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ofMacauStudies第 2 8 期Vol.28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 0 5年 6 月
  • 目錄邁向 自 主 的澳 門 社 會 科學 —— 《 社會 科 學 發 展在 澳 門 》 序 ………………………………………………… 鄧 正來智慧 的 選擇 —— 對2005年 施 政報 吿 的理 論 分 析 ……………………………………………………………… 蘇東 斌16立 法 會 選 舉 與 “ 一 國 兩 制 ” 文 明 ………………………………………………………………………………… 楊允 中 15論要 物 合 同 ……………………………………………………………………………………………………………唐 曉 晴 18論兩 性 參 政行 為 的 差 異 ………………………………………………………………………………………… 李 焯 輝 26試論 醫 療 事 故 民 事責 任 之 歸 責 原 則—— 對澳 門 醫療 事 故責 任歸 責 法的 思 考 ………………………………………………………………………簡 萬 寧 32政治 多 元 化 與 港 澳 台 族 群 的 “ 和 平 跨 居 ”………………………………………………………………………廖 楊 40回歸 五 週 年 的澳 門 社 情 演 變—— 澳 門勞 動 市 場變 動 與就 業 政 策調 整 的經 濟 分 析 …………………………………………………… 雷 強 46後配 額 時 代 澳 門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的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毛艷 華 53新加 坡 的 陸 地 運 輸 政 策 與大 眾 運 輸 對 澳 門 的 啟 發 …………………………………………………………林瑞 海 60論非 歐幾 何對 經濟 學的 啟 示 …………………………………………………………………………………………李曉 平 71Q ua li t y o f L i f e a n d S o c ia l ln d ica t o rs ……………………………………………………………………… C H A N Chan U 77澳門 的貧 窮 問題 與 對策 思 考 ……………………………………………………………………………………… 鄧玉華 88從東 亞 各 國 現 狀 看澳 門 社 會 福 利 體 制 ………………………………………………………………………………梁啟賢 95香港 教 育改 革 經驗 評 述 ……………………………………………………………………………………… 李曉 康 、 葉 建 源 99The S ta t e of B i l ing ua l i sm in Macau SAR……………………………………………………………… L I Cho r Sh i n g 1 1 0清代 中 文檔 案 中 的澳 門 漢 語詞 彙 現 象 …………………………………………………………………………… 黃 翊 115從葡 萄 牙 史 料 看鄭 和 船 隊 洲 際三 角 貿 易 形 態 ……………………………………………………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1 25嶺南 , 西學 東 漸的 基 地—— 兼論 中國 近代 科學 技術 史起 始時 間………………………………………………………………………… 孫關 龍 134駭人 聽 聞的 澳 門苦 力 貿 易 …………………………………………………………………………………… 黃 鴻 釗 143穗港 澳 旅 遊歷 史 文 化景 觀 的 開發 與 利 用 ……………………………………………………………………… 彭 順 生 151論 1 9世 紀 40年 代 前 期 英 國 對 澳 門 的 幾 次 主 要 侵 略 活 動 ……………………………………………………張 運 華 160基督 教 教 會教 育 中 西演 變 述 略 …………………………………………………………………………… 夏 泉 、 孟 育 東 165書評澳門文化史上的豐 碑 —— 評《澳門百 科全書》(修訂版 ) ……………………………………………… 孫關龍 173歐洲鄭 和研究 一部力 作 …………………………………………………………………………… 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180
  • CONTENTS Marching towards Autonomy—Preface for "Social Science Development in Macau" .....................................................DENG Zhenglai 1 A Wise Choice—A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2005 Fiscal Policy in Macau .................................................................... SU Dongbin 6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and the Civilization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 IEONG Wan Chong 15 A Discussion on "Contrato Consensual"............................................................................................................................TONG lo Chen 18 The Differentiation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for Both Sexes.................................................................................................. LEI Cheuk Fai 26 A Thinking on 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of Medical Negligence in Macau..............................................................KAN Man Neng 32 Political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Cross-Living" of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 Ethnic Groups......................................... LIAO Yang 40 An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Changes of Labour Market and the Adjustments of Employment Policy in Macau................. LEI Qiang 46 The Developmental Strategies for Macau's Textile Processing Trade in the Post-Quota Era .............................................. MAO Yanhua 53 Land Transport Policy and Public Transport in Singapore—Implications for Macau............................................................. LAM Soi Hoi 60 Non-Euclidean Geometr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Economics.................................................................................................... LI Xiaoping 71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CHAN Chan U 77 Poverty Problems and Policies in Macau..........................................................................................................................TANG Yuk Wa 88 Exploring a Social Welfare System for Macau from the East Asian Experience........................................................... LEUNG Kai Yin 95 The Experience of Educational Reform in Hong Kong .................................................................................. LEE lo Hong, IP Kin Yuen 99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the Macau SAR ...................................................................................................................... LI Chor Shing 110 The Phenomenon of Macau Chinese Vocabulary in the Chinese Documents of Qing Dynasty ........................................... WONG Yee 115 The Intercontinental Trading Pattern of Zheng He's Fleet from Portuguese Historical Record........................ JIN Guoping, WU Zhiliang 125 Linan, the Base of Western Learning Spreading in the East —an Analysis of the Origin of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Modern China ..................................... SUN Guanlong 134 The Shocking History of Macau Coolie Trading..........................................................................................................HUANG Hongzhao 143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e Landscape i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PANG Shunsheng 151 Britain's Several Invasions in Macau in the Early 1940s................................................................................................ ZHANG Yunhua 160 The Evolution of Christian Missionary Education in the West and China........................................................ XIA Quan, MENG Yudong 165 Book Review: Encyclopedia of Macau .............................................................................................................................. SUN Guanlong 173 Book Review: Zheng He: Images and Perceptions ........................................................................................ JIN Guoping, WU Zhiliang 180
  • 邁向自主的澳門社會科學——《社會科學發展在澳門》序鄧正來*對澳門 社會 科學 發展 現狀進 行“ 觀察 ”或 研究 ,是 由 以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和 吉 林 大 學 為 基 地 的 “ 發 展 和提 升 社 會 科 學 的 路 徑 、 方 法 和 制 度 安 排 ” 研 究 小 組成 立 的 專 門 課 題 組 承 擔 , 在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資 助 下 進行 的 一 個 長 期 研 究 項 目 。 該 項 目 “ 試 圖 以 澳 門 社 會科 學 發 展 的 經 歷 為 個 案 , 從 事 經 驗 概 括 和 理 論 創 新的 工 作 。 其 具 體 目 標 是 , 系 統 總 結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展 的 成 功 經 驗 , 反 省 和 檢 討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過 程中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 在 此 基 礎 上 , 根 據 澳 門 社 會‘和 諧 發 展’ 的 需 要, 提 出 若 干有 針 對 性的 意 見 。 ”在本人 看來, 就這一 研究項 目而言 ,我們 首先 必須 明 確 的 乃 是 這 樣 一 個 前 提 性 問 題 , 即 對 澳 門 社 會科 學 進 行 研 究 究 竟 具 有 甚 麼 樣 理 論 必 要 性 和 意 義 ?這 即 是 説 , 我 們 必 須 對 下 述 問 題 保 有 一 種 理 論 上 的自 覺 : 我 們 為 甚 麼 要 關 注 和 選 擇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作 為理 論 研 究 的 對 象 ? 這 一 理 論 研 究 所 針 對 的 理 論 問 題究 竟 是 甚 麼 ? 對 此 , 研 究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課 題 組 以 社會 科 學 與 社 會 進 步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係 框 架 為 依 憑 給出 了 説 明 , 即 “ … … 在 當 今 社 會 的 複 雜 構 成 中 , 社會 科 學 實 乃 其 社 會 進 步 的 標 誌 , 亦 是 其 經 濟 發 展 的保 證 , 更 是 文 化 昌 盛 的 組 成 部 分 。 各 國 歷 史 的 經 驗已 經 證 明 , 一 個 社 會 的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程 度 與 其 整 個社 會 的 開 明 和 進 步 程 度 、 與 其 政 府 決 策 的 科 學 和 合理 程 度 、 與 精 英 階 層 的 遠 見 明 智 以 及 普 通 大 眾 的 通達 理 性 等 等 , 是 密 切 聯 繫 在 一 起 的 。 易 言 之 , 沒 有社 會 科 學 的 發 展 和 提 升 , 一 個 社 會 是 無 法 取 得 長 久和可 靠的 進 步和 發 展的 。 ”1 顯而 易 見, 這 從一 個 維度 回 答 了 以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為 理 論 解 讀 對 象 進 行 研 究的 前 提 性 問 題 。儘管如此 ,作為 澳門社 會科學研 究這個 項目的 總顧 問 , 本 人 仍 然 要 指 出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項 目 所涉 及 到 的 理 論 問 題 及 其 理 論 意 義 絕 不 限 於 此 一 維度 , 甚 至 可 以 説 並 説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維 度 , 因 為 在 我看 來 , 有 關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還 有 着 更 為 深 刻和 更 為 重 要 的 理 論 創 新 意 義 。 事 實 上 , 對 澳 門 社 會科 學 進 行 研 究 這 個 項 目 的 建 構 和 設 定 , 始 自 十 年 以前 。 當 年 我 訪 學 澳 門 時 , 便 與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吳 志 良先 生 專 門 認 真 商 討 過 此 事 。 本 人 之 所 以 對 有 關 澳 門的 理 論 問 題 乃 至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問 題 始 終 予 以 了 高 度的 關 注 , 實 是 以 本 人 個 人 在 研 究 澳 門 社 會 和 社 會 科學的 過 程 中 所 達 致 的 下述 兩 個 觀 點 為 支 撐 的 :第一 , 我 早 在 1 99 6年 為 吳 志 良《 東 西 交 匯 看 澳門》一書 所撰寫的 序文《 非此即彼 或融通交 匯》中 指出 :“ 澳 門 的 社 會 發 展 過 程 表 明 , 無 論 是 華 人 還 是葡 人 , 並 沒 有 在 他 們 和 諧 相 處 的 真 實 生 活 中 遵 循 那種‘非 此即彼 ’的一 元文 化觀, 相反, 華人和 葡人 卻在 另 一 種 多 元 且 和 諧 的 思 維 方 式 下 使 兩 種 在 ‘ 文 化優 劣 者 ’ 那 裏 本 應 發 生 替 代 的 文 化 在 澳 門 數 百 年 的歷 史 中 熔 合 共 存 。 這 個 問 題 的 提 出 , 在 澳 門 的 歷 史研究中就 意謂着 既不能 通過單 向度的 中國文 化去尋 求解 釋 , 亦 不 能 通 過 單 向 度 的 葡 萄 牙 文 化 進 行 説 明 ,而 是 需 要 進 入 具 體 的 層 面 探 究 其 文 化 的 意 蘊 ;此外 ,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 這 個 問 題 有 可 能 使 我 們 在 思 考更 大 範 圍 的 文 化 問 題 時 否 棄 上 述 整 體 的 一 元 思 維 方式 , 進 而 在 文 化 多 元 觀 的 視 界 下 推 進 文 化 微 觀 意 義的具 體 研 究。 ”2* 吉 林 大 學 理 論 法 學 研 究 中 心 教 授 , 《 中 國 書 評 》 主 編 、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評 論 》 主 編
  • 第二 ,本 人在 為吳 志良 此後 的另 一本 著作 《論 澳門政 治制 度與 政治 發展 》所 做的 序言 《澳 門政 治發 展與 宏 觀 政 治 研 究 》 中 更 為 明 確 地 提 出 了 澳 門 研 究 中不同 文明 間的 “ 和諧 共存 ” 論及 其所 可 能具 有的 重 大理論 意 義 。 3 因 為 在 本 人 看來 , 澳 門 研 究 中 的 “ 和 諧共 存 ” 論 不 僅 與 美 國 著 名 政 治 學 家 亨 廷 頓 教 授 晚 近提出 的“ 文明 衝 突論 ”以 及 西方 以現 代 化理 論為 依 憑的“ 西方 文明 普遍 論” 形 成了 鮮明 的對 照, 而且 還 對近 一 個 多 世 紀 以 來 中 國 人 體 認 西 方 文 明 過 程 中 的“全 盤 西 化 ” 論 和 “ 全 盤 反 西 化 ” 論 的 兩 極 觀 點 構 成了 挑 戰 。 因 此 , 對 澳 門 的 和 諧 共 存 理 念 及 其 制 度 安排 進 行 研 究 很 有 可 能 在 既 有 的 理 論 框 架 和 理 論 觀 點以 外 開 放 出 一 條 新 的 理 論 路 徑 , 而 這 無 疑 是 一 個 基於 澳 門 特 定 的 歷 史 經 驗 而 提 出 的 一 個 具 有 時 代 性 的理 論 問 題 。然而 ,揭 示出 澳門 社會 問題 研究 的重 大理 論意 義及 其 可 能 具 有 的 知 識 增 量 意 義 , 還 只 是 一 種 理 論 上的 設 想 和 可 能 性 。 要 對 澳 門 的 和 諧 共 存 理 念 及 其 制度安 排展 開本 人所 謂的 “ 深度 研究 ”, 實際 上還 須 以一 種 前 提 為 依 憑 , 而 這 個 前 提 就 是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展 的 自 主 性 。 沒 有 這 個 前 提 的 建 構 和 確 立 , 我 們 就有 可 能 喪 失 我 們 的 知 識 根 基 , 一 如 法 國 著 名 社 會 學家 布 迪 厄 所 言 : “ 社 會 科 學 理 應 獨 立 自 主 地 確 立 自己 的 社 會 需 求 和 作 用 , 社 會 科 學 只 有 拒 絕 迎 合 社 會讓 它 充 當 合 法 性 或 社 會 操 縱 工 具 的 要 求 , 才 能 構 成自 身 。 社 會 科 學 家 只 能 借 助 自 己 的 研 究 邏 輯 來 確 立自 身 的 地 位 , 也 許 他 們 會 為 此 傷 感 痛 惜 , 但 除 了 這種 邏 輯 以 外 , 他 們 並 沒 有 別 的 邏 輯 , 沒 有 他 人 委 託的 工 作 或 賦 予 的 使 命 。 ”4據此 ,我 們 可以 發現 , 對澳 門社 會 問題 的關 注 由此 可 以 轉 化 為 以 下 兩 個 緊 密 相 關 的 理 論 問 題 : 第一 , 為 甚 麼 這 樣 的 問 題 沒 有 展 開 切 實 有 效 的 研 究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發 展 究 竟 出 了 甚 麼 樣 的 問 題 ? 第二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究 竟 應 當 如 何 來 展 開 對 澳 門 社 會的 研 究 ?相當 明顯 的是 ,這 次關 於 澳門 社會 科學 的研 究 項目 的 展 開 , 乃 是 對 上 述 第 一 個 問 題 的 落 實 , 亦 即 對澳 門 社 會 科 學 進 行 前 提 性 審 視 和 追 究 , 當 然 也 可 以被 視 作 是 思 考 和 確 立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自 主 性 的 一 種 初步 努 力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組 成 立 以 來 , 小 組成 員 分 次 分 批 去 澳 門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和 考 察 , 進 行 了大 量 訪 談 和 資 料 查 閲 工 作 , 進 而 從 不 同 的 維 度 對 澳門 社 會 科 學 的 歷 史 、 現 狀 和 發 展 模 式 進 行 了 宏 觀 分析 和 微 觀 診 斷 。 呈 現 在 讀 者 面 前 的 《 社 會 科 學 發 展在 澳 門 》 一 書 , 亦 即 本 課 題 的 研 究 性 結 項 報 告 , 就是 本 課 題 組 在 這 些 分 析 和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作 出 的 一 項系 統 性 概 述 。本研 究報 告共 分五 個部 分 。第 一章 簡要 回顧 和 分析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起 步 的 歷 史 背 景 。 澳 門 社 會 的 歷史 傳 統 、 經 濟 結 構 、 人 口 構 成 和 分 層 、 民 眾 素 質 以及 教 育 水 準 等 諸 方 面 的 社 會 因 素 以 及 澳 葡 政 府 的 看守 管 治 政 策 和 華 洋 分 治 的 政 治 格 局 , 不 僅 是 此 後 澳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重 要 制 約 因 素 , 而 且 也 對 澳 門 社會 科 學 起 步 的 時 機 和 模 式 產 生 了 深 刻 的 影 響 。 換 言之 , 澳 門 社 會 的 這 一 歷 史 背 景 , 既 構 成 了 澳 門 社 會科 學 發 展 的 一 種 現 實 制 約 , 同 時 也 為 澳 門 社 會 科 學的 迅 速 發 展 提 供 了 一 個 歷 史 機 遇 。 事 實 上 , 對 澳 門社 會 科 學 的 總 體 評 價 也 同 樣 離 不 開 我 們 對 澳 門 社 會所 具 有 的 這 種 歷 史 背 景 的 關 照 。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 上述 社 會 背 景 因 素 既 是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發 展 起 點 , 同時 也 是 我 們 衡 量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程 度 的 參 照 性 座標 之 一 。在第 二章 的討 論中 ,課 題 組以 一種 獨特 的視 角 分析 和 闡 釋 了 澳 門 基 金 會 在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過 程 中所 扮 演 的 領 導 和 設 計 角 色 , 以 及 它 在 澳 門 社 會 科 學總 體 發 展 過 程 中 所 具 有 的 影 響 。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學 術活 動 跨 越 了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 可 以 説 引 領 了 澳 門 社 會科 學 的 起 步 和 發 展 。 在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體 系 的 建 構 過程 中 , 澳 門 基 金 會 經 由 與 大 學 、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和 學術 團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擔 當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資 助者 、 參 與 者 、 領 導 者 和 組 織 者 的 多 重 身 份 。 在 某 種意 義 上 説 ,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能 動 作 用 一 方 面 顯 示 了 澳門社 會科 學“ 後 發優 勢” 的 一些 特點 , 另一 方面 也 折射 出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模 式 的 一 個 基 本 特 徵 。第三 章的 主 題是 分析 澳 門社 會科 學 賴以 生存 和 發展 的 組 織 體 制 和 制 度 結 構 。 在 這 裏 , 課 題 組 側 重 敘述 了 構 成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三 大 支 柱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科 研 機 構 和 學 術 團 體 。 這 一 分 析 和 研 究 表 明 , 高 等院 校 、 科 研 機 構 和 學 術 團 體 是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得 以 發展 的 組 織 依 托 和 機 制 載 體 , 它 們 不 但 發 揮 了 各 自 獨特 的 、 不 可 替 代 的 功 能 , 而 且 還 透 過 分 工 合 作 、 發揮 互 補 優 勢 , 而 為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協 調 發 展 做 出 了
  • 重 要 的 貢 獻 。如果説 第三 章勾 勒了 澳門社 會科 學發 展的 宏觀 組織 結 構 , 那 麼 第 四 章 則 以 澳 門 政 治 學 的 發 展 為 個案 , 詳 盡 分 析 了 這 一 學 科 在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中 的 獨 特經 歷 。 課 題 組 之 所 以 在 這 樣 一 項 一 般 性 研 究 項 目 中採 取 這 種 個 案 性 的 分 析 進 路 ,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社 會 科學 是 一 個 含 括 眾 多 學 科 的 一 般 性 術 語 , 因 此 惟 有 通過 對 具 體 學 科 的 具 體 考 察 和 分 析 , 才 有 可 能 對 澳 門社 會 科 學 的 總 體 特 徵 有 較 為 深 刻 的 認 識 ; 另 一 方 面是 因 為 與 社 會 科 學 中 的 其 他 學 科 ( 如 經 濟 學 、 法 學等 學 科 ) 在 澳 門 的 發 展 情 形 相 比 較 , 政 治 學 在 澳 門的 發 展 顯 然 處 於 相 對 落 後 的 狀 態 , 因 此 對 它 的 分 析和 研 究 不 僅 會 有 助 益 於 我 們 發 現 當 下 所 存 在 的 問題 , 而 且 也 有 助 益 於 我 們 在 此 基 礎 上 進 行 反 思 。立基於 上述 分析 ,第 五章的 論旨 乃是 要對 澳門 社會 科 學 發 展 的 總 體 情 況 進 行 概 括 性 分 析 , 探 究 其 取得 的 成 就 以 及 存 在 的 問 題 。 在 此 一 分 析 基 礎 上 , 課題 組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了 一 些 嘗 試 性的 開 放 性 建 議 。 最 終 , 本 報 吿 認 為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發 展 至 今 的 總 體 特 點 , 大 體 可 以 被 概 括 為 下 述 三 個方 面 : 一 是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所 具 有 的 社 會 服 務 的 現 實性 , 二 是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的 實 證 取 向 , 三 是 澳 門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建 制 化 。 另 一 方 面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的 問 題 則 主 要 集 中 體 現 在 組 織 管 理 、 科 研 力 量 的 結構 、 研 究 成 果 的 生 產 、 研 究 成 果 的 品 質 、 研 究 成 果的 類 型 等 各 個 方 面 。就調查 報吿 所概 括的 澳門社 會科 學所 具有 的上 述總 體 特 徵 而 言 , 實 際 上 本 人 早 在 《 深 度 研 究 與 自 主發展 ——以 對 澳門 社 會 科學 研 究 的分 析 為 個案 》 一 文中 就 已 經 指 出 了 這 一 點 , 即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路向 “ 大 體 上 是 一 種 實 用 性 的 實 證 科 學 觀 下 的 社 會 科學發展路徑”。 5 在 這 種 實 證 主 義 社 會 科 學 觀 的 支 配下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路 向 便 表 現 為 這 樣 一 種 基本 的 過 程 : 通 過 嚴 格 客 觀 的 分 析 方 法 的 確 立 , 對 澳門 人 的 行 為 及 其 他 社 會 現 象 進 行 經 驗 性 的 分 析 , 進而 把 握 有 關 變 量 間 的 關 係 , 終 而 發 現 和 解 釋 澳 門 社會 或 人 類 社 會 一 般 性 的 通 則 。 毋 庸 置 疑 , 這 種 實 證主 義 社 會 科 學 觀 在 其 歷 史 發 展 中 , 雖 説 對 於 人 們 認識 和 理 解 社 會 現 象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作 用 , 但 是 也 已 經受 到 了 廣 泛 的 質 疑 和 批 判 。在 對 此 種 實 證 主 義 的 社 會 科 學 觀 進 行 批 判 的 時候 , 本 人 經 由 證 引 德 國 學 者 哈 貝 馬 斯 就 社 會 科 學 知識 類 型 所 做 的 分 類 而 對 這 個 問 題 做 出 了 分 析 。 一 如我 們 所 知 , 哈 貝 馬 斯 在 批 判 那 種 試 圖 把 對 人 類 社 會生 活 的 研 究 與 實 證 科 學 觀 相 提 並 論 的 做 法 的 時 候 ,按 照 人 類 知 識 構 成 因 素 的 認 知 旨 趣 的 不 同 類 型 , 相應 地 把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 既 經 驗 分 析 科學 , 闡 釋 一 歷 史 科 學 和 批 判 的 社 會 科 學 。 澳 門 社 會科 學 發 展 的 實 證 路 向 , 基 本 上 屬 於 哈 貝 馬 斯 所 揭 示的 知 識 三 型 中 的 第 一 類 型 , 亦 即 在 以 技 術 控 制 為 旨趣 的 經 驗 分 析 科 學 路 向 上 發 展 的 那 種 社 會 科 學 。 但是 需 要 強 調 指 出 的 是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問 題 ,在 本 人 看 來 , 卻 並 不 在 於 這 種 實 證 科 學 知 識 取 向 本身 , 因 為 這 種 知 識 對 於 人 類 控 制 外 在 環 境 來 説 畢 竟是 一 種 不 可 或 缺 的 知 識 , 而 毋 寧 在 於 那 種 力 圖 將 實證 社 會 科 學 自 身 放 大 成 唯 一 的 科 學 知 識 的 欲 求 , 並在 同 時 否 定 從 理 解 旨 趣 出 發 而 型 構 成 的 闡 釋 一 歷 史的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以 及 從 解 放 旨 趣 出 發 而 形 成 的 批 判的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 據 此 , 我 們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主 張 依據 不 同 的 知 識 類 型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實 證 路 向 的 限 度予 以 自 覺 的 認 識 , 並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進 一 步 的 發 展給 出 更 為 寬 泛 的 知 識 思 考 , 促 進 其 在 知 識 多 元 的 方向 上 發 展 。更為 關鍵 的是 ,從 社會 科學 自主 性的 角度 來看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中 凸 顯 出 來 的 實 用 性 的 實 證 主 義社 會 科 學 觀 , 所 強 調 的 乃 是 以 其 對 外 部 社 會 的 效 用作 為 評 價 其 本 身 發 展 之 妥 適 與 否 的 判 准 , 甚 或 説 直接 以 政 治 、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欲 求 作 為 評 價 其 有 效 性 和可欲性 的判 准( 尤其 需要 指出的 是, 關於 這個 問題 的討 論 , 更 適 用 於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狀 況 ) 。 換 言之 , 這 種 實 用 性 的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觀 在 更 深 的 層 面 上所 強 調 的 乃 是 知 識 生 產 外 部 因 素 對 知 識 及 其 生 產 活動 所 具 有 的 那 種 決 定 論 式 觀 照 , 從 而 極 有 可 能 在 不追 問 外 部 社 會 欲 求 的 正 當 性 的 情 況 下 , 便 以 其 作 為評 價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的 判 准 。 顯 而 易 見 , 這 種 做法 不 僅 在 根 本 上 忽 略 了 澳 門 的 外 部 社 會 經 濟 等 因 素在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在 發 展 的 進 程 中 是 如 何 經 由 社 會 科學 家 自 身 的 研 究 而 侵 蝕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自 主 性 的 問題 以 及 我 們 應 當 如 何 確 立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自 主 性 的 問題 , 而 且 也 極 有 可 能 從 根 本 上 遮 蔽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工作 者 在 自 身 的 研 究 中 與 這 些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等 外 部 因素 之 間 的 複 雜 的 、 彼 此 依 賴 而 互 為 強 化 的 關 係 , 更
  • 是 無 從 洞 見 這 些 複 雜 關 係 背 後 的 各 個 場 域 之 間 所 存在 的 緊 張 和 衝 突 。由此, 我們可 以在澳 門社會 科學的 研究過 程中 看到 這 樣 一 種 現 象 : 每 當 一 些 對 於 澳 門 社 會 、 文 化 、政 治 或 經 濟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現 象 或 熱 點 問 題 凸 顯 出來 的 時 候 , 總 有 一 些 論 者 緊 隨 其 後 , 未 經 科 學 地 思考 , 甚 至 未 經 足 夠 的 知 識 準 備 , 便 對 這 些 現 象 進 行所謂 的“ 分析 ”。 但是 值得 我們 注意 的是 ,當 我們 將這些 所謂 的“ 分析 ”置 於相 關的 學術 傳統 之中 ,根 據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的 學 術 標 準 對 其 進 行 評 價 的 時 候 , 或者 在 其 基 礎 上 做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時 候 , 卻 只 能 發 現 他們 所 研 究 的 問 題 對 於 社 會 、 經 濟 或 政 治 是 重 要 的 ,而 對 於 學 術 本 身 卻 並 不 具 有 甚 麼 意 義 可 言 。 這 意 味着 , 這 類 只 對 於 社 會 、 經 濟 或 政 治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研 究 ” , 不 僅 沒 有 在 前 人就 此 問 題 而 形 成 的 知 識 脈絡 上 對 既 有 的 理 論 進 行 證 明 或 證 偽 , 也 沒 有 做 出 任何 理 論 上 的 創 新 , 成 為 其 他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者 深 入 研究 此 一 問 題 的 某 種 可 以 依 憑 的 知 識 基 礎 。澳門社 會科 學自 主性 的缺失 與本 研究 專案 密切 相關 的 另 一 個 面 向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講 就 是 這 種 社 會 科學 研 究 否 定 性 的 預 設 妨 礙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對 澳 門 問題 所 具 有 的 獨 特 品 格 和 理 論 意 義 的 把 握 。 或 許 , 從根 本 上 講 , 正 是 這 種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的 否 定 性 預 設 以及 它 對 學 術 領 域 與 社 會 生 活 各 領 域 之 間 的 複 雜 關 係的 不 意 識 , 導 致 了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實 用 性 的 實 證 主 義社 會 科 學 觀 。 於 是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把 發 展 的 目 標 定位 在 它 對 社 會 世 界 做 出 普 遍 性 和 一 般 性 的 解 釋 以 及它 對 於 外 部 世 界 的 實 用 性 功 能 上 , 而 不 再 去 探 究 澳門 社 會 經 濟 、 政 治 、 法 律 等 形 式 表 相 下 澳 門 社 會 所具 有 的 獨 特 的 深 層 的 文 化 因 素 , 不 再 去 探 尋 澳 門 社會 在 那 些 與 其 他 社 會 表 面 相 似 的 制 度 安 排 背 後 所 具有 的 獨 特 品 格 和 存 在 意 義 , 不 再 去 解 讀 澳 門 特 定 文化所可 能隱 含的 “地 方性 知識” 及其 因此 可能 貢獻 給人 類 整 體 的 特 殊 啟 示 意 義 。 因 此 , 我 們 可 以 説 , 在這 種 否 定 性 的 社 會 科 學 觀 下 進 行 的 澳 門 研 究 , 在 一定 程 度 上 説 , 所 關 注 的 只 是 一 些 似 是 而 非 的 表 相 ,而 真 正 需 要 加 以 追 究 和 思 考 的 澳 門 社 會 自 己 的 問 題和 真 正 具 有 理 論 意 義 的 深 入 研 究 , 恰 恰 在 這 種 社 會科 學 觀 下 被 丟 失 了 ; 最 終 , 作 為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研 究真正物 件的 “澳 門” 本身 ,也就 在某 種“ 實證 ”努 力的 建 構 中 消 隱 不 見 了 。 在 本 人 看 來 , 這 實 際 上 是 澳門 社 會 科 學 以 及 當 下 的 澳 門 研 究 中 所 存 在 的 最 為 根本 的 問 題 , 也 是 我 們 審 視 和 反 思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的 最 終 着 眼 點 之 所 在 。然而必 須承 認的 是, 就本研 究項 目而 言, 本課 題所 進 行 的 還 只 是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及 其 發 展 問 題 進 行審 視 和 反 思 的 最 為 初 步 和 基 礎 性 的 工 作 。 首 先 , 本課 題 只 是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歷 史 和 現 狀 進 行 了 實 證性 的 考 察 和 分 析 ,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做 出 了 一 些 相 當 初步 的 診 斷 , 而 幾 乎 沒 有 從 理 論 上 涉 及 到 對 澳 門 社 會科 學 自 主 性 這 一 理 論 問 題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究 和 反 思 。在 對 知 識 類 型 的 檢 討 方 面 , 由 於 這 項 研 究 的 初 步 性質 所 規 定 , 課 題 組 也 只 是 針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個 案 中的 實 證 主 義 知 識 類 型 進 行 了 一 些 粗 略 的 檢 討 , 而 沒有 論 涉 到 其 他 的 知 識 類 型 , 更 沒 有 對 它 們 進 行 討 論和 反 思 了 。 實 際 上 , 如 果 我 們 想 繼 續 深 思 社 會 科 學自 主 性 這 一 理 論 問 題 , 那 麼 我 們 對 其 他 知 識 類 型 的認 識 和 檢 討 也 是 極 其 必 要 的 。 其 次 , 本 課 題 只 是 對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某 一 類 問 題 這 一澳 門 研 究 的 前 提 性 問 題 進 行 了 初 步 的 研 究 。 這 一 問題 雖 説 極 其 關 鍵 , 但 是 它 卻 並 不 能 取 代 我 們 對 澳 門問 題 本 身 的 研 究 。 在 本 人 看 來 , 對 澳 門 問 題 的 真 正的 深 入 理 論 思 考 , 並 作 出 研 究 上 的 知 識 增 量 , 實 是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在 建 構 真 正 的 自 主 性 品 格 的 同 時 所 必須 進 一 步 予 以 關 注 的 基 本 理 論 問 題 。 令 人 感 到 欣 喜的 是 , 澳 門 基 金 會 決 定 繼 續 資 助 這 個 研 究 項 目 , 因此 我 們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相 信 , 在 對 澳 門 社 會 進 行 第 二階 段 的 研 究 中 , 我 們 經 由 法 學 、 政 治 學 、 社 會 學 、經濟 學等 視角 對澳 門社 會 中所 存在 着的 不同 文明 “ 和諧 共 存 ” 的 現 象 所 作 的 具 體 研 究 , 不 僅 能 夠 透 過 知識 實 踐 而 使 我 們 對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類 型 在 具 體 研 究 中的 運 用 本 身 做 出 反 思 性 檢 討 , 而 且 還 能 夠 使 我 們 揭示出 澳門 社會 這一 “和 諧 發展 ”的 典型 所依 憑的 制 度性 機 制 和 極 其 寶 貴 的 實 踐 經 驗 , 更 有 可 能 使 我 們 開掘出 澳門 社會 所信 奉的 “ 和諧 發展 ”理 念所 可能 具 有的 重 大 的 理 論 意 義 。最後 ,我 們必 須承 認, 澳 門社 會科 學研 究這 個 項目 的 展 開 , 可 以 説 是 在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歷 史 和 現 狀的 審 視 和 反 思 以 及 對 澳 門 社 會 和 諧 發 展 賴 以 為 憑 的“地 方 性 知 識 ” 的 研 究 方 面 , 邁 出 的 可 貴 的 一 步 。 我們 應 當 明 白 ,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以 及 在 此 基 礎上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自 主 性 問 題 的 追 究 、 進 而 運 用 社
  • 會 科 學 對 澳 門 社 會 進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 並 不 是 通 過 一個 課 題 項 目 和 一 個 課 題 組 的 學 者 就 能 夠 完 成 的 。 它需 要 學 術 共 同 體 對 這 一 問 題 予 以 普 遍 的 關 注 和 “ 集體 性 反 思 ” , 它 需 要 學 術 共 同 體 做 出 長 期 的 努 力 。正 是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 本 項 目 所 具 有 的 開 創 性 意 義 也就 凸 顯 了 出 來 , 而 其 在 研 究 上 所 具 有 的 那 些 限 度 ,也 當 然 能 夠 為 以 後 的 研 究 提 供 一 種 “ 警 示 ” 性 的 作用 。註 釋 :1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的 具 體 討 論 , 請 詳 見 《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在 澳門 》 第 一 部 分 。2 鄧 正 來 : 《 非 此 即 彼 或 融 通 交 匯 : 序 〈 東 西 交 匯 看 澳門 〉 》 , 載 於 《 寂 寞 的 歡 愉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第 2 4 6 頁 。3 關 於 澳 門 社 會 中 不 同 文 明 間 “ 和 諧 共 存 ” 的 觀 點 以 及 這一 觀 點 所 可 能 具 有 的 重 大 理 論 意 義 的 看 法 , 本 人 早 在1 9 9 6 年 便 提 出 了 。 參 見 鄧 正 來 : 《 澳 門 政 治 發 展 與 宏觀 政 治 研 究 : 序 吳 志 良 〈 論 澳 門 政 治 制 度 與 政 治 發展 〉 》 , 載 於 《 寂 寞 的 歡 愉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第 2 5 1 頁 。4 P.Bourd ieu ,In Ot he r Wor d s :E s s ay s Tow a r d a Re f l e x iv eSoc io logy (Cambr id ge:Pol i t y Pr e ss ,1990),pp.27-28.5 鄧 正 來 : 《 深 度 研 究 與 自 主 發 展 —— 以 對 澳 門 社 會 科 學研 究 的 分 析 為 個 案 》 , 載 於 《 研 究 與 反 思 》 ( 增 訂 版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4 年 , 第 1 0 1 頁 。
  • 智慧的選擇——對2005年施政報告的理論分析蘇東斌 *國家主席 胡錦濤 在澳門 慶祝回歸 祖國五 週年的 參觀 活 動 時 , 曾 兩 次 引 用 了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的 一 句 話“逐 步 提 升澳 門 居 民的 綜 合 生 活素 質 ” 。這 也 就 等 於間 接 地 回 答 了 特 區 政 府 在 施 政 報 吿 中 所 思 索 的 兩 個問 題 , 即 “ 在 這 一 重 要 的 轉 折 階 段 , 我 們 尤 其 要 保持 冷 靜 清 醒 的 頭 腦 , 我 們 必 須 認 真 審 視 和 思 考 : 我們 的 經 濟 發 展 怎 樣 能 更 好 地 和 社 會 發 展 協 調 並 進 ?我 們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怎 樣 才 能 保 持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 ”而 這 句 話 又 正 好 吻 合 了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提 出 的 四 點希 望 。但是,要 真正實 現這句 莊嚴的承 諾,首 先並不 是一 個 如 何 掌 握 若 干 具 體 做 法 問 題 , 而 是 一 個 究 竟 怎樣 確 立 正 確 的 思 想 理 念 問 題 。 對 於 澳 門 來 说 , 也 仍然 有 一 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科 學 性 問 題 , 即 如 何 貫 徹科 學 發 展 觀 問 題 。可以説,施政報吿從“以人為本”和“協調發展”兩 個 方 面 體 現 了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基 本 內 容 與 要 求 。一、關於“ 以人為本 ”在施政 重點 中, 報吿 用概括 的語 言鮮 明地 提出 :“發 展 經濟 的 根 本目 的 , 就是 要 逐步 提 高 市民 的 生 活質 量 , 促 進 市 民 的 全 面 發 展 ;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則 需 要 一 個 團 結 和 諧 、 與 時 並 進 的 社 會 環 境 。 這 就説明, 提高 市民的 生活 質量, 是‘ 以民為 本’ 理念 的體 現 , 是 澳 門 社 會 對 人 的 關 懷 的 回 應 , 亦 是 確 保 社會穩 定 和 發 展的 客 觀 要 求 。因 此 , 特 區政 府 在 未 來 5年 以 至 更 長 的 時 期 裏 , 都 將 與 廣 大 市 民 一 道 , 為 市民 生 活 質 量 的 提 升 而 共 同 努 力 。 ”1必須説 明,這 一表述 有着強 烈的現 實針對 性。 它不 僅 針 對 着 回 歸 前 對 本 土 大 眾 的 輕 視 , 更 針 對 着 近年 來 發 展 中 國 家 或 地 區 越 演 越 烈 的 對 GDP 增 長 的 單純 追 求 。本來,作為觀念,2,000多年前的春秋時期,齊國 著 名 政 治 家 管 仲 最 先 提 出 了 以 人 為 本 的 概 念 。 他在《管 子· 霸業》 中説 :“夫 霸王 之所始 也, 以人 為本 , 本 治 則 國 固 , 本 亂 則 國 危 。 ” 孟 子 也 曾 説 過 這樣 的 話 : “ 民 為 貴 , 社 稷 次 之 , 君 為 輕 。 ”雖 然 這 些 思 想 在 客 觀 上 有 利 於 減 輕 對 大 眾 的 剝削 , 但 在 本 質 上 仍 然 是 為 了 鞏 固 與 維 持 封 建 統 治 地位 , 也 僅 僅 是 把 人 當 做 工 具 , 把 人 當 做 能 夠 產 奶 的牛 才 給 它 吃 草 的 。在西方 ,以人 為本的 思想最 早可以 追溯到 古希 臘時期 。 普 羅 泰 戈 拉 就 曾 經 提出 了 “ 人 是 萬 物 的 尺 度 ”的 看 法 。 在 西 方 中 世 紀 , 神 學 具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地位 , 人 的 地 位 被 神 淹 沒 了 。 到 了 近 代 , 以 人 文 主 義思 潮 興 起 為 標 誌 的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 把 人 對 神 的 崇 拜轉 向 對 人 自 身 的 崇 尚 。對此, 康得 在他 那《 實踐理 性批 判》 導言 中, 曾經 典 性 地 指 出 : “ 在 目 的 國 度 裏 , 人 就 是 目 的 本身, 沒有 人( 甚至 於神 ) ,可 以把 他單 單用 作手 段 ,他 自 己 永 遠 是 個 目 的 。 ” 只 有 認 識 到 這 一 點 , 我 們才 能 夠 承 認 今 天 的 常 識 : 人 的 經 驗 受 其 理 性 支 配 ,而 人 的 本 質 又 規 定 了 人 在 理 性 支 配 下 的 經 驗 行 為 ,作 為 終 極 目 的 現 象 的 行 為 和 作 為 理 性 的 道 德 法 則 是不 斷 地 趨 於 一 致 的 , 而 這 一 切 又 都 是 建 立 在 人 格 層面 上 的 人 性 的 基 礎 上 的 。 對 於 這 種 人 性 , 康 得 有 過*澳門理 工學院社 會經濟 研究所常 務副所 長
  • 一 段 絕 妙 的 詮 釋 : “ 人 類 誠 然 是 足 夠 罪 惡 的 , 不 過他 必 須 把 寓 托 在 人 格 中 的 人 道 看 做 是 神 聖 的 。 在 全部 造 物 中 , 人 所 希 冀 和 所 能 控 制 的 一 切 東 西 都 能 夠單 純 用 作 手 段 ; 只 有 人 類 , 以 及 一 切 理 性 的 造 物 ,才能 一個 目 的本 身。 ” 2然而 ,這 些光 輝的 理念 在商 品拜 物教 面前 ,只 能屈 服 於 “ 以 物 為 本 ” 的 世 界 。在 古 典 經 濟 學 中 , 斯 密 和 薩 伊 強 調 的 是 “ 要 素論” ,薩 伊在 對斯 密的 觀 點做 了條 理化 後指 出: “ 所生 產 出 來 的 價 值 , 都 是 歸 因 於 勞 動 、 資 本 和 自 然 力這 三 者 的 作 用 和 協 力 , 其 中 以 能 耕 種 的 土 地 為 最 重要 的 因 素 但 不 是 唯 一 因 素 。 除 這 些 外 , 沒 有 其 他 因素能 生 產 價 值 或 能擴 大 人 類 的 財 富。 ” 3 勞 動 、 資 本和自 然力 在 “自 己 職能 範 圍內 協同 進 行生 產 工作 ” ,“這 三 者是 創 造 產品 所 不可 缺 少 的因 素 ” 。4薩伊的 “三 要素 ”論 ,成為 後來 政治 經濟 學的 基本 經 濟 觀 。在薩 繆爾 森的 《經 濟學 》教 科書 中, 他所 歸納 的關 於 經 濟 學 的 定 義 , 就 有 一 種 是 這 樣 寫 的 : “ 經 濟學 是 關 於 選 擇 的 科 學 。 它 研 究 人 們 如 何 進 行 選 擇 ,以 便 使 用 稀 缺 的 或 有 限 的 生 產 資 源 ( 土 地 、 勞 動 、設備 、 技 術知 識 ) 來生 產 各 種 商品 ( 如 小麥 、 牛 肉 、外 衣 、 音 樂 會 、 道 路 、 導 彈 ) , 並 把 這 些 物 品 分 配給不 同 的 社 會 成 員 以 供 消 費。 ” 5 他 本 人 又 據 此 提 出了 自 己 的 定 義 : “ 經 濟 學 是 研 究 人 和 社 會 如 何 進 行選 擇 , 來 使 用 可 以 有 其 他 用 途 的 稀 缺 的 資 源 以 便 生產 各 種 商 品 , 並 在 現 在 或 將 來 把 商 品 分 配 給 社 會 的各個 成員 或集 團以 供消 費之 用。 ” 6在這裏 ,雖 然將 “要 素”改 變成 “資 源” ,但 仍然 既 未 突 出 人 的 作 用 , 又 顛 倒 了 人 與 物 的 關 係 。對此 ,馬 克思 曾怒 斥這 種貶 低人 力資 本的 庸俗 經濟 學 思 想 , 他 指 出 :“為 了 破 除 美 化 ‘ 生 產 力’ 的 神 秘 靈 光 , 只 要 翻一 下 任 何 一 本 統 計 材 料 也 就 夠 了 。 那 裏 談 到 水 力 、蒸汽 力、 人力 、馬 力。 所有 這些 都是 ‘生 產力 ’。 人同馬、 蒸汽 、水全 都充 當‘力 量’ 的角色 ,這 難道 是對 人 的 高 度 讚 揚 嗎 ? 在 現 代 制 度 下 , 如 果 彎 腰 駝背 , 四 肢 畸 形 , 某 些 肌 肉 的 片 面 發 展 和 加 強 等 , 使你更有 生產 能力 (更 有勞 動能力 ), 那麼 你的 彎腰 駝背 , 你 的 四 肢 畸 形 , 你 的 片 面 的 肌 肉 運 動 , 就 是 一種 生 產 力 。 如 果 你 精 神 空 虛 比 你 充 沛 的 精 神 活 動 更富 有 生 產 能 力 , 那 麼 你 的 精 神 空 虛 就 是 一 種 生 產力 。 … … 如 果 一 種 職 業 的 單 調 使 你 更 有 能 力 從 事 這項 職 業 , 那 麼 單 調 就 是 一 種 生 產 力 。 難 道 資 產 者 、工 廠 僱 主 關 心 工 人 發 展 他 們 的 一 切 才 能 , 發 揮 他 們的 生 產 能 力 , 使 他 們 像 人 一 樣 從 事 活 動 因 而 同 時 發展 人 的 本 性 嗎 ? ” 7他曾嚴 峻地 寫到 :“ 把人貶 低為 一種 創造 財富 的‘力 量 ’, 這 就 是對 人 的 絕妙 的 讚揚 ! 資 產者 把 無 產者 不 是 看 做 人 , 而 是 看 做 創 造 財 富 的 力 量 。 資 產 者還 可 以 把 這 種 力 量 同 其 他 的 生 產 力 —— 牲 畜 、 機 器—— 進行 比較 。 如果 經過 比 較, 説明 人 是不 適宜 的 ,那 麼 以 人 為 承 擔 者 的 力 量 必 然 被 以 牲 畜 或 機 器 為 承擔 者 的 力 量 所 代 替 , 儘 管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人 仍 然 享 有(具有)‘生產力’這一角色有榮譽。如果我把人説 成是‘ 交換 價值 ’, 那麼 這 個說 法已 經包 含了 這樣 的 意思 : 社 會 條 件 把 人 變 成 了 ‘ 物 ’ 。 如 果 我 把 人 當 作‘生 產 力’ 來 對 待, 那 麼 我就 是 用別 的 主 體代 替 了 真正 的 主 體 , 我 就 是 用 另 一 個 人 代 替 了 他 , 而 他 現 在只 是 作 為 財 富 的 原 因 而 存 在 。 ” 8馬 克 思 在 1 8 4 3年 致 盧 格 的 信 中 以 他 高 度 的 人 本主 義 思 想 對 此 總 結 道 : “ 專 制 政 體 的 原 則 總 的 來 説就是 輕視 人, 蔑視 人, 使人 不成 其為 人” ,“ 這種 制度 的 原 則 就 是 使 世 界 不 成 其 為 人 的 世 界 ” , 世 界 於是成 為 “ 庸 人的 世 界 ” , “政 治 動 物 的世 界 ” 。 9 但要 強 調 的 是 , 馬 克 思 從 兩 方 面 闡 述 它 的 作 用 。 馬 克思 的 原 話 是 這 樣 説 的 : 資 本 家 “ 狂 熱 地 追 求 價 值 的增 值 , 肆 無 忌 憚 地 迫 使 人 類 去 為 生 產 而 生 產 , 從 而去 發 展 生 產 力 , 去 創 造 生 產 的 物 質 條 件 ; 而 只 有 這樣的 條件 ,才 能為 一個 更 高級 的、 以每 個人 全面 而 自由發展為 基本原 則的社 會形式創 造現實 的基礎 。”1 0在“以 人為 本”的 問題 上,需 要深 入説明 的還 有兩 點 :第一, 這裏的 “人” 是以個 體為本 位的, 而不 僅指 整 體 與 人 類 。針對澳門4.2%的失業率中的9,900個失業人口,政 府 官 員 稱 應 特 別 關 注 所 有 的 個 案 。1 1 顯然,這個觀 點 值 得 讚 賞 。其實在《1 857- 1 858年經濟學手稿》中,馬克思在敘 述其 “三 大社 會形 態” 理論 時就 曾指 出: “人 的依賴 關係 (起 初完 全是 自然 發生 的) ,是 最初 的社 會形 態 , 在 這 種 形 態 下 , 人 的 生 產 能 力 只 是 在 狹 窄 的
  • 範圍內和 孤立的 地點上 發展着 。以物 的依賴 性為基 礎的 人 的 獨 立 性 , 是 第 二 大 形 態 , 在 這 種 形 態 下 , 才形 成 普 遍 的 社 會 物 質 交 換 , 全 面 的 關 係 , 多 方 面 的需 求 以 及 全 面 的 能 力 的 體 系 。 建 立 在 個 人 全 面 發 展和 他 們 共 同 的 社 會 生 產 能 力 成 為 他 們 的 社 會 財 富 這一 基 礎 上 的 自 由 個 性 , 是 第 三 個 階 段 。 第 二 個 階 段為 第 三 個 階 段 創 造 條 件 。 ” 12學 者 提 醒 , 必 須 注 意 , 馬 克 思 在 這 裏 提 出 的 是“個人全面發展”的理論,而不是“人的全面發展”的理論,馬克思使用的德語名詞 I n d i v i d u u m,專指“個人”,而 不是指 一般意 義上的 “人” 。在德 語中, 一般 意 義 上 的 “ 人 ” 通 常 用 另 一 個 名 詞 來 表 示 。Ind i v i duum和Mensc h這兩個詞之間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前者 的着眼點 是具體 的個人, 後者的着 眼點則 是一 般 意 義 上 的 人 或 人 類 的 整 體 。 這 就 吿 訴 我 們 , 馬克思並 不是泛 泛地談 論“ 人的全 面發展 ”,他 注重 的是 “ 個 人 全 面 發 展 ” 和 “ 自 由 個 性 ” 的 確 立 。 13在馬克思恩格斯於1 845-1 846年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 態》第 一章中 ,他 們寫道 :“全 部人類 歷史 的第 一 個 前 提 無 疑 是 有 生 命 的 個 人 的 存 在 。 因 此 , 第一 個 需 要 確 認 的 事 實 就 是 這 些 個 人 的 肉 體 組 織 以 及由此產生的 個人對其 他自然的關 係。”“ 任何歷史 記載 都 應 當 從 這 些 自 然 基 礎 以 及 它 們 在 歷 史 進 程 中 由於人們的 活動而 發生的 變更出 發。” 他談到 “要不 是每 一 個 人 都 得 到 解 放 , 社 會 本 身 也 不 能 得 解放 。 ” 。 14必須強調,“以人為本”的“人”不僅是“個人”,而且主要 指的是 “民” ,而不 是指“ 官”。 因為即 使“以 物 為 本” , 它 的背 後 也 主 要指 “ 官 ”、 “ 特 權 階層”、 “既得 利益集 團” 中的“ 人”。 所以, 布萊 爾才 強 調 地 講 : “ 如 果 全 球 化 只 對 少 數 人 的 利 益 服務 , 那 它 將 會 失 敗 … … 衡 量 任 何 一 個 體 面 社 會 的 標準 不 是 富 人 和 強 者 的 滿 意 程 度 , 而 是 對 於 窮 人 和 弱者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 ”第 二 , 這 裏 的 “ 本 ” 也 不 是 指 結 果 上 的 平 均 。(加 社 保擺 數 位) “ 據 報道 , 去年 第 三季 本 地 收入中位數為5,296元,較2003年第三季上升1 1 .1 7%,主 要 因 為 很 多 人 轉 行 從 事 博 彩 業 , 直 接 拉 動 整 體 工資 中 位 數 上 揚 。 仍 留 在 原 工 作 職 位 者 , 相 信 薪 酬 也有 調 整 , 但 升 幅 較 慢 。 ” 15這裏有兩 個因素, 其一,人 們普遍認 識到,由 於資 本 是 可 以 積 累 、 遺 傳 的 ; 由 於 知 識 文 化 和 經 驗 是可 以 通 過 教 育 傳 遞 的 , 由 於 歷 史 上 發 生 的 一 切 都 會對 現 在 發 生 影 響 , 制 度 演 化 是 路 徑 依 賴 的 , 導 致 人與 人 之 間 , 企 業 與 企 業 之 間 , 地 區 與 地 區 之 間 , 國家 與 國 家 之 間 在 利 用 當 前 機 會 的 能 力 上 是 不 同 的 、不平等 的; 這種 “利 用同 等機會 能力 ”的 差異 ,就 導致 了 在 機 會 均 等 原 則 下 , 人 們 的 收 入 的 不 平 等 。對此, 學者可 以稱此 為是一 個與經 濟主體 後天 能力 無 關 的 、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 利 用 當 前 機 會 的 能 力為一個 經濟 行為主 體的 “歷史 稟賦 ”。任 何“ 機會 均等 ” 的 結 果 , 都 是 以 這 種 歷 史 稟 賦 為 條 件 的 。 就 是説 , 歷 史 上 的 不 平 等 , 會 造 成 今 天 和 今 後 的 不 平等。 只有 “ 後發 優 勢” ( 利用 別人 積 累起 來 的知 識 、經 驗 、 教 訓 以 節 省 自 己 的 發 展 成 本 ) , 才 能 對 此 加以 某 種 程 度 的 抵 消 或 校 正 。 16與歷史 稟賦相 聯繫 的概念 則是 “弱勢 群體 ”——他 們 先 天 地 在 平 等 競 爭 中 處 於 弱 勢 的 地 位 。 社 會 公平或“ 正義 ”的標 準, 顯然要 超出 人們對 自己 “競 爭風 險 ” 的 考 慮 而 提 出 制 度 安 排 要 幫 助 失 敗 者 的 需要 , 而 進 一 步 考 慮 如 何 使 弱 勢 群 體 得 到 某 種 扶 助 ,特別是 防止“ 越窮的 (歷 史)越 窮(結 果)” 的現 象無 限 地 擴 張 下 去 。其二, 羅爾斯 《正義 論》的 基礎, 是他的 “差 異原 理 ” 。 這 一 原 理 所 強 調 的 是 人 們 在 機 會 均 等 、 自由 競 爭 的 起 點 上 , 是 平 等 的 , 但 人 們 對 機 會 利 用 的未 來 結 果 “ 無 知 ” , 而 且 事 實 上 最 終 人 們 的 能 力 與“ 運 氣 ” 會 導 致 對 不 同 人 來 説 不 同 的 結 果 。 於 是 ,“正 義 ” 在 他那 裏 被 定 義 為要 使 “ 事 先的 安 排 ” 有 利於 失 敗 者 , 這 樣 做 其 實 對 每 個 人 都 有 利 , 因 為 每 個人 都 在 事 前 有 了 一 定 的 保 障 , 都 可 以 預 知 到 事 後 不至於“ 全盤 皆輸” ,於 是大家 都會 更敢於 冒險 、更 敢於 去 捕 捉 機 會 , 這 對 大 家 都 是 有 利 的 , 對 社 會 財 富的 增 進 也 是 有 利 的 ( 對 增 進 效 率 有 利 ) 。著名學 者福山 對左派 批駁時 認為, 即使一 個社 會高 度 發 展 了 , 仍 然 會 存 在 大 量 的 貧 窮 者 。 他 指 出 社會 的 不 平 等 可 分 為 兩 種 範 疇 : 一 是 來 自 人 的 習 俗 ;二 是 來 自 自 然 或 自 然 的 必 然 性 。 前 者 主 要 是 指 法 律和 文 化 的 不 平 等 , 如 社 會 分 割 成 封 閉 的 階 層 、 種 族差 別 制 度 以 及 不 同 種 族 與 宗 教 集 團 對 經 濟 活 動 的 不同 態 度 等 ; 後 者 主 要 是 指 人 的 天 賦 能 力 和 資 質 的 不平 等 。 他 提 醒 人 們 資 本 主 義 的 產 生 不 是 以 不 平 等 的
  • 形 式 出 現 的 , 而 是 以 平 等 的 形 式 出 現 的 , 它 比 它 的前 身 農 業 社 會 遠 為 平 等 。他認為 這種 不平 等主 要不是 來自 於後 天的 社會 因素,而 是來自 先天的 能力 差異, 這種能 力差異 是“ 必然而不 能根除 的”。 因為 如果盡 力給社 會弱者 以平 等的 尊 嚴 , 那 麼 就 會 限 制 其 他 人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 1 7現代政 治家 又另行 作了 新的解 釋, 這個解 釋就 包含 在 温 家 寶 總 理 關 於 “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 內 涵 的 説 明中 。 他 説 ,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 具 體 地 說 , 就 是 在 經 濟發 展 的 基 礎 上 , 不 斷 提 高 人 民 群 眾 物 質 文 化 生 活 水平 和 健 康 水 平 ; 就 是 要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 包 括 公 民的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權 利 ; 就 是 要 不 斷 提 高 人 們 的思 想 道 德 素 質 、 科 學 文 化 素 質 和 健 康 素 質 ; 就 是 要創 造 人 們 平 等 發 展 、 充 分 發 揮 聰 明 才 智 和 社 會 環境 。 ” 根 據 這 個 解 釋 , 個 人 的 全 面 的 發 展 可 以 理 解為 思 想 道 德 素 質 、 科 學 文 化 素 質 和 健 康 素 質 ( 包 括生理健康 和心理 健康) 全面發展 。1 8 可以説 ,澳門 的施 政 報 吿 完 全 涵 蓋 了 上 述 內 容 。二、關於“協調發展”在施政 重點 中,報 吿鮮 明而正 確地 表述了 對經 濟發 展 的 理 念 :“抓 住 機 遇 ,把 龍 頭 產 業做 大 做 強 ,並 藉 此 拉 動服 務 業 和 其 他 行 業 的 協 調 發 展 , 是 特 區 政 府 未 來 幾年 堅 定 不 移 的 經 濟 發 展 戰 略 。 政 府 將 配 合 和 確 保 博彩 業 經 營 者 按 照 合 約 精 神 , 如 期 地 、 高 質 量 地 發 展相 關 業 務 , 引 入 優 質 的 商 業 管 理 模 式 , 促 使 博 彩 業具 備 應 對 週 邊 競 爭 的 能 力 。 我 們 將 借 鑑 國 際 上 較 成功 的 經 驗 , 完 善 法 律 法 規 , 加 強 博 彩 業 監 管 , 規 範博 彩 業 市 場 。 我 們 亦 將 投 放 足 夠 的 資 源 , 預 防 病 態賭 博 現 象 的 蔓 延 , 推 動 該 產 業 的 健 康 發 展 。 ” 1 9“產 業 結 構 的 優化 , 是 協 調 發 展的 重 要 內 容 。 政府 將 持 之 以 恆 地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的 適 度 多 元 化 發 展 方向, 透 過 CE P A的 創 新 制度 安 排 , 以 及 跨 境 工 業 區 的有 效 落 實 和 政 策 扶 持 等 , 協 助 和 鼓 勵 傳 統 工 業 升 級及 轉 型 , 引 進 有 利 產 業 升 級 的 新 專 案 。 政 府 亦 將 繼續 扶 助 有 發 展 潛 質 的 新 興 產 業 , 努 力 催 生 新 的 經 濟增 長 點 , 創 造 更 為 多 元 的 就 業 空 間 。 ” 20同樣, 這一表 述也有 現實針 對性。 它不僅 指一 個地 區 、 一 座 城 市 的 發 展 一 般 , 更 指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一 枝 獨 秀 ” 狀 態 。“去 年 是澳 門 旅遊 業 高 速增 長 的一 年 ,入 境 旅 客總人數超過1 ,667萬人次,較前年上升約40%。這無疑 是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喜 訊 , 政 府 和 旅 遊 業 界 欣 幸 獲 此卓 越 成 績 , 博 彩 業 實 質 性 開 放 的 首 個 年 度 , 政 府 徵得博 彩税 收逾 1 4 0億, 反映 澳門 博 彩業 的“ 餅” 確 實越 來 越 大 。 在 博 彩 業 的 強 大 帶 動 下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長 譚 伯 源 承 認 , 澳 門 去 年 的 經 濟 增 長 率 很 可 能 高 達2 5% , 並 對 未 來 的 經 濟 增 長 態 度 樂 觀 ; 更 期 望 博 彩業 發 揮 龍 頭 效 應 , 帶 其 他 產 業 協 調 發 展 。 ” 21綜觀歷 史,一 個地區 、一座 城市不 會因為 多元 化的 產 業 結 構 而 繁 榮 , 卻 常 因 失 去 主 導 產 業 而 衰 落 。因為我 們講的 “協調 發展 ”,一 定包括 產業結 構的 合理 性 、 經 濟 、 政 治 、 文 化 的 統 一 性 、 社 會 與 自 然 的和 諧 性 。就澳門 來説, 它的經 濟有一 個相對 超穩定 的特 殊主 導 產 業 —— 博 彩 旅 遊 業 。 我 們 必 須 在 觀 念 上 確 認博彩業 的“ 娛樂一 般” 性質。 從作 用上看 ,它 是一 把典 型 的 “ 雙 刃 劍 ” 。 它 既 能 夠 給 政 府 帶 來 鉅 額 的 税收 , 滿 足 個 人 的 特 殊 消 費 需 求 ; 又 難 免 引 起 社 會 治安 的 惡 化 , 一 旦 消 費 過 度 , 還 會 給 個 人 與 家 庭 造 成災 難 。 這 也 是 發 展 博 彩 業 所 必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 也 算另 一 種 形 式 的 機 會 成 本 。 但 是 只 要 引 導 得 當 、 監 管有 力 , 盡 量 剔 除 其 腐 朽 性 糟 粕 , 就 有 可 能 把 它 變 成帶 有 某 種 先 進 文 化 性 質 的 個 人 現 代 消 費 方 式 。對於澳 門博彩 旅遊業 來講, 顯然有 其極為 脆弱 的一 面 , 第 一 , 它 的 發 展 不 單 取 決 於 內 在 的 質 量 , 主要 靠 外 在 的 需 求 ; 第 二 , 這 種 需 求 又 並 非 是 生 存 的必 要 消 費 , 而 是 生 活 的 奢 侈 消 費 。澳門經 濟正 處在由 工業 型社會 向服 務型社 會, 由體 力 經 濟 與 資 本 經 濟 向 知 識 經 濟 轉 型 的 時 代 , 現 階段 根 本 不 存 在 主 導 產 業 的 更 迭 , 替 換 與 多 元 問 題 ,只 能 把 博 彩 旅 遊 業 做 大 做 強 。那麼發 展為甚 麼必須 全面、 協調、 可持續 呢? 學者認為 ,這是 因為人 —— 這個自 然界幾 十億年 演化 的最 高 產 物 , 它 首 先 是 一 個 最 高 的 物 質 存 在 , 更 是 一個 最 高 的 精 神 存 在 。 人 有 物 質 生 活 的 需 要 , 更 有 精神 生 活 的 需 要 ; 人 有 生 存 的 需 要 , 更 有 享 受 和 發 展的 需 要 。 人 的 需 要 的 多 面 性 、 多 層 次 性 、 延 續 性 要求 發 展 的 全 面 性 、 協 調 性 、 可 持 續 性 。 22這樣看 來,這 種協調 不僅要 涉及科 學與人 文的 關係 , 還 要 涉 及 人 與 自 然 的 關 係 。
  • 比如對於博彩旅遊業, 一旦因主客觀因素導致 客源大 幅 度 減 少 , 一 旦 因 主 客 觀 因 素 導 致 個 體 博 彩 成本大 幅 度 減 少 , 必 然 會 造 成 總 需 求 不 足 。 我 想 , 這也 就 是 要 求 澳 門 居 安 思 危 的 根 本 原 因 所 在 , 這 也 正是 中 央 提 出 “ 要 謀 劃 長 遠 , 在 鞏 固 現 有 優 勢 的 同時,努力培育新 的經濟增長點, 增強發展後勁 ”23 的根 本 原 因 所 在 顯 然 , 在 協 調 發 展 問 題 上 , 政 府 是 大有 作 為 的 。本來,在經濟學 中,最有影響力 的是亞當·斯 密的“無形的手”,就是説 要通過市場去追求自己的 利潤 。 市 場 能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 能 實 現 財 富 公 平 分 配 ,能 對 窮 人 有 足 夠 的 關 心 , 總 之 通 過 市 場 就 可 以 實 現經 濟 的 有 效 性 。但是,著名學者斯蒂格 利茨對資訊經濟學的研 究表 明 , 哪 怕 資 訊 有 任 何 一 點 點 的 不 對 稱 , 這 隻 無 形的手 事 實 上 是 不 存 在 的 , 而 現 實 就 是 這 樣 , 資 訊 永遠 不 能 完 全 的 充 分 。 換 句 話 説 , 經 濟 往 往 是 不 高 效的 。 這 個 道 理 對 經 濟 政 策 的 制 定 產 生 了 深 遠 的 影響 。 市 場 本 身 在 沒 有 政 府 干 預 的 情 況 下 是 一 個 自 由主 義 的 任 意 妄 為 的 經 濟 , 是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經 濟 , 就是 所 謂 絕 對 的 自 由 市 場 的 經 濟 。 他 認 為 , 只 要 承 認資 訊 不 完 全 , 那 也 就 應 該 承 認 市 場 不 能 通 過 自 己 的機 制 實 現 經 濟 的 高 效 性 , 一 定 需 要 政 府 干 預 , 這 就預 示 着 政 府 要 扮 演 重 要 的 作 用 。他 還 以 生 動 的 事 例 來 證 明 自 己 的 判 斷 。其一,最難回答的問題 是為甚麼全球化能在東 亞成 功 , 卻 在 拉 美 以 及 其 他 的 一 些 地 方 失 敗 了 。 簡 而言之 , 全 球 化 在 東 亞 得 到 了 有 效 的 管 理 , 可 是 在 拉美 一 些 國 家 , 全 球 化 沒 有 得 到 有 效 的 管 理 , 他 們 的一 些 經 濟 條 款 都 是 被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 尤 其 是 國 際 貨幣基 金 組 織 強 加 給 他 們 的 , 即 所 謂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的條 款 。 這 些 沒 有 讓 他 們 能 夠 很 好 地 管 理 他 們 的 國 家的條款,我們 稱之為“華 盛頓共識”, 這是發達國 家輸 出 給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一 套 共 識 。 這 套 共 識 並 沒 有 基於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完 整 的 瞭 解 , 而 是 建 立 在 發 達 國 家自己 的 利 益 需 要 和 意 識 形態 基 礎 上 的 一 套 共 識 , 所以 它 並 不 適 合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實 際 國 情 。其二,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要發展中國家所做的 東西 和 發 達 國 家 自 己 要 做 的 東 西 是 完 全 相 反 的 。 舉 個例 子 , 在 美 國 有 一 個 公 共 的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 還 有 由私 人 公 司 提 供 的 私 人 養 老 計 劃 。 但 是 公 營 部 分 佔 大頭 , 它 的 交 易 成 本 非 常 低 , 成 功 地 為 人 們 提 供 了 保障 , 這 是 任 何 私 人 公 司 所 無 法 取 代 的 。 它 有 效 地 避免 了 股 市 的 波 動 , 成 功 地 減 少 了 美 國 貧 困 人 口 的 數量 。 克 林 頓 總 統 的 內 閣 努 力 使 美 國 的 公 共 養 老 系 統變 得 強 健 , 可 是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跟 發 展 中 國 家 説你 應 該 讓 養 老 系 統 私 營 化 。 可 見 他 們 是 對 內 一 套 ,對 外 一 套 。其三,就是國際 上的遊戲規則是 不公平、不公 正的 , 是 不 利 於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 這 一 點 在 貿 易 領 域 很明 顯 。這是因為 不少國際 規則其實 是不對稱 的,發展 中國 家 開 放 了 市 場 , 減 少 了 補 貼 , 但 發 達 國 家 卻 保 留了 補 貼 , 而 且 還 是 實 施 配 額 制 度 , 尤 其 是 對 農 業 大加 補 貼 。 世 界 銀 行 還 有 一 個 數 位 , 歐 洲 的 乳 牛 每 天可以 得 到 2美 元 的補 貼 , 2美 元 也正 是 世 界 銀 行 對 於貧困 的 一 個 標 準 , 在 窮 國 有2 0億 人 每 天 的 生 活 費 用不到 2美 元, 這 就是 説在 很 多窮 國做 一 個人 還不 如 在歐 洲 做 一 頭 牛 。 美 國 每 年 花 三 四 十 億 美 元 來 補 貼 養牛業,就是為那25,000 個已經非常富裕的養牛場。在此 同 時 , 在 撒 哈 拉 以 南 的 以 種 植 為 生 的 人 卻 很 窮 。當 然 美 國 並 不 想 這 樣 , 但 這 卻 是 他 們 所 實 施 的 一 系列 政 策 的 結 果 , 這 些 政 策 給 非 洲 一 些 國 家 造 成 的 損失 遠 遠 大 過 了 他 們 得 到 的 外 援 。所以,他的結論 是,完全自由主 義的市場經濟 是不 行 的 , 應 該 讓 市 場 和 政 府 共 同 發 揮 作 用 。 我 們 需要 對 銀 行 進 行 監 管 , 我 們 需 要 對 股 票 市 場 進 行 監管 , 你 不 監 管 的 話 這 些 市 場 就 會 失 敗 。 24在 解 決 了 需 要 協 調 之 後 , 更 要 研 究 協 調 甚 麼 。第一,有遠見的 政治家還能夠從 更深層的涵義 上去 揭 示 政 府 在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相 互 協 調 統 一 性 中的 作 用 。鮑 威 爾 指 出 , 發 展 不 是 一 個 “ 軟 性 ” 的 政 策 目標 , 而 是 一 個 關 鍵 的 國 家 安 全 問 題 , 但 和 批 評 者 認為 的 相 反 , 使 數 百 萬 人 脱 離 貧 困 的 最 好 辦 法 不 是 提高 外 援 的 水 平 。因為我們開始理 解到,如果發展 援助只被當作 一個 狹 隘 的 經 濟 實 驗 來 進 行 , 就 不 能 獲 得 成 效 。 現 在比任何時候 都清楚, 政治態度和 文化傾向 影響着個 人的 經 濟 行 為 , 歷 史 塑 造 了 社 會 的 經 濟 格 局 。 包 括 安全 環 境 在 內 的 外 部 因 素 , 也 對 經 濟 進 程 起 到 某 些 決定 性 作 用 , 尤 其 是 當 全 球 化 把 各 個 國 家 的 命 運 交 織
  • 在 一 起 的 時 候 。貧窮 和缺 乏 自由 之間 的 聯繫 不是 偶 然的 。雖 然 資源 條 件 決 定 了 發 展 前 景 , 在 那 些 擁 有 很 少 自 然 資 源的 國 家 貧 窮 並 非 不 可 避 免 。 不 論 如 何 , 過 去 的 荷 蘭和 威 尼 斯 , 以 及 現 在 的 新 加 坡 和 以 色 列 , 佔 地 都 很小 、 沒 有 很 好 的 自 然 資 源 , 但 它 們 並 沒 有 為 貧 窮 和虛 弱 所 困 。貧窮 的根 本 原因 是社 會 不公 正和 縱 容這 種不 公 正的 政 府 。 在 腐 敗 蔓 延 、 企 業 精 神 窒 息 、 沒 有 法 治 、沒 有 基 本 公 正 的 地 方 , 貧 窮 就 會 產 生 並 維 持 下 去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中 , 貧 窮 是 對 人 類 尊 嚴 的 一 種 打 擊 ,在 這 種 打 擊 的 背 後 隱 藏 着 人 類 憤 怒 的 自 然 根 源 。我們 的 目 標 是 消 除 貧 困 , 我 們 需 要 有 一 個 經 濟 、政治 和安 全三 位一 體的 戰 略 —— 一 個綜 合了 社會 協 調發 展 方 法 和 合 理 環 境 指 導 的 戰 略 。我們 有目 標 、意 願和 戰 略, 但我 們 也有 一些 更 加重 要 的 東 西 :人 類 相 互 信 任 、互 相 關 心 的 能 力 。25第二 ,社 會學 家、 經濟 學 家逐 漸關 注着 發展 的 科學 性 問 題 。1 9 7 2年 , 受 羅 馬 俱 樂 部 的 委 託 , 由 美 國 麻 省 理工 學 院 的 梅 多 斯 等 人 提 出 了 第 一 個 報 告 , 即 《 增 長的 極 限 》 。 增 長 極 限 論 的 中 心 論 點 是 : 人 口 的 增長 、 投 資 的 增 加 、 環 境 的 污 染 和 資 源 的 消 耗 等 等 ,都 具 有 指 數 增 長 的 性 質 , 也 就 是 説 過 一 段 時 間 就 增加 一 倍 。 如 果 這 個 趨 勢 繼 續 下 去 , 我 們 這 個 星 球 上的經 濟 增長 就 會 在1 0 0年內 的 某 個時 期 達 到極 限 。 原因在 於一 個簡 單的 事實 —— 地 球是 有限 的, 空間 是 有限 的 , 資 源 是 有 限 的 , 地 球 吸 收 污 染 的 能 力 也 是 有限 的 。 作 者 為 人 們 勾 畫 了 一 幅 極 限 到 來 時 的 可 怕 情景 : 由 於 糧 食 不 足 造 成 的 饑 餓 和 死 亡 , 地 球 上 不 可再 生 的 資 源 消 耗 殆 盡 , 環 境 急 劇 惡 化 。 於 是 整 個 人類 的 生 存 問 題 就 要 受 到 威 脅 , 世 界 末 日 就 會 到 來 。但近 些年 來, 越來 越多 的 有識 之士 則認 為, 在 人口 爆 炸 性 增 長 、 資 源 大 量 消 耗 、 生 態 平 衡 遭 到 嚴 重破 壞 的 今 天 , 梅 多 斯 等 人 能 一 反 世 人 的 俗 見 , 把 長期 受 到 忽 視 的 問 題 尖 鋭 地 提 到 人 們 面 前 , 也 不 失 其警 世 醒 人 的 作 用 。法國 學者 又鮮 明地 指出 , 羅馬 俱樂 部所 制定 的 一系列“全球模式”,局限於以“增長一資源一環境”的相 互 關 係 為 出 發 點 , 而 把 人 、 社 會 、 文 化 、 價 值 、體 制 結 構 等 極 其 重 要 的 關 係 和 因 素 排 除 在 研 究 之外 。發 展 學 家 M· A· 西 納 索 在 給 佩 魯 《 新 發 展 觀 》一 書 所 寫 的 序 言 中 也 説 , 甚 麼 是 發 展 呢 ? “ 發 展 ,既指 發展 的活 動 ,又 意味 着 結果 的狀 態 ”。 增長 與 發展 的 關 係 又 如 何 呢 ? “ 增 長 是 規 模 的 一 項 指 標 , 它是 從 發 展 中 獲 得 自 身 意 義 的 , 這 種 發 展 , 雖 然 同 增長保 持着 差異 , 但又 圍繞 着 它, 並在 增 長取 得進 展 時顯 示 自 己 的 效 益 。 ” 26 這 就 是 説 , 沒 有 結 果 的 “ 發展 ” 活 動 是 無 意 義 的 。 而 發 展 , 雖 然 不 能 等 同 於 增長, 兩者 “差 異” ,但 發 展又 必須 圍繞 着增 長, 而 不是 避 開 或 拋 棄 增 長 , 並 且 只 有 在 增 長 取 得 進 展 時 才能 顯 示 出 效 益 , 即 達 到 有 結 果 的 發 展 。 由 此 看 來 ,發 展 與 增 長 的 差 別 性 , 使 我 們 不 能 把 兩 者 混 同 , 兩者 的 同 一 性 又 使 我 們 不 能 把 他 們 絕 然 割 裂 開 來 。 同樣 的 道 理 , 我 們 今 天 講 全 面 發 展 , 不 等 於 不 要 經 濟增 長 , 因 為 經 濟 增 長 是 其 他 發 展 的 基 礎 。 講 協 調 發展 , 也 不 等 於 平 均 發 展 。佩魯 的《 新發 展觀 》一 書可 以視 為綜 合發 展觀 的代 表 作 。 這 種 發 展 觀 認 為 發 展 應 當 是 整 體 的 、 綜 合的 。 他 注 重 人 與 人 、 人 與 環 境 、 人 與 組 織 的 關 係 ,強 調 發 展 是 包 括 經 濟 增 長 、 政 治 民 主 、 社 會 轉 型 、文 化 變 遷 、 自 然 協 調 、 生 態 平 衡 等 方 面 的 綜 合 。佩魯 在《 新發 展觀 》序 言中 講道 :“ 自柏 拉圖 時代 以 來 , 人 們 就 已 經 認 識 到 思 想 產 生 於 矛 盾 , 而 發展 這 一 概 念 恰 恰 造 成 了 我 們 時 代 一 個 重 要 的 自 相 矛盾 的 事 實 : 嚮 往 進 步 但 又 對 其 後 果 心 存 疑 慮 … … 對整 個 發 展 問 題 的 看 法 同 時 就 是 理 解 現 實 和 現 時 代 的鑰匙。 ”27 佩魯在 書中關 於影響 發展的 各方面 因素 應予 以 綜 合 考 察 的 觀 點 , 對 於 理 解 現 時 代 的 發 展 , 確有重 要意 義。 佩 魯的 《新 發 展觀 》, 是 一本 從哲 學 理論 高 度 來 論 述 發 展 問 題 的 重 要 著 作 。 他 認 為 , “ 新的 發 展 ” 就 是 為 全 人 類 和 一 切 人 的 利 益 服 務 的 發展 , 也 就 是 促 進 人 類 和 一 切 人 自 身 的 發 展 。 文 化 價值 在 發 展 中 起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發 展 戰 略 上 , 新發 展 觀 強 調 發 展 戰 略 應 該 是 整 體 的 、 綜 合 的 、 內 生的 : 所 謂 整 體 的 , 是 指 發 展 模 式 必 須 有 一 個 整 體 的觀 點 , 既 要 考 慮 到 作 為 整 體 的 社 會 —— 人 的 各 個 方面 , 又 要 看 到 人 們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中 出 現 的 多 樣 性 ;所 謂 綜 合 的 , 是 指 各 個 部 門 、 地 區 的 協 調 一 致 ; 所謂 內 生 的 , 則 是 指 充 分 正 確 地 利 用 本 國 的 力 量 和 資源來促 進發展 。28 佩魯 還認 為,“新 的發 展” 不是 也
  • 不 可 能 是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所 能 輸 出 的 模 式 , 要 實 現 新的 發 展 , 必 須 改 變 現 存 的 不 平 等 和 不 合 理 的 國 際 經濟 秩 序 。 新 的 發 展 戰 略 力 圖 改 變 發 展 各 個 子 系 統 聯繫 不 緊 密 的 狀 況 , 強 調 發 展 的 各 個 側 面 是 互 相 緊 密依 存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與 發 達 國 家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對 話 和 辯論,終於在1 989年5月聯合國環境 署第1 5屆理事會 期間達成共識: “可持續發 展”係指滿足 當代需要又 不削 弱 子 孫 後 代 滿 足 其 需 要 的 能 力 的 發 展 。 這 種 發 展觀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點 , 是 研 究 了 人 們 的 代 際 關 係 即 一代 人 與 後 代 人 的 關 係 問 題 , 這 是 此 前 的 發 展 論 中 較少 或 根 本 沒 有 系 統 論 述 過 的 。還應提到的是以 人為中心的發展 觀。關於人在 發展 中 的 地 位 問 題 , 是 諸 多 發 展 論 者 時 常 觸 及 的 , 但在 當 代 發 展 研 究 中 真 正 把 以 人 為 中 心 提 到 發 展 觀 高度的,是1 995年3月在哥本哈 根召開的世 界發展首 腦會議。該會議通過的《宣言》和《行動綱領》中講到:“社 會發 展是 全世 界各 國 人民 的中 心需 要和 願望 , 也是 各 國 政 府 和 民 間 社 會 各 部 門 的 中 心 責 任 。 ” 社 會發展“以人為 中心”,“ 社會發展最終 目標是改善 和提高全體 人民的生 活質量 ”,“社 會發展與 其發生 的文 化 、 生 態 、 經 濟 、 政 治 和 精 神 環 境 不 可 分 割 ” 。值 得 特 別 介 紹 的 是 諾 貝 爾 獎 獲 得 者 阿 · 森 的 觀點 : 他 開 宗 明 義 提 出 全 書 的 出 發 點 : “ 本 書 論 證 ,發 展 可 以 看 做 是 擴 展 人 們 享 有 的 真 實 自 由 的 一 個 過程 。 聚 焦 於 人 類 自 由 的 發 展 觀 與 更 狹 隘 的 發 展 觀 形成 了 鮮 明 的 對 照 。 狹 隘 的 發 展 觀 包 括 發 展 就 是 國 民生產 總 值( GNP ) 增長 、 或 個人 收 入增 高 、或 工 業 、或 技 術 進 步 、 或 社 會 現 代 化 等 等 的 觀 點 。 ” 森 把 發展 的 目 標 看 做 是 等 同 於 判 定 社 會 上 所 有 人 的 福 利 狀態 的 價 值 標 準 。 財 富 、 收 入 、 技 術 進 步 、 社 會 現 代化 等 等 固 然 可 以 是 人 們 追 求 的 目 標 , 但 它 們 最 終 只屬 於 工 具 性 的 範 疇 , 是 為 人 的 發 展 、 人 的 福 利 服 務的 。 森 認 為 , 以 人 為 中 心 , 最 高 的 價 值 標 準 就 是 自由 。貫穿中心概念,“自由 ”是在“實質的”意義 上定 義 的 , 即 享 受 人 們 有 理 由 珍 視 的 那 種 生 活 的 可 行能力。更具 體地説, “實質自由 包括免受 困苦 —— 諸如 饑 餓 、 營 養 不 良 、 可 避 免 的 疾 病 、 過 早 死 亡 之 類—— 基本 的可行能 力,以 及能夠識 字算數、 享受政 治參 與 等 等 的 自 由 。 ” 它 包 括 法 治 意 義 的 自 由 , 但 不限 於 權 利 —— 自 由 是 人 們 能 夠 過 自 己 願 意 過 的 那 種生活的“可行能力”( c apab i l i t y )。因此,自由還包括各種“政治權益”(en t i t l ement s),比如説,失業者有 資 格 得 到 救 濟 , 收 入 在 最 低 標 準 線 之 下 者 有 資 格得 到 補 助 ,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有 資 格 上 學 受 教 育 。森的前輩 諾貝爾經 濟獎獲得 者阿羅高 度評價《 以自由看待 發展》這 本書的 學術分析 :“在這 本書中 ,森 精 緻 、 簡 明 而 範 圍 廣 泛 地 闡 述 了 這 樣 一 個 概 念—— 經 濟發展 就其本 性而 言是自 由的增 長。他 運用 歷史 事 例 、 經 驗 證 據 以 及 有 力 而 嚴 格 的 分 析 , 顯 示 了廣 義 而 恰 當 地 構 想 的 發 展 對 自 由 完 全 不 懷 敵 意 , 相反 , 正 是 自 由 的 擴 展 所 組 成 。 ”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安 南的 讚 揚 則 指 出 了 森 的 工 作 的 實 踐 意 義 : “ 全 世 界 貧窮 的 、 被 剝 奪 的 人 們 在 經 濟 學 家 中 找 不 到 任 何 人 比森 更 加 言 理 明 晰 地 、 富 有 遠 見 地 捍 衛 他 們 的 利 益 。通 過 闡 明 我 們 的 生 活 質 量 應 該 不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財 富而 是 據 我 們 的 自 由 來 衡 量 , 他 的 著 作 已 經 對 發 展 的理 論 和 實 踐 產 生 了 革 命 性 的 影 響 。 聯 合 國 在 自 己 的發 展 工 作 中 極 大 地 獲 益 於 森 教 授 觀 點 的 明 智 和 健全 。 2 9在這種若 干新的發 展觀指導 下,現代 政府必須 做甚 麼 呢 ?比如,政 府對個人 合法財產 的保護就 是將人權 從政 治 宣 言 上 升 為 法 律 規 範 , 從 而 保 證 了 發 展 的 基礎 。在《德意志 意識形態》 中,馬克思 就直截了當 地指 出 : “ 個 人 的 真 正 的 精 神 財 富 , 完 全 取 決 於 他 的現 實 關 係 的 財 富 。 ” 30 到 晚 年 , 經 過 對 人 類 學 的 研究 , 馬 克 思 的 這 一 思 想 更 為 明 確 , 他 指 出 : “ 無 論怎 樣 高 度 估 計 財 產 對 人 類 文 明 的 影 響 , 都 不 為 過甚 。 財 產 曾 經 是 雅 利 安 人 和 閃 米 特 人 從 野 蠻 時 代 到文 明 時 代 的 力 量 。 ” 他 通 過 考 察 原 始 社 會 及 其 解 體的 歷 史 後 得 出 結 論 : 人 的 個 性 的 發 展 不 是 個 人 的 自我 完 成 , 而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所 制 約 。 馬克 思 在 筆 記 中 寫 道 : “ 只 要 我 們 分 析 這 種 個 性 的 內容 , 即 它 的 利 益 , 它 的 真 正 性 質 就 會 顯 露 出 來 … …它們最終全都以經濟條件為 基礎。”31 因此,保護 正當 的 私 有 財 產 , 是 所 有 文 明 國 家 現 代 化 進 程 中 必 經的 階 段 ,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在 加 強 澳 門 對 中 產 階 級 關 心 方 面 。 施 政 重 點 説明 : 政 府 “ 將 透 過 機 關 重 組 , 法 規 完 善 , 加 強 消 費
  • 者權 益 的保 護 力 度” 32 ,正 是 政 府的 一 項 基本 職 能 。又 比 如 , 2 0世 紀 後 期 ,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的 社 會 運用 帶 來 的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 生 態 破 壞 問 題 、 資 源 枯 竭問 題 、 人 口 爆 炸 問 題 ,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問 題 , 日 益 引起 人 們 的 嚴 重 注 意 。 人 在 自 然 界 中 生 存 條 件 的 許 多方 面 , 人 和 自 然 和 諧 協 調 的 許 多 方 面 , 有 走 向 更 加惡 化 的 危 險 。 工 業 發 展 起 來 以 後 , 人 在 自 然 面 前 ,主 人 的 地 位 , 主 導 的 能 力 , 越 來 越 強 。 然 而 , 當 人憑藉 科技 和 工業 力 量在 急 劇地 改變 着 自然 的 時候 , 上述 一 系 列 問 題 日 益 顯 現 和 尖 鋭 起 來 。學者 們清 醒 看到 , 科學 和 技術 的 發展 為 善還 是 作惡 , 這 取 決 於 人 所 在 的 社 會 , 而 不 是 科 學 和 技 術 的本 性 。 怎 樣 發 展 科 學 和 技 術 的 社 會 運 用 的 為 善 的 那一 面 , 避 免 和 防 止 它 為 惡 的 那 一 面 , 這 取 決 於 人 們改 進 社 會 的 努 力 , 取 決 於 人 們 控 制 技 術 後 果 的 能力 , 而 不 取 決 於 科 學 技 術 本 身 。 斯 諾 説 : “ 我 們 必須 用 以 反 對 技 術 惡 果 的 唯 一 武 器 , 還 是 技 術 本 身 。沒 有 別 的 武 器 。 我 們 無 法 退 入 一 個 根 本 不 存 在 的 伊甸 園 。 ”就是 説 , 要 在更 高 的 水 平上 取 得 科 學和 技 術 與 自然 、 與 人 、 與 社 會 的 更 加 協 調 的 發 展 。 不 是 回 到 過去 , 而 是 推 進 到 更 高 階 段 的 將 來 ; 不 是 否 定 科 學 和工 業 發 展 , 而 是 否 定 工 業 的 盲 目 發 展 ; 不 是 回 到 人和 自 然 關 係 的 蒙 昧 狀 態 , 而 是 要 開 闢 人 和 自 然 關 係的 更 加 自 覺 的 新 狀 態 , 依 託 於 科 學 和 工 業 的 更 加 健康 、 更 加 符 合 科 學 態 度 和 人 文 精 神 的 新 的 發 展 狀態 。 33 人 們 普 遍 注 意 到 : 回 歸 前 , 澳 門 跟 香 港 沒 法比 , 那 時 的 它 治 安 太 差 , 經 濟 凋 敝 , 香 港 就 是 它 的大 主 顧 。 1 9 9 9 年 後 , 澳 們 人 很 清 楚 自 己 的 位 置 , 小小 彈 丸 之 地 , 如 果 不 依 托 內 地 , 難 有 發 展 。 澳 門 人也 很 清 楚 自 己 的 優 勢 , 博 彩 業 就 是 它 唯 一 的 亮 點 ,從 博 彩 延 伸 , 它 要 發 展 的 是 旅 遊 業 、 服 務 業 , 而 這些 已 經 足 以 支 撐 起 一 個 4 0萬 人 口 的 小 城 。 何 厚 鏵 只做 了 兩 件 事 : 建 立 起 博 彩 業 公 平 競 爭 的 機 制 , 還 澳門 治 安 良 好 的 環 境 。 所 以 , 曾 經 在 回 歸 前 移 民 的 葡人 又 回 來 了 。 所 以 , 當 香 港 好 奇 澳 門 的 安 定 時 , 澳門 人 説 , 我 們 很 滿 意 我 們 的 政 府 。 34再比 如, 在 處理 人與 自 然的 關係 上 ,有 這一 種 價值 觀 念 , 即 人 類 只 對 改 造 、 征 服 自 然 的 成 就 津 津 樂道 、 引 以 為 自 豪 , 卻 逃 避 了 對 其 活 動 負 效 應 的 自 責和 所 應 承 擔 的 責 任 。 人 們 對 自 然 界 主 要 採 取 了 兩 方面 的 行 為 : 一 是 把 大 自 然 看 作 是 貯 存 資 源 的 倉 庫 ,不 斷 地 向 自 然 索 取 ; 二 是 把 大 自 然 看 作 是 排 放 廢 物的 垃 圾 場 , 不 斷 地 向 自 然 環 境 排 放 數 量 越 來 越 多 、成 份 越 來 越 複 雜 、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損 害 越 來 越 嚴 重 的廢 棄 物 。 這 種 為 了 人 類 的 生 存 、 發 展 利 益 而 對 其 他物 種 一 概 漠 視 的 價 值 觀 已 經 是 走 入 誤 區 的 、 狹 隘 的人 類 中 心 主 義 , 只 能 稱 其 為 “ 人 類 專 制 主 義 ” 。針 對 這 種 狀 態 , 以 美 國 哲 學 家 保 羅 ·W· 泰 勒為 代 表 的 生 物 中 心 主 義 認 為 , “ 人 類 與 其 他 生 物 一樣 , 是 地 球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一 個 成 員 ; 人 類 和 其 他 物種 一 起 , 構 成 了 一 個 相 互 依 賴 的 體 系 , 每 一 種 生 物的 生 存 和 福 利 的 損 益 不 僅 決 定 地 其 環 境 的 物 理 條件 , 而 且 決 定 於 它 與 其 他 生 物 的 關 係 ; 所 有 的 機 體都 是 生 命 的 目 的 中 心 , 因 此 每 一 種 生 物 都 是 以 其 自己 的 方 式 追 尋 其 自 身 的 好 的 唯 一 個 體 ; 人 類 並 非 天生 就 優 於 其 他 生 物 。 ” 35泰勒 通過 反對 人類 優等 論 來表 達其 生物 平等 主 義的 態 度 , 認 為 所 有 生 物 都 擁 有 同 等 的 固 有 價 值 , 都應 當 受 到 同 等 的 道 德 關 懷 。 大 自 然 的 穩 定 與 生 機 ,取 決 全 生 命 形 態 的 豐 富 性 , 而 不 取 決 於 是 否 有 一 種或 某 種 物 種 能 夠 輕 而 易 舉 地 戰 勝 和 統 治 其 他 物 種 。但事 物總 是 複雜 的, 如 果食 肉動 物 不應 吃肉 、 食草 動 物 不 應 吃 草 , 它 們 的 生 命 靠 甚 麼 生 存 下 去 呢 ?應該 説, 可 持續 發展 的 一個 重要 特 點是 以人 的 發展 為 根 本 。 但 是 可 持 續 發 展 觀 要 求 人 的 發 展 不 僅 單個 人 的 發 展 , 也 包 括 人 的 類 發 展 。人類 與自 然相 依而 存, 但 兩者 之間 又不 可避 免 地存在 矛盾 , 這就 使 人類 生 存面 臨一 個 “悖 論 ”: 一 方面 人 類 要 生 存 , 就 必 然 消 費 自 然 , 就 必 然 對 人 類 的另 一 個 生 存 條 件 ( 環 境 和 自 然 資 源 ) 造 成 一 定 的 破壞 ; 而 要 保 持 原 有 的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 人 類 就 不 能 消費 自 然 。 也 就 是 説 , 如 果 我 們 不 改 造 自 然 , 就 會 因為 生 活 資 料 的 危 機 而 無 法 生 存 ; 而 如 果 改 造 自 然 ,又 必 然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破 壞 , 這 同 樣 也 會 危 及 人 類 生存 。 資 源 危 機 和 環 境 危 機 都 是 人 類 的 生 存 危 機 。從人 類 發展 的 現實 來 看 ,一 方 面要 承 認生 物 和 自然 界 的 利 益 ; 另 一 方 面 , 要 滿 足 人 的 不 斷 增 長 的 需要 , 又 常 常 會 損 害 其 他 生 物 和 自 然 界 的 利 益 。 為此 , 頗 有 見 地 的 學 者 們 提 出 了 解 決 這 種 矛 盾 總 的 原則 應 該 是 , “ 人 類 生 存 的 基 本 需 要 高 於 生 物 和 自 然界 的 利 益 ; 但 是 生 物 和 自 然 界 的 生 存 高 於 人 類 的 非
  • 基本需要(即過份享受和奢侈的需要)。” 36 從這個意義上説,以“人類為本”也不同於“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37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政府限制澳博賭場在1 8-1 9個,是希望澳博有足夠的空間整合舊場,迎合市場的 發展。 並表示, 政府與 澳博較早 前就賭 場數 目 交 換 過 意 見 , 政 府 不 希 望 澳 博 賭 場 總 數 超 過1 8-1 9個,希望澳博進行內部整合,重新整合一些規模較小 、並非 針對中 場的舊 賭場。 38在澳門回歸祖國5年後的今天,呈現了“社會安定祥和 ,經濟 持續 增長, 民眾安 居樂 業”的 良好 局面 。但要使整個社會具有“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與時俱進 的創新 觀念和 艱苦創 業的奮 鬥精神 ”就要 求政府在 施政中 ,必須 “要以 人為本 ,不斷 提高政 府的管治水平”。可以説,“逐步提升澳門居民的綜合生活素 質”這 一戰 略性目 標的提 出, 就是一 種智 慧的選擇。因為它既反映着政府的管治能力,又考驗着政府的管 治水平 。顯然, 在一個 社會的轉 型期, 對政府施 政的要 求是苛 刻的。 這就是 説,口 號的提 出雖然基於 一種科 學的理念 ,但它 的實現程 度卻只 能依靠政 府管治 能力的 實踐來 説明與 檢驗的 。面對 這 一 社 會 轉型 , 正 如 《 聊齋 志 異 · 陸 判 》云 : “ 斷 鶴 續 鳧 , 矯 作 者 妄 ; 移 花 接 木 , 創 始 者奇。” 斷鶴續 鳧,移 花接木 皆屬高 難度手 術,施 術者必 須提 高水 平方 能獲 得 。註 釋 :1 何厚 鏵 :《 2 0 0 5 年 財年 度 施 政報 告 》, 澳 門 特區 政 府 印務 局 , 2 0 0 4 年 , 第 1 6 頁 。2 康 得 : 《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 1 9 8 7年 , 第 8 7 頁 。3 薩伊 :《 政 治經 濟 學概 論 》, 北京 : 商務 印 書館 , 19 6 3年 , 第 7 5 - 7 6 頁 。4 同 上 註 , 第 7 7 頁 。5 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 9 2 年。6 同 上 註 。7 馬 克 思 : 《 資 本 論 》 , 第 1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5 年 , 第 6 4 9 頁 。8 同 上 註 。9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 第 1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9 5 年 。10《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2 3 卷 , 北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9 5 年 , 第 6 4 9 頁 。11 參 見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1 月 1 9 日 。12 《 馬克 思 恩格 斯 全集 》 第 4 6 卷 (上 ) ,北 京 :人 民 出 版社, 1 9 7 9 年 , 第 1 0 4 頁 。13 參見吳 仁:《 關於人 的全面 發展》 ,轉引 《資訊 快報》 ,2 0 0 4 年7 月5 日。14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2 0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 9 5 年 , 第 3 1 8 頁 。15 參見 《人 高於 利潤 》導 言部 分, 中信 出版 社, 2 0 0 4 年 。16 引自 《 澳 門 日 報 》 , 2 0 0 5 年 1 月 1 7 日 。17 轉引 樊 綱: 《 平 等、 公 平 與經 濟 發 展》 , 載 於《 開 放 導報》,2 0 0 4 年,第 1 2 期 。18 參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 0 0 4 年6 月,第5 9 頁。19 轉引 《 當代 思 潮 》2 0 0 4 年 , 第6 期 , 第5 0 頁 。20 何厚鏵: 《2 0 0 5 年財 年度施政 報告》 ,澳門特 區政府 印務局,2 0 0 4 年,第 1 9 頁 。21 同上,第 2 0 頁 。22 引自 《 澳 門 日 報》 , 2 0 0 5 年 1 月 6 日 。23 參見 《 當 代 思 潮 》 , 2 0 0 4 年 , 第 6 期 , 第 3 頁 。24 見《澳門日報》,2 0 0 4 年1 2 月2 1 日 。25 參 見 《 解 放 日 報 》 , 2 0 0 4 年 8 月 2 9 日 。26 參 見 《 2 1 世 紀 經 濟 報 導 》 , 2 0 0 5 年 1 月 6 日 。27 弗朗 索 瓦 · 佩 魯 : 《 新 發 展 觀》 , 華 夏 出 版 社 , 1 9 8 7年, 第 1 0 頁 。2 8 同 上 註 , 第 1 頁 。2 9 同上註,第2 -3 頁。3 0 轉 引 阿 森 : 《 以 自 由 看 待 發 展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社,2 0 0 2 年 ,第 2 頁 。31《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第 1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2 0 0 1 年,第8 9 頁。32《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4 5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 9 5 年,第6 4 6 -6 4 7 頁。33 何厚鏵:《 2 0 0 5 年財年度 施政報告 》,澳門 特區政府 印務 局 , 2 0 0 4 年 , 第 1 9 頁 。34 參 見 龔 育 之 : 《 科 學 與 人 文 : 分 融 走 向 交 融 》 , 載 於《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研 究 》 , 2 0 0 4 年 6 期 , 第 2 9 頁 。35 引自《南方 日報》,2 0 0 4 年1 2 月2 4 日 。36 何 懷 宏 : 《 生 態 倫 理 —— 精 神 資 源 與 哲 學 基 礎 》 , 保定 : 河 北 大 學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37 余 謀 昌 : 《 走 出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 , 自 然 辯 證 法 研 究 ,1 9 9 4 年,1 0 (0 7 ),第8 -1 4 頁。38 參 見 徐 春 : 《 以 人 為 本 與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辨 析 》 , 載 於《北大 學報 》, 2 0 0 4 年 ,第 6 期 。39 見《澳 門日報 》,2 0 0 5 年1 月 1 5 日 。
  • 立法會選舉與“一國兩制”文明楊允中 *一、“一國兩制”文明開始在澳門特區紮 根(一)良好開局影響深遠在澳門特區正式實施與全面驗證“一國兩制”理論的正確性、生命力已有五年以上歷史,説“開局良好”或“初步成功”都是適宜而絕不過份的評語。“今天的澳門,社會安定祥和,經濟持續增長,民眾安居樂業。實踐證明,澳門人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的。”“澳門回歸祖國五年來,‘一國兩制’方針成功地付諸實踐。” 1 當然,我們在珍惜特區發展良好開局的同時,也應 居安思危 ,與時俱 進,保持 清醒的再 認識、再開發、再創造理念與心態,擴大對澳門特區當前和未來發展的關注面,擴大對社會均衡和諧發展的思考深度。(二)現階段法治有其特殊內涵澳門特區成立後,不僅建立了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新型“一國兩制”法律體系,而且社會上的價值觀或核心價值也在調整中。在特區現實中,無疑,愛國愛澳已成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當然,法治至上、公平競爭、包容共濟、求同存異等項,亦應保持與發揚。因此,現階段法治與回歸之前有其原則上區別,這是理解特區依法施政所不容忽略的一點。法治是現代文明的一個集中體現,其基本要求似可包括:政府要依法用權、以民為本、執政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居民基本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社會上法治意識強烈,遵法守法、學法習法已成為居民自覺 行為。 在某種 意義上説 ,法治 的本質 就是:①維護公正;②延續文明。(三)特區“一國兩制”文明的核心,是堅持“一國兩制”法治“一國兩制”是特區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也是特區得以 健康發展 的最根本 保障和最 大優勢。 這裏,需要強調的基本理念至少有下面幾點,即:①主權與主權觀,不容含糊;②“澳人治澳”體現高度自治權;③居民享有的民主權利相當廣泛;④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型政制完全必要與可 行 ;⑤發展民主要循序漸進;⑥經濟文化保障到位;⑦均富、和諧、文明的發展目標靠社會良性循環來 達致 。二、萬眾矚目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一)本屆立法會選舉具特殊的時空要求本屆立法會選舉實質上是特區成立後的第二次同類選舉,現特區政府已進入第二屆依法施政的新五年。作為驗證“一國兩制”的良好範例,在澳門特區適應共建優質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全面落實“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廉潔”的原則,本屆立法會選舉要成為健康選舉文化的代名詞,成為選舉文化健康化的一個標誌。(二)目前,選情發展基本正常,預期會是一次破多項紀錄的選舉議席最多(新增直選2席)、選民最多(突破22*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高 級 顧 問 兼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代 主 任
  • 萬)、參選組別最多、投票總人數最多,幾乎都是可以肯 定 的。 在 突 破多 項 選舉 記 錄 同時 , 人們 期 望 的另一 指 標是 即 將組 建 的第 三 屆立 法 會, 其 議員 結 構和職 能 發揮 也 將 是歷 史 的新 指 標 。(三 )時 代呼 籲完 善選 舉文 化目前,提升發展質量、共建優質和諧社會,已形成全 社 會基 本 共 識。 其 實, 優 質 社會 應 由優 質 政 府與優 質 居民 所 組 成, 廣 義的 優 質 政府 就 應包 括 優 質的立法機關(優質的議員與優質的職能發揮)。澳門特區 實 際上 處 於 經濟 與 社會 的 雙 重轉 型 期, 澳 門 有充足 條 件加 速 推 進兩 個 領 域的 轉 型 。根據基本法和選舉法的規定,現階段澳門立法會組成 有 三個 來 源 :直 選 議員 、 間 選議 員 和特 首 委 任議員 。 但三 者 間 比例 發 生了 一 定 變化 , 第三 屆 直 選議員1 2人,佔41 .38%,間選議員1 0人,佔34.48%,特首委任議員7人,佔24. 1 4%,這明顯地體現了循序漸 進 推進 民 主 政治 。 提起 選 舉 ,人 們 往往 對 直 選關注 、 議 論最 多 。 因為 直 選 是透 過 選 民直 接 參 與 ,其實 三 個來 源 的 議員 都 有各 自 的 代表 性 ,都 是 廣 義的民 意 代表 。 人們 期 望第 三 屆立 法 會選 舉 是一 次 健康公 正 的選 舉 , 人們 也 在熱 切 關 注健 康 的選 舉 文 化這個 主 題。 本 人 認為 健 康選 舉 文 化至 少 應包 含 以 下要 求 :① 有 公 正 的 “ 打 波 規 則 ” 作 指 引 ;② 有 選 民 的 熱 情 參 與 ;③ 有 執 法 部 門 的 秉 公 執 法 ;④ 有 媒 體 與 市 民 的 主 動 監 督 ;⑤有 合 理 的 選 舉結 果 , 即 結 構合 理 的 當 選 議 員組合 。 希望 新 一 屆立 法 會不 僅 是 人數 上 的擴 充 , 而且在 議 員整 體 素 質上 亦 能 普遍 提 升 。三 、提升選民公民意識是確保選舉成功的關鍵一環(一)依 法行使選 舉權,是 公民享有 基本政治 權利的重要體 現《澳門基 本法》 規定: “澳門特 別行政 區永久 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6條)。擁有選舉 與 被選 舉 權 是永 久 性居 民 區 別非 永 久性 居 民 的主要 標 誌, 也 是 選民 參 加政 治 活 動、 貫 徹澳 人 治 澳的重 要 體現 。 澳門 立 法會 選 舉四 年 舉行 一 次, 每 個人 一 生 中 能 夠 參 加 同 類 選 舉 的 機 會 是 有 限 的 , 因此, 更 應 格 外 珍 惜 基 本 權 利 。(二)回歸要求公民身份的調整與公民意識的提升在新 興 的 特 區 ,不 僅 法 治 性 質與 內 容 發 生 了 變化 , 而 且 公 民 身 份 也 相 應 發 生 了 變 化 。 如 今 , 愛國、 守法 應 成為 特區 衡 量公 民意 識 的核 心內 容 。(三 )依 法、 公正 、廉 潔要 體現 在選 舉全 過 程20 05年是 個 重要 年頭 ,立 法 會選 舉又 是本 年 度的重 中 之 重。 為 了 促進 健 康 選舉 文 化 的形 成 , 廣 大選民 有個 責 無旁 貸、 義 無反 顧的 行 為取 向 :① 要 全 面 關 注 選 情 選 程 ;②要 正 確 理 解 參 與 選 舉 的 深 遠 意 義 ;③ 要 跟 進 選 情 變 化 ;④ 要 投 下 神 聖 莊 嚴 一 票 ;⑤ 要 監 督 不 規 則 行 為 。(四)選 出優質 議員與 實現公民 意識全 面提升 並重,這 是兩 個不 可分割 的追 求目 標當選議員,特別是直選議員其綜合素質具有一定不可 預 測 性, 作 為 特別 行 政 區的 選 民 ,人 們 期 望 有較高 議 政 能 力的 人 士 當 選、 成 為 公 信力 強 的 民 意 代表, 也 是 無 可厚 非 的 。 一個 優 質 議 員除 符 合 基 本 法規定 的條 件外 ,在 品德 和能 力方 面至 少應 具備 :① 有 較 強 議 政 能 力 ;②熟 悉 立 法 技 巧 並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③有 較 強 代 表 性 ( 不 宜上 層 化 、 官 僚 化 ) ;④ 為 人 正 派 、 無 不 良 紀 錄 ;⑤ 當 選 後 信 守 承 諾 、 有 責 任 感 。同時,人們也希望選舉過程能成為選民公民意識的提 升 過 程。 對 於 廣大 選 民 來説 , 事 實上 伴 隨 選 舉過程 存在 一 個共 同 的目 標 、共 同 的要 求 :① 堅 持 學 法 普 法 自 我 提 升 ;②造 就 法 治 優 化 環 境 ,令 違 法 選 舉 文 化 知 難 而退 ;③ 提 升 監 督 力 度 , 體 現 澳 人 治 澳 ;④享 受 參 與 樂 趣 , 感 受落 實 公 民 權 的 自 我 滿 意度 。選舉也是個全民性公民意識提升過程,通過健康選舉 文 化 的推 進 , 可使 選 民 和廣 大 青 少年 接 受 一 次生動 而 具 體 的愛 國 愛 澳 和民 主 參 與 的公 民 教 育 , 它關係 全 局 , 影 響 深 遠 。
  • 註 釋 :1 胡 錦 濤 : 《 在 慶 祝 澳 門 回 歸 五 週 年 大 會 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區 第 二 屆政 府 就 職典 禮 上 的講 話》 , 第 2 、 1 頁 。
  • 論要物合同唐曉晴 *一 、概述( 一 ) 要 物 合 同 與 物 權 合 同在 拉 丁 語 系 的 法 律 術 語 中,“ Con t ra to Rea l ”1 既可以 解 作 “要 物 合 同” 也 可 以 解作 “ 物 權合 同 ” 。 倘若 要 直 譯 成 中 文 的 話 , “ 物 權 合 同 ” 較 為 合 乎 原 文 。然 而 , 學 習 民 法 的 人 基 本 都 知 道 , 在 當 代 民 法 術 語中 , 要 物 合 同 與 物 權 合 同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要 物 合 同 2 一 般 指 的 是 以 物 的 交 付 作 為 構 成 要 件的 合 同 。 因 此 , 與 其 相 對 的 是 諾 成 合 同 (con t ra toconsen sua l ),即 僅 以 締 約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作 為 合 同 成立 的 唯 一 要 件 的 合 同 。物權 合 同 則是 指 產 生設 定 、 轉移 或 消 滅物 權 之 效力( 或 稱 物權 變 動 效果 ) 的 合 同。 因 此 ,與 其 相 對 的是 僅 僅 會 導 致 債 權 的 設 定 、 轉 移 或 消 滅 的 債 權 合同 。 對 於 此 兩 種 性 質 不 同 的 合 同 , 德 國 法 分 別 以 兩個術 語 表 達 : 要 物 合 同 被 稱 為 Rea l con t rac t ,而 物 權合 同 則 被 稱 為Ding l i cher Ve r t rag 。拉丁 語 系 法律 著 作 要區 別 該 兩個 概 念 的時 候 , 一般 會 在 C o n t r a t o R e a l 後 面 加 上 拉 丁 語 q u o a dcons t i tu t i o nem 或quoad e f fec tum。當 以 Con t ra to Rea lquoad cons t i tu t i onem 表述之時 ,其意 思是構 成上的 物權合同, 而 Con t ra to R ea l quoad ef f ec tum 則為 效力 上的 物 權 合 同 。本 文 研 究 的 對 象 是 前 者 , 即 構 成 上 的 物 權 合 同(Con t ra t o Rea l quoad cons t i tu t ionem)或要 物 合同 。 要物 合 同 是 當 今 大 陸 法 系 實 證 法 上 合 同 的 一 個 類 別 ,然 而 此 一 類 別 的 存 在 與 傳 統 有 莫 大 關 係 , 所 以 本 文第 二 部 分 將 從 該 類 別 的 傳 統 起 源 開 始 進 行 探 究 。( 二 ) 要 物 合 同 與 諾 成 合 同要物 合 同 以物 的 交 付(dat i o r e i)作 為 成 立 要 件 ,然 而 , 並 非 所 有 在 給 付 內 容 中 包 括 物 的 交 付 的 合 同均 屬 要 物 合 同 。 很 多 合 同 均 涉 及 物 的 交 付 , 但 是 並不屬 於 要 物 合 同 。 在 這 些 合 同 中 ( 例 如 租 賃 合 同 ) ,物 的 交 付 僅 僅 是 為 了 履 行 合 同 債 務 而 作 出 的 、 是 一個 履 行 行 為 ; 其 作 出 是 為 了 使 到 給 付 的 實 現 。 因此 , 交 付 的 時 刻 是 合 同 成 立 之 後 、 在 執 行 或 履 行 合同 之 時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物 的 交 付 等 同 於 羅 馬 法 上所 謂 的 清 償 原 因(so l v end i cau sa)。3 當 然 , 為 履 行合 同 債 務 而 作 出 的 交 付 也 可 以 在 合 同 成 立 的 同 時 便已 作 出 。 例 如 在 以 手 易 手 的 交 易 中 , 合 同 一 旦 成 立便 立 即 履 行 , 物 的 交 付 與 合 同 的 成 立 似 乎 是 同 時 發生 的 。 然 而 , 即 使 如 此 , 交 付 仍 然 是 作 為 履 行 合 同債 務 的 行 為 ; 在 邏 輯 上 , 仍 然 是 應 該 先 有 合 同 成 立而 後 有 交 付 的 發 生 , 只 是 兩 者 巧 合 地 發 生 在 同 一 時間 而 已 。 為 此 , 我 們 可 以 用 一 簡 單 的 例 子 説 明 : 攤販 甲 在 街 上 擺 賣 梨 子 , 並 以 價 錢 版 標 明 梨 子 5 元 一個 。 路 人 乙 向 其 表 示 要 買 五 個 梨 子 , 並 隨 即 支 付 了2 5 元 , 但 甲 堅 決 不 給 乙 梨 子 。 雖 然 這 種 買 賣 一 般 是以 手 易 手 的 , 即 賣 方 一 手 交 梨 子 , 買 方 一 手 交 錢 。可 是 在 上 述 案 例 中 , 實 物 的 交 換 並 不 是 合 同 成 立 的要 件 。 合 同 在 承 諾 作 出 之 時 即 已 成 立 , 不 取 決 於 梨子 的 交 付 與 否 。 所 以 , 當 甲 拒 絕 交 付 梨 子 , 乙 自 然可 以 根 據 已 成 立 的 合 同 請 求 履 行 。 可 見 , 在 上 述 情況 中 , 無 論 物 的 交 付 是 在 合 同 成 立 之 時 作 出 還 是 在合 同 成 立 之 後 作 出 , 其 作 用 均 是 為 了 履 行 已 經 設 定的 債 務 , 而 不 是 作 為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 這 種 不 以 物*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 法 學 博 士
  • 的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的 合 同 被 稱 為 諾 成 合 同(con t ra t o c ons ensual )或合意合同。諾成合同的特徵是 : 合 同 的 成 立 僅 僅 取 決 於 當 事 人 的 合 意 。 諾 成 合同 有 可 能 會 以 物 的 交 付 作 為 其 給 付 內 容 , 但 是 該 交付 並 不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必 要 條 件 。與此 不同 的是 要物 合同 。 要物 合同 必然 涉及 物 的交 付 , 然 而 , 該 交 付 並 不 是 因 合 同 之 成 立 而 產 生 的給 付 , 而 是 合 同 成 立 本 身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 在 要物 合 同 中 , 在 未 曾 實 現 標 的 物 交 付 之 前 , 合 同 並 不成 立 。 所 以 才 説 物 的 交 付 是 要 物 合 同 的 要 素 或 要件 。然而 ,必 須注 意的 是, 合同 可以 完全 不涉 及物 的交 付 。 當 不 涉 及 物 之 交 付 的 合 同 僅 僅 以 當 事 人 的 合意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時 , 同 樣 可 以 被 稱 為 諾 成 合 同 。 僅取 決 於 當 事 人 合 意 而 成 立 的 合 同 又 可 以 與 取 決 於 特定 方 式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的 合 同 ( 要 式 合 同 ) 相 對 。(三 ) 要 物 合 同 與 要 物 行 為在現代 民法 的概 念體 系中, 法律 行為 是合 同的 上位 概 念 , 因 此 , 承 認 要 物 合 同 的 存 在 就 等 於 承 認 要物 行 為 或 者 要 物 法 律 行 為 的 存 在 。 上 文 指 出 , 要 物合 同 不 同 於 物 權 合 同 , 那 麼 要 物 行 為 也 就 當 然 不 同於 物 權 行 為 。二 、要物合同概念的形成與演變過程( 一 ) 蓋 尤 斯 與 優 士 丁 尼 對 要 物 合 同 的 劃 分古代 羅馬 法並 無要 物合 同的 概念 。要 物合 同概 念的 起 源 可 追 溯 到 羅 馬 法 學 家 蓋 尤 斯 。在古 代羅 馬法 的司 法見 解中 ,“ 請求 給付 特定 款項之訴”(ac t i o c er t ae c r ed i t ae pec uniae)有三種訴因:金錢的交付(p e c un i a da t a)、金錢的要式口 約( pe c un ia s t i pu l a t a )、金錢的支付記賬(pe c un iaex pens a lata)。4從 上 述 分 類 中 , 蓋 尤 斯 發 展 出 廣 義 的 契 約 之 債( cont r ac tus )的四分法:產生於實物(r e )之債、產生於話語(v erb is )之債、產生於文字(l i t e r i s )之債、以及產生於合意(c ons e n s u)之債。5在實 物的 契約 之債 範疇 內, 蓋尤 斯僅 僅提 到“ 消費借貸”(mu tuum)。 他之所以將“消費借貸”視 為實物之債是因為出借方要將金 錢交付( da t i o ) 6 給 受益 方 , 即 以 交 付 為 要 件 。 但 是 , 很 快 他 又 發 現 了“錯誤的金錢給付”( i nde bi t um s o lut um) 也會造成實物 債 , 因 為 在 這 一 情 況 中 , 金 錢 的 交 付 同 樣 是 構 成該債的 要件 。他 在《 法學 階梯》 中提 到: “當 錯誤 地以 為 自 己 欠 別 人 某 物 而 將 其 交 付 時 , 也 造 成 產 生 於實 物 的 債 。 … … 這 種 債 並 非 產 生 於 契 約 , 因 為 錯 誤地實行給付的人與其説是締結法律關係,不如説打算解除 法 律 關 係 。 ”7問題是,“錯誤的金錢給付”雖然與“消費借貸”具有共 通點 (即金 錢的 交付) ,可 是從性 質而 言, 前者 並 非 契 約 。 雖 然 蓋 尤 斯 也 注 意 到 契 約 性 的 實 物 債與 非 契 約 的 實 物 債 的 區 別 , 可 是 他 並 沒 有 建 立 起 一個可 容 納 “ 錯 誤 的 金 錢 給 付” 的 獨 立 範 疇 。8 因 此 ,蓋 尤 斯 關 於 實 物 債 的 分 類 並 未 完 成 。到了後 古典 時期 與拜 占庭時 期, 契約 之債 以當 事人 的 合 意 或 協 議 作 為 共 同 要 素 的 思 想 越 來 越 明 確 ,而交付 又變 成一 種“ 無色 行為” ,可 隨着 實施 時的 具體 情 況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 例 如 : 轉 移 所 有權 、 轉 移 佔 有 、 轉 移 持 有 等 等 ) 。9在這樣 的背 景下, 優帝 的《法 學階 梯》擴 大了 蓋尤斯所創的實物債概念,將使用借貸(comoda t um)、質押(pi gnu s )、寄托(depos i t um)三種合同納入其中 , 使 其 成 為 一 個 新 的 類 別 , 亦 即 我 們 現 在 所 説 的要 物 合 同 10 類 別 。 至 於 優 帝 有 沒 有 注 意 到 上 述 合同中 交 付 的 不 同 性 質 問 題 , 則 難 以 稽 考 。優帝 並沒 有放 棄蓋 尤斯 關 於契 約之 債的 四分 法 ,他 僅 僅 是 將 使 用 借 貸 、 質 押 以 及 寄 托 納 入 了 要 物 合同 的 類 別 。 然 而 , 他 的 這 一 做 法 實 際 上 卻 徹 底 改 變了要物 合同 的概念 。當 蓋尤斯 把“ 消費借 貸” 與“ 錯誤 金 錢 給 付 ” 視 為 “ 要 物 之 債 ” 的 時 候 , 作 為 其 共同要素 的交 付是一 種轉 移所有 權的 方式; 可是 ,在 優斯 丁 尼 所 添 加 的 使 用 借 貸 、 質 押 、 寄 託 三 者 之 中 ,交 付 均 不 轉 移 所 有 權 , 而 是 轉 移 佔 有 或 持 有 。 因此 , 經 優 帝 的 修 改 後 , 作 為 要 物 合 同 共 同 要 素 的 交付 只 能 取 其 最 少 公 約 數 , 即 無 色 的 交 付 ( 即 不 考 究其 背 後 原 因 的 事 實 控 制 的 自 願 轉 移 ) , 而 非 轉 移 所有 權 的 交 付 或 具 有 其 他 特 別 意 思 的 交 付 。自從優帝 的《法 學階梯 》完成要 物合同 的分類 以後 , 中 世 紀 的 學 者 從 來 未 曾 質 疑 將 物 的 交 付 作 為 要物 合 同 成 立 要 素 之 法 律 理 由 。 無 論 是 注 釋 學 派 、 後注 釋 學 派 或 評 注 學 派 的 學 者 都 根 據 優 斯 丁 尼 《 民 法大 全 》 的 文 本 來 説 明 要 物 合 同 僅 憑 當 事 人 的 合 意 不足 以 成 立 。
  • (二)自然法學 派及後期學説對 要物合同的質 疑與肯定始於1 6世紀 而到 1 7世 紀逐漸 興盛 的自然 法論 強調個 人 主義 以 及權 利 的意 志 説。 在 合同 法 領域 , 學説普 遍 承 認 合 同 的 成 立 僅僅 取 決 於 當 事 人 的 合 意 。這 一 思 想 從 根 本 上 與 要 物 合 同 的 概 念 有 矛 盾 。 然而, 要 物合 同 卻 沒有 即 時間 受 到 質疑 。 被認 為 是 自然法 論代 表人 物的 普芬 多 夫11 認 為要 物合 同是 羅 馬法 的 遺 產 , 主 張 應 接 受 其 存 在 。 1 2海涅修斯是第一個對要物合同提出疑問的人。他問道 ,假 如根 據 自然 法, 合同 僅 憑當 事人 的意 思 便得以 完成 , 那麼 為何 這 一原 則 不適 用於 所 謂的 要 物合同 呢 ? 然 而 , 海 涅 修 斯很 快 便 自 己 找 到 了 答 案 。他以 使用 借 款作 為例 子 指出 , 雖然 根據 自 然法 , 僅憑當 事人 的 意思 便可 以 使一 人 對他 人負 有 債務 , 從而有 義 務 交付 標 的 物給 他 人 使用 , 但 是這 一 個 由 當事人 的協 議 所產 生的 法 律關 係 並非 使用 借 貸, 而 只是使用借貸的約定(Pac tum de c ommodando)。按該作者的 解 釋, 使 用 借貸 與 使用 借 貸 的約 定 之分 別 是 :在使 用 借 貸 之 中 , 借 用 人 負 上 返 還 標 的 物 的 義 務 ;而在 使 用借 貸 約 定之 中 ,是 許 諾 人負 上 了交 付 標 的物予 他人 使 用 的義 務 。13然而,海涅修斯的質疑並沒有改變要物合同的地位。 即使 自 然法 學派 承 認了 合 意主 義原 則 ,要 物 合同這 一類 別 還是 按優 士 丁尼 羅 馬法 所建 議 的模 式 保留下 來 。 其他 自 然 法 學派 的 著 名 學者 如 V e n n i u s 、Vo e t 等, 一般 亦 接受 要物 合同 的存 在 。Domat 將使用借貸界定為“一份由一人將某物給予他 人 作特 定 用 途的 協 議” , “ 使用 借 貸是 使 人 負有返 還 標的 物 之義 務 的協 議 ;因 此 這一 協 議在 沒 有交付 之 前不 構 成 義務 。 ”對 於 消 費借 貸 ,該 作 者 的定義 是 :“ 一 份 由一 人 將特 定 數 量的 某 物給 予 他 人之合同”。其作為要物合同的理由是:“在消費借貸中, 由於 收 到金 錢或 其 他標 的 物的 人有 義 務返 還 等額的 金錢 或 與其 所收 之 物相 等 之物 ,因 此 ,只 有 在標的物交付之後他才會成為債權人。”14 Doma t 的認識顯 然 是更 為 進步 的 ,他 回 答了 要 物合 同 為何 要 物的 問 題 。後期,坡蒂埃( Po t h i e r )在論述使用借用合同時 , 又 繼 續 肯 定 要 物 合 同 這 一 分 類 的 存 在 。 他 指出, “如 使 用借 貸合 同 沒有 將 物交 付借 用 人, 則 該合同 將 難 以理 解 ; 將標 的 物 返還 的 義 務是 該 合 同 的一個 核 心內 容 , 在借 用 人沒 有 收 到標 的 物之 前 , 不可能 產 生 返還 的 義 務。 假 如 在法 國 法 可以 説 所 有 在羅馬法裏被稱為赤裸簡約(nuda pac ta)的協議均為有效且 產 生民 事 之 債的 話 ,則 我 答 應將 某 物在 某 一 段時間 內 借給 你 使用 的 協議 在 標的 物 交付 之 前也 是 僅憑當 事 人的 同 意 便是 有 效的 ; 這 一協 議 會針 對 我 產生訴 權 ,使 我 在 約定 時 間內 交 付 標的 物 。我 的 答 案是, 此 一協 議 並 非借 貨 合同 , 而 僅僅 是 一份 借 貸 合同的 預 約。 它 與借 貸 合同 之 不同 , 就正 如 出賣 的 預約與 出 賣合 同 不 同一 樣 。借 貸 合 同僅 在 執行 這 一 預約以 及 標的 物 作 出交 付 之時 方 會 成立 。 事實 是 , 假如標 物 已經 在 借 用人 的 手上 , 例 如因 為 先前 已 經 作出寄 托 ,又 或 者其 他 任何 方 式使 到 標的 物 已經 在 借用人 手 上, 則 借 用合 同 僅憑 當 事 人的 意 思便 得 以 完成。 假 如認 為 在 這一 個 情況 下 , 當事 人 的合 意 即 為已足 , 則僅 僅 是 因為 交 付已 經 在 先前 發 生而 已 。 肯定正 確 的 是, 借 貸 合同 是 要 物合 同 , 非有 物 之 即 時交付 或 先前 交 付 不得 成 立。 換 而 言之 , 標的 物 必 須因合 同 而交 到 借用 人 的手 上 ,或 者 事先 已 經在 其 手上 。 ” 1 5可 見 , 即 使 是 自 然 法 論 顛 峰 時 期 的 代 表 人 物Po t h i e r 及Domat,也沒有任何意圖要挑戰優士丁尼所劃分 的 要 物 合 同 類 別 。三、要物合同作為一個法律分類的意義要物合同這個類別一直到自然法學派的顛峰時期均沒 有受 到質 疑, 可是 到 1 9世紀 便有 所不 同了 。 雖然很多 1 9世紀 和2 0世 紀的 民法 典還 保留 了要 物合 同的類 別 ,可 是 無 論在 立 法過 程 中 還是 以 後的 學 説 討論中,該類別的實際存在意義已經開始受到質疑(例如《德國民法典》與《瑞士債法法典》的態度)。1 6為了 弄 清 楚 該 類別 的 存 在 是 否有 意 義 , 以 下 將對各 種 肯 定 説與 否 定 説 進 行分 析 與 綜 合 。(一)肯定 説:以要物 合同中的“ 交付”具特 殊性質 為論 據1 .交付作為意思表示説For c h i e l l i 指出,在無償的要物合同(例如無償的借貸 、 寄 託等 ) 中 ,單 純 的 許諾 不 構 成約 束 , 因 為一般 人 在作 出 這 樣的 許 諾時 , 並 未表 達 其真 正 希 望受到 約 束的 意 思 ,該 意 思的 表 達 只有 在 標的 物 交 付
  • 的 時 候 方 會 落 實 。 換 而 言 之 , 在 出 借 人 、 出 質 人 或寄 托 人 將 標 的 物 交 付 給 借 用 人 、 質 權 人 或 受 寄 托 人之 前 , 前 者 不 應 受 到 法 律 的 任 何 約 束 , 因 為 他 們 並沒 有 得 到 任 何 的 補 償 , 所 以 , 一 個 單 純 許 諾 便 使 到其 受 約 束 是 不 公 平 的 , 而 且 又 與 一 般 人 的 意 圖 不符 。 所 以 , 要 物 合 同 中 的 交 付 是 表 達 約 束 意 思 的 一種 方 式 , 或 者 説 , 物 的 交 付 本 身 訂 立 要 物 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 17 相 反 , 在 有 償 的 要 物 合 同 中 , 雙 方 的 給付 互 為 目 的 , 因 而 只 要 有 協 議 存 在 , 即 使 不 存 在 交付 也 應 成 立 。首先, Fo r c h i e l l i 的理論重新劃定了要物合同的範 圍 : 僅 當 合 同 為 無 償 的 時 候 , 方 存 在 要 物 合 同 這個 類 別 。 這 一 範 圍 的 劃 定 同 時 又 導 致 了 內 容 基 本 相同的 合同 (消 費借 貸、 寄託 、質 押) 因其 是否 具有 有償 性 而 分 別 擁 有 了 兩 個 不 同 的 法 律 結 構 。 這 一 認 定在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實 證 法 中 都 找 不 到 依 據 。 另 外 , 他將 解 釋 不 了 為 何 僅 僅 在 這 幾 類 無 償 合 同 中 需 要 以 交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 而 其 他 的 無 償 合 同 ( 例 如 無 償 地提 供 人 身 擔 保 、 無 償 地 承 擔 債 務 等 等 ) 則 不 需 要 。第二,根據F o rc h i e l l i 的理論,在所有的所謂“要物 合 同 ” 中 , 當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必 須 被 認 定 為 默 示意思 表示 (或 憑當 事人 的 行為 推斷 其意 思) 方可 。 然而 , 交 付 本 身 並 不 會 説 話 , 它 不 可 能 是 一 個 穩 定 的標 準 。 例 如 , 在 有 的 場 合 , 當 事 人 的 交 付 乃 是 基 於朋 友 間 的 情 誼 , 其 實 並 沒 有 受 約 束 意 思 ; 這 樣 , 在解 釋 法 律 行 為 的 時 候 便 無 可 避 免 地 要 考 慮 作 出 行 為時 的 其 他 情 事 , 例 如 動 機 等 等 。 最 後 , 法 律 行 為 效力 的 穩 定 性 很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事實 上, 將交 付看 作意 思 表示 本身 或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 的 觀 點 並 不 新 鮮 , 自 然 法 學 派 的 格 魯 修 斯 以及 1 8世 紀 的 “ 名 義 ” + “ 形 式 ” 理 論 均 有 類 似 的 看法18 , F orc h i e l l i 只是將該觀點移植到“要物合同”中的 交 付 而 已 。2.交 付作為 法律行 為要式 説倡 議 此 説 的 也 多 數 是 意 大 利 學 者 , 例 如 當Mes s i n e o 論及 要 物 合同 的 交 付的 時 候 ,他 認 為 “ 交付是 一個 形式 要 素” 。19 另 一 位意 大利 學者 C a r r e s i也 認 為 , “ 如 今 天 的 法 律 規 定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其 理 由 類 似 於 某 些 合 同 要 求 特 定 的 方 式 。 ” 20 其 他歐 洲 國 家 的 法 學 者 中 , 持 此 説 的 亦 為 數 不 少 。 例 如葡萄牙的Manue l de Andrade 。 21 可 是 大 部 分 學 者 均沒 有 説 明 為 何 會 認 為 “ 交 付 ” 要 件 等 於 或 類 似 於 要式 。此説的 最大 毛病 是, 每當法 律為 某些 法律 行為 規定 要 式 時 , 其 總 有 特 別 的 理 由 。 22 可 是 , 只 要 將 傳統 的 要 物 合 同 與 功 能 和 內 容 上 類 似 的 諾 成 合 同 相 比較 , 則 可 發 現 對 於 傳 統 的 所 謂 要 物 合 同 而 言 , 這 些理 由 大 部 分 都 不 成 立 。另外, 傳統 要物 合同 的種類 雖然 有限 ,可 是由 於其 功 能 與 效 力 卻 非 常 不 同 , 某 個 理 由 可 以 在 一 種 要物 合 同 中 説 得 通 , 但 到 了 另 外 一 種 就 説 不 通 。(二 ) 肯 定 説 :以 要 物 合 同 的 交付 具 有 特 別 功 能作 為 論 據1 .返還義務構成的功能如上所述,Po t h i er 及Domat 提出了“未曾收到標的物 便不 可能 返還 ”作 為 要物 合同 “要 物” 的理 由 ,由 於 該 兩 位 作 者 的 權 威 性 , 該 説 在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內均 沒 有 人 反 駁 。 然 而 , 這 樣 的 論 據 顯 然 經 不 起 任 何考 驗 。毫無疑 問, 未曾 收到 標的物 是不 可能 返還 的, 可是 這 並 不 等 於 説 標 的 物 的 交 付 必 須 在 合 同 成 立 之 時實 現 , 或 者 必 須 以 交 付 作 為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 畢 竟從 訂 立 合 同 的 目 的 上 看 , 傳 統 上 的 所 謂 要 物 合 同 的目 的 並 非 已 交 付 之 標 的 物 的 返 還 。 否 則 不 借 便 無 需還 , 不 必 多 此 一 舉 。 甲 將 金 錢 借 給 乙 就 是 為 了 獲 得請 求 乙 返 還 金 錢 的 權 利 嗎 ? 顯 然 不 是 的 , 它 要 麼 是因 為 想 賺 取 利 息 , 要 麼 是 為 了 兩 人 之 間 的 情 誼 。實際上 ,任 何“人 身享 益”或 稱“ 債權享 益” 合同 都 涉 及 標 的 物 佔 有 的 轉 移 , 並 且 導 致 債 權 人 負 有在 合 同 期 滿 後 或 若 干 條 件 成 就 後 返 還 標 的 物 的 義務 。 假 如 承 認 返 還 標 的 物 的 義 務 是 要 物 合 同 存 在 的唯 一 理 由 , 則 所 有 這 些 人 身 享 益 合 同 都 應 該 被 視 為要 物 合 同 。 但 事 實 顯 然 並 非 如 此 , 租 賃 合 同 雖 然 也會 導 致 返 還 標 的 物 的 義 務 , 但 是 學 理 上 一 般 認 為 租賃 合 同 是 諾 成 合 同 。 在 租 賃 合 同 中 , 標 的 物 的 返 還義 務 是 基 於 當 事 人 的 協 議 以 及 標 的 物 的 事 先 交 付 而產 生 的 , 是 以 履 行 為 目 的 的 事 實 行 為 。 即 使 未 曾 交付 標 的 物 , 租 賃 合 同 照 樣 成 立 。2.警告功能台 灣 學 者 王 澤 鑒 先 生 指 出 , “ 此 種 契 約 系 屬 無償 , 特 以 物 之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 使 貸 與 人 或 受 寄託 人 能 於 物 之 交 付 前 有 考 慮 斟 酌 的 機 會 , 具 有 警 告
  • 功 能 。 ” 23與部 分 外國 學 者一 樣 , 王澤 鑒 先生 僅 認為 無 償 要物 合 同 的 交 付 具 有 警 告 功 能 , 對 於 有 償 要 物 合 同 的交 付 是 否 具 有 同 樣 的 功 能 抑 或 其 他 特 殊 功 能 卻 沒 有論及 。 因此 , 使 “警 告 功 能説 ” 成立 亦 只 是對 應 無 償要 物 合 同 而 言 , 並 非 一 切 要 物 合 同 。正如 上 文對 要 式説 之 評 論一 樣 ,無 償 合同 並 不 一定 需 要 以 “ 交 付 ” 作 為 示 警 。 民 法 上 的 無 償 合 同 不僅 僅 包 括 傳 統 要 物 合 同 的 類 別 , 但 其 他 的 無 償 合 同都 沒 有 要 求 以 交 付 作 為 示 警 。即使 警 告功 能 説真 的 成 立, 也 無法 説 明何 以 必 須以 合 同 之 不 成 立 作 為 缺 乏 交 付 要 件 的 後 果 。 既 然 私法 自 治 的 後 果 由 當 事 人 自 己 承 擔 , 如 果 當 事 人 知 道其 嚴 重 性 仍 自 願 為 之 , 則 只 需 自 負 結 果 即 可 ; 但 是法 律 卻 使 其 合 同 不 成 立 , 令 其 蒙 受 更 不 利 的 後 果 。( 三 ) 否 定 説從上 文 對肯 定 説的 分 析 可見 , 任何 一 説均 難 以 論證 傳 統 的 要 物 合 同 以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是 有 必 要的。所 以, J ua n Ba r ea在 研究 後認 為,傳 統的 要物 合同 不 過 是 一 項 歷 史 的 殘 留 , 它 在 法 理 上 有 任 何 支持 , 也 沒 有 存 在 的 意 義 24 , 根 本 就 沒 可 能 有 作 為 合同 成 立 要 件 的 交 付 。 一 切 的 交 付 均 是 用 履 行 合 意 協議 所 產 生 的 債 務 ; 換 而 言 之 , 交 付 毫 無 例 外 地 具 有一個清償原因(so l v e nd i cau sa)。25( 四 ) 本 文 的 觀 點1 .傳 統要物 合同 的類別 不成 立本文 認 為, 若 然將 傳 統 的要 物 合同 —— 使 用 借 貸(comodatum)、質押( pignus)、寄托(depos i t um)視為 一 個 具 有 統 一 功 能 、 按 統 一 標 準 劃 分 的 類 別 , 則確 實 沒 有 任 何 方 法 證 成 何 以 在 所 有 這 些 合 同 中 都 必須 以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從羅 馬 法 到現 代 , “交 付 ” 這一 客 觀 的事 實 為 法學 理 論 的 構 築 提 供 了 一 項 最 具 可 塑 性 的 原 材 料 。 首先 , 交 付 具 有 一 定 的 客 觀 性 , 可 以 為 人 所 檢 測 ; 其次 , 在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 它 足 以 表 現 出 行 為 人 的 某 種自 願 ; 然 後 , 它 又 具 有 外 部 形 態 的 單 一 性 的 特 徵 ,因 此 , 雖 然 可 表 現 行 為 人 的 自 願 , 但 是 又 不 足 以 展示 行 為 人 的 全 部 意 思 。 因 此 , 法 學 家 甚 至 實 證 法 就可 以 隨 時 為 “ 交 付 ” 賦 予 不 同 的 意 義 。 必 須 指 出 的是 , 交 付 本 身 具 有 客 觀 性 , 是 一 個 中 性 行 為 。 至 於其 產 生 何 種 效 力 , 屬 於 甚 麼 性 質 , 則 完 全 是 法 學 家和 法 律 賦 予 的 。 因 此 , 追 究 交 付 本 身 的 法 律 意 義 是甚 麼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 我 們 所 能 探 究 的 是 在 特 定 體 系內 , 在 特 定 法 學 家 的 眼 中 , 交 付 究 竟 具 有 甚 麼 效力 , 甚 麼 法 律 性 質 。在優 士 丁 尼 羅馬 法 所 列 舉的 要 物 合 同中 , 交 付 的法 律 效 力 從 一 開 始 就 是 不 統 一 的 。 寄 託 與 使 用 借 貸所 產 生 的 主 要 是 債 的 效 力 ; 消 費 借 貸 26 與 質 押 則 產生 物 權 效 力 , 消 費 借 貸 轉 移 標 的 物 的 所 有 權 , 而 質押 合 同 則 是 一 個 產 生 物 權 法 律 效 果 的 合 同 。從要 物 合 同的 發 展 過程 可 見 ,蓋 尤 斯 所提 出 的 要物 合 同 概 念 中 , 交 付 為 轉 移 所 有 權 的 方 式 。 優 士 丁尼 法 學 階 梯 注 意 到 了 使 用 借 貸 、 消 費 借 貸 、 寄 託 以及 質 押 合 同 中 , 一 般 附 有 標 的 物 交 付 , 因 而 將 這 些合 同 視 為 一 個 類 別 ; 可 是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 他 卻 沒有 注 意 到 這 些 合 同 中 的 交 付 各 自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性質 ; 有 的 會 導 致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的 轉 移 , 有 的 卻 不會 。由此 可 見, 傳 統的 要 物 合同 中 ,各 合 同有 着 不 一樣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功 能 , 這 些 功 能 並 沒 有 一 致 性 ;從技術 結 構 而 言 , 各合 同 中 的 “ 交 付” 也 各 自 產 生 不 同效力 。 將 如 此不 同 的 四 種 合同 以 “ 交 付” 作 為 連 結 點湊 合 成 一 個 類 別 其 實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實 際 利 益 。2. 以交 付作 為要 件屬 可 能然而 , 傳 統 的要 物 合 同 不能 ( 或 不 應) 成 為 一 個類別 卻 並 不 代 表 “交 付 ” 不 可 能 作合 同 ( 或 更 廣 義 的法律 行 為 ) 成 立 的要 件 。 將 “ 交 付” 要 件 視 為 合 同 成立 的 一 個 要 件 就 像 要 式 行 為 中 的 要 式 一 樣 , 只 要 在利 益 的 層 面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 實 證 法 完 全 可 以 作 這 樣的 規 定 。而實 證 法 確 實 有這 樣 做 。 例 如 ,傳 統 要 物 合 同 中的質 押 合 同 ,在 《 澳 門 民 法典 》 中 是 一個 產 生 物 權 效力的 行 為 , 該 法 要求 “ 物 之 質 權 ”的 成 立 必 須 要 有 標的 物 的 交 付 。 這 一 規 定 考 慮 的 是 佔 有 對 支 配 動 產 處分 權 的 重 要 性 , 而 作 為 擔 保 物 權 的 質 權 就 是 以 限 制動 產 的 處 分 權 為 目 的 。 又 例 如 , 定 金 雖 然 不 具 有 獨立 合 同 的 性 質 , 但 是 其 以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並 無 引起 任 何 質 疑 , 原 因 是 定 金 的 功 能 與 結 構 必 須 以 此 為基 礎 。 再 者 , 如 《 澳 門 民 法 典 》 中 所 規 定 的 動 產 贈與 , 如 當 事 人 以 口 頭 作 出 , 則 必 須 附 以 標 的 物 的 交付 方 為 成 立 。台灣 學 者 曾 世雄 先 生 在 談及 這 個 問 題的 時 候 也 指
  • 出 現 實 中 很 多 情 況 必 須 以 標 的 物 的 交 付 作 為 合 同 成立 的 要 件 。 例 如 : “ 交 易 習 慣 所 致 者 如 , 進 入 特 定場 所 前 寄 存 攜 帶 物 品 , 存 款 於 銀 行 , 投 遞 於 郵 局 ,過 橋 付 費 ; 供 需 關 係 所 致 者 如 , 停 車 位 之 提 供 與 佔有 使 用 , 動 販 賣 機 販 賣 ; 制 度 考 慮 者 如 , 證 券 交 易之 全 額 交 割 。”27四 、各國民法對傳 統要物合同的承 認情況基於 羅馬 法的 傳統 ,現 代 各國 民法 大部 分均 保 留了要物合 同這一個 類別。例 如《法國 民法典》 第1 87 5條、第 1 8 92條、 第1 9 1 5條 以及 第1 27 1 條 與傳 統要 物合 同 的 規 定 分 別 不 大 , 同 樣 要 求 以 交 付 作 為 合 同 的成 立 要 件 。《意 大利 民 法典 》 第1 8 03條、 第 1 8 1 3條 、 第6 2 6條、第1 7 66條、 第27 8 6條、第 1 556條以及第 1 548條均 規 定 以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 《 奧 地 利 民 法 典 》 第957條(寄託)、第97 1 條(使用借貸)、第983條(消費 借 貸 ) 均 接 受 了 要 物 合 同 。《 德 國 民 法 典 》 的 情 況 並 不 清 晰 , 早 在 該 法 典 制定 的 時 期 , 已 經 對 該 問 題 有 所 爭 論 , 立 法 者 最 終 決定僅 僅 明 確 消費 借 貸 ( 第 60 7 條 ) 的 要物 合 同 性 質 ,對 於 使 用 借 款 、 寄 託 等 其 他 傳 統 的 要 物 合 同 則 不 作表 態 , 留 待 學 説 解 決 。 例 如 其 第 5 9 8條 就 僅 僅 提 到“ 允 許 借 用 人 無 償 使 用 借 用 物 之 義 務 。 ” 其 寄 託 合 同(第 6 8 8條) 以 及 質 權的 設 定 ( 第1 2 0 5條) 均 提 到 交付 , 但 是 沒 有 明 確 指 出 這 裏 的 交 付 是 否 成 立 要 件 。《 葡 萄 牙 民 法 典 》 第 1 1 2 9 條 規 定 的 使 用 借 貸 合同28 、 第 1 1 42條 所規 定 的消 費借 貸 合同 以及 第 1 1 8 5條 所 規 定 的 寄 託 合 同 均 是 要 物 合 同 。 在 這 些 合 同中 , 法 律 明 確 提 到 “ 物 的 交 付 ” , 而 不 是 交 付 的 義務 。 29當代立 法中 ,唯 一最 明確地 全盤 否定 要物 合同 的是《 瑞 士債 法 法典 》 ,其 使 用 借貸 ( 第3 0 5條 ) , 消費借 貸 ( 第 3 1 2條) , 寄 託 合 同 ( 第4 1 2條 ) 均 只 要求 當 事 人 負 有 轉 移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或 轉 移 佔 有 的 義務 , 而 不 是 以 轉 移 佔 有 作 為 合 同 要 件 。五、 缺乏 交付 要件 的法 律效 果假如 以交 付作 為成 立要 件 的理 由成 立的 話, 毫 無疑 問 , 缺 乏 成 立 要 件 之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果 自 然 是 不 成立 。 然 而 , 從 以 上 分 析 可 見 , 在 大 部 分 傳 統 要 物 合同 中 , 以 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的 理 由 基 本 上 是 難 以 成立 的 , 要 物 合 同 不 過 是 歷 史 的 殘 留 。 可 是 很 多 國 定的實證 法上 偏偏 又明 確( 或不太 明確 )地 規定 交付 是這 些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 那 麼 法 律 的 適 用 者 就 必 須 面對 如 何 解 釋 這 些 規 定 的 問 題 。對 此 , 學 者 之 間 有 不 同 意 見 。 綜 合 如 下 :( 一 ) 不 成 立 或 無 效 説意大利學者S i mon e t t o 認為,如 果將要物合同 視為 合 意 合 同 , 則 後 果 非 常 嚴 重 。 假 設 在 消 費 借 貸 合同 中 , 不 須 交 付 便 成 立 。 則 借 貸 人 可 以 根 據 協 議 執行 出 借 人 的 財 產 , 如 果 借 貸 人 無 償 還 能 力 的 話 , 則出 借 人 便 承 擔 了 很 大 的 風 險 , 因 為 他 將 無 法 追 回 借出 的 財 產 。 可 是 , 如 果 有 要 物 要 件 的 話 , 則 出 借 人在 交 付 之 前 尚 可 反 悔 。 所 以 , 對 於 無 償 的 消 費 借 貸而 言 , 合 同 沒 有 交 付 便 不 成 立 。 30在 葡 萄 牙 也 有 不 少 學 者 持 類 似 的 見 解 , 例 如Galvã o Tel les 3 1 、Antunes Varela 32 等認為,要物合同 缺 乏 交 付 即 為 無 效 。( 二 ) 自 然 債 説對 於 這 一 個 問 題 , 意 大 利 學 者 C a r r e s i 的 答 案是 , 沒 有 附 隨 交 付 的 要 物 合 同 從 法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是沒 有 意 義 的 。 可 是 , 假 如 許 諾 人 自 發 地 履 行 協 議 的話 , 則 該 協 議 便 成 了 解 釋 物 的 交 付 的 法 律 理 由 , 例如在使 用借貸 中,它 便是獲 得利益 的原因 。33 西班 牙學者J u a n Ba re a在分析該 見解後認為 ,C a r r e s i 實 際是 將 缺 乏 交 付 之 要 物 合 同 視 為 一 種 自 然 債(Obr i gaç ã o natural),根據協議而作出交付的人被視為 履 行 一 種 社 會 或 道 德 上 的 義 務 。( 三 ) 預 約 合 同 説預約合 同説 實際 上是 無效説 的延 續。 認為 缺乏 交付 之 要 物 合 同 無 效 的 一 部 分 學 者 均 認 為 , 在 這 種 情況 下 , 無 效 的 要 物 合 同 可 轉 換 成 相 應 的 預 約 合 同 。實 際 上 , 在 中 世 紀 時 代 , 共 同 意 見 ( commun i sop i n io)已經認為要物合同的預約是有效的。 3 4 P o t h i e r與Doma t 也認 為沒 有物 的交 付之 要物 合同 只是 要物 合同的預約。35 在現代, 西班牙學者J uan Ba r ea指出 ,將 沒 有 標 的 物 交 付 的 要 物 合 同 轉 換 成 預 約 合 同 的 觀點 在 西 班 牙 得 到 為 數 眾 多 的 學 者 接 受 。 36 葡 萄 牙 學者 An t un e s Va r e l a也認為,不可能存在諾成的使用 借貸 合 同 , 要 麼 是 要 物 合 同 , 即 必 須 以 物 的 交 付 作 為
  • 成 立 要 件 ,要 麼 , 就 是 預 約 合 同 , 即 設 立 要 物 合 同的 許 諾 。 37 然 而 , 本 文 認 為 , 當 事 人 是 否 可 以 自 由締 結 要 物 合 同 的 預 約 與 要 物 合 同 沒 有 作 出 物 的 交 付時 是 否 等 同 於 要 物 合 同 的 預 約 合 同 是 兩 回 事 。 當 當事 人 要 締 結 要 物 合 同 , 但 沒 有 作 出 交 付 時 , 該 合 同是 否 屬 於 預 約 實 在 是 法 律 行 為 的 轉 換 的 問 題 。 要 實現 轉 換 , 則 必 須 符 合 轉 換 的 要 件 。然而, 這樣 的話 ,傳 統理論 便有 邏輯 的矛 盾, 一方 面 認 為 物 的 交 付 是 要 物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 另 一 方面 , 又 承 認 不 需 交 付 的 要 物 合 同 諾 成 預 約 有 效 。 假如 交 付 的 必 要 性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話 , 則 諾 成 性 實 的 預約 便 等 於 違 反 了 這 一 要 件 。 又 或 者 至 少 應 該 將 預 約視 為 一 種 法 律 規 範 。 因 為 這 是 一 種 間 接 的 違 反 法 律規範 的方 式。 假如 認要 物合 同諾 成協 議的 “本 約” 無效 , 則 也 不 可 以 認 為 其 預 約 有 效 。 除 非 預 約 亦 附 有物 的 交 付。 38( 四 ) 無 名 合 同 説最後, 也有 一些人 認為 ,可以 將要 物合同 的諾 成協 議 視 為 一 種 無 名 的 合 同 , 這 樣 便 不 需 要 不 顧 當 事人 的 真 實 意 思 將 要 物 合 同 視 為 預 約 合 同 了 。 例 如 ,Al de r 在 認為 交付 是特 殊 的效 力要 件的 同時 也指 出 諾成 的 協 議 是 一 個 無 名 的 法 律 行 為 。Cov i e l l o又認為,當 要 物 合 同 缺 乏 物 的 交 付 , 該 合 同 並 不 違 反 任 何 公共 秩 序 。 所 以 , 諾 成 的 要 物 合 同 可 以 像 租 賃 一 樣 ,賦 予 當 事 人 請 求 物 的 交 付 的 權 利。39在 葡 萄 牙 , 現 代 的 民 法 學 者 大 部 分 亦 持 此 一 見解 。 40 但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葡 萄 牙 學 者 在 處 理 這 個問 題 時 , 一 般 會 指 出 需 要 將 缺 乏 交 付 的 要 物 合 同 視為 無 名 合 同 的 情 況 僅 限 於 使 用 借 貸 、 消 費 借 貸 以 及寄 託 這 三 種 傳 統 上 被 視 為 要 物 合 同 , 而 且 又 僅 僅 產生債 之效 力的 合 同 。Luís Carva lho F e r nandes 更進一步 主 張 應 視 立 約 人 的 真 實 意 思 如 何 而 決 定 究 竟 有 關的 合 同 應 該 被 解 釋 為 無 名 合 同 還 是 無 效 。41本文認 為, 這一區 分充 分體現 了葡 萄牙學 者認 識到傳 統“ 要物 合同 ”這 一 類別 的內 部不 統一 ,並 提 出正 確 的 解 決 方 案 。( 五 ) 本 文 的 觀 點正如以 上所 述, 本文 對於大 部分 現代 葡萄 牙學 者的 觀 點 基 本 認 同 , 但 是 認 為 還 有 必 要 作 一 點 補 充 。首先, 本文 認為 優斯 丁尼《 法學 階梯 》所 劃分 的傳 統 要 物 合 同 類 別 並 不 是 一 個 內 部 統 一 的 類 別 , 現代 法 學 無 必 要 固 守 該 分 類 。在消 費借 貸、 使用 借貸 與寄 託之 中, 沒有 必要 以交 付 作 為 成 立 要 件 。 立 法 者 如 要 突 顯 其 對 一 般 交 易習 慣 的 描 述 , 則 應 明 確 指 出 交 付 不 是 成 立 要 件 。現行 法如 果已 經在 上述 三種 合同 中規 定以 交付 作為 成 立 要 件 者 , 適 用 者 應 該 在 解 釋 以 當 事 人 的 真 實意 思 為 依 歸 , 決 定 究 竟 有 關 的 合 同 應 該 被 解 釋 為 無名 合 同 還 是 無 效 合 同 。 如 當 事 人 確 實 希 望 以 交 付 作為 成 立 要 件 , 則 有 關 合 同 自 應 無 效 ( 參 考 Car va l h oF e rnandes 的 上 述 意 見)。對 於 不 屬 優 斯 丁 尼 《 法 學 階 梯 》 傳 統 類 別 所 包括 , 但 是 現 行 法 上 規 定 以 交 付 或 實 質 行 為 作 為 合 同的 成 立 要 件 者 , 應 按 現 行 法 所 規 定 的 法 律 效 果 處理 。 例 如 《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9 4 1 條 第 2款 規 定 了 動 產贈 與 的 兩 種 方 式 : 如 合 同 以 書 面 作 出 , 則 無 需 標 的物 交 付 亦 屬 有 效 ; 如 低 於 書 面 要 式 , 則 必 須 有 標 的物 的 交 付 。 所 以 如 動 產 贈 與 既 低 於 書 面 方 式 而 又 不附 以 標 的 物 之 交 付 者 , 則 屬 無 效 。 又 例 如 , 質 權 為擔 保 物 權 , 其 目 的 為 限 制 作 為 標 的 物 之 動 產 的 處分 , 此 一 目 的 只 有 在 權 利 人 實 際 控 制 標 的 物 的 情 況下 方 可 能 較 好 地 達 成 , 而 該 交 付 在 質 權 的 創 設 過 程中 亦 產 生 公 示 的 作 用 。 因 此 , 質 權 以 標 的 物 的 交 付作 為 要 件 並 無 疑 義 。 缺 乏 標 的 物 交 付 的 質 權 設 定 行為 不 產 生 物 權 設 定 的 效 力 , 可 是 對 究 竟 應 該 將 有 關行 為 視 為 債 權 合 同 、 預 約 合 同 還 是 無 效 法 律 行 為 則學 説 上 並 無 清 楚 的 表 示 。 本 文 認 為 , 基 於 《 澳 門 民法 典 》 第 1 2 3 0條 的 規 定 , 也 基 於 合 同 自 由 原 則 , 應將 該 法 律 行 為 視 為 僅 在 當 事 人 之 間 產 生 效 力 債 權 合同 。註 釋 :1 此 為 葡 萄 牙 語 , 西 班 牙 語 使 用 的 是 同 一 個 詞 組 , 意 大 利語則 為 cont r a t t o r e a l e。2 中 文 法 學 著 作 有 時 候 稱 之 為 “ 實 物 合 同 ”3 關 於 清 償 原 因 的 意 義 , 參 看 劉 家 安 : 《 交 付 的 法 律 性 質—— 兼 論 原 因 理 論 的 發 展 》 , 載 於 《 中 國 法 學 綱 》2 0 0 4 年 3 月 4 日 , 閲 讀 欣 賞 欄(ht t p//www.io l aw.org.cn)。4 [西]D’Or s,E p i g r a fía ju r i d i c a l r omana,Madr i d ,1953,第4 3 4 頁 及 續 後 頁 。5 [英]Bar r y Ni c ho l a s 著 , 黃 風 譯 : 《 羅 馬 法 概 論 》 , 法 律出 版 社 , 2 0 0 0 年 , 第 1 7 5 頁 。6 在 這 裏 , 交 付 是 轉 移 所 有 權 的 方 式 。 參 看 周 枏 : 《 羅 馬法 原 論 》 , 下 冊 , 第 6 7 3 頁 。7 原文 為 :Is quoque,qui non debi t um accep i t ab eo,qui pe rer r o r em so lvi t,r e obl i g a t u r ...sed haec spec ie s obl i ga t ion i s
  • non videtur ex contractu consistere,quia is,qui solvendi animo dat magis distrahere vult negotiumquamcontra -here”(Institutiones,Ⅲ,88-91);譯文轉自[英]Barry Nicholas著,黃風譯:羅馬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178 頁。 8 要等到優帝一世時才創設了准契約的概念,並將“錯誤的金錢交付”歸納其中。 9 [英]Barry Nicholas著,黃風譯:《羅馬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172 頁。 10 優帝時代與一旦承認交付可以僅僅是持有或佔有的轉移,則要承認使用借貸、質押及寄託為合同便沒有任何困難了。 11 [葡]M.J.Almeida Costa,História do Direito Português(Almedina,2001),3a Ed.,p.355. 12參看[西]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 Reales(Bosch,1958),p.28. 13 參看Heineccio,Operum ad universam iurisprudentiam, 第八冊,Nápoles,1775,第 13 章,第 342 節;轉引自[西]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 Reales,(Bosch,1958),p.29. 14 [法]Domat,Las Leyes civiles en su orden orden natural,西班牙語第 2 版,第一冊,Barcelona,1844,第 219 頁及第 239 頁。 15 [法]Pothier,Traitédu prêt a usage et du précaire,en“Oeuvres”,第四冊,Paris,1835 年,第 4 頁。 16 參看下文的介紹。 17 [意]Forchielli,I Contrati Reali,(Milan,1952),p.93 ss. 18 參看唐曉晴:《預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澳門大學法學院,2004 年,第 200 頁以下。 19 [意]Messineo著,R.O.Fontanarrosa等譯:Doctina General del Contrato,西語譯本,第一冊,Libreria El Foro,1986 年,第 105 頁。 20參看[意]Carresi,“Brevi note sul contratto di mutuo”,in Revista trimestrale di diritto e procedura civile,1947, p.338. 21參看[葡]Manuel A.D.de Andrade,Teoria Geral da RelaçãoJurídica,Vol.Ⅱ(Coimbra,1992,reimpressão,pp.50-51. 22例如,Jhering曾經把要式的功能與優缺點總結如下:①對法律行為事實存在的保證;②使當事人得以證明締結合同的時間;③將認眞的協議與輕率的行為分開;④容許當事人有時間思考;⑤有助證明法律行為以及其條款的存在;⑥當有關的要式行為由法律專家起草時,有助將來對該行為的解釋;⑦由於可被第三人知識,因而提高了對第三人的安全性(轉引自[西]Roca Sastre,Estudiosde Derecho privado,第 1 卷,第 96 頁及後續頁)。另一位德國學者Flume則指出要式的功能為:①結論的清晰性;②法律行為內部的清晰性;③證明的安全性;④保護當事人免受輕率決定的影響;⑤第三人知悉的可能性;⑥專業的協助;⑦對公眾利益的控制;⑧對社會利益有意義的行為的困難([德]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Bürgerlichen Rechts.Das Rechtsgeschäft,第 245 頁。轉引自[西]Juan C.Rezzónico,Principios Fundamentales de losContratos,第 259 頁)。而葡萄牙的Carlos Mota Pinto教授則指出要式主義有五大優點與兩大缺點。優點計有:①保證雙方當事人能更深思熟慮;②使法律行為的最終訂立階段與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分開;③使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能得到更準確更全面的表述;④為法律行為之訂立及其內容提供更高程度的確實性,避免證人誤證的風險;⑤使法律行為具有某種公示性,有助於第三人之瞭解。缺點計有:①法律保護交易之流通性與迅速性降低了;②形式上的瑕疵足以使符合當事人眞意的法律行為無效,因而可能產生不公正(參看[葡]Carlos Alberto daMota Pinto:《民法總論》,中譯本,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 年,第 243 頁及後續頁)。 23 王澤鑒:《債法原理I》,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125 頁。 24 [西]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Reales(Bosch,1958),p.114. 25 同上註,第 117 頁。 26 必須注意的是,消費借貸的客體是金錢或其他可替代物。 27 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 第 175-176 頁。 28 該規定以《意大利民法典》第 1803 條為藍本。 29 [葡]Pires de Lima,Antunes Varela,Código Civil Anotado,Vol.Ⅱ,4a Ed.,p.741. 30 [意]Simoneto,I Contratti di Credito(Padua,1953),p.193. 31 [葡]Galvão Te11es,Manual dos Contratos em Geral,3a Ed.(Coimbra,1964),p.382. 32 [葡]Pires de Lima,Antunes Varela,Código CivilAnotado,Vol.Ⅱ,4a Ed.pp.741762,834. 33 [意]Carresi,Il comodato,第 15 頁及續後頁。轉引自[西] 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 Reales(Bosch,1958),p.109. 34 [阿]Alberto Bueres,La entrega de la cosa en los contratos reales,Editorial Abaco de Rodo1fo Depalma,1977,p.86. 35 本文註 6、註 7。 36 [西]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Reales(Bosch,1958),p.111. 37 [葡]Pires de Lima,Antunes Varela,Código CivilAnotado,Vol.Ⅱ, 4a Ed.,pp.741,762,834.必須注意的是,該作者在論述沒有附隨物的交付之寄托合同之時,僅僅指出寄託的諾成合同與寄託的預約合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果,而沒有指出為何不得締結寄託的諾成合同。 38 [西]Juan B.Jordano Barea,La Categoria de los Contratos Reales(Bosch,1958),p.112. 39 同.上註,第 112-113 頁。 40 例如[葡]Car1os Mota Pinto,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Coimbra,1993),pp.39-399;[葡]A1meida Costa,Direito das Obrigaçães,Almedina,1998,pp.238-242;[葡]Menezes Cordeiro,Tratado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I,tomo (Almedina,1999),pp.313-314. 41 參看上一註腳所引之Almeida Costa的著作及頁數;另參看[葡]Luís Carvalho Femandes,Teoria GeraldoDireito Civil Ⅱ,3a Ed.Universidade Católica 2001,p.70.
  • 論兩性參政行為的差異李焯輝*一 、引言人們追求兩 性平等、體 現一個平權 的社會已有 數百 年 歷 史 , 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 傳 統 兩 性 刻 板 印 象 已經 根 深 蒂 固 地 紮 根 於 每 個 人 的 心 中 ; “ 男 主 外 、 女主內”和 “女子無 才便是 德”強化 了女性追 求一個 賢良 淑 德 的 婦 女 形 象 , 不 單 男 性 有 如 此 的 想 法 , 女 性亦 認 同 了 這 種 觀 念 , 試 問 我 們 又 如 何 去 追 求 一 個 平等 的 社 會 。一直以來 ,政治 都是追 求兩性平 等的主 要內容 ,可 惜 的 是 , 政 治 向 來 都 被 認 為 是 專 為 男 性 而 設 的 產物 , 女 性 常 感 嘆 : “ 政 治 太 黑 暗 了 , 都 是 些 骯 髒 、醜陋 的鬥 爭 !”1 ,亦 是 這個 原故 , 導致 女 性害 怕 涉足 政 治 , 亦 減 低 了 女 性 參 政 的 意 願 。澳門自回歸 至今已經歷 了兩屆立法 會選舉,從 選舉 結 果 中 可 發 現 , 男 性 仍 佔 了 大 多 數 的 議 席 , 因此 , 我 們 所 關 心 的 是 , 能 否 改 變 過 往 女 性 參 政 偏 低的 情 況 , 改 變 一 貫 政 治 只 是 男 性 參 與 的 想 法 ; 更 重要 的 是 , 女 性 是 否 願 意 打 破 傳 統 的 枷 鎖 、 走 出 自 我的 框 框 ,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 繼 續 爭 取 女 性 應 有 的 權益 , 為 體 現 兩 性 平 等 走 出 第 一 步 。為求探討兩 性參政行為 的情況,本 文將從兩性 參政 、 兩 性 的 刻 板 印 象 和 女 權 運 動 三 方 面 來 瞭 解 兩 性在 參 政 行 為 上 的 相 異 , 藉 以 探 討 近 年 來 , 女 性 在 政治 體 系 中 漸 露 頭 角 背 後 的 因 由 ; 並 從 中 瞭 解 社 會 上兩 性 平 等 的 狀 況 。二 、兩性參政概況政治行為 是人類行 為的一部 分,當人 們與政治 環境 發 生 關 係 , 介 入 社 會 的 政 治 生 活 時 , 我 們 的 行 為便是 政 治行 為 。 2 “ 政 治 參與 ” 是政 治 行 為的 其 中 一種 表 達 型 態 , 經 由 投 票 、 競 選 、 示 威 、 罷 工 、 暴 動等 都 被 視 為 政 治 參 與 的 行 為 。 本 文 討 論 的 “ 兩 性 參政行為 ”,所 指的是 “男 、女性 透過參 與競選 ,而 涉足 政 治 體 系 的 行 為 ” , 並 會 集 中 討 論 這 點 。對於男、 女性參 政行為 的具體情 況,本 文將從 不同國家( 或地區 ),女 性透過 競選, 成功進 入議會 中所 佔 的 比 例 來 加 以 瞭 解 和 分 析 。現 屆 澳 門 立 法 會 2 7 名 議 員 中 , 經 由 市 民 選 出 的女性 直選 議 員有 3名, 佔 全體 直 選議 員 的3 0%; 經 由間 選 產 生 的 女 性 議 員 只 有 1 名 , 佔 間 選 議 員 總 數 的1 0%; 委任 議員 中同 樣只 有1 名是 女性 ,佔 全體 委 任議員的1 4.29%(見表1 )。表1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之男女比例資源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從整體的 數據來 看,澳 門特別行 政區現 屆立法 會的女性議員比例為1 8.52%,遠遠低於男性議員的 數量 ; 但 可 喜 的 是 , 透 過 直 選 晉 身 立 法 會 的 女 性 議 員佔 3 0% , 可 見 女 性 能 夠 逐 漸 在 政 治 權 力 中 佔 據 到 一個位 置 ; 這 一 點 也切 合 了 余 振 等 在 1 9 9 3年 對 澳 門 華* 澳 門 大 學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碩 士 研 究 生
  • 人 政 治 文 化 的 研 究 , 指 出 澳 門 女 性 經 過 長 期 的 西 方民 主 思 潮 洗 禮 , 已 從 一 個 無 知 、 順 從 的 傳 統 婦 女 角色 走 出 來 , 反 而 是 希 望 在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中 有 女 性 的聲 音 存 在 、 並 且 能 夠 參 與 政 制 的 發 展 。 由 此 可 見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的 情 況 在 現 今 的 澳 門 社 會 正 不 斷 孕 育當中 ,但 直至 今 天, 男性 在 立法 會中 仍 是佔 着絕 大 多數 , 並 且 繼 續 處 於 主 導 的 地 位 , 因 此 , 女 性 仍 需 繼續 努 力 , 為 自 己 的 權 益 爭 取 下 去 。香 港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的 情 況 與 澳 門 相 類 似 ( 見 表2)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6 0名 議 員 中 ,2 4名 分 區 直 選 及 3 0名 功 能 團 體 產 生 的 議 員 中 , 各 有5名議員屬女性,分別佔20.83%及1 6.67%;而6名經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產 生 的 議 員 中 只 有 1 名 女 性 議 員(1 6.67%)表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之 男 女 比 例資 源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網 頁而相比於澳門和香港,台灣在1 994- 1 998年的各級 不 同 議 會 中 , 女 性 議 員 所 佔 比 例 亦 呈 現 出 頗 大 的差距。根據彭渰雯的研究指出,1 994- 1 998年間,台灣 省 、 台 北 市 、 高 雄 市 , 及 各 縣 市 議 員 中 , 女 性 議員 的 比 例 , 當 中 以 台 北 市 最 高 , 亦 只 不 過 是 2成 多 ;而 其 他 各 地 方 議 會 及 中 央 議 會 , 女 性 參 政 的 比 例 皆未有超越1 /5(見表3)。3回顧台 灣女 性參 與政 治的發 展, 可以 發現 雖然 女性 參 政 的 人 數 較 以 往 大 幅 增 加 , 但 能 成 功 當 選 進 入政治 體 系 的 女 性 比例 仍 然 偏 低 。 4 有 關 情 況 雖 然 受 到高度 關 注 5 , 而 “ 女 性 參 政保 障 名 額 ” 的 條 文 也 在 憲法中 增 添 修 訂 , 但 女 性 的 參政 空 間 仍 然 不 足 6 , 由 此我 們 可 以 看 到 , 台 灣 長 期 以 來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 導 致女性 進入 以男 性 為主 導的 政 治體 系存 在 着不 少困 難 ,表 面 上 各 大 政 黨 支 持 及 鼓 勵 女 性 參 政 , 但 實 際 上 卻非如 此。 誠然 ,隨 着政 治 環境 不斷 改變 ,政 黨競 爭 轉趨 激 烈 , 再 加 上 婦 女 團 體 高 度 爭 取 , 使 得 女 性 參 與政 治 不 再 是 遙 不 可 及 的 事 情 , 最 終 將 得 以 進 一 步 提表 3 台灣 各 級 議會 中 女 性所 佔 之 比 例*截 至 1 9 9 8 年 1 月 2 5 日 聯 合 報 所 公 佈 之 當 選 名 單 。資 料 來 源 : 彭 渰 雯 : 《 基 層 社 區 女 性 的 參 政 與 賦 權 —— 台 北 市現 任 女 里 長 的 參 政 經 驗 研 究 》 , 1 9 9 8年 。升 女 性 的 權 益 。女性參 與政 治比 率偏 低不僅 只發 生在 以華 人為 主的澳門、香港和台灣等地,Ka r v on e n & S e l l e 的一 項研 究 指 出 , 世 界 各 國 的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平 均 比 例 只 有1 成多, 歐洲國 家的平均 比例只 有1 2 .5%; 而號稱 自由 平 等 的 美 國 , 國 會 議 員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 也 僅 佔1 1 . 0 3% 。 7 反 而 北 歐 諸 國 的 情 況 似 乎 有 頗 大 的 分別 , 丹 麥 1 9 9 0年 國 會 的 女 性 參 政 率 達 3 4% ; 芬 蘭1 9 9 2年 女 性參 政 率 為3 9%; 冰 島1 9 9 1 年 的 為2 4% ;瑞典 1 9 93年 的比 率達 33% ;挪 威在 1 9 9 3年 的女 性 參政 比 例 亦 高 達 3 9% 。 8 雖 然 北 歐 5國 的 女 性 參 政 比 率頗 高 , 但 與 男 性 在 議 會 中 的 數 目 仍 是 超 過 半 數 , 決策 的 權 力 大 部 分 仍 在 男 性 手 中 相 比 , 追 求 兩 性 平 等參 與 的 路 途 仍 然 漫 長 。總 的 來 説 , 世 界 各 國 不 斷 倡 議 、 推 動 “ 兩 性 平等 ” , 女 性 表 面 上 已 擁 有 與 男 性 相 等 的 參 與 政 治 權利 , 但 從 上 述 的 數 據 來 看 , 女 性 議 員 在 議 會 中 所 佔的 比 例 並 不 高 , 顯 見 兩 性 參 政 無 疑 仍 維 持 着 男 性 為主 , 女 性 為 輔 的 格 局 , 這 主 要 在 於 兩 性 地 位 的 不 平等 , 如 母 親 的 角 色 教 育 、 社 會 上 的 看 法 和 刻 板 印象, 以 及 從 政的 過 程 和 經 歷9 , 這 都 導致 了 女 性 參 政偏 低 。三 、兩性的刻板印象從上一 節的 討論 可知 ,男、 女性 在參 政行 為上 一直存 在着 頗大 的差 異, 但是 ,社 會上 對兩 性的 性別 差異10 是 如何影 響着兩 性的參政 行為, 下文將 會加以 詳
  • 述 。首 先 , 社 會 上 普 遍 存 有 對 兩 性 的 刻 板 印 象 11 ,人們都會 傾向於認 為“男 性”是剛 強、有能 力、具 活力、敢冒險 、強壯的 象徵;而“ 女性”就 是溫柔、 感情 豐 富 、 多 愁 善 感 、 順 從 的 代 號 。 長 久 以 來 , 女 性都被看成是 “男性背 後的配角” 、“女性 的處事能 力都不 及男 性” 、“ 女性 都 需要 依賴 男性 而生 活” 等 。正 如 顧 燕 翎 所 説 : “ 女 人 因 為 無 權 無 勢 , 無 緣 參 與決 策 , 以 致 在 性 別 分 工 上 一 向 被 分 配 附 屬 、 支 援 的角 色 、 在 情 感 上 也 發 展 出 依 賴 、 附 庸 的 特 質 。 男 人則 不 論 能 力 , 至 少 在 某 些 女 人 面 前 , 始 終 可 以 展 現雄 風 ,享 有 優 勢 。”12顯 然 , 現 今 的 社 會 仍 然 深 受 “ 父 權 社 會 ” 的 影響 13 , 環 顧 世 界 各 國 , 能 夠 處 於 國 家 領 導 ( 或 副 領導 ) 地 位 的 女 性 , 例 如 前 英 國 首 相 戴 卓 爾 夫 人 、 前美 國 國 務 卿 奧 爾 布 賴 特 、 前 印 度 總 理 甘 地 夫 人 、 現任 台 灣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 菲 律 賓 總 統 阿 羅 約 夫 人 等 都是 我 們 所 熟 悉 的 , 但 數 目 乃 是 屈 指 可 數 , 與 男 性 相比,仍有一段頗大的距離。正如Ka t e Mi l l e t t 指出父權社 會 不 但 將 男 、 女 性 的 生 理 差 異 跨 大 , 並 且 透 過 社會 化 的 過 程 , 從 而 確 立 了 男 性 的 支 配 角 色 , 和 女 性的 附 屬 角 色 。 明 顯 地 , 不 論 是 家 庭 內 、 或 是 社 會上 , 都 可 以 發 現 作 決 策 的 大 部 分 都 是 男 性 ; 在 工 商界 、 或 是 政 治 體 系 內 , 位 處 高 職 的 大 多 數 也 是 男性,而 且“ 父傳子 ,子 傳子” 的傳 統觀念 仍然 強烈 ,男性仍是佔社會的主導地位,父權勢力依然存在。14既然女性深 受“父權社 會”的影響 ,那麼,成 功進 入 政 治 體 系 的 女 性 , 又 會 如 何 感 受 到 兩 性 不 平 等的 壓 力 。 根 據 范 毅 芬 訪 談 台 北 縣 市 女 議 員 , 瞭 解 女性 參 政 時 所 受 到 阻 力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 成 功 的 女 性 ,她 們 在 社 會 上 除 了 需 要 事 業 有 成 外 , 在 家 庭 內 , 還要 是 一 名 稱 職 的 賢 內 助 ; 而 且 社 會 對 女 性 的 言 行 舉止 又 有 較 高 的 道 德 要 求 ; 以 及 傳 統 的 “ 男 主 外 、 女主內” 及“女 子無才 便是 德”觀 念仍然 束縛着 女性 ,不 單 使 到 女 性 格 外 吃 力 , 對 自 己 的 言 行 感 到 困 惑 ,更 阻 礙 了 女 性 的 參 政 意 願 。 可 見 社 會 對 女 性 的 性 別角 色 和 地 位 , 並 未 因 為 女 性 打 破 傳 統 , 成 功 進 入 政治 體 系 之 內 而 發 生 劇 烈 的 轉 變 ; 反 之 , 社 會 上 仍 然保 持 着 兩 性 的不 平 等 思 想 。15這些對兩性 的刻板印象 不單只造成 了兩性不平 等的關係,當 傳統的“ 男主外、女 主內”的 觀念仍然 根深 蒂 固 地 建 構 在 每 個 人 心 中 時 , 女 性 似 乎 仍 然 是 站在 男 性 的 背 後 才 得 以 生 存 。 難 怪 乎 社 會 上 只 見 談 論“成 功 男 性背 後 的 女性 ” , 而 較少 提 到 ,或 是 不 願 談及“ 成 功 女 性 背 後 的 男 性 ” 。1 6導致這種 兩性刻 板印象 的出現, 與我們 的社教 化有着密切的關係。S imone de Be au v io r 認為女性一 直以來被 視為或 自視為 “次 等地位 ”,主 要由於 社會 賦予 女 性 的 性 別 角 色 限 制 , 以 及 教 育 、 經 濟 等 因 素 所致 。 在 社 教 化 過 程 中 , 男 性 會 被 教 導 成 為 勇 敢 、 有男 子 氣 概 和 自 主 等 , 而 女 性 則 被 教 導 為 軟 弱 、 被 動和 依 賴 等 。 許 多 教 育 內 容 , 都 會 發 現 一 些 對 兩 性 刻板 印 象 的 情 節 , 例 如 書 本 內 描 述 母 親 每 天 的 工 作 是在 家 內 處 理 家 務 、 而 父 親 的 工 作 是 每 天 到 社 會 上班 ; 父 親 可 以 休 閒 地 看 畫 報 、 母 親 則 需 要 忙 碌 地 處理 家 務 等 。 而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 家 庭 內 的 分 工 , 確 實有 很 大 程 度 都 是 由 女 性 來 負 責 , 而 男 性 只 會 投 入 於工作當中 。除了 學校影 響着社 教化的 過程外 ,家庭 亦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 家 庭 中 , 男 性 被 喻 為 “ 一 家 之主 ” , 而 女 性 被 期 望 要 生 育 及 養 育 子 女 , 留 在 家 中相 夫 教 子 。 17 根 據 唐 文 慧 指 出 : “ 在 家 庭 教 育 中 ,女 孩 與 男 孩 受 到 的 對 待 仍 是 有 差 異 的 , 女 孩 若 是 較活 潑 好 動 , 就 會 被 長 輩 唸 道 要 端 莊 淑 女 些 ; 即 使 現在 男 女 不 分 性 別 ,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通 常女 孩 仍 舊 是 被 鼓 勵 選 擇 文 科 或 商 科 甚 至 家 政 等 社 會對傳統 女性 角色 期待 的領 域來 發展 。” 18因此,在 社教化的 過程中, 兩性會不 斷被強化 認同 各 自 的 角 色 和 行 為 , 以 便 達 到 家 庭 、 學 校 , 以 至社 會 的 期 望 , 這 無 疑 亦 促 使 了 兩 性 對 性 別 差 異 的 認同 。由於刻板印象正 影響着人們對兩 性的態度,相 對於政治 舞台是 講求“ 權力 ”的地 方,而 且大部 分的 政治議題、 政治參 與的方 式都是為 男性度 身訂做 的19 ,因 此 , 女 性 的 參 政 意 願 便 受 到 女 性 刻 板 印 象 , 自 視“能 力 不 及男 人 ” 、“ 政 治 是 不適 合 女 性參 與 ” 所 影響 ; 更 重 要 的 是 , 有 論 者 提 到 , 兩 性 的 差 異 是 不 可改 變 的 事 實 , 現 今 社 會 的 女 性 , 除 了 需 要 有 各 種 與時 共 進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外 , 將 家 庭 治 理 妥 善 、 教 育 好子 女 , 才 是 女 性 的 定 位 點 , 而 且 這 個 觀 念 亦 被 大 多數 女 性 認 為 是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20 這 種 古 舊 、 傳 統的思想, 便一直 阻礙着 女性發 展的能 力,顯 然,這 亦是 社 會 上 普 遍 存 在 着 女 性 參 政 比 例 較 男 性 為 低 的 因
  • 素 。四、女權運動與女性參 政隨着女權運動(f em i n i s t m ovemen t)思潮的 興起21 , 女性爭取 與男性一 樣平等的 權利和地 位便日 漸提高 。 自 1 7 8 9年 法 國 大革 命 以 後 , 世 界 各 國 女 性 為了 爭 取 婦 女 的 權 益 , 紛 紛 提 出 了 要 求 與 男 性 平 等 的權 利 , 這 些 平 等 的 權 利 包 括 了 教 育 、 就 業 和 政 治 方面。 當 女 權 運 動 的 風 潮 在 1 8 4 8年 席 捲 北 美 洲 後 , 選舉權 逐 成 為 美 國 女 權 主 義 者 所 爭 取 的 主 要 內 容 。 221 8 9 3年 新 西 蘭 的 女 性獲 得 選 舉 的 權 利 , 成 為 世界 上 女 性 最 早 獲 得 選 舉 權 的 國 家 , 在 這 之 前 , 世 界各 國 的 女 性 並 未 被 賦 予 選 舉 權 ; 及 後 的 歐 、 美 各 國—— 芬蘭(1 906)、挪威(1 907)、丹麥(1 9 1 5)、美國(1 91 9)、荷蘭(1 9 1 9)、瑞典(1 9 1 9)及英國(1 92 8) 等, 女性 相繼 獲得 選舉 權; 而亞 洲諸 國( 印尼 、 日 本 、 台 灣 ) 遲 至 4 0年 代 亦 陸 續 賦 予 女 性 選 舉權( 見 表 4)表 4 各國 女 性 獲得 選 舉 投票 權 的 年 代資 料 來 源 : 顧 燕 翎 : 《 女 人 參 政 , 改 寫 父 權 歷 史 ! 》 , 1 999年 。正因受着 女權運 動的衝 擊,過往 女性參 政比例 普遍偏 低 的 情況 , 因 而發 生 了 顯 著的 改 變 。以 北 歐 5國—— 丹 麥 、 芬 蘭 、 冰 島 、 挪 威 及 瑞 典 為 例 , 自 7 0 年代 開 始 , 女 性 參 政 的 比 例 不 斷 攀 升 , 到 了 9 0年 代 ,除冰 島 外, 其 餘4個 北歐 國 家的 女 性參 政 比例 都 超 過30%( 見 表5)。 尤 以挪 威, 由 於受 到執 行 勞工 黨 強制 規 定 , 任 一 性 別 的 參 政 比 率 不 得 少 於 4 0 % , 故此 , 該 國 除 了 國 會 議 員 的 高 女 性 參 政 率 外 , 閣 揆 和接近半數的部 長都是女性23 ;瑞典雖則 沒有透過立 法確 認 女 性 參 政 的 地 位 , 但 該 國 的 “ 婦 女 代 表 率 調 查委 員 會 ” 在 探 討 性 別 比 例 問 題 中 建 議 , 政 府 必 須 逐年 增 加 女 性 委 員 的 數 目 , 這 迫 使 瑞 典 政 府 內 的 女 性委員數 目驟升 。24表 5 北 歐 五 國 國 會 的 女 性 參 政 比 例 演 進資料來源:彭渰雯:《基層社區女性的參政與賦權—— 台北市現任女里長的參政經驗研究》, 1 9 98年。因而可以 發現,女 權運動在 世界推行 至今,確 是令 到 女 性 的 地 位 得 以 提 高 , 女 性 參 政 的 意 願 亦 發 生轉 變 。 現 今 的 社 會 , 大 部 分 人 都 會 同 意 在 工 商 界 、政 府 部 門 , 女 性 應 該 擁 有 和 男 性 一 樣 的 角 色 , 然而 , 在 2 0年 前 , 並 非 很 多 人 會 持 有 相 同 的 想 法 。 25因 此 , 女 性 打 破 了 長 期 兩 性 不 平 等 的 情 況 , 同 時 亦改 變 了 社 會 上 對 女 性 的 傳 統 刻 板 印 象 。 黃 昭 順 指 出台灣近 年來, 隨着女 性在 選舉中 的戰績 輝煌, 女性 擺脱 了 對 男 性 的 依 附 , 不 再 憑 藉 悲 情 本 質 和 政 黨 的 支持 來 爭 取 一 席 位 ; 反 之 , 凸 顯 出 女 性 的 温 柔 、 包 容和 關 心 ; 其 次 , 清 新 、 明 亮 、 聰 穎 成 了 女 性 的 新 形象, 這 亦 導 致 了 社 會 上 對 女 性 刻 板 印 象 的 改 觀 。 26隨 之 而 起 的 是 , 女 性 更 為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選 舉 , 讓 更多 的 女 性 聲 音 在 政 治 體 系 內 響 起 , 助 長 了 有 關 女 性的 議 題 在 議 會 中 廣 泛 討 論 , 以 達 到 爭 取 更 多 的 女 性權 益 。五、 總 結由於受到兩 性刻板印象 的影響,女 性在參政上 受到 頗 多 的 限 制 , 一 直 以 來 , 社 會 賦 予 女 性 是 一 個 温柔 、 軟 弱 、 依 賴 的 特 質 ; 而 在 政 治 體 系 內 , 講 求 的是 有 理 性 和 具 侵 略 性 , 這 些 都 不 是 女 性 所 具 有 的 。一 個 仍 然 由 男 性 作 主 導 的 社 會 , 女 性 若 然 進 入 其 控制 的 領 域 , 必 然 受 到 不 少 的 阻 力 , 因 此 , 參 政 逐 成
  • 為 了 男 性 的 專 利 。可喜的是 ,隨着女 權運動的 掘起,女 性在社會 中的 地 位 也 得 以 提 升 , 人 們 對 女 性 的 傳 統 刻 板 印 象 亦有 所 改 變 。 女 性 不 再 被 認 為 是 附 庸 於 男 性 , 女 性 能夠 擁 有 自 己 的 事 業 、 擁 有 經 濟 能 力 , 並 且 都 具 有 參政 、 議 政 的 能 力 , 但 欠 缺 的 只 是 社 會 能 夠 給 予 多 少的 機 會 。北歐國家 女性參政 的成功經 驗,催化 了世人對 女性 參 政 的 態 度 。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提 出 的 “ 四 分 一 女 性參 政 保 障 名 額 ” , 便 是 要 透 過 立 法 來 來 改 變 女 性 參政 的 機 會 。 可 惜 的 是 , 在 台 灣 這 個 仍 以 男 性 當 家 作主 的 社 會 , 受 到 反 對 似 是 必 然 的 事 , 儘 管 如 此 , 這亦 表 明 了 女 性 要 求 爭 取 參 政 的 決 心 , 相 信 不 久 以後 , 台 灣 女 性 參 政 的 比 率 更 會 有 進 一 步 的 提 高 。相對於澳 門,雖然 立法會內 出現了多 名的女性 議員 , 亦 有 不 少 女 性 出 任 高 官 要 職 , 但 與 北 歐 國 家 相比 還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 澳 門 還 是 一 個 以 男 性 主 導 的 社會 。 在 講 求 兩 性 平 等 的 社 會 大 趨 勢 下 , 台 灣 、 以 至北 歐 等 國 家 的 經 驗 , 透 過 立 法 來 增 加 女 性 參 政 的 機會 也 不 是 一 件 未 嘗 不 可 的 事 , 相 信 會 值 得 我 們 借 鏡之 用 。最 後 , 我 們 都 清 楚 追 求 兩 性 平 等 是 一 段 漫 長 的路,不可 能有立 竿見影 之效, 因此, 藉着本 文簡略 的討 論 , 期 望 能 夠 喚 起 社 會 關 注 女 性 參 政 的 情 況 ; 促使 社 會 深 入 探 討 : 是 澳 門 女 性 對 政 治 冷 漠 , 還 是 社會 不 給 予 女 性 充 分 的 參 與 機 會 , 這 些 將 會 是 值 得 我們 繼 續 討 論 的 地 方 。註 釋 :1 台 灣 婦 女 網 絡 論 壇 : 《 從 關 心 和 實 際 政 治 參 與 促 進 兩 性平 等 》 , 1 9 9 9 年 。2 梅 益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政 治 學 》 , 北 京 、 上 海 :中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 9 9 2 年 , 第 5 0 8 頁 。3 彭 渰 雯 : 《 基 層 社 區 女 性 的 參 政 與 賦 權 —— 台 北 市 現 任女里 長 的 參 政 經 驗 研 究 》 , 1 9 9 8 年 。4 陳 菊 : 《 台 灣 婦 女 的 政 治 參 與 》 , 1 9 9 9 年 。5 民進 黨 於 1 9 9 6 年 1 2 月 1 日 在 臨 時 全 國 黨 員 代 表 大 會 内通 過 了 “ 四 分 之 一 女 性 參 政 保 障 名 額 ” 。 唐 文 慧 : 《 擬定 具 體 行 動 策 略 及 宣 言 》 , 2 0 0 1 年 。6 “ 全 國 婦 女 連 線 ” 在 1 9 9 7 年 修 憲 期 間 , 要 求 修 改 現 行 憲法 中 規 定 的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提 高 至 總 額 的 四 分 之 一 。 但是 , 由 於 “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 不 獲 三 黨 重 視 , 亦 未 為 社 會所 關 注 。 最 終 獲 通 過 的 只 有 國 大 代 表 的 不 分 區 婦 女 保 障名 額 提 高 為 四 分 之 一 , 分 區 仍 維 持 為 十 分 之 一 。 台 灣 婦女 網 絡 論 壇 : 《 從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談 起 》 , 1 9 9 9 年 。7 彭 渰 雯 : 《 基 層 社 區 女 性 的 參 政 與 賦 權 —— 台 北 市 現 任女 里 長 的 參 政 經 驗 研 究 》 , 1 9 9 8 年 。8 同 上 註 。9 Ran d a l l,1 9 8 7,見於Ba sow,S u s a n 著 ,劉 秀 娟 、 林 明 寬譯 : 《 兩 性 關 係 : 性 別 刻 板 化 與 角 色 》 , 台 北 : 揚 智 文化 , 1 9 9 6 年 , 第 5 4 4 頁 。10 性 別 差 異 是 指 男 女 性 的 , 心 理 和 行 為 上 的 實 際 差 別 。 許 多人 認 為 女 性 在 社 會 上 處 於 不 利 的 傳 統 地 位 導 致 人 們 認 為女 性 的 依 賴 性 、 順 從 性 和 助 人 行 為 上 較 男 性 為 佳 ; 相反, 事 業 心 及 爭 鬥 心 方 面 亦 男 性 為 遜 色 。 見 《 中 國 大 百科 全 書 · 心 理 學 》 ,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1 9 9 1 年, 第4 6 9 頁 。11 刻 板 印 象 是 指 將 相 同 的 特 質 應 用 到 同 一 團 體 中 的 全 體 成員 身 上 , 不 會 考 慮 成 員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差 異。 A r o n s o n ,E l l i o t(e t a l.)著, 李 茂興 、 余伯 泉 譯: 《 社會 心 理學 》 ,台 北 : 弘 智 文 化 · 揚 智 文 化 , 1 9 9 5 年 , 第 5 6 0 頁 。12 顧 燕 翎 : 《 女 人 參 政 , 改 寫 父 權 歷 史 ! 》 , 1 9 9 9 年 。13 父權社會原申自“父權制”( pa t r i a r c hy),指父 親 是家 長 ,是 家 庭 的 統 治 者 。 ( 見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心 理 學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 9 9 1 年 , 第 6 6 頁 ) ,也 可 指 整 個 社 會 内 部 的 組 織 模 式 , 皆 由 男 性 掌 握 、 管 理和 擁 有 支 配 的 權 力 。14 K a t e Mi l l e t t ,1 9 7 0 ,見 於 彭 渰 雯: 《 基 層 社區 女 性 的 參政 與 賦 權 —— 台 北 市 現 任 女 里 長 的 參 政 經 驗 研 究 》1 9 9 8 年。15 范 毅 芬 , 1 9 8 1 , 見 於 同 上 註 。16 關 志 輝 在 其 “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與 婦 女 參 與 ” 研 究 提 到 傑 出的 華 人 女 性 常 被 問 及 在 忙 碌 的 工 作 中 , 如 何 分 配 時 間 來照 顧 家 人 , 但 相 同 的 問 題 甚 少 出 現 在 男 性 的 訪 問 中 , 歸根 究 底 , 主 要 在 於 大 部 分 人 仍 抱 有 男 主 外 、 女 主 内 的 性別 觀 念 。17 S imone d e B e a u v i r o ,1 9 4 9 , 見 於 彭 渰 雯 : 《 基 層 社 區女 性 的 參 政 與 賦 權 —— 台 北 市 現 任 女 里 長 的 參 政 經 驗 研究 》 , 1 9 9 8 年。18 唐 文 慧 : 《 擬 定 具 體 行 動 策 略 及 宣 言 》 , 2 0 0 1 年 , 第3 頁 。19 曹 愛 蘭 : 《 兩 性 平 等 與 婦 女 政 治 參 與 》 , 1 9 9 9 年 。20 自 立 晚 報 , 1 9 9 2 年 3 月 8 日 , 見 於 王 雅 各 : 《 性 屬 關 係( 下 ) : 性 別 與 文 化 、 再 現 》 ,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第2 1 7 頁 。21 根 據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社 會 學 》 的 解 釋 , 女 權 運 動 意指 婦 女 爭 取 與 男 子 平 等 的 權 利 , 以 改 善 婦 女 社 會 地 位 和生 活 境 遇 為 主 要 目 的 的 社 會 運 動 。22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心 理 學 》 ,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出 版 社 , 1 9 9 1 年 , 第 2 0 8 頁 。23 台 灣 婦 女 網 絡 論 壇 : 《 女 性 參 政 答 客 問 》 , 1 9 9 9 年 。24 台 灣 婦 女 網 絡 論 壇 : 《 沙 不 沙 文 有 差 別 》 , 1 9 9 9 年 。25 Decka r d,1983;N.Gi bb s,1990;Har der ,1990,見於B a sow,S u s a n 著 , 劉 秀 娟 、 林 明 寬 譯 : 《 兩 性 關 係 : 性 別 刻 板化 與 角 色 》 ,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 1 9 9 6 年 , 第 6 0 0 頁 。26 黃 昭 順 : 《 性 別 行 銷 與 選 舉 反 挫 》 , 1 9 9 8 年 。參考書目:1. Ar on son,E l l i o t (e t a l.)著, 李茂 興、 余伯 泉譯 :《 社會 心 理 學 》 , 台 北 : 弘 智 文 化 · 揚 智 文 化 , 1 9 9 5 年 。2. 王 雅 各 : 《 性 屬 關 係 ( 下 ) : 性 別 與 文 化 、 再 現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3. 余 振 等 : 《 澳 門 華 人 政 治 文 化 》 ,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會 , 1 9 9 3 年 。4.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心 理 學 》 ,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出 版 社 , 1 9 9 1 年 。5.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社 會 學 》 ,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出 版 社 , 1 9 9 1 年 。6.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政 治 學 》 , 北 京 、 上 海 : 中 國 大 百
  • 科全書出 版社,1 9 9 2 年 。7 .關 志輝: 《性別 意識形 態與婦 女參與 》,載 於吳志 良等編:《澳門2004》,澳 門:澳門基金會,2004年 。
  • 試論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歸責原則——對澳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歸責立法的思考簡萬寧*一 、醫療事故概述( 一 ) 醫 療 事 故 的 含 義對於醫 療事 故的 界定 ,目前 中國 內地 出現 兩種 界定 : 一 是 官 方 的 界 定 ; 二 是 學 者 的 界 定 。 按 照 國 務院1 987年6月29日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 事 故 所 作 的 定 義 , 是 指 在 診 療 護 理 過 程 中 , 因 醫務 人 員 診 療 護 理 過 失 , 直 接 造 成 病 員 死 亡 、 殘 廢 、組 織 器 官 損 傷 導 致 功 能 障 礙 的 事 故 。 對 此 定 義 , 學術 界 卻 認 為 , 其 界 定 過 窄 , 對 於 保 護 受 害 人 不 利 ,因 而 極 力 主 張 對 醫 療 事 故 的 定 義 應 從 寬 解 釋 , 應 界定 為 : 醫 療 單 位 在 從 事 診 斷 、 治 療 、 護 理 等 活 動 過程 中 , 因 診 療 護 理 過 失 , 造 成 病 員 的 死 亡 、 殘 廢 、組 織 器 官 導 致 的 功 能 障 礙 或 其 他 不 良 後 果 。 1 相 比較, 學術 界對 “醫 療事 故” 的界 定, 增加 了“ 其他 不良後 果” 的內 容, 擴大 了醫 療事 故的 範圍 。把 “醫 療事故 ”的 範圍 擴大 不僅 包含 “責 任事 故” 和“ 技術 事故” ,還 包含 “醫 療差 錯” 在內 的事 故範 圍。 “責 任事 故 ” 是 指 醫 護 人 員 因 違 反 規 章 制 度 , 診 療 護 理 常規等 失職 行為 所致 的事 故 。“ 技術 事故 ”是 指醫 護 人員 因 技 術 過 失 所 致 的 事 故 。 2“ 醫 療 差 錯 ” 是 指 因 診療 護 理 過 失 使 病 員 情 況 加 重 , 受 到 死 亡 、 殘 廢 、 功能 障 礙 以 外 的 一 般 損 傷 和 痛 苦 。3(二 ) 醫 療 事 故 的 性 質醫 療 關 係 的 性 質 屬 於 非 典 型 的 民 事 契 約 ( 合 同 )關 係 , 是 指 醫 院 與 患 者 之 間 就 患 者 疾 病 等 診 療 、 治療 、 護 理 等 醫 療 活 動 形 成 的 意 思 , 表 示 一 致 的 民 事法律 關 係 4 , 一 般稱 為 醫 療 服 務 合同 法 律 關 係 ( 不 要求 必 須 訂 立 正 式 書 面 合 同 ) 。 從 民 事 合 同 關 係 的 建立 之 要 件 推 知 。 患 者 到 醫 院 掛 號 , 表 明 患 者 對 醫 院所提 供 的 服 務 行 為 ( 要 約 )表 示 接 受 , 屬 承 諾 行 為 。由 此 表 明 患 者 與 醫 院 的 服 務 合 同 關 係 已 經 成 立 , 因而 在 醫 院 和 患 者 之 間 也 就 產 生 相 對 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關 係 。 就 醫 院 而 言 , 其 權 利 主 要 是 收 取 患 者 的 費用 ; 其 義 務 , 一 是 須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進 行 醫 療 活 動 ,二 是 在 實 施 醫 療 行 為 之 前 極 盡 説 明 義 務 , 三 是 醫 療過 程 中 遵 守 醫 療 規 章 制 度 , 嚴 格 遵 守 醫 療 程 序 , 保障 醫 療 後 果 。 於 患 者 來 説 , 其 權 利 主 要 是 享 有 接 受醫 療 機 構 提 供 合 格 的 診 斷 、 治 療 、 護 理 等 服 務 ; 其義 務 是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以 及 配 合 醫 護 人 員 診 斷 、 治療 、 護 理 之 工 作 。( 三 ) 醫 療 事 故 的 特 徵醫療 事故 有如 下主 要特 徵: 其一 是, 醫療 事故 是由 於 醫 療 單 位 或 醫 護 人 員 的 主 觀 過 失 所 致 。 此 處 的“ 過 失 ” 即 過 錯 之 形 式 之 一 , 不 包 含 故 意 之 形 式 。5在 醫 療 事 故 的 事 件 絕 不 可 能 出 現 故 意 之 心 理 狀 態 ,否 則 就 不 屬 於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 也 不 屬 於 承 擔 民 事 賠償 責 任 之 法 律 後 果 問 題 ; 而 應 以 犯 罪 行 為 論 處 , 且要 承 擔 刑 事 責 任 之 法 律 後 果 。 例 如 , 醫 護 人 員 故 意致 患 者 死 亡 或 重 傷 , 只 能 以 故 意 傷 害 罪 或 故 意 傷 害罪 定 處 , 而 不 再 屬 於 醫 療 事 故 之 範 圍 。 其 二 是 , 醫療 事 故 是 發 生 在 診 斷 、 治 療 、 護 理 等 活 動 過 程 中 。不 發 生 在 上 述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 不 涉 及醫 療 事 故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 應 以 一 般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定性 。 其 三 是 , 醫 療 事 故 屬 於 特 殊 侵 權 行 為 , 因 此 在民 事 責 任 歸 責 方 面 , 若 採 用 一 般 民 事 侵 權 的 “ 過 錯責任 原則 ”對 醫療 事故 的 侵權 責任 進行 歸責 ,明 顯 無* 澳門 科技 大學 民商法 博士 研究 生
  • 法適 用和 操 作, 而 應以 “ 過錯 推定 原 則” 、 “公 平 原則” 和“ 不 過失 責 任原 則 ”等 特殊 歸 責原 則 來確 定 民事 責 任 之 承 擔 。( 四 ) 醫 療 事 故 與 醫 療 意 外 的 區 別醫療 意 外是 指 醫務 人 員 無法 預 料的 原 因造 成 的 ,或 者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無 法 避 免 的 醫 療 損 害 後 果 。 其 具體表 現主 要有 : ①病 情危 重 ,搶 救過 程 中發 生死 亡 或手術 後出 現 後遺 症 ;② 由 於手 術部 位 嚴重 粘 連, 解 剖關 係 不 清 或 畸 形 等 , 導 致 手 術 操 作 困 難 , 損 傷 周 圍組織 ;③ 按技 術 操作 規程 進 行手 術, 手 術後 發生 粘 合連等 影響 生 理功 能 ;④ 病 員體 質低 下 或患 有 潛在 性 疾患, 手術 後 發生 切 口裂 、 切口 出血 、 吻合 口 瘻、 繼 發性 感 染 ; ⑤ 在 藥 物 正 常 劑 量 治 療 過 程 中 , 病 員 發 生嚴重 的副 反 映或 藥 物過 敏 ;⑥ 在診 療 過程 中 ,病 員 屬特 異 性 體 質 , 目 前 醫 學 科 學 技 術 尚 難 以 解 決 發 生 的損害 ;⑦ 在 診療 過 程中 , 難以 預料 的 突變 ; ⑧按 操 作規 程 進 行 肝 、 腎 、 心 臟 等 重 要 臟 器 刺 穿 及 心 異 管 、各 種 窺 鏡 等 特 殊 檢 查 時 發 生 的 意 外 。 6由此 得出 醫療 意外 的兩 個 主要 特徵 :一 是, 醫 務人 員 或 醫 療 單 位 對 損 害 結 果 的 發 生 , 沒 有 主 觀 上 的過 失 , 通 常 是 由 於 病 性 的 特 殊 性 或 者 病 員 體 質 特 殊引 起 的 。 其 二 是 , 損 害 後 果 的 發 生 屬 於 醫 療 單 位 或醫 護 人 員 難 以 防 範 的 。 因 此 , 具 有 這 兩 個 特 徵 的 醫療 損 害 的 後 果 , 構 成 醫 療 意 外 , 應 免 除 賠 償 責 任 。二 、醫療事故的民事歸責原則根據 上面 的 論述 , 醫療 事 故之 行 為性 質 屬於 特 殊侵 權 行 為 。 基 於 此 , 在 確 定 侵 權 行 為 人 的 民 事 責 任時有 別於 一般 民 事侵 權行 為 ,不 宜執 着 於主 觀上 的 過錯 進 行 歸 責 , 否 則 因 歸 責 之 構 成 範 圍 過 窄 而 不 利 於對 患 者 權 益 的 充 分 保 護 。 實 務 中 , 一 般 尤 先 採 用 過錯 推 定 責 任 原 則 和 公 平 責 任 原 則 ; 在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或 有 法 律 規 定 的 情 形 ) 也 採 用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 7因 此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 視 具 體 個 案 之 性 質 而 定 , 有 針對 性 地 進 行 歸 責 。 唯 有 這 樣 , 才 能 充 分 、 有 效 地 保護 患 者 的 權 益 。 下 面 逐 一 介 紹 。( 一 ) 過 錯 推 定 責 任 原 則1 .過 錯推定 責任含 義與內 容推定 ,是 指 根據 已知 的 事實 ,對 未 知的 事實 所 進行 的 推 斷 和 確 定 。 過 錯 推 定 , 也 稱 過 失 推 定 , 是 指如 果 原 告 能 證 明 其 所 受 的 損 害 是 由 被 告 所 致 , 而 被告 不 能 證 明 自 己 沒 有 過 錯 , 則 應 推 定 被 告 有 過 錯 並應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過 錯 推 定 可 以 分 為 一 般 過 錯 推 定 和 特 殊 過 錯 推定 。 所 謂 一 般 過 錯 推 定 , 指 法 律 規 定 行 為 人 侵 害 他人 人 身 、 財 產 並 造 成 損 害 的 , 應 負 民 事 責 任 , 但 如果 加 害 人 能 夠 證 明 損 害 不 是 由 於 他 的 過 錯 所 致 , 可以 被 免 除 責 任 。 此 種 推 定 的 特 徵 在 於 被 告 只 要 能 證明 其 沒 有 過 錯 , 就 可 以 推 翻 對 其 過 錯 的 推 定 。 所 謂特 殊 過 錯 推 定 , 是 指 在 某 些 特 殊 的 侵 權 行 為 中 , 法律 規 定 行 為 人 要 推 翻 對 其 過 錯 的 推 定 , 必 須 證 明 有法 定 的 抗 辯 事 由 的 存 在 , 以 表 明 自 己 是 無 過 錯 的 ,才 能 對 損 害 後 果 不 負 責 任 。2. 過 錯 推 定 責 任 與 過 錯 責 任 、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區別過錯 推 定責 任 與過 錯 責 任的 區 別。 主 要表 現 在 :第一 ,傅 統的 過錯 責任 原則 採取 “誰 主張 、誰 舉證 ” 的 原 則 , 受 害 人 要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的 請 求 , 需 就行 為 人 具 有 過 錯 提 出 證 明 。 例 如 , 在 一 般 的 民 事 侵權 行 為 中 , 某 甲 要 證 明 自 己 的 損 害 是 由 某 乙 的 行 為所 致 , 就 必 須 提 出 能 證 明 某 乙 的 侵 權 事 實 。 而 在 過錯 推 定 責 任 原 則 中 , 採 取 了 舉 證 責 任 的 倒 置 的 方式 , 行 為 人 若 不 能 提 出 合 理 的 抗 辯 事 由 的 存 在 以 證明 其 沒 有 過 錯 , 則 將 被 推 定 有 過 錯 。 例 如 , 患 者 甲在 乙 醫 院 治 療 時 , 在 治 療 過 程 突 然 死 亡 。 受 害 人 家屬 因 此 而 以 乙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生 為 侵 權 行 為 人 , 並 要求 醫 院 賠 償 損 失 。 對 於 此 案 ,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的 , 不是 受 害 人 ; 而 是 由 主 治 醫 生 負 舉 證 責 任 。 若 主 治 醫生 要 想 免 除 其 責 任 , 推 翻 控 告 , 就 應 提 出 證 明 自 己沒 有 過 錯 的 事 實 和 證 據 ; 否 則 , 必 須 承 擔 此 案 的 民事 侵 權 賠 償 責 任 。因此 可以 看出 ,舉 證責 任倒 置是 過錯 推定 的重 要特 點 。 法 律 之 所 以 這 樣 規 定 , 主 要 是 為 了 體 現 法 律的 公 平 和 正 義 , 從 有 效 保 護 患 者 的 權 益 出 發 。 理由:① 基於 醫療 事故 涉及 到技術 和專 業問 題, 要求 沒有 這 方 面 技 術 和 專 業 的 普 通 患 者 證 明 這 方 面 的 技 術和 專 業 的 過 錯 , 明 顯 , 很 不 現 實 , 反 而 有 強 人 所 難之嫌 ;② 損害 的 原因 出自 加 害人 所能 控 制的 危險 範 圍內 , 而 受 害 人 不 能 控 制 損 害 的 原 因 , 故 處 於 無 證 據狀 能 , 損 害 事 件 的 確 定 性 已 足 以 表 明 行 為 人 是 有 過錯 的 ; 由 行 為 人 舉 證 更 有 利 於 督 促 行 為 人 預 防 損 害的 發 生 , 嚴 格 遵 守 職 業 規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規 程 。
  • 第二,過 錯推定原 則將過錯 區分為不 同程度以 確定 行 為 的 不 同 責 任 。 而 在 過 錯 推 定 責 任 原 則 的 情 況下 , 由 於 行 為 人 的 過 錯 是 被 推 定 的 , 過 錯 本 身 具 有一 定 的 或 然 性 , 則 過 錯 責 任 程 度 就 難 以 確 定 了 。第三,過 錯責任嚴 格區分了 加害人的 過錯與受 害人 也 有 過 錯 的 情 況 , 要 求 在 混 合 過 錯 中 根 據 當 事 人雙 方 的 過 錯 程 度 來 確 定 責 任 和 責 任 範 圍 。 然 而 , 在推 定 過 錯 中 , 由 於 過 錯 本 身 是 推 定 的 , 因 此 很 難 確定 被 推 定 雙 方 的 過 錯 程 度 。過 錯 推 定 責 任 與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區 別 , 主 要 有 如下 : 其 一 , 不 考 慮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過 失 。 民 法 上 的“過 失 ”包 括 加 害人 的 過 失和 受 害人 的 過 失。 如 果 在確 定 責 任 時 , 不 考 慮 這 兩 種 過 失 , 此 種 情 況 可 稱 為無 過 失 責 任 。 其 二 , 不 能 推 定 加 害 人 有 過 錯 。 這 就是 説 , 即 使 通 過 過 失 概 念 的 客 觀 化 和 舉 證 責 任 倒 置方 式 也 難 以 確 定 加 害 人 有 過 錯 。 更 確 切 地 説 , 加 害行 為 本 身 不 具 有 非 難 性 , 很 難 用 體 現 了 法 律 對 行 為人 的 行 為 的 否 定 評 價 的 過 錯 概 念 來 衡 量 。 例 如 某 些高 度 危 險 活 動 本 身 是 合 法 的 , 是 社 會 所 應 允 許 的 甚至 是 鼓 勵 的 行 為 , 不 能 用 過 錯 標 準 來 衡 量 , 因 此 不能 推 定 行 為 人 有 過 錯 。 其 三 , 因 果 關 係 是 決 定 責 任的 基 本 要 件 。 在 過 失 責 任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 過 錯 不 僅是 責 任 的 要 件 , 而 且 是 決 定 責 任 的 最 終 要 件 。 而 在無 過 失 責 任 情 況 下 , 行 為 人 有 無 過 錯 , 不 取 決 於 他是 否 有 過 錯 , 而 取 決 於 損 害 結 果 與 其 行 為 及 其 物 件之 間 是 否 有 因 果 關 係 。 其 四 , 有 法 律 的 特 別 規 定 。從 國 外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判 例 來 看 , 有 的 是 以 特 別 法 明確 規 定 了 無 過 失 責 任 , 有 的 是 通 過 判 例 確 定 了 此 種責 任 。 例 如 , 《 澳 門 民 法 典 》 第 4 7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不 取 決於 有 無過 錯 之損 害 賠償 義 務, 僅 在法 律 規 定之情況 下方 存在 。” 第4 95條規 定: “為 本身 利益 而飼 養 或 利 用 任 何 動 物 之 人 , 須 對 該 等 動 物 所 造 成 之損 害 負 責 , 只 要 損 害 係 因 飼 養 或 利 用 動 物 而 生 之 固有 危 險 所 引 起 者 。 ”( 二 ) 公 平 責 任 原 則1 .公平責任的含義和特徵公平責任 ,又稱衡 平責任, 是指當事 人雙方在 對造 成 損 害 均 無 過 錯 的 情 況 下 , 由 法 院 根 據 公 平 的 觀念 , 在 考 慮 當 事 人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情 況 的 基 礎 上 ,責 令 加 害 人 對 財 產 損 失 給 予 適 當 的 補 償 。 其 重 要 法律依據有:中國內地《民法通則》第1 30條規定:“當事 人 對 造 成 損 害 都 沒 有 過 錯 的 , 可 以 根 據 實 際 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澳門民法典》第482條第 1 款規 定 : “如 侵 害 行為 由 不可 歸 責 者作 出 , 且損 害 不 可 能 從 負 責 管 束 不 可 歸 責 者 之 人 獲 得 適 當 彌補 者 , 即 可 按 衡 平 原 則 判 不 可 歸 責 者 彌 補 全 部 或 部分 之 損 害 。 ”公 平 責 任 具 有 如 下 特 徵 :1 . 公平 責 任屬 於 法律 責 任的 範 疇。 公 平責 任 是將 社 會 道 德 規 範 的 公 平 內 容 上 升 為 法 律 責 任 的 結果 , 它 要 以 公 平 觀 念 作 為 價 值 判 斷 標 準 , 據 以 確 定責 任 。 因 此 , 它 對 司 法 審 判 人 員 提 出 了 較 高 的 要求 。 要 求 司 法 審 判 人 員 內 心 的 公 平 觀 念 在 歸 責 時 發揮 作 用 。 憑 司 法 審 判 人 員 的 自 由 裁 量 權 以 及 專 業 知識 , 作 出 客 觀 、 公 平 、 公 正 的 裁 決 ;2. 公 平 責任 是 基 於對 當 事 人的 經 濟 狀況 和 受 害人 的 程 度 的 公 平 考 慮 而 決 定 的 責 任 。 值 得 提 及 , 公平 並 非 是 絕 對 平 均 , 並 非 是 對 損 害 責 任 簡 單 地 作 出一 刀 切 的 平 均 承 擔 ; 而 是 要 根 據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況 和當 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等 , 由 當 事 人 合 情 合 理 地 分 擔 民事 責 任 ;3. 公 平 責 任 主 要 適 用 於 當 事 人 沒 有 過 錯 的 情況 ;4. 公 責 任 傳 統 上 主 要 適 用 於 侵 犯 財 產 權 案 件 ;但 不 應 絕 對 化 。 隨 着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進 步 和 發 展 以 及法 律 文 化 的 轉 變 和 現 代 化 , 對 此 適 用 範 團 應 作 調整 。 應 考 慮 應 用 到 人 身 的 損 害 賠 償 之 案 件 中 。2.公 平責 任與 過錯 責任 、無 過失 責任 的區 別公平責任 原則與 過錯責 任的區別 主要表 現在: 其一 , 在 適 用 範 圍 上 , 過 錯 責 任 適 用 於 一 方 因 過 錯 致他 人 損 害 的 侵 權 案 件 。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過 錯 責 任 可適 用 於 各 種 侵 權 案 件 。 而 公 平 責 任 主 要 適 用 於 當 事人 雙 方 均 無 過 錯 的 情 況 , 並 且 僅 適 用 於 侵 犯 財 產 權的 案 件 。 在 實 踐 中 , 它 通 常 只 是 為 了 彌 補 過 錯 責 任適 用 的 不 足 而 存 在 。 其 二 , 從 目 的 上 看 , 過 錯 責 任着重懲 罰行 為人 的過 錯, 以達到 民事 責任 的教 育和 預防 的 作 用 。 而 公 平 責 任 主 要 在 於 公 平 合 理 地 分 擔 損害 , 努 力 恢 復 已 經 遭 受 的 財 產 損 失 。 其 三 , 責 任 要件 不 同 。 適 用 過 錯 責 任 , 一 般 都 要 有 損 害 事 實 、 因果 關 係 和 過 錯 。 而 公 平 責 任 並 不 需 要 以 過 錯 作 為 責任 條 件 。 同 時 , 在 對 因 果 關 係 的 認 定 上 , 一 般 要 行為 人 的 行 為 及 物 件 與 損 害 後 果 之 間 具 有 事 實 上 的 因
  • 果 聯 繫 , 就 可 以 成 立 公 平 責 任 。 其 四 , 從 責 任 形 式上 , 過 錯 責 任 包 括 多 種 責 任 形 式 如 恢 復 原 狀 、 消 取障 礙 、 賠 禮 道 歉 等 , 而 公 平 責 任 僅 限 於 損 害 賠 償 的責 任 形 式 。 其 五 , 從 責 任 範 圍 上 , 依 過 錯 責 任 , 若因 加 害 人 的 過 錯 造 成 損 害 , 則 要 由 加 害 人 負 全 部 賠償 責 任 ; 但 在 公 平 責 任 中 , 加 害 人 並 非 對 損 害 結 果負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 而 只 是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 由 雙 方 當事 人 公 平 合 理 地 分 擔 損 失 。公 平 責 任 與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區 別 主 要 表 現 在 : 其一 , 無 過 失 責 任 是 由 法 律 的 特 別 規 定 產 生 的 , 法 院在 適 用 無 過 失 責 任 時 , 應 嚴 格 依 照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適用 範 圍 和 條 件 , 而 公 平 責 任 的 適 用 並 不 限 於 法 律 規定 的 情 況 , 這 不 僅 是 因 為 大 量 的 法 律 未 作 規 定 , 但當 事 人 均 沒 有 過 錯 的 案 件 , 可 以 適 用 公 平 責 任 , 而且 公 平 責 任 可 以 作 為 一 項 確 定 範 圍 的 原 則 而 普 遍 適用 。 其 二 , 無 過 失 責 任 常 常 有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的 規定,例如 ,《澳 門民法典 》第5 0 1 條第 1 款規 定:“ 基於 交 通 事 故 而 須 作 之 損 害 賠 償 , 如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無過 錯 , 則 每 一 事 故 之 最 高 限 額 : 如 一 人 或 多 人 死 亡或 受 傷 害 , 為 法 律 對 造 成 事 故 之 車 輛 之 類 別 所 規 定之 汽 車 民 事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之 最 低 金 額 ; 如 對 物 造 成損 害 , 即 使 有 關 之 物 屬 不 同 所 有 人 所 有 者 , 為 上 述金 額 之 一 半 。 ” 其 三 , 無 過 失 責 任 通 常 是 通 過 保 險特 別 是 責 任 保 險 制 度 而 實 現 的 。 一 方 面 有 投 保 事實 , 是 決 定 是 否 適 用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重 要 條 件 。 而 在適 用 公 平 責 任 中 , 主 要 考 慮 當 事 人 的 財 產 狀 況 , 而並 不 一 定 要 考 慮 當 事 人 一 方 或 雙 方 有 責 任 保 險 的 事實 。 其 四 ,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適 用 結 果 是 不 論 一 方 有 無過 錯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而 公 平 責 任 不 僅 可 以 適 用 於當 事 人 是 否 應 負 責 任 , 而 且 可 以 適 用 於 決 定 責 任 範圍 的 情 況 。 其 五 , 無 過 失 責 任 與 過 失 責 任 是 相 互 對立 的 , 故 無 過 失 責 任 不 能 與 過 失 責 任 結 合 使 用 , 而公 平 責 任 作 為 彌 補 過 失 責 任 不 足 的 原 則 , 它 並 不 是對 過 失 責 任 的 否 定 , 所 以 在 決 定 責 任 範 圍 時 , 可 以與 過 失 責 任 使 用 。( 三 ) 無 過 失 責 任 原 則1 .無過失責任的含義無過 失責 任原 則, 又稱 無 過錯 責任 原則 。嚴 格 責任 原 則 、 客 觀 責 任 原 則 、 原 因 責 任 原 則 、 風 險 責 任原 則 、 間 接 責 任 原 則 , 是 指 損 害 發 生 後 , 不 以 行 為人 的 主 觀 過 錯 為 責 任 要 件 的 歸 責 標 準 。 即 不 問 行 為人 主 觀 上 有 無 過 錯 , 只 有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和 所 管 理 的人 或 物 與 造 成 的 損 害 後 果 之 間 有 因 果 關 係 , 他 就 應承擔 民 事 責 任 。 8 《 澳 門 民 法 典 》 也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把 它 稱 為 無 過 錯 責 任 、 又 稱 風 險 責 任 或 客 觀 責 任 。9無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是 中 國 內 地 民 法 規 定 的 民 事 侵 權 行為歸 責 原 則體 系 中 其 一原 則 10 , 也 是 《 澳門 民 法 典 》中規 定的 民 事侵 權 行為 歸 責原 則 體系 中 之一 原 則。 112.無 過失責 任原則 的特 點無過 失責 任原 則不 以行 為 人主 觀有 過錯 為責 任 的構 成 要 件 。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既 可 能 有 過 錯 也 可 能 無 過錯 , 但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有 無 過 錯 對 其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沒有 任 何 影 響 。 簡 言 之 , 為 客 觀 歸 責 , 即 以 客 觀 的 損害 事 實 為 歸 責 的 依 據 。 同 時 要 求 損 害 結 果 與 行 為 人的 行 為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就 可 成 立 。 值 得 説 明 的是 , 這 與 刑 法 的 歸 責 原 則 不 同 。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要 求必 須 符 合 犯 罪 構 成 的 主 觀 要 件 , 即 要 求 行 為 人 必 須存 在 主 觀 上 的 過 錯 ( 故 意 或 過 失 ) , 沒 有 主 觀 上 過錯 , 即 使 是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造 成 損 害 結 果 , 致 害 人 也不 承 擔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 如 正 當 防 衛 行 為 、 緊 急 避 險行 為 等 。 據 此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堅 決 反 對 “ 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之觀點。葡國民法學者C a r l o sA l be r t o Da P i n to認為:民事責任在以物或以相等金錢恢 復 受 害 人 的 個 人 利 益 , 刑 事 責 任 旨 在 滿 足 受 刑 事不 法 事 實 損 害 的 群 體 的 利 益 。 在 懲 罰 方 面 , 刑 事 不是 為 了 恢 復 受 害 人 的 私 人 利 益 , 而 是 為 了 制 造 一 個“ 惡 ” 讓 犯 罪 行 為 人 承 受 , 以 抵 銷 違 法 行 為 給 社 會 造成的損 害( 補償) 。1 2受害 人在 主張 權利 時, 對行 為人 主觀 上有 無過 錯不 負 舉 證 責 任 。 行 為 人 也 不 能 以 自 己 沒 有 過 錯 為 由而 主 張 抗 辯 。 法 院 在 處 理 有 關 糾 紛 時 也 無 需 根 據 具體 案 情 對 是 否 存 在 過 錯 問 題 作 出 判 定 。 在 舉 證 方面 , 只 要 受 害 人 能 證 明 自 己 的 受 害 是 由 行 為 人 的 行為 ( 法 律 事 實 ) 所 導 致 就 可 成 立 , 無 需 承 擔 舉 證 責任 ; 相 反 , 舉 證 責 任 卻 落 到 行 為 人 身 上 , 即 舉 證 倒置 制 度 。 行 為 人 要 想 抗 辯 成 功 並 能 免 責 的 話 就 得 證明 損 害 結 果 是 由 如 下 三 方 面 的 原 因 所 致 : ① 不 可 抗力 ; ② 受 害 人 自 身 的 過 錯 ; ③ 第 三 人 的 過 錯 。行為 人承 擔的 責任 ,並 非絕 對責 任, 行為 人也 有權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抗 辯 事 由 而 主 張 抗 辯 。 屬 於 上 面的 三 個 原 因 , 行 為 人 就 無 需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否 則 就得 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以 彌 補 受 害 人 所 受 到 的 損
  • 失 。在無過失責任原則中,責任的確定主要從受害 人一方 的 損 害 程 度 來 考 慮 ,並 且 對 這 種 責 任 往 往 規 定有最 高 賠 償 限 額 或 限 制 賠 償 範 圍 。 例 如 , 《 澳 門 民法 典 》 第 5 0 3條 規 定 : “ 一 、 如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無 過錯, 則 就 每 一 事 故 中 死 亡或 身 體 受 傷 害 之 人 , 上 條所指 責 任 之 最 高 限 額 為 有關 強 制 保 險 之 最 低 金 額 之十分 之 一 , 又 或 在 無 此 強制 保 險 之 規 定 時 為 輕 型 汽車之 汽 車 民 事 責 任 強 制 保險 之 最 低 金 額 , 而 最 高 總限額 為 上 述 金 額 之十 倍 。 二 、 如 對物 造 成 損 害 , 即使 有 關 之 物 屬 不 同 所 有 人 所 有 , 適 用 上 述 限 額 。三、 如 對 房 地 產 造 成 損 害, 則 就 每 一 房 地 產 之 風 險責任 最 高 限 額 為 以 上 兩 款所 定 總 金 額 之 兩 倍 , 而 總限 額 則 為 此 金 額 之 五 倍 。 ” 法 律 作 出 這 種 規 定 的 目的在 於 適 當 限 制 無 過 錯 責任 承 擔 的 責 任 程 度 , 減 輕他 們 的 負 擔 。無過失責任原則 只適用於法律特 別規定的場合 ,即只 有 在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的情 況 下 才 能 適 用 。 也 就 是無過 失 責 任 原 則 是 受 到 法律 的 嚴 格 限 制 , 有 其 適 用範圍,不得隨意濫用。比 如,《澳門民法典》動物 造成的損失(第502條)、地面交通車輛造成的事故(第503條)、電力或煤氣設備造成的損失(第509條)、工傷 事 故 中 僱 主 實 體 的 責 任 以 及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 中國內地《民法通則》及有關法規也有明確之規定, 無過 失 責 任 的 適 用 範 圍 主 要 有 : 危 險 責 任 、 產 品 責任、 環 境 污 染 致 人 損 害 的民 事 責 任 、 飼 養 的 動 物 致人損 害 的 民 事 責 任 、 職 務侵 權 的 民 事 責 任 、 地 面 施工致 人 損 害 的 民 事 責 任 等。 英 美 法 中 主 要 通 過 判 例方式 確 認 適 用 範 圍 : 航 空器 所 有 人 對 於 航 空 器 對 地面造 成 損 害 的 責 任 ; 動 物 持 有 人 對 動 物 所 致 損 害 的責任 ; 企 業 主 對 其 特 別 危險 活 動 的 責 任 ; 原 子 能 損害的 責 任 ; 產 品 質 量 責 任 ; 醫 療 事 故 責 任 。三 、醫療事故侵權行爲的責任特徵(一) 醫療 事故侵 權行 為的責 任承 擔宜採 用替 代責任形 式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醫療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不是行為人本人,而是由單 位(或僱主)承擔責任, 即替代 責 任 形 式 , 或 稱 轉 承 責 任 形 式 、 代 理 責 任 、 間接責 任 。 換 言 之 , 就 是 侵權 行 為 與 責 任 分 離 , 侵 權行為 是 一 方 ( 行 為 人 ) , 而 實 際 承 擔 責 任 是 另 一 方(責 任人 ), 即行 為人 與 責任 人不 同一 。例 如, 飼 養動物 的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應 對 他 飼 養 的 動 物 致 人 傷 害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不 是 要 求 動 物 承 擔 責 任 。 相反 , 在 一 般 的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案 件 中 , 侵 權 人 與 責 任承擔者(責 任人)為 同一人,因 此,責任 人必須對 自己的 侵 權 行 為 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而 不 應 由 其 他 第三 者 來 承 擔 。由於醫療事故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屬於特殊侵 權行 為 之 類 屬 , 因 而 其 責 任 的 替 代 並 非 在 所 有 的 醫 療事 故 中 都 適 用 , 必 須 針 對 具 體 案 件 進 行 分 析 。 在 實務 中 , 醫 療 事 故 的 民 事 侵 權 責 任 可 分 為 如 下 三 種 情況 。1 .公立醫療機 構的醫療事故的 職務侵權之責 任公立醫院(澳門法律稱為公法人)進行醫療活 動(診 斷、 治療 、 護理 活動 ) 或稱 提供 醫 療服 務, 其 性質 屬 於 公 務 活 動 , 如 澳 門 的 山 頂 醫 院 、 衛 生 中 心 等醫 療 機 構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這 些 單 位 都 屬 於 澳 門 特 區政 府 衛 生 局 屬 下 的 機 構 , 屬 於 專 業 行 政 部 門 。 顯然 , 在 這 些 機 構 工 作 的 醫 務 人 員 進 行 醫 療 活 動 是 屬於 公 務 活 動 。 因 此 , 在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時 引 起 的 醫 療事故致患者傷 害的,其工 作單位(公法 人)必須承 擔民 事 法 律 責 任 , 向 受 害 人 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而 不論 實 際 執 行 主 治 工 作 的 醫 務 人 員 是 否 有 過 失 也 然 ;公 法 人 更 不 能 以 自 己 無 過 失 而 對 抗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請求。根據法理,醫 療單位(公法人 )必須承擔由其 所屬 員 工 在 執 行 公 務 範 圍 內 的 對 外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一 切法 律 後 果 。 理 由 : 其 一 , 在 執 行 公 務 活 動 上 , 其 所屬的 醫 務人 員 實 際上 是 與 其公 法 人單 位 ( 公立 醫 院 )形 成 了 委 託 合 同 關 係 , 公 法 人 單 位 是 委 託 人 , 醫 務人 員 為 受 託 人 、 或 稱 被 委 託 人 。 因 此 , 根 據 民 法 的委託 關 係 , 委 託 人 的 一 切 事 務 由 被 授 權 的 受 託 人 代理 , 其 對 外 的 法 律 後 果 也 應 由 委 託 人 承 擔 。 其 二 ,委託 人 向 受 害 人 作 賠 償 後 , 若 是 受 託 人 本 身 有 過 錯的 ( 如 受 託 人 的 超 出 授 權 範 圍 或 純 粹 是 自 己 個 人 行為) ,委 託人 可 依法 向受 託 人追 償。 《 澳門 民法 典 》第49 4條規 定:“ 任何公 法人機 關、人 員或代 表在 從事 私 法 上 的 管 理 活 動 中 對 第 三 人 造 成 損 害 者 , 該 公法 人 須 按 委 託 人 就 受 託 人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負 責 之 有 關規定,對該等 損害承擔民 事責任。”另 外,《澳門 民法典》 第49 3條規 定:“ 一、委 託他人 作出任 何事 務之 人 , 無 論 本 身 有 否 過 錯 , 均 須 對 受 託 人 所 造 成 之
  • 損 害 負 責 , 只 要 受 託 人 對 該 損 害 亦 負 賠 償 之 義 務 。二 、 委 託 人 僅 就 受 託 人 在 執 行 其 受 託 職 務 時 作 出 之損 害 事 實 負 責 , 但 不 論 該 損 害 事 實 是 否 係 受 託 人 有意 作 出 或 是 否 違 背 委 託 人 之 指 示 而 作 出 。 三 、 作 出損 害 賠 償 之 委 託 人 , 就 所 作 之 一 切 支 出 有 權 要 求 受託 人 償 還 , 但 委 託 人 本 身 亦 有 過 錯 者 除 外 ; 在 此 情況 下 , 適 用 第 4 9 0條 第 2款 之 規 定 。2.社團所 有的醫療 機構或聘 用醫護人 員(僱員 )的私 家診 所的 醫 療事 故之 侵權 責 任雖然這些醫 療機構的所 有人為私立 性質,但是 所有 人 卻 聘 用 了 醫 療 人 員 即 僱 員 , 明 顯 地 , 他 們 之 間也 基 於 勞 動 合 同 而 形 成 僱 用 關 係 , 醫 療 機 構 的 社 團或 所 有 人 是 僱 主 , 被 僱 用 的 醫 護 人 員 為 僱 員 。 基 於此 關 係 , 在 對 外 進 行 業 務 活 動 上 , 僱 主 與 僱 員 形 成另 一 關 係 即 委 託 合 同 關 係 。 因 此 , 僱 員 所 進 行 醫 療服 務 活 動 , 也 即 在 執 行 僱 主 的 委 託 工 作 。 同 樣 地 ,僱 主 也 得 承 擔 因 僱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所 產 生 的 民 事 法律 責 任 。 對 於 此 類 情 況 , 中 國 內 地 有 相 關 的 法 律 規定 。 例 如 根 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 民 事 訴 訟法〉 若 干問 題 的 意見 第 4 2條 、 4 5條 分 別 規定 : “ 法人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工 作 人 員 因 職 務 行 為 或 者 授 權 行為發生的訴訟,該 法人或其他組織 為當事人。”“ 個體工 商 戶 、 農 村 承 包 經 營 戶 、 合 伙 組 織 僱 用 的 人 員在 僱 用 合 同 規 定 的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中 造 成 他 人 損 害的, 其僱 主是 當事 人。 ”3.個體私家診所的 醫療事故的侵權責 任私家診所僅為一 人,沒有聘用其 他僱員,也即 僱主 與 僱 員 競 合 , 為 一 人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在 醫 療 活動所 引 致 的 醫 療 事 故 , 其 責 任 承 擔 就 不 適 用 替 代 責任 之 形 式 , 而 應 採 取 一 般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的 責 任 形式, 即 行 為 人 與 責 任 人 同一 , 他 應 對 自 己 的 侵 權 行為向 受 害 人 直 接 承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二 ) 醫 療事 故 舉 證 責任 實 行 舉證 責 任 倒 置舉證責任倒置, 是指按照舉證責 任分擔的一般 原則, 將 本 屬 於 原 告 一 方 當 事 人 應 負 的 舉 證 責 任 , 因某種 原 因 轉 移 給 被 告 一 方 當 事 人 承 擔 。 侵 權 案 件 的舉證 責 任 , 就 是 把 在 一 般侵 權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中 某 些應由 原 告 承 擔的 舉 證 轉 移給 被 告 一 方 。然 而 , 實 行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 被 告 舉 證 證 明 的 範圍, 並 非 整 個 案 件的 事 實 , 而 只 是因 實 行 無 過 失 責任原 則 和 過 錯 推 定 原 則 而免 除 原 告 舉 證 責 任 的 那 一部分 事 實 。 具體 表 現 在 :其一,實行 推定過錯的 事實。適用 推定的過錯 ,是 由 已 知 的 違 法 事 實 、 損 害 結 果 及 其 因 果 關 係 推 定責 任 人 有 過 錯 , 勿 須 原 告 證 明 。 這 一 舉 證 責 任 倒置 , 轉 由 被 告 承 擔 , 被 告 主 張 自 己 無 過 錯 的 , 舉 證證 明 。 證 明 屬 實 的 , 被 告 確 無 過 錯 , 責 任 人 不 承 擔責 任 ; 證 明 不 足 或 不 能 證 明 的 , 其 推 定 成 立 , 責 任人 應 承 擔 責 任 。 尤 其 應 指 出 , 在 適 用 過 錯 推 定 時 ,責 任 人 認 為 損 害 的 原 因 是 由 受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者 受 害人 自 身 的 原 因 或 者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 應 由 責 任人 負 舉 證 證 明 。其二,實行因果 關係推定的事實 。在醫療事故 的侵 權 案 件 中 , 因 醫 療 事 故 行 為 與 損 害 事 實 之 間 的 因果 關 係 具 有 特 殊 的 性 質 , 依 照 一 般 的 知 識 和 常 識 難以 判 斷 , 需 要 有 高 度 的 醫 學 知 識 , 因 此 採 取 因 果 關係 推 定 。 在 醫 療 事 故 案 件 中 , 只 要 證 明 患 者 是 在 醫療 機 構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時 受 到 傷 害 , 就 可 以 推 定 其 傷害 是 因 該 醫 療 行 為 所 致 , 勿 須 受 害 人 舉 證 證 明 。 如果 醫 護 人 員 或 醫 療 機 構 主 張 治 療 行 為 不 是 醫 療 事 故損 害 的 原 因 , 則 應 舉 出 科 學 或 醫 學 鑒 定 予 以 否 定 的證 據 證 明 。 證 明 成 立 , 則 免 除 責 任 ; 不 能 證 明 或 證明 不 足 , 侵 權 責 任 即 構 成 。四、醫療事故侵權 行爲賠償責任的 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一 ) 醫療 事 故 侵權 行 為 賠償 責 任 的構 成 要 件構成醫療事 故賠償責任 必須具有以 下五個要件 :第一,醫療事做賠償責 任的主體,必須是醫療 機構 或 者 具 行 醫 資 格 的 醫 務 人 員 。 公 立 醫 院 和 私 立 醫院致患者醫 療事故, 賠償義務主 體是醫院 (單位) ,而 非 醫 護 人 員 。 這 是 構 成 替 代 責 任 的 前 提 條 件 。 而個 體 的 私 家 醫 生 所 致 的 醫 療 事 故 , 則 義 務 主 體 為 個體 私 家 醫 生 本 人 , 且 其 應 具 備 行 醫 資 格 。 沒 有 行 醫資 格 的 人 非 法 致 人 損 害 , 不 構 成 醫 療 事 故 責 任 , 而是 一 般 的 侵 權 責 任 。第二,醫療事故的主觀 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 療護理 中 的 過 失 。 首 先 , 醫 院 過 失 表 現 在 負 有 診 療 護理 職 責 的 醫 護 人 員 主 觀 狀 能 中 , 這 是 必 備 的 要 件 。醫院 作 為 責 任 人 , 也 應 有 過 失 , 但 這 種 過 失 是 監 督管 理 不 周 的 過 失 , 採 推 定 形 式 。 醫 護 人 員 不 具 有 過失 者 , 不 構 成 醫 療 事 故 責 任 。 其 次 , 醫 療 過 失 只 包
  • 括 過 失 , 不 包 括 故 意 , 因 為 在 醫 療 過 程 中 故 意 致 患者 傷 亡 的 , 將 構 成 故 意 傷 害 罪 或 殺 人 罪 , 屬 刑 事 責任 , 不 應 以 醫 療 事 故 對 待 。 醫 療 過 失 的 形 式 , 既 可以 是 疏 忽 , 也 可 以 是 懈 怠 。第三,醫 療過失 必須發 生在醫療 護理過 程中。 醫療 護 理 過 程 是 指 患 者 自 到 醫 院 掛 號 開 始 直 到 醫 療 終止 的 整 個 過 程 。 因 此 , 在 這 個 過 程 所 發 生 的 醫 療 過失 , 均 應 由 醫 護 人 員 承 擔 責 任 。第四,醫 療過失行 為須給患 者造成一 定的損害 後果 。 這 種 損 害 後 果 表 現 為 患 者 健 康 權 的 損 害 和 生 命權 的 喪 失 。 按 習 慣 , 損 害 分 為 四 級 : 一 級 事 故 損害 , 為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 二 級 事 故 損 害 , 為 造 成 患 者嚴 重 殘 廢 或 者 嚴 重 功 能 障 礙 ; 三 級 事 故 損 害 , 為 造成 患 者 殘 廢 或 者 功 能 障 礙 ; 四 級 其 他 損 害 , 是 造 成其 他 的 健 康 損 害 的 情 形。 13第五,醫 療過失行 為與患者 人身損害 後果之間 必須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 也 就 是 説 , 患 者 的 損 害 後 果 必 須是 醫 療 機 構 的 醫 療 過 失 所 致 , 醫 療 機 構 才 為 其 過 失行 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 二 ) 醫 療 事 故 賠 償 責 任 的 免 責 事 由並非所有 醫療事故 的產生都 應由醫療 機構或醫 護人 員 負 責 , 法 律 上 規 定 了 例 外 之 情 況 。 當 出 現 下 面事 由 時 , 醫 護 人 員 或 醫 療 機 構 不 須 承 擔 醫 療 事 故 的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即 可 免 責 :其 一 是 , 醫 療 意 外 (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 ; 其 二是 , 併 發 症 。 14 但 不 是 絕 對 免 責 之 事 由 ; 這 是 因為 , 某 些 併 發 症 是 可 以 預 料 、 可 以 避 免 的 。 對 於 可以 預 料 、 可 以 避 免 的 併 發 症 , 如 果 醫 務 人 員 沒 有 預料 , 沒 有 避 免 , 為 過 失 , 不 是 免 責 事 由 。 在 一 般 情況 下 難 以 避 免 的 併 發 症 , 才 是 正 當 的 免 責 事 由 ; 其三 是 , 病 員 及 其 家 屬 不 配 合 治 療 ; 其 四 是 , 第 三 人的 過 錯 所 致 。五 、澳門醫療事 故民事責 任歸責之 立法應有利於患 者根據內地以 及各國(地 區)對醫療 事故民事責 任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判 例 , 明 顯 看 出 , 不 論 在 立 法 , 還 是在 司 法 角 度 , 其 重 心 主 要 是 放 在 有 效 地 保 護 患 者 之權 益 。 從 歸 責 的 三 個 原 則 ( 過 錯 責 任 推 定 原 則 、 公平 責 任 原 則 和 無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 、 舉 證 責 任 的 倒 置之 制 度 不 難 看 出 , 所 做 的 一 切 都 是 為 患 者 着 想 , 都是 從 有 利 於 患 者 之 權 益 立 場 出 發 。隨着社會的 不斷發展和 進步,人類 對自身的生 命健 康 權 益 的 重 視 程 度 日 益 提 高 , 同 時 也 加 強 了 維 護生 命 健 康 權 的 意 識 。 患 者 也 屬 於 消 費 者 中 的 一 員 ,與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相 比 較 , 其 地 位 屬 於 弱 勢 , 唯 有在 立 法 層 面 上 作 出 相 應 的 傾 斜 , 才 能 使 患 者 之 權 益獲 得 更 好 的 保 護 。 因 此 , 為 更 充 分 、 更 有 效 地 保 護患 者 的 權 益 , 保 護 這 類 弱 勢 群 體 的 權 益 , 國 家 或 政府 必 須 在 法 律 、 制 度 、 政 策 上 予 以 體 現 和 保 障 。因此,澳 門政府 在對醫 療事故民 事責任 之歸責 進行 立 法 時 , 能 借 鑑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保 護 消 費 者 權益 方 面 以 及 醫 療 事 故 民 事 責 任 歸 責 方 面 的 成 功 立 法經 驗 。 在 立 法 中 有 適 度 的 超 前 意 識 , 使 制 定 出 來 的法 律 具 有 前 瞻 性 和 持 久 的 生 命 力 。註 釋 :1 王利 明 :《 民 法· 侵 權行 為 法》 , 中國 人 民大 學 出 版社 ,1 9 9 3 年 ,第5 2 2 頁。2 《醫 療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 第 5 條 。3 王利 明: 《 民法 · 侵權 行 為法 》, 中 國人 民 大學 出 版社 , 1 9 9 3 年 , 第 5 2 7 頁 。4 楊立新:《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 版 社 , 第1 3 8 頁 。5 民法 的“ 過錯 ”是 指一 個主 觀和 客觀 要素 相結 合的 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故意和過失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具體地説:首先,過錯是一種主觀狀態;第二,過錯表現於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行配的外在行為;第三,過錯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第四,過錯的形式是 故 意 和 過 失 。 ( 王 利 明 、 楊 立 新 : 《 侵 權 行 為 法法》,中國法律出版社,1 9 99 年版,第69 -70 頁。)“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過錯”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預見而竟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參見楊立新:《侵權行損害賠 償》 ,第 8 1 頁。 )6 中國內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7 中國內地《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8 馬俊駒、余 延滿:《民 法原論》, 法律出版社 ,1 9 9 9年版 ,第 1 0 1 2 頁 。9 Car los Al be r t o Da Mota Pi nto:《澳門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 學院、 澳門法律 翻譯辦 公室出版 ,1 9 9 9 年 ,第5 9 頁 。10 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 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不法行為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風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違法行為責任原則和生產者或廠家之責任原則。(《澳門民法總論》,第5 6 -6 1 頁。)12 Car l os Al be r t o Da Mot a Pi nto:《民法總論》,澳門大
  • 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1 9 9 9 年,第5 7頁 。13 這種損害分級是按照中國内地的習慣分級,澳門可以結合本 地的 具體 情況 , 制定 自己 的分 級 。14 併發症是指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而引發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其基本特徵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以上的疾病,其中一種疾病或幾種疾病引發了其他疾病的發生。(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第3 0 7 頁。)參 考 書 目 :1 . 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民法典》,1 9 9 9 年。2. Car los Al be r to Da Mot a 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翻譯辦 公室出版,1 9 9 9 年 。3 . 馬俊 駒 、余 延 滿: 《 民法 原 論》 上 下冊 , 法律 出 版社,1 9 9 9 年。4 . 全國人大常委 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 國常用法 律法規 全書》 ,中國 民主法 制出版 社,2 0 0 0年 。5 . 王 利 明 、 楊 立 新 : 《 侵 權 行 為 法 》 , 法 律 出 版 社 ,1 9 9 9 年。
  • 政治多元化與港澳台族群的“和平跨居”廖 楊*長 期 以 來 , 單 一 民 族 國 家 一 直 是 政 治 實 踐 的 主體,並限制着 政治實踐的 範圍。在冷戰 結束、巴爾 幹和 前 蘇 聯 地 區 發 生 衝 突 、 以 及 跨 國 組 織 之 間 經 濟 聯繫 日 益 緊 密 的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 這 種 政 治 實 踐 模 式 引起 了 政 治 家 和 學 者 們 的 普 遍 關 注 。一、政治多元與族群的政治認 同在人類學 者看來, 無論過去 還是現在 ,文化的 多樣 性 都 是 一 種 歷 史 性 的 力 量 。 現 代 西 方 文 明 和 當 代的 歐 洲 文 化 , 是 多 種 文 化 集 團 和 民 族 相 互 結 合 的 結果 。 它 借 鑑 、 吸 收 了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化 遺 產 , 融 合 了不 同 的 文 化 傳 統 。公民 權是 現代 民主 的公 民國 家的 一項 基本 制度 。在 亞 里 斯 多 德 看 來 , 公 民 是 特 指 那 些 民 主 國 家 的 公民 , 國 家 是 公 民 的 聯 合 , 或 者 説 是 不 分 種 族 和 宗 教的 所 有 具 有 公 民 權 的 人 的 聯 合 。1 在 這 裏 , 公 民 權“創 造了 一種 新 的認 同, 一 種與 族屬 意 識、 族籍 身 份分 離 的 政 治 認 同 , 它 是 多 元 文 化 的 一 把 政 治 保 護傘 。 它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新 的 政 治 聯 繫 , 一 種 比 種 族 聯繫 和 地 域 聯 繫 更 加 廣 泛 的 聯 繫 。 因 而 , 它 提 供 了 一種將種族 上的親族 認同( 文化民族 )與和國 家相聯 繫的政治認同 (國家民 族)相分離 的方法, 一種把政 治認 同 從 親 族 關 係 轉 向 政 治 地 域 關 係 的 途 徑 。 美 國 的移 民 可 以 繼 續 在 他 們 的 種 族 社 會 中 生 活 , 保 持 他 們的 日 爾 曼 的 、 法 蘭 西 的 、 牙 買 加 的 或 多 明 尼 加 的 文化 聯 繫 , 而 在 同 時 , 他 們 作 為 美 國 公 民 , 又 建 立 起了 一 種 新 的 政 治 聯 繫 。 公 民 國 家 , 由 公 民 組 織 起 來的 國 家 , 就 是 一 種 政 治 聯 繫”。2在現代的 公民國家 裏,許多 人都生活 在兩種文 化中 , 一 種 是 族 群 的 文 化 , 另 一 種 是 更 廣 泛 的 政 治 和地域 文 化。 在 多 元社 會3 中, 政 治 生 活 趨 於 多 元 化 ,族 群 的 政 治 認 同 亦 因 之 變 得 複 雜 而 多 元 。 “ 複 雜 的族 屬 認 同 是 一 個 以 上 的 族 裔 或 民 族 來 源 及 歸 屬 的 自然 結 果 。 當 個 人 認 為 他 們 不 僅 僅 屬 於 一 個 族 裔 或 民族 、 而 屬 於 兩 個 或 更 多 的 族 裔 或 文 化 上 相 當 的 團 體時 , 或 是 當 人 們 的 起 源 和 文 化 是 這 樣 一 種 融 合 的 結果 時 , 就 會 發 生 多 元 或 二 元 性 的 民 族 認 同 。 在 多 民族國 家 和邊 界 地區 , 這種 情 況更 是 經常 發 生” 。 4 單一 民 族 國 家 是 現 實 世 界 難 以 實 現 的 追 求 , 建 立 單 一民 族 國 家 已 經 不 再 成 為 世 界 進 步 的 杠 杆 , 或 者 説 ,建 立 單 一 民 族 國 家 不 是 解 決 當 代 民 族 問 題 的 必 然 選擇 。5國際移民 是全球變 化的結果 ,同時也 是移民輸 出社 會 和 接 受 社 會 進 一 步 變 化 的 強 大 推 動 力 量 。 它 不可 避 免 地 在 民 族 國 家 內 部 形 成 民 族 文 化 多 樣 化 , 模糊 傳 統 界 限 和 改 變 着 族 群 認 同 。 在 國 際 移 民 和 族 群跨 國 流 動 日 趨 頻 繁 的 今 天 , 全 球 化 與 地 方 化 、 區 域化 的 矛 盾 隨 之 凸 顯 起 來 。 這 樣 , 一 個 人 在 政 治 上 和文 化 上 的 認 同 將 有 可 能 突 破 一 個 民 族 國 家 的 實 踐 框架 。 原 因 很 簡 單 , 公 眾 需 要 的 是 作 為 人 的 權 利 而 不僅 僅 是 作 為 民 族 一 員 的 權 利 。 這 種 新 的 全 球 公 民 模式 “ 必 須 是 多 民 族 的 , 也 就 是 説 , 它 必 須 承 認 民 族多樣性和 多重認同 。而文 化主義也 意味着保 護地方 多樣 性 以 防 全 球 文 化 工 業 的 破 壞 性 影 響 ” 。 6 長 遠 地看 , 單 個 國 家 已 難 以 控 制 全 球 化 強 有 力 的 經 濟 和 文化 邏 輯 。 在 跨 國 流 動 的 族 群 社 會 中 , 應 當 加 強 跨 國* 廣西師範 大學社會 文化與旅遊 學院副院 長、副教 授
  • 機 構 以 讓 它 們 能 夠 約 束 市 場 的 過 度 力 量 , 並 對 社 會排 斥 、 貧 困 化 和 環 境 惡 化 等 問 題 加 以 妥 善 處 理 。 族群 的 政 治 認 同 因 此 具 有 層 次 性 。二 、國 家 認 同 與 港 澳 台 族 群 的“ 和 平跨居 ”在人 類社 會 的早 期階 段 ,血 緣與 地 緣緊 密地 聯 繫在 一 起 。 在 經 過 漫 長 的 歷 史 發 展 , 地 域 聯 繫 變 成 城市 共 同 體 的 一 個 獨 立 而 又 分 離 的 紐 帶 表 現 在 公 民 權制 度 中 , 而 公 民 權 制 度 又 構 成 了 一 種 政 治 聯 繫 的 新模式 。因 為它 包括 着個 人 和不 同的 族屬 ,公 民權 是 一種 比 血 緣 聯 繫 範 圍 更 廣 、 層 次 更 高 的 新 的 認 同 , 其廣 泛 性 就 在 於 它 包 含 了 不 同 起 源 的 個 人 。 結 果 , 國家 變 成 了 由 掌 握 政 府 的 公 民 社 會 成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控制 的 政 治 聯 合 。 “ 然 而 , 國 家 總 要 發 展 或 培 育 一 種自 己 的 文 化 , 特 別 是 政 治 文 化 。 這 種 國 家 —— 公 民文化(na t io na l-c i v i c c u l t u r e)從構成國家‘根基’或核 心 的 建 國 者 們 原 先 的 本 土 文 化 中 生 長 出 來 , 其 中混 雜 着 許 多 移 民 和 少 數 民 族 的 文 化 成 份 ” 。7港澳 台地 區 基本 上是 一 個移 民社 會 。但 是, 移 民同 樣 生 活 在 社 會 和 政 治 環 境 當 中 , 生 活 在 國 家 的 文化 之 中 。 移 民 能 否 取 得 成 功 , 取 決 於 他 們 對 於 更 大世 界 的 理 解 和 適 應 , 取 決 於 他 們 對 民 族 國 家 及 其 基本 文 化 的 理 解 和 適 應 。 因 此 , “ 多 民 族 民 主 國 家 的運 作 和 成 功 , 並 不 僅 僅 取 決 於 對 構 成 國 家 根 本 的 大多 數 人 的 態 度 和 政 策 , 至 少 在 同 等 程 度 上 , 也 取 決於 少 數 民 族 和 移 民 人 口 同 國 家 發 生 聯 繫 的 方 式 , 他們 是 否 理 解 和 願 意 履 行 責 任 , 是 否 具 有 要 求 文 化 變革 和 在 一 定 程 度 同 化 的 文 化 調 整 的 良 好 願 望 。 沒 有一 個 國 家 能 夠 在 公 民 之 間 普 遍 的 族 裔 和 政 治 價 值 對抗的 縫 隙 中 生 存 ”。 8 香 港 、 澳 門回 歸 前 後 , 當 地 族群 的 國 家 認 同 出 現 了 新 的 變 化 。 這 種 變 化 主 要 表 現在 他 們 國 籍 選 擇 上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的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只 能 選 擇 中 國 作 為 自己 國 籍 , 而 不 能 保 留 雙 重 或 多 重 國 籍 。 因 此 , 國 籍選 定 成 為 港 澳 居 民 國 家 認 同 和 政 治 認 同 的 重 要 標誌 。 儘 管 國 家 認 同 、 政 治 認 同 和 族 屬 認 同 的 邊 界 有所 相 同 , 但 在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高 於 族 群 個 人 利 益 的 情況 下 , 三 者 的 關 係 又 比 較 緊 密 。 據 調 查 , 香 港 人 的國 家 主 權 意 識 和 政 治 認 同 的 族 群 邊 界 頗 為 清 晰 : 有67.7%的被訪問者同意/十分同意“中國的問題,包括 港 澳 問 題 和 台 灣 問 題 , 是 中 國 人 自 己 的 問 題 , 應該由中 國人自 己解 決”; 有57 .2%的被 訪問者 同意 /十 分 同 意 “ 中 國 派 解 放 軍 進 駐 香 港 是 必 須 的 , 因 為不 如 此 做 便 不 能 體 現 中 國 在 香 港 的 主 權 ” 。9澳門 居民 在 澳門 回歸 前 後也 同樣 面 臨着 國家 認 同和 政 治 認 同 。 澳 門 土 生 葡 人 的 認 同 層 次 與 澳 門 的 廣東 族 群 有 所 不 同 。 土 生 葡 人 的 認 同 次 序 為 : 澳 門 人→ 香 港 人 → 中 國 人 → 廣 東 人 → 葡 萄 牙 人 → 南 方 人 →客 家 人 → 潮 州 人 ; 廣 東 族 群 的 認 同 順 序 則 是 : 澳 門人 → 中 國 人 → 廣 東 人 → 香 港 人 → 南 方 人 → 客 家 人 →潮 州 人 → 葡 萄 牙 人 。 比 較 來 看 , 澳 門 居 民 ( 包 括 土生 葡 人 及 擁 有 葡 萄 牙 國 籍 的 澳 門 人 ) 均 將 “ 澳 門 人 ”作 為 首 選 ; 而 調 查 樣 本 中 葡 籍 人 數 雖 然 佔 很 大 比例 , 但 人 們 並 不 認 同 葡 萄 牙 人 , 其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文化淵源 的差異 。10 “中 國人 ”和“ 香港 人”的 位置 相對 靠 前 , 反 映 出 澳 門 居 民 的 政 治 認 同 取 向 明 顯 地 具有 國 家 意 識 。在《 香港 基本 法》 、《 澳門 基本 法》 及“ 一國 兩制 ” 、 “ 高 度 自 治 ” 和 “ 港 人 治 港 ” 、 “ 澳 人 治 澳 ”的原 則下 ,香 港人 和澳 門 人的 “國 家認 同” 和“ 政 治認 同 ” 趨 於 合 一 。 與 此 同 時 , 香 港 和 澳 門 又 以 其 國際 化 的 大 都 市 吸 引 外 國 人 前 來 進 行 商 旅 活 動 , 不 同文化 背景 的族 群 可以 在港 澳 地區 “和 平 跨居 ”。 其 模式, 一是 香港 和 澳門 的族 群 相互 “跨 居 ”, 二是 港 澳與祖 國內 地 族群 的 “和 平 跨居 ”, 三 是外 國 公民 與 中國 公 民 在 遵 循 國 際 關 係 的 有 關 準 則 下 進 行 “ 和 平 跨居 ” 。 海 峽 兩 岸 目 前 雖 然 尚 未 統 一 , 但 大 陸 和 台 灣同屬 一個 “中 國” 。在 國 家的 整體 利益 高於 局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兩 岸 的 政 治 對 話 應 該 有 利 於 祖 國 統 一 的“ 國 家 認 同 ” 。 在 “ 一 國 兩 制 ” 和 “ 高 度 自 治 ” 的 框架 內 , 台 灣 族 群 可 以 與 港 澳 地 區 在 相 似 的 社 會 制 度下“ 和平 跨居 ” ,也 可以 與 大陸 人民 在 不同 的社 會 制度下 “和 平跨 居” 。港 澳 台三 地之 間的 族群 “和 平 跨居 ” “跨 越 ”的 是 “國 家 認同 ” (中 國 )下 的 不 同行政 地 域邊 界 ;港 澳 台與 大 陸之 間 的“ 和 平跨 居 ” ,“ 跨 越 ” 的 是 不 同 的 行 政 地 域 邊 界 和 社 會 制 度 邊 界 ;而港 澳 台地 區 國內 族 群與 國 外族 群 的“ 和 平跨 居 ” ,“ 跨 越 ” 的 則 是 不 同 的 國 家 疆 界 。
  • 三、全球化與港澳台族群“和平跨居”的未來全 球 化 是 2 0世 紀 末 期 最 重 要 的 現 象 。 日 益 增 強的 技 術 變 化 和 世 界 各 國 之 間 的 經 濟 依 存 , 使 地 球“變 得 ” 越 來越 小 。 資 訊 和形 象 的 迅 速傳 播 , 消 除 了“異 域 ” 社會 的 陌 生感 和 神 秘 感。 在 以 通訊 為 主 宰 的時 代 , 傳 媒 和 旅 遊 使 人 們 可 以 輕 而 易 舉 地 進 入 過 去曾 為 人 類 學 提 供 過 豐 富 材 料 的 另 一 個 世 界 。 這 樣 ,“異 國 情調 不 再總 是 和遙 遠 的地 方 聯繫 在 一起 ; 它 已是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更 重 要 的 是 , 一 個 根 本性 的 政 治 問 題 凸 顯 出 來 。 它 涉 及 在 特 定 政 治 範 圍 和權 力 制 度 內 部 存 在 的 跨 文 化 關 係 、 文 化 混 雜 和 文 化多 極 現 象 。 這 是 一 個 人 類 學 的 問 題 , 正 如 巴 朗 迪 爾所 寫 的 ‘ 來 自 外 部 的 關 於 適 應 的 知 識 , 看 來 有 利 於更好地 理解 自我 的文化 適應 這個 現代性 問題 ’” 。11目前,學術界關 於“全球化”的 爭論,主要是 圍繞着它的 定義、原 因、分 歧、影響 及其發展 軌跡而 展開 。 在 圍 繞 這 些 問 題 展 開 的 激 烈 爭 論 的 過 程 中 , 形成 了 三 個 相 對 寬 泛 的 理 論 流 派 , 即 極 端 全 球 主 義 者( h y p e r g l o b a l i z e r s ) 、 懷 疑 論 者 以 及 變 革 論 者(t ra ns f o r ma t i ona l i s t s)。全球化的概念,首先意味着一 國 的 政 治 、 經 濟 等 活 動 跨 越 了 邊 界 。 這 個 邊 界 包括 國 家 主 權 邊 界 、 地 理 邊 界 和 族 群 邊 界 。 這 種 跨 邊界 聯 繫 是 有 規 則 而 非 偶 然 或 隨 意 性 的 , 因 此 , 它 跨越 了 世 界 秩 序 中 的 選 民 社 會 和 國 家 的 相 互 聯 繫 與 交往。隨着 世界範圍 的運輸 通訊體系 的發展, 觀念、 產品 、 資 訊 、 資 本 和 人 口 在 全 球 流 動 速 度 得 到 了 提高 。 全 球 交 往 的 速 度 、 廣 度 和 強 度 的 提 高 , 將 會 使得 遙 遠 地 方 發 生 的 事 件 的 影 響 被 暫 態 放 大 , 即 使 是最 本 土 的 發 展 都 可 能 產 生 巨 大 的 全 球 性 的 後 果 。 這將 使 得 國 內 事 件 與 全 球 事 務 之 間 的 界 限 趨 於 模 糊 。在 大 衛 · 赫 爾 德 等 人 看 來 , 一 個 令 人 滿 意 的 全 球 化定義應該 包含這 些因素 :(擴 展的) 廣度、 強度、 速度 和 影 響 , 對 全 球 化 的 滿 意 解 釋 必 須 對 它 們 進 行 徹底的 檢 驗 。這 四 個 因素 被 他 們 稱為 全 球 化的 “ 時 空 ”維度。概 言之,“ 全球化 ”是“一 個(或者 一組) 體現了社會 關係和交 易的空 間組織變 革的過程 —— 可 以根 據 它 們 的 廣 度 、 強 度 、 速 度 以 及 影 響 來 加 以 衡 量—— 產 生了跨 大陸或 者區 域間的 流動以 及活動 、交 往以及權 力實施 的網路 ”。12“我 們 的地 球 無論 在 過 去、 現 在還 是 將來 , 都 是不 同 文 化 、 不 同 語 言 、 不 同 宗 教 和 膚 色 的 人 們 的 棲息之地。 ……隨 着人口 的增長 和我們 棲身的 這個星 球的縮小,民族(na t i o ns)、族群(e t hn i c g roup)及不同 文 化 集 團 之 間 的 交 往 必 然 地 擴 大 了 。 與 此 同 時 ,在 國 家 內 部 , 大 規 模 的 新 移 民 社 區 也 改 變 了 城 市 和國 家 一 度 曾 經 由 同 宗 、 同 源 之 人 口 組 成 的 人 口 性質 。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基 本 問 題 是 , 不 同 的 民 族(n a t i o n s)、部落、宗教和種族(r a c e s)如何和睦地生 活 在 同 一 個 城 市 、 同 一 個 國 家 、 甚 至 同 一 條 街道。這 是一 個既古 老又 非常現 代的 問題。 它有 着國 際和 國 內 兩 個 維 面 , 其 內 容 和 聯 繫 遠 遠 超 越 了 國 家 的界限”。13 因此,全球化 不僅僅是經濟 、政治的全 球化 , 更 是 人 們 觀 念 意 識 的 全 球 化 。 但 這 種 全 球 化 寓於 全 球 化 與 地 方 化 、 國 家 公 民 與 全 球 公 民 的 矛 盾 運動 之 中 。全球化與 地方化 的矛盾 是社會轉 型時期 出現的 重要 問 題 之 一 。 從 全 球 的 角 度 看 是 合 理 的 東 西 , 可 能會 對 地 方 社 會 造 成 災 難 性 的 影 響 。 當 代 國 家 的 主 導地 位 不 但 受 到 全 球 化 影 響 , 而 且 受 到 歐 盟 、 北 美 自由 貿 易 區 和 拉 丁 美 洲 南 錐 體 等 地 區 性 機 構 的 削 弱 。但 另 一 方 面 , 許 多 國 家 內 部 的 地 方 性 認 同 ( 地 方 上常 常 有 長 期 的 種 族 、 文 化 和 歷 史 根 源 ) 越 來 越 受 到強 調 , 並 由 此 產 生 了 權 力 下 放 的 權 力 。 跨 國 聯 繫 通常 從 經 濟 關 係 開 始 , 隨 後 便 擴 展 到 政 治 和 法 律 領域。“ 國家內 部的認 同通 常由文 化構成 ,但在 政治 層面 上 也 會 對 國 家 造 成 影 響 。 有 時 地 方 層 次 與 跨 國 家層 次 相 連 結 : 如 果 民 族 國 家 的 權 力 受 到 如 歐 盟 這 樣的 地 區 性 組 織 的 制 衡 的 話 , 希 望 實 現 地 方 自 治 的 群體 便 更 易 於 接 受 對 民 族 國 家 的 隸 屬 關 係 。 民 族 國 家可 能 仍 是 最 重 要 的 權 力 層 , 但 政 治 行 動 已 越 來 越 趨向 多 層次”。14“文 明 認 同 有一 個 特 定 的結 構 , 它 建立 在 處 於 中心 的 自 我 與 被 界 定 成 自 然 、 傳 統 文 化 、 野 蠻 人 、 力比多的 邊陲 ,‘外 面的 遠處的 ’邊 陲和/ 我們 內部 的邊 陲 之 間 的 對 立 上 。 認 同 危 機 就 在 於 我 們 內 部 的 邊陲 化 的 事 物 的 表 面 掀 起 了 波 浪 、 在 於 我 們 外 面 的 邊陲 化 的 事 物 的 迫 近 和 在 於 在 最 廣 泛 的 意 義 上 尋 找 意義和尋‘根 ’”。15 在某種意 義上,全球 化意味着 世界 體 系 的 分 裂 , 而 且 這 個 分 裂 過 程 與 族 群 的 文 化 認同的建構 幾乎是 同步進 行的。 文化分 裂的趨 勢是“ 真正 的 經 濟 分 裂 的 問 題 , 是 資 本 積 累 的 去 中 心 化 、 相
  • 伴 而 來 的 競 爭 日 益 加 劇 的 問 題 , 對 新 的 積 累 中 心 來説 , 它 是 將 經 濟 和 政 治 權 力 集 中 在 它 們 手 中 的 趨勢 , 即 它 是 世 界 體 系 中 霸 權 的 主 要 變 動 開 始 的 問題 。 西 方 的 後 工 業 化 更 多 地 不 是 再 工 業 化 , 而 是 去工 業 化 , 很 可 能 是 定 期 衰 落 的 開 始 ” 。 16在世界體 系的中 心和邊 陲,以族 群為基 礎的追 求民 族 自 治 的 運 動 正 在 迅 速 增 長 。 世 界 體 系 的 分 裂 過程 不 但 採 用 了 爭 取 文 化 自 主 、 民 族 主 義 和 族 群 運動 , 而 且 還 呈 現 出 採 用 各 種 形 式 的 地 方 自 治 和 社 區自 我 控 制 的 總 趨 勢 : 其 一 , 在 一 個 族 群 很 弱 地 整 合進 更 大 的 民 族 國 家 和 世 界 體 系 中 的 地 方 , 在 地 方 文化 完 全 是 生 活 活 動 的 整 體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的 情 境 中 ,民族運動 可能僅僅 意味着 政治和經 濟自決。 其二, 在一 個 族 群 完 全 整 合 進 更 大 的 體 系 中 的 地 方 , 它 的 認同 本 質 上 依 賴 於 一 套 廣 泛 界 定 族 群 的 群 體 象 徵 , 這包 括 從 膚 色 、 語 言 、 共 同 遺 傳 和 一 組 共 用 的 文 化 實踐 、 目 標 或 信 念 的 所 有 東 西 。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 文化 扮 演 了 重 要 角 色 , 但 是 它 並 沒 有 進 入 族 群 的 物 質再 生 產 過 程 。 這 種 類 型 的 族 群 民 族 主 義 , 常 常 被 稱為“次民族 性的”, 但它可能會 出現在世 界體系中 文化 領 域 與 再 生 產 過 程 相 分 離 的 任 何 地 方 。 其 三 , 在族 群 再 次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整 合 進 更 大 的 體 系 的 時 候 ,其 認 同 再 次 依 賴 一 套 共 同 象 徵 的 地 方 , 它 可 能 同 時擁 有 全 部 生 活 過 程 的 文 化 模 型 , 包 括 反 過 來 成 為 這個 運 動 核 心 關 注 點 的 物 質 再 生 產 。 這 可 能 出 現 在 文化 連 續 或 者 文 化 不 連 續 的 情 境 中 。 在 邊 陲 地 區 , 前殖民/前 文明化 的過去 經常保 存在地 方傳統 以及歐 洲式 建 構 的 歷 史 與 人 類 學 這 些 形 式 中 , 所 有 這 些 都 能夠 在 適 當 時 間 被 使 用 。 17實際上 ,世 界體系 內外 的文化 認同 是有差 別的 ,以文化為 基礎的族 群認同 似乎隨“ 現代性” 或者説 是文 明 的 擴 展 而 呈 反 向 運 動 。 換 句 話 説 , 全 球 擴 張 的極 點 可 能 會 把 中 心 刻 劃 成 一 個 整 體 , 但 在 中 心 收 縮期 , 也 包 括 了 大 量 特 殊 的 地 方 性 擴 張 過 程 。 特 別 是在 被 稱 為 半 邊 陲 的 不 同 地 區 , 地 方 的 自 我 再 生 產 存在着 解體 和被 整 合進 更大 的 殖民 和世 界 體系 的趨 勢 。“當 現 代主 義 在 中心 崩 潰 時, 文 化認 同 在 國內 外 都 呈現 指 數 增 長 。 在 國 內 , 尋 找 已 失 去 的 東 西 , 在 邊陲 , 尋 求 被 中 心 在 以 前 壓 制 的 文 化 自 決 , 甚 至 是 民族自決。”18 文 化認同從族群到“ 生活方式”,均 以犧 牲 世 界 體 系 為 代 價 而 逐 漸 繁 榮 起 來 。 這 無 疑 是 我們 理 解 文 化 與 全 球 體 系 的 一 個 新 角 度 。全球 化既 是一 種文 化現 象 ,又 是一 種經 濟現 象 。它 是 現 代 性 的 真 正 產 物 。 現 代 性 計 劃 以 歷 史 啟 蒙 哲學 的 理 論 為 基 礎 , 建 構 向 理 想 社 會 進 的 宏 大 敘 事 框架 ; 後 現 代 性 理 論 則 以 政 治 、 文 化 和 認 同 的 分 崩 離析 為 基 礎 。 市 場 全 球 化 是 啟 蒙 計 劃 無 所 不 包 的 具 體實 現 。 原 因 很 簡 單 , 生 產 、 控 制 和 通 訊 技 術 是 全 球性 的 , 而 且 經 濟 、 技 術 的 變 化 往 往 與 以 西 方 理 性 理論 為 基 礎 的 價 值 觀 的 全 球 擴 性 散 相 關 聯 。 因 此 , 全球化既意 味着一個 現代化 的一體化 經濟,同 時也意 味着一種後 現代的分 崩離析 的政治。 無論市場 如何理 性和 具 有 效 率 , 它 都 無 法 帶 來 平 等 和 社 會 平 衡 , 而 且跨 國 性 的 問 題 也 無 法 通 過 民 族 國 家 來 解 決 。 即 使 出現 跨 國 的 管 理 形 式 , 其 結 果 也 無 非 是 形 成 新 的 接 納和 新 的 排 斥 。今天,許多 人跨越國界 上班,建立 了跨國家庭 和社 會 經 濟 聯 繫 。 這 些 人 具 有 多 重 認 同 和 跨 文 化 交 流的 資 質 。 許 多 人 擁 有 兩 個 甚 至 更 多 的 公 民 身 份 , 政府 雖 然 試 圖 阻 止 , 但 其 作 用 甚 微 。 在 全 球 化 的 背 景下 , 單 個 民 族 國 家 的 自 治 權 和 保 護 其 公 民 不 受 外 界影 響 的 能 力 下 降 了 , 它 已 無 力 控 制 全 球 化 強 有 力 的經 濟 和 文 化 邏 輯 。 從 長 遠 來 説 , 世 界 社 會 需 要 建 立一 個 新 的 全 球 公 民 模 式 。 這 種 模 式 將 打 破 歸 屬 關 係和 地 域 性 的 族 群 關 係 : 公 眾 需 要 的 是 作 為 人 的 權 利而 不 只 是 作 為 族 群 或 民 族 一 員 的 權 利 , 它 需 要 承 認民 族 多 樣 性 和 族 群 社 會 文 化 的 多 重 認 同 。 與 此 相 適應,文化主 義也將意 味着保護地 方多樣性 以防止全 球文 化 工 業 的 破 壞 性 影 響 。 “ 族 群 或 民 族 的 成 員 , 並不具有一 致的‘民 族特徵 ’,一套 相同的價 值和行 為體 系 。 在 同 一 個 族 群 中 , 人 們 可 以 發 現 幾 種 不 同 的取 向 和 模 式 , 但 它 們 確 實 互 相 有 關 係 。 存 在 好 幾 種特 性 , 隨 着 時 間 的 變 化 而 變 化 。 所 謂 民 族 特 性 是 獨一 無 二 的 , 不 過 是 一 種 陳 詞 濫 調 , 或 者 説 是 一 種 意識 形 態 的 神 話 。 而 且 , 我 們 稱 之 為 民 族 特 性 的 東西 , 同 樣 會 隨 時 間 的 變 化 而 變 化 ” 。 19全球化 有兩種 途徑: 一種是 自上而 下的全 球化 ,另 一 種 是 自 下 而 上 的 全 球 化 。 前 者 意 味 着 國 家 政 府自 上 而 下 地 以 強 大 的 力 量 迫 使 地 方 社 會 發 生 急 劇 的變化;後 者以“ 自下而 上”的 制衡性 力量促 進世界 的和 平 與 發 展 , 是 族 群 社 會 變 遷 的 一 種 方 式 。 這 兩 種途 徑 的 此 消 彼 長 , 取 決 於 全 球 經 濟 、 社 會 的 發 展 是
  • 否 排 斥 眾 多 人 和 使 他 們 貧 困 化 。在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中 , 出現 了 兩 個 相 反 的 社 會 趨勢:一 個是 同質 化(homogen iz a t ion),另一 個 是 異 質化(he t e rogen i za t ion)。這兩 種趨 勢是 同時 進行 的 ,它 表 明 了 全 球 各 地 日 益 密 切 聯 繫 和 相 互 影 響 的 結果。 全 球 化 雖 然 使 得 人 們 的 文 化 價 值 和 生 活 方 式 日趨接 近 , 但 也 凸 現 和 強 化了 族 群 或 民 族 之 間 的 差 異性。 對 於 一 個 地 區或 族 群 來 説 , 外來 文 化 的 衝 擊 和對比 , 常 常 會 引 起文 化 自 覺 和 族 群認 同 意 識 , 促 使其政 府 、 知 識 份 子和 民 眾 等 有 意 識地 保 留 或 強 化 其原有 的 飲 食 習 俗 、宗 教 信 仰 、 建 築藝 術 和 醫 藥 傳 統等傳 統 生 活 方 式 。在 全 球 化 的 過 程中 , 每 個 地 區 或族群 既 傳 入 外 地 文化 , 也 保 留 原 有文 化 , 社 會 生 活因 此 變 得 越 來 越 豐 富 , 民 眾 的 選 擇 也 就 越 來 越 多 。例如 , 香 港 人 依 然喜 愛 廣 東 烹 飪 ,而 且 不 斷 地 加 以改良 , 同 時 也 常 常品 嘗 來 自 祖 國 內地 和 台 灣 的 菜 式以及 國 外 的 種 種 美酒 佳 餚 。 香 港 的族 群 文 化 日 趨 多樣化 , 世 界 各 國 大城 市 特 別 是 移 民城 市 也 有 同 樣 的現 象 。跨 越 國 界 無 疑 是 當 今 資 本 主 義 的 一 個 特 點 , 它同時 支 配 着 權 力 關 係 和 文 化 關 係 。 政 治 人 類 學 的 目標之 一 , 就 是 分 析全 球 化 對 主 導 經濟 和 社 會 運 行 的制度 和 組 織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 有 的 學 者 擔 心 , “ 國 家和民 族 框 架 的 核 心部 分 已 經 發 生 了某 種 變 化 , 一 度是牢 不 可 破 的 邊 界正 因 新 觀 念 加 速傳 播 而 動 搖 。 這是 否 意 味 着 一 種 統 一 的 霸 權 式 的 全 球 模 式 正 在 形成?” 20 但是,我們“不可僅僅由於傳統上與民族國家有 關 的 一 些 要 素 有 變 化就 説 民 族 國 家 已 宣 告 ‘ 終結’或‘ 死 亡 ’”。 21 民族 國 家 曾 是 近 代 以 來 民 族 運動的 政 治 目 標 , 是民 族 自 覺 階 段 各民 族 對 政 治 地 位的一 種 追 求 。 那 種由 民 族 國 家 的 自利 情 緒 和 行 為 表現 出 來 的 國 家 民 族 主 義 22,成 為 當 今 和 未 來 國 際 社會 的 一 種 持 久 和 佔 據 主 導 地 位 的 意 識 形 態 。民族國家是當代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和國際法單位, 國 家 主 權 的 至高 無 上 和 獨 立 自主 是 國 際 關 係 的基本 準 則 。 因 此 ,國 家 是 未 來 不 可改 變 的 整 體 社 會單位 。 在 國 家 消 亡之 前 , 會 不 會 出現 比 國 家 更 高 的“政 治實 體” ?歐 洲聯 盟是 當今 世界 區域 聯合 最為 緊密的“超國家共同體”,其政治走向頗具超前性。但是 , 歐 洲 聯 合 4 0 多 年 的 經 歷 告 訴 人 們 , 在 關 鍵 時刻, 任 何 一 個 成 員國 都 不 願 意 犧 牲自 己 的 國 家 主 權和民族利益。 23 國家的長期存在,決定了它所具有的整體 社 會 性 質 對 國 民 統 一 族 性 的 規 約 是 長 期 的 、 持續的 , 於 是 , 國 民 與 民 族 合 一 的 趨 向 不 可 扭 轉 。 至高 無 上 的 政 治 主 權 、 明 晰 的 國 家 疆 界 和 不 可 分 割 的群體 利 益 只 能 使 民 族 的 形成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進 行 , 而超出 國 家 範 圍 之 外 的 任 何 民 族 要 素 的 累 積 都 將 成 為不 可 能 , 亦 即 “ 社 會 的 發 展 將 使 國 家 民 族 成 為 未 來唯 一 能 夠 得 以 形 成 的 族 體 形 態 ”。24邊疆或邊陲地區族群文化的多樣性,有利於國 家的安 全 和 社 會 的 穩 定 。 這是 因 為 , 任 何 單 一 民 族 企圖進 行 的 分 裂 和 破壞 活 動 都 會 損 害到 其 他 相 鄰 民 族的利 益 , 其 他 民 族 必 然 會起 來 捍 衛 自 身 和 國 家 的 利益, 揭 露 和 反 對 他 們 的 分裂 破 壞 活 動 , 並 同 他 們 進行堅 決 的 鬥 爭 。 “ 這 種 政 治 上 的 一 致 性 、 文 化 ( 民族 ) 和 生 態 上 的 多 樣 性 , 族 群 關 係 上 的 相 互 制 衡性,也是構成‘和平跨居’模式的基本條件”25 。港澳台 地 區 位 於 祖 國 南 疆 ,由 於 歷 史 的 原 因 , 港 澳 台地區 的 族 群 文 化 具 有 多 樣性 或 多 態 性 的 特 點 。 這 種文化 上 的 多 樣 性 , 並 不 構成 對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的 港 澳台族群“和平跨居”未來 發展的消極影響。目前, 全球化正在加速推進 區域經濟一體化 。隨着香港、澳 門的勝利回歸和中 國 —— 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中 國大陸 、 香 港 、 澳 門 和 台 灣之 間 將 形 成 一 種 特 殊 的 經濟聯 合 體 。 這 種 聯 合 體 不 同 於 國 家 之 間 的 區 域 集 團化, 它 具 有 對 世 界 各 個 市場 開 放 的 環 境 , 同 時 又 是由中 國 大 陸 、 香 港、 澳 門 和 台 灣 四個 經 濟 體 本 身 的結構 優 勢 和 文 化 認 同 所 推動 的 。 因 此 , 這 四 個 經 濟體的結合對亞太地區的貿易和中國 —— 東盟自由貿 易區的 建 立 有 其 積 極 影 響 。 港 澳 台 地 區 的 族 群 的 “ 和平 跨 居 ” , 將 在 全 球 經 濟 交 往 和 族 群 關 係 互 動 中 得以 實 現 。註 釋 :1 Ari stotle,trans.with an intro,notes and appendixes by ErnestBarker,The Poli t i cs(London:Oxford Univer si ty Pres s,1962),pp.94-95.2 [美]菲利克斯·格羅斯著,王建娥、魏強譯:《公民與國 家 —— 民族、部族和族屬身份》,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年,第32-33頁。3 多元社會通常是指一些擁有不同語言和文化的小規模族群或部落生活在同一個地域内。在殖民勢力到來之前,這些族群往 往已經形 成各種和睦 相處、互 相交往的 局面,但另一方面,族群之間經常性的衝突和戰爭也構成他們在 前殖民 地時代 歷史中 的重要 内容 。
  • 4 同 註 2 。5 王 希 恩 : 《 民 族 過 程 與 國 家 》 , 蘭 州 : 甘 肅 人 民 出 版社,1 9 9 8 年,第2 4 2 -2 4 8 、3 1 3 頁。6 [澳大利亞]斯蒂芬·卡斯爾斯著,黃語生譯:《全球化與 移 民 : 若 干 緊 迫 的 矛 盾 》 , 載 於 《 國 際 社 會 科 學 雜誌》, 1 9 9 9 年, 第2 期 ;另 見中國 社會科 學雜誌 社編 :《社 會轉 型 :多 文 化多 民 族社 會 》, 北 京: 社 會科 學 文獻出版社,2 0 0 0 年,第2 5 4 、2 5 1 頁。7 同 註 2 。8 同 註 2 。9 王 家 英 : 《 過 渡 期 香 港 民 意 與 政 治 》 , 香 港 : 田 園 書屋,1 9 9 7 年,第1 5 1 頁。10 周 大 鳴 : 《 澳 門 的 族 群 與 認 同 》 , 載 於 周 大 鳴 主 編 :《中 國 的族 群 與族 群 關係 》 , 南寧 : 廣西 民 族出 版 社 ,2 0 0 2 年,第4 0 9 -4 2 5 頁。11 [法]馬克·阿伯勒著,黃語生譯:《政治人類學:新的挑戰、新的 目標》,中 國社會科 學雜誌社編 :《人類 學的趨 勢 》, 北 京: 社 會科 學 文獻 出 版社 , 2 0 0 0 年 , 第2 0 7 、2 0 9 頁。12 [英]大衛·赫爾德等著、楊雪冬等譯:《全球大變革:全球化時代的 政治、經濟與 文化》,北京 :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 社,2 0 0 1 年,第 2 2 頁 。13 同註 2 。14 同註 6 。15 [美]喬納森·弗裏德曼著,郭建如譯:《文化認同與全球性 過程 》 ,北 京 :商 務 印書 館, 2 0 0 3 年, 第 1 2 8 、1 2 9 、1 3 0 -1 3 1 、1 3 5 頁。16 同上 註 。17 同上 註 。18 同上 註 。19 同註 2 。20 同 註1 1 。21 阿里斯戴爾 ·羅傑斯著, 仕琦譯:《多 元文化主義和 公民權利 空間》 ,中國 社會科 學雜誌 社編: 《社會 轉型 :多 文 化 多 民 族 社 會 》 ,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2 0 0 0 年,第2 6 1 頁。22 有的學 者曾把由國 家形式表現 出來的與國 家利益相吻 合的民族主義稱 之為“國家民 族主義”。參 見李興:《 論國家 民族 主 義概 念 》, 載於 《 北京 大 學學 報》 , 1 9 9 5年 , 第 4 期 。23 參見錢 能欣:《 歐洲聯合 的理想和 現實》, 載於《國 際問題 研 究》 , 1 9 9 5 年 ,第 2 期 。24 同 註 5 。25 周建新 :《中越 中老跨國 民族及其 族群關係 研究》, 北京:民 族出 版社 ,2 0 0 2 年 ,第 2 9 9 頁 。
  • 回歸五週年的澳門社情演變——澳門勞動市場變動與就業政策調整的經濟分析雷 強 *一、問題 的提 出澳門是實施 自由經濟的 微型經濟體 、自由港, 受國際 、周 邊經 濟 影響 嚴重 。 回歸 祖國 前 後5年間 , 經濟 波 動 極 大 , 經 歷 了 從 低 谷 困 境 到 復 甦 高 漲 的 過程 , 從 而 勞 動 市 場 也 從 裁 減 緊 縮 , 失 業 率 高 企 創 歷史新高, 到有的行 業“求 大於供” ,人手短 缺與低 技術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勞 動 力 失 業 率 高 琚 不 下 並 存 的 局面 。 輸 入 外 勞 和 失 業 問 題 突 顯 而 苦 無 良 策 。 形 成 勞資 關 係 錯 綜 複 雜 而 緊 張 。 特 區 政 府 介 入 , 在 澳 葡 政府 的 勞 工 政 策 基 礎 上 修 改 的 特 區 政 府 的 勞 工 政 策 在紓 緩 嚴 重 失 業 問 題 上 起 了 一 定 的 作 用 , 促 進 了 社 會的 安 定 , 但 仍 未 完 全 解 決 問 題 。 在 新 的 形 勢 下 , 澳門 處 在 經 濟 有 較 大 發 展 勢 頭 下 , 不 能 僅 就 勞 動 市場 、 繼 續 降 低 失 業 率 來 考 慮 就 業 政 策 、 調 整 勞 資 關係 , 而 是 要 從 澳 門 整 個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與 善 用 來 考 慮勞 動 市 場 及 就 業 政 策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適 時 成 立 人 力資 源 發 展 委 員 會 , 動 員 全 社 會 力 量 來 從 事 人 力 資 源問 題 的 研 究 與 開 發 , 可 見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重 視 。 全 社會 都 來 重 視 開 發 與 善 用 人 力 資 源 , 它 是 澳 門 社 會 經濟 發 展 的 命 脈 。 人 力 資 源 的 發 展 既 要 適 應 澳 門 經 濟持 續 穩 定 的 發 展 而 又 要 滿 足 全 體 成 員 , 特 別 是 低 學歷 的 中 壯 年 勞 動 力 也 能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成果 。 而 引 進 高 科 技 人 才 有 利 於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 有利 於 澳 門 總 體 經 濟 的 持 續 穩 定 發 展 , 進 而 達 到 “ 提升 澳 門 人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 的 目 標 。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要做 到 這 些 , 殊 不 容 易 , 我 們 試 從 澳 門 回 歸 五 年 來 勞動 市 場 的 變 化 和 就 業 政 策 的 調 整 , 結 合 當 前 澳 門 社會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來 分 析 , 或 許 會 得 到 一 些 思 路 的 啟發 。二 、澳門回歸五年勞動市場的變動(一 ) 勞 動 市 場變 動 的 經 濟 含 義市 場(mark e t)是能 夠 使 買 方 和賣 方 得 到 信 息 並相 互 作 用 , 以 決 定 商 品 價 格 和 交 易 數 量 的 一 種 安排。勞動市場(Labor mark et ),可被 理 解 為通 過 勞 動力的需求 (方) 與勞動 力供給 (方) 的相互 作用, 實現 勞 動 力 資 源 配 置 的 機 制 和 形 式 。 在 這 裏 , 我 們 要探 討 的 是 , 澳 門 在 回 歸 後 勞 動 市 場 變 動 及 政 府 的 就業 政 策 調 整 的 經 濟 含 義 , 一 些 關 鍵 的 概 念 先 作 簡 單的 界 定 , 以 方 便 討 論 。1 .攀上歷史高位的失業率經 過 多 年 的 經 濟 低 迷 和 治 安 不 靖 , 澳 門 於 1 9 9 9年 1 2月 2 0日 回歸 祖 國 。 在 “ 一 國兩 制 ” 、 “ 澳 人 治澳 ” 和 高 度 自 治 的 感 召 下 , 加 上 澳 門 華 人 的 愛 國 傳統 , 令 澳 門 市 民 對 前 景 有 無 限 的 憧 憬 。 認 為 在 沒 有殖 民 地 時 代 葡 人 特 權 統 治 之 下 , 澳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應該 有 所 增 加 , 生 活 質 素 應 該 會 有 所 提 高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之 前 , 澳 門 存 在 兩 大 困難 。 其 一 是 工 業 萎 縮 , 經 濟 低 迷 , 失 業 率 高 企 ; 其二 是 社 會 治 安 不 靖 , 澳 葡 管 治 的 低 效 無 能 。港 澳 回 歸 乃 中 國 面 向 世 界 的 大 事 , 亦 是 垂 範 台灣 , 尋 求 和 平 統 一 的 典 例 , 不 容 有 失 。* 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
  • 在澳門 特別 行政區 成立 前,兩 大困 難之一 的治 安不 靖 在 中 國 中 央 政 府 有 力 部 署 支 援 下 , 很 快 得 到 解決 。 但 經 濟 低 迷 , 失 業 率 高 企 的 問 題 揮 之 不 去 。 在澳門 回 歸 一 年 後 的 2 0 0 0年 , 反 映 社 會 成 員 “ 痛 苦 指數”的失 業率, 在上半 年一度攀 升至7 .2% ,全年 的失業率則 為6.8%,是澳 門自有經 濟統計以 來的最 高位 。2000年5月7 日,為數約400名失業工人遊行到 特區 政 府 總 部 請 願 , 並 向 特 首 何 厚 鏵 遞 交 請 願 信 , 要求 大 幅 度 削 減 外 勞 , 全 面 停 止 輸 入 非 技 術 性 勞 工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 制 止 濫 用 工 序 外 移 , 舒 緩 本 地 工 人就 業 困 難 問 題 。 這 次 回 歸 後 首 宗 工 人 示 威 事 件 , 令澳 門 警 方 大 為 緊 張 , 最 終 示 威 演 變 成 警 民 衝 突 吿終 , 並 有 工 人 被 指 煽 動 群 眾 被 捕 。2.2000年的就業情況2 0 0 0年 反 失 業 的 遊 行 請 願 共 有 四 宗 , 即 除 上 述第一 宗之 外, 尚有 5月 1 9日 遊行 請 願, 令中 區的 交 通一 度 阻 塞 , 新 馬 路 商 市 被 迫 短 暫 停 業 ;6月 1 8日 的30 0失 業工 人遊 行請 願向 特首 遞信 ,並 在政 府總 部 前絕 食 ; 7 月 2日 失 業 工 人 反 失 業 遊 行 拒 遵 原 路 線 強 衝警 方 防 線 , 防 暴 隊 施 放 8枚 催 淚 彈 , 拘 8 名 滋 事 者 。遊行請 願的 頻繁出 現, 其導因 是由 於經濟 情況 進一 步 惡 化 , 失 業 率 持 續 攀 升 , 失 業 工 人 及 其 家 人 生活 受 到 影 響 。 此 時 特 區 政 府 的 總 體 政 策 不 得 不 從“固 本 培 元 ” 調 整為 “ 紓 解 民 困 ”, 平 息 了 社 會 上 的怨 氣 。從表1 可知 ,回歸 後的 首年( 即2 000), 澳門 就業 市 場 可 謂 一 片 蕭 殺 ; 就 業 率 比 回 歸 前 的 惡 劣 年 頭1 999年尚下降0.5%;全年失業率則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峰,達6.8%;失業人口達1 4,200多人,亦是歷史 性 高 峰 。勞動市 場持續 不景, 社會保 障制度 殘缺, 救濟 工作低 效 , 導 致 2 0 0 0年 失業 工 人 數 度 走 上 街 頭 。 也 正是 多 了 工 人 示 威 的 衝 擊 ,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調 整 空 洞 保守的“ 固本 培元” 施政 格局, 在就 業政策 上作 出較 大的 調 整 。在2 0 0 0年 下 半 年 起 , 特 區 政 府 陸 續 推 出 多 項 紓解 民 困 , 促 進 就 業 的 措 施 , 例 如 四 億 元 就 業 培 訓 計劃 、 提 前 推 出 大 型 工 程 及 基 建 項 目 、 收 緊 輸 入 外 勞數量 、 嚴重 打 擊非 法 僱用 無 證 勞工 等 。在 1 1 月 9日 ,特 首 何 厚 鏵 在 立 法 會 發 表 2 0 0 1 年 的 施 政 報 吿 , 把表1 澳門勞動人口、就業人口及失業人口之變動資料來源:原始資料來自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年鑑及網頁“紓 解 民 困 , 促 進 就 業 ” 作為 施 政 重 點 。 在 報 吿 中 ,特 首 明 確 表 示 : “ 針 對 目 前 的 失 業 情 況 , 政 府 將 對外 勞 的 申 請 個 案 作 出 嚴 格 、 謹 慎 的 審 批 , 確 保 本 澳市 民 的 就 業 機 會 。 在 不 影 響 經 濟 復 甦 的 前 提 下 , 繼續 削 減 非 必 要 的 非 技 術 性 外 地 勞 工 。 對 於 非 法 僱 傭外 勞 的 現 象 , 政 府 予 以 嚴 重 的 打 擊 。 同 時 , 政 府 將加 強 對 外 勞 管 理 公 司 的 監 管 , 以 保 證 外 勞 政 策 的 正確 落 實 。 ”3.2002年經濟數據的含義從表2我們可 以看到 ,2 002年,澳 門經濟 出現 強勁反 彈, 實質 GDP增 長1 0% ,總 值為 54 2. 95億澳 門元 。 無 論 是 總 產 值 還 是 人 均 產 值 都 扭 轉 下 滑 的 趨勢 ; 特 別 是 除 了 博 彩 業 之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 結 束 了 連續四年的負 增長,尚出 現6.8%的反彈, 而扣除博 彩業 產 值 的 人 均 產 值 亦 錄 得 近 六 年 難 得 一 見 的 正 增長 。我們刻意 列出“ 其他行 業產值” 及“扣 除博彩 業人 均 產 值 ” , 目 的 是 為 了 更 清 楚 觀 察 博 彩 業 之 外 的其 他 行 業 的 狀 況 。 我 們 認 為 , 將 澳 門 博 彩 業 產 出 計算 在 內 的 人 均 產 出 , 作 為 考 察 澳 門 人 經 濟 福 利 的 指標 , 容 易 產 生 誤 導 。 因 為 博 彩 業 的 特 點 是 能 夠 迅 速地 將 社 會 財 富 轉 入 賭 商 的 錢 包 , 而 一 般 行 業 、 一 般社 會 成 員 難 以 受 惠 於 博 彩 業 的 繁 榮 。 所 以 我 們 認 為觀 察 和 分 析 澳 門 市 民 的 收 入 問 題 , 籠 統 地 把 人 均GDP 作 為 依 據 , 還 應 該 看 到 扣 除 博 彩 業 產 出 , 澳 門
  • 表2 澳門人均產値 與扣除博彩業 產値之人均產 値資 料 來 源 : 原 始 資 料 來 自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200 3》 及 《 澳 門 統 計 圖 表 集 》 ( 1 984- 2003) 之 《 附 錄 》註 : ① 生 產 總 值 以 當 年 市 場 價 格 並 按 支 出 法 估 算 ; ② 博 彩 業 產 值 按 “ 博 彩 稅 總 收 入 ” 金 額 除 當 年 博 彩 税 率 得 出 。市 民 的 人 均 收 入 是 多 少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2 0 0 2 年 澳 門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比2001 年下降2.5%,原因有二。一是2000年及200 1 年政 府 推 出 的 文 化 班 、 就 業 再 培 訓 課 程 、 失 業 培 訓 課程 等 吸 引 了 不 少 原 來 的 低 薪 工 作 者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而就 讀 有 關 課 程 , 領 取 津 貼 ; 另 一 原 因 是 當 年 人 口 增加了 4, 2 5 2人, 但 不 少 人 找 不 到工 作 而 退 出 勞 動 市場 。勞動參與 率下降, 其經濟含 義是:在 工資水平 偏低 , 尋 找 適 合 職 業 過 於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 許 多 工 人 選擇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的 消 極 做 法 。4.2003年及其後就業情況好轉2 0 0 3 年 澳 門 經 濟 增 長 出 現 歷 史 新 高 , 以 不 變(1 99 6年 = 1 0 0) 價格 計 ,2 00 3年 的 GDP增 長幅 度 為1 5.6%,總產值達694.09億澳門元,這是自澳門設置經濟 統 計 制度 以 來 最大 的 。 從 表2可 以 看出 , 不 論 人均 GDP , 還 是 扣 除 博 彩 業 產 出 的 人 均 GD P 皆 是 增長,其中 人均GDP為 1 4. 26萬 澳門元 ,更是 近十年 的新 高 。20 0 3年 澳 門 經 濟 運 行 並 不 穩 定 。 年 初 受 伊 拉 克戰 爭 及 非 典 疫 症 等 不 利 事 件 的 影 響 , 經 濟 出 現 波 動反 覆 , 上 半 年 變 更 步 伐 放 緩 , 至 下 半 年 疫 情 過 去 ,內地開 放“自 由行” ,激 發經濟 迅速反 彈,全 年增 幅達1 5.6%。承接 20 0 3年 經 濟增 長 勢頭 , 澳門 2 00 4年上 半 年各 項 經 濟 指 標 表 現 出 色 。 據 官 方 統 計 稱 , 第 一 季 本地生產總值實質增長25.6%,名義升幅為24. 1 %;第二季實質增長47.5%,而名義升幅為48.9%。20 04年 上半 年 的強 勁 增長 由 以下 因 素促 成 :① 外 部 要 求 強 勁 。 由 於 旅 客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 他們 對 博 彩 的 需 求 亦 有 大 幅 增 加 。 博 彩 業 的 產 出 在 澳門 屬 於 服 務 出 口 , 故 博 彩 業 產 出 的 增 加 就 表 示 該 項產品( 服務) 的外部 需求增 加。 另外, 來澳門 旅遊 消費 的 人 數 增 加 , 他 們 的 平 均 消 費 額 亦 見 增 加 。 再 加上 , 澳 門 的 製 品 出 口 歐 盟 錄 得 可 觀 的 升 幅 , 使 貨 物出口 持 續 增 長 。 但2 0 0 4年 澳 門 的入 口 貨 物 及 服 務 增幅不 大 , 令 澳 門的 淨 出 口 ( NX) 比 2 0 03年 有 大 幅 的增 長 。②內 部 需 求 穩 定增 長 。 由 於 私 人消 費 ( C) 及 政府採 購 產 品 和服 務 的 支 出 (G) 亦 告 平穩 上 升 , 而 消費 物 價 指 數 止 跌 回 升 。③ 投 資 增 長 方 興 未 艾 。 2 0 0 4年 上 半 年 , 私 人 部門及 政 府 部 門 的 投 資 ( I ) 錄 得 較 大 升 幅 。我們知 道, 反映一 個經 濟體系 的產 業規模 的恒 等式 是 :Y ≡C + I + G +NX
  • 從 上 面 1 - 3點 的 陳 述 可 知 , 恒 等 式 右 邊 的 數 據C、 I 、 G、 NX都 是 增 加 的 , 所 以 右 邊 代 表 總 產 出 的Y數據 也必 然是 增加 的。 倘若現 時到 20 04年澳 門本 地生產總 值( GDP )作 預測 ,我們 認為 30% 的增 長率 應該 可 以 辦 得 到 。澳 門 回 歸 後 由 經 濟 逐 漸 恢 復 到 近 年 的 大 幅 度 增長 , 必 定 能 夠 在 勞 動 市 場 上 得 到 反 映 。圖 1 就 業 人 口 及 失 業 率圖2 1 999-2004年實質經濟增長率及失業率變化(%) (%)表 3 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統計圖表集》(1 984-2003)第 99頁 及該 局 網 頁 。圖1 是反映出20 03年第二季至2 004年第二季就 人口及失業 率變動 的情況 。在“ 金沙( 賭場) 開業” 效應 下 , 博 彩 業 及 其 周 邊 行 業 以 至 個 人 服 務 業 的 就 業人口大幅上升39.7%;加上建築業持續向好;批發零售 業 、 餐 飲 業 轉 旺 , 令 勞 動 人 口 及 就 業 人 口 分 別 錄得4.2%及5.9%的升幅。圖2是反映出自1 999年開始至2 004年上半年, 隨着 實 質 增 長 率 的 變 化 , 即 由 逐 漸 的 增 長 , 至 2 0 0 4年第 一 、 二 季 的 迅 速 和 大 幅 度 增 長 的 過 程 , 失 業 率 則由初期(1 999-2001)的反覆以及(2002-2003)逐步下降, 到近 期(2 00 4上 半年) 的大 幅度下 降的 情況 。二、就 業政策 的調 整澳門 是 實 施 自由 經 濟 的 資源 ( 包 括 人力 資 源 ) 配置 由 市 場 主 導 , 政 府 很 少 干 預 。 當 然 , 有 效 率 的 市場 離 不 開 完 善 法 律 統 系 的 支 持 。 要 分 析 澳 門 回 歸 後就 業 政 策 , 我 們 不 妨 以 有 關 勞 動 就 業 法 律 説 起 。( 一 ) 澳 門 勞 工 法 律 的 演 進澳 門 實 施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勞 工 法 律 時 間 並 不 長 。1 984年8月,澳門頒佈了首部勞工法,即第10 1/84/M號 法 令 。 這 是 澳 門 第 一 部 確 定 勞 資 關 係 的 法 律 , 從而結 束 了 澳門 地 區 近5年 , 由 於澳 門 的 經濟 發 展 和 社會 情 況 的 變 化 , 也 由 於 在 執 行 勞 工 法 過 程 中 發 現 了存 在 的 問 題 , 且 積 累 了 經 驗 , 所 以 在 原 有 基 礎 上 重新修訂,頒佈了第24/89/M 號法令,即澳門現行《勞工 法 》 。 至 此 , 澳 門 的 勞 工 法 律 隨 着 《 勞 工 法 》 的趨 向 完 善 與 發 展 以 及 相 應 的 一 系 列 單 行 法 規 的 出現 , 已 經 初 成 體 系 , 並 對 舒 緩 勞 資 矛 盾 , 解 決 勞 資糾紛起 了很 大的 作用 。現 行《勞 工法 》在 很多 方面 仍不 完 備 , 仍 有 許 多 未 盡 人 意 的 地 方 。 但 澳 門 社 會 各界 都 積 極 參 與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 勞 工 法 修 改 草 案 》(pro j ec to de le i-a l t e r acoes à le i laboral)的討論,社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也 在 討 論 一 系 列 問 題 ( 如 勞 工 保險、罷 工等問 題), 以期 對目前 的《勞 工法》 及其 一系 列 法 例 進 行 修 改 , 從 而 使 之 更 能 適 合 澳 門 社 會 的實 際 情 況 , 也 更 符 合 勞 方 及 資 方 的 利 益 , 促 進 澳 門勞 資 關 係 的 調 整 和 進 一 步 規 範 化 、 法 制 化 。( 二 ) 僱 用 勞 工 與 輸 入 外 勞由於澳 門工 業發展 與勞 工市場 的相 對特殊 情況 ,澳 門 從 8 0年 代 初 開 始 吸 納 外 地 勞 工 來 本 澳 工 作 , 並就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的 改 革 制 度 進 行 了 修 訂 。 其 中 “ 僱
  • 用勞工制度”(Regime de Admissã o de Trabalhadores)—— 第50/85/M 號法令主要規定了僱用勞工的條件,同 時 允 許 一 些 外 國 企 業 依 合 同 僱 用 當 地 勞 工 ; “ 輸入外地勞工條例”(Regime Geral de Cont rataç ã o deTrabal hadores Nao-Residentes ) ——第1 2/GM/88號批示,及 “輸入 技術 勞工條 例” ( Med i das qua nt o aoRecrutamento de Mao-de-Obra Espec i al izada)—— 第49/GM/88批示,主要規定了輸入非本地勞工以及技術 勞 工 的 條 件 和 程 序 , 力 求 在 不 損 害 本 地 勞 工 利 益的 基 礎 上 , 根 據 需 要 有 限 度 地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 其 中着重輸入本澳 所缺乏的一 些專門技術人 員,控制外 勞在 總 體 勞 工 中 的 比 例 。 這 樣 , 一 方 面 促 進 澳 門 地 區經濟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 同 時 保 障 本 澳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三 ) 澳葡時期的勞工政策澳門 行 政當 局 從 20世 紀8 0年 代以 來 實行 積 極 促進 就 業 的 政 策 , 並 通 過 專 門 機 構 —— 勞 工 暨 就 業 司( DSTE) 進行 具體 貫徹 。 該司 負責 勞工 就業 的諮 詢 、介 紹 和 聯 絡 工 作 。 還 通 過 傳 播 媒 體 、 展 覽 交 流 、 學校 等 形 式 , 開 展 就 業 宣 傳 活 動 。 行 政 當 局 還 實 施 傷殘 人 士 就 業 計 劃 和 協 助 傷 殘 人 士 就 業 。在 8 0 年 代 初 至 9 0年 代 中 , 澳 門 經 濟 處 於 高 漲期 , 勞 動 力 較 為 緊 張 , 政 府 實 施 積 極 就 業 政 策 , 以利促 進 經 濟 增 長 。 事 實 上 自 1 9 8 2年 起 , 澳 門 GDP連續增長1 4年, 平均每年實質 增長達7%。 1 995年的 年產總值是1 982年的2.37倍。自1 99 6年起 ,澳門 經濟陷入 衰退, 1 99 7年爆 發亞 洲 金 融 風 暴 , 令 情 況 雪 上 加 霜 。 加 上 治 安 不 靖 ,令 澳 門 的 投 資 和 營 商 環 境 進 一 步 惡 化 ; 在 外 部 需 求減少,本地消費不振的雙重打擊下,澳門經濟自1 996年 起 出 現 連 續 四 年 的 負 增 長 。 原 想 在 澳 門 主 權 交 回中 國 時 交 出 好 成 績 的 葡 國 政 府 無 計 可 施 。增加輸入外勞, 即可以增加生產 能力,對經濟 增長 有 正 面 貢 獻 , 但 立 即 引 來 勞 工 界 的 強 烈 反 應 ; 但停 止 或 大 量 減 少 輸 入 外 勞 , 從 事 加 工 出 口 的 廠 商 頓感 人 手 短 緊 , 引 致 停 產 或 減 產 , 令 澳 門 的 出 口 加 工業在 國 際競 爭 中 處境 更 為 不妙 。 故 此, 在 1 99 6年 至1 999年回歸前夕,澳葡實施的勞工和就業政策出現搖擺 和 反 覆 。(四)特區政府的就業政策澳門回歸初期,特區政 府強調“固本培元,穩 健發 展 ” , 在 勞 工 和 就 業 方 面 是 蕭 規 曹 隨 。 前 朝 不 合理的做法 未有摒棄 ,《就 業政策綱 要法》內 的漏洞 亦不 作 修 補 ; 一 方 面 允 許 繼 續 大 量 輸 入 外 勞 , 一 方 面設 法 紓 解 本 地 工 人 的 怨 氣 。2 0 0 0 年 , 本 地 失 業 人 士 上 街 示 威 、 遊 行 、 請願,高舉 “我們要 工作” 、“我們 要吃飯” 的橫額 表達 心 聲 … … , 此 後 , 特 區 政 府 方 調 整 勞 工 和 就 業 政策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在 施 政 方 針 亦 明 確 表示 : “ 政 府 將 改 善 就 業 狀 況 作 為 首 要 的 任 務 之 一 ,全 力 以 赴 幫 助解 決 失 業 工 人 的就 業 和 生 活 問題 。”1具體 而 言 , 勞 工 及 就 業 政 策 有 如 下 調 整 :1 . 動 用 四 億 澳 門 元 , 開辦 文 化 班 、 就 業 培 訓 、轉 業 培 訓 、 學 徒 培 訓 等 , 讓 失 業 者 可 以 入 讀 並 領 取失 業 津 貼 ;2. 勞工 事 務局 加 強就 業 選配 和 轉介 求 職者 的 工作 , 並 在 傳 播 媒 體 呼 籲 失 業 者 往 該 局 進 行 失 業 登 記及 求 職 ;3. 收緊 輸 入外 勞政 策 ,削 減外 勞 數量 。在 葡 治時 期 , 曾 有 過 濫 放 寬 輸 入 外 勞 現 象 , 令 到 外勞數量一 度 達 到 四 萬 人 , 佔 本 地 勞 動 人 口 2 0% , 引 致 工 人強 烈 不 滿 , 特 區 政 府 在 失 業 工 人 上 街 遊 行 之 時 , 表示 “ 對 外 勞 的 審 批 將 繼 續 嚴 格 把 關 , 加 強 監 管 輸 入勞工僱用情況,嚴厲查處非法僱用外勞的行為”↑2同時 , 特 區 政 府 有 意 逐 漸 削 減 外 勞 數 量 , 並 曾 口 頭 承諾 把 外 勞 總 量 壓 縮 至 二 萬 名 ;4. 推出 甚 至是 提前 推 出公 共工 程 ,增 加就 業 職位 及 機 會 。 例 如路 氹新 城多 條主 幹道 的興 建、 關 閘新 邊 檢 大 樓 的 提 早 公 開 招 標 和 興 建 ; 澳 氹 第 三 條 大橋的 興 建 、2 0 0 5年澳 門 東 亞運 動 會 一 系列 場 館 的 興建 等 ;5. 對 工 商 業 的 税 務 減 免 , 對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扶助 。 這 些 政 策 、 措 施 , 雖 然 不 是 直 接 解 決 就 業 問題 , 但 有 刺 激 經 濟 復 甦 步 伐 加 快 的 作 用 , 間 接 增 加了 社 會 上 的 工 作 崗 位 , 起 到 降 低 失 業 , 增 加 就 業 機會 的 作 用 。(五 ) 政策調整後的效果經過上述 政策對 勞工和 就業市場 的調整 ,加上 中央政 府 對 港澳 經 濟 復甦 的 支 持加 強 了 力度 ( 例 如 開放內 地 居 民 往港 澳 的 個 人 旅遊 、C EPA的 簽 署 , 澳 門還 有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興 建 ) , 再 有 是 賭 權 開 放 帶 來 的經濟 效 益 亦已 呈 現 , 至2 0 0 4年 上 半 年 澳門 經 濟 已 吿全面復甦 ,部分行 業更出 現人力資 源(勞動 力)不 足
  • 的 現 象 。不過 ,倘 若作 仔細 一點 的 分析 ,我 們不 難發 現 ,第 一 項 政 策 的 出 台 , 實 際 上 是 起 到 減 少 勞 動 力 供 應的 作 用 , 也 就 是 令 部 分 尋 業 、 待 業 的 勞 動 者 退 出 勞動 市 場 , 成 為 非 勞 動 人 口 。 從 前 面 的 表 1 、 表 2 得知,回歸後至2003年,澳門人口增加到444,240人,比1 999年增加3.9%,但勞動人口增幅只為2.9%,而勞 動 參 與 率 回 歸 後 逐 年 下 降 的 態 勢 , 2 0 0 3年 澳 門 的勞動參與率比1 99 9年下降了4.6%,這是推出第一 項政 策 所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第二項 政策 的推 出( 或調整 )是 表態 作用 多於 實際 能 產 生 的 效 果 , 可 以 不 論 。第三 項 政 策 收緊 輸 入 外 勞政 策 , 削 減外 勞 數 量 。贏 得 本 地 勞 動 階 層 及 其 家 屬 的 認 可 , 對 紓 解 失 業 工人 的 怨 氣 大 有 幫 助 。 但 卻 引 起 資 方 特 別 是 靠 低 成 本進 行 營 運 的 企 業 的 不 滿 , 有 些 企 業 的 生 產 ( 及 服 務 )受 到 負 面 的 影 響 ; 產 出 減 少 。第四項 政策 的推 出, 可以實 質增 加本 地工 人, 特別 是 建 築 業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 令 失 業 率 下 降 。第五項 政策 對整 體投 資和營 商環 境、 氣氛 有較 大改 善 , 令 整 個 社 會 對 前 景 有 所 憧 憬 , 此 “ 派 糖 ” 政策 , 一 時 間 可 謂 皆 大 歡 喜 , 但 長 遠 而 言 , 卻 無 助 提升 本 澳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三、輸入外勞的困擾綜上 所述 ,勞 動市 場變 動與 就業 政策 的調 整, 與輸 入 外 勞 政 策 有 密 切 關 係 。 而 澳 門 自 上 世 紀 8 0年 代開 始 輸 入 外 勞 , 便 引 發 爭 論 。 至 今 又 掀 起 爭 論 熱 潮是 因 為 當 前 經 濟 發 展 形 勢 不 同 , 勞 資 雙 方 都 認 為 擁有 新 論 據 。 勞 方 不 僅 認 為 引 入 外 勞 , 削 減 工 人 就 業機 會 , 損 害 工 人 薪 酬 和 福 利 , 是 失 業 和 生 活 下 降 的罪 魁 禍 首 。 至 今 還 有 是 認 為 輸 入 外 勞 會 剝 奪 本 地 工人 在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時 能 有 足 夠 空 間 讓 其 晉 升 或 跳 槽到 較 優 越 部 門 工 作 的 機 會 , 使 其 無 法 享 受 到 社 會 經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成 果 , 繼 而 無 法 提 升 他 自 己 以 至 全體 澳 人 的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 這 種 成 果 的 享 受 是 本 地 工人 的 一 種 權 益 。 在 一 個 自 由 經 濟 社 會 , 不 容 許 一 部分人 (那 怕是 大部 分人 ) 為達 到自 己擴 充財 富的 目 的而剝 奪另 一部 分人 (那 怕是 小部 分人 )的 權益 。何 況本地 工人 (包 括失 業工 人) 是社 會的 弱勢 社群 ,需 要保 護 的 。 勞 方 這 方 論 據 有 為 內 地 學 者 所 稱 道 。 而 資方 則 不 僅 認 為 不 輸 入 外 勞 , 企 業 嚴 重 缺 乏 人 手 , 無法 繼 續 和 擴 大 營 業 , 使 企 業 減 低 甚 至 喪 失 競 爭 力 ,影 響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 資 方 至 今 的 補 充 論 據 , 則 認 為當 今 世 界 經 濟 競 爭 劇 烈 , 澳 門 應 該 利 用 可 持 續 的 大發 展 勢 頭 , 集 中 利 用 各 方 面 資 源 ( 包 括 可 利 用 的 境外 資 源 ) 來 大 力 發 展 澳 門 經 濟 , 為 開 放 賭 權 帶 來 的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繁 榮 、 發 展 打 下 鞏 固 基 礎 。 否 則 錯 失時 間 錯 過 機 遇 , 就 會 影 響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大 局 。時至今 日,澳 門輸入 外勞之 爭已經 超越該 不該 輸入 的 問 題 。 今 天 , 澳 門 輸 入 外 勞 已 是 不 爭 之 實 。 至2004年9月底根據第1 2/GM/88號及第49/GM/88號批示, 持有 非本 地勞 工身 份證 的勞 工共 26,5 43名, 較200 4年 6月底 增加 6.3%。 外勞是 人力 資源的 境外 資源 。 許 多 國 家 、 地 區 都 有 輸 入 外 勞 。 何 況 澳 門 是 微型 經 濟 體 , 地 小 人 少 , 無 一 定 的 人 口 、 人 才 , 無 法支 持 經 濟 的 急 速 發 展 。 於 是 , 爭 論 至 此 形 成 兩 難 局面 : 不 輸 入 外 勞 不 行 , 輸 入 外 勞 ( 容 易 變 為 放 寬 輸入)也 不行 。在 這個 問題 上真是 “成 也輸 入外 勞, 敗也 輸 入 外 勞 ” 。 問 題 在 於 輸 入 外 勞 本 身 是 如 何 輸 入的,按 甚麼 原則( 標準 )和採 取甚 麼方式 來進 行。 僅僅依 靠 《 就 業政 策 綱 要 法 》上 第 8條 (人 力 資 源 之 補充)中 “輸 入外 地勞 工僅 作為補 充本 地人 力資 源不 足之 暫 時 性 措 施 , 且 須 遵 循 保 障 本 地 居 民 就 業 及 薪 酬不 受 衝 擊 之 原 則 ” 來 進 行 。 在 現 實 上 怎 麼 可 能 不 受衝 擊 ? 這 個 衝 擊 的 定 義 如 何 定 ? 其 影 響 又 怎 樣 ? 均無 法 理 解 及 判 斷 。 澳 門 工 人 權 益 會 理 事 長 梁 鋭 生 指出 “ 為 顯 示 公 平 、 公 開 和 公 正 的 原 則 , 減 降 社 會 怨氣 , 未 來 的 輸 入 勞 工 問 題 應 注 意 兩 原 則 : 其 一 , 輸入 的 種 類 和 數 量 要 有 社 會 認 識 ;其二 ,申請 條件 和審 批 結 果 應 使 眾 周 知 。 ” 譚 伯 源 司 長 將 研 究 健 全 澳門 的 輸 入 外 勞 機 制 放 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委 員 會 身 上 。他 要 求 訂 定 一 個 勞 資 雙 方 均 可 認 同 的 客 觀 標 準 和 條件 ; 評 定 澳 門 經 濟 市 場 的 發 展 趨 向 及 相 關 的 就 業 配對 , 針 對 缺 乏 人 手 供 應 的 行 業 , 適 當 放 寬 輸 入 外勞 ; 即 使 輸 入 外 勞 , 也 不 影 響 就 業 市 場 趨 向 穩 定 的平 衡 點 。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一 項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有 六 成七 的 被 訪 僱 主 稱 人 手 不 足 , 而 感 到 招 聘 員 工 非 常 困難的佔48.6%。看來工商界在大力宣揚,官方傾向於認 同 放 寬 輸 入 外 勞 的 必 要 性 。 有 的 企 業 還 借 請 不 到工 人 之 機 而 暫 時 停 止 招 聘 職 工 , 等 候 機 會 輸 入 廉 價外 勞 。 輸 入 外 勞 的 爭 論 還 在 進 行 中 。 一 個 合 理 的 、
  • 科 學 的 、 有 利 於 澳 門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穩 定 發 展 、 有 利於 提 升 澳 門 人 的 生 活 素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及 輸 入 外勞 政 策 一 定 會 很 快 制 訂 出 來 。 我 們 相 信 人 力 資 源 發展 委 員 會 很 快 就 會 提 交 給 政 府 了 。四、結語及建議在市場經濟運行 中,隨着勞動市 場的變動應該 採取 靈 活 的 相 應 就 業 政 策 , 在 經 濟 低 迷 、 困 難 境 況下 , 特 別 要 注 意 勞 資 雙 方 矛 盾 中 的 弱 勢 社 群 , 對 就業 工 人 特 別 是 失 業 工 人 的 境 況 給 予 資 助 、 津 貼 、 救濟 及 幫 助 就 業 等 加 予 解 脱 。 嚴 格 限 制 外 勞 輸 入 , 以緩 和 內 外 工 人 及 勞 資 矛 盾 盡 可 能 不 使 轉 化 為 社 會 矛盾 , 若 一 旦 發 生 , 則 以 經 濟 手 段 及 時 化 解 。 但 在 經濟 高 漲 時 也 要 注 意 仍 有 部 分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工 人 跟 不上 社 會 演 變 , 長 期 找 不 到 工 作 , 他 們 分 享 不 到 社 會經 濟 發 展 而 帶 來 的 成 果 。 此 時 引 進 的 外 勞 也 需 嚴 格限制,不宜 提“放寬 輸入外勞” 以免引起 及加劇內 外工 人 矛 盾 及 勞 資 矛 盾 、 國 家 與 工 人 的 矛 盾 , 以 至 發展 到 社 會 矛 盾 。 之 後 , 雖 然 得 到 緩 解 , 亦 使 國 家 、地 區 的 元 氣 大 傷 。 當 前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正 在 處 理 部分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工 人 失 業 或 待 業 中 的 問 題 , 特 區 政府 、 企 業 因 發 展 需 要 輸 入 一 批 外 勞 因 而 引 發 內 外 工人 矛 盾 、 勞 資 關 係 矛 盾 、 企 業 工 人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矛盾 等 等 。 但 仍 要 注 意 不 要 輕 易 放 寬 輸 入 外 勞 , 使 幾個 矛 盾 加 劇 集 中 變 為 社 會 矛 盾 。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人 力資 源 發 展 委 員 會 及 其 下 屬 專 業 委 員 會 來 處 理 問 題 ,它 近 期 正 在 開 展 對 全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的 調 查 , 人 力 資源 的 長 中 短 期 規 劃 的 制 訂 ,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與 善 用 的有關政策 (包括對 輸入外 勞政策) 的制訂等 等。所 有這 些 都 涉 及 到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 各 個 方 面 的 基 礎工 作 , 任 務 重 大 艱 巨 而 光 榮 。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委 員 會集 中 一 批 澳 門 政 、 學 、 企 精 英 , 相 信 他 們 會 不 辱 使命 光 榮 地 完 成 這 個 任 務 。 鑒 於 人 力 資 源 開 展 與 善 用是 一 個 開 拓 性 的 研 究 的 大 課 題 , 是 關 乎 澳 門 的 可 持續 性 的 穩 定 發 展 ,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 提 升 澳 門 人 的生 活 素 質 的 大 事 情 。 這 個 工 作 內 容 廣 泛 甚 而 艱 巨 ,是 涉 及 多 個 部 門 和 工 種 的 系 統 工 程 , 為 進 一 步 加 快這 個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進 程 和 提 高 其 工 作 質 量 , 建 議 特區 政 府 及 時 擴 大 、 充 實 和 加 強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和 工作 。 澳 門 人 才 濟 濟 、 精 英 輩 出 , 特 別 是 一 批 批 青 年科 學 工 作 者 、 青 年 政 務 官 員 英 姿 颯 爽 地 活 躍 在 學 術理 論 界 上 , 顯 示 出 驕 人 成 績 , 他 們 中 的 部 分 能 參與 , 定 能 更 好 地 完 成 這 個 重 大 的 工 作 。由於人口發 展研究也是 牽涉到社會 經濟各個方 面的 基 礎 工 作 , 我 們 建 議 在 開 展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研 究 、制 訂 輸 入 外 勞 政 策 研 究 時 , 最 好 能 與 澳 門 人 口 發 展研 究 結 合 起 來 進 行 。 最 近 不 是 汪 長 南 先 生 在 報 上 提出“重提 澳門百萬 人口問 題”嗎? 外國一些 大學為 兼職 的 外 國 大 學 生 辦 理 永 久 居 留 、 為 外 勞 申 請 永 久 居留 。 如 能 把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研 究 與 人 口 發 展 研 究 結 合起 來 , 可 能 會 得 到 一 個 事 半 功 倍 的 更 有 前 瞻 性 , 更清 晰 和 客 觀 的 效 果 。註 釋 :1 何 厚 鏵 : 《 2 0 0 1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 澳 門 : 印 務局 , 2 0 0 0 年 , 第 3 8 頁 。2 同 上 註 , 第 3 9 頁 。
  • 後配額時代澳門紡織品加工貿易的發展策略研究毛艷華*一 、前言作 為 澳 門 工 業 經 濟 重 要 支 柱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加 工業 , 是 在 全 球 紡 織 品 實 行 配 額 管 理 的 制 度 環 境 中 成長 的 產 業 。 自 9 0 年 代 以 來 , 澳 門 工 業 因 生 產 成 本 上升 和 廉 價 勞 動 力 缺 乏 導 致 了 紡 織 成 衣 產 品 的 出 口 市場 競 爭 力 明 顯 下 降 , 但 正 是 紡 織 品 出 口 配 額 制 度 的存 在 , 才 維 持 了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的 發 展 。 2 0 0 5 年1 月 1 日 , 世界 貿 易組 織( WTO) 前身 —— 關 貿總 協 定(GA T T )在 烏拉圭 回合中 達成的 《紡織 品與服 裝協議 》(Arrangemen t on Tex t i l e and Cl oth es ,AT C)已正式終 止 生 效 , 長 期 背 離 GAT T 的 世 界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貿 易重 新 納 入 一 體 化 進 程 之 中 , 全 球 紡 織 品 貿 易 進 入 後配 額 時 代 。 因 此 , 後 配 額 時 代 的 到 來 將 對 澳 門 的 紡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 而 且 , 長 期 以 來 ,紡 織 品 出 口 加 工 業 在 包 括 出 口 創 匯 、 拉 動 生 產 服 務業 增 長 以 及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等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中 一直 扮 演 着 重 要 角 色 ,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還 有 效彌 補 了 澳 門 經 濟 對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依 賴 性 , 對 於 推 動澳 門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 增 強 澳 門 經 濟 基 礎 的 穩 定 性 和降 低 澳 門 經 濟 的 脆 弱 性 等 方 面 都 發 揮 着 積 極 的 作用。 1 因 此 , 全 球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貿 易 配 額 管 理 制 度 的這 一 重 大 變 革 也 將 影 響 到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的 長 遠 發展 , 澳 門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中 心 和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特 區 港澳經 濟 研 究 所 的聯 合 課 題 組 曾於 2 0 0 1 年和 2 0 0 3年 對此 問 題 開 展 過 廣 泛 的 前 瞻 性 研 究 。 2 但 是 , 近 年 來 ,隨 着 CE P A安 排 的 落 實 、 《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框 架 協定》 的簽 署 以及 “ 珠澳 跨 境工 業區 ” 的建 立 ,澳 門 紡織 品 加 工 貿 易 面 臨 着 新 的 發 展 情 景 , 本 人 將 在 相 關研 究 的 基 礎 上 針 對 後 配 額 時 代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的 發 展 環 境 及 發 展 策 略 等 問 題 作 更 為 深 入 的 探 討 ,以 期 推 動 澳 門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加 工 業 的 發 展 。 本 文 首先 回 顧 了 在 配 額 管 理 制 度 下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的發 展 歷 程 , 剖 析 了 配 額 制 度 在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發 展過 程 中 的 積 極 作 用 和 負 面 影 響 , 然 後 對 後 配 額 時 代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可 能 面 臨 的 新 環 境 和 新 情 況 進行 深 入 的 探 討 , 在 此 基 礎 上 提 出 了 推 動 澳 門 紡 織 品加 工 貿 易 持 續 發 展 的 主 要 策 略 。二 、配額管理 制度下的澳 門紡織品 加工 貿 易澳門 是中 國最 古老 的自 由 商埠 之一 ,加 上本 身 土地 面 積 狹 小 , 物 產 資 源 十 分 貧 乏 , 經 濟 對 外 有 極 大的 依 賴 性 , 因 此 對 外 貿 易 往 來 在 澳 門 具 有 悠 久 的 歷史 。 作 為 澳 門 第 一 大 工 業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 其 出 口 加工 貿 易 的 發 展 歷 程 大 致 可 劃 分 為 四 個 演 化 階 段 。自 二 次 大 戰 到 6 0 年 代 是 澳 門 紡 織 業 的 崛 起 階段 。 隨 着 二 戰 結 束 , 中 國 內 地 的 紗 廠 和 織 布 廠 逐 漸恢 復 生 產 , 本 澳 在 戰 爭 期 間 興 起 以 內 地 為 銷 路 的 紡織 業 受 到 影 響 , 個 別 工 廠 便 改 為 成 衣 加 工 廠 , 小 額訂 單 主 要 來 自 葡 國 , 產 品 的 出 口 市 場 也 主 要 是 葡 國本 土 或 前 葡 屬 非 洲 地 區 。 進 入 6 0年 代 , 一 方 面 受 葡國 特 別 是 前 葡 屬 東 西 非 市 場 的 刺 激 , 另 一 方 面 英 美等 國 相 繼 對 香 港 、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等 實 行 棉 紡 織 品進 口 限 制 , 香 港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加 工 貿 易 受 到 極 大影 響 。 由 於 澳 門 不 在 受 限 制 的 行 列 , 還 擁 有 較 廉 價的 勞 工 和 地 租 , 部 分 香 港 廠 商 便 轉 移 到 澳 門 投 資 設* 中山大 學港 澳珠 江三 角洲 研究 中心 副教 授
  • 廠 , 部 分 市 場 訂 單 也 相 應 從 香 港 轉 到 澳 門 , 澳 門 的紡 織 品 加 工 業 迅 速 崛 起 , 紡 織 品 開 始 進 入 歐 美 市場。 到1 9 65年, 全 澳製 衣 廠已 由1 9 57 年的 1 0多 家 增至 近 百 家 , 僱 員 由 千 人 左 右 增 至 近 萬 人 。3在 7 0年 代 , 澳 門 的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步 入 高 漲 階段。此 時,歐 美各國 進一步 限制紡 織品入 口,在 1 97 4年 , 全 球 4 1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簽 訂 了 多 種 纖 維 協 定(Mu l t i - Fi b r e A r rangement,M F A),實際上是歐美各國 將 紡 織 品 進 口 的 限 制 從 棉 紡 產 品 擴 大 到 人 造 纖 維和 混 紡 產 品 , 全 面 實 施 限 額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配 額 制度 。 由 於 與 葡 萄 牙 的 特 殊 關 係 , 澳 門 成 為 MF A的 成員 , 其 紡 織 品 成 衣 的 出 口 受 到 配 額 制 度 的 保 護 , 這極 大 地 刺 激 了 本 澳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發 展 。 而 且 , 澳 門所 擁 有 的 充 足 配 額 還 吸 引 了 外 來 資 本 的 投 資 , 大 量香港 商人 利用 澳 門的 配額 前 來投 資設 廠4 。 在1 97 6年澳門 紡 織 業 發展 的 歷 史 高 峰時 , 全 澳 製 衣工 廠 共 1 8 3家 , 紡 織 品 出 口 金 額 達 到 8. 6 4 億 澳 門 元 , 年 增 幅83.05%。8 0 年 代 , 澳 門 的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進 入 全 盛 時 期 。由 於 美 國 經 濟 復 甦 , 帶 動 歐 洲 經 濟 的 強 勁 增 長 , 歐美 市 場 對 紡 織 品 的 需 求 增 加 。 一 方 面 , 澳 門 分 別 與歐 洲 共 同 體 、 美 國 、 加 拿 大 、 挪 威 、 芬 蘭 、 和 奧 地利 等 國 家 簽 訂 了 紡 織 品 雙 邊 協 定 , 另 一 方 面 , 大 量移 民 湧 入 提 供 了 充 足 而 相 對 廉 價 的 勞 動 力 , 澳 門 紡織 品 出 口 加 工 業 呈 現 空 前 的 繁 榮 , 以 紡 織 品 為 主 體的 出 口 加 工 業 產 值 曾 一 度 超 過 博 彩 旅 遊 業 成 為 澳 門經濟 的 最 大 產 業 。5 這 一 時期 , 紡 織 業 的 技 術 水 準 已接近 香 港 ,並 出 現 一 些5 0 0人以 上 的 大 企業 , 紡 織 品加 工 業 已 成 為 澳 門 出 口 加 工 業 的 主 體 。 據 統 計 , 在整 個 1 9 8 0年 代 ,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出 口 值 在 澳 門 產 品 出口總 值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 除 1 98 5年 略 低 於 7 0% 以 外 ,其 餘 年 份 都 在 7 0 % 以 上 。9 0年 代 中 期 以 來 , 在 外 部 環 境 和 內 部 因 素 的 共同 影 響 下 ,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增 長 明 顯 放 慢 , 紡 織 品加 工 貿 易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衰 退 。 從 外 部 環 境 來 看 ,根 據 A T C 第 9條 規 定 , AT C協 議 應 於 《 WTO協 定 》 生效 後 的 第 1 2 1 個 月 的 第 1 天 終 止 , 並 且 不 得 延 長 。WTO從 1 99 5年 1 月 1 日 開始運營 ,按照 規定AT C於 200 5年 1 月 1 日 終 止 生 效 。 MFA配 額 管 理 制 度 在 整 個 1 0 年的過 渡 期 分 為 4個 階 段 逐 步取 消 , 國 際 紡 織 品 貿 易 將從 雙 邊 紡 織 品 協 定 以 配 額 限 制 的 形 式 轉 移 到 多 邊 協議 主 要 以 關 税 限 制 的 形 式 。 6 因 此 , 9 0 年 代 中 期 以來 的 世 界 紡 織 品 貿 易 自 由 化 導 致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業的配 額優 勢逐 步 喪失 。從 內 部條 件來 看 ,隨 着澳 門 經濟 的 快 速 發 展 , 澳 門 製 造 業 的 工 資 大 幅 度 上 漲 , 導致 澳 門 本 地 的 生 產 成 本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發 展 中 國 家 。據統 計 , 從 1 9 8 9- 1 9 9 5年 , 澳門 製 造 業 人 均 月 薪 由1 1 22.43澳門元上漲到2236.93澳門元,6年間增幅達1 倍 。從 亞洲 發 展中 國家 來 看, 在1 99 0年夏 天以 美 元計算的時薪,泰國(0.92)、馬來西亞(0.86)、印度(0.72)、菲律賓(0.67)、中國(0.37)、印尼(0.25), 但澳門 則為1 . 8。因 此,生產 成本的 上升極 大地 削 弱 了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的 競 爭 力 。 同 時 , 經 濟的 快 速 發 展 也 使 澳 門 本 地 的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關 係 發生 了 根 本 變 化 , 9 0年 代 以 來 , 勞 工 短 缺 對 澳 門 紡 織品 加 工 業 產 生 了 負 面 影 響 , 不 少 工 廠 不 管 接 單 , 生產 能 力 不 能 充 分 發 揮 。 這 些 不 利 因 素 嚴 重 地 影 響 了澳門紡織品加工業的發展,自1 990- 1 999年,澳門 製衣業工廠從 745家 減至394家,僱員 則從35, 91 7人 減至26,42 9人, 減幅分 別達到 47% 和27 %。紡 織業 工廠和僱員人 數分別從 290家和 1 0,3 04人減至 1 1 5家 和62 0 0人 ,減 幅 分 別 是6 0% 和 40% 。 因 此, 從 某 種 程度 上 説 ,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已 經 陷 入 了 整 體 收 縮 的困 境 。回顧 澳門 紡 織品 加工 貿 易的 發展 歷 程可 以看 出 ,配 額 管 理 制 度 在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發 展 中 無 疑 起 到了 十 分 關 鍵 的 作 用 。 澳 門 由 於 本 身 的 特 殊 情 況 及 其與 西 方 國 家 的 特 殊 關 係 ,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被 歐 美 等 國視 為 非 主 要 商 品 出 口 地 而 享 受 紡 織 品 出 口 配 額 的 優惠 和 普 惠 制 待 遇 , 這 為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在 競 爭 激烈 的 國 際 市 場 中 高 速 發 展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條 件 。 在 配額 限 制 下 的 出 口 方 面 , 1 9 9 1 年 澳 門 利 用 配 額 輸 往 歐美 兩 大 市 場 的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佔 該 類 產 品 總 出 口 額 的9 6% 。 而 從 各 種 途 徑 進 入 美 國 、 歐 盟 市 場 的 受 限 紡織品服裝 的關税 約為成本 的1 5-20% ,按美 國國際 貿易 委 員 會 測 算 , 從 各 種 管 道 進 入 美 國 的 服 裝 由 於 配額導致價格平均上漲約1 6.8%。可見紡織品配額對澳門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的 極 大 保 護 作 用 和 由 此 帶 來 的 巨 大的 價 格 上 的 競 爭 優 勢 。 但 是 , 配 額 在 保 護 澳 門 紡 織製 衣 業 的 同 時 , 也 限 制 了 其 發 展 , 使 澳 門 紡 織 製 衣業缺 少 了 必 要 的 競 爭 , 幾 乎成 了 “ 温 室 裏 的 鮮 花 ” 。首先 ,澳 門 紡織 製衣 業 長期 以來 嚴 重依 賴紡 織 品
  • 配 額 的 保 護 , 對 外 界 市 場 波 動 的 抵 抗 能 力 較 差 。 據統計 , 在 澳 門 出 口 的 紡 織 品 中 , 1 9 8 5年 受 配 額 限 制的紡織品 出口值 所佔比 重是6 3.4%,到 1 99 6年, 這個比 例上 升 到8 1 . 3%, 呈現 出 逐步 上升 的 趨勢 。 而且 , 由 於 對 紡 織 品 配 額 的 嚴 重 依 賴 性 , 澳 門 紡 織 品的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集 中 在 歐 美 市 場 。 據 澳 門 統 計 暨 普查司《統計年鑑》1 997年資料顯示,1 997年澳門出口總值中,輸往 美國的市場份 額高達45. 23%,輸往 歐盟的份額也佔32.8%,兩者合計78.1 1 %(紡織製衣產品 佔 其 出 口 總 值 的 比 重 高 達 8 5% 以 上 ) 。 這 種 高 度的 集 中 性 或 單 一 性 反 映 了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脆 弱性 , 它 主 要 建 立 於 歐 美 國 家 實 施 的 紡 織 品 配 額 制 度之 上 , 一 旦 配 額 制 度 取 消 , 對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將造成 重 大 衝 擊 。 1 9 9 5年 美 國 對 中 國 玩 具 產 品 實 施 零關 税 制 度 後 , 澳 門 玩 具 業 隨 即 萎 縮 便 是 一 個 典 型 的例 證 。其次 ,配 額制 度保 護下 的澳 門紡 織品 加工 業整 體上 缺 乏 市 場 競 爭 力 。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大 多 以 中 小企業為主 ,企業規 模細小, 經營分散 。據統計 ,1 99 9年,澳門製 造業有工 廠1 23 2家,僱員 41 ,2 53人, 平均每 家工 廠員 工僅 為3 3. 5人 。其 中, 1 - 9人 工廠 有87 3家 ,佔工廠 總數的7 0.8%。而人 數在20 0人以 上的工 廠僅 42家, 佔3.4%。 7 澳 門 的 紡 織 業 相 對 於 其他 亞 洲 國 家 如 中 國 、 泰 國 、 越 南 等 , 其 競 爭 力 顯 然有 一 定 差 距 。 從 近 年 來 國 際 貿 易 商 的 發 包 情 況 看 ,一 些 批 量 小 、 工 期 急 、 衣 款 複 雜 、 貨 價 低 的 定 單 ,因 很 難 找 到 願 意 承 接 的 製 造 商 才 下 訂 單 到 澳 門 , 這明 顯 表 明 澳 門 的 競 爭 力 不 及 其 他 國 家 , 從 這 一 意 義上講 ,澳 門已 成了 “二 流” 製造 廠。 事實 上, 如果 沒有 配 額 去 限 制 其 他 國 家 的 出 口 , 澳 門 的 訂 單 往 往 會被 競 爭 對 手 奪 去 。最後 ,由 於長 期依 賴配 額 的保 護, 澳門 紡織 業 整體 上 還 停 留 在 較 低 的 檔 次 上 。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主要 是 勞 動 密 集 加 工 工 業 , 生 產 技 術 和 生 產 設 備 相 對落 後 , 儘 管 不 少 製 衣 廠 已 普 遍 採 用 電 腦 控 制 的 衣 車或 生 產 線 , 但 仍 需 人 手 配 合 操 作 , 有 的 工 序 更 完 全依 賴 人 手 操 作 , 自 動 化 程 度 低 。 長 期 以 來 , 澳 門 的紡 織 業 整 體 上 缺 乏 升 級 換 代 的 壓 力 , 在 較 低 水 準 上停 滯 不 前 , 產 品 技 術 含 量 低 , 缺 少 品 牌 , 附 加 值低 , 紡 織 品 和 成 衣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競 爭 主 要 依 賴 於 配額 和 低 關 税 。二 、後配額時代澳門紡織品加工貿易面臨的新情況2 0 0 5年 1 月 1 日 AT C 已 終 止 生 效 , 全 球 紡 織 品 與服 裝 貿 易 全 面 納 入 WTO規 則 的 管 轄 , 進 入 後 配 額 時代 。 在 這 種 完 全 競 爭 的 貿 易 環 境 中 , 澳 門 成 衣 紡 織業 將 面 臨 新 的 發 展 環 境 , 對 這 一 環 境 的 深 入 分 析 將有 助 於 正 確 認 識 和 把 握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所 要 面對 的 新 機 遇 和 挑 戰 , 以 便 制 定 有 效 的 應 對 策 略 。(一 ) 失 去 配 額 保 護 的 澳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將 會面 臨 巨 大 的 衝 擊全球 紡織 品市 場的 一體 化 回歸 將對 各個 市場 主 體的 競 爭 行 為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 並 由 此 對 澳 門 紡織 品 出 口 加 工 業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衝 擊 。 從 出 口 國角 度 來 看 , 受 自 由 貿 易 利 好 的 刺 激 , 傳 統 出 口 國 將加 大 紡 織 品 的 生 產 以 充 分 發 揮 比 較 優 勢 , 勞 動 力 成本 低 廉 的 國 家 也 大 多 會 選 擇 紡 織 業 這 一 典 型 的 勞 動密 集 型 產 業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先 導 產 業 。 由 於 中 低 檔紡 織 品 和 服 裝 生 產 的 技 術 和 資 金 要 求 不 高 , 很 容 易形 成 規 模 生 產 , 其 結 果 是 導 致 世 界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生產 能 力 的 過 剩 和 標 準 產 品 的 飽 和 , 因 此 , 對 市 場 份額 的 爭 奪 尤 其 在 低 價 位 產 品 領 域 將 成 為 後 配 額 時 代的 主 要 發 展 潮 流 。 而 中 低 檔 紡 織 品 具 有 需 求 彈 性 低的特點 ,據估 算,其 需求價 格彈性 在0. 5左右 ,如 果國 際 市 場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 就 會 導 致 價 格 下跌 , 出 口 收 入 就 會 減 少 , 也 就 是 説 , 出 口 數 量 越多 , 出 口 收 入 反 而 越 少 , 導 致 貿 易 條 件 惡 化 。 由 於澳 門 出 口 產 品 大 多 檔 次 低 , 因 此 將 面 臨 巨 大 的 市 場衝 擊 。 在 後 配 額 時 代 , 國 際 連 鎖 零 售 集 團 趨 向 於 將其 貨 品 的 供 應 時 間 盡 量 縮 短 , 使 貨 品 能 極 時 配 合 最新 的 市 場 行 情 , 採 購 商 的 行 為 與 策 略 也 會 產 生 較 大的變 化。 美國 採購 商已 在考 慮① 預測 取消 配額 後價 格將下降5-20%;②縮減供應商的數量,相對集中信譽高、 品質 好、 成 本低 (售 價 低) 的少 數 供應 商, 以 降低採 購成 本, 提高 工作 效率 ;③ 品質 要求 更高 ,交 貨期更 短, 把經 營風 險降 到 最低 ;④ 盡量 在自 由貿 易 區和 有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出 口 國 採 購 , 以 降 低 其 進 口 成本; ⑤特 別重 視知 識產 權的 保護 。國 際零 售商 和採 購商 的 這 些 新 動 向 對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的 傳 統 運 作模 式 提 出 了 嚴 峻 的 挑 戰 。(二 ) 後 配 額 時代 澳 門 紡 織 品 加工 貿 易 還 具 有 繼續 生 存 發 展 的 空 間
  • 已 有 研 究 文 獻 關 注 到 2 0 0 5年 後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行業 的 生 存空 間 問 題。8 配 額 取消 固 然 會削 弱 澳 門 廠商 原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 並 帶 來 全 球 性 的 競 爭 壓 力 , 但並 不 代 表 廠 商 完 全 沒 有 生 存 空 間 。 從 外 部 環 境 來看 , 隨 着 世 界 經 濟 的 進 一 步 好 轉 , 對 紡 織 品 服 裝 的貿 易 和 需 求 也 將 穩 步 增 長 , 這 為 澳 門 紡 織 品 出 口 加工 貿 易 創 造 了 相 對 較 好 的 外 部 條 件 。 從 澳 門 自 身 的優 勢 來 看 ,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性 城 市 , 是 WTO成 員 ,也 和 多 國 或 經 濟 組 織 簽 有 協 定 , 例 如 和 歐 共 體 簽 有貿易 及 合 作 協定 。9 澳 門 的交 通 基 礎 設施 良 好 , 產 品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由 海 運 或 空 運 送 達 世 界 各 地 。 澳 門是 自 由 港 , 貨 物 進 出 口 程 式 相 對 較 為 簡 便 。 澳 門 與世 界 各 地 資 訊 互 通 , 能 夠 緊 貼 市 場 的 流 行 資 訊 。 過去 3 0多 年 的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歷 史 為 澳 門 累 積 了 一 批熟 悉 行 業 狀 況 和 市 場 運 作 的 管 理 人 才 。 這 些 有 利 因素 可 以 使 澳 門 的 紡 織 成 衣 加 工 貿 易 在 後 配 額 時 代 仍然 保 持 一 定 的 競 爭 優 勢 。 另 外 , 取 消 配 額 後 還 有 一個 較 長 的 調 整 期 限 , 國 際 紡 織 品 貿 易 市 場 不 至 於 出現 由 少 數 紡 織 品 出 口 大 國 獨 佔 的 局 面 。 例 如 , 根 據中 國 內 地 加 入 WTO的 法 律 檔 規 定 10 ,2 0 0 5年 A T C -體 化 後 ,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進 口 國 仍 可 對 中 國 採 取 兩 項貿易 保護 措 施: 一 是《 中國 加 入WT O協 議書 》 的第 1 6條, 即“ 特定 產品 的過 渡 性保 障機 制” ,當 中國 出 口某 類 產 品 窒 息 成 員 國 同 類 產 品 的 貿 易 發 展 , 中 國 需即 時 控 制 該 項 產 品 的 出 口 水 準 ; 二 是 《 中 國 加 入WTO工 作 組 報 告 書 》 的 第 2 4 1 條 和 第 2 4 2條 , 有 人 稱之為 “紡 織品 的特 別保 障 機制 ”, 當中 國某 類產 品 出口 對 進 口 國 同 類 產 品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該 國 可 採 取 限制 性 進 口 措 施 。 這 兩 項 措 施 , 前 一 項 有 效 期 至 2 0 0 8年底,後 一項從 中國“ 入世”起 計1 2年內有 效。這 些限制 性 措 施 對 2 0 0 5年 後中 國 內 地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造 成了 一 定 程 度 的 障 礙 。 而 從 澳 門 的 角 度 來 看 , 這 些 措施 卻 給 予 澳 門 的 紡 織 製 衣 業 一 個 重 要 的 生 存 空 間 ,即2005年後的3-8年內“澳門製造”仍具有重要的 意義 。 因 此 , 澳 門 紡 織 產 業 如 果 能 夠 在 這 個 調 整 期 限中 作 一 些 實 質 性 的 舉 措 , 就 能 夠 主 動 適 應 後 配 額 時代 的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三 ) 配 額 的 取消 將 會 在 一 定 程度 上 促 進 澳 門 紡織 業 的 良 性 成 長澳門紡 織品 出口加 工貿 易的形 成發 展在很 大程 度上得 益於 配額 管理 制度 ,為 應對 在“ 後配 額時 代” 紡織 品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的 風 險 , 自 9 0 年 代 中 期 以 來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廠 商 針 對 配 額 制 度 取 消 的 時 間 表 ,結 合 各 企 業 自 身 的 具 體 情 況 , 已 採 取 了 一 些 靈 活 應變 策 略 。 根 據 澳 門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中 心 等 在 2 0 0 1 年的 一 項 調 查 報 告 ,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廠 商 的 企 業 擇 向可 分 為 “ 轉 型 、 轉 移 、 轉 業 ( 包 括 結 業 ) ” 三 類 。首 先 , 大 量 骨 幹 企 業 選 擇 了 轉 型 發 展 , 以 應 對 未 來紡 織 品 市 場 一 體 化 的 競 爭 挑 戰 。 這 類 企 業 基 本 上 都是 規 模 在 1 0 0 人 以 上 的 企 業 , 約 佔 全 行 業 企 業 數 的1 0-20%,數目大約為53-7 6家。近年來這類企業都積極 擴 大 投 資 , 增 加 機 器 設 備 , 改 進 生 產 技 術 , 以 加強 其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其 次 , 部 分 從 事 OE M低檔 產 品 加 工 、 又 無 力 進 行 技 術 更 新 改 造 的 中 小 廠商 , 則 選 擇 了 向 低 成 本 地 區 遷 移 的 策 略 。 最 後 , 一些 實 力 較 弱 的 作 坊 式 家 庭 小 廠 , 因 無 法 維 持 繼 續 經營 , 又 無 力 向 外 遷 移 , 只 能 選 擇 結 業 , 或 被 迫 就 地轉 換 行 業 , 選 擇 投 資 其 他 製 造 業 、 飲 食 、 服 務 業等。 從澳 門紡 織製 衣業 廠商 針對 “後 配額 時代 ”的 應變 部 署 來 看 , 2 0 0 5年 後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主 體 將 是一 些 能 夠 適 應 國 際 紡 織 品 市 場 激 烈 競 爭 的 企 業 。 相比 於 在 配 額 時 代 對 配 額 和 普 惠 制 的 依 賴 , 這 些 廠 商在 自 由 貿 易 環 境 中 將 會 更 多 地 以 市 場 為 中 心 、 採 取快 速 回 應 市 場 需 求 的 策 略 來 與 其 他 地 區 的 廠 商 開 展競 爭 , 從 這 一 意 義 上 講 , 配 額 制 度 的 取 消 將 會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促 進 澳 門 紡 織 業 的 健 康 成 長 。(四 )C E PA框架 下的 “ 珠澳 跨境 工 業區 ”建 設 將有 助 於 澳 門 吸 引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的 投 資澳 門 與 內 地 為 加 強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貿 聯 繫 , 於2003年 1 0月 1 7日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 nl and-Macau Cl os er E conomi oPa r t ne r s h i p A r r an gemen t ,CE P A),有關承諾已由20 0 4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11 , 同 年 1 2月 3日 , 國 務院 又 正 式 批 准 設 立 “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 。 12 跨境工業 區 兼 有 保 税 區 的 政 策 特 點 和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優 勢 ,例 如 , 區 內 與 境 外 貨 物 往 來 實 行 簡 便 的 備 案 制 管理 , 區 內 自 用 設 備 和 辦 公 用 品 免 税 , 區 內 免 税 貨 物倉 儲 和 展 示 無 時 間 限 制 , 企 業 外 匯 可 全 額 留 成 , 等等 。 根 據 粵 澳 兩 地 的 規 劃 安 排 ,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重點 發 展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出 口 加 工 業 , C E P A的 落 實 將 有利 於 貨 物 、 服 務 業 務 和 投 資 在 兩 個 園 區 之 間 的 雙 向流 動 。 因 此 , 兩 區 在 紡 織 服 裝 的 加 工 生 產 合 作 方 式
  • 上 大 有 創 新 的 空 間 。 由 於 作 為 澳 門 原 產 地 的 服 裝 生產 出 口 歐 美 的 工 序 , 只 要 求 織 片 和 縫 挑 的 工 序 在 澳門 完 成 即 可 兼 做 內 外 銷 , 即 同 一 生 產 線 、 同 一 工 序可 同 時 出 口 內 地 和 歐 美 。 因 此 , 紡 織 服 裝 品 加 工 業將 可 在 兩 個 園 區 內 採 取 互 補 協 調 發 展 的 模 式 , 珠 海園 區 企 業 可 利 用 更 大 的 空 間 和 更 低 的 人 工 成 本 進 行初 級 加 工 和 配 套 品 生 產 , 澳 門 園 區 則 主 要 是 成 品 加工 。 這 些 成 品 可 按 相 關 規 則 認 定 為 澳 門 原 產 地 產品 , 並 在 成 本 方 面 更 具 比 較 優 勢 。 這 樣 , 一 方 面 可以 促 進 澳 門 紡 織 服 裝 品 內 銷 , 擴 大 內 地 市 場 份 額 ;另 一 方 面 利 用 澳 門 作 為 獨 立 WTO成 員 和 關 税 區 促 進內 地 紡 織 服 裝 品 的 出 口 。 在 倉 儲 物 流 業 方 面 , 兩 區的 合 作 也 具 有 獨 特 優 勢 。 從 珠 海 園 區 來 看 , 貨 物 與澳 門 園 區 之 間 的 往 來 不 視 同 進 出 口 , 不 實 行 報 關制 , 而 實 行 簡 便 的 備 案 制 管 理 。 因 此 , 澳 門 園 區 工廠 和 物 流 公 司 的 貨 物 將 可 大 量 儲 存 在 珠 海 園 區 , 在這 裏 享 受 更 多 的 儲 存 空 間 和 更 低 的 儲 存 成 本 , 從 而能 為 兩 個 園 區 加 工 製 造 業 的 發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援 。 可以預 計, “ 珠澳 跨 境工 業 區” 這種 政 策優 勢 和運 作 模式 能 夠 為 澳 門 的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吸 引 來 自 三 個 方 面 的投 資 者 : 一 是 留 澳 發 展 的 紡 織 製 衣 廠 商 , 推 動 他 們在 區 內 升 級 轉 型 ; 二 是 香 港 的 大 型 製 衣 業 廠 商 , 他們 一 方 面 需 要 繼 續 發 展 ,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想 完 全 遷入 內 地 ; 三 是 試 圖 利 用 2 0 0 5年 後 澳 門 特 定 發 展 空 間的 中 國 內 地 製 衣 廠 商 。四、後配額時代澳門紡織品加工貿易的發展策略( 一 ) 以 “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 建 設 為 契 機 大 力 推動 澳 門 紡 織 產 業 的 轉 型 和 升 級9 0 年 代 以 來 ,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的 深 加 工 產 品 已 成為 國 際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主 體 , 歐 美 等 發 達 國 家 依 靠 高技 術 和 品 牌 的 優 勢 , 基 本 壟 斷 了 中 高 檔 產 品 尤 其 是高 檔 產 品 的 市 場 。 再 從 國 際 貿 易 分 工 格 局 來 看 , 澳門 已 不 具 備 從 事 紡 織 品 低 檔 次 加 工 的 比 較 優 勢 , 因此 , 加 快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的 轉 型 和 升 級 一 直 是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工 業 政 策 的 關 注 問 題 之 一 , “ 珠 澳 跨境 工 業 區 ” 的 建 設 無 疑 是 一 個 推 動 產 業 轉 型 與 升 級的 契 機 。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作 為 粵 澳 經 貿 合 作 的 主 要載 體 , 主 要 是 利 用 和 發 揮 珠 澳 兩 地 的 比 較 優 勢 , 重點 發 展 紡 織 品 服 裝 進 出 口 加 工 業 , 並 吸 納 服 裝 設計 、 物 流 、 展 覽 和 資 訊 等 相 關 配 套 產 業 , 逐 步 建 設成 高 附 加 值 的 品 牌 時 裝 設 計 、 生 產 和 配 銷 中 心 。 為了 推 動 澳 門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的 轉 型 和 技 術 升 級 , 加 強對 廠 商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發 展 應 優 先 考慮以 下 共性 平 台建 設 :① 紡 織製 衣 研究 平 台。 通 過 開發 、 引 進 和 改 造 等 方 式 推 動 行 業 的 技 術 進 步 , 解 決行業 的 共 性技 術 問 題, 提 高 全 行業 總 體 競爭 能 力 ; ②紡 織 業 資 訊 平 台 。 建 立 全 行 業 統 一 的 資 訊 網 路 , 加快 國 際 紡 織 界 新 工 藝 、 新 技 術 、 新 設 備 、 新 產 品 的資 訊 傳 遞 , 引 導 企 業 的 資 訊 化 建 設 , 建 立 具 有 快 速反應 能 力的 生 產和 貿 易體 系 ;③ 品 質監 控 平台 。 面 對配 額 取 消 可 能 造 成 的 威 脅 , 近 些 年 來 , 主 要 進 口 國家 已 紛 紛 制 定 出 新 的 、 更 加 嚴 厲 的 貿 易 保 護 措 施 ,例 如 ,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法 規 、 環 境 壁 壘 、 社 會 責 任體 系 認 證 S A8 0 0 0和 反 傾 銷 措 施 等 , 對 紡 織 品 和 服 裝貿 易 設 置 新 的 壁 壘 。 因 此 , 建 設 國 際 標 準 的 品 質 監控機 構 將有 助 於 澳門 紡 織 業界 應 對新 貿 易 壁壘 ; ④ 人才 培 訓 基 地 。 加 快 培 養 各 種 技 術 專 業 人 才 , 包 括 生產 管 理 、 採 購 、 出 口 貿 易 、 市 場 行 銷 、 產 品 設 計 等方 面 人 才 , 以 解 決 目 前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青 黃 不 接 的斷 層 危 機 。( 二 ) 依 託 與 祖 國 大 陸 的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積 極 拓 展出口 市 場 的 多 元 化AT C終 止 雖然 標 誌 着 世界 紡 織 業 和紡 織 品 貿 易 進入 到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發 展 環 境 , 但 是 , 自 9 0年 代 以 來區域 一 體 化和 自 由 貿 易區 ( F T A) 的 興 起, 最 惠 國 待遇 的 例 外 原 則 正 在 被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使 用 , 區 域 貿易 保 護 主 義 將 成 為 後 配 額 時 代 紡 織 品 貿 易 市 場 的 新趨 勢 。 美 國 和 歐 盟 這 兩 個 澳 門 的 傳 統 紡 織 品 出 口 市場 都 會 因 為 地 區 主 義 經 濟 的 抬 頭 而 減 少 對 澳 門 的 需求 。 例 如 , 美 國 、 加 拿 大 、 墨 西 哥 組 成 北 美 自 由 貿易 區 後 , 相 互 取 消 關 税 和 配 額 , 墨 西 哥 便 取 代 了 中國 成 為 佔 有 美 國 紡 織 品 服 裝 市 場 份 額 最 大 的 國 家 。目 前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區 已 擴 大 到 拉 丁 美 洲 的 加 勒 比 海國家和非洲, 撒 哈 拉 以 南 的 非 洲 國 家 使 用 從 美 國 進口 的 面 料 生 產 服 裝 , 再 把 服 裝 出 口 到 美 國 可 以 免 關税 。 為 應 對 後 配 額 時 代 紡 織 品 市 場 的 競 爭 壓 力 和 東擴 後 的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新 特 點 , 歐 盟 已 出 台 《 擴 盟 後紡 織 服 裝 業 的 未 來 》 等 一 系 列 救 助 其 紡 織 服 裝 工 業的 政 策 措 施 , 並 將 在 2 0 0 5年 建 立 歐 盟 地 中 海 沿 岸 國家 紡 織 品 自 由 流 通 區 , 把 普 惠 制 集 中 給 予 非 洲 和 東
  • 歐 等地 區 的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 歐 元 流 通 進 一 步 加 強 了對 歐 洲 以 外 的 市 場 壁 壘 , 因 此 , 歐 盟 的 市 場 也 可 能會 被 東 歐 和 土 耳 其 等 國 家 所 佔 領 。13 在 東 南 亞 , 東盟 低 成 本 地 區 的 競 爭 對 手 也 在 區 域 一 體 化 進 程 中 擴大 了 區 內 的 市 場 份 額 。為有 效降 低市 場風 險, 促 進紡 織品 和成 衣出 口 貿易 , 澳 門 在 鞏 固 美 歐 傳 統 出 口 市 場 的 同 時 , 應 大 力開 拓 亞 洲 市 場 , 尤 其 是 增 加 對 祖 國 內 地 的 出 口 , 加快 紡 織 品 出 口 市 場 的 多 元 化 步 伐 。 尤 其 是 澳 門 C E PA的 成 功 簽 署 和 正 式 生 效 , 一 方 面 有 力 地 促 進 了 澳 門紡 織 成 衣 製 品 與 祖 國 內 地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 僅 在 C E P A正 式 生 效 的 2 0 0 4年 上 半 年 內 , 澳 門 從 祖 國 內 地 的 紡織 品 進 口 額 達 1 . 6億 美 元 , 出 口 金 額 達 4, 9 8 8萬 美元,同比增長了33.2% 。隨着內地經濟的持續增長 ,對 於 以 外 向 型 經 濟 為 主 的 澳 門 來 説 , 加 大 對 祖 國 內地 的 進 出 口 具 有 極 其 重 要 的 意 義 。 另 一 方 面 , 中 國積 極 推 動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 如 中 國 一東 盟 1 0+ 1 合 作 框 架 和 中 日 韓 與 東 盟 的 1 0+ 3合 作 機制 。 由 於 C E PA的 關 係 , 中 國 與 東 盟 區 域 經 濟 一 體 化將 有 助 於 澳 門 的 紡 織 品 加 工 業 拓 展 東 盟 市 場 。( 三 ) 加 強 紡 織 品 工 序 外 遷 管 理 , 嚴 格 執 行 原 產地 規 則2 0 0 5年 之 後 , 美 國 為 了 防 止 中 國 內 地 生 產 的 紡織 品 和 成 衣 通 過 澳 門 轉 口 , 必 然 會 更 加 嚴 格 地 對 產地 來 源 進 行 檢 查 。 為 此 , 澳 門 紡 織 製 衣 業 在 執 行 工序外 遷時 需 要對 以 下三 方 面的 問題 予 以重 視 :① 改 善工 序 外 遷 條 例 的 管 理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應 向 美 國 政 府傳 遞 嚴 格 執 行 P.P.E.I.的 明 確 資 訊 , 積 極 予 以 配 合 ,以 取 得 更 多 的 出 口 美 國 市 場 的 關 税 優 惠 。 同 時 , 應該 學 習 和 借 鑒 香 港 工 序 外 移 管 理 的 經 驗 及 相 關 法律 , 解 決 工 序 外 移 標 準 上 的 技 術 問 題 和 管 理 程 度 問題 , 在 美 國 法 律 允 許 的 範 圍 內 最 大 限 度 地 放 寬 工 序外移 標 準, 以 便 利廠 商 進 行工 序 外移 和 外 發加 工 ; ②嚴厲 打 擊“ 潛 水貨 ” 。由 於 多種 原 因, “ 潛水 貨 ” 問題 一 直 沒 有 得 到 有 效 地 解 決 , 導 致 不 時 有 澳 門 廠 商被列 入美 國 “黑 名 單” 。 可以 預見 , 進入 後 配額 時 代後 , 美 國 將 會 加 大 對 澳 門 廠 商 生 產 能 力 的 檢 查 力度 , 其 重 點 將 從 過 去 側 重 查 檔 記 錄 轉 為 查 看 工 廠 設備 、 人 力 資 源 等 。 因 此 , 澳 門 海 關 應 加 強 對 進 出 口貨物 統一 監 管, 嚴 厲打 擊 “潛 水貨 ” ,以 保 證本 地 生產和 出口 ;③ 提 高行 政效 率 ,簡 化行 政 程式 。未 來 澳門 紡 織 製 衣 業 的 出 路 , 簡 單 概 括 就 是 “ 加 快 速 度 ,提 高 品 質 ” 。 為 配 合 這 一 轉 變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一 定要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簡 化 行 政 程 式 , 用 科 技 手 段 加 快清 關 速 度 、 批 文 速 度 , 包 括 精 簡 進 出 口 文 件 程 式 ,貨 單 文 件 改 用 英 文 , 推廣 E .D.I 驗 證 和 P.P.E .I.工序 , 加 強 政 策 執 行 機 構 之 間 的 溝 通 和 協 調 等 , 法 律制 度 也 要 予 以 配 合 。( 四 ) 製 造 廠 商 不 斷 提 高 自 身 經 營 管 理 水 準 以 應對 國 際 市 場 的 激 烈 競 爭面對 後配 額 時代 採 購商 和 零售 商 在產 品 採購 模 式與 庫 存 管 理 模 式 的 新 變 化 , 現 代 中 高 檔 紡 織 品 出 口企 業 和 成 衣 製 造 商 的 競 爭 力 , 已 不 單 在 於 產 品 的 品質 和 價 格 , 決 定 勝 負 的 重 要 一 環 關 鍵 在 於 生 產 的 規範 化 和 完 成 定 單 的 速 度 。 因 此 , 消 費 市 場 以 外 的 供貨 廠 商 由 於 對 消 費 市 場 走 勢 、 零 售 商 的 需 求 不 夠 瞭解 , 以 及 產 品 標 準 的 不 對 接 、 交 貨 期 的 保 證 和 品 質的 穩 定 性 等 制 約 因 素 , 往 往 會 處 於 被 動 的 地 位 。 為了 有 效 降 低 紡 織 品 加 工 貿 易 的 經 營 成 本 和 風 險 , 澳門廠 商 還需 要 在 微觀 層 面 的經 營 管理 上 不 斷創 新 : ①積 極 擴 大 投 資 , 改 進 生 產 設 備 , 提 高 技 術 水 準 , 加強品 質 管理 ; ②建 立 “短 、 平、 快 ”的 生 產係 統 , 即短 期 小 批 量 生 產 、 平 衡 生 產 作 業 和 快 速 交 貨 的 經 營體制 , 以提 高 對市 場 的反 映 速度 ; ③產 品 結構 上 , 從低 檔 次 、 大 批 量 生 產 向 “ 小 批 量 、 多 樣 化 、 精 品 化 ”的方 向發 展 ,走 高 價位 和 高附 加值 的 發展 路 線; ④ 重視 創 建 品 牌 , 加 強 拓 展 市 場 的 行 銷 能 力 和 行 銷 網路, 尤 其是 加 大 對“ 夾 縫 市場 ” 的行 銷 ; ⑤加 速 業 界重 組 , 擴 大 企 業 規 模 , 發 展 分 工 協 作 網 路 。 目 前 ,全球 3 26家 最大 的 成衣 廠 中, 排 名前 2 0名 的 總銷 售 額已 佔 全 球 4 0 % 的 市 場 份 額 。 這 種 趨 勢 表 明 , 澳 門 千餘 家 中 小 型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生 產 廠 如 不 能 通 過 合 併 重組 來 擴 大 規 模 , 將 會 面 臨 被 淘 汰 的 命 運 。 因 此 , 具備 市 場 競 爭 力 的 大 中 型 紡 織 製 衣 企 業 應 按 照 “ 比 較優勢 ” 和“ 優 化 資源 配 置 ”等 原 則及 時 收 購、 兼 併 或聯 合 有 潛 力 、 有 特 色 的 中 小 企 業 , 形 成 中 小 企 業 的分 工 協 作 網 路 , 以 獲 取 更 大 的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註 釋1 楊允中等著:《論澳門產業轉型》,澳門:澳門基金會,1 99 5 年。2 研究報告的詳細内容參見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出版
  • 的《 2 0 0 5 年全球紡織品 及成衣配額制度之取消對澳 門社會與經濟的影響及其對策》,2 0 0 1 年1 0 月第1 版和《2 00 5 年全球紡織品及成衣配額制度之取消對澳門社會與經濟的影響及其對策(跟進研究)》,2 0 0 3 年2 月第1 版 。3 吳志 良主 編: 《澳 門 經濟 4 0 0 年 》 ,澳 門: 澳門 基 金會,1 9 9 4 年。4 潭展雲、林浩然:《澳門與多纖協議》,澳門:澳門基金會,1 9 9 4 年。5 湯傳鋒:《澳門產業結構成因及發展趨向分析》,載於《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 0 0 0 年,第3 期 ,第 5 5 頁。6 ATC第 9 條規 定 ,ATC協 議將 於 《WTO協 定 》生 效 後的第 1 2 1 個 月 的 第 1 天 終 止 , 並 且 不 得 延 長 。WTO從1 9 9 5 年 1 月 1 日 開始運 營, 按照 規定 ATC將於 2 0 0 5 年1 月1 日終止 生效 。在整 個1 0 年期 内將分 4 個階 段逐 步取消《多纖維協定》(MFA)的配額制度。第一階段為期3 年,以1 9 9 0 年的入口數量為基準指定1 6 %曾受配額限制的產品自由化,增 長率也比以前提高1 6 % 。第二階段 為期 4 年, 在此 階段 將以1 9 9 0 年入 口數 量為 基數指定 1 7 % 曾受 配額限 制的 產品自 由化 ,增長 率比 第一階段提高2 5%。第三階段為期3 年,在此階段將再以19 9 0 年入口數量為準指定1 8 %受配額限制的產品自由化,增長率 也比第二階 段提高2 7 % 。當第三階段完結後,其餘的產品將在2 0 0 5 年1 月1 日之前全部脱離配額制度。參見張漢林編著:《世貿組織與未來中國》,中國 物價 出版 社,1 9 9 9 年, 第6 0 頁 。7 澳門統計暨普查司:《製衣業、針織成衣業及玩具業僱員薪酬 及福利 調查 》,1 9 9 9 年1 2 月 。8 在2 0 0 1 年 的一 項問卷 調查中 ,所 選取的 在近3 年有 投入資金更新設備的 5 5 個廠商樣本中 ,有2 4 個樣本明 確表示在後配額時代會繼續留在澳門經營,它們都是規模在1 0 0 人以上的大企業。按此比例去估計澳門整個紡織製衣業的情況,全行業中規模在1 0 0 人以上的企業共有9 9 家,留下來的將約有5 3 家。參見《2 0 0 5 年全球紡織品及成衣配額制度之取消對澳門社會與經濟的影響及其對策》,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和廣州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 ,2 0 0 1 年 。9 周運源:《論澳門與歐盟經濟關係中的若干問題》,載於《 國際 經貿 問 題》 ,2 0 0 2 年, 第4 期 ,第 3 5 頁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載於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檔導讀》,人民出版社,2 0 02 年,第1 7 -1 9 頁。11 作 為 獨 立 關 税 區 之 間 的 一 種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在20 0 3 年6 月2 9 日和1 0 月1 7 日中國内地分別與香港和澳門簽署了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相應簡稱為香港CEPA和澳門CEPA。CEPA安排涉及的内容相當廣泛,包括開放貨物貿易、開放服務貿易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三大方面 。CEPA安排一 方面是為了促進港 澳的貨物及投資進入内地市場,另一方面也是一個促進内地 與 港 澳 合 作 共 同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的 機 制 。 有 關 澳 門CEPA的具 體内容詳見: 《内地與澳門 關於建立更緊 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2 0 0 3 年1 0 月 。12 “珠澳跨境工業區”在2 0 0 3 年1 2 月9 日粵澳高層聯席會議期間舉行了奠基儀式。該工業區橫跨珠海拱北茂盛圍與澳門青 洲之間 僅有一 條約1 5 米的狹 長水道 相隔, 通過興建 橋樑 開設 專門通 道連 接。 總面積 4 0 萬平 方米 ,其中澳門園區佔地1 1 萬平方米,珠海園區佔地2 9 萬平方 米 。13 中國國際貿易發展網 ,htt p://www.itdn.com.cn/。
  • 新加坡的陸地運輸政策與大眾運輸對澳門的啓發林瑞海 *一 、導論交通擁擠常 常是一個經 濟正在急速 發展中的城 市常 碰 到 的 問 題 , 也 是 正 在 急 速 發 展 當 中 的 澳 門 所 遇到 的 問 題 。 地 窄 人 稠 , 澳 門 如 何 能 順 應 經 濟 的 進 展制 訂 合 宜 的 交 通 政 策 並 提 供 合 適 的 交 通 系 統 以 免 進入 交 通 惡 性 循 環 的 局 面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 本 文 會借 助 分 析 新 加 坡 在 陸 地 運 輸 政 策 及 大 眾 運 輸 上 的 經驗 來 引 證 澳 門 在 解 決 其 本 身 的 交 通 問 題 時 可 沿 用 的參 考 方 案 。 新 加 坡 很 早 就 瞭 解 到 交 通 在 經 濟 中 的 重要 角 色 , 早 期 已 經 開 始 制 訂 且 實 施 一 套 綜 合 的 陸 地運 輸 政 策 來 平 衡 運 輸 需 求 的 增 長 與 陸 地 運 輸 系 統 的有 效 性 及 效 率 , 並 擁 有 一 套 複 雜 且 有 效 率 的 陸 地 運輸 系 統 來 應 付 日 益 增 長 的 運 輸 需 求 。 新 加 坡 所 採 用的 是 一 個 多 重 交 叉 的 方 法 來 達 到 一 個 世 界 級 運 輸 系統 的 目 標 , 其 中 包 括 了 都 市 及 運 輸 規 劃 的 整 合 、 道路 路 網 的 拓 展 與 運 輸 基 建 的 完 善 、 先 進 技 術 管 理 交通 的 應 用 、 管 理 私 人 車 輛 的 持 有 及 使 用 的 市 場 機 制以及 大眾 運 輸的 改 善及 規 範化 。1 新 加坡 許 多應 用 於交通 運 輸 的 技術 是 世 界 首 創的 , 尤 其 是 在1 9 7 5年 所實施 的 區 域牌 照 計 劃(Area L i ce n se Scheme,AL S)以及 1 9 9 0 年 的 車 輛 配 額 制 度(Veh i c le Quota S ys t em,VQ S) 。 1 9 9 8 年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E l e c t r i ca l R oa dP r i c i n g,E R P) 開始 取代 了 區域 牌照 計 劃(A L S),成為 都 市 交 通 擁 擠 管 制 的 新 政 策 , 這 個 政 策 的 執 行 經驗亦 已 經 引 起 了 世 界 許 多 大城 市 的 注 意 。 2 0 0 3年 ,世界 首創 且唯 一全 自動 大眾 捷運 (MRT)系 統開 始 營運 , 這 在 以 創 新 方 法 解 決 陸 地 運 輸 問 題 的 成 效 上 ,為 新 加 坡 的 努 力 寫 下 了 一 個 新 的 章 節 。 本 文 將 回 顧新 加 坡 已 執 行 的 陸 地 運 輸 政 策 , 並 着 重 於 大 眾 運 輸系 統 的 探 討 , 以 作 為 兩 者 在 其 他 領 域 的 競 爭 或 合 作時 的 參 考 。二 、前言在世 界 銀 行 2 0 0 3年 一份 關 於 城 市 發 展 的 報 道 中指 出 , 在 亞 洲 眾 多 國 家 之 中 , 只 有 部 分 擁 有 一 套 完整 的 交 通 策 略 。 而 當 中 大 部 分 國 家 均 無 法 全 部 推 行其 策 略 。 而 新 加 坡 是 這 少 數 能 推 行 其 制 訂 的 交 通 政策 的 一 個 國 家 。 為 了 維 持 可 持 續 運 輸 系 統 能 夠 支 援經 濟 與 活 動 的 成 長 , 新 加 坡 很 早 就 已 瞭 解 到 必 須 有一 個 整 合 及 全 面 性 的 方 法 來 管 理 需 求 並 且 規 劃 運 輸系 統 的 供 給 。 1 9 9 6年 新 加 坡 成 立 陸 路 交 通 局(La ndT ranspor t Au t h or i t y,LT A),隨後 並 發 行 陸地 運 輸 政 策白皮 書2 ,輪 廓 出一 個多 重 交叉 陸地 運 輸政 策, 向 達到 世 界 級 運 輸 系 統 的 目 標 前 進 。 白 皮 書 中 亦 指 出 ,大 眾 運 輸 將 持 續 為 陸 地 運 輸 的 主 要 運 具 , 並 説 明 一個 無 縫 以 及 整 合 的 多 運 具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遠 景 。在200 4年, 新加坡 的陸地面 積約6 50平 方公里 ,人口 約4百 萬, 目 前新 加 坡運 輸土 地 的使 用 面積 已 經涵 蓋 了 整 個 島 嶼 的 1 2% , 同 樣 的 , 居 住 面 積 也 佔 了1 2% 。假 如 目前 的 趨勢 持 續, 在 20 1 0年 之 前, 光 是道 路 的 面 積 就 會 佔 據 新 加 坡 1 6% 的 土 地 面 積 。 在 新加 坡 , 多 數 的 就 業 人 口 必 須 仰 賴 運 輸 工 具 通 勤 , 其中 6 0%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例 如 公 車 、 大 眾 捷 運 系統(Mass Rapid Trans i t ,MRT)或輕便捷運系 統(L i gh tRap id Trans i t ,L R T)。在 私 人 交 通 方 面 , 道 路 的 長 度為3, 1 44公里 長 。其 中8條快 速道 路 的總 長有 1 5 0公*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副教授
  • 里, 構 成 了 新 加 坡道 路 基 礎 的 骨 幹 。2 0 0 2年 , 新 加坡國內註冊登記的汽車總數為405,7 97輛,而計程車大約為1 9,007輛 3,貨車與公車的數量則為1 32,607輛。200 1 年,平均 一天有7 7 0萬的旅次 產生。估計 在20 1 0年 之 前 , 旅 次 數 目 會 增 長 超 過 1 千 萬 。澳門和新 加坡兩 地的人 均國民所 得相若 。因此 正如 新 加 坡 一 樣 , 澳 門 面 臨 滿 足 每 日 龐 大 通 勤 人 口 所需 要 的 挑 戰 。 新 加 坡 小 島 上 的 道 路 網 發 展 因 土 地 面積 的 狹 小 而 受 限 制 , 恰 如 澳 門 目 前 所 面 對 的 情 形 。但 新 加 坡 能 透 過 其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及 一 套 靈活 及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去 舒 緩 交 通 路 網 的 壓 力 。 在 尖峰 時 段 , 在 高 速 道 路 以 及 市 中 心 道 路 的 行 車 速 度 平均可 維 持 在 65公 里 / 時 及2 4公 里 / 時的 順 車 速 度 。2004年,澳門有68,730輛私人汽車、72,528輛電單車, 年增長 率7% ,道路 總長3 45. 2公里 。和澳 門比 較 , 人 均 數 位 而 言 , 新 加 坡 的 擁 車 比 例 相 對 較少。在公 共交通 方面,全 澳有5 52台巴 士及4 0條巴 士線, 在主 要 街道 上 穿行 以 及串 聯離 島 等地 。 圖1 概 略比較 兩地 在交 通 指數 上的 分 別。 由圖 1 可見 ,無 論 在人 口 密 度 、 車 輛 數 目 、 電 單 車 數 目 、 的 士 數 目 上 ,澳 門 都 超 越 新 加 坡 。 這 似 乎 顯 示 澳 門 在 交 通 運 作 上較 傾 向 於 私 人 車 輛 的 使 用 。 相 對 以 下 , 在 公 共 交 通的 配 給 上 略 有 不 足 。 而 在 人 口 密 度 較 高 的 大 前 提下 , 似 乎 凸 顯 了 在 交 通 上 的 一 個 潛 在 問 題 , 就 是 在空 間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充 分 提 供 大 眾 捷 運 而 過 度 依賴 道 路 運 輸 系 統 。 在 急 速 發 展 當 中 的 澳 門 , 持 車 量的 急 速 增 加 , 造 成 對 道 路 設 施 需 求 的 增 加 , 在 沒 有完 善 的 替 代 交 通 系 統 的 情 況 下 , 供 需 之 間 , 需 要 有精 確 的 平 衡 , 否 則 當 交 通 系 統 進 入 惡 性 循 環 下 的 交通 擁 塞 會 對 經 濟 民 生 帶 來 極 不 良 的 影 響 。圖 1 澳 門 與 新 加 坡 交 通 指 標 的 比 較本文會借助 分析新加坡 在陸地運輸 政策及大眾 運輸 上 的 經 驗 來 引 證 澳 門 在 解 決 其 本 身 的 交 通 問 題 時可 沿 用 的 參 考 方 案 。 本 文 將 會 回 顧 新 加 坡 為 了 達 到目 標 所 施 行 的 運 輸 政 策 , 並 接 着 探 討 新 加 坡 多 運 具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組 成 成 份 。 最 後 , 討 論 整 合 複 合 大眾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的 基 礎 設 施 及 策 略 , 因 為 這 些 策 略對 新 加 坡 複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規 劃 與 模 式 建 構 有 深遠 的 影 響 。三 、新加坡的陸地運輸政策從1 9 7 0年起 , 當 新 加坡 第 一 個 綜合 性 的 運 輸 網路 完 成 時 4 , 交 通 擁 擠 的 舒 緩 一 直 是 陸 地 運 輸 政 策的 主 要 目 標 。 土 地 稀 少 及 人 口 稠 密 如 新 加 坡 者 , 可以 滿 足 人 民 的 需 求 與 期 待 , 並 可 支 援 經 濟 與 環 境 目標 的 綜 合 性 陸 地 運 輸 網 絡 , 是 非 常 需 要 的 。 為 了 達到以上 的目 標, 1 9 7 0年即 已採 用以MOT 5 多重 交叉 為基礎 的 策略 。 綜合 性 的政 策 包括 了 下列 5個部 分 : ①都市規劃 與運輸規 劃的整 合;②路 網拓展與 運輸建 設的完善;③ 應用先進 技術於交通 的管理; ④私人車 輛持有 及使 用的 管理 ;⑤ 都市 大眾 運輸 的完 善與 規範 。(一 )都 市 規劃 與 運輸 規 劃的 整 合旅次產生 型態與交 通流量會 受到空間 分配與土 地使 用 的 影 響 , 因 此 為 了 減 少 旅 運 的 需 要 , 運 輸 規 劃與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即 需 要 有 效 的 整 合 。 換 言 之 , 運 輸規 劃 必 須 成 為 市 鎮 規 劃 的 整 合 要 素 。 同 樣 地 , 長 期運 輸 規 劃 應 包 含 了 短 期 交 通 管 理 加 於 控 制 旅 運 需求 。在 新 加 坡 , 規 劃 實 務 經 驗 證 實 主 要 計 劃 需 要 審慎 考 慮 運 輸 規 劃 的 整 合 , 稱 為 發 展 指 導 藍 圖(Dev elo pmen t Guide P l an)。6 運輸建設的實質供應是 為 大 眾 提 供 高 運 輸 服 務 水 準 的 方 法 。 包 括 工 業區 、 住 宅 區 及 社 會 基 礎 建 設 的 城 市 地 區 , 其 附 近 的公 車 站 跟 捷 運 站 通 常 位 於 步 行 距 離 內 , 促 使 大 眾 運具 的 使 用 更 為 方 便 。 在 新 加 坡 的 公 眾 住 宅 區 ( 組 屋區 ) 內 , 路 網 設 計 的 方 式 是 以 公 車 站 佈 設 與 公 車 服務 路 線 來 為 大 眾 提 供 最 好 的 可 及 性 。 公 車 站 與 住 宅區 之 間 是 以 有 遮 蔽 的 走 道 連 接 , 提 供 旅 運 於 大 眾 運輸 的 居 民 更 大 的 便 利 性 及 保 護 來 對 抗 天 氣 情 況 的 變化。近來 ,市鎮的 規劃則 是提供輕 軌運輸及 (或) 大眾運 輸 系 統 ,計 劃 在 未 來 的1 0- 1 5年, 通 勤 者 設 施與 住 宅 發 展 將 完 全 整 合 , 以 創 造 出 一 個 “ 無 界 的
  • (seam l e s s)”運輸系統。在工作地點附近建造更多的住 宅 , 以 及 在 住 宅 區 域 中 有 更 多 的 工 作 地 點 將 可 以舒 緩 運 輸 需 求 。把 地 方 分 區 並 平 衡 土 地 發 展 , 是 新 加 坡 發 展 策略的一個長遠基石。 從1 97 0- 1 99 6年,城市中心區 的人口大量減少,從241 ,300減少至1 00,000。與整個國家 比 較 , 中 心 商 業 區 的 就 業 人 口 減 少 到 2 5% 以 下 ,而 購 物 區 則 從 6 8% 削 減 至 4 7 % 。 現 在 , 市 中 心 有 更多 工 作 與 購 物 區 , 下 一 個 發 展 的 範 圍 是 四 個 區 域 的中 心 , 分 別 將 被 建 立 於 北 方 、 東 方 、 西 方 及 東 北 ,藉 此 減 少 郊 區 居 民 旅 運 至 中 心 商 業 區 的 需 求 。( 二 ) 路 網 拓 展 與 運 輸 建 設 之 完 善在各 種 舒緩 交 通擁 擠 的 供給 面 政策 中 ,興 建 更 多的 道 路 或 擴 建 現 行 的 基 礎 設 施 來 容 納 新 加 坡 快 速 增長 的 車 輛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像 新 加 坡 有 約 1 5% 的 極 為稀 有 土 地 作 為 道 路 或 道 路 相 關 基 礎 設 施 的 使 用 。 雖然 新 加 坡 已 經 有 一 個 街 道 與 公 路 的 整 合 性 系 統 , 但是 仍 舊 有 興 建 新 的 道 路 的 必 要 , 以 提 供 新 的 或 使 已建 立 區 域 有 更 好 的 連 結 。 譬 如 最 近 興 建 的 Ka l l a n g-P ay a- L e ba r (KP E )快速道路,其設計目的是服務日益 擁 擠 的 東 北 走 廊 及 與 現 行 快 速 道 路 的 交 叉 路 口 。KP E 預 計 在 2 0 0 6 年 完 成 , 且 大 部 分 將 被 興 建 於 地 底下 , 也 反 映 出 了 新 加 坡 土 地 面 積 的 不 足 。 此 外 , 除了 因 為 對 道 路 空 間 的 需 求 而 拓 寬 道 路 外 , 主 要 的 交叉 路 口 已 轉 為 交 流 道 的 形 式 , 藉 此 減 緩 幹 線 的 擁擠 。 有 部 分 新 的 交 流 道 與 道 路 及 其 他 設 施 ( 如 MRT隧 道 ) 是 採 用 多 層 式 立 體 交 叉 的 。( 三 ) 應 用 先 進 技 術 於 交 通 之 管 理先進 的技 術 已被 使 用於 改 善道 路 容量 以 及使 交 通車 流 順 暢 。 這 些 技 術 為 L T A採 用 的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I T S) 方 案的 一 部分 , 藉此 提 高新 加 坡的 旅 行水 準 。現在智慧型運輸系統( I T S)的應用着重於先進旅行 者資訊系統(A T I S )、先進交通管理系 統(ATMS), 以及先進 大眾運 輸系 統(A P T S)。 先進旅 行者資 訊系 統(AT I S)的主要元件是T r a f f i c .smar t ,其為網站系統(web-bas e d)並提供綜合性的即時交通資訊。交通即時資訊的主要來源是 T r a f f i c S c an ,旅行時間的資訊則使 用 計 程 車 作 為 偵 測 車 及 快 速 道 路 監 控 與 詢 問 系 統(E x p r e s s way Mon i t or i n g a n d Adv i s o r y S y s t e m,E MA S) ,E MA S 系 統 以 攝 影 機 來 監 控 及 偵 測 快 速 道路 上 的 交 通 狀 況 。 這 些 資 訊 在 網 路 上 每 5分 鐘 更 新 一次 , 而 旅 行 時 間 則 是 每 2 分 鐘 即 可 在 網 路 上 獲 得 。E MAS 在 快 速 道 路 上 設 置 的 可 變 標 誌 中 亦 顯 示 即 時 交通 資 訊 。在 新 加 坡 , A TMS主 要 應 用 在 兩 個 方 面 , 第 一 是在 主 要 幹 線 的 街 道 路 網 均 全 面 號 誌 化 且 高 度 協 調 ,以使路網延誤最小。Green L i n k De t e r m in i n g(GL I D E)系 統 , 1 9 8 8年 起 被 用 來 管 制 交 通 號 誌 , 已 被 擴 展 至全國1 ,60 0個 交叉路 口來使 用。 這個以 電腦化 整合 之交通 號 誌 系 統創 造 了 一 個 “綠 波 ” , 增加 了 交 叉 路 口的 容 量 , 也 促 進 了 交 通 流 量 的 順 暢 。 第 二 , 建 立 一個 連 接 EMAS 系 統 之 I T S 中 心 來 監 控 與 管 理 快 速 道 路上的事故。“交叉路眼”(J un c t i on E y e)則被使用來監 控 重 要 交 叉 路 口 的 交 通 狀 況 , 並 幫 助 紓 解 因 交 通事 故 所 引 起 的 擁 擠 情 形 。先進 大 眾 運 輸 系統 ( A P T S) 方 面 , 自 20 0 3年 1 2月開始 實施電 子收 費的整 合系統 (E F I S),藉 此整 合及 自 動 化 大 眾 運 輸 票 價 的 收 集 。 當 乘 客 搭 乘 公 車 或捷運時, 以感應式 電子現 金卡( EZ L i n k 卡) 來支付 車資 。 當 一 旅 客 搭 上 一 大 眾 運 輸 時 , 先 收 取 一 旅 程 的整 段 費 用 , 下 車 時 即 把 真 正 搭 乘 的 費 用 從 EZ L i n k 卡中 扣 除 。 此 一 系 統 將 有 助 於 大 眾 運 輸 業 者 收 取 正 確的 費 用 總 額 , 並 可 以 使 民 眾 更 方 便 的 來 使 用 大 眾 運輸 工 具 。 在 操 作 上 來 説 , 使 用 此 系 統 可 以 減 少 公 車在 停 靠 站 時 旅 客 上 下 站 的 時 間 。 這 兩 個 運 輸 業 者 將在每個車輛上裝配自動車輛定位鑑別系統( au t oma t i cve h ic l e loca t i o n ident i f i ca t ion technology)。當這個系統 裝 配 完 成 後 , 其 收 費 將 會 全 自 動 化 , 並 且 提 高 費用 收 取 的 正 確 性 。 承 載 率 的 資 料 也 將 提 供 未 來 大 眾運 輸 規 劃 一 個 有 價 值 的 資 訊 資 源 。( 四 ) 運 輸 需 求 管 理 —— 私 人 車 輛 持 有 及 使 用 的管理需求 面 的策 略 試圖 來 規 範旅 運 的需 求 ,特 別 是 尖峰 時 間 的 旅 次 發 生 。 新 加 坡 由 於 其 面 臨 的 限 制 , 此方 法 被 證 實 為 不 可 或 缺 並 且 可 行 的 方 法 。 其 可 以 由市 區 街 道 以 及 快 速 道 路 尖 峰 時 間 可 以 接 受 的(r e s p ec t a b l e)速度分別為20-30kmh以及45-65kmh來證 實 。7新加 坡 的運 輸 需求 管 理 包含 兩 個方 法 :車 輛 持 有的 控 制 以 及 使 用 上 的 控 制 。 最 初 , 車 輛 持 有 控 制 的政 策 包 含 使 用 車 輛 配 額 系 統 ( V e h i c l e Q u o t aS y s t em , V Q S, 如 後 所 示 ) 以 及 收 取 道 路 税 。 這 個
  • 系 統 已 使 用 多 年 以 維 持 車 輛 數 在 一 個 可 以 接 受 的 水平 。 近 年 來 , 這 個 方 法 已 轉 型 為 着 重 在 車 輛 使 用 的控 制 以 及 擁 擠 定 價 (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系 統 , E R P ) 。1 .車輛 配額制度 (VQ S)以及擁 車證明書 (CO E)車輛 配額 制度 (VQ S)是 從1 99 0年 的五 月開 始 實施 。 此 為 針 對 新 車 執 照 的 配 額 系 統 , 稱 為 擁 車 證( CO E) , 藉 此 維 持 一 個 可 以 管 理 控 制 的 車 輛 數 量 ,此 數 量 考 慮 到 的 因 素 包 含 路 網 的 成 長 以 及 每 年 的 汽車 報 廢 數 量 。 8 每 個 月 , 透 過 一 個 競 標 系 統 , 汽 車 的競 標 或 購 買 者 支 付 最 低 的 成 功 競 標 價 錢 , 其 稱 為 配額 價 , 等 於 所 有 汽 車 競 標 者 提 出 競 標 價 的 中 位 數 。擁 車 證 的 期 限 為 從 車 輛 登 記 日 期 起 的 後 1 0年 。 擁 車證 方 法 的 運 作 是 依 靠 市 場 的 力 量 來 決 定 一 個 大 眾 可以 接 受 的 價 格 , 如 此 才 可 以 使 其 與 道 路 容 量 以 及 交通 狀 況 相 一 致 來 避 免 交 通 擁 塞 。 電 子 開 放 競 標 系 統已經 於 20 0 2年 4月 開始 運 作。 在 此 系統 之 下競 標 的 程式 即 變 的 透 明 化 , 因 為 任 何 的 競 標 者 可 以 看 到 其 他競 標 者 的 競 標 價 。 經 過 這 幾 年 , 此 系 統 已 經 微 調 並且 現 在 透 過 連 線 開 放 競 標 系 統 來 操 作 , 其 可 以 允 許競 標 者 清 楚 的 知 道 其 他 競 標 者 的 競 標 資 訊 。 擁 車 證所 收 取 的 費 用 會 隨 着 時 間 改 變 且 最 近 已 經 達 到一 穩 定 的 水 平 ( 如 圖 2) 。 每 年 的 車 輛 配 額 是 依 照 每年 可 以 容 許 的 3% 的 淨 成 長 量 以 及 當 年 報 廢 的 車 輛 數來 決 定 的 。車輛 配 額 制度 最 主 要的 影 響 為車 輛 的 高售 價 , 因為 將 擁 車 證 的 成 本 加 在 車 輛 售 價 的 結 果 , 另 外 額 外登 記 費 用 的 實 施 亦 有 效 的 降 低 了 車 輛 的 持 有 率 。 額外 登 記 費 用 以 往 通 常 設 定 為 車 輛 在 開 放 市 場 價 值 的1 5 0% 。 經過 幾個 不 同的 階段 後 在1 98 3年達 到最 高 的1 7 5% ,最 後 在 20 0 3年 降低 到 1 50% , 部分 反 映 出 新加 坡 較 傾 向 於 透 過 擁 擠 定 價 來 控 制 車 輛 的 使 用 ( 相較於 車 輛 持有 此 一 策 略) 。 P han g的 研 究顯 示 了 新 加坡在1994年的car-to-pe r-capi t a-indigenous-income ra t io為 4 . 4 8 9。 F o o透 過 一個 例 子 説 明 了 新 加 坡 可 以 負 擔的 車 輛 數 , 其 例 子 為 在 新 加 坡 購 買 一 全 新 的 小 型 車的財務成本為S$1 1 0,000。 10 考慮一個7年的貸款(車價的70%),每一個月的車輛貸款償還約為S$ 1 , 1 09(在 1 9 98的 價 格) , 而 這個 金 額 是當 時 平 均每 戶 家 庭收入 的2 3% 。Ch i n and S m i t h發 展了 一套 汽車 持有 模式 , 其 中 考 慮 到 了 車 輛 配 額 制 度 的 影 響 並 推 論 管 理車 輛 持 有 以 及 車 輛 使 用 的 政 策 必 需 互 相 兼 顧 。11圖 2 2 0 0 3年 車 輛 配 額 及 COE 收 費 表S o u r c e:O n e .Mot o r i ng,CO E Open B idd ing Sy s t e m,A va i l a b l e:w w w.o n em o t o r i n g .c om.sg,d at e of A cce s s :1 5t h N ov emb e r 2 0 03 .F o o 亦 指 出 車 輛 的 持 有 人 在 高 車 價 及 使 用 年 限下 , 將 傾 向 於 常 使 用 其 車 輛 。 12 平 均 來 説 , 在 新 加坡一 輛車 一年 大概 行 駛1 8, 60 0公 里 。 13 以 積極 面 而言 , 交 通 擁 擠 似 乎 已 經 是 在 控 制 中 的 , 因 為 “ 有 限的 ” 道 路 旅 運 需 求 , 基 於 每 年 3% 的 車 輛 成 長 率 以 及道 路 長 度 成 長 率 。 14 Meno n e t al 顯 示 出 車 輛 數 的 成長, 使 得 進 入 與 離開 新 加 坡 中 心 商 業區 ( C BD) 交 通量 大 致 上 是 一 樣 的 。 15 關 於 相 同 的 現 象 , F o o 推 論出 如 果 沒 有 車 輛 配 額 制 度 , 則 中 心 商 業 區 的 交 通 量將 會 更 高 。 162.擁擠定價擁擠 定 價為 影 響易 擁 擠 區域 的 旅運 行 為提 供 了 一個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 在 新 加 坡 , 擁 擠 定 價 對 駕 駛 者 依照 不 同 時 間 及 地 點 收 取 不 同 的 道 路 使 用 費 。 如 此 一來 將 鼓 勵 旅 行 者 轉 移 其 旅 行 時 間 至 離 峰 時 間 , 轉 移其 旅 行 路 線 至 較 不 擁 擠 的 路 線 , 以 及 轉 移 至 大 眾 運具 。 此 道 路 定 價 將 會 使 得 駕 駛 者 更 能 注 意 到 擁 擠 對目 前 的 生 活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真 正 成 本 , 因 此 可 以 激 勵其 自 發 性 地 規 劃 其 旅 行 或 者 考 慮 其 他 替 選 方 案 。視方 法及 實 施的 範 圍而 定 ,擁 擠 定價 可 以被 使 用在三方面:設施收費( f ac i l i t y p r i c i n g)、區域性路網收費及周界收費(cor don pr i c ing)。新加坡的ER P(電子 道 路 收 費 ) 系 統 是 屬 於 周 界 收 費 的 系 統 , 即 於 擁擠時 段 (或 稱 為限 制 時段 ) 進入 中 央商 業 區( 或 稱 為限 制 區 域 ) 時 對 車 輛 加 以 收 取 費 用 。 收 取 的 費 用 會隨 着 時 間 的 不 同 或 者 車 輛 的 種 類 不 同 而 改 變 , 而 這將 會 影 響 運 輸 區 位 ( 設 施 ) 的 有 效 使 用 。然 而 此 系 統 對 進 入 不 收 費 的 鄰 近 區 域 將 會 發 生溢 流 效 果 , 且 易 在 車 輛 進 出 收 費 區 域 的 閘 門 處 造 成
  • 交 通 瓶 頸 。Menon and L am在 限 制 時 間 期 間(7∶30-8∶30am),比較外環 環狀道路及連 接至環狀道路 的主要幹道(在限制區域內的)兩者的交通狀況17 ,結果顯 示 , 當 外 環 環 狀 道 路交 通 流 量 飽 和 時 , 主 要 幹道的 流 量 /容 量 比 例大 約 為 5 0% 。 限 制區 域 內 的 平均速 度 大 約 為 3 1 kmh, 限 制 區 外 的 鄰 近 區 域 速 度 則為 1 9 kmh, 亦 即 有 溢 流 效 果 。E R P系 統 是從 1 97 5年的 人手 操 作系 統 (manua ls y s t em)發 展而 來的 , 人力 系統 稱為 人工 道路 收 費系統(manua l ro ad pr i c i n g s y s t em),或稱為區域牌照計劃(area l i c ens i ng sc heme)。Menon e t a l ..很詳細地回 顧此 一發展 。18 實 施區域 牌照 計劃( A L S) 的原本 目 標 為 減 少 車 輛 的 普遍 使 用 , 特 別 是 針 對 通 勤旅次 進入 中 心商 業 區的 交 通量 。 這個 目 標在 1 98 9年6月修 正成 為一個 能減 輕擁塞 的方 法。此 一改 變使 得A L S 延 長 到 傍 晚 時 段 , 並 將 收 費 的 對 象 擴 大 為 所 有的 車 輛 。 A L S 的 實 行 包 含 了 四 個 主 要 部 分 的 管 理 :區域(限制區域,或RZ)、時間(限制收費的時間,或RH)、 車輛( 限制 的車 種)及 收費 (AL S費 用) 。R Z 在 實 際 情 況 中 就 是 中 心 商 業 區 , 此 區 域 包 含 了最 初 6 1 0 ha 以 及 到 1 9 8 9 年 的 7 1 0 ha 。 R H原 本 為7∶30-1 0∶1 5am這段期間,之後擴展到包含早上以及傍晚的時段(4∶30-6∶30pm)。原先車種限制只有小客車以 及計 程 車, 在 1 9 8 9之 後 ,除 了 公車 之 外所 有 的車 種 都 要 收 費 。 A L S 的 收 費 範 圍 為 $ 1 到 $ 6, 視 車輛 的 種 類 以 及 計 劃 的 需 求 而 定 。A L S非常 成功地減 少交通流 量,因此 緩解了限 制區域 的 交 通 擁 塞 。在 實 施 收 費 之 後, 尖 峰 小 時 的 交通流量已降低到44.5%,包含進入中心商業區的車輛數顯著的 下降7 0%。 19 儘 管在1 9 89年 即已經 超過1 0年 以 上 的 施 行 , 也 不 論 當 時 R Z 的 就 業 人 數 已 超 過30% ,在R H間的 進城總 交通 量依然 維持在 1 97 5實 施AL S前 的7 0% 或更 低。 於 1 9 90年在 RZ中觀 察到 的 平均速 度 為 早 晨 每 小 時3 3公 里 ( kmh) , 傍 晚 則 為 3 2kmh, 其 顯 示 在 傍 晚 的 交 通 速 率 增 加 了 3 0% 。 運 具分配 部分 ,1 98 3年 在R Z中 工作 旅次 搭乘 大眾 運輸 工具的 比例 由 33% 增加 到 69% 。自 此 以後 即 大約 一 直維持在此一比例。Menon and Lam 顯示在1 97 5-1 989中 這 1 4年 間 的 總 成 本 ( 未 經 過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 為S$16,000,000(其中6,600,000為總資金成本)在同一期間總收益則大於S$ 1 5 0,000,000。201 995年道路收費系統(RPS)開始用來減輕晨間尖峰小時進入中央商業區的快速道路上的擁塞。在1 997年,東海岸快速道路Eas t Coas t P ar kway(E CP)開始實施道路定價收費,隨後延伸到中央Cen t r a l T u nne lE x p r ess way s (CT E)及泛島Pan ls l and E x p r essways( P I E ) 這 兩 條 快 速 道 路 上 。 電 單 車 收 取 的 費 用 是S$0.5元,其他車種收取S$1 元,此一收費相對而言是較低的,但只適用在平常日的7∶30-8∶30am。21 這樣的計 劃 顯 著 地 減 少交 通 量 達 4 0%, 平 均 的 行 車 速 度也 顯 著 的 增 加 , 從 4 0 kmh增 加 至 6 7 kmh。 此 一 計 劃隨 之 延 伸 在 靠 近 新 加 坡 市 區 的 其 他 快 速 道 路 , 然而 , 像 A L S 一 樣 , 其 為 一 需 要 大 量 勞 力 的 手 控 系統 , 而 且 它 對 於 根 據 旅 行 時 間 、 擁 擠 程 度 和 實 際 道路 使 用 率 來 進 行 差 別 收 費 的 潛 力 有 限 。 例 如 , 快 速道 路 收 取 費 用 的 依 據 是 以 每 日 為 單 位 , 所 以 一 天 內重 複 使 用 快 速 道 路 是 不 需 要 額 外 付 費 的 , 除 此 之外 , 該 系 統 還 有 其 他 的 缺 點 , 如 使 用 不 方 便 且 過 於複 雜 , 以 及 無 法 迅 速 反 映 發 生 事 故 擁 擠 的 程 度 及 區位, 因此 最 終被 電子 道 路收 費( E R P )系 統 所取 代 。E R P 於 1 9 98年 4月開 始運作 ,以使 用者付 費原 則為 依 據 , 它 涵 蓋 了 先 前 A L S 和 R P S 所 涵 蓋 的 區 域 ,然 後 延 伸 至 其 他 快 速 路 道 路 和 主 要 道 路 遭 遇 嚴 重 塞車 的 瓶 頸 區 域 。 該 系 統 運 作 的 電 子 閘 門 包 括 了 先 前A L S 的 2 9座 , 以 及 在 有 擁 擠 問 題 的 快 速 道 路 及 主 要道路 上 的1 2座 。22 由 於可 依 區 位、 車 輛 型式 及 時 間來 收 取 費 用 , 因 此 E R P 是 極 具 彈 性 的 , 每 3個 月 亦依 觀 察 的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來 修 正 尖 峰 和 離 峰 時 間應 收 取 的 費 用 。 E R P 的 費 率 訂 定 原 則 是 以 新 加 坡 道路 的 速 度 及 流 量 關 係 來 決 定 , 由 此 可 決 定 在 中 心 商業區 的 最 適 速 率 範 圍為 2 0- 3 0 k m/h, 快 速 道 路 為45-65km/h。23 當道路速率維持或高於前述範圍上限時 , E R P 的 費 率 會 向 下 修 正 , 亦 即 應 吸 引 更 多 的 車輛 來 使 用 這 些 道 路 。該系統一直以來效果良 好,在電子閘門上的交 通監 控 系 統 顯 示 快 速 道 路 的 交 通 流 量 在 上 午 尖 峰 時 段減少 了 1 5% , 而 速 率 從 3 5 kmh增 加 為 5 5 kmh, 違 規的數量每 天約為 1 00宗左右, 大約佔 每天通 過車輛 數的0.7%,大多數的違規情形是駕駛人沒有現金卡或是 現 金 卡 內 的 餘 額 不 足 , 該 系 統 相 對 沒 有 產 生 甚 麼錯 誤 , 而 且 對 高 速 行 駛 的 車 輛 亦 能 夠 精 準 的 收 取 費用 。
  • ( 五 ) 都 市 大 眾 運 輸 的 完 善 與 規 範大眾運 輸系 統是 新加 坡陸地 運輸 的主 幹, 大眾 運輸 系 統 政 策 設 定 由 經 營 公 司 負 擔 所 有 的 營 運 成 本 和折 舊 , 而 政 府 則 負 責 投 資 基 礎 建 設 和 設 備 。 通 勤 者在 運 具 上 有 較 多 元 的 選 擇 , 一 個 大 眾 運 輸 旅 次 通 常有 超 過 一 項 運 具 可 以 選 擇 如 公 車 、 大 眾 捷 運 (MRT)及輕 軌捷 運 ( L R T ) ,也 因此 在 新加 坡可 以 組成 一 個複 合 運 輸 系 統 , 透 過 兩 家 大 眾 運 輸 業 者 彼 此 間 的 競爭 , 複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發 展 為 新 加 坡 大 眾 運 輸 服務 的 細 膩 規 劃 和 規 定 的 結 果 。1 .大眾運輸政 策和規範的發 展在1 965- 1 97 1 年間大眾運輸尚未被管理之前這段時 期 , 總 共 有 1 1 家 公 共 汽 車 運 輸 業 者 在 有 利 潤 的 路線 上 提 供 重 複 性 的 運 輸 服 務 , 強 烈 的 競 爭 導 致 公 車服 務 陷 一 個 混 亂 的 處 境 , 為 了 改 善 這 樣 的 情 形 , 在1 9 7 3年 公 共 權 力 的 介 入 讓 這 些 業 者 合 併 成 為 四 家 區域 性 的 公 車 公 司 , 這 四 家 業 者 之 後 更 合 併 為 一 家 公司,成為 新加坡 巴士服 務(1 97 8)有限 公司或 稱S B S( 1 97 8) ,希 望藉 此改 善獲 利性 、效 率性 及可 靠性 等方面的營 運狀況。 同時, S BS( 1 97 8)亦努 力投資 以進 一 步 改 善 公 車 的 服 務 品 質 , 並 且 允 許 一 般 大 眾 或是 通 勤 者 成 為 公 車 公 司 的 股 東 。 公 車 服 務 證 照 法 令亦進一步 修改以近 距離監 督S BS ( 1 9 7 8)的 營運及 績效 , 在 新 的 組 織 和 規 定 架 構 之 下 , 新 加 坡 的 大 眾 運輸 如 公 車 服 務 和 乘 載 率 均 有 了 大 幅 度 的 進 步 。 S B S( 1 97 8)更進一 步在20 02年發展 成為複合 大眾運輸 業者 , 此 部 分 將 在 後 續 章 節 説 明 。1 97 0年開始捷 運系統( MRT) 的路線規 劃,在 第一階 段新 加 坡大 眾運 輸 系統 的報 吿 中24 , 考 慮5種 替選 方 案 , 從 公 車 系 統 至 捷 運 和 公 車 的 複 合 運 輸 系統 。 該 研 究 中 也 考 慮 到 各 種 小 汽 車 擁 有 率 及 使 用 控制 情 境 , 結 果 是 偏 好 複 合 運 輸 系 統 。 在 第 二 階 段 的研 究 中 , 主 要 是 着 重 在 第 一 階 段 建 議 的 方 案 的 可 行性 , 最 終 的 結 論 是 建 議 發 展 一 個 整 合 捷 運 系 統( MRT ) 和 公 車 的 複 合 運 輸 系 統 。2.新加坡 的複合大 眾運輸系 統新加坡 的複 合大眾 運輸 系統由 四個 主要的 部分 組合而 成 : 大 眾 捷運 ( MRT )、 輕 軌 捷 運 (L R T ) 、 公車 和 計 程 車 , 此 一 系 統 由 兩 個 主 要 的 複 合 大 眾 運 輸業者經 營。 現今 ,每 天7 7 0萬 旅次 ,大 約有 60%的 旅次 比 例 是 使 用 複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25 長 期 規 劃 將 藉由路 網 和 服 務 的 擴增 來 提 升 使 用 比 例至 7 5% 。 26 在L T A的軌道大眾 運輸主要規劃藍圖 中(見圖2),大 眾捷運 系統 (MRT) 的服 務將 提供 主 幹的 旅運 服務 , 輕軌捷 運( L R T )和 公 車則 扮演 接 駁功 能的 運 具。 大 眾捷 運 服 務 的 規 劃 模 式 預 估 大 眾 捷 運 主 要 是 用 來 輸 運中 、 長 程 的 旅 次 , 輕 軌 捷 運 和 公 車 則 是 負 責 回 家 的短 程 旅 次 。以道路 大眾 運輸系 統而 言,公 車和 計程車 彌補 了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路 網 不 足 的 問 題 , 也 提 供 了 旅 次 方 式的 替 代 選 擇 。 現 今 , 有 兩 家 主 要 的 公 車 服 務 業 者 為S i ngapo r e Bus S er v i c es (SB S)和T r an s l s l and Bu sSe r v i c e(T I B S),總車隊規模約3,800公車(SBS:2,60 2輛 T I B S : 7 87 輛) 。兩 家公 司營 運的 總幹 線和 支線的路線計282條(SB S: 1 7 2條 T I B S:56條),每天大約有 32 0萬 的人 次搭 乘,其 中有 75%的 旅次 是使 用S B S 。 單 程 的 總 路 線 長 度 是 3 5 7 9公 里 , 其 中 S B S 營運253 5公里, T I B S 營運 1 0 44公里 。27 公 車服務需 滿足基本公 共交通委 員會規格 及標準28 ,規範 公車的 方向 、 可 及 性 、 路 線 長 度 、 班 距 、 公 車 容 量 、 營 運 時數 、 可 負 擔 的 票 價 、 路 線 資 訊 和 公 車 的 準 點 性 。 在複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中 , 公 車 的 角 色 是 被 定 位 與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彼 此 互 補 的 狀 況 , 某 些 地 區 如 果 沒 有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服 務 , 幹 線 公 車 就 會 提 供 服 務 來 填 補這 個 缺 口 。新加坡 公車的 營運通 常是安 全的、 可靠的 、有 效率 的 而 且 舒 適 的 , 這 些 都 是 主 要 的 營 運 管 理 目 標 。20 0 2年, 在 運 具 分配 上 , 公 車乘 載 了 約 40% 的 工 作旅 次 。 29 在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政 策 上 , 公 車 服 務 致 力於 主 要 的 路 線 上 獲 利 , 而 對 獲 利 較 低 的 次 要 路 線 則進 行 交 叉 補 貼 。 公 車 業 者 的 車 輛 享 有 部 分 免 繳 道 路税 及 E R P 費 用 , 公 車 專 用 道 則 設 置 在 幾 個 公 車 流 量特 別 繁 重 的 路 線 上 , 且 公 車 在 某 些 路 口 可 享 有 優 先通 行 的 權 力 , 設 置 在 路 口 的 公 車 專 用 交 通 號 誌 給 予公車 優 先 及 較 長 的 通 行 時 間。 2 0 0 2年 由 兩 家 私 人 公司營運的公車 系統,在固定 時段,路線上 總計有340 0輛公車 服務 26 1 條路 線。 30 服 務項 目包括 幹線 、接 駁以及快速 服務, 藉由“ Bus P l u s”計 劃可在 尖峰時 間提 供 小 巴 士 服 務 來 補 其 不 足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 MRT ) 是 由 三 條 主 要 的 路 線 組成, 分為 東 西線 、東 北 線和 南北 線 ,總 長度 為 1 1 1 公里 , 其 中 3 9公 里 為 地 下 段 。 車 站 總 數 為 6 5個 , 其 中
  • 3 1 個車站 是地下站, 33個車站 是高架站, 1 個是平 面車站。31 該系統一天服務約1 ,200,000人次32 ,MR T的路網 是一 種慣 性且 電動 駕駛的 鐵路 系統 ,圖 3説 明現行 的南 北線 (NS L )、 東西 線( E WL) 和樟 宜機 場線 ( CAL ) 所 組 成 總 長 8 9公 里 的 MR T 路 網 。 東 北 線(NE L ) 在2 00 3年6月 開始 營運 , 長度 為2 0公里 。 路網 從 市 中 心 區 向 外 輻 射 , 以 方 便 島 上 任 何 角 落 旅 次旅行 於主 要 交通 要 道上 。 到2 0 05年 前, 伴 隨着 循 環路 網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的 完 成 , 軌 道 路 網 將 會 延 伸 至1 00公 里,且環 繞着整個 島並與放 射的路線 在中間 點的 車 站 交 錯 , 這 將 會 大 幅 提 高 路 網 的 連 結 及 可 行性,長期而言,在未來的1 0- 1 5年計劃擴展軌道系統長 度 到 1 6 0公 里 。L R T 系統在 各居住城鎮 提供的接駁 服務可提升 路網 整 體 的 可 及 性 , 並 補 MR T 的 不 足 。 在 2 0 0 6 年 之前, 將會 有 總數 3條的 L R T 路 線開 始 營運 , 它們 分 別為武吉 班讓 B uk i t P an j a ng, 盛港 S eng k an g及傍 鵝Punggo l 輕軌,總長度為27公里。另外亦有在新的居住城 鎮規 劃 輕軌 系 統。 武 吉班 讓 輕軌 自 1 9 9 9年 發 展至今, 已經成 為大 眾捷運 系統 (M RT ) 的接駁 系統 ,此系統全長7.8公里,共1 4個車站,無駕駛者自動操作,在尖 峰時段 的發車 頻率為每 3分鐘 一班33 ,提 供沿 線 居 民 的 接 駁 服 務 。新加坡目前計有大 約1 9,000輛計程車,四家 計程車車行,分別是康福運輸(Comfor t T ranspor ta t i o n)、C i t y Cab、 T I B S及 Ye l l ow- T op。幾乎所有的計程車都 配 有 GPS 自 動 派 遣 系 統 , 便 於 管 理 、 監 控 及 導 航車輛 。 34 新加 坡 的 計 程 車服 務 扮 演 一個 非 常 重 要 的角色 , 在 於 提 供 快 速 、 便利 及 個 人 運 輸 給 予 每 天 約580,000的旅次,相當於其他高所得的國家,這些旅次是 屬 於 中 高 收 入 的 階 層 。 計 程 車 扮 演 公 共 跟 私 人運 輸 之 間 的 橋 樑 , 因 為 它 是 個 較 有 彈 性 的 運 輸 工具 。3.複合運具大眾運輸系統之整合複合運具大眾運輸系統並不是個別系統的規劃 及營運 , 其 目 的 是 透 過 複 合運 具 的 整 合 來 促 進 旅 運 之便利 及 效 率 , 此 一 整 合 系 統 已 經 成 為 使 用 大 眾 運 輸旅 行 於 新 加 坡 之 規 範 。 最 終 目 標 為 增 加 不 同 運 輸 系統間 的 整 合 , 可 透 過 基 礎 建 設 之 整 合 及 最 重 要 的 服務整 合 間 之 審 慎 考 慮 來 達 到 此 目 標 。在新加坡,整合的類型可分為三種主要類型: 基圖 3 新加 坡 複合 大 眾運 輸 系 統的 主 幹 —— 規 劃中 及 現 有 的MR T 網 路Source:LandTransport Author i t y(LTA),The LandTransport Authori t y(Singapore),Available:www.l t a.gov.sg,Date of Access:14t hSeptember,2002.本的路網連接(bas i c c onnec t i v i t y)、大眾運輸地點的建立(est ab l i shment of t r ans i t place)與終點之創造(crea t i on of a des t i nat i on)。 35 為 了 提 供 路 網 的 基 本連接 性 , 車 站 與 其 他 發 展 地 區 或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工 具相 連 接 , 以 提 供 任 何 氣 候 下 之 有 蓋 連 接 。 大 眾 運 輸地 點 的 建 立 係 透 過 大 眾 運 輸 車 站 之 整 合 來 達 成 , 舉例來説,Wood l ands i n t e r c hange 三層之設計有助於MR T 、公 車 、小 汽 車與 計 程 (如 圖 4所 示 )。 為 了 使複 合 大 眾 運 輸 車 站 成 為 一 終 點 站 , 必 須 與 發 展 之 運輸 設 施 相 結 合 構 成 發 展 中 不 可 或 缺 之 部 分 , 亦 即 成為 一 運 輸 整 合 特 性 。 36 Nov ena s ta t ion即為一例(如圖5所 示) ,圖 中顯 示此 車站是 整合 在商 業與 辦公 室發展之中。Toa P ay oh和 Se ngk ang這兩個轉運站亦有相 似 的 發 展 , 當 一 個 轉 運 站 變 成 終 點 站 , 此 模 式 化過 程 意 旨 將 會 吸 引 旅 次 前 往 此 終 點 站 , 本 身 即 為 一車 站 。 此 模 式 的 影 響 是 使 本 身 是 車 站 的 地 方 變 成 吸引 旅 次 的 目 的 地 ( 終 點 站 ) 。圖 4 垂直整合之轉運站——Wood land轉運站捷運的士巴士
  • 圖 5 Nov e na 車 站商場的士、巴士、汽車地鐵(地底)此種提 供更 易整 合的 設施包 含有 公車 轉運 站、 公車 候 車 亭 、 有 遮 蔽 之 連 結 通 道 、 計 程 車 候 車 亭 、 乘客 上 下 車 處 、 行 人 地 下 通 道 、 天 橋 及 單 車 停 點 。達 到 複 合 運 具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主 要 策 略 總 結 如下:37①部門整合:透過 T ran s i t L i n k 的形成首先達成,T r an s i t L i n k 是一個跨部門的組織,透過不同公司的整合 促 進 服 務 之 整 合 。 第 二 步 主 要 是 陸 地 運 輸 局 的 形成, 此機 構 整合 陸 地運 輸 各領 域 。此 觀 點始 於 L T A之陸 地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38 , 包 含 高 度 整 合 大 眾 運 輸 系統 的 發 展 以 達 到 無 界 旅 行 , 且 可 滿 足 動 態 及 成 長 中城 市 之 需 求 。 第 三 步 主 要 是 複 合 大 眾 運 輸 經 營 者 的形成 。 舉 例 來 説 , 在 2 0 0 1 年 新 加 坡 產 生 第 一 個 複 合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者 , 合 併 新 加 坡 大 眾 捷 運 公 司(S i ngapore Mass Rap i d Trans i t ,SMR T)與泛巴士公司(Tran s-i s land Bus Ser v ices,T I B S)兩家營運公司。為達 到 多 運 具 路 網 無 界 連 接 之 願 景 , 新 加 坡 巴 士 公 司(S i ngapore Bus Ser v i c es, SBS)得到繼續營運大眾運輸 路 網 , 包 括 維 護 和 營 運 東 北 地 鐵 線 、 傍 鵝 線 及 盛港 線 輕 軌 系 統 , 如 此 一 來 , 可 加 速 由 單 一 運 具 之 運輸 業 者 轉 型 為 多 運 具 之 運 輸 業 者 。 在 2 0 0 3年 , 新 捷運 ( 前 身 新 加 坡 巴 士 公 司 ) 已 經 開 始 營 運 東 北 地 鐵線 , 和 兩 條 新 的 輕 軌 系 統 。 這 些 路 線 皆 位 於 新 加 坡的 東 北 走 廊 , 提 供 廣 大 服 務 整 合 的 機 會 。 因 此 , 這兩 家 複 合 運 具 大 眾 運 輸 經 營 者 在 不 同 的 地 理 區 域 提供 其 服 務 。 雖 然 這 兩 家 營 運 者 將 產 生 競 爭 , 同 時 它們 服 務 的 某 些 整 合 也 提 供 了 大 眾 一 個 整 合 的 運 輸 系統。圖3為S BS T r an s i t and SMR T/ T I B S之服務範圍 。② 實 質 整 合 : 包 括 提 供 加 速 不 同 大 眾 運 具 間 轉乘 時 的 基 礎 建 設 , 例 如 :MR T 站 和 公 車 轉 運 站 的 垂直 整 合 、 商 務 與 辦 公 發 展 之 車 站 整 合 、 或 提 供 簡 易的 遮 蔽 式 走 廊 。③票價整合:自從1 986年以來,T r a n s i t L i n k 儲值卡 已 成 為 搭 乘MR T 和 公 車 的 主 要 付 費 方 式 。 搭 乘 包含 公 車 與MR T 之 複 合 運 具 的 費 率 可 獲 得 折 扣 , 此 種方 式 讓 使 用 儲 值 卡 搭 乘 之 通 勤 者 在 每 次 搭 乘 時 擁 有折扣 。在 20 02年, 感應 式 智慧 型儲 值卡 :EZ L i n k 已開始 使 用 。當 乘 客 搭乘 運 具 時, 使 用 EZ L i n k 將 縮 短其複 合 運 具之 付 費 時 間。 EZ L i n k 之 方 便性 很 快 的 成功 取 代 儲 值 卡 成 為 主 要 的 付 費 方 式 。④ 路 網 整 合 : 由 於 從 1 9 8 0年 末 MR T 開 始 營 運 以來 ,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之 重 複 性 , 服 務 路 網 整 合 之 第 一步驟 即 透 過MRT- Bu s 路 網 來達 成 。 第 二階 段 之 整 合為 兩 家 複 合 運 具 大 眾 運 輸 經 營 者 之 形 成 , 隨 着 軌 道路 線 之 整 合 、 公 車 路 線 和 軌 道 路 線 之 整 合 , 此 形 成得 以 實 現 。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整 合 亦 將 會 擴 展 為 服 務之 整 合 。 目 前 ,SMR T 與 T I B S 之 合 併 正 處 於 整 合 其服 務 之 過 程 。 自 從 2 0 0 3 年 北 東 線 營 運 之 後 , S B S 大眾 運 輸 已 經 開 始 針 對 新 加 坡 東 北 走 廊 的 服 務 區 域 進行 服 務 整 合 規 劃 。4.複合大眾 運輸系統的規 範在新加 坡的 大眾運 輸被 管理約 束, 在維持 不同 業者 間 競 爭 市 場 狀 況 的 同 時 , 仍 需 確 保 能 夠 滿 足 通 勤者 時 間 及 空 間 涵 蓋 上 的 需 求 、 可 負 擔 的 費 率 、 有 效率 以 及 高 服 務 水 準 及 旅 運 的 選 擇 。 大 眾 運 輸 會 議( P T C) 負 責 制 訂 大 眾 運 輸 的 路 線 和 費 率 , 公 車 服 務被 要 求 達 到 P T C 所 制 定 之 標 準 和 詳 細 營 運 規 範 、 涵蓋 路 線 規 劃 、 服 務 效 率 設 計 、 營 運 時 數 、 可 負 擔 之費 率 以 及 服 務 資 訊 。 39 業 者 每 年 要 接 受 一 次 標 準 審查 以 檢 視 公 車 服 務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的 規 範 , 最 近 的 一次 審 查 檢 驗 顯 示 , 儘 管 發 現 部 分 班 車 在 尖 峰 時 段 有普 遍 超 載 及 延 誤 的 情 形 , 但 公 車 業 者 仍 有 9 5% 以 上的 營 運 時 間 能 夠 滿 足 上 述 標 準 。 40 審 查 檢 驗 也 顯 示出 新 加 坡 公 車 的 一 般 特 性 及 績 效 指 標 , 如 表 1 所 示 。就 業 者 彼 此 的 競 爭 而 言 , 現 今 他 們 營 運 的 地 區 並 沒有 大 量 的 完 全 重 疊 , 但 可 能 有 部 分 的 走 廊 是 由 該 兩
  • 家 業 者 同 時 提 供 服 務 。 自 從 大 眾 運 輸 的 票 價 受 到 管制 , 不 管 是 MRT 或 是 公 車 業 者 間 的 競 爭 落 在 其 所 提供 的 服 務 水 準 , 例 如 在 與 MRT 相 同 的 路 線 上 提 供 公車 幹 線 服 務 。 這 樣 的 情 形 在 不 久 的 未 來 可 能 改 變 ,兩 家 業 者 將 會 經 營 更 多 MRT 路 線 的 服 務 , 因 而 導 致會 有 更 多 的 服 務 地 區 有 重 疊 現 象 。為了讓一 般大眾 能夠負 擔得起大 眾運輸 服務的 費用 , 如 前 述 所 提 的 大 眾 運 輸 的 基 礎 建 設 , 完 全 由 新加 坡 政 府 提 供 資 金 41 , 公 車 業 者 是 不 需 要 額 外 支 付COE 和 E R P 的 費 用 , 業 者 只 要 投 資 他 們 的 營 運 、 維護 成 本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改 善 。 這 個 政 策 的 結 果 能 讓業 者 維 持 他 們 的 利 潤 , 同 時 也 能 提 供 讓 一 般 大 眾 負擔 得 起 的 服 務 ; 然 而 , 一 年 一 度 的 運 輸 費 率 審 查 允許 業 者 依 物 價 膨 脹 率 調 整 票 價 和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之 需要。 “ CP I + X” 計 算 公式 被 使 用 來 計 算 業 者 費 率 的調整 幅 度 , “ CP I + X” 計 算 公 式要 求 一 年 一 度 的 費率增 加 的 幅 度不 應 該 超 過 消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 I ) 的變 動 加 上 X, X是 一 個 很 小 比 例 , 以 計 算 影 響 費 率 之成本因素,如薪資。 X的值從200 1 年 到2005年都被 設定在1 .5 42 ,在2004年,各種大眾運具的最高費率如表 2 所 示 。表1 新加坡公車之一般特性及績效指標資 料來源:Publ i c Tr anspor t Counc i l(PTC),Annual Report 2002/2003(2003)為了衡 量民眾 可以承 受的大 眾運輸 工具的 費率 ,我 們 可 以 考 慮 典 型 的 公 車 轉 捷 運 通 勤 旅 次 的 平 均 長度。其平均費率為S$0.63(接駁)+S$1 .34(MR T)-S$0.25(轉乘折扣),大約為S$1.72。假設回程成本跟 去 程相 同 且一 週 工作 5天, 則 每個 成 人工 作 旅 次表 2 運輸費率 (新加坡元)註:括號內的數據是有空調公車(冷氣巴士)的費率資 料 來 源:Publ i c Transpor t Counci l(PTC),Annual Repor t 2002/2003(2003).一個月的平均成本為S$68.8。而2003年每個上班族平均每月的收入約為S$3,605(S ingapore Sta t i s t i c s ,2 004 a)。 平均 每月 每通勤 工作 旅次 使用 大眾 運輸 工具所 花 的成 本 佔 每人 每 月 收入 不 到2% 的 比例 。 這 點説 明 新 加 坡 大 部 分 上 班 人 口 是 負 擔 得 起 大 眾 運 輸 工具 的 。 這 個 比 較 説 明 政 策 對 車 輛 持 有 以 及 使 用 的 影響 , 如 之 前 部 分 所 討 論 的 。四、結 論新加坡有 一個複 雜且有 效率的陸 地運輸 系統來 應付 運 輸 的 成 長 需 求 。 因 為 空 間 上 的 限 制 , 一 套 綜 合性 的 陸 地 運 輸 政 策 已 經 執 行 來 平 衡 運 輸 需 求 的 成 長以 及 陸 地 運 輸 系 統 之 有 效 性 及 效 率 性 。 本 文 討 論 為達 到 世 界 級 運 輸 系 統 的 目 標 所 使 用 多 層 次 交 義 的 陸地 運 輸 政 策 。 此 政 策 包 含 都 市 以 及 運 輸 規 劃 之 整合 , 道 路 網 路 之 擴 展 以 及 運 輸 基 礎 建 設 的 改 善 , 利用 最 新 技 術 於 網 路 及 交 通 之 管 理 , 管 理 車 輛 持 有 率及 使 用 , 及 大 眾 運 輸 之 改 善 及 規 範 。43綜合性 交通政 策的效 果可以 由新加 坡道路 以及 大眾 運 輸 系 統 所 達 到 之 績 效 水 準 來 得 到 證 實 。 新 加 坡已 經 成 為 世 界 第 一 個 採 用 多 種 新 技 術 的 國 家 , 特 別是 1 9 7 5 年 的 區 域 牌 照 計 劃( Area L i ce nse S ch eme,A L S )以 及1 99 0年 的車 輛配 額系統 (Veh i c l e Quo taS y s t em,VQS)。而電子道路定價收費系統已於1 99 8年 取 代 A L S 來 執 行 擁 擠 管 理 的 任 務 , 此 一 經 驗 已 引起世 界 各 國 許 多 大 城 市 的 注 意 。 在 2 0 0 3年 世 界 第 一且 唯 一 的 全 自 動 無 人 駕 駛 重 軌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公 諸 於世 , 開 創 新 加 坡 致 力 於 創 新 的 方 法 用 來 解 決 道 路 運輸 問 題 的 新 一 頁 。 其 他 在 大 眾 運 輸 發 展 中 所 採 用 的方 法 , 包 含 針 對 服 務 成 長 之 通 勤 數 所 發 展 之 無 界 整合 複 合 運 具 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本 文 中 也 有 討 論 到 四
  • 新加坡的陸地運輸政策興大眾運輸對澳門的啓發1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2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 White Paper: A World Class Land Transport System, (Republic of Singapor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1996). 3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4 Wilber Smith and Associates, Singapore Mass Transit Study, Phase I Final Report, (Singapore,Wilbur Smith and Associates, 1974). 5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6 URA, Master Plan 2003, available: www.ura.gov.sg/ppd/gazettedmp2003/index.htm, date of access: 15th November 2003. 7 Menon, G. "Travel Demand Management in Singapore – Why Did It Work?" available: www.adb.org/Documents/Events/ 2002/RETA5937/Manila/downloads/tp_l5B_menon.PDF, date of access: 22nd September 2002. 8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9 Phang, S.Y., "Singapore's Motor Vehicle Policy: Review of Recent Changes and a Suggested Alternative."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A, Vol.27 (1993), pp. 329-336. 10 Foo, T.S., "A Unique Demand Management Instrument in Urban Transport: the Vehicle Quota System in Singapore," Cities, Vol.15, No.l (1998), pp. 27-39. 11 Chin, A. & Smith, P., "Automobile Ownership and Government Policy: The Economics of Singapore's Vehicle Quota Scheme,"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A., Vol. 31, No. 2 (1997), pp. 129- 140. 個主要的整合型態。除了在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大眾運輸服務之改善外,大眾運輸業者被限定必須確保其所提供的服務是大眾可以負擔且有效率的,以及可用的選擇。 最後,新加坡在過去30年發展以及實施其道路運輸政策的經驗,已經成為亞洲獨一無二且成功的例子。創新且大膽的方法來制定交通政策,實施政策的決心,並且可根據各種情況來修改的彈性,是導致此成功現況的重要因素。 地窄人稠比新加坡尤甚的澳門如何能順應經濟的進展制訂合宜的交通政策並提供合適的交通系統給居民及旅客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對澳門而言,新加坡在推行及制訂交通策略和系統上的決心及創見,無疑有其可取之道。更重要的是能在交通策略及系統的發展上及早防止交通的惡性循環及廣泛性的交通擁塞的出現。而新加坡所推行的多重交義管理方法也可能在澳門有其實用之可能性。在系統建設上,正在討論當中的輕便捷運系統,更突顯了其在未來澳門的骨幹系統的迫切性。 12 Foo, T.S., "A Unique Demand Management Instrument in Urban Transport: the Vehicle Quota System in Singapore," Cities, Vol.15, No.l (1998), pp. 27-39. 13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 White Paper: A World Class Land Transport System, (Republic of Singapor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1996). 14 Ibid. 15 Menon, A.P.G., Lam, S.H. & Fan, H.S.L., "Singapore's Road Pricing System: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ITE Journal (Dec 1993).pp.44-48. 16 Foo, T.S., "A Unique Demand Management Instrument in Urban Transport: the Vehicle Quota System in Singapore," Cities, Vol.15, No.l (1998), pp.27-39. 17 Menon, A.P.G. & Lam, S.H., Singapore's Road Pricing System: 1975-1989, Research Report NTU/CTS/92-2, (Centre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1992), 24p. 18 Menon, A.P.G., Lam, S.H. & Fan, H.S.L., "Singapore's Road Pricing System: it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ITE Journal (Dec 1993), pp. 44-48. 19 Ibid. 20 Menon, A.P.G. & Lam, S.H., Singapore's Road Pricing System: 1975-1989, Research Report NTU/CTS/92-2, (Centre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1992), 24p. 21 Menon, A.P.G. & Lam, S.H., Singapore's Road Pricing System: January 1994 to September 1998, Research Report NTU/CTS/00-05 (Centre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2000), 34p. 註釋: 22 Menon, G. "Travel Demand Management in Singapore – Why Did It Work?" available: www.adb.org/Documents/Events/ 2002/RETA5937/Manila/downloads/tp_l5B_menon.PDF, date of access: 22nd September 2002. 23 Chin, K,K. "Road Pricing-Singapore Experience." (2002). The third seminar of the IMPRINT-EUROPE Thematic Network: "Implementing Reform on Transport Pricing: Constraints and Solutions: Learning from Best Practice", Brussels, Belgium, available: www.imprint-eu.org/public/ IMPRINT3_chin.pdf, date of access: 4th May 2003. 24 Wilber Smith and Associates, Singapore Mass Transit Study, Phase I Final Report, (Singapore,Wilbur Smith and Associates, 1974). 25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Facts and Statistics,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4th September 2002. 26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 White Paper: A World Class Land Transport System, (Republic of Singapor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1996). 27 Public Transport Council (PTC), Annual Report 2002/2003 (2003), 51p. 28 Ibid. 29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Facts and Statistics,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4th September 2002. 30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31 Statistics Singapore, Singapore Transport Statistics, available: www.singstat.gov.sg/keystats/economy.html#transport, date of access: 30 th December 2002. 32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 新加坡的陸地運輸政策興大眾運輸對澳門的啓發33 Statistics Singapore, Singapore Transport Statistics, available: www.singstat.gov.sg/keystats/economy.html#transport, date of access: 30th December 2002. 34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35 Tong, C.V., "The Integration of Commuter Facilities at Mass Rapid Transit (MRT) St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eamless and Sustainable Transport," (Centre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2002). 36 Ibid. 37 Konopatzki, "SMRT's Role in Integration and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 Singapore,"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Singapore Journal, Vol. 42, No. 3 (2002), pp. 37-41; Segaran, C.S., An Integrated public Land Transport System for Singapore, Journal of the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Singapore, Vol. 34, No.2 (1994), pp. 14-23 Tong, C.V., "The Integration of Commuter Facilities at Mass Rapid Transit (MRT) St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eamless and Sustainable Transport," (Centre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2002). 38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 White Paper: A World Class Land Transport System, (Republic of Singapor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1996). 39 Ministry of Transport (MOT),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and Transport, available: www.mot.gov.sg, date of access: 15th September 2003. 40 Public Transport Council (PTC), Annual Report 2002/2003 (2003), 51p. 41 Ibid. 42 Ibid. 43 Statistics Singapore, Singapore Labour and Productivity Statistics (2003 Fourth Quarter), available: http://www.singstat. gov.sg/keystats/mqstats/mds/mds33.pdf, date of access: 30th April 2004.
  • 論非歐幾何對經濟學的啓示李曉平*一 、非歐幾何簡介接受過 普通 中等 教育 的人, 都曾 經學 習過 一些 幾何 學 的 基 本 知 識 。 他 們 所 學 的 這 種 幾 何 學 , 數 學 家稱之 為“ 歐幾 里德 幾何 ”, 也叫 “歐 氏幾 何” ,它 主要是 由 古 希臘 的 數 學家 歐 幾 里 德(Eu c l i d)歸 納 、 整理 出 來 的 一 個 理 論 體 系 。 歐 幾 里 德 對 這 種 幾 何 學 的主 要 貢 獻 , 並 不 在 於 究 竟 有 多 少 個 這 種 幾 何 學 裏 的定 理 是 由 他 最 先 發 現 和 給 出 證 明 的 , 而 在 於 是 他 最先 用 定 義 、 公 理 、 公 設 和 定 理 來 將 這 種 幾 何 學 建 成了 一 個 在 邏 輯 上 相 對 來 説 比 較 嚴 謹 、 周 密 的 理 論 體系 。 比 歐 幾 里 德 稍 稍 年 長 一 些 的 大 學 者 亞 里 士 多 德認 為 , 公 理 是 適 用 於 一 切 科 學 的 真 理 , 而 公 設 則 只應 用 於 具 體 學 科 。 歐 幾 里 德 接 受 了 他 的 觀 點 。 歐 幾里德 在其 著作 《幾 何原 本》 中首 先給 出一 些基 本概 念如 點 、 線 、 直 線 、 面 、 平 面 、 圓 、 圓 心 、 圓 的 直徑 、 平 行 直 線 等 的 定 義 ( 前 幾 個 概 念 的 定 義 使 用 了未 經 定 義 的 概 念 , 因 此 現 在 認 為 這 種 定 義 在 邏 輯 上是有 缺 陷 的 ) , 然 後 列 出 5個 公 理 和 5個 公 設 。 這 5個公 理 是 : ① 跟 同 一 件 東 西 相 等 的 一 些 東 西 , 它 們 彼此也是 相等 的; ②等 量加 等量, 總量 仍相 等; ③等 量減等 量 , 餘量 仍 相 等; ④ 彼 此 重合 的 東 西是 相 等 的 ;⑤整 體 大 於 部 分 。5個 公 設 是 : ①從 任 一 點 到 任 一 點作直線 (是 可能 的) ;② 把有限 直線 不斷 循直 線延 長(是 可 能 的 ) ; ③ 以 任 一 點為 中 心 和 任 一 距 離 ( 為 半徑) 作一 圓( 是可 能的 ) ;④ 所有 直角 彼此 相等 ; ⑤若 一 直 線 與 兩 直 線 相 交 , 且 若 同 側 所 交 兩 內 角 之 和小 於 兩 直 角 , 則 兩 直 線 無 限 延 長 後 必 相 交 於 該 側 的一 點 。 最 後 歐 幾 里 德 再 在 上 述 定 義 、 公 理 和 公 設 的基 礎 上 , 來 敘 述 和 證 明 定 理 。 如 人 們 所 熟 知 的 勾 股定理 、三 角 形三 內角 之 和等 於1 8 0度 、圓 的 任一 直 徑所 對 的 圓 周 角 必 為 直 角 等 等 結 論 , 都 可 以 在 這 一 理論 體 系 中 得 到 證 明 。 而 如 果 一 個 結 論 或 由 其 所 推 導出 來 的 結 論 與 某 一 公 理 或 公 設 相 矛 盾 , 則 此 結 論 就是 錯 誤 的 。 歐 幾 里 德 的 工 作 使 得 當 時 和 其 後 2 0 0 0多年 內 的 數 學 家 都 認 為 , 任 何 一 個 幾 何 學 結 論 , 只 要將 其 與 歐 幾 里 德 所 列 的 公 理 和 公 設 相 對 照 , 原 則 上都 可 以 判 定 其 真 偽 ( 用 現 在 的 術 語 來 説 , 就 是 歐 氏幾何 具有 “ 完備 性” ) 。歐氏幾何 被認為 是人類 數學發展 史上第 一個具 有里 程 碑 意 義 的 偉 大 成 就 , 在 1 9世 紀 之 前 , 所 有 數 學家 都 認 為 歐 氏 幾 何 是 物 質 空 間 和 此 空 間 內 圖 形 性 質的 正 確 理 想 化 。 有 的 數 學 家 將 其 優 點 概 括 為 以 下 8點:① 概念 清晰 ;② 定義 明確; ③公 理直 觀可 靠而 且普遍 成立 ;④ 公設 清楚 可 信且 易於 想像 ;⑤ 公理 數 目少; ⑥引 出量 的方 式易 於 接受 ;⑦ 證明 順序 自然 ; ⑧避 免 未 知 事 物 。 很 多 數 學 家 都 想 把 邏 輯 基 礎 模 糊 的其它數 學( 包括 算術 、代 數、微 積分 等等 ), 建立 在歐 氏 幾 何 之 上 , 以 此 來 保 證 這 些 數 學 分 支 的 真 理性 。在 幾 乎 所 有 數 學 家 都 對 歐 氏 幾 何 推 崇 備 至 的 同時 , 也 有 一 些 數 學 家 認 為 這 一 理 論 體 系 還 可 以 進 一步加 以 改 進 。他 們 主 要 是 對歐 幾 里 德 所列 出 的 第 5公設(又 稱為 “平 行公 設” )不太 滿意 。有 的數 學家 認為 這 一 公 設 不 太 自 明 , 因 此 他 們 致 力 於 尋 求 更 自 明的 公 設 來 代 替 這 一 公 設 。 例 如 我 們 現 在 所 知 道 的 :“在 同 一 平面 上 , 過直 線 外 一 點能 且 只 能引 一 條 直 線* 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 與 已 知 直 線 不 相 交 ” , 就 是 這 種 努 力 的 結 果 之 一 。還有 一 些數 學 家則 認 為第 5公設 不 應該 是 一個 公 設 ,而 應 該 是 一 個 定 理 , 即 它 應 該 能 由 其 他 公 理 和 公 設加 以 證 明 , 因 此 他 們 致 力 於 尋 求 這 種 證 明 。 他 們 的這 種 努 力 最 終 導 致 非 歐 幾 何 的 誕 生 , 也 使 得 數 學 家對 數 學 的 認 識 發 生 了 天 翻 地 覆 的 改 變 。非歐幾何的誕生是很多 數學家長期努力工作的 結果 , 不 能 完 全 歸 功 於 某 些 個 人 , 但 其 中 決 定 性 的 幾步 卻 是 由 幾 位 數 學 家 完 成 的 。 現 在 一 般 認 為 , 德 國數學家高 斯(Gaus s ) 、俄羅斯 數學家羅 巴契夫斯 基(Loba t c h e e v s k y)和匈牙利數學家波里亞(Bo l y a i )是形 成 非 歐 幾 何 思 想 的 三 位 最 關 鍵 性 人 物 , 其 中 羅 巴契 夫 斯 基 更 是 最 先 公 開 和 較 為 系 統 地 闡 述 了 一 種 非歐幾 何 理論 。 羅 巴契 夫 斯 基保 留 了歐 氏 幾 何中 的 5個公理 和 前 4個 公 設, 只 是 將 第 5公設 改 為 “ 在 同 一 平面 上 , 過 直 線 外 一 點 至 少 可 以 引 兩 條 直 線 與 已 知 直線 不 相 交 ” ,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了 一 個 不 同 於 歐氏 幾 何 的 幾 何 學 理 論 體 系 , 後 來 人 們 將 這 一 理 論 體系稱為“羅氏幾何”。28年之後,高斯的學生,德 國數學家黎曼(R i emann)又將第5公設改為“同一平面上任何兩條 直線一定 相交(即“ 在同一平 面上,過 直線外一點無 法引任何 直線與已知 直線不相 交”), 在此 基 礎 上 又 形 成 了 另 一 種 不 同 於 歐 氏 幾 何 的 “ 黎 氏幾何”。現 在人們將 羅氏幾何和 黎氏幾何 統稱為“ 非歐 幾 何 ” 。在上述三種幾何 學裏,凡不涉及 到平行公設的 定理 , 在 以 上 三 種 幾 何 學 裏 都 是 成 立 的 , 可 以 表 述 為相 同 的 結 論 。 如 “ 假 設 兩 個 三 角 形 的 三 對 對 應 邊 全部 對 應 相 等 , 則 兩 個 三 角 形 可 以 完 全 疊 合 ” 。 而 與平 行 公 設 有 關 的 定 理 , 則 在 三 種 幾 何 學 中 呈 現 為 兩互 不 相 容 的 形 態 。 如 在 歐 氏 幾 何 中 , “ 任 何 一 個 三角 形 的 三 內 角 之 和 等 於 兩 直 角 ” ; 在 羅 氏 幾 何 中 ,“任 何一 個 三角 形 的三 內 角之 和小 於 兩直 角 ”; 而 在黎 氏 幾 何 中 , 則 又 變 為 “ 任 何 一 個 三 角 形 的 三 內 角之 和 大 於 兩 直 角 ” 。 在 非 歐 幾 何 剛 剛 誕 生 的 時 代 ,數 學 家 們 並 未 充 分 認 識 到 非 歐 幾 何 的 可 應 用 性 , 他們 主 要 是 認 為 它 們 各 自 在 邏 輯 上 是 相 容 的 ( 自 洽的 ) , 即 不 會 推 導 出 自 相 矛 盾 的 結 論 , 而 這 種 相 容性 就 是 他 們 認 為 這 些 理 論 應 該 存 在 的 主 要 依 據 。 但後 來 的 科 學 家 們 發 現 , 歐 氏 幾 何 就 是 全 曲 率 為 零 的曲面 上 的 幾 何 學 , 它 對 應 於 牛 頓 時 空 觀 ; 而 羅 氏 幾何 和 黎 氏 幾 何 則 分 別 是 全 曲 率 為 負 數 和 全 曲 率 為 正數 的 曲 面 上 的 幾 何 學 , 它 們 對 應 於 愛 因 斯 坦 相 對 論所 提 出 的 時 空 觀 (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愛 因 斯 坦 關 於 相 對論 的 思 想 也 是 因 為 受 到 非 歐 幾 何 的 啟 發 才 得 以 最 終形 成 的 ) , 非 歐 幾 何 對 於 人 類 正 確 理 解 和 描 述 客 觀世 界 的 真 實 狀 況 是 極 有 幫 助 的 。二 、非歐幾何的啟示通過上 述對非 歐幾何 的誕生 與發展 過程的 回顧 ,可 以 使 我 們 得 到 以 下 幾 點 啟 示 :1 . 任何 一門 學科 裏的 一種 理論 基本 上都 應該 是在 若 干 個 相 互 獨 立 的 假 設 前 提 下 由 邏 輯 推 理 所 得 出的 一 個 理 論 體 系 , 分 析 和 評 價 一 種 理 論 的 首 要 依 據應該是看 其是否具 有“相 容性”, 即它是否 有或會 得出 自 相 矛 盾 的 結 論 。 如 果 一 個 理 論 尚 不 能 “ 自 圓 其説 ” , 説 明 這 一 理 論 要 麼 還 只 是 人 類 經 驗 的 一 種 簡單表述和 列舉,還 沒有進 化到“理 論”的高 度,要 麼至 少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以 完 善 和 改 進 。2.任何一個具有“相容性”的理論都具有存在的價 值 , 即 使 它 所 描 繪 的 情 況 與 人 們 的 經 驗 完 全 背離,它也 可以作為 一個“ 參照系” ,來吿訴 人們在 一個“虛擬 世界”裏 會發生 甚麼樣的 情形,這 樣人們 就可 以 通 過 比 較 來 更 好 地 認 識 和 理 解 那 些 與 人 類 經 驗基 本 吻 合 的 理 論 。3. 分析 和 評價 一個 理 論的 現實 意 義和 它的 可 應用 性 , 應 該 重 點 分 析 它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否 合 理 , 它 的整 個 理 論 體 系 是 在 甚 麼 樣 的 基 礎 上 推 導 出 來 的 。 如果 一 個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並 不 可 靠 , 不 能 普 遍 成 立 ,即 使 其 邏 輯 推 理 非 常 嚴 謹 、 周 密 , 這 樣 的 理 論 就 像是 一 座 建 立 在 沙 灘 上 的 高 樓 大 廈 , 其 結 論 僅 具 有 參考 性 而 缺 乏 現 實 指 導 意 義 。4. 結論 表 現為 迥然 對 立的 兩種 理 論, 並不 一 定是“非真 即偽” 的關係 ,它們 可能各 自建立 在自己 的假 設 前 提 上 , 可 以 分 別 應 用 於 不 同 的 場 合 。 任 何 一個 結 論 的 合 理 性 或 荒 謬 性 都 是 相 對 於 其 理 論 假 設 和由 理 論 假 設 得 出 這 一 結 論 的 邏 輯 推 理 過 程 而 言 的 ,對 一 個 理 論 的 現 實 意 義 進 行 分 析 和 批 判 應 着 重 對 其前 提 假 設 的 真 實 性 和 邏 輯 推 理 過 程 進 行 分 析 和 批判,而不 應着重對 其理論 體系中的 某些結論 所可能 表現出的“ 荒謬性” 進行批 判。對旁 觀者來説 ,要注 意不應犯用“ 此基礎” 來批判“彼 結論”的 錯誤,即 你
  • 不 應 犯 用 歐 氏 幾 何 的 公 理 體 系 來 論 證 非 歐 幾 何 裏 的一 些 結 論 是 “ 極 其 荒 謬 的 ” 這 樣 的 錯 誤 。5. 理 論 創 新 常 常 並 不 是 對 整 個 理 論 全 盤 否 定 後再 重 新 構 造 , 而 只 是 對 原 有 理 論 的 若 干 假 設 進 行 改造 後 就 可 以 發 展 出 一 種 新 的 理 論 。 羅 巴 切 夫 斯 基 和黎 曼 只 是 修 改 了 歐 氏 幾 何 中 的 一 個 公 設 就 分 別 發 展出 了 兩 種 新 的 幾 何 理 論 , 許 多 大 經 濟 學 家 也 只 是 主要憑 藉 修 改 (或 提 出 ) 了 經濟 學 裏 的 某一 個 基 本 假 設就 榮 膺 了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 中 國 的 經 濟 學 家 要 想 走向 國 際 , 不 能 光 會 背 誦 馬 克 思 、 凱 恩 斯 或 科 斯 等 人的 語 錄 , 更 不 能 在 沒 搞 清 楚 某 種 學 派 的 基 本 假 設 的情況 下 就 嚷嚷 着 應 該怎 麼 做 , 而應 該 在 經濟 學 的 基 本假 設 方 面 做 出 自 己 的 貢 獻 , 爭 取 創 建 出 自 己 的 學派 。三、從非歐幾何看經濟學裏的多種流派經濟 學 的 一 個 顯著 特 點 , 就 是 理論 龐 雜 , 流 派 繁多 。 有 一 句 西 方 諺 語 説 : “ 兩 個 經 濟 學 家 在 一 起 會有 三 個 流 派 ” , 反 映 的 就 是 經 濟 學 的 這 一 特 點 。 廓清 經 濟 學 中 各 種 流 派 之 間 的 區 別 與 聯 繫 並 進 而 對 各種 流 派 的 優 劣 做 出 評 判 一 直 是 旁 觀 者 甚 至 經 濟 學 家們 自 己 都 想 做 到 的 事 情 , 但 至 今 看 來 人 類 在 這 一 點上 做 得 仍 不 甚 理 想 。 現 在 人 們 比 較 常 用 的 一 種 做 法是 將 各 自 的 政 策 主 張 作 為 區 分 經 濟 學 中 各 種 流 派 間差 異 的 主 要 依 據 , 但 由 於 政 策 主 張 是 由 基 本 假 設 所得 出 的 推 論 , 因 此 這 種 做 法 不 能 凸 顯 出 各 種 經 濟 學流 派 之 間 的 本 質 差 異 , 也 不 利 於 對 各 種 經 濟 學 流 派的 合 理 性 和 可 應 用 性 進 行 總 體 評 判 。 還 有 一 些 人 可能會 認 為 進 行 “ 實踐 檢 驗 ” 是 分 出各 種 經 濟 學 流 派 孰優孰 劣 的 主 要 依 據, 應 該 説 “ 實 踐檢 驗 ” 對 於 人 們 評判 各 種 經 濟 學 流 派 裏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否 與 現 實 情 況 相吻 合 是 有 幫 助 的 , 但 用 來 評 判 整 個 理 論 則 很 可 能 是不 可 取 的 。 這 一 是 因 為 經 濟 學 無 法 進 行 “ 純 淨 的 實驗” ,因 此“ 實驗 ” 的説 服力 就會 打些 折 扣 ;二是因為 經 濟 學 的 “ 實 驗 ” 往 往 耗 時 比 較 長 , 且 具 有 排 斥性 , 基 本 上 無 法 對 多 個 經 濟 理 論 同 時 進 行 “ 實 踐 檢驗” , 這 就 無 法 對多 個 經 濟 理 論 通過 有 説 服 力 的 “ 實驗 ” 對 比 來 分 出 優 劣 ; 三 是 因 為 一 些 經 濟 理 論 放 在一 些 特 定 的 實 驗 對 象 上 來 看 可 能 正 確 , 放 在 另 一 些實 驗 對 象 上 來 看 又 可 能 是 錯 誤 的 ; 或 放 在 較 小 的 實驗 規 模 上 來 看 可 能 正 確 , 放 在 較 大 的 實 驗 規 模 上 來看又 可 能 錯 誤( “ 合 成 推 理的 謬 誤 ” 即為 一 例 ) ; 或在 較 短 的 時 間 範 圍 內 來 看 可 能 正 確 , 放 在 較 長 的 時間 範 圍 內 來 看 又 可 能 錯 誤 ( 經 濟 政 策 可 能 具 有 短 期效 應 ) ; 所 以 選 用 不 同 的 人 群 、 不 同 的 規 模 或 不 同時段 上 的 “ 實 踐 ”來 檢 驗 同 一 經 濟理 論 , 可 能 會 得 出截然 不 同 的 結 論 。因 此 “ 實 踐 檢 驗” 在 經 濟 學 裏 往 往既 無 法 充 分 “ 證 實 ” 某 些 理 論 , 也 無 法 充 分 “ 證 偽 ”某些 理 論 。 從 某 種意 義 上 説 , 正 是“ 實 踐 檢 驗 ” , 使得經 濟 學 裏 的 諸 多 流 派 , “舊 的 不 去 , 新 的 又 來 ” ,使 得 經 濟 學 從 總 體 上 來 看 , 給 人 一 種 “ 七 嘴 八 舌 ,眼 花 瞭 亂 ” 的 感 覺 。非歐 幾 何 的 情況 提 示 我 們, 從 各 種 流派 的 基 本 概念 和 假 設 出 發 來 進 行 分 析 , 或 許 可 以 將 經 濟 學 的 各種 流 派 理 出 一 個 基 本 頭 緒 來 。 當 然 這 也 不 是 一 件 容易 的 事 情 。 一 是 由 於 經 濟 學 家 一 般 不 會 像 數 學 家 那樣首 先 將 自 己 需 要 用 到 的 概 念 和 假 設 —— 列 舉 出 來 ,而是 習 慣 在 論述 過 程 中 似 乎“ 不 經 意 地” 使 用 着 一 些概念 和 假 設 ,有 時 甚 至 前 後使 用 着 一 些相 互 矛 盾 和 對立 的 概 念 和 假 設 。 二 是 自 然 科 學 家 往 往 會 千 方 百 計地 使 用 盡 可 能 通 俗 易 懂 的 語 言 和 文 字 來 説 明 原 本 深奧 的 道 理 , 而 經 濟 學 家 則 似 乎 更 喜 歡 用 深 奧 的 語 言和 文 字 來 説 明 原 本 並 不 深 奧 的 道 理 , 這 就 為 別 人 正確 理 解 和 分 析 這 些 理 論 設 置 了 障 礙 。 三 是 一 些 經 濟學 流 派 的 主 要 創 建 者 或 代 表 人 物 , 要 麼 已 經 去 世 ,要 麼 就 是 對 自 己 理 論 中 的 模 糊 或 矛 盾 之 處 拒 絕 給 出明 確 解 釋 , 而 其 他 人 對 這 類 問 題 的 解 釋 又 缺 乏 權 威性, 這 就 為 經濟 學 留 下 了 一些 難 解 的 “謎 ” 。 但 不 管怎 麼 説 , 從 基 本 概 念 和 假 設 出 發 來 進 行 分 析 , 既 可能 會 對 我 們 搞 清 楚 各 種 經 濟 學 流 派 之 間 的 區 別 與 聯繫 提 供 幫 助 , 也 可 能 會 使 我 們 對 每 一 流 派 各 自 的 自相 矛 盾 之 處 看 得 更 清 楚 一 些 。 而 且 現 在 創 建 “ 中 國經濟 學 ” 或 “經 濟 學 的 中 國學 派 ” 已 成為 中 國 經 濟 學界 的 一 個 話 題 , 如 果 今 後 能 夠 有 這 樣 的 學 派 出 現 ,那麼 它 從 形 式上 來 看 也 應 該是 一 個 ( 或若 干 個 ) 建 立在 一 些 前 提 假 設 上 的 理 論 體 系 。 對 當 今 經 濟 學 中 各種 流 派 的 前 提 假 設 進 行 分 析 、 比 較 、 選 擇 , 再 結 合對 中 國 具 體 情 況 的 實 際 觀 察 , 應 該 是 構 建 這 種 學 派的 理 論 基 礎 的 基 本 方 法 。在多 數 介 紹經 濟 學 各種 流 派 的論 著 中 ,一 般 都 是將 某 種 流 派 的 前 提 假 設 , 理 論 構 造 和 政 策 主 張 放 在一 起 進 行 論 述 。 本 文 在 此 嘗 試 另 一 種 做 法 , 即 將 經
  • 濟 學 中 最 基 本 的 一 些 問 題 的 幾 種 主 要 假 設 ( 各 種 流派 各 自 的 公 設 ) 放 在 一 起 進 行 對 照 , 希 望 這 種 做 法能 使 我 們 對 各 種 流 派 之 間 的 差 異 看 得 更 清 楚 一 些 。經 濟 學 中 最 基 本 問 題 的 主 要 假 設 包 括 。(一 ) 關 於 人的 行 為 動 機的 基 本 假 設① 人 總 是 追 求 自 己 的 最 大 效 用 的 ;② 人 總 是 追 求 自 己 的 最 大 利 益 的 。雖然有些經 濟學流派並 沒有明確提 出這類假設 ,但 在 其 闡 述 過 程 中 , 往 往 也 會 用 到 這 類 假 設 ( 包 括馬克思的《資本論 》也是如此)。 以上兩種假設是 有差異的。“ 效用”這 一概念富有 彈性,因 此第一種 假設 能 夠 解 釋 人 們 的 同 情 心 、 事 業 心 、 榮 譽 感 、 親情 、 友 情 、 愛 情 甚 至 妒 嫉 、 仇 恨 之 類 的 東 西 , 因 而也能 夠 解釋 人 們可 能 會有 的 “捨 己 救人 、 匿名 捐 獻 ”或“損人不利己、害人又害己”之類的行為 。1 而“利益 ” 往 往 就 是 指 物 資 財 富 , 因 此 第 二 種 假 設 基 本 上無 法 解 釋 上 述 行 為 。 但 由 於 “ 效 用 ” 的 大 小 不 好 度量,而“利 益”的大 小可以度量 ,因此各 種流派的 經濟 學 家 往 往 在 論 述 過 程 中 , 將 這 兩 種 假 設 混 為 一 談(具 體做 法常 常是 從第 一 種假 設悄 悄地 過渡 到第 二 種假設),而這 種“偷樑換 柱”恰恰使經 濟學產生混 亂的 根 源 之 一 。上述兩種假設的 差異還使得經濟 學的研究方向 發生 了 轉 移 , 從 第 一 種 假 設 出 發 , 經 濟 學 應 該 是 為 人類“謀幸福” 的,但到了 第二種假設, 經濟學就只 為人類“謀財富 ”了。雖然 説“幸福”與 “財富”具 有很 強 的 關 聯 性 , 但 兩 者 畢 竟 不 是 一 回 事 。 而 且 弗 洛伊德的理論告 訴我們,人 有很多行為是 “無意識” 或“下 意 識” 的 ,即 人 的有 些 行為 沒 有明 確 的目 的 。 因此 , 即 使 用 第 一 種 假 設 來 解 釋 和 預 測 人 的 所 有 行為 , 與 實 際 情 況 也 會 有 較 大 差 距 , 而 用 第 二 種 假 設來 解 釋 和 預 測 人 的 所 有 行 為 , 那 就 差 得 更 遠 了 。 所以要想使經濟 學變得更“ 準確”一些, 即經濟理論 與現 實 經 濟 運 行 狀 況 更 吻 合 一 些 , 經 濟 學 家 至 少 要 在有 關 “ 人 ” 的 基 本 假 設 方 面 , 還 要 做 一 些 改 進 。(二 ) 關 於人 的 智 力水 平 的 假 設① 人 基 本 上 是 絕 頂 聰 明 的 , 可 以 從 多 個 ( 甚 至無 窮 個 ) 備 選 行 動 方 案 中 迅 速 找 出 對 實 現 自 己 目 標最 為 有 利 的 行 動 方 案 並 實 施 之 ;② 人 只 是 比 較 聰 明 , 能 夠 從 多 個 備 選 方 案 中 找出令 自 己 滿 意 的 行 動 方 案 並 實 施 之 , 但 人 基 本 上 找不 到 自 己 的 最 佳 方 案 ;③ 人 比 較 愚 笨 , 基 本 上 只 能 對 周 圍 環 境 的 變 化機 械 地 做 出 反 應 。大多數經濟 學流派不會 明確給出有 關這方面的 假設 , 但 從 其 論 述 過 程 中 可 以 分 析 出 來 。 一 般 説 來 ,在新 古 典學 派 和 一些 新 自 由主 義 學派 如 “ 理性 預 期 ”等流派中基 本上使用 第一種假設 ,在“貨 幣主義” 和新 制 度 學 派 裏 則 以 第 二 種 假 設 為 主 , 而 在 馬 克 思 的《 資 本 論 》 及 凱 恩 斯 的 理 論 中 人 基 本 上 是 第 三 種 類型 。(三 ) 關 於人 的 壽 命的 基 本 假 設① 人 的 壽 命 是 無 限 長 的 ;② 人 的 壽 命 是 有 限 的 。在大多數經 濟學基礎理 論中,經濟 學家是從整 個人 類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問 題 的 , 是 將 整 個 人 類 作 為 一 個“無 限生 命 個人 ” 來看 待 的, 因此 基 本上 使 用第 一 種假 設 。 雖 然 有 些 理 論 在 分 析 一 些 具 體 問 題 時 , 也 會考 慮 到 人 的 壽 命 是 有 限 的 這 一 事 實 , 如 消 費 理 論 中弗 里 德 曼 的 持 久 收 入 假 設 和 莫 迪 利 安 尼 的 生 命 週 期假 設 等 等 。 但 凱 恩 斯 的 理 論 似 乎 是 使 用 第 二 種 假 設的。凱恩 斯的理 論從長 期來看 存在着 邏輯上 的缺陷 ,就 好 像 對 身 體 虛 弱 的 人 他 主 張 打 強 心 針 來 使 其 煥 發活 力 , 但 打 強 心 針 會 破 壞 生 理 機 能 , 今 後 會 導 致 身體 進 一 步 虛 弱 , 進 一 步 虛 弱 就 繼 續 打 強 心 針 , 如 此循 環 下 去 , 如 何 是 了 ? 凱 恩 斯 對 此 也 只 好 用 “ 長 期以 後 我 們 都 死 了 ” 來 搪 塞 。 在 一 些 具 體 的 經 濟 政 策中 , 立 足 於 第 二 種 假 設 的 就 會 多 一 些 。 如 政 府 對 某些 產 品 實 行 貿 易 保 護 , 對 本 國 公 民 實 行 高 税 收 、 高福 利 政 策 等 等 , 這 些 做 法 從 長 期 來 看 負 面 作 用 比 較大。中國 現在也已 意識到 要“可持 續發展” ,因此 構建“經濟 學的中國 學派” ,也應該 主要使用 第一種 假設 。(四 ) 關 於 人 與 物的 關 係 的 基 本 假 設① 相 對 於 人 的 需 要 來 説 , 物 總 是 稀 缺 的 , 即 人的 所 有 需 要 是 永 遠 不 可 能 都 得 到 充 分 滿 足 的 ( 稀 缺性 原 則 ) ;② 對 每 一 種 具 體 商 品 來 説 , 它 所 能 給 人 帶 來 的邊 際 效 用 遞 減 。第一種假設 是針對所有 商品而言的 ,第二種假 設是 針 對 每 一 種 具 體 商 品 而 言 的 , 這 兩 種 假 設 並 不 是相 互 矛 盾 的 , 而 且 這 兩 種 假 設 基 本 上 都 符 合 現 實 情
  • 況 。 這 兩 種 假 設 相 結 合 , 可 以 得 出 人 們 生 活 質 量 提高 的 主 要 標 誌 , 是 人 們 消 費 商 品 的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而 不 是 對 某 種 具 體 商 品 消 費 數 量 的 增 加 。 2 由 此 可見,經濟 發展需要 不斷“ 創新”, 這樣這兩 種假設 就可以邏輯 地推出熊 彼特的 “創新” 理論。但 由於“ 創新 ” 具 有 不 連 續 性 和 不 可 預 期 性 , 因 此 分 析 起 來 比較 困 難 , 而 且 ( 筆 者 認 為 ) 還 可 能 是 由 於 熊 彼 特 的“創 新 ”理 論 凸 顯了 科 學 家和 企 業家 在 經 濟發 展 中 的作 用 , 弱 化 了 經 濟 學 家 的 作 用 , 因 此 大 多 數 經 濟 學流 派 對 這 兩 種 假 設 的 差 異 均 視 若 無 睹 , 在 理 論 論 述中 , 常 常 將 上 述 兩 種 假 設 混 為 一 談 , 將 人 們 對 商 品種類的“ 稀缺”轉 化為對 具體商品 的數量的 稀缺。 這就 使 理 論 與 現 實 產 生 較 大 的 差 距 , 理 論 中 物 總 是“ 稀 缺 ” 的 , 現 實 中 大 量 的 商 品 卻 無 人 問 津 。若從盡可 能體現 經濟學 流派的多 樣性考 慮,人 與物關係的 基本假 設還應 該包括 “勞動 價值論 ”。但 由於 “ 勞 動 價 值 論 ” 明 顯 存 在 許 多 自 相 矛 盾 之 處 , 如“ 社 會 必 要 勞 動 時 間 的 兩 種 涵 義 ” , “ 價 值 決 定 價格,供求 關係影響 價格” 等等。為 了掩飾筆 者對“ 勞動 價 值 論 ” 的 諸 多 困 惑 , 也 為 了 不 招 致 那 些 深 奧 晦澀 但 只 會 引 經 據 典 的 批 評 , 本 文 在 此 對 “ 勞 動 價 值論 ” 不 予 討 論 。(五)關於人的收入與消費關係的基本假 設① 人 是 根 據 商 品 與 貨 幣 的 邊 際 效 用 來 將 自 己 的收 入 分 配 到 各 種 商 品 和 儲 蓄 上 去 的 ;② 人 的 每 期 收 入 都 會 在 該 期 內 全 部 轉 化 為 消費 ;③ 人 的 每 一 期 收 入 決 定 該 期 消 費 , 每 期 收 入 中只 有 一 部 分 用 於 消 費 , 而 且 隨 着 收 入 的 增 加 , 該 期消 費 在 該 期 收 入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呈 下 降 趨 勢 ;④ 人 是 根 據 對 自 己 一 生 總 收 入 的 預 期 來 決 定 自己 當 前 的 消 費 的 , 偶 然 的 、 一 時 性 的 收 入 對 消 費 不會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⑤ 人 是 根 據 自 己 過 去 的 收 入 水 平 和 周 圍 其 他 人的 消 費 水 平 來 決 定 自 己 的 消 費 水 平 的 ;⑥人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年 齡 (生 命 週 期 所 處 的 階 段 )來 決 定 自 己 的 收 入 與 消 費 的 關 係 ;假設①是 微觀經濟 學裏主要 使用的假 設,其説 服力較強,但由 於這一假設 中的核心概念 “效用”不 好處 理 , 因 此 這 一 假 設 應 用 於 實 際 情 況 分 析 難 度 很大。可能很少 有人會認為 假設②是正確 的,而薩伊 定律 “ 供 給 自 動 創 造 需 求 ” 可 能 會 使 人 認 為 很 有 些 道理,但實 際上,假 設②就 是薩伊定 律。假設 ③是凱 恩斯的絕對收入 假定,假設 ④是弗里德曼 的持久收入 假定,假設⑤ 是杜生貝 里的相對收 入假定, 假設⑥是 莫迪 利 安 尼 的 生 命 週 期 假 定 , 應 該 説 上 述 假 設 與 實 際情 況 都 有 些 吻 合 又 都 不 完 全 吻 合 , 僅 憑 其 中 的 任 一條 假 設 都 無 法 完 全 説 明 人 類 收 入 與 消 費 關 係 的 實 際情 況 。 人 類 收 入 與 消 費 的 關 係 是 經 濟 學 裏 最 基 本 的一 種 關 係 , 經 濟 學 流 派 的 差 異 有 些 就 是 由 於 對 這 種關 係 的 認 識 的 差 異 所 造 成 的 。 例 如 “ 擴 張 性 的 財 政政策”能夠 提高人們 的一時收入 ,根據假 設③這種 財政政策就能 夠刺激消 費,而根據 假設④這 種政策則 不能 明 顯 刺 激 消 費 , 這 就 形 成 了 凱 恩 斯 理 論 與 貨 幣 主義 理 論 的 主 要 差 異 。 對 收 入 和 消 費 這 種 基 本 的 、 並且 看 起 來 通 過 實 際 觀 察 應 該 能 夠 得 出 結 論 的 關 係 ,經 濟 學 家 們 都 得 不 出 一 個 基 本 符 合 現 實 情 況 並 且 比較 簡 明 的 結 論 , 由 此 可 見 , 要 想 構 建 出 一 個 無 矛 盾的且“放之四 海而皆準的 ”經濟理論, 幾乎是不可 能的 。(六 ) 關 於 政府 的 基 本 假 設① 政 府 是 英 明 且 大 公 無 私 的 , 總 能 找 到 最 佳 方案 來 為 該 國 的 全 體 公 民 謀 利 益 ;② 政 府 是 大 公 無 私 的 , 但 不 是 英 明 的 , 它 雖 然有 心 但 卻 無 力 找 出 最 佳 方 案 來 為 該 國 公 民 謀 利 益 ;③ 政 府 也 是 精 明 且 自 私 的 , 它 採 取 行 動 的 最 終目 的 是 為 自 己 謀 取 利 益 。在古典經 濟學和 有關計 劃經濟的 經濟學 理論中 ,基 本 上 使 用 第 一 種 假 設 , 而 在 現 代 西 方 經 濟 學 的 多種 流 派 中 , 主 要 使 用 第 二 種 假 設 , 但 公 共 選 擇 學 派則 使 用 第 三 種 假 設 。除了以上幾個方 面之外,經濟學 家還可以在其 他問 題 上 提 出 或 修 改 基 本 假 設 。 例 如 在 古 典 經 濟 學裏 , 假 設 當 事 人 對 相 關 信 息 的 掌 握 是 完 備 的 , 而 詹姆斯·莫里 斯、威廉 ·斯賓·維 克里和喬 治·阿克 洛夫、 約 瑟夫 · 斯 蒂格 利 茨 等人 , 則在 “ 不 對稱 信 息 ”的 假 設 下 分 別 發 展 出 各 自 的 理 論 而 榮 獲 諾 貝 爾 經 濟學 獎 。 應 該 説 獲 取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不 應 是 中 國 經 濟學 家 的 主 要 目 標 , 但 能 獲 獎 總 比 不 獲 獎 好 。 按 照 諾貝 爾 經 濟 學 獎 的 頒 獎 慣 例 , 中 國 經 濟 學 家 若 能 在 經濟 學 的 基 本 假 設 方 面 多 動 些 腦 筋 , 只 要 能 夠 提 出 一些 新 的 即 使 未 必 是 更 合 理 的 基 本 假 設 , 也 會 大 大 提
  • 高 中 國 經 濟 學 者 獲 取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的 概 率 。註 釋 :1 見李曉平:《道德的經濟學分析》,載於《江淮論壇》,2 0 0 0 年,第2 期。2 見李曉平:《關於 消費問題的一點研 究》,載於《財 貿研究》,1 9 9 5 年 ,第1 期 。
  • 新加坡的陸地運輸政策興大眾運輸對澳門的啓發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Chan Chan U * Introduction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SAR), Mr. Edmund Ho, has set the overall policy aim for his second term in office as to stimulat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Through the publication of Despatch No. 307 2005, the Centre for Quality of Life Studies (Centro de Estudos para a Qualidade de Vida) was instituted in the form of a project team (equipa de projecto). The prime function of the Centre is to establish conceptions of quality of life (QOL), the methodologies of assessment, as well as to select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indicators.1Mukherjee identified that there are essentially two perspectives in QOL research: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undertaken by "elites" to value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and conventional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which studies what people wa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 of life".2 The former can be interpreted as such that QOL research is an initiative taken by policy-makers, whereas the latter implies a wider coverage of research in a variety of academic domains. On the other hand,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QOL indicators is dependent on which domain is based on - economic, sociological or psychological.3 Whereas indicators based on theories of psychology are subjective in nature, economic indicators do not necessarily have links with the overall QOL (to be discussed later). Indicators based on sociological theories, or social indicators, acknowledge the defects of economic and psychological indicators, and thus tend to include bo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Social indicators therefore appear to be the more appropriate direction forward for developing QOL indicators for Macau. Social indicators have been widely in use in the West for a variety of purposes, namely for policy making in governments and marketing for busi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is Centre for Quality of Life Stud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icator system is required as a basis to serve another function of the Centre, that is to identify and characterize the principal social problems that affect the QOL of the population, and to propose short, medium or long-term measures and actions to rectify these problems.4 In other words, the QOL indicator system should at least provide a studied, if not scientific, basis for policy making.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dicators is something that is not new to Macau. The Statistics and Census Bureau has been calculating the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 formul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 for years. In some policy and academic research areas, namely the Macau Youth Indicators System, a study conducted by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on behalf of the Education and Youth Affairs Bureau (DSEJ), and the Monographic Studies on a Comprehensive Index System of Macau'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prepared jointly by th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nd the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with the sponsorship of the Macau Foundation, have been developed. On the national scale, 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now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commissioned in 1999 a study on the indicator system of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eople ("人民生活質量指 · Candidate for Master of Science in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at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標體系研究"),covering ainland China. Despite these efforts, the knowledge of the concept of social indicators still requires wider dissemination in order to stimulate exchanges of ideas between members of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widest possible consensus on what the QOL indicators for Macau should consist of. In addition, the concept of "quality of life" is almost a completely new concept for Macau. Needless to say, dissemination is more essential to this regard, and again for the same purpose as mentioned. Given the deficiency of experience to establish an institutionalized indicator system, the task to establish the QOL indicators is an entrepreneurial one. Through reviewing a selected collection of literature, this essay attempts to describe the concept of QOL and social indicators as well as debates and comments in their applications. A case study will also be quoted to reflect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social indicators in governance. Here, the author has no intention to draw conclusions on the direc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QOL indicators for Macau and the details of these indicators, but intends to draw from the findings of the selected literature in order to ignite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to debate on this issue. Definition of Quality of Life Before explor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quality of life", it must be emphasised that the definition of anotherterm, "standard of living" is very different. Economists define "standard of living" as the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per capita, which effectively means that the standard of living is a measure of satisfaction of basic needs such as food, clothing and shelter. Academics and specialists tend to separate the meanings of "quality" and "life" when attempting to define the term "quality of life". There has been less debate on what "quality" means, as it has been equated to "grade", or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dition is improving or deteriorating, or elevating or lowering. However, the meaning of "life" has been much debated, with arguments focused on whether it barely refers to mental life, or it should include certain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5 QOL is studied in a number of different disciplines. In philosophy, QOL is the reference for concepts of the good and the defence of these concepts. In psychology, it explains the concepts of mental health and causes of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human development. In social science, QOL explains how governments and markets contribute to better qualities of life and persons.6 Schuessler and Fisher argued that researches of QOL have been particularly prevalent in central or planned economies 7, although the author deems that this is not necessarily be the case, as QOL research is in reality more sophisticated in developed market economies.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urrently defines QOL as "the individual's perception of their position in life in the context of the culture and value systems in which they live and in relation to their goals."8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preferred not to formally define QOL, because it "has fewer roots in any particular scientific discipline". Instead the Organisation recommended the term "social well-being" to describe "the aggregate well-being of a group of individuals", and "societal well-being" to describe the evaluation of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society.9 Lane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and objective circumstances when defining QOL.10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consist of "a sense of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learning, growth", otherwise known as "quality of persons" (QP). The objective circumstances consist of "opportunities for exploitation by the person living a life", otherwise known as quality of conditions (QC). QOL is then a function of QP and QC, or QOL = f(QC, QP). Meanwhile, QOL depends on quality of persons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SWB). These two concepts are deliberately separated because the capacity to enjoy life (which belongs to, but not confined to, SWB) is clearly different from achieving such capacity (or personal or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which belongs to QP). QP in turn depends on the elements of such quality, the relations among the elements and justification or derivation of the included qualities. The elements include capacities, beliefs and knowledge, emotions and evaluation, as well as state of being. Throughout his life, a person develops certain parts of these qualities better than the others. This implies trade-off relations among the elements, and priorities exist among these elements, depending on particular needs. Indeed, the relationship will inevitably involve "matters of commensurability, ordering,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weighting (and) compatibility". This in turn implies some justification of these elements, which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consensus among those who have thought about the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Lane stressed that only those who possess "appropriate personal qualities" are able to exploit the elements that are said to produce a high QC (see table below). Finall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both QC and QP are not static but dynamic, which means changes to both of them will ultimately change QOL, and so does SWB. In short, Lane's concept to QOL is "what people do with what is given". Table 1 Qualities of Persons to Exploit Quality of Conditions11 This concept of QOL is supposed to provide a direction for governments to devise policies and programmes to promote the qualities of persons that are required to exploit the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constitute a high QC. However, this is not always the case, as Lane acknowledged, owing to historical factors like poverty, religion and authoritarianism; human development factors such as resistance intrinsic to individuals to change, the fact that people themselves do not acquire the theories of sources of well-being ("what makes them happy"), the focus on profitability, as well as the "doctrinal resistances" in the fields of psychology, economic theory,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Definition and Typology of Social Indicators Depending on the area of study, QOL can generally be addressed in three ways: by subjective estimation of well-being and happiness, by subjective estimation of satisfaction with specific domains, such as work, health,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and by social indicators that reflect the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12 Meanwhile, the United Nations restricts the measurement of QOL "by social indicators rather than by 'quantitative' measures of income and production."13 Whereas the first approach is derived from the context of medical science, the United Nations approach is derived from the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Nevertheless, the definitions of QOL, as described in the previous section, basically have all included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Social indicators appear to be the only way to measure both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subjective satisfaction of happiness as well as the specific domains of daily and mental life. The term "social indicators" was defined by the OECD as a "direct and valid statistical measure which monitors levels and changes over time in a fundamental social concern".14 The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defines social indicators as "measures of social well-being which provide a contemporary view of social conditions and monitor trends in a range of areas of social concerns over time."15 A Canadian consultancy firm identified four types of social indicators, according to the sources of data and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and economics are mainly used as the starting point: 1. Compendia of social statistics,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least sophisticated" approach. A number of social statistics are compiled and presented according to specific social areas; 2. Composite social indices, based on several variables in one or more specific areas of social concern; 3. Social modelling, which based on programme expenditures and socio-demographic and economic variables to explain particular outcomes in a social area; 4. Matrix-based social indicators, which are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prehensive social indicator approach", involve extending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focus of national accounts to include social dimensions as well.16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Land identified three classes of social indicators, according to the objects of measurement: 1. Normative welfare indicators, which measure welfare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directly and are subject to interpretate the direction of change of indicators, be it improving or deteriorating; 2. Satisfaction indicators, which were initially linked directly to the concept of QOL, particularly its links to the definition by Campbell etalas "a sense of achievement in one's work, an appreciation of beauty in nature and the arts, a feeling of identification with one's community, a sense of fulfilment of one's potential" .17 However, it was indicated that this class of social indicators might not be able to become a unique criterion for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and that policy actions failed to affect those areas of life which were deemed to be the most crucial. 3. Descriptive social indicators, with focus on "social measurements and analyses" which leads to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society, as well as the interrelation between these features, in both static and dynamic ways. They are "simply indexes of social conditions and changes therein over time for various segments of a population." Here, social conditions include both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human existence in a given society. This makes the coverage of descriptive social indicators more general than the two above.18 It i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indicators identified in the descriptive social indicators class that necessitates a definition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ocial indicators. Subjective social indicators are "individual perception and evaluation of social conditions", whereas objective social indicators are "statistics which represent social facts independently of personal evaluations"19. Examples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ocial indicators are listed below: Table 2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ocial Indicators20 Noll noted that the selection of the type of social indicators was dependant on the concept of welfare. Whereas the "level of living approach" in Scandinavia focuses on the objective living conditions and their determinant, the "quality of life approach" in the US focuses instead on subjective well-being. QOL in Germany, on the other hand, is approached by combining both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objective living conditions. In other words, "good living conditions...go together with positive subjective well-being."21 This approach can be further explained by the matrix below. Assuming all other factors are constant, the larger the proportion of population in the "well-being" category, the higher the welfare level of a society: Table 3 Categories of Quality of Life 22 Despite this combination, Noll doubted the usefulness of this concept in response to the goals of societal development, namel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epts of reflexive modernis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e therefore appealed for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cept so that it is able to maintain the pace with the times in observation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23. In his more recent work on constructing the "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 he added "social cohesion" and "sustainability" (together known as the "quality of society") in parallel with QOL as the three dimensional pillars to measure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al welfare.24 Thus QOL can be a category of the measurement of welfare, and QOL indicators are one of the indicator blocks of a larger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25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dicators Social indicators were applied initially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programmes. For example,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s in the Australian state of Victoria sponsored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in the late 1970s to establish a social indicators database, which provide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and to develop social indicators, which were categorised into functional areas of service delivery. Needs formulae were derived from these indicators for resource allocation between the regions. However, these indicators were deemed to be "of limited value"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because the indicators developed from the database were far too remote from the activities of the government programmes they were intended to evaluate.26 Through an extensive review of research proje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Ferriss identified a number of uses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statistical time series, social indicators are used to monitor the social system, helping to identify changes and to guide intervention to alter the course of social change. Extending time series into the future, while an imperfectly developed art, enables more realistic planning. The geographic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by governments through ecological indicators redistributes funds more equitably. By combining with programmatic activities to alter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change, social indicators may play a role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s. The social indicator "movement" has led to improvements in social measurement, social reporting, and social accounting and has stimulated measurement of the quality of life."27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such as the OECD, use social indicators for two purposes: to describe social developments in memb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to determine how effective the society and government have been in changing social outcomes. Noll noted of two functions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a means to measure welfare, whose objective is "to measure and monitor improvements or deteriorations of individual and societal well-being"; and to monitor social change, whose objective is "to measure and monitor structural changes and progress in modernization of a society and to register related problems and consequences."28 On the other hand, despite the specific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ch type of social indicators described in the previous section, they all share some common problems. Firstly, most social indicators are purely quantitative, and room to express the valuations and judgements of individuals does not exist. Secondly, most social indicators do not actually include societal goals within, and this could hamper measurements of performance.29 Finally, social indicators still merely serve as a function of enlightenment on social conditions.30 The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mes were further addressed by Armstrong etal, drawing from their experiences in the Crime Prevention Victoria project conducted in the state of Victoria in Australia, which involved the development of a social indicators system in order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31 The "inherent" difficulties included the following: 1. The selection of framework that will guide the development and analysis of indicators. A number of frameworks have been identified, namely sustainability, health, quality of life, local democracy and social capital. 2. Access to reliable cross-government comprehensive data base. Most social data held by government agencies is confidential or deemed sensitive to be published. Also, there is a problem of "ownership" of the coordinated database, and existing, collected data may not alway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search. 3. Collection of data is affected by different contexts, policy goals and government programmes. 4.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constructs, and the use of these definitions, will lead to the production of conflicting results. For example, the definition of "relative poverty" by the OECD is when a family income is below half of the median income of a particular country. But this definition means that richer countries have a higher poverty line, although this "does capture well the idea that what really matters is not just subsistence but also the a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mainstream society."32 5. The criteriaforthe selection of indicators and measures. Although the authors focused on performance indicators, criteria such as validity, relevance, appropriateness, robustness and manageability are deemed to be also relevant to social indicators. The definitions of these criteria are enlisted in the table 4. There are also diverging views on how indicators could or should be used. Provided the division of labour in public management is that the government determines priorities and allocating resources to its departments to achieve these priorities, and provided performance targets including financial and social indicators are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report the performance against the target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with different expertise then basically "(work) together to achieve a common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Table 4 Definitions of the Criteria for Indicators and Measures Selection 33 objective", or the priorities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 it was foreseen that "government priorities may change with a change of government, or even a change of minister, and changing the direction of Departments is costly." There is a possibility that the previous set of social indicators will be inappropriate for the new priorities, because the data collected will not match. There are also technical difficulties as the criteria for "success" are influenced by the type of data collected. Moreover, the weighting of both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which describe "what" is happening; and qualitative indicators, which demonstrate "why" a particular social phenomenon is happening, can influence the displacement of goals. Indicators tend to show results, not the costs of actions. They are also difficult to capture changes in outcomes over a short period of time. Meanwhile, because a change in an indicator is due to a variety of factors, it is difficult to separate these causes which together they contribute to that particular change. Finally, and most importantly, we cannot equate social indicators, which can identify social goals and targets, to performance indicators, which are served to identify organizational goals and targets.34 Summarising from the experience of social indicators appl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Cobb and Rixford listed 12 lessons for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social indicators that will make an impact to the society: 1. Obtaining a figure does not equate to establishinga good indicator. This is because quantities should reveal qualities, but qualities are "always ambiguous and that any statements about (them) are provisional rather than final." 2. Effective indicators require a clear conceptual basis. Ideally, concepts should be defined before data is collected, but in practice this is not easy.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measurement can help clarify a concept, the concept itself will not simply emerge from the data." 3. No indicators are free from values, because "all serious indicators work is political". Value judgements prevail from selecting indicators to the formulation of survey questions. 4. Comprehensiveness may tamper with effectiveness, because historically the most effective indicators tended to focus on one single issue, by guiding people to consider deeper questions. In addition, interpreting indicator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simply describing them. Indicators covering a small area for specific audiences tend to be more effective. 5. The symbolic value of an indicator may outweigh its value as a literal measure, especially the fact that indicators serve as metaphors, not statistics. 6. Indicators must not be confused with reality, because "even the best indicator is only a fractional measurement of the underlying reality." Multiple indicators measuring the same social phenomenon may overcome this problem. 7. Democratic establishment of indicators requires more than good public participation processes, the result of emphasis on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practice will effectively suffocate changes to status quo, and perhaps substantive justice, such as equal opportunities, should be emphasised instead. 8. Measurement does not necessarily induce appropriate action. 9. Better information may lead to better decisions and improved outcomes, but this is not easy. This is because indicators only have indirect effects to policy-making, and behaviour plays a larger part. 10. Innovative thinking on causes of a particular social problem is often required to resolve this problem, because indicators have a function of enlightenment, which are supposed to lead people to reconsider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a problem. 11. Indicators that reveal causes, not symptoms, of a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particular social problem should be searched in order to take action. Mere description of indicators without providing insight to trends is more unlikely to lead to remedial action. 12. Indicators provide the basis for setting outcomes as long as one has control over resources, that is if developers of indicators "have a connection to those with the power to make substantive changes." This brings us to determine who actually has the power to take action.35 Case Study: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in New Zealand In the Despatch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n instituting the Centre for Quality of Life Studies, the identified main issues of quality of life includ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s, remunerations and conditions of work, accessibilities to education, health,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work, conditions of public safety, quality of living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s well a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citizens in cultural, sports, recreational and civic life.36 Because the degree of urbanization in the MSAR is very high, it is quite possible to assess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opulation in Maca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quality of urban life. Her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which has been conducted in eight major cities in New Zealand since 2001.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e introduction can provide some implications on how QOL indicators can be applied in the domain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especially in governance. The eight major cities of New Zealand, North Shore, Waitakere, Auckland, Manukau, Hamilton, Wellington, Christchurch and Dunedin, comprise some 45.9% of the entire population. Population projection model suggests that 75% of the population growth in the country over the next 20 years will occur in these cities, of which around 60% will occur in the four cities in the region of Auckland.37 Addressing QOL in urban areas thus became important to guarant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ot only to the cities in question, but also to the overall majority of the population of New Zealand. The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1. Monitoring, where indicators are selected and data for the defined indicators are collected; 2. Reporting, where the monitored conditions are analysed and reported. Social and policy issues arisen from the monitoring stage are identified, not for participating cities, but for the metropolitan areas of New Zealand as a whole in comparison to the rest of the country; 3. Advocating policy responses and changes to the issues identified in the reporting stage. Some 56 QOL indicators were identified for monitoring purposes (see Appendix). Most of these indicators were then branched out to a number of measures. Data was broken down into national trends, differences in trends between the eight cities in total and the rest of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city trends. Indicators were presented according to ethnicity, age and sex, where possible and/or appropriate. The trends of the QOL indicators revealed a number of social and policy issues in the report on the Quality of Life in New Zealand's Eight Largest Cities 2003, otherwise more commonly known as the Quality of Life Report, They can be summarised as follows: 1. Cities are unsustainable; 2. Further work is still required to enhance community safety, despite improvement; 3. It is a "key challenge" to manage diversity; 4. City councils does not play sufficiently important role in enhancing social connectedness; 5. The socio-economic disadvantage has had impacts on QOL; 6. Members of the public want more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 7. There requires an ongoing monitoring of the QOL indicators.38 Based on these findings, the Report appealed for the Government, partner organisations and city councils to "work together". The ministerial portfolio of Urban Affairs, instituted in 2002, thus became the focal point of action.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Minister with responsibility of Urban Affairs (currently the Environment and Urban Affairs Minister), 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established an Urban Group and imposed a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New Zealand as the Group's direction of work. The focus of the programme of action is currentl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four areas: the quality and allocation of freshwater, energy,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sustainable cities and investing in child and youth development. Meanwhile, sin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ies is the overall policy priority, four work programmes that focus on cities are currently being conducted by the Ministry, with the ultimate aims to make cities as "centres for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nd to guarantee cities that are "liveable" and "support social well-being, quality of life and cultural identities": 1. The New Zealand Urban Design Protocol, a voluntary document open to signature by governments, the property sector, design professionals and other groups in order to help cities to become more economically competitive, liveable,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inclusive (in terms of equal opportunities), unique in identity and well-governed. The essential "design qualities" include context, character, choice, connections, creativity, custodianship and collaboration; 2. Urban Affairs Statement of Strategic Priorities, which will describe the key urban issues in New Zealand, the framework for priority setting and the actual priorities f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is Statement is currently being drafted, and is a joint effort between 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and other department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 local authorities; 3. Sustainable Cities Regional Programme, a project jointed implemented by agencie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which covers several key areas, such as development strategy, community development, migrant settlement, child and youth development, urban design and development, transport and compliance of law. Greater Auckland was selected as the first region for action, given its status as New Zealand's largest urban area; 4. Year of the Built Environment 2005, a campaign organised by the New Zealand Govern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New Zealand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dustry, research and professional institutes, "to explore and celebrate our built environment - the buildings, spaces and structures in which we live, work and play", and "will also raise awareness of how the built environment can be designed to create more liveable environments and how this helps to ensure a sustainable future forall ourcities and towns." Seminars, conferences, games and walks will be organized.39 The New Zealand Government has a clear objective in launching the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which is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ities. This objective affected the selection preference of indicators in the monitoring stage, to include factors such as student drop-out rates, natural environment indicators, traffic and public transport and the growth in the number of business. These are the areas where problems were identified, and actions were required to be taken. Meanwhile, the whole system of indicators gives emphasis on quality of public life, and only a few subjective indicators, such as the look and feel of the city and perceptions of safety, were included. Finall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indicators that were not of direct or immediate relationship with current policy priority, such as crime levels, voter turnout and the reference of the Treaty of Waitangi40, were also included in the system. Closing Remarks: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Quality of life cannot be equated to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QOL must be acknowledged in the studies of QOL. Although Lane's concept of QOL is effectively an ideal type and it encourages a rational approach in policy-making process, what is worth noted in his concept is that it suggests that the quality of persons must be developed in parallel in the quality of conditions. This parallel development is a dynamic and mutually-reinforcing process. From the public policy perspective, QOL studies can also be limited to a particular domain, such as the quality of urban life, the quality of work life, and the quality of family life, to give more relevance to the policy areas in question.41 The functions of social indicators are not merely confined to measuring and evaluating social phenomenon. Social indicators can also be used as tools for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o promot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as Australia's Crime Prevention Victoria and New Zealand's Quality of Life projects have inspired us. If established properly, social indicators effectively can measure the components of "quality of conditions" and "quality of persons" of Lane's concept of QOL. One of the ultimate aims of establishing a QOL indicator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olicy is to improve governance. Such purpose was best described by the Ontario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Social Development Council, as follows, although debates are still required on whether the coverage of the indicators is appropriate for Macau: "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a tool for community development which can be used to monitor key indicators that encompass the social, health,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dimensions of the quality of life in the community. (It) can be used to comment frequently on key issues that affect people and contribute to the public debate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in the community... Quality of Life is the product of the interplay among social, health,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which affect huma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42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ublic management, the emergence of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 means the focus of the work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executive agencies have shifted to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priorities set by the government. As a result, the objectives of th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must meet with the overall government objectives. Social indicators, being a means to measure social outcomes, can then be linked with departmental performances. Armstrong etal pointed out that "performance indicators evaluate specific projects and (programmes) while social indicators are directed towards larger social goals". In reality, the relations between performance indicators and social indicators are not that clear-cut, because the complexity of a particular social problem means joint efforts are usually required acros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order to resolve it. The outcome of a particular government programme could be viewed as a performance indicator to a government department, but as a social indicator by the higher level. Thus there is an overlap between social indicators and performance indicators, in the fields of achieving programme outcomes and the organizational or strategic performance (see table 5): Nonetheless, the role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evaluation instruments is still recognised. An investigation to the impacts of block transfers from the Federal to Provincial authorities to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 in Canada showed that social indicators can be used to evaluate social standards, areas of social programming such as employment and education, equity target Table 5 Uses of Social and Performance Indicators43 groups as well as the block-transfer programmes themselves.44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dicators also brings forth the issues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such as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required to manage programmes that are jointly implemented acros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e capacity-building of the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 read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published indicators so that correct conclusions can be drawn. Meanwhile, indicators contain "a normative element", meaning that they cannot be used as the only basis for resource allocation. Other political constraints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values of policy makers decide the criteria for success and values of delivery of government programmes, and they are subjective by every means. It is possible to resolve this constraint by employing the same technique used in the selection of social indicators, known as "values inquiry", but in turn this is constrained by the need to determine the prioriti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needs in the society, which is again a subjective exercise.45 Notes: 1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 30/2005, Boletim Ofical da RAEM, n.° 9/2005, I Série, 2005, pp.217-218 2 Mukherjee R, Quality of Life (Sage Publications, 1989). 3 Zhou C et al, Well-Off Society and Quality of Life—Indicators of Quality of Life Study i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ocial Sciences Documentation Publishing House, Beijing, 2003). 4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 30/2005, Boletim Ofical da RAEM, n.° 9/2005, I Série, 2005, pp. 217-218. 5 Schuessler KF & Fisher GA,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and Sociology", i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1 (1985), pp. 129-149. 6 Lane RE, "Quality of Life and Quality of Persons: A New Role
  •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for Government? " in Political Theory, Vol. 22, No.2 (1994), pp. 219-252. 7 Schuessler KF & Fisher GA,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and Sociology", i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1 (1985), pp. 129-149. 8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Justice Flagship, 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 http://dilibrary,acu.edu.au/resaerch/qlsj/definitions/ definitions.htm, accessed on 17th March 2005. 9 Schuessler KF & Fisher GA,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and Sociology", i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1 (1985), pp. 129-149. 10 Lane RE, "Quality of Life and Quality of Persons: A New Role for Government?", in Political Theory, Vol. 22, No.2 (1994), pp. 219-252. 11 Adopted from Lane RE, "Quality of Life and Quality of Persons: A New Role for Government?", in Political Theory, Vol. 22, No.2 (1994), pp. 219-252. 12 Orange LM, "Skills Development for Multicultural Rehabilitation Counselling — A Quality of Life Perspective", in Disability and Diversity - New Leadership for a New Era (The Howard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raining Center, 1997). 13 United Nations, Glossary of Environment Statistics, Studies in Methods, Series F, Vol. 67 (New York:United Nations, 1997) 14 A social concern is defined as "an identifiable and definable aspiration or concern of fundamental and direct importance to human well-being". See OECD, asuring Social Well-Being - A Progress Report o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Indicators Paris, OECD, 1976) and OECD, List of Social Concerns Common to Most OECD Countries (Paris, OECD, 1973). 15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National Progress of Indicators, paper prepared for 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Working Group of Statistical Experts (1999). 16 Ekos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The Use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Evaluation Instruments - Final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former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 (now 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 (1998). 17 Campbell A et al, The Quality of American Life—Perceptions, Evaluations and Satisfactions (Russell Sage Found, 1976). 18 Land KC, Social Indicators, from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9, (1983), pp. 1-26 19 Noll H-H, "Sozialindikatorenforsch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Konzepte, Forschungsansátze und Perspektiven", in Timmermann H ( e d . ) L e b e n s l a g e n , Sozialindikatorenforschung in beiden Teilen Deutschlands (Dadder, 1990), pp. 73-89. 20 Noll H-H, Social Indicators and Social Reporting –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symposium "Measuring Well-being and Social Indicators" (The Canadian Council on Social Development, 1996). 21 Ibid. 22 Zapf W, "Individuelle Wholfahrt-Lebensbedingungen und wahrgenommene Lebensqualitát", in Glatzer W & Zapf W (eds.), Lebensqualitát in der Bundersrepublik (Frankfurt and New York Campus, 1984), pp. 13-26. 23 Noll H-H, Social Indicators and Social Reporting-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symposium "Measuring Well-being and Social Indicators" (The Canadian Council on Social Development, 1996). 24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 does not merely measure QOL. The inclusion of social cohesion and sustainability means that the "quality of society" is also measured. "Values and attitudes" and "social structure" are measured under the umbrella of "monitoring social change". Thus the monitoring of "welfare" and "socialchange" becom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System. This is clearly out of the scope of this essay and will not be discussed. For related concepts, see Noll H-H, The 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A Tool for Welfare 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Social Chang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Researching Well-Be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ESRC) Research Group on Wellbe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University of Bath, United Kingdom; and Hans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Germany, 2004). 25 When describing the 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 Zhou Changcheng still translated the term as "European System of Quality of Life Indicators" ( "歐洲生活質量指標體系 " ),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 system measures concepts other than "quality of life" as well. See Zhou C et al, Well-Off Society and Quality of Life - Indicators of Quality of Life Study i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Documentation Publishing House, 2003), pp. 22-39. 26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 - 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02). 27 Ferriss AL, "The Uses of Social Indicators", from Social Forces, Vol. 66, No.3 (1988), pp. 601-617. 28 Noll H-H, The 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Indicators—A Tool for Welfare 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Social Chang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Researching Well-Be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ESRC) Research Group on Wellbe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United Kingdom, University of Bath; and Germany, Hans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2004). 29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indicators and performance indicators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Closing Remarks section. 30 Ekos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The Use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Evaluation Instruments - Final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former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 (now 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 (1998). 31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 - 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02). 32 OECD, Society at a Glance - OECD Social Indicators (Paris, OECD, 2001). 33 Adopted from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 — 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02). 34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02). 35 Cobb CW & Rixford C,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History of Social Indicators (Redefining Progress, 1998). 36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 30/2005, Boletim Ofical da RAEM, n.° 9/2005, I Série, 2005, pp. 217-218. 37 North Shore, Waitakere, Auckland and Manukau, From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Quality of Life in New Zealand's Eight Largest Cities 2003 (2004), pp. 15. 38 Quality of Life Project, Quality of Life in New Zealand's Eight Largest Cities 2003, (2004), pp. 5-6. 39 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website (http://www.mfe. govt.nz/issues/urban), accessed on 21st March 2005. 40 "A broad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upon which the British official and Maori chiefs made a political compact or covenant
  • 1.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Indicators to found a nation-state and building a functioning government in New Zealand", from the Treat of Waitangi website (http: //www.treatyofwaitangi.govt.nz), accessed on 21st March 2005. 41 Campbell et al, 1976; from Schuessler KF & Fisher GA,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and Sociology," from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1 (1985), pp. 129-149. 42 Ontario Social Development Council (1997). 43 Adopted from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Í2002V 44 See Ekos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The Use of Social Indicators as Evaluation Instruments — Final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former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 (now 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 (1998). 45 Armstrong et al, "Difficulties of Developing and Using Social Indicators to Evaluate Government Programs-A Critical Revi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Australasian Evalu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02). Appendix: Quality of Life Indicators in New Zealand, 200346
  • 澳門的貧窮問題與對策思考鄧玉華 *20 0 4年 五 月下 旬 ,在 上 海舉 行 了一 場 全球 扶 貧大 會 , 各 國 政 府 和 民 間 代 表 共 商 推 動 全 球 滅 貧 工作, 不 知 大 家 有 沒 有 參 與 該 次 會 議 。 差 不 多 同 一 時間, 澳 門 社 會 保 障學 會 也 就 同 一 問題 , 在 澳 門 教 科文中心 舉行了 一場“ 澳門 的貧窮 問題與 對策” 論壇 。事實 上 , 貧 窮 問 題 不 僅 是發 展 中 國 家 獨 有 , 澳 門 也有它 的 貧 窮 問 題 , 而 且 貧富 差 距 持 續 擴 大 , 論 壇 製造了 一 個 場 合 , 讓 有 關 和有 興 趣 的 人 士 共 商 如 何 面處?1 筆者 作 為 該次 論 壇 主 辦單 位 的 代 表, 亦 有 就 論題發 表 意 見 , 並 在 會 上 聽取 過 其 他 出 席 者 的 意 見 及觀 點 後 , 整 理 出 此 文 本 供 有 興 趣 者 參 考 。一、世界各地的貧窮問題2 1 世 紀 的 今 天, 人 類 社 會 出 現兩 極 化 的 生 活 面貌, 已 開 發 國 家 和 低 度 開發 的 國 家 , 在 物 質 生 活 上的差 距 越來 越 大 。世 界 上 仍有 2 8億 人 每 天收 入 不 足兩 美 元 , 其 中 1 2億 人 每 天 收 入 不 足 一 美 元 。2 當 中發達 國 家 主 要 位 於 北 半 球, 而 貧 窮 國 家 則 多 聚 集 於南 半 球 , 出 現 所 謂 “ 南 北 差 距 ” 的 情 況 。英國是工業化較早的國家之一,並曾一度為北 方的 城 鎮 帶 來 繁 榮 , 但 近 數 十 年 隨 着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已形成了“南富北窮”的現象,南方人民比北方的 享受 較 佳 的 福 利 。中國內地的貧困人口,主要分佈在農村地方,形成明 顯 的 城 鄉 二 元 結 構 社會 , 從 地 域 上 看 , 基 於 人口、 地 理 、 資 源 和政 策 等 因 素 , 存在 所 謂 東 西 部 的差距 。 而 貧 窮 問 題 其 實 不 限 於 西 部 的 鄉 村 , 東 部 的城市 也 有 它 的 貧 窮 問 題 。以 筆 者 較 熟 識 的 南 京 市 為例, 從 地 域 上 看 , 東 部 是 較 多 富 人 居 住 的 城 區 , 如南 京 大 學 童 星 教 授 形 容 南 京 市 : “ 東 富 西 貴 南 平 北窮 ” 。在澳門,眾所周 知北區是較多低 下階層居住的 區域,故澳門同樣有 所謂“南北差距 ”的問題,只是 與全 球 的 “ 南 北 差 距 ” 位 置 顛 倒 而 已 。從數字上看,全世界的 貧富差距在急劇惡化。 根據1 99 9年聯 合國 人 文發 展報 吿 研究 所得 , 已經 出 現極 嚴 重 的 兩 極 分 化 問 題 。 若 把 世 界 人 口 分 成 五 等份,收入最高1 /5人口與最低1 /5人口的比例由1 960年的 1 比 30,演 變為 1 9 9 7年 的 1 比7 4( 見表 1 ) 。 世界收入最高1 /5人口擁有86%的世界生產總值,控制68% 的 海外 投 資 資 金, 生 產 82% 的 世 界出 口 貨 品 ,擁 有 7 4% 的 世 界 通 訊 線 路 和 9 7 % 全 世 界 的 專 利 權 。反之收 入最低 1 / 5人口 在上 列各項 只佔 1 %左 右。 貧窮 落 後 問 題 之 嚴 重 性 , 可 見 一 斑 。香港是世界有名的富裕 城市,但繁榮背後,香 港同 時 出 現 嚴 重 的 貧 窮 問 題 , 多 方 面 的 研 究 都 有 類 同的 結 論 : 香 港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採 用 勞 動 人 口 收 入 統計 , 推 算 1 9 9 6年 香 港 有 8 5萬 貧 窮 人 士 , 佔 總 人 口1 3.4%。樂施會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研究,亦估計全港 有6 5萬 人 生活 處於 赤貧 狀 況 。城市大學一研究估計 香 港 約 有 6 0萬 貧 窮 人 士 。 香港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後來運 用1 9 96年人 口 抽查 數據 分 析, 計算 出 有資 產 規限的 貧 窮人 士 達 85萬 人 。綜 合 來説 , 香 港貧 窮 人 士約 佔 整 體 人 口 的 一 成 以 上 。3在 澳 門 , 用 以 量 度 貧 富 差 距 的 堅 尼 系 數 持 續 擴大 , 1 0年 前 為 0.41 ,五年前為0.43,最近一次調查* 澳門社會保障學會理事長、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 結果為0 .45。又按財富分配的“五分法”看,十年前家庭 收入 最 高的 2 0% 比最 低 的2 0%為 1 比 9,至 五 年前 為 1 比 1 0, 而 最 新 的 數 字 為 1 比 1 1 4 , 澳 門 的 貧 富差 距 持 續 擴 大 。表 1 過 去 1 0年 澳 門 的 貧 富 差 距 變 化二 、澳門的貧窮問 題(一 )貧 窮人 數過去十年 澳門的貧 富差距持 續擴大, 究竟貧窮 狀況如何 呢?據 澳門 統計暨 普查局 的資 料顯示 :20 02-2003年收入最低的1 /5家庭,平均每月收入3,31 6澳門元(以 下同 指澳 門元 ), 以每 一家 庭平 均有 3. 1 8人計,每人每月收入為1 ,042.8元,低於社會救助金的1 ,300元/人,就是以整個家庭平均有三人計算,收入最低的1 /5家庭的平均 月入也低於政府給予三人 家庭的社會救助金3,51 0元的水平。若以澳門有45萬人口計,1 /5的人口收入低於社會救助金的水平,就相當於 9萬 人 處於 這 境況 。 若社 會救 助 金水 平 就是 澳 門的貧 窮 線 的 話 , 即 是 有 1 / 5的 人 口 生 活 在 貧 窮 線 底下 。(二 )貧 窮標 準目前政府的社會救助金一人為每月1 ,300元,二人2,47 0元,被稱為“最低維生指數”,這即是澳門的 貧 窮 線 嗎 ? 這 標 準 是 根 據 甚 麼 和 如 何 計 算 出 來 的呢 ? 對 後 一 個 問 題 , 只 能 由 官 方 解 答 , 但 對 於 前 一個 問 題 , 在 論 壇 上 所 呈 現 的 意 見 ,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而 且 官 方 和 民 間 的 聲 音 並 不 一 致 。 如 立 法 議 員 梁 慶庭 表 示 : “ 政 府 現 無 意 訂 定 澳 門 的 貧 窮 線 , 但 民 間則 有 這 方 面 的 呼 聲 , 看 來 還 是 可 商 討 的 。 ” 香 港 社會 保 障 學 會 會 長 梁 寶 霖 表 示 : “ 在 香 港 , 他 們 是 不同 意 貧 窮 線 就 等 於 社 會 救 助 金 的 水 平 。 ” 而 澳 門 的民 間 團 體 亦 多 不 同 意 現 時 的 社 會 救 助 金 就 是 澳 門 的貧 窮 線 。表 2 澳門 社會 工 作局 的“ 最 低維 生指 數 ”1 993年,吳偉強所做的一項“澳門貧窮”研究,以“菜籃式 ”方法計 算澳門人基 本生活所 需,包括 人的 衣 、 食 、 住 、 行 、 教 育 和 醫 療 等 開 支 , 算 是 客 觀地指 出澳 門 的貧 窮 指標 , 研究 指出 當 年9月 份的 貧 窮指標 為澳 門 幣2 00 0元。520 0 0年 ,澳 門 社 會 保障 學 會 曾 建議 參 考 經 濟 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際貧窮線( I n t e r na t i o na lPov er t y L i ne S tandard)的介定方式,折衷地將澳門的貧窮線劃定為個人每月收入中位數的1 /3,於2000年計貧窮線標準約為1 ,7 00元。6 若以2003年每月收入中位數4,801 元計算 7,貧窮線標準即為1 ,602元。澳門 社 會 保 障 學 之 所 以 提 出 這 折 衷 方 案 , 乃 在 於 此 標準與 目 前的 所 謂“ 最 低 維生 指 數” 差 距 僅3 0 0至 4 0 0元 , 較 容 易 在 短 中 期 內 作 出 適 當 的 、 循 序 漸 進 的 調整 , 當 然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指 標 的 水 平 問 題 , 在 目 前 的“最 低維 生 指數 ” 下, 適 當的 增加 住 宿方 面 的補 助 是有 需 要 的 , 事 實 上 , 並 非 所 有 的 領 取 社 會 救 助 金 者都能 / 都 正 入 住 政 府 提 供的 廉 租 “ 社 會 房 屋 ” 。澳門理工學 院的賴偉良 副教授看來 亦傾向以收 入中位數的一定比率來計算,如1 /2或具體提到2,000元 的 水 平 。 在 澳 門 的 論 壇 上 , 也 有 學 者 提 出 以 思 格爾 系 數 法 來 定 出 貧 窮 線 。假若上述任 一指標都是 較為適當的 話,則澳門 落入 貧 窮 線 下 的 人 口 將 不 止 2 0% 。
  • 三 、較可能屬於貧困的人群(一 )失 業者 和低 收入 人 士失 業 者 由 於 喪 失 收 入 , 不 少 因 此 而 生 活 陷 入 困難 , 連 同 受 其 供 養 的 人 亦 受 牽 連 。 從 失 業 數 字 可見 , 1 9 9 9年 情 況 明 顯 變 壞 , 失 業 率 在 6% 以 上 , 以2003年計算,當年勞動人口有21 5,500人,失業率為6%,全年平均有1 2,930人失業,就業不足情況同樣轉差,2000年起徘徊有3%左右,2003年就業不足 者有5,81 9人(2.7%)。表 3 澳 門 近 年 的 失 業 和 就 業 不 足 率 (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失業情況轉 趨嚴重,除 有其結構性 原因外,整 體經 濟 情 況 變 壞 亦 為 主 因 。 如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經 十 多 年的持 續 正 增長 , 受 到 外圍 經 濟 環境 影 響 , 至1 9 9 8年開始 出 現較 大 幅 的回 落 , 雖然 由 2 00 0年 起情 況 得 以剎 住 , 但 內 部 消 費 情 況 未 有 太 大 起 色 , 導 致 失 業 和低 收 入 人 群 增 加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在 失 業 津 貼 上 的 支出由1 998年起有明顯增加,1 999-2001 年持續高企,至 2 0 0 2年 再 創 高 峰 。表 4 社會 保 障 基金 近 年 在失 業 津 貼上 的 支 出(百萬元計)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1 999年年報》,第34頁及《澳門社會保障基金2002年年報》,第37頁。(二 )雙 失青 少 年筆者 在 2 00 2年 中曾 作 過 的一 項 有 關青 少 年 失 學兼失業的研究,研究對象範圍介定在1 5- 1 9歲組的失學 、 失 業 人 數 , 因 為 再 低 或 再 高 的 年 齡 組 , 從 實 質及法制上根本 不存在“雙 失”問題(勞 資關係法關 於童工的寫法是“1 4歲以上”有條件地可就業),加 上統計 數據 上年 齡組 劃分 的限 制。 結果 顯示 ,於 1 9 99/2000學年,1 5- 1 9歲組的失學人數1 0,928名,而此年齡組 的勞 動人 數為 55 84名( 1 9 99年) ,失 業人 數 為1 47 3名( 1 999年),亦即“雙失”比例約為失學人數的1 3.5%,就業的37.6%,失學而沒有工作/未有意願工作/未清楚動向的佔48.9%。 8 從下 圖可 清楚 看到 整 體 情 況 ( 圖 1 ) 。按照統計暨普查局的《2000/0 1 教育調查》,中、小 學 生 離 校 人 數 及 原 因 中 ,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導 致 的 只有1 8人,相當於0.7%,反映因經濟困難而導致輟學的 比 例 不 高 , 但 這 就 僅 反 映 離 校 情 況 , 早 已 離 開 學校 系 統 的 青 少 年 是 否 也 是 基 於 經 濟 原 因 而 無 法 繼 續學 業 就 不 得 而 知 。 無 論 如 何 , 在 現 今 澳 門 社 會 因 經濟 困 難 而 不 能 完 成 中 學 是 我 們 不 願 意 見 到 的 。失學而有就業的1 5-1 9歲青少年只37.6%,其餘就 靠 家 庭 在 經 濟 上 支 援 , 對 家 長 和 青 少 年 本 身 均 不好受,而 更令人憂 心的是 “雙失” 容易行差 踏錯, 對家 庭 和 社 會 造 成 額 外 的 負 擔 。圖1 失學 青少 年處 境(三 )婦 女和 單親 家 庭世界各 地的貧 窮人口 中,女 性所佔 比例都 較大 ,澳 門 的 情 況 也 不 例 外 。 “ 根 據 社 會 工 作 局 的 資 料 顯示 : 領 取 社 會 救 助 金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是 長 者 、 弱 能 人士和 單 親 家 庭。 在 2 0 0 2年 向 該 局 領 取社 會 救 助 金 的單親 家 庭 共 1 , 0 8 9個 , 當 中 9 0 2個 為 女 性 單 親 , 佔83%, 反 映女 性貧 窮 人口 中所 佔 的比 例較 高 。”9(四)老年 人於2 00 2年 社會 工 作局 發放 的各 類 援助 金共 62 8 0份, 當 中老 年 59份 , 老年 救 濟金 的 補 充援 助 金1 9 9 4份,佔約1 /3(32.7%)。10 又參照2002年領取社會保障基 金的 社 會救 濟 金為 50 2 8人 11 , 當中 包 含了 社 會工作 局 發 放的 1 9 9 4份 因 老 年而 領 取 補 充援 助 金 的 人數 12 , 這 些 都 是 基 於 收 入 不 足 的 情 況 而 引 起 。 至 於
  • 2002年領取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人數為7,7 34名,這 是 基 於 過 去 曾 符 合 供 款 要 求 而 構 成 , 如 這 些 老 年人本身 有物 業、 有貯 蓄和 /或有 親人 照顧 者, 每個 月領 取 1 1 5 0元 養 老 金 , 生 活 應 是 不 愁 的 , 反 之 就 觸 襟見 肘 , 所 得 比 政 府 所 定 的 每 月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還 要低 。(五 ) 弱能 人 士於 2 0 0 2年 社 會 工 作 局 發 放 援 助 金 予 因 缺 乏 或 無工作 能力 的有 54人, 嚴重 疾病 的5 09人, 而殘 疾救 濟金的補充援 助金有4 45人 13 ,後者包 含在20 02年領 取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社 會 救 濟 金 的 5 0 2 8人 中 , 而 當 年 完全符 合 領取 社 會保 障 基金 的 殘疾 恤 金者 有 72 7 人。 14因 殘 疾 而 需 領 取 社 會 工 作 局 的 援 助 金 或 社 會 保 障 基金 的 殘 疾 恤 金 , 大 概 都 是 經 濟 生 活 處 於 貧 困 者 。四、造 成貧困 的原 因從以上 提到 的本澳 貧困 人群看 ,大 致可以 説個 人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失 業 、 年 老 無 依 等 是 導 致 貧 困 的 原因 。 同 樣 屬 華 人 社 會 的 台 灣 , 學 者 陸 光 早 年 的 研 究將 貧 窮 成 因 分 成 作 不 同 的 分 類 , 如 以 病 理 學 的 觀點 , 貧 窮 原 因 有 生 理 方 面 、 心 理 方 面 、 習 慣 方 面 、才 能 方 面 ; 社 會 結 構 觀 點 則 如 生 而 貧 窮 但 得 不 到 社會 協 助 , 家 庭 人 口 過 多 , 缺 乏 就 業 機 會 , 薪 酬 偏低 , 產 業 轉 型 引 致 失 業 , 家 庭 結 構 變 化 導 致 削 弱 經濟 功 能 ,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 15 以 此 分 析 澳 門的 貧 窮 成 因 , 相 信 仍 有 相 當 參 考 價 值 。 但 筆 者 在 此嘗 試 提 出 另 一 種 結 構 , 即 個 人 因 素 、 社 會 結 構 因 素和 災 難 因 素 , 簡 單 列 表 如 下 :表 5 貧窮成因分類在澳門 ,最 常見的 天災 是颱風 ,其 他如水 災、 傳染病 等 則屬 罕 見 ,就 算 20 0 3年鄰 近 地區 爆 發 S A R S ,澳 門 也 能 避 過 一 劫 。 災 難 除 源 於 自 然 環 境 外 , 不 少夾 雜 人 為 因 素 , 如 火 災 、 貯 油 庫 爆 炸 、 海 陸 空 的 交通 意 外 等 。 火 災 、 風 災 、 意 外 均 可 導 致 財 物 捐 失 ,身 體 傷 害 , 受 災 者 可 能 因 此 一 朝 內 陷 於 貧 困 。 無 論如 何 , 因 災 難 而 導 致 貧 窮 的 比 例 固 然 較 少 , 但 它 既不 屬 於 個 人 因 素 , 也 不 屬 於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 故 這 裏闢 成 一 欄 。很多時聽 到某人 貧窮乃 咎由自取 ,個人 行差踏 錯所 致 , 如 嗜 賭 、 濫 用 藥 物 , 甚 至 對 某 些 殘 疾 者 也 帶上“有 色眼 鏡” 視之 。當 然筆者 反對 任何 帶有 歧視 的看 法 , 尤 其 是 有 些 疾 病 、 傷 殘 乃 源 於 意 外 或 其 他 人的 過 失 , 但 疾 病 、 傷 殘 以 及 個 人 的 偏 差 行 為 , 都 可能 導 致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和 貧 窮 的 情 況 出 現 。現今澳門 社會, 更普遍 的導致貧 窮因素 要算是 社會 結 構 的 轉 變 , 小 則 如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 小 家 庭 和 家庭 人 口 少 令 家 庭 的 應 對 能 力 削 弱 , 包 括 應 付 家 庭 經濟 收 入 減 少 的 能 力 。 另 一 更 常 見 且 我 們 一 輩 體 會 較深 的 情 況 就 是 經 濟 逆 轉 帶 來 的 經 濟 衝 擊 , 當 然 還 有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導 致 失 業 和 就 業 不 足 率 上 升 , 人 們 收入 減 少 , 領 取 失 業 津 貼 和 社 會 援 助 的 人 增 加 。五 、解決貧窮問題的對策(一 )扶 貧 策略 分類 系 統香港學 者莫 泰基 談到 要發展 針對 性的 滅貧 措施 ,認 為 較 理 想 和 細 緻 的 滅 貧 方 法 是 依 據 不 同 貧 窮 人 群類 別 作 出 針 對 性 的 做 法 , 而 制 定 措 施 之 前 , 更 要 先制 訂 貧 窮 線 。 16 有 關 制 定 貧 窮 線 的 問 題 , 筆 者 所 屬的 澳 門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早 提 出 過 制 定 本 澳 貧 窮 線 的 需要 17,在 此 不 作 詳 述 。 以 下 針 對 扶 貧 問 題 系 統 地 提出 應 對 辦 法 :這 裏 筆 者 嘗 試 將 扶 貧 工 作 大 略 分 成 四 方 面 :1 . 積 極長 期 的: 乃 一 些具 發 展性 的 安排 , 如 良好 制 度 的 建 立 或 完 善 , 對 個 人 能 力 和 社 會 關 懷 意 識的 提 高 。2. 積 極短 期 的: 着 重 解決 當 前問 題 ,尤 其 基 本生 活 所 需 , 提 起 受 助 者 的 積 極 性 , 助 其 渡 過 難 關 ,脱 離 貧 窮 境 地 。3. 消 極短 期 的: 對 於 明顯 缺 乏自 身 條件 者 , 在積 極 短 期 的 措 施 以 外 , 再 作 額 外 的 支 援 , 藉 以 減 輕問 題 , 改 善 生 活 條 件 。4. 消 極 長期 的 : 對永 久 喪 失復 元 能 力者 , 提 供適 切 的 援 助 和 服 務 , 而 各 項 措 施 主 要 為 起 維 持 作用 。上述四 方面的 扶貧工 作,當 然以第 一種最 佳, 因為 在 有 關 制 度 完 善 下 , 人 們 既 維 持 積 極 性 , 也 不 擔心 一 天 失 去 謀 生 能 力 時 而 基 本 生 活 不 計 。 至 於 另 外三 方 面 的 工 作 , 因 應 個 別 人 士 需 要 , 部 分 仍 有 保 留
  • 價 值 , 就 是 消 極 長 期 的 工 作 , 也 得 照 顧 少 數 有 特 別需 求 的 人 而 繼 續 提 供 , 但 這 些 都 只 應 視 為 補 充 性的。 事 實 上 , 一 個 良 好 的制 度 也 需 按 社 會 發 展 而 不斷完 善 , 因 此 ,扶 貧 工 作 還 是需 要 多 管 齊 下 。表 6 四方 面 的扶 貧 工 作各式各樣的扶貧工作中 ,有直接的金錢援助, 有服務提供,也有非 金錢/物質的援 助,金錢援助和 某些社 會 服 務 , 主 要 在 於 維 持 和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和減輕 貧 困 者 的 負 擔 , 至 於 非 物 質 援 助 和 某 些 社 會 服務 , 則 在 發 展 受 助 者 的 能 力 以 致 維 護 受 助 者 的 尊 嚴和 建 立 自 信 。(二) 澳門 現有各 項扶 貧工 作1.社會保險這是一種供款式的社會 保障制度,儘管供款人 和受益 人 所 作 的 供 款 乃 定 額 和 水 平 低 , 但 供 款 達 要 求者, 對 年 老 退 休 、 殘 疾 、 失 業 等 有 一 定 的 保 障 。 以年老 退 休為 例 , 每月 可 取 得1 1 5 0元 , 對 一些 本 身 略有 積 蓄 和 有 子 女 照 顧 的 人 士 , 這 筆 錢 或 許 視 作 “ 生果 金 ” , 當 然 對 那 些 只 賴 此 維 生 的 則 屬 必 要 , 且 仍感 不 足 , 需 要 加 上 其 他 的 援 助 。2.社會救助為一種非供款式的社會 保障制度,主要針對貧 困人 士 和 家 庭 , 經 有 關 當 局 審 查 資 格 而 決 定 發 放 。 發放金 額標 準見 表2的最 低 維生 指數 。以 一人 計算 最 低維生 指 數定 為 1 3 0 0元 , 不 少人 認 為此 金 額的 援 助 是難 以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3.特別津貼在常規的社會保險和社 會救助外,有關當局因 應社 會 經 濟 狀 況 變 差 , 設 定 一 些 臨 時 援 助 的 項 目 , 以擴 大 援 助 對 象 範 圍 和 增 加 對 符 合 條 件 者 的 援 助 力度 。 如 由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負 責 的 “ 援 助 有 特 別 困 難 的本地失業人 士”,由 社會工作局 負責的“ 援助三類 特困 家 庭 ” 計 劃 等 , 而 政 府 為 此 需 額 外 撥 款 。4.醫療保障按現行法例,政 府醫院對下述人 員提供免費的 門診和 住 院 護 理, 這 些 人 包 括孕 婦 、 產 婦 、6 5歲 或 6 5歲 以 上 的 老 人 、 1 3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初 、 高 中 學 生 、公務員(但實 際上每月有 在薪金中扣除 )、傳染病 病人 、 癌 症 病 人 、 精 神 病 病 人 、 貧 困 個 人 和 家 庭 、 吸毒 者 和 囚 犯 等 。 一 般 市 民 亦 可 免 費 接 受 政 府 各 分 區衛 生 中 心 的 初 級 護 理 服 務 。而按照政府的資助計劃 ,鏡湖醫院對合資格的 病人 提 供 免 費 初 級 和 專 科 醫 療 衛 生 。 鏡 湖 醫 院 按 照 自己 的 慈 善 計 劃 , 為 貧 困 的 病 人 提 供 有 限 的 免 費 服務 。 除 了 由 政 府 資 助 和 慈 善 撥 款 提 供 的 免 費 服 務外, 鏡湖 醫院 是一 家私 立 的服 務收 費醫 院。 185.義務教育十年的義務教育(幼稚 園高班到中學三年級) 確為 不 少 家 庭 減 輕 了 負 擔 , 也 利 於 減 少 輟 學 , 目 前 有關 當 局 正 研 究 延 伸 義 務 教 育 的 年 期 , 對 提 升 澳 門 整體 的 文 化 教 育 水 平 是 好 的 , 雖 然 民 間 對 此 制 度 的 公平 性 和 適 當 性 仍 有 意 見 。 從 處 理 貧 窮 問 題 的 角 度 出發 , 最 重 要 的 是 讓 適 齡 學 子 不 會 因 貧 窮 而 無 法 完 成基 礎 教 育 , 同 時 , 新 一 代 教 育 水 平 的 提 高 , 對 於 貧困 家 庭 脱 貧 也 有 利 。6.社會房屋這是一種由政府 提供租金較廉的 住宅單位,藉 以減 低 貧 窮 或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負 擔 。 筆 者 認 為 , 領 取 社會 救 助 者 若 同 時 能 入 住 社 會 房 屋 , 方 能 達 到 解 決 基本 生 活 所 需 , 以 金 額 計 亦 差 不 多 是 收 入 中 位 數 的1/3。7.有資助的職業培訓一般的職業 培訓長期存 在,而近年 失業率高企 的情況下(見表3),政府推出了有津貼的職業培訓(含
  • 基 本 文 化 班 ) , 以 減 輕 因 失 業 而 帶 來 的 社 會 衝 擊 。然而, 有關 安排 卻受 到諸 多批評 ,如 以4億元 透過 大專院校提供4,000個培訓名額是否太過優厚,有津貼培訓 是 否 使 人 寧 願 接 受 培訓 而 不 接 受 低 薪 金 的 工 作等 。8.以工代賑這是繼有津貼 的文化班後 ,政府於20 04年5月 開始推行的“社區就業輔助 計劃”,這其實不是完整 的以工 代 賑 方 式 , 嚴 格 來 説 是 變 相 的 有 津 貼 培 訓 , 而當中 的 培 訓 改 在 實 際 工 作埸 所 參 與 工 作 進 行 。 在 有關當 局 回 覆 立 法 議 員 的 查詢 中 表 示 : 計 劃 旨 在 鼓 勵協助 家 庭 援 助 金 受 益 人 重 新 就 業 , 自 力 更 新 , 加 強他們 對 社 會 的 責 任 感 。 同 時 在 實 踐 過 程 中 , 幫 助 長期失 業 人 士 重 建 工 作 信 心 和 習 慣 , 協 助 克 服 再 就 業的障 礙 ,提 升 就業 能 力。 參 加 者每 月 可獲 津 貼2 0 0 0元, 表現 優 秀者 可 多獲 1 0 0 0元 的 獎勵 津貼 。199.各類社會服務澳門近年社會福利服務 朝多元化發展,可減輕 家庭照 顧 兒 童 、 長 者 和 殘 疾 成 員 的 壓 力 , 又 由 於 各 類社會 服 務 多 由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興 辦 或 管 理 , 且 多 獲得 政 府 的 資 助 , 使 服 務 費 用 廉 宜 , 對 經 濟 困 難 的 家庭 有 減 輕 負 擔 的 作 用 。1 0.鼓吹社會互助正是由於社會服務多由民間非營利團體興辦, 有社會 互 助 的 特 徵 。 而 這 裏 特 別 強 調 的 社 會 互 助 , 不單止 是 行 動 上 的 , 也 是 觀 念 上 的 , 包 含 了 社 會 上 人與人 之 間 的 互 相 諒 解 、 支 持 和 幫 助 , 皆 因 很 多 時 受助的 貧 困 人 士 易 受 到 社 會 的 排 斥 。 舉 例 而 言 , 有 社團舉辦“饑饉30”的活動,有學校安排學生嚐“貧富餐 ” 的 活 動 , 既 可 讓 參 加 者 珍 惜 資 源 , 亦 可 令 他 們明白 貧 窮 者 的 處 境 和 感 受。 此 外 , 組 織 社 會 上 實 物的送 贈 , 同 樣 可 援 助 有 需 要 者 和 不 致 浪 費 仍 有 用 的物 品 。1 1.企業社會責任政府和民間非營利組織 ,道理上以公共利益或 集體利 益 而 存 在 , 必 然 要 實 踐 一 定 的 社 會 責 任 , 而 這裏着意 提出的 是企業 在盈 利以外 所兼顧 的社會 責任 。如 公 共 汽 車 公 司 為 長 者 提 供 半 費 服 務 , 有 電 訊 公 司對持有社會工作局 發出之有效“受 益者認別”的人 士提供 低 收 費 的 服 務 , 其 他 公 共 服 務 企 業 多 有 類 似 安排。 這 些 生 活 上 的 必 須 服 務 , 對 低 收 入 人 士 來 説 很重 要 。12 ..減費上述提到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點出的只是減少收費 的 部 分 , 企 業 當 然 還可 在 其 他 方 面 表 達 其 對 社會責 任 的 承 擔 。 而 説 到 對貧 困 者 減 費 , 各 個 領 域 部門都 會 涉 足 過 , 如 食 肆 向長 者 提 供 折 扣 , 民 間 非 營利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對不 同 收 入 的 家 庭作 不 同 的 收 費 減免, 政 府 作 出 的 減 税 行 為等 , 雖 然 有 些 不 完 全 針 對貧 困 人 士 。(三) 建構完 善澳 門的扶 貧工 作任何一個社會,都會面對過貧窮的問題,所採 用的應 對 方 式 很 少 是單 一 的 , 因 為 面對 不 同 的 貧 窮 人群和 貧 窮 成 因 , 自 然 有 不同 的 處 理 辦 法 , 而 且 往 往需 要 多 管 齊 下 才 可 見 成 效 。今天,赤貧的情況在澳門已很罕見,現行制度上亦可 解 決 到 貧 困 人 士 的 温飽 問 題 , 但 相 對 貧 窮 就 較難消 滅 , 從 上 述 的 數 字 中亦 已 見 到 貧 窮 人 口 比 例 在擴大 , 因 此 , 我 們 有 需 要在 完 善 各 相 關 的 制 度 上 多下 苦 工 , 這 些 制 度 包 括 社 會 保 障 、 醫 療 保 障 、 教育、 社 會 房 屋 等 , 而 各 制度 間 應 互 相 協 調 , 一 方 面做到 保 障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需要 , 另 一 方 面 讓 有 能 力 者為自 己 的 退 休 或 不 測 事 故而 可 能 招 致 生 活 困 難 做 好準 備 工 作 。建構良好的制度,是一項長期而積極的做法,其他因 應 時 勢 和 需 要 而 作 出短 期 甚 至 消 極 的 做 法 是 在所難 免 的 , 因 為 人 的 温 飽 和 基 本 的 社 會 福 利 乃 人 的基本 權 利 , 必 須 予 以 維 護。 除 以 上 所 指 出 澳 門 的 扶貧措 施 外 , 不 妨 研 究 和 嘗試 更 多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 例如政 府 可 制定 政 策 鼓勵 企 業 聘 用4 0歲 以上 低 學 歷 人士; 政 府 有 條 件 下 主 動 創造 或 鼓 勵 創 造 職 位 , 容 納一 些 就 業 困 難 人 士 ; 各 方 面 都 可 就 本 身 所 長 和 範圍, 提 供 教 導 理 財 方 法 (如 濟 貧 機 構 教 導 受 助 者 如何 管 理 每 月 所 收 到 有 限 的 援 助 金 ) 以 致 投 資 態 度 與知 識 ( 如 政 府 或 企 業 宣 傳 、 教 導 如 何 減 低 理 財 上 的風險 ); 亦 可採 用 傳統 的 實物 (包 括 “二 手 ”用 品 )的募 集 和 分 發 予 有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這 方 面 的 工 作較宜 由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辦理 , 但 必 須 講 求 行 事 的 信責度(Account ab i l i t y)。六、結語縱然貧窮問題普遍存在於每一社會,但澳門貧富
  • 差距 持 續 擴 大, 約 有 超 過 2 0% 人 口 的 收 入 低 於 政 府沿用的“最低 維生指數” ,在澳門這個 尚算富裕的 社會 , 尤 應 有 更 大 的 能 耐 去 關 心 生 活 在 貧 困 的 一 群 。本文除點出澳門 貧窮問題的嚴重 性外,亦指出 那些 較 可 能 的 貧 困 人 群 , 貧 困 問 題 的 一 般 成 因 , 並 探討 解 決 貧 困 問 題 的 對 策 。 事 實 上 , 澳 門 由 政 府 到 民間 都 有 推 出 各 類 的 扶 貧 工 作 , 如 社 會 保 障 、 醫 療 保障 、 義 務 教 育 、 社 會 房 屋 、 職 業 培 訓 、 各 類 社 會 服務 和 減 免 收 費 等 。 筆 者 深 信 長 遠 而 積 極 的 做 法 , 是要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保 障 制 度 , 同 時 也 要 因 應 實 際 需 要而 推 行 其 他 扶 貧 措 施 , 管 他 是 短 期 的 或 消 極 的 也好 , 畢 竟 人 們 的 温 飽 與 社 會 福 利 是 基 本 權 利 之 一 。貧窮是一個長期 的社會問題,必 須要有作“持 久戰 ” 的 準 備 , 透 過 政 府 和 民 間 組 織 的 合 作 , 以 舒 緩因 貧 困 而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 事 實 上 , 貧 窮 問 題 的 化解 , 亦 有 助 減 少 其 他 社 會 問 題 的 產 生 。註 釋 :1 出席論壇的有立法議員、相關範疇的官方及民間機構代表、 學者 和學 術 團體 成員 等 。2 《澳門 日報》 ,2 0 0 4 年 5 月2 2 日 。3 莫泰基:《香港滅貧政策探索:社會發展的構思》,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 99 年,自序及第3頁。4 統計暨普查局:《2002/2003住戶收支調查》,2004年。5 吳偉強:《9 0年代初期澳門貧窮問題研究》,暨南大學碩士論 文, 1 9 9 6 年 。6 澳門社會保障學會:《公平對待供款受益人權益》,載於《 大 眾報 》 ,2 0 0 0 年 8 月1 9 日 。7 勞工暨就業局網頁:http:/www.dste.gov.mo/8 鄧玉華:《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澳門社會保障學會 ,2 0 0 3 年 ,第 1 6 6 頁 。9 林舜華:《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反思本澳女性貧窮問題 》 “ 澳 門 的 貧 窮 問 題 與 對 策 ” 論 壇 上 的 發 言 稿 ,2 0 0 4 年 5 月 2 9 日 。10 《 社會工作局2 0 0 2 年工作報告》,2 0 0 3 年,第6 頁。11 《 社會保障基金2 0 0 2 年度報告》,2 0 0 3 年,第3 2 頁。12 社會救濟金是發放予在本地常住至少7年,經由社會工作局證明缺 乏用以維生 的基本收 入,年齡6 5 歲或以 上(如經社會保障基金健康檢查委員會證明喪失工作能力者,則年滿1 8 歲或以上) ,並無從事任 何有薪酬的 工作, 亦無 權領 取養 老金 或殘 疾恤 金者 。13 同 註9 。14 同註1 0 。15 詹火生等編著:《當代社會變遷與問題》,國立空中大學,1 9 9 0 年,第8 9 -9 0 頁。16 同註3 ,第7 2 -8 7 頁。17 澳門社會保障學會籌備委員會:《制訂官方貧窮線刻不容緩》 ,載於 《澳門 日報》 ,1 9 9 9 年 1 2 月 2 8 日 。18 梁氏顧問有限公司:《澳門衛生體制的研究與評估報告書》,2 0 0 1 年,第1 1 5 頁 。19 《澳門日報》,2 0 0 4 年2 月8 日。
  • 從東亞各國現狀看澳門社會福利體制梁啓賢*一 、引言東 亞 地 區 自 7 0年 代 經 濟 起 飛 , 以 日 本 及 亞 洲 四小龍 (南 韓、 台灣 、香 港、 新加 坡) 為代 表的 國家 創造 了 令 人 刮 目 相 看 的 經 濟 神 話 , 東 亞 福 利 國 家 也 吸引 不 少 學 者 研 究 此 地 區 的 社 會 政 策 ;然而,由於 文化 、 經 濟 、 發 展 歷 史 等 等 的 差 異 , 西 方 的 福 利 理 論似 乎 不 能 完 全 理 解 東 亞 地 區 的 福 利 體 制 , 因 此 , 不同 的 學 者 開 始 鑽 研 東 亞 地 區 的 福 利 體 制 。E s p i n g-Andersen 在 The T h ree Wor lds of Wel f a reCap i t a l i sm提出“福 利體制 ”(we l fa re reg imes)的 概念,並歸納出自由的( l i be ra l );保守的(conserva t i v e);以及社會民主的(soc i a l democ ra t i c)三種 西 方 福 利 國家 體 制 , 分 別 以 美 國 、 德 國 、 瑞 典 為 代 表 性 國 家 。1在福利體制特性上,如E s pi n g-Ande r s e n指出,東亞國 家 無 法 以 其 原 有 的 三 種 體 制 來 分 析 , 而 可 能 要 開拓 第 四 種 福 利 體 制 的 研 究 。 及 後 ,E s p i n g-Ande rs e n在Wel f a re S t a t e i n Trans i t i on 中,指出東亞的社會 福利體制發展有異於西方的模式,按照Esp in g-Anderse n的 説 法 , 東 亞 地 區 的 福 利 體 制 是 保 守 的 家 長 制 度 和自 由 主 義 的 混 合 體 , 市 場 仍 是 處 於 主 導 地 位 , 國 家的 角 色 仍 是 剩 餘 福 利 模 式 (re s idua l we l f a re )。 2E sp i n g-Andersen 的論點引起其他學者的研究興趣,他們企 圖 證 明 福 利 國 家 體 制 並 非 只 有 三 種 類 型 。3 特 別是 針 對 東 亞 社 會 的 特 性 , 很 多 學 者 均 開 展 以 東 亞 地區 的 福 利 體 制 為 研 究 對 象 , 並 嘗 試 建 立 分 析 東 亞 福利 體 制 的 理 論 。4過去 ,有 關東 亞地 區的 福 利體 制研 究, 大多 是 集中 在 日 本 及 亞 洲 四 小 龍 的 研 究 , 及 後 中 國 實 施 改 革開 放 政 策 後 , 也 吸 引 不 少 學 者 針 對 中 國 的 社 會 福 利體 制 、 政 策 等 等 範 疇 進 行 研 究 。5可 是 , 過 去 鮮 有 針 對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體 制 的 研究,其 原因 可能 是: ①澳 門地理 面積 狹小 ,人 口只 有40多 萬,難 以吸 引外界 的注 意;② 過去 ,澳門 政府 不大 重 視 高 等 教 育 及 研 究 工 作 , 因 此 令 外 界 對 澳 門 社會 的 認 識 有 限 ; ③ 由 於 在 1 9 9 1 年 前 , 澳 門 所 有 的 官方 文 件 只 有 葡 萄 牙 文 的 版 本 , 在 1 9 9 1 年 後 , 中 文 始成 為 官 方 語 言 , 由 於 語 言 問 題 , 使 外 界 人 士 不 能 充分 掌 握 澳 門 的 情 況 。 因 此 , 澳 門 的 福 利 體 制 研 究 可能 是 東 亞 地 區 研 究 中 的 較 為 空 白 的 地 方 。二、 甚 麼 是 東 亞 地區 的 福 利 體 制 ?E sp i n g-Ande rse n 於 1 9 96年進 一步詳 細說 明體 制( reg ime s)的概 念 , 指 出體 制 並 非 局 限於 政 府 的 公 共福 利 , 更 不 可 限 於 單 一 、 特 定 的 福 利 政 策 與 方 案 ,而 是 包 括 政 府 、 市 場 與 家 戶 的 總 體 福 利 生 產 , 體 制這 個 概 念 , 因 具 有 各 種 現 象 之 總 體 意 思 , 而 往 往 被廣 泛 運 用 , 甚 至 以 此 分 析 國 家 與 社 會 對 風 險 的 經 營管 理 。 並 進 一 步 討 論 及 發 展 其 福 利 體 制 的 後 續 研究 , 其 與 福 利 混 合(we l f a re mi x)的 概 念 相 結 合 , 最後 以 政 府 、 家 庭 與 市 場 三 向 度 的 分 析 , 繼 而 回 應 到體 制 作 為 一 種 生 活 總 體 的 概 念 內 涵 , 歸 納 出 自 由 的福 利 國 家 體 制 其 以 市 場 為 核 心 , 保 守 的 福 利 國 家 體制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 社 會 民 主 的 福 利 國 家 體 制 以 政 府為 核 心 。Gou g h 則 詮 釋 福 利 體 制 至 少 具 有 四 個 核 心 的 特性 :6* 澳門理 工學 院公 共行 政高 等學 校講 師
  • 1 . 代 表 一 種 國 家 福 利 政 策 與 方 案 的 模 式(pat tern);2.是 一種廣 義概念 的福利 模式, 包括國 家、 市場 及 家 庭 間 , 在 福 利 提 供 上 的 責 任 與 分 工 ;3.制 度的 結果涉 及到 個人或 家戶 的生活 水準 ;4.制 度是 如何形 成社 會中的 不平 等、利 益及 權力狀 態 , 且 又回 饋 到 福 利制 度 中 , 造成 何 種 影 響 。自 8 0 年 代 開 始 , 很 多 研 究 東 亞 發 展 理 論 的 學者, 放 棄 以 新 古 典 經 濟 學派 的 觀 點 , 改 為 以 儒 家 思想的 角 度 來 審 視 , 而 世 俗性 的 儒 家 思 想 , 成 為 學 者們討論 的主要 焦點。7 此 外,東 亞各國 利用福 利發 展國家 意 識 以 至 權 威 統 治 ,也 成 為 學 者 們 分 析 東 亞 國家發 展 的 另 一 重 點 。8所謂儒家思想的影響,主要是指東亞國家的社會政策 制 度 結 構 是 表 面 上 ,大 多 是 依 循 西 方 模 式 , 但在實 際 推 行 社 會 政 策 時 ,卻 和 西 方 的 社 會 政 策 有 所差異 。 有 學 者 認 為 , 東 亞國 家 和 西 方 國 家 在 社 會 政策發 展 上 的 差 異 點 , 並 不在 於 東 亞 國 家 的 社 會 政 策結構 本 身 , 而 是 在 於 決 定社 會 政 策 建 構 背 後 的 理 念與 文 化 因 素 。如上所述東亞國家對於社會政策有着另一種文化概念 , 新 加 坡 前 總 理 李 光耀 把 這 種 概 念 稱 其 為 亞 洲價值觀(As i an v a l u e),也就是Max Weber在中國宗教中所指的儒家思想(Con f uc i an i sm)。雖然Weber對儒家 思 想 的 實 際 發 展 與 實際 價 值 的 解 釋 並 不 完 全 適用於 今 日 的 東 亞 社會 , 但 是 儒 家 思想 對 於 此 地 區 人民的 生 活 價 值 與 行為 模 式 的 影 響 是不 容 否 認 的 。9以儒家思想為文化代表因素的東亞社會政策與以基督 教 為 文 化 倫 理 之 西 方社 會 政 策 的 兩 個 特 徵 差 異與詮 釋 如 下 : 第 一 , 東 亞的 社 會 政 策 發 展 並 不 像 西方經 濟 發 展 那 樣 的 多 樣 性, 而 且 社 會 政 策 傾 向 於 和經濟 發 展 共 同 合 作 ; 因 此在 東 亞 的 社 會 政 策 目 標 是傾向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 第 二, 西 方 社 會 政 策 的 普 遍 主義和 平 等 主 義 特 徵 , 並 沒有 在 東 亞 社 會 政 策 的 結 構中顯 示 出 來 ,反 而 是 因 為文 化 傳 統 的影 響 而 呈 現 社會個 別 群體 有 別的 特 殊主 義 特徵 。 1 0除了儒家思想外,東亞福利模式和西方比較也是學者討論的焦點,Wh i t e 及 Goodman,指出兩者有 三點的差異:①比較西方,東亞國家的福利開支相對較少; ② 在 西方 , 會 視 福利 為 社 會 公民 權 利 ( so c i a lc i t i z ens hi p ),但在東亞國家很少會接受此概念;他們傾 向 以 社 區 、 僱 主 、 家 庭 等 非 國 家 機 構 , 來 應 付福利的需要;③東亞國家 傾向以選擇性及社會保險 的形式 , 來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 而 不 像 西 方 社 會 的 普 及 主義(u n i v e r sa l i s m )及以賦税為基礎的福利。11Hol l i day則在E s p i ng-Andersen去商品化程度、階層化 效 果 , 以 及 政 治 經 濟 關 係 的 三 個 向 度 上 , 再 加上社 會 與 經 濟 政 策 間 的 關係 這 個 向 度 , 提 出 東 亞 是生產主義的 福利資本主 義(p r o d u c t i v i s t w e l f a r ec ap i t a l i s m)的概念,認為東亞的福利體制是生產性的 , 社 會 政 策 是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的 。12鄧廣良指出東亞新興經濟體的社會政策有七個 特性 :①深信經濟成長才是最 好的福利;②政府的特 性在於 經 濟 發 展 優 先 , 導 致 相 對 較 小 的 政 府 支 出 與 赤字 , 以 及 勞 動 市 場 較 大 彈 性 ; ③ 以 社 會 保 障 作 為 工具,以維持特 定利益團體 的支持;④將 社會福利支 出當 作 解 決 政 治 危 機 的 方 法 ; ⑤ 小 規 模 且 帶 有 烙 印(s t i gma)的社會救助;⑥文化特色是強調國家發展,而反對社會福利;⑦以勞工為優先基礎的福利,以 避免勞工運 動。13W i l d i n g則指出東亞 的福利有九個共同的特性 :①低的政府福利支 出;②聚焦於經 濟成長的積極性 福利政策;③政府對福利的 敵視態度;④強烈的殘補 概念 ; ⑤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 ⑥ 政 府 扮 演 規 範 及 鼓 勵 的 角色;⑦片斷、零散方案的 福利發展;⑧藉由福利來 支持及建立政權的穩定與合 法性;⑨對福利權的有限 承諾。 14綜合不同學者的意見, 我們會發現東亞地區的 社會福 利 發 展 及 體 制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 家 庭 的 功 能 及 較次要 的 政 府 角 色 ; 明 顯 地 , 東 亞 福 利 體 制 發 展 有 異於 西 方 社 會 。 雖 然 , 澳 門 是 東 亞 地 區 的 其 中 一 員 ,但因 其 歷 史 及 經 濟 發 展 因 素 , 其 跟 東 亞 其 他 國 家 也有很 多 異 同 的 地 方 , 因 此 , 運 用 東 亞 福 利 體 制 的 分析 , 將 會 更 清 晰 地 瞭 解 澳 門 福 利 體 制 。不同的學者 對詮釋甚麼 是東亞社會 福利體制時 ,雖然 各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 但 總 括 而 言 , 可 把 不 同 學 者的理解分為四大重點:① 儒家思想的影響;②強調 經濟自由開放; ③強調在福 利提供上家庭 的重要性; ④強 調 福 利 的 作 用 是 協 助 提 升 生 產 力 。
  • 三 、澳門社會福利的發展從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至 今 ,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政策 , 經 歷 了 不 同 的 變 化 , 而 當 中 人 口 增 加 、 華 人 傳統 文 化 、 中 國 政 府 的 介 入 、 葡 萄 牙 政 府 的 管 治 理 念轉變 、 經濟 發 展等 等 因素 , 均是 影 響着 澳 門社 會 福 利體 制 的 發 展 。 澳 門 的 福 利 體 制 的 運 作 , 既 不 是 透 過徵税的貝佛里奇模式( Be v e r i dge )或社會保險的俾斯麥模 式 ( B i sma r c k ) , 因 為徵 税 的 主 要對 象 是 博 彩業 , 不 是 一 般 高 收 入 市 民 ;而 社 會 保 障 的 供 款 也 是極 低 , 經 常 需 要 政 府 注 資 , 才 可 維 持 運 作 , 而 且 社會 保 障 的 金 額 也 十 分 低 , 跟 傳 統 的 福 利 國 家 , 不 能同 日 而 語 ; 因 此 澳 門 是 一 個 “ 古 怪 ” 混 合 的 福 利 體制 。踏入 特 區年 代 後, 特 區 政府 鋭 意革 新 澳葡 時 代 的流 弊 , 加 強 施 政 效 率 , 而 特 首 每 年 發 表 的 施 政 報告 , 更 是 可 讓 社 會 大 眾 清 楚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及理 念 ; 因 此 , 從 施 政 報 吿 中 , 可 讓 我 們 分 析 澳 門 是否 具 備 東 亞 福 利 體 制 的 思 維 。從2000-2004年度的施政報吿中,經濟發展一 直是 施 政 報 吿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 在 2 0 0 5 年度 的 施 政 報 吿 也 不 例 外 , 特 首 在 報 吿 中 也 明 確 點 出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直 接 關 係 , 並 表 明 : “ 澳 門經 濟 的 逐 步 發 展 , 為 較 合 理 的 社 會 分 配 和 市 民 生 活的 改 善 , 以 及 澳 門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提 供 了 重 要的物質 基礎 。” 15 明確 顯示 特區 政府 的社 會政 策是 需要 有 良 好 經 濟 發 展 作 為 基 礎 的 。 在 2 0 0 5年 度 的 施 政報 吿 中 , 社 會 政 策 部 分 , 教 育 是 重 點 發 展 的 環 節 ,在 發 展 教 育 部 分 中 , 特 首 強 調 : “ 正 如 教 育 進 步 的首 要 因 素 在 於 師 資 一 樣 , 我 們 要 進 行 成 年 人 世 界 的自 我 革 新 , 使 青 少 年 接 受 正 確 價 值 觀 念 的 引 導 , 讓他 們 獲 得 傳 統 的 美 德 , 以 及 現 代 民 主 和 科 學 精 神 的薰 陶 , 促 進 他 們 正 直 和 自 主 兼 備 的 全 面 倫 理 成 長 ,使 他 們 以 根 本 性 的 人 格 力 量 , 自 覺 排 拒 各 種 有 害 身心的 事物 , 減少 成長 過 程的 代價 。 ”16 很 明 顯, 特 區政 府 一 方 面 希 望 新 一 代 的 青 少 年 要 學 習 西 方 的 科 學精 神 , 但 另 一 方 面 , 則 仍 要 求 青 少 年 要 學 習 傳 統 的美 德 , 希 望 青 少 年 不 要 只 是 單 一 的 擁 抱 西 方 文 明 。在 福 利 問 題 上 , 在 2 0 0 5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吿 著 墨 不 多 ,較 為 特 別 是 有 關 長 者 津 貼 部 分 , “ 特 區 政 府 將 在 明年 設 立 長 者 津 貼 , 以 體 現 人 文 關 懷 , 弘 揚 敬 老 美德。”17 上述 説法 跟東 亞福 利體 制中 深入 儒家 思想 影響 , 有 不 謀 而 合 , 也 反 映 出 傳 統 思 想 對 特 區 施 政 也起 着 重 要 的 影 響 。如果 以東 亞 福利 體 制分 析 ,澳 門 的施 政 方針 和 東亞 福 利 體 制 有 很 多 吻 合 的 地 方 ; 首 先 在 發 展 經 濟上 , 澳 門 一 如 其 他 東 亞 地 區 , 把 經 濟 發 展 放 在 首位 , 社 會 政 策 的 目 標 是 要 協 助 , 鄧 廣 良 指 出 東 亞 福利 體 制 極 為 相 信 經 濟 發 展 是 最 好 的 福 利 , 經 濟 發 展良 好 , 很 多 社 會 問 題 , 例 如 : 失 業 、 貧 窮 等 問 題 便會 迎 刃 而 解 , 反 之 , 即 使 政 府 盡 多 少 努 力 , 問 題 會依 然 出 現 , 而 且 政 府 的 過 多 的 介 入 只 會 使 人 民 依 賴福 利 , 無 助 社 會 發 展 , 因 此 經 濟 發 展 是 東 亞 地 區 深信的 “真 理” 。18 另 一 個 特 徵 是 : 澳 門 和 東 亞 福 利 體制相 似 的地 方 是: 十 分着 重 教育 , 主要 原 因也 是 和 經濟 發 展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因 為 良 好 的 教 育 , 為 地 區 提供 足 夠 的 勞 動 力 , 是 發 展 經 濟 的 主 要 條 件 。由於 澳門 獨特 的政 治和 地 理環 境, 一般 澳門 市 民對 政 府 的 福 利 要 求 一 向 偏 低 , 面 對 問 題 時 , 普 遍 市民 傾 向 以 個 人 或 家 庭 力 量 解 決 , 此 外 , 由 於 地 理 位置 與 內 地 的 珠 海 接 壤 , 澳 門 市 民 可 以 利 用 較 少 的 金額 在 珠 海 購 買 得 生 活 用 品 , 及 利 用 地 下 的 經 濟 活 動(例如: 運送“ 水貨” )來維持 生計, 因此, 也令澳 門市 民 不 會 輕 易 高 舉 公 民 權 利 來 爭 取 福 利 權 ;許毓濤曾 指 出 , 澳 門 市 民 的 的 福 利 意 識 形 態 取 向 是 極 為 接近 “ 中 間 路 線 ” 。19 中 間 路 線 主 要 立 場 包 括 同 時 接受 全 民 性 及 選 擇 性 的 提 供 方 式 , 認 同 公 營 體 系 與 家庭 體 系 夥 伴 關 係 , 支 持 個 人 責 任 及 政 府 的 基 本 福 利功 能 及 角 色 ; 也 即 顯 示 澳 門 雖 然 表 面 上 有 西 方 模 式的 福 利 體 制 , 但 骨 子 裏 澳 門 市 民 也 十 分 受 中 國 傳 統影 響 ; 而 兩 者 的 交 錯 關 係 , 產 生 了 有 澳 門 特 色 的 社會 福 利 體 制 。四 、結語在 過 去 數 年 , 不 少 學 者 討 論 東 亞 社 會 福 利 體 制時 , 總 離 不 開 兩 大 討 論 範 疇 , 一 是 以 儒 家 思 想 作 為東 亞 福 利 體 制 的 基 礎 ;二 是 分 析 東 亞 新 興 工 業 國 家的 福 利 提 供 特 色 , 例 如 : 發 展 福 利 是 協 助 經 濟 增長 、 強 調 家 庭 的 作 用 等 等 。 近 年 , 開 始 有 學 者 質 疑“儒 家 福 利 國 ” 的 觀 點 , 他 們 分 析 所 謂 東 亞 福 利 模 式的 特 性 , 主 要 是 強 調 有 限 政 府 責 任 、 家 庭 的 功 能 、個 人 努 力 的 重 要 、 不 強 調 公 民 權 利 等 等 , 以 上 的 福利 思 想 , 其 實 跟 西 方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沒 有 兩 樣 , 如 果
  • 1 Espi ng-Ander sen, G. , The Thr ee Wor l ds of Wel f ar e Capi t al i sm ( Pr i ncet on, N. J . : Pr i ncet on Uni ver si t y Pr ess, 1 990) .2 Espi ng-Ander sen, G. . , Wel f ar e St at es i n Tr ansi t i on: Nat i onal Adapat i ons i n Gl obal E c onomi es ( London: T hous and Oaks , Sage Publ i cat i on; Geneva: Uni t ed Nat i ons, Resear ch I nst i t ut e for Soc i al Devel opment , 1 996) .3 Pi er s on, C. , Beyond t he Wel f ar e St a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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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i n, A & Babbi e, E. , Research Met hods f or soci al work, 2nd ed. ( New Yor k; Br ooks/ Col e Publ i shi ng Company , 1 992) .這些 特 性 是 以 “ 儒家 思 想 ” 為 基 礎, 倒 不 如 把 它 們 形容為 披 着 “ 儒家 思 想 ” 的 外衣 , 實 行 新自 由 主 義 為 實的 福 利 體 制 , 拖 延 、 推 遲 市 民 對 福 利 的 需 要 。20事實 上 , 在 高 度全 球 化 的 今 天 ,東 亞 地 區 已 不 能再 獨 善 其 身 , 只 標 榜 甚 麼 亞 洲 價 值 觀 或 儒 家 思 想 來抗 衡 全 球 化 的 挑 戰 , 似 乎 已 不 大 可 行 , 特 別 在 亞 洲金 融 風 暴 後 , 東 亞 各 國 原 依 賴 經 濟 增 長 推 動 福 利 發展 的 神 話 已 不 存 在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 失 業 率 高 企 及經 濟 負 增 長 , 為 了 抗 衡 全 球 化 的 衝 擊 , 東 亞 各 國 均積 極 改 革 原 來 的 福 利 政 策 及 體 制 , 例 如 : 香 港 的 社會服務聯會倡議的“三方參與”( t r i p a r t i t e )模式,便是 希 望 推 動 政 府 、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商 界 共 同 承 擔 福 利服務 ; 台 灣 推 行 “ 投 資 積 極福 利 ” , 鼓 勵 市 民 不 要 只是 依 賴 政 府 ; 中 國 內 地 近 年 也 大 力 鼓 吹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化 ” , 意 即 由 民 間 和 政 府 共 同 負 責 社 會 福 利服 務 的 開 支 。 足 見 全 球 化 的 衝 擊 下 , 東 亞 各 國 的 福利 體 制 均 要 作 出 相 應 的 改 變 來 迎 接 挑 戰 , 在 全 球 競爭日 益 加 劇 的 今 天 , 各 國 政府 的 公 共 財 政 均 面 對 着 嚴峻 的 處 境 , 特 別 在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後 , 東 亞 各 國 大 都為 了 嚴 重 的 財 政 赤 字 而 傷 透 腦 筋 ; 為 了 促 進 經 濟 發展,改善財政危機,新自由主義( N eo-l i b e ra l i sm)已成為 各 國 ( 包 括 東 西 方 ) 施政 的 主 要 理 念 , 而 澳 門 的福 利 體 制 也 可 能 繼 續 是 以 傳 統 文 化 為 體 , 新 自 由 主義 為 用 的 “ 混 血 兒 ” 。註 釋 :5 梁祖杉、顏可親:《權威與仁慈:中國的社會福利》,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 9 9 6 年;黃黎若蓮著,唐鈞譯:《中國社會主義的社會福利:民政福利工作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 9 9 9 年;黃黎若蓮:《邊緣化與中國社會福利》,香港:商務印書館,2 00 1年 。6 Gough ,I., Wel f are Regimes in Eas t As i a and Europe :Compari sons and Lesson(Depar tment of Soci al and Poli cySciences,Univer si ty of Bath,2000).7 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敎倫理與商人精神》,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 98 7 年;金日坤、邢東田、黃漢卿著,史少鋒譯:《儒家思想文化園的倫理秩序與經濟:儒家思想文化與現 代化》,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 版社, 1 9 9 1 年; 黃 俊傑 、福 田殖 編 :《 東亞 文化 的 探索:近代文化的動向》,台北:正中書局,1 9 9 6 年。9 周怡君:《台灣風物》,第50卷,第1期,2000年3月。10 同上註 。14 同註1 2 。15 何厚鏵:《20 0 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2 0 0 4 年。16 同上註 。17 同上註 。18 同註1 3 。19 許毓濤:《2002年兩岸四地社會福利學術研討會》,台北: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 0 0 2 年。20 Walke r,A & Wong,C.K,Eastern Welfare State in Transit ion,(Internationa l specia lized book services ,2005).參 考 書 目 :) .4. 元建 邦 、袁 桂秀 : 《澳 門史 略 》, 香港 : 中流 出 版社 , 1 9 8 8 年 。5.澳門社會工作司:《澳門社會工作—— 一份祖傳的團結力》 ,澳門 社會工 作司, 199 5年 。6.黃鴻釗:《澳門簡史》,香港:三聯書店,1999年
  • 香港教育改革經驗評述李曉康、葉建源 *一 、引 言香 港 政 府 在 1 9 7 8 年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強 迫 教 育 政策 , 其 影 響 至 少 有 三 : 一 是 小 學 及 初 中 學 學 額 急 劇增 加 , 全 港 適 齡 學 童 均 賦 予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之 機 會 與權 利 ; 二 是 對 教 育 的 公 共 開 支 無 可 避 免 地 大 幅 度 及持 續 增 加 ; 三 是 普 及 大 眾 化 過 程 導 致 社 會 各 界 對 教育 質 素 和 教 與 學 效 能 的 廣 泛 關 注 , 關 鍵 問 題 在 於 如何 在 教 育 的 質 與 量 兩 者 之 間 達 致 平 衡 。 為 了 回 應 普及 化 政 策 對 教 育 制 度 所 引 致 的 影 響 , 推 行 教 育 改 革的要 求 開 始在 2 0世 紀8 0年 代 出現 。 過 去 20多 年 來 ,在 教 育 系 統 內 發 生 的 改 革 及 與 之 相 關 的 轉 變 可 謂 多不勝 數 , 對 教 育 界及 社 會 的 影 響 深 遠。 自 1 9 9 7 年 香港 主 權 回 歸 中 國 之 後 , 特 區 政 府 鋭 意 推 行 全 面 的 教育 改 革 , 當 中 涉 及 學 制 、 學 校 管 理 、 質 素 評 鑑 、 教師 專 業 , 以 及 辦 學 模 式 等 範 疇 , 如 此 翻 天 覆 地 的 轉變 固 然 引 起 教 育 界 和 社 會 的 廣 泛 討 論 。有鑑 於 此 ,加 上 政 府在 2 0 0 4年 1 0月公 佈 有 關 中學及 大 學學 制 檢討 諮 詢文 件 1 , 筆 者藉 此 機會 回 顧 香港教育改革在 過去1 /4世 紀的經驗及發 展脈絡,並 針對 最 近 數 年 特 區 政 府 推 行 之 全 盤 性 教 育 改 革 進 行 分析 和 討 論 。 本 文 旨 在 分 析 及 討 論 教 育 改 革 過 去 2 0 年在 香 港 的 發 展 經 過 、 主 要 改 革 措 施 , 以 及 教 改 的 矛盾 和 影 響 。 除 了 引 言 部 分 之 外 , 本 文 共 分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概 括 地 回 顧 香 港 教 育 改 革 自 8 0年 代 的 發 展背 景 與 演 變 狀 況 ; 第 二 部 分 則 集 中 探 討 教 育 改 革 的主 要 內 容 , 特 別 關 注 學 制 、 學 校 管 理 、 質 素 評 鑑 、教 師 專 業 及 辦 學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轉 變 ; 從 而 在 第 三 部分 分 析 及 討 論 該 等 改 革 措 施 的 影 響 及 啟 示 ; 最 後 為總 結 部 分 。二 、教育改革的發展與演變教育改革 似乎是 最近數 年才引起 香港社 會大眾 的廣 泛 關 注 , 此 乃 政 府 近 年 大 力 推 行 全 面 性 教 育 制 度檢討及 改革所 致。2 000年9月 ,作為 教育統 籌委員 會(教 統 會 ) 向政 府 遞 交 題 為《 終 身 學 習, 全 人 發 展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 報 吿 書 , 除 了 訂 定 教 育 目標 之 外 , 還 訂 定 教 育 改 革 的 內 容 , 此 報 吿 亦 成 為 時至 今 日 教 育 界 與 社 會 大 眾 對 教 育 改 革 進 行 討 論 之 基礎 。 無 疑 教 統 會 的 報 吿 書 可 被 視 為 教 育 改 革 的 里 程碑, 但 觀 乎 改 革 的 源 起 , 乃追 溯 至 香 港 政 府 在 1 9 7 8年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 當 時 如 何 使 一 向 被 視為 奉 行 精 英 主 義 的 教 育 系 統 應 付 普 及 化 趨 勢 的 需 要及 變 化 , 受 到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視 , 遂 於 8 0年 代 初 決 定對 本 地 教 育 制 度 之 問 題 和 發 展 前 景 進 行 全 面 性 檢討 , 並 就 制 定 教 育 政 策 之 機 制 進 行 檢 討 。1 9 8 1 年 ,由 四 名 海 外專 家 組 成 之國 際 顧 問 團 應政 府 透 過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Organ iza t ion f o rEconomic Coopera t ion and Developmen t,OECD)的邀請來 港 對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作 全面 檢 討 , 顧 問 團 於 1 9 8 2年 1 1 月發表題為 《香港教育透視》 報吿書,直指香 港教 育 深 受 功 利 主 義 的 影 響 , 主 要 是 回 應 經 濟 與 職 業訓 練 之 需 要 。 而 且 , 學 校 體 系 對 學 業 成 績 的 過 度 重視 , 對 大 部 分 學 生 之 個 人 發 展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當 時香港教育 制度面 對最大 的問題 是如何 在對“ 量”的 不足(quan t i ta t i ve shor t fa l l s)與“質”的改良(qua l i ta t i v eimp rovement)兩者之需求取得平 衡。2 同時,顧問 團* 前者為 香港中 文大學歷 史系教 授,後者 為香港 教育學院 教育政 策與行政 學系講 師
  • 亦建 議政 府 就制 定教 育 政策 而 設立 一個 法 定的 諮 詢統籌 組 織, 即 後來 的 教統 會 ,主 要 負責 統 籌教 育 委員會 、 大學 及 理 工教 育 資助 委 員 會( 現 為大 學 教 育資助 委 員會 ) 及 職業 訓 練局 , 全 面策 劃 、政 策 擬 訂及監察效果的工作。政府接納顧問團之建議,於1 984年2月成立教 統會,成員 包括教育委員 會、大學及 理工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席 。3教統會自1 984年成立至1 997年之 1 3年間,共發表了七 份報告 書, 提出3 9 1 項政策 建議 ,表1 列出 教統會 的 七份 報 告書 所 牽涉 的 教育 政 策範 疇 。觀 乎 該等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 大 致 可 以 歸 納 為 下 列 的 教 育 重點 :41 .學制問題, 當中包括初中升 高中的初中成 績評核 問題 、 中六 教 育及 高等 教 育體 制 等議 題 ;2.教學語 言問題,此 表現於教育 普及化與中 學教學 語言 之 間的 矛盾 , 因為 實 施強 迫初 中 教育 是 把絕大 部 分不 適 宜用 英 語作 為 教學 媒 介的 學 生被 吸 納於中 學教 育之 體系 之內 , 最終 導致 90年代 末母 語 教學 政 策 爭 議 的 出 現 ;3.教師質 素問題,此 關乎教師的 專業資格與 培訓, 以 及教 師 專業 化 的議 論 ,亦 與 應否 為 教師 成 立教 師 專 業 議 會 或 相 類 似 代 表 教 師 專 業 組 織 扯 上 關係 ;4.教學課程與評估問題,曾在90年代由於推 行學校 教 育目 標 、 目標 為 本評 估 及 目標 為 本課 程 等 出現 爭 議 。由此可見,從1 984-1 997年的1 3年間,教統會主導香 港 教育 的 發展 , 其提 出 部分 建 議確 實 對教 育 制度產 生 重大 而 深遠 的 影響 , 例如 改 大學 學 制為 三 年制,使中文大學實行“四改三”(本科生課程由四年制改為三年制)、推出直接資助學校計劃,建立“半私立 ” 學校 體 系 、推 出 中學 採 用 母語 教 學政 策 , 以及引 入 教育 質 素評 鑑 機制 。 此等 教 育改 革 措施 , 直接和 間 接影 響 現時 香 港教 育 制度 的 發展 和 演變 , 而從數 量 可觀 的 改革 措 施來 看 ,教 統 會一 方 面充 分 地擔 當 為 政 府 對 教 育 政 策 範 疇 出 謀 獻 策 的 角 色 和 職責, 另 一方 面 卻為 香 港的 教 育系 統 累積 了 越來 越 多的 政 策 和 改 革 措 施 , 導 致 原 有 教 育 問 題 還 未 解 決時, 教 育界 又 需要 同 時應 付 新出 台 政策 所 帶來 的 改變, 反 而 未 能 確 保 教 育 界 對 推 行 教 育 改 革 的 支 持 。表1 1 984-1 997年教統會報告書之主要內容資源來源:曾榮光:《導論:香港學校教育政策發展十五年(1982-1997)》,載其著《香港教育政策分析:社會學的視野》,香港:三聯書店,1 998年,第3-1 5頁 。最終 結 果是 , 即 使政 府 對教 育 的 投資 不 斷增 加 , 對教育 改 革的 時 間 投入 亦 相應 增 加 ,可 惜 只是 令 到 教育問 題 更為 盤 根 錯節 和 糾纏 不 清 ,教 育 界疲 於 奔 命應付 改 革, 卻 不 能真 正 提高 教 學 效能 和 質素 , 往 往歪 曲 教 育 改 革 的 原 意 。至 1 9 9 7 年 , 香 港 主 權 回 歸 中 國 , 特 區 政 府 成立, 董 建 華出 任 行 政長 官 , 教育 政 策 成為 其 關 注 的民生 或 社會 政 策 之一 。 除了 接 納 教統 會 在其 第 七 號報告 書 提 出全 力 發 展優 質 教 育之 外 , 董建 華 亦 在 其首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作 出 多 項 承 諾 , 提 高 香 港 教 育 質素,其 中主 要政 策及 措施 包括 :51 .撥款50億港元,成 立優質教育基金,鼓勵 中小 學 發 揮 創 意 和 主 動 革 新 ;2. 加 強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管 理 , 亦 即 “ 校 本 管理” , 增 加學 校 在 管理 方 面 的自 主 權 ,亦 注 重 評 核教 師 的 工 作 表 現 ;3.推行 母語教學 政策,提 高學生在 非語文學 科的 學 習 水 平 ;4.為所 有教師 訂定語 文基準, 確保語 文教師 的
  • 教學 水 平 ;5.2002年後全面推行小學全日制;6.在兩年內(1 999年)為教 師設立教學專業 議會、 增 加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人 數 與 比 例 , 以 及 增 設 文書 職 位 減 輕 教 師 的 文 書 工 作 量 。與 此 同 時 , 董 建 華 更 宣 佈 對 教 育 制 度 作 全 面 檢討。6 此乃8 0年代初國際 顧問團之後, 另一次對教 育制度 作 出 檢 討 和 改 革 , 亦揭 示 另 一 陣 教 育 改 革 浪 潮的來臨。1 999年 1 月,教統會一改過往撰寫和發展 報吿書 的 慣 例 , 以 分 階 段 的方 式 就 教 育 目 標 和 教 育 改革內 容 兩 方 面 進 行 公 眾 諮詢。7 經 過 約 一 年 半 的 公 眾諮詢,教統會 在2000年 9月發表教育 改革的報告書 ,作為“21 世紀的教育 藍圖”。8 其後,董 建華在同 年1 0月 宣讀 其 第 四份 施 政 報告 時 ,亦 宣 佈 要使 香 港 高等教育 的普 及率 在2 0 1 0年提 升至 60%的 水平 ,即 是把專上教育學位數目增加約28,000個至總數55,000個 。9及後至今,另有關於高等教育發展的檢討報告書在2 0 0 2年 3月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發表。10 而在2003年5月,教統會發表《高中學制檢討報告》諮詢文件 11 ,與最近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公佈《改革高中和高等教育學制 —— 對未來的投資》 諮詢文 件 12 同 樣 針對 學 制 、課 程 及考 試 制 度改 革 , 至少肯 定 香 港 教 育 制度 逐 漸 脫 離 英 國教 育 的 傳 統 和 影響 , 藉 着 推 行 高 中 三 年 制 和 大 學 四 年 制 , 或 俗 稱“三 三 四 ” 學 制 , 與 國 際 主 流 學 制 接 軌 。此部 分 主 要 是 扼要 地 把 香 港 教 育改 革 在 過 去 2 0年的 發 展 經 過 作 一回 顧 , 從 而 歸 納出 過 往 教 育 改 革之 特 點 。 下 一 部 分 將 會 集 中 探 討 近 年 部 分 較 為 觸 目的 教 育 改 革 項 目 , 包 括 學 制 、 學 校 管 理 、 質 素 評鑑、 教 師 專 業 及 辦 學 模 式 等 五 大 範 疇 的 主 要 內 容 ,從而 就 改 革 對 香 港教 育 系 統 的 影 響和 啟 示 再 詳 加 分析 和 討 論 。三、教育改革的主要內容教育改革所牽涉的範疇繁多,不勝枚舉,當中以學制 改 革 、 學 校 管理 、 質 素 評 鑑 、教 師 專 業 及 辦 學模式 引 起 的 討 論 與 爭 議 較為 注 目 , 筆 者 欲 針 對 此 等教育 改 革 項 目 之 內容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一) 學制改 革20 04年 1 0月 ,教 統局 公佈 高中 與大 學學 制改 革的諮 詢 文 件 ,確 定 推 行 初中 三 年 、 高中 三 年 , 以 及大學本科生課程四年制,亦即“三三四”學制。現任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王啟思(Ch r i s Ward law)指出,學制改 革乃香 港政 府在1 97 8年推 行九年 13 免 費強 迫教育 政策 後 最重 要 的教 育 政策 。14該諮 詢 文 件 開 宗 明 義 把 新 學 制 內 容 作 出 扼 要 説明:“在‘3+3+4’新學制下, 所有學生在完成 三年制初中(即目前中一至中三)後,將升讀三年制高中。同時,目前兩項高風險的考試 —— 香港中學會考和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將 會 縮 減 為 一 項考 試 , 而 這 項 考試的 評 核 方 式將 會 更 全 面, 並 輔 以 其他 方 法 , 以 確認學 生 的 表 現, 從 而 為 每個 學 生 制 訂學 習 概 覽 ; 而學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一般 修 讀 年 期 則 會由 三 年 延 長 至 四年。”15學制改革所牽涉的問題,不純粹是中學與大學修讀 年 期 之 轉 變 , 而 且 是 涉 及 課 程 和 考 試 制 度 的 改變。 高 中 的 課程 結 構 方 面, 將 來 改 制後 共 分 為 三 部分: 核 心 科 目 、 選修 科 目 , 以 及 其他 學 習 經 歷 。 核心 科 目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 英 國 語 文 、 數 學 及 通 識 教育。 同 時 , 學 生 可以 在 其 他 學 習 領域 選 修 二 至 三 個科目 , 這 些 領 域 包括 個 人 、 社 會 及人 文 教 育 、 科 學教育 、 科 技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以 及 體育 。 至 於 其 他 學習領 域 則 包 括 社 會服 務 、 就 業 見 習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經驗 、 藝 術 和 體 育活 動 等 。 此 課 程改 革 的 重 要 意 義在於 它 打 破 一 直 以來 高 中 實 行 文 、理 、 商 分 科 的 做法, 避 免 學 生 過 早進 行 分 科 , 未 能掌 握 完 整 的 基 本知識 與 技 能 。 再 者, 在 新 高 中 課 程當 中 , 通 識 教 育一科 的 核 心 課程 地 位 相 當突 出 , 旨 在提 高 學 生 對 社會環 境 的 認 識 和 分 析 思 考 之 能 力 。相應課程之改革,考試和評核制度亦需要作出相應的措施。教統局建議以“香港中學文憑”取代現 時在 中 五 舉 行 之 中 學 會 考 與 中 七 舉 行 之 高 級 程 度 會考, 此 亦 可 被 視 為將 來 本 地 大 學 入學 唯 一 的 公 開 考試。 評 核 方 面 , 除了 進 一 步 引 入 校本 評 核 項 目 作 為評核 標 準 的 一 部 分外 , 另 一 重 要 改革 是 把 現 時 兩 項會考中採用之“常模參照”(norm-r e f er enced;俗語所謂 “ 拉 c u r v e ” ) 的 評 分 制 度 , 改 以 “ 水 平 參 照 ”(s t andards-r e f e re nce d)模式匯報學生的水平。前者 將 學生 各 科的 成 績 分為 A級( 優 異) 至 F 級( 不 合 格 ) , 亦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學 生 被 評 為 “ U ”( unc l as s i f i e d )級,即未能評級。諮詢文件亦承認此
  • 種 評 核 方 法 雖 然 可 以 確 保 學 生 的 水 平 , 並 且 能 夠 有效 比 較 學 生 的 水 平 , 但 有 關 水 平 只 是 憑 藉 觀 察 典 型對 照 學 校 的 表 現 來 表 達 , 從 來 沒 有 具 體 描 述 , 因 而未 能 指 出 學 生 的 知 識 水 平 和 實 際 能 力 。 後 者 旨 在 説明學 生 的 能 力 所 及 , 以 至 跟 預 定 水 平 比 較 學 生 的 表現。 將來 會有 一套 有5個 可清 楚識 別的 表現 等級 及 其描 述 指 標 , 換 言 之 , 學 生 不 會 被 評 為 合 格 或 不 合格 。 除 了 學 生 的 整 體 表 現 之 等 級 外 , 還 會 對 其 表 現詳 情 作 出 匯 報 , 為 大 學 遴 選 新 生 提 供 資 料 。 屆 時 ,大 學 的 收 生 準 則 和 程 序 , 需 要 作 出 更 改 以 配 合 新 課程 與 考 試 評 核 制 度 的 實 施 。學制改革無可避 免牽涉到增加社 會對教育投資 的問 題 , 因 為 新 學 制 的 推 行 意 味 着 所 有 中 學 生 可 以 修讀至 中 六 畢 業 , 即 是 每 名 學生 原 則 上 可 以 完 成 1 2年小 學 及 中 學 教 育 , 較 之 現 時 只 有 不 多 於 三 萬 名 學生,或1 /3中五畢業生可以升讀中六的情況,中學教育行“三三” 制,雖較現 時少了一年, 卻使政府投 入中 學 教 育 之 公 共 資 源 大 幅 增 加 。 再 加 上 大 學 實 行“三 改四 ”, 亦 會在 增加 教 學設 施與 人 力資 源方 面 需要 更 多 的 投 資 注 入 大 學 教 育 體 系 。 因 此 , 諮 詢 文 件亦預測在2008-2009學年推行中學“三三”制時,高中一至三年級每名學生需要支付每年7,200元學費,而大學學費將由現時每年42, 1 00元大幅增加至201 1 -20 1 2學年推行四年制時之50,000元。增加學費是要符合 學 費 收 回 辦 學成 本 之 1 8% 的原 則 , 亦 使 接 受 教育服 務者 對公 共教 育投 資的 承擔 。 16(二 )學 校管 理學制改革可 被視為一項 宏觀層面的 改革措施, 因為 它 對 整 個 教 育 制 度 的 演 變 構 成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而 且 其 對 課 程 設 置 、 教 學 內 容 與 方 法 、 考 試 形 式 與內容 , 以 及 辦 學 方 式 等 方 面 之 影 響 更 無 容 置 疑 。 相對 來 説 , 校 本 管 理 政 策 的 推 行 則 可 被 視 為 一 項 微 觀層 面 的 改 革 措 施 , 主 要 影 響 學 校 管 理 和 日 常 運 作 的方 式 , 但 筆 者 無 意 否 認 其 對 政 府 、 辦 學 團 體 與 學 校三 者 關 係 轉 變 的 影 響 。校本管理的理念和做法 源自歐洲、美國和澳洲 在80年 代 逐 漸 興 起的 一 種 管 理 學 校的 模 式 。 其 特 徵 在政 府 下 放 權 力 予 學 校 和 賦 予 校 長 權 力 和 責 任 進 行 決策,透過“賦權”(empowerment )的做法,試圖把過去 教 育 制 度 中 政 府 對 學 校 管 理 或 日 常 運 作 干 預 和 集權 過 度 的 情 況 予 改 變 過 來 , 使 學 校 能 夠 享 有 更 大 的自 由 度 和 靈 活 性 來 落 實 教 育 目 標 , 而 且 能 夠 回 應 學生 的 普 遍 和 特 殊 需 求 。 從 校 本 管 理 的 原 則 看 來 , 此政 策 牽 涉 到 政 府 對 公 營 學 校 下 放 更 多 管 理 權 力 和 責任 , 在 去 中 央 化 ( d ecen t ra l i za t i on )或權力下放(de vo l u t i o n )兩種發展趨勢下,更加着重學校在資源運 用 與 管 理 效 能 的 責 任 。 簡 言 之 , 學 校 管 理 改 革 有兩 個 涵 意 , 一 方 面 尋 求 權 力 下 放 , 另 一 方 面 則 加 強專業和市場問責( accoun t ab i l i t y )的機制來增強對學校的間接監管。1 7香港 在 9 0年 代 初 推 動 校 本 管 理 政 策 之 時 , 正 值政 府 推 行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 而 教 育 作 為 公 共 或 公 營 部門 服 務 亦 不 能 避 免 受 到 該 改 革 趨 勢 的 影 響 , 當 中 強調 以 下 七 項 基 本 原 則 :181 .經 常檢 討公 共開 支的 現有 基礎 ;2. 對工 作成 績作 有系 統的 評估 ;3. 更清 楚明 確地 界定 職責 範圍 ;4. 使資 源 方面 的 職責 和 管理 方 面的 職 責有 更 緊密 的 配 合 ;5. 設立 適當 的組 織和 管理 架構 ;6. 清楚 界定 決策 人員 與 執行 機構 之間 的關 係 ;7.加 強管理 、減 少行政 程序 。當時政府提出有 關校本管理的措 施充分反映了 上述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的 原 則 和 做 法 , 故 校 本 管 理 不 單 是與 學 校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有 關 , 甚 至 是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的延 伸 。彭新強指出 ,香港的學 校教育制度 乃一個鬆散 結合體系(loo s e l y -coup led sys t em),大部分津貼學校(津 校 )維 持 行政 系 統的 自 主性 , 較之 接 受政 府 管 轄的官立 學校 (官校 )是 更獨立 的個 體和遠 離中 央。19因 此 , 政 府 很 多 政 策 和 指 令 很 難 直 接 和 迅 速 地 下 達至 津 校 , 而 津 校 高 度 自 主 和 獨 立 性 , 導 致 學 校 通 常按 其 本 身 的 情 形 詮 釋 指 令 , 將 政 策 修 訂 至 配 合 學 校的 需 要 , 教 育 政 策 不 能 廣 泛 推 行 , 或 會 受 到 扭 曲 和誤 解 。 津 校 各 階 層 人 士 的 角 色 和 職 責 未 有 清 楚 界定 , 而 部 分 津 校 之 辦 學 團 體 的 管 理 結 構 和 水 準 非 常參 差 。 較 大 的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自 己 的 管 理 架 構 , 形 成獨 立 的 行 政 系 統 , 跟 政 府 更 為 疏 離 。 同 時 , 學 校 行政 未 能 開 放 和 民 主 化 ,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決 策 的 機會 不 多 。 此 等 問 題 , 加 上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的 趨 勢 , 皆被 視 為 香 港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的 背 景 。1 99 1 年, 教育統 籌科及 教育署 (現為 教育統 籌
  • 局)發出《學校管理新措施:改善香港中小學教育 質素的 體 制 》 文 件 , 為 實 施 校 本 管 理 政 策 訂 下 原 則 和具體 方 案 , 旨 在 建立 一 個 高 效 能 學校 制 度 , 學 校 需要落實 下列 措施 :201 .學校 須具備清 楚訂明的 教育目標 ;2.具 備一 個周詳 和均 衡有序 的課 程計劃 ,以 切合 學 生 的 需 要 ;3.具 備有 效系統 和明 確的程 序, 以決定 在教 育方 面 的 需 要 , 並 編 排 先 後 次 序 ;4.學 生熱 衷學習 ,而 校方亦 對學 生寄予 殷切 期望 ;5. 教 職 員 均 積 極 參 與 訂 立 學 校 目 標 和 釐 定 決策 ;6.教師 態度積極 ,齊心 合力,團 結一致 ;7. 校長 不但 注意 本身 和屬 下人 員的 專業 發展 ,並且 能 知 人 善 用 , 讓 屬 下得 以 發 揮 本 身 的 才 能 和 經驗 ;8.校 長確保 定期檢 討課程 計劃的 內容, 及評 估邁 向 教 育 目 標 的 進 度 。隨後 一 年 , 全港 只 有 2 1 間 中 學 自 願參 加 “ 學 校管理新措施”(School Management l n i t i a t i v e,SMI)計劃, 佔 全 港 中 學 的 5% 左 右 。 至 1 9 9 7 年 , 參 與 計 劃的學 校數 目有 顯著 增加 :小 學1 99間、 中學 1 4 8間 ,以及 特殊 學 校1 8間 。 21 與此 同 時, 教統 會 發表 《 第七號 報 告 書 》 , 強 調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而 提 高 教 育 質 素的重 要 性 。 除 了 重申 學 校 管 理 新 措施 的 主 要 內 容 之外, 教 統 會 更 針 對學 校 財 政 制 度 安排 方 面 , 教 統 會建議 增 加 資 源 運 用的 靈 活 性 , 為 所有 實 施 校 本 管 理的學 校 提 供 整 筆 津貼 。 此 外 , 亦 把各 類 津 貼 合 併 為一筆 撥款 , 容許 學 校保 留 盈餘 。222 0 0 0 年 , 校 本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發 表 《 日 新 求進,問責承擔》諮詢文件 23,政府並於2003-2004年間提交相關的《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予立法 會 審 議 , 其 重 點 在 於 改 變 學 校 校 董 會 的 組 成 方式。 校 董 會 將 會 成為 法 團 , 其 組 成人 員 須 包 括 校 長為當 然 成 員 、 不 少於 一 名 教 員 校 董、 不 少 於 一 名 家長校 董 、 一 名 或 多於 一 名 校 友 校 董、 不 少 於 一 名 獨立校 董 , 而 辦 學 團 體 校 董的 人 數 則 不 能 夠 超 過 法 團校董 會人 數 的6 0% 。 24 雖然 條 例草 案受 到 部分 辦 學團體 的反 對 25 , 但終 於 在2 0 04年 7月 獲 得通 過 。(三)質素評 鑑校本管理乃提高教育質素之重要政策,充分反映近年 政 府 對 優 質 教育 之 重 視 , 而 質素 評 鑑 亦 是 與 校本管 理政 策 相關 的 發展 。 優質 教 育的 議 題源 自 1 9 9 7年教統會公佈《第七號報告書》,標誌着未來香港教育 發 展 由 數 量 的 增 加 轉 移 至 教 學 與 管 理 質 素 的 提升。 另 外 , 當 時 強調 教 育 質 素 的 重要 性 , 亦 已 滲 入公營 部 門 改 革 的 元素 和 原 則 , 其 中包 括 檢 討 財 政 支出、 評 估 政府 活 動 的成 本 效 益、 釐 定 部門 間 的 責 任與工 作 關 係 、 強 調問 責 性 和 提 高 部門 在 組 織 和 管 理上的 靈 活 性 。 由 此發 展 出 來 的 具 體政 策 方 向 則 包 含效率 導 向 、 公 共 服 務 導 向 、 組 織 精 簡 、 追 求 卓 越 ,以 及 引 入 市 場 競 爭 。《第七號報告書》提出“優質教育”理念,被 視為 引 入 商 業 社 會 流 行 概 念 的 例 證 , 當 中 以 質 素 保證、 管 理 、 問責 、 競 爭 、成 本 效 益 及增 值 等 概 念 被移植 或 應 用 在教 育 層 面 。而 優 質 教 育或 教 育 質 素 是以管 理 為 本 的角 度 來 界 定, 所 以 教 育質 素 欠 佳 的 原因, 往 往 歸 咎於 學 校 的 管理 問 題 , 並非 純 粹 教 與 學過 程 出 現 困 難 , 卻 是 由 於 學 校 沒 有 清 晰 的 發 展 計劃, 缺 乏 明 確 的 教育 目 標 等 負 面 因素 所 導 致 的 。 換言之 , 優 質 教育 與 有 效 率、 問 責 和 符合 成 本 效 益 地提供 教育 服 務畫 上 等號 。 26教統會 透過 其第 七份 報告 書作 出“ 優質 教育 宣言” , 試 圖 對 優 質教 育 作 出 解 釋 。優 質 學 校 教 育 包括 以 下 四 項 : 271 .在明 確的問 責制度 下,以有 效和具 成本效 益的方 法 , 達 到社 會 對 優 質學 校 教 育 的期 望 , 滿 足 社會 的 需 求 ;2.在各教育 範疇追求卓越 ;3.前 線教育 工作者 可選擇 最合適 的教學 和學 習模式 , 滿 足 個 別 學 校 的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需 要 ;4.多 元化的 教育體 制,為 家長和 學生提 供更 多選 擇 。另外,教統會亦強調在學校教育層面建立“質素文化”(qua l i t y cu l t u r e)的重要性。所謂質素文化,共 有 八 大 原 則 和 要 求 : 281 .制 定明 確及得 到大 多數人 接受 的學校 教育 目標 , 並 確 保 學 校 體 系 內 各 成 員 都 清 楚 明 白 此 等 目標 ;2.學 校教育 目標須 轉化為 可行的 、可見 的及 可量度 的 教 育 質 素 指標 , 作 為 學 校 自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 估 的 依 據 ;3.容 許學 校在 行政 、財政 、人 事方 面有 更大 的自主 權 , 以 及 要 求學 校 在 表 現 方 面相 應 地 承 擔 更 大責 任 ;4.學 校的 撥款 機制 須符合 公平 、講 求效 率和 成本效 益 的 原 則 , 照 顧 實 際 需 要 , 並 與 學 校 表 現 連 繫起 來 ;5. 學校 為優 質教 育及 追求 卓越 所作 的創 新與 嘗試 , 應 得 到 確 認 和 鼓 勵 ;6.提 高校 長和 教師 的專業 水準 ,加 強他 們的 專業 訓 練 和 發 展 ;7.幫 助表 現欠 佳的 學校, 並在 有需 要時 採取 改善 措 施 ;8.教 育行 政和 諮詢 架構、 學校 課程 、考 試和 學制 也 應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回應報吿書提及有關檢視學生教學和管理質素 的基礎要求,1 997年9月 教育署依循全 面品質管理的 思路 , 設 立 學 校 教 育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 教 育 質 素 乃 透 過學校 自 我 評 估 及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兩 種 媒 介 進 行 , 前 者屬 於 個 別 學 校 的 內 評 機 制 , 學 校 需 要 透 過 自 訂 的 改善計 劃 持 續 發 展 ; 而 後 者 則 是 監 察 及 提 升 學 校 教 育質 素 的 校 外 評 估 機 制 , 作 為 驗 證 學 校 在 自 我 評 估 時所總 結 的 學 校 表 現 , 向 接 受 視 學 的 學 校 提 供 校 外 評估 與 改 善 及 發 展 建 議 。次 年 初 , 當 局 實 施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Qua l i t yAssur anc e In spec t i o n,QA I),視察學校日常運作,並以 公 開 指 標 , 就 整 體 學 校 表 現 作 出 綜 合 判 斷 , 其 目的乃支援學校和改善質素,並且藉着監察來給予學 校壓力,加強學校對社會大眾的問責性。1 997-2000三個學年期 間,共 有1 1 3間學校 接受質 素保證 視學, 而自200 1 -2002學年開始,則採用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有 代 表 性 的 學 校 樣 本 進 行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若 學 校在視 學 過 程 當 中 表 現 欠 佳 , 當 時 教 育 署 規 定 由 校 董會負 責 , 甚 至 會 嚴 懲 表 現 不 佳 之 辦 學 團 體 , 收 回 其辦學 權 , 從 而 分 配 予 其 他 團 體 。 總 括 來 説 , 質 素 保證 視 學 其 實 是 以 商 業 管 理 模 式 來 評 核 學 校 的 表 現 ,亦是 一 個 外 控 加 內 控 的 管 理 機 制 。 另 為 提 高 學 校 對公眾 的 透明 度 與問 責 性, 自 2 00 0年, 當 局便 逐 年 把幼 稚 園 、 小 學 及 中 學 概 覽 出 版 , 當 中 明 顯 地 引 用 價值觀念(va l u e-addedness)來評估學校的表現,較之只根 據 學校 當 時的 表 現 來評 估 較為 公 平 和恰 當 。29(四) 教師專 業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中 的 主 角 之 一 , 無 論 是 學 制 改革 , 還 是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和 質 素 評 鑑 等 措 施 , 皆 對 教師作 為 教 育 前 線 工 作 者 產 生巨 大 的 影 響 。 過 去 3 0年來 , 香 港 教 師 逐 漸 重 視 其 社 會 及 專 業 地 位 , 除 了 有教師工會,例如教育專業人員協會(1 97 3)和教育工作者聯會(1 97 5)的成立之外,政府亦曾經考慮成立一個 正 式 代 表 教 師 專 業 的 組織 。 例 如 8 0年 代 初 , 當時 政 府 和 海 外 顧 問 團 正 為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進 行 檢 討 ,有 意 見 認 為 香 港 需 要 成 立 教 學 專 業 議 會 ( G ene r aTeac h i ng Counc i l )代表整體教師專業的利益和作為與政府溝通的橋樑 30 。該議會卻沒有成立,後來政府在1 986年設立教師中心為本地教師提供教學相關資源,另在 1 99 4年設 立 教育 人 員 專業 操 守協 會 ,為 教 師 專業 訂 定 專 業 操 守 和 工 作 守 則 。踏入 9 0年 代 , 有 關 成 立 教 學 專 業 議 會 的 議 題 再度受 到 關注 , 而特 首 董建 華 在 1 9 9 7年 宣 佈其 首 份 施政 報 告 時 , 亦 曾 經 承 諾 在 兩 年 內 為 教 師 設 立 教 學 專業議 會 , 作 為 教 師的 專 業 團 體 31 , 但 至 今 該 承 諾 仍未 有 兑 現 。 同 時 , 對 教 師 影 響 較 為 深 遠 的 政 策 , 乃政 府 為 教 師 訂 定 語 文 基 準 , 此 亦 為 董 建 華 在 該 施 政報 吿 中 提 出 的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之 一 , 其 目 標 是 規 定 在20 0 0年 , 所有 新 入職 的 教 師必 須 符合 規 定的 語 文 基準 , 並 且 培 訓 在 職 語 文 教 師 , 使 其 在 語 文 基 準 訂 定後五 年內 全部 符合 基準 。32 政府 終於 在2 00 1 年 推 行教 師 語 文 評 核 試 , 規 定 所 有 新 入 職 語 文 ( 英 語 、 普通話 ) 教師 需 於2 0 04年 達 到基 準 試資 格 ,而 在 職 教師則 以 20 0 6年 為 最後 期 限 。除 了 語文 評 核試 之 外 ,所 有 教 師 亦 需 要 參 加 資 訊 科 技 測 試 , 但 由 於 該 測 試並 非 如 前 者 為 一 項 公 開 考 試 , 而 且 後 者 以 校 內 評 核模式進 行, 故沒有 引起 教學界 的強 烈反應 和不 滿。33與此同時,政府近年亦 為校長及教師訂定持續 專業發展理念架構,藉此確立教學專業發展體制。2002年 , 教 育 署 發 表 《 持 續 發 展 、 以 臻 卓 越 : 校 長 持 續專 業 發 展 諮 詢 文 件 》 , 提 出 對 擬 任 校 長 、 新 入 職 校長及在職校長進行專業發展的要求。由2004-2005學年 開 始 , 有 志 成 為 校 長 的 人 士 必 須 符 合 晉 升 條 件 及獲 得 校 長 資 格 聘 任 證 , 才 會 被 考 慮 聘 任 為 校 長 。 獲取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的 先 決 條 件 , 乃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中 學的高 級 學 位 教 師 或 官 立 中 學 的 教 育 主 任 、 小 學 的 助理教 席、 小學 學位 教師 或 具有 教學 年資 達5年或 以 上
  • 的 小 學 教 師 。 對 於 新 入 職 校 長 , 當 局 規 定 他 們 需 要在 上 任 首 兩 年 內 完 成 特 定 課 程 , 分 四 部 分 , 包 括 :香 港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評 估 、 入 職 課 程 、 學 校 領 袖 發 展課 程 , 以 及 延 伸 課 程 。 至 於 在 職 校 長 方 面 , 規 定 每年需要 參加約 50小時的 持續 專業發 展活 動,即 在3年間應至 少參加 1 50小時的 活動, 而且在 職校長 與新 入職 校 長 的 個 人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需 要 包 括 在 學 校 的 周 年校 務 計 劃 內 , 經 過 校 董 會 同 意 , 呈 交 現 時 的 教 統 局存檔 。34隨後,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師訓會)在2003年 發 表 《 學 習 的 專 業 、 專 業 的 學 習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理 念 架 構 及 教 師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 文 件 , 訂 定 教 師 持續專 業 發展 政 策的 基 本原 則 ,包 括 :351 . 與其 他專 業人 士一 樣 ,教 師應 對自 己的 專 業發 展 負 責 , 終 身 學 習 ;2. 教師 有 責任 進行 持 續專 業發 展 ,以 更新 、 豐富 及 擴 闊 本 身 的 專 業 知 識 、 技 巧 及 經 驗 , 造 福 莘 莘學 子 ;3. 教師 是 學校 群體 的 一份 子, 他 們的 持續 專 業發 展 對 整 所 學 校 的 集 體 智 慧 有 所 裨 益 ; 而 為 同 事 的專 業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 實 有 助 提 升 教 師 本 身 的 專 業 發展 ;4. 教師 的 持續 專 業發 展 應顧 及 個人 和 學校 的 發展 需 要 ,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優 先 次 序 安 排 應 由 個 別 教師 與 所 屬 學 校 議 訂 ;5. 教師 持 續專 業發 展 的機 會應 反 映其 專業 及 個人 需 要 的 關 注 事 項 , 以 及 教 師 身 處 的 專 業 發 展 階段 。師訓會建議所有 教師,不論其職 別,皆須在每 三年 周 期 內 , 參 與 不 少 於 1 5 0 小 時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活動 , 其 中 包 括 由 學 校 每 學 年 舉 辦 三 天 的 教 師 專 業 發展 日 活 動 , 其 他 的 進 修 或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還 包 括 短 期訓 練 課 程 、 研 討 會 及 會 議 、 工 作 坊 、 教 育 學 士 或 碩士課程等。而首個三年期(2004-2007學年)的教師持續專業發展,則被視為試行期,師訓會將會在200 7年 對 該 試 行 期 作 出 檢 討 , 並 會 就 教 師 持 續 專 業 發 展政策 作 出 進一 步 的 建 議。36(五 )辦 學模 式教育改革的 焦點除了集 中在以上各 範疇之外, 值得深究的是 政府近年 倡議辦學模 式多元化 ,尤其着 重“直接資助學校”(“直資”)計劃的發展,為一直以官立 和 津 貼 學 校 為 主 導 的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帶 來 新 的 變 數和 影 響 。直資 學 校 計劃 源 於 1 9 8 8年教 統 會 所發 表 的 《 第三 號 報 告 書 》 , 建 議 政 府 不 應 視 私 立 學 校 為 補 充 學額 的 緩 衝 , 而 要 建 立 一 個 強 大 而 獨 立 的 私 立 學 校 教育體 制 。 37 參 與 直 資 的 學校 , 政 府 按 官 立 與 津 貼 學校 中 之 每 年 平 均 學 位 成 本 , 根 據 學 校 的 收 生 人 數 給予 資 助 。 同 時 , 學 校 可 以 收 取 學 費 , 當 學 費 水 平 超越 政 府 所 定 的 上 限 時 , 學 校 所 獲 得 的 資 助 便 會 相 應減 少 。該計 劃 於1 9 9 1 年 實 施的 時 候 ,直 資 的吸 引 力 並不 大 , 參 加 的 學 校 只 有 寥 寥 數 所 。 當 時 , 直 資 學 校收取的學費上限乃平均學位成本的1 /3。在200 1 年,情 況 發 生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津 貼中 、 小 學 轉 制 , 以 及 新 辦 學 團 體 加 入 開 辦 直 資 學 校的行列 ,便 把學 費上限 放寬 至平 均學位 成本 的2.3 3倍。按2001 -2002學年的平均學位成本計算,直資小學可收取的學費上限為每年的48,000元,而直資中學的則可高達約68,000元。政府則同時要求收取較高學費 的 直 資 學 校 , 把 學 費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撥 作 為 學 生 的獎 助 學 金 之 用 途 , 藉 以 保 障 家 境 清 貧 的 學 生 入 讀 該類 學 校 。38直資學校與官立 和津貼學校相異 之處,除了在 於收 取 學 費 安 排 之 外 , 亦 在 於 學 校 管 理 及 制 定 學 校 政策 方 面 。 直 資 學 校 可 以 自 行 制 訂 課 程 , 取 得 收 生 的自 主 權 , 自 行 聘 請 及 解 僱 教 職 員 , 並 在 分 配 學 校 內部的 財 政 與人 力 資 源 方面 享 有 更大 的 自 主 權。39雖然 直 資 學 校 計 劃 推 行 至今 已 逾 1 0年 時 間 , 但計 劃 得 以 更 迅 速 發 展 乃 政 府 放 寬 此 類 學 校 學 費 上 限所 致 之 外 , 當 然 亦 不 可 忽 視 教 育 改 革 對 傳 統 津 貼 名校 之 影 響 , 導 致 直 資 學 校 數 目 於 近 年 顯 著 增 加 。 當政府在1 99 1 年 推出直資 計劃時, 只有5所 原屬私立 學校的“愛國學 校”與四所 國際學校參加 ,未能吸引 資助學 校 加入 。 至1 9 97 年 , 始有 買 位私 立 中學 加 入 計劃, 進 一步 落 實在 2 00 0年 以直 資 計劃 取 代買 位 中 學制度之目標。40 而在2004-2005年度,直資學校的數目 已 增 加 至 5 5間 , 當 中 有 4 4間 中 學 ( 包 括 高 中 學校)、 1 0間 小學, 以及1 間中、 小學“ 一條龍 ”( 即中小 學 一 貫 制 ) 學校 。 41 所 有 過去 曾 經 加 入 直 資 的國 際 學 校 , 全 部 在 2 0 0 4 - 2 0 0 5學 年 或 以 前 退 出 計劃。42
  • 四、教育改革的影響與啓示前文已簡述香港教育改 革之發展及部分重要政 策措 施 , 此 部 分 則 探 討 和 分 析 教 育 改 革 對 香 港 教 育 界和 社 會 的 影 響 。 而 此 等 改 革 政 策 與 趨 勢 , 又 會 為 香港 和 大 中 華 地 區 的 教 育 發 展 帶 來 甚 麼 的 啟 示 ? 此 問題 乃 這 部 分 的 討 論 重 心 所 在 。(一) 迎合世 界潮 流教統 會 在 2 00 0年 發 表教 育 改 革 藍圖 時 , 開 宗 明義 地 説 明 改 革 乃 配 合 全 球 化 經 濟 和 知 識 型 社 會 來臨 的 需 要 , 故 有 言 “ 世 界 變 了 , 香 港 教 育 非 變 不可” 。43 從 香 港 教 育 改 革政 策 和 措 施 , 包 括 校 本 管理 和 質 素 評 鑑 等 , 不 難 發 現 此 等 措 施 均 源 自 海 外 地區 , 並 且 是 世 界 教 育 發 展 的 主 要 方 向 。 無 疑 香 港 在跟 隨 外 國 教 育 改 革 做 法 方 面 , 頗 能 夠 迎 合 世 界 潮流 , 至 少 能 夠 辨 清 海 外 的 教 育 與 改 革 發 展 趨 勢 , 從而 引 入 香 港 的 教 育 改 革 工 程 。話 雖 如 此 , 在 不 斷 參 考 海 外 教 育 改 革 經 驗 之 同時 , 卻 很 可 能 只 把 某 政 策 的 外 殼 或 表 面 措 施 全 盤 照搬 過 來 , 卻 沒 有 真 正 考 慮 本 地 教 育 界 人 士 和 社 會 的需 要 , 最 終 導 致 改 革 失 敗 。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之 一 為 9 0年 代 初 期 嘗 試 在 小 學 推 行 目 標 為 本 課 程 , 原 意 雖 然是 要 根 據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力 和 進 度 而 進 行 教 與 學 的 活動 , 但 目 標 為 本 在 海 外 地 區 乃 一 種 評 核 學 生 模 式 而已, 並 非 用 作 發 展 為 課 程 予 之 用 途 , 導 致 在 沒 有 外地 經 驗 參 照 和 欠 缺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資 源 準 備 的 情 況下 , 該 課 程 在 失 敗 中 告 終 。另外,有時政府 並非對國際教育 潮流作出即時 反映, 而 是 時 隔 多 年 後 , 才 肯 落 實 推 行 , 此 情 況 可 以從 學 制 改 革 觀 之 。 政 府 推 出 高 中 與 大 學 學 制 改 革 的原 因 之 一 , 乃 要 配 合 國 際 主 流 學 制 的 安 排 , 使 香 港的 制 度 更 容 易 與 海 外 制 度 互 相 接 軌 。 事 實 上 , 高 中三 年 制 和 大 學 四 年 制 在 美 國 及 日 本 等 主 要 發 展 國 家行 之 既 久 , 並 不 是 近 年 改 革 的 結 果 。 無 可 否 認 , 過去 由 於 受 到 英 國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教 育 傳 統 之 影 響 , 無法 在 香 港 推 行 學 制 改 革 , 甚 至 迫 使 部 分 正 推 行 四 年制 之 大 學 和 專 上 院 校 轉 行 三 年 制 , 逐 漸 與 國 際 主 流制度 脱 節。 即 使特 區 政府 在 1 99 7 年成 立 以來 , 亦 不斷 就 應 否 進 行 學 制 改 革 進 行 原 則 性 討 論 , 至 最 近 方正式把“三 三四”改 革放入教育 改革的議 程中,但 仍要待至20 1 1 - 20 1 2學年,新學制方能完整地推行。44因此,香港教育改革雖 然不斷強調要迎合國際 社會 的 變 遷 和 趨 勢 , 但 有 時 只 着 重 改 革 的 外 表 而 忽 略其 意 涵 , 有 時 則 盡 量 迴 避 問 題 , 把 改 革 的 步 伐 長 期停 留 在 原 則 性 問 題 的 討 論 之 中 , 缺 乏 實 際 推 行 改 革對 本 地 社 會 所 帶 來 影 響 及 效 果 之 探 討 和 分 析 , 並 存在着改革與解 決教育問題 的時差問題。 當改革推出 之時 , 原 有 之 教 育 問 題 仍 未 解 決 , 但 新 的 問 題 又 會 產生 和 接 踵 而 來 , 直 接 影 響 改 革 的 效 能 。 此 種 情 況 自然 予 人 一 種 改 革 不 會 解 決 問 題 , 反 而 製 造 更 多 問 題的 感 覺 , 終 於 導 致 教 育 界 和 社 會 人 士 對 改 革 的 反感 、 厭 倦 和 不 予 支 持 。(二) 重質 不重 量經過教育普 及化的發展 過程,近年 的教育改革 和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為 主 幹 , 數 量 擴 張 不再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最 重 要 焦 點 。 對 教 育 質 素 的 重 視 ,自 然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學 校 和 教 師 的 教 學 質 素 問 題 ,並 關 注 以 何 種 評 鑑 模 式 可 以 確 保 或 進 一 步 提 高 教 育質素 。 因此 , 教 統會 在 1 99 7 年 提出 優 質 教育 的 口 號和 改 革 方 針 , 建 議 政 府 建 立 一 套 評 鑑 學 校 表 現 的 質素 指 標 , 務 求 使 教 學 的 效 能 , 甚 至 學 校 管 理 的 效益 , 藉 着 質 素 評 鑑 的 監 視 而 得 以 確 保 和 提 升 。重視教育質 素,象徵着 教育發展踏 入另一個新 階段 , 不 再 糾 纏 於 提 供 足 夠 學 額 的 問 題 之 上 , 這 亦 是對 教 育 發 展 過 程 的 一 種 肯 定 。 教 統 會 在 提 出 優 質 教育 的 改 革 發 展 方 向 之 同 時 , 亦 強 調 在 學 校 加 強 優 質教 學 與 管 理 文 化 , 此 處 引 申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問 題 ,教 育 的 質 素 如 何 可 以 顯 示 出 來 , 甚 至 可 以 就 不 同 學校 之 間 的 質 素 進 行 比 較 , 而 優 質 文 化 又 能 否 透 過 一些 指 標 顯 示 出 來 。 自 從 近 年 貫 徹 優 質 教 育 的 政 策 方向 之 後 , 不 難 發 現 針 對 學 校 、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表 現 指標 越 來 越 多 , 例 如 學 校 的 學 生 成 績 增 值 率 、 教 師 達到 基 準 水 平 的 比 例 , 以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分 佈等 , 當 然 加 上 前 文 述 及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導 致 學 校 教育 文 化 產 生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 即 要 應 付 各 式 各 樣 質 素指 標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和 壓 力 。可是,教育質素 又能否簡單地數 量化而套入特 定之 指 標 內 進 行 比 較 , 這 是 值 得 深 思 的 問 題 , 因 為 教學 成 效 可 以 是 很 主 觀 地 決 定 於 個 別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互動 關 係 , 而 且 不 一 定 可 以 反 映 在 似 乎 很 客 觀 和 科 學化 的 數 據 之 中 , 作 為 評 鑑 教 學 表 現 的 依 據 。 即 使 是集 中 於 學 校 管 理 質 素 的 評 鑑 , 其 焦 點 並 不 在 於 如 何提 升 教 學 效 能 , 而 是 從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節 省 資 源 的
  • 角 度 出 發 ,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學 校 整 體 的 教 育 質 素 。質素表現 指標越 形繁多 ,社會大 眾及傳 媒自然 把焦 點 放 在 學 校 之 間 的 比 較 和 分 類 , 即 使 質 素 評 鑑 和指 標 的 作 用 是 為 學 校 辨 別 其 長 處 和 缺 點 , 作 為 不 斷提 高 質 素 之 作 用 , 但 卻 往 往 變 成 為 惡 性 比 較 之 工具 , 甚 至 影 響 學 校 長 遠 的 發 展 。 另 外 , 教 師 亦 深 受優 質 教 育 口 號 的 影 響 ,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試 的 推 出 , 至少 從 家 長 和 政 府 的 角 度 看 來 , 是 用 以 確 保 教 師 的 語文 水 準 , 使 其 為 現 今 普 遍 學 生 語 文 水 平 下 降 負 上 責任 。 雖 然 社 會 普 遍 相 信 基 準 試 能 夠 為 教 師 的 語 文 水平 提 供 保 證 , 但 似 乎 教 育 界 的 共 識 是 即 使 基 準 試 成績 優 異 , 亦 不 一 定 表 示 該 教 師 的 教 學 方 法 和 效 能 特別 超 著 。 由 此 又 引 申 出 另 一 問 題 , 基 準 試 是 否 象 徵着政府 對教師 的不信 任, 影響教 師在社 會的地 位和 形象 , 因 為 該 考 試 給 予 大 眾 一 種 錯 覺 為 教 師 的 專 業 資格 和 教 學 經 驗 不 被 承 認 , 需 要 參 加 考 試 方 能 重 新 確定 。教育 質 素 是相 當 重 要 的環 節 , 但 只重 視 可 以 數量化的質 素指標 ,沒有 着實瞭 解每間 學校的 個別情 況進 行 質 素 比 較 , 最 終 只 會 演 變 成 為 學 校 之 間 的 淘 汰戰 , 無 助 於 改 善 整 體 學 校 教 育 的 質 素 。(三 )放 權 還是 集 權教育改 革的重 點之一 是把財 政和人 事管理 的權 力進 一 步 下 放 至 學 校 層 面 , 除 了 讓 學 校 在 管 理 和 決 策方 面 享 有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 還 要 增 加 學 校 因 應 個 別 環境 及 學 生 需 要 而 作 出 決 定 之 靈 活 性 。 由 上 而 下 放 權的 做 法 , 不 但 是 要 把 政 府 對 學 校 日 常 運 作 過 度 干 預的 情 況 , 而 把 政 府 對 學 校 管 理 的 角 色 適 度 地 釋 放 開去 , 從 而 減 輕 政 府 對 學 校 管 理 出 現 問 題 的 責 任 和 負擔。可是 ,放權 背後隱 含着政 府加強 對學校 管理效 能與 效 率 的 監 控 , 尤 其 是 要 確 保 學 校 在 運 用 公 共 資 源的 效 益 , 達 致 物 有 所 值 的 效 果 。透過校 本管理 措施, 政府放 手讓學 校更大 的管 理自 主 權 , 一 方 面 要 讓 教 師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參 與 校 政 決策 , 實 現 校 政 民 主 化 ; 另 一 方 面 , 則 要 求 學 校 透 過撰 寫 校 務 報 告 、 吸 納 教 師 、 家 長 及 社 會 人 士 加 入 其校 董 會 , 增 加 校 政 的 透 明 度 , 使 外 間 更 易 於 對 學 校運 作 進 行 監 察 。 由 此 即 學 校 享 有 更 大 自 主 權(au t onomy)的同時,更要合符問責( accoun t ab i l i t y )的 原 則 , 與 過 往 的 情 況 不 同 的 是 , 政 府 不 再 規 管 學校 管 理 的 過 程 , 而 把 焦 點 放 在 成 果 層 面 之 上 , 從 而以 一 種 遙 距 監 控 的 做 法 , 確 保 學 校 在 享 有 自 主 管 理和 運 用 資 源 權 力 之 時 , 最 終 仍 然 會 符 合 政 府 對 其 履行 教 育 政 策 的 要 求 , 此 亦 省 卻 對 學 校 進 行 直 接 而 細緻 監 察 的 財 政 與 人 力 資 源 。因此,校本 管理的發展 與前文所述 之質素評鑑 機制 的 關 係 密 切 , 因 為 後 者 為 政 府 對 學 校 的 管 理 效 能和 教 學 表 現 提 供 可 作 比 較 的 數 據 。 教 統 會 提 出 優 質教 育 , 校 本 管 理 乃 其 中 的 重 要 一 環 , 一 方 面 學 校 可按 校 本 管 理 原 則 進 行 校 內 自 行 質 素 評 鑑 機 制 , 另 一方 面 對 學 校 的 質 素 與 成 果 負 上 最 終 責 任 , 政 府 可 以針 對 學 校 的 管 理 質 素 問 題 而 決 定 是 否 收 回 某 辦 學 團體 之 辦 學 權 。 當 中 引 起 有 關 究 竟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單 方面 終 止 辦 學 權 問 題 上 的 爭 論 , 導 致 部 分 辦 學 團 體 憂慮 會 否 因 為 政 治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被 政 府 收 回 辦 學 權 。校 本 管 理 意 味 着 放 權 趨 勢 之 外 , 同 時 反 映 出 一種 集 權 的 發 展 趨 勢 。 自 主 權 的 增 加 是 輔 以 問 責 性 的加 強 , 政 府 只 須 為 學 校 提 供 政 策 的 施 行 框 架 和 集 中在 教 育 成 果 方 面 的 評 估 , 而 使 學 校 的 管 理 責 任 加強 , 最 終 反 而 把 政 府 對 學 校 進 行 監 察 的 權 力 增 強 ,促 使 學 校 更 緊 貼 教 育 政 策 行 事 , 杜 絕 過 往 個 別 學 校各 自 為 政 的 情 況 出 現 , 影 響 政 府 推 行 教 育 政 策 和 改革 的 整 體 效 果 。(四 )商 業文 化作 主 導有言:“ 管理學校 如管理茶 餐廳。” 當然,此 話語 對 教 育 界 來 説 , 顯 示 現 時 學 校 教 育 , 甚 至 大 學 教育 , 受 到 商 業 經 營 模 式 與 文 化 、 市 場 競 爭 , 以 及 顧客 服 務 觀 念 的 影 響 , 改 變 社 會 對 教 育 的 看 法 。 雖 然這 種 説 法 對 大 部 分 教 育 工 作 者 來 説 是 難 以 接 受 的 ,但 某 程 度 上 點 出 教 育 發 展 在 現 實 社 會 的 發 展 狀 況 。商業文化 的影響, 可以反映 在對教育 服務質素 和表 現 指 標 的 重 視 , 部 分 學 校 亦 參 與 國 際 標 準 機 構(I S O) 的 認 證 計 劃 , 如 普 通 商 業 機 構 一 般 , 藉 着 獲得 國 際 標 準 認 證 來 證 明 其 在 管 理 和 教 育 服 務 方 面 的質 素 。 無 論 是 獲 取 優 質 認 證 , 還 是 在 官 方 的 質 素 評鑑 機 制 方 面 表 現 優 越 , 其 結 果 往 往 被 用 作 對 外 宣 傳的 工 具 , 應 付 越 來 越 劇 烈 的 教 育 市 場 競 爭 。除此之外 ,學校之 間的競爭 加劇,尤 其面對學 生人 口 逐 年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 更 需 要 主 動 地 向 外 界 宣 傳學 校 的 優 點 , 以 吸 引 家 長 讓 學 生 入 讀 。 直 資 計 劃 的設 立 及 擴 展 , 更 能 體 驗 強 市 場 力 量 對 教 育 發 展 的 影響。由於 部分新直 資學校收 取每年愈 3-4萬 的學費 ,
  • 2 Vi si t i ng Panel , A Perspect i ve on Educat i on i n Hong Kong: Repor t by a Vi si t i ng Panel (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 i nt er ) , 1 982, p. 1 1 .3 Vi si t i ng Panel , A Perspect i ve on Educat i on i n Hong Kong: Repor t by a Vi si t i ng Panel (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這 些 直 資 學 校 除 了 依 仗 其 學 校 的 傳 統 和 名 氣 作 為 招徠 之 外 , 更 要 直 接 回 應 已 繳 交 高 昂 學 費 家 長 與 學 生的 需 要 , 例 如 在 師 資 、 課 程 、 班 級 人 數 、 校 舍 設 備等 方 面 。 對 此 等 新 直 資 學 校 來 説 , 其 生 存 與 否 取 決於 入 讀 學 生 的 人 數 , 因 為 政 府 對 其 之 財 政 資 助 乃 與此 素 掛 鉤 , 若 不 能 招 收 足 夠 學 生 , 即 對 其 在 學 費 與政 府 津 貼 收 入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 甚 至 影 響 其 生 存 。由 此 亦 引 申 在 教 育 層 面 出 現 的 一 種 新 現 象 , 即 學校 越 來 越 受 到 顧 客 服 務 文 化 的 主 導 , 藉 以 維 繫 學 校與 家 長 之 間 的 良 好 關 係 。 可 是 , 此 種 顧 客 服 務 文 化可 能 為 教 學 過 程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 究 竟 學 生 是 否 學 校的 顧 客 ? 作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 又 能 否 以 普 通 商 業 機 構對 待 顧 客 之 態 度 來 與 學 生 相 處 ? 這 對 建 構 師 生 關係 、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 以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等 方 面 帶 來消 極 的 影 響 。辦 教 育 真 的 可 以 如 辦 商 業 般 , 全 賴 市 場 力 量 和 顧客 服 務 文 化 來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嗎 ? 教 育 具 有 其 對 社會 、 政 治 、 經 濟 與 文 化 的 獨 特 功 能 , 而 教 育 並 非 一門 生 意 , 一 般 辦 學 不 是 為 賺 取 利 潤 , 而 是 作 為 一 種社 會 服 務 提 供 教 育 機 會 。 即 使 市 場 力 量 對 教 育 服 務的 供 需 情 況 產 生 之 影 響 越 形 明 顯 , 但 全 憑 市 場 機 制來 辦 教 育 始 終 未 能 解 決 如 何 確 保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問題 , 卻 可 能 導 致 不 同 類 型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務 差距 越 來 越 大 , 甚 至 出 現 教 育 兩 極 化 的 情 況 , 即 “ 優者 越 優 , 劣 者 越 劣 ” 的 問 題 之 困 擾 。四、結語本 文 簡 要 地 回 顧 香 港 教 育 改 革 自 8 0 年 代 開 始 發展 的 概 況 , 並 就 近 年 五 項 改 革 措 施 , 包 括 學 制 改革 、 學 校 管 理 、 質 素 評 鑑 、 教 師 專 業 , 以 及 辦 學 模式 探 討 其 主 要 內 容 大 概 , 並 就 此 等 改 革 對 教 育 制 度發 展 的 影 響 作 出 分 析 與 討 論 。 香 港 教 育 改 革 明 顯 受到 其 他 地 區 所 進 行 之 改 革 所 影 響 , 與 海 外 地 區 相 似的 是 教 育 質 素 、 權 力 下 放 , 以 及 商 業 化 或 市 場 化 等因 素 深 刻 地 影 響 教 育 工 作 者 。 作 為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教育 前 線 工 作 者 如 何 應 付 此 等 因 素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與 轉變 , 乃 必 須 關 心 的 重 要 議 題 。改 革 所 牽 涉 的 變 革 , 並 非 所 有 教 師 可 以 承 受 的 ,何 況 近 年 的 教 育 改 革 項 目 實 在 多 不 勝 數 , 部 分 改 革還 未 完 全 推 行 之 時 , 新 的 改 革 措 施 又 會 出 台 , 例 如中 學 近 年 進 行 科 際 整 合 , 把 數 個 人 文 學 科 , 包 括 歷史 、 地 理 和 經 濟 及 公 共 事 務 科 合 併 為 綜 合 人 文 學科 , 剛 推 行 不 久 , 隨 即 又 要 準 備 應 付 將 來 在 高 中 推行 通 識 教 育 為 必 修 科 和 考 試 制 度 改 革 的 需 要 。 面 對如 此 重 大 的 改 革 , 教 師 作 為 前 線 工 作 者 的 支 援 必 然大 增 , 不 論 是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 還 是 爭 取 實 際 減 輕 工作 量 以 應 付 持 續 進 修 方 面 , 乃 政 府 在 推 出 連 串 改 革過 程 當 中 , 絕 對 不 能 忽 視 的 環 節 。註釋:1 教育統籌局[敎統局]:《改革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 ——對未來的 投資》, 香港:政 府物流服 務署,2 0 0 4 年 。Pr in t er ,1982),pp.20-21;曾榮光:《導論:香港學校教育政策發展十五年(1982 -1997)》,載於曾榮光:《香港教育政策分析:社會學的視野》,香港:三聯書店, 1 9 9 8 年, 第1 0 頁 。4 曾榮光:《導論:香港學校敎育政策發展十五年(1982-1997 )》,載於曾榮光:《香港教育政策分析:社會學的視野》,香港:三聯書店,1 99 8 年,第1 3 -1 5 頁。5 董建 華 :《 共 創香 港 新紀 元 》, 香 港: 政 府印 務 局 ,1997年,第23-25頁。6 同 上 註 , 第 2 8 頁 。7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廿一世紀教育藍圖——教育制度檢討:敎育目標》,香港:政府印務局,1999年;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廿一世紀教育藍圖—— 教育制度檢討:改革方案》,香港: 政府印務局,2 0 0 0 年 。8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終身學習,全人發展: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議》,香港:政府印務局,2 0 0 0 年。9 董建華 :《 以民 為本 ,同心 同德 》, 香港 :政 府印 務局,2 0 0 0 年,第1 8 頁。10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敎資會]:《香港高等教育》香港:政府印務局,2 0 0 2 年。11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高中學制檢討報告》,香港:政 府印務 局, 2 0 0 3 年 。12 教育統籌局[敎統局]:《改革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 ——對未來的投資》,(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2 0 0 4 年。13 九年免費強迫教育,指所有適齡而介乎6 -15 歲學生,必需接受小學六年及初中三年(中一至中三級)合共九年的基礎教育,期間學生毋需繳交學費。家長不讓其該段年齡 之孩 子上 學, 即屬違 法, 可被 拘控 。14 王 啓 思 : 《 精 益 求 進 , 濟 時 所 需 —— 中 學至大 學“3+3+4”學制》,2004年。15 教育統籌局[敎統局]:《改革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 ——對未來的投資》,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2 0 0 4 年,第 1 頁 。16 同 上註 。17 鄭燕祥:《校本管理原理》,載於鄭燕祥:《學校效能及校本管理發展的機制》,台北:心理出版社,2 0 0 1 年。18 教育統籌科、教育署:《學校管理新措施:改善香港中小學教育質素的體制》,香港:政府印務局,1 9 9 1 年。19 彭新強:《香港學校管理改革:回顧與展望》,香港:香港中文大學 敎育學院香港 教育研究所, 1 9 9 9 年 。20 同註1 8 。21 Cheng,Y.C.&Chan,M.T.“Implementation of school -based
  • management:A multip1e-perspective ana1ysi s of the case ofHong Kong,”i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Vo1 .46,No.3/4(2000),pp.205-232.22 敎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優質學校教育》,香港:政府印務局,1 9 9 7 年。23 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日新求進,問責承擔:為學校創建專 業新文 化》 ,香港 :政 府印務 局, 2 0 0 0 年 。24 教育統籌局[敎統局]:《2 0 0 2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香 港:政 府印務局 ,2 0 0 2 年 。25 陳日 君: 《 香港 人 還珍 惜 多元 化的 敎 育嗎 ? 》, 載 於《公教報》,2 0 0 3 年9 月2 1 日,第2 4 頁;陳日君:《我們 還 能 按 天 主 教 教 育 理 念 辦 學 嗎 ? 》 , 載 於 《 公 敎報》,2 0 0 3 年9 月2 8 日,第2 3 頁;陳日君:《再談談“2 0 0 2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載於《公敎報》,20 0 4 年 3 月2 8 日 ,第4 頁 。26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優質學校教育》,香港:政府印務局,1 9 9 7 年;謝均才:《香港教育改革的矛盾、弔詭和效果》,載於《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2 0 期,20 0 1 年,第1 -5 5 頁。27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優質學校教育》,香港:政府印務局,1 9 9 7 年。28 同 上註 。29 謝均才:《香港教育改革的矛盾、弔詭和效果》,載於《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2 0 期,2 0 0 1 年,第1 -5 5 頁。3 0 Vi s i t i ng Panel,A Per spect ive on Education in Hong Kong:Repor t by a Vi s i t ing Pane l(Hong Kong:The GovernmentPrinter,1982)31 董建 華 : 《 共創 香 港 新 紀 元》 , 香 港 :政 府 印 務 局 ,19 97 年 ,第2 4 頁。32 同上 註, 第 2 5 頁 。33 Law,W.W.,“G1oba1i z a tion as both threa t and oppor t uni t yfor the Hong Kong te aching profession,”Journa l ofEduc ationa l Change,Vol.4(2003),pp.149-179.3 4 教育署:《持續發展,以臻卓越:校長持續專業發展諮詢文件》 ,香港 :政府 印務局 ,2 0 0 2 年 。35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師訓會]:《學習的專業,專業的 學 習 : 敎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及 敎 師 持 續 專 業 發展》,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2 00 3年,第13 -1 4頁。36 同上註,第1 4 -1 6 頁。37 敎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三號報告書:高等教育的體制及私立學校的前瞻》,香港:政府印 務局 ,1 9 8 8 年 。38 教育署:《教育署通函第1 4/9 1號:直接資助計劃》,香港:教育署,1 991年;教育署:《教育署通函第210 /2 0 0 1 號: 直接資助計 劃》,香港 :教育署, 2 0 0 1 年 ;葉建源:《香港公營學校轉“直接資助計劃”趨勢與教育公平問題》,載於《學術研究》,第3 期,2 0 0 3 年,第1 0 4 -1 0 7 頁。39 譚萬鈞:《香港的私立學校》,載於顧明遠、杜祖貽主編:《香港教育的過去與未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 9 9 9 年,第5 4 7 -5 6 6 頁。40 曾榮光:《新精英主義與新直接資助計劃:對侵蝕香港特區教育資本的批判》,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香港教育研 究所,2 0 0 2 年 。41 敎育統籌局[敎統局]:《二零零四/零五學年直接資助學校名單 》,2 0 0 4 年 。42 李曉康、葉建源:《香港私立學校教育的發展》,載於《民辦教育發展研究》,第96 期,20 0 4年,第5 0-54 頁。43 教育統籌委員會[敎統會]:《終身學習,全人發展:香港教育 制度改革 建議》, 香港:政 府印務局 ,2 0 0 0年 , 第 1 頁 。44 敎育統籌局[教統局]:《改革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對未 來的 投資 》, 香港 :政 府物 流服 務署 ,2 0 0 4 年 。
  •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Macau SAR LiChorShing* 1. Macau: History, Land and the People Situated on the western shore of the Pearl River in South China, Macau1 is only about 40 nautical miles to the west of Hong Kong, making it accessible by jetfoil within an hour. It is a former Portuguese colony which boasts several firsts in the history of the Far East, for example, it is the site of the earliest European settlement dating back to the mid-16th centur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irst occidental university, th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t. Paul. A small city of only about 23.8 square kilometers and 424,000 inhabitants (1998), the territory of Macau is geographically made up of Macau Peninsula and two islands, Taipa and Coloane, the latter being gradually linked together by reclama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velers and tourists, Macau is probably best known for its well-furnished casinos and sundry gambling activities, which have earned it the title of "The Monte Carlo of the Orient".2 Apart from being a lucrative business attracting millions of tourists to Macau per year, the gambling enterprises generate a huge amount of income representing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 territory's GDP. All this will continue to thrive for at least 50 years thanks to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socio-political arrangement after the handover in 1999. · Although Macau, too, was a colony like Hong Kong, the patterns of its colonization and decolonization are very different.3 It was leased to the Portuguese in 1557 as an outpost to facilitate their trading activities in the Far East, especially with China and Japan, at a time when direct trading between these two countries was banned. The Portuguese request fora settlement area at the gate of South China was granted largely as a reward for their active role in keeping pirates off the southern Chinese coast. During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lease agreement, the Portuguese enclave had to pay an annual ground rent of 500 taels of silver to Ming dynasty, and the territory remained under Chinese jurisdiction until 1887, when a treaty was signed with the Chinese side conceding that "Portugal will forever administer Macau".4 Almost a century later, a new agreement was reached between Portugal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79, redefining Macau as "a Chinese territory under Portuguese administration"5, an agreement which formally set forth the two-decade long decolonization process. On 20th December 1999, Macau became the second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MSAR) after Hong Kong. Commenting on the conquest-free colonization and non-violent decolonization processes of Macau, Cheng6 raises questions about Frantz Fanon's "paradigm of enmity between native and colonizer" and regards the case of Macau as "almost an anomaly because the phenomena do not fit in with global theorists' belief that colonization is homologous to conquest and decolonization to revolution".7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some 96 %) of the population in Macau are ethnic Chinese. Cantonese is the mother tongue of close to 87% of all Macau residents.8 About 30% of them came to Macau from Mainland China some 10 to 15 years before the handover. These new immigrants speak a number of more or less distinct Chinese varieties, with Cantonese functioning as the lingua franca. Putonghua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as a result of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promoting it in the education domain. According to one language survey9, apart from Cantonese, Putonghua and Portuguese, other languages spoken in Macau include English, Thai,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nglish and Communi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Macau SAP Burmese, Indonesian, some Filipino varieties and Japanese. Code-switching between Cantonese, Portuguese and English is very common.10 The ethnic Portuguese community is tiny. There is, however, a relatively small but important community which came to be called the Macanese. They are residents of Portuguese and Asian ancestry as a result of mixed marriages.11 This "emergent minority" owes their origin "largely to the fact that since the founding of Macau there had been very few Portuguese women there"12, for "wives ranked as a significant item in the list of imports".13 Cheng further remarks that early settlers "sought wives primarily from Malaysia, Japan and India" and that "some abandoned Chinese infant girls were brought up as Christians and became candidates for mixed marriages".14 There used to be over 20,000 Macanese in Macau. But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many emigrated overseas, mainly to Anglophone countries. Today, the Macanese number about 10,000 or barely 2%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Being highly educated, many Macanese are either professionals such as lawyers and architects, or occupy senior positions in the MSAR government. They are mostly bilingual in Portuguese and Cantonese, some trilingual in Portuguese, Cantonese and English, but their Chinese literacy skills are generally described as weak. The Macanese community often call themselves "Filhos da Terra "(literally "sons of the earth"),15 suggesting a widely shared awareness of being a rootless class, as well as a bitter resentment of the prejudice that they frequently have to put up with from both the Chinese and the "pure" Portuguese. One correlate of this perception of rootlessness is a feeling of not belonging to either community. According to Lei, herself a Macanese, "[t]hey can participate in either community; yet, they do not belong to any one of them. The Portuguese community would consider them more Chinese than Portuguese while the Chinese community would consider them more Portuguese".16 Throughout much of the colonial period, Portuguese was the only official language. Chinese became the second official language only in early 1992. After the handover, the Basic Law stipulates that apart from Chinese, Portuguese may also be used. As in Hong Kong, the term "Chinese" denotes standard written Chinese, which is largely based on PutonghuaorMandarin, whereas spoken Chinese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to be Cantonese. Like Hong Kong, as part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socio-political arrangement, printed Chinese in Macau is written in traditional (as opposed to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s. During the colonial period, knowledge of Portuguese was a sine qua non for promotion in the civil service. This situation was reversed after December 1999. The Basic Law makes it clear that knowledge of Chinese is one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promotion within government ranks.17 As a colony, Macau was untypical as far as the spread of the colonizers' language is concerned.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made little effort to promote Portuguese among the local people. Hence, until the 1970s, very few Chinese learned or spoke any Portuguese. This point is nicely illustrated in the collection of first-person narratives in Jill McGivering's interesting book, Macau Remembers.™ There, 26 representative figures from different communities and walks of life were interviewed and their personal accounts made up the substance of a collection of fascinating stories falling into five distinct themes: Political Portraits, History and Heritage, Casinos and Crime, Culture at the Crossroads, and City of God. Thus Jose Chui, a successful ethnic Chinese civil engineer in his mid-thirties, recalls that "[w]hen I was a boy, there were only two or three schools for the Portuguese children using the Portuguese language. All the other schools taught in Chinese. When I started to learn a second language, it was English. It was unheard of to learn Portuguese".19 This point is echoed by Gary Ngai, an experienced Chinese promoter of local culture: "When I first came here [from Mainland China] twenty years ago, almost no Chinese, beyond a handful of civil servants, spoke Portuguese.... The attitude used to be: 'Why should I bother to learn Portuguese? It's useless'".20 The colonial administration seemed laissez-faire or indifferent as to their language policy in Macau, if there was one. Not only did the Portuguese have little initiative to promote their language, they also showed no interest in learning the regional vernacular, Cantonese. Thus Dr. Sales Marques, the Macanese mayor of Macau before the handover, said that "[w]ith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ost of the business is done in Cantonese now, and I speak it pretty well. It's too late for me to learn how to read and write Chinese properly".21 As a consequence, there was a kind of language divide between the Portuguese and the local Chinese throughout the colonial era, which helps explain the lack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m. According to Sir Roger Lobo, another "successful son of the enclave"22, "there was always a divide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non-Chinese.... It was almost like two separate worlds".23 It is in this regard that the Macanese
  •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Macau SAR have rendered a great service to Macau: they have played an active role as a bridge between these two communities. In the run-up to the handover, however, there was manifestly a change in attitude. Many Macau Chinese had the incentive to learn Portuguese. According to Gary Ngai, this trend was especially clear among young people attending Portuguese courses in evening classes.24 Lei also notes that many Macanese started learning Chinese (Cantonese and Putonghua) shortly before the handover. The vitality of Portuguese is further assured by the language-in-education policy governing the medium of instruc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fter the handover.25 Sou notes that there are three categories of schools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medium adopted in the school: Chinese, Portuguese and English. In "official schools", the principal teaching medium may be Chinese or Portuguese, with one or the other being a compulsory second language. Private schools, on the other hand, may choose to have any of the three languages as the teaching medium, with the proviso that a second language - to be chosen from the rest of the two languages -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curriculum.26 2 . Language Contac t Phenomena As Cantonese and Portuguese (including Macanese) have been in contact for more than four hundred years in Macau, it is not surprising at all that contact-induced changes have occurred in the vernaculars of their speakers. And, Macau Cantonese has also been influenced by English to some extent, largely as a result of exposure to Hong Kong electronic media and frequent contact with Hong Kong visitors. A survey of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shows that much of this mutual influence manifests in the form of lexical borrowing, intra-sentential code-switching and, to a lesser extent, induced syntactic change as well. 2.1 Influence of Portuguese on Macau Cantonese Several studies27 show that lexical borrowing from Portuguese is very common in Macau Cantonese. For example, the Portuguese word folga "on leave" is transliterated as fo1 gaa2, as in 你幾時 “科架”呀?(Nei5 gei2 si4 fo1 gaa2 aa3? "When are you going on leave?").28 One point of interest is that fo1 gaa2 sounds similar to the indigenous expression with the same meaning 放 假 (fong3 gaa3). Another example is bolsa "scholarship", which is similarly rendered as 煲 沙 "bou1 saa1", as in你讀 Master可以申请 (Nei5 duk6 Master ho2 ji5 san1 cing2 bou1 saa1, "To study a Master's degree you can apply for a scholarship").29 Code-switching between Portuguese and Cantonese is also commonly heard. One high-frequency example is the adverb tudo"a\\", as in全家人tudo 出晒街 (cyun4 gaa1 jan4 tudo ceot1 saai3 gaai1, "The whole family all have gone out").30 According to Wong, some Cantonese speakers would pronounce tudoas du1 du4, making it more like an instance of borrowing.31 Other examples of contact-induced changes in Cantonese include the coining of new lexical items after the Portuguese model, as in the case of擺名 (baai2 meng2, "to apply [for something]"), which is based on pôr o nome, literally "put one's name (on it)". This lexical item has slowly supplanted the usual Cantonese expression 報名, (bou3 meng2) in such contexts as students applying for a place at the university.32 2.2 Influence of English on Macau Cantonese The spread of English in Macau may be partly attributed to the influence of Hong Kong English media-television and radio-and partly to the fact that English occupie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domains of education, business and tourism. Popular examples cited include the use of English sports jargon such as start, jumping (swimming), walking, jump ball, handball, line ball and outside (basketball). Ching further remarks that his own students typically greet each other with "Hi", and that part of their "university-speak" includes the word seminar, and the clipped word U (pronounced as you) which is short for university. Other examples of English words occurring in mixed code come from a variety of domains: shopping, ca//(verb and noun), cash, copy (verb and noun), intervie w (sometimes simplified as in), miss (e.g. the bus), to//et and walkman. Code-switching may also take the form of loan blends, or "compromise forms"33, as in食lunch (sik6 lunch, "eat lunch") and i&show (zou6 show, "acting out a show").34 As the lingua franca of both Hong Kong and Macau is Cantonese, most of the lexical borrowings from English found in Hong Kong Cantonese may also be found in Macau Cantonese. Apart from loanwords borrowed a long time ago, such as 巴士 (baa1 si2, "bus") and 的士 (dik1 si2, "taxi"), there are more recent examples which do not have accepted written forms in Chinese/Cantonese. One such example is quail (kwo1 Ii2, "qualification").35 Ching also shows that intra-sentential code-switching between Cantonese and English is fairly common in Macau, especially among educated Macau Chinese.36 2.3 Influence of Cantonese on Macau Portuguese and
  •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Macau SAP Macanese Portuguese and Macanese, too,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Cantonese to some extent. Obvious examples are loan translations involving culture-specific practices, such as bolo lunar (月饼"moon cake") and cabeça de cobra (蛇頭 "snakehead").37 According to Lei, there are quite a few loanwords and loan translations in Macanese which may be traced back to traditional Chinese religious practices38, for example, cau-tau ("to kowtow"), fu ("magical paper"), banco do além and papel de pagode, both meaning "paper money burnt as offering to the dead". At the level of syntax, Ching reports that Portuguese speakers in Macau have developed a Sinicized Portuguese question-tag, é não e?, which is modeled on the A-not-A construction in standard Chinese 是不是? (shi bú shi?) and Cantonese 係唔係 (hai6 m4 hai6), both meaning "isn't it ?".393 . Language Shi f t : The Case o f Macanese The forefathers of the Macanese community spoke a Portuguese Creole called Macanese (also known to members of the speech community as Patua), which was characterized by significant influence from Malay and other Pacific languages.40 Following the introduction of standard Portuguese in the 1950s, however, Macanese slowly lost its vitality and gradually disappeared. Today, as Lei points out, "Macanese as a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has largely vanished (...). The Creole exists only in songs, jokes, plays, and literature. The older generation of this community could understand and use the Creole, although they only use, most of the time, individual lexical items. The younger generation is more inclined to speak and write standard Portuguese".41 Many Macanese, however, feel psychologically insecure, as shown in the fact that they refer to themselves as "neither meat nor fish"42, or in Bhabha's phrase, "white, but not quite".43Although the Macanese community has lost much of their once vibrant vernacular, they are very proud of their culture and identity. For example, Macanese continues to be used in drama performance by a group of enthusiasts called Grupo de Teatro Doei Papiacam diMacau ("Macau's Sweet Language Theatre Group").44 According to Prof. Baxter of the Research Centre for Luso-Asian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there are fewer than two dozen fluent speakers of Patua in Macau and Hong Kong.45 The Macanese also take pride in their food and culinary practices. Thus Jorge Smith, one of the immigrants of Chinese and Zimbabwean ancestry, described how he was pleasantly surprised by a Macanese host's invitation to a cha gordo, which turned out to be a Mediterraneanstyle feast: "We started at six o'clock in the evening and I left his house at around one in the morning. It's neither lunch nor dinneryou keep eating on and off for five or six hours. The importance placed on food is extremely Chinese in its orientation ... but the format was very European, suited to the convivial aspect of Macanese society".46 This is of course just another example showing some of the more pleasant things that could happen when cultures are in contact. Notes: 1 The spelling 'Macao' is English, while 'Macau' is Portuguese. The same territory is referred to as Ou Mun in Cantonese, and Aomen in Putonghua or Mandarin. 2 The domain of gambling naturally has its own culture-specific register, which is the object of research in several studies (e.g., Ching, Cheung Fai,《澳門賭文化帶来的社會现象》 (The Language Phenomenon brought about by the Gambling Culture in Macau), in Wong et al. (eds.),《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pp. 280-284; Shao, Caoyang,《港澳博彩用語研究》 (A Study of Gambling Language in Hong Kong and Macau), in Wong et al. (eds.),《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pp. 184-279). 3 Cheng, Christina Miu Bing, Macau. A Cultural Janus,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4 Ibid., p. 1. 5 Ibid. 6 Ibid., p. 35. 7 Ibid., p. of 42; Fanon, Frantz, trans, by Constance Farrington. Harmondsworth, The Wretched of the Earth (England: Penguin Books, 1967); see also Li, David C.S., "Hong Kong Parents' Preference for English-medium education: Passive Victims of Imperialism or Active Agents of Pragmatism?", in Andy Kirkpatrick (ed.), Englishes in Asia. Communication, Identity, Power & Education (Melbourne: Language Australia, 2002), pp. 29-62, with regard to the decolonization process of Hong Kong. 8 Wong, L.,《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分析興思考》 (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in Wong et al. (eds.),《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p. 2. 9 Ibid. 10 Ching, Cheung Fai,《語言興》( 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Wong, L.,《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析興思考》 (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in Wong et al. (eds.),《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11 Ching, Cheung Fai, 《1999 興澳門語文規劃》 (1999andLanguage Planning in Macau), in Z. Wu, W. Yang and S. Feng (eds.),《澳門1999》(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9),
  • 1. The State of Bilingualism in Macau SAR pp. 246—253;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12 Ching, Cheung Fai, 《1999 興澳門語文規劃》(1999 and Language Planning in Macau), in Z. Wu, W. Yang and S. Feng (eds.), 《澳門1999》(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9), p. 203. 13 Coates, Austin, A Macau Narrative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p. 34; of Amaro, Ana Maria, "Sons and Daughters of the Soil. The First Decade of Luso—Chinese diplomacy", Review of Culture,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 10 (1994). pp. 13-67. 14 Ching, Cheung Fai,《1999 興澳門語文規劃》(1999 and Language Planning in Macau), in Z. Wu, W. Yang and S. Feng (eds.),《澳門1999》(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9), p. 203. 15 Amaro, Ana Maria, "Sons and Daughters of the Soil. The First Decade of Luso-Chinese diplomacy", Review of Culture,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 10 (1994), pp. 13-67. 16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p. 23. 17 Ching, Cheung Fai, 《語言興溝通》 (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p. 25. 18 McGivering, Jill., Macau Remembers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9 Ibid., p. 87. 20 Ibid., p. 158. 21 Ibid., p.33. 22 Ibid., p.71. 23 Ibid., p.73. 24 Ibid., p. 158. 25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26 Sou, Chio Fai, "Establishment of an Education System in Macau", in Philip Kwok Fai Hui & Pui Kai Chan (eds.), Reform of Educational Systems & Teacher Education: The Asian experienc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Studies (School of Foundations in Education,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00), pp. 205-209. 27 Ching, Cheung Fai, 《語言興溝通》(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Wong, L . ,《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分析興思考》 (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in Wong et al. (eds.), 《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28 Wong, L., 《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分 興思考》(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 in Wong et al. (eds.),《澳門:語言博物館》 (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p. 6. 29 Ibid., p.7. 30 Ching, Cheung Fai, 《語言興溝通》(L an g u a g 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p.26. 31 Wong, L.,《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 析興思考》 (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 —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in Wong et al. (eds.), 《澳門:語言 博物館》(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32 Ching, Cheung Fai,《語言興溝通》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p. 26. 33 Clyne, Michael, Community Languages: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34 Ching, Cheung Fai, 《語言興溝通》(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pp. 28 -30. 35 Ibid., p. 29. 36 Ibid. 37 Wong, L.,《多語社會興語碼轉換——澳門語言状況的分析興思考》(Multilingual Society and Code-Switching-Some 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the Language Situation of Macau), in Wong et al. (eds.), 《澳門:語言博物館》(Macau: Language Museum) (Hong Kong: Hoi Fung Publishing, 1998), pp. 6-7. 38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39 Ching, Cheung Fai,《語言興溝通》 (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Macau: Macau Foundation, 1995), pp. 26- 27. 40 Tomás, L, "Makista Creole", Review of Culture, No. 5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Tomás, L, "The Life and Death of a Creole", Review of Culture,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 9 (1994), pp. 55-65. 41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42 Zepp. R.A.,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 cited in Lei, Sio L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nguistic Relativity Thesis to the Situation in Macau: The Reflec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in Macanese Lexical Items. M.A.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p. 21. 43 Cited in Cheng, Christina Miu Bing, Macau. A Cultural Janus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203. 44 Bruning, Harald, "Sweet languag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nd April 2004, p. A17. 45 Baxter, Alan N., "Macau's Sweet Languag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2nd April 2004, p. A16. 46 McGivering, Jill., Macau Remembers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87.
  • ★清代中文檔案中的澳門漢語詞彙現象黃 翊 *一《中華 人民 共和國 澳門 特別行 政區 基本法 》開 宗明義 指 出 :“ 澳 門 ,包 括 澳 門半 島 、 氹仔 島 和 路 環島, 自古 以來 就 是中 國的 領 土, 1 6世 紀中 葉以 後 被葡萄牙逐步佔領。”葡萄牙人以“逐步佔領”的方式佔 領 了 澳 門 , 同 時 也 逐 步 把 葡 萄 牙 語 帶 到 了 島 上 。1 553年葡萄牙人來到澳門之前,“澳門是中國南部的一 個 荒 村 , 隸 屬 廣 東 省 香 山 縣 。 當 時 島 上 人 煙 稀少,甚至 有的歷史 學家們 稱當時島 上無人居 住。1 長期以 來 , 澳門 的 地 位主 要 表 現為 它 是 一個 漁 船 、 商旅歇 腳 、 避風 的 港 灣。 葡 萄 牙人 佔 領 澳門 就 是 由 借地晾 曬 貢 物 開始 的 。 《 澳門 記 略 》 稱: “ 三 十 二 年(按:明嘉靖三十二年,1 553年),蕃舶託言舟觸 風濤 , 願 借 濠 鏡 地 暴 諸 水 漬 貢 物 , 海 道 副 使 汪 柏 許之。 ” 閩 南商 人 和 漁民 也 常 往還 途 經 這裏 , 閩 南 話也早 在 這裏 落 腳。 英 國人 博 克 舍(C.R.Boxer)在《廈門的 方 言 及其 同 系 語》 中 認 為, 在 葡 萄牙 、 西 班 牙與中 國 交往 的 歷 史中 , 福 建人 起 了突 出 的 作用 。 1 6世紀 葡 萄 牙人 、 西 班牙 人 心 目中 的 漢 語大 多 指 閩 南語。著名的百 卷本《海國 圖志》的中譯 本有閩南話 、官話 和 粵語 的 成 份。 於 是澳 門 在 語種 上 逐漸 形 成 漢葡共 存 的語 言 社 會, 在 漢語 言 內 部逐 漸 呈現 出 以 粵閩兩 種 方言 為 主 的漢 語 方言 雜 陳 的局 面 。葡 萄 牙 語隨着商船正式登陸澳門之後,日本、荷蘭、英國、東南亞 等 地 的 商人 以 及 各 國的 傳 教 士 ,也 陸 續 把 自 己的語言 帶到 島上 來。1 80 5年 清代檔 案記 述這 樣一 件事:一個“西洋天主教匪若亞敬越境傳教被獲”,開始 “ 飭 令 通 事 傳 覓 內 地 民 人 李 榮 福 繙 繹 , 內 多 喂諳; 據 該通 事 稟 請, 飭 令洋 行 商 人傳 覓 西洋 夷 人 繙繹; 又 經飭 洋 行 商人 潘 致祥 等 稟 稱: 據 在省 各 夷 人均不 能 諳識 ; 並 據辦 理 西洋 事 務 夷人 明 諾聲 稱 : 只識大 西 洋 番 字 並 咈 囒哂 國 番 字 , 此 夷 經 係 咑嗹番字”。(《香山知縣彭昭麟為翻譯若亞敬所帶經文事行理事官札》嘉慶十年閏六月初十日)説明當時在澳門一 帶已 經 存在 葡 萄牙 語、 法 語和 意 大利 語 。葡萄牙語和漢語分屬不同語系,它們之間毫無共通的 地方 。葡 萄牙 語形 態(morpho logy)特 別 豐 富 ,漢語缺少形態變化,屬於“孤立語”類型。葡漢兩種語 言 如 果 不 經 翻 譯 那 就 根 本 無 法 溝 通 。 據 史 書 記載 , 1 5 1 7 年 葡 萄 牙 的 第 一 名 大 使 托 梅 · 佩 萊 斯(Tomé Pi re s)帶着五名譯員來華,而葡萄牙商人更是輸送 葡 萄牙 語 來澳 門 的第 一 批使 者 。博 克 舍在 《 1 6世紀中國南部紀行》中説:“葡萄牙人和中國的交往是由 一 些 冒險 商 人 實現 的 , 他們 從 麻 六甲 乘 坐 當 地的船 隻 駛抵 中 國南 方 的海 洋 ,因 而 他們 發 現把 香 料運往 中 國 , 和 運 往葡 萄 牙 一 樣 可 獲大 利 。 ” 麻 六 甲是 葡 萄 牙 商 船 和 葡 萄 牙 語 言 東 來 的 一 個 重 要 據 點 。早在來 到澳門 之前 40年 ,即1 5 1 1 年, 葡萄牙 佔領 了麻六 甲 ; 而在 葡 萄 牙佔 領 麻 六甲 之 前 就已 有 中 國 人在那 裏 展 開經 商 活 動。 語 言 是生 活 的 橋樑 , 在 同 一個地方生活着中國人和葡萄牙人,自然會有語言的接觸和 碰 撞 ,出 現 同 時通 曉 漢 語和 葡 語 的人 , 或 稱 漢葡雙 語 人 。 這些 人 扮 演 “舌 人 ” 、 “通 事 ” 、 “ 通譯”的角色,使不同語言之間的交往變成現實。《明史·佛朗機傳》記載,葡萄牙大使托梅·佩萊斯就曾通過 通 事 火 者亞 三 晉 見 明朝 皇 帝 。 “通 事 ” 就 是 譯* 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講 師
  • 員, “火 者亞 三” 是這 位 通事 的名 字, 據稱 “火 者 ”是穆斯林,“火者 亞三”就是一個 信仰“火者”( 穆斯 林 ) 名 叫 “ 亞 三 ” 的 中 國 人 。 葡 萄 牙 人 登 陸 澳 門後, 葡 中 之 間 的 語 言 溝 通 更 加 頻 繁 。 翻 譯 人 員 的 作用越發顯得重要。 申良翰康熙《香 山縣志》卷十《 外志·澳彝》記 載:“凡文 武官下澳,率 坐議事亭上 ,彝目 列 坐 進 茶 畢 , 有 欲 羊 言 則 通 事 番 譯 傳 語 。 通 事率 閩 粵 人 , 或 偶 不 在 側 , 則 上 德 無 由 宣 , 下 情 無 由達。 彝 人 違 禁 約 , 多 由 通 事 導 之 。 或 奉 牌 拘 提 , 輒避匿。”乾隆三十二 年九月初八(1 7 6 7年 1 0月30日 )《香 山縣 丞興 聖讓 為批 准 黎世 寶兄 弟承 充到 澳呂 宋 船買辦事行理事官牌 》載:中國人黎 世寳“在澳貿易 ,歷 業 年 久 , 通 曉 夷 語 ” 。 嘉 慶 二 年 閏 六 月 十 八 日(1 797年8月1 0日)《署香山知縣堯茂德為再飭確查蕃梢 亞 喃 即 唵 哆 呢 在 洋 被 擄 殺 事 下 理 事 官 諭 》 證 明 通曉葡 漢 雙 語 、 具 有 漢 葡 兩種 姓 名 的 土 生 葡 人 族 群 在澳門早已形成:“查亞南 果(按:果然是)夷人, 名唵哆呢(按:An tó n io ),在澳門蟾蜍石地方居住,現有 親 兄 、 親 戚 在 澳 。 ” 這 時 “ 翻 譯 ” 出 現 一 個 新 名稱:“番書”。《香山知 縣彭昭麟為所稟民人偽約 佔租 查 無 實 據 立 案 不 行 事 下 理 事 官 諭 》 嘉 慶 十 年 十 一月 十 五 日 , 1 8 0 6 年 1 月 4日 ) 稱 : “ 番 書 不 過 繙 繹( 按 : 繙 繹 即 翻 譯 ) 相 通 之 人 ” 。葡萄牙語正式登 陸澳門,與漢語 一道逐漸把澳 門建 構 成 漢 葡 雙 語 社 會 。 兩 種 語 言 之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主 要 表 現 在 詞 彙 上 , 其 次 在 語 法 上 都 留 下 一 些 明 顯的痕跡。收錄在《中國語 文》的《澳門開埠前後的 語言狀況與中外溝通》和《 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 健康發展 》二 文 2 列舉了 令人 信服 的例 證加 以闡 述。 例如漢語滲入葡語的 最典型的例證有 “茶”、“絲” 二詞。“茶”在英、德、法語中讀作舌尖中塞音[t-],是由福州、廈門出口的;“茶”在葡語中念作舌葉擦 音[ -]卻反映 了1 6世紀 初葡、 中、日 三地 的貿易 聯繫 。葡 語 對 漢 語 的 影 響 也 很 明 顯 , 例 如 澳 門 民 間 説 的“荷包燶丁”(荷包裏沒錢燶了),“燶丁”是葡語的nã o tem。澳門街道名稱中的“前地”(La r go)“ 圓 形地 ”(Rotunda)等也 都 是從 葡 文直 接 翻譯 過 來的 。 外來 者 與 本 地 人 互 相 學 習 語 言 的 盛 況 在 文 學 作 品 中 常有 記 載 , 例 如 : “ 番 童 久 住 諳 華 語 , 嬰 母 初 來 學 鴂音”。(釋跡刪《寓普濟 禪院寄東林諸子》,嬰母 即鸚 鵡 。 ) “ 西 洋 語 雖 侏 離 , 然 居 中 國 久 , 華 人 與 之習 , 多 能 言 其 言 者 , 故 可 以 華 語 釋 之 。 ” ( 清 印 光任、 張 汝 霖合 著 《 澳門 記 略 》 )澳門的官方語言問題不 是一早就出現的。鴉片 戰爭 之 前 , 來 到 澳 門 的 葡 萄 牙 人 還 不 能 主 宰 澳 門 的 事務,他們被規 定在“寨內 ”自治。那個 時期,中文 是唯一 的 官 方 語 言 ; 葡 萄 牙 人 多 次 想 把 葡 語 列 為 官 方語 言 , 但 是 清 廷 堅 決 反 對 , 認 為 天 朝 的 定 制 不 可 改變 , “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 毋許唐番併書”。1 8 03年3月 1 4日 《香山縣楊時行為 飭呈 稟 遵 照 舊 章 專 用 唐 字 下 理 事 官 諭 》 就 是 一 個 例證 :香 山 縣 正 堂 楊 , 諭 夷 目 唩 嚟 哆 知 悉 :現 據 該 夷 目 稱 : 向 來 夷 稟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 並 無 番字 。 今 亭 上 眾 議 , 嗣 後 所 有 呈 詞 , 俱 用 唐 字 番 字 合併 書 寫 , 稟 懇 恩 准 。 等 情 。 到 縣 。查 文 稟 字 體 天 朝 向 有 定 制 , 華 夷 尤 當 區 別 , 夷 稟向 用 唐 字 , 自 應 永 遠 遵 照 辦 理 , 何 得 以 亭 上 眾 議 混請 更 張 ? 除 不 准 行 外 , 合 諭 駁 飭 , 諭 到 該 夷 目 , 即便 遵 照 , 嗣 後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 專 用 唐 字 書寫 , 毋 許 唐 番 併 書 , 致 滋 朦 混 。 凜 遵 。 特 諭 。嘉 慶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諭鴉片戰爭後,葡萄牙乘 清廷處於頹勢,參與列 強對中國的瓜分,“逐步”走出寨外,並於1 849年將葡國 的 司 法 權 擴 展 至 全 澳 , 取 得 了 澳 門 的 治 權 。 隨 之而 來 的 是 葡 萄 牙 語 文 自 然 成 為 澳 門 唯 一 的 官 方 語文 。 但 出 於 殖 民 和 統 治 的 需 要 , 葡 國 官 員 也 要 學 習粵 語 以 便 與 居 民 對 話 , 同 時 學 習 官 話 以 便 與 中 國 朝廷 溝 通 。由此可見,葡萄牙語進入澳門社會首先以商務 為動 力 , 次 為 傳 教 或 文 化 的 需 求 , 最 後 是 政 治 的 需要 。 在 葡 萄 牙 語 東 進 的 歷 史 進 程 中 , 傳 教 士 的 作 用特 別 顯 著 , 而 學 者 、 傳 教 士 們 的 語 言 著 述 更 是 研 究澳 門 雙 語 或 多 語 現 象 的 珍 貴 遺 產 。二清代有關 澳門事務 的中文檔 案包含豐 富的內容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有 兩 個 方 面 : 一 是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在 處理 與 澳 門 葡 萄 牙 官 員 的 關 係 中 留 下 的 文 件 檔 案 ; 二是 處 理 澳 門 的 市 政 和 民 間 的 矛 盾 糾 紛 時 留 下 的 文件。歸納這些檔案文件的語言材料,可以看出1 7- 1 9世 紀 澳 門 公 文 的 詞 語 特 點 和 帶 有 地 區 性 質 的 市 民 生
  • 活 用 語 的 特 點 。葡萄 牙 人1 5 5 3年 開 始駐 足 澳 門後 , 一直 “ 希 圖踞佔”(《香山知 縣彭昭麟為澳門 紳士稟請更換兵 頭事行 理 事官 札 》 嘉慶 十 三 年十 一 月 二十 六 日 ,1 8 0 9年 1 月 1 1 日),謀取正式的統治權。但在1 849年之 前將 近 三 百 年 間 , 澳 門 的 主 權 和 治 權 始 終 掌 握 在 中 國政 府 手 上 。 中 國 政 府 可 以 隨 時 建 立 機 構 , 下 達 命令, 禁止 葡 萄牙 人 的越 軌 行為 。 例如 1 7世 紀 20年 代葡萄 牙 人 在 青 洲 建 城 堡 , 試 探 性 地 建 立 固 定 的 勢 力範圍,明熹宗天啟元年(1 62 1 年)廣東巡按王尊德嚴令“拆毀香山 澳夷新築青 洲島”。“澳 夷”指澳門 的葡萄牙人,“青洲島”指 澳夷未經中國政府批准而 在青洲 僭 建 城 堡。 直 到 1 9世紀 , 葡 萄 牙人 沒 有 得 到 對澳 門 的 主 權 , 反 而 在 文 件 往 還 中 例 必 謙 卑 地 表 示 :“當今 聖天 子當 陽, 尺地 莫非王 土, 哆等 外夷 ,奚 敢妄措一詞。”(《理事官 為懇請轉呈兩廣總督飭令 押拆 關 前 等 處 佔 築 篷 寮 舖 屋 事 呈 按 察 使 稟 稿 》 嘉 慶 二十三年)由此可見,在1 8-1 9世紀,澳門的主權和治權都 屬 於 中 國 , 島 上 的 語言 生 活 明 顯 地 是 以 漢 語 為主 體 而 加 入 了 葡 語 成 份 。 但 是 由 於 缺 乏 文 字 的 記載, 要 瞭 解 當 時 的 語 言 狀 況 卻 有 較 大 的 困 難 , 我 們只 能 從 一 些 有 關 澳 門 生 活 的 歷 史 文 獻 和 政 府 文 件 中找到 當 時 語 言 的 資 料 , 例 如 葡 萄 牙 東 波 塔 檔 案 館 藏1 ,509份清代的澳門中文檔案。3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 藏 清 代 澳 門 中 文 檔 案 , 其 主 體 是 澳 門 同 知 、 香 山知縣 及 縣 丞 等 地 方 官 員 在 行 使 中 國 對 澳 門 管 治 權 的過 程 中 , 與 理 事 官 之 間 文 書 往 來 所 形 成 的 檔案,……這批檔案蘊含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具 有高度 的 文 獻 資 料 價 值 , 堪稱 明 清 檔 案 中 的 精 品 。 主要運 用 這 批 檔 案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兼 及 其 他 文 獻 資 料和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分 析 概 括 , 已 能 基 本 上 勾 勒 出 清 代澳門豐 富多 彩的 歷史 畫卷 的梗概 。”4 同 樣地 ,這 批檔案也提供了1 7- 1 9世紀澳門語言的面貌。僅舉三例言 之 。一、1 7 7 6年8月 1 9日《香山知縣楊椿為查明營地街恃 強 欺壓 壟 斷 之魚 販 姓 名事 下 理 事官 諭 》 :香 山 縣 正 堂 楊 , 諭 澳 門 夷 目 唩 嚟 哆 知 悉 :現 據 夷 目 稟 稱 : 營 地 街 擺 賣 鮮 魚 之 人 欺 壓 壟 斷 。等 情 。 前 來 。查 欺 壓 賣 魚 之 人 是 何 姓 名 , 未 據 開 明 。 合 諭 查開 。 諭 到 該 夷 目 , 立 即 查 明 恃 強 欺 壓 之 人 , 指 名 稟覆 本 縣 , 以 憑 拿 究 , 勿 得 諱 飾 。 速 速 。 特 諭 。乾 隆 四 十 一 年 七 月 初 六 日 諭二、1 8 1 8年 6月 5日 (清嘉 慶二 十三 年五 月初 二日)《理事官為懇請轉呈兩廣總督飭令押拆關前等處佔築 篷 寮舖 屋 事 呈粵 海 關監 督 稟 稿》 首 段 :西 洋 理 事 官 唩 嚟 哆 稟 , 為 違 例 佔 建 , 望 光 泣 叩事 :切 哆 等 夷 眾 , 自 昔 前 明 , 由 西 洋 航 海 而 來 , 沐 天朝 柔 遠 之 厚 德 , 將 墺 ( 按 : 此 字 原 件 為 上 下 結 構 ,土 在 下 。 下 同 ) 門 地 方 , 恩 給 哆 等 居 住 。 墺 以 內 盡屬 夷 業 , 墺 以 外 不 敢 越 居 。 四 至 圖 形 , 現 存 香 山 縣內 , 歷 歷 可 查 。 節 年 遵 納 地 稅 銀 五 百 餘 兩 , 二 百 餘年 以 來 , 安 居 無 異 。三、1 8 1 2年 1 0月3日《署香山縣丞顧遠承為蕃兵黑奴毆傷舖戶吳亞表等事 下理事官諭》(嘉慶十七 年八月 二 十 八日 ) 中 的一 段 口 供 :隨訊 據 吳 亞 表 供 : 小 的 今 年 二 十 三 歲 , 在 澳 三 層樓 開 張 文 盛 店 賣 菓 子 、 麵 包 生 理 , 已 有 四 年 , 母 親 、妻 子 同 在 店 内 居 住 。 本 日 酉 刻 , 有 澳 額 嚧 嗉 洋 船 水手 頭 麼 嚧 鬼 一 名 酒 醉 , 手 拏 破 玻 璃 半 截 、 石 頭 一 塊來 到 店 內 , 向 小 的 取 食 麵 包 、 菜 子 , 小 的 見 其 醉 酒 ,不 肯 交 他 , 他 就 將 石 塊 擲 打 小 的 , 小 的 與 他 纏 扭 ,推 他 出 門 , 不 想 多 少 兵 鬼 、 黑 奴 湧 入 店 內 , 將 小 的團 毆 , 偏 右 心 坎 等 處 受 傷 。 並 將 鄰 舖 郭 寧 遠 等 尋 毆重 傷 。 又 將 小 的 及 鄰 舖 房 屋 舖 面 俱 被 打 壞 , 各 兵 鬼俱 不 識 得 他 名 字 , 那 水 手 麼 嚧 鬼 小 的 認 識 , 他 身 高皮 黑 , 有 鬚 , 已 奉 夷 目 到 來 , 罵 他 滋 事 , 著 黑 奴 帶回 去 了 , 求 驗 究 。這三 份 檔 案 材料 運 用 了 1 6個 帶 有 澳門 地 區 色 彩的公 文 詞 語 和 日 常 交 際 用 語 : 理 事 官 、 夷 目 、 唩 嚟哆、西洋理事官(這個詞組中西洋指葡萄牙)、由 西洋( 這 個 詞 組 中 西 洋 指 大 西 洋 或 泛 指 西 方 ) 航 海 而來、 夷 業 、 地 稅 銀 、 墺 內 、 墺 外 、 嚧 嗉 洋 船 、 水 手頭、 嚒 嚧 鬼 、 玻 璃 罇 ( 瓶 , 粵 方 言 罇 ) 、 兵 鬼 、 黑奴、有鬚(鬍子,粵方言鬚)。檔案文獻以公文性 質的詞語為主,但也留下一些反映1 7- 1 9世紀澳門民間語 用 特 點 的 詞 語 , 這 是 由 於 公 文 內 容 牽 涉 民 間 事務 , 在 敘 述 事 件 和 錄 取 口 供 中 自 然 會 出 現 相 關 詞語 。現將清代澳門中文檔案中與澳門有關的詞語按音序 分 列 如 下 :
  • 表 1 清 代 澳 門 中 文 檔 案 與 澳 門 有 關 的 詞 語
  • 從上述清代中文檔案的用詞統計中可以得出如下兩組 數 據 :表2 數據一
  • ■表 3 數據二根據 以上 兩組 數 據引 出如 下結 論 :1 .1 7-1 9世紀澳門通行漢語和葡萄牙語以及其他語言 , 雙 語 社會 的 模 式 已經 形 成 。 雙語 社 會 的 特 徵是在 一 個 社 會 中 同時 有 兩 種 主 要 的語 言 流 通 。 清 代檔案 提 供 大 量 資 料 , 顯 示出 澳 門 當 時 已 經 形 成 “ 夷眾與 華 人 雜 居 ” 的局 面 , 華 夷 之 間的 交 往 已 經 深 入到社 會 生 活 的各 個 層 面 ,下 至 民 間 交往 、 無 日 無 之的民 事 糾 紛 ,上 至 地 方 官員 之 間 的 公文 往 覆 , 漢 語和葡 語 都 已 經 成 為必 不 可 少 的 交 際工 具 , 例 如 外 來匪徒“冒充引水”(1 809年),這外來者的母語應為葡語,而“冒充引水”必定要懂得對方語言;有些人則“ 自 恃 諳 曉 夷 語 , 假 冒衙 門 名 色 , 招 搖 撞 騙 , 借事生端”(1 824年),這些“諳曉夷語”的人必定還有他 的 母 語 ; 還 有 “ 不 肖唐 人 , 離 去 本 宗 , 皈 入 天主教 ; 更 有 無 恥 華 婦 , 潛 入 夷 家 , 以 圖 飲 食 銀 錢 ,名為哺乳,無所不至”(1 77 6年),這些人直接與異族接 觸 , 語 言 的 通同 是 必 要 的 條 件 。澳門 的 雙 語 包 含 漢 語 和 葡 語 , 體 現 在 語 言 材 料上,用“澳”、“華”、“唐”、“夷”、“番(蕃)”、“鬼”、“洋”、“關”等為語素組成的詞語特別多。這是因為,“澳”是雙語活動的場所;“華”、“唐”充當雙語交際的一方,而“夷”、“番”、“鬼”充當交際的另一方。“華”、“唐”與“夷”、“番”、“鬼” 共處 澳門 社會 ,彼 此交往 ,相 互貿 易, 出現 矛盾 , 產 生 糾 紛 , “ 華 ”、 “ 唐 ” 要 維 護 主 權 地 位 ,“ 夷 ”、 “番”、 “鬼 ” 要 爭取 從 “ 華 ”、 “唐 ” 手上 攫 取 更 大 利 益 , 於 是 交 往 不 斷 、 鬥 爭 連 綿 。 再者, 由 於 澳 門 在 英國 人 佔 領 香 港 之前 是 西 方 國 家 進入南中國的唯一通道,“洋貨”、“洋觀念”也跟 着進入了澳 門,出 現了以 “洋” 字為語 素的大 量詞語 ;中國想要控制洋事物進口,於是以“關”為語素的詞語大 量 產 生 。 詞 語因 社 會 生 活 的 需要 而 產 生 , 社 會語言學的這一論點在1 7- 1 9世紀的澳門得到生動的體現 。“澳” 字的 地位 在葡 人逐步 佔領 澳門 的歷 史進 程中 最 為 突 出 。 葡 萄 牙 人 不 是 一 下 子 佔 領 整 個 澳 門的。 起 初 , 中 國 政 府 只 許葡 萄 牙 人 在 劃 定 的 範 圍 內活動,“澳外”、“澳內 ”這兩個名詞由此而來; 隔開“澳外”與“澳內”的是“澳牆”;在澳門居住 的外國人叫“澳蕃”或“澳夷”;在澳門置屋叫“澳房”,澳 房 是 不 許 任 意 添 設 的 ; 想 要 進 入 中 國 必 須 經 過“澳關 ”; 貨物 進入 澳門 則要通 過“ 澳口 ”… …於 是在澳門漢語詞彙中出現了 許多以“澳”字為語素組 成的詞語。詞表列出的以“澳”字為語素組成的詞語 共39條 , 佔 詞 表 的 1 0% 。“華” 、“ 唐” 在澳 門漢語 中是 能產 性很 強的 語素。 自 從 葡 萄 牙 人 來 到 澳門 以 後 , 澳 門 就 有 了 華 唐與 夷 番 之 分 , 華 唐 與 夷 番 之 分 不 僅 是 膚 色 、 語 言 、種族 之分 , 而且 有 權利 與 生存 條 件的 區 別。 1 84 9年之前 , 華 人 或 唐 人 與 葡 萄牙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相 等 , 以殺人 償 命 為 例 : “ 我 天 朝 德 威 遠 播 , 中 外 一 體 。 殺人者 , 律 應 抵 命 。 爾 夷 人致 斃 華 人 , 必 須 正 法 , 亦猶我華人致斃夷人,應置典刑也。”(《香山知縣 許敦元 為 湯 亞 珍 被 蕃 人 戳 傷 身 死 事 再 下 理 事 官 諭 》 乾隆五十七年十一 月十五日,1 7 92年 1 2月2 8日) 1 84 9年之 後, 華 人或 唐人 降 為被 殖民 的 地位 。1 8 86年 檔案 中 出 現 的 “ 華 政 事 務 ” 是 一 個 具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詞語。所謂“華政事務”, 是澳門當局把中國作為外 國對待 , 中 國 事 務 已 經 變 化為 外 國 事 務 了 。 這 個 具 有殖民 主義 色 彩的 詞 語一 直 沿用 到 20世 紀9 0年代 , 當時的葡澳政府設有 “華務司”,處 理“對華事務” ,90年 代 中葡 兩 國 政府 展 開 澳 門主 權 問 題談 判 , 才 取消了 華 務 司 這 個 帶 有 殖 民色 彩 的 政 治 用 語 , 另 外 成立“ 過 渡 期 辦 公 室” 這 個 處 理 過 渡期 事 務 的 機 構 。“夷 ”、 “番 ”、 “鬼 ”這 一組 語素 構詞 能力 很強,由這 三個語素 組成的詞 語共1 3 1 個。這 三個語 素的含義在指稱“外國”、 “外國人”這一點上有共 同性的 一 面 , 但 在 指 稱 得 的是 哪 些 具 體 的 外 國 人 上 又有 明 顯 的 區 別 。“夷 ”字 主要 指葡 萄牙 人, 例如 “夷 人” 、“ 夷目”、“夷務”等等。“夷”字指稱葡萄牙以外的外國人 時前 面往 往加 上其 他成 份以 示區 別, 如“ 紅夷 ”指荷蘭和英國人,“荷蘭夷人”指荷蘭人,“西洋 夷人”多指西班牙等地的人,“黑夷”、“黑夷婦” 指
  • ★ ★★★ ★ ★★★ ★的是非洲黑人。用“夷”組成的詞語比重最大,反映1 7-1 9世紀大量的事務都有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國人參與 。“番” 字多數 指葡萄 牙以外 的外國 人,也 指葡 萄牙人 , 要 看 具體 的 語 言 環境 而 定 。 例如 “ 只 識 大 西洋國番字並咈囒哂番字”中的“番”字,指的是西班牙 和 法 蘭 西 。“鬼” 字的貶 義色彩 比較明 顯,用 來指稱 非洲 黑人居多,如“黑鬼”、“黑鬼婦”等等。澳門人賦予“夷” 、“番 ”、“ 鬼” 的感情 色彩都 不是十 分正 面的,“蠻夷”、“生番”等詞都含有開化程度不高的附加意義,至於“鬼子”一詞,蔑視的程度更高,至今澳 門 人 還 用“ 西 洋 鬼 ” 稱呼 葡 萄 牙 人 。有“洋”字的詞語大量產生,這是因為伴隨葡萄牙人 登 臨 澳門 , 中 國人 開 始 接觸 許 多 洋事 物 、 洋 觀念, 例 如 洋 鼻煙 ( 洋 煙 )、 洋 布 、 洋船 、 洋 行 、 洋貨、 洋 劍 、洋 酒 、 洋商 、 洋 鐵、 洋 務 、洋 錫 、 洋 硝等等 。詞 表 用“ 洋 ”語 素 組成 的詞 語 有2 6條, 佔 詞表的6.74%。此外還有“關”、“外”、“西”等等語素,都在新詞語的組合中顯得十分活躍。“關”在澳門的地理環 境 、 經濟 生 活 和主 權 歸 屬中 佔 有 十分 重 要 的 地位。澳門至今還保留着1 840年建起的“關閘”,當年把守“關門”的有“關兵”,嚴查過關人等有“關吏”。“外”、 “西” 也是能 產語素。 這種現 象都與 澳門 的 近 代 歷 史 相 關 。 澳 門 島 上 來 了 外 國 人 和 外 來貨,“外”字就會用來組成詞語加以反映。當時的中國人 對 西方 世 界 瞭解 不 深, 地 理 觀念 不 是很 強 , 只是模 糊 地 知道 那 些 外國 人 來 自西 邊 , 於是 籠 統 地 稱他們為“西洋人”、“西洋國”。在清代檔案中,“西洋”分大小,“小西洋”指葡萄牙,“大西洋”或籠統指 西 方 世 界 , 或特 指 西 班 牙 。 檔案 説 “ 但 有 大 西洋人 回 國 , 均 可 由小 西 洋 船 搭 往 ”, 意 思 是 西 班 牙人回 國 須 乘 坐 葡 萄牙 的 船 隻 。 檔 案中 説 “ 西 洋 夷 人毆殺 紅 毛 夷人 ” , 意思 是 葡 萄牙 人 殺 死荷 蘭 人 或 英國 人 。2.1 7-1 9世紀澳門通行的漢語是漢語的粵方言。中 國 古 代 文 牘 在 語 言 和 格 式 上 要 求 都 是 十 分 嚴 格的, 必 須採 用 高 雅的 書 面語 體 。 清代 澳 門中 文 檔 案保留 中 國 古代 公 文 運用 文 言 文的 特 色 ,但 也 無 可 避免地 出 現 粵 方言 成 分 , 説明 當 時 粵 方言 對 澳 門 漢 語的影 響 已經 深 入 到公 文 寫作 之 中 。例 如 檔案 涉 及 到的人 名 、地 名 、 社會 機 構名 稱 等 等, 都 是運 用 粵 方言命名的。大量的名稱以“亞(讀如阿)”為前綴,以“仔”、“尾”字為後綴,例如:“譚仔”(潭仔,即氹仔)、“沙欄 仔”、“桔仔圍 ”、“劏狗環” 、“亞婆尾”、“水坑尾”、“野仔廟”(粵方言稱私生子為“野仔”,野仔廟是收容孤兒的“育嬰堂”的俗稱)等等。1 848年一份“粘單”(即清單)開列41 人姓名 ,其 中 32人 的名 字 都帶 “亞 ” 字, 佔 總人 數 的93% 。甚 至 相 當土 俗 的 詞語 也 進了 政 府 公文 , 如 :“補水”(找回零頭)、“開聲”(開口)、“魚欄”(魚市場)、“領糧”(領薪俸)、“爛崽”(地痞流氓)、“差館”(警察部門)、“行企”(行走和站立)。檔案中 還 有地 方 性 的成 語 、量 詞 等 等。 例 如粵 方 言 有“過橋抽板”,檔案出現“過橋拆板”,官話則是“過河拆 橋 ” 。粵 方 言 量詞 與 官 話量 詞 差 別較 大 , 檔 案出現 很 多 方 言 量 詞 , 如 : 短 衫 三 彔 、 廁 凳 仔 二 張 、大牌 刀 一張 、 酒 一埕 等 等。 統 計 數據 表 明: 清 代 澳門公文運用的書面詞語材料有66.75%,方言詞、音譯詞(主要是大量的外國人名、地名、國家名)和外來詞佔 33.2 5%。 其中 音譯 詞與外 來詞 相加 的比 例(1 0.1 %+4.66%=1 4.76%)還沒有方言詞的比例(1 8.65%)高。3.1 7-1 9世紀澳門通行的雙語已有相互吸收語言成分 的 跡象 。 在 雙語 社 會中 , 兩 種語 言 的相 互 影 響是不 可 避 免的 , 清 代檔 案 隨 處可 見 語 言相 互 影 響 的現 象 , 尤 其 是 音 譯 的 官 職 名 稱 、 人 名 、 國 名 、 船名、外來物品等。意譯的如“夷僧”(神父)、“洋鼻煙”等等。音譯官職名稱如“唩嚟哆”在全部檔案中共出現1 1 65次;人名的音譯由最短的兩個漢字“馬要”到最長的1 7個漢字“吐唎 哋 嚦吃 咘嗲吐喱喊嚹”(1 809年時葡萄牙國王)。國名有 咭唎、咪唎 、咈囒哂、 囒等等,葡萄牙的其他譯名有咘 喥 、 博都 亞 、 伯爾 哆 啞 、波 爾 都 雅等 。 音 譯 外來名稱所用的漢字絕大多數都加“口”字旁,如唩嚟哆等 等 。用 現 有漢 字 加口 字 旁的 辦 法音 譯 外來 名 稱值得 稱 道, 因 為 這樣 做 排除 了 漢 字表 意 的干 擾 。 外國人 名 或地 名 並不 賦 有漢 字 所表 達 的意 義 ,它 們 只是一 串 純表 音 的 符號 。 港澳 回 歸 前香 港 總督 的 名 字被譯 作 “ 彭定 康 ” 、澳 門 總 督的 名 字 被譯 作 “ 韋 奇立” , 距 離實 際 的 發音 很 遠 ,都 是 沒 有必 要 的 。 但
  • ★★★★★ ★★★是 運 用 加 口 字 旁 的 辦 法 要 避 免 與 原 有 漢 字 的 重 覆 ,避免發生一字多音的現象。例如“咈囒哂”,哂字 本有其字,讀作[k z ★2 14],有“哂納”、“哂笑”等詞,“咈囒 哂” 中的哂 字是 念[ ★55]還是念[kz★214]?再如“訛”字,本來讀作[u 35],有“訛詐”“訛傳”等詞,在清代中文檔案中 Franc i sco 譯作“吪呤 ”,顯然是把“訛”字當作以化字為聲符的字來用的。“化”字在官話裏聲母讀作[ ],在粵方言讀作[ ] 。清代檔案中還有一些外來詞在澳門流傳至今,例如 :“司打” :葡文 Senad o,議事 會,又譯 作司達 、呞咑 、 呞噠 , 至 今澳 門 有街 名 “ 司打 口 ” 。“甲必丹”:葡語 C ap i t ã o ,船長。“先翁”:葡語 sen ho r ,先生,又譯作先嗡、仙翁 。嚒嚧又作摩盧、嚤囉,葡文 Mouro ,英文 Moor,即摩 爾 人 , 印 度 一 帶 的 人, 現 在 澳 門 民 間 還 把 印 度一 帶 的 人 叫 嚤 囉 差 。“辣” :1 7 7 6年6月 30日《香 山知 縣楊椿 為採 買鼻煙備供事下理事官諭》:“照得駐澳夷人商船已陸續回 澳 , 所 有 帶 回 鼻 煙 ,該 夷 目 即 傳 知 夷 商 , 預 留四百 餘 辣 , 聽 候 本縣 差 役 到 取 給 價, 不 得 臨 時 多 方推諉 , 有 誤 貢 典 , 致 干 未 便 。 特 諭 。 ” 四 百 餘 辣 是四百 餘罐 。“ 辣” 是 葡語 的 l a t a ,意 為馬 口鐵 或 鋅片, 可 製 作 容 器 。今 天 的 澳 門 老 居民 和 土 生 葡 人 還流行一 個口語 常用 詞:l a tapan 。 pan 來自英語,意為平底鍋。 La ta 和 pan組成一個詞兒“馬口鐵或鋅片的容器”。澳門有“花籃pan”(鐵皮水桶)、“飯pan”(加 蓋的 、可 提的 飯 盒) 等中 英合 璧的 詞 ,latapan則是 在 澳 門 流 通 的 葡 英 合 璧 的 詞 。54.清 代有 關澳 門的 檔案還 從不 同方 面反 映出 當時的社會 某些特 點,例 如中國 的商業 機構稱 “店” 、“棧”、“堂”,只有外國來的商業機構稱“公司”、“公司行 ”。1 5 00多份 公文並非 出自一時 ,也非出 自一人 之 手 , 文 中 陳現 出 來 的 語 言 現象 多 種 多 樣 , 例如同樣是翻 譯人名地名 ,V ic en te 譯作“味 哋 ”是用官話翻譯的,因為“味”字粵方言讀[★ 22] ,官話的讀音與[v 51 ]相近 ;Franc i sco譯 作“吪呤 ”則是 用 粵 方 言 翻 譯 的 , 因 為 “ 吪 ” 的 聲 符 在 粵 方 言 裏讀[f]。從這些地方可以看出澳門在1 7- 1 9世紀已經是多 語 言 、 多 方 言 雜 處 的 地 方 了 。註 釋 :1 引自李 福麟 :《 澳門 四個半 世紀 》, 澳門 松山 學會 出版 , 1 9 9 5 年 。2 程祥徽、劉 羨冰:《 澳門的三語 流通與中 文的健康 發展》,載於《中國語文》,19 91 年,第1 期;劉羨冰:《澳門開埠前後的語言狀況與中外溝通》,載於《中國語文 》 , 1 9 9 4 年 , 第 1 期 。3 《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 ,澳門基金會,1 9 9 9 年 。4 章 文 欽 、 劉 芳 : 《 一 部 關 於 清 代 澳 門 的 珍 貴 歷 史 紀錄 一 葡 萄 牙 東 波 塔 檔 案 館 藏 清 代 澳 門 中 文 檔 案 述要》,載於《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澳門基金會, 1 9 9 9 年 。5 程祥徽、 劉羨冰 :《澳 門的三 語流通 與中文 的健康 發展》, 載於《 中國 語文》 ,1 9 9 1 年,第 1 期 。參 考 書 目 :1.劉芳輯、章文欽校:《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葡萄牙東波塔檔 案館藏,澳 門基金會, 1 9 9 9 年 。2 . 印 光任 、 張汝 霖 原著 , 趙 春晨 校 註: 《 澳門 記 略 校注》,澳門文化司署,1 9 9 2 年。3.程祥徽、劉羨冰:《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健康發展》, 載於《 中國 語文》 ,1 9 9 1 年,第 1 期 。4.劉羨冰:《澳門開埠前後的語言狀況與中外溝通》載於《 中國語 文》 ,1 9 9 4 年,第 1 期 。5.[瑞典]龍思泰著,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註:《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 9 9 7 年。6 .李福麟:《澳門四個半世紀》,澳門松山學會出版 ,1 9 9 5 年 。
  • 從葡萄牙史料看鄭和船隊洲際三角貿易形態金國平、吳志良 *近些年來,我們陸續披 露了一些葡萄牙語或葡 萄牙 史 源 中 關 於 明 朝 航 海 活 動 及 鄭 和 下 西 洋 的 西 方 文獻1 ,但 均只 涉及 馬六 甲以 西地 區。 近期 研究 中, 我們 又 見 到 了 一 種 庋 藏 於 西 班 牙 的 葡 語 檔 案 , 其 內 容明 確 反 映 了 鄭 和 船 隻 在 馬 六 甲 以 東 的 活 動 。這是一份十分寶 貴的資料,玆將 其全文翻譯、 註釋如 下 , 以饗 學 人 並據 此 展 開一 些 相 關的 討 論 :“ 第 1 3 章 最初 的高 舷大 帆船 ( naos) 如何 來此 ,那 些 運 載 丁 香 的 高 舷 大 帆 船 先 是 去 了 哪 裏 ; 一 個 敘述 他 們 國 王 身 世 的 寓 言在此情況 下,從渤 泥( Bor neo) 2 來 了 一 些 高 舷大 帆 船 或 稱 中 國 式 帆 船 3 ( j umquos ) ; 這是 最 早 來這 些 島 嶼 的 船 隻 , 從 來 途 經 過 本 地 。 一 些 人 説 是 秦人 ( c h i n s ) , 另 外 一 些 人 説 可 能 是 馬 來 人 或 爪 哇人 。 人 們 都 説 不 準 , 因 此 無 法 向 您 們 確 切 彙 報 ; 大部 分 人 傾 向 於 秦 人 ( c h i ns ) , 這 似 乎 屬 實 , 因 為 據説, 他 們 曾 是 印度 各 地 ( Imd i as ) 及其 群 島 的 主 人 ,至 少 他 們 曾 航 行 、 行 商 印 度 各 地 。 這 反 映 在 那 裏 的建 築 上 ( 墨 亦 來 自 中 國 ) 。 現 在 , 他 們 還 來 棉 蘭 老( M i mdanao ) 、 渤 泥 、 麻 剌 加 和 暹 羅 。 這 些 及 其 他王國有他們(秦 人)的印,即 ‘封( f f o m)’。 這 裏 只用 他 們 的 硬 幣 , 因 為 沒 有 銅 , 也 不 用 其 他 東 西 鑄造。此地 有島嶼 ,主要的 人稱為 Ba tac h i nas 4 ,如 同摩 羅 ( M o r o ) 5 、 穆 阿 爾 ( M u a r ) 6 和 望 加 錫( Maquasa r )的 Ba t ac h i na 。Ba t ac h i na 的 意 思 是 土 地 。 據 説 是 他 們 給 它 起 了‘ 中 國 石 ’(Pedra da C h i na) 這個 名 字, 如 同現 在 稱馬 達 加 斯 加 為 S ã o L o u r e m ç o 7 , 索 科 特 拉 為Di soco r yd is 8,錫 蘭 為 Traguana 9 , Trapobana 10 為蘇 門 答 臘 。 很 有 可 能 馬 來 人 是 隨 他 們 來 的 。 據 秦 人( c h i n s ) 們 説 , 他 們 的 省 份 從 未 叫 過 , 現 在 也 不 叫C h i na , 而 是 稱 大 明 國 ( Taybemquo) , 他 們 叫 大 明國人( t a i bemquos)。這 個名 字是在 麻剌 加給 他們 起的 , 因 為 它 是 這 一 帶 的 中 轉 站 。 他 們 的 計 算 法 中 有一 個 名 字 叫 g i n a 。 大 明 國 人 帶 貨 物 來 此 , 要 貨 時 ,把 g i n a發 成 ‘ c h i na ’ 。 馬 來 人 因 為 大 明 國 人 説 不 好他 們 的 語 言 , 於 是 戲 謔 地 稱 他 們 為 秦 人( c h i ns)。這 個 名 字 就 叫 開 了 。這 樣 的 名 字 不 多 , 因 為 以 前 作 家 起 的 省 份 及 城 市名 字 與 現 在 人 的 叫 法 迥 異 。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 大 明 國人 先 到 麻 剌 加 , 後 到 摩 鹿 加 。 他 們 在 這 些 島 嶼 的 休息 地 及 中 轉 站 為 Maqu i em 11 , 因 為 這 裏 的 人 開 化 、健 談 、 善 良 。 大 明 國 人 是 最 早 在 這 些 島 嶼 上 公 開 低價 運 銷 丁 香 的 人 。 不 知 為 何 此 種 航 行 中 止 了 , 高 舷大 帆 船 許 久 未 來 此 地 了 , … … ”12這段檔 案文 字不長 ,但 所包含 的信 息豐富 多面 。為此 , 我 們 擬 比 勘漢 語 史 籍 , 試 作一 箋 正 式 解 讀 。“ 高 舷 大 帆 船 ”(naos 1 3)是葡萄 牙遠航 船隻中 最大者。以前有人將 其音譯為“瑙” ,係不知其意而 急就 的 音 譯 。 日 語 中 , 稱 其 為 “ 大 黑 船 ” 。“高 舷大 帆船 或稱 中國 式 帆船 ”説 明, 在早 期 葡萄牙東來的航海家 眼裏,“中國式 帆船”比同他們 穿洋 過 海 的 大 舶 。“高舷大帆船或稱中國式帆船”“運載丁香”透露了 一 個 重 要 史 實 。丁 香 原 產 印 尼 的 香 料 群 島 , 其 中 摩 鹿 加 島 向 有*前者為 旅葡語 言兼歷史 學者, 後者為澳 門基金 會行政委 員會委 員
  • “丁 香 之島 ” 的美 譽 。丁 香 又 名“ 丁 子香 ” 、“ 丁 子 ”等。 它 長 約1 - 3公 分, 圓 頭 細身 , 其 形 如釘 , 故 名 。“丁” 即古 “釘 ”字 。古 代中 國將 丁香 分為 雌雄 兩種 。公 丁 香 是 花 蕾 , 即 一 般 所 謂 的 丁 香 。 母 丁 香 是 果實, 較公 丁香 大, 又稱 “雞 舌香 ”。 14丁香 是歐 洲 自古 以 來從 東 方進 口 的香 料 之一 , 但歐 洲 人 一 直 無 法 建 立 與 東 方 的 直 接 貿 易 來 獲 取 它 。海 通 前 , 執 當 時 世 界 貿 易 牛 耳 的 阿 拉 伯 商 人 , 在 東方 得 到 後 , 經 陸 路 運 至 地 中 海 東 岸 , 抬 價 賣 給 威 尼斯 商 人 , 再 由 他 們 以 更 貴 的 價 格 輸 往 歐 洲 市 場 。 層層 加 價 之 下 , 丁 香 價 格 高 昂 , 只 有 上 層 社 會 才 能 問津 。 此 外 , 其 供 應 渠 道 完 全 掌 握 在 阿 拉 伯 人 手 中 。君 士 坦 丁 堡 落 陷 後 , 東 方 貨 品 的 供 應 來 源 中 斷 , 迫使 歐 洲 人 萌 發 了 尋 找 新 航 路 直 接 與 東 方 貿 易 香 料 的念頭 。 葡 萄牙 人 正 是 世界 “ 香 料帝 國 ” 15 的 開 路 人 。因 而 可 以 理 解 為 何 他 們 刻 意 搜 集 各 種 香 料 , 尤 其 是丁 香 貿 易 16 的 資 訊 。葡人 已經 瞭 解到 :“ 大 明國 人是 最 早在 這些 島 嶼上 公 開 低 價 運 銷 丁 香 的 人 。 ”對於 華 人 從事 丁 香 貿易 的 情 況, 《 明 史》 記 曰 :“ 美 洛 居 , 俗 訛 為 米 六 合 , 居 東 海 中 , 頗 稱 饒富 。 酋 出 , 威 儀 甚 備 , 所 部 合 掌 伏 道 旁 。 男 子 削髮 , 女 椎 結 。 地 有 香 山 , 雨 後 香 墮 , 沿 流 滿 地 , 居民 拾 取 不 竭 。 其 酋 委 積 充 棟 , 以 待 商 舶 之 售 。 東 洋不 產 丁 香 , 獨 此 地 有 之 , 可 以 辟 邪 , 故 華 人 多 市易。 ”17但 葡 人 未 能 打 聽 到 “ 那 高 舷 大 帆 船 先 是 去 了 哪裏 ” , 一 條 更 早 的 葡 語 資 料 回 答 了 這 個 問 題 :“ 那 些 黑 人 還 説 , 從 那 裏 18 有 像 我 們 這 樣 的 大 船航 行 至 此 。 19 這 些 大 船 有 栓 槳 , 船 上 的 人 像 我 們 一樣 白 。 每 隔 兩 年 , 就 有 二 、 三 艘 這 樣 的 大 船 航 行 到那 裏 。 然 而 不 知 道 它 們 是 甚 麼 人 的 船 , 估 計 非 那 些將 丁 香 販 到 印 度 來 賣 的 那 幾 代 人 的 中 國 式 帆 船( g i unch i ) 莫 屬 。 從 未 搞 清 楚 丁 香 是 在 甚 麼 地 方 出 產的 , 只 知 道 是 由 這 些 中 國 式 帆 船 販 運 來 , 然 後 在 他們 的 海 面 上 壟 斷 它 的 交 易 。我 們 的 船 長 覺 得 此 事 非 常 重 大 , 既 然 趕 不 上 風 候航 行 至 印 度 , 於 是 率 領 1 0 艘 帆 船 ( 都 是 些 最 小 的 船 ,其 中 最 大 的 才 載 重 3 0 0 桶 ) 去 發 現 距 此 2 0 0 里 格 的 聖老 倫 索(S.Lou r enç o)島 。 後 來 證 實 這 些 黑 人 所 説 的一 切 屬 實 。 此 地 比 印 度 還 要 富 庶 。 我 敢 肯 定 , 凡 是上 述 黑 人 説 到 的 東 西 這 裏 都 可 以 遇 到 , 因 為 他 們 説出 了 它 們 的 生 長 方 式 , 生 薑 是 種 植 的 , 有 丁 香 , 還有 一 種 產 如 同 安 息 香 般 的 肉 荳 蔻 的 樹 。 那 裏 有 一 個地 方 , 有 一 種 樹 產 安 息 香 。 既 然 敘 述 了 所 有 的 生 長方 式 , 那 麼 一 定 屬 實 。 我 們 拿 出 胡 椒 給 他 們 看 , 還拿 其 他 東 西 給 他 們 看 。 如 果 當 地 有 的 話 , 他 們 肯 定認 得 出 來 。 他 們 一 一 認 了 出 來 。 他 們 還 説 , 有 像 我們的大 船一樣 的大船 (nave grande)航行 到那裏 。船 上的 人 是 像 我 們 一 樣 的 白 人 , 穿 用 衣 服 。 非 中 國 式 帆船 這 代 人 莫 屬 。 ” 20此 處 所 言 大 船 應 指 中 國 式 帆 船 。從 船 員 的 膚 色 來 判 斷 , 應 該 是 華 人 。從航 行的 時 間間 隔 來分 析 ,“ 每 隔兩 年 ”大 致 是鄭 和 艦 隊 往 返 西 洋 的 頻 率 。 此 信 告 訴 我 們 鄭 和 船 隊分 到 非 洲 的 船 隊 僅 有 二 、 三 艘 , 其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是丁 香 貿 易 , 而 且 壟 斷 了 當 地 市 場 。 因 而 可 以 推 斷 ,鄭 和 船 隊 除 了 攜 帶 中 國 貨 物 到 達 東 非 貿 易 當 地 土 產外, 也 將 從南 洋 獲 得的 商 品 —— 丁 香 運 銷印 度 洋 , 遍及 印 度 沿 海 及 西 印 度 洋 的 東 非 。 這 為 研 究 下 西 洋 的普 通 貿 易 性 質 提 供 了 依 據 。葡萄 牙人 當 時尚 未 直接 接 觸華 人 ,然 而 “不 知 道它 們 是 甚 麼 人 的 船 , 估 計 非 那 些 將 丁 香 販 到 印 度 來賣 的 那 幾 代 人 的 中 國 式 帆 船 莫 屬 ” 的 判 斷 , 無 疑 是正 確 的 。下 西 洋 停 止 後 幾 十 年 , 丁 香 貿 易 落 入 印 度 人 手中 。 達 伽 馬 ( Vasco da Gama) 船 隊 的 航 行 誌 記 載 了在麻 林 地 見到 從 事 丁香 及 胡 椒 貿易 的 印 度( 景 教 ) 基督 徒 。 211 5 02年 9月 在 里斯 本 繪製 的第 一 次標 明 赤道 線 和熱 帶 回 歸 線 的 一 張 地 圖 上 , 有 關 滿 剌 加 的 説 明 如下 : “ 這 個 城 市 所 有 的 物 產 , 如 丁 香 、 蘆 薈 、 檀香 、 安 息 香 、 大 黃 、 象 牙 、 名 貴 寶 石 、 珍 珠 、 麝香 、 細 瓷 及 其 他 各 種 貨 物 , 絕 大 部 分 從 外 面 進 來 ,從唐土(t e r r a dos C h i ns)運來”。 22 此 乃 葡 萄 牙 文獻 上 有 關 中 國 的 最 早 明 確 記 載 。達 伽 馬 從 印 度 遠 航 凱 旋 歸 來 後 , 葡 萄 牙 舉 國 歡騰 。 為 了 阻 止 對 手 西 班 牙 的 競 爭 , 葡 王 先 發 制 人 ,於1 4 9 9年 7 月 向 西班 牙 國 王 通報 了 此 次 發現 的 情 況 :“ 殿 下 知 道 , 我 曾 派 遣 本 朝 廷 貴 族 達 伽 馬 及 其 兄弟 保 羅 · 達 伽 馬 ( Pau l o da Gama) 率 領 四 艘 船 隻 進行 海 上 發 現 。 他 們 啓 航 已 兩 年 多 了 。 該 偉 業 的 基 本
  • 原 則 是 我 們 的 祖 先 為 我 主 上 帝 服 務 的 精 神 。 這 也 是我 的 初 衷 。 願 上 帝 以 其 憐 憫 指 引 他 們 。 據 一 位 已 經抵 達 本 城 的 船 長 的 口 述 , 我 們 得 知 , 他 們 找 到 並 發現 了 印 度 及 與 其 鄰 近 的 其 他 王 國 和 領 地 , 進 入 並 航行 於 印 度 海 洋 。 在 那 裏 , 他 們 遇 到 了 華 廈 成 片 的 大城 市 和 大 村 鎭 。 那 裏 有 大 宗 的 香 料 及 寶 石 貿 易 。 這些 發 現 者 親 眼 目 睹 了 無 數 大 船 將 其 運 往 麥 加 , 再 轉口 開 羅 , 然 後 行 銷 全 世 界 。 他 們 從 印 度 帶 來 了 如 下品 種 : 桂 皮 、 丁 香 、 生 薑 、 肉 豆 蔻 、 胡 椒 及 其 他 香料 , 還 有 蘆 薈 及 蘆 薈 葉 。 大 量 各 色 細 寶 石 , 如 紅 寶石 等 。 他 們 還 發 現 了 有 金 礦 的 地 方 。 他 們 未 能 如 願帶 回 大 量 的 香 料 和 寶 石 , 原 因 是 未 攜 帶 交 換 物 。 ”23他於同 年8月 28日致函 在羅馬 的原 里斯本 主教 科斯達( D. Jo r ge da Cos ta)紅衣主教,也匯報了達伽馬 從 印 度 帶 來 的 貨 物 :“ 首 先 , 除 了 我 們 向 敎 皇 陛 下 匯 報 的 情 況 外 , 尊敬 的 神 甫 大 人 , 我 們 還 要 告 知 您 的 是 , 這 些 現 在 探查 及 發 現 歸 來 的 人 在 印 度 的 港 口 中 曾 到 過 一 個 名 叫古里 ( Qua lec u t )的 城 市。 它 是印 度 貨物 的 主要 集 散地 。 他 們 從 那 裏 為 我 帶 來 了 各 種 各 樣 的 香 料 , 如 桂皮 、 丁 香 、 生 薑 、 胡 椒 、 肉 豆 蔻 、 沉 香 、 龍 涎 香 、麝 香 , 還 有 珍 珠 、 紅 寶 石 及 其 他 寶 石 和 珍 貨 。 ” 2 4塞格拉(Diogo Lopes de Sequei ra)的船隊於1 509年 駛 抵 滿 剌 加 後 , 馬 上 展 開 與 在 當 地 經 商 華 人 的 交往 。 華 人 運 銷 滿 剌 加 的 主 要 貨 物 為 麝 香 、 絲 綢 、 樟腦、 大 黃 等 , 以換 取 胡 椒 和 丁香 。 25葡萄牙 人1 5 1 1 年 佔領 滿剌 加。 1 5 1 2年, 安東 尼奧·德 ·阿 布雷 烏( An tó n i o de Abr eu )踏 上 香 料 群島。 26 1 5 2 2年 設立 要 塞。 香料 貿易 及 中國 絲瓷 的 貿易 終 於 成 為 了 葡 萄 牙 王 室 的 專 營 也 從 此 開 啟 了 一 部葡 西 丁 香 爭 奪 史 。 27 西 班 牙 人 在 征 服 墨 西 哥 的 當年, 即 1 52 1 年 , 便派 遣 麥 哲倫 東 渡 太 平洋 , 尋 找 香料群島 。3年後 ,他 的船 隊帶 回了 50磅丁 香, 獻給 西班 牙 國 王 卡 洛 斯 一 世 。 通 過 1 5 2 9 年 的 薩 拉 哥 薩(Sar agoç a)條 約 , 葡 萄 牙 王 室 拿 出 了 3 5萬 度 卡 多(duc ados)賠償西 班牙 王室, 才解 決了葡 、西 香料 群島之 爭 。 28張燮也記載 了葡、西的 丁香爭奪戰 :“丁香( 東洋 僅 產 於 美 洛 居 , 夷 人 用 以 辟 邪 , 曰 參 置 此 , 則 國有王氣。故二夷之所必爭。)”29葡萄牙香料 帝國的黃金 時代是短暫 的,但它卻 是荷 蘭 30 及 英 國 商 業 帝 國 的 先 驅 。世界 丁 香 貿易 史 上 也有 美 談 。1 6 4 9年 出 生 於 波士頓的耶 魯( E l i hu Ya l e),經 營 丁 香 , 發 了 大 財 。1 7 0 1 年,他捐資在美國康乃迪克州新黑芬創建了耶魯學 院 , 即 今 耶 魯 大 學 的 前 身 。“大明”和“大明人”“這個名字是在麻剌加給他們起的,因 為它是這 一帶的中轉 站”。麻 剌加有“ 官廠”,因而 這個信息 是很準確的 。由“從 來途經過 本地 ” 一 語 可 知 , 麻 剌 加 是 中 國 海 外 貿 易 的 必 經 之地。自然,鄭和 的船隊也不例外:“和 經 事 三 朝, 先 後 七 奉使 , 所 歷 占城 、 爪 哇 、眞 臘 、 舊 港 、 暹 羅 、 古 里 、 滿 剌 加 、 渤 泥 、 蘇 門 答剌 、 阿 魯 、 柯 枝 、 大 葛 蘭 、 小 葛 蘭 、 西 洋 瑣 里 、 瑣里 、 加 異 勒 、 阿 撥 把 丹 、 南 巫 里 、 甘 把 里 、 錫 蘭山 、 喃 渤 利 、 彭 亨 、 急 蘭 丹 、 忽 魯 謨 斯 、 比 剌 、 溜山 、 孫 剌 、 木 骨 都 束 、 麻 林 、 剌 撒 、 祖 法 兒 、 沙 里灣 泥 、 竹 步 、 榜 葛 剌 、 天 方 、 黎 伐 、 那 孤 兒 , 凡 三十 餘 國 。 所 取 無 名 寶 物 , 不 可 勝 計 , 而 中 國 耗 廢 亦不貲。”31正史之外,民間亦有記 載。常熟人匡愚,以精 通醫 術 而 被 征 下 西 洋 。 先 後 參 加 了 永 樂 三 年 、 五 年 、九 年 的 三 次 航 海 活 動 。 歸 來 後 作 《 華 夷 勝 覽 》 。 他“ 從 中 貴 人 鄭 和經 涉 海 洋 。 圖 其 島 嶼 , 以 為 華 夷 勝覽 。 ” 所 歷 “ 交 趾 、 占 城 、 不 哇 、 三 佛 齊 、 滿 剌(加 ), 蘇 門答 臘 、錫 蘭 山、 暹羅 、 孛尼 ( 渤泥 ) 諸國。”32“香料 群島 ”是 前往 爪哇( 不哇 )的 必經 之道 。至 於 運 載 丁 香 的 是 誰 , “ 大 部 分 人 傾 向 於 秦 人(c h i ns ),這似 乎屬 實” 。葡 萄牙 人更 瞭解 到: “ 他們曾是印度各地(Imd i as)及其 群 島 的 主 人 , 至 少 他們 曾 航 行 、 行 商 印 度 各 地 。 ” 這 裏 無 疑 是 指 強 大 的鄭 和 船 隊 , 以 私 商 船 隻 , 如 何 可 稱 “ 印 度 各 地( Imd i as)及其群島的主人”?“至少他們曾航行、行商 印 度 各 地 ” , 則 説 明 了 下 西 洋 的 兩 大 活 動 , 尤 其是 “ 行 商 ” 突 出 了 “ 航 行 ” 的 性 質 。下西洋貿易性質 方面的探討,目 前主要有“經 濟目的多於政治目的説”和 “政治經濟雙重目的説” 兩種 。20世 紀3 0年 代, 吳 晗及 童 書 業對 此 有精 闢 的 分析 :“第 一次 遠航 ,其 任務 為 ‘多 賚金 幣’ 經營 大 規
  • 模的國際貿易,和‘遍歷諸番國,宣天子詔,因給賜其君長’。作經濟和政治的活動。帥領將士卒二萬七千八百餘人,分乘六十二艘大舶。擁有最新組織和設備的海軍,所到處有不服從的便用武力解決。當時印度洋上海盜縱橫,剽掠商旅,這次遠航除負有上述任務外,附帶有解決海盜,肅清航路的使命。”33“成宣間(1402-1435),努力向南洋發展之結果,第一為經濟上之收穫,用瓷器、絲、茶諸貨物到南洋博易,政府和人民兩受其益。第二是政台上的成功,國威遠播,南洋諸國王,稽首來庭,甘為臣屬。第三是文化的傳播,寶船迭出,信使往來,使南洋諸國均染華風。第四是華僑移殖之增加及勢力之發展,因航路之開闢及航海技術之進步,加以鄭和一行使人在南洋之成功,使中國人在南洋之地位陡然提高,在各方面均得便利;因之渡海博易及留居之人數頓增,以其靈敏耐勞的手腕,漸得當地人之信仰。華商遂取得南洋經濟上領袖之地位,同時參與當地政治,有為當地執政者,甚至有為國王者。”34“此並明云鄭和下西洋之使命為賜命‘互市’。……此文中所云‘打整番貨,裝載船內’之‘番貨’,即指寶船貿易所得之物品,故鄭和西行之舉之有‘貿易性質’,萬萬無有疑問!又鄭和下西洋所用之寶船,其全名為‘西洋取寶船’(見《皇明從信錄》等書)然則其性質不益明乎?鄭和下西洋,成績頗大,‘互市通商’之事遂為興起。如《明史稿》‘鄭和傳’云:‘和將命絕域,三擒賊魁,威震海外,凡所號令,罔敢不服從,而番人利中國貨物,益互市通商,往來不絕。’其所獲之珍寶亦甚多。如《明史》‘鄭和傳’云:‘ 和……所歷……凡三十餘國,所取無名寶物不可勝計。‘《瀛涯勝覽》書首紀行詩並云:‘歸到京華覲紫宸,龍墀獻納皆奇珍。’然‘貿采琛異’之所獲固多,而‘中國耗費亦不貲’(‘鄭和傳’語)。《殊域周咨錄》卷八載劉大夏之言曰:‘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縱得奇寶而回,於國家何益?’此固可証明三保下西洋之目的為‘得奇寶’,然其以後所以乏繼響之故,亦可於此窺出也。”35上述論述是比較令人信服的。仔細閲讀《瀛涯勝覽》、《星槎勝覽》及《西洋番國志》三部時作,經商的細節比比皆是。明人黃省增直稱鄭和為“貿易珍寶之使”。“論曰:廣人陳祖義,國初竄舊港為酋長,以寇鈔為業,舶人苦之。鄭和至,有施進卿者白和,乃執祖義歸,之京師誅焉,而章紱進卿於其土云。然則和豈貿易珍寶之使哉! 除異域之患,為天子光,和亦賢矣。”36 曾隨鄭和船隊同行的鞏珍説下西洋是“經濟大海”。因此,筆者較認同“政治經濟雙重目的説”。鄭和下西洋,一方面為恢復和發展了明朝與海外諸國的外交、貿易關係,以鞏固和擴大明朝的統治和提高國家地位,另一方面是適應海外貿易的客觀要求,以國家之力壟斷海外貿易,專擅利源。“這反映在那裏的建築上”一句,是指華人的商站或“官廠”。漢語文獻中有關記載闕如,但葡語史料內卻有許多目擊錄。1 6世紀曾在印度生活了半個世紀的歷史學家戈雷亞(Gaspa r Cor re ia)在其《印度傳奇》中記曰:“他(Pedra l ua res Cabral)下令起造大房子,其中部分供人員居住。他命令代理商手下經常要有百人,隨時準備執行任務。他給教堂及修士們也造了房子。所有房子外面有巨大的柵欄。有的是地方。那裏是華人在古里和如前所述在整個印度時的居所(apos en t o )。當地人稱它 Ch i naco t a ,意即‘中國人的堡壘’( f o r t a l eza dos C hyns)。”37此處所言“居所”,可能便是等待分船隊返回並等候買賣成交的陸上住處。既然當地人稱之為“堡壘”,“外面有巨大的柵欄”,其制應類同馬歡與鞏珍筆下的滿剌加官廠。另外,另一位曾於1 6世紀初至中葉在印度生活過數 十 載 的 著 名 葡 萄 牙醫 生 兼 植 物 學 家 奧 爾 塔(Garc i a da Or ta),也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彌足珍貴的資料:“華人很早便在這一帶航行了;由於當地人未開化,無學問,從華人那裏學到了法律和習俗,也學會了用高舷船 38 進行各種航行……他們以前在古里有一個商站( f e i t o r i a),今天(該書出版的1563年)還在。人們稱它C h i na c o ta,意即‘中國人的堡壘’(for ta 1eza dos C h ins) 39 。”40權威的葡萄牙大航海時代王室編年史家巴羅斯(Joã o de Bar ros)亦有此説:“當時華人航行印度海岸。因為香料貿易的緣故,他們在那裏有自己的多
  • 處商站(fei to r i as)。”41對我們搜集、披露的葡語關於鄭和下西洋的史料,某些“學院派”研究者頗有疑問。42 是不是指鄭和下西洋?還是整體的中國海外航行?這段裏出現的拼音“f f om”看來是一個有力的回答:“現在,他們還來棉蘭老(Mimdanao)、渤泥、麻剌加和暹羅。這些及其他王國有他們的印,即‘封(f f om)’。”東南亞受到中國冊封的國家和地區很多,在此僅舉渤泥為例:“其朝貢不絕。(洪武四年,國王馬謨沙遣其臣亦思麻逸進金表銀箋及方物。永樂三年,遣使封其國王麻那惹加那乃為王,給印符誥命。六年,王率其妃及家屬陪臣來朝,至福建。遣內臣住宴勞之,令所過諸郡設宴。至京,王奉金字表文及諸珍物,妃進中供東宮箋及方物。上御奉天門宴王。是年,王卒於南京會同館,輟朝三日,祭賻甚厚。詔謐恭順,賜葬南京城南石子岡,以西南夷人隸籍中國者守之,樹碑立祠,命有司秋致祭。復令其子遐旺襲封,遣內官及行人護選還國。十二年及洪熙元年,俱來朝貢。)”43“這裏只用他們的硬幣,因為沒有銅,也不用其他東西鑄造”。此類記載漢語史乘中舉不勝舉,無需贅述。“此地有島嶼,主要的人稱為 Batachinas ,如同摩羅(M oro)、穆阿爾(Muar)和望加錫(Maquassar)的 Batach ina 。Ba tac h i na 的意思是土地。據説是他們給它起了‘中國石(pedra da C h ina),這個名字,……”這裏實際上是指明廷封祀海外鎮國之山的歷史。對此,何平立有精闢的概括分析:“鄭和下西洋時期,明廷封祀海外鎭國之山,其意義已遠遠超過山岳崇拜與宗教觀念範疇,主要反映了以下幾方面的作用與關係:首先,封祀海外鎭國之山表現了明朝宗主國的意識。鎭山觀念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產生。其次,這是海外諸國獲得明朝保護與支持的標誌 。故一般而言,這種封祀是應本國的請求,絕不是強求。而朝貢藩國一旦被明朝封祀鎭國之山,這就等於納入明朝保護傘下,鄭和艦隊就是其強大的武力後盾,地域利益就能得到有力的庇護。故渤泥國山被明朝封為‘長寧鎭國之山’後,爪哇就不敢再逼渤泥納貢,且爪哇國‘西王都馬板貢(給明朝)黃金萬兩謝罪。’因此,東南亞諸藩輕易不敢冒犯被明朝封祀鎭國之山的領土。再次,封祀海外鎭國之山,不僅有利於明朝朝貢宗藩政策的推行,而且有利於中外文化交流,有利於促進東南亞國家安定發展。在封祀海外鎭國之山時,均要立刊御制碑文,其封祀的意義已均表露其中。如明成祖親撰渤泥鎭國之山碑文中曰:‘朕嗣守鴻圖,率由典式,嚴恭祗畏,協和所統,無間內外,均視一體,遐邇綏寧……強罔敢侵弱,眾罔敢暴寡,皆天子之賜也。”44我們認為,“中國石(pedra da China)”可能便是封碑。再以渤泥為例:“初故王(麻那惹加那)言:臣蒙恩賜爵,臣境土悉屬職方,乞封國之後川為一方鎮。新王(遐旺)復以為言,乃封為長寧鎮國之山,御製碑文,令(中官張)謙等勒碑其上。”45葡語中也有涉及永樂柯枝御製碑逸事的多條記載 。葡人費爾南·羅佩斯·德·卡斯達聶達於1 551 -1561年間出版的《葡萄牙人發現征服印度史》書中記曰:“敵人潰逃後,城市及國王官邸遭到了洗劫。找到了一塊屬於柯枝國王的石碑。這是一塊白色的石頭,與其它石頭無所不同。其形制如同半扇磨片,上面刻有一些馬拉巴爾字。得到這塊石碑後,柯枝的軍事貴族大肆慶祝了一番。同時,還找到了幾塊金屬牌,上面刻着龍 46,還有漢字(letras chins)。雷批林(Repl i m)47 國王對這些東西頂禮膜拜,因為是他們宗教的物品。馬爾廷·阿豐索(Mar t im Afonso)48劫掠城市之後,將一切付之一炬,然後回到了柯枝。在那裏,他受到了隆重的接待。他把雷批林國王的華蓋、那些金屬牌以及石碑交給了柯枝王。柯枝王對這些物品十分珍惜,所以感激不盡。”49另外一位葡印歷史家戈雷亞(Gaspar Correia)在《印度傳奇》中敘述了此碑的政治作用:“在雷批林島上有一塊古老的石碑,薩莫林(ç amorym)50 摸着它便加冕成了(雷批林)國王,但他以前不是,他的前任也不是。”51 可見,當時這些小國將中國皇帝的封碑視為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對此,葡萄牙學者有
  • 進一步的論述:“以前華人成為了整個馬拉巴爾沿海的主人。他們在那裏設立了一些村落,至今仍有記憶。他們將那個國家(馬拉巴爾)的政府與統治限於兩個首領。一個具有世俗權,稱薩莫林,義即眾人之王;另一個擁有精神統治權,稱大婆羅門(Brâ mane-mor)。華人讓他駐紮柯枝城,並留下法律説,所有馬拉巴爾的皇帝必需到柯枝,經大婆羅門之手加冕。為此華人在柯枝留下了一塊石碑,所有皇帝必需觸摸它登位。這一儀式保留、繼續了多年,直至古里王(他在整個馬拉巴爾的國王培里馬(Per i ma l )將國家分為小王國,前往麥加後,成為了薩莫林),因為柯枝王同葡萄牙人的友誼(參見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一》)而打敗他奪取了加冕碑,將其運至雷批林為止 。 ” 52“一塊屬於柯枝國王的石碑”當為永樂所賜的御製碑。此事見之《明成祖實錄》卷一百八十三,永樂十四年十二月,“遣中官鄭和等賚敕及錦綺、紗羅、彩絹等物,偕往賜各國王。仍賜柯枝國王可亦里印誥,並封其國中之山為鎮國山,上親制碑文賜之。”53對此,《明史》所記甚詳:“永樂元年遣中官尹慶齎詔撫諭其國,賜以銷金帳幔、織金文綺、綵帛及華蓋。六年復命鄭和使其國。九年,王可亦里遣使入貢。十年,鄭和再使其國,連二歲入貢。其使者請賜印誥,封其國中之山。帝遣鄭和齎印賜其王,因撰碑文,命勒石山上。其詞曰:王化與天地流通,凡覆載之內、舉納於甄陶者,體造化之仁也。蓋天下無二理,生民無二心,憂戚喜樂之同情,安逸飽煖之同欲,奚有間於遐邇哉。任君民之寄者,當盡子民之道。詩云‘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肇域彼四海’。書云‘東漸於海,西被於流沙,朔南暨聲敎,訖於四海’。朕君臨天下,撫治華夷,一視同仁,無間彼此。推古聖帝明王之道,以合乎天地之心。遠邦異域,咸使各得其所,聞風嚮化者,爭恐後也。”54“柯枝國遠在西南,距海之濱,出諸蕃國之外,慕中華而歆德化久矣。命令之至,拳跽鼓舞,順附如歸,咸仰天而拜曰:‘何幸中國聖人之敎,沾及於我!’乃數歲以來,國內豐穰,居有室廬,食飽魚鱉,衣足布帛,老者慈幼,少者敬長,熙熙然而樂,凌厲爭競之習無有也。山無猛獸,溪絕惡魚,海出奇珍,林產嘉木,諸物繁盛,倍越尋常。暴風不興,疾雨不作,札沴殄息,靡有害菑。蓋甚盛矣。朕揆德薄,何能如是,非其長民者之所致歟?乃封可亦里為國王,賜以印章,俾撫治其民。並封其國中之山為鎭國之山,勒碑其上,垂示無窮。而係以銘曰:‘截彼高山,作鎭海邦,吐煙出雲,為下國洪龐。肅其煩歊,時其雨暘,祛彼氛妖,作彼豐穰。靡菑靡沴,永庇斯疆,優游卒歲,室家胥慶。於戲! 山之嶄兮,海之深矣,勒此銘詩,相為終始。’”55葡人筆下記述的古里國王及柯枝國王對中國皇帝賜物的頂禮膜拜、視為宗教聖物及政治統治合法性基礎的情況,足以説明了大明王朝在西洋的巨大威望。此亦為鄭和下西洋政治外交作用足證之一。“這些及其他王國有他們的印”,顯然就是費爾南·羅佩斯·德·卡斯達聶達所説的“上面刻着龍,還有漢字”的“幾塊金屬牌”。《東西洋考》曰:“文萊即婆羅國,東洋盡處,西洋所自起也。唐總章二年,王旖達缽遣使者與環王使者偕朝,自後入絕。永樂四年,遣其臣勿黎哥來朝,並貢方物。賜王及妃文綺。俗傳今國王為閩人,隨鄭和征此,留鎭其地,故王府旁舊有中國碑。先年曾為佛郎機所逐,國人走山谷中,放藥,水流出,毒死佛郎機無數,佛郎機遂奔呂宋。其地故有一石城、一木城,後折石城於長腰嶼,築岸閉潮。今所遺者,木城耳。王削髮,裹金繡巾,腰佩雙劍,出自步行,從者二百餘輩。其親屬稱邦奇蘭,貴重與王相亞。王有金印一枚,重十六兩,印上篆文作獸形一隻,云是永樂間所賜者。夷人婚娶,請印印背上。恐或假寵中國以哃喝其部落,非果鑄自上方也。”56《明史》基本襲張燮説,只是刪節了“恐或假寵中國以哃喝其部落,非果鑄自上方也”一段:“婆羅,又名文萊,東洋盡處,西洋所自起也。唐時有婆羅國,高宗時常入貢。永樂三年十月遣使者齎璽書、綵幣撫諭其王。四年十二月,其國東、西二王並遣使奉表朝貢。明年又貢。萬曆時,為王者閩人也。或言鄭和使婆羅,有閩人從之,因留居其地,其後人竟據其國而王之。57 邸旁有中國碑。
  • 王 有 金 印 一 , 篆 文 , 上 作 獸 形 , 言 永 樂 朝 所 賜 。 民間 嫁 娶 , 必 請 此 印 印 背 上 , 以 為 榮 。 ”58是否“鑄自 上方”並不 重要,重要 的是中國皇 帝“金 印 ”在 當 地威 信 之高 , 連“ 民 間嫁 娶 ,必 請 此 印印背 上 , 以 為 榮 。 ”“Ba tac h i na 的意思是土地。”一語有誤。“Ba ta ”來自馬來語的“Ba t u ”,其意為“石 頭、岩石”。59馬六甲民間相傳 ,鄭和三寶公的 “官廠”就設 在三 寶 山 。 韓 振 華 考 證 説 :“ 在 馬 六 甲 市 的 正 東 偏 北 之 處 , 有 一 座 山 , 名 叫‘Buk i t Ch i na , 意 曰 中 國 山 , 亦 稱 為 三 寶 山 , 恐 即 明朝 下 西 洋 時 , 以 馬 六 甲 所 設 的 官 廠 , 就 是 指 此 而言 , 貯 運 分 ★ 而 往 及 由 西 洋 所 運 回 貨 物 的 倉 庫 , 其 倉庫 恐 怕 就 在 這 個 ‘ 中 國 山 ’ 之 上 。 關 於 馬 六 甲 的 中 國山 或 三 寶 山 此 地 , 十 五 世 紀 末 馬 來 文 的 H i k u y u tHang Tuah 一 書 , 就 有 記 載 馬 六 甲 的 Buk i t C h i na ,1 6 1 3 年 的 Emmanue1 God i nho de Ered i a 所 繪 的 馬 六甲 城 市 圖 ( Pl an t a da Ci dade e povo Acoens deMa l ac c a ) , 亦 於 馬 六 甲 市 之 正 東 偏 北 之 處 , 繪 有BYQVET CHINA( 即 Buk i t C h i na) , 亦 即 華 僑 所 謂 三寶 山 , 高 達 1 4 9 尺 , 山 之 西 面 , 有 Madre de Deus ,意 譯 曰 上 帝 之 母 的 敎 堂 , 恐 怕 是 指 三 寶 太 監 下 西 洋時 及 其 以 後 中 國 航 海 者 所 信 奉 之 水 上 聖 母 廟 , 亦 即天 妃 宮 是 也 。 山 之 西 南 , 有 一 口 井 , 此 即 馬 六 甲 有名 的 三 寶 井 。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 我 認 為 下 西 洋 時 在 馬六 甲 所 設 立 的 官 廠 , 應 在 今 之 三 寶 山 。 ” 60韓先 生的 結論 是正 確的 。在 此我 們略 作一 補考 。明成祖通過鄭和賜的麻 剌加鎮國山碑,據《明 太宗實錄》 ,立碑地 點是在 西山:“ ……其封 滿剌加 國之 西 山 為 鎮 國 之 山 , 錫 以 銘 詩 , 勒 之 貞 石 , 永 示 其萬世子孫國 人,與天 無極。”至 於“西山 ”為今哪 一座 ? 目 前 有 二 説 : 如 果 三 寶 山 是 鄭 和 曾 經 駐 紮 及 設官 廠 之 地 , 鎮 國 山 碑 應 該 豎 立 那 裏 ; 倘 若 將 鎮 國 山碑視為麻 剌加王朝 的“護 國之寶” ,那麼應 該立在 皇宮所 在 的聖 保 羅山 上 。 三寶 山 在馬 來 語 中作 “ Buk i tCh i na”(中國山)。據史密斯(W.H.C.Sm i t h)的研究,“ Ba toc hi na ”與“Buk i t Chi na”是同義詞。61對此 問 題 , 拉戈 阿 子 爵 考曰 “BATO CHI N A, 麻 剌 加城郊區一地,今名無考。( 巴羅斯 —— 亞洲)”62 查巴 羅 斯 著 作 的 原 文 為 : “ 在 我 們 碉 堡 上 方 的 山 頭上,就是後來科埃略(Duar te Coel ho)成立供奉恩典聖母(nó f f a Senho ra da Gr aç a)隱修院那個地方鎮守的是龐巴爾人博特略 (ló r ge Bo tel ho) 和稱為Ba toC h i na 的那個地方有家室的葡人;在通往 Vp i j 那邊摩爾 人 居 住 的 大 村 子 的 那 條 河 流 橋 上 守 衛 的 是 雷 莫 斯(Fer nam de L mos)”。 63 據 此 , 史 密 斯 的 考 證 是 有歷史憑依的。“Buk i t Chi na”原稱“Ba to Ch i na”。那麼三寶山則是“西山”。也就是説,“ Ba toch i na ”(中國石)曾立在現在的“ Buk i t Ch i na”上。從“Ba toc h i na”及“Ba to Chi na”的考證結果來看,摩鹿加群島也曾有過“ Batoch i na ”(中國石),即明朝的封碑。南 洋各地的“三寶 山”可能都與此 詞及 史 實 有 關 。“那條河流橋”大概就是鞏珍所目睹的:“有一大溪 紅 ( 原 文 如 此 ) 王 居 前 過 入 海 , 王 於 溪 上 建 立 木橋, 橋上 造亭 二十 餘間 ,諸 貨買 賣皆 集於 此。 ”64“據秦人( c h i ns )們説,他們的省份從未叫過 、現在也不叫Ch i na ,而是稱大明國(Taybemquo),他們叫大明國人( t a i bem quos)。”這透露出,當時行商 海 外 的 華 人 呼 祖 國 為 “ 大 明 國 ” , 自 稱 “ 大 明 國人 ” 。“秦人”(chi ns )得自“他們的計算法中有一個名字叫 gi na ”係附會穿鑿,不足取信。“ g i na ”應該是“支那”之類名稱的變音。 65“不 知為 何此 種航 行中 止了 ,高 舷大 帆船 許久 未來 此 地 了 , … … ” 無 疑 , 這 所 涉 及 的 是 鄭 和 七 下 西洋。 私 人 海 外 貿 易 從 來 是 禁 而 不 止 ! 不 用 説 當 時 不知 道 “ 航 行 中 止 ” 的 原 因 , 就 是 6 0 0年 後 還 爭 論 紛紛 , 不 得 要 領 呢 。這條史料的重要 意義在於,不但 證實了鄭和船 隊具有貿易性 質,還披 露了在“以 物易物” 的交換中 ,具有 以 丁 香 為 主 的 洲 際 三 角 貿 易 形 態 。附 錄 :葡萄牙海外擴張時期的 國家正史家官巴羅斯在 撰寫《亞洲旬年史之三》(里斯本,1 563年)時,可 能參考 過 這 一 檔案 手 稿 。 有關 敘 述 見 下 :“(135)然後,據説下面三個民族——秦人、馬來人或爪哇人的中國式帆船停靠此地。最多的説法是秦人,因為他們的信息現在還留在那個名叫Ba tec h i na do Mor o大島的名字裏。 這 些 島 嶼 66 就
  • 的討論,見 Huber t Th. H. M. J acobs, A Tr eat i se on t he Mol uccas ( c. 1 544) , pr obabl y t he pr el i mi nar y ver si on of Ant óni o Gal v■o' s l ost Hi st ór i a das Mol ucas. Sources and St udi es f or t he Hi st ory of t he Jesui t s, Ⅲ, St . Loui s, Jesui t Hi st or i cal I nst i t ut e ( Rome) ( St . Loui s Uni versi t y, 1971) , pp. 6-1 6。 原 件 第 1 3章 , 第 6v -7r 頁 。 Doc ument a■ ■ o par a a hi st ór i a das mi ss■es do padroado por t uguês do Or i ent e: I nsul índi a, col i gi da e anot ada por Ar t ur Basíl i o de Sá, Li sboa,1 5 C. R. Boxer , The Por t uguese seabor ne empi r e: 1 41 5-1 825    ( L ondon, Car c ane t , 1 969) .1 6 Roder i ch Pt ak, “Chi na and t he Tr ade i n Cl oves ci r ca 960 -1 435”, i n Chi na' s Seabor ne Tr ade wi t h Sout h and Sout heast As i a ( 1 200-1 750) ( As hgat e, Al der s hot , Br ook f i el d USA, Si ngapor e and Sydney, 1 999) , pp, XⅡ 1 -1 3 and Asi an Tr ade i n Cl oves ci r ca 1 500: Quant i t i es and Tr ade Rout es-A Synopsi s of Por t uguese and Ot her Sour ces, i n i dem, pp. VⅢ 1 49-1 69e Manuel Lobat o, Pol ít i ca e comér ci o dos por t ugueses na I nsul índi a: Mal aca e as Mal ucas de 1 575 a 1 605 ( Macau, I ns t i t ut o Por t uguê s do Or i ent e, 1 999) , pp. 291 -332. document os da Tor r e do Tombo acer ca das navega■■es e c onqui s t as por t uguez as ) , 里 斯 本 社 會 科 學 院 , 1 892年 , 第 21 9-225頁 。26 詳細過程見 Armando Cor t es■o, “O I t i ner■r i o de Ant ■ni o de Abr eu”, i n Espar sos, ( Coi mbr a, BGUC, 1 974) , Vol . I , pp. 343-352.27 Ar mando Cor t es■o, “O Descobr i ment o da Aust r al ási a e aQuest ■o das Mol ucas”, i n Espar sos ( Coi mbr a, BGUC, 1 974) ,Vo l . I , pp. 261 -303.28 Her mann Kel l enbenz, El Negoci o de l os 350 000 Ducados, i n Vi ce-Al mi r ant e A. Tei xei r a da Mot a, I n Memor i am, Vol . I , L i s boa, Ac ademi a de Mar i nha e I I CT , 1 988, pp. 57-66.29 谢 方 點 校 : 《 東 西 洋 考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2000年 ,    第 1 02頁 。30 C. R. Boxer , The Dut ch Seabor ne Empi r e ( London, Pengui n Book s ) , 1 97 3.在它的 沿岸。在居民中,‘ba t e’的通常意思是‘土地’與C h i na 連用 ,就 是‘ 中國 之地 (Ter ra da C hi na) ,再 給 它 一 個 當 地 的 本 名 Moro 加 以 限 定 , 以 區 別 於Batechina de Muar。在 這 些 人 67 來 之 前 , 只 有 生 病時 , 用 丁 香 粉 塗 抹 在 額 頭 和 面 頰 上 , 如 同 幾 內 亞 的黑 人 用 辣 椒 治 療 的 消 息 。 自 從 曾 統 治 東 方 ( queforam monarcas daque1e Ori ent e)的 秦 人 來 後 , 開 始有 丁 香 的 其 他 消 息 。 見 到 丁 香 可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需要 , 於 是 起 了 佔 有 它 的 貪 慾 。 主 要 的 是 , 他 們 的 銅錢,如同我們的塞梯斯(c ei t i s ) 68 大 小 , 無 圖 也 無一字,只有(1 3 5 v )中間有一個洞用來穿串。每串1 0 0 0枚。此種硬幣稱凱塞(ca i xas) 69 。現在每1 2 0 0 枚合我們的一個十字錢( c r uzado )。 此錢在東方及馬剌 加起通 用 。 , … … 而 後 , 這 些秦 人 ( 如 前 所 述 ) 開 始 繼續 航 行 這 些 島 嶼 , 喜 歡 上 了 這 裏 的 丁 香 及 班 達( Banda)的 肉 豆蔻 和豆 蔻花 。爪 哇 人慕 名而 至貿 易 ,於 是 秦 人 中 止 了 。 似 乎 是 因 為 中 國 國 王 在 全 國 執 行一 條 法 律 , 任 何 華 人 不 得 航 海 出 國 , 原 因 是 如 前 所述 70 , 中 國 及 他 們 為 香 料 的 原 因 而 進 行 征 服 時 , 舶來 之 物 較 之 出 洋 的 人 、 物 損 失 得 不 償 失 71 。 ” 72註 釋 :1 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212-246、353-355頁及《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322-436頁。2 當時的渤泥不僅僅 是今天的文萊, 而是整個加里曼 丹島 。3 關於它的辭源,可見《過十字門》,第357-362頁。4 Batachi nas ,亦作“Batoch i na ”、“Batechi na ”或“ Ba tuc h i na ”。具體位置,見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三》,里斯本,1563年,pp.132v、133、133v、135、136及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四》,馬德里,16 15年,pp .4 9 、5 3 、5 4 。從1 6 世紀葡語史料的描述來看,Batochinas 是指今摩羅太( Morota i )島和哈馬黑拉島(Halmahera )。關於這個地名的詳細考證,可見拉戈阿子爵(Visconde de Lagoa):《古代葡萄牙海外史地名考—— 亞洲、 大洋洲部 分》,地理 考察及海 外研究委 員會,里斯本,1 95 3年,A-C卷,第97 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東方簡志》的作者皮萊資(Tomé Pi res )及《論大發現》的作者加爾旺(Antó nio Galvã o)在其著作中對 此均 有涉 及 。5 今 印 尼 摩 羅 太 島 。6 《亞洲旬年史之三》,第133v、135、138頁。此處是指賽蘭(C eram)島。《古代葡萄牙海外史地名考一亞洲、大洋洲部分》,A-C卷,第9 7 頁。7 之所以稱 聖老倫 索島, 是因為 是在1 506 年8月 10日 S.Lourenç o那天由葡萄牙航海家梅內澤斯(Manuel Teles deMeneses )“發現”的。8 這是希臘人對索科特拉島的稱呼。《鄭和航海圖》中作“速古答剌”或“須打大嶼”9 這是 托勒 密對 錫蘭 的稱 呼 。10 希臘人以此名稱錫蘭或蘇門答臘 。11 《亞洲旬年史之三》,p.133.Mak yan,位於0°20’,127°23’,參見《古代葡萄牙海外史地名考——亞洲、大洋洲部分》,1 9 5 4 年,D-N卷,第2 3 9 頁。12 參見塞維利亞東西印度總檔案館(Archivo General de lasInd ias),一部,保敎權檔,第1冊,第46號卷宗,第29 號文件。本文共6 0章,約作於1 54 4年。關於其作者19 8 8 ,Vo l .6 ,第36 -3 8頁上有一轉寫不太好的葡語本。本文譯自A Treat i se on the Mol uccas(c.1544),第7 8 、8 0 頁上 的 葡語 本 。13 現代葡語作“nau”。關於此船的特徵,可見盧伊斯·德 ·阿爾布爾克(Lu í s de Al buquerque)主編:《葡萄牙發現史字典》(Dicioná r io de Hi stó ri a dos Descobr imentosPortugueses),里斯本,1994年,第2卷,第792-794頁 。14 林天蔚:《宋代香藥貿 易史稿》,香港:中國學社 ,1960年,第48-49頁。o17 《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 9 7 4 年,第8 3 7 4 頁。18 聖老倫索(S.Lourenç o)島,今馬達加斯加島。19 莫桑比克島。20 意 大 利 佛 羅 倫 薩 圖 書 館 利 卡 迪 諾 第 1 9 1 0 號 鈔 件 第f .124rab-f .124vab頁。21 《達伽馬及其發現航行》(Vasco da Gama e as sua viagemde descobr imento),里斯本,1 969年, 第160頁 。22 《澳門:從地圖繪制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 委員會,第2 9 頁 。23 里斯本國家檔案館,聖維森特檔,第3 簿,第5 1 3 頁。2 4 同上註 ,第1 4 簿 ,第1 頁 。25 拉莫斯·科埃略(Ramos Coel ho)輯:《國立檔案館中庋藏的有關葡萄牙航海及征服的數則文獻》(A 1 guns
  • 31 《明史》,第7 7 6 8 頁。32 引自《鄭和下西洋》,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 9 8 5年,第1 4 8 頁,註釋1 。33 含晗:《十六世紀前之中國與南洋(節選)》,載於王天有、萬明編:《鄭和研究百年論文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 0 0 4 年,第4 2 頁。34 《鄭和研究百年論文選》,第4 7 頁。35 童書業:《再論“鄭和下西洋”事件之貿易性質—— 代吳春晗先生答許道齡、李晉華二先生》,載於《鄭和研究 百年論文選》,第6 6 頁 。36 謝方校註:《西洋朝貢典錄校註》,北京:中華書局,20 00 年 ,第3 6 頁。37 戈雷亞(Gaspa r Cor r e i a):《印度傳奇》,波爾圖,1975年,第1 卷,第1 8 6 頁。38 中國 式帆 船 。39 曾接觸了大量檔案材料的王室編年史家巴羅斯核實了此説:“這個城堡實際上在南方的下面,他們稱其為 Co t aChina ,原因是在華人擁有胡椒貿易時,在那裏有一座城堡。當地人稱城堡為Cot a ,C h i na 是因為它是屬於華人的。其廢墟仍存,……”參見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三》,第2 4 7 頁。40 奧爾塔(Ga rc i a da Ort a):《印度香藥談》,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 9 8 7 年,卷1 ,第2 0 4 -2 0 5 頁。41 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四》,第2 8 4 頁。42 鄭永常:《評金國平〈葡萄牙史料所載鄭和下西洋史事探微〉》,載於陳信雄、陳玉女主編:《鄭和下西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2 0 0 3年,第4 01 -4 05 頁。學術乃天下公器,這早是學界公認的常識。不是,也不可能是某些人的采邑。中外史料,即便有錯誤,也永遠是史料。推翻史料的應該是其相反的史料,不能以今日個人的判斷來作為評判史料的依據而得出 是或否 的結論 。43 《西洋朝貢典錄校註》,第4 4 -4 5 頁。44 何平立:《鄭和下西洋與封祀鎭國之山》,載於《鄭和研究》,1 9 9 6 年,第2 期,第3 2 -3 3 頁。45 《鄭和研究百年論文選》,第4 9 頁。46 原文為s e r p e s ,義即蛇。葡萄牙人初抵東方不知龍為何物,遂 以蛇 稱之 。47 一島嶼名。古里國王兼雷批林國王。參見費爾南·羅佩斯 ·德 ·卡斯達聶達(Fernã o Lopes de Cas t a n h e d a):《葡萄牙人發現征服印度史》(H is t ó r i a do Desc obr i ment oe Conquis ta da Í ndi a),科英布拉:大學出版社,1928年,第2 卷,第7 9 6 頁。48 其全名為 Ma r t im A fonso de Souza (15 5 0-1 56 4 或1 5 7 1 ?)。葡萄牙貴族。1 5 3 3 年起,受命開發巴西。1 5 3 5 年9 月抵達葡印出任印度海總司令一職。1 5 3 6年,發 動了 對古 里王的 戰爭 。1 5 3 9 年返 回葡 萄牙 。1 5 4 1 年再次東來。1 5 4 2 -1 5 4 4 年間出任葡印總督。49 《葡萄牙人發現征服印度史》,第2 卷,第7 9 9 頁。50 古里國王稱號。梵文原意為“海”,在馬拉巴爾文中引伸作“海王”51 《印度傳奇》,第3 卷,第7 0 2 頁。52 參見巴羅斯:《亞洲旬年史之四》,里斯本,殖民地總局,1 9 4 6 年,第4 3 2 頁,註釋(a )。53 《鄭和下西洋與封祀鎭國之山》,第3 2 頁。54 《明史》,第8 4 4 1 、8 4 4 2 頁。55 同上註,第8 4 4 2 頁。56 《東西洋考》,第1 0 3 頁。57 到過渤泥的葡萄牙航海家加爾旺記載説“統治這些共和國( r e pú b l i c a s )的人手持紅仗,因此似乎應該是中國人。 此 處 不 僅 有 這些 國 , 還 有 其 他一 些 屬 於 繪 身 人(gentes pintadas)的國,據説也是華人(c hi ns)的聚落。”《論大發現(Tr at ado dos Descob r iment os )》,里斯本,阿爾法出版社,1 9 8 9 年,第5 3 頁。58 《明史》,第8 3 7 8 頁。59 A Treat ise on the Moluccas(c.1544),第333頁,註釋9。60 韓振華:《鄭和航海圖所載有關東南亞各國的地名考釋》,載於《中外關係歷史研究》,韓振華選集之一,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1 9 9 9 年,第4 1 4 -4 1 5 頁。61 W..H.C Smit h,The Por t uguese in Malaca dur i ng the DutchPer i od,in S t vdia ,(Li sboa ,Centro de Estudos H istó r icosUl tramari nos,n°7,1961),p.98.62 《古代葡萄牙海外史地名考——亞洲、大洋洲部分》,A-C卷,第9 7 頁。63 《亞洲旬年史之三》,第5 8 頁。64 鞏珍《西洋番國誌》,北京:中華書局,1 9 8 2 年,第15 頁。65 胡阿祥:《偉哉斯名 ——“中國”古今稱謂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 0 0 0 年,第3 3 3 -3 4 4 頁。66 指出被葡人佔領的德那地等島嶼。67 華人 。68 一種葡萄牙古幣。69 一種南印度古幣。70 詳細內容,參見金國平、吳志良:《5 0 0 年前鄭和研究一瞥——兼論葡萄牙史書對下西洋中止原因的分析》北京 大 學 《世 界 文 明與 鄭 和 遠航 》 國 際學 術 研 討會(2 0 0 4 年7 月1 1-1 2 日)上發言稿。此文一簡本《五百年前葡萄牙對中國航海活動之研究》刊登於台灣《鄭和研究與活動簡訊》,2 0 0 4 年,第1 8 期,第4 1 -4 7 頁。71 連葡人都搜集到了這一情況,可見“得不償失説”確實是一 種時 説 。72 《亞洲旬年史之三》,第135-135v頁。
  • 嶺南,西學東漸的基地——兼論中國近代科學技術史起始時間孫關龍 *地理大發現引發的全球文化的大組合、大發展,使人 類 文 明 的 歷 程 進 入 到前 所 未 有 的 大 變 革 時 期 。中國由於處於獨立的地理單元,數千年來有着相對獨立發 展的 文化 等 原因 ,因 此較 長 時間 置於 這個 變 革之外。1 535年澳門開埠,300多年後香港開埠,加上明清 時期 的世 界 著名 大港 廣州 是 該時 期中 國唯 — —個能 夠 連續 開 放的 港 口, 使 嶺南 不 可避 免 地成 為 中西文 化和 科 學技 術交 流 的重 要 基地 ,西 方 科學 技 術傳 入 中 國 的 窗 口 。1 6-1 7、1 8-1 9世紀是偉大的科學革命時期,後者又 是技 術 革命 時期 。 歐洲 的 科學 技術 伴 隨資 本 主義的 發展 , 迅猛 地跳 躍 式地 發 展起 來, 地 理學 、 天文學 、物 理 學、 醫學 、 數學 、 化學 、地 質 學、 生 物及其 機械 、 水利 、軍 火 製造 等 先後 取得 劃 時代 的 進展。 隨 着殖 民 擴張 東 漸, 西 方傳 教 士大 量 從嶺 南 進入中國。據統計,1 57 8- 1 7 40年間至少有463名耶穌會士由澳門進入 中國內地;僅 1 7 44、 1 7 45兩年間 ,即有1 20名 傳教士 經澳門 進入中 國內地 。1 這 些傳 教士大 多具 有 較多 的科 學 技術 知 識, 面對 文 化積 澱 厚實的 東方 大 國, 總結 、 制訂 出 一條 極為 重 要而 有 效的途徑 —— 科技傳教。清初,康熙皇帝也明令:西洋人來中國內地,要先在澳門學習漢語。2 1 594年在澳門又 開辦 聖保 羅 學院 ,該 學院 培 養了 一批 又一 批 北上的 、 既熟 悉 中國 文 化又 具 有科 學 技術 修 養的 傳 教士。 因 此, 嶺 南成 了 中西 文 化共 存 共勉 、 中西 科 技交流 促 進 的 基 地 。一、西醫東傳隨着 西 方傳 教 士 東來 , 最 先傳 入 嶺 南和 中 國 的西方 醫 學, 而 且 無論 是 西醫 院 和 西醫 藥 ,還 是 西 方醫術 西 醫學 校 , 以及 西 書醫 刊 , 都是 經 嶺南 傳 入 中國 的 。(一)最早醫院出自嶺 南1 569年(明隆慶三年),耶穌會士、葡人卡內羅(Melchior Carne i ro,151 6-1583)主教在澳門集資興辦兩所醫院,一是聖拉斐爾醫院(Hospi t a l de S.Rafae l )3 ,《澳門 紀略》 中稱為 “醫 人廟” ,説“ 凡夷人 鰥寡 煢獨, 有 疾 不能 自 療 者, 許 就 廟醫 。 ” 因位 於 白 馬 行路( 今 伯 多祿 長 街 ), 人 們 俗稱 白 馬 行醫 院 。 直 到1 97 5年 1 0月3 1 日關閉 。這是中國第一所西醫院, 亦是至 今 歷 史 最長 的 中 國 西醫 院 。 一 是辣 匝 祿 麻 瘋 院(Ig r e j a de S.L az a r o),《澳門紀略》中稱為“發瘋寺”,説:“內居瘋番,外衛以兵”。4 1 806年,東印度公司英國醫生皮爾遜(Al ex ander Pearson,1 780-1 87 4)在澳門建立中國第一個牛痘種痘診所。1 81 5年, 在 廣州 成 立 廣東 種 痘處 , 這 是中 國 歷史 上 第 一個 為 推 廣 西 醫 而 成 立 的 官 方 醫 療 管 理 機 構 。 1 8 2 7年,東印度公司英國醫生郭雷樞(Thomas R.Gol l ege,1 796-1 897)在澳門建立中國第一所眼科醫院。1 87 2年, 華 人在 香 港 創辦 中 國第 一 所 中西 醫 兼有 的 醫 院—— 東華 醫 院。 截 至1 9世紀 未, 嶺 南多 數 城市 都 已陸續 建 有西 醫 院, 數 量達 幾 十所 , 是當 時 中國 建 有西 醫 最 多 的 地 區 。5(二)大量 西藥、西醫 醫術首先在 嶺南使用, 然後傳入中國內 地*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審
  • 據《澳門紀略》等記載,白馬行醫院在其初期,設有內外兩科,看內科要驗尿,以查病因;內外科所用 藥 品 為露 汁 ( 在 中國 古 藉 中 稱西 醫 劑 藥 為“露”),“露藥有蘇合油、丁香油、檀香油、桂花油,皆以瓶計。冰片油,以瓢計”等。6 這是中國醫院最早使用西藥和化驗的文字記錄。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皇帝身瘧疾,病情嚴重,禦藥都沒有效用, 從澳門 來京的 傳教士 洪若翰 (Jean deFontany1 643-171 7)、劉應(Claude de Visdelou)獻呈從印度進口的西醫名藥雞納霜(即奎寧quin ine,原產秘而魯),治癒。金雞納霜一時被封“聖藥”。《本草綱目拾遺》指出:《澳蕃相傳,不論何症,用金雞勒(即金雞納霜)……一服即愈”。7 説明此藥在中國最先是在澳門流行。三十八年(1 699),在澳傳教士、精通外科又善於製藥的羅德先(Be rnardusRhodes,1645-171 5)醫師奉召入京,先後用西藥治好康熙皇帝的心悸症和上唇瘤,被康熙帝命為扈從醫生。8 用手術治療青光眼、白內障,乳腺癌切除術、膀胱結石切除術、胚胎截開術等,乙醚麻醉法、哥羅勞麻醉劑等,據史料記載最早在中國實施和使用都始於嶺南。9(三)西醫書刊最先在嶺南編譯(編著)或出版瑞士傳教士鄧玉函(Tean Terrenz,1576-1630)是一個頗有名望的醫師,1 61 9年7月22日到澳門後,在當地一面傳教一面行醫,並作臨床病理解剖,編譯有《泰西人身説概》兩卷。此書文字欠雅,後由山東人華拱辰潤色,於1 643年刊行。10 此書又稱《人身説概》或《人身概説》,上卷介紹人體的骨骼、肌肉、皮膚、筋脈、神經、血液等1 5個組織和系統;下卷介紹人體的眼睛、耳朵、鼻喉、舌頭、行動器官、語言系統等8個方面器官和功用。它是西方系統的人體解剖學知識傳入嶺南和中國其他地區的始端。接着,鄧玉函又與1 624年來澳的傳教士羅雅谷(Jacgues Rho,1 593-1638)等編譯另一部人體解剖學書籍《人身圖説》。此書28篇,分別介紹臟胕、脈絡、體液、生殖器官、胚胎等,而且截有軀體、五臟等21幅圖。11 1 676年來澳皂傳教士石鐸碌(Pe tusP inuela),編譯有《本草補》一書。書中分石類、水類、木類、草類、獸類、蟲類等介紹西藥,是在中國最早全面介紹西藥的藥學著作。及至1 9世紀中期,英國傳教士、醫師合信(Benjamin Hobson,181 6-1 873)在嶺南開辦醫院同時,著述著名的《合信氏醫書五種》(《全體新論》、《西醫略論》、《內科新説》、《內外科新説》、《婦嬰新説》),並與中國學者一起譯成中文,從理論到實踐較為全面系統地介紹了當時西方醫學,書一出“遠近翕然稱之,購者不憚重價”。12 美國傳教士、博濟醫院院長嘉約翰(John Clasgow Ke rr ,1 824-1901)在把西方醫術大量引用到中國醫院臨床醫治外,從1 859-1901年編譯著西醫藥書籍34種,包括《內科全書》、《外科手術手冊》、《眼科撮要》、《皮膚新編》、《花柳指迷》、《裹紮新編》、《體質窮源》、《西藥略釋》等。13博濟醫院中國醫生尹端模(即尹道之)自南華醫學校畢業後,編著譯西醫書籍亦有9種之多 。141 868年,美國傳教士、博濟醫院院嘉約翰在廣州創辦並主編中文刊物《廣州新報》。該刊主要刊登西醫、西藥知識,由廣州博濟醫院發行。1 880年更名為《西醫新報》,由週刊改為月刊。《西醫新報》是在中國編輯出版的最早西醫刊物。1 886年,博濟醫院中國醫生尹瑞模在廣州創辦《醫學報》刊物,它是中國人自辦自編的最早西醫刊物。(四)西醫學校也最早出現嶺南1 865年,博濟醫院院長嘉約翰在廣州創辦博濟醫院附屬學校(1903年改名南華醫學院),並於1 879年起開招女生。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所西醫學校,亦是中國最早招收女生的學校。1 887年,何啟在香港創辦更為正規的香港西醫書院,這是中國人創辦的第一所私人西醫學校。1 899年,美國醫生富馬利在廣州創辦廣東女醫學校(1 903年改名為夏葛女子醫學校),並附設有博濟醫院護士學校。它們是中國最早建立的幾所女醫學校和護士學校之一。15 這些學校和嶺南上述醫院,培養了大批嶺南醫師及有關人才,例如博濟醫院附屬學校畢業生尹端模;香港西醫書院畢業生孫中山;1 836年美國傳教士、醫師伯駕(Peler Parker,1804-1 889)在廣州創辦的眼科醫局(1 859年改名為博濟醫院)當學徒的關亞杜(又名關韜生),自學成為中國軍隊第一位受過西醫訓練的外科醫生;從香港馬禮遜學校畢業後去美國留學、並在英國愛丁堡大學畢業的廣東香山縣(今中山市)人黃寬(1829-1 878),成為中國第一位留學歸來的西醫醫生,其醫療技術被譽為“好望角之東”最負盛名的外科醫師。僅美國醫生、曾任博濟
  • 醫院院長嘉約翰自1 853年來華至1 903年故世,50年間在嶺南培養中國西醫師約1 50人。 16同時,應該指出對中國醫療衛生影響最大的是1805年牛痘及其接種法由澳門進而傳入中國大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傳播紮根,使西醫術得民眾的青睞。僅英人醫師皮爾遜及其中國助手在嶺南30年間約為1 00萬人種痘,拯救了數十萬個生命。17 西醫也由此在中國逐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二、西方地理知識東漸意大利傳教士利瑪竇(Mat teo Ricc i,1552-161 0)是把西方地理知識傳入中國的第一人。他在中國28年,在嶺南生活、工作1 5年(澳門1年,肇慶8年,韶關6年)。他於1 582年8月7日到達澳門,便從歐洲帶來一幅《萬國全圖》,這是當時在中國所見到的唯一一幅載有五大洲的世界地圖。此圖反映了地理大發現後的世界地理格局,由奧代理烏斯(Abr ahamOrtel ius,1527-1598)繪製。1583年利氏與傳教士羅明堅(Michel Ruggieri ,1543-1607,意大利)一起到廣東肇慶傳教,把圖攜至肇慶,懸掛在仙花寺內的臥室中。肇慶知府王泮見後,驚歎其繪法的新奇、繪製的精巧、內容的新穎,要求利氏翻譯出來。利氏於第二年繪製出比西文原圖還要大的地圖,並迎合中國人的心理,把中國放至圖的中央,歐洲、非洲和南美洲分列兩旁;在福建人司賓的協助下,用漢字註譯這份世界地圖。這是中國繪製的第一幅反映五大洲的世界地圖,取名為《山海輿地圖》,當年(1584)由王泮刻印,贈與顯貴要人,1600年,利氏在南京增訂王泮刻本,編成《山海輿地全圖》,由南京吏部主事吳中明刻印。1 602年,利氏在北京增訂吳中明刻本,編成《坤輿萬國全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由李之藻刻印。1603年,應中國耶穌會士李應試等人要求,又編製成新圖,為便於攜帶、使用,分為八幅,取名為《兩儀玄覽圖》。期間和以後,利氏的世界地圖還增訂刻印多次,累計版本共有1 2種之多。18 現能見到的是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墨線仿繪的《坤輿萬國全圖》和藏於南京博物院彩色的《坤輿萬國全圖》,此圖最為著名、流傳最廣;還能見到藏於遼寧省博物館的《兩儀玄覽圖》,刻圖解決了利瑪竇説的“地球本圓形,今圖為平面(指《坤輿萬國全圖》用的平面投影法),其理難於一覽而悟。則又仿效敝邑之法,作半球圖焉”。19 即説刻圖是在中國第一次用球面投影法製成東、西兩個半球圖,更接近於地球實際情況,便於“一覽而悟”。有的書籍説,南懷仁1 674年刊印的《坤輿全圖》“是第一次在中國用球面投影法製成東西兩半球圖”20 ,則是欠妥的。利氏精於數理,他測定的廣州、杭州、南京、濟南、太原、大同、西安、北京等1 0多個城市的經緯度,相當精確(尤其是緯度),因此編製的地圖質量上乘。除繪製世界地圖外,利氏把《山海輿地圖》上的説明、註釋輯錄成冊,名為《萬國圖志》一書,於1 895年在南昌刊印出版。它是中國第一部世界地理著作。在世界地圖和《萬國圖志》書中,利氏向中國介紹了全新的、與地圓説相適應的經緯度製圖法、投影製圖法,打破了中國古代傳統的畫裏計方的繪圖方法,開創了一條新的製圖道路。還介紹了一系列全新的世界地理知識:包括地表海陸分佈,世界有五大洲,即亞細亞(亞洲),歐羅巴(歐洲),利未亞(非洲),南北亞墨利加(南、北美洲),墨瓦蠟尼加(兩極地區);世界有四大洋、大西洋、大東洋(今太平洋)、小西洋(今印度洋)、冰海(今北冰洋);世界分為五大氣候帶,熱帶和南北温帶、南北寒帶;各洲的名山大川,許多從未聽過的國家名和城市名等。利氏把世界五大洲説引入中國,使中國人大大地開闊了眼界;他在圖中和書中的很多漢譯名一直沿用至今,例如亞細亞、歐羅巴、地中海、尼羅河、羅馬、古巴、加拿大、南極、北極、地球、經線、緯線、大平洋、赤道等;他介紹的一些觀點也至今仍有價值,例如五大洲,五大氣候帶等。21以後,外國傳教士在中國撰寫不少地理著述。據不完全統計,截至清中期200年共有40餘種。22 其中,較為重要的有龐迪我(Didacus de Pantoja,1571-1618,西班牙)的《海外輿圖全説》,艾儒略(Jul iusAleni,1582-1649,意大利)的《職方外紀》,南懷仁(Ferdinand Verbies t,1623-1688,比利時)的《坤輿全圖》及其解釋地圖的《坤輿全説》,蔣友仁(MichelBenois t,171 5-1774,法國)的《坤輿全圖》等,他們卻是由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傳教士,且都是澳門聖保羅學院的畢業生。例如,艾儒略的《職方外紀》介紹的世界地理知識比利瑪竇的要詳盡得多:①不僅有世界地圖,而且五大洲各附有洲圖,五大洲展示的
  • 形態已與現代世界地圖相似;②五大洲和海洋不僅有總論,而且有各論;③對《明一統志》已例的國家略而不迷,介紹了當時中國人鮮為人知的大陸國家42個、島國21 個;④單列海洋一卷,名為“四海總論”,介紹了27個海洋名稱,以及海產、海狀、海舶、海道等知識;⑤在亞墨利加卷首次向中國人介紹了閣龍(即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的經過。南懷仁於1674年刊行的《坤輿全圖》,採用普通的赤道表面投影法製成東、西兩個半圓形的半球圖,第一次在中國繪製世界地圖中增繪澳大利亞洲,是利瑪竇、艾儒的世界地圖上所不曾有過的。蔣友仁於1 761 年刊行的《坤輿全圖》的説明較詳細地介紹了哥白尼的“日心説”論述了地球運動原理;特別是該圖展示的地球8已呈橢圓形,比南懷仁等等圖的渾圓形又前進了一步,對地球的認識更為正確。在西方地理學東漸過程中,在中國發生最重要的事件是《皇輿全覽圖》的編製。1 708年(清康熙四十七年),康熙皇帝決定按西方的經緯度製圖法,投影製圖法重新繪製中國全國地圖。由澳門進入北京的法國傳教士白晉(P.J.Bouvet,1656-1730)、雷孝思(Jean-Bapt iste Regis,1633-1738)、杜德美(P.P.Tartoux,1668-1720) 應康熙皇帝邀請參加,中國何國棟、索柱、白映棠、貢額、勝住等參與。從1708-171 7年測量工作特續進行了1 0年,完成河北、山東、陝西、甘肅、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湖北、湖南等當時1 8個省,以及滿、蒙地區的測量,共測得經緯點641 個(西藏局部地區進行了測量,未計入內)。康熙五十七年(1 71 8),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生杜德姜、雷孝思等人匯製成《皇輿全覽圖》(又名《皇輿全圖》)。這是中國首次用西法繪製的全國地圖,全圖比例恰當,內容翔實正確,達到很高的科學水準,成為以後200多年(直至1 933年出版《中華民國新圖》)中國各種地圖的藍本。它表明:①在當時的條件下,僅用1 0年時間完成中國全國絕大部分地區的測繪工作。一次完成這麼大面積的測繪工作,在中國歷史上是首次,在世界測繪史上也沒有過;②在世界測繪史上,首倡以子午線上每度的弧度決定長度標準方法。法國1 8世界未才採用這種測量方法;③首次發現經線一度的長距在高低緯度是不相等的,證實了牛頓的地球扁圓説;④當時中國的編繪地圖水準也居於世界前列,編繪類似精度的大面積地圖,法國於1 793年完成,英國於1 870年完成;⑤這是中國第一次科學的經緯度測量繪製地圖,為中國地圖的科學化奠定基礎。23西方地理等知識的東漸,不但促進中國地理學、地圖學的發展,更為可貴的是開闊當時中國的眼界,引發了中國1 9世紀的新知識運動,產生一批以林則徐,魏源等為代表的睜眼看世界的先驅。24三、西方天文知識的東進1 582年,利瑪竇到澳門為中國帶來的是一幅反映地圓説的世界地圖。這是西方地圓説第一次傳入中國。在廣東肇慶“地圖取得如此巨大的勝利,以致利瑪竇開始用銅和鐵製作天球儀和地球儀,用以表明天文並指出地球的形狀。他還在家裏繪製日晷或者把日晷刻在銅版上,把它們送給各個友好的官員,包括總督在內。當把這些不同的器械展覽出來……指出太陽的位置、星球的軌道和地球的中心位置,這時它們的設計者和製作者就被看成是世界上的大天文學家”。25 除製作天文儀器,介紹有關天文知識外,利氏還第一個把羅馬教皇格里高里十三世(Gregory ⅩⅢ)於1 582年3月1日頒佈的按照“儒略歷”修改而成的現行公歷,介紹入中國。1601年,利氏著《經天談》一書,介紹當時西歐測定的各種星體。1 605年,利氐著《乾坤體義》(3卷),介紹亞里士多德——托勒密地心説體系,以及地球、太陽、月亮及其他星體大小、距離等。1 607年,利氏與李之藻合譯《渾蓋通憲圖説》,利用圖的形式闡述地圓學説、地動學説;並首次在中國介紹星等、黃道坐標系概念,以及測日食定經度的原理等。1 605年,利瑪竇見其科學傳教的方針已有初步的成效,寫信建議羅馬教會派遣一些通曉天文歷法耶穌會士來華。於是一批通曉天文歷法的的傳教士先後由澳門進入中國內地,包括葡萄牙人陽瑪諾(Emmanuel Didz,1 574-1 659),意大利人熊三撥(Sabbathin de Uri s is,1575-1620)、艾儒略,德國人湯若望(Johann AdamSchal l von Bel l,1591-1666),比利時人南懷仁,法國人白晉、蔣友仁等,而且多在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他們有的擔任朝廷天監官員,主持修歷工作:著有《天問略》、《表度説》、《測驗紀略》、《儀象志》、《赤道南北星圖》、《康
  • 熙永年歷法》等,其中湯若望的天文學著述最為豐富,有《星圖》、《西洋測日歷》、《渾天儀説》、《古今交食考》、《測食説》、《歷法西傳》、《測天約説》、《新法歷引》、《恆星表》、《新法表異》等1 0多種。26 這些書先後將托勒密地心説、第谷宇宙説、開普勒天體引力學説、伽俐略天文學説等介紹入中國。例如,湯若望的《歷法西傳》對西方天文學的新近發展作介紹:詳列哥白尼《天體運動論》(6卷本)目錄(內容未作闡述);記述伽利略利用遠鏡觀測天象,看到太陽黑子在日面上運行,發現木星旁有小星(今衛星)4顆,士星旁有小星2顆。蔣友仁的《坤輿全圖》及四周的插圖和文字,明確宣稱哥白尼學説是正確的,例舉理由3點,論述太陽與地球運轉的關係;還敘述開普勒三定律以及地球為橢圓形體等歐洲天文學的新發展。然而,蔣氏的《坤輿全圖》和兩個展示哥尼白學説的儀器都被鎖在皇宮內,哥尼白學説在中國無法傳播。直到1 859年李善蘭翻譯《談天》一書後,哥白尼的地球繞着大陽運動的學説才真正在中國傳播。當時中西天文學交流最為重要的成果,則是明末的《崇禎歷書》及其清代的新版本《西洋新法歷書》的編篡。它使中國天文學體系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傳統的中國代數學體系轉變為歐洲古典的幾何學體系。1 629年底,明崇禎皇帝批准徐光啟建議,啟勳編纂新歷書的任務,至1 634年完成,歷時5年,共計1 37卷。27 其成就:①採用介於哥白尼日心體系和托勒密地心體系之間的第谷宇宙體系,認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月亮、太陽和恆星繞着地球轉,五大行星則繞太陽運動。雖然,該理論在歐洲當時已是被淘汰的理論,但它比中國古代天渾説等宇宙模型則是一個進步,亦比利瑪竇介紹的亞里士多德——托勒密地心説體系在計算上要精確一些;②引進地圓思想,破除中國傳統的天圓地方思想;③引進歐洲天文學度量制度,分圓周360度,採用60進位制等,使中國天文學開始納入世界天文學共同發展的軌道。清初,德國傳教士、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生湯若望將1 37卷《崇禎歷書》壓縮簡化為1 00卷,加進他補寫的《籌算》、《歷法西傳》、《新法歷引》3卷,共為103卷,更名為《西洋新法歷書》,並於1 645年(清順治二年)刻印。28 《西洋新法歷法書》在內容上補進了介紹西方天文學發展的新情況。總之,這部歷書是在實際主編徐光啟領導下,中外學者集體創作的成果,促進了中國傳統天文學向近代天文學的轉變。西歐天文儀器也同時傳入中國。除利瑪竇製作的儀器外,還有簡天儀、木候儀、渾天星球儀、地平經緯儀、半圓儀、星器儀、六合驗時儀,望遠鏡等數十種之多。最為重要的是比利時傳教士、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生南懷仁等於1 673年主持建造的6件大型天文儀器:黃道經緯儀、赤道經緯儀、地平經儀、象限儀、紀限儀、天體儀。現都存放於北京古觀象台。 29四、西方數學知識東漸1 605年,利瑪竇譯著的天文學著作《乾坤體義》(3卷)刻印。其中,下卷專論數學,這是西方數學傳入中國之始。第二年秋,應徐光啟要求,利瑪竇與他開始合譯古希臘歐幾里德名著《幾何原本》。於次年春譯完前6卷,徐氏又將初稿修改兩遍,三易其稿,於同年出版,定名為《幾體原本》。這是中國現存的第一部數學翻譯著作。其底本是德國耶穌會士、著名數學家克拉維烏斯(P.Christophus-Clav ius,1537-1 61 2)註釋的拉丁文本(克拉維烏斯即是中國一些古籍所説的利瑪竇老師“丁先生”)。原名為Euc l i d i s-Elementorum Libr i XV,1574年初版於羅馬,後多次再版。30 他們只譯原文,未譯註釋;全書1 5卷,翻譯前6卷。譯本文字簡潔,言語流暢,通俗好懂,梁啟超稱讚説:《幾體原本》“字字精金美玉,是千古不朽之作”。31 徐、利兩氏一次翻譯就成為定本,為歷代數學家確認,這在數學翻譯史上為很罕見。《幾何原本》曾被翻譯成各種文字,但幾乎沒有一種文字譯本能一次翻譯成定本。書中的中文數學譯名全為首創,而且很多沿用至今,例如:點、線、面、直線、曲線、平行線、對角線、平面、鋭角、直角、鈍角、直徑、四邊形、外切、幾何等。它的中譯對中國學術界,思想界影響巨大。利氏在北京去世後,朝延議論是否應該由皇帝賜予葬地,一些官員以無此先例為由反對,時任丞相的葉向高説:他且勿論,只觀其譯述的《幾何原本》,“僅此一事,即當欽賜葬地”。32 明萬歷皇帝賜葬地於北京阜成門外車公莊。誠如《利瑪竇中國劄紀》所述:這些“新奇的歐洲科學知識震驚了整中國哲學界。”33
  • 以後,利氏與徐光啟,李之藻分別合譯《測量法義》、《圓容較義》、《同文算指》;鄧玉函編著的《大測》、《割圓八線表》;傳教士、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生羅雅谷的《測量全義》、《新法算術》(與他人合作);艾儒略的《幾何要法》、《籌算》;湯若望的《籌算指》、《共譯名圖八線表》;波蘭傳教士,由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穆尼閣所著的《比例對數表》、《比例四線新表》;杜德美的《周徑密率》、《求正弦、正矢提法》等。他們把西方的幾何學、三角學、對數學以及算術筆算法,計算工具等傳入中國,促進了中國數學的發展。例如,利瑪竇和李之藻合譯的《同文算指》(10卷),是最早中譯的西方算術專著,底本主要是“丁先生”的《實用算術概論》。西洋筆算在唐代曾傳入我國,但因其繁瑣,人們棄而不用,直至明代中國人基本上仍採用傳統的籌算和珠算。《同文算指》介紹的筆算技法簡便可行,從此筆算在中國得以推廣。鄧玉函的《大測》介紹了三角八線的性質,以及三角函數表的編製、用法;《割圓八線表》是對《大測》一書的補充,介紹了一個有度有分、五位小數的三角函數表,包括正弦、正切、正割、餘弦、餘切、餘割和正矢,餘矢八線的三角函數。穆尼圖的著作把英國數學家納皮爾(John Napier,1550-1 61 7)發明創建的對數知識介紹到中國,其中《比例對數表》是從1至2萬的常用對數表;《比例四線新表》是正弦、餘弦、正切、餘切四線的對數表。兩表的對數都到小數點六位,實用性非常強,很快被用於歷法的計算之中。對數的引入使複雜的運算大大簡化,“神速簡易,殆非擬儀所及”。34 杜德美的《周徑密率》和《求正弦、正矢捷法》向中國介紹了牛頓和格列高里發明的有關圓周率、正弦、正矢的三個無窮級數的展開公式。這是當時西方數學的新成果,與中國傳統數學的內容及形式都截然不同,為計算圓周率、三角函數值提供了新的更為精確的算法,向中國學術界展開了一個新的領域。以西方初等數學知識在中國的傳播,使明代衰落的數學轉向發展,在明未清初使中國數學研究出現一個中西融合貫通的局面。其代表作是主要由梅珏成負責編匯的《數理精蘊》(53卷)。這是一部比較全面的初等數學百科全書,對清代的數學研究有很大影響。1 9世紀30、40年代以後,隨着西方近代數學系統地傳入中國,中國近代數學研究開始。五 、西方物理和機械知識東傳1 579年(明萬歷七年)7月20日意大利傳教士羅明堅(Michel Ruggieri,1543-1670)抵達澳門,隨即帶來了西方的自鳴鐘。1 581年羅氏去廣洲時,曾送明朝總兵黃應甲一件機械錶。1 582年利瑪竇來澳門時亦帶來了自鳴鐘,後送給兩廣總督陳瑞。1 583年,羅明堅、利瑪竇到廣東肇慶傳教,肇慶知府王泮曾托傳教士代買一座自鳴鐘,傳教士乘機從海外騁請鐘錶匠來肇慶製作,工場設在教堂內。在利瑪竇參與下,製成了自鳴鐘,並放在教堂內供人觀賞。35 為適應中國人習慣,他們把原鐘的24小時改為1 2時辰,將阿拉伯字改為中國字。1 601 年,利瑪竇赴京的進貢物品中包括兩架寶貴的自鳴鐘(一是鍍金的,一是用全金做的)。明萬歷皇帝非喜歡這兩架寶貴的自鳴鐘,派了太監向利瑪竇學習使用和維修的技術和方法。自鳴鐘的傳入,把西方機械鐘知識傳入中國,不但促進了中國計時器發展,也促進中國機械的發展,據有關文獻記載1 637年中國人已經開始製作小座鐘。36 1 652年,德國傳教士湯若望向清順治皇帝進獻天球自鳴鐘,附有《天球自鳴鐘説略》,此書介紹了自鳴鐘的發聲原理,是西方聲學傳入中國之始。利瑪竇1 582年到澳門時,帶來的是舊式望遠鏡。1615年(明萬歷四十三年),葡萄牙傳教士、澳門聖保羅學院畢業生陽瑪諾所著《天問略》的書中對伽利略於1 61 0年製成的新式望遠鏡作了介紹。1 622年(明天啟二年),德國傳教士湯若望抵達澳門時帶來了新式望遠鏡。後帶至北京。1 626年湯著《遠鏡説》,介紹望遠鏡的原理、製法、用法等。此書為西方光學傳入中國之始。徐光啟在實踐後認為新式望遠鏡是準確觀測天象的必不可少工具,因而在主持編寫《崇禎歷書》工作中,即修歷代計劃中提出要裝修3架望遠鏡,以提高測精度。1 634年(明崇禎七年),在湯若望等人參與下,中國自製的第一架新式望遠鏡問世,名曰:“窺筒”。37 崇禎皇帝還曾親臨觀測。1627年(明天啟七年),由瑞士傳教士鄧至函口授,中國學者王徵筆譯的《遠西奇器圖説錄最》(簡稱《遠西奇器圖説》或《奇器圖説》刻印。此書根據
  • 4位西方科學家的著作翻譯編繪而成。全書3卷,第一次系統地將西方機械技術、物理學基本知識介紹到中國來,敘述了重心、比重、浮力、杠杆、滑車、螺旋、斜面、地心等物理學知識;介紹了起重、引重、轉重等29種動力及轉換方法;給出了燈輪、曲柄等66種零件部和機械的術語;闡明瞭製作螺絲轉形規矩、轉鐵鉗等1 9工具的方法;創用了流體、飛輪、齒輪、重心、螺絲、機器、起重等一系列名詞,並沿用至今。38六 、西方製炮技術東漸據《明史》記載,“佛郎機”炮在明正德年間(1 506-1 521)已傳入廣東,且在當地成功地進行仿造。39 它比中國舊製火器的射程遠,殺傷力大,因此在明軍隊中逐步推廣使用。然而,明朝製造火器技術不夠高,有時連發炮熱;有時裝藥即噴,傷及己方士兵,誠如《明史》所言:“將士不善用,迄莫能制冠也。”40 1 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強行入居澳門。出於殖擴張的需要,葡萄鑄炮專家伯多祿·卜加勞(Mannel Tavares Bocar ro)在澳門西望洋山麓開設卜加勞鑄炮廠。這是在中國開辦的最早的專業鑄炮廠,也是葡人在澳門經營最早的製造廠。該廠技術精緻,工藝先進,鑄造出的大炮比其化各國生產的大炮安全性能好、射程遠、威力大、射中率高。當時被譽為“世界上最好的鑄炮工廠”。所鑄大炮,分銅炮、鐵炮兩種,銷路很好,日本、英國等都採購卜加勞火炮。1 620年,明朝廷購買4門;1 621 年,明朝廷又購買26門,並聘請葡萄牙炮手到北京訓練中國炮手。1 629年澳門葡人又捐獻炮1 0門。1 633年,明崇禎皇帝把在北京等地造炮的任務交給傳教士湯若望,湯氏在皇宮旁設立一所鑄炮廠,經多次實驗,於1 636年造出了大炮。廣東、福建等地在崇禎年間都已成功地仿造澳門大炮。在清代仿造規模更大,康熙皇帝曾下令傳教士南懷仁在北京負責督造大炮,年產量曾有數百門之多。澳門大炮和製炮技術傳入中國內地,提高了軍隊戰鬥力,促進了軍事技術的發展。同時,西方製炮理論及有關的軍事理論也有經澳門傳入中國內地的。1 603年,中國人趙士禎著《神器譜》,它是中國現存的最早一本記述西洋銃炮製造和使用的書籍。但成系統的、影響大的則是40年後(即1643年)刻印的《火攻挈要》(又名《則克錄》)。此書由湯若望與安徽人焦勖合著,3卷:前有火攻諸器圖40幅;上卷專論製造各種火器的方法;中卷講製造、貯藏火藥知識,火攻等原理;下卷談海戰、炮戰等原則,鑄統等注意事項。它從理論上闡述了各種火器構造、操作方法、火攻效果等,使中國火器製造和使用水平大大提高一步。七 、其他西方科學知識和技術的傳入(一)水利技術1603年(明萬歷三十一年),意大利傳教士熊三拻到澳門,在澳門聖保羅學院學習、工作三年後北上。1 61 2年由他與徐光啟編譯的《泰西水法》刊行。此書應徐光啟要求編譯,由熊氏口述,徐氏筆錄;徐氏同時對書稿進行了整理,即沒有簡單地直譯,而是依據中國水利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或確是先進的水利工具邊翻譯、邊實地製造,並把試驗和製造的過程、方法和結果記錄在書中。41 因此該書實用性非常強,非常切合中國的實際。全書6卷,介紹了很多種江河、井水提水器及其器具圖式,江、湖、水庫等蓄水方法,以及水質、水理、水法;其中第6卷全為器具圖。此書刻印前就受到人們的關注,它集歐洲水利工程的精華,第一次向中國系統地介紹了西方水利學。誠如人們評論的:“閲泰西水器及水庫之法,精巧奇絕”,“江河之水、井泉之水、雨雪之水,無可資為用,用力約而收效廣……中華之有此法,自今始”。42 它為西方水利學傳入中國之始,有力地促進了中國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徐光啟《農政全書》水利部分,全錄此書。(二)導航燈塔燈塔源於古埃及的訊號峰火。最著名的燈塔是埃及亞歷山大港外法羅斯燈塔。43 中國古代亦有燈塔,但現存最為古老的則為位於澳門東望洋山山頂的松山燈塔(又稱東望洋山燈塔)。該燈塔始建於1 864年(清同治三年),1 865年9月24日啟用。燈塔高1 3米,可向澳門周圍海域循環照射達25海里。由澳門土生葡人加路士·羅渣(Car los Vi c ente deRocha)設計。44 它是中國和遠古現在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海岸燈塔。(三)水泥製作1 553年葡萄牙人強行入居澳門後,在建造西洋
  • 樓式中逐步引進了水泥。1 886年(清光緒十二年)初,中國商人以每年1 200兩白銀的租金向三巴仔聖若瑟修院租得澳門青洲島(現已與澳門半島相連,名稱青洲)一片土地,創辦青洲水泥廠,又稱青洲英泥廠。1 889年,英國商人參股接辦。該廠生產的水泥,質量頗佳,除供應澳門本地外,還銷往外地。20世紀30年代該廠遷至香港九龍,一直生產經營至今。45 據可靠資料,中國內地最早的水泥廠是1889年開辦的唐山細錦土廠 46 ,所以澳門的青洲水泥廠是中國開辦最早的水泥廠。八、結語西方科學技術知識傳入中國,始於很早的古代。但是,成規模的、對中國歷史產生影響的則是始自1 6世紀後期利瑪竇的西學東漸。這次西學東漸,後因清雍正皇帝的禁教和1 773年羅馬教皇解散耶穌會而一度中斷,此前為西學東漸的第一階段;1 9世紀初牛痘及其種痘術傳入,和英國新教傳教士馬禮遜(Robert Mor r ison,1782-1834)來華的西學東漸則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西學東漸內容、途徑及其作用是很不相同的。(一)內容和作用上不同第一階段的西學東漸的內容多為“前近代西學”(指西方近代科學技術階段之前的知識和技術),第二階段的西學東漸內容才為西方的近代科學技術。以數學而言,第一階段傳入中國的多是初等數學內容知識,以解釋幾體和微積分誕生為標誌的近代數學內容知識在第二階段才有較為系統地傳入。以天文學而言,第一階段傳入中國的多為亞里士多德——托勒密地心説體系和第谷宇宙學説體系的知識;哥白尼日心説體系知識的大量和系統的傳入則在第二階段,至於使天文學從單純描述天體幾何關係階段進入到研究天體運動產生原因階段的、拉普拉斯(Pier r e Simon Laplace,1749-1827,法國)的天體力學(1 799-1825年出版《天體力學》1 6冊巨著),更是在西學東漸的第二個階段才傳入中國。以西醫而言,第一階段傳入的西醫醫術和著作很多都局限在朝廷內,在中國醫學界影響不是很大,在民眾中更是沒有甚麼影響;但在第二階段則大不大樣,不但在民眾中和社會上產生巨大影響;在醫學界已逐步與傳統的中醫並起並坐,而成為一門學問。47 以地理學而言,第一階段傳入的都是歐洲的古代地理學知識,包括地理大發現後近古時期的大量地理知識;而以德國洪堡(Alexander von Humboldt,1 769-1859)和李特爾(Carl R i t ter,1779-1859)為奠基人所開創的西方近代地理學知識 48 ,從第二階段才開始傳入中國。至於物理學、化學、地質學、生物學等知識在第一階段都是零星地從歐洲傳入中國;較系統的近代物理學、近代化學、近代地質學、近代生物學等知識從歐洲傳入中國,都在第二階段。因此,筆者一再認為把1 6世紀後期利瑪竇扺達澳門時間1 582年作為中國近代科技技術史的起點,是欠妥的49 ;而主張把西學東漸的第二階段的始點 ——1 805年牛痘及其種痘術傳入澳門的時間,作為中國近代科學技術史的起點。把1 805年作為中國近代科學技術史的起點,並不是所有學科的近代時期都始於1 805年。而是應該如筆者所主張的,各學科的分期應以本學科的發展脈絡劃分階段,體現本學科的特色,而不應該籠統地跟着社會歷史的分期或其他分期走,抹殺了本學科的差異。例如中國近代地理學史開始時間,筆者認為是在1 9世紀末20世紀初。50(二)途徑上不同西學東漸的第一階段重要基地是嶺南,嶺南尤是澳門當時不但為西方科技傳入中國的通道,而且還是內地引入西方科技人才的重要培訓基地和儲備基地;另一個重要基地則是北京。西學東漸第二階段的醫學等內容,基地仍在嶺南,主要在澳門、廣州和開埠後的香港。但其他更多西學傳入中國的基地,尤是1 840年以後則是北延到開埠後的上海,上海成為西學東漸第二階段的重要基地(北京依然是重要基地)。科學文化的交流是多方面的,始自1 6世紀後期的西學東漸內容也是多方面的,並不局限於科學技術,其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的東漸,請見另篇《嶺南,西學東漸的基地〈人文篇〉》。文化的交流總是雙向的,在西方科學技術、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東漸傳入中國的同時,中國科學技術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也大量地西傳到歐洲等地。誠如英國科學家李約瑟博士在20世紀50年代所説:“中國思想,其對歐洲貢獻之大,實遠逾吾人得知。在通盤檢查之後,恐怕歐洲從中國得到的助益,可以與西方人士傳入中國的1 7、1 8世紀歐洲科技相媲美。”51 例如,英
  • 國 偉 大 科 學 家 、 進 化 論 創 建 者 達 爾 文 的 《 物 種 起源》、《動物和植 物在家養下的變 異》、《人類的 由來及性 的選 擇》 3部 著作 中, 運 用 和 摘 錄 中國 古籍 中動植 物資 料 即有 近 1 0 0處。52註 釋 :1 Pe Manue l Teixei ra,“The Church in Macau”,in R.D.Cremer(ed.),Macau:City of Commerce and Cul tural(Hong Kong,1987),p.43.2 陳 垣 : 《康 熙 與 羅馬 使 節 關係 文 書 》3 范 行 准 : 《 明 季 西 洋 傳 入 之 醫 學 》 , 卷 7 。4 印 光 任、 張 汝霖 : 《澳 門 紀 略》 , 下卷 《 澳蕃 》 篇 。5 盛永華、孫關龍:《嶺南 —— 西醫東漸的中心》,載於《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2 0 0 4 年6 月,第2 2 期。6 同 註 4 。7 (清)趙學敏:《本草綱目拾遺》,卷6 ,人民衛生出版社,1 9 5 7 年。8 董光壁主編:《中國近現代科學技術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 9 9 5 年,第1 0 6 3 -1 0 6 4 頁。9 同 註 5 。10 (明)華拱辰:《泰西人身概説序》,載於《明清間耶穌會士譯著提要》,第3 0 3 -3 0 4 頁。11 [法]榮振華著,耿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中華書局,1 9 9 5 年。12 趙璞珊:《合信〈西醫五種〉及在華影響》,載於《近代史研 究》 ,1 9 9 1 年 ,第 2 期 。13 王吉民:《中國新 醫事物紀始》, 載於《中華醫學 雜誌》, 1 9 4 5 年,第 5 、 6 期 合刊 。14 《尹端模傳》,載於《醫史雜誌》,19 5 1 年,第1 期。15 顧長聲:《從馬禮遜到司徒雷登》,上海人民出版社,19 8 5 年,第1 8 4 頁。16 同 註 5 。17 孫關龍:《從人痘法到牛痘法》,載於《中國傳統文化與 現 代 科 學 技 術 》 , 浙 江 教 育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 第378-381頁。18 冠隆(孫關龍筆名):《澳門與中國近代科學技術史》,載於《文物天地》,1 9 9 9 年,第6 期。另見洪煨蓮 :《考利瑪竇的世界地圖》,載於《禹項》,1 9 3 6 ,第5期 。19 利瑪竇:《 坤輿萬國 全圖説》 。20 李 喜 所 主 編 , 林 延 清 等 著 : 《 五 千 年 中 外 文 化 交 流史》,第2卷,世界知識出版社,2002年,第205頁。21 陳觀勝:《利瑪竇對中國地理之貢獻及其影響》,載於《禹貢》 ,19 36年, 第5期 。22 黃啓臣:《澳門歷史》,澳門歷史學會,1995年, 第309頁 。23 唐錫仁、楊文衝主編:《中國科學技術史·地學卷》,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437-441頁。24 沈福偉:《西方文化與中國(1793-2000)》,上海教育出版社,2 00 3 年,第23 -57 頁。25 利 瑪 竇 、 金 尼 閣 著 , 何 濟 高 等 譯 : 《 利 瑪 竇 中 國 劄記》,上冊,中華書局,1 98 3年,第18 2-18 3頁。26 同註2 0,第36 1-37 0頁。27 (清)張延玉等著:《明史》,卷31,《歷志·一》,中華書 局 ,1 9 74 年 。28 魏特著,楊丙辰譯:《湯若望傳》,台灣商務印書館,1960年 。29 同 註 1 7 。30 李儷:《中國數學大綱》,下冊,科學出版社,1958年, 第 3 8 4 頁 。31 同 註 2 0 , 第 1 0 2 頁 。32 江文漢:《明清間在華的天主教耶穌會士》,知識出版社, 1 9 8 7 年, 第2 8 頁 。33 同註2 5 ,第3 4 7 頁。34 (清)梅文鼎:《勿庵歷算書目》,載於《從書集成初編》,商務印書館,1 9 3 6 年。35 同註 2 5 ,第 1 1 3 頁。36 陳祖維:《歐洲機械鐘錶的傳入和中國近代鐘錶業的發展》,載於《中國科技史料 》,1 9 8 4 年,第1 期 。37 同註 2 8 。38 張柏春:《王徵與鄧玉函〈遠西奇器圖説錄最〉新探》,載於《自然辨證 法通訊》,1 9 9 6 年,第1 期 。39 同註2 7 ,《兵志 ·四》,卷9 2 。40 同上註,《佛郎機傳》,卷3 2 5 。41 (明)徐光啓:《泰西水法·序》,載於《徐光啓集》,上海古藉出版社,1 9 8 4 年。42 梁家勉:《徐光啓年譜》,上海古藉出版社,1 98 1年,第9 9-1 00 頁。43 《中國大 百科全 書·交 通》卷 ,中國 大百科 全書出 版社,19 8 6年,第8 0-81 頁。44 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簡體字版),澳門 基金 會 、中 國大 百 科全 書出 版 社, 1 9 9 9 年 , 第436-437頁。45 同註4 4 ,第3 8 8 頁。46 《材料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下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 9 5 年,第9 5 2 -9 5 3 頁。47 同註5 。48 《中國大百科全書·地理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 9 0 年,第8 0 -8 4 頁。49 同註8 ,第2 頁 。50 孫關龍:《中國古代地理學分期新探》,載於《地域研究和開發》,1 9 9 1 年,第4 期 。51 孫關龍:《中 國傳統文化與2 1 世紀科學技術創新 》載於《科技新聞》,2 0 0 3 年,第1 7 期。52 潘吉 星:《達 爾文涉獵 中國古代 科學著作 考》,載 於《自然科學史研究》,1 9 9 1 年,第1 期。
  • 駭人聽聞的澳門苦力貿易黃鴻釗 *一 、葡人早期掠買人口的活動萬惡的奴隸貿易是伴隨着西方的殖民擴張而開始的。 葡萄 牙是 最早 的殖 民主 義者 ,也 是最 早的 奴 隸販子。 1 5世紀初 ,葡 萄牙恩 里克 王子親 自率 領遠 征隊侵 入北 非, 掠奪 黃金 、象 牙和 奴隸 。1 443年,恩里克在拉各斯(今尼日利亞首府)開設奴 隸貿 易站 。 葡萄 牙國 王批 准 這個 貿易 站擁 有 壟斷奴隸貿易的權利,並豁免其向國庫上繳利潤。1 444年,葡人蘭沙洛特( Lanca ro t e )率領海盜船隊,第一次有 計劃 地在 非 洲西 部沿 海大 規 模獵 捕奴 隸, 擄 得黑人27 5名,受到恩里克的特別嘉獎。從1 444- 1 448年的4年 間,葡 萄牙海 盜擄得的 黑人奴 隸達9 27人 之多。1 殖 民者把 這些奴 隸運到 歐洲市 場上公 開拍賣 。此後葡萄牙掠取奴隸的數字逐年增加。從1 457-1 460年, 每年 均有 近 千名 黑奴 被擄 至 葡萄 牙拍 賣。 這 些奴隸 被拍 賣後 , 多數 在宮 廷貴 族 、富 商地 主家 作 僕役, 少數 在西 班 牙銀 礦中 當礦 工 ,或 在葡 萄牙 南 部地區 從事 開墾 土 地的 農業 勞動 。 葡萄 牙和 西班 牙 兩國經 濟不 發達 ,不 需要 大量 的勞 動力 ,因 而奴 隸 市場並 不十 分發 達, 掠奪 奴隸 的規 模不 是很 大 。但是 到了 1 6世紀 初, 葡 、西 兩國 佔領 了大 量 的殖民 地, 需 要大 批勞 動 力開 發 金銀 礦和 種 植園 , 使得奴隸貿 易急劇 地發展 起來。1 502年,葡 萄牙販 運奴隸 至加 勒比 海 的西 屬聖 多明 各 島, 賣給 當地 的 甘蔗種植園 主當奴 隸,獲 得了巨額 利潤。 1 5 1 0年, 西班牙 的國 王 出售 一種 稱 為“ 阿 西恩 托” 的 販奴 特 許證, 持有 這種 證 件的 人可 以在 所 有西 屬美 洲殖 民 地出售奴 隸。 葡萄 牙人 買下 了阿 西恩 托, 壟斷 了拉 美的奴 隸 貿易 , 獨享 厚 利 。葡萄牙還在亞洲地區掠買人口。它初來中國時就瘋 狂 進 行 掠 買 人 口 的 活 動 , 中 國 史 籍 對 此 記 載 甚多。 過去 人們 對 這個 問題 注意 不 夠, 以為 掠買 人 口只是 葡萄 牙海 盜剽 劫行 旅、 搶掠 財物 時的 一種 偶 然的、 附帶 的現 象, 而沒 有將 這種 現象 與葡 萄牙 當 時所從 事的 奴隸 貿易 聯 繫起 來加 以考 察 。事實上,葡萄牙海盜在中國沿海地區掠買人口是一種有計 劃的預謀 行動。當 安特拉德 於1 5 1 7年率 領艦 隊 來 華 之 前 , 曾 接 受 葡 萄 牙 國 王 曼 努 埃 爾 的 命令, 要求 他負 責在 中國 搜集 和翻 譯一 批著 作, 同 時要帶一批中國男人 和婦女回葡萄牙, 供王室役使。2安特拉 德便 是根 據這 道命 令, 在中 國南 海地 區大 肆進行 人 口 掠賣 活 動 的 。葡萄牙人居留澳門之前,在1 51 7-1 552年間,便曾先後 流竄 於廣 東、 福建 和浙 江沿 海地 區, 在進 行走私貿易的同時,瘋狂掠賣人口,罪行累累,史不絕書 。《明史,佛郎機傳》載 :“其留懷遠驛者,益 掠買良民,築室立寨、為久居計。”3《明實錄·武宗實錄》載:“其留懷遠驛者,遂略買人口。蓋房立寨,為久居計。”又:“先是兩廣奸民 , 私 通番 貨 , 勾引 外 夷 與進 貢 者 ,混 以 圖 利 。招誘亡 命, 略買子 女, 出沒縱 橫, 民受其 害。 ”4何喬遠《名山藏》載:“嘉靖二年(1 523年)佛郎機國 人別 都盧 …… 遂寇 新會 縣西 草灣 ,備 倭指 揮柯榮 ;首 戶王 應恩 率師 截海 禦之 …… 俘被 掠男 女 十人,獲其二舟。”5* 南 京 大 學 歷 史 系 敎 授
  • 林希元《與翁見愚別駕書》中説:“佛郎機雖無盜賊劫掠之行,其收買子女,不為無罪,然而罪未至於強盜,邊民掠誘賣與,尤為可惡。”6在一些外國人的著作中,也不乏葡萄牙人掠買人口的記載。如龍思泰説:“西蒙·安特拉德於1 51 8年駕一大舶及三小艇至屯門港。此人秉性貪暴,所在劫奪財貨,掠買子女,並在該處建築堡壘,表示佔有該島。”7 又如平托説,有一個葡萄牙人佩雷拉藉口中國人欠債未還,糾集暴徒夜襲寧波附近村莊,”洗劫了1 2家農民的住宅,掠去他們的妻子,殺死了約1 0人。 8葡萄牙海盜瘋狂掠買人口的罪行引起中國人民的義憤。當時人們並不知道葡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奴隸貿易,而誤認為葡萄牙海盜是吃人的生番。於是在談到掠買人口的同時,又有許多關於葡萄牙海盜食人的記載。陳文輔《都憲汪公遺愛詞記》説:佛郎機佔領屯門後,“殺人搶船,勢甚猖撅,志在吞併圖形,立石 管轄 , 諸藩 膾 炙生 人, 以 充常 食 ,民 甚 苦之”。9祁劫《重建汪公生祠記》載:“正德丁醜(1 51 7年),西番佛郎機假以修貢,擾我邊圉,狼狽蜂毒,實繁有徒,掠嬰孺屠以為膳,聞者惴惻。”10嚴從簡《殊域周咨錄》載:“(佛郎機)退泊東莞南頭,蓋屋樹柵,恃火銃以自固。每發銃,聲如雷 。 潛 出 買 十 餘 歲 小 兒 食 之 。 每 一 兒 予 金 錢百。……廣之惡少,掠小兒競趨之,所食無算。居二三年,兒被掠益眾。”11張燮《東西洋考》載:“(佛郎機)先年潛遣火者亞三,假充滿刺加使臣,風飄到粵,往來窺伺,熟我道途,略買小兒,烹而食之。”12朱紈《甓餘雜集》載:“(佛郎機)近年連至福建,地方甚遭陵礫。去年擄得鄭秉義,支解剖腹,食其肺肝。略取童男童女,烹而食之。”13《月山叢談》載:“嘉靖初,佛郎機國遣使來貢,初至行者皆金錢,後乃覺之。其人好食小兒,雲其國惟國王得食之,臣僚以下,皆不能得也。至是潛市十餘歲小兒食之。每一兒市金錢百文。廣之惡少,掠小兒競趨途,所食無算。其法以巨鍋煎滾滾湯。以鐵籠盛小兒置之鍋上,”蒸之出汗,盡乃取出,用鐵刷刷去苦皮,其兒猶活,乃殺而剖其腹,去腸胃蒸食之。居二三年。兒被掠益眾,遠近患之。”14此外如黃佐的《廣東通志》、陳仁錫的《皇明世法錄》、王希文的《重邊防以蘇民命疏》,甚至《明史》中,都有關於“佛郎機”吃人的記載。總之,當時從地方文獻至大臣奏疏,都對葡萄牙海盜烹食小兒——事眾口一詞,言之鑿鑿,連烹食方法也描寫得十分具體。此事是真是假?究竟葡人有沒有烹食中國嬰兒?從葡萄牙海盜窮兇極惡的本性來看,完全可能幹出烹食嬰兒的罪惡勾當。但是從當時歷史背景來看,他們在中國沿海地區擄掠和購買人口,主要還是為了進行奴隸貿易。明代中國人並不瞭解在某種情況下,人也可以成為一種商品,便以為所有被掠買的人都成了葡萄牙貴族餐桌上的佳餚了。我們從文獻中提到的“被掠益眾”、“所食無算”、“遠近患之”等詞語可知,葡萄牙海盜掠買的人口當不在少數。葡人居留澳門後,其掠買人口的活動更加猖撅。1569年(隆慶三年),陳吾德的《條陳東粵疏》寫道:“(葡人在澳門)私通奸人,歲略賣男婦何啻千百,海濱居民 ,痛入骨 髓。”15郭尚賓《防澳防黎疏》寫道:“有拐掠城市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貨,每歲不知其數。”16胡平運的奏疏説:“澳夷住濠鏡澳,凡番、南、東、順、新(即番禺、南海、東莞、順德和新會各縣)皆可揚帆直抵,其船高大如屋,重駕番銃,人莫敢近。所到之處,硝磺刃鐵,子女玉帛公然搬運,沿海鄉村被其擄奪殺掠,莫敢誰何! ”17澳門葡萄牙天主教士也直接參與對被掠賣的中國奴隸的管理。據耶穌會士1 563年的記述説,他們在澳門“每8天或每1 0天或每1 5天,輪流施行各樣聖事一次,向1 000名左右的奴隸講解教理,為孤女或本地教民處理婚姻,為維持葡萄牙人的康健,先向果阿遣送第一批奴隸婦女450名以上,以後又遣送出第二批,約200人”。18 耶穌會士説,把這些奴隸婦女運到果阿去,主要是服待葡萄牙商人。這些殖民者身處異鄉,沒有本國婦女侍候,印度或馬六甲的婦女不能令人滿意,他們最喜歡中國婦女。於是,掠買中國婦女並加以訓練,再送去供殖民者,也成了天主教士“仁慈的”和“神聖的”職責!又據一份葡萄牙文獻中認為,1 583年澳門葡人已有“好幾百
  • 個買來的中國兒童”。19中國政府對葡萄牙殖民者掠賣人口的罪行早有覺察。在葡人居澳之後,許多政府官員的奏疏中都提到這個問題。1 564年,龐尚鵬奏疏提出,“凡奸人之私買蕃貨,叛民之投入蕃船,及掠賣人口,擅賣兵器者,悉按正其罪。”20 1 567年,周行任香山知縣,在澳門“惟禁水陸私販及誘賣子女等弊而已”。21 1 61 4年,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擬訂澳門管理問題的五項規定,其中有一項是關於“禁買人口”的,規定:“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 違 舉覺 而 占吝 不 法者 , 按名 究 追, 仍 治 以罪”。22 1 725年,兩廣總督孔毓詢規定:澳門商船“出口之時,於沿海該管營汛驗明掛號申報督撫存案,如有夾帶違禁貨物,並將中國人偷載出洋者,一經查出,將該管頭目商販夷人並船戶舵水人等俱照通賊之例治罪。”23 1 749年,澳門同知張汝霖擬訂治安條例,規定“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照乾隆九年(1 744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24所有這些説明,中國政府歷來對於澳葡販賣人口的罪惡活動非常重視,禁令明確而嚴厲。但是葡萄牙殖民者不顧中國政府的三令五申,仍偷偷摸摸地幹着販運人口出洋的罪惡勾當。尤其是1 9世紀以後,澳門開始大批出口苦力。1 81 0年,葡萄牙販運幾百名中國苦力到巴西開拓茶園。這些中國苦力到巴西後不久全部死光。25 接着又於1 81 3年1 2月1 3日和1 81 4年2月8日,先後兩次把掠買來的1 700多名中國人,運往英屬印度班卡島,以每人30元的價格出售給英國殖民者。這些披賣的中國人留在島上的明托居留地作苦役。261 839年6月27日,清政府諭令林則徐等人調查夷人收買幼孩出洋事。林則徐派澳門同知蔣立昂、香山縣丞楊昭到澳門密查暗訪,獲知“每歲冬間夷船回國,間有無業貧民私相推引,受僱出洋,但必擇年力強壯之人,其稚弱者概不僱用。議定每人先付洋銀六七元,置買衣物,帶至該國開山種樹,或做粗重活計,每年口食之外,仍給洋銀十餘元,三年後任其他往。又查另有一二夷船慣搭窮民出洋謀生,不要船飯錢文,俟帶到各夷埠,有人僱用,則一年僱資俱聽該船主取去,滿一年後乃按月給予本人工資。當其在船之時,皆以木盆盛飯,呼此等搭船華民一同就食,其呼聲與內地呼豬相似,故人目此船為買豬崽。其實只係受僱,並非賣身。十餘年前連 值荒 年, 去 者曾 以千 百計 , 近年 則甚 屬 稀少。”27林則徐這一奏稿表明,契約勞工在鴉片戰爭前便出現了。當時被偷運出國的華工從登船之日起,便失去人身自由,處境淒慘,過着“豬崽”一般的生活。但林則徐等清朝官員不黯實情,輕信澳葡勞工販子所散佈的謊言,以為這些出國做工的華人是自由勞工。但這些勞工的真相以後終於大白於天下。在鴉片戰爭以前的300年間,葡萄牙殖民者販運出口的華人究竟有多少,目前尚無確切的數字。但若以每年千人計算,則總數至少在30萬人以上。二、鴉片戰爭後澳門苦力貿易興盛鴉片戰爭以後,香港取代澳門成為遠東地區最大的貿易港。澳門正常貿易衰落,苦力貿易卻畸形繁榮起來。1 860年,澳葡設立了專管苦力貿易的監督官,並開設了若干專門經營苦力貿易的“招工館”。葡人稱招工館為“巴拉坑”,這是葡語Bar r acoon-詞音譯,意為木屋或木棚,中國人則稱之為“豬仔館”。對被誘騙入館的人稱為“賣豬仔”。1 849年3月,葡萄牙殖民者悍然驅逐中國官員離澳,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完全控制了整個澳門。此後,澳葡更肆無忌憚,為所欲為,苦力貿易也從偷運變為公開化了。由於澳門位於珠江出口,交通方便;同時葡萄牙殖民者盤踞澳門也已有300年之久,與內地不法分子勾結根深,誘拐人口十分方便,因而,澳門的苦力貿易發展很快。1 851 年時澳門只有5家“招工館”,分別散處於華旺街(Hua WangKai )、白馬港(Pak Ma Kong)、海灣街(Hai WanKai )、善靜路(San Jing Low)及沙蘭子(Sha lanTsze),到1 865年,即增至8-1 0家,1 866年又增至35-40家。28 到1 873年,僅葡萄牙、西班牙和荷蘭三國在澳門開設的“招工館”就有300多家,靠苦力貿易為生的人販子達三四萬人之多。29 出口的苦力主要運往加勒比海和南美地區,特別是古巴和秘魯兩國 。苦力貿易慘無人道,這是過去黑奴貿易的繼續,是用“中國隱蔽的苦力奴隸制代替公開的黑人奴隸制”。30 葡萄牙殖民者招集一批拐匪、歹徒、地痞、流氓,付給“人頭錢”,唆使他們到內地去掠買
  • 苦力。據馬士稱,送往海外的苦力大體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人販子收買的廣東省“宗族械鬥”中的俘虜;第二類為人販子在沿海一帶用快艇綁架的村民和漁民,第三類則為人販子設局誘賭,強迫賭輸了的人賣身償還賭債。31 人販子掠取苦力的另一種手段是拐騙。1 855年1 0月在廣東有一份流傳很廣的傳單,揭露了人販子拐騙良民的種種手法:“人販子到內地鄉村去,對失業者説:‘我有個親戚在澳門開木匠鋪,他想僱一個廚子,我可以介紹你到他的鋪子去,頭一年工資每月幾錢銀子,三年後滿師,每月工資是銀幣四元。’遇到面白體弱的人就説:‘我可介紹你到一家銀行去當僕役。’遇到體格健壯的人就説:‘有人願意出資幫助你,我願同你一道到加利福尼亞去。’如果發現他的受害者是富家子弟,有才華又年輕,他就同他打招呼,説,‘我願意陪你一道去觀賞風景,還可以帶你和我一道去餐室。’人販子就是這樣窺測機會,靈活應付,採取無窮的手段和好計,使你無從發現,也説不出來,以此誘騙受害者。頭腦簡單的人很快便上當受騙,被送到澳門,拋進豬仔館這座人間地獄中。”32 總之,人販子為了掠取苦力,“其始或炫之以財,或誘之以賭,又或倏指為負欠,強曳入船,有口難伸,無地可逃”。33 更野蠻的是,人販子居然“乘人不覺,用棍力頸背,使人昏迷倒地,即係縛手足,用船載出,大擔重價,賣與外洋”。34 人販子的卑劣兇殘手段,在內地人民中造成一種恐怖。英國領事阿禮國也不得不承認:“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只要人們離開自己的住宅,那怕是走到通衢大街,誰也免不了有被人假借債務糾紛或私人嫌隙推架而去的危險。這些人被綁匪帶去,就成囚徒,按每頭若干價錢被賣給苦力承包人,運出海面以後,就再也聽不到他們的消息了。廣州城和附近各地的全體人民中,已有一種塌天大禍的感覺。”35 葡萄牙殖民者在進行苦力貿易中所使用的手段,正如馬克思在揭示荷蘭殖民者實行盜人制度時所指出的那樣,完全“展示出一幅背信棄義、賄賂、殘殺和卑鄙行為的絕妙圖畫”。36據1 874年葡萄牙政府公佈的檔統計,從1 856-1 873年間,澳門出口的苦力總數為1 82,1 79人。其中,運往古巴為94,645人,運往秘魯的為83,192人,運往其他地區的為325人(表1 )。表1 1 856-1 873年澳 門販 運中 國苦 力人 數 表(單 位:人)資料來源:《葡萄牙海軍及殖民大臣向1 874年屆議會立法會議提出的關於澳門禁止中國契約工出洋的檔》,1874年,轉引自《國際移民》(lnt e rnat i onal Migrat ion),第 1 卷 , 第 928頁 , 表 4。上述統計並不完全,表上缺了1 861年和1 867年的數字,而且沒有把掠賣過程中苦力死亡的數字計算在內。因此,實際數字顯然還要多得多。苦力貿易的利潤是驚人的。一般來説,“豬仔館”在中國拐掠一名苦力所付出的代價,包括人頭錢和各項開支在內,只在25-30元之間。而“豬仔館”上船“交貨”時。則以每人60-70元,甚或1 00元的價格賣給苦力船,這樣便可從每一名苦力身上得到35-40元的利潤。苦力販運到目的地後,被公開拍賣。在古巴出售每名苦力市得利潤1 50元;在中美地區可得100-300元,在秘魯可得200-300元。按照這種利潤率測算,澳門從1856-1873年販運到古巴的苦力94,645人,利潤約為1,420萬元;到秘魯的苦力為83,192人,利潤約為1,700萬元。兩者合計利潤高達3,100-4,000萬元。三、苦力們的悲慘處境與抗爭無辜的良民一旦落入人販子手裏,便失去自由。他們被剝光衣服、塗上符號,注明運往何處,然後關禁在“豬仔館”裏。每個面積為1 20英尺長、20英
  • 尺寬的房間,擠着10-1 2名苦力,肮髒、擁擠。睡的是鋪在地面的竹竿,吃的是難以下嚥的粗糧。房門口掛着“閒人免進”的牌子,活像被圈賣的豬,備受人販子的淩辱。容閎1 855年曾在澳門見過這樣的“豬仔館”,他心情沉重地寫道:“無數華工以辮相連;結成一串,牽往囚室,”其一種奴隸牛馬之慘狀,及今思之,猶為酸鼻,”37 在這種殘酷的拘禁折磨之下,苦力們陷於絕望,自殺與被殺情況日有發生,死亡率很高。據1 871年香港《每日行情》記載,這一年被丟棄在澳門街上的苦力屍體有348具之多。38古巴一家販運苦力的公司派駐澳門的代理人費·阿貝拉(Franc i sco Abel la),7年中經手販運至古巴毛秘魯、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中國苦力在1 0萬人以上。此外還有法屬印度支那。英屬海峽殖民地運去數以萬計的苦力。他供認:從澳門運出苦力是充滿血腥記錄的。裝船以前,苦力要接受檢查和詢問。苦力必須回答,因為窮,無以為生,願意自賣其身,去外國做工。如有違抗,就施以毒刑。葡人在拷打苦力時,故意敲鑼打鼓,鳴放鞭炮,以掩蓋苦力的呼嚎。查問時如沉默不語,便認為同意了。有時人販子混在人群中,以雷鳴般的吼聲正面回答一切問題,把反面回答掩蓋下去。有時乾脆用冒名頂替的辦法,蒙混上船,等船出海後,再把苦力送上船去,換回冒名頂替者。豬仔館的苦力如果逃跑,抓回即鞭撻至死,或立即槍殺。一家豬仔熔,每天經常有1 0多個苦力自殺。39苦力們被押上“海上浮動地獄”的苦力船後,其遭遇就更為悲慘了。他們被監禁在艙口釘有鐵柵欄的底艙裏,不能隨意出入。艙外由荷槍實彈的船員和水手把守,還放置幾門大炮,炮口對準艙面,準備在苦力有所反抗時,開炮鎮壓。底艙光線昏暗,通風不良,每個舖位只有8平方英尺,苦力們無法睡眠,只好“日則並肩迭膝而坐,夜則交股架足而眠”,當時的航程,至古巴須1 68天,至秘魯須1 20天,並且要在赤道地區行駛。由於艙內長期缺乏陽光和空氣,飲水不足,“食物粗劣、以至疾病叢生,許多苦力病死、餓死、渴死或窒息死在船艙裏;加上船主隨意虐待苦力,苦力不堪折磨而跳海自殺的事件也經常發生。當時中國苦力備受虐待和迫害的情況震驚世界,就連參與迫害苦力的船員也不能不承認這一點。1 871年,“唐璜”(一澤為唐·胡安)號苦力船海員、奧地利人阿爾伯特·赫克爾,在法庭的證詞中寫道:5月31 日,有6個苦力跑到艙面甲板上,跪下大哭。他們説遭到人販子拐騙,要求釋放下船。澳門港務長命令船長用鐵鏈把他們鎖住,船上的水手長為他們帶上手銬。有些葡萄牙人穿着中國苦力的衣服混在苦力中間進行監視。船長根據他們的報吿,把20名據説是不可靠的苦力套上鐵鏈。每兩名聯鎖在一根1 0英尺長的鏈條上。船長下令把鐵鏈燒紅,趁熱焊在踝上。船長還下令把全體苦力召集起來觀看這種酷刑。全體船員和水手則帶上手槍和短刀,以防暴動。40苦力船到達古巴或秘魯口岸後,苦力便被視同貨物,整船或整批地售與業主及代理人,或在市場上拍賣。有的苦力個別出售,被剝下衣服,任由業主像買牛馬一樣檢查身體。買主還可以任意轉讓苦力。在古巴的苦力絕大部分賣給甘蔗種植園,每天勞動1 8-21小時,每月工資僅4元。勞動時間長,饑餓,加以僱主的鞭打、鐐銬等折磨,苦不堪言。苦力合同一般為期8年,實際上很少有人能積聚足夠的盤纏返國,只得在期滿後續訂合同,繼續過着牛馬般的勞役生活。被運到秘魯和其他地區的苦力,情況也大致如此。繁重的勞動和殘酷的虐待,造成苦力大量死亡,或因傷致死,或投環自縊,或吞服鴉片,或投糖釜而亡。1 874年中國政府曾派遣調查團前往古巴,調查苦力的情況。調查團在哈瓦那的收容站、奴隸拍賣所、監獄和鄉村中的幾個種植園作了調查,收到了由1 665人簽名的85份控訴狀,還聽取了1 726名苦力口述其被騙經過和悲慘遭遇。調查團親眼看到許多苦力斷手折腳、滿頭瘡傷、眼睛打瞎、牙齒打落、耳朵被割的慘狀,實在是觸目驚心。41苦力在販運過程中的死亡率很高。據當時人説,苦力“數百人閒置一艙,昏悶而死者已三分之一,饑餓、疾病、鞭苔而死者又三分之一,苟延殘喘者不及一成”。42 1 860年,法國苦力船由澳門開往哈瓦那,出港時船上有900名苦力,抵哈瓦那時只剩下100名。1 864年,哈瓦那人販子與澳門葡萄牙人販於通信時説,1 863年從澳門運去的2600名苦力,到該處時已死去600名。43為了進一步説明苦力販運過程中的死亡情況,現
  • 根據有關文獻和專著所提供的資料,編制了一份澳門苦力船死亡率示例表。該表列舉了1 854-1 873年從澳門航行至古巴和秘魯的苦力船共43艘,輸出苦力21,137人,而到岸時只有1 3,732人生存,途中死亡數達7,405人,死亡率為35%。表2 澳門苦力船死亡率示例(1854-1873年)資料來源:科比·杜馮:《古巴華人百年史》(1847-1947);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2冊;斯圖瓦特:《秘魯華奴》1951年,北卡羅來納版;克里門蒂:《英屬圭亞那的華工》;《美國外交檔及公檔匯篇》(1840-1860);貢特·巴特:《“苦力”,185 0-1870年美國華工史》,1964年,美國坎布里奇版;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4 輯,第205-206頁。人販子的暴行激起被害者的反抗,在漫漫的海途上,爆發了一次又一次抗暴鬥爭。苦力們“既悟受人之愚,複受虐待之苦,不勝其憤,輒於船至大洋,四無涯際時,群起暴動以反抗,力即不足,寧全體投海自盡,設或競以人多而取勝,則盡殺販豬仔之人及船主水手等,——投屍海中以泄怒,縱船無把 舵之 人,亦 不複 顧, 聽天由 命, 任其 漂流”。44 外國人承認,苦力船“在海途中沒有一條船不發生多次暴動,或者至少是暴動威脅的”。451 874年3月31日,英國駐廣州領事羅伯遜曾編制“1 845-1 872年苦力船海上遇難事件備忘錄”,刊在英國議會檔中。備忘錄裏記錄了34起事件。後來有人加以補充後共有48項。其中澳門苦力船爆發的事件就佔1 8項。海上抗暴鬥爭的最終結果不外有三種:一是暴動被鎮壓,遭到瘋狂報復;二是暴動勝利,苦力們殺死船長和為非作歹的人販子,棄船逃跑;三是雙方相持不下,苦力放火燒船,同歸於盡,或寧死不屈,引頸就義。恩格斯曾對中國苦力們的鬥爭精神大為讚歎,他在《波斯和中國》一文中説:“連乘輪船到外國去的苦力都好像事先約定好了,在每一個放洋的輪船上起來騷動毆鬥,奪取輪船,他們寧願與船同沉海底或者在船上燒死,也不願投降。”46苦力被販運到古巴和秘魯後,因不堪忍受殘酷的壓迫與剝削,也常常奮起抗暴。1 870年9月,秘魯阿拉亞種植園的苦力揭竿而起,搗毀奴隸主的種植園。起義隊伍迅速擴大,從1 00人發展為1 500人,並曾一度攻打沿海重鎮帕蒂比爾卡和巴朗卡,震撼了秘魯大地。在古巴,中國苦力的反抗鬥爭同古巴人民反對殖民壓迫緊密地結合起來,聲勢尤其浩大。1 868年古巴第一次解放戰爭中,有上千名中國苦力參加了古巴起義軍。1 895年古巴第二次解放戰爭時,苦力參加人數更多。他們英勇戰鬥,不怕犧牲的革命精神,受到古巴人民的高度讚揚。起義軍貢薩洛·德奎沙達將軍曾説:“在戰鬥中,中國奴
  • 表3 1 850- 1 872年澳門苦力船暴動與遇難事件資料來源:1874年3月31日英國駐廣州領事羅伯遜編制:《1845-1872年苦力船海上遇難事件備忘錄》,見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二冊,第899-905頁。隸……以他們的寶貴鮮血來爭取古巴的自由平等。假如將來我們能夠為中國人樹碑時,讓我們鐫刻下面兩句話來頌揚他們的恩義:‘在古巴的中國人,沒有一個是逃兵,沒有一個是叛徒。’”47四、苦力貿易的衰落葡萄牙人販運苦力的種種罪惡活動引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也受到國際進步輿論的譴責。在中國人民的抗議聲中,廣東政府多次頒佈嚴禁販賣人口,違者處以極刑的告示。1 866年清政府規定,除中國人自願出洋外,禁止一切非法“招工”。1874年清政府派陳蘭彬、容閎赴古巴和秘魯調查華工(苦力)在當地的情況。他們回國後公佈的材料證實了苦力在國外的悲慘處境,更加激起全國人民反對苦力貿易的激憤情緒。清政府在這種形勢下,也不得不宣佈嚴禁澳門的苦力貿易。與此同時,澳門的苦力貿易也由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不景氣而趨於衰落。1 9世紀70年代以後資本主義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使西方各國工農業生產萎縮,勞動力過剩,失業隊伍不斷擴大。許多
  • 輸 入 中 國 苦 力 的 國 家 實 行 排 華 政 策 , 大 肆 叫 嚷 “ 黃禍 ” 的 威 脅 , 使 無 數 受 難 的 苦 力 遭 到 了 無 辜 的 政 治迫 害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苦 力 貿 易 自 然 大 受 影 響 。 同時,隨着西方 列強對華資 本輸出的增加 ,他們在我 國通 商 口 岸 和 內 地 開 設 了 許 多 工 廠 , 可 以 就 地 奴 役 和剝 削 我 國 廉 價 的 勞 動 力 。 這 比 遠 涉 重 洋 , 把 苦 力 販運 到 海 外 殖 民 地 更 有 利 , 也 更 少 風 險 。 這 種 情 況 是造 成 苦 力 貿 易 逐 漸 衰 落 的 又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 經 清 政府多次 交涉 ,葡 國政府 被迫 於1 87 3年 1 2月 20日公 佈葡 萄 牙 國 王 敕 令 , 宣 佈 禁 止 澳 門 的 苦 力 貿 易 。 敕 令宣 佈 後 , 澳 門 人 口 販 於 叫 嚷 説 , 停 止 苦 力 貿 易 對 澳門 是 一 場 災 難 , 因 為 這 樣 一 來 , “ 許 多 合 法 職 業 完全 停 頓 , 成 千 上 萬 的 人 失 業 。 由 於 人 口 和 資 金 的 外流 , 房 地 產 的 價 值 也 大 大 降 低 了 。 澳 門 政 府 因 此 失去每 年 約 有 2 0萬 銀 元 的 財政 收 入 ” 。 48 可 以 看 出 ,苦 力 貿 易 曾 在 澳 門 經 濟 生 活 中 佔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地位 。註 釋 :1 普列斯泰基:《葡萄牙的先驅》第6 9 、9 1 頁;又見 嚴中平: 《老 殖民主 義史 話選 》,第 4 3 9 頁 。2 德· 傑 塞 斯: 《 歷 史 上的 澳 門 》, 第 3 頁 。3 《明史 》卷 3 2 5 ,《 佛郎機 傳》 。4 《明 實 錄 》正 德 1 5 年 1 2 月條 , 又 正德 1 2 年5 月 條 。5 何喬遠 :《名山 藏》《王 享記·東 南夷三· 滿刺加》 。6 見《 明經世 文編》 (二) 卷1 6 5 , 《林次 崖文集 四》 。7 中 文 參 見 龍 思 泰 : 《 早 期 澳 門 史 》 , 第 9 頁 。8 平托:《旅行記》,第1 2 2 -1 2 4 頁。9 《新 安縣 誌 》卷 1 2 , 《藝 文志 》 。10 同 上註 。11 嚴 從簡: 《殊域 周咨錄 》卷9 ,佛郎 機條 。12 張燮:《東西洋 考》卷5 ,《呂宋 》13 朱紈 :《 甓餘 雜集 》卷 6 。14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1 9,《月山叢談》引文。15 陳 吾德 : 《 謝山 存 稿》 卷 1 。16 郭尚 賓: 《郭 給諫 疏稿 》卷 1 。17 史澄: 《廣州府 志》卷1 2 2 ,《列 傳》1 1 。18 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敎志》,第1 1 0 頁。19 [瑞典]龍思泰著:《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 9 9 7年 , 第 3 6 頁 。20 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 ,《撫處濠鏡澳夷疏》 。21 申良 翰: 《 香山 縣誌 》 卷5 ,《 周 行傳 》 。22 印光任 、張 汝霖 :《 澳門 記略 》上 卷《 官守 篇》 。23 同上 註 。24 同上 註 。25 陳澤憲:《十九世紀盛行的契約華工制》,載於《歷史研究 》, 1 9 6 3 年 , 第1 期 。26 明托(Munto),在蘇門答臘島附近,島上有錫礦。參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 -1834》,第3 卷,第2 0 3 -2 0 4 頁。27 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一輯(一),第6-8頁。28 坎貝爾:《中國的苦 力移民》,第1 5 2 頁 。29 彭家禮:《19 世紀開發西方殖民地的華工》,載於《世界歷史》,1 9 8 0 年,第1 期 。30 馬克思:《哲學的貧困》,載於《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 卷 ,第1 4 6 頁 。31 馬士:《中華帝國 對外關係史》第2 卷,第1 9 4 頁 。32 《是可忍,孰不可忍?》(傳單),見陳翰座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3 輯,第9 -1 1 頁。33 彭 玉麟: 《禁販 奴》, 見《 皇朝經 世文三 編》卷 5 9 。34 朱 士嘉: 《美國 迫害華 工史料 》,第 3 5 頁 。35 丁 名楠等 :《帝 國主義 侵華史 》第1 卷,第 7 9 頁 。36 馬克 思:《資 本論》第 1 卷,第 9 5 0 頁 。37 容閎:《西學東漸記》,商務印書館,1934年,第114 -1 1 5 頁。38 《中西聞見錄選編》,載於《澳門近事》,第2 6 頁。39 參見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4 輯,《幾個沿海 口岸 苦力 擄掠 示 例: 4 . 澳門 》 。40 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2 輯,《阿爾伯特·赫 克 爾 證 詞 》 。41 馬士 :《中 華帝國 對外關 轟史》 第二卷 ,第1 9 5 頁 。42 陳熾 : 《續 富 強策 》 卷4 , 《增 領 事説 》 。43 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科》,第4 輯,《粵海關檔所 存 資 料 》 。44 容閎:《 西學東漸記》 ,第1 1 4 頁 。45 斯圖瓦特:《秘魯華奴》,第6 9 -7 0 頁。46 《馬克斯恩格斯選集 》,第2 卷,第1 9 頁 。47 轉引自李康華等:《中國對外貿易史簡論》,第4 0 5 -4 0 6 頁。48 [德]傑塞斯:《歷史上的澳門》,第3 4 0 頁。
  • 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的開發與利用彭順生 *穗港澳歷史文化景觀是穗港澳大三角旅遊文化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穗港澳三地同屬於嶺南歷史文化圈內,因而在歷史文化景觀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同之處,但由於三地登上歷史舞台的時間不同,加上在歷史上所處地位不一樣,以及其他因素作用,因而三地在歷史文化景觀方面也存在着諸多差異。一、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之相同點由於穗港澳三地同屬於嶺南歷史文化圈內,因而在歷史景觀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同之處,這種相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都有留存至今的古代與現代歷史遺址;二是都建有反映本地歷史的博物館;三是三地近代歷史文化景觀在內容上有諸多相同之處。廣州是一座具有兩千多年悠久歷史的文化名城,因而留存至今的古代遺址較多,其中最重要的有6處:①五仙觀址。位於惠福西路,是一座祭祀五仙的神廟。相傳在周夷王時,有5位仙人騎着口含穀穗的5頭羊飛臨廣州,把穀穗贈給廣州人,祝願廣州永無饑荒,言畢仙人騰空而去,羊化為石,故廣州又稱羊城、穗城。人們為了紀念這5位仙人,建造了五仙觀,塑五仙騎羊像,奉祀觀內。據阮元《廣東通志》記載,五仙歷代觀址曾多次遷建,宋代在十賢坊(現省財廳一帶),南宋後期至元代在古西湖畔(今教育路一帶)。明洪武十年(1 377年),布政使趙嗣堅將五仙觀改作廣豐庫,因而五仙觀再遷建於坡山現址。五仙觀原有照壁、牌坊、山門、中殿、後殿;兩側還有東西齋,三元殿,廊廡等。因照壁、牌坊、中殿、三元殿、廊廡已先後圮塌或拆毀,現僅存頭門、後殿和東西齋的部分舊建築。五仙觀還保留由宋至清的碑刻1 4塊及石麒麟1 對。後殿東側(現惠福西路第二小學內)的原生紅砂岩石上,有一腳印狀凹穴,旁有“仙人拇跡”石匾,實際是在古時由珠江洪水期的流水沖蝕而成,可視為明清兩代以前的坡山古跡的遺址。②秦代造船遺址。位於一座東西長300米的土崗上,1 975年進行了試掘,發現有3座造船台以及木料加工場的遺址。每座船台由兩行平行的大木板組成滑道,其下以枕木承墊,滑板上築有兩相對的木墩承架船體。木料加工場內發現有用以烤彎木料的“彎木地牛”,並出土了鐵鑿、鐵錛、鐵掙鑿、木垂球等造船工具。這座造船場建於秦始皇統一嶺南時期,至西漢文、景年間(西元前179-143年)廢棄。説明2000多年前中國的造船技術已達到了較高的水準。③南越王墓。位於流花路與解放路交界處。這是一風格獨特、內涵豐富的博物館,因墓的主人為西漢南越王第二代王趙眜,故稱為南越王墓。南越王墓是我國南方首座遺址博物館,佔地1 4,000平方米。博物館內不僅陳列着無數令人目眩迷離的珍貴文物。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墓主金印、絲縷玉衣、龍鳳重環玉佩、玉角杯、玉杯、玉盒、銀盒等,而且南越王墓還向人們展示了一幅豐富多彩的嶺南歷史畫卷,是一部生動的嶺南歷史教科書。④南越國宮署。南越國宮署位於今市區中山四路廣州市文化局內。為南越古國留下的宮殿遺址,出土的文物具有很高的觀賞和考古價值。1 975
  • 年試掘秦漢造船工廠遺址時,在第七文化層中發現。宮署建築在船場廢址上。走道東北一西南走向,只掘出一段,長約20米、寬2.55米。路基鋪墊朱紅色土,路面中間鋪白色砂岩石板,兩側以大型面印幾何圖案花磚夾邊破壞嚴重,周圍有火燒土、炭屑,還有塗朱、綠色的脊飾,磚質窗很欞印有“公”、“官”、“盧”字的板瓦、筒瓦和“萬歲”兩字瓦當等,説明宮署毀於火。⑤明代古城牆。越秀山鎮海樓殘存的一段長1 1 00米的明城牆。該牆高度由1米至1 0米不等。城牆下部為紅砂岩條石砌築,上部為青色大城磚。其中鎮海樓一帶長約200餘米的城牆,已由市政府撥款修復。廣州古城牆是廣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⑥鎮海樓。始建於明代洪武十三年(1 380年),距今已有六百年的歷史。樓高五層,俗稱五層樓,是廣州著名的建築。它巍然聳立於越秀山麓,紅牆綠瓦,飛簷重疊,瑰麗雄奇。登樓遠眺,羊城景色歷歷在目,被譽為“五嶺以南第一樓”。“鎮海層樓”與“越秀層樓”是清代和現代羊城八景之一,1 996年又被選為廣州十大旅遊美景,是廣州市具有歷史文化內涵的標誌建築。在香港,古代遺留下來的歷史遺址主要有4處:①李鄭屋漢墓。位於九龍深水步的李鄭屋村,1 955年修建李鄭屋新村,在開挖地基時發現了這座古墓。墓為東漢時期的磚券墓,墓的平面為十字形券洞,穹窿頂,與廣州東部發現的東漢墓形制相同,是廣州地區東漢墓的流行式樣。墓內出土的文物有陶温酒尊、陶屋、陶釜等等。②三棟屋。三棟屋是香港的一個古村落,約建於西元1 786年,位於今天的荃灣。現在大約有1 00萬名居民,但直到1 977年為止,它仍是個僅僅擁有數千人口的寂靜村莊。回溯到1 7世紀,這地區因常受到沿海盜匪的攻擊,居民為了抵禦外侮,遂築了一座由城牆包圍的村鎮聚落。而且每一村都只住着單一的氏族,當初三棟屋所住的是陳姓客家氏族。這些客家族群源於中國北方,在1 2、1 3世紀時移居至中國南方,但由於土地糾紛迫使他們往更南的地方遷徙,最後到達香港、台灣和新加坡。③九龍城寨。這是唯一沒割讓或租借給英國的香港領地,曾為三不管地區,1 994年清拆後闢為一個中國式園林公園。④元朗吉慶圍。這是香港至今保存得較完整的客家圍村,這裏原居民的傳統盆菜是一大特色。澳門遺留下來的古代歷史遺址主要有如下幾處:①大三巴牌坊。大三巴牌坊是澳門最具代表性的名勝古跡,為1 637年竣工的聖保羅大教堂前壁。此教堂揉合了歐洲文藝復興時期與東萬建築的風格而成,雕刻精細,巍峨壯觀,單是大三巴牌坊的造價,三百年前已高達三萬兩白銀,可謂珍貴至極,在當時享譽東南亞,後於1 835年慘遭大火焚毀,僅遺教堂前的68級石階及花崗石建成的前壁,因貌似中國牌坊而得名。體現出東西方藝術的交融,也體現出神與人的融合之美。牌坊高約27米,寬23.5米,為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奇形珍珠”式建築物,共分五層,頂端豎有“十”字架,其下嵌有象徵聖靈的銅鴿;像的旁邊圍着太陽、月亮及星辰的石刻,象徵聖母童貞懷孕一剎那時光;銅鴿之下為一聖嬰雕像,其左上是“永恆之火”的塑像,右側則是“生命之樹”的石刻;第三層的正中刻着一個童貞聖母像,旁邊以牡丹和菊花環繞,前者代表中國,後者代表日本;雕像左方還刻有“永恆之眾”,一艘“葡式帆船”及一個“面目猙獰的魔鬼”;第四層分別供奉耶穌四名聖徒的塑像;第三層與第四層的左右兩側,雕刻有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藝術的象徵動物—— 石獅子;底層為 三 面 門 戶 , 正 門 的 楣 額 上 用 葡 文 刻 著“MATERDEL”,意即“天主聖母”,兩側的門上刻有耶穌的記號“IHS”。大三巴牌坊上各種塑像栩栩如生,既有傳統,更有創新;既展現了歐陸建築風格,又繼承了東方文化傳統,體現着中西文化結合的特色,堪稱“立體的聖經”。②松山燈塔。遠東最古老的海岸燈塔。位於澳門半島東望洋山,1 865年建成,燈塔高1 3米,可向澳門周圍海域照射26海里。燈所處的經緯度即為澳門的地理座標。該燈塔見證了澳門1 個多世紀以來航海發展演進的歷史。③炮台。澳門炮台眾多,有近20餘處。其中最有名的是大炮台山、西望洋山炮台。大炮台山位於澳門半島中部。原名柿山。後因山上建有大炮台而得現名。161 7-1 626年,歷時1 0年,葡萄牙人在山上修建了一座大炮台。炮台佔地約2000平方米。過去一直是軍事禁區,20世紀60年代被闢為遊覽區。因它是著名歷史古跡,高踞於澳門半島中央,可以縱覽全澳,加上澳門博物館又建在此(1 998年),因此,是遊客必到之處。廣州近代以來作為中國對外開放的窗口、反抗外
  • 來侵略的前沿陣地和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中心,遺留下來的歷史景觀非常豐富,其中比較著名的有:①三元古廟遺址與三元里人民抗英紀念碑。三元古廟遺址位於廣園西路三元里村北面。原為三元里村民供奉北帝的三元古廟,建於清初,建築面積446平方米,二進面闊3間磚木結構建築。1 841 年5月29日,三元里村民聚集廟前商議抗擊英軍,取廟內三星旗作指揮旗,對旗宣誓。為紀念這一英雄壯舉,當年三元里人民誓師抗英的三元古廟遺址已於1 958年1 1月闢為三元里人民抗英鬥爭史料陳列館,附近立有三元里人民抗英烈士紀念碑。館內陳列三元里抗英的文物史料,系統地介紹三元里人民抗英鬥爭的史實,有三星旗、繳獲的英軍軍服、大刀長矛、伍紫垣印章等文物與資料。②洪秀全故居。太平天國領袖洪秀全的故居位於花都區新華鎮大怖村官祿。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廣東省、廣州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景區內環境優雅,人文景觀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遊客除可瞭解這位傑出的農民運動領袖成長初期的歷史環境,還可感受到獨特的客家民俗風情和濃郁的田園鄉土氣息。另外,區政府還於1 991年在新華鎮新華路52號建成洪秀全紀念館,全面地陳列太平天國的歷史。③萬木草堂。1 891-1897年,康有為在廣州創辦了萬木草堂,宣傳維新理想,培養與造就大批變法維新骨幹(如梁啟超等)。康有為在萬木草堂親自講學,前後歷時7年。隨着戊戌變法的失敗,康有為逃亡日本,萬木草堂於1 898年9月被清政府查封停辦。萬木草堂曾三遷堂址:1 891年在今中山四路長興里3號(現該舊址是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原為“邱氏書室”;1 892年遷至衛邊街的鄺家祠,地點在今廣衛路附近;1 893年因來學者眾,遂遷至廣府學宮仰高祠(即今文明路廣州市第一工人文化宮內)萬木草堂;④黃埔軍校舊址。校內有孫中山紀念碑和孫中山銅像、孫中山紀念室、軍校校舍,以及“黃埔軍校史料陳列室”等。⑤農民運動講習所舊址。坐落中山四路,是毛澤東等人於1 926年在廣州舉辦的全國農民運動講習所舊址,是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培養農民幹部的學校。它原是建效明代的孔廟,清代為番學宮,建築華麗,紅牆綠瓦,殿宇恢弘。當年的所長辦公室、教務部、軍事訓練部、課堂、學生宿舍等,均按原貌佈置,並有所史陳列和其他展覽等。該紀念館於1 953年建立,1 961 年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⑥中山紀念堂。中山紀念堂坐落在越秀山下的東風路上,是1925年孫中山先生逝世後,為紀念這位革命先行者而設計建造的。紀念堂後面設兩座兩層的配樓,現西耳樓成為“孫中山史跡陳列館”,展出孫中山在廣州從事革命活動的史績。紀念堂草坪上屹立着一尊5米高的孫中山全身塑像。像下的座基上刻有孫中山於1924年4月1 2日手書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全文。⑦孫中山大元帥府舊址。坐落在廣州市海珠區紡織路東沙街1 8號,濱臨珠江。1 91 7-1925年間孫中山曾兩次在這裏建立大元帥府,領導中國民主革命。孫中山在此先後作出過許多重大決策,如組織護法運動、平定商團叛亂、領導收回關餘鬥爭、改組國民黨、醞釀第一次國共合作等等,對近代中國民主革命產生了深遠影響。香港近代以來的歷史景觀比較重要的有:①舊鯉魚門炮台。舊鯉魚門炮台是百多年前香港最具規模的防禦工事,亦是1 941年香港保衛戰的一個重要戰場。今天,炮台已改建為香港海防博物館,該館保留有防禦工事、大炮等文物和古跡,展示香港六百年的海防歷史。②孫中山紀念館。孫中山紀念館可供遊人參觀的有:藏經樓、三民碑廊、中山銅像、中山書院、蠟像館和展覽大廳。③香港禮賓府。這裏昔日曾是英國人統治下的香港最高政府機構——港督府所在地,是歷任香港總督辦公的地方。1 999年,隨着香港回歸祖國懷抱,英國米字旗降下,五星紅旗升起,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從港督府退出,從而結束了英國對香港長達1個半世紀的殖民統治。港督府也成了香港禮賓府,成了遊人參觀遊覽的歷史遺址。2002年3月9日起對公眾和遊人開放。在府內的庭前院後,數萬朵紅杜鵑爭相競放,人們拾級而上,如同行進在鮮花鋪成的紅地毯上。屋頂的五星紅旗,在花之紅雲的映襯下,顯得分外醒目。澳門近代以來的歷史景觀比較重要的有:①蓮峰廟天后殿。1 839年9月,清欽差大臣林則徐巡視澳門,在蓮峰廟接見澳葡理事官,向其申明禁令,諭以安分守法,不許囤貯鴉片,不許徇庇奸夷等。該廟天后殿至今還保留着林則徐當年辦公的亭子、幾案等物,供後人瞻仰。1 989年在殿外立有林則徐像,以紀念他來澳150週年。1997年又在殿旁設林則徐紀念館。②普濟禪院。1 844年7月3日,美國專使顧盛
  • 和清兩廣總督耆英在澳門半島望廈村普濟禪院簽訂了中美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 《中美望廈條約》。普濟禪院現保存有一座碑亭和一張石桌、四條石凳,讓人重溫這段沉痛的歷史。③孫中山故居。位於澳門半島東部文第士街南端。1 91 2年5月孫中山辭去大總統後,退居澳門時購置此宅,旋因討袁護國革命又起,孫中山奔走海內外,此宅遂為其元配夫人盧慕貞頤養天年之所,1 955年盧氏辭世後闢為“國父紀念館”。立孫中山銅像於院內,對外開放,供人瞻仰。館藏部分文物頗為珍貴。④中葡友好紀念物。澳門政府為紀念中葡友好,自1 993年開始,每年興建一座或多座標誌中葡友好的紀念物,並在每年6月1 0日葡萄牙國慶日暨賈梅士日為紀念物揭幕。澳門社會認為此舉是浪費公務,是葡萄牙撤退澳門前為保留其影響採取的又一措施,一些紀念物並不美觀,也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但從中葡友好交往史的角度看,這些紀念物卻成了有歷史意義的珍貴文物 。穗港澳三地除了都有留存至今的古代與現代歷史遺址景觀外,還都建有反映本地歷史的博物館。在廣州,既有反映廣州古代歷史的廣州博物館,也有反映廣州近代歷史的博物館。廣州博物館創立於1 929年,是中國較早成立的博物館之一,位於鎮海樓內,它的東側是專題陳列室,經常舉辦各種專題陳列,為觀眾提供新的鑒賞內容;這裏還建有碑廊和炮座,陳列有關廣州歷史的二十三方石碑和自明崇禎以來至鴉片戰爭時期廣州地區鑄造的鐵炮等,這些都是研究廣州歷史發展的重要資料。廣州博物館內展出的是《廣州歷史陳列》,通過大量歷史文物、文獻資料,以城市建設為主線,向人們着重展示:廣州是一個具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名城,它是南越、南漢、南明三朝古都;是歷史上著名的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對外交通貿易的南方大都市;到了近代,廣州繼續得風氣之先,經濟、文化、城市建設不斷發展。廣州近代史博物館。位於廣州市烈士陵園內。館址原為清末諮議局,建於1 909年,是一座仿西方羅馬式議會建築,高大宏偉、氣勢軒昂。四周松柏挺立,綠草茵茵,景色宜人,環境優雅。1 921 年5月,孫中山在此宣誓就任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這裏曾是國民黨中央党部所在地。館內現有近代廣 州大型陳列,展 出文物800多 件(套),照片270多張,重點展示廣州起義、日機轟炸廣州、廣州解放等場景,應用聲、光、電等多媒體手段,真實地再現了1 840年鴉片戰爭爆發至1 949年廣州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歷史。反映香港歷史文化的博物館主要有如下三個:馮平山博物館。馮平山博物館所展示的珍貴歷史文物為元代景教之銅製十字架。在這所博物館裏,共有467個元代景教的銅製十字架,它集目前世界上這類收集品的大成。這些銅製十字架原屬於敘利亞的基督教派,唐朝年間(618-906年)流傳至中國,它們使用的年代則可追溯至元朝(1280-1367年),當時用來當作皮帶或綴飾品,形狀種類繁多,從納粹黨的十字記號到釘有耶穌像的十字架都有。其他展示品:除了元代景教的銅製十字架外,館內尚有其他展示品。較為著名的有戰國時期的鏡子,還有商、周祭祀的容器及武器。館內還收藏大量的陶器,年代最遠可追溯至新石器時代,其中新石器時代的彩陶製作得非常精巧。另外還有栩栩如生、維妙維肖的漢朝陶馬、唐三彩、宋朝著名的窑燒陶器,以及明、清的各種陶器。此外,館內收藏還囊括其他國家的古物,分別有來自泰國、越南、韓國以及印度的佛教雕刻品。其他的收藏品尚有繪畫、鑲飾的檀木傢俱和大銅鼓。香港歷史博物館。這個博物館令人激動之處便是將原本可能枯燥乏味的歷史紀錄(即過去香港人於此的生活樣貌),轉換成簡單易懂的説明。裏頭陳列着一艘舢板模型供人參觀,另外還有客家民族住屋的簡樸陳設,和一些由中國南方移至新界的各種遷徙者所穿的服飾。較近代的展示部分,如維多利亞城中的一條街道實體複製模型 —— 這就是過去的中環。整個展示品十分迷人,尤其是從灣仔搬過來的整個藥鋪。其他有關1 9世紀的街道展覽內容中,包含了當時的當鋪、鴉片館、印刷店、茶室和賣魚乾的小店。此外還有1 950年製造業萌芽時期所製造的廉價琺瑯器皿等。博物館中另一項更具説明性的展覽品便是歷史照片,其中有一些是關於1 9世紀末鼠疫為害香港的照片、香港市街日常生活的紀錄,以及近代颱風肆虐香港及山崩災難後的寫真。香港博物館文化中心。這座博物館和香港文化中
  • 心其他展覽館同時在1 989年開幕。它總共有6個展覽廳,其中4個廳展出中國的古物,當地藝術家的作品,和許多特別富有歷史及藝術價值的字畫。在中國的古物部分則收藏有數以千計的展覽品,從犀牛角杯到喪葬用品和墳墓裝飾品等繁多種類,其中以2個唐代神話中的獸形墓穴守護神收藏品特別有趣。當代藝術陳列室所展出的作品是以1 0年為一個展覽單位,你可以清楚地看到自1 950年起當地藝術發展的脈絡。同時館裏還收藏有中國的字畫,並有特別展覽國外藝術品。館內展出的商船及中國平底遠洋帆船的模型,足以令那些模型迷和船舶狂熱者雀躍不已。還有那些面對巨型窗戶的扶手皮椅,能讓你得到充分的休息並享盡窗外美好的街景。反映澳門歷史文化的博物館很多,其中澳門博物館最大、最新。澳門博物館位於澳門市中心的古跡大炮台內,上下共三層,總面積2800平方米,館內收存了3000多件展品和文物。澳門博物館於1 996年9月開始動工,1 998年4月1 8日開幕,共耗資1 .3億澳門幣。澳門博物館展現了澳門從一個小村落一直到今天的歷史,儘管展品並不昂貴,但內容非常的豐富。第一層介紹澳門地區的起源及史前至1 7世紀中葉澳門作為重要國際貿易港的情況;第二層展示澳門民間藝術與傳統,如澳門的傳統節慶、日常生活、傳統手工藝及古老行業等;第三層主要介紹澳門當代的社會狀況。此外,澳門還有專門的歷史博物館,如澳門歷史博物館、澳門建築藝術博物館等。就三地歷史文化景觀的內容而言,儘管三地古代歷史景觀相同之處甚少,但仔細考察三地近代歷史文化景觀,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在內容上存在着諸多相同之處。這種相同首先表現在:三地不少近代歷史景觀都與鴉片戰爭聯繫在一起,如廣州有反映中國人民第一次自發抗擊英國侵略者壯舉的三元古廟遺址與三元里人民抗英紀念碑;香港有反映1 941年鴉片戰爭香港保衛戰的歷史遺址——舊鯉魚門炮台;欽差大臣林則徐接見過澳葡理事官的澳門蓮峰廟天后殿、簽訂《中美望廈條約》的普濟禪院,則向世人展示了鴉片戰爭爆發前和結束後的歷史畫卷。這種相同其次表現在:三地的近代歷史景觀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孫中山民主革命的內容。在廣州,涉及到孫中山民主革命內容的歷史文化景觀有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黃埔軍校舊址、農民運動講習所舊址、中山紀念堂、孫中山大元帥府舊址;在香港,則有全方位展示孫中山革命一生的孫中山紀念館;在澳門,則有供遊人瞻仰緬懷孫中山偉大一生的孫中山故居。這種相同最後表現在:三地的歷史景觀都包含有中西文化交流的內容。在廣州,無論是古代歷史文化景觀“西來庵”、南越王墓,還是近代歷史文化景觀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都顯示出中西文化交流的內容。南朝梁普通七年(西元526年),印度名僧達摩從海路到廣州,在華林寺附近登岸並建西來庵。於是,西來庵不僅成了達摩在我國最先傳播佛教之地,而且成了中西佛教文化交流的見證。南越王墓中出土了一個非常精緻的銀盒。據專家考證,它是舶來品,產自古代西亞波斯帝國。這個銀盒的出土有力地證明了廣州在西漢時已開始了中西海外物質文化交流。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的紀功坊頂端,矗立一高舉火炬的自由神像,仿美國約紐自由女神像而造,造型別具一格,頗為壯觀。此外,廣州博物館和廣州近代史博物館都有相當的篇幅展示廣州與西方交流的歷史。在香港,馮平山博物館充分地展示了中西宗教文化交流的歷史,香港博物館和香港博物館文化中心都有大量反映中西文化交流實物,而香港禮賓府作為英國在華統治的標誌,其本身就是中英歷史文化交流的縮影。在澳門,大三巴牌坊更是體現了中西文化的深層交融。此座牌坊既有傳統,更有創新;既展現了歐陸建築風格,又繼承了東方文化傳統,體現着中西文化結合的特色,而中葡友好紀念物為紀念中葡友好交往而建,無論是內容還是象徵意義,都體現了中葡文化交流。二、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的差異儘管穗港澳三地因同屬於嶺南歷史文化圈內而在旅遊歷史文化景觀方面存在着相同之處,但由於三地登上歷史舞台的時間不同,加上在歷史上所處地位不一樣,以及其他因素作用,因而三地在歷史文化
  • 旅遊資源方面也存在着差異。從歷史文化景觀存在的時間看,由於廣州是一座具有兩千多年悠久歷史的文化名城,因而在留存下來的歷史文化景觀中,屬於古代的比較多。香港本島開發較遲,現屬香港之九龍、新界,雖然早在漢時已有人居住,唐宋以來,已成為中外交通之要地,但由於地處偏僻,因而古代歷史的遺址較少。澳門雖然較香港開埠早,但由於在葡人竊據前,它還是一座無人居住的荒島,因而沒有1 6世紀以前的歷史古跡留下,澳門擁有的歷史古跡從時間上看,大多是1 6世紀以後的。在廣州,如前面提到的秦代造船遺址、西來庵、南越國宮署、南越王墓、五仙觀址、古牆城,都是反映廣州古老歷史文化的景觀,有的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 。在香港,李鄭屋漢墓歷史遺址存在的時間較長,但它屬於東漢時期的古墓,較之秦代造船遺址、西漢南越王墓都要晚好幾個世紀。三棟屋、九龍城寨和元朗吉慶圍,這些遺址在時間上都沒有廣州留下的歷史文化的景觀那麼古老。香港歷史博物館和香港博物館文化中心展示的文物最早不會超過唐代,而在廣州博物館所展示的文物中,最早者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南越和南漢。澳門留存下來的古代歷史文化景觀雖然較之香港多,但除建於明成化年間的“媽祖閣”外,大多是1 6世紀中葉葡人來澳後留下的,時間最長者也還不到500年歷史。從歷史文化景觀數量看,廣州最多,澳門次之,香港最少。就古代歷史文化景觀而言,由於廣州建城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加上廣州長期作為嶺南的首府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因而遺留下來的歷史文化景觀非常豐富,被稱為文化古城。廣州古代歷史文化景觀涉及的範圍也很廣泛,如有反映廣州古代政治經濟的南越國宮署、南越王墓、秦代造船遺址;反映廣州古代宗教文化的西來庵、五仙觀址;反映廣州古代建築文化的古牆城、陳家祠,還有許多反映廣州中西文化交流與海上絲綢之路的遺址,如南海神廟、鎮海樓、蓮花塔和古採石場、懷遠驛遺跡、十三行遺跡、西村窑址、沙邊窑址、濠畔清真寺、粵海關大樓、沙面建築群、聖心大教堂等。香港的古代歷史文化景觀比較少,只有李鄭屋漢墓、三棟屋、九龍城寨和元朗吉慶圍四處,屈指可數;澳門的情況較香港要好些,古代歷史景觀比較多,單是宗教歷史文化景觀就有1 0多處,但在古代歷史文化景觀的總體數量上,澳門顯然還不能與廣州相比 。廣州近代以來的歷史文化景觀也比較多,據粗略統計,廣州拿得出手、對遊客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歷史景觀有近20處。從前面的敘述我們不難看到,港澳的近代歷史文化觀顯然要比廣州少得多。從歷史文化景觀的名氣看,穗澳著名的歷史文化景觀比香港多。在廣州眾多的歷史文化景觀中,品位較高、壟斷性強、吸引力大的人文景點有秦代造船遺址、西來庵、南越國宮署、南越王墓、五仙觀址、古牆城、黃埔軍校、黃花崗、中山紀念堂、三元里抗英紀念碑等。在澳門,為遊客所知的著名歷史景觀也比較多,如大三巴牌坊、大炮台、蓮峰廟天后殿、普濟禪院、中葡友好紀念物、主教山堂、孫中山故居等,都名聲在外,而且大三巴牌坊、蓮峰廟天后殿、普濟禪院還是品位較高、對遊客具有極大吸引力的人文歷史景點。在香港,李鄭屋漢墓、舊鯉魚門炮台和孫中山紀念館較有名氣,香港歷史博物館也值得人們一看,但其他歷史文化景觀卻不為人所知,且缺乏高品位、壟斷性強、吸引力大的人文歷史景點。從歷史文化景觀的類型看,廣州的歷史景觀類型很多,既有保持原貌的歷史遺址,也有再現昔日廣州歷史風雲的歷史博物館;既有名人故居,也有偉人紀念堂;既有歷史紀念碑,也有烈士陵園;既有反映廣州古城歷史的塑像,也有神廟建築。如果以歷史文化主題劃分,廣州歷史文化旅遊資源還可分為:①古代歷史文化主題。該主題的代表性旅遊景點是:五羊塑像、南海神廟、南越王墓博物館、南越國宮署、廣州博物館、洪秀全故居、大夫祠等。②辛亥革命主題。該主題的代表性旅遊景點是黃花崗、先烈路。③第一次國共合作主題。該主題的代表性旅遊景點是黃埔軍校、中山紀念堂、國民黨一大會址、大元帥府等。香港的歷史景觀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為歷史遺址;二為歷史博物館;三為紀念堂。澳門歷史景觀主要有歷史遺址、友好紀念物和博物館三種類型。
  • 從三地歷史文化景觀所包含的中西文化交流的情況看,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從如下三個方面體現出來:一是廣州的歷史文化景觀包含有中西文化交流內容的大多是古代歷史景觀,且多與海上絲綢之路有關;港澳則不然,大多是近代以來的歷史文化景觀,且與海上絲綢之路毫無關聯,如在澳門,包含中西文化交流內容的歷史文化景觀主要是宗教歷史文化景觀和紀念物。二是三地歷史文化景觀所包含的中西文化交流的程度不同。穗港二地的歷史文化景觀雖然都包含有中西文化交流的內容,但就程度而言,以澳門歷史文化景觀所包含的中西文化交流的程度最深。如大三巴牌坊既刻有漢字,又刻有葡文,既刻有象徵聖靈的銅鴿、聖嬰雕像、耶穌四名聖徒的塑像及其它西方人信仰的實物和塑像,又刻有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藝術的象徵動物——石獅子;牌坊上既有中國人所喜愛的牡丹和菊花,又有西方人所喜愛的百和花;此外,該牌坊還揉合了歐洲文藝復興時期與東方建築的風格;所有這些都體現了東西方建築文化藝術的深層交融。又如中葡友好紀念物,可以説每一座中葡友好紀念物都揭示了中葡文化交流這一主題,象徵着中葡友好:“融和門”形似手掌拱合象徵中葡友誼;“男女”雕像將一對青年男女刻在一塊礁石上,並被一個“圓圈”環繞,年輕中國女子將蓮花獻給一位葡萄牙男子,一隻仙鶴棲身於圓環上端,有人認為這象徵着中葡之間的友誼;“東方拱門”高28米,闊35米,由數件巨型預鑄鋼鐵,包括兩邊弧形柱及中央圓環,互相構築而成,象徵澳門是中葡兩國文化的交匯點,相互相容;“擁抱”以獨特的藝術形象表現不同的種族與宗教相互交融,和睦共處,象徵中葡兩國人民情誼永存;“珍珠”雕塑坐落於澳門北區友誼廣場,兩個建在地上的拱形鋼件呈橙色,互相交錯,象徵兩個民族的文化在同一時空交匯;“永遠的握手”兩隻手臂淩空緊握,象徵中葡兩國世代友好 。從對歷史文化景觀開發利用看,廣州的歷史景點在開發與利用方面不如港澳。廣州具有歷史文化內涵的人文景點雖然數量多、分佈廣,但卻存在着規模小、內容單薄、形式單一的缺陷,同時儘管有不少景點在國內外早有極高的知名度,但很多遊客興沖沖慕名而來,卻往往掃興失望而去。究其因主要在於廣州的歷史景點在開發與利用方面存在着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①缺少大型精品項目。廣州雖然有如前所述的高品位吸引力大的歷史景點,由於長期以來未能集中力量對其中一個或幾個景點進行擴建和充實改造,因而這些廣州的標誌性景點大都由於內容單薄、規模偏小而無法單獨支撐起某一方面歷史文化主題,難以形成大型精品項目,作為主打產品對外推出,由此造成廣州文化形象定位依據的缺失。②觀念落伍於時代。在對廣州歷史文物景點的保護與利用方面,過分強調原物原貌地保存和展示,而較少考慮現代化社會人們的審美情趣和快節奏生活習慣,已經很難接受五、六十年代那種單一靜態的博物館式的展示形式,人們普遍追求變化快、參與性強、科技含量高的娛樂表現形式。由於觀念轉變太慢,使得如黃埔軍校這樣寶貴的歷史文化景點,卻採用了木乃伊式的保護,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③投入少。有限的資金投入使得傳統的標誌性歷史文化旅遊景點,如黃埔軍校、五羊塑像等招牌景點的綜合開發無法上規模、上檔次。港澳則不同,雖然由於歷史的短暫使它們歷史旅遊文化資源不如廣州豐富,但它們在對現有歷史景觀的開發與利用方面,卻絲毫不遜色於廣州。在香港,政府非常重視歷史旅遊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不僅投鉅資開發利用歷史遺址,如把李鄭屋漢墓闢為香港歷史博物館分館、將舊鯉魚門炮台改建為香港海防博物館,而且還根據遊客的口味,或在一些歷史景點如九龍城寨、李鄭屋漢墓設花園,供人們休息時傳播歷史知識;或增加高科技含量,將一些原本枯燥乏味的歷史紀錄轉換成生動活潑的實物影像,使遊客在輕鬆悠閒的氛圍中領略香港的歷史文化知識。澳門政府也非常重視其歷史旅遊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這可從如下三個方面得到證實:首先,澳門政府利用澳門作為東西方文化交匯之地的“地利”條件,耗資千萬元,在聖保祿教堂遺址即大三巴牌坊的背後修建了宗教藝術博物館,從而使大三巴牌坊連同聖保祿教堂遺址成為了名揚世界
  • 的大型精品項目,吸引着成千上萬的遊客來此觀光遊覽 。其次,澳門政府為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展示澳門歷史文化,花鉅資修建了具有眾多風格獨特的博物館,如澳門目前共有1 1 個大型博物館,即澳門博物館、宗教藝術博物館、海事博物館、賽車博物館、葡萄酒博物館、住宅博物館、郵電博物館、牌坊博物館、澳門歷史博物館、植物博物館、澳門歷史及建築藝術博物館。最後,澳門政府加大了維修、整合歷史文化景觀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澳門歷史文化景觀知名度,力圖打造出世界級旅遊歷史文化景觀。最明顯的例證是:澳門政府正在緊鑼密鼓的“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據2003年7月25日東方網發佈的消息:澳門特區政府將斥鉅資全面維修多處文物,同時優化周邊環境,以配合申報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的工作。澳門申報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歷史建築群”包括以下1 2個文物點:媽祖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約瑟修院大樓及教堂、崗頂劇院、民政總署大樓、仁慈堂大樓、大三巴牌坊、大三巴哪吒廟、舊城牆遺址、大炮台及東望洋炮台。為了達到申報成功的目的,澳門政府有關部門對擬申報的文物進行了普查,並斥資數千萬澳門元維修文物及優化周邊環境,同時,加大宣傳的力度,在大三巴牌坊旁設立文物資訊中心,通過幻燈、影片等媒介,讓旅客感受澳門文物的獨特之處。該中心預計明年開放。三 、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異同成因探析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之所以存在着諸多相同之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穗港澳地理位置大致差不多,且在同一歷史文化圈這些因素作用外,穗港澳在近代史上大致相同的歷史地位,乃是導致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存在着某些相同的重要原因 。穗港澳三地都位於珠江三角洲出海口,大致相同的地理位置決定了三地在中國近代史上都成了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入侵的前沿陣地,與鴉片戰爭有關的許多歷史事件都發生在這裏,這就決定了三地都出現了以鴉片戰爭為主題的歷史文化景觀。穗港澳三地雖然在近現代歷史上受不同的政府管轄,由於種種原因都成了孫中山等近代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者從事反清民主革命活動的主要場所。在廣州,孫中山等民主革命者不僅領導過著名的黃花崗反清起義和討伐北洋軍閥的北伐戰爭,而且還在廣州多次建立過民主革命政權。在香港,孫中山不僅比較系統地接受了西方式的近代教育、在香港成立了興中會總部,而且為發動國內反清起義,他在香港進行了宣傳革命、募捐籌款、籌劃起義等一系列革命活動。自1 892年從香港西醫書院畢業後,孫中山便在澳門、廣州以行醫為名,積極從事革命活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每當革命遭到挫折時,孫中山便回到澳門,利用澳門的特殊環境,繼續從事反清革命活 動 。正因為穗港澳三地在近代史上成了孫中山從事反清民主革命活動的主要場所,因而使得三地都出現了反映孫中山民主革命活動的歷史文化景觀。穗港澳三地都曾經是中國對外貿易重要的國際港口,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都曾扮演過“中西文化交流窗口”或“中西文化的交匯之地”的角色。穗港澳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所具有的相同性,必然使得三地旅遊歷史文化景觀呈現出中西交融的相同特點。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之所以存在着諸多差異,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有如下幾點:一是廣州建城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香港開埠只有一個半世紀左右;澳門開埠的時間雖然早三個世紀,但迄今也不過4個多世紀。一般説來,城市留存下來的歷史文化景觀化往往與建城時間成正比,即建城時間越長,歷史文景觀越多,由於廣州較之港澳登上歷史舞台的時間早得多,由此決定了廣州留存下來的歷史文化景觀,尤其是古代文化景觀比港澳多 。二是穗港澳與西方接觸和交往的程度不同,也決定了三地歷史文化景觀所包含的中西文化交流深淺的程度不同。廣州雖然自秦漢“海上絲綢之路”興起以來,就一直在中西文化交流中扮演主角,但到了明清之後,由於明清封建政府採取閉關鎖國的政策,加上1 6世紀新航路開闢之後,澳門開埠,鴉片戰爭之
  • 後,香港崛起,成為中西文化交流窗口與交匯之地,因而,廣州與西方的接觸與交往越來越少。與廣州相反,港澳兩地因其殖民地地位,長期受西方人管轄,因而與西方的接觸和交往越來越頻繁。穗港澳在中西文化交流中這種角色的變化,勢必會對穗港澳旅遊歷史文化景觀產生影響,即港澳近代以來的旅遊文化景觀在中西合壁廣度與深度方面,都要超過廣州。三是三地的社會制度截然不同,也必然對三地歷史文化景觀造成一定的影響。廣州在新中國建立前屬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新中國成立後,廣州與中國內地其他地區一樣,從性質上看屬於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則相反,由於兩地分別被屬於資本主義制度的英國和葡萄牙管轄,隸屬於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因而從本質上説港澳的社會性質都屬於資本主義範疇。這種截然不同的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也將對旅遊歷史文化景觀的內容、形式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廣州仍然保留有反對英國侵略者的歷史文化景觀,歷史博物館所展示的實物與內容,相當一部分也與反對西方侵略者入侵有關;但在港澳此類歷史文化景觀則很少見到,歷史博物館所展示的實物與內容,也很少涉及到反對外來侵略的內容。四是三地重視歷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程度不同。穗港澳三地雖然目前都重視歷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就程度而言是不同的。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①港澳政府比較早地把旅遊業確定為龍頭產業,因而一直重視旅遊歷史文化景觀的維修與保護;而廣州直到近年才把旅遊業確定為龍頭產業,在此之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忽略、甚至人為破壞歷史文化景觀,因而使旅遊歷史文化景觀沒有得到很好的維修與保護。②港澳對開發與利用歷史文化旅遊資源一直投入很大,近年來更是斥鉅資開發與利用歷史文化旅遊資源,如澳門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女士宣稱:為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澳門政府對相關歷史文化旅遊資源的維修“總預算將超過以往年度的文物維修經費,將達數千萬澳門元。”而廣州則不然,對歷史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投入長期以來都比較少,直到近年,投入才有所增加,但投入資金的數量依然不能與港澳相比。正因為三地重視歷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程度不同,才導致了三地歷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程度不同。參考書目:1.廣州百科全書編纂委員會編:《廣州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 全書出版 社,1994年 。2.羅孚:《香港文化漫遊》,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 1993年 。3.鄭德良:《香港奇跡—— 經濟成就的文化動力》,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 公司,1992年版 。4.楊奇:《香港概論》,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 3年 。5.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澳門基金會編:《澳門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 書出版社,1999年 。6.馮邦彥:《澳門概論》,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 9年 。7.吳志良 :《東西交 匯看澳門》 ,澳門基金 會,1996年 。8.沈祖祥:《旅遊文化概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 。
  • 論19世紀40年代前期英國對澳門的幾次主要侵略活動張運華 *澳門在1 6世紀 30年代被開闢 成貿易港口後, 成為 中 國 最 早 的 開 放 城 市 , 但 不 久 即 被 葡 萄 牙 人 竊據,並 一度壟 斷了 中國的 對外貿 易。 這種狀 況引 起了其他 海外殖 民者 的覬覦 ,隨着 葡萄 牙人在 東方 霸權的日 趨衰 落, 亞非等 殖民 據點 的相繼 喪失 ,許 多國家都 企圖奪 取澳門 ,並以 澳門作 為侵略 中國的 基地。當 時號 稱世 界頭號 資本 主義 強國的 英國 就充 當了這支 侵略大 軍的 急先鋒 ,急不 可待 地要利 用澳 門為侵華戰爭做 準備。為達此 目的,僅在1 9世紀40年代前期 不足4 0年的 時間 中,就 幾次企 圖強佔 澳門 。英 國 對 澳 門 的 圖 謀 早 在 1 7 世 紀 就 已 經 開 始 。1 633年,在果阿總督的親自批示下,英屬東印度公司派出軍艦“倫敦”號前往澳門,此行得到了居澳葡萄牙人的 接待 ,並 協理他 們同 中國 進行貿 易。 英國 希望通過 澳門 在中 國取得 一個 立腳 地,並 且和 中國 從事直接 貿易 。就 在這一 年, 英王 查理一 世派 出了 以約翰· 威德 爾上 尉為 艦隊 指揮 官的 商業 艦隊 前往 中國,這支 商業艦 隊由4艘軍艦 和2艘 小船組 成,手 中持有英王致果 阿總督和致澳 門總督的信。 1 637年 英國海軍 艦隊 進入 澳門水 域, 利用 葡萄牙 人, 在澳 門和廣州 順利 地與 中國進 行了 商業 貿易, 但就 在這 次貿易過 程中 ,英 國艦隊 攻佔 了虎 門炮台 ,掠 奪了 大炮和船 隻, 扯下 了中國 國旗 。後 來在中 國政 府的 嚴正抗議 下, 英國 艦隊被 迫歸 還了 搶奪的 炮台 、大 炮和船隻。 1 8世紀 ,英國 又多次謀 求澳門貿 易,但 都被中國政府拒絕,尤其是1 7 93年9月,英國特使馬戛爾尼正式要求清政府給予“海島一處”的荒謬要求被嚴 正 拒 絕 後 , 以 後 的 十 多 年 間 , 英 國 兵 船 曾 幾 次“企 圖 搶 奪 澳 門 ” 。1為了謀求澳門貿易,打破葡萄牙人對澳門的壟斷權,達 到強 佔澳 門的 目的 ,隨 着英 國成 為世 界一 流的殖民 強國, 英國 對澳門 的強佔 活動 也更加 變本 加厲,在1 9世紀40年代前期,不足40年的時間中, 據不完全 統計 ,英 國對澳 門的 侵略 活動, 犖犖 大者 就有 6 次 。第1 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 802年。這一年英法聯軍 入侵 葡萄 牙,趁 此機 會, 英印總 督威 里斯 立( Marquis Wel l es l ey )藉口防止法國佔領澳門,派遣軍艦6艘,兵員數千駛進 澳門水域,他們的理由是 :“由於這一侵略的結果及葡萄牙所處的地位,曾考慮到法國 的步 驟, 有理由 預料 法國 戰艦將 在印 度海 面出現, 準備進 攻不列 顛及葡 萄牙在 印度的 領地。 於是,(英國)決定派軍隊支持葡萄牙,並幫助他們保衛澳 門 … … ”2 面 對 英 國的 戰 艦 , 駐澳 葡 人 驚 恐 不已,不願英船入澳,立即向廣東政府“懇求保護”,儘管“ 中國 當局 對於英 國遠 征軍 意圖佔 領澳 門, 並驅逐葡萄 牙人表 示驚訝 ! ”3 但時任 兩廣總 督的吉 慶遂 飭 令 洋 商 諭 英 國 人 離 澳 回 國 , 並 奏 報 朝 廷 説 :“居住澳門之大西洋夷人稟稱,有英吉利夷船灣泊零停洋, 距澳 甚近 ,欲 登岸 借居 夷房 ,恐 其滋 事, 欲求保護 。當 即飭 諭英吉 利夷 船回 國,毋 許登 岸。 澳門情形 安靜。 得旨 :有犯 必懲, 切毋 姑息, 無隙 莫擾,亦勿輕率。”4 與此同時,葡萄牙人還一方面向在清政 府供 職的 欽天監 監正 兼北 京葡萄 牙主 教湯 士選(DomFr A l e x and de Gouv ea)請求援助,另一方面澳門治安判事歐威得( ouV i dar )又將英人窺伺澳門*五邑大學五邑文化與華僑研究室敎授
  • 之事函告北京葡籍耶穌會索德超(Joseph-Bernand deAlmeida)請求支持。湯士選、索德超兩人獲悉情況後,立即向西洋堂務內務府大臣、工部侍郎蘇楞額稟呈,申述這是英國圖佔澳門的陰謀,其步驟與英在印度同出一轍。湯、索在申述中説:“(英國)素號譎詐,近數十年來,常懷吞食之志,往往外假經商之名,遂其私計……前於乾隆五十八年曾遣巨舶進貢,多所求假,不惟便其通商,且求海嶼一所,作久留計。幸蒙高宗純皇帝洞其隱曲,未遂其私,悵悵而去。渠因未得所求之故,終不撒手,每有窺伺(澳門)之意,……英吉利之凶狡,在西人無所不知。……”5 英國人對葡萄牙人的這種言行,十分惱怒,但後來由於英法兩國戰事的平息,英國兵艦也失去了繼續停留澳門的借口,只好離開澳門。但英國人為了消除中國政府的“誤解”,消除葡萄牙人的言行給他們帶來的不良影響,還在事後兩年即1804年由東印度公司致函兩廣總督倭什布及粵海關監督延豐,反覆申説他們此次來澳的目的,純粹是為了“保護澳門免遭法國侵佔,別無他意。”6 儘管英艦已經離開了澳門,但澳葡當局仍心有餘悸,唯恐英國人捲土重來,自己無力抵禦,於是再三懇求清朝“皇上預為保護”。第2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808年。這次侵略活動造成的影響較大,它是由英、法、西等國之間的“半島戰爭”而引起的。1808年,法國拿破崙十萬大軍挺進伊比利亞半島,襲擊西班牙,於是爆發了“半島戰爭”。交戰各國盲目向各方面攻擊,葡萄牙本土淪亡,王室貴族在英艦救援下流亡巴西。於是,英國人又“舊病復發”,再次企圖侵佔澳門。1808年,英印總督閔多(Lord Minto)派遣海軍上將度路利(Wi l l iamo Brian Drury)率領戰艦1 0艘,海軍300人,遠征澳門。這次,英國人的侵略氣焰十分囂張,當英艦從印度出發時,東印度公司的董事會就狂妄地叫囂,只要從葡萄牙方面得到許可,我們就不必再顧慮中國政府的阻撓。當英艦來到澳門海面時,海軍上將度路利公然向中國官員表示,它所率領的艦隊此來澳門的目的是執行保護澳門、幫助中國政府剿滅海盜、防止法國人佔領澳門的使命,並上書兩廣總督:“今我國王發此戰船來澳,為幫助澳門西洋人。今稟知總督大人,本國兵船灣泊澳門,防備法蘭西來澳,以備禦敵。因澳門西洋人微弱,故此着些夷兵上岸,好幫扶西洋人……情願將此兵船代天朝效力。”7 不久,英軍在澳門強行登陸,以200人入三巴寺,1 00人入龍嵩廟,200人踞東望洋,1 00人踞西望洋,最後佔領媽閣廟等地,從而將澳門佔領。面對英國的侵略活動,駐澳葡萄牙人未作任何反抗。但中國政府認為澳門是中國領土而非葡萄牙屬地,葡萄牙無權“轉讓”澳門,英國也無權“保護澳門”,並警告英國人“即速撤兵開帆”,“若再有延挨不遵法度”,“當調集大兵前來圍捕”。8當時,兩廣總督吳熊光、廣東巡撫孫玉庭聞訊,即派廣州知府福明、副將張瑗前往曉諭,飭英軍退出澳門。但英人不僅不退出澳門,反而從印度調來援兵,對中國進行武力威脅。吳熊光下令所有英船即日撤離澳門,並禁止貿易,斷其買辦。度路利不從,反親率戰艦3艘,逕徑虎門,進泊黃埔港。後來,又帶領夷目1 0餘人,夷兵40多人,水手200多人,駕艇30餘隻,由黃埔至十三行停住,求見現兩廣總督。吳熊光拒不見,令其回黃埔候旨,同時上奏嘉慶帝。詣旨至粵,飭令英人“撤兵開帆,不可停留,倘有不遵,統兵剿辦。”9 於是,吳熊光檄調督、撫、提、鎮各標官兵2600人,派參將張紹緒、寶興,遊擊祁世和,守備李福泰等管帶,在黃埔及澳門駐紮防守。由於中國方面態度堅決,準備充分,英艦被迫從澳門撤走。它佔領澳門的企圖又一次失敗了。但澳門葡人則以60萬元,犒賞英軍。事件平息後,嘉慶帝將吳熊光革職,命永保為兩廣總督,韓崶為廣東巡撫,並嚴諭查核吳熊光有無辦理不善之處。後永保卒於赴任途中,改由百令代之。嘉慶十四年,百令赴粵。查實英兵確有覬覦澳門之情,奏劾吳熊光辦理延誤之罪。於是吳熊光被嘉慶帝流放伊犁。這次事件,使清政府對澳門的防範措施進一步加強。1 809年4月,清政府派遣廣東巡撫韓崶視察澳門防務。韓崶認為英國“最為強悍”,“難保其去不復來”,必須加強澳門防務,常備不懈。於是廣東政府決定增加關闡駐軍數量,又在澳門北部的蓮花峰和西北部的青州分別建造炮台。為防備英軍從嘉思欄炮台至西望洋炮台以南一帶爬越低矮的石牆佔領澳門。韓崶要求澳葡當局將石坎在原有的基礎上再增高4-5尺,並加築一條圍牆。葡人對此不勝喜悦,表示“當刻期興工”。10
  • 英國人對澳門的這兩次侵襲,都以防止法國人入佔澳門為口實,這一方面反映了西方殖民國家在進行海外掠奪中的相互矛盾,更主要的還是英人“見西洋人不納貨税,獨得便宜,垂涎已久,今適值西洋微弱,即揚保護之名,伺圖佔據。”11 但始終未能如願 。第3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 829年。直接導火索是“商欠”。所謂“商欠”是資本主義的英國對華早期侵略的一種形式。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沒有像近代一樣的金融信貸制度,一些資本薄弱的中國行商缺乏可以周轉的資金,在銷售了外國貨物之後,不能及時籌款歸還。而外國商人則樂於不收欠款,以高利息借給行商,幾年後一併結算,利上加利,商欠驚人,外商時常逼債。清朝廷雖再三下令嚴禁行商借債,但令出不行。1 829年,中國公行連年虧損終至倒閉,拖欠英商不少貨款,其中行商劉承澍的欠款就達1 00萬元。逗留澳門的英國東印度公司特別委員會主席布魯東(Wi l l i am Hen ry Chi c hel yPlowden)奉命向中國方面交涉,並派遣軍艦停泊於珠江口外,對清政府強逼要脅,要求修改有關貿易章程,聲稱如所求未遂,即不與中國貿易。兩廣總督李鴻賓看到雲集於澳門海面的大量軍艦,擔心英國人重演1 808年擁兵登岸、圖佔澳門的一幕,急忙與水師提督李增階進行軍事佈置。令駐防於澳門一帶的香山協提標中營、左營、大鵬營的官兵“不動聲色,整齊防備”12 ,隨時做好戰鬥準備,進入戰備狀態,使澳門一帶呈現出外鬆內緊的態勢。雙方一直相持到第2年春天,英國商人見清朝政府堅持不作重大讓步,只得同意商欠扺得入口貿易,使這場衝突以劍拔弩張而始,和氣生財而終,得以和平解決 。第4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 830年。它肇始於英國人違背清政府制定的“外國婦女不准前來廣州”的規定。為了加強對外國商人的防範,清政府早在廣州設立海關,允許外國商人進入廣州進行貿易初期,就有外國婦女不准進入廣州,只能留住澳門的規定。但1 830年,新任英國東印度公司特別委員會主席盼師(Wi l l i am Baynes)卻公然違反這一規定,攜帶妻子及葡萄牙籍婢女到達廣州。廣東官府按照規定,要將“番婦”、“夷婢”驅逐回澳,盼師竟令水兵將大炮搬入廣州商館,準備同清朝軍隊對抗。兩廣總督李鴻賓等示以兵威,迫於壓力,盼師只得讓妻、婢返回澳門。事後,有官員將“英夷”、“動違禁令”,以及在澳中國居民“半通夷語”其中容易“藏奸”的情況向道光帝陳奏,道光帝據此下達了“逐款嚴密訪查”的密旨 13 ,接着又讓廣東官員進一步加強對外國商人的管束,並對以前“防範外夷”的章程進行了修訂。新章程規定,各國“夷商”一俟貨銷事竣,不論何時,“即行隨船回國,或前往澳門居住,不得無故潛留”,還規定,葡萄牙婦女在受僱於外國婦女後,只准在澳門居住,不得潛往廣州,如有違犯,就惟澳葡當局是問。14 由於有了這一紙欽令,在以後的十來年中,再也沒有發生過葡萄牙籍婦女進入廣州的事件。第5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 834年。這次事件給澳門造成了軒然大波。1 833年,英國國會取消了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的壟斷權,派遣律勞卑(Wi l l i amJohn Napier)為英國駐廣州商務總監督,行使以前東印度公司派出的“大班”的職責,處理英商在廣州的各種事務。1 834年7月,律勞卑抵達澳門,在將妻子、女兒安頓在澳門後,違反歷來既定的章程,擅自來到廣州,要求面見兩廣總督盧坤。盧坤以其與舊例不符,令行商們勸律勞卑離開廣州返回澳門。因為以往中英貿易從來都是由中國行商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大班相互交涉,政府從來不出面,更沒有英國官員進駐廣州直接與清政府交往的先例。對盧坤的要求,律勞卑斷然拒絕,堅持要見總督。為防止事態的擴大,盧坤決定通融折中,派廣州知府等三名中國官員前往律勞卑駐住的商館,詢問其身份和此行的目的。律勞卑態度蠻橫,不僅不説明來意,還不肯令通事轉傳言語,並公然指責前來會見他的中國官員。同時,律勞卑又命令2艘英國兵船闖進黃埔,企圖挾武以自重,威迫清政府就範。針對律勞卑的挑釁和囂張氣焰,盧坤忍無可忍,立即下令停止中英貿易,封鎖廣州與澳門之間的交通,並調兵遣將,加強澳門地區的防務。命令陽江總兵何岳鍾率領水師赴澳門附近洋面巡察,命令梧州協都司王錦帶兵300名赴澳門協同防守,命令香山協副將秦裕昌、署大鵬營參將鄧旋明與澳門同知等妥為預備,並率兵入澳幫助葡萄牙人防守炮台。中國軍隊的大規模行動,使澳門充滿驚愕、恐怖的氣
  • 氛,呈現出一種臨戰狀態,戰爭的陰影籠罩在澳門的上空,戰爭如在弦之箭,一觸即發。面對這種態勢,原來被英國人僱傭的通事、買辦、僕役等惟恐被指為通敵的漢奸,全都逃避他去,英國人也因入澳的中國士兵闖進他們的住宅而大為驚恐。但澳葡當局卻不願讓中國軍隊入駐他們的居留地,於是就以“極為恭順”的態度向廣東官府表示,“情願自行防守,斷不肯任英夷佔據,自失世守之業”15 ,進入澳門的軍隊便旋即退出。英國人對澳葡當局的所作所為,大加讚賞,稱為是“十分恰當”的。16 後來律勞卑在清朝廷恢復貿易的條件下,撤走軍艦,自己返回澳門。不久,即病死於澳門。後來,有人借機上奏朝廷,要求將澳門的炮台、炮位拆禦銷毀,將“番梢”即外國士兵盡行驅逐回國。道光帝下旨令廣東文武大員確切查辦,經過仔細調查,盧坤與闔省文武大吏聯名入奏,認為前奏並非完全實情,並請求朝廷免予拆毀葡萄牙人修築於明代時期的炮台,免予驅逐在澳的葡萄牙士兵。道光帝應允了這一請求。這樣,居澳的葡萄牙人才未因這次事變受到更大的牽累。這次事件顯示出中英之間的矛盾已經十分尖鋭。第6次侵略澳門的活動發生在1 838年。當時,英國政府派遣東印度艦隊總司令馬他侖(Frede r i c kMai t land)少將率領2艘軍艦來華保護鴉片貿易。馬他侖於7月中旬抵達澳門後,立即要求面見廣東大吏。廣東官府根據“夷官”、“尤不得允留粵海”的制度,命令他立即離開澳門。對這一命令,馬他侖拒不服從,還率領3艘軍艦在穿鼻洋面向清政府示威。當時,兩廣總督鄧廷楨、廣東巡撫怡良、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等一方面在廣州地區佈置兵力,加強防務。同時,鑒於馬他侖的妻子、婢女都留居澳門的情形,又劄令香山縣令、香山協副將馳往澳門,與澳門同知並力駐守,並秘密通知葡萄牙人“毋為英夷所惑,一體加以防護,以期有備無患”。17後來,馬他侖害怕清政府採取封港等措施,從而給英國商人帶來更大損失,沒敢挑起武裝衝突。如果説以前兩次對澳門的侵擾還有着抗擊法國的幌子的話,那麼,後來的4次侵擾活動則是直接針對中國政府,用武力公開對抗中國政府,破壞中國的主權,嚴重威脅中國的安全。綜觀1 9世紀40年代前期英國強佔澳門的6次主要侵略活動,我們可以看到:第一,隨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增強和通過與中國頻繁的經濟交往,對中國的經濟水平、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等方面情狀的瞭解,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急於用武力打開中國的大門,企圖把中國變為它們的商品市場和原料基地,變為它們的殖民地。這樣,澳門就成了這些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侵略中國的跳板。第二,英國殖民者對澳門的爭奪,是其殖民事業的組成部分。從明崇禎九年(西元1637年)起,英國就以侵佔澳門為目標之一,籌謀在中國沿海佔領一個海島開始,經過205年乃至261年(至租用“新界”)的侵奪,最後佔領了香港,而且也只是在其佔領香港後,對澳門的爭奪才告罷手。這是它加緊向東方擴張的必然結果。第三,英國等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圍繞着澳門所展開的激烈的“商業戰爭”和“殖民戰爭”,儘管各自互有勝負,但就總體而言,他們都是獲利者,而把災難、禍害留給了中國。因為澳門雖然仍被葡萄牙人佔領,但英國等國家卻從侵佔香港等事件中獲得了更大的利益,而這種利益對他們本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勃興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第四,英國等西方殖民主義者對澳門的侵略活動,政治上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治權,經濟上隔斷了中國與南洋各國長期以來的傳統友好貿易,並影響了中國近代經濟的發展水平。第五,面對着英國企圖用武力打開中國的大門,變中國為它的殖民地的危急關頭,清政府仍然墨守成規,做着“天朝上國”的美夢,渾然不覺一場危機深重的災難即將來臨。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對英國人的武力侵略僅作了一些戰略防禦的準備。清政府雖然十分警惕外國“夷人”的侵略活動,還一再制訂防範“外夷”的章程,但只注重限制外國商人在廣州的侵略活動,預防外國軍隊入侵中國城市,對英國人利用澳門為侵華戰爭做準備的動向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從而對英國人利用澳門所進行的一系列侵略活動沒有採取果斷的查禁措施。距英國人對澳門最後一次的主要侵略活動不到兩年,清政府就為嚴守這種“閉關鎖國”政策造成的鼠目寸光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中國民族也由此遭受了一場前所未有的深重災難。
  • 註 釋 :1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二)。2 轉引自薑秉正:《澳門問題始末》,法律出版社,1992年 , 第 6 7 頁 。3 同 上 註 。4 《仁宗聖訓》,第107卷,第2頁;《東華續錄》,第13卷 , 第 1 2 頁 。5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第11-12頁。6 轉引自薑秉正:《澳門問題始末》,法律出版社,1992年, 第 67 頁 。7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第1 1 -1 2 頁。8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24 -2 5 頁。9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二),第34頁。10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7-8頁。11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二),第34頁。12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一),第1 6 2 頁。13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一),第7 6 頁。14 梁廷枬:《粵海關志》卷2 9 ,第2 1 頁。15 梁廷枬:《粵海關志》卷2 7 ,第2 7 頁。16 廣東省文史館譯:《鴉片戰爭史料選譯》,中華書局,1 9 8 3 年,第2 8 頁。17 《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4,第100頁。
  • 基督教教會教育中西演變述略夏 泉、孟育東 *一 、前言教會教育是基督教傳播的產物。基督教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把傳播教義、爭取信徒作為重要目標, 教育正是它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在歷史上, 基督教就非常注重公民的教育和道德,有論者稱基 督教是教育的宗教。如馬太福音第四章二十三節即 説耶穌“走遍加利利,在各會堂裏教訓人。”他又教訓門徒和群眾。在與門徒分別後,他吩咐道:“凡 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指萬民)遵守。”所以他死之後,門徒都遵照他的遺命在各地教訓百姓。1“無論哪個時代,基督教所到之處,它總是成為知識界的朋友和保護人。各知 識領域中絕大多數的傑 出人物都是它的信徒。”2 而教會學校是指基督宗教所屬的差(修)會設立的一批大、中、小學,它們所辦的教育稱之為基督教教會教育。教會教育在中西社會曾長期存在,對當時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 過重要影響。本文擬就基督教教會教育在中西的發 展演變歷程以及共同特點,略作論述 。二、教會教育在歐洲教會教育最早產生於歐洲,這與基督教的誕生、傳播有直接關係。事實上,基督教(Ch r i s t i a n i t y)於1 世紀 中葉產 生在 羅馬帝 國東部 地區 的巴勒 斯坦 拿撒勒( Naza r e t h )的猶 太人團體 中,創 始人為 耶穌(J esus Chr is t ),原係猶太教(Juda i sm)的一個宗派3 ,392年被狄奧多西一世皇帝定為羅馬帝國的國教 。 廣 義 的 基 督 宗 教 涵蓋 信 奉 耶 穌 基 督 為 救 世主,以《聖經》為經典的所有教派,主要有天主 教(Cat hol i c)、東正教(Or t hodox)、新教(Prot es tant )等三大支派。在歷史上, 基督教有過三次大分裂 :5-6世紀,因基督的本性發生分歧,一性論派和聶斯脱利派從羅馬天主教會中脱離出來;1 054年東正教會與羅馬教會徹底決裂;1 6世紀又發生了路德派和改革派(加爾文派)與正統教會的分裂。三次分裂都產生了教義、權威和典禮不同的教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開始步入封建社會。5世紀末至1 4世紀文藝復興前的這段歷史稱之為“黑暗的中世紀”。基督教的廣泛傳播與獨特作用,使基督教教會成為歐洲封 建主義的主要精神支柱 ,基督教教育也隨之逐漸發展壯大。歐洲封建統治 階級由僧侶封建主和世俗封建主兩大階層組成,為其服務的是教會教育和騎士教育,文化和教育全部為教會所壟斷,教學內容貫穿着神學精神,宗教滲 透到社會文化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哲學成了神學的婢女。509年,東羅馬帝國政府下令關閉世俗學校。隨着羅馬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分,基督宗教也因爭奪教會的最高統治權於1 054年分裂為兩派:東部教會標榜其“正統性”,自稱正教,因地處東方,故又 稱“東正教”,後因在崇拜儀式上用希臘禮儀,所以又稱“希臘正教”;西部教會強調其“普世性”,自詡公教,因其以羅馬為中心,可稱為“羅馬公教”4 ,入華後又因中國信徒稱神為“天主”,故又稱天主教(取自《史記·封禪書》,稱神為“天主”)。1 1 79年,羅馬教皇亞歷山大三世為了壟斷教育事業,主持召開了第三次拉特蘭會議,要求所有教會大力興辦學校。中世紀的歐洲是基督教的一統天下,遂形成 了* 前 者 為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博 士 , 後 者 為 暨 南 大 學中國 近 現 代 史專 業 2 0 0 3 級 碩 士 研 究 生
  • 在歐洲黑暗的中世紀由基督教教會長期壟斷教育的局面。恩格斯在具體闡述歐洲中世紀早期文化教育情況時曾明確指出:“中世紀完全是從野蠻狀態發展而來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學、政治和法律一掃而光,以便一切都從頭做起。它從沒落了的古代世界接受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殘破不全而且喪失文明的城市。其結果正如一切原始發展階段的情形一樣,僧侶們獲得了知識教育的壟斷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滲透了神學的性質。”5西歐早期中世紀的教育除了宮廷學校、騎士教育外,基本上是宗教教育,基督教僧侶教育和教民教育是教育的主幹。早期的基督徒大多數在羅馬帝國的學校中受教育,但這種教育被基督徒認為有悖教義,因之,基督教教堂開始承擔起教育信徒及其子女的職責。基督教教會為培養僧侶和為社會服務的人才,同時向群眾宣傳宗教,舉辦了很多教育機構。早期教會學校隨之發展起來。至於其辦學的動機,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天主教會“一再提到它為人類近代教育事業的發展,貢獻了學校和大學。但是當仔細分析這一時期的歷史時,我們可以發覺當時天主教會並不存在着這種發展教育事業的動機。它之所以要辦學校,其目的就是為了傳教,為了鞏固天主教會的統治。”6 一批早期的教會學校,如僧院學校、主教學校、教區學校相繼創設。為了知曉其沿革,現將上述三類教會學校的有關情況簡要敘述於次。僧院學校又稱“修道院學院”(monas t i cschool),大約興起於6世紀,到了9世紀,修道院辦學已蔚然成風。它是基督教教會最主要且水平較高的教育機構,係由僧院發展而來,附設於修道院內。它最初並非真正的教育機構,只是一種教徒集體修行的場所,進入中世紀後,其他教育形式基本上不復存在,它便承擔起教育的重要職能。僧院學校主要傳播基督教教義,教學內容富於宗教性,同時也進行簡單的基本知識教育,旨在培植學生具有僧侶所必備的“服從、貞潔、安貧”三種品質。學生一般1 0歲左右入學,學習年限大約為8年。學校大都設有圖書館(室)和閲覽室,教師由神職人員擔任。主教學校亦稱“座堂學校”(cathedral school),大約首先出現於7世紀的英格蘭,隨後蔓延至西歐各國。它是在基督教教會建立初期設立的教義學校,主要對洗禮入教的教民實施有關教義、教規的訓練。學校的水平較接近僧院學校。學校大都設於主教駐地,主教兼任學校的常任教師。學校設備較好,學科內容也較完備。以主教名義興辦的這類學校主要有歌詠學校、文法學校和神學學校等。但這類學校數量有限。教區學校亦稱“堂區學校”(parish school),出現時間相對較晚。它是對教民和一般世俗群眾進行教育的主要機構。設在牧師所在村落的小教堂或牧師家中。學校規摸較小,設備簡陋,學習內容主要是講授日常生活所需的基礎知識,如讀、寫、算和初步的宗教知識、唱經等。1 2世紀中葉,教皇要求所有堂區興辦學校,這類學校得到飛速發展,遂成為歐洲中世紀最普遍的教育形式。總體而言,上述三類教會學校因培養目標與生源物件不同,課程設置各有側重,但核心課程是“七藝”(seven li beral art s)。“七藝”作為基督教教育的主幹課程,主要指文法學、修辭學、辯證法(邏輯學)、算術、幾何學、天文學和音樂。“七藝”之名由意大利 威維爾修道 院院長卡西 奧多爾魯 斯(Cassiodorus,480-575)首先命名。作為與神學並列的世俗學問,它原是古希臘、羅馬學校中的主幹課程,教會學校因襲之,並賦予其宗教神學內涵,使每一門學科都具有明確的宗教功能。具體而言,“文法學”主要用於學習拉丁語並指導閲讀《聖經》,使人學會解釋詩人和歷史學家的作品;“修辭學”用以訓練傳教士與僧侶的辯才,是日常生活中有效利用世俗談話的藝術;“辯證法”是為了論證神學命題,使人能很好地思考、下定義、作解釋和區別真假;“算術”是為了計算基督教節日;“天文學”用以占卜星象,説明天穹中星體的法則;“幾何學”用以繪製教堂建築圖樣;“音樂”則為禮拜祈禱和舉行宗教儀式服務。如果撇開教會學校的宗教性不談,客觀地説,教會學校的“七藝”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及基礎教育的積極作用。到了1 2-1 3世紀,教會教育發展面臨着新的挑戰。這是由於社會分工的加劇和商業的發展,加之國際間貿易交往的日趨頻繁,西歐新興城市大量興起,並獲得自治權。新生的市民階級成為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主要力量,提出了新的經濟、政治和文化要求,亟需建立新型的、由城市當局管理的世俗
  • 性學校——城市學校(urbans chools)和行會學校(gui ld schools)。這些學校主要傳播世俗的實用知識和技能,它的創辦反映了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傳統的為培養僧侶服務的教會學校業已無法完全適應新的經濟和政治的需要。幾經努力與抗爭,市民階級終於贏得了開辦世俗教育的權利,從而開始打破教會對教育的長期壟斷權利,到1 5世紀時,城市學校已在西歐各國大城市普遍建立。這類學校的校舍建築、經費開支、校長委任、教師選聘、兒童入學資格以及學費金額等均由市政機關確定。此類學校對處於萌芽階段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與此同時,在意大利、法國和英國開始出現了一批以傳授專業教育為主的最早大學,這批早期大學與基督教有着密切聯繫,“中古大學與宗教不能分,大學最早是寺院形態,1 3世紀則是教堂形態,之後才成為基爾特性格,並從宗教中逐漸解放出來。”7 具有代表性且影響較大者有薩萊諾大學 8、博洛尼亞大學、巴黎大學、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1 6世紀初葉,歐洲實際存在的大學共有79所。最初的中世紀大學是一種自治的教授和學習中心。當時學校教學內容以教會認可的經院哲學為主,不斷強化學校的宗教性質和與教會的聯繫,旨在培養神職人員和教會學校的師資。正如穆爾所言:“在大學中,經院派神學得到了發展,它是1 2和1 3世紀學術上的最大成就。”9 中世紀大學旨在培養社會所需的專業人才,教學分文、法、神、醫四科進行,它不僅是一種新型的教育組織,而且代表了一種新的教育思想。近代意義上的大學興起後,世俗文化有所發展,在一定範圍內突破了教會對文化教育的控制與束縛。但教會對此並不甘心,他們通過向大學頒發許可證批准建校、提供經費或派遣神職人員任教等方式試圖繼續操縱大學,與世俗教育勢力展開了反覆較量。隨着西歐封建制度的衰落,資本主義生產的萌芽、發展,東西方交往的拓展,1 4世紀時出現了新興的資產階級和貴族階層。為了謀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地位,他們先後掀起了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運動。文藝復興時期的教育措施和教育理論的基本傾向是反封建、反神權,主張用世俗文化以及和諧發展的人文主義教育思想取代經院主義的教育,重視人的作用及重視通過教育培養資產階級所需要的新人。他們主張創辦新型的教育機構,注意改進教學方法,開近代教育之先河。1 6世紀宗教改革的主要矛頭直指西歐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以羅馬教皇為首的天主教教會。宗教改革的思想來源於文藝復興運動,人文主義的思想又通過宗教改革運動得到普及,宗教改革動搖了羅馬天主教廷對西歐教會的統治,使教會從屬於國家,教育的領導權也開始由教會轉入國家手中。尤其是新教所倡導的一系列教育主張,如重視普及教育,提倡政府辦學,改進傳統教學法,提出新的教學原則,注意實用課程與運用民族語言教學等改革措施,促使教育領域出現了世俗化、民族化、地方化、方言化的趨勢,並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歐洲的國民教育制度,對歐洲近現代教育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歐洲許多國家相繼開辦了兩類學校:一類是用本民族語言教學,且專為下層群眾兒童設立的國民學校;另一類是着重以培養神職人員和政府官員為目標的古典文科中學。針對宗教改革運動,為了維護天主教統治而成立的效忠教皇的耶穌會教團也創辦了許多學校,並在改進教學方法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及至1 7世紀中葉,西歐開始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對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資產階級教育家提出了普及義務教育、學校與教會分離、傳授實科知識的主張。在一些較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學校教育事業的管理權已全部轉移到國家手中,並有了法律上的規定。對於基督教會來説,不論是教育的世俗化還是民族化趨勢,都意味着教會對教育控制權的削弱。譬如1 7-1 8世紀,德意志許多公國頒佈學校法令,規定學校開辦權由教會轉交給國家;法國啟蒙主義教育家愛爾維修(1715-1771)認為教會對教育的壟斷是民族的災難,1 761 -1 763年,法國法官拉夏洛泰(1701-1785)鑒於耶穌會對法國教育的強烈控制,兩度起草關於《耶穌會規程》的報吿,發表著名的《論國民教育》,提出用國家的、世俗的教育制度取代耶穌會派的教育制度,對法國乃至西歐世俗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產生過較大影響,1 764年,耶穌會被驅逐出法國,結束了耶穌會壟斷法國教育的局面,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打碎了傳統的教會管理學校的習慣,朱勒·菲利(1832-1893)任法國總理期間,積極取消教會對教育的控制,推動了世俗化的國民教育事業,到1 904年,法國議會
  • 最終通過了《教會與國家分離法》,從法律上嚴厲禁止教會干預國家教育活動和開辦學校。布魯貝克也指出了教會在教育領域正扮演着新的角色:一方面,“通過對教會教義新的監督,高等教育已不只是擺脱教會的統治,而是開始侵犯它從前的保護人、創辦人的領地。對聖世的嚴厲批判、進化論和新物理學——暫且只提這三個方面——都在暗中破壞主教們的神聖秩序。”另一方面,“教會目睹‘上帝已死’、‘世俗城市’和‘應世而變的倫理道德’這些道理都進入教學領域,為了維護宗教的傳統,教會甚至也轉而對教會的宗法秩序進行了挑戰和批判。”10從文藝復興運動開始,歷經宗教改革、資產階級革命、啟蒙運動和工業革命,基督教教會獨佔教育的局面宣告結束,教會學校的影響日益受到限制,而世俗學校的作用迅速發展壯大。正如英國宗教社會學家威爾遜所言,及至今日,“在教育方面,某些國家仍設立了專門的宗教學校。然而,這些學校重視技術和技巧的教學,宗教知識的講授很少,因此‘基督教教育’的意義也大大減弱了。”11 儘管歐美各國早已實行“政教分離”的政策,但與西歐各國的歷史、文化教育與藝術有着密切聯繫的基督教教會,仍通過多種途徑開辦與控制了一定數量的教會學校,且對世俗學校繼續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三、教會教育在中國教會教育在中國的興辦,是以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為前提的。歷史上,基督教在中國有四次傳入的曲折經歷,展示了基督宗教與中國文化相互接觸、交流、碰撞、融合的漫長歷史和獨特意義。第一次來華傳播為唐朝時“景教”的傳入,“景教”於5世紀產生於拜占庭,為古代基督教一異端宗派“聶斯脫利派”(Nestor ian)的稱呼,於唐貞觀九年即西元635年由敘利亞人阿羅本傳入中國,845年,唐武宗下令禁止佛教流行,殃及景教 12;第二次來華傳播為元朝的“也里可溫教”(Arkaun)的發展,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即1 294年,羅馬教皇尼古拉四世派遣意大利方濟各會傳教士約翰·孟高維諾為使節來到汗八里開設教堂,給信眾施洗;第三次來華傳播為明末清初天主教的傳入;第四次來華是在鴉片戰爭前後,而其得以在華真正立足是憑藉着鴉片戰爭後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鴉片戰爭以降,來華傳教的天主教各修會主要有耶穌會、奧斯丁會、多明我會、巴黎外方傳教會、遺使會、聖母聖心會、聖言會等,至1 9世紀末已在中國建成五大傳教區,發展教徒70餘萬人;新教各差會主要有倫敦會、公理會、聖公會、浸禮會、長老會、歸正會、美以美會、監理會、循道會、貴格會等,到1 9世紀末已發展信徒8萬餘人。就基督教1 300多年在華的傳播史而言,在前兩次傳播過程中,作為近代歷史上宗教改革運動產物的基督新教尚不存在,而且天主教在華的影響亦十分有限,沒有留下多少痕跡,但仍留下了設立教會學校的片斷資料。基督教第三次在華傳播時,開始在澳門、台灣設立少量的教會學校;而在第四次傳播過程中,教會學校則大批湧現,逐漸形成教會辦學的高潮。具體而言,明末清初的天主教傳華史,是首先由耶穌會士所推動的。與在非洲、美洲的傳教活動不同之處在於,天主教這一時期在華的傳播,沒有直接藉助武力這一暴力手段,而是採取和平的傳教方式,並且對儒家文化採取了尊重的“合儒”、“補儒”的策略。也正如張維華先生所言:“葡人東來中國,乃欲發展其在東方之貿易,其時尚無侵佔中國之野心,且葡萄牙在當時亦未具備此種力量。”13 費正清亦持此説:“遠東兩大帝國中國和日本的幅員遼闊,財富很多,這些因素使它們從一開頭就是十分強大的對手,不能用武力來壓服。”14 受耶穌會派遣,第一位踏上中國國土的傳教士是方濟各·沙勿略,他在日本時認識到中國是日本文化和思想的策源地,因之主張首先前往中國傳教。1 552年1 月29日,他在致歐洲傳教士的函中稱:“日本有一板東大學,規模宏大,僧侶頗多,研究教義和各宗教學説,但所有教義與宗派無不傳自中國。……一切經籍亦均用漢文。……日本靠近中國,各宗教學派,都自中國輸入。……我準備今年前往中國京教,因為,如謀發展吾主耶穌基督的真教,中國是最有效的基地。一旦中國人信奉基督教,必能使日本放棄現行所有各教學説和派別。況中國距離較近,自日本至中國海濱重要城市雙嶼僅八十里。”15同年8月,沙勿略乘葡萄牙商船到達上川島。但他來能實現進入中國內地佈道的願望,即於同年1 2
  • 月病逝於上川島。此後不久,澳門開埠,基督徒們陸續在此定居。 1555年,巴雷托神父最早抵達澳門。1560年,第一批耶穌會士蒞澳。16 一些早期著名的傳教士,如范禮安(Alexandre Val ighano)、羅明堅(Michaele Ruggieri,1534-1607)、巴範濟(FrancoisPas io)和利瑪竇(Mathiew Ricci)等人也相繼來到澳門,或經由澳門進入中國內地。據記載,“1 557年他們有400人,1 582年則共有上千人。其中大部分均為葡萄牙商人及其全家。……從1 586年起,繼耶穌會士之後,各種宗教修會都在澳門建造其住院:方濟各會士、奧古斯定會士、多明我會士。這樣一來,澳門便變成了一個宗教中心,從那裏向整個中國和日本派遣傳教士。”17 1 576年,羅馬教廷頒發諭旨成立澳門教區,成為天主教在遠東的第一個主教區,包括中國、日本至東南亞地區。為了適應在澳門傳教工作的需要,耶穌會士於1 572年在其住宅旁創辦了澳門第一所閲讀和書寫學校,並以此為依託,於1 594年1 2月將其升格、命名為聖保祿學院。聖保祿學院是中國第一所教會學校。至於基督教新教,則是由荷蘭人首先傳入中國的。荷蘭是17世紀世界上最強大的殖民國家,1 624-1 662年曾佔據台灣。荷蘭在台的傳教活動始於1 627年,喬治·坎迪第烏斯(Georgius Candid ius)是最早入華的新教傳教士。據台期間,荷蘭共向台灣派遣了37人次的傳教士。1 636年,新教傳教士羅伯特·朱尼烏斯(Robertus Junius)在新港開設了台灣有史以來,也是中國第一所新教性質的教會學校,先後辦起男女學童班和成年女子班,利用學堂傳播新教。學校由傳教士與荷蘭士兵充任教師,授課的主要內容是:教授土著(高山族)居民用拉丁字母拼寫當地民族語,講授宗教祈禱文、摩西十誡、基督教要理、聖歌合唱等。荷蘭人在據台期間從事教會教育,主觀上是為了適應傳教的需要,培養和造就為其服務的土著教徒或統治代理人,但在客觀上起到了開闊高山族人民視野的作用,為以後高山族學校教育的發展打下初步基礎的作用。18 在這同時,西班牙傳教士在台灣北部積極傳播天主教,並在雞籠設立學校。由於清初的“中國禮儀之爭”,羅馬教廷無視中國傳統禮儀和社會特點,干預科舉制度下中國文人的社會生活,觸動中國傳統封建文化的根基,導致康熙帝宣佈“禁教”,驅逐傳教士出境。1 723年雍正帝登基後實行嚴厲的“禁教”政策,乾隆、嘉慶、道光年間相繼頒佈了各項禁教的命令,清朝開始了長達一百餘年的教禁,基督教第三次來華傳教所取得的成就付諸東流。直至1 807年9月,馬禮遜(RobertMor rison)受英國基督教倫敦會派遣,經澳門抵達廣州,秘密從事傳教譯經活動,才揭開了第四次在中國大規模傳教的帷幕。19 從1 9世紀初葉至鴉片戰爭前,由入華新教差會創辦的兩所著名的教會學校是英華書院與馬禮遜學校,均與馬禮遜密切相關。早在馬禮遜創設恒河外方傳道會時,即“擬盡速創辦免費中文學校一所”,旨在溝通中西文化,培育華人宗教人才以廣傳福音。1 81 8年1 1 月,英華書院(Anglo-Chinese Col lege)創辦於南洋麻六甲,由米憐任院長。這是基督教新教傳教士在中國本土之外開辦的第一所主要面向華人的正規教會學校。1 834年馬禮遜去世後,澳門與廣州的傳教士為了表彰其貢獻,捐資建立了“馬禮遜教育協會”,並於1839年1 1月在澳門創辦馬禮遜學校,由布朗博士主持校務,布朗希望該校培養“具有基督教人格的中國學生”,以發揮基督教的影響與作用。1 9世紀中葉以降,中國逐步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教會學校的發展,不論是數量,還是地域分佈,抑或辦學的模式與種類,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使各國教會在華傳教與辦學活動合法化。“大多數傳教士並非僅是無可奈何地接受不平等條約為他們所帶來的好處,卻是積極地協助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及具體落實執行。”201 844年,英國基督教“東方女子教育會”在寧波開設女子學塾,辦起了中國第一所女子學校。其他教會也分別在廣州、上海、香港、福州、廈門等沿海城市創辦教會學校。至1 860年,在華教會學校已達50所,在校學生逾千人。但這時的大多數學校只停留於小學水平。1 860年以後,教會學校由小學程度逐漸發展到中等教育的水平。著名的學校有狄考文創辦的山東登州文會館,林樂知在上海設立的中西書院等。及至1 9世紀末,在華教會學校已發展到2000餘所,學生逾4萬人。1 890年新教傳教士上海會議後,更把重點放在高等教育方面。20世紀初的20多年,由於科舉制的廢除,加之社會上出現對西學的興趣及掌握西學人才的大量需求,教會學校在華發
  • 展形成一個鼎盛時期,基督教在華不僅建立了大批中、小學,而且特別注重大學教育的發展,先後在中國建立了1 6所教會大學 21 ,代表了教會教育發展的最高層次。清末民初的教會學校,不僅從幼稚園、小學、中學到大學研究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學校體系,而且還自行建立了獨立於中國教育體系之外的教育行政機構。當時教會學校與其他學校最顯著的區別即在於其宗教性質:學校由外國教會創設,校長由外國傳教士擔任,宗教為學校必修課程,學生必須參加禮拜等宗教活動。20世紀20年代爆發了“非基督教運動”和“收回教育權運動”。主張非基督教運動的三股勢力:一是以國家主義為前提,攻擊教會學校,主張教育與宗教分離原則;二是以共產主義眼光抨詆基督教,認為它是帝國主義的走狗;三是從中國民族性的學理上,批評基督教本身的價值,其結論是基督教思想太狹隘,教義近乎迷信,離開人事而邈言天道,與中國無言有損。1 925後1 1 月,北洋政府教育部為此頒發了《外人捐資設立學校請求認可辦法》,次年又公佈了《私立學校規程》,規定教會學校“須依照教育部所頒關於請求認可之各項規則向教育官廳請求認可”,“校長須為中國人”,“外國人不得為董事長或董事會主席”,“不得以傳佈宗教為宗旨”,禁止教會學校講授宗教和強迫學生參加宗教儀式。教會學校陸續向中國政府註冊,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教學計劃與課程設置,並加強對中國文化、新興學科的研究,取消宗教課程,以中國人為校長,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感等,開始了“中國化”、“本土化”的角色轉換,成為民國時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時期教會教育的質量和水平都有顯著提高。但隨後的20世紀三四十年代,由於抗日戰爭與第三次國內戰爭,教會教育的發展勢頭有所減弱。抗日戰爭期間,以英美傳教士為主體所辦的教會教育受到嚴重損失,尤其是教會大學飽受磨難。抗戰勝利後,教會學校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但由於戰爭頻仍、經濟衰敗,教會教育很難有長足發展。新中國成立伊始,允許教會學校繼續存在,教會學校大都採取了與新政權積極合作的態度,但控制教會學校實權的美英等國勢力卻千方百計抵制和反對新民主主義教育方針的實施。為徹底收回教育主權,考慮到1 950年1 0月“抗美援朝”戰爭爆發後中美處於“交惡”狀態(中美互相成為主要敵手,且教會學校大多為美國所辦),政務院(即後來的國務院)遂於1 950年1 2月26日發佈《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的方針決定》,提出了肅清美帝國主義的影響,維護中國人民文化教育宗教事業自主權利的方針,指出政府應計劃並協助人民使現有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和宗教團體實行完全自辦。教育部也隨之於1 951年1月1 1日發出《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教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的指示》,並於同年1月1 6-22日在北京召開處理接受外國津貼的高校會議,會上,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陸定一講話,強調這是反對美國的政治鬥爭;教育部部長馬敘倫、副部長錢俊瑞分別就教育主權及肅清美國文化侵略影響問題做了講話。會議確定了處理接受外國津貼的高校原則、辦法和接收工作中的一些具體政策、措施。22 決定將外國教會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分別合併於中國人自辦的學校,自此結束了歐美各國在華長期掌握的文化教育事業的特權。在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當中西政治對抗越演越烈之際,教會學校所代表的歐美勢力失去了在中國社會繼續存在的各種條件,教會學校的消亡也就成為必然。從1 594年第一所教會學校創辦,到1 952年中國大陸院系調整 23 時教會學校被合併或撤銷,長達三個半世紀的基督教教會教育事業至此告一階段。教會教育被正式納入到新中國的教育框架內,教會學校在中國教育史上作為一種特定的歷史文化現象不復存在。24四、教會教育的共性在審視了教會教育在中國與歐洲不同的發展、變遷歷程後,我們不難發現教會教育的一些共性。首先,教會教育的存在有其歷史的必然性。在中世紀的歐洲,文化教育事業主要由基督教教會負責。西羅馬帝國被文明程度遠遠低於羅馬人的外來“蠻族”滅亡後,在其廢墟上殘存的文明即是基督教。基督教把傳播教義、爭取信徒與發展教育作為重要目標,經由其發展壯大,最終成為了西方的主體文明,基督教亦被喻為西方文化的“基石”。及至近代,基督教的冒險、獻身精神,激勵着歐洲人去探索未知的世界,從而又大大促進了歐洲資本主義
  • 的發展 。無疑 ,這 是與各 類教會 學校 在傳承 文明 方面所起 的重要 作用 分不開 的。同 樣, 中國的 各類 教會學校 也在客 觀上 對傳播 西方文 化科 學知識 ,促 進中西文 化交流 和中國 教育的 近代化 進程, 起到了 積極的推 動作 用。 因之, 我們 可以 説教會 學校 對歷 史的發展 曾起過 一定的 促進作 用,它 的產生 有其歷 史合 理 性 , 它 反 映 了 特 定 歷 史 時 期 的 社 會 要 求 。 當然,對 教會學 校的 負面影 響我們 也要 予以客 觀的 評判 。其次,為了適應生存發展,教會學校的世俗化、學術化 、本土 化和 中國化 的轉換 趨勢 越來越 強, 並從以宗 教教育 和傳 教為主 要功能 ,向 以為中 國的 近代化教 育服務 為主 要功能 的方向 轉換 。教會 學校 具有 濃 厚 的 宗 教 色 彩 , 其 創 辦 初 衷 是 為 了 傳 教 的 需要。隨 着生 產的 發展與 時勢 的變 化,教 會學 校自 身也在不 斷進行 變革 ,日趨 減少其 宗教 性,增 強世 俗性25 ,如舉辦科學、醫學、鄉村建設、職業和技術教育 等 ;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 從 普 通 教 育 向 高 等 教 育 發展;從 帶有 濃厚 歐美傳 統的 教育 特色到 適應 中國 國情的特 色發 展, 並日益 增加 中國 人在教 會學 校中 的地位。 另外, 教會 學校還 在辦學 體制 、學科 結構 與生源方 面適時 予以 調整。 教會學 校一 直處於 不斷 變更和異 化的過 程中, 越到後 來,其 教育功 能日益 彰顯,宗 教功能 日趨淡 化。教 會學校 在其社 會變遷 進程中展現了其 頑強的生命力 和靈活的適應 性。26最後,教會學校的創辦、發展與興亡,是各種因素相互 作用的 結果 ,它是 特定文 化與 歷史傳 統的 產物。一 方面它 要視 乎國家 對基督 教的 政策與 重視 程度 , 辦 學 的 目 標 、 方 針 與 辦 學 經 費 以 及 師 資 和 生源;另 一方 面又 要視 乎傳 教士 的熱 情、 獻身 精神 ,以及整 個社會 對文 化科學 知識的 渴望 。社會 變遷 影響到教 會學校 的發 展,教 會學校 也依 靠不斷 的自 我改造與 更新適 應社 會發展 ,並通 過其 培養的 人才 對社會變 遷產生 影響 。教會 學校在 中西 歷史發 展進 程中烙下 了深深 的印 記。千 餘年來 ,教 會學校 留下 了許多成 功的辦 學經 驗和可 資吸取 的教 訓,譬 如在 辦學模式 、教學 體制 等方面 保存的 優良 傳統, 所積 累的 合 乎 教 育 規 律 的 經 驗 , 仍 是 一 筆 寶 貴 的 歷 史 財富。通 過對教 會學校 歷史沿 革的論 述,以 及對教 會教育發 展規律 的探 討,將 有助於 我們 正確認 識現 實的 教 育 和 宗 教 問 題 , 肯 定 這 方 面 的 借 鑑 與 警 醒 作用,正是我 們研究基督 教教會教育 的題中之意 。註 釋 :1 詳見邵玉銘編:《二十世紀中國基督敎問題》,台灣正中書局,1 980年, 第465頁 。2 狄考文:《基督敎會與教育的關係》(1877年),載於陳學恂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料》(下),人民教育出版社,1 987年,第1頁 。3 基督敎的經典、律法、敎義等部分來自猶太敎。耶穌的出生地是耶路撒冷附近的伯利恒,他早年生活在加利利地方的拿撒勒鄉村,是個木匠,後被施洗者約瀚洗禮。4 東西方敎會的分裂,還有文化傳統上的原因,東部教會是希臘文化傳統,西部敎會是拉丁文化傳統,由此形成了神學、教義、禮儀、習俗諸方面的差異。5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宗敎和無神論》,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頁。6 張綏:《中世紀“上帝”的文化——中世紀基督敎會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0頁。7 金耀基:《大學之理念》,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 00 1年 ,第 2頁 。8 該校係歐洲最早設立的大學,位於意大利南部那不勒斯附近的 薩萊 諾。1 1 世 紀初曾 為歐 洲醫學 研究 中心 ,123 1年,被腓特烈二世正式承認為大學。關於中世紀大學的設立情況,法國學者指出:“13 世紀是大學的世紀,因為這是一個社團組織的世紀。”除了上述學校外,還分別於1383年創辦維也納大學,1379-1392年創辦海德堡大學,1 388年創辦科隆大學,1402年創辦維爾茨堡大學,1409年創辦萊比錫大學,1347年辦布拉格大學,13 64-1 400 年創辦波蘭克拉科夫大學。詳見[法]雅克·勒戈夫著,張弘澤、衛茂平校:《中世紀的知識份子》,商務印書館,1 9 96 年,第5 9 、1 57 頁。9 [美]G·F·莫爾:《基督敎簡史》,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1 8 3 頁。10 [美]約翰·S·布魯克著,王承緒等譯:《高等教育哲學》,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39頁。11 [日]池田大作、[英]B·威爾遜著:《社會與宗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27頁。12 關於景敎,明天啓三年(16 23 年),在西安發現“大秦景敎流行中國碑”,迄今對其著述最新、資料最豐、研究最 深且 篇幅 最多 的一 部專 著是 朱謙 之的 《中 國 景敎》,人民出版社,1 9 9 3 年版。學術界對於基督敎最早傳入中國的時間,仍有不同看法。如有論者認為,基督 敎 最 早 傳 入 中 國 的 時 間 應 提 前 為 西 元 4 - 6 世 紀 的 南朝 , 詳 見 孫 景 堯 : 《 中 西 文 化 早 期 交 往 的 複 義 媒 介 者—— “ 扶 南 ”的 媒 介 特 點 與作 用 探 討 》 ,轉 引 自 《 教 授破洋 權 威 結 論 , 基 督 敎 南 朝 傳 中 國 》 一 文 , 載 於 《 廣 州日報》 ,2 00 0 年9 月3日 ,第 20版 ;[ 英]阿 ·克 ·穆 爾著, 郝 鎭 華 譯 : 《一 五 五 ○ 年 前 的 中國 基 督 敎 史 》 , 在該書 “ 前 言 ” 中 稱 : “ 中 國在 西 元 初 期 和 中 期 已 有 基 督敎 徒 , ” 中 華 書 局 , 1 9 8 4 年 。 羅 馬 一 位 作 家 阿 諾 比 尤斯(Ar onob iu s )於300年左右寫的《駁異教育論》指出:“ 傳 教 工 作 可 以 説 已 經 遍 及 到 印 度 、 賽 里 斯 ( 絲 國 ) 、波斯 和 米 的斯 ( Mede s )。 ” 賽 里斯 即 指 中國 , 詳 見 江文漢 著 : 《 中 國 古 代 基 督 敎及 開 封 猶 太 人 》 , 知 識 出 版社 , 1 9 8 2 年 , 第 1 0 - 1 2 頁 。13 張 維 華 : 《 明 史 歐 洲 四 國傳 註 釋 》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 9 8 2 年 , 第 5 5 頁 。14 引 自 費 正清 著 , 張 理京 譯 : 《 美國 與 中 國 》第 四 版 , 世界 知 識 出 版 社 , 2 0 0 2 年 , 第 1 3 6 頁 。15 《耶 穌 會史 料 叢刊 》 , 詳見 方 豪: 《 中 國天 主 教人 物 傳 》第 1 冊 , 第 5 0 頁 。16 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 6 -1 8 世紀)》,澳門基金會,
  • 1 9 9 5 年 , 第 1 3 、 1 5 頁 。17 [ 法 ] 沙 百 里 著 , 耿 升 等 譯 : 《 中 國 基 督 徒 史 》 , 中 國 社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 第 7 8 頁 。18 林 仁 川 、 徐 曉 望 : 《 明 末 清 初 中 西 文 化 衝 突 》 第 二 章 第四 節 “ 基 督 文 化 在 台 灣 的 傳 播 與 碰 撞 ”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19 有 很 多 論 著 認 為 “ 馬 禮 遜 是 第 一 位 新 敎 來 華 傳 敎 士 ”這 是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 實 際 上 第 一 位 新 敎 來 華 傳 教 士 應 是1 6 2 7 年 扺 達 台 灣 的 坎 迪 第 烏 斯 ; 馬 禮 遜 是 “ 第 一 個 抵達 中 國 大 陸 的 新 敎 傳 教 士 ” 才 對 , 而 且 從 嚴 格 意 義 上説 , 馬 禮 遜 入 華 是 新 敎 在 華 傳 播 的 繼 續 , 而 並 非 肇 始 。20 梁 家 麟 : 《 徘 徊 於 耶 儒 之 間 》 , 台 灣 宇 宙 光 出 版 社 ,1 9 9 7 年 版 , 第 9 7 頁 。21 1 6 所 教 會 大 學 包 括 1 3 所 基 督 敎 新 敎 教 會 大 學 和 3 所 天主 教 敎 會 大 學 。 前 者 指 : 燕 京 大 學 、 金 陵 大 學 、 聖 約 翰大 學 、 滬 江 大 學 、 華 西 協 和 大 學 、 齊 魯 大 學 、 華 中 大學 、 東 吳 大 學 、 福 建 協 和 大 學 、 之 江 大 學 、 嶺 南 大 學 、金 陵 女 子 文 理 學 院 和 華 南 女 子 文 理 學 院 , 大 多 為 美 國 教會 所 辦 ; 後 者 指 : 震 旦 大 學 、 輔 仁 大 學 和 津 沽 大 學 ( 天津 工 商 學 院 ) 。22 《 金 陵 大 學 史 料 集 》 , 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8 9 年 , 第 7 2 頁 。23 關 於 院 系 調 整 問 題 , 可 參 見 胡 建 華 : 《 現 代 中 國 大 學 制度 的 原 點 : 5 0 年 代 初 期 的 大 學 改 革 》 , 南 京 師 大 出 版社 , 2 0 0 1 年 。24 1 9 5 2 年 後 , 在 中 國 港 澳 台 地 區 仍 繼 續 設 有 部 分 敎 會 學校 。 在 國 內 , 敎 會 大 學 名 義 上 被 取 消 , 但 校 園 、 師 資 仍在 , 敎 會 學 校 或 被 合 併 , 或 被 定 以 新 的 校 名 。25 世 俗 性 一 般 指 宗 教 的 思 想 行 動 、 制 度 等 在 現 代 社 會 失 去意 義 和 影 響 力 的 社 會 性 過 程 。 這 一 趨 勢 標 誌 著 敎 會 學 校業 已 與 中 國 社 會 對 教 育 的 需 求 緊 密 地 聯 繫 起 來 , 使 其 衝破 和 擺 脱 了 傳 敎 的 束 縛 , 獲 得 在 中 國 社 會 生 存 和 發 展 的依 據 和 動 力 。26 世 俗 化 是 相 對 於 宗 教 而 言 的 。 學 術 化 ( 或 稱 專 門 化 ) 相對 於 基 礎 教 育 而 言 。 中 國 化 ( 或 稱 本 土 化 ) 則 指 : 敎 育內 容 融 合 中 西 , 教 育 領 導 權 、 學 校 自 主 權 逐 漸 由 中 國 人掌 握 。 參 見 劉 家 峰 : 《 齊 魯 大 學 經 費 來 源 與 學 校 發 展 :1 9 0 4 - 1 9 5 2 》 , 載 於 章 開 沅 主 編 : 《 社 會 轉 型 與 敎 會 大學 》 , 湖 北 教 育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 第 1 2 7 頁 。
  • 書評澳門文化史上的豐碑——評《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孫關龍 *一、前言2005年4月 1 1 日,一個平常的日子,然而在澳門文化 史上 又是 一 個使 人難 以忘 懷 的日 子。 這一 天 ,在澳門教科文中心舉辦了《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的首發儀 式。 而且 ,首發 儀式 由澳 門特別 行政 區行 政長官 何厚 錘閣 下、 中央 人民 政府 駐澳 門特 別行 政 區聯絡辦 公室 王今 翔副主 任、 外交 部駐澳 門特 別行 政區特派 員公署 萬永 祥特派 員、中 國大 百科全 書總 編委 會 副 主 任 兼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總 編 輯 徐 惟誠、 澳 門基 金 會 行政 委 員會 吳 榮 恪主 席 共同 主 持 。這麼高 的規 格主 持一部 書的 首發 儀式, 在澳 門文 化史上似是破天荒的,從中亦襯托出《澳門百科全書 》是一 部不 同 於尋 常 的書 籍 。二、澳門歷史上的第一百科全書是人類知識的概括和總結。綜合性大百科全書 是一 個國 家科 學文 化水 準的 標誌 和代 表; 地區性百 科全 書是 一個地 區基 本知 識和基 本情 況的 總匯,是 該地區 科學 文化水 準的標 誌和 代表。 它既 是為廣 大使 用者 提 供查 檢、 解決 疑 難問 題的 工具 書 ,又是為 廣大 讀者 提供 系統 閲讀 、獲 取標 準知 識的 教科書。 它的 完整 性、 系統 性、 客觀 性、 科學 性、 權威性、 便查 性等 特點, 是一 切其 他工具 書難 以匹 配的,亦 是一 切其 他圖書 無法 兼備 的。因 此, 它被 人們稱譽為“工具書之王”、“書籍之冠”、“沒有圍牆的大 學” 等。 我們 的先 哲康 有為 在一 個多 世紀 前的1 89 6年即告 訴人們: 百科全書 “金玉淵 海矣” ,“得一 書而 百學 備焉, 得一 書而 專門之 業備 焉” 。1《澳門百科全書》(以下簡稱《澳百》)及其修訂版,是 澳門歷 史上 第一部 百科全 書, 也是中 國數 千年文化 史上第 一部 全面系 統地記 載澳 門基本 知識 和基本情 況的百 科全 書。它 是迄今 為至 澳門歷 史上 最大的 文 化 工 程 , 1 9 9 5年 1 1 月 開始 啟 動 , 歷 時 整 四年,於1 999年 1 1 月出版第一版;2002年開始修訂,經過三年努力,2005年出版修訂版。《澳百》為一卷本,第一版約2990個條目,800多幅圖照,共約1 50萬字;修訂版約3257個條目,1 000多幅圖照,共約1 80萬字。全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總論,概述性文 章一篇 ,十分 簡要而 準確地 論述了 澳門古 今全貌及其特點,是全書之“綱”。第二部分是條目,包括一 般性條 目和綜 述性條 目兩大 類,全 面系統 地反 映 了 澳 門 政 治 、 法 律 、 經 濟 、 社 會 、 科 學 、 教育、體 育、衛 生、 民族、 宗教、 習俗 、歷史 、地 理等方面的知識和情 況,高度濃縮了澳 門5000多年 發展史, 是全書 的主體 ;此部 分包括 彩印圖 片,修 訂版 為 1 0 0 0多 幅 , 其 中 具 有 大 量 歷 史 文 獻 價 值 的 圖照,例如繪於1 679-1 682年(清康熙十八至二十一年)的廣東澳門地圖,中國第一 份近代報紙、1 822年 在澳門創辦的《 蜜蜂華報》第 一期照片,1 87 1 年建 的(澳門)關閘拱門,1 9 1 7年澳門首條水泥馬路照片,1 987年4月1 3日《中葡聯合聲明》在北京簽署的照片等。↑2第三部分為附錄,主要包括澳門大事記、澳門文獻選 編、重 要資 料輯集 、澳門 人名 錄、澳 門研 究書目五 個方面 的附 件和一 整套索 引: 附件為 擬深 入瞭解和 研究澳 門的讀 者提供 了多種 管道, 是全書 很有特色 的部分 ;一 整套索 引告訴 人們 如何進 入和 利*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編 審
  • 用《澳百》這個知識庫,是全書入門的路徑,主要包括書前的分類目錄,提供的是類序,供讀者分類檢索;書後的筆劃索引,提供的是字序,供讀者按字檢索;書後的中文拼音索引,提供的是音序,供讀者按音檢索。在澳門數千年文化史上,過去從來沒有一篇文章能如同《澳百》的總論,那麼簡明而準確地透視出澳門5000年古今全貌及其特點;《澳百》也第一次把澳門5000年的基本知識 和基本情況,高度濃縮 為3000個左右的條目,並通過類序、字序、音序等多種管道,快速又簡便地為人們提供查檢所需的澳門知識;亦是首次在一部書的後面,附有如此豐富而重要的資料,包括縱貫澳門5,000年歷史的大事記、1 0多個具有歷史性意義的文件(全文)、1 0多份周詳而系統的人物名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1 7類1 83個國際公約名錄等重要資料,以及分類編制的規模達1500多種(含有200種外文書刊)澳門研究書目(每一書目都列有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出版時間、版次、出版年份)。所以,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講:《澳百》的內容是貨真價實的。而且,它由澳門本地學者主編,主要由澳門本地學者撰稿,也由澳門本地機構主持編纂工作,並在澳門本地印刷出版,是地地道道的“澳門貨”。因此,説它是澳門歷史上第一部百科全書是名副其實的。三、三個難點《澳百》是澳門歷史上第一部百科全書,其編纂難度是可想而知的。縱然國外已有《倫敦百科全書》(The London Encyclopadia ) 《莫斯科百科全書》(MockBa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等3,國內亦有《廣東百科全書》、《廣州百科全書》等可以參考,但是澳門與倫敦、莫斯科、廣東、廣州等都很不相同,不但歷史方面有本質性的差異,即使在現實方面也有原則性的不同。何況,地方性是地區性百科全書的最大特色,《澳百》如果不具有澳門特色,就沒有編纂的必要。當然過去曾編纂出版《澳門總覽》等工具書和書籍,為《澳百》提供和積累了知識與材料,但是《澳百》所跨越時間的長度、空間的寬度,以及體例要求之規範,科學性、權威性、便查性要求之嚴格等,都是以往所沒有過的。而且,一般講從功能上説圖書主要分兩大類,一是供人們查檢的,一是供人們系統閲讀的,兩大類別的書各有不同的編法。百科全書是唯一要求兼備這兩種功能的書籍,因此其本身編纂的難度就相當大。概括《澳百》編纂工作難點主要有三個:第一個難點是百科全書體例上的規範性與澳門學術處於“無序”狀態的矛盾。現代百科全書已不是單個人或幾個人所能完成的文化工程,而是少需要數十人、數百人,多則需要數千人、數萬人共同編纂的成果。一部《中國大百科全書》參加撰稿的專家學者達2萬多人。4 如果沒有十分規範的體例,各吹各的號,各彈各的琴,便會像一支樂隊無法演奏出一曲高水準的交響樂一樣,無法編纂成一部像樣的百科全書,因此《澳百》在體例上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例如,澳門的面積、人口等一系列統計數字各書寫的很不一致,乃至一本書中前後矛盾,許多書中這些資料前後不標明年份。《澳百》則規定,資料必須用官方正式頒佈的資料,未正式頒佈和非官方的資料原則上不加以引用;引用動態性資料,必須注明年份等。《澳百》修訂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頒佈的資料,不但記錄2003年底的人口、面積等數字,而且在第1 1-1 5頁、第1 1 6頁、第349頁等處刊登了澳門人口數、面積數在歷史上的變化狀況,全都注有確切的年份。第二個難點是百科全書嚴格的科學性與澳門學術力量形成較晚,不少研究或有分歧或有空白之間的矛盾。為此,為保證《澳百》的科學性、權威性,在體例上作了一系列規定,包括不用“可能”、“也許”、“大概”等不確定的副詞;“過去”、“以前”、“舊中國”、“建國前”等籠統的時間用語也不能用。《澳百》審讀組、編輯部加強事實、數據的核查工作,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求數位準確、資料最新、敘述客觀;凡有依據的不同觀點和事實,均並列或存疑。例如,“利瑪竇”條稿樣説,利氏“1581年抵澳門”,“撰有《幾何原本》……”;“天主教”條稿樣則寫利氏“1582年抵達澳門”等,相互之間矛盾。我們查閲《利瑪竇中國劄記》等權威性書籍後,以“1 582年8月7日抵達澳門”統一全書,把“撰寫《幾何原本》……”改為“翻譯《幾何原本》……”等。5第三個難點是《澳百》的撰稿任務十分繁重與澳門學者只能利用業餘時間撰寫之間的矛盾。在中國內地編纂地區性百科全書,一經政府批准,便成為
  • 政府行為,各單位和有關學者都作為重要任務加以完成,並可以利用工作時間撰稿。在澳門,編纂《澳百》沒有可能成為一項政府行為,而且澳門學者都各有繁忙工作在身,謀生在先,撰寫《澳百》條目的工作只能安排在其業餘時間進行。為使《澳百》真正成為澳門歷史上第一部百科全書,《澳百》的體例又明確規定:要有澳門的學者撰稿;規定不能抄襲已有的書籍,而是加以參考,融會貫通,進而形成原創性的成果。加上百科全書的條目又有獨特的要求和體例,澳門學者過去都沒有接觸過。因此,一篇條目稿成為合格的稿件,一般至少要來回二、三次,有的條目稿則來回了五、六次或更多次才合格。幸而澳門基金會和兩位元主編的組織工作十分有效,指揮運轉也十分流暢,所以在1 999年回歸之前順利地出版了《澳百》第一版,在2005年4月慶祝澳門回歸五周年之際順利出版了《澳百》修訂版。四、四個特點澳門獨特的歷史和社會環境,以及百科全書特有的體例,鑄就了《澳百》具有一系列的特點,最鮮明的有以下四個:(一)“全”,即《澳百》知識的覆蓋面全澳門雖小,截至2003年底面積不足30平方公里,人口不足50萬,但是它“五臟具全”,且已有5000年的歷史。《澳百》概括地記載了澳門自然、社會的方方面面,包括地質、地貌、水文、氣象、植物、動物、海岸等,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科技、教育、衛生、體育、民族、宗教、民俗、歷史、人物等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情況,記載得相當的“全”,大的、重要的和有特色的知識、情況都沒有遺漏。同時,避免了事無俱細的“全”,做到基本知識、基本情況的“全”;避免了面面俱到的“全”,做到富有澳門特色的“全”。《澳百》在處理“全”與“特”的這對矛盾中,較好地做到了以“特”帶“全”,避免了國內外許多地區性百科全書常犯的以“全”蓋“特”的問題。(二)“精”,指《澳百》內容精確程度和文字表述精煉程度都較高為保證《澳百》內容的科學性,事實、資料的精確性,審讀組、編輯部人員進行了大量的核查工作。例如,澳門開埠時間已有文獻有三種説法:一為1 535年,一為1 553年,一為1 557年。經主編、學術顧問討論決定《澳百》採用1535年,即廣州市舶司舶口從廣東電白縣遷至澳門的年份。又如,以往的文章、書籍都説1 535年“廣州市舶司從電白縣遷至澳門”,這是欠確切的。因為《明史》等古籍清楚地記載,廣州市舶司一直在廣州,既沒有遷至過電白縣,也不曾遷移到澳門,遷移的是廣州市舶司的“舶口”。於是,在《澳百》總論文章中、有關條目和大事記中都加上“舶口”兩字。6 對澳門學術界都有根據的兩種説法,《澳百》則採取並存的寫法。例如,“媽祖閣”(即媽祖廟)條“一説始建於明弘治元年(1 488)” “另説始建於明萬曆三十三年(1605)”。7《澳百》的文字是相當精煉的,基本上沒有套話、廢話和空話。澳門學者從撰寫條目初稿起就寫得比較精煉,不像內地一些學者撰寫的條目初稿套話、廢話、空話連篇。(三)“特”,指《澳百》富有澳門特色《澳百》既注重從宏觀上反映澳門的特色,又注意在微觀上寫出澳門的特色。宏觀上主要是從條目的設置上反映澳門特色,在條目設置的十大原則中有特色性原則,規定:條目的選設要富有澳門特色,澳門特色不鮮明的或沒有澳門特色的條目要少設或不設等。《澳百》較好地貫徹了這條原則,設有大量澳門特有的條目:例如“東望洋山”、“西望洋山”、“塔石塘山”、“林則徐澳門禁煙”、“路環慘案”、“《澳門紀略》”、“聖保祿學院”、“中西藥局”、“友誼大橋”、“何賢公園”、“鏡湖醫院”、“葡京娛樂場”、“葡人社團”、“玫瑰聖母堂”等。即使有的條目,從條目名稱上看不出澳門特色,但是其條目釋文即條目知識內容是富有澳門特色或澳門特有的,例如“颱風”、“人工林”、“海岸線”、“填海區”、“工業區”、“春節”、“道教”、“天主教”、“旅遊業”等(注:一些條目名稱前實有“澳門”兩字,編纂工具書時按有關原則省略)。而且,《澳百》條目的設置不但有一般性條目,還設置有一系列綜述性條目。例如酒店類條目,不但設置“葡京酒店”、“新世界帝濠酒店”、“總統酒店”等著名的、檢索率高的酒店條目,還設有“酒店業”綜述性條目;不但設置“大豐銀行”、“大西洋銀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等著名的、檢索率高的銀行,
  • 還設有“銀行業”綜述性條目。這些綜述性條目比一個個具體條目更能體現澳門的特色。在微觀上,則要求《澳百》每個條目的釋文能寫出澳門的內容和特色。例如,“紅樹林”條不能去寫其生物學特性、生物分類學上位置和地位、在世界和中國的分佈及其價值,那是《中國大百科全書》等綜合性百科全書和《生物學百科全書》等專業性百科全書的任務,應該寫其在澳門的分佈,主要屬種、特點及其價值等。8《澳百》在這方面做得也是好的。在《澳百》中,澳門的特色是全方位的體現,在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教育、科技、衛生、體育、民風習俗、歷史、地理等各個方面都有體現。與內地已出版的各省、市百科全書相比,《澳百》特色性更為鮮明。例如政治方面,《澳百》特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總督”、“一國兩制”、“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等一批條目,是內地任何一部省、市百科全書都不可能具備的;法律方面,《澳百》特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等一批條目,是內地任何一部省、市百科全書不可能具備的;經濟方面,《澳百》特有的“微型經濟”、“澳門幣”、“博彩業”、“山票”、“鋪票”等一批條目,也是內地任何一部省、市百科全書不可能具備的;還有社會方面的“耶穌家庭”、“土生葡人”、“黑社會暗語”等條目,教育方面的“聖若瑟教區中學”、“馬禮遜紀念學校”、“何東中葡小學”等條目,以及歷史方面的“印光任治澳”、“中英關閘之役”、“白馬行醫院”等條目,都是內地任何一部省、市百科全書不可能具備的。從上可見,《澳百》在整個編纂工作中有力地貫徹了客觀性原則,不帶政治、宣傳的色彩,只要是澳門重要的、有檢索率的知識和情況都客觀地進行收錄。也因此《澳百》的相容性工作做得相當的好,書中既有道教、佛教等到東方宗教事件、場所、機構、人物條目,亦有天主教、基督教等各種西方宗教的事件、場所、機構、人物條目;華葡政治、法律、著作、機構、人物,東西方節日、民風習俗、社會狀況也包容並舉。因此,在筆者參加編纂工作或閲讀過的中國已出版的約20部省、市百科全書中,就其特色性而言《澳百》是最為突出的一部。(四)“實”,即有很強的實用性百科全書是供人們查檢和系統閲讀用的,在查檢上人們需要以最簡便的手段、最快的速度查檢到有關的知識和情況;在系統閲讀上人們希望以最少的時間獲取盡可能多的系統知識。因此一部高質量的、實用性強的百科全書,首先在設置條目上要盡可能的“全”,重要的知識和情況、檢索率高的知識和情況不能遺漏,而非重要的、檢索率很低的“死條”或“半死條”則不應該收錄或很少收錄,以保證澳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情況都能查詢到、系統閲讀到,《澳百》這一點上是做得很不錯的,我們已把它概括為第一個特點。其次要有便查性,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們已作了簡要介紹,《澳百》的主要檢索管道:有類序——分類索引檢索;有字序——按漢字筆劃索引檢索;有音序——按中文拼音檢索。輔助的檢索管道還有書眉筆劃、書脊色標和文字、大事記(時序檢索)、參見系統,以及各種附件的目錄和附件內的分類編排等。例如,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多邊國際公約《澳百》疏理出1 83件名錄,以民航類、海關類、禁毒類、經濟金融類、教育、科技、文化類、資源環保類、外交、國防類、勞工類、人權類、知識產權類、國際犯罪類、衛生類、海事類、國際私法類、道路交通類、郵政電信類、國際組織類,共分1 7類編排;1 300多種中文書目,以綜合類(內分字典及百科全書、年鑒、手冊與指南、名錄、書目及索引、統計資料、期刊、論著8個小類),史地類(內分檔案及史料、地圖、碑匾、方志、年表、中外關係史論著、澳門歷史、名勝與建築、圖冊、旅遊資料、地理資料、人物傳記1 2個小類),政法類(內分政制、政治、公共行政、澳門基本法研究、法律、法規、澳台關係7個小類),經濟類(內分經濟綜論、公共財政、税制、貿易與投資、市場、人口、行業與勞工、交通與郵電、貿易協定、城市發展10個小類),社教類(內分社會、教育2個小類),藝文類(內分文化、宗教、藝術、文學評論、語言、傳播與出版、圖書館及博物館7個小類),科技及醫學類(內分科學發展、環境、植物、氣象、工程、醫學6個小類),共分為7個大類52個小類。可見,《澳百》主、輔檢索管道有近1 0種之多,其便查性創中國已出版的省、市百科全書之冠。第三,百科全書的構成要符合人們快速查檢和
  • 系統閲讀的要求,目前全世界地區性百科全書的構成主要有3類:①全條目結構類,全書由條目一種載體構成;②全文章結構類,全書由概述文章一種載體構成;③條目十文章結構類,全書由條目和一篇或若干篇總論文章構成。9 第3種結構既便於人們快速查檢知識,又便於人們系統閲讀,《澳百》採用了此種結構。因而,《澳百》從內容到構成形式、直至檢索管道,都非常實用。五、五個功能誠如康有為所説,百科全書是“金玉淵海”,其功能是多方面,《澳百》的功能至少有以下五個:(一)疏理,搜集、疏理澳門知識《澳百》經過搜集,把澳門知識和情況疏理為六大部分:政法、經濟、社會、文藝、史地、人物。政法部分分為政治、法律兩部分;政治下分過渡回歸、政治體制、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對外關係,法律下分全國性法律、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程式法、法律文化等;政治體制下文分行政體制、立法體制、司法體制、公職人員制度。經濟下分綜合經濟、公共財政、貨幣金融、博彩旅遊、酒店餐飲、工業、地產建築、零售百貨、交通運輸、漁農礦產、公用事業、對外經貿等。文藝下分文學、藝術、民間習俗三部分:文學下分社團組織、刊物、作品,藝術下分美術、攝影、電影電視、粵劇曲藝、話劇、音樂、舞蹈,民間習俗下分節慶、習俗、葡國傳統節日。史地分歷史、地理兩部分;歷史下分歷史事件、條約協定、古籍報刊和歷史研究、機構社團、歷史地名和建築物等,地理下分地貌、水文、氣候、土壤、植被、自然資源、區域劃分、城市功能分區、街道等。儘管上述許多劃分是可以商榷的,但是它畢竟是澳門歷史上第一次對澳門5,000多年的知識和情況進行全面系統地疏理、分類,為以後澳門學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二)傳播,傳播澳門知識法蘭西學術大師狄德羅在其主編的《百科全書》中指出:“百科全書的宗旨是將散佈在地球表面的知識搜集起來,向當代人展現全貌,再將它流傳後代,以免前人的心血徒然浪費”。10 《大英百科全書》的“百科全書”條目認為:編纂百科全書有兩個目的:一是搜集整理已知的知識;二是對已有知識作出明白易懂的敘述。11 《澳百》傳播澳門知識和情況的優點是全面系統的知識和情況,不是其他書籍傳播的是某一個專題或某一個方面的澳門知識和情況。為此,《澳百》不但有詞典、辭典傳播的點狀知識,即一個個具體條目傳播的知識;又有詞典、辭典不具有的面狀系統知識的傳播,即綜述性條目、總論概述文章知識的傳播,真正做到全面、系統。而且,值得強調的是《澳百》傳播的知識不是零散的、一人之見,而是經澳門學者和編纂人員反覆推敲、篩選而成的公認的澳門標準知識、典型情況。(三)存史,保存澳門史料《澳百》編纂工作中挖掘了許多澳門的史料,例如“《廣東新語》”條目指出:該書“對澳門的記述詩文並茂,尤以卷二地語《澳門》為詳,另有20餘條中散見澳門史料……”12 ;“《中葡關係檔案史料匯編》”條目指出,該書匯集從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找出“930份有關葡、澳關係的原檔,時間從順治八年(1651年)至宣統三年(1911年)”13 ;“白馬行醫院”條目已成為西醫傳入中國之始(或説中國西醫史之源)的重要史料 14 ,等等。包括一系列圖照都有存史價值,例如繪於1 8世紀初的澳門地圖,1 863年10月8日《大西洋國》葡文週刊在澳門創辦的創刊號照片,1876-1938年的市政廳照片,抗日戰爭時期澳門世界救災會到珠江三角慰問中國軍人照片,1 962年澳門缺水、居民排隊取水的照片,1 987年9月21日新華社澳門分社成立照片,2004年1 2月1 9日胡錦濤主席主持西灣大橋落成典禮照片,以及朱執信、冼玉清、高劍父、容閎、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鄭觀應、盧廉若照片等。 15(四)系統學習,學習澳門知識這是百科全書的兩個基本功能之一。《澳百》不但有一個個具體條目,還設有一系列綜述性條目(例如“經濟”、“澳門税制”、“電子工業”、“教育”、“醫療衛生”、“科學技術”、“新聞出版”、“體育”、“文學”、“文化”、“民間習俗”、“歷史”、“地理”等),以及總論概述文章,供人們點面結合學習澳門知識。不像詞典、辭典、名錄等只有點狀知識的具體條目,沒有介紹面狀知識的綜述性條目,更沒有總論概述文章,結果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知識有較大的遺漏,無法系統學習。因此,百科全書被人們稱為“沒有圍牆的大學”,《澳
  • 百》則是系統學習澳門知識的學校。(五)查檢,查檢澳門知識這是百科全書的兩個基本功能之一,亦是百科全書的最為主要的功能。所以,《澳百》全書的主體即是供人們查檢用的條目;3個主要檢索管道也主要是為滿足不同讀者的查檢需求,分別從類序、字序、音序3個不同的入口進入《澳百》,以為人們提供最為簡便的方法,用最快的速度查檢到所需知識。而且,這裏所查檢到的知識,不是一般知識,而是標準的知識。因此,百科全書被譽為“工具書之王”。實際上,百科全書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為人們提供標準知識,故而負責任的編纂者總是誠惶誠恐,惟恐不慎出現差錯,貽誤讀者。六、基金會、主編功不可沒百科全書的編纂要求哪麼高,《澳百》這項基礎文化工程的工作量又哪麼浩大,且遇到哪麼多難點,但結果無論是第一版,還是修訂版都較好地按計劃完成了編纂出版任務。在這裏起關鍵作用的是澳門基金會和兩位主編吳志良博士、楊允中博士。1 991年,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委會主任胡喬木(已故)和國家新聞出版署(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先後批准由筆者編寫的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關於編纂出版〈中國地區百科全書〉規劃》,並把《中國地區百科全書》列為國家“八五”出版計劃和十年出版規劃的重點項目。《中國地區百科全書》是一套規模宏大、計劃與《中國大百科全書》相並列的系列百科全書。16 在《中國地區百科全書》中有《澳門百科全書》、《香港百科全書》。幾乎同時,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又專門發文,同意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纂這兩部百科全書。根據香港回歸在先,澳門回歸在後,我們的原計劃是先編纂出版《香港百科全書》,再編纂出版《澳門百科全書》。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主要是在香港找不到一個類似澳門基金會的依託和合作單位,《香港百科全書》一直未能進行編纂。而《澳門百科全書》在澳門基金會、兩位主編的主持和組織下,不但在澳門回歸之前出版了第一版,還在慶祝澳門回歸五周年之際出版了修訂版。1 993年1 0月,筆者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張磊、張難生、許寧英教授幫助下,與吳博士、楊博士就合作編纂《澳門百科全書》開始洽談。1 995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與澳門基金會達成合作協議:雙方合作編纂《澳門百科全書》;由澳門學者主編,澳門學者撰稿,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給予體例指導;1 999年澳門回歸之前,分別在北京和澳門出版簡體本、繁體本。之後,兩位主編搜集各種地區性百科全書、各種澳門書籍,並物色各分編負責人;接著,各分編編制框架條目表,經過幾上幾下,多次反覆修改,各分編定稿;進而對各分編框架條目表進行合攏,綜合成《澳百》全書的框架條目表。然後,兩位元主編物色撰稿人,組織澳門各方面學者撰寫條目稿,經多次修改成為合格稿件;再由分編負責人對整個分編進行核實、審定工作;分編定稿後,全書條目合攏,審讀組對全書進行核實、審定工作,主編對全書進行核實、審定工作。為此,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專門成立《澳百》體例指導小組、《澳百》審讀組;澳門基金會專門成立《澳百》編輯部,設有專門辦公室,配有專職人員負責,並聘請專門的攝影工作者負責全書配圖工作。兩位主編不但要統管全書各項工作,親自找撰稿人,負責最後審定,還自己動手,撰寫難度很大的總論概述文章和一批綜述性條目(例如“經濟”、“歷史”等條),撰寫沒人負責而又不能缺的條目,又主持編制信息量、工作量都十分巨大的多種附件等。從第一版到修訂版,兩位主編與時俱進,刪去了第一版過時的400多個條目(例如“市政議會”、“助理總檢察長”、“《議員章程》”等條),增加了700個左右條目(例如“白志健”、“萬永祥”、“西灣大橋”、“金沙娛樂場”、“馬禮遜”、“路氹城自然生態區”等條) 17,淨增條目約近300條;參與或組織修改補充第一版的條目約2000個;圖片亦進行了不少更新,淨增圖片約200幅;附件也進行了很大的更新,補充了大量新內容。修訂的工作量相當的大,主編和編輯部人員都夜以繼日地工作,圓滿地完成任務。筆者在與他們合作中,敬佩他們的工作精神,深刻地認識到沒有澳門基金會的努力,沒有兩位主編的辛勤勞動,就不可能有《澳門百科全書》 。《澳百》又是大團結、大協作的產物。筆者親身感受了澳門各界給予的大力支持:前澳門政府、新華社澳門分社,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
  • 政 府 駐 澳 門 聯 絡 辦 公 室 、 外 交 部 駐 澳 門 特 派 員 公署,都給予 了大力支 持;澳門 大學、澳 門日報社 和特別行政 區政府 新聞局、 地籍局 等部門、 機構提 供了大量資料, 或為核查資 料提供了方 便;近百名 編委 會 成 員 、 條 目 作 者 在 撰 稿 、 修 訂 工 作 中 反 覆 查證,力爭內 容準確、 到位,而 且及時交 稿。沒有 這種大團結、大 協作,也不 會有《澳門 百科全書》 。在澳門基金會、兩位主編和澳門學者等的辛勤勞動下,《澳門百科全書》集澳門5000年文化發展歷史的大成,匯澳門400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精粹,聚近二、三十年 澳門經濟 飛速發展 的軌跡, 成為澳門 數千年文化史上的一 座豐碑。其第一 版是20世紀末 澳門回歸時學 術文化水 準的標誌 和代表; 修訂版則 首次全面、集 中地反映 了澳門回 歸後的成 果,是新 世紀初期澳 門學術 文化水準 的標誌 和代表 。美國一位百科全書研究家説,百科全書是一項遺憾的事業 。《澳 門百科全 書》亦 不可能是 十全十 美的。我們 衷心祝 願它能隨 着時代 的步伐不 斷地修 訂出版,逐步成 為中國乃至 世界地區性 百科全書的 名典 。註 釋 :1 康有為著, 姜義華編 :《康有為 全集》, 第3集, 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1992 年,第739頁 。2 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8-10、410、623、627頁 。3 孫關龍:《世界地區百科全書情況綜述》,載於《探討》,1 9 9 2 年,第1 期。4 孫關龍:《地區性百科全書編纂學的理論與實踐》,北京:學苑出版社,1997年,第13-17頁。5 同註2 ,第3 9 -4 0 、1 5 5 -1 5 6 頁。6 同註2 ,第1 2 、6 1 4 頁。7 同註2 ,第3 9 0 -3 9 1 頁。8 同 註 2 , 第2 3 4 頁 。9 孫關龍:《地區性百科全書框架條目表編制》,載於《海南百科全書編纂參考資料》(五),1994年。10 Encyclopedi a Amer icana,Vo1.6,1994,pp.69.11 The New Encyclopaedi a Brit innica,Vo1.18,1997,p.263.12 同註 2 ,第4 2 6 頁。13 同註2 ,第6 8 頁。14 盛永華、孫關龍:《嶺南——西醫東漸的中心》,載於《澳門研究》,第22期,澳門:澳門基金會,2004年6月,第178-186頁。15 同註2 ,第29 、10 4、1 17 、1 2 9、16 1 、1 98 、25 4 、26 2、29 2、3 00 、4 28 、44 0、63 1、6 37 、6 60 頁。16 同註4,第61-65頁。17 同註2,第1 0 0、1 22 、19 4 、2 4 2、3 54 、37 1 頁。
  • 歐洲鄭和研究一部力作金國平、吳志良 *Claud i n e Sa lmo n e Roder i c h P ta k , 《 鄭和 : 形 象 與 理 解 》 ( Zhe ng He : I m a g es &Perc ep t i o n s Bi l d e r & W a h r n ehm un ge n ) ,Harrasssow i t z Ve r l ag W iesbaden,2005, IS B N3-447-051 1 4-0600年前,鄭和率領龐大的明朝船隊浩蕩七下西洋,遍及亞、非30餘國和地區,譜寫了中國洲際遠航和世界文明史上輝煌燦 爛的一頁。為紀念這位 偉人,中國及世界許多地方 以各種不同的形勢隆重 舉辦慶祝下西洋600週年的活動,主要形式是出版書籍和舉辦研 討會、 展覽等 。本書列入普 塔克( Roder i ch P t a k )和何爾 曼(Thomas O Hö l lmann)主編的《南中國與南洋叢刊》第 1 5卷 。第一主編蘇爾夢(Claud i ne Salmon)是法國著名的東方學家 ,精通漢語 。第二主編普塔克(Roder ic h P tak,筆名葡萄鬼)也精通漢語。他 是當代歐洲著名 漢學家之一,專 長為中國歷史、經濟史及東 南亞研究等領域,也是 著作等身的中葡關係、澳門 歷史大家。他從事鄭和 研究已 逾 十載 , 1 98 4年 獲得 教 授資 格 的 論文 便 專 事《西洋記》研究 1 ; 1 995年,發表過漢語鄭和論文 2;1 9 9 6年 , 最 後審 定 、 出版 了 《星 槎 勝 覽》 英 文 版(Hsi ng-Ch’a Sheng-Lan:The Overal l Survey of the StarRa f t/Fei Hsin;t ranslated by J.V.G.Mi l l s;rev ised,annotated and edi ted by Roder ich Ptak,W iesbaden,Harrassowitz Ver lag ,1 996)。此英譯有大量註釋和書目,很有參考價值,對世界漢學和鄭和研究貢獻很大。至2004年,他發表了十餘篇很有份量的鄭和研究論文。3 從其發表的鄭和研究的論文質量與數量來看,他無愧當 今西方最有 成就的鄭和 研究專家, 代表了歐洲漢 學鄭和研究 的最高水準 。本書分為序言和論文兩個部分。序言(第9-35頁)由 兩位主 編共同 執筆 ,論文 共7篇 (法語 3篇 、德語3篇、英語1 篇), 分別由歐洲數國長期從事 相關領域 研究的 著名學 者撰寫 。從豐富的內容和大量的參考書目可以看出,兩位主編對中外 鄭和研究 的歷史及 現狀瞭若 指掌。中 國學者的有關論 文側重漢語 世界的情況 ,介紹西方 研究常常過於簡 單。本文則 展現了中外 鄭和研究的 全貌。它起到了橋 樑作用,使中國 學界瞭解西方學 界的研究情況 ,也使西 方學者掌 握漢語研 究的動態 ,因此,我們極力推薦將本 文譯成漢語發表。我們 相信,它是中外 鄭和研究接 軌的基礎工 程之一。關 於英國人孟席斯(Gav i n Menz i es)的《1 421年 —— 中國發現世界》(1 421 :The Year Ch i na Discovered t heWorl d )一書,兩位主編僅僅予以了簡單的涉及,並無任何評論,學 術態度之明確, 令人肅然起敬 。第一篇(第39-55頁)《預言之聲:關於鄭和航海的 1 6世 紀 前 半 葉 的 葡 萄 牙 史 料 》 ( La vo i x de laprophé t i e:Informat ions portugaises de la 1e moi t ié duXVIe sur l es voyages de Zheng He),由阿爾維斯(Jorge M.dos Santos Al ves)執筆。在我們有關研究的基礎上,本文 對葡萄牙史料進 行了新的爬梳, 獲得的了幾種新 史料。值得 一提的是, 作者提出了 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在有關“錫蘭碑”的1 7世紀葡語* 前者為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後者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 目 擊史料中,使用的是“pad rõ es”(數塊石碑)。換言之,“錫蘭碑”可能不止目前出土的一塊。第二篇(第57-73頁)《鄭和——回族或中國穆斯林的英雄》(Zheng He,hé ros et hn ique des Hui oumusulmans chinois),由鄂法蘭(Franç o ise Aub in)撰寫。本文廣泛運用漢語史料及研究論文,比較全面地介紹了鄭和的生平,可能是以西方語言撰寫的最佳鄭和小傳。這些資料,對於中國學者來説不難獲得,但對不懂漢語的西方學者是一個很大的幫助。除了漢語史料外,還使用了我們不太熟悉的日本方面的研究論文。作者根據鄭和的家譜資料,詳細地介紹、分析了鄭和家族起源的幾種不同的説法、鄭和原來的姓名及皇帝賜姓的始末,對鄭和的出生地也有詳細的考證。最後,作者得出了鄭和是回族英雄的結論。值得注意的是,鄂法蘭將孟作定性為“醜聞多於成功”。關於鄭和死因史無記載。最近我們參考葡語史料,提出可能死於與古里王的衝突。4第三篇(第75-90頁)《鄭和及福建伊斯蘭教:近期中國史學中鄭和的穆斯林形象》(Zheng He und derlslam in Fujian:Das Bild Zheng Hes ais glä ubiger Mus limin der neueren chinesischen Gesch ichtsschrei bung),出自槀斯(Ralph Kauz)之筆。本文從鄭和的穆斯林背景入手,回顧了他與福建伊斯蘭教的關係,對泉州靈山《行香碑》作出詳細介紹。鄭和與福建關係這個課題,華人學者的研究不少。近來,這方面的研究又有所增加,發掘了一些方志中對鄭和下西洋的記載。5第四篇(第91-1 12頁)《鄭和在麥加:“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劄記》(Zheng He i n M ek ka:Anmerkungen zum Sanbao t a i j i an Xi yang ji tongsuyany i ),由普塔克寫成。在其1 984年教授論文的基礎上,作者對《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作了新的綜合敘述。在涉及該書結構的分析中,對有關伊斯蘭的內容著墨較多,敘述了鄭和遺人前往麥加朝聖的軼事。突出《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的伊斯蘭內容,可以説是一個與眾不同的研究視角,具有創新意義。此外,還涉及了天妃信仰與航海的關係。從本文大量徵引的漢語史料及研究書目來看,作者對中外鄭和研究的瞭解和掌握代表了歐洲研究的最高水準,為美國漢學所望塵未及。第五篇(第113-11 8頁)《三寶太監在印尼及“西洋記”的馬來語譯本》(Sanbao taij ian en Indoné sie etles t raduc t ions mala ises du Xi yangji ),由蘇爾夢編寫。作者及其已故丈夫Denys Lombard為法國著名的東南亞學者。她對東南亞華僑歷史也素有研究,作過許多田野調查。本文首先全面地介紹了印尼三寶壟的“三寶洞”,對有關碑文、牌匾作了詳細的考證和詮釋。其次,提供了多種《西洋紀》馬來語譯本的詳細資訊。版本之多的本身,便反映出鄭和下西洋的故事在東南亞歷久不衰,膾炙人口。第六篇(第1 37-154頁)《從蘇伊士運河到土魯番:彭鶴齡小説(1 91 0年)“三寶太監下西洋”中的鄭和形象》(ü ber den Suez-Kanal nach Turfan:Zum Bi ldZheng Hes in Peng Hel ings Roman Sanbao ta i j i an x iaXiyang(1910)的作者是特雷特(Clemens Trete r)。明清小説戲曲中,有關鄭和史事的作品很少,只有兩本小説和一本雜劇。它們是明代羅懋登的《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小説)、佚名氏的《奉天命三保下西洋》(雜劇)和清代彭鶴齡的《三保太監下西洋》(小説)。普塔克對前二者有深入研究,本文的研究的對象是彭鶴齡的小説。第七篇(第1 55-176頁)《鄭和巨船:圖像或現實?》(The Co lossa l Shi ps of Zheng He:Image orRea l i t y?),由邱馳(Sa l ly K.Church)執寫。本文全面回顧了中外關於“寶船”尺寸研究的歷史與現狀。這個問題的最後解決可能還要取決於新史料的發掘或新實物的出土,否則將是一個西方人所説的“討論天使性別”的問題。正是因為“尺寸”之爭,爭得造不出鄭和下西洋的“寶船”,而減弱了600週年紀念的影響。這説明,社會科學並非“軟科學”,它可以對現實的政治、經濟產生正或負的作用。不論如何,此次造船計劃不果原因可以列舉許多,但無法確定“寶船”的尺寸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總而言之,對目前的國內外鄭和研究而言,本書最大的價值在於註釋中大量出現的中外參考文獻。這些資料堪稱全面、前鋒,為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條件。本書集介紹與研究為一體,中外不同讀者群可各取所需,相得益彰。它充分反映了當今歐洲鄭和研究的水平和成果,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好書。可以相信,它很快會成為鄭和研究書目的案頭必備之作。
  • 當然,本論文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技術而不是學術性的,例如某些 同音漢語詞的語誤植未 能得到校正,某些日本人姓 名與原書不符等微疵。 可能由於趕時間,未來得及作反查索引 。在本文結束時,我們想簡單比較一下歐洲漢學與美國漢學鄭和研 究的情況。歐洲 人腳踏實地,出 了本高水平的書, 美國人在美京搞 了一個《鄭和下 西洋意義探究》研討會。看過主要發言 6,給人的感覺是文不對題,討 論的要點是在鄭 和之前,華人扺 達美洲的時間和現存的“證據”,而不是扣題紀念鄭和下西洋,更不用説探討甚麼意義了。許多“發現”在學術界討論了不 知道多少年了, 並未如組織者散 發的新聞稿所云“開出碩果”。更令人驚詫萬分的是,居然要請孟席斯來“共襄其盛”! 中國人為何不請這位名噪一時的人 物參加任何紀念 鄭和的活動,這 難道不足以令人深思再三! ?一位在美國漢學界內名氣不小的主要演講 人列舉了普塔克 的三本載有鄭和 論文的集子 7,卻只字未提本書。這大概不是疏忽吧。在當今的資訊時 代,我們必須對 書目有最新的全 面的瞭解。由此,也反襯出 該書的學術嚴謹性和緊 跟學術 動態 的 重要 性 。最後,我們借用衛思韓( John E.Wi l l s,J r .)的一句話作為本 文的結尾: “慕尼克的 普塔克在這 個領域,以歐洲漢學縝密的 以文本為主導的傳統方 法繼續工作着。”8註釋 :1 Roderich Ptak,Cheng Hos Abent euer im Drama und RomanderMing-Zei t :Hs i a hs i -yang,eine Uber setzung undUntersuchung;Hsi-yangchi,ein Deutungsversuch,Stuttgar t,F.St ei ner,1986。簡介可見(德)普塔克著,張寬譯:《明代雜劇與小説中的鄭和下西洋》,載於《文學研究參考》,1 98 7 年,第4 期,第29 -30 頁及錢江:《德國漢學家帕 塔克與 中外關 係史研 究》, 《中國 史研究 動態》,1 9 9 7 年,第1 期,第2 4 -2 7 頁。2 昆明鄭和研究會編:《中國明初與葡屬印度公司海上貿易制度比較研究》,載於《鄭和·歷史與現實—— 首屆鄭和研究國際會議集萃》,雲南人民出版社,1 9 9 5年,第5 2 -7 0 頁。3 請見金國平、吳志良:《500年前鄭和研究一瞥—— 兼論葡萄牙史書對下西洋中止原因的分析》,載於《澳門研究》,2 0 0 5 年2 月,第2 6 期,第1 4 8 -1 4 9 頁。4 關於這個問題,請見同上註,第144-148頁。5 韓勝寶:《鄭和下西洋航海人才多為福建人》,下載於: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5-19/26/575802.shtml 及韓勝寶:《福建明代造船足夠鄭和下西洋之用》,下載於: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5-15/26/574174.sht ml6 ht t p: //www.marcopol ovoyages . com7 ht t p: //www. marcopol ovoyages . com8 John E. Wills, Jr. , " Where Is the Admi rai Taking Us ? Agendas for Zheng He Studies ", in ht t p: //w ww .marcopolovoyages.com
  • 《澳門研究》稿約一、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發揮學術理論研究積極服務社會的基本功能。三、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介紹。五、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訊息及資料。六、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使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稿件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in f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本刊編輯部對選用文稿有權進行必要的刪改和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説明。附:稿件體例要求①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半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②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 8點、大標題1 4點、次標題及內文1 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③英文文稿字型用Times New Roman。④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單位。⑤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 0點,並分別以1 、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 2點。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r,Ti t le of Book(Place of Publ icat i on:Publ i she r,date),pp.?.期刊:(中文)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rofart ic le,“Ti tleofart i c l e,”Journa l Ti t l e,Vol.?,No.?(year),pp.?.
  • 《澳門研究》雜誌編委會姚偉彬 、王志石 、李觀鼎 、陳守信 、陳偉基 、陳樹榮 、彭海玲 、楊允中 、楊秀玲 、劉高龍 、劉羨冰 、鄭德華 、蕭志成 、關 鋒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編 輯: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大樓I LG21 6室,電郵 :cms.info@umac.mo)主 編:楊允中技術編輯:鄧安琪、容凱旋、蔡永君、黃棣樂、梁雅桃封面設計:熊國柱植字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印 刷:嘉華印刷公司印 數:1 000本《澳門研究》第28期“JOURNALOFMACAUSTUDIES”Vol.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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