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錄四個“胡四點”體現的現代政治智慧…………………………………………………………………… 楊允中 149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 ………… ……… 王 禹關於中級法院裁判值得商榷之處的若干思考………………………………………………………… 鄭錦耀澳門仲裁裁決異議的立法比較研究 ……………………………………………………………應 堅 、范劍虹 12論比較法研究的難度 ………………………………………………………………………………………………… 林浩威 20ASystematic,Top-DownPol icy FormulationProcessModel inMacau…………………………CHANChanU 33公共政策與政策建議標準初探……………………………………………………………………毛承潔、郭志勝 42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變化與意義………………………………………………………趙家權、姜姍姍 46維護本澳整體利益,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博彩競爭與社會發展”座談會記要………………………………………《澳門研究》編輯部 53反覆強調澳門經濟必須適度多元發展何以必要………………………………………………………翌 日 62日韓產業政策的特點及對澳門的啟示 …………………………………………………………………… 李曉平 65澳門博彩業探源 ………………………………………… …………… …… …………… ………………………胡 根 71中國賭博觀念的演變與現代博彩管理………………………………………………………黃雁鴻、余達緯 86“EthicsofSacrifice”versus“Ethics ofTolerance”:ACritical Reviewof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Gambling Policies……………………………………… SOHang Tai 92清初澳門走向衰落與中國對外窗口作用的繼續發揮 ………………………………………………鄭光濱 105複雜網絡理論與澳門 、珠海公交線路的網絡結構性能分析 ……………………… 趙柴厚、劉偉銘 113穗港澳三地遊客屬性比較…………………………………………………………………………彭順生、張鈺莎 117澳門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科學研究 ……………………………………………………………………………王志石 124兩岸四地教育改革的比較 :制度、課程與資源的透視 ……………………………… 盧林發、鍾 健 128澳門的中文回歸之路——兼談《中文變遷在澳門》的學術價值……………………………… 郭濟修 133香山濠鏡辨光芒——澳門與香山文化淵源探析……………………………………………………… 吳志良 138晚清澳門華人巨商盧九家族事跡考述…………………………………………………………………… 林廣志 143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研究範式辨析 …………………………………………………………………………夏 泉 158學術動態……………………………………………………………………………………………《澳門研究》編輯部 165
  • 四個 “胡四 點” 體現的現代政治智慧楊允中 *一、四 次表 述 ,一脈相承2003-2006年 ,國家主席胡錦濤先後四次就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發表重要講話 。2003年3月11日,在十屆全國人大首次會議期間,胡錦濤主席發表主持中央工作以來首個“胡四點”(“四個要”):①要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②要大力促進兩岸的經濟文化交流 ;③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 ;④要團結兩岸同胞共同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2005年3月4日 ,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並即將審議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前夕 ,發表第二個“胡四點”(“四個決不”):①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 ;②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 ;③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 ;④反對“台獨 ”分裂活動決不妥協 。2005 年4 月29 日,在歡迎國民黨主席連戰來訪時,發表第三個“胡四點”(“四個原則”):①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異;②加強經濟上的交流合作, 互利互惠,共同發展 ;③開展平等協商,加強溝通 ,擴大共識 ;④鼓勵兩岸民眾加強交往,增進瞭解,融合親情 。2006年4月16日 ,在國共兩黨首次聯合舉辦的兩岸經貿關係論壇期間 ,發表第四個“胡四點”(四個結論):①堅持“九二共 識”,是實現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基礎 ;②為兩岸同胞謀福祉是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根本歸屬 ;③深化互利雙贏的交流合作,是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有效途徑 ;④開展平等協商,是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由之路 。四個“胡四點”繼承“ 江八條”1 又發揚“江八條”,在“江八條”基礎上,對當前條件下推動兩岸關係朝着健康方向發展作出了全新的思考和系統歸納,是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央領導集體決策的重要體現,也是當代政治思維最高成果的具體體現 。*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二、四個核心原則胡錦濤主席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四次就改善兩岸關係發表重要講話,而且均以四條形式推出,提綱挈領,思路清晰,既高瞻遠矚又切實可行,成為近年兩岸關係出現新轉機的一大關鍵性因素。這四次講話,貫穿着一個承前啟後、堅定明確的系統思維:①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實現兩岸和平發展,這是基礎,也是底 線 ;②大力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互利雙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是基本目標;③寄希望於台灣人民,融合親情,為兩岸同胞謀福祉,這是根本歸屬;④政治互信、平等協商、擴大共識,相互尊
  • 重、求同存異,這是別無選擇的必由之路 。三、四個基 本特 點採用四元結構本身就 是漢語行文一大特點 ,“四”體現方方正正 ,莊重嚴謹 ,大氣大度,高屋建瓴,“四”也是最有效展示和諧和美 、完整完善的用字(漢語中東南西北是四方,春夏秋冬是四季,前後左右是四鄰,加減乘除是四則,人有四肢,普通話 有 四 聲 ,成 語 絕大多 數 由 四 字詞 組 組 成 , 等等)。人們在胡主席的 四個“胡四點”中不難發現以下四個基本特點。①基礎性:從長計議,立足根本。鑑於歷史遺留的海峽兩岸關係及其形成的複雜性,在堅持不容外來勢力干預前提下,展示最大誠意、竭盡最大努力,力求通過最小社會成本求得早日和平解決,這就需要誠意與耐心並重、促進與等待兼顧。②民本性:以民為本、關愛平等。實現兩岸和平統一,既是幾代人的神聖歷史使命,又是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所在,故其推進過程絕不能帶來任何傷害,而且在政治上一時難以期求突破的形勢下,立足於對基本民眾的關愛、為其提供一切必要的政策性支持,就至關至要。③務實性:積極主動、靈活實際。這既是工作方法的選擇,又是基本原則的堅持 。④智慧性:認識升華、決策科學。在兩岸力量對比、政治思維合理性對比此長彼消形勢下,在前兩個“胡四條”發表之後的2005年,兩岸關係出現了歷史上不曾有過的新突破,胡連、胡宋等實現了兩黨間逾半個世紀來首次握手與直接對話。此舉大大促進了台灣政治生態的改變,也為海內外炎黃子孫帶來一股難以估量的巨大激勵 。四、堅持四個區別四個“胡四點”還清楚明白地展現了在推進和平統一進程中的基本要求,即要作好四個區別。①堅持“一 個中國”並非表明要把台灣簡單地納入中華人 民共和國現行建制。“我們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一貫的、明確的,這就是説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海峽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在一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我們主張兩岸進行協商與談判。這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誰吃掉誰的問題。”2②反對“台獨”並非意味着把民進黨看成鐵版一塊。“不管甚麼政黨 、甚麼人,不管他過去説過甚麼、做過甚麼,只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我們就願意同他進行進行對話與談判。包括民進黨,只要它放棄‘台獨’綱領我們也願意做出正面的回應,進行接觸和協商。 ”3③推動兩岸經濟、文化交流 ,加速和平發展 、互利雙贏,絕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造福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的根本歸屬 。④展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以最小代價求最大效益,絕不是一般口號,而是實實在在、殷殷切切的行動指南 。五、發揮 四個功 能身為澳門居民, 我們學習四個“胡四點”感到分外親切與實際,同時也更深地感受到,作為實行“一個兩制”並取得全面成功的特別行政區,澳門在推動兩岸關係方面具有突出的優勢,它可能發揮的功能頗多,作用頗大。①服務功能:寬鬆開放的社會環境、方便快捷的交通通訊、熱誠周到的優質服務 ,使澳門過去 、現在都是兩岸接觸的最佳地點,要力求使兩岸接觸效益最大化在澳門實現 。②聯絡功能:澳門交通便捷、社會安定祥和,澳門各界人士要主動作好聯絡、聯誼、聯結、聯通工作,為兩岸關係的不斷改善、為和平統一大業的最終實現創造良好氛圍 。③論證功能:澳門不缺政治遠見人士、樂善好施人士、獨立思考人士,應為兩岸逐步走向和諧和解提供一些必要而可行的建議與思考。④啟迪功能 :澳門作為實踐“一國兩制”的成功範例,應進一步總結回歸以來的發展經驗,認真提升愛國愛澳理念,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把自己的內部事情進一步辦好,從而,通過求同存異、集思廣益、眾志成城的力量整合,形象化地展示現代文明的核心內容——和平與發展、寬容與共進、互補與共贏 。
  • 註釋 :1 1995 年1 月 30日 ,江澤民在中台辦、國台辦舉行的新春茶話會上講話中提出由八條組成的原則:① 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 ;② 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 ;③ 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的一實主張 ;④ 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 ;⑤ 面向2 1 世紀世界經濟的發展 ,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 ;⑥ 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 ,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 ;⑦2100 萬台灣同胞,不論是台灣省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都是骨肉同胞 、手足兄弟 ;⑧我們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 問 ;我們也願意 接受台灣 方面的邀 請,前往台灣 。2 温家寶 :《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答中外記者問》,載於《國務院公報》 ,2006 年,第 13期 ,第 5 頁 。3 同上註 。
  • 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王 禹 *一、 行政 法規 的概 念辨 析行政法規的概念,在中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生活中具有多種涵義 。第一種涵義是指行政法規的日常概念。中國在1982年憲法頒佈前 ,行政法規的涵義沒有嚴格的界定,有時指行政機關發佈的所有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時指所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在,人們在日常使用中, 有時也還使用其非嚴格的法律涵義 。1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涵義的行政法規應當捨棄不用 。第二種涵義是中國憲法上的行政法規概念。這種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發佈的規定有關國家行政管理問題的規範性文件。這種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其他規範性文件,通常使用條例、規定和辦法等三種名稱。其制定程序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後,由總理簽署,交國務院公報或其他重要報刊發佈 。第三種涵義是《澳門基本法》上的行政法規。這種涵義的行政法規是指由行政長官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中共有15處涉及到行政法規,分別為《澳門基本法》第8條、第11條、第50條、第58條和第64條第5項。茲依次分引如下。《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 法》第11條 第2款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第 58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在制定行政法規時,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第64條第5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法規是指《澳門基本法》上的行政法規。但是 ,值得指出的是 ,《澳門基本法》第8、 11、 50、 58及 64條所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涵義略有區別。*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敎授第一,《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8條及第64條所規定的“行政法規”是指由政府草擬 、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執行的規範性文件。該文件開始部分的格式為:“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五十條(五)項(及視情形而定的其他法規條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其正文以下部分應依次含有:①通過的日期;②公佈的命令;③行政長官的簽名。2 這種行政法規是在回歸後出現的,澳門回歸前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行政法規”的 概念 。第二,《澳門基本法》第8條中所涉及的“行政法規”,是指原有的“行政法規”,由於回歸前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特定的“行政法規”概念,那 麼,這裏
  • 的“行政法規”應當做何種意義上來理解呢?通常認為,所以,這裏的行政法規是指澳門總督在其行政權力範 圍內 發佈和 具有 行政法 規性 質的“ 訓令 ”(Portaria)和“批示”(Despacho)。3 訓令和批示屬於總督行使行政權的範圍,其效力低於法律和法令 。第三,《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2款中的“行政法規”,則應當理解為既包括澳門回歸前廣義意義上的“行政法規”,也包括澳門回歸後的由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 ”。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法規主要是指由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執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也即《澳門基本法》第50條 、第58條及第64 條所規定的行政法規。中國學術界和實務界通常所指的《澳門基本法》上的行政法規 ,亦就是從這個含義上去理解的。二、 行政 法規 的性 質行政法規的性質,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是屬於行使立法權的行為,還是屬於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制定呢,還是以行政首長的身份制定?這兩個問題亦互相關聯。《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大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 67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由此可見,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獲全國人大認可的行使立法權的機關。於是就出現一個問題:立法會是否就是惟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行政長官是否也享有立法權?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是否屬於行使立法權 ?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回歸前的總督行使立法權,而回歸後總督的地位已為行政長官替代,因此行政長官自然亦 有權行使立法權。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這是因為總督與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有本質上的不同。澳門總督由葡萄牙總統委派,代表宗主國葡萄牙治理殖民地澳門,總督的任務是維護葡萄牙在澳門的殖民統治和殖民利益 。《澳門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共和國之主權機關除法院外,在當地以總督為代表”,葡萄牙的主權機關是指葡萄牙的總統、國會、政府及法院。所以,澳門總督代表葡萄牙在澳門行使管治權,不僅代表總統和政府,也代表國會, 不僅代表行政權 ,也代表立法權。《澳門組織章程》第5條規定“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第31條規定“總督之立法權限以法令行使”,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立法體制:立法會和總督共同行使立法權,總督制定的法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殖民史上,幾乎所有的殖民地都採用總督制的政治體制。這種體制是指宗主國委派總督,作為宗主國的代表治理殖民地,大權獨攬,不僅掌握行政權,而且也要掌握當地的立法權。如香港原來在英國的統治下,香港總督是港英政府的首腦,總督享有制定法律、管理及處理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掌握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一切最高權力 ,總督同時又是立法局的主席,決定並同意立法局所通過的法案。香港立法局只是協助總督立法的高級諮詢機構和具體工作機構。在 澳門,《澳門組織章程》雖然沒有規定澳門總督兼任立法會主席,但是明確賦予總督有立法權,制定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法令,維護殖民統治和殖民利益 。澳門回歸後,中國在澳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和行政首長,也不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的代表。《澳門基本法》第4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所以,行政長官是中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典型代表和最深刻體現。《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是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由澳門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那麼,在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時候,立法者是否曾經有過考慮比照澳門總督的職權,將立法權也賦予行政長官呢 ?蕭蔚雲教授參加過《澳 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為政治體制起草小組的負責人,他在他的作品中指出,在起草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條文時,就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澳門總督的職權。澳門總督享有大權,既有行政權 ,還有一定的立法權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總督在對內關係上代表澳門,有權簽署和公佈法律,訂定安全政策,領導整個公
  • 共行政等職權,這些是可以參考的。但是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總督有權臨時限制或中止憲法權利與自由,提請憲法法院審議立法會作出的規定是否違憲或違法,有權立法,其範圍包括所有未保留給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宜,立法會賦予總督立法許可或於解散後,其立法權限亦屬於總督等各種權限,行政長官不能享有,所以,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沒有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之權,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4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等,也可視為行使部分立法權。”5 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這裏所説的立法權,是廣義的,從狹義上看,澳門回歸後的行政長官已經不能享有立法權。可見 ,《澳門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行使立法權的説法是不準確的,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自然亦不屬於行使立法權的行為 。不過,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 有權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3項 、第51條及第54條第2項的規定 ,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必須經過行政長官的簽署和公佈,才能公佈生效,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整體利益,可以將有關法案發回重議, 即使立法會再次以2/3的多數通過此法案,行政長官仍然可以再次拒絕簽署 ,但必須解散立法會 ;如果重選的立法會再次以2/3多數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可以再次簽署,但必須辭職 。這種發回重議與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再次通過與行政長官辭職的制度,其設置的目的是達到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衡。 當然,這種制約機制是《澳門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的例外情況,而在通常的情況下,立法會通過法律後,由行政長官簽署後,法律即可生效,整個立法過程即告完成。所以,在某種意義上看,行政長官參與了立法過程,這種參與,是指行政長官以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的身份參與的 。不僅如此,行政長官還有一定的立法主導權 。《澳門基本法》第7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也就是説,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後才能提出,至於公共 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則必須是由行政長官領導下的政府才能提出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制定,還是以行政首長的身份制定?《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第50條並列舉規定了行政長官的各項職權,其中第 5項規定:“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澳門基本法》第 64 條列舉了政府的各項職權,其中 第5項規定:“提出法案 、議案,草擬行政法規”,由此可見,行政法規是由政府草擬後,上報行政長官制定的,因此,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由行政首長的身份制定的,而不是以特區首長的身份制定的。有一種意見認為,在澳門特區之內惟一的行政機關是政府,而按照《澳門基本 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僅有行政法規的草擬權,而無制定權,所以固當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行政機關)出現時亦應同樣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只能以特區首長(非行政機關)的身份制定行政法規。所以,行政法規是特區首長行使權力的產物,其效力亦應等同於法律。6這種觀點是錯的。其原因在於行政長官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首長,自然就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所以,説行政長官以行政首長身份出現時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的推論,在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 。《澳門基本法》的條文必須放在一個整體上去理解,機械分割條文乃至斷章取義並不可取。譬如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是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出現,而在制定行政法規的時候,又以地區首長的身份出現,這理甚為不通。所以,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是以 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 府首長的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屬於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範圍 。三、行政法規的地位《澳門基 本法》規定了行政法規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 澳門原有
  • 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 基本 法》第11 條第2款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澳門基本法》第8條和第11條均將行政法規放在“法律、 法令”之後,而放在“其他規範 性文件”之前 ,因此 ,合理的推論應當是行政法規的效力低 於法 律,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 。不 過, 有一種意見認為 ,《澳門基本法》第8條和第11條沒有明確的字眼指出行政法規低於法律,所以,不足以説明行政法規與法律的效力到底孰高孰底的問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論是立法會或行政長官,兩機構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權力,都是直接來源於基本法,而非某一方授權於另一方,所以,它們的效力是平行的。7 這些看法是不準確的 。判斷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效力問題,關鍵是看澳門的政治體制是根據甚麼樣的原理組建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根據“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與互相配合”的原理設置的。在政府與立法會之 間,《澳門基本 法》第6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那麼,政府怎麼遵守和執行法律呢?顯然,其中一個主要的方面便是制定行政法規。所以,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亦是一種互相制約與互相配合的關係。如果行政長官有權制定與法律同等效力的行政法規,那麼,行政長官就會架空立法會的立法權力。因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經過行政長官簽署,才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將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發回重議,同時,行政法規的制定則是由政府草擬,行政長官簽署即可生效。因此,在理論上,行政長官就可以一方面否決立法會立法,另一方面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規,因為具有同等效力,必須遵守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立法會不僅不能制定法律,而且以前制定的法律也會全部廢除 。澳門回歸前的總督雖然有權制定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的法令, 但是《澳門組織 章程》同時 也賦予立法會制約總督的權力,即所謂的追認程序:如果立法會拒絕追認,總督制定的法令將會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澳門基本法》既沒有規定立法會有追認行政法規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立法會撤銷行政法規的權力。所以,如果説,行政法規的效力等同於法律,這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確立的“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的原則。 8所以,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低於法律甚明,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作的補充法規。試舉一例。如澳門立法會制定了第 11/1999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其中第 30條(補充法規)規定,“行政長官制定為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規,訂定審計署的組織、運作、人員編制及職務。”同年, 行政長官制定了第8/1999號行政法 規《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其中前言明確指出,“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 ,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還有一種意見值得評論。這種意見認為 ,《澳門基本 法》第117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 度。”第12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所 以,《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有關制度,其立法主體明確規定為“政府”,亦 即是《澳門基本法》將有關領域的 立法權限保留予特區政 府,行政長官可以在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作為上級法的情況下直接根據基本法頒佈行政法規,所以,法律的位階並非一定高於行政法規,因為行政法規之上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的上級法只有 《澳門基本法》 。9這種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澳門基本法》將有關問題直接授權給政府制定,並不等於政府制定的該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因為即使行政長官直接根據基本法授權而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在制定的過程 中, 仍然要遵循立法會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和《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3/1999號法律)等法律。所 以 ,行政法規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依據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制定,但是
  • 在特定情況下,《澳門基本法》上已有明確授權的 ,這並不妨礙其該文件在位階上仍然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其效力低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四、關於行政法規的監督問 題關於行政法規的監督問題,至少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在客觀上,如果立法會的立法功能得到有效發揮,並在必要時制定新的相關法律時,與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在法律上自然失去效力,行政長官應當主動修改有關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第二種方式,因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而進行對行政法規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 8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 涉。”這就清楚地説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以法律為依據,如果遇到法律與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權適用法律,而不適用行政法規。這是一種拒絕適用的權力,而不是指法院可以撤銷行政法規。澳門的《行政訴訟法典》規定了法院有宣告違法的行政法規之規範失去普遍約束力的權力。《行政訴訟法典》第88條第1款規定,“對規範提出爭議係旨在宣告載於行政法規之規範違法,而該宣告具普遍約束力。”《行政訴訟法典》還規定了這種宣告失效制度的啟動。《行政訴訟法典》第 90 條第 1款規定,“ 對在三個具體案件中被任何法院裁定為違法之某項規範,又或屬無須透過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實施即可立即產生效力之規範,得請求宣告其違法。”第2款規定 ,“如聲請人為檢察院 ,得請求宣告該等規範違法而無須符合上款所指之要件。”這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審查制度。不過,這種宣告失效的制度有一定的限制 ,《行政訴訟法典》第88條第2款指出,“本章所規範之可對規範提出爭議之制度,不適用於載於行政法規之下列規範:①違反根本法律所載規範或從該法律所體現之原則之規範;②違反由澳門以外有專屬權限制定適用於澳門之立法文件或等同文件之機關所制定之該等立法文件或等同文件中所載規範之規範;③違反經正式通過之與澳門以外地方訂立之協定或協約所載規範之規範;④違反以上各項所指規範或原則之由澳門以外之機關制定而適用於澳門之規範。”由此可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宣告該抵觸的行政法規的某個規範失去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種特殊的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説是監督行政法規的主要機制之一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楊允中教授的鼓勵和指導,楊允中教授認真審閲了本文初稿,在此謹表謝意和敬意。註釋 :1 見蕭蔚雲 、姜明安主編 :《憲法行政法百科全書》 ,1999 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第 552頁。2 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 第 13 條 。3 見楊靜輝:《澳門基本法釋義》, 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20 頁,及蕭蔚雲 :《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年 ,第 186 頁 。4 蕭蔚雲 :《論澳門基本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77-78 頁 。5 楊靜輝 :《澳門基本法釋 義》, 人民出版社, 1999年 ,第 95 頁 。6 鄭 錦 耀: 《 論 行 政 法 規 成 為 行 政 訴 訟 對 象 的 可 能性》 ,載 於《澳門研究》 , 2006 年 4 月 ,第 33 期 。7 《澳門日報》 ,2006 年 5月 12 日 。8 王禹: 《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見《澳門日報》 ,2006 年 7月 30 日 。9 鄭錦耀:《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 載於蕭蔚雲 、楊允中、饒戈平主編:《依法治澳和特區發展》 ,澳門法務局等出版, 2004 年 。
  • 關於中級法院裁判值得商榷之處的若干思考鄭錦耀 *一、情況簡 述及判決 的法理依 據中級法院分別於2006年4月27日和7月20日作出的第223/2005號和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 ,宣稱第 17/2004號行政法規《非法工作規章》違反《澳門基本法》和法律 ,理由是行政法規無權規範超出法律內容範圍的行政違法懲治制度(本文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稱為“法律”,即裁判中所指的“狹義 法律”;將一切具法律約束力的規範稱為“法律規範”,即裁判中所指的“廣義法律”),而且《澳門基本法》不允許行政法規在超出法律內容範圍的情況下,制定對政府外產生效力或令民間社會在金錢或人身上有所負擔的內容,《非法工作規章》設立的行政罰款正屬此類內容。有同類缺陷的行政法規據估計佔行政法規總數的八成,因此該等判決對澳門憲政和法治發展有着很大的影響。但是,這些判決有部分法律觀點和依據值得商榷。第223/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的主要理據都在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中有所體現 ,所以本文主要對該判決作分析。經分析後可知道此等判決主要依據是: ①《澳門基本法》第 50條第5項賦 予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權,是為了其領導的政府有效地執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法律是立法權產物。 在公共行政必須遵守的“合法性原則”下行政法規不可抵觸法律,只能充實法律的內容;②會令民間社會在人身上或金錢上有所負擔的規定或對政府內部以外產生效力的規定,應當由法律制定,除非立法機關授權,否則行政法規不能染指;③沒有法律容許《非法工作規章》設立行政罰款。然而本文發現,以上 3項 依據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澳 門 大 學 中 文 法 律 碩 士二、行政 法規不是 行政長官 行使行 政權的體現該等判決將行政法規定性為行政長官行使行政權的產物,理由在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第39-40頁已有詳細論述。然而判決中的論據和結論卻不能自圓其説。 判決在論述中認為,《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同時身兼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兩個身份,《澳門基本 法》第50條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而第65條第5項規定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擁有草擬權。《澳門基本法》第61條已明確規定澳門政府是唯一的行政機關,政府首長也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所擁有的權限不會超出政府所擁有的權限。既然《澳門基本法》第65條第5項規定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理應與政府一樣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憑此可知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不可能是以政府首長身份作出,只可能是以特區首長身份作出。但以特區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卻沒有行政權,制定者在制定行政法規時手上沒有行政權,行政法規就不會是行政權的產物,雖然草擬者是行政權的唯一擁有者——政府(包括以特區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也影響不了制定者沒有行政權的事實,即使制定者在制定行政法規時真的誤以為自己是在行使行政權,亦改變不到沒有行政權的特區首長無法產生出行政權產物的
  • 現實 。結論是行政法規的名字裏雖有“行政”二字,但並不是行政權的產物。令人感興趣的是,中級法院在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第39-40頁中亦指出本文適才所述的一切,但判決書裏一方面承認包括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在內的政府只能草擬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將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列為以政府首長出現的行政長官的職權,從而認定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前後似有自相矛盾之處。中級法院對行政法規的性質認知有可能存在誤解,而判決結果相當大程度上正是建基於“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之上 。三、行 政法 規制定 罰款 內容 並 非未 獲法律 的容 許中級法院認為《非法工作規章》違法的另一主要根據是:行政法規除非獲立法機關授權,否則不能制定令民間社會在金錢或人身上有所負擔的內容 。在澳門,有一部專門規範行政罰款的法律規範:10月4日第 52/99/M號法令《制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澳門所有法律規範對行政罰款的規定都必須遵守該法令。中級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及此法令不是《非法工作規章》能夠制定行政罰款內容的法律依據, 理由是該法令第3條第2款“已清楚看到該法令並沒有指示或鼓勵在沒有事先法律作前提下,創立新的行政違法懲治制度,而僅擬為各種當時現存或後來倘有的被法律定性為行政上的違法行為,制定一套一般制度和程序”(見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第47頁)。但本文需在此指出,該項第52/99/M號法令其實已容許行政法規設立行政罰款內容,行政法規制定罰款內容並非全無法律的容許。正如判決所言,回歸前總督制定的法令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同樣是立法機關制定的“狹義法律”,所以第52/ 99/M號法令同屬立法權的產物 。該法令第2條和第3條規定了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下之一切法律規範同樣可以制定行政罰款內容,第2條原文是:“①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係指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事實,而該事實不具輕微違反性質,且規定之處罰屬金錢上之行政處罰,稱為罰款。②稱為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不法事實,如可處以徒刑,則視為犯罪;如可處以可轉換為監禁之罰 款,則視為輕微違反。”第3條原文是 :“①適用於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實體及程序制度,由規定及處罰該等行為之法律或規章訂定。 ②上款所指之制度應符合本法規之規定。③如第一款所指法律或規章未有規定,則依次補充適用本法規之規定 、以及經必要配合之《行政程序法典》之有關規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一般原則 。”首 先,判決認為該法令不是根據的理由—— 該法令的第3條第2款原文只是:“上款所指之制度應符合本法規之規定”,僅是要求所有法律規範的行政罰款條款必須遵守該法令的規定,憑此寥寥16字,實在解讀不出如判決般“清楚看到該法令並沒有指示或鼓勵在沒有事先法律作前提下,創立新的行政違法懲治制度,而僅擬為各種當時現存或後來倘有的被法律定性為行政上的違法行為, 制定一套一般制度和程序”的結論。此外, 從條文中可以發現該法令特別將“法律”和“規章”並列,從這項特別安排可以得知,如果像中級法院的理解一樣,只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才可設立行政罰款,法令無需刻意將“規章”和“ 法律”並列在同一地位,“規章”一詞無需存在 。從立法者將“法律”和“規章”並列的特別安排可知,“規章”是指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機關(包括但不僅限於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行政法規明顯屬於“規章”概念之內 。其次 ,根據該法令全文的上文下理和法學對實體制度和程序制度的解釋,可以知道“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實體制度”是指直接規定進行科處罰款的主體和被罰款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制度,包括規定甚麼是可科處罰款的事實 ;“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程序制度”則是為保證前述實體制度之實現而制定的制度。簡言之該法令規定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其他機關制定的“規章”均可設立行政罰款的前提、後果和制裁在內。該法令既已容許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規章”制定行政罰款, 中級法院認為行政法規“未獲立法機關授權而無權制定行政罰款”的理據就難以成立 。雖然第52/99/M號法令使用這種不具體明確的授權方式(法學界稱之為“空白處罰規定”)未必能滿足嚴格意義上的法治要求,但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合理,以及需否因此將之廢改應屬立法會的職權,法院對法律的審查只應針對其合法性。除非明確指出該法令違反《澳門基本法》並詳細闡明理由(亦即是“違
  • 憲審查權”),否則必須依法進行審判的法院就應當遵守該法令的規定,即使法院對法律內容是否合理存有懷疑也一樣。本文不諱言對第52/99/M號法令的“空白處罰規定”的合理性同樣存疑 ,但該法令既無違反《澳門基本法》(判決中亦無指出有違反《澳門基本法》),在立法會對之廢改前,毋庸置疑地該法令仍是應當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罰款內容並非未獲法律的容許 。四、錯誤否 認 《 就業政策 及勞工權 利綱要 法》 的效 力中級法院在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中宣稱7月29日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不是《非法工作規章》的原則性法律 ,理由是該法律僅是一個在政治層面上作公開“政策取向”宣示的政策綱領文件,不能與在法律技術角度來説屬真正綱要法的綱要法或真正原則性法律的原則性法律相提並論。即使對在回歸前的澳門法律制度而言,該法亦僅屬一部不具法律普遍約束力的政策綱領文件,所以《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並非一部真正具法律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詳見第280/2005號中級法院裁判第46-47頁)。本文相當憂慮中級法院在判決中作此宣稱會否過於大膽。在回歸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法律效力從未受任何挑戰亦無被推翻,一直是以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姿態存在,然後與其他原有法律一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條和第18條的規定過渡成為特區法律。原有法律在回歸後是否仍有法律普遍約束力是由《澳門基本法》直接規定,從《澳門基本法》第8條和第18條可知 ,原有法律除非因抵觸《澳門基本法》或者經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修改、否則都獲保留順利過渡成為澳門的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既從未被任何機關修改,也從來沒有被指抵觸《澳門基本法》,《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理應是完全有效的法律。但是,中級法院以該法律內容過於政策性為理由,不考慮《澳門基本法》和立法會皆認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法律地位的事實,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外另立准則去判斷某一法律是否具法律普遍約束力, 並藉該准則否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法律普遍約束力。 在《澳門基本法》之下 ,無論某項法律的內容有多抽象空泛, 只要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原有法律能過渡為特區法律的條件, 那它就是法律無疑。中級法院否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法律普遍約束力,本文擔心法院此舉是否過於大膽 。五、結語無可置疑,中級法院的法官們都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同時也是學識淵博的法律專家。有關行政法規效力的判決必是法官們經深思熟慮,內心確信其判斷正確而作出。法律學內容博大精深,箇中學問浩瀚如煙海,進行法律學術研究以推動澳門法律朝本地化和持續完善的道路前進,正是吾輩法律學者憑行之事。對法律進行實踐,並對實踐經驗作總結和科學化的學術研究,是逐漸發展出符合澳門本地實際需要法律制度的不二途徑 。參考書目 :1. L ino Rib e ir o : 《行政 程 序 課 程》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行政 暨 公 職 局 ,2 0 0 2 年 。2. 駱 偉 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概 論 》 , 澳 門 基 金會 , 2 0 0 0 年 。3. 鄭 錦 耀 : 《 行 政 法 規 成 為 行 政 訴 訟 對 象 的 可 能 性》 ,載於《澳門 研 究》,澳 門 基 金會 ,20 0 6 年4月 ,第33 期 。
  • 澳門仲裁裁決異議的立法比較研究應 堅 、 范 劍 虹 *一、前言仲裁裁決異議是仲裁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當事人尋求救濟的一種途徑。當事人可以基於法定理由向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澳門的本地《仲裁制度》(第 29/96/M)與《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對仲裁裁決的異議有不同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其中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的規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傑羅德·奧厄巴奇(Jerold S.Auerbach)説:“每一個社會都有其廣泛的選擇,以應付由個人糾紛引發的衝突。訴訟只是從迴避到暴力等諸種可能的解決方式之一。糾紛解決的各種方式,以及任何文化中的社會制裁的選擇,傳達出人們所鍾愛的理想,表達了他們對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們與他人關係的品質。它們顯出,人們是希望迴避還是鼓勵衝突,是壓制還是温和地解決這一衝突。最終,社會最基本的價值觀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被揭示出來。”1仲裁在澳門有多種功用。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人們會期望仲裁成為解決社會衝突的辦法之一。但是依賴這些仲裁的機構解決糾紛,必須瞭解這些機構依賴的實體與程式上的規則。縱觀整個澳門的歷史,法治與非法律的糾紛解決手段的互補成功,一直有賴於社會共同體的共識。在民商事領域,現代社會對仲裁和調解的選擇不但表達了在法院不可重負眾多的判決時,調解與仲裁機構充當了補充的角色,而且顯示了當事人為了效率與經濟而主動選擇了調解與仲裁的解決方法。這種選擇表達了社會共同體成員在相互接近和信任的平衡過程中的司法意識取向,它們的興盛是作為社會共同體自治的一種本土方式,當然在國際上仲裁已是現代國際商事爭端的普遍做法。21996年6月11日澳門頒布了第29/96/M號法令 ,核准通過了澳門地區的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並自1996年 9月 15日開始生效。 1998年11月23日澳門又頒佈了第55/98/M號法令,即《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並於公布60日後正式生效。這兩項法令包括仲裁的各項基本制度,但細察具體規定,卻有不少差異。其中,關於仲裁裁決的異議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國和各地區的仲裁法均有規定,但並不完全一致,澳門的這兩部法令也不例外。1623年,法學家培根(Bacon)在《崇學論》(De 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 arum)中説過:“判斷的對象(本國法)不能同時成為判斷的標準”,因此 ,我們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來比較研究澳門仲裁裁決異議的立法條款,以求得出改善的初步建議 。*前 者 為 浙 江 大 學 法 學 院 講 師 、 法 學 碩 士 , 後 者 為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敎 授二、仲裁裁決異議的一般規定(一)仲裁裁決異議的概念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在依法對提交仲裁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或審理後,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基礎上,依照所應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以及與前述請求相關事項作出的書面決定。3 仲裁裁決的作出一般是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處理完畢的一種標誌,此時,仲裁程式即告終
  • 結,仲裁庭解散 。仲裁通常是一裁終局的,裁決對爭議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即使裁決出現某些不公正的情況,當事人也無法尋求救濟。當事人仍然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尋求對裁決進行審查的程式,行使補救的權利 。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概念早已確定,但它卻是一個比較新的術語。在普通法地區,習慣上稱之為對裁決提出“上訴”。這或者是指向一個不同的仲裁庭上訴(據仲裁的內部規則是可能的),或者是指向可要求變更裁決的有關法院上訴,或者由該法院發回仲裁員重審,或者由該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撤銷該裁決。在大陸法國家,習慣用語是向法院對裁決進行“追訴”。而“異議”正是一個足以涵蓋“上訴”和“追訴”的詞。4(二) 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方式在向有關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之前,通常有必要用盡其他可用的救濟,這可能包括:任何可用之上訴或覆審程式;任何可用之裁決更正或補充裁決的規定。 5 因此,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方式有3種 :1.在內部提出異議一些仲裁規則, 如穀物飼料貿易協會(GAFTA)的仲裁規則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的仲裁規則等都規定了對裁決本身予以審查的程式。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滿, 可以向“二 級”仲裁庭提出上訴。它是“二級”仲裁庭的裁決,而不是原先的任何裁決。如ICSI D仲裁規則規定,如果存在仲裁庭的組成不當;仲裁庭顯然超越其許可權範圍;仲裁庭的成員有受賄行為;仲裁有嚴重背離基本程式規則的情況;裁決未陳述其所依據的理由這些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交由三人組成的專門委員會作出決定。如果裁決被部分或全部撤銷了,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將爭議提交給新的仲裁庭, 由其作出新的(也是終局的)裁決 。2.裁決的更正和解釋;補充裁決標準仲裁規則及國內仲裁立法通常規定了由仲裁庭自己更正裁決的機制。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或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 ,更正裁決書中的謄抄、計算、列印錯誤或者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6 該規則還規定 ,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仲裁庭可以對裁決作出解釋。7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除了規定裁決的更正與解釋規則之外,還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仲裁庭就其在仲裁程式中已提出而在仲裁裁決內遺漏的請求事項,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如認為當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且認為補充原裁決中的遺漏部分可毋庸再行開庭或調查證據時, 可作出補充裁決。8考慮到在某些法律體系下,仲裁庭未處理提交給它的所有問題,是可以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之一。如果仲裁庭能夠彌補這些瑕疵,而不用訴諸法院,這是一個明智的解決方式。 93.訴諸法院如果裁決的解釋或更正仍不能讓當事人滿意,同時也沒有從內部對裁決進行審查並更改的程式規定,當事人一般會選擇向仲裁地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在實踐中,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往往是由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有效性提出否定看法,要求管轄法院對裁決進行司法審查。10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的目的在於希望通過這一方式撤銷裁決或者至少能在某些方面改動裁決。如果裁決被撤銷,它將失去其法律效力,在被申請承認裁決地國也將成為一項無法執行的裁決。如果裁決未被撤銷,法院依法要求仲裁庭重新審理或由法院直接審理,那麼新作出的裁決或判決是一項取代原有裁決的新裁決或新判決。11 這是對裁決提出異議的最主要方式。訴諸法院意味着法院要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覆審。仲裁本質上屬於合同制度,當事人當然地希望仲裁一裁終局,而國家為了保證法律的統一性,通過法院來審查仲裁制度,這種對立性構成了法院對仲裁關係的矛盾。法院對仲裁的司法覆審包括相互區別的兩種類型:第一種司法覆審所涉及的問題是仲裁程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義的要求,以及按照對當事人適用的法律,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第二種司法覆審是對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的審查。所有國家都承認第一種司法覆審,因為法院認為這種覆審包含當事人同意仲裁時的意圖;對於第二種司法覆審各國的態度不一,但是整體上看國際商業界輿論明確贊同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即反對法院的司法覆審。12 即使像英國這樣歷史上對仲裁權的干預異常嚴格的國家,也意識到法院過份干預仲裁的弊端,對
  • 仲裁法作了相應修改,限制法院對仲裁的干預。如今仲裁員在大部分情況下可在裁決書中對事實與法律問題作最後決定, 不存在法院的干預了。13(三)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在各國仲裁法律中均有規定,但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歸納起來,可以把異議的主要理由分為4類 :1.裁決本身的問題即當事人以裁決本身不符合裁決地法律的正式要求為理由提出異議,當事人可能聲稱裁決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有錯誤,要求撤銷裁決。當事人以這類實體問題作為異議理由,在國內仲裁裁決中可能得到支持,在國際仲裁裁決中則一般不能成立 。因為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就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式問題提出異議,無權就法律和事實上的這類實體問題要求撤銷裁決。2.管轄權問題仲裁庭處理爭議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如果仲裁庭對某一爭議案件不具有管轄權,其仲裁行為是無效的,所作出的裁決也是無效的。各國仲裁法普遍承認,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是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之一。 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第34條也將此作為在仲裁地提起撤銷仲裁之訴的理由之一。14除了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問題之外,仲裁庭超越管轄權作出裁決或者所作裁決沒有解決當事人所提交的全部爭議事項也可以構成當事人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3.其他程式問題如果仲裁庭違反了仲裁的程式標準,當事人也可以此為由對裁決提出異議。這些程式標準包括仲裁庭的適當組成、仲裁程式符合仲裁協定的約定、給予當事人適當的開庭和聽審通知、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其充分陳述案件的機會等 。4.公共政策問題在很多法域,基於可仲裁性理由對裁決提出異議, 常常與公共政策相連。15 如果仲裁裁決違反仲裁地關於可仲裁性要求或公共政策要求,仲裁地法院將撤銷裁決 。三、澳門對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與比較澳門將仲裁分為本地仲裁與涉外仲裁,分別適用本地《仲裁制度》(第 29/96/M)與《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這兩個法令對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並不相同。(一)關於本地仲裁裁決的異議1.向仲裁機構上訴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第 34 條第 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或隨後簽署的書面協定中訂定一上訴仲裁審級,但必須訂明提起上訴的條件及期間、上訴方式及審理上訴的仲裁實體的組成,否則該上訴的訂定無效;但當事人引用的仲裁機構規章對上述事宜已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澳門法律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當事人協議選擇了上訴的仲裁實體,則可以由該實體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強調當事人的自主權,為當事人提供了較多對仲裁裁決異議的途徑。這一方式在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仲裁立法中均未涉及,可以説是澳門仲裁法律獨具特色的規定 。2.向法院提出上訴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第34條第2 、3款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協議或在隨後簽署的書面協定內訂定對仲裁裁決上訴應向中級法院提出,並且在程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而書面協議應在接受第一名仲裁員前訂立。但是,如果當事人許可仲裁員按平衡原則審判,即使當事人協議上訴,也不可以行使上訴權利 。香港仲裁條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更改或廢除仲裁裁決, 法院也可以將裁決發還給仲裁員或公斷人重行考慮 。16 凡仲裁員或公斷人的本身行為不當,或在仲裁程式中行為不當, 又或仲裁或裁決是以不正當手段促致的,法院均可將裁決作廢。17仲裁的優點之一是快捷性,明確規定仲裁期間,加快程式進行,盡量減少時間的耗用是仲裁的重要因素。因此,大部分國家的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這符合仲裁的快捷性,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爭議。中國大陸、台灣的仲裁法也是採用一裁終局制的 。而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和香港的仲裁條例都沒有採納這一慣常做法,而
  • 是允許當事人協議向法院上訴。這一規定將會降低仲裁的效益,拖延解決爭議的時間,導致司法對仲裁的過度干預。因為仲裁制度獨立於司法審判制度,當然兩者也並非完全脱節。司法監督是對仲裁的最有效監督,但過度的司法監督會影響仲裁的獨立性與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因此,仲裁裁決宜規定為終局裁決,法院只能作事後監督,對仲裁裁決作程式上的審查 。3.裁決的更正或澄清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第31條規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自終局裁決通知日起30日內或其他約定期間內,請求仲裁庭更正任何錯漏、誤算或相同性質之錯誤,或澄清裁決依據或裁決部分的含糊或模稜兩可之處。仲裁庭在聽取他方當事人意見之後,應對更正或澄清之請求作出決定。該決定視為仲裁裁決之補充及組成部分。仲裁庭也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依職權更正任何錯漏、 誤算或相同性質之錯誤 。中國大陸仲裁法也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18香港仲裁條例規定,除非仲裁協議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仲裁員或公斷人有權糾正裁決書內由於任何意外失誤或遺漏而造成的文書錯失或錯誤。19台灣仲裁法規定,判斷書(即裁決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仲裁庭可以隨時或根據當事人聲請而更正,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20由此可見,澳門、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仲裁立法均規定了更正裁決文字、計算等錯誤的異議方式,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更正,也可以由仲裁庭自行更正。澳門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異議期間,如果沒有約定 ,則在裁決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這一時間規定也是適宜的。除此之外,澳門法律還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澄清裁決的權利,以免當事人為裁決中的含糊或模稜兩可之處再起糾紛,這一規定比其他三大法域的規定更為周到 、完善 。4.請求法院宣告裁決無效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 29/96/M)規定 ,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院可以隨時主張仲裁裁決無效 ,法院可以隨時依職權宣告仲裁裁決無效。21 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包括:因爭議涉及不可處分的權利而不能提交仲裁解決;被訴人未被傳喚並且未參與仲裁程式;仲裁庭審理超越其許可權範圍的問題或未審理應審理的問題;裁決違反公共秩序原則。 22 對於就仲裁裁決無效所作出的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3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仲裁法並沒有宣告裁決無效這一異議方式的規定。而澳門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再次表明澳門的仲裁裁決遭受來自於各方面 、尤其是司法的廣泛干預。這種做法在仲裁領域內已遭到了普遍的質疑, 並被斥為“嚴重損害了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24 因此 ,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的這一規定並不妥當 ,需要改進 。5.請求法院撤銷裁決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規定 ,在仲裁裁決不可再上訴的情況下(無論是當事人未約定通過上訴對仲裁裁決爭執,抑或賦予仲裁員依照平衡原則審判的權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初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25 如果當事人約定可以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則應將申請撤銷之訴納入上訴之訴內,而且應該在上訴範圍內審理撤銷的理由。撤銷之訴與上訴並不相同,前者只有撤銷裁決的效力,法院一般並不對爭議的實質問題作出判斷 。撤銷裁決的依據包括: ①當事人沒有訂定仲裁協議的能力或將應由檢察院參與以彌補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的爭議提交仲裁; ②裁決是由無管轄權或不符合規則設立的仲裁庭作出的;③在仲裁程式中違反第20條所規定的原則而嚴重影響爭議的解決; ④裁決書上沒有仲裁員的簽名;⑤對裁決未説明理由。26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自仲裁裁決通知日起30日內向初級法院提起司法訴訟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對於撤銷之訴的裁判,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撤銷之訴的待決並不妨礙勝訴一方提起執行仲裁裁決之訴。27中國大陸仲裁法同樣規定了這一裁決異議途徑。該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
  • 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另外,人民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駁回申請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28台灣的仲裁法也允許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具體情形包括:①法院應駁回當事人執行裁定之聲請的各種情形之一,即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的範圍;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的;仲裁判斷令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②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③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式未經合法代理者;④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式,違反仲裁協定或法律規定者;⑤仲裁人違反告知義務而顯得偏頗或被聲請回避而仍參與仲裁者; ⑥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⑦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⑧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⑨為 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它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29當事人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如果是上述第 6 至第 9項原因,可以自當事人知悉撤銷原因起算。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由仲裁地的地方法院管轄。30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法院對仲裁實施司法監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31 對當事人而言,撤銷制度保護的是雙方當事人,他們都可以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要求法院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換言之,撤銷制度兼顧了勝訴、敗訴雙方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它是法院對錯誤仲裁裁決的積極補救途徑。32 因此,這一制度得到了各國 、各地區仲裁法的普遍採納,澳門、中國大陸以及台灣的仲裁法都對之作了具體規定,但在撤銷裁決的依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異。澳門仲裁法規定法院在審查仲裁裁決時主要是從程式方面進行監督,而中國大陸與台灣的仲裁法則兼及實體監督與程式監督。在法院監督仲裁運行這一問題上存在着對仲裁活動的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均進行監督的“全面監督論”與法院只應審查仲裁程式事項的“適度監督論”兩種主張 。在法院撤銷仲裁裁決這一問題上,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操作,“適度監督論”均佔有絕對的優勢。 33 世界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國家的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裁決撤銷的制度。仔細分析這些規定所包含的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原因,幾乎均屬程式上的原因,而非實體性問題。 34 可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集中於仲裁的程式性事項已經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因此,澳門仲裁法中的規定比中國大陸與台灣的規定更恰當,更能體現仲裁立法的潮流。另外,在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問題上,澳門、台灣規定為30天,中國大陸規定為6個月。相比較而言,澳門、台灣規定的期限較短 ,也較合理 。盡可能把申請期限控制在較短的時間內也是大多數國家仲裁法的慣常做法,因為這樣有利於發揮仲裁制度迅捷便利的優勢,保護勝訴方的利益,符合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盡快解決糾紛的願望。因此,中國仲裁法規定6個月的申請期限顯然太長了。關於撤銷之訴的裁判,澳門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而中國、台灣的仲裁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筆者認為,上訴權的規定並無必要,它會導致爭議解決的程式拖延,浪費時間,浪費司法資源。綜觀各國的立法,也基本上沒有包含上訴權的規定 。(二)關於涉外仲裁裁決的異議澳門《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參照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對仲裁裁決的異議規定相對比較簡單,當事人只能通過兩種方式行使救濟權利。1.仲裁裁決的更正及解釋以及附加仲裁裁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 30 日內或在協議的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可在通知他方當事人後,請求仲裁
  • 庭更正仲裁裁決書內任何誤算、錯漏或排印錯誤 ,或任何相同性質之錯誤;也可以協議請求仲裁庭就仲裁裁決內具體一點或一部分作出解釋。如仲裁庭認為請求合理,應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作出更正或解釋,該解釋構成仲裁裁決的組成部分。仲裁庭也可以在作出裁決之日起 30 日內, 主動更正上述錯誤。35一方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30日內,可在通知他方當事人後,請求仲裁庭就已在仲裁程式中提出而在仲裁裁決書內遺漏的某些請求事項作出附加裁決。如仲裁庭認為請求合理,應在 60日內作出附加仲裁裁決。362.仲裁裁決的撤銷當事人可以向管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理由包括:①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當時處於某種無行為能力情況;或根據當事人所同意遵守之法律,又或未訂明任何此種法律,而根據澳門法律,該協定非為有效;②申請方當事人未獲關於指定或任命仲裁員或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行使其權利;③仲裁裁決涉及的爭議不是仲裁協議標的,或仲裁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然而,如在仲裁裁決內對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可與對未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分開,則僅可撤銷仲裁裁決中含有對未提交仲裁的事項所作決定的部分;④仲裁庭的設立或仲裁程式與當事人協定不符或無協定時與法律規定不符。37如果法院認定,根據澳門法律規定,爭議標的不得通過仲裁解決;或仲裁裁決與公共政策相抵觸,則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38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收到裁決通知之日起3個月。 39法院被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時,如屬適當並且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撤銷程式,法院可確定一段期間內中止撤銷程式,讓仲裁庭重新進行仲裁程式或採取其認為能消除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其他措施。中國大陸的仲裁法也對涉外仲裁作了不同於國內仲裁的專門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②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④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40香港仲裁條例規定涉外仲裁適用《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因此 ,當事人關於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與澳門《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是相同的。台灣沒有關於涉外仲裁的專門規定,對本地仲裁與涉外仲裁是一致對待的。比較澳門與中國大陸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撤銷理由上兩者基本相同,即只對程式問題進行審查,對實體問題則不涉及。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制定或修改本國仲裁法的藍本,其中關於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規定已經得到世界內眾多國家的認可。 41 因此 ,澳門與中國對涉外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符合仲裁立法的普遍做法,是恰當的 。四、完善澳門仲裁裁決異議立法的建議如上所述,澳門《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55/98/M)關於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是參照《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定的 ,總體而言比較科學合理 ,符合仲裁立法的趨勢。而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 關於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卻存在着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修改完善。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採取一裁終局原則,取消仲裁裁決的上訴程式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仲裁立法均將“一裁終局”作為仲裁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予以確認 ,法院對仲裁雖然享有監督權,但其範圍往往被限制在有限的範圍之內:法院以維護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效力為原則,盡量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對仲裁過多的、特別是實體上的干預和監督。42然而, 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卻沒有賦予仲裁裁決應有的效力,允許當事人協議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規定拖延瞭解決爭議的時間,導致司法對仲裁的過度干預,與仲裁的高效便捷相矛盾,不利於經濟的交往。因此,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應確立一裁終局的原則,取消仲裁裁決的上訴程式這一畫蛇添足的規定 。
  • (二)增加仲裁 機構補充裁決的規定當仲裁庭被授權審理仲裁程式中提出的所有請求時,仲裁庭有時會遺漏應審理的問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可能發生的。按照澳門本地 《仲裁制度》(第29/96/M)的規定,仲裁庭未審理應審理的問題 ,是構成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之一,裁決可以被申請宣告無效。43 如此一來,又會將仲裁導入司法程式,增加法院對仲裁的干預,既浪費司法資源,又損害仲裁的效益。因此,可以考慮由仲裁庭自身彌補瑕疵。當仲裁庭遺漏提交仲裁的事項時 ,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作出補充裁決。如果仲裁庭作出了補充裁決,彌補了自身的缺陷,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不必再訴諸法院,這當然是一種明智的解決方式。所以建議澳門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增添關於補充裁決的條款。(三)取消宣告仲裁裁決無效的規定,將之併入撤銷裁決的規定之一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院可以隨時主張仲裁裁決無效,法院可以隨時依職權宣告仲裁裁決無效。這一規定使仲裁裁決的效力大打折扣,不利於澳門仲裁制度的發展 。因此, 本地《仲裁制度》(第29/96/M)應取消宣告仲裁裁決無效的規定,僅採取各國仲裁法普遍採用的撤銷仲裁裁決的做法,可以將宣告仲裁裁決的情形納入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之中。(四)取消對撤銷之訴裁判的上訴程式撤銷之訴是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覆審的程式,也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要求補救的主要方式。當法院對撤銷之訴作出裁判以後,如果還允許當事人繼續上訴,將會使糾紛解決的時間再度延長。當事人之所以願意選擇仲裁而不是法院訴訟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糾 紛,正是因為仲裁能迅速、經濟、公正地解決爭議。如果允許法院一再干預裁決,則會違背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的意願,導致勝訴方長期無法要求執行裁決。因此,撤銷之訴裁判的上訴程式還是取消為妙。綜觀澳門的仲裁實踐,儘管與仲裁相關的法律均已頒布,但是仲裁案件的數量比較少,澳門的仲裁制度在實踐上仍然處於一個起步階段。在仲裁尚未被澳門地區的民眾普遍接受的情形下,完善澳門仲裁立法、包括仲裁裁決異議的規定,減少司法對仲裁的干預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條件成熟時,應盡快修改澳門的仲裁法,為澳門仲裁制度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筆者自問尚屬孤陋寡聞、行文與研究也常常簡單而膚淺,因而餌誤偏頗一定難免,實願多多聆聽讀者與專家的指正與良言,以求更深入地研究仲裁問題。註釋:1 轉 引自 John J.Bonsigno re 等著 、鄧子濱譯 :《法 律之門》(Befo re the Law),華夏出版社 , 2002 年 ,第 627頁 。2 同 上 註 。3 張 斌 生 主 編 : 《 仲 裁 法 新 論》 ,廈 門 大 學 出 版 社 ,2002 年 ,第 316 頁 。4 [英]艾 倫· 雷德 芬 、馬 丁 ·亨 特等 著 ,林一 飛 、 宋 連斌譯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法 律 與 實 踐》(第 四 版) ,北京大學出版 社, 2005 年 ,第 433 頁 。5 同 上 註 。6 國際 商 會仲 裁 規 則 ,第 29(1)條。7 同 上 註,第 29(2)條。8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仲 裁 規 則 ,第 37 條。9 同註 4 , 第 4 37 頁 。10 韓 德 培 主 編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法》 ,武 漢 大 學 出 版社 ,2003 年 ,第 559 頁。11 同上 註, 第 559-56 0 頁 。12[英]施米 托 夫 著 , 趙 秀 文 譯 : 《國際 貿 易 法 文 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 社 , 1993 年,第 674-684 頁 。13 楊 良 宜 著 : 《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社 , 1997 年 ,第 47 頁 。14 同註 10 ,第 561 頁 。15 同註 4 ,第 448 頁 。16《香 港 仲 裁 條 例》 ,第 23 條 。17 同 上 註 ,第 25 條 ,第 2 款 。1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第 56 條 。19 同註 16 ,第 1 9 條 。20《 台 灣 仲 裁 法》 ,第 35 條 。21《 仲 裁 制度》 ,澳 門 ,第 37 條 ,第 3 款 。22 同 上註 ,第 37 條 ,第 1 款 。23 同上 註 ,第 37 條 ,第 4 款 。24 朱 克 鵬 : 《 論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中 的 法 院 干 預》 , 載 於《法學評 論》 ,199 5 年 ,第 4 期 。25 同註 21 ,第 38 條 ,第 1 款 。26 同上 註 。27 同註 2 1 ,第 39 條 ,第 1 、 2 、 3 款 。28 同註 18 ,第 59 、 60 、 61 條 。29 同註 2 0 ,第 4 0 條。30 同上 註 ,第 41 條。31 趙 健 : 《國際 商事 仲 裁的 司法 監 督》 ,法律 出版 社 ,2000 年 ,第 235 頁 。32 同 註 3 ,第 3 35 頁 。33 石 育斌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研 究》, 華東 理 工大 學 出 版社 , 2004 年 ,第 290 頁 。34 陳治 東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法 》 ,法 律 出 版 社 , 1 9 9 8年 ,第 260 頁 。
  • 35 澳 門 《 涉外商 事仲裁 轉門制 度》(第 55/98/M) ,第 33條 ,第 1 、 2 款 。36 同 上 註 ,第 3 3 條 ,第 3 款 。37 同 上 註 ,第 34 條 ,第 2 款 a 項 。38 同 上 註 ,第 3 3 條 ,第 2 款 b 項 。39 同 上 註 ,第 3 4 條 , 第 3 款 。4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第 70 條 ; 《 中華 人 民 共和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6 0 條 ,第 1 款 。41 同註 33 ,第 291 頁 。42 喬 欣 : 《 仲 裁 權 研 究 : 仲 裁 程 式 的 公 正 與 權 利 保障》, 法律 出版 社 2001 年 ,第 284 頁 。43 同註 22 。
  • 論比較法研究的難度林 浩 威 *一、前 言近日拜讀了2006年4月 第33期《澳門研究》中由澳門大學法學院范劍虹副教授所撰《論比較法的真實內涵》一文, 本人深有啟發。 從該文的題目可知,討論的要旨是比較法的“內涵”, 又從“內涵”二字可聯想到應涉及定義方面,即對比較法作出定義的純學術性工作,以及對比較法作出高階深層次的分析與討論 。雖然本人對比較法認識不深,更難遑論研究;但是,總有些意見可供讀者參詳,而且范氏亦提及法學界應重視比較法針對具體問題的研究1 ,故雖余感才疏學淺,亦撰寫此文,以抒淺見。由於本人對比較法認識不深,故此,本文主要討論的宏旨在於釐清何謂比較、比較的意義及目的、比較時應注意甚麼問題、比較與借鑑的關係,以及順便介紹如何理性思考及應用科學分析方法 。二、比較法的定義在介紹比較法的定義前,我們先瞭解比較法的歷史。 根據有學者引證 《赫梯法典》、 羅得 法(LexRhodia)及羅馬法內的規定2 ,如比較法僅作一種方法,而且偏重於立法比較法而非學術理論的比較法的話,則比較法在公元前15世紀已經明顯地出現3 ;雖然, 該學者沒有陳述《赫梯法典》的誕生時代以及當中那部分有立法比較法的內容4,且沒有考慮羅得法實出現於公元2-3世紀5 及沒有明示如何因比較得出共同海損的規定 6 ,亦沒有説明指何時期的羅馬法7 及沒有注意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出現不是來源於比較。8 不過,這不失為一個有價值的參考 。*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實習律師比較法作為學科之歷史既年輕9 同時又古老10 ,前者根據哥特里奇及達維德的見解,支持獨立學科的比較法是年輕的;後者引證K·茨威格特與H·克茨的見解,同意從學術史方面看比較法的歷史實為學術史, 從而認定學術性的比較法也是古老的。11有評者將17世紀之前的時代視為幾乎無國界的比較法,其誇張地作出結論,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歐洲大陸法學家均是比較法學家。12 雖然引述日本學者大木雅夫的兩個理由支持其觀 點:其一,那時的法學家均教授羅馬法、教會法或自然法為主的基礎法學;其二,他們均使用拉丁文,當時拉丁文被視為大學及有智慧的人的通用語言。本人有點費解,即使近乎無國界亦只能局限於歐洲大陸,17世 紀以前世界也存在其它不同的法系如印度法系與中華法系13, 那時歐洲的比較法學家也沒有撰寫將其自身的法系與印度法系或中華法系相比較的法律專著,而且印度法系與中華法系國家之成文法律也不是以拉丁文寫成。再者, 為甚麼1789年法國大革命是決定所有 17世紀之前的法學家為比較法學家的轉捩點14,若是, 是否意味着與法國大革命同時代的所有歐洲法學家在法國大革命之前皆為比較法學家,1789年法國大革命成功後頓然當中某些法學家即變成不是比較法學家,正常來説,社會現象的變化需經過漸變過程,當時歐洲各地以拉丁語為主的法律也不會在一夜之間變成以不同歐洲民族語言書寫的 。自18世紀後 ,歐洲民族國家紛紛成立,而且將
  • 過去形成國際性的習慣法納入本國制定的法典法,尤其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該兩部民法典的出現影響了其他歐洲等國的法典化。15 雖然本人不太認同那時的習慣法具國際性,那時的習慣法尤其是起源於地中海之商業習慣法僅可被視為地區性,如果國際性意味着包含五大洲的話,至少當時的法國與德國的民法典沒有將清朝之大清律例或中華地區之祖訓或俗例列入該等國家之成文法中 。根據比較法在以往或近代不同時空中的內涵,前者只被理解為“比較立法”與“法律比較立法”,後者為“當代法系比較研究”。16 對於法系比較研究方面,多位近代不同國家的學者如維 科姆 (John H.Wigmore)、哥特里奇(Harold Cooke Gutteridge)、達維德(René Dav id)、英國沃森(A.Watson)、意大利 薩 科 (Sa c c o) 、 德 國 格 羅 斯 費 爾 德 (B.Grossfeld)、茨威格(Konrad Zweigert)及克茨(HeinKoetz) 對近代比較法的內涵都有不同的觀點或見解,有的認為比較法是通用而不可界定的用語,有的認為比較法是一種文化,有的認為比較法是對法制史與法理學的研究,有的認為比較法是研究不同法制或制度在甚麼程度上相同或不同,有的將比較法僅理解為宏觀及微觀的比較方法,有的將比較法視為法系比較,有的認為比較法對不同國家法律制度之比較研究,有的認為比較法一方面以法律為對象另一方面以比較為其內容的一種思維活動,有的認為有時為法系論、 有時為方法論、有時為一種共同的比較法理學 。17從上述可知,比較法不是一個容易被界定或定義的概念,不同學者對比較法的外延及內涵都有不同的解釋,而且他們的解釋之間又不一致。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比較法並非一門具體、專門及獨定的部門法;因為比較法並沒有如民法、商法或刑法等一樣由一組具體的特定條文所組成,也沒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或主體,也沒有其對應調整的特定法律關係。故此,以本人之見,從結果説,比較法可指將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或法制,無論其屬同一法系或不同法系,互相比較對照以知悉相互之間的相同點或不同點;從目的説,比較法只是在研究、解釋或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中應用多個個案、事例或解説的比較以從中找尋出合理適當的方案或解釋之方法而已 。三、比較與借鑑的關係我們除可以比較不同國家的法律或法制以找出相互不同點及相同點外,還可以通過比較的手段借鑑別國或地區的完善法規、法律制度以補修本國或地區之不足。比較是手段,借鑑是目的。由於考慮借鑑在比較法研究方面的重要性,故此,本文將詳而敘 之 。比較法本身並不是只局限於一境或國之內,如單一法系法國當然其民法典與其他國家的民法典可比較,然而,當一國由不同法系的州或省組成如美國與加拿大18,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四地都屬不同法域的19 ,即是説 ,比較法有時候也可於一地之範圍內為之,故此,比較法是否必然需國際性的比較須視乎實際的國情而定。當然,跨國性的比較研究還是有必要的 。不懂外國語言不代表一定不能從事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通過翻譯版本的輔助。即使我們只懂本國語言,除了學習外國語言外,也可以通過本國語言的翻譯版本從中與本國法作出較,而且,美國與澳洲的官方語言都是英語,該兩國學者在從事比較法研究時根本沒有語言方面的阻礙。有學者認為如果從比較的目的看,雖其認為比較法的討論問題中的概念或範疇以及前提往往已被界定20 ,但本人認為,本國法與外國法不以部門法或某一具體的法律範疇局部限制下作比較,單純國與國或一國內不同地區的法律作比較,其結論往往難免會流於空泛且膚淺。而且,即使以某部門法或某部門法中某一具體的範疇作比較對象,我們也應考慮比較的目的,如果僅知悉兩者之間粗略的不同點或相同點,如將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的重要原則作簡單比較而不涉及具體的個案,給予讀者知悉一般的區分或發展源流歷史,則該目的不難達到或被滿足。 21 然而,如果比較的目的在於改革或彌補本國法中某部門法某一具體制度時,針對現實上的複雜個案或具爭議性的問題,僅粗淺地知悉外國法一些常識以及法規往往是不足夠的。 22 第一,與甚麼國家或地區相比較,同一法系的不同國家或地區還是不同法系的國家或地區?從立法比較法的目的即借鑑目的看來,我們選擇用作比較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必然比本國法完善,簡言之,針對改革之法律範疇,外國法比本國法有更完善的法律體制或法規才有比較借
  • 鑑的價值,否則如果同非洲索馬里等類似國家相比較,則根本不用討論修法問題。第二,解決了選取那些國家或地區作比較之問題後,當然本國法與外國法或一國內不同法域相比較是可行的。A國或A地區有X制度而B國或B地區沒有該制度,若有借鑑價值的前提下, 也可導出後者向前者借鑑移植的結論,問題是移植過程中當如何取捨。如澳門為大陸法系地區,奉行一物一權,除了離岸公司法有信託制度外,澳門法原則上並沒有信託的法律制度,若我們將澳門法與香港法或英國法比較後,認為信託制度(trust)有可取性,能夠為本地區吸引更多外來投資;然而,我們必須考慮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在引進信託制度後是否與自身一元所有權的概念不協調,尤其是涉及法院處理信託案件中如何界定絕對所有權人23,如果忽視問題的複雜性 ,簡單地以為瞭解外國法的一些常識(不是專門知識)及法條 ,即可達成深層次的高學術的比較法研究目的或比較法的立法目的,這是不科學的。第三,若以立法為目的,對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門法下的某具體問題作比較,亦應考慮實際層面的可操作性,故此,僅僅瞭解法規及常識是不足夠的,至少還需考慮與本國法的法律原則或部門法總則是否相衝突,而且還有必要審視外國法院如何處理該等案件尤其爭議案件以致該國的學者專著。當然,片面拒絕比較法是不合理的,但是,根據以上所論,過份地強調比較法 ,其結論也可能是片面的 。其次,我們有時聽聞對外國的法律統稱為外國法,然而, 本人實不知何謂“外國法的真正內涵”。外國法本身就是一個抽象不具體的概念,不同於美國法、澳洲法、香港法等,他們統統可被理解為一地域內之所有法律之總和,如沒有嚴格界定的話,外國法應指除本國或本地區以外所有的國家與地區之法律總和,如果這樣理解的話,本人有點懷疑,究竟世界上有沒有這樣的比較法專家可以“精確瞭解”如此複雜又內容龐大 、涉及多國、多語種及多法系的法律總體 ?24 不過,即使這樣 ,該等學者也應指定從事某一部門法的具體比較研究,總不會國與國之間法律的整體比較?我們對外國法的立法討論及記錄、立法的目的與法律適用範圍的研究,以及瞭解外國法背後真正的政治與經濟的動機,都可以瞭解外國法律立法的目的,以免對外國法的立法動機及目的誤解而將其引入本國法中。例如,若別國的法律本身具不人道的或違反人權的規定,即使立法程序合法也不符合法的精神,如納粹時期的德國曾頒佈《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規 定男女雙方違反法律結婚將被判監禁25,如果我們將該法的立法動機由負面因誤解而變成正面,是否引進本國法後對本國仍然產生積極作用 ?26 當然 ,上述的法律雖已成過去, 但是, 該比較引進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如果我們不將 比較借鑑限定於特定的時空範圍,不排除將本國法與2000多年前的羅馬法、300多年前的法國民法、200多年前的英國海事法、100多年前的《大清律例》作比較之可能性 。再者,有學者引述某些學者所言,薩維尼的歷史學派從根本上對比較法起阻礙作用,拒絕研究羅馬法、日耳曼法以外的任何法律,薩維尼認為最重要的和需保留的是屬於我們法律的歷史,也即日耳曼法、羅馬法和宗教法。27 該學者從而推斷 ,薩維尼不希望在那時有其他法律的介入,並可推測他內心認為其它法律無優越性。28 本人不知道該學者為甚麼以德國學者薩維尼對待外國法的負面態度,可以理解為阻礙或影響其它國家的學者對比較法的取向?一國學者對自己法律歷史的重視沒甚麼不妥,而且,法律無優越性也屬理所當然,國與國之間在法律上那有高低之分?從國際法層面看,國與國之間法律地位平等,該學者根據甚麼評價那一國的法律比較劣等?優劣的標準在那裏?即使以法律先進性來着眼,法國、德國、意大利、布魯塞爾、荷蘭等西歐大陸法系國家有着共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及淵源及相約的法律發展史,現在又有歐盟對該等成員國從立法上積極協調以達致歐洲一體化。試問該等國家在法律先進程度孰高孰低?該位對歐盟法研究有卓越成就的學者理應不會不明白 ?29另 外,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曾説 :“(法律)科學被貶為一個國家境內的法學,科學的界線與政治的界限互相融合了,這實在是一種不符合科學、讓科學蒙羞的形式。”德國著名法學家達維德也説 :“在所有科學中,只有法學錯誤地認為可以成為純粹民族的東西,神學家、醫學家、科學家、天文學家以及其他學者,都為自己不瞭解國外在本專業領域內所取得的進步而感到羞辱,但是只有法學家將自己封閉在本國的研究中。”30 不過,該等學者似乎沒
  • 有考慮法律的多元性與地域性,其是否認為當全世界都用同一本民法典才不感到蒙羞;另外,法學需考慮民族因素不足為奇,立法、法律條文的解釋或演繹必須考慮宗教、文化、習慣、風俗等背景,與自然學科不同,醫學家、科學家或天文學家針對外部客觀世界的宏觀或微觀事物或現象作出解釋或預測,客觀世界裏的事物與自然現象不會因人的歷史發展改變而變化,不依賴人類的存在而存在;即言之,本國之醫學家、科學家或天文學家注意其他國家的學者的研究成果有利於知悉或找尋事理之真相,這事理之真相不會在不同的時空出現不同。但是社會學科的研究需考慮不同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國外的良好的法律制度未必在本國可以行之有效。順帶一提,本國的法學家不將時間花在本國之法律問題或研究上,而先花在外國法的研究亦不合符邏輯及本末倒置的做法,以本人為例,本人只會對沒有花時間在澳門法律的學習或研究深到羞辱 ,而不會不知悉外國法而深到蒙辱,況且世界上有百多個國家,即使本人長命百歲不眠不休也不可能完全通曉之,筆抒至此,使本人想起中國大哲學家莊子的一 段話-“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以有涯隨無涯,殆已”。有學者將借鑑分為宏觀與微觀,前者涉及法制體系、秩序及司法判例,後者涉及首先與具體的、特定的法規與原則有關 。31 不過,奇怪的是 ,為甚麼司法判例會歸入宏觀一類,法制體系、秩序、原則都是抽象和宏觀的,而司法判例則是對抽象的法律條文或法律原則作出特殊的、具體的解釋。另外,借鑑可分為強迫性借鑑、合法化借鑑、種植式借鑑及自主性的借鑑32 ,強迫性的屬非自主的 ,種植式的屬單方的,而自主性的顯示其自覺性與雙向性的33 ;不過本人對借鑑可以存在雙向的性質頗有保留,上述四種借鑑的解釋都只着眼於一國或地對另一國或地之影響而非兩者之間互相借鑑,換言之,借鑑的結果是單向的,而且借鑑方向別國借鑑也不需要別國的同意,但為甚麼自主性的借鑑可產生雙方影響的效果?而且,除了理解本國法與本國法學評論需借鑑外國法的解釋而非主要來自本國學者的解釋難以理解外34 ,借鑑本身就暗含一方向另一方的單向性質,除非強調或明言互相借鑑;但是,當我們向別國借鑑時只意味着單方的性質,除非對方作出相同的意願表達或有資料證明向我方借鑑,否則一方的借鑑怎會產生互動的效果 ?借鑑及借鑑的歷史一點都不神秘。其實,除非有人故弄玄虛地用艱深的術語將借鑑的意思披上神秘的外衣外,借鑑為人類其中一種普遍的思考或學習方法,即是我們為着取得更好、更完美、更有效率的目的、效果或結果而與其他對象比較後向他方的長處或好方法(當然排除劣處或壞方法)學習的行為取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經常可以聽到身為人母不論其職業、教育程度、身份、地位及富裕程度向其無論小學、中學或大學的子女,質問為甚麼成績不比其他同學好(第一名除外)?為甚麼別人拿一百分你拿99分?為甚麼別人拿A+你拿A-?為甚麼你沒有學B仔(虛構人物)花多些時間温習 ?事實上,一般人一生中不斷作出的行為怎會難以理解,如果真的追尋借鑑的歷史可能要上索到巴比倫王朝的文明起源史。如上所述,借鑑及借鑑的歷史對我們而言又怎會神秘呢 ?有人認為,作為法治的後發國家向別國借鑑有現實的意義,而且歷史也證明法典繼受是最便捷的追趕工具,它有統一國法、建立體系、揭示價值與集中諮訊的功能 。35 後發的國家向法制先進的國家借鑑,的確有值得認同的地方,然而有必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①後發國家或地區也不一定需經過法典繼受,如香港在殖民時期繼受英國法也不是法典繼受的例子36 ,你怎樣證明澳門的法典繼受的效果比香港的更好更快捷?②一國之法典繼受也不一定只以一個國家的法典來繼受37,一國也不須向別國繼受其所有的全部法典,除非繼受國向別國的所有法律作一次性的總體繼受,否則也不一定完完全全地具備統一性 ?③借鑑也必須有標準,否則會無所適從,以個人、某一社會群體還是以整體社會利益為標準?如將澳門法與馬來西亞法相比較,從某個人的角度出發認為一男一生只娶一合法的妻子不足夠,是否可將馬來西亞將一夫四妻制合法化的規定移植到澳門法?請讀者不要以為這種説法匪夷所思,雖本人不認同一夫多妻制,但是,我們從過去的中國古代歷史可知,2000多年來中國的古代法律都合法容許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即使不與現今的馬來西亞法比較而與中國唐朝的《唐律疏議》比較 ,也有可能得出這樣的結果。④即使後發國家,這種借鑑必須有現實上
  • 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如太平洋一個十來萬人與世隔絕的小島是否有必要向美國全盤移植證券法及金融法?非洲瀕於破產且戰亂不斷的小國是否財政上有能力支撐繼受自法國的社會福利法 ?位於喜馬拉雅山的四面不接海洋的尼泊爾是否有需要繼受英國複雜龐大的海事法 ?有學者舉出一例以説明借鑑的重要性,指事實上當一種水果因為生長在國外的土壤,因而拒絕吃這種水果的話 ,就會被人笑話。38 本人亦感費解,為甚麼以水果作為比喻的對象,水果作為自然界的植物,即使由A地點移植到B地點,照理説一千年後也不會變化,將A地種植的芒果移植到B地,十年、百年、千年過後應不會變成蛇果?即使在B地經過基因改造變種,變種後的新品種再種植回A地也不會變回舊品種。但法律本身由人所制定不是天然而成,即使一時繼受別國法律也不代表不會改變,如日本的民法典即使曾繼受德國,現行的日本民法典在經過因應社會而修法後也應與當時的德國民法典不同 。39環視亞洲各國借鑑別國法律的歷史,雖有學者認為亞洲地區在法律繼受時沒有發生大衝突也許歸功於《德國民法典》更具通用技術的特點40 ,但是 ,本人對此也有保留。除了日本、南韓、澳門地區等國家或地區不論述外,本人奇怪為何該學者沒有留意當年的中國繼受法律的歷史背景及過程,雖其只談及孫中山執政時期的中國在法律繼受方面沒多大的法律文化衝突,然而,以此時期之中國對法律繼受的取態從而總體上否定中國歷史上在繼受外國法時沒有與其發生矛盾,似乎有點以偏概全,尤其沒有考慮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過程。中國移植外國法的思潮始於清朝末年即1840年鴉片戰爭的慘敗之後,尤其在經歷洋務運動、戊戌變法、甲午戰爭後,於清朝末年11年新政期間進行法律改革移植外國法41 ,即使當時的中國法制上屬落後國家,其司法制度具種種弊端42,但當中的改革過程並不順利43,清末政府與法學界就移植外國法的取態存在矛盾 。44 從人權思想的內涵方面考量,即可知兩者在法律文化背景上有天壤之別。中國古代法律長期受儒家思想影響,儒家思想看重家族主義及階級概念,無論父子弟兄人倫之間或君臣行政職級之間都強調等級關係及從屬關係,強調權威思想及等級之服從性,在法律條文的解釋與演繹也以四書五經、仁義禮法為綱領45 而非公平、公正、合理及合法性原則。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如一人犯一刑律,即使過錯與罪過相當,罪犯可根據其不同的地位、身份及輩份被處以不同的刑罰或可免除刑罰46,中國二千多年來朝代更迭的歷史都沒有改變“刑不上帝王”這根深柢固的法律文化,不同於現代的法治重視天賦人權的精神 、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47,這些原則與精神的核心不但與儒家的法律思想相抵觸而且不能補合。故此,這也是清朝末年移植外國法的過程歷經數十載仍未能竟功的重要原因。48 此外 ,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日本、朝 鮮、越南等亞洲各國49,該等國家的法律難免受儒家文化所影響,以本人之見,曾受中華法系影響的亞洲各國在繼受外國法時難免沒有不同程度地發生相對的文化衝突。從事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研究不能只着重分析某一特定短暫的靜態時空面而作出判斷,除考慮時間上有否因果關係、那個屬變化的主因及偶因之外,也需留心在整個歷史過程中之沿流變革等動態 因素,才能綜合地導出合理的結論。借鑑的功績及比較法的研究不能被否定,但是,從事借鑑與比較法研究應用科學方法與理性分析同樣不能被否定 。有人説,從比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所有法學家所面臨的問題是沒有國界線的,是相似的。50 從普遍情況看,法學家所面對的現實情況或個案應該共同的或具普遍性的,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也未必如是。位於喜馬拉雅山的尼泊爾四面連山不接海岸,那裏的法學家會面對英國的法學家研究如何解決海上運輸法律的問題或爭議嗎?不論如澳洲、英國、香港、新加坡等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典註釋學派51 ,也不考慮薩維尼學派在當時有否對其他法系高估還是低估,本人十分懷疑是否向外國法中尋求對本國法的解釋或演繹就可以獲得全面而適當的法律答案 。52 解決本國法的問題不先考慮本國學者的論著或研究、法院判決及立法資料而漫無目的地轉向其它地方去找尋解決的方法或答案,這本身似乎是本末倒置的思維方法。認為解決問題有時候可以有多種不同方法供選擇,當然,某情況下我們可以有多種合理的方法,但是,我們只能選擇一種方法,不能多選。另外,從建基在各國不同的價值基礎的眾方法中擇一而行,也應考慮本國或地區
  • 文化、風俗、宗教等問題, 西歐基督教文化的國家總不能以中東伊斯蘭教的教義解釋其法律條文?而且,有的問題在某些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內也不能找到解決的方法或答案,如香港公證條例中根本沒有將授權書分公證文書、認證語、經認定文書三種類別,當我們討論某授權書內不清晰或具爭議性的內容是否只需“經 認定方式”即可合符澳門公證法的法定要求時,試問我們能在香港法條中找尋相應的解決方法或答案嗎?由於現今國與國間貿易發達、國際組織為完善國際商事法律目的已作出成績斐然的成果、跨國公司的足跡遍佈世界各地的事實,通通證明了在法學領域中恢復了國際商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 。不過,法律國際性也有其所不能及的區限性,法律的制定、解釋或演繹也需考慮不同民族的獨有的文化、風俗、習慣等特性。53本人並非否定國際商事貿易的發達促進國與國之間自身或通過某些國際組織來締結地區性、跨地區性或全球性的統一商事法律之現實意義,但上述的陳述的着眼點或考慮的角度都僅是以商事為討論對象,親屬法、繼承法又如何?似乎現實上並沒有出現過國際親屬法或國際繼承法這一概念?我們是處於多元的而非單元的世界,必須知道及理解各國都有其獨特性、個體的存在價值及意義,從宏觀上看,國家、民族不能沒有特殊性,從微觀上看,個人與個人之間都有特殊性,我就是我,你就是你,這這那那,此此彼彼,沒有特殊性何以分彼此?有的部門法如親屬法、繼承法之立法、條文內容及其解釋不能脱離各民族的文化背景、政治因素、社會現狀、宗教取向以及風俗習慣等因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個結婚標準既不同於中國古代大體上男 16歲、 女 14歲54 ,也不同於現在亞歐各國大體上將男女結婚年歲定為18歲左右的規定55,且不同於華人地區如台灣56、香港57 及澳門58 的相關規定。如此立法主要受到中國內地限制人口的國策所影響,眾所周知,現在中國內地的人口總數已逾13億人,在世界上 排 名 首 屈 一 指 , 不 但 人 口 基 數 大 且 增 長 速 度快59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立法不得不考慮計劃生育國策而制定 。60 雖然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50條也規定 ,容 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考慮當地的少數民族情況而制定變通規定61,中國憲法也明文規定需照顧境內其他少數民族的特殊文化或情況 。62 從上述的資料可知 ,某些部門法沒有國際化及普遍化的必要性,一國或一民族自身所面對的問題有時不是別國或其他民族所面對的,中國原則上針對男女結婚年歲比其它國家或地區為高之規定是為了有效減少本國人口膨脹的問題;相反,西歐國家、日本反而面對其國內低出生率的難題而提出多項鼓勵其國民結婚生育的措施 。然而,事實上,中國即使面對如此的社會問題,也理性地容許自治政府因應其他不同的少數民族早婚的文化背景而制定例外規定。中國的立法也需考量民族特性,如此事實已證明法學有時局限於民族在現代法學理念上還有存在的價值。進一步説,即使一國一民族內也可能因應不同的歷史背景而多法系並存 ,最顯明的及熟悉的例子,莫過於中國63 境內存在四個不同的法域。我們總不會否定中國憲法、中國婚姻法的立法者的如此立法?總不會否定已故中國領導人鄧小平為解決香港、澳門與台灣的歷史問題而提出“一國兩制”的偉大理念?有學者引述了德國著名詩人法學家歌德的話:“不知別國語言者,對自己的語言便一無所知”64,以此證明比較法的重要性。然而,本人不知道該學者是否認同這句話;但是,這裏可以談談本人之經驗,本人的母語為中文,中文為象形文字,而西歐文字為拼音文字,但所有教過本人之小學、中學與大學的語文老師都沒有明示或暗示過學懂英文、法文、拉丁文、梵文、希臘文、阿拉伯文、冰島文 、俄羅斯文、埃及文等外國文字或語言才能理解四書五經、孔孟老莊、唐詩宋詞、漢駢元曲、古文觀止、周廣賢文等古籍。學習或理解中國文字的形聲、指事、會意、假借的含意需借助拼音文字的幫助 ?順帶一提,有學者也認為在涉及新的立法準備階段,往往包括各國比較立法、對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的意義和它的功能形態、功能與正義成份方面不能將視線局限在一國境內 。65 事實上 ,在未釐清何謂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的“意義”、“功能形態”、“功能”及“正義”前 ,這個命題的真假根上無從判斷,要分辨一個説法能否成立,也是首先必須知道
  • 那個説法的意思。如果連那個説法的甚麼意思也不知道,那就無從判斷那個説法是否成立。毫無意義(全不可解、 不知所云)的述句無所謂真假,沒有意義的言論, 既非真、亦非假 ,而是沒有真假可言 。66即使我們信奉該位權威學者的學術水平及法律專業知識,釐清其陳述言詞中的概念內容也是我們信奉那些陳述的前提條件。沒看清楚之前不要簽名,這是常識。不知道是甚麼意思之前無從相信,這是顛撲不破的常理。最後,比較法其中之一的作用是,可通過功能比較的方法參考相同或不同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法律實施後的實證研究報告,為立法者提供起草法律或修改法律的不可多得的經驗及教訓,同時外國不同的判例、學説等可提高法官、律師、法律顧問在司法實踐上的判斷能力及論證能力 。67從立法方面看,參引別國或地區某方面在立法上的成功經驗當然無可厚非,不過,我們需考慮引入的法律是否適合。例如,我們總不會向伊朗參考其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教法,研究試將伊斯蘭教法律加入《澳門民法典》?從法律工作的實踐層面看,本人為法律工作者,這總可以給予個人的意見。假設全世界有3000所大學,1000所大學有法學院,每間法學院有 20 名教員, 5 名是教授刑法的且有著作出版,若僅以有否文章、學著出版作為學者判斷標準,全世界就有 5000 名刑法學者。學者不同於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前者不同考牌或通過專業考試,後者則相反;故此,本人實不清楚如何界定學者身份,亦不清楚怎樣分辨學者與學者間之學術能力或權威性誰高誰低,這些問題不是本文討論的焦點。這裏所欲討論的問題是 ,當本人為解決《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內某一條文的解釋時,如果向數千名的學者或專家(未計算已不在世上的大師)的見解、學説尋找相關的答案,本人該如何從不同法系的國家或地區已抽出眾多相似的、不同的或矛盾的解釋中取捨其一 ?若本人以古巴學者的解釋在上訴狀陳述,本地法官真的詢問為甚麼如此解釋時,本人該如何説服該法官接受古巴學者的見解?從實務方面看,這樣不但提高不了本人之判斷能力及論證能力,反而導致無所適從的精神困擾 。當然,這只能以本人的角度考量,不代表其它法律工作者認同本人之見解,正如該學者多次陳述德國學者茨威格與克茨對比較法的評述,也不代表其他國家的學者也會認同 。四 、比較法在實踐方面的應用就比較的方法而言,以下將舉例説明,詳而論之 。(一)個案一有學者認為,同一個損害賠償的條款,僅僅從賠償數目的不同難以看到它們的特點,但是如從功能比較角度去觀察就可以發現:損害賠償數目多的條款可能是體現了懲罰功能,即讓損害人賠償比損害結果更多的金錢,以此防止這種行為的再發生,而另一個條款僅是平衡作用,是為了補償被害人。這樣兩個條款所體現的法理以及法理所體現的法律政策和政治及經濟的發展背景均會不同 。68上文已清楚向讀者表達 ,“在 同一個損害賠償的條款下,僅僅從賠償數目的不同難以看到它們的特點”這句話 ;當中已暗含這樣的意思,即區限於“同一”的損害賠償的條款下 ,而結果賠償數目又可以“不同”。可能的情況有二 。該條款本身已規定賠償數額,如“甲不於×年×月×日前 將三支紅酒交付乙,則甲需賠償乙澳門幣3000 元”,這樣,該條款內已明文規定當某條件成立時所應賠償的具體金額;如此引伸一問題,甲可與乙、丙、丁訂立3份合同,但該3份合同內所載的損害賠償條款都一樣如上所述的;結果顯然而見,局限於合同的而非判例的解釋,“同一”的損害賠償的條款下,賠償數目不可能不同。唯一的可行解釋則為,該條款本身沒有訂明任何具體賠償數額,如“甲不於×年×月×日前將三支紅酒交付乙,則按乙損失雙倍賠償”。我們就以此展開討論 。設一條款 X ,在三個的不同個案中,X1、X2及X3計算所得出的賠償數額都不同,分別為A、B及C(A>B>C)。 僅從賠償結果 A 、B 與 C 的數額差異考慮,該學者斷然我們難以看到它們的特點,必然記着,這個判斷是必然非或然;但是,一旦從功能比較的角度視之, 判斷的結論就會改變,A的那個X1可能體現懲罰功能,即讓損害人承受更多賠償的目的在於防止這種行為的發生,而X2 就僅是平衡作用,具補償而非懲罰功能。這裏帶出幾個問題:其一,如果二者之間比較當然不會影響判斷結果,然
  • 而, 二者 以上 應如 何 處理 , X2居 X1與X3中間 ,X2應歸入 懲罰 功能 還是 平衡 作 用 ?其 二, X 已 規定損害人必 須 作 出 賠 償 更 多 的 規 定 , 不 用 比 較 三 者 之 間 的 賠償 金 額 , 如 當 事 人 都 以 損 害 人 承 受 更 多 賠 償 為 目的, 是 否X1、X2、X3應全 為 具懲 罰 功能 的 條款 ?其三 , 如 X1有 可 能 體 現 懲 罰 功 能 , 以 防 止 違 約 行 為 的話 , 是 否 X3訂 立 的 目 的 有 可 能 具 鼓 勵 合 同 方 違 約 的作用 ?其 四, 即使 當事 人 訂立 X的 用意 為防 止對 方 違約 , 但 當 市 場 價 對 其 非 常 有 利 可 圖 時 候, 其 仍 然 有機 會 或 動 機 違 約 , 這 樣 懲 罰 功 能 就 未 能 有 效 地 發 揮效 用 。 其 五 , 據 該 學 者 言 詞 推 斷 , 對 損 害 賠 償 條 款之 分 類 只 有 具 懲 罰 功 能 的 、 平 衡 功 能 的 二 種 ,二 者的 關 係 既 窮 盡 又 排 斥 , 即 X非 具 懲 罰 功 能 則 具 平 衡的 、 具 懲 罰 功 能 則 無 平 衡 的 ; 比 損 害 賠 償 更 多 的 個案 也 只 能 證 明 有 關 的 條 款 具 懲 罰 功 能 之 可 能 性 , 兩者 之 間 沒 有 因 果 關 係 , X1可 能 具 懲 罰 功 能 , 或 者 ,X1可 能 不 具 懲 罰 功 能 ; 總不 能 X1可 能 具 懲 罰 功 能 或又 不 可 能 具 懲 罰 功 能(即 具 平 衡 功 能), 如“ 明 天可能 下 雨 或 可 能 不 下 雨”這 個 命 題 是 真 的 但 沒 有 認 知意 義 , 但 沒 有 認 知 意 義 即 是 廢 話 。 其 六 , X1有 可 能具懲 罰 功 能 , 除X2外 , X3反 而 必 屬 平 衡 功 能 , 既 然X1是 否 具 懲 罰 功能 非 必 然 性 , 何 以X3具 平 衡 功 能 是必 然 性 ?其 七 , 即 使 以 實 際 損 害 賠 償 , 以 甚 麼 的 標準 判 斷 賠 償 數 額 的 多 寡 , 對 非 洲 貧 民 來 説 , 澳 門 幣1000元的 賠 償 金 都 可 能 已 經 高 昂, 則X1、X2及 X3對其 來 説 全 具 懲 罰 功 能 ; 相 對 於 澳 門 地 區 之 貧 民 , 以本 地 區 的 入 息 中 位 數 計 算 , 可 能 反 而 屬 有 限 數 目 ,對 其 來 説 , 只 有 X1 才 具 懲 罰 功 能 ;即 使同 一地 區 ,富 民 與 貧 民 對 損 失 賠 償 數 額 的 多 寡 判 斷 也 不 同 。 正所 謂 ,尺 有 所 短 ,寸 有 所 長 。以本人之見,若局限於合同範疇,條款理應體現合 同 締 結 自 治 精 神 而 非 法 律 理 論 的 精 神 , 也 與 政 治及 經 濟 的 發 展 背 景 不 相 干 。 而 且 , 該 作 者 也 表 示 ,從 功 能 比 較 角 度 看 , 比 較 的 方 法 應 二 條 損 害 賠 償 條款(即 使 一 樣)之 間作比 較 ;但是 ,該學者 並沒有進一 步 解 釋 為 甚 麼 不 能 三 者 或 以 上 之 間 作 比 較 。 再者 , 二 者 之 間 比 較 亦 衍 生 出 問 題 , 在R 時 間 將X1與X2比 較 , X1有 可 能 具 懲 罰 功 能 ; 在 Y時 間 將 X1與 X4比較 , 且 X4的 賠 償多 於 X1的 , 可 以得 出 X4可 能 具 懲罰功 能 而 非 X1; 如 此 類 推, 我 們 發 現 X1可 能 具 懲 罰功 能 的 特 點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與 不 同 的 非 等 值 的 對象相 比 較 後 有 所 變 化 , 而 且, 一 旦 X1變 為 具 平 衡 功能 , 如 上 所 述 , 理 應 不 能 與 其 他 對 象 比 較 後 變 回 可能具懲 罰功能 的結 論 。(二) 個案二《 澳 門 基 本 法 》 第 6條 規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以 法 律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 澳門基本 法》第103 條 規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護 私 人 和 法 人 財 產 的取 得 、 使 用 、 處 置 和 繼 承 的 權 利 , 以 及 依 法 徵 用 私人 和 法 人 財 產 時 被 徵 用 財 產 的 所 有 人 補 償 的 權 利 。徵 用 財 產 的 補 償 應 相 當 於 該 財 產 當 時 的 實 際 價 值 ,可 自 由 兑 換 , 不 得 無 故 遲 延 支 付 。 企 業 所 有 權 和 外來投 資均 受 法律 保護 。 ”從上 述 可 知 ,《澳 門 基 本法 》 第 6條與 103條 沒有 對 私 有 財 產 及 公 有 財 產 的 範 圍 下 過 具 體 解 釋 。 為研 究 這 個 問 題 ,有 學 者 在 其 所 著 之 文 章 69 內運 用比較 法 研 究 方 法 , 以德 國 學 者 的見 解 或 學 説 、判 決 、《 德 國 基 本 法 》 為 基 礎 , 來 討 論 澳 門 的 私 有 與 公 有財 產 的 範 圍 。70 例 如 , 該 學 者 闡 述 德 國 聯 邦 法 院( BGH) 的 判 決 、 聯 邦 行 政 法 院(BV ERWG)的 判 決以 及 學 説 支 持《德國基本法》第14條 財 產 權 應 該 包 括已 成 立 而 且 運 行 的 營 業 權 , 然 而 , 由 於 德 國 憲 法 法院 的 判 決 對 此 抱 有 保 留 , 該 學 者 認 同 德 國 憲 法 法 院的 判 決 並 以 此 為 據 , 認 為 已 成 立 且 運 行 的 營 業 權 不受《澳 門 基 本 法》第 6條 與 103 條 所 保 護 。71 該 學 者在 上 述 的 論 證 過 程 中 提 出 的 論 據 不 是 以 澳 門 法 院 的判 決 、 學 者 見 解 為 主 , 連 將 他 們 當 作 輔 助 資 料 也 談不 上 , 單 純 以 德 國 學 者 的 見 解 、 德 國 法 院 的 判 決 為依 據 。另 外 , 該 學 者 以 德 國 憲 法 法 院 有 違 憲 審 查 權 為據, 在 1999年 回 歸 後 葡 國 憲 法 法 院 不 再 成 為 澳 門 地區 的 司 法 實 體 後 , 由 於 澳 門 地 區 沒 有 設 立 憲 法 法院 , 故 當 澳 門 的 某 一 法 律 違 反《 澳 門 基 本 法 》 的 規定 , 那 麼 不 但 澳 門 初 級 法 院 、 中 級 法 院 甚 至 終 審 法院 也 不 能 撤 銷 這 樣 的 法 律 或 者 不 能 夠 撤 銷 這 樣 的 抽象 的 行 政 行 為 。72 不 知 該 學 者 近 期 是 否 知 悉 澳 門 特別行 政 區 中 級法 院 已 作 出一 個 判 決 指 第17/2004號行政 法 規 違 反《澳 門 基 本 法》的 規 定 73 ?迄 今 為 止, 本人 未 聞 該 學 者 有 撰 文 或 作 出 任 何 的 口 頭 評 述 , 指 中級 法 院 的 如 此 判 決 有 違 法 理 , 或 指 中 級 法 院 無 權 行使 違 憲 審 查 。根 據《澳門基 本 法》第143 條 規 定 , 全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委 員 會 授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 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條款有自行解釋的權利,而且, 除涉及中央管治事務及澳門與中央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也可以在審理案件時對《澳門基本法》的其它條款作出解釋。從這一點上看,並沒有排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行使有限的違憲審查權 。該學者並沒有解釋為甚麼用德國的法律、判決與學説來解釋《澳門基本法》內公產及私產的適用範圍而不是用澳門地區或其他國家的,莫非其認為德國法特別堅實?還是認為德國法比其他國家的法律更具優越性?還是對德國法情有獨鍾?是不是澳門有基本法,德國也有基本法,二者同名同稱就以為兩者之間存在可比性、兩者之間就可互相解釋 ?不但如此,“商業判斷原則”與董事責任之比較研究,獨立董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公司結構的雙軌式與美國單軌式及日本的任意制比較研究,德國與歐盟的企業憲法比較研究,折中授權資本制與“資本資訊公開制”的比較研究 ,獨立董事組成的訴訟委員會與股東代表訴訟的互補研究,美國的揭開公司的面紗的判例和德國的“直索”理論及判例的比較、 德國的有限公司制與美國封閉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德國的團體訴訟與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比較,各國法律教學制度與方法比較等等,不一而足。 74最後,具體比較上,除將法規與法規比較外,還可以法規與判例比較,也可以將學理上的原則與法規或判例比較,且可以將各國的法律概論編成一套叢書給學者與律師和法官參考。 75 法規與判例比較,前者為普遍性,後者為特殊 性,法規是一般性的規定或條文,判例是具體個案針對法規的演繹;學理上的法律原則是抽象的,相對之下,法規或判例更具體的;在具體情況下,將原則、法規、判例互相之間比較一番,是不是有點不倫不類?法規與判例比較,那個判例的解釋是不是對應的那一條法規的解釋?五、結語“比較”是人類普遍的思維活動。所有人一生之中總會不知不覺、不經不意對我們周遭各種各樣的事物、事理、對象相比較或將自身與其它對象作 比較,以認識世界,如我們對高低、長短、黑白等相對概念都是從比較思維活動中認識。不但如此,我們也可以通過現實中的個案比較理解公平、公正與合理的概念,從而分辨是非、對錯、優劣、真假,才能擇善從之。總而言之,比較對我們而言一點也不陌生,比較的能力是人類的天賦;故此,本人並非否定比較的重要作用 。不同於民法、刑法及商法等部門法,比較法本身並非一部獨立的法律學科,沒有獨立具體的組成條文,以及該等條文的司法或學者解釋暨判例可供參考。君不見沒有所謂的“比較法條文”如同刑事、民事及商事等條文一樣有施行、實施或頒佈的確定時間,也不聞比較法有真實的法規總和,比較法只不過是我們在從事法律研究過程中應用比較思維的一種方法而已。必須注意的是,我們總不能將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與別國或地區的整體性相比較,如是這樣,難免給予讀者在認知上大而無當,分析粗淺,以及最終的結論難免流於表面。即使我們將比較法研究的重點寓於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之間的比較,問題也不能妥善解決。從共相來看,兩者之間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習慣法、教會法、羅馬法等的影響以及擁有共同的法律文化背景76;從異相來看,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如英國、新加坡、澳洲及英國之間,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如澳門、台灣、德國、法國及意大利之間,在成文立法與判例見解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他們之間各方面總不可能完完全全地相同 。77 故此,將比較法的研究局限於某一部門法或某一部門法下的具體法律問題是有現實需要的,而且還須考慮比較對象的時空問題。即是説,成為卓著的比較法學者前提條件必先對特定時間的本國某一部門法有充分的掌握以及在實務方面具豐富的經驗,這樣才能將理論聯合實際,只有將理論聯合實際的學著才稱得上有價值的高深的學術性研究 。學者在其論著中應用比較方法研究問題不乏成功例子78 ,所以,本人並非否定比較方法在法律研究的應用。然而,必須注意的是,我們從事比較法研究時必須首先考慮比較的目的 ,有否比較的可行性 、有否比較的必要性,以甚麼的標準來判斷優劣,根據甚麼理據選出比較的對象等問題;否則,我們只
  • 能漫無目的、不着邊際、無的放矢地將不同的參照物,無論從法律條文、法律制度、判例、原則等層面上,互相比較 。再者,儘管有學者從學術層次上試圖對“比較法”一詞作解釋 、定義,又嘗從法律理論層面對比較法作出詳細及深入的研究及分析工作。79 不過 ,該學者似乎只重點描述比較法的性質而忽略了對其作出清晰定義的工作,並集中引用眾多德國學者對比較法的見解,而他們的見解之間又不一致或互相矛盾,難免使人對“比較法”內涵無從真正認知。本人未對比較法作深入瞭解時,實不知道何謂 比較法;然而,在詳細審閲過該學者對比較法的解釋後,由於當中並沒有討論過本文所述的內容,結果,本人對比較法的含意更加迷茫 。最 後 , 該 學 者 曾 説 特 別 喜 歡 德 國 著 名 詩 人Nova l is 的浪漫而略有悲觀色調的詩句以及他的名言:“所有的認知大概均源於比較”;本人茲此,也以本人特別欣賞的由六祖惠能説過的藴涵禪機的偈語回應以結束全文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80註釋 :1 范劍虹 :《論比較法的真實內 涵》, 載 於 《澳門研 究》20 06 月 4 月 , 第 33 期 ,“ … …由於用甚麼樣的比較 方法 研 究 甚麼 樣 的 具體 問 題 ,抑 或 就一 具 體 問題 深 入 比較研 究 , 是 比較 法 的 含 義 一文 的 續 篇 ,因 而 不 再 在 此展開 , 誠 望 同 仁 同心 協 力 , 對 此 加以 研 究 , 筆 者 自 問尚 屬 孤 陋 寡 聞 、行 文 與研 究 也常 常 簡單 而 膚淺 , 因 而餌誤 偏 頗一 定 難 免 ,實 願 多 多 聆聽 讀 者 與專 家 的 指正與 良 言 , 以 求 更 深 入 地 研 究 相 關 問 題 。”2 范劍 虹 :《論 比較法 的真實內 涵》, 載 於 《澳門研究》2006 月 4 月, 第 33 期 ,文章 附註 1 ,“《赫梯 法典》 中就有 通 過 比較 而制 定 對商 品 價 格管 理 的 規 定 。希 臘 時期,羅 得 法(Lex Rhod i a)規定的船長在航海中為挽救船舶和 貨 物 免受 危 險 而造 成 的 損 失的 , 應 由所 有 貨 主 和船 主 按 比 例 分 擔 ,也是 通 過 比較 得 出 共同 海 損 規 則 。在羅 馬 法 的時 期 , 通過 比 較 得 出較 合 適 的規 則 的 例 子就更 多 了 。除 市 民 法外 , 又 有 調整 羅 馬 公民 與 非 羅 馬公民 之 間 以及 非 羅 馬公 民 相 互 之間 的 貿 易和 其 他 關 係的 萬 民 法 。”3 但 K· 茨威格特 與 H· 克茨持 不同見解 ,可 見 於 K· 茨 威格 特 與 H · 克茨 著, 潘 漢 典 、 米健 、 高鴻 鈞、 賀 衛 方譯: 《比較法 總論》 , 1993 年,第 93 頁 ,“ 立法比 較法 從 歷 史 上 説 是 較 早 的 , 一 即 使 仍 然 不 能 稱 為 古老 … … ”4 本人 十 分 懷 疑, 除了 該學 者 沒有 列 明 《赫 梯法 典》 屬那世 紀 及 出 於 何 地 外, 如 果 《 赫梯 法 典 》內 只 是 針 對某一 貨 物 在 比較 同 類 貨 物 或其 他 地 方 同一 貨 物 定 下 一標準 價 值, 以免 價格 過 份高 或過 低 而設 定管 制 時, 而該法 典 並沒 有 記載 與 其它 法 典 作出 比較 後的 內容 與 評述, 是 否 仍 然被 視 為 立 法 比 較 法 之 一類 ?5 《元 照 英 美 法 詞典》 ,法律 出 版 社 ,200 3 年 , 第 84 0頁, 羅得 島法(Lex Rhod i a)解 釋如下 :“ 這是 公 元 2-3世紀在愛琴島東南部的羅得島[Rhode ls la nd]發 展起 來的海 事 法 ,其殘 存部 分見 於 《學説匯 纂》[D i ges t]中 ,稱為“ Lex Rhod ia de l actu”(關於在海難中投棄貨物的 羅 得 島 法 律) 。 ”6 本 人 查 無 資 料 用 甚 麼 來 “ 比 較 ” 得 出 共 同 海 損 的 規定 , 可 參 見 黃 風 : 《 羅 馬 法 詞 典》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第 165 頁 ,關 於棄 物的羅 得島 法(Lex R hodi ade l act u) 解釋 如下 :“ 起 源於希臘的 關於共同海損 的規範 , 根據 這 一 規範 , 當 船長 因 船舶 在 航 行中 遭 遇 危險而 將 裝 載 的貨 物 投 棄 時 , 貨物 的 所有 物 主和 承 運 人應 當 共 同 分 擔 有 關 損 失 。”7 范氏沒有具體地列舉 在 2000 多 年的羅 馬法時 期 ,那些例子 可 體現 通 過 比較 得出 合 適的 規 則 ,可參 見 巴 里·尼 古 拉 斯 著 , 黃 風 譯 : 《羅 馬 法 概 論》 , 法 律 出 版社, 2004 年, 第 3 頁 ,“ 根據 傳説 ,羅馬 建立 於公 元前 75 3 年,在隨後 的 2700 年中, 羅馬法經歷了兩個 不同的 發展 階 段 ,並且 從 兩方 面 要求 我 們予 以 注 意 。在它 第 一個 發 展階 段 中, 羅馬 法是 羅 馬城 的 法 ,在 其 最後 成 熟 後 , 它 成 為 整 個 帝 國 的 法 。”8 本人認為 ,市 民法或奎里蒂 法(Ius Qu i r it ium)出現於羅馬前 期 ,它即羅馬市 民自己的 法(l us Prop r ium c ivi umRomanorum),而萬 民法則出 現在羅馬帝 國擴張而導 致需與 異 邦人 接 觸以 致 建立 處 理他 們 之間 法 律關 係 之 法律, 市 民法 和 萬民 法 的出 現 根源 於 羅馬 不 同的 歷 史 發展時 期而 應 運而 生 的 , 參見 朱塞 佩 · 格羅 索 著 ,黃風譯:《 羅馬法史》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社 ,1998 年 ,第 95-96 頁 、229-230 頁 。9 見 註 1 ,“ 如 果 我 們 不 把 比 較 法 當 成 一 種 立 法 比 較法, 而 將 比較 法看 作為一 種 獨立 的 學 科 (當然 它 與 比較方 法 不能 人 為 分開) , 那麼 它 的歷 史 相 對就 比 較 年輕 。”10 見註 1, “ 但是這 不 等 於 説 ,茨威 格 與 克 茨 劃 分 比 較法的學 科 史上 有 問 題 ,因 為 作為 比 較法 的 方法 及 學 術論 述 確 實 在 古 代 就 早 已 存 在 。”11 但 K · 茨 威 格 特 與 H· 克 茨 在 其 著 作 也 支 持 真 正 的 比較 法 是 年 輕 的 ,可 見 於 K · 茨 威 格 特 與 H· 克茨 著 ,潘 漢 典 、 米 健 、 高 鴻 鈞 、 賀 衛 方 譯 : 《 比 較 法 總論 》 , 199 3 年, 第 93 頁 ,“ 比較法的歷 史, 本 質 上是一 部 學 術 史 。… 此外 ,事先 必 須 強 調 指 出 ,真正 的比較 法的 歷史 是年 較 的 。在古 代 ,能夠 報 導的 只 是 一些個 別的 現 象, 它 們同 我 們的 時代 不 一樣 , 並沒 有 導致 一 種 真 正 的 比 較 法 的 發 展 。”12 見註 1 。13 何 勤華: 《外國法制史》 ,法律出 版社, 2004 年,第41 頁 ;姜文奎 :《中國法制 史要》 ,元一 印刷 有限 公司 ,第 217 頁 及隨 後 。14 既然 1 7 世 紀所 有 歐洲 法 學 家 都 是 比 較 法 學 家, 為 甚麼范 氏 在其 文 章中 介 紹以 往 比較 法 之內 涵 時, 即 在 公元 前 1 5 至 1 7 世紀 之 悠 長 歷 史 中, 只 陳述 十 來 個 歐 洲學者 之 見解 ? 而為 甚 麼是 該 十來 個 而不 是 其他 呢? 是不 是 該 十 來 個 特 別 有 説 服 力 及 權 威 的 ?15 見註 1 。16 見註 1 。17 見註 1 。
  • 18 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與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皆屬大陸法系,范氏亦認同本人觀點,見范劍虹:《論比較法的真實內涵》 ,載於《澳門研究》第 33期 ,2006月 4月 ,註 17 。19 本國內不同法系的比較仍可研究,例如一國不同地區之法律適用衝突,見林浩威: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衝突與探討》 ,載於《澳門研究》 ,2005 年 10 月 ,第 30 期 。20 但范氏自己也提出一個問題,比較法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及法律制度,“ 比較法並非一個法律部門法,每一個法律秩序中的刑法 、民法 、商法等 ,均可出於何時制定、實施,因為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往往與特定社會中的法律關係作為各自調整的對象 ;但比較法並未有特定的社會關係作調整對象,亦無相應具體的獨立的法規,只是一種法學上的分類學科 。”21 見 Mary A.Glendon,Michael W.Gordon&Paolo G.Carozza,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2nd edition),Thomson,WestNutshell Series 。22 雖有學者持相反意見 ,可見註 1,“ 在實踐中,有時往往僅需要瞭解外國法的一些常識以及法條,就有可能可以解決比較立法要達到的部分目的,此外,在同一國家中(比如中國就有四個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進行區際比較也是可行的。”23 見 D.J.海頓(D.J.Hayton):《信託法》 ,法律出版社 ,第 4 版 ,第 14-15 頁, “而且由於這些國家完全接受了一元所有權概念的羅馬法體系,所以那些國家也不存在普通法系的封建財產規則 。這樣一來 ,當有些時候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不得不將普通法系的信託融入到大陸法中, 並考慮在涉及涉外信託案件中, 確定誰是信託財產的絕對所有人時,便會產生如下的難題 ,是受託人、還是所有的受 益人或他們中的一個受 益人,還是委託人,還是擬人化的信託本身是信託財產的絕對所有人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不是應該取決於信託的類別呢?是否根據信託所產生的許多衡平法上的權益,都能夠成為真正的 、可以執行的財產性權利,以對抗由某所有人持有的信託財產 ?這是像鳩佔鵲巢一樣 !信託是應該屬於物權法還是債權法 ?”24 雖有學者持不同意見 ,見註 1 ,“ 我們認為,在現代社會,對另一國法律的精確瞭解雖然不是大多數人做到的,但是對於那些潛心研究外國法多年且精通所在國語言專家而言並不難,只要給與一定的條件,對 外國法的真正內涵的精確與解釋是可以辦得到的 。”25 英戈·穆勒著 ,王勇譯 :《恐怖的法官》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第 90 頁 ,“紐倫堡三大法律中,與法院最相關的是《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該法規定男女雙方違反法律結婚的,均應被判處堡壘監禁,玷污種族者應被判徒刑或堡壘監禁 。在後者,只有男方應受罰 。無論他是猶太人或德意志血統者,而女方則不受刑罰 。”26 有學者持相反見解 ,見註 1, “ 即使對外國立法動機有些誤解,對於將外國法引入本國所要考慮的不同的政治與經濟動機與目的而言,有時並不會產生有直接的消極影響 。”27 見註 1 。28 見註 1 。29 范劍虹: 《澳門與歐盟相關國家法治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30 見註 1 。31 見註 1 。32 見註 1 ,“ 歷史上“強迫性的借鑑 ”(Auf okt r oyi er t eRezept ion)是將所有傳統的法律體系均加以改變,以進行殖民統治,如果這種強迫性借鑑在獨立後仍加以保留的話 ,就被稱為 “ 合法化借鑑 ”(Leg a l i s i e r t eR e z e p t i on)。另一種借鑑被 稱為 “種植式借鑑 ”(Verpfl anzte Rezeption),它是指移民將其故國的法律帶入移民國,還有一種是自主性借鑑,比如美國法在利比理亞的被借鑑,這種自主性的借鑑是一種本意上的符合歷史經驗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的借鑑 。”33 同 上 註 。34 見註 1 。35 見註 1 。36 關於香港的法律繼受情況 ,可詳見 Ping-fa t Sz e & Kit-lan Choy ,International Encycl opedi a of Laws,Cont r act ,(Hong Kong Kluwer Law Internat ional,2001),第 15-26頁 。37 當年的《中華民國民法》也向德國、 瑞士、日本等國選擇性繼受,可見王澤鋻:《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年 ,第 18 頁 。38 見註 1 。39 范氏也認同本人之觀點 ,可見註1 ,“既然是一種過程,我們就不必強求移植來的法律的一成不變,或要求移植來的法律是完全符合本國國情 。因為每個國家包括借鑑的國家本身也在不斷地按照其本國的國情 ,並參照先進的法制對其法制作出修訂,而這種修訂本國法本身就是一種科學化與本地化結合的過程與任務 。這種過程與任務在移植時存在,在移植後也會存在,它是一個客觀的過程,我們不可能也沒必要強求所移植的法律在移植後的相當一段時間裏還是一貫正確的 。”40 同上註 ;但不知范氏有沒有留意 《德國民法 典》內的債法部分已被作出重大修改並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公佈,根據德國的司法解釋,改革的原因於《德國民法典》內的舊債法部分的內容存在結構性缺陷以及不合時宜,見於朱岩編譯:《德國新債法條文及官方解釋》,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序 1至 22 頁 。41 何勤華 、李秀清 :《外國法與中國法— 20 世紀中國移植外國法反思》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第12—17頁。42 同上註,第 472 頁。43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載於東吳大學《法學季刊》,“余痛斯積弊,抱除舊布新主義 。所擬草案,如法院編制法,民律,商律,強制執行律,刑律,民 、刑訴訟律 ,俱 采各國最新之制 。凡奏折公牘及簽注辯論,其中關於改革諸點,陽為徵引載籍,其實隱寓破壞宗旨。當時引起新舊兩黨之爭,被人攻擊,亦以余與歸安沈公(家本)為最烈 。”44 何勤華、李秀清:《外國法與中國法—20 世紀中國移植外國法反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第487 頁,“ 從政府(包括各地諸侯)方面看 ,移植外國的制度和原則是出於無奈,是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平息人民的各種不滿……因而是不得不這樣做 。因此,在這種心態下,對外國制度 、原則的移植是不可能徹底的,如在部院之爭中,政府的目的是讓法部與大理院互牽制,以為其鞏固專制政權服務 。在對待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草刑事民法訴訟法案》的態度上,也是以否定為宗旨。”45 可舉明朝名官海瑞辦案的情況,黃仁宇:《萬曆十五年》,2005 年, 第139頁,具體如下 :“海瑞充分重視法律的作用並且執法不阿,但作為一個在聖經賢書
  • 培 養 下 成 長的 文 官 ,他又 始 終重 視 道德 的 指導 作 用 。他在 其 著 作 中表 示 , 人 類 的日 常 生 活 行為 乃 至 一 舉 一動, 都 可 以 根 據 直 覺 歸 於 善 、惡 兩 個 道 德範 疇 之 內 。他 説 ,他 充 當 地 方 的 行 政 官 而 兼 司法 官 ,所 有 訴 訟 ,十之 六 七 , 其 是 非 可 以 立 即 判 定 。只有少 數的案件 ,是 非 尚 有 待 斟 酌 , 這 斟 酌 的 標 準 是 : ‘ 凡 訟 之 可 疑者, 與 其 屈 兄 , 寧 屈 其 弟 ;與 其屈 叔 伯 ,寧 屈其 侄 。與其 屈 貧 民 , 寧 屈 富 民 ;與其屈愚 直 ,寧屈刁頑 。事在爭 產 業 , 與 其屈 小 民 , 寧 屈鄉 宦 , 以 救 弊 也 。事在爭言 貌 , 與 其 屈鄉 宦 , 寧 屈 小民 , 以 存 體 也 。’用 這樣的 精 神 來 執 行法 律 , 確 實 與 四書 的 訓 示 相 符 合 。可是他 出 任 文 官並 在 公 庭 判 案, 上 距 四 書的 寫 作 已 經 兩千年 , 距 本 朝 ( 明 朝 )的 開 國 也 已 近 兩 百 年 。與 海瑞同時 的 人所 不 能 看清 楚 的 是, 這 一段 有 關 司法 的 建 議恰恰 暴 露 了 我們 這 個 帝 國在 制 度 上 長期 存 在 的 困 難 :以熟 讀 詩 書 的 文 人治 理 農 民 , 他 們不 可 能 改 進 這 個 司法制 度 , 更 談 不 上 保 障 人 權 。法律 的 解 釋 和 執 行 離 不開傳 統 的 倫理 , 組 織上 也 沒 有 對付 複 雜 的因 素 和 多 元聯 繫 的 能 力 。”46 中國 古 代 特 權 階 層 在 法 律上 的 量 刑 方 面 的 超 然 待 遇 ,可詳 見 瞿 同 祖 : 《中 國 法 律 與 中 國社 會 》 , 琦 海 印 刷有限公司, 第 261-283 頁 。47 罪刑 法 定 原則 是 啟 蒙思 想 的 產 物 ,來自 強調從 程序 上限制國王 權力的英 國 121 5 年的《大憲章》,見杜里奧 ·帕 多 瓦 尼 著 , 陳忠 林 譯 評 : 《意 大 利 刑 法 學 原 理 》 ,中 國 人民 大 學出 版社 , 2004 年 ,第 12-13 頁 。48 可參考清未 《大清律例》 修訂 過程,李顯東:《從〈大清律 例 〉 到 〈民 國 民 法 典 〉轉 型 》 , 中國 人 民 公 安 大學出版社, 2003 年 ,第 124-130 頁 。49 李 甲孚 :《中國 法制史》 ,聯經出 版事業公 司, 第 19頁, “ 中 華法 系 站 穩 腳步 , 是 唐 高宗 時 代 的 事 。永 徽元 年 ( 公 元 6 5 0 年) 頒 佈 的 《 永 徽 律 》, 就 是 中 外 法制史 上 都 很聞 名 的 唐 律 。這 部 唐 律 在 承 先 啟 後 上, 不但對 於 唐 代 以後 各 朝 代 的 法律 負 起 先 驅的 責 任 , 對 於東 亞 各 國 的 法 制 : 東 方 的 日 本 、朝 鮮 、南方 的安 南(越南 ) 、琉球 (沖 繩) ;西 方的 西域 ,北 方的 契丹 、蒙古 , 都 受 到 唐律 的 巨 大 影 響 。日 本 古 代的 近 江 令 、大 寶 律 令 ( 有 關 刑 罰部 分稱 律 ,有關 制 度部 分 稱 令 ,大 寶 令 就 是 準 於 唐 化 的 永 徽 令 ) , 以 及 朝 鮮 自 新羅 、百濟 起 模倣 的 唐代 律 令 ,琉球 國 在 清代乾 隆四 十年間 參 酌 《 大清 律 令 》 編 成的 刑 律 法 都 是 。中華法 系下 的 歷 代 法 典 對 這 些 國 家 顯 然 形 成 了 母 法 的 地 位 。”50 見註 1 。51 同 上 ,范氏 似 乎 以 德國 法 看 外 國 法 ,從而 沒有 注意 這方 面 問 題 。52 見 註 1 , 有 學 者 持 不 同 意 見 , “ 那 麼 在 涉 及 解 決 實 際問題 的 意 義與 正 當 性時 , 就 不 能僅 僅 局 限於 國 內 , 實際的 法 律問 題 卻 有多 種 不 同的 解 決辦 法 , 這些 方 法 又有不 同 的 價值 基 礎 ,這 些 建 立 在不 同 價 值基 礎 以 及 不同的 立 法 技 術上 的 方 法 , 均儲 存 在 世 界各 國 的 “ 法 律答案 庫 ” 中 。 在 研究 本 國 法 之 同 時再 觀 察 並 分 析 外 國法, 則 能 獲得 較 為 全面 而 適 當 的法 律 答 案, 尤 其 是 能對 本 國 法 所 用 的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保 持 一 種 批 判 的 距離 。”53 有 學 者 持 相 反 意 見 , 見 註 1 ,“ 因 而 將 法 學 局 限 在 民族 的 圈 子 裏 , 顯 然 在 現 代 法 學 理 念 上 已 經 不 被 授納 。”54 如唐 開元 令 規 定 ,男 十五 ,女 十三 , 聽婚 嫁。 宋嘉 定令規 定 , 男 十 六 ,女 十 四 為 嫁 娶 之 期 。明洪 武 元 年令和 清 通 典 均 規 定 ,男 十 六 ,女 十 四 ,可 以 嫁 娶 。55 丹 麥 、波蘭 、美國 一些 州規定 為 男 2 1 歲 ,女 1 8 歲 ;瑞 士 、越 南 規 定 為 男 2 0 歲 、女 1 8 歲 ; 德 國 、俄 羅斯 、 新加 坡 規 定 男 女 均 為 18 歲 ;日 本 、羅 馬 尼 亞 、巴基斯坦規定 男 18 歲 , 女 16 歲 ;菲律 賓規 定為 男 16歲 ,女 14 歲 。56《台灣 民 法典》 第 972 條 ,男 未滿 18 歲 ,女 未滿 16 歲者 ,不 得 結 婚 。57 根 據 香港 《婚 姻條 例 》規 定第 18 1 章 ,男 女均 年 滿 16歲 。但 已 年 滿 1 6 歲 不足 21 歲 的 男 女 結 婚 ,須 經 父 母以 書 面 形 式 同 意 。 2 1 歲 以 上 的 男 女 結 婚 ,自 主 決定 。 年 滿 16 歲 但不 足 2 1 歲 的 人 士 要 結 婚 則 須 獲 同意 。58 根 據《澳 門民法 典》第 1479 條 ,男女結 婚年婚 不得 早於 16 歲 ;根 據《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14 87 條 ,男 女 滿 16歲 而 未 滿 18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結 婚 ,則 需 行 使 親 權 之 父母 許 可 或 獲 得 監 護 人 許 可 。59 對中 國人 口問 題, 可詳 見翟 振 武 、李建新主編 :《中國 人 口 :太 多 還 是 太 老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2005 年 。60 趙 惜 兵: 《 新 婚姻 法 釋 義與 實 用 問答 》 , 吉林 人 民 出版社, 200 1 年,第 30-31 頁 。61 新 疆 維 吾 爾 、西 藏 、 寧 夏 及內 蒙 自 治 區 , 甘 孜 、 阿垻 、涼山 、黔南 等自治州, 循化、 門源 、化隆等自 治縣, 都 制定 各 自 的變 通 規 定 。中 國少 數民族男女一般在 17 、 18 歲左 右就 結 婚 , 特別 是南 部 沿海 邊疆 的 少數 民族,結 婚 更早 。許多 自 治地 方 將最 低 的婚 姻 年 齡分別 降低 了 2歲, 即男 不得 早 於 20周歲 ,女 不 得 早 於18 周 歲 ;可見胡康生主編 : 《中國人 民共和 國婚姻 法釋 義 》 ,法 律出 版社 ,2001 年 ,第 2 00 頁 。62 朱國 斌 :《 中國憲 法與政 治制度 》,三聯書店 (香港 )有限公 司, 1997 年,第 88-91 頁 。63 暫 且 忽 視 中 國 少 數 民 族 的 比 例(8%),中 國 以 漢 族 為王 。64 見註 1 。65 見註 1 。66 詳 見芝 加 哥大 學 哲 學博 士 李天 命 《 語理 分 析的 思 考 方法》,青 年書屋, 1981 年,第 11頁 ,“ 一旦 釐清了 用語的 意 思, 我 們 便會 發 現 不少 (精神 導 師 )的 教 説 儘管 披 着 玄 妙 引 人 的 詞 句 外 衣 ,其 內 裏 卻 是 空 空 如也 、一 無 所 有 的 。比 方 歐 陸 哲 學 大 師 海 德 格 的 名 言 :‘“無 ” 先於“ 非”與 “否定” 。’ ,就是 一 個典 型 的例子 。這種 如 同 符 號似 的 暖 昧 語 句 , 也許能 用來建 築一 座 言 辭 迷 宮 , 給 人 鑽 到 裏 面 去 會 覺 得 ‘ 舒 服 ’‘有 深度 ’ ,但 那 樣 的 句 子 是 亳 無 認 知 意 義 的 , 即 是説它 根 本沒 有 客觀 的 真假 可 言 。… 好些 主 義或 學 説 都是語 意 不 明、 思 想 不清 的 產 物 。分 析 結 果 顯 示:這類東 西 的 底 子 不 過 是 一 套 套 似 是 而 非 的 語 言 戲 法 吧了 。”67 見註 1 。68 見註 1 。69 范 劍虹 : 《論澳 門 特 區基 本 法 第 6 條 與 第 10 3 條 關 於財 產 權 利 的 保 護 、限 制 與 徵 用 》 。70 同上 註, 通 讀全 文, 以德 國 法 、德國 判 例 與德 國 學 説來 解 釋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6 條 與 第 1 0 3的 地 方 , 比 比皆 是 。71 同上註,第 6 頁 ,“在 大陸法系的德國聯邦 法院(BG H)的判 決 與 聯邦 行 政 法 院(BV ERWG)的判 決 以 及 德 國 通説 認 為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14 條 財 產 權 應 該 包 括 已 成 立
  • 而 且 在 運 行 的 營 業 權 。 但 是 德 國 憲 法 法 院 對 此 有 保留 。… 我本 人 也 認 同這 憲 法 法 院的 判 例 的 觀 點 。從這個 論 點 出 發 , 已 成 立 而 且 在 運 行 的 營 業 權(Dereingerichtete und ausgeuebte Gewerbebetrieb)原則 上也不 應 受 到 《 澳 門 基 本 法》 中 第 6 條 和 第 1 0 3 條 的 保護 。”72 同 上註 ,第 19 頁, “ … …在澳門 ,隨 着回 歸, 葡國 的憲法 法 院 理應 退 回 歷史 舞 台 , 但是 如 果 澳門 的 一 個 法律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條 款 ( 比 如 有 關 保 護 基 本 權 利 的 條款) , 那 麼這 樣 的 違反 基 本法 的法 律 , 終審 法 院 能 否撤銷 這 個 違反 基 本 法的 條 款 呢 ?回 答 是 否定 的 , 也 即終審 法 院 不 能撤 銷 這 樣 的 法律 或 者 不 能夠 撤 銷 這 樣 的抽 象 的 行 政 行 為 , 它 是 立 法 機 構 自 己 修 法 時 才 能 辦到, 或 者 由憲 法 法 院撤 銷 違 反 基本 法 的 法規 , 但 是 我們 現 在 沒 有 憲 法 法 院 。 … … ”73 案卷編號 223/2005 ,2006 年 4 月 27 日作出之判決,判決中指 出第 17/2004 號行政法規違反 《澳 門基本法》第67 及 50 條的規 定 。74 見 註 1 。75 見 註 1 。76 文 章原載 於 19 49 年《 新 法 學》 第 234 期 ,雖距 今 已 逾57年 ,但 作 者的 見 解獨 到 , 即使 現 今開 卷 細看 仍 感 歷久常 新 以 及 佩服 作 者 的 前 瞻性 , 見 哈 佛大 學 法 學 博 士楊兆 龍 著 , 郝 鐵 川及 陸 錦 碧 編 : 《大 陸 法 與 英 美 法 的區別 究 竟 在 那裏 ? 》 , 載 於《 楊 兆 龍 法律 文 選 》 , 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 社,第 207-20 8 頁 ,“ 大陸 法與英 美法 所 包 含 的 傳 統 的 成 份 大 體 相 同 。羅馬法 、日 耳 曼法 、 教 會 法 、 封 建 法 、 商 人 法 的 原 則 是 大 陸 法 的 基礎, 也 是 英美 法 的 柱 石 。它 們 在 大 陸 與 英 美 被 吸 收 的時期 雖 有先 後 , 被吸 收 的 方式 及 程度 或 不 同, 可 是 大體上 講 起 來 它們 所 形 成 的 制度 是 大 同 小 異 。大陸法 與英美 法 所 包含 的 新 的成 份 具 有 相同 的 思 想及 社 會 政 治背 景 。大 陸 法 與英 美 法 在近 30 0 年 中 如 何因 科 學 的 進步 。 社 會 政 治 環 境 的 變 遷 , 思 想 的 轉 移 而 有 新 的 發展, … … 促成 這 種 新發 展 的 因 素在 大 陸 與英 美 大 體 上都是 相 同 的 , 所 以其 結 果 無 大 出 入 。大 陸 法 與 英 美 法不乏 互 為 借 鑑 之 處 。英美 法 受 大陸 法 影 響之 處 居 屬 很多, 大 陸 法摹 仿 英 美法 之 點 也不 乏 其 例 。加以 國 際 關係日 趨 密 切, 大 家 所遭 遇 的 問 題都 有 共 同的 性 質 , 便有互 相 溝 通 的 必 要 。大陸 法 國 家 與 英美 法 國 家 的 文 化是 同 一 來 源 。 ”77 同上註,第 205-206 頁 。78 在 討 論 海 牙 規 則 、 海 牙 一 維 斯 比 規 則 以 及 漢 堡 公 約時, 作 者引 用 不 同成 員 國 如英 國 、美 國 、 澳洲 等 判 例去解 釋 該 等海 事 國 際公 約 條 文 ,比 較 各 國對 其 適 用 之公約的 判例解 釋 ,見於 Ping-Fat Sze,Car rie r’s Liabi l i t yunder the Hague,Hague-Visby and Hambu rg Ru les(K luwerLaw Internat ional,2002).79 見 註 1, 具 體 如 下 :“ 在 對 比 較 法 的 學 科 與 學 術 史 的本質 及 其 比較 法 含 義的 界 定 後 ,我 們 觸 及了 比 較 法 的概念 , 在 對 比較 法 的 歷 史 發展 及 其 爭 議的 辨 析 後 , 使我們 理 解 了 活生 生 的 比 較 法的 含 義 , 以至 於 比 較 法 的效 用 也 呼 之 欲 出 。 ”80 惠 能 :《 六 祖 壇 經》 。
  •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1Chan Chan U * 1.Introdu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y-making in Macau was developed onto a higher level after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Mr. Ho Hau Wah, to exp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former Center for the Studies of Quality of Life (CEQV) and renamed it the Strategic Research Cen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entro de Estudos Estratégico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CEEDS). Whilst the prime function of CEQV was to establish conceptions of quality of life (QOL), the methodologies for assessment, as well as to select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indicators for QOL, CEEDS has the responsibilities to provide vital information to the Government for reference in drafting its annual Policy Address, to analyse and study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Macau, particularly the effects on population, economy, education, as well as to establish a mid- to long-term planning model for Macau'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most recognised defini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a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now the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der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 their own needs." Under this concept, eight issues were identified, and were compiled to a report entitled Our Common Future, including population and human resources, industry, food security, species and ecosystems, urbanisation, the management of common resources, energy, the management of conflict and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Dur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held in Rio de Janeiro in 1992, which aimed to discuss these issues, a global action plan was agreed among national leaders, or the famous Agenda 21. Under the plan, 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s were set up to promote dialogue to stimula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dicators were established to monitor the progresses within the respective countries. Locally, nearly 2000 towns and cities around the world created their own Local Agenda 21 plans, all of which aimed at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t the local level.2The outcome of strategic research will be strategic planning, which eventually will influence the formulation of government policies. Strategic research is therefore a strategic planning exercise, which, for organisational management, aims to produce fundamental decisions and actions that will define the nature, the mission of an organisation, and why the organisation carries out such mission. Strategic planning then carries four basic features, including a clear statement of the organisation's mission, the extern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organisation's purposes and operations, the definition of the organisation's strategic goals and objectives into multi-year pla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trategies to achieve these goals and objectives3. The same applies to governments, where strategic planning * Master of Science in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at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2006. 10
  •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 assists them in defining what they should do and what they should not do. Strategic planning also helps governments to define multi-year plans which contain details the objectives to resolve particular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and strategies to achieve these resolutions are translated into concrete policies. As far as the functions of the CEEDS is concerned, it can be established that not only studied and scientific bases are required for policy-making, but the timely response to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s is also important. It is necessary to point out that, whilst social indicators should be able provide studied and scientific bases for policy-making, other tools and means are required to allow the Government to make timely responses to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s, and also any contingent developments. This is fully reflected in the intended functions of the new CEEDS, which included the use of methods to analyse the present situation, perspective forecasts, and development of an elaboration model for Macau'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anning. In other words, means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required by the former CEQV to develop, no longer was the only important means to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policy-making process. A variety of methods are to be applied instead so that the Government are able to give timely responses to problems raised in the course of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wo questions can be raised in terms of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to re-adjust the functions of what is regarded as its "think tank". One is the context of this re-adjustment, or why the former CEQV is reorganised. The other is what the reorganisation of the CEQV into CEEDS implies for policy-making process model in Macau. This essay attempts to answer these two questions. 2. The Contexts for the Establishments of CEQV and CEEDS The CEQV was established on 1 March 2005, under the initiativ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to be his overall policy target for his second term in office. In his Policy Address at that time, he pointed out tha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to incrementally elevat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and to stimulate their all-round development. The elevation of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implies tha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should co-ordinat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at both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ety should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4 At that time, Macau's economy has just been recovered after years of weak performance and recessions, mainly due to the liberalisation of the gaming sector,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Individual Travel Scheme which attracted an influx of visitors from mainland China to spend in Macau. The relevant figures can be summarised in Table 1. What can be observed from the table in terms of public finance is that the total revenue in public accounts had actually been on decline between 1999 and 2002, owing to the unstable economic performance during that period, but it was recovered since then. On the other hand,however, the surplus in public finance has been on increas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providing a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commission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social engineering projects for the future. On one hand,these projects should aim to improve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population;and on the other hand,they should also echo the forthcoming surge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 result of the liberalisation of the gaming sector.This is publicly acknowledg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when delivering his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5,when he told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at: "The Government expects its revenue to continue increasing; and provided w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alancing our income and expenditure, we will be able to allocate sufficient resources to implement all our policies. We will continue to develop and improve our services to the public, create better conditions for the business community, and participate in more high-level,technologically advanced and forward-looking development projects,to sustain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5 The prospects of good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better public finance,lower unemployment rate,popular support to the Government,a population who yearned for a better future of Macau and their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 quality of life, as well as their desire for bette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were the factors and motivation that stimulated the proposal to elevat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as the overall policy target of the second SAR Government. This proposal is then reflected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EQV, which served as the executive body to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achieving this policy target. Economic developments also brought to the surface a number of social problems, which became campaign agenda during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in 2005. In reality, even there was no election at that year, all these social problems which came to the surface almost simultaneously within that same year might still be worth the Government paying attention to. It is obvious, as the table above suggest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total Government revenue gained from the gaming sector has become overwhelming - from just under 30% in 1999, to over three quarters in 2005. The entire economy of Macau is now relying heavily on the gaming sector, somewhat against the initial desire of the Administration to place the gaming and tourism sectors as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Macau, whereas other sectors can be developed in balance as a result of such emphasis. It is commonly acknowledged that the over-reliance of the gaming and tourism sectors will potentially bring harm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 which was fully reflected by the significant decrease of visitors to Macau during the outbreak of the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in her neighbouring regions in the first half of 2003. It is worth noted that state leaders had repeatedly reminded 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to consider ways to diversify of Macau's overly-uniform economy.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at began from the latter half of 2003, as a resul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dividual Travel Scheme which brought an influx of visitors from mainland China as well as the investment projects by foreign capital thanks to the liberalisation of the gaming sector, whilst on one hand elevated the standards of living of not a few residents as a result of increases in income levels, on the other hand it caused stresses to the existing infrastructure in Macau. New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were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such as the construction of a light rapid transit system and large-scale reclamation projects which will eventually increase the total area of the Macau SAR by a third, in addition to a number of traffic improvement projects, including the refinement of existing traffic infrastructures and construction of underground car parks to cope with the increasing car ownership. Meanwhile, private investment projects for casinos, hotels and resorts entered the stage of intense construction. Whereas these projects will relieve road congestion and potentially creat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population, it also exposed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ack of, or disorganised, city planning in Macau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increase in traffic volume and new private investment projects not only brings stresses to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but also to the long-term capacity of existing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amelioration infrastructures, namely water and power supplies, waste water treatment and refuse treatment.Table 1 Some Economic and Public Finance Figures in Macau (1999-2005)6
  •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 icy Formulat 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 In other aspects, the "Historic Centre of Macau" was successfully inscribed as UNESCO's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and regeneration of old neighbourhoods was launched by the institution of the Consultative Council on Regeneration of Old Neighbourhoods of Macau and preliminary projects under way at the lao Hon and Mong Ha neighbourhoods. With the economy being more reliable on the gaming and tourism sectors and the heart of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gradually relocated to the new neighbourhoods and districts, such as the NAPE-ZAPE areas and Cotai, small businesses in old neighbourhoods, which largely overlap with the "Historic Centre of Macau" were facing challenges in transforming themselves to not only become functional to residents within these neighbourhoods, but also to become a supporting force in maintaining the neighbourhood economy, whils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ffects of increasing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the overall economy of Macau. For residents within these old neighbourhoods, on one hand they were facing the challenges of uncertainties on whether the regeneration projects will be successful, and on the other hand, desiring for an improvement to their deteriorating living conditions. The successful inscription of the "Historic Centre of Macau" to UNESCO's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list also means that strict legislations are required to control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developments around the listed historic monuments, as well as the buffer zone that covers the centre. Politically, the third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is marked by record numbers of registered voters, nomination groups and candidates, and a record rate of turnout, since direct election mechanism was introduced to Macau in 1975. A variety of incidents related to the election emerged, such as publicity "gimmicks", alleged counts of vote-buying, and even some isolated reports of violence during the campaign and on the election day. They all contributed to adding new elements to the experience in implementing the political principle of "Macau People Governing Macau", thereby posing new challenges to the governance of a highly autonomous Macau. Considering this in a more positive way, the record numbers of voters, nomination groups and candidates reflected the increasing desire of the population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as well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o safeguard and reinforce its dominating role in Macau's political ecology.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failed to make the entire population being able to share the fruits. Average pay levels for local unskilled workers were far from the median value for the entire workforce, and almost remained the same between 2001 and 2005 if inflation is taken into account.7 The number of non-resident workers increased from 25,925 by the end of 2001 to 47,876 by March 2006.8 In addition to the demand by families who wish to have their adult sons and daughters to "reunite" with them in Macau, these social issues became political once they were captured by those who saw them as means to garner support from the population, who are potential voters,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election campaign. A number of demonstrations of relatively large scale were organised during the years 2005 and 2006, focusing mainly on so-called "family reunions" and prevalence of illegal workers in Macau. The May Day demonstration in 2006 unfortunately resulted in clashes between the protestors and the polic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a warning signal to the Government, who has the duty to ensure Macau's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n the issue of social justice in Macau. Externally, the visibility of Macau in the global village was elevated with the successful inscription of the "Historic Centre of Macau" to UNESCO's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list in July and the host of the 4th East Asian Games between the end of October and early November in 2005. Macau' s role as a hub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apparent, with the institution of the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Forum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now in regular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jects have been launched, via Macau, in various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in Africa. Trade promotion institutions planned to set up representative bodies in Macau by these countries as well as by Portugal and Brazil. In a regional sense, the economy of Macau follows the trend of integration to the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which comprises nine
  • mainland Chinese provinces, in addition to Macau and Hong Kong, taking the advantage of th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 with mainland China. Since the signing of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among member provinces and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in June 2004, a variety of co-operation agreements were signed and regular mechanisms established in the fields of infrastructure, industries and investments, commerce and trade, tourism, agriculture, human resources,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and health and quarantine. At the end of 2005, members of the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proposed to develop Hengqin Island, immediately opposite to Coloane Island in Macau, as an economic co-operation zone between them. 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more than 30 projects are filed for development9 once the Hengqin Economic Co-operation Zone wa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cluding a large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to be developed by Las Vegas Sands, a gaming concessionaire in Macau, covering an area of 526.5 acres - some 17 times bigger than its Cotai Strip development.10 In the meantime, opinions also arose locally on request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cede or lease Hengqin Island to Macau. Whether Hengqin Island will be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Macau SAR or not, and whether the attempt to develop the island into a economic co-operation zone would be successful, it is for sure that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island, with its advantage to be so close to Macau, will 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Macau to diversify its economy, and ultimately to ensure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crease in international contacts, in addition to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asinos, also mean that reform to Macau's legal regime to effectively prevent irregularities and illegal activities on the international scale is much needed. Whereas regulations on money-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unding preventions were passed and are in force in the latter half of 2006, and was affirmed internationally11, the run on Banco Delta Asia in September 2005 was not a matter that was as simple as dealing with allegations from the US Treasury Department. It also was related to the contingency management of Macau's Government in incidents which might potentially topple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It is welcoming to see that immediate measures had been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directly administer the Bank once the crisis emerged, but incidents that require the Government's immediate and correct response will only emerge more frequently with increasing interactions within different interests in the local society (as the May Day demonstration shows), and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t can be seen from these developments that Macau is facing particular challenges in problems of population and human resources,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 development, the management of common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all of which echoes the eight ke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sues as identifi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Our Common Future report. All of these developments require the Government to institute a body in assisting its policy-making exercises. This body must be equipped with an all-round understanding of Macau's local situation, particularly the public opinion over policy, economic and social issues. This body must also be equipped with an all-round understanding on how Macau interacts with the outside world, particularly the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This body should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being capable to respond not only to problems that gradually arose as a result of incremental developments, but also to any contingent events. Finally, this body must be equipped to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planning future policies. All these new requirements are aimed to enable the Government to elaborate initiative and control in the governance of Macau. With such context, the original functions of the CEQV clearly were not able to meet these new requirements. The expansion of them to cover as wel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 and to br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actors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sur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levating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inevitabl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 has proceeded with a speed that has been exceeded what many would expect. In other words, the expansion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CEQV to become CEEDS is not as simple as
  •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 a matter of convenient choice, but also it is a choice that will happen sooner or later - it only happens "sooner" instead of happening "later". 3.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 The inclusion of the element of strategic planning into the official "think tank" at the leadership level demonstrate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o succeed in strategic planning. It also shows that Macau is developing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model which carries its own unique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a survey by eight governmental units in Minnesota, the United States, Bryson and Roering concluded that a number of elements are required for any initiatives of strategic planning by governments to succeed. They included a powerful backing to the process, an effective leadership during the process, an effective strategic planning team, expectations of disruptions and delays, flexibility in the constitution of strategic plans, the inclusion of actual or potential events as conceptions of time, the technical rationality, political acceptability and moral, ethical and legal defensibility of the proposed missions, strategic issues and strategies, and the adoption of the process to the situation.12On the other hand, the US academic Dye proposed a top-down policy-making model. He pointed out that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reflects the values and preferences of the governing elite, and even for democratic societies where leaders are selected by regular elections, power can still be unequally distributed. Power is inevitably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s of a few,and the existence of decision- making elite is a fact of political life. Hence, top-down policy making is a process in which the values, interests and preferences of elites are transformed into public policies. There are four major processes under this model: the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the interest group process, the candidate selection process and opinion-making process. The main actors in the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are all kinds of foundations, think tanks, commissions and task forces, and those in the interest group process are organised groups, lobbyists and "policy action committees". The main actors and factors in the candidate selection process include political parties, political campaigns, wealthy businessmen, politicians or civil servants, and funding. For the opinion-making process, mass media as well as advertising and public relations firm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The outcomes of these four major processes are then transmitted to the legitimis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es conducted by the government machinery to become policies. Policies are evaluated by the public, whose process is bottom-up.13 The model can be summarised in Figure 1. Figure 1 Top-down Policy-making Model14The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is focused here. Dye pointed out that the first step in policy formulation is agenda setting. Domhoff indicated that elites set agenda informally through searching for "issues" for resolution. Before such issues are submitted to the government for formal policy formulation, a process of "sharpening the issues and weighing the alternatives" is to be conducted by "a complex network of people and institutions", which include foundations,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s (including "think tanks") and the media. Dye deemed that foundations provide funds to support the identification of social issues, and establish what issues should be given priority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solve, while also provide funds to support new policy researches.
  •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s play a central role in suggesting which policies should be adopted and what research projects should be supported, while they also confirm in detail the issues identified by elites. They also attempt to help elite groups, the media, interest groups,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political leaders to reach a consensus over their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usually disseminated via reports and press releases, or via reports and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s, that reach to the government for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Dye deemed that these elite institutions of policy formulation is a loose network by nature, and "there is no central direction to this network, no imposed unity of viewpoints, no all-powerful hidden conspiracy" but only "a variety of deliberate efforts at elite consensus-building and coordination of policy formulation" through a variety of groups and forces.15 Dye's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can be summarised in the following schematic diagram (Figure 2) Figure 2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16 The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that is under formation in Macau carries the concept of that proposed by Dye, but with Macau'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is apparently related to Macau's specific political and social situation. Under Dye's process of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elite" refers to those in the private domain, who make use of foundations and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s that are independent from the government to create opinions on policy preference, which in turn will be transmitted to the government for policy formulation. Elites in Macau, however, do not need to express their policy preferences in this way, as they are absorbed into formal consultative bodies, where they can participate in influencing the Government in policy formulation. Meanwhile, the election system of Macau is also different, where universal and direct suffrage does not exist. Not all of the politicians are selected via elections, but via a variety of mechanisms, not only via direct and indirect elections for entry to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but also be appoint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xecutive Council, provided by the Basic Law, is the organ which assists the Chief Executive in policy-making. The members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y could be principal officials,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social figures. Elites absorbed by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is way are effectively accountable to the Government. On the other hand, many private foundations in Macau are only in small quantities, and their functions are more inclined to fund social assistance projects rather than policy research. Private policy research bodies, including research departments of the major associations, are again of small quantities, and the model of operations of these bodies are quite similar to social associations. The research projects conducted by these bodies are largely irregular, and sometimes the objectivity and the correct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search methods is even questionable, which in the end affects the qualities of the researches. Most importantly, they generally rely on sponsorships and grants from th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commission their activities. They, therefore, are also accountable to the Government. Opened fund-raising exercises targeted at private enterprises are rare in Macau, and even if they exist, they are also more inclined to fund social assistance projects or projects that would improve the operation environment or service to the community rather
  •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 than policy research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elites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actical functions of private foundations in Macau, are therefore not completely the same as what Dye suggested. Since elites have channels to express their policy preferences via formal consultative bodies and organs, they can also be regarded as being members of the public domain, depending on their roles and positions within the Government machinery. The weakness and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of private policy research bodies mean that making use of private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s by elites to voice their preference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not necessarily the best and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to influence the Government in policy formulation. As elites are absorb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y do play active roles in influencing the Government in policy formulation within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ssues" identified by them will have to be accessed before formal public policies can be made. The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 concerned is then the CEED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CEEDS are accountabl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its nature is establish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s Despatch as a project team. The research findings by the CEEDS on issues identified by elites within the Administration are then fed back directly to the Chief Executive, rather than through indirect means of press releases or testimonies as suggested by Dye in order to allow them reach the Government. The means of press releases of testimonies are mainly targeted at the general population only. 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however, that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s are still needed so that the greatest degree of consensus and objectiveness can be reached before the research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are presented to the Government for further, formal consideration. Another point that is also worth noted is that, whereas the former CEQV was directly fund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s Office, the CEEDS is now funded by the Macao Foundation, the largest and the wealthiest public funding body in Macau. This source of funding does not affect the relations of accountability between the CEEDS and the Chief Executive, as the Macao Foundation is also under the Chief Executive's direct jurisdiction, who also chair as the Guardian of the Foundation. However, with the funding of the CEEDS coming directly from the Macao Foundation, it now has better conditions in terms of financial resources to commission necessary and timely research projects. In other words, the commissioning of research activities of the CEEDS no longer have to be constrained by the limited budget of the Chief Executive's Office, but is made more flexible due to improved financial resources, so that it can provide feedback to the Administration more effectively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spond in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a timely manner. Thus the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of Macau can be modified as follows. It can be seen that, instead of elites who are independent of the Administration seeking for financial support to confirm the details of issues, they are absorbed within the Government machinery and issues are identified within the Government. Funding is then provided by the Macao Foundation to sponsor the CEEDS in commissioning research projects to confirm the details of the issues identified.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the CEEDS, which act as the policy planning organisation, feeds back its research outcomes directly to the Government for further processes of policy formulation, which include the legitimis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es to be executed by different parts of Government machinery. The policy outcomes are then evaluated by the general public, and potentially by the concerned government agencies as well. 4. Conclusion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Macau brings about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a speed that is faster than the population of Macau would expect.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instituted the Center for the Studies of Quality of Life (CEQV) which wa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its functions were not sufficient to respond to the rapid politic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s that emerged since its institution. Some of these domestic, regional and eve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have posed challenges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 as well as for the
  • second SAR Government to achieve its policy target to elevat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The reorganisation of the former CEQV to become the Strategic Research Cen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EEDS), or in e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in Macau, can be regarded as a matter of time, and it happened earlier than expected be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With powerful political and financial backing, effective leadership, the intention to include actual or potential events as areas of research, as well as adoption to local situation in terms of organisation, the institution of the CEEDS marks the birth of a systematic,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for Macau. The absorption of elites into political and governance institutions, and the dominance of the Government in commanding financial resources to commission policy researches, make this model carries a strong trait of Macau's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from another angle, reflects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Macau at work, still with corporatism as its basis. Notes: 1 This essay is a sequel to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published in Issue 28 of the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Macao Foundation 2005. The opinions expressed in this essay are those of the author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opinions of other people an entities. 2 UNESCO: Webpage on the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ttp:/ /portal.unesco.org/en/ev.php- URL_ID=3994&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18th May 2006). 3 Berry F., "Innovation in Public Management - the Adoption of Strategic Planning",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54, No. 4 (July-August 1994), pp. 322-330. Figure 3 Top-down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Model in Macau4 Ho H.W.,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5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glish version, http://www.gov.mo/ e g i / P M C / C o n t e n t M g m t S e r v i c e / r e s o u r c e s ? i d=c373e90316de6e828f6a21bde921cc1f) (2004), p. 7. 5 Ho H.W., Policy Address for the Fiscal Year 2005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glish version, http://www.gov.mo/ e g i / P M C / C o n t e n t M g m t S e r v i c e / r e s o u r c e s ? i d=c373e90316de6e828f6a21bde921cc1f) (2004), p. 18. 6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statísticos e Censos: Year Book of Statistics (2000-2004); Principal Statistical Indicators (2005). 7 Jornal Va Kio, 19th May 2006. 8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Laborais: http://www. dsal.gov.mo/pdf/work/eng/10_lmpWkNation(Eng).pdf, (19th May 2006). 9 Pan-Pearl River Delta Co-operation Information Website: http:/ /www.pprd.org.cn/zhuanti/hengqin/dongtai/200603080008.htm, (20th May 2006). 10 Macao Daily News, 16th October 2005. 11 See, for example, remarks made by the US Consul General in Hong Kong and Macau, Mr. James B. Cunningham at the Macau Monetary Authority, 26th April 2006. 12 Bryson J.M. & Roering W.D., "Initiation of Strategic Planning by Governments",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48, No. 6 (November-December 1988), pp. 995-1004. 13 See Dye T.R., Top Down Policymaking (New York: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2001), pp. 1-15. 14 Ibid., p. 5. 15 Ibid., pp. 39-64. 16 ibid., p. 40.
  • 公共政策與政策建議標準初探毛 承 潔 、 郭 志 勝 *政策起源於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並不同。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執政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徑就是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公共政策。執政就是決策, 就是一系列的公共政策產出。1 因此 ,執政黨的執政能力實際上就體現在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的能力、本領和水平上,體現在公共政策質量的好壞和水平的高低上。簡言之,公共政策是政府為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而制定的行為規範,體現了政府對全社會公共利益所作的權威性分配。政府執政能力直接體現在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上,下面將試從政策建議標準方面來討論如何保障公共政策的有效性 。一、政策 建議的標 準政策標準的含義是構成行動建議基礎的明確陳述的價值觀。一般説來,判斷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據科學、合理、 公平、有效的原則,從效益、效率、公正性、回應性、充分性、適當性等六個方面進行衡量的 。1.效益是指某一特定方案能否實現所期望的行動結果,即目標。效益是一組數量指標,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實現既定目標,即其政策的結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數量或貨幣價值表示 。2.效率是指為產生特定水平的效益所付出的努力的數量。效率是一個或一組比值或比例指標,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與投入的資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過單位成本來衡量 。* 前者任 職中山 大學 信息 科學與技 術學 院 ,後者任 職澳 門科 技大學 行政 與管 理學 院3.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效益滿足引起問題的需要、價值或機會的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對該政策問題、政策訴求及其目標人群的需要 、價值和機會的契合與滿足情況,是一種合理性標準 。4.公正性是指公共政策關於權利 、機會和價值、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 、正義、人道等原則,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個關鍵標準 。5.回應性是指公共政策對特定群體的意願和需求的反應和滿足程度。回應性與社會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聯繫。是指公共政策對特定群體的意願和需求的反應和滿足程度 。6.適當性是關於公共政策的綜合性標準,它與實質理性相聯繫,是指政策目標的價值與支援這些政策目標的前提是否可靠,並從總體上判斷該公共政策目標和該項政策本身對社會是否適宜。對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在考慮效益、效率、公平、回應性和充分性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是否適當、合理、必要。適當性是一個綜合性標準,它往往要在上述幾個標準之間權衡取捨,特別是經常要在效率與公平、公平與權利、自由與秩序等幾組主要矛盾之間進行選擇 。在政策問題和政策目標確定階段,如何積極回應公眾對各種社會問題的要求和期待,將社會問題有效轉化為公共政策問題,如何確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前提和起點,也是決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環節。政策目
  • 標的確定,要經得起上述六個標準的檢驗。如果政策問題不確定,將導致政策目標不明確、不合理 ,甚至導致政策目標完全扭曲,走向公眾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設計和規劃環節,進行全面 、科學 、客觀的政策方案設計、規劃和評估,綜合考慮各政策方案的成本與收益,特別是其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通盤籌劃和綜合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實在利益與潛在利益之間的關係,按照六條政策有效性標準設計和規劃政策方案,是保證政策有效性的關鍵。有效的政策執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執行無疑要貫穿效率效益原則,更要貫徹公平和回應原則。政策對象一般是廣大民眾,他們是否理解、接受和服從,決定該政策能否順利實施,也決定該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實現。換言之,政策執行是否及時準確地回應政策對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協調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終以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是政策順利執行的關鍵,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公正性往往與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關於權利、機會和價值、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 、正義、人道等原則,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個關鍵標準,既公平性標準 。二 、公平性標準公平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同時也是檢驗經濟體制的主要依據。 以效率為標準就是只問最終結果,而不管手段與過程如何。這就好比若干人參加田徑比賽,一個人跑直道,其他人跑彎道,儘管也能排出名次來,但並不能給人以激勵。但用公平來檢驗經濟體制,則不僅考慮到了結果,更重視起點和過程。如果一個社會實現了制度的公平選擇 、公共品的公平分配,那麼這個社會必定是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 。用效率還是用公平來評價經濟體制,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用效率作為標準,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位於世界前列,所以有人很樂觀地認為中國的體制是最成功的。但如果用公平作為標準,就可以明顯地看出來中國的經濟體制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提到的制度選擇權的公平、生存權公平、產權公平、發展權的公平在中國的經濟體制內還缺少一種使其變為現實的機制,這種沒有公平約束的市場經濟也就必然會使經濟的增長偏離社會福利的軌道滑動 。公平無法在市場機制中加以界定出來,因而公平很難衡量。但是,以下的原則可以指導公平性的衡量標準。分別是帕累托標準、卡爾多-希克斯標準和約翰·羅爾斯標準;下面就公平性標準分別進行詳細實例説明 。(二)公平標準- 帕累托標準帕累托標準是1897年,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在研究資源配置時所提出的了一個所謂帕累托最優狀態標準,人們簡稱為帕累托標準(Pareto)。意思是説在某種既定的資源配置狀態,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至少一個人的狀況變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狀況變壞。否則,就是帕累托改進,而不是帕累托標準。比如説,一條溪流之水終年不斷,旅遊至此的人取點水喝,並不影響附近居民的正常供水。這就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再比如説,一輛有 30個座位的車,在沒有滿載之前,每多一個乘客,可以説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而30個人可以説便是個帕累托最優的境界了。再多一個人便是超載,有人沒座位先不説,車裏空隙也擠密,超載帶來的危險也增大。 2帕累托標準最優是指在不減少一方福利的情況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反之,為帕累托無效率。帕累托改進是指在不減少一方的福利時,通過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帕累托改進可以在資源閒置或市場失效的情況下實現。在資源閒置的情況下,一些人可以生產更多並從中受益,但又不會損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 。在市場失效的情況下,一項正確的措施可以消減福利損失而使整個社會受益。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改進是微觀經濟學,特別是福利經濟學常用的概念 。福利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定理就是所有的市場均衡都是具有帕累托最優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通常的情況是有人有所得就有人有所失,於是經濟學家們又提出了“補償準則”,即如果一個人的境況由於變革而變好,因而他能夠補償另一個人的損失而且還有剩餘,那麼整體的效益就改進了。這就是福利經濟學 的 另 外 一 個 著 名 的 準 則 卡 爾 多 一 希 克 斯 改 進(Kaldor-Hichsim-Provement)。
  • (二) 公平標準—卡爾多·希克斯標準福利經濟學家卡爾多和經濟學家希克斯曾提出了一個衡量改革的“卡爾多- 希克斯標準”。他們認為,改革會使得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增進,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則受到相對損失。卡爾多·希克斯標準不僅可以用於分析壟斷為何是低效率,也可以用來分析競爭規則 。市場上的競爭被分成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社會允許甚至鼓勵正當競爭而反對不正當競爭,所用的標準也就是卡爾多-希克斯標準 。設想有兩個互相競爭的商店甲和乙。如果甲使用暴力搗毀乙商店,然後在乙旁邊辦起自己的商店銷售同類商品,這種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如果甲用較低的價格和更好的服務擠垮乙商店,他就無須為此承擔責任。從乙商店的所有者來看,結果是一樣,很難説哪一種傷害更小,但為甚麼法律後果不相同?道理就在於,第一種情況下,甲用暴力搗毀乙的商店無法使社會對乙受到的損害和甲得到的好處做出判斷,也許是乙生產成本比甲還低,這時從社會來講生產成本增加了,所以是低效率的。但是,如果用競爭的辦法把乙擠垮,那麼必定説明甲的生產成本比乙低, 社會的所得(包括消費者和新店的所有者)大於所失 ,是一個卡爾多-希克斯改進。3(三)公平標準—羅爾斯標準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提出再分配標準:使處於條件惡化的社會成員的收益增加,則是正義的行為。標準強調再分配福利最大化。即處於公平的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選擇兩條正義原則:第一條優先性原則確立了“自由的優先性”。第二條優先性原則確立了“正義對於效率和福利的優先性”。第一條優先性原則確立了“自由的優先性”。自由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基本善”,優先於人類社會所有其他的價值,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得到保證之後,才能自由地爭取滿足差別原則和機會公平平等原則的要求。任何一種自由本身都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他不僅要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順利實現而定的規則的調節,還可能受到其他有關自由的限制。但自由只能為了自由本身的緣故而被限制,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也就是説,限制自由決不能出自利益 、效率等理由 而只能出自自由本身的理由。例如,當出版自由會影響司法公正時,就需要對此做出必要的限制。又比如,中 國計劃生育政策雖然限制了公民生育的權利,但 由於該政策有利於提高子孫後代的福利水平,從而受到中國公眾的普遍認可 。第二條優先性原則確立了,正義對於效率和福利的優先性。也就是説,在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中,不平等要受到兩個條件的嚴格限制,一個是機會的公平平等,另一個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第二原則又叫差異原則,它要求收入或者財富在個人之間的差異以不損害社會中境況最差者的利益為標準。該原則也被稱為最大最小化原則。之所以人們會選擇最大最小化原則,羅爾斯認為這是因為人們厭惡風險使然。但人們面對風險的行為方式並不一定依據最大最小化原則,而往往是以最大化預期效用為原則的 。如果人們都按照最大最小化原則來行事的話,便會出現出門怕下雨、做生意怕賠本、走路怕撞車等保守僵化理念,該原則受到一些學者的批評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 、實例—高校校道車輛收費制度大學校園是講究清靜的地方,穿行校園的外來車輛自然是受排斥的。各大學除了在校門口設置電子收費外,又在校園內的教學區和生活區校道上設置路障(收費)安排 。學校作為一個特定的組織,其所控資源是排他的。大學為限制外部的車輛消費(校內車輛有通行證),是由於外部車輛對校園道路消費引起噪音、交通擁擠、事故增多等負外部性,侵擾了特定產權組織內部的利益。學校當局選擇實施支配資源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堅持了市場原則,一方面,它花費學校一些成本的同時為整個學校帶來了收益,在圈定的排他性產權範圍內,這相當於個人成本和收益。另一方面,將特定組織的制度安排放到社會當中看,又有它的外部性,因為,特定組織的制度安排為自己帶來收益的同時給社會也帶來了收益或者轉嫁了成本。學校當局是一個面對諸多消費者只有實行“價格歧視”才能將潛在的交易進行到底,不僅讓所有的人都消費了校園道路,而且讓收入最大; 同時, 收費安排還部分地熨平了個人成本、個人收益和社會成本、社會受益之間的差異 ;其中收費安排的社會成本主要分攤給了外部車進校
  • 園的校園道路消費者,這部分費用為其社會收益 ,由於返還給了校園師生或者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環境優化為廣大學子提供了更好的求(施)學條件,使他們更好地傳授和掌握了知識並獲得了健康的體魄為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因此,特定產權組織獲得的收益又全方位地發散給了社會。4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看,高校園內車輛收費制度政策的執行回應了政策對象的要求,不僅綜合考慮了政策方案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通盤籌劃和綜合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還考慮了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實在利益與潛在利益之間的關係,基本做到了公平、公正地協調和分配政策利益,並以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符合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原則,同時,該項制度安排在為其覆蓋下的人們提供利益時,雖然損害了其覆蓋下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另一部分人因此而獲得的收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因此該政策總體上還是合理的 。四、結語公共政策本身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制度產品和政治產品,是政府為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而制定的行為規範,公共政策的本質是個人偏好與集體選擇的制度安排,其體現了政府對全社會公共利益所作的權威性分配 。公共政策的本質重點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利益選擇,與政府的價值偏好相一致;二是利益整合,綜合考慮各個不同利益主體的需求;三是利益分配,傾向於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包括多數人的長遠、整體和根本利益;四是利益落實,應將政策貫徹到實踐中,使分配的利益到位。而公共政策變遷則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政策利害相關人的妥協、寬容和理解,也需要公共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政策變遷時機、策略和行為的適度把握和合理運用。5 為此 ,要實現變遷過程中的“ 以舊換新”和有效的公共管理,首先,公共決策需要細緻周延 、思維慎密,避免草率和倉促,如果制定不力勢必導致出臺政策倉促而流於形式,這對政策的後續執行顯然極為不利;其次,決策方案設計必須顧及政策利害相關人,全面統籌、有序規劃並尋找政策的關鍵點;最後,選擇好政策公示和執行的最佳時機 ,講究實施策略,從而使政策得以順利推廣和實施 。註釋 :1 維 廉 · 鄧 恩 : 《公 共 政 分 析 導 論》 , 中 國 人 民 出 版社 , 2002 年 ,第 437 頁 。2 V .奧 斯 特 羅 姆、 D.菲 尼 , H.皮希 特 編 ,王誠 等 譯 :《制度 分析 與發 展的 反 思》 ,商務印書 館 ,19 92 年 ,第 235-251 頁 。3 丁 煌 :《公共 選 擇理 論 的 政策 失 敗論 及 其 對我 國 政 府管理的啟示》 ,載於 《公共行政》 ,2000 年 ,第 3期 。4 莫 泰 基 :《 公 民 參 與 :社會 政策 的基 石》 , 香 港 : 中華 書 局 (香港) 有限 公 司 ,19 95 年 。5 吳漢東 :《合 理 使用 制度 的經 濟學 分 析》 , 中 國 民 商法律網 ,2004 年 8 月 4 日 。
  • 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 變化與意義趙 家 權 、 姜 姍 姍 *一、前言近些年來,社會資本理論作為一種很有潛力的分析工具,在社會學和政治學研究領域正得到普遍的關注與應用。而從社會資本的發生學角度來看,澳門作為一個以社團在經濟、政治、文化各個領域的全方位滲透和參與為其標誌性特徵的社會,為社會資本理論提供了現實的分析對象。本文旨在透過澳門社團一般意義上的發展狀況,探討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變化以及在增進政治發展與社會和諧方面所應藴涵的積極意義 。二、社會資本概念之於澳門研究的適用性早在一個多個世紀以前,法國社會哲學家托克維爾就已經頗具洞察地指出了自由結社和大量社團的存在與公民社會發展和民主制度建立之間的天然關聯。 在其著作《論美國的民主》中他這樣説到 :“在結社中,他們就會知道在這樣一大群人中應當遵守甚麼秩序和採取甚麼步驟,才能使他們步調一致地和首尾一貫地奔向共同的目標。他們要在社團裏學會使自己的意志服從全體的意志,使個人的努力配合共同的行動。”“他們彼此相識 ,交換意見,傾聽對方的意見,共同去作各種事業。美國人正是由於享有一種帶有危險性的自由,才學會了可以盡量減少自由所帶來的危害的方法。”1 事實上 ,這可以看作是個人行為和集體行動何以能在社團中趨於統一,並培育公民精神和提供民主源泉的經典表述 。無獨有偶, 20世 紀90年代, 一位因其著作《使民主運轉起來》而享賦盛名的美國學者羅伯特·D·派特南(Rob ert D.P utnam)接過了托克維爾的思想火炬,並通過對意大利各行政區政府長達20年的實證研究, 擴展和明晰了基於結社傳統的意大利北部地方促使了民主制度績效的發揮,並使北部走向善治與經濟繁榮這一觀點。在這本為被喻為《論美國的民主》的現代翻版的著作中, 派特南奠定了“社會資本”在政治學中的理論地位 。* 兩者均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系碩士研究生20 世紀的結束如同它的開始一樣,都伴隨 着人們的巨大期望,即民主自治的福祉遍及更多的人群。2 如果説民主自治在上個世紀之初普遍體現為民族國家的爭取獨立,那麼在新世紀之初或許應體現為公民社會的漸進興起,而社團的存在與活動正擔當了這其中的重要角色。提到社團,澳門這一有着特殊的歷史傳統和管治模式、並高度自治的地區為延續並深化社會資本的本土化研究提供了天然條件 。眾所周知,社團作為社會成員聯合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在澳門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有關社團的研究成果也佔據了澳門學術研究的重要地位。 婁勝華博士在其著作《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對澳門社會的社團性特徵做了精闢的概述:“其一是數量龐大的社團組織;其二是異常活躍的非政府性社會活動,其三是蓬勃發展的志願性市民活動。聯繫起來,三者都與社團有關。在澳門,不僅隨處可見林立街頭的社團牌匾、眼花繚亂的社團活動和媒體廣告等社團外在表徵,而且因為社團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全方位強度滲透和深度參
  • 與,使得社團成為澳門社會的一個標誌性特徵。”由此可見,與中國的其他地區相比起來,澳門社團組織的豐富與成熟,使得社會資本理論這一分析工具對它具有更為合理的適用性,因為從社會資本的發生學角度看,它與社團的出現及發展具有孿生關係。而通過透視社團在增進社會資本方面的成就以及需要加以謹慎的問題,方可得出更為有利於澳門政治發展與社會和諧的啟示性結論 。三、社會資本:對文化解釋力的再關注(一)概念的發展在“資本”一詞之前加以“社會”兩字 ,抽象了“資本”的最初含義, 使得“資本”首次擺脱了具體的物質形態而向更深、更廣、更抽象層次擴展開去,並被賦予了社會學和政治學的含義。事實上 ,這一概念在80年代的創生以及在90年代的風靡和政治學既有理論與社會政治現象之間的解釋張力息息相關。戰後美國政治學的發展最顯著的特徵便是遭遇了“行為主義革命”的全面洗禮 ,這使得歐洲學術界長期使用的歷史方法以及哲學思辯傳統逐漸被放棄,強調實證的、量化的、價值中立的科學方法成為建構新的解釋範式的出發點和基本框架,這其中理性選擇範式成為異軍突起的主力軍。然而,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世界,理性範式的理性不足逐漸成了學界的共識,並催生了新一輪的制度和文化研究的復興,社會資本就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出現的 。一般認為,當代對社會資本的研究是從皮埃爾·布迪厄(Pier re Bourd ieu)等人開始,經過詹姆斯·科爾曼 (James C o lem a n) 、羅伯特· D ·派特南(Robert D.Putnam)等學者的研究 ,這個概念和分析方法得到進一步完善 。3 在社會資本的定義方面,這三位學者的觀點展示了概念本身不斷豐富的過程 。從表1可以看到,儘管這三位社會資本理論的代表性學者定義概念的角度不同,但仍存在一個基本共識,即社會資本是有利於人類行動的社會結構性資源,不論獲利主體偏向於個人還是集體,其中的基本要素都包括關係網絡及網路的衍生精神。事實上,關於社會資本在概念上的遞進豐富以及解釋力的深化方面,中共中央編譯局周紅雲在《當代西方社會資本理論述評》一文中的分析 頗有啟發性。現將其“社會資本的使用層次”理論表述圖例化如下表1 社會資本定義(圖 1):在某種意義上,社會資本的三層次觀展示了人類或者學者們對於未來社會的美好構想,以及指引發展的方向,因為包括人與人之間在內的整個社會的信任、規範及和諧是千古不變的人性追求。然而 ,儘管“人天生是政治的動物”對人過集體生活提出了必然要求,卻為何這種要求在現實中又屢屢碰壁呢?問題的可能出路又在何方?派特南的社會資本定義及研究為探索這一問題提供了現實的思路,他引入的“志願性社團”這一關鍵機制啟發了這樣一種實踐路徑,即在現代社會中,社會資本如何能從微觀層次向宏觀層次轉 化,進而迸發出有利於社會發展與經濟繁榮的活力 。圖1 社會資本的使用層次(二)概念的應用社會資本作為一種反映社會凝聚力以及解決問題能力的分析概念,引起了我們對於現實世界中至關
  • 重要的信任、規範和參與網路等問題的關注,它從不僅限於對個體、團體的網絡資源等微觀分析,發展到對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意義的宏觀討論 。4 儘管這一理論以“舶 來品”的身份供本土使用 ,但並未造成經驗上的障礙,因為在中國這 樣一個極為注重“關係”、“人情”的千年大國中,從不缺 少“社會資本”,但這種社會資本是在甚麼文化基礎上得以產生並主要在哪個層次上發揮作用是值得謹慎的 。大陸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將社會資本用於私企發展 、個體求職等領域的著作文章較多5 ,而將其應用於社會信任與社會治理意義上的研究幾乎鳳毛麟角,這種研究空白在澳門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澳門政治文化方面的研究中,1993年由余振等人著述的《澳門華人社會政治文化》一書援引了阿爾蒙德在《公民文化》中一系列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框架,對澳門的政治文化作了系統的、實證性的研究,其中部分問卷調查所涉及的文化維度,如“信任”、“誠實” ,已經指向了社會資本理論的核心概念,但討論僅止於此 ,未有深入進行 。此外必須提及的是, 2002年香港青年協會明確地就“社會資本”問題發起了“全港青年及市民電話調查問卷”,並出版了其研究報告《社會資本之網絡連繫、 信任及互惠狀況的研究》,旨在為解決香港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信任危機問題提供考慮的方向 。在筆者看來, 這份報告頗具價值,因為它不僅體現了社會資本確能為協調人際關係、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提供新思路,而且也兼具了現實的操作測量特徵。這些為研究澳門這一因大量社團的存在而積累了豐富社會資本的特殊地區奠定了理論和操作方面的基礎 。四 、社團 :澳門社會資本的“啓動資金”及功效(一)社會資本的歷史源起關於社會資本何以產生的理論研究已達成了“托克維爾解釋模型”這一基本共識,即自由結社和大量社團的存在是社會資本和有效的民主制度的基礎觀念。 從這一點看,澳門社會資本的“啟動資金”因其社團組織的數目龐大和種類多樣而稱得上頗為豐厚 。澳門特殊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特質給社團的產生和繁榮提供了外在牽引和內在需求兩方面的推動力 。從外部的制度環境來説 ,“軟殖民體制”造就了社團創生空間 。作為“軟殖民體制”的主體 ,遠 離澳門本土的葡國無法依靠自身力量和能力完成對一個多軌異質社會的嚴密控制,從而在政府與居民之間留下了大片管治空間或縫隙,需要一種體制外力量去填補。在澳門,這種體制外力量就是社團組織。從政府與社會關係角度分析,澳門社團組織的勃興是政府權力控制收縮所產生的“縫隙效應”。6 從內部動力來説,很顯然,不同的社會需求催生了不同類型的社團,而隨着社會本身的發展和分化,需求與社團又呈現出了相匹配的階段性變化。無論是早期的神廟性、慈善性團體,還是晚近的救國賑難性、專業行會性團體,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的生存需求和精神需求總是刺激着社團的活動領域的轉換和資源結構的組合,使得澳門社團在整體上呈現了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從某種意義上説,在政府職能缺位的地方 ,社會通過自主結社的方式彌補了空白並自我增強 。(二)社團對於社會資本的增量意義1.促進個人成就一個澳門人一生要和社團打無數的交道。佔中小學比例70%的私立學校 、兩所大型醫院中的一所 、坊會、工人組織、以及以地緣為基礎的同鄉會、各類青少年社團、學聯、婦聯等各色各樣的社團競相發揮其自身的影響力以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即使個人和社團沒有直接的接觸,其生活也仍受形形色色的商會制定的商業、行業規範所影響。事實上,無論是情感支持、工具性支持還是社會交往,社團在滿足個人的社會需求方面一直充當着主角 。一種對社會抱以參與和信任的意識自然應當追溯到個體社會化的早期階段,而澳門童軍總會在這方面運作良好且最具影響力。澳門童軍總會成立於1983年,是世界童軍運動在澳門的分支機構。它是一個紀律性制服團體,參加童軍活動的青少年,除了可以享受到多采多姿的童軍生活外,還可以通過參與群體生活和訓練,學習到各種各樣的童軍和日常生活的技能,使之一生受用。童軍很着重紀律、群體生活、領導才能和公民教育的培養。 此外,接觸社會、關心社會和積極參與社會的各項公益活動的童軍精神更是得到總會的提倡和鼓勵。7 可以肯定到的是,當孩子們融入到童軍組織的各種社區活動中
  • 時,社會資本便在融入的過程中萌生起來並進而提高了社區在娛樂、道德等方面的生活品質,同時也訓練了孩子們應付未來公共生活的能力。毫無疑問,這種能力對於個人成就的促進是極富影響力的 。聯合的學問是一切學問之本,而聯合的過程本身也包含了對公民素質的錘煉,如參與、溝通、瞭解和關心社會、分享與承擔、傾聽與信任。無論如何,社會整體的信任水平與公民參與之間總是存在着統計技術上的強相關性,而社會資本的存量基本上可以根據一個社會中人們參加社團活動的水平加以度量 。2.解決集體行動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澳門作為一塊殖民地,並沒有發生其他殖民地常見的暴力參與或表現為失序狀態的參與爆炸。歷史上的種種危機大都可以通過澳門社會內部的一種制度性結構基本得到化解 ,這種制度性結構的主體便是社團。一方面,社團組織的創立有助於提高個體行動的一致性,產生更大的社會影響,從而使行動更為有效。另一方面,社團內部統一的規範要求成員依從集體利益來行動,從而使某些目標更容易實現,由此構成了極其重要的社會資本。這類社會資本對組織目標的實現、社會秩序的維持,乃至社會運動的成熟和發展都提供了有利條件。8在澳門, 經由社團這個“減壓閥”達成集體意見,再與政府進行交涉並最終緩解直至解決了社會問題的案例很多,尤其表現在需要與澳葡政府進行溝通博弈的社會事務上。例如: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促成了 包括《勞資關係法》在內的一系列保障工人權益的立法措施;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與新聞工會團體一起敦促立法當局修改《新聞法》;中華教育會對於1978年澳門政府頒佈的“職業税章程”所定免税額影響低薪教師生活的條文,先後於1980年2月與1981年3月兩次去函立法會,要求提高豁免額及要求豁免不牟利私校教師之職業税。至1984年,政府接納教育會要求,宣佈不牟利私校教師在繳納職業税方面被視作公用行政團體人員看待 ,即可豁免職業税 。該會於1988年起參與澳門《教育法》及其補充法例的制訂。9社團所擁有的能動性超越了民間本身,具有瞭解決社會問題的獨特功能,並演變成為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個有效機制。社團所構建的關係網路能使陌生的個體結合成熟悉的群體,這一方面可以降低社會交往的成本,另一方面能起到匯聚社團內部意見從而進行集體談判的功能。在影響澳門社會發展的關鍵點上,這種機制為各方提供了對話的平台,使協商的結果變為可能 。3.提供社會整合在曾經的“二元政治”10 格局下 ,雙層社會管理體制主導着澳門社會的整體運作。葡國政府因其在澳門地位的不穩定性而對澳門抱着一種若即若離的態度。土生葡人對葡萄牙派來的總督有一種天然的抗拒感,高斯達總督就曾於1984年提請葡國總統解散一個以土生葡人佔多數又和澳葡行政當局作對的立法會。澳門總督面對實力強大的華人,加上沒有得到土生葡人的支持使其在澳門的統治一直處於虛弱狀態,以致澳門在香港開埠後迅速被香港超越。正如享廷頓所指出:“社會文化和政治機構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的。 德茹內爾説,共同體意即‘信任的制度化’,‘公共權威’的關鍵職能就是‘增加全社會人們心中的普遍存在的相互信任。’相反,社會文化中缺乏信任,將給公共制度的建立帶來極大的阻礙。那些缺乏穩定和效能的政府的社會也同樣缺乏公民間的相互信任,缺乏民眾和公眾的忠誠心理 ,缺乏組織技能 。”11 在一定程度上,澳門錯失了上世紀前半葉的發展機遇是因為統一的政治權威在澳門始終沒有建立起來 。可以説,一部澳門社團發展史折射了澳門現代化的變遷過程,而其中潛藏着社會失範或社會解組等現代化的特殊危機。現代化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分化,而這種分化是需要權威的整合加以支援以使社會秩序保持在可以控制的範圍內。上世紀40年代以後,澳門的社團發展開始進入繁榮狀態,在兩套管理體制中間起着隔離和協調作用的是為數眾多的澳門社團。華人社團是維繫華人與澳葡政府、澳門政府和中國政府、土生葡人和葡萄牙殖民官員的紐帶 。在面對現代化的過程中,統一政治權威的作用是向社會提供一個安定的信任環境,澳門經濟能在 80年代起飛一方面得益於大陸的改革開方政策,另一方面是澳門華人社團開始正式參與立法會選舉使統一的政治權威得以建立。社團為澳門原始的社會整合
  • 作出了貢獻 。在澳門民主起步階段的幾次立法會選舉中,各社團更聯合為澳門市民推介成員作為候選人,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和解決總督與土生葡人精英間的激烈衝突。在此以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的觀點去印證澳門各社團在社會整合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個社會要達到整合的目的,必須具備這樣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①足夠的社會成員作為社會行動者應受到適當的鼓勵並按其角色體系而行動;②使社會行動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維持之內,避免對社會成員作過分的要求,以免形成離異或衝突的文化模式 。”這兩點概括起來是對參與和規範的強調,它們也正是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本理論所預示的作用 。五、有礙社會資本增進的社團因素顯而易見,社團的豐富性與多樣性及其活躍的社會活動,表示出了對成就個人發展,以及對加強社會團結的嘗試,所有這些同時縮小了澳門各階層差別,鑄造出各種結合緊密而牢固的共同體。毫不誇張地説,社團已經成為影響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但更為緊要卻仍未得到充分關注的是,由於社團受到來自歷史的發展路徑以及現實的利益關係的威脅,所以,重要的是如何提升它作為社會資本的來源,在加強社會整合,培養公民精神,以及促進民主治理和經濟繁榮方面的作用 。許多因素會合到一起,對社團的生存力和效能提出挑戰,使得社團的發展進入了瓶頸狀態。這些挑戰包括 :(一)關於原子化問題 :資源分散數量龐大是澳門社團組織的顯著特徵之一,並呈增長趨勢。據統計資料表明 12 ,1979-1999 這 20 年間,社團的數目總量增長了5..3倍 。但幾個有影響力的大社團都是50、60年代成立和發展起來的, 近20年並沒有再出現如中華總商會和工會聯合會之類的具有崇高地位的社團。這種各自為政的原子化的社團分佈結構往往被研究者視為一種與現代化相關聯的多元主義的產物而被加以頌揚。誠然,這是對現象的一方面評價;但另一方面,因數目眾多而引發資源分散並最終影響社團活動的能力和效率的下降,這一點往往被忽視了。特別是當各社團在爭取政府分配性資源時,它們傾向於不斷分化與重組 ,意圖獲取更多的資源, 這就是“公共領域的市場化”現象 。托克威爾就曾經警告過社團的原子化對社會帶來的危害。他指出 ,18世紀的法國社會的小團體因自尊心而不斷相互摩擦,法國人固有的虛榮心變得更強、更敏鋭,而公民正當的自豪卻被遺忘 。16世紀的法國,大多數行會就已經存在;但其成員在處理好他們各自聯合會的事務以外,不斷地與所有其他居民相聚,以共同照管城市的普遍利益。而到了18世紀, 他們(行會)差不多完全閉關自守 ;因為有關市政生活的活動已漸稀少,並且全由受委託人代理。因此,每一個小團體都只圖私利,事不關已,高高掛起 。13歷史酷愛輪回,類似的現象給澳門社團的發展提出了挑戰。根據經驗性的觀察,新生的社團更多是為社團領導人爭取選舉性資源和政府分配性資源而服務。因此,尚需存疑的是,這5.3倍的社團數目增長能否等量地促進澳門市民對澳門公共事務的關心,社團數目與社團凝聚力是否呈等比例的增長 。正如社會資本理論所揭示的那樣,如何在已有的作為個人聯繫和集體行動的工具的基礎上,激發社團對於促進整個社會團結與社會協作的活力,這值得進一步研究。認定原子化必然導致社會效率和社會資本的提高,這種觀點或許應多加推敲 。(二)關於商品化問題:以利益為依歸如果社團活動的活躍與選舉事務的進行呈現出明顯的相關性,它意味着甚麼呢?這或許從哈貝馬斯的理論中能找到富有洞察力的解釋:“當人們對很多社會政策和文化事務採取一種類似對商品一樣的態度,只重感性上的取捨,不作深層的反思和討論 。其間再配合着政府以福利制度為滿足,特別是物質感官層次的需要,那更會加深政治事務商品化這一現象……它影響進而制約着人類的行為,加重人類存在的疏遠感 。”14 同質的現象可以概括為“社團事務商品化”。澳門社團的出現和壯大與澳門自身的歷史結合在一起,華人和葡萄牙人雖然活在同一片土地上,但公共生活是相互剝離的。澳葡政府在很長的時間內都沒有為大部分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社團正是為了填補以上的空白而產生,社團成立及活動的資源
  • 主要依靠自力更生而籌集,與政府關聯甚弱甚至對立。相對來説,這些早期社團內部成員的歸屬感更強,社團組織與成員的情感聯繫更緊密,而社團以成員為其服務對象的目標也更為明確。就以筆者曾就讀的菜農子弟學校為證:這所學校於上世紀50年代由澳門工會聯合會屬會菜農合群社所創辦,其主要目的是為居住在北區菜農解決子女的上學問題 ,工聯在同時期還組織其餘十幾家屬會辦學。創校時期由於資源貧乏,學校的一磚一瓦都是由菜農合群社的成員所搭建起來的。學校解決了社團成員整整一代子女的上學問題,社團成員也以學校為團結活動的核心,在校務的發展上不斷貢獻出個人的力量。可以説,這個時期社團成員的個人利益和社團的整體利益是緊密相連的 。然而隨着客觀環境的時代性轉變,澳葡政府也逐漸開始履行公共服務的職能和敞開公共資源的空間。對社團來説,這種來自政府的資助原本有利於社團力量的增強,但卻在事實上使社團的活動指向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轉為以爭取政府資源為核心 ,而與社團成員的內生性聯繫相對被遮罩了。另一方面,社團佔有政府資源的多寡成為了影響社團成員流向的關鍵指標。政府向社團投入更多的資源以繁榮各社團的活動,但始料未及的是,資源獲取帶來的副產品是社團成員之間的疏遠感。這種社團事務商品化的趨勢有礙於社團在增進民主治理意義上的社會資本的功能發揮 。(三)關於制度設計問題 :社團間的水平聯繫派特南在社會資本理論中區分了兩種不同形式的公民參與網絡概念:水平網絡和垂直網絡。前者指具有由相同地位和權力的行為者組成的聯繫,後者指由不平等的行為者結合到不對稱的等級和依附關係中。通過對意大利南北方社會治理模式和改革制度績效的實證研究,他進而指出,由自願社團及其活動衍生的水平的公民聯繫因培育了大量牢固的社會信任與規範,使得社會資本扮演了在推動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方面的積極角色。澳門各類社團在這方面的同質功能已在上文中得到詳細論述,然而 ,現實中社團間的水平聯繫被制度化割裂的趨勢更應該引起人們的注意 。首先,在澳門的選舉事務中,社團扮演了為選民提供候選人的“供應商”角色,這使得各社團在選舉期間的活躍程度常常超越了非選舉時期 ,社團數目的增長常常也與選舉週期密切相關。如果社團成員之間的聯繫是靠選舉事務來激發而非社團本身的活動,那麼是不是可以斷定社團的活動倚重發生一定程度上的偏離呢?這樣一來,由於缺乏定期的交流,有利於增進社會資本的社團信任與規範就喪失了在非選舉期間本應得到的培育機會 。其次,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的選舉都為社團劃定了應有的位置。如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中, 300名選舉委員會大部分都是經由各社團協商所產生,只有專業界別因為協商不成功而需要進行界別內部選舉。這種成員代表比例制的安排或許會造成一種社團的界別性割裂狀態,使不同類型的社團間的橫向溝通變得困難,進而阻礙整體性的社會信任與集體行動,而這兩點正是社會資本的核心要素 。再次,社團的協商能力也受到選舉制度的影響 。獨立本應是社團最大的品質,討價還價本應是社團代表其成員根本利益的行為體現。然而,社團在直選制度面前往往會導致“零和博弈”(zero-sum game)的局面,如果説在非選舉時期社團之間的互動方式以“協商 ”為主,那麼在選舉期間則傾向於以“零和博弈”或你死我活的方式進行 。社會的協商空間變得更為狹窄,因為社團需要為協商中的讓步而承擔選舉後果。一些往往與社團無關的政府決策失誤甚至是醜聞也會因社團與政府平日相近的立場而使社團在其成員心目中逐漸喪失公信力。幾個傳統社團在近兩屆立法會選舉中得票率連年下降;而在直選議席增長的情況下,一些草根性比較強的社團如工聯和街總,它們的議席不但沒有增長反而在選舉中連連告急,相信這種情況會迫使上述社團在未來幾年與政府的交往中傾向於採取更為激進的態度以挽回成員的信任 。最後,伴隨着澳門各類社團不斷參加和選舉有關的活動,社團內部的等級制往往傾向於自我加強。儘管這些社團領導者們按照規定是由其成員選出並對他們負責的,但領導者總會利用龐大且複雜的組織狀況,利用管理組織所需分工和專長而擺脱普通成員的監督和控制,鞏固自己的地位,而社團成員實際上也會對領導層有習慣的依賴 。15 立法會內某些社團代表已經連續四、五個任期了,而按照以往的慣例他們退下位置的唯一因素就是年齡問
  • 題。越 是能夠勝出選舉的社團就越靠近核心,越是核心的社團其內部等級制度就越是明顯,而等級制度越為明顯的社團其內部水平聯繫的程度就越低,所培養的社團成員的公民精神就越羸弱 。六、結語在澳門這塊由多質的社會文化結構交融的土地上,歷史選擇的社團式社會治理模式留給了它許多寶貴的遺產。鑲嵌在稠密的社團網絡中的社會信任與規範,作為澳門一種特有的制度化資源,不斷給予個人成長與成就的空間,以及提供社會秩序、凝聚力與進步的源泉。然而,世界萬物總是要面對來自時空及相關因素的多重挑戰,因社團之繁榮所滋養的豐富的社會資本在澳門的進展態勢也不例外。最值得探究的是,哪種形式的社團參與最有可能推動社會資本的有效性?我們知道,作為政治文化研究的復興,社會資本理論因其對現實中至關重要的信任、規範等價值觀的關注,而得以透過紛繁複雜的社會和政治生活的表層,直接着眼於社會共同體的內部和諧、深層結構和網絡系統等問題。它為公民社會與民主化的關係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分析範式,並用以解釋經濟增長和政治穩定等社會發展現象。認識到社會資本對於社會治理的意義,這使社會資本理論的價值超出了當前人們所意識到的水平。但是,正如派特南所説:“承認社會資本維持共同體生活的重要性不能排除掉我們對這些問題的憂慮:共同體是如何界定的,誰在共同體內部,因而從社會資本中獲益了,以及誰在外面,沒有獲益。像社群主義的批評家們警告的那樣,某些形式的社會資本會破壞個人自由。國父們(指的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派別的損害’的許多擔心也可以用到社會資本上。在匯總不同形式的社會資本的清單之前,我們需要衡量一下它的代價和好處。這仍然是我們必須迎接的挑戰 。”16 本文對澳門社團的發展狀況及當下挑戰所作的整體性經驗性分析,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展開的 。正如許多中外學者那樣,他們對社會資本理論的建構和關注包含了追求美好社會的孜孜努力,而我們援引這一理論作為澳門社團的分析工具,也充滿了推動澳門政治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無限期待。因為我們相信,澳門人擁有最寶貴的財富是澳門人將熱烈歡迎城市革新階段的態度 。註釋 :1 [法] 托 克維 爾 :《論 美 國的 民 主》(下 卷) ,瀋 陽 出版社 ,1999 年 ,第 70 2 頁 。2 [美] 羅伯特· D· 派 特 南 : 《使民主 運轉起 來》 , 江西出 版社 , 2001 年 ,第 213 頁 。3 苗 月霞 :《中國 農村 社會 資 本狀 況及 其 對村 民自 治 運作績效的 影響分 析》 ,載於 《社 會 主義 研 究》 , 2005年 ,第 1 期 。4 周 紅雲 : 《當代 西方 社 會資 本 理論 述 評》 ,載 於 李 惠斌主編 : 《全球 化與 公民 社 會》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社, 2003 年 ,第 323-347 頁 。5 有關 本 土 研究 成 果 的介 紹 可 參見 周 紅 雲 : 《當代西 方社 會 資 本 理 論 述 評 》 。6 婁 勝 華 :《轉型 對 期 澳門 社 團 研究 — 多 元社 會 中 法 團主義 體 制 解 析》 , 廣東人民出版 社 , 2004 年 ,第 310頁 。7 澳門童軍總會 簡史 :http:/www.scout.org.mo/,2006 年5 月 7 日 。8 周玉 :《幹 部職 業 地位 獲 得 的 社會 資 本 分 析》 , 社 會科學 文獻 出版 社 ,2 005 年 ,第 3 0 頁 。9 《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會 慶 特 刊》 , 澳 門 :《澳門 教育》 出版 社, 19 90 年, 第 78 頁, 轉引自婁勝華: 《轉型 對 期 澳門 社 團 研究 — 多元 社 會 中法 團 主 義體制解析》,第 301-30 6 頁 。10 關 於 “二 元 政 治 ” 的 概 念 可 參 閲 吳 志 良 : 《 澳 門 政制》, 澳門 基金會 , 199 5 年 ;《生存之 道—論 澳門 政治制度 與政 治發 展》 ,澳門成人教育學 會 , 1998 年 ,以 及 《 澳 門 百 科 全 書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19 9 9 年版中的相關論 述 。11[美]享 廷 頓 :《變 化社 會 中 的 政 治 秩 序》 ,生活 ·讀書· 新 知 三聯 書店 ,第 26-27 頁 。12 同註 6 ,第 174 頁 。13[法] 托 克維 爾 ,馮棠譯 :《舊制 度 與大 革 命》 ,商務印 書 館 , 1996 年 ,第 134 頁 。14 楊善 華主 編 : 《當代 西方 社會 學理 論》 , 北京 大 學 出版社, 1999 年, 第 193 頁 。15[意] 羅伯特 ·米歇 爾斯著,任軍 鋒 等 譯: 《寡頭 統 治鐵律》, 天津人 民出 版 社 , 20 03 年 ,第 83 頁 。16[美] 羅 伯特 · D· 派 特 南: 《繁 榮 社 群—社會 資本 與公共生 活》, 載 於 李 惠斌 、楊雪 冬主 編 : 《社會 資 本與 社 會 發 展》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第164 頁 。
  • 維護本澳整體利益,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博彩競爭與社會發展” 座談會記要主 辦: 澳門學者同盟主 持 人 :楊允中(澳門學者同盟會長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與會學者:劉本立(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高級經理)鄭國強(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環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楊秀玲(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蕭志成(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研究主任)馮家超(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曾澤瑤(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對外合作暨拓展部項目經理)范劍虹(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梁艷華(澳門學者同盟理事、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策略分析員)廖國瑛(澳門博彩研究學會秘書長)李金平(澳門博彩研究學會理事)黃貴海(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主任)李曉平(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黃明健(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葉榮發(法老王宮殿娛樂場行政副總裁)李春華(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政研室主任)劉建華(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研究室處長)陳繼光(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研究室副處長)曲永冠(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研究室助理)米金套(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經濟部副調研員)記錄整理: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連信森時 間:2006年 9月 27 日下 午3時半至6時地 點:澳門教科文中心多功能廳特區政府提出本澳將繼續發展博彩旅遊業強項,推動經濟結構適度多元,是最符合本澳實際的發展方向。無論是博彩旅游産業本身,還是未來其他産業的適度多元發展,本澳都必须善用“一國兩制”優勢 ,加之配合區域的整體發展 ,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 。爲進一步探討本澳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發展, 澳門學者同盟特就相關専題舉辦“博彩競爭與社會發展”座談會,並就對五年來博彩市場開放成效的評估、如何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課題進行進入探討。不少意見言簡意賅 ,理據充分,頗富啟迪。現將各専家學者發言要點輯錄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通過這類交流討論 ,進
  • 一步引起各界對相關課題的關注 。(有 關各位學者的發言 ,均係爭鳴之見,並不代表本刊立場 。)楊允中:總體觀察,博彩業開放五年來形勢不錯,發展基本上可認定是正常、健康的,效益超出一般預期,説澳門經濟進入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時期絕不誇大。但任何事情都具兩面性,對澳門博彩業的觀察亦不例外。博彩業開放5年來的正面拉動作用相當顯著:①市場容量擴 大,新博彩法(幸運博彩娛樂場法律制度)頒佈後,公開競爭機制初步形成。同時,外來投資大幅上升,據不完全的統計,以美資為首的外商承諾投資將不少於200億美元,這是澳門歷史從未有過的。假如投資到位,那麼澳門平均每平方公里將有7億以上美元,即約60億澳門元的投資,這可能也是全世界的一 個高密度 紀錄。 博彩設施也在暴增,由市場開放前的300多張 賭枱增至2000張以上,老虎機已超5000部 ,設施大幅擴充仍在繼續中;②博彩收益大幅上揚, 2005年達到56億美元,已接近拉斯維加斯的水平,外電預測今年之內澳門將成為全球博彩收益最高的城市, 有預測未來10年博彩 收益將達到 150-200 億美元 。同時 ,政府財政穩定擴張,2005年來自博彩業税收已達173億澳門元,比5年前翻了兩倍以上 ,佔預算收入 75%;③就業也因此擴大,勞動人口目前達27萬,就業人口為26萬,其中 博彩業從業人員已超過 3 萬人,失業率降至 3.9% ,2005年月平均工資升至6439元 。與此同時,博彩業隱患凸顯、無序發展也開始令人產生疑慮。①遍地設賭場,新口岸已變博彩區,路氹填海區已被瓜分一空,自然生態(新口岸藝園已不復存在)、社會生態均受干擾;②競爭趨白熱化、公開化,勞動市場、價值觀念同時受到衝擊,一些嚴重罪案相繼出現,意味着治安有惡化跡象;③也就是大家都非常關注的,原定只發3個賭牌,但現在卻成為3個正牌和3個副牌。首先銀河同威尼斯人分拆 ,是否屬正常行為?特種產業發牌權理應歸屬政府 ,永利9億美元賣牌是否屬不當得利。市場結構合理性低、美資膨脹過速,會否產生“樹大招風 ”效應,引發國際恐佈行為?這些都是需要深思的 。接着説説幾個基本關係的調整:一業獨大與適度多元的政策,對博彩業也適用,最重要的是強調導向的關係;博彩業中本地財團與外國財團,關鍵是引發綜合競爭力的營造,是一個競爭的關係;財政收入理想,但不能忘記社會成本不宜無限擴大,這是兼顧的關係;特區發展與國家核心利益,是統一關係;基本法原則性規定與決策的科學性,是遵循的關係;表面繁榮與深層次矛盾,是要高度注意的防範關係 。博彩業開放的首5年給我們的啟示是:①對博彩業開放不能葉公好龍,即使博彩業開放引發一些負面現象,但不可動搖繼續開放的信心。當前,對博彩業“ 瘋長”狀態亦應同步予以關注 ,例如賭枱數目應該增長到一個甚麼的數目 ;②“有所為、有所不為”政策是否依然適用,考慮到市場的特殊性,本人覺得這口號有適度調整的必要性,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恐有待認真論證並形成共識 ;③對5年博彩業開放成果進行全面審視,已成為當前一項迫切課題。對博彩業的合理規模、適度節奏、整體利益保障,要有足夠的監督力度,同時也要進行認真深入的論證;不僅從技術層面進行系統研究,還要從特區與國家經安全角度作出科學判斷 。《澳門基本法》第118條中“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當中的“本地整體利益 ”如何理解 ?概括地説就是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正確實施,這既是澳門特區最大利益所在,也是整個國家最高利益所在。要維護本地整體利益,政府依法施政意識與政策到位顯然是關鍵性因素,與此同時,論證的合理性與社會性關注同樣不可或缺。整體利益具長遠性、基礎性、均衡性等特點,不能只重一時不重長遠,不能只看部分人得益忽略另一部分人得益,不能只顧表面不重實質,相信這方面的矛盾會逐步顯示出來,所以要居安思危,防患未然,防止片面性、防止盲目樂觀、防止簡單思維,這是構建澳門和諧社會的一大平衡點 。馮家超:我想這是一個較適合的時機總結一下過去幾年博彩業開放對澳門各方面帶來的正負面影響。首先,GDP增長我想是大家較為關注的一點,到2005年為止 ,澳門的人均GDP水平已達到較高位置,超過24,000 美元 ,國際排名在香港之後,佔第27位。另一方面是收入的增加,從2002年第2季度的
  • 低谷,收入中位數僅 4600 澳門元,上升至現時的6400澳門元左右,增長超過40%。第 三方面的變化則是整體博彩業的税收增長,現已佔政府經常收入的 70%以上。除了上述幾個較為宏觀的數字變化外,我想也有幾個較為微觀的方面需要留意。根據統計局的數字, 50%訪澳的遊客曾到賭場耍樂,而剩下的50%遊客又到了哪裏?無容置疑,他們會到其他地方購物、參觀等,2005年遊客數字為1870多萬,今年很大機會突破2000萬。遊客的增加可以帶來多方面的經濟效益,例如零售業過去幾年保持着雙位數字的增長,同時飲食業也保持了雙位數的增長,另外,物流業、銀行業也受到一定的推動。總體來説,從宏觀大體經濟勢頭,到微觀各行業的情況看來,從數據上可以看出博彩業開放確實是對其他行業帶來乘數效應。但另一方面,我們也需關注這幾年的通脹數字,經濟學家沒有絕對認為通脹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若是過猛我們便需注意一下 。經過幾年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澳門的通脹率現時在6%左右 ,估計這也會維持一段時間,但在高速和持續的GDP增長支撐下去的話, 我認為這個水平仍是可以接受的,暫時仍未帶來十分負面的影響。而從社會方面,我們也得注意一些地方,在過幾年(2003、2004和2006年)我們做過一些“澳門居民參與博彩活動”的調查,統計澳門究竟大約有多少病態賭 徒,根據我初步的瞭解 ,大約有 1.5%(15-64歲)的澳門人口為病態賭徒 ,而過往幾年也沒有多大的變化,而所謂產生的社會成本,則在每年博彩收益 的3.5-4%左 右 。其實,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變數太多。首先澳博新葡京賭場的部分將在11月開幕,另一個變數則是星際酒店(銀河 集團)開了以後 ,它提供的服務是否具有高品質。據我所知星際酒店不是一下子全部賭枱都開放,直至12月才會全部開放,所以我認為它的影響應沒有想像中那麼大,同時亦不一定是按賭桌比例評估其所佔份額,因為它沒有像永利一樣開幕便是大部分的設施都已開放。若要我給一個估算數字,我想美資公司在年底應佔份額為30%。另外還有一項不明朗的因素,非本地的華資公司本身的做法透明度較低,這是好幾個投資公司的報告所提及的,所以連他們的內行人也看不太清楚的情 況下,我想我們外邊的人更估算其應佔份額 。蕭志成:和其他行業一樣,博彩業競爭最大的受惠者就是消費者。博彩業的競爭對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所造成的正、負面影響可以從兩個大方面進行討論。第一,對本地人力資源市場的影響。自博彩業開放以來,的確為本地年青一代創造相對高收入的職位,但與此同時,就導致本地非博彩行業人手短缺、工資成本不斷上升、人力資源平均素質下降,對本地企業發展的人力資源造成長期負面的影響,最後還會增加本地結構性失業的壓力。第 二,對發展本土經濟的影響。本土經濟與本地經濟的概念並不完全相等。 本土經濟範指由本地居民(不包括外資)在本地所擁有和經營的經濟產業,是本地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本地社會可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必要條件。全球發展的經驗顯示,單靠外資資金來發展本土經濟,只會給本土經濟帶來更大的影響,因為當外資撤離本澳的時候,本土經濟將難以支撐下去。另外,從澳門的現狀分析,博彩業的競爭對本土經濟的長遠發展並沒有明顯的保障,甚至引發諸多不明朗因素。人力資源是其一個嚴峻的問題。本土中小企業的商機和市場發展空間是另一個重大問題。為了增加盈利,不同規模的賭場酒店將會在競爭的過程中以不同的商業策略,來吸引絕大部分到訪遊客的消費。拉斯維加斯賭場區經濟一片景氣,與拉斯維加斯市中心經濟死寂一片形成鮮明對照,及時借鑑這方面經驗訓非常重要。最後 ,本土經濟的疲弱會加劇社會貧富懸殊和分化的情況 。 長 遠 來 説 ,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制 定 具 有 前 攝 性(proactive)、有遠見和有全局考慮的公共政策,以平衡博彩業競爭與澳門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需要。在澳門,公共政策還未對這方面做出有效的長遠規劃,這個環節較為薄弱 。鄭國強:我想首先回顧一下中國賭博的歷史 ,在中國最早在1900年4月29日開 設賭餉,正是李鴻章任兩廣總督的時候。整個中國大陸禁賭是在 1936年,即國民黨接管南京政府開始禁賭,距今已有70年。下面我要開始四個演繹:第一,70年前,係葡國人的聰明利用中國人的嗜賭,把賭博變成澳門的最大資源;第二,大概是60年前,是英國人的聰明把香港的賭場放在澳門; 第三, 10年前,係澳門人的聰明把博彩業作為整個社會經濟的龍頭產業;第
  • 四,今天是美國人的聰明,把澳門博彩業的大餅大口吞掉。據某些報導,一些博彩業的大企業(金沙)的每小時盈利額達100萬美元,實屬驚人。這些驚人的業績,是建基於大陸改革開放的財富效應和中央實行港澳自由行的政策效應,這個淘金機會對於外國人來講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作為澳門人的我們,要作檢討。國家十分支持澳門,基本法也規定,在保證社會經濟穩定的前提下,澳門特區自行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澳門基本法》第118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今天的澳門博彩業形勢是否符合澳門特區的整體利益呢?是否侵佔了澳門的整體利益呢?博彩企業間的正面競爭、人力資源搶奪以及房地產價格異常上升,導致中小企業的慘淡經營,這是澳門現時的最大危機。危機當前,這又是否符合澳門整體利益?博彩業的本質是財富轉移,不會創造任何新的財富。唯有的是旅遊博彩業的員工賺取了高個人收入。博彩從來都是犧牲人家,成就自己的。澳門人開業100多年的經驗,以及三四代人的家庭慘痛回憶,給了澳門人一個啟示。我們只能做一個營運者,不能作為一個參與者,以最有權威的澳博前身澳娛公司為例,三個大股東,一個嗜賭如命,一個行政管理上大權獨攬,一個把博彩業賺到的一桶金大部分用來支持祖國發展。澳門近年吸引了很多國際上享有盛名的大公司,帶動澳門經濟 ,這種表面以澳門為基地的局面並不會是永遠的。就像威尼斯人集團意欲馬上在橫琴投資,在上下川島發展,在泰國、新加坡等地投資,應該説,中國禁賭所形成的潛力巨大的境外博彩市場,已被外國人極快地侵佔。本來立法會通過法律規定,發放三個賭牌,現在政府通過合同形式,將賭牌由 三變四 ,四變六,形象一點,便是由三國演義變成六國封相。現時,博彩業前景,尤其小賭廳經營者、中介人生存的困難(如貓姐命案),便給予我們深刻啟示。其實,澳門在發展上,存在兩難局面,金光大道是澳門博彩業的未來,由金沙到葡京是澳門金鑽區,成為澳門未來的投資熱點,金鑽區是沒有人願意放棄,導致投資多變,現在投資,遲兩年也可能一無所有。那究竟從金鑽區到金光大道之間是甚麼呢,金沙現象是否重現 ,值得關注 ?社會存在三個賭牌時,每個博彩公司是33.33%的平均份額,六個賭牌時, 每間市場份額則為17%左右,其中,澳門本地人的博彩公司,由原有經營100%的份額降到17% ,利益分配不均必然導致對治安的衝擊。澳門要有應變之道,人力資源的競爭和交通的擁擠現已很突出。這麼多張賭枱,每張賭枱大概一小時迎接多少客人 ,這留待進一步的研究 。無論如何,澳門需有前膽性的考慮,要有危機意識,否則博彩業將會陷於一個瘋狂的狀態。現時每天電台提及的交通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李曉平:今天的發言主要圍繞澳門博彩業長期存在的歷史原因、澳門博彩業內部競爭及外部競爭三大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澳門博彩業能夠長期存在和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點。①澳門的規模比較小。由於澳門規模很小所以澳門可以主要得到博彩業的正面效益,而將博彩業的負面效益大部分轉移到外部去,這樣澳葡政府也就能對澳門博彩業的發展一直樂觀其成並予以支持。相反,港英政府曾在1867年公開立法招商承投賭餉正式開賭,但因博彩業的負面效益過大而被迫在1872年頒佈法令禁賭;②澳門從1844年正式實行“中國主權、葡萄牙人管理”的奇特方式 ,使得對澳門的事務中國政府管不了,葡萄牙政府又不認真管,因此無論是中國法律還是葡萄牙法律都不能在澳門得以嚴格實行,博彩業也就得以在澳門一直延續並發展下來。若澳門能嚴格實行中國法律又或者是葡萄牙法律,澳門博彩業都會被禁止至少一段時期,甚至完全禁止;③周邊地區特別是香港的長期禁賭。在1949年之前廣東與澳門之間人員可以自由往來時,凡廣東開賭時均是澳門博彩業的困難時期,廣東禁賭時均是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時期;到1949年之後內地人員不能自由前來澳門,香港賭客就成了澳門博彩業的主要客源。因此可以推測,如果周邊地區特別是香港一旦開賭,澳門的博彩業可能就是慘淡經營甚至有可能是不禁自亡;④澳門博彩業的規模相對來説也比較小,對於香港來説,博彩業的收益也只佔香港生產總值的1.16%(1990年澳門博彩業總收益69.98億元,香港同年生產總值5989.5億港元);⑤澳門的經濟發展水平長期相對香港來説也比較低。由於澳門經濟的長期相對落後,使港英政府和居民能夠較長期地接受甚至支持澳門博彩業的長期存在和發展。當然
  • 港英政府之所以接受甚至支持澳門博彩業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可能還有擔心葡萄牙政府提前向中國政府交還澳門主權的考慮 。(林行止 :《納博彩娛樂專利收入於庫房》,香港 :《信報財經新聞》,1998年12月23 日 。)其次,澳門博彩業內部競爭可從五點去分析。①從 內 部 來 看 , 澳 門 博彩 業 是 一 個 有 多 個 參 與 者(Player)的一種多方博弈 ,政府、六家賭牌的博彩公司及上下賭場、賭廳和從業者之間都在為各自利益而博弈。如果把博弈簡化來看,那麼澳門博彩業的博弈有三個參與者:澳門特區政府、澳門本地博彩公司澳博、外來博彩公司(威尼斯人集團、永利等);②如果澳門政府對澳門博彩業的基本目標是要實現澳門的共同和長遠利益,那麼澳門政府對澳門博彩業的最佳策略,是應該使整個博彩業的規模不要太大,但博彩税收應該盡可能多一些。有人認為澳門博彩税率太高,現在看來實際上澳門博彩税率還比較低,否則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博彩公司來競爭賭牌,永利的一個副賭牌也就不會買到9億美元這麼高的價格;③從澳博的角度來看,因為澳博的主要業務在澳門,因此澳博在澳門博彩業上目前就是要盡可能地多獲取一些利潤,因此它會通過盡量擴大自己的市場規模和適當控制成本來獲取自己的最大利潤;④對外來博彩公司來説,澳門博彩業只是他們全球博彩戰略上的一個點,他們應該是為自己的全球博彩業經營利益的最大化而來制定自己在澳門博彩業上的競爭策略。也就是説,他們有可能並不一定非要在澳門的博彩業上獲取最大利潤,而可能會通過在澳門市場上擴大自己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來為自己在其他地區的博彩業上獲取利潤,或者通過使澳門博彩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來引爆整個遠東地區的“博彩爆炸”為自己開拓出規模更大的潛在市場;⑤因此在澳門博彩業上政府的目標應該是“市場規模的發展速度不要太快,税收盡可能多一些”;澳博的目標是“自己公司的利潤最大”,外來博彩公司的主要目標是“澳門博彩業的規模和自己所佔有的市場份額越大越好”。目標的不同決定了三者的競爭力的不同,僅從目標來看,外來博彩公司的競爭力最強,澳門政府的競爭力最弱 。第三,澳門博彩業外部競爭形勢亦從四個小點分析。①從整個區域來看,所有已經開賭、準備開賭和尚未開賭的國家和地區相互間對博彩業也構成一個多方博弈。在整個周邊地區只有澳門正式開放博彩業時,澳門政府對博彩業制定比較高的税率是一種好的選擇;但在周邊地區也有其他國家或地區正式開賭時,比較高的博彩税率就是整個澳門博彩業競爭力的的一個致命缺陷。新加坡發放賭牌在許多方面條件比澳門苛刻,但其博彩税率卻低於澳門,而且專門選擇了在澳門已有賭場的威尼斯人集團來發給賭牌,應該説是有其特殊考慮的;②目前新加坡已正式開賭,2009年時賭場就會正式運作;日本也已經宣佈要開 賭,韓國的濟州島要成為博彩特區,印度的果阿要擴大博彩業的規模,隨着兩岸人員交流的進一步發展和便利化,台灣的澎湖和金門也要開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像香港和中國內地永遠不會開賭,應該説理據不強。香港經濟現在呈相對下降趨勢,曾蔭權、唐英年現在極力主張要開徵“商品及服務税”,總是強調香港“税基太窄 ”、“財政緊拙”,他們的這些表現也有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可能是想通過開徵“銷售税”來強調香港財政困難,而當這一政策受到社會的較強烈反對時,隨着新加坡賭場的正式運作,再提出香港“開賭”的主張 ,這樣香港社會對“開賭”的反對聲就會小一些,中央政府如果再反對香港開賭業會顯得不近情理;③如果香港開賭,即使香港像日本政府那樣表示“不會與澳門競爭,只賺自己人的錢”,也會對澳門經濟產生嚴重打擊。這時受損失最大的是澳門社會和澳門政府,其次是澳博,而外來博彩公司未必會受損失甚至可能還會因此而獲得更好地發展機會,因為他們可以利用自己在澳門的表現去香港競爭賭牌;④現在中國內地從民間到學術界對“開賭”的呼聲也很高 ,只不過大陸不是一個實行“新聞自由”的地方所以這些意見表達不出來。但從公開的報道可以看出,中央主要領導人對澳門博彩業的態度是有一些變化的,過去的領導人曾公開表示支持澳門博彩業發展,現在的領導人好像只是公開表示支持澳門經濟或旅遊業發展,但沒有説過“支持澳門博彩業發展”。 9 月 16日的《澳門日 報》報道説內地準備開放“網上博彩”,如果這一消息屬實,那麼中國內地正式“開賭”也就為時不遠了 。最後,澳門社會和政府對目前澳門博彩業都應該做點事情。①應該對目前澳門博彩業發展的嚴峻形勢
  • 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真正做到“居安思危”,而不能抱有一種盲目樂觀的態度。應該組織專門機構和人員密切注意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及博彩業的發展趨勢,預先做好多種變化的心理準備和應變方案 ,以防止周邊地區博彩業的逐個開放對澳門經濟和社會產生嚴重影響;②應該密切關注澳門本地的博彩業競爭狀況,防止各博彩公司為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而不斷增加營銷成本使得整個市場規模雖然不斷擴大但博彩業總收益及 博彩税收相對下降的情況出現。例如“貓姐”的案例就説明市場規模可能擴大但博彩業總收益不會增加;③應該開展對各博彩公司為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做綜合貢獻的評估工作,主要通過對各博彩公司對澳門非博彩產業發展所做貢獻來衡量各博彩公司的優劣;④對澳門的經濟和市場規模來説現在的六個賭牌絕對是多了,雖然這不是特區政府的初衷,但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而無可奈何地走到了這一步,政府也應該對此考慮做出調整和補救。根據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5章第47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可以對賭牌實行“贖回”,所以特區政府現在也應該開展對某些賭牌實行“贖回”的必要性研究 ,並通過這種研究對某些表現欠佳的博彩公司形成一種威懾作用,督促他們通過自己的更好表現來保留自己的賭牌 ;⑤應該高度重視澳門“適度產業多元化”的必要性 ,並對此認認真真地開展一些工作,而不能總是停留在口頭重視的階段 。葉榮發:特區政府對開放賭業是經過長時期的思考,經過60多年的專利經營, 2002年正式開放市場,在法律機制思考方面,政府的思考也很慎密 ,但像我們已故領導人鄧小平所説的摸着石頭過河,我們也是見步行步,我相信政府也有着這樣的看法,這樣才由發出三個賭牌演變到後來的三個正牌及三個副牌,當然,這六個牌的批給一定有其法律的依據,這是我們必須瞭解的 。為何我們需引入外資 ?就是為了提升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力,外資當然有其優勢, 例如提倡“負責任的賭博”,重視休閒度假 、會議展覽等的理念, 但為何金沙開業首年便能賺19億元,是否只有賭場而不需要其他休閒配套?而永利在未開業便轉賣賭牌賺9億美元,這些都是在法律空間可以思考 、改善的地方 。另外,博彩業的發展對青少年的個人事業、前途的價值觀亦有較大的影響,完成初中學業進入賭場工作與大學畢業生的工資差別不大,雖然政府一直強調多元化發展,但目前為止只有地產和博彩業發展較佳,旅遊博彩是龍頭產業,但旅遊業並不像想像中的那麼好,旅行社有的也在虧本經營,政府很有迫切性使澳門成為國際旅遊城市,增加更多的客源。現時我們看到政府在這方面正十分努力,去年我們的遊客為1800多萬人次,有預測5年後將達4000萬人次,那我們有沒有足夠的承載力去接納這數量的遊客,明顯地澳門的軟硬件都未能配合 。我們環顧1930年美國拉斯維加斯開賭的情形 ,70%的中小企受影響而最後倒閉 。現時美資公司在澳門的經濟模式跟拉斯維加斯一樣,提供一條龍服務,會議、商店、餐飲服務應有盡有,那其他澳門的中小企業又如何?在宏觀來看,這對澳門的經濟肯定是有幫助的,但微觀來看, 博彩業像黑洞一樣般吸納人才,使整體薪金提升,吸引很多中小企業的中層人士,中小企業難以請人,導致僱主生意難做,中小企業佔澳門公司數目超過99%,那中小企的僱主和員工如何生存?同時,貧富懸殊差距大了,通脹上升,低下層並不能享受經濟成果,目前澳門的堅尼系數已達0.44的較高水平 。除了這些,我相信病態賭徒的問題大家也是很關注的,政府也有一些針對這方面的工作進行中。為何過往病態賭徒的問題不甚嚴重,因為過往只有一間專營公司,旗下員工禁止到賭場耍樂,但現在有6間公司,員工可到其他公司的賭場,單單是博彩從業員這一批人也難以控制。所以我認為過往認定澳門居民“出於污泥而不染”的情況將有所改變,所以我認為不論是針對本澳居民或遊客,我們必須大力加強“負責任的賭博”。周邊 1000 平方公里以內其實搭飛機僅需 3.5小時,其實,我們也知道澳門周邊地區,如台灣澎湖、日本等均有意開賭,新加坡更是先行一步。眾所周知澳門博彩業的客源主要來自中國內地,將來這些地方開賭後,若澳門沒有取長補短,優化自身的競爭力,客源很易流失。內地各省市的居民每年都在澳門賭場“花費”不少 ,而我認為朝向休閒度假的概念發展是正確的,要積極引導,不然的話,內地政府對此會產生反彈。
  • 曾澤瑤:賭牌數目由三家變成六家,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在先前一個研討會上,政府方面的法律專家對此亦沒有作出適當的回應,本人認為,這個問題縱然合法,亦不合理。當初賭牌的評選是經過一個很嚴格的程序,評選委員會對競投經營財團在多個方面進行評分,如博彩經驗、旅遊、會展等多個組合項目,現在主要問題就是,賭牌經分拆後,六家公司所持有的經營標準是否與當初的三家相同,評分標準是否合理,若特區政府需要六個經營者,當初何不給予六個賭牌,而採用轉批方式,這點造成公眾很多疑慮。特首在答問大會上亦表示,博彩的主導權是牢牢地由政府掌握,但為甚麼會產生現時這個局面,我們不能不認真思考。另外,休閒度假是澳門的開發目標之一,未來數字更可能達到3、4千萬,但面對遊客數字不斷上升,賭場林立,很難不朝着非博彩的方向前進,問題是如何能保持澳門作為一個適合居 住、適合營商的環境,例如澳門將來的承載能力、接待能力、外勞數目等 ,有 很多因素要考慮。故此,對於澳門這個細少的地方而言,維持旅客的質量比旅客的數量更為重要 。梁艷華:本人認為,博彩業既是財富轉移,又產生經濟效益。至於人力資源方面的問題,特首早前亦提到,將在11月 施政報告中提出對中小企業的援助,包括財務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安排,但長期而言,人力資源集中跑到博彩業,援助中小企的唯一方法就是輸入外勞,這對澳門的本土文化與社會文化生活有一定的衝擊 。李金平:澳門作為一個特殊的城市,在沒有農業,製造業所佔比例不大的情況下,澳門的幾十萬人仍然能生存下去,原因是甚麼,有甚麼令到物質的流入與流出以養活澳門人。在4-5年前,本人從生態物理的角度對這個現象作出了評估,研究發現 ,在物質流入澳門的同時,金錢流出澳門,而金錢的源頭就是 博彩業,遊客在澳門消費、 賭博,每消費一個單位的物質,就能提供澳門6-7倍的購買力,其中中國內地遊客為9倍 ,香港為6-7倍 ,博彩業作為另類旅遊行業,與 博彩相關的行業也有其正面效益,帶動其他行業的發展 。但現在要關注的問題是,澳門的博彩業是否能持續地發展下去,博彩業是否也有其極限,當初所論及的把餅分薄、作大的問題是否仍然成立,能否繼續支撐,但是現在的情況有所改變,出現競爭及淘汰,是否如經濟現象一樣,升高到頂點後慢慢滑落。我們借用1972年美國麻省理工的一個對未來20到100年的預測軟件用於澳門作出評估,結果發現如果現有博彩經營者各自維持現有的競爭情況,發現澳門未來可能只剩下一個競爭者,其他若不改變現時的經營策略,便很快被淘汰,因此,從政府税收的角度看,究竟最佳賭牌數目是多少。因此博彩業也有其極限,餅是不能無限變大的 。雖然近幾年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不斷被提及,中國大陸是澳門最大的支持者,在內地資金不斷流入澳門,又被美國投資者不斷吸納的情況下,澳門不能只顧着本身的可持續性,因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不斷影響着中國的可持續性。可持續發展概念也要改變,不能片面分析,要從全球化的角度思考,要可持續發展,便不能太快,太快就會失去平衡,不可能有持續的發展。根據模擬情況分析,澳門現時已面對失控的局面,由三家變成六家,所導致的情況就是政府税收下降,甚至整體社會福利下降。我們模擬把遊客、賭場以及政府比如為草、羊和狼,在遊客有限度增長的情況下,羊不斷食草來生存,狼不斷吸取利潤,在不斷競爭的情況下,最終受影響的是政 府 。另外一個要關注的問題就是澳門的承載力問題,按照生態模擬估計 ,以澳門GDP的發展估計 ,目前最佳的承載能力應為72萬,旅客消費能力和外勞問題這兩個條件是不能忽視的,必須計算在內,外勞數字現時佔5萬左右,遊客的消費能力是本地居民的 1.9 倍 ,目前澳門已接近發展極限 ,未來 5 年GDP能否達到110億美元的目標仍然有所保留,若週邊地方開賭,遊客來澳賭博的意願便會減少,加上賭枱數目不斷增加,增長空間有限的情況下,邊際利潤就會下降,政府税收的下降將會在不久的將來出現 。劉本立:現時,競爭只是序幕剛拉開的時候 ,我都很同意葉生的提法, 博彩競爭真正白熱化將在二、三年之後的事,其實現時貴賓廳的生意競爭將
  • 很厲害。我 估計,有相當部分的 賭場、賭廳,也不排除調整中介人和合伙人的分配關係。更需要注意的是,過幾年,博彩公司很可能要求特區政府進行減税,若假定博彩收益不如現在的增長速度(有學者研究指出,現時遊客增長和博彩收益增長的關聯度為0.9),對政府的影響有多大呢?另外 ,現在賭客客源比較單一,大陸客佔很高比例,大陸能否源源不斷地向我們供給賭客,保持每年兩位數字的遊客增長呢?“自由行”的擴大和大陸資金來澳賭博,是否引起大陸反貪污的運動,是否引起中央政府對全國博彩事業的政策變動呢?看來,我們不可以不考慮這些因素,因為這事關澳門的繁榮穩定、長治久安 。黃貴海:首先,我要談及一些社會責任的問題。由於博彩業的發展,使澳門的病態賭徒有所增長,但增長不多,據有些研究,澳門病態賭徒佔15-64歲人口的1.5%,不算一個高的比例 ,可以預計 ,再多開幾間賭場對病態賭徒的增加不會影響太大 。相反,澳門的很多賭客是來自中國大陸,更需要關心的是,多幾間賭場對中國大陸的病態賭徒數目的影響多大。大家比較公認的是,澳門 博彩業的發展受惠於中央政府的政策傾斜。我就在想,大陸病態賭徒的增加,究竟是誰應去負責任?如何加大這方面研究力度,究竟是澳門基金會還是中國政府去撥款主導呢?就如戴爾、福特汽車也要對其產品所引起的惡果負責,道理一樣,澳門博彩業吸引了香港、澳門、台灣、大陸的賭客,究竟又是誰去負責澳門博彩業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呢?我應為,澳門雖是小地方,作為一個負責的澳門社會、一個負責的澳門政府、一個負責的澳門博彩業,應該採取一些措拖去承擔一些社會責任。思考博彩業應從可持續發展的層面上展開,不一定只從大陸、香港方面去考慮,而是從全社會,從可持續發展的方面去考慮 。其次,我要談中小企業能否從博彩業發展受惠的問題。現在流行的説法,是讓政府出台優惠政策去協助中小企業生存。過去,只有一家澳娛公司,這家公司只管博彩環節,澳娛只管賭博,其次生活環節可交予社會上的中小企業去負責(如餐飲),中小企業還能受惠一點。現今,外國 博彩公司一下子就建立功能巨大的威尼斯人度假村 ,集消閒 、娛樂 、飲食、度假於一身,來澳旅客一來澳門便能乘坐免費巴士到這類度假村,享受一條龍服務,搶佔了原本中小企業的經營環節的很大部分,中小企業又豈能受惠呢 ?總之,社會責任和中小企業的生存問題,將是影響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因素 。廖國瑛:博彩業開放,引入競爭機制開始的時候,特區政府作出了慎重的決策,各界包括居民都是贊同的。2001年,特區政府在制訂的法律制度時明確表明,賭權開放非常明確,引入市場競爭,增加澳門博彩業的吸引力,從而增加公共收入,以穩定發展,逐步改革為目標,讓市場在競爭中逐漸趨向成熟,保障社會及經濟的穩定。當時把三張賭牌之一發給澳博,是希望這家本土的博彩公司能夠保證澳門博彩業的穩定發展,而永利和銀河這兩家世界著名的博彩公司,分別聞名於休閑度假、會議展覽業的發展,希望它們在本澳發揮其創新能力,三家公司的發展概念也符合澳門“以博彩業為龍頭,服務業的主體, 其他行政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定位。當時特區政府定立三個賭牌各自定位都很清晰。現在的問題是,當初的評分分數怎麼定出的 ,公平度是否足夠?還有就是法制尊嚴問題,三大公司在法律面前應該平等,有的公司的土地不用錢就可以拿到,有的卻要付出一年10億的資金。還有就是,現在各家博彩公司僅集中在賭場的內部競爭 ,但卻好像忘了原來的承諾,令博彩開放的競爭價值無法達到。早前, 有博彩公司表示, 2008年要佔博彩業這塊餅的六成,如果所有博彩公司都只是盲目去爭這塊餅,忘了發展休閒娛樂、會議展覽業等,那麼就會違背競爭開放的原始目的。除了以上的問題外 ,還有就是人力資源競爭的問題,嚴重衝擊各行各業,導致產業更顯單一,一業獨大,各行各業的服務素質下降。我們常常説要提升澳門旅遊業發展的層次,但現在有一個現象,有些酒店都把一些餐廳或娛樂場所都變為賭場,使旅客感到,澳門除了賭場之外就沒有別的消閒娛樂項目了。2003年,來澳旅客平均逗留時間是1.26晚;2006年7 月卻縮至1.16晚,越來越短,而且52%的賭客是不過夜的。據預
  • 測,2003年到2010年 ,澳門客房將增長6倍,客房增加那麼多,但旅客逗留時間卻縮短,這個問題必須作深層次考慮 。從賭權開放到現在已有5年,本人提出以下幾點反思:第一,科學發展觀。我們應強調的是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而不是以往“摸着石頭過河”的發展模式,應該以科學發展觀來處理現在博彩開放所帶來的種種經濟社會問題。第二,澳門能承受的遊客到底有多少,才確保本澳居民的生活素質不下降的大前提。第三,自由市場競爭的問題。大家都覺得,政府應對經濟發展作規劃,例如一些品牌公司,應規範它開設分店的數量等等,是否因為“自由市場”的概念 ,就可以讓博彩業任意發展呢。最後就是市場分工的問題,政府應作政策性的引導,讓三家公司發揮各自的特長,發展開放競爭的效益,以有利於澳門博彩業的健康發展 。黃明健:對於澳門目前的發展,本人的意見就是澳門的學者能否參與澳門的發展規劃,例如澳門的法律、生態以及社會等方面的發展政策。澳門特區政府應設法發揮澳門學者的優勢,讓學者作出一份特有的貢獻,促進澳門社會的健康協調發展 。
  • 反覆強調澳門經濟必須適度多元發展何以必要翌 日 *中國國家副主席曾慶紅2006年4月在博鰲論壇期間會見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時表示,希望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作出新的努力,為澳門的長遠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這是繼在“十一·五”規則中明確提“支持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後,中央領導人再次提及此一課題 。較早時,國務院總理温家寶也曾多次強調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性。顯見中央政府對此是高度重視的。澳門經濟能否適度多元發展已被視為事關澳門可持繼發展和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 。中央領導人的意見和“十一·五”規劃對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高度重視,同時引起了特區政府和澳門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澳門日報》就此專門發表了題為《加勁力促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評論。何厚鏵隨後表示,特區政府已啟動對澳門未來整體經濟結構,特別是適度多元化方面的全面研究,希望找到切實可行的方案 。澳門經濟需要適度多元發展並非是新話題,早在上世紀就已有過諸多的討論。主張澳門經濟應“小而全”,別人有的我都有,才能不折不扣的成為國際性都市,是一種意見 ;認為澳門人口不足50萬 ,地域小,資源少,屬微型經濟,只要集中精力發展好博彩旅遊業,就足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也是一種意見。而引發討論的背景,則是由於當時的澳門 ,隨着外圍環境的變化,已出現了支撐經濟發展的四大支柱中,出口加工、建築地產、銀行保險式微,博彩旅遊一業獨大的趨勢 。* 業 餘 研 究 人 員平情而論,在過往的討論中,主張澳門經濟應以博彩旅遊業為主,帶動其它行業多元發展還是最主流的意見,2002年特區政府在開放“賭權”時,之所以決定將“含金 量”極高的兩塊“賭牌”批給包括威尼斯人在內的銀河和永利,就體現了這種思想 。目的在於用批給“賭牌”換取威尼斯人的發展會展業務和永利的發展旅遊渡假村業務,以促進澳門經濟的多元發展。但目前實踐的效果顯然並未如理想,澳門博彩旅遊業,更確切地説是博彩業一業獨大的趨勢仍持續中 。中央政府之所以反覆強調澳門經濟需要適度多元發展,最主要的原因正在於,在持續多年後,澳門博彩旅遊業一業獨大的格局迄今並未根本改變,特別是博彩業,還有比重越來越大之勢。這從特區政府庫房每100元收入中就有75元即3/4來自博彩業的税收可見一斑 。澳門開放“賭權 ”,引入外資後 ,適逢中國內地開放港澳個人遊,對港澳經濟發展予以支持的際遇,博彩旅遊業得到了高速的發展,在推動澳門經濟的發上發揮了重要的“龍頭”作用 ,這是應該高度肯定的。澳門必須以發展博彩旅遊業為主業,乃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條件決定的 ,此一點毫無疑義。但博彩業的開放和高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這些新問題的出現,使得中央需要出面來強調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性 。第一,在“賭牌”由三個而實質上分拆成多個後, 美國公司已佔有澳門“半壁江山”,分 別為威尼斯人、永利和美高梅。這只是就經營者的家數而
  • 言。從實力看,美資在澳門博彩業中佔據主導地位則有越來越強之勢,左右此一行業只是時間問題,中資的不能參與增加了這種可能性,而博彩業被公認為澳門經濟的命脈,舉足輕重,牽一發而動全局,它 的“控股權”掌握在誰手裏 ,事關澳門乃至國家的經濟安全。在全球經濟日趨一體化的今日,以經濟滲透進而影響政治已最常見的方式,“賭牌”持有者和經營者的國別過於集中並非好事,尤其是過多地落在動則施壓的世界唯一超強大國的美國人手上,更易尾大不掉 。換言之,經濟事務的美資化及其對澳門社會和政治的影響絕對是不可忽視的。因為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説,誰獲得了對澳門博彩業的控制權,誰也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具備了左右澳門政局的能力 。美國人對於如何取得澳門博彩業的控制權一直是處心積慮的。2005年9月發生的美國財政部點名澳門匯業銀行替朝鮮洗黑錢, 引爆擠提風潮的事件,一葉知秋,目的正是為了打擊澳門傳統的賭業,以協助美國公司對澳門博彩業主導權的角逐。有人加緊在澳門“立法會”物色代理人 ,也許不是甚麼秘密 。因此 ,從長遠看,在開放“賭權”的同時 ,如何設法適度扶持港澳華資以均衡澳門博彩業的控制權,對於確保澳門的經濟乃至政治的安全應是重要而且必須的。只有這樣,形勢廣進,才有可控性。均衡本身就是多元,而從中國的國家利益來看,均衡的同時,確保澳門博彩業的主導權掌握在港澳華資手上就是適度,如果連經濟命脈的主導權都落到外國人的手上就不能稱為適度而是放任自流了 。當我們放眼看看美國人是如何利用台灣問題牽制中國,看看“九七”年後美國人是如何不遺餘力從經濟上填補英國人在香港留下的空擋時,我們或更可看出上述觀點的意義。第二,澳門博彩客源已由過去的以香港 、台灣、日本、東南亞客源為主日益轉變為以中國內地為主,這種結構不但過於單一,而且意味着內地是要付出更大代價的。代價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對於腐敗的助長;二是資金的外流,三是社會問題的增生。博彩業畢竟是一個有着諸多負面作用的特種行業,與地也不存在產業上的互補互利性 。統計資料顯示,2000年,內地賭客與賭資分別只佔澳門賭場來客 、博彩收入的不到 20%,但短短三年之後,內地客已奇跡般地成為澳門博彩旅遊業的主要客源, 相應地澳門博彩旅遊收入的80%以上也為內地客提供,此一仍在持續中的趨勢,無疑與中央政府實行的“港澳自由行”政策密切相關,也與“賭權”的開放相得益彰。以説,沒有“港澳自由行”,就沒有今天高速發展的澳門 !中央政府當然不是不知道這樣做要付出代價,只不過出於支持澳門發展的需要不得不付出罷了。為了澳門的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可説是盡心竭力,付出的代價不菲也在所不惜。問題在於,就澳門局部的利益來説,當然是希望博彩業能做得越大,經濟能夠越快發展越好, 但中央政府從全局的角度卻必須考慮代價是否要無休止的付出,也就是需要考慮適度付出代價的問題。不能無限制的讓澳門的博彩業膨脹,直至最終連內地都付不起代價。而當內地也付不起代價時,澳門的博彩業勢必失去生命力,導致出現過度發展反而得不償失的惡果。因此,説白了,所謂適度多元,首先有一個就是要先解決博彩業“適度一元”的問題,“適度一元”也就是防止博彩業惡性膨脹或者説是降低對其他產業的過度衝出 。這是中央政府和澳門政府都必須考慮的。簡言之 ,就是需要以“適度一元”來處理好局部和全局的關係 。坦率地説 ,如果澳門“賭權”的開放不能帶來博彩客源多元化的結果,反而存在着外國公司把澳門來自中國內地的客源拉往本土之虞。那麼還不如中國人自己開“賭場”算了 ,這樣至少流來流去資金還留在中國人自己的“褲袋裏”。因此博彩客源多元化應是適度多元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減少內地付出代價的重要環節 。第三,澳門博彩旅遊業高速發展之下,供需能否保持大致平衡而不致嚴重失衡存有隱憂。以旅遊業為例,2005年到澳門的旅客量雖較2004年上升了12%,酒店客房也新增1600多間,較2004年底上升了18%,但酒店人住率卻反而倒退 4.62%,説明入住酒店旅客量的升幅並未能跟上客房供應的速度 。此其一 。目前到澳門的遊客逗留時間平均只有一點一天 。平常入住率為七成左右,節假日高峰期個別日子可達九成。但從發展趨勢看,未來二、三年酒店間數量將數倍增加。屆時酒店客房會不會出現嚴重過剩
  • 實不無憂慮,此其二 。博彩旅遊業並不能解決澳門所有的經濟問題,發展過快對其它行業的資源還有蠶食的副作用,衝擊中小企業人力源就是一例。此其三。因此適度多元發展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必須合理配置資源,協調相關產業均衡發展,以免供需脱節 。第四,即使從最基本的經濟學原理看也必須適度多元,“雞蛋不應都放在一個籃子裏 ”況且博彩旅遊業還存在着極易受外圍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影響的風險,就更需適度多元發展其它產業了。中央政付心須考慮萬一博彩業遇上風險,澳門經濟還能否支撐下去。以2003年上半年爆發的“非典”為例 ,當時儘管澳門並非“非典”肆虐的重災區 ,但外圍的影響仍“立竿 見影”。2005年上半年 ,中央政府展開歷時數月的“禁賭”專項活動 ,雖然“投鼠忌器”,對 澳門“網開一面”,但澳門仍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受到衝擊又是一個例子 。從“禁賭”專項活動期間,內地周邊國家的賭場絕大部分隨之“執笠”看 ,也可證明,博彩業確實是極為脆弱的,很容易受外圍因素的影響,儘管它並沒有發生在澳門 。第五、特區政府必須督促博彩持牌公司遵守協議,承諾的多元化項目該做就得做,不能利厚就做,利薄的就不做 。經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央之所以反覆強調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是既具現實意義而又深謀遠慮的 。“適度多元”是一個不具量化指標且頗具彈性的概念, 既有突顯博彩旅遊業作為澳門經濟“龍頭”的意義,也有抑制其一業獨大的意義,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表述。其內涵至少應包括3個方面:①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如發展會展業務 ;②博彩旅遊業本身的適度多元,如力拓博彩客源結構的多元化;③適度一元。也就是適當調控博彩旅遊業發展的速度和規模 。中央在“十一·五 ”規劃中沒有專門提及博彩這個字眼,而是將它納入在旅遊業中表達,本身應就有強調博彩業“適度一元”的意義。而適度多元的概念,則在接下來的一句話中作出明確的表述 。從長遠看 ,如何“ 亡羊補牢”,使“ 賭牌”持牌公司在國別上不過於集中 ,如何有效促使“賭牌 ”持牌公司在賺取豐厚利潤的同時為澳門經濟多元化服務,都應是適度多元的重要內容。其實也正是因為產業的多元化有難度 ,澳門才更應該用“ 含金量”極高的賭牌去換取發展多元化的項目。如何實現澳門經濟的適度元確實難度很大 ,不能幻想一蹴而就 。中央支持,區域互補、加上澳門自身加強引導,應是最為可行之道 ,缺一不可。
  • 日韓產業政策的特點及對澳門的啟示李曉平 *日本被世人認為是使“產業政策”引起世人矚目並運用“產業政策”實現“趕超目標”比較成功的國家,韓國也是在近幾十年經濟迅速增長的國家,其產業政策也被認為是推動該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雖然在亞洲金融風暴之後,這兩個國家的產業政策都受到了一些批評,而且每個國家或地區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其他國家或地區也不能照搬這兩個國家的產業政策。但對這兩個國家的產業政策進行一些分析並將它們與澳門的產業政策進行對比,依然應該會給澳門帶來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 、產業及產業政策“產業”這一概念是人類社會為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而進行分工和專業化的產物,並會隨着人類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深入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就目前而言,“所謂產業就是根據一定的標準使一些具有相同特徵或屬性的經濟活動形成的一種集合或系統”。1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採用的標準不同 ,產業的劃分也就不同。現在人們可以根據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的不同階段將產業劃分為第一產業 、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也可以根據資源的密集度將產業劃分為勞動密集型產業、資本密集型產業、技術密集型產業;還可以根據社會產品和服務的種類 、生產工藝和技術的相似性將產業劃分為農 、林、牧、漁、採掘、製造、地質勘探 、水利管理、電力、煤氣、水、交通運輸、倉儲、郵電通訊、批發、零售、餐飲、金融、保險、房地產、社會服務、衛生、體育、教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科學研究、綜合技術服務等多種類型。而澳門,由於經濟規模小、產業門類不齊全,澳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將澳門的產業一般只分為:製造業,電力、氣體及水的生產和分配 ,建築,批發零售、維修、酒店及其他短期住宿場所、餐廳及酒樓業,運輸、倉儲及通訊,金融中介 、保險及退休基金 、不動產業、租賃及商業服務,公共行政、教育、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博彩業、其他團體、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及僱用傭人的家庭。2* 澳門 科技 大學 行政 與管 理學 院博 士研 究 生一般認為,出於對彌補市場失靈、促進經濟發展、實施趕超戰略、規範市場環境、選擇支柱產業、 扶持幼稚產業等因素的考慮,“產業政策”這一概念才適應經濟發展實踐的要求而走上了歷史舞台。3 正是主要因為市場失靈 ,才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而產業政策就是政府經濟政策的組成部分。“產業政策”有“寬”和“窄”的兩類定義。“寬”的定義是把所有涉及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都歸為“產業政策”,如“ 與產業有關的一切國家的法令及政策” 4 ,“寬”的定義的缺陷是容易模糊產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界限,不利於研究產業政策的特殊性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窄”的定義則對產業政策的作用範圍和目標做出了較為明確的限制,本論文主要是在“窄”的意義上來理解和使用“產業政策”:產業政策就是政府為促進或限制某些產業發展而實施的所有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總稱 。產業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生活要不要進行干預 ?怎樣進行干預 ?是一個經濟學中長期爭論且至今也
  • 未得出統一結論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在理論上人類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發展歷程大致是:在16至17世紀時,隨着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而出現的重商主義,主張政府要積極干預經濟生活,鼓勵商品出口、減少商品進口,以爭取從外國換來更多的金銀,達到國家積累貨幣財富的目的;其後隨着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法國出現的重農主義學派認為經濟可以自行運轉,政府無須干預經濟;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發表了其著名著 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提出了“看不見的手”的概念 ,認為市場力量自身能夠引導經濟活動到達某種最佳狀況,而政府最好的經濟政策就是自由放任, 主張取消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一些聽其自然;繼亞當·斯密之後的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和薩伊也繼承了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觀點,只是在某些方面做了一些深化和補充;到1936年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出版了他的著名著作《就業、利息和通貨通論》, 在“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資本邊際收益遞減”、“流動偏好”這三大假設的基礎上提出社會有效需求不足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因而政府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經濟政策來刺激社會需求以推動經濟發展,所以凱恩斯主張政府應該積極干預經濟;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後,陸續出現的貨幣學派、理性預期學派和供給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又主張減少甚至完全放棄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所以可以説到目前為止,不同時代的所謂主流經濟學派在“政府干預經濟”這一問題上大致經歷了“應該—不應該—應該—不太應該”這樣一個歷程 。雖然人們在理論上對“政府是否應該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和怎樣進行干預”這一問題至今也未得出一 個統一結論,但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索,人們現在基本都已認識到無論是“市場”還是“ 政府”都存在缺陷。“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市場競爭不完全”、“市場供求非均衡”、“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難以消除外部負效應”、“市場不能提供公共物品”和“市場難以實現社會公平”。5“政府缺陷”主要表現在“公共決策的偏差”、“政府機構的低效率”、“政府部門的 擴張”和“政府的尋租活動”。 6由於有“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 ”的存在 ,所以現在一般認為 ,完全依靠“市場”或完全依靠“政府”來發展經濟可能都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必須是“看不見的手”(市場機 制)和“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兩隻手”都要 ,相互協調 ,配合使用,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使用 。7 當然從理論層面來看 ,這“兩隻手”如何才能做到“相互協調,配合使用”,人類目前對此還沒有得出清晰和統一的認識,但從實踐層面來看,現在對經濟幾乎“所有的政府都在干預,不是由於這個原因就是由於那個原因,重要的是干預的目的和方法”。8二、日本產業政策的變化歷程及特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被戰敗之後,當時的日本政府為恢復和振興本國經濟,採取了主題為“追趕戰略”的經濟政策。他們當時已經意識到,僅僅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靠企業自身管理的改善是不可能實現追趕戰略的目標的,而必須規劃產業結構高度化的目標, 確定帶動整個經濟起飛的“戰略產業”,並通過政府的經濟計劃、經濟方法和經濟措施來促使“戰略產業”起飛 ,才能引導經濟按既定目標發展。日本政府的這種理念和做法,在1970年被日本通產省總結為“日本的產業政策”;而這一時期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 ,也使得“產業政策”及“日本的產業政策”引起了很多國家政府和經濟學家的重視。9日 本的產業政策具體包括“產業税制政策和補助金制度”、“產業金融政策”、“限制進口措施”、“產業技術政策”和“政企懇談制度”等內 容 10 ,而且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重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十來年期間,是 日本經濟的恢復期,當時的日 本政府實行的是“傾斜式生產政策”,將有限的資金和原材料主要集中投入到煤炭和鋼鐵的生產,再以這兩個部門為槓桿來推動整個工業的回升。日本政府在1947年1月設立“復興金融金庫”,以政府出資和發行“復興金融金庫”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並把這些有限的資金優先貸給煤炭和鋼鐵這兩個重要工業部門 。11 從上世紀50年代後期至70年代初,這一時期 日本政府先後制定了“創匯率標準”、“勞動生產率增長率標準”和“收入彈性標準”,並根據這些標準確定了能夠帶動整個經濟起飛的鋼鐵、機械、電子 、石油化工等“戰略產業”,對這些產業在資金、税收、進出口等方面提供優惠,幫助這些產業發展 。12 在這一時期日本經濟發展的一大特點是
  • 積極 引入國外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應用中吸收,在吸收中加以改造和創新,以這種方式用較快的速度和較短的時間縮短了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據原日本通產省工業技術廳在1949年12 月公布的《技術白皮書》判 斷,當時日本的總體技術水平至少比歐美發達國家落後20-30年 。13 為了有利於培養和提高本國的技術力量,日本重點採取了購買專利和許可證的形式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14 在1950-1975年這25年間 ,日 本通過技術引進吸收了全球半個世紀開發的先進技術,據日本自己推算,這種直接引進國外新技術的方式使日本節約了2/3的時間和9/10的研究開發費用,極大地促進了日本的工業化進程和經濟發展。15 這一時期也確實是日本經濟的高速增長期,日本的產業結構在這一階段也趨向重工業化。而到了上世紀70、80年代,由於世界石油危機和貿易摩擦的升級不斷,以及日本的工業布局過密和環境公害問題比較突出等原因,日本政府又先後提出了“能源消耗及資源標準”和“產業布局及環境標準”,控制高能耗的鋼鐵、化工等產業的生產,鼓勵和支持微電子、機械電子裝置、光學機械、生物工程、新型原材料、宇宙航天等節能型高技術產業發展 。16 而隨着日 本產業政策的不斷調整,日 本引 進技術的重點也在不斷發生變化。 1955 年前,日本重點引進電力、煤炭、鋼鐵、機械等基礎工業技術;其後重點引入鋼鐵、機械、化工、電子等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再後則又重點引入原子能 、電子計算機、宇宙開發等高新尖技術。但日本在科技上的“重應用 ,輕基礎”的特點使得日本在進入上世紀90年代後嘗到了發展後勁不足的苦頭,使日本經濟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被美國拉開了距離 。為了追趕知識經濟時代的步伐 ,1994年日本政府提出了“科技創新立國 ”的新口號以代替1980年提出的“技術立國”的 口號 ,強調日本要告別“模仿和改良的時代”,1996年7 月提出的“科技基本計劃”增加了擴大科技投入、強化人才培養和加強獨創性的基礎研究等新措施 。1997年12月 ,日本政府又決定將科技廳與文部省合併 ,成立“教育科學技術省”,以加強科技和教育工作,促進日本經濟由汽車等傳統支柱產業向信息技術等產業轉化。17有人曾歸納日本產業政策的特點是:①日本政府是根據每個時期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有關產業的地位及其作用來確定各個時期的重點產業,並且通過各種手段來加以扶持,以促成整個產業結構的合理化與高度化;②日本產業政策的重要支持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日本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以產業政策為核心,從財政和貨幣金融領域對國家確定的主導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③戰後日本產業政策經歷了從戰略性產業政策向補充性產業政策的轉移過程,而在政策手段上又經歷了從直接管制向誘導型、指導性政策手段的轉變過程,對產業的保護政策與強制性政策手段逐步廢除,以提供信息、預測為宗旨的產業政策的比重上升;④日本在不同時期能迅速地轉換產業結構,確定適應世界經濟潮流的主導產業;⑤日本在產業組織政策上,既注意培育大型企業,又對中小企業採取扶植政策,以保證市場競爭能力。18 除以上這些特點之外, 還可以看出隨着單純主要依靠“引進技術”的難度增加和對“引進技術”可能會出現的不良消化,日本也開始重視技術的自主研發和發展教育來對科技提供長期和穩定的支持,科教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得到日本政府的進一步重視 。三、韓國產業政策的變化歷程及特點韓國也是被認為世界上運用“ 產業政策”實現“趕超目標”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自上世紀 50年代以來,韓國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對韓國的產業轉型起到了重要的協調和促進作用,有效地促進了韓國產業結構的高級化。在上世紀50年代朝鮮戰爭結束之後,當時的韓國主要是一個農業國,資源、技術、資金都很匱乏,工業品需要大量進口,貿易逆差和國際收支逆差都很大。為改變這種狀況,當時的韓國政府制訂了“進口替代政策”,將國際援助物質重點用於支持國內具有加工能力的企業,並以差別關税、進口許可、匯率管理等一系列進口管制措施來限制消費 品 的進口。而到了上世紀60年代,為改變國際收支逆差巨大的情況 ,韓國政府又將“進口替代政策”逐步轉為“出口導向政策”,利用本國廉價而且優質的勞動力大力發展纖維、膠合板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用減免直接税和間接税、減免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需要進口的商品及設備的進口關税等措施來實行“出口產業支援政策”。19 當時的韓國樸正熙政權提出了“貿易立國”、“出口第一”等主張 ,
  • 建立起一整套有利於出口貿易的出口主導型經營體制,大搞“兩進一出”,即引進美日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進口能源、資源和零部件,加工成出口工業製成品,通過工業品出口帶動經濟增長。據統計, 在1960-1970 年期間 ,韓國出口總額每年均以38%左右的速度向上增長 。20 經過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輕工業和擴大出口的努力,韓國出口產品產值在其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在1962-1971這10年間增長了88倍。而到了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使西方國家出現經濟衰退, 貿易保護主義也不斷抬頭,使得韓國輕工業產品的出口受到阻礙。為提升工業產品結構,在這一時期韓國政府將自己的產業戰略重點轉向資本密集型重化工業,確立了鋼鐵工業、機械工業、石化工業、造船工業 、電子工業 、有色金屬六大戰略產業,並在金融支持、税收和相關法律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在這些政策的支持下,韓國的鋼鐵工業、機械工業、石化工業、化學合成纖維工業、電子工業、造船工業、汽車工業等產業得到了迅速發展, 到1981年,韓國的重工業已超過輕工業而在韓國的工業中居於主導地位。但是韓國的這種對重化工工業嚴重傾斜的產業政策不僅極大地衝擊了與金融政策實施有關的金融產業,使得政府和大企業之間嚴重相互依賴,而一些輕工業企業因資金短缺和經營惡化陷入困境,導致諸多中小企業倒閉,社會失業人數大幅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對重化工工業進行調整又成為上世紀80年代韓國政府產業政策的重點。在這一時期,韓國政府採取了“制定有關促進產業合理化計劃,對選定的朝陽產業進行集中支援,對缺乏競爭力的夕陽產業進行重組 ,以防止投資浪費”、“成立由民間人士組成的工業結構審議會,對工業政策的立案及實施情況進行審議”、“進一步加大力度實施促進進口自由化和降低關税等貿易自由化和資本自由化政策”等措施。進入上世 紀90年代之後,隨着國際分工的深化和國際國內經濟條件的變化,韓國政府意識到由於很難僅僅通過扶持本國企業來適應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因此致力於通過吸引國外那些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來本國投資、與國外企業合作等方式和途徑來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構建吸收發達國家先進技術的高效率技術分工體系。在這一時期,韓國政府制定和實施了“新經濟五年計劃”,致力於將經濟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轉變,全面實施科技立國政策,在產業結構方面則實施以信息產業為主導產業的產業結構調整。21 在引進技術的過程中 ,像日本一樣韓國政府和企業界也逐漸認識到自身技術開發設計能力不足的缺陷,於是也開始重視技術的自主研究開發,從而對本國的高級技術人才從科研經費、住房、收入等方面提供了較多的優惠,並鼓勵外國的科技人員在韓國定居,努力提高基礎研究和理工科大學研究的效率22,韓國產業政策的調整反過來全面促進了韓國科技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從韓國產業政策的變化歷程可以看出:韓國產業政策可以説主要是“市場導向”的 ,即在初期主要通過保護國內市場、 實行“進口替代”戰略來發展經濟,而在後期則主要通過不斷擴大本國產品的國際市場來發展經濟,但在這一過程中,韓國政府逐漸意識到科學技術的重要性,從而在產業政策上加大了對自主發展和引進技術的支持力度 。四、日韓產業政策對澳門的啓示從日韓產業政策的變化歷程和特點可以看出:日韓產業政策既有不同又有相同之處,而且目前兩國的產業政策在本質上有一種越來越趨同的趨勢。日韓產業政策的相同之處從表現形式上來看有這樣幾點:①兩國政府都是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和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來不斷地對自己的產業政策進行調整;②兩國產業政策的重要支持都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政府在財政和貨幣金融領域為本國的某些產業甚至是某些企業的發展提供特殊的支持與服務;③亞洲金融風暴之後兩國政府都已認識到用財政和貨幣政策來對一些產業和企業直接提供幫助會產生很多弊端,從而在政策手段上又都有從直接管制向誘導型、指導性政策手段的轉變趨勢;④兩國的產業政策都非常重視發展和引進科學技術,希望通過科技來不斷提升自己國家產業和產品的競爭力,由此也就引發出對科技人才和教育的高度重視。從影響結果來看:兩國產業政策不僅是各自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也是世界各國逐漸重視“產業政策”、重視發展和保護自己的科學技術及在世界範圍內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的主要原因之一。兩國產業政策的主要不同之處表現在兩國制定產業政策的基本出發點不同: 日本的產業政策是“產業導
  • 向”型的 ,即先確定主導產業來支持其發展,再用主導產業來推動整體經濟的發展;韓國的產業政策是“市場導向”型的 ,即先利用國內市場來實現經濟的復蘇,再利用國際市場來實現經濟的發展。但由於日本政府是根據“創匯率標準”、“勞動生產率增長率標準”、“收入彈性標準”這些標準來確定和選擇主導產業,這些標準又與市場需求密切相關,而韓國無論是“國內市場”還是“國際市場”都與產業密切相關,因此可以説日韓產業政策的這種表面上的差異背後實際上仍有相同之處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 特區政府選擇和制定了“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 帶動其它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政策,從目前來看這一產業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開放賭牌、為博彩業引入競爭機制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和《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免税政策;對某些產業發 展可能具有影響的打造“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台”、“國際華商聯絡與合作服務平台”、“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目標 ,與內地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和《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協定》等 。澳門特區的這一產業政策與日韓產業政策相比, 有以下幾點不同之處:①與日韓產業政策的“產業導向”和“市場導向”相 比,澳門的產業政策應該説是“歷史導向”的 ,澳門在這之前是整個周邊區域裏唯一開賭的地區和澳門曾經被葡萄牙人長期統治似乎成了澳門選擇和確定產業政策的一種“路徑依賴”;②日韓兩國的產業政策具有較高的科技性, 而澳門目前的這種產業政策基本沒有科技含量,即這一產業政策本身既不需要較先進的科學技術,也基本不會自動推動科學技術和教育水平的提高;③日韓產業政策可以進行調整的空間比較大,實際情況也是日韓兩國政府在根據自身的產業發展和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而對產業政策進行着不斷地調整,而澳門現行產業政策似乎很難體現出階段性,一旦外部情況發生變化使得澳門的“龍頭產業”發展受阻,澳門現行產業政策可以進行調整的方向和空間不甚明確;④日韓兩國產業政策相對來説比較明確,而澳門現行產業政策中有一些含糊的內容 ,如打造“三個平台”、“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之類等等,具體實施手段及這些手段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具體指導不明確;⑤產業政策也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府為維護自己利益而進行經濟博弈的主要手段之一,日韓兩國政府高度重視引進科學技術和佔領國際市場的產業政策引起其他國家政府紛紛重視保護自己的科技成果和市場,從而使得從整個世界範圍來看引進技術和開發市場的難度在不斷提高;而澳門目前的這種產業政策也可能會引發其它國家和地區政府在經濟政策方面的相應反應,但澳門政府及社會對這些可能性似乎缺乏足夠的重視;⑥為克服政府過度支持產業或企業所帶來的種種弊端,避免“金融風暴”之類的事情再次發生 ,日韓兩國政府都在注意減少對產業和企業的直接幫助,以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氛圍和提高自身企業的競爭力;而澳門政府目前還是主要在用財政和金融手段來對企業提供直接幫助,這些做法從長期來看無助於澳門企業競爭力的提高;⑦日韓兩國產業政策確定的“主導產業”往往具有較強的帶動性,可以帶動本國其它多數產業的發展;而除了一些相關產業如餐飲業、酒店業之外,澳門的“龍頭產業”博彩業對其它產業的帶動作用似乎不大,從實際情況來看,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從企業家精神、資金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澳門其他產業的發展可能還有一些負面作用 。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具體情況不同,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要求在世界範圍內專業分工會進一步細化,而且澳門又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微型經濟,所以澳門的產業政策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應該是一種很正常的情況。本文指出澳門與日韓在產業政策上的不同不是要説澳門產業政策不好,而只是希望這些不同能夠引發人們對此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和思考,從而對澳門現行的產業政策做出客觀合理的評價,以實現澳門產業政策可能需要的合理調整,推動澳門經濟長期持續穩定的發展 。註釋 :1 吳 鳴 : 《公 共政 策的經 濟學 分 析》 ,長 沙 :湖 南 人 民出 版社 ,2004 年 ,第 15 頁 。2 《2 0 0 4 澳門統 計 年 鑒 》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2 0 0 5年 ,第 383 頁 。3 李賢沛 、胡立 君: 《21 世紀初 中國 的產 業政 策》 , 北京:經濟 管 理出 版 社 ,20 05 年 ,第 3 頁 。4 阿格 拉 :《歐洲 共 同體 經 濟 學》 ,上 海 :上 海 譯 文出
  • 版社 , 1985 年,第 5 頁 。5 龔 一 萍 : 《宏觀 經 濟管 理 分 析》, 長沙 :湖 南 人 民 出版 社 , 2005 年, 第 4-7 頁 。6 同 上 註 ,第 9-13 頁。7 同 上註, 第 13 頁 。8 喬 治 · C · 洛奇 : 《輪到 美 國改 革 了: 理 順 企 業 與 政府 關 係 增 強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 , 北 京 :企 業 管 理 出 版社 , 1994 年 ,第 6 頁 。9 同註 3 ,第 3-4 頁 。10 陳建 : 《政 府 與市 場 一美 、英 、法 、 德 、日市 場經 濟模 式 研 究》 , 北京 :經濟 管 理 出 版 社 ,1 9 9 5 年, 第272 頁 。11 鄧偉 根 等 : 《產業 轉 型經 驗 、問題 與 策 略》 ,北 京 :經濟 管 理出 版 社 ,2 006 年 ,第 91 頁 。12 同上註 ,第 91-92 頁 。13 戴 曉 芙 、郭 定 平 :《東亞 發 展 模 式 與 區 域 合 作》 , 上海 :復旦 大學 出 版社 , 200 5 年 ,第 4 頁 。14 莊衛 民 :《產業 發展 與 技 術 進步》 ,上海 :立 信 會計出版社 ,2003 年 ,第 17 6 頁 。15 同註 1 3 ,第 5 頁 。16 同註 11 ,第 91-92 頁。17 董新 保 等 : 《高科 技與 香 港 經 濟》 ,香 港 :三 聯 書店(香 港) 有限公司 , 2000 年, 第 71-72 頁 。18 蘇 貴 光 、路 跡 : 《 日 本 “ 產 業 政 策 ” 演 變 及 實 施 經驗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載 於 《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 , 20 0 4年 ,第 7 期 。19 同註 11 ,第 80-81 頁 。20 孟 習 貞 : 《進 擊 的 報 償 一 世 界 十 大 經 濟 奇 跡》 , 北京: 中 國 脊 梁 出 版 社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社 , 1 9 9 9年 ,第 4 2 頁 。21 同註 11 ,第 82-86 頁 。22 同 註 14 ,第 188 頁 。
  • 澳門博彩業探源胡 根 *一、前言隨着澳門博彩業的迅速發展,以及所獲得的龐大利潤,世界各國對澳門 博彩業也逐漸關注起來了。尤其是美國內華達大學、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等博彩合法化地區的高等學府,已紛紛開展對澳門賭業的研究,都在關注澳門賭權開放後對周邊地區大環境的影響,經常有學者來澳門進行學術交流 。自2002年以來 ,澳門大學 、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高等學院、中西創新學院先後開辦了與博彩業有關的課程,已經招收了一批學生,可授予博彩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博彩機械維修專科學位;將來還可能增設博彩研究碩士、 博士學位課程。2003年8月25日 ,北京大學中國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了“博彩研究合作備忘錄”。按照這份備忘錄,兩校將建立 博彩研究資料共用制度,設立博彩研究專項基金,聯合申請經費,建立對澳門及亞洲博彩業未來發展有貢獻的博彩學位教育和職業培訓基地。如今,經濟學、工商管理學、社會及人文科學、數學、心理學等學科都在研究澳門博彩業,想弄清澳門博彩業的真正起源和早期的經營狀況,以利於日後開展很多相關學科和學術問題的深入研究 。賭博在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均受禁,只有在澳門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產業。可以説,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成功與否,決定了澳門社會能否保持繁榮穩定。然而,由於人們長期把賭博視為偏門即不正當的行業,澳葡政府與不少賭業經營者對這一特殊行業的經營取利手法諱莫如深,加上缺乏研究資料,澳門的博彩業由非法狀態轉為合法經營狀態的過程欠缺考據,對其中的誘因和澳葡政府決策的形成過程,都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本文主要是探討豬仔貿易如何直接導致了澳門博彩業的勃興,以及博彩業在澳門由非法狀態轉入合法化階段的過程 。* 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理事長二、特殊的歷史背景鴉片戰爭之後,英國佔領了香港並宣佈香港為免税自由港。清政府被迫簽訂屈辱的《南京條約》,又增設了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多個通商口岸 ,澳門不再是最重要的外貿港口,地位一落千丈。澳葡當局賴以維持“自治”的關税急劇減少 ,葡萄牙國內也籠罩着一種悲觀的氣氛,有些政客甚至建議把澳門“賣”給英國人或法國人 ,以免成為葡國的負擔。1 對於這段歷史 ,葡萄牙歷史學家費爾南多·科雷亞·德·奧利維拉認為,作為新的海上強國,英國在世界範圍內強制推行自由貿易。為了更好地進行貿易,英國要在中國領土上尋找一個據點。用武力奪取或用金錢購買澳門是一種可能的選擇。而鴉片戰爭的結果,是顯示出中國的衰弱。其實在這一期間,葡萄牙也好不到哪裏去,因為這個國家正陷於內戰的混亂之中。2自1835年10月1日起 ,仁慈堂彩票就有完整的銷售發行紀錄。31846年8月 11 日 ,葡萄牙人在澳門宣佈發行16,000元彩票,作為仁慈堂的經費。在《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刊登了彩票的賠率、發行時間和地點等,這是澳門官方准許賭博合法進行之
  • 後比較詳細的早期記錄。41978年在香港出版的《香港賭博史》一書中,將港英政府1867年6月17日頒佈的《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一事,視為中國賭博史和香港賭博史上賭博合法化的創舉 。5 認為“在麥當勞未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之前,香港固然沒有前例,即在中國,甚至澳門,也沒有先例。”“澳門今日雖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但是澳門招商承投賭餉的歷史比麥當勞晚,在 1870 年以後才開始的。因為葡國人一向本著香港可行之事,澳門亦可行的原則,對滿清政府負責。故當香港開賭抽餉之後,澳門才效法麥當勞,也開賭抽餉了。”6其實,澳門的賭博合法化比香港和內地早得多 。在麥當勞公開招商承餉開賭前19年的1847年7月,澳葡政府就把“中式 彩票”即闈姓賭餉正式納入財政收入之中, 1848年7月起又增加了“ 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税項 7 1851至1863年 ,在基馬拉士總督執政期間,澳門就開始實行賭博專營 。8 而在香港“開埠”之前,獲葡萄牙王室特許發行的澳門仁慈堂彩票 ,更已經賣得滿街都是 。澳門不僅僅是公開發行彩票早於香港,中式賭博的合法化也起碼比香港早18年。澳門歷史檔案館的葡文檔案中, 有一份刊於《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 e Solor)的“澳門公物會 ”(Junta da FazendaPublica de Macau)的1849年上半年度收支總賬目 ,其中一項為“中式賭館”幸運博彩的税餉收入,數額為576兩; 而另一 項來自“ 中式彩票”的税餉則達30,960兩。 9中式賭館(Caza de Jogo China)的賭博以番攤為主,還有牌九、搖骰等。清代以前就已經存在着攤錢賭博,入清以後何時開始稱為番攤已不可考,有人説是因盛行於廣東番禺而得名 ,10 此乃廣東人較喜愛的賭博種類之一。19世紀末在澳門出版的中文報紙《鏡海叢報》,經常在文章中提到“攤 館”,而無提及甚麼“中式賭館”,也沒有“ 牌九館”和“骰館”的稱謂 。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顯示“攤 館”內禁止兼營牌九和擲骰,報刊和檔案文獻也未出現過以番攤之外的中式賭術為主的“中式賭館”文字,故可認定“中式賭館”即“攤館”的別名。至於“中式彩票”,當年最盛行的是白鴿票賭,只是被葡人誤作闈姓 。根據上述葡文文獻,可以看出,澳葡政府在1849年之前已經開放賭禁並從賭博合法化過程中抽取極為可觀的税餉。 因為官方文告中有關“澳門公共財政委員會”(Junta da Fazenda Publ ica de Macau ,又稱為“公物會)1849年上半年的賬目首次將“中式賭館”及“中式彩票 ”列入法定收益 ,其合法化成事當在1849年1月1日之前 。不過 ,現存的葡文檔案之中,1839年至1845年的《澳門 ·帝汶 ·蘇洛省政府公報》全部缺失 ,1847年缺第18期 ,故 未能斷定這些缺失的官方檔案中有沒有更早的 賭博合法化文吿,只能依據現時已經找到的文獻作出上述判斷。在澳門歷史檔案館館藏的葡文檔案庫裏,有一份1883 年2月10日的 Boletim da P rovinc ia de Macau eTimor(澳門帝汶省政府公報),其中特別説明“闈姓”博彩是於1847年1月,應華人之要求,由澳門總督批准設立的; 所有的番攤賭館則係根據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在1849年4月正式發給牌照的 。11 在此前後的多份《澳門政府公報》中 ,都經常有這樣的葡文註釋。12亞馬留於1846年4 月 21日才 開始其澳門總督任期,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應該是其前任彼亞度(JoséG regório Pegado)13 所發出的 。為甚麼彼亞度總督簽署了批准設立番攤賭館的訓令,卻又沒有立即實行呢?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找不到相關的檔案文獻資料,可以説明這一點。但是,彼亞度總督簽署那份訓令之後兩個月就去職返回葡萄牙了,最大的可能性不外乎兩點 :一是他來不及實施這一政策,二是當時的環境發生變化,暫時不能開設中式賭館。亞馬留上任後雖然一度讓番攤承餉,但直到1849年4月 ,才根據彼亞度在1846年2月16日簽署的總督訓令,正式向澳門的番攤館發給營業牌照 。1851年6月19日《澳門政府憲報》刊登了一份公開招投白鴿票的公告 :“奉 公物 會 緣澳 内 白鴿 票廠 於 七月 二 十四 日 滿期 , 是 以 預 於 六 月 十 七 日 在 議 事 亭 從 新 出 投 夜 冷(投 標)。如有願遵守規條 及出批價最高 者,准令承充其白 鴿票, 規條在亭與看 。”14白鴿票屬於中式彩票,在廣東地方甚為流行,故此也是澳葡政府開放賭禁之後首批公開招商出投的彩票賭博品種。同治10年《番禺縣誌》載 :“有 曰‘白
  • 鴿票’者 ,取《千字 文》前八十字 ,密點十字 ,令 人亦猜點十字,猜 得五字以上,每 一錢贏十錢。城 鄉各處 俱開 有票 廠,猜票者 以票投 之 ,每日猜一 次 。於是老少男 女均被誘 惑, 約千 人之鄉, 歲輒輸銀 二千餘兩 。婦 女 無知 ,有並舉衣飾輸 盡而投環服毒 自盡以死 者 。蠹害民 生 ,莫以 此為 甚 。”15簽署批准設立番攤賭館訓令的雖然是彼亞度總督,但他在任內沒能讓番攤 賭館公開營業。中式賭博在澳門全面合法化時擔任澳門總督者,正是積極推行殖民擴張政策的亞 馬留(Ferreira do Amara l),他於1849年8月22日死於沈志亮等華人的復仇亂刀之下 。16施白蒂女士在《澳門編年史》中載錄 :“1849年,亞馬留總督第一次允許在澳門設立‘番攤’賭博。”17 現在從澳門歷史檔案館找到的葡文文獻可以證實,1849年這一年份記載有誤,因為澳葡政府早在1848 年7月, 就把“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税項納入政府正式税收之中。在澳門第一次允許番攤賭博合法化的確是第49任總督亞馬留,但博彩合法化的年份是在此之以前。18三、亞馬留開賭的歷史契機(一)亞馬留力圖扭轉澳門的衰落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英國人得到了香港,澳門的國際貿易地位急劇下降,政府收入鋭減,連生存也有問題。其實,在鴉片戰爭爆發之前,澳門的國際貿易港口地位已經衰落。正如陳炎教授所説:“1724年(雍正二年),清廷下令對澳葡航運提出限制,指令將澳門原有25艘商船編號登記,但不准再增新船,出入港口要經中國港務監督官驗查 。就在這時,葡國王以前給澳葡通航葡國本土和葡屬巴西的航行權,也宣佈截止,中斷了直接通航歐美的環球航線。再過兩年,清廷鑒於南洋禁令給沿海依靠海外貿易為生的人民帶來的苦難,地方官紳也因此失去税利,造成財政困難,不得不先後在粵 、閩、浙等省開禁。這樣,中國商船重新獲得與東南亞各國的通航自由,在貨源上與葡商展開激烈的競爭,澳葡失去了航運壟斷權後,於是又進入一個新的低潮 。”19陳炎教授認為,鴉片戰爭後,澳門走向歷史性的衰落,其原因:一是中國被迫開放五口通商,中外貿易往來和文化交流,可以直接五口通航,不必再經澳門港;二是英國從中國割取香港,原來旅居澳門的英國和外籍人士紛紛移居香港;三是香港實行自由港政策後,各國商船可以自由進出香港,因而進出澳門港的外國商船急劇減少。20葡萄牙學者徐薩斯指出:“當澳門的門口崛起一個英國殖民地時,歷史又重演了。就像孟買毀了果阿那樣,香港現在又毀了澳門 。”21 香港的崛起間接損害了澳門的利益,但葡萄牙人並不是和英國人算帳,卻把矛頭指向懦弱的清朝政府,以此為藉口向中方提出許多蠻橫無理的要求,例如拒絕繼續向中方繳納租金、禁止清朝官員在澳門鳴鑼開道、拆毀清朝在澳門的關部行台、驅逐中國海關人員、擴張葡佔領地等等 。1844年9月20日 ,澳門 、帝汶及蘇洛組成一個獨立於印度的海外省。1846年4月出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上校亞馬留22 是一名強悍的軍人和崇尚武力的擴張主義者,他在致兩廣總督徐廣縉的公函中説:“葡萄 牙 是 中國 三 個 世紀 的 盟 友 ,從 來 是 最 惠國 ,不可轉瞬間成了次要國 。…… 往昔葡萄牙為唯一在華享有某些特權 的國家,但 諸條約簽訂後, 中葡之間的一切章程及協議已失 效 。其原因為,要麼上述章程及協議的條款優 於條約的條 款,但我們 無法獨享之, 英國 及其 他國 家亦 有權 享 之;要麼上 述章程及協議的條款次於條 約的條款,於是對我們 毫無 裨益 。”23亞馬留敢於向中國發起挑戰,一來是清廷的腐敗軟弱,二來是葡萄牙國內有此政治需要。1846年 2月,葡萄牙海事及海外部部長若阿金·若澤·法爾康(Joaquim José Falcǎo)在葡萄牙國會闡述其政策主張時認為, 自1883年以來斷斷續續從中華帝國政府處獲得的一切微不足道,因為“這些優惠根本無法補償澳門失去的特權。因此,政府決定採取一所有熟悉澳門利益的人一致首肯的唯一可使澳門擺脱其目前江河日下困境的辦法,儘快將澳門港口向所有國家船隻開放,此措施的目的在於使澳門獲得新生。同時,促進它同我朝廷其他港口的關係,取消一切海關税。這是在澳門徵收的唯一税項,往昔足以支付政 府開支並有結餘。近來,因中國港口開放,所入稀少,但仍可暫時造成一些麻煩。該省新任命的總督為當地的税務部門帶去了適應澳門近來
  • 變化的指令。”24 作者指出 :“為新總督下達的指令十分明確——企圖通過開港或採用指令中明確提出的3項措施(變相接受了澳門主教提出的三項建議,取消澳門葡萄牙海關、鋭減公共開支、制定一套從未採取過的税收政策)徹底改革傳統上被認為是澳門經濟生活支柱的體系……”25亞馬留實際上在澳門推行的政策又是怎麼樣的呢?連葡萄牙歷史研究人員後來也“找不到任何關於他以頭顱為代價完成的使命的另一部分,即由其發起的政治自主進程的指令。中國海關問題、取消中華帝國在澳門的管轄、領土擴展、取消泊費、佔有潭仔等問題均被略去 。”26然而,在亞馬留出任澳督期間,由於市議會內部的黨派鬥爭,加上亞馬留的作風得不到澳門議事會的支持,為此,亞馬留曾經解散了一屆市議會,又重新成立了一個服從其需要的市議會。雖然亞馬留的強硬政策得罪了多方面勢力一清政府、澳門議會、澳門華人居民,但歐洲歷史的這一時期正以列強重新確定擴張規則爾虞我詐,亞馬留推行的擴張政策正好符合葡萄牙當時的國家利益。所以後來有葡萄牙人視他為英雄人物,也是有其道理的。葡萄牙歷史學家薩安東一語道破其中奧秘:因為亞馬留使澳門“ 完全成為葡萄牙皇室領地的一部分,此舉可滿足歷史聲望及阻止第三國對這一海外帝國領地的覬覦。”27除了葡萄牙國內的政治需要,剛剛從鴉片戰爭中取得巨大利益的英國人,也滿肚子密圈地對亞馬留作出了政治支持。1847年12月 底,亞馬留曾經訪問香港,得到港督德庇時爵士及駐華英軍總司令德忌笠少將異乎尋常的隆重接待 。“欲使澳門獨立這一棘手的使命,在香港當局不加反對的情況下得以完成,此行必不可缺 。”亞馬留向里斯本發出的這份報告稱,“駐華英軍總司令德忌笠少將曾建議我請求我國政府要求英國政府命令港督在澳門受到非來自中國或來自於任何一個國家入侵的情況下,港督必須把澳門當作葡萄牙皇室的屬地加以保護 。”28 其實,英國人對澳門垂涎已久 ,明崇禎十年(1637),英國東印度公司威代爾率4艦抵澳門,要求互市,被葡人拒絕其登陸 ;29“嘉慶七年二月十八日 ,曾有三艘英國船來舶伶仃洋水域,三名英國軍官乘坐舢舨到澳門,藉口防止法國船支來澳搶掠,要向澳門提供保護云云,30 但未得逞。此後 ,英國人還不死心 ,1809年再派兵擅入澳門;以至事情鬧到北京,“天威震怒”,幾乎要用兵驅逐 。31英國人“支持”亞馬留自有其道理 ,英國人害怕法國人在澳門問題上從中插一手,威脅大不列顛帝國在香港和華南地區的利益 。鑑於英國人在香港“開埠”大大促進了當地的貿易,澳門面臨巨大的挑戰。為了挽救澳門的貿易地位和地區公共財政,葡萄牙唐娜·瑪麗婭二世於1845年11月宣佈澳門為自由港 ,任何國家的船隻向澳門輸入貨物均豁免關税。1846年 4月亞馬留上任後不久,就向關閘內所有居民徵税;同年9月12日,亞馬留總督宣佈:所有停泊在澳門的船隻必須向港務局登記並交納一元税款;亞馬留又於1849年2月停止向清朝政府繳納地租。32在這裏,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當年澳門的歷史環境。道光二十四年七月初二日(1844年8月25日),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程矞采在奉上 諭“體察澳夷實在情形”之後 ,向朝廷奏覆:“澳 門 僻處海 隅 ,民夷雜處。關閘以内、三巴門以外,多係民莊,計有天成 、龍田 、龍環 、望 廈 、石 墻 、新橋 、蒲魚 、沙岡等八村,共居民八百一十九户,田廬墳墓鱗次櫛比。其夷人所建礮台名東望洋,係踞山臨海,並不佔 礙 民 基 。 三 巴 門 以 内 雖 盡 係 夷 樓 , 西 洋 聚 族 而處 , 而 其 間 如 蘆 石 塘 、 賦 梅 里 、 沙 梨 頭 等 二 十 一處,俱有民房交錯其中, 共計四百六十六户,均 係世守祖業 ,並不 輸納夷租 ,相傳 三百餘年 ,由來 已久。計現在澳内夷人男女約四千餘口,而十九年 所查民户 人丁,共四千九百 二十八口,故澳門乃民 夷錯雜之區 ,非徒夷人 托足之 地也 。” 33 由此可見,在亞馬留來澳之前,葡人仍是聚居在舊關閘以內 ,華人並不需向葡人繳納甚麼公鈔與地租。改變這一狀態的是亞馬留 。(二) 由禁止“ 非法賭博”到開賭亞馬留曾經在非洲的殖民地打過仗,也把澳門當作葡萄牙的另一塊殖民地。有了“尚方寶劍”在手 ,他就更加肆無忌憚地“釘關逐吏”,強行拆毀清朝駐澳門的海關,驅逐海關官員 ;34 他不但拒絕向清朝政府交租,還“將澳門各店舖編列字號,勒收租銀,如不依允,即帶夷兵拘拏鞭打。又在三巴門外開闢馬道 ,平毀附近墳墓”。35 亞馬留於1847年2月
  • 27日 決定向北修築通往關閘一帶的馬路,為此,他還下令遷走上述地段的華人墳墓。這樣做的目的 ,是“以圖造成既成事實,往北擴大地界 。”36有葡萄牙史學家分析,亞馬留在徹底切斷澳門與中華帝國內部體制的聯繫時,只要控制這三方面:領土、行政及税收,他便可確定澳門對中國的“獨立”。領土方面 :確定葡萄牙對周圍水域及城區老牆以外土地的管轄權;行政方面:取消澳門社團對當地官員的世襲附屬;税收方面 :向葡萄牙人及華人社團徵收政府税、取消中華帝國海關 。37亞馬留把澳門與清朝的聯係割斷之後,清朝的賭禁律令就不能夠再約束澳門的葡萄牙人了。澳門開放賭禁並非偶然,而是粵澳兩地賭風歷來熾盛,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偏偏被亞馬留抓住了一次難得的機遇。據《香山縣誌》記載,鴉片戰爭結束之後 ,香山一帶“夷 船復來, 時洋船四五十隻,華船蟻附,通市珍奇畢具 ,娼航賭艇比於珠江 。”38 當時社會環境的逐步穩定,中外貿易的恢 復,為澳門開賭奠下了有利的基礎 。而當時澳門本身的經濟狀況卻十分惡劣,華人又抗拒向葡國人交税,亞馬留開放賭禁彌補税收之不足也就順理成章了。正如葡萄牙學者徐薩斯説 :“行商最終和澳門的其他外國公司一 樣,遷到了香港,隨即靠這些行商生活的店主和勞工也都遷出了澳門。香港的行商終於有了起色,代價是犧牲了澳門的命根子。澳門出現了商業大蕭條;葡萄牙船的貨源越來越小;很多房子和貨棧都空了,曾經富裕的家庭變得一貧如洗。澳門自取消關税以來,財政狀況一直十分困難。政府從澳門市民貸款,從政府設在倫敦的金融機構抽取資金。税收資金很少,只好允許開設中式賭場來增加收入,雖然開賭場是違反葡萄牙法律的。香港的賭客成群結隊來到澳門 ,那些賭窩紛紛掛出“一流賭場”的醒目招牌 ,這讓那些虔信派教徒和法利賽人感到非常可怕 。”391849年3月2日 ,亞馬留總督命令對所有在街上設點賭博和參與賭博的中國人施以二兩銀的罰款 。40但是, 這只不過是亞馬留禁止“非法賭博”所玩的小把戲,並非真的要禁賭。他野心勃勃地,要打破清朝法統幾百年來在澳門的權威。在1848年7月至1849年7月的財政年度 ,澳府首次把“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税收納入地區公共財政範疇 ;1849年4月,所有的番攤賭館獲亞馬留政府正式發給營業牌照。41 從此以後,博彩税就冠冕堂皇地納入了澳門政府的公共財政預算之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比例 。不過,亞馬留在澳門開放賭禁之舉並非甚麼高瞻遠矚的戰略部署,只是使澳門脱離中華帝國管治的其中一個象徵,同時也是一個為葡萄牙人管轄下的澳門增加庫房收入的嘗試。不但他本人沒有預見到澳門將因開賭而成為日後的“東方蒙地卡羅”,在他成為望廈村民沈志亮等人的刀下之鬼後3年,葡萄牙外科醫生若澤·安東尼奧·馬亞(JoséAntónio Ma ia)完成了一篇題目為《澳門開港回憶錄》的論文,由著名的葡萄牙 經濟學家奧利維拉· 馬雷卡 (Olive ir aMar reca)作序。馬亞醫生在這部論文中主張“降低澳門華人居民的人數,以補充葡萄牙子民”,因為後者可能成為納税者 。42 顯然 ,包括他在內的葡萄牙人當時還 未意識到,面對華人世界為主的博彩業,日後可對澳門社會及經濟的未來發展起甚麼樣的作用 。三、澳門博彩業的興起非法的賭博在澳門變成合法的博彩業,這個轉變過程可以説具有許多偶然的因素。鴉片戰爭後英國人佔領了香港,直接威脅着澳門這個國際貿易港口的生命線;太平天國革命的爆發令大批內地難民湧入澳門, 接踵而至的“豬仔貿易”,讓澳門剛剛興起的博彩業得到迅速的發展機會。港英政府在民間壓力下的全面禁賭,則使澳門的博彩業錦上添花 。由1840年到1872年 ,即鴉片戰爭爆發到港英政府禁賭這32年間,是澳門博彩業全面興起的時期 。(一)太平天國和第二次鴉 片戰爭的衝擊咸豐和同治年間爆發了震驚中外的太平天國起義(1853-1864年),這是中國歷史上重大的社會革命之一。太平軍從廣西出發,僅3年就到達並建都於南京。在1853-1856年間 ,太平軍在迄自南京的長江流域頻頻獲勝。在太平天國鼎盛時期,它已控制了中國中部的大部分地區,並多次威脅上海,甚至能夠派出一支先頭突擊隊指向北京。在15年中,它縱橫16個省, 攻佔城池600多座。43 與此同時,廣東 、福建、浙江、湖南、江西、四川各省的天地會與三合會,上海的小刀會,安徽、河南的捻軍又紛紛起義, 清朝的統治處於風雨飄搖的狀態44 。
  • 太平天國運動爆發後,因戰事頻頻,清廷調動大批軍隊,軍費開支當然極為龐大。清廷軍費支出大增,而前線糧餉供給卻不足。湘軍統帥曾國藩在其致同僚及親友的信札 中,屢屢述及軍隊籌餉的困難。 同治元年(1862)三月 ,曾國藩在“覆袁午橋星使”一 信中提到:“東南餉源日涸 ,敝營亦欠發八 九個月不等;後 顧茫茫, 綢繆非易。弟 奏請辦理廣 東釐金, 專濟皖 、浙軍 餉。”45太平天國起義方興未艾之際,英法等國為了擴大他們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所取得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於1856年至1860年間又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這無異於雪上加霜,使清朝的統治更加危機四伏。一方面是華東華中各地戰事需餉,另一方面是土地荒蕪,海關停市,税收大減。最令朝廷恐慌的是,英法聯軍攻佔了清政府關税及軍餉主要來源地之一的華南重鎮—廣州,給清政府構成重大的政治壓力和經濟威脅。如1853年起,廣東要臨時籌撥巨額軍費,協助鄰省。1853年10月 ,廣東即兩次撥給福建軍餉共30萬兩 。46為了籌集軍餉,朝廷允准各省增加捐官學額。清人陳康祺在《郎潛紀聞初筆、二 筆、三筆》一書中記述:“軍 興 ,各省捐輸量加學額 ,自咸豐二年太常少卿雷 以諴 奏 請始 。” 47澳門的賭博和廣東有密切的關係,晚清時的廣東,賭風之熾為全國之冠 。清律禁賭,但鴉 片戰爭及太平天國運動後,因軍費開支龐大,國庫空虛 ,情況已發生微妙的變 化。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湘軍統帥曾國藩在“稟祖父母”家書中稱:“英夷在江南,撫局已定。去年逆夷族廣東曾經就撫,兵費去600萬兩。此次之費,外間有言二千一百萬兩者。”48 對付洋人之後,又是太平天國運動和捻軍起義,戰火蔓延半邊山河。由於軍餉時有不敷,朝廷又催得急,這就為地方官僚和賭商找到了賭博合法化的理由。同治二年(1863),郭嵩濤任廣東巡撫。他到任後先行發佈禁賭告示,後查獲天和等店開設闈姓,拿獲到案訊明 ,以納贖例判罰軍餉十四萬 。以後,他又准許闈姓立案,招商承餉。49太平天國起義與第二次鴉片戰爭給澳門帶來的直接衝擊有二:一是促使澳門華人的人口急劇膨脹;二是促使澳門華人資本的大大增加,因為在避難進入澳門的華人人口中,有不少是廣州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富人。澳門華人人口及澳門華人財富的大量增加,勢必刺激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正如徐薩斯在《歷史上的澳門》一書中所説:“要 不是基馬良士總督的調和政府以及太平天國起義和“亞羅”號戰爭引起的百姓和商業的湧入,澳門的情況也不會好到哪兒。華人社區的人口現在已超過5萬人 。從1857年5月到6月一個月的時間裏,60艘船駛進了澳門港口 ,這是從鴉片戰爭以來沒有過的數量。政府對賭博的壟斷使税收急劇增加,每年財政都有節餘;澳門殖民地拿出了大筆款項來解其他殖民地因長期透支而造成的困難, 真是此得彼失 。”作者不無感慨地指出:“ 澳門殖民地失去了往昔的海上優勢之後,於1864年建造了東望洋燈塔 ,這是中國的第一座燈塔 。但願這一燈塔能引導澳門走出衰敗,但願這座長明燈能保佑澳門之星永遠不落 !”50(二)港督麥當勞的禁賭香港與澳門一樣,都是以廣東人為主的社會,講的是粵語方言,飲食和生活習慣、民間風俗,兩地之間幾乎沒有甚麼分別 。《香港賭博史》提到:“ 香港在開埠初期,並未禁止賭博,因為自從鴉片流毒中國後,在廣州及澳門,賭博已漸漸形成風氣,但不很流行,所以在1841至1844年這三年間 ,香港並未禁賭。所謂賭博,也只是三幾個人圍在一起作局 ,小賭一番而已。”51到了 1844 年,一大堆法例先後在香港公佈頒行。這一年共公佈了22號法例,從法理的性質,可以看出屬於兩個方面,其一是維持治安,另一是徵税。 其中《禁止賭博條例》即屬徵税的 ,因為當時公佈這些條例,主要是從罰款中取得政費 。《禁止賭博條例》的內容 ,大意是規 定凡聚眾賭博以及找人賭博,最高罰款為200元,而賭館主人或開賭者亦同樣辦理。魯言先生認為:當時香港禁賭的目的並不在於禁絕這種不良的風氣,而旨在從罰款種增加庫房的收入。這是香港開始立例禁賭的精神,一直維持到1977年才 略為改變 。52既然禁賭是為了增加庫房收入,所以港英當局也沒有真正禁賭,“1844年有禁賭的明文,賭博卻是越來越盛行。最初是三、五人的聚賭,漸漸發展成幾十人以至幾百人的大聚賭。賭館和賭場,在禁賭條例頒行之後越開越多 ,規模也越來越大。”53當時在香港最大宗的賭類是番攤,而賭風和貪風
  • 又 是 一對攣生兄弟,當賭風於1844年至1855年這11年間形成之後,1855年5月5日就出現了首宗攤館賄賂公務員的案例。此後,幾乎年年都有警員涉及被賭館賄賂的事件發生,以至香港警方為了防止警員受賄,於1857年起 在警員制服上釘上編號,以方便證人辨認勒索賭館的警員 。54到了1867年 ,香港上環的水坑口,大笪地,四方街,華里,東街, 西街, 環繞着荷李活道與大道中的一些橫街內,到處都是攤館。這些攤館差不多都是公開營業的,攤館租用舖戶來開設,其特點是門前垂下一塊藍佈做的門簾,門外有人招徠賭客 ,高呼“發財埋底便 !”55香港警方雖然常常掃蕩賭館,但因警察受賄,常和賭館主人串通做戲瞞騙官府,結果是掃之不盡 ,越掃越多 。香港一位叫做域陶(Whittel l)的立法委員在立法局的常會中提出,警方經常掃蕩賭窟,而賭窟卻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顯見1844年的《禁止賭博條例》不足以達到禁止賭博的目的。他建議另訂新的法例,准許開賭的人繳餉納税,領取牌照開賭,這樣既可納賭博於正軌,也可掃除貪污56 。域陶這一“寓禁於徵”的提議 ,獲得了時任港督的麥當勞的支持,香港賭博合法化時代也就是由這一年(即1867年)開始的 ,是年6月17日 ,港府頒佈了《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該法例的第18條中,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的權利。博彩合法化從該年7 月 1 日實行 。《香港賭博史》認為:“這是中國博彩史和香港賭博史上的創舉。”57香港總督麥當勞指定警察司及總登記官招商承投賭餉,由警察司發給賭牌。每一賭商用申請書列明賭館所在的地點和賭館街道門牌號碼,願繳納的賭餉數額。首次競投賭牌開票的結果 ,共有12 人投得,即批准12間賭館公開開設。這些賭館分佈在基利文舊街、大道中、 上環水 坑口、 荷李活道、西街、西營盤和灣仔等地 ,每家每年繳納牌照費(賭餉)10,000元,於7 月1日正式營業。58港英政府的這一措施,在民間引起過頗多反對的聲音,基督教聖 公會的 牧師查理士華倫 (Char lessWarren)認為這樣維持社會秩序和風化 ,簡直是一種諷刺,他四處奔走,向宗教界及社會知名人士要求簽名,上書反對政府這種賭博合法化的政策。當時主持《中外新報》的伍廷芳亦有簽名 ,反對賭博在香港合法化。不過,因賭餉可觀,而且確實能夠起到遏止不良警察勒收賄款的作用,港督麥當勞沒有收回成命。到了第二年再度公開競投賭牌時,他乾脆取消以年計算的方式,改為以月計算 。59港督麥當勞不顧社會人士反對,決意開賭,但中國的歷朝法律都是禁賭的,賭博合法化所引起的各種負面效應也隨之而來。繼基督教聖公會牧師查理士華倫以及伍廷芳等社會知名人士提出公開反對之後,1867年12月 ,英國貴族院議員丹頓、北擎咸公爵等指責香港公開承餉開 賭是一種違反文明的政策,如屬實當是英國這個文明國家之羞 。60香港華人的商業發展和雄厚的資金,在1860年代後期及1870年初期已經凌駕歐人 。1870年,伍廷芳與華人紳商梁安(仁記洋行買辦)、韋玉(有利洋行買辦)、曹雨亭(慎安號)、招雨田(廣茂泰南北行)等,請求港督軒尼斯撥地興建華商會館 。61 華商在香港的經濟實力以及社團組織能力漸大,在一些重大社會問題上,英國人也不得不看他們的面色。 伍廷芳後來成為香港第一位華人大律師(1877年),首任太平紳士及立法局議員(1878-1880年),開華人參政之先例。另外,他又在洋務運動中長期擔任李鴻章的幕僚(1862-1896年),任翻譯員並協助李鴻章對外談判 。62 在反對香港開賭的過程中 ,在華商中享有崇高聲譽和地位的伍廷芳所起的作用甚大。1868年5月 ,香港西商會開會時一致指責,公開賭博令商業萎縮,不少客商原本攜款來港購買洋貨,卻在賭館把貨款輸光了;有些運土貨來港的商人,賣出土貨之後,原可辦運洋貨回內地,也將貨款輸光而無錢辦貨。面對社會上激烈的批評職責 ,港督麥當勞依然不肯回頭 。1871年1月12日,第四屆公開承投賭餉時,賭權已經採用統一競投的方式進行。結果由賭商何亞錫以每月15,000多元的賭餉投得賭權。 港府的全年賭餉收入也增加至189,600元 。63眼看港府在開賭問題上越走越遠,全港市民於該年發動了一次上書英倫的請願運動,由當時的社會知名人士和商界知名人士發起,所有的商號都在請願書上蓋章,請港府轉英國理藩院。與此同時,西商會也採取了同樣的行動,於是年5月上書英倫。這兩封請願書,都力陳賭博遺害社會之慘。香港總督麥當勞雖然一度扣起了兩份請願書,但賭害遺禍之
  • 大,始終難以掩人耳目 。結果,麥當勞於1871年12月由英國度假回港時,也帶回來了英國理藩院禁賭的命令。64 促成香港禁賭的還有一位人士 ,他就是曾任英國駐華大使館秘書,並在清政府外務部工作多年的羅向喬。他當時上書港督,痛陳賭害,請求勿弛賭禁。奈何港府一意孤行,不予理睬。於是 ,他又直接向英國政府上書,呼籲制止。英廷終於電諭港府不得弛禁,並覆電羅向喬予以嘉勉 。651872年1月13日 ,麥當勞貼出禁賭告示,明示於1月20日起封閉所有賭場,所有開賭牌照一律取消;嗣後一切賭博如闈姓、白鴿票、花會及其他有彩私賭,一 律禁絕,並加僱偵探嚴密偵緝,違者拘罰不貸。 66 香港嚴厲禁賭後 ,大批賭客從香港轉往澳門,使澳門早期博彩業走向勃興 。(三)“豬 仔貿易”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在研究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的過程中,有大量的資料指向俗稱為“豬仔貿易”的苦力貿易 ,也不難發現“豬仔貿易”—苦力貿易對澳門近代賭業有直接的關係。販賣人口雖然不是始於澳門,也並非中國才有的現象 ,但“豬仔貿易”盛行的時代 ,澳門周邊的華南地區賭風極 濃。清朝的法律禁賭,表面上無人敢公開與朝廷對抗,實際上民間的地下私賭一直沒有停止過,南粵賭風歷來熾熱 ,一遇到適合的土壤就很容易滋生蔓延。澳門早就有仁慈堂彩票的存在,由於葡萄牙人治下的澳門並未嚴格禁 賭,華人私下賭博比較普遍,內地的嚴禁賭博,正好為澳門的賭博合法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鄰近廣東的澳門在葡萄牙人統治下, 成為一個與內地有着千絲萬縷關聯卻又不受大清法律約束的“天朝特區”。尤其是自鴉片戰爭爆發後,滿清腐敗懦弱的本質暴露無遺,葡人趁勢實行擴張政策,清廷對澳門葡人越來越不聽話也無可奈何 。19世紀50年代 ,太平天國革命爆發,一批失去土地的農民、失去謀生工具的城市小手工業者以及內地難民,逃到相對安全的澳門,成為國際人口販賣集團的“貨源”。67 香港割讓給英國之後 ,中國內地多個口岸也在洋槍洋炮之下一個個地開放,這使澳門的國際貿易地位一日不如一 日。澳門作為貿易港口的收入鋭減 ,“豬仔貿易”這種能夠暫時緩和經濟困境的行當,便變得更加重要了。不過,香港崛起不久,就迅速取代澳門成為苦力貿易的最大轉運中心。 一如《中國殖民史》一書所説的那樣 :“豬仔貿易之輸出地,本以澳門為中心; 自香港割讓與英國後, 乃以香港代之。”68費正清《劍橋中國晚清史》稱:“那時在廣州的中國人販子,為了把勞工賣給外國的苦力販運者 ,竟於光天化日之下在苦力家屋門外捉人。正義的中國群眾處死了一批拐騙者,中國官吏也處決了一批。然而存在着當地的失業和貧窮以及海外的需要和機 會 , 這 些 因 素 匯 合 起 來 使 移 民 繼 續 進 行 不輟。……為了這個目的,總督勞崇光實際上已使移民在這個地方合法化了。結果是,英、中兩國官吏聯合監督移民所(奴隸收容所)的批准和審查工作 ,並規定在他們在場的情況下自由簽訂合同。可是廣州的這個制度,受到了澳門及其他不在勞崇光或巴夏禮(英國領事)控制的沿海地方的洋人和華人的蔑視;因為在沿海地方,接收船像以前從事鴉片進口貿易那樣從事‘豬仔’(即人口)的出口貿易 。對中外合搞的這種公害進行控制的企圖,又給中、英兩國地方當局創造了一種共同的利害關係 。”69為了讓苦力們入彀賣身,人販子們設計了各種各樣的賭檔,謀取雙重的利潤。而驟然間得到一大筆賣身錢的苦力,也希望通過賭一把贖身,衣錦還鄉。實際上,大部分人無法扭轉命運的安排,輸光了賣身錢之後就被送上“豬仔船”,遠渡重洋做苦工。“豬仔貿易”刺激了澳門的賭業 ,而日趨繁榮的賭業又吸引了更多青壯年人由內地前往澳門碰運氣。每個人都相信自己會有好運氣,但輸光最後一文錢之後 ,被關進暗無天日的“豬仔館”和“豬仔船”時,後悔已經來不及了。“豬仔貿易”和番攤、骰寶等華人喜歡的雜賭,在澳門這個特殊的環境中相輔相成,形成了畸形的經濟結 構。澳葡政府雖不直接經營這種人口交易 ,但也從“豬仔貿易”中 ,取得一定的税收 。701.澳門與香港兩地的“豬仔貿易”葡萄牙殖民主義者佔據澳門之前,已經有過買賣人口的紀錄 。《澳門史略》説 ,“ 澳門的另一項罪惡貿易是人口販賣。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早就是人口買賣的著名行家 。早在1442年就開始做販賣黑奴的生意,因此,他們佔據澳門以後,就繼續經營這項罪惡的貿易活動。明朝正德年間,在中國的官方歷史文獻 中,就已經出現葡萄牙 人‘掠賣人口’、‘掠賣
  • 小兒’、‘掠賣子女’等字樣。據耶穌會士1563年的記述,葡萄牙人曾先向果阿遣送第一批奴隸婦女450名以上,第二批又遣送約200人。入清以後,也再三提出關於禁止澳門買賣人口問題。雍正 9年 (1731年)設立澳門同知,專理夷務時 ,廣東按察史潘思榘在《為敬陳撫輯澳夷之宜以昭柔遠以重海疆事》中 ,又提到澳門葡萄牙人販賣子女為奴樸的事。再次提出必須申明典章,對於販賣人口罪案,應歸澳門同知查察辦理 。”71乾隆十四年(1749),清政府下令:“禁販賣 子女, 凡在 澳門 華 夷販 賣子 女 者 ,照 乾 隆 9 年 詳 定 之例, 分 別 究 治 。”72嘉慶十五年(1810),葡萄牙殖民者從澳門掠去幾百名苦力。運往巴西,作種茶實驗。這幾百人到巴西後不久,全部死光 。73在澳門販運苦力的不只是葡萄牙人,英國人也曾經參與了這一罪惡的交易。英國人於1813年12 月13日和1814年2月8日 ,先後兩次從澳門擄掠了1700多名苦力 ,運往英屬東印度殖民地文島。74 咸豐四至六年(1854-1856年),英法美三國不滿足於南京 、虎門、望廈、 黃埔等條約,要求增加新的條款,以便擴大在中國的勢力。1854年英國政府透過給駐華公使的訓令向清廷提出的要求中,就包括“准許中國勞動者向海外移民”一款 。這一“ 修約”要求 ,實際上是要把掠賣華工的行為合法化 。75中國沿海勞動人口到南洋等地傭工,大約在明代就開始了。但是,作為契約勞工和販運牟利的對象被誘騙出國,則是18世紀以後的事。由19世紀初開始,出國華工人數逐漸增多,到19世 紀50年代達到高潮,直到20世紀30年代才告結 束。粗略地估計 ,這前後 200多年出國的華工約有 1000多萬人次 。76彭家禮先生認為 ,“據不完全統計, 自1517年至1840年期間, 掠賣的人口至少達到30多 萬人 。”77澳門作為掠販人口的老巢,1855年就有豬仔館五所,1872年這裏的人口販子達800人之多。據不完全統計, 從1856年到1873年 ,西方侵略者從這裏掠走了20萬名華工;從1847-1874年,古巴和秘魯分別掠去143,000和120,000華工 ,大多數是從澳門運出的。在1873年 ,即澳門苦力貿易停閉前夕,僅葡萄牙、西班牙和秘魯三國設的豬仔館就有 300多家,靠苦力貿易為生的人多達三、四萬人。78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鄭觀應在《救時揭要》中,多處提到澳門的人口販賣現象,他在文中寫道:“夫豬 仔館 者 ,拐販 華人 過洋 為 奴 ……奇貨 可居,獲利極厚,每名歸西洋國税洋一 元 ,歸澳門 議事亭 番官 使費 銀兩 元 。”79 他在“求救豬仔論 ”中抨擊“ 澳門西洋人收取陋 規,暗縱拐 徒 ,窩娼聚賭”80;在“續澳門豬仔論”一文痛心地寫道 :“ 近讀《香港日報》所 云 ,呂宋 國船 ,由 澳門載豬仔往亞灣 嗱(哈瓦那),已死三分之二… …西洋人猶多方揜飾 ,謂保衛 甚當 ,所載之人 皆願去者 。”“余世居澳門 ,素知底蘊 。非獨窩娼聚賭,年投規銀數十萬,而 又有販人出洋之舉。 其中被拐見誘者,十居其九 。”81鄭觀應這段話,比較準確地描述了澳門當時的社會特色,也 揭示了澳葡當局窩娼庇賭與販賣人口的“生存之道”。鴉片戰爭前夕,無業貧民互相介紹在澳門受僱出洋的情形引起了朝廷的注意。欽差大臣林則徐在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奏查明外國船隻騙帶華民出洋情形摺》中奏道:“迨六月間欽奉諭旨 ,飭查夷人 收買幼 孩,臣當以澳門為眾夷聚集之區 ,密札署澳門同知蔣立昂切實查 稟。據蔣立昂等先後稟 覆 : 每 歲 冬 間 夷 船 回 國 , 間 有 無 業 貧 民 私 相 推引,受入雇 出洋 ,但必 擇年 力強 壯之 人。”82殖民主義者為了開發南洋、北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各殖民地,先是奴役印第安人等土著,後來又販運黑奴, 以彌補勞動人口的短缺。從19世紀上半葉開始,苦力販運的影響越來越大,這是因為當時奴隸制已取消,大量的甘蔗、棉花種植園缺乏勞動力。83 1838年以後,由於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和自由貿易逐步取代了壟斷政策,英國先後宣佈廢除奴隸貿易和奴隸制度,這使得美洲各個殖民地的勞動力供應更為緊張了。1848年和185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以及澳大利亞先後發現金礦,對廉價勞動力的需求極為緊迫。而在這時候,中國內地爆發太平天國起義,社會動蕩,廣東、福建大批勞動人口紛紛逃到澳門和香港避禍,正好成為四處尋找勞動力新資源的西方殖民主義者獵取的對象。84咸豐6年8月(1856年10月)的《澳門政府憲報》刊載了 一段“豬崽頭”引誘華工前往古巴的聲明 :“孟光來亭説稱 ,舊年九月十八日,伊由汕頭在洋船開身載客仔往啞彎嗱(Hav an a)埠 ,該 埠之人待
  • 客仔甚好,每月有工銀四元,並食東家 ,食用甚好 ,各客仔十分歡 喜,每 逢拜 好日, 各客仔穿着鮮明 衣裳往各處遊逛。又同埠内人入廟拜神,大家如兄如弟。埠内有富貴家甚多, 每日晚上到五點鐘時, 客仔放 工, 任由行 逛頑耍 。又有客仔坐馬車去逛 的 。其熟識工夫的客仔,每月 受工銀十元八元,亦有 二三十元的。此埠所用係金銀,不用銅錢。啞灣嗱地方之人,富者居 多,貧者甚 少,此皆親 眼見眞實。所稱是實。 咸豐六年 八月二 十五日 。孟光 洪 。”85這段聲明把悲慘的豬仔生涯美化成天堂般的生活,把葬送無數華工青春與生命的苦力場美化成海外蓬 萊,不知多少華工被騙上當,就此 一去不復返。《清實錄》咸豐10年閏3 月 初二(1860年4 月22日)載 :“粵東省城近 有匪徒拐擄 良民販與夷 人 ,男女被擄者以數萬 計。夷人以省城 之西關,番禺縣 屬之黃埔 ,香山 縣屬之 澳門 ,及虎門外之香港等處 ,設廠招 買。 每次買 出外 洋 ,皆滿載而 去 。”86香港、澳門這兩個彈丸之地,在掠運華工方面大發橫財,從而迅速繁榮起來了。苦力貿易的暴利是很吸引人的,從中國販運苦力到古巴、秘魯等地 ,一般成本為150元,其中包括船票約70元。當地苦力市價通常是400-500元 ,有時可達1000元,利潤率為233-567%。其中以航運商獲利最大 ,從香港、澳門開往美國的苦力船,其航行成本,每人還不到5元,而船票的售價為55元,利潤高達10倍。暴利所在,必然競爭激烈 。從1845年到1874年是苦力貿易及為倡狂的30年,幾乎所有資本主義國家都參加了這一血腥貿易 。87 1856年 ,進入澳門的移民人數為2493人, 10 年之 後,這一數字上升到 10,712 人。到了1873年,又增加到13,016人。這使得當時的澳門葡人政府受到國際上的 譴責。 88 苦力被當作豬仔買賣 ,而且有價有市 ,既有現貨也有“ 期貨”。89 據統計 ,當時在澳門從事販賣人口的95家豬仔館為 :德記豬仔館、咭咕行豬仔館、日斯巴里亞豬仔館、大班地豬仔館、來吉擄那哈豬仔館、和生豬仔行、錫合豬仔行、合和豬仔行、和記豬仔行、和昇棧豬仔館、潮州禮豬仔館 、祥利行 、錫記豬仔館 、高樓錫記豬仔館、白麻豬仔館、白馬豬仔行、和新豬仔館、信合豬仔館、新合豬仔館、新義和豬仔行、同發豬仔行、新算合豬仔館、合興豬仔行、怡生棧豬仔行、飯焦豬仔行、虜即答豬仔館、新昌記豬仔館、新全合豬仔館、廣記豬仔館、新記豬仔館、意生豬仔館、義生豬仔館、和益豬仔館、茂林豬仔行、仁和豬仔行、興昌豬仔行、三角市豬仔行、澳門公司豬仔行、新福泰豬仔行、新茂隆豬仔行、恆發豬仔行、信昌豬仔行、新祥泰豬仔館、鎮祥泰豬仔館、義合豬仔館、發合豬仔館、增祥泰豬仔行、新風記豬仔館、馮昌豬仔館 、照合豬仔館 、新捷元豬仔館、新發豬仔館、大光地豬仔館、如意豬仔館 、來記豬仔館、禮記豬仔館、新財合豬仔館、根泰豬仔館、新發合豬仔館、 博羅阿堂豬仔館、盡記豬仔行、新公司豬仔館、安記豬仔館、新泰來豬仔館、仁濟大街豬仔館、利生豬仔館、新萬合豬仔館、黎阿柏豬仔館、晏記豬仔館、泰來豬仔館、賴記豬仔館、有信豬仔館、茂經豬仔館、新長泰豬仔館、六合豬仔館、廣福來豬仔館、夥計豬仔館、新泰利豬仔館、新太和豬仔行 、盛記豬仔館 、茂隆記豬仔館、茂名記豬仔館、黎阿昌豬仔館、如意來豬仔館、新發堂豬仔館、大邦地豬仔館、新金記豬仔行、和昌記豬仔行、新問合豬仔館、新怡和豬仔行、廣益隆豬仔行、新泰隆豬仔行、林茂記豬仔館、新成發豬仔館 。90這只是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能夠找到的豬仔館記錄,還有許多華工是直接經海上夾板船而被販運上苦力船的,也有部分由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被販運出洋。澳門的苦力貿易曾受到國際(主要是英美)輿論的譴責, 但香港的賒單移民卻戴上了“自由移民”的桂冠。葡萄牙人曾反唇相譏,説香港的賒單移民同澳門的苦力貿易沒有甚麼區別;香港和倫敦的英國商人從苦力貿易攫取的利潤比澳門多得多。這是事實,但英國人惱羞成怒,斷然下令禁止澳門的苦力船進入香港。澳門的苦力船無 處修理改建和備辦物料,不得不空船開走。在這一壓力之下,里斯本當局被迫下令停閉澳門的苦力貿易, 於1874年3月生效。香港和澳門關於掠運苦力的競爭,以澳門失敗而告終。此後,從中國非法擄掠華工的買賣幾乎全由香港包攬了。 912.“豬仔貿易”對澳門賭業的影響進入19世紀50、60年代 ,中國內地半殖民化危機加深,大批無法維生的手工業者、農民和破產商人,紛紛離鄉背井到外國謀取生路。澳門逐漸成為
  • “苦力貿易”即人口買賣的港埠 ,聚集了數以萬計的外來人口。拿到賣身錢的苦力,在等候船隻的日子裏聚賭,希望贏一筆大錢後贖身回鄉過好日子。手上擁有眾多苦力和金錢的人口販子也想藉此省錢 ,便開起賭來 。鄭觀應在《救時揭要》一文中 ,曾經披露人販子與葡人勾結,利用賭博引人入彀賣豬仔的把戲 :“ 吾聞拐徒與洋人串通 ,約有數萬 ,專投人之所好 。或誘以 娼賭, 或假以 銀錢, 一入其 餌,不拘多 寡,偶不及償 ,即拘而赴諸海外 。”92 鄭觀應這段文字,很形象地描繪出苦力貿易刺激澳門賭業蓬勃的過程,這是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的一個重要誘因。他在這裏提及的“拐徒”即人販子數目 ,居然有數萬之眾。雖不知其消息來源及準確程度,但即使打個折扣,被拐騙的苦力數字也可想而知 。同治末年的《申報》曾有一則“賣豬仔”的報導 :“澳門賣豬仔生意甚多 ,有 佛蘭西船一艘,現載人出洋販賣, 每名取 水腳 銀十五磅。 前數日,有 船二艘開行,一 載三百五十 人,一載四 百五十人。 澳門 今賣人之 法,仿鴉 片 煙 例,則有曰賣盤期 ,有曰賣現銀。 目下行 情 ,賣盤期者 ,每人價銀九十 員 ;賣現 銀 者 ,每人一百二十五員至一百三十五員。賭博一事,雖不 在禁,至於 以人為奇貨 ,何不嚴申 厲禁, 俾生 民 免受 塗 炭 乎 ?”93這則報導反映了豬仔頭與賭館勾結,藉賭牟利兼且“ 以人為奇貨”,從而達到陷人入彀 、將其抵賣出洋的史實。澳門雖不禁賭,以人為質仍屬於違法行為,所以作者呼籲當局嚴厲禁止。不過,葡萄牙人對此“隻眼開隻眼閉”,清廷又鞭長莫及 ,澳門豬仔館和賭館的生意照做不虞 。葡萄牙學者安德拉德·科爾沃(Andrade Corvo)在《苦力移民》中指出 :“1867年 ,根據葡萄牙外交部的情報,由於澳門沒有中國權力機構,有效外國商人轉入地下招工。甚至出現了運送華工的船隻懸掛別國國旗的現象。因為根據澳督的規定,運送華工的船隻只能來自那些與中國簽有移民方面條約的國家或者來自華工移民目的地國家。”941870年以後澳門苦力貿易的持續數年的興盛,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 。從光緒初年的《申 報》以下這段報導,人們可看到澳門販賣豬仔令賭館如何生意興隆 :“澳門 尚以販賣豬仔為生涯,當未禁以前,招工者既闢館以接納,承招者亦附船以前來,而且拐騙之徒視為利藪,熙來攘往,累萬盈千,食用未免 繁多 ,衣 物 每易流暢 ,下而至於娼寮、賭館,恒踵相接而 肩相 摩 ,則其生意之 興隆殆由此 也 。”95徐薩斯也揭露了人販子以賭引誘苦力賣身出洋的事實:“中國大陸上有數十名人販子,他們用美味可口的食物來引誘農村人,騙他們説要把他們帶到黃金國去,或者借錢給他們賭博,強迫賭輸了的人賣身償還賭債。人販子弄不到農村人口時,就把小販、手藝人和僕役騙進招工館,強迫他們和那些被海盜抓來的安南人一起登船去做移民 。”96 李長傅也提及:“契約華工……其不幸的 ,被一班工頭所掠賣,外人虐待,犬馬不如,引嫖誘賭,借欠工資,呼籲無地,回國無期。就如南洋群島的錫工,南非洲的礦夫,同十九世紀白人掠賣黑奴一般,呼做販豬仔,可算我們獨立國民最可慘最可恥的一樁事了。”97由此可見知,澳門賭業的勃興,實與苦力貿易密切不可分。賭業本是應苦力貿易之運而興盛,二者同步發展,成為澳門一種畸形的經濟體系。葡萄牙人對此當然是樂觀其成,因為這樣等於把他們帶出了可怕的經濟深淵 。當世界各國對慘無人道的苦力貿易猛烈抨擊並予以取締之後,苦力貿易無法再公開進行,偷偷摸摸的生意既不光彩也不能夠帶來厚利。在亞馬留一手扶持下,賭業遂成為澳門主要的税 收來源。澳葡公開招商開賭,全澳賭館林立。據鄭觀應回憶,到1870年前後 ,全澳“番攤之館已有二百餘號”。 98同治年間外務府檔案《總署收到未具名寄來澳門拐騙華工情形八條》,其中提到“豬仔攤”的事 :“豬仔頭故意借銀與人賭博 ,名為豬仔攤。贏則倍 償 本 銀 ; 若 輸 , 則 將 本 身 寫 與 豬 仔 頭 作 按 而 設攤 , 亦 係 豬 仔 頭 等 串 同 棍 騙 。 又 有 騙 豬 仔 到 澳 門後,即逼其先寫一二百銀欠單,若不允寫,則又 拷打,如允寫 而仍不願 賭,即憑 單告賬, 繫獄受苦 ,務使 墮其 術 中 。”99同治二十三年, 陳委員(蘭彬)、 馬税司(福臣)、吳税司(秉文)致總理衙門呈送《古巴華工事務各節》中呈 ,文中錄得一批華工被誘落澳門出洋做工的申述,多人提及在內賭輸錢後才到澳門,但
  • 亦有一名華工是於同治 七年(1867)在澳門被豬仔頭誘到豬仔攤輸光銀子後賣身出洋的,原文為 :“莫阿岡供 :年三十一歲,廣東高要縣人。 我於同治七年 到澳門覓 工,有豬仔頭給我銀,到豬仔攤賭博輸了,要 我賣身出洋做工。 拉見西洋官,打 合同 ,無銀 給 。”100據《番禺縣誌》載 ,番禺員村人鐘有恆 :“因賭負,自鬻身外洋 。後由家人寄資贖回 。”101這種以賭為誘餌的把戲,實際上就是讓華工拿自己作為賭注,一旦輸光了賣身的錢, 馬上就會失去人身自由, 被豬仔頭(人販子)扣押起來 ,變做待價而沽的奴隸。正如《申報》所説的那樣 :“拐 豬仔如誘豚入笠而復招之,佈局委宛,設謀暗密,使謀生乏路者,自 墜其術中而不覺 。計歲 作豬仔者 ,如此其 繁 ,然十九由於誘 拐 ,求其甘心 自願者 略 無一 二 。”102苦力貿易促進了澳門經濟的畸形繁榮,賭館、娼寮、食肆、當鋪等行當的生意都逐漸好起來了。1876年1月21日在上海出版的《申報》,以“論澳門緝私”為題,文內提及 :“澳門尚以販賣豬仔為生涯,當未禁以前,招工者既闢館以接納,承招者亦附船以前來,而且拐 騙之徒視為利藪, 熙來攘往,累萬 盈千,食用未免 繁多,衣物 每易 流 暢,下而至於娼寮、賭館,恒踵相接而 肩相 摩 ,則其生 意之 興隆殆 由此 也 。”103販賣勞工導致大量人口積聚,是形成澳門近代賭業第一個高峰期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説,澳門的豬仔貿易直接導致了澳門博彩業的勃興 。“賣豬仔”這種慘無人道的貿易方式把人視為畜牲,在海上運輸和抵達目的地後的勞役中,犧牲了大量“豬仔”的生命 。這既抵觸了《大清律例》,也受到文明世界的譴責 。從1850年到1872年,至少有34條苦力船遇難;15隻英國船,6隻法國船,5條意大利船,3條秘魯船,2隻美國船,以及荷蘭、比利時、薩爾瓦多各一艘。這些船中,有13條是從澳門出發的,其他是從香港和中國的港口出發的。至少有15艘船遇難後,厄運才於1857年第一次降臨到從澳門出發的苦力船身上; 從那以後, 在18次遇難事件中 , 竟有 12 次之多都是 發生在澳 門的苦力 船上。 104 1859年10月14日 ,排水量1772噸的美國輪船“Flora Temple”號從澳門啟航, 載運了3,850名苦力前往古巴,但這艘載滿華工的輪船不幸在中國海沉沒,僅部分水手獲救,所有苦力葬身大海 。105根據 1873 年 12月20日的 法令,葡萄牙政府宣佈,出於人道主義情感,廢除苦力貿易。不過,直到1875年4月21日 ,澳督才發出一道訓令,宣佈正式禁止從澳門港自由輸出工(苦力)。106《中國殖民史》稱 :“澳門之葡萄牙政府,亦公佈關於苦力契約之苦力保護條例,但不過形式而已,對於南美洲之苦力輸出,實取 不干涉主 義。後經 英德法政 府之勸導 ,華乃 於 187 5 年明 令禁 止 。”107葡萄牙歷史學者徐薩斯説 :“這種利他主義的措施給澳門的打擊是毀滅性的,好幾個貿易部門破產了,數千人失了業;接着又是人口外流,地產價格大跌;政府每年也損失平均20萬元的歲入。英國官方擔心澳門會像香港一樣恢復苦力貿易。就像英國廣州領事向北京公使所報告的,兩廣總督派一個軍官到澳門告知,如果招工館又在旅店恢復,中國就會派炮艦和軍隊去澳門搗毀這些旅店,帶有關人員回廣州接受懲罰。澳督歐美德對此答道,要是真有這麼回事,葡萄牙軍隊會協助取消這一非法貿易的。”108據同治年《香山縣誌》記載 ,自鴉片戰爭爆發及南京條約簽定後:“ 煙禁 弛 ,澳夷 不能 專 利,漸 至窮蹙。而是時秘魯古巴諸國買華人回國供役,曰 豬仔。在澳門設立招工館,奸人藉以為利,誘騙華 人出洋 。澳夷坐收其税 。邇來此風經定約禁革,而澳夷益窮 。”1091874 年1月的《申報》稱 :“澳 門豬 仔 生 意 現 已停止 ,豬仔館舍均已歇閉 。其拐豬仔之頭目皆已 歇業 ,如 有 所 失 。”110 香 港《循 環日 報》1 8 7 4 年 7 月8 日 報 導 :“澳門 近 日 消 息, 有 人自 澳 寄書 於 其 友云:近日港中日報皆以澳 門一隅,自嚴禁販人出 洋以來,市廛冷落,貿易寥寥,失業之人幾將坐而待斃。”1874年5月 ,澳門的苦力買賣已經受到有力的遏抑,當時出版的《中西聞見錄》説 :“前聞 葡萄 牙 國君禁止招工出洋一事,以三個月為限。屆期聞有在澳門停 泊招 工出洋船 七隻 ,盡皆揚帆 空艙駛 去 。”111當時澳門的賭業尚未自成氣候,失去苦力這些賭業主要的客源,無異於釜底抽薪 。因此,同治末年
  • 的禁 止 販 賣 勞工 , 對 澳 門 賭 業 影 響 甚 大 。 至 光 緒 初年 , 澳 門 的 賭 業 一 度 進 入 低 潮 狀 態 , 但 買 賣 苦 力 的勾 當 仍 在 暗 中 進 行 。 由同 治 末 年、 光 緒 及 宣 統 兩 朝而 至 民 初 , 澳 門 的 苦 力 貿 易 一 直 在 斷 斷 續 續 , 澳 門仍 有 西 船 載 運 豬 仔 出 洋 。 如1875 年6 月的《申 報》以“東 洋 查 放 豬 仔”為 題 報 導 :“西字報云,前日船名麥利阿魯思,由澳門載豬仔 到 皮 魯 國 ( 秘 魯) , 中 途 因 遇 大 風 , 至 長 崎 泊避 。” 112不 過, 此時的苦力貿易已經式微,無復當年的盛況 了 , 賴 此 為 計 的 澳 門 賭 業 也 因 而 失 去 了 最 主 要 的客 源 。註釋 :1 費 爾 南 多 : 《 葡 中 接 觸 五 百 年》 , 紀 念 葡 萄 牙 發 現 事業 澳 門 地 區 委 員 會 、澳 門 東 方 基 金 會 ,1 9 9 9 年 , 第134 頁 。2 同 上 註 , 《 鴉 片 戰 爭 》 ,第 1 1 3 頁 。3 仁 慈 堂 彩 票 1 835-187 1 年 銷 售 情 形 , 見 COTA:AH/SCM/029.MIC:A0312 ,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4 《 澳 門 、 帝 汶 、 蘇 洛 省 政 府 公 報 》 非 官 方 文 告 ,澳 門歷 史 檔 案 館 藏 葡 文 檔 案 , 1 84 6 年 8 月 15 日 。5 魯 言 : 《 香 港 賭 博 史》 , 廣 角 鏡 出 版 社 , 197 8 年 , 第12 頁 。6 同 上 註 , 第 1 8 頁 。7 《 澳 門 政 府 憲 報》 1 84 8 、 18 49 年 財 政 收 支 表 , 原 文 見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縮 微 菲 林 , 以 及 Bo l et im Off ici a d oG ove rno de P rovincia de Ma cau e Timor,1888/3/15 No.11,Pagina100:“Receita do a nno Economico de 1887-1888”。8 [葡] 施 白 蒂 著 、金 國 平 譯 : 《 澳 門 編 年 史 ( 1 9 世紀 )》 , 澳 門 基 金 會 , 19 98 年 , 第 1 1 2 頁 。9 《 澳 門 、帝 汶 、蘇 洛 省 政 府 公 報 》 ,1 8 49 年 8 月 11 日封 面 版 ,澳 門 歷 史 博 物 館 藏 文 獻 。10 劉 如 仲 、 李 澤 奉 主 編 : 《 中 國 賭 博 史 》 , 台 灣 文 津 出版 社 , 1 99 6 年 ,第 2 25 頁 。11 Boletim O ff ici a d o Governo de P rovincia de M acau e Timor1888/3/15 NO. 11, pp . 100 : " Re ceita do ano Económico de1887-1888" . ( h )Estabelecida pelo governador a requerimentodos chinas em janerio de 1847. ( i ) As Li cencas para as jogoforam estabelecidas em a bril de 1849 em virtude da portariade 16 de fevereiro de 1846.12 Boletim da Provinci a de M acau e Ti mor p. 135 . Provinci a deMaca u e T imor R eceita do anno económico d e 1882 -1883,1883/2/10.13 彼 亞 度 (José Gre gório P e gado) ,澳 門 第 78 任 總 督 ,任 期 由 1 843 年 1 0 月 3 日 至 1 84 6 年 4 月 2 0 日 。14 《 澳 門 政 府 憲 報 》 ,第 3 5 號 , 1 851 年 6 月 1 9 日 。15 ( 清 ) 同 治 1 0 年 , 《 番 禺 縣 誌》 點 注 本 卷 六 , 《輿 地略 四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9 8 年 9 月 ,第 4 6 頁 。16 同 註 8 , 第 1 0 0 頁 。17 同 上 註 ,第 1 0 2 頁 。18 《澳 門 政 府 憲 報 》(1 848-184 9) 中 清 楚 地 顯 示 ,澳 門 早在 1 8 4 7 年 7 月 就 把 “ 中 式 彩 票 ” 即 闈 姓 賭 餉 納 入 財 政收 入 之 中 , 1 84 8 年 7 月 起 又 增 加 了 “ 中 式 博 彩 ” 即 番攤 的 税 項 。原 文 見 澳 門 歷 史 檔 案 館 縮 微 菲 林 , 以 及Boletim officia d o G overno de P ro vincia de M aca u e Timor1888/3/15 No.11,p.100:“ Receita do anno Econo mico de18 87-188 8” 。不 過 , 該 館 現 存 的 葡 文 檔 案 之 中 , 183 9年 至 1 8 4 5 年 的 《 澳 門 啼 汶 囌 洛 省 政 府 公 報 》 全 部 缺佚 , 1 8 4 7 年 缺 第 1 8 期 , 故 未 能 斷 定 這 些 缺 失 的 官 方檔 案 中 有 沒 有 更 早 的 賭 博 合 法 化 文 告 , 只 能 依 據 現 時已 經 找 到 的 文 獻 作 出 上 述 判 斷 。19 陳 炎 : 《 澳 門 在 近 代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中 的 特 殊 地 位 和 影響 》 , 載 於 澳 門 《 文 化 雜 誌 》 ,第 1 3 、1 4 期 合 刊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1 9 9 3 年 ,第 4 4 頁 。20 同 上 註 ,第 4 7 頁 。21 徐 薩 斯(C.A .Montalo d e Jes us)著,黃 鴻 釗 、李 保 平 譯 :《 歷 史 上 的 澳 門 》,澳 門 基 金 會,2001 年 ,第 23 3 頁 。22 亞 馬 留 (F e rreira do Amaral ,生 年 不 詳- 1849) , 又 譯作 阿 馬 留 、 亞 馬 喇 、亞 馬 勒 。184 6 年 4 月 從 里 斯 本 抵澳 門 就 任 第 7 9 任 澳 督 。亞 馬 留 是 海 軍 軍 人 , 其 右 臂在 年 輕 時 參 加 葡 萄 牙 開 拓 巴 西 殖 民 地 戰 爭 中 被 大 炮 炸掉 , 葡 人 稱 其 為 “ 獨 臂 將 軍 ” 。 亞 馬 留 上 任 後 , 在 澳門 推 行 殖 民 擴 張 政 策 ,1 8 4 6 年 5 月, 宣 佈 對 華 籍 居 民徵 收 地 租 、人 頭 税 和 不 動 產 税 , 把 原 本 衹 對 葡 人 實 行的 統 治 權 力 , 擴 大 到 華 籍 居 民 。他 又 下 令 所 有 在 澳 門停 泊 的 中 國 船 隻 要 向 “ 船 政 廳 ” 登 記 納 税 。1 8 4 8 年 下令 開 關 馬 路 , 掘 毀 關 閘 一 帶 村 民 的 墳 墓 。18 49 年 3 月5 日 , 亞 馬 留 限 令 設 在 關 前 街 的 中 國 海 關 “ 關 部 行台 ” 8 天 內 撤 出 , 3 月 1 3 日 派 兵 搗 毀 海 關 , 並 隨 即 拆毀 豎 立 在 市 政 廳 的 刻 有 《 澳 夷 善 後 事 宜 條 議 》 的 石碑 ;並 擅 自 審 判 在 澳 門 的 華 人 。 亞 馬 留 的 行 徑 激 起 了中 國 居 民 的 義 憤 ,1 849 年 8 月 2 2 日在 關 閘 附 近 ,被 望廈 村 民 沈 志 亮 等 人 刺 殺 。23 《 阿 馬 勒 政 府 》 , 載 於 薩 安 東 著 、 金 國 平 譯 : 《 葡 萄牙 在 華 外 交 政 策 18 4 1-18 54》 ,葡 中 關 係 研 究 中 心 、 澳門 基 金 會 , 1 997 年 里 斯 本 版 ,第 90 頁 。24 同 上 註 , 《破 滅 的 幻 想 》 ,第 8 3 頁 。25 同 上 註 。26 同 上 註 。27 同 上 註 《阿 馬 勒 政 府 》 ,第 8 7 頁 。28 18 47 年 1 2 月 2 3 日 , 阿 馬 留 總 督 致 葡 萄 牙 海 事 及 海 外部 的 公 函 , 葡 萄 牙 海 外 檔 案 館 , 二 部 ,澳 門 , 1 8 4 7年 函 盒 。 轉 引 自 《 阿 馬 勒 政 府 》 , 載 於 薩 安 東 : 《 葡萄 牙 在 華 外 交 政 策 1 8 41-1 854》 ,第 9 1 頁 。29《 澳 門 與 英 國 之 關 係》 ,載 於 林 子 昇 : 《 十 六 至 十 八世 紀 澳 門 與 中 國 之 關 係 》 ,第 12 章 , 澳 門 基 金 會 ,199 8 年 9 月 。30 劉 芳 輯 , 章 文 欽 校 : 《 清 代 澳 門 中 文 檔 案 彙 編 》( 葡萄 牙 東 波 塔 檔 案 館 館 藏 ) , 第 1 6 章 《 澳 門 與 英 國 的 關係 》 之 4“ 英 軍 圖 佔 澳 門 ” , 第 14 3 9 頁 ,“ 理 事 官 為英 國 兵 欲 圖 上 岸 佔 據 澳 門 事 呈 香 山 縣 丞 稟 ”( 約 嘉 慶7 年 2 月 2 5 日 ,即 1802 年 3 月 28 日 ), 澳 門 基 金 會 ,1999 年 。31 同 上 註 , 第 1 45 3 頁 ;“ 香 山 知 縣 彭 昭 麟 為 飭 嗣 後 恭 順守 法 安 居 樂 業 毋 庸 惶 惑 事 下 理 事 官 諭 ”( 嘉 慶 14 年 1月 1 2 日 , 即 18 0 9 年 2 月 25 日 ) , 第 7 50 頁 。32 同 註 2 3 , 《 舊 秩 序 的 覆 滅》 , 第 11 3 、 11 5 頁 。33 《 兩 廣 總 督 耆 英 等 奏 覆 體 察 澳 夷 實 在 情 形 摺 》 , 載 於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澳 門 基 金 會 、暨 南 大 學 古 籍 研究 所 合 編 : 《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
  • (二) ,人 民 出 版社 19 99 年 12 月 ,第 786 頁 。34 同上 註 ,道光二 十九年 閏四月 初七 日 (1849 年 5 月 2 8日) ,第 81 4 頁 。35 同 註 33 ,《兩廣總督徐廣 縉等奏報西洋 兵頭被殺業 已緝兇 正 法 摺》 ,道光 二十 九 年十 一 月 19 日(185 0 年 1月 1 日) , 第 817 頁 。36 吳 志 良 : 《生 存 之 道 一 論 澳 門 政 治 制 度 與 政 治 發展 》 ,澳門 成 人教 育 協 會 ,19 98 年 ,第 15 2 頁 。37《王 室 訓 令 體 制 的 確 立》 , 載 於 薩 安 東 著 、金 國 平譯: 《葡萄牙在 華外交政 策 1841-1854》 ,葡中關係研究 中 心 、澳門 基金 會 ,1997 年里斯本版 ,第 20 1 頁 。38《 紀 事》, 同 治 年 《香山 縣 誌》 卷 22 , 第 4 2 頁 。39 徐薩斯 (C.A.Mont a lo de J esus) 著 ,黃 鴻釗 、李 保平譯: 《歷史上的澳門》 ,澳門基金會 , 2001 年,第 234頁 。40[葡]施 白 蒂 著 、金 國 平 譯 : 《 澳 門 編 年 史 ( 1 9 世紀)》 ,澳門 基金 會 , 1998 年 ,第 98 頁 。41《澳門政府憲 報》(1848-1849) 以及 Boletim off ic i a doGove rno de P 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 1888/3/15 No.11,p.100:“R ece ita do anno Economico de 1887-1888 附註”。42《阿 馬 勒 政 府》 ,載 於 薩 安 東 著 、金 國 平 譯 : 《葡 萄牙在華 外交政 策 184 1-1854》 ,葡中關係研究中 心 、澳門基金 會 ,1997 年里斯本 版 ,第 89 頁 。43[美]芮瑪 麗(Mary Clal augh Wr ight) 著 、房德 鄰等譯 :《 同 治 中興 — 中 國 保 守 主 義 的 最 後 抵 抗》 , 中 國 社 會科 學出版社 ,2002 年 1 月 ,第 124 頁 。44 魏 建 猷 :《第 二 次 鴉 片 戰 爭》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55 年 3 月 ,第 19 頁 。45《覆 袁 午 橋 星 使》 ,載 於 《曾 國 藩 未 刊 信 稿》 , 中 華書 局 , 1959 年 9 月 ,第 39 頁 。46 同 註 4 4 ,第 5 4 頁 。47 《捐 輸 加 學 額》,載於(清)陳 康 祺 :《郎 潛 紀 聞 初 筆 、二筆 、三筆》 ,中華書 局 ,1984 年 8 月 ,第 115 頁 。48《曾文正公家書》 卷 1 ,台 灣世界書局 ,2001 年 6 月 ,第 7 頁 , 初版 1 2 刷 。49《天 和 等 店 闈 姓 罰 款 催 繳 完 竣 片》 ,楊 堅 校 補 : 《 郭嵩 燾 奏 稿》 ,第 25 2 頁 ,岳麓書 社 ,1983 年 7 月, 第1 版 。50 徐薩斯(C.A.Mo nta l o de Jesus)著 ,黃 鴻 釗 、李 保平譯:《歷史 上的 澳 門》 ,澳門 基金 會 ,2 00 1 年, 第261百 。51 魯言 :《 香港 賭博 史》 ,廣角鏡出版社 , 1978 年, 第2 頁 。52 同上註 ,第 5 頁 。53 同 上 註 ,第 6 頁 。54 同 上註 ,第 9-10 頁 。55 同上 註 ,第 2 頁 。56 同上註 ,第 14 頁 。57 同上註 ,第 12 頁 。58 同 上 註 ,第 1 6 頁 。59 同上註 ,第 17 頁 。60 同 上註 ,第 20 頁 。61 張 雲 樵: 《 伍 廷芳 與 清 末政 治 改 革》 , 台 灣聯 經 出 版事業有 限公 司, 19 87 年, 第 80-81 頁 。62 同上 註,第 63-96 頁 。63 魯言 : 《香港 賭博 史》 ,廣角鏡出版社 , 1978 年, 第22 頁 。64 同上 註 ,第 2 3 頁 。65 廣 東 省 文 史 研 究 館 編 : 《嶺 橋 拾 遺》 ,上 海 書 店 ,1994 年 10 月,第 128 頁 ;羅向橋(1821-1900) ,字祥,又 名森 , 廣 東 南 海 西 樵 羅 村 人 , 前 清 孝 廉 , 精 通 英語 。66 郭 雙 林 、蕭 梅 花 : 《 中 國 賭 博 史 》 , 台 灣 文 津 出 版社 , 19 96 年 5 月 ,第 350 頁 。67 例 如 《遐邇 貫 珍》(1854 年 8 月朔 旦 ,第 8 號) 報道:“十 五 、 六 間 , 省 垣 各 富 商 室 , 畏 亂 先 徙 , 多 攜 眷 附本港 當 行載 運 貿易 之 火 輪船 , 赴本 港 及澳 門 寄 寓 。有一 火 船 載 至 60 0 餘人 者, 多婦 女 幼 稚 。亦有 用中 土 快艇載 人 , 以纜 繫於 火 船以 行 者 。各船 價水 腳涌 貴 ,聞一中 土客 賃一 火船 載 眷 ,價至 12 0 0 餘 元 。 ”68 王 雲 五 、傅 緯 平 主 編 : 《 豬 仔 販 賣 與 契 約 華 工 問題》, 李 長 傅 : 《中 國殖民史》 , 台灣 商 務 印 書 館 ,197 6 年 2 月(台三 版) ,第 266 頁 。69 費正清 :《劍橋中國晚清史 (1800-1911)》 上卷 ,《清帝國 政 體和 貿 易 擴張 的 對 峙》 ,第 28 2 頁 。70 《澳門政府憲報》 1847 年 2 月11 日(第 6 號),《澳門公物 會 1 84 6 年 下 半 年 財 政 收 支 報 告》 有 如 下 記 載 :“ Idem dos Cu li ”(苦力項)“ 收入為 255.621 元 。”71 元 邦 建 , 袁桂 秀編 著 : 《澳門 史略》 ,香 港 中 流出 版社, 1988 年 7 月, 第 112 頁 。72《澳 門 紀 略》 上 卷, 《官 守篇· 政 令 附》 ,第 38 頁 。73《澳 門 史 略》, 第 11 3 頁 。74 陳 翰 笙 主 編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盧 文 迪 、 陳 澤憲、 彭 家 禮 合 編 :《華工 出 國 史 料 匯 編 》 第 4 輯, 中華 書局 ,1985 年 2 月 ,第 181 頁 。75 魏 建 猷 : 《第 二 次鴉 片戰 爭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55 年, 第 24-27 頁 。76 《華 工 出 國 史 料 匯 編》 ,第 1 冊 ,第 1 頁 。77 彭 家 禮 : 《十 九世 紀開 發 西方 殖 民 地的 華 工》 , 載 於《世 界 歷 史》 , 1 980 年 ,第 1 期 。78《華工出國史料匯編》 第 1 冊 ,前言 ,中華 書局 ,1985年 2 月 。79《澳門 豬 仔 論》 , 《鄭 觀 應 集》(上), 第 6 頁 。80 《求救 豬 仔 論》 , 《鄭 觀 應 集》( 上), 第 10 頁 。81 《續 澳 門 豬 仔 論》 , 《鄭 觀 應 集 》(上), 第 8 頁 。82《林則 徐 集 》 奏稿 九 ,道光 19 年, 中華 書 局 , 1 98 5年, 第 679-680 頁 。83 若昂·格 德斯 (Joǎo Guedes) : 《哀薩 、科 爾沃和 澳門 的 苦 力 販 運》, 載於 澳 門 《文 化 雜 誌 》 第 7 、8 期合刊, 1989 年 ,第 36 頁 。84 同註 7 6 ,第 2 頁 。85《澳門政府憲 報》(第 50 號), 1856 年 10 月 4 日 。86《文宗顯皇帝實 錄》 , 第 44 冊 ,卷 312 ,咸 豐 10 年 閏3 月丙申初二日(1860 年 4 月22 日), 中華書局 ,1987年 1 月 ,第 57 5 頁 。87 同註 7 6 ,第 8 頁 。88 同註 83 。89《賣豬 仔》, 載 於 《申 報》 , 18 72 年 4 月 23 日, 。90 徐藝 圃 :《清末澳門 豬仔館述 評》 ,澳 門 《文化雜誌 》中 文版 ,第 19 期 , 1994 年 ,第 12 0 頁 。91《華工 出國 史料 匯 編》 ,第 1 冊, 第 9-1 0 頁 。92 同註 80 。93 同註 89 。94 安德拉德·科爾沃 (Andr ade Co rvo)《苦力移民》 ,載於澳 門 《文 化 雜 誌 》 ,第 7 、 8 期 合刊 ,1989 年, 第44 頁 。95 《論澳 門緝 私》 ,《申 報》 ,1 876 年 1 月 21 日 。96 徐薩斯(C.A.Mont al o de Jesus) 著,黃鴻釗 、李 保平
  • 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1 年,第 253頁 。97《 南 洋 史 地 與 華 僑 華 人 研 究 — 李 長 傅先 生 論 文 選集》 , 載 於 李 長 傅: 《世 界的 華 僑 》 ,暨 南 大 學 出 版社, 2001 年 5 月 ,第 23 頁 。98 《澳 門 窩 匪 論》, 《鄭 觀 應 集》 上 冊 , 第 1 7 頁 。99《明清 時 期澳 門 問題 檔 案文 獻 匯 編》(五) 文獻卷,第681 頁 。100 同 上註 ,第 713 頁 。101《人 物 誌 七· 鐘 有 成》 ,同 治 年 《番 禺 縣 誌》 , 點 註本卷 24 ,第 4 37 頁 。102《澳門 禁賣豬 仔》 , 《申 報》 1874 年 1 月 6 日 。103 湯開 建、陳 文 源 、葉農主 編 :《鴉 片戰爭 後 澳門 社 會生 活 紀 實》 ,花城出版 社 ,2001 年 ,第 263 頁 。104 同註 96 ,第 25 5 頁 。105[葡] 施 白 蒂 著 、金 國 平 譯 : 《 澳 門 編 年 史 ( 19 世紀)》 ,澳門 基金 會 ,1998 年 ,第 14 0 頁 。106 同 上 註 , 第 20 0 頁 。107《豬 仔 販 賣 與 契 約 華 工 問 題》 ,載 於 李 長 傅 : 《中 國殖 民 史》 ,第 26 7 頁 。108 同註 96 ,第 257 頁 。109《紀事》 , 同 治 年 《香 山 縣 誌》 卷 22 ,第 42 頁 。110 同註 102 。111《澳門近 事》 ,《中西聞 見 錄》 , 1874 年 5 月 2 1 日 。112《東洋 查放豬 仔》 , 《申 報》 , 187 5 年 6 月 2 9 日 。
  • 中國賭博觀念的演變與現代博彩管理黃雁鴻 、余達緯*賭博在中國是個源遠流長的活動,好賭、愛賭已成中華民族的特性,因此澳門的博彩業,也能盡得內地龐大客源優勢而蓬勃發展;這也是開放賭權後,外國財團源源不絕地向本地投入資金的原因之一。然而在悠久的賭博歷史背景下,中國人由對博彩的觀念以至當權者對民間賭博行為的管理方法 ,都有一定的承傳和演變關係;現在的西方財團要在澳門這個以中國賭客為主的市場分一杯羹,就不得不先瞭解中國人的賭博觀念和行為,再制定切合本地的管理方式。本文擬以賭博在中國的歷史發展來探討中國人的賭博行為模式,以窺探適合澳門的博彩經營方式 。一 、前言中華民族有着源遠流長的歷史,我們的民族史可追溯至5000年前,文化史可能享受 5000年的豐碩果實,然而説及賭博史,原來中華民族的成績更輝煌,歷史背景更深厚。根據可見的史書記載,中國人在3500年前就開始賭博,而且改朝換代也從不間斷。1 所以有人形容賭博是中華民族的陋習之一 。由於數千年的延續,更成為民族的劣根。2 這種劣根性伴隨着我們的民族成長,發展以至壯大,更在數千年不知不覺的潛移默化中,融入所有中國人與生俱來的民族特性,成為其中之一。如果説經世致用是儒家思想的重點思想,講求實際效益和物質回報俱是在儒家思想帶動5000年下 ,形成中國人有別於其他群體的獨特性格。因此中國人的好賭可説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也就不難理解事事由現實着眼的中國人,為甚麼有愛賭,好賭的習慣了 。* 前者為 北京大 學歷史 系博士 研究生 、澳門 理工學 院科研 暨出版 處高級 技術 員 ,後者為 澳門 理工學 院管 理高等 學校 副教 授澳門從3年前開放賭權之後,美資賭場在這片蓮花寶地上作出不菲投資,到目前這些投資的回報率確實不俗。 3 然而,長遠的發展不但有賴政府推行扶助及帶助作用的政策,更重要者要配合實際環境 。澳門有着與西方截然不同的賭博文化,賭客的身分,投注形式甚而賭博目的也不能與西方同日而語 。4 可見要在開放賭權與繽紛盛放的澳門博彩業分一杯羹,必須因地制宜,擇選切合澳門環境和文化的管理制度,才能達到既賺錢,也帶動澳門博彩業走向另一個發展領域的雙贏目標。這裏,先從中國博彩起源和歷史沿變作開端 。二 、中國博彩行為的出現與演變(一)燦爛的中國 博彩史説起中國的賭博史, 大抵可追溯到3500年前 ,在當時的夏朝出現。那時候已有一種名為六博的賭博遊戲,戲稱作六博。相傳出於夏朝末期的烏曹 。史説烏曹是夏朝最後一個國王的大臣 。以此推論,賭博遊戲在中國已足有3500年歷史了 。5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賭博作為社會現象在當時已較普遍。據《古今圖書集成·博戲部雜錄》記載 ,當時將賭博行為通稱為“ 博 ,博戲”,“ 博揜”或“博奕”。而圍棋在目前雖被視為中國國技,但在當時卻只是娛樂博校的主要項目 。6 這是由於與夏朝時隔數百年 ,六博早已失傳,而圍棋則順理成章成為較為普遍的一種博弈遊戲 。至於如何對弈 ,《孟子·告子章句》中有較為詳盡的介紹 :
  • 局分為 十二 道,兩 頭當 中, 名為水 ,用 棋十 二枚,法六 白六用 魚二枚, 置於水 中。其擲 採以琼 為之,二 人互擲 ,採行 棋…… 棋即入 水名牽 魚,每 一牽魚獲二 籌,翻 一魚獲三 籌。若 已牽兩魚 而勝者 ,名日被翻 雙魚,彼家獲六籌,為輸贏也 。到了秦漢時期,博的種類逐漸增多了,而且性質也有所不同。如果説先秦的博弈除了賭錢或訂物之外,還有娛樂目的的話,到了漢代,博戲也就蜕變為“戲 而取人財”的活動了。 7 到了唐宋時期 ,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賭風更盛,賭博現象幾乎滲入社會各個階層。而賭博也首次在這個時期作為專有名詞在中國歷史上正式出現 。《唐律疏議》中的“博戲賭財物”一條 ,把“博”與“賭”兩字相連 ,作為法律條文,這可視為賭博一詞的雛形。至於賭風盛至何等地步 ?北宋大詞人蘇軾曾云 :“城中有開柜坊者百餘戶,明出牌榜,招軍民賭博 。”8到了明清時期,各類賭博更加活動猖獗,被稱之為國粹的麻將(原稱馬吊)出現 ,並迅速風靡全國 。時至清末鴉片之後,一些西洋賭術諸如跑馬,輪盤和撲克等引入中國,使中國的賭博文化更顯紛繁龐雜,由此賭博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正統思想如何看待賭博行為依上所言,中國的博彩業其實已存在 3000 多年,可謂源遠流長。在悠悠歷史長河的翻滾中,我們不能否認賭博最初在中國社會的出現,全是人類社會活動中競技,校量的一種,是正常的社會行為,所以古籍才將之稱為博;戲,全因嬉戲娛樂是人的天性,人皆有之,並無不妥。只是到了後來稱為揜,弈之後,戲的成份少了,反而博的因素增多,而博之中,又包含了勝者得益,即彩的成份,賭博活動才越來越不健康,甚至將個人,家庭以至社會推向沉淪 。中國的思想家,哲學家既然肩負引導國家民族走向正軌的使命,他們又如何看待博彩行為?這也和博彩行為中博的成份多少有密切關係。以影響中國人行為思想5000年的儒家為例,儒家大宗師,萬世師表孔子原來對賭博也有過一翻使人詫異的評論 。孔子對先秦時期大行其道的博弈項目圍棋有以下的説法 :“ 飽食終日 ,無所 用心,難矣哉 !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 。”9 這位中國思想史上的聖人也對博弈抱着“肯用腦 ,總 比終日所事事,悠手好閒”為好的心態 ,可見當時的大學問家 ,在“戲”的行為意義大於“博”的結果時 ,對賭博行為還是與在不思進取的比較下,無可奈何的採取不太反感的態度。他認為博弈比吃飽了而無所事事為好;可見孔子對博弈沒有絕對否定。《孟子》就此有所發揮,孟子在齊國有好朋友匡章 。學生公都子問孟子,人們都指匡章不孝,您為甚麼對他這樣好?孟子回答:“世俗認為不孝的行為有5種,匡子1種也沒有,怎算得不孝?”孟子引述5種行為的第2種是“博弈好飲酒 ,不顧父母之養”, 只是“博弈”並非罪過,得加上“好飲酒”又引致不供養父母 ,方為不孝 。可見當時社會對賭博之類並不那麼排斥 。10 本 來 ,弈是下棋, 博是以擲采以定行棋 。清人焦循《孟子正義》説:“後人不行棋而專擲采,遂稱擲采為博,博與弈益遠矣。”於是博便由棋局演化為專指擲采以定輸贏的賭局了 。而一旦涉及輸贏,又或有玩物喪志、損害德行之嫌時,儒生對博的反對姿態還是相當堅定的。韓非子就説過“ 儒者博乎 ?曰 :不也 。”11 何故 ?因為“博貴梟,勝者必殺梟,是殺所貴也,儒者以為害義, 故不博也 。”12 除了“害義”,博的行為還觸犯了儒家思想體系中對人格要求的最基本原則 :仁 。他們認為博弈除了有玩樂的壞處外 ,還是用計謀、策劃的行為會影響個人價值觀 :“(博弈者)考 之於道藝,則非孔氐之門也。以變詐為務,則非忠信之事也。以劫殺為名,則非仁者之意也 。”13 春秋時期圍棋已相當盛行,孔子家鄉魯國的君王魯哀公問這位大聖人立身之道,問做一個君子是否“不博”,孔子斬釘截鐵地回答是,為何 ?“為其有二乘(輸贏)”,“有二乘則為何不博也 ?”孔子簡單而直接概括是“為行惡道也” 。14 這裏講述了賭博的二進式:先有校量、比較的行為,再進一步至勝敗、輸贏的結果。由博而到相互校量的行為時,反對聲音已經很大 :“有若無,實若虛,犯而不校”。15 可見正統思想對博弈行為的讚許與否,與這種行為的性質有莫大關係。戲只是一種消遣方法,如果可以在戲中有所得益,例如圍棋可以訓練頭腦,還在正統價值觀許可的範圍以內,也就有繼續被認可的空間;然而戲由遊樂而轉為博甚至賭,就危害整個社群的正確生活姿態,遭到禁制和排斥,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了 。
  • 三 、古往今來 中國賭 客面面 觀賭博既然在中國有如此源遠流長的歷史,又經歷了先賢哲人由不反對而至排拒的過程,歷練傳統中國社會對賭博行為的不認同到唾棄,何以到了21世紀的今天,賭博行為仍然禁之不絕 ?亞洲尤其是來自中國的賭客仍然是各地賭場的巨大客源 ?16 這和中國的賭客具備好賭、愛賭和功利,事事求實際效益的民族性有關。我們先由古往今來,或鬆或嚴 ,或寬或苛的禁賭措施,從另一個側面來瞭解一下中國人對賭的狂熱到何等地步吧 。(一)歷代禁賭措施賭博在中國大陸是受到禁止的,但中國人的賭博行為卻屢禁不絕。內地主管中國共產黨員紀律的中央紀律委員會和監察部在今年初發出禁令:嚴禁節日期間奢浪費 ,黨員幹部以任何形式參加賭博都將被免職 ,到國(境)外賭博的 ,更要從嚴懲處 。17 可見官賭現象已引起當前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 。其實中國早在古代就嚴禁賭博,戰國時《法經》規定:士民賭博者,處以罰金三幣;太子賭博,處以笞刑 三 十 。當中告訴我們兩個事實:賭博早在戰國時期已成為社會問題;上至太子下至庶民備受罰則監管,可見當時全民皆賭的風,所謂“上之所尚,民必尚之”,連太子都賭 ,平民百姓何不跟從?為了社會安定,統治者對賭博活動採取嚴厲的法律懲治手法,似乎也是無可厚非了 。春秋戰國:太子賭博竹板打屁股。戰國時的法律規定, 凡“賭博戲財”者,要處以“罰金三幣”。如果是太子賭博, 則處以笞刑(用鞭、杖或竹板打屁股)。如果再犯 ,加重刑罰。屢教不改者,便更立太 子 。秦代: 私下設賭“刺黥”。大臣李斯為秦始皇制訂法律,其中對私下設賭的官民“刺黥” 。18 重者“撻其股”19 。漢朝:官吏賭博罷黜官職。漢初,高祖劉邦將禁賭的重點放在上層 ,凡官吏“ 博戲”財物者 ,罷黜官職 ,“籍其財”20 。唐朝:設賭被抓處以充軍。唐代對賭博也禁得很嚴, 發現賭者 ,“ 杖一 百”,並沒收家籍“浮財”。如是設賭抽頭漁利者,律定“計贓准盜論”。而如在京城設賭被抓獲處以極刑,民間設賭抓獲則處以充軍 。北宋:輕者罰金重者處斬。北宋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對賭博處罰最嚴厲的一個時期,輕者罰金配遣,重者可以處斬 。21元朝:從賭嚴重者流放。元朝法律對賭博嚴加禁止,除了杖刑之處,嚴重者還要流放。明朝:犯賭博者一律砍手。明太祖朱元璋用盡辦法禁賭22,明代法律規定凡犯賭博者一律砍手 。明代對賭博罪的處罰分為三等:官吏參與賭博者罪加一等 。“賭後犯”(指未被抓),事後被供出者 ,亦與現行犯同罪。對“賭頭 ”重治 ,不但籍沒家產,其成年的子孫要被罰作苦役或發配充軍 。清代:官吏賭博革職不再錄用。清代基本上沿襲明制,同時增加律條,官吏賭博要革職,而且不准花錢減罪,從此不予錄用 。(二)傳統思想主導下的中國人博彩觀以儒家思想為主流的中國傳統社會 ,在要求“修身、齊家、 治國、 平天下”由內而外的培養個人修養以至政治頭腦的過程中,很注視“學習”的過程 。孔子説“學而時習之 ,不亦樂乎”23 ,而學習是為了甚麼 ?為的是修身,何以要修身?因為要管好家庭,家庭和睦,就可以治理國家,國家太平,天下也就太平了。把整套理論攤開來説,儒家力主努力學習,原因是“不學詩 ,無以言;不學禮,無以立。 24 ”沒有學問,如何治國?因此要學詩 ,讀詩有興、觀、群、怨的效果25 ;如果可以把它讀通了 ,也能運用得當,就可以具有比較好的能力來修飾言詞、侍奉長上、為官從政。讀書是為了當官,這在中國古代社會是不逆的事實,所謂“萬官皆下品 ,唯有讀書高”,在中國古代社會,讀書,向來和功名利祿是掛在同一水平線上的 。依此推論,在中國傳統思想價值中 ,如果求學 、上進是積極而受到欽許的行為,遊戲和玩物,自然是在正統價值觀以外遊弋的邊緣行為了。以古代流行的遊戲或博弈行為圍棋而論,儒家正統一直想將之當作“教化”之物來接受的 。宋明理學大家朱熹説 :游者,玩物適情之謂。藝,則禮樂之文、射御書數之法,皆 至理所寓 ,而日用 之不可闕 者也。朝 夕
  • 游焉,以博其 義理之趣, 則應務有餘 ,而心亦無 所放矣。 26可見儒家是把“游藝”當作成德成仁的工具,然而惰性始終在人性的比重中,比較容易悄悄的爬上主導位置;由春秋戰國時社會風氣對圍棋的著迷 、至高舉反儒家旗幟的魏晉士人講究遊樂的生活態度,都説明了寓遊戲於教化是行不通的,於是就有人指斥圍棋是“ 玩物”、“玩人喪德”、“其迷惑人不亞酒色”;也有儒家大學者開宗明義地宣稱博弈無助立身修德因此不鼓勵 :“侍君 子以 博 乎 ?”曰 :“侍坐則聽言 ,有 酒則觀禮 ,焉 侍 博乎 !”27他們認為,坐著可以聽人家的發言有所裨益;喝酒也可觀視禮數幫助自己的修養,但博弈就毫無益處 了 。但我們若把儒家思想中的功利傾向抽出來,以其讀書求功名、學習求得益的態度,和博彩行為中博弈以求重金的實質作用作比較,不難發覺兩者不無關連;甚至可以大膽地設想:正是中國人5000多年受儒家傳統這種求實際,講回報的價值觀主導,造就了中國社會賭風的熾烈,而中國社會又不同於西方社會,西方以個人為單位,講求個體差異與獨特性;中國人則講究共性、團體和社會脈絡,社會學家眼中的“內群 體”,對於正規道德取得一致性態度之後, 常以這個態度規範全個群體28 ,因此當在位者發現賭博已成社會負累 ,衛道之士驚覺賭風危害士人學子的前途時,就想方設法去禁賭,由戰國以至明清,歷代禁賭措施愈來愈多,愈行愈嚴,這也多多少少反映了中華民族嗜賭成性的民族習性 。四 、澳門的博彩管 理(一)亞洲賭客主導的博彩環境博彩業成了當今世界經濟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賭博也從以往被視為沉淪、喪志的受批判行為,成為當今連經濟學家也不得不否認是人類經濟活動中正常的一項29,甚至認為將賭博合法化 、規範化可以減少非法賭場 、淨化社會治安30;當然還少不了豐厚的政府博彩税 收、為博彩參與者製造投機風險與投機回報的機會、以及作為服務業的一份子 ,為行業提供就業和發展機會 。31 而在以中國文化為主導的澳門,對博彩業的觀念,也有着拒斥、應許、接受和發展的階段。拒斥是承襲傳統觀念對“賭”和“博”的 否定而來 ,應許是因應了中國人愛賭,禁之不絕的現實而生;而接受和發展,就是在澳門這片曾經是葡萄牙殖民地的土地上,結合了中西方文化,理解到中國正統觀念對賭博的不鼓勵 ,顧及中華民族成員愛遊戲、講求實際和回報的價值觀後沿革、轉變而來。要瞭解今天,還得看過去。博彩業在澳門自從1847年合法化,可作為正規的專營行業,在澳門正式開始之後 ,至今已歷經超過一個半世紀 。32 直至4年前,澳門政府結束博彩專營權,引進美資賭博集團,帶動澳門經濟進入使人眩目的騰飛階段,要繼續保持增長,保障投入的資金有所回報,必須瞭解澳門博彩業的獨特形勢。有本地研究博彩業的學者在比較澳門和周邊賭場後 ,認為在澳門開設賭場有下列優勢:地理、營銷、政策、品牌和文化優勢,之所以獲得眾多優越之處,就是澳門和華人市場在地理和文化上的密切關係 。33 而華人的博彩行為最有別於其他國家賭客的地方,就是他們一擲千金的豪氣,即所謂的“大豪客”多數為亞洲尤其是中國人。 34 還有上述在結合歷史發展中所得出好賭、狂賭和愛賭的特性 。且看看西方人眼中澳門的賭場是何等模樣:賭廳內充斥吆喝呼罵之聲,中間夾雜着廣東式的粗言穢語。整個大廳大約有17萬平方呎,上面彎彎曲曲地擺設着200張百家樂賭桌 。賭廳的另一邊,放着一排排醒目的角子老虎機,靜靜佇候着它的下一位客人。35而西方賭客的表現又如何?跟據西方學者的調查,發現他們到賭場,很看重現場裝潢、注意噪音程度、天花板高度和工作人員的制服,而且很重視私隱, 喜歡單獨在貴賓房進行賭博。36由此可見,亞洲賭客尤其是中國賭客,在整個賭博過程中,專注的是如何去賭、賭可為他們帶來哪一種刺激感(即古時的“戲”)和利潤 ;和西方賭客比較,他們對賭場的環境要求不高,對除賭以外的賭場設施也沒有太大的期望,自然也缺少西方賭客到賭場那種“渡假式”的心態,似 乎在澳門設立賭場,多開賭桌的利潤,比增設遊樂設施,爭取附帶收益更為可觀 。(二) 資源分配
  • 澳門處於賭業剛開始對外開放的起步期,外資在這片新天地引入新的賭場文化自然大受歡迎,外國財經界也對澳門的賭業前景一致看好,認為會毫無疑問地成為全球博彩業發展最具潛力、市場最大的地方 ;而且是大豪客集中之地 。37 也有外國學者在調查中國人賭博行為後,發現中國人對賭博所下的成本實在不能小覻,超過80%前往賭場的賭客,在行程之前未有對投注額設上限,也就是他們未有預計過在博彩行為中,一旦輸錢,最多可以輸掉多少;如果有設定上限, 超過70%人會把所設的上限數額全部輸光 。38 澳門的經濟在 2004 年經歷接近30%的大幅度增長,其中博彩收益超過400億的數據看來,以來自中國賭客為主要市場的澳門賭業,前景着實樂觀 。39 然而西方財團要在以東方客人為主導的澳門市場經營,除了看當地經濟社會環境外,更重要瞭解這裏的文化的賭博習性,才能制訂合宜的管理政策 。中國的賭客除了一擲千金、愛賭和把整個博彩行為都集中在賭桌以外 ,其迷信的風俗也不能忽視 。有西方學者在觀察後發現,亞洲賭客有很獨特的社會和文化習俗,這些習慣和西方人的觀念截然不同、甚至不曾成為西方人思想脈絡的一部分,然而和他們打交道時,如果忽視這些習俗,將對經營管理造成諸多不便,甚至影響長遠收益。這些習俗包括:他們喜歡的號碼是8號,討厭7號;偏好百家樂而對諸如大小或撲克的興趣不大; 賭博過程中,大部分的客人寧願喝由侍應遞上的清茶而不光顧賭場內的酒吧; 40 當然,如果某位賭客運氣好 ,他所在的賭桌就會圍滿其他客人,因大家都迷信親近運氣好的人,也會沾上一些好運,因此儘管有足夠的賭桌,也可能出現客人分佈不平均,部分賭桌門庭若市,部分卻門可羅雀的尷尬局面 。因應這種特殊的現實環境,賭場的經營者必須配合,作出適度的資源分配,便於管理。例如要因應賭客的喜好,多開熱門的賭博項目,而人力資源也要靈活調動,配備足夠的侍應為客人遞茶,因不能期望正在沉迷於賭博的客人會跑去酒吧喝飲品 ;當某張賭桌有過多客人時,能調動比較空閒的荷官幫忙等,因此人員編配不可過於死板,而每個員工都不能只具備單一技能,這樣才可以更有彈性地應付突如其來的人潮和狀況 。(三)彈性的回報預期對於剛涉足澳門的外資財團要得到預期中的經濟回報,除了要了瞭解本地的文化習俗以外,當然更重要者,是不能再因循澳門昔日的舊路,繼續經營以純賭博的賭場。由率先在澳門開業的美資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為例,他們開設了讓澳門及鄰近地區賭客耳目一新的拉斯維加斯式賭場金沙賭場,瞬即成為澳門 的地標,尤其是內地遊客到澳門必到之處,接着還預備大規模投資 ,打算興建超過50,000個房間、結合賭場、購物、遊戲和優閒娛樂於一體的渡假村可知,外來投資正對澳門市場興致勃勃,打算大展拳腳 。41外資投入的積極性,彰顯澳門市場潛能無限,他們在投資之餘也開始摸索在澳門經營賭場的秘訣 :那就是因應市場和政策而改變的彈性政策。澳門的賭場客源既然大部分來自中國大陸,而內地政府又開宗明義地禁賭,因此要有隨時準備一旦內地嚴厲執行禁止境外賭博、斥令群眾尤其是官員不得擅自出境進行博彩活動時,賭場豪客隨時會大規模流失的情況 42 。再者就是澳門接近 3/4 個世紀的獨家博彩經營權,造就本地的幫會和黑社會勢力流入賭場所引來的惡果。有西方學者親述自己在澳門一個歷史悠久的賭場所目睹的借貸情況 :“在賭桌的周圍,站滿了等待下一個負債者的放款人。他們大部分是年輕男子,當意會到桌邊的彩碼上升,代表有賭客輸光了,可能需要借錢。貸款的利息是驚人的:以小時計,如果未能及時還款,還要被放款者的手下押解回家(如果是香港賭客就要押解回香港),取款贖人”。華人的黑社會圈子,西方人難以應付。因此拉斯維加斯的賭業大亨都承認,要在澳門妥善經營,找本地拍檔是最快的捷徑43。原因是本地賭業集團瞭解當地文化和習俗,經營起來就更加得心應手了 。五 、結語賭對於中華民族而言,有著特殊意義。整體而言,賭博活動源遠流長,無論正統學術思想還是政治上的法律制度,都經朝歷代、歷久嘗新地去阻止中國人賭博,但現實還是現實。中國人講求實際效益、群體性又比個體性要強、因此容易相互影響的
  • 天 性 , 造 就 了 他 們 好 賭 愛 賭的 民 族性; 個 人 而 言 偏執 迷 信 的 傳 統 , 形 成 中 國 賭 客 一 擲 千 金 的 豪 賭 習慣 , 視 博彩 為 賺 錢 途 徑 多 於 娛 樂 項目 的 價值 觀也 不容 忽 視 。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 中 國 的 先 賢 聖 哲 不 是 一 開始 就 反 對 賭 博, 甚 至 認 為 , 如 果 博弈 只 是 腦 力 訓練 , 不 涉 及 不 當 行 為 , 在 特 定 範 圍 還 是 受 到 默 許的 ; 只 是 賭 博一 旦 牽 涉 利 益 輸 贏、 有 損 仁害 義之 嫌時 , 就 世 所 不 容 了 。 因 應這 種特 殊 的 文 化 背景, 在澳 門 這 片以 博彩業 為 經 濟 主 導 的 土 地 上, 我 們 應 該以 全 新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 經 營 博彩業, 甚至 把 博彩業最 原 始 的 面 目 , 也 就 是 從前 的 圍 棋等 腦 筋 競 技 還原 , 使 現代 博彩行 為 與 傳 統 規 範 協 調, 就 能 更 為 得到 社 會 認 可 。 外 資 財 團 要 在 澳 門 這 個 以 中 國 賭 客 為主 導 的 市 場 經 營 , 對 這 些 歷 史 背 景 進 行 考 究 , 再 制定 因 應 時 勢 和 人 文 環 境 的 經 營 政 策 , 才 能 事 半 功倍 。 也 不 枉 美 國 資 金 , 尤 其 是 從 拉 斯 維 加 斯 遠 渡 而來 的 經營 者 對澳 門的 一 翻 慧 眼 、一片 苦 心 。註釋 :1 蕭 梅 花 、郭雙 林 :《中 國 賭 博 史》 ,中國 文聯出版 公司, 1988 年 。2 《“ 賭博 惡 習” 也能 拉動 經 濟 ?》 ,《中 國財 經 報》 ,2004 年 12 月 29 日 。3 Fress, Steve: "Gambling on China ", Wows & Wor ld Report,Vol.136, No. 17.4 Less Sleaze, "Pleast" , Economist, Vol.361, No. 82244.5 同 註 1 。6 博, 局 戲 ; 校, 較 量 ; 孟 子一 書 就 有 過關 於 圍 棋 的 記載, 指 “ 博法 , 二人 相 對 坐 向 局 。” 這 種 較 量 是有 輸贏 獎 罰 之 分, 故 春 秋 時 的 圍 棋與 賭 博 相 近 。7 輝 子 : 《中 國 歷 代 嚴 刑 禁 賭 揭 秘》 , 深 圳 新 聞 網 。8 《 奏 議 十 四 · 乞 降 度 牒 修 定 州 禁 軍 營 房 狀 》 , 《 蘇 東坡全 集下》 , 中 國 書店 , 199 4 年 。9 《論語 ·陽 貨》 。10 《孟子 · 離 婁 篇 》 。11 《韓 非 子 · 外 諸 》 。12 同 上 註 。13 韋弘嗣: 《博弈論》, 選自 《昭明文選· 卷五十二》 。14 劉 向 : 《 説 苑 · 君 道》15 《論語 ·泰 伯 》 。16 Binkley Christina, "Chinese Shun Private Las Veg sa Rooms”,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24th January 2005), P.A.8.17 深圳新聞網 ,2 00 5 年 2 月 16 日 。18 黥: 在 臉 上 刺 上 記 號 或 文 字 並 塗 上 墨 。19 也 就 是 笞 刑 。20 不 但 沒 收 贓款 贓物 , 還 要 罰得 他 傾 家 蕩 產 。21 《宋 史 ·太 宗 紀》 :太 宗 “ 淳 化 二 年閏 二 月 己 醜 , 詔京 城 蒲 博 者 , 開 封 府 捕 之 , 犯 者斬 。”22 據説 明 朝建 都 南 京 後, 朱元 璋 曾 下旨 在 今 淮清 橋 北 建造 一 座 “ 逍 遙 樓 ” 。 樓中 富 麗 堂 皇 ,配 備 多 種 賭 具 ,他下 令 將賭 博 者關 押 其 中 , 任他 們縱 情 去 賭, 不 給 吃喝。 賭棍 們 餓極 之 下無 心 戀賭 , 紛 紛醒 悟惟 有 自食 其力才 是 人生 正 途 。同 時朱 元璋 又 下 令 嚴懲 一 批賭 頭 ,使 得 京 城 內 外 賭 風靜 止 , 廣 受 朝野 稱 道 。23 《論語 ·學 而 篇 》 。24 《 論語 ·季 氏篇 》 。25 《論 語· 陽貨 篇 》 。26 朱 熹 : 《四 書 集 注》 。27( 漢) 揚 雄 : 《法 言 · 寡見 卷 第 七 》 。28 翟 學偉 :《 中國 人的 臉面 觀》, 桂冠 圖書 公司 ,1995年,第 243-245 頁 。29 保 羅· 薩繆 爾森 等 :《經 濟學》 ,中 國發 展出 版社 ,1992 年 ,第 820頁 。30 加里 ·貝克 、吉 蒂 ·貝克著 ,薛迪 安譯: 《生活中 的經濟 學 》 ,台北聯合出 版事業公 司 ,1997 年, 第 158頁 。31 李 江 : 《經 濟 眼 看 博 彩》 ,澳 門 傳 媒 工 作 者 協 會 ,2003 年,第 14-16 、 136-144 頁 。32 Davis, Ka-Chio Fong, Chinese Casino Gambling Behaviors:Rsearch & Review Journal , Issue 2.i sk Taking in Casinos vs Investements, UNLV Gaming Re-33 曾忠 祿 :《 澳 門周 邊 地區 賭 場發 展 現狀 研 究報 告 》澳門理 工學 院 ,2003 年 10 月 ,第 24 頁 。34 Pomerantz, Dorothy, "Viva Macau", Forbes, Vol.169 (18thFebruary 2002)35 Friess, Steve, "Gambl ing on China", U.S. News & WorldReport, Vol.136, No. 17 (17th May 2004).36 Mayer, k.& Johnson, L., "A Customer-based Assessment ofCasino Atmospherics" , UNLV Gaming Resea rch & ReviewJournal , Vol.7, No.1, pp. 21-31.37 Friess, Steve, "Gambl ing on China ", U.S. News & WorldReport, Vol.136, No. 17 (17th January 2 00 4).3 8 同 註 32 。3 9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4 0 同 註 35 。4 1 同 上註 。4 2 同 註 17 。43 同註 34 。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So Hang Tai* 1. Introduction Before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the routine gambling policy of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is to restrict commercial gambling activities at a minimal level, which means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encourage any forms of gambling, but limited gambling outlets are allowed to meet the public demand, so that gambling opportunities would not become excessive and impose huge sum of social costs to the community. However, after the world cup in 1998, government notices that football betting becomes more popular and widespread, both in terms of the number of participants and money involved in it, so the government publishes a consultation paper to seek the public opinion about the feasibility of the legalization of soccer betting in 20011 and the bill is 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ith a little margin in 2003. Starting from August in the same year, the Jockey Club is permitted to carry out more forms of wagering and promotions for soccer betting, as a way to combat or compete with illegal bookmakers. The government argues that legalization is the stone that could kill two birds, on the one way that is to reduce citizens' money draining out to illegal gambling operators and on the other way that brings government revenue from the tax collected from the betters. As a result, "legalization reduces capital outflow to illegal gambling operators" and "legalization opens a new financial channel which would not be opposed by the taxpayers for the government" are probably the two arguments that have been most often brought up by government and even the gambling proponents. Concerning about the tobacco issue, the government strongly believes that smoking can cause serious health hazards and is the largest single preventable cause of death and disease.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community, the government's tobacco policy, same as the rationale of gambling policy, is to discourage smoking, educate the public about the risk factors caused by smoking and avoid non-smokers from second-hand smoke in indoor areas2, so the government now proposes a smoking ban in all indoor catering and entertainment outlets.3The question left to be answered is both industries would definitely cause the health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 and undoubtedly bring lucrative returns to the government, but the government obviously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side effects imposed to the public by tobacco industry, while tangible rewards contributing to the government by gambling industry, so 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is to compare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gambling and tobacco industries, as a way to use two moral concepts "Ethics of Sacrifice" and "Ethics of Tolerance" to assess the ideology of the government over these two public policy issues. Thus, suggestions can be made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ctify its policies. 2. Government Ethics and Public Policy Before the concepts of Sacrifice and Tolerance are
  • elaborated, we should first deliberately think of a question why government ethics is an issue that should be discussed. Along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process, more and more people, including some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party leaders, agree that the stance of the government over different public policy areas should be neutral, it is largely because it is impossible to find a common standard which can accommodate every person, so liberal advocates argue that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can only be upheld when its policies rely on values and beliefs that could not be reasonably refuted by individuals under its jurisdiction.4However this argument is sometimes contradictory and ambiguous, because coming up with a common consensus among individuals is not only a time consuming and costly task, but also infeasible, since people are not robot, they have their own free will, if the legitimacy can only be upheld when both implicit and explicit values and beliefs of the government's policies are not rejected by any individuals, it implies that government is no longer a prerequisite institution for the continuity of the community or even a country. Instead government ethics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accountability system which people can judge and assess the public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Thompson argues against to the paradox that priority should not be given to government ethics, since there are plenty of mission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ccomplish, like striving for prosperous economy, national defense and even the victory of next general election.5 Thompson points out that "Ethics is not a primary goal of government in the way that, say, national defense, economic prosperity, or public welfare are. These and other public policy goals are intrinsic to government: they are part of the reason that government is established and maintained. Ethics is mainly instrumental to government: its main purpose is to contribute to the other, intrinsic value. Honest government is a good in itself, valuable independently of any good policies that government may make. The value of ethics, however, is still a by-product of government, not a good at which government directly aims." The central component of Thompson's argument is that government ethics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making of good public policy, because the consistency of all policies depend on it. The more the people understand the ethics of the government is, the less likely people challenge the motives and rationale of government's policies is and the much time for the government to concentrate 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is. Thompson's viewpoint supports why a standard form of government ethics is crucial for public polices, as it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the public to testify the consistency and even implies the ruling ideology of the government. 3. Ethics of Sacrifice and Tolerance Sometimes government ethics may conflict with personal ethics, it is because personal ethics emphasizes on face-to-face relations among individuals, it aims to guide people to perform better morally. Government ethics has a noble aim, which set standards for impersonal relations among people who may not know each other, but live in a same community and most importantly is to push public officials more accountable.6Gambling is a behaviour that may contradict with personal ethics but is almost ignored in government ethics, however, smoking is a behaviour which is publicly recognised as a violation of personal ethics is highly emphasized in government ethics, so 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When assessing government's public policies from moral point of view, two concepts are usually adopted, they are "Ethics of Sacrifice" and "Ethics of Tolerance", before comparing government's gambling and tobacco polices, these two concepts must be clearly explained. According to McGowan, when "Sacrifice" is used as a moral concept to emphasize the advantages of a particular public policy issue, the government must be able to persuade the public that the general masses must abandon certain "rights", so as to achieve the common social goods.7 On the contrary, "Tolerance" emphasizes that people do not need to sacrifice anything (including rights or freedoms), as a way to achieve some goals of public welfare or preserve some institutions. The first concept stresses on the initiative by the government to restrict the masses in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particular policy issue, the later one stresses the action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restrict the masses in particular policy area, which means to remove all unnecessary barriers, so individuals can make their own choice without any restriction, even it may bring externalities to the society. 4. Determination for Comprehensive Smoke Free Policy The government first enacts a law which restricts the use, sale and promotion of tobacco products in 1982, because of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trend and knowledge over the nature and side effects of tobacco products,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a bill in 1997, in order to further restrict tobacco advertisement and extend the scope of designated no smoking areas.8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regarding the tobacco products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9: ①prohibits smoking on public transport and in cinemas, theatres, concert halls, banks, supermarkets, lifts, department stores and shopping malls; ②prohibits tobacco advertisements on ratio, television, film and the internet; ③prohibits tobacco advertisements in printed publications; ④ prohibits the display of tobacco advertisements (with some exemptions); ⑤requires packages of tobacco products to carry health warnings and the quantitative amounts of tar and nicotine yield, if applicable; ⑥prohibits the sale of cigarettes with a tar content of more than 17 milligrams; ⑦prohibits the sale of cigarettes through vending machines; ⑧requires large restaurants (over 200 seats) to designate at least one-third of their total area as no smoking areas; and requires all restaurants to display a sign to indicate whether a no-smoking area is provided in the restaurant premises; ⑨empowers managers of designated no smoking areas to enforce no-smoking requirements; ⑩prohibits the sale of tobacco products to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18 and requires retailers to display a sign to the same effect; and (11)prohibits the giving of tobacco products to any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ublic to create a smoke-free culture and facilitate the public to comply with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to set up the Tobacco Control Office in 2000, with the main duties to educate managerial and supporting staff of the restaurants and other public premises to enforce the ordinance, censor illegal tobacco advertisement and conduct anti-smoking activities and health education in general public.10Later on, the government estimates that smoking claims 5500 lives in Hong Kong every year and around 800 millions Hong Kong dollars in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is directly caused by smoking in 1997,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previous year by 170 millions and another additional 157 m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is caused by second hand smoke, as a way to l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government and protect citizens from being harmed by smoking,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an amendment bill to expand the smoking ban areas to all indoor workplace, catering and entertainment premises, prohibit smoking in all indoor and outdoor areas in kindergart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outdoor areas in all tertiary institutions and universities.11The government also plans to revoke the exemption for registered hawker stalls and retails shops employing less than 2 staffs for displaying tobacco advertisement; nevertheless, the proposal suggests prohibiting all kinds of titled sponsorship in all public activities, so that no more public advertisement can be shown in the public. Finally, health warning with pictorial and graphic content should be shown on cigarette pack at a restricted size (50%), so that smokers can be better informed by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caused by smoking.12The harsh proposal by the government would definitely welcome the series oppositions from different rent seekers or stakeholders, namely the catering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ies, hawker stalls and small retails shops, tobacco companies. The Hong Ko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commissions KPMG to conduct a study, it shows the
  • revenue of the industry would fall 10.6% by government proposal, which equals to 7.9 billions dollars or 0.6% GDP and finally lost 21,500 working positions.13Since the coalition uses economic reason to persuade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mbers to turn down the government proposal, the government commissions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to conduct separate studies on impacts of Hong Kong tourists industry for government proposals14 and rebuttal of KPMG report by the Hong Ko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15 The first study shows that two-third visitors would not change their visiting rate to Hong Kong, and one-third visitors would come more often. For mainland visitors, only 4% visitors would deter their visit to Hong Kong, while another 27% claims that they would come more often. The study estim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proposal would bring 5% increase in total expenditure for Taiwan visitors and 31% increase for visitors from other regions (South Asia, South East Asia and Asia Pacific Region). The second study attempts to challenge the methodology used by KPMG, as a way to overthrow all the findings drawn from the report. After series of negotiations and public consultation,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another administration paper 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in January 2005, to be concise, the content inside the paper is almost the same as the one proposed in 2001, except suggestion on transitional period for the new measures after legislation. The government claims that, through the public hearings, consultation and surveys conducted by different institutions and parties, the proposal gets the overwhelming support from the general public.16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posal more convincing, the government also studies overseas experience, as a way to prove that a comprehensive smoking ban legislation in all indoor areas is a global and inevitable trend.17Because of the success of the government to convince the public by using both public health and financial reasons, and also different in-depth studies regarding the socio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government proposals,it is expected that the proposal would be sooner or later 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unanimously. It deduces smoking would be banned in all public areas and any means of advertisement, including titled sponsorship or souvenir promotion, would be strictly prohibited, and the community is on the way to the road for smoke-free society. 5. Dedication for Gambling Liberalization The long-established government's gambling policy is not to encourage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gambling, while allow certain forms of wagering to be run by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namely horse-racing and mark six. Before the amendment of Gambling Ordinance (Chapter 148), overseas bookmakers can publicly invite local residents to place bets; the most obvious example is the Macau Jockey Club, which set up 6 services centres in Hong Kong. In order to combat those unauthorised gambling channels publicly operated in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an amendment in 2000, which outlaws any means of public operation for all unauthorized bookmakers.18However the financial crisis taken in late 1990's completely changes the mindset of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shifts her focus on gambling from social issue to the economic issue, and the government is more concerned the potential additional revenue from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more thoroughly, the government commissions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Hong Kong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activities in 2001. The study clearly shows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al people participate in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is strictly limited in terms of numbers and amount of bets, as the estimated number of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football betting was around 120,000 people (2.4%, including local and offshore bookmakers) comparing with horse racing(64.2%) and mark six(30.4%), and more than 70% bettors spent less than $1,000 per month and the median monthly betting money the bettors spent on the whole in football betting was $300 for local bookmakers and $750 for offshore bookmakers.19Although the study conducted by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hows that particip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is not that common, while the government denies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the figures found in the study. The government later on publishes a consultation paper to explain to the public the urgent need for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The main arguments of the government are the popularity of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and the continuous decline of government's betting duty tax and Jockey Club's turnover.20Government strongly believes that the penetration of the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activities is spread over every corner in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not only denies the figure found in the study conducted by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but also insists over 120,000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the number would be increasing to 340,000 few years later. Thus the estimated amount of bets is more than 20 billions dollars, it shows a huge discrepancy with the one conducted by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21Another major argument of the government is that the continuous decline in horse racing turnover of the Jockey Club would definitely affect the revenu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continuous decline of the Jockey Club's turnover is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so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would definitely improve the operations of the club.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attracts heated debates among different individuals and social groups, especially those in education, social welfare and religious sectors. The government recognizes that almost submissions (87% submissions and 96% signatures) are against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while wonders those submissions are provoked by those anti-gambling or pro-ethnics social groups and may not fully represent the opinion of the general masses.22Just 8 months after the consultation report is published, the government firmly agreed that there are sufficiently large and persistent demand of football betting in the society, so she first officially declares her intention to authorize football betting in late 2002 and concretely listed out the details of future operations, including the scrutiny, betting duty and license issuance system.23In order to pacify the large opposition force in the general public, the government issues an arrangement regarding the authorization and regulation concepts of football betting in January 2003, which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s:24① provide a legal football betting channel to combat illegal gambling activities; ②Hong Kong Jockey Club would be licensed to operate; ③license would be granted for initial 5 years and renewable after expiration (it was later changed to 3 years); ④set up an independent gaming affairs committee, which composed of mainly non-official members, to scrutinize the operations of lottery and football betting (an advisory body called Football Betting and Lottery Affairs Committee was set up in July 2003); ⑤tax at a fixed rate with reference to the gross profit (the rate was finalized at 50%); and set up a fund for the preventive education programmes and counselling services for pathological and problem gamblers (Ping Wo Fund was set up in September 2003, the source of funding was solely contributed by the Jockey Club). Finally, the bill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in March 2003 is passed in Legislative Council with little margin in July of the same year. Bad news to those anti-gambling groups, the government passes the bill before the issuance of the code of practices for the conduct of football betting and lotteries. The content of this code of practices is ambiguous and not binding to the Jockey club, also, it does not clearly define "major tournaments and popular league", as a result, the Jockey Club can openly accept bets of different matches over the world, which is different at the very beginning that government plans to set a ceiling.25Recently, the government seeks the support from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o accept her new proposal for changing the horse racing betting duty system from "take out/ gross margin" to profit tax, as a way to allow more rooms of the Jockey Club to provide more attractive odds to bettors. The government firmly states that the previous decline in horse racing turnover is due to illegal horse racing, the Jockey Club estimated that the turnover of illegal horse racing is around 50-60 billion dollars, and the government is confident that the change of betting duty system would retrench the decline in horse racing turnover of Jockey
  • Club.26Under the proposed betting duty system, the Jockey Club needs to pay at least 8 billion dollars per year to the government in first three successive years, and the government, in return, would release the restriction for operation in horse racing. According to the data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it highlights the trend for the decline in horse racing, but hides the powerful upward trend in football betting and only emphasizes on how illegal horse racing betting affects the Jockey Club, but never mentions the threat by the new gambling channel (football betting).27Table 1 supports the argument that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operation of the Jockey Club, as its total turnover has been increased from 88 billion dollars in year 1999/00 to 96 billion dollars in year 2004/05. However,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intensifies the decline in turnover of horsing racing. What is the most important is both government and Jockey Club never disclose the calculation or methodology for getting the figures that 50-60 billion dollars turnover of illegal horse racing, it seems the government tries to mislead the public through the manipulation of incomplete data. Table 1 Jockey Club's Turnover from year 1999/00 to 2004/05 Source: Jockey Club's Annual Report, various issues Unlike government's tobacco policy, she relies on researches conducted by academics and expertises to show how smoking ban can bring both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society, while her approach in gambling policy is different, which positions those "invisible and immeasurable" illegal bookmakers as society common enemy. Although the study conducted by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hows that the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is not that serious, but the government still firmly believes the result under estimates the actual situation without any scientific evidences. It is obvious that the "Ethics of Sacrifice" triumphs over "Ethics of Tolerance" in government's tobacco policy and vice versa, does the government really rely on expertise to determine her stance in different public or social policies? Surely not! Otherwise, the government would not initiate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after looking at the study by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o the question attempts to be answered is what makes the government taking different moral values in different policy areas. 6. Different Policies, Different Angles? Gambling and Tobacco products together with pornographic and alcoholic beverage industries are traditionally classified as sin business28, because all these products may cause harm not only to the individuals, but also society as well. However, along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process, the common acceptance towards these industries becomes greater and greater, but is the government using a consistent viewpoint in all these policy areas? Thanks to the public health education programme offered by the government, generally speaking, every individual, including smokers, should be conscious how smoking can cause panic to their bodies. Regular cigar use causes cancer of the lung, oral cavity, larynx, and espphagus.29 Moreover, heavy cigar smokers and those who inhale deeply face elevated risks of coronary heart disease and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30 On the contrary, no smoking not only extends the life expectancy, but also enjoys longer disability-free life span too. Smoking is the leading cause of preventable death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causes serious illness of 8.6 million patients; it costs $1.3 tr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in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every year, and kills approximately 438,000 people each year.31 Worldwide, smoking kills nearly 5 million people annually. If the trend has not been retrenched, the number will be double in 2030, and smoking will kill more than 1 billion people in next 100 years.32The disease caused by smoking not only harms to individuals, but also increases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 figures provided by the 2006. 10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government, smoking costs 5500 lives every year, and 800 million and 157 m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are spent because of the direct and second hand smoking in 199733, so Hong Kong government, same as other jurisdictions in the world, has strong intention to initiate smoke free campaign. In 1986,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set nine components of comprehensive tobacco policy34: 1. protecting non-smokers from environmental tobacco smoke; 2. promoting abstention from tobacco use; 3. promoting tobacco free health care; 4. elimination of socioeconomic and behavioural incentives to smoke; 5. posting prominent health warnings; 6.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education and smoking cessation programmes; 7. surveillance of tobacco use and disease trends; 8. developing alternatives to tobacco production, trade, and taxation; and 9. establishing a national "focal point" to coordinate tobacco control activities. The components set by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become the guiding principle for regions and countries to carry out smoke free campaign domestically.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policy can simply be divided into three areas: Economic,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 Same as other governments, Hong Kong government imposes high tax rate in tobacco products, which contributes 2.2 b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revenue to the government.35 Regarding the legislation, it mainly consists of youth access restriction, no-smoking areas, advertising restriction, marketing and other enforcement measures. The main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in education are mainly educating the public about the harms of tobacco products, commissioning institutes to conduct researches, shifting the attention to public health, smoking cessation programmes (especially in schools) and most importantly counter-advertising. If the government treats tobacco taxes as a primary source of income, it is not the major concern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itiate other non-economic policies, such as legislation, because it would directly affect the revenue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 if the government is not necessarily concerned with the tax revenue from tobacco tax, other regulations and educations can easily be implemented. So tax can be treated as a "two-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it may be a good method to discourage smoking, on the other hand, it may also provide incentive for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instead, restrict smoking. Also, when comparing 957 m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with 2.2 b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revenue from tobacco tax, the government still does not have economic reason to enforce a smoke free legislation, does the government solely give up these 2.2 b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revenue for only lowering around 1 billion dollars expenditure in public health? Some argues that tobacco not only raises tax revenue to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creates jobs and contributes to Gross Domestic Product of the nations, however, the World Bank analyzes the net economic effect of tobacco, it finds that the money not spent on tobacco products would be shifted to other goods and services that in turn would generate more jobs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to outweigh the losses from tobacco industry.36 In United States, there is a research to estimate that complete prohibition of all tobacco products would have net 130,000 jobs increase37 , and in South Africa, a study conducted in 1995 shows that if people completely stop purchasing cigarettes, between 9000 and 34,000 jobs would be created, if people completely stop purchasing cigarettes and the money they spend in cigarettes before flows to other goods and services, another 50,000 jobs would be created, and if current rate of decline in cigarette consumption doubled, 3500 jobs are immediately created.38According to Nobel Prize winner in Economics in 1970, Paul Samuelson, states that "Gambling involves simply sterile transfers of money or goods between individuals, creating no new money or goods. Although it creates no output, gambling does nevertheless absorb time and resources. When pursued beyond the limits of recreation, here the main purpose after all is to "kill" time, gambling
  • subtracts from national income."39 It implies that gambling is just a zero sum game, which produces no product and wealth, so it makes no genuine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is just a wealth redistribution process from one's pocket to another's one, so called "cannibalization effect" or "crowding out effect", as it just extracts money from other productive business sectors, so the higher the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is, the higher the negative multiplier effect towards the economy is. On the one hand, gambling can not guarantee the emergence of economic prosperity, on the other hand, excessive gambling participation in the society may cause panic and impose a huge sum of social costs to the society as well. In United States, the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associated with treating and remedying the negatives, including the treatment to gamblers, counselling services to their family and other social welfare services, encountered by the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ranging between $100,000 and $400,000 Hong Kong dollars.40 The most conservative estimation for the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for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also attains $78,000 Hong Kong dollars.41 Hong Kong has approximately around 4% problem (200,000 people) and 1.85% pathological gamblers (90,000 people), the numbers is expected to be increased tremendously, because the survey was conducted before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42, since the treatment and other social services provided to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are still on the developing stage, so I take the most conservative estimation $78,000. It finds that the most conservative estimation of social cost for addicted gambling is around 22.6 b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Excessive gambling not only imposes a huge sum of social cost to the society, but also brings intangible disturbance to their family members and friends. According to study conducted by Leiseur, one problem gambler can bring different degrees of influence to 10-17 people spiritually and monetarily.43 So people may argue that 290,000 problem or pathological gamblers only occupy a small fraction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but if we take this number into consideration, it tells us over one-third of the population is suffered from addicted gambling. "We think the number of people being affected would be even higher, because the closed connection in Chinese Society, so the counselling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Rehabilitation Centre for Problem Gamblers run by the Industrial Evangelistic Fellowship, should include their family members." said by Director Y. C. Poon. As same as tobacco policy, the government claims that the long-established gambling policy is not to encourage people gambling. In tobacco policy, the government adopts three strategies to discourage smoking in the community comprehensively, name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economic action, but can these strategies also be applied in gambling policy? The government relies on Ping Wo Fund, with funding provided by the Jockey Club, for carrying out public education, which almost money goes to operating capital for two publicly funded counselling centres, and some are spent for counter-advertising campaign in the media. Also, the government sets up a webpage44, which mainly targets at teenagers and organizes various activities to preach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gambling.45On the contrary to government's determination in smoke free legislation, the government not only does nothing, but also dedicates to liberalize gambling instead. The government sets up a regulatory body which is solely responsible for scrutinizing the Jockey Club's operation, however, it is just an advisory body and its decisions are not binding to the Club, also the code of practice does not include the concrete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Club, just lists out the general guiding principles, as a result, the Club has plenty of flexibility to run its gambling business. Unlike government's tobacco policy, which never attempts to restrict all kinds of promotion and titled sponsorship of the Jockey Club, but the government, rather, allows all kinds of gambling information and promotions to be published and broadcasted in the media, as a result, the counter-advertising efforts put by Ping Wo Fund are completely crowded out by the ever-lasting efforts of the Club. Mr. H.L. Wong, the convener of Hong Kong Gambling Watch, comments that the most influential effort by the Jockey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Club is its "soft promotion". During the past decade, the government keeps cutting the welfare expenditure; it pushes the social welfare sector more reliable on the titled sponsorship offered by the Club, which functions as rooting a positive and charitable image in minds of teenagers and society as well. Heavy tax is treated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sure to discourage sin business, but recently, the government not only increases the betting duty, instead, releases the tax burden of the Jockey Club in horse racing, under the proposed system, the new horse racing betting duty will be changed from "take-out/ gross profit" to profit tax. The government insists that removing restriction for Jockey Club to run gambling business is the most effective measure to combat the illegal bookmakers. Professor David Miers agrees that the main purpose of legalization is to provide sufficient gambling channels to meet the public needs in gambling, otherwise, those unsatisfied needs will go to the illegal channels.46 However, his core idea is that before gambling is legalized,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necessary actions to suppress the excess demand and supply of gambling in the society, like impose a harsh punishment for those placing bets through illegal bookmakers, as a way to divert the bets to legal channels. Also, both government and market can not fully combat black market through various measures, because wherever there is a market failure or demand for particular product, there is people who are willing to take the risk for higher return47, s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s to avoid the existence of market failure or black market, instead of allowing the Jockey Club to compete with illegal bookmakers, as it would stimulate the demand for both legal and illegal gambling market. According to Onkvisit and Shaw, every product should face four discrete stages: introduction, growth, maturation and decline, which is called the product life cycle.48 Technically, a cycle implies that the demand of product will diminish after the maturation stage. In Hong Kong, there is a century history of horse racing, as one of the gambling product, which experiences many ups and downs before,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in 2003, the continuous decline in horse racing turnover seems inevitable and expected. (Table 2) Table 2 Changes of Turnover in Horse Racing (1992-2004) Source: Jockey Club's annual report, various issues As one of the consumer goods, the "sales" performance of horse racing would be definitely affected by the economic conditions. If we compare the horse racing turnover with other economic figures, it proves that the decline in turnover strongly correlates with the changes of economic conditions. The coefficient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urnover and inflation/ deflation rate is 0.769 (p<0.05), it means the turnover would be higher during the inflationary period and vice versa. Table 3 shows interweav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umer price index (I) and the turnover of horse racing, as horse racing is relatively more popular in lower income class, and consumer price index (I) reflects the purchasing power of this class, so it is a very useful figure to understand the decline of horse racing turnover. Th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between these two variables is 0.812 (p<0.01), shows how these two variables are closely related. Furthermore, the changes of horse racing turnover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unemployment rat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0.922, p<0.001), means the higher the unemployment rate is, the lower the horse racing turnover is (Table 4). Even working class can avoid the destiny of unemployment, most working
  • class are also suffered from wage cut, it shows that th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between horse racing turnover and wage cut is 0.812 (p<0.01), which means people would reduce their bets during wage cut (Table 5). Table 5 Changes of Horse Racing Turnover and Wages 1993-2004Table 4 Changes of Horse Racing Turnover and Unemployment Rate (1993-2004) From the above analysis, both gambling and tobacco industry may impose a huge social cost and bring lucrative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society, theoretical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have strong intention to carry out anti-smoking and gambling policies, however, the policy stance of the government is completely opposite, so 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Unlike gambling, government is the largest victim by tobacco industry in terms of financial burden, the government collects 2.2 billion dollars betting duty in 2004, but needs to pay around 1 billion dollars in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excluding other implicit and intangible costs. However, the government is the biggest winner in gambling. In year 2004/05, betting tax contributes 11.6 billion dollars49, equals to 10% for government's internal revenue, which is the double of the Jockey Club's profit: 6.6 billion dollars.50However the money spent on remedying gambling related problems by the government is nothing, the Jockey Club is the major financial source of Ping Wo Fund, it means the Club is almost the sole supporter for the operations of the two counselling services centres, also all expenses regarding the public education are paid by the fund, the government pays nearly nothing in this issue. Although the social cost of addicted gambling is tremendous, different from tobacco, those costs are not directly borne by the government, because most counselling services are offered by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debts are borne by the social networks of those pathological gamblers, even they go bankrupt; the biggest victim is their creditors. As a result, the government has no economic intention to support gambling free policy; rather, it is a strong reason to explain why the government liberalizes gambling. 7. Conclusion: Moral Values as Noble Cause for Utilitarianism As mentioned before, government ethics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making of good public policy. The more Table 3 Changes of Horse racing Turnover and Consumer Price Index (I) (1993-2004)
  •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the people understand the ethics of the government is, the less likely people challenge the motives and rationale of the government is and much time for the government to concentrate 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is, so government ethics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the public to gauge the ruling philosophy of the government. Traditionally, tobacco, gambling, pornography and alcoholic beverage are classified as "sin business". This paper chooses to compare gambling and tobacco, because government recently tables two separate bill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ith the first one for relaxation of duty system, and the later one for restricting the operation of tobacco industry. It seems there is a great discrepancy over different policy areas, so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attempts to use moral values to justify whether the government has a consistent ruling philosophy in different policy areas. Theoretically, both industries can cause social problems, and bring lucrative returns to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moking can cause tremendous physical damage to individuals' bodies, and gambling can cause panic to gamblers and their families both spiritually and monetarily. The only difference is the costs are borne by the government for tobacco, but individuals for gambling. This makes the government concerns the social issue in tobacco, while economic issue in gambling. In fact, different scholars conclude that both tobacco and gambling industry may lead to crowding out effect or cannibalization effect to other business sectors. The reality is the government determines in smoking free policy, as a way to release the huge burden of the public health expenditure, however the government dedicates in gambling liberalization to release the burde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Jockey Club, so as to boost up the tax revenue of the government. To conclude,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have central and consistent moral values, the only ruling ideology she has i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government is financial stability through the increase in revenue and decrease in expenditure. That's why the government insists the long-established policy is not to encourage smoking and gambling, while measure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are contradictory. The government understands that solely economic reason is not effective in persuading legislative council members to pass the bills, so some moral concepts are sometimes borrowed to convince the members, like pubic health has been emphasized in government's tobacco proposal (ethics of sacrifice), respect individuals' choice and combating illegal bookmakers are highlighted in government's gambling proposal (ethics of tolerance), as a result, those moral values are just the noble cause for utilitarianism, instead of a guiding philosophy of the government. The utilitarian eye of the government in public policy may cause series criticisms from the public, because it reflects the inconsistency of government's ideology, which is a loophole or crisis for governance; along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or judicial reviews towards the existing long-established polices, like pornography, drugs, housing, can be foreseen. If the government can not formulate a standard guiding philosophy or ethics, she would loss grounds in public debates and finally hurt her legitimacy. Notes: 1 HKSAR Home Affairs Bureau, Gambling Review: A Consultation Paper, (2001). 2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ealth Services, Progress on Setting up Tobacco Control Office, (2001). http://www.legco. gov.hk/yrOO-01/english/panels/hs/papers/b412e05.pdf 3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ealth Services, The Administration's Paper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2005). http://www.legco.gov.hk/ yr04-05/english/panels/hs/papers/hs0110cb2-535-3e.pdf 4 Lund, William R., "Egalitarian Liberalization and Social Pathology: A Defense of Public Neutrality,"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23, lss.3 (1997), pp. 449-478. 5 Thompson, Dennis F., "Paradoxes of Government Ethic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52, lss.3 (1992), pp. 254-259. 6 Ibid. 7 McGowan, Richard A., "From Gambling to Gaming: What's in a Name", Govern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 (UK: Edward Elgar, 2001), pp.21-23. 8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Chapter 371, http://www. 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9 Extracted from Environment Resources Management, (2001).
  • 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Existing Smoking Legislation. p.2. 10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ealth Services, Progress on Setting up Tobacco Control Office (2001), http://www.legco. gov.hk/yrOO-01/english/panels/hs/papers/b412e05.pdf 11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s Discussion paper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Cap.371), (2001). http://legco.gov. hk/yrOO-01/english/panels/hs/papers/b1459e03.pdf 12 Ibid. 13 Hong Ko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Proposed Smoking Ban: Impacts on Hong Kong Hospitality Businesses, (2001). 14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Medicine of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Final Report on the Studies of Air, Ferry and Rail Travellers to Hong Kong (2002). 15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Medicine of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A Critical Appraisal and Rebuttal of the KPMG Hong Kong Report Produced for the Hong Ko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2002). 16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for Health Services, The Administration's Paper 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2005). http://legco.gov. hk/yr04-05/english/panels/hs/papers/hs0110cb2-535-3e.pdf 17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for Health Services, Smoke-free Workplace Legislation: Overseas Experience (2005). http:/ /legco.gov.hk/yr04-05/english/panels/hs/papers/hs0225cb2-839- 3e.pdf;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for Health Services, Summary of Studies Assessing the Economic impact of Smoke-free Policies in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 (2005). http:/ /Iegco.gov.hk/yr04-05/english/panels/hs/papers/hs0225cb2- 1074-1e.pdf 18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ome Affairs, Proposed Amendment for Gambling Ordinance (Chapter 148) to Outlaw Gambling with Extraterritorial Elements (2000). http://legco. gov.hk/yr99-00/english/panels/ha/papers/535e.pdf 19 Centre for Social Policy Stud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and General Education Centre of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Report on a Study of Hong Kong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Activities, (2001), pp. 24-32. 20 HKSAR Home Affairs Bureau, Gambling Review: A Consultation Paper (2001). 21 Ibid., p.11. 22 Leg is la t ive Counc i l Pane l on Home Af fa i rs , Consu l t a t ion repor t o n "G a m b l i n g R e v i e w : A C o ns u l t a t i o n P a p e r " , ( 2 0 0 2 ) . h t t p : / /Iegco.gov.hk/yr01 -02/english/panels/ha/papers/ha0412cb2- 1437-1e.pdf 23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ome Affairs, Authorization of Soccer Betting : The Way Forward (2002), http://legco.gov. hk/yr02-03/english/panels/ha/papers/hab_cr_1 _17_109_e.pdf 24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ome Affairs, Administration's paper on "Proposed arrangements for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gulation of soccer betting", (2003), http://legco.gov.hk/yr02- 03/english/panels/ha/papers/ha0110cb2-815-1e.pdf 25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ome Affairs, Codes of Practice for the Conduct of Football Betting and Lotteries (2004). http://legco.gov.hk/yr03-04/english/panels/ha/papers/ha0213cb2- 1263-02e.pdf 26 Leg is la t i ve Counc i l Pane l on Home A f fa i r s , P roposed Re fo rms t o Be t t i ng Du t y Sys t em on Ho rs e Rac e Be t t i ng , ( 200 5 ) . h t t p : / /Iegco.gov.hk/yr04-05/english/panels/ha/papers/ha0513cb2-1520-2e.pdf 27 L e g i s l a t i ve C o u n c i l P a n e l o n H o m e A f fa i r s , S u p p l e m e n t a r 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n Proposed Reforms to the Betting Duty System of Horse Race Betting, (2005). http://legco.gov.hk/yr04-05/english/panels/ha/papers/ ha0513cb2-1880-1e.pdf 28 Davidson, D. Kirk., Selling Sin, The Marketing of Socially Unacceptable Products (Westport, Conn.: Praeger, 2003). 29 US Depar tmen t o f Hea l t h and Human Serv i ces , Pub l i c Hea l t h Services,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igars: Health Effects and Trends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Smoking and Tobacco Control Monograph, 1998). 30Jacobson PD, Lantz PM, Warner KE, et al., Combating Teen Smoking Research and Policy Strategies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1). 31 Annual smoking-attributable mortality, years of potential life lost, and productivity losses- United States. 1997-2001. 32 Mackay J, Eriksen M., The Tobacco Atlas (Switzerlan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2). 33 Leg is la t ive Counc i l Pane l on Hea l th Serv ices , Admin is t ra t ion 's d i s c u s s i o n p a p e r o n " P r o p os e d A m e n d m e n t s t o t h e S m ok i n g (Pub l ic Hea l th) Ord inance (Cap.371) , (2001) . h t tp : / / legco.gov . hk/yrOO-01/engl ish/panels/hs/papers/b1459e03.pdf 34 Ex t rac t ed f r om Hodge , J ames G . , Ebe r , G ab r i e l B . , "T obac c o Control Legislation: Tools for Public Health Improvement," The Journal of Law, Medicine & Ethics, Vol.32, lss.3 (2004) pp.516-523. 35 HKSAR the Treasury. http://www.try.gov.hk/cinternet/ pdc_srahead04.pdf 36Jha P, Chaloupka FJ., Curbing the Epidemic: Governments and the Economics of Tobacco Control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1999). 37 Warne r KE , F u l t on G A , N ic o las P & G r imes DR. , E m p loy ment impl icat ions of dec l in ing tobacco product sales for the regional econom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6). 38 Van Der Merwe, R. , Abed ian , I ra j . , "A Reduc t ion in Consumer Expenditure on Cigarettes and its Effects on Employment: A case study of South Africa",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Vol.17, lss.3 (1999), pp.412-422. 39 Samuelson P., Economics 425 (10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1976). 40 Politzer R. Morrow J., Leavey S., "Report on the Cost- benefit/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at the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Pathological Gambling", Journal of Gambling Behavior, Vol.1, lss.131 (1985). 41 Thompson W., Gazel R., Rickman R., The Economic Impact of Native American Gaming in Wisconsin (Wisconsin: Wisconsi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1995). 42 Centre for Social Policy Stud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and General Education Centre of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Report on a Study of Hong Kong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Activities (2001). 43 Leiseur, H., The Chase: Career of the Compulsive Gambler (Cambridge: Schenkman Books, 1984). 44 http://www.saynotogambling.net 45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Home Affairs, Measures to address gambling-related problems (2003), http://www.legco. gov.hk/yr03-04/english/panels/ha/papers/ha1212cb2-633-1-e.pdf 46 Miers, David, "Objectives and Systems in the Regulation
  • of Commercial Gambling" in Jan McMillen (eds.), Gambling Cultur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Interpretation (Australia: Rou t ledge , 1996) , pp .288 -311 . 47 Butterworth, John, "Production and Control", The Theory of Price Co n t r o l an d B l a c k M ar k e ts (Avebu ry , 1994 ) , pp .4 6 -62 . 48 Onkvisit, S., Shaw, J., Product Life Cycles and Product Management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1989). 49 HKSAR the Treasury, http://www.try.gov.hk/cinternet/ pdc_srahead04.pdf 50 Hong Kong Jockey Club, Annual Report (2005), p. 106. "Ethics of Sacrifice" versus "Ethics of Tolerance": A Critical Review of Hong Kong Government's Tobacco and Gambling Policies
  • 清初澳門走向衰落與中國對外窗口作用的繼續發揮鄭光濱*根據大多數學者研究的結論,從葡萄牙人進駐澳門到對澳門進行殖民統治的400多年裏,其歷史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為 1557-1848年。這個時期中國國勢較強,儘管動機不同,但明清中央政府和開明官員基本上還是依據當時國內外形勢,正確地採取對待來華外人的開明政策,將澳門作為一個對外的窗口,允許葡人住澳經商,同時又採取類似唐宋年代對在華外僑進行管理的“番坊”制度管治澳門。另一方面,居澳葡人也自行組織建立議事局的政制對自己進行內部管理,並且服從中國政府的管治, 每年向中國政府繳納租金(前期主要是採用賄賂手段, 1573年起向明朝政府每年繳交515兩銀),雙方長期基本上保持和諧合作的關係 。1783年葡國頒佈《王室制誥》以後 ,澳門議事局走向衰落,澳門總督的權力擴張,不但對議事局進行壓制,並且對中國政府的管轄加以挑釁,然而從整體上看,當時在澳葡人還算以服從中國政府的管治為主,並未敢妄作非為 。第二個時期自1849-1886 年。這個時期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勢力日強,而中國則積弱不振,期間並爆發中英鴉片戰爭,簽訂《南京條約》,清廷將香港割讓英國。澳門葡總督驕橫恣肆,趕走中國政府在澳所設管治機構,剝奪中國政府在澳司法權,侵犯中國對澳主權,擴佔中國領土,中葡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由此加劇 。第三個時期自1887-1999年。1887年12月1日中國與葡萄牙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國承認葡人可“永居管理澳門”,自此澳門這塊中國領土便合法地置於葡萄牙殖民統治之下,中國政府完全喪失了對澳門的行政管理權 。* 原 澳 門 經 濟 學 會 顧 問 、 前 南 光( 集 團)有 限 公 司 業 務 研 究 部 總 經 理雖然葡萄牙對澳門的佔領經歷由租借 、侵佔進而達到全面殖民管理幾個階段的漫長歲月,然而這塊土地的主權始終都屬中國所有。 直至1976年葡萄牙頒佈賦予澳門地區自治權的《澳門組織章程》,仍然承認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 1979年中葡建交,中葡雙方就澳門問題達成諒解,宣稱澳門是中國領土,暫時由葡萄牙管理。故此澳門主權屬中國所有這點歷來是十分明確的 。另一方面,葡萄牙這個老殖民主義者為了最終併吞澳門進而擴大侵略,400多年來窺察形勢,尋找機會,使盡軟硬交替各種手段進行侵略擴張,在地域上由西南端擴大至關閘,由半島擴至氹仔、路環兩個離島;在管理上由沒設總督到設置總督,從只對葡人內部管理擴大到對居住澳門全體華人的管轄。可是由於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國勢力由弱轉強,世界殖民主義沒落,遂使葡萄牙最終的侵略意圖未能得逞,澳門最終於1999年12月20日交還中國 。以上的歷史分期是以澳門主權、管轄權所屬和中葡兩國關係的政制層面的變遷進行劃分。若從澳門本土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上劃分,則上述第一期近300年裏,又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明代後期的繁盛局面(1557-1641年),第二階段為清朝初葉澳門從旺盛走向衰落、社會動盪不寧及葡人排擠其他外國人企圖獨佔澳門利益的年代(1642-1757年),第三個階段為澳門成為西方各個國家與中國交往聯繫的紐帶以及向中國侵略的跳板的年代
  • (1758-1848年)。第一階段澳門繁盛年代筆者已有專文論述。本篇為專門探討第二階段的情況 。1644年清順治元年至1756年乾隆前期是澳門社會經濟從旺盛走向衰落 、葡人內鬥激烈並極力排擠其他外國人以圖獨吞澳門利益的年代 。1757年澳葡當局將於1746年正式頒佈的限制其他外國 人居留澳門的條例撤銷,此後到來澳門居往的其他外國人大量增加,西方各國人士遂利用澳門作為對華貿易的橋樑及打開中國門戶的橋頭堡 。在清初澳門走向衰落的110餘年期間 ,世界上發生了不少對人類來説是進步的事件,然而,這些事件對澳門卻是不妙的負面影響居多。這時期,歐洲社會開始步入資本主義階段。英國是資本主義發展的 火車頭。16世紀起的圈地運動使英國封建農 村很快改造成資本主義經營性質的農牧場 ,促進了呢絨等毛織品生產的迅速增長。 16世紀中呢絨輸出佔總出口達到80-90%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日益普及 。法國在30年戰爭後即執歐洲政治牛耳。此時期法國資產階級壯大成長,對封建勢力構成嚴重威脅 。法國在18世紀是除英國以外歐洲工商業最發達的國家 ,里昂 、奧爾良等地的絲織手工業很興盛 ,當時里昂有工人65,00 0人以上 ,對外商務活動從歐洲擴展到西亞、北美、北非和西印度群島 ,路易十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 ,改革關税 ,開辦大規模工場 ,資本主義經濟獲得更大擴展 。17世紀前期 ,除英法外 ,荷蘭的工商業也很發達。其呢絨、麻布、絲織、陶瓷等各個行業在國際上都享有盛譽。阿姆斯特丹是手工業和國內外貿易中心 ,港內商船停泊數量經常在2000艘 以上。造船業佔當時世界之首,商船噸數佔歐洲總噸數70%以上 。歐洲國家在此時的海外殖民事業如日東昇。與葡萄牙人於15、16世紀東來同時 ,西班牙人在哥倫布航達美洲後即西向於1519年和1531年先後侵佔中美洲的墨西哥和南美洲的秘魯,嗣後又於1571年橫跨太平洋佔據菲律賓群島。繼葡、西之後,荷蘭以其1602年成立的擁有巨大權力的東印度公司為掠奪工具,侵入印度尼西亞,並取代葡萄牙成為南洋群島的霸主。1641年奪取馬六甲 ,控制着香料 、咖啡 、棉布、蔗糖和木材等貨品的生產及銷售, 1624年且佔據中國領土台灣島。英國海上勢力後來居上,更趨強盛。在 16 世紀初已盡 佔北美洲沿大西洋之地帶。1579年 、1588年 、16 00 年先後創辦大陸公司 、非洲公司及東印度公司,經營波羅的海沿岸各國貿易,販賣奴隸,並且壟斷印度及遠東廣泛之商務 。跟着又在印度、孟加拉和孟買建立商站,更在與荷蘭和法國爭奪殖民地的鬥爭中取得勝利,把勢力擴展到整個印度,聲勢更加浩大 。當17 、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新生力量以不可阻擋之勢蓬勃興起之時, 葡萄牙卻“斯人獨憔悴”,國力日漸衰竭, 它在16、17世紀所艱苦開拓的東方海上貿易航線亦被西班牙、荷蘭和英國所切斷, 極大地影響到澳門的中轉貿易和葡萄牙的利益。 1581-1640年葡國本土被西班牙併吞以後,它的命運就完全操縱在西班牙手 上。1588年西班牙“無敵艦隊”遠征英國,被英國全數擊潰。 1589年西班牙又出兵干涉法國胡格諾戰爭,1598年被法國打敗。 自1567年開始的鎮壓尼德蘭的戰爭打了幾十年,最終由於無力撲滅這次的 資產階級革命而不得不於1609年和聯省共和國締結休戰協定,西班牙在戰爭中損失慘重 。在30年戰爭期間,西班牙站在德皇一邊,戰後又與法國開戰,1659年西班牙割地求和。連年戰爭嚴重地拖垮西班牙經濟,財政陷於極度困難,人民面臨絕境。在宗主國西班牙的拖累下,葡萄牙 沒有好日子可過。雖然在30年戰爭結束後, 葡萄牙在1641年宣佈擺脱西班牙而獨立,但不久在爭奪西班牙繼承權的戰爭後又長期落入英國的控制之下,在對外政策上受到英國的“保護”掣肘 。這個時期澳門的衰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略加敘述 :(一)東西南北幾條貿易線都出了問題1.東線與日本的貿易這是創造前期繁榮的最主要航線。過去日本藩侯割據混戰,日本至中國沿海盜賊滋擾,日本又曾發動侵朝戰爭,導致明朝政府長期嚴禁商民與日本通商,有利於澳門葡人壟斷對日本的海上貿易。但是隨着侵朝戰爭以失敗告終,日本在德川家康時期已恢復與朝鮮建交,同中國的民間貿易也趨活躍。17世紀初,荷蘭和英國商船開到日本做生意也增多了 。尤其是那時日本鼓勵對外貿易,幕府將大批蓋有將軍朱印的特許證發給正式得到政府許可貿易的船隻
  • (這種“朱印船 ”可獲免除關税 、不限制貿易地點及可在國內自由旅行居住的特權)。自1604-1635年間朱印狀發出數達350餘通,這些商船在東南亞一帶大做生意,與葡萄牙商船進行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澳門葡人對日本的壟斷貿易全被打破。 據《早期澳門史》(龍思泰著)所記 ,葡萄牙人在其繁榮鼎盛時期, 每年從日本運走大約410-420萬兩白銀,但到1636年 ,當年四艘葡船運走白銀降至235萬兩 。日本在豐臣秀吉和德川家康時代都實行禁教政策, 特別是德川幕府禁教更嚴,殺害大批天主教士。荷蘭人到達日本後,為了與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爭奪對日本的貿易,托詞天主教國家葡、西對日本懷有領土野心,從中進行挑撥。又造謠葡、西企圖調動歐洲軍隊和海軍力量,協助由傳教士領導的新教徒揭竿起義,推翻日本政權,在日本擴大天主教福音,控制全國。加上西班牙曾在暹羅燒毀日本商船,殺死、俘虜日人,更激起日本政府對西班牙人和 葡萄牙人的憎恨(日本於1635年曾計 劃聯合荷蘭進攻澳門)。澳門葡人為了重新取得對日本貿易的利益,曾多次向日本政府請求恢復通商,但都失敗。1640年7月,日本政府將乘商船“卡拉雷斯號”到日本長崎請求通商的4名澳門葡萄牙使者帕切科 、帕雷德斯、帕依瓦和卡瓦略以及隨從57人殺死,並焚燒其船。1685年澳門葡人作最後努力,利用拯救海上日本船民之機,派出商 船“聖 保祿號”(只裝壓艙石)再次向日本請求修好,然 而結果也不 得要領。於是對澳門至日本貿易航線的恢復更加絕望 。2.西線與南洋群島 、果阿和里斯本的貿易據《早期澳門史》記述 ,於1511年被葡萄牙侵佔的馬六甲,初期由於在貿易方面實施特許權措施而吸引各地商賈聚集,人口一度多達10萬以上。後來馬六甲前統治者素丹媽末企圖打擊葡人 以恢復統治,而葡萄牙武裝船隊又不斷騷擾,致使這裏的阿拉伯、 波斯等地商人紛紛移往暹羅 北大 年(Patane)與中國人、琉球人及印尼人互市。跟着這些商人又被法爾康的戰艦在1516年驅趕到馬六甲。 1542年葡屬印度總督對在馬六甲經商的外國人制定了徵收進出口税的規章以保護貿易正常運作,這裏的貿易又蓬勃一時,各地貨物雲集,市場活躍。可是不久又受到當局沒完沒了的干擾,保護性措施形同虛設,馬六甲衰退了,當地人口從葡佔初期的 10 萬劇降至1639年(荷蘭佔馬六甲前 2年)的 12,000人左右(其中葡人佔300人) 。馬六甲的衰敗給澳門從事該線貿易構成 巨大影響,加上如前節所述,荷蘭於17世紀初以東印度公司為工具,侵入印度尼西亞和南洋群島, 1641年從葡萄牙手上奪走馬六甲,封鎖馬六甲海峽,繼之又於1660年和1668年先後襲擊馬加撤 ,迫使當地酋長把退至該地的葡人趕走,從此澳門與果阿直至里斯本的商業通道全被切斷。葡人曾利用英國商船運載貨物到果阿,以避過荷艦的阻擊,但後來無法繼續下去,這條西線貿易基本上也告終結 。3.南線與菲律賓的貿易澳門與菲律賓及通過菲律賓與墨西哥、秘魯這條跨太平洋貿易航線,全屬當時西班牙的勢力範圍,是1581年西班牙兼併葡萄牙後澳門葡人藉此形勢而開辟建立起來的。在澳門至日本航線終止後 ,澳 、菲航線曾成為澳門經濟的重要支柱。但好景不常,隨着葡萄牙 脱離西班牙宣告獨立 ,情況急轉直下 。1641年澳門市民和議事局強烈反對其時澳葡總督施羅保和部分商人出於維護巨大商業利益而繼續向西班牙國王效忠的行動,宣佈施羅保為“賣國賊”,迫使總督囚禁西班牙到澳游説的使臣克勞迪奧,拒絕償還西班牙債款, 1644年更將在澳的西班牙人(包括傳教士)全數驅逐出境。 不問可知,經此一場激鬥,西班牙隨即禁止葡人經營澳門至菲律賓和美洲的貿易,此線因而亦告中斷 。4.北線與中國內地的貿易1641年明朝覆滅 ,滿清入關建立清朝帝國,這是中國近代史上改朝換代的翻天覆地變化。明朝政府對澳門葡人進入中國內地通商貿易的態度,時而放寬,時而嚴禁,總的是實行既開放又嚴加管制的“鳥籠政策”。曾經有一個較長時期 ,每年在廣州舉辦兩次商品交易會,澳門葡人可以前往參加,促進了澳門轉口貿易的蓬勃發展。可是在崇禎四年(1631)卻為了防止葡商走私漏税及因葡人不服從中國政府的管理而停止葡商參加該種集市貿易。崇禎十三年(1640)6月正式宣佈禁止葡人到廣州經商 ,改為由中國商人運貨下澳,在澳門進行交易,因而使葡人在選購貨物上增加很大的不便 。清王朝建立後,對葡人互市貿易仍沿襲明朝舊制。由於明末殘餘反清力量仍在沿海活動, 鄭成功
  • 則退守台灣,構成對清朝的威脅,因此自清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十四年先後頒佈“ 禁海令”五道,“嚴令沿海省分, 不許張帆入海。”又於順治十七年及康熙元年和十七年3次頒佈 :“遷海令”,將山東、江浙、閩廣濱海人民盡遷入內地,“設界防守,片板不許下 水, 粒貨不許越疆”。 康熙十三年“續遷番禺、順德、 新會、 東莞、 香山五縣沿海之民 。”進一步隔絕人民與反清勢力的聯繫。當時廣東沿海執行遷海極嚴,澳門葡人的貿易事業受到很大打擊 。清朝對澳葡一直懷有戒心, 早在1647年清軍初攻佔廣東時, 清廷就在前山寨派駐官兵500名。1664年以後更加強設防,駐守官兵增至2000名,關閘開放次數減至每月兩次,置澳門於嚴密控制之下。還禁止葡人出海貿易,葡船駛入港灣後就不得駛出。對葡人冒險違禁出海者,一被發現船隻就被焚毀或充公,於是葡人只得行賄走私而遭廣東官吏敲詐 。處在這種困難環境之下,澳門葡人通過湯若望等西方傳教士向清帝請求對澳門免予遷海,最後康熙帝將澳門視為“化外教門”,准其免遷 。但是嚴禁出海貿易仍對澳門影響巨大,葡人曾兩度派使臣到北京請求廢除澳門海禁,直至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四日才批准葡人由陸路到廣州的貿易 (水路仍禁) 。1683年清政府統一台灣 ,同年完全解除海禁 ,允許商船出海貿易。為了恢復廣東與澳門兩地的商業往來,1684年3月康熙特委派工部尚書杜臻,內閣學士石桂,與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楨一同到澳門考察,受到澳門葡人奏西洋樂迎送,發炮致意。 翌年即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遂開放廣東廣州、福建漳州、浙江寧波、江南雲台山為外貿口岸, 澳門則設正税總口, 由粵海關兼管, 即“澳門總口關部行台”(17 44 年以後設置澳門同知 ,進一步完善中國對澳門的管治體制),澳門從此進入另一個時期。在順治十二年至康熙二十三年的29年 裏 ,澳門雖遭“海遷”和“海禁”之苦 ,然受摧殘之深不及沿海其他口岸,其時它還是中國通往西方的唯一通道,對外貿易仍能繼續進行,當然較之以前則大為遜色了 。當貿易全線崩潰之際,澳門亦曾出現過幾次復興的時機。例如在1620-1671年期間 ,越南東京以北的鄭氏政權與統治南部的阮氏政權進行長期內戰,雙方都向澳門購買大炮,促使當時澳門生意興隆。又自葡萄牙 佔據印尼帝汶之後,帝汶及大小巽他群島的砂金、檀香木、蜜臘等生意葡人都參與經營。澳門與暹羅之間的貿易更一度成為澳門的生命線,發展 極 其迅 速 。 尤 其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康 熙 五 十 六 年(1717)清政府禁止中國商船前往東南亞各地貿易 ,起初澳門葡船都在被禁之列。但不久經傳教士李若瑟的游説疏通,清廷突然改變主意,撤銷對葡船的禁令,特許葡人到該地區開展海上貿易,於是葡人得 以壟 斷中國生絲、絲織品和茶葉等產品對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及其他南洋群島的生意,輸去數量巨大,牟利豐厚。加上經過談判和附帶條件之下 ,葡國王約翰五世於1719年應允澳門葡商在5年內每年可派商船2艘經果阿前往葡萄牙和巴西進行經商 ,於是澳門經濟一時更呈現復甦局面。在澳門註冊商船由9艘增至25艘, 居澳葡萄牙人口大量回升(1724年達3567名) ,税款收入年達二萬兩 。這種重創繁榮的局面大概只維持不到10年。清朝接着又實行對澳葡不利的政策。雍正元年(1723)下令將在北京的西方傳教士(通曉技藝者除外)一律遷往澳門和廣州 。跟着又怕“澳夷”貿易船隻日增,逐利無厭,勢必“ 內誘奸滑, 外引蕃夷, 混淆錯雜,漸滋多事”,遂對在澳門的葡船和人員作編列登記,加強控制 ,不許增加船隻 。1727年起更先後在粵、閩、浙各省廢除禁令,准許中國商船重出南洋貿易,打破了澳門葡人的壟斷。往後又因中國暢銷貨品貨源緊缺,對葡商實行限量運載購銷。在這種情況下,加之澳門社會時有動亂,再受葡萄牙王家壟斷貿易制度的約束等等原因,使這個時期澳門的經濟始終處於衰敗狀態 。(二)澳門葡人內訌造成社會長期動盪不穩前篇講過,由於澳門議事局為了爭取擴大自治權力,使澳門有200多年維持着一種總督、議事局和王家法官並存而又不斷發生矛盾鬥爭的自治體制。另一方面,澳門天主教內部各派的矛盾和衝突亦時起時伏,有時甚至十分激烈 。例如1623-1624年耶穌會士與多明我會士兩派爭奪中國教區署理主教這一職位,各自在議事局和澳葡總督馬士加路也的支持下鬥達一年有多,最後以果阿教會宣告支持多明我會才告平息。1642年多明我會、方濟各會和奧斯定會與總督施羅保支持下的耶穌會在囚禁一名橫蠻教士
  • 的事件上又展開一場惡鬥,甚至發生武力火併和巷戰。施羅保性極兇殘,殺害了當時由國王任命的管理對日本貿易的官員,並懸屍示眾,犯下累累血腥罪行,最後被押回葡國。 1646年澳門警衛部隊因總督府欠餉問題又發動一次反對新任總督杜琛和議事局的兵變,市民將杜琛砍死碎屍。不久又發生一宗不成功的黑奴武裝起義,領導起義的黑奴被處絞刑 。18世紀初 ,葡 國王室為了避免澳門總督與議事局之 間的衝突, 遂於1709年頒令規定澳門總督不得干涉議事局的行政和財政權,不得召集市議員開會(只可參加議事局會議)。但那時的總督戴冰玉不理會此一法令, 在1710年對議事局的選舉進行干預 ,並準備逮捕抗議他的市議員。後又召集市民舉行非法選舉,使澳門出現兩個議事局。嗣後還炮轟有市民跑到裏面避難的耶穌會神學院,更向議事局開炮而釀成一死多傷的慘劇 。龍思泰在《早期澳門史》中對此事件有詳盡記述 :“ 戴冰玉決心制服抗拒,打擊驕傲而獨立不羈的議事局。他廢除了選舉人選擇新的自治官員的權利,命令舉行另一次選舉,這一步驟如此非法並違背了傳統,以致在任的議事會成員決定繼續履行他們擔任的公職。……高級教士、市民、平民都前來與他們在一起,商議阻止進一步的騷亂和衝突的辦法。總督一聽到這個消息,便趕往現場。但集會者一察覺到他正在逼近,便武裝起來,從議事亭衝下去,無視總督要他們解散的命令,向他襲擊,將他和他的追隨者、士兵趕到大炮台。戴冰玉讓三門大炮從炮台向匯聚在議事亭門前的密集人群開火,這一暴行激起了人們的憤怒,人們敲響了警鐘,……7月3日,雙方擬定並簽訂了一個協議。但議事會成員仍回聖保祿學院, 直到7月28日才離開。”戴冰玉被印葡總督召回後,新來的總督在不到一年又犯罪被解押返印度。英國人摩斯在《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説 :“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已如此狂亂,他們每天都要使某個同胞血濺屍橫。”清順治以後澳門經濟陷入低迷,居澳葡人生活艱難,促使他們互相間進行激烈競爭。 1718年耶穌會士李若瑟率領一個代表團到廣州,隨後開闢了自澳門到馬尼拉和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的貿易線 ,並取得康熙帝的認可 。1720年(康熙 59年)澳門議事局的官員們利用特權,私自決定由他們獨佔與馬尼拉、巴達維亞和帝汶這條最主要航線的貿易,而那些中小商人只能與其他條件較差的小口岸通商買賣。這種做法理所當然激起眾多中小商人的強烈反抗。這項決定不久就被果阿法庭推翻,並宣稱所有澳門商船均可輪流到各個商埠進行貿易,顯示利益均等。可是當時的澳門總督文彌壬卻利用這個機會,“ 揮劍躍馬”,大力增添商船、貨倉,搶佔有利的貿易航線,大肆圖利。這當然又引發 廣大 商人的公憤。 在這 種情況下, 葡王約翰四世於1720年9月3日發出一信,“力圖制止這種獲利的迫切心情,他宣佈總督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但是這類禁令收效甚微,甚至毫無作用。”(見《早期澳門史》)澳門居民對這個自私貪婪的總督十分失望,紛紛準備放棄在澳居留遷往內地。後來經議事局派出代表團到葡京控告其罪行,才使他最終受到審判 。(三)衰敗現象畢露 ,商船減少,人口下降據估計,明代後期經濟蓬勃時,澳門人口總數由1561年的600人陡增至1640年的40,000人左右,可是至1700年卻劇降至4900人,1725年再減至3567人 。衰落的商業不但導致中國政府的税款收益劇減,更使澳葡當局財政嚴重虧損。據當年一些到過澳門的英國人稱,當地物資供應十分貧缺。 澳門總督原是一個多人爭奪的肥缺, 但1648年被任命為澳督的布拉茲卻因澳門過度貧困而拒不接受任命。1680年境況更差,陸希言在《澳門記》中這樣描述澳門:“至入其境,見城無百堵,眾無一旅,家無積粟,淒涼滿襟。”18世紀初澳門葡人為了企圖壟斷控制帝汶島的檀香木等產品的貿易,動用大批人力物力,積極捲入一場歷時長久的當地總督與土著葡人之間的政權爭奪戰,結果損失慘重,其時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 男子從帝汶戰前的1000人劇減到戰後的50人 ,船艦由40 艘減至5艘。到1748年(乾隆十三年)澳門商船數目只有13艘 ,國庫亦由盈餘轉為嚴重虧損 。作為中國對西方經濟、文化交流的唯一通道,澳門當時對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仍發揮着一定作用。首先,由於澳門依然維持相當規模的海外貿易(當然大大比不上明朝後期發達),對中國的税收、工商業和市鎮的發展都有所促進。例如1680年清朝開放澳門與廣州的陸路貿易,並在前山設立税關。該税
  • 關徵得税收逐年大幅增加,由第一年的24兩陡升至第四年的2萬兩。在工商業日益興旺之下,市鎮大批湧現,清代出現了朱仙鎮,景德鎮,漢口鎮和佛山鎮“四大鎮”。佛山鎮發展至“煙火十餘萬家”,成為華南重要門戶,很明顯是廣州和澳門外貿旺盛所帶動的結果。 其次,澳門成為華人往返南洋和印度等海外地區的轉運地。滿清入關前後,大批中國漢人不願臣服清朝政府而寧願遠離家園逃亡海外,當時澳門漢族居民達4萬人, 佔澳門總人口90%左右 ,其中在澳門等待出洋者不少。 據博克塞著《蘇薩船長的 使團》記載, 1645年底約有3000 名漢人(內有婦女750名),便乘坐7艘葡萄牙船經印度尼西亞前往印度。在清初禁止中國船隻通往南洋期間,不少前往南洋經商的華人由於生意萎縮而想回國,在當時中國船艦絕跡的情況下,兩廣總督楊琳出面責成澳葡當局安排由葡船從南洋各地將這些華人接載經澳門回國。第三,澳門繼續擔當着中西文化交流和中國引進外國先進科技人才的窗口角色。懷有才幹的南懷 仁1658年抵達澳門,翌年往西安傳教, 1660年奉召到北京修曆。西方傳教士經澳門來華,帶來各方面的最新科學書籍。1707-1718年巨型工程中國地圖集《皇輿全覽圖》的測繪 ,就有不少傳教士參與工作,如費隱、雷孝思、白晉等教士就是奉康熙帝之命遠赴黑龍江、雲南及貴州等地測繪地圖,使這中國首部地圖集得 以圓滿完成。1715年著名的意大利籍耶穌會士郎世寧經澳抵北京供職內廷專事繪畫 。西洋音樂也在這個時候通過澳門由郭居靜、徐日昇、弗蘭斯、弗勒廷格等人傳入中國。中國文化傳播西方也漸增多,這時不懂是西學東漸,而東學西漸亦成趨勢。除李時珍的《本草綱目》經澳傳歐外 ,其他如孔孟學説……等也傳播西方,對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形成有所幫助。16-18世紀澳門曾被稱為“東方的梵蒂岡”,通過澳門進入內地的傳教士都在澳門聖保祿學院接受訓練和學習,康熙還指定到華的西方人士須在澳門學識中國話。當年康熙曾在北京開設葡語課程,學習葡語。第四,通過葡萄牙的“保教權”和所謂“禮儀之爭 ”等事件 ,使澳門對中國內陸的傳教地位更為鞏固,澳門在中、外雙方關係中的作用更為提高。羅馬教廷從17世紀中葉以後曾企圖趁葡萄牙在遠東勢力衰弱之機,從葡萄牙傳教士手中奪回遠東的保教權。 但由於澳門當時是西方進入中國的唯一通道(在清朝實施海禁期間)以及澳門與歐洲的特殊關係,在這場爭奪在華教權的鬥爭中,葡萄牙佔有很大的優勢,有力阻止羅馬教廷所派傳教士來華,並促使羅馬教廷於1690年將中國內地劃分為9個教區,而其中 北京、南京和澳門(包括廣東、 廣西兩省)的永久保教權歸由葡萄牙擁有。所謂中國禮儀之爭則是羅馬教廷為了打擊葡萄牙傳教士,對葡方教士容許中國教徒參與敬天、祭祖等中國傳統禮儀嚴加抨擊。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羅馬教皇格勒門十一頒佈禁約7條,1705年其派來北京的使者鐸羅帶來禁令,1707年初發出《南京指令》,正式宣佈華人教徒祭祖、祭孔、祀天與羅馬規定不合,一律嚴加禁止,又不許教徒進入孔廟或家族祠堂以及保留祖先神主牌,等等。這些禁約當然完全違背中國傳統倫理禮儀制度,破壞了由利瑪竇等先驅所開創的教務“中國化”的局面,故此遭到康熙帝的駁斥。康熙還採取嚴厲手段回應,將格勒門先後派來中國執行禁約的教士鐸羅和嘉樂斥責奚落,這兩個人只得快快返回澳門 。康熙還宣稱傳教士可以“永在中國傳教,不必再回西洋”,以對付梵蒂岡 。所有在華教士每人均須領取“印票”,才可留在中國傳教。領票時均須面聖,由康熙親自過問,當面發誓才能取得領票,拒絕領票者將之驅趕至廣州或澳門。經過這次激烈的文化衝突,葡萄牙系統的傳教士在中國的宗教勢力有所增強,並進而提升了澳門的地位 。儘管澳門當時仍然維持着中國與西方世界經濟和文 化溝通的唯一通道,是中國眺望世 界的唯一窗口,然而它始終未能發展成為中國華南一個重要商埠,對中國社會的演進推動力受到局限。我們不妨將澳門建埠初期跟香港作一比較。英國於1841年鴉片戰爭後佔據香港,是年6月7日即宣佈香港為自由港,各國的商船均可自由進出香港港灣,中國人更可來去自如出入港島,不受任何限制。為了進行開埠工作,開闢商業區,並於1841年6月14日舉行第一次土地拍賣,總數多達50幅地,任何國籍人士都可參加競投。隨着商業的發展 ,香港人口亦快速增長 。18 4 2 年全 港 華 人 才 5 6 5 0 人 , 到 1 86 7 年 增至111,000人 ,1888年再躍升至179,530人 。到後來更發展成為國際航運、貿易、物流和金融中心,具國際影響力的財團雲集,對中國近現代的發展貢獻巨
  • 大 。香港開埠後之所以得到較諸澳門順利快速發展,除了天然地理條件不同(香港土地面積較大,港口深廣優越,又處於珠江口東陲較發達地段)以外 ,還可歸結如下幾個基本因素 :1.兩地開埠初期所處時代和形勢不同及政制的差異。葡萄牙人入澳居留經商始自16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剛在萌芽,而且澳門主權歸屬中國,當時中國國勢強盛,封建制度根固。澳門這個另類“特別行政區”葡人雖有高度自治權 ,但仍受到中國政府的嚴格管理監控,葡人自主程度有限。而香港則是中國在鴉片戰爭時敗給英國而割讓給英國的殖民地,中國國勢已呈衰弱,英國有充分自主權決定香港的各項政策 。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是 ,19-20世紀英語成為世界語言,在政治、外交、經濟、教育、科 技、文化等領域中被廣泛運用 ,而葡萄牙語則僅在歐洲 、拉丁美洲、非洲和亞洲某些地區通行。這種語言形勢的變化無疑對以英語為官方語言的香港發展國際貿易和對外文化交流有利 ,而澳門則相形見拙 。2.英國佔據香港時 ,國內資本主義經濟社會高度發達, 這個被譽為“資本主義故鄉”的國家奉行亞當·史密《原富論》的自由經濟哲學思想 。香港在其宗主國的文化薰陶影響下, 開埠之始就執行自由經濟政策,並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政制和法治管轄模式,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起着很大推動作用。反觀澳門的葡人受制於當時葡萄牙國內的封建落後制度,未能探索出一套較為先進的對澳門管治的法制 。3.留居澳門的葡人眼光短淺 ,壟斷思想較為嚴重,缺乏高瞻遠矚的政治人物領導潮流。開埠初期出現80多年繁盛局面之後,不久即轉入衰落及葡人激烈內鬥時期,弄至元氣大傷。在死抱壟斷思想方面,更使澳門失去幾次大展鴻圖的機會。 舉個例子, 1683年清朝收回台灣,出海貿易之禁解除,康熙二十四年(1685)設廣東等四個海關 ,廣東海關在澳門設立正税總口。 中國海關對外國商船徵收“船鈔”及“貨税”兩種關税,而在徵税上又將葡船與其他外國船隻分別對待,特別優待葡船。其他外船入港每艘須繳上述兩項税款共達二、三萬兩銀子,大約相當於葡船的8倍,而且其他西人必須隨船離澳,如需逗留澳門者則須向葡人租屋暫住。這些做法顯然對澳門葡人大大有利,然而澳葡出於獨佔對華貿易之圖,仍然極力阻撓其他國家商船駛來 澳門,並曾開炮轟擊準備入澳的荷蘭商船。起初清朝政府不允許澳葡阻止其他外國商船來澳,後來經澳葡派人到北京説項,遂同意葡人的請求 ,不允許其他外船進入澳門港灣 。不過這樣一來,英法等國商船在向設於澳門的中國税關領取牌照後,大多駛往廣州黃埔,直接與十三行做生意。澳門因此失去發展成為國際商埠的一次大好機會。1719年中國政府原擬將廣州外國商行遷到澳門,並在澳門向來華的外國商船徵税,但又遭到澳門葡人的拒絕。據《早期澳門史》記載 ,康熙帝於1717年通過其廣州的總督許諾將澳門變成對外貿易中心,並要求該城向所有進口貨物徵税,這一英明的建議被澳門議事會所拒絕。雍正帝在 1732年所作出的同 樣允諾又被果阿總督桑多米爾伯爵所拒絕。這樣一來,澳門開展國際貿易的另一次良機再一次失去。 當時葡萄牙 人為了獨佔澳門而出盡法寶,甚至不惜冒犯中國的管轄權,1689年後規定華人不 得在澳擁 有物業,葡人不得將房屋售賣給華人;還有除非向澳葡當局註冊,否則華人不允居留澳門。1689年葡國王還規定澳葡官員必須是老天主教徒,並須是葡國籍和純粹葡萄牙血統 。4.中國政府的閉關自守政策及對澳門實施嚴控的“鳥籠政策”妨礙着澳門的進一步發展 ,進而失去了利用澳門作為中國維新改革的一股動力。當時明清政府對於葡人的犯罪違法行為採取措施加以管制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實際上有些措施卻超過這一範圍,矯枉過正,使到一些有利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的機會也被扼殺,實是不智之舉。特別是雍正皇帝1723年即位伊始便頒佈“禁教令”。雍正登基後 ,對曾支持八王子胤祀的大臣蘇努很為憎恨 ,逮捕其第六子勒什亨,並將之流放至西寧。勒什亨與其弟烏爾陳同在西寧參加天主教,雍正因此遷怒於教會。時值葡國使臣麥德樂進京向雍正提出歸還各省天主堂(雍正時將各省大小教堂拆毀淨盡),以及允許天主教在華自由傳教的要求,更加激起雍正的憤怒,表示“中國有中國之教,西洋有西洋之教,不必行於中國, 亦如中國之教, 豈能行於西洋 ?”遂頒佈執行“禁教”法令 ,並持續到道光年間還在執行 。
  • 到乾隆、嘉慶年間,更進而先後製訂對違法傳教的外國教士懲治的律例,“部擬私入傳教處以極刑。”乾隆十三年(1748)更發生在蘇州絞殺秘密傳教的葡萄牙傳教士黃安多和意大利傳教士談方濟之案件。 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還迫令澳門葡萄牙當局不准華人傳習天主教 。在對外人到澳門經商方面清朝政府也推行一些不當措施。例如正當葡萄牙廢除王家壟斷貿易制度 ,葡商可恢復到各地自由貿易,澳門也出現生機之際,清廷於1725年下令禁止葡人以外的外國人居留澳門。這一做法正中澳葡下懷,他們對英、荷、法等國商人入住澳門也極力反對,1746年葡國王在教會的壓力下還正式頒佈不許外國人在澳貿易居留的禁令。這 項禁令在1757年撤銷,由此澳門社會又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我們要以史為鑑,日本“明治維新 ”之成功以及中國清末“百日維新”之失敗 ,固然原因複雜,但西方先進思想和科技力量的影響能否起到作用,也是一項不可忽視之元素。 聯 繫到澳門近代歷程的演變,不能不引起我們探索研究的興趣 。
  • 複雜網絡理論與澳門 、珠海公交線路的網絡結構性能分析趙柴厚 、劉偉銘*一 、前 言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一個有效途徑。本文概述了複雜網絡的相關理論成果,對無標度網絡的冪率指數的意義進行了探討;應用複雜網絡的相關的理論,對澳門、珠海的公共交通網絡進行了相應的網絡性能、效率分析。該研究對城市公交網絡的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城市公共交通運輸是城市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作為城市動態大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城市整體發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由於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道路負荷日益加重,交通擁擠、道路阻塞、交通事故現象越來越嚴重。人們發現,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一個有效途徑。如何建立一個高效的、性能良好的公交網絡則是人們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近年發展起來的複雜網絡理論對此問題的解決提供一條良好的途徑。本文以澳門、珠海公交網絡為實例,應用相應的理論對公交網絡的性能、效率進行分析 。二 、複 雜 網絡理論概 述世界是由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事物所組成。如果把事物看成是一個個的節點,事物之間的作用看成是連接事物的邊,那麼,這些相互聯繫、作用的事物就構成一個由眾多節點和邊組成的複雜網絡 。所以複雜,是因為網絡中有海量的節點,同時聯繫可能是隨機的、也可能是規則的。把複雜系統抽象成這樣一個複雜網絡,去發現複雜系統某些重要的、一般性的規律,利用這些規律幫助人們瞭解 ,控制複雜系統具有重要意義。所以複雜網絡的研究成為人們當前研究的一個熱點。描述複雜網絡性質的幾個數位特徵主要有 :(一) 最短平均路徑長度( The average pat hlength)一般定義兩節點間的距離為連接兩者的最短路徑的邊的數目;網絡的直徑為任意兩點間的最大距離;網絡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則是所有節點對之間距離的平均值,它描述了網絡中節點間的分離程度 。(二)聚集係數(The clustering coefficient)聚集係數C用來描述網絡中節點的聚集情況 ,即網絡有多緊密 。假設節點 有ki i個鄰居(與 直接相連),網絡中這ki個鄰居之間共有ni條邊 。則節點i的聚集係數為 :整個網絡的聚集係數為網絡中所有節點的聚集係數的平均值 。(三)度分佈(The degree distribut ion)圖論中節點i 的度ki為節點i連接的邊的總數目 ,所有節點的度的平均值稱為網絡的平均度。網絡中節點的度分佈用分佈函數p(k)來表示 ,其含義為一個任意選擇的節點恰好有k條邊的概率,也等於網絡中度數為k的結點的個數佔網絡結點總個數的比值 。表1、表2分別列出了一些實際網絡的數位特徵 。* 前 者 為 廣 州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交 通 學 院 博 士 生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經 濟 管 理 學 院 講 師 ,後 者 為 廣 州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交 通 學 院 敎 授
  • ★★★表1 實際網絡的平均路徑和聚集係數表/表示最短平均路徑長度 ,C 表示聚集係數 。表2 實際網絡的冪率指數值Yin 表示入度冪率指數, Yout 表示出度冪率指數現實中存在4種典型的網絡形態 :完全規則網絡(Comp letel y Regular Networks) 、完全隨機網絡(C ompl ete ly Ra ndom Networks) 、小世界網絡(Sma ll-wor ld Networks)和無標度網絡(Scale-freeNetworks)。其中 ,小世界網絡的特徵最接近現實複雜網絡特徵,它同時具備較小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和較大的聚集係數,它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隨着網絡節點數的增加而呈對數增長。無標度網絡就是一種小世界網絡。由於其缺乏一個描述問題的特徵尺度而被稱為無標度網絡。無標度網絡的度分佈符合冪率分佈 ,即 P(K)=CK-r 。K 表示度數 ,P(K)表示度數是K的節點的概率。它具有真實網絡中最常見的兩 個 特 徵 : 增 長 性 (G r ow t h ) 和 偏 好 依 附 性(Preferentia attachment)。第一個特徵表明無標度網絡可以不斷地擴張。第二個特徵則意味着兩個節點連接能力的差異可以隨着網絡的擴張而增大;最初連接較多的節點可以形成更多的連接,即“富者愈富”。無標度網絡具有如下3點特性:①小世界網絡特性。兩點之間最短路徑的長度一般遠遠小於整個網絡的大小;②聚類性。這是指網絡包含了許多簇或圈,而在每個簇或圈內有相當高的連線密度,但在簇與簇(圈與圈)之間的連線密度卻比較低;③網絡彈性。如果去除一個或多個點卻導致了點間距離的大幅度增大,那麼網絡的有效性也就隨之降低了 。網絡彈性是指去除點所能給網絡帶來的攻擊效果 。Albert等研究發現,Internet和萬維網都具有極高的網絡彈性,但卻很難對付對網絡Hub的蓄意攻擊和協同式破壞。掌握了這些特性,可能導致許多領域出現新的應用。例如,電腦科學家可以據此設計出更有效的策略,以保護因特網免受電腦病毒的侵害 。三 、冪 率指數的 分析無標度網絡的度分佈符合冪率分佈 ,即 P(K)=CK-r 。K 表示度數 ,P( K)表示度數是K 的節點的概率。因為它們的可操作性和直觀性強,度分佈的均值μ和方差σ對人們調空整個網絡的性能和效率有重要意義 。1 方差σ收斂 ,説明度的分佈比較均勻 ;方差σ發散 ,説明度分佈存在巨大差異,有度數極大的節點存在的可能性。 均值 收斂,説明隨着節點總數的增加, 度數的增加的比例相對穩定。均 值發散,説明隨着網絡的規模的增大,度數的增加的比例有擴大趨勢。 度冪率指數r的意義則體現從它與度分佈的均值 和方差σ關係表現出來 。由均值和方差的定義可知 :當r>2時 ,均值 收斂;否則發散 。當r>3時 ,方差σ收斂;否則發散 。這意味着,如果2<r<3 ,無標度網絡中節點數N趨向無窮大時,會出現極少數度值的巨大的節點 ,同時,存在大量度值很小的節點,從而導致均值收斂,同時方 差發散。有關無標度網絡的眾多實例中3 ,都具有2<r<3這一特徵(表2)。所以事實表明 :冪率指數介於2與3之間的複雜網絡,體現了系統自
  • 組織、自優化的傾向,是具備良好性能、效率的網絡。研究表明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規則網絡一般都有較大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隨機網絡則具有較小的聚集係數,兩者都影響了網絡系統的性能。現實世界中的複雜網絡很少有規則網絡 、隨機網絡 。四 、公交網 絡的 拓撲 結構 性能 分析 內容 和 方 法公交網絡的結構性能分析的步驟如下 :①建立關於公交網絡線路連通性的鄰接矩陣A[aij]。把每一個站點進行統一編號 ,號碼從1到n;n指站點數。把每一條公交線路圖上的兩個站點 i和j定義為一條邊,用aij=1和aj i=1表示 ,意味兩個站點i和j雙向一次乘車即可到達。aij=0表示兩站沒有線路直接連接 。②計算網絡的聚集係數。基於鄰接矩陣A[aij]可計算整個公交網絡的聚集係數 。③度分佈分析。度這裏具體指通過每個站點線路數。建立相應的頻數和頻率分佈表,分析是否存在Hub節點 。④確定冪率指數r。根據頻率分佈表進行非線性回歸分析,計算冪率指數r ,分析網絡的合理性 。⑤計算網絡中連通任意兩站需要換乘的線路數中最小值的平均數。通過鄰接矩陣計算可達矩陣4 ,求得網絡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即連通網絡中任意兩站需要換乘的線路數中最小值的平均數,反映網絡的拓撲性能 。⑥建立關於公交網絡線路連通性的加權鄰接矩陣B[bij]。把每一個站點進行統一編號,號碼從1到n;n指站點數。把每一條公交線路圖上的兩個站點和j 定義為一條邊 ,用aij=k表示兩個站點i和 j相隔k站路程 。⑦計算網絡中連通任意兩站需要乘坐的站點路數中最小值的平均數 。通過加權鄰接矩陣 [bB ij],可求得連通任意兩站需要乘坐的站點路數中最小值的平均數。演算法見後面的論述 。⑧聚集情況分析。根據加權鄰接矩陣 [biBi j]進行聚類分析,找出站點間的區域分佈情況,指導相關的規劃 、建設工作 。加權鄰接矩陣 [ ibB j]最短平均路徑長度的計算規則和演算法如下:③對Lmin 的非零元素求平均值 。五、 關於澳門、珠海公交網 絡的分析經過用Java語言編程、運行,得到以下結果。 6表3 澳門公交線路部分重要的交匯站點及其度數表4 澳門公交站點度的分佈情況圖1 澳門公交度頻率分佈曲線
  • 圖2 珠海公交度頻率分佈曲線表5 珠海公交線路部分重要的交匯站點及其度數表6 珠海公交站點度的分佈情況從以上頻率分佈圖看來,兩者都基本顯現冪率分佈傾向。對以上樣本資料進行非線性回歸 ,可得r珠海=1.75 ,r澳門=1.67 。兩公交網絡的節點數比較少 。澳門,110個;珠海,357個。複雜網絡一般需要1000個節點以上 。根據程式計算結果顯示:澳門任兩站連接需換乘的最小平均線路數為: 2.18 ,而任兩站連接需經歷的站數最小平均數為 :5.91。珠海任兩站連接需換乘的最小平均線路數為:1.98,而任兩站連接需經歷的站數最小平均數為:18.9。網絡的集聚係數,澳門為0.098,珠海是0.048。從資料進行分析 ,珠海市公交網絡兩站之間平均最小經歷的站數為18.9似乎偏大 ,而聚集係數又偏低,因而有必要進行深入探討,看看是甚麼原因導致,是否有甚麼不合理的因素存在 。六 、結語通過分析,找出公交網絡中的Hub節點,對於保障線路暢通有重要意義。像以上提到的 Hub 節點,如果路面、 站台空間不夠寬闊或存在其他的妨礙的因素,很容易出現公交車列隊進站、公交車“列車化”現象 ,導致效率急劇降低。Hub節點的存在和發現對城市地鐵線路和快速公交系統的建設也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分析過程中所建立的矩陣A[aij] 、B[bij]也都叫長度矩陣,是按線路和相隔的站點數兩種情況建立的,因而所得到的最短平均路徑長度具有不同的意義。還可以按其他指標作為權重建立長度矩陣。比如,如果按實際里程加線路,則平均路徑距離可以反映實際物理上的任意兩站點的最短平均乘車距離。這個效率指標衡量系統性能更為有效。同樣有意義的是採用兩站之間的乘車時間構建長度矩陣。依據實際距離或乘車時間進行聚類分析,得出整個網絡中的各個相互聯繫緊密的局部網絡,借此優化網絡性能,提高整個網絡的效率也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整個網絡性能的優化還須考慮各個城市各個居民小區出行情況。只有把握好人們日常的流動狀況,才能真正建立好合理的公共交通線路,真正實現有良好效率的公交系統 。註釋 :1 戴冠中等 :《複雜系統的 Scale-fr ee 性及其宏觀調空問題》 ,載於 《科技導報》 ,2006 年 5 月 。2 Tom M.Aposto l :《數學分析》 ,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5 年,第 169-170 頁 。3 Barabási A-L,BONABEA E.,“Scale-Free Networks”,Scien-tific American(May 2003).4 汪應洛:《系統工程理論 、方法和應用》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 年,第 42-43 頁 。5 楊家本: 《系統工程概論》 ,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 ,2002 年,第 87-88 頁 。6 有關公交線路和站點的原始資料來源於 《澳門、珠 海市交通遊覽圖》 ,廣東省地圖出版社 ,2006 年 。
  • 穗港澳三地遊客屬性比較彭順生 、張鈺莎*一 、前言從旅遊的三大基本要素出發,旅遊文化可分為旅遊主體(遊客)、旅遊客體和旅遊介體 。旅遊人類學家認為,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的遊客即旅遊主體無論在旅遊動機、旅遊消費行為,還是在審美方面 ,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差異。儘管穗港澳三地毗鄰,且同在嶺南文化圈內,三地居民在文化、生活、習俗方面有着諸多共性,但當三地居民成為遊客時,這種差異仍然存在。本文通過調查問卷,運用比較的方法,揭示了穗港澳遊客在旅遊動機、旅遊消費行為、旅遊審美之差異,從旅遊人類學的角度,分析了造成這些差異的原因 。本文研究資料主要來源於實地調查。實際調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2005年10月1-5日,調查地點在廣州;第二階段為2005年10月10-15日,調查地點在香港;第三階段為2005年10月25-29日,調查地點在澳門。調查方式為問卷調查,對旅遊者進行現場問答填答 。每地共散發“調查問卷表”500份,廣州收回有效問卷434份, 回收率為86%,香港收回有效問卷 412 份, 回收率為 82%,澳門 收回有效問卷423份,回收率為84%。其中有些問卷,旅遊者全部答完;而對有些問卷的某些問題,旅遊者沒填,對這類問卷,作者並未全部剔除,而是根據其已答內容,用於相關問題的研究 。二 、穗港澳遊客旅遊動機之差 異旅遊動機是誘發旅遊主體外出旅遊的心理動機,是由人們追求發展、實現自我需要和需要對象具有的內在和外在屬性激發而形成的。由於受各種因素影響,穗港澳三地居民在旅遊動機方面存在着不少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旅遊動機強弱的程度不同從總體上講,港澳居民的旅遊欲望機要比廣州居民強烈,這不僅從港澳居民每年出遊的人次比廣州多體現出來,也可從港澳居民每年出遊的次數大大超過廣州居民得到證實。開放改革之前,廣州很少有人外出旅遊, 近十多年來, 廣州旅遊的人數雖然逐年增多, 但據廣州旅遊局法規司最新統計, 2002年廣州旅行社組織的出境只有35.27萬人次 。港澳則不然,據統計, 早在2000年,香港居民出境旅遊的人數達到了5890.11 萬人次 。澳門人數雖少,只有40多萬人,但出境旅遊的人次卻不少,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2002年 ,澳門居民出境旅遊的人數也達到了上百萬人次 。此外,我們於2005年7-8月在穗港澳的調查問卷也證實了這一點(表1)。在三地被調查居民中,廣州只有20.3%的人旅遊欲望非常強烈 ,31.5%的人旅遊 欲 望 強 烈 , 5 0 % 以 上 的 人 旅 遊 欲 望 一 般 ,24.9%的人甚至沒有外出旅遊的欲望;港澳則不然 ,分別有 45.5% 和 46.1% 的人旅遊欲望非常強烈 ,67.2% 和 65.8%的人旅遊欲望強烈, 只有 25.6% 和24.9%的人旅遊欲望一般 ,兩地沒有旅遊欲望的人非常少,大約在5%左右 。* 前 者 為 廣 州 大 學 旅 遊 學 院 副 教 授 、現 為 北 京 大 學 旅 遊 研 究 與 規 劃 中 心 訪 問 學 者 ,後 者 為 廣 東外 語 外 貿 大 學 南 國 商 學 院 教 師
  • 表1 穗港澳遊客旅遊欲望比較 (%)(二)旅遊動機類型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為廣州人對於旅遊的單一性的需求,即尋求平衡、和諧、相同、沒有衝突和可預見性的傾向較為明顯,而對多樣性的旅遊需求程度遜於港澳人, 如廣州人與大多數中國人一樣,缺乏冒險的旅遊動機。港澳則不然,港澳人的旅遊需求呈現出明顯的多樣化傾向,像西方人一樣,表現為在征服自我、征服世界的過程中滿足個人的好奇心和體現個人的競爭本能。具體如發現新的旅遊地 ,參加登山、 滑翔跳傘、潛水衝浪、乘熱氣球飛行和航海等既有高度刺激性又富有浪漫色彩的活動。對三地居民的問卷調查也證實了這一差異(表2)。廣州有71.5%的人選擇單一性需求 ,32.3%的人選擇多樣性需求 ,選擇冒險與刺激性需求的人只有9.4% ;而港澳卻恰恰相反 ,香港只有24.7%的人選擇單一性需求 ,65.6%的人選擇多樣性需求 ,而選擇冒險與刺激性需求的人更是高達56.3% ;澳門的情形大致與香港相似,有28.1%的人選擇單一性需求 ,63.1%的人選擇多樣性需求,選擇冒險與刺激性需求的人也比較多, 高達50.2% 。表2 穗港澳旅遊動機類型比較 (%)(三)互遊的動機不同廣州人到香港旅遊目的與動機雖然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三: 一是觀賞高 聳雲天的摩天大樓,感受富有現代氣息的建築魅力和都市風情;二是欣賞美麗如畫的海濱風光;三是領略資本主義制度下的香港民風民情。廣州人到澳門旅遊,其目的動機與到香港既有相同之處,如赴澳門欣賞海濱風光、觀賞西式建築,但也有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不少廣州人赴澳門,主要是衝着博彩而去的。港澳人則不同,他們之所以到穗旅遊,主要目的與動機既不是為了觀賞高樓大廈、感受現代建築魅力與都市風情、也不是為了欣賞海濱風光,而是為了尋根問祖 。表3 穗港澳遊客互遊動機比較 (%)(四)旅遊目的地選擇不同港澳人與西方一樣,對“ 個性”突出的旅遊目的地或景觀,諸如高山大海或者民族文化色彩奇特濃郁的地區頗感興趣,而廣州人與中國其他省份的人一樣,信奉天人合一,喜歡小橋流水、波瀾不驚的自然景觀外及歷史文化景觀 ,因此 ,北京 、上海 、杭州、西安等旅遊城市總是遊人如織,泰山、 長城、黃山等景區常常人滿為患,而神農架、西藏拉薩等景區景點儘管景色奇美,但對外開放後很長一段時間裏遊人罕至, 近年來情況雖有所改觀,但接待數量仍遠不及那些老牌旅遊城市或風景名勝區 。問卷調查也進一步證實了這一點。表4顯示,廣州居民國內旅遊對目的地類型的選擇,主要集中在一些“波瀾不驚”的自然景觀及歷史文化景觀,其中到北京參觀流覽故宮的人最多,人數比例達68.2%,其次杭州西湖、桂林山水、西安兵馬俑,選擇三地作為旅遊目的地人數比例均在40%以上,接下來是湖南張家界和四川九寨溝 ,人數比例也達30%以上,而對偏遠、民族文化色彩較濃的雲南香格里拉,選擇的人數比例均在10%以下 。港澳居民赴國內旅遊 ,雖然也有 30%或 40%的人選擇“ 波瀾不驚”的自然景觀及歷史文化景觀,但選擇偏遠、 民族文化色彩較濃景觀的人數同樣達30%以上 。表4 穗港澳遊客國內主要旅遊目的地類型選擇比較 (%)
  • 三 、穗港澳遊客旅遊消費之差異在旅遊消費行為方面,由於港澳與廣州遊客受不同 質的文化影響,因而在旅遊消費過程中也呈現出不同的 文化 差 異 。(一)旅遊消費水平穗港澳三地居民在旅遊消費水平上存在着較大差異。一般來説, 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消費水平較高,廣州則相對較低。這主要體現在三地居民外出旅遊的流向上,港澳旅遊者有二個顯著特點:一是向遠距離的內地鄉村流;二是向國外流,這兩種流向都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作後盾;廣州雖然也有相當一些居民喜愛到鄉村旅遊,出國旅遊的人數正在逐步增多,但人數遠不及港澳。從表5可知,廣州居民國內旅遊的流向主要為城市 ,有51.6%的人選擇赴國內大城市旅遊 ,只有35.3%選擇鄉村旅遊 ;而港澳居民旅遊的流向卻恰好相 反,主要流向鄉村,被調查者有 50%以上選擇到鄉村旅遊 ,只有20%多的人選擇城市旅遊;出國旅遊三地的差別更大,40%以上的港澳被調查遊客選擇出國旅遊 ,只有10%左右的廣州居民流向國外 。表5 穗港澳居民旅遊流向比較 (%)(二)消費選擇在旅遊產品消費的選擇上,穗港澳居民也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廣州旅遊者更多地選擇參觀 、遊覽的旅遊方式,而對於新、奇、特、參與性較強的旅遊產品不太感興趣。港澳旅遊者則不然,他們更多地傾向於度假、新、奇、特、參與性較強的旅遊產品。 如到北京旅遊的廣州居民(表5),他們中有80%以上都參觀過長城、故宮, 70%以上到過圓明園等人文景觀,而對於日漸紅火的北京鄉村旅遊、阿壩草原風情遊、東季滑雪卻很少有人問津,人數均不到10%;港澳居民則不同 ,他們雖然也喜歡登登長城,遊遊故宮、園林,但對北京郊外的農家樂、阿壩草原風情遊、滑雪等新、奇、特、參與性較強的旅遊產品,也表示出極大的興趣,均有30%以上的人體驗過這些旅遊活動 。表6 穗港澳居民在京選擇旅遊產品消費比較(%)(三)購物消費購物作為旅遊六要素之一,在旅遊消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穗港澳居民在這方面也不盡相同。以廣州居民到港澳、港澳居民赴穗旅遊為例,雖然廣州居民比港澳居民的收入低得多,但令人 驚奇的是 ,赴港澳旅遊的廣州居民在旅遊購物方面的花費卻大大超過來廣州旅遊的居民 。據調查統計(圖1),赴香港和澳門旅遊的廣州居民旅遊購物人均消費為5000港元和4000港元 ,並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香港和澳門居民赴穗旅遊購物人均消費為2100港元 和2400港元,分別比廣州居民赴港澳旅遊購物人均消費低2900港元和2000港元 。圖1 穗港居民旅遊購物人均消費比較註:①廣州居民赴香港旅遊購物人均消費;②廣州居民赴澳門旅遊購物人均消費;③香港居民赴穗旅遊購物人均消費;④澳門居民赴穗旅遊購物人均消費。(四)“ 行、住、食”消費在“行 、住、食”消費方面,穗港澳人差異也很大(表7)。在交通工具的選擇方面 ,港澳居民絕對數喜歡挑豪華交通工具出遊,如乘飛機或坐豪華臥鋪,而廣州居民出遊比較節儉,除非特殊情況,多數居民坐火車和汽車,而且一般情況下不坐豪華臥鋪。在“住”的方面, 港澳居民一般都喜歡住豪華賓館,而廣州居民一般無此嗜好。在“ 飲食”的方面 ,港澳居民一般選擇上檔次的大酒店或豪華酒店,廣州居民一般選擇中、低檔酒店。
  • 表7 穗港澳“行 、住、食”消費比較 (%)四 、穗港澳遊客旅遊審美之差異在旅遊主體審美方面,由於穗港澳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狀況不同,因而思維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別。(一)思維方式的差異思維方式是審美的基礎,穗港澳遊客在這方面的差異較大。港澳人的思維方式主要是現實主義的 ,而廣州人的思維方式雖然有現實主義的成份,但主要是理想主義的。從概念思維和思維程式上看,現實港澳人習慣具體的 、局部的思維 ,他們講實際 、看重實證根據,不喜歡對事物的 模糊判斷,儘管這種 模糊的判 斷可 能有充分的 根據, 在理性上可信的。受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影響,廣州大多數人仍習慣於抽象的、整體的理論思維。表現在審美上,往往是將哲學、倫理、社會、政治等眾多對象與審美放在一起共同思索。表現旅遊景觀的構思與欣賞上,則是諸多因素綜合在一起,如廣州人在欣賞園林景觀時,往往把詩、畫、文、園林景致結合在一起進行綜合觀賞。從思維方式的價值取向看,港澳人以金錢為價值取向,廣州大多數人仍遵從以道德為價值取向的中國傳統思維方式。例如,廣州人在同港澳人交往時,常常有這樣的事情,廣州人對港澳人説,你們是港澳同胞,歡迎你們來廣州投資 ,支援祖國現代化建設,香港人説,愛國是理想,但賺錢是現實,如果賺不到錢,理想就一錢不值 。其次體現在“求同與求異”上 ,即廣州人的思維方式帶有明顯的求同性,而港澳人則相反,他們的思維方式帶有明顯的求異性,比如,在旅遊景點的選擇上,廣州人大多喜歡選擇人們普遍認同的景點,而港澳人則對那些奇異獨特的景點感興趣。又比如在旅遊途中購物,廣州人買一件旅遊產品,往往要徵求同行者的意見 ,且看見別人買自己才買 ;而港澳人則不然,他們在購物時一般自作決定,很少徵求別人的意見 。最後體現在思維的過程上。廣州人的思維一般由大到小,由遠到近,由表及裏;港澳人則與西方人一樣,遵循由小到大,由近到遠,由裏及表的思維過程。比如,廣州參觀旅遊景點,往往先瞭解該景點的大概情況,然後再個別欣賞,這與港澳人先欣賞個景而後再瞭解全景大相徑庭 。(二)旅遊的體驗方式不同穗港澳旅遊主體在審美方面的差異還表現在旅遊的體驗方式不同。相對而言,廣州人偏重於將精神性體驗與物質性體驗結合在一起,所以,廣州園林強調的是“雖由人作 ,宛自天成”。人工模仿天然物製作,要使人分不清哪是天然,哪是人工,使之渾然一體。同樣,在遊園審美過程中,廣州人也喜歡一邊遊園,一邊聽曲、閒談,以至時至今日,公園裏還經常邀請粵劇演員到園林去清唱,藉以造成“梅邊吹笛, 松下聞琴,隔院經歌,樓頭蕭聲”的綜合藝術效果。這是讓人們體驗一種輕歌曼舞與林木婆娑相融合的人間仙境生活。港澳人則不同,他們往往將物質性和精神性截然分開,比如,在建園時,一類是人工氣息十足的公園、庭園、娛樂場,另一類是純自然的森林公園、動物公園;再如建築,突出的要麼是純精神審美性的繪畫和雕塑,要麼是物質性較強的精美工藝,較少將它們混放在一起 。(三)審美者之間的差異正因為存在如此多樣的旅遊審美對象和要求,因此也就造就不同素養、不同心態的審美者。由於廣州人旅遊審美對象的複雜性與豐富性, 因此,就需要遊覽者具有綜合性的文化修養 ,知曉琴棋書畫、瞭解掌故歷史、懂得詞曲遊記,那才能真正遊出水平和領悟到各種各樣的美。因為,在中國旅遊者眼中,“不論其細如潤石 ,暫如園,黑如炭,明如秋月,皆孕有甚深之意義,皆含有不少理解的神秘 ,皆為至美之象徵 。”(徐志摩:《翡泠翠山居閒話》)港澳人一般不是這樣,他們玩是玩、遊是遊、學是學、識是識,不要求互相融合和滲透,共同在旅遊中發揮作用 。(四)審美方式的差異這種差別主要體現在旅遊主體在審美過程中,廣州人喜歡“靜觀”,港澳人則更喜歡“動觀” 。“靜觀”自古以來就普遍存在於中國人的審美之中。韓非子説 :“虛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之正”,
  • 諸葛亮也説“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即使是與西方文藝 復興時期差不多的觀念一宋明理學所強調的“格物”,也是一種靜觀 ,因為它強調的還是“ 內”和“身心”,也正因如此,所以表現在審美上就有了如明代袁中道所説的“神愈靜而泉愈喧”之效果。作為繼承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廣州人,在審美上也深受“靜觀”的影響,比如在旅遊過程中,喜歡靜靜地享受大自然的美景 ,在遊玩中盡量避免驚險刺激的景點,甚至對風行港澳的“動感電影院”也缺乏興趣,即使勉強去了, 在扣上保險帶一陣前俯後仰之後,也往往當場抱怨沒意思。港澳人則不然, 受西方“動觀”性審美影響,在旅遊過程中,喜歡參與性旅遊,像西方人那樣尋求驚險刺激的景點, 甚至對西方人感興趣的“血腥”的週末旅遊 1 ,不少港澳人也樂於參加 。五 、其他 差異除上述差異外,穗港澳居民在旅遊過程中還在如下幾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異:一是在選擇旅遊目的地的決策方式上,港澳旅遊者在選擇目的地時一般較少受他人的影響,而廣州人容易受他人的支配,如子女出遊,往往受到父母意見的影響。二在旅遊組織形式上,港澳人為了盡情享受屬於個人的時間和空間,旅遊者單獨外出旅遊的情況相當普遍,似乎與人結伴或與家人同行會損害自己旅遊的感受 。相反,廣州在國際旅遊和國內長距離旅遊中,多喜歡組團的形式,認為這樣可以相互照顧,獲得安全感,個人單獨外出旅遊的情況雖然有 ,但不太多。三是在旅遊過程,廣州的旅遊者喜歡不拘形式地交談,話題廣泛,比較關心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及當前的熱門話題,參觀遊覽時希望聽到有故事性的講解,輕輕鬆鬆地旅遊度假;而港澳旅遊者則不同,由於他們大多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因此,在遊覽過程中,大多嚴謹持重,喜歡個別交談,與志趣相投者交流,在公開場合發表的意見、提出的問題一般均經過深思熟慮,用詞比較講究,並希望得到別人的重視。四是廣州人一般比較重視群體和人際關係,因而旅遊時,比較“循規蹈矩”,導遊帶團時非常“得心應手”,絕少出現不守時 、掉隊 、鬆散的現象;而受西方文化影響較大的港澳人,有些遊客以“ 自我”為中 ,心 開朗、大方、喜自由、易激動、喜歡享受,很少顧及別人怎麼想,因而旅遊活動中多表現為活潑、愛動、“不守”團隊規矩 、鬆散現象較為嚴重 。六、差異形成的原因探析從旅遊人類學的角度看,造成穗港澳三地居民在旅遊動機上存在着較大的差異,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歷史和文化原因 。旅遊人類學創使人之一納爾遜·格雷本認為,旅遊條件的具備與強弱 ,與“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有着密切的關聯,因為經濟收入的好壞,決定了人們是否能進行一系列旅遊 。2 同樣,穗港澳居民經濟收入的差異也直接影響了三地居民旅遊動機的強弱,換言之,港澳居民的旅遊動機之所 以比廣州人強,是因為港澳居民的經濟收入要比廣州居民高得多。改革開放以 後,雖然廣州作為中國開放改革前沿陣地,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着收入的提高有了極大改善,但與港澳相 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以工資為例,廣州居民目前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到4500元,而港澳居民目前月平均工資收入都在2.5萬港元左右。我們知道 ,經濟因素是決定人們外出旅遊的根本性因素,港澳居民經濟收入比廣州居民收入高,由此導致了港澳人外出旅遊的動機比廣州人強烈 。(一)旅遊動機差異形成的原因港澳人到穗旅遊與廣州人到港澳旅遊之所以在目的與動機上存在差異,主要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 。眾所周知,港澳本地居民主要是從大陸廣東、福建兩省遷移而來的,儘管在歷史上港澳兩地先後被置於英國和葡萄牙統治之下,開放改革前與大陸基本上沒有甚麼往來,但由於他們的 根在大陸,因而在大陸打開國門之後,回大陸探親訪友或尋根問祖便成了港澳人赴大陸旅遊的主要動機 。同樣,廣州人之所以到港澳旅遊,其目的與動機也主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 。香港從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開始 ,在近代史上一直被英國殖民主義者管轄,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比較早地開始了現代化進程,而伴隨着這一進程,不僅出現了富有近代氣息的建築與民風民情 ,而且出現了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現代文明,所有這些都對正在向現代化邁進的廣州人產生了極大的魅
  • 力,激發了他們到香港旅遊的動機 。澳門於16世紀中葉被葡萄牙殖民主義者竊據 ,在長達4個多世紀的歷史變遷中,澳門成了一座既保持中國古代文化又融匯西方近代文化的美麗海濱城市,“城內既有鱗次櫛比的現代化高樓大廈,也有粗獷古樸的古代泥屋石房,更有近代西方的建築物;既有現代化筆直的通行大道,奔流着色彩斑斕的的士,也有凹凸不平的古代碎石小路,蠕動着嘎嘎作響的人力三輪車;既有尖聳入雲的天主教堂,又有中式的古剎廟宇, 如媽閣廟、蓮峰廟、普濟禪院;既有中國特色的孫中山紀念館,又有西方特色的賈梅士博物館、海事博物館。3 不僅如此,在歷史演進的過程中,澳門特殊的歷史環境,還使得澳門成了世界三大賭城之一。 其博彩業品種之齊全、設備之豪華、管理之嚴密,堪稱一流。這對於無論是收入並不高的芸芸眾生,還是億萬富翁,都具有強烈的吸引力。有資料表明 :“90%來澳門的旅客是為了賭博”。4 雖然就廣州遊客而言 ,赴澳門旅遊不一定都是衝着賭博而來,但澳門中西文化融匯以及博彩業發達的特點,對感覺十分新鮮的廣州人來説 ,也無疑會產生極大的吸引力 。穗港澳三地遊客在旅遊動機方面之所以呈現出諸多差異,還有着更為深層的文化因素影響 。旅遊人類學家納爾遜·格雷本同時還認為,旅遊條件的具備與強弱還與“文 化自信”有關 ,按照他的分析,旅遊者“文化自信”越強,旅遊的願望也就越濃。5 旅遊文化史也已經證明 ,文化素質對旅遊動機有着巨大的影響。在港澳,受西方文化影響,人們強調支配自然,強調着眼於未來,強調個人主義,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他們較為普遍和較明顯的外傾型性格特點以及強烈的探索和文化自信意識,這些性格特點和意識,成了港澳人喜愛旅遊,尤其喜愛探險旅遊的內在動力 。在廣州,人們像其他省份的中華民族子孫一樣,遵循着“父母在 ,不遠遊 ,遊必有 方”的聖賢教導6,加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特點 ,決定了中國人缺乏冒險的旅遊動機 ,誠如林語堂先生説 :“我們(中國人)對探險南極或攀登喜馬拉雅山實在毫無興趣,一旦西方人這樣做,我們會問:你這樣幹的目的何在?你非得到南極去尋找幸福嗎 ?……我們在蕩舟湖心之時並不渴望走到山腳下,我們在山腳下時也並不企求翻越山頂 。”7 雖然客觀地説 ,林語堂先生所描述的這種狀況在現代已有很大改觀,但中華民族的內傾型民族性格特徵對廣州人旅遊動機還是產生了一定的阻抑 。此外,穗港澳人受教育程度和個人素質上的差異,也對旅遊動機強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般來説,受教育程度高、個人素質較好的人旅遊意識更強,也更能理解旅遊的真正價值,因而比常人有更多的旅遊願望。據美國《時代》雜誌調查 ,每年進行 5 次旅遊的人中, 57%受過大學教育;反之,文化水平低的人求知欲望不如前者,對前往異國他鄉往往懷有一種恐懼心理,因而出遊的動機常常會受到抑制 。8 在港澳,一般市民都受過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和個人素質都較高,因而旅遊動機都顯得 比較強烈。而在廣州, 據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廣州每 10 萬人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者為5463人 ,而文盲與半文盲人口約佔總人口6.95%。9近十多年來,儘管隨着廣州高等教育的蓬勃發展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越來越多,但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依然很少,這就大大制約了人們的旅遊動機 。(二)旅遊消費差異形成的原因導致穗港澳三地居民旅遊消費出現差異,主要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首先,三地不同結構和不同性質的文化是導致三地消費行為差異的根本性因素。文化是一個複合整體,它是人類欲望和行為最基本的決定因素。具體地講,文化作為深層次的因素影響到個體的各個方面,影響到一個人的心理狀態、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各個方面 。穗港澳文化不僅在結構上存在着多元性與單一性的差異,而且在本質上也截然不同。港澳文化儘管包含着不少中國傳統文化的因數,但由於它們長期以來受制於資本主義政治文化制度,隸屬於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因而從本質上説港澳文化屬於資本主義文化的範疇。廣州文化在新中國建立前屬傳統文化的範疇。新中國成立後,廣州文化與中國內地其他地區的文化一樣,從性質上看屬於社會主義文化的範疇 。資本主義文化具有個人主義、自由、進取、冒險等特徵,這些特徵對港澳人的旅遊消費行為產生了
  • 一定的影響,如港澳人在個人主義自由、進取、冒險等特徵影響下,在選擇目的地時一般自作主張,並把奇、特、參與性較強的旅遊產品作為自己的首選產品,在旅遊組織形式上喜歡單獨外出旅遊,在旅遊過程中顯得自由鬆散。在廣州,無論是傳統文化還是社會主義文化,都沒有西方資本主義文化所顯示的特徵,相反,這兩種文化都強調群體意識 ,因而使得廣州人無論在目的地、旅遊產品選擇方面,還是在旅遊組織形式和旅遊過程中,都與港澳人相 反 。其次, 穗港澳物質主義的“消費文化”發展程度不同,也對三地的遊客消費 文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香港,近一、二十年來 ,“那些擁有越來越多財富的成功人士,在物質消費結構和方式上,逐漸效法歐美社會,向他們的物質消費水平看齊,中產階級也不甘示弱,中下層市民無可奈何之下也緊緊追趕”, 10 由此形成了強勁的物質主義的“消費文化”。據調查顯 示:香港有 46%的消費者是物質主義的崇拜者 ,這一數字大大高於日本(34%)、美國(30%)等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使人難以理解的是,香港的人均收入遠不及上述國家,然而其崇尚物質的程度卻大大超過了這些國家 。澳門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 ,高度發達的博彩業,使得澳門本身就是一個崇拜錢財和高消費的城市。旅遊消費是消費的重要內容, 港澳發達的物質主義的“消費文化”,不僅必然導致港澳人產生強烈的外出旅遊動機,而且還會使得港澳人外出旅遊時必然會選擇豪華交通工具和豪華賓館。 在廣州,儘管開放改革以來,廣州作為中國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在洶湧而來的外來文化衝擊下,廣州人對物質的崇拜有所增強,消費文化也在悄然興起,但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廣州人對物質的崇拜遠不能與港澳相比,如在港澳,1990年1月 ,一款原價43萬港元一輛的平治房車,以每輛38萬元推出,立即引起搶購熱潮 ,平均每天出售100輛,而在廣州,即使時至今日,小車價格降了又降,也還未出現瘋狂搶購的熱潮。又如近十多年,港澳旅行社不斷推出新的出國遊路線,而每次推出,無論價格高還是低,只要港澳人認為值得到那個地方一看,他們都會毫不猶豫地報名參加,常常出現客源爆滿的情形,這與廣州新推出的出國旅遊路線報名者廖廖無幾形成鮮明的對照 。可見,文化造就和影響了穗港澳人具體的旅遊消費行為,正因為穗港澳人在選擇旅遊消費的進程中,受不同文化因素的影響,才表現出不同的旅遊消費文化現象 。影響穗港澳遊客審美的因素很多,社會環境、文化修養、審美情趣和思想情趣等等,都對遊客的旅遊審美有着一定影響因素。其中文化修養是影響三地旅遊主體審美的深層原因。如前所述,由於港澳人較之廣州人受西文化影響更深,文化水平較之廣州人普遍要高,由此造成了三地旅遊論述主體無論在審美意識,還是在審美體驗、審美方法上都呈現出較大的差異 。綜上所述,由於社會制度的差異、社會成員經濟收入的不平衡以及歷史和文化等原因,使得穗港澳三地的遊客在旅遊動機、旅遊消費行為和旅遊主體審美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異,用比較的方法揭示這種差異,並分析這些差異形成的原因,對於三地有效開發旅遊資源,促進三地遊客互動,均具有一定的意義 。註釋 :1 思辨:《過一個“血腥”的週末》,載於《旅遊天地》,1991 年 ,第 2 期 ,第 31-32 頁 。2 Nelson Graburn,The Anthropology of Tourism,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V0l.10(1983),pp.101-105.3 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 年,第 586 頁 。4 黃漢強編: 《澳門經濟年鑒 (1984-1986 年)》, 澳門《華僑報》,1986 年,第 174 頁。5 同註 2 。6 佚名 :《四書五經》(上) ,嶽麓書社 ,1991 年, 第339 頁 。7 林語堂:《中國人》,學林出版社 ,1994年 ,第335頁。8 國家旅遊局人教司 :《旅遊經濟 (旅遊行社) 專業知識與實務》 ,中國人事出版社,1996 年,第 27 頁。9 廣州百科全書編纂委員會: 《廣州百科全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9 年 ,第 7 頁 。10 鄭德良:《香港奇跡—經濟成功的文化動力》 ,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2 年 ,第 111 頁。
  • 澳門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科學研究王志石*一 、澳門環保科學 技術的發展現 狀澳門環保科技是伴隨澳門城市污染控制需要不斷發展進步的。主要分為:城市污染監測技術和評價及城市污染控制技術和設備;朝着一軟一硬,兩個方面向前發展進步。根據澳門特殊的區情和多年的實踐,在軟技術和硬技術兩個方面都已經形成了完整的技術體系,具有獨特的特性。軟技術的研發主要靠澳門的大專院校,如環境監測、環境評價、環境策略;而硬技術主要是引進,如英國的污水處理技術設備,日本的垃圾焚化技術設備 。二 、澳門的獨特區情: 動感的旅遊城市澳門可以説是世界上最小的獨立經濟實體;但是又是非常開放的經濟體。城市雖然很小但是其48萬居民從來沒有感覺自己的城市太小。他們時刻面向祖國大陸,面向亞洲,甚至世界。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成功舉辦就是一個生動的例證。由於有計劃的填海造地, 現有的28.2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每年在增長。城市景觀每天在變。預計10年後土地面積可達30 平方公里以上 。澳門經濟以旅遊博彩業為,佔45%以上的本地生產總值 ,而成衣等出口加工業則佔外匯收入的很大部分。2000年有916萬遊客到訪 ;2005年已超過1871萬 。糧食、肉蛋菜、食水及燃油等基本生活資料都須從內地進口,而主要原材料和資本則來自日本和香港。所以説她有獨特的經濟運行機制和產業結構及城市定位一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多種產業並存的區域性旅遊城市 。三 、澳門城市污染評價和控制技術發展 背 景固有的資源短缺與持續的城市污染控制的壓力逼迫我們必須在科學技術上找出路,解決城市日益加重的環境污染問題。資源短缺在城市污染控制上表現為環境承載能力很薄弱;尤其是面對旅遊業的發展需要,城市建設面積不斷擴張。首先帶來的是土地資源的持續短缺。這引起的環境壓力有:①城市垃圾處置的策略選擇餘地很小,沒有土地用於垃圾填埋,只有採取焚燒方法一途;②澳門半島老城區道路狹窄,交通擁擠,汽車尾氣污染始終存在,特別是在旅遊區;③必須採用最先進的空氣品質監測技術 ;④城市佈局受到很大限制,居民和商業區混雜,使得城市噪音污染控制變得很困難;⑤燃油發電廠和污水處理廠離居民社區和旅遊區很近;增大了相關的污染控制的難度,特別是這些城市基礎設施的空氣污染控制。近年來城市空氣質量持續下降就是一個危險的訊號 。城市水資源的短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上的壓力也是持續的,表現為:澳門沿海為高濁度水域,由於內陸泥沙的遷移沉積,水淺,流態複雜,環境容量很低,使得城市污水處理的策略選擇受到很大限制,不得不採用高費用的二級生化處理技術。飲用水源完全靠內地輸入,飲用水源地水質保護的難度變得非常大,特別隨着上游地區進一步發展,水質污染問題存在着很大隱憂;而用水量的不斷增加,也使鹹潮問題越來越突出 。* 澳 門 大 學 科 技 學 院 敎 授 、 澳 門 環 境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委 員
  • 四 、旅遊業—高環境質量要求的產 業作為國際知名的旅遊城市,澳門必須注意自己的品牌,優美的環境就是必不可少的品牌;要國際認可的品牌就必須實行國際通用的環境質量標準;具有完善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澳門的飲用水水質一直就是實行歐共體的水質標準;對於有機微污染和消毒副產物有定期檢測制度。星級酒店大多具有ISO14000的國際質量認證 ;採用節水 ,節能技術,部分污水進行回用處理再利用。建立完善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定期在電視台發佈空氣質量信息。對沿海水域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特別是海濱浴場和水上娛樂設施。對城市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儲運,以及焚燒。對於城市污水處理廠,自來水廠運營都委託外國合資公司專營,利用國際先進成熟技術和管理經驗來處理處置這些城市廢物。分期分批地對舊城區進行改造,保護和恢復歷史文化遺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歷史城區已經被聯合國列入世界遺產保護地區 。五、 城市污染 控制和可 持續發 展澳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之一就是持續地搞好城市污染控制工作。旅遊業的迅速發展帶來了城市景觀的快速更新,特別是沿海景觀。建設用地的需求持續緊張。這就對城市空氣、水、土地利用等產生持續的環境壓力。土地資源的嚴重短缺和沿海環境容量的嚴重不足, 又增加了 城市污染控制的難度;決定了城市污染控制的嚴峻形勢在短期內得不到緩解。旅遊業對環境質量的高要求又決定了 城市污染控制工作必須做到最好。前10年,政府一直致力於城市污染控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即硬技術引進,包括:日處理900噸城市垃圾的焚化爐、日本三菱、餘熱發電、尾氣脱酸化、靜電除塵。澳門日處理14萬噸污水處理廠,常規生化二級處理。離島兩座UNITANK污水處理廠 ,二級生化法 。六 、不斷提 高城 市污 染控 制管 理的 科學 水 平城市污染控制的嚴峻形勢也表現在政府的高投入上。為維持污染控制設施有效運轉和良好狀態,其費用是高的。而隨着城市的擴張和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這種高投入還會持續增長 ;例如:焚化爐的擴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費用 。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將會越來越大地依賴提升環境管理的科學水平 ;為此特區政府近年來強調資助環保科研工作(2004年施政報告),即軟技術開發 。澳門大學將環境科學研究作為長期發展的科研方向之一,一直致力於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聯合開展澳門環境與城市發展科學研究, 先後已完成6項基金項目, 2006年又有2項正在研究進展之中。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污染影響評價方面,力圖不斷提升環境污染監測的科學水平,改進環境污染影響評價的方法 。七 、澳門空氣質量指數(AQI)監測網澳門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已經建立,並不斷完善,涵蓋了澳門不同的功能區域,居民密集居住區, 交通繁忙區(路邊)和相對清潔區。實行24小時連續監測。監測的污染物有 :SO2 ,NOx ,CO ,O3和可吸入粒子(PM10)。 澳門地球物理及氣象局(SMG)採用空氣質量評估指數(AQI),綜合每天的各種污染物濃度實測的結果求得一個綜合性指標 :空氣質量指數(AQI),每天在澳廣視發佈;AQI分為6級,從0到5級;直觀地評估每天不同功能區的空氣質量狀況。對固定污染源的監控,氣象局與澳門電力公司在2004年6月簽署合同,將這個監測網擴大至澳門發電廠,監測柴油發電對周圍空氣質量的影響。主要有在路環發電廠附近增加一個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八 、澳門大學主要的相關科研成果①利用風洞試驗和流體力學原理及電腦模擬技術研究城市汽車尾氣污染控制;污染源的污染途徑分 析 ;②澳門空氣和水域POPs現場監測 ,評價;③在常年水質監測的基礎上利用水生態化學原理及方法對南灣湖生態景觀進行了評價;建立了税制監控電腦模型系統 ;④利用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對澳門上一個世紀的土地利用的變遷進行了一定科學深度的科學研 究 ;⑤應用計算流體力學研究澳門城市“街區峽谷”效應和澳門水域流場。
  • 九 、街區 峽谷 效 應— 澳門 典 型街 區 風洞模擬 實驗結 果澳門舊城區街道表現典型的城市峽谷效應 ;空氣流高湍流度 ,低風速 ;雷諾數 6x106 ;冬季主導風向 :西北 、東北 ,風速 :5,2.33 ,1.35米/秒;模擬平均風速及速度方差和湍流度 。十 、基於空氣 動力學 理論的 尾氣擴 散模型—— 針對街區峽谷效應(一)計算流體動力學(CFD)(二) 街區峽谷空氣動力學特點①街區內風速垂直分佈②尾氣濃度垂直分佈圖1 土地變遷引起流場變化—CFD應用建立的數學模型T=47hoursT=47 hours圖2 泥沙遷移的變遷—CFD數學模型T=47hoursT=47 hours十一 、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評估方法論一新的 研究領 域(一)生態足跡定量評估可持續發展的自然資產(資源 、環境)的儲量;一定的人口和經濟規模條件下,維持資源消費和廢物消納所必須的生物生產面積,將其與實際提供的生物生產面積相比較,判斷一個城市的發
  • NORTH1s t ene NORTH3r deneVehiclef low(/h) Vehicleflow(/h)Vehicleflow(/h) Vehicleflow(/h)圖3 風洞模擬刮北風時街區尾氣分佈(地面,60米高)圖4 空氣中的PM10 ,CO,NO2 ,NO與機動車流量相關關係圖 5 澳門城市地理資訊系統—MAPINFO圖6 1988-1997澳門土地變遷—遙感技術應用展是否在其生態承載能力範圍內。(二) 能值分析為環境,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信息和決策提供一個定量的新尺度、新方法; 綜合分析評估城市的能量流、物資流、貨幣流、人口流、信息流,得出反映系統結構和功能特徵與生態經濟效益的能值指標,評價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能值與能值轉換率:自然資源、經濟產品、勞務形成所需直接與間接投入的有效能總量視為能值;單位能量(或物質)的能值為其能值轉換率;太陽能焦爾為其基準度量單位。(三)資源定價如何將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價值化、利用傳統市場經濟學原理促進資源、環境的合理利用、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是又一個具有挑戰性的研究課題 ;主要的研究方法是 :條件估值法、選擇性實驗法、旅遊費用法等;核心是調查評估公眾對提升環境質量所付成本的意願及對某種環境質量下降的容忍程度 。圖7 澳門、香港、廣東省人均生態足跡對比(公頃)
  • 兩岸四地教育改革的比較 :制度、課程與資源的透視盧林發 、鍾健 *在過往30年間,教育改革的浪潮滲透到世界上每一個角落,特別是在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其他發展中的國家。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澳門也體驗到這股教育改革熱潮的影響。雖然這四個地區有類同的文化傳統,但在教育的發展上卻有着頗大的差異 ,中國大陸與澳門的教育改革較為緩慢和審慎,而香港與台灣的教育改革運動則較為急速和激烈。本研究嘗試 比較兩岸四地 在教 育改革衝擊下對教 育制度、學 校課程、教育投資等所帶來的改變, 從而總結其對教育發展的啟示。一 、四地教育現況在教育現況下,我們試圖從下列八個範疇去分析四地的異同(表1):(一)歷史傳統四地各有不同的教育傳統,皆受其歷史發展所影響,而這些不同的傳統正在影響着四地教育發展的差異。中國自解放後以政治掛帥及與美歐西方陣型對抗,教育發展大受障礙。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國走上改革開放的道路,令教育發展回歸正軌,並逐步向前邁進,惟因制度、人事、資源等因素的掣肘,教育發展較為緩慢。澳門長時期受葡國管治,直至20世紀後期,當地政府無意發展教育,以致民辦教育蓬勃發展及多元取向。後因回歸迫近,澳門政府開始重視教育, 增撥教育資源、制定教育法令、改革教育制度,惟教育發展的力度有限,以及其發展的步伐仍屬緩慢。 自二次大戰後,香港在英國的管治、中國的支持及內外各種有利因素的配合下,教育得以穩健發展。在回歸前後數年間,香港政府響應世界教育改革的熱潮,急速推出多個教育改革方案,務求加速改善教育,以及提高教育質素。20世紀中葉大戰結束後,台灣受美國軍事保護和文化薰陶下,其教育發展受美國影響頗大。直至20世紀後期,台灣政府逐步推行民主化、本土化,並大量投放資源,發展教育。近期,台灣的教育改革雷厲風行,惟因政治對教育的干擾及民間對教育改革的負面回響,令教育改革受到較大的阻滯 。* 前者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 澳門— PI S A 測 試 中 心” 計劃總監 ,後者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澳 門— P I S A 測 試中心 ”資料 管理主 任(二)教育結構四地有類似的大學、中學與小學之教育結構,即小學為6年制,初中與高中皆為3年制,大學為4年制,稱之為“6+3+3+4制” ,只是香港稍有 差異 。香港的小學學制亦為6年 ,惟其大學與中學學制沿襲自英國 的“5+2+3制”,即 中學為5年 ,其後大學預科為 2 年教育, 以及大學本科 為 3 年,這與主流的“3+3+4制”有所不同 。基於回歸後香港應與世界主流學制及中國內地學制接軌,香港政府已決定於數年後把中學學制改為“3+3+4 制 ” ,與其他三地相同。屆時四地學制統一,可説是教育改革的一個統一結 果 。(三) 學校管理除中國採用黨領導學校外,其他三地以校本管理為主。 香 港學術界已於 上世紀8 0年代提倡校本管理,其後逐步為學校認同,以及為政府接納,成為教育改的一個項目。澳門大多數學校為私立學校,其行政與管理皆各自獨立,並受法令保障,是故校本管理已為此等學校的慣例,惟其管理權落在學校
  • 的領導層身上,而教師的參與甚少 。隨着教育改革的推行,台灣的學校實行校本管理, 並接納教師的參與。中國對校本管理的認識逐漸加深,期望日後進一步深化民主和開放的概念,令校本管理得以落實 。(四)課程設置四地的課程設置各有特色。中國已開始淡化統一課程的概念,而以三層課程架構取代之,即是除由中央設計的統一課程外, 各地方可因應其特殊的條件和需要,制定地方課程, 而 各學 校又可按其特色, 編寫校本課程。香港政府設有課程部門, 制定和編寫統一課程大綱, 貫徹教育改革中有關課程的理念,以便學校採納或由學校作為編寫校本課程的指引 。澳門的基礎教育以私立學校為主, 各學校根據其辦學宗旨,編寫課程或採納外地課程,十分多元化。近年澳門政府考慮設置統一課程, 以減少學校間課程的差異,惟遇到學校的阻力較大, 難以取得進展。台灣的教育改革逐漸導致家長對名校的爭逐,以致學校的課程有升學導向的趨勢,而校外的補習班大量增加, 以滿足家長期望子弟升讀名校的素求。(五)教師培訓中國 、台灣和澳門採用雙軌模式培訓教師,一 方面由大學設立教育學院, 訓練大學本科生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 另一方面由大學教育學院開設教育文憑 課程,培訓在職教師, 以彌補其在入職前教育理論和技巧的不足。 中國和香港設有獨立的師範大學或教育學院,同樣以雙軌模式培訓教師。台灣政府大量投放教育資源, 近年來 師範大學急劇增加, 以致教師培訓逐漸以職前培訓取代雙軌模式。中國的師範大學近年出現了一個新趨勢。這些大學逐步轉型 為綜合性大學, 除培訓教師外, 並培育非投身教師行業的本科生, 以爭取更多政府資源, 以及收取更多本科生。 這個趨勢有違培訓教師的原意, 而對於部分條件不成熟的師範大學亦造成發展師範教育的障礙。(六)教學模 式近期四地受教育改革浪潮的影響, 紛紛提倡以學生為本的教學模式, 尤以香港和台灣最為激進。 雖然以學生為本的教學模式是理想的教學模式, 並為教師所認同, 但是這個理想模式與課堂教學仍有很大的差距,主要有下列幾個因素 :① 教師對新的教學模式認識不足,對如何達致期望的教學效果沒有信心 ;②新的教學模式需要有資源的配合,例如增聘教學與行政院人員、減少課堂學生人數、增添教材和教學軟件等 ,而這些資源十分不足夠 ;③新的教學模式需要教師的協作,而現行的教學主要是 教師各自為政, 難以具備教師協作的條件。四地現時的實際課堂教學是以“教師中心”為主導, 個別教師採用“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香港和台灣的教師採用這個新教學模式較中國和澳門的教師為多。(七) 校外考試除了澳門外,中國、香港及台灣都設有公開統一考試。中國在學生升讀中學和大學前, 以公開統一考試分派學生入讀中學和大學。香港現時仍採用英國學制,中學五年級和七年級的畢業生需要參加公開統一考試,以便選取合資格者分別升讀大學預科和大學本科。台灣自推行教育改革後,中學及小學畢業生不再需要參加公開入學考試,也能升學。其他入學途徑包括有學生自行申請 、學校自行選拔 、多元評核,以及其他渠道。不過,公開入學考試仍然是家長和學生的最主要選擇,因而產生補習社大受歡迎、成行成市,是為台灣教育改革的一個奇怪現象。在澳門方面,由於基礎教的主體為私立學校,而這些學校的學生大多數往鄰近地區或海外升讀大學,故此家長與學生對在澳門開設大學公開入學試需求不大,開設了這個公開試也可能出現考生人數偏低的情況 。(八)普及教育四地的普及教育大致上以9年為限,而澳門的普及教育由於包括1年小學預備班以致達10年之久。匹地實施普及教育的年份差異大。台灣的普及教育始於1968年,期後10年香港宣佈實施普及教育,至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和澳門分別於1990年1991年推行普及教育。四地落實普及教育是各有因由的。大致上來説, 台灣是基於當時上世紀60年代經濟好轉的原因,香港於上世紀70年代中葉受到聯合國人權法規的壓力,中國於上世紀後期推行改革開放、與世界接軌的國策,而實施普及教育與國策一致, 澳
  • 門為了作好回歸前的準備,亦於中國開始後1年推行普及教育。 台灣與澳門現正考慮延長普及教育年限,而中國與香港仍未作表示 。表1 兩岸四地教育現況* 建議改 為“ 6+3+3+4 ”制 。* * 將來的 學制改 為 “6+3+3+4” 後,這兩個畢業 公開試將以 中六 畢 業 公 開 試 取 代 之 。** * 建 議 或 考 慮 延 長 普 及 年 期二 、教育制 度與學 校課 程四地的教育改革皆為“自上而下”的模式,即是由中央制定政策,交予下層和民間討論,然由上下各級,以及教育前線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合力執行 。至於教育改革的速度、力度和幅度方面,香港和台灣較為全面、深入、激進,而中國和澳門較為局部、緩慢。 現就四地之變革分別評述之(表2):(一)中國長期以來中國的教育發展為政治導向,而在課程方面由中央規劃,設計統一課程 ,頒令全國執行 。自上世紀70年代國家領導人採取開放政策後,教育官員、學者逐漸增加與外界的接觸及交流,對統一課程的概念提出討論。 其後至90年代,教育當局確立課程三 級制(見上文“ 學校設置”),開始設計課程指引,以指導地方和學校選取或編寫課程。首先在90年代中,教育當局推出高中課程試驗計劃,並選取試點學校推行,然後檢討、總結、修訂、再試驗,以及把所得的經驗推廣至基礎教育之其他課程中。至本世紀初,在各級課程指引的基礎上,中央部門提出各級課程標準的建議,並從事試驗、評估、修訂等工作。近年對課程改革出現反對 之聲,主要來自專家學者,惟其對課程改革的進展,障礙不大 。中國在課程改革的道路上,從統一課程到三級制課程已是一大進步。若要從三級制課程走向校本課程,則需作更大的努力才能成功。再者, 課程改革只是全面教育改革的一環,從課程改革走向全面教育改革就是中國教育發展歷程的一大挑戰了 。(二)香港香港的教育改革源自上世紀80年代。當時香港政府邀請國際顧問團來港,檢討香港基礎教育的制度,並提出改革建議。其後政府設立教育統籌委員會,就香港教育的重大問題,定期檢討和提出報告,為教 育當局制定政策之參考。直至上世紀後期,香港政府受世界教育改革洪潮的影響,積極檢討教育制度現存的弊端,提出策略性的教育改革,以徹底改變香港教育的面貌,大大提高香港教育的質素。這次教育改革的涵蓋面甚為廣闊,包括課程、語文、評估、支援、教育機構等各個領域。自本世紀初,香港政府逐步落實和推行教育改革的各項計劃,惟其成效毀譽參半。總而言之,通過8年的教育改革,香港的教育質素獲得部分改善,惟不少改革的建設又因未能獲得民間的支持而擱置或放棄。香港的教育改革未能獲得預期的作效,歸咎其原因有主要下列5項:①教育改革的過程皆由政府所設立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策劃和推動,未能與民間作充分的溝通,以致在實施層面未能獲得前線教育工作者及專家學者的認同、支持,嚴重影響教育改革的成效 ;② 部分教育改革的政策“朝夕令改”,使人無所適從,因而影響基層人員對教育改革的信心和支持,並嚴重影響教育改革的成效 ;③ 政府負責官員解釋和推介教育改革時,未能以理服人, 甚而“ 強詞奪理”、“對罵泄忿”,因此失卻民間對教育改革的信心和支持,再次嚴重影響教育改革的成效;④民間團體、前線教育工作者, 以及專家學者對教育改革有所猜疑,未能與政府同心協力,發揮團隊精神,以致教育改革遇到重重困難,不易克服 ;⑤教育改革受外來惡劣環境影響頗大,如911事件、經濟滑落、疫症流行、病毒流行等,以致拖慢改革進度,甚而迫使政府取消個別改革項目 。
  • (三)澳門澳門的教育改革較為緩慢,這與葡萄牙宗主國及澳門政府早期對教育“漠不關心“和對教育的定位有關。澳門政府提出教育改革,基本上是由於政府必須在澳門回歸中國前作出的適當考慮和準備。直至上世紀90年代初,澳門政府首 次制定法令,規範教育的經營和管理,以及增加政府的教育投資。繼而在12年後 ,政府又因應時勢的改變,提出教育制度的修改 建議,以及在制 度、組織、教學、資源、管理、評核等多個領域改 善教育。這些改革的建議 ,現正進行諮詢和檢討,期望於短期 內可 落實為 法令。在這次諮詢和檢討的過程中,民間雖然對頗多的建議提出異議和修正,惟氣氛趨於平和,沒有出現像香港、台灣般的抗爭局面。至於澳門教育改革的規模和深度,則較香港、台灣遜色 。(四)台灣台灣的教育改革可算是四地中最激進的,改革的模式是“自上而下 ”,由政府策劃和帶動 ,改革的定位是策略性、前瞻性、徹底性,改革的規模是全面和深入的,改革的回響是激烈的。上世紀90年代,台 灣政府設立政策委員會 ,策劃和推動教育改革 ,發表諮詢文 件, 以及制 定改革項 目 。直至 本世紀初,改革進入一個實踐和反思的時期。在這個新時期內,一方面教育改革帶來一些實質的成果,另一方面民間對教育改革發出極大的負面回響,並導致部分改革項目難以推行,甚而停頓或修正,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四項:①台灣“泛藍”與“泛綠 ”兩大政治陣營把政治矛盾帶進教育改革的爭議中,二者“壁壘分明”,“盲從附和”相同陣營的意見,“盲目反對”不同陣營者的觀點,使教育改革成為爭奪政治利益的陣地 ;②這次教育改 革是由政府倡導 、“自上而下”的一個大運動。 在改革的過程中,上下溝通不足, 以致民間持懷疑和不信任的態度,令不少改革項目難以落實和執行 ;③雖然教育改革的大方向為各階層所接受,但是領導層並未對改革的項目預先作全面評估,並對改革計劃作相應的修正,以致部分項目在實施後才發現嚴重的弊端 ;④部分改革項目,因配套不足難以推行、或重新修訂,或被迫取消 。表2 兩岸四地教育制度與學校課程的變革三 、教育 投 資四地的經濟實力不同,因而導致教育開支出現相應的差異。 在20 00-2003年四年內 ,四地平均教育開支依次遞減為中國(US$64.1b)、台灣(US$13.5b)、香港(US$5.79b)、澳門(US$0.18b)。這個平均指標只是反映教育經費的四年平均值。除了教育總支出外,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例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指標。在2000-2003四年內 ,四地平均教育開支佔公 共 開 支 的 比 例 依 次 遞 減 為 依 次 遞 減 為 中 國(24.8%) 、台灣(23.7%) 、香港(22.1%) 、澳門(14.0%)。這兩個平均指標的次序相同 ,正好 反映四地對教育投資的重視程度。雖然中國對教育投資最為重視,台灣與香港的比例指標依次稍低,而澳門的比例指標則偏低(表3) 。近期,世界各地皆重視教育的投資,而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例為20%以上,鮮有發達和發展中國家與地區的這個比例指標為低
  • 於15%。中國與香港在2000-2003年的每年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例皆稍高於20%。台灣除在2000年教育改革還未大力開展外 ,其2001-2003年的每年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例亦稍高於 20% 。澳門 在2000-2003年的每年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例皆為15%或以下 ,而其在2005年的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之預算僅為12.7%,可見澳門政府對教育投資的不夠重視。若教育投資不足,教育改革的項目難以獲得足夠的經費支持,亦難以有齊準備的配套以配合 ,對教育改革的順利推行影響至大 。表3 兩岸四地教育投資的趨勢註 :2005 年澳門政府的教育預算開支與公共預算開支的比例為12.7% ;2000-2 00 3 年美國政府的教育開支與公共開支的比例分別為 29-30%。四 、結語以上的比較分析是從教育制度、學校課程 、投放資 源等 ,透視兩岸四地教育改革的異同。總括而言,兩岸四地教育改革的成功,有賴下列五個主要因素:①教育改革必須以提高教育質素為宗旨,不可以政治干擾教育改革, 以及改變教育改革的大方向;②教育改革必須有周詳的計劃, 並考慮各種好壞因素, 以及正負面的效果,否則教育改革可會帶來“吃力不討好”、“事與願違”、“好心做壞事”等結果 ;③教育改革必須在“ 上下一心”、“共同 協作”下,才能克服困難,完成改革項目。教育改革的模式可以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上下同步”。無論以那一種模式推行教育改革 ,參與者必須“群策群力”、“共渡艱難”,才有改革成功的希望 ;④教育改革必須配套齊備, 才能得 以順利推行。 若配套不齊,則容易產生“ 顧此失彼”、“前後脱節”、“工作停頓”等弊端 ,因而導致改革失敗 ;⑤教育改革的項目必須保持適當的持久性,切忌“朝令夕改”、“消聲匿跡”,以致前線工作者無所適從,甚而對改革喪失信心,以及放棄對改革的支持,並最後導致改革的失敗。參考書目 :1 .中 華 人民共 和 國 國 家統計 局 :《 全國 年 度統 計 公報》,國家統計局 ,2000-2004 年 。2.石鷗、劉麗群編著 :《中小學課程與敎學改革》 ,湖南人民出版社,2 0 03 年。3.台灣行政院主計處 :《統計年鑑》 ,台灣行政院 ,2000-2004 年。4.周祝瑛:《誰捉弄了台灣 敎改?》,台北心理出版社,2 0 0 3 年 。5.香港政府教育署:《香港學校敎育制育指標》,政府印務局 ,2002-2 004 年 。6.香港教育資料中心編寫組:《香港教育發展歷程大事記(1075-20 03)》 ,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 ,2004 年。7.馮增俊、黎義明編:《澳門教育概論》,廣東教育出版社 ,199 9 年。8.黃光國:《敎改錯在那裏 ?》 ,台北 INK 印刻出版社 ,2 0 03 年。9.黃德祥主編:《教育改革與敎育發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 ,2 000 年 。10 .劉羨冰 :《澳門教育史》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 社 ,1999 年。11 .歐用 生 、楊慧 文 :《新世紀 的課 程 — 改革 兩岸 觀點》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 ,199 8 年。12.澳門教育暨青年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 (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 ,2 0 0 4 年。13.《法律第 1 1/9 1/M 號澳門教育制度法律》 ,澳門印務局,1 9 9 1 年 。14.盧林發 :《從鄰近地區經驗看澳門課程發展的理論基礎與可行模式》 ,載於《澳門研究》 ,2005 年,第27期,第 102-107 頁 。15 .鍾啓泉 、崔允漷、吳剛平主編 :《普通高中新課程方案導讀》 ,上海華東師範大學, 2 0 03 年。16. Bray, M., & Koo, K., Education and Society in Hong Kongand Macau :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Continuity andChange (Hong Kong :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searchCentre, 1999 ).17. Mingyuan, G., Education in China and Abroad : Per spec-tives f rom A Lifetime in Compara tive Education ( HongKong :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search Centre, 2001 ).
  • 澳門的中文回歸之路——兼談《中文變遷在澳門》 的學術價值郭濟修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聯合聲明正式簽署,並於1988年1月15日生效,自此,澳門就進入政權交接的過渡期。從1993年3月31日澳門基本法頒佈 ,至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正式恢復行使主權, 這段時間是澳門政權交接的後過渡期。澳門過渡期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 其中,公務員本 地化、 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合法化是最重要的, 被稱為過渡期“三 化”問題, 也稱“三大問題”。中文合法化後來改為正式的説法, 叫“中文的 官方地位”問題 。不論是中文的合法化問題,還是中文的官方地位問題,都是歷史形成的: 在鴉片戰爭後, 葡萄牙逐步佔領了整個澳門, 在澳門實行殖民管治, 葡萄牙文成為澳門唯一的官方語言, 澳葡政府的行政和法律語文等等都是使用葡萄牙文, 佔澳門人口97%的華人居民使用的中文沒有法律地位。 由於以上這些歷史形成的原因,因此有了所説的中文官方地位的問題。也因 此,落實中葡聯合聲明, 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相銜接,妥善地解決中文官方地位的問題,就成為實現澳門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及將來特區政府正常運作的一個關鍵。由於當時澳葡政府行政和法律等等方面的文件都使用葡萄牙文,給絕大多數不懂得葡萄牙文的澳門華人居民帶來很大的不便和麻煩,因此,澳門華人居民很早就提出中文合法化的要求。 在1974年葡 萄牙發生“四·二五”革命後 ,澳門的四個華人工商團體就向當時作為葡國新政府代表來澳門巡視的軍官江沙維和 李安道提出意見,希 望能夠簡化手續,實行中文合法化,所有文件及表格都同時要有中文和葡文。不久後, 在會晤來澳訪問的葡萄牙地區協調部長山度士時, 工商 界人士提出了12項問題,要求當局設法改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要求澳葡當局所發的文件要加上中文,並逐步推行中文合法化 。* 澳門語 言學會 理事、 澳門社 會科學 學會理 事澳門華人要求中文合法化的呼聲一直沒有停過 。到了1985年6月17日,澳葡當局成立了中文推廣委員會。不過,中文推廣委員會只成立不足一年。該委員會在1986年4月30日的最終報告書中表示,該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對中文被承認與葡文具有同一地位進行研究,因 此,該委員會的職責並非推廣中文或使中文合法化,而是進行必要的研究及提出建議,以便能夠引導政府機關及人員增加使用中文及使中文被承認與葡文具有同一地位。該委員會在報告中向政府建議,在短中期內,中文應與葡文具有同一地位;在中長期內,中葡兩種語言應在公務員各個層面同步發展 。1989年12月10日,當時的 澳督“鑑於澳門地區大部分居民使用中文;又鑑於應在過渡期內逐漸提高中文的地位”, 頒佈了第1 /89/M號法令 ,規定在行政、立法、司 法部門中,必須致力提高中文的地位。具體措施方面,規定以後所有的法律 、法令 、訓令和批示,必須連同中文譯本頒佈;居民與公務員溝通,得使用葡文或中文;政府的文件和表格,必須同時具有中 、葡文 。直到1991年2月22日 ,中國外交部部長錢其琛訪問葡萄牙,就落實中葡聯合聲明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
  • 可使用葡文”的規定,與葡萄牙外長達成協議,中文從即日起成為澳門官方語言。1991年12月31日,葡萄牙政府頒佈了第455/91號法令 ,正式宣佈中文具有官方地位,並與葡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雖然澳葡當局也在1991年年底公佈法令,正式宣佈中文成為澳門官方語言,並公佈了一些措施,但實際上在落實方面卻非常緩慢 。對於爭取和推動中文官方地位的落實,民間方面也作了很大的努力,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和澳門語言學會等學術團體,以及澳門和內地的專家學者不遺餘力地從理論方面和實踐方面不斷進行探討。作為語言學家,程祥徽教授是其中的一個主要推動者 。他組織了多次有關推動中文官方地位落實的研討會,還發表了不少有關的論文和著述。他不久前由香港三聯書店出版的《中文變遷在澳門》,把澳門的中文官方地位的發展過程歸納為輿論爭取期、中葡政府談判定案期和中文官方地位落實期三個時期,根據他參與爭取和實行中文 官方地位的經歷,輯錄了他部分有關這方面的論文,“以當事人的身份為歷史作證”(代前言) ,提供了 一個澳門中文官方地位進程的輪廓 。程氏在書中通過一篇論文,探討中文成為澳門官方語言的理論和實踐,反映中文在澳門的變遷歷程。 其中, 他寫於1991年9月的《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與實現》一文 ,至今 還有現 實意義。他在該文中論述了澳門基本法是中文成為官方語言的立論依據,指出處理澳門的語言問題,制定本地區的語文政策, 都必須看到特區與中央之間具有“同”與“異”兩種關係;既不可以不加區別地一切與內地取同,也不可強調特殊性而一切與內地相異。只有對問題作切合實際的探討,才能制定出正確的政策措施 。他同時論述,官方語言是政府、法庭和公務上使用的語言;官方地位的中文是中國的國語即普通話 ;應解開方言與共同語纏繞在一起的情意結;推廣普通話有利於中文官方地位的實現;應設立本地區的標準中文 工作委員會; 方塊漢字的使用可以“繁簡由之”。1據學者阮邦球研究:“澳門學前教育學生所接受的教學語言, 中文佔絕對大多數。 自1996到2000學年接受葡文和英文為教育語言的學生比例持續下降;由2001到2003 學年 ,葡文和英文教育的學生所佔比例有所回 升; 自2001學年,英文教育的佔有率超越葡文教育晉升為第二位。” 他認為:“澳門回歸後,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升和社會對母語教育的重視,另外賭權開放後的國際化,均對教學語言比例的改變提供了客觀條件,這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社會政治環境與教育政策的關係。”2學者的研究印證了程氏的預測是正確的:他在《回歸後澳門語文的前景》一文中對於澳門回歸後的語文將會是甚麼樣子作出預計,認為回歸後澳門的語言仍會是三語的格局,但由於英語的擴張力大,葡語地位將逐步讓位於英語,因此,三語的排序可能由“中葡英”逐步 轉換成“中英葡”;語文的官方地位會 此(中文)起彼(葡 語)伏 。他同時指出,保留葡語仍有必要 。由於澳門特區政府對於語言問題採取模糊的政策,因此,澳門的官方語言問題和中文與葡文的地位問題等引起了民間的爭論。1999年7月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澳門基本法的葡文本作為正式語文的決定指出:“葡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 以中文本為準。”一般來説,除非法律文本中特別聲明外,否則,都推定多語言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澳門基本法葡文本作出這樣的聲明,是由於澳門基本法是中國全國人大制定及通過的,是中國的法律,並不是以中葡雙語立法,當然要以中國的國語一中文為準。而基本法的葡文本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審定的,雖然撰寫也很嚴謹,但顯然不能與中文具有同等地位 。必須指出,上述的規定只限於中國全國適用的澳門基本法,並沒有規定澳門的法律也要以中文為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2005年8月26日回答區錦新議員的質詢時説:“第101/99/M號法令具體規範了正式語文的使用,而《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對訴訟行為使用的官方語言亦有規定 。”這是官方首次正式對澳門特區語文問題包括“正式語文”和“官方語言”的表態 。第101/ 9/M號法令第 1條(正式語文)是這樣規定的 :“①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文;②兩種正
  • 式語文具同等尊嚴,且均為表達任何法律行為之有效工具;③以上兩款之規定並不妨礙每一個人選擇本身語文之自由,在個人與家庭範圍內使用該語文之權利,以及學習與教授該語文之權利;④行政當局應促進正式語文之教授及正確使用。”該法令雖然是澳葡時代制定的,但由於沒有抵觸澳門基本法,因而過渡成為澳門特區的法律。陳麗敏司長的答覆明確地指出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文,而且具有同等尊嚴及法律效力。學者楊允中認為 :“實行正式語文雙語制是澳門社會的重大特點之一 ,也是澳門社會的優勢之一。”3對於 澳門基 本法第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葡文也是正式語文”中,“ 正式語文”的提法,不少人覺得難以理解,引起了一些爭論。楊允中認為:“正式語文 是指 在官方場合,即行政機關履行公務、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正式使用的語文。在非官方場合,並不排斥使用其他語文如英語作為教學語言、商務語言、交際語言等,不受正式語文相關規定的約束。”他同時認為,中文和葡文都是特區正式語文,但以中文為主,兩者有主有次。4 王禹同樣認為 ,葡文與中文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處於次要的地位;中文是澳門特區的主要正式語文。 5 程祥徽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區,因此中文具有國語地位,同時中文又是官方語文和正式語文;葡萄牙語文在澳門不享受國語地位,但它可以是正式語文。而正式語文不以使用範圍的大小或使用頻率的高低來定所謂主次。6 而關冠雄認為, 從(國 際)法律角度來説,正式語言一詞並不常見。從基本的文義來説,正式語言與官方語言的差別,除國家單一官方語言因素考慮外,大概就在於程度、範圍的差別,以及與地方用語之差別 。“‘正式語言 ’一詞 ,似乎具憲法地位,即指官方或民間在一切正式場合應同樣尊重的書面或口頭用語,在法律效力上似乎包括必須正式接受、 使用、 推廣等效力和效果。”7不過,如果對照中、葡、英三種文本的澳門基本法第9條有關“正式語文”的寫法 ,我們可以發現 ,“正式語文”在葡文本和英文本都是“官方語 言”的意思:“ 正式語文” 這個詞,葡文本用的是 línguaofici a l ,英文本用的是official language ,即都是官方語言的意思。至於為甚麼中文本不用“官方語言”,而用“正式語文”這個詞 ,或者 ,為甚麼葡文不用língua oficial(“正式語文”)這個詞,而用língua oficial(“ 官方語言 ”)這個詞 ,筆者認為 ,正如上面所述 ,由於澳門基本法是中國全國人大制定及通過的,是中國的法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對於澳門基本法作出“以中文本為準”這樣的聲明 。同樣,中國的全國人大也不便把葡萄牙文這種外國語言在澳門基本法這個“ 小憲法”裏 規定為“官方”語言(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沒有“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句話)。然而,為了體現葡文在澳門的法律中的地位,妥協的方法是用“正式語文 ”一詞—反正是以中文本為準 。況且, 澳葡時代制定的第 101/99/M號法令的中文本,也是使用“正式語文”這個詞 。此外,筆者認為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顧及中國多民族的國情,避免術語可能帶來的負作用,就如標榜民主自由的美國沒有規定英文為國語一樣,中國也沒有具體規定哪一種語言是“國語”或“官方語言”。作為一個多民族、多語文的國家(共有56個民族、使用80多種語言,擁有文字的民族有21個,使用文字的有27種),中國的憲法不採用“ 國語”、“官方語言”這些術語, 沒有指定漢語(即通常所説的中文)為“國語”或“官方語言 ”,只是規定“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4條),同時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19條)。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2條),使用的術語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因此 ,在澳門基本法裏面同樣不用“國語”或“官方語言”,而使用“正式語文”這個詞,是很好的處理辦法 。實際上,澳門的法律在回歸之前都是以葡文起草的,換言之,中文本只是譯本。由於澳門缺乏立法起草的人才,因此,回歸後通過的法律基本上也是葡國法律專家以葡文起草的,只有個別由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如科技綱要法等,才是以中文起草(近年這種情況已有所改善)。在立法會討論法案時,有時議員會就法案條文的一些有歧義的中文用詞而產生爭論,但葡籍議員往往指出葡文本沒有歧義的問題。可見,如關冠雄所説的,在澳門的法律實務上,一些法律和法典,其中文文本的行文明顯地只是一個未經實務驗證的譯本,其重要的法律用
  • 語尚未處於穩定和未經時間的考驗。中文文本中所採用的術語,往往都只是當時草擬者,在未有充分時間作比較研究後,倉猝定稿,且受台灣、中國大陸或香港法學不同流派的影響,很多術語仍有待進一步完善。而主要法典葡文文本的用語,都是從上世紀起,經過多次判例和適用檢討後不斷修訂的文本,一字一詞,往往都標誌着法制發展的成果,有判例可鑑,一字不差,具深厚的法律文化傳統 。8關冠雄説,由於中葡語言的根本差異,在很多情況下仍存在着中葡法律文本分歧的情況。那麼,當兩個認可的官方文本中出現分歧時,究竟應以哪一個文本為準,哪一文本的效力較高?他認為,除瞭解釋法學手段外,葡國憲法學家所建議的,在實踐中的相容配合的方法,是克服雙語法律文本歧異的最佳手段。9澳門華人為中文合法化進行了幾十年的努力,現在澳門已經回歸了,中文已經成為澳門的官方語言,然而,這並不等於中文地位會自然而然地提高,還需要特區政府和各界人士努力 ,才能提高 。可惜的是,事實上,澳門華人居民長期爭取的中文官方地位並沒有很好地得到提高。政府文件中的中文不規範、充斥葡式中文的現象,經常受到居民和學者的批評;立法方面也還不能全面做到中葡雙語立法,只有一部分法律和法規是用中文起草的;尤其是司法方面,很長時間,一些以中文為母語的居民投訴不能得到中文的法院判詞或通知之類的文件。以前澳葡當局對於中文不重視,而且缺乏中文方面的人才,所以充斥不規範的、葡式中文。現在澳門回歸祖國已經六年多了,還是繼續讓不規範的中文充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文件,這實在不值得原諒的 了。雖然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但澳門基本法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説,使用正式語文一中文是“一國”的大事 ,正確使用中文是落實澳門基本法、依法施政所必須的,也是社會的需要,市民的訴求。“除使用中文外 ,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就是“兩制”的體現。政府文件中的中文不規範的情況繼續存在,主要是因為特區政府不重視,至今還沒有制定清晰的 、具體的語文政策和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把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提到很高的地位,認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可以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第1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5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第9條)。特區政府也應該把正確使用中文,提高到作為落實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高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指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2條)。這是關於語言文字的運用 、規範語言和文字的法律,由於使用中文(即漢字一是“規範”的漢字)是“一國”的事,因此,關於中文的運用和規範,特區還是應該遵守的。特區政府不能認為澳門已經回歸中國,中文已成為澳門的官方語文,中文的地位自然會提高,而是應該成立語文委員會之類機構,對語言政策提出建議,對語言進行規劃,使用規範漢字,推動中文的運用和完善,才能事實上提高中文的地位。否則,那種不規範、不純正、令人費解或誤解、甚至無法理解的中文仍然充斥政府的文件和司法的文件,削弱或喪失語文的交際作用,實在有負華人居民的期望,説得嚴重些,還會給華人帶來恥辱。不久前,就有意在澳門投資的內地居民投訴被有關政府部門的職員要求用中文繁體字填寫表格,有議員向行政當局提出“是否禁止使用簡體中文”、“所憑何據”的質詢 。這不過是紛繁的語文問題中的冰山一角,説明政府一定要制定語文政策,否則,必然還會有更多的語文問題接踵而來,不單有正式語文中的中文和葡文是否分主次的理論問題,而且還有立法司法中的語文問題、公文寫作的語文規範、語文教育、公務員的語文要求以及諸多語用問題等等。要提高中文的地位,不是光喊口號, 而是如程祥徽教授在《中文變遷在澳門》中所建議的, 我們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語文規劃”。因為語文規劃是現代社會生活的不可缺少的一個問題,是政府根據社會需要對現有語文進行有計劃的管理與改進的活動,具體包括語言選擇、語言協調、語言規範,甚至“語言立法”等等 。語言規劃是一項有形可見的工程,政策、法規的制定,字典辭
  • 書的編撰,讀本、教材的出版等等,都要着手去做。他認為,透過有形,我們可以得到無形的影響,那就是人才素質的提高,澳門社會的平穩過渡,澳人治澳局面的出現 。註 釋 :1 程祥徽 :《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與實現》 ,載於 《中國語文》,1992 年,第 1期 ;澳門政府《行政》雜誌,第 16 期 ;《澳門 :超越九九》,香港廣角鏡出版社出版 。2 阮 邦球:《澳門學前教育:回顧和展望》,載於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行政》 ,第 71 期 ,第71 頁 。3 楊允中 :《澳門 基本法釋 要》(修訂版) ,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出版,2003 年 9 月 ,第 42 頁 。4 同上註。5 王禹 :《中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正式語文》《澳門日報》 ,2004 年 8 月 22 日。6 程祥徽: 《國語 、官方語文和正式語文中文》, 《澳門日報》 ,2005 年 1 月 9 日 ;《中文變遷在澳門》 ,第 199 頁 。7 關冠雄 :《論澳門雙語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 ,載於澳門公共行政雜誌《行政》 ,第71 期,第101 頁 。8 同上註 ,第109 頁 。9 同 上註 ,第122頁 。
  • 香山濠鏡辨光芒——澳門與香山文化淵源探析吳志良*在人類文明進入知識型經濟和資訊化時代的今天,全球視野下的地方性知識成為當下最熱門話題之一。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席捲地球的每一個角落,人類生活的許多行為規範、標準和制度迅速趨同化,以適應與日俱增的效率要求;隨着交通通訊發達,人們的交流越來越密切,甚至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也日益相近。另一方面,面對被同化的威脅,反趨同化的呼聲亦越來越強烈,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民族和文化無不努力強化地方性特色,強調本土傳統價值,試圖突出與眾不同之處,增加比較優勢,提高自身的生存和競爭能力 。正是在此一大背景下,經過近30年改革開放的中華大地一反歷史傳統,不同省市紛紛挖掘地方歷史文化的獨特性資源,凸顯比較優勢,提出創建文化大省、文化大市的願景和藍圖。這既是在經濟全球化、世界趨同化形勢下尋求發展比較優勢的一種應對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經濟增長點從第一、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轉移的趨向,體現了經濟逐漸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的走勢,折射出人們對文化和創新的重新認識和高度重視 。一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當經濟增長到某一階段,會從前期的投資主導型轉往以發明創造為主導的更高層次,人們開始意識到需要創新才能夠增加競爭力,才能夠可持續發展。而創新是一種心理狀態,需要發自內心的動機和長期養成的特有素質 ,與社會文化環境息息相關。推動文化發展,重視文化對創新的作用,營造一個利於創新的良好文化環境,便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這種認識上的進步,大大加強了不同地區的文化關懷,推動了文化建 設 。然而,文化是一個十分難以明確定義的概念,根據《辭海》,從廣義上,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總和;從狹義上,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大英百科全書》則認為 ,文化是人類行為的各種表現,諸如語言、文字、觀念、信念、習慣、禮教、風俗、用具、技巧、藝術、儀式和禮節等。依吉爾茲(C lifford Geertz)一派的觀點,文化是一個符號學的概念,即文化就是人們自己編織並且生活在其中的“意義之網”。人們通過象徵形式來表達觀念,“溝通、延續和發展他們對人生的態度和知識”。這些觀念 、態度和知識在一個社會的長期實踐中形成傳統,是經驗之物,社會早期的經驗尤為重要。文化的精神,便體現在貫穿於其中、隱而不彰卻又一以貫之的傳統裏面。傳統會創新、轉化,也可能被重新解讀、詮釋,但其核心價值世代相傳,不會輕易改變,更不會無故斷裂。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文化概念理解為一種地方性知識,地域可大可小,在國際範圍,可能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在一國之內,則可以是一個省、一個市甚至一個鎮、一個鄉村。這樣,通過建立可比較的參照系,一國、一區、一地制訂發展和鞏固文化策略的可行路徑選擇,自然地落到致力挖掘地域性傳統和地方性特點上 。* 澳門 基金 會行 政委 員會 委 員 、歷 史 學博 士
  • 實際上,文化也是在種族、環境、時代的系統中發生、發展的。法國史學家(F.Braudel)的研究表明,地理環境對文化發展影響至深;而英國史學家湯因比(A.Toynbee)在比較不同的文明興衰史後 ,則得出決定一種文明發展的主要因素在於如何回應外在環境挑戰的結論。的確,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自然地理之地貌 、地形 、氣候、植被、土壤、動物等,對人文景觀有決定性的影響,也創造了不同地域中人們的不同性格和心理素質,形成不同的地域型文化 。中華文化與其他民族文化一樣,不僅有時代差異,也有地域差別,大致可以分為八大區域:即東北文化、陝甘華夏文化、中原京派文化、江浙海派文化、江漢楚文化、四川巴蜀文化、邊疆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南粵嶺南文化等。但長期以來,我們更多的是強調文化的同一性、向心力、凝聚力,而忽視了其多樣性、差異性。已故歷史地理學家譚其驤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再估計》中就指出 :“把中國文化看成一種亙古不變且被廣泛用於全國的以儒學為核心的文化,而忽視了中國文化既有時代差異,又有其地區差異,這對於深刻理解中國文化當然極為不利”。中華文明綿延不斷的演變歷程也説明,地區差異非但沒有削弱我國文 化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相反,文化的開放性、包容性、多樣性大大豐富了我們的民族文化內涵,大大增強了其生命力以及應對外來衝擊的能力 ,並形成“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的獨特品格和優良傳統。在開放改革進入一個新紀元之際,豐富多彩、兼收並蓄且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民族文化是迎接全球 化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可持續高速、均衡發展的重要資源和寶貴財富 。走在開放改革前沿的廣東省,多年前便旗幟鮮明地提出研究開發“嶺南文化”,希望從中挖掘思想和理論資源,推進現代化的偉大事業。實踐證明,此一嘗試是成功的 ,成績有目共睹。今年5月20日,中山市正式打出“香山文化”的旗號,並且集中力量整理編輯檔案文獻、出版發行學術著作、舉辦座談會,在市內市外、省內省外的媒體上全方位進行大力宣傳。這種結合學術研究和市場推廣來促進文化發展的手法,令人耳目一新 ,刮目相看 ,也迅速取得了成效 。據報道 ,《香山文化》一書6月剛推出,首印30,000 冊便被搶購一空 ,南方網“香山文化”專題啟動兩個月便有超過400萬點擊,而中山市內各界也掀起討論香山文化的熱潮,霎時間,香山文化成為一個最熱門話題 。中山市率先倡導“香山文化”,是一個十分值得我們關注的課題 。這不僅因為“香山文化”不局限於中山市,跳出了以行政區域劃分地方文化的框框 ,還因為香山文化與澳門有割不斷的特殊歷史聯繫 。二南宋紹興二十二年(1152),朝廷設立香山縣 ,從此,澳門納入其管轄範圍。換言之,澳門開埠前400年,直至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 、葡萄牙獲“准永居管理澳門”,一直是香山縣的一個組成部分,為期長達七個多世紀 。在1849年前,香山縣丞還長駐濠鏡望廈村。即使葡人在澳門實行殖民統治後,澳門與香山仍水乳交融、血肉相連,商民交往極為密切 。事實上,澳門與香山一直融為一體,從來沒有分離過。 湯顯祖的詩篇《香嶴逢賈胡》、《聽香山譯者》,便是明證 。屈 大均稱“廣州諸舶口 ,最是澳門雄”,膾炙人口。他在《廣東新語》談到澳門時,最能説明與香山之關係 :“自香 山城南以往(一百)二十 里 , 一 嶺 如 蓮 莖 。 踰 嶺 而 南 , 至 澳 門 則 為 蓮葉”。然“澳口東風未易尋 ,蓮莖關外大洋深”(羅天尺《題澳門圖》),澳門面向茫茫大海 ,如果沒有香山腹地的滋養,蓮根何存,蓮葉何在 ?而吳歷自北南下,越梅嶺,過香山,抵澳門,準備遠赴羅馬,未果。但他留下的一首詩“西征未遂意如何 ,滯嶴冬春兩候過。明日香山重問渡,海邊嶺去水程多”,則生動巧妙地刻劃出嶺南 、香山、澳門的文化內在聯繫,如實真切地描繪了中華文化對外開放的路線圖。沒有中華文化,哪來嶺南文化 ?沒有嶺南文化,哪來香山文化?沒有香山文化,哪來澳門文化?何以西征?正如清代香山籍人李珠光訪澳後詩言 :“一邦如父母,萬國 此車同”。而順德籍人廖赤麟以詩詞留下的澳門印象 :“一角天開航海徑 ,果然無外是中華”,也充分體現了澳門與祖國血脈相連的關係。另一方面,澳門的開放,又促進了香山、嶺南乃至整個中華文化的對外開放及其與西方文化的交流,為祖國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和創新提供
  • 了一條新的路徑。由此可見,澳門在香山文化中的地位與作用 。香山濠鏡開埠,既是早期全球化的結果,又是中西文化交流碰撞的肇端。 15 世紀,世界近代史開始,葡萄牙一馬當先開通貫穿歐亞大陸的新航路,前來東方,尋找黃金和香料,繼攻佔印度果阿和滿剌加(今馬來西亞馬六甲)後 ,來到中國東南沿海 ,要求通商,不果。其後,在粵、浙、閩沿海亦盜亦商30餘年。明朝當局經慎重權衡利弊 ,開放澳門,默許葡人上岸貿易,“以澳門為屏障,資貿易養兵餉”,葡人遂得以於16世紀中葉據居澳門。王之春《清朝柔遠記》曰 :葡萄牙人“立埠於澳門 ,實為泰西通市之始 。”從此,“濠鏡由來荒僻濱 ,今成戎蠻貿易津”(馮公亮《澳門歌》) ,澳門成為南中國對外開放的重要商貿港口以及西學東漸、東學西傳的重要通道,成為中國近代史、特別是中外交通史發展的重要前沿陣地 。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澳門是國人開眼看世界的唯一—扇視窗,從湯顯祖、吳歷、徐光啟到林則徐、鄭觀應、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都在澳門留下了足 跡 , 在 澳 門 得 到 啟 示 。 另 一 方 面 , 從 利 瑪 竇(Mateu Ricci)到馬禮遜(Robert Morrison),無不利用澳門這道橋樑,將西方文化引介到中原大地,將中華文化宣揚至西方。澳門彈丸之地,既是中西文化交流的平台,又是中外思想文化交匯的試驗地 ,在中國歷史上扮演過不可取代的大角色 。儘管華洋雜處、中 西並存,但自開埠至 19 世紀,澳門半島的面積只有方圓數里,人口也只有數千至數萬。這種小規模的社會,為人與人之間的密切交往提供了可能,也為社會交往建立必要的相互容忍、尊重、信任、理解、諒解、合作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小規模社會早期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中密切交往而形成的價值、觀念、知識、規範、共同利益,亦為後來移居者接受,成為傳統且得以世代承繼,流傳至今。許多學者都認為,澳門今天不同族群和諧與共的特性,與其早期的社區生活經驗緊密相 關 。歷史上,澳門是一個移民社會,生存為居民的首要考慮,居民間相互忍讓、諒解、息事寧人是確保生存的前提。 正如東樵山人釋跡刪在《寓普濟禪院寄東林諸子》所言,“但得安居便死心”。鄭觀應在《澳門感事》更深刻描繪了澳門社會價值多元的巨大包容性:“華人神誕喜燃礮 ,葡人禮拜例敲鐘。華葡雜處無貴賤,有財無德亦敬恭”。葡人遠道而至 ,亦能大致恭順守法,尊重中華禮儀。康熙年間與另一位內閣大學士石柱巡視粵閩沿海的杜臻在《香山澳》一詩中 ,云葡萄牙人“自言慕義來中夏 ,天朝雨露真無私。世世沐浴聖人化,堅守臣節誓不移。”所以,在鴉片戰爭前,澳門社會實行的是共處分治的治理模式,即華人社群由香山縣政府管治,葡人社群則在尊重中國主權和治權的大原則下享有相當的內部自治權,除非重大政治、法律事務,明清政府對葡人的自治一般不進行干涉;鴉片戰爭後,葡人“勢漸致狂縱”(潘鳴球《遊澳門有感陳給諫借濠鏡與西洋事》),企圖將管治權延伸至華人社群,試圖破壞中華文化在澳門的傳統,但在國人的大力聲援(如19世紀末香山的勘界維持會護疆保國的持續群眾性運動)和澳門愛國同胞的堅決抵制下,不得要領,亦力有不逮。這樣,共處分治的治理模式大致得以維持,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習俗的居民基本上可以一如既往相安無事,不同族群可以各自發展 。歷史上,澳門是一個商業港口,又是一座邊緣小城,離權力中心很遙遠,受國內政治動盪、社會變遷的影響也比較少。在澳門,無論是中華文化傳統還是葡萄牙文化傳統,抑或其他民族文化傳統,都可以偏安一隅,不受太大的衝擊 ,幾近與世無爭 。而中葡這兩種文化傳統都具備的重道德倫理、重情重理輕法、重集體輕個人的特徵,在澳門可以充分根植生長。澳門雖然一直是中葡關係的中心議題 ,但17世紀後葡萄牙帝國日漸衰弱,中葡關係並無重大的實際利益。鴉片戰爭前,缺乏重大衝突的導因;鴉片戰爭後,雖偶有衝突,但終能化解,且其時中外關係的焦點已經轉往香港,澳門被淡忘了,其後的戰火也沒有蔓延至澳門。這樣,澳門得以長期保持比較安定、祥和、寧靜 、有序的社會環境 。由於社會生活具有很大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價值、規範具有很強的內聚力,社會結構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居民對社會環境的熟悉程度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責任感也很高,信任文化悄然形成。在這種客觀環境下,沒有你死我活的爭奪,仇恨為仁愛所融化;沒有非黑即白的對立,二元為多元所取代;沒
  • 有茶杯裏的風波 ,爭議被理解所消弭。澳門雖小 ,胸襟很寬;人口不多,但信任合作,從而形成澳門的文化傳統:族群和諧、文化融洽、價值多元、人性包容、利益一體, 為澳門文化“不同而和、和而不同”提供了空間 ,為澳門社會的和諧安定奠定了基礎。澳門歷史城區之所以能夠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就是因為她活生生地展現了澳門文化古今同在、 中西並存、“各美其美,美人之美, 美美與共, 天下大同”的歷史傳統,而此一傳統雖然是澳門這個小城市的獨特歷史經驗,但對當今因經濟利益或宗教信仰而充滿衝突和不安的世界,卻是寶貴而珍稀的精神財富和思想資源,對人類文明發展具有普遍的價值和重要的借鑑意義 。不過, 值得指出的是,20世紀70年代澳門經濟開始加速增長,經過30年的發展,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 主權與治權合一 ,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原則下 ,澳門 居民參政議政的意識急速提升,政治、社會關係和結構產生了快速的變化;而2002年博彩業開放後大量外資的進入,適逢“自由行”政策的推行,經濟高速增長,不僅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城市規模不斷擴大 ,人的觀念也在快速轉變中 。從半開放到全面開放 、從低度競爭到高度競爭 、從低度發展到高度發展 、從傳統到現代,全球的、區域的、國家的、地方的環境變動,種種因素,一方面為澳門的發展和現代化帶來新的契機和動力,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衝擊澳門文化原有的傳統價值,衝擊澳門社會原有的和諧格局,驅動澳門文化從低度和諧走向高度和諧。在此一過程中,更應該盡可能地保存、傳承和弘揚“不同而和 、和而不同”、相容並包的傳統,深入研究開發地方性知識所包含的思想資源,為澳門新時期的開放改革和現代化提供一個良好的人文環境,為全球化背景下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和活力,亦為後人觀察和探討不同民族 、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如何共存共生保存一扇視窗,為人類文明的進步保留一方淨土 。三回顧歷史、重温傳統,是為了鑑古知今,繼往開來。以中華文化為主體、多元和諧發展的澳門文化,既有傳統的歷史底藴,又有現代的創新精神 ,貫穿其中的是開放、包容的性格。這些品質和特徵,都是全球化視野下我們的地方性知識所擁有的基本內涵,也是知識經濟社會中尋求發展的必要條件。經過回歸後幾年來的跨越式發展,澳門已進入百年未遇之變局。在此一變局中,大力研究、開發和強化地方性知識,充分認識和弘揚其核心價值 ,是進一步推進新時期開放改革事業的必由之路 。正如前述,地方性知識是一個文化概念,文化對創新具有關鍵的作用 。而“香山文化”的提出,不僅為澳門文化發展提供了一個更廣闊的空間,也為勢在必行的區域合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台。如果説,嶺南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香山文化是嶺南文化的一個重要標本,那麼,澳門文化則是香山文化的核心內容之一。中山、珠海、澳門三地聯手共同發展“香山文化”,既可以大大豐富嶺南文化、中華文化的內涵,促進我國文化的創新和現代化,更好地抗衡世界趨同化,增加比較優勢,增強我們迎接全球化挑戰的能力,又可以打造極具地方色彩的“香山文化”品牌,以本土傳統文化的資源激發我們的創意和想像力,對內尋求更加密切有效的區域合作,對外攜手並肩參與更大範圍的區域競爭,共同經濟的轉型和社會的進步 。嶺南在歷史上一向是中國對外開放的前沿,香山又一直是嶺南對外交流的前線,因此,香山文化應該義不容辭地為祖國的文化創新作出新貢獻。要做到這點,尚需三地以及國內、外所有關心香山文化人士的共同努力。澳門成功申請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在某種意義上是對香山文化的肯定和認同,對我們是一種莫大的鼓舞。 但這僅僅是第一步,“香山文化”提出後 ,首先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是如何科學地釐定“香山文化”的 概念 ,怎樣系統整理檔案文獻史料和如何進行研究,從而建立一個科學、系統、客觀又獨具一格的研究體系。在此過程中,我們必須堅持開放、包容、創新的原則。香山文化應該是開放的,不僅要在地域上開放 ,在研究人員 、研究方法上也要開放創新。香山文化的研究不應該停留在學術層面,不僅需要史學家、文學家、藝術家的全情投入,還需要企業家、傳媒界以及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多做推廣普及工作,喚起民眾對鄉土文化的關注和熱愛,增強歸屬感、參與感和向心力、凝聚力。只有這樣,香山文化的旗號才能打
  • 響 ,才能得到所有香山人的認同 ,才能為中華文化的復興 、為人類文明進步貢獻力量 。
  • 晚清澳門華人巨商盧九家族事跡考述林廣志 *盧九(1848-1908),原名華紹 ,字育諾 ,號焯之,小名耉 ,廣東新會潮連鄉人。盧九是19世紀下半葉澳門的“一代賭王”,也是當時澳門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中最有影響的華商代表之一。幾十年間 ,盧九及其家族縱橫省澳 ,際 會風 雲,專擅煙賭 ,旁及其餘 ,熱心社群, 樂善好施,在華葡社會享有極高的聲譽。但是,對於盧九這樣一位晚清澳門的重要華商,澳門史學界至今仍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以致一般的澳門人只知道“盧九街”、“盧九花園”,即使是澳門史家 ,對盧九的身世、行跡亦多語焉不詳,或錯漏百出。這是頗為遺憾的。實際上,由於各種原因 ,在澳門史學界,關於著名華商家族的研究依然十分薄弱。本文根據新發現的檔案 、族譜 、墓碑等材料 ,對盧九及其家族事蹟進行初步的研究,希望對晚清澳門華商家族,乃至晚清澳門華商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盧九 的家 世與 家庭 生 活研究盧九的家世,最佳途徑是,取其譜牒 ,循世考列,得其端緒,否則就會出現沿襲不清 ,甚至 混淆是非等錯誤 。關於盧九及其家世 ,就有一些著作説 :盧九, 原名盧華紹,字焯之,因在兄弟中排第九,故稱盧九 。1從1870年起定居澳門的盧焯之(Lou Cheok Chin,1837-1906)逝世 。……盧九或盧廉若為盧焯之這一澳門名人之子 。2至於來自澳門的股東盧九,其父華紹於年少時從家鄉新會潮連前往澳門 ,……盧九則以稟員出身 ,亦獲清廷賞戴花翎,授浙江補用道。3其實,這些説法都是錯誤的,甚至是可笑的。所幸的是,我們在廣州中山圖書館發現了盧九的家譜——《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據此可以對盧九的家世源流及盧九早期的行跡作出較為準確的描述 。《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共二十六卷,卷首一卷 ,新會盧子駿增修, 民國三十八年(1949)鉛印本 。根據族譜,盧九先人曾由中原遷居廣東南雄珠璣巷,並於宋咸淳年間遷至新會潮連蘆鞭裏 :“念惟我一世祖考諱隆 ,號龍莊, 在宋朝為宣教郎 官。妣李氏,誥封安人,生二子六孫。原籍南雄府保昌縣沙水村珠璣巷人,於宋末度宗咸淳元 年 嵗次乙丑八月十五日,遷至古岡華萼都三圖四甲潮 連蘆鞭裏居 焉 ,迄今三 百八十 餘年祀 矣 。”4據《盧氏族譜》記載,盧氏自始祖隆起,歷經思齊、夢鬥 、逢丁 、信翁 、安 、簽 、癸 、珍 、秉辛、致用、 孔會、獬、 士養、 應兆、夢齡、 遇泰、 菩嘉 、耦 ,至盧九,乃二 十世。其父耦,字位配 ,號屏昌,娶陳氏,副高氏,生子三 :華錦、華益、華紹 。又因其叔髦無子 ,其二哥華益出嗣於髦 。* 暨南大 學港澳 歷史 文化研 究中 心特約 研究 員 、歷史學博士考盧華紹,字育諾,號焯之。焯之系其號而非其字 ,及長 ,以號行。盧華紹只有兄弟三人,而且在兄弟中排行第三,為何又稱盧九呢 ?原來,盧華紹小名耉,俗名大頭考 :“盧華 紹, 字 焯 之 , 盧 鞭 人 ,小 名 耉 ,軀幹偉 ,頭特大 ,故俗人 又稱之 大頭 耉。”5耉,古厚切 ,音“狗”。粵語發音“耉”、“狗”、
  • “九”同音。盧九及長 ,行走於華葡各界,且名聲漸顯, 乃諱言“狗”而稱“九 ”。因此,盧九之得 名 ,系同音諱言簡寫所致 ,而非排行第九 。關於盧九早期行跡,族譜記載頗為簡略 :“公諱華紹,字育諾,號焯之,軀幹雄偉,頭特大。少年怙恃 ,生計殊窘 。弱冠後, 始至澳門, 業錢銀找換。 稍有蓄積 ,設寶行 錢號。既 而以善營 商業,雄 財 一 方 。”6但是這裏面仍有一些很重要的信息:一是盧九父母早亡,從小生計困頓,此乃外出謀生的起因;二是他到澳門的時間 :“弱冠後, 始至澳門”。大概是甚麼時候呢?族譜未詳;三是他從事的行業以及致富的方式是“業錢銀找換”和“善營商業”。而對他作為時人皆知的“賭商”身份卻一字不提 ,亦可看出為尊者諱之曲筆 。關於盧九到達澳門的時間,據施白蒂掌握的材料,盧九在1862-1874年間或在1870年定居澳門 :“1862-18 74 ,清朝同治年間 ,廣東省新會縣盧氏 一 家 來 到 澳 門 ,… … 富 商 盧 華 紹 ( L o u Ch e o kCh i)喜好 文學 ,熱衷藝術。 ”7從187 0 年起定居澳門的盧焯之 (Lou CheokChi , 1837-1906)逝世 。8另一種錯誤的説法是, 盧九生於道光十七年(1837)。9 若從施白蒂所説,1870年盧九已33歲 ,此與族譜所載“弱冠後 ,始至澳門”不合 ,而且盧九於1871年已擔任鏡湖醫院的值理,同年柿山古廟重建的贊助名單上亦有他的名字 。10 據盧九族侄盧湘父所撰《盧九墓誌銘》所載 ,盧九 :“生 於清道光 二十八年戊申十月十五日,卒於光緒三十 三年丁 末十一 月十一 日 ,享壽六十歲 。”11如果從道光二十八年(1848)算起, 至盧九“弱冠”之年,當在咸豐六年(1868)左右。據《族譜》稱, 盧九“弱冠後 ,始至澳門”,那麼 ,盧九至澳門的時間應在1868年之後 。然而,從檔案資料中找到的一些線索,使我們懷疑盧九甚至在“ 弱冠”之前便到了澳門 。據檔案記載,盧九於 1888 年 5 月加入葡籍 。光緒二十九年(1904) 九月 ,葡國領事為請給還廣東政府欠葡商(即盧九)款項事宜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 ,附錄了當年葡國君主批准盧九加入葡籍之諭旨 :“吏部首司案卷第四十六號第三百五十八頁内恭載大葡國大 君主親筆 諭曰 :據 華人盧九 稟稱 ,年 已逾壯,在澳門居住已歷三 十餘年,置有產業,今 請隸入西洋 旗籍。 等情。朕 覽該盧 九所呈出 各憑據 ,與所稟相符,按照本國民律例之十九款,該盧九 應可隸入本國旗籍 ,朕今特行批准 。該盧九着即准 其隸 入 本 國 旗 籍 , 凡 在 本 國 内 地 及 所 有 屬 地 各 處 地方,准其享受國家律例所給予民人之各等權利,與本 國 民 人 一 律 無 別 。 該 盧 九 業 經 當 政 務 官 面 前 矢誓,應承遵守本 國律例,並認朕 為主,是以朕親 筆降此諭旨,命吏部尚書蓋用御寶,通諭本國及所有屬地之地方官,一體遵照,該吏部並即將本諭旨 在吏部案卷及議院 各冊掛號可也 。欽此 。該盧九呈 出户部首司 一千八 百八十八 年五月 初九日收印厘單 ,已據將領給本諭旨之費用 一十一萬六千七百六十 九釐士繳訖。一千 八百八十八年五 月十一日由理斯 波京都 頒 行 。大葡國大君 主親筆御 押蓋用御 寶 。”12可見,至1888年5月,盧九加入葡籍時,自稱在澳門已居住了30餘年。據此推算,他抵達澳門的時間也有可能在1858年左右 。綜合上述材料,我們認為, 盧九因“少年怙恃,生計殊窘”,其早年外出謀生 ,可能在10多歲的少年時期,即在1858-1868年間 。這一時期,珠江三角洲一帶遭受太平天國運動及紅巾之亂,民不聊生,富紳、 百姓避亂遷徙, 已成風氣。據《遐爾貫珍》報導,1854年8月,“十五六間 ,省垣各富商室,畏亂先徙,多攜眷附本港當行載運貿易之火輪船,赴本港及澳門寄寓。有一火船載至六百餘人者,多婦女幼稚。……各船價水腳湧貴,聞一中土客賃一火船載眷, 價至一千二百餘元 。”13 珠江三角洲一帶商民持續的往港澳遷徙,實際上一直延續到 60年代之後。盧九大概也是在這一時期隨避難的人一起來到了澳門。但是,盧九至澳門的確切年份,仍有待考證 。盧九抵達澳門後,很快就建立了自己的商業王國。其家庭也因此而龐大起來了,以致妻妾成群 ,子孫繁衍,枝葉蔓延,蔚為壯觀。盧九娶納妻妾10人,育有17子 :“ 華 紹 ,字 育 諾 ,娶 歐 陽 氏 , 副梁 、陳 、梁 、范、梁、張、何、黃、張九氏;十七子,長子、 次子、七 子歐 陽氏 出,三 子、五子 、八子 、十 二子 、十三子副室梁氏出, 六子、十子四副室梁氏出, 四
  • 子五 副 室范 氏 出 ,九子 、十 六子六 副室梁 氏 出 ,十一子 、十 四子 、十五子 七副 室張氏 出 ,十四子八 副室何 氏撫 養 ,十五子 九副 室黃 氏撫 養 ,十七子十 副室張 氏 出 。”14關於盧九17子 之名號 ,未能盡錄 。1899年5月 ,盧九替兒子們申請加入葡籍 ,在《澳門憲報》上刊登啟事 ,由此可以知道他大部分兒子的名字 :“案據 盧 九 稟稱 ,伊 子盧廉 若 即盧 光燦 、盧 光堂 、盧 光健 系稟者正妻 盧歐 陽 氏所 生 ,又盧 光榮 、盧 光鎮 、盧 光圻 、盧 光濤 系稟者次妾 盧 梁 氏所 生 ,又盧 光釗 系稟者 三妾 范氏所 生 ,又盧 光濟 系稟者 四妾盧 梁 氏所 生 ,又盧 光棣 系稟者五妾 盧 張 氏所生 ,又盧 光煒 系稟者 六妾 盧許 氏所 生 ,均在 澳 門 出生 ,今欲 隸 入 西 洋旗 籍 等情 ,茲特 佈 告 。”1 5在盧九的 17 個兒子 當中 ,或從商 、或從政 ,“多 顯者”,但在澳門政商界之出色者 ,唯 長子盧廉若 。據《盧廉若墓誌銘》稱 :盧廉若 ,名鴻翔 ,字聖管 ,號廉若 ,又名光燦 。光緒戊寅年(1878)十一月初五生於廣東新會鄉間 。少年時曾受學於南海潘衍恫學土門下 ,年十七補縣學生 ,然“秋試屢躓”,乃授例納粟 ,以道員分發浙江 ,賞花翎二品頂戴 ;善化王之春巡撫廣西時 ,檄調至桂林 。後厭倦吏事 ,告假歸鄉 。在家鄉倡辦普仁善堂 ,賑恤鄉間貧苦 。不久即至澳 門 ,隨其父經營銀號 、煙賭 ,遂成巨富 。16與父親盧九一樣 ,盧廉若的家庭也是龐大而複雜的 ,他娶妻妾8人 ,育兒女 17人 :“原 配 氏陳 ,同邑 翰 林編 修 陳華 聚 女 。妾 黎 、張 、郭 、黃 、姚 、區 、沈 ,黎 前卒 。子八 :榮觀 ,美國 邁 士溫尼 亞 大學商科 畢 業 ,陳夫人 出 ;榮 傑 ,黎 出 ,榮滿 ,姚 出 ,榮 蔭 ,黃 出 ;榮儉 ,區 出 ;榮爵 ,黃 出 ;榮典 ,區 出 ;榮 驥 ,黃 出 。女 九 ,適陳 ,字 陳 ,字譚 ,余 幼 ,孫 一念祖 。”17盧九的其他兒子 ,亦有可稱道者 。如次子盧宣仲 ,民國之初 ,曾任兩廣監運署惠陽鹽運使 ,澳僑首屆國大代表 ,澳門華人代表 ;四子盧興原 ,遊學英倫 ,獲碩士及大律師資格 ,回國後歷任外交部司長 、大理院庭長兼平政院庭長 、總檢察廳檢察長 、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 、上海臨時法院院長 ,為當時中國法律界的知名人士 。18 但兒子多了 ,亦有不肖者 :第五子盧光鎮 由於“不知艱難 ,恣行浪費”,盧九惱怒之際 ,於 1905年4月 15日在《澳門憲報》刊 出啟事 ,剝奪盧光鎮名下產業 ,“是自今日起 ,盧光鎮既有管理產業及其本身 自由之權 ,均歸弟執掌 ,盧光鎮並無權自主”,“倘若今日佈告之後 ,盧光鎮有欠人銀兩者 ,不論多少 ,不得討還 ,更不得將其產業抵填 ,是以先行預聞 ,以免後論” 。19 此啟事一 出 ,盧 光鎮 自然一文不名 ,其行為與盧家無 關了 。盧九此舉 ,亦可謂堅忍決絕 。盧九家族還有一位比較活躍的賭商——盧光裕 。光裕為盧九大哥華錦之子 ,盧九之胞侄 :“盧 光裕 ,公諱 光裕 ,字聖珍 ,號舜渠 。文 山公之 三子 ,而焯之 公之 胞侄 也 。前清 時為候 選道 ,賞戴花翎 ,誥授 中憲大夫 。公 少年老成 ,勇於任 事 ,大為 焯之 公所 器重 ,待之如 子 。經 營商 業 ,以此致富 。與 兄 蘭生相友 愛 ,築怡 園於 海 田坊 ,以示兄 弟怡怡之 意也 。”20盧光裕大約逝於1909年 ,此後因債務未清 ,被人控告 ,其家庭情況得以披露於《澳門憲報》:“傳該 遺產會長盧候 氏即盧 光裕之 寡婦 ,並 系其女 ,已及十 四歲盧梅 君 ,盧梅 卿之 代理人 ,又傳伊妾盧 秦 氏 ,系其子女 ,未及十 四歲盧亞蘇 ,盧 芳懿之 代理人 ,又傳伊妾 盧伊 氏 ,系其女 ,未及十 四歲盧 波詳之代理人 ,均 現 不在 澳 ,乃在中國内地潮 蓮者 。” 2 1澳門史學界通常認為 ,盧九死於 1906年 。22 這一説法是完全錯誤的 。因為在1907年8月 ,盧九還在經營白鴿票生意。據1907年8月24日出版的《澳門憲報》稱 :“照得本署於西本年八月二十二日訂立合同 ,將澳門 、氹仔 、過路灣山票 、白鴿票生意,暫行給與盧九、蕭登承做, 至該票出投別商承充開辦之日為止”。23 顯然 ,至1907年8月 ,盧九仍在世。另據《盧氏族譜》 :“二十世焯之公,以寒畯起家,憫貧民不識字者之苦 ,乃於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捐貲延師,設本 族義學兩所 ,…… 三十一 年已己 ,以節 省經費 之故 ,只設本姓兩所,而外姓兩區,暫行裁撤,惟外姓 之俊 秀,有可裁成者,仍擇取收錄。三十三年丁末 ,又裁為一區,是歲焯之公卒,明年義學遂停辦 。”24由 此可知,盧九應死於光緒三十三 年(1908)。盧 九死後,與其原配歐陽氏-起葬於廣州大東門外白 水塘蚒蛇崗 ,後遷葬澳門 :“民國四十九年因政府
  • 徵收墳地 ,庚子四月初-日乃奉金壇還澳,合葬於舊西洋墳”。 25二、盧九家族的商業王國盧九在何處從事何職業並掘得“第一桶金”?有學者認為 ,盧九是先到廣州從事錢銀找換業 ,然後再到澳門承充賭權 。26 但從其族譜所載來看 ,盧九是直接到澳門從事錢銀找換業 ,直至設立寶行錢號 。盧九家族在澳門的商業經營主要集中於博彩業 、豬肉生意、金融業、房地產業以及與人合作的一些實業等等。其中,博彩業為其主營業務,盧九、盧光裕、盧廉若對賭業均投入了許多的精力和資金 ,並獲得了巨大的成功。盧九家族是晚清澳門規模最大、歷時最久的華人賭商家族,堪稱晚清澳門的賭商世家 。盧九家族的商業王國所涉及的行業,據相關檔案資料記載,具體可以分為 :(一) 博彩業1.番攤:1882-1883年 ,盧九、胡袞臣以年繳規銀8800元承充氹仔番攤並鴉片煙生意 ,“此承充番攤及煮鴉片煙膏生意 ,限一年為期 ,自本年(1882)西曆五月初一日,即華三月十四日起計,只限在氹仔村而已,別村或別處,無論與氹仔或遠或近,俱不在內。此承充生意規銀,照上所定,系一年規銀八千八百大元, 其規銀分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兑”。271885年5月 ,盧九、胡袞臣繼續承充此項生意,擔保人為味哪哖呶·先嗱·非難地,承充規銀為 9320元,以一年為期 。281885-1886年,盧九、黎才以年繳規銀130,000元承充澳門番攤生意,擔保人為著名鴉片商陳六,以一年為期,“ 又據現在澳門開煮鴉片煙公司之屋業主陳六將該公司屋業交出與公物會作按擔保,盧九、黎才遵守本合同,以三萬銀為擔保之限,今有作按之契交出為據” 。“承充人限開攤館十六間為額,如開不足十六間之數,亦按納足十六間之規銀”。 291886-1889年,盧九、林西、何連旺連續三屆承充澳門番攤生意,三屆的承充規銀分別是 125,000元,134,100元 ,125,000元 。301886-1895年,盧九以年繳145,000元承充澳門番攤生意,該合同存續期為6年 :“本大臣議將澳門番攤生意准盧九承充,其規銀每年十四萬五千 元,……承充澳 門番攤生意以六 年為期,系自西紀 一千八百八十九 年九月十一日, 即華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一千八百九十五年 十一月初十日 止 。”31該合同期滿後,1895年9月 ,盧九繼續承充,新合同也是為期6年,至1901年9月10日止,擔保人為亞納伯爵孀婦晏拿·爹厘士·非難地,每年規銀升為150,000元。新合同並非競投而得 ,而是1889年合同期滿後之展期 :“又據盧九由督理漢文譯務,正翻譯官馬,當證人晏多 尼· 未先 地· 施利 華並 奔必 利· 右巴 蘇士 ·羅 郎 也 , 均 屬 既 冠 , 在 本 署 當 差 者 , 首 證 尚 未 婚娶,次證經已取 妻,傳説所有將 現在合同之期展 限六年,我均已允肯,其期至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十日為滿 ,仍均 照西一千 八百八 十九年八 月十七 日之番攤合同章程 遵守,但該規銀 每年納壹拾五萬 元也。” 321907-1912年,盧九之侄盧光裕與蕭登以年繳規銀450,000元承充澳門番攤生意 ,“該合同開辦准以五年為期,系自西紀一千九百零七年七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332.白鴿票 :1906-1911 年 ,盧九 、蕭登以年繳162,900元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白鴿票 、山票生意,以5年為期 :“照得西本年五月二十八日經在本署繕立合同,特將澳門、氹仔、過路灣 開收白鴿票及山票生意 給與華商盧九,蕭登承充。其期自西一千九百零六 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 一千九百一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 ,每年承 充規 銀一 十六 萬二 千九 百大 元 。”34在此之前,盧九曾承充粵省小闈姓(白鴿票)。光緒二十六年(1901),兩廣總督李鴻章相繼解除小闈姓、番攤、山票、鋪票等賭博的禁則,准許賭商繳餉承賭。盧九等人以宏遠公司名義,以每年繳餉800,000元,另預提8年按餉報效銀800,000元為條件承辦包抽廣東小闈姓經費,為期8年 。35 此次承辦粵省小闈姓,受廣東政府朝令夕改,變幻莫測的賭業政策影響,盧九不但虧欠巨大,而且還惹下了一場引起中葡交涉的大風波,並最終殃及其性命。此是後 話 。3.闈姓:盧九涉足闈姓 ,應該是從經營粵省闈
  • 姓開始的 。1895年 ,盧九與省港澳三地富紳七人合夥組成宏豐公司,經營粵省闈姓。1896年,該公司獲准認辦期限自丁酉年(1897)文鄉科場起至癸卯年(1903)武鄉科場止,認繳正餉440,000元 ,另加繳餉銀450,000元 ,按場交繳報效銀1,600,000兩 。該公司先交匯豐銀行現銀票1,000,000兩,其餘600,000兩悉於光緒二十四年(1899)繳清。36涉足粵省闈姓之後,盧九在澳門也有了一些新的動作。首先是將創辦多年的高級俱樂部——宜安公司改為新三記公所 。1895年6月26日,《鏡海叢報》曾有報導 :“澳之宜安公司,著名之場所也。今乃更名曰新三記公所。推查 其故,蓋有類於 港之逸安,非屬 名正言順之商行 。改為三記 公所,則故 名正言順之 商行 矣 。”37所謂“名正言順”,只是一個幌子,盧九的本意,是要以新三記公所來開展闈姓經營業務。果然,改名後的第二年,新三記公所就收購了澳門的公信和闈姓廠 。1896年8月 ,盧九在《澳門憲報》刊登啟事:“新 三記公所等用本銀五千元,承頂到澳門公信和闈 姓廠 字型 大 小、招牌 、錫 字 粒 、鋪底 、家 私 、雜 物 並 該 業 主 按 櫃 銀 兩 一 切 , 由 丙 申 年 正 月 初 一起 , 該 公 信 和 生 意 歸 本 公 所 管 理 , 仍 用 公 信 和 字號。日 後生意 盈虧, 與公信 和舊股 東余慶 堂、永 昌堂、 應 元堂等一 概無涉。 ”38收購公信和之後,盧九乃在澳門大規模地經營闈姓,新三記公所亦成為著名的闈姓經營公司 。據香港Ngau-Foc-U Tong的李升(Li -Sing)稱,他於 1897年7月28日 ,與新三記(San-Sam-Ki)公所簽訂合同 ,加入澳門闈姓生意。 該項生意分成300股,每股1000元,李升佔80股,盧光裕佔17股,何連旺佔40股 ,尤勉之佔30股,盧九佔43股 ,Lu-Lau-Shan和盧廉若佔60股,Anna Thereza Ferreir a(飛難地 Bernadi node Senna Fer nands 妻子)佔30股 。39 其中 ,盧九家族共佔120股 ,牢牢地控制新三記公所的此擔生意 。至清末,盧九的侄子盧光裕、兒子盧廉若亦多次承充澳門闈姓生意 。光緒二十四年(1899),盧光裕與葡人伯爵·飛難地合作,承充澳門闈姓。然而好事多磨,光緒二十六年,適逢內地義和拳運動興起,恩科奉旨延宕,以致所收銀票,無奈退回給賭客 :“啓 者: 所 有光 緒 二十 六年 八 月庚 子 文鄉 試 恩科,上年曾 經照章開 收闈卷。茲緣津沽拳匪肇亂 ,遂奉旨展至本年三月舉行。本各闈姓廠,原擬將 所收現銀各卷留至本年三月,照章辦理。茲悉該場 恩科又經奉旨歸併本年八月 正科舉行,以是前所收 恩科之卷,本 年三月不 能開作,自應將該 票銀給還 ,以昭大信。今特按照承充闈姓合同第十一款:佈告各人知悉,除將前來澳,到富而貴、名成利、名成就、公信和、富貴金、公 信昌、兆章及占元等各 闈姓廠,用部投買上年恩科文鄉試闈姓票者,均作 為註銷外,其所有現銀票,皆將該票給還。惟須照 該承充合同第五款:扣出部銀,以抵部價。茲定自 本年二月二十日起,限三個月内,凡到各廠投買現銀票者,須於限内攜帶票根、卷部,到所投買闈姓 票之廠交閱,即由該廠扣回部銀,收還票價可也。 特此預布,俾眾咸悉。光緒 二十七年二月初九日。 澳門 , 氹 仔 、 過 路 灣 承 充 闈 姓 生 意 人 伯 爵 · 飛 難 地(Co n d e d e S e nn a Fe r na nde s)、盧 光裕同啓 。”401905 年 ,盧廉若、崔壽宸、蕭登以年繳規銀62,000元承充澳門、氹仔 、過路灣開收闈姓生 意 ,“其期自西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一千九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所有承充之章程悉行按照西一千九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憲報所頒行一千九百零二年九月初十日合同之章程辦理”。41 另於1907年3月,孔詠裳、黃大經、蕭登、盧廉若又以每月繳規銀5167元的條件,承充當年澳門、氹仔、過路灣“另開一次過闈姓生意 ”。424.仁慈堂彩票 :仁慈堂是澳門葡萄牙人早期建立的慈善機構,華人多稱之曰支糧廟。為了籌集經費,仁慈堂很早就開始發行彩票,“由1810年至1833年之前,仁慈堂彩票每年發行一次或以上。到了1833年,經葡印總督Manu le 批准,以專賣為條件,改為招商承辦 ,從中抽取經費給仁慈堂作慈善用途”。43唯其有利可圖,盧九家族也曾染指於此。1897年 ,盧九、盧光裕與另一著名賭商柯六合作創立恆和公司,“ 承充包售”仁慈堂彩票 ,合作及經營期竟達10年之久。1909年1月2日,《澳門憲報》以柯六控吿盧光裕一案,披露了該公司成立和經營仁慈堂彩票的“內幕” ,頗具參考價值 :“原 告柯 六 ,有 妻 ,業 主, 居 澳, 來 署控 告 有
  • 妻,業主, 現在省城 不知何處 盧光裕一 案。據稱 西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九月十 九日,一千八百九十七 年九月廿四日,一千九百零 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原 告與被告立合同承充包售澳 門仁慈堂彩票,均有憑 據在案。其承充合 同系以十年為期 ,自一千八百九 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一千九百 零七年十月止。該承充 合同載明條款,一、每彩票 之價,每百元以七十五 元開派中票彩銀。二、每會 彩票之價,每百元以八 元交仁慈堂經費及利益,尚有一十七元内,以五元為各處領票帶賣人之利益, 餘一十二元則為承充人 特設承充包售彩票 之恆和公司所得 等語。該公司共 三大股東,一 即原告柯 六,一即 被告盧光 裕,一系 已故之盧九。又合同載明:凡有中票,自開彩日起 計過一 年不 到 ,收銀之 遺彩 歸公司 得云 云 。”44恆和公司三大股東,盧家佔其二,而且盧光裕長期擔任公司司事,該公司實際上掌控在盧家手中 。因此,在柯六看來,盧九叔侄掌控公司,免不了做些手腳,“所有公司所得每百元票價一十二元之利益及中票不到收銀之遺彩 ,均又其一手收存,至今並未曾將公司所得之利計數清楚。十年以來,亦未有聲明將公司所得之利存在何處、作為何用”。45 可能是礙於盧九的面子,柯六也不好發作。待盧九故去,柯六乃將盧光裕吿到按察司,要求盧光裕“計數清楚”。但隨後不久,盧光裕也去世了,一樁公案不了了之,柯六亦於1909年11月20日登報請求將恆和公司“散班”,昔日仁慈堂彩票“大王”亦吿寢終 。46(二)豬肉生意很多人都知道盧九是晚清澳門的“一代賭王 ”,但是沒有多少人知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盧九曾壟斷了澳門的賣豬肉生意,如果以經營時間和壟斷程度為標準 ,稱盧九為晚清澳門的“豬肉大王”,恐怕也不為過 。以下是盧九自1883-1893年承充澳門賣豬肉生意的資料 :1883年4月,盧九、胡袞臣以年繳規銀12,300元承充澳門賣豬肉生意 ,以一年為期 。合同期滿後, 連續二次展期,直至 1886 年3月。其中 ,1884-1885年 ,承充規銀為21,200元 ,1885-1886年,承充規銀為19,550元。與此同時 ,盧九還單獨以年繳1200元承充氹仔、過路灣1884-1886年的賣豬肉生意 ,以二年為期 。47 合同期滿,再續期二年,直至1888年5月 。48在1888-1889年的賣豬肉生意被華商馮銳競得之後49,1889-1893年,盧九又與盧合合作,連續4年承充澳門賣豬肉生意 :“又照得澳門抽收豬肉規銀權利,准盧九、盧合承充,以一年為期,系自西紀一千八百九十年四月初一日起,至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50 其中,承充規銀的情況是 :1889-1890年,每年21000元;1890-1891年 ,不詳 ;1891-1893年,每年19,200元。51(三) 金融業經營賭業、 賣豬肉, 大概均屬“不足為外人道”者,《盧氏族譜》對此並不言及,只稱盧九“業錢銀找 換”,“ 稍有蓄積 ,設寶行錢號”。因此 ,涉足金融業 ,應是盧九家族傳統而又體面的行業 。《盧氏族譜》所説的寶行銀店創立於光緒七年(1881),是一家以錢銀找換為主 ,兼及儲蓄 、放貸的金融鋪店,其股東除盧九外,尚有其他幾位華商 :“案 據商 伴陳 香 帆、 陳逸 黎、 陳 虞廷 ,均 已 娶室,來局稟稱,光緒七年正月初一日即西一千八百八十一 年, 伊父 三省 堂,即陳磐石與被告盧光 燦 、盧光鏜之父,盧光裕之叔 紹基堂,即盧九及被告 李鏡泉之父碧光堂,及蔡成 業堂、鑑源堂、鏡仁堂 等合股在澳門大街開設寶行 號錢銀生意。西一千九 百零 二 年 五 月 初 三 日 即 是 該 店 開 設 已 過 二 十 一 年 之後 …… 。”52由此可見,寶行銀店的股東有盧九、陳磐石、碧光堂、蔡成業堂(蔡康)、鑑源堂 、鏡仁堂等,自1881年創立後,一直正常經營,至1902年時,已開設21年,應該是澳門一間“老字號”的銀店了。可惜的是,盧九、陳磐石等人去世後 ,其後人因信任 、經營等問題發生糾紛,乃至法庭相見,寶行銀店遭到了很大的創傷 。除了寶行銀店外,盧九還投資參股了潘禮臣控股,馮鳳韶、關澄川、李蘭桂堂、蔡裕堂、張鴻景堂等華商持股的泰和銀店。該銀店東主、司事為潘禮臣,創設於何時, 待考。其倒閉時間則在1908年3月:“案據西本年本月十四日奉臬憲判定大街四十六號泰和銀店並股東潘三益堂即潘禮臣、馮蘿川、 馮寶川即已故維星馮鳳韶之子 、關 澄川 、李蘭 桂堂 、盧焯之即盧九已故、蔡裕 堂已故、張鴻景堂已故 等
  • 准作倒 盤辦 理 。”53泰和銀店倒閉的原因,除了受西式銀行的衝擊,經營品種單一以及經營方式落後之外,可能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多位股東已故,股東後人對銀店的興趣不一,對銀店的經營及管理不甚了了,更談不上注入資金 ,增強實力了。對於金融業,盧九家族於清末民初猶有餘緒,盧廉若亦曾投資金融業,並成為澳門寶亨銀行兩大股東之 一。 54(四)房地產業盧九家族在房地產業的投資和建樹,最引人注目,而且最為時人稱讚的是對沙崗一帶的改造與重建。沙岡一帶,被稱為義地,以其華人喪葬之故地也。至光緒二十年(1895),此地墳墓叢密 ,又毗連連勝馬路,既於市容不雅,又影響城市的整治與擴展。因此,當盧九提出承批沙岡地段,興建廉價屋鋪,擴展街區的申請後,澳葡政府自然是樂觀其成。從《澳門憲報》可以看到 ,澳葡政府對於華商批地,通常是經過競價後將結果在《澳門憲報》上公佈,不置任何評論,而對盧九承批沙岡,澳督卻大發議論,稱讚一通 :“照得現據隸籍西洋之華商盧九,稟請將沙岡各地段批領,從 廉構建房舍 ,以便工藝 民居等情。 本部堂體查該處情 形,久宜創建一 坊,以為權輿, 後即漸次開拓新橋,浸至望廈,並須開渠植樹,使 群黎生命,均獲 保衛安全, 則澳地幅員 愈廣,輪煥 足增矣。溯查 前所拆毀 之處,乃 勢出不得 不然,今 准創建此坊, 誠有裨於 彼居黎庶 ,以此本 部堂仍擬 不日將別段拆改 ,亦必使衛生、便民,兩得其宜。至於批准該華 商建坊, 不特與河 工無礙, 而獲益殊 非淺鮮。 況該華 商資本 豐厚,自 能措 置裕如 ,必不 負所批也。茲本部 堂經與澳門總督 公會暨工程公會 詳細酌商,均稱 允協,是以 準將該沙岡 地段五千三 百九 十 六 個 四 方 味 度 路 批 與 隸 籍 西 洋 之 華 商 盧 九 承領,並飭國課衙 門與該華商遵照 附錄本札諭後輔 政使司經已畫 押之章程 ,訂立合 同辦理, 相應札飭 各官 員 軍 民 人 等, 一 體 知 悉 。”55其實,在盧九承批沙岡之前,澳葡政府已着手整治沙岡,“沙岡一區,前經西官諭飭居民遷徙別地 , 所 有 民 居 墳 墓 , 一 律 倒 拆 鋤 挖 , 籍 興 造 街道”。56 澳葡政府也承認,“ 溯查前所拆毀之處,乃勢出不得不然”。以此推論 ,聯想到盧九當時與澳督高制軍“過從甚密”,盧九承批沙岡建坊,可能是澳葡政府與盧九協商的結果。盧九由此獲得的好處是低價批租以及“免收該領批華商及其後嗣暨其將權利轉讓與之人等該地租銀十年。”57 這也從一側面反映了盧九長袖善舞、依託權貴的營商特點 。盧九擁有雄財,經營有道,很快,“澳葡禁止喪者再事營葬,尋且勒令已葬者遷徙,無主荒塚則毀墳棄骨,鏟平岡丘,改建成無數小屋,縱橫行列,儼然為一平民區。其中分為數條街道,有名‘義字街,者 ,即義地之謂也 ;又有名‘盧九街’者 ,紀念盧九曾襄其事也”。58 這一大片屋業 ,僅租金一項 ,已是相當可觀,何況還免去了10年地租銀。除此之外,因為改造爛葬岡,盧九還獲得了時人的高度讚譽。 1895年1月16日 ,《鏡海叢報》對此評論道:“盧具雄資,肯為有益地方之事,……不惟西洋國家 ,實叨科賴,工藝貧民亦慶康居賤賃矣。盧商之百十取贏, 猶是餘事”。59在改建沙岡之後,盧九家族已擁有了大批的物業,但其投資地產的速度也在加快 。1905年10月 ,盧廉若以每丁方三仙之價,承批了羅利老馬路側邊一塊面積九十一勿八十三仙點丁方的空地60 ;1907年3月,盧光裕又與蕭登合作,承批位於落馬蛟石炮台相連之山腳的一塊空地,面積為四千二百九拾勿兩個仙丁方。61 這兩次批地,又將盧九家族的房地產事業推到一個新的高度 。盧九家族上述商業經營都頗為成功,尤其是博彩業, 顯示了盧九家族作為“一 代賭王”的無人可企及的絕對權勢。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的幾個明顯特點是 :①在賭商之中,涉足賭博的品類最多,包括番攤、白鴿票(小闈姓)、闈姓、山票、仁慈堂彩票等,這在晚清澳門博彩界是極為罕見的 ;②每一項賭博,盧九家族都不是淺嘗輒止,而是持續經營,歷時長久。 根據上述材料統計,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累計歷時40餘年,其中番攤 30年(從1882年盧九承充氹仔番攤至1912年盧光裕承充澳門番攤)、白鴿票(小闈姓)10年(從1901 年盧九在粵省經營小闈姓至1911年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白鴿票)、闈姓15 年(從1895年盧九在粵省經營闈姓至1910年盧廉若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闈姓),
  • 仁慈堂彩票 10年(1897-1907 年)。③以小闈姓、闈姓賭博縱橫粵澳,兩地承賭,兩地得益。 晚清澳門賭商能在省澳間長期運營賭業,亦僅見盧九家族而已 。三 、盧九家族對澳門政治及華人事務的參與與貢獻晚清澳門華商崛起之後,澳葡政府高官比較注意與華商領袖的交往與聯誼,舉凡重大的官式活動,或者一般的聚會,常常邀請華商出席,借機聯絡感情和體察民情,而華商亦樂於前往,以此夤緣。因此,也就經常出現澳葡政府高官與華商歡聚一堂 ,把酒暢敘的“新聞”。1895年7月13日 ,華商巨頭在宜安公司為澳葡政府新任按察司接風,澳督亦有出席,賓主歡笑燕爾, 十分融洽 :“十三日,澳督高某及其新任按察督署同到舊宜安公司大排筵宴,享受紳商款接之誠,筵前歡笑,各樂其樂,此等風流雅會 ,官紳慶悦 ,求諸他國 ,殊不易睹 ”。62所謂來而不往非禮也。澳督遇有一些紀念性的活動,甚至生日之類,亦邀請華商之頭面人物與會助興。1895年10月3日 ,為澳督高制軍生日,中西官員紳商皆前往慶賀。 據《鏡海叢報》報導 :“初二晚十二點鐘,二龍頭花園異常熱鬧 ,西官咸馳車肅赴 。探悉初 三日為澳 督高制軍 壽辰,是 晚行預禮之禮。 制軍夫人因 愛斯地花木 亭台,堪怡 心目 ,故行 移居 於 此。制軍每日 返署辦公 後,即行 飛車還息, 賞泉石 之清幽,敘倫常之雅 樂 。 初三日 ,文武西官皆到賀祝,門外 焚燒炮竹至數萬響,大 排筵宴,以樂嘉賓。華紳盧 卓之亦在其内。制軍謙 可光挹 ,禮意殷勤 ,同誦如 陵之 章而 退 。”63在澳督的生辰會上,“華紳盧卓之亦在其內”,可見在1895年間的澳門,盧卓(焯)之的地位和影響已非同一般。由於商業的成功,盧九家族積攢了 巨大的財富,成為當時的華人首富,僅盧廉若一人 ,就連續於1909 、1910年度被列為澳葡政府“納公鈔至多之人”。64 盧九家族亦憑此活躍於晚清澳門的政治和社會舞台,在華葡社會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溝通華夷,巴結權貴,長袖善舞,是盧九處世與經營之道。早在1881年6月,盧九就註冊成立了著名的俱樂部—— 宜安公司65 ,以此作為巴結中葡高官,瞭解政商信息的重要基地。事實上,隨着其商業王國的擴張、對澳葡政府和華人社會的貢獻,加上善結人緣,廣東政府、澳葡政府對盧九家族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至高的褒獎 。在中葡政治層面,像許多著名華商一樣,在由清一色的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構成的澳葡政治格局略有鬆動的時候,盧九家族很早就擠入了晚清澳門的政治生活,並有 傑出的表現。據《澳門憲報》記載 ,盧九、 盧廉若 、盧光裕曾多年擔任澳葡政府公鈔局、理商局局員,在參與商務決策與市政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以下是盧九家族參與澳門政治生活的具體情況 :盧九——中國北方賑災公會主筆(1889年2月)、俄國皇太子訪澳歡迎公會管銀(1891年4月)、公鈔局書吏(1894年1月)、公鈔局替理(1895年 1月)、公鈔局局紳(1896年1月)、業鈔公會正會員(1904年1月);理商局局員(1894年、1896年 、1897年) 。盧光裕、 盧廉若——業鈔公會副會員(兄弟同任,1906年1月)、盧光裕, 公鈔會副會員(1908年1月)、盧廉若 ,澳門慶祝葡萄牙宣佈民主政體一周年紀念公會副會長(1911年 8月)。66納粟捐官是晚清澳門華商通行的“晉身”之道 。盧九家族營商成功後 ,對此亦頗熱衷 。盧九於1888年5月加入葡籍,“ 旋於光緒二十四年在湖北巡撫第二十七仰四十報案內,以監生盧華紹之名報捐鹽運使職銜,自稱新會人,並開具年貌三代,造冊報部有案,嗣複歷保二品頂戴、廣西道員,均有案卷可稽”。67 盧光裕“前清時為候選道 ,賞戴花翎 ,誥授中憲大夫”。68 盧廉若也“授例納粟,以道員分發浙江 ,賞花翎二品頂戴”。69對其家鄉與澳門華人事務,盧九家族亦多有貢獻。 盧九在家鄉潮連“愛護鄉族,以歲饑,嘗捐辦本族平糶四次,賠累逾萬無吝嗇”70;其子盧廉若踵乃父之業 ,“生平樂與人善 ,而嫉惡素嚴,地方公益無不視力所至”,“又倡辦闔鄉普仁善堂 ,至今賴之。 僑寓澳門 ,凡關於華僑公益,尤為注意”。71 鏡湖醫院之創設,被視為全澳華商善行的機樞。盧九、盧廉若父子長期擔任鏡湖醫院的值理或總理,對華人事務,充當領袖角色, 時當斡旋,而對慈善公益,尤為熱心,多有捐助。盧九作為該院紳董 ,行善之事,無不身體力行。1895年5月,澳門流行瘟
  • 疫,華人商紳擬在灣仔建搭大棚廠一座以安置病人,盧九、何廷光等巨商為此出力尤多:“……以故澳中華紳盧卓之、何穗田竭力襄助,立督工匠人役 , 擇得石角 嘴地方附近 拱北開關廠 海旁曠區, 建成大 廠,分作 兩層, 約容數百 人之廣 ,即日分將醫 院病人二十 名運載赴 廠,臨行時一人 告斃, 共得十九人之數。 何盧各題捐善費銀一千元。 72該廠紳董何盧兩商, 既捐貲財, 又復不憚勞苦,按日 赴廠 指 點 ,故人人 不 敢偷安 云。 ”73盧廉若於1913-1923年間 ,四次連任鏡湖醫院總理,對鏡湖醫院的發展作出了傑出貢獻。據《盧公廉若榮哀錄》記載:“鏡湖醫院為貧民命脈所關,府君已未年至甲子年歷任總席,與 諸同事竭力整頓 ,務求完善。除 施醫贈藥外,澳 中頻年災侵 ,皆力往賑 恤。癸亥年 七月初七風災,陸則塌屋傷斃,水則覆舟沉溺。府 君於生 者 酌拔 地 方,俾有 棲息 ,散放急 賑以 資糊 口 ;死者殮之葬 之。一場 浩劫於是 潛消。任 内又於院 中創建保嬰留產 所,其有裨 於貧民,誠 非淺鮮。同 人以府君辦事肯任 艱巨,公舉為院 中崇義、崇善堂 永遠 値 理 ,又懸 立 府君 肖 像以 留 紀 念 。”7 4在鏡湖醫院成立20年之後,1892年秋,盧九作為澳門華商領袖,率領一群華商在鏡湖醫院之外註冊成立了另一間新的華人慈善機構——同善堂。參與倡建同善堂並擔任首屆值事的,除了盧九外,還有不少是當時的知名華商,包括鏡湖醫院的紳董,如關蕙田 、何連旺 、王岐卿(王棣)等 :“盧九、王麟生、陳翰墀、關蕙田、盛文彪、林雨 文 、 梁 傑 文 、 陳 鑣 南 、 吳 月 溪、 王 勉 之 、 黃 居之、 林志 仁 、王 藹人 、蔡鶴朋 、鐘 晏雲 、梁耀明 、梁郁明、王炳雲 、王少良、黎乙 眞、胡海籌、張 鳳儔、 鄭坤 之 、杜 鑒清 、張敬 堂 、蔡 羨卿 、梁廣文 、李綏珊、鄭麟初 、張鑒田、張心 傳、梁仁甫、李 渭南、陳 扆卿 、陸 禮廷 、何 連旺 、鮑 啓明 、王 岐卿 、羅熙耀、吳熾生 、蕭焱翹、林應 奎、梁兩初、程 霖棠、 鮑序 義、 鮑玉 林 。”751893年2月25日 ,澳葡政府批准了上述華商設立同善堂的稟求:“照得現在本澳設立一會、專行善舉, 名曰同善堂。該章程先經 各股份人商 允, 又查得此章程遵 依華人風俗及依 現各善會規 矩。茲據所 設,乃是行 善之事,有裨於本 澳華人貧 民,……是以本部堂將 後開專行善舉名曰同善堂之章程二十四款,並經輔政司畫押 , 本部堂均已准 行 。”76在同日文告中,頒佈了《澳門同善堂章程》,共24款。 77 同善堂成立之初,由盧九等人捐得逾萬元,購置議事亭前一幅空地,在仁慈堂左便興建了一座二層樓宇作為堂址 。78盧九作為鏡湖醫院的主要紳董,為何又以首位倡議人的身份,率眾商另創同善堂呢?關於同善堂設立的緣由, 據1893年12月19日《鏡海叢報》評 述 ,這與鏡湖醫院內部存在的一些問題有關 :①鏡湖醫院“醫生不得其人”,醫療水平欠佳 ,其原因是“今該院之中國醫生,扣其學則無有考其出處,則賣菜擔水者或亦有之,其席位則三月一易。”而且醫生的聘請,不經考試,唯靠人情關係,“其請醫則不計其能醫人與否,惟視推薦值事情面而定棄取”。②鏡湖醫院管理者缺乏“憐憫之心”,對病人的收治,頗靠人緣,“病人之進院,不計其症應否入院方能醫治,醫生固不曉何等病症應進院,何等不應進院,其司事則體值事之情面所薦,如無值事薦人, 雖 危 急 亦 不 收 ; 有 人 薦 , 則 不 病 亦 收 以 養之 ” 。③鏡湖醫院排擠西醫,特別是對“春滿鏡湖”的西醫孫逸仙的疑忌。孫逸仙入診鏡湖,為澳門西醫第一人,且醫術高明,診人無數,“該院惟自孫醫生入內,自籌經費,開創西醫局,益人甚多。初時,每日街症百餘人,後以經費不多,則限贈五十人醫院。又,遇有大症,則收入院內醫治,如砂林肉瘤等症,割愈甚多”。引入西醫,中西兼施,於醫院本是大好事,“此皆為從前所未有,若永遠如此辦法,豈不甚善 ?”但是孫逸仙的西醫局最終“為該院司事、醫生、值事等所忌……停辦,殊為可惜” 。79有鑑於此,評論者認為,鏡湖醫院“ 徒有 其名”,“不如勿設 ”,而且鏡湖之病 ,即為同善堂開設之由,“所以澳中善士,又多立一同善堂以醫人,職此故也”。80此篇評論,筆鋒犀利,直指要害。同善堂的創立,從創建者及其組織旨趣來看,是鑑於鏡湖醫院諸事繁雜,特將慈善事務從鏡湖醫院分立出來,另
  • ★立一專門機構 ,專擅慈善 ,不事雜務,“衙門公事以及街外別頂等件,一概不理”。(《澳門同善堂章程》第2款附錄)事實上 ,鏡湖醫院既要診治,又施慈善,且為華商議事辦公之所,事務冗雜,加之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分立一同善堂,專責慈善,於市民亦大為有益。此其一也;其二,同善堂的分立,恐怕確與醫院紳董之間對一些問題的看法有分歧不無關係。比如關於孫逸仙的西醫局,至少在醫院紳董中有兩派意見, 其中盧九、何連旺等人是全力支持孫逸仙的,可以證明此點的資料是,就在同善堂倡立的1893年秋天 ,盧焯之、陳席儒、吳節薇 、宋子衡 、何穗田 、曹子基等人仍在《鏡海叢報》刊登告示 ,大力宣揚孫逸仙的為人和醫術 :“大國手孫逸仙先生,我華人而業西醫者也。性情和厚,學識精明,向從英美名師遊,洞窺秘奧,現在鏡湖醫院贈醫數月,甚著功效”。81 但是對孫逸仙在鏡湖醫院贈醫的公開讚揚,可能沒有成為鏡湖醫院紳董的共識。上述兩點,庶幾與同善堂的成立密切相關。而盧九居間調停 ,劬勞另立,其功甚著。總之,致富之後,盧九家族積極介入當時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為當時澳門的社會穩定 、經濟繁榮以及改善華商營商環境 、緩和華夷關係 、救濟貧困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為此,葡萄牙王室於1890年7月20日授予盧九騎士勳章 、1894年4月25日又授予他Vila Vi osa勳章82,生前獲頒兩次葡萄牙王室勳章的華商,在晚清澳門亦僅盧九一人而已;民國初年,盧廉若亦獲頒一等勳章:“澳門自明嘉靖年間為西洋人租界居留三百餘年,華夷交錯,百端紛集,君遇事一以輯外綏內為宗旨,力任艱巨,西洋國以一等勳章贈之 ,推崇甚至 ”。83四 、盧九之死與 廣東政治形 勢光緒三十三年(1908)丁末十一 月十一日,盧九自縊於寓所,享壽60歲 。關於盧九之死因,目前未見全面而真實的論述,研究者亦多是概而言之,語焉不詳。或説是“生意失敗”:光緒三十二年(1906)因生意失利而自殺,其子盧廉若繼承家業。84或説是“畏罪自縊”:“聞其生前,嘗在廣州承辦闈姓等賭博以餉項事發, 畏罪自 縊於澳 寓, 遺 產甚豐,在澳中 稱為一 時首富云。 ”8 5其實, 盧九之死,既非一般的“生意失利”,又非簡單的“畏罪”,而是事關當時廣東政治形勢,尤其是與兩件著名的公案有關。其一,兩廣總督岑春煊禁絕小闈姓案 。如上所述,在1904年之前,盧九不惜冒着巨額餉銀、報效的風險,在包抽粵省小闈姓賭權時投入了巨資,大有“時不再來,奮此一博”的勢頭。然而,盧九及其宏遠公司承賭後,業務開展並不暢順。許多違反規程, 私自設廠開收賭款的賭商“攘奪利權,有礙餉項”,極大地影響了小闈姓經費的抽收。與此同時,盧九等人以宏豐公司名義承辦全省闈姓,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私廠的肆虐。儘管盧九多次稟請當局出面查禁 86 ,但是善後總局阻遏不力,未能有效地制止私廠的發展。這種情況,對必須繳納巨額餉銀、報效的合法賭商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對賭商的另一個威脅是,粵省大吏對賭商幾近錙銖必較,竭澤而漁的地步,動輒以更易賭權相威脅 。更為嚴重的是,1904年3月,兩廣總督岑春煊不顧善後總局基於餉源考慮,請暫緩嚴禁小闈姓的請示,毅然限令省內停辦小闈姓,凡觸犯禁令的,一律從嚴處分 。87 此令既出,盧九包抽的小闈姓只開辦了三年零八月,未滿原案八年之期,溢繳按餉、歷次加繳之餉以及預借的50萬元悉數虧損,盧九受到了致命的打擊 。10月18日 ,葡國領事向兩廣總督岑春煊發出照會,以盧九已入葡籍為由,提出“廣東所欠西洋籍人之款, 理應交涉索還”。88 但是,岑春煊隨後照會葡國領事 ,認為盧九“ 顯系一人兼入兩籍”,“所有該商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應如何辦理,系屬中國內政,自可毋庸與貴總領事官議及 。”8 9 經過中葡政府的多次交涉,盧九依靠葡國政府索回餉款的希望徹底落空了 :11月17日,中國外務部正式照會葡國公使阿梅達,申明此案“系屬中國內政,其所及貲本既無洋股在內,自未便認作交涉案件,應由該商聽候粵督秉公復辦 。”90 索回餉款無望 ,多年投入小闈姓的巨額餉項又“確有與澳門洋商借貸”,債主登門頻仍,盧九處境艱難 。其二,廣東犯官裴景福逃匿澳門案 。盧九在承充粵省小闈姓期間,曾與時任南海縣令
  • 的裴景福打得火熱。裴景福曾出面維護盧九的宏遠公司:“自大吏准宏遠公司開辦闈姓票後,各賭館皆須納餉若干,違者 繩以官法。於是 狡點者串同府署 書吏,就各科房私行售票。 事為公司中人所聞,據 情稟 控 府 縣 。 上 月 某 日 善 後 局 員 某 君 及 南 海 縣 裴 大令、 番禺縣錢大令, 因公詣府署 請謁府尊,茗談 之頃,相偕至 某科房拿 獲吳小舟 、譚亞劍 二名,搜 出票 底 一 大 箱 ,即交 裴大 令 帶回 訊 辦 。”91裴景福等人協助宏遠公司,並非秉公,其幕後另有隱情。據岑春煊稱:“裴景福查得收受盧華富等四案陋規賄賂,確有簿據者,總銀二十二萬四千二百餘元,詳請從中治罪 。”92 這是商人和官員之間的私相授受,盧九為了其承充權益得到保障,而與粵省地方官員交接,這在社會風氣腐敗的晚清時期,是見慣不怪的事。透過上述材料,可見盧九與裴景福的關係非淺。正是這個裴景福,為盧九深度介入內地政治,並為內地政治而累埋下了伏筆 。關於盧九深度捲入裴景福案之情形,可先從裴景福其人説起。沃丘仲子稱 :“裴景福,字伯謙,安徽霍邱人。少穎達,博通圖史,有才子稱。既捷禮部試,試令粵中,凡訟獄涉疑難,他 人屢鞠而 不能決者 ,景福以 數語了之 ,情偽盡揭,是非昭然。益 陽周開銘守廣州時,稱 為天才。歷權 繁劇,後 移南海。 益豪縱,排日演劇 ,延賓為長夜飲 ,客至數十 輩,專檢校 金石、書畫 者凡若干人, 養以厚糈 。故久曆 腴仕用仍 不給 ,遂 少少通賄賂 ,以供應長官, 豐腴盡禮,頻書上考。岑春煊初任粵藩司,嘗告人廣東之貪吏,莫過王存善、裴景福者。然有寵於譚鐘麟,彈之不能動。春煊旋調任。至光緒癸卯 自蜀移粵,景福 適任南海,至即 臚其逢迎 貪縱狀 ,專 疏劾之 ,奉旨 革職 拿問 ,命下 日士民稱快。已而讞定 ,發新疆 效力贖罪 。去之日 ,其司閽者積資亦 十餘萬。迨抵戌 所,乃編遊記, 賦詩考古,無愁 苦態。釋還 ,入民國矣 。景福以貪 墨敗,而治事才實 匪人所及。初權 番禺,受事日, 積盜劫案凡四十有 九。長官謂非先 破其什三不可。 景福對即全獲亦非 難。同對者,皆 怪其視事太易, 相率 愕 然 。 已 不 逾 旬 , 搜 一 匪 鄉 贓 盜 , 並 得 四 十 九案,無一 漏網。 蓋其未下 車時, 已以人溷 入匪中 ,因盡得 其情 狀與 巢穴 焉 。”93另據《清實錄》載 :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另片奏臬司魁元收受賭規,知縣李家焯縱勇為盜,知府王存善充當厘差,勒索工商各行規費,番禺知縣裴景福,遇案受賄,種種貪橫。粵中官方之壞,皆此數貪吏為主,而譚鐘麟倚為心腹等語。着陳寶箴一併逐款確查 ,據實嚴參 ,毋稍徇庇 。94 上奏參劾者乃時任廣東布政使的岑春煊 ,他在《樂齋漫筆》中 ,將裴景福喻為廣東貪官之“巨擘”:“余於戊戌歲開藩廣東,雖僅七十日而去,然於察吏安民,理財禁暴,分所當為之事,未嘗一刻去懷。粵省本多寶之鄉,官吏有求,俯拾即是,以 故賄賂公行,毫不為異。其 間最以貪名者,當推王 某裴 某 二 人 為 巨 擘 , 余 在 任 時 備 知 之 。 為 欲 依 法 嚴懲,以謝粵人,會匆匆交代,僅劾罷王,未遑治 裴也。及癸卯再蒞兩廣,裴 猶官南海縣知縣如故, 而其惡益稔。顧心 計獨深,工於舞 弊,凡所受納, 皆無跡可尋,狡獪殆尤有過於他人。余特疏劾其聲 名狼藉,請革職看管,出示招告。裴平日能以小惠 結民心,竟無人發其罪惡。乃自願罰鍰充餉,冀免 久禁。繳款未足,輒伺隙逃入澳門,賄荷蘭人為之護符 , 抗 不 歸 案 。 余 以 外 人 庇 及 刑 事 罪 犯 , 侵 我 國權,斷難隱忍,乃派員乘兵艦至澳門守提,迭經 據理 力 爭 , 幾 至 決 裂 , 而 卒 獲 引 渡 。 遂 治 以 應 得 之罪,奏請充發新疆,即日押解啓程。該犯至是無 可逃免,始離粵以去。一時人心大快,即海外民黨 報紙,亦同聲稱道,足征此事為國人所共許。迄今 粵人 有 言 及 王 、裴者 ,猶深惡 其為人 也 。”9 5晚清官吏,幾乎無人不貪。儘管岑春煊被時人稱為“官屠”,也不至於視裴景福為眼中釘 ,肉中刺 ,必拔去而後快。原來內裏別有隱情。據陳澹然為裴景福《睫闇詩鈔》所作的序中稱 :“先 生之 任 南海 也 ,廷 旨捕 南 海康 有 為, 籍 其家,括嘗所往來書,廉其黨。先生奉檄偕知府王存善往。西林方為布政使,與康交,懼事泄,令擇 要人書藏之;先生察其書皆通候往來,任王君持以獻粵帥,固末達也 。而西林則大恨 ,即藉他事劾王 ,粵 帥右之 , 僅 免 。”96其時清廷確有下令粵省查抄康有為家之事,搜獲不少信件。“ 其信件往還,牽涉多人 ,朝廷政存寬大, 不欲深究株連 ,已將原信悉數焚毀矣 。”97 後來岑春煊督粵, 深文周納,羅織罪 名, 必欲將裴景
  • 等人置之死地 ,即根源於此 。98 也難怪裴景福嚇得要逃到澳門,由此而引起中葡之間的交涉。裴景福案大致交涉過程,見於1905年3月5日《申報》刊載的《粵督岑奏官犯潛逃洋交回酌擬懲處折》:“奏為官犯潛逃洋交回,酌擬懲處,恭折具奏仰祈 聖 鑑 事 。 竊 廣 東 吏 治 廢 弛 , 貪 黷 成 風 , 臣 抵 任時,即訪問貪人 之尤以南海縣知 縣裴景福為最。 旋接據廣東 同鄉京 官等公函 及在粵 紳士商民 指控, 其貪酷多款, 有婪索致 命情事。 經臣於光 緒二十九 年七 月 間 電 奏 參 辦 , 聲 明 查 得 贓 私 實 據 , 當 逐 款 勒追 , 以 懲 貪 酷 。 旋 奉 電 旨 , 裴 景 福 著 暫 行 革職 。 … … 因 裴 景 福 才 足 濟 貪 , 平 日 彌 縱 極 為 周密,……恃未 能加以刑訊 ,堅不認供 。……程儀 洛乃查得 收受盧 華富等 四案陋 規賄賂 ,確有 簿據者 ,總銀二十二 萬四千二 百餘元。 詳請從中 治罪。臣 以贓數甚 巨,厥 罪甚 重,惟 過付未 明, 雖足定 該革 員之罪,究 未足以 服該革員 之心。 植槐軒、 廖錦三 兩人為全案最 要之人證 ,該革員 即抗不肯 交,即將 各案原告紛紛傳 質,徒多拖 累,仍是訊 結無期。當 此廣西軍餉萬分 窘急之時, 曷若重予罰 鍰,亦足以 懲貪而益餉,乃量 貪囊所餘,罰令 繳出銀兩,…… 裴景福始 而自認 繳銀十 二萬元 ,已陸 續繳出 四萬元 ,既又變計延 抗不交。 本年二月 間臣札局 飭催,裴 景福竟乘間逃 往澳門洋 界,延請 律師強詞 辯護,複 唆其黨羽 妄造謠 言,謂 臣派兵 輪往攻 澳門, 將構成 中葡兩國交 涉。幸 澳門總督 辦事認 眞,知在 廣商民 皆恨 之 入 骨 , 不 足 袒 庇 。 我 外 務 部 復 與 葡 使 力 持 於内,乃於六月由澳督仍將該犯交回,此遵旨查辦 裴景福 之大 略情 形 也 。”99裴景福逃往澳門,肯定是與盧九有關。此事在1904年 10月 4日出版的《東方雜誌》有詳細披露:“裴景福之逃澳也,由賭商盧某運動。岑督曾將該商詭名承 辦之小闈 姓公司, 繳過按餉 借款約五 十餘 萬 , 札 飭 善 後 局 暫 予 扣 留 , 迄 裴 犯 提 省 再 行 核辦。近聞 粵督接 外部來電 ,以現 准葡使照 會:承 允宏遠公司賭商盧華富,即 盧九,乃澳門籍人。前 於光 緒 二 十 六 年 由 李 前 督 批 准 承 辦 小 闈 姓 , 八 年 期滿,乃迄未到期 ,俱行撤禁,該 商虧本甚巨,頃 復無端將其按 餉借款悉 數扣留, 不知是何 用意?應 向中國索回二百萬作抵償等語。本部准此照會,因特行知貴督,就 近籌商核辦 覆奏。當下 督署幕僚等 奉到要電,已即日轉稟行轅 ,請示辦理矣 !按某賭 商之罪惡,在敎裴犯走脱, 包庇裴犯,以個人與個 人之私交,顯招全 群之公憤,此其 定論,雖該商有 百喙千舌,固已無可置詞。而岑督之將其賭餉暫予 扣留,不過借是以警刁頑,使其聞而知悔。亦猶電盛宮 保 勿 簽 押 粵 澳 鐵 路 , 以 示 抵 制 之 意 。 故 視 其 原札,初無有罰款、充公之明文,尚謂俟裴犯提省 再行核辦。在今日該犯即提省後,是以當道之如何 發落此款,旁觀尚莫測其所為,乃該商始欲以鬼域之伎,終匿裴 犯不交,迄今於智 盡計窮 ,無能為力 ,又轉托外人之威力以虛聲恫嚇,藉口索賠,如此奸回之行為,眞 屬狗彘不食 矣 !夫該商 果息心靜氣 ,候裴犯 定有 罪名 後,以一 稟請 於岑 督 ,乞還 此款 。吾揣岑督未 必不稍加 以寬假之 詞,就使 不邀寬假 ,然後持之以京控,在岑督札局之文固在,諒亦無 可推辭,是安用預立此奸謀 ?以藐視中央政府地方 政府 如 無 有 , 反 思 假 手 外 力 , 圖 恣 其 恫 喝 索 賠 之 所為,是該 商雖 自以 為得 計,吾 實 見其 計之 太拙 矣 !況盧華富之非盧九,眾人皆知。而在澳門注籍只 有盧九,並無盧 華富,一查 便悉。矧盧 九之名又曾 出現於案内,挺身做裴景福證人,鑿鑿有據,是由 前之説,盧華富不 能冒認澳籍;由 後之説,是盧九 不能 脱 身 為 裴 景 福 案 外 之 人 。 合 併 兩 説 以 審 定 斯 問題,吾想該商決無容身之 地,而謂二百萬賠款豈 能達其目的哉 ?”100由此可見,對於裴犯 ,“粵民欲食其肉 ”,可見其罪滔天 。而“裴景福之逃澳也,由賭商盧某運動”。“ 矧盧九之名又曾出現於案內,挺身做裴景福證人,鑿鑿有據”。盧九在餉案糾紛期間,已經“藐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如無有”,旋又廁身於裴案,此舉必然引起總督岑春煊的強烈不滿,並將之與小闈姓餉項案並處,“岑督曾將該商詭名承辦之小闈姓公司繳過按餉借款約五十餘萬,札飭善後局暫停扣留, 迄裴犯提省再行核辦 。”誰知葡方遲遲不將裴犯交出,直至中國外務部於6月3日向葡國公使阿梅達發出嚴厲照會,葡方才於6月23日將裴犯交華官押解回省 。101 事既至此 ,盧九之 賭餉 ,自然是“核辦”無期。無奈之下,盧九只好另覓蹊徑,試圖通過當時中葡籌議興建粵澳鐵路的機緣,索回被扣的賭餉。可惜,粵省小闈姓之案事涉中葡,驚動朝野,盧九已
  • 成了“麻煩”人物 ,主事的盛宣懷又怎敢將鐵路之事付與盧九:“粵澳鐵路自稟經外務部歸華葡合辦後 ,即有盧姓商人 馳赴滬 上,謁 見督辦 大臣盛 杏蓀宮 保,欲 出資二百萬元承辦此事,議將 成矣 。惟盧在粵曾承辦小闈姓,及小闈姓停止,盧所繳餉項數十萬,被 督憲岑雲帥扣留,因乘築路 機緣,欲向索回,以充 資本。 宮保嫌 其 牽涉支 離 ,卒 罷 其 議 。”10 2其後,因清政府內部權力鬥爭的緣故,岑春煊離粵赴京。盧九窺見廣東政局之變,以為有機可乘,乃作最後的努力, 以索回賭餉。在岑春煊離粵不久,盧九就到了粵省,在粵省山鋪票已被易啟康等人承辦的情況下,試圖以“每年加認餉二十萬元”方式“攙辦”。據 1907年 6 月25日《申報》載 :“日前 ,農工商部咨行粵督文曰,本年四月初三日接據職商易啓康等 稟 ,商等 於光緒 三十年十二月在廣東善後 局具稟承 辦山鋪票 公 司,每 年認餉銀 一百三十萬,按 八年為期, 合認一千零 四十萬元。 另先繳一次報效銀一百萬 兩 ,經奉前岑 督憲批准奏 明在 案 , 歷 辦 無 異。 去 年 周 督 憲 到 粵 創 辦 農 工 商 公司,職等復 認股三 十六 萬元, 訂定分期繳交。旋 蒙周督憲申明前案,奏批八 年内不准別商攙承。乃 三月間,突有奉革小闈姓因案在逃之舊商盧華富, 忽然回粵具稟, 每年加認 餉二十萬 元, 意欲攙辦。 局員借端揑商欠 款,竟欲違背奏案改歸盧商承辦, 不思職等並無欠款。其應繳二月尾餉銀五萬餘兩, 經於三月初旬飭源 豐潤票號憑單赴 局兑交,乃局員 故意不收,以為 捏欠之地。 有源豐潤票 號可查。且 聞盧商僅認報 效銀六十 萬兩,比 職前認銀 短認四十 萬兩之多。職等一切開廠 置具及另代借 洋款百萬墊 息俱系八年扯算 ,若僅辦兩 年,虧折必 巨,為此懇 恩核辦等情到部。 查該商等所稟是 否實在情形,本 部無從懸擬,相應據情咨行 ,飭屬查明核辦,並將 辦理情 形聲 覆本 部可 也 。”103盧九此舉,與欲承辦粵澳鐵路類似,無非想通過向粵省承充山鋪票,將先前被岑春煊查封的財產與沒收的 按餉扣除。雖然盧 九人脈深厚,打通了關節,有關“局員借端捏商欠款,竟欲違背奏案改歸盧商承辦”,可是易啟康等人揪住不放,農工商部亦嚴厲核查,盧九之稟遂寢。至此,盧九已是走投無路 。上述兩案糾纏在一起,可見,作為商人的盧九,其介入廣東政治之深。盧九以賭餉被扣為事端,捲入了十分敏感的中葡關係和非常複雜的政治鬥爭 ,並為此搭進了財產、名望,還欠了巨額債務。歷此一役,其政治、商業資本喪失殆盡,窮途末路的一代賭王只好自縊於寓所,這就是盧九自殺的真正原因:倚賴中葡,涉政過深 ;礙於時局 ,得罪官府。既失利,又畏罪。盧九之死,與其説是生意失敗,不如説是複雜多變的政治形勢之犧牲品 。註 釋 :1 吳志 良 、楊 允中 主編 : 《澳門百 科全 書》 , 澳門基 金會 , 1999 年 ,第 455 頁。2 [葡] 施 白 蒂 著 、金 國平 譯 : 《澳 門 編 年 史 (2 0 世紀)》 , 澳門 基金 會 , 1998 年 , 第 24 頁 。3 何 漢威 : 《清末 廣 東的 賭 商》 , 台灣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語 言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六 十 七 本 ,第一 部 分 。4 《萬 曆 十 二 年 續 修 蘆 鞭 盧 氏 族 譜 序》 原 按 : 始 祖 初 至潮連 ,實為 咸 淳九 年 癸 酉,序 文 作元 年 乙丑 , 誤。民國三 十 八 年 (19 49) 鉛 印 本 。5 《潮連鄉志五·人物· 略· 盧華紹》 , 第 158-159 頁 。至今 新 會老 年 人 仍有 稱 盧 九為 盧 狗 者。 見 《新會 文史資 料》 第三 輯 。6 (民) 盧 子 駿 增 修 《新 會 潮 連 蘆 鞭 盧 氏 族 譜》 , 民 國三 十 八 年 鉛 印 本 。7 [葡] 施 白 蒂 著, 姚 京 明 譯 : 《澳 門編 年 史 (1 9 世紀)》 , 澳門 基金 會 , 199 8 年, 第 15 0 頁 。8 [葡] 施 白 蒂 著 、金 國 平 譯 : 《澳 門編 年 史 (2 0 世紀 )》 , 澳門基金 會 , 19 98 年 , 第 24 頁。9 鄧 開 頌 、吳志 良、 陸 曉 敏主 編 : 《粵澳 關係 史》 , 中國 書店 ,1999 年 ,第 283 頁 。10 劉 品 良 : 《澳 門博 彩業 縱 橫》 , 三聯 書店 ( 香港 ) 有限公司 , 2002 年,第 13 頁 。11 盧 九 墓 位 於 澳 門 西 洋 墳 場 。 《盧 九 墓 誌 銘》 全 文 如下 :清授榮祿大夫焯之盧公暨 德配清封一品夫人歐陽氏夫人墓誌銘公姓盧氏,諱華紹,字焯之。世居新會潮連鄉蘆鞭村,為盧龍莊公之二十世孫。少時居鄉食貧,弱冠後旅居澳門,以商業致富。清授榮祿大夫。篤於家族,遇親黨有恩,視侄如子。嘗重建名 宦家廟,且設義學 ,以 惠貧寒,平糶以恤饑饉。其他公益 ,均 樂為之。配室歐陽氏,清封一品夫人,以賢淑著稱,妾媵雖多,而群處和集,故子孫甚眾,有子十七人,女十二人,孫男女尤多。長子鴻翔,廩貢生,葡國授基利斯德一等爵士;次宗璜,辛醜觖元,民國成立,眾推為澳僑國大代表,三宗縉,六誦芬,俱順天舉人。其餘子孫多顯者 。四興原 ,以諸生遊學英倫 ,為大律師,仕至檢察總長,有政聲,與余交特厚。余嘗再次修族譜,興原實為之倡。皆公篤於家族之遺敎也。公生於清道光二十八年戊申十月十五日,卒於光緒三十三年丁末十一月十一 日,享壽六十歲。初與歐陽夫人合葬於廣州東門外之蚒 蛇頭。民國四十九年因政府
  • 徵收 墳 地,庚 子 四 月 初 一 日乃 奉 金 壇 還 澳 ,合 葬 於 舊西 洋墳 。余嘗 兩 修 族 譜 ,且創 編 《潮連 鄉志 》 ,均 為公 立傳 ,行 誼 頗 詳 。興原 等 因 請 志 其 墓 ,餘 不 能辭 ,爰 為 之 銘 曰 :魯人之祔 合之為 宜 佳城 鬱 鬱 宅兆所基 人傑 地 靈天道福善 宜爾子孫 菽聊繁衍中華民 國五 十年 歲在辛 丑仲 秋谷 旦 族 侄盧湘父拜 撰並 書 時 年 九 十 四 。12 《葡國君主批准盧九入葡籍諭旨譯文》 ,載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三冊,人民出版社,1999 年, 第 750-751 頁 。13 《遐邇貫珍》 ,一八 五四年八月朔旦 ,第八號 。14 上引 《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二十世焯之公》 。15 湯開建、 吳志良主編: 《〈澳門憲報 〉中文資料輯錄(1851-1911)》 ,1899 年 5 月 20 日第20 號。澳門基金會,2002 年 。16 盧廉若墓位於廣州白雲山雙溪別墅旁山麓,修建於民國十六年(1927),為廣州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筆者曾於盧墓前錄得 《盧廉若墓誌銘》 。參見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 ,載於 《澳門歷史研究》 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 年,第 2 期 。17 《盧氏族譜》 ,載於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 ,《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年 ,第 2 期 。18 同上註 。19 《澳門憲報》 ,1905 年 4 月 15 日第 15 號 。2 0 《盧氏族譜》 ,載於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 《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年 ,第 2 期 。21 《澳門憲報》 ,1910 年 3 月26日第 13 號 。22 [葡] 施白蒂著 、金國 平 譯 :《澳門 編年 史 (2 0 世紀)》 ,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24 頁 。23 《澳門憲報》 ,1907 年 8 月24 日第 34 號。24《盧氏族譜· 公善堂義 學》 ,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 年 ,第 2 期 。25 前引 《盧九墓誌銘》。26 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基金會,1999年 ,第 445 頁 。27 A.H.M.FINANCAS,NO.423,Cx.158 。 澳門歷史檔案館 。28 上引 A.H.M.FINANCAS,NO.423,Cx.158。29 上引A.H.M.FINANCAS,NO.423,Cx.158。30 上引 A.H.M.FINANCAS,NO.423,Cx.158。31 上引 A.H.M.FINANCAS,NO.434,Cx.103。 澳門歷史檔案 館 。32 上引 A.H M.FINANCAS,NO.434,Cx.103。33《澳門憲報》,1907 年 3 月 16 日第 11 號。34 《澳門憲報》 ,1906 年 6 月 9 日第 23 號 。35 關於光緒二十六年盧九等人以宏遠公司名義承辦全省小闈姓經營權及其引起的中葡交涉,可參見盧九 稟文:《御賜佩帶頭等寶星暨聖母寶星 、向居澳門商人盧九即盧華富 、葡國籍人,為承辦包抽廣東小闈姓經費,年期未滿,忽奉示禁歷次提前溢繳及案外加繳 、預借經費各款未奉發還,懇恩俯准咨照維持,以免虧累事》(光緒三十年五 月) ,中山市檔案館檔案,微縮號:2-00933-00945 。筆者對此另有專文討論 。36 參見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博與賭税》,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六本 ,第 2 部分 。37《鏡海叢報》 ,1895 年 6 月 26日,“改 易新 名” 。38《澳門憲報》 ,1896 年 8 月 22 日第 34 號。39 Ngau Foc U Tong,“Accao de Prestacao de Contas daSociedade San-Sam-Ki”,Macau :Typographia de“OLusitano”,1900,pp.28-29 。轉引自趙利峰 :《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暨南大學中國古代史2003 年博士論文 ,未刊 稿 ,第 88 頁 。40《澳門憲報》, 1901 年 3 月 30 日第13 號。41《澳門憲報》 ,1905 年 10 月 14 日第41 號。42《澳門憲報》 ,1907 年 3 月 16 日第 11 號。43 胡根 :《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暨南大學中國古代史 2005 年博士論文 ,未刊稿,第 38 頁 。44 《澳門憲報 》,1909 年 1 月2 日第 1 號。45《澳門憲報 》,1909 年 1 月2 日第 1 號。46《澳門憲報》, 1909 年11月 20 日第 47 號。47 上引 A.H.M.FINANCAS,NO.423,Cx.158 。澳門歷史檔案 館 。48 上引 A.H.M.FINANCAS,NO.423,Cx.158 。49 上引 A.H.M.FINANCAS,NO.423,Cx.158 。50 《澳門憲報》, 1890 年 6 月 26 日第 26 號。51 AH/FIN/424,MIC.AO586-587;AH/F/422,MIC.A585 。澳門歷史檔案館 。52《澳門憲報》 ,1908 年 6 月 27 日第 26 號。53《澳門憲報》 ,1908 年 3 月 21日第 12 號。54 同註 43 ,第 206 頁 。55《澳門 憲報》 ,1895 年 1 月 12 日第 2號。56《鏡海叢報》 第 2 年第 26 號(1895 年 1 月 16日) 。57《澳門憲報》 ,1895 年 1 月 12 日第 2 號。58 王文達:《澳門掌故》 ,澳門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168 頁 。59《鏡海叢報》 第2 年第 26 號 (1895 年 1月 16日) 。60《 澳門憲報》 ,1905 年1 0月 28 日第43 號 。61《澳門憲報》 ,1907 年 3 月 16 日第11 號 。62《鏡海叢報》 第2 年第2 號 (1895 年7 月 31 日 )。63《鏡海叢報》 第2 年第14 號 (1895 年10 月23 日)。64《澳門憲報》1909 年10 月16日第42 號, 1910 年 6月 15日第 26 號。65 《澳門憲報》 1881 年 6 月 10 號第 23 號附報 。66《澳門憲報》1889 年 2 月 14日第7 號、 1891 年 4 月2 日第 14號 、1894 年 1 月 6 日第 1 號 、1895 年 1 月 5日第1號、1896年1月 11日第2號、 1904 年1月9日第2號、1894年 8月11日第32號 、1896年 8月8日第32號、 1897年 10 月 30日第44號、 1906 年 1 月 6日第1 號、 1908年1 月 4 日第1 號 、1911 年 8 月5 日第 31 號 。67《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紳商盧九承辦小闈 姓餉項糾葛系屬中國內政事務致葡國總領事照會》,上引《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 ,第三冊 ,第 751 頁 。68《盧氏族譜·清花翎候選道二十一世舜渠公 (盧光裕 )遺 像 》 。69《盧廉若墓誌銘》 ,林廣志 :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載於《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 年 ,第 2 期 。70《二十世焯之公》, 載 於(民)盧 子駿增修《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民國 三十八年鉛印本 。71《盧公廉若榮衰錄》 ,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載於《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 年 ,第 2 期 。72《鏡海叢報》 第2 年第 44 號(1895 年5 月 29日) 。73《鏡海叢報》 第 2 年第 46 號(1895 年 6 月 12 日) 。
  • 74《盧公廉若榮衰錄》 ,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載於《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年 ,第 2 期 。75《澳門憲報》 ,1893 年 2 月 25 日第 8 號 。76 同 上 註 。77 同 上 註 。78 馬根偉:《明清時期澳門華人公共機構的建立與發展》,載於《澳門歷史研究》 第3 期 ,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4 年。79 關於 孫中 山 (逸仙)在鏡湖醫院行醫並最終離開澳門,除了政治原因外,一般解釋為受葡萄牙同行的排斥 。《孫中山與澳門》(文物出版社 ,盛永華 、趙文房、張磊偏, 1991 年) 稱 :“他 (孫中山)並未在澳門久留 。那裏缺乏政治活動的良好條件,他深感難以尋求志同道合者,加以受到葡萄牙同行的排斥,致使醫業‘猝遭頓挫’。因此,他決定到廣州去”。此説似成定論 。但據 《鏡海叢報》此篇評論 ,孫中山亦有可能是受到澳門鏡湖醫院華人值理 、醫生的排斥。從鏡湖醫院的醫生延聘和內部管理來看,這種可能是完全存在的 。而且《鏡海叢報》 的創辦者,葡萄牙人飛南第(Franci scoh · Fernandes)與孫中山交誼不淺 ,此篇評論又是以葡文刊載,評論所述,應有一定的依據。所謂為葡醫所排斥,或時人為華人諱?亦未 可知 。李長森認為 ,《孫中山全集》將孫離澳的原因只歸咎於“行醫於葡境內者必須持有葡國文憑”的規定以及澳門“飭令藥方見有他國醫生所定藥方,不得為之配合”。而絕口不提鏡湖醫院的經歷,“可能是由於他以大局為重,將與醫院的關係視為個人或者華人之間的恩怨,不願將其公佈於眾而已” 。(李長森 :《澳門土生族群研究》 ,暨南大學中國古代史 2004 年博士論文,未刊稿,第 340 頁) 費成康亦認為,孫中山受葡人排濟的可能性似理據不足(費成康:《孫中山和鏡海叢報》,載於《鏡海叢報》,影印本,第6頁)。總之,孫中山在鏡湖醫院的經歷似乎頗不愉快 。80《鏡海叢報》 第 1 年第 23 號 (1893 年 12 月 19日)。81《鏡海叢 報》1893 年 9 月 26 日。82 參見文德泉:《 Toponimia deMacau》 之Comendador LuCao 。盧九所受葡王御賜勳章,又稱“頭等寶星” 、“聖 母寶星” 。參見中山市檔案館檔案 (微 縮號:2-00933-00945)盧九稟文 《御賜佩帶頭等寶星暨聖母寶星 、向居澳門商人盧九即盧華富、葡國籍人,為承辦包抽廣東小闈姓經費,年期未滿,忽奉示禁歷次提前溢繳及案外加繳 、預借經費各款未奉發還,懇恩俯准諮照維持, 以免虧累事》(光緒三十年五月)。83《盧廉若墓誌銘》 ,林廣志 :《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載於《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 年 ,第 2 期。84 陳喬之 、湯開建主編 :《港澳大百科全書 》,花城出版社 ,1993 年 ,第 300 頁 。85 王文達:《澳門掌故》 ,廈門教育出版社 ,1999 年 ,第 168 頁 。86《華字日報》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嚴查私廠”;九月六日 ,“旗興護符” 。87 據《清實錄》 載,時署兩廣總督的岑春煊等奏:“遵旨嚴禁賭博,籌款抵補 。現將鹽務設局清查,緝補經費,改歸官辦,每年日增得款一百餘萬兩,擬將小闈姓賭局, 先行禁革”。參見《清德宗光緒實錄》529卷,第 44-45 頁 ,光緒三十年甲辰複四月丁巳初九日(1904 年 5 月23 日) 。88《葡國領事為請給還廣東所欠葡商款項事致 兩廣總督岑春宣照會》,載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澳門基金會 、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 ,第三冊 ,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第 749頁 。89《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紳商盧九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案系屬中國內政事務致葡國總領事照會》,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 ,第三冊 ,第751 頁。90《外務部為紳商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經費系屬中國內政事複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照會稿》,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 ,第三冊 ,第 753 頁 。91 《申報》1902 年 1 月17 日第 2 號 “羊城寒坼 ”。92 《申報》1905 年 3 月 5 日第 9 號“粵督岑奏官犯潛逃洋交回,酌擬懲處折”93 沃丘仲子(費行簡)《當代名人小傳》卷上,“官僚” ,近代史料叢刊第 79 冊,第116-117 頁 。94《清德宗光緒實錄》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1898年 9 月 13 日)又諭。卷425 ,第584-585 頁 。95(清) 岑春煊 :《樂齋漫筆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 ,第66 輯 ,第 654 冊 ,第 5 頁96(清)裴景福 :《睫闇詩鈔,陳澹然序》 ,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戊 午三月 。97 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 ,中華書局 ,1958 年,第 4279 頁 。98 桑兵 《庚子勤王與晚清政局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年 ,第 264頁。99《申報》1905 年 3 月 5 日第 9 號“粵督岑奏官犯潛逃洋交回,酌擬懲處折”100《東方雜誌》, 1904 年 10 月 4 日 ,第 1 卷,第8 號 。101 或説裴景福並沒有被押解回省,而是在澳門定居 。“鑑於此事的敏感性,澳門政府只能佯裝不知,默許裴在澳門平 平安安地 定居下來 ” 。[葡]若昂 ·哥德斯:《孫逸仙與澳門和革命》,載於澳門《文化雜誌》1993 年 ,第 17期。102《申報》1904 年 9 月 28 日“ 粵路述聞”。103《申報》1907 年 6 月 25日 第 11 號 “商部諮查爭辦闈姓(廣東)”。
  • 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研究範式辨析夏 泉*明清之際和晚清時期,基督教在第三、四次入華傳播過程中,為傳播福音,用基督教文化征服和影響中國文化,相繼舉辦了一批教會學校。海內外學人站在不同的研究視角,以不同的研究範式對明清教會教育進行了研究。迄今學術界對於明清以降基督教傳教士(包括天主教、新教)在華所舉辦的教育活動,歸納起來大致有五種評價範式 ,即:“文化侵略論”、“文化帝國主義論”、“ 近(現)代化論”、“文化滲透論”和“普遍主義論”等等,其中以“文化侵略論”、“近(現)代化論 ”為影響較大的兩種主要評價範式 。“範式”一詞是英文“ Par adigm”的漢譯 ,源於當代美國科學哲學家庫恩(Thomas S.Kuhn)1962年在《科學革命的架構》一書中首先提出這一概念,用以解釋科學革命,指稱科學家團契的共同信念、思惟模式、研究方法,具有相對穩定性。在英文中par adigm與model、pattern、example是同義詞,而model 可漢譯為“模式”,因之,“範式”與“模式”的內涵、外延是大致相同的,這兩個詞均指研究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的理論圖式或解釋方案,同時也指一種一定歷史時期歷史活動主體的共同活動途徑、思惟模式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模式 。1 下面,擬就海內外學人評價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的五種研究範式進行簡要的辨析 ,以求家於方家。* 暨 南 大 學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博 士 、 副 研 究 員一、文化 侵略 論“文化侵略論”是指一種為武力征服和維護壓迫的目的服務的民族文化強行介入形式。它是一種狹隘的現實觀、一種固定不變的世界觀和把某種世界觀強加於另一種文化之上的野蠻行徑。它意味着侵略者的“優勢”和被侵略者的“劣勢”,以及前者佔有後者又擔心失掉他們而強行灌輸其思想理念準則 。這一現象在近代以降的世界文化史上比較常見,如歐美文化以基督教為先鋒 ,以“堅船利炮”為後盾 ,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和地區的強行介入即是文化侵略的典型個案 。2 論者所指的明清時期基督教兩度入華,即屬於以基督教文化為基石的歐美文化對中國道統儒家文化的侵略範疇。就傳教士在明清社會中扮演的社會角色而言,主要表現下以下三方面:一是傳播異於中國道統信仰的宗教布道者;二是西方文化的輸入者;三是鴉片戰爭以後,被視為與西方列強相關聯的既得到益者 。3 正是基於這一角色定位,基督教入華傳播福音及其興辦教育,在民族主義思潮激蕩的歲月 ,被冠之以“文化 租界”或“文化堡壘”的稱號,並習慣在思惟定勢上以“文化侵略論”評價基督教在華的各項社會活動。關於“文化侵略論”的主要 內容 ,有論者認為 有 三:“第一,反對外國教會控制中國教育,並且形成於獨立於中國教育體制之外的教會教育體系;第二,反對教會學校宗教與教育的不分離;第三,反對教會學校宣揚西洋文化輕視中國文化,造成學生仰慕西方的心理。”4“文化侵略論”源於文化上的危機感,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可上溯至20世紀初葉 。1907、1908年的《外交報》先後發表《論外人謀我教育權之可危》和《申論外人謀握我教育權之可畏》,文中稱:“外人爭謀我教育之權,其積慮處心,較諸他事競爭尤陰鷙而
  • 險狠。 ”5 在20世紀20年代出現的“非基督運動”中,不少激進人士和組織對基督教入華進行了激烈批評。如非基督同盟於1924年發表宣言稱:基督教被用來“麻醉被征服的殖民地之民眾”,使其對列強“永遠感恩戴德,不思反抗”, 以“破壞中國的民族覺悟和愛國心”。6 又如《學燈》雜誌刊發《論文化侵掠中之教會教育》,它聲稱:“列強對於中國文化的侵掠,自然不只是教會教育一種;可是教會教育,我們承認它是列強對於中國文化侵掠中的最重要部分。因為教育是一切文化的泉源,是富國強兵的根本基礎,無論哪一個國如果要在國際水準線中站得住,都非岌岌地提倡教育不可 。”7《1924年7月廣州反抗文化侵略青年團通電》和《“三· 二四”運動二周年紀念宣言》,均視在華的教會教育為文化侵略,後一宣言更明確表示:“外國帝國主義用三種的明顯形式侵略我國:政治侵略、經濟侵略和文化侵略。最後一種是最陰險同時也是最可怕的,因為它為不抵抗思想鋪平道路,從那裡帝國主義者可以很容易地推翻別人的國家以滿足他們貪婪和卑污的欲求。現下,教會學校……就是文化侵略的真正基地,因為帝國主義者慣於戴上仁慈的假面具,作虛偽的和無理性的教義的宣傳,來欺騙人們並摧殘青年的人格 。”《響導》雜誌刊文對此亦有同感,認為:“教育侵略, 比任何形式的侵略都要厲害得多。”“文化侵略就是帝國主義者的工具 。”8 當時的一些社會名流如蔡元培、餘家菊和蔣夢麟等人亦對此紛紛發表意見。 蔡元培在《關於教會教育的意見》一文中就明確反對興辦教會教育 ,他認為 :“教會是保守的;無論甚麼樣尊重科學,一到聖經的成語,便絕對不許批評,便是加了一個限制。”基此,他主張:“大學中不必設神學科,但於哲學科中設宗教史、比較宗教學等。各學校中,均不得有宣傳教義的課程;不得舉行祈禱式 。以傳教為業的人, 不必參與教育事業 。”9 余家菊在《少年中國》月刊上疾呼:“於中華民族之前途有至大的危險的,當首推教會教育 。”“教會教育是侵略的 。”10著名學人、教育家蔣夢麟就基督教與西方列強的關係,曾有一個形象的比喻 :“如來佛是騎着白馬來到中國的 ,耶穌基督都是騎在砲彈上飛過來的 。”11除此,一些中共早期領導人和國民黨人士也出於民族義憤對教會教育提出強烈批評。陳獨秀認為,教會學校“是養成奴隸人才”,他還批評了“外人替他辦教育便謳歌外人”的這種“有奶便是娘”的 教育理念。 12 1926年共產黨人惲代英在《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一文中認為 :“ 文化侵略是指的帝國主義者一種軟化馴服弱小民族的文化政策 。”帝國主義者透過以下四種途徑實施文化侵略:一是宣傳天堂地獄的迷信,使弱小民族不注意眼前所受之痛楚 ;二是鼓吹帝國主義國家之衣冠文物,掩藏其實際上社會各罪惡;三是片面宣傳和平博愛思想,對帝國主義壓迫踐踏弱小民族之罪惡,則不能且不敢予以指摘反對;四是鼓吹帝國主義者對弱小民族之德意,對帝國主義者在壓迫蹂躪弱小民族的事,則一語不提,使弱小民族心存感激而喪失斗志 。13 瞿秋白亦有同感,在《帝國主義侵略中國之各種模式》一文中認為, 退還“庚款”和設立教會學校是“文化的侵略”,旨在削弱國人的愛國心, 因此“比軍事的侵略狠毒得多”。 14 國民黨人士也加入了這一活動之中 ,國民黨上海市黨部編纂的《不平等條約研究集》一書論述了傳教士從事文化侵略的罪狀:“基督教是帝國主義的先鋒,他到一個弱小民族地方去宣傳,有兩個目的 。第一是和平地宣傳‘無抵抗主義’,即聖經上所謂‘有人打你這邊臉,你連那邊都讓他打’。他們傳播這種思想的用意,簡單説起來,就是使他們的政治侵略經濟侵略減少阻力,……基督教宣傳的第二個目的,在惹起次殖民地民眾的反感,藉端起舋, 替砲艦政策作護符 。”15進入20世紀30年 代以後,毛澤東亦關注到“文化侵略”問題 。如他在1939年12月撰寫的《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一文,列舉了帝國主義侵略和壓迫中國的10種形式, 其中包括透過“文化侵略政策”以“麻醉中國民眾的精神”,“‘傳教’、辦醫院 、辦學校、辦報紙和吸引遊學生等,就是這個侵略政策的實施。其目的,在於造就服從它們的知識干部和愚弄廣大的中國民眾 。”16 在1949 年8月撰寫的《丟掉幻想, 準備鬥爭》一文中 ,毛澤東進一步明確指出:“為了侵略的必要 ,帝國主義給中國造成了數百萬區別於舊式文人或士大夫的新式的大小知識分子。”這表明 ,毛澤東認為包括教會教育在內的歐美列強在華的文化教育活動業已構成了對中國的文化侵略。新中國 成立後,“文化侵略論”成為評價基督教在華及其所辦教育活動的主要研究範式。如
  • 研究中國近代史的劉大年認為,美國注重對華的文化侵略活動,自從美國退還庚子賠款指定用於教育事業之後, 大約經過40多年的時間,“ 在中國的20所教會高等學校中間,受美國津貼的即佔 19 所之多;300餘所教會中等學校中間,受美國津貼的約近200所,幾佔2/3;國小方面受美國津貼的約1500百所左右,約佔全部教會國小的1/4。 ”17 黃廷柱也同意這一觀點,認為“教會學校成了散播大美國同化主義的重要場所 。”而且“美帝國主義把學校看成是冒險家的樂園和文化侵略的橋頭堡 。”18 改革開放初期,這一範式仍主導了學術界對教會教育的評價 。如陳景磐認為:“教會學校從一開始就是作為傳教、 進行文化侵略的一種重要手段 。”19 1981年出版的顧長聲的《傳教士與近代中國》一書, 是“文化侵略論”範式的主要代表作,該書“以傳教士依托和推行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為主線 ,對他們參預軍事 、外交、政治特別是文化教育和慈善事業的種種行為,進行了有機的論述 。”李楚材編著的《帝國主義侵華教育史資料一教會教育》也認為 :“教會學校或教會所辦的各類教育事業,是帝國主義列強對我進行文化侵略政策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大量的手段 。”20《中國大百科全書》教育卷之“外國教會在中國辦的學校”條亦稱 :“ 教會學校作為外國對中國文化教育侵略的組成部分,它是半殖民半封建的近代中國社會的產物。”直至2002年 ,教育部的文件上仍然認為:“一些教會學校的歷史涉及到帝國主義對華教育的侵略,…… 我們必須有清醒的政治意識 。”21在華傳與辦學教活動之所以被視為文化侵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鴉片戰爭以降,近代的傳教、辦學活動與同時期列強在華的殖民擴張活動相互促進,基督教被稱為“洋教”,而這“兩個運動(指傳教、殖民—引者)均具有強烈的西方中心及擴張主義的特色 。”“ 基督教與帝國主義(在外表上 ?)千絲萬縷的關係,是基督教在華傳播的一大憾事,也是日後其遭國人拒絕的最主要的肇因 。”22《牛津基督教史》的作者在分析傳教士與西方列強關係時 ,得出了相同的結論:“西方列強固然使大規模的傳教活動成為可能,但在民族主義情緒熾烈燃燒的歲月裡,由於基督教同西方之間的關係,它很難成為被全國普遍接受的獨立的宗教 。”23 德國圖賓根大學孔漢思教授也認為:“近代史上,基督教傳教士與軍事的力量有時候是關聯在一起的,特別是在中國。這與當時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有關係,這是很不幸的 ,但這是事實 。”24 這是基督教被視為“文化侵略”的最主要原素 。其二 ,20世紀20年代以後,由於革命與民族主義運動的需要,國共雙方的一批政治家與部分知識分子,比較強調傳教士在華活動的負面效應。誠如林治平先生在評價義和團運動時所分析的:“當我們清算這一失敗時,便自然而然的把它歸咎於基督教的傳教活動,因而益發使反教運動成為一帶有濃濃民族主義色彩的運動,構成今日很多人反基督教的潛在原因 。”25 其三,反對“文化侵略”的口號,“是中國的文化教育領域受到西方衝擊後在知識界激起的一種強烈反響 。”26 最後,新中國成立後,文化侵略論是“中國學術研究極端意識型態化,或者説是革命意識型態統率學術研究的集中體現,是把政治話語直接轉化為學術話語一個典型的例證。”27 受當時特定政治氛圍影響 ,這種觀點的出現並廣為接受有其合理性和客觀依據 。陶飛亞、吳梓明認為,學術界在分析、評價西方在華文化教育活動時,“一直在使用或者部分地試圖否定這個政治斷語, 但卻忽視了這個口號(指文化侵略論—引者)本身應該是歷史研究的對象,只注意到了它的政治含義,卻忽視了它的歷史內容和歷史意義。”陶飛亞還認為:“反對文化侵略只是適應反帝鬥爭的需要而提出的反帝口號,……把它從政治鬥爭領域照搬到學術研究領域,自然不能滿足學術研究的需要,無法對豐富的歷史現象進行辯証的説明。” 28 無疑,“文化侵略論”反映了部分歷史事實,但它更多的是基於民族主義的政治審判,是用政治標籤來探討複雜的學術問題,而非科學的學術評判。自80年代末開始,一些思想敏銳的學人對此進行了理性的反思, 如章開沅先生就“文化侵略論”範式以教會大學為例進行了辨駁,他認為,教會大學“發展變化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現下的眼光來看 ,這種尖銳的批評雖然不無事實依據但卻失之籠統與有所偏頗,因為它沒有將教會大學作為主體的教育功能與日益疏離的宗教功能乃至政治功能區別開來,也沒有將學校正常的教育工作與西方殖民主義的侵華政策區別開來。這種偏頗的評價,對於勤懇的畢生奉獻教育事業的中外教職員, 很難説是公正的評判 。”他主張
  • 排除民族情緒與歷史成見中的某些偏頗原素,客觀 、全面 、科學地研究教會教育史 。29 程偉禮也認為:“傳教士的人員很複雜,背景又很不相同,因而用‘文化侵略’的字眼來概括新教傳教士的全部活動, 非常不妥貼。 並且,‘文化侵略’的提法又十分不準確,在文化、思想和學術領域內,本無所謂‘侵略’與‘反侵略’ 。”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 :“在‘文化侵略’一類説 法的深層, 殘留着本位文化的‘國粹’思想以及‘中 體西用’的保守傾向 ,無視中西文化交流、 交通、 融匯的世界潮流, 缺乏‘全球性意識’。”30 作為很長一段時間內詮釋和評估明清歐美在華傳教士文化和教育事業的主要研究範式,“文化侵略論”受到了學術界越來越多的質疑 ,學人們在思想解放的大背景下,放眼世界,嘗試着用其他範式來探討傳教士在華文化教育活動這一課題 。二 、“文化 帝國主義論”這是與“文化侵略論”有着淵源關係的一種研究範式 。“文化帝國 主義論”(Cultural lmperia l ism)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 ,以法蘭克福學派為代表的西方激進學人,分析歐美大國與第三世界國家文化關係的基本範式,並作為後殖民批評的主要話語之一被借用分析近代傳教士在華活動 。31 它指一個國家和民族以高壓手段或其他不平等模式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另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思想和現象。不同的文化和亞文化具有不同的價值觀,並以各種模式維護自己的價值信仰體系,同時向外擴張、傳播自己的價值觀。由於往往攻擊其他民族的價值觀,這種攻擊走向極端,便容易滋生文化帝國主義。文化帝國主義並不僅局限於一個社會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另一個社會的現象,還包括一個有足夠的社會和政治力量的文化群體強迫其他群體接受其生活模式和價值觀的現象 。32 文化帝國主義往往伴隨着經濟帝國主義、軍事帝國主義等一並出現,其後果是使大群體文化得到強製性的傳播,影響被接受群體的文化演變 。如果説“文化侵略論”着重於教會教育的活動的政治影響 ,那麼“文化帝國主義論”則從文化層面深入探討教會教育活動的文化影響,“以 學 術 的態度,從廣義的文化視角評估傳教運動對中國本土社會和中西方關係的影響,更接近傳教活動的本質和歷史的真實 。”33 在王立新看來,西方學人運用的這一研究範式有其利弊。其合理之處有二:它不是專注於傳教士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和在政策上是否與帝國主義政治和經濟力量相配合,把“帝國主義”和“帝國主義精神 ”的概念引入傳教史研究 ,避免了對傳教士泛泛的和簡單化的指責;看到了西方在經濟霸權和政治控制之外對文化霸權的追求,指出了傳教運動帶來的一大危險,即對中國本土文化認同的削弱和文化上對西方的依附,為傳教史和近代中西文化關係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更廣闊的視野。其局限性亦有三:首先是擴大了傳教運動對中國文化道統的破壞和文化認同的攻擊;其次是這一範式把中國知識分子看做是傳教士宣道的完全被動的接受者,忽視了中國知識精英對西方文化的自主選擇能力;再次是它完全否定傳教士所輸入文化對近代中國的積極意義也是不公允的,且有違於歷史的真實。 34 一些華人學人在研究基督教時亦使用了“文化帝國主義”這一概念 ,如梁家麟、史靜寰等學人。史靜寰認 為:“利用政治 、經濟的力量,以損害本土文化為代價,來提升並傳播外來文化價值觀及生活模式”被 稱之為“文化帝國主義”35 但學人們尚沒有對此展開深入論述 。三 、“近 (現) 代化 論”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北京大學世界現代化進程研究中心就在羅榮渠教授主持下,編輯出版了《世界現代化進程研究叢書》。尹保雲於2001年出版了《甚麼是現代化 :概念與範式的探討》一書,在對現代化學術史評判性探討的基礎上,力圖確立現代化研究作為一門學科的學術規範 。36 近(現)代 化在英文中是同一個單字modernization 。這一研究範式借用現代化理論分析近代來華傳教士在中國由道統社會向近現代社會邁進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着重考察傳教士的社會文化和教育活動,積極評價了傳教士在推進中國社會現代化進程中所起的正面作用。章開沅、田正平、王立新等學人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章開沅先生是中國早期現代化(或稱近代化 )理論研究的重要開拓者 ,他不僅主持編寫了《中外近代化比較研究叢書》,而且還對教會教育尤其是教會大學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他充分肯定教會大學在發展中國近代教育,推展中國近代化進程方面所
  • 起的客觀歷史作用。 他認為:“教會大學在中國近代教育發展史上傳播近代科學知識、培養近代化建設人才的功用應予以肯定。……教會大學在中國教育近代化過程中起着某種程度的示範與導向作用 。因為,它在體制、機構、計畫、課程、方法乃至規章制度諸多方面,更為直接地引進西方近代教育模式,從而在教育界和社會上產生頗為深刻的影響 ,既包括積極的影響也包括消極的影響 。”37 田正平先生主持的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八五”規劃重點項目 :《中國教育近代化研究叢書》共有7 種,業已於1996年由廣東教育出版社出版 。田正平在叢書“總前言”中指出:“教育近代化是整個社會近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中國教育的近代化,是指一種歷史過程。即是説,它指的是與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封建農業經濟基礎和封建專製政體相適應的道統教育,逐步向與近代大工業生產和資本主義發展相適應的近代新式教育轉化演變的這樣一個歷史過程。”該叢書之一種、 且由何曉夏、 史靜寰撰寫的《教會學校與中國教育近代化》,即是在“ 近代化論”範式指導下,系統研究近代中國基督教教會教育的一部較有新意的論著 。該書作者在“緒論”中開宗明義指出:“就中國的教育近代化而言,教會學校首先把歐美先進的教育模式輸入中國,其新的課程設定 ,高效率的管理體系,沖蕩了日趨衰敗的學塾書院制度, 成為舊教育最早的歷史否定物 。”38 由王立新的博士學位論文修訂出版的《美國傳教士與晚清中國現代化一近代基督新教傳教士在華社會文化和教育活動研究》一書, 在其“導言”中 認為:“傳教士是近代中國西式教育和大眾媒體的開拓者,他們對近代 中 國 社 會 變 革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現 下 思 想 文 化 方面。……傳教士傳播西學主要是透過設立學校、出版書籍和主辦報刊來實現的。美國傳教士正是透過這些社會文化活動來影響和改造中國社會並與晚清中國現代化事業發生密切關係的 。” 王立新在“結語”中最後總結道 :“ 美國傳教士對晚清中國現代化的影響主要表現下思想文化方面,他們對近代中國工業生產模式的建立基本沒有貢獻,對政治體制變革的影響也微乎其微,如果有的話也是非常間接的。”39 可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 ,很多學人開始拋離“文化侵略論”,力主以近(現)代化論探討教會教育,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一範式的影響亦愈益重要 。四 、“文化 滲透或文化傳播論”文化滲透是指雙方或雙邊的文化涵化,亦即兩個當事的文化群體彼此影響的文化涵化狀況。而文化傳播是指透過社會生活間的相互交流,使兩個文化體系間因長期接觸、相互影響,使原本互不相屬的文化漸趨接近而導致文化融合,從而由其他社會和民族中帶來許多異質文化 。40 這一研究範式的主要代表作是由王立誠的博士學位論文修訂出版的《美國文化滲透與近代中國教育—滬江大學的歷史》一書。 41 作者在“作者前言”中明確指出 :“ 在近代來華的西方國家中,美國是最熱中進行文化滲透的國家。……要精確地評估教會大學究竟在中國社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必須把它們作為美國對華文化滲透的過程,與中國社會更新中包容和吸納外來文化的過程綜合起來考察。”作者在“結論”部分進而認為,滬江大學作為美國文化滲透的媒介,最核心的東西是其宗教和學術構架背後的社會目標,體現的是一種西方衣冠文物的整體性傳播,代表了一種近代美國“強勢”文化的滲透 。陳村富先生認為歷史上的文化交流,“往往是以戰爭 、貿易或傳教為載體和仲介(媒介 ),“宗教在異質文化領域中的傳播 ,往往導致兩種文化在深層次上的衝突與交融 。”42 他認為宗教傳播是最重要的文化交流途徑。顧長聲在《傳教士與近代中國》一書的增訂版中 ,專門新增了一章:《傳教士與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從文化交流的視角探討傳教士與近代中西文化交融的關係,作者認為:“傳播宗教也是文化交流”,且對雙方均有益。“傳教士向中國介紹西方的文化對中國是一個提升;西方吸收中國的文化則也是一個提升。在交流的過程中有衝突,甚至嚴重的衝突,但在20世紀上期開始出現融合。文化交流到底只能是相互滲透,……因此,傳教士在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中所起的橋樑作用和貢獻是應當予以肯定的 。”43 可以説,這是對作者“文化侵略論”研究範式的部分修正。任利劍亦從文化交流的視角研究教會學校,他主張:“從文化學角度來看待教會大學問題,將教會大學作為近現代中西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在中國傳播或滲透的管道來加以考察,分析它在自身發展過程中的角色變化,也許有助於我們對教會大學的
  • 社會地位、作用和性質等獲得一種較為符合歷史事實的認識。”他傾向於用“文化傳播”或“文化滲透”等中性的且富有彈性的範式研究教會教育。44五 、“普遍主義論”普遍主義作為一種歷史運動,是指人類逐步從分散、孤立的狀態中擺脱出來,在其活動中呈現出愈來愈強烈的歷史統一性;作為一種思想運動,則指不斷地深化着關於人類一致性的信仰,它試圖確立一套對所有人都通用的、統一的價值準則 。45 這一研究範式的主要代表作是胡衛清由其博士學位論文修訂出版的《普遍主義的挑戰—近代中國基督教教育研究》(1877-1927)一書。作者對“文化侵略論”和“現代化論”兩種研究範式進行了評價,認為均不能圓滿解釋基督教教育在中國所起的作用及其所遭受的境遇。對上述兩種研究範式的折中主義處理,即“侵略(主流)+近(現)代化(支流)”或“近(現)代化(主流)+侵略(支流)”,雖能引起某種學術心理上的滿足,但由於其浸潤着機械主義色彩,故無法對錯綜複雜的教會教育情況作出整體性的評價和説明。 46 基此,他主張以“普遍主義”範式來考察中國近代教會教育的教育哲學、教育模式及與民族主義的複雜關係。他認為“近代中國在與宗教普遍主義的抗爭中之所以能夠取得勝利,主要原因在於後者與普遍主義的主流趨向相背離。”無疑,普遍主義範式為研究中國教會教育和中西文化交流史提供了一個新的學術視角,在學術方法論上具有積極意義。 47以上簡要辨析了研究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的五種研究範式。 筆者認為,“文化侵略論”和“近(現)代化論”,要 麼過分貶低,要麼過分拔高了教會教育,與教會教育在中國產生的實際作用不符,也不足以揭示傳教士辦學活動的複雜性及其所遭受的境遇。筆者傾向於以“文化滲透和傳播論”指導對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的研究。48 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傳教士熱中於傳播西學和從事文化教育活動,他們是明清時期西方文化的主要載體和傳播者;二是傳教士傳播西學主要是透過辦學、辦報刊和出版書籍實現的,透過這些文化教育活動影響和改造中國社會,而興辦教會學校“以學輔教”即是文化傳播的重要途徑之一;三是傳教士入華布道與辦學時面臨着如何處理中西文化關係的問題,如他們設計了一些“耶儒會通”的方案 。作為中西文化的重要媒介,傳教士的福音布道和辦學活動,即是不同文化間的傳播、滲透與融合,教會教育對中國文化的滲透過程,也是中國社會在變遷中包容和吸納基督教文化的過程。因之,筆者主張以文化交流與滲透的研究範式闡釋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註釋 :1 《辭 海》, 有關“範式 ”、“ 模式”的詞條,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 年,第 652、 1489 頁。2 覃光廣 、馮利 、陳朴主編 :《文化學辭典》, 《文化入侵》 條,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988 年,第 120-121頁 。3 程歗 : 《晚清鄉土意識》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0 年,第 190 頁。4 陶飛亞 、吳梓明 :《基督教大學與國學研究》 , 福建教育出版社 ,1998 年,第 13 、 14 頁。5 朱有 瓛、高時良主編: 《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第四輯,華東師大出版社,1993 年,第 687-690 頁。6 張欽 士編 :《國內近十年來之宗教思潮》 ,燕京華文學校,1927 年,第 37-378 頁。7 《學燈》 ,第 6 卷 ,第 6 冊,第 12 號(1924 年 6 月12日),載於朱有瓛 、高時 良主編 : 《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四輯,華東師大出版社,1993 年,第 709頁。8 同註 5, 第744-745 、764-765 頁 ;《廣州學生今收回教育權運動委員宣言》,載於《響導》 ,1924年 7 月,第72 期, 載於李楚材編著 : 《帝國主義侵華教育史資料—教 會教育》 ,教育科學出版社 , 1987 年,第583-584 頁。9 載於 《新教育》 ,第 4 卷,第 3 期, 1922 年 3 月;蔡氏:《教育獨立主義》 ,載於朱有瓛、高時良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第四輯,華東師大出版社,1993 年,第 695-696 頁。10《少年中國》 月刊 ,第 4 卷,第7 期, 1923 年 9 月;余家菊: 《教會教育問題》 ,載於朱有瓛、高時良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第四輯,華東師大出版社,1993 年,第 696 、 698 頁。11 陳金龍 :《試論建國初期的宗教革新運動》 ,載於《人文雜誌》 , 2002 年 ,第 5 期 。12 陳獨秀:《投降條件下之中國教育權》 ,載於《響導》週報,第 63 期, 1924 年 4 月 30 日,詳見朱有瓛、高時良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 第四輯,華東師大出版社,1993 年,第 705-707 頁。13 《惲代英文集》 下卷,人民出版社, 1984 年 ,第 820-824 頁。14 《瞿秋白文集》 ,第 2 卷, 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第80 頁。15 中國國民黨上海特別市黨務指導委員會宣傳部編:《不平等條約研究集》 , 上海民國日報社, 1929 年,第 44 頁。16《毛澤東選集》 ,第 二卷。17 劉大年:《美國侵華史》 ,人民出版社,1951 年,第87 頁 。
  • 18 黃 廷柱 : 《美帝 國 主 義 對廣 東 教 育 事業 侵 略 簡 史》 ,載 於 《學術 研 究》 , 1964 年 ,第 3 期。19 陳 景 磐 : 《 中 國 近 代 教 育 史》 ,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1979 年, 第 59 頁。20 陳旭麓 : 《序言》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上 海人 民出版社, 1981 年 。21 同 上 註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9 85 年, 第 37 7頁 ;教 育 部 教 發 廳 6 號 文 , 《教育 部 辦 公廳 關 於 校 史和校 慶問 題的 通 知》 , 2002 年 。22 梁 家 麟 : 《西 化 對 傳 統 文 化 : 傳 教 士 與“ 文 化 侵略 ”問題》 , 載 於梁家 麟:《徘徊 於 耶儒之 間》 , 第 159-161 頁 ,台灣 宇宙 光出 版 社, 1997 年。 而柯 文認 為 傳教士受到攻擊原 因有 二 :一 是“ 對許多 19 世紀 中 國 人來説 , 傳 教士 是 獨 一無 二 的 有 形象 徵 , 人們 可 以 把 反對外 國 人 入 侵的 情 緒 傾 注 在這 個 象 徵身 上 。 ” 二 是 傳教士“ 使 中國 人 感 到其 存 在 的 方式 幾 乎 是存 心 要 冒 犯中國人。” 詳 見[美]柯文 著 、 林同 奇 譯 : 《在 中國發現 歷 史 — 中 國 中 心 觀 在 美 國 的 興 起》 , 中華 書 局 ,1989 年 ,第 33 頁。23 該 書 由約 翰 · 麥 克 曼 勒 斯 主 編 , 貴 州 人 民 出 版 社 ,1995 年, 第 417 頁 。24 李 平曄 、韓 松 : 《著名 天 主 教 學者 孔 漢 思 訪 談錄》 ,載 於 《中國宗 教》 , 2000 年 ,第 5 期 。25 林 治 平 : 《 中 國 基 督 教 發 展 史》 , 載 於 邵玉 銘 編 :《二 十 世 紀 中 國 基 督 教 問 題》 , 台 灣 正中書 局, 1980年 ,第 47 頁 。26 同 註 4 。27 王 立 新 : 《“ 文 化 侵 略 ” 與“ 文 化 帝 國 主 義” : 美 國傳教 士 在 華 活動 兩 種 評 價 範式 辨 析》 ,載 於 《歷 史 研究》 , 2002 年 ,第 3 期 。28 同註 4 ; 陶飛亞 :《“文 化 侵略” 源流考》 ,載 於 《文史哲》 , 2003 年 , 第 5 期。29 章開沅 : 《序 言》 , 章開 沅 、[美]林蔚 主 編 : 《中 西文 化 與 教 會 大 學》 ,湖 北 教 育 出 版 社 , 1991 年 。30 程偉禮 : 《基 督 教 與 中 西文 化交 流 》 ,載 於 《復 旦 學報》 ,1987 年, 第 1 期 。31 P aul W. Harris,“Cultural lmperialism and American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Col al boration and Dependency i n Mid-Nineteenth C entury China”,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60, No.3 (1991).32 覃 光廣 、馮利、 陳朴 主編:《文化 學 辭典》“ 文化 帝 國主義”條,中央民族學院出 版社 , 1988 年,第 186-187頁 。編者 認為 文 化帝 國 主義 的例 子 有 :希 臘 、羅馬 人用武 力 征 服 廣 大土地 , 將 政府 、 宗教 觀 念 及經 濟 體 制強 加 於 人 ; 在 近 代的 殖 民 擴張 時 代, 列 強 對殖 民地 半殖 民 地 國 家 進 行 的 文 化 強 迫 灌 輸 。33 同註 27 。3 4 同 上 註 。35 吳 式 穎 、 閻 國 華 主 編 :《中 外 教 育 比較 史 綱》( 近 代卷) ,山東教 育出版 社 , 1997 年 1 ,第 160 頁; 梁家麟 : 《徘徊於 耶儒之 間》 ,台灣宇宙 光出版 社 , 1997年 ,第 17 3 頁 。36 尹 保 雲 : 《 甚 麼 是 現 代 化 : 概 念 與 範 式 的 探 討》 ,2001 年 。37 馬敏 : 《架設 溝 通 中 西 文化 的 橋 樑 — 章開 沅 先 生 與 中國 教會大 學史研 究》 ,載於 《華中師大學 報》 , 1995年 ,第 5 期 。38 該書由 廣東 教育 出版 社 1996 年出 版 。39 該書 由 天 津人 民 出 版 社 1997 年 出 版 。40 何 新 主 編 : 《 中 外 文 化 知 識 詞 典》 , 有 關 “ 文 化 滲透”、“文化傳播”的詞條,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89年 ,第 4 、 10 頁 。41 該書列入汪熙主 編 : 《中美關係研究叢書》 之 21 輯,復旦大 學出版 社 2001 年 版 。42 陳村 富: 《宗 教 傳播 與 文 化 交 流》 , 載 於 《世 界 宗 教研 究》 , 2002 年 ,第 1 期 。43 該書 增訂 版 由上 海 人民出 版社 1991 年出 版,詳 見該 書第 450-451 、 460 頁 。44 任利 劍: 《從 “ 佈道 者 ” 到 “教 育家 ” —教 會 大 學的角 色 變 化 及 其 意 義》 ,載 於 章 開 沅 、[美]林 蔚 主 編:《中西文化與教會大學》, 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1 年。45 胡 衛 清: 《普遍 主 義的 挑 戰— 近 代中 國 基 督教 教 育 研究(1877-1927)》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0 年 ,第 10頁 。46 胡 衛 清 書 ,劉 學 照 : 《 序言》 ; 夏 東 : 《序 言》 。47 同 上 註 。48 在研 究 基督 教 教會 教 育過 程 中 , 筆 者 也 借鑒 了 “ 近 代化論” 的 部分 觀 點, 因 為 任何 一 種理 論 範 式都 不可 能闡 釋 所有 複 雜 的 學 術 問 題 。
  • 學術動態澳 門大 學澳 門研 究中 心舉 行 “澳門 現代化 進程 與城 市規劃” 學術 研討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主辦的“澳門現代化進程與城市規劃”學術研討會於9月21 日在澳門大學圖書館Ⅱ號演講廳舉行 。來自內地 、星加坡、台灣、香港以及本澳的專家學者, 特就現代化進程與城市規劃,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升居民綜合素質等相關議題進行深入研討。中聯辦經濟部部長周志奎、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李燦烽、立法議員劉本立、環境委員會委員黃就順及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以及20多位來自外地及本澳的專家學者出席 。澳門是一個中西文化融合、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城市,不久以前, 特區政府提出未來20年澳門新城區規劃的初步研究方案, 並陸續展開舊城更新和改造計劃,旨在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使社會現代化及持續和諧發展的前景得以實現。是次研討會將會就四個主要課題進行研討,分別是①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現代化進程的相互關係 ;②新城區規劃與城市功能區佈局研究;③舊區更新與城市規劃相關法例的完善;④城市現代化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平衡與考量 。楊允中教授在致詞時表示,澳門回歸七年來,現代化進程快速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提速,澳門進入歷史最好的發展時期,亦伴隨或引發諸多社會問題,為確保未來發展的均衡性、可持續性,適當強調城市規劃的理念與重要性並非多餘。城市發展佈局、社區建設、城市交通、城市設計與美化、城市綠化與環保、舊區改建與文物保護等,關係到有限資源的優化配置、社會整體利益的合理共享、“以民為本”施政的有效到位 。他指出 ,博彩業現時走勢不錯,總的形勢令人振奮,但值得注意的是 ,博彩業若增速太快,其他各業未能協調發展,對澳門社會並非好事。如現時新口岸娛樂場遍地開花 ,土地資源均向博彩業傾斜,連政府機關亦難以從中找到安身之所,這樣的情況非理想城市發展的方向。因應自身發展需要,採取主動的發展策略,使下一階段的發展方向更加明確、效益更加突出,這是政府、社會各方均應加以認真關注的問題 。提交是次研討會的學術論文近20篇,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牛鳳瑞主任的《中國城市化道路與經濟社會發展》;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城市規劃系譚縱波教授的《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探索——基於最新實踐的幾點思考》;大連理工大學建築與藝術學院胡英教授的《城市現代化進程中可持續住區的規劃與設計》;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林瑞海副教授的《交通規劃與澳門現代化進程的同步發展》;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張兵教授的《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靈魂——〈西安宣言〉的 啟示》;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沈建法教授的《城市現代化與城市建設:香港房地產業發展的經驗》;中山大學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魏清泉教授的《城市突然增長及其調控措拖》;中山大學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薛德升副教授的《中國“世界工 廠”的外來工
  • 及其住房》;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周劍雲副教授的《中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建設與當前的困境》;東南大學建築學院城市規劃系吳明偉教授、陽建強主任的《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多元化發展趨勢》;台灣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洪傳祥教授的《現代台南市區中荷蘭人的城市規劃痕跡——一項大航海時代的文化遺產》;澳門歷史學會陳樹榮理事長的《澳門世遺與舊城區重整》;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楊允中代主任的《現代化發展與城市規劃》等 。上述論文中不乏予人啟迪的新觀點、新論述,對於澳門現代化進程與未來城市規劃具有參考價值 。澳門學者同盟訪問京津在中央駐澳聯絡辦和國務院港澳辦的親切關懷和具體指導下,由羅先友副部長任顧問,楊允中、劉本立任正副團長的澳門學者同盟訪問團於2006年8月20至25日成功地訪問了北京和天津兩地,期間訪問了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國家圖書館、國務院港澳辦、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博物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全國人大許嘉璐副委員長、天津科技大學、南開大學,以及天津濱海新區,受到各有關單位和領導人的熱情接待,雙方之間進行了較為務實而坦誠的學術交流。全國人大許嘉璐副委員長語重心長地同訪問團暢談祖國巨大進步,以及學者的社會使命和思考方法等諸多話題。國務院港澳辦周波副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朱育誠所長等領導親自主持座談,聽取訪問團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肯定澳門特區巨大變化,對澳門學者隊伍寄以厚望。訪問團成員就澳門成為一個有國際形象的學術中心的命題提出了建議,也就澳門特區博彩業快速發展的利弊、產業適度多元化特別是文化產業的開拓、居民綜合素質的提升、優化依法施政的必要、可持續發展與發展理念調整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與建議 。訪問團一行對首都北京現代化建設的飛速發展、市容的巨大變化、學術氛圍的濃厚,對直轄市天津近年發展的提速,特別是濱海新區列入國家發展重點的新形勢,留下了深刻而難忘的印象,正如團長所提及,“我們懷着期望而來,滿載成果而歸”。這是澳門學者同盟首次對外出訪,無疑,由於中 聯辦、港澳辦領導的關懷與重視,各有關學術單位的認真配 合,以及團員的努力,訪問是圓滿而成功的,它為進一步提升澳門特區的學術地位、為密切澳門與內地高端學術單位之間合作關係作出了有益的推動 。經過六天的訪問行程,訪問團全體成員深深地體會到以下幾點:①澳門的成功發展始終離不開偉大祖國的全力支持。訪問團一行受到首都及天津市多個學術單位的重視與高規格接待,令大家深深感到澳門有祖國的強有力支持,今後一定能繼續取得與時俱進的發展成果,同國家與中華民族保持同步前進的態勢;②澳門需要進一步加強及發揮其學術中心的功能。澳門除傳統優勢外,更有“一國兩制”優勢,進一步全面提升澳門學術中心的地位與功能,不僅必要而且也具可行性;③進一步系統加強澳門學者對祖國快速協調發展的認識和理解,至為重要 ,這種基本國情教育也是推進愛國主義教育、提升澳人治澳使命感的需要;④在提升澳門學術中心的地位的過程中,澳門各界首先是學者應有進一步的共識,並發揮自身的特有思考優勢,為澳門特區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澳門學者同盟作為澳門學術專業界有較強代表性的民間社團,真誠地期望類似的訪問交流能形成傳統,如有可能爭取每年安排一次,可側重學術交流,也可側重國情教育。澳門學者同盟及訪問團全體參加者衷心感謝中央駐澳聯絡辦和國務院港澳辦對我們的親切關懷與熱情照顧。學者同盟也決心進一步發揮自身應有的功能,集中思考澳門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不斷提升澳門的學術地位,確保澳門特區安定繁榮、有序健康發展,確保“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國策得以有效實 施 。特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舉行“關於發展文化產業的若干思考”專題講座特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於9月25日在旅遊活動中心舉行了“關於發展文化產業的若干思考”專題講座,邀請了清華大學文化產業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主講。熊澄宇教授認為,除了博彩
  • 旅遊及歷史文化遺產兩大品牌外,大眾化的演藝活動、民俗文化和歷史藝術品、會展業等,都是澳門具潛力的文化產業。文化產業應當在澳門整體產業結構的發展過程中,佔得合適的位置。有以上的觀念轉變及準確定位,就可以探討文化產業的市場需求,市場的發展方向、法制規範以至具體運作等問題。對於本澳演藝市場的發展,熊澄宇教授建議 ,澳門可借鑑其他城 市的發 展經驗, 從澳門本身的“城市符號”去思考 ,例如曼徹斯特是“工業之都”、洛杉磯是“電影之都”、北京是“文化之都”、倫敦是“創意之都”等 。此外 ,他覺得 ,澳門在發展文化產業是有明顯優勢的,首先是龐大的旅客市場。其他城市須要千 方百計去開拓市場,吸引旅客;但澳門恰恰相反,澳門人口才50萬,每年接待旅客卻接近2千萬人次,是一個明擺着的市場資源。其次,澳門背靠中國內地這一塊國際投資熱土 ;相對於香港,澳門的社會經濟較為穩定繁榮,整個城市呈“向上”的態勢。再有的是“政策空間”,“很多事情在大陸是不可以 做的,在澳門卻可以 做 。” 此外,資金充裕、居民服務意識較強都是有利因素。至於發展空間,熊澄宇認為, 除了博彩旅遊娛樂事業,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之外,群眾化的演藝市場急待充實。第二是會展業,因為會展業的核心,就是場館、酒店、物流,還有高檔的消費環境,澳門在這些方面不見得很差,但超過1000人參與以上的會議展覽每年只有兩次 。最後,熊澄宇教授表示,澳門是一個很重歷史文化傳承的城市,本身有着很好的歷史文化背景,應該加以發掘,使旅客遊玩的同時,能感受澳門的民俗風情, 體會澳門的歷史文化, 讓他們有一 種“停下來,品一品”的興致 。他建議澳門開發一些具文化內涵或具民俗特點的藝術品,發展古董市場。談到文化遺產時,熊澄宇強調對文化遺產,首先講求“保護”,然 後再談“效益”。他建議澳門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除了物質上的保護以外,可以多運用高新科技,例如把文化遺產數字化,使之在更大的虛擬空間發揚和傳承 。
  • “ ”《澳門研究》稿約一、 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 。二、 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本功能。三、 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 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 ;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 ;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 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 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 來稿可用中文、 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 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 :cms.inf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 。文稿一經發表 ,即致薄酬 。八、 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附:稿件體例要求① 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 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8點、大標題14點 、次標題及內文1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③ 英文文稿字型用Times New Roman。④ 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單位。⑤ 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0點,並分別以1、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 (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第 ?頁。(英文)Author,Title of Book(Place of Publ ication:Publi sher,date),pp.?.期刊: (中文)作者姓 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 ,出版年,第 ?頁 。(英文)Author of a rticle,“Ti tle of a rticle,”Journal Ti tle,Vol.?,No.?(year),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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