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32 期Vol.32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 06 年 2 月
  • 目錄調 整發展思維,共創互利共贏合作新局面—— “澳珠發展論壇”首次會議記要 ………………………………………………《澳門研究》編輯部 1論CE 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參與內地律師業務的規則及其意義…………………………………范劍虹 、陳 捷 11Applicabil i ty of Part l l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SZE Ping Fat 20“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辨析……………………………………………………………………李寒霖 26澳門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政策研究……………………………………………………………………黃志勇 31令民意表達更加暢通—— 參與式民主與澳門政府諮詢機制建設構想……………………………………婁勝華 37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傅桂娥 48論“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評估 ………………………………………………………………張 毅 54發展思維的調整與強勢合作體系的建立…………………………………………………………………楊允中 57尋找橫琴開發的利益契合點……………………………………………………………………………鄭偉聰 63內地與港澳貨幣合作的目標方位:單一貨幣區…………………………………………………………陳章喜 69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 l iance Economy on Gaming lndus t r y……………………………… SO HangTa i 74心理賬戶、預算約束與賭徒行為………………………………………………………………………黃俊立 84基於 I F E 和 E F E 矩 陣的 兩岸 關係 剖 析………………………………………………………………程 成 89論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的實證方程………………………………………………………………………柯慶耀 96Anticipation on the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NG Weng Man,BIAN Ying 1 01香港旅客對澳門民間節慶與廟宇的觀賞 ——來自一次問捲調查的分析……………………陳國成、陳傳錢 107澳門松山公園休閒旅遊人數調查…………………………………………………………………李金平、王志石 112三文四語中的澳門法律公文翻譯探討……………………………………………………………………林 巍 117論發展學前教育的長遠意義………………………………………………………………………………張媛芬 125澳門歷史教育回顧…………………………………………………………………………………………鄭潤培 130從文化交錯的觀點審視澳門後殖民建築文化……………………………………………………………童喬慧 138流散於葡萄牙的明清瓷器………………………………………………………………………金國平、吳志良 142書評:一本族群社會研究的重要著作 ——廖楊著《港澳臺族群社會與文化研究》介評………………錢宗范 1502005年澳門所舉辦各類研討會擇輯………………………………………………………《澳門研究》編輯部 153
  • CONTENTS Adjust the Thinking for Development to Create a Mutual Beneficial Situation— "Forum on Macau SAR and Zhuhai SEZ Development"........................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 The Regulations for Hong Hong and Macau Residents Involving in Legal Business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Implications Under CEPA ....................................................................................... FAN Jianhong, CHEN Jie 11 Applicability of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 ..................................................................... SZE Ping Fat 20 The Difference of Good and Bad Laws...........................................................................................................LI Hanlin 26 A Research in the Customs Polic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 WONG Chi long 31 The Development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and Macau Government Consultative Body............ ...............LOU Shenghua 37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Optimal Scale of Macau Government ............................................................................ FU Guie 48 An Evaluation of "The Quality of Life of Macau Residents"....................................................................... CHEONG Ngai 54 Adjustment of the Thinking for Development and Creation of the Strong Cooperation System .................... IEONG Wan Chong 57 The Juncture of Developing Hengqin Island ..................................................................................CHEANG Wai Chong 63 The Orientation of Unitary Currency Union for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u.........................................CHEN Zhangxi 69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SO Hang Tai 74 Mental Accounting, Budget Constraint and Gambler's Behaviour ...............................................................HUANG Junlin 84 Cross-Strait Relations Analysis from IFE and EFE Matrix ...................................................................... CHENG Cheng 89 The Investigation of Macau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 KWAH Kheng Yeow 96 Anticipation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 ...........................................NG Weng Man, BIAN Ying 101 A Survey on Hong Kong Tourists' Interest in Chinese Festivals and Temples in Macau.................................................................CHAN Kwok Shing, CHAN Chun Chin 107 A Survey on the Number of People Touring and Relaxing in the Park of Nossa Senhora da Guia..........................................................................................LEI Kam Peng, WANG Zhishi 112 An Exploration of Macau's Legal and Official Documentary Translation in the "Three-Written-Languageand Four-Spoken Language" Environment.............................................................. LIN Wei 117 The Significance of Developing Pre-Primary Education .......................................................................... ZHANG Yuanfen 125 A Review of History Education in Macau.........................................................................................CHEANG Ian Pui 130 An Investigation of Macau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in the Post-colonial Period from the Point of Cultural Intersection .............................................................TONG Qiaohui 138 Ming-Qing Porcelain Scattered in Portugal ............................................................................. JIN Guoping, WU Zhiliang 142 Book Review: The Study of Clan Society of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 and their Cultures ........................QIAN Zongfan 150 Brief of Macau Symposiums in 2005.......................................................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53
  • 調整發展思維,共創互利共贏合作新局面——“澳珠發展論壇”首次會議記要《 澳 門 研 究 》 編 輯 部主辦單位: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協辦單位: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港珠澳大橋關注小組、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珠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 持 人 :楊允中(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發言學者:劉福祥(珠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珠海市社科聯主席)馮邦彥(暨南大學經濟學院院長)鄭國強(港珠澳大橋關注小組成員)蘇東斌(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何華添(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會員)袁持平(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 任 )蕭志成(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王五一(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教授 )張耀輝(暨南大學珠海學院創業經濟研究與實驗中心教授)吳傳明(珠海市發展改革局發展規劃科科長 )吳 軾(珠海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偉聰(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高級技術員)梁俊剛(澳門經濟學會副秘書長)侯桂林(澳門經濟學會學術部副部長)葉建華(澳門經濟學會學術部副部長)王玉琦(珠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研部主任 )與會學者:俞友康(珠海市委政策研究室科長)羅國萍(珠海市委宣傳部理論科科長)王玉峰(珠海市委宣傳部理論科科員)譚艷娟(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經濟部副部長 )陳凱傑(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經濟部助理 )郭永中(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教授 )黃俊立(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唐繼宗(博士)秦勵常(澳門經濟學會秘書長)郭敬文(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常務理事 )劉本立(澳門經濟學會理事長)曾忠祿(澳門理工學院科研暨出版處處長 )程 成(澳門科技大學講師)記錄整理 :連信森時 間 :2005年 1 2月 1 6日,下午2時半至5時 半地 點 :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六樓會議室
  • 按語:改革開放20多年來,珠江三角洲充分利用中央給予的特殊政策,以及毗鄰港澳優勢,經濟與社會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澳門與珠海兩個天然合作夥伴在各自加速發展的同時,也建立起互利互補、共同受益的密切合作關係。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的合作共贏前景,澳門與珠海的合作模式問題、體制協調問題亦備受關注。為了促進澳珠進入更有效 、更高層次的合作,推進雙方的可持續發展,主辦單位特 別就 相 關專 題 舉辦 一 次論 壇 ,來 自 澳門 、 珠海、廣州三地幾十名專家學者分別就“對現階段澳珠合作現狀如何評估?”、“對澳珠建立互利共贏思維有哪些高見?”、“對橫琴開發、港珠澳大橋等大型合作項目有甚麼期待?”三個主題,深入發表了各自的見解。會場氣氛緊張熱烈,大家實話實説,暢所欲 言。 不 少觀 點言 簡 意賅 、理 據 充分 ,頗 富 啟迪,並普遍認為類似的論壇不失為進行充分交流好形式。以下為與會專家學者發言內容摘要,相信相關觀點會進一步引起各界人士對澳門珠海方向一致的未來發展的關注。(有關發言內容,均係根據錄音整 理) 。楊允中:本次論壇構思很久,得到澳珠兩地專家學者熱烈響應,我們很受鼓舞。論壇要有新意,大家對主題都很關注、都有很大發言權。所以,不要求長篇大論,主要擺觀點、提建議,開門見山 、實話實説。一直以來,澳門與珠海是一對天然的合作伙伴,這個合作關係不能因任何其他方面思考不到位所影響。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特別是澳門回歸前後,雙方都有了飛躍的發展。這裏其中一個因素就是兩地優勢互補,相互提供有利的支持。大家記得6年前,澳門回歸時,全國人民給予澳門最大程度的關注與支持,最突出的是珠海,為了保證回歸盛典 的 順 利進 行 , 珠海 做 出 了很 多 令 人感 動 的 承諾。但不容否認的是兩地合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到位之處;不管是政府層面還是民間層面,我認為都有必要促進一下。而且,澳門、珠海的合作發展模式應成為粵港澳之間、“泛珠三角”相關各方之間合作的樣板。關於如何深化澳珠合作關係,我提出以下3點 。1.對澳珠關係的評估①澳珠20多年各自取得不俗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得益於相互間優勢互補、主動合作;②6年前澳門實現了歷史性回歸,步入實行“一國兩制”、全面加速發展的新時代;珠海為澳門回歸營造了良好外圍環境,作出了重大貢獻;③澳珠兩地制度不同、產業結構不同、優勢系列不同,構成兩地之間巨大互補性、互依性;④不容否認,近年兩地合作尚存不少有待改善的空間:兩地官員制度性接觸安排不多,兩地發展思路也 存在 差異 ;⑤澳珠關 係應成為 全國以至 國際上優 勢互補 、共策發展的良好樣板,這事關兩地最大利益,也事關整個國家的根本利益。2.有關體制創新的不成熟建議①建立兩地政府間定期會晤制度(最高首長與對口職能部門間)。澳門按國家憲法規定屬於省級單位,珠海屬於市級單位,但兩地由於特殊地理環境,相互關係應該是平起平坐的,因此,兩地官員定期會晤制度不可缺少 ;②建立兩地專家學者之間的發展論壇制度,每年輪流在兩地召開會議,至少每年各自舉行一次活動 ;③就事關兩地根本利益的大型合作項目進行深入系 統研 究、 論證 ;④整合兩地市場,分別在對方加強展覽、交流等推 廣 活 動 ;⑤根據CE PA原則,兩地構築邊界綠色優先通道(比如實行單向檢查制,可令通關時效提高一倍) ;事實上,CE PA使得兩地經貿較過去暢通,但依然存在不甚通暢 的方方面面 ;⑥邊防、海關、疫檢等職能部門提升“以民為本、執政為民 ”的服務意 識,嚴厲打 擊跨境犯罪 、職 務 犯 罪 ;⑦推出制度性舉措,共同把環保事業進一步做好 。3.幾個具體思考①港珠澳跨海大橋:這是一條生命之橋,對澳門、對珠海意義同樣重大,為甚麼不可以多從積極方面加以思考,一拖再拖實令人費解。進一步掃除建橋障礙,事關澳門、珠海的利益,也事關國家的利 益 。
  • ②橫琴開發模式:黃華華省長一週前訪澳時確定粵澳為主體進行開發,比以前定位有所調整,但似乎仍未到位,相信高層領導多聽一點不同意見可使決策智慧 提升一截 。③跨境工業區:雖然說跨境工業區是在原澳珠合作基礎上的一個創新,作了很大的調整,但事實上現今的作法與期望的目標相距甚遠,尤其是選址和規模問題上。同時,澳珠為何不可以實行統一管理或 按 澳 門 模 式 管 理 , 雙方 劃 地 為 牢 、 自 己 管 自己,還談甚麼“跨境工業區”?④珠光公司:曾對珠海發展和澳門發展做過重大貢獻的那間企業哪去了?有沒有必要重新建立或扶持一個窗口總代理公司?⑤關口管理:珠海是多項國際、國內先進指標城市,有不少管理已達國際標準,唯獨關口管理遲遲未達標。行乞、詐騙、搶劫、小販等方面管理能否盡早達到國際標準?⑥澳門特區政府對長遠發展開始重視,但力度仍然不夠,為何不可以像居民生活素質一樣建立專門研究機構予以推進?除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以外,政府似應建立一個綜合性的研究機構以規劃思考澳門的 長遠發展 。⑦要設法把發展論壇辦成一種具務實性、前瞻性、民間性的新型對話交流平台。劉福祥:澳門回歸祖國以來,澳珠合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但是無論從自身發展需要,還是從珠三角、“泛珠三角”協調發展大局來看,雙方繼續努力的空間和潛力都很大。關鍵是以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找到澳珠合作的立足點。中國傳統文化一個閃光點,就是“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實際也道出了珠澳區域合作源泉和動力的真諦:差異產生魅力,產生需要,使互補成為可能,雙贏的目的才 能達 到 。首先是人類先進文明的資源共享。澳珠現在是一個國家,兩種不同的社會 制度,各有優勢和特色 。就中西文化的成功融合,澳門既體現西方文明的法制規範和時間效率觀念,又因沒有出現過內地文革內亂文化鏈條斷裂的情況,很好地繼承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澳門不大,但管理得很好,尤其是回歸以來,社會治安狀況大有好轉,使這個世界上以博彩為主的旅遊城市安定祥和,對本地居民和外來遊客都有吸引力;澳門道路沒法作到很寬闊,但交通很暢順是一個奇蹟,這些並非完全是物質層面,是走向現代文明不可缺少的內涵,值得包括珠海在內的內地城市學習 。其次 是 自然資源、優勢和特色共享 。 珠 海 有1 600平方公里左右的陸域面積、近6000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積、1 46個海島、691 公里的海岸線;有珠海港、九洲港;有整個廣東甚至是全國設施較好的珠海機 場 。這 些 資源 有 的 澳門 擁 有但 將 來還 可 能 不夠,像機場;大部分是澳門大發展所缺乏的,如陸域空間、港口等等,應當在資源共享上打打主意,想想辦法,當然前提條件是互惠互利。珠海是百島之市,根本説大都是處女地,尚未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和建設,以橫琴島之大,只一橋之隔,東澳島之秀, 就 在澳 門 對面 , 可 合作 和 持續 發 展的 空 間 很大。遺憾的是,蓮花大橋兩地,還相當冷清,東澳島電的問題都未解決,要從珠海鋪設電纜投資要上億元人民幣,從澳門送電過去就很近了,珠海將節省大量的投資,澳門的電力事業也將擴大市場份額和 空 間 。三是站在區域協調發展的高度,市場資源和空間共享。澳門和珠海應攜起手來,合作開拓市場,走向世界。珠澳都是旅遊城市,又都各有品牌和特色,應當在國內外聯手運作推介,在景點上連成一線,在澳門賭場搏殺之後人都很疲勞了,再到珠海的温泉泡一泡,定會洗去風塵和身心的煩惱;在珠海看看東澳島的原始植被,感受點漁舟唱晚的風情,再到澳門一覽具有異國風情的現代都市風貌,也會消除疲 勞。 此 外, 在 對外 貿 易上 , 雙方 利 用各 自 優勢,互相提攜開闢共同的、不同的國際市場,都能做許多 的文章 。澳珠合作 要想提 向一個 新的水 平,有 3個關 鍵點 :①澳珠高層官員一定要登高望遠,爭取把珠澳合作模式作為粵港澳三地、“泛珠三角”區域的合作樣板 來 打 造 ;②要加強民間學者的研究和交流,多提一些好的思路 和看法 ;③要 有 寬 廣 的 胸 襟 、 足 夠 的 氣 魄 和 紮 實 的 措施。 在 雙方 利 益的 基 礎 上求 同 存異 , 不要 過 於 計
  • 較,不要受到過多的局限,要有氣魄和膽識,一步一步地把珠澳合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這樣才符合在新的世紀珠澳發展邁向新台階的需要。馮邦彥:珠澳合作發展已提及很久,我很高興今天珠澳發展的研討再一次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我想就珠澳合作發展上提出3點建議:第一,珠澳合作非常重要,目前更上一層樓的時機已經成熟。當今世界經濟呈現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態勢。世界經濟發展和競爭正以區域與區 域 之間 的 競爭 而 展 開的 。 目前 , 世界 除 了 亞洲、 歐 洲 、 美洲 外 , 東 盟自 由 貿 易 區也 先 後 提 出“10+1”、“10+3”的合作。中國也不例外,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的區域合作逐步深化,珠澳合作就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展開的。區域經濟的整合和發展,首先是在一個點上起步,經濟學上稱為“增長極”。這個增長極應是區域內發展條件最好的中心城市,珠江三角洲25年來的發展基本上形成了兩大都市圈,一個是“港深”都市圈,一個是“廣佛”都市圈。香港在過去25年一直是這個地區的增長極 ; 90年 代以 後 廣州 也 迅速 成 為第 二 個中 心 城市,形成第二個增長極。現在,港深一直討論經濟一體化的政策與措施,廣佛也極力促成戰略聯盟,整合兩大城市的資源。兩大都市圈人口都超過1 500萬人,對整個大珠三角發展、“泛珠三角”發展,都有着一種輻射源的功能與作用。第二,同城化問題。曾有學生問我,為甚麼沒有第三個都市圈?為甚麼澳珠沒有成為第三個都市圈?我個人認為,澳珠確實需要整合資源,澳珠確實能成為第三個增長極,尤其在製造業、旅遊業 、機場服務等方面有很大的整合空間。我個人有一個研究澳門國際機場發展的課題,該課題得出了一個基本而明確的結論,就是澳門國際機場若要生存下去,一定要與珠海的機場整合。因為,兩地經濟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有非常大的潛在合作空間。如果在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出現三大都市圈,澳珠的整合應把中山考慮進來,結合中山進行發展,澳珠中在橫琴開發方面有很大的潛力。在第三個都市圈形成過程中,第三極的定位問題很突出。現在港深都市圈(締造國際金融、物流的商貿中心,香港已具有很好的基礎)和廣佛都市圈(連接“泛珠三角”先進的製造業基地)的定位十分明確,那麼澳珠若要締造第三個都市圈,變成一個城市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政治上不允許,然而,澳珠應採取戰略聯盟的方式創造同城效應。對於澳珠都市圈在三大都市圈之間如何定位的問題,我認為要考慮兩點:①打造區域性、國際性的旅遊中心;②打造連結珠西、粵西、海峽兩岸、葡語國家的中介性商貿中心。第三,澳珠合作存在不少難點。澳珠合作已講了1 0年、20年,橫琴開發從80年代就開始,現在還是一拖再拖,沒有進展。與廣佛都市圈類似,澳珠合作過程中問題最大的是體制、制度差異和不同。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是一個省級的單位,是一個獨立的關稅區,直接和中央發生關係。珠海是省級下面的 單 位 。澳 珠 合 作牽 涉 不 同制 度 、 不同 行 政 規劃、不同的政策,這是同城化的最大難點,若這個難點 不 被 突破 , 珠 澳合 作 依 然是 和 過 去一 樣 的 過程。珠澳兩地學者、官員都在談合作,但是我發現澳門談珠澳合作的中心點是以澳門出發,珠海談珠澳合作的中心點是以珠海出發,因此兩地合作不能夠從更高層面上展開,背後的原因是體制不同、行政規劃不同。這個問題的突破需要珠澳雙方有高膽遠矚的視野、廣闊的胸襟。鄭國強:澳珠談合作都已談了有20個年頭。對於珠澳合作問題上,我認為要做到“有所爭有所不爭”、“有所為有所不為”。爭的是整個珠西地區發展的利益,不要爭一時義氣。要為國家和民族的長遠利益、開發富饒珠江口而有所為,不做背離國家整體利益 的行為 。珠海擁有1 600平方公里的土地和6000平方公里的海 洋。 大 家知 道 ,1 9世紀 50年 代, 由 於政 治 需要,行政上需要一個獨立 的、能夠指揮整個海洋 、管制香港的行政區域,珠海就應運而生。幾十年以後,整個政治形勢變得穩定,尤其港澳回歸以後,沒有其他的殖民政府干擾管治。如何共同開發中國最富饒的珠江口擺在我們的面前,但過去我們長期爭這爭那,錯失共同開發世界上最美海域的時光,我們浪費了很多精力。由於歷史原因,港澳一直以來就有明確的分工,香港是一個世界金融中心,香港集 資 靠 股市 , 澳 門集 資 靠 賭場 。 現 在很 流 行 講“總部經濟”,自澳門博彩業開放以來,我們也做到
  • 了總部經濟,把世界博彩業的眼光吸引到澳門的身上,發揮了聚群效應。在博彩業實現總部經濟後,我們要創造會展業總部經濟,所以今天我們應該順應世界潮流,要“相信市場多於相信市長”。今天金沙公司在澳門掘到第一桶金以後,吸收前人智慧,把資 金 投 資在 橫 琴 ,提 出 20億 美 元 的會 展 投 資 計劃。金沙投資的5.2平方公里土地相當於澳門舊城區的約3/5的地方。我非常認同一些學者的意見,珠澳合作要有戰略的眼光。我們是最早提出澳珠中共同搞一個大香山經濟區,實現更 緊密的經貿關係 和發揮聯盟作用 。很可惜講了這麼久,這個提法沒有實現。2003年,粵澳合作曾達成了一個6項合作共識,合作要把廣東發展成為一個世界最重要的製造業基地,要把澳門發展成為誘人的旅遊博彩中心,然後在6個方面進行合作。直到2005年將完結的今天,6項合作依然沒法落實。今日,2005年 1 2月 1 6日《澳門日報》有一則報導題目是“大珠三角研究簽約獨缺澳門”。報導指出“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研究,明確包括粵、港、澳在內的“大珠三角”打造成為世界上最繁榮、最具活力的經濟中心之一,研究內容包括現狀、趨勢分析及總體發展戰略,跨界協調發展,戰略性環境影響評估及資源保護利用,協調發展機制等。但很遺憾的是,粵港雙方已就該項研究簽署合作協議,但何時與澳門商討合作事宜及簽約,粵省有關官員卻未有公佈。這不能不說明澳門地位有點卑微。興建港澳大橋本來就是讓唇齒相依的港澳經濟更加緊密,牽涉“一國兩制”的長遠目標,同時加強珠江口東西岸的聯繫合作,是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命運工程。澳門設想建橋已有20多年,設想曾經變作伶仃洋大橋。今天設想變回港珠澳大橋的興建,然而卻遇上大橋西岸是選取橫琴或是澳門和拱北之間作為落腳點之爭。雖則可選擇珠澳雙贏的方案,但面對 民間投資540億元的高 昂成本,採 用BOT方式 1 0年 不能回本的一個投 資局面,旁邊又 出現一個跨海隧道的工程,對投資者來講,投資者應如何投資呢?港澳建橋的確夜長夢多。同時,作為珠澳經濟的紐帶、珠澳制度創新實驗區的橫琴,絕對能為澳門延伸未來的城市功能空間,以盡地利,面向未來發展,澳珠必須整合。然而,澳門發展的問題被拋進了“泛珠三角”開發的怪圈,橫琴由原來的“珠澳聯合開發”變成“9+2”聯合開發,背後動機是聯合搞好橫琴還是另找異處締造小香港,這是一個值得爭議的話題。幸好的是,市場給予我們一個合理的反應,金沙公司在澳門掘金後投資20億鉅額開發橫琴,總算看到粵澳共同開發的承諾重新實現。一直以來,各方面對澳門是又愛又恨,百年前是,百年後也如是,與港深2025年同城化規劃安排簽署相比,澳珠合作進展太慢,只停留在學者之間的傾 談 和交 流 。所 以 , 通過 學 者、 澳 珠之 間 的 共識,以“有所爭有所不爭,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態度去面對問題,我相信,澳珠合作的議題並不困難,澳珠合作前景是明朗的。蘇東斌:區域合作(包括澳珠合作)不是一個新問題,是一個老問題。老問題一直不理想,我們要去究其原因。當今,世界經濟正經歷全球化、一體化、區域化,實踐經驗已告訴人們,任何一國只能走市場經濟道路,不能有計劃經濟的思想來大盤整合。我們談區域合作已談了好幾年,區域合作表面是投資,實際背後還是利潤、利益和就業,要整合就是研究雙方到底需要對方甚麼。又如港深的整合路程中,起初香港對整合不太熱情,只有深圳一頭熱!當時香港需要深圳的東西和深圳需要香港的東西完全不是一回事,在這種情況下,大談整合,可能性不大。大家不是一體化經濟,不能用計劃經濟的行政安排來整合。回到珠澳合作上來,我的第一個想法,是“協調大於整合”。在我編著的《共享的價值》一書中,我也談到區域合作的背後是一個利益問題,不能説成一個能整合的問題,我們必需研究合作雙方之間各需對方甚麼去解決問題。在珠澳合作中,澳門對珠海最需要的是土地,珠海也有能力滿足,珠海的發展需要資金,澳門是否更有可能集資,實際上這些問題都要弄明白,我認為合作要考慮利益的“協調大於整合”。我們接着要考慮如何協調。協調一定是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去考慮。珠澳合作一定要有大的胸懷,胸懷問題不是一個態度或作風問題,一定是一個體制問題。胸懷問題背後實際是市場經濟的延伸,要講開 放 。 在兩 制 的 背景 下 , 只有 珠 澳 雙方 都 講 開放,才有可能談合作。最後我總結兩點,一是珠澳合作要“協調大於整
  • 合”,整合是計劃經濟的一套,行不通;協調的是利益,雙方需要對方甚麼就協調甚麼樣的利益。二是合作要以開放促發展。開放不是態度、作風、品質的問題,是體現在政策上。體制開放實際是政策上的開放,例如,在橫琴開發問題上,開發主體不是“9+2”,應是珠澳兩地,尤其是澳門有能力開發好橫琴,還是要盡量讓澳門去開發發展,任何空口號或不實際的想法都要摒棄。何華添:全靠何特首開放澳門的博彩業,澳門今天才有這樣好的環境,有翻天覆地的變化。現在,很多人都說博彩業好,究竟是真的好還是假的好呢?試想,再過幾十年,澳門將有為數不少的中年人面臨失業,這個問題的解決出路就在橫琴。我個人意見是中央應把橫琴交給澳門,讓澳門人自己想辦法去開發,舉個例子,橫琴可以像澳門過去經驗一樣,發展海產業,澳門最好就是做海產。記得幾十年前,澳門被人們稱為漁港,當時香港的魚都是靠澳門用車運過去的,做海產利潤大,橫琴可以讓澳門做海產加工,加工生魚或熟魚都行,吸引中年人從事海產業工作,到時候,澳門加工的魚可以運往世界各國,讓澳門發展多一個有前景的漁業市場。我們也可以結合珠海香州一起開發,這是沒問題的。這樣就保證一半澳門老少自食其力。同樣,橫琴也可以搞一些紙紮業,現在很多人都花不少錢在祭祀上,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市場。總之,橫琴應該交給澳門人自己想方法去發展。袁持平:現在很多學者都指出澳門產業應該多元化,儘管從目前的形勢還很不錯,但按照區域經濟發展規律來講,澳門產業結構要多元化,因為不管甚麼行業,包括博彩業和服務業,都面臨着產業波動的風險。從統計數字看,去年澳門GDP增長20%以上,今年可能就沒有這麼多。的確,澳門發展應考慮產業多元化,珠海的統計指標也顯示出珠海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珠澳合作的關鍵內容應該是產業轉型。目前,國際會展可以成為兩地合作的契機,發展前景也非常廣闊。博彩業可以說有兩種。一種是調節休閒型的博彩業,另一種是把人類的天性發揮極致的博彩業。後一種應是博彩業發展的未來方向,因為通過人性的放鬆可以滿足人類的某種心理。又或者說,博彩業絕對可以和會展業或者漁業進行配套。以前我做過關於澳門物流業的課題,澳門也希望物流業能作為澳門發展的一個支撐。珠海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兩大問題,一是龍頭產業奇缺,二是產業聚集度與珠三角其他地方相比不高。我想,珠澳在橫琴開發上可以大做文章,發揮相互優勢。其次,面對一些很有前景的項目每每沒有進展的問題時,我認為兩地政府要有胸懷。甚麼是胸懷?就是沿着市場的方向做決策,市場運轉中,企業希望投資,政府要做的是為企業掃除投資過程中的障礙。我很不明白為甚麼政府往往不去問問企業家的想法,企業家的想法能為政府解決不少問題。建橋、橫琴開發、金沙投資的問題上,兩地政府要建立評價合作效率的指標體系,在合作中提高合作效率。要提高合作效率,珠澳政府合作要從項目出發、從產業調整出發、從掃除企業投資障礙出發,這樣才有更高的合作效率。蕭志成:我自己一直關注珠澳合作,距今亦有10年時間。我發現很多關於澳珠合作的討論只有在學者間、民間進行。如何有效促進澳珠合作的協調,第一個問題可不可以在行政層面上達成一個共識,就是説澳珠相關行政機構能否關注學者間、民間的意見,不僅僅讓學者、民間的專業人士自己在討論問題。正如大家所知,1 0年、20年的討論一閃而過,珠澳合作依然未如理想。我真的很想聽聽雙方行政當局是如何看待珠澳合作這個問題。我建議首先要讓雙方行政機構達成共識,保證聆聽我們的意見。在每次學者、專家會議中,至少讓一些行政機構的人士參加,這樣才可以讓兩地政府吸納學者、專業人士的寶貴意見。另外,根據經濟合作理論,相鄰地區之間較相距甚遠地方之間更容易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現在,澳珠合作已具有條件。根據澳門發展歷史狀況和未來路向來看,發展博彩業是一條不錯的道路,但需要多元化。要多元化就要有多元化的元素,旅遊業,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從旅遊資源看,澳門沒有如黃山、廬山那樣壯麗的天然資源,我們擁有的是比較鬆散的中西文化結合的文化資源。雖然我們有大大小小25個旅遊景點被評為世界遺產,但這些景點的款客能力不強。因此,我們要考慮如何有效與中山、珠海的旅遊資源
  • 結合起來,以增強相互旅遊資源的吸引力。其實我很多年前已提過,珠海既然是一個經濟特區,要增加其 待 客 能力 , 必 然要 和 香 港、 澳 門 政府 進 行 合作。現在香港有迪士尼公園,澳門有博彩業旅遊資源,珠海有自己豐富的天然旅遊資源,為何三地行政機關不能達成共識,讓旅客在三地間旅遊使用同一張旅遊證件,這樣可以有效解決人流問題。可以想像,三地分別採取各自的旅檢,這一定減低旅客到三地旅遊的衝動。是否能保證人流,這完全取決於行 政 機 構是 否 能 達成 共 識 。沒 有 達 成共 識 , 1 0年、20年的討論也只停留在討論階段。作為土生土長的澳門人,我比較關心澳門的可持續發展。不可否認的是,威尼斯人在澳門投資得利以後 , 大 規模 地 再 投資 澳 門 或橫 琴 身 上, 這 是 對的。但這並不意味着澳門一定有很好的長遠發展 。這也不說明這種投資對未來澳門物業市場或中小企業發展一定是正面影響,要下結論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從30年代起,澳葡政府的經濟社會政策就很短視,造成澳門社會風氣不好,澳門人被動地等待機遇、被動地等待政策環境的變化。因此,澳門應乘博彩業開放的東風,去改善以前的不足,制定出一個中長期的全面規劃。可惜的是,現在我還沒有見到政府任何實在的中長期規劃。王五一:我很同意珠澳合作討論一定要提升到行政層面上,否則會出現珠澳學者得出一個結論,兩地政府又得出另外一些做法。我想談一個經濟學上叫“交易成本”的概念。我們在設計制度時,一定要考慮交易成本。珠澳合作間一個很重要的交易成本就是過關。把交易成本納入問題分析和不納入分析範圍,結論將大相徑庭。古典經濟學假設交易成本為零,制度經濟學則假定存在交易成本,對問題分析的結論常常差異很大。珠澳合作若不把交易成本納入分析,將大失其實踐性,故我們一定考慮交易成本。雖然理論上我們假定交易成本為零,但實際上我們不能這樣做。未來若要把珠澳經濟合作的制度設計 先 於行 政 政策 的 落 實, 一 定要 考 慮其 過 關 成本。 過 關時 常 常有 時 間 成本 、 麻煩 成 本等 等 。 試想,橫琴開發與澳門博彩業的關係在蓮花大橋上設關時,很顯然與蓮花大橋不設關時,也即不存在交易成本時很不一樣。我想,珠澳發展要講交易成本和發 展順 序 。張耀輝:大家一直在討論橫琴開發、港澳珠大橋的問題,我也曾經在報紙上看到相關報導,現在確實存在很大障礙。澳門與珠海的關係和香港與深圳的關係可以類比,和珠海同是特區的深圳所以能在香港輻射之下發展起來,原因可能是香港經濟總量大,可能是深圳管理水平高,也可能是中國進入工業化階段,香港已具備輻射擴散的能力,那麼,澳門向珠海輻射的動力顯然不大。假設珠海和深圳具相同的管理水平,澳門向內地的輻射能力就不如香港那樣大,原因就在於澳門的博彩業,澳門的產業鏈條過短,輻射能力不足。我剛才問保安員她以前工作的地方。她説她以前在針織廠裏工作,現在不會在那裏工作。珠澳合作中,要珠海向澳門提供土地 資 源, 澳 門很 可 能 利用 這 些土 地 從事 工 業 活動,重新走工業化的道路,這種思路我認為是過時了。在工業化道路上,廣州、深圳已趕上那班車,現在整個廣東可能進一步發展工業,但動力也不像以前大。加上澳門前一期的工業也不在工業化發展的後一段升程上。斯密/楊格定理說明了,在行政璧壘如此大的條件下珠澳依然謀求分工優勢,其原因有二:一是產業鏈得以有效延長,二是尋求貿易互補 。我重點想談一下產業鏈條的延伸,從大陸經濟發展看,廣東現在重點是把產業向文化產業轉移,一方面走高科技道路,另一方面是搞高文化滲透型的文化產業。珠海也是把文化產業當成發展重點。澳門在文化產業方面很有優勢,澳門有實力成為這個產業地區鏈條的龍頭。澳門文化產業很可能向珠海延伸。這樣,珠澳可以打造更長的產業鏈條。以我所知,澳門三維動畫的一些設計項目,往往分給珠海製作,再返回澳門,另外也有一些澳門的電子企業、中藥企業在珠海加工運往安徽省等等。我想說明的是,現在澳門生產、加工產業很多已經搬到珠海,澳門可藉此機制大大延伸其產業鏈條。按照這種思路,珠澳合作不應局限於土地或空間上,澳門應把眼光放到產業鏈條的延伸,在文化產業發展上多下功夫,爭取成為全國文化設計的中心。同時,珠澳 教 育產 業 也應 多 加 合作 。 政府 在 珠澳 產 業 合作,應扮演梳理制度的角色,以減低其交易成本,並協 調 兩地 規 則的 不 同 ,推 動 文化 產 業的 聯 合 發
  • 展。若珠澳能把握文化產業合作的機遇,我相信,經濟中心將由珠江東岸轉向珠江西岸。吳傳明:我認為珠澳合作一方面要以誠意促進合作,另一方面要以共同利益來推進合作的進展 。記得以前我在澳門工作的那段時間,有時候珠澳合作中 珠 海誠 意 不夠 , 如 伶仃 洋 大橋 問 題上 誠 意 不夠,有時候澳門誠意又顯得不夠,又如最近金沙投資橫琴搞會展,本來就是一個很好的事情,資金還是留在我們這裏。金沙的投資可以說是對兩地會展的一種分工體現,能相互促進。這一點上,珠海需要澳門的理解和支持,澳門卻欠了一點誠意。這裏有一個關鍵就是“學界熱,政府冷”,也就是“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最近,珠澳兩地的主導產業逐漸形成,像澳門,博彩業作為主導產業已經非常明顯,下一步將打造會展業。珠海也是,產業發展主 方 向 也很 明 顯 ,走 新 興 工業 化 道 路。 但 問 題是,珠澳兩地主導產業群之間的依存度不高,相互的需求不大。在這種情況下,珠澳關係就很講究政府之間如何以誠意促進合作。這裏首先要從媒體宣傳做起,在學術界先找到合作的共同點,以期能在每種場合下令媒體予以宣傳配合。政府間要改變以往感性決策的方式,要從“泛珠三角”全局考慮,改善溝通交流的機制。只要有共識、有交流,就會有珠澳合作的突破。若每次珠澳合作研討都能有高層參與,很容易就找到能夠合作的共同點,從而避免兩地政府相互猜測。因此,兩地政府一定要坐下來談。現在澳門有很多的需要,如交通的需要、深水港的需要,我們為甚麼不可以投資一個碼頭,專為澳門服務呢?交通路線可以延長到橫琴,解決交通銜接問題。適逢澳門政府有財政盈餘,為甚麼不可以相互做一些投資呢?澳門長期能源短缺,正如一些學者所提出的,為甚麼澳門不可以在內地投資電廠,以保證澳門電力的供應呢?珠澳至少可以在這方面進一步合作。正如“十一五”規劃那樣,能源行業是珠海一個支撐性行業,兩地合作投資電廠是可以滿足雙方需求的。再談及地域上的合作,橫琴作為“9+2”或者説珠澳合作的實驗區,我們要讓兩地的會展業既能做到分工又能相互促進。這樣才使澳門、橫琴更快地、更健康地發展。既然“一國兩制”下,把橫琴劃給澳門是暫屬不現實,還不如坐下來談如何合作。兩地政府是否應拿出一點誠意把雙方合作水平推向一個更高的層次?蘇東斌:土地問題從來都是市場本身的問題,任何行政手段都不能取代市場的功能。正如我已講了很多次的深圳例子,深圳從改革開放以來就一直沒有停過向中央要地,但中央始終沒有批給。若每一個 城 市 或 省區 都 提 出 要地 的 要 求 ,豈 不 就 是 亂套?橫琴開發也是,既然把土地劃給澳門可能性不大,那麼取而代之的是,要研究雙方在合作開發問題上意願不大、舉步為艱的原因。吳軾:我想珠海合作很大程度是一個觀念沒有到位的問題。在珠澳合作中,呈現爭資源、爭飯碗的表現。現在一談 珠澳合作就往往 說成把甚麼地區 、甚麼資源、甚麼 產業劃為己用。 與其說要爭資源 、爭飯碗,倒不如共同造飯碗、造資源。合作不等於要爭甚麼東西,可見珠澳 兩地合作觀念沒有到位 。珠澳之間,整體上,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不同的體制框架下,大家都有一個底線,故爭資源、爭飯碗是不現實的。珠澳應想方設法一起把兩地產業造大造強,進一步把功能發揮好,一旦做到這些,珠澳發展問題就好解決。當然,我們珠海也要反思,澳門搞 甚 麼 ,珠 海 就 搞甚 麼 , 沒有 對 基 建作 合 理 安排,出現與澳門同質化競爭,這樣會導致整個區域整合不起來,因此,區域合作中,我們必需走出爭資源、爭飯碗的誤區 。第二個要樹立的觀念是共贏觀念。合作的目的就要讓 大 家 都 有利 , 沒 有 共同 利 益 可 圖就 談 不 上 合作。珠澳各具比較優勢,也各具比較劣勢。珠海在“十一五”期間最大的優勢就是交通盤子,珠江口兩岸發展態勢有了重大的轉變,東岸與深澳之間、深圳與香港、東莞之間的配置已經深化,這引起中央和省對珠海發展、澳門發展以及珠澳合作的發展給予更大的關注,更加突顯珠澳的龍頭作用。“十一五”之間,像廣珠鐵路、廣珠輕軌、珠海港都納入了國家基礎設施盤子,這對珠海是一個機遇,對澳門也是一個機遇。“十一五”期間,珠海的產業將提出重型化、高級化的要求,這不僅是珠海的需求,也是珠江三角洲的需求。珠海這樣一個的產業需求也被提升到廣東省“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發展戰略之
  • 中,就是說要打造一個重化工產業帶。這對澳門進一步拓展旅遊業,拓展會展博彩業的功能空間也是很有好處。澳門的比較優勢就是其區域化旅遊業中心、博彩中心的地位,以及其率先擁有一套國際化的運行規則。我想,珠澳合作首先要建立一套國際化運行規則。作為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還未成熟的珠海,首先學會在一套國際規則上與澳門進行合作。另外,珠澳要對橫琴有一個合理的定位。橫琴作為“9+2”之間、珠澳之間的制度合作的平台、一個產業發展的平台,也是“9+2”之間(尤其是珠澳之間)產業合作的對接點 。第三,面對“學者熱,市場冷”的現象,我們還是要相信市場多於相信市長,通過合作讓市場發揮其功能,讓市場配置資源 。如何更好地配置資源 、如何加速發展還是要依靠市場的作用,解決合作過程中各方 面的問題 。駱偉建:我有兩個觀點。第一,就是珠澳合作問題首先要解決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就是政府之間在政策上如何合作的問題。企業、市場如何運作,往往不是政府主要關注的問題。我們要設計政策為產業發展、企業投資提供空間。政府在政策設計上要實在,從改革開放之初到現在,內地在利用港澳資本時都講求互惠互利這個原則。互惠互利不是思想覺悟的問題,一定是要以利益驅動,就像企業投資一樣,一有利益就去投資。政府也是,相互之間在政策上要找到雙方都有利的地方,才能更好地配置兩地資源。先前提到,要讓政府到珠海投資,我想一般企業沒有這個能力和興趣,現在澳門政府有興趣的是橫琴開發的問題。珠海政府對橫琴開發也抱有 希 望 , 橫琴 自 然 就 成為 珠 澳 合 作最 好 的 接 合點。若把橫琴採取“9+2”共同開發的模式,要找到接 合 點 是 十 分 困 難 的 。 橫 琴 開 發 不 大 可 能 成 為“9+2”的共同利益所在,若可能,其政策磨合的過程將是 漫長的 。我個人認為,橫琴開發最好的合作模式就是珠澳合作 。鄭偉聰:前幾天,我們在海南舉辦的一個博彩研討會中也談到了橫琴問題。橫琴可以説是珠澳合作第一個的實踐點。現在珠澳合作給澳門人的感覺就是時合時離。珠澳合作的關鍵已經很明確,就是珠澳對橫琴都有興趣。但“9+2”一來,澳門人在橫琴開發中作用又變小了。今年1 0月又突然冒出了一個金沙投資計劃。我希望珠海政府能瞭解澳門人的感受。其實澳門人在珠澳合作從來都是遵守互惠互利原則的。珠澳都希望在合作過程中互利。港珠澳大橋本來就是互惠互利,結果怎麼樣了?我希望珠海在合作中也看看澳門人的感受。我們提到過關的成本一直以來是珠澳難以解決的問題,拱北關口人流、車流一直都存在問題。最近,橫琴海關一下子被封關,弄得拱北關口壓力增大。有時候,澳門人還真的怕了過關。我想在過關問題上,珠海也要想想澳門人的感受 。梁俊剛:我聽了很多學者的分析,感到了珠澳合作在過去20多年進展很緩慢,我想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也是摸着石頭過河,很多合作都在不斷的試探中改善,很多合作事情不能只從單方面考慮,也要為對方着想。另外還有一些 客 觀原 因 ,珠 海 在 發展 過 程中 也 走了 一 些 彎路,發展規劃重點也時有變化,加上澳門經濟也是這幾年才開始起飛。記得在金融風暴後,珠澳經濟環境都不太好,合作也無從談起。即使現在合作條件成熟,但也要找到合作的載體,否則只能從宏觀談宏觀。譬如說,橫琴究竟以甚麼為開發重點,珠海也談了很多想法,澳門也有很多想法,究竟實際不實際呢?雙方政府似乎對橫琴開發心裏還沒有點子。我想,在橫琴開發中,金沙就是一個載體,金沙項目是珠澳合作中的載體,一旦載體水道渠成以後,很多具體的合作就可以談。除了想宏觀合作問題外,珠澳兩地應對合作的微觀載體進行探討。侯桂林:回想90年代開始,珠澳合作也舉辦過類似的會議。直到今天很長的時間過去了,珠澳合作規模可能大了一點點,但還是進展很慢。珠澳合作很多學者反反覆覆提出了很多問題,也講了很多建議,如合作要拿出誠意、合作要有載體等等。我想, 今 天要 向 前看 。 明 天的 珠 澳合 作 ,不 管 是 動機、效果,還是目標,其根本是互贏。通過這次論壇,橫琴浮到水面,我想談3點感受:①珠澳合作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珠澳合作需要重新振作,應
  • 該在粵港澳大框架下建立一種合作溝通機制。時不待我,珠 澳論壇 一年一次 還是不 夠,最好 2個月 一次,實現官民商學的交流;②橫琴開發的模式可以是關口模式、跨境管理模式、股份制模式。這些模式都是提倡共同開發橫琴,深化“一國兩制”。若澳珠雙方通過這次橫琴開發作為區域合作的切入點,相信,珠海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將更加深化或者完善;③為甚麼橫琴開發問題上出現“學者熱,官員冷”呢?究竟是制度問題還是市場問題?我想這沒有絕對的答案,很可能是制度、市場並行存在的問題 。葉建華:現在有粵港的聯席會議,也有粵澳的聯席會議。要做好粵港澳的合作,我建議要搞一個粵港澳三方的聯席會議,這比分開談更有效率。另外,過關問題嚴重限制物流、人流,使得很多人都排很長隊,我們知道排隊是不具有生產性的,經濟學上講是一種浪費。如何把關口擴大、簡化過關手續確實是一個重點。另外,我也建議珠澳加快實現24小時通關,這樣更能分散人流的通關時間。王玉琦:今天的澳珠發展論壇很有意義也很有必要 , 我很 受 啟發 與 教 育, 同 類活 動 應該 繼 續 堅持。我們都很希望把論壇的聲音帶回珠海,我們也要為延續澳珠發展論壇做出自己的努力。楊允中:今天的澳珠發展論壇主題清晰,氣氛很好,為珠澳學者們提供了一個實話實説的平台,形成的共識對兩地政府可能都有參考作用。這種論壇應予以制度化,成為一種常設的機制。在珠澳合作上,大家的思考不謀而合,加強澳珠合作需要有深層次思考,需要進行制度性的協調機制來配合 。作為一個“輩份大”的澳門,在珠澳合作問題上,要放下身段,主動與珠海溝通合作。至於開發橫琴的政策模式,絕不是只存在單一的思維定勢,關鍵是哪一個方式最符合利大弊小的原則,關鍵是哪一方式能真正帶動澳珠關係深入發展並令雙方共同獲取最大收益。應該説,任何新出現的問題都有進行深層次系統探討的必要,何況現在是澳門業已回歸6年的時空,深入探討正是為了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需要,故此,簡單化的思維是不可取的。本人絕對相信,珠澳合作擁有美好的前景,成就一定指日可待。今天尚存的一些美中不足,絕對可以通過思維調整、信息交流,通過互利互讓、互惠互補共贏機制的啟動而逐步解決,這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
  • 論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參與內地律師業務的規則及其意義范 劍 虹 、 陳 捷 *一 、導論如果從廣義上去觀察區際法律問題,那麼它不僅僅是法官或司法行政部門的責任,而且它也與在司法實踐中極為活躍的律師界有關。區際法律問題最終是為了適用一個約定的或經過識別的規則,從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續地(如果此詞可以在法學上借用的話)去解決一部分區際法律衝突所產生的問題,而具備兩地法律知識的優秀律師們的活動也許能為法官在區際法律適用等問題上,或者具體説在簽署統一司法協助協議過程之中和之後提供新的啟發 。為了成功地在CEPA和“9+2”的框架下維持或發展競爭的態勢,出於一國中不同法域的經濟發展,兩地從事民商事的優秀律師事務所一定希望隨着客戶跨區域地從事對方的律師事務,從而間接地在實務中參與到區際法律適用問題中去了。尤其是,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且不考慮註釋學派的限制),一國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不管是法官還是律師)面臨的法律問題都是相同的,但是解決的方法或思路因法系或規則的價值理念而有所不同,一國中不同法域的律師與法官(對法官的限制比律師要嚴)互相參與對方的業務,不但能擴大解決問題的視野,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保持對本區域法律的批判的距離,從而使一國中不同法域的法官、律師與司法機構有更多的思路,從而在簽署統一司法協助協議過程之中和之後,能更好地共同執行兩地的區際司法協助的約定,符合可持續法學的發展方向,以保持區間生態式的法律發展,為區域經濟與法律一體化創造一個有別於歐盟的一個可考慮的基點。下列的導讀距離上述的目標還很遠。但是,本人希望 從 遙 遠( 或 可 稱離 題 ) 的角 度 , 通過 嘗 試 對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參與內地律師業務法律問題的導讀,給各位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以下將從5個方面對此加以評述:①港澳居民是否能參加內地司法考試?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港澳居民能否在內地從事律師業務?③港澳執業律師能否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④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能否聯營?⑤港澳律師事務所能否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二、港澳居民是否能參加內地司法考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其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參考規則、合格標準、資格授予,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內地有關司法考試的統一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關提交下列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身份證件:①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提交複印件的,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關直接辦* 前 者 為 德 國 法 學 博 士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教 授 ,後 者 為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反 洗 錢 監 測 分 析 中 心 官 員 、 律 師
  • 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加考試,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香港、澳門向司法部委託的承辦報名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報名;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其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其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澳門報名的,應當在司法部指定的內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職業資格證書。在香港 、澳門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司法部委託的承辦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接收後轉遞指定考場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報。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考場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規定程序審查上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 申 請 律師 執 業 ,依 照 《 中華 人 民 共和 國 律 師法》、兩個《安排》和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司法部委託 的 承 辦香 港 、 澳門 居 民 參加 國 家 司法 考 試 報名、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和為在香港、澳門報名考生指定的內地考場,由司法部在年度國家司 法考試 公告中公 佈。1三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港澳居民能否在內地從事律師業務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澳門和香港居民即使通過了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也只能從事律師業務,不能從事法官和檢察官工作。因此,內地又出台了相關的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依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參加實習,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但是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只能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內地律師協會的行業 管 理 。實習管理方面的規定是: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先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1年的實習。上述人員參加實習,應當向擬選擇的實習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安排或者推薦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在內地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按照內地規定的實習培訓大綱和實務訓練指南進行實習,實務訓練以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訓練為主,並遵守有關實習的規定和紀律。接收香港、澳門居民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擅長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每名指導律師只能指導一名香港或者澳門的實習人員。在內地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確保參加實習的時間。因故暫停實習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應當由接收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將其暫停實習的原因和時間報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由實習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和管理。實習人員的名單、有關材料及實習鑑定意見,應當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執業管理方面的規定是: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並經鑑定合格的,可以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得同時受聘於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2 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擬聘其執業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證明複印件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須經內地認 可 的 公 證人 公 證 , 同時 還 須 說 明是 否 具 有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於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核予以頒發律師執業證的,應當自頒證之日起30日內將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名單及執業登記材料報司法部備
  • 案。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採取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享有內地律師的執業權利,履行法定的律師義務。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加入內地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3四、港澳執業律師能否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雖然能夠取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和澳門居民數量不多,但是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工作者利用香港和澳門國際都市的地位,具有內地律師所不具有的優勢。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據香港有關法規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並沒有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澳門執業律師,是指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註冊的執業律師。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只能辦理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澳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事務。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領取香港法律顧問證。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領取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證:①在香港或者澳門執業滿2年;②未受過刑事處罰及未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③有內地律師事務所同意聘用。內地律師事務所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為本所香港、澳門法律顧問:①成立滿3年;②專職律師不少於1 0人;③最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所專職律師總數的1/5。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申請領取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證,應當通過擬聘其擔任法律顧問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③申請人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複印件;④申請人如有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外國律師資格的,須提交其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複印件;⑤申請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執業滿2年的證明材料;⑥申請人所在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證明;⑦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及未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⑧內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擬聘用 申 請人 的 證明 及 本 所符 合 聘用 條 件的 證 明 材料。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證明材料,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文 。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申請材料之日起1 0日內完成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上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 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 。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准予在內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並辦理登記,向其頒發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證;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准在內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擬聘其擔任法律顧問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向申請人頒發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證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司法部備案 。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只能受聘於內地一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在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擔任代表,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香港、澳門法律顧問在內地辦理法律事務,應當由所在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不得私自受理業務、私自收費。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與內地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簽訂 聘 用協 議 ,規 定 雙 方的 權 利、 義 務及 違 約 責任。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證,每年須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年度註冊。未經註冊的視為無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
  • 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①同時在內地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受聘的;②同時在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擔任代表的;③同時在外國律師事務所受聘的;④私自受理業務或者私自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⑤辦理內地法律事務的;⑥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香港、澳門法律顧問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解除 聘用關係 。內地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①未經核準,擅自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②對香港、澳門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活動不實行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的;③對香港、澳門法律顧問的違法行為負有管理失查責任的;④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香港、澳門法律顧問因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聘其擔任法律顧問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負有直接責任的香港、澳門法律顧問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因此法律顧問應當在內地辦理 保 險 。4五 、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能否聯營這裏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所在地的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聯營期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和財務應當保持獨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005年 1 2月23日司法部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 師事務 所聯營管 理辦法 》的第2條作了 修改: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 香 港 、澳 門 律 師事 務 所 與其 代 表 機構 所 在 的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區 域 內 的一 個 內 地律 師 事 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聯營申請方面的規定是: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①根據香港、澳門有關法規登記設立;②在香港、澳門擁有或者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滿3年;③獨資經營者或者所有合夥人必須為香港、澳門註冊執業律師;④主要業務範圍應為在香港、澳門提供本地法律服務;⑤律師事務所及其獨資經營者或者所有合夥人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税、澳門所得補充稅或者職業稅;⑥已獲准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⑦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 。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①成立滿3年;②專職律師不少於20人;③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聯營一方申請聯營。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申請聯營,應當共同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雙方簽署的聯營申請書;②雙方擬定的聯營協議草案;③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獲准在香港、澳門設立的有效登記證件的複印件,獨資經營者或者負責人、所有合夥人名單,駐內地代表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複印件及代表名單;④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有關 部門出具的香港 、澳門律師事務所符合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標準的證明書;⑤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複印件,負責人、所有合夥人或者合作人名單,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⑥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第三項所列有效登記證件的複印件,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應當附中文 譯 文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聯營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聯營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 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准予聯營,頒發聯營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准聯營,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准予聯營的,省級司
  • 法行政機關應當自頒發聯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聯營的批件及有關材料報司法部備案。聯營規則方面的規定是: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聯營協議。聯營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聯營雙方各自的名稱、住所地、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者合作人姓名;②聯營名稱、標識;③聯營期限;④聯營業務範圍;⑤共享辦公場所和設備的安排;⑥共享行政、文秘等輔助人員的安排;⑦聯營收費的分享及運營費用的分攤安排;⑧聯營雙方律師的執業保險及責任承擔方式的安排;⑨聯營的終止及清算;⑩違約責任;(11)爭議解決;(12)其他事項。聯營協議應當依照內地法律的有關規定訂立。聯營協議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聯營後生效。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協議約定的聯營期限不得少於1年。雙方聯營協議約定的聯營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續延。申請聯營續延,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以 使用 雙 方商 定並 經 核准 的聯 營 名稱 和聯 營 標識。聯營名稱由香港或者澳門律師事務所名稱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名稱加聯營的字樣組成。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以共同以聯營的名義, 接受 當 事人 的 委託 或 者其 他 律師 事 務所 的 委託,採取合作方式辦理各自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澳門、內地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事務。參與聯營業務的香港、澳門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聯營雙方受託辦理法律事務,應當避免各自委託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名義合作辦理法律事務的,可以統一 向 委託 人 收費 , 雙 方再 依 照聯 營 協議 進 行 分配;也可以根據聯營中各自辦理的法律事務,分別向委託人收費,但須事先告知委託人。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以共同進行業務宣傳推廣活動。但在進行業務宣傳推廣時,應當披露下列事實:①雙方聯營不是合夥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②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能從事內地法律事務;③進行宣傳推廣的律師須明示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聯營雙方及其參與聯營業務的律師,應當分別依照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有關規定,以各自的名義參加律師執業保險。聯營雙方在開展聯營業務中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雙方應當依照聯營協議,由過錯方獨自承擔或者雙方分擔賠償責 任 。聯營雙方可以共享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有關費用分 擔 由聯 營 協議 約 定 。聯 營 雙方 , 可以 共 享 行政、文秘等輔助人員。有關費用分擔由聯營協議約定, 但 是 應當 各 自 保持 獨 立 的財 務 制 度和 會 計 賬簿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聯營:①聯營期滿雙方不再申請續延的;②聯營雙方按照協議的約定終止聯營的;③聯營一方不再存續或者破產的;④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聯營的情形。終止聯營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是: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聯營情況報告,接受檢驗。無正當理由逾 期不 提 交報 告 的, 視 為聯 營 雙方 自 行終 止 聯營。 香 港、 澳 門律 師 事 務所 與 內地 律 師事 務 所 聯營,有違反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最高 不 得 超 過 3萬 元。5六 、港澳律師事務所能否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司法部)許可。港澳律師事務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諮詢公司或者其他名義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該律師事務所已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 、執業紀律受到處罰;②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律師協會會員,並且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
  • 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③有在內地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應當向擬設立的代表處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提交下列檔材料:①該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的申請書。擬設立的代表處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的中文名稱)駐××(內地城市名)代表處”;②該律師事務所在其本特別行政區已經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③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協議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負責人、合夥人名單;④該律師事務所給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擬任首席代表係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相同職位人員的確認書;⑤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律師執業資格以及擬任首席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其他擬任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的證明文件;⑥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協會出具的該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為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的證明文件;⑦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律師事務所以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應當有香港委託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的公證證明。該律師事務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應當一式 三 份, 分 別裝 訂 成 冊, 檔 材料 如 用外 文 書 寫的,應當附中文譯文。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連同檔材料報送司法部審核。司法部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許可設立的代表處發給執業執照,並對其代表發給執業證書;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代表處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 書在代表處住所地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辦理註冊手續後,方可開展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處及其代表每年 應 當 註冊 一 次 。省 、 自 治區 、 直 轄市 司 法 廳(局)應當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註冊手續。代表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的稅務、銀行、外匯等手續。港澳律師事務所需要變更代表處名稱、減少代表的,應當事先向代表處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提交其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有關的檔材料,經司法部核準,並收回不再擔任代表的人員的執業證書。代表處合併、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代表處設立程序的規定辦 理許可 手續 。代表處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銷其執業許可並收回其執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相應註銷其執業註冊:①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提供的律師執業資格失效的;②被所屬的港澳律師事務所取消代表資格的;③執業證書或者所在的代表處的執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代表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銷其執業許可並收回其執業執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相應註銷其執業註冊:①所屬的港澳律師事務所已經解散或者被註銷的;②所屬的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將其註銷的;③已經喪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④執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註銷的代表處,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債務清償完畢前,其財產不得轉移至內地以外。業務範圍和規則方面的規定是:代表處及其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內地法律事務的下列活動:①向當事人提供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諮詢,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諮詢;②接受當事人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在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地區的法律事務;③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 律 師 事 務所 與 內 地 律師 事 務 所 達成 的 聯 營 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6 ;④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⑤通過訂立合同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⑥提供有關內地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代表處按照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協議約定,可以直接向受委託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出要求。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代表處不得聘用內地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處及其代表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
  • 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②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③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 私 。代表處的代表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處擔任或者兼任代表。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 少 於2個 月 。少 於 2個 月 的 ,下 一 年度 不 予 註冊。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7 代表處從事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服務,可以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必須在內地結算。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是:司法部負責對代表處及其代 表 的 監督 管 理 。省 、 自 治區 、 直 轄市 司 法 廳(局)應當對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處及其代表是否依法開展法律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代表處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提交執業執照和代表執業證書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①開展法律服務活動的情況,包括委託內地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的情況;②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代表處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在內地結算和依法納稅憑證;③代表處的代表變動情況和僱用內地輔助人員情況;④代表處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情況;⑤代表處及其代表的註冊情況;⑥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其他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處進行年度檢驗後,應當將檢驗意見報送司法部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依法辦理代表處及其代表註冊收取費用,以及對代表處進行年度檢驗收取費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物價行政部門核定的同對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相同的收費標準,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是:代表處或者代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司法部吊銷該代表處的執業執照或該代表的執業證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由司法部吊銷該代表處的執業執照或該代表的執業證書。代表處或者代表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責令限期停業;情節嚴重的,由司法部吊銷該代表處的執業執照或者該代表的執業證書。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沒收違法所得,對首席代表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 的代表各 處5萬元以 上20萬 元以下的 罰款 。代表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責令限期停業;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銷其執業執照:①(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或者聘用的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服務 的 ; ②開 展 法 律服 務 收 取費 用 未 在內 地 結 算的;③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的。有上述第②項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其處以應當在內地結算的 金額1 倍 以上3倍以 下的罰款 。代表處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①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處擔任或者兼任代表 的 ;② 洩 露當 事 人 的商 業 秘密 或 者個 人 隱 私的;③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好 處 的 。代表處註銷,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將財產轉移至內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責令退回已轉移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嚴重損害他人利益,構成犯罪的,對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責 任 ;尚 不 夠 刑 事處 罰 的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代表處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 1 0萬元以 下的罰款 。代表處的代表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司法部吊銷其執業證書。港澳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處或者代表繼續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予以取
  • 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代表處被依法吊銷執業執照的,該代表處所屬的港澳律師 事務所5年內不得 申請在內 地設立代 表處;代表處的代表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代表5年內不得在內地擔任代表處的代表。代表處的代表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管理秩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該代表所在的代表處所屬的律師事務所不得再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該代表終身不得在內 地擔任代 表處的代 表。8自2003年1 2月 1 2日上海市司法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簽署了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以來,港滬雙方就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的溝通、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專業人才的培訓以及兩地律師在世博會等領域的合作方面進行了更緊密的合作,雙方法律服務合作走向法制化和固定化。目前,有1 5間香港律師事務所在上海設立了代表處。港滬之間的律師互派實習等活動也在持續進行。七 、結語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參與內地律師業務的法律意義還在於它具有比較法上的意義。柏拉圖(Pl a t on)曾經對希臘的各城邦的法律原則(Rech tssaet ze)進行比較,以構建他的理想國家9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Aris tot e les’ Po l i t i k)就是對53個希臘城邦的政制進行了研究1 0 ;而法學家培根(Bac on)1 623年寫的《崇學論》(De 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arum)中更明確指出:“判斷的對象不能同時成為判斷的標準”。這就意味着對內地法、澳門法、香港法以及台灣法的判斷,不能僅以自己的法律作為判斷的標準。達維德(René Dav id,1906-1990)在supra note34Avant-propos,Ⅲ 説得更為具體:“在所有科學中,只有法學錯誤地認為可以成為純粹民族的東西,神學家、 醫 學家 、 科學 家 、 天文 學 家以 及 其他 所 有 學者,都為自己不瞭解國外在本專業領域內所取得的進步而感到羞辱,但是只有法學家將自己封閉在本國的研究中”。按照這樣的邏輯,如果我們連中國境內的各區域法度不瞭解,那麼作為中國法律工作者似乎不太應該,更何況還必須瞭解外國法來認識和完善本地區的法制了。在對德國的茨威格(KonradZweige r t)等論述的研究基礎上,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對比較法作出了較為全面的概括:比較法是這樣一種法學部門或方法:在最一般意義上,他在各 種 法 律 秩 序 的 精 神 與 式 樣 的 聯 繫 上 (i n Bezugs e tze n),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態學上的特徵以及它們相互間在類型上的親緣性;作為其特殊性,比較法主要研究各種法律秩序中可比較的各種法律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以認識和完善法制為課題。1 1 因而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參與內地律師業務的意義在比較法上也極為重要。筆者不僅特別喜歡德國著名詩人Nov a l is的浪漫而略有悲觀色調的詩句,而且也特別贊同他的一句名言:“所有的認知大概均源於比較”(Auf Vergleichen laesst sich wohl alles Erkennen,Wissen zurueck fuehren)。1 2 如果一種法學對本國其他地區與其他國家的教訓與經驗置之不理,那麼它是有意或無意地放棄了一個認知工具。我相信區域之間律師與法學工作者的互相在對方的區域中的實踐與研究,能使一個優秀的法律工作者保持一種批判的距離,以擴大解決問題的精神視野;相信本地區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相對性,能使立法者、法官、律師和法律顧問解決問題的視野更寬廣、法律適用的能力更強;尤其是對區域間某些法律的統一和條約的簽訂有益,比如為了起草這方面的法律,必須對締約各區的有關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知道它們的異同及如何協調這種異同,在其中還必須不斷地消除相互間的一些法律概念的差異與誤解,以便找到共同可以接受的用語 。註釋:1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參 加 國 家 司 法 考 試若 干 規 定 》 , 2 0 0 3年 1 1 月 2 7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令 第8 0 號 , 自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20 05年1 2 月 2 8 日 由 司 法 部 頒 佈 第 9 9 號 和 第 1 0 0 號 令 。 對 原來 的 《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行 政 區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律 師 職 業 管 理 辦 法 的 決 定 》 的 規 定 做了 。 修 正 內 容 為 : “ 第 十 二 條 修 改 為 : 獲 准 在 內 地 執 業 的 香港 、 澳 門 居 民 , 只 能 在 一 個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 不 得 同 時受 聘 於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華 代 表 機 構 或 香 港 、 澳 門 律 師 事 務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 ”3 《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律 師 職 業 管 理 辦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法部 令 第8 1 號 ,2 0 03年 1 1 月 2 7日 部 務 會議 審 議通 過 , 自2 0 0 4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4 《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和 澳 門 執 業 律 師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擔任 法 律 顧 問 管 理 辦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令 第 8 2 號 。2 0 0 3年 1 1 月 2 7 日 部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自 2 0 0 4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5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內 地 律 師事 務 所 聯 營 管 理 辦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令 第 8 3 號 。2 0 0 3年 1 1 月 2 7 日 部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自 2 0 0 4年 1 月 1 日 起 施
  • Vgl :Konr adZwei ger t /Hei nKoet z,Ei nf uehr ungi ndi eRecht sver gl ei chung,3.行 。6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4號。20 03年1 1 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1 月1 日起施行。7 同上 註 。8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0號。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 0 2年4月1 日起施行。9Aufl.,J.C.B.Mohr(Paul Siebeck)Tuebingen1996,§4l,S.47.10 lbid.11 茨威格(Konrad Zweiger t)/克茨(Hein Kö t z),aaO(An mer kung.Nr.14),Sei te5 f .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第67頁。12 Schr i ftenⅢ(Hrsg.Minor,Jena1907)45,Fragment 229.
  • Applicability of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 Sze Ping Fat* At a time when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u) is positioning itself as an entrepot and a logistics centre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a discussion of its shipping legislation may appear topical if not also overdu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handover of the territory on 20th December 1999, the Portuguese administration passed a decree-law (No. 109/99/M) in an attempt to modernize its maritime law and practice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at Portugal had signed up for Macau.1 This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ine Law) is made up of the following parts: Part I (definition, building, sale, hire and mortgage of ship;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hip-operator and ship-master); Part II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charterparties); Part III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Part IV (towage); Part V (marine insurance); Part VI (general average); Part VII (collision) and Part VIII (salvage). This article does not aim a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all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ine Law; rather, it focuses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Part II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2It should be noted, at the outset, that Portugal ratified for Macau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 (the Hague Rules) on 2nd February 1952 and according to both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 of Macau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Rules continue to apply to Macau. Interestingly, though,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makes provisions along the lines of the Hague-Visby Rules (that is, the Hague Rules as substantially amended by the Brussels Protocol 1968). Notably, neither Portugal nor China has ever acceded to (or ratified) these Rules.31. Practical Issues Most sea-borne cargoes are carried by river vessels from/ to the Inner Harbour, the Outer Harbour and Ka-ho Harbour of Macau. They have to be trans-shipped in Hong Kong partly because sea-going vessels may not enter the shallow waters of Macau.4 The voyage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u takes a couple of hours and more often than not, the cargoes have to be warehoused in Hong Kong for a day or two before loading onto, or after unloading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 number of issues thus emanate from such arrangements. First, where, for example, the cargo is imported from abroad (and trans-shipped in Hong Kong), any bill of lading that may have been issued abroad will cover only the voyage between that foreign port and Hong Kong.5 This is particularly so because the river vessel responsible for the voyage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u is neither owned nor operated by the carrier responsible for the sea-going segment. Where the latter nonetheless undertakes to arrange for the voyage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u, he does so merely as agent for the cargo-owner. In any event, however, the identity of the river vessel (or the local operator) is not even mentioned in the bill of lading issued at the foreign port. Nor does the local operator (or his agent in Hong Kong) issue a bill of lading for this voyage in light of its short duration (inter alia). In practice, seldom is a * Associate Professor of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cau
  • 《澳門研究》第32期 transport document (or a written contract of carriage) rendered to the cargo-owner. 2. Legal Issues A number of legal problems arise if the cargo is lost or damaged during the voyage between Macau and Hong Kong. It is very doubtful, for example, if the Hague or Hague-Visby Rules apply where no bill of lading has ever been issued for this voyage. At this juncture, it is relevant to recall that these Rules only apply where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62.1 Bill of lading The common law concept of a "bill of lading" serving as evidence of the carriage contract, receipt of the cargo and docu-ment of title had been widely recognized and well settl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even before the time when the Hague Rules were formulated.7 In a nutshell, a bill of lading (on which the consignor provides details and only the carrier's or his agent's signature appears) is not itself the carriage contract which is concluded when the forwarding agent makes a booking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onsignor, or when the cargo is accepted for carriage or loaded aboard.8 Its function as receipt of the cargo described therein means that the carrier will be prima facie responsible for any discrepancy in the cargo upon discharge.9 Above all, as a document of title, the bill represents the goods and hence, the possession of the bill produces the same effect as if its holder had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themselves.10 This particular aspect is explained by Bowen LJ in Sandersv MacLean (1883) 11 QBD 327 at 341 in the following terms:- "A cargo at sea while in the hands of the carrier is neces-sarily incapable of physical delivery. During this period of transit and voyage the bill of lading by the law merchant is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s its symbol, and the endorsement and delivery of the bill of lading operates as a symbolical delivery of the cargo. Property in the goods passes by such endorsement and delivery of the bill of lading, whenever it 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at the property should pass, just as under similar circumstances, the property would pass by an actual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for the purpose of passing such property in the goods and completing the title of the endorsee to full possession thereof, the bill of lading, until complete delivery of the cargo has been made on shore to someone rightfully claiming under it, remains in force as a symbol." The cargo (whilst in the carrier's custody) is disposed of by transferring the bill of lading and the rightful holder of the document (whether he be the original holder or a transferee) is entitled to delivery of the cargo from the carrier upon its presentation (subject to equities).11 This is made possible insofar a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at common law depends solely upon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12From the foregoing discussion, it is reasonably clear that a bill of lading which is not "transferable" (for example, made out to "consignee" only) is not a "document of title". Nor is a bill of lading marked "received for shipment" (as distinct from "shipped"),13 a "house" bill of lading, a "through" bill of lading, a consignment note (發貨通知單),a delivery order (交貨單), a waybill (海運單,託運單 ) or any other transport document whose presentation is not required for taking delivery from the carrier.14The common law concept of a "document of title" (物權憑證) is, however, alien to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For one thing, Roman law generally required two conditions to be fulfilled for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namely, the legal ground (iustus tituius) and the method of acquiring the thing (modus acquirendi) - that is, the sale contract and delivery of the goods. This approach is followed, for instance, in Germany15 which additionally recognizes the transf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having the effect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 so much so, that both property and possession are transferred at the same time.16A different approach may apply in some other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In France, for example, property in the goods passes when both the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on the goods and price (solo consensu),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goods have not been delivered (or the price not paid).17 Hence, the transf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serves to transfer merely th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18Despite the aforesaid differences among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it seems clear that bills of lading are regarded as nothing more than "documents of credit" (for example, Wertpapiere in German law, titres de creance in French law and titoli di credito in Italian law) entitling their holders to certain (personal) 2006.2
  • Applicability of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 rights.192.2 Document of Credit It does appear that a bill of lading is also treated as a "document of credit" in Macau law. Article 93 of the Marine Law defines a bill of lading (提單) as "representing the cargo and the right to obtain delivery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20 Article 124 adds that the expression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limited 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evidenc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mitting any reference to a "document of title"). Indeed, article 93 of the Marine Law makes clear that the document, which may be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to order, or to bearer, is transferable in the same manner as a document of credit (債權證券). Although there is no mention of the Commercial Code (or which part of the Code should apply), it seems clear that the transfer procedure in Book IV (Title I) of the Code is pertinent to documents of credit at large.21 Bearer bills may thus be transferred by mere delivery whereas order bills will have to be endorsed and delivered. That said, nevertheless, it is questionable how far the other requirements (for example, payment, registration and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details) as set out in Book IV (Title I) may rationally apply to the transfer of bills of lading.22The equation of a bill of lading with a "document of credit" as opposed to a "document of title" becomes doubtful in light of article 1080 of the Commercial Code which reads: "Instruments representing a title to merchandise grant to the holder a right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merchandise specified in it, the possession of such merchandise, and the power to dispose of it by transferring the instrument".23 Clearly, the right of such holder is not limited to delivery of the merchandise and arguably, the instrument in question functions as a "document of title". Unfortunately, however, this proposition may not sit comfortably with article 929 of the Civil Code which reads: "Where delivery in a sale is to be effected by document,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s effected by the delivery of the document representing the goods and other 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if the contract does not require the delivery of other documents, th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should be effected by the delivery of the document representing the goods and such other documents as custom may require". Simpty put, the ten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o effect ev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24On the other hand, pursuant to article 104 of the Marine Law,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created by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of carriage are automatically vested in the transferee or holder (not being the consignor) of a bill of lading.25 This concept (imported from the common law) may sound alien to civil lawyers insofar as different and separate rules apply to the transfer (or assignation) of rights, liabilities as well as the title to sue (legitimidade).26 The legal position is further complicated by Book IV (Title I) of the Commercial Code which accords a "document of credit" a life-span of its own - so much so, that a transferee or holder of the bill is usually protected unless he acquired it in bad faith (male fide) or acted with gross negligence (culpa lata).27 Nevertheless, this proposition may not sit well with the rationale behind article 104, and furthermore, both articles 92(5) and 128(4) of the Marine Law limiting protection to third parties acting in good faith (bona fide).28With respect, the aforesaid inconsistencies in approach over virtually the same issue (so categorically made out) are not easy to reconcile. Indeed, it is very doubtful how far the general presumption of lex specialis prevailing over "general law",29 for example, may help resolve these inconsistencies (if not also absurdities). For one thing, the Civil Code, the Commercial Code and the Marine Law were enacted by the same authority (as decree-laws) within the same period.30 Besides, the relevance of such presumption depends very much on whether or not, the drafter of the Marine Law, for example, was at the time cognizant of the relevant (but different) provisions in both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312.3 International Aspects It is attractive to argue, in the alternative, that the provi-sions in the Hague or Hague-Visby Rules should prevail over "general law" in light of article 1 (3) of Book I (Title I Chapter 1) of the Civil Code. However, apart from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provisions in the Civil Code are meant to supplement— or rather, have been displaced by - the provisions in a special law32, the relevance and applicability of either of thes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s puzzling. 澳門研究 第32期
  • As noted before, it is the Hague Rules that Portugal signed up for Macau in 1952.33 Theoretically speaking, these Rules became part of the law of Macau (upon publication), incidentally, without any need for internal legislation.34 But nowhere in the Marine Law is any mention of the denunciation of the Hague Rules in favour of the Hague-Visby Rules (on which Part II is apparently founded).35Indeed, if and as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became applicable in Macau upon accession or ratification, the rationale (if any) behind enacting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inter alia) must be most surprising.36 One viable explanation may perhaps be that, in so doing, Macau was making its own law ove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that is, without any regard to, or recognition of, an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provisions so enacted appeared to be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those in the Hague-Visby Rules). In fairness to the drafter, nowhere in the Marine Law is any mention of Part II being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due recognition and effect to either convention in Macau.37 However, such a line of contention might render the acceding or ratifying State-party liable for having failed to carry out its obligations pursuant to the Hague Rules especially as this convention did not (and still, does not) provide for such derogation or reservation. Leaving this problem aside and assuming that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should apply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 all events, it is again difficult to see how this objective could be accomplished. For one thing, article 83(1) of the Marine Law affords a free choice of law to parties to a carriage contract.38 In practice, most bills of lading issued for the sea-going segment are expressly governed by foreign law39, or contain a clause rendering the provisions in the Hague/Hague-Visby Rules applicable as contractual terms of the carriage.40 Support for the latter device may also be found in article 565 of the Commercial Code which renders a usage applicable by knowledge and consent.412.4 Commercial Code That said, neverthel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and Title XI of Book III of the Commercial Code is not always clear, the latter providing fo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carriage contracts at large. By virtue of article 750, the provisions in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prima facie apply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 preference to Title XI of Book III of the Commercial Code.42 Where the carriage is other than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rguabl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mmercial Code should prevail.43 Unfortunately, however, Title XI of Book III makes frequent references to "bills of lading" and thus ex facie overlaps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44Articles 762 (English version), for example, requires the consignor at the carrier's request to issue a signed "bill of lading"45 containing the particulars specified in article 761, or the carrier at the instance of the consignor to provide the latter with a duplic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a "shipping receipt".46 Article 763 (English version) mentions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cargo by the consignor or the holder of a duplic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a "shipping receipt" whereas article 768 (English version) provides for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s arising from the carriage" by endorsement or delivery of the duplic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the shipping receipt47 and furthermore, the surrender of either document to obtain delivery of the cargo from the carrier.48These provisions are confusing and insofar as both the Chinese and Portuguese versions are authentic according to article 9 of the Basic Law, it is difficult to see how such confusion could be resolved satisfactorily. Nevertheless, assuming that the Portuguese version best demonstr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drafter, it is respectfully submitted that the term "bill of lading" is a misnomer and further, that a "cargo receipt" (or "shipping receipt") is in no way equated to a "bill of lading"49 which additionally evidences the carriage contract and functions as a document of title.50 Consequently, it is inconceivable how Title XI may bear up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3. Conclusion There is a general misconception within the business and legal communities that cargoes are necessarily carried under a bill of lading between Macau and Hong Kong so that either Chapter II of the Marine Law or the Hague/Hague-Visby Rules apply. As noted above, the sea-going voyage starts or finishes in Hong Kong and furthermore, as far as the Marine Law is concerned, the "bill of lading" therein enshrined is not 2006.2 《澳門研究》第32期
  • Applicability of Part II of the Marine Law of the Macau SAR necessarily a "document of title" as specified by the Hague/ Hague-Visby Rules.51 The Marine Law purports to improve the shipping law and practice of Macau in light of relevant developments in both mainland China and the Hong Kong SAR.52 It is not at all clear how far this declared goal has been achieved. Indeed, from the foregoing analysis, it does seem that an overhaul of the existing regime is not only desirable but also indispensable if Macau is so determined to establish itself as a leading entrepot and logistics centre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53Notes: 1 See generally, Pinheiro, Localização e Adaptação da Legislação Respeitante ao Direito Comercial Maritimo (Macau undated). 2 Charterparties are not dealt with in this article. For a discussion of the Marine Law, see author's monograph on Macau in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ransport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 In this article, all citations from the Marine Law, the Civil Code and the Commercial Code are citations from their Chinese version absent any provision to the contrary. 3 A similar discrepancy is found in Part I (6) of the Marine Law which virtually reproduc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the London Convention) whereas, according to both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Liability of Owners of Sea-going Ships 1957 (the Brussels Convention) continues to apply to Macau. It is also worth noting that only States qualify as parties to all these conventions which apply in principle to sea-going as opposed to river vessels. 4 Also, the volume of trade may not be large enough to support a direct liner service. Some cargoes are trans-shipped in Shenzhen. This option is, however, not explored in this article. 5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Hague/ Hague-Visby Rules, art 1 (e). 6 Art 1(b); cf Marine Law, art 124. Both the Hague and Hague-Visby Rules apply in principle to sea-going vessels: see eg art 8. 7 See eg Lickbarrow v Mason (1794) 5 TR 683; D'Arcy et alia, Schmitthoff's Export Trade (Sweet & Maxwell, 2000), pp 284 ff. 8 See eg Todd, 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BSP Professional Books, 1988), p. 8; see also Marine Law, art 85. 9 See eg Debattista, Sale of Goods Carried by Sea (Butterworths 1990), ch 5; see also Marine Law, art 92. 10 See eg Debattista, op cit, ch 2; cf Marine Law, art 93. 11 The party claiming delivery is not required to produce any identification, still less acknowledge receipt of the delivery. Nor does the carrier require to be notified of the transfer. 12 The property is transferred at the moment the bill of lading is left with the buyer (or his agent): Lickbarrow v Mason (1 794) 5 TR 683. 13 See Marine Law, art 128(8); Hague/Hague-Visby Rules, art 3(7). 14 See eg Boyd Burrows & Foxton, 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Sweet & Maxwell, 1996), art 182; D'Arcy et alia, Schmitthoff's Export Trade (Sweet & Maxwell, 2000), p. 277; Todd, Modern Bills of Lading (Blackwell, 1990), ch 17. Their acceptance under UCP500 as good tender is inconclusive. 15 Civil Code, art 929. 16 Commercial Code, art 650. The transfer of possession amounts to a condition of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17 Civil Code, art 1584. 18 See eg Lyon-Caenet Renault, Traite de droit commercial (Paris, 1931), Vol. V, No. 713; Ripert, Droit maritime (Paris, 1950), Vol. 9 (II), No. 453. 19 Such as the right to obtain delivery or payment. 20 The reference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may be misleading as it is not necessarily the port of discharge. 221 The te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is used by Godinho in the English (unofficial) translation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22 Indeed, thes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re quite unknown to the transfer of bills of lading in many other jurisdictions. 23 English (unofficial) translation by Godinho (emphasis added). 24 Quaere what other types of document are contemplated by this article. It is tentatively suggested that a warehouse receipt falls within art 929 but see Commercial Code, arts 788 & 790. 25 Cf Commercial Code, art 766(1): "The rights arising from a carriage contract can be exercised by the consignee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agreed destination ...". Seemingly, such exercise is not necessarily conditional on the issue of a "bill of lading" or "shipping receipt" (infra). 26 Civil Code, arts 571 ff. See also De Wit, Multimodal Transport (London, 1995), p. 245. 27 See arts 1072 ff. Bills of lading are thus "negotiable" - that is, not merely "transferable" a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They operate like bills of exchang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credit"; see De Wit, op cit, p. 267. 28 "Good faith" is not the same as the absence of "bad faith" or "gross negligence". Cf the Hague/Hague-Visby Rules, art 3(4); the Hamburg Rules, art 16(3). See also Sze, Carrier's Liability under the Hague, Hague-Visby and Hamburg Rul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ch VII(ll). 29 See Machado, Introdução ao Direito e ao Discurso Legitimador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Tou & Vong, Macau, 1998), p. 127; Mendes, Introdução ao Estudo do Direiio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Vong, Macau 1998), pp. 117 & 130. 30 Both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 were enacted on 2nd August 1999 whereas the Marine Law was promulgated on 9th December 1999. 31 Travaux preparatoires relating to pre-handover decree-laws (as distinct from laws 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s scantily documented. 32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drafter of the Marine Law occasionally making references to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see eg arts 63(6), 68(3), 73(1), 80(3), 81(2) & 98(4). The references to "custom" eg in arts 90(1), 91(1), 109(2) & 208(2) may be out of step with the general exclusion of (or, as the case may be, the very limited consideration accorded to) "custom" as a source of law pursuant to art 2 of Book I (Title I Chapter 1) of the Civil Code. 33 China assumed its commitment to the Hague Rules for Macau following the handover. 34 Mendes, Introdução ao Estudo do Direito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Vong, Macau, 1998), pp. 58-59. 35 Part 9 annuls Book III of the Portuguese Commercial Code 1888, the Law No. 1505 (7/12/1923), the Decree-law No. 37748 (1/2/1950) and the Decree-law No. 51/89/M. 36 No similar legislative step has ever been taken to render the Warsaw Convention applicable in the field of air carriage although Macau is bound thereby. 37 It appears to be the practice of the drafter of the Marine Law to make specific references whenever the provisions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were intended to apply as part of the law of Macau: see eg arts 7, 12, 32, 35 & 44. 38 Art 125(2)(b) rendering Part II (Chapter 4) applicable where the cargo is to be delivered in Macau is absurd inasmuch as the carriage contract must have been concluded at, and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the foreign port of loading. A similar problem is posed by the 澳門研究 第32期
  • 《澳門研究》第32期 reference to carriage starting overseas in the Commercial Code, art 756(2). 39 Popular choices include Hong Kong and the UK inasmuch as most cargoes are trans-shipped in Hong Kong. The Hague-Visby Rules are given the force of law in Hong Kong and the UK: see the Schedule to the H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Ordinance 1994 or 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71. 40 Quaere whether the legal effect of a bill of lading tendered or transferred in Macau should be decided according to the Marine Law despite an express choice of foreign law incorporating the Hague/ Hague-Visby Rules. 41 The Civil Code accords very limited recognition to usage/custom as a source of law: art 2 (Book I, Title I, Chapter 1). 42 Interestingly, notwithstanding the general presumption of lex specialis taking precedence, the drafter nonetheless deemed it necessary to make provision in art 750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itle XI only if not incompatible with "legal rules directly applicable ... as a result of the means of transport used". 43 Quaere whether the same reasoning also applies to air carriage. It is a moot point as to whether the Warsaw Convention is deemed "the legal rules directly applicable to it ... as a result of the means of transport used". 44 Title XI of Book III also applies to overseas carriage: see eg art 756 (2). 45 The term "託運單" is used i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guia de transporte" in the Portuguese version. 46 The term "提單" is used i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recibo de carga" in the Portuguese version. 47 Cf art 766(1). 48 See also art 765 requiring the carrier to produce a "bill of lading". 49 That is, "conhecimento de carga" in Portuguese. 50 See also Boyd Burrows & Foxton, op cit, art 91. The meaning of "transport document" (guia de transporte) has to be refined if it is to serve a clear and useful purpose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51 The prevailing practice to put Macau in the bill of lading as the port of loading or discharge is improper if not also fraudulent. One explanation offered by the business community lies in the need to 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letters of credi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which always insist on the cargo being carried at one go. 52 See preamble to the Marine Law. Whereas the H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Ordinance 1994 renders the Hague-Visby Rules applicable by force of law, Chapter IV of the PRC Maritime Code 1992 follows the lines of both the Hague-Visby and Hamburg Rules. 53 Also, n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road transport (eg the CMR) Sapplies in Macau despite its relevance to multi-modal transport.
  • “惡法非法”與 “惡法亦法”辨析李寒霖*“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是關於實在法的一對截然相反的判斷,儘管用語並不晦澀,但其涵義並非如字面所反映的那麼簡單。首先,這一對判斷是在甚麼意義上作出的,這決定了其可能產生的效果;其次,如何定義“惡”或者“良”,其標準是甚麼 , 或 者更 直 接 一點 , 有 無統 一 的 標準 或 者 尺度;第三,何者可以被稱為“惡”,何者可以被稱為“良”,其範圍如何劃定。英國哲學家休謨在其《人性論》一書中在倫理學或者價值論意義上提出了區分“是”與“應該”或者“事實”與“價值”的觀點。1 這一觀點體現在法學上就是所謂實在法的“實然”與“應然”之分。而要考察法的“實然”與“應然”問題,必須提及法律思想史 上 自 然法 學 派 與實 證 法 學派 的 論 爭, 這 是 因為,法的實然性正是對實在法的狀態的一種描述,而法的應然性則與自然法學孜孜以求的“法應該如何”的信念相吻合 。一、關於“惡法非法”事實上,“惡法非法觀”正是建立在傳統自然法思想 基 礎 之 上的 。 在 古 希臘 思 想 家 柏拉 圖 看 來 ,“法律的制定必須着眼於德和善,對守法者必須給予名譽,對違法者必須予以懲罰。”他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並強調,立法者也會犯錯誤,從形式上說,守法就是正當,然而,實質上,這種正當可能包含着不正當。關鍵在於法律本身是否體現正當。只有當統治者代表被統治者利益制定符合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法律時,才稱得上正義。2學者何勤華先生在論及亞里士多德的思想時提及了亞氏的這樣一段話:“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先生指出,這段話的涵義之一就是,“作為法治基礎的法律,應當是一種好的法律……必須是一種良法”。他再次引用亞里士多德的一段話:“相應於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3而古羅馬法學家則認為,“法學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4 ,法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5 足見對法的內容應當是怎樣的已經有明確原則性要求。由自然法觀念得出“惡法非法”的結論,符合自然法的一貫邏輯。詳加推敲,筆者認為這一邏輯包含如下內容:第一,法的最終目的不是法本身,而是法所蘊含的精神。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而法律,而是為了更高層次的人類理想即正義而法律。法律不過是為了滿足人們對於正義的追求的一種工具。第二,法律作為承載公平與正義的器皿,其有效性是相對的。當其符合正義的要求,能夠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就是有效的,反之,則無效。第三,法律並不具有最高的位階等級,正義的理念更在法的地位之上。法雖然具有絕對的權威及強制力,在人類的制度生活中的地位卓然,但正義的觀念實際上佔有更高的位置,也更具有統治力。6第四,正義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成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法 律 顧 問
  • 的標準 。也就 是説, 法律必 須也只 能是正 義的 化身,這 是對於 法律的 基本要 求,凡 不能體 現正 義者,只能徒具其法之表,而無法之實,這樣的法律不能稱之為法。可以說,自然法學派對於法的追求不僅僅體現在法的外在形式上,也體現在法的實質內容上。也可以說,自然法學關於法的觀念是二元的。換言之,徒有法的外表並不足夠,還要使法的內核符合正義內理念 ,具 有理 性的 精神, 如果 不具 有這 樣的 品質,就表明其是壞的法律,或者可以稱為“惡法”。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自然法學是在法之外預設了一項可以說是終極的價值觀即正義。所有人制定的實在法無一不以追求這一價值觀作為目標,務求實現這一目標。並且,自然法學者相信,人類有能力使實在法完全體現這一價值目標。關於“惡法”,經常被人所提及的莫過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對於法西斯德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有違人道的法律如何處理的問題。當時的德國法院審理了大量根據納粹法律而進行的殘無人道的行為的案件,並於1 952年2月1 2日通過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全面地否定了納粹政權法律的有效性。判詞云:“‘第三帝國’之掌權者曾公佈無數規則,認為‘合法’而構成‘法律’。雖然,此等規則因為違反基本原則,並不具法律之性質。此等基本原則不需政府之承認,且強於政府之任何法規。政府公佈之規則,如根本不在試圖達成真實正義者,並不構成法律;符合此等規則之行為,仍屬不正。”7從這一案例來看,“惡法非法”觀所帶來的問題是:第一,確定為“惡法”之惡者,必須是“違反基本原則”者,這一基本原則應該理解為人性,人道主義 ,人 的 基本 權 利, 包 括生 命 權、 生 存權 。 但是,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基本原則”應當被考慮在內?如果有,為何者?筆者認為,凡屬依人之本性理應為人所享有的權利皆應在考慮之列。為此,必須考慮有哪些權利“不需政府之承認,且強於政府之任何法規”而存在。對這些權利,法律當然應予以保護而不應予以限制或者剝奪,凡應予以保護而不予保護或者加以限制者,該法律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只有“違反基本原則”才是判斷“惡法”與否的唯一準則,實在法當中可能存在的立法疏漏、技術錯誤等,儘管也可能導致法律違反基本原則,但在並不違反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不應將這些問題上升到判定相關法律為“惡法”的程度。所以,關鍵還是要衡量某法是否違反基本原則,並僅以此為據來判定其是否為“惡法”。第二,判定某部法律為“惡法”其直接的後果可能就是對該法不予以執行。對法的 消極不 執行可 以來 自3個 方面: ①執 法者;②被執法者,即執法對象;③法律的一般使用者。對於執法者而言,法在其觀念中是不容受到懷疑和挑戰的。在澳門所承襲的葡國法理念當中,須推定立法者的解決方案最為正確8 ,這實際上反映出大陸法系一個根深蒂固的理念,即成文法至上。在這樣的背景下,很難要求某一個具體的執法者以主觀的判斷來否定某一法律的有效性,更不用説稱其為“惡法”了。對於被執法者而言,法律的強制力使其實際上沒有可能對法律說不,何況在法律的背後還有強大的國家機器作為保障。任何單個的個人將某一法律定為“惡法”的結果就是其必然違法,甚至受到相應的制裁。前述兩種情形都發生在有執法權或者司法權介入的情況下。而對於法律的一般使用者而言,基於其判定某一法律為“惡法”而拒絕遵守的後果可能是其得不到法律的相應保護。比如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拒絕按照法定的要求去做出行為,那麼,其結果必然是其行為得不到法律的認同或者 支持 。但事實上,“惡法非法”從觀念落實在具體個案上,所體現的往往是一種事後判斷。正如同上述實例所證明的那樣,納粹德國的執法者有無法律上的義務去審視當時其所執行的法律是否符合正義?很顯然,按照當時的德國法,在嚴格的法制形式下是不存在此類義務的。那麼,人們又憑甚麼判定其對法律 的 執行 並 無正 當 性 的呢 ? 顯然 是 憑正 義 的 理念。必須注意到這兩個判斷並非同時進行,而是發生在前後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換言之,納粹德國的執法者在其所處的背景下唯一的選擇是服從和執行法律,但是,並不妨礙在事後基於正義的要求將其執法行為看成是不正當的。因此,不應以“惡法”的名義強加給執法者、被執法者或者法律的一般使用者審查相關法律的責任,或者是賦予其此種權能。在得出這一結論的同時,必須指出兩個特別問
  • 題 :第一,關於法律的違憲審查問題。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1 條第2款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但該法似乎並未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違憲審查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43條所規定的解釋制度,也不能得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享有司法違憲審查權的結論。本文限於篇幅不擬對該問題展開探討 。第二,關於行政法規的違法審查問題。澳門《行政訴訟法》第88條賦予了當事人以違法為由針對行政法規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説,法院有權對行政法規是否違反法律作出判定,而行政法規一旦被宣佈為違法,該宣佈就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即意味着該行政法規喪失效力。但是,對行政法規的違法審查僅限於對其是否違反法律予以審查,並不包括對其是否違憲予以審查。故此,該條第2款a項明確將“違反根本法律所載規範或從該法律所體現之原則之規範”排除於審查範圍之外。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有針對行政法規的違法審查權,但並無針對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所以,筆者認為,必須而且唯有在具體操作層面認識和解決“惡法”的問題。既要避免將“惡法非法”簡單變成一句口號,也要避免極端化處理。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可採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對現行法律予以清理和審查,跟進法律的執行情況,以發現法律當中可能存在的違反法的基本理 念 及 原則 的 規 定, 爾 後 對相 關 的 法律 予 以 修改、暫停實施或者廢除。第二,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完善法律的起草、提案、審議及通過機制。強化立法前階段的研究工作,通過詳盡的分析及研究,排除違反法的精神及基本原則的內容,盡力使即將制定的法律體現社會公益及道德,體現公平及正義的精神。在法案的審議過程中,除了立法技術問題之外,必須考量法案的立 法精 神 和原 則。9也可以說,為了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最為有效的辦法是防止“惡法”產生,或者不產生“惡法”。相對於法律的執行階段,這樣做在立法階段更有意義。即如何在立法階段避免所立之法為“惡法”,才是更 為積 極的 措 施。1 0但是,一旦成為實在法的法律不幸淪為“惡法”或者含有“惡法”的因素,那就只有透過立法後的程序來予以糾正。在這層意義上,法律的執行就不僅有實現法的涵義,而且也有發現真正的法的涵義。但是,有必要防止一種傾向,即隨意“惡化”某一部實在法。確定是否為“惡法”必須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1 1 在這裏,筆者願借用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理,將其表述為:“任何法律在未經立法機關修改 、 暫 停 實 施 或 者 廢 止 之 前 , 不 應 被 視 為 ‘ 惡法’”。當然,一部法律被修改、暫停實施或者廢止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未必就是因為“惡法”的原因。綜上所述,“惡法非法”的觀念更大的價值在於,時刻有一雙警惕的眼睛在審視着實在法,也促使立法者謹慎關注其立法行為,不時地以是否體現了正義觀為準繩來衡量實在法,從而保障實在法發展的健 康軌 跡 。二、關於“惡法亦法”如前文所述,“惡法非法”給了我們一雙警惕的眼睛審視實在法,但是這種審視會不會帶來法律懷疑 主 義 ?前文談到,亞里士多德所倡導的法制其中重要的一重意義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盡管其所提到的法律應當為所謂“良法”,但仍然帶出了一個重要的觀念即守法意識。所以,儘管亞氏是自然正義的倡導者,但在其思想中已經埋藏了法的現實主 義理念 。相比較而言,以奧斯丁為代表的實證主義法學對關於“惡法”與“良法”的爭論有着更為現實的態度,奧斯丁認為,“‘人類自己制定的法的好壞’是一個 表 達 方 式, 其 內 容 是相 對 的 , 時常 會 有 所 變化。一部人法對一個人而言是好的,對另外一個人而言則是壞的,如果兩個人不知不覺地參照了不同的尺度或者相反的尺度”1 2 ,並進而認為“法理學科學與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關,或者,與我們所説 的 嚴 格 意義 上 的 法 有關 , 而 不 管這 些 法 是 好的,還是壞的。”1 3 可見,奧斯丁極力想把“應然的法”逐出法理學的範圍 。而在這條路上走得更遠的是純粹法學家凱爾森,他對自然法思想展開了激烈的抨擊,認為所謂的正
  • 義是一種“主觀價值判斷”1 4,“這種價值判斷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1 5,它們“彼此往往發生分歧,所以也就有許多很不同的正義觀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簡單地講‘正義’的地步。”1 6凱爾森諷刺自然法的正義觀,指出“如果人們能知道自然法學説所斷言存在的那種絕對正義的秩序,那麼實在法就成為多餘的而且簡直是毫無意義的。”1 7凱爾森着重強調法學作為獨立科學的意義,他指出:第一,法律科學是規範的科學。規範的內容是人類行為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律科學的對象是實證法,實證法可能是與理想中的法或者政治理念相矛盾的;第二,法律科學是非意識形態的科學。法律科學的任務是描述和理解規範而不是評價規範;第三,法律科學的分析方法是分析性質的。凱爾森將之稱為“超越現實的邏輯”,即分析方法的特點是“形式的”而不是“經驗的”。法律科學基本上是一種解釋的學問,人的行為的法律意義只是在與法律規範相關的解釋之中存在,因此,法律規範的功能就如同一幅解釋的圖表。因此,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以研究“現實的法”為使命,能夠使法律科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而不是政治學或者哲學的附庸。 1 8從實證主義法學到純粹法學,無不重複着這樣一句話:“法的存在是一個問題。法的優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1 9在其法學觀念中,法不能與價值判斷或者道德判斷相混淆,法就是法,自成規範,自成體系。法的理念只能來自規範自身,透過對規範的解釋而得到領悟。法是“良”還是“惡”並不關鍵。2 0正因為如此,實證主義法學被認為是“惡法亦法”論的來源。儘管實證主義法學由於其良莠不分、失於保守而為很多理論所詬病,但是,它的長處亦是不應被忽視的。奧斯丁本人早年曾留學德國,深受“潘德克頓法學”理論影響,該學派以成文法至上為主要特色,一是注重概念的分析及闡述,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奧斯丁吸收了德國法學的成果,對英國實在法進行了全方位的邏輯分析,形成了分析法學派,其影響至今仍在,足見其對法學研究的貢獻。21所以,至少應在這樣幾個方面來看待實證主義法學理論或者説“惡法亦法”論:第一,法的實證主義另闢蹊徑,不循傳統的思維邏輯追隨法的意識形態探討,而是轉而關注法自身的內容,努力建構法自在自為的邏輯體系,為法學研究注入了嚴謹的學風,為現代法及法學的發展奠定了紮實的制度理論基礎。作為法學的研究者,如果忽視了這些似乎純制度化的理論,就會面臨理論上的純粹形而上,從而可能導致其研究要麼虛無,要麼空洞,缺乏現實性的內容和基礎。第二,法的實證主義為後世強化了實在法觀念,促使人們增加對法的理性認識,使嚴格執法與謹慎守法成為一種法的當然要求,從而對國家法制的維護大有裨益。第三,法的實證主義含有法所要求的穩定性、連續性、確定性、一致性,有利於社會的秩序化,保障了人們社會活動遵循理性,也保障了人們法律行為的安全,而實際上受益的是生活於社會中的大多數人。一言以蔽之,實證主義法學相比自然主義法學,強調的是法的規範秩序,而其強調的程度被放大到了忽視對法本身的實質內容正義與否予以考察的程度。這從另一角度來說,是法作為形式的正義,即將形式上的法置於首要的地位。這一觀念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不應被忽視的。可以設想,如果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可以從其自身的角度判定某法律是“惡法”而拒絕遵守,都可以對現行法律以其個人的觀點提出挑戰,則法律將不再有任何地位和威嚴。而法律在社會人心理中的缺失,同樣會造成法律不被信仰的後果,這樣一種法律虛無主義的狀態,對於一個成熟、穩定的社會而言不啻是一場災難。需要強調的是,筆者在此並非在為“惡法”唱讚歌或者找説辭,只是想指出,法的秩序就意味着生活的秩序,法的混亂必然等於社會的混亂。但是,堅守法制的理念決不應僅停留在這一個層面上,因為法律表達和傳遞正義的信息,這亦構成了法制的另一層涵義。所以,不能表達社會正義的“惡法”必須予以清除,但應如前文所言,除之有法,除之有據。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宣告某法為“惡法”之前,嚴格執法、謹慎守法仍然是執法者及全體公民的職責和義務。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惡法亦法觀”並非一無是處。
  • 綜上所述,筆者主張:無論是“惡法非法觀”還是“惡法亦法觀”,均不應對其片面否定或者片面肯定,而應以理性的態度加以揚棄。法必須前進,而前進的動力無疑就是對實在法不時加以審視,看其是否反映了現實與時代的要求,是否體現了公共利益, 用 邊 沁的 話 來 說就 是 “ 最大 多 數 人的 最 大 幸福”。如果說一定要給正義下一個定義的話,這就是衡量當代法正義與否的標尺。另一方面,社會的法律秩序必須得到維護,因為這同樣關係到大眾的福 祉 。最後,筆者想用博登海默的一段話作為文章的結束:“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值通常不會發生衝突,相反,它們往往會在一較高的層面上緊密相聯、融洽一致。一個法律制度若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麼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就無力為政治實體提供秩序與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一個有序的司法執行制度來確保相同情 況 獲 得 相 同 待 遇 , 那 麼 正 義 也 是 不 可 能 實 現的”。2 2註釋:1 [英 ] 休 謨著 , 關 文運 譯 , 鄭 之驤 校 : 《人 性 論 》, 商 務 印 書館 , 1 9 8 3年 。2 何勤 華 : 《 西 方 法 學 史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7 年 ,第 1 4 、 1 5 、 1 6 頁 。3 同 上 註 , 第 1 9頁 。4 羅馬 法 學 家 烏 爾比 安 語 , 後 於 公元 6世 紀 收 入《 法 學 總 論 》 即《法 學 階 梯 》 。 見 註 2 。5 [羅 馬 查士 丁 尼 著, 張 企 泰譯 : 《法 學 總 論》 , 商 務印 書 館 ,1 9 9 7 年 , 第 5 頁 。6 這 一 點 在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中 亦 有 另 一 種 體 現 , 如 根 據 《 民 法典 》 第 7 條 第 2款 之 規 定 , 法 院 不 得 以 法 律 無 規 定 為 藉 口 拒 絕審 判 。 在 澳 門 所 承 襲 的 葡 國 法 律 一 般 理 論 上 , 法 院 作 出 裁 決當 然 要 以 法 淵 源 作 為 依 據 。 一 般 認 為 , 法 律 、 司 法 見 解 、 學説 以 及 習 慣 得 構 成 法 的 淵 源 。 法 律 亦 規 定 了 特 定 情 況 下 平 衡原則 得被 援用 (見 《民 法典 》第 3條 ) 。除了這些,還有一些基本 原 則 可 以 作 為 依 據 , 如 司 法 原 則 、 平 等 原 則 、 理 性 原 則 等等 。 可 見 , 在 最 低 限 度 上 , 法 律 認 同 了 作 為 體 現 正 義 觀 念 的衡 平 及 基 本 原 則 可 以 作 為 審 理 裁 判 案 件 的 依 據 。7 馬漢 寶 : 《西 洋 法 律思 想 主 流之 發 展 》, 1 9 98年 , 第1 5 3頁 。轉引 自胡 玉 鴻: 《 西方 三 大法 學 流派 方 法論 檢 討》 , 載於 《 比較 法 研 究 》 , 第 2 期 , 2 0 0 5 年 。8 見 澳 門 《 民 法 典 》 第 8條 第 3款 , 其 內 容 為 “ 在 確 定 法 律 之意 義 及 涵 蓋 範 圍 時 , 解 釋 者 須 推 定 立 法 者 所 制 定 之 解 決 方 案為 最 正 確 … … ” 。9 按 照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第 1 1 1 條 之 規 定 ,對 法 案 進 行 一 般 性 討 論 的 內 容 包 括 每 個 法 案 的 立 法 精 神 和 原則 , 以 及 其 在 政 治 、 社 會 和 經 濟 角 度 上 的 適 時 性 。10 然 而 , 所 謂 的 “ 惡 法 ” 現 象 是 無 法 根 除 的 , 如 同 哲 學 上 善 與惡 相 伴 而 生 一 樣 , “ 惡 法 ” 相 對 於 “ 良 法 ” 的 存 在 同 樣 是 客觀 的 。 所 以 , 這 裏 應 該 說 “ 盡 力 避 免 ” , 而 無 法 “ 絕 對 消除 ” 。 如 同 菲 利 提 出 的 犯 罪 飽 和 理 論 一 樣 , 社 會 應 當 對 “ 惡法 ” 的 存 在 應 保 持 適 當 的 張 力 , 既 努 力 消 除 , 又 不 過 分 理 想主 義 。11 程 序 在 現 代 法 制 社 會 越 來 越 受 到 人 們 的 關 注 , 這 是 法 學 發 展理 性 化 的 必 然 結 果 , 限 於 本 文 主 題 , 在 此 不 多 着 墨 , 但 必 須強 調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 即 便 在 立 法 事 務 當 中 。12 [英] 約翰·奧斯 丁,劉星譯 :《法理學 的範圍》, 中國法制 出版 社 , 2 0 0 1 年 , 第 1 5 0頁 。13 同 上 註 , 第 1 4 7 頁 。14 [奧]凱 爾森著,沈宗 靈譯:《法與 國家的一般理 論》,中國 大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 9 9 5年 , 第 6- 8頁 。15 同 上 註 , 第 8 頁 。16 同 註 1 4 , 第 8 頁 。17 同 註 1 4 , 第 1 2 頁 。18 李步 云: 《 法理 學 》, 經 濟科 學 出版 社 ,2 0 00年 ,第 7 00頁 。19 同 註 1 2 , 第 7 頁 。20 儘 管 奧 斯 丁 也 認 識 到 還 是 應 當 為 應 然 之 法 設 定 標 準 , 但 是 其所 提 出 的 標 準 是 從 功 利 的 角 度 提 出 的 善 樂 而 不 是 正 義 、 公 平之 類 。21 關 於 對 奧 斯 丁 理 論 的 評 價 , 見 註 2, 第 3 1 6 頁 。22 [ 美 ] E · 博 登 海 默 著 , 鄧 正來 譯 : 《 法 理 學 法 律 哲 學 與 法 律方 法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年 , 第 3 1 8頁 。
  • 澳門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政策研究黃志勇*一、前言經濟的全球化促使了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但同時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國際貿易量也呈現上升的趨 勢。 侵 權產 品貿 易 不僅 嚴重 地 破壞 了一 個 國家、地區的國際形象和國際貿易秩序。更為嚴重的是,假冒偽劣產品甚至已經滲透到了食品、醫藥等直接關乎人類生活和健康的範疇,並構成了巨大的損害和威脅。為遏止國際貿易中侵權行為進一步惡化的勢頭,世界各國、各地區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保護的同時,更把知識產權的重點趨向更具實質操作性的行政保護,特別是海關的邊境保護方面 。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依法對知識產權實行海關保護是履行國際公約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也是提升澳門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同時更是年青的澳門海關建立起現代海關制度、深化改革、轉變職能的內在需要。澳門海關的前身是澳門水警稽查局。根據2001年1 1月6日所頒佈的第1 1/2001號法律,澳門海關正式宣佈成立,並 於2001 年 1 1 月 1 日正 式開始運作。 同時,按照第1 1/2001號法律第2條第4款的規定,海關的其中一項職責為“根據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自此,澳門預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重心由經濟局正式轉向海關,同時也標誌着澳門打 擊侵 犯 知識 產 權的 行 動進 入 了一 個 嶄新 的 局面 。二、知識產權、《TRIPS 協議》及海關保護概述創造,是人類的本性。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是推動人類社會向前進步的兩大因素,它們既是人們的智慧 結 晶, 也 是財 富 的 源泉 。 知識 產 權制 度 藉 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槓桿,以發掘每個人生命中最為可貴的創造本能,為生生不息的創新之火添加利益 的 柴 薪, 激 勵 人們 創 造 出更 多 更 好的 精 神 產品,以推進人類的進步。“知 識 產 權 ” 一 詞 , 英 文 為 “ I n t e l l e c t u a lPr oper t y”。使用這一術語始於西方國家的學者。主要倡導者是1 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左夫,後來又為比利時的著名法學家皮卡弟所發展。但同時,知識 產 權的 概 念, 迄 今 為止 並 沒有 一 個統 一 的 定論。事實上也很難給“知識產權”下一個確切的並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定義,也很難對它的概念進行完美無缺的表述,因為知識產權的內涵是隨着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和深化的。本文傾向於認同將知識產權定義為:“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1知識產權是其所有者和權力持有人通過長期艱巨複雜的勞動而創造出來的成果,但卻會很輕易地被侵權者所無償使用,這使得創造者不僅在物質而且在精神上都可能毫無回報。而最終所造成的結果將會是,人們不再積極努力地進行智力創造又或者是創造者對自己的智力成果絕對保密。但這兩種結果將妨礙整個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和造成負面的影響,故需要一套保護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而《與*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為《TRI PS協議》)就是國際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達成的一個重 要 協 議 。《TRIPS 協議》在序言部分開宗明義地闡述了締結該協議的宗旨: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阻力,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範圍內更充分、有效地保護和確保知識產權執法的實施與程序不至於變成合法貿易的障礙。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促進科技的創造與革新,促進世界各國文明的交流,以有利於全球經濟的發展。根據《TR IPS 協議》中相關條款的表述,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是指海關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進出口邊境所採取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是海關依法在邊境地區扣押有侵權嫌疑的貨物以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由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執法措施主要是在邊境地區實施的,所以又稱之為知識產權的進出境保護、知識產權的邊境執法或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三 、澳門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政策與《TRIPS 協議》的若干主要比較(一)擔保金問題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佔領或排擠競爭對手,有時某些市場主體可能會濫用海關的邊 境保護措施。因此 ,《TRI PS 協議》第53條規定,海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足夠的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以保護被申請人和海關,以便在更大程度上防止邊境措施被濫用的可能。然而,澳門在這一方面並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交擔保金。此外,《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6條第4、5款規定,海關在扣押涉嫌侵權貨物後,如果檢察院或者有關權利人未能在知悉該事實的1 0個工作日內請求法院確認有關扣押的,則海關對該批貨物的扣押宣告失效,海關必須放行有關貨物,而且即使在經適當解釋的情況下,該期限也只能延長多1 0個工作 日 。(二)關於救濟措施《TRIPS 協議》第59條中的救濟措施實際上是規範了海關根據權利人的要求對證實為侵權貨物的處置方式。《TRIPS 協議》為了締約方能夠有效地遏止侵權這一違法行為,所以強調應當在商業渠道之外處置該等貨物。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6條規定,被證實為侵權的貨物應被宣告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同時如果該等貨物上所施加的產權識別,不能消除的,則必須將該等貨物全部或部分銷毀; 侵 權 商 標能 夠 消 除 並可 加 以 利 用的 有 關 貨 物(如去除侵權標誌後的成衣),也只有在得到權利人明確 同 意 的情 況 下 ,才 可 得 以重 新 進 入商 業 渠 道(如財政局所舉行的拍賣會)。否則,對該貨物的處理方式也只能是銷毀 。澳門對侵權貨物處置的規定與《TR I PS協議》中將侵權貨物在商業渠道之外進行處置的原則基本上是相符合的。這一項強制性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海關執法上的有效性,避免執法機關動用了公共資源,但最終卻沒有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從而在根本上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實現公權保障私權的目的,進而也保證了海關執法的嚴肅性 。(三)關於對非貿易性貨品的豁免《TRI PS 協議》的第60條規定,可以將旅客攜帶的或在小件托運中運送的少量非商業性商品,排除在海關實施邊境保護措施的範圍之外。澳門目前有關的法律法規裏面並沒有對少量非商業性的侵權貨物作出免責的條款,但目前澳門海關在監管實務中也並不對屬於合理數目的自用侵權物品作出檢控,其原因是“量少但所牽涉的行政費用大、擾民而且效益差。”2此外,因為要成功檢控一宗侵權的案件,需要多個政府部門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但同時澳 門 海關 又 要以 有 限 的人 手 面對 極 為繁 重 的 工作,所以對屬於合理自用量的物品,澳門海關在監管實務中將之排除在邊境保護的範圍之外。四、澳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現狀(一)澳門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法理依據1.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2001號法律該法律是澳門海關職權的主要來源,是澳門海關法規 的 基本 法 。 該法 律 第2條 第 4款 賦 予澳 門 海 關“根據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一規定為澳門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2.《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經第11/2001號法律修改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使澳 門海 關 對知 識 產權 實 施保 護 更具 可 操作 性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於1 999年1 2月1 3日起實施,共分為5篇,共31 4條。第5篇規範了監察及處罰的條文,規定了澳門海關在邊境地區對知識產權實行保護時,可以依法行使的權力;知識產權權利人尋求海關保護的途徑和規範;海關對涉嫌侵權貨物的扣押時限以及對收發貨人作出的必要的解釋權等。3.《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在澳門,著作權之前一直以來主要是由1 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所規範。雖然該法規已就廣泛之涵蓋範圍對作者的法律保護定出基本框架。3 但由於時 代的 發展 和變 遷, 這顯 然已 是不 合時 宜。 所以,澳門政府於1 999年8月1 6日頒佈第43/99/M號法令, 全面 廢止 了舊 的著 作 權法 律, 制定 出全 新 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以響應在著作權法律方面的現代化需要。(二)澳門海關對知識產權保護監管的基本原則1.有效保護與便利貿易相結合的原則首先,現時澳門海關採取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措施應當可以説是及時而有效的。在口岸監察廳轄下的澳 門關 檢 處和 海島 關 檢處 一旦 發 現涉 嫌侵 權 貨物,即將之扣押並按照法定的程序移交知識產權廳接手調查處理,不放任其繼續流入商業渠道。另外,澳門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在賦予海關扣押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侵權貨物的權力與職責的同時,也為澳門海關規定了十分嚴格的執行準則和程序;在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權利的同時,也從保護貿易經營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海關扣押涉嫌侵權貨物的前提條件和期 限 。實際工作中,澳門海關在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也最大程度地考慮到了減少對合法貿易的障礙,積極回應了世界海關組織通關程序中所提出的要求與時代的需要。2.主動保護與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所謂主動保護,是指澳門海關履行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出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對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行為主動監察發現並依法查處的措施;而被動保護,則是指澳門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提供的確切信息和聲明,而對涉嫌貨物依法進行的扣押措施。目前,澳門海關在邊境地區對知識產權主動進行保護 的 職 責主 要 是 由口 岸 監 察廳 所 肩 負的 。 所 扣押、查處的貨物又主要是以冒牌、盜版貨物和違反原產地商標貨物為主,這與《TRIPS 協議》在“有關邊境措施的專門要求”一節中的第51條規定的有關邊境監管機關設置的目的是相符合的,該目的主要有兩個:①中止放行進口的侵權貨物以避免其在本地區的自由流通;②制止侵權商品的出口,即可以對意圖從其他域內出口的侵權貨物實施中止放行的措施 。(三)澳門海關實施保護知識產權過程中的困境鑑於有關法例,澳門海關本身並沒有具裁定有關貨物是否侵權的職權,而只有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才可以對有關貨物有否侵權作出鑑定 。所以,“現時澳門海關在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時所遇到的困難主要是有些權利人並不重視澳門的市場、維權意欲差、不積極配合”。4 因為澳門是一個海島型微型經濟體系,所以有時澳門海關在查獲涉嫌侵權的貨物數量上可能並不會很多,以致並不引起某一部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重視,並不在澳門海關查獲涉嫌侵權的貨物後給予積極配合,沒有派出鑑定專家來澳門進行鑑定指證。從而,使得有時澳門海關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陷入被動的局面。此外,口岸監察廳作為執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前線部門,還需要知識產權廳在技術上的支援,而且更需要經濟局方面的配合。加上澳門海關前線關員普遍對商品特徵的認識程度不高,而且現今科技不斷發展以及品牌貨物類別的不斷更新與增加,海關關員即使在參加相關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之後,也只能算是一種初步的認識,而不可能清楚了解每一件通關的貨物有否侵權。五 、建議與結論(一)擔保金問題在澳門,企業申請海關為保護其知識產權而採取相關的措施時,澳門海關並不要求申請者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以保護被申請人和海關的利益。但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有時某些市場主體為了佔領市場、排斥對手或者為了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而濫用海關的邊境保護措施。所以《TRIPS 協議》第53條規定,海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
  • 吿和海關並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的保證金或與之相當的擔保。而且,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海關都參照該做法。故此,為了防範某些市場主體可能利用這一法例上的漏洞,建議修訂有關的條例。同時,應該借鑑歐盟海關的做法,利用海關估價中心的技術能力,對貨物進行估價,明確作為海關在實施知識產權邊境保 護 時對 於 申請 人 應 繳納 多 少保 證 金數 目 的 依據。此外,在保障申請人利益的同時,也應該保障被申請人的利益,以防止部分不法商人別有用心地利用海關保護這一措施。同時,也應該參考中國內地海關的做法,增加反擔保的條文,而使得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與該批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予以放行其貨物。(二)應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又稱為地理標誌,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它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5 另外,構成該原產地名稱的地理名稱,與產於該地的特定商品之間存在着某種特定的聯繫,如該產品的某種特定品質是由其出產地的特有地理環境所決定的,而這種地理環境包括諸如水質、土壤、氣候等自然因素或者包括當地的傳統工藝或製造方法等在內的人文因素,而該產品的特定品質是除卻該原產地以外的其他地區所無法或無法完全達到的。所以現時,原產地名稱不再僅僅是一般商品來源地的標誌,在長期的經濟交往中,往往成為某種特定產品的代稱。如法國紅酒、龍井茶、金華火腿等,這些原產地名稱的存在使消費者一見到標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就會聯想到其所具有的獨特配方和優良品質,而這對消費者的選購往往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自從內地開放自由行政策以來,來澳門的遊客數量激增。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2005年首七個月入境旅客的總數為10,589,047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 4.4%。在澳門三大客源當中,以內地旅客所佔的比重最高,達55.8%,而香港及台灣旅客分別佔旅客總數的30%及8.3%。這些旅客來澳門的時候,通常都會買些澳門地道的禮品(如杏仁餅、花生糖、蛋卷等)回去饋贈親友,但殊不知這些包裝盒上標明為“澳門製造”的禮品有很大一部分都不再是澳門本地製造,而是不法商人從內地通過“水客”用螞 蟻 搬家 的 形式 運 來 澳門 的 。在 海 關監 管 實 務中,曾經對這些違反原產地商標的食品進行過扣押並查處,但不法商人隨後改變了其經營模式。最近海關發現這些貨物不再貼上“澳門製造”和商戶名稱的商標,而是將這些貨物和商標分開通過“水客”運來澳門。這就給澳門海關的打擊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為現行法例允許價值不超過5000澳門元的普通 貨 物 不用 辦 理 任何 的 海 關手 續 就 可以 進 口 澳門。所以,如果只對違法商標進行查處,則該處罰絕對是過輕;但如果要將貨物和商標一並查處,海關在調查取證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難度。所以建議在口岸監察廳加強對這種違反原產地商標的貨物進行監管的同時,海關知識產權廳也應該加強對這些食品製造工場的巡查,並予以嚴厲的打擊,以防範和杜絕這種可能影響澳門整體商譽的不法行為,從而建立起良好的澳門品牌效應。(三)應免除澳門海關為採取適當的行政應急措施所引起的責任《TRIPS 協議》第58條規定,海關在主動採取邊境措施時,如果因為海關的行動給當事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在出於善意的情況下,成員方可以免除海關當局為採取該主動措施而應負有的責任。但澳門並沒有免除海關在善意情況下因錯誤扣押貨物而引起賠償責任的相關法例,但因為海關的監管區域其實是一個半軍事化管理的區域,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受到限制的。所以在很多的情況下,侵權貨物還是在海關主動的模式下發現的。所以,如果對澳門海關善意主動扣押涉嫌侵權貨物的行為進行免責,就更能對澳門海關的主動打擊侵權行為起到正面強化的作用,更能發揮出澳門海關為知識產權保護把好關的作用 。(四)應加強與鄰近地區海關長期不懈的合作在知識和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國經濟發展和參 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基礎 。加強各國、各地區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和各國經濟安全的共同需要。珠江三角洲近年發展迅速,包括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內的大珠三角,近年積極加強溝通合作,藉着區域分工以互補不足,壯大實力,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念,所以已成為中國
  • 經濟發展潛力最大的區域之一。事實上,澳門長期以來的經濟發展,很大程度上就需要依靠內地,這個形勢在短期內也難以逆轉。2004年4月30日,國家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簽署了《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合作互助安排》。這個協定的簽署,為國家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進行合作交流和行政互助奠定了基礎,對加強澳門海關與海關總署廣 東分 署及 拱北 海關 的 業務 交往 提供 了制 度 保障。在2005年4月25、26日,拱北海關就與澳門海關展開了為期兩天的聯合保護知識產權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鄰近地區的海關長期不懈的合作才能夠見到真正的成效,而不是只靠一兩次的聯合行動就可以達到目的。所以要真正把澳門海關與鄰近地區海關之間的合作落實到位,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有效打擊侵權這種不法行為的目標 。(五)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強化知識產權邊境保護,除了需要海關的努力,企業提高自身維權意識也是關鍵。由於部分權利人認識不夠、配合不積極,有的甚至放棄保護,致使可疑的侵權貨物在被截獲後又不得不將其放行,不僅浪費了執法資源,而且還給澳門海關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工作帶來了困難。一個企業的知名商品,是這一企業的無形資產,它往往反映着一個企業的形象,聯繫着企業所生產、銷售的商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而侵權假冒貨物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貽害無窮,它不僅能夠憑藉低廉的價格搶佔正牌商品市場,更可能由於質量低劣長期傷害品牌所有人的商業信譽。此外,使用侵權假冒商品,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隨着世界科技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物競天擇,優勝劣汰,這是當今世界科技經濟競爭的一條規律。在一個開放的市場環境中,任何一個競爭主體,大到國家,小至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其競爭優勢的強弱。企業競爭的成敗將取決於產品的質 量 和成 本 ,取 決 於 產品 的 技術 含 量和 品 牌 效應, 而 產 品的 技 術 和品 牌 只 有取 得 知 識產 權 的 保護,才能在市場上成為過硬的強者。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然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我們還不能否認澳門大多數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處於沉睡或萌芽的狀態。所以澳門海關應多舉辦一些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講座,讓企業經營者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更好地具備維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意識,並進一步提高其維護知識產權的意欲。六 、結語在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一個國家、地區對知識產權的創造水平和保護水平已經成為衡量其綜合國力和持續發展力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日益成為最大的產權,知識產權的競爭已成為迄今為止最高級別的競爭。世界經濟的發展歷程由最初的以物易物發展到以貨幣為中介,再到金融交易,進而發展到知識產權的交易,知識產權在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已得到歷史性的 提 升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民族創新力,就是保護社會的生產力,就是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人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創新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被肆意盜用,那麼人類的科學技術、文藝創作就得不到真正的發展,只有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的創新力才能併發出來,創新成果才能真正地轉化 為生產力 。澳門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在現階段,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還存在着一定難度,這主要是因為澳門建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還不長,更重要的是全民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不高,而知 識 產 權維 護 意 識的 提 高 是知 識 產 權保 護 的 土壤,這需要全社會長期的努力。“恪守稽查任務、維護海上法紀”是澳門海關的理念與堅持,相信在澳門海關的不懈努力與嚴謹把關下,知識產權在澳門可以得到足夠以及完善的保護,從而引來更多的外來投資,將澳門的經濟格局推向一個全新的美好層次。註釋:1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 頁。2 訪談澳門海關某海關站主管時,該主管所述,2005年4月21日。3 澳門《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引言部分。4 訪談澳門海關某海關站主管時,該主管所述,2005年4月19日。5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條。
  • 參考書目1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2.澳門特別 行政區第 1 1/ 2001 號法律。3.澳門特別行政 區第21/ 2001 號行政法規。4.澳 門《 工業 產權 法律 制度 》。5.澳 門《著 作權及 有關權 利之制 度》。6.劉明祥:《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 , 200 2年 。7.卜再元:《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實務》,人民交通出 版 社 , 1 998年 。8.黃勝強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社 , 2001 年。9.高曉瑩:《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認定與處理》,中國檢察 出 版 社 , 1 998年 。
  • 令民意表達更加暢通——參與式民主與澳門政府諮詢機制建設構想婁勝華*澳門回歸以來,政治改革與民主發展議題的討論時起時伏,時強時弱,始終不絕於耳。不消說因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等重大政治交替刺激而生的政改之熱評熱議,即使是每年施政報告的出爐,也同樣 會引 起人們 對民 主發展 的關 注、猜 想與 期盼。作為一種反覆出現的週期性政治現象,它不僅反映了市民政治參與訴求的實質性增長,同時也說明了現行政治制度化建設與市民政治參與需求之間還存在着某種程度的不平衡。因此,探討澳門民主政治發展,應當直接以發展現行政治系統滿足社會參與需求的能力作為邏輯起點,研究現行政治系統如何因應社會政治參與訴求而作出適應性調整與變革,而檢討與完善社會諮詢機制、推進諮詢式民主的制度化建設乃是其中既合乎民主價值又極具操作性的重要內容之一。一、民主政治悖論與參與式民主的提出儘管政治發展的概念存在多種表述,但是,政治民主化始終佔據着政治發展的核心地位,並成為衡量政治發展的價值基準。然而,在對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政治發展的觀察與研究中,一個現象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並進而導致政治發展理論研究主題的深化,這就是所謂的“民主政治的悖論”現象。該現象的出現緣於後殖民國家(地區)在取得民族獨立後紛紛選擇普選基礎上競爭性民主形式來推進本國(地)民主政治化建設,意圖藉此直接導致西方代議制民主形式所蘊含的自由、平等、公正之政治價值與秩序的本國(地)化與現實化。可是,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競爭性民主在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的蓬勃發展非但未能促進民主、自由、平等理想的實現,反而導致政治危機與社會失序,引發政治衰敗,甚至倒退 。正是在對“民主政治悖論現象”的反思過程中,“一元多線”政治發展觀逐漸成型,同時,政治民主化過程中政府能力建設得到重視。正如美國政治學者阿爾蒙德(Gabr ie l A.A lmond)所認為的那樣,政治發展有兩個變項,即政府能力和民眾參與(民主化 ) , 也 稱 “ 雙 P ” , 即 權 力 (po w e r) 與 參 與(pa r t i ci pa t io n)。政府的權力與效能,和公眾參與政治影響政府的程度,是衡量政治發展的尺度。1 亨廷頓(Samuel P.Hun t ington)則將政治發展的目標定位於維持政治秩序與穩定的政治體系能力的提高和以政治參與為核心內容的政治民主化兩個方面。2 而在李普塞特(Seymour Mart in Lipset)看來,民主制度理論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一個社會在甚麼條件下既有‘足夠的’參與以保持民主制度而又不致形成削弱內聚力的衝突根源”。3 可見,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政治發展理論放棄了原先“單核心”政治發展模式而將政治參與與政府能力及其相互關係置於分析的中心地位。與此相關的政治的穩定性、政府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等概念也隨之成為分析單元與關注 焦 點 。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的“民主政治悖論現象”使得政治穩定成為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政治發展的優先目標,並由此而引起政治參與和政 治 制度 化 等問 題 的 討論 。 按照 戴 維· 伊 斯 頓* 澳門 理工學 院公共 行政高 等學校 副教 授 、博士
  • (David Eas ton)的觀點,政治穩定與否在於政治系統是否有能力承受外部環境的壓力。4 同樣,亨廷頓也認為,政治穩定是公民政治參與能力與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間的平衡關係。5 雖然政治穩定是政治發展的目標,但是,政治發展並不總是導致政治穩定。如何處理兩者之間關係呢?亨廷頓主張,對於後發展國家,最優先關注的不是經濟發展和政治參與,而應是保持政治穩定。要保持政治穩定就需要政治權威,即政府。政府強大與否既不取決於政府運用暴力的能力,也不取決於政府的形式,而是取決於政府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程度。政府的合法性是指社會成員對政府體制與權威的認同。政府的有效性,即政府供給的產品(包括制度與公共政策)滿足社會需求的有效程度。無論是政府的合法性,還是政府的有效性,都離不開社會成員的有效參與。但是,政治參與本身具有兩面性,既可以為政治體系的有效運作提供動力支援,也可以使政治體系陷入癱瘓,從而令社會秩序走向失控狀態。那麼,如何增強政治參 與 的積 極 性減 低 其 消極 性 呢? 亨 廷頓 的 觀 點是,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較高的條件下,一個社會的政治穩定與該社會的政治參與成正比;反之,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較低的條件下,一個社會的政治穩定與該社會的政治參與成反比。6 換句話說,一個社會的政治體系對政治參與的吸收與協調能力之強弱,關鍵在於利益表達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政治制度化是政治組織和施政程序獲得公認和穩定性的過程。一個政府能力強大與否,全憑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與擴大民眾參與水平二者之間求得最佳值。如果政治制度化水平能容納民眾參與的要求,政治是穩定的。反之,政治難以穩定。由此可見,後發展國家或後殖民國家(地區)政治發展的關鍵在於政府如何創造出合適的制度結構來吸收民眾日益高漲的政治參與訴求,從而達到既可避免民粹主義(popu l i sm)的超常政治參與對政治體系內聚力的破壞,又能運用“支持性”民眾參與,在政治參與與政治穩定、政治民主與政府能力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狀態。換言之,即如何在民眾政治參與需求與政府制度建構之間尋求平衡,使社會政治參與的擴大與參與渠道及參與機制的建立實現同步化與均衡化。實際上,它提出並要求政府對不同的民主政治發展戰略與優先次序作出選擇。那麼,對於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來說,可供選擇的政治參與渠道與民主發展模式究竟有哪些?政治參與是指公民為實現或擴展自身利益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影響或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和活動。7 一般說來,政治參與的擴大被視為現代民主社會的實質性標誌之一,“傳統社會是不參與的,而現代社會是參與的”。8 公民政治參與的最主要形式是選舉,但是,其他形式的參與同樣重要。如利益集團的產生及其運行、諮詢機構的建立及其網絡化等,都是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與形式。在不同類型的參與機制中,民意表達則是最為普遍的參與機制。它主要包括政府系統內的代表性民意表達機制與諮詢性民意表達機制,以及政府系統外的輿論性民意表達機制。政治參與作為一個發展性概念,在前現代民主時代,其表現為採取個別化參與方式,公民通過與官員的個別性接觸來尋求自己參與的目的。而在現代社會,參與則採取以體制為中心的公開方式進行。同樣,在現代政治參與發展的初期,公民政治參與的方式較為單一,只限於選舉議會的議員。對於這種單一渠道的參與,法國民主主義者盧梭指出,英國人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時才是自由的,選舉結束後,人民又變為奴隸。9 雖然盧梭對代議制的批評意在導出人民主權下的直接民主制,姑且不論其所主張的直接民主制在現實社會實現的可能性,然則自此有關代議制民主的反思性批評浪潮再無停息。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更是嚴厲指責代議制成功地“消滅了公民的聲音”,非但不能提 供 充 分的 政 治 參與 空 間 ,而 且 造 成了 政 治 疏離。在對代議制展開無情批判的同時,阿倫特設計出強調公民行動與參與的協議制度。1 0 由此可見,政治參與的關注焦點逐漸從選民投票行為和政治組織競選活動延伸至影響政治參與效能的參與主體能力之主觀因素與政治體系結構之制度因素。正是在此轉變過程中,操作性民主如何可能的問題受到格外注 意 。比較不同民主發展模式,直接民主制幾乎無法實現,代議民主制存在民眾參與過於狹窄,且公民無法真正控制他們的“代表”(議員)。相對而言,置“參與”於核心的參與式民主不拘泥於民主的形式,而更珍視民主的實質,強調自願參與,而非被動或被迫“參與”。因此,在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
  • 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參與式民主受到普遍關注。參與式民主的基本原則,即“凡生活受到某項決策影響的人,就應該參與那些決策的制訂過程”。1 1 參與 式 民 主 具 體 表 現 為 社 區 民 主 或 草 根 民 主(grassroot sdemocracy)、諮詢民主(cons ul t a t i v edemocracy)與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等形式。 1 2社區民主或草根民主屬於非權力政治即社會政治的範疇。社區民主與“基層自治”概念存在密切關係,它希望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更多地掌握自己的命運,在公共決策中體現自己的作用。因為就個體公民來說,不管是何種決策形式,單個公民在決策中的作用總是隨着參與決策人數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要體現個體公民在民主中的作用,就要求有規模適宜的決策集體,基層社區則可以較好地符合此種要求。可見,社區民主也就是在基層社區實行的公民自我治理的民主。諮詢民主強調決策過程要廣泛聽取來自利益相關人、決策實施者、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感興趣的公民等人的意見。這些參與者可以對決策發揮影響,但不是決策者。原則上,決策者可以採納他們的意見,也可以不採納他們的意見。所以,這種民主的應用比較廣泛,無論是威權政體,還是代議政體,無論是立法系統,還是行政系統,都可以採用諮詢型民 主, 既 可以 擴 大參 與 面, 又 可以 提 高決 策 質量 。協商民主則將公共決策涉及的資訊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業性資訊,即公共問題所涉及到的只有經過專業 訓 練才 能 深入 瞭 解 的資 訊 。在 專 業性 資 訊 方面,專家具有優勢。另一類是公共性資訊,即公共決策所指向的利益分配方面的資訊。在公共性資訊方面,專家和普通大眾並無區別。公共決策的實質在於利益分配,也就是説,公共性資訊更能顯現公共決策的本質性,而專業性資訊則更多顯現公共政策的技術性。正是公共性資訊的存在,才使得公共政策 可 以 且需 要 進 行公 共 討 論。 在 日 常公 共 決 策中,擁有第一類資訊優勢的人往往在決策中佔有優勢, 他 們 不屑 於 同 僅擁 有 第 二類 資 訊 的人 進 行 討論, 決 策 的結 果 難 免損 害 普 羅大 眾 利 益。 有 鑑 於此,協商民主致力於培養公共決策參與主體的能力從而真正發揮公民對公共決策的參與效能。其做法包括:①公民訓練,幫助公民掌握公共決策的一般技能,政府管理人員與專家有責任向公眾傳遞與不同公共問題的性質、解決方案及其方案影響等相關的知識;②公民創議,公民就其關心的公共問題向政府提出 訴 求 和建 議 , 並使 之 成 為政 府 的 公共 政 策 議題;③公民討論,組織與設立各種正式或非正式論壇,就公共問題展開充分而深入的討論;④公民影響,創設某種機制保證公民的討論成果能夠對公共政策產 生影響 。在參與式民主發展過程中,如何處理與代議制民主的關係,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發展參與式民主是否意味着對代議制民主的反撥或取替?事實上,類似的“代替論”觀點在西方確實存在過。如西方著名學者阿爾文·托夫勒(Alv in Tof f le r)、約翰·奈比斯特(John Naisbi t t)等就曾大膽預言共同參與民主制將取代代議民主制成為西方民主的新形式。1 3 然而,從政治發展實踐看,尚未出現參與式民主取替代議制民主的現實可能性。相反,另一種觀點,即將參與式民主視作代議制民主的補充,用參與式民主來豐富、完善代議制民主,在現實政治中顯示出廣泛的可接受性。發達國家藉以彌補競爭性選舉參與的不足,而後發展或後殖民國家(地區)對之更是奉若至寶,接受並引入政治實踐之中,用來改善威權治 理 下的 緊 張政 治 關 係, 漸 進式 地 培養 民 主 機制,有序地推進民主政治化建設進程。實際上,參與式民主發展的實踐說明,無論代議制民主發展的成熟度如何,參與式民主都將發揮促進民主發展的效果,區別僅在於程度而已。也就是說,在代議制民主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地區),參與式民主對代議制民主發揮補充與完善作用;在代議制民主發展不成熟的國家(地區),參與式民主對代議制民主發揮帶動與 引導作用 。參與式民主在不同國家與地區發展的實踐與經驗昭示澳門—— 處於後殖民時代的澳門不妨選擇“以參與式民主推動與補充代議制民主”的戰略來促進自身民主政治化建設。具體推進的步驟與設計可以考慮:在民主政治發展的初級階段,以建構與完善政府主導的吸納民意的諮詢機制為重點發展參與式民主,引導與推動代議制民主;而在民主政治發展的高級階段,則以發展不同利益集團(政團、政黨)等政治主體之間競爭為特徵的選舉機制與權力制約
  • 機制為重點推進代議制民主建設,從而最終實現以普選為目標的代議制民主制度下公民廣泛參與的民主政治制度安排。可以説,政治體系內諮詢機制的結構設計與代議制民主的制度構築同樣是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無法繞過的話題。二 、參與式民主諮詢機制在澳門發展的傳統資源與制度約束任何背離社會環境與歷史傳統的制度設計,一旦付諸 實 踐, 都 可能 招 致 無法 預 料的 社 會後 果 。 因此,探討參與式民主是否適合澳門以及諮詢機制如何設 計 同 樣需 要 考 察澳 門 社 會治 理 傳 統與 制 度 資源,分析既有傳統與制度的可支持性與約束程度。(一)社會管治與市政自治的制度傳統1 .社會 法團主 義治理 體制: 社團政 治與精 英政 治 14回歸之前的澳門經歷過特殊的管治歷程,其社會運行與管治體制隨中葡影響的強弱與內部力量的消長而幾經流變,逐漸形成一種既相異於中國也不類同於葡國的獨特治理模式。與傳統中國的“總體性社會”不同,澳門不是一個政治、經濟、文化三個中心高度重迭的社會,而是一個多種族、多文化、多種社會勢力相互作用的多軌異質型社會。澳門社會的異質性特徵需要“特殊的制度”來建立、維繫 和提高政治共同體水平 。從表 面 看 ,葡 萄 牙 在澳 門 推 行的 是 殖 民主 義 。 但是,澳葡殖民管治反映的是一個來自歐洲的小國遠距離地取得了對一個世界大國的某個微型區域行使管治權,苦於資源不足與力量的不等稱,其維持對一個在經濟社會、文化傳統擁有相對優勢的異族社區的殖民管治,無法簡單地移植僵硬的原始殖民統治模式,即僅依靠暴力手段建立直接的殖民統治,而必須作出適應性變革—— 選擇“間接方式”,通過尋找華人社會的代理人(或經紀人,broke r)來維持一種低度的社會政治整合,實現對華人社區的鬆散型間接控制。同時,作為被管治對象的華人社群,即使在生存意義上也具有自身利益,同樣需要尋找表達與溝通途徑。於是,共同的需要促使殖民治理下社會自治資源得到深度發掘並且朝着制度化方向建構。具體表現在大量的社團組織叢生於政府與居民之間 的 管治 中 間地 帶 , 成為 一 種重 要 的體 制 外 力量。其中,功能性代表社團作為社會成員進行利益表達與政府進行間接社會治理的共同選擇而成為連接政府與社會成員的中介性社會單位,也是澳門社會得以秩序化運行的基石。功能性代表團體被政府與功能區域內的社會成員賦予了雙重的委託一代理權,即既有政府所賦予的資源優先權與部分社會管理的 代 理權 , 又有 功 能 區域 內 社會 成 員利 益 表 達(經基層社團初步綜合)與協調的代理權。功能性代表團體所肩負的部分社會控制與管理職能使得作為特殊社會組織形態的民間社團組織功能超出了局限於第三部門範疇內的一般社團功能,兼有部分政府職能,出現了社團功能的“擬政府化”現象,甚至一度在某種程度上與澳葡政府分享部分社會管治權 。這種合作導向下的社團與政府關係,導致社會整合以社團為中心展開成為可能,並得到以團體認同為本位的文化價值支撐,從而在澳門逐漸建構起區域型社會法團主義治理體制。該治理體制的支柱性構件有二:①功能性代表團體;②功能領域內的代表性人物(社會精英)。功能性社團可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避免社會力量無序分佈而導致雙重或多重秩序 。 社 團 領 導 群 體 可 以 因 此 而 獲 取 政 府 賦 權(empowerment)以及名譽資本和關係資本,至於一般社團成員也可以經由功能性團體進行相對通暢的利益表達。在缺乏正式民主制度條件下,功能性代表社團成為社會成員進行利益表達與政府進行間接社會治理的非正規社會制度體系。這種非正規社會制度體系稀釋、緩和與消彌了因澳葡政府的非法性治理權力所引發的社會對立、緊張與衝突,它以精英共識方式實現了政府對民間社會的間接治理,並在一定程度上構成澳葡政府維持其統治權力在澳門長久存在的制度基礎。隨着澳門的回歸,長期形成的社會法團主義治理結構也成為特區時代澳門承繼的一份制 度遺 產 。2.市政自治制度傳統澳門的市政自治傳統可以上溯至澳門開埠之後居澳葡人內部成立於1 583年的議事會,400多年來,市政制度在澳門幾經變革,從早期議事會較為完全的自治模式演變為殖民時期的市政廳模式,直到回歸前的臨時市政局模式。2002年,特區政府撤銷兩個臨時市政局,將之合併重組成立民政總署。至此,在澳門延續多年的市政自治制度走向消亡,取而代
  • 之的是政府直接行政。歷史地看,儘管市政制度的存在未必完全能夠做到所謂的“還政於民”,市政機構本身的性質也逐漸由政治性轉變為行政性,以至於成為純粹地方市政管理機關,管理職能也從早期的政治、經濟以及部分司法、軍事等事務逐漸減少到僅承擔道路、市場、衛生、文化、娛樂、體育等純粹市政事務,但是,市政制度中民意機構(如市政議會)的存在與運作在吸納社區居民意見、促進社區自治與自我管理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抹殺的。況且,澳門市政自治制度深受歐陸文明的影響,其文化價值與象徵性功能同樣值得珍視。應該有理由相信市政自治制度幾百年來在澳門所留下的影響 決不 會因 為原 市政 機 構的 撤銷 而即 時煙 消 雲散 。(二)政制現狀與未來發展的制度空間與約束澳門現行政制架構是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設計而建立並運行的。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作為一種嶄新的政治體制,其基本內容與特點是,非完全競爭性的政治分配,即主要政治機關(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均非循完全直選產生,體現協商一致與均衡參與的政治原則;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獨立;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等。應當説,《澳門基本法》有關澳門現行政治體制及其未來發展所應遵循的原則性規定是澳門管治的法律基礎與基本的制度約束。任何超越基本法規定的政 制發 展都 屬於 違法 行為 ,勢 難受 到保 護與 鼓勵。但是,應該看到,《澳門基本法》也賦予了特區政府推進民主政治建設與探索民主管治澳門的權力與空間。其具體表現為:一是在《澳門基本法》中有直接的文字表述的。如基本法附件一與附件二規定2009年及以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再如,基本法第6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第95條規定: “澳 門特 別行 政區 可設 立非 政權 性的 市政 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1 5二是《澳門基本法》雖無直接文字表述,卻有原則性授權。如,既然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並賦予特區政府完全的行政管理權,那麼,特區政府完全可以運用基本法的授權,在擴闊政府管治的民意基礎、增強施政的合法性與問責性、推進民主行政與科學行政等方面進行更為大膽的探索與創新。實際上,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推進的一系列行政與法律改革措施更多地是對基本法原則性賦權的實際運用。應該看到,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按照基本法確定的 原 則 與 框 架 , 着 力 於 政 府 自 身 建 設 。 一 是 確立“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特區政府強化公務員公僕觀念的教育與培養,在政府部門廣泛推行“服務承諾”計劃,引入I SO9000品質管理認證,努力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公共服務。二是通過政府架構重組與服務流程再造,推進效率型政府建設。特區政府對行政組織架構進行合併與重組,司級機構從七個合併成五個,檢討與調整了局級機構的職能,組織跨部門、跨領域的專責機 構處 理市 民投 訴, 優 化政 府服 務流 程, 推 廣“一站式”服務,簡化辦事程序和手續,應用電子交換數據(EDI )系統,發展電子政務。三是設立行政監督機 構, 增加施 政透 明度, 推進 問責型 政府 建設。特 區政 府成立 後, 相繼設 立了 警察總 局、 海關、審計署、廉政公署等監督機構,整頓吏治,肅貪倡廉。政府的行政行為除依法接受立法議員的質詢與監督外,還接受公眾監督(如設立市民投訴機制等)與傳媒批評(如澳門電台的“澳門講場”等)。應當承認,特區政府成立後推出的行政改革與政府建設成效顯著。不但素為市民所深惡痛絕的前澳葡政府十 分猖 獗的貪 污腐 敗與官 僚主 義得以 根本 扭轉,而且公共服務質素與政府行政效率均有明顯提高。 經過 調整 重組 後的 公共 行政 組織 體系 的規 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得以增強,一個具有現代結構的政府體制正在建構與完善之中。不過,從另一方面看,特區政府成立後的行政改革較多地集中於政府內部的結構、程序、人員等,而較少考慮政府外部以及內外部關係方面的調整與改革。比如,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渠道是否足夠與有效?政府決策諮詢系統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廣泛地吸納市民意見?公共政策社會化機制是否完善?社區層面的 施政 能否體 現促 進民眾 自治 原則… …事 實上,特區政府貫徹行政主導原則的政府體制建設總體上推進了治理權力的上移而不是分散。如,撤銷兩個臨時市政局合併成立民政總署,固然具有法律
  • 依據,或可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職能重疊現象,但是,此舉對原有市政制度社會自治功能的削弱卻是確鑿無疑的。而政府施政在拓展社區服務的同時卻未能顧及社區層面民意吸納機制的建設。綜合分析,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行政改革與建設,在特區層面,基本形成了一個結構完整、功能健全的現代政府體制。而澳門原本存在的社會治理體制與自治制度傳統在社區層面仍維持着社會基層治理結構的穩定,並發揮相應的治理功能。那麼,對於現時特區政府來說,推進澳門民主政治建設所面臨的任務是如何在上層(特區層面)與下層(社區層面)、內部(政府)與外部(社會與民眾)之間建立完善的溝通連接機制,以回應因經濟高速成長 、財富結構變化、教育水平提升、中產階層擴大而引起的與日俱增的民主參與訴求壓力,且合乎基本法的賦權範圍與制度約束。因此,適時地檢討政府諮詢機制推進參與式民主發展應該成為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三 、機構化而非制度化:政府諮詢系統的現狀分析及其問題檢討與一般性政府諮詢活動不同,政府諮詢系統是由不同諮詢機構組織而成的網絡體系,它是政府諮詢活動經由個人性諮詢、機構性諮詢而逐漸發展起來的高級形式。在現代政府體制結構中,諮詢系統既不同於行政決策與執行系統也相異於行政技術輔助系統 , 它具 有 其他 系 統 不可 取 代的 獨 特價 值 與 功能,不僅被視作政府公共管理活動的現代化、民主化與科學化的標誌,而且成為溝通政府與社會、連接知識與權力的有效工具。雖然政府諮詢機構出現於澳門的確切日期未曾考證,但是,可以肯定在回歸前的澳葡政府時代就已經設立了一些政府諮詢機構,其中,大部分諮詢機構經特區法律確認而在回歸之後繼續運作。特區政府成立後,根據施政需要,在原有諮詢機構的基礎上陸續設立了一些新的諮詢機構,至目前為止,澳門政府諮詢機構總數約有20餘個。1 6 這些諮詢機構均依法而設,其法律依據或為《澳門基本法》或為其他法律與行政法規。具體可從下述四個方面進行簡要 分 析 。1.層級。澳門政府諮詢機構依照設立的法律依據與不同的隸屬關係可以劃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或最高層次的諮詢機關是行政會。行政會是根據《澳門基本法》而設立,“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意見”。1 7 第二層次的諮詢機構直屬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接受行政長官監督。如安全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博彩委員會、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 。 第 三層 次 的 諮詢 機 構 隸屬 於 各 司級 政 府 部門,並由相應行政範疇內的司長擔任主席。如,隸屬於行政法務司的公共行政觀察站、隸屬於經濟財政司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隸屬於保安司的司法及紀律委員會、隸屬於社 會文化司的教育委員會 、隸屬於運輸工務司的土地委員會等。第四層次的諮詢機構是政府自治部門中連同行政管理委員會一起運作的諮詢機構,如民政總署設有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協同運作。2.人員構成與產生方式。雖然不同諮詢機構的成員數量不等,有的諮詢機構成員較多,有的則較少,但是,各諮詢機構的人員構成可分為兩類,即官方成員與非官方成員。非官方成員包括社會人士與社團代表。無論是官方成員,還是非官方成員,其進入諮詢機構擔任職務均須獲得正式委任。至於產生方式,官方成員多為諮詢機構法律規定的當然代表,而社會人士(“公認的”、“在相關領域享有聲譽的”、“有功績的”)一般由相關政府部門推薦或行政長官直接遴選,社團代表則以社團協商(個別採選舉)方式產生 。3.職能。與其他國家(地區)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一樣,澳門政府諮詢機構的首要職能是向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即扮演輔助決策與顧問的角色,且絕大多數諮詢機構僅有單一的諮詢職能,只是就相關領域的政策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但是,也有少數諮詢機構被授予了少量的政策制定、政策執行與政策監督的職能。在諮詢機構中,博彩委員會的職責,除“對未來博彩業發展和管理作出研究”外,還可以“制定有關政策”,即是被賦予了政策制定權;具有政策執行職能的有土地委員會,其職責包含“批給、續批、解除及廢止土地臨時佔用准照”,“促進及出席公開競投以及解決其附隨事項”;具有參與 政 策 執 行與 協 調 職 能的 有 社 會 協調 常 設 委 員
  • 會,其職能是“為有利行政當局、僱主及勞工間進行對話與協調,以確保彼等參與政府社會勞動政策之訂定,並參與促進社會發展之活動”;兼有政策執行與監督職能的有交通高等委員會,其職能包括“參與執行道路法典規章”,“監察對《道路法典》及其他關於交通法例規定之準確及嚴格之遵守”,“解決《道路法典》及其他關於交通法例適用時可能引起之疑問”;而燃料安全委員會則兼有政策建議、制定、執行、監督等多項職能,類似於一般政府職能部門,其職責包括“監察適用於……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對營運上述數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要件”,“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上述數項所指設施內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透過發給專用的身份識別證確認負責監察工作的 人員的身份” 等。1 84.運作。政府各諮詢機構均屬依法設立,依法獨立運作。一般僅具諮詢職能的政府諮詢委員會不設獨立的辦事機構,其秘書或行政支援工作由相應的政府部門提供。而那些兼具政策制定或執行、監督的諮詢委員會則設有獨立的辦事機構。諮詢委員會設主席職位,通常由行政長官或各司司長擔任,諮詢活動主要以不公開的會議方式進行,會議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諮詢委員會也會以收集資料編制報告書或意見書並提交予相關政府部門的方式履行職 責 。應當説,澳門政府諮詢機構的建立與運作,在減少政府決策失誤、促進公共政策的社會化、提高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程度、增強政府合法性與管治能力等方面發揮了有益的功能。然而,若要進一步發揮諮詢機制的功能,則必須檢討與解決既有政府諮詢機制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制度功能並非等於單個機構功能之和。總體看來,澳門現有諮詢機構的發展尚處於機構化階段而不是制度化階段,諮詢機構尚未聯結成網絡體系,仍停留於半制度化或類制度化。因此,在功能發揮上,表現更多的是機構性功能而非制度性功能,即局限於公共政策諮詢層次而未能拓展到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層次 。(一)總量:規模偏小,覆蓋面窄澳門現有政府諮詢機構僅20餘個,獲委任為諮詢機構成員的非政府官員不過百餘名。較之於鄰埠香港,實在是微不足道。香港政府諮詢機構在1 962年時有67個,1 991 年發展到450多個,至2000年繼續增長到500個,現在則有634個,獲委任的社會人士超過5000名。 1 9 數量之多,以致於每個政策局都統籌數量不等的諮詢機構。而澳門許多政策領域至今未設任何諮詢機構,特別是一些重要政策領域與某些關涉澳門未來發展的重大政策事務也缺乏相應諮詢 機構 予 以關 注, 如 澳門 未來 發 展的 戰略 與 規劃、澳門政制事務發展等。數量較少、規模偏小、覆蓋面窄,使現有諮詢機構很難形成諮詢網絡。(二)結構:層次平面化,類型單一化現有諮詢機構不但數量少、規模小,更重要的是結構欠合理。在層次結構上,如前所述,現有政府諮詢機構雖然可以劃分為四個層級,但是,四個層級實際上都是澳門特區行政的“中央”層級,可以説是特區“中央”層級的細分化,至於區域性或社區層級的諮詢機構則付之闕如。而特區政府制定的許多政策是面向基層民眾的,區域或社區諮詢機構的缺乏可能導致基層民意被政府決策吸納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同時,政策執行的成本會隨之上升。實際上,在2002年之前,由於澳門市政廳(澳門臨時市政局)與海島市政廳(海島臨時市政局)的存在,一定程度發揮了區域性諮詢機構的功能。令人惋惜的是,隨着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撤銷,澳門的區域性諮詢機構走向消亡。香港的情況則有所不同,雖然香港在 回歸 後的 2000年 也作 出撤 銷兩 個市 政局 決 定(俗謂“殺局”),使延續多年的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成為歷史,但是,香港的區域性諮詢機構並未從此消失,反而得到加強,即政府在取消市政局的同時加強了區議會的諮詢功能。也就是説,香港特區政府取消的是市政局機構,而不是它的諮詢功能。香港特區的諮詢機構並未因為市政局的消亡而變成單層次,它仍然是多層次的。相比之下,澳門特區政府在取消市政機構本身的同時也基本消滅了市政機構的諮詢功能,從而使澳門的諮詢機構因為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撤銷而成為同平面的單層次。在類型結構上,現有諮詢機構都是關注單一領域或某個專門問題而設的專業性諮詢機構,缺乏關注戰略性事務的綜合性諮詢機構;現有諮詢機構都屬於政府體制之內的,缺少具獨立或半獨立性質的民眾自治性諮
  • 詢機 構 ;現 有 諮詢 組 織 的性 質 多數 屬 於政 策 諮 詢型,既缺乏研究型諮詢機構(即智慧型的“腦庫”或“智囊團” )也少見 民意型諮 詢機構。 在單體規 模上,現有諮詢機構之間差別不大,沒有根據諮詢機構的性質差別而設計不同的規模。(三)成員:官民比例失衡,民意代表性弱現有諮詢機構的成員中,來自政府的官員佔有較高比例,不但任何諮詢機構都有政府官員,幾乎所有諮詢機構的主席職務毫無例外地由官員出任,導致諮詢機構具有濃郁的行政色彩,幾乎成為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個別諮詢機構(如博彩委員會、土地委員會與總檔案委員會)甚至由清一色的各政府部門官員組成,從人員構成上已經很難反映其諮詢機構的屬性,準確地講,應屬於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構。而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中,一些與政府部門或公務人員利益密切相關領域(如高級公務員的敘用、薪酬等)內設立的諮詢機構,其人員構成中有意避免政府官員或公務人員加入,以保證其運作及所提建議的客觀公正性。現有諮詢機構人員構成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社團代表與社會人士,非但在全部人員中所佔比例相對偏低,而且重複兼職現象嚴重,產生方式也值得商榷。固然澳門社會的微型化與社團的功能化分佈可能會對諮詢機構中社團代表與社會人士的挑選產生影響與限制,但是,可以通過諮詢機構成員任職的限制性規定來增強成員的代表性,特別是在民主、民生事務領域內的諮詢機構,其社團代表與社會人士的產生方式可以採取更為公開與民主的競爭性方式進行,以方式的競爭性促進代表的民意性。此外,現有諮詢機構的成員構成中,鮮見澳門地區之外的人員,即使是具有高度專業化事務的諮詢機構,同樣甚少聘用域外高層次專業人士。正是因為人員構成與產生方式存在的缺陷導致澳門諮詢機構中民意代表性與專業水平受到影響與削弱 。(四)運作:模式簡單化,功能受局限現有諮詢機構的運作是在政府主導下以會議形式進行 , 會議 的 召開 與 議 題的 確 立均 由 政府 具 體 操作,因此,大多數諮詢機構僅是被動地提供政策諮詢意見,少有主動地進行政策創議或推動政策議程的建立。被動型的運作方式往往使諮詢機構成為政府政策出台或公開前的一個程序或步驟,而不能實質性地發揮諮詢機構的政策預測、方案擬定、監督反饋等多重功能,甚至使諮詢機構淪為“走過場”的政策論證工具。而高重疊性的成員結構則令會議討論議題難以深入而置諮詢機構更具形式性意義。由行政長官或政府部門司級官員出任諮詢委員會主席兼會議召集人與主持人的安排,往往與委員會運作所遵循的輪流主持、共同負責的集議制原則演變成變相的首長決定(負責)制。至於閉門會議的方式降低了諮詢機構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導致市民無從瞭解其運作情況而懷疑其是否能真正發揮作用,更不用説主動聯絡諮詢機構中的有關社會人士或透過諮詢機構來表達本身的利益訴求 。總之,澳門政府諮詢機構在規模、結構、人員與運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嚴重束縛了諮詢機構的功能發揮 與 拓 展。 尤 其 是層 次 結 構與 類 型 結構 的 不 完善、不配套導致諮詢機構難以聯結成網絡狀機制,因此,現有政府諮詢機構至多僅能夠發揮機構性功能。既然完整的諮詢制度形態尚未在澳門形成,何來諮詢制度所具有的融公民參與、政策諮詢與人才培養三者於一體的制度性功能呢?由此可見,未來澳門政府諮詢機制建設的重點在於如何在現有基礎上推進政府諮詢組織的制度化。四、澳門政府諮詢機制建設的基本構想應當說,通過諮詢機制建設發展參與式民主在澳門具有良好的制度資源與傳統,現有諮詢系統雖然存在着機構化而非制度化的缺陷,影響了諮詢系統的制度性功能發揮,但是,經過檢討與調整,並以之為基礎,進行完善性設計,相信一個由政府主導的層次合理、結構完整、功能適當的社會諮詢體系完全可以在澳門逐漸形成 。(一)諮詢機制建設的總體目標作為制度性而不是機構性的諮詢系統建設,其價值主要體現在:①對民主政治發展而言,可以彌補代議制民主的不足;②對政府行政而言,可以增強政府的合法性與管治能力,提高政府決策與管理的前瞻性與科學性,營造積極的開明政府形象;③對公民而言,諮詢性的民主參與機制鼓勵公民的積極參與而非消極地保護一己私利的參與或強制性參與,因此,可以在真正意義上提升公民意識,促進公民道德與社區關懷的實現 。
  • 那麼,對於澳門來說,諮詢機制建構的總體目標就應該以制度化為取向來規劃與設計,將政府主導下的層次合理、結構完整、功能適當的社會性諮詢網絡體系作為諮詢機制發展的目標定位。從性質上看,擬建設與完善的新諮詢制度意在尋既定政制原則下擴大民意與發展民主,即以機制民主推進體制民主。它的建立與運作,既不是對現有政府體制功能的某種替代,也不是對政府管治能力的衝擊或削弱,而是促使現有政制優勢得以全面展現。諮詢機制的建設同樣不會像有人所擔心的那樣—— 對行政主導原則構成衝擊,其實,經過諮詢渠道表達的意見越分散多元,越有利於政府居中調節與駕馭,行政主導的優勢非但不會遭到破壞,反而更加得到彰顯。至於它對現有政治民意機關有限選舉所形成的民意限制與素質缺陷明顯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彌補作用。可見,新諮詢制度可望真正成為“民意”與“權力”、“知識”與“權力”的聯結機制。它在民主政治模式上體現的是可控式參與型民主制度安排,而不是自由式競爭型民主制度形式。在功能上,擬建設與完善的新諮詢制度,不僅應具有政策諮詢等行政性功能,而且兼具社會協商與利益協調的政治性功能。在澳門尚未實現完全競爭性的民主政治條件下,社會諮詢制度可以部分承擔彌補民眾參與渠道狹窄的功能,盡可能地幫助政府收集 與吸 納民 意, 平衡 利 益, 擴闊 政府 合法 性 基礎,促進社會和諧與社區共融。也就是説,該諮詢制度具有綜合性功能,而不是單一性諮詢功能。具體包括四大功能:①認知功能。開展社會形勢的評估與發展趨勢的預測;②諮詢功能。收集資訊,調查研究,徵集社情民意,擬定政策方案與建議;③協調功能。容納背景不同、立場相異的人士,溝通不同階層與群體,協調社會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共識,提高公共政策的社會認同度;④人才功能。吸納社會精英與 專業 精英 ,培 養、 儲 備與 輸送 治理 與決 策 人才 。(二) 諮詢機制的組織形式與建設步驟1.諮詢機制的組織形式功能產生於結構,不同的結構產生不同的功能。同樣,諮詢機制的功能來源於諮詢制度的結構,不同結構的諮詢制度其功能也會各不相同。雖然單個的組織機構無法形成系統,但是任何制度系統都是具體的組織機構按照某種規則結構而成的。因此,擬建設與完善的新諮詢制度應以縱向多層次與橫向多類 型 諮詢 機 構聯 結 成 網絡 狀 系統 。 在組 織 形 式上,它涉及到層次與類型兩個方面。①層次上, 可考慮雙層 次或多層次 兩種方案 。基於澳門社會的微型化實際,建議以雙層次為優先方案,即在特區“中央”層面與社區層面設立不同層次的諮詢組織。在特區政府層面,除現有不同施政領域的諮詢機構外,增設直轄行政長官的綜合性諮詢機構。具體形式可選擇顧問委員會式(如全國政協或內地省級政府的參事室)或發展策略委員會式(如香港策略發展委員會);也可考慮同時設立兩個綜合性諮詢機構,一實(實質性)一虛(榮譽性)。綜合性諮詢機構承擔澳門中長期發展規劃與重大政策的研究、諮詢、制定和論證。在社區層面,建立分區性管理、諮詢機構。可以考慮以堂區為基礎,整合現有登記、民署、社工、衛生、教育等政府服務機構成立地區性管理委員會,並增設平行的地區性諮詢機構,吸納社區精英,賦予民主諮詢與民主管理(局限於社區事務,且非權力管理)職權,負責向地區性管理委員會提供有關所在社區發展與民生事務的直接諮詢意見。至於多層次方案,即在雙層次的基礎上,將民政總署層級的“諮詢委員會”改成類似原“市政議會”性質的組織。②類型上,根據諮詢機構所關注的領域與事務不同 而 分別 設 立綜 合 性 諮詢 機 構與 專 業性 諮 詢 機構。特區政府層面完善諮詢機構類型結構的任務是在檢討重整現有專業性諮詢機構的基礎上設立綜合性戰略諮詢機構。社區級諮詢機構雖然關注的是微觀層面市民民生事務,但也應考慮設計成綜合性諮詢機構。在發揮體制內諮詢機構功能的同時,考慮建立體制外的半官方諮詢機構(政府提供經費,人員、管理與研究均獨立)和促進民間獨立型諮詢機構(政府通過購買研究成果的方式給以援助)的發展。在人員規模上,根據諮詢機構承擔的任務與性質選擇適宜的人員規模,改革現有諮詢機構人員規模相差不大的設計。民意型諮詢機構的人員數量可多些,專業性諮詢機構人員數量可精些。在諮詢機構的性質上,設立研究型諮詢機構與民意型諮詢機構,彌補現有諮詢機構的單一政策諮詢型之不足。2.諮詢機制的建設步驟
  • 結構完整、功能互補的成熟諮詢機制的建設並非一蹴而就,不必一步到位,可以分步驟分階段加以建 構 。①設立專責小組,檢討現有諮詢機構,分析成效與 查 找 問題 , 並 將結 果 編 制成 “ 報 告書 ( 白 皮書)”。在此基礎上,制定並頒佈統一的《澳門特區政府諮詢機制建設綱要法》,依法推動諮詢機制的全面 建 設 。②調整完善現有諮詢機構。改變“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的項目組性質,重新調整定位為輔助中樞機關決策的研究型智囊機構;部分事關全澳重大事務的諮詢委員會可適當提升層次,如社會協調委員會、土地委員會等;某些諮詢機構可以考慮分得更細一些,如經濟委員會;取消諮詢機構中屬於政府跨部門協調性質的委員會(如總檔案委員會),使之成為直屬行政長官或行政法務司的非建制性內部協調組織,根據需要另設相應的諮詢委員會履行其原 有功 能 。③新設一些諮詢機構,使之與原有諮詢機構相互配 套 形成 諮 詢網 絡 。 針對 現 有諮 詢 機構 數 量 偏少、層次與類型結構單一的問題,特區諮詢機制的建設應將新設諮詢機構作為重點。如前所述,在特區政府層面,應設立直轄行政長官的綜合性諮詢機構,同時,設立一些關注重要領域與重大事務的專業性諮詢委員會,如政制發展諮詢委員會等;對於某些 事 關 高級 公 務 員任 用 與 公務 員 薪 酬福 利 等 事務,可設立獨立諮詢委員會,如高級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公務員薪酬委員會等。在社區層面,設立直接關注民生事務的諮詢組織,如社區議事會等。④建立追蹤調整機制。根據現實社會發展需求與諮 詢 機構 實 際運 作 狀 況進 行 定期 檢 討與 追 蹤 調整,務使諮詢機構建設符合社會需求與預定的總體目 標 。(三)人員構成與產生方式1.人員組成諮詢機構既非民意機關,亦非行政部門,其人員構成當然有別於其他公共機構。雖然它的基本構成應包 括 政府 官 員、 社 團 代表 、 專業 人 士與 市 民 代表,但是,不同性質與類型的諮詢機構組成人員各有所別的原則應該得到尊重與體現。總體上,應降低現任政府官員在諮詢機構人員中的比例(如同特區政府第二屆行政會組成那樣),增加非官方的社團代表、專業人士與市民代表的比例。與此同時,分別根據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諮詢機構選擇與之相對應的人員組成。特區政府“中央”層面的綜合型諮詢組織,其成員應以廣泛性為基礎,兼顧代表性與專業性,甚至不一定以清一色政府支持力量組成,也可適當吸納理性的“反對派”。區域性和社區層面的諮詢組織雖然也屬於綜合性諮詢機構,但其成員應側重民意性,以市民代表、社區精英為主體,而不是專業人士。至於政府部門性諮詢機構則應分別情況確定人員組成,若屬必須聽取專業意見才能進行有效管治的領域,如法律改革事務,就應以專業人士 為 主; 若 是與 市 民 生活 息 息相 關 的民 生 領 域(如社會福利領域),應以吸納社團代表、市民代表與社會人士為主;某些事關公務員事務或需要政治責任分擔的領域(如公務員薪酬),甚至可以全部由非公務員的社會人士組成。某些諮詢組織也可以少量吸納澳門地區之外的專業人士。至於諮詢機構成員的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也應予以適當考慮。2.產生方式既然不同性質的諮詢機構其成員構成不同,同樣,諮詢機構的性質不同其人員產生方式也是不同的。 政 府體 制 內諮 詢 機 構可 沿 用委 任 制方 式 , 但是,其中的社團代表或社區代表應先分別經界別內社團協商或選舉與社區內選舉方式(社區諮詢機構的負責人可以考慮成為當然代表)產生後報請行政長官委任。專業人員與社會人士的選擇,可考慮在行政長官辦公室設立專門檔案庫儲備各政府部門推薦的 本 領 域社 會 精 英人 士 名 單供 行 政 長官 從 中 挑選。政府體制外的諮詢機構,若是區域性或社區性諮詢組織,其成員組成可採用以選舉為主、委任為輔的方式產生,至於其他純民間諮詢組織的人員則完全由其 自主僱用 。(四) 運作原則及其模式與政府職能部門不同,諮詢機構雖有層級之分,但層級之間並無領導隸屬關係,每一個諮詢機構均依法獨立運作。因此,諮詢機構的運作原則與模式也完全不同於政府職能部門 。在基本運作原則上,諮詢機構遵循平等協商的民主制原則而非命令一服從的等級制原則。由此而派生的具體原則主要表現:①成員任期制與兼任限制。
  • 諮詢 機構 成 員的 任期 是 根據 諮詢 機 構的 類型 而 確定,一般為2年或3年不等。任期制的實質在於促使成員的更換與流動,考慮到澳門社會規模較小,現有諮詢機構的成員重疊率較高,既影響諮詢機構的運作 效能 , 也不 符 合諮 詢 機構 的 民主 制 精神 , 因此,有必要引入“兼任限制”的原則。具體可規定非官方 成員 不得 兼任 超過 四 個或 五個 諮詢 組織 的 任職;②會議制度與議決原則。諮詢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進行運作,各諮詢機構會議次數的多寡應分別不同類型與領域而確定,一般以雙月會制與季會制為主,少數諮詢組織可採取月會制或年會制。一般情況下,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由諮詢委員會主席負責,特殊情況下,也可試行委員輪流主持方式。會議議決採用民主原則,即共同負責的委員會制,而不是首長負責制;③定期報吿制度與公開透明原則。諮詢機構雖然未必與政府職能部門那樣遵循責任與公開原則,但是,鑒於過往閉門會議與黑箱作業的方式引起社會諸多猜疑,因此,有必要引入定期報告制度,編制年度報告,向公眾與媒體公開,接受社會監 督 。此外,諮詢機構,特別是區域性或社區性諮詢機構,應注意運用多元化的民主形式,如民意測驗、座談會、聽證會等,徵集民意,溝通資訊,凝聚共識 。至於諮詢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諮詢機構與諮詢機構之間雖不構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然而,相互間 應 設有 常 規性 溝 通 聯繫 機 制, 如 果遇 到 跨 領域、跨部門事務,不同政府職能部門與不同諮詢機構之間可以採取聯席會議方式進行討論與交流。總之,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諮詢機構以獨立或協作 方 式發 揮 不同 的 功 能, 從 而相 互 彌補 相 互 促進,形成諮詢機制的整體性功能。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諮詢機制的建立與運作因其能夠暢通民意、擴大參與而可以成為澳門民主政治建設的現實契入點,但是,不應該也沒有理由將之視作澳門民主發展的全部內容,甚至也不是參與式民主的全部內容。也就是說,諮詢機制的建立與完善絲毫不意味着以取代、包辦民主政治發展為前提,其他形式的民主仍可繼續發展,並與諮詢式參與民主一起共同推進澳門的民主政治建設。否則,有違本文之意旨 。註釋:1 [美]阿爾蒙德(Gabr i el A.Almond): 《 發 展 中的 政 治 經 濟 》,載 亨 廷 頓 等 : 《 現 代 化 : 理 論 與 歷 史 經 驗 的 再 探 討 》 , 上海 : 上 海 譯 文 出 版 社 , 1 993年 。2 [美 ] 塞 繆 爾 · 亨 廷 頓(Samuel P. Hunt i ngton) 著 , 王 冠 華 等譯 : 《 變 化 社 會 中 的 政 治 秩 序 》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 , 1 989年 , 第 3 2頁 。3 [美 ] 李普 塞 特 (Seymour Mar ti n L i pset): 《 政 治 人 - 政 治 的社 會 基 礎 》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 1 993年 , 第 1 8頁 。4 [ 美 ] 戴 維 · 伊 斯 頓 (Dav i d E ast on) : 《 政 治 生 活 的 系 統 分析 》 , 北 京 : 華 夏 出 版 社 , 1 989年 , 第 39頁 。5 [ 美 ] 塞 繆 爾 · 亨 廷 頓(Samuel P .Hunti ngt on) 著 , 王 冠 華 等譯 : 《 變 化 社 會 中 的 政 治 秩 序 》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 , 1 989年 , 第 5 1 頁 。6 同 上 註 。7 有 關 政 治 參 與 的 內 容 , 可 參 見 陶 東 明 等 : 《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參與 》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98年 。8 Lerner Daniel ,T he Passing of T radi tional Soci et y:Moderni zi ng Middl eE ast,(NewYork:F reePress,1958),p.50.9 陶 東 明 等 : 《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參 與 》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社 , 1 998年 , 第 1 33頁 。10 Hannah Arendt ,C r i ses of the R epubl i c(New York:Harcour t B raceJov anovi c h,1972),pp.178-179.1 1 陶 東 明 、 陳 明 明 : 《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參 與 》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出 版 社 , 1 998年 , 第 1 頁 。12 儲建國:“利用電子政務,促進民主發展”,參 見ht t p: //xz .blogchina.com/13/2005-03-06/17708.html1 3 陶 東 明 、 陳 明 明 : 《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參 與 》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出 版 社 , 1 998年 , 第 1 頁 。14 參 見 拙 著 : 《 轉 型 時 期 澳 門 社 團 研 究 — — 多 元 社 會 中 法 團 主義 體 制 解 析 》 ,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4年 。15 《澳 門 基本 法 》 ,第 1 6、 2 2、3 6-3 7 頁 。1 6 有 關 資 料 可 參 見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行 政 現 代 化 廳 : 《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公 共 行 政 2005》 , 澳 門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005年 ; 黃 湛利 : 《 論 澳 門 政 府 的 諮 詢 機 構 》 , 載 於 《 澳 門 研 究 》 , 第 27期 , 2005年 4月 , 第 44- 49頁 。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 本 文 認 為 ,按 照 《 澳 門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行 政 會 是 “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決 策的 機 構 ” , 因 此 , 具 諮 詢 機 構 的 性 質 , 但 地 位 特 殊 。 因 此 ,本 文 不 以 其 作 探 討 對 象 。17 《澳 門 基 本 法 》 , 第 1 4頁 。18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行 政 現 代 化 廳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行 政2005》 , 澳 門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2005年 , 第 462頁 。19 楊 松 華 : “ 一 種 有 效 政 府 管 理 制 度 的 借 鑑 ” , 參 見 ht t p:/ww w.bjpopss.gov.cn/ bjpopss/cg j j/cgj j2004071 5b.htm.zh;羅永祥 等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施 政 架 構 》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有 限公 司 , 2002年 , 第 247頁 ; 黃 湛 利 : 《 論 澳 門 政 府 的 諮 詢 機構 》 , 載 於 《 澳 門 研 究 》 , 第 27期 , 2005年 4月 , 第 48頁 。
  • 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傅桂娥*一 、引言在衡量政府規模時,由於各種研究都表明公共投資或公共資本對總產出具有重要貢獻,因此政府規模對 經 濟 增長 的 影 響關 鍵 在 於政 府 消 費支 出 。 另外,考慮到政府消費與公共投資性質不同;在市場經濟中,公共財政的公共投資比例較小;大多數研究都以政府消費佔GDP的比例表示政府規模,本文也採用這種政府規模指標,主要分析政府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根據瓦格納法則,政府規模有不斷增長的趨勢。但在市場經濟中,政府規模對經濟增長到底有甚麼影響?這種公共部門的規模問題是經濟學最古老的問題之一。古典經濟學家一般認為政府規模過大有損經 濟 增長 , 主張 建 立 盡可 能 小的 政 府, 例 如 亞當·斯密的廉價式政府。但1 9世紀30年代西方發生大蕭 條 以來 , 凱恩 斯 主 義主 張 實行 廣 泛的 政 府 干預。 而 西方 發 達市 場 經 濟長 期 執行 凱 恩斯 主 義 政府,結果 是造成 20世 紀7 0年 代和8 0年代 的長期 滯脹,於是80年代後期產了現代貨幣主義、理性預期學派和供給學派等,提供減少政府干預和重新回歸市場。因此,政府規模問題,也是政府干預和自由市場 主義 爭論 的焦 點。1我們知道,在政府規模較小時,增加政府規模由於提供公共產品和解決外部性問題等,能夠促進經濟增長,但隨着政府規模的增長,特別是超過某一規模以後,再擴大政府的規模,提供公共產品等財政支出面的收益將大於為支出籌集財政收入的稅收成本,從而淨效應是降低經濟增長,而這一拐點就是使經濟增長率最大化的規模。(圖1 )圖1政府規模與經濟增長的非單調關係直覺和經驗也告訴我們,政府規模過大會妨礙經濟增 長 ,這 時 適當 降 低 政府 規 模能 夠 促進 經 濟 增長。因而,政府規模與經濟增長不存在一成不變的方向,它從根本上由各國政府實際規模的邊際產出或邊際生產力決定。政府規模在超過一定的“度”後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會發生逆轉 。根據圖1 的模型分析,這個拐點就是政府規模的自然效率條件:政府勞務的邊際產出為1 ,這時經濟增長最大化。如果政府實際規模偏小,使其邊際產出大於1 ,則政府規模增加1 元使GDP的增加額大於1 元,擴大政府規模能促進經濟增長;相反,如果政府實際規模過大,其邊際產出小於1 ,增加1 單位政府規模 使GDP 的增 加小 於1 , 它不 能彌 補政 府的 邊際成本,政府膨脹無疑不利於經濟增長。文獻中的實證研究結果不一致,只能說明樣本國家政府規模的邊際產出 小於、等 於或大於 1 ,政府 勞務供給 過*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敎 務 部 督 導 員
  • 假定國民經濟總產出的生產函數為:★/y=f(g/y,★/g,k/y,n★/y) (1 )其中★/y表示人均實際GDP增長率,g/y表示政府消費支出佔GDP的比重,★/g表示政府消費支出增長率,k/y表示資本的邊際產出增長率,n★/y表示出口依存度。此外,在估計生產函數時,一般要考慮技術進步因素↑4,通常採用常數和時間的函數表示技術因素,所以在方程(1 )右邊添加常數項t 和t2項。 另外 , 這裏 考慮 的 都是 人均 意 義下 的實 際 增長,所以不必考慮就業人口增長率。對方程( 1 )進行 泰勒展開 ,然後對 時間求 導數,兩邊再除以y 得到:★/y=f↓k(★/y)+f↓g[(★/g)(g/y)]+f↓n↓x(n★/y)(2)根據經濟意義,f ↓k表示資本的邊際產出,f ↓g表示政府消費支出的邊際產出,f ↓n↓x表示淨出口的邊際產出。對方程(2)中的係數f ↓g估計可以檢驗政府消費支出是否是生產性的假設:原假設:f ↓g=0,即政府消費支出是非生產性的,即如果政府消費不影響私人資本的生產率,增加政府消費的效應應該為0;備擇假設:f ↓g>0,政府消費支出是生產性的。(二)資料和估計結果由於國際上的實證研究大都使用I MF《國際金融統計》和Summe r s與Hes t on T hePennWo r l dT abl e的政府消費資料,這種政府消費支出不包括公共投資和轉移支付,就是國民經濟核算中的政府消費,本文也是以澳門政府消費佔總產出的比重表示政府規模,產出用GDP代表,毛投資總額代表總資本的變動,所有資料都是以1 996年為 1 00的GDP縮減指數平減後的實際資料。利用最小二乘法對政府消費和經濟增長的關係進行了估計。我們可以看出,(★/g)(g/y)的T統計值的顯著程度稍低,即GDP關於政府勞務的邊際產 出度、適 中或 偏小 。2那麼,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應該是多少呢?下面利用總量生產函數框架來驗證澳門政府規模的產出效應,並求出澳門政府的最優規模,間接確定政府規模與經濟增長的關係,為振興澳門公共財政和促進經濟增長提供理論依據。二、 澳門 政 府消 費支 出 和經 濟增 長 的關係估計(一) 理論和 方法 3表1政府規模與經濟增長相關資料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歷 年 澳 門 統 計 年 鑑 中 的 有 關 數 據 計 算 得 出 。表2判斷政府消費支出與經濟增長關係的OL S估 計備 註 : 樣本 期 : 1982-2003年 , 係 數下 面 括 號裏 的 是 T- 統 計 值,* 和 * * 分 別 指在 1 % 和 5% 水平 上 顯 著 。 F統 計 值 在 1 %的水 平 上 通 過 檢 驗 ; 調 整 後 的 擬 合 優 度 也 很 好 ; DW值 表 明殘 差 不 存 在 顯 著 序 列 相 關 。
  • ★y/★不顯著。説明澳門政府的勞務供給過大,增加政府消費支出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不明顯,表明當前政府消費支出佔GDP的比重太高,從而使其對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但影響不是很顯著。資本和淨出口的邊際產出都顯著異於0,而且均有正的符號,說明當前澳門的資本投入不夠,需要進一步加大資本積累和吸引外資進入,澳門的資本邊際產出估計約為0.25;淨出口的邊際產出估計約為1.12,如果澳門可以增加出口或者減少進口,那對澳門的經濟會起到促進作用。三 、澳門政府最優規模的估計(一)理論和方法根據Karras的觀點,政府消費g為最優時,要求其邊際產出 fg =1。5 因為提供每一單位公共服務都需要政府使用一單位的資源,即公共服務的邊際成本為1,而其邊際收益 fg= y/★g。那麼按照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法則,決定公共部門規模的自然效率條件是f g= yI★ ★g=1。該條件的直覺含義是政府消費支出增加1元也使產出增加1元時,政府的消費才是最優的;如果產出的增加大於1元,說明政府消費支出是不足的;如果產出的增加小於1元,說明政府消費支出是過度了。這樣,通過對方程(2)的估計可以檢驗政府消費支出是否符合最優規模的供給假設。原假設:f g =1,政府消費支出最優;備擇假設1: f g>1,政府消費支出不足;備擇假設2:f g<1,政府消費支出過度。由表2的估計結果知道,對方程(1)的估計中,f g =0.51<1,接受備擇假設2,即澳門政府消費支出過度。那麼,澳門政府的最優消費支出規模是多少呢?由政府的產出彈性β=(★y I★g)(g/y)和政府消費支出的規模s=g/y,可知,那 麼 f g=β/s,那f g=1意味着政府的最優規模為s*=β。而估計β的方法就是把f g(g/y)=β代入方程(2)得到:(3)和對方程(2)的估計一樣,考慮到技術進步的因素,在迴歸中加入T 和T 2表示技術進步的時間趨勢項。(二)估計的結果表3 政府最優支出規模的WLS估計備註:樣本期:1982-2003年,係數下面括號裏的是T-統計值,* 和 * * 分別指在1%和5%水平上顯著。F 統計值在1%的水平上通過檢驗;調整後的擬合優度也很好;DW值表明殘差不存在顯著序列相關。資料來源:同表 1。對方程(3)採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計時,得到的結果存在較嚴重的序列正相關,這裏採用加權最小二乘法對方程(3)進行重新估計(其中權重是歷年政府消費g的倒數),結果具有較好的計量經濟效果。資本形成率、人均政府消費的增長具有預期的符號,而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根據前面的理論分析知道, /g 前的係數表示政府的最優規模,澳門政府的最優支出規模大約是佔GDP的6.73%。從表1可以知道,1 999年澳門的實際政府消費規模已經佔GDP的12.56%。雖然這幾年都有所下降,但2003年還佔GDP的9.06%,高於最優規模。所以,澳門政府逐步降低政府消費支出規模可以使澳門經濟更加健康快速地發展。四、澳門政府消費支出佔GDP比重的國際比較Karras曾計算到,代表性國家的最優政府規模大約是佔GDP的20%。6 Kar ras利用118個國家1960-1 985年的年度資料,以政府消費佔GDP的比重表示,發現政府服務具有顯著的生產性;平均說來,非洲的政府服務過度,亞洲的政府服務供給不足,其它地區的政府服務比較適當;1 18個國家政府的最優規模平均是23%,其中非洲為20%,北美洲是
  • 1 6%,南美洲為33%,亞洲是25%,歐洲為1 8%。7Dowr ick 利用 1 1 6個國家估計政府消費的最優規模是GDP的10-20%,比 Kar ra s 的估計偏低。8其 他 國 家 政 府 消 費 佔 GDP 的 比 重 普 遍 高 於 澳門。就發達國家來説,一向以自由市場經濟標榜的美國 ,2 0世紀 9 0年 代 政府 的 消費 也 平均 佔 GDP 的1 6%,1 999年約為1 5%;西歐發達國家和加拿大一般佔20%左右,其中法國1 998年則達到24%;北歐福利國家通常更高,例如丹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維持在25%以上。此外,其他發展中國家政府消費比重也比較高,比如經濟轉軌中的波蘭至少在1 6%以上;非洲的南非在1 9%左右;西半球的巴西平均1 7%;中東的以色列則高達約30%,石油國沙特阿拉伯也平均佔30%。但是,澳門的政府消費支出和鄰近的國家或地區(如日本、韓國、香港、台灣)相比大約相當,有的年份還比他們略高。表4 政府消費佔GDP比重的國際比較( 單 位 : % )資 料 來 源 : IMF :“ I n t e r n at i ona l F i nanc ial S ta t i s t i c s Y earbook”(VO L.L V,No4,2004) ;《中 國統 計 摘要 · 2004》但是,在澳門政府的國防、外交開支由中央政府負責;澳門的教育開支主要由私人機構承擔,政府只是給與補助;澳門福利制度及醫療制度水平遠遠不及西方國家的情況下,澳門政府的消費支出仍然和鄰 近 的國 家 和地 區 相 當, 説 明澳 門 政府 規 模 過大 。澳門政府截至1 997年底,公務員人數為1 7,589人,相對於一個僅有42萬人口的地區來説,比例是較高的。回歸前的澳門政府設置的政府部門的機構龐大、繁雜,可以說,回歸的澳門政府是一個“大政府”,但這個“大政府”並未能夠真正地推動和促進澳門經濟的發展和增長,只是從龐大的機構、人員和龐大的政府支出上體現出其“大”。表5 澳門政府消費 、財政支出與本地生產總值的關係 (以當 年價 格計 算)(單 位 :千 澳 門 元)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局 : 《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 2003》 ; 公 務 員 人數 來 自 澳 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 公 共 行 政 人 力 資 源 統 計資 料 ”從表5可看出,從過渡期開始的1 988年,政府的公務員數已比1 982年的5685人增加了1 02%,到政權交接時的1 999年比過渡期開始的 1 988年又增加 了56.6%。政府消費支出從1 988年的1 3.1億增長到1 999年的67.7億,增長4.2倍,但同期的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則從1 87.2億元增長到490.2億元,僅增長1.6倍。可以看出澳門整個過渡期的政府消費支出的增長遠遠超過同時期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
  • 四、規模 過大的 原因分 析澳門的政府規模過大,導致政府最終消費支出對經濟 增長 的貢 獻 率為 負。 主要 是 因為 自8 0年 代 以來,特別是過渡時期澳門政府行政部門的人事費用和工作計劃開支佔的比例很大,約佔每年“一般支出”的50-60%;另一個原因是,政府消費支出的大部分開支由人員經費等開支最後形成了公務員的薪酬。而大量的公務員薪酬、福利開支並未通過在澳門本地的消費,投入市場和消費一流通一生產一分配的循環中,從而對生產、消費起刺激作用,而是退出澳門,進入葡國沉澱下來。從後過渡期連續4年經濟出現負增長,而政府的行政開支仍高居不下可以看 出 : 一個 沒 有 經濟 效 益 ,行 政 效 率也 不 高 的“大政府”,只能白白地耗費龐大的資源,對澳門本地經濟 增長 起到負 作用 。9五 、小結和建議根據1 982-2003年的實際資料所進行的實證分析中可 以 看 出 , 澳 門 政 府 的 最 優 規 模 是 約 佔 GDP 的6.73%。排除由於數字統計方面上的偏差,2003年政府消費支出佔GDP比重9.06%仍屬偏高,從而使政府消費支出不但沒有對經濟增長起到促進作用,還對經濟增長產生一些負面影響。所以,澳門政府應適當降低政府消費支出,使澳門經濟更加健康、快速地 發 展 。自2000年以來,美國經濟持續繁榮,亞洲地區經濟復甦,在外部需求的帶動下,澳門經濟開始恢復增長,旅遊博彩業回復明顯較快。回歸以來,經過特首何厚鏵領導特區政府和全體“澳人”的艱苦努力奮鬥,並在澳門博彩業開放和中國內地“自由行”的政策效應下,使澳門的經濟近年來在博彩旅遊業的帶動下,持續高速增長,從而使澳門的財政收入也高速增長。財政收入也隨經濟增長持續盤升,但相對而言,政府支出的執行情況有所滯後。這一情況使得澳門一直奉行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構成一定的壓力。如何在經濟繁榮、收入增長的環境中更有效地發揮其社會轉移和收入再分配功能成為特區政府面臨的一個直接問題。10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近年的財政盈餘,是建基於博彩稅收大增的基礎之 上的,其基礎頗為脆弱 。而博彩業的經營狀況,又與周邊經濟環境有着密切關係 。以下任何一種事故都可能引發危機:①世界經濟發展週期又陷入不景狀態;②中央政府為了加大反貪倡廉鬥爭力度,遏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內地官員來澳參賭採取收縮政策;③民進黨當局冒天下之大不諱,竟敢進行“台獨”分裂活動而導致台海和平穩定受到破壞;④鄰近地區開設賭場;⑤罷工或恐怖襲擊事件;⑥某些國家對中國的制裁、報復行動、可能影響 澳 門 。以上任一事件都會使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大受影響,甚至是再次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11在澳門回歸前的幾年間,由於公共行政支出大增,公職人員的數量和平均薪金都大幅增長,再加上前澳葡政府已注意在公共建設投資和衛生教育等社會福利方面的開支,當年的那一套老傳統已經過時。由此,特區政府和特區立法會宜充份發揮“澳人治澳”、“當家作主”的精神,摒棄前朝政府將本年度財政盈餘當作是“財政滾存”,將之撥入下一年度財政收入項的不正常做法,而是將財政盈餘撥作財政儲備,另行建立財政儲備基金,積存起來,以應付財政歉收或有重大突變之需。未來在編制翌年度財政預算案時,既要遵守《澳門基本法》關於“以量入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的規定,又宜積極主動地建立財儲備基金,將倘有的財政盈餘撥入這個基金內。這才是為全體澳人當好家作好主的應有表現 。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政府已是到了設立財政儲備制度的適當時候了。因為按照本文的實證分析,目前澳門政府規模過大,不宜擴大政府支出,也就是說,我們不可以因為澳門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地擴大財政支出。澳門特區政府可以適當設立財政儲備,以“積蓄防飢”,預備未來有可能出現的“財政欠收年”或社會政治突變事件。本研究只分析了澳門的公共財政支出規模與經濟增長的關係,得出澳門政府規模過大,對經濟增長產生了負效應的結論。但是,澳門政府規模過大,具體要壓縮或增加哪些項目的支出?或者說,政府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應如何調整支出結構?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結構分析,才可以得出具體的結論。優化財政收支結構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將起關鍵
  • 5 Georg ios Karras,“The Opt imal G overnment Size:Fur t her l nternati ona lE v i dence on the Pro duc t i v i ty of Gov ernmen t S e r v i ces”,EconomicInqu iry,Vol.34,Is su e2(1996),pp.193-203.6 Georg ios Karras,“Employmen t and Ou tput E ffects o f G ov e rnmentSpend ing:Is G ov ernmen t S ize lmpor t ant?”,Economic I nqui ry,Vol .31,I ssue3(1993),pp.354-369.7 Georgios Karras,“ The Opt imal Government S i ze:Fur ther I n t e rnati onEvidence on the Produc ti vi ty of G ov ernment Servi ces ”,EconomicI nquiry,Vol.34,Issue2 (1996),pp.193-203.8 Dowri ck,Steve,“ Es timating the lmpact of Government Consumptionon Growth:Growth Accoun t i ng and Endogenous Growth Model s”,Empiri ca/Economics,Vo1 .21 ,No.1,1996,pp.163-186.作用,而要優化澳門財政收支結構,促進澳門經濟結構的轉型是很重要的。另外,由於澳門社會的特殊性(葡國政府管制、過渡時期到回歸祖國),這些因素對財政支出結構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對本文的實證分析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文的實證分析只是嘗試性的。註釋:1 歐 陽 志 剛 : 《 我 國 政 府 支 出 對 經 濟 增 長 貢 獻 的 經 驗 研 究 》 ,載 於 《 數 量 經 濟 技 術 經 濟 研 究 》 , 第 5期 , 2 0 0 4年 。2 馬 拴 友 : 《 財 政 政 策 與 經 濟 增 長 》 , 經 濟 科 學 出 版 社 , 第 7 0頁 。3 吳 健 雄 : 《 公 共 支 出 經 濟 增 長 效 應 》 , 湖 南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第 2 5 頁 。4 馬栓 友: 《 財 政 政 策 與 經 濟 增 長 》 , 經 濟 科 學 出 版 社 , 2003年 , 第 7 1 頁 。al9 郭 健 青 : 《 過 渡 期 的 澳 門 財 政 博 彩 稅 》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 社 ,2002年 1 2月, 第1 02- 1 03頁 。10 魏 莉 : 《澳們經濟2 0 0 4 年回顧與2 0 0 5 年展望》,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展規劃部,ht t p: //www.bocmacau.com/b5/finance/6c/6c_5_ con t en t .h tm。11 《 已是 到了 設立財 政儲 備制 度的適 當時 候了 》,載 於《 新華 日報 》 , 2 0 0 4 年 1 1 月 2 2日 。
  • 論“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評估張 毅 *最近,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了“提高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理念,並專門設立了“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該中心組織調查人員到全澳各區進行調查訪問和收集相關的資料,以確定影響澳門居民綜合生 活 素 質的 主 要 社會 問 題 ,並 建 議 短期 或 中 長期、糾正問題的措施及實施的工作。與綜合生活素質相關的各種因素是相互影響的,某項指標的改進可能造成 另一項指標倒退的原因 。所以,政府如只根據單一或其中幾項調查結果進行公共政策決策,難免會顧此失彼,並不能真正解讀本澳市民的意願。與以前本澳一些社團及學術機構所作有關市民生活水平的問卷調查有所不同,本次研究着重調查的“綜合”性,即是從多角度全面地分析本澳居民綜合生活素質。這無疑是一正確的施政方向,對提升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具有關鍵的作用。這項工作,具有規模宏大、結構複雜及多學科交叉的特點,是要在掌握大量當前和歷史資料的前提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和長遠分析;對各種方案的可能性進行科學論證,從而確定可以提高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策略 目 標 。有關綜合生活素質的評估方法有多種,採用何種適合澳門情況的評估方法是該項研究能否取得成功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從運籌學多目標規劃的角度,分析澳門綜合生活素質的評估方法,供相關的專家學者 參 考 。一 、數據分類評估的第一個步驟是通過不同的渠道,獲取與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相關的指標數據。這些數據正確與否是評估成功的基礎。與綜合生活素質相關的指標可以有幾十項,甚至上百項。每項指標的抽樣個數又有可大至40幾萬,包括每個市民問卷調查的結果及個人資料等,所以總體指標數據量是相當龐大的。為方便處理這些大量的數據,可初步設想將評估模型中有關指標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是政府已有相關指標的統計資料,如人均GDP、就業率、工作報酬、教育水平及居住條件 等客觀指標。為及時獲取相關數據、節省經費,可通過互 聯 網 和政 府 相 關部 門 的 數據 庫 相 接, 以 便 直接、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第二類是一些與本澳廣大市民息息相關的微觀指標,其好壞由澳門居民的 意見決定,如社會福利 、衛生護理、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等,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主觀指標,可通過對本澳市民、民間社團及政府公務員的問卷調查、舉辦基層社團諮詢座談會及講座等方式取得有關數據。第三類是一些比較抽象的宏觀指標,普通市民一般都缺乏對該類指標進行評價的必要專業知識,故必須組織相應專業的專家作出適當評估,如社會文明程度、合法性、公平性、自由度、環保有效性 、城市規劃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等主觀指標。由於專家組人數有限,評估結果受主觀因素影響頗大,不同的學 者 可能 根 據自 己 的 標準 , 得出 完 全不 同 的 結·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高 等 學 校 副 教 授
  • 論。就以城市規劃為例,有人認為澳門有寧靜社區環境,有南歐風情的建築;但也有人不同意這個觀點,認為綠化被破壞得相當厲害,城市建設雜亂無章,西環落日、鳥語花香的環境已成為過去。如果專家組中持某種觀點的學者佔微弱的多數,最後結果將只反映此種觀點。二 、綜合生活素質評估方法綜合生活素質評估中,一般採用目標函數方式,如以下的評價模式:綜合生活素質指數=∑w X1i i+∑w Y2j j+∑w Z3k k公式中X,Y,Z 和W分別表示上述三類指標數據值及其所佔的權重,i ,j ,k為各類指標的選取個數。(一)各類指標權重賦值方法各類指標 權重的 賦值( W)一 般採用 層次分 析法,即專家學者經過綜合評估,計算後得出。這種方法常由於選取專家的人數、職業等不同,而有較大的差異。既然本項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澳門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所以權重賦值,應充分考慮本澳現實情況、市民的普遍要求及政府的工作目標等方面,在進行重要性比較後,定出優先級別及所佔的權值(we ight in g)。目前,可初定三大類指標權重賦值在目標函數的權值如下:第一類(X):經濟發展是提高市民綜合生活素質的基礎,也是社會和諧的根本之道。只有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才有能力、有機會提高人們的綜合生活素質,所以這部分指標(W 1)應佔較大的權重,如 0.4-0.5。這方面有很強的社會客觀需要,故容易得到本澳市民的廣泛支持。但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太過於強調經濟因素的作用(權重大),就會得出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市民綜合素質越好的結論。這又明顯與提高市民綜合素質的目標不相符,正如一個環境污染嚴重的工業發達區與一個山川秀美的不太發達區相比,哪一個地域更為人們接受,更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呢?第二類(Y):社會福利、社會公平等應是良好社會的核心價值,因此社會福利、社會公平等應當成為另一個重要評判標準。當前人們比較關注的是經濟公平,其中又以收入分配的公平問題為先。提高澳門綜合生活素質是需要考慮本澳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讓所有澳門人都能合理地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才能構建一個長遠和諧、團結的環境。建議這部 分(W 2)的權重設為0.3 -0.4。第三類(Z):所謂的提高居民綜合生活素質,和經濟發展好了並不是同一回事。綜合生活質素,還包含意識形態方面的素質問題,例如文化素質,居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等一系列指標,這類指標的權值(W 3)可設於0.2-0.3。這三大類的權值一般不作大的調整,以便不同時期的綜合生活素質指數具可比性。(二)各類指標內部的權值許多指標的數值實際上很難作精確的定量描述,只能是通過市民、專家的感受和經驗,填寫相關表格,給每一指標項打分數(通常是以百分制的形式出現)。由於每大類指標下還可以細分出許多子指標,例如,第三類指標中的公平性,可包括文化公平、 經 濟公 平 、政 治 平 等和 社 會公 正 等眾 多 子 指標。這些子指標也存在內部權值分配問題。簡化權值處理方法可直接採用平均值法,即所有的內部權值均等。另外一種方法作將百分制數值轉為上式指數值的過程中,採用多目標模糊決策理論對取樣的數據進行預處理。這種方法的優點是適用於眾多人群的全面性調查,可取得較接近實際情況的評價,為較多大型評估系統採用,本次評估也可考慮採用此 法 。子指標的權值在不同階段可部分微調,以反映某項子指標在綜合生活素質指數中重要性的變化。(三)指標多少的選取各類指標(i ,j ,k)的組成個數多少對結果有一定的影響:個數太少,所 得出的結果缺乏代表性 ;太多,例如上千個指標,經過很複雜的計算,最後得出的結論,卻很難反映各變數對結果的影響,反而不容易進行相關分析。所以指標選取採用甚麼原則,選取多少,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義的工作。三、建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評估的 電腦 系 統在現今知識經濟的時代,各種因素都隨時在變化之中,所以數據的獲取應充分考慮實時性及數據的有效性。提高居民綜合生活素質並不是短期工作,需要長期的觀察、評估。所以,在完成以上數據獲
  • 1. Hwang C L. , Mul t i pl e At t r i but e Deci si on Maki ng ( Spr i ngersVer l ag, 1981) .2. Freder i ck S. Hi l l i er & Geral d J. Li eberman, I nt roduct i on toOperat i ons Research ( McGraw-Hi l l , 199得及 建 立相 應 的數 學 模型 兩 個步 驟 之後 , 應考 慮 建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評估的電腦系統,使整個計 劃 更具 系 統性 。 通過 定 期公 佈 評估 結 果, 讓 外界 , 特 別 是 本 澳 市 民 瞭 解 市 民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的 情況 。整個軟件系統模型可考慮採用不同方式實現,包括兩種 基本 方法 :①電 腦 輔 助式 : 將 結 果直 接 輸 出 ,基 本 上 用 於可標 準 化 作 業 的 項 目 上 ;②分 析 式 :由 分 析 人 員進 行 結 果 分析 , 然 後 才將 結 果 輸 出 。前者 着 重某 些 較 為明 確 的 狀況 , 計 算在 特 定 條件下的應有結果;後者則着重有不確定的因素下,求出各 種可 能 的結 果及 其 變動 的 範圍 。由 於 整個 居 民綜合 生 活 素質 電 腦 系統 涉 及 非常 複 雜 的數 學 運 算 ,可根 據 情況 不 同, 增 加或 刪 減部 分 功能 , 所以 分 析式電 腦 系統 比 較適 合 澳門 的 實際 情 況, 結 果更 可 能接 近 現 實 狀 況 。整個電腦 分析系統 可考慮設 計成相對 獨立的3 層結構 ( 系 統 層 、評 估 層 、 輸 出層 ) , 如 圖 1 。圖1 電 腦分析系 統的整體 結構參 考 書 目6) .3.胡 運權: 《運籌 學敎程 》,清 華大學 出版社 ,2002年。4.許志義: 《 多目標 決策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4年。5. 陳 湛 勻 : 《 現 代 決 策 應 用與 方 法 分 析 》 , 五 南 圖 書 出版 公 司 , 1 9 9 9 年 。6. 蕭 再 安 : 《 大 學 教 師 分 級 制 度 之 評 估—— 多 評 準 決 策方法 之 應用 》 , 載於 黃 政 傑、 歐 陽敎 主 編 :《 大 學 敎育 的 革 新 》 , 師 苑 教 育 叢 書 , 199 4年 。8. 曾 國 雄 : 《 都 市 道 路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策 略 認 知 之 研 究—— 多 評 準 決 策 法 之 應 用 》 , 載 於 《 地 理 學 研 究 》 ,第 1 4 期 , 1 9 9 0 年 。10. 烏家 培: 《我 國政 府信 息化 的過 去、 現在 與未 來》 ,載 於 北 京 : 《 管 理 科 學 》 。11. 中一 :《 小議 提高 澳門 居民 綜合 生活 素質 》, 載於 澳門 : 《 訊 報 》 , 2 0 0 5 年 8 月 2 0 日 。
  • 發展思維的調整與強勢合作體系的建立楊允中 *一、港 澳在 國家整 體發 展中地 位突 顯《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加強和推動內地同港澳在經貿、科教、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繼續實施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加強內地和港澳在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資源利用、環境 保 護等 方 面的 合 作 。支 持 香港 發 展金 融 、 航運、旅遊、資訊等服務業,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等中心的地位。支持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十一五規劃建議》把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發展定位表述得如此清晰明確,這是歷來中央文件中所罕見的。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是兩個特區的大局,也是整個國家的大局。作為生活在特區的居民,我們對中央和全國人民的關懷至為感激,對建議中展示的澳門發展方向和目標、重點和策略感到格外親切;我們絕對相信,通過上述發展路向和策略一定能實現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的目標。二 、澳門是驗證“一國兩制”的一個範例澳門是中國現有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之一。6年來在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熱情關懷和大力支持下,以何厚鏵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堅持依法施政、以民為本的基本理念,廣大居民自強不息、認真開拓,在確保社會穩定前提下取得了一些明顯的發展成效。首先是政通人和、百業興旺,各類居民之間關係融洽,人們對依法施政、以民為本的政府信任支持,對特區發展前景充滿信心。其次是多項指標達到史無前例的高水平。2004年GDP為827億澳門元,比2001 年增加66.39%;4年平均增長率為1 3.8%,其中,2004年為28%;人均GDP為1 80,965元,折22,557美元;財政收入為208.95億元,比200 1 年增長88.07%,其中博彩業為1 50億元,比2001 年增長1 .24倍;進出口分別為34.78億、28.1 2億美元;遊客達1 667萬人次,相當人口總數36倍。2002年,人文發展指數(HDI )達到 0.904 ,已同發展達國家水平拉近。總之,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澳門社會運行充滿活力,澳門社會的受益面正在迅速擴大。三 、澳門發展形勢喜人澳門是個微型經濟體系,也是個活力充沛的經濟體系。 現有總 面積 為 27.5平方 公 里 , 人 口 為 46.5萬。原有4個經濟支柱: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金融業、房地產建築業。回歸前連續4年負增長,回歸後迅速實現全面復甦,並於2002年開始進入一個相對快速的發展周期。隨着200 1 年開放博彩業市場和“博彩旅遊業為龍頭、服務業為基礎、其他產業協調發展”這一新定位導向的推出,近年博彩旅遊業發展全面加快,2004年入境遊客達1 6,672,556人次 ,增 40.30%,博彩業稅收約1 50億元,增 43.5%,佔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約為75%。多項大型旅遊酒店工程相繼開工,固定資產投資增長36.8%。總體觀·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高 級 顧 問 兼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代 主 任
  • 察,澳門現階段發展是健康的,而且還有進一步上升空間,但應該説產業結構的低合理度,博彩一業獨大局面值得高度關注。早在3年前,特區政府即提出構築3個服務平台(服務內地特別是粵西、服務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服務全球華商)的政策導向,並強調要以提升居民綜合素質、建設優質社會為發展目標。包括專家學者在內的各界有識之士也指出要適度推行產業多元化,令相應替代產業、新興產業能及時得到開發,以期進一步形成較為穩定的良性運行基礎,形成較高的國際競爭力,使澳門成為高人均指標的先進地區。四、觀察、認識澳門的幾個突出點雖然澳門發展面對一些制約因素,如規模過小、結構單一、典型二元經濟、人口素質偏低等,但澳門是個優勢經濟體系,澳門可以發揮的空間很大,它不僅要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的合格樣板,保持寬鬆寬容的和諧社會性質,也是一個較為理想的投資環境,並可望成為國際高發展指標的參照體。(一)澳門具有四大優勢系列①傳 統 的 國 際 自由 港 , 擁 有 較高 的 國 際 化 程度 、 實 行 全 球 最 低 的 稅 收 制 度 ( 職 業 稅 上 限 為1 2%,利得税上限為1 5%),有不低的國際知名度和國際聯繫網絡 ;②作為傳統的法治社會 ,澳門市場的自由度 、公平度較高,社會和諧、寬鬆寬容,居民有共同的價值 標準 , 基本 上不 存 在宗 教、 民 族等 方面 的 歧視,不同的理念、觀點可以包容互補;③區位優越、交通通訊便捷,地處低緯度珠江口,東與香港40海里一水之隔,北與華南最大中心城市廣州相距百多公里;近靠珠三角繁榮中心區,遠接東盟、亞太以及歐盟和葡語世界。澳門既是特殊的國內市場,又是特殊的國際市場,既是“9+2”的核心區,又是“1 0+1 ”的接合部;④“一國兩制”已成為現時澳門影響最大、最可依賴的制度性優勢,這是一項長效保障機制,CE PA(澳門全部產品可以零關稅入境,各項專業服務可以零距離在內地施展)、自由行、跨境工業區、“9+2”合作 框架 等 政策 傾 斜措 施 ,令 澳 門充 滿 生機 與 活力 。(二)澳門有望成為四大中心①有國際經營水平的博彩旅遊娛樂中心。博彩市場開放後效益初顯(甚至有望在近期成為全球收益最大的博彩中心),整體發展仍處上升區段;②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多重中介服務中心。3個服務平台與新產業開發基地(中醫藥、航空物流、信息交換、環保產業、文化產業等都為熱點),可寄厚望,總部經濟具有潛質;③功能可望進一步擴充 的傳統文化交流中心 。在澳門,傳統中華文化為主體、夾雜葡萄牙文化,是個典型的開放型綜合性文化、信息交流中心與人才培 訓基 地 ;④有巨大說服力的“一國兩制”展示中心。它已初具規模並可以成為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重要示範基地 和全 方 位服 務中 心 。這 在世 界 上可 以認 定 為“稀 缺資 源” 。(三)澳門要建立四種基本思維①正確理解、認真貫徹“一國兩制”的政治思維 ;②認同“發展是硬道理”,主要依靠自主開發取得行動主動權的經濟思維;③敢於參與公平競爭、 以理取勝、以智取勝 、以信譽取勝的文化思維 ;④不斷調整發展觀、肯於借勢借力、肯於與時俱進的改革開放思維 。(四)澳門要思考四個發展策略①作為科學定位。澳門已臻初步繁榮境地,多年前 已進 入 高人 均 收入 國 家地 區 行列 , 要向 學 習型、精品型社會方向提升;②明確發展目標。要力爭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先進指標的參照體,全國、遠東及亞太一個持續均衡發展的先行示範區 ;③揚長避短。在充分利用博彩業潛質的同時,積極推行產業適度多元化;④遠交近融。立足於粵港澳大三角合作,爭取擴大聯繫網絡,尤其要突出與歐盟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特殊聯繫紐帶。(五)澳門要成為四個類型社會①學習型社會。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已納入政府議事日程,要全面推動居民深度智力開發;②精 品 型 社 會 。 主 導 方 向 是 追 求 發 展 的 精 品化、品牌化、質量化、內涵化。作到小而精、小而
  • 美、小而 競爭力強 ;③和諧型社會。維持大包容量、高寬鬆度的良好社 會 環境 。 政府 要 努 力營 造 公平 競 爭的 市 場 環境, 保 持 勤政 、 高 效、 廉 潔 ,民 間 要 提升 法 治 意識、開拓意識、創新意識;④健康型社會。要追求健康的體質、健康的家庭生活、健康的價值標準、健康的思維體系,實現社會發展的優質化、理性化、和諧化。五 、“9+2”可寄厚望 ,“2+2+1”更為重 要2004年6月初,廣東、廣西、湖南、江西、 福建、雲南、貴州、四川、海南9省區及香港、澳門兩特區行政首長共同簽署《泛珠三角合作框架協議》,並建立有關參與方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秘書長協調 制 度。 這 是國 家 內 部區 域 協作 的 一個 嶄 新 形式,具有許多新特點。一是區域廣泛,既有9個內陸省區又有港澳兩個特區,既有港澳及廣東、福建等沿海發達省份又有中西部地區其他經濟相對偏弱省區。二是總量巨大,單是9省區已佔全國GDP總量的1/3,如果計算港澳兩地,則可佔全國45%。三是制度差異,內地9省區都是統一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雖然改革開放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公有制依然是主體成分,而港澳則保持保護私有財產權為核心的原有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兩者間趨同性提高很快,差異仍是普遍現象。四是非排他性,港澳在加強同9省區全面聯繫同時,仍然要推進同其他內陸省區的多層次合作,9省區亦同樣,不會因參加“泛珠” 合 作 而減 弱 原 有傳 統 合 作關 係 。 過去 一 年 半來,“9+2”首腦會議已開過兩次,其他領域協調會議也舉行多次。2004年底廣東更宣佈同澳門一水之隔的珠海橫琴島成為“泛珠三角經濟合作區”,並委托北京中國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推出“項目建議書”。總體觀察,“9+2”是個不錯構想,如引導推動得力,則有助於境內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共創新形勢下互利多贏的前景。由於廣東經20多年加速發展現居全國第一經濟大省地位,地處東部沿海,又是粵港澳傳統珠三角的主角,因而在“泛珠”推進過程中擔當主導地位是必然的。但有關“泛珠”的性質、地位、功能等論證恐怕至今仍不夠充份,故此,對其進一步加強相關探討、研究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舉例而言,“泛珠”違反地理概念,四川本身絕不是珠江水系,如四川參加,其他省區也應可以參加,但雲貴川又自古同屬大西南,故選用“9+2”提法顯然可避免這一矛盾。又如,福建雖亦參加“泛珠”,但本身更對“海峽西岸經濟區”有興趣,考慮到福建在海峽兩岸走向和平統一過程中地位特殊,顯然“海西”的意義要超越“泛珠”。再如,東中西部之間的定位是側重東部扶持中西部,還是在“平等合作”借口下企求中西部更多地為東部一二個省服務。還有,粵港澳之間合作是否不再重要,還是依然要成為推進區域合作中的重中之重?本人前期曾提出“2+2+1 ”理念,即沿海粵閩兩省、 港 澳兩 特 區加 台 灣 要設 法 進一 步 全面 擴 大 合作。一是閩台要盡早實現全面直接“三通”,福建要具更 強 實力 與 競爭 力 , 這事 關 兩岸 和 平統 一 的 進程。 二 是 粵港 澳 合 作不 能 放 鬆, 不 能 扭曲 合 作 意願,不能貽誤發展機遇,不能淡化“一國兩制”意識。相信在中央關懷、統籌下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不在話下,在中國加入世貿並成為國際市場的一大主角形勢下,建立與堅定統一的國內大市場攜手對外思維,甚至在國際領域也要強調互利共贏,這顯然是一門大功課、大學問,值得專家學者關注,也值得有權作出決策的各級領導關注。六 、結語講回澳門,本人始終認為,澳門是祖國的一塊蓮花寶地,澳門居民擁有愛國愛澳優良傳統。澳門也是個值得全面重視、進一步加速開發利用的理想場所和新思維、新理念的催生地。雖然在前進道路上還要面對一些阻力與挑戰,甚至是不測風雲,但這些都不會令理念不斷調整、經驗日益豐富的澳門特區居民低頭。澳門的加速發展是驗證“一國兩制”的需要,它關係國家核心利益,澳門有條件在進一步提升共識前提下加速發展,澳門一定能不失時機 、義無反顧地走出一條有自身特色的成功發展道路。在當前形勢下,每一個地區都毫無例外地要在挑戰與機遇中繼續前進,都要及時作出符合本地現實和共同性規律的科學判斷,都要在利弊得失中作出明智而有預見性的選擇。一個更加宏偉的“十一五”規劃即將啟動,“9+2”各省區、特區都應珍惜、利
  • 用這關鍵性的新5年,為各自現代化進程的加速、為共同開拓中華民族復興的偉業而拼搏、前進,作為善於深度思考的學術界成員,我們更感責任重大 、任重道遠,願大家共勉。附:“謀而後動”:理解與啟示( 2005.10.22)一 、問題的提起橫琴是一塊寶地,是一塊同澳門具有深厚歷史淵源又有巨大現實關聯的地區,關注橫琴開發同關注澳門發展一樣,不僅是珠海各界人士的利益所在,也直接關係到澳門特區的未來發展。橫琴發展,正如珠海、廣東發展,以至整個國家發展一樣,既是珠海人、廣東人的關注點,同時也是關係最緊密的澳門人的關注點,這個問題絕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可以完全解決的,因為它涉及一系列深層次的關係有待理順,包括目標模式和功能定位、動力依托和融資策略、技術保障與動態管理、理念調整與策略選擇等諸多問題。因而可以講,橫琴開發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首先應該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進行深入細緻的論證,得出最佳開 發方案,作好科學定位 ;其次要用系統控制的理論進行全程指導、推進、監控; 同 時 還要 堅 持 高起 點 、 高效 益 ( 包括 生 態 效益)、高延伸、高輻射的功能要求。據悉,廣東省發改委已聘請北京中國國際投資諮詢中心有限公司完成《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的項目建議書》。根據該建議書,未來的橫琴重點在四個方向發展:①以網上交易市場樞紐和虛擬物流業務、 票 據業 務 、人 民 幣 離岸 業 務為 主 的金 融 貿 易業;②以研究開發基地、技術服務和信息諮詢為主的工商支援服務業;③以高附加值、低能耗、無污染為主的高技術產品製造業;④以會議及展覽、觀光旅遊及娛樂服務、酒店服務為主的一般服務業。1“橫琴發展的重點在於不斷進行體制創新,持續提高服務功能,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引擎。”“成為功能高檔、具有強大輻射力的區域經濟合作平台,成為綜合實力雄厚、生態環境優美的珠海市外圍新城,和以高端技術以及研發於一體的新興產業創新示範基地,以及具有區域性甚至國際性影響的旅遊度假休閒勝地。”2作為長期關注澳珠關係、關注粵港澳大三角協調發展的學者之一,本人對 上述宏偉規劃感到鼓舞 、樂見其成。問題是這份建議書的實施主體是泛珠三角,而泛珠三角,即9+2各方在上述計劃中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關係如何協調,建議書似乎未作任何可操作性指引。本人近年曾在不同場合指出泛珠三角是在原珠三角基礎上的一大擴張、一大進展,但相關的跟進研究不夠,必然影響其未來預期功能的發揮。“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的命題本身就似乎存在邏輯思維不嚴謹的問題,泛珠三角同橫琴之間是甚麼性質關係,如何體現“政治改革與經濟改的雙重試點”,橫琴是泛珠三角唯一的經濟合作區,還是以後還要在中西部地區建立更多的經濟合作區?其實,建立泛珠的主要目標應該是通過資源整合加速整體發展,特別是帶動中西部加速發展,而不是要中西部地區幫助先行一步的廣東發展;是外向型開發開放,而不是內向型開發開放;是設法擴大吸引外資,而不是主要依靠內資;是充分利用港澳優勢,而不是為其造麻煩;是確保“一國兩制”成功實施,而不是不予理睬。本人不久之前進一步強調“2+2+1”理念,即泛珠或“9+2”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其核心區即粵港澳關係的協調發展,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加粵閩兩個相關省及台灣五地間合作關係的協調發展, 更具有與眾不同的重性 、迫切性、特殊性和複雜性,因為“2+2+1”不僅是個經濟工程,也是個政治工程。“2+2+1 ”之中又有粵港澳板塊與閩台板塊之分,原條件最好的粵港澳緊密型合作有待加強,而海西經濟區的推出令福建發展有望提速。由於地理上共同依托海洋,又是起點較高的地區,因此,“2+2+1 ”有條件成為全國以至遠東、亞太大區保持均衡、快速、協調發展的先行樣板。“2+2+1”理念不具排他性,同其他構思不是矛盾、對立關係,而是按不同標準提出、也更有論證意義與實際推動價值的一項構思。二 、幾次相關建議作為澳門特區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本人深知橫琴問題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同時也認為至少存在深入研究探討的空間。因此,本人亦本着學者良知一再呼籲擴大思考的廣度與深度。2001 年3月,本人
  • 向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題為《關於擴充澳門發展空間的思考》的建議書(第281 8號)提出:“隨着澳門回歸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原則在特區的實踐,澳門自身發展的制度上的障礙已不復存在,澳門的發展同國家的發展更加息息相關,因此,在維護‘一國兩制’大原則下,設法為澳門創造盡可能大一些的發展空間是有其特殊意義的舉措。擴大發展空間有兩方面理解:一是充分利用澳門現有優勢,挖掘現有潛力,使澳門迅速提升到國際明星城市的發達水平;二是適當增加有助澳門加速發展的陸、海域範圍,這中間可以存在多種實施方案,如同毗鄰地區在劃定的一定區域內合作開發,租用某些適宜地段,長期租用,以至直接歸屬澳門特區管理,等等。其中,租用位於澳門東南方外海的萬山列島興建大型深水港,和租用同澳一水之隔的橫琴島,應是最具實際價值的考慮。”2005年3月,本人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題為 《 適 度 擴大 澳 門 發 展空 間 的 思 考》 的 建 議 書(〔2005〕第0097號)提出:“為了使澳門特區發展繼續保持良好長勢,使澳門繼續扮演‘一國兩制’示範區的特定角色,本人謹建議國家在經深入而充分論證基礎上,在適當時候考慮把澳門可能利用的發展空間適當擴大,如把鄰近島嶼(如橫琴島、萬山列島等)的開發權、管理權委托給澳門特區,可以預先設計出相關條件,如開 發資金由澳門負責籌集 、開發效益由澳珠按比例分配。從長遠來看,通過適度擴大澳門特區直接或間接管轄區域,加速澳門特區發展成為功能更加齊全的、規模更進一步擴大的全面現代化的‘一國兩制’示範區和高發展指標展示區,加速帶動澳門居民綜合素質的提升和鄰近地區廣大居民的福祉的提升,這對澳門特區有利、對鄰近地區有利、對國家有利。”2005年3月,本人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題為《對橫琴島開發方針的思考》的另一份建議書([2005]第2760號)提出:“綜合各種相關因素,本人認為,如果這項重大決策(指9+2合作開發)能及時作出必要調整,也許所產生的種種影響會更為深遠。具體思考如下:(一)開發模式1 .最佳:委托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行管理。2.次佳:採用澳門關閘邊檢大樓模式,即象徵性 收 費 。3.次次佳:恢復由澳門/珠海聯合開發的模式。4.一般佳:九加二共同開發 。(二)理由1.澳門特區享有‘一國兩制’優勢,但發展空間嚴重不足,亟須國家統籌規劃予以適當傾斜,澳門的加速發展對於驗證‘一國兩制’、加速提高其自身國際競爭力至關重要,對於帶動鄰近地區、廣東及更廣泛地區直接愛益,是可以預期的。2.廣東是全國第一經濟大省,如果廣東不能抽出一部分資源投入橫琴開發,而經濟相對較弱的中西部省區恐怕更難抽出資金參與其發展,它們各自都有自身加速開發的規劃。3.現在已不是改革開放之初主要靠外來資金 帶動, 在 強調 科 學發 展 觀 的今 天 ,發 展 定位 的 合 理性、發展路向的科學性、發展效益的可靠性應受到更大關注。由於橫琴具特殊地位置,而澳門又面臨發展空間嚴重不足的制約,故此,從國家整體受益面和長遠目標考慮,不失時機地對橫琴這樣直接關聯周邊地區特別是澳門特區長遠發展的待發展島嶼作出最可靠而務實的決策是必要的。”本人的上述三份正式建議書,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和港澳辦)高度重視並及時予以回答,一方面肯定本人建議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又表示目前暫無條件作出重大變動。本人對國家有關領導機關的這樣表示完全理解,也是預料中的事情。即使在專家學者中間,由於對同一問題可能存在不同的認識,可能選定的切入點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思考標準,所以,作出的判斷一時難以有共識是絕對正常的。關鍵的一條是,大家都應互相尊重、理性交流,而不要把個人意志、主張強加在別人的頭上,任何 情 況 下 都不 要 停 止 思考 的 腳 步 。本 着 求 實 認真、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本着開放理性、合作多贏的現代思維,本着以人為本、和諧均衡、長遠受益的發展觀,相鄰地區,特別是作為國家僅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的澳門,同其近鄰珠海之間的合作發展、共贏發展沒理由不在總結歷史經驗基礎上排除阻力、迅速攀升至一個全新的水平,成為區域間合作、有特色的區域合作的全新成功樣板。我們有一百個理由通過深度思考實現共贏發展,沒有半個理由因簡單思維而一再貽誤戰機。
  • 三 、結語“‘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創造性構想,現已得到很好的實踐;一切有利於特區發展也有利於整個國家發展的新舉措,同樣也應該通過深入研究論證逐步得到認同。對於珠海少一二個尚待開發的荒島,不僅不構成損失,同時也是加快發展、增大受益面 的 最好 安 排, 而 對 澳門 則 是增 加 巨大 迴 旋 空間,有助於更加充分地發揮‘一國兩制’試驗區的樣板作用,使兩地共同受益。”這是本人5年前表述的一 個 觀 點 。隨着“九九”回歸,不僅澳門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鄰近的珠海也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全新發展環境,這表明原先看來不可思議的東西現在可以理順關係,原來不能辦也不應辦的事情,由於角色已重新定位,則出現了重新思考、重新審視的可能 。所以,這不是想入非非、無病呻吟,更不是挑戰領導、挑戰權威,而且基於國家利益、民族利益的深層次思索,以及對看來複雜、實際上並非沒有解決可能的某些問題的深切關注。假如一時尚無條件予以解決,我們可以創造條件爭取若干年之後求其解決。如果說原則,那麼這就叫“謀而後動,不可亂動”。因為,“謀”意味着慎重、周全、認真、精密,“謀”意味着思維理性化、前瞻化、全局化、均衡化,“謀”意味着以智取勝、雙贏取勝、節能取勝、高效取勝,“謀”意味着緊密型區域合作要最大限度地體現零距離、零阻力、零摩擦。“謀”就是深思熟慮,就是啟迪智慧,就是集腋成裘,就是走群眾路踐,通過“謀”可以把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調動起來,通過“謀”可以把蘊藏在民間的智慧火花集中起來。這是現代決策機制的基本要求,這是確保成功並體現節能的領導 藝術。這就是勝利之本 、成 功 之 源 。註 釋 :1 香 港 《 文 匯 報 》 , 2 0 0 5 年 1 0 月 1 0 日 。2 同 上註。
  • 尋找橫琴開發的利益契合點鄭偉聰 *一、問題的提出最近,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港珠澳大橋關注小組、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建築師協會、澳門歷史學會、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分別於1 0月4日和22日聯合舉辦了“澳門可持續發展前瞻”和“澳門與橫琴歷史淵源與發展前瞻”兩場座談會,分別就近期在港珠澳大橋、開發橫琴島以致對澳門發展博彩業等方面展開了討論。前一場討論的結果是:開發橫琴成為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後一場講座更請來了廣東省社科院、珠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專家學者出席,目的就是:尋找橫琴開發的利益契合點。可惜,就在兩個研討會的中間,珠海市政府在美國舊 金山 與 美國 金 沙公 司 簽訂 了 開發 橫 琴的 協 議書,珠海市政府同意批出橫琴靠近澳門5.2平方公里的土地給金沙作為興建大型會展度假項目,金沙作出投資1 0億美元的承諾。儘管該項協議還要審批才能進一步落實,但是對澳門來説是一個不輕的打擊。澳門要走多元化的產業的美夢看來是遙遙無期。3年前 賭權開 放之時 ,特 區政府 專門引 入美 國“會展之父”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到本地市場,希望通過會展業的發展,推動本澳產業多元化;金沙亦承諾會把本澳發展成為亞洲的會展之都。數年過去了,金沙首間賭場成績驕人,不足一年已回本,為本澳 庫房 帶 來豐 厚 的收 入 ,更 成 為內 地 遊客 的 至愛,風頭一時無兩,形勢似乎一片大好。1 但是,就在澳門人對此深信不疑的時候,金珠的合作協議令我們 澳 門 人猛 醒 , 金沙 只 把 澳門 當 作 是一 個 淘 金井 ? !金珠的合作協議再一次讓我們澳門人看到了自己的致命傷:土地資源嚴重不足!近年來博彩業增長速度超乎想像,不少專家學者不斷提出,不少跨國企業也意識到澳門土地資源快將用盡,無論怎樣提升硬件設施,再過兩年,發展潛力亦已見底。因此,開發橫琴成為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其關鍵在哪裏?就在“土地”兩字。二 、開發橫琴,關鍵在中央開發橫琴島問題,可以說是一個老問題,現在又是一個新問題。說是老問題,它可以追溯到澳葡開始對澳門殖民統治時期。1 887年中葡和約簽訂後進行了多年的“劃界談判”,要求擴大管治區域,所屬澳門地區,除澳門半島外,還包括氹仔島、路環島、大小橫琴島、灣仔和部分香山縣地區,面積多達300多平方公里。其理由之一是:沒有那麼多的土地澳門難以發展。2 說是新問題,它一直是珠澳合作的關鍵,現在又是泛珠“9+2”區域合作的關鍵。老問題關係到國家主權、民族大義,不用再談,也成為過去。 新 問 題 沒有 國 家 主 權問 題 , 但 有民 族 大 義 問題,有“一國兩制”實踐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鄰近省 份 的合 作 問題 。 新 問題 可 以談 , 也關 係 到 未來 。筆者認為可以談的理由有3個:①“開發橫琴”有利於國家,有利於“一國兩制”的實踐。澳門特別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旅 遊 博 彩 技 術 培 訓 中 心 公 開 暨 資 料 室 高 級 技 術 員
  • 政區是“一國兩制”的產物,是一個新鮮的事物,在他 的 成 長 中 需 要 國 家 的 支 持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配 合 。“一國兩制”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法理上看,這兩種制度是有機地統一在一國之中,不應該分大小、分等級。遇到“衝突”應以“衡平”方式解決。“開發橫琴”如果從經濟利益的分配上看,應該是用此方法解決最為公道。但如果從“一國兩制”的產生的目的來說,則另當別論。大家知道,“一國兩制”的產生是為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是基於國家統一這目標,從這個角度來看,關係到民族大義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實踐是否成功的問題、樣板的問題;② 橫 琴 島 的 開 發 不 是 簡 單 的 經 濟 利 益 分 配 問題,是一個經濟基礎與上 層建築協調發展的問題 。在“一國兩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中的一個制度,其經濟基礎源於殖民統治,博彩 業 就是 經 濟命 脈 。 如果 要 澳門 經 濟發 展 得 更好,博彩業的發展與壯大是一個必然,“一國兩制”就已經肯定 了這一點 ;③澳門經濟發展正面臨着兩個致命傷:“靠政策吃飯”和“欠缺發展空間”。 3 解決這兩 個問題 ,橫琴島的開發正是關鍵。橫琴島由誰來主持開發更是關鍵之 中的關鍵 。有了這3個理由,我們可以對橫琴開發問題作出一些大膽的假設。例如王五一博士在今年3月初《澳門為甚麼需要橫琴?》一文中提出將橫琴島給了澳門, 規劃 出 新的 生 活社 區 ,興 建 大型 的 高檔 次 屋苑、大中小學、體育、醫療等設施,成為優雅舒適的花園新城,伴隨着多姿多彩的生活設施,澳門人居住於此,白天“市民乘免費地鐵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班”,孩子留在“淨土”安心讀書的“澳門為黃金,橫琴作淨土”的概念。4 如能這樣,既可解決澳門居民為下一代的擔憂(博彩業的副產品對青少年的 影 響) , 又可 比 填 海造 地 、毀 田 建宅 更 勝 一籌 。澳門人想橫琴想了多年,談橫琴也談了多年。5但始終停留在談的層面上。拿不出方案可能是由於兩個方面的原因:①橫琴不是自己的,如何使用橫琴要與物主商量,因而澳門人自己也便沒有野心單方面拿出一個橫琴開發的書面的系統方案來;②我們在與對手談的時候,心裏就始終沒有一個成熟的開發方案 。6澳門剛回歸的時候,橫琴開發問題最早被定位為“橫琴旅遊合作試驗區”,構想與澳門的龍頭產業旅遊業相銜接,為本澳旅遊業的延伸提供土地資源,建成澳門的“後花園”。澳珠兩地政府也曾達成共識,橫琴島的開發由兩地政府主導,實行企業化運作,吸引國際市場資本上島投資。兩年前珠海市政府對 橫 琴 經濟 開 發 區的 發 展 定位 為 國 際性 、 開 放性、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發展以旅遊業為龍頭的服務業。粵澳雙方兩年前成立了橫琴島開發研究協調小組,在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的框架內運作,協調有關研究論證工作。去年底舉行的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上,橫琴的發展又被重新定位,由原來的粵澳合作開發,擴大到“9+2”共同開發,向中央爭取優惠政策,設立“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7回顧橫琴開發問題,由原來的珠海發展,到珠澳合作開發,到粵澳合作,到“9+2”共同開發,開發的主體越來越高,涉及的層面越來越寬,但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幫助卻越來越遠。現在又來一個“金珠協議”,打破了當初的設想。澳門當初選擇金沙並不是因為金沙來澳經營賭場可帶來可觀的稅收,誰經營賭場都會向特區政府繳納可觀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借助金沙會展的經驗和實力,推動澳門多元化的發展。現在如果“金珠協議”一旦獲得批准,這肯定削弱澳門整體多元化的發展能力,從實現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來看,似乎看不到曙光。這也是澳門人 的感受 。儘管橫琴島是珠海經濟特區管轄下的島嶼之一,面積只有86平方公里,對珠海來説是一個西瓜,對廣東來說是個蘋果,對“9+2”來說是粒芝麻,但卻是澳門的3倍。如果從開發成效來說,橫琴的土地可給澳門使用50年,珠海和澳門一起來開發還可以開發25年,但“9+2”開發橫琴,恐怕不夠用5年。如果從 開 發 協 調 , 土 地 利 用來 看 , 一 個 單 位 運 用 自如,兩個單位共同協商,1 1 個單位可能是各自為政了,更何況“9+2”中的部分省份還相對落後,需要別人 去投 資 。談到投資開發,根據內地多年來的經驗總結,投資開發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組織開發,以政府為主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項目開發;二是參加開發,就是各地區或者基金帶資前來開發。珠海經濟
  • 特區剛成立的時候,就採用了參加開發的方式,將珠海經濟特區的若干地段劃給一些省、區,希望招引資金投資。結果有些省去投資發展了,一些卻空着地皮待價而沽,賺了一筆走了。所以,橫琴的開發一定要走組織開發的道路。那麼誰來主持?中央政府就最好 不過了 !在改革開放的這些年來,區域之間的競爭問題一直都有存在。現在不光是區域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也存在競爭的問題。這個問題是經濟發展中一定會出現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一定要靠中央。我們打個比喻,橫琴島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一份產業,這份產業在大阿哥的手裏(廣東為全國經濟第一大省 8),小弟(澳門)因為給人“搶去”了很久,剛剛認祖歸宗,留下的也就三分土地(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只有幾張桌子,靠招人家來玩耍,賺錢活口,沒有實際基礎,又要面對各方的競爭,包括外面世界的,還有兄弟之間。怎樣扶持這個小弟,我想老爹最清楚了。因此,澳門要橫琴,問題不是向廣東或珠海地方政府要,而是向中央要。儘管有了“金珠協議”,但中央還沒有表態之前,我們還是要有一個 堅定信念 。三 、如何找到橫琴開發的利益契合點澳門需要橫琴,不是簡單地為澳門擴大地盤,以滿足一己之私,而是為了發展多元化的經濟,從一個“政策支撐型”的經濟體系轉變為“市場自立型”經濟體系,減少澳門對國家的政策依賴,從根本上改變澳門的產業結構。假如澳門一開始就拿出一個很有說服力的計劃“把居民區移向橫琴,把舊區的空間騰出來用以搞一個全歐式的、具有獨一無二文化特色的、綜合性旅遊博彩城市,從而解決‘商民交爭地’、‘主(居民)客(遊客)交爭地’的矛盾,解決不良商業環境污染居民區的矛盾,解決因地域太少而造成的旅遊博彩內部產業結構畸形的矛盾,解決經濟增長與居民生活質素不協調的矛盾”這樣的一個畫面來告訴世人,澳門是要用橫琴來改變澳門整個城市的格局,優化產業結構,最終解決澳門社會發展中克服不了的矛盾。9 以此作為切入點這是上 上 之 策 。然而,從最近的“金珠協議”的簽訂,我們不難看出 鄰 近 地 區 的兄 弟 省 市 沒 能 理解 澳 門 人 的 “ 苦衷”。反而加快了腳步,按自己的路子走下去。有學者 認 為 ,金 沙 在 橫琴 發 展 會展 業 對 澳門 影 響 不大,因為金沙的基地仍在澳門,金沙的行為是“具有國際性視野的跨國企業,在投資澳門的同時,在其他地區尋找商機是正常不過的現象”,“澳門社會似乎對國際企業的 經營模式仍未習 慣”。1 0 但 也 有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此舉在澳門與橫琴“兩地只存在競爭”,“假定通過橫琴大橋將澳門的博彩業與珠海的會展連在一起,該區就會成為配套完善的國際會展區。”“實則是將旅遊部分交給橫琴,澳門則成為旅客賭的‘基地’”,這樣“澳門很難發展經營,因 為橫琴 旅遊的客 人亦未 必會到澳 門賭。 ”“加上珠海與澳門還有一關之隔,旅客若要往澳賭博更會遇上‘過關’這道令人‘生厭’的門檻”。總之,“橫琴若要朝會展旅遊業方向發展,與澳門之間存在着的將會 是競爭 關係, 而不是 合作關 係”。11 以 此作為切入點是下下之策。今年初,廣東省人大會議公佈了近年來粵港澳及泛珠 三 角合 作 成果 及 今 後的 計 劃, 連 串的 成 果 顯示,粵港澳合作在實施CE PA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雙重效應下,以提升到新的階段。其主要表現在通過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建立了合作新機制,明確了新的合作思路,進一步確定三地發展定位:廣東發展成為世界上重要製造業基地之一、香港發展成為世界上重要的以現代物流和金融業為主的服務業中心、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更具吸引力博彩旅遊業中心之一和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以此三地聯手發展成為世界上最繁榮、最具活力經濟中心之一。在這個基礎上,有內地學者提出要在橫琴上建立以網上交易市場樞紐和虛擬物流業務、票據服務、人民幣離岸業務為主的金融貿易區,成為第一優先發展的產業為金融,模式是人民幣境外結算中心。甚至是開發成為“百慕達式的自由港”。如果橫琴朝這個方向發展,與澳門旅遊博彩產業未有構成直接的衝擊,相互之間還可以找到合作的空間。以此作為切入點則可 視為中策 。從上面的上中下策來説,上策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澳門現有的經濟結構,增加了土地和人口,使澳門博彩業發展從“政策支撐型”過渡到“經濟支撐型”。如果真的“有了橫琴”就有了5個“統一”。這5個“統一”就是“國家與澳門利益的統一”、“博彩業
  • 與整體經濟的統一”、“優化產業與城區的統一”、“提升經濟與民生的統一”、“博彩業與環境淨化的統一”。12 澳門就可 以得到 大的發 展。中 策則可 以在橫琴發展中“賺點錢”,“幫補”一下澳門。例如一些互補性的產業開發項 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這個“幫補”也首先得益於澳門。這主要表現在:①橫琴受益於氹仔正在興建中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②橫琴受益於澳門經濟新增長點的湧現;③橫琴受益於澳門地價上漲。而且橫琴未來的發展很可能是採取依托 澳 門資 源 、市 場 或 緊扣 澳 門產 業 的關 聯 式 策略, 與 澳門 形 成前 向 型 關聯 或 後向 型 關聯 的 一 體化。13 此時的 澳門就 可以互 補性地 “賺點 錢”。 不然,就會出現下策的競爭局面。這個局面就可能是從“金珠協議”開始 。現在事情的發展並不以有利於澳門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當然,上面所説的上中下三策,是站在澳門人的立場上講的,是一廂情願的表述。如果站在珠海、廣東省的角度來看,你“澳門需要橫琴”,我“珠海、廣東更需要橫琴”。珠海、廣東也會找來了很多“理據”。甚至將“澳門需要橫琴”的“理據”反作用。例如“9+2”開發橫琴,有利於西部的發展,可以增強珠三角與長三角區域的競爭力等。據悉,廣東省發改委已聘請北京中國國際投資諮詢中心有限公司完成《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取得項目建議書》。根據該建議書,未來的橫琴重點在4個方向發展:①以網上交易市 場樞紐和虛擬物流業務 、票據業務、人民幣立案業務為主的金融貿易業;②以研究開發基地、技術服務和信息諮詢為主的工商支持服務業;③以高附加值、低能耗、無污染為主的高技術產品製造業;④以會議及展覽、觀光旅遊及娛樂服務為主的一般服務業。“橫琴發展的重點在於不斷進行體制創新,持續提高服務功能,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引擎。”成為功能高檔、具有強大輻射力的區域經濟合作平台,成為綜合實力雄厚、生態環境優美的珠海市外新城,和以高端技術以及研發於一體的新興產業創新示範基地,以及具有區域性甚至國際性影響的旅遊度假悠閒勝地。”14 作為全國經濟第一大省的廣東要在橫琴實現這個目標是完全有能力的,廣東這樣做,“正是由於澳門本身經濟總量小,產業結構單一,在推動橫琴島開發上也就顯得動力不足。”15但是,這些提法只是一國之內地區發展戰略的圖謀,在“一國兩 制”的實踐當中 誰有更大的作用 。“一國兩制”的理論正確性與現實可行性,已經港澳兩特區8年和6年實踐檢驗。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這一方針,事關國家和平統一大業的最後實現,事關中國的國際形象和和諧社會的有效建立,事關1 3億中 國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16 這才是我 們要尋 求“澳 門需要橫琴”的共識基礎、橫琴開發的切入點。四、大膽命題,小心求證“澳門為甚麼需要橫琴?”我們把它看作是澳門博彩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好命題。然而,這個命題卻關係到鄰近地區的行政管轄權和切身的經濟利益問題。命題內容十分敏感。在研討會中,大家對“澳門需要橫琴”各抒己見。澳門博彩業近幾年來的發展令周邊地區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澳門自己本身學者對博彩業的研究也有不同的意見。如果從這兩次的座談會可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4點:①澳門博彩業的開放與“自由行”的實施是一個巧合,而這個巧合造出了一個“金沙效應”,也招來了“紅眼症”;②澳門本地對博彩業的研究發現“有一些問題”,就是如何對待博彩業中必然遇到的負面問題。這些問題的披露,引起了內地的關注,繼而進行了“圍賭”、“打賭”。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必須以“一分為二”的觀點來對待。百多年來的賭業沒人研究,怕的就是負面東西太多,利益關係太複雜 。 現 在 有人 研 究 了 ,大 膽 地 寫 出了 負 面 的 東西,負面的東西是一個事實的存在,正因為是一個事實的存在,我們才要將博彩業多元化,尋找澳門經濟發展的新路子,擺脱負面的影響;③橫琴開發問題關乎澳門發展的下一步棋,生死攸關;④澳門經濟如何才能夠可持續發展的討論,到目前為止還只停留在學者的層面,在工商界還沒有作出較為明確的反應,在市民中談論得更少。這與廣東、珠海方面比較,澳門的確是反應太慢。有“金珠協議”的效果,應該給澳門人帶來更多的思考,澳門人也不能夠再失 去這個 機會 。在論述為甚麼澳門需要橫琴這個命題時,學者之間對一些論據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現象,但如果認定為在邏輯推理上對澳門的博彩業帶來了負面的影
  • 響,導致了區 域合作不協調 的現象出現的 主因。1 7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論述一個科學的命題需要有客觀的態度,“澳門需要橫琴”這是從澳門人的角度來看的。在如何開發橫琴問題上,澳門的確需要放棄“無為心態,完善發展思維”,根據澳門的需要大膽設想, 大膽命 題。摒 棄一些 諸如“ 在‘一 國兩制 ’下,澳門必須得到發展”;“旅遊博彩業必然要適當發展”等含糊的沒有科學價值的命題。關於命題有沒有科學價值,哲學上有一個邏輯程序, 有人 巧妙 地翻 譯為 “套 套邏 輯”(Tau to logy)。這個“套套邏輯”認為科學的命題所得的結論有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一個不可能錯,不可能有人反對,也不可能被人推翻的結論是沒有科學價值的。例如“澳門需要一個高效率的政府”的結論就是沒有科學價值的。因為這個結論不可能錯,不可能有人反對,也不可能被人推翻。但是“澳門需要一個大政府還是一 個小政府”卻是 一個很好的命題 。因為這個命題有不同的觀點,可以在實踐中找到對與錯,命題的科學價值就在這裏。科學追求真理,但科學並不等於真理,而是追求真理的途徑。科學的結論也不一定是真理,但反過來說 , 那 種一 眼 看 上去 就 是 真理 的 東 西肯 定 不 科學。科學是追求真理的一條途徑,但不是一條唯一的途徑,宗教也在追求真理,形形色色的意識形態也在追求真理。然而,各家追求真理所用的方法大不一樣,科學追求真理是以理論經實踐檢驗為基礎的“試錯”。這正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將“澳門需要橫琴”當作是澳門經濟發展的一道科學命題,就是有價值的。因此,看到澳門學術界經過討論得出“開發橫琴成為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這樣的一個結論感到十分高興,在開發橫琴島這個問題上,澳門也的確需要一個主流的意見。五、對 澳門旅 遊博彩 業作爲 龍頭 產業,澳門人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將旅遊博彩業作為龍頭產業,是澳門特區政府在尋求澳門社會長遠發展,解決自澳門回歸後如何發展經濟而作出的一個行政決策。這個決策,不僅是一個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決策,也為澳門人提出了一個“如何使澳門可持續發展”的正確方向。開放賭權,把旅遊博彩業作為龍頭產業,經過這兩年多來的實踐證明澳門的經濟發展成績驕人,中央政府也肯定為“一國兩制”實踐的成功。澳門受到了世界的“關注” 。澳門在開放賭權的實踐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澳門從過去的純賭博生意,發展到今日的旅遊博彩產業,在歷史上是有過艱難的一頁。在中國人的傳統道德 觀 上 ,對 賭 博 行為 的 是 不認 同 ; 以至 今 日 對“賭資外流”而“養肥了澳門”的觀點廣為流傳。但不管怎樣,賭博業在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已和旅遊業緊密地聯擊在一起,成為強大的旅遊博彩產業,並隨着“世界賭博爆炸”的波浪衝擊着澳門。特區政府開放 博彩 業 正是 回 應這 個 衝擊 浪 潮。 在 這個 浪 潮中,適逢中央為“救活”香港經濟而推出“自由行”,為澳門帶來了一個“驚異”的“金沙效應”,同時也帶來了“眼紅症”。所以,澳門人自己對博彩業應該要有一個比較正確的認識: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是歷史給予的,是澳門經濟基礎積累形成的,是澳門在現實中(起碼是現在)沒有其他選擇的經濟模式,是“一國兩制”的產物。澳門人應該好好地利用這個難得的機遇,為澳門的未來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在經濟學的角度上看,如果我們將旅遊博彩業只當作為一個消費的物品,在消費過程中怎樣認定這個物品的好與壞呢?其實,區分一個物品的好與壞好像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例如麵包,在人們的眼中肯定是一個好物品,可口清香,能飽肚子。對成年人 來 説 , 吃麵 包 肯 定 沒有 吃 過 量 而撐 肚 子 的 問題,但對不懂事的小孩來說,饞嘴就會出現撐肚子的問題。再舉一個例子,大家知道鴉片是毒品,是個有害的物品。但把它當作醫藥用品來使用時就是一個好東西。這裏就關係到個人行為能力的控制問題,也關係到是物品有害還是消費不當的問題 。18從絕對意義上講,如果使用得當,任何產品都可能是好產品,如果使用不當,任何產品都可能是壞產品。旅遊博彩產品的消費問題也存在着這個道理。因此,當我們看到博彩業所產生的不良後果時,那應當是個“消費者”消費不當的問題,而不是“產品”本身 的問 題 。六 、澳門人對自己的旅遊博彩業應有一個正確的立場
  • 澳門博彩業自開放以後,經濟得到快速的增長,引起了世界的關注,小城格局正被打破,向國際化城市邁進。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也説明旅遊博彩龍頭產業已基本確定。但是,在一片歌舞昇平的同時,我們正面臨着以下3個問題:①澳門社會內部問題逐漸顯露。例如交通問題、旅遊資源有限、旅客停留時間短暫、消費空間狹窄,一些爭拗例如人力資源問題一時未有定論等;②投資環境受到影響。內地雖然禁賭旗幟鮮明,但開賭之聲不絕於耳,即使大家都認為短期內不會發生,卻不敢輕視,生怕有朝一日會成為事實。畢竟內地地下博彩的資金數字龐大,令人觸目驚心。剛過的黃金週,到澳門旅遊的 人 數 未如 理 想 ,旅 遊 消 費模 式 仍 以博 彩 業 為主, 但 後 續無 力 , 難以 吸 引 回頭 客 。 正是 這 個 原因,兩間持有澳門賭牌的美資公司股價下挫↑1↑9;③周邊關 係 不協 調 。澳 門 回 歸後 , 珠澳 合 作到 粵 澳 合作,再到“9+2”共同發展。層次越高澳門得益越少。1 0月黃金週前,廣東宣佈,橫琴口岸因大廈結構出現問題,單 方面閉關1 年 。澳門“博彩城市”之夢真的起了紅燈。我想這裏澳門人應有一個立場的問題,那就是“經濟命脈”。簡單地說,旅遊博彩業就是澳門“命根”問題。“命根”就是立場,澳門以賭立城。就在今年初,被認為作風一向保守的新加坡,在禁賭40年後由總理兼財政部長李顯龍正式宣佈開放賭禁,理由是在中國和印度的強大挑戰下,要保持新加坡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我們從這個例子可以再一次得到很好的證明:保持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博彩業也是重要手段之一。當今世界上的各個角落差不多都有賭場,特別是圍繞在中國周邊的國家和地區,更是將中國當成目標,大量地吸取賭資。根據《亞洲時報》最近報道,整個亞洲地區的非法賭資至少有800億美元。在這個日益陷入混戰的世界博彩市場上,所有的“參戰國(經濟實體)”的動機,無一例外地是“以賭謀財”。而除澳門以外,幾乎所有的這些參戰國,都是“碗外找飯吃”,都是“吃鍋裏的,看着碗裏的”,新加坡的開賭就是如此。像澳門這樣非賭別無他途以為生計、因而被迫以賭業為命根子的經濟體,可謂絕無 僅 有。20 澳門以賭立城,是歷史的選擇,是命運的選擇。要成功地實踐澳門的“一國兩制”,要使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澳門的博彩業只能做強做大。註釋:1 《多 元化 產業 ,長 路漫 漫》 ,載於 《澳 門日 報》 (一 家之 言) ,2 0 0 5年 1 0 月 2 3日 。2 陳 樹 榮 : 《 澳 門 必 須 擴 大 地 理 空 間—— 澳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前 瞻之 一 》 。3 王 五 一 : 《 賭 權 開 放 的 制 度 反 思 》 , 第 2 6 1 - 2 7 0 頁。4 筆 者 在 《 發 展 旅 遊 博 彩 業 新 構 思 》 一 文 中 對 王 五 一 提 出 設 想的概括,見《 澳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3 月2 0 日 。5 2 0 0 1 年 3月 , 澳 門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楊 允 中 博 士 在 九 屆 全 國 人大 四 次 會 議 提 交 了 題 為 《 關 於 擴 充 澳 門 發 展 空 間 的 思 考 》 的建 議 書 ( 第 2 8 1 8號 ) ; 2 0 0 5年 3月 再 次 向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三 次會議 提交 《適 度擴 大澳 門發 展空 間的 思考 》( 【2 00 5】 第0 09 7號)和《 對橫琴島開發方針的思考》(【2 0 0 5 】2 7 6 0 號)兩份建 議 書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社 會 經 濟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王 五 一 博 士 於2 0 0 5年 3月 在 澳 門 日 報 刊 登 《 澳門 為 甚 麼需 要 橫 琴》 。 本 人也於 2 0 05年 3月 20日 在 澳 門日 報 以 《 發展 旅 遊 博 彩業 新 構 思 》為 題 作 出 了 呼 應 , 為 此 , 《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 還 作 出 “ 香 港 人應 學 習 澳 門 人 如 何 爭 取 發 展 利 益 ” 的 反 應 。6 王 五 一 : 《 賭 權 開 放 的 制 度 反 思 》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 第2 6 5 、2 6 6 頁。7 《 橫 琴 開 發 協 調 更 重 要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1 0 月9 日 。8 《粵料 外 貿總 額 破 四 千 億美 元 》 , 載 於《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年1 0 月 2 3 日 。9 王 五 一 : 《 賭 權 開 放 的 制 度 反 思 》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 第2 6 6 頁。10 《 學 者 指 金 沙 基 地 仍 在 澳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年 1 0月 1 7 日 。11 《 學 者 , 兩 地 只 存 競 爭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年 1 0月1 7 日 。12 鄭 偉 聰 : 《 發 展 旅 遊 博 彩 業 新 構 思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 年3 月2 0 日。13 《 澳 門 研 究 》 編 輯 部 : 《 “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前 瞻 ” 座 談 會 記要 》 。14 楊 允中 : 《“ 謀 而後 動 ”: 理 解與 啟 示》 , “澳 門 與橫 琴 歷 史淵 源 與 發 展 前 瞻 ” 座 談 會 發 言 稿 , 1 0 月 2 2 日 。15 《 澳 門 提“ 租 借 ” 橫琴 以 擴 大 經濟 規 模 , 珠澳 深 層 合 作 — —橫琴 或 成 試 點 》 , 載 於 《 香 港 文 匯 報 》 , 2 0 0 5年 1 0 月 1 0日 。16 楊 允 中 : 《 調 整 無 為 心 態 , 完 善 發 展 思 維 》 , “ 澳 門 可 持 續發 展 前 瞻 ” 座 談 會 發 言 稿 , 2 0 0 5 年 1 0月 4 日 。17 《 開 發 橫 琴 成 澳 可 持 續 發 展 關 鍵 》 , 載 於 《 澳 門 日 報 》 新 聞版, 2 0 0 5 年 1 0 月 5 日 。18 王 五 一 : 《 世 界 賭 博 爆 炸 與 中 國 的 經 濟 利 益 》 , 經 濟 科 學 出版社 , 2 0 0 5 年7 月 , 第 6 8 頁 。19 《澳門日報》( 一 家 之 言 ) , 2 0 0 5 年 1 0 月 6 日 。20 王 五 一 : 《 經 濟 學 的 “ 屁 股 ” 與 澳 門 的 “ 命 根 ” 》 。
  • 內地與港澳貨幣合作的目標方位:單一貨幣區陳章喜 *從國際貨幣體系發展的歷程看,國際貨幣體系經歷了金本位制、金匯兑本位制、布雷頓森林的虛金本位制,到目前沒有全球本位貨幣的“無體系”時代。伴隨着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出現了區域匯率協調安排和貨幣區域化趨勢。目前人民幣、港幣、澳門幣3種貨幣在中國內地與港澳同時流通,這種並存的貨幣流通現象只能是過渡性的貨幣安排。從長遠來看,推行單一貨幣流通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所以,實行內地與港澳貨幣一體化將是中國內地與港澳貨幣合作的重要目標。一、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形成的基礎分析(一)內地與港澳3種貨幣流通的主要弊端目前,由於一系列歷史的原因,在中國內地與港澳三地之間同時流通3種貨幣,這種貨幣流通格局造成了許多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①內地與港澳三地同時流通3種不同的貨幣,降低了貨幣交易的效率。隨 着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的 發 展 , 內 地 與 港 澳 三 地 的經貿合作日益頻繁,如果使用幾種不同的貨幣,則在交易的時候必須進行貨幣的兑換,這顯然會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效率;②內地與港澳三地3種貨幣會增加市場風險,降低對外界金融風險的抵抗能力。人民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港幣和澳門幣實行聯繫匯率制,不同貨幣的匯率變化會帶來投機套利的機會,加劇匯率的波動,增加金融風險。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加強貨幣協調,建立統一協調的金融機制的重要性。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東南亞國家的貨幣都遭受了貶值,唯有人民幣和港幣保持了匯率的穩定,這與中國大陸用巨大的外匯儲備作為後盾,以雄厚的經濟實力支持港元保衛戰是密不可分的;③香港和澳門實行聯繫匯率制度,使地區內的經濟政策目標要服從於美國的經濟政策目標,不利於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發展。聯繫匯率制度要求必須以美元作為發行的儲備貨幣,匯率要與美元匯率密切掛鈎,這樣,地區內的一系列經濟目標都要與美國的經濟目標掛鈎,區內經濟政策必須要服從於美國的經濟政策,不利於香港和澳門經濟的獨立健康發展,正因為內地與港澳三地貨幣流通存在以上一系列不利影響,所以,必須加快貨幣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單一貨幣。(二)內地與港澳經濟的一體化發展第一,香港與內地長期有着密切的經濟金融往來,貿易往來是香港和內地經濟聯繫最為密切的部分,無論是按出口、進口還是轉口貿易來衡量,內地都是香港最大的貿易夥伴。同時香港也是內地重要的貿易夥伴和進出口商品的重要中轉港。1 996-2002年間,香港與內地的貿易額佔其全部對外貿易額比率基本上都在30%以上,雖然有些年份波動幅度較大,但香港對內地貿易額佔香港對外貿易總額的比率一直呈上升趨勢,近年超過了40%。2002年,香港從內地進出口的貿易額分別為91 9.4億美元和786.3億美元,佔全部貿易總額的42%,是香港最大的進口來源地和產品出口地。香港是內地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口貿易的重要中轉港,為內地對外貿·暨 南 大 學 特 區 港 澳經 濟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 易起到了中轉和橋樑的作用,推動了內地對外貿易的 發 展 。第二,香港與內地的規模性投資是20世紀80年代中 期 才 出現 的 , 但是 兩 地 投資 的 發 展速 度 相 當快,對促進兩地經濟一體化的意義極其深遠。它促進了兩地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方法、創新能力方面的交流,從而促進兩地經濟一體化在更高層次上得到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香港一直是內地最大的海外投資者,自1 992年開始,香港對內地的直接投資出現突飛猛進的增長勢頭。1 991 年,香港對 內 地 的 直 接 投 資 為24.1 億美元,1 992年增長到75.7億美元,1 993年又增長到1 72.8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增長了21 3.3%和1 28.9%。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對內地的年均直接投資佔到全部外商對內地年 均直接 投資額 的6 0%以 上。9 0年代 中期 以來,隨着內地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總量的擴大,這一比率有所下降,但每年也都在40%左右。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貿易、投資往來不斷深入發展,經濟合作程度不斷加深。經濟的融合為兩地的貨幣合作打下了良好的 基礎 。第三,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税地區的澳門一直是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的重要貿易夥伴、內地國際貿易的重要通道。從進口角度看,1 999年澳門進口總值達1 63.002億澳門元,其中從內地的進口值達到58.089億澳門元,佔澳門進口總值的35.64%,從香港的進口值為29.45億澳門元,佔澳門進口總值的18.07%。2003年澳門進口總值上升為220.972億澳門元,其中從內地的進口值達到94.899億澳門元,佔澳門進口總值的42.95%,從香港的進口值為27.944億澳門元,佔澳門進口總值的1 2.65%。由此不難看出,內地已成為澳門重要的進口地,內地產品在澳門市場已經佔近半壁江山。從出口角度看,澳門出口商品以歐盟、美洲市場為主,但是澳門作為內地的國際貿易通道,亦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1 999年澳門出口總值為1 7 5.8億澳門元,其中再出口值為25.356億澳門元,佔出口總值的1 4.42%。2003年出口總值增加到207.001 億澳門元,其中再出口值為44.391 億澳門元,佔出口總值的21 .44%,再出口所佔比例上升7.02%。2004年1-5月澳門再出口較2003年同期上升1 3.7%。內地是澳門最主要的商品供應地,內地通過澳門這個自由貿易港輸往國際市場的商品的絕對數量是不斷上升的,但從整體規模看這些商品在內地出口總值中所佔的比例卻在下降。對於內地來說如何更好地利用澳門這個國際貿易通道值得探討。另一方面,澳門本土產品出口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澳門工業的薄弱。從進出口貿易總額看,1 999年澳門獲得1 2.7 98億澳門元的順差,而2003年則轉變為1 2.798億澳門元的逆差,並且這一逆差仍在增大。從某種程度上看,這是澳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本的結果,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二 、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的共同貨幣選擇最適度貨幣區的形式特徵,在其直接的意義上,是區域貨幣一體化後擁有一個共同的貨幣即單一貨幣。從國際區域貨幣一體化實踐來看,單一貨幣的建立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是實力較強的貨幣吞併勢力較弱的貨幣,如前西德馬克在20世紀初收兑了原東德馬克,巴拿馬、波多黎哥等國家貨幣實現了美元化等;二是共同貨幣區成員國各自放棄原有貨幣,重新創設一種共同貨幣,如歐盟國家推出的歐元 。目前,澳門金融業對外依賴性強,易受外部經濟形勢影響。澳門地區的銀行大部分為外資銀行,本地銀行所佔比例較小。澳門流通中的貨幣和銀行貸款大部分是港幣。2003年底,港幣在澳門貨幣供應量M1 (流 通 中 現金 十 活期 存 款 十儲 蓄 存款 ) 中 佔40.2%。澳門港幣貸款佔全部銀行貸款大致在50%左右。澳門外資金融機構的總部大部分設在香港,銀行境外資產也大部分集中於香港。在澳門的中資銀行中,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最為耀眼,是兩家有權代行發鈔的銀行之一(另一家為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來看,澳門對外資產佔總資產的比重遠遠高於對外負債佔總負債的比重,説明澳門資本輸出大於貨幣輸入,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澳門金融投資工具單一,投資渠道狹窄。澳門金融業對外高度的依附性必然造成其隨周邊經濟狀況的波動而波動的被動局面。由此觀之,在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的構建上,主要體現在港幣與人民幣兩種貨幣的發展前景上。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的建立,從組建貨幣圈的貨幣成本角度出發,其共同貨幣的選擇有如下兩種
  • 選擇方式:一是 以港幣取代人民 幣成為共同貨幣 ;二是以人民幣取代港幣成為共同貨幣。我們認為,內地與香港最適度貨幣區的共同貨幣選擇應以人民幣取代港幣作為共同貨幣,主要理由有以下3點:①以港幣取代人民幣成為共同貨幣的局限性。港幣是可自由兑換的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走勢一直比較堅挺,但港幣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弱點,難以承擔起共同貨幣的重任。首先,港幣名稱本身帶有濃厚的地方色彩,使用空間也比人民幣要小得多,無法涵蓋大中國的概念;其次,港幣的發行以1 00%的美元儲備為保證,若港幣取代人民幣,意味着需要巨額的外匯儲備,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者,誠然港元作為一種法定貨幣,在基本法已有明確規定。但貨幣的創造與控制通常被視為一個國家或地區主權的主要象徵,傳統上人們也都接受每一個國家具有這種創造與管理本國貨幣的絕對權利,而香港實行的是港幣嚴格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制,香港政府基本上沒有貨幣政策自主權,若以港幣作為單一貨幣,意味着內地的貨幣政策自主權也將喪失,這顯然也是不可能的;②以人民幣作為內地與香港的共同貨幣,有利於彌補港幣作為兩地共同貨幣的弱點。誠然,人民幣迄今為止仍是不可自由兑換貨幣,內地的外匯市場還是封閉的市場,還不能與目前香港的外匯市場相比,但從長遠發展來看,隨着國內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人民幣在國際上的地位會越來越高,使用範圍將越來越廣泛,可能會涵蓋社會性質不同的國家,人民幣終會成為可自由兑換的貨幣。因此,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前兩幣並行流通只是過渡時期的特徵,隨着內地與香港經濟聯繫的不斷增強,人民幣在香港地區的流通規模會不斷增大,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後,國內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以及國際地位的提高,以人民幣取代港幣,實現兩幣統一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③以人民幣作為兩地共同貨幣是貨幣發展歷史經驗的借鑑。從歷史上看,地理位置上的接壤在貨幣區的形成中起着主導的作用,一般來説,廢除本幣而採取他國貨幣的經濟實體選擇了兩條道路,要麼地理位置上接近,要麼曾經受他國的 統治 。 如安 道爾 共 和國 (於 法 國與 西班 牙 之間,採用法國法郎、西班牙銀幣、歐元)、利比里亞( 與澳 大 利亞 鄰近 , 採用 澳大 利 亞元 ,本 土 硬幣)、列支敦士登(在奧地利和瑞士之間,採用瑞士法郎)、摩納哥(法國東南方,採用法國法郎,歐元)、巴拿馬(中美洲, 採用美元)等國家。澳門由於與香港地理位置上接近,加上其經濟運行主要依賴於香港的旅遊收益及香港的直接投資,早已出現了澳門幣的港元化趨向。因此,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區域貨幣發展與選擇的這些國際及地區經驗,對於內地與香港共同貨幣的選擇,最終形成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最適度貨幣區,具有重要的借鑑意 義 。三 、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的正態效應1 .節省交易成本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可以節省與貨幣兑換有關的交易成本,這類成本主要包括企業進行貨幣兑換的差價、向銀行買賣外匯的差價及通過銀行進行交易的有關手續費。2.提高價格透明度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大大提高了價格透明度 ,能 促 進區 內 貿易 和 市場 的 一體 化 ,在 區 域內,商品和勞務將以同一種貨幣單位標價,價格制定的透明性將會刺激區內投資、消費的增加,推動內地與港澳貿易一體化的進程。3.提高人民幣的經濟地位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大大提高了人民幣在東亞經濟中的地位,另作推動人民幣在未來的亞洲貨幣合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雖然目前人民幣的資本帳戶尚未開放,但事實上人民幣已成為部分周邊地區的硬通貨,在日益依賴跨境貿易的中國鄰近地區的使用量有增無減。一旦人民幣實現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兑換,並與港元、澳門元實現一體化後,人民幣在東亞貨幣聯盟中的影響力將會大大加強。4.為台灣融入中華經濟區起示範作用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對台灣盡快融入中華經 濟 區 將提 供 示 範效 應 。 在區 域 一 體化 的 大 潮中,任何排斥區域合作的地區都會面臨邊緣化的危機。統一貨幣後,內地與港澳的經貿往來會更加緊密和富有成效。隨着經濟發展加快,經濟實力、國際地位的提升,人民的國家認同感、歸屬感也會隨之提高,貨幣統一將會從經濟上推動大中華統一貨幣圈的 形成 。
  • 5.推動澳門金融業的發展建立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可大力推動澳門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業在澳門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是澳門經濟發展的四大支柱行業之一。然而,由於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原因,澳門金融業的發展仍存在不足 和 缺陷 。 金融 市 場 不發 達 ,金 融 結構 相 對 單一。澳門金融市場發育不全主要表現為金融業行業結構不完善。金融業主要由銀行業和保險業構成,其中銀行業佔了極大比重。銀行業以傳統的信用零售業為主,主要進行中期和短期的資金存放業務 。目前,澳門尚沒有獨立的資金市場,只有銀行間貨幣市場的金融工具(貨幣票據),且僅限於發行機構和銀行間買賣。澳門也沒有自己的外匯、黃金、證券等市場。總之,銀行基本上一統澳門金融業的天下,企業和居民融資主要通過銀行貸款。這種單一結構不利於澳門金融業向縱深發展,也難以滿足澳門經濟轉型所需的更大融資需求。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的形成,是澳門金融業成長的動力。四、 內地 與 港澳 單一 貨 幣區 實施 的 階段目 標(一)第一階段:推行港幣與澳門幣的一體化在中國經濟區域中,香港與澳門經濟金融已經有了較好的融合,最先具備形成單一貨幣的條件。雖然香港和澳門與中國大陸實行“一國兩制”,各自保持原有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不變,但共同的歷史文化、經濟制度及一衣帶水的地理位置,使兩區的經濟 聯 繫 日益 密 切 ,市 場 融 合及 生 產 要素 流 動 加劇,這既為兩區貨幣融合提出了客觀要求,又為兩區貨幣融合創造了有利條件。在此基礎上,首先實現港元一澳門元一體化,不僅符合香港和澳門共同利益和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潮流,有利於兩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而且可以為港幣一人民幣一體化創造條件和提供有益經驗。從香港和澳門的現實經濟狀況看,兩地已經較好的具備了貨幣合作的前提條件。對香港與澳門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兩地經濟指標有較明顯 的趨 同 性。 兩 地貨 幣 與美 元 的匯 率 也相 當 穩定。同時,香港和澳門地區的經濟結構完全相同,因此兩地採取的經濟政策基本一致,如作為高度開放的自由經濟體,兩地都 是自由港,不徵收關稅 ;自然資源都很缺乏,因而都揚長避短,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在兩地經濟總量中第三產業比重高。港澳兩地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兩地失業率幾近相同,這對 兩 地 貨幣 的 融 合及 融 合 後的 貨 幣 穩定 極 為 有利。澳門的生產、生活高度依賴於進出口貿易,而香港又是其最主要的貿易夥伴,外貿大都使用港幣結算。而且澳門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尤其是在大宗貿易、樓宇買賣等方面,長期習慣以港幣標價和結算。 這 樣 港幣 就 成 為了 澳 門 外貿 結 算 的最 主 要 貨幣。由此可見,港幣雖不是澳門的法定通貨,但實際上在澳門經濟中發揮着比澳門元更為重要的作用,實現港幣一澳門元一體化已經是水到渠成,如果在港澳兩地實現了港幣對澳門元的替代,就可以進一步考慮港幣與人民幣的一體化問題。(二)第二階段:實現人民幣一港幣一體化港幣一人民幣一體化的第一步是要建立兩地以穩定貨幣和匯率機制為主要內容的貨幣聯盟。香港與內地現行的匯率制度分別為聯繫匯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實質均 為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 。所不同的是人民幣與美元的關係較之港幣與美元的關係要鬆散些,例如利率並不追隨美國變化,貨幣供應量不受美元儲備量的硬約束,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影響。近年來美元匯率波動不定,前兩年的堅挺和近一年來的疲軟,使香港和內地為了維持與美元的匯率穩定付出了很高的代價。如果人民幣和港幣由釘住美元改為釘住一攬子貨幣,既可使其擺脱美元匯率及美國經濟波動的不良影響,又可以保持匯率相對穩定。由於香港和內地的主要貿易夥伴和資金往來比較相似,可以考慮選擇相同或相近的貨幣籃子,但是要根據貨幣籃子中的各種貨幣在各自貿易和投資中所佔的比重,來確定其在各自貨幣籃子中 的 權 數 。人 民 幣 和 港幣 匯 率 制 度經 過 上 述 改革, 可 以 克 服 其運 行 中 暴 露 出 來的 日 益 嚴 重 的 問題,還可為人民 幣和港幣的進一 步融合創造條件 。當人民幣和港幣的波動幅度相同,釘住的貨幣籃子及其權數也相同時,兩幣的融合便可考慮進入匯率聯盟階段。以匯率聯盟為主要內容的貨幣聯盟穩定運行 一 段 時 間後 , 就 可 以向 貨 幣 聯 盟的 高 級 形 式——單貨幣進軍。具體工作包括:香港與內地共同協商,通過規範程序建立統一貨幣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的實施細則;籌建共同中央銀行,規定其主要
  • 職能;做好單一貨幣的印刷、保管、發行及其正常運作 的 技 術準 備 工 作, 如 現 金發 行 、 金融 資 產 轉換、清算與支付系統更新,金融市場運行等等。這些準備工作就緒後,就可以水到渠成的推出單一貨幣 。可以期待的是,內地與港澳單一貨幣區的形成將使內 地 與 香港 澳 門 經濟 的 互 動躍 上 一 個嶄 新 的 高度 。參 考 書 目1.黃燕君:《港幣、人民幣一體化的經濟意義及可行性分析》,載於《浙江大學學報(社)》,第3期,2003年 。2.江湧:《最適度貨幣區理論的實踐與展望》,載於《國際經貿探索》,第2期,2000年。3.虞群娥:《論區域貿易一體化與人民幣國際化》,載於《浙江社會科學》,第7期,2002年。4.黃燕君:《港幣人民幣一體化的順序、模式和努力途徑》,載於《世界經濟與論壇》,第3期,2003年。5.丁劍平:《港幣與人民幣的協整:一個實證研究》,載於《世界經濟文匯》,第2期,2002年。6.黃燕君、趙生仙:《香港與澳門貨幣一體化問題初探》,載於《財貿經濟》,第11期,2001年。
  •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 So Hang Tai* 1. Introduction Along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process in Hong Kong society, attitude towards gambling legalization or building casino seems to have changed significantly over the years. The many negative impacts of gambling in particular continue to increase during the past decade in Hong Kong, especially after the authorization of soccer betting in 2003, which has created anew many problems along with serious negative consequences. In recent years, budget deficit has become a major concern for Chinese central as well as for Hong Kong government. These two independent issues have been tied together by those gambling proponents who argue that building casino is the stone that could kill two birds, on the one way that is to reduce citizens' money draining out to Macau's economy and on the other way that brings government revenue from the bets of both local citizens and tourists. As a result, "building casino reduces capital outflow and illegal gambling" and "building casino brings revenues and prosperity" are probably the two arguments that have been most often brought up by gambling proponents. In past few years, we have witnessed several waves of heated debates among legislators,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interest groups. Government has been faced the pressure from pro-business party leaders to do research on this issue. And the success of Macau's economy also proves that building casinos would hav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society as a whole. Negative consequences seem to be rarely an issue in Macau's society, and therefore, hardly ever been tackled. In facts, the case of Macau is obviously in conflict with those of the recent studies done by foreign (the US in particular) scholars. Enough evidences have revealed that gambling legal-ization or building casino could neither reduce illegal gambling and capital outflow nor could it revitalize local economy, which definitely need to be addressed more thoroughly. The question left to be answered is that Macau enjoys its prosperity, especially after the issuance of 3 gambling licenses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by 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seems that building casinos may be effective in revitalizing local economy, but 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in Macau?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arry out a critical analysis on issue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sperity of Macau's gaming industry, as a way to project the potential crisis of Macau's economy. Hoping that this would provide insights lead-ing to a better qual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Macau, and eventually, persuade Hong Kong party leaders as well as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that building casino may not be an undefeatable formula to bring economic success. 2. Reasons for Macau's Prosperity With the excitement of gaming and motor sports, Macau has long been known as "Morte Carlo of Orient". After the handover of Macau, Chief Executive, Mr. Edmund Ho, was determined to end the monopoly of gaming industry in Macau, as a result, the government issued three new casino licenses in February 2002, the companies suceeded in bidding the licenses * Project Officer (Gambling Studies), The Society for Truth and Light, Hong Kong
  • 《澳門研究》第32期 are Sociadade de Jogos de Macau (the company running monopoly for over 40 years in Macau before), Wynn Resorts and Galaxy Holdings (both have strong connections with Las Vegas Casinos). Table 1 Investment Projects of Gaming ConcessionairesUnder the new contracts, effective April 2002 (for SJM) and June 2002 (for the others), the gaming operators were required to pay a special gaming tax equivalent to 35.0% of their gross revenue. In addition, the operators also agreed to pay 1.6% of their gross revenue to the Macao Foundation for social,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1.4% (for SJM) and 2.4% (for the others) of the gross reven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tourism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Moreover, the new licensees are obligated to execute their projected investment of MOP17.5 billion (Table 1). If testing projects are proven to be success, there would be a dramatic increase in investments flowing into the territory in the coming years. Some of the investment has already been realized as new casinos have been operating and the renovation of existing ones has been finished.1Besides the huge sum investment projects by the three licensing companies contribute to Macau's miracle, the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introduced by the 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also takes a crucial role. After the massive demonstration in Hong Kong in 1st July 2003,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nounced the policy, which allowed mainland citizens traveling to Hong Kong and Macau without any restriction. As a result, the newly constructed gaming facilities provide plenty capacities for massive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which contribute to Macau's prosperity. The visitor profile has undergone significant change recently.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the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increased by nearly 4 millions in 2004, and mainland visitors replace Hong Kong visi-tors becoming the major source of income to Macau's economy, as Mainland visitors occupies 57% in total, while the share of Hong Kong visitors drops to 30%. (Table 2)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continued relaxation by central government would promote further rapid increase of Mainland Chinese visitors in the coming years. The contribution of mainland visitors is not restricted to numbers only, but rather, their purchasing power is far more Source: Macao Gaming Yearbook 2002, extracted from Pao, Jay W. (2004).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of Macau's Tourism Industry". AMCM Quarterly Bulletin. Iss. 13. Page 88. significant to Macau's economy. The average non-gambling consumption of tourists is $1590, while the average non-gambling consumption of mainland visitors is $3290, which is more than triple of Hong Kong visitors. (Table 3) Since the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is nearly the double of Hong Kong visitors, we can imagine that how significant mainland visitors contribute to the local economy.
  •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 Touris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Macau's economy. The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concludes that the GDP growth rate in 2004 is 30.1%2, which is much higher than 15.6% in 2003 and 10% in 2002. Table 4 shows the contribution of tourist receipts to the GDP from the year 1995 to 2004. During the decade, the percentage of tourists receipts contribution (including gambling expenditure) to GDP has been increased from 47% to 77%, especially after the opening the Sands Casino in May 2004, more and more money are pumping in Macau's casinos. This shows how both issuance of three gambling licenses and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contributes to the prosperity of Macau's economy. 3. Bathtub Model of Casino Economy To understand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casinos towards the local economy, we need a model. Now I would like to borrow the model created by William N. Thompson to analyze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casinos, the model is simply the operation of a bathtub.3He states that "Water comes into a bathtub, and water runs out of a bathtub. If the water comes in at a faster rate than it leaves the tub, the water level rises; if the water comes in at a slower rate than it leaves, the water level decreases. A local economy attracts money. A local economy discards money. Money comes and money goes. If as a result of the presence of Table 2 Distribution of Tourists by Places of Residence Table 4 Contribution of Tourist Receipts to Real GDP Growth casinos more money comes into an economy than leaves the economy, the casinos create a positive monetary effect".4 This implies that if the presence of casinos excess money comes into an economy than leaves the economy, the casino economy or even the local economy would be saturated eventually. For this reason, we understand that money comes in because of the bet people's loss from gambling, visitors may also contribute to the local economy because of their consump-tion on food, accommodation, transportation and other entertainments. In short run, casinos may help boost up the local economy;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money may balance out because the money must be taken out of casino revenues.5 So we can perceive that if the casinos are operated by foreign companies, the revenues gained may not be fully re-invested in the local economy. Macau is surely in this case. Money leaves the economy for several reasons. First, the money brought to the casinos by local residents can not be counted, unless it proves those money would be spent on other communities or kept it under the pillows, otherwise those money can not be counted as a contribution to the local economy.6 The Vice President of Players International, Stephen P. Perskie, states that "The problem with this industry, and I'm now part of it, is that it doesn't create anything. It offers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which is obviously of great value, but it doesn't create anything in the long run." 7 Since gambling is simply a zero-sum game, just a wealth redistribution process from one's pocket to another's pocket, it is non-productive in nature and (2001-2004) (1995-2004) Source: Tourism Indicators and Gross Domestic Product Yearbook,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DSEC), various Issues. Source: Macao Economic Services Table 3 Average Tourists' Non-gambling Consumptionby Places of Residences Source: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 cannot create wealth to the society as a whole, so the money brought to the casinos by local residents can not be counted. And continuous participation of local citizens in gambling may cause panic to the society as a whole. The problem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 is not a big issue in Macau before, because before the issuance of three licenses, the casino industry is dominated by Socia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whose Managing Director is Dr. Stanley Ho. He sets a regulation that all the employers are forbidden to place bets in his casinos. Since almost Macau people with the highest exposure in gambling are employed by Dr. Ho, that's why local people, relatively, seldom participate in gambling even though they are living in a very convenient environment. However, the story has been changed after the opening of casinos operated by other licensing companies. Since casinos are no longer monopolized by one company, it means that employers of one licensing company can place their bets in casinos operated by other licensing companies. As a result, more and more people take part in gambling, and more and more people become the pathological gamblers. It is expected that if the degree of the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keeps on increasing, the healthiness of the economy would be threatened in long run. Macau's current situation is compatible with Ricardo Gazel's argument of Cannibalization effect of casinos towards the local economy.8 It means that the revenue gained by casinos operators may be shared by local gamblers' losses. Mr. Gazel further points out that cannibalization effect may deal with expenditures by non-local residents who would have visited the area even in the absence of the casino9, as the share of casino wins may be due to non-casino visitors' losses and even caused by their expenditures on food and beverages, or other extra services and consumption within the casinos. Second, casino economies also lose money due to the costs of government services that are not directly offset by casino contributions: extra costs in public security,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infrastructure and health. Casinos may also lead to mafia and criminal activity, resulting in police and judicial system costs as well as costs of victimization and insurance premiums for local citizens, especially for those who live near casinos areas.10 If people are not absent-minded, people would still remember that the uncontrollable mafia activities taken place in Macau years before handover. Some government officials who specialized in public security and gambling matters were even assassinated by mafia and criminals have not been arrested until recent times.11Table 5 shows the negative significant impacts on tourism industry of Macau by mafia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it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visitors was decreased dramatically, especially in 1997, when was the year of handover of Hong Kong and the most disquieting period in Macau. Even 1999 was a year of Macau's handover, the total visitors' receipts still dropped by 2%. However, the situation was completely changed after handover, partly because of the leadership under Mr. Edmund Ho, partly the arrival of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partly the determination of SAR government in fighting crimes. The public security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Visitors feel safe when they travel Macau, so both the number of visitors and receipts has been risen up at a rate of double digit after handover, from around 7.5 millions visitors and 21 billions in 1999 to 17 millions visitors and 69 billions in 2004.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figure onwards would be far higher than last year. Table 5 Visitors Arrival and Receipts Changes (1995-2004) Source: Tourism Indicators and Yearbook of Statistics,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DSEC), various Issues. Everything has cost, the efforts of the SAR government in improving the public security rises up the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 in both police force and custom services. When Mr. Edmund Ho announced to end the monopoly of casino industry in 2000. He foresaw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may be a big problem with the new issuance of casino licenses, so he
  •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 took actions in separating Customs Services and Unitary Police Force from Public Security Forces Bureau in 2001, as a preparation to get rid of the potential crimes after the announcement of new licensing companies in 2002. Table 6 shows the budgetary change in departments related to public security, it shows that how the public security budget breaks the record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visitors pumping in and efforts by the government in tackling crimes. Table 6 shows that the budget of Public Security Forces Bureau and Judiciary Polices was more or less the same before and after the separation of Customs Services and Unitary Police Forces. Even in 2001, the time of establishing two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the budget was still small. However, after the announcement of three new licensing companies and continuous increase in amount of visitors, the budget of two newly separated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was increased from 50 millions in 2001 to 241 millions in 2004 for Customs Services and from 4.7 millions in 2001 to 19 millions in 2004 for Unitary Police Services. Because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visitors and the opening of different modernized casinos in financial year 2005, the government budget related to public security will b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by 6% for Customs Services, 49% for Unitary Police Services, 14% for Public Security Forces Bureau and 21% for Judiciary Police respectively. Table 6 SAR Government Expenditure in Public Security (1999-2004) social services or even health and hygiene would be increase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asino economy. Since more visitors coming in the communit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mprove the transportation and infrastructure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so table 7 shows that the money spent on social services and public project has been increased by around 1.7 billions since the handover. Even though government expenditure in health and hygiene decreases from 955 millions (before handover) to 945 millions in 2004,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budget in this aspect would be risen up again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as the multiple increase in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make them become the majority in the tourists' composition of Macau's tourism industry. Since their concept in public hygiene is "abnormal" (for example, their culture accepts spitting and littering on the street) to the usual practices of Hong Kong people, more resources is expected to pump in so as to keep the city's hygiene because of the increase in number of visitors, especially those from mainland China. Table 7 Government Expenditure in Other Gambling Derived Aspects (1999-2004) Source: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Third, negative externalities are generally omitted in most economic impact studies of casinos. Negative externalities almost exists in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which is the cost borne by society whatever whether people involve in that particular activity or not.12 It includes the additional public expenditures on police, prosecution and court costs, corrections costs, private costs of protection such as alarms and guards and costs of crimes against persons and property. All these costs are implicit costs borne by the society through tax payment. Source: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Another negative externality deals with the problems of pathological or compulsive gamblers. There are abundant Table 7 again proves Gazel's argument can be withstood, as it shows that government budget spending on public projects,
  • studies showing that the prevalence 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is highly correlated with the degree of convenience of gambling participation in that region.13 Since the social cost caused by pathological gambling can be very significan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spend a huge sum of dollars in getting rid of the problems aroused from citizens' excessive gambling. All these are costs associated with and paid by the society as a whole, and must be counted in a negative side when doing impacts analysis.14Having more casinos implies that people will gamble more, more people will get into trouble, and more families will suffer. The percentage 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is estimated to be around 4-6% of the adult population. Based on the percentage, the problem 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may not be a big issue. However, pathological gamblers would have different degrees of impacts on their social networks. According to Leiseur's estimation, between 10 to 17 other people are affected by one pathological or problem gambler15. If we try to multiply the affected people with the number 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there may be half of the population in the city affected by gambling. This explains why the rehabilitation centers for problem gamblers, like the one provided by Hong Kong Industrial Evangelistic Fellowship in Macau, would not only provide counseling ser-vices to pathological gamblers themselves, but also take care of their families and people who have interweaving connections with them. What makes the question more complicated is the culture that treats gambling as a sole engine to boost up Macau's economy has been rooted in minds of the generations. Mr. Michael Chan, PhD candid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an experienced guest speaker in delivering speeches on gambling prevention in secondary schools in Macau, said that before the opening of Sands Casino in May 2004, nearly half of the students dropped out because they are hired by the casino, Mr. Chan said that those students were good at academic, if they sat in public examination, they might promote to Macau University, but they still drop out. "Almost all the top students in Macau study Gambling Studies, Casino Management or hotel management in University. What reasons can we think of to convince the students to spend four more years to prepare themselves doing the job with similar nature?" said by Mr. Chan. Mr. Chan agrees that the culture makes our generations more short-sighted and ignore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as they can not see the difference on the way forward even they receive higher education.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assets in every economy, if the generations do not care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it would cause a panic to the society in near future, as human assets are most important for the competitiveness of all economies. If the supply of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 are retrenched and declined, how can the economy be sustained and excelled among the others? Cannibalization effect, additional public sector expenditures and negative externalities are all the costs derived in casino economy. However, most people would have a bi-ased impression that casino can bring prosperity without impos-ing any cost to the society as whole. This section attempts to examine why the myth is wrong, and, in the next section; the concentration of the paper will be put in analyzing the potential problems and threats of Macau's prosperous economy. 4. Threats of Macau's Prosperous Economy People may have conservation of my argument that Macau's economy would be in trouble, as Macau's GDP growth rate has been increasing at double digit since handover in 1999. However, I am not going to predict when is the "game over" of Macau's economy, instead I would like to point out the threats and potential problems of present Macau's economy during the time of prosperity, so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formulate policies to mitigate the consequences to the local economy when its casinos are under series challenges caused by other factors. Table 8 is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account of Macau SAR government since handover, it shows that tax from gambling has increased more than triple from 1999's 4.9 billions to 2004's 15.3 billions, however there are only slightly increase in government's income other than gambling taxes. As a result, the total income has been increased double from 1999's 9.9 billions to 2004's 19.3 billions. In the meantime, government's total expenditure has been increased by 37% only, it means that the rate of increase in total income is far higher than the rate increase in total expenditure; as a result, government has experienced a huge sum of surplus, especially after the issuance of new casinos licenses in 2002.
  •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 Table 8 Income and Expenditure Account of Macau (1999-2004) Source: Macau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Research Department However, the dramatic increase in government's income in gambling taxes implies that government relies on that income to sustain its operation. Table 9 is the percentage of gambling tax to total income and total expenditure. It shows that Macau SAR government tends to over rely on taxes from gambling, as the contribution of tax in government's income rises up from 50% in 1999 to 79% in 2004. The taxes from gambling can even cover the total expenditure of the government. If the casino economy can be sustained forever, the financial status of Macau SAR government is still healthy. However, if its casinos are suffered from keener competition from the outlying countries, its income may be seriously affected. In return, the government's income will be dramatically affected as well since gambling taxes is the major and only pillar to Macau SAR government. Table 9 Percentage of Gambling Tax (GT) to Total Income (Tl) and Total Expenditure (TE) (1999-2004) (%) not stay in Macau longer with the opening of more modernized casinos; nearly all visitors (excluding underage) would visit or even place bets in casinos, and they agree that they can only think of casinos when they travel to Macau, it means that nothing is special in Macau to most of the visitors. According to Visitors Analysis Report 2003 by Hong Kong Tourism Board, the average length of stay of visitors in Hong Kong is 3.5 days and most of the mainland visitors would spend more than $8000 on consumption in their trip.17 (Hong Kong Tourism Board, 2003) However, excluding gambling expenditures, mainland visitors only spend $3290 in Macau (Table 3). Table 10 further shows the distribution of visitors' distribution in consumption and non-consumption expenditure. It reflects that the purchasing power of mainland visitors is far higher than those from other regions. However if we split the expenditure into consumption and non-consumption expenditure, where accommodation occupies almost the whole part of non-consumption expenditure and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simply means costs on shopping and restaurant, we find that non-mainland visitors only spend around $200 in consumption. It proves that Macau has insufficient tourists attractions or facilities for visitors, that's why people consume less in their trip. Even the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of mainland visitors is far below from $8000 in Hong Kong. Table 10 Visitors' Consumption and Non-consumption Expenditure Source: Macau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Research Department According to Macao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the average stay of visitors is around 1.1 day to 1.3 day in past decade and half of them are one day return visitors, especially those from mainland China.16 The figure tells us that visitors do Source: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If Macau's government does not take action to divert visitors' expenditure from casinos, not all people in the society as a whole can enjoy benefits and prosperity brought by casinos, 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build more tourists facilities for visitors. Just like in Las Vegas, revenue from visitors' loss in casino only occupies 25% of the total income, the remaining is from visitors' expenditure in theatres,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 shopping malls, restaurants, amusement parks and other entertainments.18Table 12 Import and Export Figures(1st Quarter of 2004 and 2005 Comparison)But Macau SAR government faces a structural problem in developing its tourism, since the territory is only 27.3 km2 in size, consisting Macau Peninsula, Taipa Island and Coloane Island, as large as a down town district in Hong Kong. Unfortunately, the tourist's areas are already very crowded, especially during the public holidays, and there are no spaces nearby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Apart from over reliance of Macau's government in casinos industry and the qual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Macau, the unhealthy composition of Macau's economy may also cause panic in the future. According to Macao Economic Services, the tertiary industry dominates the whole economy, as more than 90%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in this sector.19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casino industry hinders the domestic production, Macau's society relies on import to sustain its daily needs and various demands. This explains why the trade deficit has been risen up from 697 millions in 2001 (before the issuance of new gambling licenses) to 5.3 billions in 2004, as more and more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shifting to services sector. It means that there tends to be absence of productive industry in Macau. The reliance of casino industry in sustaining Macau's economy would become stronger. Table 11 Trade Deficit in Macau (2001-2004) Source: Macau Economic Services What is worrisome is that while the trend of trade deficit becomes larger, total export drops at a significant rate. Table 12 compares the import and export figures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04 and 2005. It shows that total export has been dropped by 18.1 %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05 (a rate much faster than in the past) and trade deficit has been increased by 1.1 billion MOP. As a result, we can foresee that the export and import ratio will have been declining, the latest ratio is only 58.4%, it shows how serious of the problem is. Source: Macau Economic Services As a way to earn foreign exchange to support its huge trade deficit, the government has no choice to incline to casino industry, as it is the only industry which can provide sufficient foreign exchange to satisfy the domestic needs in various demands. Since casino industry is important to Macau's tourism industry and which is the only pillar of Macau's economy,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diversify the society's reliance on casinos, at least should diversify its services sector. 5. Conclusion: The Way Forward for Macau's Economy Till this moment, the success of Macau's economy is the "policy prosperity". Policy here not only means the gambling policy adopted by Macau, but also the "Individual Traveling Policy" by Centr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the restricted gambling policy in other outlying countries. Since Macau is the only city in China where gambling is legal, people who want to participate in gambling in the region have no choice - they must go to Macau, however, the success of Macau initiate the governments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region to build casinos, as a way to attract foreign capital and stop the capital outflow from their countries. The Prime Minister of Singapore, Mr. Lee Hsien Loong announced that Singapore government will issue two casino licenses for bidders to build integrated resort in Sentosa (famous tourist's area) and Bayfront (the business hub in the country) respectively in April 2005. Following Singapore, both Thailand and Taiwan government are under serious consideration of the feasibility of building casinos. The legalization of casinos in the region may have serious
  • The Deficiency of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Gaming Industry impacts on Macau's casino industry. As mentioned before, the existing tourist facilities are strictly limited and land resource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is absent, so when other countries legalize the building of casinos in their countries, Macau would be in a big trouble, as Macau needs to face competition. Also, China i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pressure by allowing their citizens traveling to other countries without restriction, as it commits the details of human right character. If China opens its border by allowing its citizens traveling freely, Macau and Hong Kong may not be their first choice, as they will have more choices at that time. Macau would be in a poorer position than Hong Kong too, as Hong Kong's tourism industry is more diversified. Hong Kong still has its own competitive power. But if other countries also have casinos, the unique attractiveness of Macau would be disappeared. What is the reason for mainland visitors to travel Macau, especially for those who have been there before? Macau SAR government should find out the advantage over other countries, so as to excel among Us competitors. Macau SAR government's formula of building more casinos to attract money may only be effective in short run, but not in long run, especially after the opening of casinos in other countri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stead, diversify its tourism industry and upgrade the quality of its services, otherwise Macau will become the loser eventually. W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do is to enlarge the Bathtub, instead of tolerating the water pumping in the bathtub, as the economy in this format would be saturated. Besides diversifying its tourism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vest in education, especially, the generations can not se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ir future and study. Legislator Mr. Au Kam Sun, recently proposes free high school education20, as a way to increase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early school leaver and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To be fair, Mr. Edmund Ho has discovered the problems, so he tri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imited land resources. Recently, Macau has engaged in a close-door discussion to study the feasibility of cooperating with Zhu Hai local government to develop Heng Qin island, a place with territory 80 square km and 4 times larger than Macau territory. However, 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recently interferes the issue and proposes to develop Heng Qin island with other provinces under the " '9+2' agreement". The arrangement of Guangdong government probably leads to hot debates in Macau's society. It is expected that Macau government would directly bargain (or has already bargained) with both Guangdong and Central government in future. Before the problem of limited land resources to be resolved, the government may be better to form a close-tie coalition with Hong Kong, as both cities are similar in their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s, but different in positioning. If both cities can jointly promote their tourism overseas, synergy effect would be created. Actually, it is not a strange idea, as one of the famous tourist's guide, Lonely Planet, published an edition by combining these two cities together. So forming a coalition with Hong Kong is the instant method to rectify Macau's over-reliance economy on casino industry. Notes: 1 Pao, Jay W.,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of Macau's Tourism Industry," Macau: AMCM Quarterly Bulletin, Issue 13(2004), pp. 79-95. 2 Figure is subject to revision later on. 3 Thompson, William N, "Casinos in Las Vegas: Where impacts are not the issue," in Cathy H.C. Hsu (eds.), Legalized Casino Gam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The Haworth Hospitality Press, 1999), pp. 107-109. 4 Ibid. 5 Goodman, Robert, The New Gambling Economy: Convenient Gambling, Inconvenient Results (New York:The Luck Business, The Free Press, 1995), pp. 15-35. 6 Borden, George W. & Fletcher, Robert R., "Economic Impact of Casino Expansion in the Reno Area," in William R. Eadington and Judy A. Cornelius (eds.), The Business of Gaming: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Issues, (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 1999), pp. 431 -444. 7 Extracted from: Letter to Michael K. Hooker, President,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 from James E. Ritchie,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Corporate Development, Mirage Resorts, Las Vegas, NV (24 May 1994). 8 Gazel, Ricardo,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Casino Gambling at the State and Local Levels," in James H. Frey (eds.), Gambling: Socioeconomic Impacts and Public Policy (London: Sage Periodicals Press, 1998), pp. 71-73. 9 Ibid. 10 Gazel, Ricardo,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Casino Gambling at the State and Local Levels," in James H. Frey (eds.), Gambling: Socioeconomic Impacts and Public Policy (London: Sage Periodicals Press, 1998), pp. 71-73. 11 Leong, Angela, "Macau Casinos and Organized Crim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7, lssue.4(2004), pp. 298-307. 12 Gazel, Ricardo,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Casino Gambling at the State and Local Levels," in James H. Frey (eds.) Gambling: Socioeconomic Impacts and Public Policy (London: Sage Periodicals Press, 1998), pp. 71-73. 13 Goodman, Robert, The New Gambling Economy: Convenient Gambling, Inconvenient result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5), pp. 15-35. 14 Moran, Emanuel, "The Growing presence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 in Society: What We Know Now," in William R. Eadington, Judy A Cornelius (eds.), Gambling Behavior and Problem Gambling(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 1993), pp. 135-142.
  • 15 Leiseur, H., The Chase: Career of the Compulsive Gambler (Cambridge: Schenkman Books,1984). 16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Tourism Statistics (2004). 17 Hong Kong Tourism Board, Visitors Analysis Report 2003 (2003). 18 Thompson, William N., "Casinos in Las Vegas: Where impacts are not the issue", in Cathy H.C. Hsu (eds.), Legalized Casino Gam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The Haworth Hospitality Press, 1999), pp. 96-97. 19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 Estimates of Gross Domestic Product 2004. 20 “投資教育提升澳門競爭力關鍵問題”,見《訊報》, 2 0 0 5年 4 月2日。
  • 心理賬戶、預算約束與賭徒行爲黃俊立 *一 、前言消費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時候,總是要受到自身收入多少的制約。在主流的微觀經濟學中,消費者所有 的支 出和 收入 被放 在一 個預 算池 (budg e tpool )中,或者説,消費者在消費所有能給他帶來效用的 產 品時 , 所面 臨 的 是一 個 總的 預 算函 數 。 然而,1 980年,在芝加哥大學任教的心理學家Ri c har oThal ar 發表的一篇論文卻認為,人們的預算實際上是分開的,即針對每一項或每一類不同的消費,有着不同的預算約束,而且這些預算約束之間有着明顯的界線。1 T ha l e r 認為,預算的這種分割,主要是心理因素造成的,為此他用了一個新名詞來刻畫這種現象,這就是“心理賬戶”(mental accountin g)。1 981年,心理學家Amos Tversky 和Daniel Kahneman在他們合作的一篇後來成為經典的文章中借鑑了這一概念(但變化為 psychological account ing)2,用 於 表 示人們在心理上對結果(尤其是經濟結果)的分類記賬、編碼、估價和預算等過程。1 985年,T haler 系統地對這一概念進行闡述,研究了心理賬戶對人們消費以及投資行為的影響,從而成為今天人們所廣為應 用 的 範 式 。3從某種意義上説,博彩業不僅是一個社會學、經濟學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一個心理學問題。在面對結果不確定的賭局時,賭徒在下注前後有着複雜的心 理活 動 過程 , 這些 心 理活 動 通過 影 響他 的 情緒、偏好並進而影響其決策。在這種影響中,我們可以看到心理賬戶所發揮的作用,或者說,心理賬戶可以很好地用來解釋賭徒的心理活動過程,以及這一心理活動外化的預算約束和賭博行為。本文就是根據這種邏輯來展開討論的。二、心理賬戶的基本理論(一)甚麼是心理賬戶?資金在主流經濟學那裏一般是假設為具有“可替代”(fung ible)的,也就是說所有的資金都是等價的,不會被貼上任何標簽。4 然而,在實際中,人們眼裏的資金通常並不是這樣的可替代,絕大多數人傾向於按照一定的標準把他們已經獲得或即將獲得的資金分配到不同的心理賬戶中。概括而言,心理賬戶可以定義為人們根據資金的來源、資金的所在和資 金 的 用 途等 因 素 在 心理 上 對 資 金所 進 行 的 歸類。顯然,對不同類別的資金,人們具有不同的期望用途或回報,以及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或風險態度。由於不同的心理賬戶有不同的記賬方式和不同的心 理 運 算 規則 , 從 而 它們 也 有 着 不同 的 管 理 方式 。5 為了準確理解心理賬戶,我們把它與傳統的經濟學理論進行一番比較。考慮一個以月為消費區間的靜態模型。在不存在信貸市場的條件下,人們消費的最大限額就是他當月的所有收 入。假定 消費者的 總收入為 m,他計 劃消費兩種商品。其中,第一種商品的價格和數量分別 是 p1、x1,第二種商品的價 格和數量分別 是p2、x2。消 費 者 的 預 算 約 束 用 數 學 公 式 表 示 就 是 :p1x1+p2x2≤m 。然而,Thaler卻發現,這種籠統的方式在理解消費者的行為上是遠遠不夠的。6 在 實 際中,消費者在消費不同的商品時會有不同的預算約·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社 會 經 濟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束函數 7,比如消費第一種商品,其預算約束函數為p1x1≤m1,消費第二種商品,其預算約束函數為p2x2≤m2。可見,消費者在這裏將其全部收入分為兩份(m 1+m2 =m)。收入的這種分類,就是前面我們講到的心理賬戶。心理賬戶最初就是被用來解釋消費者行為的。Thaler通過一個例子說明了心理賬戶對人們消費決策的影響。8 這個例子中有兩對夫婦,他們在一次外出旅遊中釣到了幾條大馬哈魚,然後交由航空公司運輸。然而,航空公司卻不慎把這幾條魚給弄丟了。為此,該航空公司賠給他們共計300美元的現金。在拿到這筆錢後,這兩對夫妻找了個豪華飯店大吃大喝了一頓,一共花了225美元(他們以前從來沒有在飯店花過那麼多錢)。為此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每對夫妻各自所服務的單位給他們分別加了1 50美元的工資的話,那麼他們還會這麼消費嗎?這種可能性有,但已經變得非常非常小。然而,從金錢的數量來看,不管是航空公司的賠償款還是工資的增加額,這兩對夫妻獲得的都是300美元,但是,他們的消費態度卻迥異。何以如此?顯然是心理賬戶在起作用。(二)劃分心理賬戶的標準心理賬戶要受人的習慣、收入多少、文化、資金的可得性等等因素的影響,而每個心理賬戶裏儲存多少資金,則要根據需求數量、價格水平、通貨膨脹預期、收入多少等因素來確定。一般地,人們是根據下列標準來把資金歸入不同的心理賬戶的。1.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進行歸類Shefrin 和 Thaler 通過調查發現9 ,人們對不同的方式獲得的資金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如果資金是定期獲得的(比如工資),它們往往被放入現金收入賬戶,這個賬戶通常用於日常開支;如果一筆資金是一次性獲得的(比如中彩),人們要麼立即用它進行某種大額購買,要麼把它置於財富賬戶,以用於現期和將來的投資。如果某筆資金是在將來的某一時點才得到(比如養老金),這種賬戶通常是禁止現期消費的。Shef r i n 和Sta tman在1 984年的一篇文章中用這種歸類的心理賬戶解釋了人們喜歡股票紅利的原因。10在此之前的MM定理認為,在一個沒有稅收的有效市場中,公司甚麼時候或以甚麼方式支付紅利對投資者的價值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在一個有稅收的市場中,由於紅利稅一般比資本利得税要高,所以納稅股 東 更 喜歡 出 售 公司 股 票 而不 是 收 取紅 利 。 然而,現實卻不是這樣:有着日常開支需求的投資者實際上並不願意通過出售股票來“自製紅利”,而是非常在乎公司是否支付紅利!這是因為,當紅利和資本利得是投資者收益的兩項主要來源時,投資者一般將這兩種收入劃歸兩個不同的心理賬戶,這就是説,一美元現金紅利和一美元的資本利得對該投資者來説是不一樣的,因而在消費上也有不同的表現。這樣做的一個好處是,對於那些缺乏良好自我控制(self- con t ro l)的投資者來說,花費紅利而不動用投資本金可以起到改善自我控制的效果。我們還可以把這種原理運用到分析政府稅收政策的有效性上。例如,儘管減稅和稅收返還在內容上是一樣的,即納稅人都會獲得一筆額外的收入,但是它們對人們的消費行為卻產生着不同的影響。在政府採取減税的政策時,人們會認為這部分錢本來就是自己的,是自己辛苦所得,所以一般不會因此而擴大消費。如果政府採取稅收返還的辦法,人們會覺 得 這 是一 筆 意 外之 財 , 因此 , 消 費傾 向 會 增加 。2.根據資金計劃用途不同進行歸類Shefrin和 S tatman認為 11 ,作為中小投資者,他一般會將自己的投資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從事風險較低的安全性投資,另一部分從事風險較高但期望收益也較高的風險投資。也就是說,這些投資者在想避免貧窮的同時又希望變得富有,所以他們會把自己的財富分為兩個心理賬戶,一個是避免保證基本生活的需要,另一個則希望暴發致富。這也很好地解釋了大多數賭徒的賭博心理。賭博是一種高風險的、能使財富快速變化的活動,很多人願意拿出自己收益的一部分到賭場去碰運氣。所以,儘管一些賭徒有時候會把隨身所攜帶的資金輸得一乾二淨,但是仍然能處之泰然,其日常生活並沒有受到多大影響(但問題賭徒和心理賭徒例外)。心理賬戶的這種歸類可以用來解釋主流經濟學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一個問題,即 Friedman-Savage 困惑。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Beck e r 認為,理性人的一個標誌是人們的偏好和風險態度具有穩定性,不會隨情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這也是研究不確定問題
  • 範式 的 期 望效 用 理 論一 直 以 來所 遵 從 的。 然 而 ,Friedman和Savage 卻發現12 ,人們在 現實中 不僅 購買保險,而且同時還購買彩票。買保險是人們風險回避表現,而買彩票則是風險愛好的表現。對於這種自相矛盾的表現或者偏好的不穩定,期望效用理論提供不了一個合理的解釋。但如果運用行為經濟學的理論,把人們購買彩票和保險的行為看作是來自兩 個不 同 的心 理賬 戶 ,則 這個 問 題就 迎刃 而 解了 。3.根據資金儲存方式不同進行歸類資金儲存方式有很多,例如可以採取股票的方式、 現 金的 方 式、 國 債 的方 式 等。 也 可以 採 取 黃金、房地產等方式。在這裏,現金之外的資產如果變現,會出現沉澱成本(sunkcos t)問題,從而給人們帶來不同的遺憾(regret)。所以,為了避免損失和減少遺憾,人們就把它置於不同的賬戶來進行管理 。資金 的 不 同 的 儲 存 方 式 還 會 形 成 一 種 所 謂 的“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 t)。稟賦效應指的是,人們一旦擁有某種物品,對它的評價就會大幅度提高。例如,Shef r in 通過調查發現 13,超 過 8 8% 的 受訪者表示,如果退休,在動用股票賬戶之前將縮減消費;超過70%的受訪者表示,如果市場不景氣,願意縮減消費而不是賣掉股票。(三)心理賬戶的作用心理賬戶之所以存在,並不簡單地是因為它們滿足了人們的心理需要,或者只是出於人們的一種偏好,還因為它有很強的經濟功能。Thaler 認為1 4,如同商業組織建立自己的賬戶是為了記錄和評估組織的行為一樣,人們建立自己的心理賬戶也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記錄、管理和評價財務的需要。這裏的“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自我控制”和對外投資。由此可見,心理賬戶在人們的日常理財上是非常有幫 助 的 。心理賬戶的存在還可以使人們的一定心理需要獲得滿足。 Lope s 發 現 15,個人的冒險意願經常受 到“害怕”和“希望”這兩種情緒的操控。她認為害怕使個 人 過度 看 重最 壞 的 結果 , 從而 變 得過 度 的 悲觀;希望會使個人過度看重最好的結果,從而變得過度的樂觀。因為害怕,人們會避免財富水平降得很低 , 因 為希 望 , 人們 會 渴 望自 己 變 成非 常 的 富有。把資金分為不同的賬戶,可以同時滿足人們的這兩 種情 緒 。但是,心理賬戶對個人或家庭的財務也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把資產分為不同的賬戶,把損失、利得記錄在不同心理賬戶內,可能會使得投資人缺乏整體性規劃,從而未能迅速有效轉換不同形態的資產投資,或者無法根據宏觀經濟狀況來迅速調整自己的資產組合,這不僅影響投資報酬率,也可能讓部分資產暴露在過度的風險之中。 Thaler 曾專門舉了一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這 個 問 題16:約翰先生一家計劃在5年之後購買一棟別墅,為此他存了1 5,000美 元 , 銀行每年支付給他1 0%的利息。然而,不久之後,他們從銀行貸了總額為1 1,000 美元、利率 為1 5%的3年期資金,用它購置了一部新車。為甚麼他不用自己的1 5,000美元購買新車呢?這主要是因為心理賬戶對資金人為的分割所導致。三、對心理賬戶的編輯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們的心理賬戶池由多個子 賬 戶 組 成, 相 當 於 一個 投 資 組 合或 者 消 費 組合。 一 般 地 ,這 些 子 賬 戶之 間 是 不 能夠 互 相 替 代的。但是在一些情況下,特別是風險投資中,投資者往往會對心理賬戶產生的結果進行編輯。這些編輯對他們的下一輪投資會產生影響。假設賭徒同時玩兩個不同的賭局x 和y ,賭徒可以將這兩個賭局視為一個聯合現象,也可以視為兩個獨 立 的 現象 , 並 根據 心 理 賬戶 的 方 法來 進 行 編輯。而到底採取何種編輯方式(即合併還是分開),依照 的 是 價值 最 大 化的 遊 戲 規則 。 這 種編 輯 就 是Thaler和 Johnson 所講的快樂編輯(Hedonic Editing)。17顯然,樂觀編輯會通過增加盈利感覺的方式來對賭徒進行心理調適,以使得人們更願意參加賭博。我們來看 兩個例 子(假 設賭徒 同時參 加賭局 A和賭 局B,賭徒在這兩個賭局中的價值參照點都等於0)。第一個例子如圖1 所示。在這裏,我們假設賭徒在兩個賭局中都輸了(數量分別為x 和y )。這樣,賭局A給賭徒帶來的負價值為v (x ),賭局B給賭徒帶來的負價值為v(y)。如果採取分開編輯,則賭徒的負價值為v(x)+v(y)。如果採取合併編輯,則賭徒的負價值為v (x+y)。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後者顯然比前者要小,即賭徒的痛苦相對較輕。在
  • 價值最大化原則之下,賭徒會採取合併編輯的方式來處理其輸錢行為的。這種“修正”類似於“阿Q的精神勝利法”,體現了人生中的樂觀主義傾向。由此我們也可以推出,如果賭徒在兩個賭局中都贏錢了,那麼他就會分開編輯,其結果就是快樂體驗的增加:v (x )十v (y )>v (x +y )。圖1 混合賭博中損失的情形圖2 混合賭博中盈利大於虧損的情形第二個例子如圖2所示。在這裏,賭徒在賭局A中贏了x 數量的 錢,而 在賭局 B中輸 了y 數 量的錢 。假設x +y > 0。從圖中 可以看出,如 果分開編輯 的話,由於虧損區域的價值曲線比較陡峭,所以總的價值v(x)+v(y)是負的,即儘管賭徒這兩場賭局加在一起是贏錢了,但賭徒還是感覺不到快樂。但是,如果合併編輯的話,則賭徒就會獲得一個正的價值v(x+y),即有一種快樂的體驗。根據最大化原則,顯然他會按照後一種編輯方式來處理這場混合賭 博 的 。四、心理賬戶對賭博行爲的解釋(一)賭博為甚麼會給人們帶來娛樂我們發現去賭場的人,都是一些充滿了樂觀主義的人,即對未來非常看好的人,因為賭博賭的就是不確定的未來。如果對未來悲觀,覺得自已要輸錢,肯定就不會去賭場了。另外,樂觀主義不僅是對未來的一種希望,而且還體現在對賭博結果的心理處理上。正如前面所言,賭徒對賭博結果採取的是快樂編輯規則。否則的話,我們就難以理解一些事情。比如,一個賭徒在賭場中打了一個平手,如果根據平常的理解他是一無所獲,而如果只是根據前景原理,他還會有損失(因為虧損曲線比盈利曲線要陡)。但根據快樂編輯的規則,他並不感到有甚麼痛苦,用通俗的話來説就是過了一把癮。(二)甚麼樣的人最容易成為賭徒對於人們為甚麼喜歡賭博,社會學家很早就進行了研究。這些研究主要從家庭、社會影響的角度進行討論,為我們研究賭博問題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啟示。心理賬戶理論也可以對這一問題進行回答。我們知道,針對不同來路的錢,人們會在心理上建立起不同的賬戶。例如,人們一般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存起來捨不得花,更不用説拿出來到賭場去賭博(暫不考慮那些病態賭徒);但如果是一筆意外之財,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部門有關統計,中國內地到澳門、拉斯維加斯賭場進行豪賭的賭徒中有相當 一 部 分人 的 錢 是來 源 不 明的 , 或 者對 他 們 來說,錢來得太容易了 。顯然,最容易成為賭徒的是那些錢來得比較容易的人,或者是那些不是通過辛苦勞動而擁有大量金錢 的 人 。(三)自我控制與病態賭徒心理學家發現,絕大多數人都存在自我控制問題:一方面不想讓自己放任自流,另外一方面又經受不住某些誘惑。這對那些具有自我加速功能的消費品(比如毒品、網絡、賭博)來說,尤其如此。為了防止放縱情況的發生,人們會借助一些規則來對自己實施約束,通過心理賬戶進行預算控制就是一種很好的做法。我們知道,心理賬戶之間一般是難以替代的 (回想前 面 Tha le r 論 文中約翰 先生的 例子) 。 賭徒 可 以對 自 己 的收 入 進行 分 賬管 理 , 例如,每個月拿出多少錢出來賭博,或者去賭場的時候最多攜帶多少錢等等。如果輸光了賭博賬戶上的錢,就洗手不幹,等到以後有了這筆預算後再去賭場進 行 娛樂 。 顯然 , 這 是一 種 理性 賭 徒的 理 性 做法。 反 之, 如 果通 過 心 理賬 戶 控制 不 了自 己 的 行為,或者説根本不能夠進行分賬戶管理,那麼這種類型的賭徒就是我們所說的病態賭徒(pathological
  • 9 Shef r i n,H.&R.Thal er,“TheBehavi oral Li f e-Cycl eHypot hesi s,”Economi cI nqu i r y ,Vo l.26,No.4(1988),pp.609-643.1 0 Shef r i n,H.&M.St at man,“Expai ni ngl nvest or Pr ef er encef or CashD i vidends,”Jou rnal of F i nanc ial Economics,Vol .13,No.2(1984),pp.253-282.1 1 Sh e f r i n ,H.& M.Sta tman,“B ehavioral Cap ital Asse t P r i cing Theor y”,Journalof Financial and Quan ti ta ti v e Anal ysi s ,Vo1.29,NO .3(1994),p p.323-349.1 2 Fr i edman,M.&L.J.Savage,“TheUt i l i t yAnal ysi sof Choi cesl nvol vi ngR i s k,”Jou rna l o f Po l i t ica l Economy,vo l .56(1948),pp.279-304.1 3 Shef r i n,H.,BeyondGr eedandFear:Under st andi ngBehavi or al F i nanceandt hePs y chol ogyof l nv es t ing(L ondon:Oxf or dUnv er s i t y Pr es s,I nc.2002.)1 4 Thal er ,Ri char d,“Ment al Ac count i ngMat t er s,”J our nal of Behavi or alDeci si onMaki ng,Vol .12,No.3( 1999),pp.183-206.1 5 Lopes,Lol a,“Bet weenHopeandFear:t hePsychol ogyof Ri sk,”Advancesi nExper i ment al Soci al Psychol ogy,Vol .20( 1987),pp.255-295.gamble r),他 們 對 自 己的 行 為 已 經沒 有 自 制 的 能力 。上述討論也有助於我們對賭場的借貸制度進行評價。從自我約束的意義上看,賭場借貸行為對普通的賭徒並不是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制度會讓賭徒的自我約束弱化,有可能會誘發一些問題 。我們知道,根據前景理論的討論,人們在贏錢的時候,是風險迴避的,而在輸錢的情況下則會變成一個風險愛好者,會傾向於追求更大的風險,借錢的動機一般會很大。如果沒有賭場借貸行為,賭徒的行為會自動受到約束,即把自己所攜帶的錢輸光為止,而如果存在借貸行為,則自我約束機制的作用就會變小。在賭場中,輸了錢的賭徒情緒往往會失去控制,而一旦可以借債,就會使其賭博行為會繼續下去,從而放大賭博的危害。(四)私房錢效應(House Money E ffe c t)Thaler 和 Johnson 發現,如果人們的錢很容易得到或者獲得的是預期之外的錢,那麼他們一般會傾向於從事冒險的活動。這種效應被稱作是私房錢效應。1 8私房 錢 效應 是 心 理賬 戶 作 用的 體 現 。對一個賭徒來說,這種效應尤為明顯,研究發現,絕大多數賭徒在贏錢之後,會積極參與他在正常狀態下不會參與的賭局,即很少有見好就收的 ;在輸錢之後,則拒絕在他正常狀態下可以接受的賭局 。(五)賭徒贏錢後,消費活動為甚麼會變得“異常 ” ?我們經常聽到“賭徒的口袋裏永遠沒錢”這樣的說法。如果賭徒賭博輸了,那麼他的口袋裏肯定沒錢;如果賭徒贏了的話呢?通過心理賬戶的理論我們很容易知道,賭徒會覺得這贏來的錢來得容易,所以會很容易花掉,即購買一些他平時可能捨不得買的商品。我們可以從澳門的商業圈分佈看到這一點。澳門的賭場周圍聚集 着很多的金店、珠寶店 、名表店,這些商店中的很多顧客都是剛在賭場中贏了錢的 賭徒 。在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其他類似的例子。例如,一個人在股票市場上發了橫財,或者得到了一筆意想不到的遺產,或者得到公司發放的一筆獎金,那麼這部分貨幣的價值往往會被低估,他在花這部分錢的時候表現得比較輕率和隨意。19註釋 :1 Tha l er,Ri chard,“Toward a Posi ti ve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Jou r na lof Economic Behavio r and Organi za tion,Vo l.1(1980),pp.39-60.2 Tv ers ky ,Amos &Daniel Kahneman,“The Framing of De ci s ions and thePsychology of Choi ce,”Sci ence,Vol .21 1,No.4481(1981),pp.453-458.其中 ,Dan i e l Kahneman 為 美 國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心 理 系 的 教 授 。20 0 2年, 他 與 美 國喬 治 梅 森大 學 的 Ve rnon Smi th 一 起 分 享 了該 年 度 的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3 Thaler,Ri chard,“Menta l Account i ng and Consumer Choice,”MarketingSc i ence,Vo l.4,No.3(1985),pp.199-214.在行為經濟學領域,心理 賬 戶 被 認 為 是 和 前 景 理 論 同 樣 重 要 的 一 個 概 念 。4 羅 馬 皇 帝 韋 斯 帕 西 安 因 為 兒 子 不 同 意 徵 收 廁 所 税,脱 口 便 説“貨 幣 沒 有 臭 味 ” 。 馬 克 思 在 《 資 本 論 》 第 一 卷 討 論 商 品 流 通公 式 時 引 用 了 這 個 典 故 , 說 的 是 貨 幣 作 為 一 般 等 價 物 和 流 通手段 的 特點 ( 馬克 思 :《 資 本 論》 ( 第一 卷 ), 北 京: 人 民 出版 社 , 1 9 7 5年 , 第 1 2 8頁 ) 。 但 心 理 賬 戶 卻 告 訴 我 們 , 錢 是怎 麼 來 的 , 並 非 無 關 宏 旨 , 而 是 一 件 十 分 重 要 的 事 情 。5 例 如,投 資 者 通 常 對 於 放 入 保 值 心 理 賬 戶 的 資 金 具 有 較 強 的風 險 厭 惡 特 點 , 而 對 放 入 升 值 心 理 賬 戶 的 資 金 具 有 較 弱 的 風險 厭 惡 特 點 , 有 時 候 甚 至 主 動 去 尋 求 風 險 。6 參見Thaler,R i chard ,“Men ta l A ccoun ti ng and Consumer Choi c e ,”Mar keti ng S c i e nce ,Vo l.4,No.3(1985),pp.199-214.後來,很多學者 把 這 種 情 形 當 作 一 種 特 例 。 例 如 , 在 投 資 研 究 中 ,Sh e f r i n和 Sta tman把 投 資 者 這 種 只 有 一 個 預 算 約 束 函 數 的 情 形 叫 做“單一心理賬戶”(Sh e fr i n,H.& M .Statman,“Behavio ral P ort fol i oTheor y ,”Journal of F inancial and Quanti tati ve Anal y s i s,Vol .35,No.2(2002),pp.1 27-1 51 .),並以期望效用理論和L opes在1 987的一篇 文章 為 基礎 發 展出 單 一賬 戶 的行 為 投資 組 合理 論 ( Lopes,Lola,“Between Hope and Fear:the Ps y chology of Ri sk,”Advance s inExper i ment al Soci al Psy chol ogy,Vol .20( 1987),pp.255-295)。7 可 以 按 照 “ 類 別 ” 來 劃 分 , 比 如 旅 遊 、 娛 樂 、 買 衣 服 等 等 ,為 了 簡 化 , 這 裏 假 定 一 種 商 品 就 是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的 “ 類 ” 。8 參 見 註 釋 2 。1 6 參 見 註 釋 2 。1 7 Thaler,Ri chard & Er i c Johnson,“Gambl i ng wi t h the H ouse Moneyand Tr y ing to B reak E v en:The E f f e c t s of Pr i or Ou t comes in RiskyCho i c e,”Managemen t Sc i e nce,Vo l .36,No.6(1990),pp.643-660.1 8 參見註 釋1 6。也 有人 把 house money e f f e c t 翻譯為 賭場 贏錢 效應 , 參 見 : 周 占 強 : 《 行 為 金 融 : 理 論 與 應 用 》 , 北 京 : 清華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4年 , 第 1 8 2頁 。1 9 由 此 我 們 知 道 , 為 甚 麼 會 有 一 些 敗 家 子 或 者 有 “ 富 不 過 三代 ” 一 説 。 所 以 ,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講 , 徵 收 遺 產 稅 是 有 利 於 社會 進 步 的 。 另 外 , 在 現 實 中 我 們 也 看 到 , 很 多 中 大 獎 的 人 ,並 沒 有 很 好 的 結 局 。
  • 基於 IFE 和 EFE 矩陣的兩岸關係剖析程 成 *台灣問題自產生之日起就處於一種不斷演化的動態過程之中,不難預見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仍存在諸多變數。在本文中,筆者將大陸看作一個系統,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看作其外部環境,運用內部要素評價矩陣(Internal Factor Eva luat ion(I F E)Matr i x)和外部要素評價矩陣( Ex terna l Fac tor Evalu a t i o r(E F E)Mat r i x ),深入剖析大陸內部及其外部環境,探尋關係兩岸統一的諸要素,從而明晰在兩岸關係佔主導地位的大陸應如何利用其中的有利要素,遏制不利要素作用的發揮進而化不利為有利,最後對若干具體策略進行了探討。一、系統內部剖析首先,筆者冷靜分析了大陸內部在兩岸關係上存在哪些優勢和劣勢,優勢要素匯集成“優勢要素集合”,記為 S={s1,s2,s3,s4};劣勢要 素匯集 成“ 劣勢要素集合”,記為W={w1,w2,w3,w4}。第二, 給每 個要素 賦以 權重 ,其數 值範 圍由 0(不重要)到1 (重要)。無論該要素是優勢還是劣勢,只要對兩岸統一的成敗有較大影響的要素就應當得到較高的權重。所有權重之和等於1 。第三,為各要素進行評分。劣勢的評分必須為1或2:“1 ”代表重要劣勢,“2”代表次要劣勢。優勢的評分必須為3或4:“3”代表次要優勢,“4”代表重要 優勢 。第四,用每個要素的權重乘以它的評分,即得到每個要素的加權分數。第五,將所有要素的加權分數相加,得到系統的總 加 權 分 數 。1完成上述步驟,即可得到如表1 所示的大陸內部要素評價(I F E )矩陣,它充分彰顯出大陸在兩岸關係上的內部優勢和劣勢。不可否認,在建立此 I F E 矩陣時,很多是靠筆者的直覺性判斷。(一)優勢要素集合(S)1 .基因方面:在 DNA識別上,大家均是“中國人”(S1 )無論是大陸人、香港人、澳門人還是台灣人,在DNA識別上,大家均是“中國人”。這是基因原理,誰也無法否認,誰也無法推翻。正如陶在朴先生在其《吸引子理論與台澳關係》一文中寫道,在一切可能吸引子中,基因是最根本的、最穩定的吸引子。2此 優 勢 要 素 的 權 重 為0.08,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24。2.文化方面:同根同源(S2)台灣東吳大學歷史系曾祥鐸教授在接受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時表示,文化是一種非常強大的力量,政治力量很難消滅文化的影響力量。他說:“歷史上,中國的魏晉南北朝,分裂了三四百年,到後來隋文帝統一中國,立即變成了隋唐大帝國。就是因為大家讀一家書、寫一家字、説一家話,當然容易結合了。”如今,儘管“台獨”分子在修改教科書,但他們只能修改一小段,就是關於近代史、現代史方面的動了一點,可是整個歷史還是漢唐宋元明清的歷史。兩岸未來的統一必定建立在文化上。此優勢要素的權重為 0.1 2,評分為4,加權分數為0.48。3.經濟方面:大陸的綜合國力不斷提升(S3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研究生
  • 美國國際政治大師漢斯·摩根索説:“國家利益是國際政治 中實際上 最後的語 言。”3 所以,在 國際關係中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大陸要清醒地認識到國際競爭就是一種實力較量。大陸的綜合國力越強大,就越擁有在戰略利益上按國際慣例據理力爭的資本,就越能夠減少外界對中國內政的干預程度。不難想像,只要大陸的實力快速穩定發展,外部的干涉力度逐漸減弱,台灣當局將最終被迫走到談判桌前。此優勢要素的權重為0.20,評分為4,加權分數為0.80。4.政治方面:大陸實行模糊的新接觸政策(S4 )甚麼是新接觸政策?即“大棒”要夠硬,“胡蘿蔔”要夠甜。新接觸政策的特點並不在於在“大棒”和“胡蘿蔔”之間作選擇,而是有機地結合兩者各自的優勢。4 即用大棒來“縮小打擊面”,用胡蘿蔔來“擴大爭取面”。5 一方面,使用“大棒”政策來防止台獨。從“5.1 7”聲明到《反分裂國家法》,這一系列的動作表明大陸的“大棒”已經夠硬。另一方面,在強化“大棒”的同時,加大“胡蘿蔔”的甜度,在最低程度上減少支援台獨的力量,在最高程度上培育支持統一的力量。譬如,“5.1 7”聲明中所強調的農業就是軟性接觸的一個很好説明。大陸對台開放農產品市場,就是想讓民進黨傳統的支援力量一台灣的中南部農民感受到與大陸共處的好處,進而逐漸影響他們的投票意向。此優勢要素的權重為0.1 3,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39。表1 大陸內部要素評價(I F E)矩陣(二)劣勢要素集合(W)1 .大陸對台“經貿優先”策略運用失當(W1 )大陸對台“經貿優先”策略中的一系列優惠措施大大加強了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賴性。但從另一方面看,每年來自大陸的數百億美元的貿易順差使台灣民眾難以深切體會到“台獨”給他們帶來的經濟方面的 損失 ,致 使在 20 0 1 年年 底的 島內 立法 院選 舉中,執政一年有餘而使台灣經濟無所起色的民進黨竟然一躍成為立法院第一大黨。大陸若能針對台灣當局的“台獨”動作,嘗試對台灣進行某種層次上的經濟制裁,使台灣民眾有了切膚之痛,他們還會不會大力支持民進黨呢?6 此劣勢要素的權重為0 .1 ,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20。2.大陸對台“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策略的負面影響 (W2)大陸對台提出“和平統一”的同時,一直堅持“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而台灣當局將大陸的這一政策斥為對台灣的“文攻武嚇”。對此,大陸方面不僅沒能化解台灣當局這一歪曲事實的宣傳,反而不可否認,它的負面效應遠大於此。譬如,歷次軍事演習不僅沒能阻止李登輝連任和陳水扁上台,反而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再就是軍演使台灣民眾反共的價值認知演變為反華的敵對情緒,大大壓縮了台灣理性、客觀地討論兩岸關係的空間。7 此劣勢要素的權重為0.1 ,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2 。3.大陸對“一國兩制”的包裝和行銷過於陳舊(W 3)不錯,大陸運用“一國兩制”在處理港澳問題上取得了成功,但台灣不像港澳地域狹小、缺乏獨立的基礎,它完全可以自給自足。所以,僵化的看待和套用“一國兩制”,以為台灣回歸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就大錯特錯了。8 近些年,台灣政界存在着一種政治市場性格,即在競選方式上求新求變。而大陸幾十年如一日的對“一國兩制”的行銷策略和陳舊包裝往往被認為是老調重談,毫無新意而失去對台灣民眾的吸引力。9此劣勢要素的權重為0.1 0,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2。4.大陸政治改革的長期性和漸進性(W4)當前,大陸的經濟改革獲得了空前成功,但政治改革卻舉步維艱。眾所周知,大陸的政治改革往往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會產生許多阻力。面對種種
  • 不確定性,任何政治改革方案都可能帶來不確定的後果,需要謹慎從事。因此,大陸的政治改革從一開始就是以政治穩定為現實目標的,具有長期性和漸進性的特點。此劣勢要素的權重為0.1 5,評分為1,加權分數為0.1 5。一個系統的 I F E矩陣無論包含多少要素,總加權分數 的 範圍 都 是從 最 低的 1 到最 高 的4, 平均 分 為2.5。由表1可知,大陸內部要素評價(I F E)矩陣的總加權分數為2.58,表明大陸在處理兩岸關係上,缺乏嚴格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績效考核標準,未能真正做到揚己之長,避己之短。換言之,就是未能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回避自身的劣勢,從而使得一些具體對台策略在實施過程中遭到挫敗。二、外部環境剖析外部要素評價(E F E)矩陣可幫助我們歸納大陸以外的影響兩岸關係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具體步驟如下:第一,先列出6個外部環境機會,這些機會要素匯集成“機會要素集合”,記為O={O 1 ,O 2 ,…,O 6 };再列出4個外部環境威脅,這些威脅要素匯集成“威脅要素集合”,記為T={T 1 ,T 2,T 3 ,T 4 }。第二,賦予每個要素以權重,其數值由0(不重要)到1 (非常重要)。權重標誌着每個要素對兩岸能否統一的相對重要性。機會往往比威脅得到更高的權重。所有要素的權重總和等於1 。第三,按照當前系統,即大陸對各外部環境要素(既包括機會,也包括威脅)的有效反應程度為各要素評分。“4”代表反應很好,“3”代表反應超過平均水平,“2”代表反應為平均水平,“1 ”代表反應很差。 威脅和 機會都 可以 被評為 1 、2、3或 4分 。第四,用每個環境要素的權重乘以它的評分,得到每個環境要素的加權分數。第五,將所有環境要素的加權分數相加,即得到總加權分數。 10(一)機會要素集合(O)1.經濟全球化推動世界格局和平轉換(O1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國都把發展經濟作為基本戰略,參與綜合國力的世界性競爭。由於相互依存日益深化,彼此的發展,只能依賴於利益協調,不能靠損害別國的利益而求得自身的發展。1 1 換言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自覺或不自覺地共同致力於建立某種國際協調與控制機制,推動世界格局和平轉換。此環境機會的權重為0.1 2,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24。2.東南亞國家與台灣漸行漸遠(O2)20世紀7 0年代以前,東南亞國家與台灣關係一般,不引人注目。1 2 7 0年代初到80年代末,隨着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和越來越多的東南亞國家轉而承認北京,台灣與東南亞國家的政治關係低迷,但經濟關係卻大幅加強,各國都力圖與台灣開展經貿關係撈取實惠。90年代,隨着冷戰結束和國際局勢的變化,台灣當局把東南亞作為“務實外交”的突破口,在經濟上推出了“南向政策”,企圖通過加強與東南亞的經貿關係,來實現“以經促政”和“政經互動”,爭取擴大所謂的國際生存空間。 1 3 但總的看來,東南亞 國 家 對待 台 灣 問題 的 政 策是 向 大 陸方 面 傾 斜的,各國與台灣的往來基本上限制在經貿和非官方的層面。隨着中國大陸實力和地區影響力的繼續增強,東南亞各國將進一步向大陸靠近。此環境機會的權重為0.09,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27。表2 大陸外部環境要素評價(EFE)矩陣3.台灣經濟被邊緣化(O3)隨着1 997年第一次東盟與中、日、韓首腦非正式會晤的舉行,東亞區域的經濟合作正悄然形成,如“1 0+1”機制、“1 0+3”機制以及港澳CE PA等。顯而易見,在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各國的首要目標是將中國大陸引進架構,台灣面臨被邊緣
  • 化的現實。譬如,在墨西哥的亞太經合組織貿易部長會議上,台灣密集安排與新西蘭、澳大利亞、越南、墨西哥、印度尼西亞和日本6國進行會談,但與其接觸的國家均對其倡議態度冷淡。 1 4 即使是公開表示願意與其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新西蘭,也因提出台灣必須開放農產品市場的要求而導致談判暫時擱淺。勿庸諱言,台灣要走出經濟發展的困局,只有走與大陸交流融合之路。此環境機會的權重為0.1 ,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3。4.台灣主流民意的認同與 支援(O4 )1 5島內多個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台灣人徘徊在統獨之間,即他們在相當長時期內既不願與大陸實行統一,也反對把台灣變成為一個與中國徹底分裂的獨立國家。1 6 同時,他們對法理“台獨”和其他更趨激烈的“台獨”訴求,以及民進黨動輒政治動員,煽動民粹的慣性作為也心生厭倦。1 7 台灣是一個教育基準極高的社會,過去對大陸的誤解,主要來自受當局影響下媒體的有意誤導。兩岸誤解越深,“台獨”空間越大。1 8 現在,這層防線已被突破,兩岸互動送出的強大信息,正逐漸深入到台灣民間。筆者認為,大陸要爭取的首先是台灣人民而不是台灣的土地,故賦予此環境機會較高的權重,為0.1 8,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36。5.國共互動的前景(O5)從歷史上看,國共合作總是在有共同的外在敵人或威脅時形成。這個威脅目前也存在:即台獨的挑釁。當前,國共雙方希望互相借力來達到更宏遠的政治目的。國民黨方面,可能要求大陸減小對台灣的軍事戒備和壓力,允許台灣加入某些技術層面的國際組織,以此重振它在台灣政壇的聲勢。 1 9 而大陸方面,則希望國民黨在反對台獨,維護統一方面有更明確的立場表態,甚至與大陸方面“裏應外合”制服台獨。此環境機會的權重為0.08,評分為2,加權分數為0.1 6。6.陳水扁“務實路線”的回歸和調整(O6) 2 0陳水扁在談及兩岸情勢時,多次提到會有務實的態度和思維。他所說的務實態度,就是“和解不退縮、堅定不對立”。今年年初,陳水扁與宋楚瑜達成“十點共識”,引起台灣一些急獨勢力的強烈不滿和反彈。他們揚言要與民進黨決裂,有人甚至宣佈退出民進黨。陳水扁變得務實,從過去的激進立場大幅後退,向中間路線迅速靠攏,根本原因是他不希望自己在今後的兩岸關係中缺席。此環境機會的權重為0.06,評分為1 ,加權分數為0.06。(二)威脅要素集合(T )1.美國介入日益深化(T 1 )2000年,美國總統小布什上台後,即將中美關係進行了重新定位,把克林頓時期的“建設性戰略夥伴”,修正為“戰略競爭關係”。2 1 2001 年9月美國五角大樓發表《四年防務評估報告》,報告中把“東亞濱海區”(包括台灣)定義為對美國利益至關重要的一個地區。其潛台詞是:台灣是美國軍事勢力範圍的一部分。這表明,美台的實質關係在不斷加深。為甚麼美國政府介入 兩岸問題會日益深化呢 ?歸根到底,是基於對日益崛起的中國未來可能對美國全球霸權戰略形成挑戰的判斷。2 2 客觀地説,此要素是影響兩岸關係的最大威脅,故筆者賦予其較高的權重,為0.1 5,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45。2.日本要素突顯(T 2 )眾所周知,20世紀70年代中美建交時,美國政府曾向中國政府作出承諾和保證,美軍從台灣撤出的戰略空白,絕不會讓日本乘虛而入。儘管美國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態度和立場曖昧,但歷屆美國政府在防止和限制日本更多染指台灣問題上,基本上是嚴格履行承諾,這也使得日本極右翼勢力有意插手台灣問題的圖謀,很多時候都難以如願。23但近一段時期,日本要素卻突顯出來。究其原因,有日 本 自 身 強烈 的 主 觀 意圖 , 亦 有 台灣 的 親 日 情結,更有中日之間地緣政治的諸多其他要素。但這些都不是主要原因,筆者認為,最主要的誘因是美國亞太地區戰略的調整以及對日本介入台灣問題政策限制的鬆綁和鼓勵。很顯然,在美國新的亞太戰略部署中,日本再也不是單純扮演美國在亞洲的前進基地,而是被某些政治觀察家視為美國的“決策夥伴”。2 4 再加上《美日新安保宣言》的簽署,意味着持續30多年美國的對日約束的政治承諾已廢棄,日本今後或明或暗介入台海局勢將更加肆無忌憚。25此環境威脅的權重為0. 1 0,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30。3.台獨勢力的挑釁(T 3 )台灣曾經被日本統治過多年,留下了不少的“孝子賢孫”,也留下了獨立的思維。因此,如果説台
  • 灣向往統一有民眾基礎的話,台灣向往獨立也是存在民眾基礎的。2 6 基於此,台灣極有可能繼續採取“鴕鳥政策”,不允統,不言獨,繼續在島內“去中國化”,從思想、文化上逐步對台灣民眾洗腦,將民眾現有對“一個中國”的認同轉變為對所謂“台灣共和國”的認同,從而使台灣島越漂越遠。如果在這一過程中出現某種契機,島內“台獨”勢力就有可能挺而走險,宣佈台灣獨立。此環境威脅的權重為0.08,評分為4,加權分數為0.32。4.兩岸制度的差異(T 4 )當前,大陸實行人民專政制度,台灣實行民主制度。台灣的民主制度不是很好,議員素質低,在立法會打群架,但台灣人喜歡這種制度,打架意味着議員為他所代表的民眾打拼。1 00%的台灣人不願意實行總是團結無爭吵的人民專政制度,一半的台灣人要獨立,和大陸徹底劃清界線;95%要統一的台灣人則要求大陸也實行民主制度,才來談統一;只有很少數的台灣人接受“一國兩制”。2 7 此環境威脅的權重為0.04,評分為3,加權分數為0.1 2。一個系統的E F E 矩陣的總加權分數最高為4,最低為1 ,平均為2.5。由表2可知,大陸外部環境要素評價(E F E)矩陣的總加權分數為2.58,僅高出平均分2.5 一點點,距離最高分4卻很大,表明大陸在處理兩 岸 關 係 時對 環 境 機 會的 利 用 水 平僅 為 平 均 略高,同時亦不能有效地回避環境威脅或將環境威脅的潛在不利影響降至最小,各項對台策略對現有環境的機會與威脅做出的反應只能算是一般,沒有達到較出色,更不要説最出色了。三、若干策略探討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明確:圍繞台灣問題美日、大陸、台灣在利益上既存在一致更存在衝突,而且衝突明顯大於一致。大陸的立場是反對台獨,極欲統一;台灣是拖延時間,意欲獨立;美日則是尋求利益,互相制約。眾所周知,300多年前的姚啟聖構思出三剿三撫的策略收復了台灣,那現今的戰略家是否比他想得更透徹?除了三剿三撫,是否尚有其他策略可以派上用場?筆者不是戰略家,但總覺得在兩岸問題上,可參考以下策略:28(一)權變策略首先,就管理理論上百年的發展而言,至今被廣泛認可、普遍認同的是權變理論。根據權變理論處理兩岸關係,就是維持三國四方現狀,依據局勢的發展而有所變,有所不變。不變的是兩岸均是炎黃子孫 ; 變有 多 種, 變 在 象形 、 變在 指 事、 變 在 會意、變在轉注、變在諧聲、變在假借,還有變在人心。2 9 無論如何,在兩岸問題上,變才可通。譬如,我們有沒有智慧創造一種新局面,使得澳門成為兩岸關係的一個避風港呢?也就是通過澳門作為中介成為兩岸關係的緩衝地帶呢?現在,此岸和彼岸都在吶喊兩岸關係的第三管道有無必要,何不把澳門納入考 慮呢 ?(二)競合策略“競合”,英文是Coopet i t io n,是 Coope ra t io n和Compet i t io n的組合,其含義是合作與競爭相結合,強調以和睦合作達致共同提高。“競爭”突出的是“爭”與“分”,即爭奪、分割,往往造成兩敗俱傷的不良後果。“競合”突出的則是“和”與“合”,強調和睦合作,互動互助,提高彼此的競爭力;同時實行優勢互補,資源整合,形成大得多的合力。“競合”所體現的其實就是最具中國特色的“筷子精神”30 ,正所謂大陸與台灣合則兩利,分則兩輸。(三)“大中國”策略此策略由郭海兵先生提出,筆者覺得很有啟發且可行。所謂“大中國”策略,是指世界上只有一個主權中國,台灣和大陸都是中國的組成部分。中國既不是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專指台灣3 1 ,而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大中國”概念。實施此策略,一要真正站在民族利益的高度,而非站在某一政黨或政府的局部高度。32 譬如,台灣要承認它是“大中國”的一部分;大陸要承認台灣和大陸是“大中國”這個母親生下的兩兄弟,是兩個平等的 個 體 。(四)“大東亞”策略此策略是指在“大東亞”的框架下解決兩岸統一問題。具體地說,就是加快建設東亞共同體,東亞共同體一旦建立,就會像今天的歐盟一樣,貨幣統一,商品自由流通,人民自由出入,邊界會越來越模糊,國家的觀念亦會逐漸淡化,到那時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均可以加入東亞共同體。對台灣來說,能以平等的身份參與亞洲事務和世界事務,不僅是與大陸統一,而且是與整個東亞“統一”,相信
  • 他們能夠理性地接受。對於大陸來説,雖説台灣還是作為一個實體,但畢竟統一在東亞共同體的旗幟下,總比戰爭強。33(五)柔性策略柔性策略強調博弈性而不是計劃性,強調利用變化和製造變化,而不僅是適應環境變化。當前,影響兩岸關係的各種因素存在許多混沌性和不可預見性。這些變化將引起策略範圍、資源使用、組織變化、策略措施及策略夥伴的協同作用等方方面面的變化。面對眾多的、複雜的、多變的要素,僅靠策略的計劃性,難以制訂有效的對策方案。大陸應充分考慮兩岸在博弈過程中,如何選擇可行的行為規則?如何在由這些規則的不同組合所形成的方案之間進行調整?如何保證這些方案在全新規則條件下得以有效的運行?註釋:1 F r e d R.Da v i d:《戰 略管 理(第 8版 )》, 經濟 科學出 版社 ,2 0 0 2年 , 第 1 6 9頁 。2 陶 在 樸 : 《 吸 引 子 理 論 與 台 澳 關 係 》 , 載 於 中 華 港 澳 之 友 協會 編 : 《 澳 門 現 勢 與 台 澳 關 係 展 望 一 第 五 屆 台 澳 關 係 研 討會論 文集 》, 海宇 文化 事業 有限 公司 出版 ,1 99 9年 ,第 59頁 。3 萬 華 煒 : 《 論 國 家 利 益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的 作 用 》 , 載 於 《 民 族論 壇 》 , 第 4 期 , 2 0 0 5 年 , 第 3 2 頁 。4 鄭 永 年 : 《 大 陸 對 台 灣 的 新 接 觸 政 策 》 , 《 聯 合 早 報 》 , 新加 坡 , 2 0 0 5年 1 月 1 5 日 。5 胡 忠 信 : 《 國 共 第 三 次 合 作 ? 》 , 《 聯 合 早 報 》 , 新 加 坡 ,2 0 0 5 年4 月2 日。6 賈 國 燕 : 《 中 國 共 產 黨 對 台 戰 略 研 究 》 , 山 東 師 範 大 學 碩 士學 位 論 文 , 2 0 0 3 年 4月 , 第 3 1 頁 。7 同 上 註 。8 陳蒙 :《 對台 戰 略新 思維 》 ,ht t p:/www.cass.i t l a w.cn/。9 同 註 6 。10 Fr ed R.Dav i d:《 戰略 管理 (第 8版 ) 》, 經濟 科學 出版 社 ,2 0 0 2年 , 第 1 3 0頁 。11 俞 正 梁 : 《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極 化 效 應 與 世 界 格 局 的 和 平 轉移》 , 載 於 《 河 南大 學 學 報 ( 社 會科 學 版 ) 》 , 第2期 , 2 0 0 1年 , 第 6 頁 。12 吳 獻 斌 : 《 9 0年 代 東 南 亞 與 台 灣 的 關 係 》 , 載 於 《 當 代 亞太 》 , 第 1 1 期 , 2 0 0 1 年 , 第 1 9 頁 。13 吳 獻 斌 : 《 國 際 要 素 對 台 灣 問 題 演 變 長 期 影 響 前 瞻 》 ,http://www.cass.net g.cn/。14 胡 兆 明 : 《 東 亞 合 作 的 現 狀 與 未 來 》 , 載 於 《 國 際 問 題 研究 》 , 第 1 期 , 2 0 0 2年 , 第 2 3 頁 。15 中 國 新 聞 網 : 《 重 回 政 治 博 弈 主 導 權 連 宋 “ 登 陸 ” 成 行 六大 要 素 》 , 2 0 0 5 年 4月 3 0 日 。16 司 馬達 : 《治 權 分裂 與 國土 分 裂》 , 《聯 合 早報 》 ,新 加 坡 ,2 0 0 5 年 3 月 4 日 。17 同 註 1 5 。18 周 忠 菲 : 《 兩 岸 關 係 新 脈 動 — —有了 開頭就 容易》 ,《聯 合早 報 》 , 新 加 坡 , 2 0 0 5 年 5 月 1 8 日 。19 偉 達 : 《 國 共 互 動 的 三 種 前 景 》 , 《 聯 合 早 報 》 , 新 加 坡 ,2 0 0 5年 4 月 2 8 日 。20 同 註 1 5 。2 1 [美]陶美心、趙梅主編:《中美長期對話》(1 986-2001 ),中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 第 1 3 8頁 。22 李 啟 龍 : 《 中 國 共 產 黨 1 9 7 8年 以 來 的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 2 0 0 3 年 6 月 , 第 1 2 0 頁 。23 陳 子 帛 :《 台 海 局 勢 的日 本 因 素 》, 《 聯 合 早 報》 , 新 加 坡 ,2 0 0 5 年4 月1 8 日。24 賴 怡 忠 :《 美 日 同 盟 邁向 全 球 化 》, 《 聯 合 早 報》 , 新 加 坡 ,2 0 0 5 年2 月2 5 日。25 蔡 瑋 : 《 美 日 安 保 聲 明 與 美 中 日 台 關 係 》 , 《 聯 合 早 報 》 ,新加 坡 , 2 0 0 5 年 2 月 2 8 日 。26 陳蒙:《對 台戰略新 思維》, ht t p://www.c ass.i t l a w.cn/。27 君 羊 : 《 民 意武 力 攻 台 》 , 《聯 合 早 報 》 , 新加 坡 , 2 0 0 4 年1 0 月 2 0 日 。28 李 順 福 : 《 康 熙 帝 收 復 台 灣 的 啟 示 》 , 《 聯 合 早 報 》 , 新 加坡,2 0 0 4 年1 0 月2 6 日。29 袁 紅 林 : 《 孔孟 思 想 中 的 權 變管 理 觀 》 , 載 於《 企 業 管 理 》 ,第 8 期 , 2 0 0 1 年 , 第 8 2 頁 。30 “ 筷 子 精 神 ” : 一 個 老 掉 牙 的 寓 言 。 員 外 將 死 , 招 晚 輩 至 床前 , 命 每 人 折 一 筷 , 皆 斷 。 命 折 十 筷 , 皆 不 斷 。 於 是 本 來 矛盾 重 重 的 晚 輩 們 由 此 頓 悟 : 團 結 就 是 力 量 。31 郭 海 兵 : 《 從 戰 略 到 戰 略 大 陸 對 台 戰 略 的 新 思 考 》 ,htt p://www.mlcool.com/html/02393.htm。32 同 註 2 7 。32 龐 博 : 《 論 加 快 建 設 東 亞 共 同 體 以 解 決 台 灣 問 題 》 , 《 聯 合早報 》 ,新 加 坡 ,2 0 0 4 年 1 1 月 1 2 日 。參考書目:1.李文 : 《東 亞 合作 的文 化 成因 》 ,世 界知 識 出版 社 ,2 0 0 5 年 。2.《鄧小平論一國兩制》,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 0 0 4 年 。3.孟 衛 東 等 : 《 戰略 管 理 —— 創 建 持續 競 爭 優 勢 》 , 科學 出 版 社 , 20 0 4 年 。4.潘 叔 明 : 《 一 國 兩 制 與 台 灣 問 題 》 , 人 民 出 版 社 ,2 0 0 3 年 。5.王 輯 思 : 《 30年 來 中 美 關 係 的 變與 不 變 》 , 載 於 胡 鞍鋼、 門 洪 華 主 編 : 《 解 讀 美 國 大 戰 略 》 , 浙 江 人 民 出版 社 , 2 0 0 3 年 。6 .尼 古 拉 斯 · 塔 林 著 , 賀 聖 達 等 譯 : 《 劍 橋 東 南 亞史 》 , 雲 南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0 3年 。7. F r ed R.Dav id : 《 戰略 管理 (第 8版 )》 ,經 濟科 學 出版 社 , 2 0 0 2 年 。8. 陳 水 扁 : 《 世 紀 首 航 —— 政 黨 輪 替 五 百 天 的 沈 思 》 ,台 北 : 圓 神 出 版 社 , 2 0 0 1 年 。9.李 玉榮 :《 統戰 史研究 》, 山東 教育 出版社 ,200 1年 。10.陳宏 編 : 《 海 峽 風 雲 》 , 中 國婦 女 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11.唐 正 瑞 : 《 中 美 棋 局 中 的 台 灣 問 題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社 , 2 0 0 0 年 。12.王 功 安 : 《 國 共 兩 黨 關 係 通 史 》 , 武 漢 大 學 出 版 社 ,2 0 0 0 年 。13.李登 輝 : 《台 灣 的 主 張》 , 台 北 :遠 流 出 版 社, 1 9 9 9年 。14.夏 潮 基 金 會 編 : 《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面 面 觀 》 , 台 北 : 海峽 學 術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15.茲 比 格 紐 · 布 熱 津 斯 基 : 《 大 棋 局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社 , 1 9 9 8 年 。16.《台灣問題重要文獻資料匯編》,紅旗出版社,199 7年。17.張 山 等 : 《 遏 制 台 灣 不 承 諾 放 棄 武 器 》 , 中 國 社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1 99 7 年 。18.俞 正 梁 : 《 當 代 國 際 關 係 學 導 論 》 , 復 旦 大 學 出 版社 , 1 9 9 6 年 。19.季 崇 威 等 編 : 《 中 國 大 陸 與 港 澳 台 地 區 經 濟 合 作 前景 》 , 人 民 日 報 出 版 社 , 19 9 6 年 。
  • 20.邵宗海:《兩岸政治談判的可能性》,香港:香港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出版,1995年。21.何頻:《解放軍攻打台灣》,香港:明鏡出版社,1995年 。22.平可夫:《僵局——兩岸情事》,台北: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23.雷鳴:《揭開兩岸密使面紗》,台北:漢斯出版社,1995年。24.田克勤:《國共關係論綱》,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25.陳玉璽:《台灣的依附型發展》,台北:人間出版社,19 92年 。26.James R.Li l ley(李潔明)& Chuck Downs(唐思)編著,張國瑩等譯:《台灣有沒有明天》,台北: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27.李長久等:《中美關係二百年》,新華出版社,1984年。28.周托:《台灣大事紀要》,時世出版社,1982年。29.陳碧笙:《台灣地方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30.和泉太郎著,李敏昭譯:《日美台三國同盟》,台北:晨星出版社,1999年。31.王銘義:《兩岸和談:台灣與中國的對話》,台北:財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2.台海出版社編輯委員會編:《美國反對中共攻台》,台北:風雲出版社,1992年。。33.王思誠:《我們為甚麼不與中共和談》,台北:光陸出版社,1982年。
  • 論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的實證方程柯慶耀 *一、引言現今做經濟計量研究,我們可以從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入手。筆者曾以經典經濟計量學的方法,對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予以探析。若以現代經濟計量學的方法再作進一步的研究,也饒有趣味。現先簡單介紹經濟計量學簡短的發展歷程及經典經濟計量學和現代經濟計量學兩者的重要分別。(一)經濟計量學發展1 930年1 2月29日隨着拉格納·弗瑞希(Ragna rF r i s c h)和荷蘭經濟學家丁伯根(Ti nbergen)等在美國成立“國際計量經濟學會”,計量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地位,已經拉開帷幕。經過40、50年代的發展和60年代的擴展,尤其是Haavelmo建立了它的概率論基礎,K l e i n成 為其 理論 與應 用的 集大 成者,到60年代末,其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已相當成熟。有人將70年代以前發展並全面應用的經濟計量學稱為“經典”。經典的經濟計量學模型是以某種經濟理論或行為的認識為基礎,方可確定模型的理論關係形式,再進行研究。但20世紀7 0年代石油價格的波動引起的世界經濟的動盪,令許多傳統經典的經濟計量學模型的預測失靈時,一種有別於經典的經濟計量學模型的現代經濟計量學(也有人稱為動態經濟計量學)模型嶄露頭角、適時應運而生。它是以統計學家所採用的數據先導,將描述數據特徵作為建模主要準則,結合傳統經濟計量學所採用的理論先導的途徑,交替運用經濟理論和經濟數據提供的信息,且以循序漸進和逐步簡化,建立起包含變量間長期穩定關係的簡單模型的一種新型計量方法。(二)傳統經濟計量學與現代經濟計量學的區別傳統經典的經濟計量學模型與現代經濟計量學模型的最主要、最明顯分別在於:①建模起點的不同:前者以理論為導向,不同建模者以不同的理論(或相同理論但不同的詮釋),儘管同一研究對象,也可以建立不同起點的理論模型;後者由於從數據生成出發經過約化得到一般的自回歸分佈滯後模型,不同的建模者對於同一對象,可以得到相近起點的理論模型;②模型解釋的不同:前者認為內生變量是隨機變量,外生變量是確定性變量,是系統外的因素決定的,本身不受系統影響而只會影響系統;後者認為所有變量都是隨機變量,外生性的概念也是相對而言,不是變量本身的性質,即使已經確定的模型 系 統 , 其外 生 變 量 也將 隨 關 注 參數 的 變 動 而變;前者認為隨機誤差項是由模型中沒包括的因素對解釋變量的影響、模型設定誤差、樣本設定誤差等組成的,並假定其服從正態分布,為此在模型估計時,對其誤差需作一些假設;後者認為誤差是模型的非系統分量,是由推導產生而來的,它具有的良好性質是由簡化過程決定的,不是隨意假設的;③模型檢驗的指導思想和準則不同:前者認為,從經濟理 論 出 發 ,通 過 檢 驗 的每 個 模 型 都可 能 是 正 確的;後者認為,所有模型都可能是錯誤的,要求模型經過嚴格全面的檢驗,滿足所有準則的吻合性後再進行簡化。前者以為,成功的模型必須很好地擬合樣本觀測值,因此擬合優度成為最重要的檢驗準則;後者認為,擬合優度並非一條好的準則,應該* 澳 門 大 豐 銀 行 高 級 經 理 、 華 僑 大 學 博 生 研 究 生
  • △X↓t=α+β↓t+γX↓t↓-↓1+δ★△X↓t↓-↓1+μ↓t,其中△X↓t=X↓t-X↓t↓-↓1,α還有:包容 性準則、凝聚性準則、因果性準則、參數不變性準則和長期均衡方程與理論的一致性準則等這麼一些重要準則 。現代經濟計量學模型主要的核心為“協整理論和誤差 修 正 模 型 ”, 隨 着 經 濟 計 量學 不 斷 深 入 的 研究,這些新的系統理論也得以完善和提升,實際運用發展及其運用手段日臻成熟、漸次普及,令現代經濟計量學的回歸模型分析也越來越多地得到業界的應用與肯定 。但實際上利用經濟計量學的方法研究房地產的文著卻着實不多,究其原因主要為:經濟計量學是近幾十年才發展起來的學科,在中國的運用、實證研究的時間不長;中國房地產的發展歷史尚短,實證研究方法所需的數據非常不足。經濟計量學在國外的研究 起 步 較早 , 但 在房 地 產 方面 的 實 證研 究 也 甚少。在美國亦如是,《現代不動產》的作者(Char l e sH . Wur tze bac h,M ik e E.M i l e s ,Susanne E th r idgeCannon)在此書中曾慨嘆:“有關不動產的數據並不完善,我們希望能像股票分析師那樣能獲得過去歷年的交易數據。”1 這就是國內外以經濟計量學的方法研究房地產的文獻甚少的真實原因,但同時亦是本課題研究的價值所在 。二、實證分析下面試以現代觀點作澳門房地產的計量經濟模型研究 。2(一)數據來源設:PROP E = f(P GDP ,DEPOS I T , L OAN) 。即澳門房地產 的成交價額 是由澳門人均 GDP、澳 門的存款總額、澳門房地產的貸款總額影響的。在作方程估計時,直接取線性形式如下(見表1 ):PROPE=C(1)+C(2)*PGDP+ C(3)*D E-POS I T+C(4)*LOAN(二)序列的平穩性檢驗用ADF 檢驗法 進行考察序列的 平穩性,通常 對序列的ADF 檢 驗的一般 形式為 :為常 數 項, t 為時 間 趨勢 變 量, k 為自 動 變量 的 個數。利用E v iews 3.1 軟件,作澳門房地產因素的各序列平穩性檢驗(見表2)。表1 澳門房地產主要影響因素數據 (1982-2003)表2 人均GDP、存款、房地產貸款和成交值的單位根檢驗(ADF檢驗)備 註 : 檢 查 類 型 中 的 (C, T, K) , 其 中 C代 表 模 型 中 是 否 包 括常數 項 。 T 代 表 模 型 中 是 否 包 括 趨 勢 變 量 , K代 表 模 型 中的 滯 後 階 數 , 臨 界 值 均 為 5% 的 顯 著 水 平 。上 表 可 知 , P GD P 是 穩 定 的 , D E P O S I T 、L O A N、 P R O P E 為 非 平 穩 , 而 它 們 的 差 分 : D(PROPE)、D(LOAN)是平穩的,D(D E POS I T)仍是非 平穩 的。 這説 明L OA N、PR OP E 是一 階單 整 ,DE PO S I T 是 二階 單整 。 未經 差分 的 序 列,除 PGDP外,都存在單位根,差分後的序列可解決單位根問題,一般作法應以平穩序列作回歸分析,但兩個(或
  • ★多個)都存在單位根的變量所組成的方程也可能是平穩方程,只要它們之間存在“協整關係”或長期均衡關係即可。可以不作差分,直接進行回歸和參數估計。也考慮差分可能損失部分信息,與原序列作回歸分析比較後,採用原序列所作的分析較佳。故用原序列作如下回歸,再輔以其他檢驗。(三)Granger 因果關係檢驗Granger 因果關係主要定義的是一種統計預測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確定一個變量的變化是否是引起另一個變量變化的原因,即誰影響誰或者説兩者影響 的 先 後 輕 重 關 係 的 問 題 。 對 澳 門 房 地 產 銷 售(PROP E )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PGDP)、存款 總額(DE POS I T)、房地產貸款(LOAN)之間進行的Granger 因果關係檢驗,見下表詳述:表3 Granger因果關係檢驗從Granger 因果關係檢驗的顯示可得:澳門存款總額(DE POS I T)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PGD P)之間有單方向的因果關係,即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是存款總額的原因,而存款總額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原因;房地產貸款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之間存在雙向因果關係,只不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與房地產貸款的因果關係較其反向的因果關係更強一些;房地產成交量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之間存在單向因果關係,房地產成交量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原因;房地產貸款與存款總額之間也存在單向因果關係,存款總額是房地產貸款的原因;房地產成交量與存款總額也存在單向因果關係,即存款總額是房地產成交量的原因;房地產成交量與貸款總額也存在單向因果關係,即房地產成交量是房地產貸款 的原 因 。進一步的討論可以明確:“ P GD P 不 是 P R OP E 的 原 因 ” 的 拒 絕 概 率 為0.1 07,或者説,在89.3%的概率下接受PGDP 是PROP E 的 原因 。因 此,P GDP可 以作 為PR OP E 的 解釋 變 量 。“DE POS I T 不是P ROPE 的 原因” 的拒絕 概率 是0.0 05, 意 思 為 , 可 以 在 9 9 .5% 的 概 率 下 接 受DEPOS I T 是P ROP E 的原因。D EPO S I T 完全可以作為P R OP E 的 解 釋 變 量 。“ L OA N不 是 PR O P E 的 原 因 ” 的 拒 絕 概 率 是0.243,也即是説,在75.7%的概率下可以接受LOAN是P ROP E 的 原因 。LOA N 也可 作為 PR OP E 的解 釋 變量。也即是説,經G r ange r 因果關係檢驗後,可得PROPE=f(PGDP ,DE POS I T ,L OAN)的函數成立 。直接取線性形式的如下方程也成立:PROPE=C(1)+C(2)*PGDP+C(3)* DE-POS I T+ C(4)*LOAN(四)協整檢驗本文採用Eng l e- Granger 協整檢驗法討論房地產成交價總額(PROPE)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PGDP)、存款總額(DE POS I T )和房地產業貸款(LOAN)經濟變量之 間 是否 存 在協 整 關係 , E G檢 驗的 第 一步 是 用OLS方法估計回歸方程Y t=α+λX t +u t ,其中入為協整參數,得到殘差項ut =Yt- t ,稱為協整回歸。第二步對û t 進行單位根檢驗。如果 û t 是穩定,則Yt 和Xt 之間存在協整關係。檢驗其協整關係可以分為兩步:第 一 步 對 其 相 關 變 量 進 行 OL S 回 歸 , 求 得 回 歸 方程,即長期均衡方程 。表4 相關數據的回歸分析用Ev iews 3.1 軟件作回歸分析,得回歸結果細述如下 : 參與 回 歸分 析 的觀 察 個數 2 2個 , 擬合 優 度R2=0.96261 6,經調整R2=0.956386,DW= 2.1621 38。依顯示:3個解釋變量前的參數估計量分別為78636.19、-0.0461 50 和 0.21 2636;t 統計量的絕對值都大於2;
  • DW的值為2.162 1 38;F檢驗的統計量為1 54.4974,其相伴概率為0.000000。以標準形式表示:PROPE=-2522.224+78,636.19 * PGDP-0.046 1 49DEPOS IT+ 0.21 2636 L OAN(Sβi)(741.0321)(22875.96)(0.016583)(0.059167)(Tβi)(-3.40366)(3.43750)(-2.78293)(3.59385)R 2=0.96261 6,經調整R 2=0.956386,DW=2.162138從回歸結果分析,方程的擬合優度和修正的擬合優度均令人滿意,各檢驗參數顯著不為零,F 統計量表明方程顯著成立,回歸方程統計性質良好。第二步對協整回歸的殘差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即檢驗該序列是否具有單位根。進一步對協整回歸的殘差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為檢驗該方程的平穩性檢驗,利用E v i ews 3.1 的Unit Root Tes t ,作回歸方程的殘差系列(ei)的平穩性檢驗,得:表5 回歸方程殘差系列該 方 程 殘 差 序 列 的 檢 驗 得 : ADF 的 臨 界 值 為-4.92287,在1%的水平下的ADF為-2.6819,穩定性檢驗可獲通過(不存在單位根)。這與開始的各序列穩定性檢驗結果雖是截然 不同,但其實並不矛盾 。前者為各序列的平穩性檢驗,後者為回歸方程的平穩性 檢 驗 。這 恰 恰 說明 各 序 列雖 然 各 自呈 現 不 平穩,但它們之間的某種線性組合後卻呈現平穩,證實了各系列間確實存在着協整關係,具有長期穩定關係 。(五)誤差修正模型誤差修正模型E CM既能反映時 間序列之間的 長期均衡關係,又能反映短期偏離向長期均衡修正的機制。ECM模型表達為△Yt=β0 +β1△Xt+β2 ECMt-1+ut,其中ECMt=Yt-λXt ,β2 為從偏 差調整 到均衡 狀態 的幅度,稱為誤差修正係數,誤差修正係數高,説明短期可調整的力度強。如果兩個時間序列是協整,並且它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説明它們之間的回歸模型具有實際的經濟含義。依上述表達式,得:ECM=PROPE+2522.26284-0.078 6 3 6 * PGD P+0.0461 496*DEPOS IT- 0.21 2367* L OAN同樣利用E v i ews 3.1 的軟件,對各系統求導並作回歸方程,方程運算結果摘錄如下:表 6 回歸分析結果R 2=0.6 901,DW=1.89789,則有:D(PROPE )=98,9 09.1 6 D(P G DP)-0.072484 D(D E POS I T)+0 .23 3 06 D( LO AN) -1.1625ECM(-1)+Ut(Tβi ) (2.69308)(-1.4340)(2.435988)(-4.35825)由協整檢驗可知,澳門房地產的銷售總額與澳門人均生產總值、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行業貸款總額之間具有長期均衡的協整關係,即澳門房地產銷售成交額與人均生產總值、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行業貸款總額之間存在動態均衡機制,誤差修正模型更好地納入短期和長期的信息,短期房地產銷售成交額和人均生產總值、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行業貸款總額之間可能發生偏離,但長期的現實中的經濟力量會把它拉回均衡狀態。 在模型中表現在E CM模 型中ECM t-1的係數為負,可以描述為:當D(PROPE)>98,909.16D(PGDP)-0.07248D(DEPOS I T)+0.23306D(L OAN)時,即相對於澳門的人均生產總值、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行業貸款總額而言,澳門房地產的銷售成交額增長過快,ECMt-1 對 D( P R OP E ) 的 淨 影響為負,這將抑制房地產銷售的過度增長,使房地產的銷售會自動向均衡方向調整。當D(PROPE)<98909.16D(PGDP)-0.07248D(DE POS IT)+0.23306 D(LOAN)時,即相對於存款總額、房地產的行業貸款總額而言,房地產銷售增長放緩,ECM t -1 對D(PROP E)的浄影響為正,這將促進房地產銷量的增長。模型中誤差修正項的係數為-1.1 625,説明長期均衡趨勢誤差校正項對實際房地產銷售的調整幅度為1 1 6.25%,這是相當有力的回制作用,從中也可以看到房地產銷售增量的大起大落的現象背後,以現代計量經濟的角度解釋澳門房地產升得急、跌得快的主要因由。
  • 三、澳門房 地產發展因 素方程的剖 析(一)實證方程的剖析通過經濟意義的檢驗、統計檢驗、經濟計量學檢驗後,可得澳門房地產相關的外生變量及其影響力度的關係式為:PROPE=-2522.224+78636.1 9 * PGDP-0.0461 49DEPOS IT+0.21 2636LOAN從經濟意義分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參數估計值β1=78636.2表明,澳門的人均GDP增加一個貨幣單位,則澳門的樓宇成交額增長7.86餘萬個貨幣單位,這説明整體經濟向上的趨勢,是各行各業發展的動力,房地產尤其如此,它不僅僅是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它更是投資保值、升值的重要工具,因此,與宏觀經濟的前景更為密切。同樣β2 =-0.04461 5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澳門的存款總量增加1 00萬,則樓宇成交量則減少4.4461 5萬,表面上看,好像不符常理,但深入的分析,這也符合澳門的現況。雖説澳門是資金自由流動的開放城市,但澳門經濟總量小,能吸引外資進來的項目不多的情況下(博彩專營權開放前尤其如此),資金流動就這麼一塊蛋糕,澳門人存款的增加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或消費的減少,而置業的第一步首先得付置業的首期本金(1 0-20%的房款,地產的交易同樣如是),這就得消耗存款,這就是它們負相關的此消彼漲的緣由。同理,按本模型顯示,澳門銀行的房地產貸款總額每增加1 00萬,則樓宇的成交量增加21.2637萬,表面看來,貸款額度好像與房地產成交量關係不大,其實不然,因為房地產商在土地開發的前期即發展計劃獲批時,已着手該項目開發資金的融資工作,即與銀行開立貸款專戶並用該貸款發展項目,預售樓盤或建成後出售,各準業主向銀行作各自樓宇的抵押貸款時,銀行並非真正把款項交予準業主,而是將各個準業主的貸款額補回原開發商借貸發展該項目的貸款額度,然後由準業主各自逐期還款,因此房地產貸款額度的增加已經被開發商早期開設的貸款額度消化掉,從另一角度則可以說,貸款額度沒有減少,足可說明房地產開發商的項目中的獨立單位已經順利售出泰半,發展商在該項目的貸款額已在無聲無息中被消化掉了。貸款額度的增長,房地產成交值隨着增長,這說明發展商對前景看好,不斷地投資於房地產,也陸續地被消費者接受。由此可見,房地產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多大,或者更恰當準確地説,兩行業的相依關係的密切,由此可見一斑。澳門房地產業貸款佔澳門銀行業的貸款比例高踞近80%,單一行業的貸款比例如此之高,其他行業難出其右,兩行業的同榮共枯、唇齒相依的密切相關,一目了然。該分析結論符合經濟理論和接近澳門的實際狀況,故可作澳門房地產發展因素研究的預測分析。註釋:1 《現代不動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460頁。2 同上註。
  • Anticipation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 Ng Weng Man & Bian Ying* 1. Background Macau is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a population of 465,333.1 With the return of Macau to the mother country since 20th December 1999, Macau benefits from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Macau had been a colony of Portugal for more than four hundred years. In 2003, there was an outbreak of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Despite the occurrence of successive SARS cases in neighbouring regions such as Hong Kong, Guangdong, etc, there was merely one imported case in Macau and had not led to the widespread of the disease. The achievement made during the SARS outbreak had been confirmed and appreciated by the experts of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At that time, Macau was said to be one of the thirty-seven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Asian Pacific Region possessing the highest health standards.2 Moreover, experts from WHO suggested that Macau was competitive enough to apply for the WHO Awards for Healthy Cities. A Healthy City is defined as one that is continually creating and improving those phys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expanding those community resources that enable people to mutually support each other in performing all functions of l i fe and in developing their maximum potential.3 In 2004, Macau had joined the Alliance for Healthy Cities and created an interdepartmental task force called the "Healthy City Committee" to carry out a plan of action. In order to become a Healthy City, there are still numerous health problems necessary to be solved in Macau. The health problems are mainly classified into six categories: health services, health promotion, urban planning, community environment, community security and food safety. For instance, although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in Macau has been providing primary health care to all citizens, the quality of medical services and long waiting time for health services have been criticized and require further improvement. Smoking in public places is still very common in Macau. Promotion campaigns and setting up laws to prohibit smoking are necessary. In Macau, the leading death causes are cancers, heart diseases,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and respiratory diseases. Health promotion plans and activiti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to reduce morbidities of the above diseases and achieve primary prevention. Moreover, health conditions in old urban areas, narrow streets and northern part of Macau are not optimistic. Sustainable and detailed urban planning in creating Macau a safer and cleaner city to live is essential. Nevertheless, laws and regulation on products and food safe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ourists in Macau. Doctor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inputs of the health system. They are essential providers of health services, too. In Macau, there are altogether two hospitals as well as approximately 409 private clinics and 209 Chinese medical institutes.4 The former includes a government hospital which is called Centro Hospitalar Conde de São Januário and a private hospital which is called Kiang Wu Hospital. They ar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intensive health care to the public. The latter includes doctors who have established their clinics by themselves. They can * Ng Weng Man is the Master of Medici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Macau; Bian Ying is the assistant professor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Macau 2006.2
  • Anticipation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 provide primary health care and Chinese medical therapy to Macau residents. There has not been any western or Chinese medical training course available in Macau until in 2000. Some universities started to provide Chinese medical training course since 2000. Because of this, senior secondary graduates who want to specialize in medicine must further their studies in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such as Portugal, Australi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ited Kingdom, China, Taiwan, etc. Having finished their studies, Macau medical graduates have to apply for the academic approval in the Higher Education Bureau. Generally speaking, there are three choices for medical graduates to choose for their careers. Firstly, they can join the general intern training course which is held by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every 3 years. They first have to pass the enrollment examination before they can join the training course. The duration of the course is about 1.5 years. Secondly, they can apply for job vacancies available in some private clinics. Lastly, they can establish their own private clinics. In Macau, doctors can apply for their medical licenses easily provided that they are medical graduates with at least a bachelor degree and have a sit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linic. During the reign of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most of the doctors were employed from Portugal and some cities in China such as Shanghai. After the return of Macau to China in 1999, localization occurred. Macau doctors gradually replaced foreign docto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cau economy in these recent years, the population is increasing, too. This leads to the increase in the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s. However, a more critical phenomenon has occurred, that i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octors in Macau. This is mainly due to the lack of anticipation and careful planning on the human resources of doctors in Macau. 2.Methodologies Doctor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 in the health system of a country or a region. There are different methodologies which can be used to antici-pate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in the future. Four methodologies are employed to predict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2005-2015 in this study. Firstly, the number of doctors can be anticipated by the predictions on the health demand on total services in the next ten years, Through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of the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the number of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in the next ten years can be predicted. Secondly,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can also be predicted by using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reveals the actual increase in the need for health services every year. In order to obtain a better concept on how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affects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two models, which are the one phase model and the two phase model are used. Thirdly, by anticipating the population in 2005-2015,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can be predicted. The population is anticipated b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Lastly, through predicting the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per capita in Macau in 2005-2015, the number of doctors can be anticipated, too. This can be done by finding countries with equivalent standard of GDP per capita and corresponds the existing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n these countries with Macau in the future. 3.Results Planning on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of doctors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is important. Predictions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are made. This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on policy formulation or a guide in facilitating measures in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of doctors in Macau. The results of the above four methodologies which can be used on the planning of health manpower are as follows: a. Seeing patients by doctors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can be illustrated by the evaluation of health output, that is, the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The intensity of health service per doctor can also be analyzed. Table 1 shows the number of doctors, total number of outpatients, number of outpatients per doctor,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per doctor in Centro Hospitalar Conde de São Januário and its health centres in 1995-2003. Though there was a gradual increase in both total number of
  •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in 1995-2003, there was not a directly propor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otal number of outpatients,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and the intensity of health service per doctor. Despite the increase of the former, the intensity of health service of doctor also depends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at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 the increase in both total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since in 1995-1997, there was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doctors working in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s a result, the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per doctor decreased. On the contrary, in 1998-2002, there was a gradual decrease in the number of doctors, therefore, the intensity of health service per doctor increased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total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While in 2003, though the number of doctors working in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increased, the total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days of inpatients decreased, as a result, the intensity of health service per doctor decreased, too. The number of doctors can be anticipated by the predictions on the health demand on the total services in the next ten years. Table 2 shows the predictions on the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2005-2015. By calculating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of the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the number of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in the next ten years can be predicted. Since the total services = number of outpatients x 2.5 + number of inpatient discharges, the two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s of the number of outpatients and number of inpatient discharges should be assumed first before using the predicted data to calculate the number of total services in the next ten years.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s of the number of outpatients, number of inpatient discharge and num-ber of doctors are y=-60475918.29+30505.1575x, y=-278449. 0278+145.75x and y=-55773.55556+208.35x respectively. Then finally, by using the above equations, the total services and number of doctors in 2005-2015 can be predicted. b. By using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the next ten years in Macau can be predicted. In order to obtain a better concept on how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affects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two models are used. Table 3 shows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1996-2015. The first one is the Table 1 The Statistics on Number of Doctors and Relative Data (1995-2003) Sourc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Department of Health: http://www.ssm.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2/10/2004) Table 2 The Predictions on the Total Services and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2005-2015) Sourc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Department of Health: http://www.ssm.gov. 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2/10/2004);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http://www. 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pub/c_sau_pub.html (31/10/2005)two phase model, the studied time is divided into two phases: 1996-2004 and 2004-2015.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s of the total
  • Anticipation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 services of these two phases are calculated, which are 0.92% and 0.93% respectively. Then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each year can be predicted. For the one phase model, the studied time is 1996-2015.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in this phase is 1.01 %. Then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this phase can also be predicted. From the results obtained by this methodology, it can be observed that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s less than the number of doctors predicted from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0.92% and 0.97% respectively. From the results shown in the table, although there is a general increasing trend in both population and doctors,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creases at a greater rate than population, leading to the decreasing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Table 4 The Predictions on the Population, Number of Doctors,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and GDP per capita (MOP) (2004-2015) Table 3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1996-2015) c. By anticipating the population in 2004-2015,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can be predicted. Table 4 shows the predictions on the population, number of doctors,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and GDP per capita (MOP) in 2004-2015. By assuming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of the population which is y= -9518871.778+4978.1x, the population in 2005-2015 can be predicted. Then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can also be calculated.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s of population and number of doctors in 1996-2015 are Sourc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http://www. 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pub/c_sau_pub.html(31/10/2005);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http://www. 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indicator/c_pib_indicator.html(30/ 09/2005) d. Nevertheless, by predicting the GDP per capita in Macau in 2004-2015, the number of doctors can also be anticipated. This can be done by finding countries with equivalent standard of GDP per capita and corresponds the existing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n these countries with Macau in the future. Table 5 shows the predictions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n 2004-2015 using this methodology. From the results shown in the table, it can be observed with similar
  • Source: Global Atlas of the Health Workforc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ttp://www.who.int/GlobalAtlas/Data Query/browse.asp? catlD=180100000000&lev=3 (18/05/2005) 4.Discussion Comparing the results obtained from these four different methodologies,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re will be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it is obvious that the predicted number of doctors in each methodology is not the same. The number of doctors predicted by using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he total services is less than the number of doctors predicted by using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of doctors. Although in the second methodology, two models, which are the one phase model and the two phase model, are used, they show similar results despite that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calculated is less than the number of doctors using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This is due to the fact that doctors are increasing at a greater rate than total services. Therefore, when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total services is utilized to estimate the number of doctors needed, the theoretical number of doctors obtained is less. In other words, the actual number of doctors nee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eed for health services is less than the demand for doctors. Nevertheless, there must be fitness error when using linear regression for prediction. This is regarded as a normal phenomenon. Therefore, the predicted population in 2005 decreases and then increases gradually in 2006. Moreover, when the population in Macau in 2005-2015 is predicted by the linear regression equation of population,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can als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results obtained by this methodology, although both population and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are increasing,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is decreasing. This is due to the unbalanced increase between the population and the number of doctors.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population is 0.92% while that of the number of doctors is 0.97%. Since the former is greater than the latter, as a result,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number of doctors is increasing at a greater rate than the population, leading to the gradual decrease in the ratio of residents to doctors. Standard of GDP per capita,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s maintained at a range of 2.09-3.47.Table 5 The Predictions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per 1,000 Population in Macau (2004-2015)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means the number of doctors serving every 1,000 population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It is a comm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o illustrate the health manpower supply in a certain country or region. Until now, there is not an uniform standard to state the appropriate number of doctors that is necessary to serve every 1,000 population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Despite this, from the results obtained by the third methodology, it is obvious that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is increasing. Its annual increase rate is 0.94% which is also higher than the annual increase rate of population. In other words,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future. Comparing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obtained by the last methodology with the predicted number of doctors from other three methodologies,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is not increasing in the next ten years despite that the GDP per capita is increasing. This is because the GDP per capita does not have direct proportion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In other words, even there is a rapid economic growth in a country or a region which leads to the increase in its GDP per capita, the number of doctors will not increase spontaneously. Thu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number of doctors per 1,000 population does not increase definitely with the GDP per capita. 5.Conclusion Since this study only aims to make anticipation on the
  • Anticipation on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SAR in 2005-2015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the actual demand and supply of professional doctors is not analyzed. Despite this, according to experts from WHO, aging population and increase in the waiting time for health services, three types of professional doctors should be increased. They are doctors who are specialized in chronic and cardiovascular diseases, psychiatrists as well as general practitioners. On the other hand, doctors in minor departments such as dermatologists and otolaryngologists, should be reduced. This is due to the small population in Macau and the minor need for health services in these fields. Although four different methodologies are employed to anticipate the number of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will be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octors in the future. Despite this fact, a more critical phenomenon can also be revealed from the outcome of this study, that is,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doctors in Macau in the next ten years. Actually, the problem of having too many doctors has been existing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If this problem were still left unattended, it could have been predicted that the number of doctors would keep on rising. Hopefully, careful and detailed planning on the human resources of doctors can be facilitated in Macau in the future. Notes: 1 Government of Macau ASR,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http://www.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pub/c_sau_pub.html(31/10/ 2005) 2 http://health.enorth.com.cn/system/2003/12/03/000678600.shtml(13/01/2005) 3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ttp://www.who.int(12/11/2005)
  • 香港旅客對澳門民間節慶與廟宇的觀賞——來自一次問卷調查的分析陳國成、 陳傳錢*一 、前言博彩業及旅遊業是澳門的主要經濟支柱。在旅遊方面 , 文 化旅 遊 更 是近 年 澳 門政 府 大 力推 廣 的 一環,原因在於澳門保存了不少歷史悠久、具代表性的建築及風俗傳統,印證了及進一步推廣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匯之都的地位及獨特形象。文化旅遊元素眾多,當中包括了傳統民間節慶。澳門政府及一些學者均認同民間節慶是當地旅遊業的一項重要資源1 ,它的開發及推廣可吸引更多遊客到訪或再訪,尤其是特別喜好歷史、文化及文物的一群。但值得留意的是,訪澳旅客主要來自中國大陸及香 港(以 200 4年 為例, 兩者分 別佔旅 客總 數57.2%及30.3%)2,他們對澳門當地的中國傳統民間節慶是否感興趣?又或者是澳門當地的民間節慶對他們有多大的吸引力?無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助澳門當局瞭解更多民間節慶在文化旅遊所扮演的角 色及 其 開發 的 可行 性 ,不 單 只是 慶 祝儀 式 本身,還包括了進行儀式的地方如廟宇或某些重要地標、籌辦儀式/慶典的地方組織等等。在澳門旅遊學院的資助下,筆者在2004年5-6月期間進行了一項問卷調查,藉此掌握更多有關旅客來澳的目的,以及他們對當地歷史、文化及建築的興 趣 。二 、受訪者基本資料是次問卷調查發出共500份,由6名學生助理在媽閣廟前地、議事亭前地及氹仔官也街,向訪澳香港旅客進行問卷調查,最終收回486份。表1 顯示受訪者中,男性佔46.5%,女性佔53.5%,兩性比例平均;年齡分佈主要介乎1 8-47歲(93.6%),而48歲及以上只佔4.3%;教育程度方面,擁有大專/大學或以上 學 歷 的 佔 5 0. 8%, 其 次 為 中 學 或 預 科 , 佔42%,而小學程度的只佔2.5%;每月收入5001 -1 0,000港元有33.7%,10,001-1 5,000港元有1 9.3%,15,001-20,000港元有9.1%,20,001港元或以上有1 2.3%;職業/身份方面,以文職、專業人士及管理階層合共佔過半數(分別為29%、1 3.6%及9.7%),在學的佔20.2%,而家庭主婦佔2.9%;至於宗教信仰方面,72.2%受訪者沒有信仰,其他的則信奉佛教/道教、天主教及基督教。三 、訪澳歷史及行程7 6.5%的受訪者曾到澳門2次或以上(2次佔20.8%,3次佔1 5.2%,4次或以上佔40.5%),而23.5%表示是首次到訪。再訪旅客(372人)中,與上次來訪相隔少於3個月的佔1 0.9%(53人),約半年的佔21.2%(1 03人),約1年的佔20.4%(99人),而超過1年或以上的佔24.3%(1 1 8人)。他們過往在澳門 停 留 的 時 間 , 以 2天 佔 5 0% , 即 日 來 回 的 佔1 9.1%,而3天或以上的佔7.6%。至於今次預計的停留時間,62.6%受訪者(包括首次來訪的)表示會停留2天,即日來回的有28.2%,而3天或以上的有9.3%。留宿方面,入住酒店的佔65.4%,寄宿親友家佔1 2.1%,在娛樂場所度過的佔0.2%,其他的方式佔1 .2%。* 前者任職於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後者任職於澳門旅遊學院
  • 表 1今次來澳首要目的,以觀光的佔最多(27.1%),其次是美食(24.3%)、休閒度假(19.2%)、博彩娛樂(10.9%)、購物(10.6%)、探望親友(5.9%)、商務/會議(1.1%)及其他(0.9%)。與受訪者同行的,以配偶/男女朋友及朋友佔比例最多,分別是34.2%(1 66人)及33.7%(1 64人),家人/親戚作伴的有20%(97人),同學及同事佔10.9%(53人),單獨一人的只有1.2%(6人)。曾到訪的地方/名勝或景點,主要有大三巴牌坊、議事亭前地/新馬路、大炮台/澳門博物館及賭場、媽閣廟、觀光塔/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龍環葡韻/氹仔土生葡人之家及東望洋燈塔/炮台,這些都是當地名勝或著名景點,其中前5個地方均有超過六成受訪者表示曾到訪(表2)。除上述外,有209名被訪者回答有參觀過其他博物館,1 78名參觀過教堂,1 09名參觀過其他廟宇及86名參觀過其他炮台。值得留意的是,在486名被訪者中,有375名(77.2%)回答沒有前往其他廟宇,眾多原因(被訪者可選出多個)中以“沒有興趣”的佔相當的比例(44.5%),其次是不知道它的存在表 2註:收回問卷總數為486份(31.2%)及沒有時間(29.6%),反而個人的宗教信仰在此沒有起很大的影響〔沒有宗教信仰(8%),不同宗教信仰(5.6%)〕(表3)。表3至於那1 09位表示曾參觀過其他廟宇的被訪者,當中有近4成多(42.2%)曾參觀過位於美副將大馬路的觀音堂,其比率遠超其他廟宇(表4)。值得注意的是,緊隨觀音堂的,是氹仔及路環數所神廟,它們所佔的百分比(由20.1%至27.5%),相比位於澳門半島(當地俗稱澳門街)的廟宇(除大三巴哪吒廟外)高出很多,就算是擁有四百多年歷史(建於明代)的著名禪院 —— 蓮峰廟3 ,調查顯示只有1 0.1 %的受訪者曾到訪過,其百分比還低於氹仔的菩提園(位於七潭公路,建於光緒年間)。至於參觀的原因(被訪者可選多個)(表5),調查發現在眾多原因之中,表示只是恰巧路過該處的竟佔39.5%,意即參觀這些廟宇純粹出於即興,雖是這樣,他們既然願意花時間入內到訪,正好反映了它們亦有一定的吸引力。除即興原因,有一定比例的受訪者是從不同/多樣的途徑如互聯網、消閒雜誌、報刊、 電視特輯 等(表5)取得有 關的推介 信息,從而增加參觀的意願(即使出於即興的念頭)。
  • 表 4* 位於 澳門 半島表 5四、民 間節 慶的 認識 及觀 賞意 欲是次問卷調查,除收集旅客對參觀澳門廟宇的興趣程度外,同時亦藉此瞭解他們對當地民間節慶的認識及觀賞意欲。表6顯示了有多少名受訪者表示曾聽過當地的一些主要民間節慶(可多選),以及曾否駐足觀賞過。調查所得,在眾多民間節慶中,以媽祖誕最為被訪者所知,佔86.5%。這不難理解,因為供奉天后(又稱媽祖)的媽閣廟是澳門的一個重要歷史文物建築及地標,而天后亦是當地居民膜拜的主要神明之一。繼媽祖誕之後的,是舞醉龍(29.5%)、哪吒出巡(17.2%)、土地誕(17.2%)、北帝誕(15.7%)等。值得留意的是,雖有不少被訪者表示聽過這些節慶,但當中只有極少數的人曾經觀賞過它們。究竟這些民間節慶在被訪者心中有多少吸引力?表 6註 : 回 答 此 問 題 的 受 訪 者 總 數 為 31 9人表7反映了他們對觀賞民間節慶的意願程度。當中表示有高及很高意願的有27.8%,而表示低及很低意願的有72.2%。前者認為值得一看的原因有“場面熱鬧”(55.6%)、“見識”(53.3%)、“傳統文化”(43.7%)、“值得一看”(38.5%)、“攝影”(20.7%)等等(表8)。至於後者,超過半數(54.3%)認為這些民間節 慶“沒 有吸引力 ”、其 次是“太 花時間 ”(35.5%)及“不值得這麼費勁”(10.5%),反而交通(8.8%)及住宿(3.7%)方面不是主要影響他們觀賞的意欲(表8)。表 7對於若有“澳門廟宇半天遊”的舉辦,曾對觀賞民間節慶表示高及很高意願的1 35名被訪者中,只有不足四成表示會參加,反而明確表示不會參加的有四成多(表9);至於曾表示對觀賞民間節慶表示低及很低意願的351 名被訪者中,近七成多表示不會參加,表示會參加的不到半成;另外,兩組被訪者中
  • 表 8合共有差不多四成回答不知道。以上數據反映了受訪香港旅客對“澳門廟宇半天遊”並不熱衷。表 9究竟被訪者的性別、年齡、收入、教育程度、職業及宗教信仰等個人因素有否直接影響着他們對這個半天遊的參與興趣?表1 0提供了明確的答案。表示“會參加”的68位被訪者,他們的特徵是:性別比例均等;年齡組別以1 8-27歲佔半數,其次是28-37歲及38-47歲;教育程度,55.9%具大學或以上學位,41 .2%有中學學歷;宗教方面,沒有信仰的 佔多數(差不多六成),其餘的以道佛及天主/基督教分別佔兩成多;收入以1 0,000元或以下月薪為主(佔超過60%),10,001-15,000元次之(約15%);至於職業,仍在求學的為多數(23.5%),其次是文員(20.6%),之後是任管理階層的(共佔19.1%)及專業人士(10.3%)。他們 的 年齡 、 教育 程 度 、宗 教 信仰 及 收入 等 各 方面,與表示“不會參加”的31 5名被訪者沒有明顯的差距。這些數據説明了,被訪者的個人因素並沒有直接影響着他們參與的意向。至於在職業方面,雖然他們兩組之間有着不同的分佈比例,但是,這一差異明顯沒有起着實質的左右作用,主因是他們之間的基本特徵並沒有明顯或強烈的對比以作催化劑。五 、結語澳門每年都吸引了不少香港人到此遊覽觀光、尋找美食、休閒度假,而且很多更不是首次來訪,證明了她的魅力仍然。是次調查顯示了,大部分受訪者曾遊覽過當地的著名景點,除此之外,當中亦有相當人數參觀過其他古蹟及宗教建築/場所。但是,他們大多數對當地民間的傳統節慶,以及以遊覽廟宇為主題的“澳門廟宇半天遊”都表示興趣不太。調查指出,主要原因不在於交通及住宿等配套方面有所影響,亦不是他們的個人因素如年齡、收入、教育程度、職業及宗教信仰等所規限。最重要的是,在他們的認知當中,那些具當地特色的中國傳統節慶或以 中 式 廟 宇為 主 題 的 旅遊 項 目 都 明顯 缺 乏 吸 引力 。但必須指出的是,吸引力是可以創造及營造的,而如何創造及營造它便是關鍵所在。香港長洲包山節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原本搶包山只是一個遙遠的、細小的漁村社區的一年一度太平清醮(具規模的酬神施幽儀式)的項目之一,但後來被旅遊發展局加以推動而聞名全港及海外。今年恢復已停辦了26年的搶包山活動(雖然形式與規則已有所改變)更成為全港當時的熱門話題、傳媒爭相報導的焦點以及眾多來自長洲離島以外的香港市民及一些海外旅客踴躍參與的慶祝活動。4 另外,當地的主要廟宇亦成為 旅 客 遊 覽及 參 拜 的 地方 。 因 此 ,作 為 文 化 之都、旅遊城市的澳門,地道傳統的節慶活動以及歷史悠久的廟宇建築,無疑是當地可持續發展的文化旅遊資源及項目。事實上,過去澳門當局在這範疇上已作出了推動及發展,但只是力度仍覺不足,對於維持及進一步開拓澳門的旅遊業,特別是節慶文化旅遊方面,以及維繫她對香港旅客的吸引力,當局必須考慮在推廣上投放更多資源及人力,並與當地的社團/組織加強協作,共同創造、營造民間節慶的可 觀 性 。
  • 表10 註釋:1 彭 順 生 : 《 論 澳 門 宗 教 文 化 旅 遊 資 源 的 開 發 與 利 用 》 , 載 於《澳門2 0 0 2 》, 澳門基金 會,2 0 0 0 年 。2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旅 遊 局 網 頁 —— 旅 客 統 計 數 字 ,h t t p:/www.macaut ou r i sm.gov.mo/pdf /stat i st i c s/ VA-D ec04-R-ch i .pdf。3 蓮 峰 廟 前 庭 院 至 今 已 成 為 蓮 峰 小 學 體 育 課 堂 的 活 動 場 地 , 容易 被 誤 認 為 蓮 峰 廟 不 對 外 開 放 。4 約 有 6萬 遊 客 在 太 平 清 醮 期 間 到 訪 長 洲 , 並 消 費 了 1 2 00萬 港幣, 見 《 東 方 日 報 》 , 2 0 0 5 年 5 月 1 6 日 。
  • 澳門松山公園休閒旅遊人數調查李金平、王志石*松山是澳門半島最高的山,面積約1 70,000平方米,海拔91 米。松山原是一座光禿禿的山,泥石裸露,清代同治年間山上廣植青松,自此滿山皆是松林,故稱之為松山。在松山的山腰處,有一條環山公路 , 路 邊建 有 數 個風 雨 亭 ,林 蔭 夾 道, 海 風 陣陣,松濤滾滾,鳥語花香,確實能使人心曠神怡。眾所周知,植物有調節氣候、淨化空氣、吸滯灰塵、殺滅病菌、降噪、保持水土等作用。而且亦為地球上動物和人類的能量來源和棲息處。松山位於高樓大廈的環抱之中,是澳門半島人口高度密集區中的一塊靜土。很多種不同的綠色植物,再加上優美的環境和方便的交通,使松山成為澳門半島的一個風景名勝,不但每年吸引不少遊客,而且為晨運人士 及 熱衷 於 運動 的 人 士提 供 了一 個 運動 的 好 地万 。一、背 景資 料二龍喉公園位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東側,面積約1 6,1 00平方公尺。二龍喉公園地處松山山麓,於1 848年由亞美打神父(Padre Vi to r iano de Almeida)命人建成,到1 9世紀末,由當時的澳門政府將之購入,作為澳督官邸。到了1 931 年,因園內一座建於20年代的火藥庫發生猛烈爆炸,使整座別墅蕩然無存。其後,該花園為香港富豪及慈善家何東爵士購入,不久,將之贈予 當 時 的 澳門 政 府 。 因花 園 鄰 近 有一 口 山 泉 叫“嫉妒之泉”,泉水經兩隻石雕物口中流出,因而得名“二龍喉公園”。公園的入口處有一林蔭大道,兩旁種植了不同品種的喬木和灌木。大道的終端處有一段石階,沿此拾級而上,同樣可直達松山市政公園 。二龍喉公園內的動物園是澳門市區內唯一設有動物園區的公園,該園區建於1 959年。動物籠舍間設置人工瀑布,周圍環境更加怡人。園內飼養了4類哺乳動物,近20種雀鳥和多類爬行動物。動物園內有屬中國二級保護動物的黑熊、獼猴和一級保護動物黑葉猴。鳥籠內有美麗珍稀鳥類藍孔雀、金雞(屬中國二級保護動物)、雉雞、八哥、鸚鵡(包括情侶鸚鵡、虎皮鸚鵡、紅領綠鸚鵡、白鸚鵡)。還有最能吸引遊客的會講話的花了哥和海南了哥。1 9世 紀期 間 的澳 督 羅沙 (Tomás de Sousa eRosa,1 883-1 886年)在任時,這裏被選作樹苗場栽培植物,當時曾經被稱為植物公園,故園內有一些較為特別而少見的植物十字架樹。公園內還有澳門唯一能結果的椰子樹。松山市政公園位於東望洋山上,面積約1 43,000* 前者 爲 澳 門大 學 科 技 學院 博 士 研 究, 俊 者 爲澳 門 大 學 科技 學 院 教 授平方公尺,全日開放。松山市政公園是以澳門半島
  • 最高的東望洋山為主體,並配合附近的環境和設施所組成的一個多功能公園。松山市政公園是澳門半島的“市肺”,從澳葡時期的總督羅沙開始,展開一連串的綠化工作。經過前人的不懈努力,使松山成為具有豐富自然資源的一個旅遊景點,也是澳門有最多古老大樹的公園之一。這裏有全澳門最多的最古老的馬尾松,共有數十棵之多。而據2002年統計,全澳門最大一棵高山榕(樹王),直徑達1 80公分,馬尾松(樹王)及臘腸樹(樹王)亦在松山。其他古老大樹的種類還有細葉榕、假菩提榕、石栗、木麻黃、台灣相思、大葉合歡等。此外,還有無數的野生樹種如陰香、潺槁樹、鴨腳木、樸樹、野漆樹、山杜英等等。除喬木外,多種多樣品種的灌木、蕨類及草本植物,構成了樹林下面中層及下層厚厚的植被。山崗的最高處,有一座建於1 638年,佔地面積約800平方米的古舊炮台。炮台上,至今還屹立着中國南海岸最古老的燈塔 ——東望洋燈塔。另外在整個松山各處都有隧道貫通,是在1 920- 1 930年間修建的。當局在同一時期於松山海拔52米等高線處,修築了一條環山馬路,名為地厘古工程師馬路,俗稱“33彎”。現在每天清晨,不少的田徑運動員和愛好運動的人士在“33彎”跑步或在“健康徑”進行健身活動。80年代,為改善澳門的供水系統,於松山修築水庫。到1 996年將位於健康徑上的水庫混凝土牆壁進 行美 化 ,由 雕刻 家 大衛 ·歐 明 德( Dav i d deA lmeida)刻上一幅面積達80平方公尺的壁畫。這幅傑作題名為“旅程”,以帶有東方色彩的圖案來表達。次年,繼續對水庫進行美化利用,在其頂部興建一座大型露天劇場,供表演或戶外活動之用。二 、方法使用方法為觀察記錄法,此方法可以方便計數人次。分別在松山二龍喉公園入口及松山東望洋斜路入口記錄進入松山的人數。調查記錄時間及次數見表 1 。二龍喉公園入口處:二龍喉公園開放時間是上午6時至晚上8時,是我們進行觀察的時段。松山市政公園東望洋入口:松山入口處無門,24小時開放。但經過預調查和向松山市政公園護衛員瞭解,上山人數在晚上8時到第二天的清晨6時並不很多。夏季,我們對松山休閒人數進行了24小時的連續調查。冬季因時間和技術上的問題,我們難以在晚上8時到第二天的6時上山進行實地統計,故調查時間亦主要集中於 早上6時至晚上8時 。表1 松山休閒旅遊人數調查記錄時間及次數(一)不同季節的日期選擇為了使結果接近實際,我們在夏季和冬季各選取3天進行調查。其中一天為星期一,一天為星期六,一天為 星期日 。選擇一週3天進行記錄,目的是為了取得能代表一個星期不同時間可能不同的上山人數。假設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山人次會沒有明顯的差別(雖會有一定誤差,但大體上大同小異)。因為通常這幾天職業人士和學生要上班上學,因此不能上山運動。對於無固定工作時間而通常有上山運動習慣的人士,星期一到星期五沒有明顯的差別。在星期六裏,全日制上班人士對此不會有影響,但如政府公務員在這天下午不用上班,而且許多學校也不用學生上課,故有空閑時間上松山,這天較星期一到星期五的上山人次有所增加。星期天是休息日,故有更多的空閑時間,使星期日進入松山的人數最多。(二)人數計算方法進入松山的主要入口分別有二龍喉入口處和東望洋斜 路 。無 論 是步 行 、 駕車 或 乘坐 纜 車上 山 的 人士,只是進入了松山二龍喉公園入口或松山東望洋
  • 斜路入口都算一人次。(三)誤差説明松山市政公園東望洋向南有一個死胡同亦可通往松山,由於此處並非松山正式入口,故只有極少量駕車人士會在泊車後,由此入口進入松山運動,此部分人士 未作統計 。松山市政公園冬季在晚上8時到第二天的清晨6時上山人數,未作統計。這段時間上山的人數不超過全日人數的1 %(根據夏天的資料和訪問公園的護衛 員 ) 。不少社團的大型活動選擇在松山舉行。活動會令舉辦日的上山活動人士數目大幅增加。本次調查中遇到的一日人數多達1 200人。這些活動難以統計入內 。惡劣天氣如天雨和颱風,上山活動人士會減少,會出現誤差,調查中未有反映這種變化。隨着參加澳門自由行的國內旅遊人士的增加,其中松山是不少遊客的必到之處,相信以後上山觀光的遊客會適當增加 。松山時有大型的活動,令該日人數大幅上升。如冬季松山二龍喉公園舉行了一個菊花展,有大批愛花之人前來松山賞花。如冬季鏡平學校組織學生集體在松山跑步,人數約1 200人。故對單日人數有影響 。調查時間選在夏季的暑假和冬季的聖誕假期,到松山鍛鍊身體和遊玩學生會較多。由於學生人數是影響全日人數的重要因素,所以特意設立單項記錄學生 的 人次 , 方便 評 估 非假 期 時到 松 山活 動 的 人數 。三 、調查的數據及分析(一)夏天暑假進入松山的休閒旅遊人數分析從圖1 、2、3可知,2003年6月28日(星期六)進入松山的總人數達5800人,2003年6月30日(星期一)進入松山的總人數為5787人,2003年7月6日(星期日)進入松山的總人數為627 4人。圖1 2003年6月28日(星期六)進人松山人次統計圖2 2003年6月30日(星期一)進入松山人次統計夏天星期一(6月30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日(7月6日)雖然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士人 數有 所 不同 ,但 大 致規 律相 似 。根 據圖 表 顯示,從二龍喉進入人次的高峰時段為早上6-1 0時,其次為下午3-7時。從東望洋斜路進入人次的高峰時段為早上5-8時,其次為下午3-8時。整日進入最多人次的時段為6-7時,主要為晨運人士。其次為下午3-7時。暑假時期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據估算平日為5787人,週六為5800人,週日為6269人。夏天暑假期間每週的上松山的休閒旅遊人數為41 ,004人。圖3 2003年7月6日(星期日)進入松山人次統計
  • (二)非暑假夏天時期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分析由於非暑假學生上山人數大為減少,我們假設暑假週六上山活動的學生中,有一半的學生在非暑假時繼 續會 上 山活 動, 暑 假週 日前 往 松山 活動 的 學生,非暑假的夏天全部會上山活動。而暑假週一至週五前往松山活動的學生,非暑假全部不會上山活動。根據這項假設,非暑假時期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據估算平日為4874人,週六為5367人,週日為6269人。夏天暑假期間每週的上松山的休閒旅遊人數為36,006人。(三)冬天進入松山的人數分析從圖4、5、6可知,星期一、星期六、星期日休閑旅遊人士進入松山公園的大致規律為,進入松山公園的高峰時段為早上6-1 0時,其次為下午3-7時。圖4 2003年12月27日(星期六)進入松山人數統計全日在松山的休閒旅遊總人數為6522人。本日是澳門鏡平中學學生冬季長跑日,定於松山舉行。參加活動的學生約1 200人,此部分學生由於沒有學校的規定,多數不會上山活動,所以這部分學生沒有計算入正常的星期六的上山人數。2003年1 2月28日(星期日)進入松山的休閒旅遊總人數為842 1 人。圖5 2003年12月28日(星期日)進入松山人數統計2003年1 2月29日(星期一)進入松山的休閒旅遊總人數為541 1 人。圖6 2003年12月29日(星期一)進入松山人數統計冬季耶誕節假期上山的人數每週為41 ,998人。(四)非假期冬季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分析由於正常上學週的學生上山人數大為減少,我們假設假期週六上山活動的學生中,有一半的學生在上學週繼續會上山活動,冬季放假週週日前往松山活動的學生,在上學週全部會上山活動。而冬季放假週一至週五前往松山活動的學生,上學週全部不會上山活動。基於此項假設,冬季上學週時期進入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據估算平日為4444人,週六為5728人,週日為8421 人。夏天暑假期間每週的上松山的休閒旅遊人數為36,369人。(五)年進入松山公園的人數估算表2 松山公園的休閑旅遊人數估算由於下雨及大風天,上山人士會較少,由於缺少這方面的資料,所以人數的估計只是一個粗略的估計,有待今後進一步調查。年上山總人數最高可達約20 0萬人 。在早上6-8時,以老年及中年人士為主,大多是晨運人士;在早上7時以後,青少年逐漸增多。在早
  • 上8時以後, 青少年為主 ,而且甚多 是學生,老 年人士減少,還有一家大小到公園運動的。早上1 1 時至下午1 時,由於是午飯時間,人數較少。下午3-7時則以休閒人士及學生居多,運動人數很多。至下午7時後,居民及遊客紛紛下山。每天遊客雖不多,但無固定上山時間。五 、結語(一)每日進入松山人數分析每天早上6-8時這時段,進入松山的人士大多是45歲以上,且多為男性,以晨運客為主。多數人風雨不改,堅持天天上山運動。上山跑幾圈後再大夥結伴下山喫茶 。過了這段時間,8- 1 1 時這時段,進入松山的人以中年人居多,並有不少人帶同小孩子上山遊玩 。而由二龍喉公園進入的也有不少青年到山上球場打球及跑步,這時段由東望洋入口上山的青年人並不多 見 。上午1 1 至下午2時,由於烈日當空及正值午飯時間,通常也沒啥人在這時段上山。下午2-6時這段時間,上山人士大概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人上山打球及鍛鍊體能,年齡以1 5-30歲為主,另一部分則目的多為休閒及會友,年齡以30歲以 上為 主 。下午6時以後,上山人數仍然不少,上山打球的大多已離去,跑步及健身的仍是主流,上山人士這時段卻有不少是情侶或上山放狗的,可能因為這時已是 黃 昏, 氣 温温 和 , 不少 情 侶選 擇 此時 上 山 談心,甚是浪漫。晚上8時以後,二龍喉入口已閉,人們只可在東望洋入口上山,此時太陽下山不久,氣温不冷也不熱,仍有不少人上山跑步健身。(二)高峰時段來松山的休閒旅遊人數,每天大致出現兩個高峰,且二龍喉入口處的峰值人數更明顯。夏季:高峰時段出現在上午6-9時,每小時可達人數700人以上。在下午4-6時,人數約可達每小時500人左右 。冬季:高峰時段出現在上午7-1 0時,每小時人數可達1 000人。在下午4-6時,人數約可達每小時600人左右 。通常高峰時段都是經常上松山的青少年及中年人士及少量遊客,也不會有很大的分別。據估計,每年上松山活動的人數可高達1 80萬,反映了松山作為澳門半鳥的最大型休憩公園的重要性,故建議應增建更多的涼亭、休閒設施、洗手間等。冬季由於夜長晝短,清晨6∶00天色昏暗,很多長者從二龍喉公園進入,但街燈未開放,易生意外。我們建議提早開街燈。同時由於進入松山公園人士當中,有相當部分是上年紀的退休人士,建議應該改善道路情況,以免在雨天時發生危險。參 考 書 目 :1 . 陳 玉 芬 、 陳 穎 深 、 鄧 穎 群 : 《 澳 門 綠 野 遊 蹤 》 , 高 意廣 告 公 司 , 2 0 0 3 年 3 月 。2. 澳門自然網, ht t p://www.i acm .gov .mo / natureweb。3 . 黃 就 順 、 李 金 平 : 《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 , 澳 門 基 金 會 ,1 9 9 7 年 。
  • 三文四語中的澳門法律公文翻譯探討林 巍*翻開 澳 門 的 法 律 及 政 府 公 文 ( 廣 義 的 法 律 公文),往往讓人不知所云,難以卒讀;其表達之不中不西、不古不今、不倫不類,令人歎觀。究其原因,常歸結為:從葡文翻譯過來的結果。澳門目前的官方語言是中文和葡文,隨着其博彩業開放、經濟搞活、日漸成為國際化的都市,英語日顯其重要性 —— 現在許多情況下是三文並列出現,大有三足鼎立之勢。而佔當地人口95%以上的中國人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使用廣東話,這樣便形成了中、葡、英3種文字和廣東話、普通話、葡語、英語4種語言同時並用的局面,即通常所説的“三文四語”的特殊語言環境。在此條件下形成的澳門法律公文翻譯,自然就特點突出,使命不凡。一、多 元語 境與 規範 化由於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歷史淵源,四、五百年以來在作為中西方文化交彙地的同時,也形成了其異常獨特而複雜的多元語境。主要語種包括粵方言、閩方言、吳方言、客 家話、潮洲話、普通話 、英語、葡語、菲律賓語、泰語等等,隨着歷史的浮沉,這當中逐漸成為主導語言因素的是粵方言、普通話 、 葡 語和 英 語 ,而 它 們 之間 又 相 互混 雜 、 融合 。概括來講,這種混合方式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辭彙層次(Lex ical Leve l)。 在日常生活中,英語辭彙在許多場合已以各種方式取代或“偷換”了漢語的地位和形式,如“去shoppi ng(買東西)”、“用cash(現金)”、“找不到full t i me(全職工)就找partt i me(兼職工)啦”、“喂,可唔可以hol d(留)住個電話number(號碼)?”、“呢度的學生唔fr i end l y(友好)”。而且,不只一般居民這樣講,政府官員也如是。與葡語有關的,如將“放假”説成葡語的“f o l g a ”(與廣東話音相似),將“沒有”説成葡語的“nã o tem ”,將“統統”説葡語的“tu do ”等等。同時,中英葡三種語言之間又互相影響。如口語中流行的“l a t apa n”一詞,原本出於英文的“pa n”(平底鍋),後來作為詞根構成“花藍pan”(鐵皮水桶)、“飯pan”(加蓋的、可提的飯盒)等新詞。而土生葡人亦會像華人一樣,使用“ pan”一詞,同時又仿照“ 花 藍 p a n ” 、“飯 p an ” 的結 構 方式 , 合成 新 詞l an tapan,lanta 是葡語, pa n是英語,整詞為“馬口鐵或 鋅 片 製成 的 盛 器” , 富 有三 語 混 合的 地 方 色彩 。 1二是語意層次(Semantic Level ),即更具造詞意義上 的 語言 現 象。 方 式 之一 , 是將 外 文詞 拆 開 音節,然後又有機地融化於母語之中。例如,“你而今ha唔happy?”、“佢or 佐der 未?”、“肥( f a i)唔肥佬(f a i l )考試,重未知”。又如,一地方電視節目名稱為《天天一百f un》,其中“fun”取自英文“fun”(有趣),而同時又增加了“分”的音譯與涵義。由此,以一種特殊的構造,豐富了漢語的辭彙和表達形式,而隨之也造成了一些“扭曲現象”。例如,漢語通常説的“你去過嗎?”在澳門方言則為“你有去過咩?”。顯然是受了英葡語中完成時態的影響 。英語的相應句式為“Have you been to there?”葡語為“Tem ido?”(問在過去一段時間是否經常去,意*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語 言 暨 翻 譯 高 等 學 校 副 敎 授
  • 思與英文有所差異)。又如普通話“你真漂亮”,通常不帶“是”,但澳門的粵語受到外語的影響,常説成“你真係靚”;英語和葡語自然要加“是”動詞的,分別為“You are beaut iful”和“É boni ta ”。而澳 門 人 常 說 的 “ 聯 絡 我 ” , 其 中 又 可 見 英 語 的“contac tme”和葡語的“contac te -me”的影子。2在某種意義上,這種語言的融合,豐富了地方語言色彩,有着積極的一面,但同時也會出現偏差,導致語言的濫用和不規範化。例如,混用廣東話和普通話的書寫體;二者雖都屬中文,但在口語上,不僅在發音而且在辭彙、語法方面,都有許多不同 。如 : 動 、 副 詞 詞 序 的 顛 倒 , 普 通 話 講 “ 我 先 走了”,廣東話説“我走先了”;又如:直接賓語與間接 賓 語語 序 的差 異 , 普通 話 講“ 他 送我 了 那 本書”,廣東話則為“佢送呢本書俾我”。在澳門政府公文及傳媒中,可見到許多這種例子,如“提升澳門青少年參與社會意識之見意”,實則應為“提高澳門青少年參與社會意識的建議”;電視節目“懷舊澳門街”,實則應為“澳門街懷舊”,因後者才是普通話的書寫體,符合現代漢語的規範。但澳門人(包括澳門文字、新聞和法律工作者)的這種區分意識是相當淡薄的。自然,這些從各個方面影響着澳門法律公文翻譯用語的質量。概括而言,澳門人群的語言運用模式大致如此:在家庭中,以方言(粵、閩、吳、北方等)為主;在社會活動中,以粵語為主;在政府公務中,以葡語為主;在國際活動(如國際會議、葡語國家平台等)中,以英、葡、普通話為主;而在公務與職業書面來往中,則以葡、英文為主。按理,這種多元化語境是造就“多語人才”的良好土壤;但實際效果是,這種“樣樣通”帶來的卻是“樣樣鬆”(用澳門人自己話講,“樣樣都嘛嘛地”),特別是中文根基的異常薄弱。原因就在於,這種多元化缺乏基本的規範化 。在人們一般交往中,這種不規範的亂用也許構不成大問題。但是在法律公文的施行中,由於對於原語、譯語、轉述等理解、表達的偏差和誤解,就會帶來嚴重後果。這類事例在澳門已發生過多次。3澳門著名語言學 家張卓夫在分 析了葡語結構 、葡語語序以及葡文公文文種對於中文公文的影響之後,得出結論:“負責翻譯或撰寫公文的人員習慣於受葡文公文語言的影響以及迎合對中文認識不足的上司的喜好而忽略甚至根本不懂中文公文語言的規範性,這必然妨礙澳門公文的素質和公務活動的正常 發 展 ” 。 4所以,要提高澳門法律公文翻譯質量,就應當從建立基本的規範入手。除了基礎教育外,在法律公文翻譯領域可以做到的,首要是要突破葡文束縛,排除粵語干擾,明確標準的現代漢語的法律公文表述 方 式 。二、“硬譯”與規範化然而,探討澳門法律公文翻譯的規範化,必然面臨這樣一種局面:為確保“忠實原文”,澳門法律翻譯界 歷 來 的 傳統 是 要 做 到最 大 限 度 上的 “ 字 字 對應”,於是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硬譯”模式,一種不規範的“規範” 。鑑於澳門的6部基本法典及許多政府公文仍是以葡文起草的,而中文是其翻譯本,故翻譯的質量就尋常重要。然而,這種“硬譯”的結果,往往導致連篇累牘的錯誤,不準確、不恰當。例如,《澳門民法典》第63條第3款,葡文原文為:“ A tu tela dapersonali dade,desde que preenchida a condiç ã o donúmero anter i or ,abrange as lesÕ es provocadas nofe t o ”,準確而清晰,但譯文為“人格之保護範圍包括 對 胎 兒 造 成 之 損 害 , 但 以 符 合 上 款 之 條 件 為限”,在前一句中出現嚴重表達錯誤。照此而言,“保護範圍包括……損害”;換言之,“損害”是在“保護範圍”之內的,即法律保護的是這種“損害”,這不但不符合原文的意思,而且是荒謬的。原因出在兩種語言的表達差異,而譯文未能作出有效的調整。正可謂“字字忠實”而“整句失實”。對此,至少可有兩種“加譯”的處理辦法:①在“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後面加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為“人格之保護範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②在“對胎兒造成之損害”的前面加上“是否”,即為“人格之保護範圍包括是否對胎兒造 成 之 損 害 ”。 這 種 對 於 原 文表 面 上 的 “ 不 忠實”、“不規範”,卻恰恰是實質上的忠實。而此句相應的英文,不妨譯為“ W hether there is a harm tofetus falls into the protect ion for personality based on theconditions specified by the previous ar ticle 。”
  • “A convi v★nci a em soci edade t raduz-se na ent r e-aj uda,na sol i dar i edade, na di vi s★o do t rabal ho ; e t udo i st o s★★ possi vel havendo padr ★es est abel eci dos de condut a,r egar as que assegurem a harmoni za★★o das act i vi dadesent r e s i . Como necessar i o se t or na a r esol u★★o deconf l i t os que a vi da soci al i nevi t avel ment e susci t a. O又如,在《澳門政府公告》的首頁上赫赫地印有這樣 一 段 話 :“ 所 有 澳 門政 府 公 報 內文 字 以 葡 文 華文頒行者遇有辯論之處仍以葡文為正也。”(葡文原文 :“Quando se susci tem dú vidas sob r e ainterpretaç ã o das maté r ias publicadas nas duas linguas,Port u g u e sa e Ch i n e sa ,p reva lence a da ve rs ã oPo r t u g u e sa .”)(此段話於1 993年7月改版時删除)。短短 一 句 譯 文, 佶 屈 聱 牙, 破 綻 百 出, 距 規 範 的 現代漢語相去甚遠。首先,“華文”一般是海外華人對於中 文 的 稱 謂, 而 位 於 澳門 的 中 國 法律 翻 譯 者 , 仍沿襲着這種思維定勢,刻板地“硬用”此詞,顯然不妥。在《澳門基本法》裏,凡涉及到澳門的語文時 ,從來用的是“中文”而非“華文”。其次,“頒行者”譯語不妥。其原文為“publicadas”(publicador )即公佈 的 、 頒 佈 的 , 其 動 詞 形 式 為 “ pub l i c a r ”, 如“Pu b l i c a r uma le i ”(公佈一部法律)。故這裏譯為“公佈” 或 “ 頒 佈 ” 為宜 。 再 次 , 關 於“ 辯 論 ” , 其 原文為“dù vida ”, 原意釋為“incerteza”,“ i rresolucao”,即不 確 定 、 未決 、 可 辯 論之 事 , 但 卻不 宜 一 味 地 硬譯為“ 辯論 ”。 據《 實用 漢語字 典》 解釋 ,“ 辯論 ”為申 述 理 由 、說 明 見 解 ,揭 露 對 方 的矛 盾 , 以 便 最後在認 識上取 勝或取 得共 識。 5 顯然, 該詞義 在此 是不恰當的。故應考慮譯為有“歧義”、“疑義”或“爭議”。最後,“正”的葡文為“ prevalencer ”,原意為“ leva r vantagem ”,即佔有某些優勢,而這裏刻板地以“正”來表示“正確”,顯然不合規範的現代漢語 表 達 , 而應 譯 為 “ 準” 。 此 外 ,就 其 他 文 字 而言,(澳門政府公告)“內”不妥,應為“上”;而後的“ 文字 ”亦為 誤譯 ,應為 “內 容”。 同時 “正 ”字後的“也”屬非古非今 的表達,應當刪去。故此 ,可將此句改譯為:“凡在《澳門政府公報》上以葡文和 中 文 頒 佈 的 內 容 , 如 有 歧 義 , 應 以 葡 文 為 準 ” 。英文 可譯 為“ In c ase t h e re is any in c o ns i s t e n c yconcerning the contents publ ished in the Offic ia l Bullet i nof Macao,the Po rt u g u e se v ers ion s h a l l p re v a i l ”。“硬譯 ”或“ 死譯” ,是上 個世紀 30年 代在大 陸翻譯 界 出 現過 的 一 種翻 譯 主 張和 現 象 ,由 於 其 逐 字生硬 地 加 以 翻譯 , 因 而 往往 會 產 生 語義 不 切 、 意 思含混 、 有 語 法錯 誤 、 違 反目 的 語 常 規表 達 習 慣 的 譯文。6 所 以,“ 硬譯” 並不等 於準確 和恰當 ,有時 倒是適 得 其 反 。然 而 , 這 種譯 法 在 現 今澳 門 法 律 公 文的翻 譯 中 卻 仍佔 據 主 導 地位 。 隨 着 澳門 與 內 地 的 經貿、 社 會 及文 化 各 方面 關 係 的日 益 緊 密, 逐 漸 實 現法律 本 地 化及 法 律 公文 起 草 的中 文 化 ,應 當 說 , 現在大 有 必 要突 破 這 種格 局 , 建立 起 真 正意 義 上 的 規範 化 。三 、規範化與專業化進一 步 而 言 , 澳門 法 律 公 文 翻譯 的 規 範 化 , 主要體 現 在 兩 個專 業 方 面 :一 是 語 言 方面 。 法 律 同 語言有着特殊的內在關係,在法學界流傳一句話,“欲治法 學 , 必 先治 語 言 學 ”。 具 體 到 澳門 現 實 , 如 上所述 , 就 是如 何 在 複雜 的 語 言環 境 中 ,逐 漸 走 向 規範的 現 代 漢語 表 達 ;二 是 法 律方 面 。 澳門 目 前 的 法律體 系 是 建築 在 葡 萄牙 的 主 要法 典 框 架之 上 的 , 其實與 中 國 內 地法 律 體 系 同屬 大 陸 法 系, 即 都 以 成 文法為 主 要 法 律淵 源 。 二 者在 本 質 上 並不 難 接 軌 , 但經葡 一 中 轉 述之 後 , 生 出了 許 多 “ 異樣 ” , 不 但 讓一 般 人 望 而 生 畏 , 就 是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也 常 為 此 瞠目。這對於澳門法律的本地化(《澳門基本法》中提出 的 三 大 核 心 任 務 之 一 ) , 極 為 不 利 。就存 在 的 問 題 而 言 , 在前 一 方 面 , 由 於 多 種 語言因 素 的 影響 及 中 文根 基 的 淺薄 , 主 要體 現 在 句 子結構 混 亂 、 語 法 錯誤 百 出 、 用 語 修辭 失 當 等 ; 在 後一方 面 , 由於 其 獨 特的 法 律 傳統 , 主 要表 現 在 杜 撰的法 律 概 念和 不 規 範的 法 律 用語 。 自 然, 這 些 問 題通常交織在一起,往往是“剪不斷,理還亂”,形成了一 種 複 雜 的 法 律 翻 譯 現 象 。對此 , 不 妨 就具 體 事 例 , 作些 綜 合 分 析 。例如 , 在 《 法 律研 究 概 述 》 (中 譯 本 ) 這 部 澳門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教 材 中 , 有 這 樣 一 段 : “ 在 社 會中, 共 同 生 活的 體 現 就 是互 助 、 同 舟共 濟 及 分 工 ,而這 些 均 存有 既 定 的行 為 準 則及 確 保 各項 活 動 能 和諧 進 行 的 規 則 方 能 實 現 。 故 此 , 必 須 解 決 社 會 生活中 無 可 避 免的 衝 突 , 而法 律 就 是 促進 各 利 益 的 團結 及 解 決 利 益 衝 突 的 必 要 工 具 。 ” 7 ( 葡 文 原 文 :
  • omonecessár i oset or naar es ol u★ á odec on f l i t os queav i das oc i a li nevi t av el ment esusc i t a.Odi r ei t oénecessár i opar apr omover asol i dar i edadedei nt er esses,epar ar esol verosconf l i t osdei nt er esses.”“Communal l i f e i n a soci et y r equi r es mut ual hel p, shar edbenef i t s and cooper at i on of var i ous sect or s. Al l of whi chare regul at ed by est abl i shi ng r egul at i ons and coor di nat -i ng act i vi t i es. Ther ef or e, l aw has become a necessi t y f ort he sake of r esol vi ng conf l i ct s and adj ust i ng i nt er est s ofdi f f erent peopl e.”f undada,quer emact oi l íci t o,quer nor i scoouemqual quercondut al íci t a,ér egul adapel al ei dol ugar ondedecor r euapr i nci pal ac t i vi dadecausador adopr ej uízo;emcasoder esponsabi l i dadepor omi ss★o,éapl i cável al ei dol ugarondeor esponsável dever i at er agi do.”)caused by i l l egal act i on, r i sks or behavi or f ol l owi ng t hecont ract i s l i abl e t o t he l aw of a l ocat i on wher e t he maj oract i on was t aken pl ace r esul t i ng i n t he damage; whereasl i abi l i t y caused by omi ssi on i s l i abl e t o t he l aw of al ocat i on wher e t he act i on occur r ed. ”i ndependent ement e da sua f ont e, s★ se t orna obr i gat ★r i adepoi s de publ i cada no Bol et i m Of i c i al de Macau. ”"Ent re a publ i ca★★o e a vi g★nci a da l ei decor rer★ o tempoque a pr ★pri a l ei f i xar; na f al ta de f i xa★★o, a l ei ent ra emvi gor no sext o di a post er i or ao da publ i ca★★o. ”“Adirei to é necessá r io para promover a solidar iedade deinteresses,epara resolver os conf li tos de interesses.”)8分析起來,原文“em soc iedade”(在社會中),大可 不 必 照 原文 譯 為 狀 語, 而 可 納 入“ 社 會 共 同 生活體現為……”一整句之中。“而這些均存有既定的行為 準 則 及確 保 各 項活 動 能 和諧 進 行 的規 則 方 能 實現”為語法病句,因其試圖將兩句話的意思(“而這些均 存 有 既定 的 行 為準 則 及 確保 各 項 活動 能 和 諧 進行的規則”和“方能實現”)合併為一句,因而造成了 句 中 主 、 謂 、 賓 語 的 混 亂 , 且 語 言 囉 嗦 ( 如“能” 、“ 方能” 等) 、不合 法律 語言規 範( 如“ 均存”、“方能”等)。“無可”應為“不可”(此句顯然受到廣東話的影響)。“法律就是促進各利益的團結”為病句:“利益”怎麼能夠“團結”?只有“人”能講“團結”。原文最後兩句“ C主要講處理“衝突”與“利益” 的關 係, 且重 複出 現“ interesses(利 益) ” 及“ resoluç á o ,r esolver (分解、解決)”。葡文如此行文, 自 有 其 道 理 ,但 譯 成 中 文 , 則可 不 必 “ 對 號 入座”,而應採取“濃縮”譯法,以簡馭繁(即以簡約的 語 言 形 式 來 駕 馭 繁 多 的 語 言 信 息 量 ) 地 加 以 處理。同時,其中的“promover … interesses ”不應按字面意思譯為“促進……利益”,而為“協調……利益。 ”所以,不妨將此段改譯為:“社會共同生活體現為相 互 幫 助、 利 益 共存 、 分 工合 作 ; 而這 些 是 通 過建立 規 則 、 將 各 種活 動 協 調 一 致 來實 現 的 。 因 此 ,為了 解 決 不 可避 免 的 衝 突、 協 調 各 方面 的 利 益 , 法律 就 成 為 必 需 。 ” 而 相 應 的 英 文 , 可 譯 為 :再如,《澳門民法典》第44條第一款:“基於不法行 為 、 風 險或 任 何 合 規範 之 行 為 而產 生 之 非 合 同責 任 , 受 引 致 損 失 之 主 要 行 為 發 生 地 之 法 律 規 範 ;因 不 作 為 而 產 生 責 任 時 , 適 用 責 任 人 應 為 行 為 地法。”(葡文原文:“A responsabil idade extracontratual分析起來,將“causador a(do prejuí zo ) ” 譯 為“引致 ”( 損失) ,為 譯者根 據廣 東話習 慣而 來的 杜撰 , 規 範 的 現 代 漢 語 中 並 無 此 詞 , 實 則 應 為 “ 導致”。而“é aplicá vel a lei do lugar onde o responsá veldever i a ter agido ”的譯文“適用責任人應為行為地法”,為病句:如果“責任人”是主語,“為”是謂語,“法”是賓語,那麼“人”怎麼成為“法”了呢?如果將“適用責任人”看作是一動賓結構作主語,也同 樣 講 不 通 。 這 種 病 句 在 法 典 裏 是 絕 對 應 當 杜 絕的。 這 裏 不 妨 根 據前 面 的 意 思 , 譯為 “ … … 則 適 用於行 為 發 生 地 的 法 律 ” ,此 句 為 被 動 語 態 , 而 亦 可為主 動 語 態 的“ … … 由 行為 發 生 地 法律 所 規 範 ” 。故此條法典不妨重譯為:“由於不法行為、風險或任 何 符 合 規 定 而產 生 的 非 合 同 責任 , 則 受 導 致 損失的 主 要 行 為發 生 地 的 法律 所 規 範 ;而 由 於 不 作 為而產 生 的 責 任 , 則 適 用 於行 為 發 生 地 的 法 律 。 ” 而其 相 應 的 英 文 , 不 妨 譯 為:“Nonc ontr ac tual liabili ty又如 ,《 澳門 民法 典》 第 4條 第一 、二 款及 第 5條:“ 法律 不管其 淵源 為何, 僅在 《澳門 政府 公報 》上公佈後,方具約束力。”“法律自公佈至生效所經過之 期 間 由 法律 本 身 定 出; 無 此 定 出者 , 自 公 佈 後第六日開始生效。”“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 不 構 成 其不 遵 守 法 律之 合 理 理 由, 且 不 免 除 其承 受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制 裁 。 ” ( 葡 文 原 文 :“ A lei ,
  • t he Of f i ci al Bul l et i n o/Macao. ”“The dat e of becomi ngef f ect i ve f or a l aw af t er i t has been promul gat ed shoul dbe pr escr i bed on i t . I n case of no dat e ment i oned, i t wi l lbe execut ed on t he si xt h day af t er i t s pr omul gat i on. ”“Any i gnorance and mi sunder st andi ng of t he l aw shoul dnot be consi dered as l egi t i mat e r easons f or vi ol at i ng al aw, nor ar e t hey bases f or exempt i on f r om l egalpuni shment . ”especi al ment e regul ar : a capaci dade da pessoa col ect i va;a const i t ui ★★o, f unci onament o e compet ênci a dos seusór g?os; os modos de aqui si ★★o e perda da qual i dade deassoci ado e os cor r espondent es di rei t os e dever es; ar esponsabi l i dade da pessoa col ect i va, bem como a dosr espect i vos órg?os e t i t ul ares, per ant e t er cei ros; at r ansf or ma★★o, di ssol u★★o e ext i n??o da pessoacol ect i va. ”“A t ransf erênci a da sede da pessoa col ect i vapar a um l ugar suj ei t o a um ordenament o j ur ídi co di st i nt on?o ext i ngue a per sonal i dade j ur ídi ca dest a, se ni ssoconvi er em as l ei s de uma e out r a sede. ”“A f us?o deent i dades com l ei pessoal di f erent e é apreci ada em f acede ambas as l ei s pessoai s. ” )ig norâ ncia ou má interpret aç ã o da lei nã o just if ica a faltado seu cumprimento nem isenta as pessoas das sanç õ esnela estabelecidas.”)分析起來,葡 文“ fonte ”原 意 為 “ 源 泉 ” , 如“Trabalho é fonte de r iqueza ”(勞動是財富的源泉)。但在這裏不宜硬譯為“淵源”,而實則為“法源” ,葡文為“fonte de direi to ”,英文為“sources of law”。同時,“不管……為何”不是法律規範用語(顯然受廣 東 話 影 響 ) , 應 為 “ 無 論 … … 如 何 ” 。 葡 文 的“ obrigató r ia ”原 以 為 “ 強 制 性 的 ” , 如“ taxaobr igató ri a ”(必須交納的稅)。在這裏的實際意思為“法律效力”,英語為“force of law”,葡文為“ fo rç adelei ”等。葡文的“a vigê ncia de lei ”為“法律的生效”,“decor r erá o tempo”為“過去的時間”,但這裏不必刻意譯出,因其意已明。同樣的“pró pr i alei f ixar ”也不必死板地譯為“由法律本身定出”,而用“法律寫明”即可。而“na falta de fixaç ã o ”也 不必硬譯為“無此定出者”,而僅以“否則”即可。葡文“interpretaç ã o”,這 裏 似 乎 是“ e xp l ica ç ao ”的同義語,如:“Interpretaç ã o de um texto biblico ”(解釋一段經文)。“Tr e cho admite duas interpre tacõ es ”(這段 話有 兩種解 釋) 。但推 敲起 來,在 這裏 不宜 譯為“解釋”,因為它容易與“法律解釋”(cons tru c t io nof law) 混同起來。所 謂“法律解釋 ”,是指從執 法者的 角 度 , 對法 律 文 本 意思 的 理 解 與説 明 , 旨 在 探求適 用 法 律時 對 與 法律 規 範 意義 的 具 體落 實 。 而 這裏的“as pes s oas”是指任何人,即從任何一個公民角度而 言的 ,故應 譯為 “理解 ”或 “法律 認識 錯誤 ”(mistakes of legal comprehend ing ,與“事實認識錯誤”對稱)。將“ jus t i f i ca ”譯為“合理理由”,屬繁瑣;“理由”即可。而“不構成其不遵守……”可簡化為“不成其為……”。“Esta bel e c i das ”不必譯為“ 法 律 所 規 定 ”; “ 法 律 ” 即 可 。故此處法典,不妨重譯為:“所有法律,無論其法源如何,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之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應寫明其公佈後的生效日期;否則,該法於公佈後第六日起生效。”“任何人對法 的無知 或 對 法 的 理 解 錯 誤 ,均 不 成 其 為 違 法 的 理 由 ,亦不 可 因 此 而不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 相應 的 英 文 , 不妨譯為:“All laws and regula t ions ,reg a rdless of theirresources,only come into force af ter being publ ished in又再 如 , 《澳 門 民 法典 》 第 31 條 第 二、 三 、 四款: “ 屬 人 法尤 其 為 規 範下 列 事 宜 之準 據 法 : 法 人之能 力 ; 法人 機 關 之設 立 、 運作 及 許 可權 ; 成 員 資格之 取 得 及喪 失 方 式, 以 及 成員 之 權 利及 義 務 ; 法人、 法 人 機關 及 其 據位 人 對 第三 人 之 責任 ; 法 人 之組織變更、解散及消滅。”“法人住所移至屬不同法律體 系 之 地 方時 , 不 消 滅法 人 之 法 律人 格 , 只 要 該兩住所地之法律均有如此規定。”“對具有不同屬人法 之 實 體 之 合 併 , 須 按 雙 方 屬 人 法 之 規 定 作 出 判斷 。 ” ( 葡 文 原 文 : “ A lei pessoa l compete分析起來,“準據法”是一種涉外民商事案件應使用的 法律 ,通 常用拉 丁文 來表 示, 如“ lex fo r i ”(法院地法)、“ lex domicil i i ”(住 所 地 法 ) 等 , 但 在原文裏(A lei pessoal compete especialmente regular)並無此詞,是譯者畫蛇添足的“贅譯”。將“ titulares ’譯為“據位人”(等同於 titular delugar)是澳 門譯 員的 杜 撰 , 而 非 法 律 通 用 語 , 故 應 考 慮 譯 為 “ 任 職者”。而將“ pessoa colec tiva”譯為“法人之組織”屬法律專業失誤,因為“ 法人”本身就是一種組織 ,是 具 有 民 事 權 利 主 體 資 格 的 社 會 組 織 , 故 應 譯 為
  • speci f i ed j ur i sdi ct i on: capaci t y of a l egal per son;est abl i shment , f unct i ons and compet ence of a cor por at i on;met hods of obt ai ni ng and l osi ng qual i f i cat i ons f or i t smember shi p; r espons i bi l i t i es of a l egal per son,or gani zat i on of a l egal person and t hei r l i abl e membersf or t hi rd par t y; t ransf ormat i on, di ssol ut i on and termi nat i onof a l egal person. ”“A l egal person wi l l not be di squal i f i edwhen i t shi f t s t o anot her l ocat i on wi t h a di f f er ent l egalsyst em, provi ded t here ar e r egul at i ons compar abl e t o oneanot her . ”“As regar ds amal gamat i on of di f f er ent l egalper sons , a j udgement shal l be based on t he r el evantper sonal l aws. ”“法 人”。 將“ ex tinç ã o ”譯為“消滅 ”,不確切(因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將某“法人”“消滅”掉),而準確的表述應當是 “終止”,即英文 的 termi nat i on 。將“personalidade jurí dica ”譯成“法律人格”為錯譯,實則為“法人資格”(儘管二者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互換)。而 狀語“se nisso conv ierem as leis de uma eoutra sede”譯為中文時,應在句子結構上作相應處理, 但 譯 者未 能 脱 開葡 文 結 構的 束 縛 ,而 是 生 搬 硬套, 使 其 完 全 不 符合 規 範 的 現 代 漢語 表 達 方 式 。 同時, “屬 人 法之 規定 ” 可簡 化為 “ 屬人 法” ( leispessoais )。這裏的“aprec iada”不一定譯為“判斷”,而應酌情譯為“判定”。此外,原譯文中用了過多的“之” ,囉 嗦而晦 澀, 與規範 化現 代法律 用語 表述 相去 千 里 。故此條法典不妨重譯為:“屬人法規範下列具體許可 權 : 法人 能 力 ,法 人 機 構的 設 立 、運 作 及 許 可權, 成 員 資格 獲 得 、喪 失 的 方式 以 及 成員 的 權 利 和義務 , 法 人 、 法 人 機 關 及任 職 者 對 第 三 人 的 責 任 ,法人的變更、解散和終止。”“當法人住所遷移到某不同 法 律 體系 地 方 時, 在 兩 地具 有 相 應法 律 規 定 情況下,並不喪失原法人資格。”“對不同屬人法實體的合 併 , 須 根 據 雙方 屬 人 法 作 出 判定 。 ” 其 相 應 的英文,不妨譯為 :“A personal law defines following通過以上分析,又不難發現,澳門法律公文翻譯走向規 範化 的過程 ,實 際上也 是一 種走向 “雙 接軌 ”的過 程 。 對內 , 主 要體 現 在 與規 範 的 現代 漢 語 及 規範的 法 律 概念 、 術 語表 述 的 吻合 ; 對 外, 主 要 體 現在與 世 界 上 其他 大 陸 法 系的 德 、 意 等及 普 通 法 系 的英語 術 語 進 行對 比 、 參 照, 從 而 有 效地 提 高 其 翻 譯的 專 業 化 水 平 。這種規範化的“雙接軌”其實並不深奧,完全可以從 日 常 一點 一 滴 的具 體 翻 譯做 起 。 例如 , 在 澳 門法律 教科 書上 ,將 “義 務 ”(dever)依 據 葡 文 定 義 譯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之精神上的必要性。”(anecessidade moral de praticar ou nã o praticar cer tosfac tos.) 這樣 似乎 是準 確 了, 但讀 起 來實 在讓 人 費解。參照葡文法律辭典,Dever ∶ obr igaç ao moral oujur idica,a primeira nã o sujeita senao avontade livre doindividuo e ã segrunda sejeita à sanç ã o das lei . 9 同 時參照 英文 法律 辭典 對 dut y ( 義務 )的 極其 相似 的 解釋,Dut y∶an act that is due by legal or moral obligation.A man is subjec t to a duty when the law commandsorforbids him todo an act …A duty is to act or not toact soas to produce certain consequences .1 0 而 根 據 中 國 高等院 校 法 律 教材 的 解 釋 ,公 民 的 義 務, “ 是 指 憲 法和法 律 規 定的 公 民 應當 履 行 的某 種 責 任。 具 體 表 現為國 家 要 求公 民 必 須為 某 種 行為 或 禁 止公 民 為 某 種行 為”。 1 1 那麼, 綜合 三者 ,我們 是否 可以 達成 這樣的 共 識 ( 或許 可 以 通 行於 澳 門 的 法律 公 文 或 法 律教科書中):“所謂‘義務’就是根據一定的道德或法律,人們所採取的有着某種實際效果的作為或不作為 。 ” 這 樣 , 就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做 到 了 既 與 內 地 接軌 , 又 與 國 際 接 軌 。再如, 關於“ 司法見 解” (Jurisprudê ncia),在中 國 內 地 和 國 外 其 他 大 陸 法 系 的 法 律 中 都 無 此 概念, 而 澳 門 同樣 的 法 律 教材 將 此 概 念的 後 半 部 分 譯為“ 除 此 之 外, 可 以 對 有關 論 據 的 效力 及 準 確 性 作遊 説 , 但 別 無 其 他 者 ”。1 2 使 得 人 們 對 這 一 概 念 的理解 更 加 困難 。 查 對原 文 , 發現 此 段 譯文 極 不 專 業化。原文:“Fora disso ,pode persuadir pela forç aeexatidã o dos argumentos ,nã o mais .”主要問題有3個:① 將“persuadir ”譯為“遊説”,完全失去了法律用語的規範性,實則為“闡述”;②將“ argumentos ”譯為“有關論據的”不妥,應為“此案依據的”;③將“nã o mais”譯為“別無其他者”,屬含糊其詞,亦非規範 化 法 律 表 述 。 對 此 ,應 結 合 大 陸 法 系 來 理 解 :在大陸法系裏,法院所判的案例( 某 種 意 義 上 的 司法解 釋 ) 不 可 以 成為 一 種 法 律 淵 源, 即 對 其 他 案 例無法律效力。故此處應譯 為“不具其他法律效力” ,即英文的“without legal force for other cases”。
  • pr at i cado com f i ns concor r enci ai s quando, pel asc i r cuns t anc i as em que se r eal i z e , s e r ev e l eobj ect i vament e i dóneo par a pr omover ou assegur ar adi st r i bui ★★o no mer cado dos pr odut os ou ser vi ★os do其實 , 澳 門 法 律 公 文 翻譯 的 專 業 化 和 規 範 化 水平, 互 為 因果 。 這 要求 譯 者 不但 具 有 堅實 的 雙 語 乃至多 語 的 語言 功 底 、與 時 俱 進的 法 律 知識 , 而 且 還要有 一 種 銜 接內 外 的 意 識和 使 命 感 ,從 而 在 翻 譯 中做 到 左 右 逢 源 , 形 成 其 “ 特 定 的 規 範 化 ” 。四、規 範化與 通俗 化長期 以 來 , 在 澳 門 法 律界 、 翻 譯 界 有 着 一 種 傳統意 識 , 認 為 法 律 公 文 是一 種 專 業 化 極 高 的 文 體 ,因而 其 用 語、 表 達 要相 當 講 究, 甚 至 有意 識 地 將 其撰寫 或 翻 譯 得高 深 莫 測 、晦 澀 難 懂 。至 於 廣 大 民 眾看不 懂 , 則 認 為 是正 常 的 ; 正 所 謂自 古 而 來 , “ 刑不可 知 , 則 威 不 可測 。 ” 據 筆 者 所作 的 調 查 , 就 是在 我 院 大 學 生 中 , 讀 不 懂 澳 門 六 大 法 律 經 典 語 言的, 竟 然 佔 8 0 % 以 上 。其實,將法律公文的專業化、規範化與通俗化對立起 來 , 是 一 種 落後 於 時 代 的 表 現。 在 美 英 等 國 ,自 上 個 世 紀 7 0 年 代 起 , 便 發 起 了 “ 簡 明 英 語 運 動 ”(Pla i n Eng l i s h Move me n t),其 宗 旨 是 要 求 政 府 各 部門所 頒 佈 的每 項 法 令“ 以 簡 明易 懂 的 英語 撰 寫 , 以使 須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辦 事 的 人 都 能 看 懂。”1 3 而 澳 門法律 公 文 譯 語的 規 範 化 ,實 際 與 中 葡聯 合 聲 明 中 的兩大核心問題 —— 中文的官方地位和法律本地化息息相關 。 就 此 而 言 ,澳 門 的 法 律 公 文翻 譯 不 但 未 做 到以上提到的對內、對外的“雙接軌”,而且尚未做 到與澳 門 平 民 百 姓對 於 法 律 接 受能 力 的 接 軌 。對此仍需事例分析。例如,在《澳門商法典》 中關於一項“競爭行為”的界定:“如作出行為之情況客觀 顯 示 出 該行 為 能 促 進或 確 保 其 本人 或 第 三 人 之產品 或 服 務 在 市 場 上 銷 售者 , 則 推 定 為 以 競 爭 為 目的 而 作 出 之 行 為 ” 。 此 句 字 數 太 多 , 導 致 表 述 繁瑣、 不清 。 根據 其 原文 “ Pres ume-s e q ue o a c to é pró pr io ou de terc ei ro ”,可將“作出行為之情況客觀顯示出該行為”簡化為“在客觀效果上”;將“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簡化為“自己或他人的”;將“推定為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之行為”簡化為“推定為競爭行為 ” 。 所 以 , 此句 不 妨 改 譯 為 :“ 凡 在 客 觀 效 果上, 確 保 或有 助 於 自己 或 他 人的 產 品 或服 務 在 市 場上出 售的 行為 ,即 推定 為競 爭行 為。 ”在澳門現行的法律公文用語裏,這類的例子可隨手拈 來 , 不 必贅 談 。 而 值得 一 提 的 是, 就 是 研 究 如何提 高 澳 門翻 譯 質 量的 文 章 ,都 常 常 讓人 費 解 。 例如 , 一 著 名 澳 門 法 律 翻 譯 家 所 寫 文 章 , 其 題 目 為《澳門之 法律翻 譯 —— 給予法律一把聲音之雙語法律》(澳 門 《 法域 縱 橫 雜誌 》 第 2 期) , 筆 者百 讀 不 得 其意 , 只 好 自 歎 水 平 不 及 。古人 言 “ 隨 事 立體 , 貴 乎 精 要; 意 少 一 字 則 義闕 , 句 長 一 言 則 辭 妨”。 1 4 可 見 , 文 貴 簡 約 、 明瞭, 而 不 是相 反 。 其實 就 經 常出 錯 的 法律 詞 語 翻 譯而言 , 以 筆者 的 實 踐, 為 了 便於 讀 者 接受 , 有 時 還不 妨 採 取 “ 分 解 處 理 ” 的 辦 法 。 例 如 , 葡 文 中 的“c oa c ao mora l ”一詞,澳門有的法律公文中譯為“精神脅 迫 ” , 讓 人 難以 理 解 。 對 此 在中 譯 和 英 譯 時 ,其 實 可 根 據 不 同 的 上 下 文 , 分 別 譯 為 “ 精 神 傷 害 ”(mental inj ury ,spi r i t ua l damage),“道德損害”(moraldamage),“精神制裁”(moral sanc tion )等 與 國 內外 “ 接 軌 ” 的 術 語 。 同 樣 的 , 對 於 葡 文 的“ patr imo nio ”,也不能一概而論地譯為“遺產”,而要視 其 語 境 裏是 否 與 “ 財產 ” 有 關 係, 而 分 別 譯 為“資產”(assets )或“債務”( lia bili t i es)。以 此 來 化難為 易 , 化抽 象 為 具體 。 概 言之 , 這 種法 律 公 文 譯語也應如其他法律翻譯一樣,當盡力做到“三易” ,既 易 看 、 易 讀 、 易 懂 1 5 ,因而要盡量避免使用生癖難認 的 字 詞 和 冗 長拗 口 的 句 子 , 力求 簡 明 、 通 順 ,事理 清 晰 。 實際 效 果 是 ,正 因 其 通 俗易 懂 , 才 使 法律公 文 更 具 權威 性 。 而 這個 簡 單 道 理, 要 得 到 澳 門法律 翻 譯 界的 認 同 , 似仍 需 時 間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改變目前澳門法律公文翻譯中諸多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從其傳統的“硬譯”模式走向“雙接軌”的特定的規範化。這當中必然會打上 多 種 語 言 因 素 的 烙 印 , 但 歸 根 結 底 要 “ 撥 亂 反正” 、 以 規 範 的 現代 漢 語 表 述 為 基礎 , 同 時 與 國 內和國際通行的法律翻譯用語(特別是英語)相吻合 ,既有個性,又有共性;正如同澳門既是“一國”又是“ 兩 制 ” 。
  • 註釋:1 黃 翊 、 邵 朝 陽 等 : 《 澳 門 : 語 言 博 物 館 》 , 和 平 圖 書 館 、 海峰 出 版 社 , 1 9 9 8年 ; 程 祥 徽 : 《 語 言 與 溝 通 》 , 澳 門 基 金會 , 1 9 9 5年 。2 張卓夫: 《澳門多 語現象 研究》, 澳門寫作 學會出 版,2001 年 。3 同 上 註 。4 同 上 註 , 第 1 1 5頁 。5 商 務 印 書 館 辭 書 研 究 中 心 : 《 實 用 漢 語 詞 典 》 , 商 務 印 書館,2 0 0 0 年 。6 方夢 之 主 編: 《 譯 學辭 典 》 ,上 海 外 語教 育 出 版社 , 2004年 。7 黃 顯 輝 譯 : 《 法 律 研 究 概 述 》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 澳 門 基 金會,1 9 9 8 年 。8 Mendes,Joã o De Cast ro, I n t roduç ã o Ao Est udo Do Di re i t o(L isboa,1 98 4) .9 Mello,Ma ria Cha ves de,D i cionario jur id ico∶p o rt ugu es-in gles :∶I ng les-por tu g uese(Rio de Janei ro :Barr i s t er’s Ed i tora ,1 985).10 Cu rzon,L .B .,D i c t i o n ar y of Law(La w Pr e ss,2002).1 1 王 士 如 主 編 : 《 法 律 基 礎 雙 語 教 程 》 , 南 開 大 學 出 版 社 ,2 0 0 2 年,第 3 8 頁 。12 黃 顯 輝 譯 : 《 法 律 研 究 概 述 》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 澳 門 基 金會,1 9 9 8 年 。13 季 益 廣 : 《 從 簡 明 法 律 語 言 原 則 看 法 律 英 譯 》 , 載 於 《 中 國科 技 翻 譯 》 , 2 0 0 5年 , 第 1 期 。14 劉 勰 : 《 文 心 鵰 龍 · 書 記 》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 , 1 9 6 2年 。1 5 潘慶雲: 《中國法律 語言鑒衡》 ,漢語大詞 典出版社, 2004年 。參考書目1 . 《 法 域 縱 橫 雜 誌 》 , 澳 門 法 務 局 , 1 9 9 8 年 , 第 2 期 。2 . 《 澳 門 民 法 典 》3 . 《 澳 門 商 法 典 》
  • 論發展學前教育的長遠意義張媛芬*學前教育一般是指托幼機構根據一定的培養目標和學齡前兒童的身心特點,對0-6、7歲兒童所進行的有計劃的教育。展望21 世紀,在終身教育的理念下,學前教育在世界範圍內受到了普遍關注,許多發達國家積極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學前教育,在普及學前教育與提高學前教育的質量上做了大量的投入 。一、學齡前時期是個體發展的關鍵時期學前兒童的早期經驗與其一生的發展有着密切關係。早在20世紀初,幼兒科學教學法的創始人,意大利教育家瑪麗亞·蒙台梭利(Maria Mont ess or i ,1 870-1 952)就指出:“幼兒時期是一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生命之最重要之時期並非上大學 時 代 , 而 是 人 生 之 初 , 即 從 出 生 到 6歲 這 一 階段。”1 她認為,兒童與各類生物一樣,在發展過程中對特殊的環境刺激都有一定的敏感時期。當某種敏感期出現時,兒童就表現出對一定目標和操練的特殊興趣,並表現為一種“精神饑渴”,內心會產生一股無法抗拒的動力,驅使他對特定事物或行為產生嘗試和學習的狂熱,直到滿足內在需求為止。在此關鍵期內,兒童能非常容易地學習其特殊敏感性所及的事物。而一旦錯過了關鍵期,其學習則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美國心理學家布魯姆(Benj ami nS Bloom,1 91 3-1 999)根據大量兒童智力發展的追蹤研究發現:假若人的智力在1 7歲所達到的水平為1 00的話,那麼,50%的智力是在4歲前完成的,30%是* 澳 門 中 葡 中 學 教 師在4-8歲完成的,最後的20%在8-1 7歲獲得。因此,他認為兒童學習上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早期經 驗 。 2現代心理學的研究和事實均表明:6歲前也是個體的行為習慣、情感、態度、性格等基本形成的時期,是兒童養成禮貌、友愛、互助、合作、分享 、謙讓、責任感、活潑開朗等良好社會性行為和人格品質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兒童的發展狀況影響決定着其日後的社會性及人格的發展方向、性質和水平。兒童在學前期形成的良好的社會性、人格品質有助於兒童積極順利地適應環境和社會生活,從而有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相反,早期行為、性格發展不良的兒童,在學齡階段,適應學校生活困難 、交往困難、厭學、逃學等問題較為明顯;在少年時期,出現犯罪率更高的現象;到成年期,則表現出更容易出現情緒、交往障礙和行為問題,有的甚至出現人格障礙,走上犯罪的歧途。所以,學前期不僅是兒童智力發展的關鍵期,同時也是形成各種行為、習慣和性格的重要時期。無疑,這些研究都為學前教育的重 要性提供了理 論依據。 3二、 學前 教 育影 響着 人 的一 生, 關 乎社會 經濟 文化 的發 展20世紀 60年代 以來 ,腦 科學 、心 理學 、教 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眾多的研究成果進一步揭示了早期教育在人一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它所產生的強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顯示,科學的早期教育不僅有利於開發嬰幼兒的學習潛能,而且能促進處境不利的幼兒較好的適應入小
  • 學以後的學習,使輟學率下降,就業率提高,有利於社會消除貧困。學前教育的這種作用,由於週期很長,所以容易被忽視。人們往往認為大、中、小學教育比學前教育更重要,而且學前教育是一件投入大收益小的事業,所以更願意把經費投往給大 、中、小學的教育,然而事實並非如此。200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芝加哥大學教授赫克曼(J ame sJ.Heckman)在《Inequa l ity in America∶What Role forHuman Capi ta l Pol ic ies ?》中分析美國現有的扶貧計劃時發現,若錯過了幼兒階段,花錢投資在成人階段的人力資源上,是不符合經濟效益的。他認為,投資在兒童的回報明顯高於投資在成人的回報率 。學前培訓每投資1 美元, 日後可獲得8.7美元的 回報。而且,學前教育不單只增加兒童智力,還會增強孩 子 的其 他 生存 技 巧 ,包 括 語言 能 力、 學 習 動機、領導才能、誠信、社交能力,這些生存技巧一樣能協助孩子長大後脱貧。赫克曼的結論是:若政府要“劃算地扶貧”,應 該多撥資源到學前計劃 。4美國的一個教育研究基金會1 962年在密西根州發起的一項歷時近30年的學前教育跟蹤研究就充分證明了赫克曼的觀點。該研究對象是一些家庭條件比較差但接受過學前教育的兒童。追蹤研究他們一直到28歲發現,與沒有受過學前教育的同類人相比,他們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明顯提高了學習成績,學業完成率高;二是明顯提高了社會穩定性和社會責任感。這部分接受過教育的年輕人的成婚率高,屬於雙親家庭的子女多,就業率和有酬率高,佔有資產率高、犯罪率低;三是明顯減輕了納稅人7.1 6美元 的負 擔 ,投 資回 報 率為 1 :7 。該 研 究的 結 論是: 學 前 教育 對 人 一生 的 發 展, 對 社 會經 濟 的 發展,對消除貧困,縮小不利人群和主流社會的差距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而且,學前教育的投資收益大大高於其投資花費。 5中國教育部副部長王湛在全國幼兒教育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發展幼兒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不少地方的經驗證明,幼兒教育發展得好,學生的學習習慣、學習興趣、學習成績以及學習的主動性都表現出好的狀態,義務教育的入學率、鞏固率高、輟學率低;…… 發展幼兒教育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的需要;發展幼兒教育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6國際21 世紀教育委員會也明確指出:“委員會願意強調幼兒教育的重要性,……受過幼兒教育的孩子與沒有受過這一教育的孩子相比,往往更能順利入學,過早輟學的可能性也少得多。較早入學有助於克服貧困或某種不利的社會環境或文化環境造成的最初困難,從而可為機會均等做出貢獻。它還能為移民家庭的孩子,或在文化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的群體的孩子融入學校提供很大的便利……”7三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對學前教育的重視縱觀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學前教育。在美國,白宮於1 970年和1 981 年兩次做出決定,把發展托幼事業作為國家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之一。在1 989年由布希(Bush,George H W.. )總統召集全國50個州的州長研究制定,並於1 994年成為正式法律的《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中明確指出:“所有美國兒童都要有良好的學前準備”。8 在國家教育研究政策委員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制訂的《教育研究國家重點》中也指出:“如果國家讓兒童早期失去了機會,那麼以後對大孩子的教育投資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 效果 ; 如果 忽 略了 五 歲以 前 孩子 的 學習 與 教育,那就無法提供教育改革合適的道路圖”。9 在有關學前教育發展的法規、計劃中,持續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開端計劃》(Head S t a r t Program)的宗旨就是向貧困家庭的3-5歲兒童與殘疾幼兒免費提供學前教育、營養與保健資助。該計劃從1 965年起由聯邦政府與地方當局合作實施,延續至今。1 994年又提 出了 《 早期 開端 計 劃》(Ear ly Head S ta r tPr o g ram),把教育服務進一步延伸到了3歲前的兒童。為了保障該計劃的良好實施,政府資金投入逐年攀升。1 965年為9640萬美元,到1 997年就升至39.8億美元,達到1 965年撥款額的40倍。1 990年國會通過的《兒童保育與發展固定撥款法》(Child Care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Bill)中也規定,從1 991年起聯邦政府每年撥劃專款予各州,以彌補地方托幼事業發展經費的不足。而且,國會還於1 988年與1 990年兩次修訂《社會保障法》,以增設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孩子入托補貼的條款。另外,聯邦政府還規定,由政府撥給各地的社會發展服務事業經費中,
  • 約20%的經費要用於支持早期保育與教育。即使在美國面臨巨大的福利保障赤字與財源危機壓力,從而大幅度地削減社會福利開支的時候,也沒有減少托幼事業的經費,而且還在逐年增加。這都充分反映出美國政界對學前教育的高度重視。美國經濟界把早 期 教 育 視為 影 響 美 國將 來 經 濟 發展 的 重 要 因素,認為學前教育是投資效益最高的專案。 1 0在日本,政府把幼兒教育視作人才培養的基礎環節,以提高幼兒入園率為切入點,通過劃撥學前教育專項資金,將入園獎勵制度擴大到3歲幼兒,規定對低收入家庭的幼兒學雜費給予減免等途徑,徹底改變了以往家庭和社會不重視幼兒教育的觀念,有力地促進了日本幼教事業的發展。目前,日本的學前教育已基本普及,其水平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在中國大陸,政府一貫重視學前教育,始終視學前教育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到1 998年底,全國已有幼稚園1 8.1 4萬所、在園幼兒2403.03萬人;學前一年入園(班)率已達到70%,大中城市已基本普及了學前教育。在人口眾多,兒童多達1 .3億(是世界同齡兒童數量的1 /5),幼兒教育又為非義務教育的情況下,政府仍然給予了很大的關注和投入。1 996年,幼兒教育經費投入29億,其中政府預算 內 投入 1 2億, 佔 整 個幼 兒 教育 經 費 的4 1 % 。2000年,幼兒教育經費投入51 億,其中政府預算內投 入 2 8 億 , 已 經 佔 到 整 個 幼 兒 教 育 經 費 投 入 的55%,比1 996年增加了1 4%。在2001 年教育部提交國務院的《 關於幼稚 教育改革 與發展的 若干意見 》中,對幼兒教育的延伸、幼小銜接、辦園形式、師資素質、管理機制、教育督導等進行了規劃,明確了新時期幼兒教育的發展目標、發展方針和管理體制。在2001 年教育部頒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明確指出了:“幼兒時期是一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 組 成 部 分 , 是 我 國 學 校 教 育 和 終 身 奠 基 階段……”,幼兒教育的根本任務是“為幼兒一生的發展打好基礎”。 1 1四、 澳門 學前 教育 發展 狀 況澳門被葡萄牙統治長達440多年,澳葡政府時代教育法規並不完善,對幼兒教育的監管也不全面,無論在經費支持上和辦學指導上都明顯地表現出重視官立學校而忽視私立學校。政府消極的態度、短缺的經費以及缺乏科學的監管,極大地阻礙了澳門教育的發展。幼兒教育也不例外,發展緩慢,而且毫無特色。1 2 幼稚園主要引入外地教材,兒童不瞭解澳門、不瞭解祖國,缺乏民族歸屬感。教學方法也較為呆板,小學化傾向較為嚴重。澳門的幼兒教育落後於世界幼兒教育發展水平也就不足為奇。現行的澳門教育制度最早認為學前教育為非正規教育,不屬免費義務教育之範圍。後在中華教育會和天主教學校聯會等團體的強烈要求下,把幼稚園高班一年列入免費教育範疇,稱“小學預備班”。因此,澳門目前推行的是包括初中在內的1 0年免費教育。1 3澳門現時的公立及私立幼稚園提供兩年幼兒教育及一年小學教育預備班教育,幼兒教育入學要求為年滿3歲的幼兒,小學教育預備班入學要求為年滿5歲的幼兒。目前公立幼稚園及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幼稚園所提供的小學教育預備班免收學費,而部分私立幼稚園所提供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收費由各校依法自行訂立。表1 、表2展示了澳門學前教育20年來的基本情況 。表1 澳門學前教育統計 (1985 -1999)資 料 來 源 : 馮 增 俊 、 黎 義 明 : 《 澳 門 教 育 概 論 》 , 廣 州 : 廣 東教 育 出 版 社 , 1 999年 , 第 1 51 頁 。
  • 根據教青局最新資料顯示,2004/2005學年全澳設有幼稚園教育階段的校部共有59所,其中公立學校佔7所,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佔44所,沒有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佔8所;2004/2005學年幼稚園教育階段的學生人數共有1 0,962人,目前幼稚園教育階段的總班數共有454班,平均每班人數約有24. 1人 。表2 澳門學前教育事業統計 1 4* 以 擁 有 教 育 師 範 學 歷 計 算* * 以 上 為 1 1 月 26日 之 統 計 數 字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提 供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各個國家之間在科技、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而且這種競爭實際上也就是人才的競爭。澳門社會要得以長足的發展 , 在 競爭 中 取 勝, 提 高 幼兒 教 育 質量 勢 在 必行 。行政 長官 何厚 鏵先 生在 2 00 5年 施政 報告 中 指出:“從明年開始,政府將全力推動教育改革,務求在五年之內,為澳門未來先進的教育體系,打下一個初步穩固的基礎。”1 4 回歸後的特區政府對教育日益重視,澳門教育開始了脱胎換骨的變革。政府認識到學前教育的意義與重要性,認識到發展托幼事業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在保持澳門教育多元化發展的同時,逐步扭轉“重官立學校輕私立學校”的現象,面向全澳幼稚園,積極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大力推進澳門幼兒教育的法治進程。同時在提高幼兒教育素質、改善教育環境、加強師資培訓以及減輕教師負荷、增加教師福利等方面也做了大 量工作 。2001 年教育暨青年局策劃的《幼兒教育校本課程發 展 計 劃》 , 由 澳門 大 學 教育 學 院 提供 技 術 支持,3所協作幼稚園“民安中葡幼稚園”、“明愛幼稚園”和“浸信中學幼稚園”的全體職工、師生、甚至家長和社區人士共同參與。《與孩子一起成長一三所幼稚園課程發展的足跡》論文集便是這一計劃歷時3年的研究成果。透過回顧和分析3年計劃的發展路 程 , 鑑識 及 總 結計 劃 的 成果 , 提 出改 善 的 建議,為日後推行校本課程計劃提供參考。為了提高教學素質,教育暨青年局於2001 /2002學年開始在小學預備班試行小班制,如今小班制已推展至小學四年級。小班制在2005/2006學年將推展至初中 一年級 。特區政府目前正積極推行免費教育延伸至整個幼稚園教育階段,還將增加免費教育的學費金額,並將出台一系列扶持學前教育的政策。為了改善學校包括幼稚園環境,充實和完善各項教育設備,創造一個有益於幼兒發展的豐富多采的教育環境,使幼兒在環境的潛移默化中接受良好的教育,使教學人員在一個較好的環境裏工作,提升整體教 學效 果。 根據 20 03年 度施 政報 告的 教育 方針,教育暨青年局訂定了《學校建築標準》和《學校設備標準》,以此作為給學校校舍建築及學校設備的標準指引。希望根據這個標準來幫助尚未達標準的學校改善校園建築環境及教學條件。特區政府於近期提出了一系列調整津貼和收費建議,加大對基礎教育的投資,從學校、家長及教師多方面作考慮。調升教師津貼,減輕家長負擔,令學校有足夠資源改善教育環境,提升教育質素。2005年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已較2004年增加了約1 億澳門元,年中還將追加,2005年的預算較2004年將增加近 兩 成 。澳門的幼兒教育目前仍然有改革和發展的空間:①滯後的教育法令(現行的,正在修改中的),小學教育預備班一幼兒教育第三年;②小學化,教學的形式太 過 呆 板僵 化 , 填鴨 式 , 加強 觀 念 和理 念 的 更新;③提升幼教質量仍然是不能停頓的工作。這並不是政府“發錢”就能解決的問題。五 、結語從前,人們對學前教育不夠瞭解,以為幼稚園就是照看孩子,解決父母後顧之憂的地方。隨着社會的發展,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終身教育、素質教育的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人們的觀念也隨之發生着重大的轉變,逐步認識到學前
  • 教育不僅直接影響人一生的發展,而且還影響着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為了推進素質教育,作為教育體系之基礎的學前教育承擔着啟蒙、養成教育的重任,理應受到重視和優先發展。澳門政府乃至全社會對學前教育的重視和支持,已顯得十分 重 要 。註釋:1 周 采 、 楊 漢 麟 : 《 外 國 學 前 教 育 史 》 , 北 京 : 北 京 師 範 大 學出 版 社 , 1 9 9 9年 , 第 3 0 1 頁 。2 李 林 靜 : 《 學 前 衛 生 學 》 , 重 慶 : 科 學 技 術 文 獻 出 版 社 重 慶分 社 , 1 9 9 0年 。3 同 上 註4“ 何 喜 華 引 述 諾 貝 爾 獎 學 者 研 究 : 扶 助 貧 童 回 報 可 達 8倍 ” ,載於 《 明 報 》 , 2 0 0 5 年 2 月 1 3 日 。5 教育 部 基 礎 教育 司 : 《 幼稚 園 教 育 指導 綱 要 ( 試行 ) 》 解 讀 ,南 京 : 江 蘇 教 育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6 同 上 註 , 第 4 - 5頁 。7 紀 念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成 立 5 0週 年 ,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教 育叢 書 : 《 教 育—— 財 富 蘊 藏 其 中 》 一— 由 雅 克 · 德 洛 爾 任 主席 的 國 際 2 1 世 紀 教 育 委 員 會 向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提 交 的 報告 , 北 京 : 教 育 科 學 出 版 社 , 1 9 9 6 年 , 第 1 1 2頁 。8 陳 厚 雲 、 方 明 : 《 美 國 重 視 發 展 學 前 教 育 及 其 啟 示 》 , 載 於《 學 前 教 育 研 究 》 。9 同 上 註 。10 同 上 註 。11 教 育部 基 礎 教育 司 :《 幼 稚 園教 育 指導 綱 要 (試 行 )》 解 讀 ,南京 : 江 蘇 教 育 出 版 社 , 2 00 2年 , 第 1 7 - 1 8頁 。12 馮 增 俊 、 黎 義 明 : 《 澳 門 教 育 概 論 》 ,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社 , 1 9 9 9 年 。13 同 上 註 , 第 1 0 1 頁 。14 何厚鏵: 《 20 05年 財政 年 度施 政報 告 》, 澳 門印 務局 , 20 0 4年 。
  • 澳門歷史教育回顧鄭潤培 *一 、前言澳門在特殊的時空下,形成一種中西共處和滲透,殊途同歸的文化交融現象。1 就教育而言,亦造成一種具有澳門特色的教育情況。一些澳門的教育界學者,把澳門的教育特色歸納為6項:包括①強烈的民族性和有限度的融合;②拼盤式多元性和靈活性的適應性;③民間的主動性和社群福利性;④個別的超前性和普遍的滯後性;⑤條件的差異性和良性的競爭性;⑥較多的自主性和較少的規範性。2 這是因為澳門曾經有一段頗長的時間受到葡萄牙人管治,但葡人並沒有對澳門的教育施行嚴格控制所致。葡人與華人的教育,是兩個各自發展的不同系統。早在1 6世紀中葉,澳門就開始出現西式教育,不過澳葡教育政策的出發點是創辦葡文教育或葡制學校。在1 975年之前,對華人的教育基本上採取放任政策。3自回歸之後,澳門特區政府與辦學團體之間的關係日趨緊密,相互為提升澳門的教育而努力。隨着中國及鄰近地區如香港都進行教育改革,澳門近年亦進行教育變革的公開咨詢。以歷史學科來說,有必要對 過 去 的情 況 作 一回 顧 , 以便 日 後 釐定 發 展 政策,推行相關的教學工作。一向以來,研究澳門教育史的出版不多,主要有劉羨冰編著的《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馮增俊主編的《澳門教育概論》(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 999年)、吳福光的《港澳教育剖析》(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 992年)。以澳門歷史教育為研究對象的,出版更少。主要的有收在2000年澳門大學教育學院編製的《跨世紀學科教育一中國語文、歷史與地理》的霍啟昌:《澳門史教研的重要價值》、陳子良:《澳門中學歷史教學現狀與培正中學歷史科的改革路向》。另外是陳岡:《中學歷史課程》,其中對澳門3所不同性質的中學歷史科,進行課程、課本及教學上的調查,並與香港的一些學校作對比分析。4 以上的作品,並沒有對澳門歷史學科變化作整體回顧。故此,本文試從澳門歷史發展過程,探討澳門歷史教育的轉變概況。二 、明清時期“澳門” 之名在 明代已 出現, 當時還 稱為蠔 鏡澳、濠鏡澳、香山澳。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 553)葡人入居澳門之前5 ,澳門地區居民不多。葡人入居澳門之後,主要着眼在貿易的發展。隨着葡人及外來者日漸增多,宗教活動日趨熱鬧起來,天主教堂都設立要理班,兼授語文和文法,推行宗教教育。1 594年,耶穌會在澳門成立了聖保祿學院,培養準備進入中國、日本、越南等地傳教的神職人員。這所大學成為東西文化的橋樑,一方面把西方技術、藝術等知識引入中國,另方面把中國的典籍如《四書》、《五經》、《易經概說》甚至《本草綱目》等翻譯,讓歐洲學者學習。葡人在澳門的發展,無論是貿易經濟或日常生活物資供應,完全受制於明清政府的政策和態度。為了生存的需要,澳葡的自治會採用雙重效忠政策。6 澳門葡人名義上接受葡萄牙王室和法律的管治,實質上則受明清政府的嚴格制約,所以根本沒有理會華人的教育。澳門的華人方面,明清時代,跟中國其他地區的*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助 理 敎 授
  • 教育情況一樣,都是以通過科舉考試,獲得一官半職為榮。澳門望廈村村民趙元略、趙允菁父子先後在乾隆丁酉科(1 777)及嘉慶辛酉科(1 801 )中舉,趙家大屋高懸“父子登科”的橫匾,成為澳門讀書人的美談便是例證。一般平民子弟,受的教育不多,只是在廟宇、公祠開辦的學塾、社學教育。澳葡發展的西式教育,居民並不關心。1 894年澳葡的官立中學正式成立。而1 91 0年葡國革命後,開始出現可供華人子弟入學的官校,但華童入讀極少。7這時期的歷史教育,承接明清時期的傳統學習模式,年幼的時候通過一些蒙學如《三字經》、《千字文》、《幼學詩》等“三簿紅皮書”8 來吸收歷史知識,長大後通過學習四書五經,或是經史子集等內容來認識歷史。課程的內容主要是灌輸一套忠君愛國,維護大統一的思想。一般的讀書人,在這種學習過程中,主要增加了對歷史事件的認知,以及應付科舉考試,並沒有培養學生對歷史批判的概念。到了晚清時期,情況才開始轉變。清政府先後在鴉片戰爭與英法聯軍戰爭兩役敗在外國人手中,已有知識份子如魏源、馮桂芬等提出改革主張,及至1 894年甲午戰爭,清朝給日本打敗,要求變革的呼聲更高。革新的內容已不再着眼在船堅炮利,而是擴闊到政治教育等各層面。在這種革新的風氣下,澳門方面亦有陳子褒(1 862-1 922)以改革教育作為救國之 本 。陳子褒是廣東新會人,清光緒十九年(1 893)鄉試中舉,後入萬木草堂,成為康有為的入室弟子,曾參加維新運動。戊戌政變失敗後,逃亡日本,順道考察日本教育。他把教育視為救國的主要方法,教育的目標在培養新國民。1 899年在澳門荷蘭園正街創辦一所小學9 ,初名蒙學書塾,後改名為灌根書塾。他致力於婦女及兒童教育,是開辦平民教育的第一人。他意識到傳統蒙學缺乏啟發性,不適合應付時代變化,所以先後編輯婦孺教材四五十種。他從教材改革入手,所編的教材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圖文並茂、通俗易懂,二是內容廣博、由淺入深,三是與時並進,不斷更新,開課程改革的先河。在歷史教育方面,他為了配合培養學生愛國愛鄉的思 想 , 開 設了 小 學 中 國歷 史 課 程 ,先 後 編 寫 了《婦孺中國史問題》、《小學中國歷史歌》、《史記小識》、《左傳小識》、《左傳小識教授法》、《前後漢書小識》、《少年趣味史教學法》等1 0 ,可説是近代歷史教學的一個轉變。到了1 905年9月清廷宣佈在次年停止科舉,鼓勵官紳多建學堂。澳門的學塾便受到直接影響,紛紛易名學堂。1 1 教育的發展進入新 的方 向 。三、中華民國成立後在這個時期,人口變化是影響澳門教育的一個重要因素。自1 900年,受義和團運動的影響,澳門人口由1 878年的59,959人增至1 91 0年的74,866人1 2,內地有數以千計的居民逃到澳門。不過,直到20世紀20年代以前,澳門的經濟沒有多大起色,人口仍徘徊在7-8萬人之間。1 924年,廣州發生商團叛亂,導致大批居民避居澳門,澳門人口突增至1 93,1 75人,首次突破1 0萬大關,比較1 920年的83,894人,增加了一倍有多。但產業經濟沒有藉此機會加以發展,仍然保持一個消費性城市的特徵。而這個時期正當的傳統經濟活動是以漁業為主。1 92 1 漁業的發展很快,漁民約有6萬多人,幾乎佔全市人口的70%。因此,平定商團叛亂以後,避居澳門的難民,大部分又返回廣州,澳門人口逐漸下降,在1 937年抗戰開始時,仍只是1 64,528人。 1 3隨着中華民國的成立,晚清時期提出的教育制度、目標和方向等,自然要因應作出改變。1 91 2年1 月中華民國教育部發佈《普通教育暫行辦法通令》和《普通教育暫行課程之標準》及課程表,廢止以忠君、尊孔、讀經為要旨的教育精神。9月頒佈《學校系統令》,學校分為小學校、中學校、大學、專門學校、師範學校和實業學校,稱為“壬子學制”。在小學 高 小課 程 開設 本 國 歷史 科 ,中 學 校設 立 歷 史科。1 4 澳門方面,由於人口日漸增長,居民教育的需求亦日增。葡國雖然在1 9 1 0年革命後在教育方面有所革新,設立為華童開辦的義學和可供華人入讀的官立學校,但兩者都以服務葡童為主,華童極少入讀。整體來説仍依照不干預的原則,對華人的教育實行放任政策。一般華童,多以接受私校中文教育為主。自1 91 1 年,澳門天主教會開始注重中文教育,在已開辦的教會學校中加設中文部,並在南京註冊立案,遵從中國的學制、學規和教法。此外,部分華童因為經濟問題,失去受教育的機會。有見
  • 及此,一些慈善團體便本着興學育才的宗旨,致力中華文化的延續來辦學。例如鏡湖義學便收容了不少失學兒童。後來校方依據“壬子學制”的規定,改義學為初小4年,高小3年的兩等小學堂,並在中國教育部正式立案易名為“鏡湖小學”,由於辦學良好,成為20年代最有名望的學校。1 5二次大戰使澳門地區的教育起了很大的變化。因為葡國對日本侵華及太平洋戰爭都宣佈中立,很多逃避戰禍的人都躲進澳門,使澳門人口大增,由1 937年的1 64,528人升至1 940年的400,000人。1 6適合入學的華童亦由8000人增至1 3,000人。廣東省不少學校都遷來澳門,自1 937-1 939年遷到澳門的中學有1 7所。 1 7這 些新 來 的人 口 , 文化 素 質較 高 ,遷 來 的 學校中更不乏廣東的名校。大批優良的師質,不但使澳門 的 教學 水 平大 幅 提 高, 更 令澳 門 人口 文 化 素質提高,人口思想素質飛躍。1 8 雖然在戰後很多學校 都 遷 回 大 陸 , 而 澳 門 人 口 亦 下 降 至 1 9 4 5年 的1 50,0001 9 ,但整體人口素質,確是因此得以提升。這時期的中文教育是向中國立案,無論課程及教材基 本 上 跟隨 中 國 的規 定 , 所以 歷 史 教育 也 不 例外。當時,隨着中國政治變化,學制亦因應而改變。中國的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多次討論修改學制系統,最後提出了1 922年的“壬戌學制”。在1 936年,在這學制的基礎上,又修正了課程標準。高小及初中設有歷史科,高中設有本國歷史及外國歷史科。2 0 整體來說,在歷史教學內容方面,除了在戰時日本佔領區,其他地區,差別並不太大,教學目的都是以認識中國民族、中國文化演進,培養學生愛護國家民族感情,與及認識各國重要民族,各國社會文化為主。 2 1四、1949-1978年的政治環境與歷史教育1 9 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民政府退守台灣,雙方面都試圖加強在香港及澳門的影響力,使澳門政治環境產生變化。在教育方面,大量人口由大陸遷至澳門,加上戰後經濟的殘破,做成大批學生失學,澳門的教育也因此起了改變。一是官方、民間系統正式形成,直至今天。即葡式、中式兩種教育並存,各自獨立,自成系統。官立教 育 方 面 ,仍 然 按 着 以往 不 干 預 華人 教 育 的 方針,在抗日戰爭後只逐步恢復了官立學校的中、小學和幼稚園系統,又新成立“官立何東中葡小學”,另外又由公帑承擔一所葡人團體辦的學校等。由於入讀的人數少,只佔全澳學生不足1 % 2 2 ,但卻資源充足。而民間系統也像以往一樣,在缺乏政府的支持下為教育 事業努力 。二是為了解決失學華童的問題,私人辦學的風氣再度活躍起來,開始澳門教育史上的第三次大辦義學的高潮。辦學的團體,一些是支持中國政府的團體組織,他們組成了“澳門勞工教育協進會”,推動不同工會組織開辦學校,例如海員工會辦的“海員小學”、菜農合群社的“菜農子弟學校”、中華總商會把屬下商業訓練班擴辦為“商訓夜中學”。一些是宗教團體開辦的學校。跟以往不同,這時期天主教和基 督 教 開 辦的 , 都 是 面向 平 民 , 收費 低 廉 的 學校。例如聖德蘭小學、庇道學校、海星學校、宣道實用小學等。部分獲美國等外來援助的學校,還向學生派發救濟品。此外,也有由親台灣的工會社團開辦免費學校,例如:難胞中學、自由工人子弟學校、德明中學等。1 967年,全澳學生41 ,000多人,不收費和低收費的中小學共51 所,學生人數24,000人,佔學生總數60%。2 3 由於私人團體辦學,資源缺乏,學校面臨生存競爭,在汰弱留強的情況下,一些辦學有成績的學校,延續至今。進入50年代,中國政府在澳門的一些事件中表現出強大的影響力。其中包括1 952年在關閘發生的衝突事件,澳葡賠償中方人民幣44,373.3元。1 955年澳葡取消澳門開埠400年的慶典。1 963年宣佈取締在澳門 的反 華活 動。 1 9 6 5年 關閉 台灣 政府 在澳 門 的“專員公署”,取締台灣政府在澳門設立的工會、團體等。2 4 1 966年年底,在中國進行的文化大革命蔓延下來,澳門發生“一二·三”事件。離島一間小學的裝修工人被葡警打傷,採訪的記者及辦校代表亦先後被拘捕。事件引致澳 門社團、工會請願遊行 。澳葡官員當時營私舞弊,警方亦經常欺壓華人,雙方常有衝突。事件發生後,澳葡起初採取一貫的高壓手段,出動軍隊武力,最後在全澳華人抗爭和中國政府支持下,澳葡簽認罪書,無條件接受廣東省外事處和澳門華人的要求,並取締一切台灣政府支持的組織。 2 5不過,澳門與台灣在教育上的聯繫並沒有因此而終止。高等教育方面,大量留學台灣的學生使兩地
  • 維持一定關係,而為了配合中學生的升學需要,兩地密 切 的 聯 繫直 至 今 天 。早 在 國 民 政府 退 守 台 灣前,便已開始加強在澳門的影響力。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1 950年8月31 日提出“本黨現階段政治主張”,要強化與華僑的聯繫,認為要合理解決僑胞子弟教育。台灣行政院發表《1 951 年度施政計劃》以鼓 勵 華 僑 子弟 回 國 升 學。 教 育 部 進一 步 落 實 政策,訂定港澳來台中等以上學校升學的學生有20分給加,使來台升學人數顯著增加,由1 95 1 年的85人增至1 953年的304人。到了1 953年美國副總統尼克森訪台,更決定利用擴大僑生對付共黨的方針。在美國支持下,開始1 954-1 965年美援僑校階段。前往台灣升學的港澳學生人數,1 961 年有524人,1 971 年有672人, 1 981 年有748人,除了受到1 971 年台灣退出聯合國和1 97 9年與美國斷交的影響外,基本的趨勢是增多。26澳門與台灣這種聯繫,主要得力於一些認同台灣的民間辦學團體,而天主教團體,更是其中的有力支持者。在第二次大戰結束後,澳門教會提供了教育及社會救濟等服務,代替澳門政府承擔部分社會服務,例如在1 949-1 959年間,擴建了1 2所中小學,總計天主教名下的有68所教育機構2 7 ,應付當時的社會需要。這些承擔,使教會受到民眾一定程度的接納和尊敬。隨着新中國的局勢穩定下來,教會與中國政府的衝突便日漸浮現。其實兩者在思想理論上是存在基本矛盾,包括無神論的馬列思想、充滿民族感情的胸襟、在“反洋”的社會下孕育的思想。思想上的不協調使大陸的天主教在1 950年前後與中國政府 正 面 衝突 , 中 國與 梵 蒂 岡關 係 破 裂。 這 形 勢下,加上一些人士嫉妒澳門教會從1 6世紀積聚的物業,使教會在“一二·三事件”中備受攻擊。2 8 事件中部分親台教會學校被襲,學校負責人避走香港而終。2 9 事件的結果使澳門社會出現動盪的現象,經濟發展要面對更大的困難。澳葡在教育上仍本着一向不干預的政策,只維持着官校系統的運作。親中團體雖然得到中國政府支持,開辦更多學校,加強在教育方面的影響力,但仍不能完全取代教會在教育事業的地位。以90年代初為例,澳門的學生人數比例中,就讀官立學校的佔6.5%,其餘的絕大多數(93.5%)人數就讀於私校。天主教學校學生佔52%,而親中團體的佔22%。 3 0親中教育團體發展受制,與中國教育當時實行的巨大變化有關。被視為教育上的大躍進,在1 958年便開始。工人、農民、工農速成中學畢業生以及幹部,可以不經任何書面入學考試,憑推薦保送進入大學 。 高等 院 校中 工 、 農出 身 的學 生 比重 逐 年 上升,由1 951 年的1 9%升至1 960年的50%。3 1 而文化大革命的教育政策內容,例如進入高等學校之前要到公 社 和工 廠 勞動 、 取 消以 考 試為 基 礎的 記 分 制度,縮短學制、課堂理論要與工廠實際訓練相結合等,都不會造就高質素、現代化所需要的技術人材和科學家。3 2 這些改革加上政治動盪,使人們當時對中國教育失去信心。文革結束,中國大陸在1 97 7年恢復高等教育統一考試,並同時開始大規模招收僑生,起初效果不佳,人們仍然存有懷疑心理,澳門學生只有十多人前往珠海參加考試,其中一人為廣州中山大學錄取。 3 3這種政治的環境下,澳門的歷史教育開始出現不同的路向。一是官立學校系統,歷史教科書由葡萄牙進口,用葡人的觀點來學習亞洲歷史。二是親中團體學校,選擇的教材內容以配合中國教育部門的歷史課程為主,在教授學生時,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主要觀點。3 4 三是親台灣的團體學校,為了學生升讀台灣準備,加上對台灣主張的歷史觀 認 同, 所 以主 要 採 用配 合 這方 面 的課 程 來 教學。 此 外, 也 有一 些 學 校因 為 了配 合 學生 前 往 外國,特別是英國升學的需要,在採用英式學制時,歷史教學方面亦主要採用香港編寫的課本,形成多元化的歷史課程。3 5 這種情況,延至今天。五 、澳門教育現代化下的歷史教育1 9 79年開始,中國和葡國發表建交公佈,正式建立外交關係,澳門的政治開始較大的轉變,而澳門教育亦跟隨發生變化,進入現代化的階段。3 6 早在1 97 4年,葡國發生政變,走上民主國家的道路。1 976年公佈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不再認為澳門是葡國領土,同年頒佈《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確認澳門的地位,是中國的領土,由葡國管理。中國在這時期的政治轉變,也改變了澳門教育界對中國教育的看法。自從1 978年中國提出4個現代化的口號,推行改革開放政策。1 978年新建將近200所高校並且擴大招生,計劃在1 985年學生可到達250-
  • 300萬人。整體來說,是把文革時期教育的不合理情況改正過來。學習年限延長了,恢復入學考試,確定88所重點大學給予支持。階級出身,政治純潔性及勞動表現對入學再起不了作用。這些政策使人們對中國教育的信心日漸恢復。3 7 1 983年北京教育部及文化部宣佈《1 983年全日制高等教育招考新生的規定》 , 暨南 大 學以 及 華 僑大 學 在香 港 及澳 門 設 考場。 澳 門中 華 教育 會 代 辦國 內 大學 在 澳門 招 生 工作。1 985年北京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學院、深圳大學、中山醫學院擴大招生,1 986年共招港澳區800多人。暨南大學及華僑大學招港澳生2300多人。1 989年開始,分普通高校、暨南大學及華僑大學兩次考試。澳門報考人數,分別是1 63人和31 4人。到了2000年,報考人數分別增至1 034人及1 224人。3 8 前往中國大陸升學人數增加,單是前往暨大及華僑大學的升學人數,已漸漸超過台灣。3 9(見 下表 )隨着中國改革開放取得成功,澳門回歸日近,人們對中國的信心亦日增。中國相應推出多項措施為澳門培養人材,例如每年中國的重點大學,都接受澳 門 各 中學 免 試 推薦 的 優 秀畢 業 生 。而 台 灣 方面,仍然對澳門高中畢業生提供升學機會,由1 992年至今,澳門每年高中畢業生成功進入高等學校的超過80%。4 01 987年開始,歷史教育發展的前景較使人感到樂觀。因為該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草簽儀式在北京舉行。次年,《中葡聯合聲明》宣佈正式生效。由此至1 999年1 2月1 9日,是澳門回歸中國的過渡期。兩國確認澳門是中國領土,將在本世紀結束之前回歸中國。在過渡期,澳門仍由澳葡進行管治。為了澳門的治權可以順利過渡,當時希望盡快推行“三化”政策,即中文成為官方語言,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4 1 其後在1 989年1 2月 1 0日澳總督頒佈的第1 1/89/M號法令,在1 991年1 2月31日葡外交部頒佈的第455/91 號法令明確強調中文在澳門官方的地位。在中文化的過程,中文系統的學校,特別是與中國關係密切的學校,發展更為有利,中文與歷史的學科聯繫緊密,這就為歷史教育營造出較佳的環境 。在過渡期間,澳葡曾經意圖推行葡語和統一學制,增強葡國在日後在澳門的影響力。1 988年2月澳葡教育司副司長施綺蓮向記者表示:“當局計劃統一目前澳門中小學的學制,……除年制外,亦會統一課程內容”,“一定是以中葡兩種語言為主,澳督亦多次強調推廣葡語。”4 2 這種言論受到中華教育會和澳門天主教聯會大力反對,認為佔學生80%的中文學校課程負擔已重,不宜強行增強葡語科,而教育界和家長也沒有統一學制的要求。在兩大教育團體的大力反對下,統一學制的政策沒有取得成功,到了今天,澳門教育發展仍然保持着學制多樣化,辦學各自為政的情形。澳門中小學教育分別存在3種系統:中文系統、葡文系統和英文系統。學制有4種:①中國學制:小學6年,中學6年( 初 中 3 年 、 高 中 3 年 ) , 共 1 2年 , 佔 全 澳 學 生86.05%;②港英學制:小學6年、中學7年(初中3年、高中2年、預科2年),共1 3年。澳門的英文學校採用,佔全澳學生6.59%;③葡國學制:中小學有1 2年,包括小學4年,兩年預備中學,中學6年(初中3年、高中3年、預科1 年),佔全澳學生1 .08%;④中葡學制:6年小學,5年中學。是本世紀開始提供華 人 就 讀的 官 校 ,教 授 中 葡雙 語 , 佔全 澳 學 生6.28%。由於澳葡政府採用不干預政策,學校向來是校 政 自主 , 所以 政 府在 1 9 9 1 年 8月 2 9日 頒 佈 第1 1/91/M號法令,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總綱》,公佈澳門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則,共1 0章,56條,但各校仍然 保 持 學 習年 限 不 同 ,課 程 不 同 ,教 學 大 綱 不一,教材不一的特殊情況。43歷史教育自然不會例外,無論在課程、教學大綱、教材方面,都因不同學制而各異。總括而言,歷史教育發展到了今天,出現的情況如下:①課程:《澳門教育制度總綱》頒佈後,澳葡政府先後設立了不同科目的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公立和私立學校的教師,以及澳門大學的專家。參照中國、台灣和香港的模式,起草不同科目的試行教學大綱。1 995-1 996學年開始在中葡中學
  • 實施。1 999年6月負責教育事務的教青局公佈制定的《歷史初中大綱》。但澳葡政府在說服私立學校採用這套大綱時卻碰到很大的困難。4 4 一般學校,在初中時期,還可依據這個大綱來安排教學,但到了高中階段,各校為了學生升讀高等院校的需要,教學的內容便因應目標地區院校的要求加以調整,發展出以學校為本的課程;②教師:據澳門資深歷史教育工作者陳子良對1 4間中學不完全的統計,全澳專任歷史 教師 不足 20人, 而兼 任教 師則 多達 百人 , 即90%以上的歷史不是本科出身,只是兼任,其中以語文教師兼任為多。同樣情況,也有不少歷史系出身的教師,兼教語文科。總之在課程編排方面,誰的課不足,便用歷史課來補充。4 5此外,據陳岡指出一種現象,澳門的學校喜歡聘用相同政治背景的老師來任教歷史科。如葡萄牙語的公立學校,所有歷史科 教師 來自 葡萄 牙。 一所 有5 0年 歷史 的親 中 學校,受過培訓的教師全部來自中國。另一所親台灣的學校,畢業生都參加台灣入學試,校內的歷史科教師,4位中便有3位在台灣受過培訓4 6 ;③教材:澳門的市場小而分散,出版商都不願意大力投資,所以澳門缺乏本地編寫的教材,學校只採用進口教科書 。教 科 書的 主 要來 源 是香 港 ,尤 其 是宗 教 學校, 採用 較 多。 葡 文官 立 學校 的 教材 多 由葡 國 進口, 隸屬 於 中華 教育 會 的學 校, 多 由中 國進 口 教材。結果是部分學生對香港某些特色的瞭解比較澳門為 多, 而 且受 到香 港 教科 書內 的 意識 形態 所 影響。4 7 此外,在教科書實際的使用上,澳門的學校出現一種較為特殊的情形,就是高低年級可能會採用不同的地區出版的教科書。據陳岡在澳門不同背景的中學調查,一些學校由初一至高中五都使用香港出版的教科書,另一些則在初中一、二採用香港出版的教科書,在初中三及高中階段則轉用中國出版的 教科 書 。亦 有 些學 校 只讓 學 生參 考 香港 教 科書,真正的教科書卻是教師提供的講義。這些講義的基礎是包括了香港、台灣及中國出版的教科書內容4 8 ;④鄉土歷史:隨着澳門回歸日近,讓學生多認識本地歷史文化的呼聲日高。1 999年6月教青局公佈制定的《歷史初中大綱》把澳門歷史列入本地中學課程, 內容 分 為歷 史 發展 、 文化 特 色、 經 濟社 會 發展、回歸中國。澳門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後,更多學者在公開場合表示支持。例如:霍啟昌指出:學習澳門史的價值,可以為中國現代化作出貢獻。通過對 澳 門歷 史 及發 展 過 程瞭 解 ,可 以 創造 良 好 氣氛。而認識澳門是中國唯一未關閉過的開放窗口,具有中西文化橋樑的特色,可以協助特區政府發展特有的文化事業。此外,澳門市民由歷史中更可瞭解政制發展過程,從中養成樂於履行公民責任。4 9雖然如此,但由於缺乏教科書及合適的公開教材,所以實行起來仍然沒有具體內容和一致方法,被教育工作者稱為是一項空無課程。5 0 在學者劉羨冰的調查中,可以知道這課程的施行現況。她在2003年3月向澳門79所中文、英文、中葡學校發出推行澳門史教育的問卷,回收率為69.62%,大多數學校都希望有效推行澳門地方史教學。正在推行的學校,運用了不同形式,有把內容加入公民科中,有加入中史科,有加入常識科,有加入語文、地理科中,亦有些是利用早會、課外活動時間來推行。一般的課時是8-1 4節之間。為了進一步落實推行,她提出具體建議,不獨立設科,不編教科書,只設教材資料庫 。 教 學方 式 保 持各 校 自 主, 盡 量 利用 現 有 資源。 5 1六 、結語澳門現行的一套教育模式,並不是偶然產生出來的。這種以民間辦學團體、私立學校為主、較多自主的 辦 學模 式 ,具 有 多 元化 性 質與 靈 活多 變 的 好處,是一種獨特的教育模式。這是與澳葡的管治政策和澳門的歷史發展過程有莫大關係。由政治環境的 變 化 , 與 及 其 他 各 種 因 素 而 形 成 這 套 具 有 3 個系統、4種學制的模式,到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在澳門依然可以持續發展,得到社會人士及家長們的支持。這種模式,不會因澳門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而改變。不過,市民對教育的要求越來越高,使教育工作者無論在考試制度、教育開支、教育質素 、課程 問 題等 方 面, 都 希 望可 以 配合 澳 門的 未 來 發展。5 2 近年,在《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的修訂和完善化正在進行,目標是在辦學自主、教學自主的前提下加強教育行政的管理,使社會教育資源的運用,取得最佳的效果 。在自主及多元化的辦學情況下,對歷史科來説,產生兩個獨特的現象。一是教學資源差異極大。一些條件較佳、歷史較久的學校,不但多聘歷史專職
  • 老師,更可以設立歷史專門室,備有大量的教具和藏書。而且建立活動組織,支持學生蒐集資料、撰寫報告和出版刊物。相對來說,一些條件欠佳的學校,不但多由非主修歷史的老師來兼教,而且連起碼的掛圖也沒有。5 3 二是歷史意識形態的問題。不同背 景的 教 科書 , 對某 些 史事 的 解釋 會 有不 同 取向。例如葡國出版的教科書,強調澳門對葡萄牙的忠誠。中國出版的教科書,並不認同北朝鮮在韓戰中應該當作入侵者來指責,書中側重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和社會主義的優越性。香港的教科書,被中國認為是以英國人的觀點來編寫,沒有在鴉片戰爭中指責英國人的侵略。台灣方面的教科書,沒有要求瞭解1 949年以後中國歷史的情況,而且使用台灣的辭彙如“北平”而不是“北京”等。5 4 在同一學校的學生,對同一件史事,可以接觸立場不同的解釋。有時 在 低 年級 的 教 科書 上 , 一些 視 作 不正 當 的 行為,例如古代史上的“暴亂”,因為教科書的背景改變,在高年級的教科書中變為“農民起義”,獲得正面的評價。這種情況,是其他地區較為少見,可說是澳門教育的一種特色。雖然,隨着中國對澳門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前往中國升學的人數越來越多,但只要教育環境不變,多元化的模式依然存在,學生在學習歷史時,便有機會遇到同樣情況,澳門歷史教育的特色仍可繼續下去。註釋:1 潘日 明神 父 著, 蘇 勤譯 : 《殊 途 同歸 ——澳 門 的文 化 交融 》 ,澳 門 :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 1 9 9 2 年 。2 劉羨冰 :《澳 門教 育史》 ,北 京:人 民教 育出版 社, 200 0年 ,第 2 9 頁 。3 馮 增 俊 主 編 : 《 澳 門 教 育 概 論 》 ,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 ,1 9 9 9 年,第7 4 頁 。4 陳 岡 : 《 中 學 歷 史 課 程 》 , 載 於 貝 磊 、 古 鼎 儀 主 編 , 賈 文浩 、 賈 文 淵 譯 : 《 香 港 與 澳 門 的 教 育 與 社 會 》 , 香 港 : 香 港大 學 比 較 研 究 中 心 , 2 0 0 2年 。5 葡人 入 居 澳門 的 年 份 ,有 1 5 5 3年 及 1 5 57 年 兩 種 説法 , 澳 門 史學 者 戴 裔 煊 認 為 兩 種 說 法 沒 錯 , 只 是 着 眼 在 建 居 及 入 住 的 分別 。 見 戴 裔 煊 : 《 明 史 · 佛 郎 機 傳 箋 正 》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科 學 出 版 , 1 9 8 4年 , 第 6 9 頁 。6 吳 志 良 :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史 》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社 , 第 5 9 頁 。7 劉 羨 冰 : 《 澳 門 教 育 史 》 , 第 8- 1 0頁 。8 盧 湘 父 : 《 舊 式 教 育 的 習 慣 和 風 氣 》 , 載 於 陸 鴻 基 : 《 中 國近 世 的 教 育 發 展 》 , 香 港 : 華 風 書 局 , 1 9 8 3 年 , 第 5 2頁 。9 據 夏 泉 、 徐 天 舒 : 《 陳 子 褒 與 清 末 民 初 澳 門 教 育 》 註 6 , 以陳 子 褒 自 己 文 章 所 述 為 依 據 , 指 出 劉 羨 冰 : 《 澳 門 教 育 四 百年 》 所 載 的 1 8 9 9年 有 誤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編 : 《 澳 門研 究 》 , 第 2 2 期 , 2 0 0 4年 6 月 。10 邱 捷 、 顏 遠 志 : 《 陳 子 褒 的 教 育 思 想 》 , 載 於 宋 柏 年 、 趙 永新 主 編 : 《 中 外 文 化 交 流 與 澳 門 語 言 文 化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集 》 ,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 2 0 0 2年 。 何 文 平 、 顏 遠 志 :《平 民教 育家 陳 子褒 與澳 門》 , 載於 《澳 門雜 誌 》, 澳門 特 別行 政 區 政 府 新 聞 局 , 2 0 0 4年 1 0 月 。1 1 劉 羨 冰 : 《 世 紀 留 痕 —— 二 十 世 紀 澳 門 教 育 大 事 誌 》 , 澳門 : 劉 羨 冰 出 版 , 2 0 0 2年 , 第 6 3頁 。1 2 鄭天 祥 、 黃就 順 、 張桂 霞 、 鄧漢 增 : 《澳 門 人 口》 , 澳 門 :澳門基金 會出版, 1 99 4年,第 25頁, 表3- 1 ,四百 多年來 澳門人口變化。13 同 上 註 。1 4 王炳 照 、 郭 齊 家 、 劉 德 華 等 編 : 《 簡 明 中 國 教 育 史 》 , 北京 :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 第 2 8 6頁 。15 劉羨冰:《澳門教育史》,第 1 0-1 1 、99-1 00頁 。1 6 同 註 1 2 。17 劉羨 冰: 《世 紀留 痕 ——二 十 世紀 澳門 教育 大事 誌》 ,第 8 1頁 。18 劉羨冰: 《澳門 教育史》 ,第1 1 4-1 1 5頁 。1 9 同註1 2。20 王炳照、郭齊家、劉德華等編:《簡明中國教育史》,第331 -333頁 。21 課程教材 研究所 :《2 0世紀中 國中小 學課程 標準、 教學大 綱匯編 ——歷史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年,第50-67頁 。22 劉羨 冰: 《澳 門教 育史 》, 第2 2頁 。23 同上 註 , 第 9 1 頁 。24 黃啟 臣: 《澳 門通 史 》, 廣州 :廣 東教 育 出版 社, 1 9 99年 ,第496-503頁。25 鄧開 頌 、黃 鴻 釗、 吳 志良 、 陸曉 敏 編: 《 澳門 歷 史新 説 》 ,石家莊:花山 文藝出版,2 000年,第 456-45 8頁。謝均才 :《公 民 教育 和 政治 教 育》 , 載於 貝 磊、 古 鼎儀 主 編前 引 書 ,第 1 4 1 頁 。26 周 正 偉 : 《 香 港 地 區 學 生 赴 兩 岸 升 讀 專 上 校 院 之 分 析 研究》,載於《亞洲研 究》,第27期,珠 海書院亞洲研究中心 ,1 9 9 8 年 7 月 。27 張 碧 蓮 : 《 學 校 自 主 與 政 府 管 理 之 間 關 係 》 , 載 於 黃 漢 強編 : 《 澳 門 教 育 改 革 》 , 澳 門 : 東 亞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1 991 年 ,第27 -29頁 。28 梁潔芬:《過渡時期的政教(天主教)關係》,載於余振編:《澳 門: 超 越九 九 》, 香 港: 廣 角鏡 出版 , 1 9 9 3, 第 27 1 、27 6-27 7頁。29 同註 2 7。 據 文 中註 釋 2 1 載 : 青洲 聖 若 瑟中 學 的 校史 室 收 藏事 件 有 關 資 料 。 當 年 教 區 聖 若 瑟 中 學 被 貼 大 字 報 , 校 舍 被襲, 校 長神 父 流徒 香 港, 1 9 92年 1 0月 旅逝 當 地 。30 羅成達 :《 澳門過 渡時 期的教 育現 狀與前 景》 ,載於 黃漢 強編:《澳門教育改革》,第37-47頁。31 費正清主編, 王建朗等譯 :《劍橋中華 人民共和國 史1 949-1965》(Cambr idge Hi s tory of China: the Peopl e’s Republ ic),上海: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 91 年 ,第 4 4 8 頁。32 蘭 比 爾 · 沃 拉 著 , 廖 七 一 等 譯 : 《 中 國 前 現 代 化 的 陣 痛 》(Chi na’s Path t o Modern i z a t i on),遼寧人民出版,1 989年,第370-37 1 頁。33 劉羨冰:《世紀留痕—— 二十世 紀澳門教育大事誌》,第1 0 6頁 。34 《1 97 8年全日制學校中學歷史教學大綱(試行草案)》,載於課程教材研究所編: 《20世紀中國中小 學課程標準、教學 大綱 匯 編 —— 歷 史 卷 》 。35 陳岡:《中學歷 史課程》,載 於貝磊、古鼎 儀主編前引書 ,第1 65-1 7 0頁。36 劉羨冰 :《 澳 門 教 育 史 》 ,第 2 3 頁 。37 吉爾 伯特 · 羅茲 曼編 , 比較 現代 化 課題 組譯 : 《中 國的 現 代化》(The Moderni zati on of C h ina),江蘇人民出版社,1 988年,第 5 5 0 頁 。38 劉羨冰:《世紀留痕 —— 二十世紀澳門教 育大事誌》,第1 1 0頁 。39 周正偉:前引文,第94-95頁。
  • 40 鄧開頌、黃鴻釗、吳志良、陸曉敏編:《澳門歷史新說》,第8 2 7 頁。41 黃鴻釗:《澳門簡史》,香港:三聯書店,1 999年,第331、3 3 2、3 4 1 頁。42 劉羨冰:《世紀留痕——二十世紀澳門教育大事誌》,第1 1 5頁 。43 同上註,第48頁。又黃啟臣前引書,第462-464頁載4種學制分別為中國學制、台灣學制、香港學制、葡國學制,與上文有 異 。44 鄧國俊:《中學數學課程》,載於貝磊、古鼎儀主編前引書,第1 8 4 頁。45 陳子良:《澳門中學歷史教學的現狀與培正中學歷史科的改革路向》,載於澳門大學教育學院:《跨世紀學科教育——中國語文、歷史與地理》,第1 67頁。46 陳岡:《中學歷史課程》,載於貝磊、古鼎儀主編前引書,第1 5 9 頁。47 羅耀珍:《課程改革》,載於貝磊、古鼎儀主編前引書,第1 3 2頁。48 陳岡:《中學歷史課程》,載於貝磊、古鼎儀主編前引書,第1 65-1 70頁。49 霍啟昌:《澳門史教研的重要價值》,載於澳門大學教育學院:《跨世紀學科教育——中國語文、歷史與地理研討會論文集》,澳門大學出版,2000年,第1 21 -1 26頁。50 林發欽:《中學澳門鄉土歷史課程設計芻議》,載於梁成安編:《教與學的改革和創新教育研討會論文集》,澳門大學、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2003年,第30-36頁。51 劉羨冰:《澳門地方史的教與學》,載於梁成安編:《教與學的改革和創新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第1 1 -1 6頁。52 陳既詒編:《澳門回歸祖國後教育發展路向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教育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出版,2000年,第65-75頁;李祥立、黃慕貞、葉錦添、殷長松、黃文輝:《對澳門基礎教育政策之探討與寄望》,第209-21 7頁;謝桂英:《澳門主權回歸與課程發展》。53 陳子良:《澳門中學歷史教學的現狀與培正中學歷史科的改革路向》,載於澳門大學教育學院編:《跨世紀學科教育——中國語文、歷史與地理》,第1 67-1 7 1 頁。54 陳岡:《中學歷史課程》,載於貝磊、古鼎儀主編前引書,第1 65-1 70頁。
  • 從文化交錯的觀點審視澳門後殖民建築文化童喬慧*澳門從1 999年回歸祖國以後,正式結束了其長達一百多年的殖民歷史。站在21 世紀前端,回首澳門百年滄桑的殖民歷史,可以看出澳門城市呈現出多元文化交錯、層疊的現象。人們逐漸認識到澳門的文化地位的重要性,《文化雜誌》的創辦、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的進行,都表明人們開始加強對澳門城市個性的認知與肯定。這不僅僅是因為澳門曾經輝煌的歷史,它是中國最早向西方開放的港口城市,是西方新文化在中國最初的傳播中心,更重要的是如何恢復城市建築歷史與文化的“記憶原型”,讓澳門城市發展獲得歷史性的靈感以及新的空間 。優秀鮮明的澳門城市環境和城市個性是一種力量,也是歷史的堆積,它可以推動澳門城市的發展,使城市經得起現代化的劇烈競爭,令其脱穎而出。如何認識結束殖民統治後的澳門城市建築文化之特性呢?筆者認為澳門當前的建築文化是屬於現代主義、後現代主義與後殖民主義多種混雜而成為一種雜匯。後殖民主義具有抵中心,強調多元、差異等特質,一方面後現代主義論述有助於解構以歐洲為中心的主體,另一方面後殖民主義的論述則有助於重建以澳門為中心的主體。一 、從殖民主義到後殖民主義從1 9世紀到本世紀的中葉,地球上成立了不少新興或終於獨立的民族國家,邁入了所謂的“脫離殖民”( de c o l o n i z a t i on)時 期。 “ 後殖 民主 義 ”(pos tcol on i a l i s m)需要與殖民主義一起才能被正確認識。殖民主義或舊殖民主義是指殖民關係的第一階段,在時間上被限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其特點是殖民宗主國在政治、軍事上對於殖民地國家的赤裸裸的直接統治,殖民地國家或徹底或部分地喪失了自己的國家主權;而在理論上對於殖民主義的分析與批判,在源頭上可以上溯至馬克思,而其成熟形態則是本世紀初列寧、盧森堡等人的帝國主義理 論 。 1後殖民主義話語是冷戰快結束的80年代開始從西方發端興盛而流向全球的時髦話語。“後殖民主義 ” 中 的 “ 後 殖 民 ” 的 定 義 , 與 獨 立 後 ( pos t-independence)或殖民主義之後(after col oni al ism)不同,它是指殖民主義從開始那一刻到獨立之後的今日的殖民主義與帝國霸權 。2 如果說殖民主義與 新殖民主義主要關注的是西方宗主國與殖民地國家或第三世界國家的政治、經濟關係;那麼,後殖民主義理論則集中關注第三世界國家與民族與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文化上的關係。故後殖民主義又稱“文化殖民主義”(cul tural colon ia l i sm)。在分類學和方法論上,殖民主義和新殖民主義都是政治話語,而後殖民主 義則是一 種學術話 語。3最具代表性的後殖民理論家包括出身巴勒斯坦的賽義德(Edward W.Said)、來自印度的史碧娃克(Gay a t r i C .Spi vak)及巴巴(Homi K.Bhabha)。賽義德是當代最重要的後殖民導師,對破除西方帝國都會的迷思及發揮對峙抗爭的文化批評作用。史碧娃克是目前最具魅力的後殖民批評家。她因翻譯德希達的《論書寫學》而聞名歐美學界,她堅持以解構思想去重新界定馬克思的唯物辯證論,提出文化認* 武 漢 大 學 城 市 設 計 學 院 講 師
  • 同的多元性。巴巴則以“雜匯”(h ybr i d i t y)的觀點,去詮釋底層、被殖民階級與統治、殖民者之間的互動 空 間 。用“後殖民狀況”來取代“後現代狀況”,這可以説是後殖民定義的主要特點。4 史碧娃克認為後殖民既不是一個地域區別的概念,也不是一種思想潮流,它是一種新的世界格局。從這個全球的角度來看,她認為全世界都是後殖民的。如果説後現代強調的是文化的多元性,強調解構中央集權式,而後殖民主義則在瓦解中心/邊緣雙元帝國殖民論述。後現 代 主 義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在 於 主 體 的 解 構(decons t ruc t i o n),而後殖民主義則在追求主體的重構 。 5二 、殖民 主 義與 後 殖 民 主義 在澳 門的異 質澳門城市的殖民歷程與後殖民歷程有着與眾不同的特質。首先,它與上海、香港不同,它沒有經歷前殖民化城市階段。可以說它是在兩大文明相遇後共同 創 造 的產 物 , 並成 為 一 個殖 民 化 的葡 萄 牙 城市,它沒有純粹的前殖民化的本土成份在內。因而澳門城市開埠後一度是個戰略城堡,炮台與長長的防 禦 土 牆 城 牆 共 存 , 這 點 與 印 度 的 加 爾 各 答 有着類似的城市格局。其次,澳門的非殖民化歷程表現得比香港要順利與平和,這點和理論學家的觀點不同:殖民化與征服同出一轍,非殖民化與革命一脈相承。6 再者, 葡萄牙人 華士古 ·達·伽 馬是打 着“我尋找基督徒和香料”的旗幟來進行宗教殖民與貿易擴張,范農稱其為殖民統治迷惑下進行經濟掠奪和政治控制的“白色面具”。澳門的殖民歷史掩飾在宗教擴張之下,1 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初期澳門的城市建 設 與 改 良運 動 將 澳 門變 成 一 個 美麗 誘 人 的 天堂,殖民建設者的心態只是在遠離本土之處仍然能夠認出自己身處殖民地環境而心安理得,他們認為這樣才沒有令他們自己在異鄉建立殖民地蒙羞。中國銀行大樓前亞馬留雕像的倒塌標示着澳門非殖民時期 的 提前 到 來。 7三、後殖民主義對澳門建築文化的啓示按照後殖民理論,非西方文化必然要被切割成兩段:一是現代性以前的分散世界史中自足的傳統的自我;二是進入統一世界史後,被西方他者話語主宰的 迷 失了 傳 統本 真 性 的混 雜 體。 按 自我 不 變 立論,傳統自我才是本質,才算自我,而進入現代性的自我,是自我的迷失,是受他者控制的自我,一句話, 是非我 。後殖民的問題在澳門無論在意義界定或概念運用上,都顯得格外錯綜複雜。一方面,澳門繁榮開放的國際都會形象,加上表面上葡萄牙殖民者友誼的面紗,實在難以揭示葡萄牙殖民主義長期施行的經濟掠奪與政治壓迫,也無法彰顯西方帝國主義一直進行的文化侵略。另一方面,澳門在解除英國殖民統治後,並未得到國家主權的獨立自主,而是變成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北京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享有“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後殖民在澳門城市建築發展上是漸進的。(一)邊緣地位誠如洛楓形容香港處於邊緣的位置,夾纏在中國和香港這兩個強國之間。澳門城市亦是如此,澳門雖然已經由葡萄牙的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但不管從地緣政治或文化版圖的角度來看,這個城市始終是處於中心以外的邊緣地帶。在此種偏陲一隅的處境下,澳門的現代建築文化往往被不同的中心論述視為中西文化的緒餘;而安身立命於中國傳統與西方現代之間的澳門建築文化,其“邊緣性”(marg ina l i t y)的特點無庸贅述。在澳門這個彈丸之地 , 從 過去 到 現 在都 一 直 存在 着 西 方殖 民 主 義與中國民族主義的衝突。澳門建築文化存在於夾縫之中,顯示出獨有的頑強生命力與堅韌精神。對於澳門特殊的後殖民情境而言,既然殖民地或附庸區的邊緣命運終究無法擺脱,本地的論述生產唯有依靠“解中心化”(decen t r i n g)的批評策略,如此方能在晚期資本主義的國際化趨勢中,確立自身文化的差異性與抗衡力。(二)雙重他者巴巴的後殖民論述精闢地指出,第三世界國家“混雜性”的文化身分,假若無法質疑支配性論述的等級制度與權威地位,那就只有繼續扮演帝國主義中心神話下“他者性”(otherne ss)的次等文化角色。從這種後殖民主義的觀點來看,澳門受到西方殖民主義和中國民族主義的前後夾制,本地的文化身分有可能變成“雙重他者”而遭納入中西方各自的中心
  • 論述內,以提供另類他性的地方特色或異鄉風味來襯托出主義性文化的包羅萬象。澳門最具影響力的里斯本當代建築師維森特曾説過:“我從來不認為澳門是另一個中國城市,澳門建築只是歐洲建築的代替或者衍生模式。”這代表了多數葡國建築師的典型心態,他們在澳門建築歐洲城市,但是需要使用本地的建築材料因而為之做一定程度 的妥協 。通常所看到的表象是澳門建築形式不中不西,不純粹,是多種風格的無章法嫁接。我們無法用西方古典範式解釋路環圖書館的“愛奧尼”柱頭,也無法用中國傳統園林風格完全解讀盧九花園內的建築佈局。澳門建築文化與中西方文化混雜的關係,需要被重新定位與確認。澳門的中、葡人民成功的採納各自建築的長處,從而結合成為在功能上適合於澳門城市環境的和諧一致的建築樣式。這種中西方藝術之間別具一格的文化自創不應將之視為一種表面混雜的文化產物,而必須把它放於中西文化夾縫中所存在的“第三空間”,如此方能呈現其獨有的差異性與抗 衡力 。(三)無地域性阿巴斯(Ackbar Abbas)認為置身香港城市中的人,定會感到目眩神搖而不禁把視線移開,此種對都市景觀 的視覺 規避最終 造成了 一種“無 地域性 ”(p lace l es s ne s s)的感覺,他還認為香港的建築空間的特性,是在於其消失性之中,又指出香港的城市空間逐漸變成一種觀光的凝視。8 澳門城市的無地域性始終清晰地折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多種風格建築的雜處以及無協調性,使人迷亂於這個零散流離的城市中。進入了這個都市多元混雜的大千世界——在這些空間中流連,逐漸發覺很難分辨甚麼是本來的、 甚 麼是 外 來的 ; 甚 麼是 自 己的 、 甚麼 是 他 人的; 甚 麼是 傳 統的 、 甚 麼是 現 代的 ; 甚麼 是 東 方的、甚麼是西方的……於是,似乎沒有個性的設計在澳門會極具協調性。樊飛豪先生曾經指出新的“漁人碼頭”設計來自簡單的剪切和拼貼方式。這個主題公園內有一艘來自海軍上將尼爾森時代的英國戰艦,這和全世界其他地區的主題公園一樣,設計人工火山,帶給旅遊者以錯誤的澳門歷史和文化印象。在澳門當今華洋雜處的社會裏,如何實現對自我身份的認同,是否僅僅是挺立在歷史長河中巍然不倒的大三巴前壁?身份定位、認識局限、歷史負擔造成澳門城市文化身分失落的困厄。還好的是澳門的後殖民情境進行得相當順利,政府將大三巴等歐式風格建築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時沒有遭到類似上海 “ 外 灘建 築 群 稱得 上 建 築傑 作 或 者建 築 遺 產嗎?”的質問 。四、結語自1 6紀初西方殖民者東來以後,澳門逐漸成為東西方直接溝通的樞紐。澳門豐富的建築遺產,它們是承載澳門文化不可缺少的,我們需要深層次瞭解其內涵、意義和價值。葡萄牙人將澳門作為進入中國及東南亞國家的門檻或者中轉站,中國人則把它當作躲避政治迫害的避難所或尋找較好生活的踏腳石。澳門是東西方文化的相遇地帶,建築成為文明相遇後文化交流的載體,建築包含着社會、文化和政 治內 涵 ,殖 民 權力 是 現象 背 後的 生 成機 制 之一。對於文化的理解我們離不開環境,對於建築的理解我們離不開文化,而文化的背後是甚麼呢?葡萄牙是歐洲第一個在遠東建立殖民地和貿易站的國家。1 51 0年,葡萄牙人佔領果阿標誌着他們首次在東方實施殖民統治,而澳門是他們在亞洲最後離開的地方。殖民歷史對於澳門不僅僅局限於將它變成葡萄牙在東方的前哨,還把澳門從貧瘠的漁村變成世界舞台上獨一無二的城市。澳門,它是破裂和開端的交界處,也是抗爭和妥協的匯合點。它最特殊的地方就是中葡兩種文化在此地混合交融,但都保持了自己的身份。澳門的混合文化架構在中葡歷史上互相影響和作用,它獨特的建築形式、不同的宗教使命,都反映了兩種權力的摩擦與衝突。如果說澳門的歷史是一部被殖民史,則澳門建築文化一向是文化雜燴,“跨文化”是澳門城市建築的特性 。因 此 ,建 設 和穩 定 後殖 民 世界 的 基礎 在 於“跨文化性”。澳門城市從殖民進入後殖民時代,必須達成“澳門文化即是跨文化”的共識,藉以超越殖民/被殖民的惡質政治思考模式,兼容並蓄才能真正讓我們擺脱被殖民的夢魘。賽義德在提出後殖民理論的初期曾説過,它的目的不僅只是批判西方強勢話語對第三世界文化的誤現特徵,最終目的是達到文化間平等公允的交流和對話,這也是絕大多數文
  • 化研究者的共同理想。他提出,要實現在較為公平的基礎上進行跨文化交流,既需要準確地看待自己的文化,也需要公允地評價他人的文化。由於文化的交流無時無處不在,因此正確的態度是既保持本民族文化的特色,又在平等的基礎上和其他文化展開對 話 ,汲 取 他人 的 精 華, 剔 除本 民 族文 化 的 糟粕,這或許是賽義德後殖民理論對我們最重要的啟示 。後殖民理論認為,在加速全球化的時代中,我們已經很難想像甚麼是純粹的、絕對的、本真的族裔或認同,構成一些民族認同的一些基本要素,如語言、習俗等,實際上都已經全球化,已經與“他者”文化混合,從而呈現出不可避免的雜交性。我們只能以後殖民認同觀,在具體的歷史處境中,根據具體的語境建構自己的身份。未來澳門城市建築文化的研究應以後殖民主義的跨文化觀點,採取一種流動的主體、多重自我與複合身份的概念來化解文化認同的危機,只有這樣才能加強澳門城市的身份認同和獨有個性。註 釋 :1 陶東風:《後殖民主義、後殖民理論與後殖民性》,2003年,轉引自文化研究網。2 朱崇科:《新“新”視角與後殖民解讀——試論王潤華〈華文後殖民文學——本土多元文化的思考〉》。3 張法:《論後殖民理論》。4 徐賁:《走向後現代與後殖民》,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 9 9 6年,第1 7 4頁。5 陳芳明:《後殖民台灣:文學史論及其周邊》,台北:麥田出版社,2002年。6 鄭妙冰:《澳門:殖民滄桑中的文化雙面神》,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 03年,第44頁。7 鄭妙冰:《澳門〈後殖民的前夜〉時期》,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1 99 4年。8 Ackbar Abbas,H ong K o n g:Cu l t u r e an d t h e Po l i t i c s of D i s appe a r an c e(H ong K o n g:H ong Ko n g Un i v e r s i t y Pr e s s ,1 9 9 7).參考書目:1 . Ackbar Abbas,Hong Kong:Cul ture and the Pol i t i c s o fDis appear ance(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 ty Pre s s ,1997).2 . 艾勒克·博埃默著,盛寧、韓敏中譯:《殖民與後殖民文學》,遼寧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 。3 . [美]愛德華·W·賽義德著,謝少波、韓剛等譯:《賽義德自選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4 . 陳芳明:《後殖民台灣:文學史論及其周邊》,台北:麥田出版社,2002年。5 . 徐賁:《走向後現代與後殖民》,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 96年 。6 . 巴特·穆爾·吉爾伯特等編撰,楊乃喬等譯:《後殖民批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 . 《文化雜誌》,澳門:澳門文化司署,第36、37期,1998年。8 . 鄭妙冰:《澳門:殖民滄桑中的文化雙面神》,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
  • 流散於葡萄牙的明清瓷器金國平 、吳志 良*瓷器為中國重要發明之一,在世界上久享盛譽。自漢至元朝以來,特別是唐、五代以降,隨着海外交通與海洋貿易的發展興盛,瓷器與絲、茶等商品一起源源不斷地輸往世界各國。明代鄭和七下西洋之後,海洋貿易更加拓展,瓷器貿易大幅增長,輸出範圍更廣,囊括亞、歐,甚至遠達非洲東海岸,形成了一個世界性的中國瓷器市場。1 6世 紀以 來 ,紋 章 瓷風 行 歐洲 。 它雖 產 自 中國,但並未在中國流通過。作為一種特別訂購的外銷瓷,早期紋章瓷燒製後,幾乎未留下任何關於訂購者、燒製年代及其圖案的中文記載。因此,西方檔案中,尤其是葡萄牙和西班牙有關明末清初中西貿易 的 史料 , 對瓷 器 貿 易的 有 關記 載 顯得 尤 為 重要。因此,在發掘和整理記載有關古外銷瓷的漢語文獻資料的同時,還需注意葡萄牙和西班牙及其他西方語言資料的翻譯和介紹。此外,對實物的搜集或編製圖錄也很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說,甚至比文獻資料還重要,因為它更有說服力。其他物品,諸如絲、茶,既經使用即已消失。而瓷器即使破碎了,殘片也還會保存下來。世界各地的古文化遺址、古城廢墟發掘出來的大量中國瓷 器整 件 和碎 片 ,博 物 館和 私 人收 藏 的中 國 古瓷,都是珍貴的實物標本。歐美各大博物館及私人收藏有不少歐洲國家皇室、個人徽章的瓷器。據統計,除了德黑蘭的伊朗考古博物館的“Ar de b i l 珍寶”、土耳其Topk api 博物館的藏品外,里斯本可能是歐 洲 最 重要 的 中 國古 代 外 銷瓷 和 紋 章瓷 的 收 藏地。 1在私人收藏家、私立和公立博物館及基金會的手中,有許多傳世之品 。近年來,世界各地陶瓷研究者掀起了一股研究中國古代外銷陶瓷的熱潮,廣泛開展外銷陶瓷的搜集和研究工作,並且相應地建立了一些研究機構和組織,出版了一批論文、專著和圖錄,成績斐然。各國出版的專著很多。2 西方大部分著作利用各國東印度公司的官方檔案和航海記錄,然而卻一般都忽略了較 早 的存 在 於葡 萄 牙 和西 班 牙的 外 銷瓷 和 紋 章瓷。本文主擬介紹葡萄牙方面的情況。一所謂紋章,是指歐洲諸國的王室、貴族、世家、軍團、都市、公司、團體等特殊紋章盾徽的圖案或姓名 字 母 的 縮寫 。 有 此 類標 誌 的 瓷 器, 名 “ 紋 章瓷 ” 。“中國瓷 匠自古 善於根 據外國客 戶的需 求,模 仿外國 的 造 型和 風 格 。最 初 是 波斯 、 印 度和 東 南 亞 ,從1 6 世紀 起 ,模 仿 葡萄 牙 造型 , 自從 十 三行 在 在 廣州 立 足 以 後 , 模 仿 英 國 ( 1 7 1 5 ) 、 法 國 、 荷 蘭(1720)、丹麥、瑞典(1730)和美國(1784)。歐洲的 影 響 在 造型 和 裝 飾 圖案 上 變 得 更加 明 顯 。 十 三行向 中 國 的 中 間 商提 供 陶 器 、 銀 器、 錫 器 、 料 器 或木製 的 模 型 , 轉 交給 景 德 鎭 的 瓷 匠。 還 提 供 大 量 圖紙, 指 定尺 寸 、數 量 和 裝飾 要 求。 ” 3葡萄牙人定製的歐洲最古老的“紋章瓷”早在澳門開埠之前。紋章瓷在外銷瓷中的比重雖然不大,但卻比普通的外銷瓷精美得多,因為其訂購者多為王室、貴族。他們不僅出得起高價,而且製作要求* 前 者 為 旅 葡 語 言 兼 歷 史 學 者 , 後 者 為 澳 門 基 金 會 行 政 委 員 會 委 員
  • 也最為嚴格。葡萄牙人定製的早期“紋章瓷”在歐洲市場十分罕見,收藏價值極高。偶有出現,都以天價成交。從“紋章瓷”的藝術風格來看,最初只製作青花紋章瓷器,至1 8世紀上半葉,琺琅彩章才開始出現。此種風尚在歐洲風行到1 8世紀末期。之後,為迎合西方國家的市場要求,又出現了各式各樣的歐 式主題4 的外銷瓷 。有西方 學者將大 英博物 館 所 收藏 的 明 、清 外 銷 瓷劃 分 為 :明 青 花 瓷(1 520-1644)、早清青花和彩瓷(1644-1722)、盛清瓷(1 723-1 800)、歐洲填彩中國貿易瓷。其中盛清瓷又分為歐洲風格瓷器、英國風景、宗教題材、古希臘羅馬神話系列、洛可哥紋飾、器形和技法源自歐洲器物、英國貴族餐具、歐洲貴族餐具等9類。本文主要介紹現存葡萄牙的屬於明青花瓷時期的澳門開埠前葡萄牙人在華定製的青花“紋章瓷”和澳門開埠後葡萄牙人在華定製的其他“紋章瓷”。這些當年的外銷瓷在國外得到了較好的保存,但在中國國內,由於其特殊的文化及商業背景,幾乎無任何遺存。此類瓷器都是專門為外國人燒製的,圖案淺顯,不符合中國人的審美觀,但在外國卻有很高的歷史 、 藝 術和 商 業 價值 。 儘 管它 們 散 失在 世 界 各地,但卻是我們中國歷史的有形遺產,因此應該加以研究。在此方面,中國學界與西方的研究水準有一定 的差 距 。在航海世紀中,瓷器不僅是一種貨物,而且是地位、權力的象徵。擁有珍貴的中國瓷器表明了海權的掌握和國庫的富足。歐洲王室以擁有中國瓷器作為炫耀海權的的手段,而貴族則以其誇耀財富,而燒有個人化紋章的瓷器更是顯赫地位的象徵。“在西歐以擁有中 國瓷器為豪 華;為最高 級的饋贈品 ;作為藝術欣賞的古玩;作為宗教寺廟和王室貴族宮廷的裝飾品……等等。中國瓷器對羅可哥藝術風格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5二在悠久的中國歷史文化中,絲綢與瓷器是中國人的驕傲。它們使中國古代經濟蓬勃發展,同時又突顯了中國在世界文化史上的貢獻與意義。古代中外文化交流的載體首先是貿易交流,而貿易又主要以絲綢和陶瓷為先。青花瓷的外銷至少始於唐。6 宋、元時,青白釉瓷主要行銷東南亞,龍泉青瓷銷往日本、朝鮮、菲律賓、土耳其及歐洲。明末,中國外銷瓷 則 通過 葡 萄牙 人 大 量銷 往 歐洲 及 日本 和 東 南亞 。在葡人開通海路與中國人交往之前,中國瓷器已在歐洲享有盛名。那時是通過陸地絲綢之路,由阿拉伯商人傳入的。馬可波羅於1 295年返回歐洲後,介紹了中國的瓷器作坊。1 5世紀,土耳其人扼控了貫通亞歐的陸地絲綢之路。威尼斯商人坐待貿易恢復,而已解決了內部邊界的西葡兩國則開始向伊比利亞半島以外擴張,尋找替代地中海航線的新航道。1 498年,葡萄牙貴族達伽馬終於繞過非洲好望角,開通了東西海路 。此後,中國貨物源源輸入歐洲,其中又以絲綢和瓷器為大宗。因此,葡萄牙人也稱“印度海路”為“香料之路”、“絲綢之路”或“瓷器之路”。葡萄 牙 人 開 闢 的 好 望 角航 道 雖 未 發 現 “ 新 世界”,但從海道連接了東西方,開闢了一新的商業網絡。它較之傳統的絲綢之路更加快捷、安全,規模更大,頻率更高,既刺激了洲際商業貿易,同時又促進了文化層面的交流。至1 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已執當時遠距離貿易的牛耳。沿非洲海岸設立的一系列商站及堡壘,為葡萄牙人挺進東方提供了堅實的後勤援助。佔領霍爾木茲及果阿後,葡萄牙人基本控制了波斯灣及印度洋的貿易網絡。奪取滿剌加後,葡萄牙東方帝國開始形成。香料貿易及中國絲瓷的貿易終於成為了葡萄牙 王室 的專營 。達 ·伽瑪 於1 498年抵 達古 里後,在那裏購買了大量瓷器。回國後,他將一些瓷器呈送給了唐·曼努埃爾國王。中國瓷器立即引起了里斯本宮廷的興趣 。1 500年3月9日,葡萄牙第二次東方遠征船隊在卡布拉爾(Pedro Á lvares Cabral )的率領下,從里斯本啟航。1 501 年7月返航時,帶回了許多東方物產和手工 藝 品 ,其 中 最 受喜 歡 的 是中 國 瓷 器。 同 年 ,唐·曼努埃爾國王就寫信給鄰居西班牙的唐·費爾南多和唐娜·伊莎貝爾,向他們報吿了有關華人和瓷器的消息:“中國人是白色人種,有着漂亮的綠眼睛。那裏有精美的瓷瓶,每個都值一百克魯紮多。”71 502年9月在里斯本繪製的第一次標明赤道線和熱帶回歸線的一張着名地圖上,有關滿剌加的説明便涉及了瓷器:“這個城市所有的物產,如丁香、蘆
  • 薈、 檀香 、安 息 香 、大 黃 、象 牙 、名 貴 寶石 、 珍珠、麝香、細瓷及其他各種貨物,絕大部分從外面進來,從唐土(Terra dos Chins)運來”。 81 508年,唐·曼努埃爾國王命令賽格拉(DiogoLopes de Sequeira)東來尋找:“秦人”。賽格拉於1 509年到達馬六甲,與華人有了接融。同年,葡印總督阿爾梅達(D.Francisco de Almeida)為國王從中國訂購了瓷器 。1 51 1 年5月,阿豐索·德·阿爾布科爾科率領1 9艘大船、1 400士兵進攻滿剌加。控制滿剌加這一交通要津後,往遠東的航道也暢通了。1 5 1 2年他曾與一名穆斯林商人洽商,由他帶一批以若昂·維加斯(Joã o Vegas)為首的葡萄牙人前往中國沿海,但未成 行 。1 5 1 3年 4月,根 據滿剌加 首任城防 司令盧伊 ·德·布里托·帕塔林(Rui de Br ito Batalha)寫給阿豐索·德·阿爾布科爾科的一封信聲稱,回來的華人名叫Cheila ta。9 儘管他 未帶來聲稱 的那些貨物 ,葡萄牙人出於探聽中國的目的還是好生招待了他 。葡萄牙人選了一條停泊在滿剌加的來自勃固的中國式帆 船 ,由 葡 萄牙 國 王 及滿 剌 加港 務 官各 出 資 一半,滿載胡椒於1 51 3年5月前往中國。大概於1 51 3年6月抵達Tumon 。1 0 歐維治(Jorge Alvares )於1 51 4年3、4月間返回滿剌加。從中國帶來的豐富貨物暢銷一 空 , 這更 加 激 發了 葡 萄 牙人 進 一 步入 華 的 欲望 。 1 5 1 5年 , 拉 法 爾 · 佩 雷 斯 特 羅 ( Ra f f a e lP eres t r e l l o)再次揚帆廣州。這兩次航行只是在廣東建立了一些非正式的貿易關係,因此需要建立正式關係,以利進一步發展葡中貿易關係。1 5 1 5年3月底 , 國 王 派 遣 費 爾 南 · 佩 雷 斯 · 德 · 安 德 拉 德(Fernâ o Peres de Andrade)率領一艦隊從里斯本出發 , 遠 航 中 國 , 試 圖 與 華 建 立 政 治 、 外 交 關 係 。“他的使命是發現孟加拉灣及中國。”1 1 葡印總督洛伯·蘇亞雷斯·德·阿爾貝爾卡里亞(Lobo Soaresde Alber ga r i a)未執行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攜帶的國王命令,任命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為首任赴華大使,以便他能以合法身份入華。1 5 1 6年,拉法爾·佩雷斯特羅返回滿剌加,所攜帶中國貨物利潤高 達20倍 。應該説,在1 51 3年歐維治首航 Tumo n時,葡萄牙人就進行了瓷器貿易。1 990年,香港大嶼山竹蒿灣遺址發現了一個填滿瓷器碎片的大坑。據考證,大部分是1 6世紀景德鎮窯的“外銷瓷”產品。1 51 7年6月1 7日,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護送托梅·皮雷斯出使中國。同年8月1 5日抵達中國沿海。1 51 8年9月,托梅·皮雷斯獲準入京,安德拉德纔返回滿剌加。在廣州逗留的一年中,他曾派若爾熱·馬斯卡雷尼亞斯(Jorge Mascarenhas)前往漳州 月 港打 探 情況 。 1 5 1 9年 , 費爾 南 ·佩 雷 斯 ·德·安德拉德的兄弟西蒙·德·安德拉德(Simâ o deAndrade)率另一艦隊離開馬拉巴爾,前往中國,到達珠江口。他在中國近兩年時間裏,由於對中國缺乏足夠認識,沿用在印度和滿剌加一帶對付當地土著使 用 的傳 統 手法 , 經 商時 不 遵守 中 國法 律 和 風俗,胡作非為,令廣東官員改變了對葡人的印象 。恰好此時武宗駕崩,滿刺加王又遣使北京控訴葡人惡行,托梅·皮雷斯之行功敗垂成,被逐出京城,囚於廣州,中葡早期交往遂陷入敵對狀態,引發了同中國當局 的衝突1 2 。 1 52 1 年末兒丁 甫思多減 兒(Mar t im Afonso de Mello)受命來中國沿海設立一堡壘並出 任司 令,1 52 2年與 中國 水師發 生激 戰, 敗走。從此,葡萄牙人銷聲匿跡於廣海。1 540-1 548年間經營雙嶼。1 549年被逐閩界,1 550-1 553年間完成了上川一浪白 滘一澳門的過 渡。131 51 3-1 522年間,中葡貿易增長迅速,其中瓷器已佔很大的份額。“從1 522年起,一項法令規定,印度船隻所載貨物中,三分之一可以是中國瓷器。”1 4這說明,這一時期的瓷器貿易達到了相當的規模。1 528年,若熱·卡布拉爾(Jorge Cabral )從馬六甲 致 函 國王 言 : “我 向 一 個來 到 此 地的 中 國 船長,為殿下定製了幾件(瓷器),他把瓷器帶來了,可是,不是我想像的那種。當我回去以後,殿下就知道是甚麼樣子了。由此,我知道中國人在滿剌加很守信用,因為如果向他們定貨,就會帶貨回來。”1 5在澳門開埠前夕及初年,葡萄牙王室便有了許多中國瓷器。“這 一時期的主要收 藏家,大概是唐 ·若昂三世的王后唐娜·卡塔琳娜。1 550至1 554年她的財產清單中,有如今散佈於歐洲許多大博物館中的瓷器”1 6 :“1570年 ,她購買了 印度的床罩、 水晶,中國 的烏木 傢 俱 、 瓷器 、 牙 扇 和畫 。 王 后 的喜 好 , 也 影 響了宮 廷 儀 式, 常 常 用中 國 瓷 器舉 行 盛 大宴 會 。 中 國
  • 瓷器還成為葡萄牙國王送給重要外國使節的禮品。”1 7“1563 年,葡萄 牙修道士巴 托勒梅烏 ·杜斯· 馬爾蒂 雷 斯在 教 皇 庇奧 四 世的 宴 會 上, 主 張用 瓷 器 取代豪 華 的 銀 器, 説 ‘ 在 葡萄 牙 我 們 使用 一 種 泥 土 作的餐 具 ,比 銀 餐 具更 加 美觀 清 潔 ,我 建 議所 有 的 親王都 使 用 它 , 而 不用 銀 器 和 其 他 器皿 。 在 葡 萄 牙 ,把這 種 餐 具 稱作 瓷 器 , 來自 印 度 , 產於 中 國 。 這 種陶細 密 透 明 ,白 得 使 水 晶和 美 玉 褪 色, 那 種 青 花 圖案,令人 眼花繚亂 ,以為 是美玉和 藍寶石的 瓖嵌。 ’敎皇 明 白 葡 萄牙 主 教 是 在暗 中 批 評 敎廷 的 奢 侈 , 就請他 為 羅馬 從 里 斯本 定 購了 大 批 的瓷 器 。 ”1 81 6世 紀末 , 里 斯本 已 經 成為 中 國 瓷器 的 集 散地,生意興隆。1 580年,僅“商人新街”上便有6家中國瓷器店。1 9 “一份1 620年的檔中,記錄有1 7家中國瓷器商,‘運來大量瓷器,不少船隻載運兩三千套,每套20件’”。2 0荷蘭商人從當時有“萬都之都”之稱的里斯本批發瓷器,轉銷歐洲各地。儘管當時輸入葡萄牙的瓷器數量巨大,仍然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因此,1 6世紀起,葡萄牙人開始用歐洲的陶瓷來仿造青花瓷。根據文獻記載,1 6 1 9年里斯本便有28個燒窯。這說明,當時仿造的數量是相當可觀的。這些中國造型和圖案的陶瓷,通過在北歐經商的葡萄牙籍猶太商大量輸入當地市場 。最近 , 在 阿姆 斯 特 丹發 現 了 很多 此 類 仿造 的 青 花瓷。在很長時間內,稱它為“漢堡瓷”。現在才考證出實際上是在里斯本仿製造的“青花瓷”。2 11 9 48年被法國政府收購闢為使館的里斯本桑托斯宮的“瓷器廳”內保存了大量青花瓷,其頂部以261 件大小不同、圖案各異的1 500-1 61 3年間青花瓷盤嵌飾。2 2 此外,宮內還擺設有74件同一時期的瓷器。該廳由藍加斯特(D.J osé Luís de L encas t re,1 664-1 687)興建。至1 7世紀中、末期,在里斯本還可以收集到如此之多的中國瓷器用於建築裝飾和室內擺設,可見當時瓷器流通量及存量之大。“西班 牙國 王菲力 浦二 世登上 葡萄 牙王位 之後 ,與荷 蘭 、 英 國 的 貿 易 相 繼中 斷 , 里 斯 本 的 瓷 器 貿 易漸漸 衰微 。荷 蘭於 1 60 2年 設立 了 東印 度公 司。 直 到十八 世 紀 初 ,英 國 、 奧 地利 、 丹 麥 、西 班 牙 、 瑞 典和美 國才 陸 續成 立 了各 國 東印 度 公司 。 16 2 8年 , 葡萄牙 成 立 了 東印 度 公 司 ,但 時 間 持 續沒 有 多 久 , 因為澳 門 貿 易更 為 直 接 。” 2 3“1 8世 紀, 貴族 與敎 會的 定貨 往往 是高 達3 00 件的套 瓷。 ”24“18世紀 初,巴西 金礦發現 之後,唐 ·若昂五 世的經 濟 達 到 鼎盛 時 期 , 瓷器 定 貨 也 十分 可 觀 。 在 東方基 金 會 的收 藏 中 ,有 一 套 瓷杯 小 碟 ,上 面 有 奧 地利和 葡萄 牙 的王 徽, 紀 念1 70 8 年唐 ·若 昂 五世 與 奧地利 馬 莉安 娜 的 婚禮 。 ”25“ 根 據 1 7 1 0 年 成 立 的 一 家 澳 門 公 司 的 記 載 ,1 7 5 5 年 1 月 1 3 日 , 扺 達 里 斯 本 的 一 條 商 船 運 來 3 1 2箱各 種 檔 次的 瓷 器 。”26在龐巴爾伯爵(Marques de Pombal)執政時期,訂購瓷器中出現了更多的實用瓷,如瓷水龍頭、動物形象的湯盆、大型粉彩罐、冰罐、茶具等。造型與圖案的設計者通常是荷蘭人、法國人、英國人和德 國 人 。中國瓷器在歐洲曾是最尊貴的厚禮:“國王以 瓷器作 為貴重 禮物送給 主教、 王后和 公主。 從 國 王、 王 后 到王 公 貴 族, 收 集 珍貴 的 東 方 藝術品 成 為 了 時 尚 ,從 王 室 財 產 的 清單 中 , 可 以 看 出當時 的王 宮 中擺 滿了 來 自亞 洲的 豪 華飾 物。 ”27“1512年,國 王曾送給熱羅尼 莫修道院一套二 十件瓷 器 中 的 十二 件 瓷 器 ,次 年 , 在 送給 王 后 的 禮 品中也 有瓷 器 。”28“唐娜 ·卡特 琳娜對 中國的 瓷器愛 好是有 名的 ,她 曾 經 向 宮 廷 貴 婦 和 歐 洲 朝 廷 中 的 親 友 贈 送 瓷 器 。她 婚 後 不 久 , 就 收 到 五 隻 用 銅 鍍 金 鑲 嵌 的 青 花 盤 。一隻 嘉 靖 年代 的 鈷 料青 花 釉 下彩 碗 , 用銀 瓖 嵌 , 題款為 拉丁 文, 15 54 年製 ,保 存在 波羅 尼亞 民事 博 物館, 是 唐 娜 · 卡 特 琳 娜 或唐 · 若 昂 三 世 送 給 敎 皇 的禮物 之一 。”2 9“百年 以後, 葡萄牙 從西班 牙統治 之下光 復後 ,唐· 若 昂 四世 也 是 用中 國 瓷 器作 為 給 歐洲 其 他 王 朝的禮 品。 16 40 年 ,一 個葡 萄牙 使 團送 給瑞 典女 王 克利斯蒂娜(1 626-1 689)一對 高72c m的極其珍貴 的青花百鹿尊。這對珍品是萬曆(1573-1619)年製,可能 在1 7世 紀 曾作 為葡 萄 牙宮 廷裝 飾 ,今 收藏 在 斯德哥爾摩遠東古玩博物館。” 3 0由於免稅原因,再加上帆船貿易時代巴西是從中國前往歐洲的必經之地,中國瓷器流入巴西甚多:“唐·若昂六世1 808年出發去 已西時,隨船帶 去王 宮 和 冬 、 夏 行 宮 中 的 大 量 珍 貴 藝 術 品 , 包 括 傢
  • 俱、 書 籍 、 銀器 、 繪 畫 和瓷 器 。 除 了國 王 和 貴 族 帶到巴 西 的 瓷 器, 巴 西 的 資產 階 級 也 開始 定 製 成 套 的瓷器 , 當 時的 風 尚 是在 定 製 的瓷 器 上 刻上 姓 名 的 字頭字 母 。 這 些 從 澳門 直 接 運 來 的 商品 , 在 巴 西 海 關是免 稅的 。”3 1顯然,紋章瓷起初是實用瓷,至少從1 7世紀30年代開始用於裝飾。32從1 7世紀中葉開始,瓷餐具及茶具已經逐漸取代了其他製品。 3 31 8世紀,紋章瓷日益作為室內裝飾瓷使用。至1 9世紀末,紋章瓷不再作為日用瓷,而成為了收 藏品 。至今,許多葡萄牙家庭仍將瓷盤、瓷碗作為裝飾瓷來擺設。儘管價格已經與其他實用瓷無異,很少有人將中國瓷器作餐具。這反映了瓷器從地理大發現時期傳入葡萄牙以來,在葡萄牙文化中所形成的對瓷器倍加珍愛的“瓷器情結”的傳統。500年後,他們居然熱情未減當年。中國瓷器文化的魅力是多麼 的 永 恆 !三現存最早的一件紋章瓷,是里斯本梅德羅斯及阿爾梅達基金會收藏的一個歐式執壺。葡萄牙學者考訂它的定製年代在正德年間,具體是1 51 9-1 521 年間。論據是上面有逝世於1 521 年的葡萄牙國王曼努埃爾一世的徽章圖案。此為一白底青花件,融匯了中、葡的裝飾元素,壺身下部為荷花等植物圖案,兩面是曼努埃爾一世的徽章—— 渾天儀。這個圖案象徵對世界 的征服 。第二件為一深腹盤,為同一基金會所收藏。白底青花,圖案也是中西合璧。盤內繪有兩隻鳳凰在荷花地上交叉飛舞,外壁交錯有兩個渾天儀和三個葡萄牙王室的盾徽。葡萄牙學者考訂它的定製年代在1 520-1 540年間。我們認為,從曼努埃爾一世的徽章——渾天儀來判斷,此件的定製日期不可能在1 52 1年 之 後 。第三件為葡萄牙貝雅市唐娜·雷奧內爾王后博物館所收藏的一個白底青花耳盅。其外飾為連續的騎馬 華 人 ,內 邊 有“EM TEMPO DE PERO DE FAR IADE1 541 (別碌佛哩1 541年)”字樣,盅底有一在野外打禪 的 僧人 圖 案。 這 是 已知 最 早的 有 銘文 的 定 製瓷。PERO DE FARIA曾兩任馬六甲總督(1 526-1 529和1 539-1 542)。從時款來看,是在其第二任期內定製的。漢籍中尚有涉及此人的文獻:“許六現 監紹興 府,族 弟許四各 不合, 與先獲 監故林 爛 四 等故 違 擅 造二 桅 以 上違 式 大 船, 將 帶 違 禁貨物 下 海, 前 往 番國 買 賣, 潛 通 海賊 , …… 各 造 三桅大 船 ,節 年 結 夥收 買 絲綿 、 紬 段、 磁 器等 貨 , 並帶軍 器 越往 佛 狼機 、 滿咖 喇 等國 , 叛投 彼 處番 王 別琭 佛 哩 、 類 伐 司 別 哩 、 西 牟 不 得 羅 、 西 牟 陀 密 囉等, 加稱 許 棟名 號, 領 彼胡 椒 、蘇 木、 象 牙、 香 料等物 ,並 大 小火 銃槍 刀 等器 械, … …” 34這說明,葡萄牙人於1 522年後在廣東被禁後,曾北上閩、浙,並同華人有過私下貿易。這件瓷器,可能是葡萄牙人通過與他們關係密切的王直海商集團在雙嶼訂購的景德鎮瓷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此件底部有“大明宣德年製”字樣。葡萄牙人於正德末來華,因此有葡萄牙學者認為,此件是贗品。此件確實是仿品,但是嘉靖年代的仿造,雖是仿品,仍屬文物。藍釉最早見於唐三彩中。那時是低温藍釉,至元才出現了高温藍釉代。入明以後,尤其在宣德時,藍釉器物多而質美,被推為瓷器中的上品,被人們視為珍寶,至有“青花為貴”説,後世均以“宣青”為範。清藍浦《景德鎮陶錄》記載,明嘉靖、隆慶間,以仿宣德、成化瓷器而成名的崔國懋,號稱“崔公窯”,為當時民窯之冠。此件很有可能出自“崔公窯”。第三 件是 葡萄 牙人 重返 粵海 後定 製的 。1 55 2年,葡商J or geAl var es抵達上川的三洲港。他通過在那裏進行貿易的粵商,從廣州訂購了一批燒有他姓名的青花瓷瓶。至今,還有三隻存世。葡萄牙卡拉姆洛(Ca ramulo)博物館收藏了一個,上面有葡語的銘文“ O MANDOU FAZER JORGE ALVAR E S(552)”(1 552年,Jorge Alva res 訂製)和“大明年造”的底款,瓶底有一吉祥語“萬事如意”。我們在此可以看到一個十分有趣的文化融合的點例。Jorge Alvares只是為了炫耀自己的姓名,製造年款和吉祥語則是中國普通產品所有的特徵。中國的普通瓷器,一經燒上紋章或姓氏便身價百倍。1 522-1 553年間,中葡兩國的正式關係中斷,但這並不意味着沒有民間的貿易關係。上述紋章瓷便是歷史的見證,勝過任何檔案。從某種意義上而言,
  • 它是燒製的“歷史檔案”。萬曆年間的紋章瓷中,有帶唐·若昂·德·阿爾梅達(D.Joâ o da Almeida )族徽的瓷盤。他於1571-72年間和1 581 -82年間兩次率艦隊航日,途經澳門。3 5還有阿爾瓦羅·威拉斯·波阿斯(Alvaro Vil as Boas)族徽3 6 和葡萄牙菲力浦一世(西班牙菲力浦二世)王徽的瓷器。37入清後,康熙皇帝重建了景德鎮製瓷業,恢復了傳統的官窯制度,並委任官員監製。大宗瓷器出口也得到 了恢復 。1 7世紀末,五彩瓷始逐漸取代青花瓷的地位 。1 680-1 725年間,五彩瓷中的綠彩暢銷歐洲。38 圖案是傳統的中國題材,尚未見歐洲風格,歐洲造型也不多。 39這一時期青花瓷仍然是重要的花色品種。儘管歐洲式樣越來越多,但圖案題材仍保留中國風格。此種情況維持至1 700年左右。之後,有歐洲圖案和族徽的瓷器便很常見了。4 0 值得一提的是繪有葡萄牙族徽的幾件豪華餐具。4 1“1700年 左右,英國 和法國的東印 度公司開始 在廣東 作 直 接 的貿 易 , 英 國人 成 了 瓷 器貿 易 的 活 躍 進口商 。荷 蘭東 印度 公司 直到 17 29 年才 加入 他們 的 行列。 中 國 人 的帆 船 繼 續 把瓷 器 運 到 該公 司 的 所 在 地巴塔 維亞 (今 雅加 達) 。” 4 2約1 7 30年之後,薔薇彩成為主流。四“汕頭器”或“克拉克瓷”的工藝是在灰色胎土上施一層白釉,再飾有紅、藍、綠等彩繪。這種粗糙的瓷器在日本被稱為“吳州赤繪”(汕頭器中的五彩)及“交趾三彩”(素三彩,亦稱“華南三彩”)。“汕頭器”或“克拉克瓷”之謎,最早可追溯至1 6 0 2年 。 “ 直 到 1 6 0 2年 , 荷 蘭 成 立 東 印 度 公 司(VOC),總部設在爪哇,中國船和澳門商船帶去瓷器銷售。” 4 31 603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劫獲葡萄牙商船聖卡特琳娜(Santa Catar ina)號。 4 4這艘船的船形在葡萄牙造船業上稱c ar r acas,荷蘭語將其寫作kraak ,故船上的瓷器被稱為“kraak po rselein ”,音譯“克拉克瓷”。又稱“汕頭器”(swa tow)。“汕頭器”這一稱謂暗示這種瓷器的產地和貿易港與汕頭有關。然而汕頭的開埠年代是1 858年,似乎不太可能是1 6世紀末、1 7世紀初的“克拉克瓷”的貿 易 港 。上世紀90年代末,漳州因本地出土的瓷片特徵與“克拉克瓷”相似而於1 994年開始對平和縣的窯址遺存進行了發掘,結果找到了一些“克拉克瓷”的窯址。後來舉辦了一個國際性的學術討論會,宣佈找到了“克拉克瓷”的產地,解決了古陶瓷考古界長期研究未果的“汕頭器”的產地之謎。 45漳州窯的發掘報告表明,其窯址規模都不大,瓷器種類也少,看來只能算是找到了部分“克拉克瓷”的產地。從潮汕的製瓷傳統、貿易管道、技術水準和運輸條件來看,它也應該是“克拉克瓷”的主產地之 一 。在日本,“汕頭器”又被稱為“產地不明”或“華南窯系”或“廣東、福建窯系”。看來,“汕頭器”的產地不限於漳州地區。南澳4 6 至廈門灣4 7 是 1 6世紀葡萄牙人對華走私貿易頻繁的地區。因此,葡萄牙人可能是從這一海岸線獲得“克拉克瓷”的。平和地處九龍江支流上游,從花山溪順流而下,可直達明代著名的海外交通貿易中心—— 月港。中國史料記載,月港4 8 曾有過葡萄牙人的蹤跡。隆慶開關,月港被辟為官港。當時的情況是,東南沿海大力防禦倭寇,嚴禁國人下海,而擁有堅船利炮的葡萄牙人,從1 543年“發現”日本起,成為了中日貿易的主要中介人。如果將“克拉克瓷”運銷日本的是華商、日本人,肯定會得到有關產地的資訊,而不籠統地稱其為“華南窯系”或“廣東、福建窯系”。造成“產地不明”的原因可能有兩個:葡萄牙人為了壟斷這一利潤豐厚的生意而有意隱瞞產地;葡萄牙人確實不知道“克拉克瓷”的確切產地。葡萄牙人還將“克拉克瓷”運銷東南亞、印度沿海,遠至歐州。在廣闊的海外市場刺激之下,臨近月港的平和等窯得以 興 起 。五“廣彩”是廣州織金彩瓷的簡稱,是中國外銷瓷的主要品種之一。廣彩的出現就是為外銷,因而形成一種“牆裏開花牆外香”的局面。從它300多年前誕生起,廣彩循着海上絲 綢之路走進了世界各地 。清代劉子芬在《竹園陶説》中謂:“海通之初,西商
  • 1 A.H.d e Ol i v ei r a Ma r q ue s (d i r .),Hi s t ór i a do s p or t ug u e s e s n oEx t r e moOr i e n t e,Vol .1,T omo 1 :Emt o r no d eMa c au :séc ul o s XVI -x v l l (Li s boa:FundaÇ â oOr i ent e,1998),p.476.2 西方英語紋章瓷研究的奠基之作是 D a v i S a n c t u r y H o w a r d ,Chi n es e Ar mor i a l Por c el a i n,Vol umel (Lo ndo n:F abe r &F abe r ,1974)a n d Ch i n e s e Ar mo r i a l Po r c e l a i n Vo l u me l l (L o n d o n : He i r l o o m&H o w a r d ,2003)。漢語書評,可見曾玲玲“西方紋章瓷研究成果推介《中國紋章瓷》第一、二卷”(ht t p://www.c c r news.c om.c n/t b s c ms/mo dul e- wb/t u s h uVi ew.as p?i d =387)。英語書評,可瀏覽Ch i n e s ea r mo r i a l p or c e l a i n- Bo ok Rev i e w,Apo l l o,Nov ,2003byRos eKer r (ht t p ://www.f i n da r t i c l e s.c o m/p/ar t i c e s/mi -mOPAL /i s - 501- 158/ai - 110735921)和Ch i ne s e ar mor i a l p o r c el a i n -Boo k saob a bo ut Ant i q ues -Bi b l i o gr aph y Mag az i ne An t i q ue s,Aug us t ,2003b yAlfred Mayor htt p://www.fi ndart icles.com /p/art icles/mi-m10 2 6 /i s_2_1 64 /ai _1 061 42 498 )。葡語著 作有 José Roberto Tei xei raLei te,As Companhias das lndias e a Porcelana Chinesa deEncomenda,IntroduÇ ã o de Olívi a Gomes Ba r r ada se Prefáco de E .F.Brancante(Sã oPaulo,1986);NunodeCastro,A por cel anachine sae os brasÕ es do lmpéri o(Por t o:Ci vi l i zaÇ ã o,1987)和 Acerã micae a porc e l a na chi ne s a s (Port o:Civi l i zaÇ ã o, 1992),2 vol s .3 Caminhosda porcelana,di nastias MingeQing=ThePorcelainroute,Ming andQingDynasties(Lisboa,FundaÇ ã o Oriente,1999),p.129.4 比 較 突 出 的 是 宗 教 題 材 的 有 歐 洲 天 主 教 會 團 紋 章 的 瓷 器 。 它們 反 映 了 天 主 教 來 到 澳 門 和 中 國 大 陸 傳 播 教 義 而 衍 生 的 文 化特 色 。 耶 穌 會 定 製 的 瓷 器 上 上 有 I HS 題 款 。 它 是 拉 丁 語JESUS H OUI NUM SALVATOR的縮 寫 , 意 即 “ 人類 救 主 耶 穌 ” 。(參 見 Ca mi n h o s d a p o r c e l a n a圖 4 及目 録 6 , 7 ,8 和 9 ) 。 耶穌 會 一 樣 , 其 他 會 團 , 如 奧 古 斯 丁 派 , 方 濟 各 派 , 多 明 我 派也從中國定製了 禮器和日常用具 (Camin hos da p o r c e l a na 目 錄1 2 , 2 5 和2 6 ) 。 澳 門仁 慈 堂 博 物館 收 藏 有 多 件此 類 瓷 器 。 葡萄牙舉辦 過專題 展覽,見 Ref l ex os,símbolos e imagens docr i st ianismo na porcelana chinesa=Refl ect i ons,symbols anoimages of Chri st i ani ty onChinese porcelain,coordenaÇ ã ocientíf i cadePedro Dias,Santa Casa daMisericórdia de Lisboa,Comissã oNacional par aasComemoraÇ Õ es dos Descobrimentos Portugueses,1996and lmagens do cri st i anismo naporcelanadaChina=Christ iani magesi nChi nesepor cel ai n,Jor geWel sh;t r ad.Al i ceSt i l wel l(Li sboa,London,J.Welsh,2003)。5 葉 文 程 : 《 中 國 古 外 銷 瓷 研 究 論 文 集 》 , 北 京 : 紫 禁 城 出 版社 , 1 9 8 8 年 , 第 3 3 7 頁 。6 同 上 註 , 第 2 頁 。7 文 德 泉 : 《 中 葡 貿 易 中 的 瓷 器 》 , 載 於 吳 志 良 編 : 《 東 西 方文化 交 流 ——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選 》 , 澳 門 基 金 會 , 1 9 9 4年 , 第 2 0 7 頁 。8 《澳 門 : 從 地 圖繪 制 看 東 西 方 交匯 》 , 紀 念 葡萄 牙 發 現 事 業 澳門 地 區 委 員 會 , 第 2 9 頁 。9 漢名可 能是 “謝( 許) 喇噠” 。“ 喇噠 ”是Ne c od a (船 長) 的對 音 。 因 此 在 漢 籍 中 , 亦 稱 “ 哪 噠 ” 。 詳 細 考 證 , 請 見 湯 開建: 《 平 托 〈 遊 記 〉 Li a mp o 記 事 考 實》 , 載 於 《 澳 門 開 埠 初期史 研 究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 9 9 9 年 , 第 4 5 - 4 7 頁 。10 關 於 此 地 的 考 證 , 可 見 金 國 平 : 《 Tumo n雜 考 》 , 載 於 《 西力 東 漸—— 中 葡 早 期 接 觸 追 昔 》 , 澳 門 基 金 會 , 2 0 0 0 年 , 第1 9 - 4 2 頁及金 國平 、吳志 良: 《從西 方航 海技術 資料 考Tumon之名 實》 ,載 於《 東西 望洋 》, 澳 門成 人教 育學 會, 2 0 0 2 年 ,第2 5 9 -2 7 4 頁。11 《印度公司登記簿(Regi sto da Casa da lndia)》,里 斯本, 1 5 1 5年 3 月 2 6 日 , 第 1 卷 , 第 1 0 號 , 第 3 頁 。12 詳 見 《 重 建 汪 公 生 祠 記 》 , 載 於 嘉 慶 《 新 安 縣 志 》 , 中 國 方志 叢 書 華 南 地 方 第 1 7 2 號 , 成 文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印 行 , 第 5 8 1 -5 8 3 頁。 有關論 文可 見, 金國平 :《 1 5 2 1 - 1 5 2 2 年 間中 葡軍 事衝 突—— “ 西 草 灣 ” 試 考 》 , 載 於 《 西 力 東 漸 —— 中 葡 早 期接觸 追 昔 》 , 第 1 - 1 8 頁 。13 吳 志 良 :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史 》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第2 2 -4 3 頁。14 Caminhos da porcelana,p.22.15 l dem,p.126.16 l dem,p.23.17 l dem,p.23.18 l dem,p.127.19 Emtorno de Macau:séculosXVI -XVI I ,p.481.20 Caminhos da porcelana ,p.127.21 Emtorno de Macau:séculosXVI- XVI I ,p.482.22 同上 註 , 第 4 7 6 頁 上 的 彩 照 。23 Caminhos da porcelana,p.23 .24 ldem,p.2 4 .一套24 1 件的乾隆年間餐具,可見Hi st ó r i adosportuguesesno Ext r emo Oriente,Vol.2:Macau eTimor.Odeclíniodo mpér io,p.437.25 Caminhos da porcelana,p.24.26 同 上 註 。之來中國者,先至澳門,後則經越廣州。清中葉海舶雲集,商務繁盛,歐士重華瓷,我國商人投其所好,乃於景德鎮燒造白器,運至粵垣,另雇工匠,仿照西洋畫法,加以彩繪。於珠江南岸之河南,開爐烘染,製成彩瓷,然後售之西商。”4 9 由此而知,起初廣州並無燒製白瓷胚的窯口,是直接在景德鎮加工好後運來,再按西方的審美習慣加以彩繪燒製而成,然後通過水路銷往世界各地。可以相信,澳門在“廣彩”的製作及銷售過程中的作用很大。在乾隆之前,她獨佔了廣州的對外貿易。即使是其他國家的商人,也必須以澳門為基地進行對華貿易。“海通之初,西商之來中國者,先至澳門,後則經越廣州”是歷史的真實寫照。中國工匠仿照的“泰西”畫法,無疑也是通過澳門傳入的 。作為中國清代對外貿易的重要品種,廣彩可以説是東、西方商業、藝術、文化的成功結晶。它不僅豐富了中國的瓷器種類,而且影響了世界陶瓷藝術的發展,在中外貿易和文化交流中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而澳門是整個過程的最重要環節。總之,由葡萄牙人首先輸入歐洲的“紋章瓷”,是一種對外貿易發展中應運而生的瓷器新品種,中西合壁。它既是商品 £¬ 又是藝術品,是明末清初外銷瓷中最具特色的一種。它有過兩個高潮:一是明嘉、萬時期5 0 ,二是清康、雍、乾階段。在當時來說,外銷瓷的藝術價值不如內銷瓷高,但幾百年過後,其歷史和科研價值越來越高。如今存世不多的葡萄牙人在華定製的“紋章瓷”,是中葡關係的歷史見證。這既是中葡接觸範疇的課題,又是總體中西交流研究的一個要點。註釋 :
  • 2 7 Caminhos dapor ce lana,p.22.2 8 同上註,p.1 24.29 同上註,p.1 27.30 同上註。31 同上註。32 Macau e T imor.O dec línio do impér i o,p.436.33 同上註,p.437.34 (明)朱紈:《甓餘雜集》卷四《三報海洋捷音事》,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 9 99年,第271 頁。35 Caminhos da porcelana,圖3。36 同上註,目錄1 3 。37 同上註,目錄1 1 。38 同上註,第1 28頁。39 同上註,目錄2 6 ,3 6 。40 同上註,目錄3 7 至7 4 。41 同上註,目錄4 2 至7 4 。42 同上註,第1 29頁。43 同上註,第1 28頁。44 關於此次事件的始末,可見 Pe t e r B o r s ch b e r g ,Th e S an t a Ca t a r i n al n c i d en t o f 1 6 0 3 D u t c h F r e e bo o t in g , th e P o r t u gu e s e E s t ad o da l n d i aan d l n t r a -A s i an T r ade a t t h e Dawn o f t h e 1 7 t hC e n t u r y (1603年“聖一卡塔琳娜號事件”:荷蘭海盜,印度的葡萄牙政體與1 7世紀初亞洲貿易),載於《文化雜誌》,國際版,第1 1 期,第1 2-25頁。另一篇關於1 7世紀荷蘭在遠東貿易大背景的論文是Erns t van Veen,Du t ch Trade and Nav egati on in t he Sou th Ch i naS ea D u r i ng the1 7 t h C ent u r y(17世紀荷蘭在南中國海的貿易與航行),同上,第1 1 4-1 35頁。45 栗建安:《SW AT OW與漳州窯》,載於《文化雜誌》,第3 4期,第1 52-1 58頁。46 金國平:《早期葡語文獻中的Chi nche o》,載於《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52-73頁。47 金國平:《南澳三考》,同上,第7 4 -8 2頁。48 金國平:《早期葡語文獻中的Chi nc heo》及楊國楨:《東南海域漳州時代的發端 明代倭亂前的海上閩南與葡萄牙(1 368-1 549)》,載於《文化雜誌》,第42期,第91-107頁。49 《中國古外銷瓷研究論文集》,第325頁。50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通番舶議 通番舶嘉靖三十年五月初六日,該都察院勘合二千六百八十五號,巡按福建字樣,勘議通海舶以資物貨一件,給事中題要將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盡許開通,番舶照常抽稅,以資國用。……又有奸猾商人,將帶中土絲綿、段布、磁鐵貴貨到彼番國,不換貨物,止賣金銀。回還之時,將船燒燬,潛地逃歸,徒有開税之名而終無可稅之實,其出海即可税,不必待其歸也。勢所難禁者也。”(第5卷,湯開建主編,第22 5-226頁)“上潘大巡廣州事宜 近日閩浙有倭寇之擾,海防峻密,凡番夷市易皆趨廣州。番船到岸,非經抽分,不得發賣。而抽分經撫巡海道行移委官,動踰兩月,番人若必俟抽分迺得易貨,則餓死久矣。故令嚴則激變之禍生,令寬則接濟之奸長。近來多失之寬,恐侮敵玩寇,閩浙之禍將中於廣州也。廣東隔海不五里而近鄉名遊魚洲,其民專駕多櫓船隻,接濟番貨。每番船一到,則通同濠畔街,外省富商搬磁器、絲綿、私錢、火藥違禁等物,滿載而去,滿載而還,追星趕月,習以為常,官兵無敢誰何?比抽分官到,則番舶中之貨無幾矣。”(第5卷,湯開建主編,第29 0頁)“給事中傳元初論開洋禁疏:…… 萬曆年間,開洋市於漳州府海澄縣 之月港 ,一年 得税二 萬有餘 兩,以 充閩中 兵餉。……而歷稽往事,自王直作亂以至於今,海上故不能一日無盜,特有甚不甚耳。海濱之民惟利是視,走死地如騖,往往至島外區脱之地曰台灣者,與紅毛番為市。紅毛業據之,以為窟穴。自台灣兩日夜可至漳泉內港,而呂宋佛郎機之夷見我禁海,亦時時私至雞籠、淡水之地,與奸民闌出者市貨。其地一日可至台灣,官府即知之而不能禁,禁之而不能絕,徒使沿海將領奸民坐享洋利,有禁洋之名,未能盡禁洋之實,此皆臣鄉之大可憂者。即當事者譚海上事,亦未能詳悉。以生利彌害之計,告於我皇上。臣知而不言,誼所不敢出也。蓋海外之夷,有大西洋,有東洋。大西洋則暹羅、柬埔諸國、道其國,產蘇木 胡椒、犀角、象牙諸貨物,是皆中國所需。而東洋則呂宋,其夷佛郎機也。其國有銀山,夷人鑄作銀錢,獨盛中國。人若往販,大西洋則以其產物相抵,若販呂宋,則單得其銀錢。是兩夷者,皆好中國綾緞雜繒,其土不蠶,惟藉中國之絲,到彼能織精好緞疋服之,以為華好,是以中國湖絲百斤值銀百兩,若至彼得價二倍。而江西磁器、福建糖品果品諸物,皆所嗜好。佛郎機之夷,則我人百工技藝,有挾一技以往者,雖徒手無不得食,民趨趨之。永樂間,先後招徠東西二洋入貢之夷,恭謹信順,與北虜狡悍不同。至若紅毛番一種,其夷名加留巴,與佛郎機趨利,不相得。曩雖經撫臣大創,初未嘗我怨,一心通市,據在台灣,自明禁絕之,而利迺盡歸於奸民矣。夫利歸於奸民而使公家歲失二萬餘金之餉,猶可言也;利歸於奸民而使沿海將領不肖有司因以為奇貨。掩耳盜鈴,利權在下,將來且有不可言者。竊謂洋稅不開則有此害,若洋稅一開,除軍器、硫磺、焰硝違禁之物不許販賣外,聽閩人以其土物往,他如浙直絲客、江南陶人各趨之者,當莫可勝計,即可復萬曆初年二萬餘金之餉以餉兵,或有云可至五六萬,而即可省原額之兵餉,以解部助邊,一利也。沿海貧民多資以為生計,不至飢寒困窮,聚而為盜,二利也。沿海將領等官,不得因緣為奸,利而接濟,勾引之禍可杜,三利也。倘以此言可採,則今日開洋之議,洋税給引,或仍於海澄縣之月港,或開於同安縣之中左所,出有定引,歸有定澳,不許竄匿他泊。即使漳泉兩府海防官監督稽查,而該道為之考覈,歲報其餉,於撫臣有出二萬餘之外者,具冊報部,以憑支用。臣鄉弁鄭芝龍,屢立奇功,既受延世之賞,仍責以海上捕盜賊、詰奸細。使人與船無恙,計年量加陞賞。其麾下士卒,向聞係芝龍散金以養之,故所向有功,今其麾下之口口可就此酌給,無責令久出財力為公家幹事之理,是又一利也。竊考有宋之季,市舶司實置在泉州,載在舊制可考。其時郡守諸臣有為海舶祈風之詩,此亦前事之可據者。廣東香山澳亦見有税額,閩廣一體耳。此非臣一人之言,實閩省之公言也。伏乞敕下閩省撫按,查洋禁果否盡閉,開洋果否無害有利,廣詢漳泉士民,著為一定之規,庶奸利可杜,兵餉可裕矣。”(第5卷,湯開建主編,第376-378頁)
  • 書評一本族群社會研究的重要著作——廖楊著《港澳台族群社會與文化研究》介評錢宗范 *廖楊博士的著作《港澳台族群社會與文化研究》一書,2005年2月由中國文史出版社出版了。該書是廖楊同志1 999-2002年在蘭州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時主持研究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青年基金項目,又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俗學學科建設經費資助出版項目,全書38萬餘字,屬於廣西師範大學社會文化與旅遊學院六位中青年教師所寫《獨秀論叢》中的一種。該書是廖楊博士多年從事港澳台族群社會研究的成果的結晶,是一部對港澳台族群社會研究提出了不少有獨到創見的開拓性著作,也是一部有重要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優秀著作。本書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筆者覺得集中表現在四個方面:(一) 對“族群”的概念作了較詳細的辨正和詮釋本書以對歷史過程的前後陳述分析為線索,以港澳台族群產生、遷徙、交融、混合及與大陸的關係為重 心 ,以 論 證港 澳 台 與大 陸 在地 理 、政 治 、 經濟、 文 化、 族 群關 係 上 的密 不 可分 的 聯繫 及 實 現“一國兩制”下中華民族在一國兩岸四地“和平跨居”的必 然 性為 目 的。 正 如 本書 作 者所 説 的, 本 書 對“族群”概念的論述和辨正,以此説明港澳台自古至今的歷史演變及今後走向,是本書的創新價值之所在 。“族群”和“人類學”的概念來自西方社會,近十年 來 中國 港 澳台 地 區 和東 部 發達 地 區首 先 興 起“人類學”和“族群”的研究熱潮。馬克思主義史學*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文 化 與 旅 遊 學 院 歷 史 系 教 授理論認為,人類歷史上產 生過氏族、部落、部族 、民族。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宗族、家族,按照恩格斯的看法,民族是由氏族、部落發展形成的,氏族、 部 落 是由 一 始 祖子 孫 後 裔繁 衍 而 成的 血 緣 組織,而民族是在階級社會產生後不同血緣群體混居而形成的新的人們共同體。按史達林的説法,民族有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語言、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質四大特徵。中國的宗族則是商周以後形成的包含有族權、父權、夫權等對抗因素在內的家族共同體,宗族的長期存在和中國社會長期以來的封 閉 、保 守 和自 給 自 足的 農 業生 活 是連 在 一 起的。但是,在世界範圍內,特別在資本主義社會興起後,世界範圍內人群的交往在加速,各國、各民族、各地區的人群,因政治、經濟、文化等種種原因,不斷交往、結合,形成一些新的共同體,這些共同體或大或小,或分或合,或遷或留,是非常普遍的。這些群體顯然不是長期形成的有四大特徵的民族,更非原始血緣組織的部落、種族,也非存在族權家長權的宗族。西方人類學者稱之為“族群”。本人不贊同取消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學,用人類學來代替;不贊同把人類學的概念普遍化,把甚麼學科都説成屬於人類學的範疇。但筆者認為對“族群”的研究和解釋應該看成在新時期社會科學發展中的產物,因為它可以補充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人們共同體解釋的某些不足。例如拿廣西來講,漢族有浪平高山漢和客家人等,壯族中有那坡黑衣壯,瑤族中有花藍瑤、平地瑤和白褲瑤等,這許多群體是不
  • 能用民族、種族、宗族來解釋的,用“族群”這個泛稱更能反映實際。即使西方人不提出“族群”,我們也可以用“族群”的稱呼。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族群”概念的提出應該是新時期社會科學研究的新成果。廖楊博士在該書的第一章對“族群”的概念的詮釋中,引證了大量中外資料,作了富有說服力的解釋。該書第6頁說:“族群”就是相信共用相同的歷史、文化或祖先的人們共同體。第9頁說:“族群”的外延極具彈性,族群的產生和族群認同往往與國家及國家建設的政治過程相關聯。第1 3頁説:“族群”是一個含義極廣的概念,它可以用來指社會階級、都市和工業社會中的種族或少數民族群體,也可以用來區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會集團,本書作者綜合了上述學界的意見後認為:“族群”可以是 一 個 民族 , 也 可以 是 這 個民 族 中 的次 級 群 體(甚至次級群體中還可再分),而民族一詞無法包含這些內容。本研究所運用的族群概念,即是包含一個民族中的次級群體及其群體的再分群體。這一結論既維護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學理論的科學體系,又吸收先進成果,科學地解釋了族群的新概念, 這 一 定論 為 本 書的 立 論 建立 在 科 學的 基 礎 之上 。(二)論證了港澳台族群和大陸族群血濃於水的不可分離的關係,為“一國兩岸四地”走向和平統一建立理論基礎本書第二章《港澳台族群構成》,第三章《港澳台的族群關係》,以古今中外的大量史料,分析了港澳台族群的形成、結構、交往、分合、遷徙和文化特徵,證明了大陸和港澳台“一國兩岸四地”的族群關係的同根同祖、血濃於水、不可分離的關係。港澳為珠江口外的彈丸小島,自古以來至明清一直屬於廣東省的一部分,其居民和族群即珠江三角洲的居民和族群的一部分,自可不必多論。至於台灣,本書認為,台灣海峽本為深度幾十米的大陸架淺海,“台灣舊時器時代文化與祖國大陸應有密切的關係”(50頁)。“大約距今1 200年至4500年前發生海退時,大陸繩紋陶文化主人已進入了台灣,後來海進時他們遷移到台地丘陵或山區”(51頁)。“距今4500-2000年的海退時期,居住在大陸北部海岸區的黑 陶文 化 人趁 機 進入 台 灣中 部 和南 部 的海 岸 平原,從事耕種”(52頁)。“綜上所述,台灣早期移住民的一部分最早是在距今3萬年前或更早時代從我國大陸東南或華南遷到台灣的”(62頁)。三國、隋唐以 後 , 台灣 和 大 陸的 聯 繫 多見 於 史 書。 到 了 近代,特別是1 683年康熙統一台灣後,大陸的族群大量移居台灣,所以當鄭成功的兒子鄭經多次要求清政府允許台灣獨立,把台灣比作朝鮮、琉球,當中國的 藩 屬國 時 ,康 熙 多 次嚴 斥 不許 , 提出 台 灣 人“皆國人,不得與琉球高麗比”(《東華錄·康熙三十一》)。本書根據1 926年的台灣人口統計,説明1 926年祖國大陸的“泉、漳籍和粵籍合佔台灣漢人總人口的95.7%,實為台灣漢人族群之主體”(86頁)。台灣居民絕大多數為大陸移民,雖然隨着時日的久遠,原來祖籍的地緣觀念逐漸淡薄,逐漸認同於現住地域或社區,然而他們與大陸的血緣親屬關係始終長久存在。本書舉了台灣彰化縣的村名均為廣東地名等為例作為證明。這一切說明台灣族群和大陸族群的親屬關係和割不斷的親情關係。台灣“副總統”呂秀蓮鼓吹大陸和台灣的關係是“遠親近鄰”,妄圖為台獨製造歷史依據。本書以大量的資料說明大陸和台灣的族群關係是“遠親近更親”。另外,在論證大陸與港澳台的族群關係時,更說明了港澳族群主體為廣東珠江三角洲的族群。這種族群關係,必將對祖國統一大業產生積極影響。港澳台地區自古以 來 就是 中 國神 聖 領 土不 可 分割 的 重要 組 成 部分,台獨勢力的“遠親近鄰”論完全是沒有根據的。建立華南經濟圈、泛珠江三角洲經濟圈以及發展一國兩岸四地的關係,最終完全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是歷史 的趨 勢 。(三)運用歷史學、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的多學科綜合研究方法,理論與實際結合,開創了研究新風廖楊博士是研究民族學、人類學的,本書從族群概念的詮釋出發,以族群關係的演變發展,論述了幾千年來港澳台的族群社會與文化。從方法論上來講,本書既堅持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的指導地位,又引進了西方的人類學、族群等新思維新概念進行研究;既廣引中國傳統的歷史資料進行論證,又廣泛參考了近年來西方學界的著作;既對中華民族幾萬年的歷史發展作出了簡要的科學評析,又參考了西方人類學的觀點進行比較研究。所以,本書是一
  • 部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人類學的綜合性研究著作。當前世界的全球化進程在加快,新事物新現象不斷湧現,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研究思維應該“與時俱進”,既堅持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地位,又相容中外一切科學研究的新成果,這將或許是今後社會 科學 發 展的 一個 方 向。 本書 提 出了 不少 新 觀點, 正如 本 書作 者所 說 ,學 術研 究 貴在 創新 和 爭鳴,創新是學術前進的標誌,而創新必須在爭鳴中實現 。不 同 的學 術觀 點 正可 以互 相 切磋 ,求 同 存異,追求真理,修正錯誤。本書在方法論上的成功之處是將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人類學的研究方法結合起來,將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解決當前中國社會和中華民族振興中面臨的具體課題,既具有理論意義,又具有現實意義。(四)學風嚴謹,資料翔實,史論結合本書書後引證中外文書目達600多種,而每一頁頁尾均附有較多註解,有的註解長達400字,如83頁第④條、88頁第②條、355頁第③條等,作者對不同觀點的評述本身也是一項研究成果。由此可見,本書作者寫作態度是嚴謹的,求實的,史論結合的。廖楊同志剛過“三十而立”的年齡,是廣西史學界的一位後起之秀。作為一位青年學者的著作,有如此勤奮紮實的學風,是可貴的。筆者作為廖楊博士在本科讀書時的教師之一,祝他有更多成果問世。
  • 2005年澳門所舉辦各類研討會擇輯隨着近年經濟發展加快、外資不斷擴大投入,特區政府構建優質社會理念的強調,廣大市民綜合素質的提升至關重要。在新形勢、新理念推動下,2005年,本澳舉辦了數以百計形形式式的學術研討會、座談會,這類高層次活動,對提高市民的綜合素質相信會帶來積極裨益,以下所輯錄的僅是部分研討會及座談會信息,謹供有關人士 參 考 。
  • ( 鄧安琪、曹巧兒整理 )
  • 《澳門研究》稿約一、 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 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 本 功 能 。三、 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 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 :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 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 ;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 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 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 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info @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 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說明。附 :稿件體 例要 求① 文 稿 採 用 現 代 漢 語 規 範 標 點 符 號 ( 半 型 ) , 引 號 用 “ ”(不用直引號 ┏ ┛ ) ; 逗 號 用 , ( 置 於 中 位 , 不 用 下落 的 逗 號 ) ; 書 名 號 用 《 》 ( 不 宜 混 用 引 號 ) 。② 文 稿 採 用 新 細 明 體 , 題 目 1 8 點 、 大 標 題 1 4 點 、 次 標 題 及 內 文 1 2 點 ; 間 隔 為 單 行 間 距 。③ 英 文 文 稿 字 型 用 T i m es N e w R om a n。④ 文 稿 內 數 字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 引 用 古 籍 例 外 ) , 五 位 以 上 數 字 用 進 位 號 , 如 65, 0 0 0; 萬 以 上 整 數 數 字 以 萬 、億 為 單 位 。⑤ 註 釋 文 字 及 參 考 書 目 均 置 於 文 末 。 註 釋 不 採 用 西 方 習 慣 , 字 型 大 小 為 1 0點 , 並 分 別 以 1 、 2 、 3 … … 數 字 來 標示 ; 參 考 書 目 字 型 大 小 為 1 2 點 。 相 關 體 例 規 範 如 下 :專 著 : ( 中 文 ) 作 者 姓 名 : 《 書 名 》 ,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 出 版 年 , 第 ? 頁 。(英文)Au t h o r,T i t l e of B o o k(P la ce o f Pu b l ica t i o n∶P u bl i sh e r,da t e),pp .?.期 刊 : ( 中 文 ) 作 者 姓 名 : 《 文 章 題 目 》 , 載 於 《 期 刊 名 稱 》 , 出 版 期 號 , 出 版 年 , 第 ? 頁 。(英文)Au th or of a r t i c l e,“ T i t l e of a r t i c l e,”J ou rna l T i t l e,Vo l.?,No.?(y ea r),pp .?.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 彬 、王志石 、李觀鼎 、陳守信 、陳偉基 、陳樹榮 、彭 海 鈴 、楊 允 中 、楊秀玲 、劉高龍 、劉羨冰 、鄭德華 、蕭志成 、關 鋒《澳門研究》第32期“JOURNALOF MACAU STUDIES”Vo l.32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 :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G21 6室,電郵:cms.in fo@umac.mo)主 編 :楊允中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連信森、黃棣樂、梁雅桃封面設計:熊國柱植字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印 刷:嘉華印刷公司印 數:1 000本出版日期:2006年2月定 價:澳門幣70元ISSN 0872 - 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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