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 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37期Vol.37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6年12月
  • 目錄立法·立 法權· 立法體 制 ………………………………………………………………………………………… 楊允 中 1羈押措施之 務實決定 ——本澳司 法實務若 干罪名考 察 ……………………………………………… 賴建國 11論《澳 門 民 法 典》中 買 賣 預 約 合 同 與 物 權 變 動 的 關 係 ………………………………鄭錦 耀 、林 浩 威 21論澳門 競爭法 律制 度及政 府政 策…………………………………………………………………………… 鄧達榮 30全球結 構中的 澳門 社會科 學發 展 …………………………………………………………………………… 鄧正 來 45中國共產黨 對台政策 演變之分 析 …………………………………………………………………………… 孫代堯 51A Study on theUnification P rocess ofthe Divided Nat ion-States and lts Patterns………………………………………………………………………CHENG Cheng,DENG Xiaoling,ZHANG HUA 60淺析 澳門 政府 危機 管 理——以非典為 例(上)………………………………………………………… 范聶新 65Ma ca u’s Economy:A Re-eva luat ion of lts Past,Present and F uture……………………………… HAO Zhi dong 72葡英荷 法的殖 民地經 濟與 印度契 約勞工 的輸 出 …………………………………………………… 賈海濤 87淺 析 澳 門 的“後發 ” 和“先發 ”優 勢 …………………………………………………………………… 李 曉平 94德國法 定醫療 保險改 革及其 對澳門 的啟 示 ………………………………………………………………盛 力 98澳門居民 醫療費用 結構研 究 ……………………………………………………………………… 蕭 瓊 、余 振 104老有所養 —— 全民老 年保 障計 劃初 探 …………………………………………………………………… 賴偉 良 115創造教 育及其 對澳門 基礎教 育改革 的啟 示 ………………………………………………………………… 李 嘉 曾 120松山的休閒價 值 ………………………………………………………………………… 李金平 、林 子健、 王志 石 126穗 港 澳 大 學 生“國家 與 民 族觀 念”比較研 究……………………………………………… 夏 泉 、章 琰 131“佛 郎 機牙 ”及“裏 海牙 ”考 源………………………………………………………………………………… 金國平 140澳門文學概 觀 ………………………………………………………………………………………………………… 黃鴻釗 144無從後記 :歷史 剛剛開 始 …………………………………………………………………………………………… 吳志良 150
  • CONTENTS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Power, and Legislative System................................................ IEONG Wan Chong 1 Practice of Custody Measures: Investigation of Macau's Judicial Practices ............................ LAI Kin Kwok 1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Contract of Transaction and the Change of Property Ownership in Macau Civil Code.......................................................CHEANG Kam lo, LAM Ho Wei 21 An Analysis of Macau's Competitive Legal System and Its Policy...................................... TANG Tai Weng 30 Development of Macau Social Sciences in Global Context ................................................DENGZhenglai 45 An Analysis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Strategies towards Taiwan .................................. SUAN Dairao 51 A Study on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Divided Nation-States and Its Patterns ...................................................................................... CHENG Cheng, DENG Xiaoling, ZHANG Hua 60 A Preliminary Study on Macau's Crisis Management: An Example of the Case of SARS ................................................................................FAN Niexin 65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 HAO Zhidong 72 Colonial Economy of Portugal, Britain, Holland and France and the Export of Indian Labour Overseas ........................................................................................................................................... JIAHaitou 87 An Analysis of Macau's Advantages of Advancement and Backwardness...................................LI Xiaoping 94 Medical Insurance Reform in Germany and Its Implications to Macau....................................... SHENG Li 98 An Analysis on Macau Citizens'Medical Expenditure ..............................................SIO Keng, YEE Chan 104 A Preliminary Study on Elderly Welfare System...............................................................LAI Wai Leong 115 Creative Education and Its Implication to Macau's Foundational Education Reform........................LI Jia Zeng 120 The Leisure Value of Guia ................................................... LEI Kam Peng, LAM Chi Kin, WANG Zhishi 126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Concepts of National Identity" of Guangzhou, Hong Kong and Macau University Students after the Handover ......................... XIA Quan, ZHANG Yan 131 An Investigation of "Franguia" and "Intermediary Traders in Caspian Sea"................................ JIN Guoping 140 An Overview on Macau's Literature.........................................................................HUANG Hongchao 144 Postscript: History Just Starts ..........................................................................................WU Zhiliang 150
  • 立法·立法權·立法體制楊 允中 *一 、討 論方 興未 艾 ,是 社會進 步 一大標 誌剛剛過去的2006年對於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值得慶幸的年頭,是政治、經濟、文化領域都取得新發展、新進步的一年。不僅在經濟、文化方面特區又創下了多項成為歷史新高的發展指標,而且在政法領域也走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其中有關行政法規和立法權的討論更是達到了過去不曾有過的熱烈程度:由內部探索到公開辯論,由行政官員、司法官員到專家學者,由個別人士的討論到社會關注面的不斷擴大。這充分説明,經過回歸這場歷史性社會大變革所激發的回歸和當家作主意識,已經成為確保社會健康發展的基本因素;這也充分説明,經過七年“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和基本法的深入推介,在各界居民中間業已紮根的“一國兩制”意識正朝着更加理性化的方向發展。任何一個社會,在其任何一個發展階段對任何領域的理解、認識不能企求有絕對的共識,不能要求只能有單一的聲音。在理論探索過程中尤其不應有簡單化判斷標準,不宜草率從事、輕易下結論,即使在交流探討中偶爾出現一點理性化不足的思考與判斷也不足為奇,因為真正的共識只能透過深入的交流和討論方可形成。自古以來,學術性問題很難做到有個絕對統一的標準,有個絕對權威性的結論;有人合理性可能高一些,有人可能低一些,但透過各自充分地表達各自的意見、觀點、判斷,就有可能使討論雙方均不同程度受益並進而導致對所爭議問題的理解、認識漸趨一致,前提是各自的出發點和意願是積極的,態度是力求務實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經過七年來貫徹實施《澳門基本法》、堅持“以民為本”依法施政,今天的澳門已經進入一個穩定和諧發展的新階段,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系統的依法施政水準都有很大提高,但正是經過七年實踐的檢驗,人們對特區發展過程尚存的某些欠協調、未到位現象適度加大關注力度,這絕對是有巨大正面積極作用的好現象。如同一部新機器,開始運行後暴露一些有待調試的問題純屬正常現象。從理論上講,這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的運行體制自我完善過程,也是對“一國兩制”這一嶄新制度與基本法這部濃縮兩大法系優點的新型法律理解與認識的加深過程。這場討論絕不是令人擔心的消極現象,而且極具深遠意義與影響的積極事物。二、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在 哪裏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制內的兩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也是迄今為止全世界僅有的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之一。特就特在它是在一個國家的局部地區實行不同於其主體部分社會主義制度的原有資本主義度,這是一種富有創意的特殊安排。必須説明的是,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不是説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比誰都先進,不是説國家無可奈何,別無選擇,恰恰表明這是基於歷史和現實考慮,是對澳門的一種特別關照。中國的這項首創,突破了現代政治學、法學以至哲學理論的原有定勢,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的
  • 不朽貢獻。早在近17年前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和近14年前制定的《澳門基本法》,已清晰地把特別行政區要保持和實行的全新社會制度特別是基本政治體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近10年的運行實踐和澳門特別行政區7年多的運行實踐,令人信服地證明“一國兩制”作為新型社會制度不僅具有很高科學性和可行性,而且正越來越有力地展示出它的巨大優越性和生命力。從澳門來講,它已進入自身歷史發展的嶄新階段,它所面對的是以前不曾有過、也難以想像的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不僅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之一,已正式列入澳門特區和中央政府的議事日程之上,而且也是擺在全澳居民面前有待積極促其實現的共同奮鬥目標。觀察和思考問題必須時刻抓住特區是新生事物、基本法是一部體現“一國兩制”的新型法律這一時代特徵。相信只要認真貫徹“一國兩制”,真正按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辦事,把“一國兩制”的優勢充分而正確地加以利用,對基本法的各項原則性規定加以正確而理性地理解,那麼特區循序漸進的政法建設和確保發展指標合理提升與社會受益面逐步擴大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就是完全可能的。三、澳門 特區的 法律體 系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其目的和任務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序言)。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這説明基本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一部完全新型的現代法制建設的創新成果。正如原基本法起草委員許崇德教授所指出:“它反映了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無產階級政策和方針的體現。按基本法的本質來看,它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1由於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已寫入《中葡聯合聲明》,而且基本法第8條也作出明確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有時人們習慣地講澳門特區實行的是原有的葡萄牙法律,這其實是一大誤解。澳門特區實行的是“一國兩制”法律體系,這正如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表明,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直接淵源是基本法(根本大法)及三部分法律所組成:一是符合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原有法律(包括法令),二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三是在澳門適用的部分全國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11條)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原有法律與特區行使立法權自行制定的法律雖同屬位階低於基本法的特區有效法律,但兩者顯然處於此消彼長與此長彼消的動態變動狀態,原有法律特別是法令會隨着時代前進和法制完善而被修改或廢除,數量會逐步減少,廢一部少一部。而特區自行制定的法律數量必將逐步穩定增加,所佔比例越來越大。四、澳門 特區的 立法制 度立法制度即特區在立法領域的基本制度,或確保立法權有效行使的制度,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包括立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11條)基本法有關立法制度方面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a.澳門特區依法享有立法權。《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享有立法權是全國人大授權澳門特區依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重要內容之一。b.“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67條)特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
  • 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68條),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第50條)c.“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基本職權。d.“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17條)e.“提出法案、議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第64條),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第77條),“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第78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第75條)這説明即使在立法活動中,行政主導的高強度依然十分之明顯。上述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制度,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方針政策在立法領域的具體化、法制化,雖然特區立法權與行政權、司法權不構成西方流行的“三權分立”模式,但三大權力系統均相應存在,體現出立法會與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之間是分工清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亦互相制衡的關係,或者講體現出整個特區政治體制是典型的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類型。五、特 區立 法權 的有 效行 使(一)立法權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指出:立法權即“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2《新華詞典》(2000年修訂版)解釋為:“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3《辭海》的解釋是“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即把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法律的國家權力。”4由鄒瑜、顧明主編的《法學大詞典》指出:“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統治階級通過行使立法權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5《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指出:“立法權(legislat ive power)係由特定國家機關行使的、在國家權力體系中佔據特殊地位的,用來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綜合性權力體系。”6立法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力體系。就級別、層次而言,有國家立法權、中央立法權,也有地方立法權。就運行過程或內容看,立法權既包括法的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權,也包括法案提出、審議、表決權和法的公佈或批准、否決權。就立法權的結構或特點而論,有完整的立法權,也有單項立法權。7要釐清這複雜的概念系統,澳門還要回到特區現實。作為由立法機關行使的特區立法權似應理解為制定特區法律的權限,而非泛指制定有效規範性文件的權限。立法權是由特定主體行使的權力。立法權為誰擁有和為誰行使是兩個範疇,擁有立法權的只能是一國或一個政權的主權者,在現代社會,這種主權者應是人民。行使立法權的只能是重要的、特定的機關,而非一般的國家機關、所有的國家機關,在現代國家,這種機關就是憲法和憲法性法律明文確定行使立法權的機關。現代國家各種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範圍,應以憲法、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8從基本法規定看來,行使立法權的特定主體是特區立法機關,即“依照本法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的立法會,這是很清楚的。行政長官負責制定行政法規,可以理解為行政立法權,而不應看成是同立法機關並列的第二立法權 。(二)關於立法體制立法體制,“又稱‘立法權體系’,即立法權限的劃分和結構。表明哪些國家機關具有哪些性質、哪些範圍的立法權力及由此派生並依附於立法權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以及這些權力之間的相互關係。”9決定一國立法體制的主要因素是國家的性質和國家形式,特別是國家的結構形式。在聯邦制國家,除聯邦最高權力機關有權立法外,各聯邦成員國也有權制定各自的法律,立法體制表現出多元的特點。在單一制國家,一般實行中央集中領導下的集中立法體制,國家立法權只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只在法定範圍內或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才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立法法明確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在集中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的前
  • 提下,通體憲法和立法法授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授予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包括經濟特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授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等人大及其常委會被授予相應立法職能,不可理解為它們擁有國家立法權。目前爭論實際上主要關係到兩個理解:一是行政法規與法律兩者屬性的區別和關係,二是行政法規與原有法令之間的異同。由於《澳門基本法》的頒佈足足預留了六年八個月的提前量,並為了防範特區成立後的不確定性,在整個起草過程中堅持了“宣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和技巧,儘管如此,在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三節立法機構,就澳門特區立法體制的規定還是相當嚴謹的,按正常推理和判斷是不應產生過大分歧的。前已提及,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由基本法及位階低於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等三部分所組成。在基本法第一章總則中,第8條、第11條分別提及“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是指廣義的法律規範文件,其中第8條規定是體現“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第11條則在於強調基本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兩條中的並列成份表面上的表述完全一致,但實際上卻存在很大差異:其一,第11條所指法律(包括原有法律、也包括特區新制定法律),外延遠遠大過第8條所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 亦 類 同 , 第 8 條 係 泛 指 原 有 的 行 政 命 令(Decre t o)、訓令(Port o r i a )、批示(Despacho)等具約束力法律文件,數量上是確定的,而第11條的行政法規則是特區一種由行政長官制定的新型法律規範文件的規範名稱,連同其他批示、命令等規範性文件,數量上是動態擴張中的。其二,第11條係指現行澳門特區法律規範文件排序,依不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應該不難定性。至於第8條提及的對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修改,按正常程序,特區立法機關顯然對上述四部分均享有修改權,而其他有關機關有權修改的似應限於原有法律體系中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不宜包容所有的廣義法律規範文件,即不享有對法律的修改權。具一定複雜性的是法令(葡文為Decr et o-Lei ,採用複合詞結構,即命令式法律或具法律地位的命令)。儘管在第11條中它排在法律之後、行政法規之前,但這是一種特殊的表述,主要是基於在回歸前法律體系中它與法律位階相同、效力相同,而在特區的立法體制中不存在這一法律類別,即不可能繼續出台同類文件,而且原有法令由於立法隨意性較大,體例規範也較粗糙,對其進行清理、合併、修改,實際上成為特區法制改革與完善的一個重要內容,故此,説法令是特區法律體系中處於此消彼長,數量和影響正在縮小的一個法律淵源,不應認為不妥。儘管如此,對原有法令依然列為同原有法律等同的位階以體現法治的嚴肅性也是必要的。相應地,基本法有關特區行政法規的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雖然基本原則、總體安排不應構成產生分歧的依據,但既然在實踐中出現關於行政法規與法律的關係、行政法規與原有法令的關係等爭議,而且就爭議性質來説又屬事關依法施政的大問題,那麼,就應該設法通過深入討論尋求共識。(三)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權的行使基本法直接提及“立法權”的條文只有二條(第2條、第17條)。基本法提及立法機關的條文則有5條(第8、9、17、18、67條),立法機關即“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10基本法第67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此外沒有列舉任何其他機構為“立法機關”,故此,認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是順理成章的,對詮釋基本法有重大發言權的蕭蔚雲、許崇德、王叔文等前起草委員早已作出清晰論述,草委會法律顧問、草委會秘書處法律專家和一些直接參與基本法起草、諮詢過程的專家學者,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等也曾提出過明確的見解。我們重述一下一些有代表性專家學者的論述:蕭蔚雲教授等在對比行政長官制與原總督制的差異時指出:“行政長官的權力比澳門總督的權力要小,澳門總督有立法權,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11“澳督是葡國主權機構在澳門的全權代表,集立法、行政大權於一身。而行政長官既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又無完整的立法權。”12“澳門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13“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一個高度自治的立法機構,這個根本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原澳門立法會不是一個享有完全立法權的機構,而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唯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14(王叔文)“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是它的主要職責。與原來的香港立法局、澳門立法會不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行使的立法權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特點。”15(許崇德)“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只能制定行政法規。儘管制定行政法規具有職能立法的成分,但就其性質和效力層次而言,卻難以談得上與立法會分享立法權。”16(劉高龍、趙國強)“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它享有立法權,別的政權機構都不享有此權力。因為它又具有代表機構性質,所以行政機關又必須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對它負責。”17(蕭蔚雲)“澳門現在(指回歸前)的立法會享有一定的立法權,但葡萄牙的主權機關及澳門總督也有立法權。基本法應參考這些情況,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不能與特別行政區其他機關共享立法權。”18(蕭蔚雲)“無論從立法會的性質,還是立法會的立法職能看,原澳門立法會是一個在葡國管治下與行政分享立法權的機構,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一個高度自治的享有完全立法權的機關。”19(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儘管作為最高地方首長有權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但不享有立法權,僅能制定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一單軌立法制,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20(趙國強)“事實上,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權不包括制定頒佈行政法規,這也是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例如,中國的全國人大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但這不排除國務院有權制定頒佈行政法規。基於此,《澳門基本法》不僅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草擬行政法規,而且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21(趙國強)“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不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唯一的立法機關,認識這一點對於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體制非常重要。”22(許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決定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只有它享有立法權,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都不享有此權力,由於它又具有代表機構的性質,所以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對它負責。”23(蕭蔚雲)“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和地位,與澳門原有的立法會是不同的。根據原《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澳門原有立法會與總督分享立法權,即採用雙軌立法體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則是一個享有完全立法權的機構,行政長官不享有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對本地區的立法事務享有排他性的權力。”24(楊允中)上述論述表明:①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作為特區立法機關享有的是特區立法權或整體立法權,這項權力的行使具有單一性或排它性;認定“立法會以法律形式行使立法權,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行使立法權”25,説“特區存在兩個獨立的立法權”26,顯然是把立法權概念擴大化了;②如果説一般人士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到位現象,但作為原起草委員會中最具影響力的關鍵性人士,如政治體制小組召集人蕭蔚雲教授等人的理解應最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蕭教授在澳門特區成立後經對澳門作長期觀察仍重申他的原有判斷,這從現有的不同觀點中似乎都找不到充足理據可以推翻。有的觀點認為基本法的表述同聯合聲明有所不同,正是“為了更加科學確定立法權的含義和歸屬”27,這個判斷似乎也不能成立。首先,要搞清楚兩者的具體不同點。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17條),而聯合聲明寫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附件一第三部分)。實際上,基本法有關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的表述也作了相應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16條),“澳
  • 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9條),分別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附件一第二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終審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附件一第四部分)。這三處改動的共同點是把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主語來表述,分別取代聯合聲明把三大權力作為主語的表述。如果用這點證明聯合聲明有排他性,基本法沒有排他性,特區享有立法權的不止一個行為主體,那麼根據同樣思路,難道享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的也有不止一個行為主體嗎 ?其次,基本法把對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修改由特區立法機關負責,改成特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以作出這樣改動,恐怕主要基於邏輯行文嚴謹化,因為本條所強調的是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便可予以保留,而對原有廣義法律文件的修改顯然不需要全部交由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負責修改的只能是其中法律和最多還有同法律地位等同的法令部分,至於對原有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只能由特區立法機關之外的“其他有關機關”負責。因此,把基本法第8條所提的其他有關機關同行政長官等同,顯然是不妥的 。再次,假如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真是基於對聯合聲明的完善而對立法機關立法權的表述作出調整,那麼,參與基本法起草並扮演關鍵性角色的蕭蔚雲、許崇德、王叔文等當代中國憲法學界權威,以及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多位法律專家應該最有發言權,他們不僅在澳門基本法起草結束並正式頒佈之後,異口同聲、不約而同地認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單一或唯一立法機關,而且直到澳門特區成立多年後依然重申同樣判斷,難道他們的見解統統是錯的,而且一直錯到如今嗎?六、行 政法 規: 地位 與效 力在《澳門基本法》全部145個條文中提及行政法規的共有五條,即“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8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抵觸”(第11條),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的第五項是“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第50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第58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行使的職權的第五項是,“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第64條)。上述規定表明:①行政法規是以行政長官名義制定的,或者説,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行政長官,它們同法律一樣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②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位階)低於法律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因而按一般理解它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也不得同其他法律相抵觸;③基本法沒有像法律一樣要求把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説明中央政府不需啟動對行政法規的監督程序;④制定行政法規同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一樣,都是行政長官的重要決策,都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⑤提交法案、議案與草擬行政法規都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的一項基本職權,也是體現特區行政主導型政治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⑥“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如同“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一樣,直接列入行政長官職權範圍,成為行政長官執法權的基本內容,這恰恰有效地體現了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型政治體制即行政長官制的特色,因此簡單地把“草擬行政法規”列為特區政府的職權,而把“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列為特區首長的職權,即把這個程序加以不必要的分割,這種理解恐怕是不妥的,而且更加清楚的一點是“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是一項實權,行政法規完成草擬後交由行政長官頒佈執行,即名義上的制定,這同簽署法案、公佈法律一樣,是一項虛權 。由於基本法未作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社會行為可以是相當廣泛的,只要經濟、社會發展出現需要,在現存法律真空而特區立法會又暫無條件即時完成立法外,由行政機關草擬好相關行政法規交由行政長官頒佈執行、最後完成制定程序,不僅事出有因、事出必要,而且也完全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一“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
  • 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即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我們想事辦事都不宜脱離這個大原則、大前提。至於現行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等法律中有的條文可能存在一定關聯性,這並非不可克服的一道障礙,解決的辦法也可以有多種選擇:可在充分討論並形成基本共識前提下優先對某些原有法律的規定作出建設性修改,如在相關條款增加“為確保公眾利益,行政機關制定1000元以下小額處罰者除外”一類排除性規定;可由特區政府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作出補充性解釋;也可以啟動特區立法法一類專項立法,由特區政府盡快提出、制定立法法的法案,交立法會審議通過,把關係理順。有的觀點主張“行政法規是立法權的產物”、“制訂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的專有權力,政府執行法律是制訂行政規章”。28把行政長官同行政機關劃等號是不妥的,但把行政長官同他所領導的行政機關即狹義特區政府過份分割,同樣是不妥的。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18項職權中第1項是“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這個政府顯然是大政府概念,即突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的職權,第2項是“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即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實施的職權;領導整個特區靠依法施政,行使執法權正是為了有效地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基本法第4章政治體制第2節行政機關中,規定作為行政機關的特區政府的職權中第1項便是“制定並執行政策”,第5項則是“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這兩項職權有很大一致性,在法治社會制定並執行政策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公正執法、民主執法、科學執法。而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型體制下,行政管埋權的行使顯然對整個特區的繁榮穩定是有舉足輕重、至關緊要的意義和作用。因此,説制定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專有權力並進而證明其擁有立法權,至少理據欠充分,同樣,把政府執行法律局限於制訂行政規章恐也欠缺説服力。前已提及,行政長官領導特區主要通過有效地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這個過程的推進絕不只靠行政長官一個人,試問如果離開“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強烈的高效廉潔的特區行政系統的有效配合,那是可能的嗎?就是行政法規的制定,根據基本法第50條第5項和第64條第5項的規定,既是行政長官的職權也是行政機關的職權;第50條提及的“制定”只能理解成最後完成草擬並頒佈,第64條提及的“草擬”也絕不可理解為只提供個草稿,同樣也意味着要完成草擬,更何況直接領導這個狹義政府的還是行譯本,“草擬行政法規——”e labo r a r reg u l am en t o s(葡),to f ormul a t e the admin i st r a t i v e r eg u l at i onspubli ca r e f aser cumprir os regul amentos admin i st r a t i vost i ons(英),“制定行政法無規”—— el abor a r ,mand aradmini st ra t i vos(葡)、to draf t admin i s t r at ive re gul a-政長官自己。我們不妨參考一下基本法葡文和英文(英)。葡文“el abor a r ”和英文“t odr a f t ”都是完成起草意思,連同中文,三種文字是等值的。為了表述“制定”,英文用“ to formu l a t e”(定型、最後完成),葡文則採用變通譯法,先用“ ela bo r ar ”(起草)譯出“制定”一詞,接着用“manda r publ i car”和“faserc umpr i r ”兩個複合詞來翻譯“頒佈執行”,即葡文把“草擬”和“制定”統一譯為“ el abo r a r ”。葡文譯文是否最佳又當別論,至少表明無論中文與外文,要把“草擬”與“制定”分解成不同的標準和要求,顯然是難以做到的。把行政法規同法令有意無意加以等同,不能認為是適當的。這原因非常清楚:①這種判斷目的在證明行政長官與前總督一樣享有立法權。但它不科學就在於總督的立法權是《澳門組織章程》明文規定的,總督是葡萄牙主權機關在澳門的總代表,既代表總統和政府也代表國會,既代表行政權也代表立法權,所以他得以同立法會競合行使立法職能(第5條),其“立法權限以法令形式行使”(第31條),而澳門回歸時上述《澳門組織章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正式廢除的原有法律中最典型的一部,兩者之間不具可比性;②基本法第 8條承諾對包括法令在內的原有法律只要不抵觸基本法可以予以保留,主要是基於確保順利交接、平穩過渡的需要。經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審議的原有 855部法律、法令中,法令在數量上佔有絕大多數,但它是個隨意性很大的概念,不僅五大法典是用法令形式頒佈,而且一些可以用低於法令形式頒佈的也冠以法令名義。因此,作為廣義原有法律的一部分,法令在澳門特區儘管仍然適用,但它畢竟屬於特定歷史的產物,帶
  • 有明顯的過渡性質,一方面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不可能制定新的法令,另一方面現有規範性欠高的法令必然會在法改過程中成為重點完善的對象;③行政法規雖然位階低於法律,但作為特區法律體系主要組成部分,不僅獨特地位與效力不可取代,在數量上也必然此長彼消,沒有必要同法令硬性扯在一起;④對法令的修改、廢止權是一項討論空間頗大的課題,一方面法令原已定性成同法律具相同效力,原則上對其修改與廢止宜交立法機關來處理,但原法令中相當部分規範內容屬於較低位階,因而在全面普查、論證、諮詢基礎上提出一份原則性指引,經立法機關授權交由行政機關處置亦未嘗不可。關鍵是要有程序上的合理合法性。七、維 護行 政長 官權 威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型政治體制,實行行政長官制的管理模式是澳門回歸並成立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標誌性成果,也是“一國兩制”得以成功實踐的重要保障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7年不僅奠定了特區正常運行的鞏固基礎,而且可以講已初步走出了一條有自身特色的成功之路。從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的快速提升,從社會結構的逐步優化和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改善,從國際社會的公正評價和外商外資大舉進入,從小城市容的改觀和愛國愛澳為核心的公民意識的增強,不難看出進入21世紀後的新時空,澳門正面對從未有過的天時地利人和:回歸這場社會大變革引發的巨大效應還在延伸,澳門在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和生命力方面正發揮其不可取代的示範作用,甚至可以毫不誇大地講,人們在繼續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我們十分慶幸的是,在澳門特區的成長、發展道路上不僅有已被7年實踐所全面驗證的基本法的有效保障,而且也出現“以民為本”施政理念逐步紮根、民望不斷攀升的以何厚鏵為首的特區管治班子。不久前發生的歐文龍事件敲起了新的警鐘:舊社會舊制度的這類劣根性恐一時尚難以消除,反貪倡廉、執政為民這根弦永遠不能放鬆。但這畢竟是個別現象,它絕對改變不了對特區7年來的巨大發展與進步的客觀評價,改變不了特區既定的發展目標和方向 。維護行政長官權威,支持以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這不僅是中央領導人對特區居民的期盼和重托,而且也是確保基本法所設計的獨特政治體制得以正常運行的需要。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澳門居民過去未曾含糊過,今後也絕對不能含糊。但要正確維護行政長官權威恐怕同樣要提倡理性思維觀與理性行為觀,力求做到有法理依據而不是依據不足的維護,有利於實踐檢驗而不是經不起實踐檢驗的維護,有積極性建設性而不是表面上肯定而深層次可能被否定的維護。通過近期有關立法權與行政法規的討論,人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一是不同的觀點的交流、辯論絕對有益、有建設性,在一些重大原則性問題上更是如此,心平氣和的深入討論肯定有助於認識的提升和共識的達致。二是討論雙方可能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合理性,也可能雙方都存一定程度的片面性,既然是探討、研究,就要平等坦誠、務實理性,既不能先定框框後尋論據,也不宜輕易地對與自己不同觀點或自己認定觀點的不同見解者採取排斥或否定態度。同樣是及格的考卷,有的可能到90分或以上,有的則可能僅得60分擦邊;有的可能結論正確但論證嚴謹性略有不足,有的則可能卷面好看但結論不準 。具體地講,説“行政長官的職權不限行政權”29,理解上不宜無限擴充。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雙重首長,行政長官擁有雙重權力千真萬確。一方面,他作為特區政府首長,直接負責特區行政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作為特區首長即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的總代表,“依照(基)本法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第45條)。但畢竟這種代表權是名義多於實際,行政長官不能也不應把三大管治權力統一集中在自己手上:司法官員是行政長官依法委任的,但他不能干預司法獨立,同樣,行政長官對立法權的實際行使也擁有很大影響力(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提出法案議案、公佈法律等),但他也要尊重基本權力分工、尊重立法機關的有效運行,沒有必要再同立法會分享特區立法權 。説行政長官不擁有立法權,是指不擁有制定特區法律的基本權力,這絲毫無損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最高領導人形象和權威,也絲毫不影響他率領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有效地依法治澳。如果把行政長官因
  • 擁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限也理解為特區的立法機關之一,只能導致外界把特首與回歸前大權獨攬的總督相提並論,這不僅在基本法裏找不到理據,在實際生活中也不具積極性。事實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擁有“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兩項職權,同時設有協助自己決策的行政會和對自己負責的廉政公署、審計署,這就大大超越了原總督的權限。何況在特區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過程中,行政長官依然擁有很大實際影響力,提交立法會的法案是由他所直接領導的行政機關提出的(立法會實際上只有審議權、表決權,而不具草擬及修改權),法案通過後行使簽署公佈權,甚至擁有解散立法機關的權力(第52章)。八、 爭 議 出 路 在 哪 裏 ?實事求是地講,當前爭議已不僅限於專家學者的討論,而已直接涉及到特區行政與司法系統、行政與立法系統之間的權力分工與有效行使,即事關特區正常運行的大問題。茲事體大,需各有關方面高度重視,不容簡單化和粗線條處理。根據上述各點討論,本人認為:①“一國兩制”是中國法制建設與政權建設一大首創,基本法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宜有意無意地脱離國家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和特區實行全新政治體制設計的發展現實 。②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特區不存在其他立法機關。③目前特區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出現不協調,原因不在於行政長官是否擁有立法權。人們通常講的立法權係指狹義立法權,即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限,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58個條文中找不到行政長官享有立法權的依據,反之,認定行政長官不具立法權絲毫無損其在特區政治、社會生活中特殊作用和祟高形象。④特區法院不具有認定法律或行政法規失效的權力。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政審判權”(第8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143條)基本法設計的澳門特區政治體制中,司法相對獨立,獨立進行審判,不受干預,但權限不可跨越立法領域。⑤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有進一步明確的必要。基本法第8條與第11條所指行政法規內涵不同。鑑於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與作用,鑑於現有爭議已直接構成對特區健康運行的負面影響,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啟動相關機制作出回應是必要的、迫切的。但是認定“行政法規是立法權的產物”,“現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是獨立於法律的規範”30等判斷恐怕不能成立,説行政法規是具備同法律平起平坐的地位,理據難以被接受 。⑥選擇存在多種可行性。其一,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出釋法請求,建議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正式解釋加以指引。解釋也可採用決定、批示、答覆等約束力不同的形式。其二,及早制定特區立法法,具體界定法律與行政法規等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與效力。其三,在上述兩個選項尚未完成之前,現存相關司法案例(包括已作裁決並有上訴者)暫時一律凍結,押後統一審理。其四,全面加速法制改革進程,在對原有法律和法令進行清理基礎上,加強中文立法,提高中文審案比重,全面推進新形勢下的法律本地化。註釋:1 許 崇 德 : 《 港 澳 基 本 法 教 程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社, 1 9 9 5年 ,第 1 5、 1 6頁 。2 《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商務印書局,2005年 ,第839頁。3 《新華詞典》(2001年修訂版),商務印書局,第603頁 。4 《辭 海》 ,上 海辭 書出 版社 ,19 99年, 第1 26 5頁 。5 鄒 琦 、 顧 明 : 《 法 學 大 詞 典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社, 19 91年, 第3 82頁 。6 《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年,第857頁。7 同 上 , 第 8 5 7 頁 。8 同 上 , 第 8 5 7 頁 。9 同 註 4, 第 3 8 4頁 。10 《辭海》, 上海辭書 出版社, 1999年,第1 265頁 。11 蕭蔚雲主編: 《論澳門特別行政 區行政長官制》, 澳門科技大學,2005年,第12頁。12 同 上 , 第 6 8頁 。13 同 上, 第 12 3頁 。
  • 14 王叔文:《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國人 民公安 出 版社 , 1 99 4年 初版 , 中 共中 央 黨 校出 版 社 ,2001年再版。15 許 崇 德: 《 港 澳 基本 法 教 程》 , 中 國 人民 大 學 出 版社,1 9 9 4 年,第2 0 3頁。16 劉高龍、 趙國強:《澳 門法律新論》 ,澳門基金會 ,2005年, 第123頁 。17 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 第 10 6頁 。18 蕭 蔚 雲 主 編 : 《 一 國 兩 制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法》 ,北 京大 學出 版社 ,1 99 3年 ,第 21 1頁 。19 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基 金會 , 2004年 , 第 185頁 。20 趙國強:《基本法與國 際司法協助》,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 社 , 2000年 , 第 48頁 。21 同 上 註 。22 許昌:《澳門過渡期重 要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 學出 版 社 , 1999年 , 第 96頁 。23 蕭蔚雲 :《澳門與 澳門基本法 》,澳門日 報出版社 ,1998年,第262頁。24 楊允中:《“一國兩制 ”:實踐在澳門》,澳門基 本法推 廣 協 會 , 2002年 , 第 321頁 。25 駱偉建:《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基 金會,2 00 4年 ,第 18 5頁 。26 趙國強:《基本法與國 際司法協助》,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 社 , 2000年 , 第 48頁 。27 駱偉建: 《對澳門特區 立法體制的反 思》,《澳門 日報 》 , 2 00 6年 1 2月 6日 , 第 C5版 。28 同 上 註 。29 同 上 註 。30 同 上 註 。
  • 羈押措施之務實決定——本澳司法實務若干罪名考察賴建國*一、前 言法官坦言:作出羈押決定是件痛苦的事。本澳刑事訴訟司法實務中,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綁架、勒索、禁錮等犯罪,與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操從賣淫、協助他人偷渡、偽鈔、假信用卡、巨額詐騙、加重盜竊等犯罪均屬性質嚴重的犯罪,嫌犯即使初犯,也傾向於作出羈押的決定,然而同是詐騙的巨額空頭支票犯罪、信任濫用中的虧空公款犯罪往往不予羈押。1事實上羈押與否不可能 一一 列舉。羈押決定雖則依法作出,然而如何依法,必然涉及法律條文的解讀,涉及羈押各要件之領會 。決定羈押的批示往往需要考慮“羈押的刑期要件、目的要件、原則要件以及強烈跡象要件”。2羈押的“刑期要件”主要由《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或第193條、《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以及第6/2004號法律第26條規範;羈押的“目的要件”主要由《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範3;羈押的“原則要件”主要由《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及第178條規範;羈押的“強烈跡象要件”則可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將以上各要件融合偵查實務加以分析,以期對羈押決定這一重要權力現象有所把握 。二、羈押 決定與 決定階 段(一)羈押決定本澳的羈押措施,是指法官命令將嫌犯拘禁在一定場所,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4基於人身自由被認為是僅次於生命的基本人權,羈押被認為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具強制性質之措施。“羈押決定”按文索義,是指法官對是否適用羈押措施所作的一種主張。5司法實務中,該決定由法官透過書面批示形式作出,羈押決定作出後,被羈押人隨即被移送路環監獄“還押候審”。*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二)羈押決定之階段性剖析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79條第1款明確規定,羈押措施在偵查階段,法官應檢察院聲請以批示為之,偵查終結後,法官亦可依職權主動為之。由此可見,偵查終結前和終結後均存在實施羈押措施的可能。換句話説,如這將階段分成偵查、控訴(或有的預審)和審判,那麼從行為人被拘留時起,直至法官判決確定將行為人送監執行刑罰時止,均存在羈押決定的可能。現從刑事警察機關、檢察院到法院的刑事訴訟一般進程階段為主線,將羈押決定現象扼要闡析。首階段,“48小時階段”。刑事警察機關將刑事案件及案中拘留犯,在法定的 48小時內送到檢察院,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據情作出羈押建議、隨即將案件連同拘留犯送往刑事起訴法庭(司長在擔任其職時作出的犯罪則送往終審法院,如歐文龍前司長一案;立法會議員、廉政專員和審計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則送往中級法院)、由該法庭法官決定羈押。本文稱之為“48小時階段”。二階段,“偵查過程階段”。如上述“48小時階段”未有人被羈押,案件一般會進一步偵查,偵查過程中如發現符合非現行犯羈押條件,常常由警方
  • 將嫌犯拘留後送到檢察院,這時便存在羈押可能。也有由檢察院主動發出拘留令將嫌犯拘留隨即建議羈押的,例如一宗強姦案,在上階段,案情顯示羈押跡象不夠強烈,經深入偵查找到非現行犯,帶到檢察院由被害人成功認出,這時如結合案卷內其他證據,有強烈跡象顯示符合羈押前提,檢察官便可能即時簽發“拘留命令狀”將該名非現行犯拘留,當即送往刑事起訴法庭由法官決定羈押。對該階段,本文稱之為“偵查過程階段”。三階段,控訴或起訴階段”。繼“偵查過程階段”直至檢察院偵查終結,如不將案件歸檔則出控訴書。控訴書被依法通知後,權利人可向檢察院提交聲明異議或者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預審,如申請預審,案件會移送刑事起訴法庭進行預審並行偵查,直至刑事起訴法庭作出起訴或歸檔決定。在這個檢察院作出控訴或刑事起訴法庭作出起訴的階段,直至控訴或起訴確定時止,均存在羈押的可能性。對該階段,本文稱之為“控訴或起訴階段”。總括而言,在現行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的羈押決定都在“48小時階段”作出,在之後階段作出均較為罕見。但罕見不等於無可能發生,例如檢察官在控訴書內建議法官羈押嫌犯,這是考慮到嫌犯收悉控訴書後,除逃走外,還可能做出第188條所指的干擾證人等行為,妨礙法院的起訴或審判時到庭:在一宗巨額金錢詐騙案中,嫌犯F直至出控訴書時仍在另宗搶劫案中被羈押候審,為防止F在詐騙案排期候審期間因搶劫案審結釋放而逃走,檢察官直接在控訴書內建議,倘出現這種情況應將F羈押,以確保詐騙案開審時F到庭,即是次羈押候審基於將開審的詐騙案而非已審結的搶劫案。四階段,“候審階段”。從“48小時階段”直至“控訴或起訴階段”,羈押決定均由刑事起訴法庭法官作出,因為案件還未分發到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手中。案卷一旦分發到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手中,羈押決定則由該法庭承辨案件的法官作出。除上述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外,尚可根據第186條b項後半部分“又或正進行將該人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的程序或驅逐該人之程序”實施羈押。三、羈押決定依據之一:“刑期要件”與“目 的要件 ”“刑期要件”之歸納及分佈於三部法律的主要條文,參見前言及註釋部分。“刑期要件”之歸納基於第186條所規範的超逾3年刑期為羈押的刑期底線,也考慮同一法典第193條和《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的 8年 或 8 年以 上刑 期。順 帶交 待的 是, 基於 第6/2004號法律第26條,非法移民嫌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雖然僅涉及3年以下犯罪仍被羈押的特別情況,本文不作詳述。6(一)羈押決定“刑期要件”之第193條第193條是針對特定犯罪採用羈押措施的規定,規定以下由第1款所指的“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以及第2款專列犯罪7,如同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法官“應當”對嫌犯採用羈押措施。1.由第1款配合第2款的“凡犯罪涉及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視為以暴力實施犯罪”,明顯對應的條文有《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的第一章至第四章,情況如下:第一,“侵犯生命罪”,有第一章即第128條至第135條(合共8條),明確規範多種殺人罪以及第二章即第136條獨一條明確規範的墮胎罪。同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則有:第128條的殺人罪和第129條的加重殺人罪、第135條的棄置或遺棄罪、第136條的墮胎罪。第二,“侵犯身體完整性罪”,由第三章即第137條至第146條(合共10條),明確規範了打架、車禍或醫療手術引起的這類侵犯身體完整性罪。同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越8年徒刑的則有:第137條配合第139條1款a及第140條所指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且情節惡劣的犯罪、第138條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146條虐待未成年人或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並且引致死亡的犯罪 。第三,“侵犯人身自由罪”,由第四章即第147條至第156條(合共10條),明確規範了由恐嚇、脅迫、綁架、禁錮和挾持人質等組成的侵犯人身自由罪 。同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則有:第152條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153條 使人為奴隸罪、第154條綁架罪、第155條挾持人質罪。2.其他犯罪中有作出該侵犯者,均視為以暴力實施犯罪。即除了上述《刑法典》分則中明確列出的
  • 各項罪名之外,在其他犯罪過程中,如涉及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也視為暴力犯罪:第一,由條文直接規定。例如採取暴力,處最高超逾8年刑期。例如第170條作未成年人之淫媒以及第195條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均直接規定如採用暴力,處最高10年徒刑,應符合第193條的羈押要件。然而,也有未由法例直接規定暴力要件也符合暴力要件的情況。例如第204條的搶劫罪,如對人施以“暴力”並使他人生命產生危險或至少有過失而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時,處最高15年徒刑,於是也符合第193條的羈押要件。第二,非由條文直接規定。對於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中,第157條的“強姦罪”,本來主要受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的善良風俗與女性對於性交對象的選擇自由8,如果強姦過程中令人受傷,則屬於“涉及侵犯身體完整性”,強姦引起死亡,則“涉及侵犯生命”,於是當然視為以暴力實施犯罪。“強姦罪”最高刑期12年,超過第193條8年刑期要件,由此可能符合羈押要件。司法實務中,也不難發現對強姦罪採取羈押措施者。值得強調的是,小結上述各類犯罪,雖然符合法律推定的暴力犯罪這個要件,但未必符合8年徒刑這第二個要件。因為該要件是“可處以”,即是實際可判處的徒刑未必等同具體條文的最高法定刑。我們知道,羈押在刑期要件方面的計算是以一個罪而非犯罪競合計算,量刑時往往考慮到刑罰目的之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以及減輕情節等等,只會存在以最高刑為限往下減刑的可能,即事實上的判刑不會超過條文所列的最高法定刑,所以在羈押時由於符合第193條“可處以”超越8年刑期要件的不多,因而很少依據這條去建議、決定羈押,更多見依據第186條的3年刑期要件。第三,由第 3款專門列出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下述列舉的各項犯罪,本應同時符合處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要求,但有些罪名例如 a項的“盜竊車輛”,《刑法典》內難以找到符合逾8年刑期要件的情況。以下找出《刑法典》分則的相關條文加以分析:①“盜竊車輛,或偽造與車輛有關之文件或車輛之認別資料”。分析該項前部分的“盜竊車輛”,可以找到符合8年刑期要件的犯罪,《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達到相當巨額的加重盜竊罪便是適例。需留意的是,盜竊一大批車輛刑期合起來也許符合8年刑期要件,但切記羈押是以單獨罪名計算。但①後部分的“偽造與車輛有關之文件或車輛之認別資料”,則難以找到符合逾3年刑期要件的相關條文。有學者指出該部分在立法之初也許有理,但當今社會未必認同此項羈押的適當性。②“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印花票證、印花及等同之物、或將之轉手”。分析該項“偽造貨幣及等同之物、或將之轉手”。《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或同一法典第257條配合適用第252條第1款,假造貨幣罪或偽造信用卡罪可處以最高限度12年徒刑,符合第193條逾8年的刑期要件。問題是分析該項餘下的“偽造債權證券、印花票證、印花”。則難以找到符合8年刑期要件的條文。例如與票證相關的條文《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罪”、第245條“偽造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和第258條第1款“假造印花票證罪”,這三條最高刑期僅至3年或5年,即使按《刑法典》第68條a條加重1/3也不符合逾8年的羈押刑期要件。總結以上①和②兩項分析,本文對其法律規定不無疑惑。 9③“不法製造或販賣毒品”。該項可參見專用於規範毒品犯罪的第5/91/M號法令。10販賣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是當今較為嚴重之禍害,國際社會對此一向堅持不懈加以打擊。1 1販毒集團罪更處以12-16年徒刑。所以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犯被羈押的可能性較大。但也有青少年嫌犯得到減輕不據本條羈押,或罪名定性不同免予羈押的情況。例如控吿18歲以下的嫌犯,雖然有判例12認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f 項並不必然導致特別減輕,但未成年人往往較易受人唆使,事實上一般都會獲得特別減輕而實際判刑不超逾第 19 3條所規定的 8年,基於這樣的考慮不據第193條羈押。例如“吸毒罪”,初犯一般判刑3個月並獲緩刑,從打擊犯罪等角度綜合考慮,往往再犯時才要服刑。問題是,吸食數量對於定罪造成一定的困難。雖然回歸前澳門高等法院已就毒品之一的大麻(Cannabis Sat i v a)作出決定13:一名吸食者一天需要的份量是2.4克,並由1999年5月19日的第1068號案卷的合議庭裁判將3天的吸食量取其整數為8克。然而,畢竟立法層面沒有作出
  • 明確的規定,加上檢驗嫌犯個人的吸食量在法庭審判階段較為困難。有建議認為,在檢驗嫌犯個人的吸食量方面,如能做到在司警“掃毒組”偵查階段由專家驗證,則法庭採用時才好操作。否則,經一段時間排期後,真正到法庭庭審階段,相對於案發段已時過境遷,在這種情況下,是很難證明涉案毒品數量是否被嫌犯自行吸食。最後根據罪疑從無原則,往往不能直接判處販毒罪改判吸毒罪,由此有可能讓那些從未吸毒的販毒者謊稱毒品用於自己“吸食”,以逃避“販毒罪”的較重刑罰。(二)羈押決定“刑期要件”之第186條作為羈押“刑期要件”之一的第186條,其第1款a項規定了除刑期逾3年這個要件外,還有個明確的“故意”要件,如依第1款a項,明顯看出過失犯罪不可施以羈押。有表述指出,法律作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故意犯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大。然而第186條第1款b項並沒有列出故意要件,該項規定:作為羈押對象之人曾不合規則進入或正不合規則逗留於澳門,又或正進行將該人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之程序或驅逐該人之程序。對於上述a、b項,倘法官認為採用其他措施不適當或不足夠,可以決定羈押。該條第2款對上款作了補充性規定:如顯示受羈押之嫌犯精神失常,經聽取辯護人及盡可能聽取一親屬之意見後,在精神失常狀態持續期間,法官得不予羈押,而命令在精神病院或其他適當之相類場所進行預防性收容,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逃走及再次犯罪。(三)羈押決定“刑期要件”之《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是專門針對黑社會等有組織犯罪而設,相對於《刑法典》是特別法,該法第29條如上節第193條一樣,明確列出了應當適用羈押措施的多種犯罪的較重刑期,因而本文將第29條列入“刑期要件”。第29條規定:倘所歸責的罪屬於第2條(黑社會的罪)、第3條(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第7條(國際性販賣人口)、第10條第一款a或b項(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及第13條第2款(違反司法保密)所規定的其中一項,法官應對嫌犯實施羈押措施。上述第29條所列均是8年或8年以上較重刑期的犯罪類型,刑期與第193條相若。問題是據《有組織犯罪法》第42條“在本法律缺乏專門規定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這“補充適用”是否要“補充適用”第188條,建議參見第193條相關部分的探討。14有觀點認為《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基於特別法可以單獨適用,只需與第186條第1款a項的“強烈跡象”配合適用,無需再聯同第188條適用。15(四)第188條,羈押決定依據之“目的要件”第188條是強制措施的一般性質要件16,其適用當然包括羈押措施在內。該條往往與第186條聯同適用,對此理論和司法實務界並無異議。該條文所包含的a、b、c三項,與時下多國學説闡述的羈押的內容類同,為便於研究分析,本文便採用羈押之“目的要件”這一表述。至於本要件中涉及人權、法治部分的批判性分析,限於本文主題與篇幅,交由另文進一步探討,以下僅就本條文所包含的a、b、c三項作出分析:a項,嫌犯逃走或有逃走的危險。嫌犯逃走,將導致在偵查階段因未能隨傳隨到阻礙偵查、在審判階段未能出庭接受公正審判、在執行階段刑罰未能被實際執行實質正義不能實現。逃走的危險可進一步分為準備階段和實行階段,實踐中不好把握,例如對於過往本無逃走紀錄的人,如何證實今次具有逃走的危險,是否有類同情況的數據支持?所以需由司法官立足案情,結合多種關聯因素作出理性判斷。實踐中常見的考慮因素如下。因素一,嫌犯並非本澳居民,與本地區的密切聯繫欠奉,則逃離本澳或逃走的可能性較大。例如那些駕駛機動舢舨協助他人偷渡來澳的嫌犯,非本澳居民且與本地區並無密切聯繫,釋放後極有可能逃離本澳;此外涉嫌觸犯加重盜竊乃至搶劫罪行的非本澳居民多亦屬此類。實務中,這類嫌犯即使初犯已符合本項要件,倘同時符合“刑期要件”,或經衡量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26條要件時將予羈押。因素二,環境或地點因素。例如在澳門關閘等離境場所發現嫌犯正準備逃離本澳,環境跡象有助判斷具有較大的逃走可能性。因素三,刑幅角度,涉嫌實施嚴重罪行者,原則
  • 上比涉嫌實施輕罪者被羈押的可能性較大。例如殺人罪最低刑期都要10年,人生沒有多少個10年,常理與經驗判斷往往告戒你:嫌犯逃走的可能性極大,法官很難不作出羈押的決定。然而也應當關註到,重罪本相對輕罪而言,時下對輕罪作出羈押決定時審查更為嚴格,有提高刑幅的傾向。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指出:光據重罪被認為與羈押難以直接建立必然的聯繫,罪行嚴重者不應成為逃走可能性的唯一考慮。17可見上述“法官很難不作出羈押的決定”不是僅憑“推定”,應當更進一步,結合案情具體分析是否存在逃走等阻礙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較大可能性。因素四,侵吞財產達巨額者,卷席外逃的可能性相應增大,無疑會作出羈押考慮。例如巨額詐騙罪,儘管比較難偵查、難判罪,但如果連環詐騙多人,將同時符合本條另一項情節惡劣的要素,將被羈押;例如騙政府數十萬,則無論從逃走可能性或從罪惡的嚴重程度去看,均傾向羈押。然而同屬詐騙類之空頭支票犯罪,即使騙取款額數十萬,也未必被羈押。此類案件多因嫌犯一時周轉不靈所致,兼且惡性程度不高,往往又可在偵查、庭審等多個階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所以一般不適宜剝奪人身自由。還有第199條信任之濫用罪,嫌犯多為公司職員例如出納或會計,雖則刑期最高可至8年,也基於類同上述的考慮一般不予羈押。b項,嫌犯有擾亂訴訟程序進行之危險。存在干擾證人的危險,如不羈押,嫌犯可能會找證人“談話”,導致證人不敢作證,阻礙偵查或導致檢察院不能成功檢控。例如操控外地女子或本地女子賣淫,嫌犯被釋放後很可能設法干擾或恐嚇證人,導致證人不敢出庭作證。c項,基於犯罪之性質、情節或嫌犯之人格,嫌犯有擾亂公共秩序或安寧之危險,或嫌犯有繼續犯罪之危險。諸如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綁架、勒索、禁錮,以及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或犯罪團伙、操從賣淫、協助他人偷渡、偽鈔、假信用卡、巨額詐騙、加重盜竊均為性質嚴重犯罪,時下司法實務可見,嫌犯即使初犯,法官也傾向於將之羈押。舉例分析如下:①犯罪團伙。根據警方情報分析,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一批某國籍大漢,在本澳頗頗盜竊和搶劫,這些人三五成群,成為流動性犯案團伙,犯案後往往面不改色“目無王法”。這些人被輕易釋放後很可能繼續犯罪,明顯有擾亂公共秩序或安寧的危險,所以如不將他們驅逐出境,便應考慮羈押。②放火燒車。也是被社會價值判斷為案情嚴重、性質惡劣的犯罪類型。從犯罪的性質與情節考慮,從一般預防18考慮,不判刑恐怕社會容忍不了,因此傾向於羈押。③行使偽鈔、假信用卡。案量多了,便被認為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需要打擊,於是傾向於羈押。由此關注的是:社會容忍度以及相關的羈押傾向並非一成不變。19此外,值得留意年齡因素對羈押的影響。搶劫、強姦和勒索本為“性質嚴重”的犯罪,但當這些犯罪由青少年實施時,不一定准予羈押:《刑法典》第204條搶劫罪,基於該罪狀的“暴力,,性質,最高刑期又超出3年,成年人初犯也將被判刑。然而對於年方20的青年嫌犯,基於其心智相對未成熟量刑時緩刑的機會較大,一般不會對其實施羈押措施。《刑法典》第157條強姦罪。如果被害人口供可信,無疑有助決定羈押;但若與嫌犯口供強烈衝突,則需要考慮是否有人為因素,此時年齡帶出的成熟程度有助於判斷:一般地,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被羈押的機會較低。《刑法典》第215條勒索罪。本應歸於嚴重犯罪之列,然而雖則由16歲以上達歸責年齡的中學生以勒索方式“收保護費”,個案送到法官手上往往不予羈押。同樣基於學生心智不成熟易受教唆和欺騙,在此情況下涉嫌作出犯罪行為,即使控吿了判刑也往往特別減輕,因而傾向不予羈押。當然也有例外,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被羈押,例如當心智成熟且有俗稱“案底”的犯罪前科,顯示嫌犯人格本身已有問題,終審法院某判例便列出不應給予特別減輕的情形:“事實的嚴重性、手段的殘暴性、犯罪時的冷靜狀態以及謀劃如此周密,以致適用特別減輕是不恰當的”,此時特別減輕便不適用。2 0需作説明的是,上述各項所規定的要素並非競合適用,而是選擇適用。21值得關註的是因存在“繼續犯罪之危險”而予“預防性羈押”。相對於針對逃跑、妨害取證之“一
  • 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僅限於防止嫌犯再犯新罪,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維護公共安全。22預測未來犯罪的最佳因素23可以是:一個人的工作狀態,例如兩年中處於失業狀態將被認為更具犯罪傾向;年齡也是因素之一,例如低學歷的年輕人將因少受教化、更難約束自己而容易作出涉嫌犯罪行為;家庭狀況也可列作這類因素,例如那些單親家庭中長大並且缺乏教養的孩子。然而一個人實在不應該由於其糟糕的工作經歷、年齡小或家庭生活中沒有父親而承受更多的羈押可能性。由此可見,光憑上述因素便作出羈押決定,難釋功利主義控制犯罪之嫌。事實上,可被認為這是以犧牲人類良知以及公正體系作為代價。由此可見,儘管“預防性羈押”作為防範社會危險行為至今仍是許多國家羈押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該種羈押決定的作出,相對於其他羈押決定有着兩難的特性,換言之,作出“預防性羈押”決定時更應當慎重為之。四、羈 押決 定依 據之 二: “法 律原 則要件 ”羈押決定依據的合法性原則、適當和適度原則,是檢察官建議、法官決定羈押時需予貫通性思考的必要內容。之所以是“必要內容”,是指除了率先考慮到上文“刑期要件”之後,尚需進一步考慮是否符合法律原則方可適用。例如根據第186條第1款b項,對涉嫌觸犯最高限度未逾3年刑期之獨一罪狀嫌犯實施羈押,在時下的澳門顯然是不恰當的,該項所規範的嚴重性質,已遠非立法之初所顯示者,如妄顧現狀硬搬條文,被認為明顯違反第178條的適當及適度原則。24(一)合法性原則《澳門基本法》第28條明文規定,禁止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25合法性原則在於羈押措施,主要體現在檢察官建議和法官決定羈押時必須嚴格依法,應當嚴格遵循與羈押有關的具體條文、要件以及法律原則。第176條明確規定:人之自由,僅得按具防範性質之訴訟程序上之要求,由法律規定之強制措施限制之。值得思考的是,當合法性的義務與職級服從義務之間出現衝突時,誰者為優?學者認為,原則上當以合法性義務為優。26(二)適當和適度原則、補足性原則適當原則和適度原則由第178條規範,即檢察院所建議的以及法官所決定採用的強制措施,應有利於實現相應的訴訟目的,同時也應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可能判處的刑罰。在這裏,適當主要着眼於強制措施的有效性,而適度,強調的是強制措施的嚴厲程度。2 7司法實務中,第186條第1條b項的適用,在時下往往是結合了其他犯罪行為才決定羈押,例如犯罪人不但在澳門非法逗留,而且在澳門實施了搶劫行為。由此可見,決定羈押時所考慮的適當和適度原則,與時下社會的值價判斷不無關連。換言之,法官在作出羈押決定時,常理和社會價值判斷對於自由心證的作出存在一定的關連。28補足性原則主要由第178條第3款規範,表達一種在窮盡其他強制措施明顯不適當或不足夠時、不得已之下最後採用羈押的概念,然而對於第193條規定的“特定犯罪”則可免除補足性原則的限制。總括而言,羈押是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作出羈押決定時必須慎而重之。與補足性原則息息相關的是羈押替代措施,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擔保機制。根據第190條,澳門現行的擔保機制是透過存放、出質、抵押、銀行保證或保證之方式提供,司法實務中以繳交現金的方式較為常見。值得比照思考的是英美法的保釋制度,該制度是英美法國家行之有效的羈押替代措施,又是權利保障制度。透過保釋制度的充分運用,保障人權,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大大推進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運作規則。在美國,除死刑案件外,所有人都有權利要求保釋,認為保釋能使嫌犯得以協助其律師收集證據,有充分機會進行辯護準備;在聯邦司法系統,對於即使犯下10年以上嚴重犯罪例如毒品犯罪也可以透過舉證得以保釋。29法律原則總有難以把握的一面,適當和適度原則的認定與適用亦然。有觀點認為,實際運用時,只要根據經驗和價值判斷,認為羈押不會太過份則問題不大。五、 羈 押決 定 依據 之 三: “ 強烈 跡 象要件” 暨證 據強 度(一)“強烈跡象”概念第186條第1款a項有個“強烈跡象”要件,“強烈跡象”要件是形成羈押決定時在事實層面的依
  • 據。所謂“強烈跡象”,是指卷宗中有一系列相互關聯和印證的資料表明發生了特定的犯罪,且由之可以形成確信,即存在該犯罪行為是由嫌犯所實施的合理可能性。30“強烈跡象”不僅是適用《刑事訴訟法典》作出羈押決定時必須考慮的要件之外,也是《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適用羈押時配合適用的要件。31(二)“強烈跡象”不等同“證據”1.“強烈跡象”含義之判例視角實務上,基於個案不同,檢察官和法官只在有案卷在手,並在審查整個案卷暨調查取證後才能判定這跡象強烈與否。32然而這“強烈跡象”的真實內涵也是有跡可尋,以下列出法院判例之多種表述。表述一,終審法院4月27日第6/2000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的表述:“強烈跡象”就是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痕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行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多於否定,也就是説,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確信嫌疑人實行了該行為比沒有實行更有可能。這裏不要求刑事審判中的肯定或真確。“強烈跡象”這個詞不好界定和把握,我們面對的常是經驗法則問題而並非法律問題,所以理論上以經驗法則去判斷。33現再列出澳門中級法院在判例中所引用的以下表述,務求進一步理解:表述二,“當證明存在犯罪行為並且實有足夠嫌疑使該罪歸責於嫌犯時,則存在犯罪行為之‘強烈跡象’。足夠跡象等同於關於嫌犯實施了被指控之犯罪事實的令人信服的材料之整體。”表述三,“訴訟初始階段並非旨在顯示事實真相,相反,僅僅是顯示特定嫌犯所可能犯罪的跡象、痕跡。訴訟初始階段所搜集的證據不構成審決階段審判精確的前提。”“既然處於有跡象之真相就足夠的階段,所以存在後來被判刑的合理或足夠的可能性就足夠了,因為在偵查或預審階段中有跡象之真相的充分要求可威脅到訴訟的檢控架構。”表述四:“‘強烈跡象’意味着所搜集的證據須使人產生嫌犯負有責任之明確、清晰的印象。即,嫌犯很可能被判刑。”、“這些跡象相當於足夠、充分的痕跡、疑點、推定、預兆和徵兆,以使人相信存在犯罪且嫌犯是此犯罪的責任人”34。2.“強烈跡象”不等同“證據”證據可理解成一種“訊息”,透過該訊息去證明事實,根據不同證據方法和證明。證據方法乃一“載體”,一包含了證據訊息的載體;證明乃一“過程”,是運用證據去查明及認定事實的過程。至於“強烈跡象”,一如上文所列,是依據由證據和案卷材料的整體形成的內心確信、確信嫌犯實施了被指控之犯罪。如果將證據和案卷材料列作客觀層面,那麼司法官內心確信的形成可列作主觀層面,即司法官綜合主、客觀層面形成其內心確信。簡而言之,性質上列作客觀層面的證據,不等同綜合了主、客觀層面的“強烈跡象”。尚需説明的是,光憑證據有時難以定性是否“強烈跡象”:強姦案當中有證據顯示被害人的確被人強姦,然而被人強姦的“信息”與嫌犯之間未必存在因果關係,這時倘若嫌犯與被害人所述之間矛盾百出、之後又難以收集另一證據證明該強姦事實便是由嫌犯作出,此時便難以形成內心確信、難以認定是否“強烈跡象”;隨手可拾的例子還有賊贓未找到而被害人或證人等又未能舉證,又或者殺人案因死無對證難以證實案發一刻的殺人動機便是適例。3.“強烈跡象”與“合理懷疑”,證據的強弱程度“強烈跡象”要件是形成羈押決定時於事實層面的依據,上述已從“強烈跡象”內涵層面將其與“證據”對比分析。現從另一層面提及“合理懷疑”,看由其帶出的證據強度論點能否提升“依法”羈押檔次 。在澳門,如以檢察院控訴或刑事起訴法庭起訴為界分出偵查和審判階段,法庭審判階段定罪的證據強度採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提法,該提法內含的定罪證據強度,無疑較偵查階段羈押的“強烈跡象”有着不同的要求。35除了從以上兩個階段的角度帶出證據強度以外,就決定羈押要件之一的“強烈跡象”本身,其內含的證據是否也應分出證據強度?儘管《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帶出自由心證中的“自由”,是指司法官作出自由心證時不受證據證明力等級約束。回答上指問題之前先舉個例。兩名證人聲稱親眼目睹嫌犯 A君偷走了壹隻十萬元的鑲鑽勞力士 手錶,如果僅有這兩名人證嫌犯又拒不作答,證物也未找到,是否基於加重盜竊罪將嫌犯羈押?倘事後證實物主事前協定手錶歸嫌犯,則本處列舉的便是
  • 一宗錯誤羈押案例。本文在此願引入“合理懷疑”(r e a s ona b l esusp i c i on)學理,在該學理中,主張不容忽視“證據強度”,該主張運用於上述案例,將因的證據強度較弱應予保釋而非羈押,即在證據強度較弱的情況下,僅應啟動進一步的調查程序,並在符合“強烈跡象”要件後才再運用羈押機制。“合理懷疑”強調“合理”二字,於證據層面,是指證據的相對穩定性和客觀性,例如不證自明的情況是,鑑定證據中的“DNA”比對結果或者法醫驗傷鑑定報吿,相對於證人證供,無論在其形成的偵查階段或審判的質證階段均較為穩定和客觀。對此之深入認識和適用,無疑有助於提升羈押決定的“依法”檔次。“合理懷疑”內含的豐富學理,限於篇幅在此不作深究,這方面建議參閲澳洲總督委任太平紳士、澳洲刑事訴訟專家律師施炳法博士在世界權威法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36(二)認定“強烈跡象”之基礎性標準:去到庭審階段都會判處實際刑期羈押決定時最重要的考慮是甚麼?有司法界觀點主張:最重要的基礎性標準是去到庭審階段都會判處實際刑期。否則有違適度原則。37而判斷“去到庭審階段都會判處實際刑期”所需內心確信的比例,實務上有觀點認為,只要超過50%已稱得上是“強烈跡象”,不需要達到80%甚至90%的 確 信 程 度 。 類 同 的 觀 點 見 澳 門 中 級 法 院5月18日第81/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強烈跡象就是發生在某一特定事實的痕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行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多於否定,也就是説,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確信嫌疑人實行了該行為比沒有實行更有可能。這裏不要求刑事審判中的肯定或真確。”38支持上述確信比例的理據還有:一如前文分析,絕大部分的羈押決定都在偵查階段中之“48小時階段”作出,在該階段,作為判斷“強烈跡象”主要依據之一的“證據”,其搜集工作往往在48小時之內便要完成,而法官原則上根據第250條第4款,最遲在24小時內以向其送交的資料為基礎作出裁判,由此可以看出,僅憑“48小時”的有限時間搜獲的資料及“向其送交的資料為基礎”要求法官面對未必充分的“證據”,形成80%甚至90%的內心確信並據以作出裁判是不實際的。此外還需看到,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仍然欠缺足夠條件和程序,讓司法官可核查附隨於案卷的有助羈押決定的種種“證據”或“強烈跡象”,這與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中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3 9換句話説,雖有警方調查材料作依據,但在司法官作出羈押決定角度,在時下機制下難以回避主觀成份;該成份的高低,有待偵查終結後的審判階段驗證,這也是審檢分立原則的必然反映。顯而易見,建基於查核證據程序和條件先天不足之下的羈押決定,配合現行審檢分立機制,在澳門當今司法實務中將難以遵行。換言之,80%甚至90%的內心確信現在本澳僅可視作理想目標。六、有 待剖 析之人 權法 治羈押決定必須依法,本文初步探討其相關要件,結合實踐列舉分析羈押與否的常見犯罪類型。必須強調的是,左右羈押決定的情況本文未能窮盡,原因除了因應個案情節以及司法官的獨到見解以外,在過去、現在與將來的不同時間段,法官在自由心證時,將會受到法律不便言明的社會容忍度40以及不同價值判斷的影響,表現出羈押決定時有所側重。41這側重將透露人權和法治理念。所有的這些,與本地司法實踐的磨合中達至複雜的平衡。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然而並無絕對公正,由此追溯,本文認同羈押決定現階段主要依據形式公正而非實質公正。由此理解依法羈押,應可把握並實際操 作 。註釋 :1 本段多種犯 罪的舉例 列舉,建基 於作者多 年來對本 澳司 法 實 務 的 直 接 考 察 , 當 中 參 考 了 司 法 官 的 寶 貴 意見 。2 本處所列的 “要件” ,僅為便於 理解羈押 決定思路 所作的一種學理 層面歸納, 並無絕對性。 事實上,這 些要件帶出的法 律條文才是 司法官批示的 組成部分。 實務可見,建議 羈押甚至決 定羈押的批示 多呈法律條 文簡單羅列的方 式,此方式 下隱藏的人權 法治等等問 題將 另 文 評 述 。3 如無特別列出 ,本文法律 條文均摘自澳 門現行《刑 事訴訟法典》,該法典於9月2日透過第48/ 96/M法令核准 , 於 1 9 9 7年 4月 1日 起 開 始 生 效 。4 徐京輝:《澳 門刑事訴訟 法》,載於劉 高龍、趙國 強主 編 , 駱 偉 健 、 范 劍 虹 副 主 編 : 《 澳 門 法 律 新 論 》
  • (下冊),澳門基金會,2005年。其中第157頁所載:“強制 措施 ,是 指為 保障 刑事訴 訟順 利進 行, 由司 法當局依法對嫌犯適用的,強制嫌犯作出或不作出一 定行為,或剝奪嫌犯人身自 由的訴訟措施。強制措施 是具有 強 制 執 行 性 , 且 有 公 權 保 障 的 訴 訟 措 施 。 ” 第157- 158頁提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六種,分別是強制提供身份及居 所資料、強制提供擔保、 強制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 接觸、終止執行職務、從 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六種強制措施中,惟羈 押是 剝 奪 人 身 自 由 的 強 制 措 施 。5 中國社會科學 院語言研究 所詞典編輯室 編:《現代 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688頁對 “ 決 定 ” 的 釋 義 。6 據 聞 時 下 本 澳 較 少 發 生 一 旦 符 合 該 條 便 予 羈 押 的 情況。實務中,僅在不止一次觸犯第6/2004號法律所載非法移民犯罪且顯 示情節實難容忍 時方才作出羈押 的決定。這情況與時下社會 所理解的適度或適當原則 不謀而 合 , 對 此 部 分 本 文 不 予 詳 述 。7 對 於 第 1 9 3條 第 3款 提 到 相 應 適 用 第 1款 的 情 況 , 本文認 為相 應適 用 的是 第1款 中的 “採 用 羈押 措施 ” ,而 不 包 括 適 用 第 1款 的 “ 暴 力 ” 這 一 要 件 。 因 為 第一 , 該 條 第 2款 已 經 對 何 為 暴 力 作 了 專 門 説 明 ; 第二, 該第 3款 已明 確列 出了 其要 件, 且“ 只要 ”出 現這8年 徒 刑 的要 件 便 可 ; 第三 , 該 第 3款 所 列 的 罪 名並非全 是暴 力所 為, 例如 b項的 偽造 貨幣 罪很 難想 像有暴力成份。所以 本文從法律解釋 的文存解釋結果 得出 此 結 論 。8[台]林山田:《刑法特論》(下),三民書局,第645頁。9 徐京輝:《論刑事 訴訟中的強制措 施》,載於澳門 特別行 政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律 政 廳 : 《 澳 門 檢 察(創刊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出版,2000年,第5 5頁 也有 類同 表述 ,文 中明 確指 出第 19 3條 第3款a項中 的“ 或偽 造與 車輛 有關之 文件 或車 輛之 認別 資料”相 關罪 行的 法定 刑均 在8年 以下 ,《 刑事 訴訟 法典》與《刑法典》的規定 並不對應,顯然是立法上 的一 個 不 該 有 的 疏 忽 。10 徐京輝:《澳門刑事訴訟法》,載於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基 金會,2005年,第16 1頁 。11 參見1月 28日第5/ 91/M號法令前言部分。12 終審法院:9月29日第13/ 2000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載於 《 澳門 特 別行 政 區終 審 法 院裁 判 匯編 2 00 0》 ,2001年,澳門:印務局,第204- 205頁。13 終審法院:9月29日第13/2000號裁判,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匯編2000》,2001年,澳門:印 務 局 , 第 2 1 7頁 。14 有 關《刑 事訴 訟法典 》第 188條是否 聯同 第19 3條 適用 的 探 討 交 由 另 文 處 理 。15 中級法院:6月1日第88/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載於 《澳 門 特別 行 政區 中 級法 院 裁判 譯 本匯 編 20 0 0(第一卷)》,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出版, 2003年 , 第 684頁 “ 摘 要 一 ” 。16 中級法院:5月18日第81/ 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載於 《澳 門 特別 行 政區 中 級法 院 裁判 譯 本匯 編 20 0 0(第 一卷 )》 澳門 特別 行政 區終 審法 院院 長辦 公室 出版, 2003年 , 第 670頁 “ 摘 要 二 ” 。17 Yagci &Sar gi nvTur key(1995)20EHRR505.18 不得不承認的是,刑罰目的之“一般預防”,實際 上也 是 作 出 羈 押 決 定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19 本 澳 因聘 請 非 法 工作 者 被 判入 獄 的 情 況過 往 較 為 罕見,日前 “黑工” 問題引發 大遊行之 後,20 06年 8月5日 《澳 門日 報》 載“ 初 級法 院罕 有地 判處 兩宗 有 黑工前科的僱主 即時入獄” ,由此可見, 社會容忍度 以及 羈 押 傾 向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20終審法院:9月29日第13/2000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載於 《 澳 門特 別 行 政 區終 審 法 院裁 判 匯 編 20 0 0》 ,200 1年, 澳門 :印務 局, 第20 5頁 。21 中級法院:5月18日第81/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載於 《 澳門 特 別行 政 區中 級 法 院裁 判 譯本 匯 編2 0 0 0(第一卷)》,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出版 , 2003年 , 第 670頁 。22 隋光 偉:《當 代羈押制 度研究報 吿》,長 春出版社 ,20 05年, 第2 1頁 。23 劉仁文、王桂 萍組織編譯:《哈 佛法律評論》,法 律出版社 ,2 00 5年, 見第 33 6頁之 類同 表述 。24 徐京輝: 《論刑事訴訟 中的強制措施 》,載於澳門 特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律 政 廳 : 《 澳 門 檢 察( 創刊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出版,2000年,第5 4頁 也 有 類同 表 述 , 明 確指 出 第 1 8 6條 第 1條 b項有 違 適 當 及 適 度 原 則 。25 《澳門基本法》:1993年 3月 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 國第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26 [葡]F i guei r e do Di a s:《服從義務在導致犯罪的情況下終止》,RLJ106/175。27 徐京輝: 《澳門刑事訴 訟法》,載於 劉高龍、趙國 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159頁。此 外,“ 適度原 則”也 有學者 將之稱 作“ 均衡原 則 ” , 認 為 “ 均 衡 原 則 ” 的 表 述 更 為 確 切 。28 《澳門基本法》第8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 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 任何干涉”、第89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 依法進行審判, 不聽從任何命令 或指示……”, 充分保障法 官依法進行獨 立審判;法 理上,一個人不 應該因為他 犯的罪由於社 會人士的看 法或者新聞覆蓋 率而受到更 多的刑罰。然 而深入分析 後不難看 出, 當跳出 法律 條文層 面和 法理層 面的 框框 、真正落實到實 務層面,羈 押決定於內心 形成時,很 難避 免 產 生 本 文 分 析 的 “ 一 定 的 關 連 ” 現 象 。2 9 隋光 偉:《 當代羈押 制度研 究報吿》 ,長春 出版社 ,2005年,第235- 236頁。3 0 徐京輝:《有 組織的犯罪抑或犯 罪的組織一關於黑 社會性質的理 性思考》 ,澳門司法 警察局“ 有組織犯 罪理 論 對 策 研 討 會 ” 論 文 。31 同 註 1 5 。3 2 本澳司法實踐 中,據聞也有根據 案情顯示的跡象強 烈程度,在批 示中分別 表述為“暫 時有跡象 ”、“有 跡象 ” 、 “ 有 足 夠 跡 象 ” 和 “ 強 列 跡 象 ” 。3 3 賴健雄: 《刑法及刑訴 法授課》(影 印版),澳門 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課程2003/ 2004年度。34 中級法院:5月18日第81/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以及6月1日第88/ 2000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載於《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裁 判 譯 本 匯 編 2 0 0 0 ( 第 一卷)》 ,澳門 特別行 政區 終審法 院院長 辦公室 出版 ,2003年 ,第 670頁 “摘 要 一 ” 及第 689頁 。3 5 此處以“ 證據強度”表 述,並不意味 着要否定偵查 階段與審判階段 證據含量存 在等同的可能 性,例如嫌 犯在偵查階段被 拘留時警方 所掌握的充分 證據得到檢 察院的認同立即 起訴,案卷 在法庭開審階 段,嫌犯及 其代表律師也對 證據並無疑 義,辯護策略 上僅作求情 辯護,此時偵 審階段的 證據幾乎等 同,亦即 上述所指 的證 據 含 量 存 在 等 同 的 可 能 性 。
  • 36 Sz e p ing -Fat , " Search of Pr emises: Hong Kong v Engl ish Law",Just ice of the Peace(But t er wor ths England, Aug 1994), pp. 566-568;Sze Ping-Fat , " A rrest wi thout W arrant",Just ice of the Peace( Bu tterworths England, Dec 1995 ) , pp. 837-840.3 7 中 級 法 院 : 5 月 18 日 第 8 1/ 200 0號 訴 訟 案 合 議 庭 裁 判 ,載 於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裁 判 譯 本 匯 編 2 0 0 0( 第 一 卷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出版 , 20 03年 , 第 6 70頁 摘 要 部 分 : “ 強 烈 跡 象 ” , 意味 着 … 即 , 嫌 犯 很 可 能 被 判 刑 。3 8 中 級 法 院 : 5 月 1 8日 第 81 / 2 000 號 訴 訟 案 合 議 庭 裁 判 ,載 於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裁 判 譯 本 匯 編 2 0 0 0( 第 一 卷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出版 , 2 0 0 3 年 , 第 6 7 1 頁 。39 Schenk v Swi tzerland(A/140)(1991)13 EHRR 242.在本澳現 有 刑 事 法 律 機 制 下 , 作 出 羈 押 批 示 以 及 相 應 的 證 據審 查 欠 缺 “ 確 定 的 時 間 ” 條 件 予 以 保 障 , 這 情 況 下 難以 苛 求 司 法 實 踐 會 自 覺 形 成 公 平 審 判 所 需 的 嚴 格 的 取證 審 查 機 制 , 取 證 的 難 以 公 正 , 必 然 帶 出 審 判 是 否 公平 的 問 題 。40 2 0 0 6 年 8 月 5 日 《 澳 門 日 報 》 載 於 “ 初 級 法 院 罕 有 地判 處 兩 宗 在 黑 工 前 科 的 僱 主 即 時 入 獄 ” 、 “ 判 處 監 禁起 阻 嚇 入 用 ” , 從 中 體 現 時 下 澳 門 社 會 的 一 種 價 值 判斷 和 一 種 容 忍 度 。 有 分 析 指 出 , 如 果 威 懾 的 信 息 可 以透 過 傳 媒 傳 達 給 更 多 的 人 , 以 羈 押 手 段 帶 出 的 信 息 將是 一 項 很 好 的 投 資 , 雖 然 一 個 人 不 應 該 因 為 他 犯 的 罪由 於 新 聞 覆 蓋 率 而 受 到 更 多 的 刑 罰 。41 一 如 註 釋 2 7 所 述 , 實 務 層 面 很 難 否 認 不 會 產 生 本 文分 析 之 “ 一 定 的 關 連 ” 現 象 , 法 官 在 自 由 心 證 時 , 將因 受 到 社 會 價 值 判 斷 的 影 響 , 作 出 羈 押 決 定 時 表 現 出有 所 側 重 。
  • 論《澳門民法典》中買賣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鄭錦 耀 、 林 浩 威 *一、動 產之物 權轉 移由於《澳門民法典》之買賣合同無論對動產或不動產而言適用於合意原則1而訂立,故此,動產之預約與本約間本質之區分並不易見。2再者,若雙方當事人一旦有爭議,常理而言,他們為了保障其自身利益必主張該合同為本約從而爭取最完善有效之法律救濟,或兩者識別有爭議時,以本約為準。基於此,除買賣標的物為不動產於下節另述外,在買賣標的物為非須登記之動產的情況下,本節僅以本約而非預約作討論對象。(一)買賣雙方交貨與結算同時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它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每日都可以碰見的情況。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69條,買賣的基本法律效力在於所有權的主體轉移,而賣方負物之交付義務同時相對的買方亦負交付價金的義務。嚴格上説,物之交付與對價之交付絕不能同時發生,所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説法其實已預設交易不可能嚴格地同時進行;事實上,在買賣的交易過程中,總是賣方先交貨或買方先交錢,兩者在時間上總有先後的次序。這裏所強調只是貨與價金之交付的兩者行為在買賣雙方存於同一空間的情況剎那間發生,或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短暫期限內發生而已。常見的個案如我們到報攤買報紙,或在超級市場或小賣店買零食或飲品。由於該等貨物或商品全為現成的,無論賣方先作出出賣的意思表示與否,只要我們作為買方作出同意購買之意思表示,一旦合意,通常的情況下,我們在繳付相應的對價款項後則可取走該物。簡言之,交易瞬間完成,結果是買賣雙方各取所需。然而,由於該等交易通常以默示的行為作出,故此,本情況有必要需預設一個前提,前提為該等交易的賣方作出出賣的意思表示蘊涵默示之解決條件,而該條件為規定買方必須即時作出對價之金錢給付否則合同即時解除,當然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若非如此,將難免衍生出以下的法律問題 。* 前者為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後者為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可舉一例,假設甲於某超級市場購買一支某牌子的洗頭水,通常的情況下,在進入該超級市場,甲首先從該超級市場的貨架裏選取一支其所想購買的某牌子洗頭水,然後往收款台交款後提取該洗頭水離去。這樣,整個買賣交易就如此完成,相信大家對這個過程都不會陌生,現在筆者將詳細分析該個案中整個買賣行為的物權變動之過程。眾所周知,超級市場內的所有貨品都是現貨提供給顧客們選購,簡言之,他們全都屬確定的、現存的及可分的物。雖然買賣合同的成立不需以標的物為特定物為前提條件,種類之物3或選擇之物4仍可作為買賣的標的物,但是,買賣合同是否能最終履行必須取決於特定物的交付。本例中,貨架上的貨品全為種類物,甲從沒有特定化的同一貨品中先選取其一後,在未俟至收款台前,這個行為只能算作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指一切能導致法律關係的創設、變更或消滅的行為,理論上,若甲單純的選取行為被視為法律行為,而出賣人又作出同意出賣的意思表示時,即使甲最終沒有將該貨品拿往收款台而自行放回原處,甲與該超級市場之間也可被視為已存在買賣關係;然而,不能如此推定的理據在
  • 於,大多數顧客都會作出拿取的動作從而知悉貨品的價錢、原產地、生產日期及其他詳細的資料,如這樣的行為被視為默示的要約行為將導致基本上沒有消費者敢隨意為之,就常識而言,消費者有權利通過如此的手段了解貨品後才決定是否購買,故此,如視為事實行為則將違背常理,在法理上説不過去 。種類物之特定化始於甲將該洗頭水置於收款台默示要求付款之刻,當然我們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要約,但一般的情況下,更多是以默示行為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或要約5;在甲作出如此的要約行為後,當收款台之職員無論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向甲要求對應的價金交付時,買賣合同即時因合意而成立。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02條,在沒有相反的約定下,特定物之物權包括所有權基於合同之效力成立而設定或轉移;即是説,原則上,在標的物已特定化的前提下,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因買賣的合意已轉移,即使價金仍未交付亦然。6如甲即時作出對價之金錢給付,當然整個買賣交易完滿完成;然而,當甲履行不能時,將出現以下的問題。買賣雙方合意後,如甲發現身上沒有帶錢或其它個人原因向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在通常的情況下,賣方亦會同意解除合同,容許甲放下貨品或向賣方作出有關的貨品的佔有轉移後離去;然而,當甲不是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要求暫時離去提錢再回來履行合同,必須注意的是,這樣情況下合同仍然有效。第一,假設標的物仍然存在或沒有滅失,此不屬客觀履行不能 7的情況;買賣合同涉及物,不同於勞動或勞務合同只涉及服務範疇,故也不存在主觀不能8的情況;第二,在該交易中甲將貨品安放於收款台前而收款員又明示或默示要求甲付款時,根據一般人的理解或習慣9,從這一刻已可被認為履行買賣合同的確定時刻,至少筆者是這樣認為,另有約定者除外;故此,甲如不能即時履行又不解除合同已有構成履行遲延的可能;第三,是否有可能構成遲延履行還需以履行屬可能、可行或具利益為前提,簡言之,買賣合同的履行只屬暫時不能10;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81條第2款,判別有否履行的可行性在於債務人是否在債權人仍具利益之期間內作出履行,由於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買方與賣方同時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雙重身份,局限於甲的買方法律地位討論,除非甲向賣方明示解釋購買的利益所在及其利益期間,否則賣方實難以從甲所述將來某時付款之言詞中,知悉或推斷何謂甲的利益以及其利益期間;甲如一般人一樣都經常會用洗頭水洗頭,不同於結婚訂蛋糕的類似個案,賣方理應會明確知悉買方的利益及利益期間,從常理而言,甲對該洗頭水有購買的利益存在,除非其將來某日禿頭,否則該利益仍然長期存在,進一步説,賣方實難確定該利益的存續期間為何,即使不以洗頭水作為標的物而以櫥具、零食或杯麵等,賣方根據甚麼理據或以甚麼事實證明利益的期間不能三日、半個月或一年呢?第四,既然賣方難以推翻不確定的短暫期間內甲不屬暫時履行不能的情況,而且甲又承諾將來某日會付款履行合同的話,即在本例中賣方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違約11,因為遲延履行,合同仍然有效;第五,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90條第2款,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因於債務人的過錯導致“給付不能”(而非暫時不能)時債權人才可以解除合同12;從這一點看,除非若甲向賣方明示將於三天內付款結算而賣方亦接受之,否則,由於利益期間難以清晰明確地界定以及甲的給付可能性仍然存在,法理上賣方似乎沒有權利自行決定將來那一時刻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六,既然買賣合同仍然有效從而導致標的物因合意時已轉移給甲,在甲仍未支付價金的情況下,則賣方作為債權人無義務履行對待給付即保留該物的佔有13,俟至甲日後履行給付義務才作交付。從以上的分析可知,從與甲相對應的賣方即超級市場的角度去考量,如此普遍的買賣合同中,當中不確定的遲延期間實不利於其經營之正常運作。首先,賣方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除相反情況外,即使買方仍未付款但物權已轉移買方,因此其不能將該物賣與第三人14,如其作出之,若第三者為惡意,則買方可提請物之返還之訴15;若第三人為善意,則買方可向賣方請求賠償。1 6一方面,為着交易的安全性,即使買賣之標的物已合意轉移物權,賣方一般不會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價金的情況下將該買賣標的物先給付予一般的陌生的顧客;另一方面,但是保留該標的物的佔有,由於普遍的情況下不容易確定買方真正的購買利益所在及相關的利益存續期間,賣方不能隨意以對方過錯導致給付不能
  • 而單方解除買賣合同,若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該買賣合同仍然有效;結果,賣方承擔着保管的義務,在無確定期限的存續期間等待;在法律上,其一,不能擅自處分將該物之所有權轉讓予第三人;其二,不能自行使用或消費之,這種狀態只能使賣方之處境進退維谷且加重其之負擔。這樣的話,實不利於一般商品交易的便利快捷,也不利於商品的快速流轉,也不利於一般的商舖從事商業活動。綜上所述,從現實角度的考量,除明示的情況下,如報攤或超級市場之類的商店,賣方向買方收取價金之默示承諾行為有預設默示解除條款之現實必要性,即買方不能即時給付對價金錢則該買賣合同不成立或被解除,倘若買方日後再攜款購買該物亦只能視為重新要約,重新締結另一份買賣合同。看官別以為我們在小賣店買零食、報攤買雜誌、超級市場買洗頭水等諸如此類的日常買賣交易僅僅屬小額錢債之列,買賣價金極其量不過為數十至數百元之金額,而且該等一般消費品或日用品短期內不太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從而我們可以認為或以為該問題可忽視之或漠然不見。然而,從學術層面考慮,某法律問題有否被討論或研究的價值不僅僅在於涉及經濟利益的多寡而言,而應在於該問題是否在現實上有機會存在或普遍性存在,如存在的話,討論及研究該問題某程度上就算作有價值了,故此,除析出和解釋該問題的成因及形成過程之外,進一步還需提供妥善的、有效的及合理的解決辦法;從現實層面考量,在性質類似如珠寶行、金舖、皮具店的明貴貨品動輒也可逾數萬元,如數萬的金鏈、十多萬的LV手袋、過百萬的鑽飾等,從這個意義上看,該問題不能不算作具重要的研究價值 。(二)賣方先交貨後結算對於確定的貨品而言,在買賣雙方合意交易後,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物權已轉移予買方,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76條,賣方不能在轉移物之所有權以及交付後,以欠缺價金為由解除合同;簡言之,法律上,賣方同意將其擁有及現存的標的物售予買方並交付其該物之佔有時,一般的情況下,即使買方仍未履行金錢的對價給付,該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是,這樣的交易模式,賣方難免面對風險。第一,當賣方與陌生的買方或信用狀況不清楚的買方交易時,在未全數收悉價金之情況下,先將貨物交付然後買方才於日後或將來某確定的日期當日或之前,或某期間內履行支付義務的做法,對於賣方而言,事實上承擔或有可能承擔着物財兩失的風險。從現實的層面考慮,買方有可能意圖拖欠貨款而又有意不退還該已收到之物,尤其那此陌生的、信用不佳或不清楚信用狀況的買方,即使對方為長期信用良好的買方或熟客,應用歸納推斷,以前多次交易的信用良好也不代表將來必不可能發生拖欠貨款的情況,最終該情事將來仍有發生之可能;倘若買方非惡意,實因委於情事變更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而一時或長期無法支付時,買方拖欠的情況仍會發生;即言之,在買賣合同仍然有效的前提下,實際上已取得物權並收取標的物的買方無論其善意還是惡意其拖欠貨款的情況仍然有可能發生,只是或然率不同而已,既然如此,即是説這個風險無法避免或消除 。第二,從法律上看,當然賣方可以在對方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以不當得利為訴因要求其返還該物17,或者賣方以對方過錯不履行給付義務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返還該物18,在買方無法或不願履行對待給付的情況下,賣方仍能以法律途徑取回該物;問題是,倘若賣方訴諸不當得利的方式取回該物而有關的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以筆者之見,似乎該物之所有權或物權仍在買方,因為不當得利返還的標的是不合理取得的利益而不僅局限於物19,然而該利益是否包涵物之所有權實值得商榷,至於訴諸合同解除,由於合同既已解除其效力必然消失,原則上合同解除之效力等同於無效或撤銷20,而無效或撤銷之效力原則上亦具追溯力即有關的法律關係被視為消滅並將法律狀態回復到仿如未發生交易之時21,這樣物之所有權即歸回賣方。作為賣方當然在對方不履行給付價金時意圖解決合同、取回該物並追討有關的違約賠償,即使未能實質追討並收乞有關的損害賠償,至少亦想討回該物及其所有權;然而,事實上,有的情況賣方仍然無法追回該物之所有權,如在有關的合同未解除前,買方將該物賣予第三人,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內作出,即使第三人為惡意該物之物權轉移仍合法,更姑勿論善意第三人;或者,當賣方通過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返還該物時,
  • 排除買方自願配合的情況,如該物已滅失,即使買方願意為之,仍存在客觀上返還不能,這樣只能作價返還 22 ;或者,即使已解除合同,買方不合作而將該物轉讓予善意第三人,該物的所有權仍然不能返還。23 如屬這樣,賣方仍不能避免先交貨後將來不能實質取得該物及其所有權之返還的風險。綜上所述,賣方先交貨後結算之交易模式,賣方完全處於不利的位置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即使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有關的賠償,但考慮勝訴後買方無論其屬法人或自然人將有可能無力償還而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結果賣方的期望仍然落空並可能承擔預支的訴訟費及律師費的開支,無論如何,結果是賣方某程度上仍然承擔財貨兩失之風險 。再者,賣方有可能面對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先收貨並取得所有權的買方被宣吿無償還能力或破產清算,當發生這樣的情況,賣方在法律上當然在司法拍賣買方所有財產後享有優先受償權,只不過其能否最終得到實質賠償尚屬疑問。故此,法律容許賣方向買方表示保留所有權的要求24,在買賣雙方皆同意該條款下,即買方未向賣方作出完全履行對待的金錢給付前,即使買方先收取貨物亦只被視為實際占有管領該物而非擁有所有權或物權並未轉移。根據賣方的實際要求,所有權之保留條款明顯地,即使預設了所有權保留條款也不能保證或防止先收貨的買方不將該物轉讓予善意第三人,但是,至少賣方在對方被清償時,因該物的所有權仍在賣方而保障該物不被拍賣而清償買方所欠債務,賣方仍有機會通過司法途徑取回該物而非單純的金錢賠償。(三)買方先結算後交貨這種情況無疑風險完全歸於買方,因為在買方先付款後而未收到貨物時,有可能貨物後來滅失或者賣方最後沒法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權或者將來物不能成為事實,導致買賣合同沒法履行,而同時有可能賣方收款後逃去無蹤、故意拖欠或周轉不靈甚至破產或被宣告為無償還能力人;這樣,買方承擔着貨財兩失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變動的時間取決於物被特定
  • 化的確實時間,以下可舉例析之。如甲知悉乙有一幅著名的齊白石山水畫且在世界上該畫只此一幅(單一物),由於除甲以外其他人都極有興趣購買,甲欲先於他人購買之,故向乙即時出價100萬欲買之,乙雖聲請同意以此價錢出讓,但前提是現在即時收取全數並因該畫在別處需三日後才能交付,最終甲無條件同意之。上例中,甲向乙付款滿足預支的成立條件,乙收取後買賣合同即合意成立,由於該物為特定物,故此,在無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該物之物權即轉移至甲方,即使合意時該物仍未交付。25或如例,甲於某模型店乙購買A模型,如乙店有現貨,店主當場在甲可視之現場從一組同種類的貨品中擇一選取,然後向甲展示,甲即從店長的行為上可推斷該物作為履行標的物,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02條第2款,該情況似乎符合非特定物在買賣雙方當事人知悉該物即特定化時轉移物權;或者,現場並沒有放置A類模型,店長必上2樓貨倉擇一選取,5分鐘後才拿着該物走向甲前,當店長在貨倉選取的時候,甲並不在場即其不可能知悉那一件才屬具體的履行標的物,當然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32條,債務人即店長在種類之債的情況下有權選取具體之給付標的,但亦需考慮《澳門民法典》第534條,關於種類物在種類之債履行前被特定的情況;以筆者之見,沒有出現《澳門民法典》第534條,所載之情況下,僅以債務人從種類物中之具體選取,而債權人在不知悉該物被具體地選取確定的情況下,似乎並不使該物在債務人選取剎那被特定化,否則與《澳門民法典》第402條合併解釋時不相協調;店長在貨倉擇一選取只將給付之物具體化,後來,店長下樓走向甲時而又未以口頭或默示行為示意該物為履行標的物時,甲極其量從店長攜着A物走向自己的位置之動作,推斷該物為履行標的物,事實上亦可出現店長最後折返選取(姑勿論其因由)另一件作履行之物的可能性,物之特定化的時刻似乎延至店長以口頭或默示行為向甲展示,而甲又從中明確或有充足理由知悉該物已被賣方確定時,物最終才被特定化從而轉移該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對於種類物買賣而言,一般情況下,賣方有選擇具體的給付權利,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02條第2款,物權轉移取決於雙方共同對非特定物被確定之知悉,而不是取決於該物之交付,或者説,不取決於種類之債的履行;不過,條文亦規定,並不影響有關種類之債的條文適用。查考《澳門民法典》第534條規定,在種類之債,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在履行前被特定、種類物消滅至僅剩一物、債權人遲延及因協議而運送貨品的情況26,全規定為可導致種類之債在履行前即吿被定的情況。第一種情況,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使種類物在履行前被特定,不同於雙方當事人同知悉該物被確定的情況,因為前者的物之特定化由買賣雙方協商選定,而後者只由賣方選定而通知或告知買方;第二種情況,當發生某些情況,導致種類物由眾數縮減至單一時,不需通知買方的情況下,該物已可被視為特定化;第三種情況,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08條,有關債權人履行遲延的定義,債權人無合理理由不受領依法向其提供之給付時即視為債權人遲延,即是説,在種類之物的買賣下,賣方在到期日或合同訂立的交貨期內向買方提供貨物而買方又沒有合理理由拒絕擬作交付之物,賣方向買方提供一物之動作或行為已暗示其自行已確定該物並向買方表明,故此,即使買方並沒有收取該物,但該物在被賣方向買方提供之刻被特定化;第四種情況,賣方交予運送人運送時就已預設了被運送之物已被特定,即使該物未被運送,該物亦已被特定化。27綜上所述,關於買賣方面,即使種類之物未被履行或已確定之物未被交付,只要一物從種類物中被選取且特定化之時,在沒有其他的約定下,物權即轉移。至於將來物的情況,無論屬他人之物28或將來才出現之物29,只要是單一物,賣方從他人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將來取得該物之一刻30,由於已特定化的關係,該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買方,同樣地即使該物未被交付亦然。假若他人之物或將來出現之物亦屬種類物,在賣方取得他們的所有權後,無論由賣方、買方或第三人選定,需先從種類物中選取具體化,如由賣方選取,當買方知悉該確定物時,物權即轉移;如由買方選取,只要賣方同意一物的如此選取,剎那間買賣雙方同時知悉,物權即轉移;如由第三人選取,並於買賣雙方皆知悉該確定物時,物權即轉移。31二、不 動產之 物權轉 移不動產的物權轉移與動產的一樣適用於合意原
  • 則,不同的地方在於,不動產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以口頭、默示行為或私文書作出32,而需以法定的形式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33,否則買賣合同視為無效34,更遑論物權轉移;一言而蔽之,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需買賣雙方簽立公證書以表示同意購入及出賣的意思表示,一旦簽署完成即滿足合意原則,由於普通的情況下買賣的不動產已存在並且已被特定化,無論其為分層建築單位、房地產或土地,物權亦隨即轉移。至於他人之物,則同樣適用於《澳門民法典》第882-895條的規定,即如賣方自行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屬無效,除非買賣雙方都視他人之物為將來物,這樣物權轉移即始於賣方取得該物之刻35;不過,雖然澳門法下不動產的取得非取決於登記36,但是登記可對拒第三人37且有公示的效果38,因此,為着交易安全的目的,普遍的情況是買方與賣方先訂立預約買賣合同,在預約買賣合同內訂明雙方於簽立公證書之日賣方須已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至於絕對將來物如俗稱樓花買賣,由於有關的買賣單位仍屬未存在、確定及可分的法律狀態,即使以法定形式合意買賣,合同仍無法履行,登記無法進行,物權更無從轉移,為着交易買方的保障,加上無論私人或政府公證員通常都不會承擔如此的風險為買賣雙方訂立如此的買賣公證書,通常的做法是買賣雙方先訂立預約買賣合同,俟至將來再訂立本約 。正如早前筆者撰文闡述39,預約合同之訂立目的在於能提早介入約束合意作出不動產買賣之雙方當事人將來訂定法定之買賣合同。在不動產買賣,預約的標的在於雙方承諾將來某日訂立法定的買賣公證書,簡言之,這僅涉及債的性質即作出一法律行為,在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公證書後,標的物的物權或所有權才能轉移。儘管預約合同依從本約規定,除買賣動產情況外,不動產之預約買賣仍只有債的效力,受制於意思表示需以法定要式作出40,即使買賣雙方以私文書的預約約定物權轉移,該等合意也不具轉移不動產物權的效力。而且,買賣雙方當事人可基於信賴關係如父子、親屬或朋友之間,可以直接約定日期訂立本約而不需預先訂立預約,即是説,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不取決於預約的訂立。最後,即使不動產的買賣,雖有學者似乎認為預約合同可以產生保留條款之功能41,但以筆者之見,只有在公證書而非預約合同內載明,物權的保留條款才能有效適用之42;需注意的是,如不動產的保留條款沒有被登記,則不具對拒第三人之法律效力。43三、 結 語根據合意原則,買賣雙方各自作出購入及出售之意思表示後,合意即導致買賣合同的有效締結,不取決於買賣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原則上,從買賣雙方合意起,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或物權即告轉移,即使賣方未作交付或買方未佔有或管領亦然,除非有保留條款或者非特定物或將來物的情況。無論須登記的動產、動產或不動產,合意原則仍然適用;只是,物權轉移的成立或滿足,若屬須登記的動產或普通動產,只要為特定物即該物已存在、確定及可分的狀態,無相反約定下,則始於合意之時,以筆者之見,須登記的動產的物權轉移不取決於登記,登記僅具對抗第三人之效力44;若屬不動產,不同於標的物為動產之買賣,法律要求必須以公證書而非口頭、默示行為或私文書訂立買賣,簽訂後才能被視為合意4 5,才有物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雖有學者顯然強調預約合同與物權轉動具有密切的關係46,以及以為預約合同的制度創生於合意原則在財產轉移的貫徹47;然而,考慮有的國家如英國同樣買賣合同適用合意原則但也沒有衍生出預約合同的法律制度 4 8 ,及考慮到有大陸法系國家參與之《歐洲合同法原則》(Pri nc i p l es of European Con t r a ctLaw)49、《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04年》(Uni d roi t Pr i nci pl e s of Int er n a t i onal Commerc i alCont ract s 2004)50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51(UN Convent i on on th e I n t e r n a t i onal Sa le ofGood s )中沒有預約合同之概念52,更何況與物權變動有關聯,似乎至少在規範合同之幾個國際公約中未能體現預約合同與買賣標的物之物權變動有依存關係,故此,筆者委實對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有密切關係之見解深有保留。再者,儘管有學者從學術層次上為完善預約合同制度在本地區之實務運作及法律適用作出重大貢獻,又嘗從法律理論層面對預約合同作出詳細及深入的研究及分析工作53;不過,該學者似乎只着重闡述在歷史上不同學者的各自見解54,集中引用眾多學
  • 者如蓋尤斯、保羅、烏爾比安、尤里安、巴托魯斯、巴爾杜斯、巴魯修斯、普芬多夫及薩維尼等屬羅馬時代、中世紀或18世紀之法學者對有關物權或物權轉動之見解。5 5然而,使筆者費解的是,其一,該學者似乎沒有留意羅馬法並不承認預約合同這一制度56;其二,眾所周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認同或支持所有權的轉動需取決於交付而非單純買賣雙方合意57,但為何沒有討論與《澳門民法典》內買賣合同所適用之合意原則有甚麼關係?由此推斷,該學者似乎忽視對《澳門民法典》內有關買賣合同與債法總則關於物權變動之條文解釋及邏輯演繹,以及他們相配合應用或合併解釋時衍生出之問題,至少缺乏本文以個案形式試行演繹《澳門民法典》內規範買賣的條文。故此,筆者有相當合理及可信的理據推斷該學者誤信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有密不可分之關係 。從標的物為動產方面看,針對現實個案,買賣合同具預約還是本約性質實難以區分,況且一旦有爭議,常理而言,買賣雙方為保障其自身利益必主張該合同為本約從而爭取最完善有效之法律救濟,或兩者識別有爭議時,以本約為准;既然按法理只能或理應認定為本約,只要雙方合意物權即可以轉移。若不動產買賣,即使預約合同的訂立有現實需要,但物權變動仍取決於本約即公證書之訂立58,或者買賣雙方可直接訂立本約。這樣,無論如何,預約合同是否存在與物權變動不相干,或者説,預約合同存在與否不影響或導致標的物所有權轉移59,兩者之間並沒有依存關係。最後,纂寫本文的目的除為了補充有關預約合同之本地研究之不足外,還祈望讀者知悉或加深了買賣合同中有關物權變動在現行民法體制下所出現的問題。註釋:1 動產之所有權轉移 不需物之交付, 可細看《澳門民 法典》,第865-933等條文;不動產之所有權亦不取決於登記行為,不登 記之事實只是不 具對抗第三人之 效力而 已 , 可 見 於 《 澳 門 民 法 典 》 , 第 866、 284條 。2《 論〈 澳 門民 法典 〉 中買 賣預 約 合同 之真 實 內涵 》 ,載於《澳門研究》,2006年 4月,第33期,第21頁 。3 《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5 3 2條 , 如 僅 以 種 類 確 定 給 付 標的,則在無相反訂定時, 債務人有權選擇具體之給 付標 的 。4 同上 註 ,第 5 36條 ,第 1款 ,選 擇 之債 係 指包 括 兩 項或兩項以上給 付之債務, 而一經債務人 履行後來被 選定 之 其 中 一 項 給 付 者 , 債 務 即 予 解 除 。5 本例所述之物 全為非須登 記之動產,根 據《澳門民 法典》第 212條, 該等動 產之 買賣意 思表 示能以 明示 或默 示 的 方 式 為 之 。6 《澳 門 民 法典 》 第 876條 , 出賣 人 移 轉 物之 所 有 權 或物上之權利及 交付該物後 ,即不得以欠 付價金為由 解除合 同, 但另 有約 定者 除 外 。7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7 79條 。8 同 上 註 , 第 78 0條 。9 《 澳 門 民 法 典 》 也 不 完 全 排 除 考 慮 適 用 習 慣 的 可 能性 , 可 見 第 2 條 。10《澳 門 民法 典 》第 7 81條 。11 同上 註, 第4 26條第 1款 ,容 許依 據法 律或 協議 而 解除 合 同 。12 受制 於《 澳門 民法 典》 第4 00條第 1款 規定 ,合 同 應予切實履行, 並只能在立 約人雙方同意 或法律容許 之情況下變更或 消滅,故此 ,法律原則上 不容許合同 任一 方 擅 意 解 除 合 同 。13 《澳門民法典》第784條第1款,雙務合同中之一項給付成為不能 時,債權 人即無義務 履行對待 給付;如 已履行 , 則 有 權 按 不 當 得 利 之 規 定 要 求 返 還 。14 同上 註,第8 82條 ,如出賣 人不具 出賣他人 財產之 正當性,則買賣 屬無效;但 出賣人不得以 無效對抗善 意買受人,而存 有欺詐之買 受人亦不得以 無效對抗善 意出 賣 人 。15 同 上註 ,第1 23 5條 。16 同上 註 ,第 55 8、 7 87條 。17 同上 註, 第7 84條第 1款 ,雙 務合 同中 之一 項給 付 成為 不 能 時 , 債 權 人 即 無 義 務 履 行 對 待 給 付 ; 如 已 履行 , 則 有 權 按 不 當 得 利 之 規 定 要 求 返 還 。18 同上 註, 第7 9 0條 第2款, 如有 關 債務 係由 雙務 合 同產生,則債 權人不論 是否有權獲 得損害賠 償,亦得 解除合同;如債 權人已履行 其給付,則有 權要求返還 全部 給 付 。19 無形物如商標 、設計,或者金錢 或貨幣,是否可成 為物或只列為 利益,筆 者認為有討 論之餘地 ,《澳門 民法典 》第 4 67條 第1款 ,無 合 理原 因 ,基 於 他人 受 有損失 而 得 利 者 , 有 義 務 返還 其 不 合 理 取 得 之 利 益 。20《澳 門 民法 典 》第 427條 , 無特 別 規定 時 ,解 除 之 效力等同法律行 為之無效或 撤銷,但不影 響以下各條 規定 之 適 用 。21 同上 註, 第4 2 8條 第1款, 解除 具 追溯 效力 ;但 該 追溯效 力 違 背 當 事 人 之 意 思 或 解 除 之 目 的 者 除 外 。22 《澳門民法典》第282條第1款,宣吿法律行為無效及撤銷法律行 為均具追 溯效力,應 將已受領 之一切給 付返 還 , 不 能 將 之 返 還 時 , 則 作 等 價 返 還 。23 同上 註,第 882條,如 出賣人 不具出 賣他人 財產之 正當性,則買賣 屬無效;但 出賣人不得以 無效對抗善 意買受人,而存 有欺詐之買 受人亦不得以 無效對抗善 意出 賣 人 。24 同上 註, 第4 0 3條 第1款, 在轉 讓 合同 中, 轉讓 人 在他方當事人 履行全部 或部分債務 ,或出現 其他事項 之前 , 可 為 自 己 保 留 轉 讓 物 之 所 有 權 。25 同 上 註 ,第 4 0 2條第 1款 、 第8 7 6條 。26 同上 註,第 786條,基 於協議 ,轉讓 人應將 特定物 傳送至履行地 以外之地 點者,在將 該物交付 運送人、 寄送人 或 被 指 定 執 行 傳 送 之 人 時 風 險 即 行 轉 移 。27 然 而 , 如 果 被 運 送 之 物是 從 種 類 物 中 擇 一 選 取 , 該
  • a★物是 否 仍 被 視 為 特 定 實 有 商 榷 之 處 。 可 舉 郵 寄 買 書釋之 , 通 常 都 是 買 方 先 向 賣 方 匯 款 , 然 後 再 由 已 收款之 賣 方 郵 寄 給 買 方 , 當 賣 方 選 取 某 確 定 物 後 , 而仍未 付 運 前 , 除 非 賣 方 向 買 向 通 知 外 , 否 則 似 乎 不符合《澳 門民法典 》第40 2條情況 而無法當 期時物 權轉移 ; 即 使 該 物 付 運 後 , 買 方 仍 未 得 知 那 一 本 書 被確 定 , 故 此 , 物 權 似 乎 在 付 運 期 間 也 不 轉 移 。28《澳 門 民法 典 》第 883條 , 然而 , 如雙 方 當事 人 均 視他人財產為將來財產,則 就他人財產之買賣須遵守 有關 將 來 財 產 之 買 賣 制 度 。29 同上 註 ,第 20 2、 3 93條 。30 同上註 ,第88 6條,出 賣人一經 以某種方 式取得出 賣物之所有權或所出賣之權 利,合同即轉為有效,而 該所 有 權 或 權 利 則 移 轉 予 買 受 人 。31 同上 註, 第5 35條第 1款 ,如 由債 權人 或第 三人 作 出選擇,則僅在債權人向債 務人作出,或第三人向雙 方當事 人 作 出 選 擇 之 意 思 表 示 後 , 有 關 選 擇 方 產 生 效力 , 且 屬 不 可 廢 止 。32 同上註 ,第211條,法律行 為意思表示 是否有效不 取決於 遵 守 特 別 方式 , 但 法 律 要求 遵 守 者 除 外 。33 同上註 ,第86 6條,不 動產之買 賣合同, 須以公證 法所 規 定 之 方 式 訂 立 , 方 為 有 效 。34 同上 註, 第2 13條第 1款 ,凡 在法 律對 法律 行為 意 思表示所要求之文件作成前 ,或在其作成之同時所作 之附帶口頭訂定,均為無效;但如規定有關意思表示 方式之理由不適用於該等訂 定,且能證明該等訂定符 合表 意 人 之 意 思 者 除 外 。35 同 上註 , 第 40 2條 。36 同 上註 , 第 86 6條 。37 同 上註 , 第 28 4條 。3 8《 澳 門 物 業 登 記 法 典 》 第 1條 , 物 業 登 記 之 主 要目的,為公開房地產之法律 狀況,以保障不動產交易 之安 全 。39 同 註 2 。40《澳 門 民 法典 》 第 212條 。41 唐曉晴:《預約合同法 律制度研究》,澳門大學法 學院出版,2004年,第173頁:“正是合意主義原則使到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在內 的一切所有權轉移發生在 合同締結的同一時間,而現實交易活動中,財產的出 賣人有需要保留所有權,預 約合同方作為一種延後所 有權效力發生的手段。因此 ,延後所有權轉移的發生 可説是預約合同 的最重要( 甚至唯一)功 能。所以研 究預 約 合 同 必 須 顧 及 到 預 約 合 同 與 所 有 權 轉 移 的 關係 。”42《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403條 第 1款 。43同 上註 ,第 40 3條 第2款, 如屬 不動 產或 須登 記之 動產, 則 僅 在 有 關 保 留 條 款 已 被 登 記 時 方 可 對 抗 第 三人 。44《澳門民 法典》內 債法總 則與規範 買賣的條 文並沒 有規定針對須登記之動產必 須以特定的形式締給買賣 合同,不同於不動產買賣規 定必須以公證書作出,否 則無效。如汽車,根據《第49/93/M號法令》第1條,登記的目的在於公眾識別及 公示功能;如航空器,根 據《第10/ 98/M號法令》第2條第1款,亦復如是。45尤其是不動產買賣,法律上只容許以公證書繕立才 算作合意,唐氏也認為本約 才是意思表示的體現,同 註41:“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締結本約合同的約定,其結構極為單純。合同的一切 權利義務均視為本約合同 所產生的,因而,能説明本 約合同目的的並不是預約 合同,而是 本約合同 本身。 預約合同 倒像是交 付那樣 ,是不 負 載 意思 的 。 ”46 同 註4 1,第 1 72頁 。47 同註41:“預約合同制度誕生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 因就是 合意 主 義原 則 在財 產 轉移 領 域的 貫 徹。 … ”48 這裏所指是英 國法不存在如《澳 門民法典》內預約 合同的法律制度,如英國有頒布規範買賣之《1979英國貨物銷售法》(Saleof Goods Ac t 1979),並非指英國法不容許或存在 買賣雙方針 對不動產買賣 可預先簽署 合同 以 約 束 雙 方 在 將 來 某 時 刻 履 行 簽 訂 正 式 的 合 同(deed)之義務,參見Towar ds a Eur ope an Ci vi l Code(2ndr ev i sed and ex pand ed Edi t i on K lu we r L aw In t er nat i onal ,1998),第497-498頁。49 參與起草之學 者來自法國、意大 利、比利時、葡萄 牙(Magel háes Col l o教授代表)、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 典等國 家: 見於由 Ol e L and o, Hu g h Be a l e ,Pr i nc i p les of European Cont r act Law(K luwer Law Int er nat ional ,2000),pp.xi - xv。50 成 員國包 括阿根 廷、奧 地利、 比利時 、巴西 、丹麥 、捷克、芬蘭、 法國、荷蘭 、中國、德國 、希臘、梵 蒂岡、 匈 牙 利 、 盧 森 堡 、 挪 威 、 葡 萄 牙 、 韓 國 、 西 班牙、瑞典、瑞 士、土耳其 、加拿大、日 本、意大利 等國家,工作組成員 來自意大利、荷 蘭、中國、日本 等國學 者; 見 張玉 卿 主編 : 《國 際 商事 合 同通 則 20 0 4(中英對照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年,第902-9 0 4頁 。51 締約國包括奧 地利、比利時、中 國、芬蘭、法國、 德國 、 意 大 利 、 波 蘭 、 挪 威 、 西 班 牙 、 瑞 典 等 國 家 :Pet er Sc hl ec h t r i em ,Comment a r y on the UN Co nv ent ion onthe In t e r na t i onal Sal e of Goods(CI SG),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 1 99 8年 ,附 件 1。52 三 個 國 際 公 約都 沒 有 預 約 合 同 之概 念 , 儘 管 他 們 對pre-con t r act ual l i abi l i t y或 pre l i mi nar y cont r act有相關之規範 條 文 , 然 而 , 實 質 上 不 具 本 文 所 論 之 預 約 合 同 性質 , 這 裏 不 作 詳 解 , 可 詳 細 參 考 以 下 書 籍 之 解 説 :Ole Lando,Hugh Beale, Pr i nci p l es of European Cont r ac t Law,(Kluwer Law Int er n a t i onal ,2000),pp.189-193;Pet erSc hle c ht r i em ,Comment ar y on the UN Con v en t i on on t heInt ern a t io n a l Sa l e of Goods( C I SG),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1998年,第102-103頁;張玉卿主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04(中英對照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年,第180-184頁。53 同註 41,第 24頁: “本 文的 研究 是上 述的 第二 種 情況,即希望 透過本文 的研究疏理 預約合同 法律制度 的基礎理論, 運用有關 的理論對澳 門民法中 的預約合 同制度進行分析 與檢討,從 而達到進一步 完善現行的 澳門預 約合 同 法律 制度 的 目的 。 ”54 同註41,第175-179、182-183、188-190頁。55 同註41,第175-177、179-185、189、192-194、198頁 。56 黃風編著:《羅 馬法詞典》,法律 出版社,第72頁 :“con t r atto prel iminare 預備合同指當事人關於未來締結某一契約的 協議。羅 馬法不承認 這樣的協 議能夠產 生債的 效 力, 也 不承 認 預 備契 約 的概 念 。 ”57 同 註4 1,第 1 82頁 。58 唐氏也認同 ,同註41, 第173頁:“ 所謂涉及不動 產物權變動的 預約合同 並不是指預 約合同本 身會產生 物權變動的效力 ,而是指為 履行預約合同 而訂立的本 約合同具有這 樣的效力 。即這些預 約合同所 對應的本 約
  • 合同 導致 不 動產 的物 權 發生 變動 的 本約 合同 。 ”59 唐氏似乎也認同,只有預約合同的締結而缺乏本約不足以 產 生 買 賣 標 的 物 之 物 權 轉 移 , 同 註 4 1, 第 1 7 4頁:“然而,即使有了交 易為主軸,預約合同與物 權變動仍然未能直接發生關 係,在其兩者之間,必須 加入本 約合 同 作為 媒介 。 ”
  • 論澳門競爭法律制度及政府政策鄧達榮 *一、引言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各國的經濟開始步入穩定和不斷發展,自由貿易更成為促進國內和國外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故此,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在已實施的經濟政策中引入和發展並行的競爭政策來進一步加強貿易和確保市場的有效運作。就此,某些國際性組織,如歐洲共同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等相繼建立競爭制度及框架,為其成員國和地區的持續發展給予更佳的條件。自從踏入21世紀後,全球經濟更出現明顯的變化,競爭法已不再是已發展國家的專利,全球一體化和區域化迫使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有建立本身競爭法律制度的必要,否則難以在多變的經貿環境中與實力雄厚的企業維持競爭。鑑於澳門近年發展迅速,外來投資不斷上升,在本地區內已形成企業實力兩極化的局面,本地市場結構也順應此狀態而產生變化,部分行業出現萎縮,另外某些行業出現過度膨漲。為了保證本地區的產業維持多元化和本地企業能繼續生存,瞭解本地各行業與競爭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否完善是必要的,尤其是當中保護良性及公平競爭的規定更能理解到各行業是否能朝着正確的方向發展,亦能體現出政府政策是否與實際經貿情況配合發展。現時,澳門雖然仍是發展中地區,但其近年的經濟表現,特別是本地生產總值的快速飆升已超越部分發達國家的增長率,為國際所關注的。因此,完善的產業制度和其公平且正當的競爭制度能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給予有力的保證。本文就是要討論有關的內容,首先瞭解澳門在國際關係的競爭事務中的位置,並且澳門目前的競爭法律制度及政策是否與國際組織所要求者接軌。此外,討論本地區各主要產業,尤其是主要經濟行業和中小企業在競爭關係中的特殊性,以及分析其法律制度箇中的影響力,為健全澳門競爭法律制度帶來點滴啟示。* 中國 政 法大 學 民 商經 濟 法 博士 研 究 生二、 澳門 與 國際 組織 之 關係 及其 發 展競爭法 律和政 策的簡 況雖然被視為地區的澳門在國際舞台上不甚活躍及不具影響力,但在某程度上仍具積極的參與性。自上世紀後期開始,澳門藉着本身與葡萄牙的特殊關係開始步入國際社會的活動中。首次以正式成員身份於1966年參加了大平洋區旅遊組織(PATA,Pacif ioA re a Tou r i sm Ass oc i at ion)和東亞旅遊組織(EATA,Eas t As i a Tour i sm A sso c i a t ion),其後於1984年成為國際紡織品及成衣局(ITCB,In t er n a t i on al Text i leandClot hi ng Bu re au)之成員,隨後更陸續參加不同的國際組織成為成員。1相對較為重要且與地區經濟有關的是,自1991年1月起已成為《關税及貿易總協定》(GATT,Gener al A gr eemen t on Ta ri ffs and Tr ade)的正式成員,並且在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為創始成員地區。在澳門主權回歸後,其獨立成員身份保持不變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規定。這個憲制性規定使到澳門特區能獨立地參與有關活動。她的獨立身份被冠以“中國澳門”之名,透過該法第112和第136條規定,分別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税和貿易總
  • 協定》和其他與貿易有關的協定,並且以該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正因如此,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管治理念。很多澳門參與或不參與的多邊和國際組織,已對競爭法律規則的國際化問題深感興趣,其中一個工作是向發展中國家推動採納該法律規則的。當中,以世界銀行(WB,Wor 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MF,In t erna t i o nal Monet a ry Fund)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O r g a ni z a t i o n of Economi c Co-op er a t i o n andDe ve l opm ent)為首積極向有關國家推動、鼓勵和甚至教導採納該法則;而針對國際間貿易事務的世界貿易組織(W TO,W o r l d T r a de Org an i z a t i on)是推動建立跨國界的競爭法律。(一)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作為聯合國轄下主管貿易的機關,係全球唯一的國際組織處理國家之間之貿易規則,其核心內容是由大部分世界上的貿易國所討論、簽訂及確認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目前並管理《關税及貿易總協定》及其他多邊貿易協定。直至2005年底,簽署並成為成員的有149個國家和地區。澳門藉着獨立員身在世界貿易組織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時為創始成員地區。作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和地區,適用世界貿易組織競爭法律框架非為必須要求,況且要到1996年的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中的決定才正式把一般競爭規則包括於世界貿易組織系統內。當時只係同意建立檢驗貿易競爭政策關係的工作組。名為Jenny Worki ng Group 的工作組或稱為“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WGTGP,W or k i ng Gr o up o nt h e In t e ract i on b e tween Tr a de and Com pe t i t i onP o l i c y),自1997年起投入運作並促成了多個座談會,邀請主要的專家學者為該課題發表意見及見解,力求解決主要分歧和分析由貿易和競爭政策之間所引起複雜的互動關係。在其年度報吿中載有大量的文獻,摘錄工作組的討論內容及集合相關問題的文章。2在2001年11月的多哈(Doha)部長級會議中,仍然把貿易與競爭政策關係之議題維持在議程中,其研究所包括的方面有:①透明度、非歧視性和 程 序 的 公 平 性 等 核 心 原 則 ; ② 核 心 卡 特 爾(hardcor e c ar t el s)之規定;③自願合作之形式;④透過能力建造(capaci t y bui lding)支持發展中國家逐漸強化競爭制度。3不過於2003年9月在墨西哥Cancun市舉行的部長級會議出現了貧富國家之間的嚴重分歧,迫使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的協議無了期壓後,並且在2004年7月,世界貿易組織的總理事會(Genera l Counci l of the WTO)決定“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互動”(I n t e r a c t i on b e t ween T r a de and Com-pet i t ion Po l icy)將不再成為訂立在多哈聲明中工作計劃的其中部分。4縱使如此,經過工作組多年來的討論,使到在多哈聲明中明確地承認發展中國家仍然未能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競爭的問題上,所以它們有可選擇決定是否加入談判桌的意向。目前,工作組暫時停止運作,而且在2005年12月於香港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中亦沒有對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互動作出任何討論。5縱雖如此,世界貿易組織的秘書處仍回應有興趣的成員國和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所提出的要求,並給予該方面的技術支持。(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自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立和發展至今,其簽署協議之成員國由創立組織時之20個逐步增加至目前之30個,它們有共同特性、共同的民主政府承諾和共同的市場為本經濟。6該組織提供了有效的研究和討論平台,並且在不同的社會、政府和經濟事務上作出具影響力的非約束性建議。其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設立了競爭委員會,就該方面,特別是“核心卡特爾”的問題上制訂了大量具影響力的報告和建議。縱使中國、澳門和香港均不是其成員國和地區,不過,中國是該組織建立積極關係的70個國家之一,它在經濟問題上,尤其是在貿易方面與之建立了重要之合作夥伴關係;再者,該組織近年在競爭法律領域內變得積極,並對要求援助的非成員國在競爭法律和政策範疇內給予重要的技術支持。在此方面,屬微型經濟體系的澳門仍未對設立專門和全面的競爭法律和政策有熱烈的渴求,不過就目前澳門的經濟發展,必須在主要經濟事務中的競爭問題上加以注意,以保證有關產品和服務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進行交易。(三)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這兩個組織共同之處係向第三者給予借貸,其差異只在於世界銀行係下列對象的非商業性借方:①發展非經濟和商業目的之公共範圍類別計劃的政府;
  • ②商業銀行;③信貸較差的國家。而國際貨幣基金係當國家面對財務危機和需要即時或中期的財政援助以克服現存危機時的最後能依靠的國際借方。兩者在給予借貸方面均列出有關條件,而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開始,在印尼的個案中便加入要求改善和有效實施綜合性競爭法的條件。此後,該兩個組織所倡議的積極競爭政策更成為強制性多於勸籲性的。不過,它們給予國家設立和實施競爭法律的支持實在有限。中國、香港和澳門均沒受到該等組織要求採取競爭立法所施加之壓力,亦沒有尋求和接受要求推行競爭制度為條件的財政援助。 7三、澳 門競爭 政策及 法律規 範縱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在近年高速起飛,且每年的本地生產總值有雙位數字的增長8,可是受工商業發展規模所限,仍然處於微型經濟體系模式。幸得在優良的政府管治,無論在法律制度又或在市場調控下,形成自由開放之市場,加上本地賭權開放,形成了良好投資環境,大大吸引外商在本地投資的機會,從而刺激內部經濟。一時間,本地區內各行業在不同速度的前進步伐下發展起來,分別在這一既自由又開放的市場下共同競爭。回顧澳門立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規定是分散地被規範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而且所針對的行為亦因有關不同之標的物而異,所以不具備系統性和一致性。較早期含有與公平競爭有關規定的法律是第63/85/M號法令,即在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中,其中只是一條條款內的一項規定,“……判給人有權不作出判給:……(c)很大程度上可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該條款的目的係當判給實體發現投標人作出反競爭行為時有不作出判給的權利。就競爭制度而言,該條款屬直接規定。而真正在澳門法律中存在與競爭有關的直接規定是規範在從葡萄牙伸延至澳門生效的第16/95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典》中。該法令刊登於1995年9月4日第36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內。然而,該法典已不再在澳門生效,取而代之的是澳門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當中引入了不正當競爭概念。該制度的第9條規定,“……拒絕授予工業產權之理由:……(c)認定申請人意圖進行不正當競爭,或不論其是否有此意圖,認定有可能造成不正當競爭;……”。直到1999年重新頒佈規範商業經濟活動行為的基本大法,即經修訂的《商法典》出台後,在澳門特區才有首個較全面的和與競爭有關的基本規定。縱使公平競爭受到法律上的保護,但亦有例外情況,法律賦予某些權利人有限制競爭的能力,而這些能力成為法律容許的和具有壟斷或寡頭壟斷性質的權利。最典型的例子為知識產權。(一)《商法典》規定的競爭規則現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規範企業在公平競爭下進行商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規定是在199 9年頒佈的《商法典》的第十編中,規範企業主之間之競爭規則,其中的第二章或第156-173條更規範不正當競爭 。根據《商法典》第157條規定,不正當競爭之規則適用於企業主9及一切參與市場活動者。就此,商業企業主係必須具有民事能力之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又或章程所定之住所設於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以外之法人10;而一切參與市場活動者則是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時間在本地市場中進行商業或貿易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此時,由於前者是規範適用商業企業主,一切參與市場活動者就涵蓋商業企業主以外的任何實體,即個人、非牟利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公共部門等。凡該等實體違反《商法典》規定之不正當競爭行為者,亦須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不論參與主體是否在同一行業從事業務,均適用關於不正當競爭之規則。這裏,指出《商法典》規管同行業之“水平限制競爭”,以及不同行業之“垂直限制競爭”。在法律事實上,《商法典》所限制之不正當競爭,除有特殊規定外,係禁止一切目的或效果為阻止競爭、違背競爭規則或限制競爭之協定及做法。11不過,所有限制競爭的協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否則不適用《商法典》之規定。1 2那麼,《商法典》就沒有禁止或限制卡特爾(car t el )13出現在澳門特區的商業及經濟活動中,因為卡特爾的性質係秘密的反競爭行為,是不會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與此同時,限制競爭協議的效力必須於某種業務或某一區域內,在此可被理解為相關產品市場或相關地理市場內。1 4相關產品市場係包括由消費者按照產品的性質、價格和預期用途的原因而認為可交替或可替代的所有貨品或服務。相關地理市場係
  • 指與牽涉產品和服務供求有關的企業所處之區域、充分地具有同類性質的競爭要件之區域以及因為競爭要件明顯不同而能夠與相鄰地區分辨出來之區域 。在澳門商法的法律框架中,當商業企業主的商行為不以競爭為目的,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反之,商業企業主之間在商行為上發生競爭,而有關行為可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可就行為本身從兩個方面看:第一方面可就概括性的一般行為而言,有關行為係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構成不正當競爭。蓋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的行為,立法和司法上均既沒有準則,又沒有解釋及闡述,往往要訴諸法院時,按司法判決就事件中行為的目的、競爭的業務、行為發生的市場等因素才能定奪;第二方面就具體規定的行為而言,凡屬於《商法典》規定之混淆行為、欺騙行為、饋贈、詆毀行為、比較行為、模仿行為、他人聲譽之利用、侵犯秘密、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依賴關係之利用、虧本出售等等,均構成不正當競爭。何謂商行為,《商法典》有這樣的規範,它指出:①法律視乎商業企業之需要而特別規範之行為,尤其該法典所規範之行為,以及類似行為;②因經營商業企業而作出之行為;此外,亦指出商業企業主所作之行為,視為因經營企業而作出之行為,但該等行為及作出行為之情況顯示出有關行為並非因經營企業而作出者除外。15儘管有如此的規定,《商法典》的競爭規則不外乎是一般的法律規定,倘有其他的部門法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而構成不法行為時所造成適用法律競合的情況時,則先適用作為特別法的有關部門法之規定,再以該法典的競爭規則作為補充。上述所述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具體行為,大致上按其所侵害的利益劃分為三類行為:第一類,損害競爭者之間之利益;第二類,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三類,損害集體利益。16從有關具體行為本身的特性作出分類,混淆行為、詆毀行為、模仿行為、他人聲譽之利用、侵犯秘密、虧本出售以及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等均被納入損害競爭者之間之利益,屬第一類行為;欺騙行為、饋贈則屬第二類行為;而一些既損害競爭者的利益、又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的行為,就是損害社會集體利益之行為,屬於第三類行為,如虧本行為,除損害市場正常運作,也妨礙市場健康發展和正當競爭,最終損害消費者之利益。①混淆行為:根據《商法典》第159條規定,混淆行為係一切能對競爭者之企業、產品、服務或信譽造成混淆之行為,以及該行為能使消費者聯想到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②詆毀行為:根據《商法典》第162條規定,詆毀行為係對競爭企業、其產品、服務或商業關係,使用或傳播能減低其在市場上之信譽之言詞之行為,但準確、真實及適當之言詞不在此限。何謂“適當”,該條款只對其否定涵意有這樣的規定,“關於被針對者之國籍、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私生活或 其 他純 屬 私 人之 情 況 之言 詞 , 均視 為 不 適當 ” ;③模仿行為:根據《商法典》第164條規定,在法律保障企業之產品、服務及活動之專有權下,不得自由模仿。而模仿行為係指模仿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在可避免之情況下,亦能使消費者產生與該產品或服務有關之聯想,或可能不當利用他人之聲譽或成就之行為;④他人聲譽之利用:根據《商法典》第165條規定,他人聲譽之利用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不當利用他人企業之聲譽之行為;⑤侵犯秘密:根據《商法典》第166條規定,侵犯秘密係未經權利人許可,披露或利用以正當途徑取得但有保密義務之產業秘密或任何其他企業秘密,或以不正當途徑取得之行為。為適用該規定及其效力,該秘密係特指一切具實際用途、能為權利人提供經濟利益、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權利人採取適當之保密安全措施之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⑥虧本出售:根據《商法典》第169條規定,虧本出售,亦稱為掠奪性價格,係以低於成本價格或取得價格出售,而此目的係將某一競爭者或一些競爭者排擠出市場之策略;⑦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根據《商法典》第167條規定,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係指誘使員工、供應者、顧客及其他須遵守合同義務者違反彼等已向競爭者承擔之合同義務之行為。此外,促使合同依規定終止,或於知悉他人之違反合同後,為自己或第
  • 三人利益而利用該行為,如以披露或利用企業秘密為目的,或有欺騙、意圖將競爭者排擠出市場或其他類似情況之行為,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⑧欺騙行為:根據《商法典》第160條規定,欺騙行為係使用或傳播不正確或虛假指示、不作真實指示或作出任何其他行為時,如作出該等行為之情況,會使上述行為所針對或受其影響之人對有關產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質量、數量或一般而言對產品或服務實際提供之益處產生誤解之行為;⑨饋贈:根據《商法典》第161條規定,饋贈係為廣告目的及類似之商業行為而作出的,倘該作出行為之情況令消費者處於必須購買主要給付之時,饋贈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使人購買主要給付而給予任何種類之利益或獎品,引致或可引致消費者對同一企業主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之價格產生誤解,又或使消費者難以估計饋贈之實際價值或將之與可作選擇之其他饋贈比較者,同樣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其他單行法的規定《商法典》的重新頒佈使到澳門特區內的商業及經濟活動得到更有效的規範,且更符合當前社會的發展,而其引入的競爭規則,更為企業間的商業及經濟活動帶來更有效競爭的良好條件。儘管如此,不竟《商法典》中的競爭規定為一般性和概括性規定,沒有強調行業的特性,只有在沒有特殊法律規定時才適用。因此,往往要在一些部門法的規定中有較針對性和與競爭有關的條文,對特定經濟活動採行明示的規管規定方式。在一般情況下,《商法典》能對企業間經濟活動的公平競爭給予保障;可是,某些法律制度對一些權利人在競爭事務中給予專門保護,使其於經濟活動中排除競爭,又或某些法律制度對一些因財務狀況較差或技術設備較落後的原因而缺乏競爭力和導致陷於倒閉邊緣的企業給予援助。1.維護公平競爭之法律制度在現行關於市場經濟的規管中,資本主義是澳門特區經濟活動的主要商業主導思想。與此同時,澳門特區原則上採取開放政策,讓市場的經濟活動自由運行和自動調整,各行各業為其爭取最大利益施展渾身解數。正因此如,企業之間可能採取一些不正當措施,如合謀、串通、操控投標、聯合抵制、過高售價以及掠奪性價格17等等的手段,以排擠競爭對手於市場以外的行為;濫用支配市場地位;甚至壟斷市場。此時,除市場和經濟秩序受到影響外,消費者的利益亦會蒙受損害。上述已提及《商法典》規定的競爭規則僅屬一般性規定,企業主依照該法典規定以公平競爭模式進行經濟活動和貿易,而在特殊情況下適用部門法規定的競爭條款;反之,鑑於在工商業及其他事務法律規定眾多,而且未必在諸等法律規定內均存在針對競爭的條文,此時在部門法沒有針對競爭問題之規定時則適用《商法典》的內容。在特殊規範不同經濟和商業貿易活動的法律中,對維護業務的公平競爭有的較為直接和明示,屬具體形式,亦有的較為間接和隱喻,屬抽象形式。在直接規定方面,如在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第8條(競爭之保障)和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9條、第23條、第26條及第28條的規定中,均專屬與競爭有關的條款;又如在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法律中,有對企業競投的行為作否定性規定。在間接規定方面,如在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中有維護競爭的概念性規定。考慮到與競爭事務有關的現行法律為數不少,在此不能 一一 闡述,但仍可把它們歸納為兩類的規定。以下透過舉出現行法例簡述有關規定的形式,作為瞭解部門法規管公平競爭的開端。(1)對於《商法典》競爭規則的直接或具體規定妨礙公平競爭的直接或具體規定係指有關規定在法律條文中以明示或列舉方式指出某商業行為或市場經濟活動而形成《商法典》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企業本身取得更大的利益,並阻礙、損害或扭曲其競爭對手參與在相關市場內之競爭。首個舉出直接規定的例子是在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定中。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38條規定,一同競投公開招標之企業之間不能存在可能被推定為合謀之投標行為,否則作為判給實體之澳門特區政府之有關部門可以不作出判定。而推定作出合謀的企業,由於它們所作行為妨礙公平競爭,該法律沒有規定相關的罰則,此時則適用《商法典》的相關規定,科處該等合謀企業罰款。可是,此時的受害人為公共行為當局,似乎不適用第170條(不正當競爭之訴訟)規定和第171條(損害賠償)規定來解決問題,
  • 但可循行政程序方面追討罰款。較近年的法律規定的例子是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它除了具備下述的間接或抽象規定外,還明文規定了專門規範競爭的條文。該行政法規屬抽象規定的條文是第19條,它指出當出現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或對市場發展構成障礙時,政府可命令提供者修改價格;另外第26條規定,它指出若服務提供者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其中之一為作出違背公平競爭或構成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政府可中止或廢止該牌照。此兩條條文均沒有指出或列舉哪些具體行為,而只指出若有關行為具該等性質時,政府則採取措施不使有關行為的結果和導致的影響持續下去。而至於直接或具體規定方面,該行政法規第23條明確規定競爭的行為或形式,指出禁止提供者作出有任何違背公平競爭的行為或任何構成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尤其是:①在與其他提供者或與公眾之間的關係上作出帶有歧視性的做法;②掠奪性價格行為,尤其是採取以將某一競爭者或某一組競爭者逐出市場的策略而以可導致中長期虧損的方式銷售產品或服務;③限制用戶自由選擇經營者的做法;④詆毀競爭者的企業、服務或商業關係又或散播該等詆毀言論的行為;⑤能對競爭造成違背、限制或阻礙的協議或商定行為或企業的連合;⑥破壞競爭的交叉補貼;⑦以不正當手段吸引客戶的行為。縱使違反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所限制競爭之行為在該規定被列舉出來,但由於某些行為的本質仍是較為抽象,如上述第①項行為所指的歧視性做法、第⑤項行為所指的協議或商定行為或企業連合的狀態、第⑦項所指的不正當手段吸引客戶的行為等均只具體地把行為作出分類,但到達那個程度的行為才算是違反競爭,法律本身沒有作出界定,只有在執行上及司法上仍須按違反實事的本質作出判斷。(2)對於《商法典》競爭規則的間接或抽象規定妨礙公平競爭的間接或抽象規定係指有關規定在法律條文中以隱喻及歸類方式指出某商業行為或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之公平競爭原則,使企業本身取得更大的利益,並阻礙、損害或扭曲其競爭對手參與在相關市場內之競爭。縱使《商法典》第153條規定之競爭規則適用於企業主之間之行為,但是根據該法典第157條有進一步的規定,使該競爭規則之適用主體層面擴大,指出不正當競爭之規則適用於企業主及一切參與市場活動者,故此澳門特區政府與私人企業之間所進行的經濟活動行為亦受到該競爭規則之規範。在此規定下,只有非企業主和參與市場活動者之間之競爭才不適用於《商法典》競爭規則內之規定,若其之間存在不公平競爭的違法性,則要視乎有否存在相關活動的專門法規及受其規範。抽象規定的例子可在澳門特區電信管理局的組織法規定中找到。根據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3條(職責)第1及第4項規定,電信管理局“負責規管、監察及推動電信業,並確保電信業的公平競爭”以及“促進電信市場的競爭及健康發展”。此條款係規定該機關之職責,透過其實施的工作以達到該條款規定的目標。實施有關工作的實體為該機關轄下的電信活動管理廳,其職權之一係確保電信市場的公平競爭及保障電信服務使用者之權益。有關工作由該廳轄下的競爭促進處落實執行,俾能促進電信市場的自由競爭;監控網路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策略及打擊限制競爭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以確保公平競爭;此外,還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網路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使用交叉補貼的方式,又或作出妨礙競爭或妨礙使用者自由選擇的其他行為。在該行政法規的數條條文中,賦予該局及其轄下單位執行各項法定職務之權力均具法律約束力,力求保證服務提供者於電信業務市場內進行活動時保持公平競爭的狀況。該等條文中既沒有指出維護公平競爭的具體措施,又沒有列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只是利用概括和抽象的條文演繹出促進競爭之規定。稍為明確的是以因果關係指出確保公平競爭,係要打擊限制競爭及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防止服務提供者交叉補貼的方式、又或作出妨礙競爭或妨礙使用者自由選擇的其他行為等等。此諸等行為均為客觀上違反經濟活動規定及誠信慣例之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受《商法典》規範所禁止。2.獲豁免妨礙公平競爭之法律制度理論上,縱使於自由放任市場內有效經濟活動是要存在完全競爭,但是實務上是難以達到此目標的。除了“看不見的手”在市場就時空的改變中不斷作出干預和調整市場狀態外,政府為了達到其施政
  • 目的,以及推動經濟向前發展和平衡國內企業的增長,往往實施有形的干預政策來達到其目標。故此,澳門特區政府一方面要確保市場上的企業在良好和公平的競爭狀態下運作,另一方面又要保障權利人和弱勢企業的利益和不使它們被排擠出市場讓其得以繼續生存。從而《商法典》第153條有這樣的規定,“①企業主之間之競爭,應在法律所規定之限制內以不損害本地區經濟利益之方式為之。②禁止一切目的或效果為阻止競爭、違背競爭規則或限制競爭之協定及做法,但不影響特別規定之適用。”該條的第2款指出一切違反競爭之行為是禁止的,而且沒有豁免條件,可是仍有例外的情況。18然而,存在哪些例外情況則沒有列舉出來,明顯是給予將來就經濟發展的進度和狀態而作出適當的法律規定,保留一些當時訂立該競爭規則時仍未能預視例外情況之空間,使到政府能按經濟狀態作出一些對社會經濟有利的限制競爭的法律規定。事實上,獲豁免妨礙公平競爭的法律所規範的經濟活動是致力改善貨品的生產及分銷,或推動技術或經濟進程,以求使到消費者能公平地分配所得利益。該等法律制度如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金融法律體系制度》等以及公用事業(如電訊業、電力供應、自來水供應和公共交通等等)之專營權、特殊事業(如賭博業)的專營權等。事實上,澳門在此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制度或規則,在此未能 一一盡錄,只能在以下試舉出有關法律制度規範公平競爭的規定,並作出簡述。①在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一開始就指出該法的宗旨,它所規範者為將工業產權賦予該法規所指之發明、其他創造及識別標誌;其主要目的為確保對創作活動、科技發展、正當競爭及消費者利益之保護。明顯指出,該法律制度維護依法持有工業產權之任何人並保證其在經濟活動中以正當手段與競爭者角力市場份額,且令到與相關活動之消費者利益不受損害。根據該法令第8條規定,工業產權是要認定申請人沒有意圖進行或不會造成不正當競爭方能授予的。此外,第259條規定縱使獲得授予工業產權,根據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修訂《巴黎公約》第10條之2的意思,以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之登記可阻止任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使用。在此明顯指出,雖然工業產權權利人獲許可對其產品或服務具有專屬權利,排除競爭對手作出模仿行為而具有該產品或服務在法律事實上的壟斷權利,但仍不得使用其專有權作出不正當競爭之行為或做法。②在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中,沒有任何豁免妨礙競爭的橫向限制、垂直限制、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或協議之規定,反之是由澳門特區政府透過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基於規定之兩個原因向中小企業批給金錢援助。第一個原因係改善其經營條件;第二個原因係解決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困難。依照該計劃第4條規定,前述的第一個原因主要包括購置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為企業的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訂立商業特許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技術專用權;以及取得知識產權。此政府援助的目的是挽救陷於上述兩個原因的企業不致於倒閉而使其能繼續生存,並為其相關市場內有足夠的經濟活動參與者來保證和達到有效及公平的競爭局面。③在第32/93/M號法令頒佈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中,按照國際上銀行業務發展的形勢,該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框架着重於採取防範性的措施,尤其是經營活動的風險和金融集團的合併監管等事務。因此,該制度對競爭之保護特別地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用以保障信用機構在法律准許之經營活動範圍內從事之業務。如信用機構加入澳門金融市場及進行活動係必須經過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及監管。依該制度第1條,信用機構係指其業務包括接受公眾之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以及以自負風險及為自己之方式批給貸款之企業。該制度第15條規定,信用機構為銀行、儲金局、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從事上述信用機構業務性質的其他公司。它們只得從事第17條規定准許的經營活動;再者,它們之間的活動必須遵守第112條規定的競爭之維護,它禁止信用機構之間為了取得或可能取得貨幣、金融或外匯市場控制之地位而訂立合同、協議或使用任何性質的方式,以及禁止採用能產生改變該等市場運作之正常條件之其他限制競爭之做法。不過,縱使這個明示維護競爭的範圍包含貨幣、金融和外匯三大方面,但仍與法律准許的經營活動之範圍相比較窄,如競爭之維護不包括信用機構能從事的保險業務、證券活動
  • 等。換言之,信用機構之競爭保護只限於法律規定的三大範疇而非其所有法律准許之經營活動。四、特 區政 府目前 對專 門行業 所釐 訂的競 爭政 策澳門特區近年發展所取得的優勢是基於其開放型經濟體系日趨健全,加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營商環境的良好前景等外在因素,促使外商進入投資和本地企業自我增長,從而開始令到本地企業的互相競爭關係起了變化,以及它們又要抵禦外商在本地發展的衝擊。對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威脅,但對於大型企業而言,其所受威脅相對較細。因為原則上它們是從事專項業務,例如博彩、電力、自來水、電訊、金融及銀行機構等,所以它們除了對本地市場及環境較外來投資者熟悉和具較佳之洞察力外,且它們所從事的大部分業務之活動是受到專門法律規管,甚至是特許專營事業的法定規管,相關法律更有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定,故更能起着保障營商條件的作用。上指的專門事業,一部分是公用事業特許專營,另一部分是專營批給事業,兩者均受到特區政府的行政監管,且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需要按所簽署專營批給合同的條款規定履行義務,並向特區政府支付專營的有關費用。按照資料顯示,澳門特區政府於2004年錄得專營權批給的收益高達澳門幣153.30億元,比2003年的澳門幣106.75億元激增43.6%。在2004年,該收益佔特區政府總收入64.24%。當中,因賭權批給而收取的博彩税佔所有專營權批給收益98.5%,佔澳門特區政府總收入63.27%。專營權批給收入成為澳門特區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可以説是,博彩税係支持澳門特區政府收入來源的中硫底柱,而且其所佔比例在過去數年不斷地有明顯的增長 。表1只羅列需要向特區政府支付溢價金及合同規定款項的獲批給專營權的企業,即是説尚有其他獲批給專營權但不用向政府支付專營費的企業,如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等。由於該等企業具專營權批給的性質,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對該等企業進行有效監管和維護該等企業業務的公共利益,除它們所簽署的專營合同中有明確條款規定其應遵義務外,澳門特區政府還按照現行表1 專營權批給的年度收益(2002-2004)(澳門幣千元)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ht tp://www.d sf.g ov.mo第13/92/M號法令第1條和第14條規定,透過委派政府代表進入該等企業,參加企業內各機關的會議和監察企業的各項業務。當然,若其監察企業施行反競爭行為,政府代表有義務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除科處懲罰外,還應採取糾正措施,把扭曲的市場回復正常。(一)博彩業之專門規範表1列出之博彩税收益係根據現行第16/2001號法律第20條第1款規定,“承批公司須按照批給合同之規定繳納每年之溢價金;有關溢價金係按每一承批公司獲准經營之娛樂場數目、獲准設置之博彩桌數目、所經營之博彩方式、娛樂場之所在地點及政府定出之其他重要準則等而有所變動。”特區政府為了保證承批公司有能力繳納溢價金,該條第3款規定“政府可要求提供獨立之銀行擔保(firs t demand)或政府可接受之其他擔保,以保證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繳納溢價金”。前文已經指出龐大的博彩税收益,故使到特區政府對其監管模式有別於其他特許專營企業,澳門特區政府專門設立了“博彩監察協調局”,負責協助訂定、統籌及執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經營產業、互相博彩以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經濟政策,並且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的活動,
  • 尤其是關於履行其法定義務、法規義務及合同義務方面的職務19,以能向行政長官提供輔助及協助作出有利澳門公共利益的決定,而且確保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的關係及承批公司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符合法規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利益。2 0再者,幸運博彩的活動事實上有本身的專門及特殊規範,它就是上述現行的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該制度的第1條規定之標的指出“①確保娛樂場幸運博彩之適當經營及操作;②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監察、管理及操作之人為具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及承擔此等責任之人;③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及操作在公正、誠實及不受犯罪影響下進行;④澳門特別行政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税項之利益受到應有保障;⑤促進澳門特區行政區之旅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了達到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目標,除承批公司必須受到該局的監管和監察外,它們必須各自遵守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所有規定,履行政府向其施行的義務,以及它們之間在有序的情況下在區內經營規定之業務,尤其是該法律第21條規定禁止的反競爭行為。該條款之規定如下:“①承批公司應遵守市場經濟所固有之原則,在良性及公平競爭下從事其業務;②政府以一視同仁之態度對待所有承批公司,並確保遵守規定以保障競爭,尤其是在各承批公司之間的良性及公平競爭;③禁止承批公司之間或屬於有關集團之公司之間以任何方式商定之、能對承批公司之間之競爭造成阻礙、限制或破壞之協議或行為;④禁止一間或一間以上之承批公司不當利用在整個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佔之主導地位,以阻礙、限制或破壞承批公司之間之競爭;⑤第3款及第4款所禁止之協議、決定、行為或事實均為無效,但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明確宣示具説明理由之情況者除外;⑥違反本條規定,構成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但不妨礙追究有關之民事或刑事責任。”該條的第1款係規定承批公司在自由市場的競爭下進行良性且公平的商業行為而不損害競爭對手。當中,依照第3款的規定,它們之間不應作出合謀、串通及聯合抵制等反競爭行為來排擠其他的競爭者。根據第4款的規定,其個別或聯合起來利用其在市場的支配地位來扭曲競爭均為禁止的。不過,只要按第5款之規定,行政長官可利用其酌情權,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輔助及協助,以明示的方式對上述兩款規定所禁止的協議、行為或事實作出“例外”的批准。於此諸款規定中,明確地指出是沒有任何獲豁免的反競爭行為,即沒有法律容許的反競爭行為在博彩業內出現。根據第6款所規定者,與《商法典》規定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賠償救濟比較,該法律制度對懲處違反博彩經營的良性和公平競爭容許追究刑事責任係具有嚴格的規定。此規定對意圖違反者及違反者顯明地起着和達到威懾作用。再者,澳門特區政府是會與博彩經營承批公司獨立簽署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而且條款不盡相同,不過當中均對公平競爭有專門規定。以2002年3月28日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2 1為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獲批給博彩經營權的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立約,其第87條亦對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有如下的規定:“①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②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承批公司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③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佔的、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然而,澳門特區政府稍後於2002年6月28日與另外兩間承批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22和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23——簽署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中同一條的第2款作出較仔細的修改,對訂立反競爭協議或行為的第三方的關係列舉出來,使更易理解哪些實體屬第三方,達到更有效維護公平競爭的效果。這樣,在合同規定中列出與第三方的關係能避免發生法律未有預見進一步的串通及合謀協議或商定行為。在此條款的規定中指出的“不以任何方式”的反競爭行為是不限於《商法典》規定的“書面”形式,而“口頭”甚至“意會”24之形式亦不容許。明顯指出,該禁止規定相比《商法典》規定更加嚴謹,對行業達到公平競爭更有保證。該條款為:“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在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方面的管理公司,又或屬於有
  • ★關集團的公司訂立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於法律事實上,此合同條款規定之內容與上述第16/2001號法律第21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的理解雷同,只是表達上有少許差異。雖然此等條款在批給合同中重複是有利於立約人履行合同義務,但若在實施合同條款出現分歧時,是不妨礙適用該法律的有關規定,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需要擔民可能引起的刑事責任。(二)其他專營業務競爭規則的規定實務中,各項專營特許業務的承批公司均必須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合同,其條款按照各專營特許項目的性質各異。誠言,部分澳門特區政府專營權批給項目的業務是由多於一間企業所營運,如上點所述的博彩業、電訊業、公共汽車事業等;亦有另一部分業務的專營權批給只由一所企業營運,如自來水供應、電力供應、賽馬、賽狗、機場管理、公共清潔等。單就競爭事務來説,在一個業務範疇內僅得一間公司是不存在競爭的問題,只有在多於一間公司時才能出現競爭狀態。因此,批給專營權予一間公司的合同中是沒有特別地規定競爭規則的必要;反之,在批給多於一個專營權的業務法規中基本上是有必要含有該行業的競爭規則,如獲專營權批給的博彩業公司,以及電訊公司的業務規定和它們與政府所簽署的專營批給合同內均存在與競爭有關的規定。以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Compan ia d e Te lecomun ica★ es de Macau,S.A.R.L.)於1999年12月簽署之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2 5為例。雖然該合同沒有專門的競爭規則,但在其第1條C的第1款中有概括性規定,“CTM不得排斥、拒絕或妨礙於競爭制度內的公共通訊服務之其中經營者接入/互相連接其電訊網路,但不妨礙以下數款的規定。”在此所提及的競爭制度,並不是在該合同內規定。由於現行的《電信綱要法》於2001年8月起才生效,以當時頒行的法律制度中,該合同所指的競爭制度只能適用《商法典》中與公平競爭有關的法律規定部分。明顯可見,該合同條款蘊含着電信業之競爭制度屬開放性規定的非行業競爭法律制度,就是當時為了澳門特區政府開放第二代流動電話專營權做好準備,使到合適時機才適用專門法律及特定行業(電信業)的競爭規則。這個規定的形式有靈活的法律適用性。五、澳 門內部 企業間 競爭之 傾斜政 策(一)政府為本地中小企業的工業和貿易發展所擔當的角色一直以來,澳門地區面積狹小,人口不多但非常稠密,因此工商業發展受限而不甚發達。縱使在過去數十年來不斷填海增地,移民政策使人口持續按既定目標增長,但仍因人力資源不足、土地資源缺乏、資金短缺、技術及管理水平參差等問題使到澳門地區發展長期處於滯後狀態,大型企業只屬寥寥可數,主要集中在公用事業機構,銀行及保險機構,甚至經營賭博之企業等。奈何,它們佔澳門企業數目不足1%,即99%之企業屬中小企業。故此,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保證經濟商業活動市場保持平衡狀態,按照市場實際情況確保經貿及其有效的公平競爭,在法律規管下簡單地分為兩類政策,令澳門特區的經濟朝着正增長方向邁進。第一類是有效監管專門企業在有序運作模式下經營;第二類是保障中小企業在良好的營商環境下持續發展。為此,特區政府把此方向的基石奠定在2006年度的施政方針的總目標中,務使各公共部門開展的商業經濟政策在良好有序的協調下實施。該總目標係:“把握機遇,營造優質的發展環境,增強本澳的競爭優勢,推進區域經濟合作,加大扶助中小企業的力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提升龍頭產業,穩定傳統行業,扶持新興行業,加快經濟復蘇步伐,保持和鞏固本澳經濟發展的勢頭,為本澳經濟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根基。”26這個在施政方針釐定之總目標,恰好為大型企業及中小企業帶來了持續發展的商機,遂使它們的發展注入強心針,在特區政府的積極支持下,無論是自我發展抑或是依賴政府資源持續發展均給予了優厚條件及支持。(二)向中小企業的傾斜政策:澳門內部貿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在2005年11月25日出席立法會“2006年度施政報告答問會”中表示,“本澳99%的企業屬中小企業,特區政府制
  • 訂的政策絕對向中小企業傾斜,扶助中小企業在本地的持續發展。”27因此,在施政方針的內容中能體現澳門特區政府確保中小企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力求澳門商業社會的穩健和繁榮,以不同手段和措施保證商業及經濟活動取得平衡發展。1.中小企業之定義原則上,中小企業係一群規模介於中型至小型規模之間的企業,但是在實務上看,何謂中型和小型的企業沒有單一的客觀準則來界定,因為這個準則並非固定的,是視乎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時期和不同的經濟發展、社會條件,甚至不同工業和產業而定的,不過傳統上使用來定義中小企業的指標是僱員數目、投入資本額、總資產值、銷售額、以及生產能力等。盡雖如此,但可作肯定的是,釐定中小企業之目的和因素並不是貿然作出的。總觀世界各國,這個定義均是國家政府為了保護中小企業,並確保中小企業能夠持續發展,在市場內提供多元化產品和服務的生存空間,從而易於作出補充和扶助措施。正因這個原因,倘政府不作出何謂中小企業的基準,則無從分辨哪些企業需要政府的援助。辨識企業的大小是要衡量企業的規模,有學者指出,企業規模是指企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員工數目。2 8可是,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界定沒有絕對的客觀條件,它往往受到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環境、技術創新、甚至公共利益等因素而出現調整和改變,故此,中小企業的定義係必須與時俱進的,但是不同國家和地區一般均考慮僱員數目和資產。同時因為這些變數,使到中小企業在地區經濟中,尤其是經濟市場化的大趨勢下形成重要的經濟地位。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着大型企業所缺乏之靈活性,它們補充了大型企業的缺點。可是,中小企業本身的缺陷妨礙其發展,從而需要政府從中作出措施來提供援助,使到中小企業發展成為國家和地區推動經濟發展計劃之一。這些措施或計劃的性質甚廣,例如包括財務、税捐、市場推廣、研發、出口政策、技術轉移、甚至人員培訓等等。29從而使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形成互補作用,使到市場經濟全面和健康地發展起來。(1)政府的法定準則在一般商業活動中,企業之規模、數量及其在市場上的活動情況,往往能有效反映出地區內的經濟狀況。在澳門這個微型經濟區域內,主導經濟發展的大型商業企業只屬極少數。可是目前因賭博業務及其相關工業迅速發展,使這個龍頭工業的重要性尤為突顯,遂成為極少數的大型企業之一,跟佔極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和甚至微企業形成兩極化。但何謂大型企業,澳門特區政府過往沒有釐定劃分企業規模的法定準則,況且其數目有多少更不用多説。直到2003年,縱使澳門區內經濟因賭博業的開放出現明顯增長,但亦因如此,經濟增長偏向賭博業及與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企業,此兩極化的局面促使澳門特區政府必須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遂而為援助中小企業的發展作出法律規定。當中,澳門特區政府首次為澳門區內中小企業的規模作出定義。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7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並符合以下要件之企業:①已為税務效力而於財政局進行登記;②工作人員不超過一百人;③該等工作人員須在澳門特區行政區執行有關工作。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經營,則企業50%以上資本須由澳門居民擁有。根據該行政法規規定,上述之定義只適用於申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之企業,亦即是説,不申請該計劃之企業之規模不受該法所釐定,從而該等企業在其他經濟活動中就沒有受到該法律定義所限定其規模。譬如,在税務效力方面,澳門特區政府並非按企業的整體規模進行劃分,而是單以其財務能力把它們分為兩類企業進行税徵:第一類為所得補充税A組之企業,其資本能力較高,經營利益較大者。根據經第6/83/M號法律和第4/90/M號法律修改的第21/78/M號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凡符合下述三大要件之企業可被納入該組別內並按相關規定課税:①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②任何性質之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澳門幣100萬元或可課税利潤在最近3年內平均達澳門幣50萬元以上者;③其他的個人或團體,備有適當組織的賬目,經透過至有關税項年度的12月31日提交聲明列入此組別者;但倘在該年度最後一季開始其業務者,則有關聲明得延至翌年1月30日提交。第二類為所得補充税B組之企業,係不被納入A組範圍內之任何企業。明顯可見,此分類的準則就中小企業而言不夠全面,由於只是針對課税目
  • 的而考慮企業之性質及其營業狀況,因此排除了另一重要的人員規模,故此該等要件不能視為把企業的規模進行劃分之準則。(2)商業企業之準則正因為政府沒有為一般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之企業進行劃分,故此,市場中的企業為了滿足本身的商業活動及發展,自行制訂了劃分企業規模的標準,以便進行其商業上的業務發展。例如,設立在澳門營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分行把中小企業之分類作出以下界定:①其營業額低於澳門幣100萬元;②家庭式業務;③其管理集中在少數的關鍵決策者身上;④屬私營企業;⑤有限的財政透明度。30由此看到,這個厘定中小企業的要件相比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定要求稍多,如有低營業額之規定、管理企業的權力較為集中、較低的透明度等三個要素均是法定要件沒有提及,但這似乎確是中小企業之特點,尤其是作為評估財務能力的營業額是法定準則中沒有考慮,縱使澳門經濟體系尚屬微型,但亦不可忽視該項重要要件,是法律規定不符合市場運作條件的一個例證 。2.政府政策給予中小企業發展機會根據資料所示,於2003年澳門有約19,000家企業,其中97%屬中小企業,即18,430家中小企業,它們所聘用的員工佔200,000勞動人口的52%。31直到2005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2006年度施政報告會議中表示,澳門有共26,000多家企業,中小企業佔99%,10人以下的企業佔總數的91.5%,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佔總數的83%。由2004年第3季的19,000多家增至2005年第3季的21,000多家,在短短的一年間上升14%,一部分因無法繼續經營而倒閉,亦有的不斷擴展。3 2這顯示出澳門的中小企業的日常運作是處於競爭狀態,遵循汰弱留強的市場定律。按照以上數字顯示,事實上,中小企業係要得到第三者的支援和鼓勵才能有足夠力量在市場中突圍而出。前文已闡述澳門特區政府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和向中小企業提出的援助政策,在此不再重複。縱雖如此,必須強調此中小企業援助政策對其金錢上的支持的確起着很大的作用,至少澳門特區政府在該法定計劃自2003年5月正式生效和實施以來至2005年9月為止,錄得申請個案804宗,批准申請620宗及其相應金額高達澳門幣6619.5萬元,平均每宗批准個案批出援助金額澳門幣106,766元。按照該政策計劃第6條規定,用作改善經營條件的一筆過援助金額最高為澳門幣100,000元;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財政困難的一筆過援助金額最高為澳門幣200,000元。在該620批准申請中,165宗屬改善經營申請,佔26.6%,平均每宗獲批金額澳門幣87,800元;374宗屬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佔60.3%,平均每宗獲批金額澳門幣109,866.3元;而兩者的混合原因有81宗,僅佔13.1%,平均每宗獲澳門幣131,086.4元。由此數字得出,申請個案均遵守法律規定限額批出援助金額。參考法律規定最高援助金額和獲批准金額所見,中小企業係按其本身經營狀況和實務所需而作出申請且獲批准,並非每宗申請均獲最高金額援助。從批准金額比例看,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為其主要申請的原因,亦是中小企業本身能力有限而不能抵禦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損害才作出援助申請,主因是在2003年初在中國內地、澳門和香港均發生沙士(或稱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或非典型肺炎)事件所致,使工商業活動陷入前所未現的危機和困難當中。相對而言,大型企業因制度完善,且有足夠人力、物力和財力來處理遇上的危機,且亦較易渡過艱難時間。表2 接受申請個案的情況(2003.5.19-2005.9.3C)資 料來 源: 2005年度 澳門 特別行 政區 政府施 政方 針經濟 財政範疇 執 行 情 況 。在沙士期間及其過後的一段日子裏,中小企業是首當其衝,艱辛經營之行業主要是集中在零售業、餐飲業及服務業等澳門地區的主要行業,無論是為了改善經營條件還是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財政困
  • 難,它們共佔申請批准個案67.8%,即2/3,分別為總批准個案37.7%、20.6%和9.5%;其餘的申請批准個案屬出入口業、運輸業、紡織製造業、批發業、印刷業及其他工商業等,它們亦是澳門主要的行業。明顯可見,沙士對澳門各行業打擊實在很大。雖然沙士重臨的機會難以預測,但是另一方面禽流感的威脅亦不可輕視,各行業必須為此做好積極防範。再者,近年澳門經濟出現前所未有的高增長,GDP的實質增長率連續數年達雙位數字,最高於2005年達28.3%,於2006年第一季亦有18.8%的高增長,但此增長主要集中在數個大型企業在澳門進行的大型建設、投資和營運中,而中小企業只能從中獲得輕微利益,可是面對實力較大的其他中小企業或大型企業的競爭,相信在未來數年有意申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貸款個案或金額仍會有明顯增長 。表3 由2003年5月19日至2005年9月30日接受行業申請的情況* 其他類別 包括: 出入口 業、運 輸業、 紡織製 造業、 批發業 、印刷 業及 其他 工商 業 等 。資 料來源 : 2005年 度澳門 特別行 政區政 府施政 方針經 濟財政範疇 執 行 情 況 。事實上,特區政府對中小企業之扶助並不只是以政府貸款的金錢援助為唯一方式,而且尚會作出相關連繫的具體計劃作出配合,透過實施《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33,成立信用保證基金,使到中小企業能以較寬鬆的條件向銀行機構獲得融資,達到改善其營商狀況和提高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與此同時,透過2005年由貿易促進局成立的“本地企業服務中心”,專為中小企業提供多角度的支持,包括免費協助尋找生意夥伴(包括開拓外地市場)以及免費提供有關商貿信息和政府信息等。直至2005年為止,已有300家本地企業為該中心之會員。另一方面,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透過向中小企業提供國際管理標準認證的資助,從過往只資助ISO9000品質管制認證和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擴展到目前的OHSAS 18000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和SA8000社會責任認證,此資助的發展係期望能滿足到中小企業發展和強化本身在管理上的需求,作為有效擴大業務的基礎條件,解決及改善中小企業因多年來的技術管理不高、組織制度落後的弊端。除此以外,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還向中小企業提供出入口實務、財政及企業管理、融資技功、系統信息化、人力資源等培訓活動及相關項目的諮詢服務,務求提升中小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34這些政策的有效實施全賴澳門特區政府的務實作風和積極態度,把相關計劃透過法律頒佈出來,使到政府援助政策得以有效落實。縱使特區政府沒有作出任何直接干預市場的行為,但是透過其計劃的法律約束力和相關公共部門的配合和安排,促使中小企業的力量鞏固起來並且得到揚長補短之效。這些措施均使到本地中小企業不致於受到其他相對較大的本地企業和在本地紮根的外來企業吞噬,只要企業本身有足夠決心和條件,政府在財政、技術和管理等各方面施加援手的話就能使它們持續在市場上經營業務和運作,使到市場更多元化,有利達到及維持公平競爭的狀況。六、 結 語自踏入上世紀的後期,澳門先後成為多個不同國際事務組織的成員地區,配合國際情勢,積極地推動相關業務的發展,務求澳門能與國際接軌,加上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區域化,澳門緊握對面的機遇和挑戰,近年已達到經濟迅速增長的成績。不過,澳門特區目前在高速發展經濟的同時,亦要面對內部和外部競爭的風險。自我競爭力的提升固然重要,保護企業間的良性和公平競爭是不可忽略的。澳門法律制度中首次正式引入反競爭規則是於1995年,而且只限於部門法中。雖然起步較遲,但已於最近的10年間,規定了以《商法典》為中心的“企業主之間之競爭規則”,並在某些特定行業的經營運作規定中建立了其專屬競爭規則。彼等特定行業均對澳門經濟發展起着支持和刺激的作用,如博彩、電信、金融等,因而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在法律所約束的有效監管下使之達到良好運作的水平。該
  • Wor l d Trade Or gani zat i on, Mi ni st er i al Decl arat i on. Mi ni ster i alConf er ence, Four t h Sessi on( Doha, 9-14 November , 2001) ,WT/ MI N( 01) / DEC/ 1, 20 November 2001, par a 25.Wor l d Tr ade Or gani zat i on, Doha Wor k Pr ogr amme - Dr af tMi ni st er i al Decl ar at i on, Revi si on, WT/ MI N( 05) / W/ 3/ Rev. 2,December 2005) .Mi ni ster i al Conf erence Si xth Sessi on, ( Hong Kong, 13r d -18th( 2nd August 2004) , p. 3.Adopt ed by t he Gener al Counci l on 1 August 2004. WT/ L/ 579Wor l d Tr ade Or gani zat i on, DohaWor k Pr ogr amme - Deci si onLi u, Bo l ong, " I nt er nat i ona l Or gan i z at i on a nd Ma ca u' sDev el opme nt " , ht t p : / / www. ma c a u da t a . c om/ ma c a uweb /bookl 65/ ht ml / 01701. ht m ( 2006-6-17)Kong and Tai wa n ( ' Ca mbr i dgeUni v er s i t y Pr es s , 2005) ,pp. 85-88.Wi l l i ams, M. , Compet i t i on Pol i cy and Law i n Chi na, Hong等行 業 規 範 中的 競 爭 規 則按 行 業 的 特性 稍 有 差 異 ,但 其 核 心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 均 包 含 限 制 競 爭 、 卡 特爾、 濫 用支 配 地位 、 掠奪 性 價格 、 聯合 抵 制、 合 謀串通等。反之,作為核心競爭規則的《商法典》規定較 為 抽 象 及 概 括 , 沒 有 把 該 等 反 競 爭 行 為 作 出 闡釋 ,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具 體 地 羅 列 出 不 正 當 競 爭 的 行為。在內容上,《商法典》的規定似乎有欠妥當,亦使到澳門 特區的競 爭法律 以作為普 通法的《 商法典 》為首 , 配以 各 行 業的 競 爭規 則 的 特別 法 為輔 的 體 系有不 完 善之 處 ,會 使 普通 法 和特 別 法之 交 叉適 用 上出 現 瑕 疵 。以行業為主之規定有其特殊性而不影響系統性及整體性規定,在《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中能表 現 出 來, 它 規 定了 能 追 究民 事 責 任作 出 救 濟 ,亦能追究刑事責任,係《商法典》規定中沒有釐訂的補救 損 害之 規 定。 另 一方 面 ,以 行 業為 主 之規 定 亦有其 弊 端, 主 要體 現 在問 題 發生 後 才能 對 規定 內 容作出 補 正; 次 之 係行 業 之間 的 反 競爭 行 為( 即 垂 直限制 競 爭) 沒 有 妥當 規 定, 要 由 有許 可 權實 體 作 出協同 措 施後 方 能解 決 。是 在 制訂 部 門法 時 需注 意 之地方 。 而中 小 企 業的 一 般商 行 為 及市 場 經濟 活 動 的競爭 事 務係 適 用《 商 法典 》 之規 定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商法典》係透過第6/2000號法律修改第40/99/M號法令而成的,該法律地位現為“法律”,而作為特別法的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定則 有 三個 層 面 的法 律 地位 , 由 高至 低 分別 為 “ 法律”、“行政法規”和“批給合同”。這種法律關係可成 為 適 用競 爭 規 則時 在 執 法和 司 法 上出 現 爭 論 ,故此 , 在法 制 上重 新 評估 和 制定 澳 門特 區 反競 爭 法是有 必 要的 , 除能 理 順該 等 法律 關 係外 , 亦可 建 立一個綜合性競爭法律,再按不同特定行業及/或商業行為 制訂 規 章, 以階 梯 形式 共 同形 成一 個 為澳 門 經濟增 長和 可 持續 發展 的 完善 、 靈活 、具 前 瞻性 和 跨行 業 的 競 爭 法 律 體 系 。註 釋 :3546 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網頁 :h tt p://w w w.oecd.or g 。7 同 註 2 , 第 8 4 、 8 5 頁 。8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網 頁 : 《 本 地 生產 總 值 》 、 《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 , 2002- 2005年 , 本地 生 產 總 產 每 年 均 以 雙 位 數 未 增 長 , 其 名 義 增 長 率 分別為10. 3% 、 16. 0% 、 30. 4%和11.7%,h t tp:/ w w w.d se cgov.mo/in dex.asp?sr c=/chi nese/i ndi cat or /c_pi b_i ndi cat or.html。9 企 業 主 , 即 商 業 企 業 主 , 係 現 行 《 商 法 典 》 確 定 商 業企 業 為 其 基 本 概 念 的 主 體 , 就 澳 門 商 業 活 動 而 言 佔 着特 別 重 要 的 地 位 , 並 在 整 個 法 典 起 着 首 要 的 概 念 。 因此 , 根 據 《 商 法 典 》 第 1 條 , 旋 即 對 商 業 企 業 主 作 出規 定 , 指 出 商 業 企 業 主 為 : ① 以 自 己 名 義 , 自 行 或 透過 第 三 人 經 營 商 業 企 業 之 一 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② 公司 。10 《 商 法 典 》 , 第 5 條 。11 同 上 註 , 第 1 5 3 條 。12 同 上 註 , 第 1 5 4 條 第 1 款 。13 被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使 用 的 術 語 為 “ 核 心 卡 特 爾 ”其正 式 意 思 在 其 理事 會 的 非 分 類 文 件“R ec o mme nda t i o n12of The Counci l Conc er ni ng Ef fecti ve Act ion Against Hard Cor eCart els[C(98)3 5/F I N AL]”A部分第2條(a)和(b)點中被定義 出 來 。 “ ‘ 核 心 卡 特 爾 ’ 係 競 爭 者 固 定 價 格 、 作 出合 謀 競 標 、 建 立 出 口 限 制 或 限 額 、 又 或 由 配 置 消 費者 、 供 應 商 、 區 域 或 商 業 範 疇 而 分 配 或 劃 分 市 場 的 反競 爭 協 議 、 反 競 爭 聯 合 行 為 或 反 競 爭 安 排 。 ” 可 是 ,為 了 協 調 其 成 員 國 的 國 內 法 律 之 目 的 , 下 列 情 況 下 的“ 協 定 、 聯 合 行 為 或 安 排 不 被 包 括 在 核 心 卡 特 爾 的 分類 中 : ① 合 理 地 與 法 律 容 許 的 降 價 或 加 強 出 口 效 率 的協 議 、 聯 合 行 為 或 安 排 ; 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不 被 成 員 國本 身 法 律 所 覆 蓋 之 協 議 、 聯 合 行 為 或 安 排 ; ③ 按 照 該等 法 律 所 准 許 之 協 議 、 聯 合 行 為 或 安 排 。 然 而 , 所 有可 被 排 除 或 准 許 的 核 心 卡 特 爾 應 是 透 明 的 , 以 及 應 定期 被 審 核 以 評 估 他 們 兩 者 是 否 需 要 達 到 它 們 所 駑 駕 的政 策 目 標 。 在 該 Rec ommenda t io n 發 出 後 , 成 員 國 應 每年 向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發 出 任 何 准 許 新 的 卡 特 爾 或 伸延 卡 特 爾 的 排 除 或 分 類 的 通 知 。 ”14 《 商 法 典 》 , 第 1 5 4 條 第 2 款 。15 同 上 註 , 第 3 條 規 定 。16 劉 高 龍 、 趙 國 強 主 編 : 《 澳 門 法 律 新 論 》 ( 中 冊 )澳 門 基 金 會 , 2 0 0 5 年 , 第 5 9 頁 及 續 後 數 頁 。17 掠 奪 性 價 格 一 般 視 為 低 於 成 本 價 促 銷 。 事 實 上 , 在 競爭 政 策 中 的 含 義 係 指 具 支 配 地 位 企 業 主 把 產 品 和 服 務的 價 格 降 到 某 一 非 常 低 的 水 平 , 甚 至 低 於 本 身 成 本 或購 入 價 , 以 求 達 到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不 能 維持 在 此 價 格 水 平 而 被 排 擠 出 相 關 市 場 之 目 的 , 然 後 該支 配 企 業 主 有 可 能 提 高 市 場 價 格 而 補 償 先 前 之 損 失 ,再 而 從 中 取 利 。18 就 競 爭 規 則 的 豁 免 和 例 外 條 款 而 言 , 兩 者 是 有 區 別的 。 豁 免 係 指 行 為 違 反 了 競 爭 規 則 的 事 實 , 但 法 律 明
  • 示規定不須負上任 何因違反而承擔 的法律責任。縱 使該違反行 為獲得 豁免權 ,但本 質上仍 違反競 爭規則 。例外規定係指行為的目的 是違反競爭規則,但法律 規定容許該行為的發生,且 使到該行為本身不具有違 反競 爭 規 則 的 性 質 。19 第 34/ 2003號行政法規 第2條第1款及第2款 。2 0 同 上 , 第 1 0款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2002年 4月 3日第1 4期 ,第 15 11頁 。2 2 同 上 註 , 第 二 組 副 刊 , 2 00 2年 7月 3日 第 2 7期 , 第3242頁 。2 3 同 上 註 , 第 二 組 副 刊 , 2 00 2年 7月 3日 第 2 7期 , 第32 8 5頁。2 4 在 博彩 經營 批給 合同 的“禁 止作 出限 制競 爭的 行為 ”中第2款所 述的“ 不以 任何方 式” ,一般 上可 被理 解為書面、口頭和意 會三種方式。前 兩者慣常地在法 律規定中使用;後者 則甚少出現,不 過在競爭法律制 度中常被納入達成反競爭協 定或行為的一種方式。它 的意思係指市場的一個經營 者企圖或實際作出反競爭 的行為,而其他經營 者察覺到其所作 行為而在沒有與 其以書面或口頭 形式聯合、 串通等情況下 自行同時作 出相應的反競爭的行 為,其結果能阻 礙、限制或破壞 競爭 而 扭 曲 了 正 常 市 場 。2 5 其修訂案載於《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1999年12月 1 7日 , 第 5 0期 。2 6 見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經濟財政範疇,ht t p://www.gov.mo 。27 “ 譚伯 源:政 策必 向中 小企業 傾斜 ”,《 澳門 日報 》20 05年 1 1月 2 6日 ,第 B1版 。28 于宗 先:《 中小企業 的定義 及其演變 》,載 於段樵 、伍 鳳 儀 、 劉 常 勇 編 : 《 中 小 企 業 之 經 營 與 政 府 政策》 ,香 港: 中文 大學 出版 社, 2 0 0 3 年, 第3 頁 。29 Har v i e,C.&L ee ,B.C., The Ro l e of SMEs i n Na t i onal Ec ono-m ies i n Ea s t As i a( UK: Ed war d El gar Pub l i sh i ng,Inc .,2002) ,p.10 .3 0 蕭志成:《開放博彩業後澳門中小企業所面對的挑 戰與機遇初探》,載於《中 小企業發展與綜合競爭力 提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出版,2004年,第9 1 頁 。3 1 《澳門政府在發展中小企業所擔當的角色》, h t t p://www . sm e . o r g .m o/ ch i n e s e / ac t i v i t i e s/ a c t i v i t i e s/Ex ec ut i v e % 20 sum m a r y.pd f , 2006年6月11日。3 2 同 註 2 6 。3 3 2003年 7月14日頒佈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8期《公報 》 第 一 組 。3 4 同註2 6 。
  • 全球結構中的澳門社會科學發展鄧正 來 *一、基本 問題與 論述內 容在十年前澳門基金會舉辦的“東方與西方: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討論會暨第十屆澳門社會科學年會上,筆者曾經做過題目為“深度研究與自主發展:尋求社會科學研究在澳門的深度發展”的發言,在發言中,我主要分析了實證主義的科學觀對澳門社會科學研究的支配性這一問題,現在看來這一問題依舊是值得繼續分析的,當然本文並不準備再從這個角度分析。説這一問題值得繼續討論是因為,在我看來隱藏在這一問題背後的那個核心問題依舊是存在的,即我們依憑何種知識觀或關係視角去看待我們的研究問題,而這一問題在更為根本上則關涉着社會科學研究的自主性問題。 1就認識澳門而言,當我們否棄那種簡單的實證主義知識觀,進而從一種闡述學的進路來分析澳門,可以説澳門社會的歷史發展表明它乃是一個具有高度文化意義的社會,這即是説澳門社會對於東西方世界來説,真正的貢獻可能並不完全在於它的經濟、政治或法律等形式面相,更值得我們思考的在於它們賴以為基礎的種種深層的文化因素。眾所周知,正是中國文化與葡國文化在歷史複雜且具體的演化進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互動關係,形成了澳門社會之所以為“澳門”並區別與其他社會的種種制度性安排;更為具體地説,雖然這些制度性安排在任何其他社會都存在,但是我們卻可以從中發見,澳門人在這些制度性安排下的行動地有着自身獨特的品格和意義,而這些獨特的品格和意義又是源出於澳門人在特定的文化中所蘊含的“地方性知識”,據此,我們至少可以説,由澳門地方性知識編織而成的澳門文化網絡和澳門人的行動中的意義,使澳門社會的種種制度性安排和澳門社會本身具有了自身的個性,而且更進一步講,正是澳門社會所具有的這種文化意義,有可能使澳門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具有了更深遠的價值。就澳門社會科學的發展而言,更準確地説,關於澳門人行動中的意義及其賴以依憑的文化的探索,將有可能揭示出澳門的地方性知識以及它對於我們認識不同文化間關係的啟示意義。例如我在為吳志良《東西交匯看澳門》一書所作的序言中談到的,“《東西》一書卻通過簡明的方式告訴人們,澳門的社會發展過程表明,無論是華人還是葡人,並沒有在他們和諧相處的真實生活中遵循那種‘非此即彼(中國文化或西方文化)’的一元文化觀,相反,華人和葡人卻在另一種多元且和諧的思誰方式下使兩種在‘文化優劣者’那裏本應發生替代的文化在澳門數百年的歷史中熔合共存。這個問題的提出,在澳門的歷史研究中就意謂着既不能通過單向度的中國文化去尋求解釋,亦不能通過單向度的葡萄牙文化進行説明,而是需要進入具體的層面探究其文化的意蘊;此外,更為重要的是,這個問題有可能使我們在思考更大範圍的文化問題時否棄上述整體的一元思維方式,進而在文化多元觀的視界下推進文化微觀意義的具體研究。”* 吉 林 大 學 理 論 法 學 研 究 中 心 教 授 、 博 士 生 導 師 、 《 中 國 書 評 》 及《西 方 法 律 哲 學研 究 年 刊 》 主 編但是需要即刻指出的是,當下澳門社會科學發展所處的社會結構和世界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正是這些變化使得此前關於澳門的諸項研究意見並不能夠自然地和當然地契合於當下的社會。在
  • 這些紛繁複雜的變化中,我以為“全球化”這一結構性因素的凸顯是需要引起我們注意的。二、“全球結構”的認知、建構與社會科學 研究 的反 思眾所周知,自20世紀80年代以降,全球化論題開始成為學術界最為重要且最具爭議的一個論題2,而且我認為,從21世紀初的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意識形態等領域的發展來看,該論題還將繼續成為21世紀的支配性論題。然而,這一事實性的時代論題,卻並不能夠當然地進入我們的研究視野而形成社會科學研究的理論問題。全球化問題本身也並不能夠自然而然地成為我們認識它及其他問題的框架。因此,我們需要對“全球化”本身進行理論建構。我認為,對“全球化”進行的理論建構,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我們對下述兩個前提性問題所給出解答的方式。第一,我們如何認識“全球化”這個過程?這一問題的設定,顯然要求我們強調全球化的“問題意識”,即首先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這一要求的意義在於它給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信息,即我們必須對社會科學研究所具有的思維方式進行反思:究竟是甚麼因素使得我們在面對各種極其複雜的問題(比如説“全球化問題”)的時候總是很輕鬆地就會把它描繪成一個極其簡單或平面的圖像?因此,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的努力,不僅意味着絕不停留在全球化的現象描述層面,而且也意味着絕不將全球化視作是一種黑白分明的非此即彼問題一不是假設全球化趨於善就是認為它體現着法律不公平。再者,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的努力,還意味着我們必須努力去辨析和反思那些隱含在“全球化問題”背後、支撐着既有制度或規則的可爭辯的價值。顯而易見,通過上述方向的努力,我們有可能趨近或洞見到全球化問題的真正內核。第二,這一全球化進程對澳門或澳門社會科學研究究竟意味着甚麼?我們知道,有關全球化理論的文獻,大體上可以被界分為兩大脈絡。一脈是左派的研究,這些論者把全球化時代推到馬克思時代,因為馬克思早在其討論全球革命和共產主義問題的時候便論及了全球化的問題。另一脈是右派,這些論者則基本上認為全球化論題乃是貝爾所謂的“後工業時代”以後(即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話語。然而,我個人認為,在根本的意義上講,“全球化問題”並不是一個事實的問題,而是一個話語的問題,是何種視角將支配我們審視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義的問題。換言之,我們介入了一場有關“全球化”的“話語爭鬥”,而且從我們自己的角度來看,這實是一個“話語建構”的問題,其核心就是話語爭奪權的問題。關於全球化的這種認識要求我們絕不能滿足於對“全球化”進行簡單描述的工作,絕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承認西方論者所提供的各種有關“全球化”的話語一這也正是當下的社會科學研究討論全球化問題方面所存在的明顯問題。在我看來,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和回答,將直接關涉到澳門社會科學研究在全球化時代應當關注哪些重要的理論轉向或者視角轉換的問題;當然,通過這一努力,有可能使我們洞見到全球化對於澳門和澳門社會科學研究的特定意義。實際上,我在早期的一篇關於中國發展研究的反思性文章中就已經指出一中國學者在不經批判的前提下就接受西方現代化方案以及隱於其間的知識一這一問題。3我認為,這個問題所涉及到的並不是“是甚麼”的問題,而是“為甚麼”和“如何”的問題:一是中國社會科學在發展的過程中為甚麼亦步亦趨地步西方社會科學的後塵一而西方社會科學的主流則是以文明對傳統、西方對非西方等為人們不加追究的先驗性或前提性假設為基礎的;二是中國社會科學究竟是如何形成這種品格的。經由一段時間的思考和研究,通過對某一知識形態(比如法學)的檢視和分析4,筆者揭示出了中國社會科學知識的“移植品格”以及這種品格所掩蓋的作為知識消費者的中國學者與作為知識生產者的西方學者間的關係,指出這一問題最終關涉的是社會科學知識生產和再生產之場域的自主性邏輯或者知識生產者的自主性的問題。我認為,無論是某一特定區域內社會場域、經濟場域和政治場域對社會科學場域的影響,還是西方社會科學對我們社會科學研究的影響,都不是社會科學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因為文化或知識霸權的形成在很大的程度上並不是被動接受的,而是在“被動者”轉變成“主動者”之後才可能得到實現的
  • 一這也是葛蘭西著名文化霸權定義的基本核心。這意味着,正是作為“被動者”的中國學者向作為“主動者”的中國學者的轉化,才在一個方面致使社會、經濟和政治的需求在中國社會科學場域中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再生產,而在另一方面也致使西方社會科學知識在中國社會科學場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再生產。顯而易見,上述討論對於我們認識全球化時代之前的支配與知識傳承關係問題是頗具助益的,但是我必須承認,這些討論對於我們認識全球化時代的知識生產及傳承關係來講還只是些一般性的論辯,而無法洞見知識傳承與支配關係的問題在“全球化時代”的特殊面相,或者説無法揭示出“全球化”時代與前“全球化”時代對知識傳承與支配關係這個問題的不同影響。正是在此一意識的支配下,我進入了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追問。全球化時代與“現代化”時代一樣,對於發展中的中國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但是這裏關鍵的並不是支配,而是支配的性質。我在“中國發展研究檢視”一文中,便明確提出了中國知識份子為甚麼將西方的社會科學知識(現代化理論)視作當然而予以接受的問題,而且還從世界結構的政治和經濟維度出發探討了這個問題。在該文中,我還明確提出了由此結構而生成的“現代化思維框架”以及這一思維框架對中國知識份子知識生產的支配。其間最為重要的是,也是中國學者普遍忽視的是(亦即中國學者集體無意識的具體展現)中國知識份子在這種“支配”過程中與“支配者”的共謀,也即中國論者對西方現代化理論所表現出來的那種無批判意識或無反思性的“接受”。顯而易見,就這種支配而言,“現代化”時代支配的實效乃在於受影響的中國與它的“和謀”;據此我們可以説,現代化時代的支配是非結構性的和非強制性的一西方的現代化模式對於中國論者來説只具有一種示範性的意義,因為只要中國論者不進行和謀,那麼中國論者完全可以建構自己的現代化道路一儘管有可能會遇到許多問題,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與現代化時代的支配不盡相同,全球化時代支配的實效卻在於被納入這個“時代”的中國(包括澳門)對既有制度安排的承認。據此我們可以説,全球化時代的支配是結構性的和強制性的,它所依憑的並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發達社會建構起來的被認為更有效或更具正當性的制度安排一不論我們的研究者是否進行和謀,只要我們承認並接受了既有制度安排,那麼它們就都對我們的研究者構成了支配。總而言之,全球化時代是一種我所謂的結構性的或強制性的支配時代。結構性的或強制性的支配是這裏的核心,也是對社會科學研究具有特殊意義的關鍵因素。全球化時代對於中國(包括澳門)社會科學的支配,在發生學上具有着如上所論的“強制性”之特徵,亦即不再依賴於研究者的主動共謀,而是由制度性的承認所決定的。此外,我們還可以就這種強制在一個向度上的具體路徑作出進一步的揭示。借助於安東尼·吉登斯、烏爾里希·貝克等人所提出的“風險社會”理論5,我們可以由此洞見到這樣一個問題:即“全球化時代”之於中國(包括澳門)社會科學的支配,就其主要內容而言乃是通過一種時間性的維度加以完成的一亦即通過設定中國的“未來”而完成對於“當下”中國人的生活方式的支配。當下世界結構通過為中國設定了至少這樣“兩重未來”一其一是第一現代世界的工業物質性的未來,其二是第二現代世界的由風險話語構建出來的“虛擬性的未來”。在此有必要就後者的支配情形進行一些必要的闡述。這種支配一如前述,是伴隨着中國自20世紀末開始逐漸進入或被裹挾進“世界結構”之中而凸顯出來的:一是中國作為這個結構的一部分而使這種結構對中國的影響具有了正當性;二是中國在具體事件的處理方式上也已經開始受到當下“世界結構”之第二現代世界的決定性影響,比如説,中國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最終處理方式,不僅揭示了它是一起“全球性”的事件,而且更是表明了中國的科學界和政治安排對專業知識和理性的壟斷,在意識到其風險嚴重性的各國(包括中國)學者、媒體、各種社會力量以及處在風險之中的人們自下而上展開的貝克所謂的“亞政治行動”的壓力下而被打破了。在這裏,當下“世界結構”中的全球性社會理性壓倒了支撐第一現代世界的科學理性,並且對中國處理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結果也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6這樣的“兩重未來”在中國當下的共時性疊合,意味着中國正在發展世界中努力並且尚未建構起第一現代世界的時候,已經在面臨第二現代世界的後果
  • 了一亦即我們被迫在行動的過程中同時受制於雙重的規定性。而且,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因為僅就後者而言,“世界結構”不僅會用各種發展指標來評價中國在“中心一邊緣”結構中所處的位置,會用各種既有的政治指標來評價中國是否屬於“萬民法體系”或者其制度是否正當,而且現在更是會用“環保”或“生態”等指標來評價中國的責任。因此,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來説,就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包括澳門)當下的各種複雜的問題。三、以 澳門本 身爲主 體的研 究路 徑基於上述對全球化問題本身、全球結構的支配性及其具體支配路徑的揭示,我認為,這已經給當下的澳門社會科學研究提出了一個如何保有自主性的嚴肅的問題。在我看來,大凡學術研究工作,都是在學術傳統中展開的。這就要求研究者在展開相關的研究之前對既有的研究成果進行分析和反思,並在此基礎上通過自己的研究而對這一學術傳統做出自己的貢獻。正是在這樣的過程中,學術傳統得到了不斷的豐富和發展,而且學術研究也在其間獲得了它自身的意義。而更為縱深地分析開來,學術傳統的建構與傳承在相當程度上要求我們在捍衛社會科學研究自主性的時候,對那些知識生產的諸種結構性基礎進行嚴肅而不妥協的前提性反思與批判。但是在展開相關研究的時候,這種學術研究自主性本身即要求我們確立自己的問題出發點,也就是説確立一個主體的研究路徑。我在這裏所謂的主體性或自主性,並不是強調區別於西方社會科學的不同或者説個性,而是在提示一個研究與思考的基本依據問題。一如我在《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一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一文中談到的那樣,我認為“中國究竟根據甚麼去反思和批判當下的“世界結構”,或者説,中國在參與當下“世界結構”的過程中究竟根據甚麼“理想圖景”去參與修改或重新制定其運行規則的問題,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義。與這個問題緊密相關的是,中國是否擁有中國自己的作為行為和想像之出發點的“理想圖景”?或者説,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甚麼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驗抑或“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現實?換言之,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甚麼樣的“理想圖景?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對中國現實所做的“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達致的認識?它究竟應當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應當是它們與中國發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它是否必須是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原則?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追究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之性質而達致的有關中國未來命運的圖景?”。放棄或無視對這些基本問題的思考或探究,我想,我們將不僅不可能為人類提供我們這個時代的有關中國的社會科學貢獻(包括法律哲學),而且中國人也不可能以中國人的方式有尊嚴地活着(就中國人能夠按照他們願意生活於其間的那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生活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將不可能作為一個“主體性的中國”出現在全球化時代中的世界對話或對抗中。再具體到澳門的社會科學研究而言,我曾經在為吳志良先生所著《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一書作的序言中指出7,……《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首先展開的就是對既有的研究成果進行分析和反思,並通過分析和反思進而確定了他研究澳門的路徑。眾所周知,自葡萄牙人進入澳門以來的四個半世紀期間,有關澳門的研究層出不窮,……但是在這些研究論著中,套用吳志良的話説,“時至今日,仍缺乏一部獲中葡雙方和澳門居民基本認同且在學術界具起碼共識的《澳門歷史》”。澳門研究之所以出現這種境況,學者們各有論説,然而我個人以為,最為重要的原因乃是論者的研究路徑所致。具體來講,也就是吳志良在《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一書所指出的,“長期以來,澳門史研究與澳門歷史發展過程一樣,存在着明顯的雙軌……,中葡學者對‘澳門史’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國學者一般將澳門史視為中國地方史,雖有其特殊性,但本質不變;而葡萄牙學者也向來把澳門史作為海外殖民史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如人們所知,中國自鴉片戰爭始的發展趨向主要就是美
  • and I t s Di scont ent s , ( W. W. Nor t on&Company) , 2002; D.West er ni zat i on?Davi d B, gol dman, Hi st or l cal Aspect s ofDl s c ont ent s ; Godl r ey B. Ta ngwa , Gl oba l l z a t i on orBegi n?Kevi n C. Kennedy, A Revi ewof Gl obal i z at i on and I t sPr ess, 2000) ; Kevi n H. O' r our ke, When di d Gl obal i zat i onHel d, Anl i t r oduct i ont ot heGl obal i z at i onDebat e, ( pol i t yPol i t i cs( The MI T Pr ess, 2002) ; J. E. St i gl i t z, Gl obal i zat i onP. De Gr ei f f & C. Cr oni n, Gl obal Just i ce and Tr ansnat i onaland Legal Theor y( Nor t hwest er n Uni ver si t y Pr ess, 200) ;籍政 治 學者 鄒 讜教 授 所言 的 從權 威 政治 系 統向 全 能政治 系 統的 發 展 ,因 此 採取 那 種 將澳 門 史視 作 中 國地方 史 的研 究 路徑 , 就無 從 解釋 澳 門自 身 發展 進 程中出 現的 非 全能 政治 的 發展 取 向; 而葡 萄 牙的 相 應發展 趨 向則 表 現為 全 能政 治 的發 展 和海 外 殖民 統 治的擴 張, 因 此採 取那 種 將澳 門 史簡 單視 為 葡萄 牙 海外殖 民 史的 組 成 部分 的 研究 路 徑 ,也 無 法解 釋 澳 門自身發展中的所謂“分而治之”的現象。正是立基於此的 思 考, 吳 志 良在 他 的著 作 中 指出 , “澳 門 史 研究雖 不 可避 免 地以 中 葡兩 國 作為 重 要的 參 照系 , 大量涉 及 兩國 的 政治 、 經濟 和 外交 關 係, 但 必須 力 求以澳門為主體,真實反映中葡(包括其他民族)居民在澳 門 地區 共 同生 存 發展 各 個方 面 的歷 史 ,華 洋 不可排 斥 偏 廢, 雙 軌 定要 交 匯 合一 。 ” 這就 是 吳 志 良在其 專 著中 所 確立 的 以中 葡 兩國 發 展為 參 照系 但 卻以澳 門 自身 發 展為 主 體的 研 究路 徑 ;顯 而 易見 , 這一努 力 不 僅一 方 面 為澳 門 史 研究 的 學 術傳 統 提 供 了一種 新 的研 究 路 徑, 而 且在 另 一 方面 也 為志 良 自 己真切地洞見和把握澳門的“內部”發展進程提供了某種 可 能 的 管 渠 。但是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但對於社會科學研究來説 , 完全 不 顧及 當 下的 語 境, 歷 史可 能 真的 便 是一無 所 用, 甚 至其 本 身可 能 也無 法 存在 下 去。 歷 史研究,在我看來,並不是一種“為歷史而歷史”的研究,這是因為純粹“為歷史而歷史”的研究,從歷史哲學 的 角度 來 看 ,似 不 可能 , 而 且即 使 可能 , 也 無從反 映 出論 者 的 當代 理 論關 懷 。 確立 以 澳門 為 主 體的研 究 路徑 , 一方 面 要求 澳 門的 研 究論 者 通過 嚴 肅的洞見來把握各種可能的澳門的“內部”發展管道,另一 方 面, 關 於 澳門 發 展的 理 解 和解 釋 還需 要 我 們對“ 全 球 化” 等 結 構性 問 題 保有 必 要 的思 考 乃 至 批判。在我看來,“全球化”時代的建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 説 是西 方 現 代性 的 一種 邏 輯 展開 , 如前 文 已 經顯示 出 來的 那 樣 ,在 澳 門發 展 過 程中 , 全球 結 構 的力 量 將 被 以 標 籤 化 為 各 種 價 值 ( 諸 如 民 主 、 人 權 、可持 續 發 展等 等 ) 的方 式 運 送進 關 於 澳門 發 展 的 策略與 方 案中 。 同 時還 需 要指 出 的 是, 當 下的 “ 世 界結構 ” 不 僅 改變 了 澳 門 問題 的 性 質 ,甚 至 還 改 變 了澳門 研 究 看待 澳 門 問題 的 方 式或 視 角 。因 此 , 澳 門的社會科學研究必須根據與“世界結構”之間的複雜關係 來 認識 自 己 。四、結語把全 球 化 或 全 球 結 構 問題 引 入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研究 , 並 確 立 一 種 以 澳 門 本 身 為 主 體 路 徑 的 研 究 取向, 從 根本 上 取 決於 我 們對 全 球 化問 題 的建 構 和 關於 澳 門 在 這 個 世 界 結 構 中 具 體 關 係 的 前 提 性 認 識 。無疑 , 澳 門獨 特 的 身份 特 徵 也將 使 得 其在 發 展 過 程中需 要 與 祖國 內 地 共同 面 對 發展 過 程 中的 若 干 特 殊性因 素 。 實 際上 內 地 發 展過 程 中 的 諸如 城 鄉 二 元 差別, 貧 富 差別 一 定 會以 某 種 方式 影 響 澳門 的 發 展 和澳門 研 究 的具 體 展 開。 關 於 全球 化 問 題和 世 界 結 構的關 係 性 視角 一 方 面會 使 澳 門研 究 在 確立 自 身 傳 統中真 正 地保 有 一 種以 澳 門發 展 本 身為 主 體的 研 究 路徑, 另 一 方面 , 也 能夠 最 大 限度 地 為 參與 和 改 變 這種強 勢與 弱 勢對 局 的世 界 發展 結 構開 闢 可能 性 。註 釋 :Globall zat ion and L aw,2 W. t wi n in g , Gl o ba l i z a t i on1 鄧 正 來 : 《 研 究 與 反 思 : 關 於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自 主 性 的思關於全球化的討論,可以參见考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保羅·赫斯特等著,張文成等譯:《質疑全球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 ; 羅 賓 · 科 恩 等 著 , 文 軍 等 譯 : 《 全 球 社 會 學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 戴 維 · 赫 爾 德 著 , 楊雪 東 等 譯 : 《 全 球 大 變 革 》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2 0 0 1 年 。 馬 丁 · 休 伊 森 等 著 , 俞 可 平 主 編 : 《 全 球化 : 全 球 治 理 》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 0 0 3 年 ; 施密 特 : 《 全 球 化 與 道 德 重 建 》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社 , 2 0 0 1 年 ; 楊 雪 東 : 《 全 球 化 : 西 方 理 論 前 沿 》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3 鄧 正 來 : 《 中 國 發 展 研 究 的 檢 視 : 兼 論 中 國 市 民 社 會研 究 》 , 載 於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季 刊 》 , 1 9 9 4 年 , 第 8卷 。4 關 於 這 一 問 題 的 研 究 與 反 思 貫 穿 筆 者 長 達 十 幾 年 的 時間 , 最 近 的 一 個 分 析 案 例 見 《 中 國 法 學 向 何 處 去 》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5 關 於 “ 世 界 結 構 ” 雙 重 性 中 第 二 現 代 世 界 ( 風 險 社 會)問 題 的 討 論 , 可 以 參 見 貝 克 的 研 究 : 《 風 險 社 會 》 ,何 博 聞 譯 , 南 京 : 譯 林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 《 全 球 化 時代 的 權 力 與 反 權 力 》 , 蔣 仁 祥 等 譯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版 社 , 2 0 0 4 年 ; 與 安 東 尼 · 吉 登 斯 、 斯 科 特 · 拉 什合 著 : 《 自 反 性 現 代 化 》 , 趙 文 書 譯 , 商 務 印 書 館 ,2003年;《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孫淑敏譯,南
  • 京大 學出 版 社, 20 0 4年 ;《 全 球化 危機 》 ,孫 治 本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貝克在《風險社 會》中所提出的 “第一現代世界 ”主要是指資本主義 工業一民主社會 在“全球化”時 代的擴展過程,而其主要表 現形式,一如前述,乃是 經濟、 規 則 制 度 和 文 化 方 面 以 跨 越 國 家 邊 界 的 方 式 在“全球 ”的 展開 。而 所謂 第二現 代世 界, 則主 要是 指烏爾里希·貝克等 論者所説的“風 險社會”或“生 態社會”。套用貝克 以日常語言對第 一現代世界(工 業社會 ) 與 第 二 現 代 世 界 ( 風 險 社 會 ) 所 做 的 明 確 界分:“階級社會的驅動力 可以概括為這樣一句話: 我餓!另一方面,風險社會 的驅動力則可以表達為: 我害怕!”值得我們注意的 是,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 現代世界的區別,關鍵並不 在於二者的風險不同,而 在於這兩個世界因此而在運 作邏輯上的區別。在第一 現代世界(工業社會 )中,財富生產 的“邏輯”統治 着風險生產的“邏輯”;而在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中,這種關係被顛倒了過來:風險生產和分配的邏 輯取代了財富生產和積累的 邏輯,而成為社會分層和 政治分化的標 誌。一如 貝克所指出 的,在風 險社會中 ,那些不明的和無法 預料的後果成了 歷史和社會的主 宰力量,因為:第一,第二 現代世界中的風險在認知 過程中是可以被改變、誇大 、轉化或削弱的一亦即它 們是可以隨意被社會 界定和建構的, 因而掌握着界定 風險的權力的大眾媒體、科 學界和法律界在其間也就 擁有了至關重要的社 會地位和政治地 位;第二,生態 災難和核洩漏是不受 國家邊界之限制 的一這種風險產 生了新的國際不平等,其中 包括第三世界和工業化國 家之間的不平等以及 工業化國家之間 的不平等,因此 在這個 意 義 上 講 , 風 險 社 會 乃 是 一 種 世 界 性 的 風 險 社會;第三,雖然風 險的擴散並沒有 完全否棄資本主 義發展的邏輯,但是 它卻致使資本主 義進入了一個新 的階段,即隨着對工業社會 自身釋放出來的風險所進 行的經 濟 發 掘 , 工 業 社 會 引發 了 風 險 社 會 的 產 生 ; 第四,就階級和階層地位而言,存在決定意識,但就 風險而言,則是意識決定存 在,知識在這裏獲得了新 的政治意義,因為風險社會 的政治可能性必須在一種 有關風險知識的起源和擴散 的社會學理論中予以闡述 和分析;第五,從社 會學理論所認識 的這種風險,包 含着一種特殊的 政治爆炸力 ,因為避免和 治理這些風 險的活 動 有 可能 會 涉 及到 對 權 力和 權 威 的重 新 認 識 。6 關於這個問題,也 請參見王小剛所 做的研究:“貝 克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理論:全球結構中環境法的困 境和 景 象 ” , 未 刊 稿 。7 見吳 志 良 : 《 生 存 之 道 一 論 澳 門 政 治 制 度 與 政 治 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1998年,序三。亦可參見筆者著《研究 與反思一關於中 國社會科學自主 性的思 考》 ,中 國政 法大 學 出版 社, 20 04年 。
  • 中國共產黨對台政策演變之分析孫代堯 *中國共產黨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經歷了從早期的“一綱四目”,到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再到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和胡錦濤的“四點意見”,從中可以看出大陸對台政策之演變。本文試從“一個中國”內涵之解釋、解決台灣問題的“時間表”、“兩手準備”和工作重心轉移等方面,對中國共產黨領導集體對台政策之演變作一描述,並提出一些初步分析 。一、解釋“一個中國”內涵的三個“三段論”在“一個中國”問題上,海峽兩岸執政黨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爭執。中國共產黨堅定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立場,台灣當局則不接受“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地看,“一個中國”與“兩個中國”之爭,原本是在上世紀50年代台灣當局尤其是蔣介石同美國因台灣地位問題及外島棄留問題發生的矛盾爭執中出現的,後經時勢的變遷,在李登輝上台後台灣當局的“一個中國”政策從空心化衍變出“兩個中國”進而走向“兩國論”。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公開拒絕接受“一個中國”,形成中國大陸與台灣當局在國家主權方面的對立。“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共歷代領導集體在發展兩岸關係和實現國家統一上堅守的基礎或底線。但“一個中國”之內涵則隨着情勢的變化而有不同的解讀 。* 北京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敎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1963年,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提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一綱四目”1,“一綱”即台灣必須統一於中國。按當時的解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例如,1971年9月25日《人民日報》在《堅決反對美國製造兩個中國的陰謀》的評論員文章中指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政府,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從國家主權和國家憲政兩個層次對“一個中國”原則所作的界定。類似的解釋,在當時國內外形勢下有其必然性。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宣佈了關於實現國家統一的大政方針,與此同時鄧小平指出,我們尊重台灣的現實,台灣當局作為一個地方政府擁有它自己的權力,但必須在一個中國的條件下。“總的要求就是一條——個中國,不是兩個中國,愛國一家。”2此後,鄧小平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實現國家統一的戰略構想逐漸成型,此一構想的核心就是“一個中國”。鄧小平對“一國兩制”涵義的解釋是:“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10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3 1983年6月,鄧小平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即“鄧六條”)中,特別強調: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4可見,中共第一、二代領導人對“一中”內涵的解釋是一致的,可以用一個三段論來歸納,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1992年,大陸“海協”與台灣“海基會”達成各
  • 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即“九二共識”。“‘九二共識’既確認了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共同立場,又擱置了雙方的政治分歧,是發揮政治智慧、照顧各方利益的成果。”5當時雙方的分歧即在於對“一個中國”含義的認知上,為此採取了“各自表述”的方式(海基會表述一“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協表述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使雙方的分歧得以擱置。由此促成了次年兩會在新加坡的“汪辜會談”。此後,中國共產黨在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展示了“一個中國”原則所具有的豐富內容,賦予了“一個中國”原則以更大的包容性,將“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表述改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1998年1月,錢其琛副總理在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即“江八條”)發表3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能分割。”6同年10月14日,海協會長汪道涵在上海與來訪的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會晤時,提出了表明“一個中國”內涵的86個字:“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統一,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是不可分割的,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71999年7月18日,江澤民在同美國總統克林頓的談話中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絕對不容分割。”8這是解釋“一中”內涵的第二個“三段論”。在第二個“三段論,,提出一年後,對一個中國內涵的探討又有了新的進展。2000年8月24日,錢其琛在會見台灣聯合報系訪問團時説:“我們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9 2001年10月29日,江澤民在北京接見台灣“中國統一聯盟”代表團成員時,針對兩岸關係中的一個主要難點即“國號”之爭,提出在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礎上,兩岸可以共議雙方都能接受的具體“國名”,統一後可以考慮以“中國”為涵蓋兩岸的國名。10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報告正式使用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表述。11從而形成了解釋“一中”內涵的第三個“三段論” 。與前兩個“三段論”相比,“新三段論”在“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表述上沒有變化,但將“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的一部分”的提法改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是一個重要的改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執政當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這是不能改變的歷史事實,也為世界所公認,在法理上已包含在“三段論”的第一、三段之中;但台灣問題與香港澳門問題在性質上不同,複雜程度和艱巨性更甚,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式解決台灣問題,需要更大的智慧和想像力。“新三段論”既堅持了“一個中國”的核心原則,又在怎樣更好地堅持“一個中國”方面頗具匠心地展示了新世紀的新思維,即在國家主權完整性的層次上,突顯了“一個中國”原則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同時在國家憲政層次上,把兩岸共同涵蓋在中國之下,具有國家在統一過程中政治、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國家結構的合理安排的意涵。長期以來,兩岸不僅在第一個層次上存在尖鋭對立(台灣當局認為“一國兩制”政策是基於“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識而制定的,所以不能接受);而且在第二個層次上囿於憲政理念的衝突,存在所謂“制度之爭”。這是兩岸政治僵局始終無法解開的癥結所在。如何解決雙方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歧,成為推動兩岸關係發展進而實現國家統一的關鍵。“新三段論”關於“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表述,既是歷史事實的客觀表述,也是對統一之前兩岸關係的恰當定位;既在兩岸關係的座標中找到了雙方對統一前台灣地位認知的交集點(即不用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提法),避免了兩岸因現存的分歧而危及對一個中國的基本認定,又包含了進一步尋求解決台灣問題的廣闊空間。這一新解,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對兩岸關係現狀和台灣島內民意的深刻體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解決台灣問題上所持的務實態度,也
  • 表達了中國共產黨努力爭取早日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誠意,有助於改變雙方在“一個中國”問題上的兩極性對抗,在求同存異、擴大共識的軌道上推動兩岸關係發展。胡錦濤擔任總書記後,自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間,先後就發展兩岸關係提出了六個“四點意見”。在這些意見或主張、看法、建議中,均把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或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放在首位,強調一個中國原則是構建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也是兩岸建立最基本的政治互信的基礎。2005年3月4日,胡錦濤在看望參加政協十屆三次會議的民革、台盟、台聯界委員時,對“一個中國”的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表述:“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中國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中國,大陸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大陸,台灣也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台灣。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122003年9月以來,陳水扁加緊了推動公投、“制憲”的“台灣法理獨立”活動,提出要“催生台灣新憲法”,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的國家”;並且提出了“制憲”的時間表,即在2006年發動“制憲公投”、為台灣制定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2008年正式實施“新憲”、使台灣成為一個“嶄新的獨立國家”,實際上是一個走向“台獨”的時間表。2004年陳水扁當選連任後,更加快了推動“台獨”的活動和準備。陳水扁當局並且把指向“台獨”路標的“制定新憲”渲染成是台灣民眾的神聖權力,應該交由台灣人民公投決定。2006年陳水扁接連在《元旦文告》和《春節講話》中鼓吹“台灣主體意識”,稱“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36,000平方公里,台灣的主權屬於2300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前途只有2300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提出了嚴重挑戰。應當看到,陳水扁的“台灣主體意識論”,利用了台灣民眾在特殊的歷史經歷中形成的“台灣意識”,對渴望當家作主的台灣民眾有很大的欺騙性。13民進黨的“台獨”路線在台灣民眾中的支持率僅20-30%,陳水扁宣佈“終統”,民眾的反對率始終在50%以上,而對他提出的“台灣前途應由台灣2300萬人民來決定”的“台灣主體意識論”的支持率則超過80%。14這説明,陳水扁等人用“台灣主體意識”推動“公投制憲”,對抗一個中國,在台灣島內仍有市場。在這樣的情勢下,大陸不僅要始終強調一個中國原則,並且需要向台灣民眾清楚表明中國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中國,台灣也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台灣,台灣的前途不能只由2300萬台灣人民決定,而必須由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二、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拖延:沒有時間的“時間表”早日結束海峽兩岸的分裂局面,完成國家統一大業,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也是台灣前途之所系。1986年鄧小平曾講到這兩點:台灣同大陸統一“首先是個民族問題,民族感情問題。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能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其次,台灣的前途系於統一,分裂是沒有出路的。“只要台灣不同大陸統一,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地位是沒有保障的,不知道哪一天又被別人拿去了。”15在解決台灣問題的時間上,1982年黨的十二大曾把“爭取實現包括台灣在內的祖國統一”作為80年代的三大任務之一。與此同時,鄧小平也指出,雖然我們希望“早日”完成統一,但“實現和平統一需要一定時間”16,“解決台灣問題要花時間,太急了不行。”“因為我們精力要花在經濟建設上,統一問題晚一些解決無傷大局。”17這是鑑於當時在台執政的國民黨及其領導人蔣經國所持的反對國家分裂、追求統一的基本立場而作出的一種考量。蔣氏父子主政台灣時期,國民黨的大陸政策從早期強調“軍事反攻”到晚期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口號和政策雖有變化,但反對“台灣獨立”、追求中國統一的基本立場則未曾改變。1979年,蔣經國在國民黨中全會上曾闡述國民黨一貫的基本政策:“‘台灣獨立’是背叛國家民族的意識與行為,決不容許其滋長蔓延。台灣命運與中華民族的復興是不可分的。過去如此,今日如此,將來為大陸重光的中興聖地更是如此。因此,所謂‘台獨’的主張和行為,決不
  • 見容於任何愛國的中國人。”181988年蔣經國去世、李登輝上台主政後,台灣的政治體制和島內政局開始發生重大變動。國民黨的一黨威權體制結束,國民黨與民進黨兩黨競爭的“政黨政治”已經成形;李登輝在權力逐漸穩固後,開始調整大陸政策,並借“憲政改革”之機力圖奠定“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的法源基礎;島內的“台獨”思潮也開始蔓延。對此,江澤民在1991年“七一講話”中指出:“當前,台灣局勢正處於重大的變化之中,尤其是‘台獨’思潮有蔓延之勢,需要嚴重注意和警惕。”正是根據島內局勢的變動,特別是島內分離傾向有所發展、“台獨”活動趨於猖獗的形勢,江澤民在1995年適時提出了“八項主張”。1998年10月,在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閉幕時的講話中,江澤民首次引人注目地提出解決台灣問題要有“時間表”:“台灣問題馬上解決有困難,但不解決是不行的,早解決比晚解決好。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地拖下去,完成祖國的統一不能無限期地拖下去,總要有一個時間表。”19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把解決台灣問題、完成國家的完全統一作為新世紀中國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如果説,十二大報告把解決台灣問題作為80年代的三大任務之一,是提出了一個“十年任務”,儘管與此同時鄧小平清醒地看到“解決台灣問題要花時間”、不能“太急”,但基本上有一個“時間表”;那麼,把解決台灣問題作為新世紀中國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則可以看作是提出了一個“世紀任務”。“新世紀”本身是一個“時間表”,但在新世紀的一百年中何時解決,則是一個“沒有時間的時間表”,但前提是不能“無限期”。在新世紀完成國家的完全統一,是中國共產黨承載的重大歷史使命。但由於台灣問題的複雜性,實現兩岸統一需要有長期的心理準備並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雖然各種調查顯示台灣島內主流民意支持維持現狀、發展兩岸關係,但其中支持“先維持現狀再統一”和“先維持現狀再獨立”的都是少數,絕大多數人還是主張“先維持現狀以後再説”。因此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反對“台獨”,而不是急遽推進統一或提出“統一時間表”。對此,2002年十六大報吿一方面繼續強調了解決台灣問題的緊迫性,重申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但沒有提出解決的具體“時間表”。此一對台戰略新思維,在胡錦濤的六個“四點意見”和2004年中台辦、國台辦受權發表的“五·一七聲明”中,更加清晰地表達出來,即只要台灣當權者不改變台海現狀,大陸願意與台灣建構一種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發展框架。換言之,現階段大陸對台政策的上限並不是盡速統一,而是建立以一個中國為前提的和平穩定發展的兩岸關係。綜觀六個“四點意見”,可以看到,除表明堅持“九二共識”、決不放棄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的原則立場外,沒有關於兩岸統一的時間方面的表述,而主要強調以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推動現階段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包括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異;深化互利雙贏的經濟交流合作,推進兩岸“三通”,為兩岸同胞謀福祉;開展平等協商,加強溝通,擴大共識;鼓勵兩岸民眾加強交往,增進相互理解,密切同胞感情。在這些問題上,中國共產黨同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等台灣政黨達成了共識,並體現在2005年“胡連會公報”(“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和“胡宋會公報”中。長遠來看,和平統一的實現必須立足於大陸自身的發展和全面進步,同時必須堅持依靠台灣人民,還需要有利的國際形勢。三、和平解決與使用武力“兩手準備”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共產黨根據當時的國內外局勢特別是美國插手台灣問題、阻撓中國統一的形勢,是以武力解放台灣作為基本方針的。到1950年代中期,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開始把武力解放與和平解放兩種方式並列提出,並爭取以和平方式解放台灣。1955年5月13日,周恩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全體(擴大)會議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國人民解放台灣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201956年,毛澤東在對中共八大政治報吿稿的批語和修改中寫道:“解放台灣的問題完全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我們希望一切有愛國心的台灣軍政人員,同意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使台灣重新回到祖國懷抱,而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不得已而使用武力,那是在和平談判喪失了可能性,或者是在和平談判失敗以後。”21
  • 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中央第二代領導集體放棄了“解放台灣”的提法,提出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但鄧小平同時強調,我們不能承諾放棄使用武力。1978年1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國會議員團時指出:“解決台灣問題就是兩隻手,兩種方式都不能排除。力爭用右手爭取和平方式,用右手大概要力量大一些,實在不行,還得用左手,即軍事手段。我們在這方面不可能有甚麼靈活性。”221979年1月,鄧小平又説,台灣問題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我們當然希望並力求用和平方式解決,但“我們不能承擔這麼一個義務:除了和平方式以外不能用其他方式來實現統一祖國的願望。我們不能把自己的手捆起來。如果我們把自己的手捆起來,反而會妨礙和平解決台灣問題這個良好願望的實現。”23“我們堅持謀求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但是始終沒有放棄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們不能作這樣的承諾。……我們要記住這一點,我們的下一代要記住這一點。這是一種戰略考慮。”24鄧小平的考慮是,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拖延統一或搞“台獨”,如果外國勢力插手干涉,大陸將被迫使用武力解決統一。中共第三、四代領導集體堅持這一基本原則立場,並作了進一步的闡述。首先,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江八條”提出,要“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在2001年“七一講話”中,江澤民説:“我們有最大的誠意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同年8月,江澤民再次指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誰會比我們更希望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我們提出並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台灣同胞的利益。”2 5十六大報吿重申,2300萬台灣同胞是我們的手足兄弟,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我們將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2005年3月,胡錦濤就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中提出“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指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潮流。這是我們始終堅持為實現和平統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實現兩岸和平統一,是兩岸同胞之福,是地區和世界之福。只要和平統一還有一線希望,我們就會進行百倍努力。26其次,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都可以談。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吿首次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問題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法。”“江八條”指出,甚麼都可以談,“當然也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十五大報吿指出:“只要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十六大報吿對“甚麼問題都可以談”的內涵和外延作了更加具體的闡明:“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可以談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空間問題,也可以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問題。”27第一個“可以談”雖不是最新的主張,但重申這個主張,意味着台灣政局的變化,並不影響大陸的談判立場,民進黨沒有理由以國民黨已經下台、兩岸之間國共內戰造成的敵對狀態已不復存在為藉口,阻止和談;第二個“可以談”是針對島內普遍關注的“國際活動空間”問題提出的新主張,以“與其身份相適應”主體限定,取代此前“民間性”主體限定,既堅持了一個中國的原則,又切合了台灣民眾的合理現實要求;第三個“可以談”的新主張觸及兩岸關係敏感問題,表明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和負責任的態度。2 8“三個可以談”反映了中國共產黨追求和平統一的誠意、信心和靈活務實的作風,也表明了大陸充分考慮到台灣的實際情況,實行和平統一的條件比港澳更加寬鬆。胡錦濤關於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中進一步指出:“只要台灣當局承認‘九二共識’,兩岸對話和談判即可恢復,而且甚麼問題都可以談。不僅可以談我們已經提出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和建立軍事互信、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框架等議題,也可以談在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29與十六大提出的“三個可以談”相比,“胡四點”進一步提出了可以談建立軍事互信和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框架的問題,並且不以已經提出的幾個“可以談”為限,而提出可以談在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從而使“甚麼問題都可以談”之內涵大大延展。這些“意見”,寫進了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
  • 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條中 。第三,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江八條”十分明確地指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我們完全相信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理解我們的這一原則立場。”江澤民還多次強調,“在台灣問題上,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原因很清楚,台灣島內和國際上都有一股企圖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勢力。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決不會坐視。”30“如果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將使和平統一變得不可能。”312005年3月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規定,如果“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接下來第9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這清楚表明,採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國家,是在和平統一的努力完全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後選擇;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是針對“台獨”分裂勢力的,而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四、從“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到“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從“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到“寄希望於台灣當局,也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再到“寄希望於台灣人民”,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在解決台灣問題上工作重心的轉移。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在提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主張時,是以在台灣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為政治談判對象的。鑑於國民黨當局所持的反對國家分裂、追求統一的基本立場,中國共產黨希望國民黨及其領導人以民族大義為重,進行黨對黨平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國共合作,實現兩岸和平統一。3 2鄧小平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構想時,台灣威權體制雖正發生鬆動和轉型3 3,但其過程完全由蔣經國領導的中國國民黨所主導,國民黨並沒有任何將要失去執政地位的跡象。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中國共產黨也是以國民黨為政治談判對象,提出了國共兩黨對等談判(不提中央和地方談判)、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等主張。雖然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吿台灣同胞書》中首次提出“寄希望於1700萬台灣人民,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但綜觀整個80年代,中國共產黨仍然是側重於“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即蔣經國及其領導的中國國民黨的。1981年,鄧小平在一次談話中説:“歸根到底,中國的統一要由台灣海峽兩岸的領導人和人民來決定,首先希望兩岸的領導人為中華民族的歷史來做這件事,這在歷史上是要大書特書的,希望台灣的一些領導人把眼界放寬一點,放長遠一點。”341983年,鄧小平在“鄧六條”中,建議國民黨當局回到談判桌上來,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共同完成統一大業。“如果國共兩黨能共同完成這件事,蔣氏父子他們的歷史都會寫得好一些。”351984年,鄧小平又説:“現在我們的方針還是以國民黨當政者為談判的對手”,與此同時“接觸面要寬,除了以國民黨當局、以蔣經國為對手外,要廣泛開展工作面。”36如果説,在蔣氏父子主政台灣的時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還有現實的可能性,或者至少可以將“寄希望於台灣當局”與“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並重的話,那麼隨着台灣的政治體制和政局的重大變動,“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已變得不再可行。民進黨上台至今,拒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九二共識”,不放棄“台獨黨綱”,鼓吹“一邊一國”和“台灣主體意識”,並且以蠶食的手法不斷推動“台灣正名”、“去中國化”、“文化台獨”、“廢統”、“公投制憲”等“台獨”活動,對兩岸關係發展形成嚴重衝擊。顯然,在此種情勢下,大陸不可能再寄希望於民進黨執政當局。此外,隨着國民黨一黨威權統治的結束,台灣已形成了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和“台聯”等政黨相互競逐的政黨政治生態。在台灣政黨政治生態下,兩岸邁向統一的進程中必然充滿複雜艱巨的鬥爭。政黨政治以民意為依歸。從台灣政黨政治下朝野政黨與選民的互動關係中,我們不
  • 難斷定,如果不具備民意基礎,無論哪一個政黨哪一個人上台執政,從政黨自身利益出發都很難做到立即與大陸談統一問題;反之,即使是“泛綠”也將被迫調整大陸政策方向,否則將會因違背民意而危及其執政地位。換言之,未來不論泛綠或泛藍執政,其對兩岸關係並不產生本質的影響。3 7因此我們的對台政策重點,應當從寄希望於台灣某一政黨或執政當局轉向“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或爭取台灣民眾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確了“我們寄希望於具有光榮愛國主義傳統的台灣同胞”的方針,2002年十六大則完成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我們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戰略轉向。胡錦濤的六個“四點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並且對“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作了新的闡述和重要發展。第一,台灣同胞是發展兩岸關係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的重要力量。“台獨”分裂勢力越是想把台灣同胞同我們分隔開來,我們就越是要更緊密地團結台灣同胞38;第二,無論在甚麼情況下,我們都尊重他們、信賴他們、依靠他們,並且設身處地地為他們着想,千方百計照顧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只要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並且一定會努力做好39;第三,我們充分理解和尊重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情感、當家作主的願望,十分同情台灣同胞在歷史上經歷的不幸、蒙受的冤屈。對台灣同胞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心態和感情,對他們由於各種原因對大陸產生的誤解和隔閡,我們不僅會基於同胞之愛予以充分理解和體諒,而且會採取積極的措施努力去疏導和化解40;第四,只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甚麼人、甚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説過甚麼、做過甚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41在上述戰略思想的指導下,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方針的構想。第一,提出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密切的經貿合作關係,包括推動兩岸全面、直接、雙向通航;促進實現兩岸直接貿易、直接通匯和企業雙向直接投資;處理對台商雙重徵税的問題,保護台商投資權益;進行農漁業合作,解決台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兩岸長期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討論建立“兩岸共同市場”及“兩岸自由貿易區”等全新構想;第二,提出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的相關問題;第三,提出建立黨對黨定期溝通平台、建立“兩岸民間菁英論壇”及台商服務機制。42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最重大的舉措是在2005年春夏之交邀請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和新黨主席郁慕明訪問大陸。胡錦濤與三黨領導人進行了歷史性的會談,“胡連會”達成了三個體認、五點願景,“胡宋會”達成了六項共識,從而打破了兩岸政黨間的僵局,開啟兩岸政黨直接交流的新篇章。這一重大舉措,可以視為中國共產黨“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方針的延伸和深化。如前所述,雖然中共第一、二代領導集體就已經提出了第三次國共合作等主張,但由於當時的國際和兩岸情勢,“政黨交流”只停留在理念和政策宣示上,沒有得到台灣方面的實質回應。這時的有限“交往”也只是通過密使或中間人(如宋宜山、章士釗、曹聚仁等)搭橋,沒有形成直接的互動。從80年代後期開始,兩岸經貿、文化、旅遊探親等民間的互動交流逐漸熱絡,在事務性層面也有了重要進展,並且舉行了旨在解決具體性問題的民間授權團體層級的談判(如汪辜會談)。而2005年台灣三黨對大陸的歷史性訪問,使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得以在更大的層面上實現,這不僅因為國、親、新三黨在島內都有自己所代表的民意和群眾;更重要的是,這種交流很快從高層交往發展到基層互動,從黨務溝通走向具體的經貿規劃:2005年8月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中共廈門市委展開國共兩黨首次基層交流,之後選定兩岸六個對口交流城市;9月在上海舉行第一屆兩岸民間菁英論壇;2006年4月在北京舉辦兩岸經貿論壇。這些交流都達成了一些具體的建議和規劃,而大陸方面交流城市都是台商投資集中的地區。如果能落實達成的經貿規劃,將不僅有利於兩岸經濟融合,互利雙贏,而且有利於為台灣同胞謀福祉,使他們從兩岸交流合作中感受到祖國大陸是真正代表他們根本利益的,認識到與大陸共同發展是台灣的真正出路,進而消除歷史帶來的隔閡,與大陸同胞一起共同創造一個繁榮富
  • 強民主文明的新中國。五、簡要結論與思考從中國共產黨對台政策的演變路徑看,黨中央歷代領導集體都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動搖的前提下,與時俱進,不斷注入新的思維,並經過各方面的努力,形成了今天兩岸關係朝向和平穩定方向發展、有利於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的積極因素不斷增長的局面。進入新世紀,求和平、促發展、謀合作成為時代的潮流,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深入發展和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為兩岸加快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條件,也使兩岸面臨嚴峻的挑戰。在這樣的形勢下,“討論兩岸關係發展這個重大問題,必須以寬廣的眼光審視當今世界和兩岸關係發展的大勢,順歷史潮流而動,應人民要求而行。”“要堅持與時俱進,勇於放棄不符合時代發展的陳舊觀念,摒棄不符合兩岸同胞根本利益的一己私見,真正從兩岸同胞和中華民族的現實和未來發展出發想問題、看問題、談問題。”43為實現中國的和平崛起和中華民族復興的偉大目標,必須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這個主題,推動兩岸關係朝着和平穩定的方向發展,“和平發展理應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主題,成為兩岸同胞共同為之奮鬥的目標。”44在戰後東亞崛起的歷史進程中,兩岸的中國人在不同環境下,都創造了經濟奇跡,取得了優異的成績,表明中華民族有能力抓住機遇。雙方取得的驕人成績,離不開對方的貢獻。80年代以來台灣的經濟成長,大陸因素起了重要作用。大陸建設取得的成就,也包含着台灣同胞的重要貢獻。可以説,兩岸的利益和命運已經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兩岸已經成為一個真正的“生命共同體”。把握這一點,以兩岸經濟成長和人民福祉為優先考量,“不以政治分歧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45,當可經由經貿層面的合作累積互信,漸次消除政治分歧,創造一個良性發展的兩岸關係。因此,需要在中國現代化的大背景下考慮台灣問題的解決。以實現中國現代化的最高國家利益為根本依歸,包容國家現代化與國家統一兩股歷史潮流,是在目前兩岸處於暫時分離的現實下的最優選擇。兩岸不同的歷史際遇形成的不同意識和政治現實,並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應該互相尊重和包容。在共同發展的進程中,兩岸都需要坦誠、善意、務實和創新,而不是對抗、敵意、守舊和單贏。若能在一個中國的大屋簷下,兩岸緊密攜手,抓住新機遇,創造新動力,形成新認知,建立新結構,則兩岸中國人就可以把握歷史給予我們的難得機遇,去創造一個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新中國,共同完成中華民族復興的偉業。中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發展階段,這也是我們走向民族復興的至為關鍵的歷史階段,必須抓住這個戰略機遇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歸根到底,大陸的現代化和經濟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的全面發展,是爭取台灣民眾的最首要的“工作”,也是抑制“台獨”最有力的保障。“春風終解千層雪,海水猶連兩岸心。”隨着中國現代化的進展和中華民族的振興,台灣人民對大陸的向心力提升,兩岸必將水到渠成地走向政治統一。1988年5月,鄧小平説:“中國最終要統一。能否真正順利地實現大陸和台灣的統一,一要看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結果,二要看我們經濟能不能真正發展。中國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是要靠自己的發展。”46鄧小平的一席話,表現了一個政治領袖的遠大歷史目光和政治智慧。註 釋 :1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中卷,北京 :中央文 獻出版社 ,199 7年,第 321頁 。2 中 共 中 央 文 獻 研 究 室 編 : 《 鄧 小 平 思 想 年 譜 》 , 北京: 中央 文獻 出版 社, 19 98年, 第1 09頁 。3 《鄧小 平 文選 》, 第 3卷 ,北 京 ,人 民出 版 社, 19 9 3年,第58頁。4 同上註,第30頁。5《 胡 錦濤 在 與中 國 國民 黨 主 席連 戰 會談 時 的講 話 》 ,《人 民 日 報》 , 2 00 5年 4月 3 0日 。6 中 共 中 央 台 灣 工 作 辦 公 室 、 國 務 院 台 灣 事 務 辦 公 室編: 《 中國 台 灣問 題 》, 北 京 :九 州 出版 社 ,1 9 9 8年,第265頁。7 中國台灣網 : ht t p://w w w.c h i n a t ai w an.or g/ web/webpor t a l /W526 798 8/Uq x ji ng /A247 148. html8 中共中央文獻 研究室編: 《江澤民論有 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專題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508頁。9 《錢其琛會見台灣聯合報系訪問團》,《人民日報》,20 0 0年 8月 2 6日 。10 李家泉:《關 於對台實行 “一國兩制” 及相關問題 探
  • 討》, 《現代 台灣 研究》 ,福建 ,2 002年,第 2期 。11 江澤民:《 全面建設 小康社會, 開創中國 特色社會 主義事業新局面》 ,北京:人民 出版社,20 02年,第4 5頁 。12 胡 錦 濤 : 《 在 看 望 參 加 政 協 十 屆 三 次 會 議 民 革 、 台盟、台聯界委員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05年3 月 5 日 。13 章念馳:《“台灣 主體意識”辨析 與構建新型的兩 岸關係 》 ,《 中 國評 論 》, 香 港, 2 00 6年 6月 號 。14《中 央 日 報 》 , 台 灣 , 2 0 0 6年 3月 6日 。15 同 註3 ,第 1 7 0頁 。16 同 上 註 , 第 3 1頁 。17 同上註,第86- 87頁。18《蔣 經 國 先 生 全 集 》 , 第 1 2冊 , 台 北 : 行 政 院 新 聞局,1 99 1年 10月 ,第 13 3頁 。19 同 註 8, 第 5 0 7頁 。20《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國 務 院公 報 》 ,1 9 55年 ,第 7號 。21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 室編:《毛澤東 著作專題摘編》 上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 2 0 0 3年,第1 0 5 8頁 。22 同 註 2, 第 5 3頁 。23 同 上 註 ,第 1 0 7頁 。24 同註3,第86- 87頁。25 同 註 8, 第 5 0 9頁 。26 同 註 1 2 。27 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 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 主義 事 業 新 局 面 》 , 第 45頁 。28 史習培:《鄧小平“一國兩制”構想與台灣問題》 ,載於中共中央黨史 研究室第一研究 部編:《國共關 係的歷史回顧與“ 一國兩制”理論研究》,北京:中 共黨史出版社,2005年 ,第367- 368頁 。29 同 註 1 2 。30 同 註 8, 第 5 0 8頁 。31 同 上註 , 第 50 9頁 。32 陳崇 龍 、 謝 俊 主 編 : 《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大 事 記 》 , 北京:中共黨史 出版社,1 993年, 第119、 128頁; 廖心文:《周恩來與 和平解決台灣問 題的方針》,《 黨的 文 獻 》 , 北 京 , 1 994年 , 第 5期 。33 孫代堯: 《台灣威 權體制 及其轉型 研究》, 北京: 中國社 會 科 學出 版 社 , 2003年 。34 同 註 2, 第 2 0 0頁 。35 同 註 3, 第 3 1頁 。36 同 上 註 , 第 8 6頁 。37 同 註3 3,第 2 55頁 。38 同 註 1 2 。39 胡錦濤:《在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會談時的講話》 ,《人 民 日 報》 , 2 00 5年 5月 1 3日 。40 胡 錦 濤 : “ 在 與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連 戰 會 談 時 的 講話” , 《 人 民日 報 》 , 20 0 5年 4月 3 0日 。4 1 同註 1 2 。42《中國共 產黨 總書 記胡 錦濤 與中 國國 民黨 主席 連戰 會談新聞公報》,《人民日報》,2005年 4月30日。《中國共 產 黨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與親 民 黨 主 席 宋 楚 瑜 會 談 公報》 , 《 人 民日 報 》 , 20 0 5年 5月 1 3日 。4 3 同 註3 9, 2 0 0 5年 5月 1 3日 。44 胡錦濤: “在會見 中國國 民黨榮譽 主席連戰 和‘兩 岸經貿論’與會人士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06年 4 月 1 7 日 。4 5 同 註 8, 第 5 0 1頁 。4 6 同 註 3, 第 2 6 5頁 。
  • A Study on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Divided Nation-States and Its Patterns Cheng Cheng, Deng Xiaoling, Zhang Hua* 1. Background After World War II, five divided nation-states "with different ideologies" came into being, including China (Mainland-Taiwan), Germany (East Germany-West Germany), Korea(South Korea-North Korea),,Vietnam (South ietnam- North Vietnam), and Yemen (South Yemen-North Yemen). The studies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these divided nation- states have been conducted for a considerable period of time. However, most of the achievements were based on traditional perspectives for focused analysis, such as the concept identification, the historical plot line, the legal status and sovereign of both splitting partie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Law, or the national structure after unification.1 Nevertheless, any progress in theoretical study would depend on the innovative perspectives for study, while any satisfactory achievement of such theoretical study would lie with the methods during the study. In my opinion, more cares and studies should be placed on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se divided nation-states. 2. Definition of Divided Nation-State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2.1 Definition of Divided Nation-State A "nation-state" is commonly defined as a political unit and a major actor under international system. What is a nationality? There are multiple definitions. Starling defined it as "A nationality is a stable community historically formed, where people speak the same language, live in the same region, share the same economic life and demonstrate the common psychological quality based on the same culture). "2 This definition given by Starling was ever regarded by socialist countries as the most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nception of a nationality and has long been regarded by researchers of mainland China as the criterion. However, his definition did not take into account some important commonly-recognized elements and was somewhat going against national conception generally accepted by Chinese people. In fact, there is no standardized definition for "national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ircles. That is to say, there is no objective or common standard for "what is a nationality". Walker Connor said,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define nationality and its connotation because nationality is actually uncertain." He also thought that nationality, regardless of its formation or definition, is a process of "self-defined" or rather than "other-defined".3The word "state" was derived in 16th century, being an etymon of Latin "states", which originally meant a political position of a ruler. The conception of "state" in Chinese originated in the Spring-and-Autumn and Warring-States periods when the territor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seigneurs was called "Quo" while the territor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Daifu (an ancient official title) was called "Jia". Later, "Guo" and "Jia" was put together called "Guojia" (State). In modern senses, "state" is a very complicated conception with multiple definitions. For instance, American political * Cheng Cheng is a PhD candidate of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ng Xiaoling is a lectuer of 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 Zhang Hua is MPA of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Northridge)
  • scholar Jonathan Haas defined state as "society ruled by a government with centralized authority". Such definition stresses that state is entity on behalf of various social structures. In addition, the definition also puts emphasis on the roles that ruling class plays in a State. Rousseau proposed to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a State from the angles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wishes as well as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He held that State is the outcome of social compact and a supreme authoritative moral community demonstrating the common wills and wishes of the whole peoples. In general, a "nation-state" performs as the combination of two different structures and principles, that is, the combination of "history, culture" and "politics, territory". Being independent of other systems, nation-state, a unique and centralized social system, possesses governing and authorizing power in its territory.4 The three elements are necessary for the existing of a nation-state: sovereignty, territory and population.5 It is thereby inferred that a divided state is a nation-state under division of its national sovereignty,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2.2 Characteristics of Divided Nation-State Different from those divided states due to races, religions and colonies, the above five mentioned divided nation-states that "undergone ideological differences" share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s: (i) Before division, both divided parties used to be a social community that shared the common language, history, culture and long-term unification, i.e. before division, it was a complete international legal entity either from the angle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 or national power structure. (ii) The division was not what the peoples of either party expected regardless of any results of international arrangement or civil war. (iii) Both parties (or at least one party) of the divided state keep declaring their national policy to "end the division of territory for the pursuit of reunification of the state". (iv) Both parties of divided state believe in different ideology, adopt different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s, which, accordingly result in different development. (v) Due to the inter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force, the interaction and unification of both parties are involved with the re-allocation of the profits by the powerful countries in these regions.63.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riteria for Unification Process 3.1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The process of unification of a divided nation-state, if using the criteria of "whether using military force",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 "unification by military force" and "unification by peace". The former means to adopt military strik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the state, while the latter mean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unification without using military strike, i.e. non-military strike. In the unification achieved by military force, if classified by "win-defeat relationship", there will be two results: (i) The socialist system (Party A) accomplishes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after defeating the capitalist system (Party B) through military force; (ii) Party B accomplishes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after defeating Party A through military force. During the course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by peace, the non-military means adopted are not monotonous but complicated. In this case, if classified by using the criteria of "who is the leading power", there will appear two categories into four types: Category I, Peaceful absorption process, i.e. the dominant party achieves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through absorbing or accepting the weak party. Especially, "accepting" is the extreme case of this type, i.e. the weak party becomes self-collapsed and absorbed completely by the powerful par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This peaceful absorption process can be also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 Party A is stronger than Party B and thus unifies the state through absorbing Party B; Party B is stronger than Party A and thus unifies the state through absorbing Party A. Category II, Integration process, i.e. both parties prefer peaceful unification. Similarly, if applying the criteria of "priority of politics or economy", this integration process can be also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 Politics integration
  • A Study on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Divided Nation-States and Its Patterns comes first for national unification while followed by economy integration for national solidification; economy integration comes first followed by politics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unification. 3.2 The classification of unification process According to the above five criteria,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a divided nation-state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six patterns: Notes: Party A - the state (or region) under social system; Party B - the state (or region) under capitalist system. 4. Unification after World War II (Process Pattern) Ever since World War II till now, the above six Process Patterns of divided nation-states came across the following four patterns: Pattern I: Socialist country defeats capitalist country by military force and accomplishes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This pattern is represented by Vietnam's unification. To realize national unification, in 1975 when anti-American War won its victory, American troops withdrew and Wu Tingyan regime of south Vietnam confronted crisis, North Vietnamese regular army coordinated with Vietnamese People's armed force and the masses to launch the "Spring Attacks", namely Tay Nguyen Highlands Battle, Hue Battle and Saigon Battle. After 55 days, North Vietnamese army overthrew South Vietnam Government. In April 1975, Vietnam congress was born through national votes. On July 2, 1976, Vietnam officially declared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of the North and the South, renamed itself as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Pattern II: Capitalist country defeats socialist country by military force and accomplishes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This pattern is represented by Yemen's unification in the final period. In early period, Yemen adopted the integration pattern of "economy prior to politics" for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so Yemen Arab Republic (the North Yemen) and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Yemen (the South Yemen) declared national unification on May 22, 1990. However, after the unification, Yemen confronted with a lot of problems and the former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s became increasingly serious. After four years, the united nation was tumbledown due to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degree of social openness and political systems, suspicions on each other and all kinds of problems caused by discontentment with distributions of power. In May 1994, severe armed conflicts broke out between the South and the North armies. With the escalating of military conflicts, the South Yemen declared to separate from the North and established "Democratic Republic of Yemen". Two months later, the more powerful North armies defeated the South armies and issued the "Message to the Nation" declaring Figure 1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forNational Unification Process Table 1 Types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rocess
  • to "guarantee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 Pattern III: Capitalist country accomplished national unification through peaceful absorption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This pattern is represented by Germany's unification. In 1990 when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East Germany) was in the times of economic difficulty and social instability and East Europe experienced great changes,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West Germany) with its powerful economic strength seized this opportunity to sign "National Treaty on economy, currency and social union in Bonn on May 18, 1990. This was the first step for national unification. On July 6,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started to negotiate "the Second National Treat/1, i.e. "Unification Treaty. On August 31, East Germany and West Germany signed "Germany Unification Treaty in East Berlin, which lay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Germany unification. In October 1990,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ccepted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realized national unification. Pattern IV: National unification with prior politics integration to economy integration This pattern is represented by Yemen's unification in the early period. This is also the unique example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through gradual peaceful integration by two political entities that have the totally different ideologies since World War II.7 As early as in 1982 before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the South and North Yemen had undergone extensive economic and social cooperation. By 1988, both governments allowed free exchanges and passing of residents and cargoes from both sides, showing that bilateral economic cooperation was booming. In addit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ircum-stances of great changes occurred in Soviet Union and East Europe, the internal poverty and external solitude helped to expedite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South and the North Yemen. In May 1988, leaders of the South and the North Yemen signed "Agreement on Free Border-Crossing for Residents of the South and the North Yemen" and "Agreement o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 Mineral Resources in Border Areas". This marked the prelude to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of Yemen. Since then, both sides realized the demilitarization on the border areas through relocating the armies.In addition, both governments estab-lished a joint committee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the issues of unification and drafting out new constitutions. Furthermore, a five-member president committee was established com-prising of the President from the North Yemen and Vice presidents from the South Yemen as the leading group to govern an interim government. In April 1990, both leaders signed "Agreement on Unification (Draft)" and on May 22 declared the unification of the North and the South. The Republic of Yemen was established.8 Four years later, the civil war swept away the fruits of peaceful unification overnight. Nevertheless, such high-effective and low-cost integration pattern is an absolutely significant practice, which may serve as an example offering lots of experiences for divided nation-states. 5. Conclusion National unification is not a static but a dynamic conformation. Result discloses the purpose while process reveals the program. Result can only be produced from the process, while the process determines the result. And result, in return, is the beginning of another process, forming a circulation. The process study is just to analyze the formation of separation from unification, and vice versa, the formation of re-unification from such separation. Therefore, the care for the pattern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sounds more logical,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seems more conformable to the rule of recognition and better demonstrates the con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of a divided nation. In fact, each and every theory or pattern is an abstract which only depicts the rule of development with respective corresponding methods. A same result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different processes, and, the seemingly identical processes may produce absolutely different results. In this connection, the process and pattern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will produce influences on the tendency and result. Looking back into China's history, we can find that China experienced numerous divisions and separations. However, the general tendency is unification. Traditionally, "unification" was regarded as normality while "division" as
  • A Study on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Divided Nation-States and Its Patterns abnormality. In 1949,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ending tens of years' disintegration in China mainland and realizing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in mainland. With the return of Hong Kong and Macao to China respectively in 1997 and 1999, China has stepped forward in national unification. However, it is a pity that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have not realized unification due to many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reasons. It is well known that the separ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China. Therefore, there should be more research in this regard. However, the academic circles of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show great interests in how to def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how to design concrete systems and political operation after the future unification and how to reify Taiwan issues under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y have neglected some more important questions: How to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unifying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What process pattern shall be adopted for future unification? It is obvious that the solution to these questions shall not depend on designing according to practical reality but depend on theoretical breakthrough.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is always dynamic. So far, Cross-Strait political negotiation and talks are advancing slowl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hip is confronting with many uncertainties. As the researchers, only when we fully respect both sides, completely understand the cause-and-effect of the phenomena i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timely seize the opportunities and properly adjust unification process, can we achieve a satisfactory result. Notes: 1 The structure of a state, i.e. the actual system and form adopted for the purpose of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mainly includes single system and complex system (such as federal system, multi-system and one-country-two-system etc). Zhiwei long, On Formation of a State, (Wuhan: Wuhan University Publishing House, 1997), pp. 77. 2 "Starling: A Collection of Starling (Vol.2)", (Beijing: The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53), pp. 294. 3 Walker Connor, "A Nation is a Nation, Is a State, Is an Ethnic Group, Is a...", in John Hutchinson and Anthony D. Smith(ed.), Nation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36. 4 [Br.] David Miller, Bogdanor Vernon, 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 Beijing: the Publishing House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1982), p. 490. 5 Puqu Wang, Foundations of Political Science (Beijing: Beijing University Publishing House, 1998), p. 237. 6 Wuyue Zhang, Comparative Study on Interactive Pattern and Unification Policies of Divided States, (Taibei: Yeqiang Publishing House, 1992), pp. 2-3. 7 Lin Cai, "Analysis on Civil War of Yemen", West Asian and Africa, Issue 6(1994), p. 20. 8 Xiangwen Ge, "Civil War of Yemen", Current Events Report, Issue 8 (1994), p. 43. References: 1. Ashton B. Carter and William J. Perry, Preventive Defense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999). 2. Avery Goldstein, Deterrence and Security in the 21" Centur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 Azam Kousar J., Federalism and Good Governance: Issues AcrossVultures,New Delhi: South Asian Publishers, 1998. 4. Butterfield Fox, "The Now Vietnam Scholarship,"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983). 5. Dahrendorf Ralf, Der Wiederbeginn Der Geschichte Vom Fall Der Mauer zum Krieg im Irak, (Miichen: Verlag C.H. Beck, 2004), p. 222. 6. Hamel G., "Strategy as Revolu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6). 7. Herring George C., "The War in Vietnam," in Robber A. Divine (ed.), Exploring the Johnson Years (Austin: Tex., 1981). 8. Hungdah Chiu and Robert Downen (eds.), "Multi- 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Germany, Korea and China," (Baltimore: Occasional Pagers/Reprints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ryland, 1981). 9. Jerel Rosati, A Cognitive Approach in the Study ofForeign Policy (Englewlld Cliffs Publishers, 1995). 10. Johnson G., "Rethinking Incrementalismt,"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88). 11. Mandelbaum, Michael, "Vietnam: The Television War," Daedalus, Vol. 111 (1982). 12. Mark N. Ktaz, "Yemen Unity and Saudi Security", Middle East Policy, Vol.1 (1992). 13. Pelz, Stephen, "John F. Kennedy's 1961 Vietnam War Decisions," 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 No. 4 (1981). 14. Richard K. Herrman and Others, "Imag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 Experimental Test of Cognitive Choos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997). 15. Satu P. Limaye & Yasuhiro Matsuda (eds.), Domestic Determinants and Security Policy-Making in East Asia (Honolulu and Tokyo: Asia-Pacific Center for Security Studies and 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fense Studies, 2000). 16. Sheehan, Neil, A Bright Shining Lie: John Paul Vann and America in Vietnam (New York Press, 1988). 17. Small Melvin, "The Impact of the Antiwar Movement on Lyndon Johnson, 1965-1968," Peace and Change, No.10 (1984). 18. Stacey, R.D. "Strategy as Order Emerging from Chaos," Long Range Planning, Vol.26, No.l (1993).
  • 淺析澳門政府危機管理一以非典爲例(上)范聶 新 *一、非典危機回顧非典又稱為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Severe Ac ut eRes pi r a t o r y Syndromes-SAR S),其主要症狀有發燒、頭痛和全身酸痛、乏力、乾咳、少痰,部分病人有氣促及呼吸困難等,少數進展為呼吸綜合症,早期白細胞數正常或者降低,肺部影像學顯示肺炎改變。潛伏期約為2-12天之間,通常在4-5天。1自2002年11月16日首例非典在廣東省佛山市出現後,隨即在廣東省爆發並蔓延至世界各地 ,到2003年 7月5日台 灣地區最後一個宣佈解除非典警報,全球首次非典流行宣告結束。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8月15日公佈的統計數字,截至8月7日,全球累計非典病例共842 2例,涉及32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內地累計病例5327人,死亡349人;中國香港:1755例,死亡300人。2直到2003年7月的統計記錄,澳門僅保持一例感染個案,醫務人員感染個案為0。3澳門“非典”應急小組於2003年5月10日晚緊急召開首次新聞發佈會宣佈,根據PCR化驗結果和臨床診斷,一名29歲的澳門男子被確診為澳門首個“非典”病例。該患者於2003年6月13日康復出院。4* 澳門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二、澳門政府對非典的處理縱觀澳門非典防治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第一階段:非典預防宣傳階段以2003年3月29日特首批示成立澳門非典型肺炎跨部門應變小組為標誌。該小組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統籌指揮衛生局、社會工作局、消防局、教育暨青年局、民政總署、新聞局等部門的工作。在這一階段政府所作的工作是大力宣傳非典,加強市民對非典的認識,提高預防意識。為了引起居民對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視,衛生局局長瞿國英2003年4月5日向市民發出了一封公開信。信中在通報廣東疫情、介紹特區政府防非典措施的同時,呼籲全澳居民保持冷靜,提高防範意識,積極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5為了廣泛地向居民宣傳科學的防治知識,澳門大學科普工作組製作了預防“非典”光碟。通過光碟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畫面,引導居民以科學、理性、冷靜和認真的態度預防應對“非典”。這些宣傳方式很好的加強了澳門市民對非典的認識。事實上政府對非典的預防貫穿在整個非典階段。為做好2003秋冬季防治非典,儘管澳門已得到世界衛生組織保證,會及時對澳門提供非典檢測試劑。當局還是着手籌建傳染病區及隔離康復中心,並已決定購買一種抗愛滋病新藥,結合原來的治療藥物利巴韋林治療非典。澳門在預防非典的第二階段工作,從整體的軟件及硬體兩方面入手。當局按世衛組織專家的指引,加強對公共衛生化驗所專業人員的培訓。第三階段還計劃在澳門山頂醫院設立傳染病大樓。對於防治非典藥物及個人保護物資的供應方面,澳門長期儲有足夠 400名病人使用的防治藥物,以及有足夠的個人保護物資供前線醫護人員使用。6特區政府衛生部門聽從世衛組織專家對澳門防治“非典”工作的指導性意見,與珠海方面交流防治經驗。為了落實各項措施還成立了督察小組。巡查、監督及完善醫院內防護及感染控制程序的執行
  • 情況,對各方面開展的防治工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提出改善意見。2004年4月23日澳門特區政府衛生局針對北京出現新的非典個案,決定加強對入境旅客健康監測,通過航空公司對來自及前往北京的旅客派發預防非典的指引。 7(二)第二階段:非典處理準備階段以應變小組於2003年5月10日晚緊急召開首次新聞發佈會宣佈澳門首例非典病例為標誌8,這一時期政府工作的重點是在物質設施上做好非典出現的準備。在廣東首例非典病例得到確診,引起澳門特區的高度警覺,相關部門迅速採取一系列措施,嚴防非典。2003年3月底成立的非典跨部門應變小組多次召開會議,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社工局等多個部門的負責人共同與會。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已與兩家醫院建立了監察系統信息平台,明確與衛生局各部門分工合作。當局進一步加強對市民的宣傳及健康教育、及時與傳媒溝通、提高公佈機制的透明度,並與世界衛生組織和鄰近地區保持密切聯絡,交流防疫工作的信息,完善粵港澳三地傳染病方面的合作機制。衛生局對全澳的醫護人員進行培訓,學習防治工作的經驗。同時,衛生局還設有預警系統,當醫院某一部門在10天內有超過兩名員工發燒或感染呼吸道疾病,預警系統隨即啟動。9在2003年3、4月份澳門周邊地區進入危機高潮時,澳門上下不存任何僥倖心理,積極採取各種防範措施。整個社會上下齊動員打掃衛生,特別在公共場所建立了嚴密的消毒措施。被用來作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隔離營一竹灣青年旅舍、黑沙青年旅舍、黑沙海灘休憩區度假營及九澳鮑思高青年村四個改善工程已完成。該隔離營可提供430張床位,危機出現時為前線人員提供臨時宿舍。10特區政府還向中央申請到了抗擊“非典”醫用物品,該批物品在2003年5月27日上午在珠海拱北口岸舉行。1 1至此整個澳門萬眾一心做好抗擊非典的物質準備。(三)第三階段:非典個案處理階段以2003年5月10日晚首例非典病人確診到6月13日首例非典病人出院為標誌。面對非典病魔的侵襲,澳門上下沉着應戰。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緊急行動起來,採取各種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除了所有與李姓患者接觸過的人被隔離之外,包括醫院、商場、監獄在內的人員比較集中的場所紛紛採取防治措施。行政長官何厚鏵當晚就視察特區政府跨部門“非典”應變小組總指揮部,呼籲全澳市民團結起來,防止“非典”擴散和蔓延。在聽取應變小組的匯報之後,何厚鏵指示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堅守崗位,前線醫護人員應盡最大努力控制疫情,避免疫情擴散至社區。12同時,澳門特區政府立即按計劃實施了一系列應變措施。政府在第一時間向媒體通報了有關情況,當疫症在澳出現時,政府將旅遊活動中心改為應變小組指揮中心及新聞發佈中心。每6小時公佈一次最新疫情消息,及時澄清流言,強化與周邊地區的信息合作。非典型肺炎跨部門應變小組指揮中心於晚上9時正式啟動,衛生局局長辦公室遷往中心運作,20條熱線電話也隨即開通。設於離島的隔離營立即啟用,與患者接觸過的醫護人員被送往隔離。收治病人的山頂醫院也立刻採取了嚴格措施防止病毒擴散,行政長官何厚鏵晚10時趕往指揮中心瞭解情況作出指示。通過兩天的觀察,澳門市民也未現過度恐慌,除了採取更積極的預防措施,生活如常。由於數月來的充分準備、積極備戰,面對非典型肺炎病魔的入侵,澳門緊張而不慌亂,反應快速高效,顯得有條不紊 。未雨綢繆,有計劃、有預案,才使得當真正的疫情出現時,政府與大眾沉着從容沒有出現驚慌失措,正如特首所説,澳門是幸運的,首個病例的出現比臨近地區晚了2個多月,有時間借鑑別人的經驗。但天道酬勤,自己充分的準備、積極的應對,才是最重要的。三、澳門政府處理“非典”成功的原因(一)有效借鑑對抗登革熱的經驗登革熱是由蚊子傳播給人的疾病。在非典出現之前,澳門政府帶領民眾成功的治癒了登革熱,澳門政府在預防、宣傳、治療、非典方面,有對抗登革熱的經驗可以參考。(二)澳門氣候阻病菌傳播2003年5月8日澳門報吿第一位非典病人時,澳門正好遭遇當年入春以來第一場傾盆大雨,水深及膝。專家分析一般降雨後,空氣中塵土和氣溶膠等病毒的載體可被淋洗,不利於病毒的傳播。温度偏
  • 低、降水過多也極有可能影響非典病毒的傳播和擴散,這種多雨的天氣因素是非典在澳門沒有爆發的原因之一。13(三)政府宣傳得力,市民自覺防護由於政府通過媒體、電台以及光碟的大力宣傳,澳門市民對非典的傳染性有一定的認識,個人家庭自我保護措施得當。在非典傳入的初期,醫務人員就在世界衛生專家的指導下,進行了培訓採取了基本的防護措施,在2003年4月份時,門診、住院的醫護人員的防護已基本達到了二級防護要求。這也是在澳門沒有出現醫院醫務工作者感染的原因。當廣東發生不明原因的肺炎流行後,澳門政府立即着手制訂防治工作方案,2003年3月29日政府當日即召開跨部門緊急動員會議具體部署防制工作要求“早發現、早報吿、早隔離、早治療”和及時對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隔離,雖然這是100多年來用以對付傳染病的傳統辦法,辦法雖“老”,但的確有效。病例的及時發現報吿,成為避免傳染源擴散和傳播最主要的原因。(四)粵港澳通力合作非典疫情報吿及時到位自鄰近一些地區相繼發生“非典”疫情之後,衛生當局重視同廣東、香港的合作。注意吸收粵港兩地防治“非典”的經驗,政府利用內地的經驗,制定“四早”工作流程後,又進一步規範了疫情報吿的要求和程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臨床醫療單位形成了有效的溝通,保證了疫情信息報吿系統運行通暢。對臨床診斷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均在接到疫情報吿後一小時內進行。表明政府應急反應迅速、工作開展規範、防制措施落實到位。(五)澳門醫務人員得到了世衛組織和內地專家的培訓指導2003年5月2日上午世界衛生組織感染控制專家凱薩琳·墨菲與澳門的“非典”應急小組成員進行座談。她對醫院的隔離設施、隔離營、緊急護理設施等進行了視察,並向澳門提出感染控制方面的建議。通過“控制非典型肺炎在醫院傳播”的專題講座,她提醒醫護工作者做好自身防護,避免病毒在醫院傳播。墨菲建議,一旦醫院收治非典病人,就應該控制在院工作的醫護人員的人數以及使用的設備,盡量減少感染。病人如果沒有呈現出高燒等非典型肺炎的臨床症狀就沒有必要由醫院收治,只需在家裏自我隔離。14為了積極防範非典型肺炎的再次爆發,澳門特區政府邀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曾光教授等,為澳門醫護人員進行一連五天的“今冬明春非典防治工作”講座。其中的重點包括風險評估、修訂病例定義、加強監測和研究、早期發現警戒狀況等。1 5(六)澳門政府多部門聯合舉行了抗非典實地演習20 03年5月 3日澳門舉行了約有 250人參與的SARS無症狀接觸者集體隔離演習,由特區政府衛生局、民政總署、社會工作局、教育暨青年局、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6個連同新福利巴士公司共同舉辦的這次演習,世界衛生組織專家到場觀看指導了整個演習過程。目的是測試各部門合作能力、保密能力、協商及應變能力、配戴裝備能力、以及使用交通工具運作的能力等,整個演習過程完全仿照實戰情況進行。16從某種程度上説這些培訓與實戰演習對於政府成功應對非典危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七)靈活運用政府危機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原則運用恰當的工作流程,無疑將大大加強危機處理效率。澳門的危機管理步驟可以簡化為四大流程分別是:預防、準備、應對、和修復17,澳門政府在處理非典上成功運用了這四大流程。四、澳門政府危機管理流程通過政府對非典的處理,可以看出政府危機管理的流程。澳門政府對非典的處理步驟可以簡化為四大流程,分別是:預防、準備、應對、和修復。隨着將來危機的不斷變化升級,政府危機管理可以繼續利用這一模式。實現成本節約、優化配置、效益最大化的目標。該模式圖參考了美國危機管理模式圖。利用這一流程模式圖,在將來遇到危機進行處理時,可以提高效率。其具體工作包括,防災救災、減輕災難的破壞、減少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圖1 澳門政府處理非典的步驟
  • (一)危機預防階段當危機一旦出現,政府盡全力的去應付危機,最大限度的保證人民財產和人身健康安全,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倘若能夠把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從政府的管理成本、社會的資源配置角度而言,是最合理也是最劃算的。危機雖然具有突發性,但並不意味着不可預控。在危機預防階段重點要做的工作就是對危機情境要防患於未然,並將危機損失最小化。政府把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是化解危機的上上策。那麼澳門政府在危機預防階段是怎樣準備的呢?在3月29日,成立澳門非典型肺炎跨部門應變小組,4月1 3日,當局在離島設立4個隔離營和一個康復區;4月 18日,在3個主要出入境口岸實施探熱檢查;4月25日,各口岸安裝紅外線測温儀器;4月29日,政府防疫應變措施啟動;5月1日,對入境者施行健康申報措施;5月3日,舉行非典型肺炎隔離演習 。在危機預防階段還建立了社會民眾的心理預警機制。社會心理預警系統的建立,面對非典和禽流感大家反應不一,前者大家面對非典人心惶惶,顯得不知所措。後者當禽流感出現時,大家從容以對,這就得益於社會預警機制的建立。(二)危機準備階段政府既要做好思想上的準備,也要做好物質上的準備。非典時,據2003年5月7日《澳門日報》報導,澳門政府準備了一批由中央政府無償支援的抗擊非典型肺炎醫用物品:包括紅外測温儀300部、外科口罩20萬隻等醫用物質。同時,澳門政府準備好了400人的抗非典常備藥物。應對危機,思想上要有危機意識感,和平時期要居安思危。物質上做好充分準備,同時建立強大的經濟保障。中國有句老話,家有餘糧辦事不慌。面對突如其來的影響公眾安全的大災難,如果沒有強大的經濟做後盾要解決問題是很難的。非典期間澳門的防治經費達6000萬澳幣。18中央政府的防治經費高達50億元。19試想如果不是有強大的中央財政作後盾要取得抗擊非典的勝利也是很難的事情。(三)危機應對階段危機處理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能力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動用全社會各部門的力量,需要整合各種社會資源,採取包括法律、行政、經濟三方面的各種措施。這種種措施的落實由“澳門非典型肺炎跨部門應變小組”領導執行。特首賦予應變小組專門的權力,協調各個職能部門共同合作,並提供充足的資源。在非典應對階段特首“授予衛生局局長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的權力。為此,衛生局局長可與在有關領域具許可權的部門及機構經常保持直接聯繫,尤其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聯繫”。在危機的應對階段,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傳播機制進行信息的溝通。危機出現時,往往是針對公共安全的、影響面廣、涉及人員多,單靠一個部門的努力不可能有效扼制危機的發展。這時公眾需要一個權威部門來統一指揮,制定出有效的危機處理方案和對策。任何危機的出現都會使公眾產生種種猜測,這時候政府必須採取真誠坦率的態度,及時迅速的發佈相關信息安定民眾。信息越真實、越全面、越準確、越及時,那麼危機處理就越到位,成功率就越大。20(四)危機善後處理階段危機恢復既要有短期的考慮又要有長期的規劃,其中短期內的核心任務就是恢復和重建這兩件事情。因為準確的評估可以制定出明確和有針對性的計劃和政策,有效指導危機的恢復和重建。五、澳 門政 府危 機管 理原 則(一)預警原則從危機的特點可知,危機具有威脅性,不確定性以及時間的緊迫性。2 1運用預警原則可以幫助政府對分階段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種形式的危機有一個充分的估計,並做好應急準備,選擇最佳策略。如果沒有預警,政府很難發現危機發生之前特定潛伏期的種種外部特徵。以至等到危機暴發後,政府倉促上陣處於被動局面。而有了預警原則可以使政府及時行動,盡快盡早的找到危機事件產生的原因,找到最佳處理意見,從而進一步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危機。預警的目的,就是花少量的錢去預防,而不是等危機出現後造成了損害,再花大量的錢去治療。非典時澳門政府成功利用了登革熱的預警原則 。
  • (二)效率優先原則在危機處理中政府講求效率。不論是對非典病例的報告,還是對病人採取隔離措施。政府都是趕在第一時間處理。效率優先,辦事如果拖拖拉拉,不及時採取措施,其結果只能使危機向縱深方向發展,加劇危機。危機發生後政府派出相關人員,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科學決策、果斷處理,爭取第一時間解決問題。(三)協調溝通原則協調是指政府與政府之間、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係進行改善和調整。溝通意味着各級政府部門通過信息的接收、傳遞和處理及時瞭解信息,以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危機事務。澳門衛生當局同珠海方面協調兩地口岸的防“非典”措施,避免重複或遺漏檢查出入境旅客。在抗非鬥爭中,政府多方協調。大家力往一處使,共同對付危機。民眾和政府良好的溝通和協調不僅增加了全民凝聚力,同時也可以防止消息的誤傳和謠言的傳播,有利於最後的勝利。(四)誠信原則澳門非典時期,政府堅持誠信原則,在澳門確認第一例非典後,在當晚就通過新聞發佈會如實對外公佈了這一消息。22當危機出現時,公眾對周圍的情況不知情,勢必會對危機產生種種猜測和懷疑。在公眾對危機的真相沒有搞清之前,面對各種不實小道消息就會盲目聽從。從而引起社會恐慌,造成社會混亂,相反政府一旦把真實情況吿訴公眾,倒還有利於公眾配合政府,共同提高對風險的抵禦。公眾的直接參與也就成為政府進行危機管理的直接動力。(五)法治原則危機突然爆發時,因為它的不確定性和時間上的緊迫性,導致政府原有管理秩序打亂。有些事可能需要特事特辦,但不能以此為由超越法律之外。政府對危機管理要有一個全盤計劃,建立一套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法律制度。危機一旦出現,啟動甚麼樣的應急方案法律都要明確規定。從而發揮法律對社會無序或緊急狀態的防範,保證政府在法律範圍內行使管理權。在非典時期政府頒佈了《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批示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散佈與‘非典型肺炎’有關的、可能令居民受驚或不安的虛假消息,否則按《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追訴。在下令實施本批示所定的例外性措施時,須作出警告,指明如不遵守該等措施,即觸犯違令罪”。2 3由於《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及時頒佈,保證了澳門居民得以安心工作和生活。保證了社會的穩定 。附錄1:非典疑似病人應急處理程序(2003年3月26日更新)
  • 附錄2: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架構人手:公共衛生專科醫生:8人 公共衛生高級技術員:4人公共衛生專科護士:3人 衛生檢查員:35人普通護士及文職人員:31人附錄3: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行使《澳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9月28日第72/92/M號法令第11條e項及第9/2002號法律第1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①為針對可能會發生或實際發生一般稱為“非典型肺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的疫情,現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關於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例外性措施等的規定,該等規定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②授予衛生局局長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的權力;為此,衛生局局長可與在有關領域具許可權的部門及機構經常保持直接聯繫,尤其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聯繫;③為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尤其可要求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協 助 ;④公民有提供協助的義務,並應服從有許可權實體所作的命令、指示及勸吿,尤應服從在實行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時及在實行適用的應變計畫所載的措施時所作的命令、指示及勸吿;⑤為維持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保障正常生活條件,並確保衛生領域的負責實體能執行其工作,任何人不得散佈與“非典型肺炎”有關的、可能令居民受驚或不安的虛假消息,否則按《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追訴;⑥在下令實施本批示所定的例外性措施時,須作出警吿,指明如不遵守該等措施,即觸犯違令罪 ;⑦對拒絕接受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員警當局應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⑧對患有“非典型肺炎”的非本地居民,又或對有跡象顯示具有或已具有“非典型肺炎”病徵而不能對其進行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員警當局可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對其採取某項例外性措施;⑨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2003年4月28日行政長官何厚鏵註 釋 :1 澳門特 別行 政區政 府衛 生局疾 病預 防控制 中心 資料 。2 《禽流感疫情通報》,中國政府網:ht t p://www.y ahoo.gov. c n, 2006年 2月 7日。3 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ht t p://w w w.cct v.com/news/wor ld/20030529/100925.sht ml,2003年5月29日。4 澳門 非 典 應 急 處 理 小 組 公 吿 , 2 0 0 3年 5月 9日 。5 王紅玉: 《澳門高 度戒備 嚴防非典 重臨》, 新華網 :ht t p://www.x i nhua .net ,2004年1月6日。6 澳門 社 會 文 化 司司 長 工 作 報 吿, 2 0 0 3年 9月 1 5日 。7 王紅玉:《 澳門部署 非典防治加 強對入境 旅客健康 監測》 , 新 華 電 訊 , 2 0 0 4年 4月 2 3日 。
  • 8 澳 門 非 典 應 急 處 理 小 組 公 告 , 2 0 0 3年 5月 9日 。9 澳 門 非 典 應 急 處 理 小 組 新 聞 發 佈 會 , 2 0 0 3 年 5月 9日 。10 《澳門 日 報》 , 頭 版新 聞 ,2 0 0 3年 4月 2 5日 。11 李 剛: 《中 央政 府支 持澳 門特 區抗 “SARS” 醫用 物品 》 , 中 新 社 澳 門 電 , 2 0 0 3年 5月 3 0日 。12 趙九驍:《特首呼籲抗非典》,新浪網:ht t p://www.s i n a.c om.cn,2003年5月 1 1 日。13 澳 門氣象 局, 200 3年 5月 4日氣象 資料 ;曾坤 :《 澳門遭 暴 雨 襲 擊 道 路 擠 塞 電 台 一 度 中 斷 廣 播 》 , 新 浪網澳門:ht t p://www.s i n a.c om.cn ,2003年5月6日。14 澳門 特別 行政 區新 聞局 新 聞發 佈會 ,2 00 3年 6月 1 0日 。15 房甯:《澳門衛生亞洲最好》,《廣州日報》,2003年 1 2 月 4 日 。16 曾 坤 : 《澳 門 舉 辦 防 非典 演 習 》 , 《澳 門 日 報 》 ,2003年 5 月 4 日 。17 唐 鈞 :《 公 共 危 機管 理 》 ,北 京 : 《 公共 行 政 人 大報 刊 複 印 資 料 》 , 2 0 0 4 年 , 第 2 期 , 第 7 頁 。18 《澳門日報》,2 0 0 3 年 6 月 2 日,第A2 版。19 王 茂 濤 :《 政 府 危 機 管理 》 , 安 徽 合肥 工 業 大 學 出版 社 , 2 00 5年 , 第 12 4頁 。2 0 榮 仕 星 :《 論 我 國 行 政決 策 民 主 化 和科 學 化 的 制 度建設》 ,載 於北 京: 《中 央民 族大 學學 報》 ,2 00 6年 , 第 1 期 , 第 8 頁 。2 1 張 成 福 : 《 公共 危 機 啟 示 錄 》 ,北 京 : 人 民 大 學 出版 社 , 20 0 3年 , 第 7 3頁 。2 2 澳 門 跨 部 門抗 非 典 應 變 小組 新 聞 公 報 ,2 0 0 3年 5月1 0 日。2 3 附錄三,第109/ 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2003年 4月2 8 日 。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Hao Zhidong* Cheng Ah-po (鄭阿婆), aged 78, was the last remaining daughter of an old and once-wealthy Macau Chinese family whose other members have all emigrated overseas. She stopped me in front of the enormous old mansion on Rua do Campo and told me that every time she passes that building she thinks of the time when it was still inhabited by the man who built it—a businessman by the name of Gou (高), who made his fortune by obtaining the monopoly rights to run gambling establishments in the territory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twenties century. (On the other hand,) unlicensed opium dealers would disguise themselves as itinerant musicians, she recalled, concealing their merchandise in the pipes of their instruments. It was a kind of tradition they had—they'd travel from wealthy house to wealthy house, playing their instruments and plying their trade, until one day they earned enough money to obtain a license and open a shop. That kind of "pin mun saang yi" (偏門生意), or illicit trade, she told me with a certain degree of mirth, is what Macau was built on.1Cheng Ah-po mentioned two pin mun saang yi, gambling and opium dealing, that have played prominent roles in Macau's economy. These are indeed two important economic activities in Macau's history, but there have also existed other activities. And to what extent these activities are "pin mun" is also an issue which we will touch on though not go into too much detail about. Nonetheless, Cheng Ah-po's description of these "pin mun" businessmen brings us to the important question of what people have done to make a living and w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trades are, the topic of this paper. Indeed, one of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Macau's economy today is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role of the gaming industry. Some view it as a problem because, they argue, if somehow fewer people come to Macau to gamble, as they did during the SARS epidemic in 2003, the government will lose most of its income, and Macau is going to be bankrupt. Another possibility is that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may also establish their own casinos. That's probably why Edmund Ho, the Chief Executive, said in his press conference on August 29, 2004 that Macau has to be concerned about its future while in prosperity (居安思危). So what should Macau do regarding its economic structure? To answer that question, it might be illuminating to examine what Macau has done economically in the past 450 years and why. We will have a better idea after that. Economically, we might divide Macau into two periods, before the Opium War, mostly non-pin mun business, and after the Opium War, mostly pin mun business, when Hong Kong took over the role Macau used to play in trade, and Macau had to find something else to do to make a living. So what did the Portuguese and the Chinese do in these different periods? In Macau's economy, did we have a dual track as in politics in the Senado period as we understand?2 Those are the questions we will examine in this paper. Specifically we will discuss the gun foundry, or the weapons industry,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trade in opium and coolies in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ies, as well as various other occupations especially engaged in * Assistant Professor of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University of Macau
  • by the Chinese lower classes, including fishing. Finally we will discuss the rise of the gaming industry. In the discussion, we will also mention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capitalist class. Politics and economy go hand in hand. We hope to provide some insight into Macau'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uture after this examination. 1. Cannon Building Most probably Macau's gun foundry started in 1623, and it was started by the Chinese.3 But it was controlled by a Spaniard from Manila, and he was replaced by Manuel Tavares Bocarro in 1626. The cannons were made of either copper or iron, and the workers were both Chinese and Portuguese. The raw materials, including gun powder, were from China. But Boxer mentions that much of the copper was from Japan.4 The consumers included both Macau (126 cannons), mainland China, Vietnam, Japan, and the Philippines. The Ming dynastic government bought cannons from the Portuguese to fend off both the peasant uprisings of Li Zicheng and the Nuzhen aggression in the Northeast. In fact, they came not only to buy cannons, but to hire Portuguese soldiers to help with the operation of the cannons (購炮募兵). They came at least three times to Macau for the purpose.5 The gun foundry and the cannon trade ended in 1672 when Bocarro died.62.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Of course, other trade lasted longer. In the late 16thcentury and early 17th century, still in the Ming dynasty, there were at least four sea routes, with Macau as their base. They were: ①between Macau and Lisbon via Goa; ②between Macau and Nagasaki, Japan; ③between Macau and Mexico via Manila; and ④between Macau and Timor. The major trading items were silk and textile products from China, and silver to China. For example, concerning the first route between Macau, Goa and Lisbon, ships would depart from Macau, go through Malacca, Siam (Thailand now), Burma, Ceglon (Sri Lanka today), Timor, and reach Goa. Then they went to Portugal from there. Traders exported silk, jewelry, porcelains, and other textile products from China, and then from Lisbon via Goa, they would take to China pepper, ivory, sandal wood, and silver. Most of the goods were silver, which they originally obtained from Mexico and Peru in exchange of African slaves. There are big and small ships. It is said that the great ships could hold 600-1600 tons of goods and could take 500- 600 people. Other times they would enjoy in Praia Grande while staying in Macau waiting for the proper wind to blow so that they could go and trade. Between the founding of the Qing dynasty (1644) 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Opium War (1840), Macau's trade already went through some ups and downs. But trade was in general declining. This was because, first of all, the Qing government's policy in 1655-1684 forbade trade and even fishing on the sea as a way to constrain Zheng Chenggong (Koxinga) in Taiwan. When the ban was lifted, the impetus was already gone because other ports like Guangzhou, Ningbo, Quanzhou, and Songjiang were open to foreign trade. In addition, the Japanese expelled the Portuguese from Japan in 1636, so trade there was stopped. Furthermore, the Spanish, the Dutch, and the English all joined the Asian trade and became competitors of the Portuguese. Macau's shallow waters were not helpful at all.7 After the Opium War (1840-1842), Hong Kong was ceded to the British and became a trading center. Macau's role in trade further declined. 3. The Trade in Opium What would the Portuguese do then in the face of declining normal trade? They resorted to the trade of opium and collies. We will now discuss these two kinds of trade. Although it was not clear exactly when opium came to China, but one source says that it was brought to China by Buddhist priests and doctors from Tibet around the first century C.E.. And it used to cure pain. After the Tang dynasty, there were more records of its use. But only after the Ming dynasty did people actually smoke it. Then it became popular and large quantities of it were smuggled from Taiwan to the mainland. Then from 1685 on, "most ships coming from India and the South Seas carried opium among their other cargos."8In 1729 the Portuguese were also exporting opium to China through Macau. By the time of the Opium War, the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 ion of I 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trade was flourishing, and Macau had become the collecting and distributing center. Thousands of chests of opium were exported to China each year. This can be seen by one estimate of the number of Chinese smoking opium: 20% of peasants, 30% of workers, 60% of merchants, 80% of soldiers, and 50% of literati, and 80% to 90% of officials(農之食煙者 十之二,工之食煙者十之三,買之食煙者十之六,兵之 食煙者十之八,士之食煙者十之五。上至督撫仆隷之 私,下及縣門與台之賤,其食煙者又十之八九) 9Although those numbers might have been exaggerated, the actual numbers would still be very high. Another estimate puts the number of opium addicts in China in 1835 at 2 million.10 It then became a big social and financial problem. This prompted the Qing government to issue orders in 1756, 1809, and 1821 to forbid the use and the import of opium. But the Chinese officials also profited in the opium trade, and they were part of the smuggling network. Coates observes that if the Chinese officials really wanted to stop opium from coming into China, they could have done it easily in the 1700s.11 And there would be no opium wars. They didn't, and the Opium Wars occurred. China lost the war, and the opium trade continued. Although the British now became the number one trader and the Americans the second,12 the Portuguese in Macau still played a big role. Opium was Macau's major money maker, just like the gaming industry is today. Chinese Repository, an English monthly published in Canton between 1832 and 1851, summarized in one issue that between August 1841 and January 1843, out of the 250 ships recorded, 37 were selling opium. Three fourths of the opium to China was from Macau.13 Macau warehoused opium in its "opium hulks," waiting to be transported to China.14 In 1918 Macau still made 667,600 dollars from the opium trade, although it declined to 181,900 dollars in 1925.154. The Trade in Coolies The Portuguese began their human trafficking as early as in 1443, when they bought and sold African slaves to Europe. When they came to China in the early 1500s, they also bought and sold Chinese to India. The Chinese did not know what the Portuguese did with those people, so words spread that the Portuguese ate them.16 By the 1670s, the Portuguese had traded 7500 Negroes to Brazil, mostly from Angola, a colony of Portugal.17 In the years of the declining normal trade in the late 1800s, they stepped up their trade of "slaves" in China, or what was called the "coolie trade." A formal government office was set up in 1860 to regulate the agencies in Macau to do the business. Such agencies were called"豬仔館" by the Chinese. The Portuguese called them barracoons, which are also referred to as holding cells. By 1866 there were already 35 to 40 such agencies/holding cells, owned by either the Portuguese, the Spanish, or the Dutch. And there were 800 coolie brokers by 1870s.18According to some Portuguese government documents, from 1856 to 1873, there were 180,061 coolies exported to Cuba and Peru.19 Many of them were said to be either misled, kidnapped, or lured to gambling in Macau. But Coates writes that the Chinese came to Macau because they wanted to emigrate to other countries and wanted a place on the ships. Pina-Cabral also mentions that the coolie trade was "largely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re was a larg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eople wishing to emigrate from southern China in the decades that followed the social disorder and devastation caused by the Taiping revolution and its suppression (1850-1864)."20 That was probably true, and there might be voluntary emigrants. But these other situations probably happened as well. And when they were in Macau, they were put into cells to hold until being shipped overseas. The conditions of those holding cells by the employment agencies were very harsh, so harsh that about 10 of them would commit suicide each day. On their way to America, they were housed in close quarters, with often only sitting space, and were fed simple food. As a result the average death rate was 35.3%. Other times uprisings might lead to the destruction of both the ships and the people on it. The coolie trade was officially forbidden in 1873 after protests and outcries from the Chinese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but it continued secretly. And the British took over the trade through Hong Kong.21Now what could people do, then? This is when gambling came into existence. But we will talk about jobs of other people, mostly Chinese, did before we come to gambling.
  • 5. Pilots, Compradors, Servants, Slaves, Coolies and Prostitutes The traders needed supporters. Who were they, then? We will discuss some of them here. We will look at the pilots and compradors first.225.1 Pilots and Compradors The ships coming up the Pearl River numbered 20 in the 1760s, 50 in the 1790s, 70s in the 1810s, and over 180 in the 1830.23 And traversing the Pearl River from Macau to Humen (Bocca Tigris) and Huangpu (Whampoa) was no small undertaking in the early 18th century. There were strong currents, frequent storms, and many perils lying beneath the River, especially for deep-running vessels. So pilots were needed. There were two kinds of them: licensed and outside pilots. There were 14 licensed pilots in the early 1830s,24 and they would pilot the ships from Macau to Whampoa. There were also outside pilots, who would direct the ships from the outer waters to Macau. They were both Chinese, because foreigners were not allowed to pilot ships to Canton, and they were frequently fishermen by trade. They could speak a few words of Portuguese or English or at least knew how to use gestures regarding the job. They were hard bargainers, too.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 by an Englishman may give us a good idea of their everyday interaction among themselves and with foreigners: "At one in the afternoon, a Chinese pilot came on board; and very soon after, another arrived, and insisted upon conducting the ship, and without any ceremony began to order the sails to be trimmed. The first however would not give up the point, and a long altercation ensured, but at length they settled it, having agreed to divide the money which has to be paid and which amounted to twenty-five dollars."25These pilots would also sell provisions to the foreigners, and they might also be closely involved in the contraband trade, and would assist ships that smuggled contraband to China. The outside pilots, for example, would direct the foreign ships to bypass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in Macau and Canton. Macau pilots were also found to use their connections with the foreigners to smuggle opium into China.26 Nonetheless, piloting was a way of life for some Chinese. Then there were the compradors. Van Dyke's description of compradors in Canton might also help us understand the compradors in Macau. The word "comprador" is Portuguese, meaning "buyer," but compradors tended to both buy and sell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foreigners.There were ship- compradors, house-compradors, and factory-compradors that serve foreigners' trading needs, especially their provision needs. They would deliver baskets of fruit and vegetables, huge quantities of coal, charcoal, and firewood, as well as fresh water. They would even take care of the foreign sailors' burials when the latter died of illnesses or accidents while staying in Canton.27Harriet Low, a young American woman who had come to Macau with her uncle's family, which did business here, wrote about her encounter with a Chinese comprador in her diary in 1829. Compradors were many, since the foreigners needed them to help them in their interaction with the Chinese in buying and selling of their goods as well as in providing their provisions. Here is how Low describes one of them: "Our servant or Compradore is [a] very shred fellow, speaks pretty good English; he wanted to know to day if Mr. Cleveland was not 30 years older than I am. [He was 32 years older.—Comments like this should be the editors'. ] I asked how he knew how old I was. 0, he says, 'I can see; I can sava (know).' He inquired if I had father, mother, brothers, and sisters, and if they 'liky have me catchy' this country. He made many inquires which amused me much. His name is Apew. The boy's name is Apun. The others I know nothing about."285.2 Slaves, Servants, Coolies, and Prostitutes Other than the pilots and compradors, there were also slaves, servants, coolies and prostitutes, who were in the bottom of the social ladder. In 1749, for example, 70 woodworkers and bricklayers, 10 butchers, 4 blacksmiths and 100 collies were permitted to live in the Portuguese city. Most people worked in the city during the day and left at the day's end. There were personal servants, laundrymen, hawkers as well as laborers.29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should give us an idea of these groups of the working class, loosely defined.30According to a description of Macau in 1635 by Antonio Bocarro, Chronicler-in-Chief of the State of India: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The families in this city number 850 Portuguese with their children, who are much stronger and lustier than any others in this East. These all have on the average about six slaves capable of bearing arms, amongst whom the majority and the best are Negroes and such like. When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se latter row small skiffs (balloes) in which their masters amuse themselves by cruising amongst those islands, they might very well have larger yachts (manchuas) which would be very useful for their own welfare as well as for the service of His Majesty.31" Although the last sentence seems hard to understand, the description does tell us that there were many African slaves living in Macau. This is a time when there were most African slaves, about 5100. Other times there were about 1000 to 2000 during the Portuguese rule in Macau.32Here is another example. Harriet Low wrote in her journal on Saturday, December 6, 1829, about a woman friend's household: "She lives in a perfect palace. She has 18 Caffres live with her and is obligated to keep 12 sepoys to take care of them beside China servants, Bengalies and every thing else. She has an immense household.33" Here the word Caffres refers to slaves from Africa and from some other South Sea Island. The sepoys were natives of India employed by Europeans as guards or soldiers. How did the slaves and servants live? Here is another description: "Below the main floor of the typical house and its verandas was the dark, arched ground floor, to which the slaves and servants were relegated and where merchandise and supplies were stored. "Leftover food [was] thrown into a dish like a horse trough for the black male and female slaves to eat as they please."34Because the Africans were often soldiers in Macau, they tended to get into direct conflict with the Chinese. For example, the 5-29 Incident in 1922 began with an African-Portuguese soldier's harassment of a Chinese woman.35 The Guanzha Incident at the border in 1952 with the mainland soldiers occurred when an African Portuguese soldier crossed the demarcation line.36Coolies would include people who carried sedan chairs for the rich and the foreigners. Here is what Low wrote about at least one of them and about some Chinese men, whose jobs we don't know: "I forgot to tell you of the walk we had Saturday afternoon. We went out with the coolly, and he carried us all around the Prio [Praya] Grande, over the great hill and back through the town, a monstrous walk. And for the first walk it was terrible. It is so long since we have walked that it overcome us all. The streets here are intolerable, hilly, irregular and horribly paved. You meet no one but Portuguese and Chinese men, and they annoyed us very much by their intent gaze.37" Although we don't know exactly how this Chinese carried the women, he was their servant nonetheless. Apparently many Chinese served the foreigners in Macau. To give us an idea of the specific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ers, I will again cite a quote in Van Dyke, a quote originally from a 1787 foreign trader's description of Chinese serving foreigners in Huangpu (Whampoa): "Soon as we cast anchor [at Whampoa] the vessel was surrounded with sampans. Every one had some request to make. Tartar [Chinese] girls requested our clothes to wash, barbers to shave the crews, others with fowls to sell; indeed, every necessary we could want. The first we made bargain with was a barber, Tommy Linn. He agreed to shave the crew for the six months we were to be there for half a dollar from each man, and he would shave every morning, if we chose, on board the ship, coming off in this sampan. The Tartar girls washed our clothes for the broken meat or what rice we left at mess. They came every day in their sampans and took away the men's shirts, bringing them back the next, and never mixed the clothes. They all spoke less or more English and would jaw with the crew as any women of their rank in England. They had a cage-like box fixed to the stern of their sampan in which was a pig who fed and fattened there at his ease."38Indeed, one could imagine similar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ers in Macau. Harriet Low in her diary also discusses her encounter with an old Chinese lady asking her for housework to do. Chinese servants served not only foreigners, but also the Macanese and Chinese wealthy families as well. We see that, for example, in memoirs of Jorge Rangel, Arnaldo de Oliveira Sales, Jose Chui, and David Chow Kam-fai.39
  • A sex market also existed in Huangpu. The persons involved in the business were either small entrepreneurs or working for brothels. There were also floating brothels, known as "flower boats," which service foreign ships. Although no Chinese was allowed to directly contact the foreigners, those rules were ignored if the Chinese officials got a payment in exchange.40In Macau, a class of prostitutes also existed and they were more or less regulated by the state since 1851 and were confined in certain areas or sanctioned houses of prostitution. Some of them were orphans that had been taken care of by the Santa Casa da Misericordia. In the 1930s the government sought to eliminate exploitation and abuses of prostitutes, but it did not aim at the elimination of prostitution.416. Fishermen and Women The people of Dan, fishermen and women, were/are the aborigines in Macau. Fishing as an occupation has continued today, though with fewer and fewer people in the business now. Concerning the life on the sea, some observations by Europeans or Americans who lived in Macau certainly seem interesting. George Chinnery, a British artist, for example, lived in Macau for more than 20 years and painted many Macau scenes, including the life of fishermen and fisherwomen.42Rebecca Kinsman, an American woman living in Macau at the time, like Harriet Low, wrote in her diary about fishermen and fisherwomen, especially a fisherwoman and her child, which gives us a fuller view of the lives of the fishing families. Here is what she says on August 3, 1844: "...as I raise my eyes from my paper, and see this beautiful roadstead with the numberless boats, so near us, that the voices of the boatmen are distinctly heard, and could we understand the language, we might know (were it worth knowing) what they say. At this moment, a little tankah-boat is before the window, looking almost like an egg-shell upon the waters, from its smallness and frailty of appearance. Here lives a family—here probably they were born, and will perhaps die. The mother has her baby fastened to her back, and as she pulls the oar, the motion rocks the little one, who seems to enjoy it. I cannot see how many this boat contains, as it is covered or roofed over one end, but frequently a mother, with one or two grown-up daughters, and two or more little children, live on the boat, and sometimes two women join their means and take a boat together. They are managed entirely by women, whose husbands are either coolies on shore, or more probably fishermen of larger boats. But it is really interesting to watch with what skill they manage these little cockleshells.43" Peter Mundy, an English traveler, also depicts a fisherman's home in his travelogue in 1637. Here is an excerpt: "A poor man's boat by which he get his living either by fishing or transporting or carrying goods, where he keep house with his family, so that not only himself, but his wife with a child at her back (which is as good as rocking for it), with the rest of the children, all put hand to the oar. This represents a watchboat with a Portugal sitting in her, hired; of these many about and in Macao." 44These two depictions are 200 years apart, but they are so similar. But life on a boat was not really as easy and calm as people might imgaine. Here is Mrs. Fong Gamho's description of her life on the sea. She was born on a junk on the sea south of Macau in 1934. She first describes how difficult it was to raise children on the sea. "It isn't easy coping with young children on a working boat. When they were very little, we tied them onto the boat with a rope harness for their own safety. When they got a bit bigger, we'd tell them to stay lying down. Otherwise they could get hurt with everything going on around them. Then, from the age of about four, they started working with us, helping out with the catch. We might still tie them up to something on the boat for a while so they wouldn't get swept overboard.45" Following is a long quote that depicts how Mrs. Fong Gamho coped with cooking for the family on the boat. If the sea was too rough, they just had to go without eating at all. "I did all the cooking for the family. I had to keep both hands on the stove when it was lit and hold down everything else as well or things would all spill. We had a small wood burning stove, and carried enough split wood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for about ten day's cooking. Our diet was fish. That was it. No chicken, or pork, or any other kind of meat. We didn't have any fresh vegetables either. So we ate fish with rice, sometimes with a kind of pickled vegetable, and I cooked with oil and sugar. That was the lot. No milk, nothing. Sometimes I'd make congee [rice porridge]. Other times, we bought some beans and I cooked them with sugar and rice to make a sort of sweet congee. If there wasn't any sugar, we'd put fish in it instead and make it a salty congee. If the weather was bad and the boat was pitching and tossing, I couldn't cook at all. It was too dangerous. So either we'd have to go without food all day or we'd have to head off to somewhere calmer, like the nearest typhoon shelter, and I'd start cooking when we go there. We didn't get ill very often. In fact, I think we get ill more now, since we came to live on the land!"46Indeed, not only did she get ill more often on land, she found that she would have to spend "a lot of" money to buy fish, whereas in the olden days they could get as much fish as they wanted, free of charge! Nonetheless, she was much happier when they sold their boat and began to live on dry land. Life was now more secure, and there were no pirates or storms to deal with as they used to do on the sea. Their four sons were all working on land. It is no wonder then that in Macau there are only about 500 fishermen and women now.47 In contrast, in 1920, there were 1800 boats and 40,000 people, or 28% of the population involved in the fishing industry, either out on the sea or doing trading on land.48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they moved on shore. In the 1960s and 1970s there used to be plenty of fish, but not any more now with the land reclamation and water pollution. They had to go farther away from the land to deeper waters, and stay longer on the sea. But that would require better and larger vessels, and more money to buy them. They did not really get much help from the government. Fong Gamho's husband, Sin Dohan reported that he bought a motorized boat in 1978 and it cost him 200,000 patacas.49 That was a lot of money. So by the 1980s, many fishermen and women moved ashore and found new work, most likely in the construction business. The fishing industry is thus in the danger of virtual extinction. There are no longer fishing families in boatdwellings. The fishing crews are more likely to be composed of male relatives with hired hands from the mainland.50So other than the traders, Portuguese or otherwise, there were also compradors, African slaves and soldiers, Chinese servants and workers of various kinds, as well as fishermen and women. The played a supporting role for the traders in Macau. And other than the compradors, most people in these groups belonged to the lower class in the Macau society. There seemed to be a dual track of the foreign traders on the one hand and Chinese/African/Indian servants on the other. We will now examine the rise of the wealthy Chinese, who would play leading role in Macau's economy just as the Portuguese traders did before. A dual track of the Portuguese political elite vis-a-vis the Chinese economic elite might have developed, as has a dual track of working class on one hand and the capitalist class on the other. 7.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hinese Working and Capitalist Classes in Macau If the fishermen and women, coolies (cargo collies, waterfront coolies, rickshaw coolies), prostitutes, and other servants we have mentioned earlier were one kind of working class, there was another kind: the craft workers and a smaller number of other industrial workers. While the Portuguese trade declined in importance in Macau's economy, Chinese industry began to develop in the late 1800s and early 1900s. According to one estimate, by 1896 there were already 1075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enterprises owned by the Chinese, with 6803 workers, while there were only 11 Portuguese enterprises with 35 workers, engaged in trade concerning tea,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nd textiles.51 In 1920,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ew so fast that there were 7154 people engaged in commerce, stocks and exchange, while over 26,000 engaged in industrial production, including incense(神香), firecrackers(爆竹), matches (火柴), tobacco, Chinese liquor, etc.52In 1930, incense products constituted 6% of Macau's total exports, and there were 20 such factories, employing over 3000 workers. Firecrackers constituted 15.9% of the
  • exports, with 10 such factories, each employing over 1000 workers. Matches also constituted 15.9% of Macau's total exports, with 3 major factories, each employing around 700.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other factories such as boat building (20), tobacco (10), canneries (8), cooking oil (6), liquor (54), flour (18), glass (10), copper (12), etc. They might have hired fewer workers than the three major craft industries above, but together the number hired can still be great. A textile factory alone, for example, hired 300 workers.53The development of such industries helped the growth of a working class. And the working class, as usual, while having a job to do so as to make a living, often had to suffer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for the wealth accumulation on the part of the capitalists. For example, in the twenty years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ten serious accidents happened in firecracker factories, leading to the deaths of 20 workers. In addition, workers were subject to various professional diseases caused by powder dust. The unions were able to help them a little bit, but not much. (In the 1960s about 2000 workers joined their trade unions.) There were more women workers than men workers, and their children often went to work with them.54Along with the growth of a working class, an industrial capitalist class had also arisen among the Chinese. By the 20th century, as we see above, an industrial capitalist class was also in the making in addition to the commercial capitalist class. In fact,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Portuguese trade, there was already a commercial capitalist class in the making. We mentioned compradors before. If the Portuguese were doing business with China in the three hundred years after they came here, they needed not only compradors, but also a corresponding Chinese commercial class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Yang Renfei, there were two kinds of traders on the Chinese part: the government traders and the private traders.55 Both made money in their trade with the Portuguese, either in silk and tea at first or opium and coolies later. A commercial capitalist class, or comprador class, was already in the making in the first three hundred years of the Portuguese trade in Macau. By 1930s and 1940s, commerce and trade flourished. Between 1937 and 1941, for example, there were 2804 shops in Macau of various kinds.56 One could see the further growth of a bourgeois class. Some of the famous industrialists and commercial capitalists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include Wang Fu (王福), who came to Macau before the Opium War and worked in a foreign company engaged in tea trade. He and his son Wang Lu (王祿)accumulated enough capital and invested in real estate business in Macau. Chen Fang (陳芳) • Chen Jiageng (陳嘉庚), Liang Chang (梁昌), He Xian (何賢 , Ho Yin), etc. also did business in Macau and made their fortunes.57 He Xian, for example, ran a business empire composed of banks, hotels, restaurants, and transport companies, and also served as a bridge among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Macau, mainland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Portuguese Macau government.58 Edmund Ho Hau-wah, his son and the current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also served the same functions later. In 1880 there were 400 gambling parlors and many made their fortunes in that field and became du wang (賭王), or "gambling tycoons" since the 19th century, including Lu Jiu (盧九), Lu Lianruo (盧廉若), Xiao Yingzhou (蕭瀛洲), Gao Kening (高可甯),Fu Laorong (付老榕) , Fan Jiepeng (范潔鵬) etc. Lu Jiu, born in 1837, was engaged in opium and gambling businesses, and also functioned as the bridge between the Chinese in Macau and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Lu Lianruo was his son, and he did real estate in addition.59 The most famous of all the du wang, of course, is Stanley Ho (何鴻燊). We will discuss him in the next section. With the decline of the traditional craft industries arose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here were manufactures of toys, electronic goods, artificial flowers, as well as textiles and garments. In the 1980s, textiles and garments dominated the sector and employed 64% of the total labor force. (The population in Macau at that time was about 170,000 to 180,000.) They counted 73% of Macau's total exports.60 With the opening up of mainland China, however, manufacturing in Macau declined. It constituted 36% of the total industrial output in 1984, but by 1990, its share already decreased to 26%.61 The gaming industry became the number one money-maker for Macau.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has been an increase in the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 ion of I ts Past , Present and Futur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here are 170 real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hat hire over 10,000 workers. Among the companies, some are local, and others are from mainland China.62While the conventional businesses like industrial factories we discussed above declined toward the latter part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gambling business thrived. We will turn to this major industry now. 8 . The R ise o f the Gambling Indus t ry There were many reasons why gambling flourished in Macau. First, there was the urgent need for a source of revenue for the Macau government. As we mentioned above, the opium and coolie trade declined in Macau in the latter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The situation in Macau was dire, as can be seen from a description by one of the Qing officials in his memorial to the emperor: According to this report, without the foreign trade as before, neither the government nor the people in Macau knew what to do except relying on gambling and prostitution as well as other non-conventional businesses. This dire situation was also depicted by Montalto de Jesus.64 This provided the needs to find a source of income for the government. Second, gambling may be in the nature of all human beings in the world, and the vaeseng lottery (闈姓) was already popular in Guangdong in the latter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lottery gambled on the names of the successful candidates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Other forms of gambling like fantan (番攤 ), baigepiao(Spill), mahjong (麻雀、麻雀), etc. also flourished.65 One newspaper reports specifically picked out people in Guangdong as the number one in China (or in the world) regarding the enjoyment o f g a m b l i n g : " 粵賭風之盛甲於天下" . 6 6Third, although it is not clear how important this factor is, but the rise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in the middle of the 19th century might have to do with the coolie trade as well. As we mentioned earlier, one of the ways for the businessmen to find people willing to be sold overseas in servitude is to get them to Macau and get them in debt through gambling. And then they would have to sell themselves to make money to pay their debts.67Fourth, and maybe most importantly, both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banned gambling. Although the ban was not very effective, it nonetheless gave Macau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gambling and attract businesses here. In 1872, the British government prohibited gambling in Hong Kong, and gamblers traveled to Macau for it. At the same time, gambling was banned on the mainland. The Chinese businessmen there moved to Macau now and set up shop here. This combined ban outside of Macau certainly helped the gambling business to grow here. The city then was seen as the Monte Carlo of the East. (Monte Carlo was in Monaco famous for its casinos.) With all these factors, gambling flourished. In fact, the Portuguese had already formally licensed the gambling houses, like the fantan saloons.68 Gambling was legalized. Casinos numbered 200 in 1860s and 1870s, especially fantan. In 1910, according to government statistics, 70% of the administration's income came from gambling and opium.69 澳门居住葡人,官無善政,商無善賣,工無善藝,惟籍賭館娼寮,包私庇匪,收受漏規,爲自然之力。……葡國既無商船來往,澳門別無地利可圖,市面蕭條,人情渙散,其坐困情形,可立而待。63” There were many other ways of gambling than those we mentioned, including guzi (骰子) > or lotteries like pupiao (鋪票), shanpiao (山票), etc. Horse race was introduced in 1842, suspended in 1846, but was resumed in 1924. In the 1940s, dog race and cricket fight were also introduced. With the growth of gambling, the government granted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Taixing Company for casino style gambling in 1934. When Taixing's contract expired in 1962, Stanley Ho's Macau Tourism and Entertainment Company (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oes de Macau, or STDM) won the monopoly. Stanley Ho's business interests have extended also to transportation, real estate, electronics, hotels, air cargo, and restaurants. His Shun Tak Holdings, for example, owns the largest fleet of jetfoils in the world, which accounted for 70% of the Hong Kong-Macau passenger traffic.70In 2001, after Macau was returned to China, the SAR government decided to open the industry to competition rather than the monopoly by STDM. In 2002 it granted two new licenses in addition to the one to STDM: Wynn Resorts and Galaxy Group of Hong Kong each won a license. The Galaxy
  • Group offered a large concession to Las Vegas Sands, which immediately built one of the largest casinos in Macau and whose 120 acre "Cotai and Strip" featuring The Venetian, a resort and casino of 3000 luxury suites in a 32-story tower, is expected to open in 2009.71Several issues about the gambling industry need to be discussed. First, as the leading industry in Macau and the major money maker for the government, the casino industry is increasing in strength. In 2003, out of the total government income of MOP$14.1 billion, MOP$11.6 billion was from the gaming industry, or 75%.72 In 2006 the government is expecting to have an income of MOP$19.3 billion, out of which MOP$ 16.5 billion will be from the gaming industry, i.e., 85% of the total income. That's quite an increase in three years.73 The gaming industry wa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Macau's GDP increase of 16.3% in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06.74 The total income of the industry is expected to surpass that of Las Vegas by the end of 2006. In the first half of 2006, Las Vegas made U.S.$3.3 billion while Macau made U.S.$3.1 billion.75Second, the increasing strength of the casino industry strains other enterprise's human resources. With the industry hiring more people, other enterprises find that their employees leave them for casino jobs. By the end of 2005, the gaming industry employed 26,000 workers, an increase of 22.8% compared with 2004.76 By the end of 2006, with the new casinos opening, the industry is expected to employ more than 30,000 workers. There are already over 20 casinos now and it is estimated that there will be 30 more by 2009.77 That may be an exaggeration, but a huge growth is expected. According to government statistics, in Macau there are 26,000 enterprises, and 99% of them hire fewer than 100 people. In fact, 91.5% of the enterprises hire fewer than 10 people.78 It is these enterprises that feel the strain in human resources. Casinos tend to pay more money than they can, and they provide better working conditions, including normal weekend and public holiday breaks, so such employers are witnessing large numbers of their workers quit their jobs to join casinos. The tourist industry, for example, has lost 40% of their employees to casinos, including their drivers and secretaries. There are over 100 travel agencies hiring 3000 workers, but they find they need to apply for migrant workers outside Macau.79Third,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STDM and the American owned casinos has become intense. In 2005 STDM had a gross income of MOP$34.4 billion, 75.5% of the share of the market, Sands Macao made MOP$7.7 billion, 17%, and Galaxy made close to MOP$4 billion, or 9% of the share. Although STDM still has the largest share, its share decreased by MOP$800 million, or 2.3%, while Sand Macao increased its share by 147.7%, and Galaxy by 29.3%.80 By 2009, Sands Macao plans to take 60% of the market share,81 which would leave STDM with only about 30%. Stanley Ho is complaining that the American companies are practicing unfair competition by enticing his employees and not fulfilling their promises for investing in schools and gardens. He even blamed them for students' dropping school to work in casinos. But Sheldon G. Adelson,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Las Vegas Sands Corp, and William Weidner, president and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of Las Vegas Sands Corp, said that "if you don't have the ability to compete, then don't complain." If one cannot compete, you will have to face elimination. Indeed, Stanley Ho says that "one third of his VIP rooms are facing closure." He wants the government to exercise control of the growth of the American companies. He is afraid that the Americans will become a leading player in Macau's economy. Furthermore they will try to influence Macau's politics after that.82 Ho's accusations and worries is finding echoes in people with strong nationalist feelings. It is not clear how the events will evolve. Fourth, as alway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has negative consequences. Some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moral health of the Macau people, since some are addicted to gambling. Others are concerned about high school students dropping school or not wanting to go to college. They'd make more money in a casino than if they go to college.83 The social problems related to gambling have to be dealt with. S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ming industry seems to be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economy seems boom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human resources are straining, so are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ustry leaders, which may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lead to ethnic conflicts. Meanwhile, social problems related to gambling still need further attention. While Edmund Ho, the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AR, seems to indicate that nobody should be afraid of competition in a globalized world, some scholars echo Stanley Ho.84 It takes efforts to reconcile the two, and it is certainly a challeng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9. Conclusions Now we come back to the questions we raise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paper. In the last 450 years, Macau's economy has undergone ups and downs, just like its politics. First, was there an economic dual track in the past 450 years? When the military industry and conventional trade declined, opium and coolie trade thrived. When the latter trade again declined, the gambling industry thrived. One way or another, people in Macau made a living. While a Chinese commercial class had always worked along side the Portuguese traders, there was also a class of Chinese and other foreigners who worked as their servants, of various kinds, and soldiers. In the 20th century, we saw the rise of the (mostly craft) industrial capitalist class and the accompanying working class. So the wealthy people, Chinese or Portuguese, followed one track, and the poor, followed another. So there is indeed an economic dual track, and a class track. This dual politico-economic track compares interestingly with the political track in the colonial period: the Portuguese political elite vis-a-vis the Chinese economic elite, a track characterized by ethnicit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and a Chinese commercial as well as industrial capitalist class in Macau in the 20th century indicates the culmination of the Chinese businesses and almost an end of the Portuguese trade. The Portuguese, however, retained their political power and mostly stayed in that track until the 1999 handover. So it seemed that the Chinese and the Portuguese followed two different tracks in the colonial period after the Opium War, one economic, and the other political. This is different from the dual jurisdiction and the class track we discussed earlier. It resembles an ethnic division of labor and pow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econd, what does the rise of the gaming industry mean to Macau's society? Can Macau afford to allow only one major industry to dominate its economic life? Why and why not? Is there a choice? Are there other ways of making a living? Having examined th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s of Macau in the past 450 years, we may be better able to answer the question. When discussing modernization, people often use the proportions of the three sectors in a country's economy to describe its development. The primary sector of the economy refers to activities that produce raw material or basic foods such as mining, forestry, farming, and fishing. Macau has little agriculture and a bit of fishing, but not much. The secondary sector refers to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which Macau does not have much either. By 2002, the total industrial output by the secondary sector decreased to only 12.6%.85 The sector that used to produce textile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toys has been decreasing in its proportions in industrial output and in the number of workers employed.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is now building a cross-border industrial zone between Zhuhai and Macua, one wonders how much that may change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in Macau. The second sector, therefore, seems to be shrinking. The tertiary sector is the service industry, which Macau has the most, especially gaming. In mor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last two sectors are of roughly equal proportions, and the first sector is employing less than 5% of the total Table 1 Employed Population ('000) Source: The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of the Macau government at http://www.dsec.gov.mo/ index.asp?src=/english/indicator/e_ie_indicator.html (09/04/2006).
  • labor force. In Macau, the service sector is employing 74% of the labor force, and the second sector 26% (see table 1). Table 1 shows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in different sectors of the economy Compared, in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01 (the first row of numbers) and 2006 (the second row of numbers) in thousands. Out of the 240,500 employed population in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06, 26% of the population were engaged in the secondary sector (manufacturing and construction), while 74% of the population in the tertiary sector. As we can also see, the trend between 2001 and 2006 is that although the percentage of the secondary sector has not changed from 2001 to 2006, the manufacturing sector has shrunk. The shortage was compensated by the growth in construction. But the service sector has grown across the board. This basic economic structure regarding the three sectors in Macau is probably going to stay. However much Macau wants to try in the second sector, it will never surpass the mainland. The only part in that sector that shows growth is construction, and it may continue to grow since more construction is under way. But it will not surpass the service sector, and Macau will not excel in construction. It can only try to excel in the third sector. There Macau will be facing competition from the mainland as well. Macau's gaming industry excelled in the 19th century when both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banned gambling. That may not always be the case. In fact, these latter places may slowly open their market to some kind of gambling and other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that have been Macau's monopoly. For example, Shanghai has just opened a car race facility, and Hong Kong has been thinking about it. Hong Kong opened its Disney World in 2005. Although both are strongly against gambling, one never knows how long their determination can last. Informal gambling like mahjong has bee prevalent in many parts of China. Singapore is opening their gambling facilities. Macau faces a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Give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cau's historical vulnerability in relation to its environment, what can Macau do? It seems that the only way out is for Macau to build a strong tourist industry. This industry will still prioritize gaming as its leading sector, as the government is doing now, but it will also make use of the various historical resources unique to the city. That way, tourists will come not just for gambling but also for cultural enrichment as well. Macau can offer something that others cannot, in terms of culture and history as well as Las Vegas style recreation. Macau's tourist industry may become a real big cannon that will protect the city. This way Macau can also soften its image of a gambling city based on only pin mun saang yi, which we discussed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paper. This might be an issue of life and death for Macau. Macau cannot afford to miss the opportunity it still has now. But does Macau understand this? Are people actually concerned about its future while in prosperity, or worrying about their future in a time of prosperity? Finally, one cannot help but link today's Macau to the China in the 19th century. At that time, China was facing fierce Western challenges. The government had to decide what courses they wanted to take, to accommodate the new world situation or stick to the old ways of doing things. After repeated failures, China was forced to open up. After repeated tries such as the self-strengthening movement in the latter part of the 19th centuries, and the nationalist and the communist revolutions in the major part of the 20th century, China finally decided to embrace "globalization" in the 1970s and throw itself into the world economy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 It has done fairly well economically so far, although politically it is still lacking. Nonetheless, China seems to be on the right track, and it has become a power that the West has to reckon with, as we discussed in the Preface. Macau is facing the same dilemma China faced in the 19th century. Should it keep opening up in various fields of the economy and politics and embracing Western challenges or should it retreat to the olden days? How should nationalist feelings be balanced by cosmopolitanism? Macau has already gone a long way in globalization, cosmopolitanism, and integration into the world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mmunities, and it has a longer history than anywhere else in China in doing that.86 It would be ironic if it decided to retrogress rather than progress. But we will have to wait and see how things evolve in the future. Times have changed, things have changed, and people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 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have changed.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emporary people to build a Macau economy, like a fortress and a cannon that can weather today's potent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orms. Notes: 1 Cathryn Hope Clayton describing her ethnographic studies in Macau. Cathryn Hope Clayton, "If We Are Not Different...," pp. 362-363. 2 Wu Zhiliang, Shengcun zhi Dao (生存之道 -論澳門政治 制度與政治發展 ) ' 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 年。 3 Jin Guoping & Wu Zhiliang, Jinghai Piaomiao (鏡海飄渺), 澳门成人教育学会, 2001年,p. 278. The dat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gun foundry is not clear. Some say 1557, as in Huang Qichen below. But Jin and Wu say that 1557 might be too early a date for the industry, and put the date at 1623. Gunn mentioned, though, that from 1612 "guns caste in Macau by Bocarro were much in demand from Japan to China as were Portuguese specialists in military technology" (see Gunn, Encountering Macau: a Portuguese City-State on the Periphery of China, 1557-1999 (West view Press, 1996) p. 40. Tang Kaijian thinks also that before 1621, Macau was already producing cannons (see Tang Kaijian, Weliduo, pp. 102-111). 4 C.R. Boxer, "Shiliu—Shiqi Shiji Aomen de Zongjiao he Maoyi Zhongzhuan Gang zhi Zuoyong"十六—十七世紀澳門的 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 (Macau as a rel igious and trading entrepot in the 16th-17th centuries) in Huang Qichen (黃啓臣 ) and Deng Kaisong (鄧開頌 )(eds.) Zhong wai Xuezhe Lun Aomen Lishi (中 外學 者論 澳 門曆史、Studies on Macau history by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Macau Foundation, 1995), pp. 190-191. 5 Lin Zesheng, Shiliu zhi Shiba Shiji Aomen yu Zhongguo zhi Guanxi (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 ), PP- 210- 223. See also Li Xiangyu, Aomen Sheng Baolu Xueyuan Yanjiu (澳門聖 保祿 學 院研 究 、A study on the St.Paul's College in Macau) (Macao Daily Press, 2001), p. 24. 6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澳門通史), pp. 56-63; Jin Guoping and Wu Zhiliang, Jinghai Piaomiao, pp. 275-283. 7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pp. 167-185. 8 Coates, Macao and the British, p. 65. For the early records of opium use for medicinal purposes, see also Deng Kaisong, "Yapian Zhanzheng qian Aomen de Zousi Maoyi yu Lin Zexu zai Aomen Jin Van," in Huang Qichen and Deng Kaisong (eds.) Zhong Wai Xuezhe Lun Aomen Lishi, p. 327. 9 See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p. 189. 1 0 See Shipp, Macau, China, p. 69. 1 1 See Coates, Macao and the British, pp. 65-66; also Deng Kaisong, "Yapian Zhanzheng qian Aomen de Zousi Maoyi yu Lin Zexu zai Aomen Jin Yan," pp. 327, 339. 1 2 Coates, Macau Narrative, p. 73. 1 3 Tang Kaijian (湯開建 ), Chen Wenyuan (陳文源 ) and Ye Nong(葉農) (eds.), Yapian Zhanzheng hou Aomen Shehui Shenghuo Jishi: Jindai Baokan Aomen Ziliao Xuancui (鴉 片戰爭後澳門生活記實一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Life in Macau after the Opium War: Excerpts from modern newspapers), (Guangzhou: Huacheng (花 城 ) Chubanshe, 2001), pp. 136-144; see also Deng Kaisong, "Yapian Zhanzheng qian Aomen de Zousi Maoyi yu Lin Zexu zai Aomen Jin Yan," p. 335. 1 4 Shipp, Macau, China, pp. 68-69. 1 5 Jesus, Lishi shang de Aomen, p. 303. 1 6 See Huang Hongzhao (黃鴻釗 ), Aomen Jian Shi (澳門 簡史、 A brief history of Macao) (Hong Kong: Sanlian Press, 1999), p. 221; Quan Hansheng, "Ming Dai Zhongye hou Aomen de Haiwai Maoyi," p. 155. 1 7 See A. H. de Oliveira Marques, History of Portugal, Volume I: From Lusitania to Empir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2), p. 468. 1 8 See Gunn, Encountering Macau, p. 73. For more discussion on the coolie trade, see also Jin Guoping & Wu Zhiliang, Quo Shizi Men (過十字門), PP- 227-240; Wang Zhaoming (王昭明), "Yapian Zhanzheng qian hou Aomen Diwei de B i a n h u a " ( "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 '、 T h e t a t u s change of Macau around the Opium War) in Huang Qichen and Deng Kaisong (eds.) Zhong Wai Xuezhe Lun Aomen Lishi, p. 210. Some estimates put the number of baracoons well over 200 to SOO.See also Deng Kaisong & Xie Houhe, Aomen Lishi yu Shehui Fazhan, p. 138; Deng Kaisong(鄧 開頌 ), Yu Siwei (餘思偉 ), and Lu Xiaomin (陸曉敏) Aomen Cangsang (澳門滄桑、The vicissitudes of Macao) (Zhuhai: Zhuhai Press, 1999), pp. 64-67; Huang Hongzhao, Aomen Jian Shi, pp. 225-228;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pp. 192-197. 1 9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p. 199. 2 0 Coa t es , M ac a o a nd t he B r i t i s h , pp . 13 1 - 13 2 ; P i n a - C ab ra l , B e t w e e n C h i n a a n d E u r o p e , p p . 2 4 . 2 1 Deng Kaisong, Yu Siwei & Lu Xiaomin, Aomen Cangsang, pp. 6 4 - 6 7 ; H u a n g Q i c h e n , A o m e n T o n g s h i , p p . 1 9 8 - 2 0 9 ; J i n G u o p i n g & W u Z h i l i a n g , G u o S h i z i M e n , p p . 2 2 7 - 2 4 0 ; f o r newspaper repor ts on the coo l ie t rade a t the t ime, see Tang Kai j ian, Chen Wenyuan & Ye Nong (eds. ) , Yapian Zhanzheng hou Aomen Shehui Shenghuo J ish i , pp . 209-211, 241-253 . 2 2 T h e i n f o r m a t i o n o n p i l o t s i s f r o m P a u l A r t h u r V a n D y k e , P o r t C a n t o n a n d t h e P e a r l R i v e r D e l t a , 1 6 9 0 - 1 8 4 5 , V o l . 1 , a P h . D . d i s s e r t a t i o n i n h i s t o r y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o u t h e r n Ca l i f o r n i a , 2 0 02 ) , pp . 11 4 - 11 5 , 1 23 , 12 6 - 1 30 , 1 54 -1 6 3 . 2 3 I b i d . , p . 1 1 6 , V a n D y k e r e p o r t s 2 2 b y t h e 1 9 3 0 s , p . 5 3 2 . 2 4 I b i d . , p . 163 . 2 5 C i t e d I b i d . , p . 12 6 . 2 6 I b i d . , p . 130 . 2 7 V an D y ke , Po r t C a n to n a n d P e a r l R i v e r D e l t a , p p . 1 85 , 221-222, 225. Closely related to compradors were interpreters o r l i n g u i s t s . B u t b e c a u s e o f a l a c k o f d a t a , I ' d s i m p l y re fe r the reader to Van Dyke 's d iscuss ion o f l i ngu i s ts in Can ton in the same book to have an idea o f the l ingu is ts in Macau . 2 8 H o d g e s & H u m m e l , L i g h t s a n d S h a d o w s , p . 7 0 . 2 9 Gunn, Encountering Macau, p. 42. See also Coates, A Macau Nar ra t i ve , pp . 35 , 39 ; Cremer , "F rom Por tuga l to Japan , " p . 35; Manuel Te ixe i ra , "Y i Ba Wu Si N ian Meiguo Ha i jun Zhun j i ang Pe i l i Kandao de A omen" (The Macau seen by a n A m e r i c a n c o m m a n d e r P e r r y i n 1 8 5 4 , o r o r i g i n a l l y i n Por tuguese: Macau V is to pe lo Comodoro Per ry em 1854)
  • in Huang Qichen (黃啓臣) and Deng Kaisong (鄧開頌) (eds.), Zhong Wai Xuezhe Lun Aomen Lishi (中外學者論澳門曆史、 Studies on Macau history by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Macau Foundation, 1995). 3 0 For workers to be a fo rmal c lass, organ izat ion is needed. Zh idong Hao, In te l lec tua ls a t a Crossroads: The Changing Pol i t ics of China 's Knowledge Workers (A lbany, New York: S ta te Un ive rs i t y o f New Y ork P ress , 2003 ) , pp . 262-265 . S ince there w as genera l l y no o rgan i za t i on , these g roups o f w orke rs can on ly be re fe r red to l oose l y as par t o f t he working class. That same applies to the craft workers whom w e w i l l d i s c u s s b e l o w . 3 1 C .R . Boxe r ( ed . and t r ans . ) , S even teen th Centu ry Macau in Con 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 l lus t ra t ion (Hong Kong: H e i n e m a n n , A s i a , 1 9 8 4 ) , p . 1 5 . 3 2 S e e W u Z h i l i a n g , S h e n g c u n z h i D a o , 1 9 9 8 , p p . 8 5 - 8 6 . 3 3 N a n P P . H o g e s & A r t h u r W . H u m m e l ( e d s . ) , L i g h t s a n d S h a d o w s o f a M a c a o L i f e : T h e J o u r n a l o f H a r r i e t t L o w , Traveling Spinster, Part One: 1829-1832, Part Two 1832-1834 (Woodinvil le, WA: The History Bank, 2002), p. 90; underlining original. 3 4 See Por ter , Macau: The Imaginary C i ty , p. 137. The quote within the quote was from Ying Guangran and Zhang Rul in, A om en J i l u e J i a ozh u , p . 1 44 . T he o r i g i n a l w o rd s a r e : "食 余,倾於一器,如馬槽,黑奴男女以手博食“。 See pp. 135-141 for more examples of the Portuguese upper class life in Macau. 3 5 W u Z h i l i a n g , S h e n g c u n z h i D a o , p . 2 2 6 . 3 6 W u Z h i l i a n g , I b i d , p . 2 5 5 . 3 7 H o d g e s & H u m m e l , L i g h t s a n d S h a d o w s , p . 6 9 . 3 8 Van Dyke , Por t Can ton and t he Pear l R i ve r De l ta , p . 208 . 3 9 See McGive r i ng , Macau Remembers , pp . 12 , 65 , 86 , 121 , w h e r e s o m e t a l k e d a b o u t h a v i n g " l o t s o f s e r v a n t s " a n d drivers. 4 0 Van Dyke, Port Canton and the Pear l R iver Del ta , pp. 209- 212. 4 1 G u n n , E n c o u n t e r i n g M a c a u , p p . 8 9 - 9 0 . 4 2 h t tp : / /www.macaudata.com/macauweb/book127/ (02 /16/2005) . F o r a d r a w i n g o f f i s h i n g f a m i l i e s ' b o a t d w e l l i n g s i n M a c a u , s e e a l s o C . G u i l l e n - N u n e z , " M a c a u t h r o u g h t h e E y e s o f N ine teen th Century Pa in te rs" in R .D. Cremer (ed . ) Macau: C i t y o f C o m m e r c e a n d C u l t u r e ( H o n g K o n g : U E A P r e s s L t d . , 1 9 8 7 ) , p . 6 6 . 4 3 Rogerio Miguel Puga, "Macao Through the American Female Gaze : The Ep i s t o l a r y D i a r i e s o f Ha r r i e t Low (1829 -1834 ) a n d R eb e c c a C ha s e K i n sm a n ( 18 4 3 - 1 8 47 ) , " a t a l k g i v e n at the Universi ty of Macau, 2003, excepts f rom the handout. 4 4 Boxer,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p. 48. 4 5 McGivering, Macao Remembers, p. 201. 4 6 Ibid., p. 202. 4 7 Macau government S ta t is t i cs Bureau a t h t tp : / /www.dsec .gov . mo/index.asp? src=/chinese/ indicator/c_ie_ indicator .h tml , (09/ 01/2006). 4 8 Zha C an c ha ng , Zhu an x i n g , B ia n x i an g yu Ch ua n bo , pp . 17 5 - 176. There were 145,000 persons at that time. 4 9 See McGivern ing , Macao Remembers , p. 193. Anothe r f igure pu ts th e n u m be r o f t h e f i sh i n g p o pu l a t i on a t 6 0 ,0 0 0 o r 7 1 % of the populat ion . See Yang Renfe i (楊仁飛 ) , Aomen J indaihua L icheng (澳 門 近 代 化 歷 程 、 The modern iza t ion o f Macao) , (Macao Dai ly Press , 2000) , p . 178. Yang probably was citing Huang Qichen, Aomen Tonshi, p. 321. But Zha thinks that the number is too high. Gunn reports that Macau statistics for 1927 show that the almost half of the Macau populat ion of 157,175 persons were c lassif ied as mari t ime. That is about 50%, which is h igher than Zha's number, a l though t h e y were a few years a p a r t . A n d i t i s lower t h a n t h a t o f Huang 's . But a t any ra te, f i sh ing was a very impor tan t t r a d e i n t h e 1 9 2 0 s a n d w a s a m a i n e m p l o y e r o f l a b o r in the prewar years, with its products consti tuting a quarter of Macau's total exports in 1930. See Gunn, Encountering Maca u , p . 7 9 . 5 0 McGivering, Macao Remembers , pp. 149-150; Macao Dai ly News, "Xiu Yu Qi Ming J ieshu Yuchuan Zhengzhuang Dai Fa", (休魚期明結束漁船整裝待發、 Summer break for f i s h i n g e n d s t o m o r r o w a n d b o a t s a r e r e a d y t o ) , J u l y 3 1 , 2006. The newspaper a r t i c l es ment ions t ha t 300 boats had f i n i s h e d r e p a i r s , g o t t h e i r p r o v i s i o n s , a n d w e r e re a d y t o go f i sh i ng on t he sea . The numbe r m i gh t g i ve us an i dea o f h o w m a n y s h i p s t h e r e a r e n o w a n d t h e n u m b e r o f peop l e i n t he t r ade . I t a l so men t i ons t ha t a l a rge numbe r o f h i red hands f rom the main land had a lso re tu rned to the i r ships. 5 1 Y a n g R e n f e i , A om e n J i n da i h u a L i c h en g , pp . 17 5 -1 7 6 . 5 2 Ibid., p. 177. 5 3 Zha Canchang, Zhuanxing, Bianxiang yu Chuanbo, pp. 177-181; Yang Renfei, Aomen Jindaihua Licheng, pp. 177-180. A cement factory was establ ished in 1886 but was moved to Hong Kong i n ea r l y 1930s . And t he re used t o be i n t he 1880s 15 t ea factories. Deng Kaosong & Xie Houhe, Aomen Lishi yu Shehui Fazhan, p. 142; and Gunn, Encounter ing Macau, pp. 74-75. 5 4 See Zheng Caihong (鄭彩紅 ), "Danzai Paozhu Ye de Huihuang Suiyue" . (氹仔炮竹業的“輝煌“歲月有、The glorious days of the firecrackers industry), pp. 100-107 in Zhang Zhuofu (張卓夫) (ed.), Haidao Fengyun (海島風 華 , The life in Macao) (Macau: Aomen Jindai Wenxue Xuehui, or Macao association of modern history, 2001), pp. 101-105. See also Deng Kaosong & Xie Houhe, Aomen Lishi yu Shehui Fazhan, p. 142. 5 5 Y a n g R e n f e i , A om e n J i n da i h u a L i c h en g , pp . 15 8 -1 6 9 . 5 6 H u a n g Q i c h e n , A o m e n T o n g s h i , p . 3 3 3 . 5 7 Y a n g R e n f e i , A o m e n J i n d a i h u a L i c h e n g , p p . 1 6 9 - 1 8 1 . 5 8 G u n n , E n c o u n t e r i n g M a c au , p . 1 4 4 . 5 9 Y a n g R e n f e i , A o m e n J i n d a i h u a L i c h e n g , p . 1 7 3 . 6 0 Gunn , Encoun te r ing Macau , pp . 138 -139 . See a l so R . Fe i to r , " M a c a u ' s M o d e r n E c o n o m y " i n R . D . C r e m e r ( e d . ) , M a c a u :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Hong Kong: UEA Press L t d . , 1 9 8 7 ) , p p . 1 3 9 - 5 3 ; F u n g Kwan (關鋒 ), "Gang Ao Jingji F a z h a n S h o u r u Suode Fengpei" (港澳經濟發展收 入所得分配、The income distribution amids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nd Macau) in Yu Zhen (ed.), Shuang Cheng Ji: Gang Ao de Zhengzhi, Jingji ji Shehui F a z h a n (雙成記:港澳的琡、經濟及社會發展, A tale of two cities: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nd Macau) (Macau: Macau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 1998), pp. 265-266. 6 1 Deng Kaisong & Xie Houhe, Aomen Lishi yu Shehui Fazhan, p. 199. 6 2 Huang Qichen, Aomen Tongshi, p. 578.
  • Macau's Economy: A Re-evaluation of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6 3 Ibid, p. 177. 6 4 Jesus, Lishi shang de Aomen, pp. 234, 263. 6 5 See Pina-Cabral,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p. 87-103; A. Pinho, "Gambing in Macau" in R.D. 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Hong Kong: UEA Press Ltd., 1987), pp. 155-164. 6 6 Guangdong Sheng Dang'an Guan (ed.), Gaundong Aomen Dang'an Shiliao Xuan Bian (廣東澳門檔我料選編、 Selected documents on Guangdong and Macau history), (Beijing: Zhongguo Dang'an Chubanshe, 1999), p. 346. 6 7 Zha Canchang, Zhuanxing, Bianxiang yu Chuanbo, pp. 146-147. 6 8 Yang Renfei, Aomen Jindai Hua Licheng, p. 142. 6 9 Pina-Cabral, Encountering Macau, p. 81. 7 0 Ibid, Encountering Macau, p. 144. 7 1 According to Sands Macao's news release on August 28, 2006: "The Venetian Macao will also serve as the anchor of the Cotai Strip(TM), a master planned development of resort and casino properties. The Cotai Strip will feature hotels operated by some of the most prestigious names in the hotel industry, including, Four Seasons, Sheraton, St. Regis, Shangri-La, Traders, Hilton, Conrad, Fairmont, and Raffles. Las Vegas Sands Corp. will own and construct each of the hotels as well as operate the casinos and entertainment venues in each hotel." See: http://phx.corporate-ir.net/phoenix.zhtml?c=185629&p=irol-newsArticle&ID=899653&highlight (09/03/2006). 7 2 http://www.dsec.gov.mo/cjndex.html (02/16/2005). 7 3 A table comparing the incomes from 2005 and projected incomes for 2006 in Macao Daily News, 2/11/2005, p. A3. 7 4 An article on GDP increase in the second quarter, "Ci Ji GDP Zeng 16.3" (次季GDP增16.3%), Macao Daily News, 31/08/2006, p. A1. 7 5 A n a r t i c l e o n M a c a u ' s g a m i n g i n d u s t r y c o m p a r e d w i t h L a s V e g a s , " A o B o c a i S h o u r u X i a B a n N i a n C h a o L a C h e n g " (澳博彩收入下半年超拉城), M a c a o D a i l y N e w s , 0 2 / 0 9 / . 2006, p. A10. 7 6 An a r t i c l e o n t h e i n c r e a se 2 2 .8 % i n t h e n u m b e r o f w o r k e r s in the gaming industry, "Bocai Congyeyuan 2.6 Wan Da Ze n g 2 2 .8% (博彩從業員2.6萬大增22.8%), M a c ao Daily News, 31/03/2006, p. A10. 7 7 An article on the number of casinos in 2009, "Zhi 09 Nian Ao Zhishao Haiyou 30 Ge Jinsha" (至09年澳至少還有 30 個金沙), Macao Daily News, 12/04/2006, p. A7. 7 8 A n a r t i c l e o n th e go v e r n m en t po l i c i e s n ee d i ng t o t i l t t o w ar d m e d i u m a n d s m a l l e n t e r p r i s e s , " Z h e n g c e B i X i a n g Z h o n g Xiao Qi Qingxie" (政策比向中小企傾斜), Macao Daily News, 26/11/2006, p. B1. 7 9 An ar t i c le on the tour is t indus t ry los ing 40% of i t s employees , "Luyou Ye Renyuan Lishi Si Cheng" (旅遊業人員流失 四成 ), Macao Daily News, 27/08/2006, p. A1. 8 0 An a r t i c le compar ing STDM and Sands Macao , "Ao Bo Shouy i Ju Shou Jin Sha Bei Sheng" (澳博收益局首金沙倍昇 ), Macao Daily News, 27/04/2006, p. A1. 8 1 An article on Sheldon Adelson's lasted comments o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two, "Jinsha: 09 Nian Qian Duo Liucheng Shichang" (金沙:09年前奪六成市場), Macao Daily News, 04/09/2006, p. A10. 8 2 An a r t i c l e on the exchanges be tween S tan ley Ho and She ldon Adelson accusing each other, "Aidesen: Wu Jingzheng Li Taitai Nanmian; He Hongshen: Mei Zi Gongsi Wu Dui Chengnuo" (艾德森:無競爭力淘汰難免;何鴻燊:美資公司無兌現承諾),Macao Daily News, 29/08/2006. 8 3 An article on parents concerned about their children's pursuit of money rather than studies, "Jianzhang Danxin Ziju Jigong Jinli" (家長擔心子女急功近利 ), Macao Daily News, 01/09/2006, p. B10. 8 4 An article on the Chief Executive's call for a cultural industry, "Teshou Tiyi Xian gong Wenhua Chanye" (特首提議先 攻文化産業), Macao Daily News, 12/07/2006; and Zeng Zhonglu's (曾忠祿)artide on the gambling market needing to go slow, "Bocai Shichang Fazhan 'Ji zhong Yi Huan'" (博彩市場發展‘急中宜緩’) Macao Daily News, 03/09/ 2006, p. A11. See also a number of articles in Macao Daily News, 04/09/2006, p. A10, B7 and B9, most of which support competition. They think it's only beginning, and Macau has to see more competition in the future for the progress of the city. 8 5 According to Macau government statistics, by April 2004, there were 1117 industrial enterprises with 539 of them employing 1-9 workers and staff, 263 of them employing 10-49, 122 of them employing 50-99, 172 of them employing 100-499, 20 of them employing 500-1000, and 1 of them employing over 1000 (see Quo Yongzhong at www. macaodaily.com, 26/09/2004). 8 6 Gunn's discussion on Macau in the world economy, in Encountering Macau, pp. 13-33.
  • 葡英荷法的殖民地經濟與印度契約勞工的輸出賈海濤 *印度的海外移民人數眾多,分佈甚廣。據印度官方的統計數字,現在有2500萬海外印度人散居國外,幾乎世界各國都有印度人或印度人的後裔。1目前,在印度學術界,海外印度人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三大海外移民群體,僅次於分佈於全世界的英國人的後裔和海外華人群體。2對於印度人移民海外的過程或歷史的劃分,在印度學界是存有爭議的。不過,在分歧之外,也有較多的一致性。其中最大的共性就是關於印度歷史上大規模移民海外的起始時間和組織方式問題。印度學術界和官方普遍認為,在19世紀30年代以前,印度沒有出現較大規模移民海外的現象,也缺乏有關這類現象的歷史記錄。他們幾乎都將印度人開始大規模移民海外的歷史定在19世紀30-40年代。3印度官方也持這種觀點。4印度人第一次大規模移民海外是由葡萄牙、英國、荷蘭和法國的殖民統治者組織的,為了滿足這些國家在亞非拉各地及太平洋和印度洋一些島嶼上的殖民地經濟的需要。印度人是以契約勞工的方式前往那些殖民地的。本文旨在對這一歷史過程進行梳理、介紹,分析其歷史原因和後果,同時也將其與中國契約勞動的情況略作比較。一目前,海外印度人在世界各地的分佈是不均衡的,影響力也大不相同。在有些國家,印度人只是零星的存在,影響甚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在有些國家,印度移民及其後裔人數較多,在總體人口中所佔的比例相當大,影響也較大。甚至,在有些國家,印度人已經成了主體民族或最大的族群。海外印度人分佈較多的國家及在這些國家具體的人口數量分別是:加拿大,超過85萬;美國,近168萬;圭亞那,近40萬;蘇里南,超過15萬;特立尼達和多巴哥,50多萬;英國,120萬;荷蘭,近22萬;肯尼亞,超過10萬;南非,100萬;沙地阿拉伯,150萬;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近100萬;也門,超過10萬;科威特,近30萬;卡塔爾,超過13萬;巴林,13萬;阿曼,超過32萬;法屬留汪島,超過22萬;毛里求斯,近72萬;緬甸,近300萬;馬來西亞,近170萬;新加坡,近170萬;澳大利亞,近20萬;斐濟,近34萬。* 暨南大學社科部副敎授、歷史學博士、印度甘地大學與尼赫魯大學訪問學者海外印度人及其後裔在一些國家儘管人口總數可能較多,但在總人口中的比例不一定大,比如在美國、英國等國。因為美、英等國是人口大國,所以印度移民或印度移民的後裔的人口比例就顯得微不足道。但是,他們在有些國家的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卻相當高。具體的國家和相關數據是:在毛里求斯,印度人的後裔佔人口比例的70.10%,是人口最大的族群;斐濟,佔總人口的47.75%;蘇里南,35.90%;特立尼達與多巴哥,35.25%;圭亞那,30.30%;尼泊爾,27.12%。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6.55%;卡塔爾,15.76%;阿曼,14.29%;巴林,11.16%;馬來西亞,7.07%;斯里蘭卡6.26%;科威特5.88%。5在那些印度人佔有較高比例的國家裏,印度人已經成了那些國家的主人,或者説已經成為那些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那些
  • 印度人所佔比例較低的國家裏,印度人還面臨着與當地人融合的困難。即使説入籍者也存在這類問題,更不用提僑民了。實際上,在有些國家,主要是西亞海灣國家,印度人在那裏主要是僑民,大部分沒有入籍 。海外印度人這一龐大的群體是怎樣形成的呢?其移民的過程怎樣?歷史多長呢?要回答這些問題不是一篇短文所能解決的。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印度人第一波海外移民潮的起因和過程,以及歷史後果。印度人對印度海外移民的研究很少涉及所謂“古印度”海外殖民或海外移民的歷史。個別關於“古印度”海外移民的論述也寥寥數語,且往往語焉不詳。事實上,所謂“古代印度”的海外移民史可能只是違背歷史的一相情願的想當然。一者,所謂“古印度”6並無海外移民的記載,所謂無可稽考。二者,即使説“古印度”有零星的海外移民,也早已完全被同化,失去了與印度本土的聯繫與認同,因而作為考察物件也已不復存在。三者,“古印度”本身與其説是一個國家不如説是一個地理概念或文化符號,而印度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或政治實體的形成和建立始於現代,即英國人征服印巴次大陸之後。當前的印度作為國家並非古印度一切文化遺產和歷史的完全和唯一的繼承者,古印度並不能完全被看作現代印度的前身。因此,將印度人第一次大規模移民海外的歷史的起點定在19世紀30年代英國人殖民統治時期是非常恰當的。那麼,為甚麼在那個時期英國、葡萄牙、荷蘭和法國的殖民統治者開始大量徵用印度勞工呢?這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而是與當時世界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連的;而且,印度契約勞工與華人契約勞工也是同時出現的歷史現象,屬於一個體系(移民體系和勞工體系)。據個別印度學者研究,在紀元前後,印度人的足跡已經抵達包括爪哇在內的東南亞、東非海岸,中東、中亞或是更遠的地方。7甚至更早於此,遠在佛陀出生前後,印度人的活動範圍已經超出了印巴次大陸。後來,印度的佛教徒為了傳教,更是頻繁穿梭於中亞、東南亞和中國等地。所以,大部分印度學者一直認為,歷史上印度人對周邊世界,如東南亞、東非、中東、中亞、東亞地區的移民一直沒有間斷過。有些印度學者,如班加羅爾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嘉亞拉穆(N.J ay a ram)、納拉延(K Laxm iNar a yan)等,甚至認為在紀元前後印度人已經對東南亞地區進行殖民。他們不斷強調該地區的所謂“印度化”(Ind ian i zat i on)或“印度教”的壟斷地位,非常熱衷於談論佛教在廣大亞洲地區的流行以及所謂“印度教國家”(H indu N a t i on)在爪哇的建立。8納拉延認為爪哇從公元一世紀到六世紀是屬於印度殖民者的,而東南亞地區屬於高度的“印度化”地區。9印度海德拉巴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巴特(C.S.Bhat)等人認為,至少從數個世紀以前,印度人一直對周邊地區有移民。10但是這種缺乏清晰歷史記錄的所謂移民或“殖民”幾乎難以確定,因而這類論點也顯得幾乎沒有意義。常識告訴我們,歷史上一些零星的商業往來和宗教的傳教活動與移民定居是有着本質上的不同的,更與殖民活動或殖民征服不同;宗教或文化的傳播與大規模的移民和民族征服更不可同日而語。事實上,關於古代印度人海外活動的原始記錄主要保留在中國和古希臘的一些古代文獻或記載裏,印度人自己的記錄幾乎沒有。只是在印度某些古老的神話傳説裏有一些語焉不詳或誇大其辭的關於“印度人”對周邊地區的影響或與周邊地區人民的來往。而這種影響或來往本身與移民或殖民活動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巴特等人曾經指出,印度教的聖典是禁止教徒跨海走世界的。11他們暗示,這一禁忌似乎成了印度人移民海外的最重要的心理障礙,同時也成了印度人第一次大規模移民海外的行動是由歐洲殖民統治者組織的主要原因。可以説,印度人正式大規模移民海外的歷史始於19世紀30年代已經是印度學界和官方的共識和定論。二納拉延曾經指出的:“印度與中國是契約勞工的主要輸出國。”12在殖民時代,海外華人與海外印度人的地位和生活待遇極其悲慘。他們移民海外的形式和受到的對待在世界移民史上僅僅低於早於他們的黑人移民(黑奴)。實際上,正是從非洲到美洲的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被普遍禁止之後,歐洲殖民主義者才將他們的視線轉向和中國和印度,然後開始了他們引進中國和印度契約勞工的買賣的。契約勞工的待遇和他們離開祖國或家鄉的方式比黑奴強不了多少。這是早期海外華人與海外印度人大量移民海外的最大的相似之處。
  • 印度契約勞工和華人契約勞工產生的歷史背景,不僅與歐洲帝國主義國家的殖民地經濟發展的狀況有關,也與它們組織、參與的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有關。因為,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是歐洲殖民統治者建立的殖民地經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沒有黑人勞動力,這種殖民地經濟就沒法維持。而後來大量印度勞工和華人勞工被歐洲殖民統治者引入他們控制的殖民地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也是那種殖民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印度勞工和華人勞工的輸出,也是原來黑人奴隸貿易的繼續。因此,討論印度勞工移民海外,有必要從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説起。如果從歐洲人殖民擴張之始算起,在19世紀30年代以前,跨越大西洋的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已經持續了近400年。這一罪惡的貿易始於歐洲白人對“新世界”的殖民征服之初,前後有數百萬非洲黑人被販賣到所謂的“新世界”(主要是美洲)。有些西方學者認為,被販賣的黑人奴隸的人數不止數百萬,而是將近1500萬。13最早開始黑人奴隸貿易的是葡萄牙人。他們早在15世紀初就開始了這種罪惡勾當。他們將黑人奴隸販賣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並在那裏建立了蓄奴制度。隨後,荷蘭人、法國人和英國人爭相仿效,將這種跨越大西洋的販賣黑奴貿易推向了高峰。不過,真正大規模的販賣黑人奴隸貿易持續了大約200年。從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歐洲人在美洲建立的海外殖民地大部分獲得了獨立。這重創了歐洲的老牌帝國主義國家和殖民統治者。與此同時,在歐美大多數國家,反對販賣奴隸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於是,跨越大西洋的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便被迫終止(法律上被禁止),最後完全壽終正寢。而且,在歐洲人建立起來的殖民地和前殖民地,奴隸制也遇到了空前的挑戰,大部分地區都先後廢除了奴隸制,包括英國人在美洲西印地群島所經營的殖民地。當然,禁止奴隸貿易及廢除奴隸制並不是一夜之間實現的,也不是同時在所有國家和地區實現的。相反,它是一個緩慢、漸進的過程。這一漸進的過程如下:1807年,英國禁止了奴隸貿易;1834年,英帝國廢除了其海外殖民地的奴隸制;1846年,法國廢除了其海外殖民地的奴隸制;1873年,荷蘭也在它的海外殖民地廢除了奴隸制。1 4美國也在南北戰爭之後徹底廢除了奴隸制。由於英國在海外擁有最大的殖民帝國,無論在奴隸買賣與蓄奴制度的建立方面,還是對那種罪惡的奴隸貿易和奴隸制度的廢止,它的行為最具有代表性,也能起到正負兩方面的表率作用。其他從事奴隸貿易和在其海外殖民地採取蓄奴制度的帝國主義國家,受它的影響很大。販賣黑人奴隸貿易的終止原因是複雜的。這與歐美國家正義力量的反對有關,但也與當時的國際形勢的變化(尤其是非洲情況的變化)有關。隨着歐洲帝國主義列強對非洲的瓜分和進一步的經濟掠奪,那裏照樣存在着較大的勞動力需求。事實上,在歷史上,非洲並非人口稠密的大洲,其人力資源的儲備是相當有限的。只是相對於所謂的“新世界”它顯得人力資源較為豐富。而撒哈拉沙漠以南部非洲的半原始狀態或社會體制的落後也給了歐洲殖民主義者以掠奪、販賣黑人勞動力的可乘之機。然而,非洲黑人作為勞動力資源被大量販賣到美洲也早已造成了非洲人力資源的不濟或人力資的源匱乏。於是,在歐洲帝國主義國家的海外殖民地,大部分地區都出現了勞動力嚴重短缺的狀況,尤其是在加勒比海地區。這種狀況對英國等帝國主義國家的以生產蔗糖、咖啡、茶葉、可可、大米和橡膠為主的殖民地經濟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與此同時,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發展又達到了一個新階段或新的高度,其標誌就是工業化的程度或工業化的能力又有了進一步的提高。這樣,在英國本土,勞動力也大量短缺,很多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威爾士人都來到大城市,以填補城市勞動力短缺的空白。英國等國家將本土的勞動力用於補充殖民地勞力的不足似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歐洲人很難適應那些海外殖民地的熱帶氣候。歐洲人樂意移民的是美國,或是氣候比較適合他們的地方,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地。況且,在殖民統治者的眼中,歐洲白人並不是理想的廉價勞動力,因為他們不可能或不敢給歐洲移民以奴隸或准奴隸的待遇。因此,對於他們來説,歐洲人比較難以管理,不可能像以前的黑人奴隸那麼馴順、好使。也就是説,歐洲殖民統治者不敢或不可能過度地剝削和壓榨自己的同胞或其他歐洲人,而他們的同胞或其他歐洲人也不可能屈從那種奴隸或准奴
  • 隸的待遇。那些殖民統治者只有另想辦法。於是,亞洲人口稠密地區的勞動力就成了他們的理想之選。這就是中國和印度等亞洲國家和地區的契約勞工的由來。總之,由於當時販賣黑人奴隸的活動在歐洲和美洲(歐洲國家和美洲國家)被全面禁絕,加之歐洲工業經濟的新發展,歐洲帝國主義國家在海外建立的整個龐大的殖民帝國存在着嚴重的勞動力匱乏的狀況,於是,歐洲殖民統治者就把目光投向了當時內外交困的中國和已經淪為英國殖民地的印巴次大陸15。那裏不僅勞動力豐富,而且勞動力相對比較勤勞,勞動技能和綜合素質也較高。實際上,長期以來,在世界歷史上,人口最為稠密的地區一直就是中國和南亞。當時,中國有4億多人口,佔世界人口的1/3;而印度也有2.5億人口,在世界人口總數中所佔的比例也相當高。16在當時的整個世界,只有以中國為代表的東亞和南亞次大陸有大量的剩餘勞動力 。不過,中國勞工與印度勞工被販賣到歐洲人建立的海外殖民地的方式不是像黑奴貿易那樣被直接劫持為奴隸的偷偷摸摸的違法販賣,而是簽訂了所謂“合法的契約”或“合同”。這使得那些華人契約勞工和印度人契約勞工與非洲黑人奴隸的待遇和命運略有不同。也就是説,華人契約勞工和印度契約勞工的待遇和身份要高於被販賣的黑人奴隸。然而,就其本質和最後的結果而言,卻無大的差別。中國人將這種契約勞工的形式稱作“賣豬崽”。可見在中國人眼中,他們實際上等於被賣作了奴隸。當代研究這一歷史階段契約勞工的印度學者也認為:當時的契約勞工形式(包括所有的契約勞工形式)都是一種販賣奴隸的行為;那些中印契約勞工實際上等於變相的奴隸,而在那些徵用契約勞工的殖民地實行的也是一種變相的奴隸制。17事實上,不僅所謂的契約和合同的簽訂是不平等的或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而且,無論在中國還是印度,還普遍存在着野蠻的掠奪、綁架和非法販賣現象。因而,從根本上來説,這種形式本身是非法的,是不人道、不公平、不合理的。實際上,契約勞工的始作俑者是葡萄牙人,而第一批契約勞工正是中國人。在英國人組織契約勞工之前,葡萄牙人曾通過澳門大量組織契約勞工前往拉丁美洲。另外,也曾有日本人作為契約勞工被販賣到拉丁美洲。1 8據説,古巴等地從澳門引入的中國契約勞工對當地種植園經濟的傑出貢獻給英國殖民統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並因此心生羨慕。19於是,英國開始仿效葡萄牙人,也開始了他們的契約勞工的買賣。而印度人,從他們原來所處的氣候條件和勞動背景,似乎更容易適應歐洲殖民統治者在拉丁美洲(主要是加勒比海地區)、東南亞、非洲和印度洋諸島建立起來的種植園經濟。當然,大量徵用印度人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印度是英國人的殖民地,印度人在英國殖民統治者的統治之下更容易控制或組織,而得到中國、日本等國的勞工則相對還有一些障礙。因為中國等國雖然也受制於歐洲帝國主義國家,但畢竟不等於是它們的殖民地。而在印度,英國殖民統治者(或許還可包括法國人和葡萄牙人)則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三歷史上,對於英國在海外的殖民帝國而言,印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從某種程度上來説,英國在海外的殖民統治能否維持,印度所起的作用不亞於英國本土。事實上,英國本土的工業發展和海外的殖民掠奪及殖民帝國的擴大,如果缺乏印度的支持,將會遇到很大的困難。英國人對印度的征服不但獲得了巨大的物質財富(這筆財富轉化為英國本土工業發展的非常重要的資本),而且獲得了一個巨大的人力資源庫。英國人在財政、資本、兵源、物資和原材料、勞動力等方面對印度的依賴是巨大的。在東方,它正是依靠印度,不斷地蠶食周邊,進而控制了東南亞、非洲、大洋州、中亞、中東,然後威脅中國。英國侵略中國的根據地也正是印度。不論是它對中國西藏、雲南、貴州等地的滲透、蠶食和侵略,還是通過海路對中國進行的鴉片貿易以及隨後在中國沿海發動的兩次鴉片戰爭和後來對中國的控制,都是以印度為依託進行的。印度是英國侵略中國和印度周邊地區的財政支持和兵源支持。英國殖民軍中印度兵(Sepoy)的規模也相當龐大。它不僅僅被用來維持英國對印度的殖民統治,還用以維持印度之外的殖民統治和對外擴張。英國侵略中國,無論是在陸路還是海路,印度兵都佔大多數。在英國人發動的兩次鴉片戰爭中有印度
  • 兵的影子;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和八國聯軍侵略中國時,印度兵也曾助紂為虐、為虎作倀,對中國人民欠下了血債。印度兵是英國殖民當局利用印度人力資源的一個方面;輸出海外勞工是它利用印度人力資源的另一個方面。印度在人力資源方面對英國殖民帝國的支持的重要性不亞於物質資源和財政方面的支持。而這也是理解印度契約勞工輸出的重要的歷史背景之一,也是為甚麼在歷史上契約勞工的總人數以印度人人數最多且在地理上分佈最廣的歷史根源。印度學者普遍認為,在歷史上,國際性契約勞工以印度最多,而且在全球分佈最廣。這應該是事實 。從一開始,印度人以契約勞工的形式被輸送到海外幾乎完全是由英印殖民政府組織的。在開始階段,這種勞務輸出也完全由英國殖民當局所壟斷,後來,當地人和其他國家的殖民者才逐漸加入。隨着當地人(印度當地的土王、地主、惡霸和商人)的加入,英國人組織契約勞工的數量和速度也大大提升。而法國人與荷蘭人也通過與英印政府的協議,從印度大量輸出契約勞工。除了英國、法國和荷蘭之外,葡萄牙人也從它在印度的殖民地,如果阿(Goa),輸出了大量的印度勞工前往它在非洲的殖民地,如安哥拉、莫三比克等地。20所謂的契約大致有以下內容:時間期限為5年。合同期內,勞工們在完成其基本的勞動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領到基本工資,同時獲得應得的膳食和住宿條件,甚至還包括一定的醫療保障。合同期滿後,勞工可以返回印度,也可以繼續留下來續約。留下來的勞工如果不願意繼續從事種植園的勞動,也可以離開種植園,在當地從事農業生產。總之,他們有選擇的自由。10年之後,勞工們可以在得到全部的工錢或部分工錢之後返回印度,也可以選擇得到一份土地留下來。土地是從殖民當局的所謂“公有土地”中分得的,以充10年來辛勤勞動的報酬或工資。21關於印度契約勞工的合同期限,有的學者認為是3-5年,如巴特等人22;有的學者認為是5年或5年以上,如納拉延。不知何故,雖然巴特在一篇與人合作的論文中曾經主張印度勞工的契約期限是3-5年,但在自己單獨完成的一篇文章裏又主張契約的期限是5年或5年以上。23而納拉延等大部分學者,則始終認為契約規定的期限是5年。總的説來,5年似乎是契約或合同的最低期限。在開始階段,印度的契約勞工主要來自南方,後來則以北方人為主。2 4據納拉延的研究,初開始,勞工來自馬德拉斯地區的説泰米爾語和泰盧固語的南印度人,以及孟加拉地區的東部印度人,後來則主要是來自比哈爾邦和今天印度北方邦的恆河平原地帶的農民。25另外,契約勞工以青年男性為主,很少有女性。在年齡方面,很少有超過30歲的,基本上在20-25歲之間。印度海外移民或勞務輸出中以青年男性為主的情況一直是一個普遍現象,直到印度獨立後的20世紀80年代還一直存在。比如,在海灣的印度勞工就是以男性為主。這在長期或短期之內,都造成了一定的嚴重後果。當時,根據合同,每100名男性勞工應該搭配40名女性。然而,這很難做到。事實上,在當時移民海外的勞工中女性的比例非常小。這使得當時印度海外勞工群體長期處於缺乏配偶的狀態。於是,有限的女性幾乎淪為勞工們的公共妻子,甚至成了合法的妓女。這也造成了因爭風吃醋和嫉妒引起的相互仇殺或殺妻現象。26總之,性別比例的嚴重失調不利於海外勞工情緒和生活的穩定。由於勞動條件惡劣,加之熱帶疾病的折磨和生活的艱辛、苦悶等因素,勞工中間普遍存在着絕望和思鄉的情緒。因此,有的勞工在合同期滿後都選擇返回了家鄉。如果不是這種勞工的“回流”,目前散居在世界各地的印度人應該更多一些。關於這種“回流”的情況,學術界目前的研究還遠遠不夠。正如納拉延所指出的,印度海外勞工的“回流”或“逆向移民”(rever se migr a t i on)現象,是一個被嚴重忽略的研究話題。27總之,第一批大規模的印度海外移民就是以契約勞工的形式進行的。那是一次有組織但卻非常被動的移民,主要操作者是英國、法國、荷蘭和葡萄牙的殖民統治者和印度當地的土王、地主、商人和奴隸販子。這批印度人作為契約勞工被販賣到英國、法國、荷蘭和葡萄牙人在西印地群島、非洲、東南亞和印度洋一些島嶼上歐洲殖民者在那裏建立的殖民地,以緩解那裏種植園經濟勞動力的匱乏。印度人以契約勞工的形式移民海外的歷史長達一
  • 個世紀還多。英印當局對它的組織或參與始於1834年,終於1920年。而契約勞工這一形式或行為,則直到1938年才被廢除。而實際上,在1938年之後,仍有人以契約勞工的方式或變相的契約勞工方式組織印度人前往海外。28不過,後來由印度人自己組織到海外打工或自發的到海外打工的比例越來越大,契約勞工的形式變得越來越次要,最後終於徹底壽終正寢。據統計,在1846-1932年,印度向海外輸送了2800萬勞工。29如果加上初開始階段的勞工人數,數量還會更多。前面我們曾提到,在長達近400年的時間裏,歐洲人從非洲掠奪、販賣到美洲的黑人奴隸也多不超過1500萬。而印度勞工2800萬的數字要遠遠高於歐洲人跨越大西洋所販賣的黑人奴隸的人數。也就是説,歐洲殖民統治者從印度輸出的勞工人數要多於從非洲輸出的黑奴人數。當然,關於殖民時期印度海外勞工的確切數字是很難統計的,所謂2800萬也不是一個可信的數字。而在歐洲人的殖民史上,黑人奴隸的人口數量則更是難以統計,只能是大致的估量。由於當時非洲人口相對稀少,加上在跨越大西洋的運送過程中黑人受到非人的待遇,死亡率極高,所以前後400年的販賣黑人奴隸的貿易並不意味着從非洲輸出太多的勞動力。這個數字應該在1000萬左右。不過,雖然印度學者關於1846-1932年間印度輸出海外勞工2800萬的説法可能有所誇大,但無論如何,這一數字不會太小。總的來説,在殖民地時期,印度人移民海外或到海外打工主要以3種形式或3種身份:①契約勞工;②由被稱為“工頭”或“頭領”的印度當地人組織或控制;③以自由勞動力的形式或身份自發前往。3 0隨着時間的推移,後兩種形式成為印度勞工走向海外的主要形式。然而,第一種形式的移民奠定了在殖民時期印度海外移民的地位和生活狀況。總的説來,印度人在海外大部分是被用作或稱作“苦力”(c o l l i es)。這方面與海外華人的境況相似。據巴特的研究,印度契約勞工前往海外的具體時間和目的地分別如下。契約勞工的形式始於1834年,目的地分別為毛里求斯、烏干達和尼日利亞。後來,又有契約勞工陸續前往圭亞那(1838年)、新西蘭(1840年)、香港(1841年)、特里尼達與多巴哥(1845年)、馬來亞(1845)、馬提尼克和瓜德盧普(1854年)、格林納達(1856年)、聖盧西亞與聖文森特(1856年)、那塔爾(1860年)、聖基茨(1861年)、日本(1872年)、蘇里南(1872年)、牙買加(1873年)、斐濟(1879年)、緬甸(1885年)、加拿大(1904年)和泰國(1910年)。根據巴特等人的研究,契約勞工形式在1917年終止。31從1834年到1917年,通過契約勞工的形式共從印度輸送了150萬人。32可以看出,契約勞工在印度海外勞工的總量中所佔的比例並不大。巴特等人的研究表明,由被稱作“工頭”或“頭人”(Kang an i)的印度人自己組織的勞務輸出主要是去斯里蘭卡、緬甸和馬來亞。這批勞工全部來自南印度,前往斯里蘭卡、緬甸和馬來亞的種植園從事茶葉、咖啡和橡膠的種植和生產。在1852年到1937年期間,有1500萬印度人去了斯里蘭(錫蘭),200萬去了馬來亞,250萬去了緬甸。巴特認為,到1920年,由於海外勞務市場飽和,這種形式的勞務輸出終止。33
  • 人,荷蘭人緊隨其後。然 後才有英國人和法國人的 加入。葡萄牙人、荷蘭人和 法國人在印巴次大陸的勢 力一度也都很大,也控制有 大片的殖民地,但在後來 的相互利益爭鬥中,葡萄牙 人、荷蘭人和法國人相繼 敗落。葡萄牙人在荷蘭人、 英國人和法國人到來之前 就已經在印度經營了將近一個世紀,但後來卻被荷蘭 人和印 度人 不斷 打敗 。 到了 17世紀 4 0年 代, 它在 印 度的殖民地幾乎全部落入荷蘭人手中,只在印度的西 海岸(沿阿拉伯海) 保留有三塊殖民 地:面積較大果 阿(Goa),以及達曼(Damans)和第烏(Diu)。隨後,英國人又驅逐了荷蘭人。 荷蘭人在敗給英 國人之後徹底退 出了印巴次大陸。法國人被英國人擊敗並驅逐後,雖 然完全放棄了與英國在印巴次大陸的進一步角逐,卻 一直在 印 度 南 部 保 留 有 四 塊 很 小 的 殖 民 地 : 龐 地 且 里(Pondicherr y-亦譯本地治理)、加里加爾(Kar i k al)、亞南(Yanam)和馬埃(Mahe)。印度獨立之後,印度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或武力 ,分別 於19 54年 和19 61年 收回了 法國人和葡萄牙人擁有的那些零星的殖民地。其中, 果阿變成了一個 邦(幾乎是 印度面積最 小的一個邦 )而龐地且里等四處前法國 人的殖民地則成了直屬於 名為龐地且里的中央的特別 行政區。達曼和第烏也變 成了單 獨的 中 央直 轄 區( 不屬 於 龐地 且 里管 轄 )
  • 淺析澳門的“後發”和“先發”優勢李曉 平 *在現實世界中,由於歷史背景、資源稟賦、市場作用、政策導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國和各地區在經濟發展水平、發展速度、發展結構、發展質量、發展制度等方面是有差別的,由此在世界範圍內也就有了先進國家與後進國家、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先發國家與後發國家之分。美國經濟史學家A.Gers chen kron在其1962年發表的Economi c Backwa rdness i n Hi s t or i c al Per sp ec t i ve《從歷史觀點看經濟落後》一書中,創立了後發國家經 濟 增 長 模 型 , 並 進 一 步 提 出 了 “ 後 發 優 勢 ”(Advan t age of Backwardness)假説。他認為“後發優勢”主要有兩點:一是後發國家能夠從發達國家的錯誤中吸取教訓,二是後發國家的知識分子和政治領導人共同持有的落後意識為政府調動資源、採取主動承擔風險的行動提供了許可證。1中國學者金明善、車維漢等認為:後發國家的有利之點在於首先發達國家的現代化歷程為後發國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鑑,可以縮短“在黑暗中探索”的過程;其次發達國家的科學管理和成熟的計劃、技術、設備等可以實施向後發國家的梯度轉移,後發國家可以直接吸取發達國家的最新技術,實現跳躍式發展。2吳申元、王曉博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後發優勢”表現在“由於在自然資源、勞動力成本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從而使更多的投資會從發達國家轉而流向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面臨更多的發達國家先進和適用技術、設備的選擇”、“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參考和借鑑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市場發育和運行的成熟經驗,而且可以廣泛比較、借鑑和總結新興市場化國家的不同經驗與教訓,結合本國國情,在比較廣闊的空間裏進行理性的選擇,建立起具有本國特色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模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巨大差異能喚起發展中國家民眾的落後意識和憂患意識,驅使他們發揮各種潛力”這四個方面。3從以上這些學者對“後發優勢”的不同論述可以看出:“後發優勢”主要體現在“憂患意識”、“技術轉移”和“制度借鑑”這三點上,而且“憂患意識”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因為只有有了“憂患意識”,後發國家才會積極進行“技術轉移”和“制度借鑑”,“後發優勢”也才有可能被體現出來。如果以上這些學者所説的這種“後發優勢”確實存在並能充分發揮作用,那麼世界經濟就應該經常呈現出一些“後來居上”的情況,世界範圍內的“先發國家”與“後發國家”的位置也應該能夠經常發生相互轉換。然而在現實世界中,除了日本和“亞洲四小龍”的經濟發展曾經表現出“後發優勢”之外,其他窮國與富國的相對位置多年不變甚至貧富差距目前還在進一步擴大,因此“後發優勢”究竟是否存在以及究竟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也成了當前經濟學家們爭論的問題之一。4當然對這一問題的仔細分析超出了本論文的主題,本論文主要探討澳門的“後發優勢”問題。* 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由“後發優勢”這一概念自然也就引申出與其相對應的概念“先發優勢”,“先發優勢”原是指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上所具有的一種領先地位,現在則常常被用來泛指一切領先或先發的狀態。“後發優勢”與“先發優勢”這兩個概念還可以
  • 從國與國的經濟關係分析移植到產業關係分析上來。澳門沒有農業,所以與別的地區相比澳門農業無疑是落後的,而且從自然條件來看澳門農業應該是會永遠落後下去。澳門工業與周邊地區相比也可以説是落後的。拿澳門與珠海相比來看,2003年時珠海工業總產值在全廣東省列第7位,排在深圳、廣州、佛山、東莞、中山、江門之後,在整個廣東省屬中遊水平。5但從表1可見,2000-2003年期間珠海與澳門相比在工業生產總值、工業生產增加值、人均工業生產總值、人均工業增加值等數量型指標上都具有領先優勢,圖1和圖2則更直觀地顯示了在這4年期間珠海對澳門的工業優勢在逐步擴大。估計這種珠澳之間的工業差距目前和今後還會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表1 澳門與珠海工業情況對照註 : 表中 珠 澳兩 地 人口 均為 每 年 12月 31日時 的統 計 數。 2000-2003年期間 人民幣與澳門幣 的匯率差異較 小,人民幣與澳門 元匯 率之 比維 持在 100∶ 97左右 ,故 在此 表中 不進 行轉換而 直接 進行 對比 。資料來源:《珠海統計年鑑2004》、《珠海年鑑2001》、《珠海年鑑2003》、《珠海年鑑2004》、《澳門統計年鑑2001》、《澳門統計年鑑2003》、《澳門統計年鑑2004》。而在質的方面,以2003年按其產值在工業總產值中所佔的比例來看,珠海工業中的前六大行業依次是:電子及通訊設備製造、電氣機械、石油化工、電力煤氣、醫藥製造、儀器儀錶6;澳門工業中的前六大行業依次是:製衣業、紡織業、電力和氣體及水的生產及分配、皮革的鞣製及完成工序(包括袋、錢包、皮具、鞍具及鞋的製造等)、其他非金屬礦物產品的製造、辦公室和會計及計算機用機器的製造。7從這兩地工業的主要產業來看可以説目前珠海工業的科技含量顯然高於澳門 。圖1 2000- 2003年珠海與澳門人均工業產值差異(單位:澳門幣萬元)圖2 2000 - 2003年珠海與澳門人均工業增加值差異(單位:澳門幣萬元)從珠海工業在整個廣東省工業中的地位和珠澳兩地的工業對比情況來看,澳門在工業上也應該屬於是自己整個周邊地區內的“落後分子”。所以現在可以肯定澳門與周邊地區相比至少在農業和工業這兩個方面是落後的。由於澳門經濟規模小,產業門類不齊全,所以如果再仔細分析,應該還能找出更多澳門的落後產業。但因為澳門社會目前一是對自己落後的產業基本沒有表現出的憂患意識,二是沒有積極研究、開發或引進相關技術,三是沒有對有關制度進行較明顯的改革,因此無論“後發優勢”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夠發揮較大作用,至少可以確定目前澳門落後產業的“後發優勢”基本不存在或者説不顯著。這可能是因為有博彩業存在的緣故使得澳門居民可以在較低的文化素質和產業科技水平上享有較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從而也就淡化了澳門居民對自己落後產業的憂患意識,降低了澳門社會發展科技、改革制度的積極性,使
  • 得澳門在自己的落後產業上的“後發優勢”基本不能發揮作用。現在再來看看澳門的“先發優勢”。有多位學者曾撰文指出過澳門博彩業具有競爭優勢。例如廣州暨南大學教授馮邦彥認為澳門旅遊博彩業在區域合作與競爭中具有優勢。8澳門學者曾忠祿認為:“澳門的優勢是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關照和具有較高的自治權,中西文化並存,有可以與拉斯維加斯和蒙特卡羅媲美的賭場名聲及博彩業的人才和經驗,在地理上緊靠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區之一香港和世界經濟增長最快的中國內地,人均收入比較高和資金相對富裕;因此澳門在博彩旅遊方面具有建立核心競爭力的基礎”。9王五一也認為:“澳門博彩業具有歷史、文化、人文、地理、政治、經濟等優勢”。10他們的這些話的主要意思之一可能就是説澳門在博彩業上具有“先發優勢”。程惕潔則認為:“説澳門博彩業具有比較優勢不太容易服人”。1 1筆者也認為説澳門博彩業具有“先發”或“比較優勢”的可信度不高。目前澳門博彩業的所謂優勢是在周邊地區基本不開賭的情況下取得的,如果周邊地區都正式開賭,在一種公平競爭的情況下來比較澳門的博彩業,澳門博彩業的所謂優勢可能就會顯得微乎其微。例如從足球博彩的情況來看,香港雖然正式開設足球博彩的時間比澳門晚,但香港足球博彩自2003年8月1日一開之後澳門足球博彩的投注額和毛收入都呈下降趨勢(表2),而且現在香港足球博彩的投注額和毛利潤都遠遠超過澳門,且這種差距也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圖3、4)。從博彩業具體經營者的角度來看,周邊地區如決定正式開賭可能也會像目前的新加坡一樣,選擇世界著名博彩公司來經營博彩業,正如沒有理由可以認為新加坡的金沙集團的經營能力會低於澳門的金沙集團一樣,也沒有理由可以認為香港的“澳博”(假設香港開賭並且澳博取得了香港的博彩業經營權)的經營能力會低於澳門的澳博;從博彩業從業者素質來看,既然澳門普通居民經過幾個月的培訓,就可以勝任荷官及其他賭場工作,為甚麼其他地區的居民就做不到這一點呢?從賭場建設來看,既然美國的金沙集團可以在澳門投資2.4億美元建金沙賭場,又在新加坡投資30億美元建賭場,有甚麼理由能懷疑金沙集團或其他的博彩公司不會投更多的資金在其他的地方建更加先進氣派、更加富麗堂皇的賭場?而且每個地方都有各自不同的旅遊資源和特點,例如新加坡有海洋景觀、香港有國際大都市風采、中國海南也有奇麗的自然風光和獨特物產等,有多大的把握可以認為澳門因為有“中西文化並存”就一定可以使澳門的賭場在與其他地區的賭場的博彩業競爭中取勝呢?表2 近年港澳足球博彩投注額和毛收入情況對照註:港幣與澳門幣的匯率之比為 1.03∶1,在此表中兩幣不進行轉換 而直接進 行對比, 但在本文 的圖 3和 圖 4中港 幣折合成澳門幣後再畫圖進行對比。另外香港賽馬會每財政年度計算時間 為 前一 年的 7月 1日 至第 二年 的 6月 30日。 澳門 博彩 監察協調局網頁上公佈的資料以每一完整年為單位。為與香港賽馬會的統計時段相吻合,本文對澳門足球博彩的投注額和毛收入也做了相應調整,取每年統計數值的一半分別作為該年上、下半年的數值。這樣所得的數值雖然與實際情況略有出入,但應該不會影響本文有關結論的成立 。資料 來 源 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網頁:ht tp://www.d i cj.g o v.mo/CH/Es t a t / Da do s E s t a t / 2 00 6/ es t a t . h t m# n2 ;香港賽馬會財務年報:h t t p://w w w.h kj c.co m/ch i nese/cor por at e/cor p_oper at i on_05-06_r esul t s.asp圖3 2000 - 2006年港澳足球博彩投注額差異(單位:澳門幣億元)
  • 圖4 2000- 2006年港澳足球博彩毛收入差異(單位:澳門幣億元)另外筆者還認為如果澳門周邊的國家或地區一旦決定正式開賭,他們在博彩業上對澳門所可能具有的“後發優勢”就會比較明顯。例如現在新加坡已正式決定開賭,新加坡政府為博彩業制定的政策法規與澳門相比就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新加坡政府目前規定賭場只能設在聖陶沙和濱海灣的度假村內,且每個賭場的面積不得超過15,000平方公尺,賭場內最多只能經營2500台遊戲機,這些規定就可以避免賭場在新加坡泛濫,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賭場佔有和吸納較多的土地和人力資源,對新加坡其他產業形成較大衝擊;新加坡政府還規定賭場內不得經營典當服務、不准設立取款機、不可通過傳媒打廣告、年滿21歲者方可入內、新加坡居民必須每天交付100元新幣或每年交付2000元新幣的入場費後方可入內、只要有親屬提出要求某些濫賭的人就會被禁止進入賭場等,以上這些措施應該能夠減輕博彩業對新加坡社會可能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新加坡政府還確定博彩業的税率為營業毛收入的15%(對大賭客税利還可以更低一些),並選擇已在澳門設有賭場的美國金沙集團給與其在新加坡開賭場及30年的博彩經營權,新加坡的博彩税率遠遠低於澳門的約38%,這就迫使博彩公司為實現自己的更大利益,也會更願意相對做大新加坡的博彩市場,甚至可能會通過提供更高檔的免費交通和食宿條件、更高的泥碼兑換率等手段來誘使原本來澳的賭客轉移到新加坡去賭。而如果在澳門周邊地區今後還會有其他的國家或地區決定正式開賭,相信他們也會吸取澳門和新加坡開賭的經驗教訓,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博彩業政策法規。所以如果仔細分析,澳門的博彩業與周邊地區相比,可能存在的應該主要是“先發劣勢”。在其他產業上澳門不具有“後發優勢”,在博彩業上澳門又具有“先發劣勢”,這豈不是説澳門在所有產業上都一無是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片面的,澳門的優勢就在於其規模較小,因此一定規模的博彩業存在就可以維持澳門居民較高的生活水準,按照筆者在另一篇論文《“博彩爆炸”的形成機制及其對澳門的啟示》裏的分析,只要澳門將自己的博彩業規模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內,澳門就可以首先確保自己衣食無憂12,而如果還能用自己的其他資源來發展其他產業,或許還可以使澳門獲得更安全的發展之路。但如果澳門不加控制地發展自己的博彩業,一旦不幸點燃了整個周邊地區的“博彩爆炸”,那麼澳門與周邊地區相比至少在短期內很可能確實在所有產業上是“一無是處”。註 釋 :1 A. Ger s c henk r on,Economic Backwar dness in Hi s t or i c alPer spect i ve(Har v ar d Un i v e r s i t y Pr ess,1962).2 吳申元、 王曉博: 《從後 發優勢看 我國轉型 期的制 度戰略選擇 》,載於 《世界經 濟文匯》 ,200 1年,第 5期 。3 金明善 、車維 漢:《 趕超 經濟理 論》, 人民出 版社 ,200 1年 11月, 第3 5頁 。4 林毅夫、張鵬 飛:《後發 優勢、技術引 進和落後國 家的經濟增長》,載於《經濟學(季刊)》,2005年 ,第 3 期 。5《 廣 東 年 鑑2004》 ,第 598頁 。6《 珠 海 年 鑑2004》 ,第 181頁 。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4》,第196-197頁。8 馮邦彥:《澳 門回歸後的 經濟發展路向 探討》,載 於《澳門研究》, 澳門基金會, 1999年 12月,第13期 。9 曾忠祿: 《澳門 如何打 造核心 競爭力 》,載 於《澳 門理 工 學 報 》 , 200 2年 , 第 1期 。1 0 王五一:《博彩全球化 與澳門的命運》,《澳門社 會經濟論集》,澳門理工學院,2004年7月,第235-237頁 。1 1 程惕潔:《澳 門博彩旅游業多元 化探討》,載於《 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2004年 2月,第20期,第32頁 。12 同 上 註 。
  • 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改革及其對澳門的啟示盛 力 *一、 引 言澳門回歸後的“經濟奇跡”使政府財政狀況得到了根本改善。由此,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以求“分利與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一般來説,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含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失業保障三大部分。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市場經濟”理論的指引下先後建立起“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福利國家”也的確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良好效果。然而,隨着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劇,以及政府“天生”的對龐大資產管理的缺乏效率,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財政狀況持續惡化,“可持續性”問題十分突出。有鑒於此,自90年代以來福利國家紛紛開始着手改革。澳門現今已擁有基本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回應民意、構建“和諧社會”,政府也有意對現有體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因此,探討“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經驗教訓對澳門不無借鑒意義。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而法定醫療保險則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法定醫療保險涵蓋了德國90%以上的人口,提供了令人稱羨的全面、便捷、優質的醫療保險服務。近年來,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面臨着嚴峻挑戰,集中反映在保費的增長遠遠滯後於醫療開支的增長。因此,德國政府被迫一再提高保費率,由 70年代的 8%增長到如今的14%。由於保費的一半由僱主支付,德國勞動力成本迅速增長,從而造成了就業市場的惡性循環,使本已舉步維艱的德國經濟更是雪上加霜。法定醫療保險體系需要改革,是朝野上下和社會各界的共識。然而,圍繞改革的方向,卻有較大的意見分歧,具體而言就是“蘇黎世模型”(zür i chermodel l)與“適應性”改革(adapt ive re form)之爭。本文着重分析上述兩種觀點,並嘗試探討其可操作性以及可能產生的社會經濟影響。由於德國法定醫療保險的收支失衡與德國人口結構變化密切相關,本文首先從人口經濟學中的世代會計(Gene r a t i o n a lA ccount i ng)方法入手,以分析體系財政困境的成因並預測其不同改革方案之下的發展趨勢。二、 世代 會計 方 法20世紀90年代初,奧爾巴赫(Auer bach),高克哈爾(Gok aha le )和柯特里科夫(Kot l i ko f f)在政府代際預算約束( i n t er t emporal budget const r a int)的基礎上,建立起世代會計體系。本章援引奧爾巴赫等人在90年代發表的三篇有關論文1,扼要説明上述體系,為分析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代際財政負擔(in t ergener a t i o n a l f i sc al burden)提供理論依據。世代會計體系構建於巴羅(Barr o )和李嘉圖(Ri cardo)的對等原理(equival ence pr opos i t i on ),即以現值(present v a l ue)衡量,政府現在與未來的税收剛好抵消政府的債務及未來支出。換句話説,長期而言政府的淨債務趨近於零。* 德國弗萊堡大學經濟學博士、澳門旅遊學院經濟學副敎授在上面政府代際預算約束等式中,Nt , k為第k年所生的世代在其剩餘壽命期間需要向政府繳納的税額;G s 為政府在第s年的開支;r為折現率(r at eo f
  • ★di scount);W tg 為政府在t年的淨財富; 為在t年健在的民眾的繳税額現值;D代表最長壽命;為未來各代的繳税額現值 為政府未來開支現值。政府代際預算約束體現了財政政策的零和性(zero-sumna t u re),即一個世代的利益需要由另外一個世代埋單。如果現在世代的税務負擔減少,那麼,未來世代的税額就會增加。也就是説,政府的財政政策偏向現在的民眾,而罔顧子孫後代的利益 。上面計算N t,k 的公式中,T s,k 為第k年所生的世代在第s年人均繳納的税額;P s, k為第k年所生世代在第s年尚健在的人數。第t 年之前出生的,從t 年加總至k+D年,第t 年以後出生的,則從k年開始加總。無論何時出生,N t , k 都需要折算為第t 年的現值。上面的世代帳戶GAt,k (Genera t i on al Account)表示第k世代在第t 年的人均繳税額現值。P t , k為第k世代在第t 年的尚健在的人數。世代帳戶體現了目前健在的各世代之間的税額分配情況,以及目前與未來世代的税務負擔比較。上面的世代帳戶比例比較t +1年與t 年出生的世代的税額分配情況。如果比值等於1,那麼代際税務負擔平衡,如果小於1,那麼未來世代負擔較輕,反之,政府財政政策則比較優待現在的世代。上面的可持續性缺口(sust aina bi l i t y gap)等於政府代際預算約束減去未來世代的淨納税額,體現了現在世代和未來世代在未來對政府預算的索取要求(cla i m)。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政府一方面有顯性債務,如財政部以國家名義發行的各種債券,另一方面,政府還有隱性債務,如對法定養老保險、法定醫療保險,法定失業保險等的支付義務。這些顯性和隱性的債務都需要政府通過對現在世代和未來世代徵税來支付。三、人 口老齡 化的影 響受雙重老齡化(doppel t e r al t erungspr oz eB)的影響,德國人口結構70年代以來發生了加大可持續性缺口的變化。一方面,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而另一方面人口預期壽命則顯著增長。需要維持人口數量的婦女產嬰率為2. 1,而在德國這一比率僅為1.4。而德國男人的人均預期壽命則將從現在的75.6歲增加到2050年的81.3歲,女人更從81.1歲增長到86.6歲。所謂養老負擔比例(alt enquot ien ten)就是65歲以上人數與20至64歲之間人數比。在德國此比例在2003年為29%,預期2025年升至40%,並在2050年達到55%(Fetz er 2005)。也就是説,繳納税金的工作人數不斷下降,而領取福利的退休人數卻不斷上升。由於退休者僅支付半額法定醫療保費,而其醫療開支卻遠遠超過工作者,法定醫療保險成為一個世代契約(genera t ionenver t rag)基礎上的年輕人為老人埋單的社會再分配體系。費茨(Fet zer)和拉法庫什(Raf fe l h schen)對各年齡段人均繳納保費與獲得的法定醫療保險理賠的對比研究顯示:0-19歲及65歲以上者理賠高於保費,而20-64歲者則正好相反。15-40歲的人均保費從0增長至2600歐元,而後直至64歲基本維持不變,而退休者的保費則維持在1500歐元。理賠方面則完全不同,出生後兩年所需醫療服務較多,支出較大,而後直到60歲,由700歐元緩慢增長至2000歐元。而60-65歲,則由2000歐元驟增至5000歐元。2顯而易見,養老負擔比例的增長勢必帶來人均保費的下降和人均保險理賠的增加。哈格斯特(Hag i s t )等對法定醫療保險體系世代帳戶的計算顯示:2002年26歲的德國人的人均淨税額為104,160歐元,而63歲的德國人的人均淨税額為-246,700歐元。也就是説,德國老年人從現有體制獲利是以年輕人的沉重負擔為代價的。2002年後出生的德國人的人均淨税額更高達140,300歐元。也就是説,現有體系的運轉是以向子孫後代“推卸責任”為前提的。 3根據費茨的計算,2003年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 可 持續 性 缺 口為 該 年 德國 國 民 生產 總 值 的74.1%,而彌合缺口則需要將保費率由14%提高到19.5%。如果保持現有保費率不變,假設未來國民生產總值每年增長1.5%,那麼,10年後的缺口將佔當
  • 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15.9%,20年後為151.8%,40年後為216.9%。而如果考慮到法定養老保險體系和法定失業保險體系,德國政府的可持續性缺口早在2002年就已經高達316.9%。 4以上分析是以現今的人均預期壽命為前提的。然而,人均壽命的持續增長卻是不爭的事實,這無疑將導致老人即需要較多醫療服務的人群的比例增加。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科技的進步,許多“不治之症”的患者得以延長壽命,然而卻長期處於“生死邊緣”,而這一狀態又需要大量的醫療服務。由此,醫療科技進步使社會平均健康水準下降,從而導致醫療費用的超比例增長。如果考慮壽命延長的負面效果,那麼,2003年法定醫療保險的可持續性缺口為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99.6%。也就是説,現在世代和未來世代對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索取要求相當於2003年德國的全部淨產出,而保費率則需要增加到21.3%才可以彌合缺口。 5四、蘇黎世模 型為解決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財政危機,瑞士經濟學茨維夫(Zwei fe l)和布羅爾(Breuer)提出了蘇 黎 世 模 型 , 簡 而 言 之 , 就 是 以 “ 休 克 療 法 ”(shockt he rap i e)取消法定醫療保險體系,代之以私人醫療保險體系。新體系中,保費完全以被保險者患病風險為依據,而保險者則是互為競爭的私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被保險者自行商定保費和服務標準。為避免“休克療法”的負面社會影響,他們同時建議德國政府為社會弱者提供一定的保費津貼,從而保證全民基本醫療。具體而言,如果保費超過其毛收入的15%,那麼國家補貼餘額。由於補貼由政府税收支付,而德國税制為累進税制,這又加強了社會分配效果。此外,他們還建議取消僱主承擔之保費,而改為直接提高毛工資。如此,政府税收將會因税基擴大而增加。根據他們的計算,改革後税收將增加373億歐元,津貼支出為355億歐元,收支大體平衡並略有盈餘。 6理論上,蘇黎世模型一勞永逸地解決了未來世代的財政負擔。根據費茨等的計算,未來世代的世代帳戶將減至54,800歐元。也就是説,他們的平均税務負 擔 減 輕 了 6 0 % 。 此 外 , 由 於 工 資 附 加 成 本(Iohnnebenkost en)的減少,經濟增長會加快,失業率也會降低,從而進一步確保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性。更為重要的是,蘇黎世模型為德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部門提供了解決財政問題的根本之道。根據費茨等的計算,該模型在醫療、養老、失業三大體系中的運用,將使德國政府的隱性負債從而下降2/37。然而,社會福利制度是條單行道,有進無退。幾十年來,人們已經習慣了法定醫療保險體系所提供的全面而優質的服務,視之為天經地義的權利。2004年“隔靴搔癢”式的改革已經引發了眾多抗議,許多改革方案尚在學術討論階段就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非議。可以預見,蘇黎世模型的實施將引發德國民眾的強烈不安全感甚至社會動盪。德國需要有一位富有歷史責任感的強勢領導人來貫徹這一主張,然而民主選舉制度下的政治家以獲取最多選票為至高目的,很難期望他們會有很大作為。五、 “適 應性 ”改 革由於蘇黎世模型在政治層面上難於操作,因此,不少經濟學家開尋找“次好”方案。所謂“適應性”改革 就 是 主張 保 留 現 行體 制 的 “ 團結 性 ” 原 則(so lid arpr i n z i p),僅進行微觀層面的改革,以增強現行體制的可持續性。相關的建議既涉及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支出,也涉及收入。(一)税基的薄弱及其加強措施法定醫療保險的保費以工資收入為核算基礎,而工資收入自80年代以來增長緩慢。1980-2000年,人均保費增長低於同期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31%。假設人均保費可以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同步增長,那麼,2000年體系總保費收入比實際收入會高430億馬克,也就是説,11.6%的保費率即可以確保體系的收支平衡。 8造成保費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離的主要原因是體系成員結構的變化,主要表現為依賴率(受保人數除以交保費人數)增加,退休者(交納半額保費)增加,失業者(無須交納保費)增加。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也多為負面:①全球化造成減低工資的壓力,特別是低附加值產 業 ;②受社會保障義務約束的全職、長期工作合同日益為無須承擔相應義務的兼職、短期工作所取
  • 代 ;③地下經濟迅速發展。9以現有醫療開支的增長率計算,如果沒有改革,現有的保費率必須不斷增長,以維持體系的收支平衡。雖然,減少醫療服務的濫用等支出層面的效率措施有助於穩定體系的財務平衡,然而如何增強體系的税基則更是根本。增收的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體系成員收入的定義範圍需要擴大,即除去工資收入外,還應包括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各項短期、兼職收入,以充分體現全部收入及其變化。配偶免費入險需要改革成為以共同收入和減半保費率為基礎進行核算,如此既優惠了家庭,又避免了高收入一方被豁免相關義務。1 0②由於煙、酒對健康有負面影響並可能引發體系開支上升,徵收煙酒附加税以支持體系是“公平”的,這也會一定程度抑制此類消費,從而增強公民體質,降低醫療開支。1 1③適度增加患者自費的比重一方面可以增強體系的財政,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抑制對醫療保險的濫用。現行體系中,部分治療需要部分自費,而部分治療仍然可以完全免費。為避免自費份額增加可能導致免費治療專案消費的大幅上升,各項服務都應要求一定程度的自費,而門診掛號費和低廉的治療與藥物可以考慮完全自費。當然,自費的比例可以與患者收入掛鈎,從而防止體系分配效應的弱化和部分社會成員被迫放棄體系所提供的基本服務。12④收入方面的問題部分源於諸多受保者以家庭或社會原因而被全部或部分豁免保費,如學生、實習生、依賴者、失業者、無薪脱產學習者、被拘押者等。此類開支應由政府專項福利支付。雖然,轉移“額外開支”會造成税率提高,然而,由於保費由僱主與僱員各支付一半,而收入税則由僱員單獨支付,因此,市場實際勞動力價格會下降,這有助於提高勞動需求,擴大潛在產出(Pot en t ia l ou t pu t)規模。而收入税僅僅降低可支配收入與消費,對潛在產出是無負面影響的。13(二)支出的發展及其控制措施從1970-2002年德國法定醫療體系開支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由6.2%升至10.9%。主要原因有人口老齡化,保險專案和受保人範圍擴大,科技進步引發昂貴器械和藥物的廣泛使用,以及醫生的道德風險(mora l haz ard),即出於贏利目的向患者提供不必要的昂貴藥物與治療等。14減少開支的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重新定義服務內涵,取消部分論據不足的服務,或者將支付此類服務的責任轉移給其他政府與社會機構是減少開支的重要環節。比如説取消喪葬津貼、懷孕與哺乳津貼、避孕津貼、節育津貼、墮胎津貼、對患者家庭的津貼、免費基本醫療知識培訓等。此外,可以將工作意外與私人意外分開。私人意外的醫療保險以人頭費(kopf pauscha l e)方式融資,而工作意外則仍然保存在原體系中。15②法定醫療保險可以跨地域、跨行業與醫院自由締約,被保險者可以自由選擇法定保險公司,由此引發醫院間和法定保險公司間的競爭。通過此類競爭,醫療服務的品質會上升,而收費會下降。競爭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獎勵了優質服務,懲罰甚至將劣質服務清除出局。1 6③仿效瑞士和挪威,將牙醫理賠完全分離出體系。此項改革實際已經開始,55%的牙醫開支如今是由私人保險或自費承擔的。因此,進一步的改革應不致引發很大震動。事實證明,隨着體系逐步退出牙醫理賠,牙醫的總開支正在逐步下降。由此可見,許多開支原先就不是必要的。1 7根據費茨和拉法庫什的計算,如果實施上述的第3條增收建議和第2、3條減支建議,2005年的25歲德國人的世代帳戶將會降低為5800歐元,而67歲者的世代帳戶則會升至-32,800歐元,世代之間的分配大為合理化。而改革之後的法定醫療保險的可持續性缺口降低為60.3%。18蘇黎世模型與“適應性”改革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廢棄“團結性”原則,而後者繼續堅持這一原則。所謂“團結性”原則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從低風險患者到高風險患者(風險補償);②從高收入者到低收入者(收入分配);③從單身者到家庭(家庭補償);④從年輕者到年長者(世代補償)。綜合多份民意調查,風險補償、收入補償和世代補償在德國民眾中的認可率高達80%以上,而對家庭補償的認可也超過60%。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那些保費支出常年超過醫療服務消費的公民,對“團
  • ★結性”的認可也超過半數。19換句話説,大多數公民寧願繳納更多的保費,也不願意為節約保費而限制醫療服務的廣度與深度。自2004年開始,德國開始實施《法定醫療保險現代化法》(Gese t z zur Moder n i s i er un g der ges e t z l i che nK rankenvers icherung),對法定醫療保險體系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首先,原先免費的醫療改為收取部分費用。如掛號費收取10歐元,住院費由患者支付10%,但不超過300歐元。其次,體系不再支付部分“邊緣”專案,如喪葬費、假牙費、部分眼鏡費等。第三,醫療品質與經濟性中心(In st i t u t füiQual it t u nd W ir t schaf t l i chkei t imGesundheitswesen)負責從療效和價格比方面對藥品進行檢驗,向醫生建議所需使用的藥物。此外,體系內部開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圖提高醫療服務的效率和品質。20德國現行的法定醫療保險體系雖然缺乏效率,然而卻有廣泛的民意基礎,政治上是無法取代的。“適應性”改革雖然意味着保費的繼續增長,醫療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然而,這種變化顯然比較容易被民眾所接受。《法定醫療保險現代化法》的實施體現了“適應性”改革已經成為主流意見。可以預見,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德國將不斷深化“適應性”改革,而將“休克療法”排除在政策考慮範圍之外。而這勢必導致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財政問題雖然可以緩解,然而始終無法根本解決 。六、 結 語總結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得失及其方興未艾的改革,我們不難發現,意在公平的政府介入往往導致了另外一種不公平。而社會保障廣度和深度的盲目擴大會帶來長久而巨大的財務負擔。更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特性決定了社會保障體系是單行道,今日決策者的決定對未來執政者將產生深遠甚至不可逆轉的影響。澳門今日的財富是歷史機遇賦予的,而這種繁榮也因此不一定持久。今日有能力建立各方滿意的福利體系,不代表今後有財力維持這個體系。人口出生率不斷下降、預期壽命不斷增長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口雙重老齡化無疑是澳門未來無法回避的發展方向。因此,政府應適度開放移民政策,吸引青壯年、高素質的外來勞動力,以求改善人口結構、增強税基、保證財政的可持續性。而對於福利制度的引入,執政者應本着負責的態度,科學計劃、量力而行。
  • Versicherungswissenschaft Heft 2, 2004), pp. 185-206. 1 5 Wille, E. a.o., Finanzierung, Nutzerorientierung und Qualitat (Gutachten, Sachverstandigenrat fur die Konzertierte Aktion im Gesundheitswesen, 2003). 1 6 Fetzer, S. und Raffelhuschen, B., "Zur Wiederbelebung des Generationenvertrags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Die Freiburger Agenda", Perspektiven der Wirtschaftspolitik, Vol.6, no. 2 (2005), pp. 255-274. 1 7 Ibid. 1 8 Ibid. 1 9 Wille, E. a.o., Finanzierung, Nutzerorientierung und Qualitat (Gutachten, Sachversta'ndigenrat fur die Konzert ierte Akt ion im Gesundheitswesen, 2003). 2 0 Rurup, B. und Wille, E., Finanzierungsreform in der Krankenversicherung (Gutachten, Verband der Privaten Krankenversicherer, 2004).
  • 澳門居民醫療費用結構研究蕭 瓊、余 振 *一、前言過往,澳門的醫療發展一直停滯不前,20世紀80年代,澳門面對着經濟的急促發展,以及人口的急劇增長,衛生當局於1986年決定重新規劃本地區衛生政策。改革項目包括組織架構和擴建工程1,首先建立了仁伯爵綜合醫院,然後在各區設立衛生中心,完善本地區的醫療網絡。隨着社會的變遷,澳門地區總人口由1976年的234,245人,增加至2004年的465,333人,增幅達98.7%。2面對着人口的急劇增長,醫療收費的落伍3,澳門特區力求改變前澳葡時期的管治特色,聘請梁氏顧問有限公司重新評估現行醫療制度。其後成立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詳細研究報告書中提出的215項建議,並設立小組配合相關改革工作。在另一方面,亦積極擴大公共醫療的服務範疇,提升服務素質,這些因素,都是導致目前醫療開支不斷上升的主要原因。若政府設法控制醫療成本上漲,只會導致輪候人數不斷上升,醫療服務素質下降,以致有需要的人士得不到優質的醫療服務。雖然澳門特區在2001年作出賭權開放的措施,使澳門龍頭產業税收不斷增加,澳門地區博彩税收由回歸前(1998年)的5,117,670,000元(佔總税收的48.9%)4,增加至2004年的15,236,612,000元(佔總税收的77.77%)5,增幅接近2倍。不過,單靠龍頭產業來維繫澳門的經濟發展是一項不健康的做法,如要平衡兩者,改變醫療融資方式實為大勢所趨。* 前者 為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研 究 生 ;後者 為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公 共行 政 管 理 學 院 訪 問 敎 授二、澳門醫療融資體制發展概況(一)簡述早在19世紀中葉,澳門已設有仁慈堂、瘋堂醫院和軍人醫院等3所醫院;可惜,當時的醫院大部分只為教士及軍人提供醫療服務。直至1868年和1872年,同善堂慈善會和鏡湖醫院分別成立,才開始接濟貧民 。澳門政府於1984年的施政方針替本澳的醫療發展作定位,並於1985年制訂初級衛生保健政策。除了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外,澳門政府同時為特殊組別人士設立免費醫療服務,凡符合申請條件者均可在公立醫院獲得免費的專科護理服務,此免費醫療服務的範圍很廣,包括:看診、檢查、藥物及住院的免費治療,可説是近乎免費的醫療服務。隨着澳門人口的增加,市民對於公立醫院的需求不斷上升;從表1數據顯示,由1996-2003年度,接受初級、專科衛生護理服務及急診服務的門診人次明顯逐年上升,升幅達83.6%。受到這項醫療政策的影響,加上就診人數的激增,以致政府多年來在公共醫療衛生開支中投放大量資源,我們可以從表2數字得知,公共醫療衛生開支實際上是在每年遞增的。從這些數字顯示,本地區市民對公共醫療服務需求是有增無減的,但政府的開支跟不上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事實上,公共醫 療 衛生 開 支在 政 府總 開 支和 本 地生 產 總 值(GDP)所佔的比例逐年下降。為了控制醫療開支,重整公營醫療架構,特區政府在接管初期曾委託梁氏顧問有限公司,詳細剖析
  • 目前的醫療衛生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由於涉及整體法例修改及架構重組等重大問題,因此,直至2005年,公立醫療架構的改革仍沒有多大進展。表1 初級及專科衛生護理門診人次資料來源:《衛生局1996-2003年統計年刊》,衛生中心,醫務活動數據(二)醫療保障對象目前,澳門的公立醫療服務分為初級衛生護理和專科衛生護理兩種,根據3月15日第24/86/M號法令規定,澳門居民可獲衛生中心提供的免費初級衛生保健服務;若澳門居民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專科衛生護理服務,則可享有30%的醫療費用的減免 。此外,衛生當局為顧及特殊組別的人士,透過上述法令,界定免費衛生護理範圍。更於1989年,透過10月9日第68/89/M號法令,擴大免費衛生護理範圍。目前,獲得免費醫療護理包括6:①孕婦、待產及產後一個月內的婦女;②10歲或以下小童;③表 2 澳門衛生指標 (單位:澳門幣千元)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 t tp://www.dsec.gov.mo中、小學生;④教師及學校職員;⑤公職人員;⑥貧民;⑦65歲或以上老人;⑧癌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及吸毒人士;⑨持有由衛生局社會工作部(福利處)所簽發之衛生護理證者。(三)融資方式本澳的公共醫療衛生融資方式主要由政府撥款(税收)及用者直接支付2種。從表3可見,澳門特區公共醫療開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撥款資助,佔總醫療衛生開支90%以上,而用者直接支付的醫療費用只佔總醫療衛生開支不足5%,面對着醫療開支的不斷增長。一旦將來周邊地區博彩業蓬勃起來,使來澳博彩的旅客大幅減少;那麼,資助本地區醫療開支的撥款勢必大受影響。因此,政府目前是考慮如何在醫療融資制度上定位的時機了。表3 公共醫療衛生收入對比表(單位:澳門幣千元)資料來源:《衛生局 2003年度工作報告》,收入比對表三 、澳門醫療體制面臨的問題根據“梁氏顧問有限公司”2001年抽查仁伯爵綜合醫院住院部、門診、急診,以及部分衛生中心合共492名病人對當前醫療服務之意見,普遍存在的問題包括:排期和候診時間過長、醫護人員態度欠佳、床位不足。7這些問題多是由於“免費醫療網”造成的負面影響,詳見以下分析。(一)輪候時間長根據本澳醫療政策,凡10歲以下和65歲以上的
  • 澳門居民均可在公立醫院獲得免費醫療服務(包括:就診、藥物、檢查和住院費用等)。我們可從圖1看見,0-9歲8和65歲以上前往公立醫院就診的居民佔總就診人次達30%以上;此比例並不包括其他獲免費醫療服務的人士。 9資 料來 源: 衛生 局 2003年 統計 年刊 一按 年齡 劃分 的病 人數目從統計數據中,基本可得知造成輪候時間長的主因。至於候診時間方面,雖然有關當局並沒有公佈各輪候時間的統計資料,但我們可從市民口中得知,他們花費於輪候時間是很長的。當病人有需要就診時,首先必須在登記處進行預約手續,這預約手續通常花上一個月以上,並按就診科室不同,預約時間也有很大差距,此點也是導致急診服務就診人數急劇上升的主因。(二)服務素質低、工作效能得不到提升根據表4資料顯示,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及衛生中心的總就診人次由1996年的410,792次,升至2003年的754,253次,升幅達83.61%,反觀醫生及護士的增幅,只維持在16.4%和6.2%。值得注意的是,由1996年至2003年期間,每位醫生及護士的看診人數,幾乎達百分百的增幅。面對着就診人數的急劇增加,而衛生當局又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來增聘人手,醫護人員為了應付每天龐大的來診者,自然縮短了對每位病人的看診時間,從而降低了服務素質。表4 衛生局醫生及護士與就診人次比(1996-2003)資料來源:衛生局1996- 2003年統計年刊一衛生局人員數目比對表(三)資源得不到有效運用在這個醫療制度下,那些納入免費醫療網內的患者,無需付出分毫便可獲得免費醫療服務時,自然會造成濫用,例如:當他們就診時,會要求醫生進行大量檢查,又或者一感到不適便往急診部就診。事實上,急診部每天所應付的病人大部分均為非緊急病人 。(四)免費醫療網的浪費與不足按照目前法例,介乎11-64歲之間的人士,若不符合免費醫療保障範圍,又不符合成為貧民資格10,一旦他們患上突如奇來的惡疾,便無法負擔起這筆龐大的醫療開支了。這點正正是目前免費醫療制度所被忽略的。(五)基層衛生護理把關不足目前,澳門初級衛生護理系統主要為市民提供基層衛生護理服務(如預防、教育及一般性門診服務)。根據該運作模式,當市民遇有不適時,他們需前往各衛生中心預約看診,若駐場的全科醫生認為有需要,會轉介病人往公立醫院接受專科門診服務。可惜,此模式亦因輪候時間過長而對居民造成不便。從接受基層衛生護理服務的居民口中反映,當他們遇有如流行性感冒、發燒、咳嗽等小病時,前往各衛生中心看病往往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排期,而對於一些長期病患者的輪候時間更高達3個月至半年,若按此排期看診,小病也變成大病了!11我們明白到基層衛生護理乃一個重要的把關者。若基層衛生護理做得好,市民的健康水平上升了,自然求診率便會下降,公共醫療開支也會相應地下調。可惜,以現時的醫療制度,當市民無法尋求基礎衛生護理服務時,他們唯有轉投公立醫院的急診服務,目前急診科每天花上了大部分時間應付那些
  • 非急切性的患者及慢性病的“慣性病人”。急診服務的變質,以致真正有需要人士得不到妥善安排,也是導致公立醫療衛生開支上漲的原因。另外,對於有能力之中產人士,他們面對着輪候時間過長問題,寧願自行花費前往私營醫療機構就診。從公平分配角度來看,對此類人士是欠缺公平的,畢竟他們在納税的同時,未能享有應有的醫療服務。(六)人口老化問題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澳門老年人口約有37,778人,佔總人口的8.1%12,即是説,每12.32名居民便有一名是超過65歲的長者;有關單位更預測,到了2026年,本澳的老年人口將增至114,800人,佔總人口的19.84%,即每5名居民便有一名超過65歲的長者了。1 3由於老齡人口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比其他年齡組別為多,因此,人口老化則意味着政府未來投放在醫療衛生護理方面的開支將會急劇增加,若當局還不加快檢討目前醫療制度之弊端,並加以改善的話,將來老人問題勢必成為政府需要解決的另一難題 。(七)妨礙本地區醫療發展現行醫療體制及病人急劇增加是導致醫療開支急劇上升的主要原因,為了控制醫療開支,採取開源節流的措施是無可避免的。不過,在現行的醫療體制下無法開源,那麼政府唯有採取節流的方法。而往往,政府較傾向對內部作資源節流,包括:人力及物力資源。資源縮減意味着政府不願大量投放,自然會對本地區的醫療發展事業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 。(八)科技的日新月異眾所周知,以現時的文明社會,科學家們不斷對病菌進行研製,現時很多疾病已得到了相應的治療配方。治病方法增多了,獲得診治的患者上升,購買醫療器材及藥物也會上升,醫療成本自然會相應地提升。若當局不加快步伐,恐怕將來公共醫療開支只會出現有增無減的趨勢。四、鄰近地區醫療融資制度分析(一)香港香港由1964年制訂醫療服務政策開始,便強调市民不會因缺錢而失去獲得醫療服務的權利。亦正正因為此項政策,市民在有需要時就診,不需經入息審查,便可享用低廉的醫療服務。雖然此項政策的原意是好的,但是在此制度下,未免造成資源浪費、開支增加,也會導致醫療服務素質變差(從表5我們可以看見,香港的醫療開支是有增無減的)。香港的公共醫療融資主要靠税收和向市民徵收費用來維持。據統計,政府撥款佔了近 90%的醫療開支,而徵收費用只佔了總醫療開支不足10%。從表6可以看見,香港醫院管理局多年以來一直佔着總政府撥款近90%的支出;在這種制度下,難免忽略了衛生署的基層衛生護理工作;正如世界衛生組織所言,預防衛生工作對於維持一個地區市民的健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可惜香港的公共醫療開支一直側重於醫院護理。試想想,若香港政府能有效提高對衛生署預防疾病的經費,那麼市民健康了,自然對醫院服務的需求減少,整體的醫療服務開支也自然減少。另外,香港也有與澳門類同的情況發生,兩地的公立醫院均因提供低廉或免費的醫療服務而導致輪候時間過長的問題。對於有能力的人士,寧可自費前往私家醫生處看病,也不願忍受此現象。表5 香港衛生指標 (單位:香港幣千元)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統 計 署 網 頁 ht t p://w ww.i n f o.g ov.hk(二)新加坡新加坡的醫療融資方式主要分為公共醫療融資及私人醫療融資兩種。在公共醫療融資方面,政府透過向市民徵税,籌集資金以資助醫療服務的提供及推行促進健康的計劃。為了照顧貧困的國民,新加坡當局在1993年設立了《醫療基金》,該基金由政府
  • 表6 衛生署和醫院管理局的開支比例 (單位:香港幣千元)註:所有 數字不包 括工務 方面非經 常性醫 療計劃的 資本支 出 。資料來源:香港 1997- 2003年統計年刊注資運作,以協助那些連公營醫療服務收費也負擔不起的群眾支付醫療費用。在私人醫療融資方面,政府規定個人或團體必須加入《醫療儲蓄計劃》。中央公積金主要是為勞動人口提供退休保障,而《醫療儲蓄計劃》是設立於中央公積金下的一項強制性計劃,僱主及僱員每月按既定比例向中央公積金供款,供款則按一定比例存入《醫療儲蓄計劃》,目的是透過國民的強制儲蓄,支付該名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之一般住院及醫療費用。至於《醫療保障計劃》及《附加醫療保障計劃》則屬非強制性的保險計劃,由於危疾多涉及巨額的醫療開支,當供款人身患惡疾時,《醫療儲蓄計劃》往往沒有足夠資金支付這些巨額款項,因此,政府便會從此保險計劃中提取適當金額以支付鉅額的醫療開支。另外,國民如認為有需要,也可自行選購其他私人醫療保險,或透過個人儲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正如上述所言,新加坡政府在控制醫療開支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效。新加坡政府透過設立強制性醫療儲蓄計劃,成功把醫療開支的負擔從政府手上轉嫁到病人身上,使新加坡的醫療開支不至於逐年激增。我們可從表7看到,1986年新加坡的醫療開支約6,124,416,000香港元,佔政府總開支的26.5%,但推行了此保險計劃後的今天,其醫療開支佔政府總開支的比率,保持在10%以內;而醫療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GDP)的比率,更掌握在2%以下。由此可見,新加坡政府在控制醫療成本開支,取得非常顯表7 新加坡衛生指標 (單位:香港幣千元)註 :兑 換率以 1新加 玻元 : 4. 668香港元 計算 (兑換 率標準 採 2005年 6月 22日 為之)資料來源:新加坡統計局,ht t p://ww w.si ngst at .go v.sg(2005年6月22日)著的成果。(三)台灣台灣早在1950年,已開始有醫療保險計劃了,可惜這些保險多以在職人士居多,而忽略了對小童及老人的照顧。基於這兩類人士對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殷切,但又缺乏經濟能力。故此,台灣當局決定重新整合所有保險計劃,並於1995年推出“全民健保計劃”。台灣全民健保計劃的融資渠道主要由政府、個人及僱主、中央健康保險局三方支付。政府透過一般税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撥款,個人及僱主則定期向該局供款。全民健保計劃所保障的範圍相當廣泛,除包括一般的門診服務外,還包括了檢查、藥物及
  • 醫學手術等,為了使民眾更珍借醫療資源,全民健保計劃規定民眾每次就診均需繳交一定金額的自付額。14全民健保計劃由推出至今已屆10年,期間經歷過5次的修改。總括而言,它獲得之成果與當初訂立“全民有保、就醫無礙”之目標相符。據有關統計數字顯示,該保險計劃現時已有高達97%的納保人,醫療院所特約率已超過90%,以及民眾對該計劃的滿意度也上調至70%左右。1 5然而,此保險計劃由於承保範圍太廣泛,不論大小病痛均屬被保範圍。加上它是以“論量計酬”的方式為之;無可避免會出現浪費及濫用情況。事實上,台灣中央健康保險局自1998年開始,已面臨持續每年虧損的局面。從表8可得知,1994年未推出全民健保計劃前的醫療開支佔總政府開支的27.41%;2003年的數據則升至36.39%,超過32.76%之增幅,顯然當局在控制醫療開支方面的成績未如理想。面對着開支不斷增加的同時,台灣政府已於近年成立專責小組深入研究,是否有必要增加該計劃的保費,以及藉宣傳向台灣居民傳遞節約醫療的信表 8 台灣衛生指標 (單位:香港幣千元)註 : 兑 換 率以 1香 港元 : 4. 668台 幣 計 算 ( 2005年 8月 3日)資料來源:台灣行政院主計處網頁,htt p://ww w.d gbas.gov.t w 及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網頁,h t t p://www.doh.gov.tw息,以便此計劃能持續推行下去 。五、澳門與三地醫療融資制度比較(一)醫療資源投入之比較1.醫護人數及服務數量我們可透過比較醫護人員數目,檢討本地區醫療政策的投放是否恰當。根據表9資料顯示,每名執業西醫服務389名居民;每名中醫師服務1960名居民;每名護士服務383名居民;每張病床供應377名居民使用。相比與其他三地在資源投放方面,可發現尤其在護士及病床數目方面的投放,澳門較其他三地為低。因此,若將來政府重新定位醫療衛生政策時,應着重填補此兩方面的不足。2.醫療衛生開支從表10可以看見,政府在控制醫療衛生開支以新加坡最為成功,其醫療開支多年來保持在數個百分點之間;其次是澳門和香港;而最差的是台灣,其醫療開支佔政府總開支超過30%以上,且數字還表9 四地醫護人數及服務數量的比較(2003)註 :醫生 包括牙 科及口 腔科醫生 ;另外 ,新加 坡當局 並沒有提供 中醫 師數 的統 計資料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 t p://w w w .ds ec.gov.m o ;香港統計署網頁,http://w w w.in f o.gov .h k;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網頁,htt p://w w w.dgb a s.go v.tw及新加坡統計局網頁,htt p://ww w.s i n gst at . gov.sg在每年遞增,原因與它推出之全民健保計劃承保範圍有莫大關係。(二)市民健康水平之比較表11顯示四地居民的健康指標:在預期壽命方面,擁有最長壽命的是香港居民(81.4歲),其次為澳門居民(79.2歲),最低則為台灣居民(76.2歲)。
  • 表10 四地在醫療開支佔政府總開支方面之比較(%)資料來源:《衛生局 2000- 2003年度工作報告》;香港統計署網頁,h t tp://www.in fo.gov.hk ;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網頁,ht tp://www.d oh.gov.tw;新加坡統計局網頁,ht t p://w w w.si n gst at .gov.s g至於嬰兒死亡率方面,台灣為最低(僅0.41);其次是澳門(0.6)(要注意的是,澳門多年來維持在3左右,唯獨該年擁有較低嬰兒死亡率);而最高之地區是香港(2.3)。不過,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四地在控制預期壽命及嬰兒死亡率方面的措施,均合乎標準。表11 四地居民健康指標比較(2003)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 p://w ww.d s e c.g o v.m o; 香港統計署網頁http://www.i n f o.gov.hk;台灣行政院主計處網頁htt p://www.d gb as.go v.tw及新加坡統計局網頁ht t p://ww w.s in gst a t.go v.s g(三)制度之比較衡量醫療政策的好與壞,可循公平性、可近性、成本控制、醫療素質的提升和自由選擇等幾方面1 6作考慮。本文試以此5方面評價目前澳門之醫療體制 。表12 四地制度之比較註:√代表令人滿意;×代表非常差;√-代表可接受從表12可得知,由於澳門所實行的免費醫療網範圍太廣,對於那些不納入免費醫療網範圍的人士,相對來説便不公平。公營醫療服務的輪候時間過長,引起其可近性偏低。在成本控制方面,雖然衛生局控制醫療成本的開支並不是每年上升,可是由於其制度的不健全,使醫療投入不等於產出;加上現行社會工作局對領取經濟援助的申請條件審批苛 刻,根據相關法例顯示,除喪失工作或經濟能力外,申請者每人每月的最低家庭收入不得高於約澳門元130017才合申請經濟援助的資格。此金額沿用多年一直沒有被調整,且沒有與現行的薪酬水平或生活指數掛鈎,使一些本來屬於貧困人士也不合符申請資格,基於經濟援助是領取貧民證及免費醫療服務的關鍵因素;申請經濟援助條件苛 刻,自然影響到他們獲得免費醫療服務的資格;因此,其成本控制方面可説有其好處也有其不足之處。在醫療素質提升方面,澳門無論在醫療技術、設備及人力資源等,雖已達標準水平,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提升的空間。在自由選擇方面,以現時澳門醫療制度來看,病人是沒有權按自己意願選擇就診醫療單位及醫生。從以上種種因素來看,澳門的醫療衛生事業是有改善的必要。六、簡述各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保險是指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含義包括:①它是一種全部或部分增加醫療保健費用的手段;②它解決和保障了提供醫療服務的途徑。醫療保險制度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醫療保健事業的有效籌資機制,是目前世界上應用得相當普遍的一種衛生費用管理模式。醫療保險制度大致分為:私人保險及社會醫療保險兩種。私人保險是自願性質的,投保人定期向私人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以換取相應的醫療保障。而社會醫療保險一般由政府承辦,或由政府委託某些公司承辦。18基於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加上市民對需求的不斷提升,以致公共醫療開支逐年上升,單靠政府撥款維繫是難以長久支撐下去的;加上醫療服務涉及龐
  • 大且昂貴的費用,市民根本不可能獨力應付突如其來的醫療開支。以保險經營方式來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是唯一可取的做法;故此,醫療保險與醫療融資可説是息息相關的。現今世界上盛行之醫療保險模式不外乎4種:①市場主導型;②社會保險型;③普遍醫療型(又名全民醫療);④儲蓄基金型4種。市場主導型是指主要依靠私營醫療保險實現對居民的醫療保障,美國的商業保險模式可説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社會保險型是指主要通過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對居民的醫療保障,如: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普遍醫療型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承擔大部分醫療保障責任,加拿大、英國和瑞典則採取此模式。儲蓄基金型則是指國家通過強制性儲蓄積累方式來滿足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如:新加坡的醫療儲蓄制度。本章將對美國、德國、加拿大和新加坡所沿用之醫療保險作一介紹,詳細分析如下。19(一)美國的商業保險模式美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和私營醫療保險的混合體。在美國,大部分市民均自行或透過僱主購買私人醫療保險。政府僅為65歲或以上的老人、退伍軍人、弱能人士、罹患永久性腎機能衰竭人士,以及貧窮人士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其融資方式主要靠:税項、保費及直接支付維繫。這種保險形式的特點是靈活自由,市民可按其需要選擇醫療保障的類別。可惜這種以營利為目的之制度,明顯體現出貧富之差距,缺乏公平性,使醫療質量得不到保障。20值得一提的是,自90年代開始,美國的醫療保險發生了巨大變化,導致管理方式的改變。“管理式護理”適用於私人或公共醫療保險制度,此護理制度是以合約保險形式提供和支付醫療費用,院方在提供服務後可按服務收費收回有關醫療款項,這樣形成院方在決定治療項目時,容易受金錢利益影響,而不理會病人的需要和治療效益。這也是導致美國醫療開支急劇上漲的主要原因。21(二)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模式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其醫療保險制度分為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兩種。社會醫療保險屬強制性。保險金的徵收是按其收入比例由職工和僱主互相分擔,居民無論收入多寡也能得到治療,體現了社會公平。低收入或失業人士享有國家預算出資的福利性保險。由於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存互相合作伙伴關係,投保人可自由選擇醫療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病人享受醫療服務的同時,也需自負一定比例的費用。目前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90%以上的人口,加上商業醫療保險制度,全國共99.5%人口享有醫療保障。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調動了社會各方財力,體現了社會公平性,保證了高素質的醫療服務,為不同人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醫療開支得到有效的抑制,亦做到了社會收入再分配的原則。基於這些優點,目前世界上有超過一百個國家採取這種模式運行。22(三)加拿大的全民保險模式相對於德國,加拿大的全民保險模式便要簡化得多了。這種公共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是:政府直接舉辦醫療保險事業,政府透過向國民徵税,徵税後撥款給公立醫院,而公立醫院直接向國民提供免費醫療服務。保險內容覆蓋所有必需醫療服務,醫藥適當分離,至於住院和門診保險方面,除一些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公眾可免費享受所有基本醫療保險。23不過,加拿大公費醫療系統近年來也面臨着越來越多問題。而我們也可以想像得到,此機制所引申的問題不外乎醫療開支上漲及濫用情況等。(四)新加坡的儲蓄保險模式關於儲蓄保險模式,以新加坡實施的強制性儲蓄保險最具代表性。它的運作模式分為3部分:第一部分是強制性《醫療儲蓄計劃》,在職人士及僱主按一定比例向保健儲蓄基金(即中央公積金)供款,以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院及部分門診費用;第二部分是《醫療保障計劃》及《附加醫療保障計劃》,此兩項計劃屬非強制性,旨在解決投保人面臨大病或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第三部分是《醫療基金》,由政府撥款設立基金,對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窮人給予醫療補貼。24七、改 革建 議(一)撤銷免費醫療制度本人認為免費醫療網是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關鍵所在。因此,如欲成功解決目前醫療體制的不足,
  • 唯一的方法只有改變其融資模式,並撤銷沿用多年的免費醫療網,畢竟免費醫療網無法體現社會公平。除此之外,當局可考慮以“能者自付”或“用者自付”的方式,但“能者自付”或“用者自付”不適宜在推行初期全數由用者支付,這樣將會引起用者的極大抗議。本人建議用者和政府可按比例支付這些醫療開支,透過對用者徵收部分醫療收費,使他們懂得如何去珍惜資源,減少濫用的同時,也會減輕現時當局在醫療開支方面的負擔。(二)重整公營醫療機構內部架構,致力改善濫用情況當局需同時檢討目前衛生局各部門的運作架構,例如:重新考慮急診室的分流問題,現時藥物分配制度,各部門間的溝通、合作模式,以及運作流程等等。透過深入檢討,尋求最終解決方案,達到改善濫用資源,提供良好產出,以及增加效率等情況;從而改變公立醫療機構在市民心目中的壞印象 。(三)改變澳門醫療制度的建議除撤銷免費醫療制度及重整公共醫療架構外,如要發展一項健全的醫療事業,長遠來説,改變其融資模式是無可避免的。以下本人將提出幾項方案供參考 。1.方案一:用者自付以現行的醫療體制為基礎,並引入“用者自付”之原則,即病人就診的醫療費用需全數由用者自行支付,政府採不干預手段。在用者方面,可自由選擇就診醫療機構及醫生。2.方案二:能者自付+重整免費醫療網“能者自付”與“用者自付”不同之處是,“能者自付”規定有經濟能力的人需支付醫療費用;而“用者自付”則不論有沒有經濟能力,只要使用醫療服務便需支付醫療費用。“能者自付”可以選擇以兩種方式為之,一是當有經濟能力的人前往就診,便需直接全數支付醫療費用;二是通過向這群人士徵收税項,待他們就診時按比例繳付診金。另外,重新檢討現行免費醫療網,把真正貧困,長者及長期病患者(包括:癌症及傳染病人士)納入新的免費醫療網內;其他人士均在現行的免費醫療網內剔除。相信把大部分免費醫療網人士剔除後,並配合“能者自付”的制度,有很多人會選擇往私營醫療機構就診,那麼輪候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可獲解決。3.方案三:強制性儲蓄保險十基金效法新加坡做法,強制性向在職人士及僱主抽取某個百分點作為儲蓄醫療保險的供款;而另一方面,政府需撥款設立基金,以資助貧困人士之醫療費用。政府與私營醫療機構合作,用家可自由選擇就診醫療機構及醫生。4.方案四:社會醫療保險十基金效法德國的做法,推行社會醫療保險。政府向在職人士及僱主徵收税項,居民就診時需按一定比例繳付診金。此制度的好處是,居民無論收入多寡也可得到治療,體現了社會公平。而對於貧困人士,政府則可以基金形式撥款資助。5.方案五:全民醫療保險+基金效法加拿大的做法,推行全民醫療保險。政府向在職人士及僱主徵收税項,政府直接舉行醫療保險事業,把徵收得來的税款全數資助公立醫療機構,以便向全民提供免費醫療服務;而貧困人士由政府撥款資助其醫療費用。不過此舉將加大公共醫療機構的壓力。6.分析方案一至方案五之可行性根據有關統計數字顯示,2002年本澳的就業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為澳門幣4672.5元,到了2004年則為澳門幣5183.8元,有超過10%的增幅25。可是有103,594名勞動人口是處於每月收入中位數(即澳門幣5000元)以下的,而這群人士佔總勞動人口的47.52%。從這些數字我們可以得知,現時本澳有約一半勞動人口的收入是偏低的。以澳門現時的情況來看,強制性儲蓄保險(方案三)及“用者自付”(方案一)均不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畢竟澳門現時有很多勞動者的工資對比其他國家或地區仍屬偏低。方案五所採取的模式,其實與現時澳門所採取的模式大致類同;雖然此方案可達致公平分配,但長遠來説,會對政府財政造成很大壓力,且沒有改善現狀,故仍不建議採用。而“能者自付”(方案二)雖然較合乎經濟效益,但如要全數由能者支付的話,恐怕他們仍難獨力承擔巨額的醫療費用(尤以危疾為甚) 。本人建議在醫療改革過渡期上,政府可效法台灣的做法,與私營醫療機構合作(圖2)。凡列入醫療網絡的私營醫療機構,市民均有權選擇就診,此舉
  • 可讓市民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可靠的私家醫生,尤其對於一些如感冒、咳嗽或發燒的小病獲得即時治療的機會,政府除按一定比例資助診金外,需充當着監管的角色。例如:對於入網的私營醫療機構實行統一及透明度的收費,並要求私營醫療機構定期上報就診病人的病歷資料,以防濫用情況發生。要強調一點,市民往各私營醫療機構就診,是需要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診金,此診金可考慮為30-50%,視乎實際情況調節,以減少濫用的情況。當私家醫生認為病情嚴重無法治理時,可將病人直接轉介至公立醫院就診;這樣,被轉介之病人必然可得到優先的治理。另外,由於市場擴大導致濫用情況的繁衍,政府要有效控制資源,必須考慮保留如藥物配給、化驗、X光照射等服務。待澳門經濟環境轉好及穩健後,可效法德國的做法(方案四),透過強制性向在職人士和僱主徵收新税種,以配合醫療保險的推行 。圖2 政府與私營醫療機構之合作模式(四)對長者、長期病患者、貧民的照顧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新加坡政府在推行醫療保險政策,極力把醫療成本轉嫁給病人,但他們在制訂這些法例的同時,也需顧及到社會上貧困的一群。畢竟醫療服務是必須品。而且根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26,估計2004年度澳門的堅尼係數(GINI I ndex)27已達0.46,比2002/2003年統計的0.45有惡化現象。此數字已達警界線,即意味着澳門地區將會出現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情況,對比起鄰近地區如香港、新加坡、韓國及中國等地,它們的堅尼係數分別是:0.5、0.425、0.316及0.447。相比之下,澳門地區的堅尼係數明顯非常嚴重。因此,如何協助弱勢社團度過難關,已成為各社團人士非常關注的問題。在實行醫療融資改革的同時,亦須制訂一些扶貧政策,以解決這方面人士的醫療負擔。由於法例的不合時宜,申請成為貧民的條件非常苛刻。本人建議,當局在修改相關法例時必須按實際經濟情況作出調節,並重新釐訂獲派發“免費醫療咭”或徵收象徵式收費的標準。持咭人士如遇不適,可直接前往公立醫院的專科門診或衛生中心掛號看診,又或者透過電話預約有關服務,以達致便民之舉。由於大部分公立醫療機構的病人已轉移至私營醫療機構看診,公立醫院及衛生中心便可專注照顧這群人士。相信輪候問題及服務素質也因就診人數減少而有所改善。長遠來説,政府可考慮配合基金的實施,以及透過與私營醫療機構合作,解決這類人士對醫療服務的需求 。(五)重新釐定基層衛生護理範圍,致力加強預防措施透過與私人醫療機構的合作,當大部分患者遇有不適,便會自行尋求其信賴的私家醫生診治。按照此運作模式,衛生中心的工作量將大大減低,衛生中心的醫護人員可致力於保健、預防、宣傳、教育等基層工作。透過宣傳及教育,加強市民對預防疾病和自身保健的認知;而透過為市民提供預防及定期檢查服務,及早發現疾病,在減少危疾發生率的同時,也可減少專科求診人數。(六)加強宣傳及教育即使澳門特區政府想盡方法去開源節流,但如得不到民眾的配合也是徒勞無功的,尤其為貧困人士、長期病患者和長者提供的免費或近乎免費的醫療收費。因此,教導市民如何珍惜醫療資源顯得尤其重要。本人建議在推行上述計劃的同時,特區政府也須作同步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例如:向市民派發宣傳單張,在學校裏向學生們教育等,使市民懂得如何珍惜醫療資源。除此之外,增加收費的透明度也可杜絕濫用情況的發生。八、結語總括而言,導致澳門醫療成本不斷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免費醫療制度;因此,撤銷免費醫療制度是必須的。另外,在短期改革措施方面,澳門政府一方面需要重整公營醫療架構,重新釐訂基層衛生護理服務,力求加強預防措施;另一方面,可考慮以
  • “能者自付”為原則,與私營醫療機構合作向市民提供基層醫療服務。市民可自由選擇與政府掛鈎的私營醫療機構就診,但必須根據經濟能力自付一定百分比的醫療費用,政府則按比例作資助。此模式的目的是希望舒緩目前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病人的壓力,使其能專注為一些貧困人士、長者或長期病患者提供免費醫療服務。至於長遠發展方針方面,政府宜待條件成熟後(如:經濟環境、市民收入能力等),考慮開拓税種及引入醫療保險機制,以求能為澳門的醫療事業發展提供長遠既穩健的收益。最後,必須強調一點,沒有一項公共政策是永久性的,也沒有一項公共政策是完美的。在這個資源稀缺的經濟環境中,政府每推出一項政策也需定期檢討其成效與不足,並為謀求大部分公共利益而作不斷改善的措施。註釋 :1 保羅·科 蒂尼澳 著,范 維信譯: 《12 0年歷 史的新 醫院》, 澳門 :澳 門衛 生政 務辦公 廳, 19 94年, 第5 3頁 。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 tp://www.dsec.gov.mo ,2 0 0 5年 4月 8日 。3 澳門的公 立醫療收費 一直沿用1 986年訂 下對消費者 進行 象 徵 式 的 收 費 。4 澳門統計 暨普查局 :《統 計年鑑》 ,2001年, 第351頁 。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2 0 0 5年 5月 9日 。6 澳門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7 梁氏顧問有限公司,“附 件四一病人對醫療服務之 意見調查報告” ,載於《新 千年一新澳 門 澳門衛生 體制的研究與評估( 附件)》,澳門 :梁氏顧問有限 公司,2001年,第19- 35頁。8 由於衛生當局 只對0-9歲 作年齡組別劃 分,因此無 法計算出9-10歲免費 醫療服務 合資格 人士的 實際就 診人 數 。9 由於衛生當局並沒有提供 獲免費醫療的就診人次及 有關支助費用金額等統計資料,因此無法計算免費醫 療群體 在 整 個 醫 療服 務 網 絡 所 佔的 實 際 比 例 。10 由於目前申請成為貧民資格的條件非常苛刻,有關 當局也沒有跟着時代 步伐作調整,因 此,要成為貧民 卻不 是 一 件 易 事 。1 1 《澳門 日報》,2 005年 7月 11日 。1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 p://www.ds ec.gov.mo,20 0 5年 7月 2 6日 。13 《澳門人口預測(2001-2026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報吿 ,2 0 03年, 第 11頁 。14 劉 騏 嘉 , 李 兆 麟 : 《 台 灣 的 醫 療 開 支 及 融 資 安排》 , 香 港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一 資 料 研 究 及 圖 書 館 服務部 , 1998年, 第 4- 21頁 。15 “2001年台灣健康保險年報”,h t t p://www.i i r o c.or g .t w ,2005年 8月 17日 。1 6 馮 可 立 : 《 香 港 的 醫 療 融 資 : 模 式 限 制 下 的 掙扎 》 , 載 於 吳 偉 強 等 編 : 《 醫 療 保 障 一 第 二 屆 兩 岸五 地 社 會 保 障 學 術 研 討 會 》 , 澳 門 : 澳 門 社 會 保 障學 會 , 20 0 3年 , 第 2 6頁 。17 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ht t p://w ww.i as.gov.mo ,2005年 9 月 5 日 。18 《 國 外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發 展 模 式 的 探 討 與 分 析 》ht t p://w ww.chi na p ha r m.com.cn,2005年 8月15日。19 楊 紅 燕 : 《 世 界 各 國 主 要 醫 療 保 障 模 式 比 較 分析》,h t t p://www.p e ople .com.cn, 2005年8月15日。20 《國外醫療保險制度發展模式》,htt p://hea lt h.dayoo.c om,2 0 0 5 年 8 月 1 5 日 。21 劉 騏 嘉 、 余 倩 蕊 : 《 美 國 的 醫 療 開 支 及 融 資 安排 》 , 香 港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一 研 究 及 圖 書館服 務 部 , 1998年 , 第 1- 16頁 。22 同 註 2 0 。2 3 同 上 註 。24 同 註 1 9 。2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 p://www.dsec.gov.mo,20 0 5年 8月 1 1日 。2 6 《澳 門日報 》,2 005年 4月 27日 。2 7 堅尼係數是意大利統計學家哥阿奴度·堅尼(Cor radoGi ni )於 1912年提出的,它是一個用以量度貧富懸殊的參數 。堅尼 係數介 乎0- 1之間 ,0是 指出現 絕對 平等; 而1則指 最極 端的 貧 富差 距; 而數 值越 大則 代 表貧 富 懸 殊 的 情 況 越 嚴 重 。參考書目:1.戴伊著,彭勃等譯:《理解公共政策》,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2.威廉·N·劉恩著,杜子芳等譯:《公共政策分析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3.寧騷:《公共政策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4.António Far ia Gom e s 等:《澳門醫療衛生系統:診斷與建議》,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辦公室,1998年 。5.保羅·科蒂尼澳著,范維信譯:《120年歷史的新醫院》,澳門:澳門衛生政務辦公廳,1994年。6.賴偉良:《澳門社會政策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3年 。7.劉騏嘉、余倩蕊:《香港的醫療開支及融資安排》,香港:臨時立法會秘書處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998年 。8.健康與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創設健康未來一探討日後醫療服務模式討論文件》,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2005年 。9.劉騏嘉、李兆麟:《台灣的醫療開支及融資安排》,香港:臨時立法會秘書處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998年 。10.劉騏嘉、余倩蕊:《新加坡的醫療開支及融資安排》,香港:臨時立法會秘書處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998年。
  • 老有所養——全民老年保障計劃初探賴偉良 *一、前言澳門在1999年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特別行政區。除了在回歸初期外,澳門的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可説是到了空前蓬勃的階段,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達24,274美元。1但是,在繁榮背後,相信澳門仍有不少的長者,由於只能依靠微薄的養老金或經濟援助金餬口,每天都生活在貧窮的境況。他們的經濟困境,正與現時澳門的繁榮正強烈對比。在另一方面,澳門亦開始步入老年化的社會。在200 5年,澳門65歲或以上的長者人數,佔了整體人口之8.27%。2在未來20、30年,老年人口將不斷高速增加。到了2026年,估計老年人口將達20%。3所以,我們必須正視本地的老年保障問題,並致力建立一個完善的老年保障體系,讓長者可以安享晚年及分享部分經濟發展的成果。有鑑於此,本文的主旨是探討現行澳門老年保障的問題及提出相關之改革建議。在下文,筆者首先簡介澳門的老年保障體系,然後對它作出評鑑,最後建議一個兩層式的公營老年保障方案,為現時及將來的長者人口提供基本之經濟保障。二、澳門老年保障體系現時,澳門的老年保障制度主要由兩個政府部門實施、三部分組成:社會保障基金(下稱社保基金)之養老金、社會救濟金及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的敬老金。其中養老金、社會救濟金屬於基本保障制度、按月派發、保障面較寬;而敬老金屬補充性保障,體現社會進步、關愛的擴大。*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高 等 學 校 副 敎 授(一)養老金社保基金在1990年正式開始運作,它是澳門的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社保基金是一項供款式的入息維持計劃,主要保障對象是就業人口,提供一系列之保障,包括老年、傷殘、失業、疾病等等。社保基金之財政來源包括三方面:①僱員及其僱主(包括自僱人士)的每月供款;②澳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收益之百分之一撥款和特別撥款;③該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在2006年,僱員之每月供款額為15元,僱主為30元。社保基金的養老金專責提供老年保障,其領取資格包括:①年滿65歲;②已作最少60個月供款;③最少居澳滿7年。養老金的金額為每月1450元;而在每年一月份,領取的長者則可額外獲發“特別支付”,數額相等於一個月的養老金。(二)社會救濟金社會救濟金是社保基金的其中一種援助金,其對象是沒有資格領取養老金之貧困長者(和沒有資格領取殘疾恤金之傷殘人士)。符合領取資格的長者,必須是“不從事任何有報酬之活動者”及“缺乏維生方法以滿足基本需要者”,而且必需要通過由社會工作局進行的經濟能力審查。社會救濟金的援助額是每月950元。假若受助者被評估為真是未能應付基本生活所需,社會工作局可以發放額外的補充援助金予他們,這項補充援助金的上限是650元。這是根據政府“最低維生指數”的一人家庭標準,在2006年9月是每月1600元。其實,現時社工局在處理新貧乏長者個案時,已不再發放社會救濟金,而直
  • 接以經濟援助方式提供現金援助。因此,經濟援助將逐漸取代社會救濟金的角色。(三)敬老金敬老金由2005年10月開始推行,由社會工作局負責發放,對象是所有年滿65歲之澳門永久性居民。在2006年,敬老金金額是每年1500元。從上文的介紹得知,澳門的老年保障體系由養老金、社會救濟金及敬老金三項計劃組成。在提供經濟保障方面,雖然敬老金是全民性發放予所有長者,但因它的得益水平極低(平均每月125元),所以單靠它根本是不能得到足夠的保障。故敬老金只可作為一種象徵式的生活補貼。在受保障人口方面,表1顯示領取養老金的人數,是遠高於社會救濟金者。4綜合而言,養老金是澳門的第一層老年保障制度,為一般就業人口提供經濟保障;而社會救濟金則是最後安全網,對象集中於因各種原因而未能領取養老金,但處於極貧困狀態之長者。表1 養老金和社會救濟金的受領人數目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3-2005。三、體系的評鑑(一)優點現行澳門老年保障體系的優點主要呈現在其供款模式上,由於供款額極低(僱員每月15元和僱主30元),僱員及僱主的負擔絕不沉重。因為這原故,所有領取養老金的長者,都可以説是制度的最終得益者。此外,由於是定額的“象徵式”供款,收集供款的行政工作是較為簡單;而這亦可減少瞞騙行為的可能性,例如刻意“低報”工資水平以減少供款等 。(二)不足一:覆蓋程度偏低在覆蓋程度上,我們可從兩方面作出剖析。首先,現時養老金之覆蓋程度是十分有限。表2是近年養老金的覆蓋率,數字反映出雖然它的覆蓋率是不斷上升,但到了2005年卻只達26.8%。換句話説,只有約1/4的澳門長者能受惠於這項計劃。就算包括那群領取社會救濟金者,據筆者的個人估計,全澳受惠於社會保障基金之長者,應只有三成半左右。故此,約有六成半的長者是未能得到老年保障。表2 養老金的覆蓋率資 料來源 :澳門 統計暨普 查局: 《統計 年鑑》, 2003- 2005。其次,我們可從現時社保基金的覆蓋程度,去估計未來養老金的覆蓋率。表3是近年社保基金的覆蓋率,數字顯示它的覆蓋程度是不斷擴大,到了2005其覆蓋率已達73.0%。社保基金覆蓋率之上升,主要原因是澳門特區政府近年不斷擴闊其受保障行業。所以在中、長期而言,相信有很大部分的勞動人口在退休後都可領取養老金。表3 社會保障基金的覆蓋率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000-2005及《統計 年鑑》, 2002- 2005。表4的數據顯示,澳門25-49歲人口的勞動力參與率由81.1%至89.4%;而年齡與勞動力參與率成反比,男性的參與率則遠高於女性。這些數據反映,現時最少有百分之十的成年人口,可能因未能參與勞動市場而日後是得不到老年保障。而且,得不到保障女性的數目是遠多於男性。此外,現時已年老而沒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人口,和那些一直都不能參與勞動市場的弱勢社群(例如殘障人士),其老年保障問題則仍然存在。因此,如果用一個全民老年保障的角度出發,現行澳門制度的覆蓋程度是仍然不 足 。
  • 表4 澳門勞動力參與率(2005)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2005》,2006年。(三)不足二:援助水平偏低無論是養老金和社會救濟金,其援助水平均是嚴重偏低,未能為領取的長者提供基本之保障。表5顯示近年各項老年保障計劃的水平佔工作收入中位數之百分比。根據國際慣用的標準,在已發展國家當中,“相對貧窮線”之水平是當地工作收入中位數之50%。澳門現行兩項老年保障計劃之得益水平,最高是在2001年分別達“相對貧窮線”之24.7%及26.9%,現時達22.5%及24.9%(2006年第2季)。因此它們均未能令受助長者脱離“相對貧窮”的狀況 。表5 各項老年保障計劃佔工作收入中位數之百分比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004- 2006年第 2季及 《 統 計 年 鑑 2003》 , 2004年。(四)不足三:缺乏公平性社會保障乃其中一項主要社會福利項目,應該發揮一定程度的資源再分配功效。在融資上高收入階層承擔較大比例的財政成本,而低下階層則相對地較能從計劃中獲益,以減少貧富差距的程度。況且,現時澳門的貧富差距頗為嚴重,還有不斷擴大之趨勢,透過社會保障制度去減少貧窮差距的程度,似乎實有必要。在絕大部分已發展國家,其社會保險的供款都是以收入之某個百分比計算,令收入越高的組群繳付較多的供款。可是,社保基金採用定額的“象徵式”供款及定額的津貼模式,這做法優點是實現絕對平等的原則,各人同樣的負出及最終同等的所得。但是,從另一方面去看,它不能產生垂直式之資源再分配效應(the eff ec t of v e r t i c alr e d i s t r i b u t i o n),沒有把資源由高收入組群調配至低收入組群,實踐社會公平的原則。一言以蔽之,它的垂直公平性是非常不足。綜合上文的討論,現時澳門的老年保障體系,短期內其覆蓋程度是十分不足;而長期而言亦未能全民性地提供保障。養老金及社會救濟金的援助水平偏低,使獲益的長者仍然處於“相對貧窮”的狀態。此外,它的垂直公平性是非常不足。總言之,現時澳門的老年保障制度,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未能滿足現時及將來長者人口的保障需要。四、建 議: 兩層 式的老 年保 障制 度(一)基本結構在提供老年保障方面,多層式的結構是一個較理想的設計。國際勞工辦事處(In t e r n a t i ona l L abourO f f i ce)曾建議一個多層式的設計,內容包括:①第一層是由政府公共開支所支付而需要資產審查的社會援助計劃;②第二層是以社會保險方式運作的供款性退休保障計劃,而入息補償率約為“終身工作平均收入”(l i f e t ime aver age ear n i ngs)的40-50%;③第三層是由私營公司管理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④第四層是由私營公司管理的自願性公積金或儲蓄計劃。5現時,中國大陸的公營老年保障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亦是採用兩層式的安排,當中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求僱主及僱員每月作出供款;所收集到的供款,部分放進僱員的“個人賬戶”內,部分作社會統
  • 籌。當僱員退休後,便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來源有二:僱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經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金額以省/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作標準。 6筆者參考國際勞工辦事處的建議及內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再考慮到澳門現存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議一個兩層式的公營老年保障制度,而這制度的組成部分包括:①“基本養老金”:以社會保險的方式運作,由所有的僱員,其僱主和政府三方參與供款,並提供最起碼的保障予所有老年人口7;②“儲蓄養老金”:以公積金方式運作,由僱員及其僱主負責供款,並把所有的供款放進僱員的特別個人退休金戶口內,僱員在退休後可全數提取戶口內的款項。(二)覆蓋性筆者所建議的方案,當中包括“基本養老金”及“儲蓄養老金”兩個部分。前者是全民性發放的,故所有澳門65歲或以上的長者都可獲益。後者則視乎該長者於年青時參與勞動市場的情況。無論如何,在這制度下所有長者都起碼得到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額外的則由各人過去的工作歷程所決定。(三)保障水平筆者建議,“基本養老金”的水平應釐定於工作收入中位數之30%,以能提供最起碼的生活保障。“儲蓄養老金”所提供的保障,主要由三項因素所決定:過去的工資水平、工作年期和投資回報,因人而異。雖然“基本養老金”的保障水平仍然是低於“相對貧窮線”的標準,但加上“儲蓄養老金”,保障水平應可有所提升。(四)融資模式:供款率的釐定“儲蓄養老金”的僱員及僱主法定供款率可定於4%,超過這個供款率為“自願性供款”。其實,現時澳門一些大企業的公積金制度,其僱員供款率一般都定於4-5%,僱主供款率則設定於相同比率至3倍,因此這方面的供款不會增加它們的財務負擔。“基本養老金”的財政來源是僱員、僱主及政府三方共同供款。由於它的保障水平已釐定於工作收入中位數之 30%,故需要從這基礎推算出其供款率。筆者建議,僱員及僱主的法定供款率可定於1-3%,其餘由政府負擔。制度成立初期,由於老年人口比例不高,僱員及僱主的供款率可以設定為1%;其後隨着老年人口不斷增加,最終提升 到3%。表6是根據過去5年的數字所推算出“基本養老金”之總供款率,表7是估計未來之總供款率。表6“基本養老金”之總供款率計 算方法 :參見 附件一表7 估計未來“基本養老金”之總供款率計 算方法 :參見 附件一表8 全民老年保障方案之主要元素(五)方案之優點筆者所建議的老年保障方案,主要有五方面之優點:①它能令所有老年人口都得到保障,達到全民保障的理想目標;②老年保障由兩個支柱共同提供,給予長者雙重的保障;而這設計不會完全依賴單一計劃,能發揮風險分散的功能;③由於部分的供款是直接放進個人的“儲蓄養老金”戶口內,資產是由個人完全擁有,這安排加強僱員之供款動機;④事實上,現時澳門部分大企業都已設立公積金制度,所以新增的“儲蓄養老金”,只是基金管理層面的改革,而不會明顯增加它們之供款負擔,因此那些企業應較容易接受這改革方案;⑤它有助改善社會上貧
  • 富不均的情況,實踐社會公平之原則。五、結 語本文分析了現行澳門老年保障體系的缺點,包括覆蓋程度不足,援助水平偏低,未能實踐社會公平的原則。針對這些不足,筆者建議了一個兩層式的公營老年保障方案,包括以社會保險模式運作的“基本養老金”和公積金方式的“儲蓄養老金”。這個方案,應可為現時及將來的長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老年保障。由於筆者所掌握的資料有限,部分計算結果難免出現漏洞,這是分析的主要不足。雖然如此,筆者的建議希望能發揮抛磚引玉之功效,引發社會對老年保障問題的關注及討論。既然特區政府希望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實踐全民老年保障的理想,相信是必須和極為重要的一步。附件一:基本養老金供款率之計算基本養老金=工作收入中位數之30%公式:總供款率=(全澳老年人口×基本養老金)/(整體就業人口×工作收入中位數)=(全澳老年人口×30%)/整體就業人口表1 2001-2005年基本養老金之總供款率(實質計算)資 料來 源:澳 門統 計暨普 查局 :《就 業調 查》, 2001- 2003,2005; 《統 計年 鑑 2004》 , 2005年 ;《 按歲 組統計之期末居住人口》,http://www.dsec.gov.mo/i ndex.asp?s r c=/ch i nese/i n d i cat or/c_dem_ indi c at or.h tml(2006年 9 月 1 日 ) 。表2 未來基本養老金之總供款率(初步估計)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預測 2001- 2026》,20 0 3年 。*計算方法為: 15歲或以上之人口總數× 59%( 1996- 2005年平均 14歲 或以 上就 業人 口佔 15歲或 以上 總人 口之百 分 比 ) 。註 釋 :1 參見澳門 統計暨普 查局: 《本地生 產總值及 人均本 地生產總值》,ht t p://www.dsec.gov.mo/ i ndex.asp?sr c= /chi nese/i ndi cat or /c_pi b_i ndi cat or .ht m l(2006年9月1日)。2 參見澳門統 計暨普查 局:《按歲 組統計之 期末居住 人口》,ht t p://www.dsec.gov.mo/i ndex.asp?sr c=/chinese /in d ica t o r/c_dem_i nd i cat or .ht ml(2006年9月5 日)。3 參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預測2001-2026》,2003年 。4 社會救濟金 之數字包 括長者及殘 疾人士, 所以實際 上領 取 該 援 助 金 之 長 者 是 少 於 這 數 字 。5 參見 Col in Gi l l i on,“The Dev elopment and Ref orm of Soc i alSecur i t y Pens ions:The Approach of the In t e r na t i onal La boulO ff i ce,”Int er na t ional Social Secur i t y Revi ew,Vol.53(2000)pp.35-63.6 參見中華人 民共和國 國務院: 《國發( 1997) 26號 :國務院關於建 立統一的企 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 的決 定 》 , 1997年 。7 其實是類似現 行的社會保 障基金制度, 但改變其融 資方式,由僱員 、僱主及政 府三方面供款 ,而供款額 是釐 定 於 僱 員 入 息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
  • 創造教育及其對澳門基礎教育改革的啟 示李嘉曾 *一、 前 言20世紀50年代開始,隨着綜合性新學科創造學的興起與發展,其原理與方法不斷向教育領域滲透,逐漸促成了一類新穎的教育體系一創造教育。創造教育是以開發受教育者的創造力、進而培養創造性人才為宗旨的綜合教育系統,是相應的教育思想、觀念、原則與方法的總和。創造教育的先進理念與方法被引進各層次、各類型的教育領域以後,對於促進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半個多世紀以來,創造教育在美國、日本、歐洲諸國、中國內地和台灣、香港等許多地區逐漸推廣,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值此科學技術和生產力迅速發展、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已經提上議事日程之際,回顧創造教育興起與發展的歷程,總結創造教育的積極作用與重要意義,無疑能使澳門教育界從中獲得有益的啟迪和借鑑 。二、創 造教育 的興起 與發 展雖然創造教育的思想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推進傳統教育改革的過程中早已逐漸萌芽,但目前創造學界大抵取得共識:當代創造教育是20世紀50年代誕生於美國,並於20世紀60年代以後逐步傳到歐洲和亞洲各國的。(一)創造教育在美國的興起1.吉爾福特和奧斯本的開創性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呈現在人們面前,世界各國開始治療戰爭的創傷,力求盡快地恢復經濟建設。由於二戰並非在本土發生,因此美國人得以比較快地集中精力發展生產,同時也有可能對教育文化事業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它們更好地發揮作用。1950年,時任美國心理學會會長的吉爾福特(J.P.Gui lf ord)在該學會的年會上發表題為《創造力》的著名演講,指出教育領域長期存在忽視學生創造力的現象,呼籲要盡快改變這種狀況。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演講首次鄭重提出,要在課堂教學中開發學生的創造力。吉爾福特的演講及事後發表的相關論著在美國教育界和心理學界引起強烈反響,許多學者隨即開始投入創造力領域的探索。* 澳門科技大學基礎敎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1953年,奧斯本(A.F.Osbor n)出版其代表作《應用想象力》,奠定了現代創造學的基礎。1954年,他在美國紐約州布法羅市(Buf f a lo)建立創造教育基金會(Creat i ve Educa t i on Foundat i on, CEF),揭開了創造教育和創造力開發事業的序幕。在奧斯本的影響下,不少有志者開始參與這項意義深遠的工作。吉爾福特和奧斯本的早期工作為創造教育在美國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同時也帶動了創造教育實踐的有效探索。2.托蘭斯和帕內斯的開拓性工作在緊接着吉爾福特和奧斯本致力於創造教育和創造力開發的眾多學者中,托蘭斯(E..P To rr ance)和帕內斯(S.J.Pa rnes)的工作最具有代表性。托蘭斯是著名心理學家和創造學家。1966年,他在明尼蘇達大學設計了“創造性思維測驗”,開創性地進行中小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研究,並且堅持多
  • 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一測試方法後來被稱為“托蘭斯創造性思維測驗”(TCT T),在美國和許多國家得到推廣,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帕內斯是奧斯本的助手與合作者,曾接替奧斯本擔任美國創造教育基金會的第二任主席。他和奧斯本總結了創造性解決問題的六步驟模式,在實際應用中成效顯著,後來成為經典性的創造力訓練方法。他還在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創設了創造學的碩士學位課程,促進了創造教育的學科發展和教育層次的提升。托蘭斯、帕內斯等學者的出色工作具有開拓性的意義,促進了創造教育的逐步發展和普及,並且使美國成為國際創造學和創造教育學的中心。3.創造教育在美國的推廣20世紀60、70年代以來,由於許多學者的不懈努力,創造教育在美國漸成氣候。美國推廣創造教育有三個顯著特點。首先是注意吸收相關學科的先進理論和最新成果,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學性。40餘年來,創造教育的研究者們不僅從教育學、心理學中尋找工作依據,而且從認知科學、思維科學、腦科學等新學科中吸取養料。斯佩里(R.W.Spe rr y)等人的大腦兩半球功能一側化 (左右腦分工)理論、加德納(H.Gar d ner)的多元智力學説、腦科學的腦功能模塊理論等都被用於指導創造力開發的實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次是堅持與教育改革相結合,努力提高人才培養的質量。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對學生創造力的研究使人們認識到教育領域的缺陷與不足,於是教育改革的需求逐步高漲。誠如托蘭斯指出的:“一場關於教育目標和教育方法的革命悄悄興起。這場革命的方向在於強調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和創造性的表現方式。”經過大約30年的漸變,這場“靜悄悄的革命”(Quie t Revolut ion)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促進美國中小學的教育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都朝着有利於開發學生創造力的方向轉變。第三是面向社會,致力於在實踐中應用推廣。美國創造教育的研究者們不僅積極開發學生的創造力,而且把目光投向社會,力求同生產實踐相結合,獲取應用和推廣的實際效果。奧斯本創辦CEF後,每年舉辦創造性解決問題講習會(Crea t i ve Prob-l em Sol v i ng Ins t i t ut e,簡稱CPSI),組織創造學和各相關領域的專家同與會者交流互動,開展訓練,醖釀並促成各種各樣的創造性成果。不少知名企業和科研機構從CPSI 中受益匪淺,獲得可觀的社會經濟效益。近年美國專門從事此類工作的機構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不僅推動了美國各地創造力開發的深入發展,而且有效地促進了創造學和創造教育研究的國際化。(二)創造教育在中國的發展從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創造學和創造教育陸續從美國傳到歐洲諸國和日本,以後又逐漸擴展到亞洲、澳洲、美洲和非洲的許多地方。據不完全統計,本世紀初年,全世界約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在開展創造教育及其相關領域的研究和實驗。其中中國(包括海峽兩岸三地)學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創造教育在中國大陸中國大陸的創造教育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隨着創造學的被引進而揭開序幕的。從1979年開始,有學者在《科學大眾》等雜誌上發表介紹創造技法的系列文章,同時在上海和田路小學舉辦講座並對學生開展創造力訓練,很快就取得比較顯著的效果,由此引起對創造學和創造教育的興趣。經過1/4個世紀的實踐,創造教育在中國內地已經形成氣候並產生較大影響。在基礎教育領域,創造教育主要涉及課堂創造教育、課外創造教育和社會創造教育三個領域。課堂創造教育是指在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傳授學科知識、完成教學計劃的同時,貫徹創造教育的宗旨,深入進行教學改革,努力開發學生的創造力。主要的做法有:結合教學內容引導學生進行創造性思維訓練,開展多種多樣的課內教學活動,鼓勵學生參與教學,改革考核方法,推行非標準化的評價原則,以及開設相關的選修課等等。課外創造教育是指在學校範圍之內、正式課程之外的創造教育。主要內容為舉辦有關的報吿會和講座,組織創造發明小組,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創建以創造創新為主題的校園文化等等。社會創造教育是指超出學校範圍,在整個社會的大環境下開展的創造教育。其主要內容有三類,一是競賽和展覽,如地區、全國乃至國際範圍的創造
  • 發明競賽、創造創新成果展覽會、博覽會、創造學知識競賽、創造型人才選拔活動等等。二是培訓活動,如教育主管部門、科協、有關的學會、協會、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創造力開發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等活動。三是專門的創造教育學校,此類學校以業餘學習為主,包括以訓練創造性思維、開發創造力為主的創造力開發學校,以及以獲取創造發明成果為主的發明學校兩類。在高等教育領域,創造教育已經滲入從本科到博士教育的各個層次。有數十所高等院校開設了創造學類的選修課程,一些學校成立了創造學或創造教育研究所、研究中心,有的還試辦了創造工程類的本科專業。在研究生培養中,廣西大學等高校陸續招收與創造學有關的碩士研究生,東南大學則創辦了創造教育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向;北京大學傅世俠、中國科技大學劉仲林、東北大學羅玲玲、澳門科技大學李嘉曾等教授已經開始招收創造學及相關學科的博士研究生。自引進創造學、推廣創造教育1/4個世紀以來,創造教育已經在中國內地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上海、北京、江蘇、遼寧、廣西、湖南、重慶、天津、安徽、山西、廣東、黑龍江等許多地區都有許多從事創造教育研究和實踐的學者,也成立了相關的學會或研究會,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中國創造學會(及其下屬的創造教育專業委員會)、中國發明協會(及其下屬的高校創造教育委員會)等。2.創造教育在台灣台灣地區的創造教育起步比大陸略晚,但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發展較快。據台灣政治大學創新與創造力研究中心吳靜吉教授主持的調查報告《台灣創造力教育實施現狀》介紹,不少學校、民間組織和政府部門都在這一方面做出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果。21世紀開始以來,台灣一些高校紛紛成立研究和推廣創造教育的機構,中山大學、政治大學都成立了“創新與創造力研究中心”,中央大學設立了創意發展研究室,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則建立了創造思考教育中心。共有80所公立大學、私立大學和科技學院與企業合作,陸續成立各種“創新育成中心”,開展創造力培訓活動。據不完全統計,台灣各高等院校開設的創造教育類課程已超過360種,包括“創意論”、“創造思考”、“創造力理論”、“創意力與教學”、“創造思考教學理論與實務”等等。台灣民間對於創造力開發也比較重視。已經成立了兩個專門從事創造學和創造教育研究的社團:中華創造學會和中華創意發展協會。還有中華資優教育學會等六個團體也在涉及相關的工作。大約有30餘項同創造力研究、創造力開發有關的研究計劃和相應活動已經或正在開展。大學和民間組織還面向中小學師生,舉辦各種形式的創造潛能開發研習營、研習班、工作坊等等,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台灣的教育行政部門也能積極支持創造力教育事業。1983年台北市教育局主辦的“創造思考教學研討會”是官方倡導創造教育的起點。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各級行政部門與創造教育有關的重要措施有:1998年科學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提出“科學與創造力專題研究計劃”、2000年教育部推動“創造力與創意設計教育師資培訓計劃”、2002年教育部公佈“創造力教育白皮書”,以及2004年教育部舉辦“創造力教育博覽會”等等。另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香港地區一些大學和中小學也陸續開展了創造學、創造教育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可見創造教育這一嶄新領域已經在中國海峽兩岸三地逐步發展起來。三 、創造教育的作用與意義(一)轉變教育觀念,為深化教育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創造教育學中有關創造力的普遍性、差異性和實踐性的基本原理有助於我們轉變教育觀念。創造力的普遍性原理認為,“人人都有創造力”。從認知活動的意義上説,創造是人首次獲得新想法、超越原有認識水平和實踐水平的過程。不管智商高低、知識多少,每個人都可能通過開展創造性思維實現自我超越。從這個意義上説,在創造力開發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教育應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貫徹平等性原則,面向全體學生,努力滿足所有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的需要。創造力的差異性原理認為,不同人的創造力水平可能存在很大差別,創造力的表現體現鮮明的個性。因此,評價人才應當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應當
  • 採用非標準化的原則去衡量學生,採用因人制宜、因材施教的方法培養人。創造力開發就是要在充分發揮不同學生的不同優勢的基礎上,促使他們各盡所能,充分展現才華。創造力的實踐性原理告訴我們,創造力是創造性思維能力與實踐能力的有機結合。創造能否成功雖然取決於能否開展創造性思維,但也離不開實踐。開發學生的創造力不能閉門造車,要把學生從教室裏解放出來,引導他們多動手探索。這就要求我們樹立科學的課程觀,堅持課內課外結合、校內校外結合,開闢第二課堂,組織各種活動,讓學生在廣闊的天地裏經受鍛煉,提高創造力。上述三方面的先進教育觀念無疑是深入進行教育教學改革的正確指導思想。(二)釋放學生潛能,為培養創造性人才做好必要準備創造教育的宗旨是開發受教育者的創造力,其最終目標是培養創造性人才。這一宏偉目標是通過釋放學生潛能的過程來逐步實現的。前已述及,創造力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創造力的開發卻需要一定的外部條件,主要是寬鬆和諧的環境,團結友好的氛圍以及團隊合作精神等。創造教育通過其先進的教育理念、生動靈活的教學方法、非標準化的評價原則,為學生提供適宜的學習環境,促使他們擺脱束縛,排除干擾,充分釋放自己的潛能。與此同時,創造教育開展的多種教學練習和引導學生參與的各種創造發明活動是十分重要的實踐性教育環節,能使學生們增強對於創造的感性認識,從小就體驗創造的價值與作用,感悟創造的魅力。這些都是促使他們盡快成長為時代需要的創造性人才的有利因素。(三)提升學生素質,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奠定社會基礎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堅實的社會基礎,從以人為本的意義上説,這個基礎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民眾的創新意識和科學水平,歸根結蒂是民眾的綜合素質。創造教育在提升學生素質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創造教育之所以有利於提高學生素質,是因為其理論依據和實踐方法有利於促進全腦開發,有利於提高情感商數,有利於引導個性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腦科學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腦功能模塊理論揭示了人腦認知功能的複雜性和個體差異性,同時具有深刻的教育學啟示:對於不同的人、針對不同的腦,應當採用不盡相同的教育方法與開發途徑。創造教育恰好能以自己的特長承擔這一使命。創造教育倡導因人而異、因人制宜的教育方針,針對學生認知活動的優勢和欠缺,有的放矢地進行教育和訓練,能夠促進全腦均衡開發,有利於在腦內模塊協調發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不同個體的不同優勢。由於腦的開發水平決定人的思維水平、認知水平,因此,腦功能的均衡開發和協調發展也將進一步有利於提升和優化人的綜合素質 。優化非智力因素是提升素質的關鍵環節。創造教育也十分重視優化受教育者的非智力因素。由創造對象的複雜性、創造過程的長期性和創造實踐的艱苦性所決定,要想獲得創造成果並非輕而易舉之事。創造教育通過引導學生投身於創造實踐,幫助他們在同困難作鬥爭的過程中樹立崇高理想、遠大抱負,培養堅定信念、堅強意志、頑強毅力以及高尚情操等非智力因素方面的思想道德品質,從而達到優化素質的目的。人的個性特徵不僅是內在素質的必要組成,而且是其獨特的表現形式。因此,培養優良的個性同樣有利於優化綜合素質。創造教育正是一種個性化的教育。一方面,培養創造力的過程,就是引導學生努力產生與別人不一樣的思維或行為的過程;另一方面,創造的本質是新穎性,是與眾不同,是不斷超越自己和超越別人。開發創造力能促進受教育者各自的個性得到充分展示,從而使他們的素質也得到進一步優化。廣大青少年學生是未來社會的主力軍,隨着他們的創新意識不斷增強、綜合素質不斷優化,建設創新型國家就有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四、 創造 教 育對 澳門 基 礎教 育改 革 的啟示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地區基礎教育存在兩個特點:一是辦學主體多元化,公立私立學校並存,且以後者為主;二是學制多樣化,中國學制(含內地
  • 學制、台灣學制)、葡萄牙學制、英國學制並存,教材與教學語言也不統一。這種多元化的教育現狀雖然給管理帶來不便,但是卻為推廣創造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提供了機遇。創造教育是一種超越教育類型、教育層次的教育思想、觀念、原則與方法的總和,可能並應該同各級各類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從這一認識出發,澳門基礎教育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應當從創造教育的經驗中吸取精華。(一)關於教育理念教育理念是興辦教育的指導思想,也是教學活動的行動指南。創造教育給與我們的啟示是:應當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卡爾·羅杰斯(C a rlRou ges)於1952年提出“以學生為中心”(s t uden t-c en te r e d)的新理念,在教育界引起強烈反響。這一理念與創造教育的價值觀完全吻合。創造力是學生固有的、潛在的能力,教師只能通過科學的、合適的方法將它們釋放出來、開發出來,不應該也不可能把創造力強加給他們;而學生創造力的開發程度也將是教學是否成功的主要標誌。因此,學校教學工作必須從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出發,必須圍繞學生這個中心展開。根據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教師對待學生的正確態度應當是:理解學生、尊重學生、服務學生、引導學生和激勵學生,而不是誤解他們、輕視他們、指揮他們、規範他們和限制他們。澳門地區中小學的校長和教師們應當逐步接受這個理念。(二)關於課程設置創造教育的課程觀認為,存在着兩類不同的課程,一類是顯性課程,一類是隱性課程或潛在課程。後一類課程是指未必列入教學計劃之內、不一定按照規範的教學形式、不必嚴格限制在教室中進行的教學活動。對於開發學生創造力而言,潛在課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們不僅能彌補顯性課程在創造力開發方面力不從心的缺憾,而且能為廣大學生提供釋放潛能、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比較常見的創造教育類潛在課程有:創造學和創造力開發講座、創造性思維和創造技法訓練、課外創造發明小組、創造發明和科技創新競賽等等。澳門地區的中小學應該參照國內外的成功經驗,積極組織上述潛在課程,開闢第二課堂,引導學生在實踐中經受鍛煉,釋放創造潛能,培養創新意識並提高創造能力。(三)關於教學方法創造教育倡導生動活潑的教學方法,在種種有利於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學習方法中,讓學生參與教學是成敗的關鍵。同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相適應,創造教育倡導的教學方法往往能為學生參與教學提供有利條件。除了已經逐步推廣的啟發式、討論式、發現法、問題教學法、研究型學習等以外,還有課堂辯論、互相評論、互相批改作業、學生講課、學生設計考卷等等新形式。這些新穎的教學方法有利於促進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處於主體地位,使他們成為學習的主人。只有真正能夠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並為他們所樂於接受的教學方法,才是好方法。澳門地區的各類中小學都應該從創造教育的教學方法中吸取成功的經驗。(四)關於教學評價教學評價的核心是評價標準。在現行的教育體制中,學生的學習成績(特別是考試成績)是評價學習效果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標。其實有經驗的教師都知道,面對着千差萬別、各有千秋的學生,這一指標並不科學,也不合理。創造教育倡導“非標準化”的評價標準,其指導思想是針對不同的評估對象,儘量採用各自適宜的尺子去加以衡量,力求體現科學與公平。學校的教育對象是活生生的人,人與人的認知風格、特長、優勢、弱項和缺陷各不相同,甚至可能存在天壤之別。因此,標準化的單一評估手段(比如單人、書面、閉卷考試)不足以全面衡量學生的學習效果和認知水平。非標準化評估的思想恰好能夠彌補這方面的不足與缺憾。非標準化評價的具體做法是設置多元的評價指標體系,使之在對學生的總體評價中各佔一定的比重,分別評估後再加權進行總評。例如,除了書面考試成績,可以將平時作業情況、課堂參與程度、競賽成績、創造力水平、科技創新成果、特長與特殊表現等因素都作為評價指標,只要學生在某一方面有出色表現都加以評估,記錄在案,並且參與最
  • 5. Amabi l e. T. M. , Gr owi ng up Creat i vi t y ( Buffal o: Cre-at i ve Educat i on Foundat i on Pr ess, 1993) .6. Osbor n, A. F. , Appl i ed I magi nat i on  ( New Yor k:Char l es Scr i bner ' s, 1963 ) .7. Par nes, S. J. , Opt i mi ze t he Magi c of Your Mi nd( Buf f al o: Bear l y Li mi t ed, 1997) .8. Tor rance. E. P. & Si sk D. A. , Gi f ted and Tal ented Chi l -dr en i n t he Regul ar Cl assr oom ( Buf f al o: Cr eat i veEducat i on Foundat i on, 1997) .終 總 評 。非標準化的評價充分考慮並尊重學生的個性、特長與 創 造力 , 有助 於 推動 教 學評 價 的科 學 化與 合 理化, 也 有利 於 調動 學 生的 學 習積 極 性, 有 利於 促 進學生 釋 放潛 能 , 展現 才 華。 澳 門 地區 的 中小 學 應 當從中 得 到啟 發 和借 鑑 ,深 入 開展 教 育教 學 改革 , 為創建 現代 化 的澳 門 基礎 教育 做 出應 有 的貢 獻 。參 考 書 目 :1.劉仲林:《中國創造學概論》,天津人民出版社,2 0 0 1 年 。2.甘 自恒 :《創 造學 原理與 方法 》,科 學出 版社 ,2 0 0 3 年 。3.傅世俠、羅玲玲:《科學創造方法論》,中國經濟出版社 ,2 00 0年 。4.李嘉曾:《創造學與創造力開發訓練》,江蘇人民出版社 ,20 02年 。
  • 松山的休閒價值李金平、林子健、王志石*一、前言以當前國際上流行的衡量公共環境物品經濟價值的重要方法一條件價值評估法(CVM),針對澳門松山的現狀,設計了調查問卷,調查了松山運動和旅遊人士對松山旅遊價值的支付意願(WT P)。結果表明,97.4%的上山人士對松山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表示肯定。對支付卡資料的非參數估計結果表明,松山運動旅遊人士對松山生態系統服務的平均最大支付意願每人每次為192.5元。支付卡資料的參數估計分析表明,松山運動旅遊人士對生態系統服務的最大支付意願每次為1000元。松山面積雖只約0.2km2,每天平均有5000多人次上山活動。根據2003年6月和12月兩次對松山運動旅遊人士抽樣問卷調查,回收了樣本364份。在休閒人士的眼中松山自然生態系統服務的經濟效益每年至少在1.71×108澳門元。由於生態系統服務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應,因此,僅就松山運動旅遊人士數量估計生態系統服務的經濟價值,只是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經濟價值的最低估價。報告還對影響休閒人士上山的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 。二、條件價值評估法條件價值評估法(Cont ingent va lu a t i on me t hod,CVM)是一種典型的陳述偏好評估法,它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在假想市場情況下,直接調查和詢問人 們 對 環 境 效 益 改 善 或 資 源 保 護 的 支 付 意 願(Wi ll i ngness to pay,W TP)、或者對環境或資源質量損失的接受賠償意願(Wi l l i ngness t o ac c e p t , W T A),以推導環境改善或環境損害損失的經濟價值。CVM可用於評估環境物品的利用價值和非利用價值的方法。 1條件價值評估的經濟學原理是 2:假設消費者的效用函數受市場商品x,非市場物品(將被估值)q,個人偏好s的影響。其間接效用函數除受市場商品的價格p,個人收入y,個人偏好s和非市場商品q的影響外,還受個人偏好誤差和測量誤差等一些隨機成份的影響,如用ε表示這種隨機成份,則間接效用函數可用V(p,q,y,s,ε)表示。條件價值方法是利用問卷調查的方式,揭示消費者的偏好,推導在不同環境狀態下的消費者的等效用點,並通過定量測定支付意願(w)的分佈規律得到環境物品或服務的經濟價值。隨着C V M法在生態和環境經濟價值評估中的日益廣泛應用,其資料調查和統計分析方法日臻完善。目前, CV M的分析方法已從早期的單邊界約束,發展到現在的多邊界、多目標、多階段的支付意願的研究。3近年來,有關 CVM的應用研究主要是評估水質改善、濕地、石油洩露、自然區域保護、健康風險減少、流域生態系統服務等的價值評估,以及環境物品條件價值評估的公平性研究4等。* 李金平為澳門大學環境工程專業博士生、中國生態學會理事、澳門科技協進會常務理事;林子健為澳門 培 正 中 學 高 三 級學 生 ; 王 志 石 為 澳 門大 學 科 技 學 院 敎 授 、澳 門 環 境 委 員 會 委 員三、調查設計調查以抽樣問卷的形式,分別在二龍喉公園入口和東望洋斜路兩個入口處以隨意抽樣的方式向上山人士進行問卷訪問。調查時間為2003年6月30日、7月6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3時15分至7時30分。2003年12月27、28和29日,上午8時30分
  • 至11時,下午3時 15分至7時30分。作者在事先詳細調研了松山公園,確定了調查的主要內容和方式,設計了CVM問卷初稿並進行了預調查,通過預調查完善了問卷中問題的表述及確定了投標數量值及其分佈間隔,最終的CVM問卷共 1頁由兩部分組成。考慮到調查對像是松山附近的居民,被調查者並不熟悉松山休閒價值的市場定價行為,而且以前缺乏類似的研究,難確定隨機向被調查者提供的投標數量。因此,沒有採用二分式選擇問卷格式,而是開放式問卷格式,這樣被調查者只需要選擇肯定願意支付的數量或肯定願意按受補償的數量即可。 5松山是澳門半島最高的山,面積約0.2km2,海拔91m。松山原為光禿禿的山,清代同治年間廣植青松,自此滿山松林,簡稱松山。山腰有一條環山公路,路邊建有數個風雨亭,林蔭夾道,鳥語花香;多種不同的綠色植物,加上優美的環境和方便的交通,使松山成為澳門半島的一個風景名勝,每年吸引遊客和運動人士約200萬人次(圖1)(根據我們的調查,每天上山休閒和旅遊人士達5000人左右)。由於澳門是一個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其清靜悠閒的環境吸引了大批人士。 6(一)意見調查和意願調查部分對松山休閒旅遊價值觀的調查:“你是用甚麼方法到松山?你認為澳門松山的休閒設施是否足夠?你每週上松山的次數為多少?你家的住址離松山的距離是多少?松山公園帶給你的快樂主要是甚麼?你認為你上松山一次活動,帶給你的滿足相當於多少元?你每次在松山活動多長時間?你認為松山是否有噪音污染和空氣污染?”對於以上的問題,給出了多個答案,供受訪者選答。(二)個人資料部分由於上松山的人是來自不同階層,我們就這一點亦做了調查:“你的年齡是多少?你的職業是甚麼?你是甚麼教育程度?你每月平均收入為多少?你的家庭共有多少人?”四、調查結果分析本調查共訪問455人,回收有效的問卷共 36 4份。本次有效問卷364份中,回答全部問題的問卷佔87.3%。調查中女性佔56.6%,男性佔43.4%。抽樣的標準差為↑7:其中N為經常每年上松山休閒的總人數,按每天約5000人計,估算每年為200萬人次,n為有效樣本數364個,p為樣本回收率80%,q為不回答人士比率(20%)。在95%的置信區間內(Z=1.96),抽樣系統誤差為:△p=Zμp =±3.68%總誤差控制在±3.68%,可靠性較高。由於再提高統計的準確性需要大幅增加樣本數,耗用人力物力大,現實中並無必要,所以本次研究以90-95%準確性來確定抽樣的樣本數。在意見調查結果中,顯示出人們對松山的旅遊價值普遍相當於100元左右,其中有11.9%的人就認為松山的旅遊價值是無法用錢衡量 。(一)受訪者到松山的方法步行上山人士佔62%,其次是開摩托車上山人士,佔15%(圖2)。圖2 被訪者到松山的方式(數量和百分比分佈)(二)休閒人士家離松山的距離調查過半數的人都選擇步行的方式來到松山,大部分的人都居住在離松山不遠的地方,有56%的人住址距松山 2公里內(圖 3)。
  • 圖3 到松山人士家離松山距離分佈圖(三)每週到松山的次數35%的人一星期到松山1次,其次的便是一週來5-7次,佔30%(見圖4)。休閒人士平均上山次數為每週3.76次。圖4 每週赴松山活動次數圖(四)每次活動的時間大多數的人(53%)在松山活動時間不超過一小時(見圖5)。圖5 被訪者每次在松山內活動時間(五)松山的休閒設施是否足夠的調查25%受訪者認為松山休閒設施足夠,49%的受訪者認為松山休閒設施基本足夠,但有26%的人認為不足夠(圖 6)。圖6 松山的休閒設施是否足夠(六)松山帶來快樂的原因有44%的人都選擇了鍛煉身體是松山帶來快樂的主要原因。圖7 松山休閒功能分佈(七)松山的噪音與空氣污染51%的人認為松山有輕度污染,主要與汽車的廢氣和狗的排泄物有關,其中以狗的排泄物的污染最為嚴重。至於噪音方面都是以人和動物的鳴叫聲為主(圖8)。圖8 被訪者對松山污染狀況的看法(八)個人資料1.年齡:有26%的人介乎於15-24歲,介乎於35-44、45-54歲的人各佔18%,可見上松山的人都是中青年人士(圖9)。圖9 被訪者年齡分佈2.職業:29%的人為學生,18%的人為家庭主婦,其中有13%的人是其他職業(圖10)。
  • 圖10 被訪者職業分佈3.教育程度:56%的人是中學程度,其次是小學程度或以下,其中小學程度或以下的人,以老年人為主(圖11)。圖11 被訪者教育狀況分佈4.收入:有30%的人是無收入,以中年的家庭主婦、中學生為主,老年、退休的人士為次。28%的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另外,也有收入高於一萬元者、佔總人數的15%(圖12)。圖12 被訪者每月收入狀況調查5.家庭規模:以3-4人最為普遍,佔56%。家庭平均人口為3.9人(見圖13)。圖13 家庭規模調查五、松山休閒活動價值調查我們運用了模擬法來引導受訪者陳述其偏好的價值 。松山帶給您巨大的快樂,如果用:①2元,相當於喝一瓶礦泉水帶來的滿足;②10元,相當於吃一碗雲吞面的滿足;③100元,相當於吃一次自助晚餐的滿足;④1000元,相當於五星級酒店一天的食宿費用的滿足。選一項作答。被訪者也可不回答以上問題,而作以下陳述您認為您上松山一次活動或遊玩,帶給您的滿足相當於多少錢?如受訪者不理解,會再問:如果要您放棄一次松山活動,您認為要接受多少補償?在364份問卷中,回答者364份,佔100%;有29人對這個問題表示難以理解。人們對於松山帶來的滿足,介於1-50元者佔54%,其中有34%的人認為相當於51-100元,只有少數人(15%)認為相當於1000元(見圖14)。圖14 快樂價值調查經調查得出,上山人士平均每週上山次數為3.11次,每天上松山人數約為5480人,人們對上松山的價值平均為192.5元/次。由此可得出,松山的旅遊休閒年價值為:192.5×(3.11÷7)×5479.5×365=171,051,497澳門元(約1.71億)。六、澳門噪音污染的原因相關性及回歸性分析問卷的第二部分對被調查者的社會經濟情況進行了調查,包括6項內容。為了分析這些社會經濟變數對上山人士每週上山次數影響的顯著性,把這6項指標作為解釋變數,澳門人均每週上山次數作為被解釋變數,在SPSS統計軟體下進行了多元線性回歸分析(OLS法),並採用t 檢驗回歸係數的顯著性。8回歸結果見表 1。
  • 表1社會經濟變數與每週上山次數線性回歸結果( p< 0. 05時,表明因素與解釋變數有顯著性意義)由線性回歸和顯著性檢驗的結果來看,對休閒運動每週上山次數影響較顯著的因素是年齡。與其他因素離松山的距離、每月的收入、在山上活動的時間、家庭規模、快樂價值關係較小。七、討論人們每次在松山活動所得到的滿足感相當高,平均價值為192.5元/次。由此估算松山的旅遊休閒年價值約1.71億,每天上山的人士逾5000人次,年上山人士約200萬人次,以澳門半島約40萬人計算,每人年均上山約5次。同時發現冬季上山人士對松山生態服務價值的意願調查值較高。夏季松山生態服務價值的意願調查平均值為127.3元/人,樣本量244個。冬季松山生態服務價值的意願調查平均值為325.2元/人,樣本量120個。老年人士和中年家庭主婦佔上山人士較高的比例,超過半數。對於松山的設施,過半數的人認為基本足夠,因此政府有必要完善旅遊休閒設施。本問卷發現,對松山的休閒價值在不同階層,不同收入的人士中沒有明顯的差異。另外,上松山的人,大概分兩類:①鍛練人士;②休閒和旅遊人士。鍛練的人士通常每次上松山活動的時間較一致,其中前者佔的比例較後者高。以上的結論,只是粗略的結論。由於調查的時間正值學校放假,所以上山人士中學生佔較高的比例,可能引致調查結果出現偏差。註 釋 :1 Loomi s J.B., W al s h R.G .,Re c r e a t i on Ec onomi c De c i s i ons:Compa ri ng Bene f i t s and Cos t s,2nd ed i t i on ( Penns y l v a ni a :Vent ure Publ i shi ng Inc ,1997),pp.159-176;徐中民、張志強、程國棟:《 生態經濟學理論 方法與應用》, 黃河水利出版社,2003年,第113-195頁。2 張志強、徐 中民、程 國棟等:《 黑河流域 張掖地區 生態 系 統 服 務 恢 復 的 條 件 價 值 評 估 》 , 載 於 《 生 態 學報》,總第22期,2002年,第6期,第885- 893頁;徐中民、張志 強、程國棟 等:《額濟納 旗生態系統 的總經濟價值評估》 ,載於《地理學報 》,總第57期 ,2001年,第1期,第107-116頁。3 徐中民、張志強、程國棟 :《生態經濟學理論方法 與應用》,黃河水利出版社,2003年,第113- 195頁;張志強、徐中 民、程國棟 等:《黑河流 域張掖地區 生態 系 統 服 務 恢 復 的 條 件 價 值 評 估 》 , 載 於 《 生 態 學報》,總第22期,2002年,第6期,第885- 893頁;徐中民、張志 強、程國棟 等:《額濟納 旗生態系統 的總經濟價值評估》 ,載於《地理學報 》,總第57期 ,2001年,第1期,第107-116頁。4 徐中民、張志強、程國棟 :《生態經濟學理論方法 與應用》,黃河水利出版社,2003年,第113- 195頁;李瑩、白墨、 楊開忠等: 《居民為改善 北京市大氣 環境質量的支付 意願研究》 ,載於《城市 環境和城市 生態》,總第14期,2001年,第5期,第6-8頁;楊開忠、白墨、李瑩等 :《關於意願調 查評估法在我國 環境領域應用的可行性探討——以北京市居民支付意願研究為例》,載於《地球科學進展》,總第17期,2002年,第3期,第42 0- 425頁;陳 偉琪、劉岩、洪華 生等:《廈門島 東部海岸旅 遊娛樂價值的 評估》,載 於《廈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總第40期,20015 徐中民、張志 強、程國棟 :《生態經濟 學理論方法 與應用》,黃河水利出版社,2003年,第113- 195頁;徐中民、張 志強、程 國棟等:《 額濟納旗 生態系統 的總經濟價值評 估》,載於《 地理學報》, 總第57期 ,2001年,第1期,第107-116頁;楊開忠、白墨、李瑩等:《關於意願調 查評估法在我國 環境領域應用的 可行性探討—— 以北京市居 民支付意願研 究為例》, 載於《地球科 學進展》, 總第17期 ,2002年,第3期 ,第420-425頁。6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環 境 委 員 會 : 《 澳 門 環 境 狀 況 報告》,澳 門:澳門 二度空 間廣吿設 計製作有 限公司 ,2003年12月,第49- 52頁。7 孫 家 麟 : 《 統 計 基 礎 》 , 上 海 : 立 信 會 計 出 版 社 ,1999年,第65-67頁。8 馬慶 國: 《 管理 統 計》 , 北京 : 科學 出 版社 , 20 0 2年,第267-277頁。
  • 穗港澳大學生“國家與民族觀念”比較研究 1夏 泉、章 琰*暨南大學“穗港澳大學生‘國家與民族觀念’比較研究”課題小組於2005年12月在暨南大學校內分別對來自廣州、香港、澳門三地生源的大學生進行了以“國家與民族理念”為主題的調查,旨在瞭解香港、澳門回歸後穗港澳三地青年對於民族身份認同感、民族地位與國家現狀、愛國情操以及對“一國兩制”、台獨等問題的基本態度與看法。此次調查以問卷及訪談形式進行,對象為18-28歲的青年大學生。共發出問卷200份,收回193份,回收率為96.5%。三地的有效樣本分別是:廣州72份,佔有效問卷的37.5%;香港78份,佔有效問卷的40.28%;澳門43份,佔有效問卷的22.22%。其中女性受訪者82人,佔受訪人數的42.55%;男性受訪者111人,佔受訪人數的57.45%。所有的調查數據都經過課題小組用加權統計法進行調整,使其更符合三地青年大學生人口的性別及年齡分佈狀況。需要説明的是,由於港澳兩地受訪者樣本皆採自暨南大學在校港澳生,該類人群由於目前在內地學習生活,接受過中國本土教育,其“國家與民族理念”應略強於在香港、澳門受教育的港澳大學生。一、調查情況(一)民族身份認同感所謂民族身份認同(iden t i t y)即是梁啟超所稱的中國民族與文化“以界他國而自立於大地”的個性和特性。從社會學的意義上説,它被視同為共有的信仰和情感,是維持社會秩序的社會角色和身份;從政治學上講,它是形成國家、建立國家和現代化、民主政治過程的政治資源,現下國家的核心情感和象徵。三地青年民族身份意識的積極與消極特性,反映出作為他們的個體對於其所屬民族的重要情感指向,而對眾多這些指向的綜合考察,則可以揭示出一個民族正處的興衰態勢及其內聚力的強弱狀況 。* 前者為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後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碩士研究生詢問表明,今天的大多數青年對自己的民族身份持積極的肯定性態度,而這種態度是在中國的改革開放日益深入,人們有了更多機會瞭解世界其他民族、並對本民族進行全面反思的情況下顯現的,這一點尤其顯得意味深長。全部廣州大學生肯定自己“首先是個中國人”,大部分香港學生認為自己首先是個中國人(41.38%),部分認為自己是“中國的香港人”(31.03%)或“香港的中國人”(6.90%),也有20.69%的首先認為自己是個“香港人”;與此相比,僅有37.50%的澳門學生認為自己首先是中國人,37.50%認為是“中國澳門人”或“澳門的中國人”(12.50%),但認為自己純粹是個“澳門人”相對香港同學較少,佔12.50%。對於“愛中國就是愛香港(澳門)”的問題,廣州學生有一半完全認同該觀點,45%部分同意,而僅有13.79%的香港學生完全同意,48.28%部分同意,有37.93%的持不同意的態度;25.00%澳門學生完全同意,62.50%部分同意,不同意的佔12.50%。國旗是一個國家尊嚴的象徵,作為一個跨世紀的公民,其思想境界中,愛國是最基礎最神聖的一部分。每當國旗在國歌聲中冉冉升起時,正是最能體現一個人的愛國情操的時刻。以身為中國人,看到
  • 五星紅旗在奧運賽場上冉冉升起而感到驕傲和自豪的廣州大學生達65.22%,香港為13.79%,澳門為25.00%;覺得“高興,但談不上自豪”的廣州學生有8.70%,香港27.59%,澳門18.75%;“有點開心但感覺輕微”的廣州學生是26.09%,香港37.93%,澳門31.25%;廣州學生中無人覺得“無所謂,與我無關”,而香港有20.69%,澳門有25.00%。對於每次參加升旗儀式時心裏的感受,64.00%的廣州學生想到的是“祖國在我心中的崇高地位”,有這種感受的香港和澳門學生分別為16.00%和12.50%,而近一半的港澳生覺得“這只是一種形式,配合一下就好”或“甚麼也不想,四處張望或與同學聊天”,有這種表現的廣州學生僅佔4%。相比之下,香港受訪學生的民族自豪感相對較弱。一個可由此進一步深究的問題是:甚麼東西最可能導致青年對自己的民族身份作出積極的評價,並能夠成為青年以其為支持和強化自我民族身份意識的基石,延續中華民族的精神動力,以及維系世界各地炎黃子孫的心理紐帶?三地學生給出的答案趨於一致,超過五成的穗港澳大學生認為中國最令自己產生自豪感的東西是“中華文化傳統”,回答該答案的廣州學生佔60.00%,香港47.83%,澳門58.33%;排在第二位的是“體育”,穗港澳分別佔13.33%,19.57%,16.67%;但也有不少學生認為中國的政治體制令他們自豪,這一比例港澳生略高於國內生(穗8.89%,港10.87%,澳16.67%)。但三地學生中都鮮有以中國的“經濟”為榮的。在青年對民族性格特質所作的評價中,顯現出關於民族性格的某種普遍的社會印象,同時他們的思考也帶有特定的現實生活取向和地域背景特徵。穗港澳青年對中華民族最大優、缺點的認同取向較為一致,分別有32.20%的廣州青年、25.53%的香港青年、20.83%的澳門青年首選“勤奮”,這種選擇與中國傳統文化所強調的優良的品性相一致。列於第二位 的品 性 是“ 堅 韌” ,穗 港 澳青 年 分別 佔 到22.03%、23.40%和33.33%。有趣的是,在排序第三的品性上,廣州青年表示為中華民族擁有“智慧”,而較多的香港、澳門的青年選擇“重視家庭”。相比1994年10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青少年研究室、香港青年協會、廣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聯合調研的結果,回歸後的香港澳門學生對於中華民族最大缺點的評價,與以前的分歧趨於一致。三成的廣州學生認為“盲從附和”是最大缺點,港澳生認可該選項的也分別達到20.59%和17.14%;認為“氣量小”的比例也很接近,穗港澳分別為22.50%、23.53%和22.86%;三地學生選擇“公私不分”的均最少,分別為5.00%、13.24%和11.43%。(二)民族地位與國家現狀對當今我們民族地位與國家現狀的估價,則表現了三地青年民族情感中的最深切部分,對於“中華民族現下是立於世界民族之林還是仍飽受壓迫”這一問題,內地和香港青年的感受有很大差別,廣州和澳 門 的 學生 認 為 中 華民 族 強 大 的比 例 ( 前 者31.8%,後者28.7%)高於被壓迫(前者21.9%,後者22.5%),更多的人(前者38.3%,後者48.8%)認為“根據時代不同而不同”;而香港受訪者則覺得中國人被人欺負的比例(44%)高於受到尊重(24.5%),“看時間而定”的比例也比較高(20.7%)。問及“祖國在你心中形象如何”時,認為“好”的廣州學生居多,佔60.00%,其餘的廣州學生均認為“一般”,沒有填寫“不好的”;而澳門學生認為祖國形象好的僅佔12.50%,認為一般的佔81.25%,認為不好的較香港偏低,佔6.25%;香港的比例則是17.24%、68.97%和13.79%。對“目前中國經濟形式的看法”,有29.63%的廣州學生認為“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而認同該觀點的香港學生僅為5.00%、澳門學生為零;認為“發展很快,但也存在問題”的學生佔大部分,其中廣州為59.26%,香港為45.00%,澳門為53.33%;但也有7.41%的廣州學生、40.00%的香港學生、46.67%的澳門學生認為“表面發展很快但實際效益較差”。對於國內社會問題,三地學生的焦點較為一致,其關注問題依次是反腐敗(穗18.87%,港16.82%,澳16.36%)、貧富分化(穗16.98%,港22.43%,澳18.18%)、社會治安(穗14.15%,港18.69%,澳21.82%)、環境問題(穗13.21%,港14.02%,澳14.55%)、學校教育(穗11.32%,港14.02%,澳12.73%)、經濟增長(穗13.21%,港9.35%,澳7.27%),考慮“住房問題”的學生相對較少(穗6.60%,港2.80%,澳7.27%),而關注“祖國統一”的學生最少,廣州為5.66%,港澳分別為1.87%和
  • 1.82%。對於近年來中國政府反腐敗鬥爭的基本評價,有7.41%的廣州學生認為“效果明顯”,僅有3.57%的香港學生認為效果明顯,而澳門學生中無人選擇效果明顯;過半的港澳學生均認為“效果不大”,還有25.00%的香港學生、12.50%的澳門學生認為“沒有效果”,但選擇“沒有效果”的廣州學生為零。(三)與國家的關係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主要體現為國家在個人心中的地位、個人對國家的感情強烈與否,關心國家的前途與否,以及在國家需要的時候,能否挺身而出 。調查結果顯示,三地的大多數青年,不論在態度還是行為上都表現了較明確的愛國意向。從態度上看,香港及澳門大學生顯示了一定程度的愛國和關心國家前途的願望,廣州大學生在表達這兩種願望時的傾向程度要強烈得多。廣州學生均透過各種途徑,或多或少接受過愛國主義教育,但有23.33%的香港學生、36.84%的澳門學生完全“沒有接受”過。在接受過愛國主義教育的學生當中,有36.00%的廣州學生、30.00%的香港學生及15.79%的澳門學生“去過烈士陵園緬懷烈士”;有32.00%的廣州學生、23.33%的香港學生及42.11%的澳門學生“參觀過抗日戰爭等圖片展”;有32.00%的廣州學生、23.33%的香港學生及5.26%的澳門學生“讀愛國故事,看愛國影片”。在信仰問題上,廣州學生除了近四成的無信仰者外,其餘還有四成表示信仰“共產主義”,其它兩成與大部分港澳學生一樣,信仰“實用主義” 。對於“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及“苟利國家生死已,豈因禍福避趨之”的問題,廣州學生沒有“不認同”的,其中,“完全認同”的廣州學生達80.00%,香港澳門分別達41.38%及40.00%;有20.00%的廣州學生、48.28%的香港學生及53.33%的澳門學生部分認同;也有少數“不認同”這一説法的香港、澳門學生,分別佔10.34%、6.67%。在問及“有人出言不遜,詆毀中國時你會怎麼做”時,三地學生大都選擇“以身作則,樹立中國人的好形象”(穗47.62%,港58.62%,澳31.25%),也有很多同學選擇“找他理論,據理力爭”(穗33.33%,港20.69%,澳25.00%),或者“忿忿不平,但不採取行動”(穗19.05%,港17.24%,澳37.50%),但沒有廣州學生願意“附和別人的觀點,以免產生摩擦”,而這樣做的港澳生佔的比例也較少(港3.45%,澳6.25%)。在“為推進祖國的統一大業,你願意做甚麼”的選擇上,廣州與港澳地區的學生大相徑庭。六成廣州學生願意“志願做宣傳工作,宣傳港澳台等地區自古是中國領土的事實”,選擇這一選項的香港生有13.79%,澳門生有44.44%;而“不知道能做甚麼,有人組織的話,自己可能會參加”的廣州學生僅為5.00%,但香港、澳門分別達到了68.97%和55.56%;三地對於“説服對統一大業有錯誤認識的親戚朋友”和“參加遊行,讓分裂份子知道我們的愛國熱情和全民力量”的做法認同都較少,廣州分別為25.00%和10.00%,香港分別為13.79%和3.45%,而澳門選擇這兩者的為零。最能檢驗是否具有愛國情操的一項特殊標準是,當民族或祖國面臨危難時一個人是否願意罔顧一切地去保衛。在問卷中,我們向三地青年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中國受到其他國家侵略,你會怎樣做”。數據顯示,如果中國受到外國侵略,超過一半(57.14%)的廣州被訪者表示“參軍入伍,保家衛國”, 選擇該 項的 香港學 生有 1 0. 3 4% ,澳 門12.50%;廣州學生中無人選擇“明哲保身或移居國外,保命要緊,決不參加”;至於選擇明哲保身不參加的10.34%的香港同學和12.50%的澳門同學中,獨生子佔較高的比例。雖然香港部分青年對參軍缺乏興趣,但是對於“後方支援,提供物資、金錢,供國家、軍隊使用”的做法卻非常附應,選擇該項的香港同學達68.97%,澳門同學達68.75%,廣州也有38.10%。(四)對政治問題的關注大學生對國家主權、民族利益及一些政治問題的關注是他們愛國情感、政治熱情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一種體現。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便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憲法明確規定這項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但對於“中華民眾共和國有多少個執政黨”這類常識性問題,廣州學生答對的達到100%,而香港學生答對的只有
  • 48.28%,澳門為50.00%。“一國兩制”的構想關乎香港未來與前途,對於“用‘一國兩制’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模式,三地的學生除個別同學外均持“贊同”態度;但也有10.34%的香港學生及6.25%的澳門學生表示“不清楚‘一國兩制’為何物”。在回答“到目前為止,你認為‘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實踐效果如何”的問題時,認為“取得了顯著效果”的廣州學生超過半數,而香港僅佔17.24%,澳門佔28.57%。可見,內地青年特別是廣州青年對“一國兩制”等知識瞭解程度,以及對香港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效果的信心顯然都比港澳青年要強。在港、澳、台回歸祖國的最大意義是甚麼這一問題上,三地青年的看法趨於一致,有85.19%的廣州學生、62.07%的香港學生及81.25%的澳門學生均認為最大意義是“實現了中華民族的完全統一”,1994年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青少年研究室、香港青年協會、廣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對京穗港青少年發起的調研亦涉及此類型的題目,京、穗兩地青年首選是有助於中國統一,其次是有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民族尊嚴。而香港青年則首推有助於經濟發展,其次是有助於對外開放和有助中國統一。類似問題如“你怎樣看以陳水扁為首的泛綠陣營大搞台獨”,三地大多學生一致認為“祖國領土不容分割”(穗70.37%,港55.17%,澳56.25%%);對於“當小泉參拜靖國神社時的感受”,三地絕大部分學生也是“很憤怒”或者“理性看待”。可見,當年對於香港回歸祖國的看法,內地青年認為最重要在於祖國統一和維護民族尊嚴,注重國家主權和民族情感,香港青年則更注重經濟發展方面;在港澳回歸之後,香港和澳門的青年更多考慮到了國家主權、民族利益等問題。二、調查結論分析調查結果表明,穗港澳三地的大學生在“國家和民族理念”上既存在共性又存在着特性。由於地理位置的相近性、資源互補性、歷史行政設置統一性及以廣府人為主體的人口特徵等等諸多因素,使三地無論是從直觀的角度,還是從理性的意義上都唇齒相依,這是無需證明的事實;然而,我們需要進一步省查和理清的是,三地青年除卻制度、地理和經濟等原素,形成以上國家和民族觀的文化根源是甚麼 。(一)同質性對於以上調查中所涉及的問題,三地的大多數青年表現了許多相似的觀點,而且大部分具有積極、肯定的性質。尤其是在民族身份認同感上,三地青年表現尤為相近,這些特徵在一定程度上源於三地共同的民族道統、民族情感和民族利益。穗港澳文化出於一源,均係中華文化血脈滋潤下的嶺南文化,雖然有某些特殊因素的影響,但是文化的同根性和認同性則沒有改變。其中最突出的特點是同族、同語言、同民俗、同生活方式、同倫理理念和文化性格,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思維定勢和理念傾向的趨同。穗港澳三地的學生,絕大多數身為中華民族的一員,沐浴着五千年的中華文明,在思想上和情感上的積澱業已根深蒂固。雖然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民族、國家及其文化會有所變化,但是文化的本身質態是客觀的存在,只要該文化類型並未泯滅,便會在一定範圍內發生作用。2中國傳統文化正是具備這一特性,並且在數千年有文字的歷史中,雖歷經滄桑,並沒有改變其內核性質,因此,在同一種文化熏陶之下的中華民族子孫,不論身居何處,都脱不開“同根”、“認同”的情感狀態,是一種血緣和文化的情結,大多數大學生不僅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並以“中華文化傳統”感到自豪。同時,他們也繼承了相同的倫理道德和價值觀,除了勤奮、堅韌、有智慧、講究禮儀廉恥等傳統美德,港澳學生對“重視家庭”的品質尤為重視。可見,傳統的儒家思想、世代相傳的家族理念、血緣宗親理念等在港澳有着極強的生命力。這種中華民族獨有的“家族文化”,無論是在日常生活還是在潛意識裏,都是港澳社會維繫人際交往的重要倫理和社會行為的普遍規範。由於澳門沒有香港那樣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和高度開放的國際地位,因此其價值理念基本可循着社會的有序變化而變化,其作風與傳統維持自然的“親和力”,在香港同學注重“有智慧”的同時,澳門講求“堅韌”,與現代做法保持着相當的拉力。除此,三地大學生對於“參軍入伍,保家衛國”、“後方支援,提供物資金錢”和“推進祖國統一大業”也多表示用實際行動積極響應。香港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教授曾對過渡時期十年間香
  • 港華人身份認同的研究表明:香港人共同擁有很多典型的華人價值觀,“雖然香港長期以來經歷了西化過程,但香港的中國人都是傳統價值理念的堅定捍衛者,而這些理念宣揚對國家的效忠,並同時把個人及少數民族置於次要的地位”。 3另一個較為顯著的共性是三地青年都較注重實用性。除了有宗教信仰者和無信仰者外,大多大學生都以“實用主義”作為自己的信仰。廣府文化作為一種原生型感性世俗文化,其基本特徵就是重商、開放、務實,這一方面是因為珠江三角洲是中國商品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商業性的市井社會一直制約着文化的發展,重商崇利的商品價值觀滲透到社會的每個角落;其次嶺南最早與海外文化碰撞和交匯,華僑多,中西文化交流普遍,文化發展始終呈現出開放態勢;再者歷史上的廣府文化始終處於東西南北文化的相互對流和溝通的狀態,不存在嚴重衝突和對抗局面;最後,廣府人與重商傳統相適應,政治意識淡薄,經濟意識濃濃,學術上講究經世致用而不尚空談,因此廣州學生趨向現實功利的現象不難理解。然而調查中,港澳學生的實用主義者也不佔少數,尤以香港為甚,所不同的是廣州受訪學生中沒有宗教主義者,港澳受訪學生中沒有共產主義者。這無疑也是一脈相承的廣府文化將其性格發揮得更加淋漓盡致。港澳地區的天然資源並不豐裕,但地理位置優越,商業貿易活動頻繁,藉此廣府文化所特有的重商性質也能夠得以充分表現出來,如香港流行商業文化以及澳門博彩業的繁榮。(二)異質性從調研結果上看,我們粗略將廣州大學生和港澳大學生的國家民族觀強弱排序的話,依次是廣州學生國家民族理念最為強烈,澳門居於廣州和香港之間,香港學生的國家民族觀相對較弱。三地學生這種情感的強弱以及在某些問題上見解的差異,可以從兩地現行的社會制度以及由此所決定的意識型態、經濟體制、文化氛圍以及兩地人的利益差別等方而找到解釋。有限度的改革開放與完全開放的自由港政策、單一的嶺南文化和中西文化交融的多元混合型文化、社會主義意識型態和資本主義意識型態,正是這些差異構成了三種理念的差異,形成了穗港澳大學生獨特的文化景觀。廣州與港澳文化出現明顯差異是在20世紀50年代以後,進而導致了三地大學生價值理念的差異。此前,儘管港澳已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統治下的殖民社會,但文化傳播與交流頻繁,政治、經濟、文化區域中心仍在廣州,直到現在,50年代以前成長起來的老一輩港澳人到廣州來仍稱之為“返省城”,所以三地文化基本上處於共同發展的局面。一種文化產生新的特質,通常包含內部和外部兩種因素。內部因素即文化環境的變異,文化所倚賴的政治、經濟或社會條件發生改變;外部因素即橫向的文化傳播與文化接觸。據此,我們不妨從這幾方面思考三地青年國家民族觀差異的原因。從社會制度上看,50年代以後,廣州一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逐漸走向社會主義文明物;而港澳在英、葡的管治之下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積極不干預”政策,發展資本主義文明,回歸祖國之後仍實行“一國兩制”政策,《基本法》明確規定:港澳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建國後在相當長的時間裏,兩個陣營不僅停止了公開的文化交流,這不僅導致了文化傳播渠道的中斷,甚至出現了文化對抗局面。就廣州而言,港澳資本主義文化是“反動”和“腐朽”的,應嚴防其滲透;就港澳方面而言,內地的“共產主義”是破壞社會安寧的“異端邪説”,應予以防範。其中尤以廣州和香港的文化對壘最為明顯,廣州意識形態領域經常出現的口號是“警惕香港風”,而一些香港人則稱呼傾向內地政治文化的人為“左仔”。因此在這種大環境下成長起來的這一代人,其信仰也就截然不同,這也是為甚麼信仰“共產主義”的廣州大學生能達到四成,而港澳地區的大學生為零的原因。同時,同為資本主義社會的香港和澳門在行政、立法、經濟、文化、教育、資訊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有着明顯的分異,對兩地青少年國家民族觀也造成較大影響。首先,在政治上,香港實行的是港督集權的殖民統治,為數很少的英國人統治着佔居民總數96%的中國人。殘酷的民族壓迫是早期殖民統治的基本特徵。二戰後,英國人統治手法“高明”了一些,但民族不平等的本質絲毫沒有改變。在香港,英國人不只享有特權,而且在強佔這個海島之初就在香港建立起了一整套殖民政治體制。這種殖民政制,與人民民主根本不相容。由英國直接派來的
  • 港督集大權於一身,用曾任港督的葛量洪的話來説就是“在香港僅次於上帝而已”。被統治的90%多的華人,長期以來無政治地位,無公民權利。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的100多年間,香港議員沒有一個是民主選舉產生的,至於政治問題,港人更是無權過問 。配合殖民統治的需要,港英政府長期以來推行的教育政策無不滲透着殖民主義的色彩。國民教育的特點一方面是“疏離教育”和“無國家籍教育”,淡化政治,淡化國家和民族理念,蓄意以社會代替國家,回避國家、民族理念教育;另一方面是“子民教育”和“精英教育”,加強宗主國意識滲透和英國制度、文化優越性教育,培養親英勢力,試圖從青年人的思想理念上,把香港從祖國母體中分離出去。50年代,港英對青年學生的教育以灌輸宗主國意識為主。60-70年代,香港學校德育內容淡化了政治,突出了經濟,但當局卻以推行所謂“教育禁止政治參與”、“政治與教育嚴格分開”的政策,來疏遠青年學生對祖國的認識,壓制愛國人士積極倡導的國民教育。為減輕和克服商品社會下日益嚴重的青少年問題,進入80年代後,香港加強了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但將德育目標僅僅定為“灌輸知識,傳授技能,以培養兒童心智的成長”,對“祖國”、“民族”隻字不提。80、90年代頒發的公民教育手冊裏都只談政治參與,仍回避了“國家”、“民族”等理念,國民教育諱莫如深。隨着1997年的逼近,在香港有識之士的強烈呼籲下,1996年重新修訂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加大了國民教育的內容,提出了“祖國”、“民族自豪感”、“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等課題,但也“未能針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內容”,“沒有突出國家理念和民族感情的教育”。 4港英殖民教育以疏離為主要特徵,同時注重文化教育的商業化滲透,缺乏祖國知識教育和民族情感的培養。港人的國家、民族觀念淡薄,除了英國長期的殖民統治之外,受社會契約論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社會秩序是一項神聖的權利,它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而這樣一項權利決不是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的基礎之上的。”5^一些人認為,港人與港府之間好似訂立了一種契約,雙方都極力維持着現存社會秩序,進行着一種“公民精神傳遞”。直到過渡期以後,港人才開始關注主權,提出更高的政治要求。正因為如此,香港青年一代才會對中國缺乏足夠的認同,民族歸屬情感淡薄,所以在調查中才會出現對中國常識性政治知識的無知,對“一國兩制”、“祖國統一”的疑慮,對祖國、對香港前途的信心缺乏等,這些都充分反映出長期受殖民教育影響的香港青年對祖國的疏遠,這不僅使部分青年不明是非,對大陸實行的制度、政策盲目排斥,其殖民地社會性質還決定了德育和青年教育無更高的政治理想追求。“由於學生中沒有遠大的國家、民族理想,對學習動力明顯不足,最多只能從個人未來求得較好的職業作推動力,在學習毅力、克服困難方面不甚堅強”。 6當然,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英國長期在香港推行歸向宗主國的“子民教育”,無論是教育學制,還是教學語言,都以英國利益出發,與英國道統相承接。雖然增加了香港青年對英國制度、文化的瞭解,但卻沒有真正使香港青年從思想理念上產生對“英國國民”的認同。調查結果顯示出,在國家、民族遇到危難之時,大多數大學生仍願意透過各種途徑挺身而出救國救亡。澳門同作為多元文化影響下的“移民社會”,它與香港不同的地方就是,雖然澳督是由葡萄牙里斯本委任,但澳門主權從未割讓給葡萄牙,大眾政治文化很少受葡人文化的控制,而葡萄牙對澳門的管治很大程度上仍受制於歷代中國政府。受着獨特社會政治文化圈的影響,澳門歷史深深地烙上了“自治”的印記。青年對葡澳政制的低度認同所帶來的一個直接後果,便是缺乏澳門本土自豪感,因此,大多數澳門青年不存在文化認同問題,澳門人對葡澳政府歷來缺乏歸屬感,甚至可以説澳門本地青年比新移民更愛國,其文化免疫力也較強。加上澳門幾乎完全沒有自然資源,日常所需包括最基本的飲水及糧食都是依靠中國大陸的供應。因此,雖然由葡國管治,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於中國政府。一般澳門人對中國大陸公民有種優越感,這種優越感剛好填補了澳門人對香港人由於經濟發展程度、技術先進程度的差距而產生的自卑感。因此澳門人對中國大陸有一種極複雜的情感,一方面他們認同中國文化,對擁有二千年源遠流長的中國文化感到驕傲,但同時,也對中國現時的貧窮感到羞恥,於是
  • 造成澳門人較為普遍的不肯定感和無力感。因此,澳門人一般都很純樸,很愛國。同時,澳門青年人也沒有受過類似大陸“文革”歷次政治運動的影響,使他們能比較平靜地對待西方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正如澳門學者劉羨冰指出的,四百年來,西方思想在澳門與東方傳統倫理道德相遇,而沒有造成破壞性的文化影響,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在筆者看來,這主要是因為澳門社會生態比較穩定,“文化鏈”沒有中斷過,基本保證了上代人的價值觀向下代人作正常的文化傳遞,尤其在華人政治文化圈中 。澳門居民具有悠久的愛國傳統,國家意識鮮明而深刻。《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昇華了居澳華人這一強烈而執着的情感,在憲法性法律文件上加以確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這樣説,聯合聲明與基本法構成了澳門青年國家意識的核心內容。但由於受道統影響,澳門青年對華洋共處分治較為認同,華人社群自治是他們所樂意維護的管理形式,然而這種“華人社群自治”並不具備現代政治管理的功能,其核心價值觀不利於現代民主思想的形成與發展,極易走向極端 ——無政府主義。而長期以來,葡人掌管了澳門的行政立法大權,幾乎所有公職均成為葡人專利,這種歷史無疑為無政府主義思想的產生提供了可能。幸而在澳門回歸以後,澳門青年能夠從獨裁與無政府主義這兩種極端中走出來,真正意識到回歸祖國,實現統一是全體華人的共同心願,在“一國兩制”下促進澳門繁榮穩定自己責無旁貸。同時,這也表明澳門青年在回歸後應將國家意識化為實實在在的統一國家觀,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尊嚴,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治制度。當然,調查表明,回歸後的澳門大學生為推進祖國統一而志願做宣傳工作的佔的比例還是較高的,大大超出香港大學生。三、問題與建議三地地域政治、經濟、文化特徵對身處其中的青年們的影響是明顯的,這種影響所造成了對國家民族觀的理解模式、觀點取向和情感強弱方面的差異。筆者認為,這種差異主要體現下兩方面:一是國家民族觀強弱依次從廣州、澳門至香港遞減。二是在民族理念上,由於同根同源的傳統文化影響,三地青年趨於一致、情感類似;但在國家理念上,由於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影響,三地青年分異很大。眾所周知,所謂國家觀念往往指一個人對該國人口、領土、政府及國家與他國發展關係的能力的看法;而民族觀念則涉及一個民族對這個民族共同體的文化特點、心理素質和價值觀的看法。相比之下,國家觀念更容易受經濟條件、政治制度等外界環境影響,而“血濃於水”的民族理念卻是一脈相承、根深蒂固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如果説廣州學生心中的國家和民族是高度統一的話,那麼港澳地區相比之下就是珍視血緣而否認法定關係,認同民族而排斥國家政體。造成以上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在港澳回歸祖國之後政治環境穩定、經濟穩步發展的情況下,愛國教育工作就成了改善這一狀況的關鍵。因為學校尤其是高校不僅是培養人才的重鎮,更是不同力量的必爭之地。在回歸之前的殖民年代,港澳政府是很重視其高校德育的殖民性的,長期無國籍、無政治的教育使部分港澳生已經忘卻了自己首先是個“中國人”。因此回歸之後的香港澳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高校首要任務就是重整德育的主導方向。高校德育必須使學生從殖民教育所形成的歷史慣性中解脱出來,以強化對民族、國家的歸屬感和使命感為新德育的主導,堅持兼容東西文化精華的德育多元化體系,使民族性與開放性統一起來。透過對語言、文化、歷史的學習,加強新一代對國家民族的認識、認同和歸屬感。“奪其國之上策,先奪其語言”,“滅其族,必先專其史”,可以説,香港澳門的殖民歷史正是這兩句古語的真實寫照。對於這一觀點,廣州的學生能夠完全接受,大部分港澳生僅部分認同,而完全認同這一觀點的港澳生只有兩成,不認同的比例也近兩成。但對於“對大學生進行中 國 近代 史 教 育, 是 否 可以 增 強 國家 民 族 理念”,三地青年普遍認為“有一定作用”。探索穗港澳高校國家民族觀教育的前提是深入認識三地高校德育教育的不同特點。除卻回歸前港澳地區的殖民教育不言,就政治因素來説,眾所周知,大陸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而港澳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因此廣州高校的德育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尤其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德育的指導思想,從戰略高度把高校
  • 德育白族重要的政治地位上來考慮,牢牢把握德育的政治方向不動搖,幫助學生樹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共產主義理想,按照“四有”人才的目標培養新一代大學生,使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後繼有人,因此廣州大學生信仰“共產主義”的偏多;而港澳高校德育必須學習和貫徹基本法精神,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各種內容和形式的德育,形成符合港澳社會發展和社會生活的一系列價值理念和行為習慣,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的需要,因此港澳大學生多為“實用主義者”。由於政治制度和政治環境的不同,三地德育的核心價值觀也明顯不一樣。廣州高校的德育之核心價值觀是集體主義,側重於以社會、國家、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結合,其傾向為社會本位的德育價值觀,在方法上往往比較強調“專門化”的道德教育;港澳高校核心價值觀為個人主義,比較側重個人利益,其傾向為個人本位和多元化的德育價值觀,在方法上往往強調“滲透式”的道德教育。針對三地教育的以上不同特點,要找到培養港澳青年國家、民族觀念的最佳契合點,筆者認為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曉之以理,讓其認識自己新的國民身份;二是動之以情,增加他們對國家民族的歸屬感。因此我們可以説,國家民族觀的教育其實應該是一種情理兼具的教育。上面所談及的情與理,主要還是集中在認識國家和認識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點,以及手足情的培養等問題。首先,確認新的政治身份對新的一代如何在新的政治環境自處,如何瞭解港澳的位置、港澳和祖國的關係,以及如何以一個積極的態度在新的政治實體下生活並作出貢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大學生要瞭解香港、澳門作為華人社區,一個一度是英葡殖民地,後來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文化與政治身份。在政治變遷的時代,港澳青年有必要積極建立新的國民身份,為實現順利過渡,為港澳繁榮穩定和更美好的未來,積極參與,多作貢獻。為此,港澳學生要瞭解和認識港澳現行的和未來的行政體制,尤其是作為現行行政制度基礎的基本法。要鼓勵參與和提供貢獻,就應該鼓勵和培養學生關心港澳的社會事務和政治時事。這是年青人參與社會政治事務,並對此作出貢獻的一個途徑。新的政治實體的來臨自然就為港澳青年帶來新的政治身份,但在新的政治身份的確認上,無疑要經歷一個心理適應與轉化的歷程。在這個過程中,認知擔當了很重要的角色。在《九六指引》談及“國家民族社會”的時候,就特別提出瞭解和認識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特點,以及認識中國的現況都是極其重要的:“為了成為具有參與和有貢獻精神的公民,公民學習者都應該瞭解本國政府和文化的基本意識型態,瞭解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瞭解本國的社會政治問題、參與的途徑和方式,以及瞭解本國公民的權利與責任(3.3 3段)。”可見,建立新的國民身份的一個重點就是提升學生對新的政治實體的瞭解和認識,包括大陸、港澳現行和未來的行政體制,港澳的基本法,國內社會事務和時事政治等,這將會對新的政治身份的確認有極大的幫助。鑑於港澳文化的特殊性,我們除了要對新的政治實體和政治現實有基本的掌握外,建立歸屬感也顯得尤為重要。兄弟姐妹的手足情意、家庭歸屬感,以及在家庭成員中發展起來的家族榮譽感,都能進一步擴展為鄰里歸屬感和更高層次的民族歸屬感。鄰里之間的親密關係能造就各社區獨特的文化習俗,人們認同它,並以它為榮。主要由街坊鄰里造就的社區精神能為個人提供一種歸屬感——一種互相支持的感覺。就政治而言,一個人的公民身份決定於他的國民身份,因此,國家民族社會構成了公民教育中本土環境的最高層次。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不僅對一個人的國民身份及歸屬感的形成十分重要,而且對一個國家的凝聚力的形成、對國力的增強也非常重要。認識新的國民身份是認知的問題,而建立歸屬感則是情意的問題。對國家民族的歸屬感可以説是一種抽象的情懷,而這種抽象的情懷很多時候都很難解釋。如果我們將這種情懷要比較具體化地描述,相信可以用關係來形容 —— 因為我跟這個國家有關係,所以我就有一種情;而關係越密切,情意就越深濃。一個人對國家民族的歸屬情懷是源於在家庭裏建立的手足情,跟一個人關係最為密切的就是一個人的家。這種情懷被稱為手足情,互為手足意味着彼此一體、彼此支持。有時雖然大家會有不和、彼此會有不同意的地方,由於是手足的關係,大家都
  • 願意為對方作出承擔、作出讓步。這種手足情,在不同的公民領域會演化為不同情意的表達。例如,擴展到鄰里社會和地區社會,這種手足情表現為鄰里心;在國家民族社會則演化為愛國情和民族感;進一步延伸到國際社會,這種手足情則會擴展成為人類友愛的表現。中國傳統的話,“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應該是將手足情擴展到不同公民領域的最佳表達 。在我們強調要確立國民身份和培養國家民族歸屬感的同時,我們意識到,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的形成是需要時間的,港澳高校德育任重道遠。而由於地緣關係,廣東高校在“一國兩制”的國家統一戰略的偉大實踐中,要承擔起更直接的責任,對實現與維護國家統一,加強與港澳大學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相互瞭解,加深感情,相互借鑑方面,要自覺做好更多的工作。在這其中,作為僑校、有着眾多港澳學生的暨南大學更是責無旁貸。與此同時,廣東高校還要更加自覺地堅持社會主義精神衣冠文物建設的基本原則,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和社會主義方向,積極探索“一國兩制”條件下的高校德育新途徑、新方法,以主動的姿態和創造的精神面對21世紀德育新問題。註 釋 :1 本課題係團中央青年問題研究課題:“穗港澳大學 生國家民族理念比較研究” 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組成 員還 有 孟 祥 壘 、 李 澤 江 等 。2 露絲· 本尼迪 特著, 王煒 等譯: 《文化 模式》 第一 、二、 三 章 , 三 聯 書店 , 1988年 。3 劉兆佳:《“香港人”或“中國人”:香港華人的 身份認同(1985-1995)》,載於《二十一世紀》,1997年 6 月 。4 黃 家 梁 : 《 公 民 教 育 就 是 愛 國 教 育 》 , 香 港 《 大 公報 》 , 1 9 9 6年 5月 。5 [法]盧梭著,張友誼譯:《社會契約論》,外文出版社 , 1 99 8年 , 第 2頁 。6 何景安:《香港教 育有困難但有希 望》,載於《華 人月刊 》 , 1 9 9 7年 3月 。
  • “佛郎機牙”及“裏海牙”考源金國平 *《明代海州兩位與葡萄牙和澳門發生關係的重要人物之史事考略》的作者朱炳旭先生,於1981年考入蘇州鐵道師範學院中文系,1985年畢業。1987年入新疆社會科學院院刊編輯部工作。1993年1月回江蘇連雲港市政協工作至今。多年來,他堅持與鄉梓文、史、地有關人物及史實的研究,碩果累累,發表於各種刊物。更難能可貴的是,後自費結集出版,題為《明海州史小錄》。1內有《胡璉引進佛郎機史事發微》一文,原刊於澳門回歸的1999年。另外一篇與澳門有關的論文《王鳴鶴與黑奴貿易》亦初刊於2001年。《明代海州兩位與葡萄牙和澳門發生關係的重要人物之史事考略》係由二文合併而成,並作了補充。此文對中葡關係及澳門歷史研究的貢獻在於:利用方志史料,闡發了胡璉實係“屯門之役”軍事指揮的史實並披露了一個學術界所不知的“佛郎機”的別名:“佛郎機牙”;對平黎明軍中黑人僱傭兵的來源提出了一新看法。迄今為止,學界一般認為是從澳門僱用的,而忽視了中國境內的澳門逃奴。至於他們在廣州的具體情況,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在澳門回歸的效應之下,有關論文及著作一時層出不窮,可惜大多千篇一律,無甚新意。恰恰是像朱先生這樣非職業研究的學者卻利用方志寫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論文。《嘉慶海州直隸州志》中所提到的呂楠和張鴻烈並非無名之輩。呂楠,字仲木,號涇野,今陝西高陵縣人。明中期關中著名理學家。14歲應重試補稟生,後因鄉試不第入太學。“正德戊辰,會試第六人,廷試第一。”中狀元後,先後任翰林院修撰,充任以經筵講官、考官、史官等職。明世宗即位後,又參與撰修《武宗實錄》,後遭誣陷被貶解州(今山西解縣)和南都(南京)國子監祭酒、禮部右侍郎等職。1522年,明世宗即位,改年號為嘉靖,呂楠應世宗之召參與撰修《武宗實錄》。呂楠在南京做“散官”9年,因而熟悉同僚胡璉的情況,其言當可採信。* 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張鴻烈,字毅文,號涇原、岸齋,張新標子。康熙十八年(1679年)登博學鴻辭科,授翰林院檢討,參與撰修明史。為人耿直,常犯顏直諫,故得罪權貴,遭左遷。二十六年以母病歸故里。二十八年,康熙帝南巡將其官復原職,但他無意復齣。長住鄉里,潛心研修地方文史,參與《山陽縣誌》的纂修。呂楠《贈刑部侍郎胡公致仕歸沭陽敘》文及張鴻烈《佛郎機》詩內,均出現“佛郎機牙”一詞。從朱先生披露的史料來看,“佛郎機牙”同於“佛郎機”。關於“佛郎機”的辭源,學界已有共識,不再贅述。在此,我們依據中外史料,主要探考“佛郎機牙”的辭源及含義。從勘音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佛郎機牙”是葡萄牙語“Fr anqui a ”的對音。“佛郎機”來自於“Fr anqui ”。這似乎毫無疑問。其中的“牙”是“a”的音譯。我們知道,“a”一般來説音譯為“阿”。漢語中,在人名中,“阿”通“亞”。因此,“佛郎機牙”的“牙”實際上是“亞”的同音代用詞。至此,基本上解決了“佛郎機牙”葡萄牙語原型的問題。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佛郎機牙”在西方文獻中的指稱含
  • 義 。葡萄牙人加爾西亞·達·奧爾塔在1576年於果阿出版的《印度香藥談》內解釋説:“儒阿諾問:‘為何本地稱葡萄牙人為佛郎機(f rangues)?’奧爾塔答:‘我給你解釋;不僅僅這樣稱呼葡萄牙人,而且稱呼所有的西方基督徒,其原因是,在亞洲已知的早期基督徒是法國人(Fr ancezes),稱基督教世界(c r i s t andade)2為Fr anqui a;在霍爾木玆這樣稱呼,在這一帶都這樣稱呼;對住在這裏的人(基督徒)也這樣稱呼。當我從葡萄牙來到這裏時,我曾問過一個皈依了基督教、曾經在開羅居住過的西班牙猶太人,在蘇丹統治開羅期間,有多少猶太人,他回答我説,有數千基督徒,同樣數量的阿拉伯人、法蘭克人(Fr ancos)和猶太人。我問他法蘭克人是甚麼意思,他回答説法蘭克人是歐洲基督徒的意思,Franqu i a便是基督教世界的意思。’”3Franqui a,亦作“Fr anqu ist am”(佛郎機斯坦)4準確的含義是“西方(歐洲)基督教世界”。穆斯林世界稱拜占庭帝國的基督教徒為“Rumi”5稱西方歐洲的基督教徒為“Far ang i ”。 6Fr anqu i a在14世紀的拉丁語文獻中已經出現。元朝來華的教皇特使馬黎諾里的遊記敘述説:“[1338年]12月,我等離開阿維尼翁,四旬齋初抵那不勒斯,在此停留至三月底(28日)復活節,以待韃靼使臣所乘熱那亞船至。此使臣來自汗八里大都城,系汗遣往謁見教皇,安排互派使節,開闢道路,與基督教徒簽訂條約,因他非常崇敬和熱愛我們的信仰。汗的國家有王公三萬餘,稱為阿速人,統轄整個東方帝國。他們在事實上或名義上皆為基督教徒,自稱教皇之奴僕,願為法蘭克人7而死。他們稱我們為法蘭克人(F r a n q u i a ),而非法蘭西人(Franc ia)。”8阿克穆爾註曰“Fr a nqui s… non a F r an c i a ,sedaFr anquia ,裕爾譯作‘非來自法蘭西,而是來自法蘭克地(Frank-l and)’。在《Du Cang e》中無Fr anqui a一詞,在《牛津辭典》,中也無Frank- l and一詞。所以此詞之含意仍然相當模糊。Fr anqu i a一詞可能是自由(fr eedom)或者坦率(f r ankness)之意。”9阿克穆爾未能理解“Fr anqui a”的詞義,其“自由”或“坦率”解,誤。我們認為,“Frank-l and”可仿照Thai l and,直譯為“法蘭克國”,意譯為“西方基督教世界”。在指葡萄牙人的情況下,則譯為“佛郎機國”。由於葡萄牙人是最早東來的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民族,因而以此稱呼佛郎機之地,即漢語文獻中所説的“佛郎機國”。關於“佛郎機國”記載可謂汗牛充棟。在此,我們僅舉示一些嘉靖年間的文獻。最初涉及者當屬刑部尚書顧應祥。其《靜虛齋惜陰 錄 》 卷 十 二 云 : “ 佛 郎 機 銃 , 原 出 佛 郎 機國。……”10“考歷代史傳並無佛郎機國之名,止有拂林國,元世祖至正間有佛郎國進異馬,或者是其國也。……由此觀之,則佛郎機亦大食國之鄰境也。”11鄭舜功《日本一鑒》謂:“至庚子歲繼之,許一、許二、許三、許四等替從大宜、滿剌加等國誘引佛郎機國夷人,絡繹浙海,亦泊雙嶼、大茅等港,以要大利,東南釁門開矣。”12戴璟《廣東通志初稿》卷三五〈外夷〉有載:“佛郎機國,前此朝貢莫之與。正德十二年,自西海突入東莞縣界,守臣通其朝貢,厥放猖狡為惡,迺逐出之,今不復來云。”13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曰:“照得蒲麗都家國名,史傳所不載,歷查本朝,並未入貢,恐係佛郎機國夷人,近年混冒滿剌 加名目,潛通互市,今又託名求貢,以為阻賴抽分之計。”14黃佐《泰泉集》亦有其名:“南方蠻夷,大抵寬柔,迺其常性,百餘年來,未有敢為寇盜者。近時佛郎機國,來自西海,其小為肆侮,夫有所召之也。”15朱紈疏稱:“臣察訪得,佛郎機國,本名蘇文噠賴國,原系暹羅國附庸,恃其倔強,橫行海外諸島,夷人並皆畏之。”16《明實錄》及《明史》均採此名。甚至朝鮮也搬用。“(正德十五年)十二月戊戌,通事李碩以中朝聞見事啟曰:‘佛郎機國為滿剌國所遮攔,自大明開運以來不通中國。今者滅滿剌國,來求封。’”17萬曆年間,有“小佛郎機國”一稱,以指“小西洋”果阿。“議兵船獲倭疏 蕭如松萬曆二十二年五月上原蒙發下,前後擒獲倭奴三十四人,俱緘默不肯吐露真情。中有一名失麻哈兒肯言,楊惠來譯得哈
  • 兒稱係大趾人,萬曆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投充關白名下,時有三十餘人與俱,每名得安家銀三兩,關白封哈兒與小佛郎機國人麻三、戈里國人衣水為三頭目,今年五月初三日午時遣船四十二隻出洋,在於中國地方窺探地理,以便侵掠。”18總 之 , 漢 語 的 “ 佛 郎 機 ” 來 自 波 斯 語 的“Far angi ,Fi r i ngi ”19,或阿拉伯語的“Al-Far anj ,l f r anj i ,F ir a n j i ”。20葡語本詞作Fr anco,但也使用從波斯語或阿拉伯語倒譯過來的Fr angues。“佛郎機牙”則來自於葡語的 Fr anqui a 。湯開建、張中鵬兩位先生最近成功地還原了“哪噠曷鼠”並根據崇禎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兵部尚書張鳳翼等為廣東深受澳夷之患等事題行稿》內“裏海者,番、南、新、順、東、香等縣一帶支通之小海也。”的記載,確定了廣東“裏海”的內涵及其範圍。21明末專司裏海巡查的官職有“廣州裏海把總”22和“裏海參將”。23南明設有“裏海都督府”。此名見於1956年和1966年在香港出土的兩門明永曆四年鑄造的火砲砲身。1956年11月8日,香港政府在擴建啟德機場時,在北佛堂門天后廟前海灣內,獲南明火砲一門。2 4“砲身近底腹部鑄有陽陽文款識銘文八行,豎行排列,共58字。欽命督理裏2 5海都督府,掛定海將軍印系。”26呂榮芳考釋曰:“此二行銘文,純屬對此砲之封號,無實際意義。明時稱日本為東洋,印度尼西亞為西洋,首行銘文上的裏海應是指珠江口一帶海域。掛定海將軍印系,應屬對此砲的封號。”27呂説可榷。明清史料中確有將火砲封為“大將軍”28的記載,但此處不屬於這種情況。正確解釋首行銘文的關鍵是最後的“系”字。它是一個姓。春秋時楚國便有系益。根據同一作者的報導,“1966年香港九龍新界蕉徑出土永歷四年九月鐵鑄火砲一門,重三百斤,該砲型與北佛堂門海底撈獲永歷四年火砲相似,惟第二行銘文‘掛定海將軍印吳’,多一字‘吳’。”29此處“吳”是個常見姓,可以證明前面的“系”字為姓氏。既然“系”和“吳”都是姓,那麼這兩行銘文就不可能是火砲的封號了。“首行銘文上的裏海應是指珠江口一帶海域。”此解不誤。“裏海”問題解決了,接着需要考證的是“牙”的含義 。舊時稱買賣居仲介紹人為牙人、牙儈、牙郎、牙商、牙婆、牙行、牙子等。經官府指派的牙商稱“官牙”。《中國商業文化大辭典》釋“官牙”如下:“(官牙)明代官府開設的代客商買賣從中説合的店鋪。明初,朱元璋為防止牙行坑騙商民,曾下令‘天下府州縣鎮店去處,不設有官牙、私牙,……敢有稱系官牙、私牙,許鄰里坊廂拿獲赴京,以憑遷徒化外。若系官牙,其該吏全家遷徒;敢有為官牙私牙,兩鄰不首,罪同’(萬曆《明會典》卷35),但這條禁令在現實中行不通。明代官牙涉及的方面很廣:一是明王朝開設於各地的官店。最初原是為徵收商税和充當塌房而設。後來逐漸發展為官牙。凡進入官店的貨物,有的可內商人自行發賣,有的則委託官店發賣。當買賣成交之後,客商除向商店交塌房錢外,還要交納牙錢。其二是在各市舶司中,自明代中期以後,也設有專主華夷貿易的牙行,如浙江市舶司中的主貢夷交易的‘行人’,嘉靖時廣東市舶司中的客綱、客紀等都屬於官牙。《續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凡外夷貢者,我朝皆設市舶司以領之,……其來也,許帶方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此外 ,在一些市鎮中,明地方官府為檢查税收,管理市場,也設有官牙。”30“官牙”和“私牙”屬於限定詞+名詞結構。因此,可以將“裏海牙”理解為“裏海私牙”。這似乎與他們充當葡人對華貿易的中間人的身份相符。至於“佛郎機牙”,則不宜理解為“佛郎機私牙”,因為他們不具備對華貿易中介的身份。本文對“佛郎機牙”及“裏海牙”二名進行了初步考證。其他諸名,如“閩海之巨寇”、“真百匐厘師”和“富費苗狸”之謎有待高明點撥。註 釋 :1 朱 炳 旭 : 《 明 海 州 史 小 錄 》 , 新 疆 青 少 年 出 版 社 ,2003年 。2 Cri s t a ndade是cri s t★o 的集合名詞。目前兩本葡漢字典均將其譯為“基督 教徒”和“基督 教界”。在此, 使用“ 基 督 教 世 界 ” 比 較 符 合 上 下 文 。3 加爾西亞·達·奧爾塔(Gar ci a da Or t a):《印度香藥談
  • (Colóqui odos Si mples e Drogas da índi a)》,里斯本 ,官印 局 一 鑄 幣 局 , 第 2卷 , 1987年 , 第 108頁 。4 同 上 註 , 第 10 7頁 。5 在漢籍中的各種形 式,陳佳榮、謝 方、陸峻嶺:《 古代南 海地 名 彙釋 》, 北 京, 中華 書 局, 19 8 8年 , 第393、 784、 843及 1029頁。《印度香藥談》,第2卷,第1 1 5 頁, 註 釋 4 。6《 印 度 香 藥 談 》 , 第 2卷 , 第 115頁 , 註 釋 4。7“ 他們 在事 實上 或名 義上 皆為 基督 教徒 ,自 稱教 皇 之奴僕 , 願 為 法 蘭 克 人 而 死 。 他 們 稱 我 們 為 法 蘭 克 人(Franquia),而非法蘭西人(Francia)。”宜譯為“他們在 事 實 上 或 名 義 上 皆 為 基 督 教 徒 , 自 稱 教 皇 之 奴僕,願為基督教徒而死。 他們稱我們為西方基督教 世界人(Fr anquia),而非法蘭西人(Fr anc ia)。”8 阿 克 穆 爾 : 《 一 五 五 ○ 年 前 的 中 國 基 督 教 史 》 , 北京: 中 華 書 局 , 1984年 , 第 285頁 。9 同 上 註 , 第 2 87頁 , 註 釋 1。10《北京 圖書館 古籍 珍本叢 刊64》, 子部 ,雜家 類, 北京圖書館古籍出版編輯組編,書目文獻出版社,1998年, 第 1 5 6頁 (原 著 第 1 9頁 ) 。11 同上 註, 第 15 7頁 (原 著 第2 1頁 ) 。12 楊繼波、吳志良、鄧開 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 問題檔案文獻匯編》 ,中國第一歷史 檔案館、澳門基 金會、暨南 大學古籍 研究所 合編,北 京:人民 出版社 ,1999年 , 第 5卷 , 第 153頁 。13 同 上註 , 第 16 8頁 。14 同 上註 , 第 23 4頁 。15 同 上註 , 第 26 5頁 。16 同 上註 , 第 27 8頁 。17 同 上 註 , 第 4 6頁 。18 同 上註 , 第 25 3頁 。19 Hobson- Job s on,A Gloss ar y of Angl o - I n d i an C ol l oqui al Wor ds andPh r as es, and of Ki nd r ed Te rms : Et ymol og i c al , H i s t o r i c al ,Geog r aphi c al ,and Di sc ur s i v e ( London, 1886) , p. 352.20 同 上 註 。21 感 謝 兩 位作 者 賜 讀 《 胡璉 其 人 與 西 草灣 之 戰 》 之 手稿 。22 楊 仁 飛 : 《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對 外 貿 易 的 官 、 私 商 之爭》,載於《澳門研究》,第12期,1999年,第63頁。23 《明清時期 澳門問題檔 案文獻匯編 》,第5卷 ,第344頁 。24 羅香林有過考證,《香 港新發現南明永曆四年所造 大炮攷》,《大 學生活》,香 港,1957年,第2卷, 第9期, 第20- 23頁 。25 羅 香 林讀 作 “ 東 ”, 同 上 註 ,第 2 0頁 。26 呂榮芳:《香港九龍北 佛堂門海底撈獲的永歷四年 火炮考》,廈門大學 台灣研究所歷史 研究室編《鄭成 功研究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 第 38 9頁 。27 同 上 註 ,第 4 0 0頁 。28 “至嘉 靖八年,始 從右都御史 汪鋐言,造 佛郎機銃 ,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參見《明史》,第2264頁。29 《鄭 成 功 研 究國 際 學 術 會 議論 文 集 》 ,第 404頁 。30 傅立民,賀名 侖主編:《中國商 業文化大辭典》, 北京: 中國 發展 出版 社 ,1 99 4年 ,第 1冊, 第1 70頁 。
  • 澳門文學概觀黃 鴻釗 *一、澳門文學發展歷程如果從1386年趙彥方調任香山縣令吟詩作文算起,澳門文學已經有600餘年的發展史了。據李德超《中國文學在澳門之發展概況》統計,在1386-1946年的560年間,曾經有136位作者發表過有關澳門的各類文學作品528篇(首)。1這個數字當然是不精確不完全的,因為整個明朝270多年竟然沒有一篇有關澳門的文學作品統計進去。澳門在明朝期間開埠,當時就有內地人前來訪問,吟詩著文。早在 159 1年,著名戲劇家湯顯祖便曾暢遊澳門,留下了一些膾炙人口的詩篇。清朝初年起,澳門的文學作品就多起來了,第一篇有關澳門的文學作品是1659年(清順治十六年)廣東東莞人張穆寫的一首詩。若從這年算起,澳門的文學也有340年的發展史了。如果將視野擴大到澳門的葡文文學,那麼1556年,葡萄牙大詩人賈梅士因得罪果阿總督而被逐至澳門,後來寫成的著名詩篇《盧濟塔尼亞人之歌》(一譯《葡國魂》),也可作為澳門文學的發端。如果從那時算起,澳門文學的發展則有440餘年了。當然,由於資料所限,我們所瞭解的澳門葡文文學極其有限,因此本文也只能從澳門的中國文學發展來分析澳門文學的發展歷程。澳門文學發展的第一階段是中國古代文學在澳門的傳播期,時間大約延續了500多年(1386-1911年)。在此期間,已知的有關澳門的文學作品有428篇(首)。其中,明朝湯顯祖於1591年曾遊覽香山澳,寫過4首詩:《香澳逢賈胡》、《聽香山譯者》(二首)、《香山驗香所采香口號》等,是最早的關於澳門的詩作。至於明人奏稿和筆記小説等當中,有關澳門的內容尚有不少,但目前難以精確統計。清朝時期,有江蘇吳縣人大汕和尚所著的詩集《離六堂集》,江蘇常熟人吳歷所著的詩集《三巴集》中有“澳門雜詠”30首,廣東順德人梁喬漢所著的詩集《港澳旅遊草》57首,廣東番禺人汪兆鏞所著的詩集《澳門雜詩》10 5首等,所占的地位比較重要。因此,澳門最初的作品主要是古詩唱詠,其餘則為見之於廟堂、會館的楹聯、石刻碑文。由於澳門地處邊陲,人煙稀少,內地文人雅士少來涉足,所以在長達500餘年中也只有大約百位作者在澳門留有作品,平均一年還不到一篇。因此,這是澳門文學的萌生階段。在這個階段的末期,不可不提中國啟蒙思想家鄭觀應(1842-1922年),他正是在澳門居留期間寫成了著名的政論作品《盛世危言》,對中國近代思想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澳門文學發展的第二階段是新文學萌芽時期(辛亥革命後至50年代)。這個時期已發現的古詩詞和碑文作者36人,作品100篇(首)。30年代後期,一批內地文化人陸續隨逃難難民來澳門暫住。其中有的開辦銷售新文藝書刊的書店,有的組織劇社和歌詠團宣傳抗日救國。當時的《大眾報》曾辟副刊登載小説等文學作品。陳霞子的連載小説《偵緝膽》和《芝加哥殺人王》,余寄萍的《温柔滋味》等,都是《大眾報》副刊上很受讀者歡迎的文學作品。在50年代,澳門湧現出不少刊登文學作品的刊物,如《新園地》、《學聯報》、《中華教育》等等。尤其是1958年創刊的《澳門日報》副刊“新園地”登載了唐人(原
  • 名嚴慶澍,筆名阮朗)的小説《關閘》,影響較大。《關閘》描寫了聚集在澳門半島東北部黑沙環漁翁街難民們的種種不幸遭遇和苦難人生。50年代,澳門文學終於走出了40年代的文學沉寂困境,為此後的新發展奠定了基礎。澳門文學發展的第三階段是澳門新文學初步發展時期(60至90年代)。60年代初,幾位愛好文學的青年出版了文藝刊物《紅豆》(1963年5月),這份油印刊物出版34期就停刊了(1964年7月),但它卻是澳門歷史上第一份純文藝刊物。60、70年代,澳門湧現出兩位擅長寫長篇連載小説的作家——魯茂和周桐。澳門的長短篇小説、散文、詩歌作品日見增多,新作者不斷出現。在此之前,澳門新文學作品無法結集出版,文學作品均散見於報刊上。此時開始出現由澳門作家編輯出版的小説集、散文集和詩歌集。如由淩鈍選編的《澳門離岸文學拾遺》(上冊為詩歌和散文,下冊為短篇小説集)。80、90年代,則呈現出一種欣欣向榮的文學作品出版局面,如陶里的自選短篇小説集《春風誤》和《百慕她的誘惑》;東亞大學中文系推出的《澳門文學創作叢書》共5冊(《大漠集》、《伶仃洋》、《心霧》、《雙子葉》、《三弦》);林中英自選的中短篇小説集《雲和月》、散文集《人生大笑能幾回》、兒童故事集《愛心樹》;李毅剛的《澳門小説選》;黃曉峰的新詩選《神往》;李成俊等人的散文集《海天·歲月·人生》;李鵬翥的散文集《濠江文譚》;澳門基金會則推出《澳門當代詩詞記事》、《澳門短篇小説選》、《澳門新詩選》、《澳門散文選》等足可反映澳門當代文壇實況的作品選集;還有李成俊等人的《澳門文學評論集》,等等。僅1985-1993年的9年間,出版的文學作品及文學評論就有59種之多,是過去時代所不能比擬的。2澳門的文學真正迎來了它的蓬勃發展的新時期 。縱觀澳門文學發展的歷程,可以表明澳門文學是中國文學的一個地區分支。澳門的古代文學是與中國古代文學一脈相承的,無論古詩詞還是楹聯碑刻作品均與內地並無二致。這些作品也的確是由內地來澳門客居的文人墨客創作的。澳門的新文學則更是接受內地新文學的影響而萌生起來的,以至不少作品集往往是在內地或香港印刷出版再運來澳門銷售的。當然,澳門文學也有它自己獨特的一面,它有澳門的葡文文學(如卡蒙斯等),又接受很多香港文化的影響,具有中西方文化長期交匯的特色,這是內地其他城市所不及的。因此,回歸以後的澳門文學藝術事業完全可以發揚自身的種種特色,其前程將會是非常燦爛光明的。二、小說创作當代澳門文學可以小説、散文、詩歌等諸方面來作一個概括性的介紹。澳門當代長篇連載小説作者中,以魯茂和周桐為最有名。魯茂(原名邱子維,1932- ),生於廣東佛山,後生活在香港。曾以筆名“三丘”發表小説。60年代移居澳門,任教於濠江中學。他寫散文所用筆名為魯茂,寫小説先用筆名梅若詩、後用筆名柳惠。自從1968年3月間魯茂應《澳門日報》之約寫稿以來,他“右手寫小説,左手寫散文”,數十年如一日,未曾中斷。細心的讀者常常會在同一天《澳門日報》的副刊上讀到柳惠寫的連載小説,又可以讀到魯茂寫的散文。他實在是一位勤奮多產的作家,30多年的筆耕生涯,其作品已達千萬字,但他沒有剪存作品的習慣,以至多有散失。這也反映了他的為人“性格沖和,淡薄名利,是個温柔敦厚的謙謙君子”。3魯茂的長篇連載小説,有描寫一位球員怎樣想經過奮力拼搏成為球星的《星之夢》;有描寫不同類型少女的愛情故事和人生際遇的《小蘭的夢》、《黑珍珠》、《辮子姑娘》、《蒲公英之戀》、《杜鵑花開》、《早熟》等;有描寫夫妻家庭感情糾葛的《路漫漫》、《愛情的軌跡》、《百靈鳥又唱了》等;有描寫民眾抗暴鬥爭和相互幫助的《打虎不離親兄弟》、《恩情》;有描寫知識份子對愛情懺悔的《昨夜星辰》;有描寫不同類型青年人闖蕩人生的種種社會遭遇的《莫負青春》、《就是兇手》、《鐵漢柔情》、《白狼》等。這些長篇小説都是以香港和澳門為社會背景的寫實小説。由於題材源於社會生活,使讀者覺得故事就像發生在自己的身邊,讀起來不會有陌生感。又由於魯茂善於設置曲折的情節和矛盾的錯綜場景,因而引人入勝,扣人心弦。魯茂的小説思想傾向健康,往往寓教育於故事情節之中,故能吸引讀者。魯茂的長篇連載小説中只出過一個單行本,而且還是一個刪節本,那就是1995年出版的《白狼》。小説描寫一個澳葡政府高官的私生子誤入歧途,淪為黑
  • 幫分子,在官府庇護下為非作歹,作惡多端,後被捕入獄卻受到黑幫的陷害,又翻然悔悟重新做人的故事。魯茂許多作品的散失,對於作家尚並不算多的澳門文學事業來説,無疑是一種十分遺憾的損失 。周桐(原名陳艷華,1949- ),比起魯茂來她是晚輩。她開始在《澳門日報》副刊上發表第一部長篇連載小説《八妹手記》时,已是70年代末了。她的小説,“大多環繞着兩性間的愛情軸心來開展它的情節”。4她的長篇連載小説中有描寫殘疾少女自強不息故事的《半截美人》;有描寫各類愛情婚姻故事的《八妹手記》、《幻旅迷情》、《錯愛》、《狹路姻緣》、《晚晴》、《逃妻》、《綠羅衫》、《澳門假期》等;有描寫由內地來澳門的青年艱難創業的《人生邊際》;有描寫流落澳門的越南難民故事的《流星》;還有宣傳環保意識的科幻小説《除卻天邊月沒人知》及其續集《再生緣》等。其中《錯愛》已於1988年出單行本。小説通過一個丈夫因“錯愛”的婚外戀為主線展開複雜的矛盾情節,最後終於又以悟出患病妻子的真愛,來頌揚人性的真善美。周桐以其女性作家特有的細膩手筆,塑造了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物形象,因而她的小説很受讀者的喜愛。當代澳門的中短篇小説,無論作者和作品都要比寫長篇小説的多得多。而且,澳門中短篇小説結集出版的時間早,數量也多。1996年8月,由澳門基金會出版、陶里編輯的《澳門短篇小説選》收入了14位作家的24篇短篇小説,大體上代表了澳門短篇小説的實際成績。其中有描寫澳門市民生活各種側面的《勝利者》、《等》、《呐喊》、《私生子》、《似花非花》等;有描寫女知識份子心理矛盾和苦悶的《牆》、《因我曾選擇過》;有描寫混血兒苦難遭遇的《海鷗》、《絲士咖啡室》;有描寫偷渡女悲哀人生的《重生》;有揭露某些社會活動家(議員)卑劣心理的《分居》;有描寫不同教徒之間相互寬容並存的《三輪車夫》;描寫中學生“追星族”教育問題的《淩晨》;也有描寫澳門賭場悲劇的《快活樓》等等。該小説集還收錄了幾篇科幻小説和魔幻現實主義小説,以及兩篇葡萄牙作家的小説。澳門眾多短篇小説中,有不少作品,無論內容還是表現手法都是不俗的。如梁淑琪的《等》,通過一個刑滿釋放青年在等昔日女友的地方邂逅被害人的母親,也在等她的兒子,已經等了10年,使他的心靈受到極大的震撼,下決心要一輩子侍候這位老婆婆的悔悟故事,發掘出澳門失足青年心靈中的閃光點,生動地再現了澳門社會問題的一個側面。胡根的《海鷗》,描寫一個被遺棄的混血兒成了小船工後,渴望上學求知,後在一場颱風中不幸遇難身亡的慘劇,反映了澳門下層窮苦兒童生活的困頓和失學的痛苦。勁夫的《呐喊》,描寫一位敦厚誠實的大陸移民,靠勤奮勞動在澳門站住了腳後,雖然受到了妻子背棄他而投入闊老板懷抱的深深刺痛,依然回內地探親,並受到內地改革開放大好形勢的感召,慷慨為家鄉興教辦學捐款,表現了炎黃子孫的拳拳愛國心。魯茂的《淩晨》,生動地描寫了兩個女中學生,從盲目的“追星族”狂熱中,如何回到正常的學習生活的過程,反映了澳門中學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難題。葡萄牙女作家瑪里亞·翁迪娜·布拉加的《三輪車夫》,描寫了一個三輪車夫與他的養子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差異與調和。三輪車夫篤信佛教,而養子卻皈依天主教。養子曾產生過貶低養父的燒香拜佛之舉,並想要養父改信天主教的念頭。但當他看到養父不但從未指摘過他信天主教,而且虔誠地支持他信天主教時,他感到自己身上並沒有甚麼高於老佛教徒的品德,因而推論出“芸芸眾生只有一個上帝,無論他是佛教徒或者是天主教徒,是道家還是孔教,都是一樣的”這一大融合思想。小説反映了澳門不同民族、不同思想、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共處並存、共同發展的社會現實。在澳門的中短篇小説作家隊伍中,陶里和林中英是比較突出的兩位。陶里(原名危亦健,1937-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自幼曾在越南、柬埔寨、老撾、泰國旅居30多年,其間當過中學教師、貿易公司的掌櫃、電影院的副經理,並堅持業餘寫作。1976年後在香港居留3年,後移居澳門,現為濠江中學總務主任。由於陶里遊遍印支半島,經歷戰爭動盪的歲月,做過多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其生活極為坎坷曲折和豐富多彩,因而在他第一本短篇小説集《春風誤》裏的11篇文章,大都反映了他在這些國家的見聞和華僑的種種社會際遇,將讀者帶進一個異國他鄉的熟悉年代中去。林中英(原名湯梅笑,1949 - ),現為《澳門日報》副刊課主任,每天要主管30種副刊、14種專刊的組編、審稿、安排版
  • 面的編輯業務,還要操持家務,其工作生活的壓力之大是超乎尋常人的。但她仍能筆耕不疲,佳作連連問世,委實令人欽佩。她的中短篇小説集《雲和月》收錄12篇小説。林中英的小説正如李鵬翥所説的那樣:“作者對於筆下的人物,不管是瘋婦、酒鬼、情婦、小販、老處女、中學生、失業漢、退休職工、淺薄的小夫妻、受物欲引誘的伴侶……都注入了愛心和同情。‘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以女性作家敏鋭的觸覺,細緻的觀察,清麗的表現,將人物立體地躍出書中。”5總之,澳門的中短篇小説大多是採用文學手法抑邪扶正,譴責損人利己的不道德行徑,勸人學好走正路。正如周桐所説:“倘讀者在娛樂之餘,能感受到作者一點掙扎向上的意念,便是我最大的欣慰。”6這種傾向,對於澳門這個紙醉金迷的東方“蒙地卡羅”無疑是一種“清潔劑”。因此,在澳門能湧現出這麼一批正直的作家和上好的作品,確為難能可貴。三、散文創作澳門的散文創作時間要此小説早得多。在澳門古代文學作品中,除了古詩歌和楹聯外,就是一些散文。當時這些散文大都以碑刻的形式出現。新文學在澳門興起以後,散文是不少作家常常涉足的領域。澳門不少作家既寫小説又寫散文,有的還寫詩歌,可謂是多面手。如魯茂擅長寫長篇小説,也出版了散文集《望洋小品》。該散文集收錄了魯茂100篇散文佳作。魯茂主張寫文章要“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他的每一篇散文都有特定的思想核心,決沒有無病呻吟之作。另一位長篇小説作家周桐也與其他作者合作出版了散文集《七星篇》。擅長寫中短篇小説的陶里出版了散文集《靜寂的延續》,林中英則出版了散文集《人生大笑能幾回》、《七星篇》(合作)。還有一位擅長寫連載小説的梁荔玲(寫過《他來自越南》等等)也出版了散文集《風鈴下》。東亞大學推出的《澳門文學創作叢書》中的《三弦》是一本散文集。李成俊、李鵬翥等人合編的《海天·歲月·人生》、李鵬翥的《澳門古今》、《濠江文譚》、徐敏的《鏡海情懷》、淩稜的《有情天地》、曾煒的《順德風情》、劉羨冰的《南歐風采·葡國教育》等等眾多散文集的相繼出版,反映了澳門文壇上散文創作的興旺景象。澳門散文作品包括報吿文學、回憶錄、速寫、雜文、小品文、隨筆等等。1996年,由澳門基金會出版、林中英選編的《澳門散文選》,共收錄了澳門57位作者的114篇散文,基本上反映了澳門散文創作的實況。這本散文選的特點如饒芃子在其《序》中所説的:“文集中的絕大多數作品是來自澳門本土的生活,寫的是作者在澳門這塊土地上之所見、所思、所感,是他們在各自的人生途程中採擷到的,有世相,也有心象,是半島生活在他們心中的投影,很有‘澳味’”。所謂“澳味”,便是澳門這個地方的特點,這種特色是中國內地其他城市所不具備的。如果説澳門散文很多都是真實情景的白描,那麼正是這白描才能將這“澳味”原汁原味地呈送給讀者品嘗。例如散文選的首篇散文便是丁璐的《賭局》。作者借澳門是聞名的賭局這個詞演繹出對人生的看法:“有人賭金錢。有人賭命運。有人賭性命”。因此“即使先天條件是那麼的不濟事,然而後天沒有守株待兔、不勞而獲的心態,便可以把人生改寫。否則,一生也有賭不完的賭局,一生也有還不盡的賭債”。這分明教人自力更生勤奮努力才能改變命運,而靠賭局落下的僅僅是還不盡的賭債!葦鳴寫的《我不想知道》,則描寫一個走進賭場的人,覺得賭場裏的種種氣味“使人覺得很不舒服”;賭場裏的無數面孔“使人看了感到恐怖和不安”;在賭場裏“生命只是個賭注而已”。他的內心茫然了:“試問人生的旅途中,誰又不曾賭過呢?”7他扔下了所有的籌碼,然後頭也不回地走出賭場,他不想知道下賭注的結果。魯茂的《人生十拍》中卻描寫了澳門都市問題的另一個側面,他通過“有位啦!”來反映假日酒樓坐位供不應求、學校學額嚴重短缺、市區汽車泊位昂貴難得。一見有個空位,便如哥倫布之發現新大陸!“都市的居民,幾乎已經形成了一種‘條件反射’,一聽到‘有位啦!’的呼聲,馬上便會精神為之一振,並摩拳擦掌,準備搶先佔之而後快。”魯茂在《企街》一文中,淋漓盡致地描寫了在澳門“這個節奏快速的都市中,不論男女,停立在街頭一段長時間,都是不妙的事”。因為過路者都會匆匆投以一種懷疑和不屑的眼光:以為你是個乞丐、失業者,或者是個神經不正常的人,甚至懷疑你是個盜賊!因此,在澳門就有“眾事莫理、眾地莫企”的
  • 説法。您要流覽街景,那最好就坐巴士,以免惹禍上身。張裕的《澳門的秋天紅葉》,讚頌了澳門秋天雖無楓樹的紅葉,卻有野漆紅葉和山烏桕紅葉,點綴在松山健康徑兩旁的另一種美態。翔鷹的《馬場抒懷》,描寫了澳門即將消失的馬場菜園的自然風光田園景色,讚美馬場菜農的勤勞、儉樸、純真、樂觀和灑脱的人性。黎綺華的《濠江的霧》,則描繪了澳門冬季濠江的霧景:綠在煙中,綠在雨中,那是一張織不完的綠網。澳氹大橋馱在那一帶江水之上,那一江無言的水和着半天湮雨,温柔得叫人落淚。真是幅美妙的山水畫卷!因而濠江的霧可以寄託離人的情懷和思緒。當然還有許多散文是探索人生百味的。方圓的《最後一課》,從英文老師所送的英文禱吿卡中領悟到:人必須擁有智慧,以便去正確分辨人生道路上哪些是自己不能改變的事實,哪些是自己能夠改變的事實。“以平靜的心去接受自己盡了一切能力也無法改變的事實”,使自己“不至於不能自拔、一蹶不振”。“對於自己能做到的事情,應該是有信心,有勇氣去爭取滿分”。這當是一種智者的人生哲理。吳淑鈿的《忠誠何價》,感歎現今澳門青年中流行頻繁的工作跳槽、離婚已成等閒事、八面玲瓏才吃得開、人性善已為人性惡所取代、忠於事忠於人已不可為的現象後,指出:“沒有了彼此的信守,生命也就沒有了歸屬”,“捨棄了對忠誠的信仰,固然也就不必背負太多的責任,然而沒有根的人生卻未必就能逍遙遊”。他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當前教育只注重知識的傳授,人文科目不被重視,倫理道德規範日弛”。魯茂的《世事如棋……》精闢地指出,每個人在一生中都要扮演一顆棋子的角色,做甚麼樣的角色都無所謂,但最重要的是要爭取做勝方的一分子!澹人的《玩物》,通過父親雖有養狗、養魚、種花和聽音樂的嗜好,但從不被這些寵物所拖累,也從不為它們的死傷而傷懷,恍然領悟到父親的這種豁達是一種更高的“超然物外的境地”。針對世間玩物喪志的寵物熱潮,作者精闢地點明:“紅塵忽忽數十載,玩物倒無所謂,被物玩真的不必了。”沈尚青(周桐)的《悟道記》,述説一位顯道法師給三個對丈夫有諸多不滿意的婦女指點迷津的藥方,竟是一張“要把丈夫當朋友”的紙條。三個女人因而悟出:“一、待人不可持雙重標準,待夫亦然;二、如果想多個朋友,乃可結婚;三、若要追求理想婚姻,乃可自己同自己結婚。”孫鵬飛的《咒罵和愛情》,將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的現象:北方婦女稱丈夫為“死人”、“我家老棺材”、“殺千刀的”;上海婦女也稱男方為“十三點”、“憨大”、“屈死”、“赤佬”、“死人”等等極為難聽的叫法進行分析,認為這是勞動婦女表情抒愛的特異方式,她們確信罵得越狠,表示愛情越深。甚至《紅樓夢》中的林妹妹也會罵寶玉為“狠心短命的”!這是一種“欲擒故縱”、“欲揚先抑”的烘托手法,她們用這種獨特的含蓄手法表達自己的愛情,純潔、樸實、憨厚、惹人喜愛。“這要比那些朝秦暮楚而善用甜言蜜語的人的許多愛稱——‘我的心上人’、‘我的心肝’、‘我的眼睛’、‘我的寶貝’等要真實樸素得多。我倒寧願聽那種真誠深摯的咒罵了。”胡曉風的《霞姐》,描寫一個女人在得知丈夫有了婚外戀後,為了爭得家庭的存在,不使孩子心理受到傷害而強忍痛楚、忍辱負重以至寧願為此而犧牲自己的幸福。作者讚揚了霞姐的高尚精神和堅強意志,同時也就鞭撻了負心漢和插足者的卑劣心靈。總之,澳門的眾多散文內容健康,思維敏鋭,題材廣泛,表現手法多樣化,讀來耐人尋味。它像一枝玫瑰給人以芳香,它像一杯泉水給人以甘涼,它像一把短劍刺向人性中的醜惡。澳門的散文將會在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方面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四、詩歌創作詩歌創作在澳門文學中長期處於一枝獨秀的地位。據《中國文學在澳門之發展概況》一書提供的資料看,截止20世紀40年代,澳門歷史上有據可查的文學作品有528篇(首),其中詩歌就有475首,幾佔全部文學作品的90%。即使在1985-1993年短短8年間,澳門出版的59種文學著作裏,詩歌集仍佔40%左右。可見詩歌創作在澳門文壇上地位之重要 。當今澳門的眾多詩人中,既有老一輩詩人,如梁披雲(1907年生)、佟立章(1924年生)、胡曉風(1922年生)、程遠(1934年生)、李鵬翥(1934年生)、譚任傑(1935年生)、韓牧和陶里(均為1938年生)等等;也有中年一代詩人、如陳頌聲、黃曉
  • 峰、淘空了、雲獨、雲惟利、江思揚、汪雲峰、莊文永、淩楚楓、吳珍妮等等;又有青年詩人,如淩鈍、懿靈、葦鳴、黃文輝、馮傾城、謝小冰、林玉鳳、郭頌揚、齊思、王和等等。足見當今澳門詩界有着一支年齡梯隊較完備的詩人隊伍,這是澳門詩歌創作所以能夠長盛不衰的重要條件。1985-1993年間,澳門出版的詩集有《雙子葉》(葦鳴等人詩選,1985年)、《伶仃洋》(韓牧,1985年)、《大漠集》(雲惟利,1985年)、《紫風書》(陶里,1987年)、《神往》(黃曉峰編,1989年)、《馬萬祺詩詞選》(馬萬祺,1989年)、《晚晴樓詩集》(佟立章,1989年)、《流動島》(懿靈,1990年)、《五月詩侶》(五月詩社,1990年)、《澳門四百年詩選》(李毅剛編,1990年)、《濤聲集》(雲惟利,1991年)、《下午》(淩鈍,1990年)、《我的黃昏》(淘空了,1991年)、《鏡海詩詞》(合著,1991年)、《夢回情天》(高戈,1992年)、《澳門新生代詩鈔》(黃文輝等,1992年)、《蹣跚》(陶里,1992年)、《谷音集》(墨谷,1992年)、《聽雨樓詩詞》(譚任杰,1993年)、《向晚的感覺》(江思揚,1992年)等20多種。足見澳門詩壇的空前盛況。澳門詩壇上有能吟寫格律詩詞的高手,也有以寫新詩見長的詩人,詩壇創作呈現出形式多樣、風格各異的可喜局面。澳門善寫格律詩詞的詩人有好幾位。佟立章的《牡丹詩》之一:“信是人間第一花,香紅灼灼綠無涯;來朝相約東風裏,開遍尋常百姓家。”最後一句點出了作者的崇高意境。譚任杰的主業是中醫師,他的《念奴嬌·醫學》熱情讚頌祖國醫學的偉大,其上闋寫道:“醫術傳薪火,源流久,艾炙金鹹稱絕。取穴循徑明系統,編寫杏林一頁。蘭學中醫,針刺麻醉,環宇同趨熱。利人除疾,大夫應是人傑。”對救死扶傷的大夫作了恰當的評價。胡曉風在《留住春天的夢》中,為忙忙碌碌、辛辛苦苦的人們送上了温馨的詩句:“幾番風雨幾番晴,夢裏鶯歌綠滿城;陌上香塵心上影,水流花散何輕輕。”程遠的《登峨嵋途中口佔》:“石級三千當路橫,台高梯滑懶攀行;松間小坐酒旗下,眼醉心明腳步輕。”寫的是登峨嵋之艱難,寓意卻是人在曲折生涯中應有勇氣去化險為夷。雲惟利博士是澳門大學中文系教授,他博學多才,既善於寫律詩,又善於寫新詩,前者如《春桃》:“欲語枝頭見俏華,顏如赤綺命如紗;靈葩未透腰先折,但使花農變富家。”後者如《高昌古城》:“沙礫中也許埋着/大唐天子的詔書/斷壁上似乎留下/大唐將軍的劍痕/殘牆見過高昌的苦難/風沙把血和枯骨/和古城日漸沉埋。”韓牧的《教堂教堂》,則把澳門人司空見慣的教堂現象,作了如下刻畫:“佔領每一個山頂的高崗的/不是炮台就是教堂/除了炮/你的鐘最響/炮是肉體對肉體的命令/鐘聲/是一種悦耳的/神的命令/總有一個十字架立在頂端/像半出鞘的利劍/那十字/是落了帆的桅杆/一個艦隊抛錨在松濤上/……”可見韓牧是一位善於用詩來寫歷史的詩人。中年女詩人淩楚楓才思敏捷,她的《夜渡》:“是遠是近有狼催送/烏啼烏啼幾時會夢到姑蘇/亦真亦幻/是漁火還是燈火/等到霜滿天便不須對鏡/寒山水以外/不知誰個帶發在喃嘸。”則十分耐人尋味。澳門詩歌創作概況,正如湯學智所概括的那樣:“澳門詩界,包括新詩和傳統詩詞,兩支人馬,兩個學會(“五月詩社”和“中華詩詞學會”),兩份刊物(《澳門現代詩刊》和《鏡海詩詞》),兩類詩作,雙水分流,爭奇鬥艷。”澳門詩歌創作的特點是既尊重傳統,又多見包容,還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民生疾苦的關注。註釋 :1 《澳門總覽》,1994年,第271-272頁。2 同上註。3 李鵬翥:《魯茂·散文·春泥 ——〈望洋小品〉代序》,《濠江文譚》,澳門日報出版社,1994年,第56頁。4 李鵬翥:《人生·愛情·速食文化——〈錯愛〉代序》,《濠江文譚》,澳門日報出版社,1994年,第50頁。5 李鵬翥:《林中英〈雲和月〉序》,《濠江文譚》,澳門日報出版社,1994年,第40頁。6《我的小説創作歷程》,見《澳門日報·鏡海》,1986年2 月1 9日。7 林中英編:《澳門散文選》,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2、2 1 1頁。
  • 無從後記:歷史剛剛開始吳志良 *一澳門是中國最早開放的港口城市之一。這句話藴含了兩層意思:首先,澳門是中國的,無論其歷史演變過程中政治、法律地位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都沒有改變此一事實;其次,澳門是一個開放的城市,在不同歷史時期,其開放程度可能深淺不一,但相對於中國其他城市,開風氣之先,貫通中西,獨領風騷數百年。這兩層含義之關聯,可以用杜牧《樊川文集》卷十“丸之走盤”的絕妙比喻生動刻劃出來:丸之走盤,橫斜圓直,計於臨時,不盡可知。其必可知者,是知丸之不能出於盤也 。縱觀澳門歷史,彈丸之地雖然一度部分為葡萄牙人據居,且在1849年後清朝政府從形式上已經失去對其進行行政管理的權力,甚至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清廷承認葡人“永居管理澳門”的事實,但實質上,這顆“丸”從來沒有離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盤”,“丸”與“盤”既保持着“切不斷,理 還亂”的客觀政 治關係,“丸 ”對“盤”又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致命經濟依賴,更為重要的是,以華人居民為主體的社會從未割斷與祖國血濃於水的密切文化聯繫。在回歸後的今天,形容澳門文化,稱之為以中華文化為主體、多元文化共存發展,是符合歷史和現狀的一種科學論述,也是筆者十多年來研治澳門史一以貫之的觀點 。從澳門內部社會看,同樣不能否認葡萄牙人進入、據居、殖民的事實,而且此一歷史演變的脈絡十分清晰,遺留下來的文化影響也顯而易見,有大量的歷史檔案文獻和文物古蹟可作憑證。然而,無論是葡人內部有限自治(澳門葡人社群1849年前實際上是中華帝國之附庸,有契約關係,因為要繳納地租和接受“丈抽”)還是殖民管治時期,早期形成的華洋族群共處分治、雙軌併行的基本格局在澳門回歸前整個歷史進程中都輪廓清楚,明顯可見,儘管“計於臨時”,中葡勢力互有強弱,兩國行使權力的方式或直接或間接,甚至一度角色互易,但以宏觀歷史角度審視,“果然無外是中華”,中國在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影響基本上未曾間斷,卻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這樣一種特殊的社會形態,令史學者分析起來須格外謹慎,免失偏頗或以偏概全。作為一個由中國影響主導、以華人為主體的社會,依常理,“中國傳統社會,因採取中央集權制,事無大小,悉聽朝廷號令。所有法律辭章,必須劃一”(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野》),而“中國傳統政治,所想控制的過於龐大,引用的原則過於簡單,當中籠罩着很多不盡不實之處,真有人事衝突無法圜轉,而只有走極端,甚至親屬也成世仇”(黃仁宇《赫遜河畔談中國歷史》,下同)。但事實上,澳門長期歷史演進過程中並無太多的極端和悲情,並無太多的激情和衝突,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乃由於“中國的君主制度,以皇帝和天命直接統領億萬軍民,中層脆弱,法制簡單,政府力量之不及,半靠社會力量支持。”有趣的是,葡萄牙海外帝國的政治行政管理如出一轍,雖強調中央集權,但面對遼闊而分散的佔居
  • 地,人力財政資源不足,行政司法能力有限,王權鞭長莫及,只求形式上的一體,不求實質上的同化,各居留地和殖民地管理鬆散,缺乏細節制度規劃和細膩治理技術,多依賴派出之少量官員與當地社會領袖以合作甚至結盟方式,在攜來正式制度和當地傳統之間尋求平衡點,協力維持基本秩序,自由發揮。因此,無論早期明清管理制度的覆蓋,還是鴉片戰爭後葡萄牙殖民體制的移植,澳門社會的發展都應驗了黃仁宇先生解剖唐朝興亡的深刻論斷:“中國傳統社會裏的一個技術問題:此即是政治系統早熟,缺乏結構之縱深與應付事態的靈活,只能從低水準的環境內使國家進展到小康”。如是觀,無論是澳門社會正規組織、結構和形式化的大傳統,還是民間大眾、通俗化的小傳統,也不管大、小傳統在殖民管治實施前後之錯位,“融會簡化而有時稍微歪曲之,只要不南轅北轍則可”,若非上升至國家層面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大致可以得過且過,平安無事。這樣,在政治早熟、法制簡單但規模細小、結構扁平、利益單一、人際關係緊密、信任合作容易的澳門社會,本來道德的力量已足以保障社會安定平穩,而且由於地處邊垂,鴉片戰爭前後,中、葡“政府管制之所不及”,皆“靠宗法社會的家族首長支撐”,故有“夷目”,有社團領袖,內部社會大小事務甚至某些中葡衝突也就由他們協商解決、調和了。這樣,在政治層面可以大而化之,在社會領域可以繁而簡之,兼且一直存在鄭觀應《澳門感事》“華人神誕喜燃礮,葡人禮拜例敲鐘。華葡雜處無貴賤,有財無德亦敬恭”所真實貼切描述的包容價值觀以及釋跡刪《寓普濟禪院寄東林諸子》所一針見血指出的“但得安居便死心”之社會心態,自然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制度“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相安無事,和濟生物,和衷與共,極端和悲情便無從滋生。偶有矛盾和衝突,以大局為重,也不難化解、平息,短時間即回復往境。如此周而復始,生生不息。二族群和睦、宗教和諧、文化平和、社會祥和,締造出一個不走極端、沒有悲情的城市。這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典範,在這個意義上,是中國人的驕傲,也值得澳門居民自豪。正 如 劍 橋 大 學 近 代 史 教 授 理 查 德 · 埃 文 斯(Richard J.Evans)所言,鑑古知今,歷史學不僅要追尋真相,重構和描繪過去,還要理解和詮釋過去。我們相信,“歷史可以教給我們關於其他社會、其他信仰和其他時代的知識,從而使我們更能寬容這個世界所存在的種種差異。它能為我們提供一個民主、公民化的教育,以幫助我們建立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世界”。我們還相信,歷史有其發展的規律和慣性,但是,歷史不能複製,只能創造,用卡爾·馬克思(Karl Marx)的話説:“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不是創造他們期望的歷史;他們不是在自己選擇的環境下創造歷史,而是在由過去直接轉變來的環境中創造歷史”。1999年的澳門回歸是一次歷史性的制度變遷,不僅令澳門人當家作主,更加自主地演繹自己的歷史,也徹底改變了澳門的政治環境:華洋共處但不再分治,主權治權合一則令雙軌不再併行。此一革命性的變化,必然觸及社會的高層機構和低層機構。再次套用黃仁宇先生的分析框架:“凡是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高層機構(super st ruc tu r e)和一個低層機構(in f r ast r uct ur e)。當中的聯繫,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總要做得上下合節,首尾一致;要是當中聯繫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補救的辦法,或改組高層機構,或修正低層機構,再次之則調整中層機構,有如重訂税制,頒行新法律”(《放寬歷史的視野》)。特區成立後,高層機構即行改組,中層的經濟組織和法律制度也已展開改革,2002年博彩業適度開放更是其中最為顯著、也最具衝擊力的變革。三層機構中,以低層機構即社會組織的變動最小,這不僅與大環境之改變不相適應,還可能造成整體社會發展之障礙,因為“低層機構不更變,上層機構想改弦更張,也無濟於事”。此外,我們不能忽視歷史的延續性和強大慣性力量。前述令悲情無法產生的因素,在相當長時期內被視為積極、正面甚至可以依賴的生存因子,且確實在一個低度發展的社會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在大環境發生重大變動的今天,未必全都有利於建設一個民主法治的現代化城市,需要重新理解和詮
  • 釋;某些經已發覺的負面因素,還應加以警惕、批判和消除。例如,回歸前曾出現的一如黃仁宇先生考察中國歷史時所述的“一般政令上面冠冕堂皇,下面有名無實,官僚間的邏輯被重視,其程度超過實際行政效能,又儀禮也可以代替行政,種種流弊,到20世紀不止”(《赫遜河畔談中國歷史》)那樣的情況,急待變革。這也説明,特區政府成立後提出“以民為本”改革行政的舉措是正確而及時的,且極具針對性。雖然黃仁宇先生將中國政治社會發展此一狀態歸責於“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未必完全吻合澳門社會發展的現實,而澳門回歸後勵精圖治,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現代化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展開的,是傳統的“現代化”,特別是在道德力量減退和傳統價值失落、從禮治往法治過渡而制度建設尚待完善時,他對中國歷史的精闢分析仍然值得我們高度警醒和反思,並啟發我們更好認識目前所處的環境和位置。澳門社會早期華洋共處分治、雙軌併行的歷史經驗還吿訴我們,兩種異質文化相遇時,沒有你死我活的激烈爭鬥,沒有非黑即白的二元對立,互相之間並沒有產生強烈的衝擊震盪,換言之,文化秩序未曾發生重大變異,城市開放的結果與眾不同。錢鍾書先生為鍾叔河《走向世界——近代知識份子考察西方的歷史》一書作序時,是這樣形容中國的門戶開放的:有時大開着門和窗;有時只開了或半開了窗,卻開上門;有時門和窗都緊閉,只留下門縫和鎖匙孔透些氣兒。門窗洞開,難保屋子裏的老弱不傷風着涼;門窗牢閉,又怕屋子裏人多,會氣悶窒息;門窗半開半掩,也許在效果上反而像男女搞對象的半推半就。此一比喻,對澳門也恰如其分。澳門是一個三面環海的開放城市,無法閉關自守,事實上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也從未關上大門,但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地理環境使得澳門居民養成本能上的高度自我防衛意識,社會形態又具有高度保守性的一面。質言之,其開放是不全面、不徹底的。與當今全球化所要求的全方位開放相比,無論是形式、途徑和載體,還是廣度、深度、速度和影響,均不可同日而語。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的政治民主化、經濟現代化、社會城市化以及人口趨向穩定、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利益日漸分化,特別是近年來開放改革所引發的加速國際化導致的全方位跨越式發展,將澳門推向一個嶄新的歷史進程。如何適應和迎接新發展階段的挑戰,如何從悠悠歷史長河中汲取經驗、教訓,在隱沒的文化遺產中尋找靈感和思想資源,繼往開來、創造歷史,是擺在澳門人面前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也是澳門人神聖的歷史使命。“人類真正需要研究的是自己”,哲學家培根(Franc i s Bacon)如是説。史學者做歷史研究時,亦應時刻提醒自己不能隱惡揚善,避免進行道德評議,既不要以今人之眼光來看過去,也不要以歷史的判斷去預測前景。歷史沒有為未來開處方的權威,誠如黃仁宇先生所説,“歷史家鋪陳往事,其主要的任務是檢討已經發生的事情之前因後果,不能過度着重猜度並未發生的事情,如遇不同的機緣也可能發生,並且可以產生理想上的衍變”。冷戰結束後,日裔美國學者福山(Franc is Fukuyama)即於1990年預言“歷史的終結”,既充斥狂熱激情又充滿悲觀悲情。後來的事態發展證明,此一論調不過是歷史的一個小插曲。筆者更欣賞17世紀葡萄牙思想家維埃拉(Antóni o V iei ra ,1608-1697)神父的“未來的歷史”,以寬廣的心胸和普世的關懷,放眼世界,理想高遠,務實進取,擁抱明天。經過回歸後數年的飛躍發展,種種跡象表明,對澳門來説,歷史才剛剛開始,而我們有幸地適逢其會,任重道遠 。三澳門是一個小地方,卻因歷史的機緣際遇成就了一個大格局,成就了一番大事業,而彈丸之地的歷史也就令人刮目相看,也就格外迷人,叫人心動,使人神往,不知費盡多少人的心血、腦汁與筆墨,“為伊消得人憔悴”。筆者不知天高地厚,竟然膽大包天,誤闖其中,泥足深陷,不能自拔,無可救藥。時也,命也。本書是筆者回歸前七年後七年所寫、在報刊上發表的輕鬆文字的選集。輕鬆,乃相對於長篇累牘、只供小眾閱讀的歷史考據或行政研究專業論文而言;選集,是因為尚有許多文章,或時過境遷,或與主題關連不大,沒有收入。由於時間跨度較大,寫這些文字的心境如何,已經很難——回味了,但
  • 選編這輯文章時,心情並不輕鬆,既“愧我功薄”,又恐無益於人。最後鼓起勇氣拿出來,應感激荀子的教誨和激勵:不聞不若聞之,聞之不若見之,見之不若知之,知之 不 若行 之 。 …… 故 聞之 而 不 見, 雖 博必 謬 ; 見之而 不知 , 雖識 必妄 ; 知之 而不 行 ,雖 敦必 困 。這一輯十多年來寫成的“謬妄”文章,多為隨筆、散記,其中不少為命題作文——很多時候,命題作文也是交稿期限前的急就章,想到甚麼寫甚麼,從本質上與隨心所欲之即興式筆記沒有區別,都缺乏深度思考和縝密構想。不過,回頭看來,這些文字雖顯雜亂散漫,但文為心聲,大致反映了作者不同時期對澳門歷史與現實的膚淺思考,也如實記錄了筆者這些年的心路歷程。因此,這一輯文章,除對明顯的錯別字作出修訂以及為序、跋、編後記重新標題外,基本保持原貌,以尊重歷史。也正因如此,這些文章非但沒有內在理路,前後矛盾之處也不少,甚至諸如澳門土地面積、人口數量等基本資料亦未依現時實際情形進行修改,尚請讀者明察和海 涵 。英國法律史學家梅特蘭( F . W.M a i t l a nd)説過,“如果有位精靈能賜我力量,讓我能看到歷史上每個種族每個時代的情景,我所選擇的情景將是一場對謀殺罪的審判,因為,我想那將給我很多關於大量頭等重要的事件的暗示”。筆者先天不足,後天缺失,雖費盡心力,也“衣帶漸寬終不悔”,但所獲甚少,所得有限,唯希望以吾師茅家琦先生為榜樣,80高齡仍持之以恆,繼續“焚膏補拙”,期待有朝一日“驀然回首”,對這個沒有悲情的城市有更高的領悟和更多的心得。作為歷史研究者,本應保持最大理性,然人非草木,豈能無情?就在收到本書清樣當天參觀首都博物館時,一眼看到鄭板橋的真跡,腦海便馬上浮現與林近翁同遊揚州瘦西湖的畫面,不由得想起央他仿鄭氏所書的“雲起一天山,月來滿地水”那幅對聯。今天是10月22日,不就是他的忌日?坐看雲起,窗外竟下起雨來,叫人突然心緒不寧。第二天到北京外國語大學,在操場旁靠在一張長椅上,與學生商談論文題目和寫作大綱,25年前入學的情景竟然歷歷在目。睹物思人,觸景生情,令人浮想聯翩,天人之際,古今之變,同時湧上心頭,更有“十年人事幾番新”之感慨。剛剛看完清樣,又收到盧德奇兄長前秘書的電話,吿知盧太太Ant on iet a 來澳參加澳門大學25週年校慶。純屬巧合,還是歷史的捉弄?玩玩文字,戲談故事,無非想抒發感情,釋放激情,解開悲情,始料不及的是,如今卻平添幾分傷感,“怕愁重如春擔不起”。無論如何,作者要感謝澳門日報出版社總編輯廖子馨小姐的美意和催促,令本書可以短時間面世,使作者卸下多年的愁重。作者還要感謝陳君慧、張小燕、黃麗莎和楊嘉琪小姐在這十多年不同時期提供的協助,感謝金國平老師和婁勝華博士審閱近年所寫的部分稿件,感謝姚偉英、梁雅桃、潘冠謹小姐和趙家權先生業餘時間抽空幫助選編和校對。蔣山青兄賜序,令本書生色不少,感激之情,更非言語可以表達。唯溢美之詞,愧不敢當。2006年10月28日夜闌人靜時於珠海前山河畔(本文為作者《一個沒有悲情的城市》之後記。該書2006年12月由澳門日報出版社出版)
  • 《澳門研究》稿約一、 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 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本功能。三、 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 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 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 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 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in f 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 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附:稿件體例要求①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8點、大標題14點、次標題及內文1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③英文文稿字型用Times New Roman。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單位。⑤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0點,並分別以1、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頁。(英文)Aut ho r,T i t l e of Book(Pl ace of Publ i c at ion :Publ i sher,date),pp.?.期刊:(中文)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r of a rt ic l e,“T i t l e of a r t ic l e ,”Jou r n a l Ti t l e,Vo l.?,N o.?(y e a r),pp.?.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彬 、王志石 、李觀鼎 、陳守信 、陳偉基 、陳樹榮 、彭海鈴 、楊允中 、楊秀玲 、劉高龍 、劉羨冰 、鄭德華 、蕭志成 、關 鋒《澳門研究》第37期 “J OURNAL OF MACAU STUDI ES”Vol.37ISSN 0872-8526出 版 :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G216室,電郵:cms.in fo@umac.mo)主 編:楊允中學術編輯 :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連信森、梁雅桃封面設計 :熊國柱植字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印 刷:嘉華印刷公司印 數:600本出版日期:2006年12月定 價:澳門幣70元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