直 接 投 資 的 同 時 培 養 在 國 際 市 場 上的 出 口 擴 張 力 ;⑥ 政 府 和 行 政 管 理 要 在 服 務 質 量 、 工 作 效 率 和透 明 度 方 向 上 努 力 創 新 ;⑦ 保 持 工 資 水 平 、 生 產 率 和 稅 收 兩 兩 之 間 的 合理 關 係 ;⑧ 減 小 收 入 分 配 不 公 , 強 化 中 間 階 層 , 確 保 社會 結 構 的 穩 定 優 化 ;⑨ 加 重 教 育 投 資 , 尤 其 是 提 高 中 等 教 育 水 平 包括 勞 動 力 的 終 身 技 能 、 素 質 教 育 , 以 及 長 期 培 訓 ;⑩ 保 持 經 濟 運 行 整 體 在 全 球 化 和 本 土 化 間 的 協調 , 維 護 公 民 意 願 及 其 所 追 求 的 價 值 體 系 , 促 進 國民 財 富 創 造 能 力 的 可 持 續 提 高 。(三 ) 評 估體 系 的 數據 來 源 和計 算 方 法澳門國 際競 爭力評 估體 系中, 硬指 標的數 據主 要來 源 於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據 , 部 分 數據 來 源 於 世 界 銀 行 、 聯 合 國 發 展 項 目 等 國 際 組 織 ,個 別 指 標 通 過 現 有 數 據 進 行 換 算 或 估 算 得 到 ; 軟 指標 通 過 對 一 定 樣 本 量 的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士 和 專 家 調 查得 到 。 評 估 體 系 中 與 澳 門 共 同 運 算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數據 來 源 於 I MD當 年 出 版 的 《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鑑 》 。數據的 使用 原則遵 循最 新數據 原則 ,即各 個指 標將 所 能 得 到 的 最 新 數 據 用 於 當 年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計算 中 。 以 2 0 0 4年 評 估為 例 , 軟 指 標 在 當 年 上 半 年通 過 調 查 和 專 家 打 分 獲 得 , 指 標 的 年 份 是 2 0 0 4年 ;硬 指 標 的 大 部 分 數 據 通 過 當 年 公 佈 的 統 計 年 鑑 和 專題 統 計 數 據 獲 得 , 指 標 的 年 份 是 2 0 0 3年 , 如 澳 門 生產 總 值 是 2 0 0 3年 的 數 值 ; 個 別 數 據 由 於 統 計 難 度 和公 佈 週 期 的 不 同 , 可 能 會 是 早 些 時 候 的 數 據 , 如 聯合 國 發 展 項 目 滯 後 兩 年 公 佈 人 文 發 展 指 數 , 該 指 標是20 02年的 數值 。2 00 4年 的軟 指標 和2 00 3年 為主 的硬 指 標 構 建 了 2 0 0 4年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基 礎 , 根 據澳 門 的 數 據 公 佈 情 況 , 澳 門 年 度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可以在當 年的 9- 1 0月 公佈 。本報 告在 對澳 門國 際競 爭力 評估 計算 時採 用的 軟指 標 數 值 , 是 課 題 組 主 要 成 員 對 澳 門 的 多 輪 評 估 打分 數 據 , 同 時 參 考 香 港 、 葡 萄 牙 、 中 國 內 地 的 軟 指標 得 分 , 對 澳 門 的 得 分 進 行 調 整 , 即 以 專 家 打 分 的方 法 代 替 專 家 調 查 法 。 軟 指 標 調 查 在 2 0 0 4年 進 行 ,相 關 數 據 適 合 2 0 0 4年 競 爭 力 的 評 估 。 由 於 無 法 對 以前的情況進行回溯評估,2000-2003年的澳門國際競爭 力 評 估 軟 指 標 數 據 採 用 2 0 0 4年 的 調 查 資 料 。澳門 國際 競爭 力評 估的 計算 方法 完全 按照 最新 的I MD《世 界 競 爭力 年 鑑 》公 佈 的 方法 進 行 ,以 保 持 國際 一 致 性 和 可 比 性 。 具 體 方 法 如 下 :按照 澳 門 競 爭 力 評 估 體 系 將 《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鑑 》中 所 有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指 標 數 據 進 行 篩 選 , 建 立 評 估數 據 庫 , 將 澳 門 的 相 應 指 標 數 據 加 入 到 數 據 庫 中 ;對 於 單 個 指 標 進 行 正 態 標 準 化 , 得 到 標 準 化 數據;缺失值↑1 的標準化數值定義為零,即認為其該指標 具 有 參 評 國 家 的 平 均 水 平 。公式為:(STDval ue)= ,其 中 s= ;將標準 化數 據通 過正 態分佈 函數 返回 正態 分佈 值(0- 1 之間的數) ,並將其擴大1 0 0倍得到各個國家 和地 區 在 該 指 標 上 的 得 分 。正指標公式為:NORMALsc or e=1 00* (STDvalue)逆指 標公 式 為:NOR M A L s c o r e= 1 00- 1 0 0*(STDvalue);同一要 素內 對所有 指標 進行等 權平 均,得 到競 爭要 素 的 得 分 , 並 以 此 作 為 評 價 該 要 素 競 爭 位 次 的 依據 , 得 到 澳 門 的 要 素 競 爭 力 排 名 。將 八 大 要 素 的 得 分 等 權 平 均 , 得 到 綜 合 競 爭 力的 得 分 , 並 以 此 排 序 作 為 評 價 各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國 際競 爭 力 位 次 的 依 據 , 得 到 澳 門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排 名 。對單 個指 標進 行排 名, 在均 衡和 突出 重點 的原 則下 , 排 除 因 為 客 觀 原 因 引 起 的 劣 勢 ( 如 一 些 總 量 指標 ) , 尋 找 澳 門 排 在 前 1 0位 和 後 1 0位 的 關 鍵 指 標 ,
  • 分 別 作 為 評 估 澳 門 競 爭 優 勢 和 劣 勢 的 依 據 。二 、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與 分 析(2000-2004年)澳 門 有 着 豐 富 而 且 公 開 易 獲 得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統 計 數 據 , 較 小 的 區 域 和 相 同 的 文 化 淵 源 使 澳 門 相對 容 易 瞭 解 , 這 些 為 課 題 組 對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5年 以 來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評 估 創 造 了 有 利 條 件 。課題 組 按 照 澳門 國 際 競 爭力 評 估 的 原則 和 方 法 ,對澳門20 00-2 004年 的國際競爭 力發展進 行了評估 ,獲 得 了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總 體 排 名 、 要 素 排 名 、 關鍵 指 標 的 發 展 狀 況 、 競 爭 優 勢 和 競 爭 劣 勢 , 並 在 此基 礎 上 展 開 分 析 。2(一)2000-2004年澳門國際競爭力發展評 估澳 門 回 歸 5年 以 來 , 綜 合 國 際 競 爭 力 呈 現 平 穩 上升 的 特 徵 , 總 體 處 於 參 加 排 名 的 6 0餘 個 國 家 和 地 區的20位左右, 屬前1 /3水 平。2004年 國際競爭力排 名1 7 位 , 比 2 0 0 0年 提 高 5位 。圖2 2000- 2004年澳門綜合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比 較回 歸 5年 以 來 , 澳 門 經 濟 實 力 國 際 競 爭 力 呈 現 快速 增 長 狀 態 , 由 2 0 0 0年 的 4 5位 提 高 到 2 0 0 4年 的 1 1位 , 平 均 每 年 提 高 近 1 0位 。 2 0 0 1 年 以 前 是 澳 門 回 歸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調 整 階 段 , 在 發 現 問 題 , 也 在 不斷 解 決 問 題 , 經 濟 恢 復 很 快 。 2 0 0 1 年 以 後 , 澳 門 的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呈 現 了 非 常 快 的 增 長 , 帶 動 了 投 資 和消 費 , 活 躍 了 經 濟 , 我 們 對 這 種 快 速 靈 活 的 經 濟 發展 給 予 基 本 的 肯 定 。 2 0 0 4年 的 最 新 數 據 也 支 持 這 一判 斷 , 前 3季 澳 門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幅 在 2 0 % 以 上 。 表 2展 示 了 主 要 指 標 的 變 化 情 況 和 排 名 情 況 , 同 時 列 出已 公 佈 的 2 0 0 4年 初 步 數 據 供 參 考 比 較 。圖3 2000-20 04年澳門經濟實力國際競爭力變化趨 勢表2 澳門 經濟 實力 國際 競 爭力 關鍵 指標 變 化(單位:%)資料來源:澳門的數值數據除特殊説明外均來源於澳門統計普查局網站。排名數據是課題組依據 I MD數據和澳門數據重新測算得到的。澳 門 國 際 化 水 平 一 直 處 於 一 個 比 較 高 的 競 爭 層次 , 5 年 以 來 都 在 1 8 名 以 上 , 並 且 有 3 年 接 近 前 1 0位 。 國 際 化 的 軟 競 爭 力 方 面 , 澳 門 是 世 界 最 開 放 的地 區 之 一 , 是 傳 統 的 國 際 自 由 港 , 本 身 參 與 了 4 0 餘個 政 府 間 或 非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 適 用 的 多 邊 國 際 公約1 6 0餘項 , 社 會 對於 國 際 化有 很 高 的 認同 感 , 文 化融 合 程 度 深 等 , 為 高 水 平 的 國 際 化 競 爭 創 造 了 基礎 。 國 際 化 的 硬 競 爭 力 方 面 , 澳 門 的 表 現 不 是 十 分穩 定 , 雖 然 外 貿 依 存 度 較 高 , 但 貨 物 出 口 並 不 是 十分 穩 定 , 總 量 較 小 , 與 經 常 項 目 差 額 不 相 稱 。 表 3 可見 , 澳 門 的 經 常 項 目 差 額 處 於 6 0 餘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中 等 水 平 , 但 貨 物 出 口 額 在 5 0位 左 右 , 且 增 長 很 不穩 定 , 服 務 出 口 雖 然 總 量 也 不 大 , 但 近 幾 年 增 長 很快 , 也 比 較 穩 定 。 雖 然 澳 門 在 港 口 等 天 然 環 境 上 有所 不 足 , 但 未 來 競 爭 力 的 發 展 仍 需 要 尋 找 途 徑 增 強貿 易 發 展 和 資 本 流 動 。澳 門 政 府 管 理 競 爭 力 具 有 很 高 的 競 爭 水 平 , 5 年以 來 一 直 處 於 上 升 態 勢 。 其 主 要 支 撐 來 源 於 規 範 的管 理 體 制 、 制 度 化 的 管 理 模 式 、 服 務 型 的 管 理 理念 、 現 代 的 人 本 素 質 、 優 化 的 平 衡 預 算 和 積 極 的 執政 策 略 。 澳 門 政 府 充 分 發 揮 長 期 在 西 方 法 律 和 行 政
  • 圖4 2000-2004年澳門國際化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表3 澳門國際化競爭力關鍵硬指標變化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模式 下運 營的 優 勢條 件, 回歸 後 進一 步加 強法 制 建設, 使之 創造 了 一流 的市 場經 濟 運行 和公 共服 務 運行的 環境 。這 是 澳門 最為 重要 的 競爭 力優 勢領 域 之一。 此外 ,澳 門 政府 管理 的競 爭 力還 包括 穩定 的 財政收 入 和稅 收 政策 。 澳門 雖 然是 平 衡的 財 政預 算 ,但實際 多年 來每 年都有 一定 數額 的財政 盈餘 ,2 00 3年財政 盈餘近 26. 58億 澳門幣 ,佔地 區生產 總值 的4.2%,近5年累計已高達54.39億澳門幣,這是澳門維持 現有 管 理體 系穩 定 ,逐 步 加強 教育 、 福利 等 方面的 堅強 後 盾。 澳門 的 低個 人 所得 税率 則 為個 人 發展 創 造 了 良 好 環 境 。澳門金融體系競爭力處於中等偏上水平,近幾年發展 比較 穩定 。 澳門 開放 的金 融 市場 ,成 熟的 競 爭與服 務 理念 打 造了 本 地金 融 體系 的 競爭 優 勢水 平 ,相對 穩定 的利 差 和銀 行部 門資 產 比重 ,以 及盯 住 港幣的 匯 率 制 度為 金 融 體 系的 平 穩 發 展創 造 了 條 件 。強勢 產業 ——博 彩旅 遊 業的 發 展和 開放 競 爭, 聚 集了資 金, 也促 進了 銀行 服務 的全 面發 展。 澳門 金 融體系 的競 爭水 平 與綜 合競 爭力 水 平相 當, 在未 來 支撐經 濟發 展與 提 升競 爭力 方面 可 以發 揮穩 定的 支 援作 用 。圖5 2000-2004年澳門政府管理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圖6 2000-2004年澳門金融體系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澳門基礎設施競爭力處於中等水平,小有波動但基本保持穩定。澳門有着很高的道路密度,機場的建設與 發 展為 澳 門博 彩 旅遊 業 相關 主 導產 業 和國 際 化水平 的 提高 創 造了 有 利條 件 ,第 三 座跨 海 大橋 的 興建和 有 軌交 通 的籌 劃 將增 強 其基 本 基礎 設 施的 競 爭力, 工 業用 電 成本 過 高則 構 成其 不 足之 處 。與 經 濟發展 和 財政 能 力相 比 ,澳 門 基礎 設 施競 爭 水平 需 要進一 步 提高 , 首先 需 要考 慮 的有 兩 點, 一 是加 強 信息化 和互 聯 網路 建設 , 提高 技 術基 礎設 施 水平 , 另一方 面需 要 增加 健康 公 共支 出 ,提 高健 康 基礎 設 施水 平 。7
  • 表4 澳門基礎設施競爭 力部分關鍵指標變 化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澳門企業管 理競爭力處 於中等偏上 水平,具有 一定 的 競 爭 優 勢 。 從 具 體 產 業 來 看 ,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企業 競 爭 力 具 有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 其 相 關 產 業 如 旅 店業 、 餐 飲 業 、 銀 行 服 務 業 等 也 是 非 常 有 競 爭 力 的 。從 中 小 企 業 來 看 , 澳 門 有 生 產 力 促 進 中 心 、 行 業 協會 等 完 善 的 指 導 和 幫 助 機 制 , 具 有 非 常 強 的 自 我 改進 與 強 化 技 術 創 新 和 管 理 創 新 的 潛 在 發 展 能 力 。 相對 傳 統 行 業 而 言 , 澳 門 的 中 小 企 業 競 爭 力 還 是 不 錯的 , 未 來 在 出 口 與 輻 射 內 地 合 作 及 聚 集 資 源 等 方 面存 在 發 展 潛 力 。 從 行 業 生 產 率 來 看 , 澳 門 的 勞 動 生產率 處 於 中 上水 平 , 存 在 一定 的 波 動 , 如2 0 0 3年 的增長幅度達1 6.2%,與浙江省一起成為僅有的兩個增長超 1 0% 的 參 評 地 區 。 服 務 業 生 產 率 較 高 , 而 工 業生產 率 十分 落 後, 2 0 03年 兩者 在 6 0餘 國 家和 地 區 中分別 排 25和 5 7位 。 眾 多的 中 小 企業 使 企 業的 管 理 十分 靈 活 , 但 在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水 平 上 有 待 進 一 步 提高 。澳門科學技 術競爭力水 平相對落後 ,科技基礎 正在 得 到 比 較 高 速 的 發 展 , 在 鞏 固 高 速 發 展 大 學 教 育的 同 時 , 應 當 利 用 澳 門 區 位 優 勢 和 政 府 等 環 境 競 爭力 優 勢 , 聚 集 內 地 及 葡 語 國 家 的 創 新 資 源 和 轉 化 平台, 為澳 門 的科 技 競爭 力 提升 與發 展 服務 。 4澳 門 科技 投 入 與 資 源 開 發 前 景 非 常 樂 觀 , 一 方 面 可 以 利 用澳 門 的 區 位 優 勢 和 政 府 強 競 爭 力 的 特 點 , 依 託 大 學加 強 政 府 科 技 投 入 , 加 強 重 大 攻 關 項 目 的 組 織 和 投入 , 以 強 勢 吸 引 軟 資 源 ; 另 一 方 面 , 中 小 企 業 為 基礎 的 澳 門 , 滿 足 自 身 科 技 需 要 的 資 金 比 較 充 裕 , 生產 力 促 進 中 心 、 行 業 協 會 、 企 業 文 化 三 位 一 體 的 有機 結 合 、 在 科 技 委 員 會 的 帶 動 下 , 輔 以 葡 語 國 家 和地 區 平 台 信 息 和 服 務 諮 詢 業 的 開 發 , 可 以 發 展 成 為未 來 輻 射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的 重 要 支 點 。圖8 2000-2004年澳門企業管理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澳門人本 素質競爭 力處於多 層分佈的 水平狀態 ,在 教 育 方 面 需 要 改 善 。 一 方 面 澳 門 本 土 中 青 年 人 受高 等 教 育 的 比 例 不 斷 提 高 , 培 養 了 一 批 以 本 土 公 務員 為 代 表 的 高 素 質 人 才 ;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種 種 歷 史原 因 , 澳 門 吸 納 了 大 批 素 質 較 低 的 內 地 年 輕 勞 動 力流 入 , 為 澳 門 教 育 、 健 康 等 基 礎 設 施 和 人 本 素 質 的提 高 帶 來 了 壓 力 , 今 後 需 要 通 過 各 種 有 效 方 式 解 決人 力 資 本 高 低 結 構 不 平 衡 的 狀 況 。 人 口 的 流 入 使 得澳 門 的 贍 養 率 很 低 , 勞 動 力 人 口 比 例 較 高 。 從 就 業表 現 來 看 , 近 年 失 業 率 穩 中 有 降 , 勞 動 力 市 場 總 體是充裕而 有朝氣的 。應當 注意的, 一是青年 失業人 口比 重 偏 高 , 需 要 尋 找 培 訓 等 途 徑 幫 助 和 引 導 青 年 就業 ; 二 是 要 注 重 加 快 培 養 或 引 進 高 端 管 理 和 技 術 人才 , 吸 引 外 出 求 學 人 才 回 流 , 提 高 本 地 勞 動 力 素質 。 澳 門 在 教 育 方 面 需 要 大 幅 度 增 加 公 共 投 入 , 引進 或 培 養 教 師 人 才 , 為 澳 門 的 未 來 打 下 堅 實 的 人 力基 礎 。圖9 2000-2004年澳門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
  • 圖10 2000-2004年澳門人本素質國際競爭力變化趨勢表 5 澳門人本素質競爭力部分關鍵指標變化資料來源:同表2澳門要素間的國際競爭力發展比較均衡,政府管理國際競爭力表現出明顯強勢,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和人 本 素質 競 爭力 有 待提 高 。圖 1 1 展 示 了澳 門 與 中國內地、中國香港、新加坡、葡萄牙、盧森堡、冰島等6個關 係密切或 地域人 口相近的 國家和地 區的要 素競爭力得分比較情況。澳門的要素得分是比較均衡而又有 所 突 出 的 , 政府 管 理 競 爭 力 與新 加 坡 、 香 港 同列, 經 濟 實 力、 國 際 化 、金 融 體 系 、企 業 管 理 競 爭力得 分都 在 60分 左右 , 基礎 設施 、 科學 技 術和 人 本素質 競 爭 力 略 迅 一 籌 ,得 分 在 5 0分 上 下 。(二)澳門 國際競爭 力的優勢 和劣勢分 析2003-2004年是澳門國際競爭力發展比較穩定的時期 , 從 指標 層 次 上考 察 國 際競 爭 力 的優 勢 和 劣 勢有利 於 瞭 解本 地 國 際競 爭 力 的發 展 特 點, 未 來 發 展中的 優 勢保 持 方 向和 劣 勢 改進 方 向 。200 4年, 澳門國 際競 爭力發 展的2 0個優 勢指 標如表6所 示,它 們主要 集中在 一些比 率指標 和增長 率上 。 經 常 項 目 差 額 佔 GDP 百 分 比 等 比 率 指 標 表 明 ,澳門 在 相 關指 標 的 表現 上 有 比較 好 的 表現 , 這 種 結構多 比 較 穩定 , 短 期內 變 動 不大 , 是 澳門 國 際 競 爭力的 持 續 優勢 。 地 區生 產 總 值增 長 率 等增 長 指 標 則容易 波 動 ,保 持 它 們的 相 對 穩定 對 國 際競 爭 力 平 穩發 展 有 重 要 意 義 。200 4年 ,澳門 國際 競爭力 發展 的20個劣 勢指 標如表8所 示,它 們主要 集中在 總量指 標和比 率指標 兩方面 。 澳 門地 域 狹 小, 人 口 總量 很 少 ,總 量 指 標 落後雖 然 影 響綜 合 競 爭力 的 提 高, 但 對 澳門 國 際 競 爭力的 平 穩 發展 不 構 成威 脅 。 劣勢 的 比 率指 標 如 總 投資佔 本 地 生產 總 值 的比 例 、 健康 公 共 支出 、 學 生 教師比 例 、公 共 教 育支 出 等方 面 則 是國 際 競爭 力 發 展的關 鍵 和 基礎 環 節 ,是 澳 門 國際 競 爭 力發 展 的 潛 在威脅 , 需 要 針對 不 同 指 標展 示 的 內 涵尋 找 不 同 的 解決辦 法 , 逐 步將 他 們 提 高到 參 評 國 家和 地 區 的 平 均水平 以上 , 以保 持 澳門 國 際競 爭 力的 持 續發 展 。圖11 2004年澳 門與部分國家和地區國際競爭力得分比較
  • 表6 20 0 4年澳門國際競爭力優勢指標表7 20 04年澳門部分優勢指標比較
  • 表8 2004年澳門國際競爭力劣勢指標表9 20 04年澳門部分劣勢指標比較註 釋 :1 缺 失 數 據 情 況 説 明 :I MD計 算 國 際 競 爭 力 排 名 時 , 缺失 數 據 的 處 理 是 用 參 評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平 均 值 代 替 , 但 條件 是 缺 失 數 據 不 能 太 多 , 否 則 計 算 的 偏 差 就 會 太 大 而 影響 結 果 的 信 度 。 IMD將 一 個 新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加 入 到 國際 競 爭 力 評 價 體 系 中 時 , 一 方 面 考 慮 該 國 或 地 區 的 區 域影 響 力 和 經 濟 總 量 , 另 一 方 面 則 要 求 按 照 本 體 系 搜 集 的數 據 缺 失 値 不 能 太 多 。澳 門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估 體 系 的 缺 失 數 據 小 於 IMD體 系 中缺 失 數 據 最 多 的 國 家 , 是 可 以 納 入 I MD體 系 進 行 評 價的。 下 表 是1 9 9 9 -2 0 0 3年 澳 門 指 標體 系 數 據缺 失 情 況 ,除 科 學 技 術 要 素 外 , 澳 門 歷 年 各 要 素 確 實 數 據 情 況 都 小於 I MD允 許 的 最 大 缺 失 量 。
  • 2 2 0 0 0 - 2 0 0 2 年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國 際 競 爭 力 排 名 調 整 説明 : I MD 在 2 0 0 3 年 增 加 了 8 個 主 權 國 家 內 發 展 最 好 的地 區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價 , 如 中 國 浙 江 省 , 這 一 方 面 對區 域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價 進 行 了 實 踐 和 肯 定 , 另 一 方 面由 於 新 地 區 多 排 名 靠 前 , 而 影 響 了 排 名 靠 後 的 國 家 和 地區 與 其 2 0 0 3 年 以 前 排 名 的 比 較 。 如 2 0 0 2 年 葡 萄 牙 科 學技 術 要 素 排 名 4 8 位 ( 4 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參 評 ) , 2 0 0 3 年排 名 5 7 位 ( 5 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參 評 ) , 並 非 又 落 後 了 9個 位 次 , 而 是 新 增 地 區 都 排 在 其 前 , 相 對 位 置 沒 變 ( 倒數 3 位 之 內 ) 。 因 此 , 為 了 使 排 名 可 比 基 礎 相 同 , 根 據各 要 素 2 0 0 3 - 2 0 0 4 年 新 增 地 區 的 排 名 情 況 , 對 2 0 0 0 -2 0 0 2 年 的 排 名 進 行 調 整 。 如 經 濟 實 力 要 素 下 , 新 增 的地 區 2 年 都 有 1 個 排 在 澳 門 之 前 , 則 澳 門 2 0 0 0 - 2 0 0 2 年經 濟 實 力 要 素 在 當 年 計 算 所 得 排 名 基 礎 上 加 1 , 將 比 較的 基 礎 擴 大 到 與 2 0 0 3 - 2 0 0 4 年 一 致 。 新 增 的 地 區 2 年 有不 同 個 排 在 澳 門 前 , 則 增 加 其 平 均 數 。3 文 中 單 個 指 標 的 排 名 是 當 年 的 原 始 排 名 , 並 沒 有 按 照 參評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變 化 進 行 調 整 。4 受 統 計 數 據 的 限 制 , 科 學 技 術 競 爭 力 評 估 體 系 的 2 8 個指 標 中 , 有 1 6 個 是 缺 失 值 , 佔 到 5 7 % 強 , 過 多 的 使 用參 評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平 均 水 平 替 代 顯 然 失 去 了 對 澳 門 評 價的 客 觀 性 。 澳 門 科 技 競 爭 水 平 的 上 述 判 斷 是 基 於 對 澳 門的 實 地 調 研 和 文 獻 研 究 基 礎 作 出 的 。 希 望 在 比 較 成 熟 的時 候 搜 集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據 , 以 客 觀 判 斷 科 技 發 展 狀 況 ,完 善 競 爭 力 評 估 。
  • 澳門區域經濟合作特點與出路黃燕芬、孔令燁*區域經濟 合作是 伴生於 經濟全球 化的一 個概念 ,它 是 指 不 同 的 區 域 相 互 依 賴 的 各 方 之 間 , 為 了 獲 得較 高 的 經 濟 利 益 , 通 過 協 定 、 合 同 等 組 織 起 來 的 經濟 聯 繫 。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存 在 的 基 礎 有 兩 個 , 一 是 空間上要素 和產品 流通上 的阻礙 ,即“ 空間摩 擦”; 二是 出 於 保 護 和 發 展 本 地 區 經 濟 或 協 調 分 配 的 目 的 ,地 區 政 府 可 能 採 取 一 些 阻 礙 貿 易 的 手 段 , 即 “ 貿 易壁 壘 ” 。 相 對 於 現 實 中 這 兩 點 對 古 典 完 全 市 場 的 偏離 ,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能 夠 起 到 糾 正 市 場 失 靈 的 作 用 ,即通過 以放開 壁壘為 主要 內容的 “經濟 自由化 ”來 打破 行 政 性 的 貿 易 限 制 , 通 過 經 貿 合 作 和 共 同 設 施 建設為主要 內容的 “經濟 一體化 ”來削 弱和減 少物流 上的 損 耗 。 近 年 來 ,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迅 速 發 展 , 這 種 主要 以 地 域 臨 近 為 基 礎 形 成 的 經 濟 合 作 , 成 為 許 多 國家 和 地 區 經 濟 邁 向 全 球 化 的 重 大 一 步 。 那 麼 , 澳 門經 濟 環 境 具 有 怎 樣 的 特 點 , 在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中 又 應如 何 定 位 ?一 、澳門對資源的依賴經濟合作 的主要 形式是 不同的地 區提供 不同的 產品(包括 實物和 服務) ,地區 間通過 貿易實 現產品 類型 上 的 互 補 或 實 現 同 種 產 品 上 的 品 牌 差 異 性 。 那 麼一個 特 定 地 區提 供 甚 麼 樣 的產 品 , 取 決於 它 “ 適 於 ”提 供 甚 麼 樣 的 產 品 , 即 它 在 甚 麼 產 品 上 的 生 產 率 要相 對 高 。 一 般 來 説 , 資 源 、 制 度 和 歷 史 因 素 的 積 累對 生 產 率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 同 時 , 不 同 的 經 濟 發 展 階段由於 產業 結構 的不 同, 也影響 着地 區在 經濟 合作 中的 作 用 。 下 面 我 們 從 資 源 、 市 場 制 度 、 歷 史 和 經 濟發 展 階 段 4 個 方 面 來 考 查 澳 門 的 經 濟 環 境 。(一) 資源狀 況在一般 意義上 講,資 源包括 勞動力 、資本 和土 地3種 。 資源 是 生 產的 基 礎 ,不 同 的產 業 對 不同 資 源 的依 賴 程 度 也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 例 如 第 一 產 業 對 土 地 的需 求 就 比 較 大 , 第 二 產 業 對 資 本 需 求 相 對 較 高 , 而第 三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勞 動 力 的 有 效 供 給 是 分 不 開 的 。當 某 種 資 源 相 對 比 較 稀 缺 時 , 其 相 對 價 格 也 比 較高 , 這 時 對 這 種 資 源 比 較 依 賴 的 產 業 就 會 因 為 高 成本 而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缺 乏 競 爭 力 。 所 以 在 區 域 合 作 中進 行 專 業 化 生 產 時 首 先 應 當 考 慮 資 源 的 狀 況 。資源的 豐富與 稀缺不 在於絕 對數量 的多寡 ,而 是相 對 而 言 的 。 比 如 雖 然 美 國 的 勞 動 力 數 量 很 多 , 教育 程 度 也 比 較 高 , 但 並 不 能 因 此 就 認 為 它 適 於 發 展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 這 是 因 為 美 國 的 資 本 和 土 地 資 源同 樣 非 常 豐 富 , 和 多 數 發 展 中 國 家 比 起 來 , 美 國 的人 力 資 源 是 比 較 稀 缺 的 。下 面 分 別 討 論 一 下 澳 門 各 種 資 源 的 狀 況 。1.土地資源土地資 源不 僅僅是 指土 地面積 的大 小,還 包括 各種 礦 產 資 源 、 森 林 資 源 、 水 資 源 以 及 生 物 資 源 和 自然 環 境 。 整 體 來 看 , 澳 門 的 土 地 資 源 並 不 豐 富 。 澳門 的 土 地 面 積 通 過 填 海 造 地 , 在 9 0年 代 中 期 達 到 了23.5平方公里;由於沒有大河和比較大的水庫,澳門的 水 資 源 比 較 緊 張 ; 在 礦 產 資 源 方 面 , 除 了 花 崗 岩外 , 澳 門 沒 有 其 他 礦 產 ; 在 生 物 資 源 和 自 然 環 境 方面 澳 門 有 相 當 的 程 度 , 綠 蔭 古 木 與 澳 門 特 有 的 殿 堂廟 宇 相 結 合 , 是 澳 門 豐 富 的 旅 遊 資 源 。*前者 為中國 人民 大學副 教授、 德國 埃森大 學經濟 學博 士;後 者為中 國人 民大學 研究 生
  • 2.勞動力資源勞動力資源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來考查,一是勞動力數 量 的 多 少 , 二是 勞 動 力 的 教 育狀 況 。 從 這 兩 點來看,澳門的人力資源是有限的。據統計,澳門1 998年的勞動人口約為21 1 ,500人,擁有高等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只 有1 0%。 ↑1 同時 我們應當看 到,由於 澳門的 經 濟 規 模和 土 地 面 積都 比 較 小 ,目 前 澳 門 的 人口密度已經達到1 6,428人/平方公里,遠高於中國內地的 各 大 城 市 。 所以 在 數 量 上 , 澳門 的 勞 動 力 資 源很難 再 有 所 提 高 , 因 此 提高 質 量 是 增 加 勞 動 力 資 源的必由途徑。另外,中國內地有着相對富裕的勞動力資源 , 可 以 通過 引 進 勞 動力 來 促 進 經濟 的 進 一 步 發展 。3.資本資源澳門的資本資源相對來説比較豐富,資金來源管道也 比 較 廣 泛。 除 內 部 積累 的 資 金 外, 澳 門 的 外 資來源 主 要 是 港 資 和中 資 。 由 於 相 對於 香 港 而 言 澳 門的土 地 、 勞 動力 等 價 格 都比 較 便 宜 ,加 上 在 地 域 上比較 接 近 , 因 此 香 港 人 很願 意 在 澳 門 投 資 。 在 澳 門的總 投 資中 , 港資 佔 到約 5 0% 。 而中 資 的數 量 也 相當 可 觀 , 銀 行 、 保 險 、 旅 遊 和 房 地 產 等 重 要 行 業中, 中 資 的 比 重 佔到 5 0% 以 上 。(二)市場特點市場 體 制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制 度 性 因 素 。 從 整 體 上講 , 澳 門 屬 於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1 .自由貿易政策澳門除對少數商品徵收比較低的關稅外,對大部分商 品 免 徵 關稅 。 這 項 政策 的 實 行 與澳 門 自 身 的 特點有着緊密的聯繫。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澳門不可能有 很 完 整 的產 業 結 構 ,因 此 很 多 生活 必 需 品 需 要從外 國 進 口 。 如 果徵 收 關 稅 , 則 提高 了 本 地 居 民 的生 活 成 本 。 另 一 方 面 , 澳 門 的 生 產 資 源 也 比 較 有限, 而 且 來 料 加 工在 澳 門 的 產 業 中佔 到 一 定 比 重 ,徵收 關 稅 相 當 於 提高 了 本 地 企 業 的成 本 。 自 由 港 政策 使 得 澳 門 與 其 他 地 區 的 經 濟 擁 有 更 為 密 切 的 往來, 這 對 提 高 澳 門的 國 際 地 位 和 保持 經 濟 的 活 躍 程度有 着 不 可 估量 的 作 用 。2.自由企業制度澳門政府對於企業的經營從不進行直接的干預 ,對一 些 涉 及 民 生 的行 業 也 是 通 過 參股 等 間 接 方 式 加以調 控 。 在 澳 門 ,政 府 的 主 要 作 用是 為 企 業 的 經 營發展 創 造 一個 良 好 的社 會 條 件, 通 過 法律 法 規 來 規範市 場 , 使企 業 在 公平 的 狀 況下 自 由 競爭 , 以 保 證市 場 的 效 率 。3.貨幣金融制度在貨幣發行方面,澳門幣的發行要有等值的美元作儲 備 , 這 在一 定 程 度 上控 制 了 貨 幣發 行 量 。 在 金融方 面 , 政 府不 實 行 外 匯管 制 , 澳 門元 可 以 自 由 兑換。 這 一 政 策 對資 金 的 合 理 配置 是 有 利 的 。(三)歷史特點1.與拉丁語系國家的聯繫由於歷 史的原 因, 澳門從 1 9世 紀末 到20世紀 末的 一 個 世 紀 中 是 被 澳 門 葡 萄 牙 政 府 所 統 治 的 。 因此, 無 論 是在 市 場 制度 、 法 律體 系 還 是在 語 言 文 化上, 澳 門 都 受到 了 葡 萄 牙的 很 大 影 響。 這 使 得 澳 門與拉 丁 語 系 的國 家 有 着 很多 的 相 似 之處 , 這 是 亞 洲的其 他 國 家和 地 區 所不 能 比 擬的 。 同 時, 許 多 拉 丁語系 國 家 的人 在 澳 門定 居 , 更進 一 步 加強 了 澳 門 與這些 國 家 之間 的 聯 繫。 在 區 域合 作 中 ,澳 門 應 當 充分發 揮 這 個 優勢 , 充 當 亞洲 國 家 與 拉丁 語 系 國 家 之間 的 樞 紐 。2.回歸前後澳門的經濟狀況回 歸 前 , 澳 門 的 經 濟 曾 經 歷 過 一 陣 衰 退 。 自1 996年開始,澳門出現負增長,這一狀況持續了4年才有 所 改 觀。 有 分 析表 明 , 導致 衰 退 開始 的 原 因 是內部需 求增 長微 弱和服 務出 口的 減少。 1 9 97 年的 亞洲金 融 危 機 , 嚴 重打 擊 了 香 港 、 南亞 諸 國 的 經 濟 ,澳門周 邊經 濟環 境惡 化, 並進 而影 響到 1 9 99年的 經濟 狀 況 。回歸後,從幾個主要的宏觀指標來看,澳門的經濟開始 逐步 好轉 。從 經濟 增長 速度 來看 ,除 20 00年的5.7%和2001年的2.9%外其餘幾年的增幅都超過了1 0% ;從失 業率 來看, 200 0年 澳門的 失業率 達到 峰值6.8%,此後逐年下降,到2004年已經降到4.8%;從 物 價 水 平 來 看 , 除 煙 酒 類 產 品 的 價 格 略 有 上 升外 , 其 他 大 類 產 品 的 價 格 基 本 保 持 穩 定 或 略 有 下降 。 這 種 局 面 的 出 現 與 世 界 的 經 濟 環 境 是 分 不 開的,雖然“9. 1 1 事件” 對美國經濟有 一定的衝擊 ,但 整 體 來 講 新 世 紀 以 來 世 界 的 經 濟 發 展 保 持 了 穩定。 另 一 方面 , 回 歸後 新 政 府的 財 政 支出 在 消 費 總額中 所 佔 的 比重 逐 年 增 大,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抵 消 了 內需 不 足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
  • (四)發展路向近幾十 年來 澳門 的經 濟高速 增長 ,在 80年代 末人均收 入已 經達 到世 界銀 行公 佈的 高收 入水 平。 加上隨 後十 幾年 的發 展, 澳門 居民 的生 活水 平又 有 了進一步 的提 高, 從收 入上 看已 經達 到發 達國 家的 水平。那 麼澳 門目 前處 於甚 麼發 展階 段? 澳門 進一 步發展 的 方向 又 是甚 麼 ?這裏我們用波特的競爭優勢發展階段理論對這個問題進 行分 析。 波特從 主導 增長 要素的 角度 將經 濟發展分為4個階段:①生產資料導向階段;②投資導向階段;③創新導向階段;④財富導向階段。其中,生產資 料導 向階 段的 特點 是經 濟發 展主 要依 靠生 產資料上 的競 爭優 勢, 投資 導向 階段 經濟 發展 則依 靠企業在 技術 上引 進與 利用 ,創 新導 向階 段的 特點 是經濟 發展 依靠 新 的產 品與 技術 的 不斷 創造 ,財 富 導向階段 則靠 前期 財富的 積累 發展 。為了判斷澳門所處的歷史發展階段,我們應當先瞭解澳門經濟的 階段特點。總結 起來有以下幾點 :①經濟增長速度快,居民收入水平高;②旅遊業在澳門經濟中佔重要地位;③勞動密集型產業佔到一定比重;④ 受資 源約束 程度 較重 。將澳門經濟的發展階段狀況與波特理論各階段特點進行 對比 ,基 本上 可以 認為 澳門 的發 展處 在生 產資 料 導 向 階 段 末 期 , 正 向 投 資 導 向 階 段 過 渡 的 時期。在這個階段,資源(特別是旅遊資源)仍然在澳門的經濟中發揮着主要的作用,而企業在管理和技術上的 進步 正處 於起 步階 段。 但澳 門與 一般 地區 不 同的地方 在於 土地 的面 積比 較有 限, 預期 澳門 的投 資導向 階段 難以 得 到充 分發 展, 因 此提 高創 新能 力 ,進入創 新導 向階 段將 會是 澳門 下一 期經 濟發 展的 主要推動 力。 所以 ,在 現期 大力 提高 教育 水平 和科 研能力對 澳門 經濟的 進一 步發 展有着 大的 意義 。二、區域經濟合作的正反作用(一)正面作用區域經濟合作首先是由於差異化生產,不同的地區生產 的產 品種 類、 質量 或者 價格 存在 着差 別, 而這種 差別 導致 了區 域間 貿易 的產 生。 區域 間貿 易 的增加 使得 地區 間在 生產 不同 產品 上的 生產 率差 異 和產品特 色充 分顯 現出 來, 生產 逐漸 向特 定的 一些 產業集 中, 形成 專業 化生 產。 專業 化生 產是 古典 經 濟學理 論 中 國 際貿 易 促 進 生產 效 率 提 高的 主 要 方 式 。然而 經濟 合作 能夠 提供 的效 益不 止於 此, 它另 一 個非常 重要 的作 用是 增進 了科 學技 術與 管理 技術 的 交流 。1.提高 生產 效 率區域經濟合作是專業化分工的必然結果,也是專業化 分工 深化 和發 展的 前提 。這 是因 為, 生產 要 素的自由 流動 和區 域貿 易是 專業 化分 工的 基礎 。專業化分工之所以能夠提高生產效率,有以下兩個 原 因 :不同地區之間在生產資料或技術上存在差別,因此 如 果 只 生 產 本 地 區 擅 長 的 產 品 能 夠 提 高 生 產 效率。 很好 理解 ,氣 候乾 燥寒 冷的 地區 只種 麥子 和 氣候濕 潤炎 熱的 地區 只種 水稻 總比 兩個 地區 同時 種 麥子和 水稻 要更 有 效率 。而 李嘉 圖 告訴 我們 ,專 業 化的好 處要 更為 廣泛 的多 ,即 使某 個地 區在 麥子 和 水稻的生產上成本都比較高(即都缺乏效率),它仍然可以 通 過 和 另一 個 地 區 進行 分 工 而 使雙 方 都 獲 利 。換句 話説 ,專 業化 分工 的基 礎不 是絕 對效 率上 的 優勢, 而是 比較 優勢 。古 典的 標準 貿易 模型 中, 考 慮到了 勞動 力、 資本 和土 地等 生產 要素 ,而 事實 上 技術上 的差 別和 歷史 因素 在專 業化 分工 的選 擇上 起 到了更 為 重 要 的 作 用 。專業化分工可以使每個地區只生產相對較少一些產品 ,從 而產 生規 模經 濟。 規模 經濟 可以 分為 外 部規模 經濟 和內 部 規模 經濟 兩種 , 前者 是指 某個 產 業中企業 的數 量增 加而 使整 個行 業的 效率 增加 ,後 者是指 企業 的規 模 增大 可以 使企 業 的效 率提 高。 這 兩種規 模經 濟導 致 效率 提高 的原 因 並不 完全 相同 。 對於外 部規 模經 濟 ,由 於它 可以 具 有比 較大 的產 業 規模, 因此 可以 有 更多 更完 善的 專 業化 供應 商, 可 以在勞 動市 場上 實 現共 用和 獲得 外 溢知 識等 等, 並 以此提 高生 產效 率 。內 部規 模經 濟 的原 因可 以是 更 高產 量 可 以 分 攤 固 定 資 本 , 或 者 具 有 更 有 效 率 的 管理。 應當 注 意的 是, 內 部規 模 經濟 不是 必 然的 , 隨着企業規模的增大它的效率有可能下降,但在實踐中這種 情 況表 現 得 並不 明 顯 。作為微型經濟的澳門來説通過國際貿易實現專業化分 工是 必然 的 經濟 形式 。在 現 實中 ,在 地域 上 澳門與 大陸 相連 ,因 此從 貿易 總額 上來 看, 大陸 是 澳門最 大的 貿易 夥伴 。而 澳門 對美 國與 歐盟 的貿 易 量
  • 也 很 大 , 特 別 是 對 美 國 的 出 口 佔 到 澳 門 貿 易 總 額 中的很 大 比 重 。 雖 然 説 ,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經 濟 水 平 決 定了它 們 在 澳 門 的 出 口 中 會 佔 到 相 當 的 比 重 , 但 從 長遠 來 看 , 這 種 關 係 會 有 減 弱 的 趨 勢 。 因 為 , 遠 洋 運輸 會 提 高 進 口 產 品 和 出 口 產 品 的 價 格 , 特 別 是 在 澳門這 種 運 輸 很 大 程 度 要 經 過 香 港 的 中 轉 , 更 加 提 高了運 輸 成 本 。 因 此 , 通 過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加 強 澳 門 與內地 更 為 緊 密 的 經 濟 聯 繫 , 對 提 高 澳 門 經 濟 的 活 力和 保 證 長 期 發 展 會 有 所 幫 助 。2.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技 術 進 步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推 動 力 。 制 度 變革 、 生 產 資 料 的 發 現 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等 因 素 雖 然 對經 濟 發 展 也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但 其 作 用 都 是 有 限 度的。 例 如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能 夠 使 生 產 資 料 在 生 產 率 不同的 部 門 之 間 的 調 整 而 提高 總 產 出 , 但 事 實 上 總 存在着一個動態的“最優” 結構,通過產業結構調整 帶來的 效 率 提 高 不 可 能 是 無 限 的 。 而 技 術 的 進 步 對 於生產 力 發 展 的 作 用 在 理 論 上 是 沒 有 界 限 的 , 它 可 以通 過 減 少 對 原 材 料 和 燃 料 的 消 耗 、 提 高 生 產 工 具 的生產效率(產出一投入比 )和尋找生產資料替代品 等途 徑 來 提 高 社 會 的 總 產 出 。 現 代 經 濟 學 研 究 對 技 術方面 的探 討較 少, 是由 於 側重 於回 答“ 應當 怎麼 樣 ”的經 濟 學 規 範 研 究 難 以 將 技 術 因 素 內 部 化 。 而 管 理水 平 是 另 一 個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的 因 素 。 這 兩 者 的 共 同特點 是 具 有 非 競 爭 性 , 即 一 個 人 的 使 用 不 會 對 其 他人的 使 用 造 成 影 響 。 因 此先 進 的 技 術 和 管 理 方 法 被使用 的 範 圍 越 大 , 平 均 每 個 人 承 擔 的 成 本 越 小 , 表現在 現 實 中 就 是 在 付 出 同 等 對 技 術 和 管 理 創 新 努 力的情 況 下 , 交 流 的 範 圍 越廣 每 個 個 體 就 能 夠 獲 得 越多的 技 術 與 管 理 方 法, 進 而 提 高 效 率 。區域經濟合作提高技術和管理的最主要途徑是 通過更多的交往,使信息得 以更加充分的流通。技術 和管理 手 段 的 發 明 和 創 新 雖 然 具 有 外 部 性 , 但 要 想 使這種 外 部 性 能 夠 得 到 充 分 的 發 揮 , 就 要 求 有 比 較 好的信息傳播管道。一般來講,商業貿易往來比較頻 繁的地 區 之 間 的 企 業在 技 術 和 管 理 方法 的 學 習 上 是 比較快 的 , 這 種 民 間 的 自 發性 學 習 的 效 率 要 遠 高 於 通過學 術 界 或 政 府 之 間交 流 學 習 的 效 率 。澳門的產業集中在勞動 密集型的輕工業上,總 體上説 各 個 企 業 的 技 術 水 平和 社 會 科 研 能 力 與 內 地 一些 比 較 發 達 地 區 相 比 還 稍 有 落 後 , 因 此 與 周 邊 地 區進行 民 間 和 官 方 的 技 術 交流 能 夠 比 較 顯 著 的 提 高 本地企 業 的 技 術 水 平 , 降 低生 產 成 本 , 使 本 地 區 生 產的商 品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具 有 更 強 的 競 爭 力 。3.貿易創造經濟學裏一個著名的觀點是:貿易可以使雙方 獲益。 一 個 比 較 簡 單 的 解 釋是 , 如 果 某 一 方 通 過 貿 易不 能 獲 得 利 益 , 那 麼 這 筆 交 易 就 無 法 產 生 。 因 此 ,如果 一 項 政 策 可 以 促 進 貿易 量 的 增 加 , 那 麼 它 一 般來 説 能 夠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貿易創造是國際經濟學中的理論,它説的是國家之間 通 過 相 互 協 議 而 削 減 關 稅 可 以 增 加 彼 此 之 間 的貿易 , 從 而 提 高 雙 方 的 福利 。 而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可 能是國 家 之 間 的 , 也 可 能 是國 家 之 內 的 。 在 一 個 國 家之內 不 存 在 關 稅 的 問 題 ,但 地 方 貿 易 保 護 是 可 能 存在的 。 為 了 保 護 某 個 產 業或 受 到 利 益 集 團 的 影 響 而採取 行 政 上 的 貿 易 壁 壘 , 與 國 家 間 的 貿 易 壁 壘 的 效果 是 相 同 的 。經濟合作是打破貿易壁壘的有效途徑。雖然貿 易壁 壘 可 能 會 為 受 保 護 者 帶 來 好 處 , 但 它 對 其 他 地 區或 國 家 卻 肯 定 是 不 利 的 。 如 果 地 區 和 國 家 自 行 做 出決策 , 則 貿 易 壁 壘 很 難 被消 除 。 當 幾 方 代 表 坐 在 一起談 判 時 , 為 了 讓 其 他 地區 減 少 或 取 消 對 自 己 的 貿易壁 壘 , 自 己 往 往 也 要 做出 一 些 讓 步 , 這 樣 各 個 地區之 間 的 貿 易 壁 壘就 同 時 被 削 減 了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貿易自由港,對大部分商品 和服務 的 流 動 都 沒 有 限 制 。而 內 地 各 省 出 於 保 護 本 地區 產 業 的 目 的 , 對 許 多 產 業 特 別 是 本 省 的 支 柱 產業 , 進 行 非 關 稅 壁 壘 保 護 , 這 樣 一 來 就 對 澳 門 商 品和 服 務 的 出 口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 特 別 要 指 出 的 是 , 由於澳 門 的 主 要 產 業 是 旅 遊 博 彩 業 , 所 以 內 地 放 鬆 對到澳 門 旅 遊 的 限 制 對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將 起 到 強 勁 的推 動 作 用 。(二)負面影響區域經濟合作在帶來諸多利益的同時,也會產生一定的 負面 影響。 這種 影響主 要表 現在3方面 :對 幼稚產 業 的 衝 擊 、 收 入 再 分 配 和 貿 易 轉 移 。產業在空間上發生聚集 時會產生一種集聚效應 ,這種 效 應 通 過 降 低 行 業 成本 使 得 該 產 業 在 國 際 貿 易中具 有 更 強 的 競 爭力 。 這 種 效 應 產生 的 原 因 一 般 認為是,存在着我們 上面所説的“外 部規模經濟”。 當存在 外 部 規 模 經 濟 時 , 即 使 一 個 地 區 的 資 源 秉 賦 並
  • 不 適 於 生 產 某 種 產 品 , 但 由 於 它 率 先 生 產 了 該 種 產品 並 具 有 了 一 定 的 產 業 規 模 , 那 麼 其 產 品 在 國 際 市場 上 仍 然 是 有 競 爭 力 的 。 而 某 個 適 於 生 產 此 產 品 的地 區 由 於 缺 乏 外 部 規 模 經 濟 , 雖 然 能 夠 再 將 來 更 有效 率 的 生 產 , 但 由 於 企 業 在 初 期 難 以 生 存 , 因 此 整個 行 業 無 法 發 展 壯 大 。 這 就 是 幼 稚 產 業 保 護 理 論 的核 心 。 而 自 由 的 貿 易 往 來 會 強 化 外 部 規 模 經 濟 在 區域 間 市 場 上 的 影 響 , 使 得 地 區 新 興 產 業 難 以 發 展 。收入 再分 配 是區 域 間貿 易 的另 一 個作 用 。在 判 斷這 種 作 用 的 好 壞 之 前 , 我 們 必 須 先 有 一 個 關 於 “ 甚麼 是 正 確 的 ” 的 標 準 , 即 那 種 分 配 方 式 是 “ 合 理的” ,而 甚 麼樣 的 分配 方 式是 “不 合 理的 ” 。這 種 判斷 完 全 是 一 種 主 觀 的 、 信 仰 式 的 判 斷 , 其 正 確 性 無法 證 明 。 一 般 來 説 , 古 典 經 濟 學 上 的 價 值 取 向 是 收入 分 配 的 平 等 化 , 認 為 同 等 經 濟 水 平 下 平 等 的 收 入分 配 要 優 於 不 平 等 的 收 入 分 配 。 在 這 種 理 解 上 , 我們 可 以 通 過 分 析 區 域 間 經 濟 往 來 對 收 入 分 配 產 生 的影 響 來 判 斷 貿 易 的 收 入 效 應 。 當 國 際 貿 易 發 生 時 ,某 一 地 區 相 對 富 裕 生 產 要 素 的 所 有 者 的 相 對 收 入 將會 提 高 , 而 相 對 貧 瘠 生 產 要 素 的 所 有 者 的 收 入 將 會降 低 。 具 體 到 澳 門 , 由 於 其 相 對 於 周 邊 地 區 而 言 ,資 本 要 素 比 較 豐 富 而 勞 動 力 要 素 相 對 稀 缺 , 因 此 區域 間 貿 易 會 使 那 些 工 薪 階 層 的 相 對 收 入 降 低 而 使 富裕 階 層 的 相 對 收 入 上 升 ,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 這 就 是 區域 間 貿 易 帶 來 的 負 收 入 效 應 , 其 具 體 的 表 現 形 式 是由 於 資 本 的 轉 移 和 勞 動 力 的 流 入 , 本 地 居 民 的 就 業變 得 困 難 ; 而 由 於 生 產 過 程 中 工 資 水 平 的 下 降 , 企業 獲 得 更 高 利 潤 , 資 本 的 回 報 率 上 升 。 在 這 種 情 況下 , 為 了 穩 定 就 業 和 工 資 , 政 府 可 以 適 當 限 制 勞 動力 的 流 動 。貿易 轉移 是 相對 於貿 易 創造 而言 的 由區 域間 貿 易所 產 生 的 另 一 種 效 果 , 它 指 的 是 由 於 關 稅 壁 壘 的 削減 使 得 經 濟 合 作 地 區 之 間 相 互 出 口 的 產 品 價 格 降低 , 本 地 區 的 居 民 可 能 會 由 購 買 其 他 地 區 的 商 品 轉而 去 購 買 壁 壘 減 免 地 區 的 商 品 。 由 於 此 時 居 民 從 購買 低 價 產 品 轉 向 購 買 高 價 產 品 , 所 以 這 種 情 況 的 發生 會 減 少 社 會 福 利 , 損 失 表 現 為 關 稅 的 減 少 。 但 由於 澳 門 基 本 不 徵 收 商 品 稅 , 所 以 貿 易 轉 移 問 題 對 澳門 來 説 影 響 不 會 很 大 。三、區域經濟合作中的澳門定位區域 經 濟合 作 能夠 得 以 發展 的 直接 原 因是 利 益 的驅動 , 對 經 濟活 動 能 夠 帶 來的 收 益 的 預期 影 響 着 地 區政 府 的 行 為 。 當 一 個 地 區 意 識 到 通 過 經 濟 合 作 能 夠創 造 出 更 多 的 財 富 , 並 且 本 地 區 在 新 增 財 富 中 能 夠獲 得 相 應 比 例 時 , 那 麼 經 濟 合 作 就 會 有 所 發 展 。 這樣 , 經 濟 合 作 可 以 看 作 是 一 個 地 區 間 的 博 弈 過 程 ,一 方 面 為 了 擴 大 由 要 素 流 動 和 產 品 貿 易 帶 來 的 整 體財 富 的 增 加 , 各 地 區 有 動 力 促 進 合 作 加 強 聯 繫 ; 另一 方 面 為 了 在 分 配 中 佔 具 更 加 有 利 的 地 位 , 各 地 區會 利 用 自 身 的 不 可 替 代 資 源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 最 終 哪個 地 區 能 夠 獲 得 更 大 比 重 的 利 益 取 決 於 它 所 掌 握 資源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它 對 經 濟 合 作 的 依 賴 程 度 , 這 兩 者共 同 決 定 了 一 個 地 區 在 經 濟 合 作 中 的 地 位 與 作 用 。當 一 個 地 區 的 資 源 與 條 件 在 經 濟 合 作 過 程 中 起 到 重要 作 用 時 , 該 地 區 的 地 位 較 高 ; 當 一 個 地 區 對 經 濟合 作 的 依 賴 程 度 低 時 , 該 地 區 的 地 位 較 高 。 不 過 ,不 論 一 個 地 區 在 經 濟 合 作 中 的 討 價 還 價 能 力 是 強 是弱 , 它 都 能 夠 在 合 作 中 獲 得 一 定 的 利 益 , 這 是 經 濟合 作 能 夠 維 持 的 基 礎 。(一)區域經濟合作對澳門的意義作為 外 向 型經 濟 的 澳門 在 發 展上 對 外 部的 依 賴 程度 很 高 , 不 論 是 生 產 資 料 還 是 生 活 資 料 , 澳 門 在 很大 程 度 上 都 需 要 進 口 , 而 地 區 內 生 產 提 供 的 商 品 和服 務 也 大 部 分 要 出 口 。 因 此 澳 門 經 濟 的 繁 榮 與 內 地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 香 港 經 濟 的 輻 射 和 歐 美 國 家 的 進出 口 政 策 密 不 可 分 。 只 有 把 自 己 融 入 到 區 域 經 濟 體系 之 中 , 澳 門 才 能 獲 得 長 期 穩 定 的 增 長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對 澳 門 的 意 義 有 如 下 幾 點 :1.獲取更多技術,提升產業結構澳門 目 前的 工 業主 要 是 輕工 業 ,而 且 集中 在 技 術水平 相 對較 低 的 勞動 密 集 型產 業 。隨 着 國 民收 入 水 平的 不 斷 提 高 ,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的 成 本 會 逐 步 上 升 ,導 致 產 品 競 爭 力 的 降 低 , 因 此 資 本 密 集 型 產 業 和 高科 技 產 業 將 是 澳 門 工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 資 本 密 集 型 產業 和 高 科 技 產 業 對 勞 動 力 數 量 的 需 求 都 比 較 少 , 但要 求 勞 動 者 具 有 相 當 的 知 識 或 技 能 , 就 澳 門 目 前 的情 況 來 看 , 平 均 教 育 水 平 和 科 技 水 平 都 不 是 很 高 。因 此 , 如 果 通 過 降 低 對 高 素 質 人 材 流 動 的 限 制 和 高報 酬 來 吸 引 周 邊 地 區 的 人 才 , 由 官 方 建 立 地 區 間 非正 式 的 交 流 平 台 和 用 政 策 鼓 勵 新 技 術 的 引 進 來 加 快
  • 澳 門 技 術 進 步 的 速 度 , 將 能 夠 加 快 澳 門 產 業 結 構 的升 級 的 速 度 。2.促進產品的出口第二 產 業 吸 收 了 澳 門 5 0% 以 上 的 勞 動 力 , 對 澳門 的 就 業 起 着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澳 門 工 業 產 品 的主要銷售途徑 是出口,所 以廣闊的外部 市場能夠維 持澳 門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穩 定 。 目 前 澳 門 的 主 要 出 口 國 家是 美 國 和 歐 盟 ,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額 只 有 對 美 國 貿易額的1 /4。考慮到中國經濟增長速度要遠高於發達國 家 的 平 均 水 平 , 因 此 對 內 路 地 區 的 貿 易 比 重 將 會逐漸上升。 隨着貿易 量的加大, 貿易壁壘 和產品空 間流 動 上 的 不 便 所 帶 來 的 貿 易 成 本 將 顯 現 出 來 。 與 內地 間 的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可 以 通 過 經 貿 協 商 來 降 低 貿 易壁 壘 , 使 得 產 品 能 夠 更 為 自 由 的 流 動 , 還 可 以 通 過政 府 間 協 調 以 共 同 建 設 高 速 公 路 、 鐵 路 等 基 礎 設 施以 便 利 產 品 的 運 輸 , 以 此 來 拓 寬 澳 門 產 品 的 銷 售 管道 和 銷 售 量 。3.促進資本的自由流動內地的許多省份對資金的流入有一定限制,如 在某 些 行 業 外 資 不 能 獨 自 經 營 , 而 必 須 與 國 資 合 作 。這 些 行 業 往 往 是 當 地 政 府 所 確 定 的 支 柱 產 業 或 以 穩定 經 濟 和 社 會 為 目 的 的 由 政 府 直 接 控 制 的 產 業 , 如汽 車 製 造 業 和 金 融 業 。 一 般 來 説 , 由 於 具 有 地 區 壟斷 性 , 這 樣 的 產 業 具 有 比 較 大 的 盈 利 空 間 。 中 國 加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 對 資 本 流 動 的 限 制 會 有 所 放開 , 但 各 地 區 政 府 的 行 為 實 際 上 仍 可 以 對 資 本 的 流動 採 取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手 段 加 以 限 制 。 而 通 過 區 域 經濟 合 作 , 地 區 政 府 間 在 利 益 互 換 基 礎 上 的 承 諾 能 夠有 效 削 減 各 種 要 素 流 動 壁 壘 , 使 澳 門 的 資 本 能 夠 流入 內 地 更 廣 泛 的 行 業 中 , 尋 求 更 高 資 金 的 高 回 報率 。4.為區 域內旅 遊者提 供便利, 帶來更 多的遊 客澳門的遊客主要 來自亞洲。而不 久之前,澳門 的遊 客 絕 大 部 分 還 是 來 自 香 港 , 內 地 的 遊 客 不 到1 / 1 0。這一方面是因為內地居民的收入水平還比較有限 ,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因 為 內 地 對 到 澳 門 旅 遊 有 一 定 的限 制 。 澳 門 與 內 地 的 經 濟 合 作 對 內 地 到 澳 門 遊 客 的增 加 有 兩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 是 通 過 對 話 和 協 商 , 減 少內地 對 遊 客 跨 界 流 動 的 限 制 , 為 遊 客 到 澳 門 參 觀 旅遊 提 供 行 政 手 續 上 的 便 利 ; 二 是 隨 着 經 濟 交 往 的 增加 , 澳 門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社 會 文 化 交 流 也 會 更 加 緊密, 這 也 有 助 於 內 地 與 澳門 間 人 員 流 動 的 增 加 。(二)澳 門在區 域經濟合 作中的 角色分 工經濟區域合作是 一個互利互惠的 過程,每個地 區都 應 該 通 過 發 揮 自 己 的 優 勢 來 為 整 個 經 濟 體 帶 來 福利 , 而 在 經 濟 合 作 中 作 用 的 強 弱 同 時 也 決 定 了 地 區的 地 位 及 利 益 分 配 。 那 麼 , 在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中 澳 門可 以 發 揮 哪 些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呢 ?1 .發 揮與 拉丁語 系國 家特殊 聯繫 的優勢 ,做 合作地 區與 葡 語國 家 之間 溝 通的 橋 樑以葡萄牙、法國、意大 利、巴西等國家為代表 的拉 丁 語 系 國 家 的 經 濟 規 模 在 世 界 佔 到 很 大 的 比 重 ,是 中 國 大 陸 乃 至 亞 洲 都 尚 未 充 分 開 發 的 重 要 市 場 。正 如 我 們 上 面 所 談 到 過 的 , 澳 門 與 拉 丁 語 系 國 家 在很 久 以 前 就 建 立 了 經 濟 往 來 , 回 歸 後 仍 然 保 持 了 良好 的 關 係 , 這 是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所 不 能 比 擬的, 因 此 澳 門 是 連 通 內 地 與 拉 丁 語 系 國 家 的 重 要 途徑 。 澳 門 的 樞 紐 作 用 可 以 通 過 兩 個 方 面 來 實 現 , 一是 通 過 與 葡 語 國 家 和 內 地 的 經 貿 聯 繫 , 實 現 二 者 在經 濟 上 的 間 接 關 聯 ; 二 是 通 過 澳 門 加 強 雙 方 在 政治 、 文 化 上 的 往 來 , 並 以 此 進 一 步 發 展 雙 方 的 經 濟交 流 。 這 種 作 用 是 通 過 非 正 式 的 途 徑 實 現 的 , 這 種“人 際通 道 ”可 以 通過 增 進民 間組 織 往來 而 實現 地 區間的一種“由下而上”式 的聯繫,這種聯繫比通過 政治外交實現的“由 上而下”式的關 係要更加穩定和 密切 。2.充分利用澳門的經濟網路澳門與歐盟有着廣泛的聯繫,歐盟面向亞洲的服務中 心 都設 在 澳門 , 1 9 9 2年又 進 一步 與 歐共 體 簽 署貿易 合 作 協 定 , 進 一 步 加 深 了 澳 門 與 歐 洲 各 國 的 經濟關 係。 並且 ,澳 門與 WT O中的 1 1 8個 成員 國達 成 了關税 特 惠 的 協 定 , 這 對 內 地 產 品 向 世 界 各 地 輸 送 也是 很 有 意 義 的 。 因 此 在 經 濟 合 作 中 , 澳 門 同 樣 可 以作 國 內 產 品 出 口 和 外 國 產 品 進 口 的 中 轉 站 , 實 現 經濟區 在 國 際 貿 易 流 量 上 的 增 加 , 使 澳 門 在 整 個 區 域的對 外 聯 繫 中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目 前 存 在 的 一 個 重 要問 題 是 , 澳 門 沒 有 天 然 深 水 港 , 無 法 進 行 遠 洋 運輸 , 這 嚴 重 限 制 了 澳 門 的 世 界 經 濟 網 路 作 用 的 發揮 。 因 此 在 經 濟 合 作 中 , 澳 門 應 當 爭 取 和 周 邊 省 份共 同 開 發 深 水 港 灣 , 實 現 澳 門 的 遠 洋 運 輸 。
  • 四、“泛珠三角”:澳門的一個新機遇澳門區域經濟合作的最重要實踐是與中國內地諸省建立 由各 地區 政府 主導 的經 濟往 來。 澳門 與內 地經濟合 作具 有十 分便 利的 條件 :一 是雙 方在 地理 位置上相 連, 使得 產品 的往 來和 要素 、技 術的 流通 有着相 對比 較便 利; 二是 在文 化和 淵源 上雙 方十 分 親密, 相對 於東 亞和 東南 亞國 家來 說, 澳門 與內 地 的聯繫更 加密 切; 三是 經濟 結構 差異 大, 經濟 水平 層次明顯 ,具 有比 較強 的互 補性 。在 經濟 合作 的層 次上, 目前 澳門 與內 地的 合作 程度 還比 較低 ,通 過 協商所達 成的 協議 和約定 對產 品貿 易和要 素流 動上 起到了一 定的 促進 作用 。目 前國 內珠 江三 角地 帶具 有比較強 的合 作需 求, 在將 來幾 年中 ,預 期經 濟合 作能夠向 更深 的層 次發 展, 在資 訊方 面的 交流 和一 定程度 上的 分工 協作 逐漸 增加 。在 合作 模式 上, 地 區間的合 作類 似於 東盟 諸國 間的 比較 鬆散 的聯 繫, 各區域擁 有自 己相 對獨立 的決 策權 ,在合 作事 宜上 通過協 商 達 成 一 致 。目前,澳門與內地經濟合作的最新進展是“泛珠三角 ” 合 作區 的 形 成 。2004年6月初,“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在 廣州 、香 港 和澳 門三 地同 時 召開 ,標 誌着 “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正式步入了實踐。“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又稱“9+2”合作,其中9指的是福建、江西、廣西、海南、湖南 、四川、雲南、 貴州和廣州9省 ,2指的是 香港和 澳門兩 個特別 行政區 。“泛珠三角”是在大珠三角經濟區的基礎上發 展起來的 。大 珠三 角經 濟合 作是 珠江 流域 諸城 市與 香港澳門經濟 特區首次嘗 試合作。 2004年 《內地與 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CE PA)正式實施, 提高了內 地與港澳 的合作程 度。CE PA的 實施取消 了資 金和 人員 流動 上的 諸多 限制 ,對 港澳 和內地的 經濟 都起 到了促 進作 用。 但大珠 三角 在發 展上 仍 然 受 到 地 域 狹 小 、 科 教 水 平 有 限 等 因 素 的 制約,而 內地 諸省 也有 通過 大珠 三角 加強 與世 界經 濟聯繫的 願望 ,因 此大 珠三 角合 作區 進一 步發 展成 為覆蓋 面更 加廣 泛的 泛珠 三角 合作 區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 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商品 流動的 壁壘 ,促 進服 務的 出口 ,但 其意 義卻 遠不 只 如此。從內部看,“泛珠三角”經濟合作區的建立為國內市場 的進一 步融 合掃清 了制度 性障 礙,為 中國 市場的大統一鋪平了道路;從外部看,“泛珠三角”經濟區 加強 了 內地 各省 與 世界 經 濟的 聯繫 , 加快 了 區內各省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而且隨着中國與南亞諸國經濟 合作 的不 斷 發展 ,泛 珠三 角 成了 中國 與東 盟 聯繫的前哨站,其地位與“長三角”經濟區並立,是中國一 東 盟經 貿 往來 的 重要 管 道 。但泛珠三角經濟合作也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是在認識 上, 一些 地 方的 官員 沒有 充 分意 識到 經濟 合 作可以 帶來 的 長遠 利益 , 只把 目 光放 在短 期 利益 上 ,仍然 不願 放開 地 方保 護的 政策 , 這對 整個 區域 的 緊密合 作會 產生 負面 影響 。而 且在 合作 中各 地區 都 希望提升自己在區域中的地位,“龍頭之爭”削弱了合作的 熱情 。第 二 是由 於各 地區 之 間, 特別 是港 澳 與內地 各省 的經 濟發 展水 平有 一定 的差 距, 經濟 開 放後港 澳的 資金 大 量流 入內 地, 會 對本 地的 就業 產 生一定 的衝 擊, 不利 於社 會的 穩定 。與 此同 時, 內 地諸省 的產 業結 構 存在 很大 的相 似 性, 即多 是以 低 端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這樣在市場上就存在着競爭關係, 這對 合作 的 發展 也是 不利 的 。總而言之,雖然在短期內“9+2”區域合作存在一定 的問 題, 使得 經濟 合作 帶來 的優 勢不 能得 到 充分的發揮,但長期中隨着各地區對合作利益認識的提高 以 及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 這 些 問 題 都 是 可 以 解 決的, 那時 區 域合 作的 作 用將 能 夠比 較充 分 的展 現 ,澳門 、香 港 和內 地諸 省 將能 夠 通過 合作 實 現各 自 的利 益 。註 釋 :1 曹坤華、李洪光:《澳門回歸後的經濟政策調整》,載於《深圳走向世界》文庫,2000年;陳玉書主編、常忠保執行主編:《澳門社會大典》,網聯國際出版社,1999年10月;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 近年中國彩票業發展狀況研究曾忠祿、馮邦彥*20 03年 ,中 國內 地 福利 彩 票與 體育 彩 票的 發 行繼續 保 持 穩 步 增 長 的 發 展態 勢 。 不 過 , 由 於 相 繼 爆發西安“寶馬彩票案”等假票事件,彩票業的信譽 嚴重受 損。 因此 ,2 0 03年中 國內 地 彩票 業的 發展 可 謂喜 憂 參 半 !一 、彩票發行保持穩步發展2003年,中國 內地彩票發行在 連續5年維持高 速增長 的 基 礎 上 , 繼續 保 持 穩 步 發 展的 良 好 勢 頭 , 福利 彩 票 與 體 育 彩 票 的 發 行 額 均 超 過 2 0 0萬 元 ( 人 民幣,下同) ,總發行額 則首次突 破400億 元水平, 標誌着 中 國 內 地 彩 票 業 已 進入 了 一 個 嶄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表 1 ) 。表1 中國內地彩票發行規模一覽(單位:億元人民幣)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中 國 民 政 部 和 中 國 體 育 總 局 的 資 料 綜 合 整 理 而 成其中 ,福 利彩 票 自1 98 7年 面 世以 來, 在各 級 民政部 門 高 度 重視 、 直 接 領導 和 有 關 部門 的 通 力 協 作下, 經 全 國 福利 彩 票 系 統的 共 同 努 力, 福 利 彩 票 發行一 直保 持 穩步 發 展、 逐 年上 升 的趨 勢 。1 9 95年 ,福利彩 票發 行突破 50億元 水平, 直到 1 99 9年 ,繼 而突破1 00億元大關。2003年,福利彩票發行在前兩年大幅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保 持 大 幅增 長 的 勢 頭 , 銷售量 首次 突破 20 0億 元人 民幣 (圖 1 ) ,比 上年 增 長1 9%。其中,電腦彩票銷售1 66.5億元,即開型彩票33.6億元。而截至2004年1 月1 8日,中國福利彩票1 7年來 的 累計 總 銷 量已 經 突破 了 1 00 0億元 水 平 。圖1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規模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中 國 民 政 部 和 中 國 體 育 總 局 的 資 料 綜 合 整 理 而 成20 03年 ,福 利彩 票 的發 行 為國 家籌 集 社會 公 益基金一共70億元,其中民 政系統提留34.7億元用 於扶老、助殘 、救孤、濟 困等方面 ,另外的3 5.3億 元上繳 國 家 財 政 , 主要 用 於 城 市 最 低生 活 保 障 及 其 他公益 事業 。據 統計 , 自1 98 7年 發 行以 來, 中國 福 利彩 票 的 發 行 已 為 國 家 籌 集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累 計 3 2 0 億* 前 者 為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科 研 暨 出 版 處 處 長 , 後 者 南 大 學 特 區 港 澳 經 濟 研 究 所 所 長為 暨元, 在 全 國 範 圍 內資 助 、 興 辦 各 類社 會 福 利 和 社 會
  • 公 益 項 目 約 1 2萬 個 。中國體育彩票發行也在200 1 年和2002年先後 突破1 00億元 和200億元 的規模,呈現 出高速增長的 發展態勢。2003年,全國體育彩票發行額達20 1 .23億元( 圖2) ,連 續兩 年 維持 在2 0 0億 元的 發 行規 模 。其中,電腦體育彩票發行1 1 5.36億元,足球彩票發行79.1 4億元,即開體育彩票發行6.76億元。2003年,體育彩票的發行也為體育彩票公益基金籌集了70.35億元,返還獎金1 00.6億元。圖2 中國體育彩票發行規模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1 。自 1 994年國家批 准統一發 行體育彩 票至今, 在不到 1 0年的 時間 內, 體育 彩票 的發 行已 籌集 公益 金249億元,有力地支援了體育事業和國家其他公益事業的發 展。2 003年,國 家體育 總局使 用體育 彩票 基金在全國新建了1 0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955條“全民健身 路徑”, 在重慶、四 川、安徽 、江西等 省市貧困地區援建了39個“雪炭工程”,還創建了399個青 少年 體 育俱 樂部 , 向社 會 及邊 遠窮 困 地區 中 小學捐獻 了近 30 00萬 元的 體育 健身器 材。 與此 同時 ,體育 彩票 公 益金 還在 全 民健 身 設施 建設 、 體育 比 賽場館建 設、北 京20 08年 奧運會 的籌備 投入、 青少 年業餘 活 動場 所 建設 、 以及 國 家籌 集 社會 保 障基 金 多個方 面 發 揮 了重 要 作 用 。200 3年, 中國 內地彩 票的發 行得 以維持 穩步 增長, 原 因是 多 方 面的 。 從客 觀 方 面看 , 近年 來 隨 着中國 經濟 的不 斷 發展 、城 鄉居 民 的收 入和 生活 水 平不斷 提 高, 彩 票消 費 能力 和 消費 意 願故 而 增強 , 使得彩 票業 市 場容 量得 以 持續 擴 大。 按一 般 估計 , 在未來 相當 一 段時 期內 中 國的 彩 票發 行市 場 還將 繼 續擴大 。目 前 ,中 國的 彩 票發 行 總量 儘管 已 排在 世 界第1 2位 ,但 人 均 購 買彩 票 額 才6元 , 僅 排世 界 第 9 7位 。 在 中 國 , 只 有 6% 的 人 民 接 觸 過 彩 票 , 與 美 國85%, 日本有 70%, 法國有 64%的 比例形 成鮮明 對比。據有關 部門測算 ,今後5年 ,中國人 均收入按 年增長6%測算,到20 1 0年潛在的人均彩票支出將達到61 元,而彩票發行總量的年度“潛在規模”則可高達846億元。因此,中國彩票發行市場仍然擁有相當 龐大 的 發 展 潛 力 。從主觀方面看,福彩和體彩兩大彩票銷售機構為促進 彩 票銷 售 作 出了 積 極的 努 力 ,促 進 了彩 票 發 行額的增 加。 以福 利彩 票發 行為 例, 中國 福彩 於2 00 3年2月 在 全 國 2 0多 個 省 份 推 出 聯 合 銷 售 的 電 腦 彩 票—— “超級大盤”玩法雙色球,彌補了一些地區銷售規模 小 、 獎池 積 累 慢、 推 出 大獎 難 的 不足 , 為 中 國福利 彩 票打 造 了 一個 強 勁的 品 牌 ,帶 動 了全 國 福 彩的新 發 展。 為 了彌 補 非典 災 情所 造 成的 損 失, 中 彩中心確 定將發 展網 點即開 票作 為20 03年的新 品種 開發工 作 的重 點 , 結果 啟 動了 網 點 即開 票 市場 , 加 強了行 銷 能力 , 並逐 步 完成 即 開票 以 網點 銷 售為 主 的戰略 轉移 。 1 0月 30日 ,國 家 財政 部 正式 批 准廣 東 、山西等 1 5個省 份進 行即 開型彩 票實 物設 獎試 點, 實物設 獎在 闊 別彩 市 幾年 後又 重 回彩 市 。二、“寶馬案”等假票事件嚴重損害了彩票業信譽在良 性 發 展的 趨 勢 下 ,中 國 內 地 彩票 業 不 幸 於2003年出現了幾起影響惡劣的彩票造假事件,為彩票業的 發 展蒙 上 了 污點 , 也揭 示 出 彩票 發 行體 制 的 種種弊 端 和 監 管 的 嚴 重 缺 位 。最早發生的一起彩票風波,是中國福彩中心的錄影造 假 案。 在 這起 事 件中 , 彩票 的 抽獎 結 果其 實 是真實 的 ,但 是 現 場錄 影 卻出 了 問 題, 有 關工 作 人 員為了 能 夠向 觀 眾 生動 展 示抽 獎 全 過程 , 人工 合 成 了抽獎 錄 影。 然 而, 中 彩中 心 工作 人 員的 做 法卻 被 證明 是 弄 巧 成 拙 的 行 為 , 人 們 發 現 了 錄 影 造 假 事 實後, 紛 紛向 福 彩 中心 提 出各 種 質 疑。 後 來, 福 彩 中心出面 澄清 事情 原委 ,並 證明 了結 果的 真實 性, 事件很 快 地 得 到 了 平 息 。隨後出現的西安“寶馬彩票案”卻沒有這麼簡單了。 起 初, 陝 西青 年 劉亮 利 用假 彩 票進 行 二次 抽 獎並抽 取 寶馬 轎 車 ,人 們 懷疑 劉 亮 造假 , 後來 卻 發 現製造 假 彩票 並 非 劉亮 本 人, 他 完 全遵 守 了彩 票 抽 取
  • 的有 關 規 定 ,也 完 全 不 知道 在 投 注 點摸 取 的 這 張 彩票竟 然 是 假 的 。 進一 步 的 調 查 發 現, 除 了 假 彩 票 的製造 者 另 有 其人 之 外 , 犯罪 嫌 疑 人 楊永 明 竟 然 已 經控制了彩票 的二次抽 獎 ——也就 是抽取寶 馬的環節 。他所 採 用 的 技術 其 實 並 不高 明 , 就 是透 過 強 光 識 別大獎 信 封 , 並 在 該信 封 上 作 記 號 。這 樣 , 楊 永 明 就可以安排“托兒”抽取寶馬大獎。至於説劉亮之所以能抽 到 大 獎 , 只 是楊 永 明 調 包 失 誤造 成 的 。 如 果 楊永明 不 失 誤 , 任 何 人 都無 法 獲 得 寶 馬 大 獎 。後經查實,200 3年2月 1 7日、 3月 1 8日,犯罪 嫌疑人 楊 永 明 分 別 與陝 西 省 和 西 安 市體 彩 管 理 中 心 簽訂了 即 開 型 彩票 的 承 銷 合同 , 這 兩 份合 同 規 定 : 楊永明必 須在2 003年 1 月 1 0日 至20 05年 1 月9日止, 完成即 開型 中國 體育 彩票 規模 銷售 33 00萬元 ,銷 售 地點為 西 安 、 渭 南 、延 安 等 城 市 。 彩票 中 心 對 楊 永 明給 予 了 充 分 的 信 任 , 楊 永 明 的 承 銷 額 度 也 不 斷 增加,其發行額從2003年的 1 500萬元,上漲到2004年的 1 8 00萬元 。楊永 明甚 至還 被陝西 省體 彩中 心任 命為即 開 型 彩 票 的 銷 售 主 管 。楊永明究竟賺了多少呢?可以算一筆帳:如果按楊永明2003-2004年的承銷總金額3300萬計算,假設楊永 明所 得折 扣為 8% (取 體壇 週報 6- 1 0%的 平 均數 ) , 那 麼 楊 永 明 團 夥 的 彩 票 、 承 銷 就 獲 利 2 6 4 萬元。 再 假定 一 部 寶馬 的 金 額為 4 7萬 , 假 設楊 永 明 能夠 順 利 獲 得 4部 寶 馬 , 這 樣 , 楊 永 明 就 將 獲 得 獎 金1 88萬元,加上額外獎金48萬元,這樣楊永明累計可以 獲 利 5 0 0 萬 元 !西安“寶馬案”曝光後,許多相關事件也相繼浮出水面。“彩世塔案”、“江蘇假票案”、“瀋陽彩票糾紛案”、“華池彩票詐騙案”等彩票相關案件相繼被 披 露 。 在這 些 相 關 案件 中 , 彩 世塔 案 的 影 響 程度最 為 嚴 重 ,其 發 生 時 間雖 然 早 於 寶馬 案 , 但 是 以往媒 體 並 未 對其 進 行 充 分報 導 。 寶 馬案 曝 光 後 , 彩世塔 案 也 受 到媒 體 關 注 。在 這 起 案 件中 , 當 事 人 採取四 角 定 位 法獲 得 大 獎 的位 置 , 從 而操 縱 了 中 獎 結果。據統計,“彩世塔彩票案”涉及城市1 7個,涉案金額達4448.9萬(5806萬元大獎獎金,扣除上繳税金1 1 61 .1 萬元和購買彩票的1 96萬元費用後所餘部分)。因而 ,彩 世 塔案 又 被稱 為 中國 彩 票業 第 一大 案 。中國的彩票發行是建立在國家和政府信譽的基礎上, 寶 馬 彩 票案 、 彩 世 塔案 等 一 系 列假 票 案 的 相 繼發生 , 嚴 重地 損 害 了國 家 和 政府 的 公 信力 。 從 案 件可以 看 到 ,西 安 寶 馬案 之 所 以發 生 , 除了 立 法 不 完善外 , 更 重 要的 是 執 法 不嚴 所 致 。 陝西 省 體 彩 中 心嚴重 違 反 了國 家 財 政部 和 體 育總 局 的 有關 規 定 , 以承銷 方 式 將銷 售 的 全過 程 委 託給 發 行 商楊 永 明 , 在實際 組 織 銷售 過 程 中又 未 對 其進 行 有 效的 監 督 、 管理和 檢 查 ;而 西 安 市體 彩 中 心也 違 反 規定 , 將 銷 售現場 的 彩 票發 放 、 中獎 彩 票 驗收 、 兑 獎、 登 記 以 及中獎 彩 票 的 保管 等 直 接 操作 環 節 也 交給 了 楊 永 明 ,使其 有 機 可 乘 , 得 以 倡 狂 作 弊 。假票案更暴露出中國彩票發行體制的種種弊端和法律 監 督 制度 的 缺 位。 現 行 的福 利 彩 票和 體 育 彩 票各成 一 體 的發 行 體 制實 際 上 已經 成 為 了彩 票 業 發 展的 制 度 性 障 礙 。 有 分 析 指 出 , 這 些 障 礙 重 要 表 現在: 第 一 ,各 成 體 系, 兩 大 中心 為 了 爭奪 市 場 份 額進行 惡 性 競爭 , 常 常造 成 不 規範 操 作 ;第 二 , 政 企不分 , 監 管 不力 , 案 件 連綿 不 斷 ; 第三 , 部 門 利 益造成 屁 股 指揮 腦 袋 ,影 響 立 法的 公 正 性, 拖 住 了 彩票 管 理 的 後 腿 。一系列假票案揭開了中國內地彩票業繁榮後的種種問 題 , 對彩 票 業 的信 譽 造 成了 極 大 的損 害 。 以 西安寶馬案為例,根據《重慶晚報》的報導,寶馬案過後 , 西 安 市 街 頭 的 銷 售 點 出 現 了 異 常 冷 清 的 場 面 。更甚 者 是 ,西 安 原 來很 多 的 鐵杆 彩 民 聲稱 不 會 再 購買任何彩票。《華商報》的調查也顯示,彩票案的確對很 多 彩 民的 購 買 心態 產 生 了負 面 影 響, 例 如 有 一些 彩 民 説 : “ 不 把 楊 永 明 一 夥 以 及 幕 後 人 一 網 打盡,決不購彩。”還有彩民説:“不買了,這麼大的獎都 有 假 , 有 點 心寒 。 ” 央 視 的 有關 調 查 也 證 實 了這種 觀 點 , 彩民 在 接 受 採訪 時 措 辭 嚴厲 地 説 : “ 假票出 來 之 後, 我 們 都上 當 了 。咱 一 朝 被蛇 咬 , 十 年怕草 蛇 。 那下 次 還 敢不 敢 買 了? 不 敢 買了 , 他 把 社會搞 壞 了 。 ” 彩 民購 買 彩 票 , 本 來就 是 抱 着 一 種 中大獎 的 願 望 而來 的 , 可 是在 “ 寶 馬 案” 等 幾 起 案 件中, 大 獎卻 早 已 被人 為 操縱 , 購 買這 些 彩票 的 彩 民根本 沒 有 任何 機 會 抽取 大 獎 ,這 對 於 彩票 業 的 信 譽來 説 無 疑 是 一 個 沉 重 的 打 擊 。三、彩票業在規範中繼續發展假票案的出現暴露了中國彩票業的很多深層次的問題 。 為此 , 彩 票業 有 關管 理 、 經營 部 門和 有 關 學
  • 者 在 加 強 行 業 管 理 、 重 建 行 業 信 譽 、 強 化 彩 票 法 制建 設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很 多 新 的 思 路 , 並 逐 漸 地 予 以 貫徹 落 實 。( 一 ) 採 取 善 後 措 施 先 挽 回 , 重 建 彩 票 業 的 信 譽假 票 事 件 對 於 彩 票 行 業 來 説 意 味 着 一 次 信 譽 的危 機 。 國 家 財 政 部 綜 合 司 彩 票 管 理 處 邱 江 濤 處 長 就公 開 承 認 , 這 是 財 政 部 監 管 彩 票 發 行 以 來 面 臨 的 最大 一 次 挑 戰 。 他 指 出 : “ 社 會 如 此 關 注 , 產 生 這 麼大 的 壓 力 , 可 以 説 是 空 前 的 。 ” 因 此 , 假 票 案 發 生後 , 政 府 的 當 務 之 急 , 就 是 重 建 彩 票 發 行 業 的 信譽 。 西 安 寶 馬 彩 票 案 發 生 後 ,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和 陝 西省 委 、 省 政 府 、 西 安 市 公 安 機 關 、 紀 檢 監 察 部 門 通力 合 作 , 使 案 件 偵 破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 陝 西 省 體 彩 中心 主 任 被 責 令 辭 職 , 副 主 任 遭 受 停 職 檢 查 。 另 外 ,體 育 總 局 承 認 了 自 身 的 責 任 , 並 立 即 下 發 了 《 關 於做 好 西 安 市 “ 3· 2 5體 育 彩 票 假 票 事 件 ” 調 查 處 理 工作的 意 見 》 和 《 關於 加 強 即 開 型 體育 彩 票 銷 售 管 理 的緊 急 通 知 》 , 明 確 要 求 各 地 體 育 部 門 切 實 加 強 對 體育 彩 票 工 作 的 領 導 , 從 此 案 中 吸 取 教 訓 , 防 微 杜漸。 20 0 4年 5月 1 3日, 西安 市 體彩 中 心新 任 主任 張 煒代 表 市 體 彩 中 心 向 支 持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工 作 的 廣 大 彩民 表 達 了 歉 意 。 其 他 沒 有 發 生 問 題 的 各 省 區 彩 票 發行 主 管 機 構 領 導 們 也 相 應 地 表 達 了 他 們 的 觀 點 , 例如 廣 東 省 體 彩 中 心 主 任 麥 良 就 曾 公 開 表 示 : “ 廣 東體 彩 絕 不 允 許 任 何 彩 種 轉 包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構 經 營 。 ”7月 1 2日, 3 3名 在寶 馬 案 中 利益 受 損 的 彩民 在 陝 西 省暨 西 安 市 體 彩 中 心 的 主 持 下 進 行 了 重 新 抽 獎 , 來 自渭 南 、 福 建 和 西 安 的 3 位 幸 運 兒 重 新 抽 走 了 3輛 寶 馬轎 車 。事實 告 訴 人 們, 彩 票 業 信譽 並 非 無 法恢 復 , 關 鍵在 於 有 關 部 門 能 否 做 到 知 錯 能 改 。 如 果 彩 票 發 行 有關 部 門 能 夠 切 實 履 行 承 諾 , 那 麼 彩 票 行 業 的 信 譽 就會 逐 漸 得 到 恢 復 , 並 最 終 重 新 贏 得 彩 民 們 的 信 任 。正如 《 華 商 報》 採 訪 的 一 位中 彩 彩 民 所表 示 的 : “ 如果 真 能 夠 徹 底 地 查 清 那 些 蛀 蟲 , 我 會 毫 不 猶 豫 地 選擇 購 買 彩 票 , 因 為 我 們 是 中 國 體 育 事 業 的 支 持者” ; “ 經 過 這 次的 風 波 , 相 信 體彩 中 心 應 該 吸 取 了教 訓 , 估 計 不 會 再 出 現 第 二 次 了 吧 。 ” ; “ 陰 雲 散去 , 雨 過 天 晴 。 政 府 既 然 處 理 了 體 彩 發 行 中 的 害 群之 馬 , 彩 民 便 可 以 放 心 地 購 買 了 。 ”( 二 ) 對 彩 票 業 進 行 清 理 、 整 頓 , 加 快 彩 票 業 管理體制的改革2 0 0 4年 5月 1 3日 , 國 家 財 政 部 發 佈 禁 令 : 從 5 月1 4 日 開 始 , 全 國 暫 停 集 中 銷 售 即 開 型 彩 票 。 據 估計 , 是 項 禁 令 使 中 國 內 地 的 彩 票 發 行 大 約 損 失 了 4 0億 元 的 銷 售 額 , 約 佔 彩 票 市 場 的 1 0 % , 而 這 亦 意 味着民 政 部 和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這兩 家 彩 票 主 管 機 構 在 公 益金 上 各 自 少 收 7 億 元 。 國 家 財 政 部 綜 合 司 彩 票 管 理 處邱江濤處長表示,“叫停是為了清理和整頓”;“它給我們 提 出 了 管 理 上 的 要 求 , 體 制 改 革 上 的 要 求 , 立 法上 的 要 求 。 ” 可 以 説 , 自 此 中 國 內 地 的 彩 票 發 行 業已 進 入 了 清 理 整 頓 的 階 段 , 加 強 管 理 、 改 革 不 合 理的 發 行 體 制 已 逐 步 提 到 國 家 和 政 府 的 議 事 日 程 上 。目前 , 社會 各 界均 關 注 中國 彩 票業 在 清理 和 整 頓之 後 走 向 何 方 ? 有 消 息 透 露 , 財 政 部 正 在 考 慮 推 出一 種 新 型 的 營 銷 模 式 — — 網 點 式 即 開 型 彩 票 。 不 過 ,有 分 析 指 出 , 這 種 新 方 式 的 前 景 尚 不 明 朗 。 2 0 0 3 年1 0 月 , 經 國 家 財 政 部 批 准 試 點 , 有 “ 中 國 首 家 合 法賭場 ” 之 稱 的 線 上即 開 型 彩 票 — —廣 州 中 福 線 上 , 僅開 辦 了 不 到 兩 個 月 , 就 由 於 經 營 難 以 為 繼 而 停 業 了 。國 務 院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部 丁 寧 寧 部 長 就表示 並 不 看 好 這 項“ 技 術 ” 改 革 。他 表 示 : “ 技 術 改革 不 管 用 , 只 要 這 個 制 度 還 在 , 就 一 定 會 出 事 。 ”因此 , 加 快 彩票 管 理 體 制的 改 革 已 成為 中 國 彩 票業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 據 瞭 解 , 早 在 1 9 9 9年 ,國 家 財 政 部 接 管 彩 票 的 時 候 , 國 務 院 曾 研 究 過 中 國彩 票 管 理 體 制 的 3 個 方 案 : 第 一 種 方 案 是 由 國 家 統 一收 回 彩 票 發 行 權 , 由 財 政 部 統 一 發 行 , 彩 票 所 得 公益 金 由 國 家 統 一 協 調 分 配 ; 第 二 種 方 案 是 在 民 政 部和 國 家 體 育 局 之 上 再 成 立 一 個 彩 票 中 心 , 由 彩 票 中心 統 一 協 調 、 發 行 ; 第 三 種 方 案 就 是 維 持 現 狀 , 但兩 大 發 行 機 構 拿 出 一 定 比 例 貢 獻 給 其 他 領 域 。 由 於考 慮 到 第 一 、 二 種 方 案 的 難 度 , 最 終 採 取 了 第 三 種方 案 。 假 票 案 發 生 之 後 , 當 年 的 問 題 再 次 擺 在 國 家有 關 部 門 的 面 前 。中國 彩 票 行 業管 理 存 在 的問 題 , 一 是行 政 監 管 的問題 ; 二 是 發 行 管 理 的 問 題 。 行 政 監 管 體 制 是 中 國彩 票 行 業 最 根 本 的 問 題 ; 發 行 管 理 則 是 中 國 彩 票 行業 最 突 出 的 問 題 。 在 行 政 監 管 方 面 , 目 前 , 中 國 彩票 行 業 由 財 政 部 行 使 監 管 職 能 , 其 級 別 和 民 政 部 、體 育 總 局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而 具 體 到 財 政 部 內 部 具 體的 監 管 部 門 則 級 別 又 要 低 一 些 , 這 就 使 得 監 管 者 很
  • 難 具 有 監 管 的 權 威 性 , 因 此 也 就 很 難 真 正 的 行 使 監管 者 的 權 利 , 履 行 監 管 者 的 義 務 。 其 結 果 必 然 是 ,體 彩 和 福 彩 基 本 上 形 成 了 一 種 自 我 監 管 的 體 制 , 而外 部 的 監 管 卻 相 對 缺 失 , 這 種 隱 患 就 是 不 言 而 喻 的了。 可 以 説 , 中 國 彩 票 行業 存 在 的 各 種 問 題 都 可 以在一 定 程 度 上 歸 結 為 這 種 監 管 框 架 引 發 的 問 題 。彩票管理中發行 管理問題是彩票 行業諸多問題 中最 突 出 的 一 個 。 因 為 各 地 的 彩 票 管 理 者 都 往 往 習 慣於 把 彩 票 放 置 、 獎 項 設 置 、 中 獎 證 明 、 獎 袋 封 裝 等關鍵 環 節 交 給 了 比 較 信 任 的 承 銷 公 司 , 這 就 給 了 承銷 人 以 可 乘 之 機 , 前 面 提 到 的 寶 馬 和 彩 世 塔 都 是 這樣 的 情 況 。 因 此 , 彩 票 銷 售 環 節 的 問 題 , 特 別 是 彩票 承 銷 商 權 力 過 大 的 問 題 成 為 彩 票 舞 弊 的 重 要 原因 。 在 彩 票 發 行 領 域 , 中 國 彩 票 銷 售 還 存 在 着 體 彩和 福 彩 惡 性 競 爭 、 私 彩 屢 禁 不 止 、 發 行 方 式 沒 有 統一標 準 等 諸 多 問 題 。 由 於 老 百 姓 直 接 面 對 的 就 是 發行 環 節 , 發 行 環 節 的 混 亂 與 否 就 會 直 接 影 響 老 百 姓的購 買 信 心 。 因 此 , 加 強 彩 票 發 行 管 理 成 為 加 強 彩票 管 理 的 重 要 方 面 。(三) 加強 彩票 業的 法制建 設, 盡早 出台 《彩票法 》中 國 彩 票 業 出 現 的 很 多 問 題 和 彩 票 業 “ 無 法 可依”和“有 法不依” 的現實有着 很大的關 係。因此 ,寶馬 等 案 件 被 披 露 後 , 加 強 彩 票 立 法 和 執 法 的 呼 聲也一浪高過一 浪。從“有 法可依”的角 度來看,目 前中國不但沒有專門 的《彩票法》, 甚至國務院的相 關條 例 也 尚 未 出 台 , 平 等 主 體 間 法 律 糾 紛 的 處 理 和 國家 對 彩 票 行 業 的 管 理 分 別 依 靠 現 有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民 法通 則》、 《中 華人民 共和 國民事 訴訟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 《 公 證 暫 行 條例》、《公證程序 規則》等幾部法 律法規。但在這 些法 律 法 規 之 中 , 都 缺 少 對 彩 票 行 業 很 多 具 體 問 題 的專 門 規 定 , 而 都 只 是 一 些 原 則 性 的 説 明 , 這 就 為 實際 操 作 帶 來 很 大 的 難 度 。以寶馬 案為例 ,劉亮 所持有 帶有“ 梅花K”的 彩票 是 一 張 假 彩 票 , 但 是 造 假 者 卻 並 非 劉 亮 本 人 , 而劉 亮 本 人 的 抽 獎 行 為 完 全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那 麼 , 體彩 中 心 對 劉 亮 是 否 負 有 兌 獎 義 務 呢 ? 法 律 上 並 沒 有具 體 的 規 定 ; 此 外 , 體 彩 中 心 宣 稱 劉 亮 作 假 對 劉 亮的名 譽 損 害 是 否 構 成 了 侵 權 行 為 ? 法 律 上 也 沒 有 具體 的 規 定 ; 還 有 , 這 次 事 件 還 牽 扯 到 彩 票 發 行 方 式的合 法 性 問 題 , 那 麼 , 究竟 甚 麼 樣 的 發 行 方 式 是 合法的 , 甚 麼 樣 的 發 行 方 式 是 不 合 法 的 , 法 律 上 也 沒有相 關 的 依 據 ; 最 後 , 在 這 次 事 件 中 , 有 關 管 理 部門和 彩 票 包 銷 者 應 各 自 承擔 怎 樣 的 責 任 ? 法 律 上 也沒 有 明 確 説 明 。 因 此 , 加 強 中 國 彩 票 行 業 立 法 成 為了 當 前 的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事實 上 , 主 張 加 快 中 國彩 票 立 法 的 聲 音 已 經 喊了很 久, 早 在2 00 1 年就 有人 大 代表 提出 制 定《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彩 票 法 》 的 議 案 。 近 兩 年 , 兩 會 代 表 每年都會提交類似議(提) 案。但是,目前卻依然沒 有列入 立 法 規 劃 , 這 其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是 彩 票 業 的利 益 主 體 之 間 存 在 着 很 大 分 歧 。 財 政 部 、 民 政 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各 有 自 己 的 既 得 利 益 。 如 果 重 新 立法, 這 就 意 味 着 對 遊 戲 規 則 的 更 改 和 利 益 的 重 新 分配。 因 此 , 在 各 部 門 觀 點 尚 未 取 得 一 致 之 前 , 更 可取 的 立 法 方 式 則 是 以 國 務 院 規 章 的 形 式 進 行 頒 佈 ,這就 可 以 暫 時 彌 補 彩 票 立 法 上 的 空 白 。從“ 有 法 必 依 ” 的 角 度來 看 , 正 如 分 析 者 所 指出, 很 多 案 件 的 發生 並 不 完 全 是 無法 可 依 , 而 是 有法不 依 。 就 以 彩 票 承 銷 這 種 方 式 而 言 , 《 即 開 型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 定》早就明確規定:“彩 票機構 不 得 採 用 承 包 、 轉 包 、 買 斷 等 形 式 對 外 委 託 彩票發 行 和 銷 售 業 務 。 ” 可 是 現 實 中 的 很 多 彩 票 發 行機 構 為 了 擴 大 業 績 而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 利 用 承 銷 商 的力量 擴 大 彩 票 發 行 量 , 這 雖 然 增 加 了 彩 票 融 資 的 金額 , 但 卻 對 彩 票 業 的 信 用 埋 下 了 隱 患 。 這 些 彩 票 的承包 者 並 不 是 國 家 彩 票 發 行 的 工 作 人 員 , 但 是 普 通彩民 卻 很 難 明 確 區 分 , 他 們 只 知 道 國 家 發 行 的 彩 票造了 假 , 可 見 , 有 法 不 依 更 是 彩 票 造 假 出 現 的 重 要原 因 。 在 寶 馬 案 中 , 相 關 公 正 人 員 竟 然 也 嚴 重 瀆職, 看 不 出 一 個 位 數 出 問 題 的 假 身 份 證 , 這 就 不 能簡單 把 其 歸 結 為 “ 無 法 可 依 ” 的 問 題 。 因 此 , 解 決“有 法可 依” 和“ 有法 比依 ”同 樣都 很重 要。 只有 做到了 這 兩 點 , 彩 票的 法 制 建 設 才 能真 正 取 得 成 效 。應該 説 , 中 國 彩票 行 業 的 發 展總 體 上 是 健 康 並卓 有 成 效 的 。 不 過 , 由 於 受 到 假 票 案 等 事 件 的 影響, 20 0 4年 中國 彩 票發 行計 劃 的實 現有 可 能面 對 較大 的 壓 力 。 很 多 事 物 的 發 展 都 會 有 一 個 不 斷 完 善 的曲折 歷 程 , 中 國 的 彩 票 業 也 不 例 外 。 我 們 在 分 析 問題 的 同 時 也 要 看 到 中 國 彩 票 業 發 展 的 光 明 前 景 , 中國 彩 票 業 正 在 規 範 中 繼 續 向 前 發 展 !
  • 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研究柯 慶 耀 、 尤 美 玲*澳門位於 中國南部 海岸邊緣 、珠江出 海口的西 南處, 由 澳 門 半 島、 氹 仔 島 和 路環 島 組 成 。 1 9 9 9年 1 2月2 0日 (澳 門主 權回 歸祖 國) 前的 4個 半世 紀, 澳 門是 由 葡 萄 牙 人 管 治 的 。澳門現 有面 積為 27 .5平方 公里 ,現 常住 人口 約46.5萬,澳門地區人口密度為1 .69萬人/平方公里。其中29萬人居住於8.8平方公里的澳門半島,其人 口密度 約為 3. 33萬人 /平 方公 里。 因此 ,澳 門的 居 住問 題 顯 得 頗 為 突 出 , 成 為 澳 門 民 生 的 首 要 問 題 , 況且 房 地 產 在 澳 門 經 濟 中 佔 有 相 當 的 比 重 , 因 此 將 澳門 房 地 產 發 展 因 素 作 深 入 的 分 析 研 究 , 對 於 澳 門 整體 社 會 而 言 , 也 有 着 重 要 的 現 實 意 義 。一 、澳門房地產的歷史和現狀(一)澳門房地產業的歷史澳門受地理和人口條件所限,房地產的發展一直十分緩慢。 60年代,東南亞動盪的政局令一些華僑華人湧到澳門 ,也吸引部 分海外資金 技術前來, 拉開了澳門房地產業發展的序幕。 196 7年1 2月,澳葡當局將在葡萄牙頒佈實施已久的《物業登記法典》,在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上 刊 登 並 宣 佈 延 伸 至 澳 門 適 用 , 澳門 房 地 產 業 才 開 始 起 步 。 這 種 規 定 了 房 地 產 的 分割 、 登 記 和 轉 讓 的 依 據 與 程 序 的 法 律 實 施 , 再 有 了香 港 房 地 產 商 的 “ 分 層 出 售 , 分 期 付 款 ” 的 發 展 經驗 , 令 預 售 樓 花 成 為 可 能 , 促 進 了 買 賣 交 易 和 資 金流 動 的 速 度 , 令 澳 門 房 地 產 建 築 業 有 了 生 存 和 拓 展的 空 間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和 地 理 環 境 , 澳 門 雖 屬 葡 萄 牙 管治 , 受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的 影 響 更 大 , 7 0年 代 , 先 後得 益 於 港 資 的 參 與 和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的 國 策 影 響 。首 先 是 人 口 的 驟 增 , 雖 然 短 暫 地 影 響 了 工 薪 階 層 的利 益 , 在 醫 療 、 教 育 、 交 通 等 方 面 也 帶 來 一 些 問題 , 但 驟 增 的 人 口 對 衣 食 住 行 需 求 增 加 的 壓 力 , 其實 也 就 是 這 些 行 業 發 展 的 契 機 和 動 力 。 隨 着 經 濟 的增 長 , 人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逐 一 獲 得 改 善 , 對 樓 房 的 需求 也 就 愈 加 迫 切 。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的 深 化 和 中 澳 經 貿來 往 的 增 加 , 兩 地 經 濟 都 有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增 長 , 跨域 投 資 日 漸 普 遍 , 尤 其 是 房 地 產 的 投 資 。1 9 8 7 年 《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 簽 署 後 , 雙 方 政 府 同意 : 每 年 批 地 一 般 以 2 0公 頃 為 限 , 批 地 收 入 的 5 0%必 須 留 予 未 來 的 特 區 政 府 作 為 儲 備 , 並 改 變 以 往 任意 批 地 程 式 為 公 開 投 標 方 式 , 這 本 意 原 為 保 障 澳 門人整 體 利 益 。 但 是 地 小 人 少( 約 2 3平 方 公 里 、 3 0萬人口)的 澳門如何 承受這每 年20公 頃的批地 比例( 中英 聯 絡 小 組 允 許 香 港 的 年 批 地 限 量 為 5 0公 頃 , 香 港人口 為6 00多萬 ) 。當 然, 中葡 聯 絡小 組的 兩國 ( 土地 小 組 ) 專 家 們 可 能 認 為 : 2 0公 頃 是 上 限 , 土 地 為公 開 投 標 拍 賣 , 市 場 需 求 不 足 時 參 與 投 標 者 自 然 會減 少 , 投 標 不 激 烈 甚 至 不 達 期 望 時 , 可 中 止 拍 賣 ,也 即 可 減 少 土 地 供 應 量 。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簡 單 ,1 988- 1 994年的澳葡當局批出的可發展的土地面積,每 年 均 超 過 2 0公 頃 的 上 限 , 具 體 數 據 詳 見 表 1 。表1 歷年當 局批 地面 積* 前 者 為 澳 門 大 豐 銀 行 高 級 經 理 、 華 僑 大 學 博 士 研 究 生 ;後 者 為 長 城 保 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總 經 理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研 究 生
  • 究其批地 競投熱 烈、屢 屢超出上 限的原 因為: 港澳 兩 地 的 地 價 、 樓 價 有 頗 大 的 差 距 , 一 些 港 資 轉 戰澳 門 , 又 適 逢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的 深 化 , 一 大 批 中 資 和準 中 資 積 極 參 與 澳 門 各 種 項 目 的 投 資 , 儘 管 中 國 行政 當 局 對 內 地 公 司 到 境 外 註 冊 的 規 定 頗 為 嚴 謹 , 令一 些 小 型 的 地 方 企 業 得 不 到 內 地 行 政 部 門 的 批 准 而不 能 以 公 司 的 名 義 在 澳 門 銀 行 開 設 賬 戶 , 但 “ 上 有政 策 , 下 有 對 策 ” , 在 中 國 改 革 開 發 的 經 濟 大 潮 中經 受 錘 鍊 、 脫 穎 而 出 的 鄉 鎮 企 業 及 地 方 政 府 企 業 ,十 分 垂 青 澳 門 不 設 防 的 經 濟 政 策 , 特 別 是 房 地 產 政策 , 他 們 利 用 各 種 渠 道 : 以 鄉 親 友 人 註 冊 的 公 司 置業 投 資 , 甚 至 於 假 藉 他 人 的 個 人 名 義 也 參 與 舉 手 投標 買 地 , 客 觀 上 推 高 了 澳 門 房 地 產 的 期 望 價 格 , 吸引 了 日 資 、 韓 資 等 的 參 與 , 其 結 果 令 澳 門 的 房 地 產一 浪 高 過 一 浪 , 霍 時 間 , 土 地 拍 賣 會 連 場 , 場 場 爆滿 , 甚 至 因 人 滿 之 患 而 幾 易 拍 賣 會 場 所 , 也 非 罕見 。 澳 門 土 地 顯 得 供 不 應 求 , 一 經 得 手 , 身 價 倍增 , 一 俟 轉 手 , 幾 倍 利 潤 垂 手 可 得 。1 9 9 3年 中 國 國內 的 宏 觀 調 控 ,令 國 內 資 金 的 流動 開 始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牽 制 , 在 澳 門 的 中 資 、 準 中資和 地下 中資 ( 非中 國 有 關當 局 正 式 批准 而 私 下 投放 的 國 有 資 金 ) 的 資 本 也 開 始 受 到 相 當 的 制 約 , 隨着 因 報 賬 填 數 而 需 抽 調 回 國 內 的 資 金 數 額 越 來 越大 、 次 數 頻 率 也 越 來 越 密 , 澳 門 房 地 產 泡 沫 開 始 破裂 : 房 地 產 成 交 次 數 和 交 易 款 項 漸 次 減 少 , 房 地 產買 賣 的 接 棒 者 後 續 乏 力 , 房 地 產 的 價 格 開 始 下 滑 直到 一 蹶 不 振 , 拖 累 其 他 產 業 。1 9 9 7 年 亞 洲 金融 風 暴 令 東 南 亞地 區 的 經 濟 損 傷無 一 倖 免 , 以 致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 房 地 產 業 停滯 不 前 且 開 始 下 滑 , 這 令 本 已 下 滑 多 年 的 澳 門 經 濟再 來 一 個 大 的 跌 勢 。 加 上 主 權 回 歸 在 即 , 一 些 利 用不 當 手 段 爭 奪 賭 場 邊 緣 利 益 的 勢 力 自 知 時 日 無 多 ,更加明火 執仗、 變本加 厲。“ 澳門街 ”市面 一片血 雨腥 風 、 愁 雲 慘 霧 , 澳 門 經 濟 飛 流 直 下 , 房 地 產 更 是首 當其衝 。(二) 澳門 房地 產業 的現 狀由於澳門 房地產業 在澳門整 體經濟中 的重要地 位和 非 凡 的 作 用 , 行 政 當 局 為 挽 救 澳 門 經 濟 於 不 倒 ,為房 地 產 業 的 復 甦, 於 1 9 9 4年 始已 着 手 研 究 、 訂 立相關 法 規 , 逐 步 推 出 了 如 下 幾 項 措 施 :1.四厘利息補貼制度當局 於1 99 6年8月 1 日 推出 的“ 取 得或 融資 租 賃自住 房屋 之貸 款補 貼制 度 ”1 ,民 間俗 稱其 “四 厘 利息補貼制度 ”,它是 一個明顯的 政府行為 ,意在協 助空 置 住 宅 單 位 的 消 化 。 具 體 條 件 : 凡 購 買 樓 齡 不 超過1 8年 、 價格 不 超 過 澳 門幣 7 5萬 元 的樓 宇 單 位 自 住的年 滿 1 8歲 的 澳 門 居 民 ,可 申 請 這 一 補 貼 。 獲 批 准者 購 買 房 屋 而 向 銀 行 貸 款 時 , 可 獲 貸 款 利 率 四 厘 息差 的 政 府 補 貼 , 資 助 期 可 長 達 1 0年 。2.投資居澳的移民政策行政當局在1 996年還推出投資移民政策(1 997年再 修 訂 ) , 意 在 增 加 房 地 產 的 市 場 的 購 置 人 數 。 具體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凡 海 外 居 民 ( 中 國 居 民 需 持 有 第三 國 護 照 ) , 有 澳 門 需 要 的 專 業 技 能 或 在 澳 門 購 買1 00萬元 澳門 幣以 上的 不動 產, 即可 全家 定居 澳門 ,快速 領取 澳 門身 份 證。 7 年( 期間 無 需在 澳 門長 期 逗留 ) 後 , 可 換 取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和 特 區 護 照 ,亦 可 自 由 進 出 東 南 亞 和 英 國 、 法 國 歐 盟 等 近 6 0個 國家 。 在 這 段 時 期 內 申 請 人 子 女 可 於 澳 門 享 受 1 0年 中英文免費 教育。在 澳門生 育(無獨 生子女政 策)的 孩子 出 生 後 , 可 立 即 領 取 澳 門 身 份 證 , 享 受 澳 門 政 府現 行 的 各 項 政 策 。3.《離岸法例》的實施1 999年 1 0月 1 3日, 行政當局推出的《離岸法例 》的 政 策 。 名 曰 離 岸 , 其 實 未 盡 然 , 是 一 項 吸 引 海 外投 資 以 促 進 澳 門 境 內 經 濟 發 展 的 措 施 。 基 本 特 徵是 :① 在 澳 門 境 內 外 成 立 的 公 司 都 可 以 申 請 成 為 離岸 機 構 , 這 是 澳 門 和 那 些 常 見 的 離 岸 避 稅 港 ( 如 英屬維爾京 群島) 的最大 區別。 在澳門 成立的 公司( 有6種 形式 , 最常 見 的是 有 限公 司) 或 者在 其 他地 方 成立 的 公 司 都 可 以 申 請 成 為 離 岸 機 構 ;② 經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授 權 機 關 批 准 可 經 營離 岸 服 務 業 ; 經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授 權 機 關 批 准 可 從事 離 岸 金 融 業 。 若 離 岸 機 構 符 合 某 些 標 準 , 授 權 機關 將 授 予 該 企 業 許 可 證 ;③離岸機 構可涉及 商業服務 (進出口 )、後勤 服務 、 離 岸 金 融 、 離 岸 銀 行 、 離 岸 保 險 和 再 保 險 等 範圍 , 離 岸 商 業 及 輔 助 服 務 機 構 主 要 從 事 法 律 、 會計 、 諮 詢 、 顧 問 等 業 務 ;④ 獲 得 許 可 證 的 離 岸 機 構 , 可 以 在 澳 門 開 立 辦事 處 並 經 營 , 離 岸 機 構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則 可 免 去 所 有
  • 公 司 稅 務 , 包 括 產 業 税 、 利 得 税 和 印 花 税 等 。 另外 , 離 岸 機 構 可 僱 用 非 澳 門 居 民 的 經 理 和 專 業 技 術人 員 , 該 類 人 員 可 免 交 長 達 3 年 的 薪 俸 稅 ;⑤ 在 澳 門 經 營 離 岸 服 務 業 必 須 遵 守 : 在 交 易 中僅 使 用 非 澳 門 貨 幣 ; 服 務 的 並 非 澳 門 居 民 ; 只 能 關注 非 澳 門 市 場 ; 必 須 僱 用 澳 門 居 民 ; 必 須 在 澳 門 擁有1 個 獨立 辦 事 處; 離 岸 機構 或 其母 公 司 應有 可 以 説明 其 資 產 或 營 業 額 來 源 的 真 實 活 動 。這是1 994- 1 999年期間,澳葡當局為挽救瀕危的澳 門 房 地 產 和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 為 降 低 居 高 不 下 的 房地 產 空 置 率 而 制 訂 的 一 系 列 相 關 的 政 策 。 儘 管 如此 , 澳 門 周 遭 外 部 大 環 境 使 然 和 執 行 上 欠 缺 力 度 ,致使相 關措 施沒法 落到 實處而 效積 不顯, 澳門 經濟 和澳 門 房 地 產 仍 然 處 於 水 深 火 熱 之 中 。澳門主 權回歸 後,澳 門特區 政府在 中央政 府的 強大 後 盾 的 支 持 下 , 先 抓 好 治 安 , 穩 住 根 基 , 再 經 固本 培 源 、 發 展 經 濟 的 施 政 方 針 的 落 實 , 利 用 原 有 的行 政 架 構 和 政 策 力 度 作 適 當 的 調 整 , 還 有 澳 門 人 當家 作 主 、 積 極 參 與 的 心 態 , 令 澳 門 社 會 治 安 好 轉 ,經 濟 秩 序 逐 步 恢 復 , 社 會 面 貌 煥 然 一 新 。 在 中 文 獲官 方 地 位 的 同 時 亦 加 強 了 公 務 員 服 務 民 眾 的 要 求 ,去 除 殖 民 官 僚 習 氣 。 這 對 方 便 、 鼓 勵 低 下 階 層 申 請購 置 物 業 居 所 的 政 府 津 貼 , 帶 來 了 實 際 的 效 果 。 該制 度 實 施 以 來 , 確 實 發 揮 如 下 作 用 :第 一 , 協 助 市 民 自 置 居 所 。 是 時 樓 價 於 低 位 徘徊 , 不 少 人 雖 然 有 意 購 置 物 業 , 但 是 仍 然 猶 豫 不決 , 因 為 銀 行 利 率 波 動 , 利 息 負 擔 成 為 市 民 置 業 的一 大 疑 慮 障 礙 , 四 厘 利 息 補 貼 制 度 的 施 行 , 正 好 緩解 部 份 市 民 置 業 的 困 難 。第二, 盤活 房地產 市場 ,令積 壓在 房地產 市場 的資 金 得 以 釋 放 。 緩 解 發 展 商 積 欠 的 資 金 成 本 的 壓力,紓 緩銀 行貸款 周轉 不靈的 局面 ,令澳 門整 體經 濟能 繼 續 有 效 的 運 轉 。第 三 , 促 進 就 業 率 的 提 升 , 加 快 經 濟 復 甦 的 步伐 。 一 個 獨 立 物 業 單 位 從 策 劃 直 至 建 成 完 工 , 其 間涉 及 的 行 業 和 資 源 不 少 。 如 果 樓 宇 空 置 、 資 金 積壓 , 勞 動 力 市 場 受 損 、 失 業 率 攀 升 的 局 面 無 法 得 到遏 阻 ,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的 復 甦 更 為 艱 難 。第四, 藉以調 節樓宇 的價格 。由於 四厘利 息補 貼制 度 的 申 請 要 件 之 一 —— 物 業 單 位 價 格 ( 7 5萬 澳 門元 ) 的 上 限 , 開 發 商 為 求 脫 手 伺 機 調 價 , 不 得 不 降到 符 合 規 定 以 吸 引 買 家 , 因 而 推 動 了 整 體 市 場 的 價格 的 調 整 , 這 有 利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健 康 穩 步 的 發 展 。該制 度 自1 9 9 6年 中 開 始實 施 以 來至 2 0 02年 止 ,補貼貸 款額 接近 50億 澳門 元, 申請 個案超 過1 6, 00 0宗 2 , 以 每 個 單 位 75萬 計 , 可 以 説 解決 了 1 2 0多 億 的房地產積壓資 金。但以其時 澳門的空置住 宅單位4- 5萬 個 , 所 積 壓 資 金 澳 門 幣 近 1 0 0 0億 , 這 雖 不 至 於 説是 杯 水 車 薪 , 但 離 解 決 問 題 的 目 標 尚 遠 。特區政 府還 利用和 提升 澳門貿 易投 資促進 局的 對外 宣 傳 和 引 資 的 作 用 力 度 , 同 時 大 力 改 革 投 資 環境 , 不 斷 完 善 簡 化 投 資 手 續 , 並 通 過 澳 門 貿 易 投 資促進局 為投 資者 提供 “一 條龍” 服務 ,藉 此鼓 勵及 協助 更 多 海 外 投 資 者 在 澳 投 資 。 同 時 積 極 提 高 審 批 工作 效 率 , 令 申 請 個 案 有 所 遞 增 , 獲 批 個 案 也 由 1 9 9 9年的21 8宗逐年上升為2000年的306宗、200 1 年的400多宗 。 從1 9 96- 20 0 2年 , 獲批 准 投資 居 留個 案 超 過2000宗,以3/4個案購 置房地產估算,約有澳門幣1 5億 多 的 外 來 資 金 流 入 澳 門 房 地 產 市 場 。 但 這 與 房 地產 市 場 近 1 0 0 0億 澳 門 元 積 壓 着 的 資 金 比 較 , 只 能 説有 所 紓 緩 而 已 。《離 岸 法 例 》 這 主 要 是 规 範 離 岸 機 構 的 營 運 , 吸引海 外資 金投 資於 澳門 的法 例, 明顯 地有 利促 進澳 門經 濟 的 發 展 活 力 : 增 加 行 業 的 交 流 、 競 爭 機 會 , 提高澳門 的相 關行 業的 水平 ;外來 管理 人員 的生 活需 求只能在 澳門 消費 (包 括住 宿), 增加 了澳 門的 消費 需求 量 ; 明 確 要 求 僱 用 澳 門 居 民 , 可 增 加 澳 門 就 業 人口 , 也 就 可 增 加 個 人 消 費 能 力 ; 明 確 規 定 有 獨 立 的辦 事 處 , 可 協 助 空 置 寫 字 樓 單 位 的 消 化 。 從 該 法 令生效 的1 99 9年底 至2 00 4年 1 2月 上旬 的 數據 顯示 , 已成 立 及 現 存 的 離 岸 商 業 及 輔 助 服 務 機 構 , 已 達 4 0 4家 , 且 數 據 顯 示 , 增 加 的 機 構 數 量 隨 時 間 呈 明 顯 的上 升 的 趨 勢 。這些不 同年 期的 刺激 房地產 走出 低迷 市場 狀況 的政 策 , 獨 立 出 台 的 效 果 , 都 差 強 人 意 , 因 為 是 遠 水近 火 及 杯 水 車 薪 的 感 覺 。 但 總 體 的 綜 合 效 果 且 隨 時間 的 增 長 , 無 疑 是 強 有 力 的 房 地 產 救 市 措 施 , 在 一定 程 度 上 紓 緩 了 房 地 產 業 高 空 置 率 的 壓 力 。 對 澳 門房 地 產 的 復 甦 及 穩 步 發 展 , 對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的 穩 健發 展 , 都 有 積 極 的 促 進 作 用 。
  • 二 、澳門房地產發展的主要因素澳門回 歸以 來, 政局 穩定、 治安 環境 大為 改善 、經 濟 表 現 轉 呈 逐 步 上 升 勢 頭 。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和 其 他主要行業(房 地產業除外 ),都有明顯 的反彈,並 逐年 遞 增 。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1 995-2002年的資料製作的圖1 曲線顯示,1 995-200 1 年四大支柱產業的變化與澳門 生 產 總 額的 變 化 具 有較 低 相 關 性 。圖1 1995-2002年澳門生產總值及四大產業值澳門 房 地 產 建築 業 自 1 99 4年 一 路下 滑 , 儘 管 回歸 後 整 體 形 勢 已 有 所 好 轉 , 各 主 要 產 業 亦 出 現 轉向, 整 體 經 濟 已 逐 步 上 揚 , 房 地 產 業 在 前 幾 年 卻 頹勢依 然 。 這 一 現 象 的 實質 內 蕴 又 是 如 何 的 呢 ?根據資料顯示:200 1 年澳門累計的空置樓宇單位約有6.7萬個,佔新建成單位的45%,保守估計的也有5.6萬個單位,其中空置的住宅單位約3-5萬個,積壓在 房地產 市場 的資金 保守 估計有 50 0億, 甚至 有人 説 超 過 1 0 0 0億 澳 門 元 。 3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的 如 此 狀況 , 主 要 是 由 於 澳 門 房 地 產 建 築 業 的 特 殊 性 及 其 發展 過 程 中 宏 觀 調 控 的 失 衡 所 致 : 房 地 產 高 潮 時 , 大量 熱 錢 湧 入 房 地 產 市 場 , 致 土 地 供 應 量 過 度 , 發 展商爭先興建,空置單位達6-7萬個(商業、住宅) 單位 , 但 由 於 需 求 不 足 , 無 法 銷 罄 ; 但 批 地 合 約 條 款又 規 定 發 展 商 必 需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完 工 , 這 完 全 有 別於 一 般 商 品 。 一 般 商 品 供 過 於 求 時 , 可 以 在 減 少 或停 止 生 產 的 同 時 設 法 將 產 品 外 銷 。 但 在 房 地 產 飆 升時 , 主 、 客 觀 的 因 素 都 沒 有 減 少 和 停 止 開 發 的 可能 。 房 地 產 的 耐 用 性 和 固 定 性 , 致 其 不 能 如 一 般 易耗 商 品 的 轉 售 消 耗 得 快 , 也 不 能 如 一 般 商 品 一 樣 可以 運 出 傾 銷 , 説 明 此 間 題 在 短 期 內 不 可 能 獲 得 解決 , 妄 論 如 此 大 面 積 的 積 貨 。處理此問題的良方只能 是增加內部購買力,其 辦法 不 外 有 二 : 增 加 個 人 購 買 能 力 ; 增 加 購 買 人 數 。在 整 體 經 濟 下 滑 、 失 業 攀 升 的 環 境 中 , 要 剌 激 增 加購 買 能 力 , 談 何 容 易 。 泡 沫 經 濟 破 滅 所 帶 來 的 衝 擊尚未 恢 復 , 房 地 產 的 投 資性 較 其 實 用 性 功 能 更 深 入人 心 , 在 投 資 物 品 毫 無 升 值 趨 勢 下 , 要 讓 投 資 者 掏出資 金 入 市 , 實 在 難 以 登天 。 從 澳 門 的 人 口 統 計 分析 , 目 前 也 並 不 是 人 口 劇 增 、 購 買 力 增 強 的 時 機 ,只 能 將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請 進 來 ( 靠 外 來 人 口 的 增加) , 從 7 0年 代 以 來 澳 門的 房 地 產 發展 過 程 中 也 可看 到 : 有 了 足 夠 的 勞 動 力 、 消 費 者 , 房 地 產 經 濟 、整 體 經 濟 才 能 改 觀 。上述的相關政策,在增 加購買人數和個人購買 能力這 一 措 施 的 大 方 向 是 對 的 , 但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者 和外 來 移 民 的 問 題 , 絕 不 是 簡 單 。 移 民 活 動 是 人 們 為實 現 改 變 際 遇 、 調 整 環 境 、 提 高 生 活 素 質 這 些 目 的的遷徙行為, 俗稱“物離 鄉貴,人離鄉 賤”,沒有 明確 的 目 標 追 求 、 改 善 生 活 素 質 期 望 的 誘 引 , 一 般 情形 下 , 人 們 是 不 會 輕 易 背 景 離 鄉 , 到 一 個 完 全 陌 生的生 活 環 境 紮 根 , 另 立 基 業 的 。 有 人 為 追 求 高 新 科技 的 掌 握 或 高 層 次 的 文 化 藝 術 的 浸 淫 而 前 往 移 居 地學 習 或 享 受 , 但 澳 門 暫 時 沒 有 這 樣 高 的 科 學 水 平 或發 掘 出 如 此 深 厚 的 文 化 積 澱 而 足 以 吸 引 這 類 人 士 前來 ; 有 人 為 改 善 生 活 待 遇 、 家 庭 狀 況 而 易 地 而 居 ,對 於 窮 鄉 僻 壤 的 人 來 説 ( 指 中 國 內 地 , 外 國 人 還 有文化傳統的差異, 移民首選決不會 是澳門),居住 澳門還 是 有 一 定 的 吸 引 力 , 但 問 題 是 : 投 資 移 民 法 規定的最低 額1 0 0多萬 澳門元, 對這些 人來説 ,是可 望不 可 及 的 數 字 。 當 然 , 國 內 也 有 不 少 先 富 裕 起 來的、 有 興 趣 有 條 件 的 家 庭 , 也 考 慮 移 民 , 可 是 這 些人 的 事 業 如 日 中 天 , 他 們 的 人 脈 關 係 、 事 業 基 礎 全在 於 中 國 內 地 , 遠 走 他 鄉 所 為 何 事 。 因 此 , 想 舉 家移 居 澳 門 而 又 真 正 做 到 者 , 絕 大 多 數 是 沿 海 地 區 富裕家 庭 中 的 一 小 部 分 人 , 他 們 有 不 菲 的 收 入 、 想 為家庭 多 置 一 個 居 所 、 多 一 個 發 展 機 會 而 已 。 即 使 如此, 這 全 家 遷 徙 ,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 不 是 一 蹴 而 就的事 。 因 此 , 這 看 似 簡 單的 房 地 產 存 貨 處 理 , 真 正做 起 來 又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 因 為 這 不 僅 僅 是 房 地 產 的問題 、 經 濟 上 的 問 題 , 而 是 一 個 移 民 的 問 題 , 一 個複 雜 的 社 會 問 題 , 不 是 短 期 內 可 以 見 到 大 成 效 的 措施手 段 , 何 況 在 空 置 率如 此 之 高 的 情 況 之 下 。
  • 因此,儘管當局 採取一系列的措 施,從改善投 資環 境 入 手 , 澳 門 經 濟 開 始 復 甦 、 逐 年 好 轉 , 各 主 要產 業 及 整 體 經 濟 開 始 反 彈 而 房 地 產 業 頹 勢 依 然 、 一路 下 滑 的 原 由 正 是 在 此 。回 歸 以 來 , 特 區 政 府 在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 促 進 加速 經 濟 活 動 已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的 同 時 , 仍 不 忘 澳 門 房地 產 空 置 率 居 高 不 下 、 有 待 妥 善 處 置 的 問 題 。 因此, 除調 整各 方 力量 配合 上 述3項刺 激 房地 產消 化 政策 的 落 實 外 , 2 0 0 1 年 7 月 當 局 修 改 頒 佈 《 印 花 税 規章》,其實質內容為將原繳 納6%稅率,降至3%; 將原物 業 轉 讓 成 交 4年 ( 離 島 為 6年 ) 的 納 稅 寬 限 期 縮減為 3 0天 , 逾 期 需 計 利 息和 加 罰 款 ; 並 改 善 澳 門 登記 局 和 財 政 局 等 部 門 的 協 調 溝 通 及 辦 事 效 率 。 這 不僅 完 善 了 物 業 登 記 制 度 , 減 低 地 產 炒 作 的 風 險 , 加強 政 府 的 管 理 職 能 , 提 高 當 局 稅 賦 收 入 , 更 重 要 的是 促 進 了 物 業 的 正 常 流 轉 , 尤 其 是 二 手 物 業 的 流通 。這些不同年期、 從不同角度的刺 激房地產走出 低迷 市 場 狀 況 的 政 策 , 隨 時 間 因 素 的 作 用 , 其 綜 合 效益 日 益 彰 顯 , 是 強 有 力 的 房 地 產 救 市 措 施 , 都 在 紓緩 了 房 地 產 業 高 空 置 率 的 壓 力 上 有 不 可 磨 滅 的 功效 。外 圍 經 濟 的 改 善 , 也 令 澳 門 的 投 資 環 境 日 見 明朗 , 在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的 變 化 及 這 些 政 策 措 施 逐 步 落實 以 來 , 澳 門 的 房 地 產 空 置 率 的 正 逐 漸 下 降 , 但 在房 地 產 業 一 片 愁 雲 慘 霧 籠 罩 之 下 , 這 種 空 置 率 平 和下 降 與 新 近 市 道 不 景 、 新 建 樓 宇 甚 少 的 事 實 的 相 對變 化 , 似 乎 甚 少 受 人 垂 注 , 房 地 產 市 場 這 種 和 風 細雨 的 變 化 與 房 地 產 明 顯 的 供 需 反 差 似 乎 不 被 察 覺 、重 視 , 許 多 人 往 往 覺 得 地 產 業 仍 然 處 於 水 深 火 熱 之中 。直 到 2 0 0 4年 2月 6日 , 停 止 公 開 拍 賣 土 地 8年 的當 局 , 將 與 珠 海 灣 仔 一 水 之 隔 的 林 茂 塘 一 幅 地 段 取用 於 公 開 競 投 , 才 令 人 驚 覺 : 房 地 產 市 道 出 現 了 明顯的轉捩 點。中 標者以高 出底價 3倍多的 67 0 0萬元 標價 投 得 該 地 段 的 發 展 權 益 , 是 高 於 市 場 普 遍 的 接 受能 力 , 該 預 算 估 測 對 於 目 前 市 場 而 言 是 高 了 一 大截 , 但 相 對 兩 三 年 後 的 市 場 則 難 説 。 能 否 盈 利 全 在於 兩 年 間 的 市 道 發 展 和 這 期 間 發 展 商 所 做 的 各 項 努力 。 主 要 視 乎 發 展 商 的 魄 力 、 建 築 設 計 師 的 功 力 和後 市 的 承 托 力 等 因 素 的 組 合 結 果 而 定 。 但 起 碼 可 以説 明 對 前 景 的 看 好 是 高 價 入 標 的 主 因 。其實 , 2 0 02年 中 , 特區 政 府 結 束了 澳 門 博 彩 專營 合 約 獨 家 壟 斷 的 局 面 , 將 博 彩 合 約 一 分 為 三 , 成功 引 進 國 際 上 有 經 驗 的 大 財 團 參 與 澳 門 博 彩 業 時 ,已 預 示 着 對 澳 門 經 濟 環 境 的 改 善 來 臨 了 。 隨 着 中 國內陸居民“ 港澳自由 行”政策在 內地城市 實施的擴 展和增加, 隨着新 博彩公 司的金 沙賭場 、華都 酒店的 開業, 抵 澳門 旅 客日 益 增多 , 20 0 4年 1 0個 月 的抵 澳 旅客人 數已 超過 2 00 3年 全 年人 數4 ,餐 飲 業、 零售 業 、金 飾 舖 、 禮 品 店 , 應 接 不 暇 , 澳 門 經 濟 已 全 面 復甦 。 澳 門 房 地 產 價 格 也 日 日 高 升 , 商 舖 和 寫 字 樓 單價已 是2 0 02年 的3、4倍 以上 , 許多 新建 住 宅的 單 價已 刷 新 同 等 標 準 建 築 歷 史 紀 錄 。 是 時 候 對 澳 門 房 地產 的 資 料 數 據 作 一 番 梳 理 , 在 其 變 幻 波 動 的 背 後 找出 規 律 性 的 東 西 , 以 指 導 調 控 澳 門 房 地 產 的 健 康 發展 。三 、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的定量分析(一)數據來 源本 文 所 使 用 的 分 析 樣 本 為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1 982-2003年《澳門統計年鑑》的年度數據,當年的生產 總 值 除 以 當 年 的 人 口 為人 均 生 產 總 值 , 以 P GDP表示;澳門 存款額以 Depo s i t 表 示;雖然 澳門統計 資料有房屋 貸款的 數字, 但樓宇 (分期 )貸款 的數字 不足 以 概 括 房 地 產 業 的 融 資 額 , 且 由 於 不 少 發 展 商 是以 其 他 的 擔 保 方 式 融 資 作 房 地 產 發 展 的 資 金 , 統 計資 料 上 沒 有 精 確 的 反 映 , 參 考 金 融 界 資 深 人 士 意見, 以 8 0% 的 貸 款總 額 為 房地 產 的 貸款 額 , 以L o a n表 示 ; 房 地 產 的 成 交 值 以 統 計 局 的 資 料 作 出 調 整 ,以P r o p e表 示 。由於歷史原因, 澳葡管治時代沿 用的是舊的葡 萄牙的法 律,官 方語文 為葡萄 牙文, 但澳門 民眾中 95%以 上 的 居 民 的 母 語 卻 為 中 文 , 當 局 又 沒 將 四 大 法 典翻 譯 成 中 文 供 大 眾 瞭 解 掌 握 , 因 此 大 多 數 的 澳 門 人對 澳 門 法 律 制 度 是 相 當 陌 生 的 , 再 加 上 當 局 的 辦 事效 率 低 下 , 澳 門 新 建 的 物 業 , 從 當 局 的 工 程 竣 工 驗收至 物 業 登記 的 辦 理完 成 , 一 般均 需 4年的 時 間 。 由於 澳 門 房 地 產 成 交 登 記 的 延 後 , 發 展 商 辦 理 登 記 時的 成 交 額 必 定 不 是 當 年 的 成 交 數 據 , 又 因 為 利 益 驅使(為 減少所 繳納的 所得 稅額) 而虛報 數據, 因此 ,政 府 登 記 資 料 上 的 房 地 產 成 交 金 額 , 遠 低 於 實 際 成
  • 交 額 , 一 般 認 為 約 為 實 際 額 的 6 0% 。 此 房 屋 登 記 滯後的 政 策 及 相 關 稅 務 的 調 整, 在 回 歸 後 的 2 0 0 1 年 獲特區政府頒佈第8/2001 新的法令予以反正,新法規除下 調 物 業 轉 讓 的 稅 率 , 還 規 定 原 有 多 年 來 未 辦 理 登記的 準業 主予 3個 月 的寬 限期 、新 置 業者 30天內 必 須完 成 繳 稅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否 則 需 加 繳 過 期 利 息 及 罰款。 因 此 在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相關 資 料 中 , 2 0 0 1 年 的 登記 數 據 有 頗 大 的 變 動 ( 該 年 度 統 計 的 登 記 的 樓 宇 總價值是上年的2.5倍)。澳門特區政府成立於1 999年1 2月 2 0日 , 一 年 時間 , 百 業待 興 , 不 靖的 治 安 尚 未完全得 到治理 ,失業 率( 超過雙 位數) 為歷史 新高 的環 境 下 , 何 來 驟 增 的 置 業 數 值 ? 此 增 加 的 置 業 價 值的 表 徵 , 其 實 就 是 清 理 歷 年 積 壓 的 數 據 釋 放 所 造 成的 驟 增 反 映 。因此, 澳門 房地產 成交 總值作 出的 具體調 整為 :1 982-2000年的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除以60%作為各年度數 據, 20 02和 20 03年以 統計 暨 普查 局的 原資 料 為年度 真 實 數 據 , 20 0 1 年 的 驟 增 突變 以 內 插 值 作 平 滑處理 。 結 果如 下 表 :表2 1982-2003年澳門房地產主要影響因素數據(二 )方 程的 迴歸 結果 及檢 驗評 析1.迴歸分析以上 表所 得數 據, 用 E v i e w s 3.1 軟件 作迴 歸 分析 , 結 果 如 下 :參 與 迴 歸 分 析 的 觀 察 個 數 2 2個 , 擬 合 優 度 R 2=0.96261 6,經調整R 2 = 0.956386,DW=2.1 621 38。依顯 示 : 3 個 解 釋 變 數 前 的 參 數 估 計 量 分 別 為0.078636、-0.0461 50和0.21 5637,都處於0-1之間;t 統計 量的絕 對值都 大於 2;DW的值 為2. 1 6 2 1 3 8; F檢驗的統計量為1 54.497 4,其相伴概率為0.00。依計量經 濟學的模 型檢驗, 經濟意義 的檢驗應 置首 位 , 因 此 先 作 參 數 估 計 值 符 號 的 初 步 判 斷 : 人 均GDP 增 長 與 樓 宇 成 交 值 同 向 , 説 明 其 增 長 有 利 於 房地 產 的 發 展 ; 存 款 量 與 樓 宇 成 交 值 反 向 , 説 明 存 款量 的 增 加 就 意 味 投 資 置 業 的 減 少 ; 貸 款 的 增 加 與 樓宇 的 成 交 量 同 向 , 這 些 均 為 可 接 受 的 相 互 關 係 的 解釋 , 都 符 合 經 濟 含 義 。 將 其 用 標 準 方 程 式 表 述 , 則為 :PROPE=-2522263+0.07863PGDP-0.04615DEPOS I T+0.212637LOAN(Sβi) (0.022876) (0.016583) (0.059167)(Tβi) (3.437458) (-2.782913) (3.593834)經 典 的 線 性 迴 歸 方 程 中 , 為 保 障 參 數 估 計 量 具有 良 好 的 性 質 , 有 若 干 基 本 假 設 的 規 定 , 當 違 背 了某 一 項 基 本 假 設 , 則 OL S 模 型 就 不 能 得 到 無 偏 、 有效 的 參 數 估 計 量 , 因 此 , 必 須 作 進 一 步 檢 驗 。2.異方差性檢驗異方差性的 出現,就是 違背了“隨 機誤差項具 有0均 值 和同 方 差” 這 一假 定 條件 , 它將 導 致: 參 數 估計 量 無 偏 但 非 有 效 、 變 量 顯 著 性 檢 驗 失 去 意 義 及 模型 的 預 測 失 效 。 異 方 差 性 的 檢 驗 , 就 是 檢 驗 隨 機 誤差 項 的 方 差 和 解 釋 變 量 觀 測 值 之 間 的 的 相 關 性 。 利用E v i e w s 3.1 的Wh i t e進行異方差檢驗,採用不含交叉項 ,結 果如 下 :White Heteroskedastic ity Test:
  •   表中得R2 =0. 356550∴NR2 =22* 0. 35655=7 . 8441< X 2 0 0. 5 ( 6 ) = 1 2 . 8 3 3, 且 其檢 驗的 相 伴概 率 為0. 24975,不能拒絕零假設,可視 該 模 型 無 異 方 差 存在 。3. 序 列 相 關 性 檢 驗   DW接 近 或 大 於 2, 只 可 以 説 明 沒 有 一 階 自 相 關存 在 , 但 是 否 也 排 除 高 階 的 自 相 關 , 並 非 必 然 。 一般 認 為 : 一 階 自 相 關 是 出 現 最 多 的 一 類 序 列 相 關 ,且 經 驗 表 明 , 如 果 不 存 在 一 階 自 相 關 , 一 般 也 不 存在 高 階 自 相 關 , 但 嚴 格 地 説 , 並 不 能 肯 定 , 尚 需 檢驗 。 利 用 E v i ew s 3. 1 的 Br eus c h- God f r e y Se r i a lCorre la t i on LM Te s t 進行序列相關性檢驗,結果如下:  R2 =0. 01 1 1 98,DW=2 . 0 1 0,nR2 =22 * 0 . 0 1 1 1 9 8=0 . 2 4 6 3 5 6< X 0 .0 52 ( 6 ) = 1 2 . 8 3 3,臨 界 的 概 率 值 p=0. 8841 07,可以認為模型不存在自相 關 性 , 且 r es i d( - 1 ) 和 res id ( - 2) 的 t 檢驗值不顯著 , 再 次 驗 證 不 存在 自 相 關 性 。4. 多 重 共 線 性 檢 驗  計量經濟學模型就是 在 經 濟 系 統 中 既 找 出 相 互 依存 、 又 相 互 制 約 的 各 要 素 之 間 的 某 種 規 律 的 表 述 。也 由 於 經 濟 變 量 本 身 的 內 在 聯 繫 這 一 性 質 , 導 致 計量 經 濟 學 模 型 中 的 解 釋 變 量 之 間 往 往 存 在 不 同 程 度的 線 性 關 係 。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而 言 , 多 重 共 線 性 是 不可 避 免 的 , 只 是 影 響 程 度 的 深 淺 而 已 。 多 重 共 線 性的 存 在 會 令 模 型 產 生 : OLS估 計 的 方 差 增 大 , 這 與原 假 定 的 要 求 方 差 最 小 不 符 ; 難 以 辨 別 每 個 解 釋 變量 的 單 獨 影 響 , 無 法 “ 保 持 其 他 變 量 不 變 ” 的 情 況下討論其各自的作用;降 低 t 檢 驗 的 可 靠 性 , 令 變 量的 顯 著 性 失 去 意 義 , 從 而 影 響 方 程 的 實 際 功 能 。 因此判 定 系 数 为 R := 0= . 9 8 1 1 3, 需 作 K l e i n檢 驗 :解 釋 變 量 間 的 簡 單 相 關 系 數  判定系數>所有解 釋 變 量 間 的 簡 單 相 關 系 數 , 可説 明 沒 有 多 重 共 線 性 的 問 題 。  依計量經濟學的模 型 檢 驗 , 經 濟 意 義 的 檢 驗 應 該是 貫 徹 始 終 , 首 先 是 估 計 值 的 符 號 及 數 值 的 大 小 是否 符 合 現 實 社 會 的 經 濟 規 律 ; 其 次 是 統 計 學 的 檢驗 : 擬 合 優 度 、 變 量 和 方 程 的 顯 著 性 檢 驗 ; 然 後 是計 量 經 濟 學 的 檢 驗 : 序 列 相 關 、 異 方 差 性 檢 驗 和 多重 共 線 性 的 檢 驗 , 至 此 可 以 説 本 模 型 的 建 立 和 檢 驗基 本 完 成 。四、模型的剖析和預測( 一 ) 實 證 方 程 的 剖 析  通過經濟意義的 檢 驗 、 統 計 檢 驗 、 計 量 經 濟 學 檢驗 後 , 可 得 澳 門 房 地 產 相 關 的 外 生 變 量 及 其 影 響 力度 的 關 係 式 為 :  SALE=-2522. 263+0. 078636PGDP-0.0446150 DEPOSI T+0. 21 2637LOAN+ ei  從經濟意義分析 ,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 參數估計值β1 =0. 078636表明,澳門 的 人 均GDP增 加 一元,則澳門的樓宇增長7. 8636萬 元 , 這 説 明 整 體 經 濟向 上 的 趨 勢 , 是 各 行 各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 房 地 產 尤 其如 此 , 它 不 僅 僅 是 具 有 一 般 商 品 的 屬 性 , 它 更 是 投資 保 值 、 升 值 的 重 要 工 具 , 因 此 , 與 宏 觀 經 濟 的 前景更為密切。同樣β2=0. 04461 5表 明 , 在 其 他 條 件 不變的情況下,澳門的存 款 總 量 增 加 1 00萬 , 則 樓 宇 成交量則減少4. 4461 5萬,表 面 上 , 好 像 不 符 常 理 , 但深 入 的 分 析 , 這 也 符 合 澳 門 的 現 況 。 雖 説 澳 門 是 資金 自 由 流 動 的 開 放 城 市 , 但 澳 門 經 濟 總 量 小 , 能 吸引 外 資 進 來 項 目 不 多 的 情 況 下 ( 博 彩 專 營 權 開 放 前尤 其 如 此 ) , 資 金 流 動 就 這 麼 一 塊 蛋 糕 , 澳 門 人 的存 款 的 增 加 就 是 對 房 地 產 業 投 資 的 減 少 。 同 理 , 按本模型顯示,澳門銀行 的 房 地 產 貸 款 總 額 每 增 加 1 00萬,則樓宇的成交量增加21 . 2637萬 , 表 面 看 來 貸 款額 度 好 像 與 房 地 產 成 交 量 關 係 不 大 , 其 實 不 然 , 因為 房 地 產 商 在 土 地 開 發 的 前 期 即 發 展 計 劃 獲 批 時 ,已着手該項目開發資 金 的 融 資 工 作 , 即 與 銀 行 開 立 貸
  • ★★ ★款 專 戶 並 用 該 貸 款 發 展 項 目 , 預 售 樓 盤 或 建 成 後 出售 , 各 準 業 主 向 銀 行 作 各 自 樓 宇 抵 押 貸 款 時 , 銀 行並 非 真 正 把 款 項 交 予 準 業 主 , 而 是 將 各 個 準 業 主 的貸 款 額 補 回 原 開 發 商 借 貸 發 展 該 項 目 的 貸 款 額 度 ,然 後 由 準 業 主 各 自 逐 期 還 款 , 因 此 房 地 產 貸 款 額 度的 增 加 已 經 被 開 發 商 早 已 開 設 的 貸 款 額 度 消 化 掉 ,從 另 一 角 度 則 可 以 説 , 貸 款 額 度 沒 有 減 少 , 足 可 説明 房 地 產 開 發 商 的 項 目 中 的 獨 立 單 位 已 經 售 出 泰半 , 發 展 商 在 該 項 目 的 貸 款 額 已 在 無 聲 無 息 中 被 消化掉了。 貸款額度 的增長 ,房地產 成交值隨 着增長 ,這 説 明 發 展 商 對 前 景 看 好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 不 斷 被 消費 者 接 受 。 由 此 可 見 , 房 地 產 業 對 銀 行 貸 款 的 依 賴有 多 大 , 或 者 更 恰 確 地 説 , 兩 行 業 的 相 依 關 係 的 密切 , 由 此 可 見 一 斑 。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貸 款 佔 澳 門 銀 行業的 貸 款 比 例 高 踞近 8 0% , 單 一行 業 的 貸 款 比 例 如此 之 高 , 其 他 行 業 無 出 其 右 , 由 此 可 見 , 兩 行 業 的同榮 共 枯 、 唇 齒相 依 的 密 切 相關 , 一 目 瞭 然 。該分析結論接近 澳門的實際狀況 ,故可續作預 測分 析 。(二)模型 預測和分 析利用E v i e ws 3. 1 軟 件,作 各解釋 變量的 外推 至2 0 1 0 年 , 其 外 推 值 分 別 以 P GD P F 、 D E P OS I T F 、L OANF 表示 ,其 外 推方 程標 準 式為 : ,其中 為第 t 期的 預測值 , 為t-1 期 的觀測 值,得 到的結 果貼 於 20 03年 各解 釋變 量 的實 際值 後 序年 度 列上, 並 作被 解 釋變 量 的預 測 至 20 1 0年 , 即依 房 地 產相關因 素外 推後, 得2 004年至 20 1 0年 的房地 產預 測值, 命 為 P R OP E F 1 。 為研 究 比 較 起 見, 還 可 以 房 地產的 數 據作 自 外推 的 時間 序 列預 測 ,同 樣 以E v i e ws3. 1 軟件作預測,以PROP E F 2表示。兩方法預測所得及 其 誤 差 比 見 表 3 。表3 PROPE F 1 與 PROPE F 2 方法 預測 及誤 差相關 數 據 轉 為圖 示 表 示 :兩種方法得到的預測值 相當接近,前者考慮各 解釋 變 量 的 影 響 因 素 後 的 房 地 產 的 發 展 預 測 , 屬 相 關因素 的 預 測 分 析 ; 後 者 則 為 依 房 地 產 發 展 自 身 規 律所 作 時 間 系 列 的 預 測 分 析 。 表 面 看 來 , 兩 者 所 得 的數 據 相 距 甚 小 , 都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這 主 要 是 針 對 中短期 預 測 而 言 , 若 作 長 期 預 測 , 則 前 者 優 勢 較 後 者為 佳 , 因 為 其 他 因 素 的 變 化 對 房 地 產 市 道 所 帶 來 的影 響 可 隨 時 作 出 調 整 。為檢驗該方程與實際值 的差距,我們也可利用 該方程,用 自迴歸 外推、其 他相關 變量外推 測算1 982-2 0 1 0 年 的 房 地 產 成 交 數 值 , 分 別 以 P R O P E 3 、P R OP E 4表 示 , 並 與 歷 史 數 值 P R OP E 並 列 比 較 , 依此數 值 將其 轉 換為 圖 表曲 線 形式 如 下 :五、建議與啓示在 圖 中 可 直 觀 地 看 出 : 由 向 量 自 迴 歸 的 預 測(P R OP E 3) 是 一 條 平 穩的 上 升 直 線 , 因 為 它 是 由 前期 同 樣 增 量 作 為 後 期 發 展 趨 勢 的 外 推 , 故 呈 平 穩 上升 勢 ; 實 際 成 交 值 ( P R OP E ) 是 在 向 量 自 迴 歸(P R OP E 3) 的上 下 波 動 曲 線 , 如上 述 言 , 影 響 房 地產 的 實 際 成 交 額 的 因 素 不 少 , 各 因 素 的 各 自 影 響 都會令 其 波 動 , 眾 多 因 素 綜 合 作 用 後 的 影 響 更 是 變 幻
  • 莫 測 , 故 呈 不 規 則 的 變 化 多 端 屬 常 態 ; 由 相 關 因 素推測 的 ( PR OP E 4) 曲 線 是一 條 與 實 際曲 線 ( PR OP E )周 期 和 波 幅 相 當 接 近 的 不 相 伯 仲 的 波 動 曲 線 , 可 見相 關 因 素 推 測 的 波 動 曲 線 與 實 際 值 反 映 的 真 實 曲 線相 當 接 近 。 説 明 該 迴 歸 方 程 所 描 述 的 狀 況 與 澳 門 房地 產 的 實 際 情 況 吻 合 , 唯 圖 中 顯 示 房 地 產 成 交 值 的最 高 點 在 1 9 9 8年 中 , 而 實 際 上 , 澳 門 房 地 產 因 受 國內 宏 觀 調 控 影 響 崩 塌 於 1 9 9 4年 這 點 上 明 顯 不 符 , 但細 心 的 分 析 卻 不 難 找 到 原 因 : 由 於 法 律 的 普 及 各 部門 協 調 上 的 不 足 , 致 上 述 的 建 好 的 房 產 的 登 記 滯 後實 際 年 度 4年 令 統 計 數 據 的 延 誤 , 而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關描 述 與 實 際 情 形 脫 節 , 若 將 房 地 產 成 交 額 數 值 前 移 4年 , 則 高 峰 期 的 數 值 恰 是 澳 門 房 地 產 崩 盤 前 的 1 9 9 4年 , 與 實 際 情 況 吻 合 。 儘 管 有 此 瑕 疵 , 但 瑕 不 掩瑜 , 相 關 因 素 的 研 究 和 推 測 能 真 實 地 描 述 實 際 房 地產 的 發 展 趨 勢 , 這 就 讓 我 們 有 了 一 種 宏 觀 的 視 野 ,知 悉 了 澳 門 房 地 產 發 展 因 素 的 各 自 獨 立 的 影 響 力度 , 這 就 有 利 於 在 房 地 產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 當 局 可 以利 用 每 個 因 素 的 作 用 力 度 更 好 地 調 整 相 關 因 素 , 讓房 地 產 這 一 支 柱 產 業 在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的 發 展 過 程中 , 不 應 出 現 忽 然 拋 上 傾 刻 跌 下 的 大 起 大 落 的 折騰 。 而 維 護 和 修 訂 該 模 型 , 不 僅 可 運 用 於 房 地 產 市道 的 前 瞻 分 析 , 對 於 當 局 對 於 房 地 產 的 土 地 供 應 量控 制 、 發 展 年 期 的 審 批 、 甚 至 於 人 力 資 源 的 調 配 及與 其 他 行 業 的 協 調 指 導 , 對 於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的 平 穩持 續 向 上 , 從 而 帶 動 整 體 澳 門 經 濟 的 健 康 發 展 , 都是 大 有 裨 益 的 。從 圖 上 還 可 看 到 : 2 0 0 3年 段 實 際 成 交 值 曲 線 的升 幅 較 相 關 因 素 的 推 測 曲 線 的 升 幅 還 陡 峭 , 與 上 一輪 房 地 產 經 濟 泡 沫 出 現 前 的 情 形 何 其 相 似 , 是 否 預示着 甚麼 ? 是否 應 該給 予 必要 的關 注 ?回 答 應該 是 清晰 的 。註釋:1 澳門行政當局,政府公報第35/96/M號、第59/98/M號、第38/99/M號法令及第24/2000號和第14/20 0 1 號行政法規。2 鄭國明:《概論四厘利息補貼制度》,澳門,20 0 0年、2 0 0 1 年,第2 3 7 、2 4 2 頁。3 馮邦彥:《20 0 1港澳經濟年鑑》,20 0 1年,第3 46頁 。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 0 0 4 年,第3 季 ,第3 7 頁。
  • 可持續發展與澳門旅遊業簡萬寧*一、理論回顧(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可持續發展(sus t a inabl e d e v e l opmen t),是由“可持續”(sus ta inable)和“發展”(dev el opmen t)兩詞 共 同 構 成 而 成 為 當 今 世 界 廣 泛 流 行 和 使 用 的 新 名詞 。 對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詮 釋 和 定 義 , 迄 今 止 , 沒 有統 一 的 標 準 。 比 較 權 威 和 廣 泛 流 傳 的 定 義 是 世 界 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在其1 987年的報告—— 《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中所作出的解釋 , 即 : “ 可 持 續 發 展 是 既 滿 足 當 代 人 的 需 要 , 又不 對 後 代 人 滿 足 其 需 要 的 能 力 構 成 危 害 的 發 展 。 ”它 包 括 兩 個 重 要 的 概 念 : 一 為 需 要 , “ 尤 其 是 世 界上 貧 困 人 民 的 基 本 需 要 , 應 放 在 特 別 優 先 的 地 位 來考慮。”二為限制 ,即“技術狀況 和社會組織對環 境滿足 眼前 和將 來需 要的 能力 上施 加的 限制 。”1(二)可持發展概念的產生與發展隨着 人 類 社 會 的 不 斷 發 展, 尤 其 是 經 過 1 8世 紀的工 業 革 命 後 , 科 學 技 術 的 不 斷 進 步 , 生 產 力 的 提高 , 使 人 類 進 行 經 濟 活 動 的 能 力 比 以 前 大 大 加 強 ,從而 加 劇 了 人 類 與大 自 然 的 矛 盾 。進 入 2 0世 紀 , 人類開 始 意 識 到 這 一 矛 盾 的 嚴 重 性 , 與 此 同 時 , 西 方國家 的 學 者 們 著 書 立 論 ,呼 籲 人 類 在 進 行 經 濟 活 動的同 時 要 注 意 保 護 地 球 ,注 意 保 護 自 然 資 源 和 生 態系統 的 平 衡 。 在 許 多 論 著中 ,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是 羅 馬俱樂部學者梅多斯(D .L .Deadows)於 1 97 2年所 著的《增長的極限》 。在論著中,他 提出了增長的極 限之觀點 2 , 因而 在西 方社會 引起 了極 大的 反響 。鑑於 形 勢所 迫 , 1 9 7 2年 , 聯 合國 在 斯德 哥 爾 摩通過了《聯 合國人類 環境會議的 宣言》, 第一次提 出了環 境 與發 展 的主 題 。1 9 8 3年 , 應聯 合 國秘 書 長 的要 求 , 聯 合 國 發 起 成 立 了 關 心 地 球 問 題 的 世 界 環 境與發 展 委 員 會(W CE D) 。 1 9 8 7 年 ,WCE D出 版 了 關於環境與發展 問題的報告 《我們的共同 的未來》, 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su s t ainable de v e l opmen t)的概念 。 1 9 9 2年 , 聯合 國 召 開了 環 境與 發 展大 會 , 形成了《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熱內盧宣言》和《21 世紀議程》。《里約 宣言》對“可持 續發展”的概念 作了 進 一 步 的 闡 述 : “ 人 類 應 享 有 與 自 然 和 諧 的 方 式過 健 康 而 富 有 成 果 的 生 活 權 利 , 並 公 開 地 滿 足 今 世後代 在 發 展 和 環 境方 面 的 限 制 ” 。3 這 一 定 義 有 3個要點:①要滿 足當代人的 需求,既無論 富國、窮國 ,富人、窮人,都有 生存權和發展權 ;②是要考慮後 人的滿足,既達到代 際之間的公平; ③是要考慮環境 和資 源 的 承 受 限 度 。 換 句 話 説 , 就 是 要 達 到 天 人 之 間關係的 長遠 協調, 而不 能“吃 祖宗 飯,造 子孫 孽” 。1 997年6月27日,聯合國第1 9次特別大會重申《21 世紀 議 程 》 是 可 持 續 發 展 概 念 的 理 論 基 礎 。目前,可持續發展概念已經成為世界性和世紀性的話 題 , 引 起 了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和 人 民 的 廣 泛 關 注 和普 遍 重 視 ; 其 內 涵 在 不 斷 的 發 展 和 演 進 中 , 獲 得 豐富 和 增 添 新 的 成 份 , 並 不 斷 擴 大 其 適 用 範 圍 ; 可 持續 發 展 概 念 已 經 從 純 粹 地 反 映 人 類 與 自 然 生 態 環 境的 關 係 , 逐 步 發 展 擴 大 到 社 會 、 經 濟 、 文 化 、 教育 、 法 律 、 政 策 、 產 業 、 技 術 等 各 個 領 域 ; 可 持 續發 展 之 本 身 也 在 發 展 中 不 斷 臻 於 完 善 , 它 已 從 觀念 、 理 論 , 逐 步 成 為 人 類 改 造 自 然 、 改 造 世 界 一 種* 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 思 想 體 系 。因此,在理解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時,不能簡單地把 它 理 解 為 僅 與環 境 保 護 問 題 有關 , 而 是 與 人 類的整 體 社 會 生 活 和長 遠 發 展 的 各 個方 面 有 關 , 它 涉及到 生 態 、 環 境 、資 源 、 社 會 、 經濟 、 技 術 等 各 個領域 ; 它 不 僅 涉 及某 一 產 業 部 門 ,而 且 涉 及 各 行 各業, 各 行 各 業 都 要 服 從 於可 持 續 發 展 ; 它 不 僅 是 國策,而且是“球策”;不僅要顧及局部利益,而且 要顧 及 整 體 利 益 、 全 社 會 的 利 益 , 甚 至 是 全 球 的 利益, 以 達 到 各 利 益之 間 的 平 衡 和 協調 。 可 持 續 發 展思想 是 任 何 一 個 國家 的 宏 觀 戰 略 ,它 要 求 人 口 、 環境、資 源、 技術、 制度 5個方 面的 協調和 統一 ,追 求經 濟 效 益 、 社 會 效 益 和 環 境 效 益 的 統 一 。 在 經 濟上, 不 僅 要 重 視 數 量 增 長, 更 要 追 求 改 善 質 量 , 提高效 益 , 節 約 資 源 ; 在 生態 上 , 要 以 保 護 自 然 為 基礎 , 與 環 境 和 資 源 的 承 受 能 力 相 協 調 ; 在 社 會 上 ,要與 社 會 進 步 相 適 應 , 以提 高 生 活 質 量 為 目 的 ; 要實現 這 個 目 標 , 只 靠 某 一國 家 是 無 法 實 現 的 , 必 須靠全 社 會 共 同 努 力 , 建 立促 進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全 球 伙伴關 係 , 才 能 實現 這 遠 大 造 福全 人 類 的 目 標 。(三)可持續發展的性質對可持續發展的性質的認識,不同的學者有不 同的 理 解 。 按 照 世 界 自 然 保 護 聯 盟 國 際 會 議 ( I UC N)的觀點 ,可 持續 發展 的性 質有如 下5方面 的內 容: ①保護和發展的協調;②人類基本需要的滿意;③實 現社會 平 等 和 社 會 公 平 ; ④ 保 障 社 會 自 治 和 文 化 多 樣性; ⑤ 保 持 生態 完 整 性 。(四)可持續發展的特徵可持 續發 展 概念 是在 2 0世 紀 80年代 提 出的 , 反映當 今 世 界 新 文 明的 一 個 新 詞 彙 、新 概 念 ; 它 融 合生態 學 、 環 境 經 濟 學 、 環境 倫 理 學 的 思 想 ; 它 體 現了人 類 與 環 境的 密 切 關 係以 及 反 映 人類 的 環 境 價 值觀 。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傳 統 的 發 展 比 較 具 有 下 面 的 特徵 :第一,發展性。發展性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和 基本 特 徵 。 這 一 特 徵 揭 示 ,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是 發展, 唯 有 發 展 才 有 出 路 和進 步 , 唯 有 發 展 才 有 美 好的社 會 、 經 濟 和 環境 。 可 持 續 發 展以 不 斷 提 高 生 活質量 為 目 標 , 同 社 會 進 步 相 適 應 。第 二 , 持 續 性 , 又 稱 持 久 性 、 可 持 續 性 。 這 一特徵 揭 示 , 只 有 建立 在 環 境 生 態 持續 能 力 、 社 會 經濟持 續 能 力 的 基 礎 上 , 發展 才 能 持 續 。 持 續 性 是 可持 續 發 展 的 時 間 標 誌 , 它 調 控 發 展 既 要 滿 足 當 代 人的 基 本 需 求 、 又 不 危 害 子 孫 後 代 滿 足 其 需 要 的 能力 。第 三 , 整 體 性 , 又 稱 綜 合 性 、 系 統 性 。 這 一 特徵 揭 示 , 可 持 續 發 展 是 一 種 大 範 圍 、 長 時 期 、 總 體性的 發 展 運 動 和 發 展 狀 態 , 是 相 互 制 約 、 相 互 支 持的各 個 部 分 和 子 系 統 組 成的 具 有 持 續 發 展 功 能 的 統一工 程 和 系 統 工 程 。 可 持 續 發 展 建 立 在 這 樣 一 個 基本事 實 的 基 礎 上 , 從 宏 觀 角 度 、 長 遠 角 度 看 : 地 球只有 一 個 , 地 球 上 的 人 類 及 其 自 然 環 境 是 一 個 有 機聯繫 的 整 體 ; 世 界 即 人 類 社 會 也 只 有 一 個 , 人 類 各個部分(包括各民 族、國家、社區 )的發展是一個 有機聯 繫 的 整 體 ; 人 與 自 然 、 自 然 與 社 會 是 一 個 統 一體 。 “ 人 類 共 同 生 存 的 地 球 和 共 同 擁 有 的 天 空 , 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環 境問題,關係到地球上每 個國家 人 民 的 前 途 和 命 運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 維 護 和 創造 人 類 共 同 生 活 的 美 好 家 園 , 是 中 國 人 民 共 同 的 願望。 ”4 因此 ,整 體性 體現 可持 續發 展的 共同 性、 系統性 、 綜 合 性 、 全 局 性 和 有 機 聯 繫 性 , 是 衡 量 可 持續 發 展 的 重 要 特 徵 。第 四 , 協 調 性 , 又 稱 一 體 化 性 。 這 一 特 徵 揭示, 可 持 續 發 展 以 自 然 環 境 為 基 礎 , 與 環 境 承 載 能力相協 調, 是制 度、 技術 、生態 3種 創新 的協 調, 是經 濟 、 社 會 和 環 境 的 協 調 發 展 。第五,多樣性。這一特 徵揭示,可持續發展是 多樣 性 、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 只 能 建 立 在 生 物 多 樣 性 、 區域 多 樣 性 、 經 濟 多 樣 性 、 社 會 多 樣 性 的 基 礎 上 。 多樣 性 是 保 證 可 持 續 發 展 生 機 勃 勃 、 生 動 活 潑 、 內 涵豐 富 、 氣 象 萬 千 的 主 要 因 素 , 是 衡 量 可 持 續 發 展 的狀 態 的 標 誌 。第六,和諧性。這一特 徵揭示,可持續發展是 以人 為 中 心 、 以 環 境 為 基 礎 的 發 展 , 只 有 當 人 與 人 、人與 環 境 和 諧 共 處時 , 可 持 續 發 展才 能 變 成 現 實 。第 七 , 公 平 性 , 又 稱 正 義 性 。 這 裏 的 公 平 、 正義 和 平 等 , 包 括 代 內 的 、 代 際 的 、 區 際 的 ( 區 域 之間的 ) 、 物 種 之 間 的 公 平 、 正 義 和 平 等 。 這 一 特 性揭示 , 可 持 續 發 展 將 人 作 中 心 , 是 由 人 去 推 動 的 運動, 只 能 建 立 在 社 會 公 平 、 公 正 即 社 會 正 義 和 人 與人之 間 的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 公 平 、 公 正 和 正 義 是 建 立健 全 商 業 秩 序 、 貿 易 秩 序 、 社 區 秩 序 、 生 產 秩 序 、
  • 管 理 秩 序 、 法 制 秩 序 等 社 會 秩 序 、 經 濟 秩 序 的 基 本原 則 和 前 提 。第八, 高效 性, 又稱 效益性 。這 一特 性揭 示, 可持 續 發 展 只 能 是 高 效 率 、 高 效 益 的 發 展 。 高 效 性 是反 映 和 衡 量 可 持 續 發 展 運 動 的 價 值 和 效 益 的 主 要 參數 , 它 體 現 綜 合 效 益 ( 經 濟 、 社 會 和 環 境 效 益 的 統一 ) 、 總 體 效 益 ( 間 接 和 直 接 效 益 、 局 部 和 整 體 效益 、 眼 前 和 長 遠 效 益 、 當 代 和 後 代 效 益 的 統 一 ) 和最 佳 效 益 ( 速 度 和 效 益 、 數 量 和 質 量 、 先 進 性 和 可行 性 的 統 一 ) 。第九, 開放 性。 開放 性揭示 ,可 持續 發展 是一 種全 方 位 的 開 放 、 多 渠 道 、 不 封 閉 的 發 展 。 《 里 約 宣言》的原 則1 2強 調促 進“ 開放 性的 國際 經濟 制度 ” 以便“ 所 有 國 家 實 現 經 濟 增 長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 。第 十 , 科 學 性 , 又 稱 合 理 性 。 這 一 特 性 揭 示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建 立 在 科 學 的 基 礎 上 , 只 有 依 靠 科學 技 術 、 採 用 科 學 技 術 手 段 才 能 實 現 可 持 續 發展 。第十一 ,階 段性 和層 級性。 這一 特性 揭示 ,可 持續 發 展 只 能 是 分 階 段 、 分 層 級 的 連 續 運 動 。 階 段 性和 層 級 性 是 反 映 可 持 續 發 展 狀 態 的 兩 個 重 要 參 數 。要 準 確 地 認 識 、 描 繪 和 評 價 可 持 續 發 展 狀 態 , 必 須分 階 段 、 分 層 級 地 對 待 可 持 續 發 展 運 動 。二、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上面已 提及 ,可 持續 發展概 念適 用於 社會 的各 個產 業 部 門 , 旅 遊 業 是 構 成 產 業 部 門 整 體 的 其 中 一 個產 業 部 門 , 是 國 民 經 濟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旅 遊 業 的發 展 也 必 須 要 符 合 整 個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戰 略 ,要 使 旅 遊 業 健 康 、 持 續 發 展 , 要 服 從 可 持 續 發 展 的戰 略 。 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思 想 理 論 延 伸 到 旅 遊 業 , 並發 展 形 成 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的 思 想 理 論 , 對 旅 遊 業 的發 展 起 到 理 論 指 導 作 用 ,為任 何一 個 國家(地 區)制定 旅 遊 政 策 奠 定 了 堅 實 的 理 論 基 礎 。為了全面履 行《21 世紀議程 》中的共 同任務, 也為了 促 進 全 球 旅 遊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1 9 9 5年 , 聯 合國 教 科 文 組 織 、 環 境 規 劃 署 和 世 界 旅 遊 組 織 在 西 班牙 召 開 了 “ 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世 界 會 議 ” , 並 通 過 了《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憲 章 》 及其 附 則 《 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行 動 計 劃 》 , 要 求 世 界 各 國 積 極 參 與 , 共 同 承 擔 國際 義 務 , 實 現 全 球 旅 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共 同 目 標 。儘管 目前 對可 持續 旅遊 發展 的概 念還 沒有 統一 的表述,但1 990年在加拿大召 開的G l obe’90國際大 會對 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的 目 標 所 給 的 表 述 較 能 全 面 地 反映可 持 續旅 遊 發 展的 內 容 :5 ① 增進 人 們 對旅 遊 所 產生 的 環 境 效 應 與 經 濟 效 應 的 理 解 , 強 化 其 生 態 意識;② 促進 旅遊 的公 平發 展;③ 改善 旅遊 接待 地區 的生活質 量; ④向旅 遊者 提供高 質量 的旅遊 經歷 ;⑤ 保護 未 來 旅 遊 開 發 賴 以 存 在 的 環 境 質 量 。從這些 目標可 以看出 ,可持 續旅遊 發展的 含義 是多 層 面 的 , 但 最 核 心 的 一 點 , 是 要 保 證 在 從 事 旅 遊開 發 的 同 時 不 損 害 後 代 為 滿 足 其 旅 遊 需 求 而 進 行 旅遊 開 發 的 可 能 性 。 旅 遊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着 天 然 的 耦合 關 係 ,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中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在世界 環 發會 議 的綱 領 性文 件 《 21 世 紀議 程 》中 共 有 7處 直 接 提 到 旅 遊 業 , 分 別 是 第 8章 的 C節 、 第 1 1 章 的C 節 、 第 1 3 章 的 A節 、 第 1 4 章 的 C 節 、 第 1 7 章 的 A節 、 第 1 7 章 的 D節 、 第 3 6 章 的 B 節 。可見, 可持 續旅遊 發展 戰略的 提出 ,在建 立人 類與 地 球 的 新 型 關 係 以 及 確 立 當 前 人 類 對 子 孫 後 代 的生 態 責 任 感 方 面 , 無 疑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 概 括起 來 , 旅 遊 可 持 續 發 展 具 有 三 方 面 的 意 義 :首先, 作為一 種新的 觀念, 可持續 旅遊發 展的 提出 有 助 於 改 變 人 們 長 期 以 來 對 旅 遊 資 源 可 再 生 性 的片 面 理 解 , 重 構 旅 遊 發 展 的 理 論 和 政 策 導 向 。再次, 可持續 旅遊發 展的提 出,無 疑要在 技術 領域 、 組 織 結 構 方 面 以 及 人 們 的 觀 念 上 引 發 一 場 變革 。最後, 可持 續旅 遊發 展的提 出, 有助 於發 展中 國家 加 強 旅 遊 開 發 的 宏 觀 管 理 , 從 而 保 護 全 球 旅 遊 生態 系 統 的 完 整 性 和 永 續 性 尤 有 深 遠 意 義 。三 、澳門旅遊業的定位澳門 自 進 入 2 0世 紀 9 0年 代 後 , 產 業 結 構 開 始 轉型 , 從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的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為 以 博 彩 旅 遊業 為 主 的 產 業 結 構 。 澳 門 回 歸 後 ,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速度 更 加 迅 速 , 擔 當 起 支 柱 角 色 。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先生 更 在 2 0 0 1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 明 確 確 定 澳 門 未 來5- 1 0年 的 經 濟發 展 定 位 為 : 以 博彩 、 旅 遊 、 會 議 、展 覽 為 龍 頭 ,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體 , 帶 動 其 他 行 業 的 協調 發 展 。 從 此 , 旅 遊 博 彩 業 成 為 澳 門 將 來 的 龍 頭 產業 , 為 澳 門 將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確 立 了 方 向 。事 實 證 明 , 特 區 政 府 把 澳 門 的 旅 遊 業 定 位 為 龍
  • 頭產 業 是 正 確 的 。 2 0 0 1 年 , 全 球 經 濟 都 普 遍 出 現 不景 氣 的 情 況 下 ( 除 了 中 國 大 陸 ) , 澳 門 的 旅 遊 業 仍取 得 可 喜 的 業 績 , 全 年 到 澳 門 的 旅 客 總 人 次 突 破 了900萬,創 澳門開 埠以來 未曾 有 過 的歷 史紀錄;2 00 2年更 突 破 1 0 0 0萬 旅 客 總人 次 的 大 關 , 雖 然 受 到 美 國“9· 1 1 ”事件 的 影 響 ,但 仍有增 長。 澳門 旅遊 業發 展的 勢 頭 相 當 強 勁 , 旅 客 的 人 數 也 在 逐 年 增 長 , 例如,2 00 3年 達到 1 1 00多萬 人次 ,2 00 4年 更創 新高 ,全年 旅 客 總 人次 為 1 6 0 0多 萬 。 由 此 可見 , 澳 門 發 展旅 遊 業 有 較 大 的 潛 力 , 前 景 無 限 美 好 。但是, 澳門旅 遊業是 一個新 興的產 業,發 展歷 史不 長 , 處 在 發 展 的 階 段 , 許 多 方 面 如 人 力 資 源 、 技術 力 量 、 經 營 模 式 、 旅 遊 資 源 的 開 發 利 用 、 旅 遊 市場 拓 展 、 旅 遊 行 業 結 構 、 旅 遊 法 規 、 旅 遊 政 策 、 政府 在 旅 遊 業 中 的 角 色 ( 協 調 、 扶 持 、 服 務 、 監 管 等角 色 ) 、 官 方 與 業 界 以 及 業 界 之 間 的 協 調 、 溝 通 與合 作 , 等 等 都 尚 未 完 善 , 仍 處 在 嘗 試 、 探 索 和 實 踐階 段 。 概 括 起 來 , 主 要 有 如 下 幾 個 方 面 :(一)旅遊法律環境發展旅 遊業固 然離不 開生態 環境等 旅遊資 源, 旅遊 資 源 是 旅 遊 業 的 先 決 條 件 和 物 質 基 礎 , 是 發 展 旅遊 業 現 成 的 天 然 資 源 。 但 是 , 即 使 有 了 豐 富 的 旅 遊資 源 、 優 良 的 生 態 環 境 並 不 足 於 保 障 旅 遊 業 能 獲 得健 康 、 良 性 的 發 展 , 尤 其 是 要 獲 得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為 此 , 法 律 環 境 必 不 可 少 。 因 此 , 旅 遊 業 的 環 境 範圍 也 不 應 僅 局 限 於 自 然 界 的 物 質 生 態 環 境 , 而 應 包括 非 物 質 的 意 識 環 境 即 旅 遊 法 律 環 境 。 所 以 , 唯 有依 靠 法 律 手 段 才 能 確 保 在 自 由 開 放 的 市 場 經 濟 體 制下 的 旅 遊 市 埸 機 制 的 正 常 、 合 理 、 有 秩 的 運 行 , 保障 旅 遊 資 源 的 科 學 合 理 的 分 配 和 利 用 , 維 護 旅 遊 市埸 的 正 常 秩 序 和 經 營 模 式 , 保 護 遊 客 的 合 法 權 益 。目前,澳門 旅遊法律環 境之現狀主 要表現在: 規範 旅 遊 業 及 其 相 關 行 業 或 領 域 的 法 律 諸 如 酒 店 、 運輸 、 食 肆 、 旅 遊 產 品 店 、 手 信 店 、 資 源 保 護 、 文 物保 護 、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 風 景 名 勝 區 的 管 理 、 旅 行社 、 導 遊 、 其 他 旅 遊 服 務 從 業 員 等 法 律 、 法 規 不 足且 欠 缺 完 善 ; 同 時 現 行 的 旅 遊 法 律 、 法 規 也 不 協調 、 不 配 套 ; 有 的 甚 至 出 現 相 互 抵 觸 , 沒 有 形 成 完整 、 統 一 的 法 律 體 系 。 即 使 已 頒 佈 了 有 關 法 律 、 法規 , 但 曠 日 已 久 , 有 些 條 款 已 經 過 時 , 根 本 無 法 適應 當 前 的 新 情 勢 ; 或 者 是 , 有 些 條 款 過 於 粗 糙 , 難於 規 範 具 體 的 行 為 , 技 術 上也不 易操 作 。(二)經營模式應該這 樣認 為,現 時本 澳旅遊 經營 模式傾 向於 相照 互 仿 , 跟 風 隨 勢 , 沒 有 創 意 。 一 句 話 : 傳 統 式 、家 庭 式 的 經 營 模 式 。 主 要 體 現 在 : 規 模 小 , 技 術 含量 不 高 ; 高 質 素 管 理 人 才 奇 缺 , 且 管 理 水 平 和 管 理能 力 偏 低 ; 經 營 運 作 手 法 和 思 路 趨 於 投 機 鑽 營 、 唯利 是 圖 ; 經 營 者 之 間 欠 缺 協 調 和 溝 通 , 甚 至 是 各 自為 政 , 我 行 我 素 , 相 互 之 間 進 行 惡 性 競 爭 , 爭 客源、搶 市埸 , 打“ 內戰 ”進 行內 耗 ,自 己 消 弱 自己 。有 的 經 營 者 、 生 產 者 為 了 自 己 的 利 益 , 以 犧 牲 社 會的 整 體 利 益 和 長 遠 利 益 為 代 價 、 為 所 欲 為 , 放 任 生產 或 經 營 對 環 境 和 生 態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而 沒 有 採 取積 極 有 效 的 措 施 消 除 污 染 源 和 防 治 排 放 物 對 環 境 的污 染 。 有 的 開 發 商 、 經 營 者 為 了 開 發 旅 遊 景 點 或 項目 , 只 顧 眼 前 利 益 和 經 濟 利 益 , 而 不 考 慮 資 源 的 開發 和 利 用 對 生 態 環 境 所 帶 來 的 危 害 ; 不 考 慮 脆 弱 資源 和 生 態 的 不 可 再 生 性 和 有 限 性 , 肆 意 開 發 和 利用 ; 不 考 慮 旅 遊 項 目 的 協 調 性 和 合 理 分 配 性 , 而 任意 重 複 建 設 , 因 而 導 致 密 度 過 大 互 相 衝 擊 , 不 但 沒有 給 自 己 帶 來 預 期 的 經 濟 利 益 , 反 而 破 壞 了 旅 遊 的生 態 環 境 。 總 之 , 可 以 把 目 前 旅 遊 經 營 方 式 概 括為 : “ 掠 奪 式 、 粗 放 式 、 病 態 膨 脹 式 ” 。(三)政府角色在旅遊 領域 ,政府 的角 色絕對 重要 。如果 政府 能扮 演 恰 如 其 分 的 角 色 , 無 疑 對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健 康 發展 起 到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 政 府 必 須 做 到 “有所 為 ,有 所 不 為 ” , 擺 正 自 己 的 位 置 , 把 握 好 干 預 的“度 ” , “該 出 手 時 就 出 手 ” , 而 不 是 消 極 、 被 動 地旁 觀 、 勸 導 、 説 服 。 在 澳 門 旅 遊 業 實 踐 中 , 可 以 肯定 地 認 為 , 政 府 尤 其 是 主 管 旅 遊 業 的 職 能 部 門 沒 有恰 如 其 分 地 扮 演 政 府 宏 觀 調 控 的 角 色 , 沒 有 很 好 地利 用 法 律 和 政 策 對 澳 門 旅 遊 業 或 經 營 者 進 行 導 向 、調 控 、 監 管 和 處 罰 。 另 外 , 政 府 與 旅 遊 經 營 者 之 間的 溝 通 也 不 足 , 沒 有 深 入 瞭 解 行 業 的 運 行 模 式 和 實際 操 作 情 況 , 把 握 不 準 旅 遊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 因 而 也就 無 法 獲 得 真 實 可 靠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 使 制 訂 的 旅 遊業 法 律 或 政 策 背 離 了 現 實 , 不 能 很 好 地 指 導 行 業 的經 營 行 為 。 又 再 , 因 溝 通 不 足 , 使 到 政 府 制 定 的 旅遊 法 規 或 政 策 在 業 界 中 得 不 到 順 利 地 推 行 , 甚 至 會出 現 一 定 的 阻 礙 , 無 法 充 分 發 揮 業 界 的 主 動 性 、自
  • 覺 性 和 積 極 性 , 與 特 區 政 府 一 道 , 共 同 推 動 和 落 實各項 旅 遊 政 策 。四、可持續發展與澳門旅遊業有 鑑 於 此 , 澳 門 旅 遊 業 要 得 到 健 康 、 持 續 的 發展,就應引入全球通行的 “可 持續發 展”的概念, 確立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的 戰 略 目 標 , 指 導 和 推 動 澳 門 旅遊 業 穩 健 發 展 。 為 實 現 可 持 續旅遊 發 展 之 宏 偉 目標 , 必須 採 取 如下對策 。(一)資源的永續利用資源的永續利用,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從旅 遊業發 展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看 ,主 要 包 括 兩 大 類 : 一 類 是通常 所 説 的 旅 遊 資 源 , 即可 以 形 成 旅 遊 吸 引 物 的 資源 ; 另 一 類 是 旅 遊 發 展 中 所 需 要 的 各 類 經 濟 資 源 ,主要 是 旅遊 設 施 建設 和 經營 中 所 需的 資 源 。1.旅遊 資源旅遊資源 從廣義 上理解 ,按謝彥 君所著 的《基 礎旅遊 學 》 對 旅 遊 資 源 所 作的 定 義 即 能 夠 誘 發 旅 遊 動機和 實 施 旅 遊行 為 的 諸 多因 素 的 總 合。 它 不 僅 是 作為一 定 地 理 空 間 範圍 內 的 旅 遊 目 的, 也 包 括 旅 遊 者和各種能 傳達旅 遊地相 關信息 的事和 物。6 旅遊資 源合理 利 用 是 旅 遊 業發 展 的 基 礎 和 前提 , 旅 遊 資 源 是旅遊 活動 的4個構 成要 素之 一( 旅遊 者、 旅遊 資源 、旅遊產品 和旅遊 業即旅 遊經營 者)7 ,其中 以旅遊 資源為 基 礎 。 不 難 理解 , 如 果 一 個 國家 或 地 區 沒 有 供給旅 遊 者 觀 賞和 愉 悅 的 資源 , 那 麼 旅遊 者 是 不 會 到這個地 方旅 遊的 ,從 而旅 遊活 動也 不會 產生 。旅遊資源可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又可分為不同 種類 :①從利用 角度可 分為可 再生資源 與不可 再資源 ;②從經營角度可分為有限資源與無限資源。所以,針對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源 應 採 取 不 同 的 區 分 和 對 策 , 例如, 針 對 不 可再 生 資 源 和有 限 資 源 如千 年 古 蹟 、 文物遺 產 、 珍 稀 動 植物 應 立 法 嚴 格 管制 , 規 定 合 理 利用和 特 別 保 護, 否 則 一 旦遭 到 破 壞 就無 法 挽 回 , 旅遊景 點 從 此 也失 去 了 它 原來 的 觀 賞 價值 。 澳 門 本 身擁有 的 旅 遊 資源 主 要 以 突出 中 西 文 化主 題 為 內 容 的古蹟 、 文 物、 教 堂 、廟 宇 等 人文 資 源 居多 , 而 風 景名勝 等 自 然資 源 尤 為匱 乏 , 而且 人 文 資源 主 要 是 不可再 生 和 有限 資 源 ,一 旦 遭 受破 壞 就 無法 恢 復 它 原來 的面目 。所 以 , 澳 門 政 府 應 着 手 做 好 如 下 幾 方 面 的 工作:①政 府專業部 門如主 管旅遊的 部門和主 管文物 、文化 的 部 門 應 重 視 和 關 注旅 遊 資 源 的 保 護 工 作 , 會同有 關 機 構 以 及 旅遊 業 界 商 討 對 策、 制 定 有 關 政 策和專門法律,盡快實施;②在實施法律的同時,要 雙管齊 下 , 加 強 法 律 的 宣 傳工 作 , 讓 遊 澳 的 遊 客 能 提高保 護 資 源 的 意 識 , 自 覺遵 守 , 循 規 蹈 矩 , 自 覺 配合法律 的實 施;③ 嚴格 控制旅 遊容 量8 , 科學 地評 估和預測 旅遊 容量9 ,提 供可靠 的數 據供政 府為 制定 合理接 待 遊 客 政 策 時作 參 考 。 只 有 這樣 , 才 能 有 效 地控制 超 載 的 遊 客 對 本 澳 所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 或 者 因遊 客 的 超 載 而 嚴 重 遊 客 的 權 益 。 負 面 影 響 有 幾 方面: 對 本 澳 環 境 的污 染 、 對 景 點 草皮 的 踐 踏 和 植 被的損 害 、 資 源 沒 有得 到 合 理 的 配 置如 酒 店 床 位 和 用膳 空 間 供 不 應 求 、 旅 遊 服 務 與 其 他 服 務 應 接 不 暇 、旅遊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④加快投資開發新的人工景 點 和 旅 遊 設 施 , 以 適 應 將 來 日 增 的 旅 遊 人 次 ,有 效 地 配 合 政 府 的 發 展 旅 遊 業 的 宏 偉 目 標 。 事 實上, 政 府 與 民 間 已 很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並 且 已 開始投 資 興 建 一 些 大型 的 旅 遊 項 目 如漁 人 碼 頭 、 媽 祖文 化 村 等 。 但 是 , 從 追 求 旅 遊 經 濟 效 益 的 立 埸 出發, 這 些 旅 遊 項 目 仍 未 足夠 , 要 加 大 開 發 , 盡 量 滿足到 澳 旅 客 的 不 同 品 味 ,吸 引 他 們 留 澳 消 費 , 延 長他們 逗 留 時 間 , 這 樣 才 能達 到 追 求 盡 可 能 大 的 經 濟效 益 。2.經濟資源經 濟 資 源 的 綜 合 利 用 是 旅 遊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條件。 經 濟 資 源 包 括資 金 、 原 料 、 能源 、 技 術 、 人 才等, 只 有 通 過 綜 合 利 用 形 成 各 種 各 樣 的 旅 遊 設 施 ,才 能 產 生 旅 遊 資 源 在 深 度 和 廣 度 上 開 發 利 用 的 基礎 。① 通 過 對 經 濟 資 源 的 不 同 運 用 , 可 形 成 資 金 密集、技 術密集 、勞動 密集 3種企 業類型 。旅遊 業是 綜合 性 企 業 , 可 使 3種 密 集 型 企 業 集 於 一 體 。 具 體 來説, 酒 店 是 資 金 密集 型 企 業 , 旅 行社 是 人 才 密 集 型企 業 , 旅 遊 商 品 生 產 是 勞 動 密 集 型 。 這 3 種 密 集 型企業 又 形 成 一 種 比例 關 係 , 其 合 理性 是 旅 遊 業 可 持續 發 展 戰 略 的 重 要 內 容 。② 經 濟 資 源 要 與 旅 遊 資 源 協 調 發 展 , 合 理 配置, 所 以 在 旅 遊 資源 的 總 體 開 發 和旅 遊 產 品 系 列 形成過 程 中 要 充 分 考 慮 經 濟 資 源 的 利 用 關 係 。③ 經 濟 資 源 的 利 用 必 須 是 密 約 型 的 , 這 樣 才 能
  • 符 合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的 要 求 。 所 以 , 本 澳 在 旅 遊 發展中 要 注 意 幾 個 方 面 的 問 題 : 其 一 , 旅 遊 設 施 配 置和 項 目 開 發 要 避 免 重 複 建 設 , 以 免 造 成 資 源 的 浪費 ; 其 二 , 要 有 計 劃 地 立 項 審 批 人 工 景 點 的 開 發 ,以 免 造 成 過 多 過 濫 , 降 低 了 旅 遊 產 品 的 文 化 品 位 ,從而 形 成 資 源浪 費 ; 其 三, 注 意 經 營中 浪 費 現 象 。(二)旅 遊環境的保護與旅遊環境的創造對於旅遊環境應作廣義理解,旅遊環境包括自 然環 境 、 社 會 環 境 和 法 律 環 境 。 旅 遊 環 境 質 量 是 旅 遊發展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 環 境 的 好 壞 直 接 關 係 到 旅 遊 業的發 展 , 因 此 , 追 求 環 境質 量 改 善 和 提 高 , 是 人 類的 共 同 任 務 , 也 是 旅 遊 持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 雖然,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對 自 然 環 境 、 社 會 環 境 和 法 律 環境的 改 善 有 積 極 的 貢 獻 , 但 也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 主 要表現 在 幾個 方 面 :1 .盲 目 開 發 旅 遊 項 目 , 導 致 不 科 學 合 理 地 利 用資 源 和 進 行 資 源 配 置 , 必 然 使 自 然 環 境 遭 受 污 染 ,以 及 生 態 平 衡 遭 受 破 壞 。2.遊 客 湧 至 , 有 些 不 注 重 環 境 衛 生 的 遊 客 肯 定是“垃圾”的製造 者,因而破壞了 澳門的城市衛生 環境, 給澳門城市街道和景區帶來“臟、亂、差”等 情形 。3.由 於 遊 客 與 日 俱 增 , 超 出 了 澳 門 的 社 會 容量, 必 然 使 到 社 會 風 氣 變 差 , 居 民 待 客 也 隨 之 變 得不友善,例如,由 於國內開放“自 由行”,到澳門 旅遊的 遊 客 數 量 迅 速 增 加 , 搶 劫 、 盜 竊 、 詐 騙 等 刑 事案件 也 隨 之 而 生 , 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 由 此 而 影 響 澳門 的 社 會 治 安 環 境 和 社 會 風 氣 。4.有 些 旅 遊 經 營 商 趨 利 心 態 嚴 重 ,利 字當 頭 ,為獲取 最大 的利潤 而不 擇手段 ,採 取諸如 “騙 客” 、“坑 客” 、“ 宰 客” 等非 法 手段 ,嚴 重 侵害 了遊 客 的合 法 權 益 , 因 此 , 掠 取 暴 利 等 低 質 的 社 會 環 境 不 可避 免 地 應 運 而 生 , 嚴 重 損 害 了 澳 門 旅 遊 城 市 的 形象 。5.由 於 澳 門 旅 遊 業 迅 速 發 展 , 因而 暴露 出澳 門現 行 旅 遊 法 規 不 足 之 弱 點 , 從 另 一 角 度 , 也 反 映 了旅 遊 業 對 制 定 新 法 規 的 強 烈 要 求 , 從 而 也 可 推 動 對旅 遊 業 空 白 領 域 的 立 法 。 據 查 , 現 時 本 澳 旅 遊 業 尚欠缺的法律、行政法規主 要有:《資源法》、《旅 遊環 境 保 護 法 》 、 《 名 勝 古 蹟 管 理 法 》 、 《 文 物 保 護法》 、 《 稀珍 植 物 、 瀕危 動 物 保 護法 》 等 等 。由於旅遊業的歷史尚短,旅遊業的法律環境雖 已具 備 一 定 基 礎 , 但 仍 不 夠 完 善 , 有 待 改 進 。 但 是 ,不 能 因 此 而 予 以 一 概 否 定 ; 必 須 看 到 , 澳 門 在 回 歸前 後 已 制 定 並 頒 佈 實 施 了 一 些 規 範 旅 遊 業 、 旅 遊 環境 衛 生 以 及 旅 遊 資 源 方 面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 這 些法律 、 行 政 法 規 主 要 有 :① 規 範 環 境 保 護 和 防 治 方 面 的 法 律 有 : 《 環 境綱要法》(第2/91/M號法律)、《規定吸煙之預防及限制措施》(第21 /96/M號法律)、《規範若干環境噪音之預防及控制》(第54/94/M號法律)、《就控制及減弱臭氧之物質制定措施》(第62/95/M號)、《通過適用於職業性 噪音的法律制 度事宜》(第 34/93/M號 ) ;② 規 範 古 蹟 、 名 勝 保 護 方 面 的 法 律 有 : 《 古蹟、建築物及名勝名單》(第56/84/M號和第90/89/M號 訓 令 ) ;③ 規 範 環 境 衛 生 的 法 律 有 : 《 妨 害 公 共 衛 生 及經濟之違法行為法律制度》(法令第6/96號)、《公共地方總章程》(第28/2004年號行政法規);④ 規 範 旅 遊 經 營 者 、 導 遊 、 旅 遊 從 業 人 員 方 面的 法 律 有 : 《 規 範 旅 遊 社 、 遊 導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新 行政法規》、《黃金商品化法律》、《合約的一般條款》(法令第97/99/M號)、《食品標籤法》(第7/2004號行 政 法 規 ) ;⑤ 保 護 遊 客 方 面 的 法 律 有 :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法 》 、 《 消 費 爭 議 仲 裁 中 心 規 章 》 。雖然,已經出台了一些 法律、行政法規,但沒 有形 成 完 整 、 統 一 的 體 系 ; 並 且 專 門 規 範 旅 遊 環 保 方面 的 特 別 法 律 也 不 多 , 大 部 分 為 一 般 性 法 律 。 嚴 格地 説 , 現 行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仍 比 較 粗 糙 , 且 質 量 不高 ; 再 者 , 有 些 法 律 已 不 合 時 宜 。 因 此 , 必 須 承 認澳 門 現 行 法 律 環 境 仍 有 改 進 和 優 化 的 空 間 。旅遊 環境 中的 3個 構成 要素 之間 是相 輔相 成、 相互 協 調 的 關 係 , 缺 一 不 可 , 不 能 偏 頗 , 否 則 無 法 形成 良 好 的 旅 遊 環 境 。 要 建 立 良 好 的 旅 遊 環 境 , 澳 門政 府 和 市 民 有 義 務 創 造 良 好 的 旅 遊 環 境 ; 各 行 各業 , 尤 其 是 旅 遊 企 業 , 要 摒 除 個 人 的 私 利 , 從 全 局和 整 體 的 利 益 出 發 , 從 長 遠 的 利 益 出 發 , 既 追 求 經濟 效 益 也 要 兼 顧 社 會 效 益 和 環 境 效 益 , 使 三 者 效 益之 間 能 得 到 平 衡 和 協 調 ; 努 力 提 高 旅 遊 環 境 質 量(自 然 環 境 質 量 、 社 會 環 境質 量 和 法 律 環 境 質 量 ) ,
  • 堅 持 可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的 戰 略 , 群 策 群 力 , 施 計 獻策, 協 助 政 府制 定 和 頒 佈行 之 有 效 的旅 遊 政 策 和 法律, 並 通 力 合 作 付諸 實 施 ; 設 法 盡快 糾 正 現 時 旅 遊業中 不 良 的 旅 遊 環境 , 推 動 澳 門 旅遊 業 朝 着 正 軌 發展, 實現 政 府和 全 澳4 5萬市 民喜 聞 樂見 的 澳門 旅 遊業可 持 續 發 展的 最 終 目 標, 以 造 福 本澳 旅 遊 業 、 造福全 澳 經 濟 、 進 而造 福 全 球 經 濟 ;同 時 , 既 造 福 本代 人, 也 造 福 下 代 人 。(三)政府的宏觀決策和管理措 施要實現旅遊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以上所論述的兩個方面(資源和環境)固然重要,但政府的宏觀決策和管 理 措 施 也不 可 忽 視 ,它 起 着 決 定性 的 作 用 , 這就 是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思 想 的 五 大 因 素 ( 人 口 、 環 境 、資源 、 技 術 、制 度 ) 中 的制 度 因 素 的作 用 。 不 難 理解 , 諸 如 : 政 策 的 導 向 、 充 當 溝 通 和 協 調 的 角 色 、國際 信 息通 報 、 先進 技 術的 引 入 、協 調 本地 業 界 之間 的 商 事 活 動 、 合 理 地 利 用 和 配 置 本 地 的 旅 遊 資源、 推 動 聯合 國 旅 遊政 策 的 配合 實 施 以及 制 定 本 地旅遊 政 策 和 管 理 本地 旅 遊 業 的 運 行等 等 , 都 必 須 由政府 來完 成。 理由 是 :①澳 門 雖 然 實 行 市 埸 經濟 體 制 , 供 求 關 係 由 市埸機 制 和價 值 規 律自 動 調節 , 政 府不 能 直接 干 預 各經營 商 的 具體 經 濟 活動 , 也 不能 給 他 們下 達 計 劃 指令。 市 場運 行 計 劃如 產 、供 、 銷 、價 格 、人 力 、 資源等 均 由 各 個 企 業 根 據 企 業 對 市 場 自 己 預 測 決 定 ,但是 ,這 並 不否 定政 府 的角 色 和政 府的 行 為; 應 該説, 政 府在 市 場經 濟 中的 作 用是 必 不可 少 的, 否 則市埸 經 濟 就 難於 持 續 、 健康 地 發 展 下去 。 因 為 在 市埸經 濟 的運 行 過 程中 , 企業 自 己 調節 是 一種 基 礎 性和低 層 次的 調 節 ;這 種 調節 具 有 盲目 性 和局 部 利 益性, 對市 埸的 預 測可 能會 出現 不 準確 ,甚 至是 欠 缺科學 性 。 僅靠 經 營 者本 身 是 無法 解 決 經濟 運 行 中 出現的 許 多問 題 ,如 資 源的 合 利配 置 和利 用 、制 止 不公平競 爭、 糾正 市場 缺陷 等等 ;②對 於 全 球 性 和地 區 性 等 國 際組 織 , 只 有 政 府才能 代表 某 國家 或某 地 區加 入 ,並 以成 員 的身 份 參與制 定 和 實 施 可 持 續 發 展戰 略 的 國 際 公 約 、 協 定 、決定 等。 同 時, 也只 有 政府 才 能帶 領本 地 區的 各 行各 業 共 同 完 成 和 實 施 全 球 可 持 旅 遊 發 展 任 務 的 承諾 ;③在 全 球 性和 地 區 性 推行 可 持 續 旅遊 發 展 戰 略的國際合作中,只有政府才能代表本國或本地區牽頭參與,並發動所有行業積極參與 ;④政府可運用貨幣、稅收、特別政策如獎勵、補貼、優惠和懲罰等行政手段,鼓勵旅遊經營者積極配合政府在生產和經營中注意環境保護,防止損害生態系統的平衡,合理利用資源 。基於以上的論述,可以得出結論: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的成敗取決於政府的正確決策和有效的管理。因此,政府要做好幾方面的工作 :①在制定旅遊業發展計劃時,必須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批出建設旅遊項目時,應進行可行性研究,虛心聽取專家的意見,或進行公開聽證,收集各方面對開發項目的不同意見,最後才能決定批項。政府不能一意孤行,急功近利,不顧生態的平衡,不考慮後人對資源享有的權利,而盲目開發,與可持續發展原則背道而馳;②政府在計算旅遊業總體收入時,必須考慮自然資源和環境損耗,列為旅遊成本,作為資本的漏出,把它從整體旅遊收入中扣除出去;③政府向外促銷,招徠旅遊客時,不僅要看旅遊人流的數量,而且要注重人流的質量(即在目地的消費、停留時間、對接待地貢獻等),同時,要注意本地的資源和各種配套設施的負荷、接待能力等。不能盲目地為了追求數量,而不顧本地的旅遊容量(生態容量、旅遊心理容量、旅遊社會容量和旅遊經濟容量),否則會嚴重影響旅遊可持續發展 。澳門的實際情況是:澳門的總面積不足28平方公里,居民約為45萬人(不計暫住人口如非本地勞工以及外派駐澳機構人員),本地的人口密度是世界之最,每平方公里約為1.8萬人,旅遊資源也不充裕如水資源、電力資源絕大部分都是靠內地供應,旅遊景點面積小,酒店所提供的房間數量不足1萬間(提供的床位不到2萬個),這個數量明顯無法應付日益增加的遊客數量。以2004年全年1 600萬旅客人次計算,每天也應接待大約4.4萬人次,除去不過夜一半人次,也應有2.2萬人次,對於不足1 萬間客房、床位不足2萬個的本澳酒店來説,明顯超載;況且,在諸如五·一勞動節、國慶節、暑假、元旦、春節等公眾假期或大假期,是遊客到澳門旅遊的高峰期,澳門如何接待?問題已經彰顯。
  • 隨着 遊 客 數 量 的 不 斷 增 加 , 已 經 對 現 時 澳 門 的旅 遊 接 待 力 帶 來 嚴 峻 的 考 驗 , 口 岸 的 通 關 能 力 也 被受衝 擊 , 例 如 , 拱北 口 岸 曾 錄 得 一天 通 關 達 到 2 6萬總人 次 , 已 超 出 該 口 岸 原 定的 2 0萬 人 次 的 最 大 通 關能 力 。 因 此 , 政 府 應 關 注 事 態 的 發 展 , 加 強 與 本 澳旅 遊 經 營 商 以 及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 互 通信 息 , 通 報 接 團 計 劃 ,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 合 理 調 配 與安 排 , 避免 造成 旅客 蜂 擁而 到而 措手 不 及 。事實上,澳門政府己開 始認識到可持續發展戰 略的重要性,並已着手做了 一些實質性工作和採取了 一些 舉 措 :① 政 府 機 構 中 已 設 立 一 個 專 門 主 管 環 保 工 作 的環 境 委 員 會 , 並 加 強 與 世 界 各 國 和 國 際 組 織 的 合作 , 共 同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和 環 境 科 研 項 目 ;② 積 極 推 行 環 境 保 護 的 工 作 的 宣 傳 活 動 , 開 展環境 工 作交 流 ,推 廣 澳門 的 環 保工 作 ,如 在 20 0 1 年1 1 月 1 日在澳門 舉辦國際 性的“可 持續發展 環保國 發研 討 會 ” , 探 討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的 新 路 向 , 具 體 評 估澳門 環保 工作 的進 行情 況。 此 外, 20 02年2月6日 環境委員會發行了《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0 1 》,綜述了各環 境 範 疇 , 包 括 大 氣 環 境 、 水 資 源 、 廢 棄 物 、 大自然 保 護 、 環 境 噪音 及 環 境 管 理 等方 面 的 狀 況 與 變化 趨 勢 。 對 本 澳 環 境 狀 況 採 用 綜 合 分 析 指 標 , 尋 求改善 的 措 施 。 同 時 , 為 推 動 澳 門 成 為 內 地 和 世 界 環境產 業 的 聯 繫 平 台 和 合 作 橋 樑 , 政 府 今 年 首 先 考 慮設置 生 態 工 業 示 範 區 , 並 研 究 與 歐 盟 合 作 在 澳 門 設立 環 境 資 訊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 另 外 , 政 府 將 向 聯 合 國申請提名 澳門為“ 全球50 0佳”獎 項,以提 高澳門 環保工 作 的 國際 知 名 度 ;③ 在 文 物 保 護 方 面 , 政 府 已 關 注 本 澳 文 物 的 保護工 作 , 如 重 整 鄭 家 大 屋 、 孫 中 山 紀 念 館 等 多 處 有歷 價 值 的 遺 蹟 ;④ 世界 遺 產 申報 方 面 ,政 府 已 於2 0 0 1 年 底 , 開始本澳1 2項“歷史建築群”申報世界遺產項目的申報準 備 工 作 , 並 向 聯 合 國 申 報 。 該 項 申 請 已 獲 得 聯 合國世 界 遺 產 中 心 技 術 審 查通 過 並 予 以 受 理 , 並 被 列為中 國2 0 05年 申報 世 遺的 首 選項 目 。澳 門 政府 希 望借 此 提 高 澳 門 的 人 文 景 觀 旅 遊 的 知 名 度 , 吸 納 更 多遊 客 到 澳 旅 遊 , 同 時 , 也 加 強 了 政 府 以 及 民 間 在 文物 、 遺 產 方 面 的 保 護 ;雖然,政府對環保問題 的治理已邁出了一步, 並已 做 出 些 成 績 , 但 還 存 在 不 足 , 還 有 許 多 工 作 要做 。 政 府 在 推 動 旅 遊 開 發 時 應 注 意 綜 合 治 理 , 在 開發 某 一 項 目 時 , 不 應 忽 視 對 生 態 的 保 護 , 應 做 到 各方面平衡發 展。這已 有例子證實 ,例如, 位於氹仔 嘉模 聖 母 灣 附 近 的 成 片 紅 樹 林 因 政 府 批 給 開 發 商 填 土建 造 項 目 而 遭 受 嚴 重 的 破 壞 , 因 而 也 影 響 了 原 先 在那棲身的好 幾十種鷺 鳥的正常生 活環境, 使它們無 處棲 身 , 只 好 搬 家 到 蓮 花 大 橋 附 近 的 濕 地 。 如 果 政 府再 開 發 濕 地 的 話 , 那 它 們 就 會 遠 離 澳 門 , 到 其 他 地方 去 尋 新 的 生 活 環 境 , 從 此 , 澳 門 將 永 遠 失 去 生 態美 好 的 一 角 。 這 就 是 損 壞 生 態 系 統 平 衡 的 有 力 證據 , 希 望 政 府 能 引 以 為 戒 , 痛 定 思 痛 , 重 新 檢 討 政策 偏 差 和 工 作 的 失 誤 ;(四)人口方 面對 於 旅 遊 業 來 説 , 人 口 因 素 不 僅 應 包 括 本 地 居民 , 也 應 包 括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逗 留 於 澳 門 的 非 本 地 人口如 勞 工 、 駐 本 澳 的 外 派 人 員 , 同 時 還 應 包 括 流 動性 較 大 的 旅 客 。 一 個 地 區 在 制 定 旅 遊 業 可 持 續 發 展政 策 時 ,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人 口 因 素 , 充 分 考 慮 各 類 人口, 尤 其 在 制 定 或 評 估 旅 遊 接 待 力 時 , 更 應 尤 先 考慮 人 口 因 素 。 這 樣 才 有 效 地 預 測 當 地 的 接 待 能 力 ,給 政 府 提 供 可 靠 的 統 計 數 據 。人口的 不斷 增長 是影 響可持 續發 展的 一個 因素 。應 該 意 識 到 , 人 口 的 膨 脹 , 造 成 資 源 短 缺 , 自 然 會影 響 本 代 人 的 生 活 質 量 , 也 佔 用 了 後 代 人 生 存 的 資源 。 政 府 必 須 根 據 澳 門 本 身 的 實 際 情 況 : 地 小 人多 , 每 人 平 均 佔 用 的 空 間 相 對 較 小 , 所 以 , 在 發 展整 體 規 劃 和 旅 遊 規 劃 時 , 必 須 關 注 到 人 口 問 題 。 據知 , 政 府 已 在 幾 年 前 推 行 了 投 資 移 民 政 策 , 目 的 是為 配 合 搞 活 地 產 市 道 以 及 有 意 增 加 本 地 人 口 , 以 逐步實 現 本 澳 成 為 超過 目 前 4 5萬 人口 城 市 之 目 標 。 對此 , 筆 者 沒 有 有 力 的 證 據 對 政 府 的 人 口 政 策 計 劃 予以 否 定 的 論 證 , 只 是 希 望 政 府 在 推 行 人 口 政 策 計 劃時 應 考 慮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 同 時 要 有 長 遠 的 眼 光 , 權衡利 弊 , 只 有 這 樣 , 人 口 政 策 計 劃 才 能 切 實 可 行 。對人口也應作廣 義的理解,應把 人口的問題延 伸到 旅 遊 人 流 量 方 面 , 綜 合 地 加 予 考 慮 。 根 據 目 前 澳門旅 遊 業 發 展 的 前 景 預 測 , 將 來 到 澳 門 旅 遊 人 數 將逐 年 增 長 。 根 據 有 : 第 一 , 國 內 自 由 行 政 策 的 推 行和 擴 大 , 必 將 給 澳 門 帶 來 無 限 的 客 源 ; 第 二 , 澳 門博彩 業的 開 放, 賭 牌增 加 到總 數為 3個, 外 國財 團 的
  • 進 入 , 資 金 的 流 入 , 不 但 搞 活 了 博 彩 業 , 同 時 , 開發 了 各 國 的 客 源 地 , 吸 引 了 各 地 遊 客 到 澳 旅 遊 ; 第三 , 政 府 確 立 了 旅 遊 業 的 龍 頭 地 位 之 後 , 必 然 制 定政 策 配 合 , 推 出 多 項 旅 遊 景 點 和 旅 遊 項 目 , 如 漁 人碼 頭 、 媽 祖 文 化 村 、 南 灣 旅 遊 區 、 媽 閣 廟 前 地 舊 區重整 計 劃等 , 也 會吸 引 遊 客重 遊 澳 門 。據 上 , 可 以 肯 定 將 來 到 澳 旅 遊 人 數 必 然 大 幅 增加 , 所 以 , 政 府 在 制 定 人 口 政 策 時 , 必 須 把 到 澳 門旅 遊 的 人 口 問 題 加 以 考 慮 。 應 該 認 識 到 , 雖 然 遊 客不 是 常 住 居 民 , 但 他 們 在 逗 留 澳 門 期 間 也 同 本 地 居民 一 樣 , 消 耗 本 地 的 資 源 , 也 會 佔 用 本 地 空 間 , 消費各 種 商 品和 服 務 ,因 而 必 然會 影 響 到供 求 關 係 。(五)技術方面技術的進步,必 然會加強了生產 力,提高了生 產率 , 推 動 了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 隨 着 先 進 技 術 應 用 到本 澳 的 旅 遊 業 , 裝 備 了 旅 遊 企 業 , 使 到 它 們 的 經 營成 本 減 少 , 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 如 電 子 商 務 的 應 用 ,網 上 出 售 票 券 、 預 訂 機 票 、 船 票 、 車 票 等 、 以 及 電子 交 易 、 支 付 等 , 已 普 遍 應 用 於 旅 遊 業 , 方 便 快捷 , 深 受 遊 客 的 歡 迎 。 在 旅 遊 資 源 開 發 和 旅 遊 人 文景 點 的 建 設 中 也 有 引 入 先 進 技 術 的 例 子 , 如 美 國 拉斯 維 加 斯 的 漁 人 碼 頭 。 然 而 , 在 應 用 技 術 同 時 , 我們 應 正 確 認 識 技 術 的 性 質 和 特 徵 , 先 進 的 技 術 也 會給 我 們 帶 來 負 面 的 影 響 , 如 汽 車 間 世 卻 給 我 們 的 空氣 造 成 污 染 , 危 害 人 類 的 生 活 環 境 和 健 康 ; 先 進 技術 可 以 幫 助 旅 遊 商 品 生 產 商 仿 造 名 牌 產 品 並 出 售 給旅 遊 者 而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從 而 污 染 了 接 待 地 的 社 會環 境 , 造 成 極 壞 的 影 響 。 所 以 , 政 府 在 重 視 技 術 的同 時 , 也 要 採 取 對 策 進 行 監 管 , 評 估 先 進 技 術 利弊, 可 以 考 慮 如 下 對 策 :① 旅 遊 項 目 開 發 商 擬 開 發 項 目 時 , 尤 其 是 對 生態 造 成 污 染 和 損 害 的 項 目 , 必 須 在 報 政 府 的 可 行 報告 中 列 明 , 並 論 證 所 採 取 的 防 治 措 施 , 以 求 達 到 資源 和 生 態 的 永 續 ;② 引 進 先 進 技 術 設 備 是 否 對 環 境 產 生 損 害 進 行評 估 , 得 出 科 學 數 據 , 並 制 定 合 理 的 指 標 , 幫 助 他們 改 善 , 對 嚴 重 違 例 者 , 進 行 教 、 罰 兼 用 ;③ 鼓 勵 和 協 助 旅 遊 經 營 商 和 生 產 商 引 進 環 保 技術 和 設 備 , 若 有 關 技 術 和 設 備 費 用 過 高 的 , 政 府 可以 考 慮 採 取 補 貼 或 減 少 稅 收 等 措 施 , 協 助 實 施 。 同時 , 政 府 還 可 以 考 慮 引 入 外 國 成 功 的 例 子 轉 介 給 本澳企 業 , 或 舉辦 技 術 方 面 的交 流 等 活 動 。只有這樣,我們在發展 旅遊經濟的同時,才能 兼顧環 境 的 效 益 和 環 境 的 發 展 。 如 果 澳 門 政 府 能 夠 在以上 5個 方面 :資 源、 環境 、制 度、 人口 和技 術採 取相 應 有 效 的 措 施 , 使 它 們 能 夠 協 調 和 統 一 ; 在 追 求旅 遊 經 濟 效 益 的 同 時 , 也 兼 顧 環 境 效 益 和 社 會 效益 ; 在 發 展 旅 遊 經 濟 、 促 進 旅 遊 經 濟 增 長 的 同 時 ,也 確 保 環 境 的 持 續 發 展 以 及 社 會 的 持 續 發 展 , 這 才符 合 持 續 旅 遊 發 展 的 原 則 , 也 符 合 可 持 續 發 展 總 原則和 總戰 略 。註釋:1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著,王之佳等譯:《我們共同的未來》 ,台 灣地 球日 出版 社, 19 92 年, 第5 2頁 。2 羅馬俱樂部是19 68年在意大利羅 馬成立的一個由各 界名流組 成的 非正式 的國 際協會 ,其 宗旨是 對“ 人類 困境” 進 行 學術 研 究 。3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著,王之佳等譯:《我們共同的未來》 ,台 灣地 球日 出版 社, 19 92 年, 第5 2頁 。4 《江澤民主席在國際保護臭氧層大會高級別會議開幕式上的致辭》,載於《環境工作通訊》,2000年,第1期。5 Turgut Var .,“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Annals ofTourism Research,Vol.18,No.2,(1991).6 謝彥君:《基礎旅遊學》,中國旅遊出版社,1999年,第 6 3 頁 。7 同 上 註 , 第 5 2 頁 。8 旅遊容量,是指某一旅遊地而言無害於其可持續發展的旅遊 活 動量 。 分為 4 類: 旅 遊生 態 容量 、 旅遊 心 理 容量、旅遊社會容量、旅遊經濟容量。(謝彥君:《基礎旅遊學》,中國旅遊出版社,199 9年,第2 57頁。)根據旅遊學,對於旅遊容量中的各個容量,國際上已有一個測 定標 準依 據, 可供 參考 。9 澳門旅遊學院已就澳門的旅遊接待能力專門作了研究和預測。根 據預測, 澳門每日 接待旅客 量為4萬 6千人 次為合理的限度,超過此數量將超出澳門承載(受)力,即飽和或 超載。 (選自 《澳門日 報》的 報導) 。參 考 書 目 :1 . 汪 勁 : 《 中 國 環 境 法 原 理 》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2 . 謝 彥 君 : 《 基 礎 旅 遊 學 》 , 中 國 旅 遊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3 . 王 大 悟 、 魏 小 安 主 編 : 《 旅 遊 經 濟 學 》 , 上 海 人 民 出版 社 , 2 0 0 0 年 。4 . 羅 佳 明 編 : 《 旅 遊 經 濟 管 理 概 論 》 , 復 旦 大 學 出 版社 , 1 9 9 9 年 。5 . 特 區 政 府 編 委 會 編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匯 編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 2 0 0 0 年 。6 . 蔡 守 秋 等 著 : 《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環 境 資 源 法 制 建 設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 2 0 0 3 年 。
  • 愛國愛澳向來是澳門青年學生的堅定理念—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早期歷史回顧冼為鏗*澳門在 回歸以 前,受 到澳葡 直接管 治1 5 0年。 長期 以 來 , 澳 門 嫖 賭 飲 吹 樣 様 俱 全 , 被 稱 為 煙 花 之地 , 富 人 的 安 樂 窩 , 走 私 者 的 天 堂 , 罪 惡 的 淵 藪 ,正 如 一 位 文 學 家 愛 倫 堡 説 : “ 一 方 面 是 莊 嚴 的 工作 , 而 另 一 方 面 卻 是 荒 淫 無 恥 ! ” 澳 門 當 年 也 是 維新 派 以 及 新 舊 民 主 派 革 命 人 物 的 活 動 場 所 , 革 命 家的 避 風 港 。澳門雖然長期在澳葡的 管治下,但澳門同胞的 愛國傳 統卻 代 代傅 相 ,永 不 磨滅 。 1 9 1 5年 為 反對 袁 世凱 賣 國 的 2 1 條 中 日 密 約 , 愛 國 人 士 組 織 了 “ 扺 制 日貨救國 會” 。1 9 22年,中 華教 育會組 織了 300 0師 生的 國 恥 大 遊 行 。1 93 1 年“九·一八”事變以後,多所中、小學紛紛 舉 行 週 會 , 向 學 生 宣 傳 事 變 真 相 , 激 發 師 生 的 抗日熱 情 。澳 門 商界 發 動 各界 同 胞捐 款 支持 抗日 。1 9 37 年7 月7 日, 抗日 戰爭 爆發 ,澳 門同 胞隨 即組織 了 救 國 公 債 勸 募 會 澳 門分 會 展 開 募 捐 , 到 1 1 月中,款項已達236,540元,當時居民不足1 2萬,平均每 人 捐 款 達 2 元 。1 937年8月1 2日,澳門50多個社團聯合成立“澳門 學 術 界 、 音 樂 界 、 體 育 界 、 戲 劇 界 救 災 會 ” 全 面發 動 愛 國 青 年 參 與 抗 日 救 亡 工 作 。 不 少 青 年 返 回 內地 參 加 抗 日 遊 擊 隊 、 抗 日 軍 以 及 抗 日 服 務 工 作 , 有些 還 獻 出 了 寶 貴 的 生 命 。澳門過去雖然沒有統一 的全澳性的學生組織, 但在 抗 戰 期 間 , 澳 門 同 學 曾 經 組 織 了 各 種 社 團 , 如 旅澳 中 國 青 年 鄉 村 服 務 團 、 起 來 讀 書 會 、 前 鋒 、 曉鐘 、 綠 江 等 劇 社 , 動 員 青 年 回 國 參 加 抗 日 工 作 , 負起 救 亡 的 光 榮 任 務 !澳門學生建立全 澳性的統一組織 ,是從澳門中 華學 生 聯 合 總 會 開 始 的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是 在1 949年 1 0月籌 備組織,1 950年 5月4日正 式成立的 。一、澳門學聯成立的歷史背 景1 9 4 9年 這 是 不平 凡 的一 年 , 是祖 國 發生 翻 天 覆地偉大 變化的 一年 。這一 年4月21 日, 人民解 放軍 千帆 競 渡 , 萬 炮 齊 鳴 , 衝 破 天 塹 長 江 , 以 摧 枯 拉 朽 之勢 , 解 放 南 京 、 解 放 上 海 。 國 民 黨 軍 隊 兵 敗 如 山倒, 不 久 更 退 出 中 國 大 陸 , 龜 縮 台 灣 島 上 。1 0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 國宣告成立, 1 1 月 1 5日廣州解 放 ,接 着 解放 軍 也進 駐 中山 縣 前 山 。新中國成 立極大地 鼓舞了澳 門同胞的 愛國熱情 ,掀 起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愛 國 高 潮 。乘着新中國成立的大好 形勢的東風,澳門的愛 國社 團 紛 紛 成 立 或 籌 備 成 立 。1 9 49年10月愛 國 社 團 如 雨 後 春 筍 在 澳 門 先 後 湧現 :( 一 ) 澳 門 華 僑 協 會 : 主 席 柯 麟 ( 鏡 湖 醫 院 院長)、秘書 長 王 皓明 , 主 要 成員 有 馬 萬 祺、 郭 信 堅 、林 德 彰 、 梁 秩 智 、 陳 直 生 、 高 振 武 、 謝 再 生 、 甄棠 、 李 端 禮 、 ★ 秉 仁 、 馮 祝 萬 、 戴 恩 賽 。( 二 ) 澳 門 新 民 主 協 會 : 主 席 黃 曉 生 ( 又 名 黃健,前濠 江中學 校長) 、主要 成員有 彭雪松 (濠江 中學 教 導 主 任 ) 、陳 滿 、 陳 國 安 、 陳 國 傑 、 譚 立 明 、杜 嵐 等 。(三)工 聯 總 會籌 備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培 (上 架 木業餘語言研究專家、首屆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會長、前新華社澳門分社宣傳文體部副部 長
  • 藝 工 會 理 事 長 ) 、 主 要 成 員 李 葵 ( 鞋 業 工 會 理 事長)、甘廣(茶樓工會負責人)、戴盈(茶樓工會負責 人) 等 。(四)澳門 民 主 婦 女 聯 合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 主 席 林琼芳 ( 鏡 湖 醫 院 護 士 長 )、 主 要 成 員 葉 金 彩 、 張 晴暉 、 杜 嵐 等 。(五)澳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會 籌 備 委 員 會 : 總 務冼為 鏗 、 主要 成 員 有譚 剛 峰 、譚 任 遠 、林 名 溢 、 李鵬翥 、 黃 幗 芬 、 易 明 等 。( 六)澳 門 護 士 互 助 聯 合 會 : 主 要 成 員 有 梁 佩珍、 陳 志 芳 、 招華芝、朱協儀 等 。(七)海 燕 劇 藝 社 : 導 演 良 鳴 , 主 要 演 員 及 成 員有黃 新 、 鄭虬 、 黎 明 、葉 意 勤 等 。(八)語運 合唱 團 :1 9 48年已 成 立, 成 立初 期 由黃耀 樞為 團長 ,指 揮容 文際 ,1 94 9年 劉光 普、 李 光輝 、 黃 東 明 等 加 入 。除了愛國社團紛紛成立之外,當年有幾件大事值得 一 記 :1 . 1 949年1 0月 1 0日(星期一)晚上,澳門新民主協會發動了1 0 0多人,在福隆下 街“銀門酒家” 舉行宴 會 , 慶祝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成 立 暨 雙十 紀 念 聚 餐大會 , 並 出版 特 刊 。會 上 首 先由 林 植 之主 席 致 開 會詞,接着商人代表、工人代表鄭虹、女工代表相繼發表了 講 話 ,是 晚 氣 氛熱 烈 , 群眾 情 緒 高漲 。 這 就 是有 名 的 “ 銀 門 之 宴 ” 。2.1 949年1 1 -1 2月澳門各界同胞紛紛組織群眾到前 山 慰 勞 人 民 解 放 軍 。 先 後 到 前 山 勞 軍 的 有 濠 江 、中德 、 粵華 等 校 師生 、 鏡湖 醫 院 護士 及 職工 、 各 業工 人 等 。澳門學聯就是在新中國成立的大好形勢下,在澳門各 界同 胞 的愛 國 熱潮 中籌 備 成立 的 。二、澳門學聯籌備成立過程為了籌備成立澳門學聯,事前由冼為鏗起草了一份《為組織澳門學生聯合總會告闔澳同學書》。這份文 件 , 冼 為 鏗 草 擬 後 請 求 李 成 俊 修 改 及 提 出 意 見 。李成 俊 是 冼為 鏗 在 濠江 就 讀 初中 時 的 老師 , 一 向 指導冼 閲 讀進 步 書 刊和 哲 學著 作 。 冼為 鏗 經常 得 到 李成俊 的 指引 , 在 處理 學 聯的 具 體 工作 中 也得 到 他 很大 的 幫 助 。這份《 告同學書》是用64開新聞紙紅字印刷,但現在 已 沒有 一 份 留存 , 其內 容 主 要是 闡 述當 前 的 大好形 勢 ,號 召 同 學生 們 共同 籌 組 澳門 中 華學 生 聯 合總會 ,爭取同 學的權 益, 辦好同 學的福 利事 業 。此外,冼為鏗又去信廣州市學生聯合會,要求該會寄來一份 學聯的組織 章程。1 9 49年 1 1 月28日廣 州市學 生 聯 合會 寄 來 了覆 函 和 全國 學 聯 章程 一 份 。 該信的 全 文如 下 :親愛 的同 學 :來 信 已 經 收 到 了 , 覺 醒 的 同 學 們 聯 合 起 來 的 力量, 對 新 中 國 必 然 有 極 大 的 作 用 , 祝 福 你 們 堅 決 與 同學 們 結 合 在 一 起 , 奮 鬥 成 功 。這 裏 , 先 寄 上 全 國 學 聯 的 章 程 給 你 們 參 考 , 廣州 市 學 聯 的 章 程 隨 後 寄 上 。 如 果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資料 , 我 們 介 紹 你 看 “ 中 國 學 生 大 團 結 ” 這 本 書 以 及 留意 報 章 上 面 關 於 學 運 的 文 獻 。在今 天 同 學 們 已要 求 進 一 步 充 實自 己 , 使 自 己 成為 新 中 國 的 有 用 人 才 。 團 結 起 來 的 工 作 必 定 會 得 到成 功 的 。 願 你 們 給 我 們 具 體 的 情 況 、 困 難 。 我 們 必定 盡 可 能 給 予 幫 助 。緊 緊 握 手1 1 月 2 8 日附 : 全 國 學 聯 章 程 一 份 。由於當年政治環境惡劣,冼為鏗是以假名吳發臣發函 給 廣州 市 學 生聯 合 會的 。 市 學聯 覆 函是 這 樣 寫的“ 澳門 連 勝馬 路 1 3 7 號吳 發 臣先 生 收啟 ” 。1 949年 1 0月23日( 星期日)晚上,澳門學聯 第一次 籌 備 會 議在 天 通 街 鞋業 工 會 會 址內 舉 行 。 ( 當年的 鞋 業工 會 是 兩層 高 的舊 式 建 築物 , 現已 拆 建 為高樓 , 現址 為 天通 街 一號 。 )當晚出席會議的有——聖若瑟中學:冼為鏗、林名 溢 、 譚 任 遠 、 易 明 、 林 蘭 芳 、 郭 惠 儀 。 中 德 中學 : 譚 剛 峰 、 李 鵬 翥 。 濠 江 中 學 : 冼 喬 鶯 、 呂 群懿 、 梁 啟 雄 。 仿 林 中 學 : 黃 幗 芬 、 屈 婉 華 、 林 淑霞。 培 正 中 學 : 容 煥 棠 。 鏡 湖 護 士 學 校 : 陳 志 芳 、梁佩 珍 、招 華 芝 。協 和 小 學: 梁 異 。會議由冼為鏗主持、譚剛峰記錄。當晚就如何籌組 學 聯 , 如 何 廣 泛 、 深 入 發 動 和 爭 取 同 學 參 加 學聯 , 進 行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 並 即 席 選 出 冼 為 鏗 為 總務 、 譚 剛 峰 為 秘 書 、 譚 任 遠 為 組 織 、 林 名 溢 為 服務、 李 鵬 翥、 易 明 為 宣傳 、 黃 幗芬 為 財 政 。
  • 三、在平安戲院舉行的慶祝大會為了 搞 好 平 安戲 院 的慶 祝 大會 , 1 1 月 1 3日 ( 星期 日 ) 晚 上 , 柯 麟 醫 生 在 他 的 醫 務 所 ( 板 樟 堂 前 地6- 1 2號 原 新 中 行 二 樓 ,現 已 成 為 一 家 大 型 服 裝 店 )內 召 開 了 會 議 。 出 席 當 晚 會 議 的 有 華 僑 協 會 : 柯麟 、 王 皓 明 、 郭 信 堅 、 李 端 禮 。 工 聯 : 梁 培 、 李葵 、 甘 廣 。 學 聯 : 冼 為 鏗 、 譚 任 遠 。 鏡 湖 醫 院 : 周金 陵 、 林 琼 芳 。會議由柯 麟主持 。柯麟 首先介紹 在座各 人的簡 單情 況 , 然 後 詳 細 分 析 當 前 的 澳 門 形 勢 。 對 今 後 的 工作 展 開 了熱 烈 的討 論 。 會議 直 至 深夜 才 結 束 。1 949年 1 1 月20日(星期日)上午9時,澳門僑 胞慶 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誕 生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 廣州 解 放 暨 勞 軍 運 動 大 會 , 假 座 新 馬 路 平 安 戲 院 舉 行(當 時 的 平 安戲 院 在 郵 政 局對 面 ) 參 加大 會 的 各 界 同胞 約 2 0 0 0人 。 主 席 台 上 懸 掛 着 毛 主 席 及 孫 中 山 像 ,兩 旁 伴 着 兩 面 國 旗 。 在 主 席 台 上 就 座 的 有 : 主 席 團主 席 柯 麟 ( 華 僑 協 會 主 席 ) , 黃 健 ( 新 民 主 協 會 主席)、葉 子如( 同善堂 主席) 、梁培 (工聯 籌委會 主席)、何 賢(鏡 湖醫院 慈善會 主席) 、劉柏 盈(商 會理事長) 、張晴 暉(民 主婦聯 籌備會 代表) 。司儀 馬萬祺 。主席柯麟 致開會 詞,接 着由何賢 、梁培 、曾昭 森(新 政 協 委員 、 文 化界 代 表 ) 、黃 健 、 張晴 暉 、 劉 柏盈 、 林 琼 芳 ( 民 主 婦 聯 籌 委 會 主 席 ) 、 杜 嵐 、 張 晉(學 生 聯 誼會 代 表 )、 王 皓 明 (華 僑 協 會代 表 ) 、 葉子如、 譚任遠 (學聯 籌備 委會代 表)、 以及梁 鳴( 海燕 刻 藝 社 代表) 等相 繼講 話 。會上各代 表都熱 情洋溢 地歡呼新 中國的 成立和 廣州解 放 。主 席 柯 麟宣 佈 有 某熱 心 人士 捐 出 葡幣 5萬 元作 為 慰 勞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首 倡 義 舉 , 又 有 一 商 人 捐 出2 0萬 市 斤 穀 物 支 援 解 放 軍 完 成 解 放 大 西 南 及 台 灣 的任 務 。 全 部 勞 軍 款 項 , 連 同 穀 價 計 算 合 共 葡 幣 1 2 萬左 右 。慶祝大 會隨即 分別致 電向毛 主席及 廣東省 人民 政府 主 席 葉 劍英 致 敬 。大會在高 呼口號 之後, 有遊藝節 目助興 ,由語 運合 唱 團 、 學 生 聯 誼 會 分 別 表 演 歌 唱 , 鏡 湖 護 士 演 出四幕話 劇《 小二 黑結 婚》 ,大 會於 下午 1 時 30分左 右結 束 。 1四、聖若瑟中學的小風波1 1 月 2 0日 平 安戲 院 的 慶 祝 大 會舉 行 以 後 , 當 天晚上 8時 30分, 各 社團 、各 單位 代 表齊 集澳 門商 會 二樓 會 議 廳 , 總 結 慶 祝 大 會 的 工 作 以 及 商 討 如 何 推 動勞 軍 募 捐 運 動 。 議 決 組 織 5個 募 捐 隊 , 計 有 教 育 隊 、工 團 隊 、 商 業 隊 、 醫 藥 隊 及 個 人 隊 。 各 隊 負 責 人 如下 :① 教 育 隊 : 陳 道 根 、 杜 嵐 ; ② 工 團 隊 : 梁 培 、甘 廣 ; ③ 商 業 隊 : 劉 柏 盈 、 葉 子 如 、 馬 萬 祺 、 謝 再生 ; ④ 醫 藥 隊 : 柯 麟 、 莫 培 樾 ; ⑤ 個 人 隊 : 何 賢 、吳 鳴 。 2正當 全 澳 展 開 勞 軍 運 動 的 時 候 , 1 1 月 2 9日 ( 星期 一 ) 上 午 天 主 教 會 屬 下 的 聖 若 瑟 中 學 舉 行 週 會 ,訓 育 主 任 講 完 畢 後 , 學 生 自 治 會 主 席 林 名 溢 跑 出 來報 告 學 自 會 工 作 , 他 首 先 表 示 學 自 會 響 應 全 澳 勞 軍募捐 運 動 , 號 召同 學 積 極 捐 輸, 做 好 勞 軍 工 作 。當年 聖若 瑟 中學 學 生自 治 會有 7 名成 員 ,他 們 是主 席 林 名 溢 , 學 術 冼 為 鏗 、 余 啟 宏 、 生 活 譚 任 遠 、易志忠 (又名 易明) ,財 政高觀 行,事 務何星 禧( 又名 何 德 明 ) 。 他 們 之 中 除 了 余 啟 宏 之 外 全 部 都 是 學聯 會 員 或 籌 委 。 學 校 當 局 對 其 中 活 躍 份 子 早 已 視 為眼 中 釘 。 由 於 林 名 溢 站 出 來 號 召 同 學 響 應 勞 軍 募 捐運 動 , 於 是 學 校 以 此 為 契 機 , 由 校 長 何 心 源 出 面 約唔 林 名 溢 、 譚 任 遠 、 易 志 忠 3位 家 長 , 認 為 3名 學 生妨 礙 學 校 行 政 , 不 適 宜 繼 續 在 本 校 就 讀 , 希 望 家 長嚴加 管 教 。當時林是 高三學 生,譚 、易分別 是高二 、高一 學生 。 譚 因 代 表 學 聯 籌 委 會 在 平 安 戲 院 的 慶 祝 大 會 上講 話 、 大 眾 報 登 了 他 的 名 字 , 易 因 出 版 壁 報 , 其 中有 關 於 勞 軍 運 動 的 文 章 , 因 此 何 心 源 先 向 他 們 開刀。 由 於家 長 極 力反 對 學 校即 時 要求 3人 離校 , 幾 經交涉, 結果 林名溢 堅持 到1 950年6月高中 畢業 ,其 餘2人 連 同 何星 禧 、 黃 浩等 到 1 9 49年 2月 上學 期 末 便 轉到中 德中 學就 讀 。五、1949年除夕晚會1 9 49年 1 2月 3 1 日 (星 期六 ) 晚上 ,學 聯假 座 鏡湖 醫 院 禮 堂 ( 當 時 還 未 拆 建 , 是 一 個 有 天 井 的 舊 式祠 堂 ) 舉 行 除 夕 晚 會 。這 是 學 聯 籌 委 會 成 立 以 來 第 一 次 舉 行 的 大 型 晚會 。 為 了 搞 好 這 個 晚 會 , 事 前 我 們 密 鑼 緊 鼓 地 排 練
  • 遊 藝 節 目 , 既 有 蔣 幫 的 笑 劇 《 滿 城 風 雨 》 、 又 有 歌詠、 舞 蹈 等 , 而 且 又 要 做 好 觀 眾 的 動 員 工 作 。 晚 會前 還 要 從 濠 江 中 學 ( 鏡 湖 馬 路 ) 搬 運 枱 櫈 、 蓋 搭 舞台 、 安排 觀 眾 座 位 。 晚 會 後 第 二 天 又 要 拆 卸 舞 台 、搬運枱 櫈、 恢復原 狀。 工作不 可謂 不緊湊 、繁 忙 。那天晚上7 00多位 同學參加 晚會,演 出成功, 情緒熱 烈 , 第 一 仗 打響 了 頭 炮 。 擴 大了 學 聯 的 影 響 。當晚有一個插曲,就是當主席致開會詞後,台 下突然 走 上 一 名 工 人 , 手 捧 一 面 錦 旗 要 獻 給 學 聯 籌 委會 , 學 聯 籌 委 會 當 即 由 總 務 冼 為 鏗 接 過 錦 旗 。 這 位工 友 就 是 後 來 成 為 公 共 汽 車 職 工 協 會 主 席 的 柳 志彬 。六、雙擁運動1 9 50年2月22日(星期三),澳門各界擁軍擁政代表團一 行1 5 0餘人 ,在鏡湖 醫院大 堂齊集 ,於上 午8時30分乘坐 四輛岐 關公司的 大客車 出發到 石岐, 代表 團 由 工 聯 會 梁 培 任 領 隊 、 副 領 隊 為 張 晴 暉 ( 婦聯)、冼為鏗(學聯), 成員包括工聯、商會、教 育會 、 學 聯 、 婦 聯 、 華 僑 協 會 、 新 協 、 語 運 合 唱 團 、護聯 、 新 聞 界 等 代 表 。 其 中學 聯 代 表 3 0多 人 。 隨 團出發 的還 有新 中行 貨 車, 載滿 1 2 0 0百 餘條 毛巾 、 大量 麵 包 、 餅 乾 等 慰 勞 物品 。各 界 代 表 團 於 是 日 正 午 抵 達 石 岐 , 其 中 一 輛 載着語運合唱團劉光 普等人的大客車 半途失事,衝向 路旁 的 水 溪 , 幸 而 司 機 及 時 剎 掣 , 車 輛 被 一 棵 大 樹 阻擋, 不致 釀成 慘劇 ,少 數人 輕傷 ,有 驚無 險 。代表團抵達時受到石岐 市人民政府籌備處主任 盧克 誠 、 軍 管 會 秘 書 呂 華 的 熱 烈 歡 迎 。 接 着 代 表 團 到曾生 司 令 員 辦 公 的 敬 修 堂休 息 , 受 到 兩 廣 縱 隊 司 令員曾 生、 政 委楊 康華 、 副政 委劉 田 夫的 親切 接 待 。下午 1 時 許 ,石岐市 人民 政府 籌備委 員會 在仁 山廣場 舉 行 歡 迎 澳 門 各 界 擁 軍 擁 政 代 表 聯 歡 大 會 。 參加 大 會 的 有 曾 生 司 令 員 、 六 區 專 署 專 員 鄭 少 康 、 中共珠 江 三 角 洲 委 員 劉 向 東 、 籌 備 處 主 任 盧 克 誠 、 軍管 主 任 黃 旭 、 副 主 任 黃 原 夫 、 秘 書 呂 華 以 及 解 放軍 、 市 民 代 表 等 達 千 人 。 大 會 主 席 劉 田 夫 、 司 儀 韋虹 。大會由劉向東致歡迎詞 ,曾生、鄭少康講話。 接着工聯代表梁培、 工商界代表馬萬 祺、婦女界代表 張晴 暉 、 學 聯 代 表 冼 為 鏗 等 講 話 。 最 後 由 工 聯 、 學聯 、 語 運 表 演 歌 詠 , 兩 廣 縱 隊 文 工 團 表 演 花 棍 舞 ,華南 文 工 團 第 二 分 團 表 演腰 鼓 舞 。 大 會 在 熱 烈 的 氣氛 中 直 至 3時 許 結 束 。22日 晚 上 石 岐市 人 民 政 府 舉 行聯 歡 宴 會 招 待 澳門各 界 代 表團 一 行 。2 3日 上 午, 澳 門 各界 代 表 團 吃過早 點 後 , 參 觀 了 醫 院 、圖 書 館 等 公 共 設 施 。 上 午1 0時乘 車 返澳 , 結束 了 兩天 難忘 的 石岐 之 行。3七、推銷公債運動1 9 50年2月,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李民欣先生(張晴暉女士的丈夫 ),專程從廣州來澳,負 責推銷中 國人 民勝利 折實 公債。 大約 在2月 中旬 ,他 假座澳門商會(現大誠書局 對面)二樓的會議廳,召 集了 澳 門 各 社 團 代 表 會 議 , 商 討 如 何 展 開 推 銷 公 債 。經過 熱 烈 的 討 論 , 決 定 成 立 澳 門 各 界 同 胞 推 銷 中 國人 民 勝 利 折 實 公 債 委 員 會 , 統 籌 有 關 組 織 公 債 事宜, 並 要 求 各 社 團 亦 分 別成 立 有 關 組 織 , 積 極 開 展推 銷 公 債 運 動 。中國人 民勝利 折實公 債總數 發行2萬萬分 。每 一分公債包括米6市斤、麵粉1 .5市斤、布4市尺、煤炭1 6市 斤 的 價 格 , 以 當 時 計 算 一 分 公 債 等 於 5元 2角 8分。第一期(1 950年 1 -3月)先行發1 萬萬分。經 過推銷 公 債 委 員 會 的多 次 會 議 , 截 至3月 4日 , 全 澳 同胞 共 認 購 1 0萬 分 。 4澳門學聯籌委會,在各界代表會議後迅速組織推銷公 債 委 員 會 , 一 方 面 積 極 推 動 會 員 認 購 公 債 , 另一 方 面 也 到 各 校 進 行 宣 傳 。華僑協會秘書長王皓明,他當時擔任全澳推銷公債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長 。 為 了 幫 助 搞 好 公 債 的 宣 傳 工作。大概 在2月 26日 (星期日 )上午 ,約冼 為鏗到 他家裏 (王 當時 住 在二 龍喉 公 園對 面一 所 地下 住宅)指導冼 為 鏗 的 演 講 技 巧 , 使講 話 能 打 動 人 心 、 具 有 煽動 性 和 吸 引 力 。2、 3 月 間 , 學 聯 代 表 冼 為 鏗 先 後 到 廣 大 、 嶺南、 中 德 、 仿 林 、 孔 教 等 中 學 宣 傳 發 行 公 債 , 推 動各 校 同 學 踴 躍 購 買 。2月 24日( 星期 五) 下午 7時 30分, 學聯 籌委 會假座 鏡 湖 醫 院 禮 堂 舉 行 競 購 公 債 大 會 , 大 會 有 百 多位同 學 參 加 。 主 席 冼 為 鏗 作 了 簡 短 有 力 的 開 場 白 宣怖大會開始後,同學們先後搶着發言,紛紛以雙擁 運動中 的 真 實 見 聞 表 達 自 己的 愛 國 感 受 。 購 買 公 債 立
  • 即 掀 起 熱 潮 。 有 一 位 李 具 真 同 學 檔 了 大 褸 買 公 債 ,也 有 一 些 同 學 立 即 卸 下 金 十 字 架 、 金 戒 指 來 購 買 公債 。3月 1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 中 華 教 育 會 與 學 聯 籌委 會 假 座 商 會 二 樓 會 議 廳 舉 行 聯 席 會 議 , 討 論 推 銷公 債 問 題 , 到 會 的 有 中 德 、 協 和 、 孔 教 、 崇 實 、 鏡湖 、 華 南 、 培 道 、 培 正 、 廣 大 、 銀 業 、 嶺 南 、 濠江 、 東 南 等 校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數 1 0人 。 會 議 期 間各 校 代 表 報 告 校 內 推 銷 公 債 的 情 況 , 廣 大 中 學 組 織1 7個小組 ,發動20 0分運動。 各校亦紛紛 表示決不 後人 。 5由於解放軍部署進攻海 南島,戰局暫轉為沉寂 的時 候 , 澳 門 的 謠 言 四 起 , 推 銷 公 債 運 動 一 度 受 到 影響,學 聯籌 委會 聯合 婦聯 、護 聯、 語運 在3月2 8日 晚上 , 假 座 鏡 湖 醫 院 禮 堂 舉 行 聯 歡 大 會 。 當 晚 拍 賣 物品購買公債, 台下群眾你 爭我奪地競買 ,而且許多 群眾 自 動 把 自 己 的 手 錶 、 金 戒 指 、 墨 水 筆 、 錶 鍊 、 衣料 等 拿 到 台 上 拍 賣 , 購 買 公 債 。 何 偉 強 同 學 急 忙 跑回 家 裏 , 把 衣 料 和 相 簿 拿 出 來 購 買 公 債 , 護 士 陳 同學 也 把 衣 料 拿 出 來 拍 賣 。經過一連串的工 作和活動,學聯 在推銷公債方 面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績 。八 、與學生聯誼會商議合併事宜澳門 學生 聯誼 會 成立 於1 9 49年 1 0月間 ,會 員 絕大部分為粵 華中學學 生。推動這 個組織的 是民主同 盟成 員 孫 錫 昆 。 孫 為 粵 華 中 學 教 師 , 因 工 作 之 便 能 接觸 學 生 , 乘 着 新 中 國 的 成 立 和 勞 軍 運 動 的愛國熱潮,推 動張明鵬( 後改名張晉) 、麥洪、邵 以立 等 2 0愛 國 學 生 組 織 學 生 聯 誼 會 。學誼會成立 以後,一般 在十月初五 街新生活咖 啡室(後改為 飛鷹咖啡 室)二樓以 及在青洲 中山冰廠 活動 。 活 動 的 主 要 內 容 為 唱 革 命 歌 曲 、 學 習 等 。 當 時由 陳 雪 ( 即 陳 瑤 清 ) 教 他 們 唱 歌 。1 95 0年 1 月 開始 ,學 聯籌委 會派 出代 表冼 為鏗 、譚 任 遠 和 學 誼 會 代 表 張 晉 、 麥 洪 和 邵 以 立 在 商 會 二樓先 後3次舉 行聯 席會 議 ,商 討兩 會的 合併 問題 。 會談 期 間 , 民 主 同 盟 負 責 人 李 文 普 及 孫 錫 民 間 或 在 一旁 插 話 。 他 們 主 要 是 要 求 學 聯 表 明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或是 新 民 主 義 青 年 團 領 導 下 的 學 生 組 織 , 學 生 聯 誼 會便 無 條 件 歸 併 在 學 聯 總 會 之 中 。 冼 為 鏗 屢 次 表 明 ,學 聯 總 會 既 不 是 中 共 領 導 , 也 不 是 新 民 主 主 義 青 年團 領 導 的 組 織 , 只 是 一 個 愛 國 學 生 組 織 , 是 無 黨 派的群 眾團 體。 因 此會 談經 歷 3次 之久 , 學生 聯誼 會 才接 受 合 併 的 要 求 , 對 外 統 一 以 “ 澳 門 學 生 聯 合 總 會籌 委 會 ” 的 名 義 進 行 活 動 。 不 過 事 後 學 誼 會 只 有 李虹 等 個 別 同 學 加 入 學 聯 籌 委 會 , 其 他 的 主 要 成 員 都不 願 參 加 學 聯 。九、學聯籌募經費學聯籌備 期間及成 立初期, 會址設在 澳門商會 三樓 一 個 房 間 內 , 每 星 期 日 晚 上 的 歌 詠 活 動 則 在 商 會三 樓 的 大 廳 , 一 切 租 金 及 水 電 費 全 免 , 但 活 動 經 費卻 十 分 拮 据 。為了籌 募經 常費 ,學聯 籌委 會定 於4月 29日( 星期六) 下午 2時 30分, 放映 粵語 片《 有冤 無路 訴》 籌款。當 時片 租及 拷貝 的抵 押金 需款 疑葡 幣2 00元, 冼為 鏗 為 此 向 新 中 行 總 經 理 柯 正 平 借 此 款 項 , 並 親 手簽 下 借 據 , 到 籌 款 後 才 全 部 歸 還 此 一 免 息 借 款 。2 9日 中 午 , 當 日 下 傾 盆 大 雨 , 冼 為 鏗 和 黃 幗 芬到 十 月 初 五 街 日 新 銀 號 ( 該 銀 號 為 梁 秩 智 昆 仲 開設 , 在 今 得 來 茶 樓 附 近 ) 拿 取 電 影 拷 貝 , 兩 人 乘 坐三 輪 車 趕 往 南 灣 竹 棚 蓋 搭 的 戲 院 , 以 便 及 時 把 拷 貝送 到 戲 院 上 映 。 當 三 輪 車 飛 馳 到 新 馬 路 路 口 , 由 於大 雨 路 滑 , 三 輪 車 突 然 失 控 , 全 車 翻 倒 , 冼 、 黃 兩人 全 身 濕 透 , 幸 無 大 礙 , 終 於 把 拷 貝 依 時 運 到 戲 院放 映 。籌募工作在 同學和各界 友好人士的 支持下,取 得了 相 當 美 滿 的 成 績 。十、澳門學聯成立1 9 5 0年 5月 4日 上 午 9時 3 0分 , “澳 門 各 界 慶 祝第31 週年‘五四 ’青年節暨澳門中 華學生聯合總會 成立典 禮” 假 座清 平 戲院 舉 行。 大會 由 9個 民 主團 體 聯合舉 辦 , 這 9個 團 體 是 : 工 聯 、 學 聯 、 中 華 教 育 會 、婦 聯 、 新 協 、 華 協 、 語 運 、 海 燕 及 護 聯 等 。大會開始 ,首由主 席團主席 (學聯) 冼為鏗致 開會 詞 。 他 指 出 : 今 天 在 全 國 金 融 物 價 穩 定 , 財 政 經濟 統 一 , 收 支 接 近 平 衡 及 海 南 島 解 放 的 形 勢 下 舉 行這個慶祝 “五四 ”暨澳 門學聯 成立大 會,具 有特別 的意義。我 們紀念“ 五四” ,必須做 下列幾點 :①大 力支援前線 ,肅清匪 特,反 擊謠言; ②發揚“ 五四” 的
  • 知 識 份 子 與 工 農 結 合 的 精 神 , 全 心 全 意 為 工 農 服務;③爭取集會結社、言論、思想及學習的自由,確立為人民服務的革命人生觀;④紀念“五四”全澳同學 團 結 起 來 , 倒 向 學 聯 , 在 學 聯 的 光 輝 旗 幟 下 前進!接着由大會代表(華協)林德彰先生報告31 年前“五四”運動 的經過並指 出“五四”的 意義及今後 的路向 。報 告後 即 由司 儀宣 讀大 會 通電 兩則 ,其 一 是致四野琼縱登陸海南島的全體戰士,其二是致中國新民主 主義 青 年團 、中 華 全國 青 年聯 合會 及 中華 全 國學 生 聯 合 會 。接着是學聯執行委員會宣誓就職,由工聯主席梁培監 誓 。宣 誓 完畢 由 梁培 致 詞。 為 了節 省 時間 , 由司儀 宣 讀 各 團 體 祝 賀 學 聯成 立 的 物 品 ( 旗 、 鏡 架 、花籃 和書 籍 等) 。繼 由 學聯 代 表譚 任遠 同 學致 謝 詞及報 告學 聯 籌備 經過 。 最後 他 號召 學聯 同 學完 成 下列任務:①加強學習;②團結和教育同學;③辦好同學 和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接着 由粵 華 女中 梁 偉英 同學 報 告她 被 無故 “ 驅逐” 出校 和 家長 交涉 的 經過 。 她的 報告 , 激起 了 全場群 眾 的義 憤 ,立 即 有一 位 李鵬 翥 同學 上 台呼 籲 :大會 應全 力 支援 梁偉 英 同學 , 建議 選派 代 表向 有 關學校 交 涉。 大 會隨 即 選出 7 位代 表 負責 交 涉 。遊藝節目開始了,首先由學聯和語運歌詠團演出《中國人民翻身大 合唱》,一共唱了 20多分鐘。接 着演唱《 我們 是民 主青 年》 ,最後 演出 1 0場改 良粵 劇《今時晤同 往日》, 共演足兩小 時。全場 一千餘觀 眾無一 中途 離席 ,大 會在 熱烈 氣氛 中宣 告結 束 。《今時晤 同往日》 是由譚立 明執導, 該劇描寫 一個二流子“煙精昌”如何在社會的集體力量教育和幫助下 ,改 造成 為 一個 自食 其力 的 勞動 者。 主要 的 演員有譚剛峰(飾演“煙精昌”)、屈婉華(飾演昌嫂)、冼為鏗(飾演鄉長)、黃幗芬(飾演婦女會主任)和張浩 然 ( 飾 演農 民 ) 等 。是晚8時30分,學聯在商會三樓舉行慶祝會,有1 20多位同學參加,首由主席冼為鏗致開會詞及報告“五四”運動 意義,全場 掌聲雷動。然 後是茶會開 始及選 舉勞 動英 雄, 經過 30多分 鐘的 競選 ,結 果選 出特等 勞動 英雄 : 張浩 然、 薛以 文 、黃 浩三 位, 頭 等勞動 英 雄 何 德 明 、黃 幗 芬 兩 位 。 最後 是 演 出 歌 詠 、山歌、粵 曲、口 琴等,直 至1 1 時半才散 會。 64月30日( 星期日)下 午1 時30分 ,學聯籌委 會假座 商會 三樓 ,舉 行第 二次 會員 大會 ,選 出第 一 屆執行委 員2 1 位, 事後 並舉行 互選 ,結果如下 :主 席 冼為鏗 副主席 譚剛峰、黃幗芬秘書部 譚剛 峰 ( 兼 )總務部 正主任 譚任遠 副主任 張浩然宣教部 正主任 李鵬翥 副主任 易 明聯絡部 正主任 陳以烱 副主任 薛以文服務部 正主任 林名溢 副主任 李錦鈞財政部 正主任 黃幗芬(兼)副主任 林蘭芳女 同 學 部 屈 婉 華(以上 1 3人為 常務 委員 )執行 委 員 :冼為鏗、林名溢、譚任遠、易明、黃幗芬、屈婉華、 譚剛 峰、 林蘭 芳、 李虹 、李 錦鈞 、李 鵬翥 、 薛以 文 、 張 浩 然 、 陳 以 烱 、 容 煥 棠 、 司 徒 霜 、 陳 志芳、 周奇 磊、 梁佩 珍、 郭自 力、 梁異 。後補 執 委 :黃浩、 梁仲雅 、何 德明、 楊永唐 。7十一、梁偉英事件梁偉英同學是商會理事、華僑協會成員梁秩智的妹妹 , 就 讀 於天 主 教 會 屬下 粵 華 女 子中 學 高 中 二 。據1 950年5月23日出版的《新園地·梁偉英訪問記 》透露:梁偉英在去年1 1 月6日,中山縣解放後,她參加了 勞軍 團 到前 山勞 軍 。第 二 天她 就傳 到 教務 處 ,當時 修女 曾着 令她 退學 ,但 被她 拒絕 了。 當放 寒 假時,她 回校 領成 績表 ,又 遭到 修女 迫她 退學 。寒 假後, 她 如 常 返 校 上 課 。4月 1 8日 上 午 自 修 課 ,梁 偉 英 正 閲 讀 《 論 交 朋友》 一書 ,被 修 女發 覺。 下課 後 馬利 姑娘 便迫 梁 交出書籍 和筆 記檢 查,梁 拒絕 了她 。她就 不顧 一切 用暴力 奪去 梁的 書籍 和筆 記, 並將 梁推 出校 門, 隨 即把 門 關 上 了 。第二天,梁偉英照常回校上課,修女一見她便戟指大罵:“你是魔鬼!”接着便把開除梁偉英學籍的報 告 貼 在 佈 告 版 上 。第二天,梁秩智攜同妹妹到學校查詢開除梁偉英的理由 ,不得 要領, 結果不 歡而散 。85月4日以 後,學 聯代 表曾到 粵華 女中訪 問馬 利姑娘 ,詢 問梁 偉 英被 開除 的理 由 ,但 得不 到合 理 的
  • 答覆 。 5日 2 0日《 學 聯 報 》 第 二 版全 版 刊 登 有 關 梁 偉英 事 件 的 文 章 和 詩 歌 。5月 2 6 日 , “ 梁 偉 英 同 學 被 迫 害 事 件 支 援 委 員會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 澳 門 民 主 婦 女 聯 合 總 會 、 澳 門 華僑 協 會 、 澳 門 護 士 互 助 聯 合 會 、 澳 門 新 民 主 協 會 、澳門 華 商 總會 、 澳 門語 運 合 唱 團” 發 表 《為 梁 偉 英 同學 被 迫 害 事 件 嚴 聲 正 明 》 , 揭 露 粵 華 女 中 馬 利 姑 娘無理 迫 害梁 偉 英同 學 。“ 聲 明” 鄭 重指 出 :“ 馬 利 此種 荒 唐 悖 謬 的 行 動 , 將 在 全 澳 人 士 心 目 中 造 成 不 可磨 滅 的 壞 印 象 , 其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不 良 後 果 , 應 由 該校, 特 別 是 馬 利姑 娘 負 起 全 部責 任 。 ” ( 見1 9 5 0年 6月4日 的 《學 聯 報 》 )十二、活動頻繁的5 月5月 4日 澳 門 學 聯 成 立 , 整 個 5月 活 動 非 常 繁 忙 ,一 方 面 梁 偉 英 事 件 正 在 與 粵 華 女 中 進 行 頻 繁 的 交涉 , 光 是 送 出 抗 議 信 , 校 方 大 耍 狡 猾 的 手 段 , 先 後 4次才 交 到 馬 利 姑 娘手 中 。 5月 1 1 日上 午 , 先 是 説 馬 利姑娘 告 了 假 。 5月 1 2日 上 午 , 又 説馬 利 姑 娘 在 白 鴿 巢姑 娘 堂 。 1 2 日 下 午 , 一 位 年 老 姑 娘 接 了 信 , 説 要“帆 影 ” 同 學 明 日 來 取 覆 信 。 1 3日 上 午 , 帆 影 冒 着 大雨 四 訪 馬 利 姑 娘 , 一 位 姑 娘 又 説 她 外 出 了 , 她 沒 有甚 麼 可 以 答 覆 。 就 這 樣 不 了 了 之 。5月 1 2日 ,澳 門 各界 代 表7 2人 , 前往 石 岐市 列 席石 岐 市 第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會 議 。 學 聯 代 表 冼 為 鏗 也 躬逢此 盛會 。 並在 5月2 0日、 6月 2 0日 出 版的 《 學聯 報 》刊 登 了 《 石 岐 市 第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會 議 》 的 報 道 。5月 2 1 日 上 午 9時 3 0 分 , 澳 門 民 主 婦 女 聯 合 會 假座 清 平 戲 院 舉 行 成 立 暨 第 一 屆 執 行 委 員 就 職 典 禮 。先 由 主 席 林 瓊 芳 致 開 會 詞 。 接 着 杜 嵐 報 告 8個 月 以 來的 籌 備 情 況 。 繼 由 工 聯 梁 培 、 商 會 馬 萬 祺 、 新 協 譚立 明 、 學 聯 黃 幗 芬 等 講 話 。 遊 藝 節 目 主 要 是 演 出 四幕 劇 《 覺 悟 》 。 這 個 1 0 0 0多 人 的 大 會 直 至 1 2時 才 結束 。5月 1 6日 , 工 聯 總 會 在 會 址 ( 岐 關 車 總 站 三 樓 )內 召 開 全 澳 各 界 代 表 座 談 會 , 出 席 的 有 工 聯 、 婦聯 、 學 聯 、 護 聯 、 商 會 、 華 僑 協 會 、 新 協 、 中 華 教育 會 、 語 運 等 代 表 2 0 多 人 。 由 工 聯 梁 培 主 持 會 議 ,商 討 籌 備 慶 祝 海 南 島 解 放 及 待 舟 山 解 放 一 併 慶 祝 等事 宜 。5月 2 7 日 晚 上 8時 3 0 分 , 澳 門 各 界 假 座 清 平 戲 院舉行 “ 慶 祝 海南 舟 山 解 放 暨擁 護 世 界 和平 大 會 ” , 與會者20 00多人 。首由 大 會主 席 梁培 致 開 會詞 。 梁培 説 :“ 解 放 軍以 無 比 的 英 勇 , 把 反 動 派 由 大 陸 趕 到 海 洋 , 更 在 艱難 的 物 質 條 件 下 , 解 放 了 海 南 和 舟 山 。 這 是 中 國 同胞 應 該 歡 欣 的 , 同 時 證 明 反 動 派 一 定 能 被 肅 清 , 中國 必 能 獲 得 徹 底 解 放 。 ”接 着 講 話 的 有 新 協 、 華 協 、 學 聯 、 商 會 、 教 育會 、 婦 聯 、 護 聯 等 代 表 。各代 表 講 話後 , 繼 由主 席 宣 讀“ 向 第 四野 戰 軍 林彪及 海 南 前 線 指 戰員 ” 、 “ 第 三 野戰 陳 毅 司 令 員 及 舟山 群 島 前 線 全 體 指 戰 員 ” 的 致 敬 電 文 兩 則 。 最 後 由學 聯 、 護 聯 、 語 運 、 海 燕 等 演 出 各 項 遊 藝 節 目 。 大會 直 至 1 1 時 許 才 在 高 潮 中 結 束 。十三、批評與自我批評筆者 要 專 門獨 立 一 節寫 “ 批 評與 自 我 批評 ” 是 因為 這 個 形 式 是 學 聯 成 立 第 一 年 曾 兩 次 運 用 的 自 我 教育和 互 相 學習 的 好 形式 , 通 過 “批 評 與 自我 批 評 ” 提高 了 學 聯 常 務 委 員 的 思 想 水 平 和 自 我 修 養 , 克 服 了自身 的 缺 點, 加 強 了領 導 班 子 的團 結 , 改進 了 工 作 ,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 促 進 了 工 作 的 動 力 。5月 1 9- 2 1 日, 一 連 三天 , 學聯 常 務 委員 會 全 體成員 召 開 “批 評 與 自我 批 評 大 會” , 會 議首 先 由 主 席冼為 鏗 進 行思 想 動 員, 指 出 “ 批評 與 自 我批 評 ” 的 意義 , 如 何 進 行 批 評 與 自 我 批 評 , 他 第 一 個 作 出 自 我批 評 , 並 讓 全 體 常 務 委 員 向 他 提 出 批 評 , 這 樣 一 個完 了 , 接 着 另 一 個 。 這 個 會 分 三 次 才 開 完 , 結 束 時大 家 心 情 非 常 舒 暢 , 好 像 放 下 了 思 想 包 袱 , 輕 裝 前進 。1 9 5 0年 6月 4日 出 版 的 《 學 聯 報 》 曾 刊 載 了 署 名蕾的 《 不留 情 的 自我 批 評 》和 署 名虹 的 《 在集 體 檢 討會中 教 育 了 我—— 檢 討 會 後 思 想 反 省 的 報 告 》 。 兩 篇文章 都 是 在 “批 評 與 自 我 批評 ” 會 之 後寫 出 來 的 思 想檢 討 , 寫 得 很 深 刻 、 很 真 切 。蕾在 文 章 中深 挖 自 己的 爭 名 位思 想 。 第一 次 會 議她 沒 有 説 出 來 , 第 二 次 會 議 幾 經 痛 苦 的 掙 扎 , 她 才揭 露 自 己 想 當 副 主 席 當 不 成 , 並 且 憎 恨 、 妒 忌 副 主席 的 不 良 心 態 , 她 以 為 大 家 會 恥 笑 她 , 結 果 她 檢 討後 卻 獲 得 了 熱 烈 的 掌 聲 。
  • 虹也 是 一 樣 , 他 籌 備 期間 負 責 某 部 門 , 工 作 積極, 滿 以 為 第一 屆 這 個 部門 的 主 任 一定 落 在 他 的 身上, 結 果 未 能 如 願以 償 。 他 心 裏 很不 是 味 道 。 通 過會議 , 互 相 啟 發 他也 無 保 留 地 揭 露自 己 的 不 健 康 的思想 心 態 。他 檢 討 自己 經 常 要當 領 導 者, 看 不 起 別人 , 因 此 在 工 作 上 經 常 碰 釘 。 失 敗 後 又 不 檢 討 自己, 克 服 自 己 的 缺點 。 通 過 這 次 會議 才 徹 底 認 識 自己 錯 誤 思 想 的 根 源 。6月20日出版《學聯報》,第二版整版刊登了《學聯常委檢討會特輯》。《特輯》上刊載了《掌握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徹底克服缺點!—— 冼為鏗主席在常委檢討會上的講話—— 》又刊登了《克服缺點 ,推進工作! ——學聯常委檢討會的情況—— 》和《學聯常委 檢討 會的重 要收 穫》, 文章 列出了 3點 收穫 :①暴露缺點和錯誤;②消除同學間的意見;③克服錯誤推進工作。《特輯》還刊登了冼為鏗以筆名熊燄發表的《 總結學 聯常委 檢討 會的經 驗》, 文章指 出了 5點經驗:“①深入醖釀和思想動員;②根據群眾的意見和 要 求 , 集 中 起來 把 它 提 高 一 步, 再 回 到 群 眾 中去;③突破一點,推進全盤;④反啟發鼓動,破除小資的 自 尊 心 ; ⑤ 利用 實 際 典 型 例 子教 育 群 眾 。 《 特輯》還有一 篇《讀‘ 不留情的自 我批評’ 後有感》 。十四、慶祝“六·一”兒童節中華人民共國和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政府所定下的4月4日的 兒童 節, 確立 6月 1 日 國際 兒童 節為 新中國 的 兒 童 節 。195 0年 6月 1 日 ,澳 門 學 聯 合 澳門 婦 聯 、 中 華 教育會共同舉辦“慶祝‘ 六·一’國際兒童節大 會” 。這是澳 門首 次慶 祝“六 ·一” 兒童 節 。慶祝 大會 在 6月 1 日晚 上 假座 清 平戲 院 舉行 , 到會的小 朋友1 000多人, 他們除 了欣賞 節目之 外, 還每人 獲 得 一份 禮 物 (內 有 糕 餅、 糖 果 、鉛 筆 、 拍 紙簿等 ), 大家 都喜 氣洋 洋地 出會 場 。十五 、尊師運動50年代 中國 的教 師節 定在 6月 6日 。澳 門學 聯 執委會在1 950年 6月6日 教師節前 ,決定發 動全澳中 小學生“一毫子”(即一角)的“尊師運動”,獲得了東莞 小 學 、婦 聯 識 字班 、 培 道中 學 、 崇德 小 學 、 勵群小 學 、 東南 小 學 、崇 新 小 學、 海 員 小學 、 崇 真 小學、 蔡 高中 學 、 協和 中 學、 孔 教 、啟 智 小學 、 佩 文學校 、 廣 大中 學 、 廣大 附 小 、聖 若 瑟 中學 ( 高 中 三及高 中 一 ) 、上 架 木 藝 工會 勞 工 子 弟學 校 、 鏡 湖 平民 聯 合 小 學 、 濠 江 中 學 、 濠 江 夜 校 、 銀 業 公 會 小學、 致 用 小學 、 中 德中 學 、 平民 小 學 附設 華 協 學 聯主辦 民 眾 識字 班 以 及鏡 湖 高 級護 士 職 業學 校 等 校 交來共51 8元8角5分,即有51 00百多位同學參加了“尊師 運 動 ” 。澳門 學聯 還 在6月 6日 當 天送 給 澳門 中 華教 育 會一封 熱 情洋 溢 的 信。 學 聯和 教 育 會兩 個 愛國 社 團 至今仍 活 躍在 澳 門 社會 之 中, 關 係 亦十 分 良好 , 不 過在筆 者 的記 憶 之 中, 這 一封 給 教 師的 公 開信 還 是 第一遭 , 而且 幾 十 年來 , 好像 是 唯 一的 一 封信 。 這 封具有時 代特 點的 尊師信 ,不 妨抄 錄如 下 。親 愛 的 教 師 們 :你們 像 一 群 辛 勤耕 耘 的 園 丁 , 不辭 勞 苦 的 終 日 鋤草 、 灌 溉 和 施 肥 , 把 我 們 這 一 群 稚 嫩 的 幼 芽 , 培 養得 一 天 天 生 長 茁 壯 。半年 來 , 你 們 在中 華 教 育 會 的 正確 領 導 下 , 配 合了 祖 國 偉 大 的 解 放 戰 爭 的 革 命 形 勢 的 發 展 , 響 應 了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號 召 , 先 後 掀 起 了 愛 國 的 熱 潮 。 在勞 軍 運 動 中 , 你 們 是 那 麼 積 極 。 在 購 買 公 債 運 動中 , 你 們 也 同 樣 表 現 一 貫 的 愛 國 熱 情 , 毫 不 後 人 ,而 特 別 在 推 行 新 民 主 主 義 文 化 運 動 上 , 你 們 是 那 麼努 力 , 因 而 成 績 也 很 卓 越 。 這 不 單 表 現 出 你 們 全 心全 意 擁 護 人 民 政 府 的 寶 貴 的 政 治 品 質 , 而 且 更 明 顯地 表 現 出 你 們 是 眞 正 為 同 學 服 務 的 人 民 教 師 。 你 們沒 有 埋 沒 教 育 的 良 心 , 為 了 同 學 的 進 步 和 國 家 的 利益 , 你 們 堅 決 地 勇 敢 地 為 了 新 民 主 主 義 的 文 化 運 動的 徹 底 推 行 而 奮 鬥 、 你 們 曾 經 在 崎 嶇 的 黝 黑 的 歧 路摸索 前 進 , 但 是 你 們 有 足 夠的 毅 力 和 信 心 —— 你 們 知道 眞 理 和 光 明 是 不 可 戰 勝 的 , 你 們 終 於 實 現 了 你 們的高 貴 理 想 —— 推行 新 民 主 主 義 文化 運 動 , 把 一 盞 思想的 照 路 明 燈—— 新 民 主 主義 文 化 —— 帶 到 了 積 極 追求 真 理 和 光 明 的 我 們 。 使 我 們 對 光 明 和 真 理 的 認 識得 更 深 刻 了 。 愛 國 家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愛 人 民 、愛 勞 動 、 愛 科 學 、 愛 公 共 財 產 , 這 五 愛 觀 念 , 在 我們 的 思 想 上 深 深 地 紮 了 根 。 我 們 謹 向 徹 底 照 顧 同 學利 益 和 前 途 的 , 特 別 是 為 此 而 努 力 奮 鬥 的 教 師 們 ,致 崇 高 的 敬 禮 !但是 還 有 某 一 些極 少 數 的 敎 師 ,他 們 還 對 新 民 主
  • 主 義 文 化 運 動 的 推 行 , 抱 着 消 極 的 抵 制 態 度 , 甚 至 有一 些 更 不 明 大 勢 , 陽 奉 陰 違 , 故 意 曲 解 課 本 , 污 衊人 民 政 府 , 荼 毒 同 學 。 這 種 現 象 雖 然 是 非 常 少 數 ,但 是 給 予 同 學 的 思 想 上 的 壞 影 響 是 很 大 的 。 我 們 希望 中 華 教 育 會 的 理 監 事 及 一 切 進 步 敎 師 嚴 重 注 意 這極 少 數 的 反 動 份 子 陰 險 勾 當 ! 我 們 也 希 望 並 歡 迎 一切 反 動 份 子 能 夠 懸 崖 勒 馬 , 徹 底 的 改 過 自 新 , 爭 取機 會 , 替 人 民 立 功 贖 罪 , 靠 攏 人 民 !今 天 是 你 們 的 光 輝 節 日 , 過 去 你 們 有 過 愛 國 的光 榮 傳 統 , 今 後 更 應 該 積 極 地 發 揚 起 來 , 徹 底 推 行新 民 主 主 義 文 化 運 動 , 掀 起 學 習 新 思 想 和 愛 國 的 高潮 , 我 們 必 須 打 好 新 的 師 生 關 係 : 我 們 尊 敬 你 們 ,你 們 愛 護 我 們 。 大 家 共 同 攜 手 努 力 , 為 建 設 新 民 主主 義 的 新 中 國 而 奮 鬥 !師 生 大 團 結 萬 歲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上1 9 5 0 年 6 月 6 日十六、響應勞校籌款1 9 50年6月, 工聯 總 會主 席梁 培號 召各 業工 人 和各 界 同 胞 , 慷 慨 解 囊 , 共 同 出 錢 舉 辦 “ 勞 工 子 弟 學校 ” 以 救 濟 失 學 的 工 人 子 弟 , 使 他 們 有 一 所 學 校 就讀 。梁培 的號 召 立即 得 到各 業 工會 的 熱烈 響 應。 澳 門學 聯 亦 義 不 後 人 , 在 6月 下 旬 舉 行 第 五 次 常 委 會 議 ,決 定 根 據 章 程 規 定 , 特 別 事 情 得 設 立 特 別 委 員 會 。會 議 選 出 十 多 位 同 學 組 成 特 別 委 員 會 , 專 責 籌 建 勞校 的 工 作 。 特 種 委 員 會 定 於 7 月 5日 舉 行 第 一 次 聯 席會議 。會 議決 定 下列 事項 : ①號 召同 學 踴躍 報名 賣 街花; ② 由女 同 學 部主 任 號 召女 同 學協 助 婦 聯製 花 ; ③訂出 5 0 0元為 籌 款 初 步 目標 , 並 要 超 額完 成 ; ④ 推 銷街 花 的 同 學 ( 以 隊 計 ) 成 績 超 過 5 0 元 者 , 給 予 獎 勵( 獎 勵 辦 法 另 訂 ) ; ⑤ 個 人 推 銷 名 譽 花 最 優 良 之 前 三名給 予獎 勵; ⑥學 聯歌 詠 團各 聲部 成績 最優 良者 給 予獎 勵 ; ⑦ 通 過 下 戰 書 向 語 運 歌 詠 團 挑 戰 。學 聯 歌 詠 團 早 在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晚 上 掀 起 了響 應 勞 校 籌 款 , 四 聲 部 互 相 挑 戰 的 熱 潮 。 不 但 聲 部與 聲 部 之 間 , 而 且 個 人 與 個 人 之 間 亦 展 開 挑 戰 , 你追 我 趕 , 好 不 熱 烈 。 個 人 方 面 黃 同 學 最 後 加 到 8元 5角 , 何 同 學 加 到 1 7 元 , 陳 同 學 以 1 7 元 5 角 首着 先 鞭 。濠 江 中 學 同 學 也 在 7 月 2 日 首 先 響 應 學 聯 的 號召, 為 勞校 籌 款實 行 “中 學 生二 毫 子運 動 ”和 “ 小 學生 一 毫 子 運 動 ” 。 在 籌 募 運 動 中 不 斷 湧 現 熱 心 的 同學 。 一 位 姓 譚 的 夜 校 同 學 是 收 入 微 薄 的 工 人 , 他 慷慨地 捐 出 1 5元 。一 位 姓 龍 的 幼 稚 園學 生 , 拿 出 1 元 來交給 教 師説 : “明 天 我不 吃 東西 , 再捐 一 毫子 。 ” 還有 一 位 姓 沈 的 幼 稚 生 , 把 她 的 金 戒 指 也 捐 出 來 。 當年濠 江 中 學 日夜 校 學 生 不 足2 0 0人 , 捐款 數 字 卻 在 短短 8 天 達 到 了 2 3 0 多 元 。7月 7 日 下 午 8時, 澳 門 各 界 假 座清 平 戲 院 舉 行 了“ 澳 門 同 胞 紀 念 ‘ 七 ·七’ 暨和平 運動 大會” ,參 與者 2 0 0 0多 人 , 情 緒 非 常 熱 烈 。大 會 主 席 梁 培 致 開 會 詞 , 接 着 商 會 何 賢 、 華 協王 皓 明 、 鏡 湖 慈 善 會 梁 秩 智 、 勞 工 教 育 協 進 會 譚 立明 、 學 聯 冼 為 鏗 、 新 協 陳 國 傑 相 繼 講 話 一 致 譴 責 美帝 侵 略 台 灣 和 朝 鮮 的 罪 行 。 譚 立 明 希 望 同 胞 支 持 勞教 會 的 建 校 籌 款 運 動 , 以 完 成 建 立 勞 工 子 弟 學 校 的任 務 。7月 3 0日 (星 期 日 ) 澳門 勞 教 會 為勞 校 籌 款 舉 行推 銷 街 花 活 動 、 數 百 名 學 生 、 工 人 、 護 士 分 成 7 0 多隊 賣 花 。 學 聯 同 學 在 一 連 三 天 沿 門 推 銷 名 譽 花 不 顧烈 日 當 空 和 下 雨 不 停 的 惡 劣 天 氣 , 堅 持 工 作 。 結 果連 獲 團 體 和 分 隊 冠 軍 。8月 2 日 晚 上 學 聯 假 座 工 聯 會 址 天 台 。 舉 行 晚 會慰 勞 推 銷 名 譽 花 和 街 花 的 學 聯 英 雄 , 是 晚 到 會 的 有3 0多 位 銷 花 英 雄 及 工 聯 輔 導 班 同 學 十 多 人 。 首 由 主席 講 話 。 繼 即 討 論 海 燕 劇 社 的 挑 戰 函 。 ( 學 聯 分 隊銷 花 冠 軍 得 1 5 0多 元 、 海 燕 得 1 4 0 多 元 , 故 來 函 挑戰 ! ) 議 決 響 應 挑 戰 ; 並 選 出 1 0 多 位 同 學 組 隊 應戰 , 最 後 是 遊 藝 節 目 演 出 。勞 校 籌 款 終 於 勝 利 結 束 , 9月 初 , 勞 校 正 校 在 歧關 車 站 五 樓 、 分 校 在 杜 咩 比 利 士 街 一 所 有 小 操 場 的平 房 正 式 招 收 學 生 上 課 了 。8月 2 4日 晚 上 ,澳 門 勞 工 教 育 協進 會 籌 委 會 , 在工 聯 會 召 開 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委員 , 會 議 選 出 商 會 、 教 育 會 、 華 協 、 新 協 、 鏡 湖 慈善 會 、 學 聯 、 工 聯 、 汽 職 、 鞋 業 、 茶 樓 餅 業 1 1 團 體為常 務 委 員 。 2 7日 下 午 2時 進 行 互選 、 結 果 選 出 正 主任 委 員 工 聯 、 副 主 任 委 員 商 會 、 華 協 , 審 計 處 新協 、 婦 聯 , 財 務 管 理 處 鏡 湖 慈 善 會 、 茶 樓 餅 業 工會 、 調 查 研 究 部 教 育 會 、 學 聯 。 9
  • 9月 4日 , 勞 工 教 育 協 進會 假 座 商 會 舉 行 成 立 典禮 。 是 日 到 會 的 有 社 會 名 流 、 各 社 團 領 袖 、 各 工 會代 表 , 濟 濟 一 堂 , 情 況 熱 烈 。儀式開始,首由主席梁 培報告勞教會從籌備到 成立的 經 過 。 繼 由 勞 教 會 秘 書 譚 立 明 總 結 勞 教 會 籌 備工作,並檢討這次 組織勞教會和籌 建勞校工作的優 缺點 。接 着 由 商 會 、 各 工 會 代 表 講 話 , 最 後 由 勞 教 會代 表 高 振 武 致 答 謝 詞 。十七 、學生 代表 會議1 9 50年9月24日舉行的“澳門學生代表會議”是學 聯 成 立 初 期 影 響 較 大 的 一 次會 議 。為了 開好 這次 各校 學生 代表 會議 ,9月上 旬學 聯執 委 會 舉 行 第 三 次 會 議 , 重 點 討 論 如 何 開 好 學 生 代表會 議 。 會 議決 定 : 1 . 學生 代 表 會 議 定於 9月 2 4日下午2時假 座商 會二 樓禮 堂舉行 ,由 各校 學生 自治 會選派代 表5人參 加; 2. 學生 代表 會議 議程 有4項——①學聯各部工 作報告;② 各校代表報告 :報告學校 學習與生活情況、對 學聯的意見或批 評;③怎樣搞好 同學的福利:關於課 內學習、關於課 外活動;④怎樣 加強 澳 門 同 學 的 聯 絡 。9月1 5日出版的《澳門學聯》(前身為《學聯報》,於7 月 1 5日 開 始 改 為現 名 ) 在頭 版 頭 條 發表 “ 社 評 ”《開 好全 澳學 生 代表 會議 》 。“ 社評 ” 反覆 強調 會 議的中 心 精 神 , 就 是 搞 好 全澳 同 學 的 團 結 , 搞 好 同 學福利。“社評”要 求各校認真選好 與會代表。與會 代表要 積 極 地 、 廣 泛 地 徵 求 同 學 們 的 意 見 , 有 計 劃 有重 點 地 整 理 同 學 們 的 意 見 , 在 會 議 上 充 分 反 映 , 並作為 討 論 時 的 依 據 。 會 議 結 束 後 , 將 會 議 的 精 神 和決議 向 同 學 們 報 告 , 並 認 真 貫 徹 執 行 。9月 2 4日 下 午2時 ,全 澳 第一 次 學生 代 表會 議 假座商 會 二 樓 舉 行 。 到 會 代 表 包 括 全 澳 各 中 、 小 學 校及職 業學 校 等2 0多個 單 位共 9 0多 人 參加 。 行禮 如 儀後 , 首 由 學 聯 主 席 冼 為 鏗 作 成 立 以 來 的 工 作 報 告 ,接着由各部主任先後作部 門工作報告。繼由各校代 表報 告 該 校 的 學 習 生 活 情 況 及 對 學 聯 的 意 見 和 批 評 ,並 提 出 困 難 , 要 求 學 聯 幫 助 或 提 供 意 見 。 各 代 表 發言非 常 踴 躍 , 報 告 後 由 主 席 作 簡 單 總 結 。 休 息 十 分鐘 後 進 入 另 一 議 程 : 怎 樣 搞 好 同 學 的 福 利 工 作 及 怎樣 加 強 同 學 的 聯 絡 。 經 過 熱 烈 討 論 後 , 最 後 由 主 席作 本 次 會 議 的 總 結 。最後各 代表 進行 自我 介紹, 會議 在6時許 宣告 結束 。十八、火紅的十 月1 9 50年9月30日晚上,慶祝國慶籌備委員會在商會二 樓 舉 行 會 議 , 推 定 國 慶 大 會 的 主 席 團 名 單 。 主席 團 主 席 商 會 何 賢 , 成 員 包 括 同 善 堂 黃 仲 良 、 水 電工會 馮 浩 雲 、 工 聯 梁 培 、 鏡 湖 慈 善 會 郭 信 堅 、 航 業公會 李 永 祥 、 婦 聯 陳 瑛 、 中 華 醫 學 會 黃 榕 增 、 海 員工會 郭 如 、 護 聯 李 筱 玉 、 百 貨 業 葉 子 如 、 學 聯 冼 為鏗 、 勞 教 會 譚 立 明 、 新 協 陳 滿 、 糧 食 公 會 劉 衡 仲 、華協 王 皓 明 、 海 燕 張 偉 光、 教 育 會 陳 道 根 、 茶 樓 工會戴 盈 、 語 運 劉 光 普 、 鞋業 工 會 李 葵 、 糧 食 雜 貨 職工會 劉 謙 、 陳 直 生 、 高 可寧 、 高 振 武 、 黃 平 、 蔡 淩霜、 鄺 秉 仁 、 陳國 傑 、 李 瑞 儀 、黃 德 、 朱 給 等 。澳門同胞慶 祝國慶大 會在1 0月 1 日上 午九時, 假座平 安 戲院 舉 行 。參 加 大 會的 各 界 同胞 2 0 00多 人 ,情 緒 熱 烈 。大 會 由 主 席 團 主 席 何 賢 致 開 會 詞 , 接 着 講 話 的有 工 聯 梁 培 、 華 協 王 皓 明 、 新 協 陳 滿 、 婦 聯 陸 惠卿、 中 華 醫 學 會 黃 榕 增 、 學 聯 冼 為 鏗 、 民 主 人 士 陸文 浩 、 勞 教 會 譚 立 明 、 糧 雜 工 會 劉 謙 等 。儀式之後有遊藝節目助興、分別由學聯、語運 及名 仱 馬 師 曾 等 演 唱 。1 0月2日正午、第五路96號的公共汽車經過利 宵中學門前(近塔石球場),該校葡藉學生(晏打地之子 ) 一 人 , 手 持 剪 刀 , 將 插 在 車 旁 的 五 星 國 旗 剪毀, 並 將 車 上 張 貼 的 標 語漫 畫 撕 毀 。 公 共 汽 車 工 友當 即 向 國 慶 籌 委 會 報 告 , 籌 委 會 立 即 召 開 緊 急 會議, 與 會 者 無 不 義 憤 填 膺 , 認 為 新 中 國 國 旗 絕 不 容任 何 人 污 辱 和 毀 壞 , 即 席 推 出 各 界 代 表 何 賢 、 梁培 、 冼 為 鏗 等 1 1 人 , 對 澳 門 政 府 提 出 抗 議 , 並 要求:①澳葡政府應 表明對此事的態 度;②下令該校 向全澳同胞道歉;③懲辦肇事人犯;④保證以後不得 有同 樣 事 件 發 生 。其 後 澳 葡 政 府 經 濟 局 長 羅 保 , 接 見 我 各 界 代表, 首 先 代 表 政 府 對 此 事深 感 遺 憾 , 並 命 肇 事 葡 童的家 長 晏 打 地 親 向各 界 道 歉 , 另 在華 僑 與 大 眾 兩 報一連 登 報道 歉 5天 。 還答 應 把肇 事 者送 到 法院 懲 辦 。(按:此事至 今未見辦理。 1 0月 1 0日 該葡童還手持 廢
  • 旗與 蔣 特 一 起 乘 車四 處 叫 囂 ) 至 於保 證 今 後 不 再 發生同 樣事 件, 羅保 表 示無 能為 力。 ( 見1 0月 1 6日 出版的《新 園地》 )1 0月 1 0日在 澳門潛 匿的 蔣特 李某、 鍾某 、郭 某等的 主使 下, 分別 以1 0元 、5元或 2元 的代 價, 收 買一批地痞、流氓四出騷擾。他們拿着廢旗乘着汽車到處叫囂,並向着懸掛五星國旗的商店、工會、社團大肆 恐 嚇 、 挑 釁 , 妄 圖 迫 使 愛 國 同 胞 把 國 旗 降 下 來 。他們 首 先 向 新馬 路 的 美 國樓 餐 室 門 前喧 擾 , 美 國 樓餐室 主 事 人 當即 報 警 , 請求 制 止 蔣 特暴 徒 搗 亂 。 澳葡 當 局 派 出 一 隊 葡 警 到 場 , 但 沒 有 對 暴 徒 加 以 制裁, 經 過 一 小 時 之久 的 騷 擾 , 美 國樓 餐 終 於 被 迫 降下國 旗 。 暴 徒又 向 新 馬 路志 光 百 貨 公司 喧 擾 , 志 光向警 方 報案 。 警 方派 出 警員 , 同 樣袖 手 旁觀 。 暴 徒向志 光 扔石 子 , 打破 了 四塊 玻 璃 ,但 志 光職 員 始 終堅強不屈 ,直至6時消防 局派員到 場,用水 龍喉向 暴徒 射 水 , 擾 嚷 直 至 下 午 7 時 , 暴 徒 才 作 鳥 獸 散 。1 1 日 澳門 各界 同胞推 派代 表2 5人向 澳葡 政府 提出6項要求 :①要求 澳門葡政府 對此次國 民黨匪特 侮辱我 們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國 旗 、 搗 毀我 商 店 之 罪 行 ,表明 態 度 ; ②要 求 澳 門 葡政 府 拘 捕 和懲 辦 肇 事 匪 特暴徒;③要求澳門葡政府負責保證以後不再有同樣事件發 生 ; ④ 要 求 澳門 葡 政 府 保 證 以後 切 實 保 障 同 胞的財產和安全;⑤要求澳門葡政府責令匪特暴徒賠償此 事 件 所 引 起 之 一 切 損 失 。澳葡代表警察廳長鮑立德答應,將這澳門同胞的要求 , 轉給 澳 門政 府 當局 。 至1 4日, 澳 葡政 府 代 表經濟 局 長 羅保 約 見 澳門 同 胞 代表 團 代 表陳 滿 等 , 對澳門 同 胞所 提 的6項 要求 , 作初 步 答覆 如 下 :①對 1 0月 1 0日事 件, 澳門 政 府表 示十 分婉 惜 和遺憾;② 事件發 生後, 澳門政 府已拘 捕暴徒 7名, 現仍繼續追查為首的暴徒及主使人歸案嚴辦;③澳門當局將用盡一切力量制止以後類同事件發生;④澳門當局絕 對 負 責 保 護 中國 人 民 的 財 產 和安 全 ; ⑤ 澳 門 當局決 負 責令 暴 徒 賠償 此 次事 件 所 引起 之 一切 損 失 。代表 團陳 滿 等隨 即 於1 4日召 集 全體 代 表報 告 澳葡政府對此次事件之初步答覆。 11十九、勞軍運動澳門 同 胞於 1 0月2 1 日 下午 8時3 0分 ,假 座 清 平戲院 舉 行 “ 澳 門 同胞 慶 祝 廣 州 解 放週 年 紀 念 暨 勞 軍運動大會”,到會的各界同胞2000多人。會上,主席團主 席 何 賢 報告 出 席 廣 東省 第 一 屆 人民 代 表 大 會 經過以 及 在 穗 十 多 天 親 眼 目睹 新 廣 州 一 片 光 明 燦 爛 的景象 。 出 席 省 人 代會 的 澳 門 代 表 柯麟 、 馬 萬 祺 、 梁培和陳直生等分別傳達人代會的決議、精神等。接 着婦聯 張 晴 暉 、 學 聯冼 為 鏗 、 教 育 會陳 道 根 、 民 主 人士陸 文浩 等分 別報 告 澳門 同胞 代表 為 1 0月 1 0日 匪 特搗亂 事 件 , 向 澳 葡政 府 交 涉 經 過 以及 報 告 澳 葡 政 府初步 答 覆 的 內 容 。最 後 大 會 有 遊 藝節 目 助 興 , 直 至深夜 1 2時 結 東 。 1 2學聯常委會為響應全澳同胞展開勞軍運動,特於1 0月 2 2 日 晚 上 召 開 常 委 會 會 議 。 會 議 着 重 討 論 勞軍運 動 的 各 項 問 題 , 並 作出 如 下 決 定 : ① 組 織 寫 信隊。為了擴大影響和照顧文化低的工友,決定組織寫信隊,為工友寫給解放軍;②展開一人一信運動。號召全澳同學積極起來,每人寫一封慰勞信;③向人民解放軍獻旗;④擴大勞軍 宣傳,加出油印宣傳刊物 ,介紹澳門 同胞勞 軍的典 型例子 和熱潮 ;⑤發 動儲錢 。號召 同 學 把 零 用 錢儲 蓄 起 來 , 獻 給人 民 解 放 軍 。 盡力捐 輸 物 品 , 用 各種 形 式 展 開 勞 軍。 同 時 這 次 勞 軍注重 在 精 神 上的 , 所 以 特別 希 望 全 澳同 學 積 極 起 來參加 寫 慰 勞 信 。 把 勞 軍 運動 作 為 目 前 的 主 要 的 愛 國民主 運 動 。 勞 軍運 動 定 於 1 1 月 1 5日 結 束 。澳門 學 聯帶 頭 寫 信《 獻 給親 愛 的 解放 軍 》 :親 愛 的 解 放 軍 同 志 :您們 —— 中 國 人 民 的 大 救 星 , 反 動 派 的 掘 墓 人 ,為 了 拯 救 在 帝 國 主 義 、 封 建 主 義 、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殘酷 壓 迫 下 的 苦 難 深 重 的 人 民 , 不 惜 犧 牲 自 己 的 幸福 , 獻 出 青 春 , 流 下 熱 血 , 貢 獻 自 己 寶 貴 的 生 命 。您們 在 嚴 寒 的 北 方 , 英 勇 地 殲 滅 蔣 匪 軍 之 後 , 跟 着 挺進 華 北 , 跨 過 黃 河 , 衝 破 天 險 長 江 , 直 指 華 南 , 千帆 渡 海 , 解 放 了 蔣 匪 在 華 南 的 最 後 巢 穴 。 幻 想 作 垂死 掙 扎 的 基 地 —— 海 南 島 。懸 崖 峭 壁 , 崇 山 峻 嶺 , 被 您 們 踏 平 了 。 大 江 洪澤 , 深 水 急 流 , 被 您 們 渡 過 了 。 天 然 險 阻 , 為 您 們低 頭 , 殘 暴 蔣 匪 , 向 您 們 屈 膝 。今 天 , 您 們 光 榮 地 進 軍 西 藏 , 削 平 高 峭 的 二 郎山 , 跨 過 湍 急 的 大 渡 河 , 為 解 放 西 藏 , 保 衛 國 防 而鬥 爭 ! 我 們 謹 向 您 們 的 英 雄 行 為 致 崇 高 的 敬 禮 !希望 您 們 —— 反對 美 帝 侵 略 的 英勇 鬥 士 , 世 界 持久 和 平 的 保 衛 者 , 繼 續 提 高 自 己 的 戰 鬥 力 , 為 解 放
  • 台 灣 , 鞏 固 國 防 , 爭 取 世 界 持 久 和 平 而 奮 鬥 !此 致崇 高 的 敬 禮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1 9 5 0 年 1 1 月 1 5 日1 1 月 1 2日(星期日)晚上7時30分, 澳門學聯歌詠團 7 0多 位 團 員, 在 商 會三 樓 練習 , 嘹 亮的 歌 聲 響徹商會 。9時左右學聯主席冼為鏗向同學報告勞軍 運動大 會 的 情 況 , 並 透 露 婦 聯 向 學 聯 挑 戰 。 主 席 詢 問同學 : “ 學 聯 歷 次 運 動 都走 在 前 頭 , 這 次 我 們 要 不要向 婦 聯 低 頭 ? ” 大 家 齊 聲 答 道 : 一 定 要 應 戰 , 決不 低 頭 。於是各人、各聲部展開激烈的捐款挑戰;你追 我趕, 結 果 是晚 共 捐 得款 項 1 50多 元 作勞 軍 之 用 。鏡湖平民聯合小學在這次勞軍運動中表現最為 突出 , 首 先 該 校 同 學 訂 出 一 人 一 信 , 務 求 突 破 1 0 0 0封。 其 次 , 該 校 同 學 雖 然 貧 苦 , 但 人 窮 志 不 窮 。 千方 百 計 籌 款 勞 軍 。 有 幾 位 熱 心 同 學 起 早 摸 黑 煲 白粥,1 1 月 1 1 日 清晨義賣白粥,上 午8時左右便全部 賣完, 成 績 理 想 。 有 些 同 學又 組 織 義 務 擦 鞋 隊 、 義 務洗衣 隊 等 , 勞 軍 熱 潮 一 浪 高 似 一 浪 。勞校 同 學 向 鏡平 同 學 學 習, 1 3日 煲了 一 大 煲 粥和 租 了 擦 鞋 箱 分 兩 隊 到 濠 江 中 學 和 小 學 部 義 賣 義擦, 受到 熱 烈歡 迎 。結 果義 賣 所得 共 20多元 。 1 3二 十 、 195 0 年 除 夕 聯 歡 晚 會澳 門 學 聯 為 了 聯 絡 各 校 同 學 感 情 , 擴 大 慶 祝1 950年除夕,決定舉行除夕聯歡晚會,並在晚會中舉行節目 比賽。 為此, 學聯於 1 1 月26日、 1 2月 1 0日 及1 2月 1 7日下午 2時,在學聯辦事 處(商會三樓)內 舉行 籌 備 會 議 。 參 加 節 目 比 賽 的 有 培 正 、 培 道 、 協和、 中 德 、 濠 江 、 東 南 、鏡 平 、 廣 大 、 商 訓 班 和 鏡湖護 士 等 學 校 。 會 議 決 定 聘 請 何 賢 、 馬 萬 祺 、 陳 道根 等 社 會 名 流 為 比 賽 評 判 , 並 向 熱 心 人 士 徵 集 獎品 。除夕聯歡晚會假座培正中學大操場舉行,分別在1 2月 30日、3 1 日 晚上 舉行節 目比 賽。工 作人 員及 表演員 共 40 0多人 , 到 場的 觀 眾兩 晚 共 約4 0 00多 人 。晚會的大門,燈火輝煌 ,一副大對聯耀人眼目 :“ 經 年 除 舊 布 新 搞 好 各 個 階 層 給 我 輩 無 窮 快 慰 接夕聯 歡 繼 興 演 出 幾 般 遊 藝 請 大 家 盡 量 批 評 ” 。 進 入會場 , 舞 台 兩 旁 的 一 副 對聯 吸 引 了 全 場 觀 眾 : “ 祖國正 飛 躍 發 展 要 努 力 學習 全 心 全 意 為 人 民 服 務 青年 遠 大 前 程 應 結 合 實 際 戒 驕 戒 躁 把 班 會 組 織 搞好 ” 。參加比賽的節目,計有中德一幕二場劇“藝術與愛情”,培正獨幕劇“母親”,商訓班獨幕劇“棄 暗投明”,鏡湖護校影子戲“人民翻身作主人”,協 和“迎春 舞” ,濠江 “戰 鼓舞” ,廣 大“歌 詠” 鏡平 小學“歌詠”,培正幼稚園“藍色多腦河”,另外還 有“ 印 尼 土 風 舞 ” 參 加 表 演 。比賽 結 果 : 冠 軍 中 德 , 亞 軍 鏡 湖 護 校 , 季 軍 濠江, 殿 軍 培正 , 其 他 參加 者 都 獲 得紀 念 獎 品 。30日 晚 會 開始 之 前 , 學聯 主 席 冼 為鏗 首 先 發 表講話 。 他 總 結 去 過澳 門 學 生 運 動 的情 況 , 並 闡 明 組織澳 門 學 聯 的 原 因。 最 後 他 號 召 全澳 同 學 負 起 三 大任 務 :第一 , 要 三 勤 。 就 是 勤 讀 書 、 勤 交 友 、 勤 於 課外 學 習 。第二 , 要 健 全班 會 組 織 ; 搞好 同 學 福 利 。第三 , 要 搞 好 師 生 關 係 。1 95 0年 的除 夕晚 會, 在1 9 5 1 年 1 月7 日下 午2時在學 聯 辦 事 處 舉 行了 總 結 會 議 , 會議 除 指 出 整 個 工作 的 優 缺 點 外 , 大 家 一 致 肯 定 聯 歡 晚 會 收 穫 非 常大, 擴 大 了 學 聯 的 影 響 ,一 致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勝 利 的晚會 , 團結 的 晚會 , 它 使學 聯 工作 跨 進了一 步 。二 十 一 、 籌 備 大 型 晚 會 不 簡 單學聯在籌備和成立初期,會員人數不多,要籌備一次 聯歡 晚 會實 在不 容 易。 就以 1 95 0年 除 夕聯 歡 晚會來 説 , 由 於 舉 行 節 目 比賽 , 演 出 節 目 自 有 各 校 同學準 備 , 學 聯 不 用操 心 。 但 是 舞 台的 蓋 搭 、 坐 位 的佈置 , 刊 物 的 出 版 、 招 待、 糾 察 以 至 觀 眾 的 動 員 工作 , 都 由 學 聯 同 學 一 力 承 擔 。就以 觀 眾坐 位 來説 , 一晚 要 招待 2 00 0多觀 眾 ,光是培正中學的學生枱、櫈是不足供應的,只有向鏡湖馬 路 濠 江 中 學 去 借 來 補足 。 由 於 經 費 困 難 , 學 聯當時 只 能 租 用 兩 輪 的 木 頭 運 輸 車 , 由 學 聯 同 學 親 自推 、 拉 木 頭 車 把 書 桌 和 條 櫈 從 濠 江 中 學 搬 運 到 培正 。 記 得 當 時 經 常 參 加 搬 運 的 有 趙 善 培 、 張 浩 然 、冼為 鏗 、 李 錦 鉤 、薛 以 文 、 何 德 明等 同 學 。 另 一 批同學就負責把枱、櫈排列成坐位。晚會結束後,連夜
  • 把檯櫈搬回原校,排列妥當,讓培正和濠江兩校學生第 二 天 能 好 好 上 課 。 工 作 結 束 時 , 往 往 是 凌 晨 二 、三 時 。類似 上述 的運 作, 計有 1 9 49年假 座鏡 湖醫 院 大禮堂 舉行 的除 夕晚 會、 1 9 50年假 座培 正中 學操 場 舉行的除 夕聯歡 晚會 以及1 95 1 年5月4日 上午和 晚上 假座培正操場舉行的“澳門學生慶祝‘五四’青年節暨學聯 成 立 週 年 紀念 及 第 二 屆 委員 就 職 典 禮 ” 。二十二、第二屆執委就職1 9 5 1 年 4月22日(星期日)下午1 時30分,學 聯假座 商 會 三 樓禮 堂 舉 行 會員 大 會 選 舉第 二 屆 執 行 委員 。4月4日發出《關於慶祝“五四”青年節的通知》,《通知》強調除學聯本身舉行“澳門學生慶祝‘五四’青年節 暨學聯 成立週 年紀 念及第 二屆委 員就職 典禮 ”的大 會 之 外, 號 召 各校 學 生 會、 班 社 等應 該 根 據 各校的 具 體 情 況舉 行 預 祝 會或 補 慶 活 動, 內 容 必 須 側重愛 國 主 義 和 時 事教 育 , 形 式 可 採取 遊 藝 晚 會 、 園遊會 、 慶 祝 會、 座 談 會 等。 更 可 舉 辦演 講 比 賽 或 作文比 賽 , 以加 強 同 學 對“ 五 四 ” 意義 的 瞭 解 。學聯慶祝“五四 ”早在3月24日召開第一次籌 備會議 , 並 即 席推 出 各 部 主任 及 籌 委 會主 席 , 推 動 籌備工 作 進 行 。全澳學 生慶 祝“ 五四 ”大會 主席 團名 單——主席 團主 席: 李鵬 翥主席團成員:孔教黃玉棠、鏡平溤松傑、廣大胡隸周、蔡高劉烱朗、培道黃佩韶、中德袁雄虎、商訓朱應 揚 、 鏡 湖 護 士熊 佩 芬 、 培 正 鄧寶 蓮 、 濠 江 劉 品良、 勞 校 賴秀 群 、 嶺 南區 昊 、 協和 容 康 寧 。澳門學 聯第 二屆執 行委 員——李鵬 翥 、 陳 烈 、 黃 坤 元 、 冼 為 鏗 、 李 毅 、 姚 思明、 麥穗 、劉 品 良、 易明 、鄺 幸 泉 、張浩然、劉曦倫、 黃 幗 芬 、勞 曦 洵 、 劉志 達 、 鄧 畸、 郭 虹 、 敖 潔慈、 黃 玉 棠 、 區 日 天 、 陳 志 芳 、 黃 曦 翱 、 余 傑 倫 、梁寶 珠 、 陳 淑 鈿 。候補執 行委 員——鄭 少 嫻 、 何 德 明 、 李 鶴 鳴 。學聯 第二 屆常 務委 員——主席 : 李 鵬 翥 。 副 主 席: 陳 烈 、 黃 坤 元 。 秘 書部: 冼 為 鏗 。宣 教 部 : 易明 、 鄺 幸 泉。 服 務 部 : 張浩然、劉曦倫。財政部:黃坤元(兼)、劉品良。總務部:李 毅、姚 思明。 聯絡部 :陳烈 (兼) 、麥穗 。女 同 學 部 : 黃 幗 芬 。5月 4日 上 午 8時 3 0分 、 由 學 聯 發 起 , 培 正 、 培道 、 嶺 南 、 廣 大 、 協 和 、 蔡 高 、 中 德 、 孔 教 、 濠江、 商 訓 、 鏡 湖 護 士 、 鏡 平和 勞 校 等 1 3校 共 同 在 培正中學球場舉行“澳門學 生慶祝‘五四’青年節暨 學聯 成 立 週 年 紀 念 及 第 二 屆 執 委 就 職 典 禮 ” , 到 會 者共2 0 00多 人 ,有 各 校 遊藝 節 目 演出 。 晚 上舉 行 遊 藝晚會 , 由 學 聯 戲 劇 組 演 出五 幕 名 劇 《 民 主 青 年 進 行麯》及各校節目,到會者3000多人,總計全日共500 0多人 與 會, 負 責各 項 工作 的 同學 共 達6 0 0人 。大會 上 通過 了 一 項重 要 決議 : 早 上和 晚 上5 0 0 0多位 同 學 都 舉 起 手來 贊 成 五 大 國 締結 和 平 公 約 並 以和平 方 式 解 決 日 本問 題 ; 一 致 通 過致 電 毛 主 席 、 朱總司 令 和 北 京 抗 美 援 朝 總會 郭 沬 若 先 生 , 表 示 堅 決響應 祖 國 保 家 衛 國 的 號 召, 深 入 與 擴 大 抗 美 援 朝 運動, 為 保 衛 世 界 持 久和 平 而 奮 鬥 到 底 。大會 主 席 台 上 橫 額 寫 着 : “ 全 澳 同 學 團 結 起 來在學 聯 光 輝 的 旗 幟 下 奮 勇 前 進 ” 。 兩 旁 的 對 聯 指 明今後 學 聯 工 作 的 方 向 : “掀 起 學 運 高 潮 只 要 團 結 精誠推進福利”,“搞好師生關係必須加強學習發展文娛 ” 。主席團主席李鵬翥首先致開會詞,他講述了學聯一年 來 的 主 要 成 績 和 國 內外 形 勢 , 最 後 號 召 全 澳 同學緊密 團結在 學聯旗 幟下 ,完成 5項任 務:① 繼續 深入進行愛 國主義 教育; ②團結 互助, 搞好福 利工作 ;③堅持發展各校校內工作,和各校學生會密切聯絡起來;④加 強正課學 習,搞 好師生關 係;⑤培 養幹部 。接着 由 上 屆 主 席 冼 為 鏗報 告 一 年 來 工 作 , 總 結過去 工 作 的 優 點 、 缺 點 、收 穫 和 經 驗 教 訓 , 並 提 出今 後 任 務 。宣誓儀式開始,由工聯主席梁培監誓並講話。接着由馬萬祺代表華僑協會和商會講話。最後是通過 上述 決 議 和 演 出 遊 藝 節 目 。晚上,首由副主席陳烈宣讀決議並由全場觀眾舉手通 過 , 繼 由 副 主席 黃 坤 元 代 表 學聯 向 一 切 曾 幫 助學 聯 的 人 士 致 謝 。遊藝 節 目 的 重 頭 戲 是 五 幕 名 劇 《 民 主 青 年 進 行曲》,這是以“五·二○”反飢餓、反內戰為中心描寫學 生 運 動 的 長 劇。 該 劇 由 梁 寒 淡導 演 , 海 燕 劇 社
  • 負 責 燈 光 、 佈 景 、 化 妝 , 全 劇 動 員 了 2 0多 位 演 員 ,數十 位 工 作 人 員 。 由 於 該劇 主 題 正 確 , 演 員 演 技 出色 , 博 得 全 場 觀 眾 的 熱 烈 掌 聲 。《民 主 青 年 進 行曲 》 工 作 人 員 表職員表執行 導演 :梁 寒 淡場 記: 張 浩 然 、 李 鵬 翥燈 光: 海 燕 劇 社效 果: 錢 耀宗 、 李 毅化 妝: 海燕 劇 社司 幕: 陳 志堅 、 區 智道 具: 何 德 明、 劉 曦 倫服 裝: 黎 秀 珍提 示: 陳 鳳 蘭佈 景: 黃 國 銘 、錢 楓 、 梁 次琪 、 趙 達 明後台 主 任 : 錢耀 宗 、 何 德 明演員表馬 達: 鄺 幸 泉賀百 里 :李 鵬 翥馮文 輝: 李錦 鈞何 邁 : 鄧 畸方哲 仁: 張浩 然大 劉 : 李 毅周擎 天: 劉鉅 文老 李: 郭顯 珠孟大 姐 :屈 婉 華宋蓓 華 :麥 瑞 芳老夫 子 :鄧 顯 基劉 震 : 陳 蠡江正 卿 : 姚 思 明宋教 授 :陳 家 權貝滿 女 中聯 絡 員: 招 慕 賢蔣軍 軍 官: 李 裔 昌士 兵: 譚 任 傑、 李 鐵 鈞同學甲 、乙 、丙 、丁 :黃浩 、李 葆玲 、盧 嘉瑩 、熊 義 順 、 鄧 麗 嫦 、 李 文 津 、 高 劍 權 、 劉 品 良 、 錢楓 、 鄭 德 銘 、 麥 迅 達 、 陳 錦 畸 、 楊 光 強 。5月 4日 , 除 了 慶 祝 活 動 外 , 當 日 如 常 出 版 《 澳門學聯》第1 6期,並出版《慶祝“五四”青年節暨學聯成立週年紀念特刊》,《特刊》厚厚64頁,全部都是 文 章 , 包 括 學 聯 主 席 冼 為 鏗 的 工 作 報 告 《 學 聯 一年 間 》 , 以 及 總 務 部 、 宣 教 部 、 服 務 部 、 聯 絡 部 、女 同 學 部 、 財 政 部 、 秘 書 部 以 及 學 聯 與 華 僑 協 會 合辦 的 民 眾 夜 校 的 工 作 報 告 。 還 有 嶺 南 、 培 道 、 蔡高 、 廣 大 、 中 德 、 濠 江 、 鏡 平 、 勞 校 和 培 正 等 學 生會 或 學 生 自 治 會 的 工 作 報 告 。 此 外 是 同 學 們 的 思 想總 結 以 及 一 些 特 約 稿 、 詩 歌 、 散 文 和 資 料 等 , 內 容相當 充實 , 不過 由 於時 間 倉卒 ,勘 誤 表有 6頁之 多 ,可 説 創 了 紀 錄 。二十三 、協助同學回內地升大澳門學聯成 立以後,積 極協助高中 畢業同學回 內地升大學。早在1 950年8月5日出版的《澳門學聯》就刊 載 了 廣 州 市 學 聯 來 函 介 紹 廣 州 市 專 上 學 校 的 消息 。 廣 州 市 專 上 學 校 計 有 中 山 大 學 、 省 立 文 理 學院 、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 廣 州 大 學 、 嶺 南 大 學 、 華 南 人民 藝 術 學 院 、 廣 州 法 學 院 、 文 化 大 學 、 私 立 國 民 大學、 光 華 醫 學 院 、 廣 東 中 醫專 科 學 院 共 1 1 所 專 上 學校 。學聯 為 照 顧會 員 回 內地 升 學 ,在 1 9 50年 暑 期 內為 他 們 發 出 證 明 書 。 後 來 學 聯 迭 接 同 學 來 函 , 表 示由於 有 了 證 明 書 , 在 祖 國各 地 均 得 到 當 地 學 聯 的 熱情 接 待 , 解 決 了 不 少 困 難 。1 95 1 年 7 月,廣州市 學聯函覆澳門 學聯,解答 了以下 問題 ——(一 )通 行證 明問 題: 同學 欲回 國升 學而 於廣 州及 國 內 確 無 親 屬 者 , 須 詳 細 開 具 下 列 各 項 : 姓 名 、性 別 、 年 齡 、 籍 貫 、 住 址 、 家 庭 狀 況 、 社 會 關 係 、現就 讀於 何校 、政 治思 想 如何 ?並 須經 學聯 會員 3人以上 保 證 , 繳 交 最近 半 身 2寸 相 片3張 , 交 澳 門 學 聯寄 廣 州 有 關 機 關 保 證 經 公 安 局 審 查 批 准 後 , 才 能 進入 國 境 。(二)廣州市學生聯合會設有“考生服務站”,招待 各 地 到 廣 州 投 考 的 同 學 , 幫 助 解 決 食 宿 問 題 , 但須 經 澳 門 學 聯 介 紹 。( 三 ) 全 國 各 大 學 校 統 一 招 考 新 生 , 並 分 區 招考 。 廣 州 屬 中 南 區 。50年 代 初 期 , 澳 門 學 聯為 方 便 同 學 回 內 地 升 大學 , 代 他 們 辦 理 通 行 證 手 續 。 收 到 所 有 表 格 和 相 片後 , 便 由 當 年 的 學 聯 秘 書 部 部 長 冼 為 鏗 乘 船 攜 帶 到廣 州 。當年內地大學的入學試要考政治一科,內容包 括
  • 《 新 民 主 主 義 論 》 、 《 社 會 發 展 史 》 等 。 澳 門 中 學 除了 後 來 的 濠 江 中 學 設 有 社 常 科 教 授 政 治 課 外 , 其 他各 校 都 沒 有 設 立 這 一 科 目 。 學 聯 為 了 幫 助 同 學 學 習《 新 民 主 主 義 論 》 、 《 社 會 發 展 史 》 , 除 了 在 學 習 小組 內 加 強 學 習 , 還 定 期 舉 行 專 題 講 座 , 聘 請 對 這 方面 有 研 究 的 人 到 會 演 講 。二十四、第二屆校運大會勝利閉幕澳門體 育教師 聯合會 於1 9 5 1 年 5月2 6-2 9日, 一連4天 舉 行 第 二 屆 學 校 運 動 會 。 開 幕 時 , 當 五 星 國 旗在 司 令 台 上 莊 嚴 升 起 , 華 南 大 學 、 華 僑 大 學 、 中 山教育 學院 和 德明 中 學等 四 校由 於與 台 灣“ 教 育部 ” 有聯 繫 , 臨 時 退 出 , 但 仍 有 嶺 南 中 學 、 培 正 中 學 、 中德中 學 、 嶺華 中 學 等 20 0多 名運 動 員 堅 持參 加 、 情 況熱 烈 , 多 項 田 徑 成 績 均 破 上 屆 紀 錄 。運 動 大 會 在 2 9 日 勝 利 閉 幕 , 6 月 3 日 下 午 4 時 在商 會 二 樓 頒 發 獎 品 , 由 大 會 顧 問 馬 萬 祺 代 表 何 賢 會長 主 持 頒 獎 禮 , 各 校 代 表 出 席 觀 禮 。澳門 學聯 負 責人 為此 發 表談 話, 對 於體 教會 的 愛國 行 為 表 示 支 持 和 讚 賞 , 並 致 崇 高 的 敬 禮 。 對 於 少數 退 出 校 運 會 的 學 校 的 所 為 , 加 以 譴 責 。 並 表 示 今後 有 機 會 要 與 體 教 會 加 強 聯 繫 , 共 同 攜 手 , 為 發 展澳門體 育運 動而 共同 努力 。( “談 話” 見6月8日出 版的《澳門學聯》)二十五、響應工人福利救濟運動1 9 5 1 年 7 月, 澳門 工 聯總 會舉 行第 二屆 工會 代 表大 會 。 工 代 會 上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決 定 展 開 工 人 福 利 救濟 運 動 , 目 的 是 為 了 救 濟 失 業 工 人 , 擴 充 工 人 醫 療所 和 充 實 勞 工 子 弟 學 校 經 費 。澳門 學聯 一 如既 往, 積 極響 應這 次 的工 人福 利 救濟 運 動 。 在 8月 4日 出 版 的 《 澳 門 學 聯 》 發 表 了 2 0 0 0多字 的 “短 評 ” :《 大 力 支持 工 人福 利 救 濟運 動 》 ,號 召 同 學 保 持 和 發 揚 去 年 推 銷 街 花 和 名 譽 花 時 一 連獲 得 團 體 和 分 隊 冠 軍 的 光 榮 傳 統 , 廣 泛 而 深 入 地 發動 群 眾 , 做 好 籌 募 工 作 !學聯 執委 會決 定成 立“ 澳 門學 聯響 應工 人福 利 救濟 運 動 委 員 會 ” 推 出 李 鵬 翥 、 黃 坤 元 等 9位 同 學 擔 任主 任 、 副 主 任 、 財 政 、 宣 傳 、 捐 募 等 工 作 。經過 深 入 宣 傳 、 廣 泛 動 員、 充 分 醖 釀 , 8月 1 2日晚 上 假 座 商 會 三 樓 , 發 動 第 一 次 捐 款 挑 戰 , 到 會 同學達 2 0 0人 。 先由 主 席 李 鵬 翥 講 話, 闡 述 工 人 福 利 救濟 運 動 的 重 大 意 義 , 接 着 展 開 了 熱 烈 捐 款 挑 戰 。工人 福 利 救 濟 運 動在 9月 2 0日 結束 , 捐 款 成 績 已突破 1 1 萬元 大關 。 為了 展開 救濟 失 業工 人( 據當 年 調查 有 2 8 1 2人 失 業 ) , 工 聯 總 會 決 定 成 立 福 利 救 濟 委員 會 具 體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二十六、籌募學生福利金1 9 5 2 年 1 月 , 澳 門 學 聯 發 起 籌 募 學 生 福 利 金 運動。 這 次 福利 金 的 目的 是 : ① 幫助 失 學 同學 升 學 ; ②減輕 貧 病同 學 的醫 藥 費用 ; ③發 展 同學 文 教、 康 樂 事業 。2月 3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8 時 5 0 分 , 當 學 聯 歌 詠團 練 習 告 一 段 落 以 後 , 各 小 組 便 嚴 陣 以 待 , 準 備 展開 募 捐 挑 戰 。 經 過 幾 番 你 來 我 往 的 互 相 交 鋒 , 結 果太 陽 駱 駝 組 以 5 0 0元 領 先 , 工 人 、 旋 風 兩 組 以 4 5 0 元排 行 第 二 , 其 他 各 組 成 績 也 不 弱 , 初 步 捐 款 數 字 突破 5 0 0 0元 。其後 籌 款 運 動深 入 各 校 ,嶺 南 同 學 經過 充 醖 釀 ,在2月 3日 下午2-5時許 假座學 聯辦 事處開 展籌 募學 生福 利 金 捐 款 挑 戰 , 結 果 金 額 達 到 1 8 0 0多 元 。 接 着 鏡平 、 勞 校 、 濠 江 、 孔 教 、 廣 大 、 培 正 、 蔡 高 、 東南 、 中 德 、 培 道 、 嶺 華 、 海 員 、 商 訓 班 、 民 眾 夜校 、 勵 群 、 吳 靈 芝 、 鏡 湖 護 校 等 校 同 學 都 積 極 投 身到 籌 募 運 動 中 去 。在籌 募 過 程 中 , 4月 上 旬 , 學 聯 將 會 址 遷 至 平 線圍二 號( 原銀 業小 學 校址 )。 1 3日 晚上 學聯 在新 址 內舉行 遷 址 聯 歡 晚 會, 到 會 2 0 0多 人。 李 鵬 翥 主 席 講 話後, 接 着工 聯 、商 會 、婦 聯 、群 青 以及 教 育會 等 代 表講 話 。 最 後 是 遊 藝 節 目 助 興 , 晚 會 直 至 1 2時 在 歡 笑中 結 束 。由 於 各 校 校 長 、 老 師 的 支 持 , 各 校 同 學 熱 情 捐輸,學生 福利金 到4月 結束時 籌募數 字達到 1 4, 000多元 。二十七、發放助學金正 當 籌 募 學 生 福 利 金 運 動 進 行 得 如 火 如 荼 的 時候 , 學 聯 執 委 會 及 時 通 過 了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會 學 生 福 利 金 處 理 條 列 草 案 ” , 在 草 案 中 規 定 將 全部 學 生 福 利 金 款 項 3 5 % 撥 作 助 學 金 之 用 , 分 配 額 是會 員 佔 2 5% , 非 會 員 佔 1 0% , 並 按 照 同 學 的 貧 苦 程
  • 度, 將助 學金 分為 3種 :① 50元; ②2 5元 ;③ 1 0元 。(非 會 員只 能 申 領② 、 ③ 兩種 ) 。申 領 辦 法: 由 會 員兩 人 保 證 , 填 寫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兩 張 , 交 由 學 聯執 委 會 審 核 批 准 後 , 在 一 週 內 到 會 領 取 該 項 助 學金。 學 聯 執 委 會 並 決 定 在 2月 份 內 立 即 發 放 助 學 金 。當年 勞工 子 弟學 校每 學 期只 收茶 水 費3元, 鏡 平小 學 不 收 學 費 , 一 般 中 、 小 學 的 收 費 也 相 當 低 廉 ,學 聯 的 助 學 金 對 貧 苦 同 學 有 一 定 的 幫 助 。學聯為了 認真做 好助學 金的發放 工作, 組織了 幾十 位 同 學 作 為 調 查 員 , 兩 人 一 組 分 別 深 入 訪 問 申 請人 的 家 庭 。 其 中 的 訪 問 員 更 是 申 請 者 , 他 們 在 訪 問過 程 中 親 身 體 會 到 受 訪 者 的 貧 困 狀 況 , 對 比 自 己 ,感 到 別 人 比 自 己 更 為 困 難 。 在 匯 報 訪 問 結 果 和 評 比過 程 中 , 有 一 些 同 學 主 動 撤 回 自 己 的 申 請 , 寧 願 將有 限 的 助 學 金 讓 給 最 需 要 的 同 學 。 這 種 互 相 關 心 、互相幫 助、互 相愛護 的“ 三互” 精神就 在訪問 和評 比過 程 中 發 揚 起 來 , 成 為 主 流 意 識 。 同 學 們 就 在 工 作中 得 到 鍛 練 和 教 育 。自此以後, 每學期學聯 都發放助學 金,而且工 作越 來 越 深 入 、 細 緻 , 金 額 雖 少 , 但 受 惠 者 都 感 到 集體 的 溫 暖 。 有 一 位 領 取 助 學 金 的 同 學 在 意 見 簿 上 這樣 寫 道 : “ 以 前 我 家 裏 的 生 活 過 得 很 好 的 , 父 親 每月寄 給我 們1 30元, 我和 母親 與及 兩個 姊姊 就靠 着 它過 活 。 那 時 兩 位 姊 姊 有 一 些 炮 竹 做 , 但 是 自 從 美 帝禁 運 後 炮 竹 業 一 落 千 丈 , 兩 位 姊 姊 沒 有 工 做 了 。 因此 , 我 的 學 費 也 成 了 問 題 , 怎 樣 去 籌 措 呢 ? 幸 而 我們有了學 聯—— 我 們温暖 的大家庭 ,她是異 常關懷 和愛 護 我 們 的 。 她 解 決 了 我 的 困 難 , 給 了 我 甲 種 助 學金。 我 應 當 感 謝學 聯 ! 她 使 我 能夠 繼 續 升 學 。 ”二十八、惡劣的政治環境學聯籌備 期間和成 立初期, 澳門的政 治環境是 相當 惡 劣 的 。 當 時 葡 國 仍 然 處 於 薩 拉 查 獨 裁 政 權 的 統治之下 ,葡國 和“國 民黨 政權” 仍然維 持所謂 外交 關係 , 對 新 中 國 採 敵 視 態 度 。 當 時 愛 國 社 團 集 會 , 澳葡 政 府 例 必 派 遣 便 衣 密 探 在 場 內 監 視 。 如 果 認 為 集會 上 演 講 者 的 講 話 , 不 符 合 它 們 的 口 胃 , 第 二 天 就傳 喚 演 講 者 到 有 關 機 關 問 話 。 當 年 學 聯 主 席 冼 為鏗 , 就 和 婦 聯 主 席 張 晴 暉 、 商 會 代 表 陳 直 生 等 人 ,分 別 被 市 行 政 局 局 長 施 洛 德 、 西 探 長 歐 巴 度 、 警 察廳長鮑 立德 等傳 喚問 話。 其中鮑 立德 態度 最為 惡劣 ,曾警 告 要 將 冼 為 鏗 遞 解 出 境 , 但 遭 冼 的 嚴 詞 駁 斥 。澳葡政府 還縱容蔣 幫份子胡 作非為。 蔣幫份子 組織的“自 由工會 ”,囂 張一時 ,到火 柴廠向 我愛國 工人 挑 釁 , 製 造 事 端 毆 打 愛 國 工 人 。蔣幫特務 躲在暗 處,到 處縱火、 爆炸、 恐嚇。 當時 的 愛 國 社 團 領 袖 都 接 到 他 們 的 恐 嚇 信 和 恐 嚇 電話。 1 9 5 0年 冼 為 鏗 就 在商 會 二 樓 接 到 蔣 特 電 話 , 冒稱 會 員 説 要 一 槍 殺 死 他 , 威 脅 他 不 要 再 在 公 開 場 合上 講 話 。1 9 52年5月 1 日 ,蔣 幫 份子 蘇英 等 在街 上標 貼 侮辱新中 國標 語, 毆打 工人 。5月2 6日 晚上 ,民 主婦 聯在 商 會 舉 行 座 談 會 , 討 論 工 務 局 高 級 職 員 廉 模 強 姦女 工 吳 珍 事 件 , 散 會 時 , 武 裝 葡 警 用 警 車 、 電 單 車撞 擊 站 在 商 會 四 周 的 聽 眾 , 並 以 槍 托 撞 擊 散 會 的 群眾 。澳門工聯 總會與各 界同胞組 成了代表 團隨即與 澳葡 政 府 交 涉 。 澳 葡 政 府 派 出 經 濟 局 長 羅 保 為 代 表 ,根 據 代 表 團 提 出 的 4 項 辦 法 進 行 談 判 , 經 過 7 次 談判 , 最 後 達 成 了 解 決 此 事 件 的 4項 辦 法 :1 .澳 門政府 對於 5月 1 日無理 毆打 工人及 工人 代表與及 5月 26日在 商會 前毆 打婦 女及 工人 之不 法警 員嚴 重 錯 誤 行 為 , 顯 示 下 屬 衊 視 政 府 法 令 , 違 背 政 府保 障 居 民 安 全 主 旨 , 當 局 深 表 歉 意 。 經 飭 警 察 當 局將不 法 警 員 分 別 懲 處 如 下 :78號葡警 調職及罰停 薪4月, 1 號葡警撤 職,15 9號葡 警 撤 職 ,1 9 0號 葡 警調 職 及 罰 停 薪1 月 , 副 區 長(綽號 麻雀王 )調 職及停 薪1 月 ,1 45號 葡警( 綽號 馬介 休 ) 調 識 。 其 他 平 日 行 為 不 當 之 警 員 申 斥 警 誡 。2.5月 1 日肇 事在 街上 貼侮 辱中 華人 民共 和國 標語 及 毆 打 工 人 暴 行 的 不 法 之 徒 蘇 英 等 , 政 府 決 即 緝回 , 依 法 懲 罰 ; 如 以 後 有 同 樣 事 件 , 政 府 決 嚴 拿 究辦 。3. 賠償 受 毆致 傷各 工 人、 婦女 的 醫藥 費及 因 傷而 引 起 的 一 切 損 失 及 其 後 果 。4. 至於 日 前破 壞 本澳 治 安, 如 縱火 、 爆炸 、 恐嚇 、 毆 人 等 不 法 匪 徒 , 決 嚴 飭 冶 安 當 局 緝 拿 歸 案 法辦 。 今 後 當 局 對 於 縱 火 、 爆 炸 、 恐 嚇 、 毆 人 、 擾 亂本 澳 安 寧 之 匪 徒 , 決 嚴 拿 拘 究 、 重 懲 不 貸 , 以 切 實保 障 本 澳 居 民 及 中 國 人 民 之 安 全 及 合 法 權 益 。5月3 1 日 《大 眾報》 全文 發表 上述文 字最 後署 上“ 澳 門 政 府 代 表 經 濟 局 長 羅 保 ” 字 樣 。
  • 二十九、“程式炎事件”1 9 5 2年 3月3日 上午 , 嶺南 中 學學 生 會召 開 全 體大 會 , 以 黃 × 培 、 林 × 威 、 陳 × 燊 等 蠻 不 講 理 的 同學 , 脅 迫 同 學 增 加 體 育 部 預 算 , 高 一 同 學 程 式 炎 只在 會 上 詢 問 體 育 部 在 校 運 會 劃 界 時 需 要 石 灰 若 干擔 , 就 被 他 們 視 為 眼 中 釘 。休會後,這 些“特殊” 學生在梯間 企圖毆打在 會場 內 曾 與 他 們 辯 論 的 同 學 , 恰 巧 程 式 炎 經 過 , 便 被陳×燊打了 一記耳光 ,接着黃× 培緊握程 的手,並 警告 程 。 程 事 後 向 學 校 生 活 指 導 處 蔡 主 任 報 告 事 情 經過 。當日 下 午 4時 左 右 , 由 黃 X培 到 生 物 實 驗 室 假 借蔡主任的 名義把 程叫出 來,程 就給陳 ×燊在 胸口打 了幾 拳 。 在 實 驗 室 上 課 的 岑 老 師 聞 聲 趕 至 並 調 解 , 但無 結 果 。 最 後 又 鬧 到 蔡 主 任 處 , 蔡 主 任 表 示 組 織“ 審 查 委 員 會 ” 處 理 此 事 。事後,嶺 南初中、 高中各級 同學感到 人身安全 沒有 保 證 , 便 組 織 了 “ 嶺 南 同 學 支 援 程 式 炎 同 學 保 障同學 人 身安 全 委 員會 ” , 他們 向 學校 提 出 3項 要 求 :①嚴厲懲 罰兇手 ;②保 障人身 安全; ③並保 證今後 不得 有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香港《終聲 晚報》在“ 程式炎事件 ”過程中, 造謠生事, 污衊受害 同學, 將打人的 黃×培等 稱為“ 熱心愛校學 生”。 “一群 嶺南同 學”不 值其所 為,去 函《 澳 門 學 聯 》 以 事 實 真 相 加 以 揭 露 和 駁 斥 。“審 查 委員 會 ”由 教 職 員三 人 、學 生 代表 兩 人 組成, 經過 3次商 討 ,最 後 在教 務會 議 中通 過 了對 主 兇黃×培定 為第五級 懲罰, 禁止一切 課外活動 ,開除 學生會 會 藉 等 。黃 X培 在 3月 1 5日 學 生 會第 二 次 會 員 大會舉行時 ,當眾道 歉。“ 程式炎事 件”終於 獲得圓 滿解 決 。三十 、學聯的文體及課餘活動學聯籌備和 成立初期, 文娛體育活 動是相當活 躍的 。 每 個 星 期 日 晚 上 , 學 聯 歌 詠 團 就 在 商 會 三 樓 舉行練習 ,全 盛時 有1 0 0多 位同 學參加 。曾 多次 在大 型晚會 上表 演 4部 大 合唱 , 是當 年愛 國 社團 中 實力 最 強的 歌 詠 團 , 指 揮 林 名 溢 為 此 花 了 不 少 心 血 。 當 時 歌詠團設分 區聯絡 員,每 星期日 晚飯後 ,他( 她)們 便按 路 線 串 連 同 學 到 商 會 三 樓 一 起 唱 歌 。學聯還組 織了舞蹈 組,舞蹈 組曾練習 當年流行 的秧 歌 舞 、 腰 鼓 舞 、 戰 鼓 舞 等 。 此 外 , 學 聯 還 組 織 戲劇 組 、 化 妝 組 。 戲 劇 組 最 大 型 的 一 次 演 出 是 學 聯 成立 週 年 晚 會 上 演 出 的 《 民 主 青 年 進 行 曲 》 。學聯還組 織了乒 乓球組 、籃球組 ,在暑 期中這 些體 育 活 動 特 別 蓬 勃 。成立初期 ,每星期 六晚上, 在工聯會 址天台還 舉行 過 故 事 會 , 由 冼 為 鏗 主 講 蘇 聯 名 著 《 鋼 鐵 是 怎 樣鍊 成 的 》 , 每 晚 也 有 幾 十 人 參 加 , 他 們 都 聽 得 津 津有 味 。1 95 1 年6月, 學聯開 始在新口 岸蓋搭游 泳棚, 免費派發 入場證 給會 員享用 。1 9 52年6月 ,學聯 在籌 募學 生 福 利 金 後 , 將 泳 棚 擴 大 一 倍 : 長 二 丈 四 尺 , 闊一 丈 二 尺 , 會 員 可 免 費 領 取 入 場 證 , 非 會 員 須 經 會員 介 紹 申 領 , 每 證 五 角 。1 95 1 年 1 1 月 24日,由學聯主 辦的“學生團結杯 ”乒 乓 球 賽 開 幕 , 參 加 比 賽 的 有 廣 大 、 嶺 南 、 中 德 、培 正 、 培 道 、 嶺 華 等 1 6 校 共 5 5 隊 參 加 。1 9 52年 1 1 月 22日, 第二 屆“ 學生 團結 杯” 乒 乓球 賽 , 假 座 同 善 堂 乒 乓 球 室 揭 幕 。 參 加 比 賽 的 隊 伍有 6 7 隊 , 比 上 屆 有 所 增 加 。1 9 5 3 年 暑 期 , 學 聯 組 織 了 國 語 班 、 化 學 研 究組 、 無 線 電 研 究 組 。 化 學 研 究 組 使 同 學 學 會 製 造 肥皂 、 脫 色 墨 水 、 鞋 膏 、 髮 臘 等 。 福 利 部 為 滿 足 同 學的 要 求 , 開 設 了 合 作 社 , 便 利 同 學 購 買 日 用 品 。康樂部舉 辦了文 娛晚會 、野餐、 小型運 動會, 充實 同 學 的 課 餘 文 體 活 動 。1 9 5 4年 暑 假 ,學 聯 康 樂 部 舉 辦了 健 身 班 、 音 樂隊 、 口 琴 組 , 很 受 同 學 歡 迎 。 宣 教 部 舉 辦 了 自 然 科學 研 究 組 , 包 括 研 究 一 些 有 趣 而 實 用 的 化 學 和 物 理問 題 、 自 然 現 象 的 奇 蹟 以 及 電 學 等 。 小 同 學 部 舉 辦製 造 各 種 用 具 、 玩 具 的 工 藝 組 。 此 外 還 有 形 式 新 穎的 文 娛 晚 會 、 文 藝 晚 會 以 及 經 常 的 體 育 活 動 等 。三十一、籌募第 二次學生福利 金1 9 53年8月24日出版 的《澳門學聯 》,登載了 澳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福 利 部 的 《 為 發 放 第 四 次 助 學金告 同 學書 》 。“ 同 學書 ” 中表 示 過去 發 放了 3次 助學金,全部 金額達5 1 1 8元 ,受惠的 同學20 0多人。 助學金 已 全 部 用 罄 ,這 次 從 康 樂 費 中 暫時 借 出 2 0 0 0元作 為 發 放 第 四 次 助 學 金 之 用 。 學 聯 不 但 要 辦 好 助 學金 工 作 , 也 要 辦 好 書 籍 簿 冊 補 助 金 以 及 其 他 福 利 、
  • 康 樂 工 作 。1 9 5 3年 1 1 月 , 學 聯 決定 籌 募 第 二次 福 利 金 , 在1 2月3日 舉行 的執 委 會上 ,決 定 接納 籌募 學 生福 利 金常 務 委 員 的 建 議 , 將 此 次 籌 募 所 得 的 福 利 金 , 除 清還 康 樂 費 2 0 0 0元 , 全 數 撥 作 助 學 金 之 用 。 當 時 學 聯的 主 席 是 容 戰 生 , 執 委 會 會 議 和 籌 募 工 作 都 是 他 主持 的 。在籌募 過程 中, 湧現 了不少 動人 的事 例。 其中 海員 小 學 同 學 最 感 人 , 他 們 都 是 貧 苦 同 學 , 但 他 們 捐款 絕 不 後 人 , 二 年 級 程 金 勝 , 平 時 靠 執 鴨 毛 賣 錢 才能 購 買 簿 冊 , 這 次 他 捐 了 兩 元 。 原 來 他 替 人 擔 水 已賺 了 1 元 多 , 他 準 備 繼 續 努 力 能 捐 足 2 元 。 有 的 同 學三 三 兩 兩 去 執 銅 線 、 鐵 線 、 執 雞 毛 、 鴨 毛 去 換 錢 ,把 得 來 的 錢 全 部 捐 出 來 。有學 校的 同學 替人 補習 , 把全 部補 習費 捐出 來 ,有 些 家 長 親 自 為 子 女 奔 走 向 親 戚 朋 友 、 街 坊 鄰 里 募捐 。廣大 中學 鄧同 學的 家長 捐 出1 00 0盒 “十 字油 冰 ”義 賣 , 結 果 全 部 售 罄 。 還 有 一 位 廣 大 同 學 以 廉 價 出讓 一 批 香 粉 爽 身 粉 義 賣 , 結 果 也 非 常 暢 銷 。商訓班 的同 學積 極響 應籌募 工作 ,立 刻展 開義 車衣 、 義 洗 衣 服 、 義 修 鐘 錶 、 義 修 單 車 、 收 音 機 、 義賣 花 生 、 潮 州 柑 、 義 賣 福 利 巾 等 支 持 籌 款 。青年讀 書會 也積 極響 應學聯 籌款 ,有 會員 表示 要將刻 寫 鋼 版 所 得 1 0多 元 , 全 數 捐 出 來 , 到 1 2月 , 該會 已 籌 得 幾 百 元 。1 2月 2 7 日 晚 上 , 學 聯 在 會 址 內 , 將 同 學 捐 出 來的 手 錶 、 墨 水 筆 、 收 音 機 、 耳 筒 、 衛 生 衣 、 大 褸 、布 料 、 口 琴 、 波 板 、 筆 袋 、 鉛 筆 等 , 舉 行 拍 賣 會 ,結 果 成 績 相 當 美 滿 , 得 款 近 2 0 0元 。第二次 學生 福利 金的籌 募工 作在 1 95 4年 1 月 1 0日正式 結 束 , 共 籌 得 款 項 1 3, 0 0 0元 , 捐 款 人 數 接 近 1萬 。三十二 、學生樂園1 9 5 4年8月 1 日出 版 的 《 學聯 半 月 刊》 登 載 了 這樣 一 則 消 息 : “ 近 日 有 一 群 愛 好 文 娛 、 體 育 活 動 的同 學 , 發 起 籌 建 一 個 學 生 活 動 場 所 , 並 暫 定 名 為‘學生俱 樂部’” 。他們發 起籌 建“學 生俱 樂部” 後, 聞説得 到一 些社 會 名 流 、 熱 心 教 育 及 愛 護 青 年 的 人 士 的 贊 助 。(“學生俱樂部 ”最後命名為 “學生樂園” )1 95 4年 8月 1 5日晚 上,位 於南 灣街 1 0 9號 的“ 學生樂園 ”。 終於隆 重開 幕了。 參加 開幕禮 的有 “學 生樂園” 名譽 會長 、名 譽副 會長、 名譽 顧問 以及 各社 團代錶 、各 校同 學。 8時3 0分 ,先 由 名譽 會長 何賢 主 持剪 綵 , 然 後 各 位 嘉 賓 及 各 校 同 學 相 繼 入 座 。主席李 虹致 開會詞 之後 ,名譽 會長 何賢、 名譽 副會長馬 萬祺 、崔 德祺 相繼 講話。 他們 指出 ,“ 學生 樂園”的 建成 是一個 創舉 ,勉勵 同學 克服困 難, 把“ 學生 樂 園 ” 擴 大 到 使 每 一 個 同 學 都 能 參 加 。 最 後 是 茶會 和 遊 藝 節 目 , 有 變 化 多 端 的 椅 上 運 動 和 精 彩 的 口琴 表 演 。“學 生 樂 園 ” 地方 寬 敝 , 有 室 內羽 毛 球 場 、 乒 乓球 室 以 及 雙 槓 、 啞 鈴 、 墊 上 運 動 等 健 身 設 備 , 此 外還 有 象 棋 、 圍 棋 、 康 樂 棋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各 樣 的 玩意 , 又 有 集 郵 站 等 。“ 學 生 樂 園 ” 成 立 以 後 , 先 後 舉 行 過 乒 乓 球 賽 、大 旅 行 、 大 野 餐 、 聖 誕 晚 會 、 戲 劇 演 出 、 以 及 舉辦 、 戲 劇 組 、 化 妝 講 座 等 活 動 , 深 受 同 學 歡 迎 。到了1 966年,“學生樂園”由於經費困難終於 結束 了 。現將“ 學生 樂園 ”歷 屆負責 人的 姓名 羅列 如下 :主席 負 責 人1 . 54-55 李 虹2 . 55-56 劉青 華 ( 註 : 學 聯 成 立 5 0週 年 特 刊 誤為 劉 清 華 )3 . 56-57 劉青 華 何灼 盈 、 薛 力 勤 、 黃 德 桓4 . 57-58 薛力 勤 林 顯 豪 、 黃 佩 璣 、 何 婉 忻 、梁立 誠5 . 58-59 薛力 勤6-10.59-63 鍾棟 材11 . 64-65 鍾棟材 伍華 佳12. 65-66 鍾棟材 伍華 佳 、 李 沛 霖三十三、《澳門學聯報》澳門學 聯籌備 期間, 曾經出 版一份 油印刊 物《 澳門 學 聯 報 》 , 是 用 針 筆 在 鋼 板 上 刻 印 臘 紙 , 然 後 用膠皮( 當時 是用在 木屐 上的黑 膠皮 )釘在 木板 上用 紅色 油 墨 印 刷 。 八 開 白 報 紙 底 面 共 兩 頁 , 有 時 候 出 版4頁 。 全 部 手工 操 作 。 主 編是 籌 委 易 明, 負 責 刻 鋼 板的 是 黃 浩 , 後 來 李 文 津 亦 學 會 刻 鋼 板 的 技 術 , 也 參加 此 項 工 作 。
  • 1 9 50年5月 4日, 澳門學 聯成立 。油印 刊物代 之以 鉛 印 的 《 澳 門 學 聯 報 》 , 是 兩 開 白 報 紙 印 刷 共 4版。 主 編 是李 鵬 翥 、易 明 , 具體 聯 繫 印刷 店 以 易 明為 主 , 負 責 印 刷 的 是 位 於 新 埗 頭 街 的 “ 胡 兆 文 印務” 。 該 印 刷 公 司 經 常 不守 諾 言 , 不 能 依 時 交 貨 ,負責 編 輯和 校 對 的同 學 經常 通 宵 達旦 堅 持工 作 , 非常 艱 苦 。胡兆 文 去 世以 後 , 由 他的 兒 子 胡 炳接 手 , 改 為“胡炳記 印務” ,情況 依然, 但由於 當時印 刷公司 不多, 價 錢 最 相 宜 還 是 這 一 家 。所以《澳門學聯報》繼續 由 該 公 司 印 刷 出 版 。1 950年7月 1 5日《澳門學聯報》改版為《澳門學聯》;1 954年6月1 日又改版為《學聯半月刊》;1 958年 1 月 1 日 改為《澳門 生旬刊》; 1 959年 1 月 1 日改 為《澳門 學生 週刊》 ;以 後又改 為月 刊、雙 月刊 ,從 學聯成 立至 今5 0多年 從未 間 斷, 一直 堅 持出 版, 在 澳門社 團 中 是唯 一 的 長籌 壽 刊 物 。1 953年以後,《澳門學聯》由容戰生、劉青華負責編 輯 及 校 對工 作 , 出 版期 間 也 是 日以 繼 夜 、 通 宵達旦 苦 戰 ,力 求 準 時出 版 。 他們 往 往 在校 對 完 最 後一 稿 之 後 , 迎 着 朝 陽 在 西 環 漫 步 。 他 們 兩 人 後 來結為 夫 婦, 他 們 的愛 情 之苗 就 在 工作 培 養出 來 的 。《澳 門 學聯 》 歷屆 編 輯負 責 人包 括 :李鵬翥、易明、容戰生、劉青華、黃楓樺、馮覺生、 黃 堅 、胡 培 周 、馮 志 峰 、楊 道 炘 、倫 華 繼、 黃若華 、 區 志 忠 、 何 香 萍 、 蔡 淑 儀 、 鄺 耀 林 、 蔡 彩蓮、 梁 嘉 儀 、 黃 漢 強 、 李 明 基 、 李 柏 輝 、 吳 慧 紅 、馮 傾城、 孫 文 悦 、 陳 秀 釵 。三十四、民眾夜校在鏡湖馬路近永樂戲院附近,當年的鏡平小學分教處(在蓮溪廟右側),1 950年9月開始,澳門學聯和 華 僑 協 會 合 辦 了 一 所 夜 校 , 這 就 是 蓮 溪 民 眾 夜校。 華 僑 協 會提 供 校 舍 (鏡 平 小 學 分教 處 。 華 僑 協會 主 席 柯 麟 醫 生 是 鏡 湖 醫 院 院 長 , 鏡 平 小 學 是 鏡湖慈 善 會 屬 下 機 構) , 學 聯 提 供 師資 。 剛 開 辦 的 時候, 只 設 初、 中 、 高三 班 , 後來 增 設 預備 班 。 就 讀的學 生 大多 數 是 成年 人 ,他 們 之 中, 有 的是 三 輪 車工人 、 木 藝工 人 、 打鐵 工 人 、搓 香 工 人, 或 者 是 小販、或 以打 蠔為 生的 ,以 1 8、 1 9歲 的為 多, 個別 甚至是 有 子 女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任教的老師,都是學聯的積極份子,他們都是現讀 的 高 中 學 生 , 成 績 優 良 , 抱 着 滿 腔 熱 情 來 任 教 。他們 全 都 沒 有 工 資 或 車 馬費 , 可 以 說 是 出 錢 出 力 ,任 勞 任 怨 的 義 務 工 作 者 。由於老師教學認真,民眾夜校的學生學習非常勤奮, 高 班 畢業 , 他 們的 語 文 、數 學 可 達到 相 當 於 小學畢 業 的 水 平 。 因此 , 該 校 學 生 人數 年 年 上 升 , 由初辦 時 的6 0多人 , 幾年 後 已有 1 20多 人 。民眾夜校的學生在老師的悉心教育下,養成守紀愛校 、 愛 國、 愛 集 體事 業 的 精神 。 學 聯每 一 次 發 動的籌 款 運 動 ,包 括 勞 校 籌款 、 學 生 福利 金 籌 款 、 救濟 失 業 工 人 籌 款 等 , 他 們 都 積 極 響 應 , 成 績 也 很好 。民眾夜校只設主任,不設校長,該校歷屆的主任是:50-51 年張浩然;51 -52年譚剛峰;52-53年何德明;53-58年劉可玲;58-59年吳秀萍。到了1 95 9年 ,不 少工 會和 社團 都設 立了 工人 子弟 學 校 , 例 如 : 水 電 、 造 船 、 豬 臘 、 鮮 魚 、 木 藝 、菜農 、 糧 食 等 都 有 子 弟 學校 , 失 學 問 題 大 為 紓 緩 ,民眾 夜 校便 完 成 它的 歷 史 任務 而 光 榮引 退 了 。註釋:1 見 《大 眾報 》, 1 9 4 9 年 1 1 月 2 0 日、 2 1 日 。2 見 《大 眾 報》 , 1 9 4 9 年 1 1 月 2 3 日 。3 見 《 大眾 報 》, 1 9 5 0 年2 月 2 2 日 、2 3 日 。4 見 《 大 眾 報 》 , 1 9 5 0 年 3 月 8 日 。5 同 上 。6 見 《 學 聯報 》 , 1 9 5 0 年 5 月 2 0 日 。7 見 《 學 聯 報 》 , 1 9 5 0 年 5 月 4 日 。8 見 《 新 園地 》 , 1 9 5 0 年 5 月 2 3 日 。9 見 《新 園地 》, 1 9 5 0 年9 月1 日 。10 見《 大眾報》 ,1 9 5 0 年1 0 月1 日 、2 日 。11 見《新園地》,1 9 5 0 年1 0 月1 6 日 。12 見《新園地 》,1 9 5 0 年1 1 月1 日 。13 見《新園地》,1 9 5 0 年1 1 月1 6 日 。
  • 內地高等教育改革與澳門教育發展的路向選擇田 單、黃錦全、許麗明*知識經濟時代,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在中國未生產VCD機前,進 口VCD售價為 6-8千元。當 中國批 量生產 後 , 市 場 價 格 降 到 百 元 左 右 , 這 一 實 例 包 含 了“先發 優勢 ”與 “後 發優 勢”的 博弈 過程 :先 發者 憑藉高 科 技 壟 斷 享 受 到 高 額利 潤 , 而 後 發 者 憑 藉 要 素成本 低 又 會 將 先 發者 驅 逐 出 場 , 形成 國 際 分 工 的 重新定 位 。 在 這 一 過程 中 , 科 學 技 術起 到 了 決 定 性 作用 。生產力的普遍發展導致世界性的供大於求,供需矛盾 產 生 極 大 的 市 場 擠 出。 由 於 少 數 人 提 供 的 產 品就可 以 滿 足 絕 大 多數 人 的 需 求 , 註定 了 世 界 各 國 在共同 進 步 中 又 面 臨 着 殘 酷的 自 然 選 擇 。 因 此 , 發 展的相 對 速 度 決 定 了一 個 國 家 未 來 的生 存 空 間 , 這 也使教 育 , 尤 其 是 高等 教 育 的 迫 切 發展 成 為 時 代 的 需要 。“隨波 逐流 ”、 “畸 形經濟 ”、 “微 型經 濟” 是澳門 經 濟 的 幾 大 特點 。 加 強 同 內 地的 緊 密 聯 繫 、 互惠互利,實現“共贏”,是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 必然選 擇 。 根 據 澳 門 社 會 經濟 的 特 點 和 未 來 作 為 “ 會議中心”的構想,澳門應加大教育發展力度,並根據內地 高 等 教 育發 展 的 階 段性 特 點 , 找到 澳 門 的 有 效切入 點 , 實 行 互 補型 發 展 , 實 現 在同 內 地 教 育 一 體化發 展 中 的 行 業 分工 和 角 色 定 位 的快 速 形 成 , 實 現澳門 教 育 產 業 和 人 力 資 源結 構 以 及 知 識 水 平 的 大 力提升 , 促 進 社 會 經濟 的 轉 型 , 形 成兩 地 經 濟 的 相 互促 進 , 共 同 謀 發 展 。一 、從資源配置情況看內地高等教育(一)從資源配置考察高等教育的理論依據從公共行政學角度,政府政策分為實質性政策和象徵 性 政 策 ,資 源 的 配 置情 況 是 決 定二 者 區 別 的 關鍵。1 不 少的實質 性政策 包括了政 府的全部 活動, 而政策 本 身 最 重要 的 便 是 計劃 和 預 算 。如 果 政 策 得 不到預 算 支 援 ,則 除 不 用 成本 可 執 行 的內 容 外 , 其 餘便 無 法 執 行 , 導 致 政 策 的 形 同 虛 設 。 2 以 上 理 論 表明, 資 源 決定 一 個 政策 的 虛 實與 成 敗 ,那 麼 , 資 源的配 置 , 既反 映 出 政策 的 真 實導 向 , 又註 定 了 政 策是否 有 利 於 競爭 、 有 利 於社 會 公 平 。(二)內地高等教育資源配置的現狀長期 以 來 , 中 國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採 用 “ 基 數 加 發展” 的 經 費 分 配 方式 。 財 政 部 門 和學 校 主 管 部 門 根據 學 校 規 模 及 日 常 經 常 性 開 支 需 要 , 核 定 撥 款 基數。 高 校 年 度經 費 以 上 年度 基 數 為 標準 , 根 據 國 家財力狀況調整 。3 上世紀9 0年代中後期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5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 法 》第 6 2條的 有 關 規定 , 初步 實 現 大學 經 費 同在 校 學 生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的 對 接 。然而,由於學校人員編制和招生計劃由國家實質性把 握 , 高 校改 革 的 市 場化 目 標 與 統籌 性 資 源 配 置間就 產 生 內 在的 衝 突 , 資源 分 配 難 以形 成 相 對 嚴 密的數 理 邏 輯 , 導致 高 校 間 實 質競 爭 性 不 足 。(三)高教資源配置的國際對比通過中美 教育經 費的配 置情況對 比(表 1 ), 可以看 出 這 樣 的情 況 : 中 國高 校 財 政 性投 入 相 當 於 美國公立和 私立學 校平均 值的2倍,而 社會資 源投入 相* 田單、黃錦全、許麗明 均為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 士
  • 當於 美 國 的 5 4%, 學 校 自 身 創 造財 富 的 能 力 僅 僅 相當於美國高校的6.85%。表 1 中國 同 美國 教 育經 費 構成 比 較資料來源:1.張芳:《美國高校資料:經費籌措的國際比較》,載於《經濟研究參考》,2004年,第60期,第21頁。2.國家發改委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就業問題研究》報告,2002年1 2月,第1 09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2001 年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 簡況》 。從高教資源 構成,直接 反映出以下 三個方面的 問題 , 第 一 , 國 家 對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偏 重 , 造 成 財 政 和政 府 精 力 的 雙 重 負 擔 ; 第 二 , 社 會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參與 不 足 , 既 從 客 觀 上 造 成 教 育 經 費 短 缺 , 又 形 成 學校 知 識 體 系 與 社 會 的 脫 節 ; 第 三 , 學 校 自 身 創 造 財富 的 能 力 嚴 重 不 足 , 自 我 生 存 與 自 我 發 展 能 力 較弱 , 對 國 家 依 賴 性 強 , 同 市 場 化 要 求 存 在 較 大 差距 。(四)現有高校系統模型及其功能缺限在中國高等教育歷史上 ,第一所近代大學—— 北洋學 堂於 1 8 95年成 立。 1 0年 以後 其畢 業生 成績 就 可以同 美 國 大學 等 量 齊 觀, 被 譽 為“ 東 方 康 奈爾 ” 。4相 形 之 下 , 當 前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似 乎 有 所 不 及 , 儘管 內 地 高 校 改 革 轟 轟 烈 烈 , 卻 遇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困難, 就 連2 0 03年 北京 大 學 的人 事 制度 改 革也 未 能 進行到底,更多 學者評價改 革“牽一髮而 動全身”, 是一 個 複 雜 而 艱 巨 的 過 程 。高校資源配 置中的實質 性特點,決 定了高教系 統的封 閉模 式( 圖1 )。 由 圖可 知, 由於 在資 源配 置 上並 沒 有 比 計 劃 經 濟 時 代 產 生 質 的 飛 躍 , 就 形 成 高 校市 場 化 進 程 中 的 體 制 性 制 約 。圖 1 現 有 資 源 配 置 模 式 下 高 等 教 育 的 系 統 模 型由高教資源所決定的系 統模型,反映出由內向 外發散 的3個 系統 圈 ,分 別 為教 育系 統 、社 會 系統 和 國際 體 系 。 由 於 系 統 內 外 差 異 以 及 資 源 、 資 訊 的 流 動單一 , 有 效 互 動不 足 , 易 產 生以 下 不 利 情 況 :① 等 量 教 育 資 源 的 內 部 流 動 , 使 相 近 高 校 間 內在 競 爭 性 大 於 合 作 性 , 不 利 於 取 長 補 短 , 共 同 發展 ;② 資 源 自 上 而 下 流 動 , 導 致 高 校 工 作 重 心 上移 , 依 賴 性 增 強 , 自 我 發 展 不 足 ;③ 由 於 制 度 創 新 會 製 造 差 異 , 形 成 對 政 府 資 源的 吸 引 , 引 發 其 他 高 校 快 速 效 仿 以 降 低 資 源 分 配 落差,形成高 校行為的 “一窩蜂” ,造成學 校政策自 主性 和 多 樣 性 上 的 損 失 ;④ 社 會 和 企 業 處 於 教 育 系 統 外 部 , 影 響 力 不足 , 不 利 於 高 校 知 識 體 系 同 社 會 實 踐 的 緊 密 結 合 ,同 時 導 致 社 會 評 價 影 響 力 度 弱 和 高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難問 題 ;⑤ 國 外 機 構 處 於 最 外 層 領 域 , 不 利 於 高 校 與 世界 同 步 , 向 世 界 一 流 大 學 邁 進 ;⑥ 學 生 位 於 等 級 結 構 的 最 底 層 , 被 動 性 強 , 可選 擇 性 低 , 對 外 界 環 境 敏 感 度 明 顯 不 足 。
  • 二 、中國內地高等教育發展的方向(一)內地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眾所周知,近年來內地 高等學校各項改革工作 取得 了 較 大 成 就 。 在 計 劃 經 濟 向 市 場 經 濟 轉 軌 的 進 程中 , 高 教 產 業 化 、 後 勤 社 會 化 、 高 校 擴 招 、 大 學 合併 、 大 學 升 級 、 聘 任 制 、 職 員 制 、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量 化 管 理 、 指 標 管 理 等 改 革 都 得 以 不 斷 深 入 。 當然 , 由 於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決 定 着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工 作 的內在 邏 輯 ,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的 快 速 發 展 呼 喚 機 制 上 的變 遷 。在共 和國 歷 史上 ,“ 改 革開 放” 和 “土 地承 包 ”兩 次 重 大 變 革 , 均 屬 機 制 轉 變 帶 來 經 濟 的 空 前 發展 。 當 前 , 高 等 教 育 也 正 需 要 這 樣 的 機 制 上 的 變遷 。儘管如此,“依法治校 ”、“市場機制”和“ 以人 為 本 ” 依 然 是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當 前 與 未 來 的 發展方向。按照《教 育法》、《教師 法》和《高等教 育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 改 革 的 目 的 就 是 在 於 通 過 國 家 教育行政主管部 門“抓大放 小”,增強高 校辦學的自 主權 ;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 增 強 高 等 學 校 活 力 和 適 應 市 場競爭 的 能 力 ; 增 進 高 等 學 校 同 社 會 的 聯 繫 , 加 強 高校 科 研 同 產 業 化 接 軌 ; 整 合 社 會 多 種 資 源 , 採 取 多種 形 式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業 ; 通 過 加 快 高 等 教 育 體 制改革 的 步 伐 , 不 斷 增 進 高 等 學 校 綜 合 競 爭 實 力 , 努力 同 國 際 一 流 高 等 學 府 接 軌 。(二)深化高教改革、優化資源配置1.機制轉變的引擎—— 教育經費配給方式的變遷如上文所述,由於教育 經費配置並未脫離計劃 經濟 模 式 , 加 之 內 在 機 制 的 滯 後 制 約 着 教 育 改 革 的 深化。 因 此 , 改 革 的 深 化 , 需 要 機 制 上 的 改 變 , 而 教育 經 費 配 給 方 式 的 改 變 就 正 可 以 作 為 高 等 教 育 機 制轉變 的 有 效 引 擎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機制 的 根 本 轉 變 。具體而言,通過將高等 教育資源配置同高考成 績掛鈎的方式(以下 簡稱競爭性資源 配置),就是形 成高等 教 育 機 制 轉 變 的 有 效方 式 , 其 相 關 的 操 作 思 路建議 如 下 :① 核 心 資 源 分 配 : 高 考 成 績 指 引 , 資 源 分 配 同學 生 高 考 分 數 結 合 起 來 ;② 學 科 資 源 追 加 : 根 據 學 科 排 名 情 況 配 給 , 確保 學 科 的 完 善 性 ;③ 科 研 資 源 追 加 : 專 案 申 報 方 式 , 形 成 開 放 式基 金 , 將 國 民 經 濟 建 設 中 的 基 礎 科 學 需 求 和 產 業 化需 求 有 效 納 入 ;④ 經 費 異 動 方 式 : 漸 進 性 策 略 , 按 步 驟 增 減 ,逐 步 達 到 核 算 的 資 源 數 目 。2.機制轉變帶來的重要變遷通過競爭性資源配置,可以實現以學生為本的 人本 主 義 管 理 , 將 高 校 長 期 以 來 向 國 家 要 資 源 改 為 向學生 、 向 社 會 要 資 源 , 而 這 必 須 以 高 校 不 斷 提 升 綜合競 爭 力 、 增 加 競 爭 優 勢 為 前 提 , 從 而 引 發 高 等 教育 體 系 內 部 深 層 次 的 變 革 。競爭性資源配置,可以有效促進高等教育在體 制多元化、權力分散化、教育多樣化、機構自治化↑5等多 個 目 標 的 同 時 實 現 , 保 持 高 等 教 育 的 可 持 續 發展, 有 利 於 高 教 改 革 中 市 場 機 制 引 入 和 人 性 化 管 理兩 個 主 題 的 同 步 實 現 , 產 生 以 下 方 面 的 重 要 轉 變 ,並 加 快 競 爭 性 高 校 模 型 的 形 成 。① 將 國 家 從 紛 繁 複 雜 的 管 理 事 務 中 解 脫 出 來 ;② 更 好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 避 免 招 生 黑 幕 的 產 生 ;③消費者(大學生)“用腳投票”,迫使大學 真實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④ 私 立 學 校 、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學 校 等 多 種 類 型 學校 獲 得 平 等 的 發 展 空 間 ;⑤ 高 等 學 校 市 場 機 制 、 退 出 機 制 的 建 立 ;⑥ 大 學 校 長 C E O模 式 的 產 生 。3.競爭性高校系統模型(鑽石體系)的產生競爭性的資源配置雖然只是將高教資源同高考 有機聯 繫 的 一 種 政 策 建 議 ,具 有 個 性 特 點 , 但 由 於 其立足 當 前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實際 , 並 結 合 未 來 高 等 教 育改 革 與 發 展 的 方 向 , 在 現 狀 、 目 標 均 確 定 的 情 況下, 只 是 作 為 促 進 目 標 實 現 的 有 效 途 徑 和 手 段 。 因此, 在 該 種 資 源 配 置 模 式 下 形 成 的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競爭性 高校 系統模 型—— 鑽石 體系 (圖2), 也較 大程 度 體 現 了 中 國 內 地 未 來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主 要 特徵 。在該鑽石體系中 ,高校與同行間 的接觸更緊密 ,競爭 更 強 烈 , 資 源 的 爭 奪通 過 對 優 質 生 源 的 爭 奪 集中反 映 出 來 , 學 校通 過 加 強 同 社 會與 企 業 的 密 切 聯繫, 執 行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 加 強 同 國 外 的 聯 繫 , 不 斷更新 知 識 結 構 , 實 現 自 我生 存 、 自 我 發 展 、 自 主 經營 , 由 被 動 變 主 動 , 不 斷 提 升 自 身 的 競 爭 力 水 平 ,適應 時 代 的 需 求, 努 力 向 世 界一 流 大 學 靠 攏 。
  •     在 此 情 況 下 , 人 性 化 管 理 、 學 生 安 全 、 本 科 生 教學 質 量 保 障 等 多 種 問 題 , 便 不 再 是 令 教 育 行 政 部 門感 到 焦 慮 的 問 題 , 而 成 為 高 校 得 以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必備 條 件 , 高 校 甚 至 會 主 動 通 過 社 會 媒 體 發 佈 廣 告 ,接 受 社 會 全 方 位 的 深 度 監 督 , 從 而 有 力 保 障 高 等 教育 的 健 康 、 可 持 續 發 展 。圖 2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競 爭 ( 鑽 石 ) 體 系  三、澳 門 教 育 現 狀 以 及 澳 門 、 內 地 教育一 體 化 發展 的 理 據    ( 一 ) 澳 門 教 育 事 業 的 現 狀    澳 門 現 有 各 類 學 校 1 3 6 間 , 其 中 大 學 1 1 間 , 私 立中 英 文 學 校 1 02間 , 官 立 學 校 23間 , 私 立 葡 文 學 校 2間 6 。 澳 門 教 育 機 構 分 為 官 立 、 官 制 、 私 立 3 種 類型 , 採 用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 台 灣 、 葡 國 的 4 種 學制 7 , 由 此 可 見 澳 門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表 2 澳 門 、 上 海 、 香 港 居 民 教 育 水 平 比 較        單 位 ( %)資源來源:1 .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 人口普查》,2001 年,ht tp:// ww w .ds ec .gov .mo/ c hi nese/ PUB/ PDF/C_CEN_PUB_2001 _.pd f。2. 上海統計局:《上海統計年鑑》,2002年上海資料來自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3.香港統計局:《香港統計資料》,ht tp://sc . inf o.gov.hk/gb/w w w.i n fo.gov.h k/c e n s t a t d /c h i n e s e / h ks t a t/h ki nf /e du c a ti o n /e du _2_i n d e x . h t m l 。    但 從 澳 門 1 9 9 1 年 、 1 9 9 6 年 、 2 0 0 1 年 3 次 人 口 普查 的 資 料 來 看 ,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 . 4 %、5 . 5 % 、 7 . 4 % , 從 未 接 受 過 教 育 人 口 為 1 7 % 、1 3 . 9 %、 9 . 9 %( 3 歲 以 上 ) 8 , 體 現 出 澳 門 人 力 資 本 儲備 難 以 支 撐 社 會 經 濟 的 高 速 發 展 , 即 使 在 周 邊 城 市比 較 中 , 也 呈 現 出 極 大 的 劣 勢 , 由 表 2 可 以 看 到 , 澳門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人 數 偏 低 和 未 受 教 育 人 數 偏 高 , 將形 成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提 升 的 巨 大 障 礙 。 因 此 , 加 強 高等 教 育 , 擴 大 職 業 化 培 訓 是 澳 門 社 會 面 臨 的 迫 切 問題 。   ( 二) 澳門教育的困境    一 方 面 , 由 於 澳 門 的 “ 微 型 ” 經 濟 特 點 , 教 育 市場 有 限 , 加 之 澳 門 社 會 的 開 放 性 , 更 多 澳 門 居 民 在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 直 接 產 生 有 效 需 求抑 制 , 制 約 着 教 育 的 規 模 化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 澳 門 社 會 的 娛 樂 博 彩 型 經 濟 , 讓 教 育更 多 成 為 社 會 拯 救 性 事 業 , 政 府 資 金 的 撥 付 具 有 社會 補 償 性 , 社 會 資 金 的 投 入 具 有 公 益 性 , 由 於 對 教育 本 身 發 展 的 期 望 值 不 足 , 投 入 產 出 間 也 就 難 以 進行 實 質 性 對 比 。    由 於 教 育 發 展 動 力 不 足 和 教 育 供 需 市 場 的 雙 重 缺乏 , 導 致 澳 門 教 育 本 質 上 處 於 隨 波 逐 流 、 自 由 放 任發 展 的 狀 況 。 其 針 對 性 、 應 用 性 不 足 , 難 以 形 成 行業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 在 此 情 況 下 , 若 任 其 自 由 發 展 ,必 將 產 生 澳 門 教 育 的 長 期 滯 後 進 而 形 成 經 濟 發 展 的隱 患 。    ( 三 ) 澳 門 與 內 地 教 育 間 實 現 互 補 型 、 一 體 化 發展 的 理 據    1 . 有 效 突 破 澳 門 教 育 市 場 需 求 不 足 的 制 約 , 形成 開 放 式 教 育 體 系    隨 着 內 地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和 加入W T O步 伐 的 加快 , 其 教 育 發 展 力 度 將 會 空 前 加 強 , 內 地 高 等 教 育改 革 與 發 展 進 程 中 存 在 着 三 方 面 需 求 : ① 適 應 市 場 化要 求 的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的 借 鑑 ; ② 世 界 先 進 科 技 與知 識 的 引 入 ; ③ 高 質 素 的 職 業 培 訓 與 外 語 培 訓 的 發展 。 在 由 當 前 教 育 體 制 向 競 爭 性 高 校 系 統 模 型 轉 變的 過 程 中 , 以 上 3種 需 求 勢 必 會 空 前 的 增 長 , 並 具 有較 強 的 外 在 性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便 形 成 澳 門 教 育 跨 越 式 發 展 的 契機 , 有 利 於 突 破 澳 門 微 型 社 會 和 畸 形 產 業 對 教 育 的需 求 限 制 , 形 成 澳 門 中 介 型 、 移 植 型 的 開 放 式 教 育發 展 格 局 , 實 現 澳 門 教 育 水 平 的 快 速 提 升 , 充 分 發揮 社 會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
  • 2.互補型發展,緩解內地高等教育階段性的發展間隙,實現澳門、內地教育融合的角色定位跨越式產生 對教育前沿 性的要求, 形成內地高 等教 育 的 綜 合 大 學 化 和 大 學 爭 創 世 界 知 名 的 態 勢 , 由於 教 育 機 構 對 相 對 單 一 的 教 育 資 源 的 追 求 , 又 將 加劇 這 種 行 為 的 擴 大 化 。 由 此 決 定 確 定 了 教 育 的 超 前發 展 戰 略 的 領 導 性 和 階 段 性 。但是 , 據 華東 理 工 大學 2 0 00年 調 查, 認 為 工 作知識來源 主要為學 校教育的 大學畢業 生僅佔到 5.6%的 比 例 9 , 體 現 出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主 觀 上 的 脫 節 ; 而2004年334萬戶私營企業中47 1 4萬從業人員平均8033元的全年總收入1 0 ,又從勞動力成本上反映大學生在日益 壯 大 的 私 營 經 濟 中 的相 對 缺 位 , 體 現 出 內 地 高等 教 育 同 社 會 需 求 客 觀 上 的 脫 節 。 以 上 脫 節 , 既 導致 企 業 發 展 前 景 受 人 力 資 源 和 科 技 水 平 瓶 頸 制 約 ,又 形 成 大 學 生 分 配 難 和 “ 知 識 型 勞 動 力 過 剩 ” 的 狀況 。雖然後發 國家和 地區發 展高科技 具有重 要意義 ,但 若 過 度 強 化 , 畢 竟 由 於 脫 離 自 身 的 角 色 定 位 , 難以 避 免 資 源 和 效 率 上 的 雙 重 損 失 。 同 時 形 成 階 段 性的 發 展 間 隙 , 產 生 出 對 先 進 性 教 育 和 實 用 性 教 育 均需 要 大 量 從 外 界 植 入 的 雙 重 需 求 。因 此 , 澳 門 正 可 以 發 揮 其 “ 視 窗 ” 的 地 位 和 作用,促進內地同國 (境)外的更好 交流,緩解階段 性的發 展 間 隙 , 同 時 也 有 利 於 形 成 本 地 高 科 技 發 展 和職 業 化 培 訓 的 有 效 提 升 , 實 現 澳 門 同 內 地 教 育 一 體化建 設 中 快 速 的融 合 以 及 角 色 定位 盡 快 的 形 成 。3.推進同內地社會經濟的全方位交流與發展,製造新的增長點澳門回歸以來的 經驗表明,只有 加強同內地的 聯繫 , 促 進 兩 地 的 交 流 , 才 能 促 進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取 得 “ 雙 贏 ” 。 同 樣 , 實 現 教 育 同 內 地 的 交 流 與 互補 , 既 可 以 實 現 教 育 成 本 的 分 攤 , 又 可 以 彌 補 澳 門教育 市 場 和 教 育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的 弱 點 , 實 現 教 育 的規 模 化 發 展 和 高 層 次 提 升 。 有 利 於 推 進 澳 門 在 社會 、 經 濟 、 文 化 中 更 好 地 融 入 到 內 地 的 各 項 建 設 中來 , 從 而 形 成 全 方 位 的 合 作 , 產 生 新 的 經 濟 增 長點 。四、澳門教育加速發展的路向選擇(一)新時期澳門教育發展理念應有的轉變1.教育的功能轉變以及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的迫切性在早 期的 傳 統理 念上 , 教育 被認 為 是“ 消費 性 ”投入 , 但2 0世紀 5 0年 代 以 來, 隨 着教 育 經濟 學 的 產生 和 發 展 , 人 們 日 益 認 識 到 教 育 對 經 濟 增 長 和 經 濟發 展 的 作 用 , 教 育 成 為 一 種 具 有 生 產 性 、 可 以 帶 來經濟 效 率 的 活 動 1 1 。 在 知 識 經 濟時 代 , 知 識 支 配 資本 , 成 為 決 定 競 爭 力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 因 此 , 澳 門 想要 憑 藉 極 度 貧 乏 的 自 然 資 源 , 取 得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展, 就必 須 將 開發 的 重 點定 位 到 人力 資 源 上 來 。此外,大學不僅具有知 識傳承、知識創新、社 會服 務 等 三 項 重 要 功 能 , 還 往 往 作 為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指引 , 作 為 先 進 科 技 與 文 化 的 代 言 人 , 一 旦 有 重 大事 件 發 生 , 社 會 往 往 是 通 過 大 學 和 科 研 機 構 來 追 根追 溯 源 , 尋 求 答 案 。 因 此 , 由 於 澳 門 微 型 社 會 的 特點, 澳 門 發 展 高 質 量 的 高等 教 育 就 更 具 積 極 意 義 。2.加大教育發展是促進澳門當前和未來產業格局得以持續與形成重要途徑澳門經濟以旅遊博彩行業為支柱,同時作為內 地同世 界 經 濟 交 流 的 視 窗 , 未 來 發 展 定 位 為 國 際 會 議中心 , 以 上 三 方 面 , 相 互 促 進 , 相 輔 相 承 , 但 無 一不 需 要 一 種 對 世 界 各 國 強 烈 的 凝 聚 力 。 澳 門 寬 鬆 的社 會 氛 圍 固 然 可 以 增 強 這 種 凝 聚 , 但 只 有 加 快 知 識的更 新 , 實 現 對 多 種 文 化 的 瞭 解 與 包 容 , 洞 悉 世 界經濟 發 展 的 態 勢 與 區 域 性 差 異 , 才 能 增 強 澳 門 與 世界 的 親 和 力 , 改 變 澳 門 經 濟 的 無 所 為 為 有 所 為 , 從而 加 強 和 世 界 各 國 的 聯 繫 , 實 現 凝 聚 力 的 提 升 。 在這種 狀 態 下 , 既 有 利 於 延 續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生 命週 期 , 又 有 利 於 形 成 澳 門 的 視 窗 經 濟 和 會 議 經 濟 ,製 造 經 濟 新 的 增 長 點 。3.發展高質素教育是形成澳門未來產業有效格局的戰略選擇未來澳門國際會議中心 的發展思路中,就澳門 的角色 定 位 , 可 選 擇 服 務 型 和 參 與 型 兩 種 類 型 , 兩 者雖 相 互 間 容 , 卻 總 有 側 重 。 當 然 , 作 為 一 個 國 家 和地 區 , 在 會 議 中 心 角 色 定 位 的 不 同 , 結 果 就 會 截 然不 同 。 服 務 型 強 調 硬 體 配 置 ,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 不 關心會 議 的 主題 , 而 參與 型 更 側重 於 在 提供 基 礎 的 會議條 件 基 礎 上 , 對會 議 本 身 進 行 不同 程 度 的 參 與 。從戰略發展的眼光考量,由於澳門特殊的經濟 模式, 以 及 袖 珍 社 會 有 限 的 自 然 資 源 空 間 , 發 展 服 務
  • 型的 會 議 中 心 必 然 前 景 暗 淡 , 因 此 澳 門 會 議 中 心 只能是 參 與 型 的 , 那 麼 教 育 和 科 技 的 發 展 就 是 澳 門 參與 國 內 外 事 務 的 重 要 依 託 , 並 直 接 決 定 着 這 種 參 與的 深 入 程 度 。4.科技與教育維繫着國家和地區可持續長遠發展科 學 技 術 是 效 率 的 源 泉 , 而 教 育 是 科 學 技 術 培育、 發 展 、 傳 承 的 搖 籃 , 教 育 的 成 敗 直 接 關 係 到 一個國 家 的 科 技 發 展 和 競 爭 力 水 平 。 當 前 , 知 識 與 技術型 人 力 資 源 雖 是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的 兩 大 條 件 , 卻 也是貶值最快的兩個條件1 2 。於是學習變成一個終身的過程 , 國 家 和 地 區 原 有 的 經 濟 基 礎 固 然 重 要 , 但 更重要 的 是 其 學 習 的 能 力 , 因 此 , 及 時 調 整 澳 門 的 教育政 策 , 促 進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形 成 , 是 維 持 本 地 區 經濟 可 持 續 長 遠 發 展 的 重 要 保 證 。(二)澳門教育發展的路向選擇1.公共政策驅動,形成澳門教育的超前發展格局在 全 球 化 進 程 中 , 政 府 的 角 色 發 生 了 根 本 的 轉變,由福利供給轉為市場建設。1 3 同當前世界各國政府 機 構 普 遍 精 簡 的 趨 勢 不 同 , 澳 門 特 殊 產 業 形 成 了較雄 厚 的 財 政 收 入 保 障 , 因 此 , 提 供 優 質 高 效 的 服務, 尋 求 未 來 新 的 經 濟 熱 點 並 做 好 前 期 鋪 墊 才 是 特區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使 命 。發展教育本身就作為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教 育水平 的 提 升 不 僅 增 進 就 業 、 拉 動 經 濟 , 是 一 個 福 利整體 提 升 的 過 程 , 同 時 也 對 社 會 、 經 濟 均 產 生 正 的外部 性 效 應 , 促進 經 濟 的 良 性 發展 與 穩 健 提 升 。澳門的企業雖然機動性好、適應性強,具有較 大的抗 風 險 能 力 , 卻 不 具 備規 模 經 濟 特 點 , 缺 乏 前 瞻性 。 澳 門 教 育 由 於 缺 乏 持 續 穩 定 的 需 求 , 亦 難 在 自然的 狀 態 下 適 應 經 濟 的 快速 發 展 , 這 一 方 面 形 成 澳門教 育 需 求 向 國 外 的 轉 移, 另 一 方 面 又 易 造 成 澳 門教育 的 長 期 滯 後 , 成 為 澳門 社 會 、 經 濟 發 展 的 長 遠危 機 。因此,通過政府主導、公共政策驅動,促進教育的超 前 發 展 就 具 有 積 極 的意 義 , 也 為 澳 門 相 對 發 達的 經 濟 奠 定 強 有 力 的 支 撐 。2.“借力使力”、“借水行舟”,做好同內地高等教育的互補型發展澳門教育動力不足和有效需求不足兩重缺限的 存在, 既 將 本 澳 教 育 產 業 限制 在 有 限 的 發 展 空 間 , 也注 定 盲 目 投 入 的 低 效 率 性 , 因 此 , 澳 門 教 育 的 發展 , 應 該 同 祖 國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聯 繫 起 來 , 實現 資 源 共 用 、 互 通 有 無 , 通 過 在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和 職業 培 訓 中 的 弱 勢 環 節 上 進 行 前 瞻 性 、 重 點 性 發 展 ,實 現 良 性 互 動 , 形 成 澳 門 教 育 的 總 體 提 升 。3.教育孵化器定位孵 化 器 這 個 概 念 普 遍 應 用 於 內 地 科 技 領 域 , 目的 在 於 快 速 實 現 科 技 向 生 產 力 的 轉 化 。 澳 門 在 同 內地 教 育 聯 繫 中 , 力 爭 置 身 於 教 育 孵 化 器 的 定 位 , 在於 更 好 引 導 國 外 先 進 教 育 同 祖 國 內 地 的 對 接 , 有 效降 低 雙 方 的 選 擇 成 本 和 制 度 壁 壘 。在內地高等 教育改革的 進程中,有 三方面需要 :①適應市場化 要求的高等 教育管理制度 的借鑑;② 世界先進科技與知識 的引入;③高質 素的職業培訓與 外語 培 訓 的 發 展 。以上三個 方面,內 地難以通 過自我發 展來完善 ,必 須 擴 大 對 外 交 流 。 在 此 過 程 中 , 澳 門 應 充 分 發 揮視 窗 經 濟 地 位 , 起 到 教 育 孵 化 器 的 作 用 , 擔 當 世 界先進教育向祖國內 地傳輸的“試金 石”,促進中國 與世 界 各 國 的 教 育 科 技 交 流 , 並 借 勢 實 現 澳 門 教 育 水平 的 整 體 提 升 。4.澳門教育發展應具備的特點在內地高等教育改革與 發展的進程中,澳門教 育的 發 展 應 堅 持 高 等 教 育 的 精 英 化 和 職 業 培 訓 的 高 質素化 , 先 行 投 入 , 增 強 輻 射 , 並 不 斷 探 討 優 質 教 育資 源 對 祖 國 內 地 的 再 次 輸 出 。首先,在大學教育上,應根據澳門社會需求性 調整 和 設 立 專 業 , 並 在 有 限 規 模 下 , 注 重 品 質 的 提升 , 努 力 吸 引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中 短 期 加 盟 , 打 造 精 品課程 , 實 現 大 學 的 小 而 精 , 保 持 社 會 所 需 的 多 個 專業 從 科 技 知 識 到 發 展 理 念 上 同 國 際 前 沿 的 快 速 對接。 在 此 前 題 下 , 通 過 積 極 加 強 同 內 地 在 高 層 次 專家 交 流 , 加 強 雙 邊 和 多 邊 更 緊 密 聯 繫 , 補 償 前 期 人才 輸 入 投 資 , 並 借 勢 吸 引 內 地 高 層 次 人 才 來 澳 講學, 形 成 有 效 互 動 , 使 澳 門 更 好 融 入 先 進 知 識 和 高新 產 業 的 範 疇 之 中 , 同 祖 國 內 地 建 設 緊 密 結 合 。第二,在職業技能培訓 和外語培訓上,應利用 澳門作 為 國 際 自 由 港 的 有 利地 位 和 綜 合 優 勢 , 強 化 對澳門 社 會 所 需 要 的 各 領 域 人 才 的 高 質 量 培 訓 。 眾 所周知 , 每 個 產 業 均 存 在 一 定 的 生 命 週 期 , 而 作 為 視窗經 濟 的 澳 門 , 相 關 產 業 週 期 更 短 , 更 新 更 快 。 澳門 正 可 以 利 用 這 個 時 間 差 , 先 期 發 展 , 及 時 轉 移 ,
  • 加 強 同 內 地 產 業 的 聯 繫 , 取 得 雙 贏 。第三,在不贏利 的思想上擴大教 育交流。在此 情況 下 , 既 可 以 為 祖 國 的 發 展 作 出 澳 門 的 貢 獻 , 也 容易 贏 得 內 地 的 支 援 與 配 合 , 促 進 澳 門 教 育 自 身 的 跨越,在市民 享受“平 價”的高質 素教育的 同時,亦 可形 成 穩 定 的 教 育 、 經 濟 、 文 化 的 交 流 紐 帶 , 為 澳 門未 來 經 濟 的 發 展 奠 定 堅 實 基 礎 。5.澳門教育發展的可行性保障及其重要意義①博彩旅遊型經濟為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財政保障澳門博彩旅遊型 經濟,形成了政 府相對穩定的 財政 收 入 , 在 此 情 況 下 , 政 府 的 可 以 集 中 力 量 投 入 到提 供 優 質 的 社 會 服 務 以 及 尋 求 本 地 區 更 長 遠 、 廣 闊的發 展 空 間 上 來 , 有 利於 對 教 育 投 入 的 保 證 。③和平、穩定的發展環境澳門回歸 以來,保 持了和平 、穩定、 發展局面 ,尤 其 在 同 內 地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方 針 指 引 下 , 澳門經 濟 取 得 了 長 足 進 展 ,同 內 地 多 個 經 濟 領 域 的 聯繫 也 進 一 步 加 強 。 這 既 為 澳 門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供 了 良好的 社 會 空 間 , 也 為 教 育 同 社 會 經 濟 的 結 合 , 找 到了實 踐 的 平 台 , 同 時 為 澳門 同 內 地 的 教 育 交 流 建 立了 有 效 載 體 。③“一國兩制”的“視窗”地 位“一 國兩 制 ”和 自 由港 的 的定 位 ,讓 香 港、 澳 門離 世 界 各 國 更 近 , 同 時 又 得 到 祖 國 內 地 的 有 力 依託,便 於發揮 內地同 世界 各國交 流“視 窗”的 作用 。作為 中 國 兩 大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一 , 較 大 品 牌 效 應 和 面對較 小 的 經 濟 規 模 , 又 會 對 澳 門 經 濟 形 成 更 大 的 拉動 。 澳 門 不 僅 應 該 發 揮 自 身 的 不 可 替 代 性 , 加 強 內地同 拉 丁 語 國 家 的 交 流 , 同 時 還 要 發 揮 自 身 的 親 和性, 大力加 強兩岸 交流的 多項事 宜 。④移植型的教育發展模式澳門經濟、 社會的特點 ,以及現有 的教育基礎 ,決定 澳 門 教 育 非 原 創 性 ,而 具 有 移 植 型 的 特 點 , 這既節 約 了 原 創 性 研 究 前 期巨 大 的 成 本 投 入 , 又 使 得澳門 教 育 具 有 較 大 的 選 擇性 和 靈 活 性 , 同 時 也 展 現極 大 的 包 容 性 。(三) 台灣問題的“雙刃劍”一方面,在促進 兩岸交流的過程 中,澳門發揮 了積極 的 作 用 , 也 帶動 了 本 澳 經 濟 的發 展 , 造 就 三 方共贏 的 局 面 。 在 教 育 領 域, 由 於 相 同 的 血 脈 、 相 同的文 化 , 台 灣 相 對 成 熟 的 教 育 服 務 更 容 易 在 祖 國 大陸 得 以 推 進 , 尤 其 是 其 職 業 化 教 育 。 在 教 育 交 流 的過 程 中 , 大 陸 能 獲 得 人 力 資 源 的 快 速 有 效 提 升 , 台灣 能 獲 得 科 技 知 識 同 社 會 實 踐 相 結 合 的 更 廣 泛 空 間和 教 育 推 廣 的 更 廣 闊 平 台 , 雙 方 均 形 成 較 大 的 需求 。 由 於 兩 岸 尚 未 正 常 交 往 , 難 以 保 證 交 流 的 持續 、 穩 定 進 行 。 在 此 情 況 下 , 澳 門 正 可 以 強 化 視 窗地 位 , 推 進 兩 岸 教 育 交 流 , 在 促 進 兩 岸 和 平 統 一 的過程 中 , 同 時 使 本 地 教 育 力 量 和 教 育 水 平 得 以 有 效提升 。 需 要 説 明 的 是 , 由 於 香 港 的 教 育 科 技 水 平 發達, 同 台 灣 保 持 相 同 甚 至 更 高 的 層 級 , 勢 必 會 側 重原創 性 教 育 產 品 的 輸 入 , 這 就 使 得 港 、 澳 同 內 地 教育 交 流 中 的 角 色 定 位 得 以 界 定 。另 一 方 面 , 隨 着 國 民 黨 、 親 民 黨 領 導 人 訪 問 大陸, 兩 岸 三 通 的 日 程 可 望 提 前 , 中 國 政 府 也 提 出 在和平 統 一 的 前 提 下 , 可 考 慮 兩 岸 發 展 更 緊 密 的 經 貿關係 。 這 是 利 國 利 民 的 好事 , 但 客 觀 上 也 會 給 港 澳經 濟 帶 來 強 烈 的 震 撼 , 由 於 兩 岸 交 流 所 產 生 的 人流、物流、知識流 、文化流將急劇 萎縮,而且隨着 兩岸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建 立 , 由 於 離 岸 經 濟 的 特 點 ,港澳作為中國通往 世界“直通車” 的港口地位將迅 速被 東 南 和 東 部 沿 海 各 地 港 口 所 分 擔 , 受 到 較 大 削弱。 因 此 , 這 就 要 求 澳 門 切 實 抓 住 這 個 時 間 差 , 快速提 升 自 身 的 科 技 文 化 水 平 , 及 時 調 整 經 濟 發 展 佈局 , 方 能 保 持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動 性 , 促 進 經 濟 的持 續 、 穩定 發展 。在內地高等教育改革對 先進管理制度、先進科 技與 知 識 和 高 質 素 職 業 培 訓 及 外 語 培 訓 的 較 大 需 求下, 澳 門 應 考 慮 及 時 調 整 教 育 發 展 思 路 , 實 現 教 育由社 會 補 償 到 經 濟 拉 動 型的 根 本 轉 型 , 催 生 出 澳 門未 來 經 濟 新 的 增 長 點 。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 通 過 及 時調整 教 育 政 策 , 實 現 教 育 水 平 的 快 速 提 升 , 既 可 以促進 澳 門 經 濟 的 持 續 、 穩 定 發 展 , 也 可 以 對 內 地 經濟 建 設 和 兩 岸 和 平 統 一 作 出 貢 獻 。註 釋 :1 邁克爾·羅斯金:《政治科學》,華夏出版社,2001年,第44-45頁。2 伍啓元:《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89年,第12 、68頁。3 張應法、劉寶存:《現代高等教育原理》,山東大學出版社,19 96年,第238頁。
  • 4 金以林:《近代中國大學研究》,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 0年, 第9 -1 8 頁。5 《戰略與管理》,第3 期,2 0 0 0 年,第1 -8 頁。6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統計資料2000/2001》。7 蔣建成:《澳門》,珠海出版社,1999年1月,第69-7 0 頁 。8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2 0 0 1 人 口普 查總體 結果 》,第36頁,ht t p://www.dsec.gov.mo/chinese/PUB/PDF/C_ CEN_ P UB _ 2001_Y. pd f9 黃維德:《上海人力資本積累現狀分析》,載於《上海經濟 研究 》, 第9 期, 20 01 年, 第3 0- 31 頁 。10 《 中國私營企業調查報告》,載於《 中華 工 商時 報 》。11 張應法、劉寶存:《 現代高等教育原理》,山東大學出版社,1 9 9 6 年,第2 3 6 -2 3 7 頁。12 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 00 2年 , 第 7 5 頁 。13 Mok,Ka-Ho,“ Simi lar Trend s,Diver se Agendas:HigherEducationReforms in East Asia”,in Globaliza tion,Soc ie tie s&Education,Vol .1,Is s ue2(July 2003),p. 204.
  • 四部文明總序文懷沙*一“四 部 ” 之 名, 起 於 晉 初, 荀 勗 、 張華 等 , 編 列晉 室 所 藏 書 籍 , 分 為 四 部 。 及 晉 栘 江 左 , 藏 書 淆亂 , 李 充 刪 除 繁 冗 , 雖 仍 分 四 部 , 而 內 容 稍 異 於前 。 於 是 甲 部 為 經 部 之 屬 , 乙 部 為 史 部 之 屬 , 丙 部為 子 部 之 屬 , 丁 部 為 集 部 之 屬 。 降 及 李 唐 , 玄 宗 於兩 京 各 聚 書 四 庫 , 以 甲 乙 丙 丁 為 次 , 列 為 經 史 子 集四 庫 , 四 部 之 名 遂 沿 用 至 今 。 此 乃 從 文 獻 內 容 分類,《四 庫全書 》、《 四部叢 刊》、 《四部 備要》 等皆據此 分類 而纂集 。茲 者與以 往所 稱“四 部” 不同 ,《四 部 文 明 》之 “ 四 部 ” 乃因 歷 史 時 序, 將 中 國 歷 史前 半 期 之 文 明 成 就 以 時 代 劃 分 , 歸 併 為 《 商 周 文明》 、 《秦 漢 文 明》 、 《 六朝 文 明》 、 《 隋唐 文 明 》四 部 叢 書 , 是 為 《 四 部 文 明 》 。二古埃及 、兩河 流域、 古印度 及中國 ,為舉 世公 認之 人 類 文 明 發 源 地 。 中 華 文 明 , 不 惟 發 祥 至 早 , 而且 亙 古 及 今 , 遞 相 祖 述 , 四 大 文 明 淵 源 中 , 文 明 傳承如 一 者 , 僅 我 中 華 文 明 。 在 中 國 具 有 5 0 0 0年 文 明史 之 整 個 發 展 歷 程 中 , 從 上 古 至 隋 唐 , 是 中 華 文 明由 奠 基 、 發 展 至 漸 趨 壯 大 乃 至 鼎 盛 之 階 段 , 尤 以漢 、 唐 兩 個 統 一 的 大 朝 代 , 將 中 華 文 明 推 向 發 展 繁榮之顛 峰。“ 漢”、 “唐 ”遂成 為東方 悠久文 明中 備受 世 界 矚 目 者 。公 元 前 2 1 世 紀 , 黃 河 中 下 游 出 現 了 中 國 歷 史 上第 一 個 朝 代 , 夏 朝 , “ 會 諸 侯 於 塗 山 , 執 玉 帛 者 萬國”(左 傳哀公 七年) ,世襲 制度由 此建立 。公元 前1 6世 紀 , 黃 河 下 游 的 商 部 落 逐 漸 強 盛 , 成 湯 伐 夏 ,放 桀 於 南 巢 , 遂 滅 夏 , 建 立 商 朝 。 公 元 前 1 1 世 紀 ,周 人 起 於 渭 水 流 域 , 文 王 之 子 武 王 , 渡 盟 津 伐 紂 ,戰 於 牧 野 , 紂 亡 , 遂 陷 商 都 , 奴 隸 制 之 周 朝 建 立 ,都 鎬 京 。 夏 商 周 三 朝 , 史 稱 三 代 。 三 代 是 中 國 宗 教思 想 發 生 、 確 立 之 時 期 , 文 化 物 質 文 明 大 抵 圍 繞 國家 宗 教 思 想 之 發 展 而 演 進 。春秋時代(公元前77 0-47 6年),以生產力之發展 , 封 建 生 產 關 係 逐 漸 孕 育 和 萌 生 。 人 本 思 想 首 次突 破 奴 隸 制 之 枷 鎖 而 萌 動 , 春 秋 末 期 , 首 先 產 生 開派 儒 家 之 孔 子 , 隨 即 產 生 由 墨 翟 開 創 、 反 對 儒 家 之墨 家 , 而 後 又 產 生 以 老 子 為 代 表 、 融 會 儒 墨 又 批 評儒 墨 之 道 家 , 中 國 社 會 遂 進 入 思 想 解 放 之 前 夜 。戰國時代(公元前47 5-22 1 年),土地私有制寖漸 確 立 , 分 化 於 貴 族 及 出 身 於 平 民 之 士 族 逐 漸 形 成階 層 , 由 此 帶 來 了 思 想 領 域 之 巨 大 創 新 。 思 想 家 輩出,學 派紛呈 ,史稱 “諸 子百家 ”。“ 九流十 家” ,“ 諸 子 爭 鳴 ” , 促 成 先 秦 思 想 文 化 繁 榮 之 鼎 盛 時 代 。公元前 22 1 年 ,秦 滅六 國, 建立 起空 前統 一之 多民 族 中 央 集 權 之 封 建 帝 國 。 秦 帝 國 之 建 立 , 結 束 了三代以 來曠日 持久之 割據 紛爭, 標誌着 古代中 國貴 族政 治 之 終 結 和 君 主 政 治 之 確 立 。 在 國 家 制 度 與 文 化傳統上 ,“車 同軌, 書同 文,行 同倫” ,奠定 未來 歷史發 展 之 走 向 , 其 深 遠 意 義 , 2 0 0 0多 年 後 的 今 天 ,我 們 依 然 能 感 受 到 它 的 偉 力 。像秦帝 國所向 披摩的 突起, 它的滅 亡竟也 如此 的迅 速 , 它 的 維 持 雖 然 短 暫 , 但 強 秦 終 以 它 劃 時 代 的氣 魄 建 造 了 統 一 的 充 滿 霸 氣 之 國 家 形 制 與 基 礎 。 就國 學 大 師 、 中 國 著 名 思 想 家 、 哲 學 家 、 紅 學 家
  • 在 秦 王 朝 區 區 1 5年 間 倉 促 建 立 之 基 礎 上 , 迎 來 了 延續 3 9 6年 持 久 文 明 的 大 朝 代 , 漢 朝 。班固《漢 書·百官 公卿表》 :“秦兼 天下,建 皇帝 之 號 , 立 百 官 之 職 。 漢 因 循 而 不 革 , 明 簡 易 隨 時宜 也 , 其 後 頗 有 所 改 。 ” 漢 承 秦 制 , 是 在 國 家 制 度之 建 設 方 面 。 在 文 化 上 , 漢 王 朝 借 鑑 秦 帝 國 滅 亡 之教 訓 , 深 知 文 化 具 有 維 繫 國 家 穩 定 、 民 族 團 結 之 紐帶作 用。 因 此漢 初 在政 治 經濟 上實 行 “無 為 而治 ” 、“ 與 民 休 養 生 息 ” ; 在 文 化 上 , 則 廣 兼 容 納 楚 文 化 、儒 家 思 想 之 精 華 , 尊 崇 黃 老 之 學 , 使 文 化 得 到 極 大的 發 展 , 形 成 漢 文 化 雍 容 博 大 、 自 由 閎 放 之 風 貌 。漢 朝 文 化 之 極 大 豐 富 與 發 展 , 在 中 國 文 明 史 上 , 第一 次 出 現 了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繼 往 開 來 、 融 合 多 元 文 化為 一 體 的 大 漢 文 化 。秦漢和隋 唐是中 國封建 社會發展 的兩個 高峰, 也都 是 統 一 的 大 時 , 在 這 兩 個 統 一 的 大 時 代 之 前 , 又分 別 存 在 着 兩 個 政 治 上 分 崩 離 析 , 但 思 想 文 化 異 常活躍的時 代—— 春秋戰 國時代 和魏晉 南北朝 時代, 此一 演 變 軌 跡 , 顯 示 出 歷 史 發 展 輪 回 之 跡 象 。自東漢土 崩瓦解, 魏、蜀、 吳三國之 鼎立,中 國社會 進入 長達 36 0餘 年之 朝代 更迭 、地 方割 據、 戰 亂頻 仍 和 政 治 黑 暗 的 時 期 。 三 國 而 後 , 歷 西 晉 、 東晉 、 十 六 國 ( 漢 前 趙 、 成 漢 、 前 涼 、 後 趙 、 前 燕 、前 秦 、 後 秦 、 後 燕 、 西 秦 、 後 涼 、 南 涼 、 南 燕 、 西涼 、 夏 、 北 燕 、 北 涼 , 南 朝 宋 、 齊 、 梁 、 陳 , 北 朝北 魏 、 東 魏 、 西 魏 、 北 齊 、 北 周 , 中 國 社 會 經 歷 了如 此 政 治 沉 浮 、 時 局 變 幻 之 3 0 0餘 年 。由 於 政 治 上 的 分 裂 與 動 盪 , 帶 來 了 社 會 南 北 融合和多元 化之發 展,漢 代“獨 尊儒術 ”之思 想桎梏 被打 破 , 漢 代 經 學 趨 於 沒 落 , 魏 晉 玄 學 應 時 而 生 。 更由 於 佛 教 之 傳 人 , 以 及 佛 教 和 本 土 道 教 之 迅 速 融合 , 相 伴 相 生 , 魏 晉 玄 學 乃 獲 極 大 之 發 展 。魏晉南 北朝 30 0多 年間 ,持 續着 儒、 釋、 道三 教之 離 合 紛 爭 , 形 成 戰 國 以 後 又 一 次 百 花 齊 放 、 百 家爭 鳴 。 思 想 的 解 放 , 促 成 文 化 之 空 前 發 展 , 文 學 、繪 畫 、 書 法 、 雕 塑 、 音 樂 、 舞 蹈 等 各 個 藝 術 門 類 ,都 充 滿 生 機 , 成 績 卓 著 。 可 以 説 , 魏 晉 六 朝 既 是 秦漢 大 時 代 文 明 過 後 夕 陽 下 絢 爛 的 一 抹 , 更 重 要 的 它還 是 迎 接 另 一 個 大 時 化 文 明 —— 隋 唐 文 明 的 一 線 曙光 。隋唐文明 是中國古 代文明史 上最輝煌 的篇章, 她是 以 高 度 發 展 和 高 度 發 達 的 文 化 文 明 為 基 礎 的 大 國文 明 。 隋 唐 文 明 在 人 類 文 明 史 的 發 展 進 程 中 顯 示 了極 強 的 歷 史 穿 透 力 , 她 的 文 明 更 傳 播 四 鄰 , 在 地 域文 化 發 展 史 上 亦 具 有 很 強 的 輻 射 性 , 產 生 了 廣 泛 而深 遠 之 影 響 , 其 感 召 力 是 空 前 的 。 隋 唐 文 明 曾 以 長安 為 起 點 , 通 過 絲 綢 之 路 將 中 土 的 文 明 傳 播 到 西方 , 同 時 引 進 了 西 方 的 文 明 成 就 ; 隋 唐 王 朝 以 長 安為 中 心 , 將 它 自 身 高 度 發 達 的 文 化 和 具 有 大 國 風 範的 風 土 人 情 播 散 到 它 周 邊 的 國 度 ; 同 時 , 隋 唐 王 朝還 成 為 向 東 方 各 國 傳 播 西 方 文 明 的 橋 樑 。 由 此 所 產生 的 歷 史 的 影 響 , 使 隋 唐 文 明 不 僅 曾 經 影 響 了 許 多國 家 的 歷 史 , 至 今 還 影 響 着 許 多 國 家 的 社 會 文 化 。三中國文 化帶着 “早熟 ”與“ 營養不 良”的 缺憾 ,呈 現 出 繁 榮 與 憂 鬱 的 風 貌 。 因 為 在 其 衍 生 與 發 展 的封 建 歷 程 中 , 在 以 君 權 制 為 先 導 的 複 雜 的 社 會 背 景下 , 所 構 成 的 中 國 文 化 長 期 以 來 在 中 國 社 會 中 從 尊崇 與 被 閹 割 、 扶 植 與 受 打 擊 、 偽 善 與 良 知 、 放 縱 與禁 錮 的 狹 縫 中 生 長 起 來 。 從 這 一 基 調 伸 展 開 來 , 中國 文 化 在 總 結 與 批 判 、 表 現 與 認 知 等 各 方 面 始 終 存在 着 帶 有 反 抗 精 神 的 “ 奴 隸 文 化 ” 與 御 用 的 “ 奴 才文 化 ” 在 意 識 形 態 領 域 的 紛 爭 。 最 典 型 的 代 表 人 物便是“ 文章西 漢兩司 馬” ,一方 面是“ 述往事 ,思 來者”以 “人民 性”來 批判 歷史的 一代史 炳司馬 遷, 另一 方面 則是被 漢武“ 俳優 蓄之” ,以“ 歌功頌 德” 為能 事 的 司 馬 相 如 。 這 一 傳 統 一 直 延 續 下 來 , 到 愛 新覺羅王 朝更用 其極。 秉承 着滿清 王朝為 維護統 治需 要而修纂 《四庫 全書》 的紀 曉嵐, 堪稱清 三百年 “奴 才文化” 的代 表人物 。他 們在纂 修《 四庫全 書》 的整 個過 程 中 , 對 中 國 古 籍 進 行 了 最 大 規 模 的 毀 滅 、 閹割 、 篡 改 和 歪 曲 , 留 下 的 就 是 那 部 充 滿 統 治 者 滅 裂中國文化 陰謀的 《四庫 全書》 。至今 還讓“ 現在中 西的學者 們, 幾乎一 聽到 《欽定 四庫 全書》 這名 目就 魂不附 體, 膝彎 總 要軟 下來 似的 。 ”( 魯迅 語 )四清 代 乾 隆 帝 武 功 煊 赫 , 他 晚 年 為 誇 耀 他 在 位 6 0年來的1 0次武 功,自 詡為“十 全老人 ”。除 了武功 ,他 還 要 顯 示 其 文 治 。 他 接 受 安 徽 學 政 朱 筠 之 議 , 在全 國 範 圍 內 網 羅 歷 代 遺 書 , 並 據 此 編 成 一 部 曠 世 鉅
  • 編。乾 隆帝選 派學者 在北 京翰林 院着手 ,並令 於辦 成時 名 為 “ 四 庫 全 書 ” , 設 館 經 辦 全 書 事 宜 。乾 隆 三 十 七 年 正 月 “ 諭 內 閣 着 直 省 督 撫 學 政 購訪 遺 書 ” :朕 稽 古 右 文 , 聿 資 治 理 , 幾 餘 典 學 , 日 有 孜孜 。 … … 今 內 府 藏 書 , 插 架 不 為 不 富 , 然 古 今 來 著作 之 手 , 無 慮 數 千 百 家 , 或 逸 在 名 山 , 未 登 柱 史 ,正 宜 及 時 採 集 , 彙 送 京 師 , 以 彰 稽 古 右 文 之 盛 。 其令 直 省 督 撫 會 同 學 政 等 , 通 飭 所 屬 , 加 意 購訪 。 … … 歷 代 流 傳 舊 書 , 有 闡 明 性 學 治 法 , 關 繫 世道 人 心 者 , 自 當 首 先 購 覓 。 至 若 發 揮 傳 注 , 考 覈 典章 , 旁 暨 九 流 百 家 之 言 , 有 裨 實 用 者 , 亦 應 備 為 甄擇 。 又 如 歷 代 名 人 , 洎 本 朝 士 林 宿 望 , 向 有 詩 文 專集 , 及 近 時 沉 潛 經 史 , 原 本 風 雅 , … … 亦 各 有 成編 , 並 非 勦 説 、 巵 言 可 比 , 均 應 概 行 查 明 。 在 坊 肆者 , 或 量 為 給 價 ; 家 藏 者 , 或 官 為 裝 印 。 其 有 未 經鐫 刊 , 只 係 鈔 本 存 留 , 不 妨 繕 錄 副 本 , 原 書 給 還 。並 嚴 飭 所 屬 , 一 切 善 為 經 理 , 毋 任 吏 胥 藉 端 滋 擾 。這是誘使 全國獻 書之始 。其上諭 雖辭懇 意切, 但各 省 執 政 等 , 還 是 心 有 餘 悸 , 因 此 時 過 大 半 年 , 全國 各 省 對 乾 隆 的 這 一 號 召 , 並 無 響 應 , 故 乾 隆 三 十七 年 十 月 “ 寄 諭 各 省 督 撫 學 政 速 行 購 訪 遺 書 並 先 行將 購 訪 情 形 奏 覆 ” :前 已 降 旨 直 省 督 撫 會 同 各 學 政 購 訪 ( 遺 書 ) … …迄 今 幾 及 匝 歲 , 曾 未 見 一 人 將 書 名 錄 奏 , 飭 辦 殊 為延 緩 。 我 國 家 重 熙 累 洽 一 百 二 十 餘 年 , 於 今 文 治 光昭 , 遠 暨 山 陬 海 澨 , 所 在 徑 籯 書 庫 , 藏 弆 甚 多 , 採 掇本 非 難 事 。 其 間 既 屬 家 傳 善 本 , 珍 秘 有 加 , 然 一 聞稽 古 右 文 之 詔 , 且 令 有 司 傳 鈔 副 本 , 善 為 經 理 , 當無 不 踴 躍 爭 先 。 … … 各 督 撫 等 其 既 恪 遵 前 旨 , 飭 催所 屬 , 速 行 設 法 訪 求 , 無 論 刊 本 , 鈔 本 , 一 一 彙 收備 採 。為了 進 一 步地 誘 使 各 地獻 書 , 還 同時 對 於 藏 書家又 訂 了 三 條獎 勵 的 辦 法 :① 進 書 五 百 種 以 上 者 賞 “ 欽 定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 一部 , 一 百 種 以 上 者 賞 “ 欽 定 佩 文 韻 府 ” 一 部 ;② 進 書 中 特 別 名 貴 者 , 由 乾 隆 帝 題 詩 錄 副 發還 ;③ 私 人 進 書 在 百 種 以 上 者 , 載 其 名 入 “ 四 庫 全書 提 要 ” ; 各 省 採 進 在 百 種 以 下 者 , 經 手 採 進 官 員載 入 “ 提 要 ”這 些 手 段 仍 難 奏 效 , 故 而 乾 隆 三 十 八 年 三 月“諭 內 閣 傳 令 各 督 撫 予 限 半 年 迅 速 購 訪 遺 書 ” :各 省 奏 到 書 單 寥 寥 無 幾 , 且 不 過 近 人 解 經 、 論學 、 詩 文 私 集 數 種 , 聊 以 塞 白 。 … … 當 此 文 治 光 昭之 日 , 名 山 藏 弆 , 何 可 使 之 隱 而 弗 彰 ! … … 揆 之 事 理人 情 , … … 何 觀 望 不 前 , 一 至 於 此 ! 必 係 督 撫 等 因遺 編 著 述 , 非 出 一 人 , 疑 其 中 或 有 違 背 忌 諱 字 面 ,恐 涉 手 干 礙 , 預 存 寧 略 毋 濫 之 見 , 藏 書 家 因 窺 甚 意指 , 一 切 秘 而 不 宣 , 甚 無 謂 也 ! 文 人 著 書 立 説 , 各 抒所 長 , 或 傳 文 異 辭 , 或 紀 載 失 實 , 固 所 不 免 。 果 其略 有 可 觀 , 原 不 妨 兼 收 並 蓄 。 … … 朕 辦 事 光 明 正大 , 可 以 共 信 於 天 下 , 豈 有 下 詔 訪 求 遺 籍 , 顧 於 書中 尋 摘 瑕 疵 , 罪 及 收 藏 之 人 乎 ? 若 此 番 明 切 宣 諭 後 ,仍 似 從 前 疑 畏 , 不 肯 將 所 藏 書 名 開 報 , 聽 地 方 官 購借 , 將 來 或 別 有 破 露 違 礙 之 書 , 則 是 其 人 有 意 隱 匿收 存 , 其 取 戾 轉 不 小 矣 ! … … 予 以 半 年 之 限 , … … 速為 妥 辦 … … 若 再 似 從 前 之 因 循 搪 塞 , 惟 該 督 撫 是問 。其 用 心 手 段 , 已 露 端 倪 。 在 這 樣 的 威 逼 利 誘 之下 , 各 省 採 進 工 作 , 有 了 很 大 進 展 。 果 然 一 年 有餘 , 全 國 採 進 的 書 籍 即 達 一 萬 餘 種 , 基 本 上 已 達 到了 預 期 的 目 的 。 這 時 乾 隆 露 出 了 他 的 政 治 目 的 。 凡是 :① 有 種 族 思 想 妨 害 滿 清 統 治 的 著 作 ;② 所 記 歷 史 事 實 於 滿 清 不 利 的 著 作 ;③ 思 想 立 場 與 滿 清 對 立 的 人 著 作 ;④ 有 傷 風 化 的 著 作 。一律要搜 查、緊行 ,將刻板 及其印本 全部或局 部加 以 銷 毀 或 挖 改 , 不 准 流 傳 。乾隆三十九 年八月“寄 諭各督撫查 辦違礙書籍 既行 具 奏 ” :各 省 進 到 書 籍 , 不 下 萬 餘 種 , 並 不 見 奏 及 稍 有 忌諱 之 書 。 豈 有 裒 集 如 許 遺 書 , 竟 無 一 違 礙 字 跡 之 理 ?況 明 季 末 造 野 史 者 甚 多 , 其 間 毀 譽 任 意 , 傳 文 異辭 , 必 有 抵 觸 本 朝 之 語 , 正 當 及 此 一 番 查 辦 。 盡 行銷 毀 , 杜 遏 邪 言 , 以 正 人 心 而 厚 風 俗 , 斷 不 宜 置 之不 辦 。 … … 至 各 省 已 經 進 到 之 書 , 現 交 四 庫 全 書 處檢 查 , 如 有 關 礙 者 , 即 行 撤 出 銷 燬 。同年十一月初九 、初十日又迭下 上諭,查禁違 礙各 書 : “ 寄 諭 各 督 撫 再 行 曉 諭 如 有 違 礙 書 不 繳 後 經發覺以隱 匿治罪” 、“諭 各督撫再 行曉諭如 有悖謬 書
  • 不繳 日 後 發 覺不 復 輕 宥 。 ”至此,全國 範圍的訪書 已經大體結 束,而全國 範圍 內 的 查 禁 銷 毀 違 礙 各 書 卻 貫 穿 了“ 四 庫全 書”的 整個 修 纂 過 程 , 僅 全 國 範 圍 內 查 禁 書 籍 的 上 諭 就 連 年不 斷 的 下 發 。 乾 隆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 諭 令 各 省 督 撫查 明 如 有 應 禁 書 版 片 即 解 京 銷 燬” :違 礙 書 籍 , 不 但 印 就 書 本 , 應 行 查 禁 , 其 版 片 自應 一 併 銷 燬 。 但 恐 各 省 自 行 辦 理 , 尚 未 能 切 實 周到 。 著 傳 諭 … … 各 省 督 撫 , 遇 有 查 出 應 禁 書 籍 , 一面 將 原 書 封 進 呈 , 一 面 查 明 如 有 版 片 , 即 行 附 便 解京 , 交 軍 機 處 奏 聞 銷 燬 。乾隆四十一 年十二月“ 寄諭兩江總 督高晉等嚴 飭所屬 加 意 搜 查 違 禁 書 籍 ” :令 該 督 撫 再 行 嚴 飭 所 屬 , 加 意 搜 查 , 務 使 應 燬 之書 , 盡 行 繳 出 , 勿 敢 稍 有 隱 匿 。乾隆四十二 年八月“寄 諭各省督撫 派教官赴原 籍清 檢 礙 各 書 ” 。乾隆四十三 年閏六月“ 寄諭各省巡 撫務須實力 查辦 違 礙 書 籍 ” :屢 經 降 旨 各 省 督 撫 , 查 繳 違 礙 書 籍 , 送 京 銷燬 。 各 該 省 陸 續 查 出 應 燬 之 書 , 雖 紛 紛 呈 繳 , 但 恐此 違 礙 書 籍 外 間 尚 有 存 留 , 而 偏 壤 窮 鄉 未 必 能 家 喻戶 曉 。 … … 著 再 傳 諭 各 省 督 撫 , 務 須 實 力 查 辦 , 不 可稍 有 疏 漏 。乾隆四十 三年十一 月“諭內 閣著通諭 各督撫予 限二年 實 力 查 繳 違 礙 書 籍 ” :著 通 諭 各 督 撫 , 以 接 奉 此 旨 之 日 為 始 , 予 限 二年 。 實 力 查 繳 。 並 再 明 白 宣 諭 , 凡 收 藏 違 礙 悖 逆 之書 , 俱 各 及 早 呈 繳 , 仍 免 治 罪 。 至 二 年 限 滿 , 即 毋庸 再 查 。 如 限 滿 後 , 仍 有 隱 匿 存 留 違 礙 悖 逆 之 書 ,一 經 發 覺 , 必 將 收 藏 者 從 重 治 罪 , 不 能 復 邀 寬 典 。乾隆四十六 年二月“寄 諭各省督撫 查繳天文占 驗妄 言 禍 福 書 籍 版 片 京 銷 燬 ” 。乾隆五十四 年五月“寄 諭江南等督 撫嚴飭所屬 留心 查 訪 違 礙 書 籍 ” :地 方 官 祇 須 將 應 燬 之 書 查 銷 淨 盡 , 原 可 毋 庸 定以 限 期 。 … … 務 宜 嚴 飭 所 屬 , 隨 處 留 心 查 訪 , 如 有應 行 查 禁 各 書 即 迅 速 飭 繳 銷 燬 , 不 使 稍 有 留 遺 , 斷不 可 稍 存 懈 怠 , 拘 泥 期 限 。乾隆帝對 於燬書禁 書,真是 處心積慮 ,而且持 之以 恆 。 到 這 時 全 國 查 繳 的 各 類 禁 書 的 分 量 , 比 不 禁的 書 多 十 數 或 數 十 倍 。 因 為 不 禁 的 書 , 只 要 繳 進 一部 , 並 且 中 央 已 有 或 別 省 已 繳 的 就 不 必 再 繳 , 而 於禁 書 則 須 根 本 的 予 以 消 滅 , 搜 得 民 間 有 多 少 部 , 就要 繳 多 少 部 , 同 時 連 刻 板 一 律 繳 , 所 以 顯 得 數 量 更為 龐 大 。 民 間 流 行 的 劇 本 、 小 説 等 , 也 在 搜 查 之列 。 於 是 在 四 庫 全 書 修 書 期 間 發 生 的 文 字 獄 即 有 4 0多 次 , 作 者 、 刻 書 、 賣 書 、 藏 書 者 , 遭 受 滅 門 之 慘者 不 乏 其 例 。誰曾想到 這樣如 此冠冕 且又堂皇 之文化 工程, 其另 一 目 的 便 是 燬 滅 文 化 ! 四 庫 全 書 之 所 在 機 構 竟 是使 人 下 地 獄 、 被 戮 和 焚 書 、 抄 家 之 大 本 營 , 這 便 是民 間 學 術 工 作 與 政 府 學 術 工 作 之 最 大 分 野 。 因 為 統治 者 為 維 持 其 專 制 , 無 論 對 於 任 何 賦 有 高 尚 意 義 之工 作 , 勢 必 不 會 放 棄 它 絕 對 專 制 之 態 度 。試看 以 下 有 關 四 庫 全 書 之 統 計 數 據 :四庫全書著錄 書總計34 7 1 部,7 9,21 8卷 。不符合滿 清政府 的標準 ,採進而 不收錄 ,僅作 存目的書有68 1 9部, 1 7 3,252卷。為了編纂四庫全書的3471 部,7 9,21 8卷,約9億7 7 00萬字的書籍。訪書的時間僅約前後2-3年左右 ,其 後 就 是 長 達 1 9 年 曠 日 持 久 , 全 國 範 圍 內 的 查 繳“ 違 礙 ” 、“悖 逆 ” 之 書 。 僅 文 化 尚 屬 落 後 的 江 西 一省, 早 在 乾 隆四 十 一 年 , 查得 應 “ 銷 燬” 的 “ 違 礙 ”書 籍 即 有 8 0 0 0 多 部 。 在 編 修 四 庫 全 書 的 整 個 過 程中 , 準 確 的 數 字 無 法 估 算 , 但 據 不 同 的 文 獻 統 計 數據來 看 ,至 少 約有 3 1 00多 種, 1 5萬部 以 上的 書 籍 被銷 燬 , 隨 之 亦 創 造 了 有 清 一 代 文 字 獄 的 高 峰 期 。 其慘 烈 倍 蓰 於 秦 始 皇 之 “ 焚 書 坑 儒 ” 。對於清修 四庫全 書的手 段和實績 ,魯迅 先生早 有中 肯 的 評 價 :乾 隆 時 代 的 一 些 辦 法 , 是 凡 以 文 字 獲 罪 者 , 一 面拿 辦 , 一 面 就 查 抄 , 這 並 非 看 重 他 的 家 產 , 乃 在 查看 藏 書 和 另 外 的 文 字 , 如 果 別 有 “ 狂 吠 ” , 便 可 以 一併 治 罪 。 因 為 乾 隆 的 意 見 , 是 以 為 既 敢 “ 狂 吠 ” , 必不 止 於 一 兩 聲 , 非 徹 底 根 究 不 可 的 。但 是 , 清 的 康 熙 、 雍 正 和 乾 隆 三 個 , 尤 其 是 後 兩個 皇 帝 , 對 於 “ 文 藝 政 策 ” 或 説 得 較 大 一 點 的 “ 文 化統 治 ” , 卻 眞 盡 了 很 大 的 努 力 的 。 文 字 獄 不 過 是 消極 的 一 方 面 。 積 極 的 一 面 , 則 如 “ 欽 定 四 庫 全 書 ” ,於 漢 人 的 著 作 , 無 不 加 以 取 捨 , 所 取 的 書 , 凡 有 涉及 金 元 之 處 者 , 又 大 抵 加 以 修 改 , 作 為 定 本 。 此
  • 外 , 對 於 七 經 、 二 十 四 史 、 通 鑒 、 文 士 的 詩 文 、 和 尚的 語 錄 , 也 都 不 肯 放 過 , 不 是 鑒 定 , 便 是 評 選 , 文苑 中 實 在 沒 有 不 被 蹂 躪 的 處 所 了 。 而 且 他 們 是 深 通漢 文 的 異 族 的 君 主 , 以 勝 者 的 看 法 , 來 批 評 征 服 的漢 族 的 文 化 和 人 情 , 也 鄙 夷 , 但 也 恐 懼 , 有 苛 論 ,但 也 有 確 評 , 文 字 獄 只 是 由 此 而 來 的 辣 手 的 一 種 ,那 成 果 , 由 滿 州 這 方 面 言 , 是 的 確 不 能 説 它 沒 有 效的 。——《且介亭雜文·買“小學大全”記》魯迅先生的見解和批判,都值得我們認 真 地 領 會和 理 解 。可以毫不誇張地説,《四庫全書》是在 乾 隆 的 親自指揮下,由以紀曉嵐為首的那些“幫忙”或“幫閑”的“奴才”們,秉承愛新覺羅王朝的“黨性 ” , 對 中國古籍進行的一次全面的“清剿”。今天我 們 站 在 人民的立場,就是要撥亂反正,以最廣大的“ 人 民 性 ”去 反 對 愛 新 覺 羅 王 朝 的 “ 黨 性 ” , 還 歷 史 以 本 來 面目 。五  《四部文明》總計200卷,其中《商周文明 》 30卷、《秦漢文明》40卷、《六朝文明》30卷、《 隋 唐文 明 》 1 00卷 。    在 編 纂 整 理 過 理 中 , 主 要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    1 . 收 錄 的 範 圍 上 , 盡 可 能 體 現 一 個 時 代 的 文 明的 整 體 面 貌 ,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存 一 代 文 獻 。 對 所 有 文獻 又 據 其 內 容 進 行 分 門 別 類 , 既 突 出 各 時 代 最 有 成就的方面,又不忽視整個文獻的完整性。  2. 古籍整理以“據善本”為要務,因此我 們 在 對各 種 古 籍 版 本 流 傳 的 情 況 作 細 緻 的 調 查 研 究 的 基 礎上,以“罕見”與“實用”為選擇的條件, 確 定 底 本的 使 用 。 對 流 傳 稍 稀 少 的 珍 善 本 , 和 對 歷 來 經 過 學者 認 真 整 理 日 臻 完 善 的 整 理 本 , 都 給 以 足 夠 的 重視 。    3. 在 內 容 的 編 纂 上 , 既 考 慮 到 所 收 文 獻 的 完 整性 , 又 照 顧 到 學 術 體 系 的 延 續 性 。 在 編 排 上 盡 量 使從 事 某 一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的 學 者 能 夠 更 方 便 的 利用 材 料 參 證 研 究 。    4. 所 收 古 籍 因 其 具 體 內 容 和 學 術 研 究 的 慣 例 與需求,或補缺、或輯佚、或作校勘、或作匯 證 、 或 考核文獻淵源、或輯錄參考資料,分別對不同 情 況 作 了適 當 的 整 理 工 作 , 但 絕 不 更 動 原 書 。 既 保 存 古 籍 的原 貌 , 又 在 此 基 礎 上 作 出 提 高 。    此 外 , 應 該 特 別 説 明 的 是 , 在 收 錄 的 著 作 中 ,有極少量的底本就是《四庫全書》。大體有 以 下 幾 種情 況 , 一 是 底 本 滅 失 的 , 如 四 庫 館 臣 輯 自 《 永 樂 大典》的諸書,隨着《永樂大典》的散佚,已 無 善 本 可據的,只能使用《四庫全書》;二是今傳各 本 晚 出 ,而《四庫全書》尚屬早期傳本,可備一格; 三 是 清 人著述進呈內府而收入《四庫全書》的,以較 接 近 原 始面 貌 , 因 此 加 以 收 錄 。 但 我 們 仍 然 需 要 提 請 讀 者 在閲讀和 使用 這些材 料時 ,應 給以極 大的 審慎 。  在本書的整個編纂過程中,得到學術界 同 仁 的 廣泛 支 持 和 幫 助 , 得 到 國 家 圖 書 館 和 部 分 省 市 圖 書 館以 及 一 些 高 等 院 校 圖 書 館 的 大 力 協 助 。 正 是 這 些 慷慨 而 無 私 的 支 持 與 幫 助 , 才 使 本 書 得 以 編 纂 完 成 和順利 出 版 。 這 些 是 特 別 要 提 出 來 表 示 感 謝 的 。    我 們 清 醒 地 認 識 到 , 雖 然 竭 盡 了 我 們 近 1 0年 的努 力 編 纂 本 書 , 但 限 於 水 平 , 肯 定 還 會 留 下 許 多 有待 高 明 加 以 匡 正 的 地 方 。 但 編 者 同 仁 區 區 用 心 , 共此 書 規 模 、 旨 歸 必 會 被 至 親 至 愛 的 後 賢 以 及 我 們 不認 識 的 子 孫 們 所 理 解 。  設想到這裏,編者同仁感到無比欣慰, 至 於 千 秋功 罪 則 非 敢 端 詳 也 , 是 為 序 。
  • 粵方言詞的註釋——以“咪”字爲例鄧景濱*“方 言是 地方 性的 活的 口 語” 。“ 活在 方言 地 區日常 生 活 中 的方 言 詞 匯 ,是 方 言 詞 典收 錄 的 主 要 對象”。 1 相 對於共 同語 的規範 型辭 典,方 言辭 典應 該是描 寫 型 的 辭 典 , 或 稱 紀 實 型 的 辭 典 。 據 此 , 粵 方言 辭 典 應 該 盡 量 收 錄 粵 方 言 詞 的 實 際 讀 音 和 詞 義 ,即收錄“活的讀音 ”和“活的義項 ”,以正確反映 當代粵 方 言 的 語 言 現象 。 作 者 翻 閱 了歷 年 出 版 的 2 0多本粵 方 言 字 典 、 詞 典 和 專 著 , 發 現 對 粵 方 言 詞 的 讀音、釋義均存在着程度不 同的漏收或误註误釋。本 文以“ 咪” 字 為例 , 列舉 其 1 0個 讀音 和 28個 釋義 , 作了 比 較 細 緻 的 對 比 和 分 析 ; 並 評 述 了 部 分 粵 方 言 辭典的 優 劣 , 希 望 能 對 粵 方 言 辭 典 的 編 纂 , 提 供 一 些有 益 的 意 見 。一“咪”,不見於《説文解字》,也不見於《廣韻》、《集 韻》 。據 筆者 查考 , “咪 ”字 首見 於遼 國釋 行 均所 編 的 《 龍 龕 手 鏡 》 。 2 此 後 , 它 既 存 在 於 通 語 之中, 更 存 在 於 方 言 口 語 ;不 僅 存 在 於 粵 方 言 , 也 存在於上 海方 言( 義為 “喝 、呷、 品嚐 ”3 ,又 作象 聲詞“咪里嗎 啦”4 )和 陝西方言 (義為“我 們”5 ) 。本文僅 就“咪 ”字在 粵方 言中的 有關音 義展開 論述 。為考察“咪”字在粵方言中的歷時演變,筆者試從現 存 最 早 的 粵 方 言 辭 書 開始 , 一 直 到 2 1 世 紀 初 ,盡量 每 一 個 年 代 都 選 擇 一 些 有 代 表 性 的 辭 書 , 並 將其 列 表 如 下 。表 1 收錄“咪”字的粵方言辭書* 澳 門 大 學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學 院 中 文 系 副 敎 授從表 1 可 以看 到 , 2 0世 紀 4 0年 代 、 5 0年 代 和 6 0年代都只選 了一本辭書 ,70年代 選了2本, 80年代 選了4本,90年代 則選了1 3本,這 正好反映了粵方言 辭書在 近6 0年 間的 發展 概貌 。8 0、 90年代 粵方 言辭 書眾多,一方面反映 了粵方言辭書的 需求量隨着廣東 經濟 的 發 展 而 大 幅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也 反 映 了 粵 方 言 的研 究 日 益 深 化 且 成 果 顯 著 。
  • ★★  二  據上列的粵方言辭書及筆者在現 實 生 活 中 所 接 觸到 的 , “ 咪 ” 字 共 有 1 0個 不 同 的 讀 音 和 28個 不 同 的義 項 。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1 . mε+ 。羊叫聲。在《龍龕手鏡》中,“咪”與“咩”同是作為“ ”的俗字,義為“羊鳴也”,“迷爾反”。《康熙字典》和《中華大字 典 》 均 收 錄 此 音義。馮思 禹的 《部 身字 典》 亦 釋為 “羊 鳴也 ( 同 芉 、、咩 ) ” ,作“ 迷野 切” 。此義 今已 不用 。  2.mi u+ ,又音mi1,mei1。貓叫聲,或叫貓聲。此義與“喵”同。又可作詞尾:貓咪 。 動 物 星 球 電 視台 曾 播 放 過 一 齣 動 物 記 錄 片 《 貓 咪 萬 歲 》 。  3 . mi 1 ,又音mei 1 。輕小貌: 笑咪咪、小咪咪 、咪 咪 娃 。   4. mei 1 。用 指 甲 掐。 同 劇 。 5. mei 1 。 用 小刀 刻 。  6. mei 1 。 刻 , 喻 刻 苦 鑽研 : 咪 書 、 咪 家 、 日 咪夜 咪 。 同 冞 。 7. mei 1 。 咪 丁 : 騙 錢 、 詐 騙 。 例 : 佢 被 人 咪丁 。 8 . mi 1 。咪 摸、咪咪摸 摸:磨蹭、 慢吞吞、慢 條斯 理 。9. m i1。 咪 媽 爛 臭 : 滿 口 粗 言 穢 語 。 1 0. mei 5 。別、莫、不 要:咪制、咪拘、咪 搞、咪 喐 、 咪 咁 、 咪 走 雞 。 “ 咪 話 我 晤 畀 面 ! ” 1 1 . mei 5 。先 別 、 且 慢、 等 一 等 :咪 住 、 咪 住先 、 咪 走 住 、 咪 食 住 。  1 2. mei 6 。 就:“ 咪咁算 啦!” 、“死 咪死囉 ,使 乜 又 叫 已 故 、 仙 遊 、 歸 天 … … ” 1 3. mei5。“晤係”的 合音:“係咪?”、“ 佢係 咪 飲 大 咗 呀 ? ”  1 4. mei 5 。“唔使”的 合音:咪勞氣、咪嘮嘈 、“咪 咁 硬 頸 喇 ! ”  1 5. mei 1 。舊譯將美利堅Ame r i c a譯作咪唎★。林則徐《覆奏曾望顏條陳封關海事宜疏 》 : “ 且 查 ★ 咭唎在外國最稱強悍,諸夷中惟咪唎★ 及 佛 蘭 西 尚 足 與之 抗 衡 。 ”1 6. mei 1 , 英 文 話 筒microphone 的 第 一 音 節 省稱 。 音 譯 全 稱 作 咪 高 風 、 咪 高 峰 、 咪 克 風 、 麥 克風、麥格風。又半 音譯為“咪頭” ,並由此派生出 掛咪 、 座 咪 、 企 咪 、 吊 咪 、 金 咪 、 銀 咪 、 夾 咪 、 膽咪 、 無 線 咪 、 微 型 咪 、 迷 你 咪 、 咪 座 、 咪 架 、 咪頭 、 咪 線 、 咪 套 、 咪 殼 、 咪 柄 、 咪 夾 等 常 用 詞 及 安咪、開咪、試咪、校咪、揸咪、掟咪、 關 咪 、 封 咪 、咪 嘴 、 爆 咪 、 嗌 咪 等 常 用 詞 組 。  17. mei 1 ,又音me i 5 ,m i t 7。公制 長度單位me t r e的省稱,又稱“米突”,或省作“米”,今稱“公尺”。  18. mei 1 ,又 音mi t 7 。 英文英里mi l e的音譯,舊寫作“哩”。港澳稱車行若干哩謂“車 行 若 干 咪 ” 。  19. mei 1 ,又音mi t 7 。口語 中亦指公里。因港澳過 去 沿 襲 英 制 , 汽 車 均 用 英 里 計 程 ; 現 在 雖 已 改 為公 里 制 , 但 習 慣 成 自 然 , 亦 隨 口 以 英 里 的 “ 咪 ”( mi l e ) 去 代 替 公 里 ( k i l om et re , 又 稱 千 米 , 省 稱km )。 如 “ 你 部 車 行 了 一 年 才 駛 了 一 千 咪 ” ( 這 裏 的“一千咪”正確表述應為“一千公里”或“1 000km”) ,“過大橋時速不得超過60咪。” ( 這裏的“ 60咪 ” 正確 表 述 應 為 “ 60公 里 ” )  20. me i 1 。 咪錶。①初指港澳的士計程收費錶,因 昔 日 港 澳 的 士 均 以 英 里 計 程 , 故 有 “ mil e 錶 ” 之稱,寫作“咪錶”,唸作“me i 1 錶”;②後又指收費泊 車 位 旁 的 計 時 收 費 錶 。 其 錶 本 源 自 美 國 用 語Park ing Met re,意謂停車計時器或停車收費錶。因其形狀及功能與的士的“咪錶”相似,故 亦 移 稱 於 此 ;③泛指汽車座前記錄行車里程的錶。如 : “ 睇 下 部 車嘅 咪 錶 行 了 幾 多 咪 ? ”  21 . mei 1 。咪紙。印曬或放大字樣、照片用的 曬相 紙,由 英 文 bromide paper 半 音 譯 ( 第 二 音 節 ) 加意 譯 而 成 。  22.me i 1 。咪仙。音譯自英文st reptomyc i n的後兩個 音 節 , 全 譯 為 史 他 杜 邁 仙 , 即 鏈 霉 素 、 抗 菌 素 的一 種 。  23. m i 4,又音 mi 3 。媽咪。①英文mammy的音譯,讀來有親切感,港澳小孩喜歡以此 稱 呼 媽 媽 ; ②娛 樂 場 所 小 姐 的 女 帶 班 ( 媽 媽 生 ) 亦 稱 媽 咪 。  24. mi 1 m i 4。咪咪。英文mi mi 的音譯,前音節重讀 , 後 音 節 輕 讀 , 轉 換 成 漢 語 則 前 音 為 高 平 聲 , 後音 為 低 平 聲 。 港 澳 女 性 多 有 以 此 為 英 文 名 。  25. mi 1 mi 1 。 咪咪 。 港 澳對乳房的俗稱。香港電視片《殺手之王》中有一角色以“大咪 咪 ” 稱 “ 大 乳房 ” 。  26. mi 1 。 作 為 樂 譜 中“1、2、3”的借音字。珠海 有 一 家 西 餐 廳 就 叫 “ 哆 唻 咪 ” 。
  • 27. mei 1 。 咪 西 , 又 寫 作 咪 嘻 。 日 本 語 “ 好 味道” 的 音 譯 詞 。28.mei 1 。甲 咪 。泰國南部一個 風景區的地名 音譯 詞。上述“咪” 字的28個義項, 展示了“ 咪”作為 粵方 言 字 的 多 元 性 。 它 既 是 象 聲 字 , 如 義 項 1 、 2; 又是狀 貌 字 , 如 義 項3; 又 是 與 本 字並 存 的 俗 體 字 , 如義 項 1 、 2 、 4、 6 ; 又 是 音 譯 字 , 如 義 項 1 5 、 1 6 、1 7、 1 8、 1 9、20、21 、22、23、2 4、26、27、28;同 時 還 是 一 個 合 音 字 , 如 義 項 1 3 、 1 4 。從使用的 角度來 看,“咪 ”字的 28個義 項,有 屬於古 義 的 , 如 義 項 1 , 目 前已 不 使 用 了 ; 有 屬 於 粵 方言 與 通 語 共 同 擁 有 而 目 前 已 不 使 用 的 , 如 義 項 15 ;有 屬 於 粵 方 言 與 通 語 共 同 擁 有 而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的 ,如義 項 2、3、 2 7 、2 8; 有 屬於 當 代 粵 方言 地 區 普 遍使用 的 ,如 義 項4、 5、 6、7 、 8、 9、 1 0、 1 1 、 1 2、1 3、 1 4、 1 6; 也 有 在 港澳 地 區 較 多 使用 的 , 如 義 項1 7 、 1 8、 1 9、 20、 2 1 、2 2、 2 3、 2 4、 25。 可 見 ,“ 咪 ” 字 絕 大 部 分 義 項 在 粵 方 言 區 確 實 存 在 並 使 用着。粵方言辭書理應根據自己的編纂體例, 適當地 收錄 有 關 的 讀 音 義 項 。三為方便 考察 歷年來 粵方 言辭書 收錄 “咪” 字的 讀音和釋義的狀況, 筆者特意編製了兩 個對照表:“咪 ”字註音對照表(表2)和“咪”字釋義對照表(表3)。從表 2的 “ 小 計” 欄 可 以 看 到 ,早 期 的 粵 方 言 辭書 收 錄 的 讀 音 比 較 少 , 僅 得 一 兩 個 ; 直 到 1 9 8 1 年 及其 後 才 逐 漸 增 多 , 其 中 以 1 9 9 7 年 麥 耘 等 編 纂 的 《 實用廣州話 分類詞典 》收錄“ 咪”字讀 音最多, 共5個 。雖 然 仍 有 多 個 讀 音 未 收 , 但 已 充 分 説 明 了 粵 方 言 辭書 在 註 音 方 面 已 不 斷 進 步 、 完 善 。從表2的“合計”欄可以看 到,最常用的“mei 1 ”音 為 最 多 辭 書 收 錄 , 2 4本 之 中 有 1 9本 收 錄 了 ; 其 次“m i 1 ”音 ,有1 0本 收錄;再次是 “mei 5 ”音,有9本收錄。“ 羊鳴也 ”的“ mε+ ” 音僅得 1 本收 錄,其 後再 沒 有 辭 書 收 錄 , 這 倒 是 正 常 和 合 理 的 , 因 為 這 個音 在 當 代 已 沒 有 人 使 用 了 。至於mi t 7 音全部辭書 均未收錄。其實,這個讀 音目 前 在 港 澳 地 區 非 常 普 遍 , 尤 其 在 交 通 、 建 築 及 裝修 行 業 中 使 用 率 非 常 之 高 , 是 應 該 收 進 粵 方 言 辭 書表2 “咪”字註音對照的 。表3只 列了2 4個 義項, 25-28義項 沒有列 出, 因所 有 的 辭 書 均 未 有 收 錄 。從表 3的 “ 小 計 ” 欄 可 以看 到 , 最 早 的 粵 方 言 辭書 所 收 錄 的 釋 義 也 是 較 少 的 。 到 了 1 9 8 3年 饒 秉 才 等編 纂 的 《 廣 州 音 字 典 》 , 已 收 錄 了 7 個 釋 義 , 是 當 時收錄 義 項 最 多 的 1 本 辭 書 。 其 中 , 黃 錫 凌 的 《 粵 音 韻彙》 、何 國祥 等的 《常 用 字廣 州話 讀音 表》 、陸 鏡 光等的 《 粵 語 拼 音 表 》 3本 ,均 為 註 音 的 字 彙 , 故 沒 有釋義。值 得一提 的是:2 0世紀 90年代 麥耘等 的《實 用廣州 話 分類 詞 典》 、 饒秉 才 等的 《 廣州 話 詞典 》 、 白宛如 的《 廣州 方言 詞典 》 、張 勵妍 的《 港式 廣州 話 詞典》 和 2 1 世 紀 初 曾 子凡 的 《 廣州 話 普 通 話速 查 字 典 》分 別 收 錄 了 9 、 8 、 7 、 1 0、 6個 義 項 。 這 5本 辭 書 ,不 僅 義 項 比 較 豐 富 , 註 音 也 比 較 詳 盡 , 是 粵 方 言 辭典 中 較 為 出 色 的 5本 , 體 現 了 粵 方 言 研 究 不 斷 深 化 的成果。從表3的“ 合計”欄 可以看到 ,“笑咪 咪、話筒 、
  • ★★表3 “咪”字釋義對照貓叫 聲 、 咪 書 、 別” 這 5個 義 項 是較 多 辭 書 收 錄 的 。“羊 叫聲 、 咪丁 、 就、 唔 使” 和音 譯 字“ 咪 紙” 諸 義項 就 僅 得 一 本 辭 書 收 錄 。 至 於 “ 咪 唎 、 公 里 、 咪咪 、 哆 唻 咪 、 咪 西 、 甲 咪 ” 等 義 項 則 沒 有 辭 書 收錄,為甚麼 呢?也許 是“咪 唎 ”的使用 比較早( 遠在 鴉 片 戰 爭 前 後 ) , 而 消 失 也 較 早 , 故 鮮 為 人 知 ;“哆 唻 咪、 咪 西、 甲 咪” 也 比較 少 用; “ 公里 ” 義 的“咪 ” 雖然 在 港澳 屢 有所 聞 ,但 其 實是 一 種不 經 意 的誤用,不收也是合理的;至於“咪咪”(mi 1 m i4 )先是 外 國 女 性 的 音 譯 名 字 , 後 來 亦 成 為 港 澳 女 性 喜 用的名字,作為 “洋名音譯 ”及“女性名 字”的義項 僅曾 子 凡 一 書 收 錄 , 值 得 讚 許 。四綜 合 表 2和 表 3進 行 分 析 , 可 以 看 到 有 些 粵 方 言辭書 (如 前所 述 的5本) 在 收錄 “活 的 讀音 ”和 “ 活的 義 項 ” 方 面 確 實 作 了 可 喜 的 成 果 。 但 從 整 體 來説, 仍 未 如 理 想 。 除 了 在 表2和 表 3中 明 顯 看 到 的 註音 、 釋 義 不 夠 齊 備 之 外 , 尚 有 如 下 幾 個 顯 著 的 不足 。1 . 有 些 辭 書 音 義 不 一 致 , 即 註 音 與 釋 義 不 吻合。 例如 ,序 號 3的 《中 文 字典 》將 “ 咪” 的讀 音 註為“米”的第一聲,即mei 1 。此本是“咪”的常讀音,如 : 咪 頭 、 咪 嘴 、 咪 家 、 咪 錶 等 等 。 可 惜 字 典 在 此讀 音 下 的 兩 個 釋 義 卻 與 此 讀 音 並 不 吻 合 。 其 釋 義為 : ① 貓 的 叫 聲 , 又 叫 貓 的 聲 音 ; ② 形 容 輕 少 的 詞尾 : [ 例 ] 笑 咪 咪 、 小 咪 咪 。 這 兩 個 釋 義 本 來 也 是“ 咪 ” 的 常 見 義 項 , 但 卻 和 註 音 對 不 上 號 。 義 項 1 應讀mi u+ 或mi 1 ,義項2讀mei 1 或mi 1 。這兩個義項均不讀 me i 1 音 。 類 似 的 情 況 還 有 序 號 1 5的 《 香 港 口 語學》。它給“咪”註 了兩個音:mi 1 和mei 1 。但釋 義卻 説 : “ 咪 ” 在 廣 州 方 言 中 , 是 否 定 副 詞 , 相 當 於“不 要” 、 “勿 ” 、“ 不 ”的 意思 。 並舉 了 兩個 例 子“咪 喐! ” 、“ 咪 喐手 喐 腳啦 !” 其 實, 這 個釋 義 和例子的“咪”應讀mei 5 (音“米”)。可見該書中的兩 個 註 音 都 是 錯 的 。2. 有 些 辭 書照 搬 前 人 的註 釋 , 甚 至抄 訛 傳 訛 。前述 序號 3的 《 中文 字典 》 ,在 註音 與 義項 方面 不 吻合,本是 訛誤。按 理,“ 後出者精 ”,後來 者應該 匡誤糾 錯, 後勝 於前 。但 序 號5的《 中華 新字 典》 、 序號6的《李氏中文字典》均 照搬序號3《中文字典》 的註 音 , 兩 個 釋 義 只 作 個 別 字 眼 的 改 動 , 結 果 犯 了 同樣 的 毛 病 。 到 了 序 號 8 的 《 廣 州 音 字 典 》 , 修 正 了“咪”的註音,變成m i 1 和mei 1 兩個音,但釋義仍然是序 號 3 《 中 文 字 典 》 的 兩 項 , 只 是 變 換 了 字 眼 。 畢竟, 這 也 是 一 種 進 步 。 可 惜, 此 後 序 號 1 0的 《 商 務新詞典》、序號1 3的《實用廣州音字典》亦只是沿 襲了序 號8的《 廣州 音字 典》 的註 音和 釋義 ,未 能有 所改 進 。3. 有 些 辭書 註 音 不夠 準 確 。如 序 號 7、 1 2兩 書將“媽 咪”的 “咪 ”註為 mi 3 ,這 也是 不合適 的, 應註為m i 4 。因為m i 4 才是常用語調,m i 3 只是偶然使 用的變 調 , 辭 書 不 應 該 只 註 變 調 而 不 註 常 用 語 調 。4. 有些 辭書 粵方 言的 註 音與 普通 話的 註音 不 對應。 如序 號3、 序號 5、 序號 6的辭 書, 均將 粵 音mei 1與 普 通 話 的 mi 對 應 , 這 顯 然 是 不 夠 準 確 的 。誠然,粵方言辭 書的編纂還會涉 及到許多其他 方
  • 面 的 問 題 , 限 於 篇 幅 , 容 後 再 議 。註釋:1 詹伯慧:《漢語方言詞典收詞小議》,載於《中國語文》,2 0 0 1 年,第6 期,第5 4 9 頁 。2 釋·行均:《龍龕手鏡》,中華書局,1 9 8 5 年,第271頁 。3 傅朝陽:《方言小詞典》,山東敎育出版社,1 9 8 7 年,第3 0 1 頁。4 閔 家驥 : 《 漢語方言常用詞詞典》,浙江敎育出版社,1 9 9 1 年,第3 8 2 頁。5 同 註 3 。
  • 澳門市花考梁敏如 *一 、蓮花與澳門的淵源若問大 家澳 門的市 花是 甚麼花 時, 相信十 有八 九都會説 是蓮 花。因 為澳 門素有 “蓮 花寶地 ”、 “蓮 花勝地” 、“ 蓮花 福地 ”之 雅稱, 而且 澳門 有許 多地 名都與“ 蓮花 ”扯 上關 係, 如蓮峰 廟、 蓮峰 球場 、蓮 莖圍、蓮 花大橋 、金蓮 花廣 場(又 叫盛世 蓮花) 等, 就連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旗 和 區 徽 亦 把 蓮 花 作 為 主 要的 構 圖 部 分 。 由 此 可 見 , 澳 門 自 古 以 來 就 與 蓮 花 結下 了 不 解 之 緣 。澳門還 未大 規模進 行填 海工程 前, 澳門半 島地 勢宛 如 蓮 花 , 有 一 條 約 1 0里 的 沙 堤 與 內 地 相 連 , 沙 堤被賦予 “蓮 花莖 ”的 雅稱 ,蓮花 莖在 澳門 一端 的盡 頭是蓮花 峰。 在《 香山 縣志 》記載 ,往 昔“ 澳門 唯一 徑以 達 前 山 , 南 北 一 沙 堤 亙 其 間 , 徑 十 里 , 廣 五 、 六丈 , 盡 處 有 山 拔 起 , 附 萼 連 蜷 , 曰 蓮 花 山 ” 。 廣 東名士屈 大均 在《廣 東新 語》的 “澳 門”條 記述 “自 香山 城 南 以 往 二 十 里 , 一 嶺 如 蓮 莖 , 踰 嶺 而 南 , 至 澳門則 為 蓮葉 ” 。1 由 此可 見 ,澳 門 在未 填 海之 前 , 地形 確 似 蓮 花 。澳門是 “蓮花 地”, 不受兵 燹之災 。風水 先生 所説的“ 蓮花 地” ,是 指永 無血兵 之災 的福 地。 事實 亦是如 此, 澳 門開 埠至 今 的4 00多 年間 ,中 國 雖經 多 次改 朝 換 代 及 戰 爭 浩 劫 , 澳 門 都 能 —— 度 過 危 機 , 不染 血 兵 之 災 。 近 百 年 來 , 戰 場 範 圍 大 如 第 一 、 二 次世 界 大 戰 , 澳 門 都 沒 有 直 接 遭 受 戰 禍 , 尤 其 是 第 二次 世 界 大 戰 , 澳 門 周 邊 地 區 都 陷 於 日 寇 之 手 時 , 澳門 仍 能 保 持 相 對 穩 定 的 局 面 , 值 得 興 幸 。 2澳門回 歸後 ,治安 和經 濟明顯 有所 改善; 賭權 開放 , 博 彩 業 增 長 迅 速 , 各 式 賭 場 的 設 立 吸 引 大 量 遊客 來 澳 觀 光 , 經 濟 發 展 展 現 了 勃 勃 生 機 , 前 景 看好; 20 03年S AR S 肆虐 中國 大陸 、 香港 等地 ,澳 門 幸保 不 失 , 當 然 特 區 政 府 功 不 可 沒 , 作 出 快 速 而 有 效的 防 疫 措 施 , 加 上 其 他 諸 多 因 素 影 響 , 但 坊 間 很 多市民都 説這 是因為 澳門 是“蓮 花福 地”之 故, 才能 安然 渡 過 疫 潮 。二 、澳門的市花是毛稔澳門的 市花並 非蓮花 ,事實 上,無 論是回 歸前 或是 回 歸 後 , 澳 門 官 方 從 來 沒 有 明 確 定 明 蓮 花 是 澳 門的市花 ,反 而市花 卻另 有其 物。1 99 2年9月, 經當 時的 市 政 廳 決 定 3 , 選 毛 稔 作 為 澳 門 的 市 花 。 早 在 在1 98 7年6月間, 就有人 建議選 舉市花 ,他們 認為應 該像 其 他 著 名 城 市 一 樣 , 選 擇 一 種 花 作 為 市 花 來 代 表澳 門 的 形 象 , 借 此 提 高 澳 門 在 國 際 上 的 聲 譽 。 當時,把澳門常見的竹葉蘭(Ar und i n a g ram i n i f o l i a)、白蟬(G a r d e n i a j a s m i n o i d e s)、鳳凰木(De l on i xr e g i a) 、 合 歡 花 ( Al b i z i a l e b b e c k ) 、 炮 仗 花(Py ros tegia v enus ta)及夾竹桃(N er iumi ndicum)等作 為 市 花 的 候 選 名 單 。 可 惜 , 此 事 熱 鬧 一 陣 , 就 聲沉影寂 ,沒有 下文 。至1 990年3月綠化 周,張 裕又 著文《 選 舉 澳門 市 花 》4 , 但 迴 響不 大 , 最後 亦 不 了 了之 , 市 花 這 問 題 也 再 沒 有 人 提 出 。但 是 在 1 9 9 2 年 9 月 , 突 然 把 毛 稔 (M e l a s t o m as an gui n e um)選為澳門的市花,這次決定,事前沒有諮 詢 市 民 意 見 ,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 也 沒 有 專 家 論 證 和研究 , 事 後 更 沒 有 廣 泛 宣傳 , 大 有 閉 門 造 車 之 意 ,* 澳門 敎業 中學 敎師 、浙江 大學 園林 植物 與觀賞 園藝 碩士 研究 生
  • 以 致 1 0 多 年 過 去 , 澳 門 的 市 花 是 毛 稔 , 可 以 説 是 無人 知 曉 , 更 莫 説 是 被 公 眾 接 受 了 , 市 花 早 已 名 存 實亡 , 虛 有 市 花 之 名 。三 、國花和市花的評選根據由於所 處地 理、 氣候 不同, 民眾 性格 稟賦 、生 活追 求 不 同 , 人 們 把 某 種 花 卉 作 為 國 家 或 城 市 的 一 種象 徵 , 把 精 神 寄 託 在 花 卉 上 , 並 賦 予 各 種 花 卉 以 種種 精 神 寓 意 , 展 現 各 個 國 家 和 民 族 的 文 化 特 色 、 精神信 仰以 及 民族 情 懷。 如 梅花 (P r un u s mume)象 徵堅韌剛毅、凜然無畏;牡丹(Pa eon i a su f f ru t i cos a)象徵富貴吉祥;荷花(Ne l u mbo n u c i f e r a)表示高潔、出污 泥 而 不 染 ;木棉(B omba x c e i ba)象徵英雄等等。因 此 一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評 選 國 花 和 市 花 都 是 有 所 根 據的 。一個 國家 或城 市, 評選 國 花或 市花 時, 都會 廣 泛諮 詢 , 得 到 大 部 分 人 的 認 同 , 而 被 評 選 的 植 物 , 最好 是 在 本 國 或 本 地 區 分 佈 較 為 廣 泛 , 姿 態 美 觀 , 有深 刻 的 文 化 內 涵 或 歷 史 淵 源 , 具 備 一 定 的 經 濟 價值。 如英 國國 花是 玫瑰 (R os a r u g o s a),在 1 5世 紀時, 英國 曾進 行過 一場 有 名的 “玫 瑰戰 爭” ,戰 爭 進行 了 3 0 多 年 , 使 英 國 的 封 建 制 度 徹 底 崩 潰 , 英 國 人為 紀 念 這 場 戰 爭 , 就 把 玫 瑰 定 為 國 花 。 有 些 國 家 還會 選 能 代 表 國 家 形 象 和 民 族 精 神 的 花 卉 , 如 黎 巴 嫩國花是雪松(Ced r u s d eod a r a),在國旗上也印着 雪松 的 圖 案 。 雪 松 高 大 挺 拔 , 不 畏 風 雪 , 久 經 殖 民 統治 壓 迫 的 人 民 , 視 雪 松 為 偶 像 , 雪 松 成 為 民 族 的 勇敢 、 堅 毅 、 不 畏 強 權 的 象 徵 。國花和 市花 在精 神層 面上的 另一 項作 用就 是宗 教功 能 , 尤 其 是 神 話 傳 説 多 的 民 族 更 是 如 此 , 如 印 度國 花 蓮 花 , 印 度 人 民 用 蓮 花 作 為 力 量 、 吉 祥 、 平安 、 光 明 的 象 徵 , 還 把 蓮 花 比 喻 為 英 雄 和 神 靈 。 一切 美 好 的 理 想 皆 以 蓮 花 表 示 , 無 論 畫 佛 像 、 塑 佛身 , 都 以 蓮 花 為 台 座 , 所 以 寺 廟 裏 許 多 佛 像 都 坐 立在 蓮 花 上 面 。 蓮 花 被 佛 教 如 此 尊 重 和 神 化 , 是 花 中少 有 的 。 還 有 一 些 國 家 因 為 廣 泛 流 傳 的 神 話 、 傳説,如阿根廷的國花是雞冠刺桐(E r y t h r i n a c r is ta-g a l l i),原 因是 據説 阿 根廷 境內 ,有 許 多地 區常 遭 水災 , 可 是 説 也 奇 怪 , 只 要 有 雞 冠 刺 桐 的 地 方 , 就 不會 被 洪 水 淹 沒 , 因 此 , 當 地 人 將 雞 冠 刺 桐 看 成 是 保護 神 的 化 身 , 到 處 廣 為 栽 培 , 後 來 進 一 步 將 它 推 舉為 國 花 。四、爲 何獨 愛毛 稔被選 為國 花 或市 花的 植 物都 不簡 單 ,都 有獨 特 之處 。 澳 門 現 有 的 植 物 種 類 超 過 1 5 0 0 種 , 當 年 也 有1 00 0多種 ,為何 當時會 獨選毛 稔為市 花呢? 相信是 因為 毛 稔 是 澳 門 的 原 生 植 物 。 毛 稔 學 名 Mel as t omas a n gu i n e u m , 屬 於野 牡 丹科 常 綠野 生 灌木 , 高1 - 2米;枝 被長粗 毛;葉 對生, 端尖, 長1 0- 1 4厘米, 背面 紅 色 , 具 有 明 顯 的 5 條 葉 脈 ; 花 淺 紫 紅 色 、 花 期長 ; 果 實 杯 狀 , 具 長 硬 毛 , 熟 時 可 食 ; 全 株 入 藥 ,治 水 瀉 、 出 血 等 。 葉 可 驅 蟲 、 健 胃 ; 樹 皮 含 單 寧 ;木 材 紋 理 較 細 緻 , 可 作 玩 具 用 材 ; 原 產 華 南 、 馬 來西亞及 印度5 ,澳 門山野 極之常 見。 每年6- 1 0月開 花不 絕 , 盛 放 在 路 環 、 氹 仔 的 山 林 綠 地 之 中 , 大 片 山野 被 其 艷 麗 的 紫 色 花 覆 蓋 , 景 色 頗 為 壯 觀 。毛稔 適應 性 強, 能耐 風 吹雨 打, 花 開繁 茂, 頗 為美 麗 , 惹 人 注 目 。 早 在 1 9 8 0年 , 當 時 的 農 林 廳 就 建議 將 毛 稔 作 為 市 花 。 然 而 , 有 人 卻 嫌 她 枝 莖 多 毛 ,不 夠 優 雅 , 因 而 提 案 才 被 擱 置 。 6 直 到 1 9 9 2年 9月 才被 選 定 為 澳 門 市 花 。 儘 管 如 此 , 毛 稔 被 選 定 為 市 花後 , 一 直 沒 有 宣 傳 和 推 廣 , 時 至 今 日 , 絕 大 多 數 市民 都 不 知 道 毛 稔 是 澳 門 的 市 花 。五、蓮花是澳門公認的市花相對 於 毛 稔的 默 默 無名 , 蓮 花就 廣 為 人知 多 了 ,尤其 是 市民 一 直認 定 澳門 是 “蓮 花 寶地 ” ,有 祥 和 之氣,清 蓮之 風。 而且 《澳 門基 本法 》第 1 0條規 定: 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旗 是 繪 有 五 星 、 蓮 花 、 大 橋 、 海水 圖 案 的 綠 色 旗 幟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徽 , 中 間是 五 星 、 蓮 花 、 大 橋 、 海 水 , 周 圍 寫 有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和 葡 文 “ 澳 門 ” 。 7 可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旗 和 區 徽 都 以 蓮 花 作 為 主 要 的構 圖 部 分 。 因 此 , 很 多 澳 門 市 民 和 外 地 遊 客 都 理 所當 然 地 認 為 蓮 花 就 是 澳 門 市 花 。 這 可 以 理 解 , 因 為香港的洋紫荊(B a uh i n i a b l a k e a n a)在1 965年被選為香 港 市 花 , 1 9 9 7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後 , 更 成 為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和 區 徽 的 主 要 構 成 部 分 。 獨 特的 歷 史 背 景 , 加 上 洋 紫 荊 在 香 港 首 次 發 現 , 她 成 為市 花 , 代 表 香 港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雖 然 很 多 人 未 見 過洋 紫 荊 , 但 只 要 提 到 它 , 都 知 道 她 是 香 港 市 花 , 洋
  • 紫 荊 突 顯 了 香 港 的 城 市 特 色 。 也 正 因 為 如 此 , 人 們才 誤 會 同 樣 出 現 在 特 區 區 旗 和 區 徽 中 的 蓮 花 就 是 澳門 的 市 花 。 與 已 有 名 份 的 洋 紫 荊 相 比 , 蓮 花 就 沒 有這 麼 的 幸 運 , 雖 然 大 家 已 默 認 了 蓮 花 是 澳 門 的 市花 , 但 官 方 一 日 未 正 式 公 佈 , 蓮 花 還 是 妾 身 未 明 !六、蓮花是真君子    蓮 花 廣 為 人 知 , 與 菊 花 ( C h r y s an t h e mu mmor i f o l i u m) 、 牡 丹 ( Paeonia su f f r u t i c os a ) 、梅 花( Pru nu s mume ) 、蘭 花 ( Cymbid i u m s pp . ) 、桂 花(Osmanthus f r ag rans )、杜鵑( Rhododendr ons i ms i i ) 、月季( Rosa ch i n ens is ) 、山茶花( Camel l ia j apon i ca ) 、水仙 ( Narc issus tazet ta) 並稱為中國十大傳統名花,蓮也稱荷,學名為:Nelumbo nuc i f era。屬睡蓮科,蓮屬,多年生宿 根草本。8 果實又名蓮蓬 、蓮子,蓮 子有 驚 人 的 生 命 力 , 中 國 之 前 發 掘 出 的 千 年 的 古 蓮子 , 經 過 培 植 , 竟 然 能 開 花 結 實 。 在 各 種 古 籍 中 ,蓮 花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叫 法 , 如 有 芙 蕖 、 澤 芝 、 水 旦 、蓮 、 蓮 花 、 扶 蕖 、 花 君 子 、 六 月 春 、 水 芙 蓉 、 水芝、玉環、水 華、蓮華等 9 ,生長在平 靜的池塘及 湖邊 。 由 於 蓮 花 經 濟 價 值 高 , 並 且 花 朵 碩 大 , 清 麗 脫俗 , 適 合 觀 賞 , 因 此 得 到 廣 泛 栽 植 。  蓮花栽培品種很多,依用途不同可分 為 藕 蓮 、 子蓮 和 花 蓮 三 大 系 統 。 蓮 花 極 具 觀 賞 價 值 , 整 株 蓮 花除 了 可 供 食 用 外 , 在 藥 用 上 也 相 當 有 價 值 , 蓮 花 全身 都 可 藥 用 。 藕 生 食 可 清 熱 涼 血 , 消 暑 益 氣 ; 熟 食能 健 脾 開 胃 , 固 腸 止 瀉 。 藕 節 雖 不 能 吃 , 但 可 治病 , 夏 季 用 它 煮 湯 服 , 可 防 治 中 暑 ; 藕 節 還 可 治 咳血 、 吐 血 、 尿 血 、 便 血 、 血 痢 等 , 均 有 一 定 的 療效 , 是 止 血 藥 中 的 上 品 。 蓮 子 有 養 心 安 神 、 益 腎 固精 、 健 脾 澀 腸 的 功 效 , 對 於 病 後 體 弱 、 脾 虛 泄 瀉 、神 經 衰 弱 、 心 悸 失 眠 等 症 均 有 治 療 作 用 。 蓮 子 心 能清 心 寧 神 , 常 用 於 濕 病 高 熱 、 煩 躁 不 安 、 神 昏 語 等症 , 還 是 治 療 中 耳 炎 的 良 藥 。 近 年 來 研 究 發 現 , 蓮子 心 還 有 降 血 壓 的 作 用 。 蓮 花 花 蕾 有 止 血 活 血 、 祛濕 健 脾 的 作 用 , 揉 碎 貼 在 紅 腫 患 處 , 可 消 腫 退 毒 。蓮 葉 有 消 暑 解 熱 的 作 用 , 是 夏 季 防 止 暑 症 的 良 藥 ,它又是止血中成藥“荷葉丸”的主要成份 , 止 血 效 果顯 著 。 近 年 來 研 究 證 明 , 蓮 葉 有 降 血 脂 的 作 用 。 蓮蒂 能 清 暑 氣 、 治 暑 病 , 還 是 止 血 安 胎 和 止 痛 的 良藥 。 此 外 , 蓮 葉 柄 能 通 氣 寬 胸 。 蓮 蓬 能 化 瘀 、 止血 、 祛 濕 。 蓮 須 ( 即 雄 蕊 ) 能 固 腎 濕 精 、 解 表 除 煩 ,生 津 止 渴 。 蓮 衣 ( 即 種 皮 ) 能 止 血 必 斂 , 都 是 良 好 的中 藥 材 , 所 以 説 蓮 花 全 身 都 是 寶 。  蓮花是聖潔的代表,更是佛教神聖淨潔 的 象 徵 。蓮 花 出 塵 離 染 , 清 潔 無 瑕 , 故 而 人 們 和 廣 大 佛 教 信徒都以蓮花“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 ” 的 高 尚品 質 作 為 激 勵 自 己 潔 身 自 愛 的 座 右 銘 。 蓮 花 是 友 誼的 象 徵 和 使 者 。 中 國 古 代 民 間 就 有 春 天 折 梅 贈 遠 ,秋 天 採 蓮 懷 人 的 傳 統 。 1 0七、清蓮之風  澳門是賭埠,博彩業已有1 50年歷史,1 847年 已有准賭的法令。賭業專營,由政府開投。1 896年 7月1 0日起,葡國禁止賭博,澳門博彩業雖長期 處 於 法 律的邊緣,但1 937年還是出現了泰興娛樂總公司 等 專 營賭場,跑馬、跑狗在30年代亦曾熱鬧一時。1 961 年 2月,葡國海外省頒佈法令,准許澳門以博 彩 作 為 一 種“特殊的娛樂”,強調其對經濟發展起很 大 的 促 進 作用,從而使長期存在的澳門博彩業合法化 。 目 前 , 澳門 博 彩 業 包 括 幸 運 博 彩 ( 賭 場 ) 、 賽 馬 、 賽 狗 、 彈 珠機 場 、 足 球 博 彩 及 白 鴿 票 、 彩 票 。 1 1    大 部 分 澳 門 人 只 把 賭 博 作 為 娛 樂 , 小 賭 可 以 怡情,大賭則會亂性,很多人都明白這個道 理 , 澳 門 雖然 博 彩 形 式 多 樣 , 加 上 賭 權 開 放 , 各 間 博 彩 公 司 相繼 營 運 後 , 博 彩 業 更 是 進 入 了 一 個 高 速 發 展 的 時代 。 雖 然 如 此 , 澳 門 卻 素 有 清 蓮 之 風 , 未 入 過 新 賭場 的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 大 有 人 在 。 澳 門 有 “ 東 方 蒙 地卡 羅 ” 之 稱 , 如 今 賭 譽 更 隆 。 但 沉 迷 賭 博 之 中 , 成為 病 態 賭 徒 , 終 日 流 連 於 賭 場 的 本 地 人 只 有 極 少數 , 大 部 分 升 斗 市 民 都 是 朋 友 相 聚 時 , 小 賭 娛 樂 ,甚 至 有 部 分 市 民 , 多 年 未 有 踏 入 賭 場 或 參 與 任 何 形式 的 賭 博 活 動 。  這清蓮之風,在一個以賭聞名的地方 , 確 是 非 常值 得 珍 惜 和 驕 傲 , 值 得 大 力 宣 揚 。 牡 丹 雖 然 雍 容 華貴 , 菊 花 孤 傲 清 高 , 那 能 與 蓮 花 “ 出 淤 泥 而 不 染 ,濯 清 漣 而 不 妖 , 中 通 外 直 , 不 蔓 不 枝 , 香 遠 益 清 ,亭 亭 靜 植 , 可 遠 觀 而 不 可 褻 玩 焉 。 ” 的 品 格 相 比 。沒 有 一 種 植 物 能 如 此 準 確 地 代 表 澳 門 的 城 市 精 神 ,即 使 置 身 賭 風 甚 盛 的 小 城 , 亦 能 潔 身 自 愛 。
  • 八、澳人獨喜蓮澳門 人 不 斷 受 到 不 同 層 面 的 蓮 文 化 影 響 , “ 蓮花” 意 念 深 紮 於 澳 門 的 土壤 之 中 , 許 多 澳 門 人 對 蓮花更 是 情 有 獨鍾 。 自 澳 門回 歸 中 國 後, 每 年 都 有 大型蓮花展,以花為媒,提高澳門“蓮花寶地”的知名度 , 促 進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 美 化 城 市 , 推 廣 蓮 藝 文化, 讓 市 民 飽 覽 蓮花 的 千 姿 百 態 。澳 門 有 一 座 名 為“蓮花 ”的 中葡 友誼 紀念 物;有 以“ 蓮花 ”命 名的 雜誌,《蓮花》環境雜誌(季刊);除此之外,君子獨愛蓮 , 澳 門 還 有 推廣 蓮 花 種 植 、 開展 與 蓮 花 有 關 的文化 藝 術 活 動 的 民間 社 團 , 蓮 藝 文化 協 會 , 推 廣 蓮藝 文 化 。九 、結語蓮花雖好,但不及毛稔廣佈在離島山崗,自然繁衍, 自 強 不 息 , 市民 只 能 在 蓮 花 展前 後 , 夏 季 蓮 花正艷 的 時 候 , 才 能欣 賞 到 搖 曳 生 姿的 蓮 花 , 這 些 蓮花都 是 人 為 每 年 種上 , 就 連 澳 門 的賞 蓮 聖 地 , 盧 廉若公 園 九 曲 橋 上 的蓮 花 都 是 每 年 重新 種 植 的 , 比 毛稔 嬌 貴 多 了 。市花要反映城市的個性文化、特色文化和歷史背景, 是 城 市 精 神 的一 種 象 徵 , 選 出能 代 表 自 己 城 市獨 特 個 性 的 市 花 , 在 中 外 城 市 中 均 受 到 市 民 的 重視。 毛 稔 和 蓮 花 各有 千 秋 , 毛 稔 在澳 門 漫 山 遍 野 都有生 長 , 親 切 常 見 ; 蓮 花與 澳 門 的 淵 源 深 厚 , 蘊 含着極其豐富的文化 內涵,而且能突 顯澳門人的精神 ,提升 城 市 形 象 , 突 出 城 市風 格 。 他 們 都 有 成 為 市 花的條 件 , 既 然 如 此, 當 局 何 不 像 樹王 選 擇 般 , 搞 一個市 花 選 舉 , 列 舉一 批 較 有 代 表 性的 植 物 , 讓 公 眾參與 評 選 投 票 , 選出 大 家 心 目 中 的澳 門 市 花 , 這 是一件 雅 事 , 既 可 釋 除 大 家的 誤 會 , 也 有 助 澳 門 的 旅遊業 發 展 , 宣 傳 澳 門 形 象, 突 顯 清 蓮 之 風 , 一 舉 多得 。註 譯 :1 屈大 均:《 廣東新 語》, 北京 :中華 書局, 1 9 8 5 年 ,第 36 -38 頁。2 黃德鴻:《澳門掌故》,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 9 9 9 年。3 施達時:《石排灣郊野公園》,澳門:海島市市政廳,19 9 6 年;施達時:《澳門的綠化區和植物之趣》,澳門:海 島市 市政 廳,1 99 4年 。4 唐思:《澳門風物志:續篇》,中國文聯出版社,1 99 9年。5 陳 俊 愉、 程 緒 珂: 《 中 國花 經 》 ,上 海 文 化出 版 社 ,1 9 9 0 年 。6 同 上 註 。7 《 澳 門 基 本 法 》 第 1 0 條 。8 李尚志、李國泰:《王蓮·荷花·睡蓮·王蓮栽培與應用》,中國林業出版社,2 0 0 2 年。9 陳俊愉:《中國花卉品種分類學》,中國林業出版社,2 0 0 1 年。10 何小顏:《花與中國文化》,人民出版社,1 9 9 9 年。11 吳志良 、楊允中: 《澳門百科 全書》,澳 門基金會 ,1 9 9 9 年。
  • ★★★★《鄭和航海圖》二“官廠”考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鄭 和 航 海 圖 》上 標 示 了 兩 個 “官 廠 ” 。 一 在 滿剌 加 西 北 , 另 一 位 於 蘇 門 答 剌 東 北 。 上 述 二 地 處 東西交通 咽喉 ,在此 設立 “官廠 ”, 對於下 西洋 的船 隊來説, 具有重 要的戰 略意 義 —— 既能以 此為後 勤基 地廣 泛 展 開 活 動 , 又 能 起 到 各 路 船 隻 集 合 地 的 作 用 ,協 調 船 隊 的 統 一 行 動 。從滿剌加 “官廠 ”的運 作形式及 性質來 看,“ 官廠 ” 應 作 “ 官 場 ”“官 廠 ” 一般 是 官 府所 立 的 製造 工 場 ,以 區 別 於同 類 的 私 人 設 施 。“官 場 ” 除 了“ 宦 海 ” 、“ 政 海 ” 及“ 政 界 ” 的解 釋 外 , 另 外 一 個 常 用 的 詞 義 是 “ 官 府 所 設 的 市場”。 《宋史 》,食 貨志 下八曰 “賈物 至者, 先入 官場 , 官 以 船 運 至 京 。 ” 1 此 外 , 還 有 “ 倉 場 ” 之 意 。《明 史 》 , 職官 三 , 宦 官 規定 : “ 鎮 守, 鎮 守 太 監 始於 洪 熙 , 設 於 正 統 , 凡 各 省 各 鎮 無 不 有 鎮 守 太 監 ,至 嘉 靖 八 年 後 始 革 。 市 舶 , 廣 東 、 福 建 、 浙 江 三 市舶 司 各 設 太 監 提 督 , 後 罷 浙 江 、 福 建 二 司 , 惟 存 廣東 司 , 監 督 倉 場 , 各 倉 、 各 場 俱 設 監 督 太 監 。 ”2顯然, 滿剌 加“官 廠” 不具備 製造 工場的 性質 ,而 是 用 於 倉 儲 的 場 所 , 因 此 , 解 作 “ 官 場 ” 更 為 合理 。關於滿剌 加“官廠 ”,隨鄭 和下西洋 的馬歡及 鞏珍 有 所 描 述 :“中國寶船到彼,則立排柵,如城垣,設四門更鼓樓,夜則提鈴巡警。內又立重柵,如小城,蓋造庫藏倉廠,一應錢糧頓在其內。去各國船隻回到此處取齊,打整番貨,裝載船內,等候南風正順,於五月中旬開洋回還。”3“中國下西洋舡以此為外府,立擺柵墻垣,設四門更鼓樓。內又立重城,蓋造庫藏完備。大 寶舡已往佔城、爪哇等國,並先 暹羅等國回還舡隻,俱於此國海濱駐泊,一應錢糧皆入庫內貯。各舡併聚,又分 次前後諸番買賣以後,忽魯謨廝等各國事畢回時,其小邦去而回者,先後遲早不過五七日俱各到齊。將各國諸色錢糧通行打點,裝封倉廠,停候五月中風信已順,結 回還。”4對上 述 記 載, 范 文 瀾於 1 9 43年 考 曰 :“官廠,廠在滿刺加境內,鄭和所設也。《瀛涯勝覽》‘滿刺加’條:‘中國寶船到彼則立排柵,如城垣,設四門更鼓樓,夜則提鈴巡警,內又立重柵如小城,蓋造庫藏倉廒,一應錢糧頓在其內,去各國船隻回到此處聚齊,打整番貨,裝載船內,等候南風正順,於五月中旬開洋回還。’殆即謂官廠也。後廠毀,屋瓦則拆造王宮,黃衷《海語》‘滿刺加’條:‘王居前屋用瓦,乃永樂中太監鄭和所遺者。’足證當時盛況,密爾斯云,此官廠或為馬來税官(Sha bbnda r )之辦公處,以使與外商接洽,就貨征稅之用,似無合理根據。”51 9 6 1 年,向達在註釋《鄭和航海圖》時,釋曰:“鄭和下西洋,於滿剌加、蘇門答剌兩處設立排柵,形如城垣,蓋造倉廒庫藏,以為據點。圖上之官廠指此而言。本書五十頁為滿剌加官廠,五十三頁為蘇門答剌官廠,在港外一小島上。”6200 1 年,陳政宏在報道清初施永圖輯《武備》一書中《地 利》卷四 所收的 《通外國 圖》時説 :“假 五* 前者 為旅葡 語言兼 歷史 學者、 翻譯家 ,後 者為歷 史學博 士、澳 門基 金會行 政委員 會委 員
  • 嶼旁廠名,《施圖》為《米廠》,《茅圖》為《官廠》”,並 提 出 : “ 要 判 斷 何 者 正 確 性 較 高 , 應 由 考 證 下 述幾 件 事 實 來 判 定 : … … 四 是 假 五 嶼 旁 廠 名 應 為 《 米廠》 或是 《官 廠》 。” 7 至於 這個 問題 ,我 們認 為 ,從馬歡“一應錢糧頓在其 內”及鞏珍“一應錢糧皆 入庫內 貯” 的描 寫來 看, 馬 六甲 “官 廠” 具有 “米 廠 ”的 作 用 。這個官廠的具體位置,除文字標示外,無其地 點的描 寫 。 多 年 來 , 馬 六 甲華 人 相 信 , 官 廠 的 地 點 便是 三 寶 山 。“《 三寶 山》 是鄭 和一 行 人曾 停留 並駐 紮軍 隊 的山丘 。 當 時 鄭 和 所 率 領 之艦 隊 陣 容 之 大 , 是 鄭 和 心目中的《 官廠》 理想所 在。” 8 但近 來有人 提出, 據《鄭 和航 海圖 》所 顯示 , 官廠 也可 能是 在馬 六甲 河 之左岸 。 安 煥 然 比 較 全 面 地 探 討 了 三 寶 山 的 歷 史 與 傳説 :“三寶山究竟始於何時,眾説紛紜,有説是五百年,有説是四百年,更有不少附會穿鑿。當地人相信,此山就是鄭和當年下西洋,駐節滿剌加時設‘官廠’行營之所。甚至有的學者也判斷,當年明成祖親擬給滿剌加的碑石,就立在此山上。可惜這碑石迄今未見出土。又有相傳,‘鄭和居馬六甲時,從人有死亡者,即葬於間,其後華僑因其地為公共墓地云’。可惜,至今尚未發現此類墓碑。其實,這座山,當地的馬來人稱之為‘中國山’(B u k i tC h i n a)。沒有人知道其原名。不過在馬來文學經典名著《馬來紀年》(Seja rah Mel ayu ,1615年的作品),提及中國漢麗寶公主偕五百名隨員下嫁滿剌加蘇丹滿速沙(1458-1477)的故事。漢麗寶皈依伊斯籣教,與蘇丹滿速沙成婚後,公主及其侍婢都被安置在這座中國山上。1984年國家博物院南區考古主任阿都惹禮歐斯曼在一篇關於這座山的歷史的文章,認為它應是在1511年被葡萄牙摧毀。在葡萄牙時代,三寶山成為‘三角戰爭’時期柔佛、亞齊攻打葡屬馬六甲城堡者的目標。這些進攻者無法攻下包圍聖保羅山的葡人城堡,因此在三寶山山巔炮轟葡萄牙城堡。可以説每次從陸路攻擊葡萄牙,都是在三寶山進行。”9之前 , 大 陸 學 者韓 振 華 考 證 說 :“在馬六甲市的正東偏北之處,有一座山,名叫Buk i t C h i na,意曰中國山,亦稱為三寶山,恐即明朝下西洋時,以馬六甲所設的官廠,就是指此而言,貯運分 而往及由西洋所運回貨物的倉庫,其倉庫恐怕就在這個‘中國山’之上。關於馬六甲的中國山或三寶山此地,十五世紀末馬來文的H i k u y u tHang Tuah一書,就有記載馬六甲的Buk i t C hi na ,1613年的Emmanuel Godi nho de Eredia所繪的馬六甲城市圖(P l an ta da C i dade e povo Acoens deM a l ac c a ),亦於馬六甲市之正東偏北之處,繪有BYQVET C H l N A(即Buk i t C hi na ),亦即華僑所謂三寶山,高達149尺,山之西面,有Madre deDe u s ,意譯曰上帝之母的教堂,恐怕是指三寶太監下西洋時及其以後中國航海者所信奉之水上聖母廟,亦即天妃宮是也。山之西南,有一口井,此即馬六甲有名的三寶井。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下西洋時在馬六甲所設立的官廠,應在今之三寶山。”10這 裏 韓 先 生 推 測 “ 山 之 西 面 , 有 Madre deDe u s , 意譯 曰上 帝 之母 的教 堂 ,恐 怕是 指 三寶 太 監下 西 洋 時 及 其 以 後 中 國 航 海 者 所 信 奉 之 水 上 聖 母廟,亦即天妃宮是也”有誤。“Madre de Deus ”(上帝之母)是一艘葡 萄牙船隻的名稱 ,亦稱“恩典聖 母號”(nau de Senho ra da Graç a),與天妃無關。在 葡 語 文 獻 中 ,“ Mad re de Deu s ” 的 全 稱 是“Bal ua r te da Madre de Deus(上帝之母碉堡)”1 1 ,即安 煥 然 所 言 “ 聖 保 羅 山 的 葡 人 城 堡 ” 。對於韓先生的結論,我 們是認同的。在此略作 一補 考 。明成祖通過鄭和所賜的 麻剌加鎮國山碑,據《 明太宗實錄》, 立碑地點是 在西山:“… …其封滿剌 加國之 西 山 為 鎮 國 之 山 , 錫 以 銘 詩 , 勒 之 貞 石 , 永 示其萬世子孫國 人,與天無 極。”至於“ 西山”為今 哪一 座 ? 目 前 有 二 説 : 如 果 三 寶 山 是 鄭 和 曾 經 駐 紮 及設 官 廠 之 地 , 鎮 國 山 碑 應 該 豎 立 那 裏 ; 倘 若 將 鎮 國山碑視為麻剌加王 朝的“護國之寶 ”,那麼應該立 在皇宮所在的聖保羅山上。三寶山在馬來語中作“ Buk itC h i n a”(中國山)。據史密斯( W.H.C Smi t h )的研究,“ Ba toc h i na”與“ Buk i t C hi na”是同義詞。12對此 問 題, 拉 戈 阿子 爵 考曰 , “ BATO CHINA, 麻 剌加城郊 區一 地, 今名 無考 。( 巴羅 斯 —— 亞 洲) ”13查 巴 羅 斯 著 作 的 原 文 為 : “ 在 我 們 碉 堡 上 方 的 山 頭上,就是後來科埃略(Duar te Coel ho)成立供奉恩典聖母(nó f f a Senhor a da G raç a)隱修院那個地方鎮
  • ★守 的 是 龐 巴 爾 人 博 特 略 ( ló r ge Bo tel ho )和稱為Ba t oC h i n a 的 那個 地方 有家 室的 葡人 ;在 通往 Vp i j 那邊 摩爾 人 居 住 的 大 村 子 的 那 條 河 流 橋 上 守 衛 的 是 雷 莫 斯(Fernam de L mos)。” 14 據 此 , 史 密 斯 的 考 證 是 有歷史憑依的。“ Buk i t Chi na”原稱“ Ba to Ch i na ” ,那麼, 三寶 山則 是“ 西山” 。也 就是 説, “Ba toc h i na(中國石)”曾立在現在的“ Buk i t C hi na”上 。據筆 者 所知 , 關於 蘇 門 答剌 “ 官廠 ” 位置 的 看 法眾 説 不 一 。向 達 據 《 鄭 和 航 海 圖 》 所 標 示 的 位 置 , 註 曰 :“ 五 十 三 頁 為 蘇 門 答 剌 官 廠 , 在 港 外 一 小 島 上 。 ” 但未 能 考 出 何 島 。元 朝 的 《 島 夷 誌 略 》 載 : “ 淡 洋 港 口 通 官 場百 有 餘 里 , 洋 其 外 海 也 。 內 有 大 溪 之 水 , 源 二 千 餘里 , 奔 流 衝 合 於 海 。 其 海 面 一 流 之 水 清 淡 , 舶 人 經過 , 往 往 乏 水 , 則 必 由 此 汲 之 , 故 名 曰 淡 洋 。 ” 15蘇繼 廎認 為 :“ 《爪 哇 史頌 》有 Tam i a ng , 即 淡洋 ; 有 Ha r u , 即 阿 魯 。 如 以 元 與 明 初 之 阿 魯 在 今 日里(Del i ),則 其 淡 水 港 當 在 日 里 河 下 游 。 ” 16 “ 官場 案 : 淡 洋 官 場 , 疑 在 今 瓜 拉 新 邦 ( K u a l aSi mpa ng ),距 河為二 十五英 里。”17韓 振 華 考 證 説 : “ 官 廠 在 蘇 門 答 剌 港 口 的 附近 。 鄭 和 下 西 洋 時 , 傳 以 蘇 門 答 剌 作 為 海 船 駐 紮處,(明)費信《星槎勝覽》(紀錄匯編本)《花面國條》 云 :‘ 我 朝 海船 , 駐 紮蘇 門 答剌 ’ , 足見 這 裏 的‘ 官 廠 ’ 必 為 明 朝 下 西 洋 時 海 船 的 駐 紮 處 , 它 與 滿 剌加( Ma l a c ca) 的官 廠, 同 樣地 作為 下 西洋 船隻 所 運貨物的 轉運站 。關 於‘官 廠’ 應在今 之何 地?據 (明 )馬歡 《 瀛涯 勝 覽 》《 蘇 門 答剌 條 》説 : ‘ 先到 濱 海 一村 , 名 答 魯 蠻 , 繫 船 , 往 東 南 十 餘 里 , 可 到 其國 ’ , 由 上 所 云 , 獲 悉 明 朝 下 西 洋 時 海 船 的 繫 船處 , 是 距 離 蘇 門 答 刺 西 北 十 餘 里 的 答 魯 蠻 村 , 所 謂海船駐紮處的‘官廠’,‘繫船處’的‘答魯蠻’村,此地即今巴衰( Pase i)河口的( Ta l umangk i n),此名乃答魯蠻的對音。答魯蠻( Ta l umangk i n )此地,昔時頗見繁榮,似即十四世紀初拉失衰丁( Rashududd i n )之書 所記 馬來 群 島諸 城中 的 Do l m i a n 。”18也有 著 作認 為 ,圖 上 的 “官 廠 ”島 已 變成 大 陸 的一 部 分。19的確 , 在一 般 的行 政 地 圖上 , 僅僅 通 過大 致 的 位置比 勘 ,已 經 找不 到 一個 可 以對 上 “官 廠 ”島 的 島 嶼了 。 似 乎 有 必 要 查 尋 專 門 的 航 海 技 術 書 籍 , 才 能 解決 問 題 。在閲讀、分析了Ma lacca Stra i t and Wes t Coas t ofSuma tera Pi lo t 後,我們初步認為,這個“官廠”所在的 島 嶼 可 能 是 Pa l a u Begaw a n (勿拉 灣島,3°47’N98°42’E)。20這 裏 既 便 於 停 泊 , 取 得 新 鮮 給 養 , 又 可以通 過 從 唐 朝 以 來 就 有 華 人 貿易 的 Ko t a C i n a , 為 華商 提 供 貨 物 , 向 蘇 門 答 臘 島 內 地 集 散 。 《 島 夷 誌 略 》的“ 官 場 ” 極 有 可 能 便 是 Ko t a C i n a 。此 地 自 唐 便 是 “ 廣 州 通 海 夷 道 ” 的 必 經 之 地 。華僑 史學 家 周南 京 對此 偶 有涉 及 :“ 在 東南 亞 最早出現 的唐 人街 之一 就是 1 2- 1 4世紀 印尼 蘇門 答剌 島東北 岸的 中國 城(Ko t a C i na 21)。在這 個 歷史 遺 跡 中發 現 的 建 築 殘 跡 、 雕 像 、 金 銀 器 、 青 銅 器 、 古 錢幣 、 陶 瓷 器 等 表 明 , 這 個 古 代 城 市 是 當 時 該 地 區 的一 個 商 業 中 心 , 是 華 商 和 其 他 外 國 商 人 聚 居 的 地區 。 它 不 僅 同 南 印 度 和 中 國 建 立 了 直 接 的 貿 易 關係, 而 且 是 連 結 蘇 門 答 剌 內 地 的 貿 易 網 的 中 心 。 ” 22Ko t a 意即“城堡 ”,C i na 就是C h i n a 。周先生 將Ko t a C i na 譯 為 “ 中 國城 ” 頗 為 傳 神 。國際 學 界 ,研 究 Ko t a C i na 最 有 成 績的 學 者 當 新加 坡 國 立 大 學 的 E.Ed w ards McKi nnon 莫屬。 除了 以Kota Ci na為 專 題 的 博 士 論 文 23 外 , 他 還 發 表 過 多 篇有 關 論 文 。24據 E.Ed war ds McKi nnon 以考 古點及出 土實物 所作的精細考證,Ko t a Ci na位於“今勿拉灣(Bel aw a n )陸地 8公里 處。”25我們以前的研究曾披露,古里有過“ Ch i na co ta ”或 “ Ch i na co t a ” 。 從 音 、 形 、 意 上 來 看 , 它 們 與“ Ko t a C i na” 完全 相 同。 換言 之, 古里 也曾 有過 “ 官廠” 。 26 《 島夷 誌略 》上 “古 里佛 ”條 載: “官 場 居深山 中, 海濱 為市 , 以通 貿易 。” 27 “ 古里 佛” 在 明代 稱 “ 古 里 ”蘇繼 廎認 為 :“ 本書 官 場指 一國 政 治中 心或 國 王居地 。” 28 我們 以 為, 似乎 作“ 官 府所 設的 市場 ” 解釋 更 合 適 些 。 它 可 能 便 是 葡 萄 牙 史 料 所 説 的“ Ch i naco ta ”或“ Ch i na co t a”。鄭和船隊可能利用過它 。從 以 上 史 實 來 看 , 中 、 葡 史 料 印 證 了 古 里 曾 有“ 官 場 ” 。 蘇 門 答 剌 “ 官 廠 ” 的 歷 史 遠 久 過 馬 六 甲 的“ 官 廠 ” 。 蘇 門 答 剌 “ 官 廠 ” 不 是 鄭 和 船 隊 創 建 的 ,
  • 23 E.Edwar ds Mc Ki nnon,Kot aCi na:I t sCont ex t andMeani ngi n t heT r adeof Sout heas t As i ai n t heTwel f t h t oF our t eent hCent ur i es,2Vol s.(Cor nel l Uni ver si t y,1984).24 A.C.Mi l ne r ,E. E dwa r ds Mc Ki n non& T eng k uL u c kmanS i nar S.H.“ANot eonAr uan dKot aCi n”,i nI ndones i a,No.26(1978),pp.1-42;E.Edwar dsMcKi nnon,“Kot aChi na:AS i t ewi t hT’angandSungPer i odAss oc i at i ons,Sumat r aResear chBul l et i n,Vol .3,No.1(1973),pp.4-52;E.Edwar dsMcKi nnon&TengkuL uckmanS i nar S.H.,“Not esonF ur t he rDev el opment sat Kot aChi na,”Sumat r aResear chBul l et i n ,vo1 4,No.1 (1 974),pp.63-86;E.E dwar ds Mc Ki nnon,“Re s ea r c hat Ko t aC i n a,”Ar c h i pe l ,No.1 4(1 97 7),pp.1 9-32.25“Anot eonAr uandKot aCi na”,p.1 .但 鄭 和 船 隊 曾 經 利 用 過 。 在 下 西 洋 時 代 , 馬 六 甲“官 廠” 似是 由 鄭和 船隊 設 立的 ,其 重 要性 遠勝 蘇 門答剌“官廠”之上 。這後者不過是 海船駐紮處和/ 或對 蘇 門 答 剌 內 地 貿 易 的 集 散 地 , 而 前 者 卻 是 整 個 下西 洋 活 動 的 海 外 大 本 營 。 只 有 這 樣 , 才 可 以 理 解 為何 在 同 一 馬 六 甲 海 峽 , 又 相 隔 不 遠 , 會 有 兩 個 “ 官廠 ” 。註 釋 :1 《宋史》,北京:中 華書局,1 9 7 7 年 ,第4 5 4 3 頁 。2 《明史》,北京 :中華書局, 1 9 7 4 年, 第1 8 2 2 頁 。3 馮承鈞: 《瀛涯 勝覽校註 》,北 京:中華 書局, 1 9 5 5年 , 第 2 5 頁 。4 鞏珍:《 西洋番 國志》, 北京: 中華書局 ,1 9 8 2 年 ,第1 6 - 1 7 頁 。5 范文瀾:《〈鄭和航海圖〉地名考釋》,載於《鄭和研究資料 選編》 ,北 京:人 民交通 出版 社,1 9 8 5 年, 第2 2 6 頁 。6 向達整 理: 《鄭和 航海 圖》 ,北京 :中 華書局 ,1 9 8 2年 , 附 錄 第 2 1 頁 。7 陳政宏:《‘鄭和航海圖’鬧雙包?》,載於《鄭和研究與活動簡訊 》,2 0 0 1 年1 2 月 ,第2 期, 第4 、5 頁 。8 鍾錫金:《山努西教授新構思與鄭和研究》,赤土文叢編輯部,1 99 7 年8 月馬來西亞第一版,第11 2 頁。感謝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研究所韋傑夫(Dr.Geof f Wade)博士 提 供 這 一 資 料 。9 安煥然:《先民的足印 —— 鄭和在馬來西亞的史實與神化》,載於陳信雄、陳玉女主編:《鄭和下西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2 0 0 3 年,第 3 0 0 頁 。10 韓振 華 : 《鄭 和 航 海圖 所 載 有 關東 南 亞 各國 的 地 名 考釋》,載於《中外關係歷史研究》,韓振華選集之一,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19 9 9年,第4 1 4-4 15 頁。11 雷莫斯(Jorge de Lemos):《馬六甲圍城史》,里斯本,15 8 5 年 , 第 3 2 、 4 3 頁 反 面 。12 W.H.C Smi th,“The Por t uguese in Mal aca during the Dutchperiod”,in Stvdi a(Li s boa,Cent ro de Es tudos Hi stóricosUltramarinos),n°7,1961,p.98.13 《古代葡萄牙海外史地名考—— 亞洲、大洋洲部分》,地理考察及海外研究委員會,里斯本,19 5 3 年,A-C卷 , 第 9 7 頁 。14 《亞洲旬年史之三》,里斯本,1 5 6 3 年,第5 8 頁。15 蘇繼廎:《島夷誌略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 0 0 0年,第2 3 7 頁。16 同上註,第2 3 9 頁。17 同上註,第2 3 9 頁。18 《鄭 和航 海圖 所 載有 關東 南 亞各 國的 地 名考 釋》 , 第444 -44 5頁。19 《新編鄭和航海圖集》,海軍海洋測繪研究所,大連海運 學 院 , 1 9 8 8 年 , 第 6 8 頁 。20 Mal acca Stra i t and Wes t Coas t of Sumatera Pi lo t ,7a ed .,(Taunton,Uni ted Kingdom Hydrographic Of f i ce,2003),pp.101,102.21 據韋傑夫博士惠告,Ci n a 在泰米爾語中是“小的”意思。葡萄牙語史料將其等同於Chi na ,即“中國的”“ 中 國 人 的 ” 之 意 。22 周南京:《略論唐人街的歷史演變》, h t t p :// www.chi na-res taurant.org/crnews/new_ page_25.htm26 金國平:《葡萄牙史料所載鄭和下西洋史實探微》,載於《鄭和下西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2 0 03 年,第3 2 7-3 31 頁及金國平、吳志良:《葡 萄 牙史 料 中所 見 鄭和 下 西洋 之 史實 述 略》 , 載 於《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 0 0 2 年,第2 2 2 -2 2 7 頁 。27 《島夷誌略校釋》,第3 2 5 頁 。28 同 上註 ,第 3 2 8 頁 。
  • 附 : “ 馬 船 ” 小 考目前的 研究將 鄭和所 率艦隊 的船舶 分為6種: ①寶船 1 ;②馬 船 2;③糧船 3;④坐船 4;⑤戰船 5 及⑥水船 6 。馬船於隨鄭和下西洋三人的著作中無載,僅見之於《 三 寶太 監 西 洋記 通 俗演 義 》 :“每 日行 船, 以四 ‘帥 ’ 字型 大小 船為 中軍 帳 ,以寶 船 三 十 二 隻 為中 軍 營 , 環 繞 帳外 。 以 坐 船 三 百號,分前、後、左、右四營,環繞中軍營外。以戰船四十 五 號 為 前哨 , 出 前 營之 前 , 以 馬船 一 百 號 實 其後。以戰船四十五號為左哨,列於左,人字一撇,撇開去如鳥舒左翼。以糧船六十號從前哨尾起,斜曳開列到左哨頭止。又以馬船一百號副於中。以戰船四十五號 為 右 哨 , 列 於右 , 人 字 一 捺 ,捺 開 去 如 鳥 舒 右翼。以糧船 六十號從 前哨尾起, 斜曳開到 右哨頭止 。又以馬船一百二十號實於中。以戰船四十五號為後哨留後,分二隊如燕尾形。馬船一百號當其當前,以糧船六十號從左哨頭起,斜曳收到後哨頭止,如人有左肋。又以馬船一百二十號實於中,以糧船六十好從右哨頭起,斜曳收到後哨頭止,如人有右肋。又以馬船一百二十號實於中。”7羅懋 登 筆 下 這 段 可 能 是 《 紀 效 新 書 》 卷 十 八 上《安擺船式之圖》8 的文字化描寫。從“每戰船器械 ,大發貢 十門 ,大佛 狼機 四十座 ,… …鳥嘴 銃一 百把 ”一語 來 看 , 抄 自 《紀 效 新 書 》 的 可能 性 極 大 , 因 為“大發貢”9 、“大佛狼機” 10 和“鳥嘴銃” 11 是1 6世紀葡 人 來 華 後才 傳 入 中 國的 西 方 火 器 。鄭和研究的前輩學者鄭鶴聲、鄭一鈞父子對馬船有較 詳細 的解 釋 :“ 馬 船 又 名 馬 快 船 , 是 明 初 才 出 現 的 一 種 運 輸船 。 其 所 以 被 稱 為 馬 船 , 是 表 明 它 屬 於 一 種 運 輸船, 其 功 用 與當 時 所 謂 的馬 船 是 相 同的 。 在 明 朝 初年, 明 朝 政 府經 常 要 從 四川 、 雲 南 等邊 遠 省 區 交 易馬匹 , 加 上 當地 少 數 民 族酋 長 的 貢 馬, 由 水 路 送 到南 京 等 地 , 都 是 徵 用 民 船 運 載 。 洪 武 十 年 ( 1 3 7 7年 ) , 明 朝 政 府 為 省 民 間 運 輸 之 勞 , 命 武 昌 、 嶽州、 荊 州 、 歸州 , 各 造 馬船 五 十 艘 ,每 船 配 三 十 名民夫 , 以 備 轉送 。 以 後 又令 江 西 、 湖廣 二 省 , 並 直隸 安 慶 、 寧 國 、 太 平 三 府 , 共 造 馬 船 八 百 一 十 七艘 , 調 撥 水 夫 二 萬 三 百 六 十 餘 名 , 令 廣 西 、 全 州 、灌 陽 縣 造 馬 船 二 十 一 艘 , 調 撥 民 夫 五 百 二 十 五 名 。這支 龐 大 的 馬船 船 隊 建 立起 來 之 後 ,歸 江 淮 、 濟 川二衛 掌 管 。 除了 專 門 用 於運 送 馬 匹 的馬 船 之 外 , 亦有由快船改造的馬船(馬快船),還兼有可備水軍進征之 用 的 功 能 。 在永 樂 朝 遷 都 北 京時 , 馬 船 ‘ 遂 專以運 送 郊 廟 香 帛 、上 供 物 品 、 軍 需器 仗 , 及 聽 候 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流差撥。’成為一種‘專以運 送 官 物 , 及 聽 候差 遣 ’ 的 貨 船 了 。馬 船 的 各 種 功 能 , 很 適 於 鄭 和 下 西 洋 的 需要。 … … 鄭 和每 次 出 使 ,往 返 需 時 往往 達 二 、 三 年之久 , 有 時 在海 上 連 續 航行 數 月 , 在航 行 期 間 , 一切需 用 物 資 , 從 生 活 用 品到 修 船 器 材 , 均 須 帶 足 ,寧多 勿 少 。 在 所 有 這 些 儲備 品 中 , 除 糧 食 、 淡 水 由糧船 和 水 船 裝 運 外, 其 餘 物 品 均 適合 馬 船 運 載 。 鄭和使 團 訪 問 亞非 諸 國 時 ,交 易 而 來 和各 國 進 貢 的 物件中 , 馬 匹 和 珍 禽異 獸 往 往 不 少 。以 鄭 和 第 五 次 下西洋 為 例 , ‘ 其 忽魯 謨 斯 國 進 獅 子、 金 錢 豹 、 大 西馬 。 阿 丹 國 進 麒 麟 , 番 名 祖 刺 法 , 並 長 角 馬 哈 獸 。木骨 都 束 國 進花 福 鹿 , 並獅 予 。 蔔 刺哇 國 進 千 里 駱駝, 並 駝 雞 。 爪 哇 、 古 里國 進 麇 里 羔 獸 。 ’ 運 載 這一批 動 物 , 與運 馬 的 性 質是 相 同 的 ,自 然 以 馬 船 裝運最 為 妥當 。”12張維 華 解 釋 得 比 較 簡 明扼 要 : “ 馬 船 又 名 馬 快船, 是 明 初 的 大 型快 速 水 戰 與 運 輸兼 用 船 , 《 明 會典》注明,‘以備水軍進征之用’,明人羅懋登的《三寶太 監 西 洋 記 》 中 , 稱 其 長 三 十 七 丈 , 寬 十 五 丈 ,有八桅,其體型尺度與《瀛涯勝覽》中提到的中型 寶船一致。在《續文獻通考》卷五十三‘職官’三中 ,曾提到‘馬船’專司供送官物。由此揣測這種船舶編列在 船 隊 之 中, 其 主 要 任務 可 能 是 運載 船 員 所 攜 帶的馬 匹以 及下 西洋 時輸 出或 輸 入的 大量 物品 。”13為釐清馬船的各種指稱意義,需要來看一下它在載 籍 中 的 流 變 。馬 船 , 唐 代 稱 “ 驛 馬 船 ” “ 餘 船 洽 進 , 至 樓下, 連 檣 彌 亙數 裏 , 觀 者山 積 。 京 城百 姓 多 不 識 驛馬船檣竿,人人駭視。” 14 顧名思義,“馬船”的原始 意 義 是 渡 運 驛 馬 之 船 。馬船亦稱“赤馬船”。唐韓翃《贈別韋兵曹歸池州 》 云 :“ 南 陵 八 月 天 , 暮 色 遠 峰 前 。 楚 竹 青 陽 路 , 吳 江赤 馬 船 。籯金 諸 客 貴 , 佩 玉 主 人 賢 。 終 日 應 相 逐 , 歸 期 定
  • 幾年。 ”15“赤馬 船”又 稱“赤 馬舟” 。《釋 名》: “輕 疾者曰 赤馬 舟 其體 正赤 疾 如馬 也。 ”16宋朝也以“馬船”稱呼運馬之船。“辛巳,詔侍從 、 兩 省 、 台 諫 、 卿 監 、 郎 官 , 舉 堪 郎 官 、 寺 監丞、 監 司 、郡 守 者 。癸 巳 , 罷川 路 馬 船。 十 二 月 丙申,增修六合城。”17馬船也可改作戰艦用。“允文謂遇風則使戰船,無風 則 使 戰 艦, 數 少 恐 不足 用 。 遂 聚材 冶 鐵 , 改 修馬船 為 戰 艦, 且 借 之平 江 , 命張 深 守 滁河 口 , 扼 大江之衝, 以苗定 駐下蜀為 援。”18有明一代,除了保留唐、宋的含義外,馬船還產生 了 新 的 意 義 。至於馬船的用途,《明史》曰:“凡舟車之制,曰黃 船 ,以 供 御 用, 曰 遮洋 船 , 以轉 漕 於海 , 曰 淺船 , 以 轉 漕 於 河 , 曰 馬 船 、 曰 風 快 船 , 以 供 送 官物,……”19因知 , “ 馬船 ” 為 “ 供送 官 物 ”船 之 一 種 。馬船的載重被描寫為:長37丈(合1 04.7公尺),寬1 5丈(合42.4公尺),吃水7.6公尺(換算排水量1 4,586噸,載重7000噸)。其載重量,與《明史》所載相 差 甚 遠 : “ 又 快 船 、馬 船 所 載 不 過 五 六 十 石 ,每船 官 軍 足用 , 有 司添 差 軍 民遞 送 , 拘集 聽 候 , 至有凍餒,請革罷。” 20 因此,馬船的載重以“不過五六 十 石 ” 較 為 可 靠 。從以上正史資料來看,馬船初為內河船。後亦用於沿 海 水 師 ,但 已 失 其 基本 作 用 。 “銅 山 寨 , 舊 在井尾 澳 。 洪 武間 , 江 夏 侯周 德 興 所 置五 寨 之 一 ( 五寨: 烽 火 、 小埕 、 南 日 、浯 嶼 、 銅 山) ; 以 官 領 兵守之 。 景 泰間 , 移 銅山 西 門 澳。 嘉 靖 四十 二 年 , 改設欽 依 把 總一 員 , 建署 所 城 外。 所 轄 北自 金 石 以 接浯嶼 、 南 自梅 嶺 以 達廣 東 , 為漳 郡 濱 海重 鎮 。 非 汛期 , 則 團 泊 寨 澳 , 輪 番 出 哨 ; 遇 汛 期 , 則 分 哨 四出 : 前 哨 鎮 海 、 左 哨 陸 鰲 、 右 哨 沙 洲 、 後 哨 鱟 殼澳, 而 橫 嶼 、菜 嶼 、 井 仔灣 、 大 小 甘山 則 外 洋 島 嶼最 險 者 原 設 福 船 、 哨 船 、 冬 船 、 快 馬 船 共 四 十 六隻, 官 兵 一 千一 百 四 十 一員 名 ; 遇 汛, 貼 駕 征 操 軍五百五十五名 。”21在海上 航行中 ,馬船 的作用 如下: 黃衷《 海語 》卷三“畏途篇”曰:“成化二十一年乙巳,憲廟遣給事 中 林 榮 、 行 人 黃 乾 享 , 備 對 冊 之 禮 , 以 如 占 城 。官治 大 舶 一 艘, 凡 大 舶 之行 , 用 小 艚船 一 , 選 熟 於洋道 者 數 十 人 , 駕而 前 , 謂 之 頭 領。 大 舶 之 後 繫 二小 船 , 以 便 樵 汲 , 且 以 防 虞 , 謂 之 快 馬 , 亦 謂 腳艇。” 22 《海語》一書成於1 536年,去鄭和停下西洋僅 百 年 , 故 所 云 當 為 可 靠 。《福建 通誌 台灣 府》 載:“ 欽定 續文 獻通 考引 王鶴鳴 水 戰 議 云 : 福 船 有 六 : 一 號 、 二 號 俱 名 福 船 ,三號 哨 船 又 名 草 船, 四 號 冬 船 又 名海 蒼 船 , 五 號 馬船亦 名 開 浪 船 , 六號 快 船 。”23《籌海圖編》釋“開浪船”曰:“參將戚繼光云,開浪 以 其 頭 尖 , 故 名 。 喫水 三 、 四 尺 , 四 漿 一 櫓 ,其 形 如 飛 。 內 可 容 三 、 五 十 人 。 不 拘 風 潮 順 逆 者也。”24它體小靈活便捷,進退自如,多為集群使用,配合 其 他 戰 船 作 戰 。25總之,從《籌海圖編》的解釋及其圖式來看,假設鄭和船隊在海上使用過“馬船”,似不用於運載海外的 奇 獸 或 運 載 船員 所 攜 帶 的 馬 匹, 以 及 下 西 洋 時輸出或 輸入 的大 量物 品, 而是“ 以備 水軍 進征 之用 ”的快 速進 攻船 , 類似 西方 的“ 蜈 蚣船 ”。26註 釋 :1 鄭鶴聲、鄭一鈞:《略論鄭和下西洋的船》,載於《鄭和下西洋論文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第1 集,1 9 8 5 年,第 52 -6 0 頁。2 同上註 ,第6 0 -6 2 頁。3 同註 1 ,第6 7 -6 8 頁。4 同註 1 ,第6 4 -6 7 頁。5 同註 1 ,第6 4 -6 7 頁。6 同註 1 ,第6 8 -6 9 頁。7 (明)羅懋登撰,陸樹侖、竺少華校點:《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上海古籍出版社,1 9 8 5 年,下冊,第2 3 9 頁。8 戚繼光:《紀效新書》,卷十八,《安擺船式之圖》,四庫 本, 第2 3 頁 。9 《紀效新書》,卷十八,第13 頁。另見胡宗憲:《籌海圖編》,卷十三,四庫本,第3 5 -3 6 頁。10 《紀效新書》,卷十五,第29-30頁。另見《籌海圖編》,卷十三,四庫本,第3 6 -3 9 頁。11 《紀效新書》,卷十五,第19-28頁。另見《籌海圖編》,卷十三,第4 0-43頁。12 《略論鄭和下西洋的船》,第6 0 -6 1 頁。13 《鄭和下西洋》,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 985年,第8 6 頁。14 《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 9 7 5 年,第3 2 2 3 頁。15 h t t p://w w w .g u o x u e .com /q t s /q t s _02 4 4 .h t m16 h t t p://j u n s .uhome.ne t /bi g 5/f e ud a l / ex p l a in.h t m”\1”04”17 《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 9 7 7 年,第6 4 1 頁。18 同上註,第1 1,7 94 頁。19 《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 9 7 4 年,第1 7 6 1 頁。20 同上註,第4 2 0 8 頁。
  • 21 《漳州府志選錄》,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 叢刊 第2 3 2 種, 第2 頁 。22 黃衷:《海語》,台灣學生書局,1 9 8 4 年,第3 5 頁。23 《福建通誌台灣府》,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叢刊,第8 4 種,第3 2 7 頁 。24 《籌海圖 編》, 卷十三 ,第8 頁,開 浪船式 。25 王冠倬:《中國古船圖譜》,北京:三聯書店,2 0 0 0年,第68頁。26 中 國 仿 造 的 過 程 , 可 見 普 塔 克 : 《 蜈 蚣 船 與 葡 萄 牙人》,載於《文化雜誌》,中文版,第4 9 期,2 0 0 3 年冬季刊,第3 7 -4 6 頁。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Li Jinming, Li Dexia* On 15th March, 2002, Gavin Menzies, a British amateur historian, declared to the world his conclusion drawn from his 14 years of hard work, which was, Zheng He's fleet had discovered America 70 years before Columbus and had circumnavigated the globe a century before Magellan. This announcement has caused strong repercussions in academic circle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us become a hot spot of discussion for the possibility of Zheng He's fleet to have discovered America. 1. Starling from Columbus' Discovery of the "New" World Whenever talking about Columbus' discovery of the "new" world, people always like to explore his causes of voyages. Sa Na, professor of the Institute of World History Studies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pointed out directly at the 2nd Formal Council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honor of 500 anniversary of Columbus'discovery held in Santiago, Chile in 1990 that "one of the inducements of Columbus' voyages was the influence of Chinese culture." Professor Sa Na's words were not wrong. Indeed, it was the significance of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15th century Europeans' unfamiliarity with it that had formed one of the motives for Columbus to decide to sail westward towards China. However, Columbus' expeditions were neither isolate nor accidental- It was an absolute produc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West Europe. Just as the late Professor Luo Rongqu of the History Department of Beijing University mentioned, "First, the European Renaissance caused the recovery of the forgotten theory raised by Greek geographer Prolemy, which meant theawakening of experimental spirits- Secondly, the one and a half centuries of endeavors made by Portuguese and other Western European explorers prior to Columbus constantly rebuilt westerners' viewpoints of the earth and enlarged their conquests of the oceanic world. Thirdly, it was the great progress made by the European voyage skills and cartography. All these prepare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coming of the geographical great discovery age, while Columbus was the fortunate one of this turning age in history,"1Another inducement of Columbus' discovery was to look for the marketsand gold in East Asia. The increasing seriousness of a deficiency of precious metal currency had led to the rising of gold price in African-Eurasian world markets. So this kind of adventures was quile attractive and profitable.2 Although Columbus did not reach India, he discovered the vital precious metal. Based on the estimation made by the economic history authority, form 1493 to 1800,85% of the silver production and 70% of the gold production in the world came from Latin America. The American silver production was around 17,0001 in the 16th century. By the 17th century was around 42,000t, of which 31,000t were carried to Europe. Europe then sent 40%, or about 12,000t to Asia, of which 4000-5000t were dispatched directly by the Dutch East Indian Company (VOC) and the British East Indian Company, Besides, 6,000t were taken to Baltic Sea and Levant regions, and part of these was kept locally whife the rest went on eastward to Asia.3 But for the American contribution of so large amount of gold, silver and material riches, the Li Jinming is a Professor of the Schoo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Xiamen University, China, Li Dexia is a PhD candidate of the History Department of Xiamen University, China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development of western capitalism would have been much slower And Britain could never become a state that starte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refore, Columbus' venture not only completely changed the relatively isolated development of setups of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Hemispheres, but it also initiated the commercial revolution. The original semi enclosed regional economy was connected through the world trade network centered on West Europe. And the world capitalistic market came into being. It appear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history the new progress of the conjunction of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Hemispheres and the global integration. And thus the world development gradually formed a brand new setup.4According to the above-mentioned, the so-called discovery should not only have motives, but also br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society. If it was only those who had drifted accidentally across the Pacific Ocean or the Atlantic Ocean, they c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e real discoverers. As far as who first discovered America was concerned, it was definitely the ancestors of the Indians who had first colonized there, followed by the northern Europeans and the Irish who entered America from the opposite direction, while Columbus could only be considered as the last discoverer. However, among these discoverers, only Columbus' "rediscovery" greatly changed the human society. So people always remember Columbus' new discovery of America. We may take the example of Australia. It is commonly thought that Australia was first discovered by British navigator James Cook. As a matter of fact, it was not. As early as 1606, the Dutch explorers had discovered most parts of Australia. In 1623, Contensz once discovered the snow-covered mountains on the continent, which were not marked on trustworthy maps until in 1909, when the work was done by Lorentz and Van Nonhys. In 1642,1643 and 1644, Abel Tasman surveyed most of the coastlines of Australia and Tasmania. They named the latter Van Diemensland,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Governor-General of VOC who had trusted the exploring work to him. (It was not until the recent times that the old name was alter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British citizens.) Nevertheless, Tasman did not notice the strait that divides the northern part of New Zealand from the southern part. The discovery was finished by Cook around 130 years later. In 1617, 1618, 1622, 1629, 1696 and 1705, a number of ships pertaining to VOC visited various spots on the Australian coast, where till now there are many names left in memory of what the brave Dutch explorers had done. But since Governor Van Diemen, who died in 1645, the leading officials of VOC were disappointed with the places discovered by these explorers. In 1721 and 1722, the Dutch West Indian Company once organized an expedition to Australia as part of its circumnavigation. Yet the colonists had littie interest in colonizing Australia. So "New Holland" was mainly an empty name. Soon the British occupied this place.5From the said example, we can learn that because the earliest discovery of the Dutch explorers did not bring about great economic benefits, and was neglected by VOC, while hardly had Cook "rediscovered" Australia in 1770 when he declared it as British colony, and the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tarted to send emigrants to Australia; as a result, people ignore the earliest Dutch discovery. Instead, they admit that it was Cook who discovered Australia. Why is it so? It involves the understanding of "discovery." What kind of actions can be regarded as "discovery?" What are the actual implications of "discovery?" Both questions are worth discussion. The U.S. scholar Daniel J. Booritin expounded his view of "discovery" in his book The Discoverers: A History of Man's search to know His World and Himself as follows: if a nation was to reinforce its wealth and knowledge in a distant place and be given some enlightenment, it should be able to return to its homeland. The later generation called returning to the native land as "feedback", which was very important to the explorers. This has contributed to explain why going to the sea and why opening lhe ocean has marked a great epoch in human history. In the various exploring enterprises, it is of little significance if without the feedback. The human beings' ability is to enjoy and benefit from their predecessors'feedback. The maritime adventure, even its success of one-way voyage is of no great meaning. Nothing will it leave in history. Therefore, only getting to the destination is not enough. In order to make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benefit from each other, the voyagers should be able to put back to where they have set sail and spread to their countrymen what they have gained in alien countries. The money coined in Carthage in the 4th century was found in the Azores Islands. The coins of ancient Rome appeared to have been carried to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Venezuela by the ships blown away in the wind when they were drifting across the ocean. The Vikings from Norway and Iceland seemed to have occasionally touched North America in the Middle Ages. In 1291, the Vivardi brothers set out from Genoa and sailed round Africa, but were never heard of again. It was also possible for Chinese or Japanese junks to be lost at sea and keep on drifting to American coasts ahead of Columbus. However, all these actions or events did not bring any feedback. They were simply empty talk.8 This brilliant exposition on "discovery" greatly enlightens us on our present discussion of lhe possibility for Zheng He's fleet to discover America and even on the question of discovering the world. From 1405 to 1433, the eunuch Zheng He and other naval commanders Ted a series of official expeditions to the south and west. The firsl voyage in 1405 was indeed 87 years earlier than Cofumbus' discovery of the new world. Zheng He had more than 27,000 officials and soldiers and nearly 100 treasure ships under his command. During that time, his fleet was definitely the largest one ever seen in the world before. But if compared with the forthcoming maritime expansion by the westerners, Zheng He's armada was out of question a typical peace army land goodwill messengers, for they did not set up any colony overseas. Nor did they even demand any territory they got to as their due, bragging of discovery. It's well known that at that time China owned the strongest national strength than any other country in the world, but Zheng he and his men did not thereupon bully small kingdoms or forcibly occupy the territory of other countries. These facts tell us that Chinese do not have the habit of plundering or colonizing other nations'land. Two basic reasons may have been behind Chinese noncolonizing habit. One is the economic. China's traditional agricuftural economy was maintained by the enormous farmland and a broad network of navigable rivers and waterways. What it needed more was self-sufficient but not overseas markets or raw material. The other is the cultural. The Confucian doctrine instructed the Chinese to govern the country by kindheartedness and justice (wangdao), not by force, torture, power and influence (badao). This kind of culture formed a sharp contrast when compared with that of other nomadic tribes or mercantile nations. When food, water and grazing resources in one place were exhausted, nomads had to move on to another place, looking for oases. They even broke into other nations' land or conflicted with other nomadic groups. Mercantile economies, relying on manufacturing and trading economy, were obliged to search for new markets and external sources of supplies. For those countries restricted to islands or lack of resources, e.g., England and Japan, the pressures appeared to be greater. This was the reason why England had been so busy seeking wildly for more colonies after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order to strengthen its power and satisfy its endless desire for overseas markets. In the case of Japan, the problem was even more complex on account of the potential menaces of its volcanic isfands. So it hunted tor the abundantnaturalresources of the Southeast Asia. While Ghina's powerful strength lasted at least a thousand years before the modern times, it displayed no record of misusing its power at the cost of others. When talking about the above-mentioned, the U.S. scholar James C. Hsiung expressed his admiration, "For lack of a better term, I call this the true phoenix factor."7 In view of this point, when we discuss the possibility for Zheng He's fleet to discover America, following opinion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on the one hand, we highly publicize Zheng He and his men as a peace army and envoys of friendship; they never established a single colony overseas; never lay claim to any piece of territory visited by them to show off their "discovery." On the other hand, we follow others and keep on saying that it is Zheng He's fleet who first discovered America and even the world, regarding it as the "pride"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 fact, we are making contradiction by ourselves. Even worse, it might again be a new product of Europe-centered theory. Just as Mr, Li Shenzhi stated, "An ignorant and presumptuous person proposes first and then the fools kick up a f fuss."82.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The new argument put forward by Mr. Menzies was mainly based on some maps of the 15th and 16th centuries. To his surprise, he found that Patagonia and the Andes mountains had been delineated on maps a century before the first European noticed them, and Antarctica had been correctly mapped four centuries or so before Europeans arrived in the continent; the east coast of Africa had been indicated on another chart, with exact longitudes. Yet Europeans failed to do this for another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three centuries. He thought that no country but only China could have drawn these maps. Thus he indulged in the reveries that Zheng He's fleet must have discovered America and even rounded the globe. In the early 15th century, China indeed owned the most powerful maritime force in the world. Zheng He's series of seven seafaring expeditions were deserved to be called as the most magnificent one in the world. In accordance with Joseph Needham's estimation, "In its heyday, about +1420, the Ming navy probably outclassed that of any other Asian nation at any time in history, and would have been more than a match for that of any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ate or even a combination of them. Under the Yung-lo emperor it consisited of some 3,800 ships in all, 1,350 patrol vesselsand 1,350combat ships attached to guard stations (wei and so) or island bases (chai), a main fleet of 400 large warships stationed at Hsin-chiang-khou near Nanking and 400 grain-transport freighters. Inaddition there were more than 250 long-distance Treasure ships' or galleons (Pao Chuan), the average complement of which from 450 men in +1403 to over 690 in 1431 and certainly overstepped 1,000 in the largest vessels. A further 3,000 merchantmen were always ready as auxiliaries, and a host of small craft did duty as despatch-boats and police launches."9 It seems today that it was then quite easy to discover America and even circumnavigate the globe with such tremendous strength and huge armada. How about the truth, however? Were Zheng He and his men's ventures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Let's read the records on Zheng He's overseas expeditions in Ming Shi-lu (MSL. Veritable Records of the Ming Dynasty). In the 6th year of the Yongle reign (1408), MSL notes, "Eunuch Zheng He and others were sent on a diplomatic mission to Calicut, Malacca, Sumatra, Aru, Kayal, Java, Siam, Champa, Cochin, Aboupaden, Ouilon, Lambri and Coimbatore."10 Among these 13 countries, 7 of them belonged to the South East Asian region, which were Champa, Siam, Java, Malacca, Sumatra, Lambri and Aru; the other 6 were in India - Cafrcut, Cochin, Quilon, Coimbatore, Kayal and Aboupaden. According to MSL, in the 10th year of the Yongle reign (1412), "Eunuch Zheng He was sent by the Emperor to grant the imperial edicts 1o the kings of Malacca, Java, Champa, Sumatra, Aru, Cochin, Calicut, Lambri, Pahang, Kelantan, Kayal, Ormuz, Abdkuli, Maldives, Socolra."11 For the 15 nations mentioned here, 8 of them - Champa, Java, Malacca, Sumatra, Aru, Lambri, Pahang and Kelantan - were located in Southeast Asia, and 4 of them, namefy, Calicut, Cochin, Kayal and Mafdives were situated in the Indian Ocean region; Ormuz belonged to the Persian Gulf, while Abdkuli and Socotra were in the East African coast. MSL records that in the 14th year of the Yongle reign (1416), "the envoys of Calicut, Java, Malacca, Champa, Ceylan, Mogedoxu, Mafdives, Lambri, Brawa, Aden, Sumatra, Malinde, Lasa, Ormuz, Cochin, Lambri, Ras Sharwayn, Pahang and Palembang bade farewell.... Eunuch Zheng He was ordered to accompany them and bestow the imperial edicts on their kings."12 Among these 19 kingdoms, the following 8 ones were located in the Southeast Asia: Champa, Java, Malacca, Lambri, Sumatra, Lambri, Pahang and Palembang. Calicut, Cochin, Maldives and Ceylan were situated in the Indian Ocean region, Ormuz was in the Persian Gulf. The rest belonged to Arab and the East African coast, which are Mogedoxu, Brawa, Aden, Malinde, Lasa and Ras Sharwayn. In the 19th year of the Yongle reign (1421), MSL informs us that when envoys of the 16 states were to return to their own countries, the eunuch Zheng He was again despatched to go with them and to grant their nations the imperial orders. These 16 states were as follows: Ormuz, Aden, Dhufar, Lasa, Brawa, Mogedoxu, Calicut, Cochin, Kayal, Ceylan, Maldives, Lambri, Sumatra, Aru, Malacca and Coimbatore13,4 of which were located in Southeast Asia: Sumatra, Aru, Lambri and Malacca. Calicut, Cochin, Coimbatore, Kayal, Ceylan and Maldives were situated in the Indian Ocean region. Ormuz belonged to the Persian Gulf, and Aden, Dhufar, Lasa, Brawa and Mogedoxu were in Arab or the east coast of Africa. MSL reads in the 5th year of Xuande reign (1430) that eunuch Zheng He was instructed to inform the imperial edicts to Ormuz, Ceylan, Cailcut. Mafacca, Cochin, Brawa, Mogedoxu, Lambri, Sumatra, Lasa, Maldives, Aru, Coimbatore, Aden, Dhufar, Giumbo, Kayal and Palembang14, among which 5 nations were located in Southeast Asia, i.e,, Malacca, Lambri, Sumatra, Aru, Palembang, Countries situated in the Indian Ocean region were Cfalicut, Cochin, Coimbatore, Kayal, Ceylan and Maldives. Ormuz was in lhe Persian Gulf, There were 6 states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belonging to Arab and the East African coast, which were Brawa, Mogedoxu, Lasa, Aden, Dhufar and Giumho The said entries in MSL on Zheng He's overseas expeditions could basicly reflect Zheng He and his men's voyages. They mainly sailed in the Southeast Asian seas and the Indian Ocean. The farthest they reached were only certain nations on the east coast of Africa. Though someone held that they had sailed around the Cape of Good Hope and explored the sea track to the Atlantic Ocean15, it is hard to obtain the records that Zheng He's fleet sailed across the Atlantic Ocean and "discovered" America, When Menzies put forth the reverie that Zheng He's fleet had discovered America, he was also vexed at the lack of evidence. He said helplessly, "Although I was convinced I was right, I had not yet found any firsthand evidence of a Chinese visit to South America. The clearest evidence would come from the surviving wreck of a treasure ship lull of early Ming porcelain. Such wrecks were to play a significant part in establishing the presence of the Chinese treasure fleets elsewhere in the world, but finding such a wreck on the coasts of South America is likely to be a lengthy task,"16 In order to avoid the question of evidence, Menzies had to take the following two ways: One way was to emphasize that the evidence had been destroyed. He wrote, "In the mid-15th century almost every Chinese map and document of the period was deliberately destroyed by officials of the Chinese court, ..,"17 Obviously, he referred to the event of Che Jia Lang Zhong (a kind of Chinese official) Liu Daxia's concealment of the nautical chart of Zheng He's expeditions during the Chenghua reign (1465-1487).18 This was originafly a historic mystery. What Yan Congjian, author of Shu-yu Zhou-zi-lu (A Comprehensive Enquiry Into Foreign Lands), mentioned was "concealing" but not "destroying." Furthermore, Ming Shi (History of the Ming Dynasty) notes that what Daxia hid was "the old archives on suppressing Annam kingdom during the Yongle reign (1403-1424)," but not "the nautical chart of Zheng He's voyages."19 Even if the charts and documents had ever been destroyed, they could have been partly but not completely ruined. Wasn't some related material left, such as the records in MSL, a lew works written by Ma Huan, Fei Xin and Gong Zhen, who accompanied the ventures, and "the nautical chart" in Wu-bei Zhi(An Account of Military Defences)? It's a pity that none of these tell us that the eunuch-led Ming ventures discovered America. The other way is to indulge freely in reveries by grasping some events. In his opinion, Zheng He's hugearrnada, constituted by four fleets, began a voyage in early 1421. The surviving ships went back to China in the summer and autumn of 1423. There was no existing information on where they had been during those years.20 Thus he started his reveries; the armada would have arrived off the South African coast by June 1421, among which two fleets returned in October 1423. Where had they been in the "missing" 28 months? Sailing at the average speed of 4,8 knots, they could have traveied over 100,000 nautical miles, equal to four times round the globe.21 This kind of reveries is undoubtedly absurd. It's quite normal for such vase armada as Zheng He's to be partly lost or wreck during their voyages. If they were imagined to "explore the new sea routes" or "circumnavigate the globe," that would be endless. For instance, Du Zizhong and three others, who were imperial bodyguards and took part in Zheng He's expeditions under the Yongle emperor, were attacked by certain pirates in Ceylan and were captured. Only by the first year of the Xuande reign (1426) were they able to come back home by Sumatra's tribute ships.22 Another example is that local guards Zhao Wang and others were in company with Eunuch Hong Bao's voyage. There were 300 men on the ship when it set sail from the Indian Ocean, Nevertheless, the ship was wrecked and drifted to Brawa with 100 survivors. They had to shave their heads and become monks, observing the customs of that place. 18 years later, only 3 men including Zhao Wang were back in China.23 Facing these facts, could Menzies thereby imagine how many times they had "rounded the world" during the 18 years? Similar imagination could be seen everywhere in the book written by Menzies, that is,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For example, he supposed from the Piri Reri map that Chinese must have traveled close to Antarctica from the northwest, passing along the edge of the ice, and would have landed on the southwestern side of the South Shetland Islands. The map showed exactly three of the islands, which were Snow Island in the west, horseshoe shaped Deception Island in the south, and Livingstone Island in the north with four mountains on it Near Deception Island a note mentioned: "Here it is hot." At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first when Menzies found such a note on a snow-covered island in the Antarctic, he was quite curious. But later he came to know that Deception island is an active voloano. Visitors are permitted to bathe in the hot volcanic waters of Benjamin Cove when modern cruise ships are moored in the lagoon.24 Just because there were too many subjective conjectures in Menzies' book, Tim Barrett, professor of the Institute of Asian-African Studies in London University, commented that this was a question of building an assumption on the basis of another and finally buitt a tower of assumptions. Even if some maps on discovering America prior to Columbus had been confirmed, it would have been another step to connect it with China.25 Peter Babo, who is in charge of the Map Department of the Great Britain Library esteemed that Menzies' statements were potentially dangerous, for they hadn't been carefully examined or testified, lacking rigorous academic nature, that Menzies went so far as to try to rewrite the history. He said that those suppositions were not necessarily so insignificant as people had imagined; their negative influence was great and we were thoroughly fooled. He met a few strict scholars, who doubted Menzies' views, but they were disinclined to argue. In their opinion, it was surely a shame to debate for that.25Nonetheless, if we look from another angle, availing himself of rich navigation knowledge, Menzies concentrated on studies of ancient China's navigation skill and fully affirmed it. This is worth praising. Menzies wrote, "I could only shake my head in wonder at the skill and sophistication of these Chinese mariners of so many centuries ago. The Chinese astronomers' determination of the positions of Ganopus and the Southern Cross in the sky was a pivotal moment in the history of man's knowledge of the globe. Inasmuch as they know the circumference of the earth, they could now calculate the true position of the South Pole. By observ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ue bearing shown by the Southern Cross and that shown by their magnetic compasses, they could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he Magnetic South Pole and therefore make the necessary corrections to their compasses,... The The Wu Pei Chiconfirms that this was indeed a practice of Chinese navigators, whereas the Portuguese did not adopt this method of calculating latitude for another 50 years."27 Besides, Menzies also praised highly the precise mapping know-how in ancient China. The East African coast was delineated so exactly in the Cantino chart of 1502 that it seemed to Menzies it had been achieved with the help of satellite navigation. He believed such astonishing map could only have been made by the Chinese 200 years before Europeans owned clocks and 400 years before they understood how to distinguish the South Pole from the magnetic pole. He doubted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chart to have been drawn on the basis of an earlier, unknown Portuguese voyage, because the Portuguese then did not grasp the correct way of longitude calculation. In 1541,39 years after the Cantino map came into being, a Portuguese tried to fix the longitude of Mexico City with the aid of a solar eclipse, but "put it nearly 1,500 miles too far to the west,™ Yet the Cantino had longitudes accurate to within 30 miles along thousands of miles of coastline," What caused the difference was that the Portuguese determined longitude by measuring solar eclipses, while the Chinese by lunar eclipses. Moreover, there were not enough ships for the Portuguese to calculate longitude by trigonometry.28 All these researches by Menzies not only confirmed the splendid achievement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navigation expertise, but also proved the immense contributions made by the Chines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navigation undertaking. In terms of this, we should thank Mr. Menzies' persistent efforts, 3. Conclusion By "discovery," we mean not only there should be the motive, but it also should contribute to the human society. Those who drifted accidentally, across the Pacific Ocean or the Atlantic Ocean and got to America should not be thought as the real discoverers. The case of discovering Australia may help us to understand this. Although the Dutch discovered Australia in early 17th century and left there many names in memory of these intrepid Dutch explorers, their actions did not result in much economic benefit, neither did they arouse VOC's enthusiasm. As a result, when British navigator Cook "rediscovered" it in 1720, "New Holland" remained an empty name. This example shows that discovery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of feedback, or else it is just idle talk. 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Zheng He's armada was the largest one in the then world, it was a typical peace army and goodwill mission vis-à-vis the forthcoming maritime expansion of the westerners. Zheng He and his men did not set
  • Was Zheng He's Fleet Possible to Discover America? up any colony overseas, nor did they seize a single piece of foreign territory to boast of their "discovery." Today when we talk over the possibility for Zheng He's expeditions to discover America, if we neglect this point and just follow others to keep on saying Zheng He's fleet first discovered America and even the world, we would certainly create contradiction. What's more, Menzies mainly based on only a few maps of the 15th and 16th centuries to bring forward his new arguments. He deemed that only China may have drawn these charts, and thus indulged in the reveries that some fleets of Zheng He's armada had discovered America during the "missing" period in 1421. Clearly, Menzies' reveries lacked historical foundation and shipwreck evidence. Most of the extant historical sources on Zheng He's series of seafaring expeditions record Zheng He'sarrnada acted in the Southeast Asian seas and along the Indian Ocean, and they sailed as far as some states on the East African coast. They were impossible to have reached America or sailed around the globe, unless new data could be found in the future to prove that. Xiyang Lanwen Ji [A Collection of Theses on Zheng He's Expeditions], Part 1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1985),p.166. 16 Gavin Menzies: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2002). p. 123. 17 Ibid., p. 8. 18 Yan Congjian. Shuyu Zhouzilu [A Comprehensive Enquiry into Foreign Lands], Vol.8 (1574). 19 Zhang Tingyu, Ming Shi [History of the Ming Dynasty], Vol.182, (1736). 20 See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p.10. 21 See Menzies' speech at Zheng He Symposium held in Nanjing in 2002. 22 See Ming Xuanzong Shilu, Vol.18. 23 See Ming Yingzong Shilu [Veritable Records of the Ming Yingzong Reign (1436-1449)1, Vol.169. 24 See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p. 144, 25 Wang Tianyou, "Cong Meng Xisi De 'Xin Faxian' Tan Zheng He Yanjiu Zhi Wo Jian [My Opinion on Zheng He Studies Based on Menzies' 'New Discovery']," Zheng He Yanjiu [Zheng He Studies], (A special column in 2003), p. 52. 26 Peter Forei, translated by Ma Chunhua and Ma Aiguo, "Guanyuan Xuanchen: Zheng He Jiangjuo Zaoyu Cook Daoda Aodaliya [Officials Declare: General Zheng He Arrived in Australia Earlier than Cook]," Zheng He Yanjiu [Zheng He Studies], (A special column in 2003). p. 88. 27 See 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America, p. 145. 28 Ibid., p. 331. Notes: 1 Luo Rongqu, Meizhou Shilun [Historical Essays on America] (Chinese Publishing House of Social Science, 1997), p. 253. 2 Andre Gunder Frank, translated by Liu Beicheng, Baiyin Ziben [ReQricm: The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Central Compilation & Translation Press, 2000). p. 96. 3 Ibid., p. 8. 4 See Meizhou Shilun, p. 253. 5 Albert Hyrna, 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Michigan: 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1953), pp. 172-173. 6 Daniel J- Boorstin, translated by Yan Xicyun and others, Faxianzhe — Renlei Tansuo Shijie He ziwo De Lishi [The Discoverers; A History of Man's Search to Know His World and Himself]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95), pp. 234-235. 7 James C. Hsiung, "Pacific Asia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orld Order," Asian Affairs, Vol.29, No.2 (2002), pp. 106 -107. 8 See Meizhau Shilun, p.4. 9 Joseph Needham, 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 Vol.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4-65). p. 484. 10 See Ming Taizong Shilu [Veritable Records of the Ming Taizong Reign (1403-1424)1, Vol.83. 11 Ibid.. Vol.134. 12 Ibid., Vol.183. 13 Ibid., Vol.233, 14 See Ming Xunzong Shilu [Veritable Records of the Ming Xuanzong Reign (1426-1435)]. Vol.67. 15 Shen Fuwei, "Zheng He Chuandui De Dongfei Hangchen [The East African Voyages of Zheng He's Armada]," In The Institute of China Navigation History Studies (ed.), Zheng He Xia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Ye Nong, Wu Qing* Although Macau is a tiny place in China, its position in the Chinese, even in the world's history, cannot be measured by its land's area. This is a special place where different kinds of cultures of East and West collide and mix together. From the very first day since her birth, the place, fills with complication and confusion, uncertainty and mystery. The nearly-500-year history of Macau and the Franks, full of fascination, attracted many historians, East and West. Scores of scholars injected their valuable stamina into its researches. I The Chinese scholars began studying the Macau history and culture at a very early date. As early as the period of Emperor Qianfong in Qing Dynasty, Yin Guangren and Zhang Ruling, having taken up the post of Ao Men Hai Fang Tong Zhi (Vice-Prefect for Coastal Defence of Macau) earty and late, cooperated to finish the first Macau historical work, Ao Men Ji Lue(The Chronicle of Macau). It was the only locai chronicle dedicated to Macau and introduced the Macau history systematically. The scholars other than the Chinese had not studied the Macau history until the first hall of the 19th century. In the 1830s. Anders Ljungstedt, a Swedish, took the lead in researching it. He arrived in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in 1798,then moved his residence to Macau and lived there until he died in 1835. He had engaged in studying the Macau history for more than 20 years with his mental and physical efforts, and published in 1832 the first edition of his research results, Historien om Macao och Ostindiehandefn (Early History of Macau), 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 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Canton,1 It was generally acknowledged as the first scientific authoritative work of the Macau history by the international circl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Until 1980, when the Western German scholar. Dr. Roderich Flak's Portugalin China-KurzerAbria der Portugiesisch-Chinesischen Beziehungen und der Geschichte Macaus im 16.und Beginnenden 17.Jahrhundert (Portugal in China-Brief Outline on the Portuguese-Chinese Relations and the History of Macau from the 16th to the Early 17th Centuries) was published, scores of monograph, and hundreds or so of academic papers had been published, some of them having high quality. But according to the Portuguese scholar, Rui Manuel Loureiro's statistics, the research findings andarchives being compiled amounted to 683 between the years 1500 and1900.2Later, scholars in many places of the world have progressively developed their studies of the Macau history. At present, Macau, China and Portugal are the three important places of the study of the Macau history. The mainland China has already built up a team of researchers. In Macau, professional and semi-professional researchers have already amounted To over one hundred. They have relatively strong research abilities in many subjects. In Portugal, scholars have paid attention to the studies of Macau's history, culture, religion and art. The statistics in this respect at present in Portugal is not avaialble, but on the grounds of the information we obtained from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all kinds of channels there are nota few professional researchers who undertake studies on the Macau history. They have published considerable amount of academic papers and monographs- Their academic quality and level is never lower than the Chinese scholars. Scholars in Taiwan, Hong Kong, the United Kingdom, Germany, Italy, the Republic of Korea, Brazil, Peru, America, Canada, Australia, India, Japan, France, etc., have been involved in research of Macau, and many of the academic findings are in high quality. Prior to the 1980s, the Macau History belonged to a comparatively sensitive academic question in mainland China, and had been regarded as a ''Forbidden Zone". The research had been given the cold shoulder, or could not be even developed. Only a handful of results were reached, such as The So-catted Problem of Expulsion of Pirates in the History of Macau, written by Professor Dai Yixuan, published in 1957; The Collec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of Portuguese Invasion of Macau, edited by An Zijie, published in 1961 by the 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There were in total 32 pieces of academic papers published in that period, almost all of which centered on how the Portuguese invaded Macau. Except for one or two, most of them lacked of academic depth. But in the same period, scholars in Hong Kong, Macau and foreign countries have been more fortunate, as their academic environment were better than that of their Chinese counterparts. Wore results were reached by them as a result. For example, Professor C. R. Boxer, the British historian, completed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n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 Pe. Manual Teixeira completed the 16-volume Macau e a sua Diocese between 1940 and 1979 in Macau. Researches in Macau and Hong Kong were basically in a spontaneous and sporadic state, and only a few results were reached. For instance, there were The Overseas Chinese Chronicle in Macau, published in Taiwan in 1964; Relações Entre Macau e a China nos Séculos XVI-XVIl, by Lin Zisheng (He was one of the students of Professor Lo Hsiang Lin, and completed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in m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in1970), A lot of archives and historical documents were compiled at that time.3 There were mainly: José de Jesus Maria, the Portuguese Missionary, completed this 2-vo!ume book, Ásia Sfnica e Japónica, in Macau, then brought it back to Portugal, but was not published. More than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some part of it were published in TA-SSl-YANG-KUO: Arquivos e Anasis do Extremo-Oriente Português between 1889-1900. In 1939, C. R. Boxer rediscovered the manuscript of this book, and published some parts in Boletim Eclesiástico de Diocese de Macau. In 1 950, the completed second volume was published. In 1988, the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u and the Centre for Maritime Studies of Macau published the whole book in two volumes, with annotation of Professor Boxer. José Maria Braga further annotated the book. Since the end of the 1920s, the Macau Government have organized the manpower to compile the archives stored in Portugal, Spain, the United Kingdom, Holland and the Municipal Council of Macau, according to the order of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and began to come off the press named after Arquivos de Macau in the separated part of series book from 1929. The first series was published in 3 volumes in 1931. The second series was published in 1941 with only 1 volume. The third series was published in 1979 with 32 volumes. The fourth series was published between 1979 and 1988 with 11 volumes, and the title was changed to Arquivos de Macau—Macau Historical Archives Report. The last volume of this series archives was published in 1991, and the title was changed to the Macau Historical Archives Report. Jordão de Freitas, the Portuguese scholar, had compiled the documents about the Luso-Chinese relations and the history of Macau stored in several Portuguese archive bureaus to books, and published in Nos 5 to 7 of Volume 8, Arquivo Histórico Portuguêz, between May and June, 1910. The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u reprinted in 1988. The Ministry of Marine and Overseas Affairs of Portugal published a collection of documents — instrução para o Bispo de Pequim e Outros Document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 selected and edited by Manuel Múnias. Director of the Overseas Historie Archive, in Lisbon, 1943. The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u reprinted in1988. In 1942, the National Press of Macau published a collection of documents -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selected and compiled by Professor Boxer. The collection is a bilingual edition in Portuguese and English and gathered 14 documents on the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history of Macau written between 1630 and 1645, It provided with important materials for researching the Macau history in the first half of 17th century. In 1794, the appointed Bishop of Beijing. D, Joaqim de Souza Saraiva wrot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vents in Macau, the Famous City, in Macau, António Feficiano Marques Pereira, one of the sponsors of TA-SSI-YANG-KUO, was the first person to discover it, and cited some parts of it in Efemérides da História de Macau, In 1964, José Maria Braga, a Portuguese scholar in Hong Kong, rediscovered this manuscript, and published it in Boletim Eclesiástico da Diocese de Macau titled as A Voz do Passado. The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u reprinted later In addition» the Ricci Institute of Taiwan published a large series of the French-Chinese dictionary.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Portugal, the Portuguese Institute of the Orient, the Ricci Institute for Chinese-Western Cultural History,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published Dicionário Português-Chinês. This dictionary was edited by Michele Reggieri and Matteo Ricci in the end of 16th century. It was the first time to adopt the Chinese-Portuguese spelling system invented in the end of Ming Dynasty, important for researching Macau in the end of Ming Dynasty, and also a significant mark in the progress of the sinology. The original one was stored in Roman Archives of the Society of Jesus, and edited by W. John and S.J. Witek for publishing, Entering the 1980s, the study of Macau history has been healed and a research team has been formed along with the return of Macau to China, which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reat political event whic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eople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30 and more institutes for the research of lhe Macau history were established across the mainland China, in which more than 100 researchers were fellows. Scholars in mainland China have completed, early or late, a lot of Macau comprehensive history since 1983. The earliest one was Macau, 400 Years, by Fui Chengkang, in 1988; the others were The Outline of Macau History, by Huang Hongzhao; the Macau History, From the far Ancient to 1840. by Huang Qichen. in 1995; the Macau History, From 1840 to 1949, by Deng Kaisong, in 1999; Macau, the Vicissitude, and What All is Said and Done, in 1999, the Macau Comprehensive History, by Huang Qichen, in 1999, In addition, Professor Tang Kaijian, of Jinan University, in Guangzhou, China, supervised the edition of the Macau Today, which is the college student's quality educational textbook, supported by the Educational Ministry of China, and the first textbook with the topic of Macau, For themed history, the earliest one was Ming Shi Fo Lang Ji Zhuan Jian Zheng(明史佛郎機傅箋正,Rectifications of "The Franks" in "The History of Ming"), by Dai Yixuan, in 1984. Others were Macau and the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A Collection of Zhang Wenqing's Theses, in 1995; An Economic History of Macau by Huang Oichen in 1995. Professor Tang has devoted himself throughout to l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 of the literati and officialdom and Macau;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Macau history, and compiled collections of his writings, Literati and Officialdom in Ming and Oing Dynasties,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Opening the Macau Harbour. Both of them were published respectively in 1996 and 1999. In addition, some scholars still have researched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Guandong and Macau, such as History of Relationship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by Deng Kaisong in 1996, etc. For the large reference books published in China, there were Compilation of Documents on the Macau Harbour, by Guando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in 1991; Encyclopedia of Hong Kong and Macau, by Huacheng Publishing House in 1993; the Great Macau Dictionary, by Guangzhou Publishing House; Compilation of Documents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Macau Problem, by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in 1999; Macau Archives in Guangdong Archives, by Archival Pubiishing House in 1999; Record of Actual Events of Macau Soda! Life Posterior to the Opium War, Selection of Materials on Macau from the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in Near Modem Time, by Huacheng Publishing House, in 2001; Compilation of Gongbei Custom House's Reports in Near Modern Time, and Compilation of the Chinese Materiais in Macau Government Gazette, by the Macau Foundation, in 1996 and 2002. Compiled ancient books were, Ao Men Ji Liu Jiao Zhu, by Zhao Quncheng, in 1988, etc. Several topics had been discussed in academic papers, including; 1. The Problem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 of Macau. Two works, The So-called Problem of Expulsion of Pirates in the History of Macau, and Problems on the Date of the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Portuguese Settlement in Macau, by Dai Yixuan, in 1957 and 1958, serve as the representatives. 2.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in Macau, There are relatively many treatises on this special topic. Earlier researches include the Defe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to Macau by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rior to the Opium War, by Chengming, in 1987, and the Defence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the State Sovereignty to Macau from the Stant of the Near Modern Time, by Su Mingxian, Huang Qingwei, in 1988, Later publications include Yin Guangren and Zhang Ruling and Macau, by Professor Tang Kaijian, and the Inspection Tours Made by Senior Chinese Officials in Macau, by Zhang Wenqing, etc. 3.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Smuggling of Opium, Trade of Coolies, etc, in Macau History. For example, there w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cau Foreign Trade between the Jiajing to Congzhen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by Huang Qichen, Deng Kaisong, etc 4. The Relationship of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For example, there were the Formation, Distribution and Changes of the Economic-geographic Network on the Pearl River Delta, by Zheng Tianxiang; Dr. Sun Yat-sen and Macau, by Chan Su Veng, etc. 5. Macau and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ultural Exchanges, Theses include The Relationship of Macau and the Dissemination of Catholicism in China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by Professor Tang Kaijian- He also has done a series of theme researches about the cultural exchange bet ween the Macau and mainland Chinese, like music, art,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 relationship, etc. These researches further extend the academic depth of the said aspects, especially in giving new contributions to the search of research materials. 6. Macauarchaeological studies,such as The Investigation and Test Excavation of the New Sfone Age and the Bronze Site, in Zhuhai, China, etc.4 Comparatively speaking, the history circle in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represented by Jin Yinxi, Dai Yixuan, Huang Wenkuan, gave maximum enthusiasm and a great deal of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and organized the team of researchers to begin systemic researches. Under their influence and leadership,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Guangdong entered a new stage after mid-1980s, especially after the 1990s, After 10 years of effort, Guangdong became a vital fort of academic research of Macau history not only in China, but also in the world, as generally acknowledged by the academics. In terms of amount, the research findings created an unprecedented and unrepeated flourishing age in the field of studies of the Macau history, and a good academic environment for Macau returning to China. For the research teams, there are numbers of full-time and part-time researchers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Jinan University,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dong Social Academy, Gu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Guangzhou Social Academy in Guangzhou, and those in Zhuhai. In fostering successors of research, the aforesaid institutions have fostered many postgraduate and doctoral students who are capable of overtaking their reverends. In Jinan University, there were Dr, Zhang Tingmao (whose thesis was Macau Marine Trade in the 16th to 18th Centuries). Master Wong Dongfeng (whose dissertation was Guangdong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of Macau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Master Zhao Lifeng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of Guangdong and Macau between 1841 to 1851) and Master Luo Langui (The Dissemin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atholicism in Macau and Mainland China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m recent years, the postgraduate and doctoral students, who come to study at the University, have been positive in developing new research fields of the Macau history. For example, Cui Weixiao and Li Changsen, the doctoral students, translated and compiled the Macanese genealogies; Cui Weixiac translated and compiled the materials of the Franciscan Congregation from Spanish to Chinese. In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there were Master Liu Xianbin (whose dissertation was Billinguismo e Intercâmbio Cultural; and Master Chen Xihao (Macau in the Period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In Sun Yat-Sen University, there was Dr, Wu Yixiong (whose thesis was Between Religion and Secuterity: the Earty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Activities in South China Coast), doctoral student Peng Hailing (Wang Zhaoyong and the Near Modem Time's Culture of Guangdong and Macau). Several doctoral students and postgraduate students of Professor Chai Hongsheng also wrote theses concerning with the Macau history. All of these new research results, whether in recovering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the materials or expounding particular topics in depth, had obviously overtaken the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and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Guangdong elevated onto a new, higher stage. In light of the situation of the flourishing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the 1990s, from scratch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1980s, scholars put forward a nomenclature, "Macau Studies". Professor Tang pointed out in My Humble Opinion of the Studies of Macau5 that it i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is new subject according to two basic aspects: the tremendous intension of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of Macau and the large numbers of high-quality researchers- This is similar to the generation of Sinology in the those years when the Westerners studied China; and the Dunhuang Studies asa result of the appearance of the Dunhuang Rolls. Scholars in Macau also have made the contribution to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comprehensive history, there were: 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 by Beatriz Basto da Silva, 4 volumes, published between 1995 to 1999 in Macau. In the special field, there were Macau no Século XVI, Macau no Século XVIf; Macau no Século XVIII, by Manuel Teixeira, in 1981,1982,1984; A Viagem de Coméricio Macau-Maniia nos Séculos XVI a XIX, and Os Extremos Conciliam-se: Transculturação em Macau, by Benjamin Videira Pires, in 1971 and 1987- Dr. Fok Kai Cheong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wrote a thesis: The Macao Formula: 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 in 1978. They have also paid attention to the sorting and publication of oral history and memoirs. For example. Tai Chung Pou, a local daily newspaper, published The Sons and Daughters of the Storm in Haojiang: The Heroic Deeds of the Macau Four-Society Association for Salvation in the Period of the Anti-Japanese Warm 1991. Some scholars wrote numbers of popular reading materials for knowledge spreading. For example, Lei Pang Chu wrote Macau, Past and Present m 1986. They also did a lot of work to edit reference books. Wong Hong Keong and Wu Zhiliang supervised the edition of Panorama de Macau (second edition), in 1994; and Dr. Wu Zhiliang and Dr. leong Wan Chong supervised the edition ot the Encyclopedia of Macau, in 1999, etc. Dr. Wu Zhiliang wrote Segredos da Sobrevivência, História Política de Macau, in 1999; Lei Heong lok wrote A Study of Colégio de São Paulo de Macau, in 2001. Ancient books were translated and sorted, namely Fernão Mendes Pinto's Peregrinação, translated by Professor Jin Guoping, etc. Professor Jin and Dr. Wu, completed either jointly or alone, the Estudos Históricos e Geográficos sobre as Relações Stno-Porfuguesas; O Ocidente ao Encontro do Oriente, in 2000; Hístória(s) de Macau; Ficção e Realidade, in 2001; Em Busca de História(s) de MacauApagada(s)pefo Tempo, in 2002. Through translations and examinations, the two authors corrected some of the wrong opinions and views in the circle in the past, and did a lot of work in recovering the early Portuguese-language materials. In compiling the early Chinese and foreign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the Macau Foundation republished AAbelha da China in 1994; The Reformer China (Zhi Xin Bao) in 1996; Ching-Hai Ts'ung-Pao (Echo Macaense) in 2000, etc. Established in 1984, the Macau Foundation did a lot of work in promoting and assisting financially the Macau academic research including the historical researches. For more than 10 years, many works about the Macau historical research written by scholars in Macau (including many of those in Mainland China) had been published by the Foundation. It also had compiled many special collections of materials in print. This contributed to the recovery of the historical material, and had great influence. These publications include The Collection of the Materials for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ortugal and China, by Dr. António Vasconcedos de Saldanha and Professor Jin Guoping; Elemento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2 volumes, by Huang Hongzhao; Missão na China Diário do Comissário Régio, written by Jaoquim José Machado and edited by Dr, António Vasconcedos de Saldanha, translated by Shu Jianping and Fei Deer; and A Guerra Vista de Cantão: os relatórios de Vasco Martins Morgado, Côrtsuf-Geral de Portuga! em Cantão, sobre a Guerra Sino-Japonesa, written by Vasco Martins Morgado and edited by Dr, António Vasconcedos de Saldanha, translated by Shu Jianping and Fei Deer; Colecção de Documentos Stnicos da Torre do Tumbo referentes a Macau durante a Dinastia Qing, edited by Liu Fang, read and revised by Zhang Wenqin; Correspondêcia Oficial Trocada Entre as Autoridades de Cantão e Os Procuradores do Senado, Fundo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das Chapas Sínicas em Português (1749-1849), introduced, annotated, revised by Professor Jin Guoping and Dr. Wu Zhiliang, in 1999; The Compilation of Documents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or the Macau Problem, jointly completed by the Macau Foundation, the Institute of the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Jinan University and the First Historical Archives of China, etc. In addition, Revista de Cultura, published by the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u, also has contributed to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Portuguese scholars living in Macau have either compiled or published a lot of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Scholars in Hong Kong and Taiwan also have had some research results, but have been relatively much fewer tha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Examples include Macao and the Birth of Hong Kong, by Philip Kwok, in 1990, and Disputes Concerning Macau's Sovereignty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al (1553-1993), by Camões Tam, in 1994, etc, Ⅱ After reviewing the research situation of the past ten years and more, and behind the flourishing aspect, we feel that there are several questions being worthy of paying attention to, as follows: 1. Studies for political purposes are in vogue. Guangdong is in the first place in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but would such an honour carry a "time- effectiveness" of some sort to chase the fashion? Or would this carry a non-objective political nature? Or would this carry a bogus nature that humbugs the others? Or would this carry a profit-making nature to satisfy the realities? When the event of reunification is over, we criticize ourselves calmly and give a serious reflection to what we had written and published. How many percentages are there in the works with the said effectiveness after a given period of time, the political nature, the bogus nature, the profit-making nature (there should be not a lew)? Under the special political conditions and a given period of time, the appearance of the said situation was not at all surprising, but we must have an academic conscience and a clear head. What is the real science? Which ones are not? We must be sure not to regard the writings for certain political purposes as the real research papers. This is our characters and morals that every scholar between us who has the academic conscience should have. We must both examine and analyze earnestly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others. We are not perfectionists, and are not afraid of being childish, immature, or even wrong in our researches, but continuing duplicates. Because of this, there is a common saying that the research papers are being "plagiarised through ages' in China, so we are more afraid of the imposture and fake in our studies, 2. Amongst many research findings, most of them duplicate the materials or opinions of others, with only a handful having new discoveries in materials or creative opinions. Some people have reorganized the others' research findings, and published them as the ones of themselves. Some people have translated their foreign counterparts' works and forcibly taken possession of them. 3. Most of these research papers focus on Sino-Portuguese relations. Only a few of them focus on Macau's internal structures, mechanism, operation and city development. 4. In terms of the subject of studies,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rs 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hips, but comparatively fewer in other fields such as the law, society, religion, culture, art, education, folk and problems of the Chinese. For the research period, scholar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eriod between the 16th and 18th centuries, but less attention to the 19th century, possibly due to the lack of materials. The Colecção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tóra das Relações entre Portugal e a China (blue serial, 6 volumes) only covers several topics of the mid and late period of the 19th century, but materials dating back to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19th century piles up mountain-high. Topics, such as the British seeking for the occupation of Macau, the Portuguese helping encircle and suppress pirates, the position of "Fan Cai" (the foreign officials, ouvidor) in the Macau political life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nes e officials, the Opium trade and the Opium War, the British occupation of Hong Kong and its effects to Macau, require urgent attention to sorting and publication. 5. The recovery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language materials is deepen and mere materials have been compiled. On the other hand, little has been done on recovering those in Latin, Italian, Dutch, Spanish, English, French and Japanese.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6. More documents and archives have been recovered than old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7. The exchange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foreigm scholars is little. Both the Chinese history circle and its foreign counterpart have elaborated this special historical field standing on each position from start to finish.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historians have the great differences either in the research metho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historical facts, the introductions of the materials, or in the focus and ranges that they follow with interest. It can be said as the Chinese common saying "You beat your drum, I usher my gong". Each does what he thinks is right There are no exchanges and dialogues. Although there are disputes, it is merely a statement of only one side. m In the days to come, the following works are worthy of doing in our studies: Firstly, there should be more studies on special topics. At present, the comprehensive historical studies should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and scholars should concentrate on getting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problems one by one in the Macau history. We do not object to the comprehensive historical research here, but comprehensive history should be based on this foundation: to get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numerous issues that we still do not know well at present. After these important issues are cleared, we can then write comprehensive historical works. Works basedon this basis possess real academic values. Thus, malpractices such as echoing the views of others, "plagiarising through ages", and not having new opinions in the works can be avoided. Secondly, historical materials should continue to be sorted, so tha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can be laid. Professor Jin Guoping and Dr. Wu Zhiliang said in Recovering Source Documents and Archives, Reappearing the Original Appearance: "The recovery,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is agreat systematic engineering........ this engineering should be persevered. Only when the recovery and compilation of the source materials of the Macau history is sufficient, can the original appearance of the Macau history be embodied, the meaning of the Macau history be valued, the cultural value of Macau be truly reflected."5In the works published several years ago, we emphasized that th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the in-depth recovery and compilation of the documents on the study of the Macau history. Alth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the world develops in deeply in a new angle today, the recovery and sorting of archives, documents,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is still our matter of prime importance. We should never consider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s are almost recovered", "the sorting have already finished". Although the "movement of compilation", led by the Macau Foundation, has finished compiling numerous Portuguese and Chinese documents and archives, this "movement" (including translation) is actually a first step of the Long March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facing lhe "ocean" of the multilingual source materials formed in the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background of the Macau history between the 16Ith and 19th centuries. For example, the Spanish and Dutch documents and archives containing many Macau historical materials do not seem to have a specially assigned person to be responsible for compiling, so the accompanying and persevere multilingual translation work should not fall short. Only if this is recognized, in addition to a long period of struggle and hard work of the scholars, can the monument of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belongs to real academic research be set up in the palace of the world's academy. In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the archive of Macau is such a treasure mountain that, even when putting in decades of efforts, cannot be excavated completely. The amount of filed documents can be comparable favorably to the famous Dunhuang Rolls. These rolls, found in the Dunhuang Caves, Gansu Province, China, are 60,000 pieces and more, scattering in all parts of the world, The content of Them covers the history, geography, religion, literature, language,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c. We are afraid that there could not be a clear statistics on the amount of the Macau-related archive documents in the world. In the Overseas Historic Archive (in Lisbon) alone, there are 100,000 sorted pieces of the Portuguese archives between 1630 and 1833. Those between 1833 and 1974 are not less than the former. The Portuguese archives in Portugal are also stored in the National Archives/Torre do Tombo (in Lisbon), the Historic and Diplomatic Atchiv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Lisbon), the National Library (in Lisbon), the Ajuda Paface Library, the Mafra Palace Library, lhe Évora District Public Library and Archive, lhe Lisbon Geographic Society. In Macau, they are stored in the Macau Historic Archive, the National Library (now Central Library), the "Leal Senado" Library, the Museum of Luís de Camões, the Holy House of Mercy, the Cathedral and other churches, some Portuguese and long-established secondary schools. In the other places, they are stored in the British Museum (in London), Historical Archives of Goa (in Panjim), Koninkfijke Bibliolheek (in Haia), Real Academia de la Historia (in Madrid), Archivum Romanum Societatis lesu (in Rome). The Chinese Archives are stored in the Sir Robert Ho Tung Library in Macau, lhe National Archives/Torre do Tombo, the First Historical Archives of China (in Beijing), and the Archives Building of the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of Academia Sinica in Taiwan, As for the archives stored in the Hague, London, Paris, the Vatican, India, Thailand, Japan, the Philippines, Spain, Italy, Vietnam, Brazil, etc, their contents also cover history, geography, religion, literature, art, education, economy,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c. Most of them have not been made use of by scholars. Their value for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cannot be underestimated.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problems in them will fill the gaps in the fields of the Chinese, even the world history between the 16th and 19th centuries. Documents that were neither written in Portuguese, nor being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also possess significant value for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Known ones include:7 Changing Developments in China and Aboard(華夷變態), Historical Archives of the Empire (歷代寶案), Completed Works of Kondo Seisai ( 近藤正齊全集 ), Collection of Different Opinions (采覽異言 ), written by Yamamura Saijiyo (山村才助). The History of the West (西洋紀聞), written by Arai Hakuseki (采井白石) in Japanese; Historia de las Misiones Dominicanas de China, 5 volumes, by José Maria González, in 1962-1967, in Spanish; Les Lazaristes en Chine, 1697-1935, by Brandt, Van Ben, in Peiping, 1936; Sinica Franciscana(partly in Italian, 15 volumes), in French, by Tiziana Lippiello & Roman Malek; "Scholar form the West": Giulio Aleni S. J. (1582-1649) and the Dialogue Between Christianity and China by Kenneth Scott Latourette; A Histo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in China. New York; Society for Promotin Christian Knowledge, 1929. In the last ten years, deep attention had been paid to the recovery and compiling of the source documents and archives and considerable progress had been made. Through the hard work of researchers in translating, examining, supplementing or compiling, numerous valuable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 materiais managed to be published in various forms. The scale of this movement of sorting the bilingual historical materials is so large that it perhaps can be called unprecedented amongst similar kinds of regional historical research, and lay a broad and profound foundation for the further systematic researches of the Macau history from now on. Undoubtedly, the key function of the Macao Foundation in this movement of compilation is worthy of praise and every member of our scholars researching the Macau history is deeply grateful to its help. Adher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covery of the source materials, we cannot igno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published in the near modern time, except for the documents and archives. When researching the early history of Macau, the most popular topic is the opening of the harbcur of Macau. When researching the near-modern to modem history of Macau, the main topic is Sino-Portuguese relations, but only a few researches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development of Macau, or expfained unclearly. 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numerous materials, embodying Macau's internal social activities, were mainly carried in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But nobody worked hard enough to sort out these parts of the materials. Therefore, when discussing the Macau near modern history, except for the discussion of the Portuguese and Chines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the ones which really belong to the Macau internal affairs, were very little. If there are no materials carried in the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the Macau city development in the near modern time, the scale of municip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of the Portuguese and Chinese entrepreneur groups, jurisdiction and public security in Macau City, socio-economic activities such as gambling, opium, prostitution, smuggling and immigration, Portuguese and Chinese religious beliefs, customs and culture, education, and art activities, cannot be researched. Even if some relative papers were published,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 The Macau History Research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materials in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as their basis for research, their vague and general contents as well as their rootless results had already become the object of the scholars' denunciation for a long time. Consequently, compiling and publication of the near modem time's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already became a very urgent task However, there were 1,753 Chinese-language newspapers and 136 foreign-language newspapers published in China and overseas in English, French, German, Portuguese, Russian and Japanese from the first one published in 1615 to the Revolution of 1911 (the Chinese Bourgeois Democratic Revolution led by Dr. Sun Vat-sen which overthrew the Qing Dynasty).8 Their amount, languages, storage places, is so large, many, and dispersing that adds a lot of difficulties in our research. But we hope that we can select the true reports that can embody Macau's internal activities, through the scholars' hard work in compiling them. We also hope that they can provide complete, firsthand information on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of Macau for the academics studying the Macau and Chinese near modern history at home and aboard, and let readers see the true and full picture of the social lif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rough them. Thirdly, we must adjust our emphasis of our research. According to the sai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the circle has injected relatively a lot of their energy in the Macau history between the 16th and 18th centuries, and the results in this field were more plentiful than the others. On the basis of these results, our research period should be put forward to the 19th century. Our attention should shift from the early history of Macau and the Sino-foreign exchange history to the interna I affairs of Macau. Turning into the 19th century, every aspect of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Macau had undergone many deep changes, from the political system,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o social life. Simultaneously, they were closely linked to the near modern China. The social turbulence, political changes,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Modernisation (1898), abolition of the autocratic monarchy of Mainland China had all affected Macau deeply. This is in fact the weakest link in our research, but researching on them has relativel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Hence, we should organize the research team, and inject our energy into t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near modern history. For example, we should research the problems of the Chinese in Macau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Chinese in Macau had risen rapidly since this century, firstly in dominating the proportion of the population, then in controlling the economical lifeline, and in gradually entering the political arena of Macau.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Macau should become one of our emphases of research. It is a pleasure that the scholars in the Institute of the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Jinan University has already made the first strong step in this aspect, such as in the research of entrepreneur He Tingguang's family. Professor Tang already wrote A Study of the Deeds of the Great Macau Chinese Entrepreneur He Tingguang Family (unpublished), in the doctoral student Lin Guangzhi's study on Lou Cao family, he already recovered the materials of the Lou Cao's Genealogy,royal monument(神道碑), biography (行狀), etc, and the genealogy of the Zhao family settled in the Mong Ha in Macau. And the doctoral student Hu Haijian. also recovered the Tang's family genealogy of Tang Tingshu in Tang Jia Wan (the Tang's Family Bay), in Zhuhai. Notes: 1 Se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 pp. 398-408, 425-446. 2 See Louneiro, Rui Manuel. Guia de História de Macau: 1500-I900 (Comissão Territorial de Macau para as Comemorações dos Descobrimentos Portugueses, Macau, 1999) 3 See Zhang Tingmao, The Main Introduction to the Portuguese Materials in Macau History, Trends of the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No, 9 (2001), pp. 16-23. 4 See Deng Kaisong, Lu Xiaomin, "The Outline of (he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in the 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u since 50 years ago ", Academic Studies, No. 12 (1999),pp. 40-50. 5 See Tang Kaijian, the Preface, 'The Resear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Opening of the Macau Harbour", Zhonghua Shuju (November 1999) 6 See Jin Guoping & Wu Zhiliang, História(s) de Macau: Ficção e Realidade, (Macau Adult's Educational Society, 2001),p. 12. 7 See Hu Geng. "Enhancing the Translation and Making Use of the Foreign Materials", Research of the Macau History, (unpublished). 8 See Shi He ed, The Preface of the Catalogue of the Chinese Near Modern Time's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Fujian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91), p. 1.
  • 鴉片戰爭後澳門地位的變化黃鴻釗*一 、鴉片戰爭後葡萄牙的擴張圖謀長期以來 ,居留澳 門的葡萄 牙人表面 上承認中 國主 權 , 服 從 中 國 政 府 的 管 治 , 暗 中 卻 經 常 制 造 事端 , 百 般 破 壞 中 國 行 使 對 澳 門 的 管 治 權 。 1 9世 紀 以後 , 隨 着 清 政 府 的 日 益 腐 敗 以 及 英 法 等 西 方 列 強 侵華 勢 力 的 日 益 增 長 , 澳 葡 破 壞 中 國 主 權 的 活 動 也 開始變 本 加 厲 。 1 8 1 0年 平 定 珠 江 口海 盜 以 後 , 澳 葡 自以 為 促 使 海 盜 張 保 仔 投 降 有 功 , 因 此 公 然 向 澳 門 同知送交“意見書” ,提出1 1 點要求 ,內容包括:以 後葡 人 直 接 同 兩 廣 總 督 交 涉 澳 門 的 有 關 問 題 ; 葡 人 可以 隨 意 在 澳 門 興 建 房 屋 和 修 造 商 船 ; 過 往 澳 門 的 商船 不 必 申 請 貿 易 執 照 ; 葡 人 有 權 鎮 壓 中 國 搬 運 工 人等 等 。 很 明 顯 , 葡 人 企 圖 否 定 澳 門 同 知 和 縣 丞 衙 門對 澳 門 的 管 治 權 , 使 澳 門 變 成 自 由 港 , 進 而 確 立 葡萄 牙 的 殖 民 統 治 權 。 與 此 同 時 , 葡 人 還 提 出 了 一 些擴大 澳 門貿 易 特 權的 要 求 ,如 增 加商 船 數 額1 倍 ( 由原來 的 2 5艘 增 為5 0艘 ) , 改 用 新的 徵 稅 法 , 調 低 中國 貨 物 出 口 價 格 , 允 許 鉛 的 出 口 , 以 及 允 許 鹽 船 停泊 澳 門 等 等 。 當 時 , 澳 門 同 知 王 衷 對 澳 葡 所 提 出 的種 種 無 理 要 求 逐 條 加 以 駁 斥 , 嚴 正 指 出 : “ 所 請 礙難準 行。 ”1 葡 萄牙 人碰 了 壁。 從當 時 的形 勢看 , 雖然 英 國 的 侵 略 勢 力 已 逐 漸 聚 集 廣 東 , 但 戰 爭 尚 未 發生 , 中 國 亦 未 被 打 敗 , 葡 萄 牙 無 法 借 助 他 國 勢 力 的恫 嚇 以 達 到 其 目 的 , 只 得 暫 時 收 斂 其 侵 略 氣 焰 。鴉 片 戰 爭 後 , 英 國 強 迫 中 國 簽 訂 了 《 南 京 條約》。接 着,美國 和法國 也先後強 迫中國簽 訂了《 望廈條 約》 和《 黃埔 條約 》 。中 國開 始淪 為半 殖民 地 。形 勢 的 變 化 又 刺 激 了 葡 萄 牙 在 澳 門 建 立 殖 民 統 治 權的 侵 略 野 心 。葡萄牙的 侵略陰 謀得到 英國的支 持。葡 萄牙與 英國的 關 係 向 來十 分 密 切 。 特別 是 1 7 0 3年 英 葡 《 梅 都恩 條 約 》 簽 訂 以 後 , 葡 萄 牙 事 實 上 已 成 為 英 國 的 附庸 國 。 “ 英 國 為 了 加 強 它 在 反 對 自 己 的 敵 人 西 班 牙和 法 國 的 鬥 爭 中 的 地 位 , 保 護 了 葡 萄 牙 及 其 殖 民地 。 英 國 以 此 換 得 了 商 業 上 的 利 益 , 換 得 了 向 葡 萄牙 及 其 殖 民 地 輸 出 商 品 、 尤 其 是 輸 出 資 本 的 優 惠 條件 , 換 得 了 利 用 葡 萄 牙 的 港 口 、 島 嶼 、 電 纜 等 等 的便利 。 ”2 正 因為 有 這種 特 殊關 係 ,使 葡 萄牙 殖 民 者認為 :“ ( 英國 ) 可以 給 澳門 一種 難 以估 量 的助 力 。英 國 在 不 損 害 香 港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毫 無 顧 忌 地 伸 出手 來 , 盡 力 幫 助 澳 門 從 被 壓 抑 的 情 況 下 解 脱 出來 。 … … 慷 慨 地 支 持 澳 門 擺 脫 清 朝 官 員 的 束 縛 , 獲得自 由。 ” 3 正 是 在這 種 情況 下, 葡 人開 始 向中 國 澳門 的 主 權 發 起 新 的 挑 戰 。1 8 4 3年 夏 天 ,清 欽 差 大 臣 耆 英和 香 港 總 督 璞 鼎查剛剛 在香港 辦理完 《南 京條約 》換文 儀式, 便接 到澳 葡 總 督 的 照 會 , 提 出 改 變 澳 門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系 列無 理 要 求 。 照 會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① 廢 除 澳 門 地 租 ;② 把 三 巴 門 以 外 至 關 閘 地 區 劃 歸 澳 門 , 由 葡 萄牙 派 兵 駐 紮 ;③ 澳 門 成 為 各 國 商 船 貿 易 的 自 由 港 ;④ 澳 門 的 商 稅 應 低 於 中 英 通 商 章 程 的 税 率 ;⑤ 准 許 澳 門 船 隻 參 加 五 口 通 商 ;⑥ 廢 除 關 於 澳 門 修 理 房 屋 和 船 隻 必 須 經 中 國 政府 批 准 的 規 定 ;* 南 京 大 學 歷 史 系 敎 授
  • ⑦ 內 地 輸 入 澳 門 的 貨 物 由 澳 門 負 責 徵 稅 , 同 時中國 政府 不 得限 制 輸入 商 品的 數 量 。4除了上 述7點 之外, 照會還 要求今 後澳葡 與廣 東文稟 往 來 應 以 平 等 原 則 為 之 ; 廢 除 澳 門 居 民 的 請 牌制 度 , 允 許 所 有 工 匠 自 由 從 業 ; 由 葡 萄 牙 政 府 派 出駐華全 權公 使等。 5 按 其主要 內容 來説, 可以 歸結 為兩 個 突 出 方 面 : 一 是 免 除 澳 門 地 租 , 派 兵 佔 領 澳 門附近 地 區 , 宣 佈 澳 門 為 自 由 港 等 等 , 這 是 侵 犯 中 國對澳 門 的 主 權 , 把 澳 門 變 成 葡 萄 牙 直 接 統 治 的 殖 民地; 二 是 要 求 五 口 通 商 ,獲 得 優 惠 的 貿 易 權 利 。耆英與兩廣總督、廣東 巡撫以及粵海關監督等 官員商 討 對 策 。 但 這 些 封 疆 大 吏 昏 庸 無 知 , 他 們 甚 至搞不 清 澳 門 的 居 留 者 究 竟 屬 於 哪 一 個 國 家 。 在 他 們的奏 稿 中 竟 説 , 自 利 瑪 竇 東 來 後 , 澳 門 便 被 意 大 里亞 佔 住 。 現 在 的 澳 門 居 留 者 是 “ 大 西 洋 的 意 大 里 亞國” 。 他 們 認 為 , 葡 人 之 所 以 提 出 那 些 要 求 , 是 因為 香 港 開 放 後 , 澳 門 貿 易 衰 落 , 葡 萄 牙 人 “ 生 計 頓蹙,情實向隅”所 致。因此,準備 採取某些“量為 變通”的 措施 ,以 示安 撫。 6 但是 當廣 東政 府派 出黃 恩彤等 官 員 去 同 澳 葡 頭 目 交 涉 的 時 候 , 才 知 道 問 題 並不 那 麼 簡 單 。 葡 萄 牙 方 面 堅 持 無 理 要 求 , 雖 然 中 國官員“與之反覆辯論”,可是始終“未肯遽遵”。 這時的 耆 英 和 廣 東 政 府 的 其 他 官 員 們 在 交 涉 中 , 早 已失 去 其 前 任 林 則 徐 那 種 氣 勢 , 對 澳 葡 硬 不 起 來 , 因此澳 葡 根 本 不 肯 買 賬 。 最 後 耆 英 等 通 知 澳 督 邊 度 等到廣 州 談判 , 才勉 強 達 成協 定 ,逐 條 作了 規 定 :① 澳 門 地 租 5 0 0兩 , “ 應 飭 照 舊 輸 將 , 未 便 請豁 ” ;② 澳 門 三 巴 門 圍 牆 以 外 至 關 閘 一 帶 , 向 由 中 國政府直接管理,“ 未便聽其撥兵扼 守”,葡人“應 飭仍照 舊 章 , 以 三 巴 門 牆 垣 為 界 , 不 得 逾 越 ” ;③ 澳 門 在 貿 易 上 一 向 從 屬 於 廣 州 , 不 能 讓 別 國商 船 直 接 來 澳 通 商 ;④ 鑑 於 五 口 通 商 後 , 各 國 繳 納 商 税 已 降 為 值 百抽五 , 因 此 , 允 許 澳 門 的商 稅 比 此 酌 減 三 成 , 即 值百 抽 三 點 五 , 仍 比 其 他 國 家 為 低 ;⑤ 澳 門 船 隻 可 以 到 五 口 通 商 ;⑥ 葡 萄 牙 人 在 澳 門 修 理 房 屋 和 船 隻 可 以 不 必 申請 ;⑦ 內 地 貨 物 運 銷 澳 門 , 種 類 和 數 量 不 限 。7這次談判表明,中國在澳門主權這個根本問題 上沒有 作 任 何 讓 步 , 但 在 貿易 問 題 上 基 本 滿 足 了 葡 萄牙人 的 要 求 。 按 照 耆 英 等官 員 的 奏 疏 所 説 , 談 判 之後,澳葡頭目表示“遵奉 辦理”、“不復異議”, 隨即 離 穗 返 澳 。 正 如 馬 士 所 説 , 到 這 時 為 止 , “ 事 實上, 澳 門 的 地 位 很 像 一 個通 商 口 岸 , 中 國 官 員 掌 握着財 政 和 管 轄權 , 不 過 稍微 放 鬆 一 點罷 了 。 ”8清廷審閲耆英奏稿時,對他向葡人所作的妥協頗有非 議 。 有 些 官 員 還 指 出葡 人 反 覆 無 常 , 應 當 妥 籌對策,“毋任妄有幹求”,但耆英卻依然認為,葡 人提出這些要求,乃是“生 計日形拮据”所至。作為 清廷的 封 疆 大 吏 , 不 能 清 醒地 審 度 中 外 關 係 形 勢 的 變化, 對 將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事變 絲 毫 未 作 預 防 , 這 正 是清朝 政 府 腐 敗 、 官 吏 庸 劣 的 又 一 典 型 例 子 。二 、亞馬勒侵犯澳門主權及其下場澳葡 當局 對1 8 43年的 談判 結 果並 不滿 足, 積 極策 劃 使 用 武 力 來 達 到 其 侵 略 目 的 。 1 8 4 5年 1 1 月 2 0日, 葡 萄 牙女 王 唐 娜· 瑪 利 亞二 世 公 然宣 佈 澳 門 為“自 由 港 ” , 任 命 海 軍 上 校 亞 馬 勒(J.F .Amar a l,中國文 獻 稱 之 為 啞 嗎 嘞 ) 為澳 門 總 督 。 葡 萄 牙 殖 民 大臣法 爾 康 特 別 指 示 亞 馬 勒“ 要 維 護 這 個 殖 民 地 的 絕對主權 ”9 ,也就 是要 亞馬勒 用武 力破壞 中國 澳門 主權, 建 立 殖 民 統 治 。 亞 馬勒 是 一 個 狂 熱 的 殖 民 主 義份子 。 1 8 4 6年 4月 2 1 日, 他 到 達 澳 門 出 任 總 督 後 ,就 不 斷 製 造 事 端 , 阻 撓 中 國 在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首先是宣佈實行殖民地徵稅法,向在澳門居住 的中國 商 人 徵 收 土 地稅 和 商 稅 , 並 向停 泊 澳 門 的 中 國商船徵收貨税。這一行徑激起中國商人的反抗。1 846年 1 0月 8日上午 ,當中國 商船拒絕 納稅時, 亞馬勒 出動軍 隊 鎮 壓 , 並 下 令 炮 轟商 船 , 結 果 許 多 舢 板 被 擊沉, 不 少 人 被 打 死 打 傷 。 事 件 發 生 後 , 亞 馬 勒 預 防中國 政 府 報 復 , 便向 英 國 求 援 , 請求 從 香 港 派 一 艘軍艦 到 澳 門 來 支 持 他 。 澳門 的 中 國 商 民 為 了 抗 議 葡萄牙 的 血 腥 暴 行 , 曾 舉 行過 罷 市 。 當 香 山 知 縣 來 澳門交 涉 時 , 亞 馬 勒竟 蠻 不 講 理 地 宣稱 , 葡 萄 牙 具 有管轄 在 澳 門 的 中 國 居 民 的充 分 權 力 , 而 清 政 府 則 無權過 問 他 對 中 國 居 民 採 取的 任 何 措 施 。 亞 馬 勒 還 下令在 三 巴 門 圍 牆 以 外 開 闢馬 路 , 掘 毀 關 閘 一 帶 村 民的墳 墓。 1 8 47 年, 亞馬 勒又 悍然 拘捕 澳門 海關 南 環關口 的 中 國 官 員 ,將 其 驅 逐 出 澳 門; 並 宣 佈 沒 收 南環關 口 房 產 公 開 拍賣 。 當 耆 英 去 函責 問 時 , 亞 馬 勒
  • 覆函 宣稱 ,葡 萄牙 女王 已 宣佈 澳門 為自 由港 ,他 是 按照 自 由 港 的 要 求 行 事 的 。 101 8 4 9年 春 , 廣 東 人 民 為 反 抗 英 軍 進 入 廣 州 和 建立 領 事 館 , 掀 起 了 聲 勢 浩 大 的 反 英 怒 潮 。 而 英 國 則在 珠 江 口 集 結 軍 艦 , 向 廣 東 政 府 施 加 壓 力 。 形 勢 十分 緊 張 。 這 時 葡 萄 牙 人 又 乘 機 蠢 動 , “ 躲 在 大 國 的盾 牌 之 下 爬 進 來 了 ” 。113月5日 (二月 十一日) ,亞馬 勒頒佈公 告,狂 妄宣 稱 : “ 眾 所 周 知 , 葡 女 王 陛 下 早 已 頒 佈 法 令 將 澳門 確 立 為 自 由 港 , 葡 萄 牙 海 關 繼 而 關 閉 , 所 以 不 能允 許 一 個 外 國 海 關 機 構 在 這 裏 繼 續 其 存 在 , 也 不 允許 再 對 貨 物 徵 收 關 税 。 … … 從 同 一 天 起 , 粵 海 關 官吏 不 得 在 本 城 徵 收 任 何 關 税 。 ” 123月8日 (二月 十四日) ,亞馬 勒在給兩 廣總督 徐廣 縉 的 照 會 中 提 出 : “ 香 港 既 不 設 關 , 澳 門 關 口 亦當 仿 照 裁 撤 , 並 欲 在 省 城 添 設 領 事 官 , 一 如 英 夷 所為 。 ”13 這 種 狂 妄 的 挑 釁 行 為 , 就 連 當 時 《 中 國 叢報》 的美 國編 者也 指出 : “這 個措 施肯 定使 兩廣 總 督大 為 震 驚 , 因 為 它 就 等 於 取 消 中 國 政 府 的 權 威 。 而他 下 一 步 將 驅 逐 佐 堂 , 向 中 國 人 徵 收 土 地 稅 , 並 拒付 每 年 的 地 租 。 這 也 許 是 亞 馬 勒 總 督 的 最 終 意 圖 ,但既 然這 樣做 了, 他應 不 因徐 (徐 廣縉 )採 取反 擊 或強 制 措 施 而 感 到 奇 怪 。 ”14但奇 怪的 是, 徐廣 縉雖 然對 亞馬 勒的 要求 拒絕 接受 , 但 沒 有 對 葡 人 今 後 破 壞 中 國 管 治 權 的 行 動 採 取防範 措施 。 3月 1 1 日 ( 二月 十 七月 ) ,亞 馬 勒赤 膊 上陣 , 率 領 葡 兵 1 0人 襲 擊 澳 門 海 關 , “ 釘 閉 關 門 , 驅逐丁役 ”15 ,並 命 令 士 兵 當 眾 砍 倒 了 海 關 大 樓 前 面 的中 國 旗 杆 。 不 久 , 亞 馬 勒 又 採 取 武 力 迫 使 縣 丞 衙 門遷 離 澳 門 , 於 是 澳 門 便 開 始 置 於 葡 萄 牙 的 殖 民 統 治之 下 。葡萄 牙公 然封 閉澳 門海 關是 一起 嚴重 的政 治挑 釁事 件 。 亞 馬 勒 不 僅 向 中 國 政 府 挑 戰 , 也 向 中 國 人 民挑 戰 。 他 在 澳 門 附 近 開 闢 通 往 關 閘 的 馬 路 , 強 迫 中國 人 搬 遷 祖 墳 , 早 已 引 起 中 國 人 民 的 無 比 憤 怒 。 亞馬 勒 之 所 以 敢 於 如 此 狂 妄 挑 起 事 端 , 因 為 他 自 恃 可以 得 到 英 國 的 公 開 支 援 。 事 件 發 生 後 , 亞 馬 勒 立 即到 香 港 向 英 國 總 督 求 援 。 香 港 總 督 隨 即 調 派 軍 艦1 艘 、 兵 員 4 0 0人 , 來 協 助 葡 人 防 守 澳 門 。 這 樣 , 葡萄 牙 人 便 在 澳 門 擺 開 了 同 中 國 武 裝 對 抗 的 架 勢 。 葡萄 牙 的 侵 略 氣 焰 雖 然 十 分 囂 張 , 卻 又 非 常 虛 弱 。 當時 澳 門 的 葡 兵 只 有 幾 百 人 , 英 軍 的 支 持 也 只 是 象 徵性 的 。 但 兩 廣 總 督 徐 廣 縉 束 手 無 策 。 他 害 怕 一 旦 同葡人 發生 衝突 ,英 國人 便 會在 廣州 “乘 虛而 入” , 而在 澳 門 有 商 務 利 益 的 美 國 、 法 國 和 西 班 牙 等 國 也“必 將 群 起 與 我 為敵 ” 。16 由 於 疑 慮 重 重 , 便 採 取 了不 抵 抗 主 義 。 無 怪 乎 馬 士 説 “ 廣 州 方 面 沒 有 政 治 能才 , 粵 省 當 局 不 去 勇 敢 地 抵 抗 這 種 侵 略 行 為 ”,“ 連他 們 的 無 可 置 疑 的 權 利 都 不 敢 主 張”。17 實 在 是 窩囊至 極 。徐廣 縉雖 然 態度 軟弱 , 未敢 使用 武 力對 抗澳 葡 的挑釁 ,但 還是 作 出了 反應 。 他採 取“ 以 商制 夷” 的 方針 , 下 令 把 澳 門 海 關 移 設 於 黃 埔 港 , 動 員 在 澳 門 經商 的 中 國 商 人 遷 往 黃 埔 貿 易 , 並 宣 佈 在 澳 門 貿 易 的商 民 須 往 黃 埔 繳 納 貨 税 , 否 則 視 為 走 私 , 一 經 緝獲, 全部 充公 。 這種 “以 商 制夷 ”政 策 ,並 不能 有 效地 維 護 中 國 對 澳 門 主 權 。 很 明 顯 , 從 澳 門 撤 退 , 乃是 十 分 消 極 的 做 法 , 實 際 上 是 對 澳 葡 當 局 的 退 讓 。但 是 由 於 中 國 商 人 紛 紛 遷 往 黃 埔 營 業 , 也 使 得 “ 澳門 街 道 荒 涼 、 港 口 空 無 一 船 ” 。 18 葡 萄 牙 殖 民 者 處境尷 尬 。 4月2 5日 , 亞 馬勒 貼 出 佈 告 ,宣 稱 : “ 中 國居 民 … … 如 果 他 們 沒 有 理 事 官 公 署 的 許 可 證 而 擅 自離 開 的 話 , 他 們 的 財 產 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而 立 即 被 政府充公 。”19 這 種 恫 嚇 非 但 沒 有 阻 止 住 中 國 商 人 的 離去 , 反 而 激 起 中 國 人 民 的 更 大 憤 怒 , 終 於 導 致 了 沈志 亮 的 義 舉 。沈 志 亮 , 又 名 沈 米 , 原 籍 福 建 , 祖 輩 經 商 於 福建 、 廣 東 之 間 , 後 定 居 於 香 山 縣 下 恭 都 龍 田 村 ( 即今 澳 門 東 部 三 盞 燈 觀 音 堂 一 帶 ) 。 至 沈 志 亮 時 , 家境 貧 寒 , 母 子 相 依 為 命 , 以 捕 魚 種 菜 維 持 生 活 。 當時 , 葡 人 為 了 開 闢 馬 路 , 強 迫 龍 田 村 人 民 搬 遷 祖墳 , 同 意 的 可 以 得 到 白 銀 二 兩 四 錢 的 補 償 , 反 對 的則 一 文 不 給 , 強 行 挖 墓 , 將 骸 骨 拋 入 大 海 。 沈 志 亮家 的 祖 墳 就 是 這 樣 被 葡 人 鏟 平 的 沈 志 亮 目 睹 葡 人 種種 暴 行 , 滿 懷 憤 懣 ; 又 痛 感 官 府 昏 庸 , 投 訴 無 門 ,於 是 挺 身 而 出 , 組 織 青 年 農 民 郭 金 堂 、 李 保 、 張新 、 郭 洪 、 周 一 玉 、 陳 發 等 人 同 殖 民 者 鬥 爭 。 這 些人 都 是 來 自 福 建 漳 州 的 移 民 。 他 們 認 為 打 蛇 先 打頭 , 擒 賊 先 擒 王 , 必 須 集 中 力 量 打 擊 罪 魁 禍 首 , 刺殺 他 們 所 最 痛 恨 的 亞 馬 勒 , 以 伸 張 正 義 。亞 馬 勒 有 打 獵 的 習 慣 , 常 常 騎 馬 挎 槍 , 闖 入 望廈、龍 田等 鄉村 打鳥取 樂。 1 8 49年8月 22日, 亞馬 勒
  • 又 到 關 閘 附 近 打 鳥 。 沈 志 亮 和 他 的 朋 友 們 裝 扮 成 賣花 果 的 商 販 , 預 先 埋 伏 在 關 閘 附 近 地 區 , 並 在 馬 路中 間 放 上 一 束 香 花 。 黃 昏 時 分 , 亞 馬 勒 和 副 官 賴 特( S r L e i t e )雙雙策馬走 來。到了離關閘約300米的 時候 , 亞 馬 勒 的 坐 騎 忽 然 嗅 到 花 香 , 止 步 不 前 。 這時,沈志 亮立即迎 上前去 ,他“夾 着雨傘, 假裝向 夷人 告 狀 模 樣 , 聲 喊 伸 冤 。 亞 馬 勒 伸 手 接 呈 詞 ” , 含在 嘴 裏 撕 開 。 剎 那 間 , 忽 有 一 根 竹 竿 橫 在 馬 前 , 馬受驚 騰 躍, 只 見6個 青年 各 持短 刀 ,衝 上 前來 , 亞 馬勒 連 忙 用 嘴 銜 韁 繩 , 想 拔 槍 還 擊 。 這 時 沈 志 亮 一 個箭 步 上 前 , “ 遂 拔 刀 砍 斷 他 臂 膊 , 滾 下 馬 來 , 即 砍取首級並臂膊”。 20 這場 伏擊 打得 十分 乾淨 俐落 。 亞馬 勒 的 副 官 賴 特 也 被 郭 金 堂 擊 落 馬 下 , 負 傷 逃 走 。當月在澳 門出版的 《中國叢 報》,立 即以《時 事日 誌 : 澳 門 總 督 亞 馬 勒 被 殺 案 》 為 題 , 做 了 詳 細 報導 。 其 主 要 情 節 , 也 大 體 與 中 國 記 載 相 近 : 亞 馬 勒總 督 於 本 月 2 2日 傍 晚 在 關 閘 附 近 遇 刺 身 亡 , 頓 時 引起 外 國 公 眾 驚 恐 不 安 。 是 日 傍 晚 , 總 督 閣 下 由 其 副官 賴 特 陪 同 , 如 平 時 一 樣 騎 馬 閒 遊 。 他 們 二 人 出 去野 外 , 而 其 他 人 則 照 樣 留 在 跑 馬 場 。 這 時 候 , 有 幾個 孩 子 來 到 他 們 跟 前 。 每 人 手 持 竹 竿 , 竿 頭 綁 着 樹葉 , 並 舉 竿 敲 打 總 督 的 馬 頭 。 總 督 立 即 掉 轉 坐 騎 ,企圖 對這 種 莽撞 行 為略 施 懲戒 。這 時 有8個 也手 執 竹竿 的 成 年 人 衝 上 前 來 , 圍 住 總 督 的 馬 。 其 中 兩 個 攻擊他 的副 官, 另 外6名歹 徒 則丟 掉竹 竿 ,從 袖管 拔 刀撲 向 這 個 不 幸 的 受 害 者 。 總 督 手 無 寸 鐵 , 又 失 去 右臂 , 無 法 抵 禦 攻 擊 , 很 快 跌 落 馬 下 。 殺 手 們 砍 去 他的 頭 和 手 , 又 把 他 的 屍 體 亂 砍 亂 劈 , 慘 不 忍睹。 … … 21《 中 國 叢 報 》 的 編 者 在 發 這 條 消 息 的 時候 , 基 本 上 持 中 立 態 度 , 一 方 面 認 為 亞 馬 勒 “ 太 輕視 中 國 人 ” , 在 澳 門 幹 了 很 多 壞 事 , 傷 害 了 中 國 人的 感 情 , 導 致 了 被 刺 身 亡 。 另 一 方 面 , 又 同 情 亞 馬勒 , 稱 沈 志 亮 等 人 為 歹 徒 , 稱 “ 這 一 悲 慘 事 件 使 整個 居 留 地 大 為 震 驚 , 人 們 目 瞪 口 呆 , 充 滿 哀 傷 。 ”在 葡 國 , 現 在 還 有 人 稱 亞 馬 勒 為 英 雄 。 但 在 我 們 看來 , 亞 馬 勒 只 不 過 是 一 個 狂 熱 的 殖 民 主 義 者 , 是 一個 膽 敢 在 中 國 土 地 上 幹 壞 事 的 狂 徒 , 他 的 可 恥 下 場實 乃 咎 由 自 取 , 罪 有 應 得 。沈志亮等 人為國除 敵、為民 除害的義 舉,引起 極大的震動 。澳門和 下恭都 (今前山 地區)人 民奔相 走告 , 歡 呼 稱 慶 。 同 時 人 們 也 預 見 到 形 勢 的 險 惡 , 而將 沈 志 亮 等 人 隱 藏 起 來 , 加 以 保 護 。 亞 馬 勒 的 可 恥下 場 也 驚 懾 了 外 國 侵 略 者 , “ 諸 夷 惴 惴 不 敢 出 馳馬 , 十 三 行 皆 震 懾 ”。 22三 、亞馬勒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亞馬勒死後 ,澳葡群龍 無首,當即 暫由澳門當 局各 個 部 門 的 頭 目 組 成 政 務 委 員 會 代 理 兵 頭 職 權 。 葡萄 牙 人 對 亞 馬 勒 被 殺 又 驚 又 怒 , 即 於 次 日 ( 8 月 2 3日 ) 致 函 兩 廣 總 督 徐 廣 縉 , 聲 稱 這 是 一 次 有 組 織 、有 計 劃 的 謀 殺 行 動 ; 並 且 認 為 這 次 行 動 是 中 國 政 府策 劃 的 , 或 者 是 支 持 和 批 准 的 ; 要 求 徐 廣 縉 立 即 採取 行 動 進 行 報 復 。 事 件 發 生 後 , 澳 葡 當 局 向 駐 澳 各國領事發出 求援照會 ,又把“多 爾芬”號 和“普利 茅斯” 號兩 艘 軍艦 調 來部 署 在澳 門附 近 的河 道 上。 8月24日 , 香 港 總 督 文 翰 致 函 澳 葡 當 局 , 宣 佈 當 日 立 即派“亞馬 森”號 和“米 迪亞” 號兩艘 軍艦前 往聲援 ,以“充分 保證澳門 的安寧 ”,以及 制止“這 個居留 地上 可 能 出 現 的 一 切 騷 動 ” 。 並 表 示 , 將 向 中 國 政 府施加壓力,要求將 兇手“緝拿歸案” 。 23 在英國的 支持 下 , 澳 葡 當 局 於 8 月 2 5日 出 動 葡 兵 1 2 0 名 進 攻 關閘 。 清 政 府 害 怕 衝 突 擴 大 , 居 然 下 令 關 閘 駐 軍 主 動後撤 ,導 致 關閘 失 守。 葡 兵扣 押了 3名中 國 汛兵 , 帶回 澳 門 作 為 人 質 , 接 着 進 攻 北 山 嶺 拉 塔 石 炮 台 , 打死 打 傷 中 國 官 兵 多 人 , 並 炸 毀 了 炮 台 的 2 0門 大 炮 和彈 藥 庫 。 同 時 , 為 了 炫 耀 戰 功 , “ 將 一 個 守 衛 要 塞而 被 殺 的 中 國 軍 人 的 頭 顱 和 手 臂 , 挑 在 一 根 竹 竿 上運回 來 , 並 遊街 示 眾 。 ”澳葡當局 的這次 軍事行 動有英國 人直接 參與, 由英 國 軍 官 特 魯 布 里 奇 上 尉 率 領 的 海 軍 陸 戰 隊 與 葡 萄牙軍官梅斯奎塔配合作戰。 24 在軍事挑釁的同時, 澳葡當局向 廣東政府 發出照 會,要求 懲辦“兇 手”, 交還 亞 馬 勒 的 人 頭 與 右 臂 。 英 國 、 西 班 牙 、 法 國 和 美國 的 領 事 也 紛 紛 發 表 聲 明 , 支 持 葡 萄 牙 , 逼 迫 廣 東政 府 就 範 。 在 列 強 的 壓 力 下 , 清 政 府 屈 膝 妥 協 。 徐廣縉命令 當地鄉紳 鮑俊迫 使沈志亮 “自首” 。鮑俊 召集 村 民 宣 佈 了 總 督 的 命 令 , 遭 到 村 民 一 致 反 對 。 他們 準 備 護 送 沈 志 亮 遠 走 他 鄉 。 但 鮑 俊 勾 結 官 府 , 誘騙 郭 金 堂 到 縣 城 予 以 逮 捕 , 然 後 寫 信 告 知 沈 志 亮 。沈 志 亮 不 願 連 累 他 人 , 寧 願 犧 牲 自 己 。 他 説 : “ 大丈夫 一人 做事 一人 當! ”毅 然向 順德 官府 “自 首” 。在 獄 中 , 沈 、 郭 二 人 爭 相 承 認 自 己 是 殺 死 亞 馬 勒 的
  • “正 兇 ”。 徐 廣縉 親 自審 問 此案 , 判處 沈 志亮 死 刑 ,郭 金 堂 遣 戍 邊 塞 。 官 府 深 知 這 種 判 決 不 得 人 心 , 害怕 村 民 得 到 消 息 後 鬧 事 , 便 連 夜 將 沈 志 亮 殺 害 在 前山鹿仔山下(今前山中學附近)。事後徐廣縉為了 平息 民 憤 , 又 假 惺 惺 地 説 甚 麼 : “ 沈 志 亮 義 士 的 所 作所 為 是 光 明 正 大 的 , 我 是 揮 淚 斬 英 雄 。 ” 當 地 人 民十 分 不 滿 官 府 這 種 殺 害 英 雄 、 討 好 澳 葡 的 可 恥 行徑,他們在一篇“ 告白”中明確指 出:“沈是一個 一輩 子 沒 做 過 壞 事 的 人 。 當 他 被 推 選 為 鋤 奸 勇 士 時 ,他的 熱 忱 猶 如 彩 虹 。 他 不 愧 為 一 個 愛 國 者 。 唉 ! 惜其 未 遇 明 主 , 時 運 不 濟 , 竟 然 被 出 賣 遭 殺 戮 ! 實 堪悲矣!”同時“告 白”又揭露徐廣 縉:“人都説兩 廣總 督 以 他 政 見 的 英 明 而 使 人 敬 畏 ; 但 事 實 是 , 他 對夷 人 畏 之 如 虎 , 而 對 我 們 百 姓 卻 視 若 魚 肉 , 他 可 任意宰 割分 享。 ”25 1 1 月 1 3日 ,澳 葡先 交還 所扣 押 的3名 中國 汛兵 ,然 後徐 廣縉 把亞 馬勒 的頭 手歸 還澳 葡當 局 , 澳 門 事 件 就 此 了 結 。沈志亮雖然慘遭殺害, 但是愛國者的英雄形象 永遠 銘 刻 在 人 民 心 中 。 澳 門 附 近 村 民 在 前 山 西 城 沈 志亮墓前立了一塊石 碑,上刻“義士 沈志亮之墓”, 又建 廟 堂 一 座 , 以 表 示 悼 念 。 沈 志 亮 的 愛 國 精 神 長 期鼓 舞 着 廣 東 人 民 反 抗 葡 萄 牙 侵 略 者 的 鬥 爭 。 1 9 0 9 -1 9 1 1 年澳門界務交涉期間,人民掀起反侵略的怒潮 。鬥爭 中 的 人 們 寫 詩 謳 歌 沈 志 亮 的 鬥 爭 精 神 , 並 以 此激 勵 鬥 志 。 詩 曰 : “ 夷 酋 苛 暴 吏 潛 逮 , 誰 謂 三 軍 勝匹夫 ;苦 憶 當年 沈 義士 , 萬人 爭 看好 頭 顱。 ”26四、葡萄牙謀求侵佔澳門合法化1 8 49年 ,葡 萄牙 人 利用 亞 馬勒 被刺 事 件發 動 武裝 挑 釁 , 達 到 了 殖 民 者 幾 百 年 來 夢 寐 以 求 的 侵 略 目標 —— 破壞中國主 權,對澳門實行 殖民統治。其後 又在1 8 5 1 年和 1 86 4年先 後侵 佔了氹 仔島 和路環 島。 事後,葡人得 意洋洋他説 :“自從1 849年8月起,殖 民地的自主權成了神 聖不可侵犯的了 ”,“葡萄牙在 澳門的 主 權 就 與 其 他 所 有 殖民 地 無 異 , 是 完 全 的 和 絕對的 ”, 並且 聲稱 ,葡 萄牙 人忍 受“ 3個 世紀 的苦 難終於結束了。”27 葡萄牙人表面上神氣活現,骨子裏卻 感 到 理 虧 心 虛 。 因 為 他 們 很 清 楚 , 澳 門 不 是 其 固有 的 領 土 , 也 不 是 上 帝 的 賜 予 , 而 是 他 們 利 用 有 利形 勢 , 使 用 武 力 強 行 奪 取 管 治 權 。 這 種 依 靠 武 力 建立 起 來 的 殖 民 統 治 既 不 合 法 , 也 極 不 鞏 固 。 因 為 它必 將 遭 到 中 國 方 面 的 激 烈 反 抗 , 而 葡 人 本 身 力 量 有限 , 無 法 應 付 局 面 。 因 此 十 分 害 怕 中 國 政 府 在 平 定太 平 天 國 起 義 之 後 , 會 找 澳 門 算 賬 。 澳 督 基 馬 良 士1 852年致函里斯本説道:“我堅信,中國政府一旦擺脫了那可怕 的敵人( 太平軍), 一定會反 過頭來對 付我 們 , 因 為 敵 意 未 消 。 ” “ 只 要 徐 廣 縉 作 主 廣 東 一天 , 不 清 除 亞 馬 勒 使 澳 門 獨 立 的 行 動 、 不 對 驅 逐 中國 海 關 賠 禮 道 歉 一 天 , 便 一 事 無 成 。 ” 在 這 種 情 況下 , 葡 萄 牙 人 想 到 必 須 同 清 政 府 簽 訂 一 個 條 約 , 從而 使 他 們 對 澳 門 的 殖 民 統 治 合 法 化 , 並 分 享 列 強 在中國 攫 取 的 各 種 特 權 。 在 亞 馬 勒 事 件 中 , 一 向 立 場強 硬 的 澳 門 馬 杰 羅 主 教 , 此 刻 態 度 也 發 生 了 變 化 。他在1 85 2年 1 月2 6日致海事 暨海外部的 公函中指出 ,只 有 兩 國 簽 訂 條 約 , 澳 門 局 勢 才 會 穩 定 。 因 為 , 澳門雖然已經獲得“ 獨立”,但是, “這一獨立因缺 乏葡 中 兩 個 政 府 間 的 普 通 協 議 而 未 得 到 確 定 , 它 是 靠武力維持的” ,從而不可 避免地使澳門 “在政治、 貿易 、 道 德 、 宗 教 及 財 政 上 , 形 勢 日 益 惡 化 。 最 令 人擔 心 的 是 , 澳 門 的 徹 底 崩 潰 指 日 可 待 … … 若 只 是 派遣 武 力 保 護 澳 門 的 安 全 而 不 簽 訂 條 約 , 在 有 能 力 維持 的 情 況 下 , 充 其 量 不 過 是 一 個 軍 事 重 地 , 但 不 會有 穩 定 貿 易 。 … … 從 事 實 來 看 , 似 乎 我 們 應 放 棄 對華 公 開 動 武 的 看 法 已 成 大 局 。 我 們 應 要 求 中 國 政 府賠 禮 道 歉 , 應 火 速 與 中 國 政 府 舉 行 談 判 、 磋 商 , 使澳 門 擺 脱 目 前 所 處 的 岌 岌 可 危 的 狀 況 。”28亞馬勒的惡行, 早已使澳葡與廣 東政府的關係 搞僵 。 基 馬 良 士 為 了 擺 脫 澳 門 困 境 , 而 頻 頻 向 兩 廣 總督 表 示 友 善 , 希 望 雙 方 盡 棄 前 嫌 。 徐 廣 縉 堅 持 , 只有 在 中 國 恢 復 澳 門 管 轄 權 的 前 提 下 , 才 能 恢 復 雙 方的 關 係 。 這 是 明 白 要 求 澳 葡 放 棄 其 侵 略 成 果 。 這 一條 件 乃 是 澳 葡 無 法 接 受 的 。 於 是 葡 萄 牙 政 府 企 圖 利用 英 法 兩 國 發 動 的 侵 華 新 戰 爭 , 趁 火 打 劫 , 依 靠 列強 的 幫 助 達 到 同 中 國 締 約 的 目 的 。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爆 發 後 , 葡 萄 牙 人 趁 機 請 求 英 國 在 外 交 上 予 以 協助,安排 他們同清 政府談判 。1 85 8年7月 間,正當 指揮 侵 華 戰 爭 的 香 港 總 督 額 爾 金 在 同 清 政 府 進 行 談 判時 , 葡 萄 牙 駐 英 公 使 沙 夫 拉 狄 阿 拜 訪 了 英 國 外 交部, 請求 英國 允 許葡 萄牙 派 1 名 代表 隨 同英 國的 代 表團 赴 北 京 參 與 談 判 。 英 國 政 府 同 意 在 聯 軍 艦 隊 北 上時 , 把 葡 萄 牙 使 節 帶 到 北 京 去 , 與 英 法 一 起 迫 使 清政 府 簽 訂 條 約 。 但 附 有 一 項 明 白 無 疑 的 諒 解 : 葡 萄
  • 牙 在 中 國 的 特 殊 地 位 和 有 關 利 益 , 不 得 在 任 何 程 度上 影 響 英 國 使 團 的 行 動 , 不 能 為 了 葡 萄 牙 人 而 致 犧牲英 國 的 直 接 目 標。 29 英 國 外 交大 臣 並 為 此 事 寫 信通 知 額 爾 金 。 但 是 此 信 寄 到 香 港 之 前 , 英 法 聯 軍 的艦 隊 早 已 向 北 方 進 犯 了 , 葡 萄 牙 的 談 判 代 表 未 能 隨艦隊 出 發 。 1 0月間 , 葡 萄 牙 代 表單 獨 “ 來 上 海 請 立約 ” , 由 於 沒 有 軍 事 後 盾 和 英 法 的 撐 腰 , 很 快 便 被清政 府 駁拒 。 301 8 5 9年 , 額 爾金 總 督的 兄 弟 和秘 書 卜魯 斯 接 任駐 華 公 使 。 澳 葡 總 督 又 向 卜 魯 斯 表 示 想 隨 同 英 法 公使 北 上 。 法 國 公 使 葛 歷 勞 士 表 示 同 意 。 但 卜 魯 斯 卻認 為 , 英 法 通 過 流 血 戰 爭 所 勒 索 來 的 權 利 , 不 能 隨便 推 及 其 他 國 家 享 用 , 而 拒 絕 了 葡 萄 牙 的 請 求 。 鑑於 英 國 不 如 法 國 那 樣 熱 心 支 持 它 同 中 國 談 判 , 因 此葡萄 牙 人 轉 向 法 國 求 助 。 於 是 , 當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結束,中法《 北京條約》 簽訂以後,便 由法國出面 為中 葡 談 判 牽 線 搭 橋 。1 86 1 年3月, 法國公使哥士耆 會見清總理大臣 奕訢 時 , 特 別 提 出 了 葡 萄 牙 問 題 。 哥 士 耆 説 : “ 大 西洋 ( 即 葡 萄 牙 ) 亦 系 大 國 , 該 國 在 澳 門 居 住 2 0 0 餘年 , 極 為 安 靜 。 近 因 中 國 未 與 換 約 , 不 能 約 束 其眾 , 以 致 漏 税 諸 弊 甚 多 , 若 與 換 約 , 必 于 中 國 稅 務有益。”31 當時請 求簽訂 商約的 還有普 魯士國 ,總 理衙 門 奕 訢 等 大 臣 認 為 , 他 們 都 是 為 了 通 商 利 益 , 經研 究 後 答 覆 哥 士 耆 , 表 示 同 意 與 葡 萄 牙 談 判 簽 訂 條約 。1 8 6 2年 , 葡 萄牙 特 使基 馬 良 士作 為 法國 公 使 的客人, 居留於 北京法 國公使 館內。 6月 1 3日, 法國 公使 哥 士 耆 向 清 朝 總 理 衙 門 轉 達 了 基 馬 良 士 給 中 國 的照 會 , 正 式 提 出 要 求 談 判 訂 立 通 商 條 約 。 照 會 説 :“其 大英 、大 法、 大美 國既 立章 程, 視本 國未 立章 程者加 一 等 。 在 本 國 來 貴 國 獨 先 , 且 甚 和 好 , 今 在 諸國中 縱 非 出 頭 , 亦 不 當 落下 。 因 此 本 國 大 君 主 淵 元特派 本 大 臣 畀 以 全 權 , 與貴 國 議 立 章 程 , 俾 與 近 立章程 各 國 相 等 。 … … 其 所有 恩 施 與 各 國 者 , 本 國 更應越沾矣。”32 清政府接 到照會後 ,任命恆 祺和崇 厚為談 判 全 權 代 表 , 與 葡 使 進 行 談 判 。按照清政府當時的規定 ,外交談判一般在天津 舉行。 但 法 國 公 使 聲 稱 天 津發 生 瘟 疫 , 不 便 居 留 , 請求清 政 府 允 許 葡 使 作 為 法 國 公 使 的 朋 友 居 住 在 法 國公 使 館 內 , 與 清 政 府 代 表 在 北 京 談 判 ; 達 成 協 定後, 再 到 天 津 簽 約 。 法 國 此 舉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抬 高 葡使 的 地 位 , 其 所 編 造 的 理 由 “ 粉 飾 其 辭 , 狡 詐 之 情如 繪 ” 。 但 總 理 衙 門 還 是 同 意 了 這 個 請 求 。五 、中葡談判與中國收回澳門的計劃1 8 62年7月,中葡修約談判在北京舉行。這次 談判表面上是以“洽 談商約”為目的 而舉行的,但實 際上 簽 訂 通 商 條 約 只 是 談 判 的 一 個 次 要 目 標 , 葡 萄 牙最 為 關 心 的 乃 是 澳 門 的 地 位 和 前 途 問 題 , 企 圖 通 過談判 使 其 在 澳 門 的 殖 民 統 治 獲 得 承 認 。但它是一個貧弱小國,沒有足夠的軍事力量來 支持其 外 交 上 的 訛 詐 。 因 此 在 談 判 中 , 它 力 求 避 免 直截了 當 地 提 出 敏 感 的 澳 門 主 權 問 題 , 而 是 企 圖 借 談判簽 訂 通 商 條 約 之 名 , 挖 空 心 思 地 把 一 些 含 糊 不 清的條 款 塞 進 條 約 中 去 , 作為 葡 萄 牙 佔 領 澳 門 合 法 化的 法 律 根 據 。 清 政 府 對 葡 萄 牙 的 侵 略 陰 謀 有 所 覺察 。 奕 訢 的 奏 摺 指 出 : 葡 萄 牙 在 鴉 片 戰 爭 以 後 ,“始 則求 免地 租, 撥兵 把 守, 繼則 藉端 入寇 ,毀 釘 關門, 該 國 情 形 , 逐 漸 驕 橫 , 已 可 概 見 ” 。 此 次 談 判來意不善,因而應 “稍折其方張之 焰”。對策是開 門見山 地 把 恢 復 中 國 對 澳 門 的 主 權 問 題 提 出 來 , 作 為簽 訂 通 商 條 約 的 先 決 條 件 。 “ 于 與 議 條 約 之 初 , 即告以 澳 門 必 須 仍 歸 中 國 設 官 收 税 , 並 每 年 應 輸 地 租萬金 ,方 與 議立 條 約” 。33清政府提出澳門的主權問題觸到了葡萄牙殖民 者的痛 處, 葡方 代表 頓時 驚慌 失措 。在 歷時 1 個 多月 的談 判 中 , “ 該 公 使 果 因 此 事 為 難 , 是 以 于 他 款 不 甚堅 執 , 惟 于 此 一 事 持 之 甚 力 ” , 絞 盡 腦 汁 進 行 狡辯,提出了兩條不 像樣的“理由” ,一是“澳門系 前明給 與 伊 住 , 迄 今 已 二 三 百 年 , 不 應 索 還 ” ; 二 是“道光二 十九年 (1 84 9年) ,又有華 人襲殺 該國大 臣之事 , 中 國 至 今 不 為 辦 理 , 如 欲 歸 還 澳 門 , 必 須 先了此案。 ”這些 所謂的 “理由 ”,其 實都不 值一駁 。葡萄 牙 租 住 澳 門 幾 百 年 , 並 不 等 於 就 擁 有 了 澳 門 主權。 至 於 亞 馬 勒 欺 凌 澳 門 人 民 , 罪 行 累 累 , 遭 到 正義制 裁 , 乃 是 咎 由 自 取 , 死 有 餘 辜 。 況 且 兩 廣 總 督已經 屈 從 葡 萄 牙 殖 民 者 的要 求 , 把 愛 國 志 士 沈 志 亮作為“兇手”而殺害。這 件事與澳門的主權問題更 是風馬 牛 不 相 及 。 但 由 於 葡 萄 牙 代 表 一 再 堅 持 這 些 無理 要 求 , 使 談 判 陷 於 僵 局 。正當中葡雙方代表就澳門地位問題激烈爭辯、 相
  • 持 不 下 時 , 法 國 公 使 哥 士 耆 以 第 三 國 身 份 出 面 調解 。 他 表 面 上 裝 出 一 副 主 持 公 道 的 樣 子 , 實 際 上 是串 同 葡 萄 牙 誆 騙 中 國 。 葡 萄 牙 代 表 在 哥 士 耆 斡 旋下 , 態 度 突 然 轉 變 , 表 示 願 意 接 受 一 個 折 衷 方 案 ,即同意“ 中國仍 在澳門 設官” ,但中 國必須 同意“ 納租 一 節 , 彼 此 俱 置 不 論 ” 。 按 照 總 理 衙 門 當 時 的 理解,只 要“ 澳門 仍言 明由 中國設 官” ,有 了這 一條 ,那就意 味着 “海 外彈 丸之 地,尚 為中 國治 理之 區” ,主權並沒有 喪失。 34 清政府根 據這一理解 ,同意簽 訂中 葡 條 約 。此後雙 方討 論商約 的細 則。經 過兩 個月的 談判 ,於8月間 擬訂 了《 和 好貿 易條 約》 5 4款 。這 個條 約 除了 有 關 澳 門 問 題 的 條 文 之 外 , 其 餘 所 有 條 款 都 和 中國 與 其 他 國 家 所 簽 訂 的 商 約 基 本 相 同 。 但 是 , 葡 萄牙 人 同 意 中 國 仍 在 澳 門 設 官 , 只 不 過 是 一 種 騙 人 手法 。 他 們 利 用 清 政 府 的 昏 庸 無 知 , 在 條 約 的 具 體 條款中 大 做手 腳 。如 條 約第 9款規 定 :“ 仍 由大 清 國 大皇 帝 任 憑 仍 設 立 官 員 駐 紮 澳 門 , 辦 理 通 商 貿 易 事務 , 並 稽 查 遵 守 章 程 。 但 此 等 官 員 應 系 或 旗 、 或 漢四 五 品 人 員 。 其 職 任 、 事 權 得 以 自 由 之 處 , 均 與法 、 英 、 美 諸 國 領 事 等 官 , 駐 紮 澳 門 、 香 港 等 處 各員, 辦 理 自 己公 務 , 懸 掛 本國 旗 號 無 異。 ”35這樣,中 國派駐 澳門的 官員並非 行使管 轄權的 統治 者 , 而 只 是 專 管 僑 民 貿 易 事 務 的 領 事 官 了 。 葡 萄牙 在 英 文 本 條 約 中 還 刪 去 了 該 款 中 的 “ 幫 同 防 備 該處 ” 幾 個 字 。 ( 葡 文 本 、 英 文 本 見 《 海 關 中 外 條約》。 )這樣 的商約 ,不 僅沒有 恢復中 國對澳 門的 主權 , 反 而 進 一 步 使 中 國 喪 失 對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的 權力 。 但 昏 庸 的 清 政 府 的 大 臣 們 當 時 急 於 了 結 這 個 談判, 並沒 有 看出 葡萄 牙 人的 陰謀 詭 計。 8月 1 3日 , 中葡兩國 代表在 天津草 簽了 《和好 貿易條 約》, 並約 定兩 年 後 在 天 津 互 換 雙 方 政 府 批 准 的 條 約 文 本 。中 葡 條 約 草 簽 之 後 , 葡 萄 牙 方 面 於 1 8 6 3年 4 月1 4日 予 以核 準 。 並 委派 新 任 澳 門總 督 阿 穆 恩( J o séRod r i gu e s Coe l h o do Ama ra l,一譯亞馬 廖,1 863-1 866年在任)為特使,前往中國換文。條約換文時 間原定 於 1 8 6 4年 8月 ,但 這 年5月 間 ,葡 萄 牙特 使 阿 穆恩 便 匆 忙 趕 到 天 津 , 要 求 提 前 換 文 , 並 “ 欲 求 在 澳門 以 西 各 海 口 通 商 ” 。 這 一 反 常 舉 動 和 肆 意 要 求 ,使 總 理 衙 門 的 大 臣 們 十 分 反 感 , 認 為 “ 亟 須 設 法 以折 其 方 張 之 焰 ” 。 36 他 們 重 新 推 敲 了 《 和 好 貿 易 條約》 各 款, 發 現 第9款 中 關於 中 國在 澳 門 設官 , 與 各國 領 事 官 駐 紮 澳 門 無 異 等 語 , 意 義 含 混 , 決 定 向 葡萄 牙 提 出 修 正 , 總 理 衙 門 當 時 這 樣 做 , 主 要 是 對 葡方得寸 進尺 的反 擊, 以“ 杜其過 肆要 求之 漸” ,還 沒有 想 到 廢 約 。6月 1 7 日, 清政 府代 表崇 厚、 薛煥 在天 津與 阿 穆恩 會 談 。 中 方 代 表 向 葡 使 阿 穆 恩 説 明 條 約 尚 未 批準,“ 因其 中有應 酌商 之處” ,要 求進行 修改 。阿 穆恩 本 來 心 懷 鬼 胎 , 對 中 國 提 出 的 問 題 十 分 敏 感 , 他聲 稱 : “ 條 約 業 經 該 國 主 批 准 , 須 俟 換 約 後 方 可 再行 商 量 改 約 之 事 ” 。 但 崇 厚 與 薛 煥 知 道 這 是 葡 萄 牙人 “ 有 意 欺 誑 , 欲 將 條 約 換 到 彼 手 , 仍 申 前 説 , 求開 西 路 各 口 , 而 我 所 與 商 之 事 , 則 指 為 條 約 已 換 ,無 可 更 易 ” 。 因 此 , 中 方 堅 持 先 修 約 再 換 文 。 阿 穆恩 見 陰 謀 敗 露 , 欺 詐 無 望 , 就 中 止 會 談 , 悻 悻 而去 。 阿 穆 恩 逃 會 之 後 , 又 採 取 惡 人 先 告 狀 的 手 法 ,於6月2 0日 向清 政 府發 出抗 議照 會 ,並 將照 會分 發 各國 駐 華 使 節 , 公 然 指 責 中 國 拒 絕 換 約 。 聲 稱 要 立 即返 回 澳 門 , 並 報 告 本 國 國 王 處 置 。 清 政 府 沒 有 屈服 。 6月 2 4 日 , 總 理 衙 門 複 照 阿 穆 恩 , 駁 斥 葡 方 立場 , 同 樣 也 把 照 會 分 送 各 國 使 節 。 照 會 嚴 正 指 出 :“立 約 乃 萬年 和 好 之事 , 必 於 兩國 有 益 ,彼 此 均 無 損礙 , 方 可 行 之 永 久 , 若 有 偏 損 之 處 , 自 應 于 未 互 換之 前 , 彼 此 和 衷 相 商 , 將 如 何 取 益 防 損 之 處 , 預 為言 明 , 方 免 日 後 不 便 , 此 乃 情 理 之 至 。 … … 況 所 商酌 之 事 , 于 貴 國 並 無 所 損 , 自 應 會 議 妥 酌 而行。 …… 乃貴 大臣 五 月十 四日 (6月 1 7 日) 在公 所 相見 , 本 大 臣 等 將 大 皇 帝 飭 商 之 件 略 題 數 語 , 貴 大 臣即 起 身 回 寓 , 不 允 相 商 。 貴 大 臣 如 此 舉 動 , 似 有 輕藐 之 意 , 各 國 在 中 國 之 欽 差 大 臣 凡 遇 商 辦 事 件 , 從無 似 此 行 為 。 … … 其 必 有 不 換 約 之 定 意 , 此 責 任 在貴大 臣 , 並 不 在 本 大 臣 等 也 。 ”37當時在 京各國 使節見 阿穆恩 態度蠻 橫,也 沒有 公開 表 示 支 持 。 甚 至 與 葡 萄 牙 關 係 至 為 密 切 的 英 國 ,也 向 總 理 衙 門 表 示 : “ 此 次 聞 知 有 故 , 勢 逼 貴 國 ,不得換約 ,本大臣 深為不懌 。” 38 阿穆恩發 出抗議 照會 的 第 二 天 即 乘 船 離 開 天 津 返 回 澳 門 , 但 途 經 上 海又 停 留 下 來 , 等 候 各 國 使 節 外 交 上 的 聲 援 和 清 政 府態 度 的 軟 化 。 但 是 等 來 等 去 , 外 國 使 團 既 沒 有 作 出對 葡 萄 牙 有 利 的 外 交 表 態 , 清 政 府 又 拒 駁 了 葡 萄 牙的抗 議 照 會 。阿 穆 恩 只 好 自己 來 打 圓 場。 他 覆 於 7 月
  • 7日 照會 清政 府 ,亟 力否 認 有“ 不肯 換 約” 和“ 輕 視中國”的意思 ,聲稱“情 願互換前定條 約”,並提 出“在 廣 東互 換 ” 。總 理 衙 門認 為 如果 立 即 同意 換 約 ,便是“示之以弱”和“急於遷就” 39 ,因此,更加 堅持要先 談妥有 關條 款的修 改, 他們在 7月 1 8日 給阿 穆恩 的 照 會 中 指 出 , 中 國 政 府 “ 並 非 欲 增 減 和 約 , 但須 將 和 約 未 顯 明 處 , 豫 先 言 定 , 以 免 日 後 彼 此 誤 會偏解”。並具體提出第9款,“任憑仍設官員”,“所謂 仍 者 , 系 仍 照 從 前 設 官 之 例 , 在 澳 門 辦 理 中 國 稅項 , 稽 查 本 國 及 各 國 遵 守 章 程 , 此 乃 條 約 本 有 之意 , 不 過 再 為 講 解 明 晰 定 議 , 庶 免 日 後 爭 論 ” ; 另外又 提出 第8款中 ,“ 載明 不得 派商 人充 領事 官, 今貴 國 竟 未 遵 照 , 亦 當 豫 為 言 定 。 換 約 後 即 應 改 派 真正 職 官 ” 。 同 時 強 調 中 葡 談 判 地 點 仍 在 天 津 舉 行 。阿穆 恩 接 到 照 會 後, 即 於 8月 1 日回 信 答 覆 , 表 示 願意“立即前赴 天津,以為 互換之舉”。 但他對條約 第9款 的解 釋與 中國 的解 釋 截然 相反 。此 後, 中葡 雙 方照 會 往 返 頻 繁 , 反 覆 爭 辯 中 國 在 澳 門 設 官 問 題 。 阿穆 恩 堅 持 説 , 如 果 中 國 在 澳 門 設 官 , 那 只 能 是 領 事官,“ 均與 法、英 、美 諸國領 事官 駐紮澳 門無 異” 。而 清 政 府 則 堅 持 認 為 , 澳 門 是 中 國 領 土 , 派 駐 澳 門的 官 員 並 不 是 領 事 官 。 “ 遍 查 條 約 , 止 有 大 清 國 大皇 帝 任 憑 仍 設 立 官 員 , 駐 紮 澳 門 字 樣 , 並 無 中 國 領事 官 字 樣 , 且 中 國 官 制 亦 無 領 事 官 名 目 , 何 得 硬 加以 領 事 官 之 名 。 貴 大 臣 尚 未 推 求 漢 文 條 約 之 意 故也。”40阿穆恩反對中國政府的立場,公然聲稱:條約 第2款 已有 “一 切舊 章自 應 革除 ”的 條文 ,因 此, 中 國過 去 設 在 澳 門 的 官 員 所 行 使 的 舊 權 , “ 已 在 革 除 舊章之內”。41 清政府 對個 論點 進行了 駁斥 ,認 為“ 條約第 2款 雖 載明 將 舊 章 革 除, 第 9款 又載 明 仍 設 立 官員 。 是 應 革 除 者 , 自 應 革 除 ; 應 仍 設 者 , 自 應 仍設”,設官“不在革除之 列”。並且指出葡萄牙“ 輕視條 約 仍 設 之 句 , 是 意 在 有 傷 和 好 , 而 不 顧 各 國 之公論 。 ”42 雙 方 在 交 涉 過 程 中 , 總 理 衙 門 還 指 出 ,“澳門 地基, 向以三 巴門 為界, 近日有 人自澳 門來 ,言及 前 數 年 間 , 貴 國 人 竟將 三 巴 門 以 外 之 地 侵 佔 數里。此層亦應早為 清理,將侵佔之 地歸還中國,方 昭和睦之誼”。 43 但是 葡使 拒 絕了 中國 的 要求 。雙 方 相持不下,談判 形成僵局。直 至1 865年 2月,總理衙 門給阿 穆 恩 發 去 最 後 一 份 照 會 , 提 出 若 葡 萄 牙 同 意 中國的 上 述 兩 點 要 求 , 便 可來 天 津 換 文 , 但 葡 萄 牙 方面 沒 有 答 覆 , 談 判 至 此 中 斷 。綜觀 中 葡雙 方 在 1 9世 紀6 0年 代初 年 的交 涉 , 中國政 府 始 終 掌 握 外 交 上 的主 動 權 , 有 力 地 回 擊 了 葡萄牙 人 的 外 交 訛 詐 , 粉 碎 了 他 們 妄 想 通 過 締 約 , 迫使 中 國 政 府 承 認 其 破 壞 澳 門 主 權 、 實 行 殖 民 統 治 的既 成 事 實 的 陰 謀 。 葡 萄 牙 人 在 這 次 談 判 中 , 一 輸 道理 , 二 無 實 力 , 因 而 不 可 避 免 地 招 致 失 敗 。中葡條約 功敗垂 成,使 葡萄牙人 感到無 比懊喪 。在 檢 討 失 敗 教 訓 的 時 候 , 很 多 人 都 指 出 阿 穆 恩 有 難以 推 卸 的 責 任 。 英 、 法 、 俄 等 國 外 交 界 皆 認 為 阿 穆恩其 人 辦 事 太 過 輕 率 , 所 以 把 本 來 已 經 草 簽 的 條 約搞 砸 了 。 葡 萄 牙 駐 俄 國 公 使 向 葡 國 政 府 提 出 , 今 後澳 門 總 督 在 同 中 國 政 府 談 判 時 , 應 該 “ 保 持 萬 分 的溫 和 、 調 解 的 精 神 、 超 常 的 禮 貌 和 極 大 的 理 性 ” ,這 樣 才 能 成 功 。44 1 866年 1 0月 26日 ,柯打 接任澳 門總督 。 他 給 葡 萄 牙 外 交 部 長 的 信 函 中 , 分 析 了 中 葡締 約 談 判 的 前 景 , 指 出 : “ 除 非 受 到 突 發 事 件 的 壓力, 中 國 人 不 同 意 , 相 信 未 來 也 不 會 同 意 無 償 讓 與一塊 他 們 雖 並 不 成 功 但 一 向 堅 定 地 維 護 其 法 律 佔 有權 的 土 地 。 ” 因 此 , 他 認 為 , 葡 萄 牙 在 未 來 的 談 判中, 有 以 下 3種 方 案 可 供 選 擇 :①放棄跟天朝談判,“ 維持澳門現狀,等候合 適的 時 機 進 行 更 有 保 障 的 談 判 ” ; ② 義 無 反 顧 地 繼 續“談 判懸 而未 決的 事項 ,但 循此 路決 不能 得到 滿意 的結果”;③“改變策略, 巧妙地更改備受爭議的兩 項條文 , 修 改 條 約 後 , 再 提 交 天 朝 批 准 , 並 尋 求 我 們在東方的歐 洲盟友施 加影響, 支援我們 的努力。 ”45葡萄 牙 政 府 認 可 了 第 一 種 方 案 , 即 採 取 暫 時 維 持 澳門現 狀 , 但 又 要 積 極 爭 取創 造 條 件 爭 取 實 行 第 三 種方案 。 1 8 6 7 年間 , 柯 打與 總 理 衙門 多 次 互通 照 會 ,就有 關中 葡條 約事 宜進 行 磋商 。但 雙方 對條 約的 第 2款、 第9款的 分歧 很大 ,始 終無 法化 解。 柯打 後來 還發 現 , 澳 門 主 要 居 民 是 華 人 , 如 果 中 國 政 府 在 澳 門設官 , 無 論 是 領 事 官 , 還 是 別 的 甚 麼 官 員 , 都 會 對澳門 殖 民 管 治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 因 此 , 他 向 外 交 部 建議取 消 有 關 設 官 的 條 款 。 這 樣 , 澳 督 對 磋 商 便 缺 乏開始 的 那 種 熱 情 。 而 總 理衙 門 方 面 , 也 對 毫 無 結 果的爭 論 表 示 厭 倦 。 中 葡 之 間 的 外 交 磋 商 後 來 也 中 斷了 。1 8 68年8月3日, 蘇 沙接 任澳 門總 督, 又向 中 國
  • 發 來 照 會 , 請 求 重 開 談 判 , 另 訂 新 約 。 但 這 時 清 政府 對 解 決 澳 門 問 題 另 有 設 想 , 沒 有 同 意 蘇 沙 的 建議。 1 8 6 7年 冬 , 擔 任 海關 總 稅 務 司 的英 國 人 赫 德 ,多 次 向 總 理 衙 門 提 出 解 決 澳 門 問 題 的 方 案 。 赫 德 認為 葡 萄 牙 “ 日 漸 貧 困 , 如 能 乘 機 動 之 以 利 , 澳 門 可望 收 復 ” 46 總 理 衙 門 討 論 這 個 方 案 時 , 又 獲 悉 法 、美 、 俄 、 德 等 國 都 有 乘 機 從 葡 萄 牙 人 手 裏 購 買 澳 門的 意 向 , 認 為 如 果 如 此 , 清 政 府 處 境 甚 為 難 堪 ,“禁 之不 能, 聽 之不 可, 必 至束 手無 策 ,而 其害 尤 不勝 言 ”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清 政 府 權 衡 利 弊 得 失 , 為了 避 免 澳 門 落 入 其 他 強 國 之 手 , 決 定 用 給 予 葡 萄 牙經 濟 的 補 償 方 法 收 回 澳 門 。1 8 6 8年春 , 總 理衙 門 決 定派 西 班 牙卸 任 駐 華 公使 瑪 斯 出 使 葡 萄 牙 , 負 責 談 判 收 回 澳 門 和 修 改 貿 易條 約 的 有 關 問 題 。 總 理 衙 門 同 赫 德 和 瑪 斯 等 人 商定 , 如 果 葡 萄 牙 答 應 交 回 澳 門 , 撤 走 軍 隊 , 移 交 炮台, 則中 國給 予葡 萄牙 經濟 補償 費白 銀1 00萬兩 , 自此 以 後 , 有 關 澳 門 “ 治 理 地 方 , 沒 關 徵 稅 一 切 事宜 , 統 由 中 國 自 行 辦 理 ” 。 瑪 斯 和 赫 德 又 以 經 辦 人名 義 , 向 清 政 府 敲 詐 3 0萬 兩 白 銀 作 為 活 動 經 費 。 由於當時 清政 府財 政困難 ,無 法籌 集這筆 達1 30萬兩 的巨 款 。 於 是 經 赫 德 從 中 牽 線 , 借 貸 洋 商 在 海 關 的 存款 , 年 息 1 分 , 用 海 關 關 稅 按 月 扣 還 。471 868年8月22日,瑪斯啟程赴歐。赫德派其親信金 登 幹 同 行 , 名 義 上 是 幫 助 辦 事 , 實 際 上 是 為 了 操縱談 判。 當 年9月 ,西 班 牙爆 發革 命 ,女 王 伊沙 貝 拉二世(1 830-1 868年在位)被逐,王位虛懸,葡萄牙捲 入 了 爭 奪 西 班 牙 王 位 繼 承 權 的 鬥 爭 。 但 葡 萄 牙 自己 也 因 老 軍 人 薩 爾 達 尼 亞 元 帥 策 劃 政 變 而 處 於 混 亂狀 態 。 突 發 事 件 使 瑪 斯 無 法 進 行 活 動 。 在 他 等 待 時機去完成 自己的 使命時, 卻突然 於1 86 9年2月在馬 德里病 故 。 這 樣 清 政 府 收 回 澳 門 的 計 劃 便 無 法 實 行 。瑪斯死後,赫德 曾經向清政府提 出繼續瑪斯使 命的3種方 案: ①把 這件 事移 交給 當時 代表 中國 赴歐 美各國從事巡 迴外交的 蒲安臣負責 辦理;② 由瑪斯的 副手金登干繼續 辦理;③等 待葡萄牙使節 來華簽訂商 約時 辦 理 。 總 理 衙 門 認 為 赫 德 的 幾 個 建 議 都 不 可 行 。因為蒲安 臣是專門 出使“ 有約之國 ”的,不 應派去 同尚 未 建 立 外 交 關 係 的 葡 萄 牙 談 判 ; 而 金 登 干 只 是 一個 普 通 的 稅 務 司 , 不 宜 委 派 去 執 行 如 此 重 大 的 使命 ; 葡 萄 牙 當 局 因 為 不 知 道 清 政 府 想 收 回 澳 門 , 亦不 會 派 特 使 前 來 談 判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總 理 衙 門 只好 暫 時 停 止 收 回 澳 門 的 計 劃 。註 釋 :1 梁 廷 楠 : 《 粵 海 關 志 》 , 卷 2 9 , 《 夷 商 四 》 。2 列寧:《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載於《列寧選集 》,人 民出版 社,1 9 9 5 年,第 2 卷, 第6 4 8 頁 。3 徐 薩 斯 : 《 歷 史 上 的 澳 門 》 , 第 2 6 5 頁 。4 《耆英等奏澳門葡 萄牙人通商章程業 經議定折》,載 於《道 光 朝 籌 辦 夷 務 始 末 》 , 卷 7 。5 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澳門基金 會 , 19 9 7 年 ,第 2 3 6 、2 3 7 頁 。6 《耆 英 等 奏 查 辦 美利 堅 等 國 通 商 大略 情 形 折 》 , 載 於《 道 光 朝籌 辦 夷 務始 末 》 ,卷 6 8 。7 《耆英等奏澳 門葡萄牙人通 商章程業經議 定折》,載 於《 道 光 朝 籌 辦 夷 務 始 末 》 , 卷 7 。8 馬士 :《 中華 帝 國對 外關 係 史》 ,第 1 卷 , 第3 6 2 頁 。9 徐 薩 斯 : 《 歷 史 上 的 澳 門 》 , 第 2 7 0 頁 。10 同上註,第2 7 0 -2 7 5 頁。11 馬士: 《中華 帝國 對外關 係史》 ,第 1 卷, 第3 8 0 頁 。12 《中國叢報(18 49 年1 0月號)》,載於《中葡澳門交涉史 料 》 , 第 1 輯 , 第 6 6 頁 。13 《徐廣縉等奏葡人釘閉澳門關門棧商稟稱另立馬頭現在黃埔開市折 》,載於《 道光朝籌 辦夷務始末 》,卷8 。14 《中國叢報(18 49年1 0月號)》,載於《中葡澳門交涉史 料 》 , 第 1 輯 , 第 6 6 頁 。15 《徐廣縉等奏葡人釘閉澳門關門棧商稟稱另立馬頭現在黃埔開市折》 ,載於《道光 朝籌辦夷務始 末》,卷8 。16 同 上 註 。17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380、381頁。18 馬士、宓亨利:《遠東國際關係史(上)》,第1 34頁。19 《中國叢報(184 9年1 0月號)》,載於《中葡澳門交涉史 料 》 , 第 1 輯 , 第 6 8 頁 。20 《徐廣縉等奏葡兵頭亞馬勒被殺緝兇手正法折》,載於《道光朝籌 辦夷務始末 》,卷8 。21 《中 葡澳門交 涉史料》 ,第1 輯 ,第4 5 、4 6 頁 。22 《沈志亮傳》,載於陳 澧:《香山縣誌》,卷1 5 。23 《中國叢報(1 8 4 9 年1 0 月號)》,載於《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1 輯,第49 -50 、5 0-5 1頁。24 徐 薩斯: 《歷史 上的澳 門》, 第2 9 3 頁 。25 《中國叢報(184 9年1 0月號)》,載於《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1 輯,第6 9 -7 1 頁。26 瑞初 :《鏡湖 感事十 詠》,載 於《香 山旬報》 ,第6 1期。瑞初即楊應麟,字訓強,廣東香山北山鄉人。當時任香山勘界維持會 會長,廣東勘界 維持總會副會長 。27 徐薩斯:《歷史上 的澳門》,第2 9 4 頁 。28 吳志 良:《 生存之 道》, 第1 6 5 、1 6 4 頁 。2 9 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第2 3 9 、2 4 0 頁。3 0 《邦交志八 》,載於《 清史稿》, 卷1 6 , 。31 《恭親王奕訢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6 。32 《大西洋國照會》,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6。33 《恭親王奕訢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8 。3 4 同 上 註 。35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188、189頁。36 《恭親王奕訢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2 5 。37 《給西洋使臣照複》,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2 5 。38 《英國照複》,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2 6 。39 《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
  • 厚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2 1 。40 《給 大西洋 國使臣照 會》, 載於《同 治朝籌 辦夷務 始末》,卷2 7 。41 《薛煥、崇厚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3 1 。42 《給大西洋照複》,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31。43 《給大 西洋 國使臣 照複 》,載 於《 同治朝 籌辦 夷務 始末》,卷2 7 。44 葡 外交 部檔案 《駐 華公使 館》 第9 5 0 號 函盒《 澳門 文檔》,載於吳志良:《生存之道—— 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 會,1 9 9 8 年,第1 6 9 、1 7 0 頁。45 同上 註 。46 《給日國(西班牙)公使瑪斯照會》,載於《同治朝籌辦夷 務 始 末 》 , 卷 5 8 。47 《恭親王奕訢奏摺》,載於《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5 9 。
  • 民國時期澳門興起的各項體育運動湯開建 *民 國 以 前 , 雖 然 有 多 項 體 育 運 動 已 經 在 澳 門 出現 , 如 板 球 、 網 球 、 桌 球 及 賽 馬 等 1 , 但 嚴 格 來 説 ,那 一 時 期 出 現 的 各 項 運 動 還 不 能 稱 之 為 近 代 的 體 育運 動 , 均 還 是 滿 足 娛 樂 生 活 需 要 的 娛 樂 體 育 。 民 國以 後 , 隨 着 澳 門 近 代 體 育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近 代 體 育 的發 展 , 當 時 西 方 世 界 流 行 的 近 代 體 育 項 目 亦 紛 紛 傳入 澳 門 。 當 然 , 由 於 澳 門 是 一 座 極 為 微 型 的 袖 珍 城市 , 很 多 體 育 項 目 雖 有 傳 入 但 限 於 條 件 而 並 未 獲 得多 大 的 發 展 。 而 作 為 近 代 體 育 的 主 要 項 目 內 容 均 有一 定 的 表 現 , 個 別 項 目 還 獲 得 獨 特 的 發 展 , 達 到 當時 國 內 與 亞 洲 的 先 進 水 準 , 創 出 了 澳 門 體 育 史 上 的輝 煌 成 績 。一、 乒 乓 球民國 時期 , 澳門 體育 運 動發 展最 為 普及 ,影 響 最大 , 水 準 最 高 者 當 數 乒 乓 球 運 動 。 乒 乓 球 運 動 最 早是 在 澳 門 華 人 中 開 始 發 展 的 。 1 9 1 4年 由 樹 學 創 辦 的“ 英 文 學 校 ” 最 早 組 織 乒 乓 球 隊 , 這 是 澳 門 乒 乓 球 運動的 起 源 。2 1 9 2 2年 有 羅 定 、陳 振 英 、 梁植 芝 組 織 天山 乒 乓 球 隊 , 開 始 舉 辦 單 打 比 賽 。 不 久 又 出 現 梁 植芝 組 織 的 振 僑 隊 和 官 永 樂 組 織 的 僑 英 隊 , 熱 愛 乒 乓球 運 動 的 華 人 越 來 越 多 。3 而 將 澳 門 乒 乓 球 運 動 真 正振 作 起 來 並 走 向 興 盛 的 功 臣 則 是 創 辦 陶 英 學 校 的 陳公 善 。 1 9 2 8年 , 陳 氏 獨 自 捐 資 在 陶 英 小 學 校 內 組 織陶 英 乒 乓 部 , 旗 下 有 馮 茂 生 、 梁 俊 英 、 胡 錦 英 、 梁文 煥 、 陳 國 維 等 , 與 振 僑 、 僑 英 形 成 澳 門 乒 壇 的 三分 天 下 。 1 9 2 9 年 , 陳 氏 發 動 組 織 澳 門 第 一 次 乒 乓 球公 開 賽 , 設 獎 品 為 “ 陳 鄭 杯 ” , 紀 念 他 的 母 親 陳 鄭氏 。 這 一 次 澳 門 乒 乓 球 公 開 賽 , 推 動 了 全 澳 乒 乓 球的 蓬 勃 發 展 。 4 同 年 , 澳 門 大 大 小 小 乒 乓 球 隊 遂 聯 合起來 , 組成 “ 澳 門乒 乓 球 聯合 會 ”。 由 天 山隊 創 始 人梁 植 芝 和 陶 英 校 長 陳 公 善 出 任 主 席 。 5 當 時 陶 英 隊 稱雄 乒 壇 , 為 澳 門 培 養 了 不 少 乒 乓 人 才 , 被 當 時 人 冠以 “ 乒 乓 少 林 寺 ” 之 美譽 。 6民國 時 期澳 門 乒壇 還 有 一位 必 須提 及 的人 物 , 那就 是 華 南 會 的 創 始 人 鄭 樹 芳 。 鄭 樹 芳 , 俗 稱 “ 肥 仔芳 ” , 為 澳 門 殷 商 。 當 振 僑 與 僑 英 兩 隊 在 經 濟 困 難而 難 以 為 繼 的 情 況 下 , 鄭 樹 芳 整 合 振 僑 和 僑 英 兩 隊組成 冠 南隊 7 ,又 於 1 93 0年將 華 人 體育 會 南華 體 育 會及 冠 南 隊 三 者 合 併 , 組 成 華 南 體 育 會 。 將 一 大 批 乒乓 球 人 才 網 羅 旗 下 , 成 為 澳 門 第 二 支 乒 乓 球 勁 旅 。當 時 華 南 會 的 男 女 乒 乓 高 手 有 : 楊 錦 麟 、 鄭 國 榮 、官 永 普 、 黃 永 年 、 黃 玉 牆 、 李 錦 庭 、 李 兆 洪 、 梁 國雄 、 胡 錦 均 、 梁 國 文 ( 以 上 男 ) 、 梁 福 娣 、 鄧 碧 蓮 、梁 藕 雙 、 鄭 靜 軒 ( 以 上 女 ) 等 。 81 92 9年省 港澳埠 際9 , 1 93 1 年的 港澳埠 際及滬 澳埠 際 乒 乓 球 比 賽 中 , 澳 門 成 績 均 不 理 想 。 1 9 3 3年 ,廣 東 省 1 2屆 運 動 會 , 澳 門 派 隊 參 加 , 乒 乓 球 團 體 冠軍 由 陶 英 奪 得 , 男 女 單 打 冠 軍 分 別 由 澳 門 選 手 胡 錦英、 陳 雪霞 捧 杯而 回 。 1 9 3 5年 及 1 9 3 7 年的 第 1 3、 1 4屆 省 運 會 乒 乓 團 體 錦 標 亦 由 澳 門 奪 得 。 1 9 3 5年 1 0 月1 0日 , 第6屆 全 運 會在 上 海 召開 , 澳 門 乒聯 整 合 全 澳乒 乓 球 力 量 組 成 澳 門 隊 , 由 鄭 樹 芳 、 陳 公 善 領 隊 ,隊 員 有 鄭 國 榮 、 楊 錦 燦 、 黃 永 年 、 官 永 普 、 馮 茂生 、 雷 學 欽 、 胡 錦 英 、 陳 國 維 、 梁 文 煥 等 。 這 一仗 , 澳 門 隊 大 獲 全 勝 , 奪 得 乒 乓 錦 標 。 澳 門 遂 得 到* 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敎授、博士生導師
  • “乒國皇朝 ”之美稱 10 ,成為 澳門體育史 上最值得 大書 特 書 之 一 筆 。“七· 七” 盧溝 橋事 變後, 澳門 乒聯 同香 港乒 聯合作 , 多 次 舉辦 穗 、 港 、澳 埠 際 比 賽, 均 由 澳 門 奪冠。但1 937-1 939年間,澳門乒乓球名手稱陳國維、鄭國 樑 、 陳 儒林 、 陳 光 英、 梁 振 英 、李 錦 廷 先 後 去世 , 澳 門 乒 壇 頓 感 後 繼 乏 人 。 乒 聯 會 為 了 提 拔 人才, 舉 辦 全澳 公 開 賽達 1 0次 之多 , 並 獲相 當 效 果 ,到1 940年澳門乒壇出現“十三太保”之名,即湧現麥荊 雷 、 麥 才 、 麥 款 常 、 梁 煥 堂 、 梁 光 華 、 梁 灼 英 、羅錦 燊 、 彭 柏林 、 趙 章 烈、 馬 漢 榮 、黎 偉 光 、 傅 宗坤、 曾起 賴 等1 3名健 將 。但 由於 戰 爭影 響 ,乒 聯 會工作 被 迫 中 止。 其 間 有 麥荊 雷 等 一 班乒 乓 志 士 不 甘乒乓球運動的衰落,又組織“復興乒乓球委員會” ,並舉辦“多利乒乓球復興公開賽”。後又由澳門體育報社 長 陳 昌 文 舉 辦“ 戴 思 樂 澳 督 盾全 澳 男 子 單 打 公開賽 ” , 市 行政 局 長 布 英沙 主 辦 “ 三角 團 體 乒 乓 義賽”等,澳門乒乓球運動又蓬勃起來。 11 戰後,澳門乒聯 又 恢 復活 動 , 舉辦 港 澳 埠際 比 賽 ,澳 門 隊 成 績甚佳。1 948年3月,上 海隊戰勝香港、廣州兩隊後 ,來澳訪 問, 最後 澳門 隊以 1 3∶ 1 2擊 敗上 海隊 ,緊 接着又 以 3∶ 1 擊敗 來 澳訪 問 的新 加 坡的 星 華隊 。 由 於內部 歧見 紛爭 , 乒聯 難以 為 繼, 遂於 第 1 3屆職 員 大會 屆 滿 時 壽 終 正 寢 。 在 澳 門 殷 商 何 賢 的 大 力 支 持下,陳公善、容根等人組織“中華乒乓球總會”,以何 賢 為 會 長 , 陳 公 善 為 理 事 長 。 不 久 , 陳 公 善 退休, 由 容 根負 責 對 乒總 會 的 具體 領 導 ,而 澳 門 乒 乓球也走向了新的歷程。 12 澳門葡人乒乓球運動開展亦很有 成 績, 紅 黑 體育 會 的 乒乓 球 運動 一 直 保持 , 4 0年 代 後 , 葡 人 中 有 兩 位 運 動 員 在 澳 門 乒 壇 頗 有 威名,一是陸那烏( Rau l Gregor i o da Rosa Roque),很長 一 段 時間 內 是 澳門 乒 乓 球代 表 隊 中唯 一 的 葡 人球員,曾5次蟬聯澳門乒壇冠軍,1 952年及 1 958年代表葡 萄 牙 赴孟 買 及 東京 參 加 世界 盃 賽 ;另 一 個 是 羅沙(Joã o Roc ha),曾代 表 葡 萄牙 赴 南 斯拉 夫 參 加 世界盃 乒乓 球賽 。 13二 、足球與小型足球足球是葡萄牙的國粹,同時又是葡萄牙最普及的運動 。 受葡 萄 牙 影響 , 足球 運 動 傳入 澳 門大 約 是 在20世紀初。據鐘榮光先生記載,大約在1 900- 1 903年間, 當 年 遷到 澳 門 的格 致 書 院就 曾 和 澳門 葡 人 舉 行過足球賽。 14 大約在一戰 前後,澳門出 現過3個足 球隊,一是“幻影隊”( Fan tas i a );二是“澳門足球俱樂部”(O Macao Foo t- -Ba l l club)三是“南華足球隊”。他們 相 互 間進 行 比 賽。 雖 然 這些 球 隊 開始 的 技 術 與水準 並 不 高 , 但 在他 們 的 影 響 之 下, “ 澳 門 民 眾 開始喜 歡 足 球, 並 逐 漸把 它 看 作是 每 個 星期 天 和 節 假日中必 不可少 的一 項節目 。” 到1 9 24年以後 ,澳 門足球出 現了他 的初期 輝煌 ,在眾 多的足 球隊中 ,有 3支優 秀 球 隊脫 穎 而 出, 一 支 是澳 門 體 育運 動 俱 樂 部(O Sport i ng C lube de Macau),一支 是 澳 門體 育 運 動協會(Assoc iaç ã o Despor t i va Macaense),這兩支均是葡人球隊。還有一支就是著名的“南華體育會” ,為一支 華人隊 伍。這 3支 球隊是 當時澳 門人最 喜歡 的球 隊 , 除 了 擁 有 許 多 優 秀 球 員 外 , 還 擁 有 很 多 觀眾。 1 9 28年後 ,由 於各 會內 部矛 盾及 經濟 來源 等 問題 , 前 兩 支 葡 人 球 隊 合 併 , 南 華 隊 亦 逐 漸 分 裂 瓦解。15 1 930-1 93 1 年間 ,娛樂聯合公司(Soc i edadeUn i ã o Recrea t iva)1 1 人球隊稱霸澳門足壇。16爾後又崛起兩支葡 人足球隊 ,一支是“ 亞爾古英 雄隊”( OArgonau ta)和“黑豹隊”(O Tenebroso),這兩支球隊經常舉行足球比賽,在“亞爾古”和“黑豹”的競爭中, 湧現了 一批優 秀球員 。 17 到 1 9 35年 ,澳門 共有8個足 球隊 ,即 亞爾 古 英雄 隊、 黑豹 隊、 警察 隊 、機關 槍 隊 、炮 兵 隊 、紅 黑 隊 、聯 合 隊 及澳 僑 隊 , 其中7個屬葡人球隊,華人球 隊僅“澳僑”一家。 18 在這種 情 況 下 , 澳 門 經濟 局 長 羅 保 博 士 ( Dr .P edr oJosé Lobo),為了推進澳門的足球運動,聯合澳門中西熱 心 足 球 人 士 ,正 式 創 立 澳 門 足球 總 會 , 使 澳 門歷史上出現了第一個足球運動的聯合體,而且舉辦了各項 足 球 比賽 , 為 推動 澳 門 足球 運 動 起了 很 大 的 作用。 191 93 8年 ,澳 門警察 廳長 蒙德 宏,對 足球 運動 極有興趣,出任澳門足球總會會長,邀請香港四大華人勁旅(星島、南華、東方、光華)來澳比賽,使澳門華人 足 球 水準 獲 得 很大 提 高 。當 時 參 加是 賽 的 唯 一華 人 隊 即 良 友 體 育 會 , 當 時 良 友 體 育 會 有 方 肇 麟 、林 漢 光 、 潘 志 華 、 張 社 恩 、 趙 富 、 丁 世 、 梁 瑞 華 、姚志 強 、 盧漢 臣 、 譚家 俊 、 梁振 平 、 鐘景 生 等 , 實力不 弱 。再 加 上 華人 代 表梁 後 源 在經 費 上的 全 力 支持 , 使 澳 門 良 友 隊 成 為 當 時 最 具 實 力 的 華 人 足 球
  • 隊。 20 從 1 9 3 7 年 起 , 港 澳 兩 地 足 球 總 會 合 作 主 辦 港澳埠 際足 球 賽, 到 1 9 49年 止, 共 舉辦 9屆 , 雙方 各 有勝負 。 21 1 9 4 1 年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 足 球 總 會 工 作 停頓 。 1 9 4 5年 後 , 總 會 又 恢 復 工 作 , 仍 由 經 濟 局 長 羅保 出 任 正 會 長 , 電 燈 公 司 李 仁 基 出 任 副 會 長 。 這 一時 期 最 有 實 力 的 足 球 隊 即 警 察 隊 和 電 燈 隊 , 特 別 是作 為 稍 後 崛 起 的 電 燈 隊 , 尤 以 其 高 深 球 藝 對 澳 門 足壇 影 響 甚 深 。 1 9 4 9年 , 足 球 總 會 改 組 , 選 出 陸 軍 上尉告勞氏(Araúj o Ba ra t a da Cru z )為會長,繼續主辦 各 項 杯 賽 、 聯 賽 , 參 加 者 有 聯 義 隊 、 章 魚 隊 、 警察 隊 、 陸 軍 甲 、 陸 軍 乙 、 海 軍 隊 、 賓 非 加 隊 、 電 燈隊 , 這 時 的 純 華 人 足 球 隊 僅 餘 “ 聯 義 ” 一 家 。 22這 一 時 期 活 躍 在 澳 門 足 壇 的 著 名 球 員 葡 人 方 面有:Alexande Mendes 、Americo Cordora、 Alexand reA i rosa(中鋒)、Sasn t iago Bada raco(鐵腳)、Si l v i n odos Santos(守門員)、Del f i m de Car va l ho(金剛)、Amer i c o Cordova(後衛)、Alexand re Mendes(守門員)、Lu í s Badaraco(後衛)、José Coreico Paz(中線)、An tó n i o Co laco(中線)、Fernano Mora is(中線)、 Guer re i ro (前鋒)、Manuel Rego(又名Le-Le,前鋒)、Ti ago Bada raco(前鋒)、Joã o Lopes(前鋒)等 。 23 著 名 華 人 球 星 則 是 : 何 康 聲 、 蔡 克 漢 、 鮑 國光 、 吳 漢 卿 、 方 肇 麟 、 黃 永 年 、 何 佐 勝 、 李 保 根 、胡 昇 平 、 劉 狄 青 、 林 漢 光 、 蘇 觀 奇 、 李 明 傑 、 陳 連勝 、 曹 繼 道 、 胡 雨 生 、 潘 志 華 、 張 社 恩 、 趙 富 、 丁世 、 梁 瑞 華 、 劉 慶 材 、 姚 志 強 、 盧 漢 臣 、 譚 永 俊 、梁 振 平 、 鐘 景 生 、 何 滿 堂 、 張 金 海 、 李 國 威 、 鐘 卓標 、 譚 光 華 、 麥 荊 雷 、 梁 文 光 、 鄭 潤 奇 等 。24小 型 足 球 , 英 國 1 1 人 制 足 球 傳 入 中 國 後 , 由 於場 地 及 參 加 足 球 運 動 人 才 的 局 限 , 遂 改 革 為 7 人 小 型足球 或 5人 小 型足 球 。早 在 20世 紀2 0年代 , 澳門 利 霄商業 等 葡 人學 校 已 開 展5人 小 型足 球 運 動 25 , 但 在 社會 上 , 小 型 足 球 至 3 0年 代 初 才 逐 漸 興 起 , 主 要 有 警察 體 育 會 、 紅 黑 體 育 會 及 電 燈 俱 樂 部 等 組 織 。 1 9 3 7年 抗 戰 爆 發 後 , 大 批 內 地 喜 愛 小 球 運 動 的 體 育 工 作者 進 入 澳 門 , 華 人 漸 興 小 球 之 風 , 形 成 沙 崗 、 媽閣 、 進 教 圍 、 雀 聯 、 新 橋 、 鯉 魚 井 、 三 巴 門 、 望廈 、 關 閘 等 地 區 球 隊 。 1 9 4 0年 , 成 立 “ 澳 門 小 球 協會 ” , 當 時 參 入 籌 辦 者 達 3 3個 小 球 隊 , 由 鄭 雨 芬 任會 長 。 1 9 4 4年 協 會 解 體 , 其 間 主 辦 首 屆 “ 港 九 澳 埠際小 型 球 賽 ” , 澳 門 隊 獲 勝 。 之 後 , 連 續 主 辦 4次 比賽 , 即 1 9 4 0年 夏 季 舃 舃 杯 會 員 聯 歡 賽 , 參 賽 2 4隊 ;1 9 4 0年 秋 季 布 英沙 督 察 杯 特 別 賽 ;1 9 4 1 年 夏 蒙 德 宏警 察 廳 長 杯 公 開 賽 , 參 賽 3 6隊 ; 1 9 4 3年 春 夏 間 戴 思樂 督 察 杯 公 開 賽 , 參 賽 2 4 隊 。 26 戰 後 , 電 燈 公 司 李仁基重 整“ 小球 協會 ”, 並開展 多次 全澳 比賽 。1 94 9年 , 主 辦 “ 球 迷 杯 全 澳 公 開 小 童 賽 ” , 小 聯 義 獲 冠軍 ;“澳門 杯全澳 公開小童 賽”, 少英獲冠 軍;“ 仁基 杯 百 鎊 賽 ” , 市 聯 隊 獲 冠 軍 。 除 此 之 外 , 還 有 體育 教 師 聯 合 會 主 辦 校 際 小 學 組 小 足 球 賽 , 參 加 有 聖若 瑟 、 中 山 、 廣 大 、 粵 華 等 9隊 , 冠 軍 由 鏡 湖 小 學 紅隊 奪 得 。 這 一 時 期 香 港 亦 有 不 少 名 隊 來 澳 作 友 誼 比賽, 但都 負多 勝少 。 27 當 時澳 門小 足球 運動 水準 最 高者 有 電 燈 隊 、 警 察 隊 、 良 友 隊 、 沙 崗 隊 及 中 聯 隊 ,後 來 孫 中 山 紀 念 中 學 在 李 平 教 練 的 培 訓 下 , 也 培 養了 一 支 實 力 很 強 的 5 人 足 球 隊 。 28三、 曲 棍球 、 網球 及 旱地 冰 球曲棍 球是 澳 門體 育史 上 的光 輝一 頁 。曲 棍球 是 澳門 葡 人 最 為 喜 愛 的 一 項 運 動 , 特 別 是 在 澳 門 葡 人 青少 年 中 極 為 流 行 , 在 2 0世 紀 2 0年 代 之 前 , 澳 門 葡 人學 校 中 即 已 出 現 曲 棍 球 運 動 , 其 中 尤 以 利 霄 中 學 為最。 29 但 真正 使澳門 曲棍 球運 動蓬勃 發展 的卻 是費 利佩·德·奧·科斯塔( Fel i pe Augus to de O’C os ta),他 是 一 名 從 葡 萄 牙 到 澳 門 服 役 的 陸 軍 中 尉 。 科 斯 塔中 尉 不 僅 本 人 球 藝 高 超 , 而 且 到 澳 門 後 積 極 提 倡 曲棍 球 運 動 , 並 於 1 9 2 6 年 發 起 成 立 澳 門 曲 棍 球 俱 樂部, 很 快就 發 展到 1 3 5位 會 員 30 , 因此 , 被人 們 譽 為“澳 門 曲 棍 球 之 父 ” 。31 對 於 澳 門 曲 棍 球 的 發 展 還 有一 位 具 有 重 大 貢 獻 的 人 物 值 得 一 提 , 那 就 是 利 霄 中學的體育教師 Joã o dos Santos Fer re i r a,他是一位極具“ 體 育教 育 方 面才 能 ” 的教 師 及教 練 員 ,對 曲 棍 球運 動 人 才 的 培 訓 及 球 隊 的 組 織 傾 注 了 大 量 心 血 。 他在 訓 練 中 強 調 紀 律 性 , 對 運 動 員 要 求 嚴 格 。 在 他 的精 心 培 訓 下 , 這 一 時 期 澳 門 曲 棍 球 運 動 出 現 了 一 批十 分 優 秀 的 球 員 。 他 所 發 現 的 第 一 個 曲 棍 球 天 才 就是 Al be r t i no , 一位澳門最優秀的“左邊鋒”,後又啟用中 鋒 A l e x A i ro sa 、 陳利 兄 弟 、哥 士 打( TeneneeSi meã o da Cos ta) 、晏 遮路 、殷 利基( F r ede r i c oNo lasco da Si l va)等,並以他們為主力,組成一支實力極 強 的曲 棍 球隊 ——“ 葡 人隊 ” ,當 時 澳門 另 一 支著 名 曲 棍 球 隊 則 是 軍 人 隊 。 32 在 埠 內 外 一 系 列 比 賽
  • 中, 屢 戰 屢 勝 。 歐 、 美 、 澳 洲 勁 旅 , 日 本 、 南 韓 名隊, 有 不 少 來 澳 訪 問 , 均 敗 於 澳 門 曲 棍 球 隊 。 遠 東最 優 秀 的 曲 棍 球 隊 馬 來 西 亞 隊 , 1 9 3 4年 4月 來 澳 訪問, 4月9日 在 澳門 塔 石 球場 與 澳門 隊 比 賽, 觀 眾 達5000人,這一 仗,澳門 以0∶ 1 敗北。 但1 93 5年再 次與馬 來 西 亞 隊在 吉 隆 玻 賽 時, 則 以 2∶0戰 勝 了 這 支著名球隊。 33 至於鄰埠香港、新加坡,則經常舉辦埠際 比 賽 , 被 澳 門 擊 敗 的 香 港 隊 有 : K. C. 俱 樂 部 、Dutch隊、娛樂隊、軍人隊、K l i a l s 隊 、 香 港 大 學 隊 、香港“澳門土生人 ”隊;新加坡則 有新加坡隊、新 加坡C omb i ned Ser v ice 隊。 34 1 949年,則有香港大學隊、 荷 蘭 隊 、 印 度 隊 、 陸軍 隊 、 港 聯 來 訪 澳 門 , 澳門亦 多 次 派 隊 赴 港 , 均 以澳 門 隊 勝 。 葡 國 曾 擬 邀 請澳門曲棍球隊參加世界運動會,但未成功。 35 曲 棍 球成 了 澳 門 葡 萄 牙 人 的 驕 傲 , 曲 棍 球 明 星 亦 成 為 當 時澳門 青 年 的 偶 像 。 但 曲 棍 球 始 終 只 在 葡 人 群 體 中 流行 , 華 人 未 涉 及 此 項 運 動 。網球 乃 一 貴 族 化 運 動 , 1 9世 紀 中 葉 傳 入 澳 門 ,但當 時 僅 流 行 於 居 澳 的 外 國商 人 中 。 到 2 0世 紀 後 ,網 球 逐 漸 在 澳 門 上 層 社 會 傳 開 , 特 別 是 軍 人 及 外 國商人 都 熱 衷 於打 網 球 。 2 0年 代 , 推 動澳 門 民 眾 網 球運動者乃 Joã o de Vi l a Franca,他不僅是一位網球愛好者 ,而 且曾 獲葡 萄牙 網球 冠軍 。 F r a nc a 來 澳, 極力推 動 網 球 運 動 , 使 政 府 公 職 人 員 及 知 識 專 業 人 士逐 漸 普 及 網 球 運 動 , 且 中 西 人 士 均 有 參 加 。 36 20年代 , 軍 人 網 球 俱 樂 部 和 文 員 網 球 俱 樂 部 先 後 建 立 ,並在 西 灣 建 有 軍 人 與 文 員 兩 個 設 備 相 當 完 善 的 一 流網 球 場 。 37 塔 石 球 場 重 建 後 , 在 場 內 壁 有 3個 網 球場 38 ,後又於柯高馬路處建一網球場。除此以外,其他 私 人 建 築 寓 所 還 有 數 座 附 設 的 網 球 場。39 1 9 29年1 1 月底,上海一澳門網球大賽在澳門舉行,上海球手是代表中國參加“戴維斯杯”的幾位選手,有上海 冠軍加那瓦羅( Raul Canava rro )、哥頓·林(Go r donLum)和保羅·江(Pau l Kong)等,澳門球手則有葡萄 牙 冠 軍 弗 蘭 卡(D.Joã o de Vi l a Franca)、費爾南德斯 ( José Mar i a de Senna Fer nandes ) 、 麥 羅(An tó n i o Me lo)等。這場比賽十分激烈,競賽者的挑戰不 僅 表 現 在 全 力 以 赴 , 而 且 還 體 現 出 當 時 社 會 的體育 精 神 。 比 賽 在 文 員 網 球 場 進 行 , 為 時 兩 天 , 最後 以 上 海 隊 獲 勝 。 這 一 次 高 水 準 的 競 賽 , 雖 然 澳 門隊 失 敗 , 但 對 澳 門 網 球 運 動 的 推 動 卻 有 很 大 的 作用。 40 1 93 1 年,在學校體育總會長高斯達主持下,舉辦了一 次全 澳學生 網球 賽,若 瑟· 波伊奧 爾- 若瑟 ·阿爾美達(José Boyo l-José Almei da)獲雙打冠軍,席爾瓦(Manuelo de Si l va)獲 單 打 冠 軍 。411 9 3 5年 1 0月 3 1 日 , 世 界 網 球 冠 軍 法 國 球 星 亨利·科徹特( Henr i Cochet )及菲律賓網球冠軍阿拉貢(Franc i sco Aragon)來澳,在文員網球場進行精彩表 演 賽 , 引 起 全 澳 轟 動 。42此外, 葡人 俱樂 部還 每年主 辦1 次公 開賽 ,還 多次主 辦慈 善賽 籌款 , 1 9 49年秋 , 葡人 網球 俱樂 部 主辦全 澳 公 開 賽 , 男 子 單 打冠 軍 為 羅 洪 柏 、 亞 軍 何 榮真, 男 子 雙 打 冠 軍 何 榮 真及 大 央 摩 、 亞 軍 羅 德 禮 兄弟; 女 子 雙 打 冠 軍 為 李 寶田 夫 人 和 羅 德 禮 小 姐 。 華人網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受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之 影 響 , 華 人 習網球 者 日 眾 , 戰 後 則 更 顯 蓬 勃 , 並 成 立 有 華 人 網 球會 。 一 時 之 高 手 有 華 人 代 表 李 寶 田 、 何 榮 真 、 韋頌、 陳 華 泰 及 李 寶 田 夫 人等 , 葡 人 網 球 名 將 則 有 大小摩央、羅洪柏、咩路(Manuel Melo)、左雅拔、羅德禮 兄 弟 、 施 德 夫 、 羅 德禮 小 姐 、 羅 德 禮 好 挪 、 露比絲 等 。43旱地冰球運動是葡萄牙在世界上享有盛譽的一個體育 項 目 。 葡 萄 牙 運 動 員熟 練 巧 妙 的 技 術 , 豐 富 的想像 力 和 速 度 贏 得了 世 界 上 一 致 的公 認 。 在 歷 次 世界範 圍 的 比 賽 中 , 葡 萄 牙 隊 總 是 名 列 前 茅 。 葡 萄 牙為旱 地 冰 球 造 就 了 一 大 批最 優 秀 的 運 動 員 。 澳 門 滑旱冰始於1 9 1 1 年左右,當時在“域多利”戲院後面即設立室內滑冰室,起名“ 域多利沙龍”,而主要滑 冰者則是 商業 學校 的逃 學者 。44 精於曲棍球的科斯塔中尉同 時也 是 旱冰 場高 手 。1 92 6年他 到澳 門 服役 就 積極提 倡 該 項 運 動 , 使 旱 冰球 運 動 在 澳 門 很 快 發 展 起來。 1 9 27 年成 立 旱地 冰球 俱樂 部 ,後 又成 立女 子 旱冰球 隊 , 經常 出 埠 外比 賽 。 3 0年 代 澳 門女 子 旱 冰 球隊是 一 支 實 力 很 強 的 球 隊, 在 東 方 各 強 隊 面 前 能 常獲勝 。 45四、桌球、羽毛球、壘球及高爾夫球桌球 運 動 傳 入 澳門 在 1 9世 紀 中葉 , 是 澳 門 人 喜愛的 歷 史 悠久 的 運 動項 目 , 到 20世 紀 初, 桌 球 運 動主要 在 上流 社 會 盛行 。 到 20年 代後 , 桌 球運 動 逐 漸普及 起 來 , 發 展 到 各 階 層人 士 , 三 教 九 流 , 街 頭 巷尾, 處 處 有 桌 球 。 這 其 中原 因 就 是 大 批 商 人 經 營 桌
  •   壘球:澳門 民 間 甚 少 提 倡 壘 球 者 , 壘 球 運 動 主 要在 學 校 中 開 展 。 聖 羅 撒 、 粵 華 、 協 和 、 培 正 、 蔡 高等 中 學 及 行 易 小 學 均 建 有 壘 球 場 , 還 成 立 壘 球 隊 ,在 40年 代 中 經 常 開 展 校 際 壘 球 賽 , 其 中 協 和 隊 最 為知 名 , 壘 球 水 準 相 當 高 , 曾 為 廣 東 省 全 運 會 歷 屆 之盟 主 。 ↑ 5↑ 4    高 爾 夫 球 : 澳 門 高 爾 夫 球 則 更 少 見 , 1 926年 成立 市 民 網 球 俱 樂 部 時 , 其 中 發 展 運 動 項 目 內 即 有 高爾 夫 球 , 但 未 見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建 立 。 ↑ 5↑ 5五、射擊、擊劍及拳擊葡人的射擊活動在明清時期即已見於 文 獻 載 錄 ,球 室 , 致 使 桌 球 勃 興 。 1 924年 3月 23日 , 澳 門 “ 六一 俱 樂 部 ”( C lube Recreat i v o de Ben e f i c sn c ia 1 deJ unho) 舉 辦 桌 球 比 賽 , 獎 品 為 “ 科 馬 羅 弗( Komarof f ) 、 索 札 ( Suoz a) 及 卡 那 瓦 羅 ( Can ava r r o)獎盃” 。4 6 30年 代中期 ,港澳 埠際桌 球冠軍 賽分別 在香港、澳門 舉行。4 7 1 938年 的《澳門指 南》上有“ 復興桌球 廳、 南灣 桌球廳 及南 灣桌 球室” 3家 。 4 8 抗 戰爆 發 , 粵 港 桌 球 名 手 來 澳 避 難 , 新 嘉 賁 酒 店 之 桌 球室 及 崗 頂 波 樓 的 澳 門 俱 樂 部 曾 一 度 舉 辦 慈 善 公 開 比賽 , 聚 集 名 手 有 佐 治 劉 、 胡 太 初 、 林 賢 江 、 羅 文輝 、 梁 官 洪 等 , 使 澳 門 桌 球 呈 現 出 一 派 欣 欣 向 榮 之景 象 。 戰 後 , 由 於 無 組 織 統 籌 領 導 , 桌 球 運 動 中落 , 直 到 1 949年 才 開 始 恢 復 , 大 利 、 新 嘉 賁 、 良友 、 頤 園 、 娛 樂 等 桌 球 室 聚 集 澳 城 球 人 , 日 夜 操演 , 以 圖 恢 復 戰 時 水 準 。49    羽 毛 球 運 動 在 澳 門 表 現 不 甚 發 達 , 一 直 未 見 澳門 成 立 相 關 的 羽 毛 球 運 動 機 構 。 30年 代 後 , 澳 門 著名 乒 乓 球 冠 軍 陸 那 烏 ( Raul G regorio da Ros a Roque )一 直 倡 導 羽 毛 球 運 動 , 成 為 澳 門 羽 毛 球 運 動 之 先驅 。 50 3 0年 代 中 期 , 澳 門 俱 樂 部 與 香 港 娛 樂 俱 樂 部經 常 舉 辦 羽 毛 球 賽 。 這 在 當 時 的 澳 門 來 説 , 尚 屬 新奇 的 比 賽 專 案 , 澳 門 方 面 的 選 手 有 雷 抗 斯 科 ( J oséNohas c o) 、 愛 德 華 · 席 爾 瓦 ( Edu ar do S i l v a ) 及 阿爾弗萊德·席爾瓦 ( A lva ro S i l v a) ,但 香 港 方 面 明 顯有級別 優勢 ,故 以港 隊勝 。5 1 戰 爭期 間, 培正 、協 和等中學 及電 燈俱 樂部 均設 有專 門羽 毛球 場。 5 2 創建 於1 940年的“澳門體育會” , 葡 人 會 員 50人 , 會 址 在 南灣街5號,該會則 是 以 發 揮 作 羽 毛 球 運 動 為 其 重 要 內容 。5 3但到 1 900年,澳 門 政 府 才 在 氹 仔 “ 希 望 聖 母 ” 海 灣 的海 灘 上 設 立 專 業 設 計 訓 練 場 , 主 要 是 為 “ 保 護 主 權做 出 貢 獻 的 公 民 練 習 射 擊 ” 。 5 6 1 9 1 1 年 , 又 在 路 環黑 沙 建 一 射 擊 場 57 , 不 久 又 頒 佈 《 澳 門 文 職 槍 手 章程》 ,對 民 兵營 的射 擊 手進 行規 定 。 58 射 擊 運動 在 澳門 軍 人 及 文 職 公 務 員 中 經 常 性 地 展 開 。 1 926年 成 立的 文 員 網 球 俱 樂 部 , 發 展 射 擊 運 動 是 該 組 織 的 一 項重 要 內 容 。 5 9 由 於 葡 人 極 喜 打 獵 運 動 , 2 0 世 紀 初期 , 澳 門 葡 人 打 獵 形 成 熱 潮 , 而 行 獵 主 要 在 廣 東 省內 與 澳 門 鄰 近 的 縣 區 的 田 野 和 山 崗 , 一 到 星 期 天 下午,獵手們 就 陸 陸 續 續 帶 着 沙 雞 、 斑 鳩 、 石 雞 、 野 鴨和其 他獵 物 歸來 。 6 0 但由 於中 國 政府 禁止 葡 人入 內 地打 獵 , 故 葡 人 遂 於 1 934年 在 澳 門 黑 沙 環 賽 馬 區 旁 建了一“獵人 俱 樂 部 ” , 設 一 飛 碟 射 擊 場 , 滿 足 射 擊 發燒 友 的 娛 樂 需 要 。6 1  葡萄牙 民 族 喜 好 擊 劍 古 已 有 之 , 但 作 為 一 項 體 育運 動 在 澳 門 推 行 卻 是 20世 紀 以 後 之 事 。 最 開 始 , 擊劍 主 要 在 澳 門 葡 國 駐 軍 中 流 行 , 20年 代 葡 國 駐 軍 中經常 舉行 擊劍 比賽 。 6 2 1 89 2年 生於 澳門 的B o r ge s ,年 輕 時 在 里 斯 本 讀 了 “ 瑞 典 體 操 、 花 劍 、 擊 劍 、 滑冰 、 舞 蹈 及 馬 術 等 體 育 課 程 ” , 後 回 澳 門 在 利 霄 中學 任 體 育 教 師 , 帶 動 利 霄 中 學 擊 劍 運 動 , 亦 推 動 這一 時 期 葡 人 學 校 的 擊 劍 活 動 。 63 故 1 9 2 4年 成 立 的 學校 運 動 委 員 會 提 到 “ 在 學 校 中 注 意 發 展 對 … … 劍 術的興 趣 ”。64 4 20、 3 0年代 中, 利 霄 中學 的 擊劍 隊 十 分有 名 , 經 常 舉 辦 擊 劍 比 賽 , 與 Bo r ge s 均 有 很 大 關係 。 戰 後 , 又 有 許 多 葡 萄 牙 軍 隊 派 駐 澳 門 , 其 中 不乏擊劍高手,如Faus to Afonso Br anco、 J u l io Augus t oCru z上尉、Ru i F e r r e i ra 中尉、R obin d’A nd rade中 尉等,其中尤以Br anc o最 為 著 名 , 被 當 時 人 稱 之 為 “ 擊劍 大 師 ” 。 他 1 91 0年 生 於 里 斯 本 , 曾 榮 獲 葡 萄 牙 擊劍 冠 軍 , 並 代 表 葡 萄 牙 參 加 赫 爾 辛 基 的 奧 運 會 。 後定居 澳門 , 擔任 澳門 男 子中 心小 學 體育 教師 65 , 二 戰時入伍,又派駐澳門 。 1 946- 1 949年 間 , 在 他 的 組 織下 , 發 起 了 數 次 同 香 港 英 軍 的 比 賽 , 比 賽 項 目 分 重劍、佩劍及 花 劍 3項 , 澳 門 葡 軍 隊 獲 勝 。 後 又 有 日 本擊 劍 隊 來 澳 門 訪 問 , 亦 敗 於 “ 擊 劍 大 師 ” B ranc o手下 , 為 澳 門 爭 得 了 榮 譽 。 6 6    西 洋 拳 擊 與 摔 跤 運 動 在 20世 紀 20年 代 已 在 葡 人
  • “ 在 學 校 中 注 意 發 展 對 拳 擊 、 摔 跤 … … 的 興 趣 ” 。 68但 社 會 上 甚 少 拳 擊 活 動 。 1 9 2 7 年 3月 3日 , 澳 門 拳 擊手 首 次 進 行 表 演 ,由 平 托 ( P i n to da Si l va )對 伊 松(l ron Bux)、若奧(Joã o da Conc eiç ã o)對金德(Ki ndRagno nd ) ,在 3 0年 代 ,他 們 仍是 拳 擊場 上 的高 手 。1 9 3 1 年 , 若 奧 接 受 布 拉 塞( An tó n i o Jesus P l ac é )的 挑 戰 , 2 月 8 日 在 域 多 利 劇 院 比 賽 , 最 後 若 奧 獲勝。 69 飛歷 奇《大辮子的 誘惑》一書中 “鐵拳頭阿金 ”應 就 是 若 奧 · 達 · 貢 塞 伊 桑 , 在 書 中 還 記 錄 了 若 阿金擊 敗 菲 律賓 大 力 士 “無 敵 手 傑克 ” 之 事 。 70 戰 時 ,在 蓮 峰 球 場 , 電 燈 俱 樂 部 及 域 多 利 劇 院 曾 舉 行 多 次拳 擊 比 賽 。 戰 後 甚 少 角 逐 , 其 中 以 員 警 體 育 會 為 拳擊 界 佼 佼 者 。 1 9 4 9年 , 警 察 體 育 會 與 陸 軍 體 育 會 在二 龍 喉 軍 營 內 舉 辦 拳 擊 賽 , 由 警 察 隊 白 施 咕 對 陸 軍隊馬 刁 , 雙 方 鏖戰 十 分 激 烈 ,最 後 雙 方 戰 成平 局 。71六 、自行車與航空運動作 為 競 技 比 賽 的 自 行 車 運 動 在 澳 門 開 展 始 於 2 0世 紀 2 0年 代 中 , 當 時 主 要 參 入 此 項 運 動 者 是 澳 門 官立 學 校 的 葡 人 學 生 , 1 9 2 2年 開 展 的 校 際 運 動 週 中 就有自行車賽 。 72 1 926年 創建的澳門 體育運動 俱樂部 73和“ 祖 國體 育 運動 中 心” , 均是 最 早在 澳 門倡 導 自 行車 運 動 的 體 育 組 織 , 特 別 是 後 者 , 其 成 員 均 是 港 務局 職 工 , 更 是 澳 門 自 行 車 運 動 的 極 力 推 行 者 。 當 時推 行 自 行 車 運 動 的 中 心 人 物 是 儒 利 奧 ·班托(Ju l i oA.Ben to ),人 稱 “ 黑 木 ” , 他 在 平 時 的 自 行 車 賽 中總是常勝將軍 。1 929年 1 0月5日“祖國體 育運動中心 ”舉 行 澳 門 歷 史 上 第 1 次 較 大 規 模 的 自 行 車 比 賽 , 路線是 由 澳 門 → 唐家 → 澳 門 , 行程 1 0 0公 里, 當 時 有 1 2位運 動 員 參 加 。 第 2次 1 0 0公 里 大 賽 在 同 年 1 1 月 1 1 日停 戰 紀 念 日 舉 行 , 有 1 4名 選 手 參 加 。 這 兩 次 比 賽 ,常 勝 將 軍 班 托 均 因 途 中 的 意 外 而 退 出 比 賽 , 第 1 、 2名 獲 得 者 均 是 駐 澳 軍 人 , 一 是 羅 德 里 格 斯 ( Manue lRod r i gues ),二 是 古 雷 亞(Manuel Dias Cor rei a)。這 兩 次 比 賽 均 是 在 粵 澳 兩 次 全 力 合 作 , 提 供 方 便 的前 提 下 順 利 進 行 。 74 4 0年 代 以 後 自 行 車 運 動 的 主 要承 擔 者 則 是 警 察 體 育 會 。航空 運動 。 澳門 航 空運 動 起步 很 早。 據 澳門 政 府民政管 理檔 案, 1 9 1 2年 1 2月 6日 ,澳 門政 府批 准哈 彬(W.Habi n)在 關 閘 馬 路 附 近 進 行 飛 行 表 演 。75 1 9 1 5年9月 , 旅 美 華 僑 譚 德 根 又 在 澳 門 黑 沙 環 駕 駛 水 上 飛機升 空 表 演 , 非 常 轟動 。 76 1 9 2 4年 7 月 , 3位 葡 萄 牙飛行家沙明度( Sarmen to Bei r es )、畢烈度( B r i t oPa i s )和馬諾爾(Manue l Gouveia),由 里 斯 本 駕 駛一架命名為“祖國號”( P a t r i a)的飛機飛向澳門,以紀 念 葡 國 愛 國 詩 人 賈 梅 士 。 不 過 , 這 次 飛 行 並 未 成功 , 飛 機 在 巴 基 斯 坦 失 事 墜 毀 。 後 來 , 3位 飛 行 員 分別在 葡萄 牙 和澳 門 籌款 , 購買 一 架 Pe Hav i l l and 9-A型 飛 機 , 命 名 為 “ 祖 國 二 號 ” , 於 同 年 7 月 2 日 飛 到澳 門 上 空 , 但 因 暴 風 雨 影 響 , 無 法 在 澳 門 望 廈 一 條臨 時 跑 道 降 落 , 最 後 轉 飛 香 港 時 在 深 圳 附 近 一 條 村落 迫 降 。 77 從 此 , 開 始 了 澳 門 的 航 空 事 業 。 1 9 2 7 年1 1 月 1 0日 ,在 氹仔創 辦“海 上飛 行中心 ”,由 海軍 飛行 官 賈 伯 樂(Joã o Cabra l)上 尉 擔 任 指 揮 官 , 當 時 擁有5架 Fa i rey 型水 上 飛 機 。 這 個 中 心 時 開 時 停 , 直 到二 戰 中 結 束 。78七 、游泳與田徑游泳 :澳 門 水上 運 動方 面 歷史 雖 很悠 久 ,但 長 期缺 乏 組 織 及 正 規 訓 練 , 故 游 泳 活 動 發 展 緩 慢 。 2 0 年代中 期, 隨 着澳 門 一系 列 體育 組織 的 設立 , 游泳 活 動逐 漸 開 展 起 來 。 葡 人 方 面 有 1 9 2 6年 成 立 的 澳 門 體 育運 動 俱 樂 部 ( 即 士 砵 亭 ) 最 先 開 展 游 泳 活 動 。 79 據載 , 俱 樂 部 董 事 會 主 席 弗 洛 倫 希 奧 在 外 港 的 “ 大 班海灘” 建有 浴場 ,經 常有 上層 葡人 在這 裏游 泳。 80 在氹仔 北 安海 灣 還有 一 座“ 翡 翠宮 ” 海邊 泳 場, 位 置 就在 今 新 澳 氹 大 橋 的 結 束 處 。 81 這 裏 也 是 葡 人 上 層 社會 人 士 的 游 泳 之 地 。 華 人 方 面 , 最 早 組 織 游 泳 活 動的是 南 華 體育 會 , 其 1 9 2 5年 頒佈 的 章 程 就有 “ 泅 泳 ”一項 82 ;隨 後就是 華人體 育會, 會下設 游泳部 。 83 華人 會 併 入 華 南 後 , 則 主 要 是 華 南 體 育 會 和 澳 僑 體 育會 領 導 澳 門 華 人 的 游 泳 活 動 。 在 這 一 時 期 , 澳 門 每年 泳 棚 設 立 雖 多 , 但 均 為 私 家 泳 棚 , 屬 公 共 泳 棚者 , 僅 澳 僑 與 華 南 兩 家。84 1 9 28年9月 ,在 廣州 東 山舉 辦 第 1 屆 粵 港 澳 水 上 運 動 會 , 澳 門 參 加 者 當 是 華 人體育 會 ; 1 9 2 9年還 舉 辦 了第 2屆 粵港 澳 水 上運 動 會 ,第3屆 後即 改 名廣 東 省 水上 運 動會 。 1 93 5年廣 東 省 水上 運 動 會 , 澳 門 第 一 次 派 出 水 球 隊 參 賽 。 85 戰 時 ,由 於 缺 乏 木 材 搭 棚 , 故 游 泳 活 動 沉 寂 。 86 但 其 間 由Al ber to Ri bei ro da Cunha 組織的員警 G.D . 隊 盛 大 的 游泳 節 卻 是 例 外 , 這 一 游 泳 節 還 包 括 澳 門 一 氹 仔 一 澳門 的 跨 海 橫 渡 比 賽 。 這 次 活 動 舉 辦 得 十 分 成 功 , 為
  • 戰時 喪失 父母 的孤 兒籌 募到 許多 資金 。 87 戰 後華 南 會恢 復 水 上 運 動 , 每 年 均 有 泳 棚 之 設 , 其 泳 棚 曾 命 名為“綠 波小憩 ”。 到1 9 48年 後, 華南會 麥荊雷 、鄭 時芳 、 方 肇 麟 、 李 偉 堂 、 區 華 、 周 全 等 更 積 極 推 進 游泳 活 動 , 在 新 口 岸 建 一 佔 地 甚 廣 、 設 備 周 全 的 泳場 , 其 中 不 僅 建 有 華 南 會 的 公 共 泳 棚 , 還 有 私 人 團體 附 設 泳 棚 十 餘 座 , 入 會 人 員 達 數 千 人 , 破 澳 門 泳棚 之 紀 錄 。 該 會 還 於 1 9 4 9 年 舉 辦 華 南 會 員 水 運 會 。戰 後 , 澳 僑 體 育 會 亦 發 展 很 快 , 旗 下 擁 有 游 泳 名 將多 名 , 還 培 養 不 少 人 才 。 1 9 4 9年 曾 舉 辦 澳 門 公 開 水運 會 和 澳 門 慈 善 水 運 會 , 並 邀 請 香 港 男 女 游 泳 健 將來 澳 門 表 演 , 活 動 十 分 成 功 。 88澳 門 的 划 船 運 動 歷 史 悠 久 , 1 9 世 紀 初 外 國 商 人即 在 澳 門 舉 辦 各 種 類 型 的 划 艇 及 帆 船 比 賽 。 但 到 1 9世 紀 後 期 這 一 運 動 又 消 沉 下 來 。 直 到 2 0 世 紀 4 0 年代 , 沒 有 任 何 有 組 織 的 遊 艇 或 划 艇 活 動 。 1 9 3 1 年1 2 月 , 香 港 皇 家 遊 艇 俱 樂 部 在 澳 門 組 織 比 賽 , 1 5艘 參 賽 船 泊 於 澳 門 , 給 澳 門 人 增 添 了 不 少 樂 趣 。 891 9 4 9年 1 月 2 2 日 , 成 立 澳 門 水 上 運 動 俱 樂 部 , 有 會員 1 1 0 名 , 運 動 項 目 有 帆 船 和 遊 艇 。90 該 會由 殷 里 基( F re der ico Nol asco da S i l v a)出任主 席。 除發 展遊 艇部 外 , 還 添 置 划 艇 , 組 織 划 艇 競 技 班 。 該 會 原 為 一葡 人 體 育 組 織 , 為 在 華 人 中 普 及 此 項 運 動 , 特 聘 華人 代 表 李 寶 田 為 委 員 , 又 歡 迎 華 人 加 入 該 會 , 使 澳門 遊 艇 運 動 獲 得 進 一 步 發 展 。91田徑 運動 :澳 門田 徑運 動 首先 起步 於各 官立 學 校間 。 在 2 0世 紀 2 0年 代 , 利 霄 中 學 、 商 業 學 校 、 聖 若瑟 學 校 等 校 間 已 開 始 組 織 田 徑 比 賽 , 主 要 專 案 有 1 0 0米、 4 0 0米 、 1 50 0米 、障 礙 跑 、競 走 、 跳高 、 跳 遠 、撐 杆 跳 高 、 鉛 球 等 。92 1 9 22年的 校際運動 週中有“ 越野賽”一項 。 93 1 925年 復活節前 後,政府 學校和葡 文學 校 舉 行 校 際 運 動 會 , 項 目 有 跳 遠 、 三 級 跳 遠 、 跨欄、 鉛球 及女 子 1 0 0米 等 。1 93 7 年5月2 7 -2 8日 , 利霄 中 學 舉 行 畢 業 典 禮 , 於 蓮 峰 球 場 舉 辦 6個 項 目 的 田徑比 賽; 1 9 40年5月2 8日 ,官 立學 校於 蓮峰 球場 舉 行校 際 體 育 節 , 進 行 8 個 專 案 的 田 徑 比 賽 。94 太 平 洋 戰爭 前 , 這 種 田 徑 運 動 會 主 要 由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領 導 主持 , 參 入 者 主 要 為 官 立 學 校 與 葡 文 學 校 。 據 稱 , 戰前 中 華 教 育 會 也 舉 辦 過 1 次 田 徑 運 動 會 , 戰 時 , 則 由旅澳 體 育 教練 團 舉 辦 兩次 田 徑 賽 95 ,惜無詳細資料。除澳 門學 校 間的 田徑 運 動會 外, 其 他民 間體 育 組織 甚 少 關 注 田 徑 運 動 的 發 展 。 但 是 , 葡 人 體 育 組織 , 特 別 是 葡 人 軍 隊 及 警 察 體 育 組 織 還 是 比 較 重 視田徑 運動 的。 1 9 25年成 立“ 華南 田徑 協會 ”96 ,曾 與葡 人 社 團 合 辦 中 葡 田 徑 對 抗 賽 , 地 點 在 塔 石 球 場 ,安 排 了 幾 項 賽 跑 , 參 加 的 運 動 員 均 是 雙 方 的 足 球 運動員 。 1 9 3 3年 5月2 6日, 澳 葡軍 隊 舉行 軍 人體 育 賽 ,進行 1 0 0米 、 4 00米 、 4× 1 0 0米 接 力 、1 5 0 0米 障 礙 、50 0 0米、 跳 高 和鉛 球 7 項田 徑 比 賽。 參 加 比賽 的 運 動員 是 來 自 歐 洲 及 本 地 軍 人 , 同 時 亦 有 本 地 運 動 員 參加,1 93 5年 6月 28-3 0日, 澳門 曲棍 球協 會及 有關 單位主 辦 澳 門 體 育 節 , 有 1 37 人 報 名 參 加 , 在 賽 狗 場 進行了1 00米 、200米、 400米、 800米、混 合賽(跳高 、跳遠、 賽跑 )、鉛 球、 4× 1 00米接 力、不 同距 離接 力跑(400-300-200-1 00米及800-400-200-1 00米接力跑 ) , 同 時 , 還 設 有 1 6歲 以 下 少 年 比 賽 , 項 目 有 5 0米 、 4× 5 0米 接 力 和 跳 遠 。 97 戰 前由 政 府 主持 的 田 徑運 動 會 僅 1 次 , 參 加 者 全 部 是 公 務 員 。 98 戰 時 由Al be r t o R i be i ro da Cunha上尉 領 導 的 警察 體 育 會 對 推動澳 門 田 徑 運 動起 了 很 大 作 用, 在 Cun ha 的 領 導 下 ,警察 隊 與 炮 兵 隊 、 機 槍 隊 先 後於 1 9 4 1 年 與 1 9 4 4年 舉行 了 兩 次 比 賽 。 1 9 4 1 年 比 賽 項 目 有 1 0 0米 、 2 0 0米 、4 0 0米 、 8 0 0米 跑 、 接 力 跑 、 跳 高 、 鐵 餅 、 鉛 球 、 拔河 等 ; 1 9 4 4 年 有 三 條 腿 跑 、 4 0 歲 以 上 男 子 組 田 徑賽、跳 遠、 拔河 、倒 騎單 車及 1 00米、 20 0米 、8 00米和 女 子 5 0 米 短 跑 等 9 項 。 參 加 者 均 為 各 區 警 探 和 葡駐 澳 軍 人 , 並 無 外 界 參 加 。 當 時 澳 門 有 一 批 十 分 優秀 的 田 徑 選 手 如 : 炮 兵 隊 的 Manue l de O l i v e i r aPache c o 、警 察 隊 的 Antón io Ca l a co 、A l be r t o P i asF e rre i r a、A l exadre Mendes等,但 均 是 葡 人 。 99 故 當時 人 稱 警 察 體 育 會 的 田 徑 : “ 長 短 途 賽 跑 、 跳 欄 、接 力 賽 跑 、 舉 重 、 跳 高 、 跳 遠 … … 各 項 體 育 , 足 為稱鐵 中 之 錚 錚 。 ”1 00 40年代初,足球總會、土生葡人體 育 社 團 及 澳 門 青 年 總 會 均 主 辦 田 徑 賽 。1 01 戰 後 ,1 9 4 6年 雙 十 節 期 間 , 三 民 主 義 青 年 團 澳 門 分 部 曾 舉辦 1 次 全 澳 華 人 公 開 環 市 長 跑 賽 , 分 男 女 兩 組 , 男 子組 各 界 均 有 , 女 子 組 均 由 各 學 校 中 學 生 參 加 。 1 0 21 9 4 7 年 元 旦 , 該 團 再 次 舉 行 環 市 賽 跑 , 亦 分 男 女 兩組。 1 0 3總 之 , 民 國 時 期澳 門 田 徑 運 動 發 展 緩 慢 , 亦無 驕 人 之 成 績 。
  • 八 、國術國術在澳門的傳播明清時期即已有跡可尋,民 國初年 , 澳 城 之 內即 有 武 館 之 設 。1 04 但 真正光 大澳 門國 術 者 , 當 首 推 澳 門 精 武 體 育 會 。 據 陳 公 哲 稱 :“清末宣統 二年(1 9 1 0年), 余創立精武 體育會於 上海, 旨 在 中興 武 術 …… 1 0年 之間 , 遠 及港 澳 南 洋 一帶,有五十餘分會。”1 05 據此我們可以推知,澳門精武體育會成立時間大約在1 9 1 1 -1 920年間,以香港精武會成 立於1 9 1 9年,則 澳門 精武會 當亦在 1 9 1 9年 間成立 。 澳 門 精 武 體 育 會 成立 後 , 由 澳 門 著 名 紳 商 盧廉若出任會長;1 927年盧廉若逝世後,其子盧煒恆又接任會長 。1 06 精武 體 育 會 成立 後 , 會 址一 直 設 立 在澳 門 連 勝 馬 路 鏡 湖 醫 院 側。107 澳 門 精 武 體 育 會 的 成立, 標 誌着 澳 門 國術 發 展 已達 到 一 定的 規 模 。1 9 1 4年,由柿山哪吒廟街坊組成“全義堂”。1 922年改名為“結義堂”,並開設國 術部,請廣東著名武師李 福五為 武 館 教 師 , 成 為 全 澳最 早 開 設 的 武 館 之 一 。 結義堂武館 開辦後 ,平時 則玩獅練 武,農 曆5月 1 8日 哪吒誕和農曆9月28日華光誕則要舞獅遊行。1 93 1 年為賑濟 華 北 大 水 災 , 該 會 曾 出 獅 5日 5夜 義 演 籌 款 。1081 9 3 7年 後,各地 武師雲集 澳門,特別 是1 93 7年9月 5日清 平 戲 院遊 藝 大 會上 的 國 技表 演 , 更是 將 澳 門 武術發 展 推 向 一 個 新 的 高 峰, 除 禤 鏡 洲 國 術 館 禤 家 父子的 精 彩 武 藝 外 , 還 有 公 娛 體 育 會 、 協 華 體 育 會 的武師 們 刀 槍 棍 棒 , 各 路 英 雄 , 盡 顯 神 通 , 出 場 武 師達1 6人之 多 , 計有 : 禤 鏡洲 、 禤達 光 、 禤洪 光 、 禤彥 光 、 禤 鎮 光 、 陸 敘 華 、 麥 寶 洪 、 陳 炳 然 、 何 樂田、 鐘 杰 、 黃 大 坤、 許 口 、 口 順 有、 冼 渭 龍 、 何 啟兆 、 梁 中 天 。1 09 1 9 44年 1 1 月,由澳門警察廳馬少 川先生和陳成先生發起成立“青年國術社”,該社以 發揚國 粹 、 增 進 友 愛 、 互 助經 濟 為 宗 旨 , 並 獲 澳 門 政府長 官 之 資 助 , 有 中 葡 青年 國 術 愛 好 者 參 加 。 該 社成 立 時 , 有 會 員 數 百 人 , 曾 為 鏡 湖 醫 院 、 同 善 堂 、兩廣 水 災 會 舞 獅 遊 行 , 表演 國 術 , 大 力 籌 款 , 成 績不俗。110戰 後 , 澳 門 武 術 發 展 更 為 廣 泛 普 及 。 除 精武、公 娛、協 華、南 中等 體育會 設有“ 國術部 (股 、組)”外,專門的國術機構還有:尚武體育會、路 環忠義堂、柿山全義堂、氹仔全義社、崇聖堂忠義國術社、 英 偉 社 、 禤 館 俠 義 堂 、 姜 館 、 黃 館 、 郭 館 、 梁館 等 。九、賽馬和賽狗賽馬 運 動 : 英國 人 的 賽 馬運 動 早 在 1 8世 紀 即 傳入澳 門 , 在 香 港 賽 馬 場 建立 之 前 , 英 國 人 一 直 在 澳門舉 辦 賽 馬 比賽 。 當 香 港賽 馬 場 建 成後 , 澳 門 賽 馬場停 止 活 動, 直 到 20世 紀 初 ,未 見 澳 門舉 辦 賽 馬 活動。 到 20年 代 初, 由 於 香港 社 會極 為 動 盪, 又 有 一批英 國 人 將 賽 馬 運至 澳 門 , 在 澳 門黑 沙 環 舊 馬 場 舉行賽 馬 活 動 。 那 時 , “ 既 無 澳 門 賽 馬 會 , 又 無 壯 觀的賽 馬 跑 道 , 連 賽馬 道 界 限 都 是 臨時 劃 定 的 , 可 是卻 倡 導 了 體 育 精 神 ”。 1 1 1 到 1 9 24年,澳 門政 府決 定開展賽馬運 動,於4月 26日通 過“賽馬專 營權”的 立法 案 。 112 8月 2 2日 開 始 修 建 關 閘 東 邊 新 填 海 地 跑 馬場。1 13 1 9 25年“澳門國際跑馬娛樂俱樂部”又稱“澳門萬國賽 馬體育 會”獲 得賽馬專 營權。 1 14 該 會 是 由澳門 富 商 同 香 港 富 商 合 資組 成 。 著 名 紳 商 盧 廉 若 任總裁 , 澳 門 電 燈 公 司 嘉 利仁 任 司 庫 , 香 港 夏 理 文 行任“馬彩部監理”。115 1 9 2 7年3月 1 9日,澳門跑馬 場正式建成。116 新跑馬場佔地200多畝,頗具規模, 馬場設 備和 賽馬 規則 均效 法香 港 。 1 1 7 但據澳 門著名 作家飛 歷奇 的 紀錄 , 澳門 賽 馬正 式 開業 的 時間 是 1 9 3 1年 1 2月6日。其文 稱:“( 1 93 1 年 ) 1 2月 6日,… …在澳 門 賽 馬 會 的 賽 場 上 賽馬 正 式 開 鑼 。 澳 門 在 合 夥人的 席 位 已 佔 有 國際 性 的 重 要 地 位。 … … 我 們 不 是已經 擁 有 像 香 港 、上 海 、 新 加 坡 和歐 洲 一 樣 的 賽 馬了嗎?”他還記錄了當時賽馬會的盛況:“賽馬正 常進 行 , 發 燒 友 們 總 是 給 予 大 力 支 持 , 瑞 泰 、 瑞 安 、鄭 州 、 大 興 號 快 船 將 香 港 客 人 源 源 不 斷 載 到 澳 門 ,參加賽馬盛會。”118 連廣州、中山等地的軍政要員也常來 澳 門 附 庸 風 雅 , 參 加賭 馬 以 顯 示 其 財 富 和 “ 文明” 。 太 平 洋戰 爭 爆 發 後, 澳 門 賽 馬活 動 亦 停 辦 。賽狗 :澳 門的 賽 狗興 起於 1 9 3 2年 ,首 家承 辦 賽狗業 者 為 華 商 范 潔 朋 , 他 與 數 名 華 商 及 美 國 商 人 投資5 0萬 元在 澳 門 建立 “ 澳 門 賽狗 協 會 ”, 並 在 蓮 峰山下 闢建 跑狗 場 。1 1 9 據1 931 年1 1 月1 0日《澳門之聲》報導 :“ 1 7 0隻 賽狗 佔據 20 0條 跑道 ,等 待着 開業 的日子 , 跑兔 跑 道 即將 完 工, 幾 天 之內 就 應進 行 賽 狗訓練,需要3個星期正式開 賽。……跑狗 賽在(1 93 1年 1 2月)2 6日下 午開 張,場 面極其 緊張而 精彩 。 120可知 ,澳 門 賽狗 實始 於 1 9 3 1 年 年底 。據 稱 ,正 式 開賽 的 第 1 天 儀 式 十 分 熱 鬧 , 還 有 2 2名 身 著 華 麗 致 富的美 國姑 娘組 成的 合唱 隊助 興 。1 21 跑 狗 開 辦 之 初 ,
  • 由於 設 備未 臻 完 善, 生 意 清淡 , 未及 1 年 ,即 由 電 燈公 司 總 經 理 嘉 利 仁 接 辦 。 不 久 , 又 由 商 人 畢 侶 儉 接辦。1 9 36年改 名為“跑 狗娛樂場 ”,仍以 跑狗為主 ,增 加 戲 劇 、 雜 耍 、 賭 博 等 內 容 , 但 也 僅 經 營 3 年 左右, 於 1 9 4 0年 歇 業 。 當 年 澳 門 政 府 遂 將 跑 狗 場 改 造為 “ 5· 2 8 運 動 場 ” 。 122(在本文寫 作過程中 ,澳門理 工學院李 長森先生 、復旦大學趙利峰先生以及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的田渝、彭蕙、賓靜和王華艷各小姐參與了本文葡文檔案的翻 譯工作, 在此一並 致謝。 )註 釋 :1 湯開建:《明清時期西洋體育在澳門的傳播與發展》,載於 《 世 界 漢 學 》 , 北 京, 第 3 期 , 2 0 0 5 年 。2 王文達 :《澳 門掌故 》,《 澳門教 育》出 版社, 1 9 9 9年,第3 2 6 頁 。3 袖珍體育章回小説《皇朝興滅記》,載於鐵面人:《體育年 刊》 ,1 9 5 0 年, 第5 、6 回 。4 同 上 註 , 第 7 、 8 回 。5 同 上 註 , 第 9 回 。6 《澳 門 乒 乓 少林 寺 陶 英 乒 乓隊 略 史 》 ,載 於 鐵 面 人 :《體育 年刊》 ,1 9 5 0 年 。7 袖珍體育章回小説《皇朝興滅記》,載於鐵面人:《體育年 刊》 ,1 9 5 0 年 ,第 1 1 回 。8 《華南體育會》,載於鐵面人:《體育年刊》,19 50年。9 《民國 時報 》,民 國十 八年 (1 9 2 9 年7 月 2 7 日) 。10 袖珍體育章回小説《皇朝興滅記》,載於鐵面人:《體育年刊》,1 9 5 0 年,第1 5 -2 5 回。11 同上註,第2 8 -4 2 回。12 同上註,第4 8 -6 6 回。13 [葡]施白蒂(Beat r i z Bas to da Si l va)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36-137頁;Figura s Des por t i v as do Pas s ado,第231-2 32 頁。14 鐘榮光:《嶺南大學收回之經過》,載於劉羨冰:《澳門教育 史》, 第2 章 ,1 9 9 9 年 ,第5 0 頁 。15 澳門 歷史 檔 案館 藏檔 案: 《 澳門 足球 》 。16 [葡]飛歷奇(Henr ique de Senna Fer nande 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載於澳門《文化雜誌》(中文版) , 第 2 3 期 , 1 9 9 5 年 , 第 1 5 0 頁 。17 澳門 歷史 檔 案館 藏檔 案: 《 澳門 足球 》 。18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 8 0 -1 8 1 頁。19 《一年來澳門體育·足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2 0 同 上 註 。21 《港澳埠際足球比賽史略》,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22 《一年來澳門體育·足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23 Fi gura s De s por ti va s do Pas s ado一書中各足球人物傳。24 《一年來澳門體育·足球》、《電燈足球隊》、《警察體育會》、《聯義體育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2 5 Figura s Despor ti va s do Pas s ado,pp.219-220.2 6 華僑報 編:《澳 門小球協 會三週年紀 念手冊》 ,1 9 4 3年,第1 4-46 頁。27 《一年來澳門體育·小型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 。28 Figura s Des por ti vas do Pas s ado,p.283.29 Ib id .,pp.127-128,pp.235-237.30 [ 葡 ] 施 白 蒂著 , 金 國 平 譯: 《 澳 門 編 年史 : 2 0 世 紀( 1 9 00 -19 4 9)》,第2 2 8頁;另見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 : 《 澳 門 體 育 組 織 》 。31 Figura s De spor tivas do Pass ado,p.79.32 Ib i d .pp.235-237;《一年來澳門體育·曲棍球》,載於《 體 育年 刊 》, 1 9 5 0 年 。33 飛歷奇: 《澳門電影 歷史:有聲 影片時期》 ,第1 6 4 、1 7 2 頁 。34 Figura s Despor tiva s do Pass ado,pp.235-237.35 《一年來澳門體育·曲棍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 。36 Figura s De spor t i vas do Passado,p.239.37 [葡 ] 施白 蒂 著 ,金 國 平 譯: 《 澳 門編 年 史 :2 0 世 紀(1900-1949)》,第197-199頁。38 《通過教育局 體育運動場之 規章》,載於 《澳門政府 憲報》 , 第 9 期, 1 9 2 4 年 3 月 1 日 。39 《一年來澳門體育·網球》,載於《體育年刊》,1 9 5 0年 。40 飛 歷奇 : 《 澳門 電 影歷 史 : 有聲 影 片時 期 》 ,第 1 1 9頁 。41 同上 註 ,第 1 4 6 頁 。42 [葡 ]施 白 蒂著 ,金 國 平譯 :《 澳 門編 年史 : 2 0 世 紀(1900-1949)》,第268頁。43 《一年來澳門體育·網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44 [葡]飛歷奇(Henr ique de Senna Fernande s)著,常征譯:《澳門電影歷史:“默片時代”》,載於《文化雜誌》(中文版) ,第 1 7 期 ,1 9 9 3 年, 第1 3 8 頁 。45 [葡 ]施 白 蒂著 ,金 國 平譯 :《 澳 門編 年史 : 2 0 世 紀(1900-1949)》,第204、205頁。46 同上 註 , 第 1 7 4 頁 。47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 80 頁。48 俞永濟編:《會所及娛樂》,載於《澳門指南》第5 編,商 務 印 書 館 , 1 9 3 8 年 , 第 4 7 頁 。49 《一年來澳門體育·桌球》,載於《體育年刊》,1950年。5 0 [葡 ] 施白 蒂 著, 金 國平 譯 : 《澳 門 編年 史 :2 0 世 紀(1 9 0 0 -1 9 4 9 )》,第1 3 6 、1 3 7 頁。5 1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 80 頁。52 《僑校體育概況》、《電燈足球隊》,載於《體育年刊》,1 9 5 0 年。53 澳門 歷 史檔 案館 藏 檔案 :《 澳 門體 育組 織 名單 》 。54 《僑校體育概 況》,載於《 體育年刊》, 1 9 5 0 年 。55 澳門 歷 史檔 案館 藏 檔案 :《 澳 門體 育組 織 名單 》 。56 [葡 ]施 白 蒂著 ,金 國 平譯 :《 澳 門編 年史 : 2 0 世 紀(1 90 0-19 49 )》,第4、52 頁。5 7 同 上 註 , 第 5 3 頁 。5 8 同 上 註 , 第 5 6 頁 。59 澳門 歷史 檔 案館 藏檔 案 :《 澳 門體 育組 織 名單 》 。60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6 6頁。61 同上註, 第1 6 6 頁 。62 Acacio de Sousa e Orlando Cardoso,Lara Rei s,“ A Memóriano seu Centenário”,in Macau II Sér i e,No.8(Dezembro1992),p.120.63 Jokge For j az,Fami li a s Macaense s,Vol.1,澳門基金會,1 9 9 6 年,第5 3 2 頁 。64 “1 92 4年2月18 日第1號諭令”,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9 期, 1 9 2 4 年3 月1 日 。6 5 F ami l i a s Macaense s Vol.1,p.476.66 Figuras Des por ti va s do Pass ado,pp.173-174.67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AH/AZ/8 6 3 7maA1 0 2 2 A,澳門都署總秘書 處第3 0 1 號文件 ,1 9 2 2 年3 月2 3 日,其 中關於校際運動會摔 跤賽稱:“由8 名 摔跤手組成比賽 隊伍,他們的總重量不超過4 0 0 -5 0 0 公斤。”68 “1 92 4年2月18 日第1號諭令”,載於《澳門政府憲報》,第9 期, 1 9 2 4 年3 月1 日 。69 《澳門電影歷史:“默片時代”》,第1 4 5 頁。
  • 70 [ 葡 ] 飛 歷 奇 著 , 喻 慧 娟 譯 : 《 大 辮 子 的 誘 惑 》 , 花 山 文藝 出 版 社 , 1 9 9 6 年 , 第 1 9 8 、 1 9 9 頁 。71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西 洋 拳 擊 》 , 載 於 《 體 育 年 刊 》 ,1 9 5 0 年。72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檔 案 A H/A2/ P- 8 63 7m i z.A10 2 2 , 澳門 督 署 秘 書 處 第 3 0 1 號 文 件 , 1 9 2 2 年 3 月 2 3 日 , 關 於校 際 運 動 會 自 行 車 賽 稱 : “ 每 個 學 校 , 4 名 參 賽 者 組 成隊 伍 在 望 廈 山 腳 下 賽 車 道 集 中 , 第 1 次 行 程 2 0 0 0 米 ,第 2 次 行 程 1 0 0 0 米 , 其 間 經 過 4 個 更 換 站 ”7 3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檔 案 : 《 澳 門 體 育 組 織 名 單 》 。7 4 飛 歷 奇 : 《 澳 門 電 影 歷 史 : 有 聲 影 片 時 期 》 , 第 1 2 0 、1 2 1 頁。7 5 [ 葡 ] 施 白 蒂 著 , 金 國 平 譯 : 《 澳 門 編 年 史 : 2 0 世 紀(1 9 0 0 -1 9 4 9 )》,第7 1 頁。7 6 李 福 麟 : 《 澳 門 四 個 半 世 紀 》 第 5 章 , 澳 門 松 山 學 會 出版 , 1 9 9 5 年 , 第 1 3 9 頁 。77 Lu i i s And ra d ed e s a ,Avi a t i on i n Ma c au:One Hundred Yea r sof Adven t u re,p.21.7 8 《 澳 門 四 個 半 世 紀 》 第 5 章 , 第 1 4 0 頁 。7 9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檔 案 : 《 澳 門 體 育 組 織 名 單 》 。80 [ 葡 ]飛 歷 奇 著 ,喻 慧 娟 譯 :《 大 辮 子的 誘 惑 》 ,第 1 8 5 、1 8 6 頁。8 1 飛 歷 奇 : 《 澳 門 電 影 歷 史 : 有 聲 影 片 時 期 》 , 第 1 2 2 頁 。82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檔 案 AH/ AC/ P - 1 0 3 1 4 ( A1 0 7 1 ) ,《 澳 門 南 華 體 育 會 章 程 》 , 民 國 十 四 年 , 1 9 2 5 年 8 月 1日 號 。8 3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游 泳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8 4 同 上 註 。8 5 廣 東 地 方 史 志 編 撰 委 員 會 編 : 《 廣 東 省 志 · 體 育 志 》第 6 章 , 第 4 節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 第 4 6 2 、4 6 3 頁 。8 6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游 泳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87 F i gu r a s Despor t i va s do Pas s ado,p.56 .8 8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游 泳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8 9 飛 歷 奇 : 《 澳 門 電 影 歷 史 : 有 聲 影 片 時 期 》 , 第 1 5 0頁 。9 0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檔 案 : 《 澳 門 體 育 組 織 名 單 》 。9 1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游 泳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92 梁 洪 波 : 《 澳 門 田 徑 發 展 史 ( 一 ) 》 , 載 於 《 田 徑 》 ,2 0 0 2 年 , 第 8 頁 。9 3 澳 門 政 府 總 秘 書 處 第 3 0 1 號 文 件 。9 4 梁 洪 波 : 《 澳 門 田 徑 發 展 史 ( 一 ) 》 , 第 8 頁 。9 5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田 徑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9 6 [ 葡 ] 施 白 蒂 著 , 金 國 平 譯 : 《 澳 門 編 年 史 : 2 0 世 紀(1 9 0 0 -19 4 9)》,第 1 9 1 頁 。9 7 梁 洪 波 : 《 澳 門 田 徑 發 展 史 ( 一 ) 》 , 第 8 頁 。98 《 一年來 澳門 體育· 田徑》 ,載 於《體 育季刊 》, 195 0年 。99 Fi gu r a s Despo r t i va s do Pas s ado,pp.56,113-114.100 《 警 察 體 育 會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 年 。101 梁 洪 波 : 《 澳 門 田 徑 發 展 史 ( 一 ) 》 , 第 8 頁 。102 《 一 年 來 澳 門 體 育 · 田 徑 》 , 載 於 《 體 育 季 刊 》 , 1 9 5 0年 。1 03 《 大 眾 報 》 , 民 國 卅 五 年 ( 1 9 4 6 年 1 2 月 1 5 日 ) 。104 《 港 澳 柿 山 結 義 堂 國 術 健 身 會 》 之 《 開 山 祖 李 福 五 先師 》 稱 “ 民 國 初 年 遷 來 本 澳 , 在 新 橋 昔 日 麗 聲 戲 院 附近 繼 續 開 設 武 館 。 ”105 陳 公 哲 : 《 精 武 會 五 十 年 》 , 春 風 文 藝 出 版 社 , 2 0 0 1年 , 第 1 4 8 頁 。106 《 精 武 畫 報 》 第 2 期 , 上 海 圖 書 館 藏 原 刊 , 民 國 十 六 年(1 9 2 7 年 8 月 3 0 日 ) 。10 7 《澳 門指 南 》第 5 編, 第 4 7 頁 。10 8 《港澳柿山結 義堂國術健 身會》之《 歷史簡介》 。10 9 黃慰慈主編:《濠江風雲兒女 —— 澳門四界救災會 抗日救國事蹟》,澳門星光出版社,1 9 9 0 年,第1 2 0 、12 1 頁。11 0 《澳 門今 日 之僑 運 》, 澳 門世 界 出版 社 編印 , 1 9 4 8年, 第 4 8 頁 。11 1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21頁。112 [葡]施白蒂著,金國平譯 :《澳門編年史:2 0 世 紀(1900-1949)》,第175頁。1 1 3 同上註,第1 7 9 頁 。11 4 同上註 。11 5 鄧開頌:《澳門歷史:18 4 0-1 9 49 年》,第6章《澳門的社會經濟》,澳門歷史學會,1 9 9 5 年,第1 9 7 頁 。11 6 [葡]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2 0 世紀(1900-1949)》,第208頁。11 7 《澳門歷史:184 0-1949年》,第6章《澳門的社會經濟》,第1 9 8 頁。11 8 飛歷奇:《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第142頁。119 《澳門歷史:1840-1949年》,第6章,第199頁;[葡]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 -1949)》,第258頁。12 0 飛歷奇:《 澳門電影歷 史:有聲 影片時期》 ,第1 4 9-1 5 0 頁。12 1 [葡]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2 0 世 紀(1 9 0 0 -1 9 4 9 )》,第2 5 8 頁。12 2 同上註。
  • 全球視野和地方知識——序《澳門歷史建築的故事》吳 志 良 *一如火 如荼 的 全球 化浪 潮 已經 席捲 地 球的 每一 個 角落 , 既 將 我 們 捲 入 世 界 一 體 化 的 潮 流 之 中 , 又 激 起了 人 們 重 建 地 方 性 知 識 的 渴 求 。 在 當 今 社 會 , 缺 乏全 球 視 野 , 不 可 能 行 得 高 遠 ; 沒 有 地 方 性 知 識 , 則不 可 能 走 得 穩 固 。 時 至 今 日 , 全 球 視 野 和 地 方 知 識已 經 互 為 基 本 , 互 為 因 果 , 互 動 共 存 , 缺 一 不 可了 。所謂 的地 方 性知 識 ,實 際 上是 一 個地 方 居民 長 期在 生 活 實 踐 中 積 累 的 知 識 和 形 成 的 傳 統 , 也 就 是 本土 文 化 , 是 一 個 地 區 賴 以 生 存 發 展 的 根 本 。 依 吉 爾茲(C l i f fo r d Ge e r t z)的 定 義 , 文 化 包 含 了 意 義 、 象徵 、 價 值 觀 和 觀 念 : “ 一 種 意 義 落 實 於 象 徵 , 透 過歷 史 來 傳 承 的 模 式 , 也 就 是 一 套 繼 承 而 來 的 觀 念 ,人 們 透 過 象 徵 形 式 來 表 達 這 套 觀 念 , 借 此 溝 通 、 延續 或 發 展 他 們 對 人 生 的 態 度 和 知 識 ” 。由此 觀之 ,我 們生 活所 在城 市的 一條 條街 道和 一座 座 建 築 物 , 看 似 平 常 , 卻 都 包 含 着 特 殊 的 意 義 ,都 有 所 象 徵 , 都 蘊 含 了 澳 門 世 代 居 民 的 價 值 和 觀念 。 這 一 切 , 從 一 個 側 面 反 映 出 我 們 特 有 的 歷 史 、傳 統 和 文 化 , 代 表 着 我 們 社 區 的 精 神 , 折 射 出 這 個城 市 的 靈 魂 , 是 澳 門 社 會 得 以 延 續 發 展 的 動 力 。因此 ,在 澳 門快 速步 入 國際 化軌 道 、直 接面 臨 全球 化 挑 戰 的 今 天 , 有 識 之 士 開 始 關 注 如 何 加 緊 構 建地 方 性 知 識 及 其 解 釋 體 系 以 及 促 進 本 土 文 化 與 全 球化 的 相 互 聯 繫 和 良 性 互 動 的 問 題 : 一 方 面 , 我 們 必須 加 緊 本 土 文 化 建 設 , 在 全 球 化 洶 湧 的 浪 潮 中 保 持自 身 的 特 色 , 弘 揚 自 身 的 傳 統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需要 在 構 建 地 方 性 知 識 的 時 候 , 充 分 考 慮 到 全 球 化 的特 殊 背 景 和 巨 大 影 響 , 並 努 力 促 成 本 土 文 化 與 全 球化 的 順 利 接 軌 和 協 調 發 展 , 否 則 , 可 持 續 發 展 便 無以 為 繼 。可幸 的 是, 正 當小 城 打 開半 敞 的大 門 、擁 抱 國 際化之 時 ,我 們 見 證了 《 澳 門街 道 的故 事 》 的問 世 ; 正當 我 們 憂 慮 歷 史 的 澳 門 是 否 會 被 現 代 的 澳 門 所 遮 蔽之 際 , 林 發 欽 老 師 又 送 來 他 帶 領 和 指 導 培 道 中 學 學生編 寫 的姐 妹 篇 《澳 門 歷 史建 築 的故 事 》 的清 樣 , 並囑 我 作 序 。 從 這 兩 部 著 作 , 我 們 發 現 了 一 條 構 建 地方 性 知 識 的 可 行 路 徑 , 加 強 了 迎 接 全 球 化 挑 戰 的 信心 ; 從 這 兩 部 著 作 , 我 們 不 僅 更 好 地 認 識 了 自 己 的歷 史 , 還 看 到 了 歷 史 研 究 的 新 希 望 , 歡 喜 之 餘 , 不無 感 慨 , 乃 欣 然 應 允 , 寫 些 感 想 , 聊 備 一 格 。二澳門 是 一個 小 地方 , 成 為港 口 城市 的 歷史 也 不 算很 長 。 然 而 , 我 們 並 沒 有 因 為 她 規 模 細 小 而 將 她 看透 看 徹 , 也 沒 有 因 為 她 的 城 市 史 只 有 數 百 年 而 將 她讀 通 讀 懂 。 此 一 迷 思 , 既 困 擾 着 歷 史 學 界 , 也 疑 惑着 許 多 市 民 。究其 原因 , 一是 澳 門一 直 遊離 於 東、 西 方兩 個 世界 之 間 , 且 長 期 生 活 在 殖 民 管 治 之 下 , 澳 門 歷 史 在很 大 程 度 上 被 理 解 和 描 述 為 中 葡 關 係 史 , 澳 門 內 部社 會 的 嬗 變 受 到 極 大 的 忽 視 , 歷 史 的 主 體 性 未 能 得到 應 有 的 構 建 ; 二 是 歷 史 編 撰 中 缺 乏 鮮 明 的 主 體 性所 導 致 的 模 糊 狀 態 , 正 是 歷 史 上 澳 門 之 生 存 之 道 ,無 論 是 中 、 葡 政 府 還 是 華 洋 居 民 , 除 非 在 主 權 紛 爭*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 或 政 治 衝 突 的 特 別 時 期 , 都 不 願 意 揭 破 歷 史 的 面紗 , 將 模 糊 狀 態 清 晰 化 , 因 而 產 生 了 許 多 誤 區 , 形成 一 個 又 一 個 謎 團 ; 三 是 本 土 學 術 研 究 起 步 比 較晚, 澳門 歷史 的論 述和 “話 語” 基本 上由 外部 主導 ,其 解 釋 體 系 缺 乏 本 土 視 角 和 自 主 性 , 已 有 大 部 分 史學 成 果 也 因 此 未 能 得 到 本 澳 居 民 的 普 遍 接 受 和 認可 。 或 許 , 這 些 還 是 澳 門 未 能 編 寫 本 土 歷 史 教 材 和設 置 本 地 歷 史 課 程 、 市 民 對 澳 門 歷 史 缺 乏 瞭 解 的 主要 原 因 。正是澳 門歷史 發展歷 程中特 有的朦 朧狀態 ,掩 蓋了 許 多 歷 史 事 實 和 真 相 , 而 澳 門 歷 史 研 究 起 源 和 興盛 於 中 葡 有 關 澳 門 主 權 和 治 權 紛 爭 之 時 的 特 殊 背景 , 又 產 生 了 許 多 似 是 而 非 、 充 滿 意 識 形 態 和 感 情色 彩 且 針 鋒 相 對 的 解 釋 , 從 而 不 僅 增 加 了 當 今 歷 史學 者 還 原 歷 史 本 真 的 難 度 , 更 使 得 普 羅 大 眾 對 澳 門歷 史 有 如 墜 霧 中 的 感 覺 。這 種 狀 況 , 如 果 説 在 回 歸 之 前 尚 情 有 可 原 , 那麼 , 在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澳 門 問 題 已 經 圓 滿 解 決 、 特別 行 政 區 已 經 成 立 多 年 的 今 天 , 在 澳 門 社 會 已 經 回復 平 靜 和 諧 的 今 天 , 是 不 應 當 繼 續 存 在 的 , 也 令 人難 以 理 解 。 況 且 ,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正 在 圍 繞 《 澳 門 基本法》 依“ 一國 兩制 ”、 “澳人 治澳 ”和 高度 自治 的方 針 建 設 一 個 共 同 體 , 更 需 要 拋 棄 歷 史 的 包 袱 和 思想 的 枷 鎖 , 撥 開 迷 霧 , 撥 亂 反 正 , 客 觀 理 性 地 看 待歷 史 和 研 究 歷 史 問 題 , 以 平 常 心 態 實 事 求 是 地 理 清歷 史 演 變 的 脈 胳 , 正 確 地 認 識 歷 史 的 本 來 面 目 , 科學 地 重 構 集 體 記 憶 , 努 力 增 強 不 同 、 群 族 不 同 階 層市 民 的 歸 屬 感 和 參 與 欲 , 否 則 , 我 們 很 難 全 面 達 成共 同 體 的 目 標 。三這樣,我 們便面 臨三個 “歷史” 任務: 一是正 本清 源 , 確 認 歷 史 的 主 體 性 ; 二 是 清 除 模 糊 狀 態 , 回復 歷 史 原 貌 ; 三 是 構 建 自 主 的 澳 門 史 解 釋 體 系 。 換言 之 , 我 們 需 要 以 客 觀 、 理 性 、 科 學 、 求 實 的 態 度和 澳 門 人 特 有 的 寬 宏 包 容 精 神 解 答 三 個 問 題 : 首先 , 澳 門 歷 史 是 由 甚 麼 人 創 造 的 , 即 其 集 體 記 憶 中的“集 體”是 指哪些 人? 其次, 澳門歷 史中哪 些事 實被 有 意 無 意 地 忽 視 、 迴 避 、 隱 瞞 或 扭 曲 , 又 如 何 還原 ? 第 三 , 澳 門 歷 史 在 相 當 長 時 間 裏 由 非 本 地 居 民以 移 植 的 理 論 框 架 來 解 讀 , 而 且 這 些 帶 有 濃 厚 民 族主 義 色 彩 的 陳 説 影 響 深 廣 , 如 今 我 們 怎 樣 從 外 部 維度 轉 向 內 部 視 角 , 從 先 入 為 主 走 向 實 事 求 是 , 尋 找一 條 可 行 的 理 論 路 徑 , 以 建 立 一 個 屬 於 澳 門 人 自 己的 歷 史 解 釋 體 系 ?要解決上 述三個 問題, 不可避免 地要以 一種新 思維 、 新 方 法 去 解 構 和 重 構 澳 門 歷 史 。 此 一 工 作 , 不僅 需 要 本 土 視 角 , 需 要 將 研 究 主 體 從 中 葡 關 係 史 轉向 澳 門 內 部 社 會 的 演 變 , 而 且 更 加 需 要 本 地 學 者 的積 極 參 與 。 對 此 , 澳 門 史 學 界 近 年 已 有 所 關 注 和 討論 , 且 部 分 史 學 者 已 經 身 體 力 行 , 展 開 初 步 的 嘗試 。 然 而 , 這 三 大 任 務 不 是 幾 個 史 學 研 究 者 可 以 獨力 承 擔 , 需 要 一 大 批 研 究 人 員 攜 手 合 作 、 共 同 努 力才 能 完 成 , 需 要 有 意 識 、 有 組 織 、 踏 踏 實 實 地 在 不同 層 次 以 多 種 形 式 開 展 具 體 的 計 劃 來 配 合 。令人高興 和欣慰 的是, 正在攻讀 歷史學 博士學 位的林發 欽老 師不僅 “師 而化之 ”, 更“推 而行 之” ,動 員 和 帶 領 他 的 學 生 , 有 系 統 地 開 展 此 一 文 化 工程 , 並 在 短 時 間 裏 取 得 了 顯 著 的 成 果 : 繼 《 澳 門 街道的故 事》之 後,又 編寫 了本書 —— 《 澳門歷 史建 築的 故 事 》 。看 着 這 兩 部 圖 文 並 茂 的 書 稿 , 作 為 歷 史 研 究者 , 我 要 向 林 老 師 致 敬 ; 作 為 市 民 , 我 要 向 林 老 師表 示 感 謝 。 林 老 師 帶 領 他 的 學 生 , 走 遍 大 街 小 巷 ,近 觀 歷 史 建 築 , 並 且 細 閲 各 種 檔 案 文 獻 , 認 真 考察 , 小 心 查 證 , 以 澳 門 人 自 己 獨 有 的 觸 覺 和 視 角 ,用心對 “澳門 街”的 一磚 一瓦、 一草一 木進行 了系 統翔 實 的 描 寫 , 細 述 小 城 的 故 事 , 細 説 澳 門 人 的 情懷 , 細 膩 生 動 地 勾 畫 出 澳 門 城 市 演 變 的 軌 跡 , 細 微如 實 地 重 構 澳 門 人 的 集 體 記 憶 , 以 建 築 文 物 為 綱 ,以 歷 史 事 實 為 要 , 栩 栩 如 生 地 將 創 造 歷 史 的 人 群 重塑 出 來 。 尤 其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他 所 做 的 不 僅 僅 是 歷史 文 化 調 研 的 工 作 , 更 是 一 個 人 才 培 養 的 工 程 。 在此 一 過 程 中 , 師 生 們 教 學 相 長 , 摸 索 出 一 套 有 效 的鄉 土 歷 史 教 學 法 , 一 批 學 生 培 養 出 對 本 土 歷 史 的 濃厚 興 趣 並 得 到 了 很 好 的 理 論 培 訓 和 實 踐 經 驗 。 我 們看 到 的 不 僅 是 兩 部 著 作 , 我 們 還 看 到 一 批 小 歷 史 學家 脫 穎 而 出 , 看 到 澳 門 歷 史 研 究 後 繼 有 人 , 令 人 歡欣 鼓 舞 。 林 老 師 的 表 率 行 動 , 充 分 體 現 出 一 位 歷 史研 究 者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本 土 關 懷 、 學 術 責 任 和 社 會承 擔 ,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當然,更 令人驕傲 的是他的 學生,也 就是這兩 本
  • 書 的 小 作 者 們 。 他 們 親 臨 其 境 地 進 入 澳 門 歷 史 的 細部 , 進 入 內 部 社 會 的 深 層 , 用 神 去 探 索 澳 門 歷 史 的奧 秘 , 用 心 去 領 略 澳 門 城 市 的 魅 力 , 然 後 以 樸 實 無華 但 又 充 滿 本 土 情 懷 的 筆 調 , 向 世 人 娓 娓 道 出 他 們的 所 見 、 所 聞 、 所 讀 、 所 思 , 生 動 展 示 我 們 這 個 迷人 城 市 的 風 采 神 韻 , 以 實 際 行 動 來 構 建 地 方 性 知 識和 自 己 的 解 釋 體 系 。 他 們 不 僅 在 恢 復 澳 門 歷 史 的 原貌 , 他 們 更 在 傳 承 和 創 造 歷 史 。 他 們 辛 勤 勞 動 所 獲得 的 成 果 , 不 僅 部 分 解 答 了 上 述 三 個 問 題 , 還 充 分反 映 了 新 一 代 主 人 翁 嚴 謹 的 求 知 態 度 和 深 厚 的 本 土意 識 , 令 人 看 到 本 土 文 化 建 設 的 曙 光 。 我 衷 心 祝 願他 們 茁 壯 成 長 , 早 日 成 才 , 為 全 面 完 成 澳 門 歷 史 研究 的 三 大 任 務 創 造 更 好 的 條 件 , 作 出 更 大 的 貢 獻 。在結 束本 文之 前, 我還 期望 林發 欽老 師和 他的 學生 再 接 再 厲 , 在 已 有 兩 本 書 的 基 礎 上 編 寫 一 部 《 澳門 人 的 故 事 》 , 更 加 期 望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士 像 他 們 那樣 , 積 極 投 入 挖 掘 、 整 理 和 研 究 本 土 歷 史 文 化 的 工作 並 結 出 豐 碩 的 成 果 , 早 日 構 建 起 澳 門 的 地 方 性 知識 及 其 自 主 的 解 釋 體 系 , 令 其 歷 史 文 化 城 市 的 形 象更 加 立 體 、 豐 滿 和 牢 靠 , 令 我 們 的 城 市 更 具 活 力 和生 命 力 , 在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中 不 至 於 丟 失 自 我 , 也 令我 們 更 具 信 心 , 在 走 向 國 際 化 的 征 途 中 可 以 理 直 氣壯 地 維 護 和 弘 揚 自 己 的 傳 統 , 毫 無 畏 懼 地 迎 接 一 個又 一 個 挑 戰 。
  • 資料參考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藏《耶穌會士在亞洲》評介董少新 *一在 里 斯 本 特 茹 河 畔 的 阿 儒 達 山 岡 上 , 座 落 着 一座 雄 偉 的 皇 家 宮 殿 , 名 為 阿 儒 達 宮 , 始 建 於 1 7 9 5年。該宮殿第 一層的右側 ,珍藏着大量 的善本圖書 ,構成 了 著 名 的 阿 儒 達 圖 書 館(Bi bl io teca da Ajuda)。《耶 穌會 士在 亞洲 》(Jesuí tas na Á s i a)這套龐大的檔案文 獻 輯 錄 便是 該 圖 書 館最 為 珍 貴 的收 藏 之 一 。《耶穌會士在亞洲》共61 卷,總計57,000餘頁,絕大 部分 為 1 8世 紀中 期 的抄 本 ,也 有 少量 1 6世 紀 的抄本 。主 體內 容為 1 6世 紀中 葉至 1 8世 紀中 葉遠 東 地區耶 穌 會 士 的 書 信、 著 述 、 年 報 、遊 記 、 通 訊 、 傳記、 任 免 書 、 各 種 名 錄 、清 單 , 等 等 。 所 涉 及 的 信息 在 地 域 上 涵 蓋 日 本 、 中 國 、 安 南 、 越 南 、 馬 六甲、 印 度 等 傳教 區 , 但 大部 分 內 容 與中 國 有 關 。 這些檔 案 文 獻 以 葡 萄 牙 文 、拉 丁 文 、 西 班 牙 文 、 法 文和意 大 利 文 寫 成 , 而 以 葡萄 牙 文 為 主 , 這 是 由 於 葡萄牙 國 王 擁 有 東 方 保 教 權, 葡 萄 牙 文 是 這 一 時 期 耶穌會 遠東 傳教 的主 要官 方語 言。 《耶 穌會 士在 亞洲 》不僅 對 於 研 究 遠 東 天 主 教史 必 不 可 少 , 而 且 對 於 研究 明 清 時 期 的 中 國 歷 史 亦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這批文獻能夠到達阿儒達圖書館並完好地保存 至今, 其 間 幾 經 周 折 。 耶 穌會 自 建 立 以 後 , 對 其 檔 案的保 管相 當 重視 。早 在 1 5 84年 ,耶 穌會 日 本教 省 巡察使 、意 大利 耶穌 會士 范禮 安(Al exandre Val ignano,1 539-1 606)神甫便在印度果阿(Goa)建立了一個教省 級 檔 案 館 。 澳 門 聖 保 祿 學 院 院 長 的 帕 切 科(Franc isco Pacheco,1 568-1 626)神甫於1 61 4年在一份 文 獻 中 提 到 他 曾 向 耶 穌 會 中 國 副 省 會 長 巴 范 濟(Francesco Pass i o,1 554-1 61 2)提出請求,希望在該學院 建立 一 個圖 書檔 案 館。 至1 6 23年耶 穌 會在 日 本和澳 門 的 檔 案 館 都 建 立 起來 , 其 中 澳 門 的 檔 案 館 在聖保 祿 學 院 內 。 此 後 , 耶穌 會 在 中 國 各 傳 教 駐 地 大多 建 有 檔 案 室 。 傳 教 士 將 所 寫 的 書 信 、 報 告 等 文件, 除 寄 出 外 還 會 抄 寫 幾份 以 便 保 存 , 其 中 相 當 一部 分 的 抄 件 保 存 在 澳 門 、 北 京 等 高 級 別 的 檔 案 館中。 時 至1 8世紀 , 這些 文 件逐 漸 遭到 濕 氣和 書 蟲 的威 脅 , 其 中 有 一 些 已 經 毀 壞 。1 7 20年 ,葡 萄 牙國 王 若奧 五 世(D.Joã o V)組建 了 皇 家 歷 史 學 院( Academia Rea l da His tó t ia),次年便 下 令 在 全 帝 國范 圍 內 收 集 圖 書文 獻 資 料 , 後 來耶穌 會 遠 東 檔 案 資 料 的 整理 與 抄 錄 也 成 為 這 個 浩 大的資 料收 集計 劃中 之 一部 分。 1 7 4 2年 ,葡 萄牙 耶 穌會士 若澤 ·蒙 塔尼 亞(José Mon tanha,1 708-1 764)神甫來 到 澳 門 , 經 過 一 番 調查 後 , 發 現 耶 穌 會 檔 案 館中檔 案 文 獻 面 臨 毀壞 的 危 險 , 便 與葡 萄 牙 皇 家 歷 史學會聯繫,並着手準備對這些檔案文獻進行整理和 抄寫。 從1 7 4 4年 開 始, 蒙塔 尼亞 神 甫與 若奧 ·歐 維 士(Joã o Á l vares,1 71 8-1 762以後)修士 一起 ,對 澳門 聖保祿 學 院 檔 案 館 中 的 檔 案文 獻 進 行 整 理 抄 寫 。 第 二年, 蒙 塔 尼 亞 被 派 往 越 南傳 教 , 整 理 抄 寫 的 任 務 落在了 歐維 士 及其 助手 身 上。 歐維 士 還於 1 7 4 5年 給 在北 京 任 耶 穌 會 中 國 副 省 會 長 的 陳 善 策 ( Dom i n go sP i n h e i r o,1 688-1 748)神甫寫信,建議將保存在北京的檔 案 文 獻 也進 行 抄 寫 ,並 寄 到 澳 門。 整 個 工 作 至*復旦大學歷 史地理研究所 博士後研究 生
  • 少一 直 持 續 到 1 7 5 9年 。這 一 年 , 耶 穌 會 在 葡 萄 牙 遭到 取 締 。這些 抄件 和 原件 被 分為 三 個系 列 陸續 寄 往歐 洲 。第 一 系 列 抄 件 由 蒙 塔 尼 亞 和 歐 維 士 寄 往 葡 萄 牙 皇 家歷 史 學 院 , 這 批 檔 案 文 獻 目 前 保 存 在 葡 萄 牙 國 家 圖書館( Bi b i l io teca Nac iona l de Lisboa) 1 和 海 外 歷 史檔案館(Arqui vo His tó r i co Ul t ramar i no)中。 2 第 二 系列抄 件 於 1 7 4 5年 以 後 被 寄 往 里 斯本 耶 穌 會 聖 安 當 學院( Co l é g i o de San to An t ã o ) 的 日 本 教 省 管 理 處 ;1 7 58年 耶穌 會士 在 葡萄 牙遭 迫 害, 1 7 5 9年 該會 財 產被 沒 收 , 這 批 檔 案 文 獻 亦 被 沒 收 , 並 被 輯 為 6 1 卷 ,構成《 耶穌 會士在 亞洲 》的主 體部 分,現 保存 在阿 儒達 圖 書 館 , 是 “ 王 冠 手 稿 部 ”( C o l e c ç ã o d o sManusc r i tos da Cora)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3 第 三個 系 列 包 括 8 5卷 抄 件 , 以 及 所 有 上 述 抄 件 的 原 件 ,於1 7 6 1 年 由 歐 維 士 從 澳門 轉 移 到 了 馬 尼 拉 聖 伊 爾 德豐索學院(Co lé g io de Santo l l defonso),大約在1 7 7 0年 前 後 又 被 運 到 馬 德 里 。 後 因 西 班 牙 國 王 卡 羅 斯 三世(C ar l os l l l)對 耶 穌 會 的 迫 害 與 驅 逐 , 這 一 系 列 的文 獻 也 遭 到 了 破 壞 , 主 要 是 所 有 8 5卷 抄 件 已 經 不 知所 終 , 這 8 5卷 中 包 括 蒙 塔 尼 亞 —— 歐 維 士 的 第 一 批抄 件 的 另 一 備 份 。 而 那 些 原 始 檔 案 文 獻 和 一 些 目 錄清 單 則 基 本 保 存 下 來 了 , 現 在 分 別 藏 於 馬 德 里 皇 家歷 史 學 院 ( Real Academia de la His tó r i a)4 、國家 歷史檔案館( Arqui vo His tó r ico Nac ional )5 和 國 家 圖 書館(Bi b l io teca Nac ional de Madr i d)。6 馬 德 里 所 藏 原件 中 的 大 部 分 在 里 斯 本 都 可 以 找 到 抄 件 , 這 説 明 遭到 破 壞 的 8 5卷 抄 件 是 原 件 的 另 一 抄 本 , 歐 維 士 在 澳門應該是將原件同時做了兩個備份。 7耶穌會遠東傳教 的 檔 案 文 獻 資 料 就 這 樣 較 為 完 好 地 保 存 至 今 , 而蒙 塔 尼 亞 神 甫 和 歐 維 士 修 士 之 功 不 可 沒 。二200 1 -2003年間,筆者有幸得到東方葡萄牙學會(IPOR)和 東 方 基 金 會(Fundaç ã o O r i en te)資助,在葡 國 訪 學 兩 年 。 其 間 多 次 到 阿 儒 達 圖 書 館 翻 閲 《 耶穌 會 士 在 亞 洲 》 這 套 檔 案 文 獻 輯 錄 , 深 深 體 會 到 其對 於 研 究 中 國 天 主 教 史 乃 至 明 清 史 的 重 大 意 義 。 但是 由 於 葡 萄 牙 語 在 目 前 國 際 學 術 界 之 勢 微 , 這 批 資料 不 僅 國 內 學 界 甚 少 使 用 , 即 使 歐 美 學 人 對 其 的 使用 率 也 不 高 。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這 套 檔 案 文 獻 加 以 介紹 , 以 便 引 起 國 內 外 學 界 的 足 夠 重 視 , 或 可 達 到 拓寬 國 史 域 外 史 料 使 用 領 域 之 目 的 。現將阿 儒達 圖書館 所藏 《耶穌 會士 在亞洲 》各 卷綱 要 羅 列 如 下 , 以 便 國 內 學 者 對 其 內 容 有 一 個 大 概瞭 解 , 並 能 夠 各 取 所 需 。 必 須 說 明 的 是 , 此 處 所 羅列 的 各 卷 綱 要^ 8 ,並非 各卷 的目 錄。 《耶 穌會 士在 亞洲 》 的 每 一 卷 都 包 含 上 百 甚 至 幾 百 件 檔 案 資 料 , 總數達 9 4 6 2件 。 目 前 , 所 有 細 目 已 經 由 阿 儒 達 圖 書 館館長Franc i sco G.Leã o 先生整理,於1 998年由澳門文化 局 、 葡 萄 牙 建 築 遺 產 學 會 和 阿 儒 達 圖 書 館 聯 合 出版 , 並 附 有 詳 細 的 索 引 。91.49-IV-49書信叢抄,1 541 - 1 558年 ( 1 6世紀 抄 件 )納瓦拉 人方濟 各·沙 勿略信 札(2 1 封) ,1 5 4 1 -1 5 5 2年 。來自Gaspar Barzeu,Diogode Borba,Bal tazar Dias,Luí s Fró is,Henr ique Henr iques,Manuel de Morais,Fernã oMendes Pinto,Antó nio de Quadros,Simã o Rodr i gues,Paulo de Santa Fé ,Manuel Tei xei ra,Cosme deTorres 等人 的 信 札 。1 54 1 - 1 556年間被派往印度的耶穌會神甫和修士名 單 。來自商人J o rge Á l v a res和 Paulo de Santa Fé 的關於 日 本 的 消 息 。2.49- IV-50書信叢抄,1 547-1 564年 ( 1 6世紀 抄 件 )《各傳教區耶穌會士書信叢抄》,1 556- 1 563年。方濟各·沙勿略信 札(3封),1 5 44- 1 549。來自Luí s de Almeida,Pedro de Al mei da,Gaspa rBarzeo,Franc isco Cabral,Bal tazar Dias,Luí s Froes,Luí sde Gouveia,Santo lná c io de Lo io l a,Henr i que de Macedo,Paulo de Santa Fé ,Manuel Tei xei r a,Miguel de To rres等人 的 信 件 。1 55 7年 以來前 往印 度的耶 穌會 神甫和 修士 名冊 。1 5 6 1 年 1 月之 前在 印度 傳教 的耶 穌會 神甫 和修 士名 冊 。1 562年在果阿 學院及印度其他 地方傳教的耶穌 會神 甫 和 修 士 名 冊 。3.49-IV-51耶 穌 會 東 方 傳 教 史(若 奧 · 歐 維 士 抄本 , 1 7 4 6年 )塞 巴 斯 蒂 昂 · 貢 薩 爾 維 斯 神 甫(P e.Seb a s t i ã oGonç a l v es)撰:《耶穌會東方傳教史》第一部分,1 0章 。該 書 的 手 稿 在 下 列 圖 書 館 有 藏 :①里斯本國 家圖書館, Fundo Geral,n.º 91 5P;② 羅 馬 耶 穌 會 檔 案 館 ;③阿 儒達 圖書 館( 此手 稿僅 存沙 勿略 傳記 的前 五章 , 以 及 第 一 部 分 的 全 部 目 錄 )此 部 著 作 於 1 9 5 7 , 1 9 6 0和 1 9 6 2年 由 科 英 布 拉
  • At l â n t i da Ed.出版社分3卷出版,編者為José Wick i 神甫 。4.49-IV-52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 奧 ·歐 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 1 6 5 1 - 1 6 5 5年 間 Pero de Mesqu i ta 和 ManuelHen r i ques 二神甫在 馬六甲 傳教的 報告》 。由澳門聖保祿學院出發,在佐爾(Jo r )王國內傳教, 被荷 蘭人 的迫 害和 監禁 ,錫 蘭監 獄, 返回 果阿 。5.49-IV-53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1 549- 1 57 0年日本天主教史[若奧·歐維士抄本(?),1 7 45年以後]。翻譯家陸若漢(Joã o Rodr i gues Tç uzu)神甫:《日本 傳教 史: 從方 濟各 ·沙勿 略1 54 9年 在該 國開 教到 1 6 3 4年 》 。第一部,(3卷:1 549- 1 552年),原件藏馬德里皇 家 歷 史 學 院 。附:耶穌會范禮安神甫於1 60 1 年編撰的《日本天主 教 史 : 起 源 與 發 展 》 第 一 卷 。6.49-IV-54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 歐維士 抄本( ?),1 7 45年以後 ]路易斯·弗洛伊 斯( Lu í s F r ó i s )撰:《日本史》第一部分,1 549- 1 578年,成書於1 586年 1 2月30日。該書 的 手 稿 在 下列 地 方 有 藏 :《日本史》第一部分,1 549-1 578年,阿儒達圖書館,49-I V-54;《日本史》第一、二部分,1 566- 1 58 1 年,里斯本國家 圖 書館 , 94 4 8;《日本史》第二部分,1 578-1 582年,里斯本海外歷史 檔 案 館 ,1 6 5 9;《日本史》第二部分,1 584- 1 587年,里斯本國家圖書館,1 7 7 360;《日本史》第三部分,1 589-1 594年,里斯本國家圖書館,1 7 7 36 1 ;《日本史》第三部分,1 589-1 594年,阿儒達圖書館,49-I V-57。里斯本國家圖書館於1 976-1 984年間將《日本史》分5卷出版,由 J os e ph W ic k i 編 。7.49-IV-55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1 7 44年 )《日 本傳 教史 :1 54 9年 8月 1 5日 至 1 7 4 4年 8月 3 1日》,第1 -1 04頁。《 耶 穌 會 士 日 本 殉 教 輯 錄 》 , 同 會 A n t ó n i oFranc i sco C ardim神甫輯,1 650年,第1 05-41 8頁。《1 7 3 7年 1 月 1 2日東京 四神甫 殉教記 》,第 4 1 9 -49 2頁 。8.49- IV-56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 歐維士抄 本(?) ,1 7 4 5年以後 ]《回憶錄(1 549-1 597)》:1 585年以來耶穌會日本副省消息 :該教區 的修道院長 、神甫和 修士,其 宣誓、教育及去 世等情況; 去日本的船長 ,耶穌會的 章程與 規 定 , 該 會 歲 入及 各 種 開 銷 登 記 。耶穌會巡察使尋訪各駐 地及教省其他地區之通 行證 。 會 長 命 令 與 許 可 書 。范禮 安 :《 日 本 教省 概 況 》會 長 C l aud i o Aquav i va神甫關於禁止印度三個教省一切商 業活動, 以及有 關請求入 會之人的 貧窮與 出身狀 況 的 禁令 , 1 6 1 1 年 。《 日 本 與 中 國 教 省 巡 察 使 范 禮 安 之 出 巡 許 可證》 , 由 巴 范濟 審 核 , 1 6 1 2年 。9.49-IV-57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歐 維士抄本( ?),1 7 45年以後 ]《日本史》第三部分,1 589-1 594年。第一部分見49-I V-54。10.49-IV-58日本教 省檔案 文獻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5年以 後 )范禮安:《關於對日本和中國耶穌會士諸多誹 謗的辯 護 詞 》 ,1 5 9 8年 1 0月 1 0日 , 日 本 。11.49-I V-59日本教 省檔案 文獻類 編[若奧· 歐維士抄 本(?) ,1 7 4 5年以後 ]1 600-1 607年耶穌會日本副省年報《1 60 3年 1 2月6日本 人殉 教史 》12.49-IV-60日本教 省檔案 文獻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聖多明我修會Jac i nto Or fanel 修士:《日本教難事匯報》,1 602-1 621 年。13.49-IV-61日本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歐 維士抄本( ?),1 7 45年以後 ]1 650- 1 655年耶穌會中國副省年報:馬六甲,望加錫( Mac assar ),越南,老撾,柬埔寨,中國,澳門,海南島和安南首都東京( Tonqu i m)1 655-1 656年耶穌會日本副省年報:長崎傳教報告 。教廷傳信部派遣的宗座代牧們,在印度與葡萄 牙東方保教權下 的神甫們之 論戰。漢滿之 戰;明朝之 滅亡。1 651 年。An tó nio Franc isco C ardi m神甫:與荷蘭人和平關係之 中斷,囚禁 在錫蘭的葡萄 牙傳教士被 贖回。 1 6 5 2年 。14.49-IV-62日本教 省檔案 文獻類 編[若奧· 歐維士抄 本(?) ,1 7 4 5年以後 ]1 668- 1 670年耶穌會日本教省年報。中 國 禮 儀 之 爭 : 多 明 我 會 閔 明 我 ( D om i n gosN a v a r r e t e) 神 甫 , 耶 穌 會 安 文 思 ( G a b r i e l deMagal hã es)神甫,何大化( Antó n io de Gouveia)神甫,利類思(Lu í s Bug l i o )神甫。1 668-1 670年間葡萄牙使節瑪訥撒爾達聶(Manuel deSa l da n ha)在廣州寫給路易士·達·伽瑪( Lu í s daGama) 神 甫 的 多 封 信 件 。瑪訥 撒 爾 達聶 出 使 中國 記 。 1 6 7 9年 。15.49-IV-63
  • 日本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奧 ·歐維 士抄本 ,1 7 47年 )1 680- 1 689年間東京、北京以及其他地區傳教信札 叢 抄 , 第 一 冊 。曾任 巡 察 使 和 教 省會 長 的 方 濟 各 ( F r a n c i s c oF i l l i pp u c h i)神甫,任中國副省會長的殷鐸澤(Pos peroI n t o r c e t t a ) 神 甫 , 耶 穌 會 北 京 學 院 院 長 南 懷 仁(Ferd i n and Ve r b i es t)神甫、徐日昇(Tomás P e r e i ra)神甫等 人的信 件。除 此之 外,還 有許多 神甫的 信件 ,他們是白晉(P h i l i p e Bou v e t )、柏應理(P h i l i p eCoup l e t )、洪若翰(Jean de F on t ane y)、畢嘉 (J oã oDomingos Gabiani)、張城(Jean Franç ois Gerb i l l on)、拉雪 茲 (F rère de L a Ch a i s e ) 、李 明 ( Lou i s L eComt e)、閻當(Cha r le s Maigrot)、Si mã o Mart i ns、Loui s Quemener 、羅明堅(Mi c hel eRuggi er i )、蘇霖(José Soa res)、安多(An tón io Tomás)、劉應(Cl aud ioV i s delou ),等等。中國禮儀問題: 葡萄牙東方保教 權下的傳教士 們與 宗 座 代 牧 們 的 爭 論 。16.49-IV-64日本 教省 檔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 士抄 本 ,1 7 47 年 )1 690年東京、北京以及中國其他地區傳教信札叢抄 , 第 二 冊 。17.49-IV-65日本 教省 檔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 士抄 本 ,1 7 47 年 )《1 689-1 691 年信札》有關中國禮 儀之爭的信 件。葡萄牙 東方保教權 下的 傳 教 士 與 宗 座 代 牧 們 的 爭 論 。18.49-IV-66日本教省檔案文 獻類編/中國教 省檔案文獻類 編(若 奧 ·歐 維 士抄 本 ,1 7 44年 )《1 549-1 639年間前往日本貿易的年份、行程和船長 表 》澳門聖保祿學院院長與捐助人章程。1 549- 1 7 44年 。1 6 1 6-1 639年間駐紮澳門的日本教省傳教士。《駐 紮 中 國 的 日 本 教 省 總管 章 程 》 , 1 6 1 7 年 。中 國 和 日 本 傳 教 之 管 理 。多 種 若 奧 · 歐 維 士 修 士 的 親 筆 記 錄 。19.49-V-I中國 教 省檔 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何大 化 : 《 東 亞 傳教 史 》 第 一 部 分, 1 6 4 4年 。此書 第 一 部 分 已 經 由 里 斯 本 東 方 基 金 會 於 1 9 9 5年和2001 年分兩冊出版,由H o rác i o P .A r aúj o 整理並有 緒 言 和 註 釋 。20.49-V-2中國 教 省檔 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 歐維 士 抄 本, 約 1 7 4 6年 )何大 化 : 《 東 亞 傳教 史 》 第 二 部 分, 1 6 4 4年 。該書手抄本 在下列地方 亦有收藏: 馬德里皇家 歷史學院:9/2303、2304;耶穌會羅馬檔案館:J a p.-S i n.1 29。21.49-V-3中國 教 省 檔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士 抄 本 , 約1 7 4 6年 )《1 579- 1 666年間中國消息匯編》多明我會An tón io do R osár i o神甫的質疑。1 622年 。抗 擊 荷 蘭 人 之 戰 。 1 6 2 2年 。耶 穌 會 在 中 國 服 務 的 見 證 。澳 門 城 市 與 澳 門 學 院 。國 王 若 奧 四 世 宣 諭 。Cris tóv ã o Fer r e i r a 神甫日本殉教記,1 656年。一群野蠻 的中國人 在澳門聖 保祿學院 和教堂中 褻瀆 、 玷 污 神 明 事 件 , 1 6 5 8年 。22.49-V-4中國 教 省檔 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約 1 7 4 6年 )關於已轉 讓給耶 穌會神 甫的澳門 青洲島 之爭議 ,1 6 2 1 年 。23.49-V-5中國 教 省 檔案 文 獻 類 編[若奧 ·歐 維士抄 本( ?), 1 7 45年 以後]1 600- 1 623年間的中國各類消息。1 603-1 621 年間澳門學院年報。多明我會An tón i o do R osár i o神甫的質疑。1 61 4-1 6 2 2年 。Manue l B a r r e to神甫所提交的日本教省總部財物清單 , 1 6 1 6年 。1 6 1 8年和 1 6 2 1 年中 國年 報 。青 洲 問 題 。 1 6 2 1 年 。埃塞 俄 比 亞 傳 報 告。 1 6 2 1 年 。范 禮 安 神 甫 傳 。利 瑪 竇 神 甫 傳 。24.49-V-6中國 教 省 檔案 文 獻 類 編[若奧 ·歐 維士抄 本( ?), 1 7 45年 以後 ]1 623-1 628年中國副省年報。總督馬士加路也(F ra n ci s co de Mas car e nhas)與各傳 教 會 之 間 的 鬥 爭 。 1 6 2 4年 。澳 門 仁 慈 堂 章 程 , 1 6 2 7 年 。澳門 的 通 事 、 譯 員 與 書 記 員 。 1 6 2 7 年 。25.49-V-7中國 教 省 檔案 文 獻 類 編[若奧 ·歐 維士抄 本( ?), 1 7 45年 以後 ]1 601 -1 624年間的中國消息。1 6 1 6年, 1 620- 1 622年澳門學院年報。1 6 1 7年 9月 至1 6 1 8年8月在 澳門 的日 本教 省總 部的收入狀況;1 62 1 -1 622年果阿、澳門、越南的收入狀況 ; 1 6 1 8年海 南 的 收入 狀 況 。1 6 2 1 年 越南 傳 教 年 報 。1 622- 1 624年間的中國副省年報。Antón io de Andrade神甫對西藏的考察,1 624年。26.49-V-8中國 教 省 檔案 文 獻 類 編[若奧 ·歐 維士抄 本( ?), 1 7 45年 以後 ]1 625-1 638年間的中國消息。
  • 1 6 25-1 630年間的中國副省年報。1 626- 1 630年中國年報。關於對在日 本殉教的 使徒進行封 聖的意見 。1 62 7年 。出 使 北 京 的 使 節 。 1 6 2 8年 。1 628-1 638年間越南年報。1 6 2 8年 菲 律賓 教 省 年 報 。有 助 於 日 本 副 省 會 長 們 的 諸 項 事 宜 , 1 6 2 9年 。葡 萄 牙 人 在 中 國 , 1 6 3 0年 。27.49-V-9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 ,1 7 45年以 後 ]1 6 3 0年 東 京 傳 教 年 報 。1 6 3 0年 中 國 副 省 年 報 。多 明 我 會 傳 教 士 從 台 灣 島 進 入 中 國 傳 教 , 1 6 3 0年 。多明我會士An tón io do R osár i o 神甫,1 630年。澳門與 廣州 之關 係; 耶穌會 士與 葡萄 牙使 節在 北京 , 1 6 3 0年 。1 630- 1 633年日本殉教情況。1 6 3 0年 不 同 傳 教 會 在 日 本 殉 教 情 況 。殉教者F ra n c i s co M as t r i l i 神甫傳,1 638年。28.49-V-10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 1 7 45年以 後 ]日 本 對 天 主 教 徒 的 迫 害 , 1 6 3 0年 。1 631 - 1 633年中國副省年報。1 632- 1 633年間日本殉教緣由。伏若望(J oã o Frói s )神甫編撰的1 634年中國副省 年 報 。1 6 3 3年 耶 穌 會士 殉 教 者 名 單 。聖 多 明 我 會 士 殉 教 者 名 單 。聖 方 濟 各 會 士 殉 教 者 名 單 。聖 奧 斯 定 會 士 殉 教 者 名 單 。29.49-V-II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 1 7 45年以 後 ]1 6 33年, 1 6 3 5年 和 1 63 6年中 國副 省年 報 。1 633- 1 635年海南島傳教報告。關於日 本主 教Diogo V a l e n t e 之 死的 諸項 事宜 清單 , 1 6 3 3年 。1 633-1 634年間日本殉教者事由。1 635- 1 659年日本教省的年收入,開銷以及債務情 況 。在 中 國 出 版 的 書 籍 之 目 錄 , 1 6 3 5年 。在菲 律賓 的傳 教士 關於 中國 傳教 問題 向教 皇發 出的 訴 訟 ; 日 本 、 馬 尼 拉 旅 行 記 。 1 6 3 6年 。30.49-V-12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 1 7 45年以 後 ]1 637-1 640年中國副省年報。日本 殉 教 記 , 詢 問 證 人 的 真 實 記 錄 , 1 6 3 7 年 。在菲 律賓 傳教 的教 士, 對中 國傳 教問 題的 質疑 ,他 們 的 陳 述 。 1 6 3 7 年 。Marce lo Fran ci sc o Mas t r i l l i 神甫殉教始末,1 638年 。中 國 傳 教 區 出 版 的 書 籍 之 目 錄 , 1 6 3 8年 。日 本 天 皇 對 來 自 澳 門 的 使 節 的 判 決 , 使 節 殉 教記 。 1 6 4 0年 。C i p r i a no 神甫中國遊記,1 640年。多明我 會與方 濟各會 諸教士 圍繞耶 穌會在 中國 傳教 問 題 的 質 疑 , 1 6 4 9年 。31.49-V-13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1 642-1 650年中國副省年報。韃靼人的入侵,1 642- 1 647年。日本 、東 京 、越 南對 韃 靼人 戰勝 中 國人 的反 應 。韃 靼 人 入 侵 期 間 澳 門 形 勢 。1 6 44年, 1 64 7年 葡 使出 使日 本 。澳門總 督反 耶穌會 的檄 文,在 該檄 文中總 督請 求在 澳 門 的 其 他 傳 教 會 表 態 。 1 6 4 3年 。聖 方 濟 各 · 沙 勿 略 之 墓 。 1 6 4 4年 。越南傳 教士 A nd ré 在安 南國殉 教記。 1 64 4年 。中 國 禮 儀 。 教 皇 傳 信 部 的 判 決 。 1 6 4 5年 。32.49-V-14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印 度 消 息 , 錫 蘭 國 的 動 亂 。 1 6 5 6年 。中國 禮 儀 。1 6 5 6年 , 1 66 0年 。日本教省年報,1 656年,1 658年, 1 659年,1 660年 。中國 副省 年 報, 1 65 6年 , 1 6 5 7年 , 1 6 60年 。越南傳教士 A ndré 在安 南國殉教始末 。1 656年 。副省會長方德望(Est ev ã o Fabro)神甫傳。1 657年 。威 尼 斯 共 和 國 接 受 耶 穌 會 。 1 6 5 7 年 。湯若望 :《 論中國 曆法 》(拉 丁文 ),1 65 8年 。若奧四世和堂·路易莎·德·古斯芒(D.L uís ade Gusmã o)關 於庇護 前往 印度傳 教的 耶穌會 士的 照會 。 1 6 5 8年 。日 本 教 省 欠 中 國 副 省 、 葡 萄 牙 和 果 阿 之 債 務 。1 6 5 9年 。透過宗座代牧 頒發的教皇 克勒芒四世諭 令,1 65 9年 。關於廢 除“ 新基督 徒” 和“土 著人 ”等名 稱的 請求 。 1 6 6 0年 。1 6 60年, 1 66 1 年 果 阿教 省年 報 。聖 方 濟 各 · 沙 勿 略 聖 跡 。日本 教 省 與 中 國 副 省 合併 計 劃 。 1 6 6 5年 。33.49-V-15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1 6 6 5年 日本 教 省 年 報 。1 660-1 66 1 年中國副省年報。葡 萄 牙 與 比 利 時 和 平 協 議 。 1 6 6 0年 。中國禮儀問題。1 660-1 66 1 年。安文思 神甫 在北京 被監 禁、獲 得自 由之經 過及 其遺 書。 1 6 6 1 年 。韃 靼 皇 帝 之 死 及 其 繼 位 人 之 選 擇 。 1 6 6 2年 。
  • 1 6 6 4 年 的 彗 星 。中國對天主 教的迫害。 1 664- 1 665年 。越 南 殉 教 諸 神 甫 。 1 6 6 5年 。聖依納爵·羅耀拉(San to lnác i o de L o y o l a)聖跡 。 1 6 6 5 年 。北 京 耶 穌 會 神 甫 被 驅 逐 至 廣 州 。 1 6 6 6年 。加 入 傳 信 部 的 耶 穌 會 士 。 1 6 6 6年 。宗 座 代 牧 。 1 6 6 7 年 。冉森教派(J a ns e n i s t a s)的秘密政治活動。1 667年 。荷 蘭 使 節 在 北 京 。 1 6 6 7 年 。法 國 耶 穌 會 致 安 南 國 王 書 。 1 6 6 7 年 。瑪 訥 撒 爾 達 聶 使 節 的 開 銷 。 1 6 6 7 年 。葡使秘書Ben to P e re i ra de F a r ia 致澳門市民書 。1 6 7 0年 。致 一 位 在 中 國 傳 教 的 傳 教 士 書 。 1 6 8 7 年 。34.49-V-16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士 抄 本 ( ?) , 1 7 45年 以 後 ]1 6 6 2年, 1 6 7 1 年 , 1 67 5年 中 國副 省 年 報 。1 6 7 3年 , 1 6 7 4年 北 京 年 報 。傳 教 士 之 間 的 爭 論 。 1 6 7 4年 。康熙 皇 帝 駕臨 北 京 的聖 若 澤 教堂 和 耶 穌會 神 甫 駐地 。 1 6 7 5 年 。中 國 禮 儀 之 爭 。 1 6 7 6年 。35.49-V-17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士 抄 本 ( ?) , 1 7 45年 以 後 ]安 文 思 在 北 京 去 世 , 1 6 7 7 年 。教皇英諾森1 1 世( I n ocênc io X I)訓令,駁斥葡萄牙 東 方 保 教 權 下 之 耶 穌 會 士 。 1 6 7 8年 。葡王阿豐索6世(D .A f on s o V I )致中國皇帝國書。1 6 7 8年 。教 廷 傳 信 部 之 判 決 書 。 1 6 8 0年 。法 國 傳 教 士 在 中 國 。 1 6 8 0年 。中 國 禮 儀 之 爭 。 1 6 8 0年 。澳 門 神 學 院 。 1 6 8 0 年 。澳 門 學 院 之 藥 房 。 1 6 8 0年 。澳 門 學 院 慈 善 遺 產 之 清 單 。 1 6 9 0年 。36.49-V-18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抄 本 ( ? ) , 1 7 4 5年 以 後 ]關於 中 國人 的 禮儀 、 宗 教與 哲 學思 想 的照 會 , 以反 擊 教 廷 傳 信 部 教 士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傳 教 會 。 1 6 8 0年 。葡萄 牙 國 王 通 過 其 東 方 保教 權 對 耶 穌 會 的 辯 護 ,反 駁 宗 座 代 牧 。 1 6 8 0年 。耶穌 會 諸 捐資 人 所 享用 的 彌 撒、 祈 禱 和禱 告 之 概要 。《卡菲爾( ca f r e )語語法 》科 欽 主 教 。關 於 在 西 班 牙 出 版 書 籍 之 意 見 。關於中 國戲劇 K i ã L ý 之 審查 。耶 穌 會 在 埃 塞 俄 比 亞 之 傳 教 。中 國 禮 儀 之 爭 。Lopo de A breu神甫 所提 出的關 於如 何吸引 果阿 人進 行 洗 禮 的 方 法 。印度總督 André Furt ado de Mendonç a與莫臥兒王朝 開 戰 緣 由 。37.49-V-19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 ?) , 1 7 4 5年 以 後 ]關 於 中 國 信 仰 與 教 義 問 題 的 意 見 。 1 6 8 1 年 。耶穌 會 在 中 國 用 中 國 文 字 和 方 言 出 版 的 書 籍 之 目錄 。 1 6 8 1 年 。1 68 1 - 1 685年間的中國消息。耶 穌 會 的 辯 護 。 1 6 8 1 年 , 1 6 8 4年 。中國禮 儀及 與宗 座代 牧之 爭論。 1 6 8 1 - 1 68 5年 。利 類 思 傳 。 1 6 8 2 年 。服 從 傳 信 部 特 使 的 誓 言 。 1 6 8 3年 。從 澳 門 到 日 本 之 遊 記 。 1 6 8 5年 。耶穌 會 日本 大 分( F un a i ) 學 院。 1 68 5年 。由中國赴印度薩爾塞特(S a l c e t e)之使命。1 685年 。1 685- 1 690年中國副省年報。占婆(Champá)、馬六甲及錫蘭傳教消息。1 686年 。1 686- 1 687年海南傳教消息。38.49-V-20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 ?) , 1 7 4 5年 以 後 ]中國 禮 儀 。與 宗 座 代牧 之 爭 論。 宗 座 代牧 所 決 定的 誓 言 與 遵 守 條 款 。1 6 8 7 年 , 1 6 8 8年 中 國 、 東 京 、 越 南 、 暹 羅 傳 教消 息 。1 6 8 8年 暹 羅 國 王 使 節 出 使 教 廷 。南 懷 仁 神 甫 去 世 。 1 6 8 8年 。傳 教 士 中 國 書 信 。 1 6 8 9 年 。徐日 昇 : 《 中 國使 節 之 記 錄 及與 俄 國 之 和 平 》1 6 8 9年 。39.49-V-21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 ( 歐 維 士 抄 本 , 1 7 4 6年 )《 北 京 聖 約 瑟 駐 地 之 檔 案 》 : 中 國 禮 儀 問 題 。 與宗 座 代 牧 閻 當 和 鐸 羅 的 爭 論 。 1 6 9 0年 。1 6 9 7 年 中 國 副 省 年 報 。教皇克萊蒙1 1 世(Clemen t e XI)諭令,重申耶穌會 傳 教 之 特 權 。 1 7 0 8 年 。葡 使 麥 德 樂 ( Al e x a n d re M e t t e lo de Sou za eM en e z es) 見聞 錄 。1 7 27 年 。40.49-V-22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 ?) , 1 7 4 5年 以 後 ]D.Juan Deva rgas Hu r t ad o關於其悔過並對其赦免的 法 律 聲 明 。 1 6 9 1 年 。日 本 教 省 年 報 。 1 6 9 1 年 。中國禮儀問題。1 6 9 1 - 1 694年 。澳 門 學 院 及 廣 州 傳 教 年 報 。 1 6 9 2年 。海 南 傳 教 年 報 。 1 6 9 2年 。關 於 中 國 准 許 天 主 教 公 開 傳 行 的 匯 報 。 1 6 9 2年 。
  • 關 於 洪 若 翰 和 劉 應 二 神 甫 入 宮 的 報 告 。 1 6 9 2年 。1 692年,1 694- 1 697年北京學院年報。Agos t i nho de Sã o Pascoal 修士:《信仰手冊》。1 6 9 3年 。41.49-V-23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 ,1 7 45年以 後 ]1 6 9 5年 中 國 消 息 。中國禮儀問題 。宗座代牧 。1 695- 1 7 00年 。教皇亞歷山大8世(A le x and r e V I I I )諭令。北京主教 管 理 區 的 分 裂 。 1 69 0年 。 1 6 9 5年 。英 諾 森 1 2世 諭 令 。 北 京 主 教 管 理 區 和 南 京 主 教管 理 區 的 分 裂 。 1 6 9 6年 。1 696- 1 697年海南傳教年報。桂 林 傳 教 區 教 堂 的 建 立 。 1 6 9 8年 。法 國 耶 穌 會 士 對 抗 葡 萄 牙 耶 穌 會 士 。 1 6 9 9年 。北 京 傳 教 區 書 籍 與 手 稿 目 錄 。 1 7 0 0年 。42.49-V-24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 ,1 7 45年以 後 ]中國禮儀問題。與宗座代牧的爭論。1 7 0 1 - 1 7 06年 。教皇 派往 中國 的特 使鐸 羅主 教: 與康 熙皇 帝的 爭論。帶有 訓斥性質 的皇帝上 諭。1 7 0 1 - 1 7 06年 。南 京 主 教 管 理 區 空 缺 職 位 的 選 舉 。 1 7 0 3年 。日 本 教 省 耶 穌 會 傳 教 士 名 錄 。 1 7 0 3年 。北 京 消 息 。 1 7 0 3年 。43.49-V-25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 ,1 7 45年以 後 ]宗座 代牧 。葡 萄牙 東方 保 教權 之權 利。 葡萄 牙 國王佩德 羅2世(Pedro l l ) 與中 國皇 帝康 熙的 交涉 。教皇 特使 鐸羅 主教 之使 命 。鐸 羅被 驅逐 出北 京 ,在澳門被監禁。1 7 05- 1 7 07年。佩 德 羅 國 王 致 鐸 羅 主 教 書 。 1 7 0 2年 。針 對 閔 明 我 和 徐 日 昇 的 判 決 。 1 7 0 6年 。1 7 06- 1 7 07年間中國各傳教區所發生的重大的悲劇 性 事 件 。澳門主教 Joã o de Cazal 針對鐸羅禁令所提出的上訴 。 1 7 0 7 年 。1 7 06- 1 708年在中國的傳教士名錄。北 京 學 院 檔 案 館 所 藏 文 件 目 錄 。 1 7 0 6年 。《1 7 06年 北京 會 議紀 要 》44.49-V-26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 維士 抄本 ( ?) ,1 7 45年以 後 ]葡萄 牙 國 王 佩 德 羅 2世 所 簽 署 的 諸 文 件 , 宣 佈 鐸羅所 頒佈 的各 項法 令在 葡 萄牙 皇家 保教 權領 域內 均 為無 效 , 而 尊 重 教 皇 克 萊 蒙 1 1 世 關 於 澳 門 城 市 及 教 區的 法 令 。 1 7 0 2年 。中國禮儀問題 。與鐸羅的爭 論。1 7 08- 1 7 1 0年 。南 京 主 教 管 理 區 空 缺 職 位 之 選 舉 。 劉 應 神 甫 於1 7 08年 祝聖 。 1 7 0 8年 , 1 7 1 0年 中 國消 息 。關 於 在 中 國 傳 教 之 法 國 神 甫 們 的 消 息 。 1 7 0 8 -1 7 1 1 年 。鐸羅特 使針 對耶穌 會、 澳門學 院及 澳門神 學院 所頒 佈 的 禁 令 。 1 7 0 9年 。鐸 羅 特 使 去 世 證 明 。 1 7 1 0年 。由Sun da海灣、Sumat ra 沿岸及Banda海灣乘4月季 風 至 澳 門 的 航 程 。 1 7 1 0年 。乘1 月季風由Sunda海灣經 Sã o Lou renç o 島外側至好 望 角 的 航 程 。 1 7 1 0年 。45.49-V-27中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1 568- 1 7 1 5年間日本與中國巡察使名錄。康 熙 皇 帝 認 可 的 北 京 耶 穌 會 新 聖 若 澤 教 堂 之 登記 。 對 該 教 堂 的 審 查 及 獲 得 批 准 。 1 7 1 1 年 。《 在 澳 門 學 院 舉 行 的 日 本 教 省 主 教 會 議 紀 要 》1 7 1 1 年 。在 馬 尼 拉 聖 多 明 我 修 道 院 舉 行 的 鐸 羅 主 教 追 悼會 。 1 7 1 1 年 。克 萊 蒙 1 1 世 諭 令 , 對 鐸 羅 所 頒 佈 的 逐 出 教 會令、 禁止 令及 其針 對違 禁者 之審 查的 修正 。1 7 1 1 年 。葡使Marquês de F on tes 覲見教皇克萊蒙1 1 世記,商討 在中 國的 葡萄 牙傳 教 士與 法國 、意 大利 傳教 士 之間爭 論 的 諸 問 題 , 請 求 建 立3個 新 的 主 教 區 。 安 排 葡萄牙 在東 方的 教會 的詳 細 職責 ,以 及提 供葡 萄牙 國 王保 教 權 之 證 明 。 1 7 1 1 年 。1 71 1 - 1 71 3年間中國消息。來自 歐 洲 的 消 息。 1 7 1 3年, 1 7 2 0年 。1 7 1 3年里 約熱內盧、 果阿、馬尼拉 、澳門和中 國之消息。教皇 克 萊蒙 1 1 世照 諭 葡萄 牙 國 王若 奧 5世 , 拒 絕在中 國 建 立新 的 主 教區 , 維 持 關於 中 國 禮儀 之 宣 判 。1 7 1 6年 。亞 歷 山 大 總 主 教 之 任 命 書 , 任 命 嘉 樂 ( Ca r lo sAmbro s io Me zzaba r ba)大主教為教皇特使前往中國。1 7 1 9年 。46.49-V-28中 國 教 省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1 532- 1 687年間葡萄牙東方保教權下的印度大主教 和 主 教 名 錄 》亞歷 山 大總 主 教, 嘉 樂 大主 教 與中 國 禮儀 問 題 。與穆敬遠(Joã o Mou rã o)神甫間的通信,1 721 年及以後 。應該 向 若 奧 5世 會 報 的 為保 存 保 教 權 所 必 需 的 諸項 事 宜 。 1 7 2 1 年 。1 7 23-1 729年間東京傳教。雍 正 皇 帝 致 教 皇 克 萊 蒙 1 1 世 書 之 譯 文 。 1 7 2 5年 。《 在 澳 門 學 院 舉 行 的 日 本 教 省 主 教 會 議 紀 要 》1 7 2 7 年 。刑 部 對 新 入 教 的 皇 族 子 弟 的 死 刑 判 決 。 1 7 2 7年 。麥德樂(A l e x and re Met te lo de Sou z a)大使出使北 京 紀 事 。 1 7 2 8年 。皇族許 多成 員皈 依天 主教, 以及 他們 被從 北京 流
  • 放到 外 地 。 1 7 2 8年 。在葡萄牙保存的日本教省的年度收入。在果阿保存的 日 本 教省 年 度 收入 。 1 7 2 8年 。47.49-V-29中國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歐維士 抄本(?),1 7 45年以後 ]1 7 3 1 年 和 1 7 4 1 年日本 教省年報 。傳教 士 被由 廣 州逐 往 澳 門。 1 7 3 2年 。雍正 皇帝 批 判一 些佛 教 僧侶 的 諭旨 。1 7 35年 。耶穌 會士 放 棄柬 埔寨 傳 教區 。1 7 35年 。致若 奧 · 歐維 士 修 士書 。 1 7 3 6年 。澳門 主 教與 澳 門總 督 之 爭。 1 7 3 9年 。澳門主教Eugén i o Tr i g u e i r o s 之遺產。1 744年。An tónio de Je s u s神甫致若澤·蒙塔尼亞神甫書,討論 Eugén i o T r i gu e i r o s 主教事。1 745年。1 7 4 0年 澳門 學院 年報 。乾隆 皇 帝任 命 一名 官 員前 往 澳門 之 計劃 。 1 7 4 4年 。葡萄牙耶穌會士與法國耶穌會士友好公約。1 7 44年 。1 7 4 6年 中國 教難 消息 。1 7 4 6年 福建 教難 消息 。澳門主教Hi lár io de San ta Rosa神甫之訓令。澳門仁慈堂。1 7 46- 1 747年。1 7 46年, 1 7 47年, 1 7 4 8年中國之教務 。印度 各 地 消息 。 1 7 4 6年 。傳信部教士 Pedro S anz 福建殉 教記。1 7 47年 。48.49-V-30中國教 省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歐維士抄本( ?),1 7 45年以後]葡 萄 牙 東 方 保 教 權 問 題 。禮儀 之爭 中的 “敬 天 ” “ 上 帝 ” 問 題 。中國 禮 儀問 題 。與 宗 座代 牧 們的 爭 論 。傳 教 士 效 忠 葡 王 之 誓 詞 。耶穌 會 作 家 作品 中 主 要 篡改 之 清 單 。49.49-V-31東京傳 教區 檔案文 獻類 編(若奧 ·歐 維士 抄本 ,1 7 4 5年 )《1 626-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一輯:1 626- 1 640年。J u l i a n o Ba ld i n e te 神甫在安南首都東京之遊記。1 62 6年 。澳門 東 京往 返 旅行 記 。1 7 26年 。東京 傳 教 之始 。 1 7 2 7 年 。1 630-1 640年間東京傳教年報。《葡萄牙 傳教士 在安南 都城東 京傳教 史》。 1 63 1年 。1 631 -1 640年間的教難。老撾傳 教情況 。1 639年, 1 64 0年 。50.49-V-32東京 傳教 區檔 案文 獻類 編(若奧 ·歐 維士 抄本 ,1 7 4 5年 )《1 626- 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二輯:1 64 1 -1 67 0年。1 638-1 644年老撾傳教情況。Joã o Mar i a Ler i a 神甫抵達老撾傳教。1 642年。老撾 及毗 鄰 地區 概況 。 1 6 44年 。法 國 傳 教 士 涉 入 東 方 傳 教 。 與 教 廷 傳 信 部 之 矛盾。1 662-1 669年。東京 傳 教 消 息 。1 6 6 9年 。51 .49-V-33東京 傳教 區檔 案文 獻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1 626-1 7 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三輯:1 67 1 -1 680年。教廷傳信部之使命。1 67 1 -1 680年。東京 傳教 年報 。1 67 4年 , 1 67 5年 。東京傳教消息。1 676- 1 682年。教 皇 亞 歷 山 大 7 世 派 遣 3位 主 教 在 中 國 、 東 京 、越 南 等 地 傳 教 的 開 始 與 進 展 , 及 其 與 耶 穌 會 士 之 矛盾 。 1 6 7 6年 。《隸 屬於 東印 度主 教區 之 駐地 名錄 》。 1 6 7 7 年 。耶穌 會 東京 傳 教區 駐 地、 教 堂名 單 。1 6 7 8年 。駐羅馬使節、布拉加主教Luís de S ou sa致印度總督Pedro de A lmei da書。 1 67 8年。52.49-V-34東京 傳教 區檔 案文 獻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1 626- 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四輯:1 68 1 -1 690年。東京教區年報。1 676- 1 682年。耶穌會果阿、馬拉巴爾、日本諸東方教省傳教消息。 1 6 8 6年 。宗座代牧們與耶穌 會東方傳教士之 矛盾。1 662-1 68 7年 。53.49-VI-1東京 傳教 區 檔案 文獻 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1 626-1 7 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五輯:1 69 1 -1 700年。耶 穌 會 與 傳 信 部 派 遣 的 法 國 傳 教 士 、 宗 座 代 牧們, 在 葡 萄 牙 保 教權 問 題 上 的 爭 論 。澳門主教區之損 失及法國在東京 、老撾、柬埔 寨之影響。1 69 1 -1 700年。東京 法 國主 教 致東 京 法 國神 甫 書。 1 69 2年 。東京傳教年報:“從1 684年我們的神甫被驅逐出東京至 1 6 92年他們 重返 東京 ”日本教省年報;東京、暹羅、柬埔寨、廣州和海南之 傳 教 情 況 。1 6 9 5年 。東京 傳 教 年 報 。1 6 9 5年 。東京 從 澳 門主 教 區 分 離出 去 。 1 6 9 6年 。東、 西各 省傳 教日 誌。 1 6 98年, 1 6 99年 。南部 教 省 傳教 情 況 。 1 7 0 0年 。54.49-VI-2東京 傳教 區檔 案文 獻類 編(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1 7 46年 )《1 626-1 7 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六輯:1 70 1 -1 71 0年。NegheAn[Tha i Nguyen]省之傳教情況。1 701 年。東京傳教年報。1 702年,1 703年,1 704年,1 705
  • 年 , 1 7 0 8年 。東 京 傳 教 中 “ 不 值 一 提 ” 的 事 件 。 1 7 0 6年 。在Thin Hoa[T h anh Hóa]傳教之情況。1 7 08年。福 建 傳 教 之 情 況 。 1 7 0 6年 。在Quã i TÔ [Hai Phòng ?]傳教之情況。1 709年。耶穌會在東京 之各駐地。 1 7 09- 1 7 1 0年 。55.49-VI-3東 京 傳 教 區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本 , 1 7 4 6年 )《1 626-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七輯:1 71 1 -1 7 20年。東京傳教消息。1 7 1 2- 1 7 1 9年。安 南 境 內 對 教 會 之 迫 害 。 1 7 1 2年 。Val ent i mF er r e i r a神甫名冊。1 71 7年。東京耶穌會士 聖禮目錄。 1 7 1 8- 1 7 1 9年 。由來自比利時奧斯坦德(Os t e nde)的船隻帶來的消 息 。 1 7 2 0年 。傳 信 部 聲 明 。 1 7 2 0年 。東 京 信 札 。56.49-VI-4東京 傳 教 區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 1 7 4 6年 )《1 626-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八輯:1 7 2 1 - 1 730年。東 京 傳 教 會 長 、 日 本 教 省 會 長 F r a n c i s c oR od r ig u e s 神甫書信集。1 7 21 -1 730年。教 皇 使 節 嘉 樂 關 於 東 京 傳 教 之 調 查 。 1 7 2 1 年 。在 東 京 觀 察 到 的 流 星 。 1 7 2 1 年 。安南國內之教難。1 7 2 1 - 1 7 23年。F ran ci s co Mar ia Bu c h a re l l i 神甫及九位天主教徒殉教 記 。 1 7 2 3年 。教 皇 使 節 嘉 樂 致 東 京 教 區 高 級 傳 教 士 書 。 1 7 2 3年 。東 京 國 王 反 天 主 教 徒 諭 令 。 1 7 2 3年 。東京傳教紀事。1 7 2 1 - 1 7 26年。在 東 京 所 施 行 的 聖 母 及 聖 徒 禮 儀 。 1 7 2 7 年 。57.49-VI-5東京 傳 教 區 檔 案 文 獻 類 編(若 奧 · 歐 維 士 抄 本 , 1 7 4 6年 )《1 626-1 746年間東京傳教年報》第九輯:1 7 3 1 - 1 7 46年。致若昂·歐 維士修士之 書信。1 7 35- 1 7 39年 。東京傳教消息。1 7 33- 1 7 44年, 1 7 46年。東 京 對 傳 教 士 之 監 禁 。 1 7 3 6年 。來 自 東 京 被 監 禁 的 傳 教 士 的 書 信 。 1 7 3 6年 。耶穌會神甫Bartolomeu Á l vares,M anuel de Abreu,Vi c ente da Cunha e Gaspa r C rat z 及9位教徒在東京 入獄及殉教記;耶穌會F ranc is co Mari a Buc har e l l i 和Joã oBap t i s t aMa s a r i 二 神甫在東京 入獄及殉教 記。1 7 3 7年 , 1 7 2 3年 。澳門學院消 息,1 7 38年, 1 7 40- 1 7 42年 , 1 7 4 6年 。58.49-VI-6綜 合 類[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 1 7 45年以 後 ]《 多 種 文 件 之 合 編 》 第 一 部 分 。在 華 傳 教 士 名 錄 :多明我會士名錄。1 556- 1 7 08年。方濟各會士名錄。1 57 9-1 7 1 1 年。奧斯定會士名錄。1 57 5- 1 7 1 0年。在華傳教士之 神職人員名錄 。1 57 5- 1 7 09年 。商業與 道德 。中國 禮儀 之爭, 教廷 派遣之 傳教 士與使節。傳 教士在東方 之活動。1 6 1 8- 1 7 1 0年 。《冉森 派教徒 之秘 密政治 活動 及巴黎 索邦 神 學 院(S o r b on a)之現狀》,巴黎,1 667年版,由意大利文譯 成 葡 文 。克萊 蒙1 1 世 對英 諾森 1 0世和 亞歷 山大 7世 反冉 森派 法 令 的 重 申 。 1 7 0 5年 。《中國編年史之真實》(Ve r i t a s Ch ro no l og i a r umS i n i ca rum)59.49-VI-7綜 合 類[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 多 種 文 件 之 合 編 》 第 二 部 分 。《1 7 0 5年和 1 7 06年關於 韃靼人與 中國人 的帝國 以及埃 塞 俄 比 亞 主 教 區的 多 種 文 件 輯 錄 》康 熙 皇 帝 與 閻 當 談 話 錄 。 1 7 0 6年 。耶穌會 與教 皇特 使鐸 羅及傳 信部 之論 戰。 關於 中國禮儀問題的爭論。1 7 07- 1 7 1 0年。60.49-VI-8綜 合 類[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8年 以後 ]《 多 種 文 件 之 合 編 》 第 三 部 分 。在 日 本 長 崎 殉 教 之 傳 教 士 名 單 。 1 5 9 7 年 2 月 5日 。日本教省年報。1 597- 1 598年。下 列 傳 教 士 之 傳 記 :埃塞俄比亞主教賈尼勞(Be l ch i o r Carn e i ro );第一主教Sebas t i ã o de Mora is ;日本第二副主教P ed ro;日 本 第 三 副 主 教 Di o g o V a l e n t e ; 日 本 第 一 巡 察 使Gonç alo Á l va r es ;巡察使范禮安神甫;巡察使 Bel c h iorNunes 神甫;巡察使班安德(André Pa lmer i o )神甫;日本教省會長F ran c is c o Ca b ral 神甫;日本傳教區會長Cosme de Tor r es 神甫 。承蒙聖 依納 爵·羅 耀拉 之賜福 ,在 果阿和 里斯 本聖安當學院舉行的一年一度的盛大節日。1 6 1 0- 1 62 0年 。來自羅 馬、馬 德里、 德意志 、匈牙 利和波 蘭之 通告 。 1 6 2 1 年 。澳門船長名錄。1 562-1 622年。東 京 傳 教 消 息 。 書 信 集 。 使 徒 之 職 責 。 中 國 禮儀。殉教。1 7 1 7年, 1 7 20-1 7 28年, 1 7 46-1 748年。《 安 南 語 入 門 》 (Manu d u c t i o a d L i n g u a mTunck i n ensem)61.49-VI-9綜 合 類 、 聖 方 濟 各 · 沙 勿 略[若 奧· 歐維 士抄 本( ?) ,1 7 4 5年 以後 ]《1 544- 1 55 2年間聖 方濟各· 沙勿略書 信集(6 3封)》聖方濟 各·沙 勿略資 料集: 通告、 回憶錄 、規 定
  • 三與記錄,1 544- 1 552年。奉保 羅 5世之 命 而 核實 的 聖 方濟 各 · 沙勿 略 重 要事跡 。1 6 1 5年 , 1 6 1 6年 。路易斯·弗洛伊斯:GonÇ al o da Si l vei ra主教傳。1 5 6 1 年 。1 5 9 7 年 去 世 的 第 五 任 巴 西 教 省 會 長 J oséd eAn c h i e t a 神甫傳。1 598年。赴巴 西 傳 教 諸 神 甫 和 修 士 事 跡 。 1 5 7 0年 。3傳 教 士 烏 拉 圭 殉 教 事 跡 。從所涉及 的地域 來看, 《耶穌會 士在亞 洲》大 致可 以 分 為 三 個 主 要 部 分 , 分 別 是 關 於 日 本 、 中 國 和安 南 的 傳 教 檔 案 文 獻 。 但 是 , 由 於 中 國 的 廣 東 、 廣西 和 海 南 傳 教 區 被 劃 入 日 本 教 省 , 安 南 教 區 又 長 期在 澳 門 主 教 區 的 管 轄 之 下 , 故 所 有 檔 案 文 獻 與 中 國無關者少。《耶穌會士在亞洲》反映了1 6- 1 8世紀 天主 教 在 遠 東 傳 播 的 整 體 框 架 與 發 展 過 程 , 從 上 述 綱要 中 不 難 發 現 , 中 國 是 天 主 教 在 遠 東 傳 播 的 主 要 地區 ; 無 論 是 來 華 傳 教 士 的 人 數 還 是 天 主 教 在 中 國 發展 的 實 際 規 模 , 以 及 這 一 時 期 中 華 帝 國 在 整 個 亞 洲的 政 治 、 經 濟 和 文 化 地 位 , 都 表 明 中 國 是 天 主 教 向遠 東 傳 播 的 中 心 目 標 。 這 批 檔 案 文 獻 的 主 體 部 分 是葡 萄 牙 保 教 權 下 的 耶 穌 會 士 們 留 下 來 的 , 但 是 其 中較 多 地 涉 及 到 了 耶 穌 會 與 教 廷 傳 信 部 、 方 濟 各 會 、多 明 我 會 、 奧 斯 定 會 及 法 國 外 方 傳 教 會 之 間 的 複 雜關 係 , 其 所 反 映 的 則 是 葡 萄 牙 、 教 廷 、 西 班 牙 、 法國 、 意 大 利 之 間 在 遠 東 的 政 治 、 經 濟 和 宗 教 利 益 的矛盾 與衝 突 。這 一 時期 ,無 論 歐洲 還 是亞 洲 , 都 發生 了 許 多 重 大 的 變 化 , 東 西 方 之 間 的 勢 力 天 平 也 逐漸 發 生 了 傾 斜 。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 這 套 文 獻 資 料 所見 證 的 就 不 僅 僅 是 天 主 教 在 遠 東 地 區 發 展 的 歷 史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 它 反 映 了 大 航 海 時 代 以 後 至 1 8世 紀中 葉 的 整 個 東 西 方 關 係 之 演 變 過 程 , 以 及 東 西 方 文化 的 交 流 、 碰 撞 與 勢 力 消 長 。 因 此 , 有 必 要 站 在 世界 史 的 高 度 , 對 這 套 檔 案 文 獻 進 行 全 面 的 解 讀 和 利用 , 以 觀 察 這 一 人 類 歷 史 大 發 展 時 期 的 東 西 方 政治 、 文 化 與 經 濟 關 係 的 發 展 脈 絡 。這套檔案 文獻的另 一史料價 值,是它 所提供的 對中國歷史的觀察視角。1 6- 1 8世紀,隨着東西方海路的 開 通 , 來 華 的 西 方 人 逐 漸 多 起 來 , 主 要 包 括 傳 教士 和 商 人 。 這 些 遠 道 而 來 的 西 方 人 , 特 別 是 傳 教士 , 有 許 多 曾 在 中 國 長 期 生 活 , 留 下 了 關 於 中 國 社會方方 面面的 大量記 錄。 《耶穌 會士在 亞洲》 這套 檔案 文 獻 中 便 蘊 涵 了 西 方 人 觀 察 中 國 社 會 的 豐 富 信 息資源。 因為這 些“記 錄人 ”成長 於歐洲 文化之 中, 所受 到 的 教 育 和 所 持 的 思 想 理 念 與 中 國 思 想 文 化 分 別屬 於 兩 個 系 統 , 所 以 他 們 觀 察 中 國 的 眼 睛 可 以 説 是“第 三 隻 眼 睛 ” ,旁 觀 者 的 身 份 決定 了 其 所 留 下 的 觀察 記 錄 具 有 非 常 獨 到 之 處 。 一 些 在 中 國 人 看 來 司 空見 慣 的 事 情 , 中 國 文 人 可 能 並 沒 有 留 下 多 少 記 錄 ,但 是 來 華 西 洋 人 卻 有 可 能 進 行 了 詳 細 的 記 錄 並 以 歐洲 人 的 思 惟 進 行 分 析 。 同 為 中 西 人 士 所 記 錄 的 事件 , 其 記 錄 的 角 度 也 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所 以 , 這 一時 期 在 華 西 方 人 所 留 下 的 文 獻 , 儘 管 其 記 錄 的 文 字是 西 文 , 但 應 成 為 中 國 史 的 重 要 參 考 。 故 有 學 者 已經提出 ,要 建立“ 西文 中國史 料學 ”。而 《耶 穌會 士在 亞 洲 》 是 完 全 應 該 被 納 入 西 文 中 國 史 料 體 系 之 中的 。以《耶 穌會士 在亞洲 》中的 年報為 例。在 中國 各傳 教 駐 地 的 耶 穌 會 士 , 每 年 年 初 都 須 將 上 一 年 該 駐地 的 傳 教 工 作 向 副 省 會 長 作 書 面 匯 報 ; 會 長 親 自 或任 命 一 名 傳 教 士 將 各 駐 地 的 書 面 匯 報 進 行 整 理 匯總 , 形 成 中 國 副 省 年 報 。 報 告 寫 成 後 寄 給 羅 馬 耶 穌會 總 會 長 。 阿 儒 達 圖 書 館 所 藏 中 國 副 省 年 報 雖 然 不全 , 但 是 基 本 上 涵 蓋 了 整 個 1 7 世 紀 中 國 副 省 的 傳 教情 況 。 通 過 閲 讀 這 些 年 報 , 我 們 發 現 , 傳 教 士 們 除了 向 上 級 匯 報 了 一 年 中 的 傳 教 情 況 ( 包 括 某 駐 地 傳教 士 人 數 、 授 洗 人 數 、 日 常 教 務 工 作 、 傳 教 模 式 、教 徒 的 熱 情 等 情 況 ) 外 , 還 對 中 國 當 年 發 生 的 重 大事 件 、 各 駐 地 的 風 俗 景 物 、 下 層 百 姓 的 生 活 狀 況 等進行 了 描 述 。 例 如 在 1 6 40年 代 的 年 報 中 , 傳 教 士 對明 末 農 民 起 義 、 滿 族 人 的 入 侵 及 其 征 服 中 國 的 過程 、 中 國 士 人 民 眾 的 反 擊 及 滿 族 人 對 漢 人 的 屠 殺等 , 都 有 較 多 的 記 錄 , 可 稱 得 上 是 對 中 文 資 料 的 重要 補 充 。 又 如 , 年 報 中 記 載 了 中 國 各 地 的 民 間 信仰 , 儘 管 均 為 站 在 天 主 教 立 場 上 的 批 判 性 文 字 , 但是 對 研 究 中 國 地 方 社 會 的 宗 教 與 民 俗 也 具 有 一 定 的參 考 價 值 。《耶 穌 會 士 在亞 洲 》 中 大量 的 書 信 、編 年 史 一 類的撰述( 如何大 化《東 亞傳教 史》) ,其史 料價值 與意 義 都 大 大 超 越 了 中 國 天 主 教 史 的 範 圍 。 然 而 , 對於 這 些 資 料 的 使 用 , 即 使 在 中 國 天 主 教 史 研 究 領域,亦遠遠不夠。1 6- 1 8世紀來華西洋傳教士中, 以
  • 葡 萄 牙 傳 教 士 人 數 最 多 , 葡 國 不 僅 擁 有 東 方 保 教權 , 而 且 擁 有 澳 門 的 居 住 權 , 澳 門 成 為 遠 東 天 主 教的 中 心 , 葡 萄 牙 語 是 耶 穌 會 遠 東 傳 教 的 官 方 語 言 之一 。 但 是 , 這 一 時 期 留 下 的 大 量 葡 萄 牙 文 資 料 卻 受到 了 不 應 有 的 忽 視 , 與 法 文 資 料 以 及 後 來 的 英 文 資料 的 使 用 對 比 大 相 徑 庭 。 這 一 狀 況 的 直 接 後 果 , 就是 明 清 時 期 中 國 天 主 教 史 及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史 始 終 無法 得 到 全 面 的 研 究 。 本 文 藉 由 對 阿 儒 達 圖 書 館 藏《 耶 穌 會 士 在 亞 洲 》 的 介 紹 , 呼 籲 國 內 外 學 界 對 這 一時 期 葡 萄 牙 文 史 料 給 予 應 有 的 重 視 , 唯 其 如 此 , 中西 早 期 交 往 的 歷 史 方 有 望 梳 理 清 楚 。註 釋 :1 Fundo Ger a l ,to mo s 6 8 4 -7 1 6 , 176-178, 15 2 2,15 2 8,Corr es p ondên c i a d a Ac a d em ia .2 Cód.1659.3 Manus cr i t o s d a Coroa ,Jes uít a s n a Á s i a,cód s.49-I V- 49 a 66,49-V-1a 3 4,49-VI -1 a 9.4 Lega j o s 72 36 ,72 36 b i s ,72 37,72 38,72 39,72 39 b i s ,723 9t er.5 Leg a jos J e s .270-272,Cod .1176.6 Tomosms .17 6 2 0,17 6 2 1.7 在 阿 儒 達 圖 書 館 所 保 存 的 這 批 抄 件 中 , 也 有 一 些 文 件 有兩 個 抄 本 , 但 字 跡 有 所 不 同 。 這 也 説 明 當 時 蒙 塔 尼 亞 神甫 和 歐 維 士 修 士 在 澳 門 抄 了 不 止 一 份 。8 阿儒 達 圖 書館 官 方 網 站 ( h t t p:// w w w .i pp a r . p t /s i t es _ex t e rno s/bajud a/ind ex.ht m)提供。9 F r anc i s coG.Leã o ,J e s uít a s n a Á s i a,Ca tálo go e Gu ia,2Vo1s .(Ins t i t u t o Cu l t u ra l de Mac a u ,Ins t i t u t o Port ug uês doP a t r i mónio Arquit e ctóni co Bib l iot e ca d a Ajuda ,1998)
  • 明代倭寇兼及澳門史研究中文論著索引沈登苗 *題記:2004年,我們在整理嘉靖倭寇研究資料時感歎,近20年來,大陸參與過該課題的學者逾百人,幾乎1 0倍於台灣,論文數量也遠超彼岸,但我們的勞動,不大被人家看重,説上世紀80年代後,大陸倭寇研究“沒有在向 前推 進” 。這 聽來 難過, 但基 本符 合事 實。 的確,我們在史料整理和題材開拓及討論深度等方面與海外有明顯的差距。筆者曾對近幾年海峽兩岸研究題材相似的四篇論文進行過初步的 比較,覺得雙方(各兩篇 )的水準不處於同一層次。當國際倭寇研究界在諸多分支已進入總結階段的今天,我們似乎還拿不出比較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自己的倭寇研究歷程和現狀的綜述。1 985年後,大陸在嘉靖倭寇研究領域雖也出現過諸如王直、城防體系、走私港口等方面探索的比較優秀的論文,但更多的是在“炒冷飯”。關於嘉靖倭寇性質、影響等問題的爭鳴,貌似激烈,但涉及到關節點,不是以有力的 論據、 縝密的 推理 與對方 相爭, 而往往 王顧 左右,各説各的;或模糊概念,力避實質性的碰撞。如此治學,雖省力,又易出“成果”,乃至獲獎。但一些“本來不該成為問題的問題”,卻因此長期成為“問題”而不能解決。故從整體上説,我們的嘉靖倭寇研究,還大體停滯在1 980年代前期林仁川、戴裔煊、鄭抗生、楊翰球、陳 學文 、郝毓 楠、 王守稼 、毛 佩琦等 前輩 的水 平上。也可以這麼説,近20年來湧現的數以百計的關於嘉靖倭寇研究的論文,多數可看作是上述等專家在20年前所用的史料與觀點的顛來倒去、拼湊組裝而已。學海不認可“人海”,也不僅僅重在參與,而是需要我們嘔心瀝血的付出,可我們的癥結,卻卻在此。出現這種眾人拾柴,火焰不高之結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與我們現階段大的學術環境相表裏的(倭寇研究在我們的社科研究中似處於中上水平),但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許多參與者沒有把學術史背景搞清楚就進入了角色;有些論文,橫空出世,沒有提到半點前人的成果。結果,一方面,倭寇研究存在大量的空白。如1 6世紀上葉,與明摩擦的主要“夷人”是“佛郎機”,明廷剿倭首先動武的對像是葡萄牙人,構架1 6、1 7世紀中西、中日乃至中、日、西經濟、文化橋樑的是澳門,但至今似乎還沒有出現(公開發表)葡萄牙、澳門與日本、倭寇之比較的專論。再如,既然認為“南倭北虜”是明朝的兩大心患,那麼,為何不去討論隆慶放洋與蒙古封貢互市、允許葡人定居澳門有否必然的聯繫呢?這些僅從宏觀上放眼,若從中觀和個案探尋,“荒地”俯拾即是。另一方面,許多課題“撞車”,典型的是,大家圍着戚繼光做文章。儘管“戚家軍”參戰時,那場戰爭中的惡戰、大戰已基本結束,明軍在武器上已佔絕對優勢。但“民族英雄”的光環,還使當代研究者把戚少保成為那場戰爭的化身。如果把有關戚繼光的專著、論文和其他形式的大小文章全排列出來,恐怕要佔據大陸倭寇研究的“半壁江山”。這與澳門史研究中,關於葡萄牙如何竊據澳門?或澳門是怎樣被佔領的論文堆徹如“山”,有異曲同工之妙。故在一定意義上説,本題錄可看作大陸人文學者的研究取向和認知的一個縮印,也是學術研究不厭重 覆的 一 個標 本 。進入21 世紀以來,一批前沿學者,還不約而同,把自己在本領域的主要知識產權 ——早在30年代中國學界萌芽,50年代大陸歷史學家尚鉞、吳晗等獨立、明確提出且又不難發現的“倭寇新論”,拱手相送給東瀛,這不僅涉及到大陸三代學人在本學科的建樹,有的專家還“化神奇為腐朽”,藉此推理出,持新論者有意無意地為侵略者開脫的結論,以致久違的“棍棒” “帽子”在新千 年的 中國 學界 再次 浮現 。在 這次 “王 直墓 ”風 波中,某大報就是依仗這個“剎手鐧”,以“專家”,乃至權威的名義,“辯駁”新論。如此無的放矢的爭鳴,* 業 餘 歷 史 研 究 人 員
  • 除了誤導公眾,有何益處呢?這一事例説明,我們對學術史背 景的 疏離和 對不 同時期 代表 作的忽 視, 已形 成“定思”,這對學術研究的突破與深入的制約,是不言而喻 的 。上世紀至今,海內外關於倭寇研究及相關內容的論著洋洋大觀。僅本索引收錄的中文論著(含譯文和若干重版史料)就超千種。此外,尚有日語寫成的二、三百份,用英文、葡萄牙文等其他文字撰寫的也為數不少。明代倭寇研究已成為一門跨專業、綜合性、國際性的學科。由於倭寇研究的時間跨度大,參與人員多,成果發表的期刊、出版社龐雜,一些重要的思想又不一定在專論中提出,資料收集較難下手,而現有的類似索引的論文,收入篇目有限,且都未發表在學術期刊上,一般讀者不易看到,這就為我們瞭解此領域的學術史背景增加了難度。為幫助更多的對這“引人入聖”的課題感興趣者入門,筆者編此索引。倭寇的影響及後人研究的核心與觀點的分歧主要在嘉靖朝,但便利大家深入討論,本文搜索 的對 象為有 明一 代。本 索引 分論文 與專 著兩 大類,並各按發行的時間順序排列;除重要者,在原專著中已選入的文章,不在“論文”中復出。同時,也想借此機會,提醒新聞界的朋友:倭寇研究在國內外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學科,又涉及到中日兩大國的歷史和當代情感,相關的報道、採訪、述評,要盡可能客觀、公正,最好能看一點資料後,再發言。有些記者,明知一些事實真相和學科進展,如某記者已讀到倭寇“新論”是大陸學者獨立提出的文章(從其歸納的“新論”可知),但報道仍稱“少數日本學者就率先提出”。這種只要有利於自己的立論,該取的觀點不取,該放棄的理念不放棄的做法,實在不敢恭維。連現、當代人的真實思想,也不敢告訴讀者,怎能幫助公眾去瞭解數百 年前 的歷史 呢? 如果當 讀者 知道記 者隱 匿了 事實,那他(她)的報道與述評還會打動讀者的心嗎?誠信是新聞工作者的低線 。在這個問題上,某網友的觀點很有意思:一些還弄不清楚的歷史問題,要從戰略的角度,為中日友好、特別是當 今中國 的戰略 利益 服務。 想想也 有趣, 近十 年來,我們把作為個案的“徐福東渡”,由“傳説”,上升到“歷史”,恐怕至少沒有傷害中日民間的感情吧。受制 於學 識與 條件 ,本 人的 搜索 難免 遺珠 ;收 入的,也因大半論著未能親見,會出現望文生義,實與本題無關的情況;若干文章的作者、編者、籍貫,發表的期刊、出版社的名稱和日期也許不確切,以及其他這樣那樣的 問題。 但本人 的工 作,是 在他人 ,特別 是鄭 梁生、吳大昕、陳小法、范中義、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等開拓成果基礎上進行的,故應是迄今為止關於明代倭寇研究中文論著目次之較完整的輯錄,也是本人十年的留 心 之 作 。此外,本題錄還有以下特徵:①突出了大陸(相對於同類文本),尤其是上世紀50年代的論文,向國際倭寇學界傳遞了大陸鎖國時期人文學者的思考信息,使得倭寇研究學術史回顧較為完整;②為方便初涉者較快地瞭解研究的歷程與現狀,本人對自己認為的各時段主要的代表作 及思想傾 向做了提 示。即每 條文後, 加“A”的,意為傾向嘉靖倭寇是反海禁説的新論;“B”係堅持嘉靖抗倭是反侵略説的傳統觀點;“C”則既認為嘉靖倭寇主要是海禁政策造成的,是國內矛盾,同時又認為鎮壓倭寇是必要、正義的之折中説。在此重申,這三種觀點,都早在上世紀50年代閉關鎖國的大陸誕生了,這是新中國歷史學界、思想界的驕傲;③盡可能標明論著出版 者 和 撰 者 的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 未 標 明 的 一 般 指 大陸),以便大陸學者反思:在此領域,我們的探索為何老是重疊?我們貢獻了多少思想?怎樣改變倭寇發生在大陸,但史料整理和研究題材的開拓海外領先的尷尬之現狀?④拓展了研究空間與相鄰、相關學科的題材,尤其是把澳門開埠和其歷史地位的探尋,作為重點引入。我們認 為, 嘉靖倭 寇與 澳門開 埠是 同一時 代的 產物,是朱明王朝海禁政策及其分化所滋生的兩大歷史事件,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直接 影響 嘉靖 時期 東 南沿 海時 局的 ,除 了日 本 、“倭寇”,還有葡萄牙人;分析“嘉靖倭寇”,不僅要關注“雙嶼”、“王直”,也不能忘記“濠鏡”、“澳夷”,更應站在1 6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轉折與趨勢的高度去腑視。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明史界鮮有人把兩者聯繫起來,更遑論作為整體進行考察了。可喜的是,近年來,已有學者從澳門開埠的視點切入此題,並把觸角伸及到“俺答封貢”。日前,筆者有幸看到了金國平、吳志良先生剛殺青的一組論文。他們明確地提出,“澳門的起源在浙江。開澳門是為了分離倭寇、王直和葡萄牙人” ,“王直與葡萄牙人的關係直接影響了澳門的正式開埠”;“允許葡萄牙人居住澳門至少可以迫使葡萄牙人不再公開與日本人為伍” ,“切斷了中、日海寇的先進武器來源,大大削弱了他們的戰鬥力,同時使中國官方有了獲得葡萄牙先進武器的固定渠道”,從而為解決“倭患”創造了條件。換句話説,澳門開埠是在嘉靖大倭寇造成的東南沿海嚴峻的海防形勢下,明王朝與東來的西方殖民者各取其需、互為默契之結晶。如果這些觀點成立,則戰爭中,越到後期,倭寇的先 進火 器就 越少 、“ 葡人驅 逐海 盜得 澳説 ”的 由來,以及明末朝廷公開請葡人出兵剿匪、平亂、抗虜等現象就 不難解 釋了 。由此道來,嘉靖大倭寇是葡萄牙人從浙、閩驅逐到廣東的前提,而澳門的歷史地位可反襯嘉靖抗“倭”之得失。把“倭寇”、日本、雙嶼、王直與澳門、葡萄牙人等聯繫起來論證,有助於今人比較全面、客觀地把握
  • 那段歷史,推動明代倭寇與澳門史研究的共同進展,並從中受吸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與教訓,自覺地順應歷史潮流 。 這就 是 本索 引 之所 以 把倭 寇 研究 論 著與 澳 門 開埠、1 6世紀澳門的國際地位及其相關問題討論的成果皆苦苦 搜 尋之 原 因 。一、論文1 .李墀身:《中國歷代與日本之關係》,載於《新中國》,第1 卷,第8期, 1 91 9年 1 2月。2.陳去病:《明清最近交涉史》,載於《國學叢刊》,第1卷,第2期, 1 923年 8月 。3.劉永昌:《三百年前中日關係紀要》,載於《黑白半月刊》,第2卷,第1 - 2期,1 924年7月。4.周傳儒:《中日歷代交涉史》,載於《國學論叢》,第1卷,第 1 、 2期, 1 92 7年 6、 9月 。5.鄭鶴聲:《五百年前中日交涉之一幕》,載於《東方雜誌》,第25卷,第1 3期, 1 928年 7月。6.繆鳳林:《明人著與日本有關史籍提要》,載於《中央大學國學圖書館年刊》,第2期,1 929年1 0月。7.杜鳴治:《明代倭寇述要》,載於《文科季刊》,河南中山大學,第1 期, 1 930年 1月。(A)a傅錫永:《日本之中國研究與中國之日本研究》,載於《南開》,第78期,1 930年 1 月。9.張酆:《中國正史之日本》,載於《中央大學半月刊》,第1 卷,第 1 6期, 1 930年 6月。10.岑仲勉:《明代廣東倭寇記》,載於《聖心》,第1期,1931年。又載於岑仲勉:《中外史地考證(下)》(外一種),中華書局,2004年。1 1.治心:《從國難中説到戚繼光》,載於《福建文化》,第1卷,第 1 期, 1 931 年 1 2月 1 日。12.[日]三浦周行著,爽庵譯述:《明宣德年間之中日關係》,載於《清華政治學報》,第1 卷,第 1期,1 932年 1月。1 3.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載於《清華周刊》,第37卷,第5期, 1 932年 3月 。1 4.王以中:《明代海防圖籍錄》,載於《清華周刊》,第37卷,第9、 1 0期, 1 932年 5月。1 5.張德昌:《明代廣州之海舶貿易》,載於《清華學報》,第7卷,第2期, 1 932年。1 6.馬培棠:《華史征倭略》,載於《培德半月刊》,第1期,1 932年 9月。又載於《禹貢》,第3卷,第4期, 1 935年 4月。17.歌者:《中日歷代征戰史略》,載於《汗血月刊》,第1卷,第2期, 1 933年 5月 。1 8.何格恩:《明代倭寇侵擾沿海各地年表》,載於《嶺南學報》,第2卷,第4期, 1 933年。1 9.李季穀:《中日關係之史的回溯》,載於《新亞細亞》,第6卷,第4期, 1 933年 8月 。20.柳詒征:《明代江蘇倭寇事略》,載於《國風半月刊》,第2卷,第8期, 1 933年。21.張道淵:《寧波市在國際通商史上之地位》,載於《國風半月刊》,第3卷,第9期,1 933年。22.梁嘉彬:《“明史·佛郎機傳”考證》,載於《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第2卷,第3-4期合刊,1 934年1月。23.徐伯康:《中日關係的歷史的敘述》,載於《讀書顧問》,第 1 卷,第 1 期, 1 934年 3月 。24.吳玉年:《明代倭寇史籍志目》,載於《禹貢半月刊》,第2卷,第4、 6期, 1 934年 。25.李應玨:《浙江明代倭寇紀略》,載於《建國月刊》,第1 0卷,第5期, 1 934年。26.李長傅:《16世紀中國海盜Chang-Si-Lao漢名考》,載於《中南文化》,第 1卷,第2期,1 934年。27.[日]內田直作著,王懷中譯:《明代的朝貢貿易制度》,載於《食貨半月刊》,第3卷,第 1期,1 935年。28.錢稻孫:《日支交涉史話》,載於《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第3期,1 935年。29.王輯五:《中倭交通路線考》,載於《禹貢》,第3卷,第1 0期, 1 935年 7月。30.王輯五:《中倭之古代交通路》,載於《師大月刊》,第1 9期,1 935年。31.許興凱:《中日古代交通》,載於《文化與教育旬刊》,第87期, 1 936年 4月。32.莊恭:《中外關係(1514-1834)》,載於《之江學報》,第5期, 1 936年 9月。33.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載於《歷史學報》,第 1 期, 1 936年 1 0月。34.[日]百瀨弘著,郭有義譯:《明代中國之外國貿易》,載於《食貨半月刊》,第4卷,第1 期,1 936年。35.李漱芳:《明代邊牆沿革考略》,載於《禹貢》,第5卷,第 1 期, 1 936年。36.[日]籐田豐八著,何健民譯:《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載於《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商務印書館,1 936年。又載於黃啟臣、鄧開頌:《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基金會,1 994年。37.趙澍:《中國海通前對外關係之特質及其教訓》,載於《民族》,第5卷,第 1 期, 1 937年 1 月。38.方豪:《明嘉靖間葡人在寧波被屠問題》,載於《新北辰》,第3卷,第5期, 1 937年 5月 。39.吳先培:《明代與日本足利幕府關係之研究》,載於《東方雜誌》,第34卷,第 1 4期,1 937年 7月。40.劉伯驥:《明代廣東的倭寇》,載於《更生評論》,第3卷,第2期, 1 938年。(B)41.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2期, 1 939年。42.喻熙傑:《中日關係的過去現在與將來》,載於《中國公論》,第 1卷,第3期, 1 939年。43.吳重翰:《元明倭賊入寇與中國剿賊大事表》,載於《南風》,第1 6卷,第 1 期, 1 940年。44.徐天胎:《明代福建倭患初稿》,載於《福建文化》,第1卷,第2期,1 941 年。45.秦佩珩:《明代的朝貢貿易》,載於《經濟研究季刊》,第 1 卷,第2期, 1 941 年。46.李樹桐:《明代中日朝鮮戰爭》,載於《文史雜誌》,第1卷,第6期,1 941 年。47.管照微:《明代朝貢貿易制度》,載於《貿易月刊》,第4卷,第7期,1 941 年。48.翦伯贊:《明代海外貿易的發展與中國人在南洋的黃金時代》,載於《時事類編特刊》,第63期,1 941 年。49.汪向榮:《中日交涉二千年年表》,載於《中國公論》,第7-1 0卷,1942年4月-1 944年3月。50.秦佩珩:《洪武年間的海禁》,載於《新南洋》,第1卷,第 1 期, 1 943年。51.方豪:《1 6世紀我國通商港Li ampo位置考》,載於《復旦學報》,第 1 卷,第 1 期, 1 944年。52.鄭師許:《明太祖對於海上的設施》,載於《南洋研究》,第1 1 卷,第3期, 1 944年。53.方豪:《嘉靖間葡萄牙人在寧波被屠問題》,載於方豪:《中外文化交通史論叢》,獨立出版社,1 944年。54.胡寄馨:《明代國人航海貿易考》,載於《社會科學》,福建,第2卷,第3、4期, 1 946年。55.胡寄馨:《明代閩粵浙沿海的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載
  • 於《中央日報》,1 946年9月7日。56.方豪:《16世紀我國走私港口Li ampo》,載於《方豪文錄》,北平:上智編譯館,1 948年。57.方豪:《中國在日歐初期交通史上之地位》,載於《方豪文錄》,北平:上智編譯館,1 948年。58.剪伯贊:《論明代倭寇與禦倭戰爭》,載於剪伯贊:《中國史論集》,第1輯,國際文化服務社,1 951 年。59.修城:《中日關係考》(1-4),載於《暢流》,台灣,第4卷,第1 1、1 2期-第5卷,第1、2期,1 952年1-3月。60.胡致:《明代琉球的封貢》,載於《國魂》,台灣,第69期, 1 953年8月。61.陳固亭:《古代中日關係之回溯》,載於《中日文化論集》,台灣, 1 955年 4月。62.賈敬顏:《明代瓷器的對外貿易》,載於《歷史教學》,第8期, 1 954年。63.陳鳴鍾:《嘉靖時期東南沿海的倭寇》,載於《新史學通訊》,第2期,1 955年。(B)64.尚鉞:《中國資本主義生產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長》,載於《歷史研究》,第3期,1 955年。(A)65.雲川:《明代東南沿海的倭亂》,載於《新史學通訊》,第6期,1 955年。(B)66.李光壁:《明代禦倭戰爭中的戚繼光和戚家軍》,載於《歷史教學》,第1 0期,1 955年。67.吳晗:《關於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一些問題 ——在北京大學歷史系所作的報告》,載於《光明日報》,1 955年1 2月22日。68.王裕群:《明代的倭寇》,載於《新史學通訊》,第2期,1 956年。69.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第3期,1957年,澳門星光出版社,1987年以同名出版 。70.頡譜:《試論明代“倭亂”的性質》,載於《蘭州大學學生科學論文集刊》,第3期,1 957年。71.菲律·喬治:《西班牙與漳州之初期通商》,載於《南洋問題資料譯叢》,第4期,1 957年。72.左雲鵬、劉重日:《明代東林黨爭的社會背景及其與市民運動的關係》,載於《新建設》,第10期,1 957年。按:該文收入由南京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教研室編的《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續編)》,三聯書店,1960年,類似嘉靖倭寇系“商業戰爭”、“中國商人的主導地位”等觀點刪除了。政治對學術之干擾,由此可見一斑。(A)73.韓大成:《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資本主義的萌芽》,此作1955年完稿,首發《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收入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A)74.[台]梁嘉彬:《論明清廣東國際貿易與近代中泰之關係》,載於《中泰文化論集》,台北,1 957年。(B)75.陳牧野:《明代倭寇事件性質的探討》,載於《江海學刊》,第7期, 1 958年。76.劉蕙孫:《戚家軍橫掃倭寇 ——紀念戚繼光入閩平倭四百週年》,載於《福建日報》,1 962年7月1日。77.徐侖:《明代抗倭戰爭中的詩人徐文長》,載於《學術月刊》,第8期,1 962年。78.王士倫:《桃渚城抗倭紀略》,載於《浙江日報》,1962年 9月 5日 。79.陳智超:《嘉靖中浙江福建地區反對葡萄牙殖民者的鬥爭》,載於《北京大學學報》,第1期,1963年。(B)80.翦伯贊:《明朝的對外關係》,載於翦伯贊:《中國史綱要》,人民出版社,1 963年。(B)81.向東方:《我國各少數民族在明代抗倭鬥爭中的貢獻》,載於《民族團結》,第5期,1 964年。82.田汝康:《15-18世紀中國海外貿易發展緩慢的原因》,載於《新建沒》,第8-9期,1964年。83.[台]敘蓀:《明代與日本之勘合貿易》,載於《鉻傳學報》,台灣,第2期,1 965年。84.[台]陳文石:《明嘉靖年間浙福沿海寇亂與私販貿易的關係》,載於《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台灣,第三十六本上冊,1965年。(A)85.[台]鄭喜夫:《鄭芝龍撲滅海寇劉香始末》,載於《台灣文獻》,第1 8卷,第3期, 1 967年。86.[港]全漢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載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2卷,第1期,1969年。87.方豪:《16世紀浙江國際貿易港Li ampó考》,載於《方豪六十自定稿》(上冊),台北學生書局,1969年。88.[港]趙令揚:《記明代會同館》,載於《大陸雜誌》,台北,第41 卷,第5期,1 970年。89.[港]全漢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載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5卷,第1期,1 972年。90.[台]楊雪峰:《明代化外犯罪時適用之法律》,載於《大陸雜誌》,台北,第45卷,第4期, 1 972年1 2月。91.吳靄華:《明清時代琉球入貢中國之研究》,載於《東方雜誌復刊》,第9卷,第3期,1 975年。92.吳緝華:《論明代對外封鎖政策的連環性》,載於《新社學術論文集》,新加坡,第一輯,1978年。93.[台]潘敏德:《明代中期以後中國沿海的海盜活動》,載於《史繹》,台北,第1 5期,1 978年。94.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載於《學術研究》,第2期, 1 980年。95.陳抗生:《嘉靖“倭患”探實》,載於《江漢論壇》,第3期,1 980年。(A)96.林仁川:《明代私人海上貿易商人與“倭寇”》,載於《中國史研究》,第4期,1 980年。97.[台]林麗月:《閩南士紳與嘉靖年間的走私貿易》,載於:《師大歷史學報》,台灣,第8期,1 980年。(A)98.王守稼:《試論明代嘉靖時期的倭患》,載於《北京師範學院學報》,第1期,1 981 年。(C)99.周迅:《“善鄰國寶記”—— 一部最早的中日關係史》,載於《文獻》,第1期,1 981 年。100.李卓:《試論日明勘合貿易的產生及其影響》,載於《南開史學》,第1期,1 981 年。101.張立凡:《試論以勘合貿易為中心的明日關係》,載於《四平師院學報》,第2期,1981 年。載於《中國歷史學年鑑》,1981年;東北地區中日關係史研究會編:《中日關係史論叢》,第1輯,遼寧人民出版社,1982年。102.郝毓楠:《明代倭變端委考》,載於《中國史研究》,第4期,1 981 年。(B)103.陳友年:《嘉靖間浙市舶司廢置時間考》,載於《廈門大學學報》,1 981 年增刊。104.李洵:《明代流民運動——中國被延緩的原始資本積累過程》,載於《中國古代史叢》編委會編:《中國古代史論叢》,第2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年。105.高樹林:《明朝隆慶年間與蒙古右翼的封貢互市》,載於《河北大學學報》,第1期,1 982年。106.陸光希:《簡述明代蘇州人民的抗倭鬥爭》,載於《中學歷史》,第1期,1 982年。107.張習孔:《“封侯非我意,但願海波平”——戚繼光平定倭寇》,載於《文史知識》,第1期,1 982年。108.林仁川、陳傑中:《試論明代漳泉海商資本發展緩慢的原因》,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1 982年。109.李龍潛:《明代廣東的對外貿易》,載於《文史哲》,第2期, 1 982年。
  • 1 1 0.敢當:《戚繼光隱真示假全殲倭寇》,載於《大眾心理學》,第2期,1 982年。1 1 1.范兆琪:《明代傑出的軍事家——戚繼光》,載於《歷史知識》,第2期,1 982年。1 12.陳泗東:《略論明代福建沿海的反走私措施》,載於《光明日報》, 1 982年 4月1 2日。1 13.唐天堯:《試論明代月港興衰的原因》,載於《福建師大學報》第3期,1 982年。1 14.曾意丹:《也談“倭患”問題——與陳抗生同志商榷》,載於《江漢論壇》,第3期,1982年。(B)1 15.潘群:《鄭和使日問題初探》,載於《文史哲》,第3期,1 982年。1 16.林仁川:《明代漳州海上貿易的發展與海商反對税監高寀的鬥爭》,載於《廈門大學學報》,第3期,1982年。1 1 7.靳潤成:《劉江智敗倭寇》,載於《歷史知識》,第5期,1 982年。118.楊翰球:《15-17世紀中西航海貿易勢力的興衰》,載於《歷史研究》,第5期,1 982年。(A)1 19.李洵:《公元16世紀的中國海盜》,載於《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A)120.曉學:《略論嘉靖倭患——與反海禁論者商榷》,載於《貴州民族學院學報》,第1期,1 983年。121.陳學文:《明代的海禁與倭寇》,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1 983年。(B)122.徐明德:《試論明代浙江的海外貿易》,載於《杭州商學院學報》,第1 期,1 983年。123.徐明德:《明代寧波港的海外貿易及其歷史作用》,載於《浙江師範學院學報》,第2期,1 983年。1 24.李金明:《明初中日貿易與倭寇》,載於《南洋問題研究》,第3期,1 983年。125.[台]鄭梁生:《明朝海禁與日本的關係》,載於《漢學研究》,台北,第 1卷,第 1期, 1 983年6月。126.同豐:《西方殖民者的東來對明代私人海上貿易的發展十分有利嗎?——與林仁川同志商榷》,載於《河南師大學報》,第4期,1 983年。1 27.徐振武:《明代倭寇海盜、海禁與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載於《貴州社會科學》,第4期,1 983年。(A)128.孫寒青:《朱明王朝的海禁政策對我國近代科學技術發展的影響》,載於《廈門大學學報》,第4期,1983年。129.陳學文:《論嘉靖時的倭寇問題》,載於《文史哲》,第5期,1 983年。(B)1 30.陳學文:《朱紈抗倭衛國的歷史功績》,載於《福建論壇》,第6期,1 983年。131.鑒唐:《我國最早的反殖民者入侵鬥爭——記明代寧波雙嶼島的收復》,載於《歷史知識》,第6期,1983年。132.陳自強:《論明代漳州月港的歷史地位》,載於《海交史研究》,總第5期,1 983年。133.張立凡:《試論明代廷爭的社會影響——兼論明代倭寇與海禁》,載於《松遼學報》,第2期,1 984年。(A)134.彭秀樞:《明代土家兵抗倭事跡概述》,載於《求索》,第2期, 1 984年。135.陳尚勝:《福建市舶司廢於嘉靖六年嗎?》,載於《廈門大學學報》,第3期,1 984年。1 36.林文照、郭永芳:《佛郎機火銃最早傳入中國的時間考》,載於《自然科學史研究》,第4期,1984年。137.朱亞非:《明代中期中日貿易簡論》,載於《齊魯學刊》,第6期, 1 984年。138.鄭山玉:《飛舟橫海平倭退荷——沈有容捍衛台、澎領土主權的英雄鬥爭》,載於《華僑大學學報》,1 984年。139.胡建中:《明代火銃》,載於《紫禁城》,總第24期,1984年 。140.[台]劉國明:《明初海上走私貿易之形成初稿》,載於黃璋編:《明清史研究論文集》,香港珠海學院,1 984年。141.[台]張彬村:《16世紀舟山群島的走私貿易》,載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1),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台北,1 984年。(A)142.曹永和:《試論明太祖的海洋交通政策》,載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1),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4年 。143.馮興盛:《也談以勘合為中心的明日關係》,載於東北地區中日關係史研究會編:《中日關係史論文集》,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 984年。144.[港]全漢升:《明中葉後中日間的絲銀貿易》,載於《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台北,第55本,第4分冊,1 984年。145.於植元、馮興盛:《試論明代中日貿易》,載於東北地區中日關係史研究會編:《中日關係史論集》,第2輯,吉林人民出版社,1 984年。146.朱傑勤:《葡萄牙人最初來華時地考》,載於朱傑勤:《中外關係史論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 984年。147.王波:《淮安府軍民抗倭鬥爭考略》,載於《淮陰師專學報》,第1期,1 985年。148.楊翰球:《〈明史·日本傳>中永樂宣德要約辨誤》,載於《武漢大學學報》,第2期,1 985年。149.張兆茹:《淺論明代倭患問題》,載於《渤海學刊》,第2期,1 985年。150.毛佩琦:《明代的通海思潮》,載於《河北大學學報》,第2期,1 985年。(C)151.潘群、申海田:《鄭和使日問題再探》,載於《海交史研究》,第2期,1 985年。1 52.陳自強:《略論明代福建對日交通》,載於《海交史研究》,第2期,1 985年。1 53.田培棟:《明代後期海外貿易研究 ——兼論倭寇的性質》,載於《北京師院學報》,第3期,1 985年。(B)154.朱亞菲:《略論明後期的中日貿易》,載於《東嶽論叢》,第4期,1 985年。155.孫與常:《明萬曆年間遼東人民的抗倭援朝鬥爭》,載於《社會科學緝刊》,第5期,1 985年。156.陳致寬:《胡惟庸案與中日關係》,載於楊正光主編:《中日文化與交流》,第2輯,中國展望出版社,1985年。1 57.秦滬鷹:《明代中葉的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與“倭寇運動”》,載於《青年史學》,第21期,1985年。158.李丹慧:《關於明代“倭患”的幾個問題》,載於李則鳴編:《中國古代史論叢》,第9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 985年。159.[港]林天蔚:《16世紀葡萄牙人在香港事跡考》,載於林天蔚、蕭國健編:《香港前代史論集》,台灣商務印書館,1 985年。160.馮興盛:《試論勘合制度的實質——兼論倭寇問題》,載於中國日本史學會編:《中國日本史學會第二屆學術討論會日本史論文集》,遼寧人民出版社,1 985年。161.謝方:《明代漳州月港的興衰與西方殖民者的東來》,載於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外關係史論叢》,第1輯,世界知識出版社,1 985年。162.吳晗:《明初的對外政策與鄭和下西洋》,載於《鄭和研究資料彙編》,人民交通出版社,1 985年。163.王世華:《論徽商的抗倭鬥爭》,載於《安徽師大學報》,第1 期, 1 986年。1 64.林仁川:《試論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的商品結構與利潤》,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1 986年。165.王若昭:《明代對佛郎機炮的引進和發展》,載於《清華大學學報》,第1期, 1 986年。166.魏能濤:《明清時期中日長崎商船貿易》,載於《中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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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Vocabul ár i o Escol hi do par a uso dos Al unos doSemi nár i o de S. J osé de Macau, ( Macau, Typogr aphi ado Or f anat o de l . C. , 1 920) . 2 . Gl o s s á r i o d o Di a l e c t o Mac ae ns e , Not a sL i nguíst i cas Et nogr áf i cas e Fol cl ór i cas, ( G. N. Bat al haCoi mbr a F ac ul dade de L et r as da Uni v er s i dade deCoi mbr a, I ns t i t ut o de Es t udos Romani cos , 1 977) .1585-2004年間與澳門有關的字典及辭典書目王 國 強 *    澳 門 的 字 典 編 輯 工 作 歷 史 悠 久 , 在 世 界 的 字 典 出版 史 上 佔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 , 據 説 最 早 在 澳 門 編 輯的 字 典 是 利 瑪 竇 ( Mat t e o R i c c i ) 和 羅 明 堅 ( Mi c h e l eR u g g i e r i ) 於 1 5 8 3 年 編 輯 的 “ 葡 漢 字 典 ” , 1 585年 ,利 氏 二 人 在 范 禮 安 之 指 導 下 , 編 寫 以 拉 丁 文 及 漢 語對 照 的 “ 拉 丁 詞 表 ” , 到 了 1 721 年 , 馬 禮 遜 父 子 在 澳門 編 纂 第 一 本 英 漢 及 漢 英 字 典 。 1 830年 代 是 葡 中 及中 葡 字 典 編 輯 的 鼎 盛 時 期 , 漢 學 家 江 沙 維 在 1 831 年起 出 版 的 系 列 字 典 , 成 為 政 府 官 員 、 傳 教 士 、 翻 譯人 員 的 重 要 工 具 。 總 結 在 20世 紀 以 前 , 著 名 的 字 典編 輯 者 計 有 羅 明 堅 、 利 瑪 竇 、 馬 禮 遜 父 子 、 江 沙 維( Joaqu i m Afonso G onÇ al ves ) 及 伯 多 祿 ( P e d roNolasco da S i l v a ) ,是 研 究 語 言 發 展 史 的 重 要 參 考 的工 具 , 可 是 大 部 分 的 早 期 字 典 都 已 成 為 稀 有 的 珍 本 ,深 藏 圖 書 館 或 博 物 館 內 , 實 在 需 要 有 計 劃 地 將 轉 錄為 數 字 化 資 料 , 公 開 使 用 。    20世 紀 以 後 , 高 美 士 編 輯 了 新 系 列 的 中 葡 或 葡中 字 典 , 成 為 下 半 世 紀 其 他 中 葡 字 典 的 藍 本 , 不 少字 典 的 詞 彙 都 是 從 該 系 列 的 字 典 借 用 而 來 , 澳 門 政府 及 香 港 的 出 版 商 亦 多 次 重 印 或 縮 印 他 的 作 品 , 此時 期 的 重 要 字 典 編 輯 者 還 有 戈 振 東 ( J oaq ui m A . d eJ es u s G u er ra ) 及顔儼 若( A n to n io A n d re N ga n ) 兩 位神 父 , 後 者 編 輯 的 “ 中 葡 字 典 ” 更 先 後 在 澳 門 、 台 北及 香 港 出 版 , 以 及 重 印 不 同 的 版 本 , 成 為 當 代 葡 語 翻譯 工 作 的 基 本 工 具 書 。    80年 代 至 今 , 由 於 中 葡 關 係 及 回 歸 的 關 係 , 最少 出 版 了 5種 中 葡 字 典 , 其 內 容 較 為 詳 實 , 而 且 均 為中 國 人 編 纂 。 最 重 要 的 出 版 品 要 算 是 由 澳 門 電 腦 與系 統 工 程 研 究 所 、 澳 門 大 學 、 清 華 大 學 聯 合 研 發 的《 中 葡 通 2. 0: 中 葡 文 雙 向 即 時 字 詞 朗 讀 翻 譯 [ 電 腦 光碟 ] 》 , 讀 者 可 在 網 上 試 用 。至 於 專 題 字 典 方 面 , 從 90年 代 開 始 , 以 政 府 部門 為 主 要 編 輯 單 位 , 內 容 計 有 教 育 、 法 律 、 公 共 行政 、 歷 史 、 海 事 常 識 、 電 腦 等 1 0種 。 其 中 “ 行 政 技術 詞 彙 ” 更 有 網 上 版 可 供 公 職 人 員 即 時 在 網 上 查用 。 以 下 為 有 關 澳 門 研 究 或 出 版 的 字 典 書 目 :( 一 ) 拉丁文 字 典 1 . Ba z i lu is G lemona :《 中 拉 字 典 》 , 澳 門 , 1 733年 。2. 江 沙 維 ( Joaq u i m Af on s o Go nÇ a l ves ) :《 拉 丁—— 中 文 袖 珍 辭 彙 表 》 , 澳 門 : 聖 若 瑟 修 院 , 1 831 -1 841 年 。3. 江 沙 維 (Joa q u i m A f o n so GonÇ a l ves ) :《 拉 丁中 華 合 字 典 》( Le x i co n mannua le l a t i n o -s i n i c u mcont i nens omnia v ocabula la t ina ut i l ia,e t primit ive,et iams cr i p t u r a e s a c ra e) , 澳 門 : 聖 若 瑟 修 院 , 1 841 年 。( 二 ) 葡文 字 典* 澳 門 大 學 國 際 圖 書 館 助 理 館 長
  •   3. Gr aci et e Agost i nho Noguei r a Bat al ha, Gl ossár i odo Di al ect o Macaense: Not as Li ngui st i cas, Et nográf i case Fol cl ór i cas, ( Macau, I nst i t ut o Cul t ur al de Macau,1 988) .  4. Et nogr áf i cas e Fol cl ór i cas, Gr aci et e Agost i nhoNoguei r a Bat al ha, Supl ement o ao Gl ossár i o do Di al ect oMacaense: Not as Li ngui st i cas, ( Macau, I nst i t ut o Cul t uralde Mac au, 1 988) .( 三 ) 英 漢 字 典1 .馬 禮 遜 (R o b er t Ma r r i s on ) : 《 華 英 字 典 》(D i c t iona r y of t he Chi nese L a nguage),澳門:英 國東印 度 公 司印 刷 所 , 1 8 1 5 - 1 8 2 3 年 。2.德庇時(J .F ra n c i s Da v i s ) :A Vocabula r y,Con ta i n in g Chi n ese Words an d Phra ses P ecu l ia r t oCant on a nd Macao,and fo th e Trade of Thos e Pl aces ,澳 門 :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印 刷 所 , 1 8 2 4 年 。3.馬禮遜(Robe r t Ma rr i son):《廣東省土話字彙》(Voca bular y of the Canton Dialec t ) ,澳門:英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印 刷 所 , 1 8 2 8 年 。4.麥都思(W.H .Medhurs t):A Dict io na ry of theH ok- keen D ialec t of the Chine se Language,澳門:英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印 刷 所 , 1 8 3 2 年 。5.衛三畏(Samuel We l ls Wi l l ia ms ):《英華韻府歷階》(E ng l is h and Ch i nes e Vocabula r y in the Cour tD i a l e c t ), 澳門 : 香山 書院 , 1 8 44 年 。6.T hornd i k e 著,澳門世界書局編:《英文最常用四 千 字 表 》 , 澳 門 , 澳 門 世 界 書 局 , 1 9 6 0 年 。( 四 ) 澳 門 出 版 的 中 葡 雙 語 字 典1 . 利瑪 竇 (M a t t eo R i cc i ) 、羅 明 堅( Mi c h e l eRu g g ie r i ) 編著 :《葡 漢辭典 》,肇 慶, 1 58 3-1 58 8年 。2.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 al ves):《洋漢合字彙》(Dic i onár io Por tu g uez - chi na no Es t i lo VulgarMandar im e Cláss i co Geral ) , 澳門 :聖 若瑟 修院 ,1 8 3 1 年 。3.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 al ves):《葡漢文 典 》 , 澳 門 : 聖 若 瑟 修 院 , 1 8 3 1 年 。4.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 al ves):《漢洋合字彙》(Di c ionári o China- por t ugu ez no Es t iloV ulgarMandar im e Cláss i c o G e ra ) , 澳 門 :聖 若 瑟 修 院 ,1 831 -1 833年。5.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 al ves):《漢葡字 典 》 , 澳 門 : 聖 若 瑟 修 院 , 1 8 3 3 年 。6. 伯多 祿 ·殷 里 基· 施利 華 (P e dro Nolas co daS i l v a):《詞彙》(Vocabulár i o ),澳 門 :Ty pogra ph iaMercan t i l de N.T.F ern andes E .F i l h o s ,1 901 年。7. 亞歷 山大 ·馬 捷爾 :《 葡漢 字典 》, 澳門 : 孤兒 印 刷 學 校 , 1 9 3 4 年 。8.高美士(Luís Gonz aga Go mes):《粵葡辭典》(Vocabulár i o Can tonense - por tu g uês ),澳門:澳門紀念 葡 萄 牙 建 國 復 興 雙 慶 大 會 , 1 9 4 1 年 。9.高美士(Luís Gonz aga Gomes):《葡粵辭典》(Vocabu lár io Por t uguês -cant onense),澳門:澳門紀念 葡 萄 牙 建 國 復 興 雙 慶 大 會 , 1 9 4 2 年 。1 0.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葡英中字典》(V ocabulár i o Port uguês - ing lês-ca ntonense),澳門 : 三 崇 ( 音 譯 ) 貿 易 和 企 業 出 版 社 , 1 9 5 4 年 。1 1 .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葡英中字典》(Vo cabu lár io Por tuguês- i n glês-ca n tonense),澳門 : 三 崇 ( 音 譯 ) 貿 易 和 企 業 出 版 社 , 1 9 5 4 年 , 第 2版 。1 2.A .H .M e l lo 、何心源、顏儼若(A nt on io And reN gan) 合編 : 《中 葡 字典 》 ( D i c io nár i o C h i nês-por t u g uês ),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 962年。1 3.A .H.M e l l o 、 何心源、顏儼若(A nt on io AndreNgan ) 合編 :《中 葡 字典 》( D ic i o nár i o C h i nês -p or t ug uês ) ,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 962年,(袖珍 本 及 修 訂 本 ) 。1 4.A .H .M el l o 、何心 源、顏儼若(A n tonio AndreNgan)合編:《袖珍中葡字典》(Dici onár io de A lg i b e i raChinês- p ort u guês),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局,1 962年 。1 5.A .H .Me l lo 、何心源、顏儼若(A ntonio AndreN ga n ) 合 編 : 《 中 葡 字 典 》 ,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印 刷署 , 1 9 6 3 年 ( 二 版 精 裝 本 ) 。1 6.《袖珍葡中字典》(D ic i o nár io d e A l g ibei raC hi nês -po r t u g uês ),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 969年 。1 7.《葡中字典》(Dicionário Por tu guês-ch inês),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印 刷 署 , 1 9 6 9 年 。1 8.《葡中字典》(D icionár i o Portu guês-ch inês),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印 刷 署 , 1 9 6 9 年 ( 袖 珍 本 ) 。
  • 7.E.C.Parnwell 著,Sabel Jorge 編:《牛津葡漢圖畫字典》,香港:啟思,1991 年。 8.洪虹等編:《袖珍葡漢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1994 年。 9.王鎖瑛、魯晏賓合編:《簡明漢葡詞典》,上海:外語教育,1997 年。 (六)網上中葡字典 1. 中 葡 通 [ 網 上 資 源 ] : http ://www.inescmacau.org.mo/projects/pct/ progfiles.html (七)其他語種字典 1.百科出版社編委會編譯:《德漢雙解德語成語詞典》,澳門:百科出版社,1981 年。 2.Jorge Barros Duarte,Vocabulário,Ataúro-português,Português-ataúro,(Macau,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1992). 3.《密碼及廣州音譯音之字音表》,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 年。 4.楊秀玲、Joáo Sampaio Maia 合編:《兒童英漢葡圖解詞典》,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00年。 (八)漢語字典 1.《國音、粵音新編學生字典》,澳門:永成出版社,1970 年。 2.復旦大學中文系語言研究室:《語言文字學詞典》,澳門:爾雅社,1977-1978 年。 3.信宜縣師範學校:《廣州話同音字彙》,澳門:爾雅社,1977-1978 年。 4.《同音字彙》,澳門:陳湘記,1980 年(重印本)。 5.陳凌千:《潮汕字典》,澳門:陳湘記,1980年(大本裝,重印本)。 (九)専題字典及词典 1.任敏尤編:《新編英漢電腦技術辭典》,澳門:右文,1978 年。 2.蔡曉畊:《貿易實務辭典》澳門:華聨。 3. 法律翻譯辦公室、司法事務合編:《基本法律詞彙》,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 年。 4.《教育常用詞彙》,澳門:教育暨青年司,1992 年。 5.《葡中法律詞典》,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1992 年 6.Aleixo Manuel da Cost,Dicionário de Literatura 19.顔儼若(Antonio Andre Ngan):《成語集》,澳門,1973 年。 20.戈振東(Joaquim A.de Jesus Guerra)編譯:《中葡萬語剖字究義字典》(Dicionário Chinês-português deAnálise Semántica Universal),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981 年。 21.《葡中字典》(Dicionário Português-chinês),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996 年(二版袖珍本)。 22.顏儼若(Antonio Andre Ngan):《成語集》,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 年(重印本)。 23.《葡中字典》,澳門: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年(二版精裝本)。 24.《中葡通 1.0:中葡文雙向即時字詞朗讀翻譯[電腦光碟]》,澳門: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澳門大學、清華大學、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 所,1999 年。 25. 利 瑪 竇 (Matteo Ricci) 、 羅 明 堅(MicheleRuggieri)編著,魏若望(John W.Witek)編:《葡漢辭典》,葡萄牙國家圖書館、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利馬竇中西文化歷史研究所,2001 年(重印本)。 26.《中葡通 2.0:中葡文雙向即時字詞朗讀翻譯[電腦光碟]》,澳門: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澳門大學、清華大學、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2003 年。 (五)外地出版的葡漢語文字典 1.利瑪竇(Matteo Ricci)著,郭居靜協助:《漢葡辭典》(Dicionário da Lingua Chinesa e Portuguesa),臨清,1588-1589 年。 2.過福祺、林聖揚合編:《葡華字典》,台北:中華大典編印會,1969 年。 3.A.H.Mello、何心源、顏儼若(Antonio Andre Ngan)合編:《中葡字典》(Dicionário de Algibeira Chinês-português),台北:中央圖書供應社,1971年。 4.新陸書局編輯部:《葡華大字典》,台北:新陸書局,1974 年。 5.A.H.Mello、何心源、顏儼若(Antonio Andre Ngan)合編,國際語言中心編輯部:《中葡字典》,香港:國際語言中心,1980 年。 6.《葡華大字典》,台北:新陸書局,1983 年。
  • Goesa(A-Z),(Macau,I ns t i tu to Cu l t u r al de Macau,FundaÇ ã o Or iente,1997).7.《澳門教育常用詞彙》,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 室 , 1 9 9 7 年 。8.《 行政 技術 詞彙 》,澳 門: 行政 暨公 職司 ,1 999年 。9.Rau l Leandro dos Santos:《葡中海事字典》,澳門 : 澳門 基 金 會, 1 99 9年 。1 0.Amadeu Araujo等:《澳門歷史辭典(樣章)》,澳門 : 澳門 大 學出 版 中 心, 2 00 0年 。(十)百 科全書 類1 .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澳門 基金 會 ,1 9 94年 。2.黃 漢強、 吳志良 主編: 《澳門 總覽》 (修 訂版) ,澳 門: 澳門 基金 會, 1 9 94年 。3.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 澳門 基 金會 ,1 9 99年 。4.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 ), 澳 門: 澳門 基 金會 ,2 0 05年 。( 十 一 ) 網 上 字 典 資 源1.行政技術詞彙(網上資源):ht t p∶//www.i nformac.gov.mo/sa fp/g lossa r io/chinese/總結與澳 門有關的 字典發展 概況,可 從表1 得 知語文 字典 以中 葡 字典 為最 多 ,佔 26種 ,並 以顏 儼 若版 本 的 中 葡 字 典 最 為 普 及 , 其 次 為 英 漢 字 典 , 共 6種, 出版 年 限以 1 9世 紀 為主 ,其 時 正值 英 人來 華 時期。 至於 拉丁 字 典則 有3種 、漢 語字 典 有6種、 中 葡英德等多 語種字典 共4種 ,大部分 為重印的 著作, 外地出版的葡 漢字典則有 9種,至 於專題字典 有1 0種 ,其中百科全書2種 ,總計有72種。 字典使用者主要 為查找 葡 漢 或漢 葡 文 字匯 為 主 ,早 期 之 字典 可 作 為 研究澳 門 語 言 學 發 展 之 重 要 依 據 。表1 澳門出版之字典統計
  • 書評評《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盛思鑫 *《新來 澳定居 之內地 移民論 析》一 書是澳 門特 區政府 有 關新 移 民 之顧 問 研究 專 案 的成 果 ,由 澳 門 大學社 會 及人 文 科 學學 院 程惕 潔 教 授與 澳 門社 會 科 學學會 前 會長 黃 漢 強先 生 所撰 寫 。 該書 全 面檢 討 了 特區政 府 各歷 史 時 期移 民 的後 果 與 影響 , 尤其 對 澳 門回歸 前 後移 民 政策 的 理論 與 實踐 作 了重 點 與深 入 的探討 。 全書 共 分五 章 ,分 別 就澳 門 移民 史 、現 階 段新移 民 的移 民 動機 、 成本 、 特徵 以 及他 們 的生 存 狀況與 社 會適 應 度展 開 了討 論 ,最 後 則分 析 了接 納 移民的 社 會成 本 與社 會 效益 , 在此 基 礎上 , 作者 就 修訂提 升 特區 的 移民 政 策提 出 了自 己 的意 見 。全 書 建立在 對 相 關資 料 與 事實 充 分 佔有 與 把 握之 基 礎 上 ,研究 者 為此 設 計了 大 量問 卷 與量 表 ,並 結 合訪 談 與文獻 研 究等 定 性的 方 法來 對 新移 民 生活 的 各方 面 展開研 究 與測 量 ,視 角 敏銳 , 方法 科 學, 確 保了 研 究的有 效 性與 其 結論 的 可靠 性 。而 此 著作 之 另一 重 要意義則還在於,“它是(澳門)回歸後第一本比較全面深入研究 探討澳門 新移民問題 的專著” 1 ,“為 深入研 究 新 來澳 定 居 的內 地 移 民的 各 類 課題 提 供 了 系統性、規範 性的理 論及資料 參考” 。2 本文 將就該 書的理 論貢 獻 以及 應 用價 值試 作 一評 介 。該書以移民動機為研究的切入點,揭示了澳門的內地 新移 民 與一 般性 國 際移 民 的不 同之 處 ,而 且 在此基 礎 上初 步 發 展出 了 一個 系 統 的移 民 研究 的 理 論框架 。 在新 古 典 經濟 學 看來 , 國 際遷 移 的動 機 主 要是為 了 實現 個 人 收益 的 最大 化 , 國際 間 勞動 力 市 場的非 均 衡態 是 國際 遷 移的 主 要驅 動 力。 後 起的 新 遷移經 濟 學 亦將 國 際 遷移 的 推 動力 歸 納 為個 人 與 家 庭對市 場 要 素與 市 場 機制 的 理 性預 期 和 反應 。 而 勞 動力市 場 分 層理 論 儘 管發 展 出 了一 個 多 重部 門 的 勞 動力市 場 模 型 用以 討 論 發 展中 國 家 向 發達 國 家 移 民 的情形 , 但 本質 上 還 是認 為 經 濟利 益 與 區域 經 濟 發 展不平 衡 是 國際 移 民 的主 要 原 因。 世 界 體系 理 論 則 認為全 球 化 推動 了 移 民的 遷 徙 ,具 體 的 作用 原 理 在 於市場 經 濟 體制 不 斷 滲透 到 發 展中 國 家 和一 些 前 社 會主義 國 家 ,從 而 使 原先 這 些 國家 的 非 資本 主 義 的 社會經 濟 組 織結 構 被 迫轉 型 以 適應 市 場 體系 的 發 展 要求。 但 所 有這 些 從 經濟 學 視 角出 發 的 移民 理 論 在 解釋澳 門 回 歸後 的 移 民現 象 時 都是 缺 乏 説服 力 的 。 因為自 “ 澳 門 回歸 以 來 , 獲准 遷 徙 來 澳定 居 的 內 地 移民, 他 們移 民 的 動機 和 首要 目 的 是親 情 至上 的 家 庭團聚,而 並不是 為了尋 找新工 作謀生 ”。3 或許澳 門的這 種情 況可 以用 移民 網路 理論 4 來 加以 解釋 概括 。但是 移 民網 路 理 論強 調 將移 民 網 路看 作 是一 種 社 會資本 , 認 為 移民 的 主 要 動機 還 是 在 於獲 取 高 收 入 ,這與 澳 門 的情 況 又 有一 定 偏 差。 而 當 下在 移 民 研 究中較 為 流行 的 推 拉理 論 與引 力 模 型理 論 ,在 某 種 程度上 雖 對 澳門 移 民 的情 勢 較 具解 釋 力 ,但 其 仍 然 容易忽 略 澳 門特 區 移 民政 策 與 社會 政 治 環境 對 於 移 民的影響。《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在分析批判各移 民 理 論 之基 礎 上 , 同時 結 合 澳 門的 情 況 提 出 了自己 的 理論 框 架 ,認 為 “影 響 和 導致 人 口遷 移 而 成為他 國 / 他 地‘ 移 民 ’ 的因 素 , 涉 及移 出 地 、 移 入地、 遷 移 成本 效 益 及個 人 四 個方 面 。 其中 個 人 自 身* 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 的 條 件 , 素 質 和 理 念 等 是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 移 出 地 和遷 入 地 的 環 境 條 件 、 生 活 素 質 及 發 展 前 景 等 造 成 的反 差 是 經 常 性 起 作 用 的 因 素 ; 遷 移 成 本 效 益 是 影 響抉擇 性 的 因 素 ” 。 5 這 一 觀 點 極 具 創 新 , 因 為 它 注 意到 從 移 民 者 本 身 綜 合 的 情 況 來 進 行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而 以 往 的 移 民 研 究 過 多 的 側 重 從 經 濟 因 素 與 宏 觀 方面 來 展 開 論 證 。 事 實 上 , 移 民 能 否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或 者 移 民 行 為 能 否 持 續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 並 不 必 然 取決 於 經 濟 因 素 。 6 而 且 經 濟 或 利 益 的 驅 動 效 應 是 成 邊際 遞 減 趨 勢 的 。 從 長 遠 來 看 , 移 民 能 否 融 入 遷 入 地的 社 會 , 能 否 接 受 認 同 遷 入 地 的 主 流 文 化 , 是 決 定移 民 去 留 的 主 要 原 因 。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 內 地 移 民 論析 》 將 移 民 問 題 看 作 是 一 個 系 統 和 綜 合 的 問 題 , 主張運 用 經濟 學 、( 移 民) 社 會學 、 心理 學 、公 共 政 策管 理 、 人 口 學 與 法 學 等 多 學 科 的 知 識 來 對 之 進 行 研究 。就該 書的 具 體應 用價 值 而言 ,至 少 體現 在如 下 幾個 方 面 。 首 先 它 對 於 特 區 移 民 政 策 的 修 訂 與 公 共 政策 的 導 向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 通 過 大 量 的 實 地 調 查 與 訪談, 《 新來 澳 定居 之 內地 移 民論 析 》一 書 獲取 了 有 關新 移 民 的 第 一 手 材 料 , 較 為 詳 盡 的 分 析 了 澳 門 現 有移 民 總 體 的 一 個 情 況 , 從 而 使 得 我 們 對 於 澳 門 之 內地 新 移 民 的 家 庭 狀 況 、 勞 動 就 業 與 生 活 等 各 個 方 面都 有 一 個 系 統 的 認 知 。 這 不 僅 有 利 於 我 們 理 解 與 認識 新 移 民 的 境 況 , 而 且 也 有 助 於 我 們 發 現 新 移 民 所存 在 的 問 題 , 如 他 們 文 化 素 質 的 總 體 水 準 較 低 , 移民 中 存 在 一 個 最 為 困 難 的 弱 勢 群 體 , 低 收 入 的 新 移民 對 於 澳 門 社 會 的 適 應 能 力 較 差 等 等 。 而 瞭 解 這 些情 況 , 對 於 有 針 對 性 的 修 訂 澳 門 的 移 民 政 策 與 社 會福 利 政 策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第 二 , 該 書 有 助 於 改 變一 些 錯 誤 的 觀 念 與 態 度 , 有 助 於 糾 正 澳 門 社 會 所 存在 的 不 同 程 度 地 對 移 民 的 偏 見 、 歧 視 與 欠 關 懷 。 從澳門 4 0 0多 年 的 發 展史 來 看 ,正 是 移 民 這個 群 體 創 造了 澳 門 華 洋 混 雜 、 絢 麗 多 姿 的 多 元 性 文 化 。 即 使 是在 現 在 , 澳 門 新 移 民 所 創 造 的 財 富 、 給 澳 門 社 會 所帶 來 的 文 化 因 數 , 都 凸 顯 了 移 民 從 總 體 上 來 看 並 非是 澳 門 社 會 的 包 袱 , 而 是 澳 門 社 會 的 財 富 , 接 收 移民 的 社 會 效 益 要 大 於 社 會 成 本 。 第 三 , 該 書 還 針 對澳 門 的 移 民 問 題 提 出 了 一 些 頗 具 價 值 的 政 策 性 建議 。 如 : 必 須 提 高 移 民 的 總 體 素 質 , 重 新 檢 討 和 修訂 現 行 勞 工 政 策 , 加 強 對 新 移 民 的 職 業 培 訓 與 他 們的 權 益 保 障 , 關 注 移 民 中 的 弱 勢 群 體 , 促 使 他 們 更快更 好的 融入 到社 會中 來 ;“ 以‘ 依親 ’為 目的 的 移民政 策可 以繼 續 執行 ”, 但 與此 同時 更 要“ 有選 擇 性的 吸 納 移 民 ” , 以 教 育 水 平 、 知 識 技 能 或 投 資 金額 、 投 資 項 目 等 為 標 準 對 潛 在 的 移 民 物 件 進 行 評 估打 分 , 以 促 進 技 術 與 精 英 移 民 。此外 ,研 究者 自己 也承 認, 本書 缺乏 同其 他移 民社 會 的 橫 向 比 較 。 而 事 實 上 , 香 港 、 新 加 坡 、 澳 大利 亞 、 美 國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移 民 政 策 或 許 對 澳 門 較具 啟 發 意 義 , 這 其 中 又 尤 其 應 該 重 視 香 港 與 新 加 坡的 情 況 。 因 為 這 兩 地 的 地 理 狀 況 、 文 化 系 統 、 歷 史發 展 等 諸 多 方 面 都 與 澳 門 有 着 相 當 大 的 可 比 性 。 但這 兩 地 的 投 資 移 民 與 技 術 移 民 的 發 展 都 較 澳 門 要好 , 對 社 會 與 城 市 發 展 的 貢 獻 非 常 大 。 為 甚 麼 澳 門歷 來 都 沒 有 大 規 模 的 投 資 移 民 與 技 術 移 民 ? 這 主 要是 受 澳 門 產 業 結 構 特 殊 ,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主 。 故 而投 資 移 民 的 項 目 比 較 有 限 , 而 且 絕 非 一 般 財 力 可及。 而技 術移 民則 是“ 英 雄難 有用 武之 地” ,政 府 重視 的 程 度 也 遠 遠 不 夠 。 但 澳 門 現 有 的 產 業 結 構 是 否有 潛 在 的 威 脅 ? 其 又 能 否 保 證 長 久 和 持 續 的 國 際 競爭 力 ? 從 這 裏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 移 民 問 題 與 城 市 的 定位及 戰略 發展 關 係非 比尋 常 ,應 該着 力 研究 ,澳 門 應該 向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學 習 。 事 實 上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應該 將 移 民 問 題 看 作 為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招 募 與 儲 備 的 爭奪 戰 , 即 使 對 於 澳 門 而 言 , 接 收 移 民 的 成 本 與 不 利影 響 要 小 於 移 民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效 益 , 但 公 共政 策 的 目 標 卻 是 如 何 控 制 或 減 弱 這 種 不 利 影 響 , 同時 使 得 移 民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最 大 化 , 增 強 特 區 的 綜 合競 爭 能 力 與 發 展 後 勁 。註釋 :1 姚 偉 彬 :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 內 地 移 民 論 析 》 序 言 二 , 澳門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 2 0 0 5 年 。2 崔 世 安 :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 內 地 移 民 論 析 》 序 言 一 , 澳門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 2 0 0 5 年 。3 參 見 黃 漢 強 、 程 惕 潔 :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 內 地 移 民 論析 》 , 澳 門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 2 0 0 5 年 , 第4 0 、 1 0 6 頁 。4 所 謂 移 民 網 路 是 指 移 民 與 其 前 居 地 的 人 口 之 間 基 於 親屬 、 種 族 、 宗 族 、 友 情 等 關 係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一 系 列 特 殊聯 繫 。 而 這 些 聯 繫 被 視 為 可 以 降 低 遷 移 的 成 本 , 增 加 遷移 的 收 益 和 減 少 遷 移 風 險 , 從 而 增 加 遷 移 的 可 能 性 。5 參 見 黃 漢 強 、 程 惕 潔 : 《 新 來 澳 定 居 之 內 地 移 民 論析 》 , 澳 門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 2 0 0 5 年 , 第 3 4頁 。
  • 6 事 實 上 , 貧 困 與 國 際 移 民 之 間 並 無 直 接 聯 繫 。 可 以 參 見勞 爾 · 烏 爾 蘇 亞 著 , 陳 思 譯 : 《 國 際 移 民 、 社 會 科 學 和公 共 政 策 》 , 載 於 《 國 際 社 會 科 學 雜 誌 》 , 第 3 期 , 北京 , 2 0 0 1 年 , 第 1 6 8 頁 。參 考 書 目 :1.黃漢強、程惕潔:《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澳門: 澳門 大學澳 門研 究中 心,2 00 5年 。2. 李 竟 能 :《 人 口 理 論 新編 》 , 北 京 :中 國 人 口 出 版社 , 2 0 0 1 年 。3.趙敏:《國際人口遷移理論評述》,載於《上海社 會科學院學術季刊》,第4期,上海,1997年,第127-1 3 5 頁 。4.華金·阿朗戈著,黃為 葳譯:《移民研究評析》, 載於《國際社 會科學雜誌 》,第3期 ,北京,2 001年 ,第35-46頁。5.勞爾·烏爾蘇亞著,陳思譯:《國際移民、社會科 學和公共政策》,載於《國際社會科學雜誌》,第3期,北京,2001年,第165-173頁。6.斯蒂芬·卡斯爾斯著,鳳兮譯:《21世紀初的國際移民:全球性的趨勢和問題》,載於《國際社會科學雜誌》,第 3期,北 京,20 01年, 第21- 34頁 。
  • 學術動態“中國的傳統文化與商品社會的撞擊”學術座談會為推動澳門的學術研究,加強澳門文學愛好者深入瞭 解 和認 識 中 國文 化 ,應 澳 門 基金 會 與澳 門 筆 會的邀 請 ,中 國 著 名學 者 、思 想 家 —— 文 懷沙 教 授 於2005年6月25日下午3∶00出席澳門大學國際圖書 館S T DM演 講廳 舉行, 以“ 中國 的傳統 文化 與商 品社 會的撞 擊 ” 為主 題 的 學術 座 談 會。 文 懷 沙素 有 “ 活 屈原 ” 之 稱 , 治 學 以 楚 辭 為 其 專 長 , 對 於 經 史 百 家 、漢 魏 六 朝 文 學 、 歷 代 詩 詞 歌 賦 , 甚 至 佛 學 、 音 樂 、戲劇 、 金石 書 畫 無所 不 窺。 他 認 為研 究 中華 民 族 文化之 根 與本 , 是 必然 的 當務 之 急 。中 國 的傳 統 文 化和現 代 的商 品 社 會之 間 的關 係 , 兩者 所 產生 的 化 學作用 , 都極 具 探 討與 研 究的 價 值 。文 懷 沙堪 稱 楚 辭泰鬥 , 是當 代 著 名思 想 家、 哲 學 家、 紅 學家 、 吟 詠大師 ,雖 逾9 0高 齡, 仍 才思 敏捷 。解 放後 曾在 北 京大學 、 清華 大 學 、北 京 師範 大 學 、中 央 美術 學 院 等多所 大 學執 教 鞭, 現 為中 國 詩書 畫 研究 院 、上 海 大學文 學 院、 湖 南嶽 麓 書畫 研 究院 名 譽院 長 和中 國 硬筆書 法 家 協 會名 譽 主 席 等。 著 作 甚 豐, 諸 如 《 寶 學概論》、《離騷今繹》、《九歌今繹》、《九章今繹》、《招魂 今繹 》、《 屈原 集》和 《文 懷沙序 跋集 》等 ,影響力廣。文懷沙自言1 1 歲開始讀《離騷》,先是背誦, 隨 後不 斷 琢 磨原 意 ,透 晰 箇 中人 生 哲理 ; 另 對經史 百 家、 漢 魏 六朝 文 學、 歷 代 詩詞 歌 賦, 甚 至 對佛學 、 音樂 、 醫 學、 金 石、 書 法 也廣 泛 涉獵 , 在 文壇 享 負 盛 名 。“澳門國際競爭力研究理論與方法座談會暨新書發佈會”兩年多前在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的提議下,由澳門 基 金會 委 託 中國 人 民大 學 競 爭力 與 評價 研 究 中心和 澳 門大 學 澳 門研 究 中心 聯 合 進行 了 首份 以 “ 澳門特別行 政區國 際競爭 力”的課 題研究 ,於2 005年7月 1 4日假教科文中心舉行“澳門國際競爭力研究 理論與方法座談會暨 新書發佈會”。 澳門回歸5年多 以來, 澳門 綜 合國 際競 爭 力呈 現 平穩 上升 的 特徵 , 總體處於 參加 排名 的60多個 國家 和地區 的2 0位 左右 ,屬前1 /3水平。2004年 國際競爭力排名第1 7位, 比2000年提高了5位。座談會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 任 楊允 中 、中 國 人民 大 學競 爭 力與 評 價研 究 中心主 任趙 彥 雲主 持。 與 會者 來 自內 地相 關 研究 領 域著名專家、學者,以及本澳相關部門、研究機構和社團負 責人 。澳 門 基金 會行 政委 員 會委 員吳 志良 致 詞説,回 歸5年多 以來 ,澳 門與國 際間 往來 日益 頻繁 。作 為 高 度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 澳 門 在 全 球 化 的 浪 潮中, 參與 國際 間 的分 工、 合作 與 競爭 ,逐 漸與 世 界接軌 , 爭取 與 世界 同 步。 為 了澳 門 的長 遠 規劃 和 可持續 發展 提 供科 學依 據 和基 礎 ,已 備受 學 界以 至 社會 各 界 日 益 廣 泛 關 注 , 也 成 為 科 學 決 策 的 關 注 重點。 為 此, 聯 合進 行 了“ 澳 門特 別 行政 區 國際 競 爭力” 的 課題 研 究, 希 望結 合 合作 各 方的 優 勢和 專 業
  • 力 量 , 建 立 一 套 國 際 通 行 的 、 又 具 澳 門 特 色 的 競 爭力 綜 合 指 標 體 系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國 際 競 爭 力 研究 》 一 書 , 分 別 就 澳 門 在 國 際 競 爭 力 、 區 域 競 爭力 、 產 業 競 爭 力 , 以 及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和 國 際 競爭 力 發 展 策 略 等 領 域 , 從 經 濟 實 力 、 國 際 化 、 政 府管 理 、 金 融 體 系 、 基 礎 設 施 、 科 學 技 術 、 企 業 管理、 人 本 素 質等 8方 面 作 綜合 評 估 , 較全 面 剖 析 澳 門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自 身 特 徵 及 在 國 際 比 較 中 所 處 的 地位 。“ 從 指 標 體 系 看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 及 “ 和諧 社 會 與 指 標 體 系 ” 專 題 講 座為了進 一步加 強市民 對提升 綜合生 活素質 的認 知面以及 參與 度, 綜合 生活 素質研 究中 心於 20 05年7 月1 5日下午5∶00假中華總商會大廈4樓何賢先生紀念堂舉行題 為“從 指標體 系看 建構和 諧社會 ”以及 “和 諧社 會 與 指 標 體 系 ” 的 兩 場 專 題 講 座 , 邀 請 到 中 國 社會 科 學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朱 慶 芳 教 授 以 及 中 國 人 民 大學 應 用 統 計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趙 彥 雲 教 授 分 別 擔 任 主 講嘉 賓 。趙彥雲 教授表 示,回 歸以來 ,澳門 在國際 競爭 力的 許 多 方 面 做 得 不 錯 , 當 中 其 實 許 多 工 作 已 是 按 照居 民 生 活 質 量 的 方 向 發 展 , 現 在 又 集 中 專 門 提 出 要提 升 澳 門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 這 對 澳 門 發 展 是 非 常 明 確的 目 標 , 而 且 是 體 現 了 現 在 中 央 提 出 的 建 立 和 諧 社會 和 提 升 澳 門 特 區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要 求 。 他 認 為 ,澳 門 在 競 爭 力 方 面 是 很 多 優 勢 , 也 體 現 了 一 種 好 的趨 向 , 譬 如 澳 門 博 彩 業 近 年 更 適 應 全 球 化 、 產 業 的市 場 基 礎 來 引 進 國 際 競 爭 性 企 業 , 創 新 發 展 , 在 整個 東 亞 區 域 擺 開 了 發 展 架 勢 。 這 對 澳 門 原 來 優 勢 和原 來 文 化 基 礎 會 帶 來 最 大 提 升 , 亦 帶 動 了 很 多 相 關產 業 。 未 來 , 澳 門 在 區 域 競 爭 更 擴 大 全 球 範 圍 內 的博 彩 旅 遊 業 市 場 方 面 的 工 作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 這 就 包括 要 加 強 相 關 服 務 業 。 其 次 從 發 展 經 濟 基 礎 來 看 ,對 澳 門 中 小 企 業 方 面 應 該 重 視 , 這 裏 是 有 雙 重 作 用的 。 現 在 提 出 和 諧 社 會 及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 都 不 能 僅僅 以 看 作 為 一 個 社 會 發 展 問 題 , 應 該 是 從 經 濟 同 社會 和 諧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 第 三 方 面 還 要 開 發 新 興產 業 ,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化 程 度 非 常 高 的 地 方 , 應 該與 香 港 與 台 灣 要 有 不 同 的 定 位 與 功 能 , 澳 門 其 中 一個 優 勢 是 與 葡 語 國 家 關 係 的 平 台 , 這 是 屬 於 天 然 競爭 優 勢 , 別 人 是 無 法 比 的 資 源 。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的 發展動 力 主 要 是 來 自 人 方 面 。 當 中 如 何 將 “ 以 人 為 本 ”轉 化 為 和 諧 社 會 和 提 升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的 目 標 上 , 具體 上 就 應 加 強 人 本 素 質 提 升 , 這 包 括 在 高 等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 普 及 教 育 以 及 培 訓 方 面 做 出 積 極 工 作 。另 外 重 要 方 面 是 吸 引 世 界 上 優 秀 人 才 , 還 要 建 立 終身 學 習 機 制 。另外, 中國 社會科 學院 社會學 研究 所朱慶 芳教 授就 內 地 發 展 狀 況 作 出 剖 析 。 她 表 示 , 內 地 這 些 年 來發 展 速 度 挺 快 , 人 民 生 活 也 提 高 了 , 總 的 大 方 向 是社 會 和 諧 的 。 不 過 , 當 中 各 種 矛 盾 及 不 和 諧 的 地 方也 很 多 。 朱 慶 芳 認 為 , 現 在 內 地 出 現 貧 富 差 距 問題 , 主 要 原 因 是 社 會 分 配 不 公 平 、 社 會 政 策 有 問題 。“ 第 一 屆 亞 洲 商 業 博 彩 學 術 網 研 討 會 ”由澳門大 學與日本 大阪商業 大學合辦 的“第一 屆亞洲商 業博 彩學 術網研 討會 ”分 別於 200 5年 7月 22日及200 5年7 月25日在日 本大阪 商業大 學及澳 門大學 舉行 。 是 次 研 討 會 是 亞 洲 學 術 網 自 去 年 成 立 以 來 , 首次 舉 辦 的 大 型 學 術 會 議 。 出 席 研 討 會 的 學 者 分 別 來自 美 國 、 澳 洲 、 葡 國 、 韓 國 、 日 本 、 香 港 及 澳 門 等地 , 專 家 學 者 就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 監 督 和 管 理 及 澳 門如 何 面 對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競 爭 等 進 行 多 方 面 的 探 討 。發 表 的 論 文 主 題 涉 及 博 彩 業 與 澳 門 法 律 、 澳 門 博 彩遊 戲 的 公 平 性 、 博 彩 税 如 何 影 響 經 濟 的 發 展 、 韓 國博 彩 業 的 歷 史 發 展 、 法 律 條 文 改 變 如 何 影 響 澳 門 的博 彩 業 及 開 放 賭 權 以 後 該 注 意 之 事 項 。 澳 門 大 學 副校 長 馬 許 願 在 致 辭 時 表 示 , 澳 門 自 賭 權 開 放 後 , 博彩 業 迅 速 發 展 及 更 現 代 化 。 澳 門 本 年 的 博 彩 税 收 益會 超 過 拉 斯 維 加 斯 ; 並 將 逐 步 發 展 成 為 現 代 的 整 合娛 樂 休 閒 度 假 地 方 , 近 幾 年 的 發 展 亦 預 示 博 彩 業 對澳 門 的 重 要 。 澳 門 大 學 面 對 博 彩 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在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設 立 了 博 彩 管 理 課 程 , 該 課 程 能 培養 學 生 成 為 博 彩 業 的 成 功 專 業 人 士 。 第 二 場 研 討 會大 部 分 內 容 與 澳 門 有 關 , 首 次 在 澳 門 博 彩 業 自 由 開放 後 研 討 相 關 法 律 及 規 管 方 面 的 問 題 。 由 於 有 外 來新 的 經 營 者 進 入 本 澳 博 彩 市 場 , 與 本 地 的 監 管 制 度需 時 磨 合 , 經 營 者 須 同 時 符 合 本 地 及 母 公 司 所 在 地
  • 的法 例 , 希 望 是 次研 討 會 能 作 為 平台 , 讓 本 地 學 者及外 地 法 律 專 家 交 流 意 見, 討 論 如 何 能 更 好 地 互 相配 合 。“首 屆 澳 門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優 秀 成 果評 獎 ”由澳門基金會與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合辦的“首屆澳 門人文社 會科學研 究優秀成 果評獎” 2005年8月5日下午4∶ 00假旅遊活動中 心舉行頒獎禮,行 政長官 何 厚 鏵 、 中 聯 辦 副 主任 何 曉 衛 、 外 交 部 駐 澳 特派員 萬 永 祥 、 澳 門 基 金 會行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吳 榮 恪 聯同廣 東 省 社 科 聯 主 席 顏 澤賢 等 等 出 席 主 禮 , 濠 江 中學管 樂 隊 表 演 管 樂 助 興 。澳 門 基 金 會 行 政 委 員 會 主席 吳 榮 恪 致 詞 時 表 示 , 該 項 評 獎 活 動 是 “ 慶 祝 澳 門特區成 立5週年特 別計 劃”的 一部 分,旨 在對 澳門 人文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作 出 全 面 、 客 觀 的 階 段 性 檢 閲 、總結 和 回 顧 , 鼓 勵 更 多 專家 、 學 者 關 注 澳 門 、 思 考澳門 、 研 究 澳 門 , 團 結 學界 力 量 , 眾 志 成 城 、 團 結合作 , 共 同 進 一 步 推 動 澳門 研 究 的 繁 榮 和 發 展 貢 獻才思 , 促 進 澳 門 人 文 素 質和 文 化 城 市 形 象 的 進 一 步提升。 該活 動自 20 04年 1 1 月啟 動以 來, 獲得 本澳 學術界 及 海 內 外 研 究 澳 門 學者 的 高 度 關 注 , 評 獎 辦 公室收到 近4 00名 作者 提交 約60 0份 參評作 品。 經過 綜合 評 選 , 共 有 6 3 份 分 別 獲 得 著 作 類 和 論 文 類 一 、二、 三 等 獎 及 提 名 獎 。 相信 獲 獎 作 品 不 僅 是 澳 門 研究近 1 0多 年 來 的優 秀 成 果, 更 是澳 門 研 究深 化 發 展的重 要 參 考 依 據 。 顏 澤 賢在 致 詞 時 稱 , 粵 澳 兩 地 脣齒相依,兩地社科界攜手合作有着悠久的歷史和結 下深厚 情 誼 。 回 顧 近2 0年 , 尤 其 澳門 回 歸 祖 國 前 後 ,澳 門 研 究 成 了 廣 東 社 科 界 的 熱 門 課 題 , 中 山 大 學 、暨南 大 學 、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深 圳 大 學 、 廣 東 省 社 科院、 廣 州 市 社 科 院 等 相 應成 立 專 門 機 構 , 組 織 科 研力量 , 專 門 從 事 澳 門 的 各方 面 研 究 , 廣 東 的 主 要 學術理 論 報 刊 、 出 版 界 也 積極 發 表 、 出 版 有 關 澳 門 研究的 成 果 。 今 屆 評 獎 活 動, 粵 澳 兩 地 社 科 界 及 其 他省區 學 者 踴 躍 參 與 。 展 望未 來 , 顏 澤 賢 對 粵 澳 兩 地社 科 界 充 滿 信 心 , 相 信 他 們 的 研 究 將 更 加 貼 近 實踐, 為 澳 門 社 會 經濟 發 展 中 的 重 大現 實 問 題 獻 計 獻策。 儀 式 上 , 著 作 類 一 等獎 得 主 劉 芳 、 薑 伯 勤 分 別發言 , 均 表 示 未 來 將 更 加努 力 推 進 澳 門 與 內 地 的 學術交 流 , 加 強 澳 門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的研 究 工 作 , 把 澳門關 於 世界 文 化 遺產 的 研 究, 推 向 新的 高 度 。“ 鄭 和 與 海 上 絲 綢之 路 —— 紀 念 鄭 和下西 洋 六 百 週 年 ” 學 術 研 討 會澳門 基金 會與 澳 門大 學澳 門研 究 中心 於2 00 5年9月9- 1 0日舉辦了“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 ——紀念鄭和下 西 洋 六 百 週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了 北 京 、 上海、 南 京 、 台 灣 、 香 港 以 及 本 澳 的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就鄭 和 七 下 西 洋 的重 大 歷 史 意 義 及深 遠 影 響 進 行 深入研 討 和 交 流, 會 議 氣 氛坦 誠 熱 烈 ,體 現 了 澳 門 學術交 流 方 面 的優 勢 。 運 輸工 務 司 司 長歐 文 龍 、 中 聯辦宣 傳 文 化 部部 長 孔 繁 壯、 外 交 部 駐澳 特 派 員 公 署政 策 研 究 室 主 任 李 春 華 、 澳 門 基 金 會 主 席 吳 榮 恪 、澳 門 大 學 副 校 長 黃 亞 鈞 、 澳 門 基 金 會 委 員 吳 志 良 、澳門 大 學 校 長高 級 顧 問 兼澳 門 研 究 中心 代 主 任 楊 允中出 席 並 主持 開 幕 儀式 。 澳 門大 學 副 校長 黃 亞 鈞 教授在 致 詞 時 強調 澳 門 是 海洋 文 化 的 一個 有 代 表 性 城市,400多年中西文 化深層積 澱的歷史, 使其形成 獨具特色 的多元 文化。 5年 多來, 特區政 府認真 貫徹 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積極展開全方位對外文化交流 , 致 力 發掘 和 維 護 文化 資 源 , 提高 全 民 的 綜 合生活 素 質 。 希望 藉 是 次 研討 會 推 動 澳門 文 化 及 文 化產業 的 發 展 ,提 升 澳 門 特區 在 文 化 學術 領 域 的 重 要地位 和 作 用 ,進 而 促 進 新的 歷 史 條 件下 中 華 民 族 偉大復 興 事 業 的 加 快 實 現 。研 討 會 共 分 為 四 節 會 議 ,分別 為 “ 鄭 和 下 西洋 和 平 遠 航 的 重大 意 義 與 深 遠 影響”、“鄭和七下西洋與哥倫布東西方航海家之間的對比關聯”、“中國航海大國與發達領先地位不保的制度、體制性 因素分析”及 “ 海上 絲綢 之路 ’與 澳門450年演進”。提交是次研討會的1 4篇學術論文分別為 : 南 京 大 學 歷史 系 范 金 民 教 授的 《 鄭 和 遠 航 世界的 歷 史 地 位 》 , 南 京 大學 中 國 思 想 家 研 究 中 心 潘群教授的《鄭和縱跡建文考》,上海海事大學海洋文化研究所時平所長的《鄭和海權的中斷與明初“大一統”的制約性因素探析》,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萬明研究員的《走出鄭和下西洋認識的誤區 ——下西洋終止相關史實考》,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莊國土院長的《明朝時期的海外政策 和中國背向海洋的原因 ——兼論 鄭 和 下 西 洋 對中 國 海 洋 發 展 的危 害 》 , 中 國 社
  • 會科學 院歷 史所 耿昇研 究員 的《 遠航6 00載, 環球 共注目 ——法 國漢學界 有關鄭和下 西洋的研 究》,香 港城 市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中 心 鄭 培 凱 主 任 的 《 鄭 和 與 哥 倫布 : 歷 史 錯 亂 的 軌 跡 》 , 香 港 齡 記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陳佳 榮 總 編 輯 的 《 鄭 和 下 西 洋 是 中 國 古 代 文 明 的 夕陽》,台灣 成功大學 歷史學系陳 信雄教授 的《六百 年來 鄭 和 形 象 的 演 變 》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楊 允中教授的《鄭 和精神與海 洋文明》,澳 門科技大學 可持 續 發 展 研 究 所 李 紅 助 理 研 究 員 的 《 從 朝 貢 貿 易 網到自由貿 易網 —— 中國與 東南亞的 區域合作 及其對 澳門 的 影 響 》 , 澳 門 歷 史 文 物 關 注 協 會 鄭 國 強 理 事 長的《鄭和下 西洋與澳 門開埠初探 —— 從“ 下西洋” 到“抗 東 洋” 雙 甲子 之 年的 歷 史思 考 》, 書 面發 言 包 括旅 葡 歷 史 學 者 金 國 平 的 《 從 龍 涎 香 看 停 下 西 洋 與 澳門 開 埠 的 關 係 》 以 及 雲 南 省 社 會 科 學 院 賀 聖 達 副 院長的《 中國古 代海外 交往 和航海 史上的 空前壯 舉 ——兼 論 鄭 和 下 西 洋 後 中 國 航 海 事 業 的 中 衰 》 。
  • 《澳門研究》稿約一 、 本 刊 係 澳 門 基 金 會 與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編 輯 出 版 的 綜 合 性 學 術 理 論 刊 物 。二、 本 刊以 “ 研究 澳 門、 服 務社 會 ” 為宗 旨 ,推 動 本澳 學 術研 究 與交 流 , 力求 發 揮學 術 理論 服 務社 會 的 基本 功 能 。三 、 本 刊 為 雙 月 刊 , 逢 二 、 四 、 六 、 八 、 十 、 十 二 月 出 版 。四 、 本 刊 優 先 發 表 下 列 主 題 的 學 術 論 文 、 學 術 信 息 :對 澳 門 社 會 、 經 濟 發 展 直 接 相 關 的 研 究 成 果 ;對 澳 門 與 鄰 近 或 相 關 地 區 開 展 合 作 的 研 究 成 果 ;內地 、 港 台 及 世 界各 地 可 供 澳 門 參考 的 發 展 經 驗 。五、 本 刊 除 發 表 本澳 專 家 學 者 的 有關 論 述 外 , 歡 迎境 外 專 家 學 者 惠賜 有 關 論 文 , 提供 訊 息 及 資 料 。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 投 或 多 投 。七、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 ms .i n f 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 , 手 寫稿 件 一 律不 收 。 文稿 發 表 與否 , 三 個月 內 均 通知 作 者 。文 稿 一 經發 表 , 即致 薄 酬 。八、 本 刊 編 輯 部 對 選 用 文 稿 有 權 進 行 必 要 體 例 規範 工 作 , 倘 作 者 有 所 保 留 , 請 在 來 稿 中 説 明 。附 : 稿 件 體 例 要 求①文 稿 採用 現 代漢 語 規範 標 點 符號 ( 半型 ) ,引 號 用 “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 號) ;書名 號用 《 》(不宜混 用引號) 。②文 稿 採 用 新 細 明 體 , 題 目 1 8點 、 大 標 題 1 4點 、 次 標 題 及 內 文 1 2點 ; 間 隔 為 單 行 間 距 。③ 英 文 文 稿 字 型 用 Times Ne w R oman 。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 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 、億 為 單 位 。⑤註 釋 文字 及 參考 書 目均 置 於 文末 。 註釋 不 採用 西 方習 慣 , 字型 大 小為 1 0點 , 並分 別 以 1 、 2、3… …數 字 來 標示; 參 考 書 目 字 型大 小 為 1 2點 。體 例 規 範 如 下 :專著 : ( 中 文 ) 作 者 姓 名 : 《 書 名 》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 出 版 年 , 第 ? 頁 。(英文)Aut ho r,Ti t le of Book(Place of Pub l i c at i on:Publ isher,da te),pp.?.期刊 : ( 中 文 ) 作 者姓 名 : 《 文 章 題 目》 , 載 於 《 期 刊 名稱 》 , 出 版 期 號 ,出 版 年 , 第 ? 頁 。(英文)Aut hor of ar t i c le ,“Ti t le of ar t i cle,”Journal T i t l e,Vol .?,No.?(y ear),p p.?.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彬 、王志石 、李觀鼎 、陳守信 、陳偉基 、陳樹榮 、彭海鈴 、楊允中 、楊秀玲 、劉高龍 、劉羨冰 、鄭德華 、蕭志成 、關 鋒《澳門研究》第30期“JOURNALOF MACAU STUDIES”Vol .30出 版: 澳 門 基 金 會 ( 澳門 郵 箱 3 0 5 2號 )編 輯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 G21 6室,電郵:cms.i n f o@umac .mo)主 編 : 楊 允 中技術 編 輯: 鄧 安琪 、 容凱 旋 、蔡 永 君、 連 信森 、 黃棣 樂 、梁 雅 桃封面設 計: 熊國 柱植字 排 版: 嘉 華印 刷 公 司印 刷: 嘉華 印刷 公 司印 數:1 000本出版日期 :200 5年 1 0月定 價: 澳 門幣 7 0元I SSN0 8 7 2 - 8 5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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