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Studies第 21 期Vol.21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4年4月
  • 目錄“新世紀澳門出版事業前瞻”座談會記要… …… …… … 澳門研究中心整理 1論澳 門 反 毒 品 犯 罪 刑 事 政策 之 立 法 價 值 導 向 … …… … … … … …趙 國 強 12“一 國兩 制” 下出 入境 和定 居制 度若 干問 題比 較研 究… …… …… 梁 錫 泉 31文明與現代化……………………………………………………………何 傳 啟 58小康及現 代化社會 指標體 系評價方 法…… ………… ……… ……… 朱 慶芳 66借鑑國際 成功經驗 ,促進 澳門中小 企業發 展 ………… ……… …… 郭 永 中 78供需平衡在澳門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 …………………………… 吳 麗 燕 104多元一體的民族與一體多元的文化………… ………… ………… … 楊允 中 110鄭觀應與俗文學………… ………… ………… ………… ………… … 鄧 景 濱 129鄭和 研 究 的 若 干 相 關 問 題 … … … … … …… … … … … … … … … … 金國平 141清嘉道年間基督教教會教育初探…………………………………………夏泉 167嶺南——中國和世界海洋商貿文化的重要基地………………………孫關龍 175澳門社團的組織變革:從簡單混合式到科層化發展…………………婁勝華 188澳門人口老化與社會保障………………………………………………鄧玉華 214澳門的社會排擠初探………………………………………………… …賴偉良 222電腦電話訪問輔助系統(CATI)在澳門民意調查的發展與應用…………………………………………………………呂國民 233
  • CONTENTS A Forum on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shing Industry in Macau in the New Century"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1 The Guiding Legislative Value of Macau's Criminal Policy Against Drug Offense …………ZHAO Guoqiang 12 A Comparative Study on Questions about Migration, Immigration and Permanent Residence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LEONG Sek Chun 31 Civi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HE Chuanqi 58 Index Evaluation System on a Modernized and Fairly Well-Off Society………………………ZHU Qingfang 66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Macau by Drawing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GUO Yongzhong 78 The Role of Demand-Supply Equilibrium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s Economy………………UNG Lai In 104 A Unified Nation of Multi-ethnic Communities and An Integral Culture of Plural Components ……IEONG Wan Chong 110 Zheng Guanying and Popular Literature…………TANG Keng Pan 129 Certain Questions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Zheng He……JIN Guoping 141 A Tentative Investigation on Protestant Education in the Jiajing-Daogua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XIAQuan 167 Ⅳ
  • Lingnan—the Cultural Base of Maritime Trade and Commerce between China and the World……………SUN Guanlong 175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Communities in Macau: From a Model of Simple Combination to Hierarchical Development……………………………LOU Shenghua 188 Social Welfare and the Aging Population in Macau……TANG Yuk Wa 214 A Tentative Investigation on Social Exclusion in Macau……………………………………………LAI Wai Leung 222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ing (CATI) System for Public Opinion Surveys in Macau………………LUI Kwok Man 233 Ⅴ
  • 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主辦“新世紀澳門出版事業前瞻”座談會記要主持人:吳志良博士(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楊允中博士(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主管、協調研究員)與會者:黃漢強先生(澳 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宋柏年教授(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黃曉峰博士(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文化雜誌》代表)林瑞光先生(澳 門《行政雜誌》編輯)林玉鳳小姐(澳 門《新生代》雜誌總編輯)蘇劍強先生(《澳 門月 刊》新聞總監兼副社長)王定昌先生(《澳門月刊》社長)陳守信博士(澳門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總監)尤淑瑞小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澳門醫療與健康》雜誌編輯部副主任)陳雨潤先生(澳門文化廣場總經理)陳艷華小姐(澳門一書齋總經理)李毅剛先生(澳門出版社社長/總編輯)廖子馨小姐(澳門日報出版社代表)記錄整理:鄧安琪、容凱旋時間:2003年8月26日(下午3 時至6 時)地點:澳門教科文中心多功能廳1
  • 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2003年8月下旬舉行了“新世紀澳門出版事業前瞻”座談會,是次座談會為澳門情懷系列活動之一,來自各大出版社、書局及期刊的代表就當前出版業發展的成果及推進方向進行交流,發表了各自的見解,會場氣氛熱烈,大家暢所欲言。現將各出版業界代表的發言要點摘要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通過這類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各界人士對澳門出版業發展的關注 。(各與會者發言由錄音整理而成,並不代表本刊立場。)楊允中:在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中,造紙術和印刷術是其中影響深遠的兩項發明,這兩項重大發明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出版事業的最古老淵源。作為華夏子孫,我們為此引以為榮,也深感振興出版事業這一歷史使命的迫切性。下面談幾點不成熟認識,借以拋磚引玉。首先是出版工作的科學定位:《澳門基本法》第12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這説明出版與新聞一樣,是屬於特區社會文化領域依法施政的重要內容,也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加強管理,早在回歸前,政府相繼於1989年頒佈了《視聽廣播法》,1990年頒佈了《出版法》,1999年頒佈了《著作權法》和《視聽產品法》。相關法律已在逐步完善中。出版的概念也是在與時俱進的。《辭海》的定義是:“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狹義指書刊的出版,不包括印刷和發行。”(第291頁)《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是:“把書刊、圖畫等編印出來;把唱片、音像磁帶等製作出來。”(第181頁)(edit and pub1ish books,per iod icals,pictures,etc.;produce records,audio and visual tapes,et c.)《新華詞典》的定義是:“①把書刊、圖畫等印出來,把唱片、錄像帶、光盤等製作出來;②書刊、圖集等的編輯、印刷、發行等工作。有時特指書刊的編輯工作。”(第135頁)。 可 見 ,擴大內涵、擴大活動領域引發運作的新形式、新特點。現代社會很着重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主要是指“國家法律賦予本國公民或實體從事著述、出版、印行精神產品的活動,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意見的一種權利。”(《中國百科大辭典》第一卷第754頁)。出版自由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它受法律保護,也受法律限制。中國憲法第2
  • 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51條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己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澳門基本法》第27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當然,基本法也規定;“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澳門《民法典》則明確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名譽、財產權利依法不受侵犯。出版學是一門科學,“研究出版工作的規律及其社會作用、發展歷史的科學。它以各類出版物和出版業為研究對象,探討出版的性質、任務、功能、效益和經營管理等問題,把實際經驗系統化、理論化。”(《辭海》第291頁)加強出版領域的學術研究,已成為澳門當前社會發展的一項現實需要。對於澳門出版工作,本人有以下幾方面的評估:歷史上,澳門書報出版曾經走在全國前列,作出過特殊貢獻。全中國最早的中外文詞典、報紙均曾在澳門出版,戊戌變法的三大輿論陣地之一的《知新報》也是在澳門創立的。近20年,特別是進入回歸過渡期後發展尤為顯著,可以講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高峰期。不僅專業化出版機構、大學、學術團體陸續有成果推出,而且民間團體、商業機構也有專刊、專集等出版物面世。澳門回歸後,由於特區政府的重視、支持,澳門出版事業更進入了穩定、協調發展的新階段。澳門出版工作具有文化底蘊富有性、中外交流高頻性、學術自由寬鬆性、發展前景廣闊性等特點。有人説,澳門應成為區域性出版中心,這是符合實際的,也有其光明前景的。當然,目前似乎還存在着“六少六多”現象,值得關注:市場小,產品多;讀者少,作者多;純種少,嫁接多;框框少,題材多;精品少,低質多;境內注意少,境外關注多。對於澳門出版工作的整合、轉型與創新,振興、重整澳門出版事業,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是提升綜合中介服務平台的需要,是強化澳門綜合競爭力的需要。當前,尤其要強調的幾個思考是:① 要向質量型發展過渡,爭取多出精品;② 資源分配要盡可能公平、合理、高效;③ 擴大交流、溝通,避免門戶之見、避免不規範行為,作好自我約束;④ 提3
  • 倡建立現代思維與現代發展觀,要把現代智慧充分發揮出來,要使自己的頭腦更加理性化與科學化。澳門的出版業,應設定基本的發展目標:① 要力爭每年都有好書推出,要創建一批標誌性成果;② 要培育一批熟練的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③ 要推動社會上讀書之風、研究之風、探索之風形成與升華;④ 要通過交流、合作提升澳門整體形象。總之,作為人文科學的天然博物館,作為學術研究的一座富礦,作為蓮花寶地,澳門的優勢密集而突出,澳門的價值特殊而重大,澳門出版事業的發展前景廣闊而光明。陳艷華:澳門的出版業主要依靠政府和相關團體的資助,一向被外界認為以非牟利的形式存在,對於這個現狀,本人建議政府輔助出版機構,使之形成一個市場、一種文化產業。據瞭解,香港政府每年撥款資助每位學生兩本課外閲讀書籍,政府這樣的政策,為香港的出版業提供了商機。對於這個資助文化產業的安排,亦可能在澳門實施,政府可透過安排,鼓勵學校增加堂上閲讀課,一來可以培養學生閲讀課外書籍的習慣,藉以提高澳門的人文素質;二來可以刺激出版,間接令出版事業受惠。黃曉峰:一直以來,政府並沒有干預出版工作,保障了學術自由。但由於澳門地方細、資源少,沒有給予學術及研究人士太大的發揮機會和創作空間,導致澳門在整體精神形態及學術風氣的建立上有所不足,本人建議大學主動作為精神領袖,成立文學研究所或學刊以促進學術風氣的發展;同時,澳門基金會、文化局等機構亦可設立研究或文化獎項,吸引並鼓勵創作及研究,這樣對促進學術及出版事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意義。此外,澳門的出版物不單只要建立本地市場,還要發展對外市場,澳門並沒有相關機構對出版事業進行管理,各出版機構間缺乏溝通,亦欠缺對外的聯絡網,造成澳門的出版物難以進入內地市場,所以建立出版業的管理機構是很必要的,而且有助澳門出版業的發展。林瑞光:在新時代下,隨著科技的進步,刊物均以電子形式出版 。對於這樣的趨勢 ,澳門還在起步階段 ,由於以往的出版物是利用植字的方式出4
  • 版,沒有配備電子檔案,所以要追溯出版以往的刊物存在一定的困難。電子刊物對未來發展很重要,無論從環保還是從資訊流通的角度,無紙張的出版是出版界所面臨的趨勢,對於出版業而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從管理的角度看,出版業極需要一個主導的機構來補充各方面的不足,例如利用科技的方法對出版範圍進行調查,藉以瞭解出版業在那些方面有所缺乏,這樣將能豐富出版業 ,令出版工作更完善。另一方面,由於澳門出版物的讀者不只限於澳門地區,鄰近的中國內地、香港、台灣以及其他國家,對澳門出版物的需求亦很大,故可以將眼界擴大到海外市場,與鄰近國家及地區共同合作,發展區際間的出版業協調機制,亦是很值得關注的。宋柏年:澳門回歸前後的出版物很有學術價值,出版業的發展也很繁榮,但是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首先,澳門的出版界沒有一個管理機構,很多單位也可以自行出版書籍,沒有一定的規範,對出版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建議澳門仿照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的做法,由政府負責,如在文化局或新聞局轄下成立一個管理出版的機構,任何出版社成立前必須向管理機構申報編輯力量,任何出版刊物必須經註冊的出版社出版。第二,回歸前後,澳門出版了大量的書籍,但題材都是大同小異,所以各出版機構必須共同協調,進一步深化及提升出版及研究的質量。第三,就是怎樣把澳門的出版物納入國內的發行網絡 ,如果澳門設有管理發行的機構,便可以與國內的出版商進行協調和溝通,使澳門的叢書進入內地市場。最後,總結澳門的出版業,可説是繁榮但不夠規範,所以各出版機構之間必須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提高出版業的發展前景。陳雨潤:由於澳門市場細少,局限性大,從商業角度看,出版商在澳門經營出版事業較為困難 ,而且在人才培訓及整合上亦需要時間。回想10多年前協助陳大白先生出版一本專著為例,記得當時他花不少心血,才能把書籍出版發行,這個故事反映了澳門當時的出版狀況,證明了澳門出版業的局限性很大,由於當時出版的風氣未成,而且沒有太多政府和民間組織的經費支助,要出版一本書籍,真是需要很大的力氣。目前,以澳門的實際情況來説,由於澳門市場太少,出版業在營運上會比較困難,而且澳門5
  • 亦欠缺了一個規範出版業行為的部門,要令澳門的出版事業走向商業化、系統化的道路,會有一定的難度。回歸前,在前澳葡總統督韋奇立對文化、教育事業的支持及推動下,帶動了出版業的發展,據圖書管理協會的統計,回歸前的3至5年,出版業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每年有300多種的書籍出版,累計出版的書種多達1,000部,雖然當中有不少重複種類,但這是澳門開埠以來未曾有過的局面,這段時期為研究人士及作者門提供了一個出版的氣氛。但在回歸後,出版的勢頭似乎下降了,尤其在SARS前後,出版的書籍只是全盛時期的1/10,對於怎樣為澳門的出版事業摸索一條適合的發展道路,很值得文化及教育界深思。在這方面,澳門地方雖少,但也有其特色,出版商可以考慮開拓一些對龍頭產業有幫助的出版物,例如澳門文化及飲食特色的書籍,這些書籍在回歸後有一定的銷售前景,就如近期所出版的澳門手冊、街道圖等,也掀起了搶購的熱潮,不單受到外來人士的歡迎,澳門居民本身也十分關注。另一方面,澳門應增加並探索更多的圖書種類,除了可以考慮出版與旅遊博彩相關的書籍外,亦可開拓一些歐洲歷史、文藝復興時期以及經濟方面的相關書種,藉此發揮出澳門作為歐洲出版物的橋樑作用;此外,澳門的出版商更可考慮出版本地課本及教科書。過去,澳門在出版事業相對落後;十多年來,澳門的出版事業已提升了不少,而且具有更大的探索空間,如果可以發展到國內可能會有更大的前景,這樣一來,澳門除了博彩業這個龍頭產業外,也可以建立另一個獨當一面的事業。廖子馨:以澳門蕞爾之地、人口之少、市場之小而言,出版業的發展算是越來越蓬勃。相較於上世紀70-80年代在沒有官方資助、由民間團體獨力支撐的情況,90年以後的出版狀況可謂“盛況空前”,我們可以由澳門基金會以及澳門日報出版社的出版數量為證。70年代,要在澳門出版一本文學書籍,對於出版者及作者都是一件大事,以澳門日報屬下的星光出版社為例,當時該社擬為學者冼得霖先生出版《詩詞評賞》,由發稿到發行,期間稿件往返港澳之間無數次,前後經歷了差不多6年時間。其時,澳門印刷業條件不夠,澳門書籍得要送到香港或內地去,有些作者則將稿送往台灣。在如此艱難的條件下,本澳的文化文學書籍在70-80年代大約只出版30書本。6
  • 民間出版社面對出版條件差、市場又過小的情況,仍能堅持下去,純粹是為了積累文化資料,為研究澳門文化文學提供方便。澳門日報出版社本着這個出發點,與澳門基金會於90年代開始着力出版《鏡海叢刊》系列、大量組織本地及外地學者為澳門文史政經改編作資料積累工作一樣;回顧過往,兩者都為澳門的文化事業和出版事業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是無需置疑的。一個40萬人口的城市,澳門的市場確實很少,加上閲讀風氣比較薄弱,所以,要發展出版事業,目前還是要依靠官方相當程度上的資助。目前,許多民間團體及各政府部門的出版物數量與項目的越趨多元化,與基金會的資助就有著直接的關係;不過,我們也可以看到,一些彩色印刷精美的文史書畫冊,領取到遠超一般出版社的大額資助,卻在內容上錯漏百出,讓真正專家學者笑話,所以,在前瞻澳門出版前景的時候,我認為,有關方面既不能忽視澳門市場小的實情,同時,在努力開拓出版事業、推動出版事業發展而進行的資助時,能關注出版素質,對於歷年來堅持出版健康書刊、不牟利的出版社,應多予支持。林玉鳳:以出版《新生代》雜誌的經驗來説,澳門的出版事業面對不少困難,尤其是期刊,最大的問題在於發行方面。在初始階段,我們曾為《新生代》雜誌做了不少工作,例如到學校宣傳、印刷海報、參加書展等,《新生代》雜誌曾創下892本的銷量佳積(包括訂戶在內),接著問題便出現了,因為雜誌不僅在報攤及書局銷售,還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訂戶,最不幸的是,當時的郵政局竟然取消了寄印刷品的服務,昂貴的郵政費用使我們無法接受外地訂購以及為本地讀者提供送貨服務;為此我們曾對訂戶進行了問卷調查,本地訂單的減少主要是因為無法提供送貨服務,為了保持現有的訂戶,我們只好靠人手分區送貨。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到,在澳門整個出版事業的市場內,每一個單元也未達成熟階段 ,由於出版業需要不同環節的配合,例如在管理上需要設立規範及管理的機構;在支助上不單只應從出版經費考慮 ,有了經費 ,也需要一間負責出版及發行的機構 ,把書籍或期刊送到讀者手上 ,所以郵政局在某程度上應負起發行及郵寄印刷品的責任。除此以外 ,出版書籍不得不考慮宣傳及包裝,為了吸引讀者 ,商業觀念也是很重要的。7
  • 陳守信:澳門的出版物大多以文化及學術題材為主,而且以文化方面的刊物辦得比較出色。一些類別(如經濟領域)的刊物更具有實用價值,尤其是回歸後,特區政府致力推廣澳門,積極開展一些改善澳門商業環境和透明度的工作,藉以對外招商和吸引投資。出版物是傳播媒介,好的出版可以傳遞可靠信息,就吸引外資而言,一些合乎國際標準的經濟論述及經濟數據出版物,對外國投資者而言是很重要的,因為外來投資者必須清楚瞭解澳門的經濟情況,才可以作出明確的投資抉擇。從出版一些經濟論文、經濟數據等各方面書籍的工作中,不難發現澳門的出版事業還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例如澳門的出版界很需要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編輯排版格式;除了注重刊物的實用價值外,還需要關注出版實務的專業性。另外,澳門的出版業亦面對一個技術性的困難,就是缺乏專業的翻譯人才,為了吸引外資,英語的刊物非常重要;為了普及澳門文化、經濟等各方面的資訊,翻譯人才的培訓是很重要的。王定昌:澳門的出版事業面對不少問題,就市場來説,由於澳門市場少,造成營運困難。以《澳門月刊》為例,回歸前以內地市場為主,讀者多為勞動階層,回歸後則由原來的文學雜誌改為綜合刊物,但是澳門的刊物要在內地發行及銷售有一定的難度,必須各方的配合及協助,在內地發行最主要的就是版權問題,因為很難避免翻版及偷印等情況;此外,為了營合內地及本地市場的不同需求,在文章定位及選材上亦要作出配合性的考慮,這證明了澳門的出版團體在內地的生存困難以及所遇到的問題;其次就是郵寄費用的問題,郵寄開支已佔去了不少的出版費用,更增加了營運成本。最後,文化及出版事業很需要政府的支持及協助,文化事業有助提高本地區居民的人文素質,所以政府應支持對澳門發展有貢獻的刊物。尤淑瑞:澳門的出版事業存在不少問題,就《澳門醫療與健康》這本雜誌為例,最大的就是郵寄問題,因為每期的出版不單要照顧本地的讀者,如各社團、學校及政府部門等,還要照顧海外的讀者,郵寄費用增加了營運成本。其次就是人手不足的問題,雜誌的出版由組稿、審稿到發行,需要大量的時間、人力及物力,但大多數參與出版工作的人員也8
  • 不是全職人士。此外,澳門地區主要以廣東話為教學語言,導致普遍的文學基礎比較薄弱。例如一些有關醫療健康的文章,需要具有醫學知識的醫生或護士來撰寫,但最困難的是,他們的文章要具趣味性,又非完全科學性,令市民能接受的題材,所以作者的培養也是很需要的。除此以外,澳門亦缺乏翻譯人才,例如一些醫學的文章,翻譯的人士也不是專業的醫務人員,這樣,翻譯的文章未必能完全表達作者的原意,故翻譯人才的培訓是很必要的。李毅剛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精神文明的標誌,出版是促進、推動文化交流、積累社會精神文明財富的重要渠道。未來日子,前瞻澳門出版事業前景定是美好:出版事業管理更為條理化、出版圖書題材更為多樣化、出版發行市場更為國際化。總的前瞻:出版事業更為繁榮,前景光明燦爛。為實現此前景,有如下幾點建議:① 建議政府設立一個專門部門(出版局)管理出版工作。② 建立一個出版行業(民間)公會或行會協理全澳出版工作。③ 努力挖掘疏理本澳出版題材,有計劃,有步驟地出版澳門各類叢書。④ 疏通、發展發行渠道,建立與內地、香港及台灣的發行關係;組織書展、宣傳澳門出版業的狀況。⑤ 祈政府部門及澳門基金會和社會有關財團對出版工作給予更大支持,特別對重大題材作品的出版給予優先、優惠的經濟支持,使之早日面世。澳門有400多年歷史,若從挖掘出新石器時代文物鑑證起,早在5,000 - 6,000 年前已有中華民族祖先在此生息勞作。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我們的祖先繁衍生息,給後人留下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跡。隨意俯拾數例重大題材,説明可以提供出版成書的素材是十分豐富的。這些題材包括:第一,一些震驚中外的歷史事件,如:① 明朝以來,澳門同胞反對葡國人殖民行為從未間斷,最有代表性是1849年望廈村民沈志亮殺死葡國兵頭阿馬留事件。② 1839年7月民族英雄林則徐巡視澳門,飭命澳葡當局配合查禁鴉片。③ 1952年7月關閘事件。澳葡當局誤解中方軍隊行動,率先向中國人民解放軍關槍射擊,同時炮擊拱北,造成震驚中外的關閘事件。④“ 12·3”事件,發生於1966年11月15日,澳門居民因氹仔居民興建坊眾小學與澳葡當局發生衝突,12月3日出動軍警,造成11死100多人傷慘案,引起澳門市民罷工罷市,在祖國人民聲援下,最後行到9
  • 勝利。第二 ,入澳名人多如繁星,給澳門留下豐富的文明瑰寶 。如:明代大戲劇家湯顯祖;明未清初大學者屈大均;近代思想家鄭觀應,世居澳門,著成《盛世危言》名作;中國早期改良主義者容閎;近代維新派領袖康有為、梁啟超,在澳門辦《知新報》;偉大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先軀孫中山先生更是把澳門作為探求真理,從事革命活動,推翻清朝的革命據地;此外,人民音樂家冼星海、北伐名將葉挺都在澳門生長、生活過。第三,澳門的民俗風情,七彩紛呈:由於澳門華洋交匯、中外文化合壁,澳門的民俗歲時、風俗習慣、民俗信仰各式其式,林林總總,五花八門,鎏金溢彩。以節日而言,有中國的傳統節日:春節、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陽、冬至。葡人節日有賈梅士日、澳門城市日。天主教有聖誕節,復活節、花地瑪聖母聖日、天災節、追思節、聖母無原罪紀念日。西方民間有情人節、父親節、母親節,歲時習俗更為多姿多彩,就以舞醉龍這一民間藝術,稱得上為中國絕無僅有的民間藝術。澳門的博彩業也是中國獨一無二的,其人其事,其風習傳説十分神秘。要寫成書,若干年都用不盡的。民間文學、兒歌相當豐富多彩。以上創作源泉堪稱取之不竭,用之不盡 。黃漢強:儘管澳門出版事業在歷史上有過自己的輝煌,但像我們今天這樣專門以澳門出版事業的發展為題舉行座談會,也許是第一次,確是一個開創。不僅如此,還很有意義和十分適時。臨近回歸的幾年,本澳出版事業抓住了歷史機遇,開拓創新,蓬勃一時,大大發展了,取得了成績,也積累了經驗。因此,無論是承前,還是啟後,邀請學術界和出版界人士坐下來談一談,議論議論,總結經驗、瞻望和策勉新世紀澳門出版事業的發展,當然是十分心要和有意議的建設性的事情。下面,我補充兩點意見。首先,我建議澳門基金會和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在座談會後繼續跟進,組織以“澳門出版事業的發展”為課題的專項研究,既總結澳門出版事業的歷史和經驗,更要研究澳門出版事業的特點及其發展空間,提出推動其發展的策略措施,伎之不斷進步和完善。其次,本澳出版事業的發展長期受到微型經濟體和客觀環境的局限,出版事業要開拓發展有一定難度。幸得澳門文化有與眾不同的優勢和價值,因此,出版事業要發展,必須充分利用和發揮澳門文化的優勢,凸顯澳門的文化特色,特別是在配合10
  • “澳門學”的創建中,不斷開拓出版領域和市場,例如利用澳門同入地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協議,擴大內地市場的銷售網絡等,我相信,本澳出版事業還是有發展空間的。吳志良: 澳門多年來未有為出版業制定完善的政策,其中的可能是由於出版市場普遍依賴公共資源,導致政策調整較為困難。出版工作是多方面的,首先,這關係到澳門整體的學術風氣,善意的批評能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惡意的批評則會對學術風氣的形成造成不良的影響。其次,與會者提到利用津貼讀者群的方式來協助出版事業,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法,同時也可以提高出版物的水準。第三,澳門的出版市場比較少,而且比較分散,沒有一個專門從事出版發行的機構,對澳門出版事業發展對內以及對外的市場造成一定的困難。最後,提議澳門各出版同業進行內部協調,形成一個自然分工的機制。發達的出版事業,必定能提高澳門的整體形象,對協助澳門建成為一個文化城市有一定的幫助。11
  • 論澳門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立法價值導向趙國強*當今世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毒品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正如前任聯合國秘書長佩雷斯德奎利亞爾在1990年4月9日世界部長級反毒品大會所指出的那樣,“毒品問題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毒品問題之所以引起國際社會的警惕和重視,根本原因在於毒品對人類的危害不僅表現為吸毒本身對人體所造成的嚴重損害,而且還表現為吸毒的高額費用及販毒的巨額利潤致使人們鋌而走險,引發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對於一個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販毒集團來説,其危害更直接威脅到國家的經濟命脈以及政府官員的廉潔與威望。基於此,綜觀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為了有效地打擊和遏制毒品犯罪,無不在本國或本地區的刑事立法體系中規定了相應的毒品犯罪,國際社會也為此作出了積極的反應,如1990年2月聯合國一致通過了禁毒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並由此產生了相應的國際公約,以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和預防。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對發生在本地區的毒品犯罪同樣採取了有力的打擊和預防措施,並制定了相應的刑事法律。本文旨在通過對該項刑事法律的介紹與評析,就澳門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價值導向略抒己見。一 、澳門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概述就立法方式而言,大陸法系各國或各地區對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12
  • 表現為三種立法方式 :一是直接在刑法典中規定相應的毒品犯罪;二是制定專門的單行刑事法律,就毒品犯罪作出相應的規定;三是直接或間接適用本國或本地區加入的有關打擊毒品犯罪的國際公約。從澳門回歸後的立法體系來看,其對毒品犯罪的立法方式採取的是後兩種立法方式。(一)單行刑事法律眾所周知,澳門長期以來受葡萄牙管治,具有典型的大陸法系特徵,因而在刑法領域,刑法典是最主要的刑法淵源,這一大陸法系特徵並不因澳門回歸祖國而有所改變。1996年以前,在澳門生效適用的是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96年1月1日以後,澳門地區有了自己的第一部《澳門刑法典》,在澳門回歸後,該部刑法典繼續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效的刑法典。但在《澳門刑法典》中,則完全沒有涉及具體毒品犯罪的規定。《澳門刑法典》沒有規定毒品犯罪,並非表明澳門立法者對毒品犯罪漠然視之,相反,既使在澳門回歸前,立法者就對毒品犯罪給予了高度重視,因為早在《澳門刑法典》頒佈之前四年,澳門立法者就於1991年1月18日制定了《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以下簡稱《反毒法》)的第5/91/M號法令,就毒品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反毒法》包括六章共43個條款,外加四個附表,詳細羅列了被管制的毒品範圍。該法律規定了11種具體的毒品犯罪及法定刑,並規定了若干不同於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相應處罰制度。此外,對青少年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刑事偵查程式、毒品犯罪工具及贓物贓款的處理、毒品之檢驗及銷毀、過境毒品的處置等方面,該法律也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為此,筆者認為,澳門立法者通過制定專門的單行刑事法律,對毒品犯罪作另行規定,這種立法方式本身恰恰表明了澳門立法者對毒品犯罪毫不妥協的立法價值觀。正如立法者在頒佈該法律時所説,“販賣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物質是現今較為嚴重之禍害,國際社會對此一向堅持不懈地決心予以打擊”,作為政府 ,“ 首先不應採取任何容忍吸食毒品,尤其是所謂軟性毒品之態度,此不僅基於技術上之理由(經常發現該等毒品具有較大危害性),且更基於鄰近地區之國家所採取之路向,而此亦為尤其在聯13
  • 合國範圍內堅定不移之總趨向”。由此可見,澳門立法者在立法價值觀念上對毒品犯罪的危害有著清醒的認識,並具有與國際社會一起有效打擊和遏止毒品犯罪的決心。以制定單行刑事法律的方式對毒品犯罪進行立法,這種立法方式本身由於不受刑法典立法技術的限制(如刑法典條款的限制、各章各罪條款的協調等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貫徹立法者的旨意,更有利於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二)國際公約目前,在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方面,有關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三個:一是經1972年修正的1961年3月30日《麻醉品單一公約》,二是1971年2月21日《精神藥物公約》,三是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這三個國際公約中,《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集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之大成者,為最全面、最系統的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國際公約。在澳門回歸之前,由於葡萄牙已加入了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2年的《精神藥物公約》,因此,這兩個國際公約經一定法律程式後,已先後延伸至澳門地區生效 。《反毒法》特別指出,“在該打擊(指打擊毒品犯罪 ——筆者註)工作方面,毫無疑問必須一提的是,在聯合國組織範圍內所締結與該方面有關之國際公約:1961年關於麻醉品單一公約及其1972年之附加議定書,以及1971年關於精神科物質公約”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於1970年10月24日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1中開始生效,而關於公佈1971年的《精神藥物公約》及1972年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附加議定書的立法會決議2也於1989年7月31日在《澳門政府公報》中刊登。此後,隨着葡萄牙加入1988年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該國際公約也已於回歸前在澳門地區生效。澳門回歸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凡在澳門回歸前已在澳門地區生效的國際協定,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回歸後仍可繼續適用。3 至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的國際協議,那當然更不成問題。中國政府為更有效地打擊和預防毒品防罪,於1990年1月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領導與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了卓有成效的14
  • 禁毒鬥爭,並相繼加入了以上三個有關禁毒的國際公約,不斷加強同毒品犯罪作鬥爭方面的國際合作。因此,毫無疑問,原在澳門地區生效的上述三個國際公約,在澳門回歸之後,仍然是澳門地區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必須遵守的國際性刑法規範。(三)毒品的範圍關於在澳門地區毒品的範圍,《反毒法》四個附表一一加以詳細列舉。從其內容來看,是與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相吻合的。正如《反毒法》第3條所指出的那樣 ,“ 所有受澳門地區現行關於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公約,及有關修改管制之物質或其製劑,以及其他本法規附表所包括之物質,均視為毒品”。為此,《反毒法》附表1及附表2載有1961年關於麻醉品公約或在1971年關於精神科物質公約中一般均有指出之物質,並分別包括前一個公約之表 1、表2 及表4 ,與後一個公約之表1、表2及表3。而《反毒法》之附表3及附表4則分別相當於關於麻醉品公約之表3,及關於精神科物質公約之表4。總體來説,《反毒法》所指向的毒品既有麻醉藥品,也有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包括鴉片類、嗎啡類、鹽酸乙基嗎啡類、可待因類、福可定類、可卡因類、合成麻醉藥類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則依據其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安鈉咖、六氫大麻酚、咖啡因、強痛定等藥品,另一類包括巴比妥、氨酚待因、鎮痛新、利眠寧、眠爾通等藥品。除此之外,考慮到毒品種類千變萬化,始終處於變動之中,《反毒法》還明確規定,本法所載之四個附表,可以由通過法律進行修改,並必須根據聯合國本身機關所核准之修改予以調整。綜上所述,《反毒法》所列之毒品,涵蓋了目前世界上所有被稱之為毒品的物質,並以國際公約為基礎,同時還保留了隨毒品變化而作出修改的權利。筆者認為,立法者在規範毒品範圍時,已充分考慮到毒品的廣泛性與專業性,以及與國際公約的一致性,其立法價值取向是正面的、可取的,有利於全面禁止毒品在澳門的氾濫,客觀上也有利於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15
  • 二、澳門毒品犯罪形成分類根據《反毒法》第2章規定,在澳門可構成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包括11個罪名。這些毒品犯罪有重有輕,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一)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所謂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是指未經許可而種植、生產、製造、提取、調製、提供、出售、分銷、購買、讓予,或以任何名義接受、向他人供應、運載、進口、出口、使之轉運或不以個人吸食為目的而不法持有《反毒法》表1至表3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的行為。對該等犯罪行為,處8年以上12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5,000 元至 70萬元之罰金。如上述行為人所涉及的毒品為《反毒法》表4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的,法定刑則為處1年以上兩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2,000元至22萬元之罰金 。該罪之罪狀尚包括根據澳門專有法規而獲得《反毒法》表1至表3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但非法讓予的行為。根據《反毒法》規定,凡獲許可合法獲得此類物質及製劑者,再非法向他人讓予此類物質及製劑,將其納入或力圖使他人將其納入商業中的,將被處以l 2年以上16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5,500 元至90萬元之罰金。由該罪之罪狀可知,毒品之“販賣及不法活動罪”在行為特徵上可以説幾乎包羅了所有不以吸食毒品為目的的毒品犯罪,從種植毒品到轉讓毒品,無所不包,面面俱全,因而類似於一個毒品“大口袋罪”(二)少量之販賣罪所謂少量之販賣罪,其實就是上述“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的量變,兩者之間在罪狀方面完全一致,所不同者在於毒品之數量。根據《反毒法》規定,若“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所涉及的表1至表3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數量為少量者,構成“少量之販賣罪”,處1年以上2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2,000 元至225,000 元之罰金;若涉及的毒品為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的,則處1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1,000元至75,000 元之罰金 。16
  • 為了在法律上明確“少量”的概念,《反毒法》同時規定,所謂少量,是指違法者支配的物質或製劑的總數量不超過個人3日內所需之吸食量。這一規定顯然比較含糊,吸毒者與吸毒者也有所不同,毒品種類繁多,3日之吸食量很難界定。為此,《反毒法》又規定,“少量”之具體數量,是由有許可權之實體根據憑經驗制定的規則及自由判斷作出審議,然後澳門總督4經聽取衛生司5的意見後,可透過法令6對各種在販賣中較常見的物質及產物,訂出少量的具體數量。但該等界定“少量”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目前主要靠法院之司法解釋進行操作。(三)販賣——吸食罪所謂販賣——吸食罪,其行為之客觀特徵同“販賣及不法活動罪”一樣,即凡行為人實施了“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所指之任一行為的,只要其主觀目的僅為取得物質或製劑以作個人使用的,就構成“販賣——吸食罪”,可處2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2,000 元至5萬元之罰金。為了盡可能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反毒法》規定,如犯罪人涉及的毒品為表4者,則所判之監禁可以根據刑法典之規定以罰金替代;如被判罪者為藥癮者,且依照《反毒法》相應規定須接受醫療者,則也得根據本法規定中止執行監禁刑罰。(四)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適當持有罪所謂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適當持有罪,是指持有煙槍、注射器、任何器具或設備,以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反毒法》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的行為。對該等犯罪,處1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500元至1萬元之罰金。(五)從事職業之濫用罪所謂從事職業之濫用罪,一是指醫生不具治療目的而開出《反毒法》表l 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的藥方,或將其施用或交付予他人的行為;二是指藥劑師或其代任人非為治療目的而出售該等物質或製劑,或將其交付予他人的行為;三是指護理專業人士及助產士無醫生處方而施用該等物質或製劑的行為。根據《反毒法》規定,對前兩種行為適用的17
  • 刑罰是參照“販賣及不法活動罪”和“少量之販賣罪”中的3種法定刑幅度,但具體如何運用,《反毒法》無明確規定。對第三種行為則處2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幣2,000元至5萬元之罰金。(六)藥物之不適當讓予或交付罪所謂藥物之不適當讓予或交付罪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指不在藥房或獲許可之藥物出售站或存放處而讓予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兩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2,000 元至20 萬元之罰金;二是指藥劑師或其代任人不適當地執配附有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的藥方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1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2,000元至10萬元之罰金;三是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將上述物質或製劑交付予明顯患有精神病的人或未成年人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6個月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1,000元至15,000元之罰金。(七)不良份子集團罪所謂不良份子集團罪,是指促成、成立、或資助由兩個或兩人以上所組成之結夥、組織或集團,串謀行動以實施“販賣及不法活動罪”中所指之任一罪行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12年以上16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5,000 元 至300萬元之罰金。為了從嚴打擊此類有組織的犯罪,《反毒法》還規定,凡主管此類結夥、組織或集團的,或擔任領導的,其法定刑為16年以上20年以下之重監禁;凡直接或間接協助、加入或支持此類結夥、組織或集團的,處8年以上12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5,000元至150萬元之罰金。(八)教唆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罪所謂教唆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罪,是指誘使他人不法使用《反毒法》表1至表3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或公開或暗中慫恿他人不法使用該等物質或製劑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1年以上2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2,000 元至225,000 元之罰金。根據《反毒法》規定,如非為誘使或慫恿他人不法使用上述物質或製劑,而只是對他人不法使用該等物質或製劑給予方便的,則處6個月以上2 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18
  • 2,000 元 至15萬元之罰金。為示區別,《反毒法》還規定,在上述兩種犯罪行為中,如果行為涉及的毒品為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的,則處1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1,000 元至3萬元之罰金。(九)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所謂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其罪狀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旅館業場所或同類場所,尤其是酒店、餐館、咖啡室、酒肆、會所或作聚會、劇院、娛樂之處所或場所的所有人、經理、領導人,或以任何名義經營該等場所的人,如果同意或不採取措施,來避免該等地方被用作使用《反毒法》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的會面或聚會地點的,將被處以2年以上8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5,000 元至 150萬元之罰金。二是指將自己所支配的樓宇、設有圍隔物的場所或適當之車輛,轉作為或同意轉作為供不法使用上述物質或製劑的地方的行為。對該等行為,處1年以上2年以下監禁,並科澳門幣 2,000 元至225,000 元之罰金。《反毒法》在設立該項罪名時,還設立了推理同意的制度,即如果有權當局在上述所指地方進行檢查發現並扣押了毒品後,即使當時未能認別出使用者,只要在同一地方的另一次檢查中還發現且再次扣押,並證實有使用毒品者,則為同意之跡象。(十)加重違令罪加重違令罪在《澳門刑法典》中已有規定,故《反毒法》只是將其適用於有關場合。根據《反毒法》規定,對抗拒與管制表1至表4所載之物質及製劑有關之監察的行為,或對拒絕有許可權當局之要求,出示與該管制有關之文件的行為,如果判處其他較重刑罰與該種犯罪行為不相適應的,則以實施加重違令罪行處罰之。此外,負責看管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的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對該等物質或製劑出現替換、遺失或使之失去效用等情形不作緊急通知的,也應處以加重違令罪的刑罰。19
  • (十一)個人吸食罪根據《反毒法》規定,凡不法取得或持有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以作個人吸食,且不屬於“販賣-吸食罪”所指之情形的,處3個月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500至1萬元之罰金。如果不法取得或持有上述物質或製劑是作治療用的,則科澳幣250元至5,000 元之罰金。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吸食罪同販賣-吸食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只表現為不法取得或持有毒品,而後者則包括販賣及不法活動罪中所有的行為方式。其次,前者的個人目的只有一個,即“個人吸食”,而後者的個人目的為“作個人使用”,顯然,“使用”的範圍要大於“吸食”。評析上述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澳門立法者在制定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時,其立法價值在於大而全,大到生產、販運毒品,小到個人出借使用場所及個人吸食毒品,包容面相當廣。儘管在立法技術上不無值得探討之處,但這種立法價值觀對於有效打擊和遏制毒品犯罪是有益的,也是必須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讓本地區居民深刻感受到政府對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才能依法懲治形形色色的毒品犯罪。三 、澳門毒品犯罪的處罰及其相關制度《反毒法》不僅規定了各種具體的毒品犯罪,而且對毒品犯罪的處罰及相關制度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立法者對毒品犯罪的立法價值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毒品犯罪實施重刑關於這一立法價值觀,我們從上述對毒品犯罪的法定刑中即可窺見一斑。受葡萄牙影響,澳門可以説是一個實行輕刑化的地區,刑罰中既無死刑,也無無期徒刑。在《澳門刑法典》中,除殺人、強姦、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法定最高刑超出10年外,其餘大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都較輕。而《反毒法》對毒品犯罪中的“大口袋罪”即“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則都超出10年,對涉及《反毒法》表1至表3所包括之毒品的,則法定最低刑都為8年或12年徒刑,可見其處罰之嚴厲程度已與上述《澳門刑法典》中的重罪相當。20
  • 更為甚者,立法者為顯示其對毒品犯罪給予嚴厲懲治的立法價值觀,還對犯有“販賣及不法活動罪”和“少量之販賣罪”規定了加重處罰制度,一旦具備這些法定加重情節,其法定刑之最低度和最高度則應分別加重1/4 。這些法定情節包括:將物質及製劑交付予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或供其使用;將物質或製劑分銷與為數眾多之人士;違法者獲得或力求獲得大量報酬性之補償;違法者為醫生、藥劑師、公務員,或負責預防或遏止該等違法行為之人員;違法者為實施違法行為,或為使其本人或他人獲取益處、利益或免受處罰而持有武器、以武器作恐嚇、使用武器、蒙面或偽裝者;以撞破、攀爬、假鎖匙或以潛入等方式進入藥房或通常收藏有該等物質或製劑之存放處或任何場所,且較重之刑罰與該罪行不相適應者;違法行為由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使用任何偽造文件,以便獲得物質或製劑之交付,且較重之刑罰與該偽造行為不相適應者。可見,在加重情況下,“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的法定刑則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檔次,其嚴厲程度甚至超出了重傷害、強姦等嚴重侵害居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二)處罰犯罪未遂及過失犯罪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只有當對既遂犯的法定最高刑超逾3年徒刑時,犯罪未遂方予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7 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在澳門對法定最高刑不超逾3年徒刑的故意犯罪,未遂犯不予處罰。但為了顯示立法者對毒品犯罪堅決的否定態度,《反毒法》則特別規定,對涉及《反毒法》表4所包括之毒品的“少量之販賣罪”、“販賣一吸食罪”、護理專業人士及助產士犯“從事職業之濫用罪”、“藥物之不適當讓予或交付罪”以及“教唆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罪”中給予方便或涉及《反毒法》表四所包括之毒品的情況,都明確規定犯罪未遂可受處罰。在上述犯罪中,其法定最高刑有2年徒刑的,也有1年徒刑的,甚至還有6個月徒刑的,其幅度都沒有超出刑法典所規定的3年徒刑,但一旦犯罪未遂,都可受處罰,這一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從犯罪過程的角度顯示了立法者處罰毒品犯罪的嚴厲程度。除特殊的犯罪未遂制度外,《反毒法》還明確規定,出於過失而犯有“販賣及不法活動罪”、“少量之販賣罪”、“從事職業之濫用罪”、21
  • “藥物之不適當讓予或交付罪”、“不良份子集團罪”、“教唆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罪”及“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的,一樣可按犯罪論處,並規定了6個月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500元至1萬元之罰金的法定刑。顯然,《反毒法》關於過失犯罪的這一規定,從主觀罪過的角度,表明了立法者對毒品犯罪不予輕縱的價值觀念。(三)鼓勵犯罪人棄惡從善在刑事立法過程中,立法者都會給予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棄惡從善的機會,並規定了相應的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制度,以盡可能減少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這一立法價值觀在《反毒法》中也得到了相應的顯示。因為根據《反毒法》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販賣及不法活動罪”、“少量之販賣罪”及“不良份子集團罪”的,只要違法者自願放棄其活動,或消除因該活動所引致之危險或使危險性明顯減少,或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作具體協助,尤其屬結夥、組織或集團之情形的,則可對違法者酌情減輕處罰或作出不罰之命令。(四)為毒品犯罪規定相應的從刑從刑即為附加刑。在《澳門刑法典》中,具有實質意義的附加刑只有“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一種附加刑,這顯然是不夠的。因此,在許多單行刑事法律或附屬刑法8中,立法者都規定了大量的附加刑,以適應判刑的需要。《反毒法》也不例外。根據《反毒法》規定,在上述各種毒品犯罪中,除“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適當持有罪”、“加重違令罪”及“個人吸食罪”外,對其他毒品犯罪,法院都可命令判處下列附加刑:一是抑制駕駛機動車輛及航空器或船隻之權能,期限不超過5年;二是禁止從事職業或業務,期限不超過5年;三是將外國人驅逐出境,期限不少於5年;四是對因“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而被判刑的,不論有否被禁止從事職業或業務,法院都可命令封閉該場所或公眾地方,期限為1年至5年。(五)沒收毒品犯罪之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現代刑罰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理念,就是在對犯罪人實施處罰時,應有效地從經濟上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並使其在經濟上無利可圖。鑒於毒22
  • 品犯罪的普遍性和高額利潤的誘惑,這一理念對毒品犯罪尤為重要。在“反毒法”中,這一立法理念為立法者所採納,並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反毒法》規定,除“加重違令罪”和“個人吸食罪”之外,行為人因實施了上述各種毒品犯罪而被判刑的,所有用作或已預定用作犯罪之物質及製劑,以及所使用之工具(如無損於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全部歸澳門地區所有。違法者透過罪行取得或佔有之所有物件、權利、益處或任何財富資產,尤其是動產、不動產、航空器、船隻、車輛、銀行存款或存放之有價物,只要無損於善意第三人之權利,也都宣告歸澳門地區所有。這一規定顯然已包含了反“洗錢”的內涵,因而也是澳門地區反“洗錢”犯罪的一項重要規定。為了確保沒收順利進行,《反毒法》還對相應機構和個人規定了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根據《反毒法》規定,司法當局或經其許可的刑事員警機關對那些極受嫌疑犯有實施不法販賣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罪行之人士或嫌犯的資產、存款或任何其他有價物之資料,可請求他人如實提供,以便將其扣押及沒收;如果該種請求能提供充分具體的個人資料,並標明有關卷宗説明的關聯事項,則公共或私人部門機構以及任何登記或税務部門,都不得拒絕提供該等資料。對於外國機關根據本地區生效之國際公約或依據互惠原則而遞交的要求協助的囑託書,上述部門機構也須提供有關資料。(六)設立專門統籌機構及管制法規鑒於毒品犯罪給人體本身帶來的危害以及其普遍性,僅僅從法律上給予懲治是不夠的,更重要的還在於動員各界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對毒品犯罪的防治工作,並從根本上加強對毒品的管理。這一理念在《反毒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為此,《反毒法》專門規定,須設立一特別機構,以全面負責協調撲滅毒品之行動,關注本地區現行關於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公約之執行情況,並應收集有關履行義務之資訊,及與國際及地區性組織保持必需之接觸;該特別機構也可向任何公共機關或私人實體要求提供其認為必需之資料。1999年,根據第24/99/M號法令,對社會工作司9進行了重組,明確規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的許可權分為社會工作及預防與治療藥物依賴兩個23
  • 方面,各自獨立。為了有效地開展這方面的工作,社會工作司成立了防治藥物依賴廳,下設預防藥物濫用處和戒毒復康處。防治藥物依賴廳的職權包括:準備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的預防吸毒計劃;在部門及公共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及自助小組之配合下,協調、合作及協助執行預防藥物依賴之計劃;負責提供資訊及諮詢之服務,以減少對毒品之需求;促進向社群提供資訊之活動,尤其使用印刷及視聽教育性資料為之;向藥物依賴者及其家庭提供治療之跟進服務;構思及開展使已康復之藥物依賴者重新融入社會之計劃;向從事反藥物依賴工作之專業人士提供專門培訓;保持統計資料收集系統之更新,以便在藥物依賴領域內,就開展活動之計劃及評估工作提供所需之資料;建議採取反吸毒措施,包括認為對可能引致依賴之藥物或其他物質之銷售及供應屬適當之措施;在與反吸毒之國際機構及組織之交流及合作活動中,提供協助。除此之外,為了對《反毒法》表1至表4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實行有效管制,1999年澳門地區又頒佈了關於《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的第34/99/M 號法令。該法令對上述物質及製劑的許可制度、生產及製造、批發貿易及分銷、進口出口及轉運、供應及藥方或調配、登記廣告等各個環節,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七)對吸食者給予人道關懷吸食毒品的行為雖可構成毒品犯罪,但此類違法者在精神上對毒品的依賴往往是根深蒂固的。如果不給以積極的治療,將難以從根本上防治吸食毒品的犯罪行為,客觀上也為販毒的犯罪行為提供了“犯罪市場”。因此,對吸毒者從身體上和心理上給予相應的治療,使其斬斷與毒品之聯繫,是預防毒品犯罪的治本之法。為此,從這一理念出發,《反毒法》對吸毒者的治療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反毒法》規定,因實施“個人吸食罪”而被提起刑事程式後,如果從所搜集的證據中發現,並透過適當之醫學檢驗確定嫌犯為藥癮者,證實被告須接受醫療或本人自願在適當場所留醫的,得中止執行刑罰;中止被撤銷後,再在監獄內之適當區域服刑。為了使藥癮者康復,監務機關須給予護理,並可向衛生司、社會工作司及與監務機關訂有協定、議定書及合同之私人實體要求合作。24
  • 《反毒法》還規定了相應的保密制度,明確規定凡不法使用毒品作個人吸食的,只要其向任何醫生、公共或私人衛生機構要求護理,均可獲得不洩露其姓名之保證。對於吸毒的未成年人、禁治產者或准禁治產者10,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後獲得同樣條件的護理。所有護理該病人之醫生、技術員及其他人員,也都受職業保密之義務所約束,無須在法院陳述或向員警實體提供有關該人士之資料,及相關的治療資料。當任何醫生或衛生機構在從事其業務時,如果發現有濫用麻醉物質或精神科物質之個案,雖認為給以治療措施有利於病人或其親屬或群體,但該病人還未具備實行該等醫療措施之資源的,則可向衛生司指明該等個案,同時仍須遵守保密之義務。如果員警機關或監務機關發現被羈押者或服刑者染有藥癮的,在不妨礙履行採取緊急措施之特別義務的情況下,需將該等事件通知有許可權的司法當局,以確保由醫生或在任何醫院單位護理該藥癮者。(八)設立與毒品犯罪相適應的偵查制度為了確保毒品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獲取必要的證據,有效、迅速地打擊毒品犯罪,《反毒法》為毒品案件的偵查規定了相應的制度。一是誘惑偵查制度。根據《反毒法》規定,為了偵破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偵查公務員為作專案調查,且在未透露其職位及身份之情形下,直接或透過第三人收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行為,不可處罰。這一規定為偵查人員在使用“引蛇出洞”的偵查方法時,免除了後顧之憂,同時也為法院審理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當然,為防止該等偵查方法被濫用,《反毒法》同時規定,偵查人員在以此為偵查手段後,必須在24小時內作出報告,並將報告附於有關卷宗內。二是保護提供消息人制度 。《反毒法》規定,刑事偵查公務員、聲明人或證人,均無須向法院透露提供消息者的身份,或透露曾協助警方揭發毒品犯罪者之身份,以及任何能認別其身份之資料。只有在審判聽證期間,如果法院相信提供消息者或協助警方者傳達其知悉或應知悉屬虛假之資料或消息時,才可容許透露其身份,並在聽證時作出詢問;進行該等詢問,法院院長可作出排除或限制聽證之公開性的決定。25
  • 四、幾項思考與完善建議筆者認為,就總體而言,《反毒法》所折射的立法者在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方面的立法價值觀念是積極的,也是可取的。它不僅為在澳門地區有效地懲治毒品犯罪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也為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防治毒品犯罪及挽救吸毒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指引。但是,這並非意味著《反毒法》不存在某種缺陷,不存在立法內容及立法技術上的完善之處。為此,在對《反毒法》予以正面評價的基礎上,從如何完善《反毒法》的角度,筆者對以下若干問題談幾點個人的看法。(一)關於毒品犯罪種類與國際公約接軌的問題國際公約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適用,大致有直接適用與間接適用兩種方式。直接適用即指將國際公約直接轉化為本國或本地區法律加以適用,間接適用則指將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內容通過制定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在澳門,本地區制定的法律中並無涉及國際公約的適用方式問題,唯在基本法中有所規定。根據《澳門基本法》第40條規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一規定表明,兩個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在澳門地區是以間接適用的方式予以實施的。由此筆者認為,其他在澳門地區生效的國際公約,包括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方面的國際公約,也應該通過間接適用的方式予以實施。既然如此,澳門地區在制定有關反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到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與其保持一致,這就必然會產生一個與國際公約接軌的問題。如前所述,《反毒法》在某些方面正如立法者所指出的那樣,確實已考慮到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如毒品的範圍問題,但在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毒品犯罪的防範以及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國際合作等方面,仍然與有關國際公約,尤其是與1988年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因此,為了更全面地落實國際公約對毒品犯罪的各項規定,對《反毒法》的完善26
  • 首先必須考慮與國際公約的接軌問題。(二)關於罪名設置問題如前所述,《反毒法》共設置了11個與毒品有關的罪名。其中,除“加重違令罪”屬《澳門刑法典》已有規定之罪名外,其他10個罪名都是刑法典所沒有的。對這些罪名,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改進:一是關於“販賣及不法活動罪”。該罪名顯屬一個“大口袋罪”,幾乎包羅了所有吸毒之外的毒品犯罪,這一立法方式從技術上看,是不無探討之處的。綜觀國際公約及有關國家對毒品犯罪的規定,毒品犯罪的種類是通過行為方式及其特徵來分類的,而非採取“一窩端”的立法方式。比如,目前在國際公約中,毒品犯罪的種類主要包括:製造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製造、運輸、販賣製毒物品、設備罪;隱瞞或掩飾毒品犯罪所得財產來源罪(即毒品領域的“洗錢”犯罪);窩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產罪;非法獲取、佔有、使用毒品犯罪所得財產罪;非法佔有制毒物品、設備罪;鼓動或引誘他人非法使用毒品罪;非法佔有毒品罪;非法購買毒品罪等等。這些罪名的分類和排列就比較清楚有序。反觀《反毒法》所規定的“販毒及不法活動罪”,雖也可以包括上述大部分罪名,但實際上就是一個在毒品領域的“不法活動罪”。它不僅顯得雜亂,給人以混亂之感覺;而且也顯得粗糙,不符合立法的明確性原則。此立法方式實不可取。二是關於“少量之販賣罪”。無庸置疑,該罪與“販賣及不法活動罪”並無行為特徵上的區別,只有數量上的差異,因而將其稱為“少量之販賣”本身已屬不全,無法包括其他不法活動。其次,從立法技術上看,也根本無必要將其單列,立法者完全可以視其為“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的一種犯罪情節。三是關於“販賣一吸食罪”、“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適當持有罪”和“個人吸食罪”。這三個罪最起碼有三點值得研究 :第一 ,“販賣一吸食”這種表述在法律中作為罪名實為不倫不類,令人費解;第二,“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適當持有罪”既以吸食為目的,又何必將其單列一罪,而不將其併入“販賣一吸食罪”呢?第三,“個人吸食罪”按法律規定是在不屬於“販賣一吸食罪”所指的情形下才能構成,這“不屬於”令人費解,既27
  • 都為吸食,有甚麼“不屬於”呢?總之,依筆者理解,這三個罪名實質都是一個“吸食毒品罪”,在立法時可以有情節或行為階段的區別,但無必要分為三個難以劃清界限的罪名。四是關於“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該罪的內容實際上是指一定場所的主人容許他人在本場所吸食毒品而構成的一種犯罪,而非指吸食毒品者本人。因此,該罪名更為合適的應是“同意或縱容他人在公眾或聚會地方吸食罪”。(三)關於與刑法典的協調問題眾所周知,對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來説,《刑法典》總則的規定對其他刑法規範包括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都具有指導意義。除非《刑法典》總則本身已允許其他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一般情況下其他刑法規範都應該嚴格遵守刑法典總則的相關規定。刑法典總則的這一指導作用,不僅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需要,而且也是建立一個科學、完整的刑事立法體系所不可缺少的。在這一方面,應該看到《反毒法》存在著不少與刑法典總則不協調的地方。比如,關於計算罰金的單位,《澳門刑法典》都以“日”為計算單位,而《反毒法》中的罰金都直接以澳門元為計算單位。雖然,在頒佈《澳門刑法典》的法令中,立法者考慮到有些單行刑事法律在《刑法典》之前已存在直接以澳門元為單位計算的罰金制度,並作了特別規定,但從刑事立法的協調來看,此種直接以澳門元計算的罰金制度必須盡早作出修改。比如,關於罰金的最低數額。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罰金最低額是10日,每日最低額是50元,以此推算,《刑法典》規定的罰金數額最低為澳門幣500元。然《反毒法》規定的“個人吸食罪”,最低罰金數額為澳門幣250元,顯與《刑法典》規定抵觸。比如,關於徒刑為罰金替代問題。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只有被判處不超逾6個月徒刑的,方可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替代。但《反毒法》規定的“販買一吸食罪”法定最高刑為2年徒刑,且規定在涉及《反毒法》表4之毒品時,可將徒刑按《刑法典》規定用罰金替代。這樣,如果一個吸毒者被判1年徒刑而以罰金替代,顯與《刑法典》規定相抵觸;如果是被判6個月以下徒刑,則既然《刑法典》已有規定,又何必作此規定呢?28
  • 應當指出,《澳門刑法典》頒佈之時,立法者確實也已看到不少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中存在著與《刑法典》總則規定不協調之處,並在法令中專門作了相應的規定,即“特別性質之法例所載之刑事規範優於《刑法典》,即使《刑法典》之規範屬後法亦然,但立法者另有明確意圖者除外”。11這一規定雖屬牽強,並説明立法者懶於整理、修改《刑法典》頒佈前之其他刑法規範的惰性,但也算作一種補救方法。筆者指出這些問題,僅表明一旦《反毒法》進行修改,就必須充分考慮與刑法典的協調問題。否則,就不是一種科學的立法態度了。(四)關於刑罰的銜接問題所謂刑罰的銜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與《澳門刑法典》分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的刑罰進行協調。如上所述,《反毒法》對“販買及不法活動罪”、“從事職業之濫用罪”、“不良份子集團罪”等毒品犯罪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並稱之為“重監禁”,此一提法必須修改。其次,還應該考慮到與有關犯罪的法定刑的協調。筆者之本意並非是要特意減輕對毒品犯罪的處罰,而是認為從協調的角度對毒品犯罪也應該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像“販賣及不法活動罪”這樣的“大口袋罪”,這麼多行為,就一個法定刑,而且最高可達16年徒刑,以商業為目的還可達到20年徒刑,這是否合理,值得研究。這也是“大口袋罪”所造成的一種必然的弊端。二是各犯罪情節法定刑之間的協調。如從“從事職業之濫用罪”的法定刑來看,可以包括4個法定刑:即12年至16年徒刑為一檔(《反毒法》第8條第2款);1年至2年徒刑為一檔(《反毒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條第1款);1年以下徒刑為一檔(《反毒法》第9條第2款);2年以下徒刑為一檔(《反毒法》第13條第3款)。這四檔法定刑之間,顯然沒有2年至12年徒刑,一下子從2年跳到12年,是否合理,值得研究。29
  • 註釋:1 根據澳門回歸前相關法律規定,任何法律,包括國際性協定在澳門地區生效,必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2 澳門回歸前,立法會為澳門地區的立法機關。3 《澳門基本法》第138條規定。4 澳門回歸前由葡萄牙選派的澳門地區最高首腦。5 澳門回歸後應為“社會文化司”下轄的“衛生局”。6 澳門回歸前,根據原《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總督享有立法權,包括刑事立法權,其制定的法律檔稱之為“法令”。7 《澳門刑法典》第22條規定。8 所謂附屬刑法,理論上通常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9 澳門回歸後改為“社會工作局”。10 在澳門民法中,所謂“禁治產者”即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對此,《澳門民法典》第 122條和135條專門有明確的規定。11 參見澳門第58/95/M 號法令第3條。30
  • “一國兩制”下出入境和定居制度若干問題比較研究梁錫泉*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由於澳門過去被葡萄牙統治,法律都具有濃厚的葡萄牙殖民主義色彩,使得澳門現有的出入境和定居制度與中國的出入境和定居制度產生一定的差異;而這制度在一個地區或國家裏佔據著重要的地位,與公民息息相關,在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實行“一國兩制”的政策,澳門現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和法律基本不變。因此,深入研究這種制度是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一 、出入境和定居制度的作用一般來説,出入境和定居制度就是通過立法、行政和監控等手段,使得本國或地區的居民或外國人在領土範圍內受到控制,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人口控制、制定社會政策、資源配置、財政政策及經濟發展等都離不開這種制度。同時,這種制度的寬與鬆也正好反映了該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強弱和政治思想的不同取向。此外,這種制度還具備以下的特性:1.全球性:它打破了區域、國界與種族,開闢了巨大的經濟及旅遊市場,豐富和加速各個國家或地區人民的交往;2.選擇性:各個國家或地區之人民可選擇其特定的生活方式或期望中的居住地;3.滲透性:人員的交流導致不同的生活文化和知識領域的互相交融;*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綜合法碩士31
  • 4.國際性 :各個國家或地區之人民在進入第三個國家或地區後,都必須遵守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另一方面,根據人之理解不同,這種制度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的。從狹義上理解,這種制度是指一地之居民或非居民之出入境和居留,其內容十分廣泛。可以是出境、入境、移民、就讀、旅遊、商務等等。從廣義上理解,這種制度是泛指與人口活動有關的管制,它所指的也不僅僅是居民或非居民之出入境和居留,而是廣泛結合社會政策、社會資源分配、勞動力分配、人口統計等等。由此可見,出入境和定居制度對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是不能缺少的制度,它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房屋、貿易、旅遊、教育、就業、航空、海運等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隨此之外,這種制度也是一國的公民或第三國的公民出入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為,是指一個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和許可,對持規定的有效證件和簽證的該國或第三國公民,通過對外開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從該國出境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及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入該國的規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主權的體現。出入境管理是國家對居民或外國人出入事務所行使的行政措施和法律管轄,主要任務是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對本國公民出境、入境和對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遊和出境進行控制、監督。出入境管理的目的,在於防止和制止非法出入境活動,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間的友好交流。定居是指一國的的公民欲在第三國長期居留,以該國為常居地,也可以是一個國家政府批准和許可第三國的公民在該國長期生活和居留的總稱。居留是指一國的公民欲在第三國短期或長期居留,並不以該國為永久居住地。是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對非本國或地區的居民在該國居留的管理,其目的是控制移居該國的人數,使人口增長處於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出入境和定居制度也和其他法律一樣,應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是一個國家的行政管理基礎;也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內部保安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對於監控、維護社會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2
  • 二、澳門與中國內地出入境和居留制度的特點對比在回歸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6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現有的制度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及由行政長官簽署在2003年3月17日所公佈的第4/2003 號法律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及在2003年4月14日公佈的第 5/2003 號行政法規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所規範,法律共分為四章共16條,內將居民之出入境及非居民之出入境、逗留、居留許可等作出概括性的規範。行政法規共分為七章共42條,內補充第4/2003 號法律關於出入境、逗留、延長逗留、逾期逗留、居留許可、入境許可、回境許可、費用和處罰等作出概括性的規定。這種以行政法規補充法律之方式,在回歸前是比較少有的,而一般都是透過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及總督頒佈的法令和批示各自立法。此外,按照《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 因此,澳門現時的出入境和居留制度,一部分還保留著回歸前的法律。在回歸前為澳門之經濟發展及所實行之投資促進政策,在1995年3日27日所頒佈第14/95/M號法令的投資移民制度,經1996年和1997年作出修改,由最初之200萬澳門元投資額修改為現今之100萬澳門元,其主要目的是鼓勵和吸納具有經濟效益之投資及高質素之人力資源留在本地區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其次是國務院按職權制定及發佈的行政法規。而中國內地現有的出入境和居留制度,主要是根據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佈,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佈《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33
  • 地區的暫行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的管理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佈,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所規範。各項法律內分別列出內地公民或外國人出境及入境的規定、管理機關、居留、證件申領及簽證申領之要件和處罰等細則。從上所述,澳門關於出入境的分類不明顯,沒有將外國人和居民分類規範,只在同一法律中概括指出持有甚麼證件可以進入及離開澳門,而中國內地關於出入境的分類明顯,內地公民出入境有專門法律規範,外國人也同樣使用專屬的法律規範。此外,澳門在這方面的法律規範也較少,法律的名稱也不同,澳門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國內地使用外國人。法律制定的機關也不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 :“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如澳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的法律便是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1條第1項所制定及由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第3項目簽署及公佈的、而《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的行政法規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第5項所制定和頒佈的。中國內地在這方面所使用的法律(稱管理法或管理法實施細則),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及公佈,而管理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批准發佈。如上所述,雖有不同之處,但也有類似之處,如《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由行政長官透過行政法規補充;而管理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國務院批准發佈之管理法實施細則補充,其類似之處都是由法規或實施細則所補充。另一方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在中國內地有關出入境及定居的全國性法律,為可不適用於澳門呢 ?因按照《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 :“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即在中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澳門,是“一國兩制”的表現,因而澳門和中國內地兩者間之出入境及定居管理制度是有一定的差異。但總括而言,澳門和中國內地的出入境及定居管理制度,其目標是相同的,其根本原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為了有效的控制和監控管轄34
  • 範圍內人口流動的狀況。然而,由於這兩種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和社會制度下形成的,因而在政策寬鬆上存在着不少差異。三、澳門與內地居民出入境管制對比分析(一)澳門居民《澳門基本法》第33條指出:“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2 規定澳門居民的出入境自由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完全體現了《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下澳門居民出入境之自由。此外,按照《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1款:“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3 這一規定表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不論具有永久性居民資格,還是具有非永久性居民資格,均為澳門居民,發給相應的出入境旅行證件。因此,作為澳門居民,只需持有下述證件便無需提出任何理由或原因便可從法定口岸進出澳門,也不需向任何機關作出申報或請求。1.澳 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第2條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作出申請及獲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③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④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⑤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⑥ 第4項及第5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35
  • 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第4項或第5項的規定;⑦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⑧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⑨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⑩第9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第9項的規定。”4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均享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均有權自由出入澳門,享有不受任何入境條件、限制在澳門定居的權利,以及不受遞解離境和遣送離境的權利;2.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簽發予在澳合法居住但未滿7年之澳門居民 ;3.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簽發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之中國籍居民;4.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簽發予合法持有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無權取得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之中國籍居民;5.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予合法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超逾兩年之中國籍或葡萄牙公民;6.葡萄牙護照。(二)內地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內並沒有公民出入境自由的規定,那麼,中國內地公民若需出入境,便要獲得有關機關批准及發出證件才能出入境,其主要為下述數種證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般分為三種:普通護照、公務護照、外交護昭 。① 外交護照,主要簽發給外訪的黨政軍領導和高級官員以及派駐國外的外交官、領事官及隨行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②公務護照,簽發常駐國外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36
  • 及不屬於領取外交護照的臨時因公出國人員;③ 在普通護照中又分因私普通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兩種:第一,因公普通護照,簽發國家或單位派遣的出國研究生、留學生、進修生及受顧於國外公司的人員和船員。第二,因私護照,簽發予前往第三國旅遊、探親或移民之內地居民。2.《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這種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或者多次出境有效。① 因公往來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發予中國駐外機構或公司因公事需往港澳之人士。必須獲得相關之簽署才能出入境;②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予因私事經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獲准短期去香港或澳門探親、會親的內地居民、通過旅遊單位有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的旅遊人士、屬於集體所有制的往來香港或澳門的小型船舶的船員和經常往來於香港、澳門的押運員、司機、導遊等以及福建和廣東的經濟特區需要經常往來於香港、澳門的部分因公人士。必須獲得相關之簽署才能出入境;③ 而前往港澳通行證只能作為一次性往港澳定居的證件。從上述所列,內地居民用以進出境的證件種類繁多,等級區分分明,各級之公務人員和往外工作之人員進出也需持有特定的證件。換言之,這類人士的進出境需經國家或有權限的機關准許後才能獲得簽發相關的證件,是對他們進出境的一種限制措施,其出入境的主導權取決於國家或有權限機關。對於其他的內地居民,其可以作為出入境的證件也需作出申請,申請時也需遞交一定的出境證明才能獲簽發相關旅行證件,按出入境管理法第5條規定,內地居民因私事出境,可向戶口所在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除第8條的情況下,都可以得到批準。此外,按照有關出入境管理法第8條之規定“有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5這也是不獲許可出境的規定,對國內居民出境的限制較大。相對於澳門,澳門居民用以進出境的證件基本上是一致的,不會因為擔任某職級而需領取特定之證件,階級之分較少,出入境不受限制。所以37
  • 任何的澳門居民只要符合上列所述證件申請之資格,便能獲得簽發所需之證件,並不取決於有關機關的准許,便能以該證件作為進出澳門之用,不受限制。此外,澳門居民,只能在法律限制下,“如對某一犯罪嫌疑人有強烈跡象顯示曾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1年徒刑之犯罪,法官才可命令嫌犯履行不得離開澳門或未經許可時不得離開澳門,同時,通知有關機關不簽發該等證件”。6在這種情況下,方得限制澳門居民的出境。並不能以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限制居民出境。而澳門居民身份證也是澳門居民主要的出入境證件,比較於國內居民,身份證並不是一個有效之出入境證件。從兩地居民的出入境管制比較中可以看出,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澳門,居民出入境的限制較內地寬鬆,居民之出入境自由是受法律所保障,不能隨便剝奪。除有著憲法效力的基本法保障外,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2條規定:“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居留權有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和不得被驅逐出境之權利。若喪失上述居留權者,還保留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和不得被驅逐出境之權利。”7 這也是法律對澳門居民的保障。而國內居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相關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中並未提及公民出入境自由的權利。換言之,國內居民之出入境自由並不是由法律所保護,只受相關之機關的許可為據。值得一提的是,澳門居民中持有葡萄牙護照中國籍人士,只能使用該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的。雖然,近數年來中國內地對居民之出入境和申領證件政策採取放寬政策,特別是近沿海的大城市;但還是沒有明確指出居民之出入境自由是受法律之保障。從這可以看出,在出入境自由方面,澳門居民有著強大的優勢,對中國內地來説,有可資借鑑的地方。比如澳門居民的出入境自由是受法律所保障的,也是居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因此,中國內地可以值得借鑑澳門出入境政策如下:第一,應建立給予公民出入境自由之法律;第二,除某些特定階級外,應使用統一證件;第三,在中國內地的整體經濟發展的同時,可以考慮給予沿海大城市之居民使用身份證作為出入境的證件。38
  • 四、非本地居民進出境管制對比分析(一)入境簽證、逗留及延長逗留1.澳門地區(1)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和回港證進出澳門,每次逗留期限為1年;此外,持香港簽證身份書之人士,每次逗留期限為30天,香港特區護照在澳門只能作為過境之用,每次逗留期限為30天。(2) 中國內地居民主要使用:①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公普通和因私普通護照護照不可使用作為來澳之用,只可作途經澳門往第三國家或地區之用;② 前往港澳通行證是一次性進入澳門以作在澳定居之用;③ 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入境時按該證內蓋有的赴澳簽注所指定的期限獲准在澳逗留,但不超過30天;④ 往來港澳通行證按該證內蓋有的赴澳簽注所指定的期限獲准在澳逗留;但最多為期90天。(3)其他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於抵達澳門時,除獲豁免簽證進入澳門的國家及地區之非澳門居民外,其餘的非澳門居民需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或在抵澳時透過各法定口岸之簽證處辦理入境簽證(落地簽證),簽證分為個人,家庭及團體3種。在澳門的逗留期限因其所持證件之種類及與澳門所簽定的互免協議而異,最長可為1年,最少為30天,但其逗留期限最長只可到其所持護照、證件、返回原居地的許可或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有效期屆滿前30天為止。(4)延長逗留,在進入澳門後,若需繼續停留,可申請延長逗留,分為延長逗留許可和例外延長兩種,前者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長,累計最多為90天之延長及需於逗留期限屆滿的5天前向出入境事務廳最高負責人作出申請。後者需視乎申請的有關目的和理由而定,延長逗留期限不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於延期的逗留許可期屆滿的10天前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請(已授權予保安司司長)。此外,若在澳門修讀高等院校課程之人士,可申請一為求學目的逗留的特別許可至有關課程完結,課程超逾1年者,則至少每年確認一次上述許可(即按年每次給予最長為1年的為就讀之延期逗留)及考慮學生的上課率及成績,直至該課程結束為止。39
  • 2.中國內地(1)香 港與澳門居民使用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作為進出中國內地。(2)台灣居民可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多次出入境簽署作進出中國內地。(3)外 國人8需持有有效之護照或證件外,還需持有入境中國之簽證才能進或出中國,但與中國訂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中的人員除外。(4)除 與中國訂有簽證協議的國家人員外,其餘的外籍人士應向中國的外交代表處、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是根據外國人往中國的身份和所持護照的種類分別簽發。① 外交簽證簽發予:駐中國使領館或處的外交官員、領事人員或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機構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持用外交護照或聯合國通行證因公臨時需往中國的人員以及他們的隨行家屬;因公需往中國的建交國副部長以上的官員,國會(眾、參兩院)議長、副議長以及他們的隨行家屬;外交信使。② 禮遇簽證的簽發予:卸任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國會議長、最高法院院長、外交部長;前駐中國大使和其他高級官員、知名人士及其隨行家屬;未持有外交護照的有影響的在野黨領袖;持有外交護照或聯合國通行證來華探親訪友、旅遊觀光的外國官員及其家屬;未持有外交護照,但由中國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或軍兵種以上領導機關邀請往中國觀禮的人員;某些秘密外賓,需發證機關應為該發禮遇簽證的人員。③ 公務簽證簽發予:駐中國使領館或處的工作人員(包括持有外交護照的非外交官和領事官)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機構持聯合國通行證人員及其隨行家屬;持有公務護照、官員護照、特別護照、聯合國通行證因公需臨時往中國或過境人員以及他們的隨行家屬;駐中國民間機構中持有公務護照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應邀訪問中國的外國黨、政代表團中未持有外交護照的成員。④ 普通簽證簽發予:持有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人員;駐中國使領館或處和聯合國組織駐中國機構的僱用人員;往中國留學的學生;簽40
  • 發機關認為該發予普通簽證的人員。普通簽證又分為:定居簽證、職業簽證、學習簽證、訪問簽證、旅遊簽證、過境簽證、乘務簽證和記者簽證,根據外國人申請往中國的事由簽發。此外,普通簽證也有兩種式樣,一是由中國駐外國使領館處簽發的,其入境有效期與停留有效期是分開的,入境有效期是指在此日期之前可以入境,停留有效期是指入境後允許在中國停留的天數。另一種是由公安部門簽發的,其入境有效期與停留有效期是統一的,即允許在此有效期內入境並只允許停留至有效期滿。① 訪問簽證(F):簽發予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和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其簽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每次延長最多為3個月;② 旅遊簽證(L):簽發予來中國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簽發團體簽證;旅遊簽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對往中國探親的,簽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③ 定居簽證(D):簽發予來中國定居的人員;④ 學習簽證(X):簽發予往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簽證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⑤ 常/臨駐記者簽證( J-1和J-2):(J-1)簽發予來中國常駐的外國記者,(J-2)簽發予臨時來中國採訪的外國記者;⑥ 職業簽證(Z):簽發予往中國工作的人員及其家屬,有效期一般為6 個 月 ;⑦ 過境簽證(G):簽發予經中國過境的人員,簽證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入境後的停留期不超過10天;⑧ 乘務簽證(C):簽發予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扣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5)對與中國簽定協議免辦簽證國家的公民入境後,若需停留多於30天,應向有關機關辦理申請居留證件。從上所列,國內對於外國人的入境簽證的劃分和大部分國家的原則一樣,因應其到國之目的而簽發相應的簽證,這是國內簽證的一個特點,也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方式。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條規定之情況可在獲授權的國內口岸簽證機關申請41
  • 辦理簽證外,9 入境簽證一般需預先作出申請,在獲得簽證後方進入中國,簽證除了有效期、停留期之外,還規定有效次數。一般分為一次有效簽證、兩次和多次有效簽證等。簽證的有效次數是指該簽證在有效期內,使用一次就失效。兩次有效簽證,即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使用兩次。多次有效簽證,即在簽證有效期內持照人可以多次出入該國國境。而簽發何種簽證,有效期限多長,有效次數多少,簽證機關是根據入境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的。這有利於國家安全和對外國人之入境控制,也是國家對主權的體現。而澳門對於非澳門居民的入境簽證的內容比較簡單,沒有採用分類方式和明確地指出入境目的的簽證,只是抽象地指出在澳門的逗留期限,在入境後,可按其到澳目的辦理相應之簽署或逗留之證件,對非澳門居民入境的目的監控較少。此外,非澳門居民一般進入澳門都採用在口岸之簽證處辦理口岸簽證(俗稱落地簽證)。而這種對外國人發放口岸簽證的國家或地區都比較少,主要是西亞、中東、東南亞及大洋洲的部分國家。但總的來説,能辦理口岸簽證的國家和地區的出入境政策都是較為寬鬆。雖然,各國對口岸簽證規定有所不同,但相對於澳門,口岸簽證的簽發更為寬鬆,其簽發並不取決於一特定的理由或原因。對外國人的入境提供很大的方便,但不利於地區安全的要求。綜上所述,外國人(非澳門居民)無論是進入澳門或中國內地,除簽訂互免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外,一般都需獲得簽證後才能進入澳門或中國內地。值得指出的是,在澳門的非澳門居民之入出境政策較為寬鬆,簽證也較為簡單。與之相比,中國內地的簽證分類較多,簽證的給予取決於一定的證明或原因。另一方面,外國人與港澳居民在進出內地所使用的證件和逗留期限也有區別,外國人入出境一般使用護照,入境後的逗留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而港澳居民進出內地一般使用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境後,在通行證有效期內可無限期逗留,為何會這樣,這正是“一國兩制”的體現,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給予港澳居民進出境的便利,也是體現主權國內公民之往來與外國人之出入境的區別。另外,同屬於中國領土的香港、澳門和內地三地,居民進出境也存在不同或相同之處。不同處:進出澳門,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使用其身份證進出澳門,國內居民卻不能;相同處:進出香港,澳門與內地居民兩者也不能使用其身份證作為進或出香港42
  • 之用;進出內地,港澳居民也不能使用其身份證作為進出內地的證件,需使用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作為進出內地的證件;進出香港或澳門,內地居民使用前往港澳通行證,和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等證件進出港澳,且逗留期有一定的限制。為何會在同一主權的領土上,所屬地區有各自的出入境管理政策,各居民在進入後有不同的待遇的情況,同樣是“一國兩制”的體現。按照《澳門基本法》第22條規定:明確指出內地居民進出澳門需辦理批准手續。10換言之,內地居民進出澳門是受澳門法律的規範。最後應指出的是,在同一主權國內的三個地域居民之往來為何還不可能使用同一證件呢(如身份證件)?第一,內地居民不能持身份證往來港澳,由於中國內地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不一,差異巨大,若內地居民單憑身份證便可往來香港或澳門,對港澳地區的社會發展和穩定會構成一定的影響,如引發非法勞工等問題;第二,澳門居民持身份證不能往來香港,這是從社會經濟的角度考慮,由於過去數十年香港的經濟及生活水平較澳門高,為了防止澳門居民往港工作,加上港英政府與澳葡政府之間存在不協調,所以未能實施公平和對等的政策。但近年澳門的經濟發展迅速,反之,香港正處於經濟停滯,甚至於滑落階段,而香港與澳門也先後回歸中國,兩者同屬於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種不對等的政策是不合理的,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變更或廢止;第三,港澳居民不能持身份證往來內地,這是由於歷史原因,因港澳長期受外國統治,處於殖民地上,使得港澳居民之往來內地與外國人進出內地的管理政策在形式上相似,但實質上其較外國人寬鬆、便利及有特殊的制度所規範。最後,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在一些區域性聯盟的國家中,出入境制度出現了一種新的變化。例如在歐洲共同體國家之間,他們使用同一款式的證件,每國公民只需持有身份證明就可以自由來往於各國之間,而無須護照和簽證,更可以自由居住和工作等。反觀同屬中國的中港澳居民,卻未能使用身份證來往三地是完全不合理的,相信這種不適當的特殊制度存在着未來的一定期限內被廢止的可能。(二)逾期逗留及罰則在澳門超逾法定的逗留期限,每逾期1天,罰款20元,以600元為限(即最多30天);超逾此限額,則視“為非法移民”,11 按現行的“非43
  • 法移民”法律規定,行政長官(現已授權保安司司長)可命令該人士被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由3個月至3年不等。此外,該人士不得在2年內申請延長逗留或申請居留許可。12 而有關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的人士,在被禁止入境期內再次入境,處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徒刑,如為累犯,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徒刑。13在內地超逾法定的逗留期限,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從上所述,澳門對於逾期逗留之人士的罰則較輕,一般只採用罰款、驅逐出境及一定期限內禁止入境等措施。相對於澳門,中國內地所採用的罰則較重,對逾期逗留者作出拘留的處罰。在有關拘留處罰方面,澳門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驅逐出境的權限方面,澳門屬於行政長官,而內地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看出,在控制逾期逗留方面,中國內地比澳門的罰則較嚴厲,行使該權能的機關較低級;因此,澳門若要更有效地控制逾期逗留之人士,應借鑑中國內地,增加拘留這方面的法律及將驅逐出境之權限授予於相應之出入境管理機關。(三)拒絕入境按照澳門第4/2003號法律規定:非澳門居民被拒絕入境可分為下列三點:① 曾依法被驅逐出境;② 被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禁止在澳門入境、逗留或過境;③ 按照法律規定被禁止進入澳門。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的有下列四點:① 藉經常短暫進出澳門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規定,並無適當説明理由;② 曾在澳門或外地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罰;③ 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④ 不能保證返回所來自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的真實性,或擁有在預定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自地所需運輸憑證。在內地如有下列情況者,可拒絕外國人入境:① 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准入境年限;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②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③ 患有精神病和麻瘋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的;④ 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⑤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44
  • 利益的其他活動的。對下列外國人,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入境:① 未持有效護照、證件或者簽證的;② 持偽造、塗改或者他人護照、證件的;③ 拒絕接受查驗證件的;④ 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的。上述澳門拒絕入境的七個理由,都是概括性的,不夠具體的表述拒絕入境的因由,欠缺具體標準以羅列適當理由。如曾被判剝奪自由刑罰的準則是甚麼?可使人理解為多方面,如被判後,由於上訴而撤消(即無罪)或由於輕徵違反被判處短暫或數天徒刑等,都是與這些點溶合的,可為被納入拒絕入境的範圍內;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過大呢!此外,其中兩個拒絕入境的因由都是與犯罪有關,另外兩個與經濟有關,反映了澳門有關拒絕入境的因素都是偏重於對社會治安和經濟管理方面。反觀中國內地的條文能具體地、清晰地表述列舉拒絕入境的情況和因由;也能規範性、全面性保護社會各方面的利益,特別是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方面。綜上所述,在澳門有關拒絕入境的規定較抽象,並沒有列舉拒絕入境之具體情況,完全取決於有關職權機關之解釋,如:第一,甚麼情況是多次出入境,是行政機關考慮到澳門鄰近香港及內地,在三地域內通行較方便;有的人士會藉多次出入境的辦法以延長逗留期限藉以工作,但沒明確介定出入境之次數和在澳門逗留的日數;第二,依法被驅逐出境後是否永遠都不能再次入境呢?都未明確地作出解釋。而中國內地,對有關拒絕入境之理由、情況和內容等較為詳細地列明,如被驅逐出境後未滿不准入境期限,即在有關不准入境期限屆滿後,可以被允許再次入境。另一方面,兩地關於拒絕入境之法律規定有其相同處也有不同處和值得參考之處。相同之處都以財政負擔,安保分面作拒絕入境之考慮因素;不同處,澳門沒有因疾病而被拒絕入境之條文。值得澳門參考之處:第一,中國內地對拒絕入境理由的例舉較具體及清晰;第二,對疾病監控方面。值得中國內地參考之處:澳門有關拒絕入境之規定雖較為抽象性及概括性,但這是有利於行政機關能隨著全球政治、經濟氣候的變化,作出相應的配合及改變有關的限制。最後,澳門和中國內地在拒絕入境理由方面,若能相互結合及補足,是有利於雙方在這方面的管理。45
  • 五、澳門與內地居留管制對比分析(一)澳門地區1.居留的分類和證件澳門現行 的法律規 定,境外 人士( 下稱非居 民)14若需在澳 門定留 ,必須 在 進 入 澳 門 後及 在 逗 留 期 失 效 前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 長 官 作 出 申 請 居留許可 。居留 許可的 批給是 特別行 政區行 政長官 之權限 。按第 5/2 003 號行政法規申請下列①、②和③居留許可,其批給權限現已授權予澳門保 安 司 司 長 :按照第5 /20 03號 行政法 規規定 ,申請 定留主 要區分 為:① 內地居 民若以 家 庭 團 聚 為由 在 澳 定 居 ,需 持 中 央 人 民政 府 有 權 限 機關 發 出 之 前 往港澳通行證,才能被批准到澳門定居,在進入澳10天內到治安警察局之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居留許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22條規定:“內地居民 在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定 居 的 人 數 由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管 部 門 徵 求 澳 門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這符合“一國兩制”的政策,也有利於澳門社會的穩定。②葡萄牙公民,由於過去澳門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在回歸後,為了繼續保持澳門與葡萄牙之友好關係,其申請居留許可之要求有異於其他之非居民。③其他非居民,以家庭團聚或其他合理原因(如傳道、教會工作等)為由申請定居於澳門的人士(中國內地居民除外,若該公民已移居第三個國家及擁有該國居留權者不在此限);按5/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其需提供一位居住澳門且經濟狀況良好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作其擔保人,且需提交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經濟狀況良好的有關證明。例如:工作收入證明、銀行存款……等等。該名擔保人,需保證當其喪失謀生能力或被勒令出境時,為其支付離開澳門之旅費。此外,在申 請 時 需 附 同 下 例 主 要 證 明 資 料 :a .有 效 的 旅 遊 證 件 。b.若是在中國 出生但不居 住於中國 內地的公民 ,如持有中 華人民共 和國護照移居他國,但未取得該國護照者,則需具備其移居國的有效返回許可證(俗稱回頭簽證),證明其擁有該國居留權及隨時可返回該國,例如:持中國護 照已移 居美國的 人士, 除中國護 照外, 則還需具 備能返 回美國 的有效返回許可證(如綠卡,持卡人為美國永久居民,只要離境不超逾46
  • 1年,便可憑綠卡重新入境),這便是回境許可。而且還需遞交其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不少於2年的居住證明(俗稱居留紙)或同等效力的文件。若其在過去2年曾居住過多個國家或地區,則居住證明可由多個國家或地區分別簽發的居住證明組成。例如:持中國護照於1999年1月移居菲律賓及擁有該國居留權,於2000年2月轉往泰國居住至2002年2月後返回菲律賓繼續居住,則其不少於兩年的居住證明可由菲律賓和泰國分別簽發的居住證明組成。若曾居住於多個國家或地區,則可由兩份或多份證明書組成。c.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最近居住國或移居國官方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行為紙),16歲以下免交。d.出生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e.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文件,例如:澳門的配偶或父母親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或其他經濟證明。f .當以家庭團聚理由申請居留時,要遞交與該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例如:夫妻團聚需遞交結婚證明,如按照《澳門民法典》第1472條規定,處於事實婚姻者,只需提供兩個證人證實他們已同居兩年以上;子女與父母團聚需遞交出生證等等;並要遞交該人有效的澳門身份證明文件。例如:澳門的丈夫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g.以傳道、教會工作等申請居留時,要遞交相關教會或機構之組識證明,及由該教會或機構證明該人士是以義務性質在該教會工作。除上所述要件外,審批還需考慮下列因素,第一,申請人是否有前科或不遵守澳門地區法律,這是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所採納為對居留審批的要件,這是從社會治安及秩序方面作出考慮,因為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希望接收或收容可能影響其社會穩定的人士。第二,在澳門的維持生計方法、在澳門定居之目的及可行性和在澳門擬從事的活動,這是從社會資源、勞動人口及福利分配等方面作考慮,若他們在澳居留期間,其生活難以維持,社會便需對其負擔照顧之義務,間接加重了政府這方面的開支。第三,與在本澳居留人士存在之親屬關係,這是從家庭倫理這方面作考慮,如丈夫與妻子團聚,小孩跟隨父母親生活等都是合符倫理的;第四,還可以應獲接納之人道理由的情況,例外批準該人士在澳門居留。”1 5對來澳定居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的中國公民或葡萄牙公民,審批47
  • 其居留許可時需考慮其刑事犯罪前科。在獲批給居留許可後,其居留許可沒有期限及不續期,且獲簽發居留證明書,憑該證明書可到身份明局申領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連續居住滿7年後便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及換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士,除按照現行的第5/2003 號法令第29條的規定,除豁免繳納居留税的人士外,都須繳納20,000元之居留税項。繳税後,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有效期60天的“憑單”內裏註明已獲批准之居留許可期限,首次批給之期限最長1年,但不得超過所持護照有效期或返回許可前一個月。例如:持中國護照之公民移居菲律賓及擁有該國居留權(這些公民俗稱華僑),則不以其中國護照之有效期為依據,而需按照其返回菲律賓之許可證之有效期前1個月為據,即居留許可有效期比其返回許可證有效期少1個月;因按照第 4/2003號法令第10條之規定:中國公民,必須持中國有關當局所簽發供來澳定居文件,方可取得居留許可。16其持“憑單”可申請簽發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的有效期與獲准的居留許可期限相同。連續居住滿7年,使獲換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另外,按照第14/95/M號法令之規定,對有利於澳門經濟的發展或具有特別資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等,可以投資居留或專業人士身份申請澳門之居留許可及惠及其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批給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權限,現已授權予澳門經濟司司長。其申請需附同下列主要證明資料:① 有效的旅遊證件;若該旅遊證件持有人已移居他國,但未取得該國護照者,還需具備其移居國的有效返回許可證,證明其擁有該國居留權及隨時可返回該國。② 在澳門之投資或將作投資之證明或計劃書,如是購買不動產,需出示有關經公證之購買不動產證明、已付全部資金之證明、已繳納轉移不動產税項證明和不動產發登記證明。對於未完全繳付投資金額之情況,需出示相關餘額存效於在澳門之信用證明。但投資於澳門之資金需等同澳門幣100萬元或以上。③ 其現居住國和移居國官方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行為紙),16歲以下免交。④ 若屬於專業人士,則需出示相關資格證明及在澳門已擔任或將擔任之職務證明。⑤當惠及家庭成員時,除家庭成員有效之旅行證件外,還需出示相關親屬證明。⑥來自中國內地之公民,需出示中國有權限當局發出許可申請定居於澳門之證明文件。1748
  • 以投資居留或專業人士身份申請澳門之居留許可,需考慮申請人是否有前科或不遵守澳門地區法律和在澳門投資不動產或其他有形資產之數額(現為澳門幣100元)。對於專業人士,應考慮申請人是平具備特別之技術專長、專業資格和經驗等因素。以投資居留或專業人士身份申請澳門居留之人士,在獲准後,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有效期60天的“憑單”,內裏註明已獲批准之居留許可期限,期限最長為3年,而以專業人士身份申請澳門居留之人士,其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18個月。但不得超過所持護照和返回許可之有效期。例如:持中國護照之公民移居菲律賓及擁有該國居留權(這些公民俗稱華僑),則需以其中國護照返回菲律賓之許可證之有效期為依據,即居留許可有效期比其護照或返回許可證有效期少一個月。其持“憑單”可申請簽發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的有效期與獲准的居留期限相同。連續居住滿7年,使獲換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另外以外地勞工身份在澳就業的非居民,在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在澳工作後,還需治安警察局局長批准他們進入及在本澳逗留。在獲許可後,受聘的外地勞工可獲簽發在本澳工作之證件——外地勞工身份咭(俗稱勞工咭),在有效期內逗留,沒有領取居民身份證之權利及不會因居住年期而擁有居民身份。2.居留許可之續期及取消按照第5/2 003號行政法規規定批給居許可之人士,或第14/95/M號法令之規定批給居留許可之人士,其居留許可都必須辦理續期,續期審批之要求與首次批準居留許可之要求相同,但按照第5/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批給居留許可之人士,其居留許可續期並不取決於其護照或返回許可的有效期,因按照同一行政法規第9條規定:“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的人士,不適用於逗留條件之限制,即逗留許可不得超逾所持護照和返回許可之有效期屆滿前30日止的規定。”18獲批准後,也會簽發有效期60天的“憑單”,內裏註明已獲批准之續期居留許可期限,期限為兩年,續期至7年,可換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按14/95/M號法令之規定批給居留許之人士,也會簽發有效期60天的“憑單”,內裏註明已獲批准之續期居留許可期限,期限以上述相同期限(即每次續期3年)續期至749
  • 年,可換領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若續期臨時居留時不符合初期申請時的相關條件或不具備上述申請居留之要件,例如:與原配偶離異、不以澳門為常居地,在澳門留期間犯案或者臨時居留證已失效超過180天仍未辦理有關續期手續,(但由於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申請續期者除外)以及持證明人聲明自願取消,以上種種原因可引澳門居留許可被取消,而居留許可被取消,其澳門居民身份證也同樣會被取消。193.永久居留許可擁有居留許可人士,合法連續在澳門居住滿7年,是指緊接其核實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前的連續7年。可按照第8/99號法律第4條第5款規定核實永久居留身份,換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須考慮該人士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澳門的情況,第一,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第二,是否在澳門有慣常住所;第三,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第四,其主要家庭成員,尤其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若有關核實獲確認,則可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享有澳門特行政區的居留權。而擁有居留權之人士,可有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和不得被驅逐出境之權利。4.擁有居留許可人士的義務和罰則居留許可之擁有人取得永久居留權前,不論居留許可之有效期是1年、2年或3年者,都必須於該證有效期前辦理續期申請,申請獲批準後得以上述所定期限續期。若居留許可之持有人未能於該許可有效期前辦理續期,則每逾期1天,科以20元之罰款,但僅以180天為限;超逾180天者,則取消居留許可及喪失居住之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申請續期者除外。20此外,臨時居留許可之權利人若更改居所及離開澳門超過90日以上,需於更改或離境日起計30天內通知治安警察局之出入境事務廳。對於違反通知義務的人士,科以1,000元之罰款。21(二)內地地區1.居留的分類和證件外國人若需在中國定居,主要區分為:① 配偶為中國公民並在國內50
  • 居住且結婚多年,申請時仍在外定居或只在中國境內有直系親屬,並有財產和住房的外國人;② 外籍華人在國外無親屬,在中國境內有親屬並確能擔負起申請人入境後的一切費用或雖親屬不能負擔,但本人有足夠的退休金,入境定居後不會對中國內地社會福利構負擔;③經人事部審查批准的科技人才;④經主管部、委批准的知名人士。22此外,凡持有下列簽證者,都需辦理居留手續。a.持定居簽證(D)、職業簽證(Z)、學習簽證(X)、常駐記者簽證(J-1)的外國人,需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需於進入中國後於30天內到相關機關辦理居留證件。b.根據雙邊協議互免簽證需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需於進入中國後於30天內到相關機關辦理居留證件。c.持公務、官員、特別護照(不論是公務簽證還是普通簽證,只要不屬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需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需於進入中國後於30天內到相關機關辦理居留證件。d.外國籍兒童需在中國寄養1年以上的;需於進入中國後於30天內到相關機關辦理居留證件。e.對中國經濟建設有重大貢獻,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給予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23此外,外國人若要到中國內地定居,需預先在擬定居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申請,在批準後獲簽發定居簽證(D),於入境後30天內,持其有效護照或證件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簽發1-5年,根據外國人居留的事由確定,但需每年於指定時間到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繳驗。其餘持有職業簽證(Z)、學習簽證(X)、常駐記者簽證(J-1)的外國人,也需於入境後30天內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若居留多於1年者,簽發有效期1年的外國人居留證,若少於1年者,簽發有效期少於1年的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在居留證有效期內,若外國人需出境中國內地後再次入境,需在出境前辦理返回中國內地的簽證。2.居留證續期及取消外國人需在居留證有效期滿後繼續在中國內地居留的,應在期滿前51
  • 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居留證每次最長可延5年,外國留學生的居留證每次可延長1年,其他人員每次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1-3年,但均不得超過護照有效期。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之延期,需提供申辦外國居留證延期的原因及出具證明,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半年,總共可延期2次。如居住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因患有精神病和痳瘋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或違反中國法律,可取消其居留證及命令其提前出境。3.永久居留證的發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4條規定:“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在獲得該資格後可享受以下優惠:①不必再辦理居留證延期;②不必定期向公安機關繳驗證件;③一次申請可獲得5年有效的多次簽證(但簽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其護照有效期);④免收簽證費;⑤其配偶、子女可以獲准在華定居;⑥不一定須在中國定居或長期居留。4.居留證持有人的義務和罰則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其居留證內之內容若有變更,如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須於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變更有關資料,違反這義務可處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限期出境。24此外,外國人在居留證有效期滿後,若需繼續居留,須於期滿前延期,若在期滿後不辦理延期,每逾期一日,處以500元之罰款,但總額不得超逾5,000 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處限期出境。25另外,外國人居留證的持有人,若需遷出其所居住之市或縣,須於遷移前向所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移登記,在到達遷入地後,須於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入登記。而定居的外國人若需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准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辦理遷移。52
  • 從上所述,非居民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在澳門申請居留,其主要目的都是以在澳定居為主,在獲得居留許可後也成為澳門居民一部分,但是內地居民與其他非居民在澳定居之要求存在很大的差異,內地居民來澳定居主要是取決於中國內地公安機關批准,目的都是以家庭團聚為主。其他非居民是取決於澳門的批准;目的可以是家庭團聚或以專門法律規範的投資居留。按照《澳門基本法》第24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所以非永久性居民是依法獲准定居澳門,但尚未住滿7年的澳門居民。這些居民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在澳門定居、求職、生活,但沒有獲得在澳門的居留權,不能享受一些只有永久性居民才能享受的權利。如果非永久性居民違法犯罪,就可以依法被遣送或遞解出境;若合法連續居住滿7年便成為永久性居民,享有與澳門永久居民的待遇和權利。而澳門對於非居民的就讀、工作、採訪等視為逗留許可。在澳門就讀的非居民須申請延長逗留許可,而在澳工作的非居民在獲得工作許可後,獲簽發非本地勞工咭,而不是臨時居留證。反觀中國內地,外國人居留之形式是多種多樣,如就讀、工作、採訪等也視為居留,必須申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或外國人居留證。但他們無論居留多久,都不會因居住時間而獲得永久居留資格和取得國民身份證,也不享有中國公民的待遇和權利。而港澳居民往中國定居,也需要中國內地公安機關批准。值得一提的是,澳門為非居民簽發的是居留許可“憑單”,持“憑單”可申領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中國內地為外國人簽發的是居留證,不能領取國民身份證,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8條規定:“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例”。此外,它們兩者之間存在的制度、性質和所享有的權利也不同。第一,制度不同,澳門所採用的是規定居住年限制度,按現行法律規定,在澳門合法連續居住滿7年,可換發永久居民身份證及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不會因其國籍而受影響;而中國內地居留證持有人則不會因居住年期而獲簽發永久居留證,其簽發是取決於行政機關的准許;第二,性質不同,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規定:“利害人關係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區通常居住將引致居留許可失效”。26澳門的居留許可53
  • 是給予權利人在澳定居,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居留證是為了證明持證人可以居留,但不一定是定居;可以是為工作或就讀而簽發;權利不同,持有澳門臨時居留證的非居民,可依法領取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享有澳門居民之權利,如可使用居民身份證出入境、在境內自由遷移等,中國內地之外國人居留證的持有人無權領取中國居民身份證,遷移住所需申報及只容許從事與居留目的相關的職務,例如:居留證是基於該外國人在中國內地就讀而簽發,則只容許他就讀,並不能擔任其他工作。雖然兩者之間存在著差異,但也有相互值得參考及改善之處,例如,中國內地可引入因居住年限而獲永久居留權之制度,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已採用的制度,例如:外國人以移民身份入境澳洲,在入境後便自動取得永久居留權,連續居住滿3年,便能取得澳洲籍。六、結語澳門現有的出入境和定居的制度的法律,是順應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而作出變更、修定和更新,期間經歷了由開放至收緊,又由收緊至寬鬆,由最初由葡萄牙制定及延伸適用於澳門之1948年之第27196號國令,到回歸後制定及公佈之2003年第 4/2003 號法律,補充第4/2003號法律之第5/2003號行政法規和第14/95/M號法令,都反映出澳門在這方面的制度是與時並進的,能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修改。但值得一提的是,由最初之國令至現今的法律,有關職權的分配上並未作出相應之配置,有權限作出決定的機關始終集中在過往的總督至現在的行政長官身上,容易形成了權力過度集中及行政緩慢。雖然是可通過援權而作出相應的配置,但也不利於對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在澳門這細少的區城內,存在着多個不同有關出入境制度管理機關,如澳門勞工局負責非本地勞工的申請及批核,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對投資及專業人士的居留申請及批核,身份證明局負責簽發護照及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出入境事務廳負責出入境之檢查、非居民之逗留、定居等事項。這樣容易產生職能重疊、浪費人力資源和影響行政效率。反觀中國內地,是統一由公安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廳、局和省轄市及各縣公安局或出入境管理處,或54
  • 出入境管理科,一般由縣、市公安機關受理,省級或者是授權的市級公安機關為批准機關。負責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等有關事務。這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及優化管理。澳門面對賭權開放、中國加入WTO及遊客數目不斷增加的趨勢,除了對出入境制度作出相應的配合外,還需將各機關職能重新配置,減少職能重疊,這有助對人口的監控和制定適合之政策。另一方面,隨着中國加入WTO後,中國在國際间的地位及與各國在旅遊事業的發展上將會產生很大的變化,而為了便利各國公民之間的友好往來,中國內地的出入境管制許將越來越趨於簡化。而澳門將面臨的壓力就更加大,唯有利用“一國兩制”的優勢,突出澳門對出入境管制較國內寬鬆這優點,才能保持本身的優勢。註釋: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3條。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4 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8條。6《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84條。7《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2條規定:1.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居留權包括以下權利:①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②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③不得被驅逐出境。2.第1條第1款(9)項及(10)項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3.上款所指喪失居留權的居民,保留下列權利:①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②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55
  • 8 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外國人持有中國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並持有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下列事由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辦簽證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①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②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的;③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④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程搶修的;⑤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⑥應邀來華提供科技諮詢的;⑦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⑧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⑨直接過境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⑩其他被邀請確實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證,並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函電的。不屬上述情況者,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受理其簽證申請。10 《澳 門特 別行 政 區基 本法 》第 22 條 :“ 各省 、自 治區 、 直轄 市的 人進 入澳 門 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11 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12 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逾期逗留規定:“1.對逗留於本地區之期間超越逗留許可定之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第29條所定費用0.1%數額之罰款,但僅以30日 為限。 2.未按 上款規 定及在上 款所定 之期限內 使逗留 情況符合 規範之 人士,視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請延長逗留許可,或不得在兩年內申請定居。”13 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第14條規定:“1.被驅逐之人士如違反第4條第2 款 規 定 之 禁 止 再 次 入 境 , 處 1 個 月 以 上 3 個 月 以 下 徒 刑 , 如 為 累 犯 , 處 1 個 月以上6個月以下徒刑。”14 非居民是指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外之人士。15 第 4/ 20 0 3 號法 律第 9條 。16 第 4/2 00 3 號法令 第1 0條第 3款。 居住於 中國內 地的 中國公 民,只 有持中 國有 權限當局為其來澳取得留許可而簽發的文件,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 。17 第14/95/M號法令第5條請求書之組成。18 第5/200 3號行政法規第9條(限制)。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最長只可到護照或第5條第2款(3)至(9)項所指任何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30前日止。2.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部門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持有人。56
  • 19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居民身份證規章》第4條。1.如居民身份證已逾有效期但未辦理續期手續、因損毀而影響對持有人身份的正確認別、證件被破壞或塗改,又或證件上的身份資料不正確或未更新,則該居民身份證無效且不得為任何目的而使用,但未滿18歲的持有人的身高資料不屬不正確或未更新之列。2.如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被取消,則該居民身份證即時失效。在此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應通知身份證明局及採取扣押該居民身份證的措施。20 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3條(逾期續期)。1.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180日內,經繳納本行政法規第36條所定罰款後申請續期。2.續期取決於遞交具理由説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的證明。3.如未在第1款所定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申請續期者除外。21 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7條(更改住址)。獲居留許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應自更改住址之日起30日內,通知出入境事務廳。第34條(未作更改住址的通知)。1.未作出第27條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規第29條所定費用5%的罰款(澳門幣1,000元正)。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頁:http//:www.mps .gov. cn/。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公安部網頁:htt p//:www.bjbj .gov.cn/。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專案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於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2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於期滿前 申 請 延 期 。26 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失效)。基於下列原因,將引致居留許可失效:1.不再符合申請居留許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2.出現按原則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規規定引致許可不能維持的任何情況,尤其利害關係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57
  • 文明與現代化何傳啟*一 、人類文明進程的長江模型如果人類文明猶如一條長河,那麼,這條長河在那裏?請看看中國的長江。目前在長江上游,部分地區還帶有原始社會的痕跡,如摩梭族的“母系社會”等;在長江中游,廣大農村地區仍然是“小農經濟”,屬於農業社會;在長江下游,南京一帶已經是城市連片,具有工業社會的性質;在長江入海口,上海已經在發展新經濟,“知識經濟初見端倪”,正在向知識社會邁進。從長江上游到下游入海口,可以依次發現人類社會四個發展階段的特徵,從原始社會、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到知識社會,就像是人類文明從長江上游流到了下游入海口(圖1)。如何來解釋這個人類文明進程的“長江模型”呢?圖1 人類文明進程的“長江模型”(中國長江流域現代化進程圖)*中 國科 學 院中 國 現代 化研 究 中心 主 任58
  • 關於人類文明的發展理論,有進化論和循環論之爭。文明發展的進化論者把人類文明看成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認為文明發展是一個不斷從低級到高級的演化過程。持進化論觀點的學者比較多,而且不同學者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例如,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在《風俗論》(1757)中指出,作為一個統一體的人類是不斷進步的,世界各國的歷史發展具有共同規律,人類的未來是建立閃耀理性光芒的理想社會。法國歷史學家孔多塞在《人類精神進步史綱》(1794)中指出,人類歷史的主要動力是科學的發展,人類的進步就是知識的進步,人類的文明史就是知識發展的歷史。文明發展的循環論者認為,人類文明是由一個一個獨立的文明組成的。他們關注每一個文明的發展,認為每一個文明的發展都有一個從誕生、生長、成熟到衰落的過程,就像一年四季不斷迴圈一樣。20世紀循環論的代表人物是斯賓格勒和湯因比。斯賓格勒出版《西方的沒落》(1917),指出西方文化已進入冬季,正走向衰落。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沿着斯賓格勒的思路,研究了人類歷史上的不同文明。他在《歷史研究》(1934-1961)中比較分析了26個文明的生長過程,但他不同意每一種文明都註定要衰亡的觀點。本文不討論進化論和循環論的長短,只分析現代化理論對文明進程的理論解釋。事實上,在20世紀後50年裏,世界現代化研究高潮疊起,產生了一系列的現代化理論,如經典現代化理論、後現代化理論和第二次現代化理論等,它們對文明進程的解釋有所不同。二、經典現代化理論與文明進程在20世紀50-60年代,一批科學家相繼開展了現代化研究,並出版了一些著作,如《傳統社會的消逝:中東現代化》(勒納,1958)、《經濟成長的階段》(羅斯托,1960)、《現代化和社會結構》(列維,1966)、《現代化的動力》(布萊克,1966)和《現代化:抗拒與變遷》(艾森斯塔特,1966)等,現代化理論基本形成。後來,學者們稱之為經典現代化理論(Classical Moderniza tion Theory)。經典現代化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國學者布萊克教授認為1,人類文明的發展經歷了三次革命性轉變:第一次是從動物(Pre-human)向人類59
  • 社會的轉變,第二次是從原始社會向文明社會的轉變,第三次是從傳統文明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第三次轉變就是現代化,它包括現代性的挑戰、現代化領導的穩固、經濟和社會轉型和社會整合四個階段。根據經典現代化理論,人類文明的發展包括三大階段:原始社會、傳統農業文明社會和現代工業文明社會,現代化就是一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過程。而且,現代化過程本身也是有階段的。三、後現代化理論與文明進程早在20世紀60年代,發達工業國家已經完成經典現代化,開始邁入經典現代化以後的發展階段,有人稱其為“後現代”。2 20世紀70-80年代,以“後”冠名的各種學術思潮在美歐國家廣泛傳播,後現代化理論是對這些思潮的簡單概括。後現代化理論(Post-ModernizationTheory)並不是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而是關於後工業社會、後現代主義和後現代化研究的一個思想集合。德國學者貝克教授認為後現代化是“第二次啟蒙”。3如果説,經典現代化理論向我們描述了一個工業化世界,那麼,後現代化理論探索了工業化以後的發展。後現代化理論認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是現代化,從現代社會向後現代社會(工業社會向後工業社會)的轉變是後現代化。後現代化的結果是後現代性,後現代化以後是“後後現代”。根據後現代化理論,人類文明的發展也包括三大階段:傳統社會(前工業社會)、現代社會(工業社會)和後現代社會(後工業社會)。如果考慮到傳統社會(前工業社會)實際包括原始社會和傳統農業社會兩個階段,那麼,人類文明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四、新現代化理論與文明進程在20世紀80-90年代,現代化研究孕育了許多新思想。比較有影響的新思想包括德國學者胡伯教授(1985)提出的生態現代化理論、德國學者60
  • 貝克教授(1986)提出的再現代化理論(Ref lexive Moderniza t ion,有人譯成自反性現代化等)和本人提出的第二次現代化理論。生態現代化和再現代化理論分別認為,工業社會以後的社會是生態社會或風險社會,從工業社會向生態社會的轉變是生態現代化,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變是再現代化。第二次現代化理論認為,工業社會以後的社會是知識社會,從工業社會向知識社會的轉變是第二次現代化。第二次現代化理論既是一種廣義現代化理論,又是一種文明發展理論。作為一種文明發展理論,第二次現代化理論可以簡稱為“週期轉移論”(或者“週期加速論”)。它認為:1.人類文明的發展是有週期的。從人類誕生到2100年,人類文明的發展可以分為工具時代、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和知識時代等4個時代,每一個時代都包括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和過渡期等四個階段,人類文明進程包括4個時代16個階段(表1);其中,從農業時代向工業時代、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的轉變過程是第一次現代化;從工業時代向知識時代、工業文明向知識文明的轉變過程是第二次現代化;知識時代不是文明進程的終結,將來還會有新的發展。表1 人類文明進程的週期(文明發展和兩次現代化的週期性、加速性和轉移性)61
  • (續前表)*依據人類文明先行者的發展經歷劃分時間段,不同民族國家文明發展是不同步的資料來源:何傳啟:《第二次現代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人類文明的發展是週期加速的。人類文明的四個時代的時間週期越來越短,例如,原始社會大約持續200多萬年,農業社會大約6,000年,工業社會大約200多年,知識社會大約100多年(表1)。3.人類文明的發展是週期轉移的。人類文明的前沿在週期性轉移,例如,人類從非洲走來,在亞洲發明瞭農業文明,在歐洲創造了工業文明,在北美洲孕育知識文明。人類文明的方向在週期性轉移,例如,原始社會是狩獵採集和原始文化,農業社會是農業文明和農業化,工業社會是工業文明和非農業化,知識社會是知識文明和非工業化(圖2)。圖2 人類文明進程的方向圖(第二次現代化理論示意圖)資 料來 源:何 傳啟 :《東 方復興 》, 2003年 。(圓 圈代表 人類文 明起 步、發 展、成熟 和 過 渡 的 發 展 週 期)62
  • 4.人類文明的發展是進程不同步的和空間不均衡的。在人類文明的長河裏,不同國家有不同表現,不同民族有不同成就,不同國家和民族的文明進程是不同步的。在2000年,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現代化水平有很大差異(圖3)。圖3 人類文明進程的座標和2000年世界現代化的現狀社會發展5.現代化是18世紀以來人類文明的最新篇章。第二次現代化理論認為:廣義現代化是指18世紀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各個方面所發生的一種深刻變化,它包括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傳統文明向現代文明轉變的歷史過程及其變化;它既發生在先鋒國家的社會變遷裏,也存在於後進國家追趕世界先進水平的過程中。在18-21世紀期間,廣義現代化過程可以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簡稱為第一次現代化,指從農業時代向工業時代、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的轉變過程;第二階段簡稱為第二次現代化,指從工業時代向知識時代、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工業社會向知識社會、工業文明向知識文明的轉變過程;第二次現代化不是人類歷史的終結,將來還有新的現代化。廣義現代化第一階63
  • 段的現代性是第一現代性,即經典現代化理論描述的現代性,主要特點是工業化、城市化、福利化、民主化、法治化、理性化、世俗化、分化與整合、社會流動、大眾傳播和普及初等教育等。廣義現代化第二階段的現代性是第二現代性,第二現代性正在形成之中,目前的主要特點是知識化、資訊化、網路化、全球化、創新化、個性化、多樣化、生態化、民主和理性、普及高等教育等。根據第二次現代化理論,人類文明發展包括4個時代16個階段。其中,經典現代化理論描述了工業時代的文明轉變,後現代化、生態現代化、再現代化和第二次現代化等是對知識時代文明轉變的闡述。人類文明進程的“長江模型”是第二次現代化理論的真實反映。註釋:1 Black,C.E,The Dynamics of Modernization,NewYork :Harper &Row,19 66 ,pp.1-94.2 利奧塔著,車槿山譯:《後現代狀態》,北京:三聯書店,1 997年。3 貝克·威爾姆斯著,路國林譯:《自由與資本主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217-241頁。1. Beck,U.et al . ,Ref lexive Moderniza tion,Stanford,Cal i fornia : Stanford Univer s ity P re s s , 1 994 .2. Black, C.E., The Dynamics of Moderni z a t ion, New York: Harper & Row,1966.3. Huber, J. ,“Towards Industri al Ecology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a Concept of Ecological Moderni za tion”in Journa l of Environmenta l Policy and Planning ,參考書目:64
  • Vo1.2,Speci a1 Issue2,2000,pp.269-285.4.Inglehar t,R.,Moderniza tion and Postmoderniza tion,Prince t 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 ty Pre ss,1997.5.貝爾著,高銛等譯:《後工業社會的來臨》,北京:新華出版社,1997年 。6.貝克·威爾姆斯著,路國林譯:《自由與資本主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7.布萊克著,楊豫譯:《比較現代化》,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年 。8.查普夫著,陳黎、陸成宏譯:《現代化與社會轉型(第二版)》,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2000年。9.何傳啟:《第二次現代化——人類文明進程的啟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何傳啟:《東方復興——現代化的三條道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利奧塔著,車槿山譯:《後現代狀態》,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12 .羅榮渠:《現代化新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1993年。13 .中國現代化戰略課題組:《中國現代化報吿2003》,北京:北京大學出版,2003年。65
  • 小康及現代化社會指標體系評價方法朱慶芳*一、社會指標的意義、作用及建立原則社會指標是反映各種社會經濟現象狀況的,是衡量和監測社會發展的一把尺子,是一種量化工具,每個指標反映一定數量的社會現象,由於社會經濟指標有兒千個。我們根據研究的目的,從眾多指標中選擇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標,組成指標體系,用科學的計算方法算出綜合指數和類指數,從各個側面進行分析、評價其發展趨勢和發現各種社會問題,就稱它為指標體系。按指標的功能分,它有描述、解釋、評價、監測、預測的功能,一般指標體系都能做到描述和評價的功能,要做到監測功能就需從指標體系中發現問題,並根據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難度較大些,預測功能是指根據目前情況對今後長期目標進行預測,如小康、現代化目標等。按指標的類別分,可分為綜合類和專題類,如全國和地區的現代化指標,它包括了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綜合情況,就屬綜合指標體系,如屬於一個部門的或某一專題性質的就稱之為部門或專題指標體系,如社會保障、教育、衛生、人口等指標體系。再分細部門可直至一個企業,分地區可分至市縣鄉鎮村,都可根據需要建立指標體系,也可根據研究的課題建立相關的指標體系,如我承擔了老齡化課題,便建立了老齡化指標體系。按指標的性質分,可分為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前者是指由統計部門統計的客觀資料的統計指標,主觀指標是指通過問卷調查得到的調查資料,在香港和國外往往把調查資料稱之為社會指標,也有把兩者結合*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66
  • 起來運用的如瑞士洛桑國際發展學院主辦的競爭力指標體系。在撰寫指標體系的分析報吿時,也需用主觀調查資料,就能把問題分析透徹、生動 。指標體系的建立是根據不同研究目的來確定的,其作用是為各級管理部門和決策者提供制定政策和完善各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因此不僅僅是對社會發展現象進行描述、排序先後,更重要的是要發現矛盾和問題,並提出對策和建議,使各項改革順利進行,經濟和社會能協調發展。社會指標體系也可通過媒體發表,可使人民群眾全面瞭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社會指標體系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是:1.要反映人的全面發展。即以人為主體,反映人的物質、精神生活,人的素質提高狀況,也要反映人的潛能發揮程度,在過去建立的各項綜合指標體系中,以人口和勞動力計算的指標佔了絕大部分。2.要從國情出發。多反映改革開放中出現的問題、反映經濟社會是否協調發展、反映物質和精神文明的相互關係、反映小康和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等等,更好地為制定社會發展政策和宏觀管理服務。二、幾種國際上有代表性的指標體系早在60年代,首先從美國興起了社會指標,到80年代,已有80多個國家建立,現在就更多了,在國際競爭中,各國的社會指標體系也是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二戰”以來,各國在工業化過程中曾把經濟增長作為核心,實踐證明,片面追求經濟增長而忽視社會發展,出現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產生了不協調,反過來制約了經濟的發展,使人們深刻地認識到:“增長不等於發展,富裕不等於文明進步”,為尋求協調發展之路,各國和國際組織紛紛建立一種能反映協調發展的社會指標體系,據瞭解有代表性的指標體系有:人文發展指數。它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專家經過6年研究而提出的成果。從1990年起,每年出版一次。該指數用平均預期壽命、成人識字率和實際人均生產總值(GDP)三個指標合成為一個複合指數,中國在170多個國家中居111位。67
  • 世界競爭力。這是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洛桑國際發展學院建立的,從1980年起開始,1986年形成較完整的國際競爭力指標體系,由四大要素五個子要素300多個指標綜合而成,其中客觀指標約205個,主觀指標116個,兩者相結合的指標體系。中國在80多個國家中從1995年的39位已上升至2002年的33位。國家財富新標準。是世界銀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用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生產資本和社會資本四方面綜合計算出人均國家財富量,1995年公佈的192個國家平均為8.6 萬美元,中國只有6,600美元,居162位。居首位的澳大利亞達83.5 萬 美元 。社會進步指數。這是美國社會學家埃斯特斯的研究成果,由44個指標組成,在124個國家排序中,中國居77位。以上是各種綜合指標體系,還有各種部門和專題類指標體系,如生活質量指數、痛苦指數等,不一一列舉。國際社會指標的評估均反映了人的發展、社會的全面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評價方法比較科學,是值得我們借鑑的。三 、中國社會指標的應用和發展中國社會指標的研究始於80年代,改革開放後,發展戰略由過去注重經濟發展逐步轉變到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計劃統計部門均成立了社會司,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決策的需要,各部門和各地區開始研究和引進社會指標的理論和方法,在1983年科委下達了社會指標的研究項目,但當時大家對此課題很生疏,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成立不久,無人敢接,後來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承擔,但從研究成果來看,僅僅提出了指標體系的框架,並沒有進入實質性的評價。1984年,美國社會學家埃斯特斯來中國,並發表了進步指數,中國被評為77位,受到了中央領導的接見和重視,因為過去中國人均GDP及其它經濟、教育等指標中國均在百位後,而進步指數上升到70多位,是一大進步。但後來當我們看到詳細的資料後,看到美國被評在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後面居26位,原蘇聯居58位,感到不夠準確,這樣就激發了我們試評的決心,我與財貿學院的老教授一68
  • 起,首次用綜合評分法對1990年世界百萬人口以上120個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進行了評估,評價結果是中國居70位,美國居第6位,各國的位次相對比較合理,而且從16個指標的國際比較中,能看出我國與各國的進步和差距,發表後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好評,並在人民日報上全文發表,使我們看到了社會指標評價的意義和作用,大大鼓舞了課題組搞好社會指標的決心和信心。在1987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承擔了國家重點課題“社會指標研究”,在成立後的10多年中,課題組除了繼續進行國際評價外,主要是對國內開展了一系列社會指標體系的綜合評價,包括對全國各省市區社會發展水平的綜合評價,對地級以上城市的綜合評價,對小康和現代化實現程度的綜合評價,還評出了小康縣和小康城市,除各種綜合評價每年評一次外,還有各種專題評價,如社會保障、老齡化指標體系、經濟與社會協調度的指標體系等,我們還進行了四次萬名職工的問卷調查,根據客觀指標評價和主觀指標相結合做出的評價分析報吿,不僅有地區排序,更重要的是通過各類指數和指標的分析,從比較中發現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有10餘篇分析報吿,曾受到中央和省市領導的批示和重視。我們在開展指標評價的同時,還重視了社會指標的推廣和應用的普及工作,如主辦了三期研討培訓班,把評價結果編成研究資料,免費印發到省縣市,還製作了社會指標評價方法的錄影帶,出版了社會指標專著8本,還受到各地政府、大專院校的邀請去講學,接待各地來訪,無償提供資料和諮詢,受到了各地好評,這些工作,使社會指標得到了推廣和應用。現在,社會指標已得到較廣泛的應用,已逐步深入到各部門、各地區直至基層,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據不完全瞭解,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公安部、體委、教育部、水利部等都建立了指標體系,部分地區也都根據需要建立了各種指標體系。自黨中央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來,有些地區已建立了小康社會指標體系,經濟較發達地區已建立了現代化指標體系,競爭力指標體系等,有的部門還建立了社會穩定預警指標體系和就業預警指標體系等,目前,無論是指標體系的深度和廣度都比過去有所提高。69
  • 為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我們已建立了小康社會和現代化指標體系,它是綜合性的專題指標體系,現着重向大家介紹這一指標體系的建立原則和評價方法。由於中國存在城鄉差距較大的二元結構,除了要建立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綜合指標體系外,還必須分別城市和農村建立指標體系。現將已建立的全國、城市和農村三套指標體系的指標及小康及現代化目標及實現程度列表如下,供參考:表1 2001 年全國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指標體系和實現程度70
  • (續前)資料來源:《2002年中國統計年鑒》及向有關部門收集。註:5、11項指標為2000年數字,18項為1997年數字。綜合指數和類指數是用加權綜合指數法計算的,逆指標是以目標數除實現數而得(以下各表同)。表2 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指標體系和實現程度71
  • (續前)資 料 來源:2002年《中國統計年鑒 》、《農業統計年鑒》、《 農 民住戶 調查年鑒》、《 鄉 鎮企 業 統 計 年鑒》等。註:1.本表 小康目標是按近幾年速度確定的,各地可按本地區10年規劃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目標。2.第14、26項因分地區無農 村數,故用全國平均數,括弧內為農村數,第 1項 括 弧內 為 2000年 人口 普查 數。 3.第 7、 12、 15、16、19- 24項 均為 農調隊農村住戶抽樣調查資料。4.第18項為2002年科普年鑒中的數字。26、27項為衛生 部統計提要中的數字。5.第12、14、16、22項是逆指標,以目標 數 除實現數 倒算 而 得 。72
  • 表3 2000 年57個市現代化指標體系和實現程度註:1.根據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中國城市統計年鑒》中的市區口徑整理,部分資料是各城市經濟學會上報數,及摘自各省市統計年鑒,對部分缺報數進行了估算。2.57市的選取的原則是:非農業人口在百萬以上、省會市、沿海開放市和計劃單列市。3.計算方法是用綜合加權指數法,逆指標是分子分母倒算而得。73
  • 以上三套指標體系是全國性的,關於分省市區、分各子系統、分指標的排序和分析,請參考《中國小康社會》一書,從各地區而言,可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對所屬市縣做出同樣的評價和分析。現將指標的確定、目標如何設定、評價方法等簡介如下。四、小康和現代化指標體系和目標確定的原則首先要説明小康和現代化的關係:在黨的十六次大會上,江澤民同志提出了第三步戰略目標的“新三步”走的具體部署,要在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2010年是新三步的第一步,這是承上啟下的階段,也是現代化建設的新起點。因此,可把小康目標設定在2010年。小康社會和現代化是動態的發展過程,它的基本內涵是以科技進步為先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不斷提高人口素質和生活質量,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現代化是從傳統的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發展,並逐步進入知識化社會的轉變過程。小康是現代化的前奏和基礎,從城市看,大部分地區的發展水平已實現了小康目標向現代化發展,從地區來看,東部大部分地區也已實現了小康正在向現代化邁進,中西部大多地區還處於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小康和現代化是互相交叉的動態發展過程。指標體系確定的原則就是根據小康社會和現代化的內涵,參考了英格爾斯提出的10個現代化指標,並根據中國具體情況增加了社會發展、知識化和科技創新、生活質量和環保、法制等28個指標組成指標體系,共分五個子系統。它能全面反映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的各個方面,突出反映了以人為本的全面發展,也反映了更高水準的小康社會,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五個子系統的主要內容是:1.社會結構。它的優化是小康和現代化的前提件,也是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基礎,由五個指標組成,反映了產業結構社會化、城市化、非農化、對外依存度和政府對智力的投入。74
  • 2.經濟與科技發展。由7個指標組成,前3個是反映經濟效益和投入產出水平,是實現小康的物質基礎,城鎮失業率是反映勞動力的需求狀況,後3個指標是反映科技教育和創新能力的。3.人口素質。它的高低對實現小康起着決定作用,由6個指標組成,反映了知識化和科技水平,人口自然增長率是逆指標,越低越反映人口控制得好,預期壽命是反映人口素質和生活質量的綜合指標。4.生活質量和環保。這是實現小康的重要目標和條件,由消費結構,家電普及和資訊現代化、環保等6個指標組成,實際上第三個子系統中人均醫生和平均壽命也是生活質量指標。5.法制與治安。它是為保證實現小康保持社會穩定的前提條件,4個指標是反映治安的,都是逆指標,新增了每萬人口律師數,是反映法制化的。以上五個子系統是互相促進和互相制約的關係,通過各類指標指數的比較,就能反映是否協調。這套指標體系既可作歷年比較,也可作地區比較。表2是農村小康指標體系,是根據農村小康社會的特點選擇了由四個子系統27個指標組成的社會指標體系,表3是反映城市特點的城市小康和現代化指標體系,為四個子系統25個指標,這兩套均因受資料限制缺法制和治安的子系統。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各自特點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的小康社會指標體系 。為加強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廣泛徵求了30多位專家的意見,確定了指標體系和權重。2001年的統計資料主要是根據《2002年中國統計年鑒》和向各部委收集的。2010年的發展目標是參考了近5年的發展速度和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測算出來的。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所訂目標對於發達地區可能偏低,而對中西部地區可能偏高,但只有用同一目標來衡量,才能有可比性,才能從比較中看到本地區的進步和差距,瞭解本地區處於哪個發展階段,在綜合評價中居於前列的地區已基本實現了小康目標,就可以向率先實現現代化的目標邁進,居後的地區應針對薄弱環節採取有力措施迎頭趕上,為全面實現小康目標而努力。75
  • 五、建立指標體系要注意的問題1.指標體系如何確定。指標有幾千個,要根據研究的目的選擇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指標組成指標體系。可採用經驗選擇和專家諮詢相結合的方法確定,先根據小康和現代化內涵列出了包括30多個指標的指標集,列印成徵求意見稿,徵求了有關專家的意見,根據意見的集中程度,刪去了未選中的指標,並根據確定的指標,參考選票的多少,確定了每個指標的權重。由於是廣泛徵求了專家的意見,就減少了指標的主觀性,增強了指標的客觀性和具有科學性。2.小康和現代化第一發展階段目標如何確定着這是難度較大的環節,最好是根據本地區10年規劃,因為它是經過計劃部門精確測算的,可信度和準確度較高,但不可能每個指標都有規劃,沒有的指標可根據近5年的速度推算,一般資訊化指標的增長速度較快,如電腦、電話普及率、生活用電量等,沒有把握的應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商定。總之,目標既不能定的太高,也不能過低,要留有餘地、實事求是。3.指標體系要有可行性。每一個指標都要有資料來源,大多都能從統計部門的現有統計資料中取得,有的可從各主管部門取得,對於一些統計計算方法尚有爭議的指標可暫不列入,對較重要的指標,如缺所需年份、或缺資料,可用相近年份代替或加以估算,如人均生活用電量和平均預期壽命等。4.指標要有可比性。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指標本身的可比性,無論是年度之間的動態比較或地區之間的比較,都要用同一口徑的指標,尤其是動態比較,價值指標如GDP、城鄉居民收入必須用可比價格,在地區之間比較時必須用相對數,如人均、勞均、比重、百分比等,在市之間比較時,要考慮到包括範圍,一般用市區口徑才有可比性,在進行國際比較時,尤其要注重每一指標的口徑、範圍是否可比,對不可比的指標要進行調整;另一可比性是指在進行地區比較時,所列指標一定要齊全,缺一不可,如收集不到,用估算方法補齊,否則評價就會失真。5.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因每個指標單位不同,不能相加得出綜合概念,只有換算成指數或分數才能相加,常用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加權綜合指數法,適用於小康和現代化目標實現程度的評價,或一76
  • 個地區歷年之間的動態比較,即用實現數除以目標數乘權重得出每個指標的指數,或報吿期除以基期乘權重得每個指標的指數,相加便得子系統指數,各子系統相加得總指數,逆指標(指失業率、犯罪率等)則用目標數除以實現數;另一種是綜合評分法,適用於某年國家間、地區間的綜合評價,即對每個指標值分成十個檔次分,將每個地區每個指標對號入座得分後乘權重,求出每個指標得分,各指標分相加便得出該地區的各子系統分和總分。對計算的結果要進行邏輯審查,如不合理之處要反覆核對,找出原因或進行調整。6.對評價結果寫出分析報吿。首先對評價結果進行比較,如是地區比較,要進行排序、哪些居前,哪些居後,還要對各子系統和各主要指標間進行比較,從比較中既要肯定成績,也要發現問題和薄弱環節,最後提出對策建議。為彌補客觀指標的不足,最好能與主觀指標(問卷調查)相結合,使分析報吿更能符合實際。總之,搞任何指標體系都要掌握好以上各個環節,本人的體會是,確定指標體系和權重、進行計算和寫分析報吿花的時間約佔全部工作量的20%左右,難度最大的環節是收集資料,要到各部門收集,要將指標收集齊全、搞準,要邏輯審核,則要花很多時間,約佔全部工時的80-90%。當前中國各地都掀起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現代化的熱潮,各級領導和決策部門極需瞭解本地區建設小康社會和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情況和存在問題,如果我們能及時提出實現小康的綜合評價分析報吿,對本地區在全國的位元次、本地區市縣的排序,提出薄弱環節和對策建議,一定會受到決策部門的重視和應用,而且能使全國和各地區人民群眾全面瞭解實現小康和現代化的進程。77
  • 借鑑國際成功經驗,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發展郭永中*一、問題的提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實現充分就業、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世界各國政府和地區不僅把中小企業作為扶持的重點,而且順應時代潮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更迅速發展,並將其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澳門的中小企業佔全澳企業總數的99%以上,是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於資源短缺,資金、技術和人才缺乏等諸多原因,導致目前澳門中小企業面臨發展上的重重困境和競爭力的普遍下降,同時由於博彩業的開放以及CEPA的實施所帶來的對外合作空間的開拓,又給澳門的中小企業發展帶來了千載難逢的機遇。因此,澳門中小企業要抓住發展機遇,學習和借鑑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經驗,優化產業結構,建立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政策,加快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提升其經濟競爭力和綜合實力,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二 、中小企業的崛起在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戰略地位當前,縱觀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的崛起,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發達*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研究員78
  • 國家或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今天不僅在數量處於絕對優勢,而且在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並不是因為中小企業在其數量上的絕對優勢,而是因為它不僅創造了大量的國民財富,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更是托起世界經濟繁榮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中小企業是當今美國經濟的心臟和靈魂在美國,學術界、政界和企業界把中小企業一般被稱為小企業,即Small-Business 。在美國小企業的定義通常是指獨立所有和經營、並在所從事的領域不佔支配地位、僱員少於500人的企業,它們佔全美2,500萬家企業的99%以上。1995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小企業狀況的報吿》中指出:“在全國經濟的各項指標中,小企業佔從業人員的60%,佔銷售量的54%,佔國內生產總值的40%,佔私人部門產量的50%。過去10年,每年都有超過60萬家新企業誕生,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裏,小企業創造了很多就業機會,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小企業也是很強的革新家,它們比大企業創造出多一倍的重要革新。”對此,美國前總統雷根把中小企業認為是美國經濟制度的心臟和靈魂,是因為它不僅為美國創造了大量的國民財富,而且是美國科技創新的火車頭,特別是近20多年小企業成功地創造了一系列新興的產業,像微軟、蘋果和惠普等中小企業的出現,更是促進當今美國經濟保持穩健增長和快速發展的重要基石。(二)中小企業在日本是托起經濟繁榮的重要支柱1.日本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在日本,中小企業的定義是根據1963年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來界定的,其具體劃分標準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製造業、採礦業、建築業、運輸業等行業中,資金規模在1億日元以下或僱員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體經營者稱為中小企業 。第二,在批發業中,資金規模在3,000萬日元以下或僱員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體經營者稱為中小企業。第三,在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中,資金規模在1,000萬日元以下或僱員人數在5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體經營者稱為中小企業。79
  • 第四,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下的製造業或5人以下的商業和服務業為小規模企業。2.中小企業在日本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戰略地位日本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中中小企業數量較多的國家之一,中小企業在日本不僅數量多,而且是日本現代化企業結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更為日本經濟的振興和繁榮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下面我們分別從製造業、批發業、零售業、就業、對外出口五個方面考察中小企業在日本國民經濟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第一,中小企業在日本製造業中的貢獻。1950年,日本製造企業總數為35.25萬家,從業人員總數426.19萬人,總產值2.38兆日元,其中,中小企業有35.04萬家,從業人員有278.3萬人,產值1.15兆日元,中小企業分別佔製造企業總數的比重為99.4 % ,佔從業人員的比重為65.3 %,佔總產值的比重為48.3%。1954年,日本製造企業總數為43.05萬家,從業人員總數527.86萬人,總產值6.26兆日元,其中,中小企業有42.88萬家,從業人員有382.7萬人,產值3.15兆日元,中小企業分別佔製造企業總數的比重為99.6%,佔從業人員總數的比重為72.5%,佔總產值的比重為56.1%。1972年,日本製造企業總數為79.34萬家,從業人員總數1325.0萬人,總產值80.98兆日元,其中,中小企業有78.86萬家,從業人員有920.9萬人,產值41.46兆日元,中小企業分別佔製造企業總數的比重為99.4%,佔從業人員總數的比重為69.5%,佔總產值的比重為51.2%。1980年,中小企業有73.11萬家,從業人員有802.9 萬人,產值111.65兆日元,中小企業分別佔製造企業總數的比重為99.5 %,佔從業人員總數的比重為73.4%,佔總產值的比重為52.0%。2000年,中小企業仍然佔製造企業總數的比重為99.0 % ,佔從業人員總數的比重為72.7%,佔總產值的比重為51.2 % 。1950-2000年日本中小製造企業從具體發展情況情況見表1。80
  • 表1 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發展情況(1950-2000)資料來源為王振等編著:《中小企業:日本經濟活力的源泉》,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8-9頁。從表1資料的變化中,我們可以發現,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發展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1950年-1954年,是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發展較快的時期;1954-1972年,是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發展最快的時期;1972-1980年,是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發展穩定的時期;1980-2000年是日本中小製造企業緩慢發展的時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説,在日本製造業中,中小企業經過50多年的發展,無論從地位上看,還是從企業的數量、從業人員、產值方面看,中小企業對日本經濟的發展都作出來了令人矚目的貢獻。第二,日本中小企業在批發業發展方面的貢獻。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200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中小批發企業年銷售的比例在60%81
  • 以上,明顯超過大企業的銷售比例。具體情況見表2。表2 日本中小批發企業的銷售額比例情況 (單位:%)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編:《中小企業白皮書》,2002年。第三,日本中小企業在零售業發展方面的貢獻。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200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中小零售企業年銷售的比例在70%以上,更是超過大企業的銷售的比例。具體情況見表3。表3 日本中小零售企業的銷售額比例情況 (單位:%)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編:《中小企業白皮書》,2002年。82
  • 第四,中小企業在日本實現就業方面的貢獻。據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1999年的統計顯示,日本共有各類產業從業人員6,446萬人,而在中小企業和小規模企就業的人員有5,702萬人,中小企業和小規模企業佔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高達88.46% ,其中,中小企業佔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為67.0% ,小規模企業佔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為21.5 %。具體情況見表4 。表4 日本中小企業的就業情況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編:《中小企業白皮書》,2002年。由此可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説,在日本,中小企業不僅為社會提供了廣泛的就業機會,而且為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第五,中小企業在對外出口創匯方面的貢獻。日本中小企業的崛起,不僅擴大了日本的對外出口貿易,而且大大提升了日本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在日本對外貿易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據統計,中小企業出口的產品在日本貿易中所佔地比重,1960年為26 .9% ,1970年為37.6 % ,1982年為40.0 % 。特別是在80年代日本經濟鼎盛時期,中小企業的有些產品暢銷世界各地,有的產品甚至在國際市場上佔有壟斷的地位。綜上所述,中小企業在日本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做出的貢獻是令人矚目的,有些學者認為:中小企業是日本經濟活力的源泉;還有一些官83
  • 方人士和中小企業經營者甚至認為:日本經濟的發展主要是靠中小企業。但是,我們無論怎麼評價,毫無疑問,中小企業在日本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起的戰略地位非常重要。(三)中小企業在歐盟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在歐盟,中小企業是指僱員少於500名、年營業額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企業。據1990年出版的《歐共體的企業》公佈的資料顯示,1986年歐共體12個成員國共有各類企業1,342.8萬家,其中僱員500人以上的大企業僅僅佔0.21%,而其餘99.79%為僱員少於500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1-9人的微型企業所佔地比重高達81.85%。特別是在建築業和服務業,中小企業的比重分別高達99.92%和99.87%。在1998年出版的歐盟委員會文件《對中小企業和手工業的優惠措施》的統計資料明確顯示,歐盟15個成員國共有各類企業1,790萬家,其中中小企業所佔的比重高達99.8%。下面我們分別以德國和義大利為例,具體説明中小企業在歐盟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起的支撐作用。1.在德國,中小企業在保持經濟穩定、快速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在德國,全國僱員500人以下,年銷售收入1億馬克以下或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330萬家,佔全部企業總數的99%,提供了70%的就業機會,創造了75%的新增產值,財税收入佔50%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額佔46%,承擔了全國職業培訓任務的80%。2.在義大利,中小企業是其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中流砥柱。尤其中小企業在促進義大利經濟和地區發展、擴大社會就業、社會生產和滿足社會多樣化需求、培育企業家、技術創新、出口創匯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全國僱員500人以下,年銷售收入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420多萬家,佔全國工業企業總數的99.6%,創造45%左右的國民生產總值(GNP),提供70%以上的就業機會,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產品出口額佔義大利全部出口額的50%以上。(四)中小企業在台灣、香港和中國內地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1.在台灣,中小企業的定義是根據1979年台灣當局頒行的中小企業輔導準則規定:① 凡資產總額不超過6,000萬元新台幣和實收資本額在84
  • 2,000萬元新台幣以下及僱員不超過300人的製造業、採礦、運輸業、加工業、手工業;② 年營業額不超過2,000萬元新台幣及僱員在50人以內的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行業。據統計,目前台灣共有107萬家中小企業,中小企業佔台灣企業總數的98%左右,佔台灣就業總數的78.43% 。中小企業是當今台灣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柱,不僅為台灣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而且支撐着台灣經濟的半壁江山,其產值、出口額、銷售額在整個台灣經濟中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據統計,中小企業產值佔GNP的60%,中小企業的產品85%是銷往海外市場的,其直接出口收入佔整個台灣外銷收入的75%。2.在香港,中小企業是指僱員少於100人的製造業公司和僱員少於50人的非製造業公司。據統計,目前香港有30多萬家中小企業,佔香港企業總數的98%。在這些中小企業就業的人數超過140萬人,佔香港總就業人數的60%。其中,香港的生產總值很大部分也是這些中小企業創造的。在香港,中小企業是促進其經濟繁榮的骨幹力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在2003年度的施政報吿中指出,中小企業是香港經濟的支柱和動力,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要用新思路扶持香港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3.在中國內地,1999年國家計委對中國內地的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進行了重新認定,並頒佈了《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這個劃分標準,中國內地的中小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人民幣以下、5,000萬人民幣以上的為中型企業,上述兩項指標都低於5,000萬人民幣的為小企業。中小企業在中國內地的異軍突起,對促進其國民經濟的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據國家資訊中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等單位聯合對中國內地中小企業的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的調查和分析,截止2001年底,中國內地共有中小企業2,930萬個,從業人員1.7 4 億人。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佔中國內地國內生產總值(GDP)的50.5 %, 解決就業佔全國城鎮就業總數的75%以上,提供的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約佔全國出口總值的60%,完成税收佔全國全部税收的43.2 %。85
  • (五)對中小企業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重要性的幾點認識在前面筆者雖然考察了中小企業在美國、日本、德國、義大利、台灣、香港、中國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但是,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今天,中小企業無論是在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它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其重要性和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① 中小企業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② 小企業不僅是社會安定的穩定器,而且是創造就業機會的蓄水池;③ 中小企業是推動技術創新的源泉;④ 中小企業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和中堅力量;⑤ 中小企業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保護區域經濟安全的重要支柱;⑥ 中小企業是出口創匯,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的主要力量;⑦ 中小企業既是社會生產和消費品的最主要提供者,更是培養企業家隊伍的搖籃;⑧中小企業還是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加速器;⑨中小企業不僅改善了產業結構,而且促進了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一句話,正是基於上述中小企業在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重要性和作用,世界各國和地區不僅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紛紛制定法律和法規政策,並積極採取有力的措施,加大對其的扶持力度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如今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三、發達國家和地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經驗及其特點中小企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發展壯大,不僅與政府的高度重視有關,更是與政府專門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緊密相關。美國、日本、台灣和香港特區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澳門學習和借鑑。(一)發達國家和地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經驗1.美國的基本經驗實踐證明,美國中小企業發展到今天,其數量之多、競爭力之強、生產的社會化度之高,可以説,一方面是美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是扶持政策保駕護航的結果。其基本經驗歸納起來有下六個方面:86
  • 第一,政府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美國政府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了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管理,政府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有參議院小企業委員會、眾議院小企業委員會、白宮小企業委員會和聯邦小企業管理局。聯邦小企業管理局,是直接隸屬總統的聯邦獨立機構,是統一管理和落實全國中小企業政策的權威機構。於1953年成立,並於1998年由副部級升格為正部級。目前聯邦小企業局共有3,000名工作人員,總部設在首都華盛頓,在全國50個州中設立有96個分支機搆和地區性直屬辦公室。小企業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①負責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運行,以擔保的方式幫助小企業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② 保證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美國法律規定聯邦政府在採購中必須保證小企業獲得23%的份額,並要求大企業獲得的政府採購份額也將其中的20%轉包給小企業;③ 在政府和國會制定政策法規時,代表中小企業的利益説話,同時為中小企業爭取税收優惠;④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資訊諮詢等管理與服務。目前小企業局在全國各地成立了近1,000家中小企業發展中心、17個美國出口援助中心、13個“一站資本店”(One-StopCapi ta lShops)、39個企業資訊中心、18個部落企業資訊中和13,000個退休經理自願者服務團。第二,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美國早在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就為中小企業對抗大型托拉斯組織的壟斷提供了法律基礎和保障。隨後,相繼通過《克萊頓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凱福爾法》等法律,逐步完善了反托拉斯法。到目前為止,美國與中小企業有關的法案超過了100多項,1953年通過的《美國小企業法》,不僅確定了小企業的法律地,而且成為保護小企業的基本法。同時還制定了《小企業融資法》、《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貸款提高法》、《小企業開發法》、《小企業創新法》、《聯邦政府採購法》、《小企業管理實施公平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機會均等法》等有關促進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第三,為中小業融資提供支援和擔保。美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是來自政府資助、商業銀行貸款、金融投資公司、證券融資等。美國小企業局與全國700多家商業銀行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援和擔保。據統計,截止2000年底,美國小企業局向中小企業提供累計770億美元的貸款和信貸。特別是重要的是,中小企業管理局的各種資金援助計劃87
  • 填補了按正常條件無法獲得私人貸款的中小企業的信貸缺口。與此同時,小企業局還為有管理經驗、技術、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目前,小企業局擔保的資金最高可佔中小企業每筆貸款的75%。由於美國商業銀行出於安全的考慮,一般開展3-5年的短期貸款,而通過小企業局的擔保,貸款年限便可延長至25年,使中小企業的融資條件得到了有力的保障。第四,對中小企業實行税收優惠政策。美國對中小企業的税收優惠政策,具體規定:①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② 減少對企業新投資的税收;③推行加速折舊;④ 實行特別的科技税收優惠;⑤ 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税收低免等。根據1997年納税人税收減免法,美國小企業在今後10年中將會得到數以十億美元的税收減免。第五,為中小企業發展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在美國,為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了完善的三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① 美國聯邦中小企業管理局直接提供的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於1953年開始實施。據統計,1999年美國聯邦中小企業管理局及其在50個州中設立有的96個分支機搆和地區性直屬辦公室共為中小企業直接提供擔保5萬筆,平均每筆擔保貸款24萬美元,累計幫助中小企業獲得銀行擔保貸款130億美元。目前,在美國共有7,000多家商業銀行參加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成為協作銀行;②地方政府提供的區域性專業擔保體系,由於美國各地情況不同,建立的區域性專業擔保體系各有其自己的特點。例如,美國加州成立了出口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是為了幫助本地區的中小企業擴大出口,採取政府出資與商業銀行合作方式,通過分擔銀行發放貸款的風險,使銀行不僅關注中小企業的現金流量,更關注它們的未來收益,從而使其成為銀行穩定的客戶。③社區提供的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是幫助社區內的貧困人口在創辦小企業上提供資金擔保。第六,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計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計劃具體包括:投資計劃、研究和開發計劃、融資計劃、聯邦政府採購計劃、救災援助計劃、諮詢計劃、培訓計劃、建築工程保證金擔保計劃等等。特別是近年來美國政府,一方面,成功推行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SBIR),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年研究開發經費在1億美元以上的聯邦政府機構要按一定比例向SBIR撥出專款用予資助中小企業的創新研究;研究開發經費超過88
  • 2,000萬但不到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機構要為中小企業確定科研專案和目標。另一方面,向受災中小企業提供援助計劃,其主要內容是提供各種低息貸款或援助,幫助災後恢復和重建。據統計,小企業管理局從1953年成立以來,向受災中小企業提供援助累計250億美元的各種低息貸款。2.日本的基本經驗在日本,中小企業為日本經濟的騰飛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並在日本社會和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一方面是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援和大力扶植,另一方面是日本政府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建立了完備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其基本經驗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日本政府設立了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在日本,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1948年7月,日本政府通過了《中小企業廳設置法》,1948年8月正式成立中小企業廳。中小企業廳設在內閣經濟產業省,其主要職能是根據政策和法律,對全國中小企業進行管理、資金、技術開發等方面的指導和扶持。各級地方政府機關也設立了中小企業指導科,統一由中小企業廳領導,從而形成了全國性的行政組織網。同時,在民間還成立了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中小企業協會、中小企業事業團、信用協同組織、商工會等,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診斷、指導、資金援助、人才培訓等。日本官方組織的成立和民間團體的建立,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第二,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制定了完整的法律體系。目前,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業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日本政府從1946年以來,先後制定了30多個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特別是在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1973年又修改了《中小企業基本法》,它是迄今為止日本中小企業發展最健全、最完善的綱領性法規,是日本中小企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日本政府《中小企業基本法》的制定和實施,不僅確立了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而且對保障中小企業的利益,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和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第三,建立了完善的融資服務體系。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在融資服務方面建立了由政府出資組建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和互助共救合作金融機構三大金融支援體系。89
  • (1)日本政府出資組建的3家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① 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它是1953年根據《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其總部設在東京,目前,在全國有58家分支機搆,有640家代理點,有1,742個工作人員,資本金為4,452億日元,總貸款餘額7兆5,000億日元。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對服務物件、貸款限額、資金運用等都有明確規定。其具體規定如下:服務物件是按照《中小企業基本法》界定的所有中小企業;貸款限額為4.8億日元;資金運用包括兩大類,一是向中小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包括土地、廠房、機器和備用平等進行長期周轉的一般貸款,另一類是向中小企業發放特別貸款,幫助其採用技術創新等 。② 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它是1949年根據《國民生活金融公庫法》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其總部設在東京,目前,在全國有152家分支機搆,有852家代理點,有4,796個工作人員,資本金為3,479億日元,總貸款餘額10兆7,053億日元。國民生活金融公庫與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區別是,貸款物件主要是小規模企業,發放小額貸款,貸款限額為4,800億萬日元。資金用途主要是維護生產用的小額貸款、業務資金貸款及升學資金貸款。③ 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它是1936年根據《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法》由政府和中小企業團體組合共同出資設立的。資本金有5,060億日元,其中政府出資4,031億日元,佔79.7%,中小企業團體組合出資1,028億日元,佔20.3%。目前,總店有一家,有102家分店,有4,797個工作人員,貸款餘額10兆2,812億日元。貸款物件一方面是基於國家中小企業對策的特別貸款,另一方面是以行業團體為物件的融資。(2)日本扶持中小企業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日本商業性金融機構主要有都市商業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組成。①都市商業銀行是以大都市為中心,在全國所有城市設置分店,都市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數額佔其融資總額的1/3以上,是中小企業最大的融資銀行。②地方商業銀行是以地方中心城市為中心,並在所在地區設立分店,其主要服務物件是中小企業。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4家地方商業銀行。(3)互助共救合作金融機構日本互助共救合作金融由地方合作銀行、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勞動90
  • 金庫組成的合作金融機構。① 地方合作銀行的前身是50年代初建立的具有合作性質的相互銀行,目前也稱第二地方銀行。其性質和地方銀行基本上相同,其主要服務物件是中小企業,目前在日本全國共有53家。② 信用金庫,是根據1949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協同組合法》建立起來的,1951年6月實施《信用金庫法》,在信用協同組合的基礎上改組而成的合作制金融機構。信用金庫主要從事存貸業務,它是由會員參加的合作制金融機構,貸款物件限於會員內部。具有以下四特點:第一,實行會員制度,會員只限於本地區的小企業和個體業主;第二,採用合作制,表決權一人一票;第三,規定每個會員的出資限度和信用金庫資金總額的最低限度;第四,業務範圍有一定的限制。③ 信用組合,它的前身是信用協同組合,是中小企業、個體勞動者相互共濟性較強的協會性的金融機構,雖然它比信用金庫規模小,但它注重相互合作性,並且獨立性很強,業務限於對組合內的成員,互助融資的宗旨明確。④ 勞動金庫是由勞動組合、消費生活協同組合和其他勞動者團體為了加強共濟活動,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而共同建立起來的合作性質的民間金融機構。其性質與信用組合基本相同。第四,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為了支援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195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由日本中小企業廳特別會計作為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1951年日本信用保證協會正式成立。1958年又成立了中小企業保險公庫,並把信用保證協會的職能轉移給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實際上中小企業保險公庫變成了日本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核心機構。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支援,1961年日本政府又頒發了《機械設備信用保險法》,並成立了機械設備信用保險事業。1984年又將機械設備信用保險事業併入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1997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隨後將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併入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目前,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是日本中小企業的信用保險、人才培訓、資訊化服務、技術創新等為一體化服務的綜合性事業服務機構。日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具有如下幾個特點:① 日本全國共有52個信用擔保協會,分佈在全國所有47個都、道、府、縣及5個主要城市;② 信用擔保協會是公共法人,不是私營企業;③ 信用擔保協會,對於申請擔保貸款的個案要全額擔保,也就是説百分之百的擔保。91
  • 第五,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税收優惠政策。日本政府在税法上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優惠政策,具體税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 降低中小企業的法人税率。譬如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上的税率為37.5%;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分兩部分徵税,即總收入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徵税,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按37.5%的税率徵税。② 中小企業法人債務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賬,還可以提取16%作為積累;③ 對中小企業共同使用的機械設備減徵固定資產税;④ 對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所購買或租借的機械設備減免所得税等。第六,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了培育中小企業的成長機制,日本政府高度重視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目前日本已經形成由國家為主導、都道府縣為核心、地方為基礎的三大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這三大社會化服務體系分別由國家中小企業綜合服務中心、都道府縣中小企業支援中心、地方中小企業援助中心具體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其服務內容歸納起來有以下七個方面:① 對中小企業提供經營診斷和指導;② 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技術開發支援及其必要的實驗研究;③ 為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服務、調查、研究並提供其研究成果;④ 促進中小企業與擁有資源的企業和組織進行合作與交流;⑤為中小企業培養技術人才;⑥為中小企業舉辦研討會、講習會和經驗交流會;⑦ 為創業者提供必要的可行性指導和建議。3.台灣的基本經驗在台灣,為了保障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台灣制定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政策;另一方面,建立了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其基本經驗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制定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了扶植中小企業的才圖會》在20世紀60年代初,台灣就成立了“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小組”,1967年台灣頒佈了“中小企業輔導準則”,並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作了明確的規定。隨後,台灣對“中小企業輔導準則”進行了多次修訂,並且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台灣不僅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而且在1991年,台灣通過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這個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不僅確立了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而且對保障中小企業的92
  • 利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第二,建立了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1)在融資方面,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台灣根據《銀行法》規定,組建了中小企業銀行,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該銀行的資本主要來自台灣省政府和台灣銀行,屬公營機構,服務範圍遍佈全省各地。據統計,目前在台灣有中小企業銀行38家。(2)在信用擔保方面,1974年,台灣省政府成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其職能是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①“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主要資金來源於台灣省政府和有關金融機構的捐助,據統計,該基金成立20多年來,獲捐助149.7億元,(指新台幣,下同),其中台灣省政府捐助118.6億元,金融機構捐助31.11億元。②“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信保專案包括:一般貸款信用保證、外銷貸款信用保證、商業本票保證之信用保證、小規模商業貸款信用保證、履約保證的信用保證、購料周轉融資信用保證、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進口税捐記帳保證的信用保證、青年創業貸款信用等。據統計,到目前為止,“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共對114,046家企業,提供1,701,641件信用保證,保證金額累計達20,439億多元。③“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擔保物件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規定的所有中小企業。第三,實行税收優惠政策。台灣對中小企業實行免税或低税收政策,並通過《獎勵投資條例》的多次修改,從而使捐税減免的幅度更加擴大。第四,為中小企業規模化經營創造條件。台灣對為業結構進行調整,按行業組建專業性生產的中小企業工業園區,一方面為中小企業改善投資環境,提供便利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技術設施,促進中小企業提高規模化經營;另一方面,在中小企業工業園區內,為中小企業提供商貿服務、技術服務和業務培訓服務等各種服務支援。4.香港的基本經驗在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升香港中小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近年來,特區政府不僅把它作為一項施政的基本任務,而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其基本措施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93
  • 第一,特區政府專門組建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了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中心,香港工業貿易署(簡稱工貿署)也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辦公室,這兩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實施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幫助中小企業獲取市場信息;協助中小企業向貸款機構獲得借款;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等等。第二,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援。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特區政府先後推出了“信貸保證實驗計劃”、“中小企業特別信貸計劃”等。特別是在實施“中小企業特別信貸計劃”過程中,由政府提供的信貸承擔額從25億元提高到50億元,使數萬家中小企業從中受惠。同時,特區政府為了使融資渠道更加多元化和制度化,1999年11月香港成立了創業板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資渠道。為了加大融資支援力度,2001年底至2002年年初,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接受了香港中小企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成立“中小企業營運設備及器材信貸保證計劃”、“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中小企業培訓基金”及“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四項基金,政府注入資本金19億元,信貸總承擔額達到75億元,估計受惠中小企業達十多萬家。此外,政府還推出了總額50億元的“創新及科技基金”,其目的是支援產業創新和技術提升專案。第三,提供豐富多樣的社會化服務網路。香港特區政府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的投資環境,為中小企業推出豐富多樣的社會化服務網路,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1)快捷方便的諮詢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方便的諮詢服務,一方面,特區工貿署中小企業辦公室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資訊中心及網上資訊中心,其服務內容主要是聯絡並組織政府各部門、工商各團體、大專院校、工業支援組織等,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不僅以“一站式”的概念提供相關資料,而且還詳細為中小企業介紹各行業在香港營商所需要的牌照及許可證等申領手續。同時工貿署還推出了“中小企業營商友導實驗計劃”,其目的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家式輔導和幫助。另一方面,香港貿易發展局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貿易諮詢和顧問服94
  • 務,此外,貿易發展局還在網站上設立“網上中小企業中心”,向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最新貿易資訊服務。(2)打造全新的市場開拓服務為中小企業尋找商機,香港政府打造全新的市場開拓服務。香港貿易發展局為了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服務,打造“三大服務”平台:在香港,每年舉辦300多次國際貿易展覽會來吸引全球買家採購香港產品;在海外,帶領香港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推廣活動;在“貿發網”上,為香港中小企業拓展商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為了幫助中小企業尋找客戶與貿易夥伴,推出“香港網上工業”服務活動。香港中小企業委員會於2001年6月向行政長官提交《支援中小企業的建議》專題報吿,對開拓海外市場、拓展本地市場及擴大內地市場提出了30多相具體的建議,其中包括“中小企業生意夥伴計劃”(3)加大人力資源開發香港特區政府為了提高中小企業人力的素質,一方面,加大人力資源培訓的力度,職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等獲得政府注資的機構承擔了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各種培訓服務;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正在推行“輸入內地專業人才計劃”,並放寬內地學生在港畢業後留港工作的政策,同時政府提出和鼓勵在職人員,不僅要不斷學習,而且還要提倡終身學習的要求。(4)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意識為了增強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能力,特區政府專門成立了香港認可處,其目的是強化和推廣產品測試和認證服務,主動提升實驗所得測試水準,促進本地和海外機構接受認可實驗所的測試結果,以消除技術上的貿易壁壘。(二)發達國家和地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特點我們從美國、日本、中國台灣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經驗來看,雖然他們制定的政策和採取的措施都不相同,但是,他們都充分認識到中小企業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並且把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關係國家和地區全局的重要戰略問題來抓,在這方面,他們又都有共同的特點,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建立了中小企業的95
  • 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第二,基本上都制定了中小企業法(香港除外);第三,普遍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第四,普遍建立健全了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第五,普遍對中小企業實行税收優惠政策。四、借鑑成功經驗,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們前面花了大量的篇幅,分別考察了中小企業對美國、日本、歐盟、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社會和經濟中所作出的突出貢獻,同時,我們還進一步研究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對扶持中小企業所制定的政策及其措施,其目的一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新形勢下,必須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戰略地位;二是澳門地區不但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要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一個深刻的認識;三是澳門地區要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借鑑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制定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政策,並把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澳門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扶持澳門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澳門回歸祖國4年來然,再揖而謝指其位曰:下然澳門社會不僅更加穩定,而且經濟發展欣欣向榮,據統計,2000-2002三年平均增幅為5.4% ,經2002年較為強勁增長(9.5% )後GDP已恢復至接近歷史最高水準。2003年上半年保持7.2% 的總體增長,前8個月公共財政收入逾87億元,同比增長二成半,其中博彩税收60.3億元,同比增長24.4%。1 由此可見,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產業協調發展的基本格局已經形成,特別是龍頭產業的定位不僅得以體現,而且其優勢更加明顯,但是,龍身產業、龍尾產業的定位還不大清楚,如果我們對龍身產業、龍尾產業的定位認識不清楚的話,就會影響龍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換句話説,如果只有龍頭,沒有龍身和龍尾的配合,就不是一條完整的龍。因此,龍頭只有龍身和龍尾的配合,它才能騰雲駕霧,呼風喚雨。96
  • 澳門的龍身和龍尾如何定位?關於這個問題,目前還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我們從經濟學的比較優勢角度來看,澳門博彩旅遊業的優勢十分明顯,也可以説是一枝獨秀,而其他產業也不是沒有優勢,只是我們把它的潛力沒有充分的挖掘出來而已,從而形成博彩旅遊龍頭產業比重過大,比較優勢十分顯著,而其他產業比重過小,比較優勢沒有充分顯示出來的單一產業結構的格局。但是我們從澳門目前的整體產業結構來看,中小企業不僅在數量上佔澳門企業總數的99%以上,而且僱員了本地20萬勞動人口的52%,更在增加本地生產總值、對外貿易、出口創匯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目前澳門產業結構在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例來看,據統計,製造業8.5% ;建築業2.0%;電力氣體及食水業3.1 %;批發零售、維修、酒店、餐廳及酒樓11.8%;運輸、倉儲及通訊業6.7% ;金賜賚嘉有加。”有租賃及商業服務21.9%;公共行政、社會及個人服務(包括博彩業)51.7% 。2 如果我們僅從定性的角度來劃分澳門中小企業的標準的話,假設澳門的中小企業是指僱員少於100人的製造業公司和僱員少於50人的非製造業公司,那麼目前澳門的中小企業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生產總值上來看,除了博彩旅遊龍頭產業比重外,可以説是比重較大的產業,從發達國家和地區扶持中小企業的成功經驗來看,澳門中小企業發展的空間不僅很大,而且產業的優勢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如果政府在法律和法規政策方面對中小企業提供扶持話,這個產業的比重會更大,我們完全有理由説中小業是龍身產業了,而其他產業是龍尾產業了。澳門的龍頭大,龍身和龍尾小,除了歷史原因外,只能説明我們對龍身和龍尾小產業重視的不夠,從而使龍身和龍尾小產業的優勢沒有發揮出來,對中小企業這個龍身來説,一方面由於規模小,資金、人才、管理、資訊等制約了其發展,而這些制約因素對中小企業來説,是一種先天的不足,光靠中小企業自身的力量是很難克服;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不可或缺和替代。譬如提高就業率、減少市場波動、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技術創新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所以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僅要高度重視,而且要採取法律和法規政策加大對其的扶持力度,這是關係到澳門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實踐證明,世界上無論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與政府的扶持是緊密相關的。97
  • 對澳門中小企業來説,政府扶持其發展的重要性,一方面,它不僅有助於龍頭產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且還有助於優化澳門產業結構,特別是可以擺脱其他產業發展長期以來對龍頭產業發展的依賴性,使澳門的產業結構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格局。另一方面,特首何厚鏵在出席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時表示要藉着MIF發揮澳門經貿平台作用,讓外界知道澳門除了博彩業,還有貿易,以及澳門製造的產品。也就是説,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它可以促進澳門目前單一產業優勢變成雙贏或多贏優勢,從經濟學角度來説,中小企業發展壯大,不僅可以改善經濟佈局,抵禦市場波動,而且還可以提高就業率,促進區域經濟均衡發展。亞洲金融風暴,對台灣經濟沒有造成很大影響,就是因為中小企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今年SARS的突然爆發,對澳門博彩旅遊業造成的影響充分説明,澳門要優化產業結構,也就是説,作為龍頭產業的旅遊博彩業,除了周邊地區的突發事件的影響外,也同樣面臨周邊亞太地區一些國家的競爭壓力,未來的發展道路上充滿變數。所以,我們要有危機意識頭必備的靠龍頭產業頭而應該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就目前澳門經濟發展的實力和宏觀環境來説,完全有能力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澳門回歸4年來,特區政府為澳門的經濟騰飛,不斷推出一系列刺激澳門經濟發展的利好措施,特別是今年隨着內地開放自由行、CEPA的簽署和實施,中國內地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經貿服務平台、粤西地區商貿服務平台、世界華商聯繫與合作平台等三大平台以及跨境工業區的落實,對澳門中小企業的發展來説,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澳門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挑戰,特別是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資訊等方面與周邊地區相比,還處於劣勢地位,要提升中小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一方面,澳門中小企業要抓住發展機遇,與時俱進,揚長避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大力引進人才和技術,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檔次,增強經濟實力;另一方面,特區政府要盡快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政策,同時還要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資訊等方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援力度,從根本上提升澳門中小企業造血功能和競爭力。98
  • (二)國際成功經驗對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發展的啟示我們從美國、日本、歐盟、中國台灣和香港中小企業發展成功的經驗來看,就目前澳門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狀況來看,要全面提升澳門中小企業的競爭力,首先必須給中小企業輸血。所謂輸血,就是政府要盡快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政策,不僅要在資金、技術、人才引進和培訓、管理、資訊等方面予以扶持,而且還要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一個有利公平發展的宏觀經濟環境;其次,中小企業要學會造血。所謂造血,就是中小企業自身要優化產業結構,實現有利企業發展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文化創新。在此基礎上,全面提升企業素質。下面就有關輸血問題提出幾點粗淺的建議:1.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工作,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都設立了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澳門可以借鑑美國和日本的經驗,新設立獨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在中小企業立法、融資、技術、資訊諮詢、管理、培訓等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也可以借鑑香港和台灣的經驗,在貿易投資促進局下面設立中小企業管理中心或中小企業管理處(中小企業輔導處)統一制定和協調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法規措施,不僅要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行政和公共服務服務,而且還要與各行業協會廣泛合作,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一方面協助中小企業制定發展計劃,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另一方面還要向中小企業提供國內外先進技術、市場信息、管理人員及員工培訓等服務,共同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2.盡快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為了更好地優化澳門的產業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首先統計暨普查局應按行業分類,對目前澳門的中小企業數量、就業人數、銷售額、盈利情況、GDP及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普查,並向特區政府提供中小企業準確的統計資料。其次,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應該公平競爭的宏觀經濟環境,澳門可以借鑑美國《小企業法》或日本的《中小企業基本法》的經驗,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提供的中小企業統計資料,制定澳門99
  • 《中小企業促進法》。其立法的原則:①明確中小企業的定義及劃分標準;②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③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④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⑤制定中小企業的行為規範;⑥為中小企業制定融資和信用擔保政策等等。3.建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① 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援澳門特區政府為了解決中小業的融資困難,2003年7月15推出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發展所需的銀行融資。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則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為開展專門專案所需的銀行融資,上指的專門專案包括: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的品牌、改善產品質量;此外,亦會協助直接受異、未能預測且屬不可抗力的情況,尤其是自然災害及疫症影響的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以解決短期資金周轉的困難。這兩項計劃的推出和實施對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還可以擴大中小企業融資覆蓋面,借鑑日本的經驗,由政府出資組建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譬如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或者也可以組建專門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商業銀行。也可以借鑑香港的經驗,成立“中小企業營運設備及器材信貸保證計劃”、“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中小企業培訓基金”及“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等有關融資基金。也可以借鑑台灣的經驗,台灣根據《銀行法》規定,組建了中小企業銀行,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②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了中小企業更好地獲得融資,必須建立相應的信用擔保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世界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普遍作法,其重要性在於,一方面,它使政府可以綜合應用市場經濟手段和宏觀經濟調控措施,變行政干預為政策引導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它可以強化信用觀念,重塑銀企關係,化解金融風險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澳門可以借鑑日本的經驗,為了支援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195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100
  • 法》,由日本中小企業廳特別會計作為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1951年日本信用保證協會正式成立。1958年又成立了中小企業保險公庫,並把信用保證協會的職能轉移給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實際上中小企業保險公庫變成了日本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核心機構。目前日本全國共有52個信用擔保協會,分佈在全國所有47個都、道、府、縣及5個主要城市;也可以借鑑台灣的經驗,在信用擔保方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其職能是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我們也可以借鑑美國的經驗,美國小企業局與全國700多家商業銀行合作,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提供信用擔保。③ 與中小業協進會等行業組織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服務澳門可以借鑑美國的經驗,一方面,小企業局不斷利用新技術新設施如電腦、軟體等為中小企業服務;另一方面,小企業局不僅組織全美各地大批退休專家和退休技術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方面的諮詢與培訓,而且小企業局在全美各地組建了1,000多個中小企業發展中心,這些發展中心大部分設立在大專院校內,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性和學術性幫助,也提供科技和商業諮詢。我們也可以借鑑日本的經驗,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建立半官方和各種社會團體等多層中介組織,譬如日本的商工會聯合會、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商工會議所等組織,一方面,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另一方面為政府提供政策上的決策參考,同時還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服務。我們也可以借鑑香港的經驗,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方便的諮詢服務,香港工貿署中小企業辦公室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資訊中心及網上資訊中心,香港貿易發展局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貿易諮詢和顧問服務,此外,貿易發展局還在網站上設立“網上中小企業中心”,向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最新貿易資訊服務。④ 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的核心是人才,而高素質的人才是企業獲得成功的關鍵。所以,澳門中小企業要高度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提高企業的人力資源素質和企業的技術素質,對一些企業急的專業技術人才,譬如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企業管理、工程技術以及通曉國際經濟法規的財會人才,要大膽地引進和吸納,也可以借鑑香港的經驗,一方面,推行“輸入內地專業人才計劃”;另一方面,可以成立專門的職業訓練局、僱員再101
  • 培訓局等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人才培訓服務。也可以借鑑日本的經驗,譬如對中小企業提供經營診斷和指導;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技術開發支援及其必要的實驗研究;為中小企業培養技術人才;為中小企業舉辦研討會、講習會和經驗交流會;為創業者提供必要的可行性指導和建議等人力資源開發途徑。五、結語縱觀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的歷程,無論是發達國家和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輸血,也就是需要政府的積極扶持,而政府的扶持不只是外部原因,中小企業的最終發展還要考慮造血,造血功能的提高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説這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內部原因,外因只有通過內因而起作用,這是事物發展的辯證法。所以,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發展,全面提升其競爭力,必須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待,必須從戰略高度來重視,必須把輸血和造血有機的結合起來,特別重要的是要通過輸血來努力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因此,中小企業要提高造血功能,必須首先進行制度創新,這是因為,一方面,制度創新不僅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克服中小企業自身實力的缺陷,使中小企業能夠集中有限制的人力、物力、財力,高效地進行技術創新,從而迅速提升其競爭力。另一方面,制度創新也有利於全面提升企業素質,特別是企業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員工的綜合素質水平。102
  • 註釋:1 楊允中:《綜合競爭力的提升與澳門新一輪的加速發展》,載於《澳門研究》第20期,澳門基金會,2004年2月,第169頁。2 楊道匡:《CEPA實施後的營商環境分析》報吿,第3頁。參考書目:1.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編:《中小企業白皮書》,2002年。2.[意]瓦萊裏奧·卡斯楚諾沃:《義大利經濟史》,商務印書館,2000年 。3.[德]舒馬赫:《小的是美好的》,商務印書館,1984年。4.[美]勒斯:《小型企業管理》,中國商業出版社,1986年。5.中國台灣中小企業處、中華經濟研究院:《中小企業發展策略規劃研究》,1 994 年6月 。6. Cyrik Levicki ,smal l Business :Theory And Pol i cy, London: Croom Helm LTD, 1984.7. Z.J.Acs B.Carl sson and R.Thric,Smal l Business in the Modern Economy,blackwel l Pu b l i s he r s , 1996.8. Anderson T. , Prof i t i n Smal l Fi rms ,Alder s hot , U.K .:Avebur y, 1987.9. Hol lande r , E.D. e t . a l , The Future o f Sma l l Bu s i ne s s , 1967.10.Mari o Rut t en , Smal l bus i ne s s a nd Eur ope , 1997.103
  • 供需平衡在澳門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吳麗燕*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西方經濟學家崇尚“薩伊定律”和“均衡理論”,認為供給能自身創造需求,即有供給就必定有需求,且只要通過市場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最終必定會自動調節達致平衡,因而對供需平衡的問題不重視甚至漠不關心。直至20年代末30年代初期,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大危機的出現,使經濟陷入衰退中,總供給與總需求最終不一定能自動調節而達至平衡。這時,西方經濟學家開始重視供需平衡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他們普遍採用了凱恩斯(Keynes ian)的需求政策來代替薩伊定律,利用財政、金融政策等手段,調節總需求,以保持社會供需平衡。澳門在回歸前的400多年一直由葡萄牙人管治,其經濟運行模式和發展深受西方思想、學説的影響,在開埠初期,由於澳門是一個漁港,及其後發展為東西貿易的中樞港、遠東貿易的商港,再加上澳門缺乏自然資源,能自行生產的商品幾乎為零,順理成章地與商業活動緊密相關的供需平衡理論的發展和應用根本不存在。一、社會總供需平衡統計研究的重要性19世紀美國勞埃德·雷諾茲有一句名言:“教會鸚鵡説供給和需求,也就教會了它經濟學。”可見供給和需求是經濟學中最重要的兩個名詞,佔據着重要的地位。此外,他曾在其著作《宏觀經濟學》指出“祗有供需平衡時,勞動時間的節約才是最大的節約”,從這個角度説,社會總供需*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104
  • 是經濟研究的一項主要內容。而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們意識到研究總供需平衡對國民經濟科學管理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性。(一)與國民經濟運行的關係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社會產品一經生產製成後,便進入分配、流通、使用等環節,各環節周而復始,不斷更新地運行,繼而進入下一個再生產週期,國民經濟運行就是在這循環不息的情況下運行,在整個運行過程中生產是再生產過程的起點,社會產品的使用是社會再生產的終點。從起點走到終點時,產生了兩種運動——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實物運動形成社會總供給,而價值運動形成社會總需求,社會總供需就在國民經濟運行中孕育出來。如果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相互平衡,則國民經濟運行得以順利地進行,否則國民經濟的運行會陷入困境中。(二)是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集中表現社會產品經過生產後,絕大部分變成商品,商品需要以貨物為媒介進行交換以實現其使用價值和價值,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實現,必須經過兩種對立統一的運動,一種是實物運動——使用價值的實現,另一種是價值(資金)運動——價值的實現。在實物運動中,商品的實物形態進入流通環節,經商業、物資部門的購銷活動,直接供銷和自產自銷等的方式形成社會總供給,在價值運動中,商品以貨幣為媒體作交換,形成價值形態,價值形態在進入分配環節,先進行初次分配,然後通過財政、信貸、其他轉移,收支等不同收支形式進行再分配,形成社會總需求。最後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走向統一,實現社會產品的消費和使用。如果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在總量上和結構上能達至平衡,則全社會各生產單位能賣其所有,全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居民能買其所需,賣者由商品變成貨幣,賣其所有,買者由貨幣變成商品,買其所需,既不積壓又不脱銷,物盡其用,貨暢其流。這樣,社會產品的兩種形態可在使用中重新統一,順利地進入下一個再生產循環中,從而國民經濟的運行在總供需總量和結構平衡下,得以順暢地進行。或者説國民經濟達到了綜合平衡,這意味著社會總供需平衡,不僅總量平衡,而且是結構平衡,是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集中表現。105
  • (三)在宏觀經濟學的重要地位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往往是不平衡,而這種不平衡、失衡的現象,常引致國民經濟各方面重要比例失調,甚至導致經濟震盪和陷入惡性循環中,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性。因此,研究社會總供需平衡,包括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對分析國民經濟運行狀況有深厚的意義,對宏觀調控具有價值,在宏觀經濟學佔重要的地位。二 、供需平衡在澳門經濟發展的特殊作用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供需平衡的統計分析應是越來越重要,但澳門至今的供需平衡研究包括總量和結構平衡仍不全面,尤其是對結構平衡的觀念,受西方宏觀經濟學影響很深,認為供需結構平衡問題最終可通過市場調節自動解決的。在上世紀30年代,澳門以海產加工為主,到40、50年代以神香、炮竹、火柴等手工業蓬勃,但供需平衡的概念仍未被推行,在80年代中期,紡織製衣出口加工業盛行一時,但經濟學者們認為澳門是一“兩頭在外”和“大進大出”的外向型經濟,其加工資源材料均由外引進,而加工後的產品絕大多數是外銷。因此,對供需平衡仍抱不重視的態度,故當時並沒有正規的官方統計數字,只遺留一些出入口的數據而已。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第三產業冒起而逐漸取代第二產業,在1992年開始有正規的以支出法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官方統計資料,但一般經濟學家和社會人士認為澳門經濟發展是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博彩業的主要收益源於非本地居民,因此將博彩業列入服務出口,它的生產和使用是同一時間發生的,中間沒有經過實物運動,具有一經提供就馬上消失和沒有物化商品中的特點,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總是平衡的,因而認為沒必要對供需平衡進行研究。此外,有部分學者認為在澳門絕大多數時間(除1987年外)都是出現貿易逆差,即貨物進口多於出口,澳門是一個典型外向型經濟,強烈依賴外來進口貨物,即使出口也是一些加工製成品,澳門自己不能生產任何貨物作供給之用,一切供給和需求都受外部環境控制,所以根本不用談供需平衡的問題,106
  • 即使研究出供需之間出現了問題,也無法自我彌補,總要靠外部因素的調節。所以在踏入21世紀初,除了少部分經濟學研究者默認供需平衡的研究對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性,大部分學者仍認為供需平衡在澳門的經濟運行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有限,對經濟增長所起的作用不大,仍持守西方國家的間接推算法,只要通過觀察市場信號變動來間接判斷總供求關係,即通過物價上漲率、失業率、利率和匯率來分析和判斷總供需的平衡狀況。然而,筆者對上述的觀點持不同的看法,認為供需平衡是保證國民經濟順暢地運行的基本條件,它對國民經濟運行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力,社會上出現的各種經濟現象如經濟過熱、通貨膨脹、通貨緊縮、市場疲弱和經濟秩序混亂等,都是因為總供需的總量和結構失衡的原因。因此,對總供需平衡的研究,不單只着重總量的平衡,還要顧及結構的平衡。因為只有總量平衡而沒有結構平衡,會導致比例失調,經濟阻滯,相反若只有結構平衡而沒有總量平衡,會造成不是生產欠缺,通貨膨脹,就是生產過剩,經濟萎縮。雖然澳門是以服務出口的博彩業為經濟發展者德至山陵而黑丹如金融、出口加工丹為輔助性行丹山明顯地山澳門的’濟發展是十分依重外圍的環境因素,尤其是周邊的’濟狀況,如果外圍的經濟出現問題,澳門的經濟將受到牽連。就如在2003年3月份於香港、中國和東南亞一帶等地爆發的非典型肺炎,澳門雖然不是疫症重災區,但旅遊業和相關的零售、飲食業和的士業等,郤因非典型肺炎在鄰埠和國內肆虐,致令港客和國內遊客減低來澳的意慾,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拖累,旅遊業生意大幅下降了八成,加上內地取消“五一”長假,令澳門“五一”黃金周被迫擱置,金飾珠寶店的生意下跌七成,3月至5月之最新失業率亦稍微上升至6.3%。然而幸虧博彩業仍得到長期賭客的支持,首四個月的博彩税收益已逾27億澳門元,較去年同期增加逾10%,佔今年財政預算的博彩税收益逾40%。試假想如果經濟發展龍頭的博彩業一旦受到衝擊而跨倒,澳門的經濟將嚴重地受損甚至陷入一發不可收拾的境況,供需平衡的統計分析在此時可發揮其本能,肩負起重擔,找出總供需的總量和結構失衡的癥結所在,適當地調節和分配現有的資源以配合實際的情況,根據失衡的方向制定一系列挽救經濟危機的政策,就像在“非典疫潮”下,澳門政府107
  • 馬上推出預算一億元的“中小企援助計劃”來挽救因非典而受拖累的行業,推出買一送一的船票優惠政策和800萬元的旅遊大獎來吸引港客來澳,以及推出66元澳門一日遊來刺激旅遊業等措施,這些都是因為有供需平衡的研究存在,而不致於在問題發生後,使政府陷入束手無策的困境 中 。澳門的經濟發展受制於其有限的經濟規模,迫使澳門的產業結構門類不夠齊全,形成澳門的經濟發展依附型的特殊性,目前澳門經濟結構以旅遊博彩業為主,其餘依次為出口加工業、金融保險業和建築地產業,這些行業的發展對象絕大部分是來自外地,這促使澳門的經濟發展成外向型的經濟體系,因此,很多經濟學者認為澳門經濟增長與外部需求有關,認為是外部需求拉動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但有經濟學家曾經利用1983年至1998年的數據和有關的各項需求指標的實際增長率,分析研究澳門的經濟增長情況,發現GDP平均增長率為5 .3 4 %,內部需求平均增長率為6.87%,外部需求淨值平均增長率為4.59%,而外部需求平均增長率為5.06%(表1)。換言之,在這16年內只有內需的平均實際增長率高於GDP平均增長率,否決了一直公認“澳門經濟增長是依靠外部需求帶動”的結論,並顯示出真正帶動澳門經濟增長是內部需求,內部需求對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起著主導的作用,這情況在1992年之後更為明顯。因此,如果只因為澳門的經濟結構是以服務出口的博彩業和加工出口業為主,並由內需帶動經濟增長為理由,而認為不需進行供需平衡的統計分析,實屬荒唐之事。筆者對上述有關數據繼續深入研究時,分析計算1982年至2002年的資料,得出20年內的GDP平均實際增長率為4.94%,內部需求平均實際增長率為5.34%,而外部需求在1999年後急劇上升,其平均實際增長率為6.10%,外部凈需求的平均實際增長率為6.20%(表1),計算結果顯示不論是內需或外需的平均增長率都高於GDP平均實際增長率,這説明了澳門的經濟結構已發生了改變,帶動澳門經濟增長的因素不單只是內部需求,而外部需求更起著主導的作用,一反內需主導澳門經濟增長脈搏的前論。所以筆者認為總供需平衡的研究,在這種外向型經濟體系,而經濟增長由外圍因素主宰的特殊狀態下,變得更具研究的現實價值。108
  • 表1 以不變價格估算之GDP及其年變動率(1982-2002)(單位:千澳門元)資料來源:根 據澳門統計 暨普查局《 本地生產總 值2002》計算所得 。此外,西方國家考察總供需時,由於社會經濟系統的複雜性,要用統計指標或指標體系來反映社會總供需確實存在困難,尤其是對總需求的數量分析,因為不論是消費需求、投資需求或出口需求,在其實現之前,都可處於流動的,可變的狀態,加上社會各經濟主體的貨幣收入和市場貨幣的流通量,都是難以確定的需求量。因此,西方國家都沒有直接計算總供給和總需求,而是通過觀察市場信號的變動(如物價上漲率、失業率、利率和匯率等)來間接判斷和分析總供需的平衡狀況。但澳門是一個面積只有25.8平方公里的地區,社會經濟系統的複雜性有限,如果只因為在澳葡政府時代一直受西方經濟學説的影響和受葡萄牙人的管治,而沒有對供需平衡作出深入探討,這實在令人概嘆!筆者冀望澳門在踏入21世紀開始,熱心的經濟學者們能一起共同探討供需平衡的問題,使澳門的經濟能保持持續的增長。109
  • 多元一體的民族與一體多元的文化楊允中*一、認識中國、認識中華文明——當今世界的一個突出社會現象伴隨著時序進入21世紀,我們偉大的祖國已經開始了新的歷史征程——在20年內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到2002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達到人民幣102,398億元,居世界第6位,人均GDP7,997元,1979-2002平均增長速度分別為9.4%及8.0%;外匯儲備2,864億美元,居世界第2位,外貿進出口達到6,208億美元,居世界第5位,10項主要工業品產量中,中國有鋼、煤、水泥、化肥等5項位居世界第1名,10項主要農產品中,中國有穀物、肉類、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等6項位居世界第1名;世界最大的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已完成前兩期計劃,逐步進入防洪、發電、通航三位一體效益的收獲期;南水北調、西氣東輸、西電東送、青藏鐵路等特大型工程先後順利啟動……總之,中國年年都在變,快速而有序地變,這些浸透中國人民心血和智慧的巨變,既有力地改寫了中國人自身的命運,也直接間接地影響着人類文明的進程。因而,深入而非表面地、理性地而非感情化地認識中國、認識中華民族、認識中國文化,不僅對中國本身的發展有利,而且對全球的發展亦同樣有利,不僅是當代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且也是下一代人不可忽略的本份所在。不僅是中國人自身增強凝聚力,防止數典忘祖的有效措施,也是外國人賴以同中國發展全面合作與聯繫,共創人類文明新里程的實際需要。*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主管、協調研究員110
  • “堅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加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做好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堅持‘一國兩制’方針,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這是中共十六大工作報告在總結近5年以至近20多年改革開放十條基本經驗的其中一項。講社會主義不能脱離愛國主義,強調愛國主義不能背離社會主義,在某種意義上理解,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就是社會主義加愛國主義。在兩面旗幟下擴大團結面、增強凝聚力,通過愛國統一戰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是現代條件下的施政治國一大成功經驗,也是古老中華文明、古老東方思維的一個合理繼承、延續和發展。在當今地球上,生存著數以千計發展階段不同的大小民族,組成近200個制度各有差異的國家,伴隨人類文明進程大大加快,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兼容化已成為全球範圍的一大發展趨勢,成為認受程度越來越高的共同性追求目標,成為跨越國別、民族、宗教等界限的普遍社會現象。此時此刻、此情此景,令我們不能不更加清醒地去思考、反思我們民族的發展軌跡和當今走向,不能不盡量深層次地觀察、思索我們祖輩所建立的偉業和經驗,代價和教訓,以便更理性、更科學地把握機遇、開拓進取,用現代智慧、現代理念去構思我們新時代的發展路向,去選擇得失比例最佳的發展策略,去作我們自身應該作也可能作的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力求走出一條“節能型”社會發展之路,逐步實現民族偉大復興,達到富強、民主、文明的“大同型”社會理想境界。二、多元一體的古老民族舉世公認,中華民族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複合型民族之一。在全球近60億人口中,它佔有22%,即全球不到5個人中便有一個是中華民族成員。由中華民族所組成的國家—— 中國,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國中唯一111
  • 延續至今、從未間斷、始終保持統一大局的國家,建國已逾半個世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其合法繼承者。中華民族生存力、生命力之強,凝聚力、團結力之大,創造力、開拓力之優,可以同世界上任何一個民族相媲美而毫不遜色。“一個不大為人承認的真理,就是不管誰要試圖瞭解中國革命而對中國的歷史沒有相當充分的認識,那就犯了在群山之間盲目飛行的錯誤。”1 生活在中華大地的各族先民,早在幾千年前已經開始了構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歷史進程。從遠古起,中原地區的各族先民,通過互相交往,文字語言逐漸融合,特別是從事相對統一的農耕經濟,促進了華夏族(漢族的前身)的形成。“春秋戰國以前華戎雜處,氏族之間交往頻繁,已經融合為華夏族;秦漢時期,六國貴族及邊區遊牧區貴族牧主大遷徙即形成今天的漢族”。“中華民族以漢族為主體,實際上漢族是許多兄弟民族長期融合的結果,今天已不具有‘純粹’的漢族。”2中華民族文明史上出現眾多優秀哲學家、政治家、法學家、偉大哲人,既反映了漢族文化的先進水平,也反映了各兄弟民族文化的先進水平;他們的豐碩創造成果是中華民族智慧寶庫的共同財富。根據豐富史料不難斷出,從春秋戰國至清代,中華先民先後出現過不止三次民族大遷徙、大融合。第一次民族大融合是春秋戰國開始、秦漢時期完成的。“中華民族是秦漢時形成的,在春秋戰國以前,處在黃河流域的各族統稱為華夏族,各族關係是鬆散的。”。3 在這時期,周邊各民族尤其是西北和北方的遊牧民族相繼擴大同中原地區民族的接觸面,進入經濟文化較發達的中原地區,民族的交融、同化過程隨之加快。秦始皇於公元前221年統一了全國並建立了第一個中央集權制國家,制定了統一的“政同制”郡縣體制社會政治制度和“車同軌”、“書同文”這樣前所未有的高度規範的度量衡制度和文化教育制度。第二次民族大融合,完成於魏晉南北朝到唐朝。“隋唐時期,皇室、貴族是漢族與少數民族混血的後裔,唐王朝實際上是我國多民族地主階級共同專政的政權”,4 唐朝也是中國歷史上中原主體民族與邊遠少數民族互相融合最成功的一個朝代。各民族之間取長補短,發展經濟、文化,使中國成為當時世界文化中心之一,同時也促進了各民族的自我認同與互相認同。第三次民族大融合,完成於宋元明清期間,直到近代,逐步形成漢滿蒙回藏五大民族成分為主的民族共同體,最後約定俗成統一採用“中華民族”稱謂,國內各民族之間112
  • 的融合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形成了既有統一意識又富有民族特色的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並確定了現代中國的地理版圖。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標誌着我們古老的民族進入嶄新發展階段。據1954、1964年兩次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民族識別和1965、1979年兩次補充識別的結論,中國連同主體民族漢族共有56個民族。據1995年的抽樣調查,在全國總人口中漢族佔91.02%,各少數民族共佔8.98%。他們分佈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交錯居住,漢族地區有少數民族聚居,少數民族地區也有漢族居住。中華民族是一個規模巨大的多民族合成體,或稱多民族共同體,它猶如互相依托的共生礦,它仿若優勢互補的高性能合金鋼,共同承受歷史前進發展的檢驗,共同擴展我們的生存發展空間,共同開創我們的文明航程走向。“中華民族是中國這56個民族的總稱,是這56個民族共同建立的大家庭”。5江澤民説:“我們都是中華民族的子孫。我到中央工作以後,從整體上對一些問題作了些研究。我感到,‘中華民族’這個詞,比我們過去常講的‘炎黃子孫’的概括性更強,它包括了我們國家的各民族。”6講起我們的民族,要充分肯定其成分的多元性,但更要認同其結構的統一性、完整性,以及命運、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性。正如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教授指出,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民族。所謂“多元”,是指中華民族不是單一的民族,而是由56個兄弟民族所組成的複合民族共同體;所謂“一體”,是指結成一個完整有機的整體。為甚麼這個“多元”能夠納為“一體?而且這個“一體”不是短暫的,已經經歷了數千年,並且世世代代還將繼續下去?歸根究底,就是中華民族凝聚力在起着主要作用。7“中華民族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複合民族,作為這個大家庭的民族凝聚力,則是建立在民族整體與各個部分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通過長期的交往、交流、融合、同化,特別在反對共同的敵人和建設新生活的實踐和鬥爭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有一點值得特別指出,即中華民族的56個成員,“儘管生活方式不同,語言不同,文化上也有差異,但都希望有一個統一的國家,崇尚和學習作為中華民族主體的漢族的傳統文化,也就是説中華民族的各個成員,大體上有著反映於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有着基本一致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這是中華民族凝聚力產生和發展的重要條件。”8 各少數民族不僅同漢族長期交流、融合、同化,而且有113
  • 的少數民族如蒙古族和滿族還先後建立起長達162年和267年的元、清兩代中央政權。作為主體民族——漢族湧現出數不勝數的代表人物,他們為中華文明的演進作出載入史冊的重大貢獻。各少數民族的傑出代表亦在中國歷史上劃出了一個又一個閃光的亮點:主持元大都規劃、設計的亦黑迷爾丁是回族人,航海家亦黑迷失是維吾爾族人,詞人隆都剌是蒙古族人,明代西藏宗教改革家宗喀巴是藏族人,著名哲學家李贄是回族人,明代大航海家鄭和是回族人,清代數學家明安圖是蒙族人,《紅樓夢》作者曹雪芹是滿族人。作為由56個兄弟民族組成的大家庭,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包括兩個既有區別又緊密聯繫的層面:一個是56個民族自身的凝聚力,一個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共同凝聚力。兩個層面的凝聚力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溝通、相互制約的,是局部與全局、部分與整體的關係。中華民族大家庭總體凝聚力的增強,離不開各兄弟民族各自凝聚力的增強;中華民族大家庭總體凝聚力的發展,也必然推進各兄弟民族各自凝聚力的發展。千百年來,龍是中華民族的主要圖騰,是中國人引以為榮的崇拜偶像,也是中國文化的重要象徵。在中國民間傳統的十二生肖紀年中,龍是唯一被偶像化的虛擬動物。中華民族對於龍的崇拜可以上溯至6,000—7,000年前的新石器時代,在河南裴李崗文化濮陽西水坡遺址中發現的蚌殼龍、遼寧紅山文化牛河梁遺址中發現的玉豬龍等等可以作證;在河南殷墟發現、時代在3,000年前的甲骨文、金文中已有“龍”字。中華民族的龍文化經歷了一場深刻的轉變過程,自漢武帝劉邦自封為“真龍天子”起歷代封建帝王均力圖把龍的造型私有化,以龍作為皇權象徵:戴龍冠、穿龍袍、用龍璽、住龍宮。近百年來,由於封建王朝的解體,龍文化方有條件得到全面復興,其神秘色彩已不復存在,逐漸演進成為人民大眾喜用樂見的傳統文化主流形式之一,如今不僅華夏大地,而且全球有華人地方凡舉行重大節慶都不難見到諸如賽龍舟、舞龍舞獅等壯觀熱烈、令人心潮澎湃的場面。中華民族這一稱謂中的“‘中華’,最早是‘中國’和‘華夏’兩詞複合而成,泛指居於中心而文化優越的民族。中國古代的華夏族、漢族立國,多建都於黃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區,相對‘四夷’而居於中央,後世因以稱‘中華’,‘中’即中心,‘華’指文化繁盛。它也兼具地域觀念和114
  • 文化概念,但更強調後者”。9 “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於沒有靈魂,就會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有沒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強弱的一個重要尺度。綜合國力,主要是經濟實力、技術實力,這種物質力量是基礎,但也離不開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精神力量也是綜合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10 歷史上,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是備受讚揚與肯定的,不同歷史階段都有不同類型的傑出人物走在時代前列,留下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成為民族團結的鮮明旗幟、成為民族精神的集中代表。無論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綜合凝聚力,還是56個兄弟民族自身的凝聚力,都是由來自三個方面力有機組成的一種合力,即:民族綜合體對於各民族成員的吸引力,各民族成員對民族綜合體的向心力以及各民族成員之間的親和力。這三種力量形成有機統一的辯證關係,民族綜合體對民族成員的吸引力通常起着主導作用,它經常影響和制約着各民族向心力與親和力的變化;當然,後者在特定條件有時也會反過來影響前者的變化。我們的國家所以叫“中國”,我們所以自稱“中國人”,這是幾千年來我們悠久文明演變發展而形成的現實。傳統上的“中國”,經歷了一個由地域概念到主權國家概念的轉變。“先秦時期,‘中國’或指周王朝的京師所在,用以與‘四方’對稱;或指黃河中下游這一文明‘早慧’、國家早成的地帶,與落後的‘四夷’對稱,其範圍十分有限。”11 荀子寫到:“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得而畜之。南海則有羽翮齒革曾青丹幹焉,然而中國得而財之。東海則有紫紶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國得而用之。故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夫不斲削不陶治而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荀子·王制》)這裏“中國”是指中原,北、南、東、西海指邊遠地區。當時邊遠地區的土特產源源運到中原,説明生產和交換的發達。經濟聯繫的發展,也有利於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的建立。“秦漢以降,‘中國’指定都中原的大一統王朝及其所轄的版圖,原來先秦時期的夷、狄、戎、蠻早已成為中國的主體部分了。中國的範圍擴大了,更遠的未知區域便被稱為四夷。雄踞東亞大陸的元帝國自稱其統治區域為‘中國’,稱其鄰國為‘外夷’,如日本、高麗、安南、緬甸等地。明清亦沿襲此説。”1 2115
  • 隨着近代主權國家概念的興起,“中國”一詞自然而然地便成為我們傳統國家名稱的規範表述。進入19世紀後,我們國家發展開始明顯滯後,綜合國力日趨下降,接着發生任人欺凌、任人宰割的局面自然不足為奇。自1842年8月29日簽署的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首先使用“中國”一詞後,滿清王朝又用“中國”名義先後與國際列強簽定了喪權辱國、賣國求榮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20世紀初,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封建帝制後,宣佈建立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為首的第一代國家領導人正式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中國”這一中心詞一向是體現歷史發展延續性的我們國家的規範稱謂。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我們民族精美的規範語言——漢語,是聯合國五大正式語種之一;隨着綜合國力的迅速增強,“中國人”,“中華文化”在國際社會上正受到越來越高的尊重。通過與外國民族比較不難看出,中華民族是統一意識特別強烈的民族中最有代表性的,早在3,000多年前就提出了中國“大一統”思想。統一歷來是大多數中國人的共同要求,歷史上無論哪個民族建立中央政權,都極力設法平衡、安撫外夷、擴大統一,追求民族統一、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及其維護凝聚力的一大特質。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説:“就中國人來説,幾千年來,比世界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幾億民眾,從政治、文化上團結起來。他們顯示出這種政治、文化上統一的本領,具有無以倫比的經驗。”13 美國歷史學家費正清也説:“儘管中國疆土廣袤而各地景象又千差萬別,但這次大陸始終維持一個政治統一體,而歐洲卻未能做到這一點,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維繫整個中國在一起的生活方式,比我們西方的更加根深蒂固,並且自古一直延續到今,可以説是更加源遠流長。”14各民族的血緣、親緣、情緣、地緣等,是我們這個民族共同體凝聚的自然紐帶,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認同、民族歸屬等是民族共同體凝聚的精神紐帶,因而無論從歷史的角度還是現實的角度來看,佔人類總數1/5 的這個巨大民族共同體,既包括世世代代生活在祖國大陸的億萬同胞,也包括已經回歸的港澳同胞和台灣海峽一水之隔的台灣同胞,以及數以千萬計的海外僑胞,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海外僑胞,始終都是中華民族凝聚力系統的重要構成因素。116
  • 民族的自我認同心理、民族的歸屬感以及民族的血緣、親緣、地緣等因素連在一起,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心理定勢和共同文化傳統。民族成員間的聚合,主要是依賴於民族的共同語言、共同習俗、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等載體來實現的。這些因素的匯集綜合與不斷加強,導致民族凝聚力的不斷增強。香港、澳門廣大居民在走向回歸的過渡期中,在進入建設特區、發展特區的歷史新階段,其愛國愛鄉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情懷升華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作為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的愛國者,他們理所當然地成為治港治澳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這些共同點,可以促使港澳與內地、台灣與祖國大陸在承認某些制度上差異性的基礎上,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有機結合在一起,共同為開發家園、建設祖國,為民族大家庭的和諧和睦、團結進步而攜手前進。至於數以千萬計、分佈在全球各大洲的海外僑胞,通過對祖國的認同、對民族的認同,正日益成為發展中外經濟、文化交流和維護人類進步事業的堅強紐帶。正是“世界上有經濟活動和有文化交流的地方便有中國人,有中國人的地方自然便有中華文化”三、一體多元的燦爛中華文化(一)中華文化的內涵作為人類進步的標誌,文化是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不論廣義還是狹義概念,“文化”都是人們使用頻率較高的詞語。“文化分為技術體系和價值體系兩大部類——技術體系表現為文化的器用層面,它是人類物質生產方式和產品的總和,是整個文化大廈的物質基石;價值體系表現為文化的觀念層面,即人類在社會實踐和意識活動中蘊育出來的價值取向、審美情趣、思維方式,凝聚為文化的精神內核。”15 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習慣使用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基本概念。而界乎兩者之間或兩者之外的概念,還包括文化的制度層面和文化的行為層面。“前者是指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建構的各種社會規範、典章制度,如國家模式、法律體系、賦税制度等;後者是指人類在社會交往中約定俗成的習慣定勢,以禮儀、風俗形態出現的行117
  • 為模式,如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16 談及我們共同擁有的中華文化,它是“中華民族共同創造的反映中國原始氏族社會晚期迄今社會經濟、政治、民族素質、民族特點的科學知識、價值觀念的物化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有機整體。”17中華文化是個涵義廣泛、不約而同、博大精深的概念綜合體。它是開明開放、自尊自強、大度大器的中華民族,千百年來共同奮鬥、協力開拓的成果,是其大吞大吐、大吸大納、去粗取精、經年積累的結果。其一體多元特徵是極為明顯的。“所謂一體多元,是作為文化中國的總體特徵。它指的是:以中華民族的歷史、苦難、命運、奮鬥、理想為血脈,以母語思維與傳統文化為本體,既有承繼又有延伸創新,既母性又多重,是多民族、多地域、多樣態、多語種、多變化的具有中國人文智慧與文明之光的新文化”。18這個文化具有和而不同的特點,是承繼孔子強調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哲理,本體為一,為和,為元氣,為根基;萬形則為多,為不同,為各有所長,為互補互動。這個文化是我們民族大家庭的所有民族共同創造的,也是各個民族賴以維繫和睦團結、共同發展的動力源泉。自20世紀末港澳先後回歸以來,傳統的中華文化更包容局部地區性質、有明顯中外交匯特徵的港澳“一國兩制”文化。“在漫漫5,000餘年的歷史長河裏,有春秋戰國時代百家爭鳴的諸子哲學,有漢魏各家的傳經事業,有勠紫嫣紅的唐詩宋詞,有綺麗清新的元曲小令,有氣象萬千的明清小説,有老莊孔墨的道德,有韓柳歐蘇的文章,有左班司馬的史學,有程朱陸王的義理,有屈原、杜甫的憂嘆,有岳飛、文天祥的報國丹心,有秦皇漢武、唐宗宋祖的文治武功,有令世人驕傲的四大發明,有五彩繽紛的琴棋書畫,有使人神往的茶酒飲食文化,這一切共同交融激盪,繽紛燦爛地造就了中華文化”。19 2,300年前發明的造紙技術、1,200年前發明的火藥、1,300年前發明的雕版印刷和1,100年前發明的活版印刷術、900年前發明的指南針,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里程碑。正如英國學者李約瑟所講:“中國人成功地走在那些創造出著名‘希臘奇蹟’的傳奇式人物的前面,和擁有古代西方世界全部文化財富的阿拉伯人並駕齊驅,並在3到13世紀之間保持一個西方所望塵莫及的科學知識水平”。20 在提升對引以為榮的中華文化的認知、認同過程中,堅持一些基本理念是必要的。118
  • 首先,要堅持的是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完整的有機統一論。“中華民族創造的燦爛的物質文化,是社會主體運用科學知識和價值觀念作用於客體的物化,反映中華民族利用和改造自然所達到的程度或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中華民族所創造的精神文化,是包括哲學、思想、制度、倫理、民族精神、文學藝術、語言文字、宗教和社會習俗在內的各種知識價值的精神成果總和。”21 在春秋、戰國,在兩漢、隋唐,在明初、清初,在當代,無不因物質生產的快速發展而出現文化領域的繁榮。其次,要堅持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的有機統一論。廣義的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由遠古迄今經過揚棄而流傳下來的文化,不等於現存全部文化成果。中華文化既有文化積澱,又有文化創新,而其生命力就在於在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基礎的文化模式變革和文化體系創新。所以,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是一種繼承和發展的關係,傳統文化是現代文化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現代文化是傳統文化的發展和更新,兩者組成一個有機整體,沒有前者便沒有後者,沒有後者前者也無法延續。再次,要堅持文化結構的多元化與文化功能的高質化相統一。中華文化經過時空選擇並相互作用,其各具特徵的文化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處於一種不斷平衡、不斷協調的過程中。從文化演變的歷史結構看,如今國家主體部分社會主義文化無疑居主流地位,但封建社會形態的文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形態的文化的影響和流毒一時也不可輕視,提倡現代文化,但傳統文化的優秀成份同樣要加以倡導和保護;從文化的社會功能結構看,政治文化、經濟文化、法律文化、道德文化、體育文化、宗教文化、飲食文化、習俗文化等,都應當重視,但當前法律文化、法律意識教育尤其應當特別關注與強調;中華文化中相互關聯的地緣文化要素之間的關係,包括漢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的關係、中原文化與邊疆文化的關係、發達地區文化與相對落後地區文化的關係、本土文化與引進文化之間的關係等,仍然存在著一定矛盾,也有待進一步協調與改進。在中華文化中,‘中華民族的整體性、時代性、進步性是文化結構的突出表現形式。它們是受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支配的文化積澱,具有社會主體普遍接受或認同的文化模式、行為準則和規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社會習俗等,體現出鮮明的民族特徵。”22中華文化結構上的完整性和協調性,使其各構成要素有效地發揮著“文化動力”的社會功能:經濟上,通過科學技術的進119
  • 步與創新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功能;政治上,確保社會有效控制、社會結構不斷完善、社會成員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的功能;教育上,系統提升人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思想品德、知識技能的功能;法律上,調整和規範人際關係、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功能;精神上,凝聚中華民族向心力、鼓舞其創造力的功能等。最後,要堅持文化行為普及化與文化成果擴散化有效結合。中華民族的所有成員,不僅是中華文化豐富內涵的創造者,而且也是傳播擴散各類文化成果的天然載體。他們創造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的過程,又恰恰是提高中華民族文化素質的行為過程。通過文化傳播,不僅可以提高社會主體的文化素質和能力,調整社會成員的文化角色和人際關係,發揮中華文化特有的社會功能,而且可以實現中華文化面對新時代新形勢的自我更新與完善,為人類文明的發展演進不斷作出新貢獻。(二)中華文化演進縱剖面摘述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幾千年來經歷一個不斷更新發展、自我調控、自我完善的過程。中華文化體系以其歷史承傳為經、多元開新為緯,以其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系列精品編織出無與倫比的人類文明畫卷,堪稱人類文明的無價瑰寶。中華文明同古埃及文明、古巴比倫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臘文明,共同構成早期人類文明的代表。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我們的古老中華文化不僅世代相襲、從未間斷,而且年代上限最高、內涵最為廣泛、底蘊也最為深厚,這已經並將繼續為無數的文字史料和出土文物所證實。距今1萬年前,出現原始農業,發明製陶工藝。近年甘肅秦安大地灣文化、四川廣漢三星堆文化出土文物數量之多、文化沉積層之厚、學術價值之高舉世罕見。大地灣文化出土的彩陶年代上限為距今8,120年,成為世界上最早的文化遺產地之一。“大地灣文化與哈蘇納文化屬於同一時期,因此,大地灣文化是世界上最早含有彩陶的古文化之一。”23內蒙敖漢旗興隆洼文化擁有半地穴式房址170餘座,寶室墓葬30餘座,出土大量陶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及動植物遺骸,年代距今逾8,000年,被譽為“華夏第一村”。1973年發現的河姆渡文化已出土文物7,000餘件。“尤其罕見的並為國際考古學界特別注目的,是在這裏出土的大量稻穀堆120
  • 積,比此前發現的為國際公認的亞洲最早的水稻——印度盧塔爾水稻要早3,000年之久。由此足證7,000年前的古河姆渡人已經從事較為複雜的農耕、漁獵、馴養、製陶、紡織等活動,有了較進步的原始文化,不愧為中華民族文化發祥地之一。”24 距今6,000年前,中華文化已開始展現其豐滿雛型,新石器時代仰韶文化以及同期其他文化的全面交匯,是伴隨“華夏族體”的形成而創立的。習慣上,人們常講我們具有5,000年文明歷史,但事實上,隨着大量文物古蹟的發掘整理,有朝一日把我們文明歷史的起程點上溯至6,000年、甚至8,000年將不會令人奇怪。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是中華民族的兩大主要發祥區。“以炎帝、黃帝為代表的華夏集團,與東夷集團、苗蠻集團長期交往和爭鬥,最後形成了包括炎帝、黃帝、顓頊、舜、祝融等及其後裔各民族在內的‘華夏族體’,經過民族融合,繁衍了早期華夏子孫,共同創造了史前燦爛的中華文化。”25大量考古發掘證明,史前的中華文化多元而質樸。人工取火取代了自然取火,石器的造型、品種和質量有了極大的改進,種植稻、粟、芝麻、花生、蠶豆、蔬菜等作物的農業文化,距今9,000-7,000年前已在湖南、河南、河北、浙江等處出現,紡織、編織、陶器、釀酒等手工業文化,也隨即被發明和推廣,繪畫、雕塑、舞蹈、音樂等原始藝術,自然崇拜、生殖和祖先崇拜、圖騰崇拜等原始宗教,以及早期文字,也在勞動和生活中被創造出來,成為新石器時代人類精神文明的主流。生成期物質文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青銅器取代了石器,進入了“青銅時代”。大量考古發掘證明,早在殷商至周成、康、昭、穆之世,中華文明已進入青銅器的鼎盛時期。此時,人們已經熟練地掌握了紅銅與錫的合金即青銅的冶煉與鑄造技術。人們利用青銅製造各種生產工具、禮樂器、飲食器、兵器。青銅器的發明和運用,標誌著古代文化的歷史性進步。中國考古專家經過多年研究認定,約5,000年前,中國已出現文字。這一發現,將中華民族發明文字的歷史推前了大約2,000年。20年前發現於山東省東南部的一種刻劃在陶器上的符號,是迄今發現的中國最早的文字,其年代距今已有4,800多年。專家們把在山東發現的這種文字確定為“大汶口文化(前4,500一前2,500)的陶尊文字”或“大汶口文化發現的圖像文字”。基於新石器時代的陶符,商至西周創造了有嚴密結構和語法規律121
  • 的文字。商朝甲骨文已經基本體現出指事、形象、會意、形聲、假借、轉注等構字原則,為“六書”造字提供了例證。繼甲骨文之後,殷周出現刻在青銅器上的“金文”,形聲字較甲骨文明顯增加,所創文字也顯著增多。金文篇幅最長的《毛公鼎》銘文多達497個字。文字的創造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是華夏子孫過渡到文明時代的重要標誌。原始氏族社會晚期,伏羲氏創立了八卦,這是我們的祖先當時占卜吉凶的預測學。八卦係由代表剛健、積極的陽爻和代表柔順、消極的陰爻兩種符號構成。陰陽易變,構成八卦,每一卦都代表著自然、人間、方位、動物、身體的不同部位和屬性。因八卦過於簡單,很難占卜出複雜的事象,故而到周文王和周公時,將八卦每兩個重疊,作成六爻之卦,從而派生出六十四卦,形成《周易》。《周易》內容博大精深,包含著自然、人文、倫理、宗教、數理,以及陰陽對立的矛盾觀、發展觀,陰陽與五行生克的聯繫觀和時中的實踐觀等,被稱為古代文化的“神秘的殿堂”。26春秋戰國(前770一前221)時代,伴隨著諸侯割據、邦國林立局面的出現,形成了多元文化區域並存的格局。隨着各個文化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封建勢力不斷壯大,奴隸制逐步瓦解,社會各階級加速分化組合,思想空前活躍,呈現出諸子蜂起、學派林立的盛況,形成了始於春秋、盛於戰國、止於秦始皇“焚書坑儒”,持續數百年的百家爭鳴繁榮期。27這一時期形成的《詩》、《書》、《禮》、《易》、《春秋》及《論語》、《墨子》、《莊子》、《老子》、《孟子》等中華經典,系統地展現出早期中華文化的中堅理念。孔子2,400多年前對大同和小康社會所作的精闢描述,至今仍具有深刻的啟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禮記·禮運第九》)122
  • 在中華文化,或中國傳統文化世代綿延、奔騰不息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並世代相襲許多有待深入認識的特色特點。同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的兩方面一樣,中國文化也是具有內在矛盾的統一體,其中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消極的方面,既有精華,也有糟粕。其中一是倡導“敬鬼神而遠之”、“人為萬物之靈”、“人與天地參”的人文傳統,或早期人本主義精神。二是崇尚中庸、和諧的寬鬆待人處世之道,所謂“極高明而道中庸”以及“執其兩端而用其中於民”,顯示出中國古代智慧的特徵。“這種中庸之道施之於政治,是裁抑豪強,均平田產、權利,從而擴大農業宗法社會的基礎;施之於文化,則是在多種文化相匯時,異中求同,萬流共包;施之於風俗,便是不偏頗,不怨尤,內外兼願;奉行中庸的理想人格,則是執兩用中,溫良謙和的君子風。”28 三是主張“天人合一”,正確對待大自然的超前意識和科學理念。四是提倡“三綱五常”、“三從四德”,雖然早期對規範社會行為有其一定積極意義,但逐漸被不適當強調,以至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重君輕民、倫理等級觀念根深蒂固,在“君權至上”與“民為邦本”關係中,前者一直居被傾斜的一端。這種唯上是尊、唯命是聽的認識與思維傳統,也是導致後來封閉、落後的重要思想根源。(三)交流、開放是古已有之的優良傳統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文化發展,都離不開同國外文化的交流。文化需要在交流中發展,只有取長補短、兼容並蓄以至求同存異、同體共生,才可能有文化的進步。縱觀中華文化千百年來的演進發展,情況同樣如此,在兩漢迄今多次大規模中外文化交流中,它不斷吸納外國文化精華,使自身在保護傳統特質的基礎上得到補充、豐富和發展。其中幾次影響較為深遠的交流高潮,其形成、其影響值得進一步認識與總結 。第一次有代表性的中外文化交匯發生在兩漢時期200多年間。西漢時張騫出使西域,開通了絲綢之路,溝通了東西經濟文化交流的動脈,把中國優秀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傳至中西亞和地中海等地區,也促進中亞、西亞、南亞文化相繼輸入中國。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對外開放行為,中外之間最早的大規模經貿文化交流。123
  • 第二次有代表性的中外文化交匯是隨後魏晉南北朝至唐代達到高峰期,以宗教交流為中心帶動其他領域的開放與文流。兩漢之際由天竺(印度)傳入中國內地的佛教與中國宗教文化結合,創造出中國文化的佛教禪宗。一個源於外國的宗教,經過中國大師的本地化發揚光大,居然成為中華民族的主體宗教之一,在其原誕生地失傳後,中國竟然成為佛教信徒最眾的國家之一。同時,外國的邏輯學、天文學、醫學、曆法等相繼傳入中國,經過與中國固有文化的衝突、磨合,其精華部分滲透到中國固有文化中並產生一定影響。當時,中華文化處於世界文化高峰,佔有明顯優勢,中華民族自信自強,對於外來文化採取兼容並蓄的積極態度,經消化和融合使之成為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第三次有代表性的中外文化交匯發生在明清兩朝之交,即海洋文明與大陸文明全面交鋒之際。在這次中外文化大交流中,澳門曾扮演過重要積極角色。西方傳教士利馬竇等把西方基督文化及天文、曆法、地圖、火炮、望遠鏡、船舶製造技藝傳入中國。西方傳教士注意研究中國人的文化心態,採取“求同”做法,自稱為“西儒”,力圖把基督教倫理同中國傳統倫理結合起來,傳播基督教文化。當時中國的科技文化、文學藝術及哲學等成果顯著,但與經過文藝復興洗禮的歐洲相比自然科學已顯滯後,中國人既沒有盲目崇拜西方文化,又沒有盲目排斥西方文化,而是以較為謙誠理性的心態研究西方自然科學等,“斟酌去取”,“會通歸一”,把吸取與創新結合起來,使這一時期的數學、天文、曆法更為準確,或者説,早在400—500年前,中國的大門已一度被利馬竇等代表的西方先進科技所打開。第四次有代表性的中外文化交匯發生在鴉片戰爭爆發至“五四”運動前後。一方面是西方列強依靠“堅船利炮”全面闖開中國大門,迫使中國人在不平等條件下接受西方“文明”和價值觀;另一方面,中國有識之士被迫重新定位、重新思考、重新選擇,為隨之而來的社會變革作好充分準備。特別是20世紀20年代前後,通過科學、民主的大爭論,中國進入思想大解放的新時代,馬克思主義作為西方無產階級的政治文化傳入中國,引發中國政治舞台兩大對抗勢力的新較量。如同兩漢時期佛教傳入中國並形成中國化的佛教一樣,20世紀之初傳入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深深紮根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並與中國革命的實踐相結合,成為“五四”後中國新文124
  • 化的主導思想,由此改變中國傳統文化的性質,改變了中國現代史進程。第五次有代表性的中外文化交匯,應由20世紀40年代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今的半個多世紀加以觀察。由初期的被迫“一邊倒”向蘇聯學習到改革開放後全方位加強中外經濟文化交流,和世界全面接軌,由探索如何建設社會主義到走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開放、大發展、大奮進。半個多世紀的巨變使中國人民實現由“站起來”到“富起來”的歷史性轉變,極大地提升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和中國人的民族尊嚴,也極大地影響了當代國際上力量格局的重組和世界文明的發展走向。“中華文化的發展像一條割不斷的鏈條,每一個時代文化的發展都不能離開它孤立地自我重組,它必須是批判地繼承歷史上先人留下的文化成果,即在吸取精華、古為今用、剔除糟粕的基礎上才得以發展,自古迄今概莫能外”。29 所以,中華文化的發展具有歷史繼承性。古代遺留的宮廷、樓台、亭閣等宏偉瑰麗的藝術建築相當部分,至今仍被保持下來,古人的建築藝術是我國建築文化中獨具特色的部分,具有長久的生命力。古人創制的語言文字雖然後來幾經改革,但其構字原則和某些語法規律現今仍在運用。古人創造的文學藝術是中華文化瑰室,流傳數千年而經久不衰,無論詩詞歌賦、古典小説、書法藝術,還是戲曲彈唱、民歌民謠,都對後人產生很大影響,並被繼承下來發揚光大。古人創立的禪宗佛教、道教等宗教文化,一直沿襲至今。古代教育文化被今人批判地吸取,其中“因材施教”、“有教無類”等教育思想仍對今天教育文化發展具有指導作用。古代學術文化和學術文化典籍不僅被保存下來,而且不斷被發掘整理和出版,成為今天研究古代歷史的珍貴史料,其諸多精華,仍在喻今警世。中國傳統道德文化是我們今天研究的一個熱點,其中的優秀民族傳統美德對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極有裨益。即使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也有諸多可供借鑑、博採、相容之處,如國家統一觀、民族團結觀、選賢任能、隆法重紀等,都可批判地吸取並賦予其時代新義,納入我國現代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體系,做到“古為今用”。中華文化以其無與倫比性、獨特性,大大豐富了世界文明的內涵,是全球性的主體文化之一。中華文化為西方的近代文明提供了物質基礎,而且有些方面還是西方現代科學技術的直接源頭。“15世紀之前,以中華文125
  • 明為代表的東方文明曾遙遙領先於當時的西方文明。從漢代到明代初期,中國的科學技術在世界上一直領先長達14個世紀以上。”30不錯,歐洲文藝復興運動以來,西方文明腳步大大加快,並改變了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平衡,但人類文明的進步從來不是各自孤立的。正如李約瑟所説:“現代科學技術的誕生經歷了幾個世紀的準備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全歐洲曾經吸收了阿拉伯的學術知識,印度的思想意識和中國的工業技術。”31中華文化綿延數千年,曾經對世界文明作出過重大貢獻,中華文化對於世界文明的最大貢獻,既包括造紙術、印刷術、火藥、指南針這古代四大發明,同時也應包括中國古代樸素而實用的多元哲學體系以及寬容寬厚、熱情熱烈的禮儀傳統。古代四大發明是中華文化的象徵,是中華民族奉獻給世界的最偉大的技術成果。它們在世界各國廣泛傳播,改變人類文明的結構,對世界歷史進程起到革命性作用。造紙術和印刷術的發明,改變人類文化積澱和歷史承傳方式,指南針的發明使人類能夠實行遠距離航運,火藥的發明根本改變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從而極大地推動人類文化、教育、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僅科技方面,就是倫理哲學、政治理想、文官考選制度、人文理念等深層次領域,中華文化也曾對西方文化的發展與成熟提供過諸多重要啟示。德國的萊布尼茨曾坦言:“我們在中華民族中發現了優美的道德,即在道德上,中華民族呈現著異樣的優越。”32 看來,西方學者已開始調整對中華文明的認識定位,因為“中華文明特有的凝聚力和包容性也許對西方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自我中心主義是一副最好的解毒劑。”33 顯易而見,中華民族不注重武力征服而崇尚精神感召的一貫風範,具有世界範圍的意義。四、結語唐太宗李世民曾經講過:“以銅為鑑,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鑑,可以知興亡;以人為鑑,可以明得失”。這是一劑治國安邦的良藥,也是古人在用人方面給我們留下的一筆可資借鑑的精神遺產。“中華文化是發展的文化,決不能停留在一個水平上。從一般意義上講,中華文化的發展不能126
  • 離開已有文化積澱,必須繼承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否則它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到頭來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中華文化的發展還必須總結社會主體在現實的實踐中所創造的文化成果,並吸取外來文化的精華以充實和完善自己”。34優秀的文化傳統構成重要的社會資源,它對國家的發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在社會文化因素方面,人們的精神面貌,其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其政治思想和理想信念,其社會風尚、習俗禮儀以至創新傳統和開拓精神,都是構建民族興旺和國家昌盛的極其重要因素,是衡量現代化實現程度的重要標誌。在中華文化庫存清單中具有至今仍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寶貴資源,但其中也有使近代中國陷於落後境地的消極因素;其中有用的東西是我們的文化資源優勢,而其中過時的或不合時宜的成分是我們發展的制約。因此,正確的態度是,必須立足於現實,通過對傳統文化進行理性化的再認識,通過批判地繼承,推陳出新,發揚光大,使這個現代新文化體系,在整體上,在其結構、功能、價值觀念上超越於傳統文化。同時更應該以積極的態度吸取西方一切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思想文化成果,以海納百川、兼容並蓄的博大胸懷迎接新時代新文化的到來,迎接新的全方位挑戰,利用一切可資利用的資源和空間。這個現代新文化體系應該是既具有民族特色,又具有現代精神,既具有包容性,又具有創造性,充分體現人類一切優秀成果的文明綜合體。對於現代中國人來説,只有繼承優秀的傳統文化資源,與現代世界文化主流相結合,實現開拓創新,實現優化組合,才能真正使中國走上全面現代化之路,並力爭迅速進入世界強國之列,實現民族的偉大復興。註釋:1 費正清:《偉大的中國革命》,世界知識出版社,1998年,第14頁。2 任繼愈:《中國哲學發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頁。3 任繼愈:《中華民族的生命力》,載於《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首次學術討論文集》,第 27頁 。127
  • 4 同註2 。5 張磊、孔慶褣主編:《中華民族凝聚力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3 頁 。6 王長魚主編:《“一國兩制 ”與台灣》 , 華 文 出版社,1996年,第43頁。7 同註 5 。8 同 註5 。9馮天瑜、楊華:《中國文化發展軌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頁。10 轉引自《人民論壇》,2 001 年第8期,第8頁。11 同上註 。12 同 註 9 。13《 展望21世紀——湯因此與池田大作對話錄》,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第3 0 6 頁。14 費正清:《美國與中國》,世界知識出版社,19 98年版,第8頁。15 馮天瑜、楊華:《中國文化發展軌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頁。16 同 上註。17 婁傑:《中華文化與祖國和平統一》,武漢出版社,1999年,第1頁。18 楊匡漢:《在一體多元中互動》,載於《澳門歷史與發展》論文集,第15頁。19 姜汝真:《中國傳統文化的歷史闡釋與現代價值》,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 6 6 頁。20 李約瑟(Joseph Neadham,1990-1995):《中國科學技術史》序言,香港:中華書局,1 9 7 5 年。21 同註1 7 。22 同註1 7 ,第4 頁。23 甘肅省博物館:《黃河彩陶——華夏文明絢麗的曙光》,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2 0 0 0 年,第1 8 頁。:24 《澳門日報》,2 0 0 2 年1 月1 3 日,第A5 版。25 同註1 7,第1 1 頁。26 同註1 7 ,第1 2 、1 3 頁。27 同註1 7,第1 5 頁。28 同註9 ,第1 8 頁。29 同註1 7 ,第5 0 頁。30 江澤民:《提高全民族的科學素質》,見《院士科普書系》序。31 《東方和西方的對話》、《四海之內》,三聯書店,1992年,第6頁。32 同 註9 ,第1 8 頁 。33 方宇軍 :《從中國到世界》,貴州人民出版社,20 00年,第6頁。34 同註17 ,第1 03 頁。128
  • 鄭觀應與俗文學鄧景濱*一、俗文學的定義及內涵“俗文學”是一切文學作品之母。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俗文學的產生比雅文學(純文學)更早。早在先秦之前的上古文學時期便已出現了口耳相傳的歌謠、傳説、神話等俗文學;但作為一個文學術語,“俗文學”一語在中國的首次出現卻遲至鄭觀應逝世之後。最早提出中國“俗文學”概念的是日本的狩野直喜博士(1868-1947)。他在民國初年,將英法兩國所藏的敦煌俗文學資料抄錄公之於世;並在1916年於《藝文》雜誌第7卷第1期和第3期發表了他的《中國俗文學史研究的材料》,正式提出俗文學的概念。1 中國學者最早提出“俗文學”一語的是鄭振鐸。他在1929年的《小説月報》第20卷第3期發表了《敦煌俗文學》,到了1938年又出版了《中國俗文學史》,正式確立了中國俗文學的學科地位。何謂俗文學?鄭振鐸在《中國俗文學史》開篇第一段便為“俗文學”下了一個定義:“‘俗文學’就是通俗的文學,就是民間的文學,也就是大眾的文學。換一句話説,所謂俗文學就是不登大雅之堂,不為學士大夫所重視,而流行於民間,成為大眾所嗜好,所喜悦的東西。”2這個定義比較廣泛,也比較籠統。鄭振鐸之後的學者曾對此定義作過修訂和補充,但基本上沒有超越這個範疇。吳小如在《中國俗文學史概論》一書的序言中談到俗文學的內涵時強調指出:俗文學的“俗”首先是通俗,其次是民俗。它既是通俗文學,又是民族文學。它必須反映民族傳統文化和民族文化傳統。3 換言之,俗文學的內容和形式,都必*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中文系副教授129
  • 須是通俗的,而且是具有民族傳統和民族特色的。鄭觀應的一生,正好與中國近代文學史同步。中國近代文學史時期,正是文言文創作向白話文創作全面轉化的過渡時期。中國近代文學史時期半文半白的俗文學創作方興未艾。鄭觀應的俗文學思想及其俗文學創作,亦正是這個半文半白的過渡期的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縮影。本文根據鄭觀應的文學實踐,對鄭觀應的俗文學創作,俗文學搜集、編輯、出版及其社會功效諸方面進行初步的探討。二、鄭觀應的俗文學創作鄭觀應究竟有哪些俗文學創作?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就要弄清楚俗文學包含哪些文學式樣。鄭振鐸在《中國俗文學史》中將中國俗文學作品分為五大類:①詩歌,包括民歌、民謠、初期的詞曲等等;②小説,專指話本,即以白話寫成的小説;③戲曲,包括南宋戲文、元雜劇和地方戲;④講唱文學,包括變文、諸宮調、寶卷、彈詞、鼓詞;⑤遊戲文章,大體以散文或賦體寫成。420世紀末,學術界主張分為六大類,依次為:詩歌類、説唱文學類、戲曲文學類、小説類、故事類、其他類。每一大類的式樣均有所增加,更切合俗文學的實際。如詩歌類增加了擬民歌體詩、史詩、俗曲等;説唱文學類增加評書、相聲、快板等;戲曲文學類增加了影戲、傀儡戲等;小説類增加了筆記小説、章回小説、志怪小説等;增加的故事類包括神話、傳説、寓言、童話、笑話等;其他類則包括對聯、詩鐘、謎語、諺語、歇後語等。5根據上述俗文學的分類,對照鄭觀應創作的文學作品,可以清楚地看到鄭觀應創作的俗文學主要有俗體詩歌、筆記小説和對聯。俗體詩歌包括《羅浮待鶴山人詩草》中的竹枝詞和部分類似民歌的通俗詩歌,這個數量佔詩集的3/5以上;以及散見於其它著作中的俗體詩歌。筆記小説則以《陶齋志果》為主。對聯主要是保留在鄭家大屋的楹聯。130
  • (一)俗體詩歌鄭觀應現存詩歌集有《羅浮待鶴山人詩草》、《待鶴山人晚年紀念詩》、《羅浮待鶴山房談玄詩草》等,共存詩728首。筆者曾按內容將其分為十類:述志、時事、禦侮、維新、實業、除弊、修身、題贈、風物、談玄。6其中以時事、禦侮、維新、實業、修身、風物等類的俗體詩歌為多。例如《與潘蘭史徵君論時事感懷得五絕二十六首》全為通俗如話的俗體詩歌,且運用許多新詞新語:其一:“立憲不可遲,群雄虎視時。興亡在此舉,當軸漫狐疑。”其四:“歐洲舉議員,首要問人格。品學兼優者,方能備選擇。”其十一:“廣開實業館,研究農工商。肄業分門類,功專器自長。”其十四:“教養開民智,國家自富強。若如英德日,何願不能償。”又如《訓子八首》多引用諺語格言,順口自然:其二:“立志須求一等人,尊崇道德莫憂貧。英雄出處多窮困,功業由來儉與勤。”再如風物詩中有許多仿竹枝詞之作,讀來清新流暢,充滿鄉土氣息,宛如一幅幅山水風情畫:《蜀江雜詠》之三:“推窗滿目盡梯田,罌粟花同麥秀妍。三五人家煙樹裏,隔江頻喚賣魚船。”《巴峽》:“巴山如削勢嵯峨,峽口灘頭怪石多。水起盤渦成駭浪,舟人搖櫓唱哈呵。”鄭觀應對俗體詩歌的寫作頗為嫻熟,連序言、訓詞都可以使用這類歌謠體韻文。《羅浮待鶴山人詩草》的光緒戊戌自序就以四言韻文的形式寫成。其中有云:“一腔熱血,三寸毛錐,聊抒聞見,賢於奕棋。不計工拙,力掃靡詞。旁及懲辦,用自箴規。”“不計工拙,力掃靡詞”表明作者對詩文用語的通俗性和創新性的執著;“旁及懲辦,用自箴規”表明作者對寫作詩文價值觀的確立和追求。在《富貴源頭》的《許允》篇末,鄭觀應借文帝乩論詩評日:“救人性命功尤大,歲歉宜存濟眾心。許氏賑饑甘竭產,羅家閉糶不容情。積財能散天加祿,為富不仁天降祲。一死一榮分禍福,蒼蒼造化意何深”。又在《拯貧借錢局序》的附錄用五言韻語撰寫“查辦要訣”:“居131
  • 年別新舊,住址須認清。借否分良莠,群居互保行。莫將情面惜,到局問分明。錢業相符合,存心在至誠。”在《招商局公學開學訓詞》的後半部分,作者請諸生勿忘“孝、悌、忠、信、禮、義、廉、恥”八字,便説“語甚庸熟易記,故編為韻句,逐字解釋於後”,然後用歌謠體的四言韻文逐一解説,幫助記憶。如釋“孝”字:“先聖垂訓,入則盡孝。以之治國,上行下效。古求忠臣,出孝子門。吾徒求學,孝行首敦。”這段釋文,既使用了傳統的韻文形式,又闡述了傳統的道德觀念。從形式到內容,都是通俗易懂而又獨具民族特色的。(二)筆記小說鄭振鐸在《中國俗文學史》中並沒有把筆記小説劃入俗文學的範疇之內。後來的學者卻逐步形成共識:筆記小説是俗文學的重要式樣之一。劉義慶的《世説新語》,蒲松齡的《聊齋志異》均是俗文學筆記小説的典型作品。鄭觀應寫過許多旨在懲惡勸善的筆記小説,並結集為《陶齋誌果》。《陶齋誌果》原名《因果集證》。鄭觀應在書序中表明“是集本乎目所見,耳所聞”,強調其內容的廣泛性及真確性。書序還談及其撰寫的動機及過程:“余自幼讀勸戒諸書,輒深感慨。逮壯歲遍歷大江南北,朋從往來,詩酒餘談,多以古今逸事相稱述,益信天理昭彰、因果不爽,於是擇其有關勸懲者筆之於書,十餘年積成卷帙,並採《勸戒錄》中詞旨明白、人所習見習聞者百數十則,略加評點,厘為四卷,以期自警,並勸後人。”因為此書是搜集“古今逸事”以證明“天理昭彰、因果不爽”,故名為《因果集證》,全書分為四卷。同治庚午(1870年)出版時易名為《陶齋誌果》,仍為四卷本。十餘年後再版,鄭觀應在《重刊〈陶齋誌果〉序》中再次申明“‘志果’一書,言非無稽,事皆徵實”“都屬耳聞目擊,有關懲勸之事。而昔人所刊勸誡書中碻乎可證者,亦間採一二”。冀藉此書,“於世道人心不無小補,竊願懷道德之君子廣為傳播,俾善知勸而惡知懲,則種花得果,左卷可操。”又十餘年後的1900年,再由皖江容忍局出版,增訂為八卷本。此外,位於上海石皮弄建康里的著易堂印刷所也曾出版過上下卷本的《陶齋誌果》。132
  • 《陶齋誌果》內有故事269篇,語言通俗易懂,題材多取自嶺南,富有地方特色;篇末仿效聊齋筆法,多有“評日”的議論,以深化主題,達到宣揚道德教化、勸善懲惡的目的。7(三)對聯在現存的鄭觀應文集中尚未發現他的對聯作品,但在澳門龍頭左巷十號的鄭家大屋(鄭觀應故居)卻保留着不少頗有特色的楹聯。正門右側神台有七言聯:添福添祿還添壽生財生子又生孫院內甬道東端的西向古窗,有三合土砌成的兩軸竹節,上書:駐馬客欣榕蔭古步蟾人賞桂香濃橫披“留月”。在鄭觀應當年居住的“通奉第”門前有陰刻木聯:前迎鏡海後枕蓮峰院內甬道西端的二樓東向古窗,有六言聯盡道當年的幽雅環境:四壁山環水繞一簾月影花香橫披“日月光華”。在鄭家大屋的後花園別院拱門亦有一副六言聯:見陰陽而合口借樓閣以撐天橫披“祥光”。此聯上句末字已脱,不知何字。曾有京、港、澳聯家分別揣測此字,或曰“一”,或曰“地”,或曰“德”,或曰“氣”,然亦未能達成共識。在鄭家大屋內原有許多廳室聯,惜年久散失,殊堪惋惜。其中一副木抱聯,僥倖在照片中留下痕蹟:惜食惜衣不獨惜財還惜福求名求利必須求己免求人鄭家大屋的對聯,有寫景的,有祈福的;有用典的,有自勗的。既具觀賞功能,又具教育功能。是傳統文學形式與傳統風俗習慣的融合。這正是俗文學的特質。133
  • 四、鄭觀應的俗文學編纂(一)鄭觀應搜集的俗文學鄭觀應搜集的俗文學作品,數量相當多,主要有三種文學式樣:一是筆記小説,包括《富貴源頭》、《救災福報》、《成仙捷徑》、《劍俠傳》、《續劍俠傳》、《劍俠圖傳》等;二是俗體詩歌,包括《十可省歌》、《鐵淚圖歌》、《廣譬如歌》等;三是諺語格言,包括《訓俗良規》、《訓俗遺規》、《先賢家訓心相篇修身立命要言》等。1.《富貴源頭》。光緒四年戊寅(1878年)出版的《富貴源頭》,是為了配合賑濟“直、豫、秦、晉數百年來未有之奇災”而編撰的。該書輯錄了由漢代至清代救荒福報故事共九十九則,其中:官吏四十則、紳富二十四則、士庶二十七則、婦女六則、方外二則。並在篇末附錄了《勸孝文》、《救災文》和《勸賑文》。鄭觀應在《自序》中説:“陰德之最大、報應之最速者,莫如荒年施賑,一舉可活千萬人。上契天心,下全民命。古云:‘活千人者後必昌’,洵不誣也。考諸記載,有因活饑民而及身富貴者;有因活饑民而克登上壽者;有因活饑民而子孫科甲、累代簪纓者,自古及今,不可勝數。蓋德愈積,福愈大,不求果報,不求人知。天之報施,愈覺其絲毫不爽。爰選錄救荒福報數十則,皆確有可據……”又在序文中呼籲:“求福莫如積善,積善莫如救人。救人之切而要、廣而普者,莫如賑饑。今西北各省連年荒旱,有志施濟,時不可失。”希望藉此鼓勵士庶踴躍“捐資助賑”。《富貴源頭》的書名亦直接揭示:欲得富貴,源頭來自為善積德、賑災救人。該書出版後,迅即膾炙人口、影響甚巨。自光緒四年戊寅(1878年)之後的40餘年間,每逢賑務,即有善心人重刊是書分送,以助賑濟。至民國庚申(1920年)北方八省大災荒,鄭觀應又將該書易名為《救災福報》,廣為散佈。2.《成仙捷徑》。是書為《富貴源頭》的姐妹篇,也是專為配合賑災救民而採集編纂。鄭觀應在序文中説道:“僕曾選輯古今賑饑而食報富貴者百餘則,名曰《富貴源頭》。茲復採由是而得道成仙者數十則,顏日《成仙捷徑》,亦付手民以廣流傳。俾知古今仙真無不立功濟世,非徒獨善其身而已也。”在序文中,鄭觀應再三強調積德與賑饑的重要性:“苟非積德以求,又安能成聖成仙成佛也哉!”“積德者以能救性命為行。欲134
  • 救人性命則莫大於荒年賑饑。”《成仙捷徑》的書名更向讀者明示:欲要成仙,捷徑就是積德賑饑!作為虔誠的道教家,鄭觀應還在序文結句中祈願:“願與天下有志之士廣修至德,以凝至道,相期躍出凡流,同登聖域,洵成仙之捷徑,亦僕生平之厚望也。”3.《劍俠傳》。鄭觀應素來仰慕仙道,並將其分為“天仙、地仙、人仙、劍仙”。他在《劍俠傳》序中説道:“慕仙人之神妙,而劍俠一流於文為宜,於用為切。苟有其人,何患乎異端!何慮乎強敵!顧日久求之勿能得,僅於近世所刻圖傳,仿佛生平,意有未足,爰為續輯三十九人別為下冊,與上冊並行。”序文提及的“近世所刻圖傳”,是指明代王世貞廣輯前人書籍中的唐宋劍俠故事而編成的《劍俠傳》,內有任熊為之繪畫的圖譜。該書共四卷,33篇。鄭觀應“意有未足”,再從明清的稗説傳聞中選輯39篇,亦分四卷,名為《續劍俠傳》。《續劍俠傳》一如前例,每篇均配圖一幅。現存《劍俠傳》有兩種編排方式。一是文字與圖像分排。如光緒五年(1879年)版(存廣東省中山圖書館),書名《劍俠傳》,內有三冊:上冊為王世貞編輯的《劍俠傳》,下冊為鄭觀應的《續劍俠傳》,另有一冊圖譜。二是文字與圖像合排。如光緒七年(1881年)版(存上海圖書館),書名《劍俠圖傳》,前為《劍俠傳》,後為《續劍俠傳》,圖像以配圖方式分插在各劍俠之傳內,阅讀甚為方便。4.《十可省歌》。光緒四年(1878年),鄭觀應在上海籌賑公所刊送《富貴源頭》、《成仙捷徑》勸募,有志同道合者寄來《十可省歌》、《鐵淚圖歌》、《廣譬如歌》,鄭觀應閲後,親為潤飾,然後匯集付印,以廣流傳。其中《十可省歌》為雜言詩,每首十二句,長短參差;首首句式相同,宛如一組小曲,極得民謠風致。其內容是勸人從十個方面去節省財物以賑濟災民。如第一段:“一可省,宴客錢。珍錯筵,滋味僅下咽。姑無論殺生冤報相糾纏,請想一想三晉災黎劇可憐。他那裡,飢腸火煎;我這裏,酒食留連。忍不少省些,移作救命錢,勸君四簋待賓賢。”此後九段分別是:省看戲錢,省妓家錢,省賭博錢,省遊船錢,省賽會錢,省造屋錢,省做壽錢,省治喪錢,省嫁娶錢。5.《鐵淚圖歌》。此歌為四言歌謠。全篇六十句,一韻到底,押油求韻。內容反映山西災荒苦況:“小米價昂,三千一斗。草根樹皮,磨粉糊口。道殣相望,人肉爭剖。……”篇末號召慷慨捐贈:“亟望善人,施135
  • 澤博厚。或解己囊,或廣勸誘。垂斃得生,恩如身受。僅作俚歌,吿同志友。”6.《廣譬如歌》。此歌為五言歌謠。全篇八十句,一韻到底,押姑蘇韻。一開篇就直道北方各省災情:“北省遇奇荒,流離千萬戶。糧斷羅掘空,人肉登食譜。餓殍日以多,田園半無主。……”然後連用二十六個“譬如”:“一一試譬如,念念飢民苦。譬如入茶坊,念彼旱乾苦。譬如上酒樓,念彼枵腹苦。譬如鬥花牌,念彼借貸苦。……”此後二十三個“譬如”分別為:收古玩、製華服、興土木、唱堂柝、聽京戲、拍照片、變戲法、放煙火、坐馬車、吃大菜、看跑馬、吸洋煙、飲妓館、叫出局、遊名園、泛畫舫、慶生辰、設晬盤、完嫁娶、建公醮、賽佛會、修廟宇、遠燒香。篇末期待善人慷慨助賑:“善始期善終,源源助賑舉。或捐錢捐筩,或輸金願簿。”7.《訓俗良規》。此書是鄭觀應遵從父命,手輯歷代先賢的名言警句,並附錄《戒淫》、《戒賭》兩文,作為“後學之津梁”。鄭觀應在序文中強調“著述之最易感人者,莫如多著善書”,諸如《朱子格言》、《顏氏家訓》等。鄭觀應希望他編纂的《訓俗良規》能“於勸善戒惡亦不無小補”8.《訓俗遺規》。此書原為陳楁門中丞於公餘摘抄往昔名臣之警句匯集而成。其文半屬俚言諺語,其意深關世道人心。鄭觀應在序文中推許其書“婦孺都知,里頑易曉,洵足以樹人倫之標準,立名教之大防也”。但因該書“原板無存,翻刻弗究”;加上“其間點畫乖訛之處頗多”,故“不揣荒陋,嚴加校讎。弗襲謬以承訛,務因文而考義;研丹黃而先更舊誤,解囊橐而再付新雕。”鄭觀應亟盼“人人家置一篇,得循途而守轍;日日手披數冊,漸薰德而善良。是則鄙意之所深望也夫。”9.《先賢家訓心相篇修身立命要言》。鄭觀應將劉沚唐勸誡語數則,陳希夷的《心相篇》,王文成的《訓子歌》,趙清獻的《勤儉箴》,羅錦堂、黃巽甫的《讀書修身論道要言》等篇匯編為《先賢家訓心相篇修身立命要言》,由上海著易堂排印。鄭觀應在序文中指出:該書“淺近明白,無論何人俱可領會。若能遵照力行,亦不患身之不修、道之不明、德之不建、災患之不能免。”“誠能恪守遵行,自然進德修業,受福無量,豈非渡迷之寶筏 、開覺之金繩哉 ?”136
  • 10.《庶几堂今樂》。第一個創作大量皮黃劇本的劇作家名叫余治,字翼廷,號蓮邨,江蘇人。他組織貧家子弟成立童令戲班,請梨園老藝人教戲,親作指導排練,赴各地演出,當地人均稱他為“余善人”。鄭振鐸對他評價甚高:“他的劇本的唱白,乃採用的是當時流行的‘皮黃調’的式樣。這是他的足以自立於中國戲劇史上的一端。”8俞樾亦極力讚揚余治用勸善戲劇去替代淫辭的努力,充分肯定余氏勸善戲劇體現了《樂記》關於“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易”的要求。9余治晚年多病,欲將其所編演之雜劇彙集付梓,惜未能遂意便已辭世。鄭觀應到處托人“轉輾搜輯,得先刻小板九種,近刻七種,草稿十餘種,互參厘定,得二十八種,盡付梓人。”鄭觀應並為之寫序。表示該書“凡孝悌節義、可懲可勸之事,以逮惜穀、惜字、懲溺女、戒殺生、因果報應事蹟略具,刻成將約同志牘呈官府,請頒諸梨園,令曰演一二折”,使余治之勸善戲劇“入於人心而不能忘,而不識字之愚蒙其感尤甚”(二)鄭觀應撰序的俗文學鄭觀應為俗文學撰序者甚多,除了他本人撰著、編纂者均會照例撰寫序文之外,還為如下的筆記小説集及俗體詩歌集撰序。1.《呂祖靈應蹟》。此書將無我子、涵虛子二人所輯呂洞賓師祖遊戲人間,化度群迷,一千多年來顯靈事蹟編為兩卷。鄭觀應在序文中表明“重壽棗梨,以廣其傳”,目的為了實現“普度眾生、匡時救劫之宏願”。2.《海山奇遇》。鄭觀應在序文中表示,為“使慕神仙者篤信,並醒世之謂無仙者”,“故將《海山奇遇》重付手民,以廣流傳”。此書收錄了歷代仙祖度人濟世的奇遇故事。3.《仙蹟詩選》。鄭觀應在序文中介紹此書的內容及編印此書的目的:“敬錄呂純陽、張三丰兩祖師顯蹟詩歌,均編有年月,足證世間非無真仙。重付手民,排印小本,以備慕道人士出入行篋,易於展讀,隨手珠璣,真元具在,莫徒賞其字句之高超已也。”4.《呂祖師詩集》。此書輯錄了世傳呂洞賓祖師的詩歌。鄭觀應在序文中讚頌“呂祖師有觸斯通,無機不暢,四時佳興,樂與人同,而至性至情” “余三復誦之,知其意而不能言也”。因原書毀於戰火,原版無存,故重付手民,以廣流傳。137
  • 五 、鄭觀應出版的俗文學鄭觀應基於濟世救民,勸善懲惡,化民成俗的目的,非常熱心編纂出版有關的俗文學著作。據初步統計,最少有表列的22種(表1)。表1 鄭觀應編纂俗文學著作一覽值得一提的是,鄭觀應出版的俗文學著作,有自資出版的,也有合資出版的,還有發動商家贊助出版的。1920年北方八省災情嚴重,鄭觀應為加強勸賑的效果,特意將《富貴源頭》易名為《救災福報》,以強調救災便可直接得福果報。該版書籍的扉頁,中間是楷體書名,右邊為宋體字138
  • “香山鄭陶齋先生編輯”,左邊為宋體字“南洋兄弟煙草公司敬送”。扉頁後有四幅南洋兄弟煙草公司的賑饑照片,前兩張為該公司設在北京天橋災民施粥廠,後兩張分別為該公司於庚申年設在開封的寒賑施粥廠女廠及男廠。據鄭觀應寫於“辛酉第一日”(即1921年春節初一)的《救災福報》序文所載,原來鄭氏除了先後自行印刷兩千冊“分送各同人”外,還發動南洋兄弟煙草公司總協理簡照南玉階昆仲以南洋兄弟煙草公司名義贊助印送一萬冊,為其先太夫人作冥福印送一萬冊,分送各省,以廣流傳。足見鄭觀應熱心賑務,且智慧過人,擅於籌措。據筆者手頭資料顯示:以現代商業公司名義贊助出版勸賑書籍,此為中國第一例。六、結語鄭觀應在繁忙的商務之餘所創作、搜集、編輯和出版的俗文學,充分體現了俗文學這種淺近、通俗、平易、流行的文學類型的特點:思想內容的淺易,藝術形式的簡樸,語言文字的通俗,接受層面的廣泛,社會效益的顯著。尤其是“社會效益的顯著”這個特點,在鄭觀應的俗文學中顯得更為突出。鄭觀應的俗體詩歌,被譽為是《盛世危言》的韻文版。時人吳廣霈在鄭詩序中指出:“公之詩出以血性忠義”“故不可改削轉沒其真,亦不可文飾反其樸也”。亦如時人羅應旒所説:“救世詩宜淺,相期雅俗知。”10鄭觀應的筆記小説,更被時人許為“果足激發善心,為勸賑之左★”;“此書之有功於賑務也,實非淺鮮”;“自前清光緒戊子丙午迄宣統辛亥,水患頻仍,賑款立集,皆是書之刻有以致之”。11翁同龢為《羅浮待鶴山人詩草》作序時説:“特神仙家支派有二:有持厭世主義而僅為自了者,有持救世主義而自度度人者。”12鄭觀應就是一個“持救世主義而自度度人者”。他希望通過道術和著述度人濟世。如在1879年賑濟晉災中,他編撰《富貴源頭》向各界人士勸賑,先後募得142,800兩銀,拯救無數災民。這正是他利用俗文學“度人濟世”的具體實踐。139
  • 誠然,俗文學與雅文學之間並沒有一個截然的界限,隨著時間的推移,俗雅文學也是可以轉化為雅文學的。例如,《詩經》的十五國風,當年在民間流傳時就是典型的俗文學;後來被孔子編入《詩三百》時,就成為士人必讀的雅文學;再到漢初定名為《詩經》時,更成為儒家的經典文學了。同樣,鄭觀應當年以通俗文學觀念創作的詩歌、筆記小説等,也許日後亦逐漸被視為雅文學。其實,俗與雅,只是相對於文學性的成熟程度而言。無論是俗是雅,對於普羅大眾,對於國家民族,最重要的還是它們的社會效益。鄭觀應,在俗文學領域,又一次為他的鄉梓,為他的民族,為他的國家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註釋:1 吳同瑞等編:《中國俗文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頁。2 鄭振鐸:《中國俗文學史》,文學古籍刊行社,1959年,第1頁。3 吳同瑞等編:《中國俗文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2頁。4 鄭振鐸:《中國俗文學史》,文學古籍刊行社,1959年,第6—13頁。5 吳同瑞等編:《中國俗文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1—12頁。6 鄧景濱編:《鄭觀應詩選》,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出版,1995年。7 鄧景濱:《實業詩人第一家》,澳門近代文學學會出版,2000年,第6—7頁。8 鄭振鐸:《文學大綱》第44章第1節,轉引自馬良春等主編:《中國俗文學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052頁。9 俞樾:《余蓮邨勸善雜劇序》,轉引自孫文光主編:《中國近代文學大辭典》,黃山書社,1995年,第490頁。10 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54、1,249頁。11 鄭觀應:《救災福報》,上海著易堂印刷所,1921年,第3頁。12 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44頁。《鄭觀應集》之夏同龢原句為:“特神仙家支派有二:有持厭世主義而僅為自了漢者,有持救世主義而自度度人者。”第二句末二的“漢”字應為衍文,故刪去。140
  • 鄭和研究的若干相關問題金國平*一 、莫桑比克海峽為何是航海禁區?莫桑比克海峽位於中國史書上所稱的“僧祇”、“層拔”、“昆侖層期國”、“層搖羅”及“比剌”和“孫剌”地區。《新唐書》載日:咸亨至開元年間(670—724年),室利佛逝國進 “又獻侏儒、僧祇女各二。”1僧祇為Zanj 的譯音2,是古代阿拉伯人、波斯人對東非黑人的稱呼,他們居住的東非沿海地區稱Zan ji bar。3 其餘各名均與“僧祇”有關。唐朝宰相賈耽(730-805年)在於801年左右完成的《貞元十道錄》中 ,記錄了從廣州經波斯灣到東非的航程。它保留在《新唐書·地理志》的“廣州通海夷道”中:自婆羅門南境,從沒來國至烏剌國,皆緣海東岸行;其西岸之西,皆大食國,其西最南謂之三蘭國。自三蘭國正北二十日行,經小國十餘,至設國。又十日行,經小國六七,至薩伊瞿和竭國,當海西岸。又西六七日行,經小國六七,至沒巽國。又西北十日行,經小國十餘,至拔離伊磨難國。又一日行,至烏剌國,與東岸路合。”4三蘭可能是Sū1an 的對音,為一位於馬達加斯加島西北的淺灘,以此代指“昆侖”,因而,“三蘭國”便是“昆侖國”。即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三中的“昆侖層期國”至元,此地被汪大淵稱為“層搖羅”。其中“搖”當為“拔”之誤 ,是Zanji bar之訛音。到了明代,對這一帶以其最南端的“比剌”和“孫剌”加以稱呼。“比剌” 是“B ill ād-al-Sufāla”中“Bi lād”的對音,實指莫桑比*中葡關係史和澳門歷史學者141
  • 克島。“孫剌”是“Sū1an”淺灘的對音,代指“索發拉”。5它們是鄭和下西洋的極點。上述漢籍諸名,均在阿拉伯史料中每每出現的“僧祇人的索發拉 6 ”,“僧祇人海岸的索發拉”和“僧祇人的索發拉”的範圍內。可以説,從唐至明,中國人對南部非洲的認知未超過“昆侖層期國”。不同的稱謂,反映了不同的認知過程。在地理大發現之前,阿拉伯人一直控制着東西海上貿易。他們的船隻以諳練的航海技術,往來於東非、西亞、印度次大陸、東南亞與中國之間。“比魯尼(《印度志》第2卷第104頁)説:‘須門那城所以有名,其特殊原因是,這裏是航海家們一個停泊港,也是航行於僧祇國的索發拉與中國之間的一個中轉站。’”7 因知,阿拉伯人的航海範圍從“僧祇國的索發拉”至中國。唐、宋與東非的聯繫顯然是通過阿拉伯世界的轉接。元朝汪大淵筆下的“層搖羅”擺脱了唐、宋的記載,説明是他個人的實地紀錄。“比剌”與“孫剌”更説明是隨鄭和船隊下西洋的中國阿拉伯語翻譯的“傑作”“僧祇國的索發拉”,即“昆侖層期國”既是認知的盡頭,又是航海終極。無論是阿拉伯人還是中國人,均未超越這一極限。葡萄牙人從相反的方向過來,此一認知的局限才被突破。葡萄牙人在15世紀不斷探索非洲,終於繞過了好望角,經過東非,抵達了印度。這個探索的意義,不但在於開通了新的海路,而且確證了大西洋與印度洋是溝通的,超越了托勒密的地理觀。它為何成為阿拉伯人和中國人南部非洲航海的終極呢?原來,在阿拉伯人的筆下,這一地區是“毀滅海”:“在最大的海裏航行的人們參觀的最西端一部分是僧祇人的索發拉,它‘位於埃及一側’。人們乘船再無法繼續遠航了,其原因是該海的東北一側一直深入到陸地,並且還是由多處進入陸地的。在這些地方還有許多島嶼,如闍婆格、迪巴賈特(Dlbadjāt )、吉蔑、瓦克瓦克和僧祇地區。相反,作為一種補償,陸地的西南一側伸向了海洋。西部的黑人就居住在那裏,他們的居住區一直延伸到科摩羅山,埃及的尼羅河就是由那裏發源的。大海在那裏流經許多高山和峽谷,而且還從中上下翻騰。由於潮汐的漲落,海水一直在不停地流動,巨浪反復搏擊。隨後,船隻便被撞得粉碎,任何通航均沒有指望。儘管如此,還有一條狹窄的航道將此海與奧吉亞努斯海(Okiyānūs ,即附海)溝通起來了,小小的航道都位於南部的山142
  • 後。事實上,我們獲得了有關這條航線(從最大的海到附海)的一鱗半爪的資料,雖然尚沒有掌握絕對可靠的文獻。”8“由東南進入到那裏的‘被陸地包圍的海’流經其南部,其北部就是科摩羅海峽。然而,當一艘船出自印度洋之後,就會迷路而進入此海峽,風浪就會將之捲到山前,船上的乘客就只有埋怨降臨到他們頭上的災難和聽天由命了,因為即使船隻不被大山撞碎,或者是繞過大山之後,也就永遠不會再有任何音訊了。有人聲稱,在此海中有旋風,使船隻不停地反復打轉,直到沉沒為止。印度洋的航行者們稱這段航路為魯伊納海(Ruine ’意指“毀滅海”,見第7頁正面),……”9《馬可波羅遊記》也稱:“船舶在這個島10和桑給巴爾出入,不到位於更南方向的那些數不勝數的島嶼。因為流向南方的海潮,波濤洶湧,致使船舶無法返回。從馬拉巴海岸開往這個島的船隻,航期為二十至二十五天,但返航卻要奮鬥三個月,滾滾南流的潮汐其勢是何等洶猛啊!”11這便是後來稱作“莫桑比克海峽”的地方。它是“西印度洋的一條水道,東為馬達加斯加島,西為莫桑比克。長約1,000英里,寬250—600英里,最深1萬英尺。科摩羅群島橫列海峽北端,印度礁和歐羅巴島位於海峽南口。為東非重要航道,兩岸港口有馬任加、圖萊亞爾、馬普托、莫桑比克和貝拉。英桑比克海流經此。”12從7世紀開始,勃興的阿拉伯人沿着非洲東海岸向南航行,建立了一系列商業城邦。他們到達莫桑比克海峽,建立了索發拉後,便裹足不前。這是因為據《古蘭經》説,世界上有一條界線,分開二海,南邊那個,非我族類所居,充滿了不可思議之事和危險。阿拉伯人認為莫桑比克海峽便是這一界線。它成為了阿拉伯人繼續向南、西南航行的宗教與心理障礙。除了這一文化因素外,還有當時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首先是對季風與信風掌握。在帆船時代,對季風的瞭解與運用是航行的基本要素。莫桑比克海峽不存在季風,它處在東南信風帶。“在這一地區,此風帶隨季節變動而變動。而9月份正是過渡的月份也是危險的月份。但此地區的信風和季風在效果上非常相似。在3、4、5月,索法拉和馬達加斯加島之間海面上主要是從東南方和西南方向吹來的信風,這是從南向北穿越莫桑比克海峽最好的季節。相反,9、10月風向主要向西,143
  • 然後轉向東北。南赤道暖流也由馬達加斯加島南部從南轉向北,形成漩渦撲向索法拉海岸。”13其次是對洋流與巨浪的把握。洋流與巨浪直接影響到航行的安全。“索法拉,位於南緯20°的熱帶地區,東臨南回歸線的海洋。我們已説過,它處在此地區海岸最凹陷的地方,也正好處於莫桑比克海峽中部,是一個很難靠近的港口。水手們從好望角沿着海岸一直向北,進入這一地區,該地區急流滾滾,特別是莫桑比克海流,處在非洲海岸和馬達加斯加島沿海的逆海流共同作用之中,大陸沿岸的海流速度達到50或60海里/日。它南面的厄加勒斯暖流達到30至50海里/日,而馬達加斯島以南海上的洋流速度則只有20海里/日。”14“西印度洋的較暖表面洋流。東南信風使印度洋南赤道洋流向非洲東岸移動。由於地球自轉,洋流沿非洲大陸和大陸架向南流。部分洋流流過馬達加斯加島東部。其餘洋流向西部穿過莫桑比克海峽,對該島和大陸的氣候有強烈影響。在該島以南,兩支洋流匯入厄加勒斯洋流。”15也就是説,從馬達加斯島以南海上的洋流速度較慢的地區才較易通過這一地區,而阿拉伯人及中國人未獲得此種航海的實際經驗。葡萄牙人也是在失敗後,得出的教訓:“在(索發拉)前,要當心!南風變涼。背後出現了岩石。黎明時,你可以登上它。陸地(艱難而行)在水邊突起。領航員,要特別注意!浪頭劇升。好像在聖米格爾節16那天,佛郎機人相信了季風,在此跌了跟頭。浪頭從索法拉的懸崖峭壁撲向他們,然後衝向相反方向。噢!我的兄弟!船桅進入水中,船也沉入水下。一些人溺水而亡。這便是此地的季風!”17另外一位阿拉伯作家納赫拉瓦利(Kuyha1-Dinna-Nahrawali ,1511—1582年),在其約作於1573年的《奧托曼人征服也門史(Hist or i a daConqui sta doYaman pelosOthmanos)》中,也記載了這一海難的情況:“在10世紀(阿拉伯曆)初發生的不幸事情中,值得一提的是屬於佛郎機(Frang e s)族的可惡的葡萄牙人的到來到印度。這些可惡的人!一小批人在休達(Ceut a)登船,駛向大海,深入了暗洋(MarTenebroso)。他們饒過了尼羅河發源的白山,來到了東方。他們經過一海峽,靠近海岸的一個地方。18這裏一側是座山,另外一側是暗洋。此地風大浪高,以致佛郎機人不敢靠近,害怕粉身碎骨,無一逃生。”19144
  • 第三是狂風暴雨的影響。狂風暴雨的惡劣天氣也對航行有很大影響。“除此以外,莫桑比克海峽全年還要經受持續的狂風和突如其來的暴雨。‘這種惡劣的天氣——C·瓦洛寫道——可以清楚解釋穿越厄加勒斯暖流該是一件多麼費勁的事(我們還要算上莫桑比克暖流),也可以解釋為甚麼在最初幾次前往印度的航行中,達伽馬和他的繼任者們都貼近岸邊而行,而在此之後,莫桑比克海峽便不再成為去印度的重要通道了。這個事實大概可以同樣解釋,為甚麼馬斯克林群島20能夠被提前發現’”21最後是潮汐。“在印度洋的各海區和南回歸線地區,潮汐總的來説都很弱,但唯有莫桑比克海峽除外,那裏的潮水總是很大。當在莫桑比克海峽潮汐達到3.7米時,在洛倫索·馬貴斯22灣漲到4.6米,而此時的索法拉卻漲到6.7米。而一般情況下,印度洋的潮汐很少能超出1米到2米。説到這兒,讀者可能就會理解為甚麼最初的葡萄牙船隻在該地區非常特殊的航海條件下,駛入莫桑比克海峽尋找索法拉港靠岸,卻意外地遭遇到海難。”23上述因素,使莫桑比克海峽成為航海禁區。阿拉伯人儘管知道莫桑比克海峽以南還有海域和陸地,並稱它為“瓦克瓦克”24,卻未加以探查,故中國載籍內未有關於“昆侖層期國”以南的任何資訊。這説明了阿拉伯人的航海知識對中國人的深刻影響,而且從一個方面解釋了為何鄭和為下西洋大力搜尋阿拉伯語人才。從阿拉伯人和中國人在西印度洋航行終極點的一致及阿拉伯人早期開發東非海岸的事實來看,我們應該承認:鄭和船隊是舉世壯舉,但不是發現,原因是他並未開闢新航路,只是循着阿拉伯人的足跡,親自核實了唐、宋以來對東非的認識。從鄭和船隊的情況來看,中國船隻也不具備克服上述障礙的技術條件與地理、航海知識,而且找不到促使華船越過莫桑比克海峽、向南非前進的動因。“可以認為的是,中國人未向南挺進,是因為不具備可以在困難的海域航行,然後安全返回的船隻、人員與技術”。25因此,《明史》中的“比剌”與“孫剌”便成為了鄭和下西洋的終極。在分析了這些使莫桑比克海峽成為葡萄牙人東來以前航行禁區的因素後,看來孟席斯為堅持鄭和船隊繞過好望角的“驚世”之説,必須要先解釋解釋鄭和船隊是如何穿越莫桑比克海峽的。145
  • 二、“木蘭皮國”考在前代海外貿易的基礎上,至兩宋時代,中國對非洲的瞭解進一步加深。公私著作中的有關記載,也較之前代更為豐富,尤其在南宋出現了兩部重要的地理著作,對某些非洲國家有較詳細的記載。一是周去非的《嶺外代答》,二是趙汝適的《諸蕃志》。周去非,字直夫,浙東路永嘉人,隆興元年(1163年)進士。曾任溫州教授,欽州教授,靜江府屬縣尉。廣西任滿六年後,轉任紹興府通判。在此任上,他將在廣西官內的見聞筆錄成書,以代作同事、親友詢問嶺南物事的回答,故名《嶺外代答》。《嶺外代答》約成書於淳康熙五年(1178年),十卷,計分地理、邊帥、外國、風土、法制、財計、器用、服用、食用、香、樂器、寶貨、金石、花木、禽獸、蟲魚、蠻俗、志異十八門,記述包括了宋代嶺南地區的社會、經濟、民族、風俗、物產、山川、古跡等各方面。其中外國門、香門、寶貨門敍述了海外許多國家的交通貿易及物產等情況,是研究海外交通史的珍貴史料。所涉及的非洲國家中,有木蘭皮國。成書於西元1225年的《諸蕃志》,對其亦有介紹。多數論者認為,木蘭皮國即馬格里布。“馬格里布地區是一個專有名詞,阿拉伯作家用它來指埃及以西的所有地區,包括北非,擁有現在利比亞的三個省(巴爾卡、的黎波里和費贊),突尼斯、阿爾及利亞(它的撒哈拉大沙漠一直延伸到黑人地區邊境)和馬格里布(近代以它的南都命名,叫摩洛哥),南與塞內加爾和尼日爾交界。馬格里布地區的名字,原意是指太陽西沉方向,也即是説,這是一個總的專有名詞,指位於日落方向的地區。”26《阿拉伯馬格里布史》還指出:“馬格里布一詞始終意味着除了埃及和安達盧西亞以外的非洲北部所有區域。因此,我們發現一些早期的地理學家,如伊斯塔赫里,把馬格里布分為兩個部分:非洲馬格里布,包括所有的城市和區域,和安達盧西亞馬格里布。這就是說,安達盧西亞已開始超出了規定的範圍。顯然,安達盧西亞脫離巴格達而獨立以後,它的政治條件肯定了這種分離。哈里發國家一直堅持它對馬格里布統治的合法性,而安達盧西亞卻沒有成為馬格里布的一部分 ”27還有人以簡單的對音方法,將其考作莫桑比克,卻又將其地考為今納146
  • 米比亞。28我們先來分析此種對音是否正確。起初,論者未能考出木蘭皮的原文,僅是從漢語的mupi 1an對莫桑比克(葡語今作Mo ambique。其最早的書寫形式見於達伽馬船隊的航行日誌,有Mocobiquy29和Moncobiquy30兩種寫法,均來自阿拉伯語。在阿拉伯語中,“莫桑比克”最早的形式是15世紀末的“Mu anbīd jī ”。31在約1550年成書的《基爾瓦史(His tory ofKi1Wa)》中,作“Musanb h ”。32 在當地土著語言斯瓦西里語中,寫作“Musambiki”或“Msambiki”。33據説是“光明到來”的意思。34即使拼音對拼音,mu pi lan與mo san bi ke沒有一個音節可以對上號。隨後,同一論者為自圓其説,作了補充:“木蘭皮之名稱亦是有跡可尋,因為公元1488年葡萄牙人狄亞士初次繞過好望角的航線是先從納米比亞駛離海岸,在大西洋航程中找尋合適的風向,然後從好望角以南比較遠的大海才折返回南非,著陸地點是在好望角以東300英哩,向前稍作探索之後,才回航發現好望角。該首次着陸南非地點附近,就叫做“Mossel baa i”,與現時莫桑比克,即Mozambiqne35的發音很接近,而莫桑比克曾經就是葡萄牙人的殖民地,可想而知其名稱的演變是由葡萄牙文而來,但葡萄牙人肯定是借用了非洲某些的名稱而定名Mozambiqne與Mossel baai,很可能就是與木蘭皮之名稱有關,因為它們的發音都很接近。不但如此,《Philip’s Atlas of World Histor y》關於大約公元5世紀前南部非洲的歷史地理圖,《The Spread of Bantu Speaker s》就似乎指出木蘭皮國是在納米比亞,因為該圖所指早期形成的部聚居地,現時地名是Mirabib,其音遠比一些人認為木蘭皮國是在北非所根據之 Ai36 -Murabitun更加近似木蘭皮,幾乎就是木蘭皮的發音。而且Mirabib 亦似乎如木蘭皮國記載所指“陸行二百程”距離的內陸。相信Mirabi b的名稱來自木蘭皮,所以木蘭皮之名稱早在《嶺外代答》成書之前至少存在了數百年。Mos sel baai 中的baai 是荷蘭語,即英語ba y,所以Mossel baa i 亦稱Mos se l Bay。Mosse l 相當於英語的musse l s 。據説這個名字是一個名叫Paulus van Caerden的荷蘭航海家於1601年命名的,因為他在此尋找給養時,只見到了貽貝(俗稱淡菜),於是稱其為Mossel baai一貽貝灣。37可見,“Mossel baai ”與葡萄牙人,與Mocambique無絲毫關係。Mirabi b位於納米布沙漠(Namib Desert)。據權威的《不列顛百科全書》,“廣大地區基岩裸露或流沙覆蓋,完全無土壤。少數地方即使有土147
  • 壤也全是鹽土,表土下為石膏、碳酸鈣粘台而成的鈣質層。可耕地僅限於大河漫灘和階地之上。……有時全年無雨。可分6種植被型:①岸肉質植被(仙人掌)區;②外納米布不毛之地;③內納米布干草原;④內納米布沙丘上的灌叢、高草植被區;⑤大河沿岸的金合歡植被區;⑥南部冬雨肉質灌叢區。”38很難想像出在這乾枯至極的不毛之地上,如何可以長出《嶺外代答》中記載的米麥、蔬果。音訓誠為史地考證的重要方法,但必須輔之以歷史考察。將其作為唯一的依據,偏頗有失在所難免。我們認為,前述考證,無論從語音還是史實來分析,不無穿鑿之嫌。那麼甚麼是木蘭皮國的範圍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弄清木蘭皮的原文。早在20世紀初,兩位著名的漢學家夏德(Friedrich Hirth)和柔克義(W.W.Rockhill)便考證出了木蘭皮的外文名稱。“木蘭皮,其音同於Al-Murābi un王國,亦即Almoravide王朝諸王,統治Al-Maghreb與西班牙南部,時於第十一世紀後葉至第十二世紀中葉。”39“Al-Murābi un ”是阿拉伯語,“Almoravide”是其英語形式。40 葡語作“Almorávidas ”。義即“穆拉比特人”“Al-Maghreb”今譯“馬格里布”《古代南海地名匯釋》解釋説:“木蘭皮《代答》,卷三木蘭皮國。為Murabit 對音,故地指今非洲西北部及歐洲西班牙南部一帶,原指十一世紀末至十二世紀中葉統治非洲北部的al -Maghreb與西班牙南部的a1-Murabitun 王朝。”41從夏德和柔克義起,通常認為Al-Murābi un 王國,即Almoravide王朝的統治範圍從馬格里布至西班牙南部。此説為多數中國學者所從,但有異見。張星烺在其《中西交通史料彙篇》第一冊《古代中國與歐洲之交通》中認為:“秋薩羅比即Cast i l la之譯音,西班牙之古名也。明史佛蘭機傳作幹絲臘。摩鄰乃麻格力伯愛爾阿克薩(Maghrib el Aksa)之首一字譯音。此三字為阿拉伯文。其義猶今人所稱之‘泰西’也。阿拉伯人征服摩洛哥後,改其舊名而以是新名命之。簡稱曰,麻格力伯。(Maghrib)其地為奉信回教者最西之地。由是而後歐人訛作摩洛哥也。趙汝適《諸蕃志》有木蘭皮國,亦148
  • 為Maghr ib之譯音。”42此説之誤顯而易見。“Maghribe l Aksa”的阿拉伯文是“Al-Maghr iba l-Aqsa ”,義即“遙遠的西方”。摩洛哥一名便源自此。 4 3實際上,這個帝國的範圍還應包括葡萄牙的南部。當時伊比利亞半島南部的穆斯林國家稱Al- ndaluz,即今安達盧西亞(Andalucia)。它存在於8-15世紀,其最西端稱al -Gharb,44便是今葡萄牙南部的阿爾加韋(Algarve)。因此,自“在1094年將西班牙南部亦統一到穆拉比特帝國中來。”45 至1147年穆拉比特帝國滅亡,今葡萄牙國土特茹河北岸的里斯本46、聖塔倫47及以南至海部分包括在這一橫跨北非及伊比利亞半島南部的龐大帝國中。穆拉比特(Murābi t)48一名源自Ribāt。49“11世紀初,在毛里塔尼亞南方柏柏爾部落中發生了宗教狂熱的危機。這些部落是桑哈賈族的移民。他們是世世代代居住在沙漠地區,號稱‘戴利薩姆的桑哈賈人’。利薩姆是沙漠南端柏柏爾人戴的黑面罩。圖阿雷格人也戴這種面罩。一個穆斯林傳教士伊本·亞辛創立了一個教規嚴格的宗教組織。他自己同他的教徒都安居在塞內加爾河的一個島上,並在那裏建造了一所設防的經院(里巴特,Ribàt )。住在經院裏的人就稱為穆拉卜廷(Al-Murabitun)。法文中的馬拉布特(Marabout)一詞就是從穆拉卜廷演化來的。而特別擅長於改變專有名詞詞形的西班牙人,則把穆拉卜廷一詞演變成了穆拉比特(Al-Murabit)。桑哈賈族及其國王的王朝是以穆拉比特的名稱載入史冊的。”50“穆拉比特(Marabout)——阿拉伯語。原指北非居住在具有宗教和軍事雙重功能的堡壘式寺院中的伊斯蘭教社團成員。”51因知,木蘭皮國外文名稱演變過程是阿拉伯語Ribāt →Murātbit →Al -Murābi tun52→Al-Murabit。在阿語中,A1-是冠詞,無意義,所以漢語中變成了Murabi t 。漢譯木蘭皮甚是貼切。簡而言之,穆拉比特(Al-Murabit)是“邊防戰士”的含義,因此穆拉比特(Al-Murabi t)帝國義即“邊防戰士之國”。這便是木蘭皮國的原意。這一帝國的興衰史如下:“為了使鄰國人民信奉伊斯蘭教,伊本·亞辛指派他的信徒葉海亞·本·奧馬爾擔任軍事首領。這個首領以武力強迫蘇丹和塞內加爾的黑人信奉先知的宗教。他的繼承人,即他的兄弟阿布·巴克爾·本·奧馬149
  • 爾,是個偉大的征服者,是穆拉比特王朝的始祖。在阿布·巴克爾率領下,蒙面人揮師北上,據塔菲拉勒,取塔魯丹特和阿格馬特。這時阿格馬特國王剛去世,阿布·巴克爾就娶了他的寡妻澤娜白。澤娜白外號‘女巫’,是個才智出眾的女人,在指導各種事務中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她不僅對阿布·巴克爾是如此,即對阿布·巴克爾的繼承人優素福也是如此。優素福後來也娶了她。阿布·巴克爾被召回蘇丹後,把權交給他的堂兄弟優素福·本·塔士芬(1061—1106年)。後者是摩洛哥王朝最偉大的君主之一。1062年,他興建了馬拉喀什。後來他把勢力擴張到摩洛哥的北部,先後佔領了非斯、塞夫魯、丹吉爾和特累姆森,第一次實現了馬格里布的統一。科爾多瓦的哈里發國家,到了1006年已經四分五裂。穆斯林在西班牙的帝國從此由幾個王國分而治之。這些王國,由於指揮不統一,不能抵禦基督教徒的侵襲。敵人的勝利嚇得這些王國連忙向優素福求援。優素福接受了打退基督教徒進攻的使命,但以取得阿耳黑西拉斯城為條件。結果如願以償。1086年6月30日,他在阿耳黑西拉斯登陸後,定下了一個龐大的作戰計劃,規定全軍各部分的目標。這是一支組織成份極為復雜的奇特的軍隊。其中有在穆斯林旗幟下應募的基督教徒,有阿拉伯人、柏柏爾人、蘇丹黑人等。安達盧西亞人第一次看到了駱駝,就像以前的人看到了漢尼拔的大象一樣驚訝得很。優素福等到人馬齊備,就引兵和卡斯提利亞國王阿方索六世進行決戰。後者在托菜多附近的累拉卡地方遭到了慘敗。接着優素福把自己的同盟者一一征服,進而奪取整個西班牙,直到埃布羅河為止(1086年)。在這半島的任務完成之後,他便回師重渡海峽,侵佔特累姆森王國。這樣,他就統治了一個橫跨兩大陸的龐大帝國。他的遠征帶有宗教色彩,當他的榮譽達到登峰造極之時,他就自封埃米爾·穆米寧,即‘教民的領袖’的頭銜。我們把它寫成了米拉毛林。優素福在西班牙穆斯林與摩洛哥穆斯林之間建立了聯繫,為他們在下一個王朝實行聯合奠定了基礎。優素福在位時,穆拉比特王朝達到了全盛時期。在他以後,這個王朝就日漸衰微。他的三個繼承人:阿里(1106年),塔士芬(1142年),易蔔拉欣(1146年)均不善於保存祖業。一個新的王朝在地平線上興起,不久就推翻了穆拉比特王朝。阿爾摩哈德人從阿特拉斯山出發,逐步蠶食帝國,而優素福·本·塔士芬的第四代後裔伊沙克無力自衛。1147年,伊沙克向阿爾摩哈德王朝150
  • 的始祖阿卜德·穆明打開了馬拉喀什的大門。阿蔔德·穆明立刻命令把他刺死。穆拉比特王朝就此告終。”53這個穆拉比特(Al-Murabit)帝國,在中國古籍中稱為“木蘭皮國”。此名最早出現於《嶺外代答》。其中木蘭皮凡見3處,“卷二,外國門上海外諸蕃國”説明了其區域位置:“諸蕃國大抵海為界限,各為方隅而立國。國有物宜,各從都會以阜通。正南諸國,三佛齊其都會也。東南諸國,闍婆其都會也。西南諸國,浩乎不可窮,近則占城、真臘為窊里諸國之都會,遠則大秦為西天竺諸國之都會,又其遠則麻離拔國為大食諸國之都會,又其外則木蘭皮國為極西諸國之都會。……大食之地甚廣,其國甚多,不可悉載。又其西有海,名西大食海。渡之而西,則木蘭皮諸國,凡千餘。更西,則日之所入,不得而聞也。”“卷三外國門下木蘭皮國”對其進行了較詳細的介紹:“大食國西有巨海。海之西,有國不可勝計,大食巨艦所可至者,木蘭皮國爾。蓋自大食之陁盤地國發舟,正西涉海一百日而至之。一舟容數千人,舟中有酒食肆、機杼之屬。言舟之大者,莫木蘭若也,今人謂木蘭舟,得非言其莫大者乎?木蘭皮國所產極異,麥粒長二寸,瓜圍六尺,米麥窖地數十年不壞,產胡羊高數尺,尾大如扇,春剖腹取脂數十斤,再縫而活,不取則羊以肥死。其國相傳又陸行二百程,日晷長三時。秋月西風忽起,人獸速就水飲乃生,稍遲,以渴死。”稍後《諸蕃志》卷上,志國、木蘭皮國條皆錄自《嶺外代答》,其文如下:“木蘭皮國。大食國西有巨海,海之西有國不可勝數。大食巨艦所可至者,木蘭皮國爾。自大食之陁盤地國發舟,正西涉海百餘日方至其國。一舟可容數千人,舟中有酒食肆、機杼之屬,言舟之大者莫木蘭皮若也。國之所產極異,麥粒長三寸,瓜圍六尺,可食二三十人,榴重五斤,桃重二斤,香圓重二十餘斤,萵苣菜每莖可重十餘斤,其葉長三四尺。米、麥開地窖藏之,數十年不壞。產胡羊,高數尺,尾大如扇,春剖腹取脂數十斤,再縫合而活,不取則發臃腫死。陸行二百程,日晷長三時。秋月西風忽起,人獸速就水飲乃生,稍遲則渴死。”之後,《異域志》、《四夷廣記》、《事林廣記》、《象胥錄》、《罪151
  • ★惟錄》、《外國詞》、《世法錄》及《三才圖會》等著作均有轉錄。下面我們來回顧一些史地考證各説。“大食國西有巨海。海之西,有國不可勝計,大食巨艦所可至者,木蘭皮國爾。蓋自大食之陁盤地國發舟,正西涉海一百日而至之。一舟容數千人,舟中有酒食肆、機杼之屬。”此處所言“巨海”,據地理位置判斷,應為今地中海。“陁盤地國”亦可考稽。夏德和柔克義考稱:“陀盤地,殆為阿剌伯人所稱之Dimiath或Damiet ta ,地在Nil(尼羅)河東支,且又靠近其河口。當第12世紀時,是為一重要海港,且比亞歷山大港更為重要。”54從語音上來分析,此考不無附會之嫌。日本漢學家籐田豐八認為,此名便是《島夷志略》中的“特番里”。55陳佳榮、謝方基本同意此考。56“特番里”“即今伊朗西北部的大不里士(Tabriz)。”57“舟中有酒食肆、機杼之屬。”中的“酒食肆”不費解。有人解釋“機杼”是“形容為機杼的植物與生長於納米比亞所特有的分叉蘆薈(quive rtree)甚為相似,而quiver ,的發音亦近似機杼。”58不知在船上放分叉蘆薈派甚麼用場?《湛淵靜語》卷二將“機杼”解釋為:“舟之最大者,莫若木蘭皮國。其舟內有市井買賣,機坊酒肆之類, 長數丈,中積數年糧。”59我們以為,以“機杼”借指織布機,再借指“機坊”,説明有工作的場所,以寓船之大。對於所載物品,夏德和柔克義評論説:“周去非謂‘麥粒長二寸’,趙汝適謂‘麥粒長三寸’,又於產品名項之下,增加‘榴重五斤,桃重二斤,香圓60(Ci t ron)重二十餘斤,萵苣菜每莖可重十餘斤,其葉長三四尺’等句。關於周去非所謂‘米麥窖地數十年不壞’,言之甚麼正確。至於所謂‘產胡羊,高數尺,尾大如扇……’,亦不過欲表其地‘所產極異’而已。中古時代作家,曾謂埃第亞伯(Ethiopi a)闊尾羊,亦見於阿剌伯,與波斯之Kerman,以及東非諸部。Aelian,de Animal .nat.,《動物之自然分佈》卷四,第32頁,曾述及印度人之羊,云:‘其羊之尾,垂下至足……牧人割開牡羊之尾,取其流脂,然後縫之,絕無見出刀痕遺跡。’61Heroduts之書(卷三第113頁)曾述及阿剌伯之長尾羊,彼又述及另有闊尾羊者,其尾成四方形。《東西洋152
  • 考》卷十四(逸事考)引唐代之《方國志》云:‘大食國,出胡羊(高三尺餘,其尾如扇,每歲春月割取臘,再縫合之,不取則脹死,見《方國志》。按大食有大尾羊,細毛薄皮,尾上旁廣重一二十斤,行則以車載之,《唐書》謂之靈羊。’)62,並謂曾於埃及見一牡羊,其尾重八十磅!”63對於此羊,《職方外紀》卷之三“利末亞總説”有載:“又產一異羊,甚鉅,一尾便得數十斤,味最美。”64謝方註曰:“異羊:我國史書亦有大尾羊記載,《酉陽雜俎》前集卷十六:‘康居出大尾羊,尾上旁廣,重十斤。’明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九忽魯謨斯:‘靈羊,尾大者重二十餘斤,行則以車載尾。’”65《職方外紀》卷之三“馬邏可、弗沙、亞非利加、努米弟亞”條有一關於“碩麥”的記載:“阨入多之西為亞非利加,地最肥饒易生,一麥嘗秀三百四十一穗,以此極為富厚,西土稱為天下之倉。”66此説雖出自西方傳教士筆下,大概也是傳説,但肯定了北非為重要的產麥區。其餘碩大的果蔬更屬於天方夜譚了。“其國相傳又陸行二百程,日晷長三時。秋月西風忽起,人獸速就水飲乃生,稍遲,以渴死。”對此氣候特徵,夏德和柔克義考曰:“《中古時代之阿剌伯地理家與旅行家》,曾謂極北之國,日晷長六小時,此即‘黑暗地域’,67至於致人至死之風,當為一種有毒之乾熱風,英語稱曰simoon,出自阿剌伯語之samūm,見於撒哈拉(S ahara)沙漠。”68今人張俊彥認為:“又因當時統治摩洛哥的穆拉比王朝的版圖包括西班牙南部,因此這裏所説‘陸行二百程,日晷長三時’,指的是由西班牙向北走,因為北歐在冬至時,白晝只長六小時,按中國的一日為十二時辰算,就是‘長三時’了。”69後木蘭舟或木舟進入漢語文學語言,詩歌中常見使用,如邊貢《午日觀競渡》:共駭群龍水上游,不知原是木蘭舟。雲旗獵獵翻青漢,雷鼓嘈嘈殷碧流。屈子冤魂終古在,楚鄉遺俗至今留。江亭暇日堪高會,醉諷離騷不解愁。153
  • 晏幾道《鷓鴣天》:守得蓮開結伴遊,約開萍葉上蘭舟。來時浦口雲隨棹,采罷江邊月滿樓。花不語,水空流,年年拚得為花愁。明朝萬一西風勁,爭奈朱顏不耐秋。馬戴《楚江懷古》:露氣寒光集,微陽下楚丘。猿啼洞庭樹,人在木蘭舟。廣澤生明月,蒼山夾亂流。雲中君不見,竟夕自悲秋。作為文學語言的木蘭舟或蘭舟已失去大舟的原意,是船的美稱,借指堅美之船。三、“巴喇西”與“吧兒西”試考大陸記者畢全忠先生在《鄭和航海新説》一文中寫道:“英國退休潛艇指揮官孟濟斯(筆者案:通常譯作孟席斯)對中國明代鄭和航海的研究,引起很多人的興趣。他主張的鄭和船隊是人類第一支環球航行並首先到達南美洲的船隊這一見解,雖然還是一種推測,但卻不無道理。”不過,他也承認,“孟濟斯面對的最大難題是缺乏支持他的結論的文獻資料。”70因此,畢全忠翻檢了一些中國史料,欲作為對孟席斯論點的支持。他列舉了兩則,其一為明馮夢龍(1574-1646)《智囊》一書中“遠猶卷二劉大夏二條”:“天順中,朝廷好寶玩。中貴言宣德中,嘗遣太監王三保使西洋,獲奇珍無算。帝乃命中貴至兵部,查王三保至西洋水程。時劉大夏為郎,項尚書公忠令都吏檢故牒,劉先檢得,匿之。都吏檢不得,復令他吏檢。項詰都吏曰:‘署中牘焉得失?’劉微笑曰:‘昔下西洋,費錢谷數十萬,軍民死者亦萬計。此一時弊政,牘即存,尚宜毀之,以拔其根,猶追究其有無耶?’項聳然,再揖而謝,指其位曰:‘公達國體,此不久屬公矣!’”154
  • 《智囊》初編成於明天啟六年(1625)。實際上,比它更早的萬曆年間嚴從簡撰寫的《殊域周咨錄》卷八“瑣里、古里”就已詳記此事:“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從前戶部尚書夏原吉之請,詔停止西洋取寶船,不復下番。宜德中復開,至正統初復禁。成化間,有中貴迎合上意者,舉永樂故事以告,詔索鄭和出使水程。71兵部尚書項忠命吏入庫檢舊案不得,蓋先為車駕郎中劉大夏所匿,忠笞吏,復令入檢三日,終莫能得,大夏秘不言。會台諫論止其事,忠詰吏謂‘庫中案卷寧能失去?’大夏在旁對曰:‘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縱得奇寶而回,於國家何益!此特一敝政,大臣所當切諫者也。舊案雖存,亦當毀之以拔其根,尚何追究其無哉!’忠竦然聽之,降位曰:‘君陰德不細,此位不久當屬君矣。’”72上述史料只是説明曾有過“王三保至西洋水程”或“鄭和出使水程”,但無法證明它們包含至美洲的水程,因此不能為孟席斯的理論提供任何佐證。其二為明祝允明(1461-1527)所撰《野記》書中一段記載:“正德辛未歲,巴喇西國遣使臣沙地白入貢,言其國在南海,甚遠。始領其王命,在洋舶行凡四年半,被風飄至西瀾海面,舶壞,唯存一腳艇。又在洋飄風八日,至得吉零國,住十一個月。又往地名秘得住八個月,乃遵路行二十六日至暹羅國。以情白王,王賜日給,又與婦女四人,住彼又四年。至今年五月,才附番人奈林船入廣。”《明史》亦採此説,記曰“巴喇西,去中國絕遠。正德六年遣使臣沙地白入貢,言其國在南海,始奉王命來朝,舟行四年半,遭風飄至西瀾海,舟壞,止存一小艇,又飄流八日,至得吉零國,居一年。至祕得,居八月。乃遵陸行,閲二十六日抵暹羅,以情吿王,獲賜日給,且賜婦女四人,居四年。迄今年五月始附番舶入廣東,得達闕下。進金葉表,貢祖母綠一,珊瑚樹、琉璃瓶、玻璃盞各四,及瑪瑙珠、胡黑丹諸物。帝嘉其遠來,賜賫嘉有加。”73畢全忠論證説:“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巴喇西’國。在參與鄭和航海的馬歡、費信所著的《瀛涯勝覽》和《星槎勝覽》中,均不見‘巴喇西’。使臣沙地白説其國‘在南海’,而不是在西洋。計算一下單程航行時間,他用了5年多,比鄭和船隊航行到東非再返回的時間還要多一點。可見155
  • 這‘巴喇西’極遠,離中國的距離相當於中國到東非距離的兩倍以上,這就應該是美洲了。而‘巴喇西’應該就是巴西。今天‘巴西’的拉丁文是‘Bras i l ’,‘巴喇西’比‘巴西’發音更準確。這就可以解釋為甚麼沙地白説其國在‘南海’,而不是‘西洋’了,因為巴西在南半球,到中國來是向北航行。至此,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早在1511年,南美洲印地安人就已航行到了亞洲,到達斯里蘭卡(西瀾)、泰國(暹羅)、中國,巴西就已同中國有了外交聯繫。”74這一論述難以令人信服,也缺乏基本的學術規範。上述地名在史地學者案頭必備的《古代南海地名彙釋》一書中均有解釋,值得作出説明。(1)南海“南海-先秦古籍早已載及該名,初或泛指我國南方,或兼指今之東海。後來除作為郡縣名稱外,約在東漢時才逐漸用以專指我國以南的廣大海域。劉熙《釋名》,‘南海在海南,宜言海南。欲同四海名故言南海’。揚雄《交州箴》同。作為水域而言的南海,不同載籍所指範圍又很不相同①今南海。②泛指今東南亞一帶及其海域(略當南洋一詞),甚至遠至印度洋的海域。③指爪哇島至澳大利亞洲一帶的海洋。”75(2)西洋“西洋-《東西洋考》,卷五,係‘文萊,即婆羅國,東洋盡處,西洋所自起也’,《明史》卷三二三因之,系以東經110°(相當我國雷州半島以及加里曼丹島西岸)為準來劃分東、西洋。但不同時期的古籍中,西洋範圍所指不一:①元代載籍如《南海志》、《島夷志略》等的西洋,相當於今南海西部和印度洋。爪哇島和加里曼丹島南部一帶未包括在內。②明末以前西洋範圍大體同上,但有些古籍把爪哇島和加里曼丹島南部一帶也列入西洋。③明末以後多指今大西洋或歐美各國。④元、明部分載籍的西洋系國名,指今印度南部。”76(3)巴喇西“巴喇西一《明史》卷三二五。指薩珊王朝統治下的波斯。又作波刺斯,參該條。另見《續通典》卷一四八;《續通考》卷二三九;《明續通156
  • 考》卷二三六;《四夷廣記》;《裔乘》卷二;《野記》卷四。”77“波刺斯《西域記》卷一一波刺斯國。波斯語Pār s a音譯,又作波斯,即今伊朗。”78(4)西瀾海“西瀾海一《野記》卷四,‘正德辛未歲,巴喇西國遣使臣沙地白入貢,言其國在南海甚遠。始領其王命在洋舶行凡四年半,被風飄至西瀾海面’。即細蘭海,見該條。另見《明史》卷三二五。”79“細蘭海一又作錫蘭海。《代答》卷三,‘(西天諸國)其地之南,有洲名曰細蘭國,其海亦曰細蘭海’。即今斯里蘭卡附近海城。”80(5)得吉零國“得吉零一《野記》卷四;《明續通考》卷二三六;《四夷廣記》;《裔乘》卷二;《明史》,卷三二五;《續通考》卷二三九。一說即撻吉郡,在今印度;一說指緬甸東南岸的丹那沙林(Tenas s e r im)。”81畢全忠認為是“今孟加拉北部”82,不知何據。(6)祕得“祕得一《野記》卷四;《明續通考》卷二三六;《四夷廣記》;《裔乘》卷二;《明史》卷三二五;《續通考》卷二三九。或指今緬甸中部的敏鐵拉(Mei kt i l a),或指今泰國西北部的梅塔(Medha)。”83畢全忠認為是“今不丹”84,不知何據。繼“新説”之後,香港學者林貽典發表了《關於美洲由鄭和船隊發現的見解》一文。85林文引用了《明史》中關於巴喇西的記載並據貢品中的祖母綠考證説:“根據貢品有祖母綠的記載推測,剛好南美之哥倫比亞亦盛產祖母綠,產量為全世界之最,所以巴喇西國極有可能就是哥倫比亞。因為根據史料記載,似乎未有其它國家曾向中國入貢祖母綠,所以祖母綠是很不尋常的貢品,其它國家都沒有,只有哥倫比亞才有。”86的確,世界上上乘的祖母綠產於哥倫比亞,其產量佔世界總產量的70%,但非洲的贊比亞、津巴布韋、南非、埃及、坦桑尼亞、馬達加斯157
  • 加、莫桑比克,南美的巴西,歐洲的俄國和奧地利,亞洲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有出產。中國雲南文山縣也出產祖母綠。似乎不能簡單地因為哥倫比亞產的祖母綠出名而在它與巴喇西之間建立聯繫。祖母綠的名稱起源於阿拉伯語zumurrud87或波斯語zmurrud88,原意為綠色之王,後演化成拉丁語smaragdus,由此又派生了葡語的esmera lda 、西班牙語的 esmera lda、法語的émeraude、意大利語的smeraldo和英語的emer a ld。德語中直到現在仍用距拉丁文最近的Smar a gd形式。傳入中國後,百年間曾出現過多種音譯名,如“助木剌”“助木綠”“子母綠”、“芝麻綠”、“上馬綠”及“阻馬綠”等,後才統稱為“祖母綠”。因此“祖母綠”只是譯音,與祖母無任何關係。《牡丹亭》中第二十一出《謁遇》內的“母碌”也是“祖母綠”的異稱,此外還有“zhumu碌”89的形式。其他貢品有些屬於七寶。七寶有不同定義。據《法華經》,以金、銀、琉璃、硨碟、瑪瑙、珍珠、玫瑰為七寶。下面我們來看些正史中關於巴喇西貢物中所見品種的記載:(1)珊瑚樹《梁書》/本紀/卷五十四列傳第四十八/諸夷/西北諸戎/波斯國90,《南史》/列傳/卷七十九列傳第六十九/夷貊下/西域/波斯國91及《舊唐書》/列傳/卷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八/西戎/波斯國92中均見此名。(2)琉璃瓶《宋史》/列傳/卷四百九十列傳第二百四十九/外國六/於闐,93《宋史》/列傳/卷四百九十列傳第二百四十九/外國六/大食,94《宋史》/列傳/卷四百九十列傳第二百四十九/外國六/大食95及《明史》/列傳/卷三百二十六列傳第二百十四外國七/古里96中均見此名。(3)玻璃盞《舊唐書》/本紀/卷五本紀第五/高宗下/上元二年97及《明史》/列傳/卷三百三十二列傳第二百二十西域四/火剌札98中均見玻璃一名。158
  • (4)瑪瑙珠《舊唐書》/列傳/卷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八/西戎/波斯國99及《舊唐書》/列傳/卷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八/西戎/波斯國100中均見此名。(5)胡黑丹“胡”是對古代北方和西方諸民族的通稱。如:五胡亂華。岳飛《滿江紅怒髮衝冠詞》:“壯志饑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另指來自胡族或外國的。如:胡琴、胡桃、胡椒。“胡黑丹”中的“胡”當取自後一詞義。“西域胡人”是唐代中原漢人對敦煌以西、天山南北、中亞、西亞地區及至更遠國度的人們的習慣叫法。主要指當時與唐代通商最頻繁的波斯人和大食人。也稱“賈胡”。“賈胡,胡之商賈也。”101實際上是“商賈胡貊”102的簡稱,而且多冠以“大食、波斯”而稱“大食、波斯賈胡”103或簡稱“波斯胡”黑丹一詞見於《山海經海經新釋卷十一山海經第十六大荒西經》:“西有王母之山,壑山、海山。有沃之國,沃民是處。沃之野,鳳鳥之卵是食,甘露是飲。凡其所欲其味盡存。爰有甘華、璇瑰、甘柤、瑤碧、白木、白柳、視肉、琅玕、白丹、青丹、多銀鐵。郭璞云:‘又有黑丹也。’孝經援神契云:‘王者德至山陵而黑丹出。’然則丹者別是彩名,亦猶黑白黃皆云丹也。郝懿行云:‘黑丹即下文玄丹是也。’”《九光丹法》稱:“九光丹與九轉丹法,大都相似耳。作之法:當以諸藥合火之,以轉五石。五石者,丹砂、雄黃、白礬、曾青、磁石也。一石輒五轉,而各成五色,五色為二十五色,色各有一兩,而異器盛之。欲起死人,未滿三日者,取青丹一刀圭,發其口,內之,死人立生也。欲致行廚,取黑丹和水,以塗左手,其所求如口所道皆至,可召天下萬物也。欲隱形及先知未然方來之事,及住年不老,服黃丹一刀圭,即便長生,坐見萬里之外,吉凶所知,皆如在目前也。人生宿命,盛衰壽夭,貴賤貧富皆知之也。其法俱在《太清經》卷中。”159
  • 今照相術語中,仍有黑丹(black opaque),為一種修飾底片的遮光顏料 。總而言之,“胡黑丹”可能是一種來自西域的黑色顏料。“陵出黑丹,王者修至孝則出。”104極為罕見,所以被列為貢品。從語音來看,前引學術專著對“巴喇西”的解釋無可置疑。“巴喇西”是波斯語Pār s a 的音譯。因為漢語中無r的卷舌音,加上一個輔音不能單獨發音,於是將a提前,成為Pār s a 。這可能是“巴喇西”的語音變化過程。從貢品來分析,前引正史的各條記載説明,許多是波斯的傳統貢物,另外一些是中亞及西亞國家與地區的進貢之物。無論從“巴喇西”的辭源及語音變化,還是從貢國的位置分析,似乎很難找到它與美洲巴西或哥倫比亞的任何可信的歷史聯繫,因此這一“新説”無任何學術佐證的價值,以《野記》和《明史》關於“巴喇西”的記載來結論:“早在1511年,南美洲印地安人就已航行到了亞洲,到達錫蘭、泰國(暹羅)、中國,巴西就已同中國有了外交聯繫”,顯得十分牽強。實際上,在記述鄭和下西洋的主要著作中,有充分的證據説明“巴喇西”是新雅利安語 pār sī 的對音,義即波斯。《瀛涯勝覽》榜葛剌國條:“其國王並頭目之服,俱奉回教禮,冠衣甚整麗,國語皆從榜葛里,自成一家言語,說吧兒西語者亦有之。”《西洋番國志》榜葛剌國條:“及頭目俱服回教禮,衣冠甚潔麗,國語名榜葛俚,自成一家語,說吧兒西話者亦有之。”《西洋朝貢典錄》榜葛剌國第十六:“其語謂之榜葛俚,亦善吧兒語。”“榜葛里”或“榜葛俚”為“Benga l i ”之對音,即今孟加拉語。“吧兒語”,據《瀛涯勝覽》及《西洋番國志》,脱漏一“西”字。向達認為:“印度稱源出波斯而信火祆教之印度人為Pārs i ,此一輩人所操之語言亦稱Pārs i 語。”謝方考證曰:“吧兒西為Pārs i 之對音。”因向達及謝方語焉不詳,筆者略作補考如下。160
  • “PARSE,par s i(名詞或形容詞;陰性形式pars ina,par sona)在印度,以此名稱為躲避伊斯蘭教的迫害而於8世紀從波斯移出並定居於西印度的祆教信徒。在波斯,稱其為guebr os 。這是一個純粹的種族名詞,義即波斯人,梵語中,作 pārasīka,新雅利安語作 pārsī,阿拉伯語作 fār sī。”《瀛涯勝覽》的英譯本將“吧兒西語”譯為“Pa-erh-hsil anguage”,然後給“Pa-erh-hsi”的對應詞是“Pers ian(波斯語)。”“Pār s i ”有兩個基本詞義:①印度祆教徒(公元8世紀逃到印度的波斯祆教教徒的後裔),即“帕西人”;②祆教經典上的波斯語一薩珊(Sa ssan)王朝時代的波斯語,而不是籠統的波斯語。“帕西人Pars i 為逃避穆斯林壓迫而自波斯移居印度的瑣羅亞斯德教徒的後裔,住在孟買市及市北一帶以及巴基斯坦的卡拉奇和印度的班加羅爾等地。他們並不是一個種姓,但明顯地自成一個集團。相傳瑣羅亞斯德教徒先定居在波斯灣霍爾木茲一帶,因仍受迫害而於8世紀或10世紀飄流到印度。他們先定居在卡捷阿瓦半島的第烏,後遷到古吉拉特,約800年間務農為生。1668年孟買為東印僱公司所控制,其後帕西人陸續遷往孟買,到18世紀已成為富有集團。自1850年起從事與鐵路、造船等工業有關的重工業,甚為得手。”他們曾隨葡萄牙人來澳門。華人根據他們服飾的特點,稱他們為“白頭”。《海國聞見錄》中《小西洋記》曰:“從麻喇甲、暹羅繞西沿山而至於白頭番國,人即西域之狀,捲鬚環耳,衣西洋布,大領小袖,纏腰裹白頭,故以白頭呼之。國有二:東為小白頭,西為包社大白頭。”105此處“小白頭”指在印度的聚居地孟買,而“包社大白頭”則是指他們的祖家一波斯。“包社”是 pārsī的譯音。似乎可以結論説,“巴喇西”及“吧兒西”為 pār sī 的異譯。“吧兒西”更接近原文。世界性的“鄭和熱”此起彼伏,蒸蒸日上。筆者絕不反對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但最基本的學術規範化也是應該提倡和遵守的 。161
  • ???註釋:1 《新唐 書》, 北京: 中華 書局, 197 5年 ,第 6 ,30 5頁 。2 陳佳 榮、 謝 方、 陸 峻嶺 :《 古 代南 海 地名 匯釋 》 ,北 京 :中 華書 局 ,1986年 ,第1,076頁。3 同 上 註 。4 同註 1, 第1,154頁 。5 關於 這兩 個地 名的 考證 , 詳見 金國 平、 吳志 良: 《 鄭和 航海 的終 極點 一比 剌 及孫 剌 考 》 一 文 。6 “索 發 拉 ”來自阿拉伯 語“Sufāl a ”意思是“淺灘”,參見Leiden,E.J.B ri l l,TheEncyclopaedia of Islam,New ed,Vol .IX,1997,p.698.7 費瑯編 、耿 昇、 穆根 來譯 :《 阿拉 伯波 斯突 厥人 東方 文獻 輯注 》, 北京 :中 華書 局 , 1989年 , 下 冊 , 第 221頁 。8 同 上 , 下 冊 , 第 681 - 682頁 。9 同 上 , 上 冊 , 第 360- 361 頁 。10 馬達加斯加島 。11 《 馬 可 波 羅 遊 記 》 , 福 建 科 學 技 術 出 版 社 , 1 981年 , 第 238頁 。12 《簡 明 不列 顛 百科 全 書》 , 北京 、 上海 : 中 國大 百 科全 書 出版 社 ,1986年 , 第6 卷 , 第 6 9 頁 。13 [葡]雅依梅 ·科爾特桑著 ,王慶祝、 孫岩峰、朱琳 、顧周皓、張 敬賓譯:《 葡萄牙的 發現 》,紀 念葡 萄牙發 現事 業澳門 地區 委員會 ,1997年, 第3卷 ,第 863頁。14 同 上 註 , 第 86 2頁 。15《 簡 明 不 列 顛 百 科 全 書 》 , 第 6 卷 , 第 6 9頁 。16 9 月 2 9 日 。17 楚姆 斯 基(T.A.Chumovsky):《達伽馬的阿拉伯領航員馬季得的三份新見航程志(Tr s roteiros desconhecidos deAhmad Ibn-Madjid,o piloto ?rabe de Vasco da Gama)》,里斯 本 , 1960年 ,第 42- 43頁 。 此重 要 文 獻 原 件 藏 原 蘇聯 列 寧 格 勒 蘇 聯 科 學院 。 它 以 歌 訣 形 式 編 寫 , 由 三 部 分 組 成 : ① 索 發 拉 至 印 度 航 程 ; ② 印 度 至 馬六 甲 航 程 ; ③ 秩 達 ( Djedda ) 至 亞 丁 航 程 。 1983年 , 又 出 版 了 新 的 英 譯 本 ,Ahmad Ibn Magid,“As Suf a liyya《The Poem of Sofa la》”,trad .Ibrahim Khonry,Coimbra,Centro de Estudos de Cartografia Antiga,Junta de Investiga es Cient?ficas doUltramar,1983(S rie separa tas,148)。我們準備將其與《 鄭和航海圖》作系統 的比較 , 以求 探 討中 國 航海 圖 與阿 拉 伯航 海 圖之 間 可能 的 淵源 關 係及 相 互影 響 。18 莫桑比克海峽。19 《奧托曼人征服也門史(His tor ia da Conquis ta doYaman pelos Othmanos)》,里斯162
  • 本 , 官 印 局 , 1 8 92 年 , 第 39 頁 。20 今 留 尼 汪 島 。21《 葡 萄 牙 的 發 現 》 , 第 3 卷 , 第 8 6 3 頁 。22 今 稱 馬 普 托 , 莫 桑 比 克 首 都 。23 同 註 2 1 。24 關 於 該 詞的 意 思 , 參見 《 阿 拉 伯波 斯 突 厥 人東 方 文 獻 輯注 》 , 下 冊, 第 579-5 8 0 頁 。25 馬查多(JoséPedro Machado)、坎波斯(Viri a to Campos):《達伽馬及其發現航行(Vasco da Gama e as sua viagem de descobr imento)》,里斯本,1969年,第41頁。26 [埃 及 ]薩 阿 德· 紮格 盧 勒著 , 上海 外國 語 學院 《 阿拉 伯馬 格 里布 史 》翻 譯 組譯 : 《 阿 拉 伯 馬 格 里 布 史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第 1 冊 , 197 5年 , 第 1頁 。27 同 上 註 , 第 4 - 5 頁 。28 林貽 典:《關 於美洲由 鄭和船隊 發現的見 解》,載 於《鄭和 研究與活 動簡訊》 ,第 6期 , 2 00 2年 8月 , 第 11 - 1 7頁 ; 《 鄭 和 船 隊 發 現 新 大 陸 及 環 繞 地 球 的 見解 》 , 載 於 《 鄭 和 研 究 與 活 動 簡 訊 》 , 第 7 期 , 2 00 2年 1 1月 , 第 1 0- 1 2頁 ;《再論 “鄭 和船 隊曾 經繞 過好 望角 ”的 見解》 ,載 於《 鄭和 研究 與活 動簡 訊》 ,第 10期 , 20 0 3年 2 月 , 第 23- 26頁 及 《 關 於 美 洲 由 鄭 和 船 隊 發 現 的 見 解 》 ,載 於 《 海 交 史 研 究 》 , 2 0 0 2 年 1 2 月 , 第 2 期 , 第 5 - 1 3 頁 。29 馬查多(JoséPedro Machado)、坎波斯(Vir i a to Campos):《達伽馬及其發現航行(Vasco da Gamae as sua viagemde descobr imento)》,第142頁。30 同 上 , 第1 4 4 頁 。31 楚姆斯基(T.A.Chumovsky):《達伽馬的 阿拉伯領航 員馬季得的 三份新見航 程志(Tr s rotei ros desconhecidos de AhmadIbn-Madjid,o pi lotoárabe deVasco daGama )》,第4 3 頁。32 Leiden,E.J.Bri ll,The Encyclopaedia of Isl am.New ed,Vo1.VII,1990,p.245.33 同 上 註 。34 中央人民 廣播電台國 際部:《世界 地理知識( 非洲部份)》 ,北京,1982年, 第2 2 9 頁。35 正確 的寫 法是“Mozambique”。36 正確 的 寫 法 是 “Al ”。37 ht t p ://www.news ina frica.co.za/north%20table.htm38《 簡 明 不 列 顛 百 科 全 書 》 , 第 6 卷 , 第 1 4 8 頁 。39 韓振 華 著, 陳佳 榮 、錢 江 輯: 《諸 蕃 志註 補 》, 香港 大 學亞 洲 研究 中心 , 2000年 , 第 2 3 3 頁 。4 0 亦作“Almorav id s ”。163
  • 41 陳 佳榮 、 謝方 、 陸峻 嶺 :《 古 代南 海 地名 匯 釋》 , 北京 : 中華 書 局, 1986年 ,第 1 9 2 頁 。42 張 星烺 :《 中西 交通 史料 彙篇》 ,世 界書 局, 1983年,第 1冊 ,第 177- 178頁 。43 法格( J .D.Fa g e) :《非洲史》,里斯本,70年代出版社,1997年,第184頁。44 JoséMattoso(di r.)Historia de Portuga l,Lisboa,Estampa,1993,Vo1.1,pp.361-437.45 中國 非洲史研 究會《非 洲通史》 編寫組: 《非洲通 史》,北 京師範大 學出版社 ,19 8 4 年 , 第 5 7 頁 。46 雷利(Bernard Rei l ly) :《基督徒與穆斯林一伊比利亞半島之爭》,里斯本,1996年,第247頁及盧伊斯·德·阿爾布爾克(Luís de Albuquerque) 主編:《葡萄牙發 現 史 字 典 》 , 里 斯 本 : 1 994 年 , 第 2 冊 , 第 77 6頁 。47 同 上 , 第 2 5 2 頁 。48 The Encyclopaed ia of Is lam.Vol.VII,1990,p.583.49 Ibid.,Vo1.VIII,1999,pp.493-506.50 [法]亨利 ·康崩著, 上海外國語 學院法語系 翻譯組譯: 《摩洛哥史 》,上海 人民 出 版 社 , 1 9 75 年 , 上 冊 , 第 3 9 - 4 0 頁 。51 《 簡 明 不 列 顛 百 科 全 書 》 , 第 6卷 , 第 123頁 。52 The Encyclopaedia of Islam.Vo l.VII,1990,p.583.53 《 摩 洛 哥 史 》 , 上 冊 , 第 4 0 - 4 2 頁 。54 《 諸蕃 志 註 補》 , 第 23 3 頁 。55 同 上 , 第 2 3 5 頁 。56 《 古 代南 海 地 名 匯釋 》 , 第4 6 5 頁 。57 同 上 , 同 頁 。58 《 關 於 美 洲 由 鄭 和 船 隊 發 現 的 見 解 》 , 第 6 頁 。59 引 自楊 博文 :《諸 番志 校釋 》,北 京: 中華 書局 ,19 96 年, 第11 9頁 ,註 釋3 。60 橙 柑 。61McCiandle,Ancient India as Descrivbed by Ktesia s(《 Kte si a s 所記之古印度》),第38頁 。62 Marco Pol o : 《馬可波羅遊記》,卷一,第9 9 頁 ;Yule’s Marco Polo(玉耳註:《馬可波羅遊記》)卷一,第101頁;Leo Africanus,Histori e of Africa(《 非洲史》),卷三,第945頁(Hakl.Soc.輯版)。63 《 諸蕃 志 註 補》 , 第 23 4 頁 。64 謝 方 : 《 職 方 外 紀 校 釋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 9 9 6 年 , 第 1 0 6 頁 。65 同 上 註 , 第 1 0 8 頁 , 註 釋 5 。66 同 上 註 , 第 1 1 2 頁 。67 Ibn Batuta :《依賓 拔都塔遊記 》,卷二, 第398- 401頁 。164
  • 68《諸蕃志註補》,第234-235頁。69 張俊彥:《古代中國與西亞非洲的海上往來》,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141 頁。70畢全忠:《有關鄭和航海新説的幾則史料探析》,載於《鄭和研究》,2003年專刊(總第50期),第53頁;該文原載於《人民日報》,2002年4月16日。71 是否便是後收入《武備志》的《鄭和航海圖》?72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307頁。73《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8429-8430頁。74《有關鄭和航海新説的幾則史料探析》,第54頁。75陳佳榮、謝方、陸峻嶺:《古代南海地名彙釋》,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第5 7 9 頁 。76同上註,第3 29-3 30頁 。77同上註,第2 33頁。78同上註,第5 46頁。79 同上註,第338頁。80 同上註,第5 51-552頁 。81 同上註,第706頁。82《有關鄭和航海新説的幾則史料探析》,第53頁。83《古代南海地名彙釋》,第653頁。84《有關鄭和航海新説的幾則史料探析》,第53頁。85《 關於美洲由鄭和船隊發現的見解》,載於《鄭和研究與活動簡訊》,第6期,2002年8月,第11-17頁;《鄭和船隊發現新大陸及環繞地球的見解》,載於《鄭和研究與活動簡訊》,第7期,2002年11月,第10-12頁;《再論“鄭和船隊曾經繞過好望角”的見解》,載於《鄭和研究與活動簡訊》 ,第10期,2003年2月,第23-26頁及《關於美洲由鄭和船隊發現的見解》,載於《海交史研究》, 2002年 12月,第 2期,第5 -13頁 。86 林貽典:《關於美洲由鄭和船隊發現的見解》,載於《海交史研究》,2002年12月 ,第 2期, 第1 2頁 。87《漢語外來語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411頁。88 同上註。89 同上註。90《梁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815頁。91《南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986頁。92《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312頁。93 《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14,106頁。165
  • 94 同上註 ,第14,,119 頁 。95 同 上註,同頁。96《明史》,第8,441頁 。97《 舊唐書》 ,第 99 頁。98《明史 》,第8,617頁。99 《舊唐書》,第5,312頁。100 同上註,第5,313頁。101《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684頁。102《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624頁。103《新唐書》,第4,655頁。104《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867頁。105《海國聞見錄》,台灣學生書局,1984年,第135頁。166
  • 清嘉道年間基督教教會教育初探夏泉*清嘉道年間1,最早一批來到中國內地佈道的英美基督教新教傳教士,為了傳播福音相繼在南洋華僑社區和粵澳等地,舉辦了一批早期新教教會學校。但學術界對這批新教學校的關注,大都集中於英華書院和馬禮遜學校上,對這一時期新教教會教育創辦的整體情況以及與清朝“禁教”政策的關係,尚缺乏專題研究。筆者擬對此進行初步探討,以求教於方家。一、新教教育創辦的背景:清朝的“禁教”政策晚明時期,耶穌會為了打開“海禁”甚嚴的中國傳教局面,以利瑪竇為代表的傳教士採用了“科學傳教”、“學問傳教”的策略。利瑪竇站在認同和適應的立場上看待中國文化(“合儒”、“補儒”),他利用來自西洋的科學知識和器具以及崇敬儒學的言論,加上自身良好的道德修養,廣泛結交士大夫乃至皇帝,以求上層社會的好感和支持,這一策略後來被康熙帝稱之為“利瑪竇規矩”。2當時,天主教能否在中國得到廣泛傳播,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對中國社會習俗的適應性,以及對於儒家學説和傳統禮儀採取的態度。在這一問題上,中國天主教會內部一直存在着“利瑪竇路線”與“龍華民路線”的紛爭,爭論的核心問題主要有:能否用中文“天”或“上帝”來稱呼天主教所崇奉的宇宙最高主宰宙斯(Deus);祭祖祀孔是否涉及偶像崇拜,是否違背了天主教基本教義。教會史家把它概括為“中國禮儀之爭”*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167
  • 這場爭論起初僅限於中國耶穌會內部展開,“意見雖分,而未形於外,於傳教事業尚未感何種障礙也。”3 這時尚屬於中西文化如何溝通、融合的問題。但隨著羅馬教廷和康熙皇帝的先後介入,爭論逐漸從文化層面轉向政治層面。本來,康熙帝對天主教甚感興趣,並想利用天主教為其統治服務。1675年,他先後兩次視察北京天主教教堂,並親筆題寫了“敬天”匾額。1692年,他還聽從索額圖的進言,下令完全解除了對天主教的禁令,“准許傳教合法化,在全國保護傳教。”4 清初,天主教在華得到了迅猛發展,據統計,1700年時,在華天主教徒達30萬人。5 但由於教皇特使多羅於1707年在南京宣佈教皇禁令(“七條禁約”),禁止中國教民敬天祭祖,此舉激怒康熙,遂下令在華傳教士必須聲明遵守“利瑪竇規矩”,領取內務府“印票”。1715年教皇克萊芒十一世再次發佈嚴厲禁令,並於1720年派嘉樂使團赴京,康熙為此大怒:“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傳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6 “禮儀之爭”最終導致了康熙對基督教由優容禮遇到嚴厲禁止,從而使天主教在華活動處於非法狀態達百年之久,清中葉的“禁教”政策遂告初步形成。雍正於1723年即位後採取了嚴厲的禁教手段,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驅趕西方傳教士。他下令將傳教士遣送至澳門或廣州天主堂,禁止其潛往內地傳教。當時從各地押至廣東的傳教士計有耶穌會士37人、方濟各會士13人及多明我會士數人。7 1732年再次對潛藏於內地的傳教士進行清查,將德瑪諾等逐至澳門。雍正朝的嚴厲禁教政策,自此成為清王朝的基本國策,為乾隆、嘉慶和道光三朝所遵循。1746年,乾隆頒旨將費若用等4名自澳門潛至福建福安縣的耶穌會士處死,史稱:耶穌會士在福安縣“以其邪教招收男婦至有二千餘人之多,而且書吏衙役俱從其教。蠱惑民心,誠為可惡。”8 1784年初,澳門主教區先後派出19名傳教士潛往直隸、山東、山西、湖廣、川、陝等地佈道,其中有4名在湖北襄城被拿獲,乾隆獲悉此事後遂頒旨:“即向現獲之西洋人詳細審訊,伊等由粵至楚,系由何處行走,即將失察之各地官查明參奏。”9 兩廣總督舒常為、廣東巡撫孫士毅、湖廣總督特成額等即刻奏明此事。10 此事釀成了1784-1785年的全國性大教案,共抓獲傳教士數十名,將他們或交京城天主堂,令其“安全居住”,或派員押解出境,“以示柔遠至意”。11 嘉道年間,繼續實行“禁教”政策。1805年,嘉慶帝開始嚴厲禁教,發佈上168
  • 渝禁止西洋人刻書傳教,禁旗人習天主教,並嚴令地方官員嚴查西洋人。道光帝即位後,他沒有解除前朝皇帝的禁教諭旨,其對天主教的態度比乃父要寬容得多,但地方官員仍嚴禁天主教的傳播。總之,嘉道年間推行的“禁教”政策,使基督教在華傳播失去合法地位,基督教在華傳播與辦學事業亦長期陷入停滯狀態。因“禮儀之爭”導致的長達百餘年的“禁教”,不僅是清中葉基督教政策的重大轉變,也是基督教在華傳播史上遭遇的頓挫。“禁教”期間,公開合法的佈道已不可能,只能以隱蔽的形式進行。當19世紀初葉的帷幕剛剛啟動,1807年,以新教為主力的基督教第四次入華傳播業已開始。儘管當時仍處於“禁教”政策下的嘉道年間,傳教士佈道、辦學依然困難重重,舉步維艱,但這批早期新教傳教士還是想方設法在南洋和澳門、廣州等地創辦了一批早期的新教教會學校。二、嘉道年間新教教會教育的興辦在鴉片戰爭前的嘉道年間,由於海禁未開和廣州貿易體制的限制,清政府禁止西洋人傳教,加之,19世紀初的中國,儒、釋、道三教在知識界和民間影響深遠,因此,馬禮遜等人的傳教活動收效甚微。馬禮遜本人甚至無法以公開身份宣教,只能以東印度公司正式僱員的身份為掩護,從事傳教譯經的活動。早在1807年,倫敦會在指派馬禮遜前往中國傳教時即指出:“我們有必要完全授權給你,可根據你的機智和判斷在各個場合方便行事。……我們希望你能找到一個機會擔任數學家的職務,對數學各個分門進行講學,也可以教授英語。……我們堅信你能住在廣州而不致遭到反對,一直等到你能達到學會漢語的大目標。……你也許有幸可以編一本漢語字典,……或更有幸地能翻譯聖經”。12 1807-1834年在華的20餘年裏,馬禮遜為新教在華傳播做了大量開創性的貢獻:一是翻譯了《聖經》,編纂了《華英字典》;二是在南洋華僑社區建立宣教基地,與米憐在麻六甲設立英華書院,並創辦了《察世俗每月統計傳》等刊物。除了倫敦會以外,在早期對華傳教方面,美部會13也是一個重要的宗教團體。該會資助派遣的傳教士裨治(Elijah ColemanBridgeman,1801-1861),被視為美169
  • 國基督教入華傳教的第一人,他於1830年初經由澳門抵廣州後,隨馬禮遜學習中文,並於1832-1847年擔任Chinese Repos i tor y主筆。另外,雅裨理(David Abeel,1804-1846)、衛三畏(WellsWill iams,1812-1884)和伯駕(Peter Parker ,1804-1889)等人也是美國早期來華的新教傳教士。鴉片戰爭前來華的新教傳教士約有50餘人,但因清廷禁教,在中國本土傳教的僅有20人。這批早期來華傳教士的宣教活動,主要在澳門、廣州、南洋華僑社區開展。他們目睹了中國社會缺乏近代醫藥和教育,親自感受到官紳士民對基督教的冷漠態度。為了傳教工作的需要,他們設立醫院,開辦學校,翻譯、編纂、印刷傳教書籍,為鴉片戰爭後新教在華的大規模傳播準備了條件。《劍橋中國晚清史》的作者對此給予充分肯定:“評價新教早期成就的真正標準,不在於它收到了多少信徒,而在於它為後來的工作所奠定的基礎。最重要的是準備了初步的、但卻是大批的中文基督教書籍。”14 然而,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嘉道年間新教在華傳佈與辦學的研究相當薄弱。究其原因是因為下述因素所致:“一是年深月久,可以尋覓的資料不多;二是從梁啟超:《西學書目表》以來的西學目錄書,包括徐維則:《東西學書錄》、顧燮光:《譯書經眼錄》,對這一段西書出版情況,基本沒有述及;三是因為這段時間,在歷史研究中,正好處於時代分割線上,治古代史或中世紀史者,述及這一時段,已是正劇尾聲,一筆帶過,治近代史者,則因矚目於鴉片戰爭以後的史實,對這一時段無心細究。”15從而在基督教和教會教育研究領域留下了一段空白。在“禁教”政策這一大背景下,為了衝破“禁教”政策的束縛,為日後進入中國內地佈道做準備,早期新教傳教士開始意識到開辦學校,將西方教育制度和方法引入中國的重要性,認為這是極需着力從事的一項重要的文化教育工作。因為在傳教士眼中,宗教是歐洲文化的核心,而教育則是傳播文化的主要載體。新教“一開始就顯示出與天主教不同的特點,它更重視學校、醫療和文字工作。”16 儘管開辦學校的主要動機是為了宣教,通過擴大新教的勢力與影響拓展傳教的渠道,但在客觀上,這批新教教會學校的創辦,對19世紀上半葉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是裏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此,台灣學者王爾敏給予了積極的評價:“西洋教士來華傳教,對中國最大貢獻,實在於知識之傳播,思想之啟170
  • 發,兩者表現於興辦教育與譯印書籍,發行報刊。自19世紀以來,凡承西洋教士之直接薰陶與文字啟示之中國官紳,多能感悟領會而醞釀醒覺思想。同時舉凡世界地理、萬國史誌,科學發明、工藝技術,亦多因西洋教士的介紹而在中國推廣。”17據粗略統計,嘉道年間創辦的早期新教教會學校在地域佈局上主要分佈在南洋華僑社區和粵澳地區。首先,創辦於中國本土之外華僑社區的新教學校主要有:1818年,分別由倫敦會傳教士麥都思(Medhurs t,WalterHenry,1796-1857)在麻六甲開辦的三間華童學校,米憐開辦的一所福建話學校以及英華書院,一所廣東話學校;1825年,英國婦女格蘭在新加坡建立的首間為中國女童而設的學校;1827年,郭士臘之妻溫施黛在麻六甲為華童開辦的5間女校18;1834年在新加坡還開辦了新加坡學院,該校學生一度達239人,設有中文部,有5名中文教師講授3種中國方言,在冊學生95人。麥都思另在印尼巴達維亞開辦過一些中文學校,在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的華僑社區,都有傳教士舉辦中文學校。其次,創辦於中國本土的新教學校主要有:梁發於1828年初在其家鄉廣東高明,與古天青合辦了一所教會學校,“他們兩人在他們那區合辦了一所為男童而設的基督教學校。那學校是在中國設立的第一項新教的教育事業。”19但不久即遭到士人和村民的反對而遭停辦。另外還有1831年裨治文在廣州開辦的一所學校,1837年,馬禮遜教育會也在廣州開辦的一所學校;1835年溫施黛在澳門開辦的女塾,1836年創辦的叔未士夫人學校和1839年創辦的馬禮遜學校(見表1)。表1 鴉片戰爭前粵澳新教學校一覽171
  • 三 、結語上述無論是在南洋還是粵澳地區開辦的新教學校,主要目的均是為了方便傳教士向本地教師學習漢語(包括方言)以及培養本地佈道人員,為172
  • 開放“教禁”後進入中國內地佈道打下基礎。學生多來自下層社會,學習課程淺易,除個別學校外,這批教會學校因處於草創階段,既不正規,也沒有多少知名度,因人而設,也因人而廢。不過,分別於1818年和1839年創辦的英華書院和馬禮遜學校20,則是在“禁教”政策下創辦的影響最大且最具知名度的兩所教會學校,並且,這兩所學校都與馬禮遜有著直接、間接的密切聯繫,馬禮遜對在“禁教”政策下新教教會教育在華的興辦與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可以説,嘉道年間新教教會教育在中國本土之外南洋華僑社區和廣州、澳門的創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清朝嚴厲的“禁教”政策的一個重大衝擊。當然,創校域外乃被迫之舉。正如熊月之先生所言,南洋“水路迢迢,極不方便。他們並非自願如此,實在迫於形勢,不得不爾。”21事實表明,這一時期新教教會教育的發展已逐漸從中國本土周邊推進至廣東、澳門,再至沿海和內陸,新教教會教育的發展演變歷程,亦呈現出從域外向中國本土擴張的態勢,這是與清朝的“禁教”政策逐漸轉變為鴉片戰爭後的“馳禁”政策乃至完全取消教禁相伴隨的。註釋:1 清嘉慶帝於1796-1820年在位,道光帝於1821-1850年在位。本文所指的清嘉道年間特指鴉片戰爭前的19世紀上半葉。2 鄭天挺主編:《明清史資料》下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63頁。3 費賴之著,馮承鈞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中華書局,1995年,第65頁。4 [美]A.W.、恒慕義主編:《清代名人傳略》之《玄燁》,載於杜文凱編:《清代西人見聞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292頁。5 德禮賢:《中國天主教傳教史》,商務印書館,1934年,第82頁。6 陳垣輯錄:《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十四),故宮博物院,1932年,第70-7 1 頁 。7 沈福偉:《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83頁。173
  • 8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陳洋教之害請將西洋教士白多祿等按律治罪緣由折》,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彙編》(一),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0-223頁。9 詳見上述三位督撫的有關奏摺,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一),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3-443頁。10 同 上 註 。11(清)王之春著,趙春晨點校:《清朝柔遠記》,中華書局,1989年,第134頁。12 《馬禮遜回憶錄》第1卷,第95-97頁,“倫敦會給馬禮遜的指示”,1807年1月20日,引自顧長聲:《傳教士與近代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 2 3 頁 。13 美部會(亦稱公理會),美國新教最早來華傳教的差會。成立於1810年,至19世紀30年代,業已發展成為新教傳教活動中的主要差會之一。馬禮遜和美國商人奧立芬(D.W.C.Olyphant)是促使該會作出對華傳教活動的關鍵人物。14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第589頁 。15 熊月之:《近代西學東漸的序幕——早期傳教士在南洋等地活動史料鉤沉》,載於《史林》,1992年,第4期。16 胡衛清:《普遍主義的挑戰——近代中國基督教教育研究(1877-192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9頁。17 王爾敏:《近代中國與基督教論文集》序言第3頁,載於林治平:《近代中國與基督教論文集》,台灣宇宙光出版社,1981年。18 參見梁家麟:《廣東基督教教育(1807-1953)》,香港宣道出版社,1993年,第 2 9- 31 頁 。19 麥沾恩著,朱心然譯:《梁發——中國最早的宣教師》,台灣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8年,第73-74頁 。20 關於兩校的研究,詳見夏泉:《英華書院研究》,載於《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九),南方出版社,2002年;夏泉:《馬禮遜學校考實》,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2003年,第16期。21 熊月之:《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2頁。174
  • 嶺南——中國和世界海洋商貿文化的重要基地孫關龍*一 、古越族是海洋民族近20年來,在廣東、廣西沿海地區和海南島,以及香港、澳門發現了數量眾多的濱海沙丘、貝丘遺址。據統計,截止2001年底,僅廣東一地已發現的濱海貝丘遺址就有近百處,其中南海市就有50多處。這些濱海遺址,記錄着史前時期古越人在沿海地帶、海島地區生活和開發的事跡。他們多選擇在南向面海的海灣沙堤上建立自己的營地,遺址周圍常有小溪流過,以為人們提供淡水。在遺址中,出土有幹欄式建築的遺跡;大量的魚鈎、網墜;數量可觀的夾砂陶器,上有象徵大海波濤的各種水波紋、點線紋、曲折紋、三角紋等幾何紋印,無不反映出人們對海的感受;大批量的有段石錛、雙肩石錛等。國外考古學研究的成果表明:有段石錛、雙肩石錛、幾何紋印陶、魚鈎等廣分整個東南亞,在年代上都晚於嶺南。例如,雙肩石錛最早出現在南海西樵山遺址,距今5,000多年前。此處不但有大量的雙肩石錛,而且有更大量的半成品、廢品、以及巨量石片、石片碎屑,顯示此地是古代石器製造坊。1 雙肩石錛的分佈,由南海西樵山遺址向東南亞各地呈現出一定規律性的傳播:距離西樵山越近處,雙肩石錛出土數量較多、年代較老;越遠處則雙肩石錛出土數量較少,年代較新。林惠祥認為:“馬來族移遷的路線有一支是由閩粵沿海到台灣,然後轉到菲律賓、蘇拉威西、蘇祿、婆羅洲,其證據是有段石錛、雙肩石斧”。2 蘇秉琦明確指出:“有段石錛和幾何紋印陶均屬海洋文化特徵。”*《中國百科全書》編輯部顧問、學術諮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175
  • 1997-1999年,在珠海高欄島寶鏡灣新石器晚期的3號墓和6號探方遺址中,分別發現巨型的橢圓形、中間有凹槽的“石錨”。3 這類巨型的石錨,以前在香港屯門湧浪遺址、香港沙螺遺址以及深圳鶴地山遺址中均有發現,年代均為新石器晚期,其中屯門湧浪遺址出土的石錨距今4,900-4,200年。4 其功能是固定用於航海的船隻。從石錨的巨型,可知在距今4,900-4,200年前嶺南船隻已有一定的規模,已經走出了竹筏、獨木舟的時代。20世紀80年代及其以前,在嶺南海灣的石壁上發現一系列春秋至戰國時期鑿刻的岩畫。包括香港東龍島石刻、香港島大浪灣石刻、香港大嶼山石刻,以及香港長洲島、蒲台島、滘西洲、黃竹坑等處石刻。其中,最為著名的則是珠海高欄島寶鏡灣石刻,刻畫了人、蛇、鳥等形態,還有表示海的各種波浪紋、船頭和船尾上翹的海船,充分顯示了古越人敬海、祭海與舟船相依為命的景象。5《淮南子·原道訓》曰:“九嶷之南,陸事寡而水事重,於是人民被發文身,以象鱗魚;短綣不褲,以便涉游;短袂攘卷,以便刺舟,因之也。”充分反映了古越人對海洋環境的適應能力。二、漢武航線之前嶺南洋已有海外交往《漢書》上漢武航線出現於西元前111-前87年。它的記載不應是嶺南海上交通開端的記錄,而是嶺南海上交通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標誌。因為在上古時代面對波濤洶湧的大海,沒有長期航海經驗的積累是不可能形成為航線的,而且漢武航線每一段航行的時間、地點等都記錄得非常的周詳。6南越王墓出土的波斯銀盒、非洲象牙、西亞焊珠金花泡、紅海沿岸的乳香等,都是在漢武航線之前從海外傳入嶺南;廣州橫枝崗西漢中期墓出土的羅馬玻璃碗亦可能是漢武航線之前從海上傳入嶺南;番禺在漢武航線形成之前,已成為全國性都會;趙佗獻給漢王朝的“烽火樹”貢品,這些都説明漢武航線之前乃至新石器中、晚期,嶺南已與海外有交往 。176
  • (一)波斯銀盒。其造型、紋飾都與漢代器皿風格迥異,而與西亞波斯帝國的金銀器相同。孫機研究認為:銀盒很可能是從安息(亞洲西部古國)輸入的,“從陸路運到我國困難是很大的,然而從海路運輸卻完全有可能”。7 這反映出漢武航線之前,就可能已開通廣州至印度洋的遠程航 行 。(二)焊珠金花泡。南越王墓出土有4枚焊珠金花泡,裝飾在漆木器和絲布上。它是金絲和小金珠焊接而成,其金珠及其製作工藝都不是中國所固有的,專家認為可能是由海路傳入我國的。8(三)非洲象牙。南越王墓中出土5支原支象牙,已朽成片狀。牙型粗壯,每支長在120釐米以上。經鑒定,為非洲象牙,與亞洲象的纖細型象牙有顯著區別。它們與紅海沿岸的乳香完全可能經羅馬商人之手從海上傳入廣州。9(四)羅馬玻璃碗。1954年,在廣州橫枝崗出土3個玻璃碗,深藍色,半透明,廣口,圓腹,內壁光滑,外壁經打磨,呈毛玻璃狀。經過測定為鈉鈣玻璃,不是中國固有的鉛鋇玻璃。10(五)番禺都會。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番禺其一都會也,珠璣、犀、玳瑁、果布之湊”。11 番禺是當時關中以外的全國九大都會(邯鄲、臨淄、陶、睢陽、吳、郢、宛、燕、番禺)之一,而且是唯一的海港都會(秦漢時今香港、澳門均屬番禺縣)。按《太史公自序》“余述曆黃帝以來至太初而訖,百三十篇”。12太初為漢武帝三十七年至四十年,即西元前104年至前101年。即説在西元前100多年以前的漢初,漢武航線形成之前,番禺已是全國性的大都會。而且,集珠璣、犀、玳瑁、龍眼、果布之市場,既顯示出它是一個商業性都會,又帶有海港性都會的性質。《淮南子·人間訓》曰:秦始皇的“一軍處番禺之都”,其中的一個目的是“利越之犀角、象齒、翡翠、珠璣”等海上舶來品。可見,在秦統一嶺南之前,番禺已是一個集海上舶來品的都會。這更進一步地説明在漢武航線之前,番禺已與海外有較為頻繁的貿易交往,所以才能成為一個集海外寶貨的全國性大都會。(順便説一下,漢武航線記出海口或始發港在日南、徐聞、合浦,不等於説番禺不是海港性的大都會。因為在當時海上航行限於沿岸航行,又主要運用地文導航,因此與東南亞、南亞交往,對中國大陸而言,由徐聞、合浦出海似是最佳航點。)177
  • (六)烽火樹。晉代葛洪在《西京雜記》中指出:南越王趙佗朝貢漢王朝的物品中,有一株“烽火樹”, “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條”枝杈,有“夜光欲燃”之貌。13 葛洪的記載不是孤證,在記述秦漢時期三輔的城池、宮觀、陵廟等內容的《三輔黃圖》中亦有相同的記錄。14 而且有一系列的旁證:《史記·司馬相如列傳》已正確地記有“珊瑚叢生”。《史記正義》註曰,“珊瑚生水底石邊,大者高三尺餘,枝格交錯,無有葉”。15 東漢《説文解字》也正確地指出:“珊瑚色赤,生於海”。16 《南州異物誌》則記述更詳:“珊瑚洲,底有盤,水深二十餘丈,珊瑚生於石上。初生白……枝柯交錯,高三四尺,大者圍尺餘。三年色赤”。17 現代海洋生物學研究表證明,我國南海海底的確生產這種珍貴的紅珊瑚,這株舉世罕見的紅珊瑚能從海底深處完整地撈取上船,不但充分顯示了古越人的高超打撈技術,而且充分地表明漢武航線之前古越人已有很高的離岸航海能力。(七)新石器中、晚期的海外交往。例如,廣東南海西樵山遺址在距今3,500-5,500年前是一個規模很大的製造石器的工廠,所生產的雙肩石錛經海上遠佈東南亞各國、各地區,包括今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等地。三、唐以前嶺南海貿已經相當發達漢代的航海事業已相當發達,相應的航海知識達到相當的程度。根據《漢書·藝文誌》記載,已有《海中星占驗》12卷、《海中五星經雜事》22卷、《海中五星順逆》28卷、《海中二十八宿國》28卷、《海中二十八宿臣分》28卷、《海中日月慧(彗)虹雜占》18卷等書。即説西漢時,已有關於海洋氣象、海上天文導航的書籍136卷。惜多散失未存。但從書名中已知,當時不但有地文導航,而且已可能出現天文導航。出土大量的漢代木船模、陶船模。僅廣州一地即有16件之多,包括樓船、貨船、客船。船上配置的船具齊備,有船槳、船錨、船舵等。例如1955年廣州黃花崗出土的陶船還具有開孔舵,使船隻航向改變時非常省力;船形先進,船首、船尾窄,中部寬平18,充分顯示嶺南在漢代造船178
  • ★業、航運業的發達。航線不但有嶺南至黃支國、已程不國的漢武航線,而且開通了嶺南至印度、嶺南至占婆、嶺南至波斯,乃至於東漢延熹九年(西元166年)開闢了嶺南至大秦(東羅馬)的航線。19據三國吳人康泰的《吳時外國傳》所記:當時與廣州通航的國家和地區,有扶南、斯調、摸趺、諸薄國、都昆、五馬州、毗騫、頓遜、譚揚、枝扈黎、拘利、盧容浦、蒲羅國、北護國、耽蘭洲、巨延洲、薄難洲、烏文國、濱 國等數十個;據三國吳人朱應的《扶南異物誌》所載:當時廣州與海外各國、各地交往十分頻繁,南洋和西亞諸國、諸地區以及大秦國僅入貢的次數即達100餘次(見表1)。20表1 三國吳時入貢批次統計番禺作為海港型的全國性大都會一直持續發展,繼《淮南子》、《史記》記載為全國性大都會後,《漢書·地理誌》記載漢武帝平定南越國後,它仍然是全國性大都會:“處近海,多犀、象、毒冒、珠璣、銀、銅、果、布之湊。中國往來商賈者,多取富焉。番禺其一都會也”。21《漢書》比司馬遷《史記》的記述不但多了“象”、“銀”、“銅”等物品,還多了“中國往來商賈者,多取富焉”,顯然表明西漢晚期的繁榮程度超179
  • 過了司馬遷所記載的漢初時候。東漢建安二十二年(217年)交州州治由廣信遷番禺;三國吳黃武五年(226年)交廣分治,至永安七年(264年)成為定制,廣州正式建立,州治番禺,都反映了番禺的迅速發展。晉代時,廣州(州治番禺)“包山帶海,珍異所出,一篋之寶,可資數世”22,廣州刺史“經城門一過,便可得三千萬也”,“在任者常致巨富”。23上述語辭可能有些誇大成分,但反映廣州海貿之富則是實情。也因此晉代廣州官吏貪污成風,説是貪喝石門泉水所致,因此廣州人稱它為“貪泉”。清官吳隱之為廣州刺史時,酌飲貪泉並賦詩不當貪官,後人為紀念吳氏,並警戒貪官污吏,在石門樹立了貪泉碑。24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廣州之富。徐聞的海事亦十分繁忙,為漢武航線的始發港。至東漢時代,馬援將軍(西元前14-西元後49年)他們已掌握了瓊州海峽的潮汐、潮流規律,因此在徐聞及其對岸的瓊山縣都建立了潮信碑,“示人渡海”。這是我國已知最早的潮汐表,也是世界上現知最早的潮汐表。馬援他們還在徐聞及其對岸的瓊山縣都建立了導航燈塔25,這是我國已知最早的海洋導航燈塔。當時,徐聞的海上貿易已發展到“欲拔貧,到徐聞”的地步。2 6四、唐宋元三代嶺南海貿全盛時期據唐貞元年間(785-804年)曾任宰相的地理學家賈耽所著《皇華四達記》記述,在唐代,嶺南又新開闢了兩條航線:一是自廣州通往日本的航線;二是自廣州,經麻六甲海峽,到阿拉伯海沿岸、亞丁灣、紅海、到非洲東海岸“三蘭國”(今坦桑尼亞境內)、“設國”(今埃塞俄比亞的吉布提港)的航線。後者稱為“廣州通海夷道”。27它全長約14,000千米,途經30多個國家,是當時世界上最長的遠洋航線,亦是16世紀以前世界上最長的遠洋航線。它標誌著當時中國的海上貿易在世界上佔據著領先的地位,而其中心在嶺南,更確切説在廣州。在唐代,廣州成為聞名世界的中國對外貿易第一大港和世界性大港。據記載,唐大歷年間(766-779年)來廣州貿易的外國商船每年達4,000艘次,商人達80萬人次28;“外國之貨日至,珠香、象、犀、玳瑁、奇物溢於中國,不可勝用”29;據《新唐書》、《舊唐書》記述,來廣州貿易180
  • 的國家和地 區達 數十個,分佈亞、歐、非三洲,僅真臘、林邑、波斯、大食等國和地區派遣的使節從海上途經廣州的即達數百次(見表2)30,廣州出現外國人居住的特別區域—— 番坊,還有番學、番長、浮墓地,人數達12-20萬之多。31表2 唐代部分國家和地區從海上遣使次數統計市舶使,管理貿易進出口業務的官員,最早於唐代設於廣州(為唐開元二年之前,即714年之前),開創了中國歷史上延續了1,000多年的市舶制。宋代,又最先在廣州設立管理貿易進出口業務的組織機構—— 市舶司,並制定了中國第一部市舶法—— 《廣州市舶法》。在宋代,廣州的海外貿易業務獲得進一步發展。廣州“多蕃漢大商”、“珍貨大集”,為“外國番貨及海南旅客所聚”。32根據《粵海關誌》記載,在明州、杭州、廣州“三州市舶司乳香三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九斤……廣州所收者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三斤”,即廣州市舶司進口的乳香佔全國進口總額數的98%。因此,“雖是三處置司(指市舶司),實是廣州最盛也”。33廣州市舶司所收課税“倍於他路”。34宋代的廣州城,3倍於唐代的廣州城。元代,泉州崛起,取代了廣州成為中國第一大港,廣州屈居第二。但廣州的海貿依然十分繁榮。據《南海誌》記述,來廣州貿易的國家和地區達140多個。“象、犀、珠璣、金、貝、名香、寶布”等瑰奇珍異之181
  • 寶物,“鹹萃於是(廣州)”35,義大利鄂多立克指出:“該城有數量極龐大的船隻”“整個義大利都沒有這一城市的船隻多”。36阿拉伯伊本·白圖泰認為,廣州是“世界大城市之一也。市場優美,為世界各大城市多不能及”。37五 、明清兩代嶺南全球貿易時期明清時期,一反中國歷代的對外開放政策,時而實施海禁政策;加上西方殖民者東來,首先踏上嶺南地域,使嶺南的海貿進入到特殊發展時期。即使在海禁時期,嶺南的對外貿易也一直是“嚴而不厲”、“禁而未絕”。明清兩代又先後三次賦予廣州為“一口通商”口岸,所以直到19世紀中葉以前,廣州一直佔據中國第一大港的地位。明代,朱氏王朝實行“時禁時開”的海禁政策,但對嶺南一直實行較為靈活的政策。“洪武初,令番商止集(廣州)舶所。38嘉靖元年(1522年),撤銷浙江市舶司、福建市舶司,僅存廣東市舶司對外貿易,廣州成為中國唯一對外貿易大港,嘉靖十四年(1535年),廣東市舶使司舶口從屯門移至澳門,澳門開埠;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1553-1557年),葡萄牙人進入澳門,澳門迅速發展成為廣州對外貿易的外港、東西方國際貿易的中轉港,嶺南開始納入國際貿易圈。隆慶年間(1567-1572年),實施部分開海貿易政策以後,”廣州幾壟斷西南海之航線。39清代,禁海令較之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順治十二年(1655年)以後,先後5次頒發禁海令;康熙元年(1662年)以後,先後3次發佈遷海令,實施海禁政策。其禁海的深度、廣度都是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頒佈撤銷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只保留粵海關的對外貿易權,決定“夷船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貿易”。40從而,嶺南成為中國滿清時期唯一經常對外貿易的地區,廣州成為此時期中國對外貿易的第一大港。嶺南和廣州獲得更大的發展,進入了空前的全球性大貿易圈中。嶺南海貿進入全球貿易的標誌,是嶺南海航航線的全球化。在這個時期,嶺南海航航線除原有到印度等的南亞航線,還有到日本的東北亞182
  • 航線、到阿拉伯各國的西亞航線、到非洲東海岸橫跨印度洋航線,又新增到俄羅斯航線、到歐洲的航線、到北美洲航線、到中南美洲航線、到澳洲航線。具體的從嶺南起航的海上航線有7條:①廣州一澳門一長崎(日本)航線;②廣州一澳門一果阿(印度)一里斯本(葡萄牙)航線;③廣州一澳門一馬尼拉(菲律賓)一墨西哥航線;④廣州一澳門一紐約(美國)航線;⑤廣州一澳門一帝汶航線;⑦廣州一海參威(俄羅斯)航線;⑧廣州一澳洲(澳大利亞)航線。1685年,粵海關設立,第二年建立十三行。十三行是清政府指定的專營對外貿易的壟斷組織,它屬於“半官半商”,又稱“洋行”。十三行誕生與康乾盛世,1757年,清政府決定於廣州一地對外通商,至1842年中英簽定《南京條約》,85年間廣州獨攬中國的對外貿易,使“廣州成為對內外貿易的極盛之地……中華帝國與西方列國的全部貿易聚會於廣州”。41廣州成為全國的首富城市。據統計在1700-1830年間,廣州一口輸入銀元在4億元左右42;嘉慶十年(1812年),粵海關關税即達134.79萬兩(銀元),佔當時中國關税總額的30%。43廣州被稱為“金山珠海,天子南庫”。英國議會在調查後做出結論:“廣州的生意幾乎比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4418世紀末,美國國務卿潔伊在開通美中航線後指出,與中國貿易“可能開闢一條美國財富巨大發展的道路”。45廣州的海貿組織十三行,以其富有而聞名當時世界,成為一批世界級富豪。《華爾街日報》統計:世界千年50富中,有廣州十三行行商伍秉鑒;同時,伍氏也是19世紀中期世界上最富裕的人。46據《廣州“蕃鬼”錄》記載,伍氏在1834年有資產2,600萬元(銀元)。47伍氏在美國等國投資鐵路,是一個跨國的大財團。據《法蘭西公報》1860年4月11日報導:十三行的另一巨富潘仕成“擁有財富超過1億元法郎,他的花園和房子可以容下整整一個軍的人”。潘氏家產多達2000萬元(銀元),僅次於伍氏。48以上可見,以廣州為中心的嶺南作為中國和世界海洋貿易的重要基地是當之無愧的。即使是鴉片戰爭以後,中國被迫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5個對外通商口岸,香港又割讓給英國等原因,外國商人不再集中在廣州進行貿易,因此廣州的海貿地位逐漸下落,由19世紀50年代第一海港的地位為上海所取代,但廣州和嶺南依然是中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基地。183
  • 六、結語1.世居嶺南的古越族猶如歐洲的腓尼基民族一樣,是遠古時代的海洋民族,他們善造舟船,過洋走海。然而,古越族人又吸取中華農業文明的長處,把海洋捕撈業與海耕、陸耕結合起來,過著定居的生活(與腓尼基人的遊蕩生活不同),成為世界上少有的兼營海洋商貿和海洋農業、陸地農業的民族。2.上古時代嶺南已是中國和世界海洋交往和貿易的一個中心。《漢書·地理誌》記載的、西元前2世紀末到前1世紀初的漢武航線,是中國和世界東方有文獻可考的最早的遠洋航線。《後漢書·西域傳》記載的、西元166年開通的嶺南至大秦的航線,是目前所知最早的中西直航記錄。從《漢書·藝文誌》所載西元前的海洋航海知識的書籍,馬援於西元初期在瓊州海峽兩岸所建立的潮信碑和導航燈塔,以及造船的技術和能力等可知,當時中國嶺南是海外交往和貿易的能力與規模完全可以與古希臘、古羅馬媲美。3.中古時代嶺南的海洋貿易在世界上佔領先地位。當時,開闢了世界上最長的海洋航線——廣州通夷海道;最早在海上航行中使用指南針,使航海能力獲得很大提高;廣州成為世界性都會,出現蕃妨;誕生了與海關相關的官職和機構—— 市舶使、市舶司,以及目前所知中國和世界上第一部涉及海關的法律—— 宋代《廣州市舶法》。4.近古時代嶺南適應世界的發展,進入全球貿易時代。澳門、廣州成為中西方文化交流以及海上貿易的中心。“半官半商”的十三行造就了當時世界首富伍秉鑒和一批國際級富豪,亦為中國和嶺南贏得大量的收 入 。5.嶺南自西元前的漢武航線成為中國和東方海外交往和貿易基地以來,不但歷年不衰,而且越來越發展,唐宋開始又成為世界性海外交往和貿易的中心,直到19世紀中葉,歷時2,000年連續不斷,這在世界海貿史上是罕見的。其中廣州自秦漢時代(據《淮南子》等書籍記載可以推至先秦時期)成為全國性都會以來,這個海港城市長盛不衰,唐宋時期又成為世界性都會,直到19世紀中葉,這在世界港口史、城市史上都是很少見的 。184
  • 6.嶺南的海貿在歷史上與西方的海貿最大區別是以朝貢貿易為主。不過,也應看到嶺南的民間貿易和商業貿易一直在不間斷地進行,這是嶺南海貿與中國其他地區海貿很不相同的一點,亦是嶺南海貿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自唐開始,嶺南海貿中的商業貿易份量有很大的增長。十三行貿易時期最大的特點是跳出了朝貢貿易的束縛,實施自由貿易。7.在西方殖民者到來之前,嶺南至世界各地的海貿航線,均以中國為主導,多為和平貿易的方式,原則是互惠互利。而西方殖民者東來,實施的是武力貿易一,鴉片貿易、苦力貿易等,歷史證明這是行不通的。8.黑格爾説:儘管中國靠海,但是中國“沒有分享海洋所賦予的文明”,海洋“沒有影響他們的文化”。事實證明黑氏論斷是欠妥的。嶺南在歷史上,不但是中國和世界農業文化的源地,而且是中國和世界海洋商貿文化的重要基地。嶺南文化帶有海洋文化的性質,是海洋性文化與大陸性文化結合的文化。9.如今,嶺南成為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前哨陣地和海外貿易的重要基地,這是對數千年歷史發展的繼承,亦是數千年歷史發展的必然,但是,至今距離歷史上的輝煌時期有很大的差距,努力造就嶺南成為中國和世界海洋農牧業及其文化的中心,成為中國和世界海洋商貿及其文化的基地,應該是我們的奮鬥目標,也是歷史發展所賦予的使命。註釋:1 楊式挺:《試論西樵山文化》,載於《考古學報》,1985年,第1期。2 林惠祥:《南洋馬來族與華南古民族的關係》,載於《林惠祥人類學論著》。3 李世源、鄧聰主編:《珠海文物集萃》,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考古藝術研究中心出 版,2000年。4 香港博物館編:《嶺南古越族文化論文集》,香港市政局出版,1993年,第205頁 。5 廣 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等編:《南海絲綢之路文物圖集》,廣東科技出版社,1991 年,第3 、12、 13頁 。185
  • 6 《漢書·地理志》載:“自日南 障塞、徐聞、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國;又船行可四月,有邑盧沒國;又船行可二十餘日,有諶離國;步行可十餘日,有夫甘都盧國。自夫甘都盧國,船行可兩月餘,有黃支國, 民俗略與珠崖相類。其州廣大, 戶口多,多異物。 自漢武以來皆獻見…… 平帝元始(西元1一5年),王莽輔政,欲耀威德,厚遺黃支 王,令遣使獻生犀牛。自黃支船行可八月,到皮宗;船行可二月,到日南、象林界雲。黃支之南, 有巳程不國,漢之譯 使 自 此 還 矣 。 ”7 孫機:《凸瓣紋銀器與水波紋銀器》,《中國聖火——中國古文物與東西文化交流中心的若干問題 》,遼寧教育出版社 ,1998年。8 岑蕊:《東漢魏晉墓葬中的多面金珠用 途及其源流》,載於《考古與文物》,1990年,第3期。9 徐萃芳:《考古學上所見中 國境內的絲綢之路》,《十世紀前的絲綢之路和東西文化交流》,新世紀出版社,1996年。10 安家瑤:《中國早期玻璃器皿 》,載於《考古學報》,19 84年,第4期。11 (漢)司馬遷 :《史記·貨殖列傳》,第10卷,中華書局,1982年,第3,264-3,268頁。21 (漢)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第10卷,中華書局,1982年,第3,321頁 。13(晉)葛洪:《西京雜記》,卷1。14《三輔黃圖》,卷4 。15(漢)司馬遷:《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第9卷,中華書局,1982年,第3,026-3,028頁。16(漢)許慎:《説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第13頁。17 余嘉錫:《世説新語箋疏》,中華書局,1985年,第882頁。18 王冠倬:《中國古船》,海洋出版社 ,1991年。19《後漢書·西域傳》:“(大 秦)與安息、天竺交市與海中 ,利有十倍 ……欲通於漢……至東漢延熹九年,大秦王安敦譴使自日南徼外獻象牙、犀角、玳瑁 , 始乃一通焉”。20 鄧端本:《市舶使設立前之海上貿易管理》,載於《廣州外貿兩千年》,廣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第56-70頁。21(東漢)班固:《漢書·地理志》,第28卷,中華書局,1962年,第1,670頁。22(唐)房玄齡等:《晉書·吳隱之傳》,第90卷,中華書局,1974年,第 2,341頁。23(梁)蕭子顯:《南齊書·王琨傳》,第32卷,中華書局,1972年,第578頁。24 同註22,第2,340-2,342頁;《廣州 百科全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86
  • 1994年,第711頁。25 (清咸豐年間)《瓊山縣誌》,卷11。26 繆荃孫:《元和郡縣誌闋卷遺文》,卷3。27 (宋)宋祁、歐陽修:《新唐書·地理誌》,中華書局,1975年。28 張星烺:《中西交通史料彙編》等3冊,第127頁。29 (唐)韓愈:《送鄭尚書序》,載於《全唐文》,卷556。30 方亞光:《唐代對外開放初探》,黃山書社,1998年,第20-21頁。31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10。32 (清)梁廷柟:《粵海關志》,卷3。33 《宋會要輯稿·職宦四十四》。34 《佩玉齋類稿》,卷4 。35 (元)陳大震:《南海志》。36 鄂多立克著,何濟高譯:《鄂多立克遊記》,第64頁。37 《伊本·白圖泰亞非旅行記》(英譯本),1929年。38 嚴如煜:《洋仿輯要》,卷15。39 (清)謝清高撰,馮承駒註:《海錄》,卷上。40 《東華續錄》,卷4 6 。41 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42 陳柏堅主編:《廣州外貿二千年》,廣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第291頁。43 同註41 ,第2 86 頁。44 汪敬虞:《論清前期的海禁閉關》,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3年第 2 期 。45 《落日的輝煌》,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第3頁。46《羊城晚報》,1999年2月1日。47 [美]亨特:《廣州“蕃鬼”錄》,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頁。48 [美]亨特:《舊中國雜記》,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9-90頁。187
  • 澳門社團的組織變革:從簡單混合式到科層化發展婁勝華*作為社會組織體,社團擁有一些共同元素:成員與資源,以及將之組合起來投入運行的規則、制度乃至觀念。在某種意義上,社團就是部分社會成員與資源要素按照一定規則建立起來的內部結構與外部關係的總和。和其他社會有機體一樣,社團也存在一定的組織生命週期,其興衰演變受到遺傳與環境的雙重約束。也就是説,社團組織變革是由組織歷史與組織環境決定的。1如果一個社團從其組織歷史中承繼的特質與組織環境相適應,那麼,該社團取得相對穩定的平衡態;反之,如果一個社團從其組織歷史中承繼的特質與組織環境不相適應,那麼,該組織面臨着或者拒絕變革而衰亡或者尋求適應進行組織變革從而延長組織生命的兩種不同結局。因此,社團的變革態是恆久的、經常性的,而社團的穩定態是暫時的、相對的,凝固態組織則必然因失去生機而走向衰落。澳門社團的組織變革,同樣説明了這個道理。眾所周知,社團的運行與治理離不開一定的組織結構與組織制度,而社團的組織治理結構與決策運行方式一般是由社團章程明確規定的。對於澳門社團來説,會章是不可缺少的,即使是成立較早的澳門社團大多有成文章程。澳門社團章程的完備性,是與澳門社團登記制度密切相關的。按照《葡萄牙民法典》有關法人設立的規定以及澳葡政府的結社法規2,社團必須制定成文章程,並經公證員公證後,由公證員交《澳門政府公報》(俗稱“憲報”)刊登(如以後章程需要修改,同樣須經公證及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並送交檢察官,以便核查社團成立是否違法。*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188
  • 一社團的章程及其修改,只有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後,才對第三人(社團成員以外的人)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公證員將經公證的社團章程交澳門政府社團登記機構3立案登記。可見,訂立章程是澳門社團取得合法性認可的必要條件,也是社團成為法人的核心程式。正因此,與同時代的其他地區社團相比,澳門社團的制度化水平起點較高。4檢視澳門社團章程,除列明名稱、宗旨、會員、財產等條款外,社團的組織體系與組織治理是其重要構件。所有社團章程都對自身組織系統與權力架構均作出不同程度的規定,從而為分析澳門社團組織變革提供了制度樣本。從不同類別社團在不同時期制定或修改的章程中可以追尋出澳門社團組織變革的基本線索,也可以比較出同一時期不同類別社團之間組織系統的同構性與差異性。由於澳門社團數量眾多,無法逐一進行“完全性描述”,本文採用“選擇性描述”基礎上的總體性研究方法,選擇澳門不同類別團體中代表性社團個案進行分析,從中歸納出澳門社團組織變革的總體特徵。20世紀澳門社團的發展歷程,因其動力消長而出現過三次高潮,形成前繼後替的兩大歷史階段。選擇澳門社團初創、轉折與自主發展三個不同時段作為觀察樣本期,分析澳門社團組織系統與組織治理在不同時段的形態特徵,進而勾勒出澳門社團組織變革的動態演變趨勢,乃本文研究之路徑。在數量龐大的現存澳門社團中,除起源較早的神緣性宗教團體外,世俗性社團中以慈善團體成立為先。著名的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分別成立於19世紀70年代與90年代。進入20世紀後,先後有澳門中華總商會與澳門中華教育會的誕生,直到1937年國內抗戰爆發,澳門社團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初期階段的社團組織系統,可管窺於同善堂等社團個案。(一)社團個案之一:澳門同善堂澳門同善堂5成立於1892年,是澳門歷史最悠久的慈善社團之一。同189
  • 善堂創辦初期,屬於會員公益型社團。“本堂所有善士,經捐至少五元,為本堂股友”,由此可以肯定,同善堂是會員制社團。同時,同善堂的慈善活動如送丸散、執字紙、贈醫、宣講等,所嘉惠的物件並非會員(堂內股友),而是如《大西洋欽命澳門地捫暨屬地總督劄諭》所言,“茲據所設,乃是行善之事,有裨於本澳華人貧民”,即澳門需要救濟的華人貧民,由此可見,同善堂不是會員互益型社團,而是社會公益型慈善團體。至1898年,同善堂陸續設立了“保產善會”、“施棺木工善會”、“施藥劑善會”、“賙恤善會”與“中元水陸超幽會”5個專業善會,其組織系統見圖1所示。圖1 澳門同善堂組織系統(1892-1898年)圖1 顯示了同善堂的組織結構,結合《同善堂立案章程》(1893年)可以分析同善堂成立初期的組織制度與組織系統特徵:①“每年十二月初一日,齊集各股友公推值事十位”,可見,全體會員(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②值理的產生,“暗票公舉,照常投鬮而行,以名多者得。舉畢,該十位內,即自行互舉總理二位”,即實行直接秘密的民主選舉制。“本堂集眾……所議各事,須要在場之同人過半允行,方算為實”,“本堂當年值事,……至少有六位值理到堂,方可議事。……所議各事,須在場之值理過半簽允,方算實事”,即議事採用簡單多數的民主制。儘管值理的產生與議事遵循的是民主原則,可該章程還規定“本堂不論請股友集眾議事,或請值理議事,要將總理中之年高者為主席;如兩總理均不到,則以八位值理中之年老者為主席”,雖然會議主席一職含有某種榮譽性質,從中仍折射出長老制的傳統影響,體現出社團發展初期的制度建設的190
  • 不成熟性;③實行“雙頭”領導體制(“雙頭制”)與集權制,值理會設兩位總理,“總理則專管收支銀兩賬目付項,及該銀如何用法等件,夾萬分匙貳條,每總理各執其一”,銀庫鎖由兩總理同時到場方可打開,體現了制度設計上的相互監督意旨,而值理“要稽查總理所管數目有無錯漏,每季稽查一次”,則令值理會兼具議事、執行與內部監督的多重功能,事實上卻將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合三為一,權力相對集中而不是分散制衡。同時,“本堂不論請股友集眾議事,或請值理議事,……倘辨論意見不同,各執一説,則分為兩班,人數均屬相同,則由主席判斷何者為是”,賦予主席對爭執議項的最後決定權,強化了集權體制;④值理實行短任期制與義務制。“每班輪值一年”,即值理任期以1年為限,且沒有連選連任的規定。章程對值理是否受薪雖無明確條款,但“本堂是年管理進支數目,係在總理中推一位,試辦壹年,不支辛(薪)金”的規定説明值理是不受薪的義務制,值理會實行週會制;⑤值理會兼作辦事機構,未設輔助性辦事機構,屬簡單混合式的行政設置。值理之外,“惟請管賬一名,輪管醫堂、灑掃地方等事工人二名,檢執字紙工人一名”,“其辛(薪)金按月支給,不得預先挂借。其辛(薪)金當年值理議定”,而且“無論集眾友議事,或值理議事,所書注事錄,以本堂管賬人為主筆”,管賬會計兼職值理會記錄。可見,人員與機構均較簡單,且行政層級單一。(二)社團個案之二: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於1913年,是澳門第一個商會組織。之前,澳門沒有專門性商人團體。1909年6,華商蕭登(蕭瀛洲)、李鏡荃、趙立夫三人呈請澳門總督批准設立華商會,1912年獲葡京批准立案,名為“澳門商會”。第二年,澳門商會正式成立,推蕭瀛洲為首屆總理。後以“旅澳華商總會”名義呈奉廣東實業司轉奉中華民國工商部核准立案,並獲得立案批准。1916年,正式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又稱“澳門商會”)。澳門中華總商會屬於非典型形式的會員互益社團。其所提供給會員的多種利益,導致商會擁有廣泛而深厚的會員基礎,成立不久,便成為“領袖眾商”的社團,影響很快超越所轄會員界限,達於全澳華人社會。現以該會呈請澳門政府立案的《擬設澳門商會章程》7以及1940年代刊登在《市民日報》上的《澳門商會立案章程》8為據,繪製其初期組織系統(見圖2)。191
  • 圖2 澳門商會組織系統(1913年)圖2 顯示了澳門中華總商會的組織結構,從章程中還可以進一步地分析商會的組織制度與組織治理特徵。①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友大會,會友大會不僅是一個權力機構,而且是一個議事機構,除一年一次的“平常會議”外,“本會值理見有商務便益之事件,可以隨時傳請會友集議。若有會友五位欲請會議,亦可將其所請之事由,開具説帖,簽名交與值理,由值理派單請會友會議”。會友集議頻繁,是與商會初期會友人數稀寡有關,如果會友眾多,動輒召集會友大會則有相當難度。從會友大會的議事內容看,除一年一度的“平常會議”公舉值理與審議收支帳目外,會友大會還承擔調處商業糾紛以及其他事項。會友大會與值理會的功能邊界不清晰。值理會同樣屬於混合機構,既是執行機構,又是監督機構,甚至還是辦事機構。值理會可以聘任1名取薪書記員,尚不能構成辦事機構。章程第34款規定,“本會銀兩由書記經收,總理需隨時查察”;②實行選舉制與表決制,決策與集議遵循簡單多數與公開原則。值理會每年公舉一次,並“同時指明某位做總理,某位做副理”。會友大會,“每次決議之事件,須到議之會友認允過於一半有多之數,方得作準”,“值事所議之事,須各值事親到多於一半認允,方作為實”。值理“所論之事者須用投票之法,各人將允否意見用紙寫明交出”。“每會議事件,均係公眾之事,不論何人,均可到場旁聽”。“值事會議定之時,准大眾在旁公聽”,值理會實行週會制;③組織結構層級簡單,行政幅度狹窄,缺乏橫向制衡機構。章程為商會設置了“會友大會一值理會”2個層級,並形成縱向垂直關係,全部值理人數僅9人,包括總理1人,副理1人;④值理實行短任期制。章程規定值理任期為1年,可再舉續任。商會值理的短任期制延續了40餘年,直到1956年第44屆理監事會產生,方改為2年192
  • 一任;⑤程度不同地存在長老集權現象。如章程規定“值事會議之時”,總理、副理都不在時,“值事中年老者主席”。“至於所會議之事,如到議會友可否各半,則主席可加一決議權以判定之”,也就是説,主席(可能是值事中年長者)9被賦予爭議事項的終決權。(三)社團個案之三: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成立於1920年10,1923年獲澳葡政府註冊立案,註冊用名為“澳門教育會”,該會的創設開澳門專業性社團之先河。澳門中華教育會是一個較為典型的會員互益型社團。其會員來自於澳門教育界,宗旨是研究澳門教育問題,促進澳門教育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除非常時期外,正常年代其活動及影響集中在澳門文化教育領域。此據澳門中華教育會1923年的立案章程11 ,繪製其早期組織體系示意圖(見圖3)。圖3 澳門中華教育會組織結構(1923年)澳門中華教育會1923年立案章程確立了該會早期組織結構,同時就組織制度也作出了具體設計。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會員大會是權力機構,也是監督機構,還規定了會員大會在徵得2/3會員贊同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否決權。由於對會員大會職能有規定,而對評議會的職責,會章沒有明確界定,導致評議會授權不足,強會員大會弱評議會的權力格局;②領導機構為評議會,評議會處理日常事務,就某些重要問題向會員大會提案。評議會設立了四個職能部門,體現了初步的職能分化,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③較為徹底的選舉制,選舉的範圍擴大,層級清楚。不193
  • 但會長、副會長、評議員、候補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秘書、特別工作小組成員也需會員大會採用不記名選舉。會長與副會長作為評議會的領導,由會員大會選出,而作為會長與副會長出缺時,替補的評議長則在“第一次評議會上選出”;④較為完善的會議制度與程式安排。會員大會每年兩次,較其他社團多一次。評議會例會實行月會制,而不是週會制。對會員大會何時召開、開會程式、參會人員數量均作出詳細規定。對會費管理及支出有明確的程式規定;⑤較為明確的崗位職責劃分。會章對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秘書、財政部的許可權與職責作出明確的劃分,職責分明;⑥設計了領導崗位的缺位繼承制度與候補制度。對會長缺位繼承有明確規定,即先副會長、繼評議長,而不是評議會中的年長者,部分消除了長老制影響,候補評議員的設立,並規定“任何評議員離澳超過一月,可由候補評議員遞補”,從而保證了不因評議員出缺而影響執行機構的工作;⑦評議員的短任期制與簡單多數的民主原則。評議員的任期為1年,可連選連任。對於決策、議事是否應遵循民主原則,會章未能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有過半有效的要求,選舉以得票多少確定當選者;⑧會章在確定原則性事項的同時,也有一些有關社團內部事務性工作規程的條款,這些條款本應由社團制定的內部工作性規章來承擔,顯現了初期章程內容的混合性。上述對澳門同善堂、中華總商會與中華教育會3個著名社團個案成立初期組織結構與組織制度的分析,從中可以看出,三者之間雖然存在一定差異,但相互間的共性是主要方面,主要有:①權力運行上,社團的決策、執行、監督權力雖然出現初步分化,卻未能形成完全對應的機構分設,缺乏單獨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關,而作為執行機關的值理會行使監督權,容易導致監督權的“虛置”。即使是會員(股友、會友)大會與值理會兩個縱向分權機關之間,也因分權不甚明晰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權力侵蝕現象,即會員大會侵蝕值理會的執行權,而值理會兼作辦事機構,令值理會功能更加混雜;②組織架構上,無論是垂直層級,還是水平機構,均作簡單化設計。縱向層級為兩級或單級,水平機構數量少,最多的同善堂也僅下設了5個專業性善會,且5個專業善會並非同時成立。組織架構的簡單化,體現了社團功能分化程度低。同時,簡單組織架構的出現,固然有時代因素,但決定性因素在於澳門社團發展初期規模與功能的袖珍化;194
  • 二③組織原則上,簡單多數的民主原則得到確認,同時,長老制的影響廣泛存在。無論是選舉,還是議事,各社團均遵循簡單多數決定的原則,而領導人的產生或出缺遞補時,往往受到傳統的長老統治意識影響,除教育會外,其他兩個社團都明確賦予“年長者”出任或補缺時的優先權;④組織制度上,社團制度化水平起點較高,體現了近代澳門社團在治理方式上不同於前近代傳統社團的躍遷,同時,一些具體制度設計,如值理的短任期制、社團根本大法-會章中混合了不少社團內部辦事規則等,反映了與社團發展初期水平相契合的組織制度不成熟性。對於澳門華人社團來説,在經歷了非常時期(國內抗戰與澳門中立)的社團大聯合之後,戰後重新恢復常態,步入正常發展軌跡。從194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中期是澳門華人社團的政治轉折時期,新生社團大量湧現,其組織制度與體系有其自身特點,而原有社團的組織結構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大多進行了調整。這裏仍然以社團個案為考察物件,對其組織結構與制度在政治轉折時期的變化進行分析。所考察的社團個案作了一定調整,在保持一些原有社團個案以利於連續觀察的同時,增加一些新生社團中典型個案,期冀分析及結論趨於全面。(一)社團個案之一: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是澳門兩個聲譽交馳的華人慈善社團。和同善堂一樣,鏡湖醫院也是一個非會員運作型社團。相比之下,鏡湖醫院的歷史更為悠久,它成立於1871年。成立之初,即傾力興辦鏡湖醫院。由於創建醫院所費不菲,故而採取“集眾推薦”辦法,舉三記行、柯秉璋、楊雲驤等152人為倡建值事(其中既有行號,也有個人),組成人多勢眾、規模宏大的倡建值理會,推舉陳子祥先生管理進支數目。全澳華僑公推沈旺、曹有、德豐、王六4人為代表,向葡公物會辦理院址與立契手續。至1874年結束倡建值理會。之後,鏡湖醫院慈善會在相當長時間內,未曾在澳門政府辦理社團立案手續,直到1942年10月,始獲澳195
  • 葡政府批准立案,正式定名“鏡湖醫院慈善會”。根據1942年10月《澳門鏡湖慈善會立案章程》12第四章“行政組織”所規定,鏡湖醫院慈善會體制化組織結構繪製見圖4。圖4 澳門鏡湖醫院組織體系(1943年)圖4 所顯示的組織結構與1942年立案章程對組織制度的規定,主要內容是:①作為鏡湖醫院慈善會最高行政機構的值理會是由全澳行商團體公推產生,但公推的具體操式方法則是由上一屆值理會任滿時,經會議公推,其中1/3值理資格確定為當地殷戶,2/3商請全澳行商推選;管嘗值理中,部分指定,部分由值理會選派,條件是襄助鏡湖醫院之人或其子孫;②值理會分常務值理會與管嘗值理會兩部分,各司其職,意在內部分權;③值理會內以選舉方式產生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值理會主管的各部主任;值理會、常務值理會與管嘗值理會遵循過半數生效的簡單多數原則進行議事與表決;④值理實行短任期制,1年一任。會議制度上,值理會與管嘗值理會實行月會制,常務值理會實行週會制;⑤常務值理會下設8部,形成一定的專業化分工,值理會縱向層級一般為2個,部分專業部門因下轄實體而形成3個層級;⑥設諮詢性機構—— 顧問團,由前任值理充任。可見,在組織特徵上,1942年時的鏡湖醫院慈善會更多地體現出與澳門其他社團初創時期的相似性,換句話説,1942年10月《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立案章程》不過是將此前該社團實際運行中的組織結構與系統的制度化,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制度創新。196
  • 事實正是如此,隨着非常時期的結束,1946年,鏡湖醫院慈善會召開第一次代表大會,根據修正立案章程,廢值理制,改行董事制,以2年為一屆,選舉正副主席及董事,慈善會設秘書長,醫院設院長。慈善會與鏡湖醫院事務分開。據《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會史》記載13,鏡湖醫院慈善會“董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代表大會監督而議決辦理一切會務。其設立管嘗、財政、審計、工程、教育、租務、購置、宣傳、難童管理等委員會;分別議決及辦理各項工作,各委員會委員除管嘗委員另有規定外,其餘委員由董事會就董事中推選及決定其名額,並指定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後,因會務之需要又組織籌募經費委員會,由全體董事任委員,並聘請社會名流為顧問。此外,原總務處,改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下分總務、書記、出納、會計、庶務、司租等部門,醫務則照章廢醫藥部主任而設立院長”。雖然距離1942年鏡湖醫院慈善會正式立案,不過3年多時間,但是1946年鏡湖醫院慈善會的組織制度與架構經過革新與重構,較之於1942年出現了顯著變化,其組織系統見圖5所示。圖5 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組織體系(1946-1947年)197
  • 比較圖5與圖4,不難看出兩者之間的差異:①權力機構的產生方式:從協商推選到民主選舉。原來值理會是協商推選產生,即上屆值理會期滿時,由會議公推部分值理以及商請全澳各商行推選部分值理的辦法產生。而新的董事會則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不但選舉董事,而且選舉董事會主席與副主席,增強了董事會的合法性;②組織制度:從值理制到董事制。原來值理會分為常務值理會與管嘗值理會,雖有內部分權之意,但不易形成實質性權力監督,而新的董事會下設管嘗委員會,專責嘗務管理,有利於形成董事會對嘗務的監督,並維護了董事會的事權集中。董事會董事名額增加到20人,擴大了董事會的代表性。董事的任期也改原來1年一任的短任期制為2年一任;③組織層級:從2-3級到3-4級。原來組織層級主要是值理會以及下設的8個部構成的雙層級,少數部門因下轄實體形成3個層級,而新的組織層級則擴大到3-4層,董事會對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下設各委員會,形成3個層級,對於有下轄實體機構的委員會,層級延伸至4級;④組織機構與功能:專業化程度從弱到強。新的組織機構設置,改原來的總務部為秘書處,使之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輔助性辦事機構,而不是權力部門。同時,廢醫藥部,令鏡湖醫院獨立,從而使慈善會與鏡湖醫院形成直接領導關係,並設立院長一職,統一鏡湖醫院的管理權。鏡湖醫院的事權集中統一,有效地推動了該院的改革與發展。董事會組織專門的籌募經費委員會,由全體董事任委員,聘社會名流為顧問,強化了募款能力,而下設多個專門委員會,分別議決及辦理各項工作,都是朝向有利於實現功能分化的方向發展。鏡湖醫院慈善會在1946年所進行的組織革新有利於形成統一的領導核心,同時,專業化趨向提高了決策的執行效能,基本達到了組織制度設計“適應時代發展、增加工作效率”的初衷。但是,作為公益性社團所必須特別強化的監督權,在組織體系中沒有得到體現,權力制衡機制未能建成,從而留下了組織制度的創新空間。(二)社團個案之二:澳門中華總商會國內抗戰勝利後,為適應“行憲”需要,1946年3月,國民政府僑務委員會重新頒發《海外僑民團體備案規程》,並於次年4月,函告澳門198
  • 中華總商會。而在1946年12月底,澳門中華總商會第34屆值理會任期結束之前,已經着手籌備改制。商會第35屆值理會上任後,即公推副主席何賢、值理姚景槐二人根據國內立案商會章程及僑委會所訂定之商會組織法,及參照該會舊章草擬商會章程。此以擬就的《商會修正章程草案》及《商會理監事辦事細則草案》14為據,分析該段時間內中華總商會的組織結構與制度較之於商會成立初期的變化。①權力運行:從混合集權向分權制衡轉變。原來的會友大會與值理會均為混合機構。作為權力機構的會友大會,兼有議事功能;值理會更是執行、監督、辦事三合一的機構。而新章程對商會的權力構成進行了重新設計,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決策權主要由理事會行使,監督權歸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成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策,即使遇有不及提交理事會之急務,也只有權宜處理權,事後仍需提交理事會追認。可以説,基本上形成三權分立制衡的權力運行模式;②組織制度:從值理制轉變為理監事制。改值理制為理監事制,意在體現分權制衡,同時,設計了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度,促進決策、執行與監督機關之間的溝通,而增加理事人數,從原來的9人增至15人(不包括候補理事),擴大了決策機關的代表性;③組織層級:從單向垂直的兩級向複合多級轉化。商會成立初期組織層級只有縱向垂直的“會友大會一值理會”兩個層級,而新章程設計的4個層級:會員大會一理事會與監事會一常務理事會一各股,且設立辦公機構;④組織機構與功能:從綜合性走向專業化。商會成立初期,值理會未設專業科室,而新章程規定理事會下設總務、組織、文書、交際、財政、教育六股,分科辦公,體現了機構與功能的專業化發展方向。此外,在選舉制度等方面也有進步,如理監事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投票法選舉產生,理事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選理事長、副理事長。至於會員(會友)大會的年會制、簡單多數的議事原則、理事(值理)會的週會制以及理事(值理)的短任期制等則得以保持,體現了組織制度變革的連續性。改制後的具體組織架構見圖6。199
  • 圖6 澳門中華總商會組織系統(1948年)需要説明的是,儘管1948年商會完成改制後不久,即在1949年國內政治對立終見分曉,其結果導致澳門商會經歷重大政治轉折,但1948年確立的組織體系與組織制度未加改變,改變的只是商會理監事會的成員。此後,除1956年理監事任期改兩年一屆外,“1948年體制”一直延續了20年,直到1968年才發生變化,即取消監事會,改理監事制為理事制。(三)社團個案之三:澳門中華教育會如前所述,澳門中華教育會成立初期,以評議會為其領導機構,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3年後,改為委員制。1936年7月,奉國民政府僑委會令,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實行理監事制。2年後,僑委會核准澳門中華教育會為華僑教育總會澳門分會。期間,任會長及常務理事最久者為崇實中學校長梁彥明。1942年,梁彥明因在澳門積極從事抗日救亡活動而慘遭日本漢奸殺害。自該年起,因非常時期來臨,澳門政府要求各社團暫停理監事改選。梁彥明之遺缺,由朱伯英遞補。15 直到1945年國內抗戰勝利,澳門社團恢復選舉。教育會於同年11月12日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此據當年常務理事陳道根等人向國民政府教育部的呈文 16 ,勾畫轉折時期澳門中華教育會組織架構圖(見圖7)。200
  • 圖7 澳門中華教育會組織系統(1945年)以圖7對照圖3,可以看出澳門中華教育會成立以來組織結構的變化,主要有:①分權制衡制的確立。雖然最高權力仍然由會員大會行使,但理事會只有執行權與部分決策權,監督權從原來的評議會中分割出來,交給監事會行使;②組織層級的增加。從成立初期的2級發展到3級,設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③組織機構及其功能的專業化程度提高。教育會成立初期,評議會下設總務、文牘、財務、稽核4股,而圖7中的理事會除保留總務、文書、財政3個專業性職能機構外,增設教育、調查、編撰3股,使理事會下設的專業職能機構達到6個股,即使是監事會,也分設了總務、文書、審計3股。專業化分工明顯趨於細化。雖然澳門中華教育會在1950年前後完成了自身政治轉化,成為澳門擁護新中國的愛國社團之一,但是它的組織結構沒有隨政治轉折而發生變化,而是保持了持續穩定,即使存在微弱變化,不過是理監事人數的增加與人員變動而已。(四)社團個案之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隨著1940年代末期國內政治局勢的轉折,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201
  • 立後,澳門誕生了一批政治上傾向新中國的華人社團,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即是其中代表性社團之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創建於1950年1月,該會以行業性工會為基礎,發起者是木藝、茶樓、鞋業3個行業性工會,第一次代表大會由12個行業性工會派出的59名代表出席,經互選產生首屆理事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早期組織架構17 見圖8所示。圖8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組織系統(1958年)圖8顯示,與其他社團不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獨特性在於它沒有個人會員,而是以各行業性工會為其團體會員,由此形成總會與屬會兩級組織體系以及總會與屬會各自的內部組織結構。總會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領導機構與執行機構,領導機構由會員(工人)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202
  • 理事會構成,以選舉方式產生;執行機構裏各職能委員會(如福利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等)和直屬機構(如工人醫療所、工人康樂館等)。其初期組織結構呈縱向垂直型,決策與執行形成縱向權力傳遞,但缺乏橫向的監督權力制約。總會內部組織層級與行政幅度處於初期發展水平,理事會下設的職能機構僅有4個,直屬機構陸續增加,但為數不多。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獨特組織結構對其組織制度產生一定影響:①由於理事會成員是由加入總會的各基層工會推派出來的,從而縮小了總會領導機構成員選舉的範圍,至於上屆理事會對下屆理事會人數及成員的協商議定,有可能形成領導職務終身及長老統治的制度性罅漏;②總會領導機構——理事會之多寡取決於基層工會數量,加入總會的基層工會越多,推派進入總會擔任理事的人數就越多,從而無法從制度上遏制總會的機構與人員膨脹。上述不同類型的4個社團個案反映了轉折時期澳門社團在組織體系與組織制度方面的一些共同特徵。直觀地看,首先是組織結構趨於複雜,不但縱向層級由2-3級增加到3-4級,而且橫向組織數量增加,專業化程度有了進一步發展。其次是權力分化與制衡機制的初步形成。隨著混合性組織結構的分解,社團權力得到分化,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別由不同機構行使,並相互制約。再次,組織制度趨於嚴密。1940年代後半期許多社團確立了理監事制,從而為社團組織權力與機構的合理化奠定了制度基礎;與此同時,社團民主制度進一步發展,如選舉範圍的擴大、候補制度的完善等,部分社團還制訂了缺位繼承制度,説明澳門社團的組織制度逐步趨向成熟。也應該看到,澳門社團組織結構與制度的發展存在不同步不均衡現象,特別是1950年代的新生社團,其組織結構與原有社團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此外,有的社團仍存在組織設置與權力分化不平衡等問題,如鏡湖醫院慈善會1946年的改制,在形成有利於集中領導權力結構的同時,忽視公益性社團監督權的組織強化等。類似問題的存在反映了澳門社團組織發展的過渡性以及外部政治等因素的影響。203
  • 三1970年代中期後,澳門社團進入自主發展時期,不同類別不同規模的社團逐漸形成與其自身運作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同時,社團組織制度建設繼續得到加強。遵循已經確定的個案考察法,對1970年代到20世紀末澳門社團組織結構與制度展開分析。(一)社團個案之一: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自從1946年鏡湖醫院慈善會改制後,董事會制度架構在其後的半個世紀內雖有所變動,但總體上保持了穩定,延續至20世紀末開始實行重大調整,修改章程,廢董事會制,確立主席暨理監事會制。 18 由此,鏡湖醫院慈善會組織結構與組織制度在歷次調整的基礎上趨向成熟。主要表現在:①權力有分有合,獨立運行且集中統一。決策權歸代表大會和最高會務委員會,執行權主要歸理事會行使,監督權歸監事會,秘書處為辦事機構。各自獨立行使章程賦予的職權,可以避免權力過分集中或交叉混合,同時,設立最高會務委員會,作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機關,成員包括慈善會正副主席、理事會正副理事長、監事會正副監事長,慈善會秘書長參加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如此規定,保證了權力獨立運行基礎上的集中統一,從而避免權力分散;②組織層級與行政幅度趨向合理。縱向分權所形成的組織層級為3-4級,除原有的常務理事會外,最高會務委員會、常務監事會的層級設置,可以預防權力運行的中斷或空檔。理事會下設的職能部門——專責委員會的數量從原來的12個減少至5個19 ,理事會行政幅度的壓縮,有利於強化對職能部門的管理,預防管理失控;③組織制度趨於完善。1946年改制前,鏡湖醫院值理會實行短任期制,1年一屆。1946年改制,確定董事會2年一屆,至1966年,董事會任期發生變化,第11屆董事會竟長達13年,第12-15屆董事會任期為每屆6年,屬於長任期制。如果説短任期制不利於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實施,那麼,長任期制則有可能侵蝕民主制度。新章程規定的主席暨理、監事3年一屆的任期,能夠避免短任期制或長任期制的弊端。此外,還建立和健全了簡單多數的民主議事原則、理事會的月會制、顧問及名譽職務制等多項組織制度。具體組織架構見圖9所示。204
  • 圖9 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組織架構(2000年)(二)社團個案之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中華總商會自1948年改制,確立了理監事制。之後,其組織結構與制度幾經變化。1956年,理、監事任期由1年改為2年;1968年,廢監事會,改理監事制為理事制;1980年,改理事制為會董制;1986年,恢復監事會,確立會董監事制;1994年,會董、監事任期由2年改為3年。在半個世紀內,澳門中華總商會組織體制歷經變化,儘管其間不乏曲折,如取消監事會,但總體趨勢是在探索中走向成熟。正是在此基礎上,20世紀末,澳門中華總商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新章程20 ,對商會組織系統與體制進行完善與革新,建立起會長、理事、監事制。新的組織體制顯現出繼承與創新的綜合優勢,主要包括:①進一步明確了分權制衡原則。既有縱向分權,也有橫向分權。最高權力由會員大會獨享,而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由會員大會(或主席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分享,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同時,設置了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協調各權力關係,維護權力行使的集中統一;②推進組織層級與行政幅度適應商會規模的發展。隨着澳門經濟起205
  • 飛,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團體、商號、個人)日益增加,規模不斷擴張。1951年時,中華總商會有團體會員(同業公會)16個,商店會員694個,個人會員590名。 21 至2000年,中華總商會會員發展到團體會員51個,商號會員1,387個,個人會員812人。 22 此外,商會還陸續開辦或增辦“閲書報室”、“商訓夜中學”、“青洲小學”等附屬部門。與此相適應,中華總商會的組織機構與行政幅度擴大,理事會下設的職能部門也從1948年的6個增加到9個,理、監事會也相應擴大;③組織制度建設趨於完善。民主選舉原則與簡單多數的議事原則繼續得以堅持。同時,設立會長、副會長,獲得會員大會授權,作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代表,保持最高權力的存在;理、監事任期確定為3年一任後,會員大會會期相應調整為18個月一次,而不是3年一次,以防止因會議週期過長而產生權力真空;理事會從週會制改為月會制,設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處理。其他還有會員繳納會費金額的調整等,反映了商會組織制度適應時代的發展所作的完善。商會組織體系的完善與調整可比較圖10與圖6及圖2。圖10 澳門中華總商會組織系統(2000年)206
  • (三)社團個案之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成立於1983年12月30日的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其本身沒有個人會員,只有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為屬會會員與聯繫會員兩種,屬會會員眾覆蓋全澳的25個區域性街坊會和居民聯誼會,聯繫會員為40餘個大廈業主聯誼會。因此,在性質上23 ,澳門街坊總會屬於聯合性社區組織,是基層社區組織的領導機構。街坊總會成立之後,在支援基層社區組織發展的同時,不斷發展直屬總會的服務性機構,如創辦或擴建社區服務中心與坊眾學校等,從而推動街坊總會成為兼具社區支援性組織與綜合服務性組織雙重身份的聯合性社團。其組織系統24 可見圖11所示。圖11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組織系統(1998年)207
  • 從圖11以及澳門街坊總會章程的有關條款,可以看出,街坊總會的組織系統與組織制度反映了聯合性社團所具有的雙層治理結構特徵。作為基層坊會的領導機構,街坊總會與基層坊會構成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因而需要體現這種領導關係的治理結構;同時,作為社會服務性社團,總會自身也存在內部治理結構。應當説,澳門街坊總會1983年成立後,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組織體系的複雜化建構,主要包括:①組織權力的迅速分化。街坊總會成立時,雖然章程25 中有關組織的條款言明“本會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但事實上,街坊總會的第一次代表大會僅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隨後召開的第一次理事及常務理事聯席會議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而章程中規定的監事會未能成立。此後的1988年正式成立監事會。1990年,設會長、副會長之職。至20世紀末,即形成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相對獨立的分權制衡機制;②組織結構日益複雜。無論是縱向組織層級,還是橫向行政幅度,街坊總會較之於普通的會員型非聯合性社團明顯複雜。作為聯合性社團,街坊總會成立不久即形成雙層治理結構。既要領導基層社區坊會,又須管理總會直屬服務機構,從而拉長了權力鏈條,其組織層級達到5-6級。隨著總會職能範圍的擴大以及直屬社會性服務機構的增加,街坊總會的橫向機構不斷增多,推動行政日益增幅,形成過細的專業化分工。縱橫交錯的機構設置在導致權力關係複雜化的同時,也推進了組織體系的巨型化;③組織制度的不斷完善。街坊總會初立之時,會章並無明定組織原則。1987年修改會章,列第5條為“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26 ,自此,確立民主集中制為街坊總會的組織原則。理、監事任期始定為2年一任,而第八屆理監事會適逢澳門回歸,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定延長1年任期。至第九屆理監事時,即恢復2年一屆的任期,維護會章權威性。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每一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而不是起初實行的平均分配名額的辦法;各屬會推派之理、監事人選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規定;常務理事除屬會單位選派外,部分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條款……均體現了街坊總會組織制度朝著民主、公平、合理、科學的方向完善。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相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組織體制在20世紀末逐漸趨向複雜與龐大,不同的僅是其複雜化的過程較為漫長,而它們體現出的組織特徵卻是澳門聯合性社團共同擁有的。208
  • 四比較澳門社團在其初創、轉折與自主發展三個不同時期的組織體系與制度,雖然因為社團類型相異,即使在同一時期,相互之間不可能完全同構,但就其變革的長程分析,在內容與形式上仍然表現出諸多共同性,以及變革趨勢的一致性。①縱向組織結構的層級化。層級化是組織權力垂直分化的結果。初創時期的澳門社團大多沒有形成縱深型權力分化,相應地,組織層級僅有2-3級。中華總商會組織層級為“會友大會一值理會”,同善堂組織層級為“股友大會-值理會-子善會”,中華教育會組織層級為“會員大會-評議會-職能部門”。之後,隨着社團規模的擴大,作為執行機構的理事會人數不斷增加,為使社團日常事務得到及時處理,到1940年代中期,各社團普遍增設了“常務理事會”,以及辦事機構——秘書處或辦公廳,由此增加了社團組織層級。澳門社團組織層級增加的趨勢在經歷了1960年代的短暫停滯後於1970年代中期得以繼續發展。至20世紀末,隨着一些社團興辦或增辦社會性服務機構,社團的權力鏈條進一步拉長,甚至出現綜合性社團組織層級的雙層次多層級的複雜結構。可以説,澳門社團組織層級在20世紀完成了從兩層到多層的轉變;②橫向組織結構的職能化。橫向組織機構的專業化發展是組織權力水平分化的產物。初創時期的澳門社團組織權力分化程度較低,權力往往集中於領導機構,如同善堂的值理會集中了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甚至兼作辦事機構。作為中華總商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友大會不僅是一個權力機構,而且是一個議事機構。而中華教育會的會員大會是權力機構,也是監督機構。正因此,早期澳門社團大多採取簡單混合式的行政設置。至1940年代中期,原來簡單混合的社團行政機構難以滿足社團功能擴展與分化的需求,首先是社團組織權力水平分化帶來的機構分設,監事會作為執掌社團監督權的機構單獨設立;其次,適應社團功能擴張,作為社團執行機構的理事會採取不斷增設專門機構來應付日益增加的事務,從而推動了社團執行機構下級職能部門的膨脹,有的社團職能部門甚至多達10多個,社團的行政幅度加寬。至20世紀末,澳門社團被賦予的政治參與、社會服務等功能進一步促使社團增設職能機構。一些社團因此而趨向巨型化;③社團的制度化水平不斷提高。如前所述,章程是澳門社團取得合法地位的重要209
  • “出生證件”,因此,在社團初創時期,制定社團章程並付諸實踐,事實上,可視作為社團組織制度建構的起點。澳門社團初創之期制定了一系列組織制度。如值理產生的選舉制度,決策與集議的簡單多數原則,值理的任期制與義務制,領導崗位的缺位繼承制度與伸展補制度,各種會議制度,包括會友(員)大會的年會制或半年會制、值理會議的周會制或月會制……從制度建設的範疇與程度看,初創時期的澳門社團即具有較高的制度化水平。正因此,之後的社團組織制度建設主要是沿漸進性改良,即不斷完善的路徑進行。經過漫長的制度完善與改良,至20世紀末,澳門社團組織制度趨於成熟。例如,鏡湖醫院慈善會改革領導機構成員產生辦法,將協商推選改為民主選舉。街坊總會改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每一屬會平均分配名額裏按各屬會會員人數比例選派。街坊總會初立之時,會章並無明定組織原則。1987年修改會章,明確“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鏡湖醫院慈善會完善領導成員任期制,改1年一任的短任期制與6年一任的長任期制為3年一任的中任期制,以避免短任期制或長任期制的弊端。中華總商會等社團設計了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度,促進決策、執行與監督機關之間的溝通,維護社團權力在獨立運行基礎上的集中統一。中華總商會等社團還設立會長、副會長職務,取得會員大會授權,作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維持社團最高權力的存在……在改革與完善社團各項制度的同時,維護與堅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團制度,如多數決定的議事原則、領導成員的義務制與辦事人員的低薪制、決策與執行的公開化與程式化等等。正是採取堅持與改善並行不悖的兩條途徑進行社團制度建設,從而不斷地提升着澳門社團的制度化水平。澳門社團組織變革的三個趨向,即垂直組織結構的層級化、水平組織結構的專業化與社團組織的制度化,歸結起來,都是社團組織科層化的內容。由此視之,無論自覺抑或偶然,20世紀澳門社團持續性組織變革是以科層化建構為取向的。對於澳門社團而言,科層體制既有其優勢,也免不了弊端,因此,一些社團在組織結構調整時已經注意到過渡的組織功能分化導致的水平機構過細的專業化設置所形成的協調障礙。如鏡湖醫院慈善會在20世紀末開始壓縮執行機構——理事會的行政幅度,將理事會的職能部門(專責委員會)從原來的12個削減到5個。澳門社團的後科層制改由此初見端倪。210
  • 註釋:1 李普特關於文化演變的解釋模式對研究社團組織變革具有啟發意義。參見Julius Lipper t,The Evolut ion of Cul ture,Macmillan Co.,1931.p.8.2 雖然在不同歷史時期澳葡政府的結社法規有所調整,但要求社團具備成文章程作為成立的基本條件始終未加改變。這可能與葡萄牙屬於大陸法系有關。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社團成立對章程的法律要求同樣沒有變化。參見陳海帆:《澳門的居留制度及身份認別制度》,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82-89頁;陳健霞:《社團與法律》,載於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社團現狀與前瞻》,2000年,第61-62頁。3 1984年前澳門社團登記機關為“民政總局”,1984年以後改為“身份證明司”,1999年澳門回歸後“身份證明司”改為“身份證明局”。4 需要説明的是,在澳葡時期,葡文為官方語言,法律文書須以葡文為準。因此,受葡文識讀能力所限,澳門不少華人在成立社團時,情願花錢將其章程委託律師代寫代譯,以致於出現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憲報”)上的不同社團章程內容嚴重雷同現象,甚而至於僅是社團名稱的區別。即使如此,不同類別社團以及不同時期成立的社團章程仍然存在差別,因而,給本文運用社團章程來分析社團組織結構的變化留下可能性。5 參見《同善堂章程》,澳門歷史檔案館所藏澳門民政廳(administraç ã o ci vi 1)檔案,1892年12月2日,第109號;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211-212頁。6 關於澳門華商發起成立商會的流行説法是1911年(清宣統三年)蕭瀛洲等華商鑒於澳門華商日眾,乃發起籌備成立商會,擬具綱領,條陳澳門政府,請求批准。見《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八十五週年紀念特刊(1913-199 8)》、《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九十週年紀念特刊(1913-2003)》、《澳門工商年鑑(1951-1952)》、《澳門博彩業縱橫》等書刊。據本人從澳門歷史檔案館所藏的民政廳(administraç ã o civi l)檔案中查實,1909年(宣統元年)3月20日,蕭登、李鏡荃、趙立夫三人向澳門總督呈遞稟文,請求批准開設華商會,並附議訂商會章程四十一款。那麼是不是稟文日期存在筆誤呢,經查,該稟文收藏於澳門民政廳1909年卷宗內。可見,澳門華商發起商會應在1909年,而不是1911年。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 lva)在《澳門編年史(1900-1949)》中説:“1909年3月15日中華總商會成立”,是否即依此檔案而誤將申請作為批准?至於發起成立商會的理由也不是“鑒於華商日眾”,而是在外埠成立商會的影響下,澳門華商為聯絡商情、振興商務工藝船務而設。稟文全文如下:具稟人蕭登、李鏡荃、趙立夫稟為澳門開設華商會所乞恩批准實行事。竊澳門商情離散,團體不結。訪211
  • 之近地遠地,商會林立,大收效驗。今澳門集眾議,援例仿行,得以聯絡商情,共圖公益,誠當今之急務也。茲議訂商會章程四十一款,公舉三人領銜,代闔澳商民人等親詣憲轅將各章程面呈乞恩批准並轉稟大西洋大皇帝一律照準施行實為德便宣 統 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大西洋澳門總督大人台前 蕭登、李鏡荃、趙立夫附《擬設澳門商會章程》共四十一款。7 《擬設澳門商會章程》,澳門歷史檔案館所藏澳門民政廳(administraç ã o civi 1)檔案,1909年,第9/A號。8 《澳商 會立 案章 程》 ,載 於澳 門: 《市 民日 報》 ,1 94 6年 12 月1 1日 。經 對照 ,兩份章程內容相差無幾。本文遵循史料運用中先原始檔案資料後報刊資料的原則,對澳門中華總商會組織體系進行分析。9 本文原擬對首幾屆商會及澳門其他社團的值理年齡進行考訂後比較,以驗證值理會領導(商會總理等)是否為值理中的年長者,礙於資料原因,只得放棄這個學術企圖,至為遺憾,待今後有條件獲得該項資料時再行彌補。10 關於澳門中華教育會成 立的具體年份,有19 20年、192 1年、 192 2年(《澳門 工商年鑑》1959-1969,第四編,“社團福利”,第21頁)等不同説法,這裏採信劉羨冰所作的考證。參見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71-273頁。11 澳門中華教育會1923年立案章程載於《澳門憲報》(Boletim Off icial do Governo daProvincia de Macau),1923年,第140號-A。原文為葡萄牙文。中文譯本參見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74-278頁。12 《澳門鏡湖醫院立案章程》(1942年10月),由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提供。13 吳潤生主編:《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會史》,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2001年,第10 9-1 10頁 。14 《商 會修 正章 程 草案 全文 》 ,分 別載 於澳 門 :《 市民 日 報》 ,1 94 7 年4 月2 - 4日;《 商會 理監事 辦事 細則 草案》 ,載 於澳門 :《 市民 日報》 ,1 947 年3 月2 9日 。15 澳 門 : 《 市 民 日 報 》 , 1 9 4 7 年 1 2 月 2 2 日 。16 《陳道根等就澳門中華教育會改選情況與教育部往來呈令》,載於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五輯,第三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45-451頁。17 根據下列資料繪製:《澳門工商年鑑(1959-196 0)》,第四篇,“社團福利”,212
  • 澳門:《大眾報》,1960年,第12-13頁;《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成立四十週年紀念特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1990年,第47、61頁。18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38期,第二組,2000年9月20日,第5,459-5,460頁;吳潤生主編:《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會史》,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2 0 0 1 年 , 第 2 5 1 頁 。19 鏡湖醫院第十五屆董事會下設的職能部門共12個,分別是:嘗產委員會、工程委員會、租務委員會、建院委員會、醫務委員會、人事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公積金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鏡湖護士助產學校校董會、鏡平學校校董會。資料由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提供。20 《澳 門特 別行 政區 公報 》 ,第 20 期, 第二 組, 20 0 0年 5月 17 日; 《澳 門中 華 總商會成立九十週年紀念特刊》,澳門中華總商會,2003年,第98頁。21 《澳門工商年鑑(1952-1953)》,第三篇,“社團宗教”,澳門:《大眾報》,1953 ,第3頁 。22 《 澳門 中 華總 商 會會 員 錄》 , 澳門 中 華總 商 會, 2 00 1 年 。23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與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都屬於聯合性社團,所不同的是,“工聯”以行業性基層工會組織為基礎,“街總”以社區類基層居民組織為基礎 。24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章程》(1995年,第13次會員代表大會)及《關於修改〈章程〉報告》(吳仕明,1997年),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檔案資料,藏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資料室;《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成立十五週年紀念特刊(1983-1998)》,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1998年,第9頁。25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章程》(註冊用草案,1983年),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檔案資料,藏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資料室。街坊總會第一次代表大會記錄顯示,該章程在會上獲“鼓掌通過”。26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章程》(1987年11月23日修訂),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檔案資料,藏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資料室。213
  • 澳門人口老化與社會保障鄧玉華*從2001年人口普查結果得知,澳門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為7.3%,與1991年和1996年的結果6.6%及6.9%相比,有穩步上升的趨勢(見表1)。社會人口老化,勢將影響社會的發展,我們當如何面處?本文嘗試探討未來人口老化趨勢,提出老人社會福利的重點,指出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的改革方向和步伐。一 、澳門人口老化的趨勢1991年,平均每10.4名有工作能力的人(15至64歲計)照顧1名老人,2001年,則每9.7人照顧1名老人,變化幅度雖然不大,但趨勢持續。另一方面,老年人口的絕對數逐年增加,由1991年的23,476名增至2001年的31,772名,增幅為35.3%。人的壽命延長,從某個角度來説當然是件好事,然而,出生率下降,就容易造成人口老化。表1 各人口年齡組之比例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2001年人口普查結果摘要*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214
  • 在澳門,人口增減的另一大因素是移民,近年來,移入的總是比移出的多,於1999及2001年,來自中國大陸的新移民人數已高出活嬰數目(這還未計獲准居澳之外地人士),導致人口增加之餘,亦因為新移民多屬青壯年而拖緩了本地人口老化的步伐,但新移民始終對人口結構是一個不穩定因素,人會因應社會變遷而決定移向,而移入者的年齡亦不易掌控,所以,澳門人口老化問題對未來本澳社會的影響就絕對不容忽視。事實上,若從人口的年齡組別分佈看,45歲至54歲的人口在近年增幅最大,由1996年的39,674名增至2001年的64,139名,增長率為61.7%,而這年齡組別的人,在10年後會逐漸成為老年人,與現時的老年人口相比增加1倍(見表2)。若以本澳每5年平均人口增長5.2%計算,到2016年,本澳人口為508,413名,人口老化的比率就約為12.6%,形成大概每6至7人照顧一名老人的局面(估計15歲以下人口約10萬人),社會壓力增加是明顯可見了(見表3)。表2 按年齡結構的人口人佈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表3 有工作能力者供養老年人的比例215
  • 二 、澳門老人福利服務未來的重點人隨著老化而出現衰退,社會和經濟能力亦有所變化,變得需要依賴社會和其他人。在Abraham Monk所編的《老人福利服務》一書中,就按老人能力喪失的程度,以服務輸送為重點列出老人所需的各類服務,如對輕度失能者,需要有成人教育、老人中心、家居修繕、老人公寓等。對中度失能者,需要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多元化服務老人中心、家務肋理、老人院舍等。對重度失能者,需要日間醫療照顧、家居醫療照顧、老人護理機構等。這裏,本人考慮到澳門現有老人福利服務狀況,嘗試從社會服務的功能/特性,包括治療性、預防性及發展性三方面,提出本澳未來所需老人福利服務的幾個重點。(一)治療性方面:明顯地,老年人需求最大的是醫療護理服務。目前,本澳對所有65歲及以上的長者都提供免費醫療,然而,從2001年完成的一份“澳門衛生體制的研究與評估”報告書中,提到醫療費開支連年遞增,對政府財政構成壓力,但這政策對沒有收入的老人而言,相信仍會維持不變,這點在下文中再有論述。(二)預防性方面:為確保長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必須有完善的退休保障,除個別長者有購備私人退休保險和個別公司(包括政府)設有退休保障制度外,大部分是靠個人積蓄、子女供養和公共的社會保障制度過活。當中如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穩定社會發展很有好處。然而以目前本澳的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方式,令人擔心它是否能承擔起每一受益人未來的退休保障,原因之一正是人口老化,可預見有條件領受養老金者將大增;其二是供款者比例減少,而領受養老金的人數增加,亦即導致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的其中一種情況;其三是供款金額偏低,勞資雙方合共每月供45澳門元(以下均指澳門元),大概相當於收入中位數的1%,在世上同樣制度中罕見(這點在下文中再有論述);其四是歷年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比例遠大於收入。為此,實有必要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避免日後要由政府長期包底。而最重要的當然是趁未達人口老化高峰之前,審慎完善社會保障(含養老金在內的)制度。216
  • (三)發展性方面:長者和大家一樣,需要有充實的生活,同時可以預期未來一代長者的教育水平更高,如10年後步入老齡者,有中學程度的將由11.52%漸增至38.49%,低學歷的比例更大幅減少(見表4),可為社會繼續作出貢獻。建議可多建立老人互助組織,一方面可代表提出長者的意見和需要,組織提供更適切的文娛康樂及教育活動,更可組織長者義務參與社會事務。表 4 長者學歷水平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年人口及社會特徵三 、澳門社會保障的改革方向與步伐建議以上提到的社會福利重點中,前兩項有關養老金及醫療保障,明顯屬社會保障的範疇。澳門特區政府於2001及2002年的施政方針中都指出,會檢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委託梁氏顧問公司所作的醫改研究報告中,提出了所謂“能者自付”的問題,醫療保障也勢必在將來出現變革。縱然目前對改革尚未有共識,但至少已在官方層面提了出來,要真正落實以至如何落實,還得看政府的手段和能力。事實上,若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不論是提高給付額或供款額,肯定都有一些人士反對,故諮詢、協調肯定少不了。而醫療保障方面,顧問公司同樣深明要推行強調個人責任的“能者自付”方法並不容易,正如其報告書中提到:“限制醫療保健的範圍是一種不受歡迎和困難的做法,儘管它在理論上有道理。”但作為要完善一項制度,必要認清目標,瞭解困難,披荊斬棘,制定長遠可行的策略,進而完善有關制度,這實是人們的願望和政府的責任。以下本人嘗試就社會保障及醫療保障的改革策略提出一點建議,前217
  • 題是人口漸老化,10年後的老化比率將更大大提高,我們如何善用當前10年作好長期的發展策略。(一)社會保障方面澳門的供款式社會保障制度自1990年開始實施,已廣為社會各方接受,同時亦常被擔憂其長期發展的穩健性,但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曾公開表示:“當前不會考慮其他(如公積金)形式的社會保障,而會將重點放在完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上。”在2001年的政府施政方針中,已見到這方面的觀點:“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條件,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將有利於社會穩定。社會保障基金即致力於工人的社會保障,尤其針對工人由於年老、殘疾、失業或患病等原因不能工作而導致的薪酬損失,提供適當的保障。”又在2002年的政府施政方針中,繼續提到要檢討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本澳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將在總結過去的基礎上,檢討和完善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與政策……”。政府將精力集中在完善現有制度上,這點本人是同意的。現行的社會保障所包含的10個項目中(10個項目分別是養老金、殘疾恤金、社會救濟金(另加補充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殮葬津貼、肺塵埃沉着病之補償、因勞動關係而產生之債權、出生津貼和結婚津貼),養老金肯定是最大一項,以2001年為例,它佔了社會保障基金福利開支的47%,如連同發放予65歲及以上長者的社會救濟金,肯定超過福利開支的一半。(見圖1)圖1 2001年社會保障基金各類福利開支比例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2001年報218
  • 社會保障改革的重點,當然是津貼金額和發放金額的問題,而要有好的保障,就得有好的財力支持。單就供款額而言,若由現時勞資雙方合共供款45元(勞方每月定額供15元,資方30元),大約相當於收入中位數的1%,以供款30年計,在各種條件不變下,合共供款16,200元。以現時養老金(自65歲起)每月發放的1,150元的水平,14個月即可全數取回,而按照澳門人的預期壽命平均有76.57歲計(於1994-96年間),平均可續享10年的福利,故此,很有理由相信應提高現時的供款額。究竟應提高至多少?當由精算專家計算和多聽取民意所得的結論。若以將供款額調高到收入中位數的3%計,大概每月供138元,由勞資雙方分擔,應是能力負擔範圍內,如此供款滿30年,總共供款49,680元,長者約在3年零7個月內可全數取回,政府平均負擔便是往後約8年的福利(以平均壽命76.57歲算)。此外,不要忘記此供款不單止為養老金一項,同時並非所有人都供款這麼長的年期(按現行制度,只需供款滿5年即有條件在65歲開始領受養老金)。以上所提,只不過是從人的權利與義務相稱角度出發,若再考慮未來人口老化,供款人數相對減少而領受給付者增加,增加供款額實為增加基金收入來源的其中一個途徑。在可預期的日子,2011至2021年間,澳門老年人口開始出現較大增幅,從積極一面看,對制定制度和完善政策上形勢是有利的,為此,就有必要把握最近10年時間為未來作打算,做好長期的計劃。澳門政府一向強調循序漸進、穩健發展的方針原則,故此,尤應多作長遠計劃,才能保政策推行有條不紊。例如若要提高供款額,不妨以兩年作為一階段,每階段將供款按收入中位數1%提高,那麼,只需4年時間就可達到3%的水準。當然,每階段都應作出形勢檢討,以確保政策穩健推行。(二)醫療保障方面目前,凡是澳門居民均可獲政府免費提供的初級護理和多類人士(包括孕婦、產婦、65歲及以上的老人、13歲以下的兒童、初高中學生、公務員、傳染病病人、癌症病人、精神病病人、貧困個人和家庭、吸毒者和囚犯等)可獲免費門診及住院待遇。由是觀之,最大問題應存在於有勞動力且負責維持家計的成年人身上,當然,政府為了在醫療方面削減開219
  • 支,可能會對現行的醫療保障進行改革,但相信在經濟持續低迷下,政府正為了纾解民困,已於2002年大灑金錢,推出10項臨時措施,當中包括撥出4億元提供4,000個名額的職業培訓和生活津貼,因此醫療保障改革就沒有理由在此情況下倉猝推行,而應是透過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廣泛諮詢各方意見。若單從長者的醫療保障看,對於貧困和無收入的長者,相信會在一段長時間內不會改變現有的免費醫療福利,理由除了是中國人尊敬長者的傳統和政府會考慮“由寬變緊”可能遇到的社會阻力外,醫療報告書中亦可見端倪。在報告書的第276頁中指出:“共同付款或費用分攤當然要考慮到病人的經濟狀況,這樣就不至於在病人有必要接受治療時對他們設置障礙。作為接收病人進入醫療系統的一個環節,需要考慮病人的家庭收入和資產,然後再決定共同付款的標準。”又在報告書最後一頁帶出若干有關繳付醫療費的建議,如:“擬定一份成本分攤或共同付費的建議。這項建議將向所有經濟能力有限的居民提供健康服務,同時它不會拒絕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也不會對社會健康造成影響。”但長遠來説,是有必要為現時有勞動力的成年人開始打算,包括為他們現時的和年老後的醫療作保障,建立包括個人責任在內的醫療保障制度,亦即是建立供款式的醫療保障制度。由於涉及供款問題,有必要與社會保障的的改革作策略性配合,以減輕人們的壓力,並且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下,不用急於推行,反而是在時間充裕的研究諮詢過程中廣為宣傳和聽取意見,使社會將此信息經慢慢消化才吸收,之後再制定、執行新制度。如此,慢慢由政府完全負擔過渡至中央統籌的個人供款的醫療保障,並可望在再下一個10年,政府在醫療經費方面的壓力可以逐漸減輕。四、結語澳門人口已踏入老齡化階段,從人口年齡結構上反映,10年之後情況會更突出,構成一定的社會壓力,但從積極一面看,我們有較充裕的時間為未來作安排,為社會保障及醫療保障制定一個10年的發展大計。在社會保障方面,提高供款額以保此制度健康成長是有必要的,當然推220
  • 行已久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有其他待完善的地方。醫療保障方面,建立供款式的制度亦是時候開始籌備推行,而由於兩者均涉及增加供款,必須作出策略性的配合,以減低居民承受不來的情況。參考書目:1.Abraham Monk編,李開敏等譯:《老人福利服務》,台北:心理出版社,1996年。2.鄧玉華:《澳門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革》,載於《兩岸五地第一屆社會保障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2002年。3.澳門梁氏顧問有限公司:《澳門衛生體制的研究與評估》摘要,2001年。4.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文件。5.何厚鏵:《200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印務局,2001年。6.何厚鏵:《200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印務局,2002年。7.澳門社會保障基金2000年及2001年年度報告。221
  • 澳門的社會排擠初探賴偉良*在澳門,社會各界對社會排擠(soc ial exclusion)一詞可能比較陌生。但在歐洲,這個概念已被廣泛採用於政策制定、學術研究及社會討論方面;而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更視它為重點政策範疇之一。有見及此,本文亦嘗試運用社會排擠這個概念,對澳門的情況作出初步分析,而內容主要包括:①討論社會排擠的含意及所涉及的層面;②分析近年澳門社會之社會排擠情況。一、社會排擠的起源社會排擠的概念是源於法國,在1970年代,這概念是用來描述那群被政府在公共行政上忽略的社群,尤其是未能受到社會保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弱勢組群,例如傷殘人士、單親家庭、青年和沒有社會保險之失業者。其後,隨着在大城市邊緣位置社區的各種社會問題日趨嚴重,社會排擠的定義亦包含那群對社會存在不滿的青年及被孤立的個體(di s a f f ect edyouth and isolated individuals)。1 到了近期,社會排擠的理解與就業市場的不確定性(prec ar i ousnes s)連繫起來,市場的不確定性是指那些大規模失業、兼職和臨時工作日趨流行及工作失去保障的情況。在1980年代末期及1 99 0年代,社會排擠的概念便在歐洲流行,開始被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及其他歐洲組織廣泛使用。2 英國新工黨在1997 年執政後,便成立一個跨部門的社會排擠工作小組(Soc ia l Exclusion Unit),負責規劃整體政策去針對當時英國的社會排擠問題,其中最特出的就是推行一系列的“新協議”(new dea ls)政策措施。3*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客座副教授222
  • 二 、貧窮與社會排擠貧窮與社會排擠可説是關係密切,前者為後者概念發展的主要源頭之一。如果從一個絕對的角度去看,貧窮可以被界定為未能維持基本生存需要(subsis tence)的最低物質程度,所以生存便出現問題,而我們稱這情況為“絕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4 但是,我們已是生活在發達的社會裏,所要求的再不單只是基本生存,故我們的基本需要亦應超越生存的範疇。因此,貧窮的定義亦必須擴闊,在界定貧窮的工作上進入了“相對貧窮”(rel a t ive pover ty)的範疇。其中,英國著名社會政策學者Peter Townsend倡議採用一個相對匱乏(relat ivede pr iva t ion)的概念去理解貧窮,他在1979年的英國貧窮研究中首次發展一系列“匱乏指標”(deprivat ion indica tors)去釐定貧窮的水平。根據他的觀點,假若個人、家庭及組群因缺乏資源,而未能獲取她/他們身處社會中普遍慣常的(cus tomary)膳食方式、社會參與活動及居住環境設施,就可以被視為貧窮。5 換句話説,貧窮就是未能獲取社會普通認同的生活模式,貧窮人士與社會大眾在生活模式上是有高低程度的差別,兩者的生活領域是出現了阻隔,雙方的融合是出現了障礙。這個對貧窮的理解,已開始踏入了社會排擠的範疇。因此,社會排擠的討論是從經濟層面開始,而貧窮便是其一個重要的元素。三、社會排擠的定義那麼,社會排擠究竟是甚麼意思?Ali Madani pour 等學者視社會排擠為是一個多層面的被排擠過程,各方式的排擠是同時出現的;而那些排擠包括決策及政治的參與,就業機會及物質資源的獲取,大眾文化體系的融入。6 Tania Burchardt,Juli an Le Grand及David Piachaud指出,當個體未能參與所居住社會的主要社會活動(key act ivit ies)時,社會排擠就會出現;而且,她/他是希望可以參與的,只是受到本身無法控制的因素才會被限制參與。7根據英國社會排擠研究中心(Centre for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的理解,社會排擠必須包括三項條件:①被排擠個體是在地域上居住於某一個社會;②她/他在自己未能控制的情況下,無法參與該社會普遍公223
  • 民都能夠參與的社會活動;③而她/他是希望參與那些社會活動的。8 歐洲委員會認為,當個體受到連串及不斷變動的因素所影響,被排除於社會普遍的相互活動、行為方式及權利行使之外,社會排擠便會出現;而當中貧窮是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因素。被阻礙行使的權利包括得到居住、教育、保健及社會服務的權利。9此外,Ruth Levi t as 從論述分析方面去討論社會排擠的內容,社會排擠的理解分為資源再分配論述(redist r i but ionist discourse)、道德下階級論述(moral underclass discourse)及社會整合論述(socia l integrationistdis course)。資源再分配論述的核心是把貧窮視為社會排擠的主要成因,對各層面的不平等作出強列的批判和否定。這觀點特別強調,當個體或組群在經濟、政治、社會及文化層面之公民權(ci t i zenship)受到剝奪時,社會排擠便會出現。道德下階級論述的關注點是那群下階級社群的文化和行為特徵,社會排擠是源於她/他們的文化與主流文化(mainstream)出現差別,即是她/他們的次文化及依賴文化(culture of dependency)的出現。這觀點相信次文化及依賴文化令下階級社群忽略工作倫理及家庭倫理,長期依賴社會福利,最終失去自食其力及自力更新的觀念和能力,社會排擠便因此形成。社會整合論述強調社會整合和社會團結(soci a l integra t ion and soci al sol idar i ty),而把社會排擠的定義集中在受薪工作的參與方面。這觀點認為受薪工作是同時具有經濟及社會功能,經濟功能當然是賺取經濟資源以滿足生活需要,社會功能就是建立相互性(rec i procal)之社會關係,達致社會整合及團結。所以,社會排擠是因為未能從事受薪工作。換句話説參與受薪工作就是社會整合的主要途徑。10 其實,社會整合論述就是把社會排擠的討論從社會層面轉到經濟層面,而在經濟層面則集中於市場的參與活動。總結上述對社會排擠之討論,社會排擠的含意可以有下列四方面之基本元素:1.它是多層面的,排擠情況除了在經濟領域外,還會在社會、文化、政治等領域出現;2.它是相對性的,排擠的效應必須根據被排擠者所處社會的境況作出評 估 ;3.它是關係性的,被排擠者的主要特徵就是在各層面與“主流”社群斷絕了各種的社會互動關係;224
  • 4. 它的 核心 是有 關社 會 活動 之參 與, 排擠 的 主要 指標 就是 不能 參 與各項重要的(或者説是必須的)社會活動,而這些參與則被視為公民之基本權 利 。四、社會排擠的層面既然社會 排擠的 核心是 有關社 會活動 之參與 ,而人 的社會 活動是 多層面的,故這概念亦是涉及多層面的討論。Aj i t Bh a l l a 及F rede r i c La pey re指出社會排擠應包括經濟、社會及政治領域。11 Tani a Burchard t,Jul ian LeGrand及 Dav id Pi achaud則提 出 社會 排 擠 可以 從 五方 面 的普 遍 社會 活 動 作檢 視 :1.消費活動(consumption ac t iv i ty):它接近傳統對貧窮的量度,換句話説 是 從 收 入 程 度 方 面 去 界 定 ;2.儲蓄活動(sav ing ac t ivi ty):從退休金水平,個人儲蓄水平,及置業情 況 等 方 面 去 界 定 ;3.生產活動(produc t ion ac t ivi ty):從具有經濟或社會價值之活動的參與程度 去 界 定 , 具 體例 子 包 括 受 薪 工 作、 接 受 教 育 及 培訓 、 家 中 照 顧 工 作等 ;4.政治活動(poli t ic a l ac t ivi ty):從能夠改善或保持周遭或宏觀社會及自然 環 境 之 集 體 性 活 動 的 參 與 程 度 去 界 定 ;5.社會活動(soc i a l act ivi t y):主要從兩方面去界定,包括:與家庭成員和 朋 友 之 重 要交 往 及 互 動 方面 的 參 與 程 度; 在 文 化 組 群和 所 屬 社 群 建立 身 分 認 同 之 程 度 。12其後,她/他們又從四個層面去進行社會排擠情況的分析,當中包括:1.消費(consumpt ion):指購買貨品及服務之能力;2.生產(produc t ion):指在具有經濟及社會價值活動方面的參與程度;3.政治參與(pol i t i c a l eng agement):指在社區及國家層面政策制定過程中 之 參 與 程 度 ;4.社會互動(soc i a l in terac t ion):指與家庭、朋友及社區成員之融合程度(inte gr a t ion)。 13225
  • 雖然社會排擠是多層面的,但無論從這概念的發展源頭或現時各學者的理解中,經濟領域始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層面。Aji t Bhal l a及Freder i cLapeyre認為收入、生產(就業)及獲取貨品和服務(基本需要的滿足,如住屋、保健和教育等)是在經濟層面中社會排擠的主要元素。 14 在Tani aBurchardt,Jul ian Le Grand及David Piachaud的分析架構中,經濟層面則主要由消費及生產兩部分組成。在消費層面,其量度指標是家庭收入是等於整體家庭平均收入的一半。在生產層面,其指標是沒有/未能就業(包括自僱及受僱)、接受教育及培訓和從事家中照顧工作。15五 、澳門的社會排擠情況既然經濟領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排擠層面,故本文集中探討澳門在經濟層面的社會排擠情況,而分析之層面包括生產和消費兩方面。生產方面的指標是澳門的勞動參與程度,消費方面的指標則是勞動人口之收入水平。(一)生產層面之社會排擠既然勞動參與是生產層面的重要社會活動,勞動力參與率及失業率便成為反映社會排擠情況的重要數據。表1是澳門在1996-2003年之勞動力參與率。在這幾年期間,勞動力參與率總數都超過60%,但近年來有明顯之下降趨勢,在1996年的66.7%下跌至2003年第三季的60.5%,跌幅有六個百分點。這顯示越來越多的可就業人口是沒有參與勞動市場。當然,不參與勞動市場可以由自願性因素或非自願性因素所導致。自願性因素包括選擇接受教育或培訓,選擇留在家中負擔照顧工作或家務打理工作,選擇退休或較休閒的生活方式等;非自願性因素主要是受到個人或/及社會因素所影響,而被迫失業或不能就業。雖然我們不可斷言,那約四成沒有參與勞動市場的人士必定是面對社會排擠,但我們卻可以相信,在她/他們當中有部分確是遭受一定程度的社會排擠。而且,隨着勞動力參與率之下降,就應有越多可就業人口正面對社會排擠的處境 。226
  • 此外,男性之勞動力參與水平比女性為高,在2003年第三季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是68.9%,女性是53.0%,前者高於後者近16%。這顯示女性的社會排擠情況較男性嚴重。假若我們再觀察各年齡組群的數字,就可以得知年長組群(在55歲開始)之勞動力參與率是不斷下降。例如在2002年,50-54歲組別的參與率是72.4%,但到了55-59歲組別已是59.8%,到了60-64歲組別更下降至41.8%,最後在65歲或以上組別降至10.2%。其實,55-59歲組群的參與率已開始低於該年的整體數字,且減幅十分急速(見表1)。所以,年齡在55歲起的年長組群,其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是急速下降,她/他們面對社會排擠的機會則是大大增加。表1 澳門勞動力參與百分率(1996-2003)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1997》、《統計年鑑2000》、《統計年鑑2001》、《統計年鑑2002》及《就業調查2003第三季》。由於失業者是被迫離開勞動市場,所以她/他們是直接遭受社會排擠。表2是澳門在1996-2003年之失業率,數字顯示近幾年澳門的失業情況仍然嚴重,由1996年的4.3%上升至2003年第三季的6.0%,而227
  • 在1999年開始已超過6%以上。這反映出隨著失業率的上升,近年社會排擠的情況是較過去嚴重。此外,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年青組群的失業情況較整體嚴重。14-24歲的組別在2003年第三季之失業率是14.3%,較整體失業率(6.0%)高出超過8%,故她/他們亦是較容易遭到社會排擠的一群。表 2 澳門失業百分率(1996-2002)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1997》、《統計年鑑2000》、《統計年鑑2001》、《統計年鑑2002》及《就業調查2003第三季》。總結這部分的分析,從勞動參與及失業情況來看,被迫排除於勞動市場之外的人口是持續增加,故近年澳門在生產層面之社會排擠情況確有嚴重化之趨勢。此外,由於女性和年長人口(55歲或以上)的動勞參與程度較低,以及青年(24歲或以下)的失業情況嚴重,所以她/他們更屬於較“脆弱”的社群,面對社會排擠的打擊是較其他組群嚴重。228
  • (二)消費層面之社會排擠消費活動的檢視指標是收入水平;而個體及組群的收入水平,同時也是反映其貧窮程度之指標。本文所採用的收入指標是“低於整體社會就業人口收入中位數的一半”,這其實在國際上也就是慣用的相對收入貧窮線。表3是澳門在1996-2003年貧窮就業人口佔整體就業人口之比例。在過去三年,每月收入低於貧窮線的就業人口都超過14%,例如在2003年第三季是14.9%,在2002年是14.2%,在2001年是14.4%。換句話説,近年來澳門都有超過14%的就業人口,可界定為“相對貧窮”組群;而她/他們在消費層面是處於被排擠的境況,情況絕對值得關注。此外,由1997年開始,這貧窮就業人口的比例出現上升趨勢,由1997年的10.8%增加至2003年第三季的14.9%,增幅超過四個百分點。這上升情況顯示,處於社會排擠境況的就業人口,近幾年亦是不斷增加。表 3 澳門低於貧窮線就業人口佔整體就業人口之比例(1996-2003)資料來源:表中低於貧窮線就業人口之比例,係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每月工作收入及性別計之就業人口》1996-2001年及《就業調查2001》、《就業調查2002》、《就業調查2003第三季》的數據所推算。此外,低收入除了直接導致消費層面的社會排擠外,它與生產層面的社會排擠亦息息相關。低收入工作通常都不是生產過程的核心工序,其特徵是性質不穩定,較非技術性,流動性較大,替代性較高。由於這些特徵,令擔當低收入職位的勞工都較容易失去工作,變成失業,遭到多一個229
  • 層面(生產)的社會排擠。表4是澳門在1996-2003年低收入就業人口之比例,而筆者是採用2,000澳門元或以下作為低收入的界線。結果顯示,在過去幾年,低收入就業人口的比例不斷增加,從1997年的5.2%增至2003年第三季10.4%,增幅達一倍。因此,同時面對消費及生產層面社會排擠威脅的就業人口,其數目在近年來是不斷增加,情況實令人憂慮。表 4 澳門低收入就業人口之比例(1996-2003)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每月工作收入及性別計之就業人口》1996-2002年及《就業調查2001》、《就業調查2002》和《就業調查2003第三季》。我們可以從本部分的分析得知,現時在澳門處於消費層面之社會排擠境況的就業人口,其比例是絕不偏低,且近幾年是不斷增加。還有,隨著低收入就業人口的快速增加,同時面對消費及生產層面社會排擠威脅的人數亦持續上升。六、結語上文的分析顯示,澳門近幾年在經濟層面的社會排擠情況是不斷惡化,已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雖然在過去兩年本地的經濟環境已有明顯改善,但這並沒有大幅度減少社會排擠的情況,故經濟增長是不會“自然地”改善社會排擠的問題。其實,除了使被排擠的個體及組群處於困境外,社會排擠亦是會影響整體社會的整合和團結。因此,無論政府及民間,對社會排擠的問題應有更多的關注,而筆者在此嘗試提出兩方面之建230
  • 《澳門研究》第 21 期 議。首先,政府及民間組織應透過社會保障、勞工立法及社會服務,為那些失業及低收入組群提供更全面的支援,以減低這些組群所遭受的社會排擠程度;而當中對婦女、年長人士及青年的就業需要應有更大的關注及提供更多的協助。第二,政府及社會各界應一同合作,對澳門之社會排擠情況作更深入之探討,瞭解在不同層面被排擠組群的性質和數量,被排擠的成因,以在制定社會政策時作參考之用。 1 Burchardt, T.,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Introduction" in Hills, J., Le Grand, J.and Piachaud, D. (eds.), 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2 Kleinman, M., A European Welfare State: European Union Social Policy in Context,Basingstoke: Palgrave, 2002. 3 Percy-Smith, J., "Introduction: The Contours of Social Exclusion" in Percy-Smith, J.(ed.), 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0 4 Alcock, P., Understanding Poverty (2nd ed.), Basingstoke: Macmillan, 1997. 5 Ibid., p. 67. 6 Madanipour, A. G. Cars and J. Allen (eds.), Social Exclusion in European Cities:Processes, Experiences, and Responses, London: Jessica Kingsley, 1998. 7 Burchardt, T.,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Introduction" in Hills, J., Le Grand, J.and Piachaud, D. (eds.), 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8 Barry, B., "Social Exclusion, Social Isolation,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 Hills,J.,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eds.), 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231
  • 澳門的社會排擠初探 9 Percy-Smith, J., "Introduction: The Contours of Social Exclusion", in Percy-Smith, J.(ed.), 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 Buckingham: OpenUniversity Press, 2000. 10 Levitas, R., The Inclusive Society: Social Exclusion and New Labor, Basingstoke:Palgrave, 1998. 11 Bhalla, A. & Lapeyre, R ,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an Analytical and OperationFramework" in 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 28, 1997, pp. 413-433. 12 Percy-Smith, J., "Introduction: The Contours of Social Exclusion" in Percy-Smith, J.(ed.), 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0. 13 Burchardt, T.,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Degree of Exclusion: Developing a Dynamic Multidimensional Measure" in Hills, J.,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eds.),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4 Bhalla, A. & Lapeyre, F. ,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an Analytical and Operation Framework" in 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 28, 1997, pp. 413-433. 15 Burchardt, T.,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Degree of Exclusion: Developing a Dynamic Multidimensional Measure" in Hills, J., Le Grand, J. and Piachaud, D. (eds.),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232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ing (CATI) System for Public Opinion Surveys in Macau Lui Kwok Man* 1. Introduction Public opinion is the expressed views of a group of people about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 or concern. It represents a value judgment or preference of a group of people.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opinion depends on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expression. If communication is difficult or restricted, public opinion is less likely to form. After reverting to China, there are more opinion surveys being conducted in Macau. The increase of public opinion surveys conducted can be regarded as an indication of a more free, open and advanced society that Macau is gradually evolving. The use of 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ing (CATI) system in public opinion surveys is not new. However, it is an attempt to design a computer system that helps the interviewers to ask questions over the telephone while time and cost can be saved.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review the experi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TI system in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for public opinion surveys. In the first section of this article, 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ve sample" and "response rate"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light of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o examine in what extent, the potential advantages of telephone survey could be realized and to what extent, the disadvantages could be avoided.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article, CATI, which is currently used in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for opinion survey, will be presented. * Assistant Professor of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University of Macau 233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2. The Use of Telephone for Public Opinion Survey in Macau The least expensive method of opinion survey is by mail questionnaire. But this type of opinion survey always leads to low response rate and slow return. Door to door survey requires sending of interviewers to conduct interviews in respondents' homes. It is the most expensive way of opinion survey. On-street inter-view is also a commonly used opinion survey method. However, it also involves quite a lot of time and cost to obtain a reasonable response rate.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TI system in public opinion surveys, time and labor cost have been greatly reduced. Among all kinds of public opinion surveys, CATI opinion survey is the most efficient and cost effective one. Comparing to all other means of opinion survey methods, telephone interviewing has become the most preferred opinion survey method as it is more cost-effective and efficient than other personal interviewing methods. Telephone survey has several advantages comparing to other means of opinion surveys. It enables data to be collected from geographically scattered areas with cheaper and more efficient ways. Telephone survey is effective in both cost control an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t is also efficient in drawing simple random sample. Telephone survey, however, also has several disadvantages. These disadvantages mainly based on the problem of getting a "representative sample" for the popu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obtaining a "good response rate" from telephone cold call by interviewers. Telephone opinion survey can be effective in cost contro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random sampling: 1. Effectiveness on cost control: The great advantage of telephone survey is its low cost per successful case when comparing to other means of surveys; 2. Effectiveness on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Telephone survey is monitored from a telephone survey laboratory. This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 enables researcher to exercise immediate supervision and assistance to interviewers; 3. Effectiveness on simple random sampling: It is very convenient for telephone survey to use simple random sampling method since it could avoid biased sampling which is always used in field survey for cost control on interviewers'traveling expenditures. However, the disadvantages of telephone survey mainly generates from its difficulty in getting a "representative sample" and obtaining a "good response rate". In this section, these two problems of telephone survey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setting in Macau. 234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2.1 Problems Concerning "Representative Sample" for the Population 2.1.1 Non-coverage of People/Households Without Telephones The obvious limitation of telephone surveys is the exclusion of people who do not live in households with telephones! This potential source of bias is probably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 of differences between telephone and face-to-face surveys. In Macau,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C.T.M.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coes de Macau S.A.R.L.), the telephone company of Macau, in December 2001, there were 112,801 fixed telephone lines installed in Macau. Moreover, from the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of Macau, Macau has a population of 435,235 residents in 2001. It is calculated that for every 3.8 people, there will be a telephone line installed. It is also estimated that each household in Macau, normally comprised with less than 4 members, will have one fixed telephone line. Therefore, we may assume that in Macau, most households have telephones at home, the high telephone coverage rate for households suggests that residents of households without telephones is not large enough to impact substantially difference between telephone survey as a sampling frame for the Macau population. Thus, the effect of non-coverage of people without telephones is minimal in most cases of telephone survey projects unless people and households without telephones are the target group of the study. These households without telephone installed normally belong to small and low-income families that could not afford the telephone charges. 2.1.2 Households with Ex-directory Numbers Persons who are members of households with ex-directory numbers could not be contacted based on telephone directory. If the proportion of ex-directory numbers is significant, samples drawn based upon public telephone directories are unlikely to be satisfactory. From the data provided from C.T.M., there were 21,116 ex-directory telephone number in 2001, which was 18.72% of the existing telephone residential lines. This ex-directory problem can be solved by developing a "random digit dialing" (RDD) method as a means of providing representative probability samples of all telephone owners. This method can give coverage of all domestic numbers with known probability of selection by using a two-stage system of selection. At the first stage, blocks of numbers are randomly selected (We can divide a telephone number into two blocks, the first "block" might be the first 5 digits of a number. The second "block" might be the last one or two digits.). Within each selected block, a number is dialed at random. Numbers within the retained blocks are dialed until a fixed number of domestic numbers have been identified. This RDD method can solve the ex-directory problem; 235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however, it will also generate a lot of non-existence telephone numbers, which will increase the cost and lower the efficiency of the telephone survey. This RDD method can also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e-scanning of invalid telephone numbers process so as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a survey. However, in practice, a high proportion of possible range of numbers will not be in use, resulting in very low hit-rates. Therefore, successful application of RDD re-quires that the sampler has a detailed knowledge of how the system telephone numbering is structured (e.g. which blocks of numbers are not in use, or reserved for special purposes). Such information enhances the hit-rate for RDD. However, in our telephone survey, the benefit of RDD method cannot compensate the low hit-rate resulted. Therefore, RDD method should be used after careful consideration. In the case of Macau, since the ex-directory residential telephone number is less than 20%, in practice, only the real existing residential telephone number in the telephone directory will be used in the actual survey. 2.2 Response Rate from Telephone Survey Same as face-to-face interviewing, the reasons for non-response to telephone surveys can be divided into non-contacts and refusals. When the interviewer has made contact with someone at the number dialed, certain field sampling procedures often need to be applied, which can be more difficult to explain over the telephone than face-to-face and incur risk of non-response. Often, the interviewer will need to enumerate all household members so that one can be selected at random. The risk of refusal to cooperate further is quite high from telephone cold call interview. The increase of non-response rate tends to increase bias in survey estimates; therefore, lower response rate in telephone surveys is not a trivial problem. Extensive efforts to maximize response rates are therefore necessary for telephone surveys. The relative low cost of telephone surveys would allow investigators room to improve telephone survey response rates. Research shows that survey organizations are able to increase response rates by using advanced contact, advanced announcement,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callbacks or even using financial incentives. Other survey methods (e.g., mail and face-to-face interviews) can also be used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households that have not responded to the telephone survey. According to the dialed result of eight telephone surveys conducted in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in previous years, we have some observation and discussion on the sample we drawn. Here I presented the dialed result of my previous telephone survey for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236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Table 1 Dialed Result of Telephone Surveys from 2000/9/15 to 2001/5/16 2000/9/15: Macau people's tea drinking habit (澳門市民飲茶習慣的調查) 2000/11/1 l:The Chief Executive's 2nd policy address survey (第二次“澳門特首施政報告”的民意調查) 2001/2/21: The lowering of legal liability (澳門應否降低刑事歸責年龄的民意調查) 2001/5/16: The 1" survey on Macau people's shopping behaviour in Zhuhai (第一次澳門市民往珠海消費的調查) Table 2 Dialed Result of Telephone Surveys from 2001/9/24 to 2002/4/2 2001/9/24: The 1" legislative election (立法會選舉的調查) 2001/10/15: Satisfaction survey on public service (澳門市民對公共服務滿意程度的意见調查) 2001/12/1: The Chief Executive's 3nd policy address survey (第三次“澳門特首施政報告”的民意調查) 2 002/4/2: The 2"" survey on Macau people's shopping behaviour in Zhuhai (第二次澳門市民往珠海消費的調查) 1. There is about 12% error in the sample. It is estimated that the telephone directory still have some non-existing telephone numbers. It may due to the factthat C.T.M only updates the telephone directory for every two years. Some cancelled telephone numbers are not yet removed from the directory. This may affectthe validity of the sampling frame we use. Therefore, it is advisable to use themost updated telephone directory for sampling purpose if possible. 2. There are about 30% of busy lines and 20% of no answer lines. Itconsti tutes half of the sample size. In order to obtain an unbiased "representative sample",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call back arrangement for an interview. Through the call back arrangement, we can increase the response rate for our surveys. 3. Overall speaking, the successful response rate for the contacted phone call is above 50%. (Half of the respondents we contacted were willing to be interviewed.) It is an evidence showing that telephone interview is a cost-effective means for opinion survey. 4. The refusal rate for the contacted phone calls is around 20%. The refusal rate is acceptable and a little higher than those opinion surveys conducted on street. Therefore,telephone opinion survey is a good replacement of on-street opinion survey. 237
  • The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3. CATI System Running in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The use of CATI system can effectively enhance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nducting surveys. A CATI system is basically a computer system that helps the interviewers to ask questions over the telephone. Different approach has been adopted to build the system with different levels of complexity and functionality. In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we have developed the CATI Survey System which is a program specially designed to help researchers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to conduct telephone surveys. The main system features are listed below: ①Survey project management; ②Questionnaire design, edit and export to text file; ③ Telephone number import; ④ User ID/Password maintenance; ⑤ Simple count on sample status; ⑥ Survey result export; ⑦ Auto sample selection; ⑧ Multiple users; ⑨ Survey result recording, etc. A survey is usually consists of two stages: Design Stage and Run Stage. In the Design Stage, researcher(s) will create a topic of interest, design a questionnaire, define valid answer ranges for the questions and determine the number of samples to be used, etc. before the actual survey (Run Stage) can be conducted. Upon completion of the Design Stage, a number of students as interviewers will be employed to conduct a survey (the Run Stage), each interviewer will be equipped with a personal computer in which the survey program has been installed. The CATI system will select a sample number and automatically dial out. Interviewers only need to follow the on-screen instructions to conduct a survey. 3.1 Functions for Researchers The utility program is used by the researcher creating a new survey project. After invoking the program, the following screen will appear: 238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Figure 1 From the above screen, researchers could perform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① Import phone list for sampling frame; ② Create or edit a project; ③ Questionnaire design; ④ Sample generation; ⑤ Setting user ID for interviewers; ⑥ Output questionnaire in text Format. These options will be described in the following in more details. 3.1.1 Import Phone List for Sampling Frame Upon selecting the Import Phone List tab, the following will appear: Figure 2 239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Researcher can replace the whole telephone number list or append to the existing telephone number list from an ASCII file. To do it, you have to click on the "Import Phone Number" button and the system will prompt you for the ASCII file name that contains the phone numbers. To replace the telephone number list, you need to check the "Delete all phone numbers before import". Otherwise, phone number will be added to the existing phone list. 3.1.2 Create or Edit a Project Upon selecting the Project tab, the following will appear. Figure 3 In general, researcher needs to enter all fields and click on the "Save" button to save the data entered. The Introductory Message and Ending Message will be displayed. Interviewers can read the message to the interviewee. If the "age" field is entered, the SURVEY.EXE program will execute the "auto random selection" steps to pick up the target interviewee in a family. The system is able to store multiple projects of which one project is flagged as "Active". Only the active project can be "seen" from the SURVEY.EXE progra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toggle the current project as active after designing the questionnaire by clicking on the "Active/Inactive" button before carrying out the telephone survey. 240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3.1.3 Questionnaire Design Researcher can design and enter the questionnaire by selecting the Questionnaire tab and the following screen will appear. The scree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upper part is the question and the lower part is the list of possible answers. In general, you have to enter the question, save it, and then enter each choice of answer in the lower part of the screen. For some questions, valid answers would be a range of integer (e.g. number of brothers and sisters) and in such case we may omit the lower part and only enter the low and high limit for integer answer fields. When entering an answer, researcher may also specify the NEXT question to be asked in the "Jump Question No" field. The system will take this pointer in account and jump to the correct question number depending on the response of the interviewee. Figure 4 A full list of the functions for the buttons is listed below: ① 1st Question—click to jump to the first question; ② Previous Question—click to jump to the previous question; ③ Next Question—click to jump to the next question; ④ Last Question—click to jump to the last question; ⑤ New Question—click to enter a new question; ⑥ Save Question—click to save the question after editing; ⑦ Cancel Edit—click to cancel the changes (before save); ⑧ Delete Question—click to delete the current question; ⑨ Insert Before—click to add a question before the current one; 241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⑩ ReNum—click to re-number the question number. Use after you have deleted a question in the middle of the questionnaire; ⑾ Copy As—click to copy the current question (and answers) to another question number; ⑿ Save Answer—click to save the answer choice entered; ⒀ Delete Answer—click to delete the current answer; ⒁ Cancel Edit (answer)—click to cancel changes to answer (before save); ⒂ Copy Answer—click to copy the current answer (to be used with the paste button); ⒃ Copy All Answers—click to copy all the answers of the current question (to be used with the paste button); ⒄ Paste—click to paste answer copied. 3.1.4 Sample Generation After designing the questionnaire, we may determine the sample size and let the computer generate a list of sample from the master telephone list database. To accomplish this, enter the number of sample to be selected and click on the "Generate" button. The system will then list all selected sample in the table as below: Figure 5 242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As the survey is progressed, the various fields (Last Dial Result, Conducted by, Last Dial Date/Time, Completed, and Complete Date/Time) will be updated accordingly. There are a few more buttons allowing researcher to delete invalid phone number, delete data/fax number and reset busy telephone number. If the researcher wishes to count the number of record for a particular flag, he can click on one of the "Count" buttons. 3.1.5 Setting User ID for Interviewers Upon selecting the User ID tab, the following screen will appear and researcher could maintain the list of interviewer who is authorized to use the SURVEY.EXE program to conduct a telephone survey. Figure 6 Th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buttons is listed as follows: Th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buttons is listed as follows: 243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Figure 7 If the researcher wants to have a DEMO user, you can add an entry with User ID, Name and Password all set to "DEMO". With the DEMO user logging in to the SURVEY.EXE program, the system will not write result to disk but will only allow a walk through of the system for demonstration purpose. This is useful for training up student or part-time workers to use the SURVEY.EXE program. 3.2 Functions for Interviewers The SURVEY.EXE program is mainly for interviewers carrying out a survey. In general, the researcher will design and create a survey project and have it entered to the system database via the UTILITY.EXE program, and then students will use the SURVEY program to perform the actual interview. First of all, each user of the survey needs a user ID and Password (as defined in the UTILITY'S User ID screen) to log in the system. If the researcher wants to train the student, he can log in as the DEMO user (user ID= "DEMO" password = "DEMO") and run through the system without any update to the database. Relatively speaking, the SURVEY program is very easy to use. 3.2.1 Automatic Dial Out Function Upon starting of a new interview, the system will select a sample and try dialing out automatically. After the line has been connected, interviewer will be prompted by the following screen. 244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Figure 8 If someone has attended the phone, the introductory message screen will appear and interviewer could follow the on screen instruction to continue the survey. Moreover, the status flag of the sample will be updated to record the result of the dial out. 3.2.2 Introductory Message If someone has attended the phone, the interviewer should read the introductory message: Figure 9 245
  •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ATI System After reading the message, interviewer should click on the appropriate button to continue. Interviewer could randomly select a respondent from the household being selected. If the target respondent is willing to be interviewed, interviewer should click on the appropriate button to continue. When the interview begin, the first question will be displayed. 3.2.3 Performing the Interview If everything is done, the first question of the questionnaire will appear as follows: Figure 10 The interviewer should read the question and record the answer, then click on the "Next Question" button until all questions are finished. The system is also able to jump to the correct next question depending on the choice of answer for the current question. 3.3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CATI system At the first phase of development, the CATI system only has limited and ba- 246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 sic telephone survey functions. Due to the very tight manpower and budget for program developmen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TI system in the initial stage can only included those basic functions mentioned in the previous session. It is suggested to develop more functions so as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computer assisted survey system in the future. The possibl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uter assisted survey system may include: 1.Screening and deleting those non-existing and fax telephone numbers from the sampling data base before the survey At present, although the survey samples are drawn from the telephone directory, the sample still contains a significant proportion of invalid and non-exist telephone numbers. This feature can enhance both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survey. It is also more likely for us to design more sophisticated sampling methods such as RDD method. 2.Recording sound tracks which could be played to respondents This feature can help to reduce interviewer's workload of repeating the reading of questions and also can standardize the tone for the surveys.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multi-dialect sound tracks such as Cantonese and Mandarin can be recorded to cater for different dialect speaking respondents. 3.Recording conversation from the respondents This feature can help the interviewers to conduct open-ended interviews. The answers from the respondents will be recorded for transcription later. It can make the telephone survey apply to rather in-depth open-ended interviews. 4.Fully automatic opinion survey system This feature can greatly reduce the cost for public opinion surveys by eliminating the role of interviewers. This technology always referred to as 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 (IVR), touchtone data entry (TDE) and telephone audio computer-assisted self-interviewing (T-ACASI) in which the computer plays a recording of questions to the respondents over the telephone and the respondents just follow the instruction to press keys on handsets. However, this technology has been pointed out for low response rate and the reliability of data is in question. Therefore, this technology should be used in caution and only use in some surveys which the accuracy an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survey result would not be the major consideration. For example, this fully automatic telephone survey method is always used for mass media collecting public opinion for some current affairs. 247
  • 1. Couper , M. P. , and W. Ni chol l s , “The Hi s t ory and Devel opment of Comput erAs s i st ed Survey Inf ormat i on Col l ect i on”, i n M.P. Couper et al . ( ed. ) , Com-put er As s i s t ed Survey Inf ormat i on Col l ect i on,New York: Wi l ey, 1998.2. Sar i s , W. E. , Comput er -As s i s t ed I nt er vi ewi ng, Newbur r y Par k, CA: SagePubl i cat i ons , 1991.Bi b l i o g r a p h y :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一份施政報告電話調查》,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3年3月。(Public opinion survey repor t for the 1st Chief Ex-ecu t ive pol icy address)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二份施政報告電話調查》,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0年11月。(Public opinion survey report for the 2nd ChiefExecut ive policy addres s)5.《澳門應否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的民意調查報告》,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1年2月。(Public opinion survey report for the lower ing of the agefor the lega l l iabil i ty)6.《 澳門特區成立後的首次立法會選舉的民意調查報告》,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1年2月。(Publi c opinion survey report for the 1st Legis la-tive Council elec t ion after Macau’s reunif icat ion to the mainland China)7.《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三份施政報告電話調查》,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1年11月。(Pub1ic opinion survey report for the3rd Chiefecut ive pol ic y addre ss)Ex-8.《澳門市民往珠海消費行為的電話調查報告》,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2年4月。(Public opinion survey repor t for the consuming behaviorof the Macau people in Zhuhai)9.《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四份施政報告電話調查》,澳門大学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2002年11月。(Public opinion survey repor t for the 4thChief Ex-ecu t ive pol icy address)248
  • 《澳門研究》稿約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發揮學術為社會服務的積極功能。三、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①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研究成果;②對澳門與鄰近地區或其他相關地區合作關係的研究及討論;③對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的研究。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使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本刊編輯部對安排發表的文稿有權進行必要的刪改和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八、本刊不設退稿制度,惟恐寄失,請作者自留底稿。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彬、王志石、李觀鼎、陳守信、陳偉基、陳樹榮、彭海鈴、黃漢強、楊允中、楊秀玲、劉高龍、劉羨冰、鄭德華、蕭志成、關鋒《澳門研究》第二十一期“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21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郵政信箱3001號,電郵:cms.info@umac.mo)主 編:楊允中、黃漢強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黃隶樂、梁雅桃封面設計:李耀斌植字排版: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印 刷: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印 數:1,000本出版日期:2004年4月定 價:澳門幣60元ISSN 0872-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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