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當今,數字世界已經成為青少年社會化和成長的重要環境,如何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家及政府除了有義務在真實世界中為其提供保障外,也須透過制定一個具有適應性、包容性、配合技術發展速度的政策框架,在現實和虛擬世界中為青少年提供保護。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案例研究、比較分析、參與觀察及文獻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積極探究有關問題的形成機制;透過借鑒國際上有關的公共政策,與澳門的政策進行比較,檢視現行政策的不足,在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下,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價值基礎上,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方案,分別在不同的治理層次訂定相應的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以及透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訂定具體的政策措施,促進上下聯動,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政策行動機制;著力從預防及教育的手段,為青少年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提出政策建議。作者简介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架建议 法 學 · 公 共 政 策定價:90.00(澳門元)啟 蒙 時 代 思 想 未 来陸 晴/著陸 晴 /著公共政策文叢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公共政策文叢何志輝 策劃ISBN 978-99981-62-29-7公共政策文叢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青少年不僅是網民中的主要族群,也在社會人口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更是國家和社會未來的棟樑,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不僅關係到其自身的前途和家庭幸福,更會影響國家的安全穩定。隨着資訊時代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虛擬環境對青少年內在的心理、外顯的態度與行為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使青少年的生活與成長環境呈現出虛擬與真實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重要特徵,尤其是網絡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蔓延、網絡色情和暴力內容泛濫等負面的網絡文化,對青少年的精神、思想及價值觀的確立均造成消極的效果。公共政策的制定永遠追趕不上網絡科技的進步,澳門現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並未能充分滿足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有見及此,透過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有助揭示青少年犯罪隨着時代發展所呈現的新特點、新規律和新趨勢,並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9 7 8 9 9 9 8 1 6 2 2 9 7陸晴,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士,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澳門理工大學公共政策博士,具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對於民生事務、青少年工作及行政管理方面有多年的實務經驗,擁有跨學科的專業背景及跨範疇的工作資歷。主要研究方向為青少年犯罪、警務管理、公共行政、社會政策分析,曾於Scopus及本地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並於第五屆“澳門、珠海警務論壇”、 第十四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及2021“亞太傳播論壇”等大型研討會發表論文,在多個徵文比賽中獲頒獎項。除學術研究之外,亦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於2019年榮獲澳門婦聯青年協會推薦代表澳門前往聯合國紐約總部參加第六十三屆婦女地位委員會籌組以“澳門女性賦權”為題的非政府組織平行會議,向世界各地分享澳門婦女政策的成功經驗。
  • 公共政策文叢 何志輝 主編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 陸 晴/著 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國·澳門
  • 公共政策文叢 何志輝 主編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 陸 晴/著 責任編輯 霍博思 裝幀設計 時啟之 出 版 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 (澳門南灣大馬路 429 號南灣商業中心 27 樓) 印 刷 澳門華輝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 2023 年 10 月 版 次 2023 年 10 月第 1 版 印 次 2023 年 10 月第 1 次印刷 規 格 710 毫米×1000 毫米 1/16 字 數 150 千字 定 價 90.00(澳門元) ISBN 978-99981-62-29-7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 I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一 選題背景 ........................................................................... 1 二 研究意義 ........................................................................... 5 (一)現實意義 ....................................................................... 5 (二)理論意義 ....................................................................... 6 三 文獻探討 ........................................................................... 7 (一)理論基礎 ....................................................................... 7 (二)研究文獻 ..................................................................... 18 (三)文獻評述 ..................................................................... 34 四 研究設計與方法 ............................................................. 38 (一)理論框架 ..................................................................... 38 (二)概念界定 ..................................................................... 41 (三)研究方法 ..................................................................... 45 (四)研究思路 ..................................................................... 51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 53 一 背景分析 ......................................................................... 53 (一)澳門青少年的網絡使用 ............................................. 53 (二)澳門近年網絡犯罪的整體情況 ................................. 54
  • II 二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 ............................. 55 (一)侵犯隱私 ..................................................................... 56 (二)網絡暴力 ..................................................................... 59 (三)網絡詐騙 ..................................................................... 62 (四)網絡勒索 ..................................................................... 65 (五)不良訊息 ..................................................................... 66 (六)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的犯罪 ......................... 69 三 小結:青少年傳統犯罪網絡化程度日益加深 ............. 71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基於生態系統理論的視角 ............................................. 72 一 微觀系統因素:依附關係的斷裂 ................................. 72 (一)家庭功能薄弱 ............................................................. 73 (二)學校關係緊張 ............................................................. 75 (三)網絡的虛擬性 ............................................................. 76 二 中間系統因素: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脫節 ............. 77 (一)社會化主體的改變 ..................................................... 78 (二)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 ................................................. 79 三 外部系統因素: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 ......... 80 (一)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 ................................. 81 (二)技術防護未能與時俱進 ............................................. 83 四 宏觀系統因素: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 ..................... 84 (一)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 ..................... 85 (二)有關政策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 ......................... 86 (三)青少年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保護範圍 ..... 87
  • III (四)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 ................. 88 (五)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 ............................. 89 五 小結:調整宏觀政策是標本兼治的關鍵對策 ............. 91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 93 一 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建設的情況 ..... 93 (一)政府絕對管治模式 ..................................................... 94 (二)政府引導自治模式 ..................................................... 94 (三)政府主導合作模式 ..................................................... 95 二 澳門、韓國、美國及英國的預防政策 ......................... 95 (一)澳門:未有固定模式 ................................................. 95 (二)韓國:政府絕對管治模式 ....................................... 107 (三)美國:政府引導自治模式 ....................................... 111 (四)英國:政府主導合作模式 ....................................... 115 三 各國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與澳門的比較 ........... 119 四 小結:國際經驗對澳門的啓示 ................................... 125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下的模式構建 ............................... 128 一 青少年的聲音:尊重與陪伴 ....................................... 128 二 政策制定的價值選擇 ................................................... 130 (一)比例原則:政策制定的價值考量 ........................... 130 (二)政策核心:政府主導、多元共治 ........................... 133 (三)政策體系: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下的模式構建 ....... 137
  • IV 三 宏觀治理:體制、法制、機制的完善 ....................... 139 (一)體制:構建一體化的政策體系 ............................... 139 (二)法制: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 141 (三)機制:建立多元共治、聯防聯控的治理機制 ....... 142 四 中觀治理: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 ....................... 145 (一)推動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的宣傳教育 ........... 145 (二)強化技術防護,降低接觸網絡犯罪的風險 ........... 147 五 微觀治理: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 ................... 148 (一)促進青少年正常的社會化 ....................................... 148 (二)強化社會控制力量 ................................................... 149 六 政策的監測與評估 ....................................................... 151 七 小結:提升對青少年的上網保護至全民網安層次 ... 153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 157 一 研究發現 ....................................................................... 158 二 研究貢獻 ....................................................................... 160 三 政策啟示 ....................................................................... 161 四 研究展望 ....................................................................... 164 參考文獻 ........................................................................................ 165 附錄 1 訪談大綱 ......................................................................... 195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 202 後 記 ............................................................................................ 207
  • 1 第一章 緒論 一 選題背景 在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我們的生活與網絡越來越密不可分,上網普及化、低齡化已成為全球趨勢。根據聯合國旗下國際電訊聯盟(ITU)的最新數據,2021 年世界上有超過六成的人口在使用互聯網,估計用戶數已達 49 億。尤其自 2019 年末爆發新冠疫情後,由於進一步推動互聯網的普及,用戶數的增幅達17%,在全球範圍內,15 至 24 歲人口的互聯網普及率達 71%,高於其他年齡人口的互聯網普及率 1.24 倍。在第 49 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指出,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國網民規模為 10.32 億,互聯網普及率達 73%;根據《2021 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的統計,中國未成年網民達到1.91 億,互聯網普及率為 96.8%,高於全國互聯網普及率。澳門方面,根據《澳門居民互聯網使用趨勢報告》(2023)資料顯示,2022 年居民上網率已超過九成,12 至 17 歲的青少年已全部上網。由此可見,青少年已成為使用互聯網的主要群體。 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它為人類的生活造就莫大便利的同時,亦可能對國家安全與社會文化構成威脅,其中最嚴重的是成為各種犯罪滋生的溫床。網絡犯罪是利用網絡之特性所為之犯罪手段或為犯罪工具之網絡濫用行為1,基於有關行為在互聯網技術下出現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犯罪手法與型態會隨着資訊科技 1 參見馮震宇、劉志豪:《網絡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998 年第 9 期。
  • 第一章 緒論 2 的發展而不斷演變,故至今國內外學者仍難以對有關行為作出標準的定義1,常見網絡犯罪型態如網絡恐嚇、誹謗、詐欺、色情、賭博、販賣非法有害物品、竊取機密資料及經濟金融犯罪等。2 在新冠疫情之下,不法分子將犯罪的場域轉移至互聯網,使網絡犯罪在世界各地更趨猖獗。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警察局(下稱司法警察局)的統計數據,2021年開立的資訊罪案調查共 1,692 宗,比 2020 年上升 24%,較 2019 年的增幅逾兩倍,犯罪份子更常利用科技手段,以低成本、高反偵查等手法進行犯罪,使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數量及複雜程度不斷上升。 當今,網絡世界已成為青少年社會化和成長的重要環境。然而,青少年由於心智尚未成熟,在犯罪形勢複雜多變的虛擬環境中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或不良訊息的誘惑和荼毒,危害其身心的正常發展。為此,如何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地普遍關注的問題。近二十年來,國內外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重視。 目前,針對有關問題的研究視角和主題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青少年實施網絡犯罪行為的研究,集中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進行探討。3 第二類是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的被害問題,就青少年遭遇網絡犯罪情況、負面影響及應對方法等方面作出分析。4 第三類研究著力探究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機制,相 1 參見柳麗娟:《論網絡犯罪的概念》,《法制博覽》2015 年第 10 期。 2 參見黃贊松、林宜隆:《網絡犯罪學芻議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2001 年第 7期。 3 參見 Dvoryanchikov, N. V., Bovina, I. B., Delibalt, V. V., Dozortseva, E. G., Bogdanovich, N. V., & Rubtsova, O. V. (2020). Deviant online behavior in adolescent and youth circles: In search of a risk assessment mode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gnitive Research in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Education, 8(2), 105-119;Barnert, E. S., Perry, R., Azzi, V. F., Shetgiri, R., Ryan, G., Dudovitz, R. Chung, P. J. (2015). Incarcerated youths' perspectives on protective factors and risk factors for juvenile offending: A qualitative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971), 105(7), 1365-1371;馮建軍:《網絡欺凌及其預防教育》,《教育發展研究》2018 年第 12期.;陳美華、陳祥雨:《網絡欺凌現象與青少年網絡欺凌的法律預防》,《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 年第 3 期。 4 參見Catone, G., Senese, V. P., Pisano, S., Siciliano, M., Russo, K., Muratori, P. Broome, M. R. (2020). The drawbacks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nterplay and psychopathological risk of nomophobia and cyber-bullying, results from the bullying and youth
  • 第一章 緒論 3 關研究從不同的視角來剖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因素,既有內在的個人因素1,也有外在的環境因素。2 第四類是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對策研究,相關文獻透過實證研究或借鑒先進經驗,提出須透過政府、家庭、學校、社會及企業等多方合力共同應對。3 在上述研究中,多數成果傾向於關注青少年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行為,較少涉及青少年遭受網絡犯罪行為的侵害。事實上,青少年在網絡世界中有更大的機會是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長遠而言,很可能使其價值觀扭曲,仿效錯誤的行為。因此,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受害經驗、相關的形成機制以及其如何應對這些侵害,對於發展預防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而言亦至關重要。 就研究問題而言,大部份研究主要針對青少年較為突出的網絡犯罪表現形式進行探討,例如網絡欺凌4、侵犯隱私5等,相關研究的關注點較為碎片化,研究的深度與系統性不足,學界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內涵並未形成全面和系統性的理論框架。具體 mental health Naples study (BYMHNS).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113;Choi, K., Cho, S., & Lee, J. R. (2019). Impacts of online risky behaviors and cybersecurity management on cyberbullying and traditional bullying victimization among Korean youth: Application of cyber-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 with latent class analysis.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100, 1-10;鐘菁:《兒童淫穢製品網絡傳播的刑法規制》,《青少年犯罪問題》2019 年第 3 期。 1 參見吳吟、楊聿涵:《青少年互聯網非理性行為與媒介信息素養關係研究—社會網絡分析的視角》,《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19 年第 1 期;吳怡霖:《青少年網絡受欺負與自尊、焦慮的關係及干預研究》,華中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 年。 2 參見 Arifin, N. A., Mokhtar, U. A., Hood, Z., Tiun, S., & Jambari, D. I. (2019). Parental awareness on cyber threats using social media. Jurnal Komunikasi: Malaysi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5(2), 485-498;Lukasz Tomczyk, Roman Solecki. (2019).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and protective factors related to family and free time activities among young people. Educational Sciences: Theory & Practice, 19(3), 1-13;歐陽葉:《旁觀者效應對青少年網絡欺凌的影響》,《中國學校衛生》2019 年第 12 期;田豐、郭冉、黃永亮、裘蒂:《青少年網絡風險影響因素調查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8 年第 5 期。 3 參見 Hamilton, 2020;Harris & Johns, 2020;Vissenberg et al., 2020;岳晨:《淺析互聯網時代青少年的網絡安全與監管》,《新聞知識》2019 年第 10 期;佟麗華:《兒童網絡安全風險、網絡保護的國際發展及其啟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8 年第 1 期。 4 參見楊斌、武春雷、王博、許倬瑞、岳文娟、於士偉:《青少年傳統欺凌、網絡欺凌與心理健康的關係研究》,《現代預防醫學》2020 年第 4 期。 5 參見孫益武:《兒童個人信息保護是偽命題還是真難題——兼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青少年犯罪問題》2020 年第 2 期;張旭、朱笑延:《“全民觸網”時代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路徑》,《青少年犯罪問題》2020 年第 1 期。
  • 第一章 緒論 4 來說,已有研究的領域主要集中在社會科學1、心理學2、教育學3及法學4等範疇,但立足於公共政策學科視角的研究未能得到充分考察。總體而言,目前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多數從微觀和中觀的層面進行剖析和呈現,對於從宏觀結構和政策制度的視角分析有關議題的研究較為缺少。 另一方面,青少年網絡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在理論方面主要依循一般青少年犯罪的理論作為指導,有關理論分別從生物、生理、心理觀點,社會次文化觀點及社會互動觀點對青少年犯罪的行為進行解釋5。然而,相關理論主要是應用於青少年的傳統犯罪行為,由於網絡犯罪的本質有別於傳統的犯罪,傳統的青少年犯罪理論不足以解釋現代的網絡犯罪行為,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理論構建,至今仍未獲得充分的探討。此外,在研究方法上,現有的文獻缺乏使用質性的實證研究方法對有關議題進行分析。 上述的研究及理論表明,青少年網絡犯罪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其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涉及社會、教育、文化及保安等不同領域的政策範疇及政策主體,而且不同領域的政策之間相互關聯,從而增加了解決政策問題的難度。因此,我們在審視相關問題時,必須持整體協調的觀念,以大局的思維制定預防有關問題的政策。 目前,社會上對於澳門青少年的網絡犯罪問題普遍已共識為一社會問題,並引起各界的重視和關注,然而,現行的政策存在監管體系分散化、碎片化及時滯性等缺失,未能對預防青少年網 1 參見翟光勇:《網絡社會時空轉型與青少年社會化風險規避》,《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 3 期。 2 參見王建平、喻承甫、李文倩:《同伴侵害與青少年網絡遊戲成癮:心理需求滿足的仲介作用和情緒智力的調節作用》,《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 年第 4 期。 3 參見董李鵬:《學生信息安全意識教育探索與實踐》,《信息安全與通訊保密》2019 年第 11 期。 4 參見宋遠升:《風險社會視域下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以網絡風險為對象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問題》2017 年第 2 期。 5 參見張景然:《青少年犯罪學 (第二版)》,臺北:巨流出版社,2001 年。
  • 第一章 緒論 5 絡犯罪作出有效回應。基於有關問題具相當的現實性、複雜性及廣泛性,必須推動政府將有關問題列入政策議程,制定與時俱進的公共政策以解決問題及實現目標。在此情境下,從宏觀層面探究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制定,具有獨特而重要的意義。 有鑒於此,本研究結合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及治理理論(governance theory)搭建分析維度,有關理論均強調分析有關行為或問題的綜合因素和多元治理觀點;同時,上述理論應用於分析虛擬世界的問題上相對缺乏考察。因此,本研究在此基礎上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嶄新的理論視角與分析框架,從生態系統觀點揭示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與形成機制,包括分析其實施犯罪及受害經驗,以及探尋其在虛擬與現實世界交互作用下的影響因素,並立足於現有研究的空白,汲取各學科已有的研究範式與研究成果,將其融匯至公共政策的學科視域,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透過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從宏觀、中觀及微觀治理層面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進而在理論和實踐層面推動青少年網絡犯罪研究領域的發展。 二 研究意義 (一)現實意義 1.保障青少年的權益,為其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 由於互聯網已經成為青少年重要的行為場域與生活空間,逐漸變成其社會化的主體,然而,青少年在價值觀未成熟、缺乏社會經驗與獨立思考能力的條件下,容易仿效網上的偏差行為,或因互聯網上的不良訊息對其社會化過程造成負面的影響,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為此,本研究透過分析官方數據、真實案例及個案訪談等途徑,深入剖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積極探究有
  • 第一章 緒論 6 關問題的形成機制,並著力從預防及教育的手段,為青少年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 2.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穩定發展 青少年不僅是網民中的主要族群,也在社會人口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更是國家和社會未來的棟樑。因此,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不僅關係到其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更會影響國家安全穩定。隨着資訊時代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虛擬環境對青少年內在的心理、外顯的態度與行為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使其生活與成長環境呈現出虛擬與真實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重要特徵,尤其是網絡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蔓延、網絡色情和暴力內容泛濫等負面的網絡文化,對青少年的精神、思想及價值觀的確立均造成消極效果。青少年是網民中最容易被誘導的群體,顯然更有機會被不法分子煽動、教唆或侵害。因此,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對於保障網絡安全、維護國家穩定及社會長治久安均有莫大的助益。 3.為發展與時俱進的公共政策建言獻策 公共政策的制定永遠追趕不上網絡科技的進步,澳門現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並未能充分滿足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有見及此,透過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有助揭示青少年犯罪隨着時代發展所呈現的新特點、新規律和新趨勢,並從治理的角度發展相應的預防對策。相關學術成果能為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教育工作者及青年社團提供政策建議,共同推進保障青少年上網安全的工作,對於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青少年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控制和預防青少年犯罪,促進社會、學校和家庭發揮聯動作用,以及引導青少年善用互聯網的正面力量,均具有積極和深遠的意義。 (二)理論意義 1.構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理論分析框架 生態系統理論側重於從多元系統的觀點探討問題形成的綜
  • 第一章 緒論 7 合性因素;治理理論同樣是從整體宏觀的角度,分析社會問題形成的過程,並強調多個治理主體共同參與的協同共治模式,這不僅是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也是制定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的客觀需要。 基於青少年網絡犯罪行為受到內在心理層面、外在社會環境、網絡特性與情境機會之多方催化,因而呈現出有別於傳統的青少年犯罪型態,傳統的青少年犯罪學理論已不足以解釋此一新興且迅速蔓延的青少年網絡犯罪現象。因此,本研究首次將生態系統理論及治理理論結合,以構建一種新的理論分析框架,更深入、更全面地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及預防對策。 2.拓展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視角 本研究整合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及公共政策等理論視域,從多層面、多角度、跨理論、跨學科等方面來探討青少年網絡犯罪及預防對策,從而形成創新的發現及有價值的貢獻,豐富相關領域的理論體系。此外,本研究填補已有研究的空白,立足於公共政策的學科領域,從宏觀結構和政策制度的視角分析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並結合不同領域的理論,相關的實證、文獻及政策等資料,以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分析框架,探討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制定,有助開拓相關議題的研究視野。 三 文獻探討 經綜合分析國內外的相關研究現狀,均對青少年網絡犯罪議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相關議題的文獻數量持續增加。中國內地就有關問題的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社會科學、文化及教育範疇,而國外則歸類在醫學、社會科學及心理學的領域較多。 (一)理論基礎 基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牽涉到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並非一種
  • 第一章 緒論 8 簡單的社會現象,因此,相關研究工作須具跨學科的視野,不同的領域對有關議題持不同的見解,本研究以公共政策、犯罪學、社會學及心理學等領域的理論作為基礎,對青少年網絡犯罪進行多角度的探究,並結合生態系統理論及治理理論,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嶄新的理論視角與分析框架,從而形成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新思維、新方法。 1.公共政策理論視域 中外學者分別對公共政策的內涵作出以下幾種較有代表性的定義:根據國外學者 Woodrow Wilson 的見解,公共政策是由具有立法權者制定並由行政人員執行的法律和法規1;Harold D.Lasswell 與 A.Kaplan 認為,公共政策是一種具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2;Thomas R. Dye 認為,凡是政府決定做的或不做的事就是公共政策。3 國外學者對於政策內容的界定比較狹窄和籠統。 相較之下,內地學者對公共政策的內涵闡述得較為全面。有學者認為政府的法律法規、行動計劃、執行策略、行政命令、書面聲明以至口頭指示等這些均屬於公共政策的表現形式,因此,公共政策可以說是政府用以規定相關組織行動和個人行為的標準範式4;也有學者對公共政策定義為一系列法規、方針、策略或措施的總稱,是政府及其他政治團體在某一特定期間,為實現政策目標所實施的行為及規定的準則。5 進一步而言,政策所發生作用的對象是公共政策的客體,也就是社會問題,公共政策是圍繞着社會問題和政策問題而展開的。所謂社會問題,通常泛指社會實際狀態與社會期望狀態之間的差距,當多數人的期望與實際狀態出現差距,問題就超出了私 1 參見 Woodrow Wilson. (1887).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2 參見 H. D. Lasswell, A Kaplan.(1968). Power and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3 參見 Dye, Thomas R. (1972). 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 Upper Saddle,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4 參見張金馬:《政策科學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年。 5 參見陳振明:《政策科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年。
  • 第一章 緒論 9 人的界限,從而演變成社會問題。當問題超出當事人範圍,影響波及到非直接相關的群體,受到社會公眾普遍關注時,問題就轉換成公共問題。當公共問題進入政府的議事日程並採取行動,通過公共行為以實現或解決的問題,才是公共政策問題。1 當前,在世界範圍內對於青少年的網絡犯罪問題普遍已共識為一社會問題,並引起各界的重視和關注。2020 年國際電信聯盟發展部門制定的《保護上網兒童政策制定指南》明確指出,國家及政府除了有義務在真實世界中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外,也須透過制定一個具有適應性、包容性、配合技術發展速度的政策框架,在現實和虛擬世界中為其提供保護。2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已透過全面制定政策、立法和教育等手段來應對青少年網絡犯罪,保障其上網生態環境的安全,以及提高其識別網絡風險與威脅的能力。例如,美國透過專門立法來保障兒童的上網安全和隱私,並設網絡分級制度,讓業者以自律的方式對網站內容分級;英國實行官民合作的模式,監察網絡犯罪資訊及開展上網安全教育;韓國設有違法與有害資訊通報中心,向網民提供通報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資訊的渠道,並禁止未滿16 歲的青少年從凌晨到早上六時登入線上遊戲網站。 然而,澳門就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仍未被列入政府議程,而現行的公共政策未能與時俱進,存在監管體系分散化、碎片化及時滯性等缺失,無法對相關問題作出有效回應。基於有關問題具相當的現實性、複雜性、廣泛性及迫切性,必須推動政府將有關問題列入政策議程,制定與時俱進的公共政策以解決問題及實現目標。 另一方面,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到公共政策整個過程的個人 1 參見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2 參見國際電信聯盟發展部門:《保護上網兒童政策制定指南》,https://www.itu.int/en/ITU -D/Cybersecurity/Documents/COP/Guidelines/2020-translations/S-GEN-COP.POL_MAKERS-2020-PDF-C.pdf., 2020.
  • 第一章 緒論 10 或組織即為公共政策的主體。1 基於青少年網絡犯罪涉及的層面多元且廣泛,面對不同面向的問題存在不同的政策主體,除了政府之外,學校、家庭、網絡營運商、社會均有義務承擔責任。 此外,根據美國學者 William N. Dunn 的觀點,政策問題具有關聯性的特徵,某一領域的政策往往會影響到其他領域的政策問題,而不同領域的政策問題又是相互關聯的,這種關聯性的特徵增加了解決政策問題的難度,因此在制定有關政策時必須樹立整體協調的觀念,將某一問題視為整體問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份。2 基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涉及不同的政策領域,包括教育、保安、電信等,且不同範疇之間的政策又互相關連,因此,在發展相應的公共政策時,如果使用傳統的官僚或政府統治的公共管理模式,並不能解決好所有問題。基於政策主體的多元化、政策問題的跨域性,各個專業、層級、部門之間的合作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問題的解決必須從宏觀整體的角度進行考量,以解決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實際問題為核心,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導向,從而形成一個上下聯動、共同協作的夥伴關係,以至在解決有關問題時,能借助多方的力量共同承擔責任。 基於以上的分析,N.Rosenau 提出的治理理論(governance theory)能為發展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提供指引。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源於西方,來自於古希臘語和古典拉丁文,初始意思是控制、引導和操縱之意。3 隨着社會的發展與結構的轉變,使公共問題越趨複雜,因此,對於治理的定義也在不斷的更新。 根據 N.Rosenau 的治理理論,治理是指一系列包括正式與非 1 參見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2 參見 William N. Dunn. (1994).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 introduction. Pittsburg University, Prentice Hall, Englewod Cliffs. EU, 143-144. 3 參見高世楫、廖毅敏:《數字時代國家治理現代化和行政體制改革研究》,《行政管理改革》2018 年第 1 期。
  • 第一章 緒論 11 正式的、政府與非政府的機制。1 Gerry Stoker 也認為治理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它是由來自政府或非政府的公共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不同的參與方2,在尋求公共問題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彼此協商各參與方所須負的責任,以及釐定各方的權力界限,而各參與方最終會形成一具自主性的網絡,且各方之間亦存在一定的權力依賴。3 中國內地有學者指出,治理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透過國家與公民、政府與非政府、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共同合作,以規範與引導社會的生活秩序。4 另有學者認為,治理是透過來自公、私領域的各治理主體的合作,在一個相互依賴的環境中共同運用公權力,以對公共問題進行管理。5 顯而易見,多元治理主體與權力向度就是治理的特徵,強調各參與方的協作、互動和共存。6 雖然以上對於治理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本文在對相關定義進行歸納與總結後,認為治理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個人、家庭與社會等不同的治理主體,透過彼此之間的緊密連結,從而形成平等、互惠、共用的合作關係,而上述的各個參與主體在對公共問題或事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是以互相協商、共同依存、合作共贏的政治取向,以促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中國內地,治理理論多被學術界應用於現實問題領域,例如社區治理7、鄉村事務8和環境問題9等方面,在上述研究中深化 1 參見 N. Rosenau. (1995).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參見 Gerry Stoker. (1998).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50, 17-28. 3 參見周大鳴、陳世明:《城市轉型與社會治理》,《公共行政評論》2017 年第 5 期。 4 參見俞可平:《治理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年。 5 參見陳振明:《公共管理學:一種不同于傳統行政學的研究途徑》,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年。 6 參見袁廣林:《西方治安管理主體多元化探析》,《武警學院學報》2006 年第 3 期。 7 參見劉紅、張洪雨、王娟:《多中心治理理論視角下的村改居社區治理研究》,《理論與改革》2018 年第 5 期。 8 參見蘇敬媛:《從治理到鄉村治理:鄉村治理理論的提出、內涵及模式》,《經濟與社會發展》2010 年第 9 期。 9 參見侯保疆、梁昊:《治理理論視角下的鄉村生態環境污染問題——以廣東省為例》,
  • 第一章 緒論 12 了治理理論的應用性,在理論和現實問題相結合的研究中,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指導。另一方面,治理理論被應用於分析虛擬世界的問題上則相對缺乏考察,特別是目前中國內地的研究成果較少,而澳門也沒有針對相關議題展開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雖然依託於現實世界,但基於有關問題的表現形式具虛擬性,使其應對策略有別於現實問題的治理模式,因此,本研究期填補治理理論應用於有關領域出現的研究空白。 深入剖析及確認政策問題,瞭解問題形成的背景、形成機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第一步。正如美國學者 William N. Dunn將公共政策分析稱作“問題分析之學”。1 因此,本研究除了從宏觀的理論視角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進行分析之外,為了更清晰地界定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進一步探究形成有關問題的成因,為後續發展公共政策提供參考依據及奠定基礎,本研究同時整理了中觀及微觀視角的理論,分別從犯罪學、社會學及心理學的角度對有關問題的形成機制進行解釋。 2.犯罪學理論視域 青少年犯罪和網絡犯罪的理論,均是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主要理論,為分析有關的社會問題與現象提供指導。就筆者查閱的相關文獻而言,截至目前為止,學界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內涵並未形成全面及系統的理論框架。 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問題,學術界從多種不同的視角進行分析,包括從生物、生理、心理觀點探討的生來犯罪說、體型犯罪說、遺傳基因說和佛洛依德的心理分析學說等,有觀點認為青少年犯罪是其本身造成的,因此其本身應負大部份責任;另外,社會次文化觀點強調的是青少年受到其居住的社會環境及其環境之次文化影響而產生主流文化所不贊同的偏差行為,例如次文化理論、犯罪次文化論、差別機會論及犯罪區位學均是由社會次文 《農村經濟》2014 年第 1 期。 1 參見 William N. Dunn. (1994).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 introduction. Pittsburg University, Prentice Hall, Englewod Cliffs. EU, 143-144.
  • 第一章 緒論 13 化觀點發展而來的理論;而社會互動觀點著重於社會在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制約及控制力量如何影響青少年並且進而闡述青少年產生偏差行為之原因,增強論、標籤論、差別聯結論、中立化論、激進無處遇論、社會控制論等均是在此觀點下對青少年犯罪的行為進行解釋。1 其中,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最先由美國犯罪學者Hirschi在1969年出版的《犯罪原因論》中提出,是從個人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來解釋犯罪的一種理論。2 有別於傳統的犯罪社會學理論,該理論不是直接解釋人們為甚麼犯罪,而是解釋為甚麼人們不選擇犯罪,從而間接說明人們犯罪的原因。Hirschi以社會連結作為解釋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論點,在防控青少年犯罪問題上作出了莫大的貢獻。 Hirschi認為,個人不選擇犯罪是由於受到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社會環境的教化所約束,而這股控制力量是由許多社會鍵(social bond)環環相扣,包括“依附”(attachment)、“抱負”(commitment)、“信念”(belief)及“參與”(involvement)等四個要素。在個人所處的環境中,若能與社會建立起強而有力的社會鍵,來自驅力與本我之本能行為就會受到控制,而呈現出與社會順從的行為,犯罪的可能性便較低;反之,當個人與社會的鍵微弱或破碎時,便會增加犯罪的風險。基於此,按照Hirschi的主張,是要透過加強連結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鍵,以抵抗外來的誘惑,才能減少犯罪行為,故必須重視法規規範和個人的教養,使個人產生對父母、學校、朋友、社會活動和未來前程皆有良好的態度。 此外,社會控制理論認為青少年主要依附的社會團體為家庭、學校、同儕等團體,故此父母、學校、同儕團體成了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最重要的控制機構。若再從青少年社會化的過程檢視,青少年與父母、學校以及與同儕團體之間的依附關係,顯然 1 參見張景然:《青少年犯罪學 (第二版)》,臺北:巨流出版社,2001 年。 2 參見 Hirschi, T. (1969).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第一章 緒論 14 地比起“抱負”、“信念”及“參與”的社會連結來得重要,因為青少年與他人的依附性越高,其內化社會規範的程度也可能越高。只有和重要他人有緊密的感情附着、尊敬及認同他們,青少年才會在意他人的期待,進而越有可能建立符合他人期許的高遠抱負,亦更有可能投入時間及精力參與符合他人期待及觀感的傳統社會活動。由此,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是植基在依附關係的概念基礎,因為個人與社會的連結最初必然是建構在“依附”,而後才會發展出其他各種類型的社會連結。 另一方面,在一般的犯罪學理論中,多以犯罪者為中心分析犯罪行為的動機。Hindelang等人於1976年提出的生活型態理論(life-style theory)以受害人的角度分析犯罪發生的成因。1 該理論指出,一個人會成為犯罪被害者,是由於其生活型態增加了與犯罪者互動的機會,犯罪被害的風險與一個人的個人特性和生活型態有關聯,該理論強調犯罪與被害並非隨機的分佈,而是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在某個時間和空間的互動,促使犯罪發生的可能。青少年在互聯網上的使用行為,會因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的活動已逐漸被網絡取代,其在網絡上的行為需求自然增加,久而久之,形成各種網絡生活型態,甚至造成網絡依賴或網絡犯罪等現象。 Cohen與Felson於1979年延續了Hindelang等人的生活型態理論,提出的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是以機會(opportunity)來說明犯罪的發生。2 該理論認為非法活動的發生,在時、空關係上需與日常生活合法活動相配合,因此藉由日常活動的內涵影響了犯罪發生的機會,而犯罪的發生須具備三項要素,分別是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motivation)、合適的標的物(object)、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protect),在三者的時 1 參見 Hindelang. (1976). An analysis of victimization survey results from the eight impact cities / by Michael J. Hindelang. U.S. Dept. of Justice, Law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 Service. 2 參見 Cohen, & Felson, M. (1979).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4(4), 588–608.
  • 第一章 緒論 15 空聚合情形下,犯罪發生的可能性就大增。在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中,有能力監控者除了網絡警察外,尚包括對青少年負有監管義務的家長。由此可推論,當網際網絡使用越普及,網絡上作案的不法分子越來越多,且在警察、家長等監控者缺席的狀態下,青少年一旦缺乏網絡安全意識,發生網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3.社會學理論視域 社會學研究表明,所謂“人類經驗的傳遞”有賴於個體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對青少年成長更是如此。Guilford(1974)指出,“社會化是個人經由學習和內化適當的態度、價值觀與行為的過程,以成為有責任感和參與力的社會人”,因此,社會化是一個貫穿於個體生命始終的長期過程,青少年社會化階段尤其關鍵。 另一方面,“社會化主體”是指那些影響我們自我觀念、情感、態度和行為等生活取向的人和群體。1 在傳統社會中,青少年社會化最重要的主體,多是家庭、鄰里、夥伴群體等。網絡社會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型的社會化模式備受挑戰,例如,大眾傳媒作為社會化主體的影響越趨明顯,過往以輩份、權威、階級為要素的影響力正在日益被消退,弱化了傳統社會化主體的功能。2 隨着互聯網日益嵌入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青少年接觸網絡呈低齡化趨勢,使青少年傳統的社會化模式逐漸被新型的以互聯網虛擬世界為主體的社會化模式所取代。從社會學習理論分析,青少年社會化過程是一個認知、接受、模仿、內化的漸進式過程,其社會化進程能否順利,首先是要確定其社會化被模仿和被學習的對象,能樹立正確的榜樣和行為標準。當前,青少年社會化越 1 參見詹姆斯·漢斯林:《社會學入門—一種現實分析方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 參見翟光勇:《網絡社會時空轉型與青少年社會化風險規避》,《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 3 期。
  • 第一章 緒論 16 來越受到網絡環境的影響,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網絡社會呈現多樣化和多元化的特點,讓青少年社會化中的學習標準和榜樣出現不穩定性和爭議性,往往使其無所適從,加諸傳統社會化主體的控制逐漸消解,便容易產生認同危機。而青少年形成網絡犯罪或行為失範,主要亦是因為網絡中傳播的有害資訊,對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造成不良的影響。1 有研究文章指出,互聯網中不同群體、不同立場、不同價值的聲音雜陳其間,使得真與假、善與惡、美與醜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這些都容易激化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的認同危機甚至是身份焦慮。2 此外,互聯網具虛擬性、匿名性的人際交往方式,一旦長期發展,容易誘發青少年社會化中的現實疏離和人際區隔,導致青少年內心焦慮甚至是孤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雪麗·特克爾認為,互聯網的社交關係讓我們與他人的聯繫越來越緊密,卻讓我們變得越來越孤獨。3 其結果很容易誘發青少年社會化中的偏差行為或網絡依賴等,這顯然都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社會化。 4.心理學理論視域 互聯網的隱蔽性、匿名性,會降低青少年在網上行為的約束力。法國社會心理學家 Gustave Le Bon 早在 19 世紀已提出,群體的不良行為可通過三種機制產生。首先,匿名可以防止人被孤立或被識別,從而產生不可懲罰的感覺,並喪失個人責任感。Le Bon 進一步認為,這種失控是可傳染的,其中責任喪失會在人群中傳播,每個人都開始以同樣的方式思考和行動。最後,人群中的人會變得更易受人左右。4 1 參見龍麗達:《青少年罪錯行為分析與矯治對策探究》,東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 2 參見林燕:《“微時代”背景下青少年社會化的挑戰與消解》,《現代傳播》2016 年第 3期。 3 參見雪麗·特克爾:《群體性孤獨》,周逵、劉菁荊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 4 參見 Gustave Le Bon.(1990). La Civilisation des Arabes. Fontaine au Roy.
  • 第一章 緒論 17 在 Le Bon 之後,社會心理學家 Festinger 於 1952 年提出“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又稱去個體化)的概念,“去個性化”指人在不能識別個人身份的情況下,展現出衝動、行為異常的現象,例如使用暴力。1 Festinger 指出,當個人存在於一個群體當中,基於群體具有匿名和責任分散性的特徵,因此,隨着個人加入群體,便會降低對自己的注意力,反之,會提升對群體的注意力,由此,個體的特性便會被群體所隱藏,形成去個性的的現象,而這種現象亦會降低社會對個人的約束力,使個人更容易放縱自己,同時,也會認為有關行為的責任是散落在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身上,而自己無須全盤負責,從而促使了個人作出各種反常甚至違法的行為。由此可以推論,網絡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青少年產生責任弱化和責任分散心理,降低了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約束力,被現實世界壓抑的想法和欲望也急遽出現,使得網上言行肆無忌憚,不負責任,不計後果,這些現象便可以用心理學中的“去個性化”理論來解釋,相關理論亦是網絡暴力形成的重要心理原因。2 另一方面,發展心理學領域的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由 Urie Bronfenbrenner 提出,其強調“人在情境中”,家庭、學校、社區等都屬於個人身處的環境,而個人與其存在的環境是一個統合的整體,且彼此依賴、互相補充,好比是一個社會生態系統。 同時,該理論重視個人與其環境間的互動、影響及平衡狀態,並認為一旦生態系統被破壞或失去平衡時,個人便會出現危機與問題。該理論曾應用於解釋環境治理3、社會服務4、文化與 1 參見 Festinger, L., Pepitone, A., & Newcomb, T. (1952). Some consequences of de-individuation in a group. Th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47(2), 382–389. 2 參見王睿:《網絡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時代人物雜誌社網址:http://www.ems 86.com/lunwen/html/?68957.html(2018 年 7 月 5 日)。 3 參見張保見、李名、余姝潔、甘慧慧:《基於“五位一體”生態系統理論的生態鎮建設研究——以中山市神灣鎮為例》,《安徽農業科學》2017 年第 10 期。 4 參見吳麗月:《生態系統理論在老年人社區照顧服務中的應用》,《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6 年第 11 期。
  • 第一章 緒論 18 旅遊發展1、青少年犯罪2等問題,但是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上的應用則存在空白。基於有關問題是個人、真實生活與虛擬世界交互作用的結果,因此,Bronfenbrenner 提出的生態系統理論為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提供了分析框架。 (二)研究文獻 1.網絡犯罪之相關研究 在早期的文獻中,學者研究網絡犯罪的視角為資訊系統和網絡本身的安全性,例如惡意攻擊、軟件漏洞、結構隱患等以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近年來的研究顯示,網絡犯罪的風險除了包括在技術層面存在的客觀威脅外,還會受到網絡詐騙、個人資料洩漏、網絡暴力、網絡謠言和網絡依賴等問題的影響。 (1)網絡犯罪的定義 犯罪學家塗爾幹(Émile Durkheim)認為,犯罪乃一個社會中正常且必須存在的現象,甚至有助於社會釐清道德是非,並幫助社會衝突調和。3 隨着生活環境的變遷,犯罪型態也在不斷改變,而網絡犯罪便是在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下形成的新型犯罪。雖然網絡犯罪一詞已成為公眾慣用之名詞,然而,專家及學者並未對此有統一的定義與見解。 目前,理論界對於網絡犯罪的定義主要分為狹義說和廣義說兩類。狹義說的代表性觀點,是根據2001年11月歐洲理事會通過的全球第一個《網絡犯罪公約》,在序言中明確陳述了所有危害互聯網、電腦系統及數據的保密、完整和可用性,又或濫用互聯網、電腦系統與資料的行為,皆為網絡犯罪;除此之外,根據聯 1 參見莊志民:《複合生態系統理論視角下的文化與旅遊融合實踐探索——以上海為例》,《旅遊科學》2020 年第 4 期。 2 參見胡俊文:《青少年犯罪與預防:以生態系統理論為視角》,《湖南社會科學》2011年第 2 期。 3 參見 Durkheim, Émile; Steven Lukes. (1982).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
  • 第一章 緒論 19 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觀點,網絡犯罪的定義主要取決於使用該術語的目的,少數破壞電腦資料和系統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得性行為是網絡犯罪的核心。中國內地學者則認為所有利用互聯網或電腦技術,目的以危害互聯網、電腦系統、資訊安全,從而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性的行為,被統稱為網絡犯罪。1 然而,隨着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人類與互聯網的關係越趨密切,狹義說的定義僅注重電腦資訊安全的利益的保護已經過於狹隘和片面。 在廣義說方面,網絡犯罪除了上述狹義說定義的範圍外,尚包括利用互聯網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有學者將其定義稱,網絡犯罪是指以電腦網絡為犯罪工具或以電腦網絡為侵害目標,以及以電腦網絡作為獲取利益途徑的不法行為;2 另有研究文章則指網絡犯罪是利用網絡之特性作為犯罪之手段或工具的不當行為,相關例子如網絡盜竊、網絡詐騙及網絡勒索等在網上實施傳統犯罪的行為。以上觀點均認為,網絡犯罪是包括借助網絡為工具實施的犯罪行為和以網絡為犯罪對象實施的行為。3 因應網絡行為將受到科技之進步而有所轉變,網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會隨之不斷更新,故難以對有關犯罪行為作統一標準的定義。基於本研究所關注的是澳門青少年的網絡犯罪議題,相關犯罪問題較傾向於透過互聯網作為工具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此情境下,廣義說的定義較適合於本研究對網絡犯罪的界定。 (2)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 根據上述國際組織及專家學者對網絡犯罪作出的定義,可將網絡犯罪歸納為三種類型:一是以網絡作為犯罪場所,指因內容的不法而侵害特定法益的犯罪,主要對應的是侵犯版權類犯罪、傳播淫穢色情、恐怖主義、仇恨言論類犯罪;二是以網絡作為犯 1 參見皮勇:《網絡犯罪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年。 2 參見張光輝、張紅霞:《論網絡對我國青少年社會化的影響及政府對策》,《山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 年第 1 期。 3 參見馮震宇、劉志豪:《網絡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998 年第 9 期。
  • 第一章 緒論 20 罪工具,主要對應的是財產和經濟犯罪領域的網絡異化的傳統犯罪;三是以網絡作為犯罪目標,是以電腦系統及網絡為直接侵害對象。其中以網絡作為犯罪目標的隱蔽程度最高,更難發現有關的犯罪行為,故此偵查難度亦為最高。 目前,發生在全球的網絡犯罪形態種類繁多,包括網絡色情、誹謗、恐嚇、詐騙、賭博、販賣非法有害物品、竊取或破壞機密資料、侵害隱私、散播病毒、駭客行為、以至販賣軍火、藥品及教導如何製作炸彈、毒品等。網際網絡已成為各種犯罪滋生的溫床,隨着資訊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可以預見網絡犯罪的形勢將會趨於嚴峻與複雜,傳統犯罪線上化的現象亦將會愈加普遍。1 表1-1 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 分類標準 特點 常見形態 以網絡為 犯罪場所 透過網絡誘惑他人 進行不法行為 網絡色情、販賣盜版、販賣槍械、販賣禁藥、教授製作炸彈 以網絡為 犯罪工具 以互聯網為犯罪手段 侵害特定的對象 網絡侮辱、網絡 勒索、網絡欺詐 以網絡為 犯罪目標 對網絡或電腦系統的 攻擊性或破壞性 網絡入侵、散播電腦 病毒、網絡竄改 在互聯網發展之初,網絡犯罪侵害的對象一般以互聯網或電腦系統為主,例如網絡攻擊、駭客入侵等,實施有關的犯罪行為需要掌握高度專業的電腦知識與網絡技術。然而,在當今互聯網時代,網絡犯罪已呈現出新的特點,在未來可能造成之危害更是難以想像。有研究文章指出: 1 參見 Brian Bawden.(1992).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preven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omputer crime.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por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1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obile Learning 2014, ML 2014, 281-284.
  • 第一章 緒論 21 首先,網絡犯罪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絡盜竊、網絡詐騙似乎成為常態化的犯罪手段,而實施這些犯罪行為已不再需要具備高超的電腦技能與網絡技術,犯罪行為更加簡單易行,犯罪主體和客體均具不特定性,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網絡犯罪的實施者和受害者。 其次,網絡犯罪基於具有虛擬性、跨域性、匿名性等特點,致使其隱蔽性高、偵破難度大,而且犯罪動機亦多元化,據相關統計,僅有少於一成的網絡犯罪能夠被發現,手段隱蔽造成監控難、犯罪現場確定難以及調查取證難。 再次,對受害者而言,一旦遇上網絡犯罪的侵害,但由於取證難、恐懼被報復等心理,對舉報網絡罪案感到卻步,從而助長了部份犯罪人的僥倖心理,加大了網絡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 此外,由於互聯網跨地域的特性,也無可避免地使網絡犯罪呈國際化的趨勢,而且,傳統犯罪網絡化程度亦日益加深,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將成為網絡犯罪的主要目標,犯罪手段傳播迅速廣泛,會向有組織犯罪演進,並不斷向監管薄弱地帶蔓延。1 (3)網絡犯罪的防治 歸根究底,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是互聯網治理的一項分支,審視互聯網治理模式對制定有效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政策具重要及積極的意義。 從宏觀上來看,對於政府在治理互聯網問題上的不足,有學者認為在不同的政策持份者之間會存在一定的衝突,政府加強對網絡的監管,可能會使公民在網絡上的言論自由、自主權利以至個人隱私方面受到挑戰;就網絡營運商而言,也可能會影響到業界的發展與利益,而這種衝突都會阻礙到網絡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因此,互聯網治理涉及到公權與公民權、市場以及監管對象之間複雜的利益關係,必須平衡各方利益,方能有效推行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1 參見徐才淇:《網絡犯罪治理模式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 年。
  • 第一章 緒論 22 除此以外,互聯網監督立法的分散化、網絡監管立法的時滯性強、制定規範的主體層級較低、監管主體碎片化、政策實施的非常態化等都是現存互聯網治理的問題。1 另外,尚出現政府引導行業自律效果不佳,社會監督力量薄弱等缺失。2 對於政府完善網絡治理政策,須建立符合國情與網絡發展趨勢的政府網絡治理體系3,並從技術手段和網絡立法方面加強對網絡的監管。4 世界各地對互聯網的治理模式不盡相同,有研究者將其歸納為三大類別:第一種是政府絕對管治模式,強調政府在治理互聯網的政策中佔據完全主導的角色,一切的政策措施、規則皆由政府決定;第二種是政府主導合作模式,政府擔當“掌舵”的角色,引導各政策持份者共同參與互聯網的治理,並主要透過立法和技術等手段來維持網絡秩序,以及提升打擊網絡犯罪的成效;第三種是政府引導自治模式,這種模式對於個人的自由與權益而言侵害最少,主要是由政府對網絡營運商進行引導,透過業者自治、自律以維護互聯網的安全,此舉有利於網絡科技的創新與進步,更切合互聯網發展與網絡使用者的需求,亦更容易被公眾所接受,然而,由於網絡營運商不具備公權力,相較於前述的兩種模式,對於維護互聯網的秩序及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能力則最為薄弱。5 到底是政府絕對管治模式、政府主導合作模式還是政府引導自治模式較為理想?多位學者均建議採用多中心的治理方式,例如,有研究者認為以政府治理為主、自治為輔,兼顧自由和秩序兩大原則的治理模式最為理想。6另外,應促進網絡監管政策制定的公民參與,更加平衡各方利益,充分聽取各政策持份者的意 1 參見薛穎潔:《政策設置視角下的我國網絡監管》,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2 參見陳中:《網絡型青少年犯罪及其政府治理》,華東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 3 參見金太軍:《網絡時代政府危機治理的特徵分析》,《行政論壇》2014 年第 5 期。 4 參見王梅:《網絡社會的政府治理模式探析—合作治理模式的提出與困境分析》,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 5 參見鐘瑛:《我國互聯網管理模式及其特徵》,《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 2 期。 6 參見徐才淇:《網絡犯罪治理模式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 年。
  • 第一章 緒論 23 見,並透過法制化建設、建立一體化的網絡監管體系、促使有關政策的長效管理等1,從而構建以“法治保障、政府主導和多方參與”為核心理念的公共政策。2 在網絡犯罪預防方面,有研究者分析認為網絡犯罪因具有網絡特性限制,在預防工作上會比一般傳統犯罪更難做到預防成效,其提出的網絡犯罪預防概念,首先是“有明確的網絡行為規範”,以使網絡使用者能遵守網絡共同規範;其二是“削減網絡犯罪動機”,經由良好教育宣導與環境設計,使網絡使用者易於遵循網絡規範,藉由抑制犯罪動機消除潛在的網絡犯罪;其三是“快速有效的嚇阻”,對於已有犯罪的傾向與實行網絡犯罪者而言,迅速有效的查緝嚴懲,對一般潛在的犯罪者而言,亦可達至預防的效果。3 學者Brantingham及Faust將網絡犯罪預防套用在醫學上的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在初級預防方面,是要找出違法者實施網絡犯罪的因素,從而採取相應防範措施以改善網絡世界中的環境,降低網絡犯罪的直接誘因,初級預防的目的主要是改善環境,防範於未然,例如透過設置過濾軟件、推行網絡分級制度及提高犯罪偵查的破案率等手段來實現。次級預防則為輔導具有潛在犯罪可能的互聯網使用者,例如以網絡作為報復工具之網民、病毒程序設計者等,先行預測其發生網絡犯罪的風險,以採取相關的輔導措施,藉由預測網絡犯罪的可能性以減少犯罪的發生。三級預防措施是對已實施犯罪的網民,藉由刑事司法體系及刑罰的威嚇作用,對其進行矯治,使其避免再犯,同時,此舉也進一步達到震懾潛在犯罪者的效果,三級預防的主要目的是透過刑事司法的作用,達到矯治及預防效果。4 1 參見薛穎潔:《政策設置視角下的我國網絡監管》,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2 參見余定猛:《網絡犯罪的立體化治理模式構想》,《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7 年第 1 期。 3 參見黃贊松、林宜隆:《網絡犯罪學芻議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2001 年第 7期。 4 參見 Brantingham, P. J. & Faust F. L. (1976). A concefptual model of crime prevention. Crime
  • 第一章 緒論 24 2.青少年網絡犯罪之相關研究 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基於國外的互聯網發展較早,因此有關議題於20世紀80年代開始便受到國外學術界的關注。中國內地於同一時期關於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也逐漸浮現,隨着互聯網的日漸普及,青少年成為網民中的主要群體,由於其發展階段的特殊性,所面對的網絡違法犯罪問題尤其引起學者的重視,自20世紀90年代起,學術界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便開始興起,涉及的研究涵蓋網絡欺凌、資訊安全、網絡成癮、新媒體及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熱點議題。1 中國內地第一篇關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論文是 1998 年馬黎的《國外的青少年計算機犯罪》。關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涵蓋的領域,從20世紀的犯罪學、刑法學,及後延伸至心理學、社會學及教育學等學科範疇,當中包括青少年加害及被害的研究,諸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視野對相關問題進行了不同層面的分析和總結。 (1)以青少年作為網絡犯罪主體的研究 青少年網絡犯罪是在互聯網興起後所浮現的社會問題,其定義是結合網絡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的定義發展而成的,指青少年是行為主體,以互聯網為攻擊對象,或以資訊網絡為犯罪工具及手段,故意實施的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2 從青少年權益保護的角度出發,青少年網絡違法犯罪不僅包括青少年實施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如製造、傳播網絡病毒、進行網絡欺詐、侵犯他人隱私;也包括借助網絡實施的傳統犯罪行為,如借助網絡實施欺凌、恐嚇等行為;以及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實施的傳統犯罪,例如傷人、性侵犯等,青少年網絡犯罪除了阻礙其社會化的過程,影響其自身健康人格的形成和身心發展外,更會侵犯到國家利 and Delinquency, 22, 284-296. 1 參見王江淮:《中國青少年網絡犯罪研究綜述》,《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 年第 2期。 2 參見孫小龍、劉豐傑:《青少年網絡犯罪法律成因及其規則》,《青年研究》2009 年第6 期。
  • 第一章 緒論 25 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1 網絡暴力(cyber violence)是青少年實施網絡犯罪的主要類型。根據Heidi Bandebosch的定義,在網絡暴力的個案中,加害者對受害者進行多次反覆的故意傷害,從而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負面的影響或創傷,而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往往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暴力行為的加害者一般為強勢方,相反,現實生活中的弱勢方在網絡世界中,亦有可能利用網絡技術或互聯網匿名性等特點,而在網絡暴力事件中佔強勢地位。2 網絡欺凌(cyberbullying)是較為常見的青少年網絡暴力手段,國際電信聯盟定義“網絡欺凌”為通過使用電腦、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造成的故意和反覆傷害,經常與在學校或其他地方發生的離線欺凌並行發生。其常見形式包括恐嚇(threatening)、謾駡(flaming)、騷擾(stalking)、詆毀(denigrating)、嘲諷(taunting)、揭私(outing)、排擠(excluding)、偽裝(masquerade)、附和(forowing)等。3 國際電信聯盟(2020)指出,網絡欺凌以匿名的方式發生在任何的時間及地點,其比離線欺凌的普及性更廣,傳播速度更快。 在普遍性方面,國外一項針對中學生的調查中發現,有近半數的中學生報告曾受到網絡欺凌,超過33%的中學生報告曾在過去三個月對其他人進行網絡欺凌;4 中國學者對內地青少年社交網站使用中的網絡欺凌現狀及風險因素進行研究,發現網絡欺凌在我國青少年的社交網站使用中普遍存在,並且以言語暴力和社交排斥為主。5 由此可見,國內外青少年網絡欺凌現象已出現普遍化、低齡化等趨勢。 1 參見陳晨:《青少年網絡傷害研究報告》,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 年。 2 參見王睿:《網絡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時代人物雜誌社網址:http://www.ems 86.c om/lunwen/html/?68957.html(2018 年 7 月 5 日)。 3 參見陳鋼:《網絡欺凌:青少年線民的新困境》,《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 年第 4 期。 4 參見 Kowalski, R. M., Limber, S. P. & Mccord, A. (2019). A 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cyberbullying: Prevalence and protective factors. Aggress. Violent Behav, 45, 20-32. 5 參見陳啟玉、唐漢瑛、張露、周宗奎:《青少年社交網站使用中的網絡欺負現狀及風險因素——基於 1103 名 7-11 年級學生的調查研究》,《中國特殊教育》2016 年第 3 期。
  • 第一章 緒論 26 有別於內地的研究,網絡色情及性騷擾是國外有關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熱點,Chang, F.等人在2016年的研究指出,較高水準的互聯網聊天室使用、色情媒體暴露、互聯網風險行為、網絡欺凌經歷以及線下性騷擾預測了在線性誘騙行為。1 另外,因應新型媒體普遍地被使用,諸如Facebook、Instagram和Snapchat社交媒體平台的持續流行,改變了青少年與周圍世界的交流和互動方式。Shah, J.等人於2019年研究了社交媒體使用對與身體形象、社會化和青少年發展有關的社會心理影響,發現新型媒體使用率的增加,與自尊和身體滿意度的降低、網絡欺凌的風險增加、色情材料的暴露增加以及危險的性行為有關。2 (2)青少年網絡犯罪被害研究 隨着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人類的生活與互聯網已密不可分,青少年更成為網民中的主要族群。由此,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備受學界的重視。然而,探討青少年受到網絡犯罪侵害的狀況、成因及對策的研究則較少受到關注。 事實上,青少年在網絡世界當中,有更大的機會是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因此青少年網絡被害問題應獲得更多的探討。就危害程度而言,通過電子設備進行的攻擊比面對面的攻擊更為嚴重,其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發生,並且可以立即傳播給許多人,也不受地域的局限,犯罪者往往因無法目睹侵略行為對受害者的負面影響,因而消除了同理心並促使有關行為的復發。3 而且網絡受害與一系列社會心理問題有關,包括情感障礙、抑鬱;亦會與一些行為問題相關,如物質濫用等。4 整體而言,研究青 1 參見 Chang, F. -., Chiu, C. -., Miao, N. -., Chen, P. -., Lee, C. -., & Chiang, J. -. (2016). Predictors of unwanted exposure to online pornography and online sexual solicitation of youth. Journal of Health Psychology, 21(6), 1107-1118. 2 參見 Shah, J., Das, P., Muthiah, N., & Milanaik, R. (2019). New age technology and social media: Adolescent psychosocial implications and the need for protective measures. Current Opinion in Pediatrics, 31(1), 148-156. 3 參見 Mmabatho P. Aphane, Jacob T. Mofokeng. (2020). Critical analysis of strategies towards creating an adequate level of awareness on cybercrime among the youth in Gaute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 9, 1385-1396. 4 參見 Sonia Livingstone, Peter K. Smith. (2014). Annual Research Review: Harms experienced
  • 第一章 緒論 27 少年網絡被害的犯罪類型主要涉及網絡欺凌、網絡色情、網絡詐騙、侵犯隱私及不良信息等。 對網絡欺凌的受害人而言,此種欺凌雖然未有傳統欺凌般可能造成的生理損害,但往往會形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和各種精神問題,或出現一系列負面後果,包括焦慮、抑鬱、藥物濫用、睡眠困難、身體症狀增加、學校表現下降、曠課、蹺課、輟學、謀殺或自殺。1 國外有學者研究由兒科急診科轉診以進行緊急精神病學評估的青少年中網絡欺凌的患病率,以及檢查網絡欺凌與自殺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協助急診科篩查風險和分類的專業人士,經過對805例患者進行評估,發現欺凌的發生率為26.9%,其中網絡欺凌的發生率為13.5%、傳統欺凌的發生率為13.4%,網絡欺凌受害者有較高的自殺意念,存在更多的性虐待、情緒上的虐待、身體虐待和較高的住院率。2 在涉及青少年網絡色情的個案中,青少年往往是受害者。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於2017年發表的《世界兒童狀況—數字時代的兒童》報告中指出,由於移動設備和寬頻網絡逐漸普及,犯罪份子可以愈發輕易地通過未經保護的社交媒體和網上遊戲論壇接觸兒童。他們通常先在這些平台上挑選受害者,獲取其注意或信任,之後誘導其進入視頻和照片分享平台,繼而以獲取內容或金錢為目的進行勒索,有些還會要求線下會面。3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一項研究指出,新的資訊通訊技術會使侵害者更易接觸到受害的未成年人,使犯罪份子有了更多可乘之機,並能造成更大傷害。4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也 by child users of online and mobile technologies: the nature, prevalence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and aggressive risks in the digital age.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 55(6), 35-54. 1 參見 Kowalski, R. M., Limber, S. P. & Mccord, A. (2019). A 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cyberbullying: Prevalence and protective factors. Aggress. Violent Behav, 45, 20-32. 2 參見 Roberts, N., Axas, N., Nesdole, R., & Repetti, L. (2016). Pediatric emergency department visits for mental health crisis: Prevalence of cyber-bullying in suicidal youth. Child and Adolescent Social Work Journal, 33(5), 469-472. 3 參見皮尤研究中心:《父母、青少年和數字監控》,華盛頓特區,2016 年。 4 參見 Cristia, Julián P. et al. (2012). Technology and Child Development: Evidence from the One Laptop per Child Program. Thesis of the German Institute of Labor Economics, 6401, 4.
  • 第一章 緒論 28 描述了兒童性侵害和性剝削的新形式,如“訂制化”的兒童性侵製品、兒童自我生成的內容和性侵兒童行為線上直播。 此外,青少年由於冒險和刺激的心理,往往被犯罪份子進行網絡詐騙(internet fraud)。網絡詐騙是以互聯網作為犯罪的工具,對受害者進行欺詐的行為,社交平台、聊天群組、購物網站及電郵等均為網絡詐騙的熱點位置,青少年由於心智未成熟,容易輕信網絡資訊或網友而被詐騙,導致財物損失或個人資料被盜竊。1 相較於傳統的詐騙,網絡詐騙個案的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並沒有面對面的交流,而且完全在虛擬世界進行,隱蔽性遠高於傳統的詐騙。 另一方面是關於侵犯青少年隱私權的相關研究,電腦網絡的開放性、交互性、匿名性,使個人資訊能輕易被收集、存儲、交換、分析和共用;個人資料受更多監控,隱私範圍逐漸縮小,使用互聯網加大了對個人資訊自主與安全的威脅,例如“人肉搜索”就是最典型的隱私暴露問題。當今,企業普遍將收集個人資料及數據視為重要的商業行為,而兒童及青少年則是重要的數據來源,因為他們能夠影響朋友和家人的消費決定。2 此外,其隱私也有可能成為各國政府的關注目標,政府可大量收集兒童及青少年的網絡個人資訊,而這種監控方式對其潛在的影響及後果存在未知之數。更有學者指出,父母過度分享關於子女的資訊,使父母成為“將自己子女的隱私透露給廣大受眾的潛在資訊源”。這種過度分享的現象可能會傷害下一代的聲譽及福祉,或者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3 對於青少年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中國内地有學者認為,是基於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現 1 參見 Muscanell, Nicole, et al. (2014). Weapons of Influence Misused: A social influence analysis of why people fall prey to internet scams. Social and Personality Psychology Compass, 8, 388-396. 2 參 見 World Bank (2016).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16: Digital dividends. https://elibrary.worldbank.org/doi/ pdf/10.1596/978-1-4648-0671-1. 3 參見 Sherman, Lauren E. et al. (2016). The Power of the Like in Adolescence: Effects of peer influence on neural and behavioral responses to social media. Psychological Science, 27(7), 1027-1035.
  • 第一章 緒論 29 有規定效力有限,針對性不強,且網絡採取的自律措施針對性不足。1 最後,網絡在為人們獲取資訊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成為了孕育暴力、色情以至危害國家安全等不良資訊的溫床。尤其在青少年普遍使用的短視頻平台中,內容良莠不齊,青少年深陷在“資訊繭房”之中,會影響其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2 再者,互聯網的發展亦加快了外來文化滲透的速度,一些敵對勢力國家利用網絡進行反動滲透和煽動性政治宣傳,發布顛覆傳統道德價值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使長期涉足網絡的青少年受到不良意識形態的影響和誤導。3 (3)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研究 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研究影響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成因,既有內在的個人因素,也有外在的環境因素,而兩種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產生互動的過程。內因方面,國外有學者表示低自我控制能力是青少年網絡行為異常的預測因素。4 中國內地也有學者認為,犯罪感的虛無化導致青少年網絡犯罪迅速增加,犯罪感是加害者在實施犯罪後所產生的悔疚感,相較於真實社會,網絡社會無法真實感受物體的存在,沒有面對面的溝通,嚴肅性低,而且具有平等性和匿名性等特徵,因此降低了青少年對網絡犯罪行為的犯罪感,使其誤認為在網絡社會發生的犯罪不及真實社會般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5 在網絡犯罪中,青少年面對網絡此一無生命的媒介,交往對象是象徵性的文字或圖片,因而在實施犯罪 1 參見邾立軍:《“人肉搜索”下的未成年人信息網絡保護》,《青少年犯罪問題》2015 年第 2 期。 2 參見李雅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視閾中的青少年模式研究》,《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 年第 4 期。 3 參見牛凱、張潔、韓鵬:《論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加強與改進》,《青少年犯罪問題》2016 年第 2 期,第 37-52 頁。 4 參見 Baek, H. (2018). Computer-Specific parental management and online deviance across gender in South Korea: A test of self-control theory. Int. J. Cyber. Criminal, 12, 68–83.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467844. 5 參見張華強:《不良網絡文化影響下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研究》2008 年第 1 期。
  • 第一章 緒論 30 後會降低甚至沒有任何犯罪感,這變相會促進與助長其網絡違法犯罪的行為。 根據Nikolay V. D.等人於2020年提出的青少年在線偏差行為風險評估模型,主要以青少年所屬群體的價值觀、上網依賴的程度、在網上進行的活動,以及青少年本身的個性特徵,如攻擊性、焦慮、自尊心低下等參數來評估其發生網上偏差行為的風險。1 有學者研究了青少年與上網和移動技術之間的關係,當青少年在網上花費的時間越長,他們越有可能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人2或行為人3。另有研究發現,擁有更高互聯網技能的青少年會從事更多的“異常”在線和移動互聯網活動;與社交網站相比,通過聊天室和即時消息傳遞的性誘騙發生的機率較高,這無疑是因為聊天室的聯繫通常是匿名的,或者是在私密的情況下偽冒身份發送即時消息。4 然而,隨着社交媒體變得越趨流行,社交網絡的用戶比非用戶面臨更大的風險。5 另外,網絡安全意識是促使青少年網絡犯罪及面臨網絡傷害的風險因素,6 香港青年協會及香港城市大學的一項調查研究發現,缺乏網絡安全意識、曾在網絡受害或侵害 1 參見 Nikolay V. Dvoryanchikov, Inna B. Bovina, Varvara V. Delibalt, Elena G. Dozortseva, Natalya V. Bogdanovich, Olga V. Rubtsova. (2020). Deviant online behavior in adolescent and youth circles: In search of a risk assessment mode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gnitive Research in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Education, 2(2), 105-119. 2 參見 Hinduja, & Patchin, J. W. (2008).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adolescents on the Internet: A quantitative content analysis of MySpace. Journal of Adolescence (London, England.), 31(1), 125–146. 3 參見 Mishna, Bogo, M., Root, J., Sawyer, J.-L., & Khoury-Kassabri, M. (2012). “It just crept in”: The Digital Age and Implications for Social Work Practice. Clinical Social Work Journal, 40(3), 277–286. 4 參見 Van Cleemput, Vandebosch, H., & Pabian, S. (2014).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xtual factors that determine“helping”, “joining in”, and “doing nothing”when witnessing cyberbullying. Aggressive Behavior, 40(5), 383–396. 5 參見 Sonia Livingstone, Peter K. Smith. (2014). Annual Research Review: Harms experienced by child users of online and mobile technologies: the nature, prevalence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and aggressive risks in the digital age.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 55(6), 35-54. 6 參見 Mmabatho P. Aphane, Jacob T. Mofokeng. (2020). Critical analysis of strategies towards creating an adequate level of awareness on cybercrime among the youth in Gaute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 9, 1385-1396.
  • 第一章 緒論 31 他人的青少年,較容易出現網絡違規和犯罪行為。1 在外因方面,有學者認為,網絡虛擬空間的匿名性進一步助長了犯罪的擴散,也使互聯網上充斥着方方面面真假難辨的資訊,以至形成網絡次文化,而這種邊緣文化是背離主流文化的價值標準、行為模式等方面的綜合體。其表現為崇尚自我、推崇駭客、網絡自由等價值標準和行為模式,由於網絡次文化所倡導的某些行為模式與主流文化相背離,不良的網絡文化會誤導青少年的思想和行為,容易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社會接觸理論也說明了不良的網絡文化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影響。2 此外,高新科技的發展增加了青少年接觸互聯網的資訊流,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網上跟蹤、性騷擾、網絡色情和欺詐等行為;3 青少年不僅可以借助智能手機觀看色情內容,還可以使用其收集,編輯,傳播和散布個人信息。4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網絡犯罪與不良的生活環境和較低的社會經濟地位有關,5 一旦青少年在現實生活中已成為欺凌的受害人,在網上有更大可能會成為網絡欺凌的受害者;而缺乏父母的溝通、監管與青少年遭受性虐待和性剝削存在相關。6 許多研究亦證明,如果缺乏負責任家長的監督和支持,網絡遊戲會為青少年帶來各種風險,從遊戲障礙、財務風險、個人數據的收集和貨幣化,到網絡欺凌、仇恨言論、暴力和暴露於不當行為或內容。7 1 參見香港青年協會、香港城市大學:《青少年科網違規及犯罪行為調查研究》,來源:https://hkfyg.org.hk/zh/2018/12/13/. 2 參見張華強:《不良網絡文化影響下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研究》2008 年第 1 期。 3 參見 Brewer, Cale, J., Goldsmith, A., & Holt, T. (2018). Young People, the Internet, and emerging pathways into criminality: A study of Australian adolesc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yber Criminology, 12(1), 115–132. 4 參見 Mmabatho P. Aphane, Jacob T. Mofokeng. (2020). Critical analysis of strategies towards creating an adequate level of awareness on cybercrime among the youth in Gaute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 9, 1385-1396. 5 參見 Whittle. (2013). Stephen Harper: The ultimate cyber-bully. National Post (Toronto). 6 參見 Whittle. (2013). Stephen Harper: The ultimate cyber-bully. National Post (Toronto). 7 參見 UNICEF (2019). Global kids online comparative report. https://www.unicef-irc.org/pub lications/pdf/GKO%20LAYOUT%20MAIN%20REPORT.pdf.
  • 第一章 緒論 32 此外,同儕關係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影響亦極為重要,網絡欺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青少年在學校班級的情況,1 同儕參與和支持是青少年發生網上風險行為的決定因素。2 有大量研究表明,在學校缺乏發展健康關係的機會,是青少年形成不良行為的主因,3 輟學及不良的師生關係是造成青少年各種行為問題的風險條件;4 另一方面,青少年一旦對未來失去信心及方向,便會選擇只要付出較少努力就能獲得即時滿足感的活動,例如網絡偏差行為、早期輟學、吸食煙草、酒精及大麻或病態賭博等。5 (4)青少年網絡犯罪防治的相關研究 聚焦到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上,不少研究強調家庭、學校和社會對解決有關問題所發揮的作用。國內有學者認為家長應當提高網絡素養,樹立監管意識,對子女安全上網進行有效的引導;6 國外有學者提出學校須通過改善師生之間的關係,在同儕中鼓勵和讚美其學校的表現,來預防有問題的網絡使用;7 而加強青少年對家庭、學校及社區的歸屬感,能有效防護各種行為問題;8 並透過加強針對青少年網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創新 1 參見 Williford, Elledge, L. C., Boulton, A. J., DePaolis, K. J., Little, T. D., & Salmivalli, C. (2013). Effects of the KiVa Antibullying Program on cyberbullying and cybervictimization frequency among Finnish youth. Journal of Clinical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ology, 42(6), 820–833. 2 參見 Sonia Livingstone, Peter K. Smith. (2014). Annual Research Review: Harms experienced by child users of online and mobile technologies: the nature, prevalence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and aggressive risks in the digital age.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 55(6), 35-54. 3 參見 Eisenberg, Toumbourou, J. W., Catalano, R. F., & Hemphill, S. A. (2014). Social nor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dolescent substance use: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youth development study. Journal of youth and adolescence, 43(9), 1486–1497. 4 參見 Fletcher, & Silberberg, S. (2006). Involvement of fathers in primary school activitie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Education, 50(1), 29–39. 5 參見 María José Díaz-Aguado, Javier Martín-Babarro and Laia Falcón (2018).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maladaptive future time perspective and school context. Psicothema, 30(2), 195-200. 6 參見王建敏、孫玉娟、康琳婧:《立法實踐與解讀: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 年第 1 期。 7 參見 Díaz-Aguado, M. J., Martín-Babarro, J., & Falcón, L. (2018).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maladaptive future time perspective and school context. Psicothema, 30(2), 195-200. 8 參見 Sonia Livingstone, Peter K. Smith. (2014). Annual Research Review: Harms experienced by child users of online and mobile technologies: the nature, prevalence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and aggressive risks in the digital age.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 55(6), 35-54.
  • 第一章 緒論 33 網絡管理體制,1 以及完善法律法規發揮強而有力的社會規範作用,保障青少年有良好的上網環境。2 另外,在個人層面,網絡安全意識是增強網絡安全防禦和能力的推動力,3 因此,提升青少年的網絡安全意識,使其形成自己對複雜網絡世界的免疫系統是必然的對策。同時,亦可透過發展個人興趣及嗜好去預防各種網絡行為問題。4 此外,中國內地不少學者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先進經驗,為發展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提供參考。例如,有文章梳理歐盟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戰略、計劃和措施,啓示中國內地應在立法、開發豐富的互聯網資源及建立未成年人互聯網保護體系等方面進行改進;5 也有學者借鑒日本網絡法治和家庭監管並重的成功經驗,以應對及從根本解決青少年網絡使用的安全問題;6 還有學者通過考察國內外多個國家及地區的經驗,提倡政府、企業、家庭、民間組織等各方主體共同參與,通過法律、行政、技術、文化與道德自律等多種途徑共同推動網絡空間的法治化。7 另一方面,有持不同觀點的學者認為,與青少年居住的其他離線環境相比,網絡環境不再危險,也可能更少危險;網絡技術帶來的問題不是唯一的,而是社會互動或媒體消費問題的擴展,這些問題跨越了許多環境,最好從整體上加以概念化,而不是特 1 參見黃少華:《青少年網絡行為的社會控制》,《淮明師範學院學報》2007 年第 4 期。 2 參見段朱清:《試論青少年網絡安全立法建議》,《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2014 年第 5期。 3 參見 Mmabatho P. Aphane, Jacob T. Mofokeng. (2020). Critical analysis of strategies towards creating an adequate level of awareness on cybercrime among the youth in Gaute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 9, 1385-1396. 4 參見 Lukasz Tomczyk, Roman Solecki. (2019).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and protective factors related to family and free time activities among young people. Educational Sciences: Theory & Practice, 19(3), 1-13. 5 參見楊湧、王旭仁:《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歐盟與中國政策對比》,《網絡空間安全》2019 年第 10 期。 6 參見韓景芳:《青少年網絡使用安全保護》,《學海》2010 年第 6 期。 7 參見牛凱、張潔、韓鵬:《論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加強與改進》,《青少年犯罪問題》2016 年第 2 期,第 37-52 頁。
  • 第一章 緒論 34 殊化;適當的應對措施不應是專門的互聯網安全培訓,而是關於生活技能,社交互動,情商和媒體素養的更一般的教育。1 (三)文獻評述 1.研究方法方面 如前所述,在研究方法方面,國外就相關議題進行了大量的量化研究,透過大規模的調查以探討青少年網絡使用的行為和特徵,分析問題的原因,以及與社會人口背景、心理、精神健康方面的相關性;而且,國外進行的長期性研究較多,持續追蹤問題的發展趨向,從而提出預防及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 但量化方法的不足之處,是遺漏了青少年主觀的情感和深層的想法等重要資訊。中國內地就相關議題的研究方法以思辨和描述居多,實證方面的研究相對缺少。另外,有不少學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法律制度發展應對策略。然而,在結合內地自身特色及可行性分析方面卻略顯不足,值得進一步再作研究。而不論是中國內地還是國外的研究,都缺乏使用質性的實證方法對有關議題進行探討。 2.研究領域方面 經綜合分析國內外的相關研究現狀,均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相關議題的文獻數量持續增加。關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研究涵蓋的領域,從上世紀的犯罪學、刑法學,及後延伸至心理學、社會學及教育學等學科範疇。中國內地就有關問題的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社會科學、文化及教育範疇,而國外則歸類在醫學、社會科學及心理學的領域較多。綜上所述,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有研究多數從微觀和中觀的領域進行剖析和呈現,對於從宏觀結構和政策制度的視角分析有關議題的研究較 1 參見 Finkelhor, D. (2014). Commentary: Cause for alarm? Youth and internet risk research - A commentary on Livingstone and Smith (2014). 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and Allied Disciplines, 55(6), 655-658.
  • 第一章 緒論 35 為缺少,立足於公共政策學科視角的研究未能得到充分的考察。 3.研究議題方面 網絡犯罪相關之研究有助我們瞭解網絡犯罪的定義、類型、特徴和發展趨勢,網絡犯罪之所以越來越受到學界重視,是由於其隱蔽性、跨域性等特點,造成了監控難、偵查難和取證難,對預防和打擊有關犯罪形成阻力,使青少年處身在網絡生態環境之中,面臨各種潛在的犯罪誘因與侵害,尤其在新冠疫情之下,青少年使用網絡的時間增加,不法分子將犯罪的場域轉移至互聯網,進一步加強了青少年上網的風險。因此,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世界,持續研究當中存在的犯罪問題,掌握最新的犯罪情勢,以對未來的政府治理及偵防工作進行創新性、前瞻性的部署顯得尤為重要,亦體現了對相關議題展開研究工作的價值所在。 關於青少年網絡犯罪之研究,諸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分別是以青少年作為網絡犯罪主體、青少年網絡犯罪被害研究、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機制研究,以及青少年網絡犯罪防治方面的研究。有關研究不僅深入淺出地呈現了當下青少年較常涉及網絡犯罪的表現形式,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精神上的影響,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主要與其犯罪感、個性、價值觀、上網依賴程度及互聯網技能等內因有關,以及與網絡的匿名性、網絡次文化、生活環境、社經地位、家庭監管及師生關係等外因有關。相關研究啟示了我們,青少年網絡犯罪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其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涉及社會、教育、文化及保安等不同的領域的政策範疇及政策主體,而且不同領域的政策之間相互關聯,從而增加了解決政策問題的難度。因此,我們在審視相關問題時,必須秉持整體協調的觀念,以大局的思維制定預防有關問題的政策。 在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上,青少年既可能是行為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然而過去的研究較多關注青少年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行為,而較少關注青少年遭受網絡犯罪行為的侵害。事實上,青
  • 第一章 緒論 36 少年在網絡世界中有更大的機會是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而基於青少年階段容易衝動和情緒化的特性,其在網絡上的受害經驗或接觸的不良訊息,除了當下遭受心理或經濟上的損傷外,長遠而言,很可能使其價值觀扭曲,仿效學習錯誤的行為,對日後社會化過程造成負面的影響,並會因報復、模仿等心理而成為潛在的網絡犯罪行為人。因此,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受害經驗、相關的形成機制以及其如何應對這些侵害,對於發展預防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而言亦至關重要。 總體上,國內外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相關議題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大部份的研究主要針對青少年較為突出的網絡犯罪表現形式進行探討,具體而言,現有研究相對零散地包含於有關網絡欺凌、侵犯隱私、不良訊息等方面的討論之中,相關研究的關注點較為碎片化,研究的深度與系統性不足,學界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內涵並未形成全面和系統性的理論框架。與此同時,澳門對相關議題的研究仍未得到足夠的重視,近年僅有民間機構調查了澳門青少年網絡欺凌的問題,1 而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則呈現空白狀態。 4.理論視角方面 對於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理論視角,目前主要依循一般青少年犯罪的理論作為指導,有關理論分別從生物、生理、心理觀點,社會次文化觀點及社會互動觀點對青少年犯罪的行為進行解釋(張景然,2001)。然而,相關理論主要是應用於青少年的傳統犯罪行為,由於網絡犯罪的本質有別於傳統的犯罪,傳統的犯罪學理論對網絡犯罪的解釋力不足。目前為至,現有研究較少探討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理論構建。 另一方面,澳門現行的預防青少年傳統犯罪的公共政策,已 1 參見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澳門青年研究協會:《澳門學生對網絡欺凌的現況調查2020》,來源:http://www.myra.org.mo/?p=974;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廣州市青年文化宮、香港遊樂場協會:《華人網絡霸淩調查(2016)》,來源:https://agency.hkpa.hk /la test/item/zht/341。
  • 第一章 緒論 37 無法充分滿足於預防網絡犯罪。因此,對於網絡犯罪的研究,要與一般傳統犯罪有所區別,針對因網絡社會的特性而衍生的犯罪問題,應發展完整的理論體系作為支撐。至於以青少年網絡犯罪為主題的研究,則較傳統犯罪的研究為稀少,特別是內地在有關方面的研究起步較遲,在量和質方面的成果未算成熟和豐碩,而澳門更是近幾年才展開對有關議題的調查及探討,對於研究角度而言仍未有全面、深入地對相關問題進行探究及提出政策完善的建議。然而,就高新科技進步的速度而言,青少年網絡犯罪將會成為未來研究的重要課題。 5.小結 總體來說,國外的研究方向更多元,研究方法更多樣,研究成果更豐富,且相對客觀,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中國內地的文化背景和社會情況與澳門同宗同源,相關研究成果也有助本研究更深入地分析問題的現象、背景和發展趨勢,為本研究構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體系奠定基礎。 事實上,青少年的網上行為既存在於虛擬世界,亦包含在真實世界之中,青少年網絡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一部份,只是場域不同,在分析青少年網絡犯罪行為時,須同時瞭解其現實生活中的背景及狀況,探尋形成有關問題的多方面原因,包括網絡的虛擬性,青少年與其家庭、學校、社會等互動關係。 在解釋青少年網絡犯罪及其預防的理論基礎方面,來自於心理學的生態系統理論及公共政策學科的治理理論均屬於宏觀視角的理論,有關理論對於制定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而言具有指導和引領的作用,同時,上述理論應用於分析虛擬世界的問題上相對缺乏考察。 有鑒於此,本研究結合生態系統理論及治理理論搭建分析維度,在此基礎上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嶄新的理論視角與分析框架,從生態系統觀點揭示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與形成機制,包括分析其實施犯罪及受害經驗,以及探尋其在虛擬與
  • 第一章 緒論 38 現實世界交互作用下的影響因素,並立足於現有研究的空白,汲取各學科已有的研究範式與研究成果,將其融匯至公共政策的學科視域,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透過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從宏觀、中觀及微觀治理層面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進而在理論和實踐層面推動青少年網絡犯罪研究領域的發展。 四 研究設計與方法 (一)理論框架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涉及多元的治理主體,包括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網絡營運商、政府等公、私領域的單位或組織,傳統以政府為單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N.Rosenau提出的社會治理理論能為發展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提供指引,有助本研究逐步探索出以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體制和機制。 同時,青少年網絡犯罪或被害問題形成的原因不僅是個人的問題,同樣也是其所處情境及環境的問題,U. Bronfenbrenner提出的生態系統理論尤其關注個人行為與其所處生態環境中不同主體間的關係,並以追求穩定、平衡的生態系統為核心目標,可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協同治理提供理論視角和分析框架。 治理是相對於傳統統治而發展的概念,該理論認為治理是一種內涵極為豐富的現象,既包括政府機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其突破了將政府視為唯一主體的傳統觀點,強調在一定的共同價值基礎上,透過社會各方的協同參與,責任共擔,共同解決公共問題和實現政策目標。在治理的過程中,政府仍佔主導地位,但治理主體並不僅限於政府,尚包括社會、企業或個人等多個參與方,並透過諮詢、協商等形式平衡各方的利益,繼而
  • 第一章 緒論 39 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生態系統理論是美國心理學家U. Bronfenbrenner提出的個體發展模型,該理論目前處於發展心理學的前沿,因為它在環境影響發展問題上提出了最詳細具體的論述,形容個體身處的環境就像俄羅斯套娃一樣,是一組嵌套結構,每一個嵌套在下一個之中。1 按照該理論的主張,個體同時身處於直接環境(例如其家庭)與間接環境(例如社會推行的公共政策)等多個環境系統之間,而每個環境系統均會與其他不同的系統及個體產生交流與相互作用,從而影響個體的發展。 Bronfenbrenner 對個體身處的環境系統劃分為四個維度。其中,在環境系統中最裏面的一層是個體活動和交往最頻密的直接環境,即微觀系統(microsystem)。微觀系統外面一層是中間系統(mesosystem),是指各個微觀系統間的相互關係或聯繫,倘若微觀系統間有緊密和積極的連結,則最有利於個體的發展,相反,微觀系統間疏離與消極的聯繫,便會不利於個體的發展;第三層是外部系統(exosystem),即個體並未直接參與,但會對其發展產生影響的系統;最外面的一層是宏觀系統(macrosystem),即存在於上述三個環境系統之中的社會環境、制度、文化與次文化等。 1 參見謝弗:《發展心理學:兒童與青少年》(第八版),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5年。
  • 第一章 緒論 40 圖 1-1 生態系統治理理論分析框架圖 在系統梳理和分析了治理理論、生態系統理論後,基於上述兩個理論均屬於宏觀視角的理論,同樣強調分析問題的多元性、交互性和共治性,而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對問題形成的宏觀結構及制度環境進行全面分析,因此,上述理論對於制定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而言具有指導和引領的作用。 基於此,本研究在以上兩個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分析框架,深入探究問題的形成機制,依據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和宏觀系統因素,相對應地發展出微觀治理、中觀治理和宏觀治理的公共政策,其中,基於中間系統是各個微觀系統間的相互關係或聯繫,因此,相應的治理層次會納入微觀治理層面,著力於對青少年所處生態環境的治理,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中間系統 微觀系統 宏觀系統 宏觀治理 外部系統 中觀治理 微觀治理
  • 第一章 緒論 41 (二)概念界定 1.青少年的定義 青少年(adolescence)是指從結束依賴期的兒童邁向自立性的成年期之間的一段過度時期。1 身體的發育會突然間急速增長,在生理、心理、情緒、社交和行為方面都會有很大的轉變;同時,也是社會化的重要階段。相較兒童時期,朋輩與學校的影響力會越趨明顯;與成人相比,其換位思考和批判思維的能力較弱,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青少年須學習進入社會所需具備的知識與技能,為未來融入社會作準備,才能逐漸獨立自主,順利過度至成年期。隨着社會的不斷發展,青少年面對很多不同的轉變和挑戰,在經歷這些改變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各種心理或行為上的問題,其中,青少年犯罪問題一直備受世界各地高度重視。根據聯合國對青年所作之年齡定義,是介乎 15 至 24 歲之間的群體;世界衛生組織認為“青春期”的年齡是在 10 至 19 歲之間。按照澳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未成年人”,而該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指明“未成年人之無行為能力,根據相關條文規定,以親權彌補;不能以親權彌補時,則以監護權彌補”,意指在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行為須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監管,而在年滿 18 歲之後便為成年人,須對自己的行為負上全部責任。 因此,本文結合理論、相關法律、實務操作及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情況,對青少年的界定,以 18 歲作為分水嶺,界定為年滿12 歲至未滿 18 歲之間的青少年,即相應就讀中學的學生。 2.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學、社會學等學科研究及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亦是在世界範圍內普遍受到關注的社會問題。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各種社會問題的不斷衍生和加劇,青少年群體 1 參見王煥琛、科華崴:《青少年心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
  • 第一章 緒論 42 的產生及這一群體在適應和參與社會生活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種種障礙和困難,通常被認為是現代社會青少年犯罪產生的最主要及最基本的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青少年犯罪成為席捲全球的嚴重社會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1995 年聯合國組織在日內瓦通過《防止青少年犯罪決議》,指出必須優先考慮防止青少年犯罪,提倡各國應透過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合力,開展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動。 在法制方面,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刑事歸責年齡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是絶對無刑事責任,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可歸責”,即未滿十六歲之人實施的任何犯罪都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十六歲或以上的青少年犯罪,便須承擔刑事責任及留有案底。其次是減輕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典》第 66 條第 1 款及第 2 規定,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之人實施犯罪,法官在量刑時,應當考慮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給予減輕刑罰;最後,是絶對負刑事責任,即年滿十八歲之人實施的犯罪,無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均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1 對於年滿十二歲未滿十六歲,未達刑事歸責年齡的違法青少年,澳門採用保護為主、懲罰為輔的策略,由第 2/2007 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進行規範,分別規定了八項具體措施,分別是警方警誡、司法訓誡、複合措施、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以及收容。相關制度及措施旨在教育青少年遵守法律及社會共同生活的最基本準則和使青少年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避免產生標籤效應。 對於未滿十二歲的違法青少年,或可能受到危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則適用第 65/99/M 號法令《社會保護制度》規定的一般措施,包括可將少年交托給兒童院舍、透過另一家庭給予輔助等。 1 參見文立彬:《刑事和解於澳門青少年司法範疇的應用及其對內地的啟示》,《“一國兩制”研究》2016 年第 1 期,第 149-154 頁。
  • 第一章 緒論 43 在司法方面,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下設有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專責處理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該法庭於 2013 年 10 月 16日開始運作,以專門化及加快對有關案件的處理。 青少年作為一特殊的群體,不論是從《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還是內地對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以及澳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均體現出法律對青少年犯罪的區別對待,預防及教育的理念一直是預防青少年犯罪政策的核心,需要整個社會努力,確保青少年的均衡發展。因此,本研究著力從預防的角度,探討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對策。 3.青少年網絡犯罪 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定義是結合網絡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的定義發展而成的,指青少年是行為主體,以互聯網為攻擊對象,或以資訊網絡為犯罪工具及手段,故意實施的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1 不僅包括青少年針對互聯網實施的犯罪行為,如製造、傳播網絡病毒;也包括借助網絡實施的傳統犯罪行為,如網絡詐騙、盜竊等;以及基於網絡誘因而實施的傳統犯罪,如因網絡色情、暴力等不良訊息的誘惑而實施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2 另一方面,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為三個基本要素構成。按犯罪學的定義,青少年網絡犯罪被害是指青少年因接觸網絡而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既包括發生在網絡情景中的被害,也包括以網絡作為媒介、繼而在現實場景中受到的侵害,被害表現形式包括精神性、物質性或隱私性等方面。3 1 參見孫小龍、劉豐傑:《青少年網絡犯罪法律成因及其規則》,《青年研究》2009 年第6 期。 2 參見陳晨:《青少年網絡傷害研究報告》,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 年。 3 參見葉慧娟、劉守芬:《青少年網絡被害問題研究》,《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 年第4 期。
  • 第一章 緒論 44 青少年因心智發育尚未成熟,涉世未深,人生經驗不足,在信息量大、涵蓋面廣、開放性高的網絡世界中更容易成為被害的群體。由於被害人是犯罪形成的主要構成要素,在犯罪學中被害預防是犯罪預防理論中的有機組成部份,兩者在預防控制犯罪中既為相互並列,又為相互補充的關係。被害預防的特點是從被害人的角度主動避免或減少影響犯罪形成的因素,不僅能預防潛在被害人自身受到侵害或重複被害,亦可減輕犯罪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有助遏制犯罪的發生。1 因此,加強對青少年網絡犯罪被害的保護,同樣可達到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目的。而本研究探討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既包括加害預防,亦包括被害預防。 在澳門,網絡犯罪主要受澳門《刑法典》、《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所規範,可被科處罰款、罰金或徒刑。常見的網絡犯罪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列表如下: 表 1-2 常見的網絡犯罪行為及法律責任 序號 犯罪 法律條文 處罰 1 公開及詆毀 《刑法典》第 177 條 最高 2 年徒刑 2 侵犯私人生活 《刑法典》第 186 條 最高 2 年 8 個月徒刑 3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 《刑法典》第 191 條 最高 2 年徒刑 4 詐騙 《刑法典》第 211 條 最高 10 年徒刑 5 勒索 《刑法典》第 215 條 最高 20 年徒刑 1 參見劉玉峰:《被害人與犯罪行為生成關係研究》,《廣州市公安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1 年第 1 期。
  • 第一章 緒論 45 序號 犯罪 法律條文 處罰 6 公然教唆犯罪 《刑法典》第 268 條 最高 3 年徒刑 7 違反保密 《刑法典》第 348 條 最高 1 年 4 個月徒刑 8 散播或傳送涉及未成年人之色情影片 《刑法典》第 170-A 條 最高 5 年徒刑 9 電腦詐騙 《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 11 條 最高 10 年徒刑 10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 《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 4 條 最高 2 年徒刑 11 不當獲取電腦數據資料 《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 5 條 最高 2 年徒刑 12 損害電腦數據資料 《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 7 條 最高 10 年徒刑 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警察局 (三)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一種將社會現象以間接之方式加以觀察的研究方法,透過對資料進行系統性的蒐集,再進行分類、歸納與分析,為研究奠定基礎與提供依據。本研究查閱與青少年網絡犯罪相關的書藉、論文、期刊文獻等資料,瞭解與本課題有關的研究現狀,並整理相關的官方資料和統計數據,綜合分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狀與政策措施。
  • 第一章 緒論 46 2.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是將兩種以上的相關主題進行同異優劣之比較,以作為檢討現狀與解決問題之參考。本研究通過比較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在公共政策層面的不同治理模式,包括政府絕對管治、政府引導自治及政府主導合作模式,並分別就各個模式挑選一代表性的國家,比較韓國、美國及英國的青少年網絡犯罪治理政策、法制法規及有關的防控措施,藉以借鑒有關的先進經驗,作為澳門在發展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公共政策的參考。 3.參與觀察法 參與觀察法是一種直接或實地觀察,研究者為了對某一特定的議題有深入及科學的瞭解,而與相關團體建立及維持長期性及多向度的關係。1 基於本人先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及司法警察局任職,在青少年犯罪防治的領域有多年的實務工作、研究分析、政策規劃與執行的經驗,尤其在司法機關的工作經驗中,對有關當局在預防及打擊網絡犯罪方面的策略方針有更深入的看法和反思,對於本研究議題具獨特的專業見解,多年來所整理的觀察資料、工作筆記和心得亦會應用在本研究中。 4.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是通過在多種資訊來源和豐富的背景中收集深入、詳細的資料,對一個或多個個案進行歷時性的探討。2 為全面收集社會上發生的青少年網絡犯罪案例,本研究主要透過司法警察局官方網頁和《澳門日報》收集近年官方公布及報導的案例、警情通告等資訊,分析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類型與特徵。根據第 35/2020 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對網絡犯罪具專屬的調查職權,因此,有關當局會在網頁上公開有關網絡犯罪方面的數據、案例及警情訊息;而《澳門日報》是澳門的旗艦報刊,其相 1 參見 Lofland. (1972). Analyzing Social Settings: A Guide to Qualitative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Journal of Extension, 10(3), 63. 2 參見德爾伯特·米勒、內爾∙薩爾金德:《研究設計與社會測量導引》,風笑天譯,重慶:重慶出版社,2005 年。
  • 第一章 緒論 47 關報導覆蓋了在澳門發生的絶大多數的犯罪活動。 然而,由於本研究的對象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該年齡段對於網絡犯罪的意識薄弱,舉報意願低,相信被揭發的案件只屬冰山一角。而且,由於未達刑事歸責年齡,即使在觸犯網絡犯罪後被舉報,也可能是按《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接受警方警誡等措施,因此,官方公布的罪案數據並未能真實反映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實況,有關數據亦沒有針對網絡犯罪受害人的資料進行統計。有鑒於此,本研究同步使用深度訪談法,蒐集與研究議題相關的第一手資料,以補充官方數據資料的不足。 5.深度訪談法 基於本研究的主題是探討青少年的網絡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敏感度,如果採用量化研究如問卷調查的方式,受訪者未必願意如實填答。為從更客觀、多元的角度對青少年網絡犯罪此一社會現象進行全盤瞭解,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收集。深度訪談是質性研究的其中一種方法,較適用於探討敏感話題,以揭示對某一問題的潛在動機、態度和情感。國外學者認為,質性研究旨在瞭解特定時間及情境下,某一現象的各種詮釋。它的目的不在於對社會作通則性的預測與解釋,而是透過各種詮釋,描繪特定時空脈絡與情境下的某個現象。1 質化研究透過研究者的參與觀察,瞭解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如何產生“意義”,並透過研究者的描述,“詮釋”這些事件對於人們、或某個社會的意義為何。 有學者認為,訪談是試圖瞭解我們所生存的社會中,最普遍、最有力量的方式之一;它包括多種形式,在研究上也視研究目的、對象與規模而具多元的效用。2 而深度訪談則是在訪談的 1 參見 Merriam, S. B. (2002). Qualitative research in practice : Examples for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1st ed.). San Francisco : Jossey-Bass. 2 參見 Fontana, A., & Frey, J. H. (2005). The interview: From neutral stance to political involvement. In N. K. Denzin & Y. S. Lincoln (Eds), The SAGE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Thousand Oaks, CA: Sage, 695-728.
  • 第一章 緒論 48 基礎上作更進一步的深化,並透過立意抽樣尋找受訪者。1 深度訪談法的優點在於研究者可以掌握問題的次序與訪問情境,從中判斷答案的真實性,尤其當研究問題可能觸及到一些禁忌時,研究對象比較願意回答相關敏感性議題,而能深入問題的核心,取得較完整詳盡的資料。然而,缺點在於訪談技術有若干限制,研究者的主觀意見,可能有意無意透過問題選擇、非語文的暗示或音調,將自己的態度傳達給受訪者,從而影響受訪者回答的效度。2 另有研究者認為,研究者必須瞭解到,訪談並不是一種中性(neutral)的資料蒐集方法,它是建立在某種特定情境下,經由研究者與受訪者積極地互動,最終對於研究問題討論、協商出答案。3 本研究所使用的深度訪談法,是以半結構化的訪談方式為主,在訪談前先擬定訪談大綱(詳見附錄資料),以確保訪談的進行與研究主題密切相關。透過深度訪談能深入取得更多資訊,並隨時增加或調整問題的順序。基於研究主題具一定的敏感性,在展開訪談之前,研究者向受訪者聲明有關資料會進行匿名及保密處理,在訪談的過程中,儘可能以開放、鼓勵的態度,讓受訪者在一個沒有限制的環境中,敞開心扉地談論自己的意見。 在訪談對象方面,本研究以立意抽樣的方式,至訪談資料達到飽和為止。在 2022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透過青年社團引介有網絡犯罪經驗的青少年,並取得受訪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個別面對面的深度訪談,每次訪談時間約 40 分鐘,在完成訪談後會向受訪者贈送面值 50 元的超市禮券作為回饋。訪談目的主要是瞭解受訪者的網絡生活型態,其與家庭、學校及朋輩的關係,以及過去一年曾經作出網絡犯罪、遭受網絡犯罪侵害或旁觀網絡犯罪 1 參見 Babbie, E. R. (2001).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9th ed.). Belmont, Calif.: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 參見 Wimmer, R. D., & Dominick, J. R. (2000). Mass media research: An introduction. Belmont, C A: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3 參見 Cooper, D. R. (2001). In Schindler P. S. (Ed.), (7th ed.). Boston, Mass.: Irwin / McGraw - Hill.
  • 第一章 緒論 49 發生的經驗與應對方法等。 在研究不足方面,由於本研究的對象是就讀中學的青少年,受訪者在用詞、表達方面的能力較弱,對於表達一些深層的想法時可能會有所限制,且訪談過程中無法長時間維持專注力,由此對研究造成一定的侷限。基於此,在訪談的過程中,通過使用適當的引導技巧讓其表達對特定問題的想法,並透過對其態度反應、臉部表情及身體語言予以詮釋,每次訪談的時間須儘量控制在 40 分鐘內完成,並以逐字稿形式將訪談過程進行記錄,最後對訪談的資料進行編碼、歸類與分析。 另外,由於本研究進行期間正值疫情社區爆發時期,社會進入靜止狀態,無法走進社區接觸青少年個案,為使研究得以持續進行,在 2022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在社團的引介下,透過電話的形式對部份研究對象進行訪談,收集所需的數據資料。 基於網絡犯罪為一較為敏感的話題,受訪者未必會如實吐露真言,因此本研究同步向研究議題相關領域的人員進行訪問,藉以從主觀及客觀的角度全面掌握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與形成機制,以及受訪者對本研究議題之想法,從而為後續發展相應的預防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本研究合共有 50 名受訪者,分別向 34 名曾經有網絡犯罪經驗的青少年進行了訪談,當中可能是加害者、被害者或旁觀者的角色,另外,亦訪談了共 16 名與研究議題相關領域的人員,其中包括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青年社團領袖、青少年社會工作範疇的資深學者、在刑法領域有多年實務經驗的法學專家、青少年服務界的資深社會工作者、中學教師及家長,有關受訪者的資料如下:
  • 第一章 緒論 50 表 1-3 受訪者基本資訊 序號 編號 受訪者身份 性別 年齡 網絡犯罪經驗角色 1 T1 高一學生 女 16 加害者、被害者 2 T2 高一學生 男 15 旁觀者 3 T3 高一學生 女 15 加害者、被害者 4 T4 高二學生 女 17 加害者、被害者 5 T5 高三學生 女 17 加害者、被害者 6 T6 高二學生 女 18 加害者、被害者 7 T7 高二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8 T8 高三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9 T9 高三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10 T10 初三學生 男 16 被害者 11 T11 高三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12 T12 初三學生 女 14 加害者、被害者 13 T13 初三學生 女 15 加害者、被害者 14 T14 初三學生 女 15 被害者 15 T15 高二學生 女 18 加害者 16 T16 高三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17 T17 初二學生 女 16 加害者、被害者 18 T18 高一學生 女 15 加害者、被害者 19 T19 高二學生 男 16 旁觀者 20 T20 高三學生 女 18 被害者 21 T21 高三學生 女 18 加害者、被害者 22 T22 高三學生 女 17 加害者、被害者 23 T23 高三學生 男 18 加害者、被害者 24 T24 高一學生 女 18 加害者、被害者 25 T25 高三學生 女 18 加害者、被害者 26 T26 高一學生 女 17 加害者、被害者 27 T27 高三學生 女 17 被害者
  • 第一章 緒論 51 序號 編號 受訪者身份 性別 年齡 網絡犯罪經驗角色 28 T28 高一學生 女 15 加害者、被害者 29 T29 高二學生 男 17 被害者 30 T30 初三學生 女 16 加害者、被害者 31 T31 初三學生 男 15 加害者、被害者 32 T32 初三學生 男 15 加害者、被害者 33 T33 初二學生 男 14 旁觀者 34 T34 初三學生 男 15 旁觀者 35 M1 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社團代表) 男 45 旁觀者 36 M2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社團代表) 女 36 旁觀者 37 L1 青年社團領袖 男 35 旁觀者 38 L2 青年社團領袖 女 45 旁觀者 39 L3 青年社團領袖 女 37 旁觀者 40 E1 專家學者 男 50 旁觀者 41 E2 專家學者 女 36 旁觀者 42 E3 專家學者 男 45 旁觀者 43 S1 資深社工 男 38 旁觀者 44 S2 資深社工 女 32 旁觀者 45 S3 資深社工 男 40 旁觀者 46 C1 中學教師 女 40 旁觀者 47 C2 中學教師 男 37 旁觀者 48 P1 家長 女 43 旁觀者 49 P2 家長 男 46 旁觀者 50 P3 家長 女 48 旁觀者 (四)研究思路 本研究第一章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相關研究理論與文獻進行探討,對研究的發展方向作出啓示;在第二章整合訪談及案例資料,總結及提煉出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類型與特
  • 第一章 緒論 52 徵,並在第三章中以生態系統理論的視角,從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及宏觀系統層面分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從而檢視澳門現行的公共政策在應對有關問題上的不足;並在第四章借鑒國際上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建設的先進經驗,比較不同治理模式推動有關工作的政策措施;最後,在第五章從生態系統治理的觀點,發展具有本土特色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
  • 53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政策問題的確定是政策形成的邏輯起點,是公共政策制定的第一步。鑒於此,必須對有待解決的社會問題進行深入透徹的調研及分析,方能準確地認定政策問題,設定明確的政策目標、選擇適切的政策方案、落實執行政策措施,以及持續地對政策方案進行評估。正如 A. Wildavsky 所言,政策制定是圍繞問題為核心的一系列活動,過程中需要對問題持續地進行評估;1 另有學者強調,如果政策問題未能被清晰界定,便會影響公共政策產生的效果,故其定義公共政策是一門對問題進行分析的科學。2 因此,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案例分析、參與式觀察、比較分析及文獻研究等方法,探討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與形成機制,從而為發展有關的公共政策奠定基礎及提供參考依據。 一 背景分析 (一)澳門青少年的網絡使用 根據聯合國旗下國際電訊聯盟(ITU)的統計,2021 年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在使用互聯網,而不論是在全球範圍內,還是在中國內地或澳門,多項數據都顯示青少年是使用互聯網的主要群體,網絡世界已經成為青少年社會化和成長的重要環境。 1 參見 A.Wildavsky. (1964). The Politics of Budgetary Proces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2 參見 William N. Dunn. (1994).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 introduction. Pittsburg University, Prentice Hall, Englewod Cliffs. EU, 143-144.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4 按澳門互聯網研究學會《澳門互聯網研究計劃》(2020)的資料顯示,2020年12至17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全部上網,手機上網率為97.8%,幾乎已全部成為手機網民,網齡集中在5至10年之間,平均已上網6.8年,平均每日上網時間為4小時,上網目的主要為休閒娛樂、教育學習和與人溝通。由此可見,近年互聯網用戶呈普及化、低齡化的趨勢,而手機使用已成為青少年群體生活中的一部份,從而使青少年使用互聯網的途徑更為隨手可及。1 在本研究受訪青少年當中,平均年齡為 16.5 歲,網齡集中在5 至 11 年之間,平均已上網 7 年、每日上網時間為 6 小時,上網目的主要為社交、遊戲及看影片,微信、Youtube 及 Instagram 為其經常使用的新型媒體,受訪者的數據與上述《澳門互聯網研究計劃》中所載的資料基本趨向一致。 (二)澳門近年網絡犯罪的整體情況 根據保安當局的執法數據顯示,近年來,整體的犯罪活動有所減少,然而,資訊罪案的數量卻明顯上升,佔整體犯罪活動的比率由2017年的3.79%,上升至2021年的14.87%,增加的幅度高達四倍。在新冠疫情期間,資訊罪案呈急增趨勢,主要由於公眾在互聯網上的活動增加,加之網絡犯罪的手法越趨複雜化和高科技化,在公眾的網絡安全意識及實質防範措施不到位等因素疊加的情況下,致使網絡罪案不斷上升。 根據司法警察局的統計數據,2021 年開立的資訊罪案調查共 1,692 宗,比 2020 年上升 24%,較 2019 年的增幅逾兩倍。在2021 年總體資訊罪案中,“盜用信用卡資料進行網上消費”的電腦詐騙案錄得 663 宗,按年增加 61.3%,並造成了七百多萬澳門元的損失。 1 參見盛綺娜、李京、李明惠、張榮顯:《澳門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現狀》,《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報告(2020)》,2020 年。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5 表2-1 2017年至2021年澳門資訊罪案統計 年份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資訊罪案年度統計 (案件數)1 542 805 804 1,368 1,692 整體犯罪活動年度統計(案件數)2 14,293 14,365 14,178 10,057 11,376 資訊罪案佔整體犯罪活動百分比 3.79% 5.6% 5.67% 13.6% 14.87% 當前網絡消費盛行,部份互聯網使用者不當儲存信用卡資料,又或在安全性低的網站消費,便促使犯罪份子透過不法途徑取得相關信用卡資料用作網上消費,隨後轉售貨物套現牟利;此外,利用電腦或互聯網實施的詐騙有519宗,按年上升20.4%,無論是傳統的網上情緣、電郵詐騙、色情服務陷阱(假援交騙局)還是近年新興的“殺豬盤”投資騙局、網購陷阱等各類型騙案,均見增加。青少年由於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在犯罪形勢複雜多變的虛擬環境中,容易受到網絡犯罪的誘惑和侵害。 二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 本研究根據對合共 50 名曾經有網絡犯罪經驗的青少年(包括加害者、被害者或旁觀者的角色)、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青年社團領袖、青少年社會工作範疇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警察局:《刑事案件年度統計數據》,2017 年至 2021 年, 資料來源:http://www.pj.gov.mo/Web//Policia/statistic02/。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最新罪案數字》,2017 年至 2021 年,資料來源:https://www.gss.gov.mo/cht/statistic.aspx。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6 的資深學者、在刑法領域有多年實務經驗的法學專家、青少年服務界的資深社會工作者、中學教師及家長的深度訪談資料;並結合司法警察局官方網頁和《澳門日報》近年公布的案例、警情通告等資訊,歸納出青少年較常涉及的網絡犯罪類型主要包括侵犯隱私、網絡暴力、網絡詐騙、網絡勒索、不良訊息,以及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的犯罪,在這些個案當中,青少年既可能是違法者,亦可能是受害者。 (一)侵犯隱私 基於互聯網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個人的資料更容易被收集與監控。當我們使用互聯網訪問網站、發送電郵、在社交媒體上留言、訂閱電子通訊、發表評論或進行購物時,便會留下數據痕跡,且難以被完全刪除,紀錄將永久留存,任何人看到都可以儲存和轉發,這就是所謂的“數碼足跡”(digital footprint),而這些足跡可被用於跟蹤一個人的在線活動和設備,對個人隱私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例如,犯罪份子可以利用數碼足跡進行網絡釣魚,以訪問帳戶、進行詐騙或根據數據資訊創建虛假身份。另一方面,“網絡起底”是最典型的隱私暴露問題,常見的“起底”途徑包括利用搜尋引擎進行仔細的網絡搜查、透過社交平台收集各種個人資料、利用駭客軟件入侵受害者的電腦等。 受訪青少年基於對個人資料保護及法制意識不足,由此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隱私或個人資料洩露等問題。在受訪青少年中,有不少青少年曾未經他人同意,將涉及他人的照片或訊息發送到朋友圈中,不知道這樣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明顯對法律的認識不足。另一方面,也有較多青少年曾未經其同意,被他人在網上發布或轉發其照片、個人資料或視頻,或曾被他人偷看電子郵件、偷用社交平台帳戶等,同時,他們並沒有在網上做好保護個人資料的措施,包括在提供個人資料前檢查網站的安全性或網友的可信性,定期更換網絡中使用的密碼及清除瀏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7 覽紀錄等,這顯示了青少年嚴重缺乏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意識,對網絡安全構成隱患,例如以下案例便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案例一:一名十六歲男中學生疑不滿被前網絡女友“講壞話”,竟向同學發送其前女友的自拍裸露片段報復。案中一名十三歲,就讀中一的女學生在監護人陪同下到司法警察局報案,聲稱有人利用手機通訊軟件散播其早前自拍的裸露片段。案中女事主報稱於 2020 年 9 月通過手機交友平台認識黃某,其後雙方發展成為網絡情侶關係。期間,女事主向從未真實見面的網絡男友發送自拍裸露片段,但不久二人分手,再無聯絡。直至同年 11月,女事主發現有關片段在同學間流轉,於是將事件告知家人,報警求助。司警事後拘捕涉案男中學生及三名年齡為十四至十五歲的涉嫌轉發涉案片段的學生(一男兩女),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將一眾移送檢察院偵辦。1 上述案例因涉及散播或傳送涉及未成年人之色情影片,根據澳門刑法規定,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例如影片或相片),又或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述物品,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可處最高五年徒刑;2 以前述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根據刑法規定,可處最高八年徒刑。即使將上述色情物品在朋友之間,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作傳送、展示或讓與,又或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相關物品,按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處最高三年徒刑;3 以前述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根據規定,可處最高五年徒刑。4 另一方面,亦基於未經同意將他人私人生活的相片上傳到互聯網,根據刑法規定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可被判兩年八個月徒刑。5 1 參見《澳門日報》2020 年 12 月 4 日。 2 澳門《刑法典》第 170-A 條第一款 c 項。 3 澳門《刑法典》第 170-A 條第三款 a 項、第二款。 4 澳門《刑法典》第 170-A 條第三款 b 項。 5 澳門《刑法典》第 186 條。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8 從上述案例可見,受害女學生向素未謀面的網友發送自拍裸露影片,最後被網友作為報復的工具,在同學間流轉,反映了受害者高估了對網友的信任,輕易揭露個人隱私,最後釀成大禍。根據受訪社工所述,“曾接觸不少青少年透過朋友公開或轉發其微信帳號,藉以供他人加為好友,以結識男女朋友”,但卻忽視了向他人洩露個人資料的風險與危機。而且,在社交媒體公開或披露他人資料,亦可能違反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而構成行政違法,會被科處罰款。 互聯網的重要作用是實現全球資訊資源共用,每一進入國際互聯網的數據都有可能被任何用戶知悉、篡改、刪除、複製、盜用。除了數據收集者的不合理使用致使數據主體對其個人數據難以掌控外,數據收集者因疏於對其所掌握的個人數據進行管理,也會使數據因人為損毀、遺失或駭客攻擊而處於失控狀態。美國一家名為Docusearch. Com的網站就因向他人提供包括其用戶的電話號碼、社會保障號碼在內的個人數據,而致使其用戶慘遭謀殺。因此,網絡空間的個人數據保護對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 當我們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照片、瀏覽商品、在線搜索、分享資訊、想法和評論時,數據會隨之產生,包括身份資訊、位置、偏好等數據會進入一個處理個人資訊的產業中,如同“電子紋身”一樣永久保存。隨着大數據將互聯網轉變為“物聯網”,並最終升級為“萬物互聯”,每一條資訊都可能為人所用,兒童權利也將面臨着受侵犯的風險。2 當今,企業普遍將收集個人資料及數據視為重要的商業行為,而兒童及青少年則是重要的數據來源,因為他們能夠影響朋友和家人的消費決定。3 1 參見陳晨:《青少年網絡傷害研究報告》,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 年。 2 參見 Hargittai, Eszter, Gina Walejko, Kardefelt-Winther. (2007). The Participation Divide: Content creation and sharing in the digital ag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 11(2), 239-256. 3 參 見 World Bank (2016).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16: Digital dividends. https://elibrary.worldbank.org/doi/ pdf/10.1596/978-1-4648-0671-1.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59 大多數國家及地區保護兒童網絡隱私的監管手段都是基於父母同意原則。各國採取的手段各有不同,但是最典型的做法是要求或建議服務提供者在向特定年齡以下的兒童提供服務或收集資料之前,獲取父母的同意並核實。然而,這種做法也招致了一些批評,包括影響兒童言論自由、獲取資訊以及發展數位素養。在許多情況下,兒童並不願意與父母分享網絡經歷,要求父母同意孩子所有的資料分享行為實際上削弱了兒童的網絡自主權和自由。1 這也與《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承諾相悖,即兒童應當能夠根據自己不斷發展的能力行使自主權利。任何的監管措施都需要在保護兒童網絡安全和尊重兒童成長過程中的獨立性兩者之間達到平衡。 (二)網絡暴力 網絡暴力(internet violence)是透過互聯網途徑向目標對象進行騷擾、言語攻擊或誹謗等網絡侵犯活動。網絡欺凌是網絡暴力行為的一種,指一個人或一群人,不斷利用資訊及溝通科技,例如是社交網絡、即時短訊工具等,針對另一人或一群人,蓄意及反覆地作出帶有敵意的行為,意圖作出傷害。網絡欺凌可以是騷擾、恐嚇、詆毀、威脅、假冒他人、又或是散播謠言或虛假訊息,以圖損害對方的聲譽或友誼。例如於 2020 年 10 月在澳門發生的一宗案例: 案例二:一名十四歲女中學生發現,有人未經其同意偷拍了一張其個人容貌照片,並分享到某社交通訊軟件同學群組內,引發群組內其他成員討論、轉發及嘲諷,其感覺事件越來越嚴重,告知老師及校方。司法警察局接報介入處理,涉案四名男學生年約十四至十五歲,均就讀初中,其承認曾分享或轉發過照片並嘲笑該名女生,聲稱只為貪玩,但否認是偷拍者。行為已構成“侵 1 參見美國國際開發署:Technical Brief: Use of technology in the Ebola response in West Africa,2014 年。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0 入私人生活罪”及受害者家長追究,但因四人未達法定歸責年齡,司警將案卷移送檢察院偵辦,並追查偷拍照片來源。1 網絡欺凌普遍發生在青少年的校園生活中,有受訪青少年提到:“曾看到有同學將同班同學的照片進行惡搞後,在網上社交平台群組中轉發。有一次同學將老師的樣子剪接到一個大叔身上,同學私下互傳取笑。”也有受訪青少年表示:“經常發現有同學偷拍別人照片後,將他人容貌移花接木到一些惡搞圖片或奇形怪狀的相片中,再於這些相片旁加上含詼諧或誹謗性的文字描述,然後將照片發送到社交群組。那些修圖程序很容易在網上下載,操作也十分簡單。”另一位青少年也認為:“在班上有同學被排斥,大家都不理他或背地裏說他壞話,並惡意將他排除在社交群組外及將他加入黑名單。”上述以文字或圖片進行侮辱、嘲笑或排擠等網絡欺凌現象,在青少年群體中是最為常見的網絡犯罪問題。 顯然,有關行為反映了青少年嚴重缺乏網絡安全意識,低估了有關問題可能會引致的後果。事實上,對於未經同意將他人私人生活的相片上傳到互聯網的行為,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可被判兩年8個月徒刑。2 另外,在網上發放針對他人的侮辱圖片或言論,根據《打擊電腦犯罪法》關於“以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3以及澳門《刑法典》相關規定4,會構成公開侮辱罪,最高可被判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120日罰金的加重處罰。 根據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及澳門青年研究協會開展的《澳門學生對網絡欺凌的現況調查2020》,調查對象為澳門中學生,共收回有效問卷3,690份,相關研究結果顯示,澳門中學生對網絡欺凌的瞭解程度較高,在欺凌中大多擔任旁觀者的角色,對他人 1 參見《澳門日報》2020 年 11 月 24 日。 2 參見澳門《刑法典》第 186 條。 3 參見第 11/2009 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 12 條第 2 款。 4 參見澳門《刑法典》第 177 條第 2 款、第 175 條。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1 實施網絡欺凌行為的比例很低。在曾遭遇網絡欺凌的受訪者中,遭受來自“陌生人”、“同學”和“網友”的網絡欺凌行為最多,而在各類網絡欺凌行為中,受訪者最常遭遇的一種是“欺凌者向自己傳送粗俗、騷擾、恐嚇的資訊、言論”。研究同時指出,有八成以上受訪者表示遭遇或目睹網絡欺凌時會向他人求助,大多優先向“父母”、“同學/朋友”和“老師”求助,但實際會求助的比例卻很低,求助後獲得有效幫助的情況一般,而心理影響是網絡欺凌對澳門中學生的最主要傷害,六成半受訪者表示影響的持續時間在一周以內。 另外,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廣州市青年文化宮及香港遊樂場協會於2016年就網絡欺凌問題在廣州、香港、澳門三地同步做過一次華人網絡欺凌聯合調查,結果顯示青少年受網絡欺凌或在網絡欺凌他人,澳門均佔最高。調查顯示,70% 受訪穗、港、澳青少年曾受網絡欺凌,受訪者中曾向別人施行網絡欺凌的佔68%,其中澳門佔比最高達86.2%;曾受網絡欺凌的佔72.9%,其中亦是澳門佔比最高,佔86.4%,廣州為71.2%。調查報告指出,無論是被網絡欺凌或欺凌者,他們的抑鬱、焦慮及壓力指數均顯著高於其他沒有親身經歷網絡欺凌的青少年。隨着智能手機的廣泛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應用APP 等成為青少年生活的一部份,網絡欺凌現象可能較表面情況更為嚴重。 中國內地的情況與澳門相近,有研究文章針對青少年社交網站使用中的網絡欺負現狀及風險因素所作的研究,基於 1,103 名7 至 11 年級學生的問卷調查資料,對我國青少年社交網站使用中的網絡欺負現狀及風險因素進行研究,發現網絡欺負在我國青少年的社交網站使用中普遍存在,並且以言語暴力和社交排斥為主要形式。1 網絡的隱匿性是青少年發生網絡暴力的主要誘發因素,因虛 1 參見陳啟玉、唐漢瑛、張露、周宗奎:《青少年社交網站使用中的網絡欺負現狀及風險因素——基於 1103 名 7-11 年級學生的調查研究》,《中國特殊教育》2016 年第 3 期。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2 擬身份在法律上難以受約束,致使部份網民的言論違背了法律和道德的規範。根據受訪社工的敍述:“青少年較常在網上發生網絡罵戰,一旦他們之間發生磨擦,便會在微信開立群組向目標對象進行謾罵,揭發其隱私、圖片等,情況十分普遍,被揭發的事件只屬冰山一角,受害人往往在家長及駐校社工引介下報警,但有相當一部份受害人因擔心會得罪加害人而選擇沉默,或向中心社工傾訴後私下談判解決。” 對於目擊網絡暴力事件的旁觀者而言,社工表示:“大多數的旁觀者害怕自己被認定為協助或保護受害者,一旦與其站在同一陣線,便會一併被欺凌或攻擊,所以即使遇到不合理的情況也不會發聲或舉報。”在受訪的青少年當中,有曾發生網絡罵戰的青少年提及:“有時因控制不了情緒,會在網上交友時講錯說話,或在群組內說粗言穢語,例如,在玩網絡遊戲時,有些人會連累隊友,於是便開始展開罵戰。”另一方面,亦有受害的青少年講述:“曾試過在網上被人罵,當時在微信是別人在說話,我認識說話者,我在群組講了一句話之後就被罵,剛開始是被一個人罵,然後對方再叫其他人一起罵我。” 網絡暴力後果嚴重,行為人很可能觸犯刑法。任何人在發表意見時,都應清楚瞭解當中會出現的後果及須承擔的責任,無論在現實生活或互聯網上發表不當言論或散播虛假消息,誣蔑、侮辱或傷害別人均可能觸犯刑法。儘管網絡欺凌與傳統在球場欺凌他人的方式相似,但由於惡意訊息在互聯網發放後,便難以甚至不可能完全清除,因此網絡欺凌造成的傷害,可以是永久的。網絡欺凌可以令受害人害怕、不快及失去自信,更嚴重的是受害人可能會萌生自殺念頭,尤其是當一群人聯合起來持續地奚落、蔑視或貶低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往往會更大。 (三)網絡詐騙 網絡詐騙(internet fraud)是以互聯網作為犯罪的工具,對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3 受害者進行欺詐的行為,較常發生於社群媒體、手機 App、電子郵件、留言板、網站等地方。隨着高新科技的不斷進步和普及化,使詐騙犯罪的形式層出不窮,且犯罪主體並非一定需要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呈現犯罪手段先進、不受時空及地域的限制、隱蔽性強、滲透傳播速度快、犯罪主體多樣化、犯罪對象廣泛、危害性大等特點。1 澳門在新冠疫情期間,網絡詐騙案件大增,不法分子利用市民在疫情期間出現的焦慮心理,伺機利用互聯網的便捷性、即時性、互動性及跨地域性,以網絡作為實施犯罪的平台。根據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統計資料,2020 年司法警察局開立的包括網購口罩在內的網購騙案共114宗,較2019年增加近一倍,而2021年亦錄得95宗相關案件,雖同比有所下降但仍高於疫情前的數量。 青少年由於冒險和刺激的心理,往往成為網絡詐騙的受害者,其較常觸及的網絡詐騙包括網購騙局、投資陷阱、由網絡色情引發的詐騙、借出遊戲帳戶受詐騙等,例如以下兩宗青少年在網絡上受詐騙的案例: 案例三:一名十五歲女學生於2022年3月透過交友軟件認識一名女網友,兩人聊天後逐漸熟絡。對方獲得事主信任後,於同年5月着事主轉用另一款聊天軟件。隨後訛稱在內地有多幢物業,因為與事主相熟,以“優惠價”十萬元人民幣出售其中一幢物業。事主心想一買一賣或能替家人賺錢,立即表示有意購買。事主隨後趁家中無人,取走母親放在家中的十一萬澳門元及一萬五千港元現金,到高士德某店舖充值到自己的聊天軟件帳戶並轉帳給對方。對方收錢後隨即將事主“拉黑”。及後其母發現家中的現金不知所蹤,追問事主下始揭發疑遭人詐騙,隨即帶同女兒向司警報案。2 案例四:一名未成年的男學生報稱,多個月前在網上一聊天 1 參見嚴定友:《試析網絡詐騙及其規制》,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 2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5 月 19 日。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4 軟件申請了一個帳戶用於玩網絡遊戲。期間,認識一名男性網友,並將有關網上遊戲帳戶借予對方使用。及後,男“網友”歸還帳戶,但事主一直不能登入,由於帳戶綑綁了一些遊戲道具,懷疑受騙報案追究,報稱損失一千二百元。1 上述案例中,受害的青少年皆因被網友詐騙而蒙受損失,不少青少年都有在網上結識朋友,然而,在社交網站及交友程序內隱含風險,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盜竊、詐騙、甚至性犯罪的作案工具。在受訪的青少年中,亦有青少年透過社交軟件及網絡遊戲認識朋友,向網友傾訴心事,不法分子在取得青少年的信任後便進行詐騙,顯示受害的青少年意識薄弱,警覺性低,輕易向網友透露個人隱私及相信對方,最後蒙受損失。 例如,其中一名受訪青少年陳述了其在網絡遊戲中被詐騙的經歷:“有一次玩網絡遊戲時認識一名機友,其表示可向其購買遊戲帳戶,因為他的遊戲帳戶經驗值較高,於是其以三百元向他購買,結果付款後卻登入不了該帳戶,而該名機友也不翼而飛。”另一名青少年亦曾在網絡遊戲中有受騙的經驗:“曾試過在線下向網友購買遊戲幣,因售價較遊戲中便宜,結果卻被騙了兩百元。” 受訪的前線社工認為,青少年在網上受詐騙的情況時而會發生,另一方面,當中亦有青少年藉友誼博取同情,騙取網友金錢,例如:“在二百至三百人的大型社交群組中,表示自己需要錢應急,向群組中的朋友請求發送紅包,但原本便沒有想過會還款,當中有些較年長有經濟能力的青少年會應許,但在借出款項後便沒有獲償還。”因此,在上述詐騙個案中,青少年既可能是受害者,亦可能是違法者。根據澳門《刑法典》相關規定,倘觸犯詐騙罪,最高可被判10年徒刑。2 1 參見《澳門日報》2020 年 8 月 28 日。 2 澳門《刑法典》第 211 條。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5 (四)網絡勒索 按照澳門《刑法典》規定,勒索罪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存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的故意;在客觀上,行為人以重大惡害相威脅或暴力等手段,達致強迫他人損害自身或他人財產的目的,最高可被判 20 年徒刑。1 以互聯網作為犯罪工具進行勒索是現時較為常見的新型犯罪手法,一般以色情陷阱居多,相關作案手法一般是事主在網上社交平台認識女網友,並與其在網上聊天,對方要求事主登入網上聊天軟件進行裸體視像通話,並暗中錄製視像通話過程,其後,對方傳送該短片予事主,要求事主把金錢匯到外地指定帳戶,否則會向其網上社交平台的朋友發放“裸聊”片段,部份事主按指示匯款後,仍被不斷勒索,青少年在此類案件中,較常成為受害者的角色,如以下兩宗案例: 案例五:2022 年 4 月,一名十多歲男學生透過交友平台認識一名女子,及後轉至其他通訊平台繼續保持聯絡,期間有人自稱“女主播”,着事主下載一個名為“深夜社區”的直播軟件,方便日後觀看直播。及後“女主播”要求與事主視訊通話,事主接通後發現對方全身赤裸,並在對方遊說下脫衣裸聊。及後事主收到對方發來的裸聊片段,同時收到自己手提電話的聯絡人資料,對方向事主索款一萬元,否則將片段公開。因事主無力付款,將事件向家人全盤托出,商討期間家人認為事主遭人勒索,決定報警追究。事件中並無損失。2 案例六:一名只有十餘歲的少年透過聊天軟件接受自稱是其同校校友的交友邀請,及後其要求事主提供個人相片。事主不虞有詐,向對方提供一張相片。數日後,事主收到一張樣貌為自己的合成裸照。期間,對方要求事主作視像通話,若不服從便會將有關裸照外傳,少年於是與對方視像通話。過程中,少年被要求 1 澳門《刑法典》第 215 條。 2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4 月 13 日。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6 脫褲聊天,事主照辦。其後,對方勒索事主一千元人民幣,但因轉賬不成功沒有損失。少年隨後向父親說出事件,在父親陪同下向司警報案追究。1 上述案例同樣反映了青少年因網絡交友,在未瞭解對方真實身份前,輕易披露個人資料,沒有謹慎評估風險,以致墮入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明顯缺乏網絡安全與危機意識。 (五)不良訊息 互聯網為人們自由地獲取資訊、傳播資訊、發表意見提供了一個巨大平台,同時也為虛假資訊、有害資訊的傳播提供了方便之門。基於網上資訊的生產欠缺嚴謹的把關,網絡用戶可以隨意在網上發布資訊,由此造成暴力、色情、假新聞和圖片等不良訊息泛濫。 如受訪青少年的上網經驗,“上網時經常會無意中看到含色情成分的內容,例如在網絡遊戲中有人透過開小號來散播色情網站,而在網絡動漫中經常都會有視窗呈現色情資訊”。受訪社工也表示有青少年會“透過群組向他人轉送私人裸露片段或圖片,或向他人傳送友人與伴侶的性行為錄影,有的更收取觀賞費”。 在訪談及觀察的過程中發現,青少年經常玩的線上遊戲,例如和平精英、王者榮耀及英雄聯盟等,均含有暴力成份,遊戲中傳達的暴力訊息很可能對青少年造成許多錯誤的學習效應與影響,繼而在現實中出現暴力行為。 受訪社工認為,“青少年對於在網上接觸到色情、暴力的訊息已感到不以為然,自覺是一種網絡文化,只要上網便可以搜尋到很多這方面的訊息”。這種邊緣的網絡次文化是背離主流文化的價值標準、行為模式等方面的綜合體。其表現為崇尚自我、推崇駭客、網絡自由等價值標準和行為模式,由於網絡次文化所倡 1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2 月 25 日。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7 導的某些行為模式與主流文化相背離,不良的網絡文化會誤導青少年的思想和行為。1高新科技的發展增加了青少年接觸互聯網的資訊流,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網上跟蹤、性騷擾、網絡色情和欺詐等行為。2 由於青少年社會經驗不足、人生觀和價值觀尚不穩定,在面對互聯網海量的資訊、虛構的環境與多元化的價值取向時,便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響。以下便是一宗關於不良資訊的案例: 案例七:2022 年 4 月期間,網絡社交平台出現多則發洩負面情緒的帖文,內容除製造企圖自殺的假像外,更慫恿他人跟隨或附和,增加有情緒困擾人士的輕生念頭。上述行為已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濫用及虛構危險訊號”罪,濫用警報之信號或召喚、或求救之信號或召喚者,又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因出現禍事、危險或集體處於困厄之狀況而需要他人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3 當青少年接觸到不良的網絡資訊,便可能會走上極端,發生自殘、破壞性及暴力行為。例如,起源於俄羅斯的恐怖網絡勒索遊戲“藍鯨遊戲”曾在社交網絡流傳,其後擴散全球,當時一年內在俄羅斯引發百起以上青少年自殺事件,該遊戲一開始由遊戲發起人透過洗腦方式影響青少年的心智,誘導他們作出不同程度的自殘行為。青少年接受不知名帳號追蹤、私訊後,便會被要求提供裸照、住址、身份證件等資訊,同時開始為期 50 天的遊戲,每日破解一項任務,任務包含對父母撒謊、凌晨看恐怖電影、聽指定音樂、越來越負面激進的自我傷害、每天都要在手上劃傷口,甚至自殘刻劃藍鯨圖樣,逐步向其灌輸“世界不需要你”的負面想法後,最終任務是要青少年自殺。過程中想退出遊戲,更會被要脅公布裸照、個人資訊,讓青少年不敢向外求救,進而引發 1 參見張華強:《不良網絡文化影響下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研究》2008 年第 1 期。 2 參見 Brewer, Cale, J., Goldsmith, A., & Holt, T. (2018). Young People, the Internet, and emerging pathways into criminality: A study of Australian adolesc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yber Criminology, 12(1), 115–132. 3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4 月 22 日。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8 悲劇,該遊戲在多國政府竭力打擊下已有所改善。繼“藍鯨”之後,又出現另一款類似的恐怖網絡遊戲“Momo 挑戰”,玩法與“藍鯨”相近,有青少年亦因此遊戲而上吊自殺。 澳門在抗疫居家隔離期間,青少年接觸網絡的時間增加,當時曾在網絡社交平台興起一陣危險遊戲“三人跳挑戰”熱潮。警方獲悉後,即時利用新型媒體傳達警情通告,提醒青少年、家長及校方須強化安全意識,避免因進行危險遊戲而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1 另一方面,互聯網充斥着方方面面真假難辨的資訊。在《第20 次澳門居民互聯網使用調查報告》中顯示,網絡假資訊的接觸已常態化,有 66%網民認為有時或經常接觸到假資訊,有 34%網民對網上資訊真假難辨感到焦慮。青少年在資訊龐雜的時代,難以對訊息的真偽作出判斷,往往在真相未明的情況下,便選擇了相信主流的評論聲音,隨波逐流地誤作判斷。 回音壁理論指出,在網絡上,我們只和那些與自己觀點相同、意見相同的人溝通,在社交媒體上,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確保了我們在網絡上都只看到自己想看的資訊,當“關注”、“不感興趣”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系統會自動為我們量身訂造一套資訊,故意對我推送我只想看的訊息,抵制我們不想看的事物,逐漸形成一個網絡回音室,在回音室中臭味相投、有同樣思想和看法的人便會聚集在一起,在這個回音室中不斷地迴響。2 青少年在缺乏社會經驗和判斷力的情況下,一旦暴露在經過演算法過濾並有意操緃的網絡環境中,便會選擇相信網絡謠言、假新聞和圖片,繼而走進網絡回音室,當聲音不斷循環,同時回音室內出現更多假新聞、假照片來加以描述和佐證時,會使回音室內的分貝越來越高,情緒越來越激烈,這時大腦只會去相信他 1 參見《力報》2020 年 2 月 15 日。 2 參見 Quattrociocchi W, Vicario M D, Bessi A, et al. (2016). The spreading of misinformation online.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13(3), 554-559.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69 們想要相信的事物,很容易被有心人煸動。接觸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資訊,亦會限制青少年對周遭世界的理解,從而影響他們的意見、習慣、價值觀和成長,阻卻他們獲取多元的觀點和想法。 長期接觸不良網絡資訊顯然會對青少年的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可通過軟件過濾的方法避免不良訊息與青少年的接觸,並向其進行資訊素養教育,提供獲得正確資訊的渠道,使其懂得鑒別和正確使用網絡訊息。 (六)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的犯罪 微信、臉書等是時下青少年在互聯網廣泛使用的新型媒體,此類新型媒體具開放性、互動性和便捷性等特點,有利於青少年超越地域和時空界限,隨時隨地在虛擬空間進行交流,但另一方面,卻更容易促使青少年進行動員,使網絡暴力進一步迅速轉化為現實中的實際行動。例如其中一位受訪青少年的經歷,“曾經在社交平台的群組內與網友吵架,當中有些人不服氣,於是有兩群青少年在群組內相約出來打架比拼,通常會約在一些較為隱蔽的地方,如果打贏了,下次在群組中再有衝突時輸方便會保持沉默,打架的人數通常有5至6人,最嚴重的一次是打到有人頭破血流”。 此外,亦有不少案例顯示,青少年透過網絡社交軟件結識朋友,有的發展成為情侶,最後卻釀成現實生活中的性侵犯,例如以下兩宗案例: 案例八:一名男學生於2020年初在網上交友時認識有前科的補習男導師,當時其僅15歲,交談間已向對方表明自己的年齡。同年暑假,該名補習男導師約事主到中區某商場會面,期間將事主帶到廁所,於廁格內脫去事主衣服並性侵,再用手提電話拍照,事主因好奇未有反抗。嫌犯得手後食髓知味,趁事主家中無人,兩度到其住所侵犯事主,於2021年2月亦曾要求事主裸聊。其後事主覺得反感,將對方拉黑後再無聯絡,直至2022年2月始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70 向校方反映事件。司警介入調查後鎖定嫌犯身份,拘捕一名41歲報稱補習導師的男子,其承認作案,並供認2017年曾因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罪被控。警方以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有關之色情物品將其落案,移交檢察院偵辦。1 案例九:一名31歲男子三年前以女性身份於社交平台開設帳戶,以女性照片為頭像,專門搜尋未成年人聊天,並以金錢利誘未成年人到酒店“開房”,趁事主在房外等候時用毛巾蒙頭帶入房間侵犯。2022年8月24日,其中一名未成年男事主在父親陪同下到司警報案,聲稱兩日前被人誘騙至中區某酒店房間內遭遇性侵,期間導致下體受傷。司警接手調查後,發現另一名未成年男事主,其聲稱於案發同日下午約五時到達酒店房門外,被人以同樣手法帶入房間,並稱嫌疑人曾承諾支付數千元報酬但最後反口,兩人異口同聲地稱不清楚嫌疑人的性別。警方以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及普通傷人罪將其落案,移交檢察院偵辦。2 對於性侵犯的受害人而言,身心都會受到創傷。然而,礙於社會的眼光其未必會選擇舉報或求助。因此,被揭發的個案僅屬冰山一角。再者,青少年對性行為的態度越來越開放,根據受訪社工所言,“當今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有低齡化的趨勢,13至14歲有性經驗已十分普遍,然而,有關行為屬刑事犯罪,多為家長或駐校社工向警方舉報。例如曾有一個案的受害少女就是在微信結識加害人,在家中發生性行為時被家長發現後報警”。有見及此,網絡危機意識及性教育須與時俱進,才能讓青少年有效抵禦各種犯罪的風險。 1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4 月 23 日。 2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10 月 17 日。
  • 第二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 71 三 小結:青少年傳統犯罪網絡化程度日益加深 研究後發現,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與特徵,主要是以網絡作為犯罪的工具,包括侵犯隱私、網絡暴力、網絡詐騙、網絡勒索、不良訊息,以及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的犯罪等類型,顯示了青少年傳統犯罪網絡化程度日益加深,犯罪行為更加簡單易行,犯罪主體和客體均具不特定性,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網絡犯罪的實施者和受害者,網絡犯罪基於具有匿名性、跨域性、虛擬性等特點,致使其偵破難度大、隱蔽性高,1 而且犯罪動機亦多元化,據相關數據顯示,網絡犯罪的被發現率不到百分之十,手段隱蔽造成監控難、犯罪現場確定難以及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另一方面,對受害者而言,就網絡暴力、侵犯隱私等類型的網絡犯罪,多屬私罪或半公罪,起訴流程較為繁複,而且基於取證難、恐懼被報復等心理,便會降低了其報案的意願,從而助長了部份犯罪人的僥倖心理,加大了網絡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2 為此,如何透過完善相關的體制與機制,提升網絡犯罪的被發現率,以加強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成效,值得進一步再作研究。 1 參見 Catherine D., Dr. Marcum (2013). Cyber Crime.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 參見徐才淇:《網絡犯罪治理模式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 年。
  • 72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基於生態系統理論的視角 不論是青少年作出網絡犯罪行為,還是其遭遇網絡犯罪的經歷,有關問題形成的原因不僅是個人的問題,同樣也是其所處情境及環境的問題。經過對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現況、類型與特徵進行分析,本研究以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為視角,分析有關問題的形成機制。 根據生態系統理論主張,個人身處在一個環境系統之中,該環境系統由內而外可劃分為四個系統層次,分別為微觀系統(microsystem)、中間系統(mesosystem)、外部系統(exosystem)及宏觀系統(macrosystem),而個人與系統之間、系統與系統之間透過相互作用來影響個人的發展。 按照生態系統理論的觀點,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同樣是受到不同的直接環境,包括真實的生活和虛擬的網絡環境及其交互關係所影響。此外,亦會受到這些直接環境所屬的大環境所影響。因此,青少年網絡犯罪可以說是青少年與環境互動的結果。 本研究以生態系統理論提出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和宏觀系統作為分析框架,並結合相關的文獻研究、訪談資料、官方數據,以及本人在青少年犯罪防治領域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中的專業見解與反思,從不同的系統層面分析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因素,以及探討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 一 微觀系統因素:依附關係的斷裂 微觀系統是青少年活動和交往的直接環境,除了家庭和學校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3 以外,隨着互聯網嵌入青少年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網絡也成了他們接觸最頻繁、影響最深遠的微觀系統。在該系統中,青少年由於身處的家庭功能薄弱、學校關係緊張以致依附關係的斷裂,並在網絡虛擬特性的影響下,形成網絡犯罪問題。 (一)家庭功能薄弱 青少年與父母的連結,是其所建立的第一個依附關係(attachment),美國犯罪學者 Hirschi(1969)在《犯罪原因論》提出,當依附於父母的鍵薄弱時,犯罪的可能性即大增;若能強化與父母的感情連結,犯罪的可能性即可降低。1 這是由於青少年不僅會模仿和認同父母親的言行舉止、思想,並且習慣分享父母的精神生活,在進行活動前會徵求父母的意見,認為父母是社會與心理活動的一部份,便不容易傾向犯罪,因此,對於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我們不能忽視與其緊密相關的家庭因素。 根據受訪青少年的敍述:“父母的關係一直不好,他們在早 1 參見 Hirschi, T. (1969).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 家庭:功能 薄弱 網絡: 虛擬性 學校:關係 緊張 微觀系統 圖 3-1 微觀系統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因素關係概念圖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4 幾年離婚,我與父親、爺爺、嫲嫲和妹妹住在一起,媽媽有時候會回家看我,但是一家人很少交流,長大後已很少和家人講話,好像沒有話題可以聊,每天溝通的時間也不到十分鐘。” 近年社會上離婚率不斷上升。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21年澳門離婚宗數為 1,315 宗,較 2011 年增加 317 宗,較 2001 年增加 967 宗。近二十年來,離婚宗數增幅近四倍,且離婚年齡層亦有年輕化的趨勢,單親家庭問題對青少年的成長會造成一定影響。此外,澳門以雙職家庭居多,不少父母從事博彩、旅遊及服務行業,工作時間長,有的更需要輪班,使父母與子女欠缺溝通的機會。 受訪家長表示:“現任職於賭場的工作需要輪班,晚班下班回家的時候,子女已入睡了,到他們起床時,我還在睡覺,有時好幾天都碰不了面,幸好他們現在大一些,可以照顧自己的起居。”由此可見,家長奔波於維持生計,忽略了子女在不同成長階段的需要,更莫論關懷子女平日在網上的活動。 多位受訪青少年表示,家長並沒有介入他們的網絡生活,例如有受訪青少年提到:“現時用手機都可以隨時隨地上網,父母不會監管我上網的活動和時間。”另一受訪青少年表示:“以前上小學家人會控制我上網的時間和內容,上初中後就不會了,他們要求我只要成績合格,到時拿到大學畢業證書便可以。”再比如有青少年提到:“父母本身也經常機不離手,就算一家人在一起吃飯,也總是看着手機螢幕,更不用說管我們在網上做甚麼了。” 本研究通過訪談和觀察發現,家庭功能薄弱、親子關係疏離,青少年在網絡世界中缺乏家長的參與和保護等,均為構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主要原因。Cohen 與 Felson 於 1979 年提出日常活動理論,1 可據此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現象進行解釋,當網際網絡使用越普及,網絡上作案的不法分子越來越多,且在警察、負 1 參見 Cohen and Felson, M. (1979).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4(4), 588–608. https://doi.org/10.2307/2094589.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5 有監管義務的家長缺席的狀態下,青少年一旦缺乏網絡安全意識,發生網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學校關係緊張 學校連結起青少年的家庭和社會生活,也是接受教育的前沿陣地。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論認為,青少年越依附於學校,便越不可能發生偏差行為。而個人依附於學校的程度,取決於其在學校的表現和師生關係。多位受訪青少年對課業抱持得過且過的態度,也對未來失去人生目標。例如,一位受訪青少年說:“我知道現階段學習是最重要的任務,但我錯過了,再努力也沒有用,只希望可以快點成年,找一份能賺錢的工作。”另一受訪青少年也表示:“成績也不代表甚麼,我對自己要求不高,能升班和畢業就可以了,對將來也沒有甚麼期望。” 隨着社會對教育的要求越漸提高,不少學生須面對考試與升學的壓力,部份課業表現不佳的學生一旦被“標籤”,便容易失去學習動機,開始自暴自棄。當青少年不喜歡上學甚至逃學,或者不在乎老師看法時,便較可能認為學校的管教方式不合理,或沒有權力來約束他們,因此陷入偏差或犯罪之可能性便增加。絶大部份受訪的青少年未能從學業上取得成就感和滿足感,而上網便成為他們暫時逃避現實的手段,青少年一旦對未來失去信心及方向,便會選擇只要付出較少努力就能獲得即時滿足感的活動,例如網絡偏差行為、早期輟學、吸食煙草、酒精及大麻或病態賭博等。1 此外,同儕的關係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影響亦極為重要,有受訪青少年表示:“通常被人在網上進行言語攻擊或以惡搞的相片進行侮辱的對象,都是班上被排斥、經常被恥笑的那幾位同學。”上述現象表明,網絡欺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青少年在學 1 參見 Díaz-Aguado, M. J., Martín-Babarro, J., & Falcón, L. (2018).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maladaptive future time perspective and school context. Psicothema, 30(2), 195-200.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6 校班級的情況,1 同儕的關係是青少年發生網上風險行為的決定因素。2 有大量的研究證明,在學校缺乏發展健康關係的機會是青少年形成不良行為的主因,3 輟學及不良的師生關係是導致青少年各種行為問題的風險條件。4 (三)網絡的虛擬性 隨着高新科技的發展與互聯網的普及應用,使網絡與青少年成長的關係密不可分。有受訪青少年表示:“每天 5 點多放學回家後便開始玩網絡遊戲,到吃飯的時候會暫停一下,之後就繼續玩,有時會到凌晨兩點才睡,隔天上課精神不好,就用中午下課的時間來補眠。”由以上例子可見,青少年上網活動和習慣已佔據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有的甚至已形成網絡依賴,影響身心、家庭及課業的正常發展。 對青少年而言,網絡是脫離現實生活的另一個虛擬世界,其中一名受訪青少年表示:“上網對我來說是一種精神寄託,可以暫時逃避現實生活中的壓力和不愉快。”又如另一名受訪青少年所述:“現實中我是一個比較平凡的人,但在遊戲世界中可以得到虛榮和別人的稱讚,為我帶來成就感。” 互聯網的虛擬性成為青少年暫時脫離現實的手段,在虛擬世界中他們更容易被賦權和取得成就感,為現實生活中緊張的家庭 1 參見 Williford, Elledge, L. C., Boulton, A. J., DePaolis, K. J., Little, T. D., & Salmivalli, C. (2013). Effects of the KiVa Antibullying Program on cyberbullying and cybervictimization frequency among Finnish youth. Journal of Clinical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ology, 42(6), 820–833. 2 參見 Sonia Livingstone, Peter K. Smith. (2014). Annual Research Review: Harms experienced by child users of online and mobile technologies: the nature, prevalence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and aggressive risks in the digital age.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 55(6), 35-54. 3 參見 Díaz- Aguado & Martínez Arias, R. (2013). Peer bullying and disruption-coercion escalations in student-teacher relationship. Psicothema, 25(2), 206–213. 4 參見 Fletcher, & Silberberg, S. (2006). Involvement of fathers in primary school activitie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Education, 50(1), 29–39; Trianes, Blanca, M., de la Morena, L., Infante, L., Raya, S., & Munoz, A. (2006). A questionnaire to assess school social climate. Psicothema, 18(2), 272–277.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7 關係、沉重的課業壓力、失落的情緒感受提供了心理慰藉和補償。然而,這種虛擬的環境也順利成章地成為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溫床,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例如有受訪者提到:“我會用匿名上網,這使我感到沒有約束,在網上較現實生活中更能暢所欲言和表達現實生活中被壓抑的想法,但有時也會情緒失控,在網上用粗言穢語怒罵和攻擊網友。” 不少研究指出,匿名與不良行為呈正向的相關,法國社會心理學家 Gustave Le Bon 早在 19 世紀已提出,“匿名”可以防止人被孤立或被識別,從而產生不可懲罰的感覺,並喪失個人責任感,促使不良行為的產生;社會心理學家 Festinger 於 1952 年提出“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又稱去個體化)的概念,指人在不能識別個人身份的情況下,會展現出衝動、行為異常的現象,例如使用暴力。1 網絡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青少年產生責任弱化的心理,降低了他們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約束力,被現實世界壓抑的想法和欲望也會被迅速釋放,使網上言行肆無忌憚,不計後果,形成各種網絡暴力的犯罪行為。 二 中間系統因素: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脫節 通過對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微觀系統成因進行分析,有助於進一步探討形成有關問題的中間系統因素。U. Bronfenbrenner將中間系統定義為一組微觀系統所連結而成的系統,乃研究對象所活躍參與其中的兩個或多個環境之間的連結,例如互聯網與家庭、學校的關係。 對青少年而言,中間系統的關係與互動越頻繁且正向,比如透過家校緊密合作培育青少年的成長,便會產生積極的效果。反 1 參見 Festinger, L., Pepitone, A., & Newcomb, T. (1952). Some consequences of de-individuation in a group. Th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47(2), 382–389.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8 之,微觀系統間的非積極聯繫會產生消極的後果。就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中間系統因素,主要是由於青少年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脫節,使社會化主體的改變、失範和脫序,進而導致網絡犯罪問題。 圖 3-2 中間系統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因素關係概念圖 (一)社會化主體的改變 社會化是個人經由學習和內化適當的態度、價值觀與行為的過程,以成為有責任感和參與力的社會人。1 它是一個貫穿於個體生命始終的長期過程,青少年的社會化階段尤其關鍵。在過去,家庭及學校是青少年主要的社會化場所;在互聯網時代,網絡已佔據青少年生活的主要部份。 1 參見 Guilford. (1974). Encylopedia of Sociology. Conn: Dushkin, 272.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79 然而,在訪談和觀察的過程中發現,家庭、學校這些微觀系統並沒有緊密地聯繫到青少年的網絡生活,如一位受訪青少年所述,“從小父母就忙於工作,沒有時間陪伴,於是網絡遊戲就成為我的夥伴,父母不會規定我上網的時間,也從不過問我上網的活動和內容,當然,我也不希望他們在這方面有太多的監管,畢竟,在網絡上我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 另一方面,學校也只能規定學生上課時不能使用手機,據受訪老師所言,“學校有要求學生在上課之前把手機放在一個儲物箱內,由老師保管,到放學時才可取回,至於學生平時上網在做甚麼,結交甚麼網友,我們就管不到了。” 由此,青少年在網絡世界擁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權,但這也意味他們在網絡中會更容易因缺少監護和規範而致使網絡行為失範,不利於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 另一方面,社會化主體是那些影響我們自我觀念、情感、態度和行為等生活取向的人和群體。1 在傳統社會中,青少年社會化最重要的主體多是家庭、學校及鄰里等群體。隨着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型的社會化模式備受挑戰。例如,網絡及新型媒體作為社會化主體的影響越趨明顯,過往以輩份、權威、階級為要素的影響力正在日益被消退,弱化了傳統社會化主體的功能。2 (二)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 隨着互聯網日益嵌入青少年的日常生活中,使青少年傳統的社會化模式逐漸被新型的以互聯網虛擬世界為主體的社會化模式所取代。從社會學習理論來分析,青少年社會化過程是一個認 1 參見詹姆斯·漢斯林:《社會學入門—一種現實分析方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 參見翟光勇:《網絡社會時空轉型與青少年社會化風險規避》,《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 3 期。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0 知、接受、模仿、內化的漸進式過程,其社會化進程能否順利,首先是要確定其社會化被模仿和被學習的對象,能樹立正確的榜樣和行為標準。 當前,青少年社會化越來越受網絡環境的影響,但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網絡社會呈現多樣化和多元化的特點,讓青少年社會化中的學習標準和榜樣出現不穩定性和爭議性,往往使其無所適從,而傳統社會化主體的控制逐漸消解,容易產生認同危機。然而,網絡當中的不良訊息會扭曲青少年的人生觀、價值觀,影響其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從而形成各種失範與網絡犯罪行為。1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雪麗·特克爾對此也提出警告,呼籲我們應更多關注網絡科技對青少年身份認同和身份重塑造成的負面影響。2 中國內地學者認為,網絡中不同立場、不同價值的聲音雜陳其間,使得真與假、善與惡、美與醜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這些都容易激化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的認同危機甚至是身份焦慮。3 此外,互聯網具虛擬性、匿名性的人際交往方式,一旦長期發展,容易誘發青少年社會化中的現實疏離感和人際區隔,導致青少年內心焦慮甚至是孤獨。正如 Turkle 分析認為,互聯網的社交關係讓我們與他人的聯繫越來越緊密,卻讓我們變得越來越孤獨。4 其結果很容易誘發青少年社會化中的偏差行為或網絡依賴等,這顯然都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三 外部系統因素: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 除了直接影響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微觀系統和中間系統外,青 1 參見龍麗達:《青少年罪錯行為分析與矯治對策探究》,東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 2 參見雪麗·特克爾:《群體性孤獨》,周逵、劉菁荊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 3 參見林燕:《“微時代”背景下青少年社會化的挑戰與消解》,《現代傳播》2016 年第 3期。 4 參見Sherry Turkle.(2011). Alone together: Why we expect more from technology and less from each other. Basic Books.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1 少年沒有直接參與的外部系統所發生的事件,也會透過青少年所直接生活的微觀系統,對其產生間接的發展影響。由外部系統的定義來看,本研究認為影響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外部系統因素主要有網絡安全教育及技術防護兩方面。 (一)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 當前,澳門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建立長效機制,宣傳模式仍較為單一,針對提升青少年網絡素養的課程、師資隊伍、教材資源處於匱乏的狀態,相關的教育政策亦未被正式列入恆常化的課程體系,以致未能滿足青少年辨識及應對網絡危機能力的需要。根據受訪青少年的訪談內容:“之前就讀的學校有聽過由政府部門舉辦的預防網絡犯罪的講座,但聽完過幾天就忘了,沒有太大作用,除了講座之外,也未曾從其他途徑接觸過有關的資訊。” 外部系統 圖 3-3 外部系統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因素關係概念圖 目前,澳門針對青少年的預防網絡犯罪教育形式較為單一,欠缺長效機制,且未能全面滲透到青少年群體,致使其網絡安全意識十分薄弱。一位資深的前線社工透露:“在接觸的青少年當中,普遍認為網絡欺凌等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純粹是貪玩,反映微觀系統: 應對網絡犯罪的抵禦力不足 網安教育缺位 技術防護滯後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2 其缺乏對相關行為的法律認知。對受害的青少年而言,其遇害後第一時間求助的對象主要是朋友,但朋友提供的意見未必是正確的。” 例如,有一位受訪青少年認為:“網絡罵戰或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惡搞後在網上散播,只是同學之間玩耍的一種形式,被修圖的人當然會感到不高興,但也不會有甚麼損失,如果收到這些照片會自己保存或傳送給好友,作為同學之間茶餘飯後的話題。”他們所認為的網絡犯罪“通常只有詐騙,一般會在網絡購物或網絡遊戲中被詐騙金錢或遊戲幣”。 至於社工在接觸到有上述狀況的青少年的應對方式,根據資深前線社工的經驗分享:“在實務上若發現青少年有網絡犯罪的經驗,如果事態不嚴重,一般不會馬上報警,因會很大程度地影響了社工與案主的信任關係,不利於日後開展的輔導工作。其次,青少年一旦未達刑事歸責年齡,即使報了警也不會帶來甚麼後果,經驗得知最多只是警方警誡,如經常讓青少年有這樣的體會,只會讓他們更掉以輕心,認為做了違法行為不須負上責任,報警也不用怕。因此,前線社工主要以朋友的角色,向青少年進行輔導,傳遞正確的訊息,協助青少年及其家庭解決生活中的衝突和問題。當然,如果涉及嚴重犯罪,如嚴重傷人、性侵犯等,便會即時報警處理。” 對於青少年而言,通常只會採取自行解決的方式應對,例如置之不理或退出遊戲等,並不會保存有關證據作檢控,求助及報案並不是首選的對策。正如受訪青少年表示:“如果我的照片被人惡搞後在社交群組散播,我會找出發送圖片的人並制止他,要求他將圖片刪除,如果不成功便假裝沒事置之不理,但不會告訴老師或社工,因為怕得罪同學而被排斥。”又如另一名受訪青少年的想法:“一旦遇到詐騙的情況,如果損失金額不大也就算了,當自己倒楣,並不會選擇報警,覺得報警也沒有用,很難可以把款項追回。”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3 在網絡犯罪中,青少年面對網絡此一無生命的媒介,交往對象是象徵性的符號,並沒有面對活生生的個體,因此,在實施犯罪後主觀心理上因沒有犯罪感而減少自責和悔疚,在網絡次文化的影響下,有時反而會產生自我寬恕和成就感,從而影響青少年網絡犯罪心理的形成,並導致其網絡違法犯罪的增加。有研究者認為,犯罪感的虛無化導致青少年網絡犯罪迅速增加,1 在犯罪學理論中,犯罪感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內疚感和自我讉責,犯罪感的強弱會影響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實施和悔罪態度,所謂犯罪感的虛無化,是指行為人由於某種情形的存在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缺乏內疚感和自我讉責。 相較於真實社會,網絡社會無法真實感受物體的存在,沒有面對面的溝通,嚴肅性低,而且具有平等性和匿名性等特徵,因此降低了青少年對網絡犯罪行為的犯罪感,使其誤認為在網絡社會發生的犯罪不及真實社會般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然而,青少年對網絡犯罪缺乏認知,並以消極的態度應對,或即使有受害的經驗,但基於朋輩效應的壓力寧可選擇啞忍等,只會助長不法青少年或犯罪份子繼續消遙法外,無助於警民合力打擊犯罪。 有受訪人士認為,網絡使用呈低齡化趨勢,應該在青少年使用網絡之前,向其進行網絡安全、網絡道德素養方面的教育,小學時期是道德發展的重要階段,在此階段要確立其上網要遵守的規則,知道甚麼可以做,甚麼不應該做,為其即將進入網絡世界做好準備,現時的公民教育課則缺少這方面的內容。因此,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的工作任重道遠,須透過強化青少年對預防網絡犯罪的認知、提高網絡世界的自我保護和求助意識,來改變其使用互聯網的行為。 (二)技術防護未能與時俱進 1 參見張華強:《不良網絡文化影響下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研究》2008 年第 1 期。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4 網絡上傳播大量的暴力、色情資訊,並不利於青少年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已透過技術手段保護青少年安全上網,例如美國同步推行“疏”、“堵”結合的技術防護,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成效十分顯著。“疏”即為網絡分級制度,將遊戲產品劃分為七個級別,特定等級的產品只能賣給特定年齡的消費者,並由專門的機構負責監管;“堵”則透過屏蔽的手法,過濾互聯網中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訊息,例如,美國的學校集中對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育的網站進行屏蔽。為了加強技術監管的效果,美國與各大網絡營運商合作,共同設立資訊監控功能,透過分級和過濾手段對互聯網上傳播的各種不良訊息進行管理。 目前,澳門對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技術控制仍相對落後,主要採用較為單一的過濾技術。然而,這種過濾技術使用的普遍性不高,幾乎所有受訪的青少年表示,家長並沒有為其常用的上網工具安裝過濾軟件以消除暴力或色情等資訊,在使用社交媒體時也沒有開啓青少年模式。 澳門目前對公用的 WIFI 服務、學校及圖書館使用的互聯網已設有過濾裝置,然而,在家用的寬頻服務方面,則未有規範未成年人須使用互聯網過濾服務,當青少年在家或使用手機上網時,仍然會存在安全問題。另外,尚未就網站及遊戲的內容設置分級制度,對青少年網上活動的技術監管相對滯後。 四 宏觀系統因素: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 宏觀系統是整個生態系統的最外層,它包含了外部系統、中間系統和微觀系統,對其他三個系統均會發揮影響力,並使各系統都具備一致的特質。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宏觀系統因素包括部門協作、政策制度、法律法規、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等方面。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5 圖 3-4 宏觀系統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因素關係概念圖 (一)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 由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涉及多個領域範疇,包括保安政策、教育政策、電信政策等,因此需要由多個政府部門協同運作。然而,基於各部門的職能不一,在分別推行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工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資源重疊或相互推諉的情況,使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政策的發展欠缺統合性和高效性。 基於未有一專責的部門負責牽頭,職能邊界的不清晰將導致缺乏溝通的現象,且來自民間的意見十分零散,未有統一機制整合各方的建議,以及對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以致在推動有關工作方面存在不同層面的困難,繼而損害青少年使用互聯網的健康發展,政府在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治理中存在行政職能不完善、碎片化與協調的危機。 從政府治理的角度而言,政府在現時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上尚未能與其他的政策持份者,包括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民宏觀系統:政策制度呈碎片化 m 外部系統 中間系統 微觀系統: 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6 間團體等多元主體進行有機結合共同推進相關工作,從而影響治理效率,亦阻礙了其他社會治理主體的發展和創新。事實上,相對政府而言,民間社團、互聯網行業協會等治理主體能更透徹掌握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現況和趨勢,因此,政府未能有效賦權予其他治理主體,會影響了其在治理過程中的特殊優勢作用的發揮。 (二)有關政策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 為培育青年的全人發展,特區政府在 2013 年頒布及實施《澳門青年政策》,組織跨部門跟進小組,至 2020 年,小組成員已涵蓋五司範疇共十多個部門,共同推出了三百多項行動計劃,創造了適當的環境及條件,凝聚社會力量,共同推動青年的全人發展。 雖然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文本中提及要加強跨部門合作,共同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推動相關宣傳教育,提供輔導與支援;以及培養青年網絡素養,正確審辨網絡資訊,引導青年負責任使用互聯網,營造正向網絡文化。但早在《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中的政策內容,亦已表明要加強青年的認知及辨識能力,以預防網絡陷阱或由此所引致的偏差和違法行為。回顧過去十年,有關指引僅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並未建立較為完整的防護體系和長效機制,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未能全面普及,使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情況依然突出,有關政策的執行力度仍有待加強。例如,有受訪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認為:“青年政策為各部門共同推動青年工作提供了方向及指引,但就後續追蹤各部門執行有關政策的情況,卻欠缺明確的監督和評鑒機制。例如,各學校是否落實網絡素養教育的指引,是取決於學校訂定的校園政策,目前並未有嚴格地對各校全面進行規範及監管。” 雖說現時相關政府部門會走進校園舉辦預防網絡犯罪的講座,但主要是配合學校的政策推行,並沒有將網絡素養教育全面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7 融入校園政策,因而相關的教育模式是處於被動的狀態,未能普遍落實在全澳各學校,向青少年提供的網絡素養課程亦欠缺系統性。有受訪老師表示:“校方每年會邀請政府部門到校向師生舉辦一至兩次的預防網絡犯罪講座”,但在成效方面,有青少年則認為“由於參加講座的時間相隔太長,很容易會遺忘宣講的內容,未能鞏固有關的防罪訊息”。 根據司法警察局 2021 年統計資料,全年舉辦“預防電腦犯罪與網絡欺凌”的講座共 60 場,接觸學生人數共 9,379 人,而以學生、家長、學校教職員及駐校輔導員為對象的預防網絡欺凌或不當行為的講座共 6 場,接觸人數共 1,059 人。然而,有關數據佔全澳非高等教育師生人數的覆蓋率依然很低,根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2021 年的統計數據,全澳接受非高等教育的學生人數為85,783 人,教學人員合共有 7,615 人,反映了網絡安全教育工作未能全面推動。而且,每一學年僅舉辦一至兩次、每次約 45 分鐘的講座,並未能鞏固和及時更新受眾師生的網絡防罪知識。 學校是青少年獲得網絡安全知識的主要途徑,若青少年缺乏預防網絡犯罪的認知,便會提高其上網的風險。學校的教職員是有效遏止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重要他人,教師只有具備足夠的網安知識及面對青少年網絡犯罪時的處理技巧,方能培育學生具備正確的防罪知識,建立良好的網民素質、人生觀及價值觀。然而,有關針對教職員的網絡安全培訓亦未能普及化及制度化,教師本身的知識基礎存在品質參差的情況,難以確保每一位老師在解決學生對網絡犯罪的疑難時,都能得到適切及妥當的處理。 (三)青少年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保護範圍 在維護網絡安全的政策方面,澳門在 2019 年制定了《網絡安全法》,主要的保護對象是對社會利益和社會正常運作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基礎設施”,例如公共部門、水電供應商、醫院和銀行等,訂明關鍵基礎設施和特區政府就網絡安全應該負有的義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8 務和責任,確保關鍵基礎設施所使用的網絡、系統及數據資料能得到合適的保護,而且主要是針對網絡攻擊、入侵等技術性層面的防護。 換言之,非屬“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電腦系統等,並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亦即青少年使用的個人電腦裝置和手機等,不在該法的保護範圍內;此外,青少年主要涉及以網絡作為犯罪工具的內容型網絡犯罪,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預防和網上行為的保護亦未受到該法之規管。 (四)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 有法可依是依法監管與治理網絡的根本前提,由此,在世界範圍內,透過立法對互聯網的活動進行管制已經成為保障網絡安全的態勢,例如美國的《通訊端正法》、德國的《多媒體法》、韓國的《資訊傳播網絡利用之促進及資訊保護法》及日本的《不良網站對策法》,而部份國家亦透過專門立法來保護兒童的上網安全,如美國特別設立了《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和《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以明確政府、業界、學校及家庭在保護兒童網絡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按照澳門現行的法律政策體系,在預防網絡犯罪方面主要是針對網絡攻擊等技術性層面的防護,然而,青少年主要涉及以網絡作為犯罪工具的內容型網絡犯罪,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預防和網上行為的保護並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針對青少年網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受澳門《刑法典》、《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雖然看似已有相應的法例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規管,但目前仍未有一套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青少年的網上活動進行規範與引導,使公眾較難意識到有關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未能對違法者發揮阻嚇作用及引起大眾對相關問題的關注,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的立法模式仍有完善的空間。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89 縱觀澳門對網絡監管的立法演進歷程可見,在早於 1996 年以前的網絡犯罪是受澳門《刑法典》所規範,後來隨着資訊科技的發展,政府逐漸意識到網絡監管的重要性,相隔十三年後推出了《打擊電腦犯罪法》,該法出台後,歷經十載再推出《網絡安全法》,可見立法的進程與相關的技術控制遠遠滯後於互聯網的發展,欠缺整體規劃與前瞻性,這種回應性監管的立法使“整個立法過程都是在撲滅叢林大火,而不是建立一個好的消防部門”。1 此外,現行一些法律顯然已不及時宜,例如第 10/2003 號法律對 12 至 16 歲的未成年人或穿着校服的學生進入網吧訂定了條件與時間限制,雖說澳門在互聯網發展初期已有對青少年上網活動進行監管的意識,但隨着青少年網絡應用普及化、移動化的趨勢,市面上網吧行業已步入式微,相關法律對青少年網上行為的保護已不合時宜。 (五)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 針對色情、暴力、詐騙等犯罪充斥網絡的問題,雖然相關政府部門已就有關問題予以重視和關注,並透過開展專項的執法行動進行打擊,然而,僅靠政府介入的有限力量,未能全面提升淨化網絡環境的成效,在某些青少年經常消遣的遊戲和瀏覽的網頁中不時會出現色情或暴力信息,必須透過加強平台自律、行業協會規範以及政府部門監管來共同應對。目前,澳門並未設有互聯網行業的自發性組織,以及就互聯網的監督發布網絡行業自律公約,促進行業治理的舉措並未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自律機制尚不完善。 此外,公眾的參與對於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亦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在澳門的網絡犯罪治理中,主要由警方負責執 1 參見約翰·金登:《議程、備選方案與公共政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90 行有關政策,社會監督的力量十分薄弱,途徑較為單一,僅能透過向警方舉報的方式來揭發網絡犯罪事件。 根據澳門的法律,犯罪行為分為公罪、半公罪和私罪。公罪基於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大,不一定要由被害人親自舉報或申訴,當檢察院獲悉某些公罪犯罪行為時,便會代表政府向犯罪人提起公訴,以立案偵查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及誰是行為人,在澳門《刑法典》中,大多數罪行都屬於公罪,例如殺人、嚴重傷人、禁錮、綁架等;半公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及公罪般嚴重,對公共安全亦不至構成很大的影響,倘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有關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就不能立案提起刑事訴訟,例如,盜竊案中的受害人不作檢舉,警方便不能立案偵查;私罪是《刑法典》中指明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罪行,而自訴是自行請律師或由有關部門代聘律師提起訴訟程序,私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及公罪和半公罪,例如侮辱罪,受侵害的主要是受害人,所以是否起訴的決定權由受害人掌握。 實際上,有受訪的法律專家認為:“針對青少年較常涉及的網絡犯罪多為半公罪或私罪,提起告訴的刑事程序較為繁複,例如屬半公罪的一般詐騙案,依法必須由具有正當性的告訴權人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親身檢舉,當面向司法當局或警方清晰表達追究涉嫌人刑事責任後才可進行。” 然而,此種監督方式施行的程序繁複,欠缺效率,無法對即時發生的犯罪行為進行控制。因此,對於如網絡欺凌等內容型網絡犯罪的入罪率非常低。另一方面,“如受害青少年未滿十六周歲,必須由其家長、監護人作其代理人陪同檢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但由於青少年往往難於向父母啓齒遭遇網絡犯罪,故使檢舉率相當低,同時亦助長了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增加。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91 宏觀系統:政策制度 外部系統:宣傳教育、技術防護 中間系統:社會化 微觀系統:家庭、學校、網絡 青少年網絡犯罪 問題 五 小結:調整宏觀政策是標本兼治的關鍵對策 經本研究以生態系統理論的觀點對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進行探討後,發現在微觀系統因素方面,家庭功能薄弱、學校關係緊張及網絡的虛擬性等原因導致青少年依附關係的斷裂;中間系統因素方面,基於青少年社會化主體的改變、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使其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發生脫節;外部系統因素方面,因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技術防護相對滯後,造成青少年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在宏觀系統因素方面,澳門在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青年政策中有關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青少年的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等因素的圖 3-5 跨系統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因素關係概念圖
  • 第三章 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92 影響下,使相關的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 基於上述的分析,作出以下的結論:青少年所處的宏觀系統,會同時影響其所參與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與外部系統,而且這些系統彼此之間也會互相影響,青少年網絡犯罪是與這四個系統彼此間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其中,宏觀系統對其他三個系統均發揮顯著的影響力,對於形成有關問題的觸及面最大,換言之,如果沒有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那麼青少年的網絡生活就會缺少家長和學校的參與和保護,同時也會受到網絡的虛擬性所影響導致行為失範;其次,是會對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造成負面的影響;再者,也無法透過多元普及的宣傳教育及與時俱進的防護技術來增強青少年抵禦網絡風險的能力。 因此,宏觀系統是促進各系統間聯動的引擎,也就是制定完善的公共政策是根治有關問題的關鍵,透過政策的完善,推動家庭、學校這些微觀系統融入到青少年的網絡生活,淨化網絡環境,構建長效的網安教育機制,引入先進的防護技術及完善法律法規等措施,全面提升青少年的網絡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這對於有效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而言至關重要。 基於此,本研究著力從宏觀的層面,透過制定全面及有效的公共政策,促進多方聯動,啟動家庭、學校、企業、社會等各治理主體的活力,充分調動其積極參與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治理,從而達至標本兼治的效果。本研究將會在後續的章節中深入分析澳門在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方面的現況與問題,並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制定更適切的政策及制度,促進各系統間的協力與合作,共同為青少年的上網安全保駕護航。
  • 93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一 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建設的情況 目前,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在公共政策層面的若干類型與做法,主要分為政府絕對管治、政府引導自治及政府主導合作模式,不同模式的政府干預及社會自律程度均有所不同,世界各地根據各自的網絡環境、政治背景、政策理念和公民意識,發展切合當地需要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政策,並在實務上開展了不同層面的保護措施。 政府絕對管治 政府主導合作 政府引導自治 政府干預 社會自律 圖 4-1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制定的治理模式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4 (一)政府絕對管治模式 此模式的政府干預程度最高,社會自律程度最小。政府在治理互聯網的政策中佔據完全主導的角色,一切的政策措施、規則皆由政府決定,主要透過公權力來實現對青少年網絡的保護,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負上全部責任,相關政策措施體現在政府透過立法的方式,以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相關行為進行強制規管,如韓國便是以全面立法、推行實名制等對青少年網絡行為進行監管。 該模式崇尚秩序原則,強調維護網絡空間的有序及正常狀態,認為網絡上失範的文化和意識形態,會危及到國家與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由政府的力量介入,而政府絶對管治的模式能夠提升監管效率,有助提高維護青少年網絡安全的成效。 (二)政府引導自治模式 與上述模式相反,此模式的政府干預程度最小,社會自律程度最高,強調人權和言論自由,特色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互聯網治理政策上發揮顯著的作用,政府介入監管的程度最小化,對於個人的自由與權益而言侵害最少。政府發揮引導的角色,透過業者自治、社會自律以維護互聯網的安全,此舉有利於網絡科技的創新與進步,更為切合互聯網發展與網絡使用者的需求,亦更容易被公眾所接受。 另一方面,實行此模式的前提是公民須有較高的道德水準,而且對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較高。美國是政府引導自治模式的代表,由於美國的互聯網產業發展蓬勃,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政策制定方面有一定的話語權,因此,行業自律和技術控制是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政策方面的重要舉措,而美國出台的多項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青少年個人隱私保護等方面進行規範。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5 (三)政府主導合作模式 此模式是位於政府絕對管治與政府引導自治之間的中間模式,在政府干預及社會自律之間取得平衡狀態,既強調政府公權力和法律的介入,又重視市場發展與社會自律。著重於平衡網絡政策中各領域持份者的利益,及衡量政府公權力及公民私權力之間的法益,從而在社會上形成推動青少年網絡保護的氣氛,促進網絡空間的可持續發展。 英國是實行政府主導合作模式的代表,倡導由政府、網絡營運商、公民等領域的合作協商,共同制定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其中,政府擔當“掌舵”的角色,引導各政策持份者共同參與互聯網的治理。 二 澳門、韓國、美國及英國的預防政策 自從互聯網開放使用以來,對保護青少年安全上網及預防網絡犯罪一直是各國政府和有關組織關注的主要議題之一,基於各國的國情、治理的指導思想和關切的問題不盡相同,其所開展的實務工作也各有所異,本章主要選擇了國際上在互聯網發展與治理方面具有不同特點的代表性國家,就其各有特色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進行對比研究,從中獲得有益的啟迪和值得借鑒的經驗。 (一)澳門:未有固定模式 1.政府規制 青年工作一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澳門特區政府)重要的施政項目之一,而預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年工作中的重要一環。特區政府於 2013 年頒布及實施《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實施對象為 13 至 29 歲的青年,以“推動社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6 會參與”、“促進身心成長”、“營造關愛氛圍”、“增進社會流動”四大方向為青年工作的主軸。 此後,於 2014 年設立“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主導,至 2020 年,小組成員已涵蓋五司範疇共十多個部門,凝聚社會力量,推動青年的全人發展,為青年的成長創造適當的環境及條件。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的文本中,提及到要加強跨部門合作,共同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推動相關宣傳教育,提供輔導與支援;以及培養青年網絡素養,正確審辨網絡資訊,引導青年負責任使用互聯網,營造正向網絡文化。 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轄下多個部門都將青少年防罪教育工作制度化和恆常化,例如持續培育青少年防罪生力軍、深化警方與學校的聯絡機制、積極到學校及社區開展防罪宣傳工作等,以加強青少年的知法守法意識。在特區政府的統籌下,保安司司長、多個保安部隊及部門的領導與青年朋友舉行了不同主題的對話活動,就青少年所關心的議題進行交流探討,增進其對安全治理的認識。 此外,保安司轄下各相關部門與教育界、青年社團及其他政府部門保持緊密的溝通與協作,設立家、校、警、社的多方合作機制,為青少年構建安全的成長環境。 為有效執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轄下的司法警察局於 2000 年 2 月設立關注少年組,負責就青少年成長歷程中出現的偏差及犯罪行為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的特徵和趨勢進行研究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並透過與家庭、學校、青年社團及政府部門的溝通合作,防止青少年犯罪,扶助其健康成長,以及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如講座或座談會,培養青少年樹立守法意識及正確的人生觀,引導他們分清善惡,遠離犯罪。為深化社區警務、積極推動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宣傳工作,司法警察局在 2012 年 10 月 31 日將關注少年組納入社區警務及公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7 共關係處,以進一步運用社區警務的資源網絡,提升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成效。 在維護網絡安全的政策方面,澳門特區政府從法制、管理和培訓三方面着手,持續提升特區政府的網絡安全防護和應對水準。 法制方面,特區政府先後制定第 13/2019 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以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建立了澳門特區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並確立了各公共部門電腦系統及數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應對網絡安全事故的程序,為部門開展網絡安全工作提供標準規範。 管理方面,特區政府構建了雲計算中心,部署了網絡安全防護技術系統,並以統一的安全標準管理該中心,為各部門的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安全的運行環境。 培訓方面,特區政府為各部門開辦網絡安全相關的講座和培訓班,持續提升人員的網絡安全意識及相應的管理與技術能力。 《網絡安全法》適用於“關鍵基礎設施”的公共及私人營運者,以保護澳門公、私領域的關鍵基礎設施的電腦系統、資訊網絡及電腦數據資料,防範其遭到破壞、擾亂及洩漏,以至危及到公共安全。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是指對社會利益及社會正常運作具有重要意義的資產、系統和網絡,不論其營運者屬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該等資產、系統和網絡一旦遭到破壞、數據洩漏或喪失功能,便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公共、私人兩大領域,公共領域即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私人領域指營運機構所涉及的是社會的重要行業,例如水電供應、固定及流動通訊網絡、互聯網服務業、電視電台廣播、醫院、巴士及飛機等海陸空交通運輸、垃圾收集及處理、娛樂場幸運博彩、銀行保險業等。換言之,非屬“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電腦系統等,並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8 圖 4-2 澳門網絡安全管理體系 圖片來源: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 澳門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由《網絡安全法》規範,分為三層的管理架構,包括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和網絡安全監管實體。網絡安全委員會是頂層決策機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負責統領及監督整個澳門網絡安全體系的發展與運作。 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專責為預防和應對網安事故提供技術支援,並由司法警察局依法統籌,實行7x24小時運作模式。預警及應急中心是整個網絡安全體系的溝通協調樞紐,負責網安風險預警、網安事故應急協調、行政及技術支援三方面的業務。監管實體對公、私領域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進行管理與監察,對違規營運者開展處罰程序等。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99 圖 4-3 澳門整個網絡安全管理體系的運作情形 圖片來源: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 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網絡安全監管實體、關鍵基礎設施的公共及私人營運者以“誰營運,誰負責”及“最少介入”的原則,積極主動協助營運者應對網絡安全風險與事故,並盡最大可能提供技術支援,推動營運者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做好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為持續優化澳門特區的網絡安全建設水準,各政府部門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每年需向各監管實體提交網絡安全報告,並由預警及應急中心分析後,撰寫成總體報告上呈網絡安全委員會審議,據此訂定特區政府網絡安全整體發展方針及計劃。 在偵查網絡犯罪方面,司法警察局具專屬職權調查與資訊有關的犯罪,1 由該局資訊罪案調查處專責預防和調查與資訊有關 1 參見第 14/2020 號法律,修改第 5/2006 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十)項。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0 的犯罪。1 按照規定,由電腦法證處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預防及調查與資訊及高科技實施的犯罪,2 透過謹慎的工作程序,使電腦的法證工作更加有系統化、標準化及專業化地運行,確保對資訊設備和電子證據進行的判定報告更具權威性,提升網絡犯罪的偵破力量。另外,網絡安全處主要負責對預防和調查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援,以及行使法律賦予司法警察局網絡安全方面的職權,尤其是有關網絡安全事故的預警及應急方面的職權。3 2.立法模式 在世界範圍內,對於青少年網絡保護的立法模式,既有通過專門的立法予以單獨保障的,也有通過各類實體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判例法予以間接保護的分散保護模式,當前,這兩種法律保障路徑呈現並存發展的態勢。 澳門對青少年網絡活動的法律保護基本上是屬於比較典型的分散保護模式,尚未有規範保護青少年網絡活動的單行法律法規,現時對青少年上網活動的保護是滲透於社會保護當中,相關規定分散在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打擊電腦犯罪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刑事司法互助法》及《著作權制度》等各類法律法規之中,而第 10/2003 號法律對 12 至 16 歲的未成年人或穿着校服的學生進入網吧訂定了條件與時間限制,以及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及《澳門青年政策》的各項規定和措施,作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效力層次各不相同,屬典型的間接保護模式。 在互聯網發展早期,電腦覆蓋率和使用率普遍偏低,而且網絡服務亦尚未普及,在立法思維上以相關行為所侵犯的權益作為標準,來進行立法定罪的依據和分類,因此未有對網絡犯罪行為設立專門的法律,當時主要是根據澳門在 1996 年推出的《刑法 1 參見第 35/2020 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第二款(四)項、第十三條。 2 同上,第三十條。 3 同上,第三十一條。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1 典》對有關行為作出規範,該法典所保護的一些傳統權益,亦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犯罪。 澳門《刑法典》中的許多傳統犯罪都能通過電腦來進行,但並非必須依靠電腦,因此互聯網成為不法分子作出犯罪行為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在該法典中提到了互聯網犯罪的兩項罪名,即第213 條的“資訊詐騙罪”和第 187 條“以資訊方式做出的侵入(私人生活)”。《刑法典》將互聯網犯罪和傳統犯罪中同一類侵權行為作為同一依據來治理互聯網犯罪。 但隨着高新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絡犯罪形式層出不窮,且具超時空性、跨境性、隱匿性等特點,使執法工作偵查難、取證難、協作難、抓捕難,故僅以刑法來懲治網絡犯罪是獨木難撐的,由此,為適應社會的變化,於 2009 年 8 月 6 日《打擊電腦犯罪法》以單行刑法形式生效,為澳門有效打擊電腦犯罪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該法針對多種利用電腦實施的犯罪以及損害電腦系統和數據資料的犯罪進行處罰。 鑒於《打擊電腦犯罪法》自 2009 年 8 月出台後,隨着社會及科技急速發展,為市民帶來新生活方式、模式的同時,亦衍生出許多現行法律難以應對的新型電腦犯罪手法。故此,特區政府於 2020 年對該法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將偽基站獨立成罪、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和其他重要實體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等,以應對電腦犯罪形式和型態的改變,適時檢視法律未能適用的情況,及時修補相關漏洞,填補法律空白,從而在制度上和能力上有效應對新型電腦犯罪帶來的挑戰。有關修法工作能令司法當局和執法機關擁有更完善及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支持,從而保障偵查、取證等執法工作的有效展開,提升預防和打擊電腦犯罪的成效,維護網絡安全。 在國際層面,基於網絡犯罪經常涉及跨國、跨地區的犯罪,因此,展開國際間的合作對於有效打擊網絡犯罪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為此,澳門主動加入了 2001 年 11 月 23 日歐洲委員會在布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2 達佩斯簽訂的《網絡犯罪公約》,加強各國的合作共同防範及打擊網絡犯罪。 為確保涉及社會正常運作和經濟發展等重要資訊的網絡運作暢順,在原有著重於“事後偵查打擊”的法制基礎上,於2019年12 月22 日起《網絡安全法》正式生效,透過制定適合澳門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網絡安全技術標準、網絡安全事故通報及應急處理機制等,確保有關網安防護的工作得以落實,從而強化澳門網絡安全防護能力,降低遭受網絡攻擊的風險,保障澳門以至國家的安全及利益。 《網絡安全法》作為澳門建設網絡安全管理組織體系的法律依據和基礎,訂定了建立三層架構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並推出預付卡實名制等措施。此外,特區政府亦制定了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作為《網絡安全法》之配套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為加強打擊與網絡安全有關的犯罪,澳門特區政府對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進行修訂,明確司法警察局在維護網絡安全及打擊電腦犯罪方面的權限,並增設網絡安全專責部門;此外,與根據該法修訂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同於2020年10月12日生效。1 概括而言,對於網絡攻擊和事故,《打擊電腦犯罪法》側重於事後偵查方面,《網絡安全法》則為事前預防、事中應急提供了法律基礎,兩法互相補充,形成打防結合的執法模式。《網絡安全法》回應了澳門社會對網絡安全日益增加的需求,順應了網絡空間法制化的國際趨勢,填補了澳門此前相關防護性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標誌着澳門網絡空間領域治理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1 參見陳思晶、酆達:《澳門網絡安全風險管理與應對機制探討》,《公安研究》2021 年第 2 期。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3 表 4-1 澳門關於維護網絡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規 序 生效日期 法律法規名稱 1 2009年8月6日 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2 2019年12月22日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3 2019年12月22日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 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 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4 2020年7月1日 第4/2020號法律《修改 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5 2020年10月12日 第14/2020號法律 《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6 2020年10月12日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 《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3.業者自律 目前,澳門並未設有互聯網行業的自發性組織,以及就互聯網的監督發布網絡行業自律公約,業者自律機制尚未完善。在應對青少年在網絡上接觸的有害資訊及內容方面,主要是透過電訊營運商提供的寬頻過濾服務來處理。 澳門電訊營運商 CTM 向客戶提供寬頻過濾服務,以防止客戶進入含有色情、暴力等不良訊息的網頁,更好地善用互聯網上的正面資訊。客戶須主動向電訊營運商提出申請,並每月繳交相應的服務費用,如申請者為學生,可優惠提供免費過濾服務。學校及公共圖書館的電腦寛頻一般已全面裝設過濾服務,而不同手機流動作業系統均已存在內容過濾應用程序,供家長免費下載,以限制青少年瀏覽不良資訊。 此外,“WiFi 任我行"服務為澳門市民及旅客提供免費無線寬頻互聯網接入服務,用戶只需於“WiFi 任我行”服務地點1覆蓋範圍內,具備相容 IEEE 802.11 b/g 標準的 Wi-Fi 設備,便可連接 1 包括口岸及旅客詢問處、澳門世界遺產主要文物點、博物館及展覽館、廣場、公園及休憩區、公共交通站、政府場地、體育場地、活動中心、醫院及衛生中心、圖書館。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4 “WiFi 任我行”使用免費互聯網接入服務。而“WiFi 任我行”服務對於含有色情或不雅等內容的網站設有內容過濾機制,避免用戶透過該服務瀏覽上述內容的網站。 另一方面,CTM 以收費的形式向市民提供“防護管家服務”,主要功能包括 24 小時個人資料外洩偵測、資料外洩即時通知及處理方法建議、建立高強度密碼、網購及網絡交易防護、家長監護功能、瀏覽防護、病毒及勒索軟件防護及病毒掃描。其中,家長監護功能可為子女的裝置設定網站瀏覽權限及上網時間,保護子女遠離不當網站,同時管理子女的手機使用時長。 4.行政及技術管理 (1)推行宣傳教育 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下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透過《學校運作指南》,向學校提供《協助學生善用網絡指引》,促請學校與駐校輔導員配合,共同為學生開展預防性及發展性的活動,舉辦有關善用互聯網、預防網絡成癮、善用餘暇及預防偏差行為等主題活動;並設有《處理校園欺凌事件指引》,協助學校、教師及學生輔導員及時辨識欺凌問題及有效開展學生輔導工作,持續推動和諧校園建設,設立“和諧校園”網頁並設置留言專區,主動收集欺凌訊息,供學生及青少年以不記名的方式提供有關欺凌事件的資料。 另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透過資助學生輔導機構開展各類以善用互聯網、預防暴力和欺凌行為、處理衝突為主題的輔導活動。同時,教育發展基金亦向受資助購置電子產品的學校發出指引,要求學校採取措施確保學生在適當情況下使用互聯網及電子螢幕產品,避免學生長時間連續使用相關設備,亦對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使用時間的長短、身體與設備保持的距離等提供建議。 在發揮親職教育的成效方面,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持續與社會機構及學校合作舉辦相關主題的家長教育活動,例如“預防兒童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5 沉迷電子產品”培訓課程,讓家長認識子女沉迷網絡或電子遊戲的成因及預防的方法。 為關注青年成長環境的健康和安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治安警察局和社會工作局合作製作了預防沉迷網絡遊戲的宣傳短片,向青年及家長傳遞更多相關資訊,提高使用網絡的意識。此外,亦會因應兒童及青少年使用互聯網的突發情況,啟動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機構的溝通機制作出跟進。 (2)開展調查研究 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下稱社會工作局)定期開展青少年相關的研究調查,其中包括於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委託香港城市大學進行《澳門特區青少年現況及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涵蓋青少年的心理狀態、家庭、行為、朋輩、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其中亦包括青少年網絡成癮的情況。 社會工作局自 2015 年起資助民間機構開辦“隱蔽及網絡成隱青年服務先導計劃”,持續為受“隱蔽”及“網絡成癮”問題困擾的青少年及其家長提供預防、發展及輔導的綜合服務;計劃主要透過家訪、個別輔導、舉辦小組、比賽及各類型活動等方式,協助青少年建立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升自我認同及自我控制能力。此外,該局亦支持各區青少年工作隊以“電玩成癮”為主題,推行一系列以防治青少年沉溺電玩或電玩成癮的服務及推廣計劃。 (3)落實打防並舉的執法模式 因應近年網戀詐騙、假援交、裸聊勒索等透過網絡實施犯罪的案件高發,且部份市民防罪意識仍相對薄弱,警方以打防結合的策略遏止網絡犯罪,除了持續與鄰近地區警方及國際刑警組織進行情報交流和警務協作外,亦透過“專案組模式”對相關案件的共同點及關聯性進行統合排查。為有效預防市民墮入騙局,警方與便利店及遊戲業者商討“遊戲點數卡交易防罪提示”措施,並透過既有的“反詐騙聯動機制”,持續與澳門銀行業界、郵政儲金局和匯款公司合作,推出“緊急止付措施”及“可疑匯款勸退措施”,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6 盡量減低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由於網絡犯罪多呈現跨境化與集團化的特點,澳門警方不斷強化與周邊地區警務部門情報交流與合作,繼 2020 年成功開展“翊星行動”後,港澳警方於 2021 年 4 月、5 月及 12 月,分別展開代號“翊星行動 2.0”與“翊星行動 3.0”的兩次大型專項聯合行動,合共搗破四個涉及多宗盜刷信用卡罪案的跨境網絡犯罪集團,先後抓獲三十多名集團成員,涉案總金額近二千萬澳門元。1 警方在加大力度打擊網絡詐騙犯罪的同時亦着重預防宣傳,設立了“防詐騙查詢熱線”(8800-7777)及“防網戀詐騙專案組熱線”(6233-5136),以接收和回應市民的舉報或諮詢,並拍攝《課金陷阱要小心》、《援交點數卡陷阱》、《提防裸聊陷阱》等主題的宣傳短片,除了持續透過電視電台及官方網站等渠道發放防騙資訊外,保安當局積極透過微信、Facebook、YouTube、Instagram 及新浪微博等新型媒體向市民發布防罪滅罪的訊息,讓公眾隨時隨地接收最新的警情通告,增加防罪宣傳的覆蓋面。此外,亦恆常到社區以座談會、講座等形式開展防罪宣傳,增強市民的防罪意識,務求從源頭上減少市民上當受騙的機會。 針對網絡欺凌問題,警方依法調查社交平台中構成侵入私人生活、誹謗、恐嚇或脅迫等刑事行為,並持續透過現有的“警、校聯絡機制”及“學校安全聯絡網”,加強家、校、警之間的溝通合作,鼓勵校方在獲悉網絡欺凌情況時儘快向警方舉報,共同維護青少年安全,營造健康的成長環境;同時,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與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已建立“與學生相關嚴重事件通報機制”,為案件中受影響的學生或家長儘快提供輔導與支援。 此外,司法警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持續與各校合作舉辦以“網絡安全”、“預防網絡欺凌”及“預防電腦犯罪”為主題的講座,並製作相關宣傳短片、圖文包及宣傳品,向公眾宣導網絡犯罪的負面影響,以及培養青少年的守法意識。 1 參見《澳門日報》2022 年 3 月 4 日。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7 (4)培養及儲備網絡安全的人才 偵查網絡犯罪需要培養及儲備精通警務工作及資訊技術的高端複合型人才,司法警察局多年來持續派員參加鄰近地區警務部門及國際刑警舉辦的認證課程,並應邀派員於行政公職局舉辦的培訓活動中分享各類網絡安全技術知識。 此外,司法警察局建立了有效的人才管理制度,引進和培養資訊技術專才,根據第 17/2020 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的規定,該局設立了法證高級技術員及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特別職程,以引進更多網絡安全和電腦法證方面的人才,提升警方執法成效。 總之,經全面檢視澳門現行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以及援引本研究第三章中的分析,澳門現行的政策存在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青年政策中有關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青少年的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等方面的不足。為此,本研究將在以下部份借鑒韓國、美國與英國的先進經驗,為澳門在發展有關方面的公共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韓國:政府絕對管治模式 1.政府規制 韓國國會在 2008 年通過《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發展和運作法》,將韓國廣播委員會、資訊與傳播部合併成為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並於 2008 年投入運作,該委員會為直屬於總統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處理廣播、通信技術與立法以及制定國內總體傳播環境政策。2008 年成立了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及網絡內容進行審議,其仍不具備懲戒的權利,只能認定應懲戒事由,懲戒工作統一交由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對違法業者進行。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8 此外,韓國設有數位推廣局(KADO),致力於減低數位落差、減少國民的網絡成癮現象。另亦設立韓國資訊安全局(KISA),負責研發資訊安全技術及從事資訊安全政策研究。 2.立法模式 韓國管理網絡的法律以《促進使用資訊通信網絡及資訊保護關聯法》為主,該法律從個人資訊、網絡用戶、産業和基礎設施四部份對網際網絡的使用和資訊保護做出了嚴格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禁止網絡使用者傳播非法不當資訊,若網絡使用者利用網絡散播淫穢色情影片、圖片或販賣、出租淫穢色情影片、圖片等行為,以及利用網絡向特定人群發布消息、影片、圖片等造成對方恐懼、不安,都可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繳納1,000萬韓圜以下罰款。除審議網際網絡內容中的違法資訊,該法還有網絡中關於誹謗事件糾紛的調解規定,並依總統令審議和要求導正網絡上公布的資訊以淨化上網環境。 另一方面,韓國政府為樹立網絡使用者的責任與自律意識,遂於2005年10月修改《促進資訊化基本法》、《資訊通訊基本保護法》提供推動網絡實名制1的法律依據,於2006年又通過了《促進使用資訊通信網絡及資訊保護關聯法》規定韓國各主要網站在網民留言之前,必須對留言者的身份證號碼等資訊進行記錄和驗證,否則對網站處以3,000萬韓圜的罰款,並對引起的糾紛與問題負擔法律責任。 網絡實名制包含聊天室、網絡遊戲、電子郵件、網絡論壇、部落格、網絡影片等,在申請時需以實名登錄,並通過身份證號驗證,但通過驗證登入後,可使用暱稱進行各項網絡活動。韓國主要大型網站業者例如入口網站Naver、社群網站Cyworld皆要求網絡使用者必須提供真實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並通過電話及手機驗證身份後,才可註冊成為會員。 1 網絡實名制是由政府建立一個統合性的 ID 認證平臺,網絡使用者在該認證平臺註冊帳號後,往後在任何網站註冊,都是採用相同的帳號。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09 另外,透過建立第三方身份認證機制、賦予網際網絡業者得暫時移除或封鎖有害資訊之權利等方式管理網絡違法內容,期望藉此促進業者自律,並在言論自由及受害者權益中取得平衡。 此外,根據韓國的《青少年保護法》,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被授權可以判定何謂有害青少年身心的不良內容,並可以對載有違法內容(例如色情、網絡犯罪和賭博)的網站採取行動,像封鎖網站、通知網站業者移除不當訊息或確認發布訊息者的身份等行為。1 3.業者自律 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積極推動“SafeNet”網絡內容分級服務以對網絡內容進行防護,“SafeNet”制度是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針對韓國網際網絡現況所設計的內容分級服務系統,予網絡內容提供者對網絡內容進行自我分級,以及網際網絡使用者按接受程度選擇需要過濾的資訊,此分級制度由政府制訂,但無強制要求業者採用。 該分級制度除了督促網絡內容提供者實現對於網際網絡使用者的社會責任外,更加強了網際網絡空間提供資訊的可信賴性,能促進網絡使用者生活品質的提升。有關的分級制度包括針對自有內容的“自我分級服務”以及針對外來猥褻與暴力資訊的“第三人分級服務”,透過自我分級服務,網絡內容提供者自發地依據“分級標準”將網頁進行標籤,而網際網絡使用者則透過韓國資訊傳播道德委員會所提供的過濾軟件進行“識別”,從而選擇合適的資訊。第三人分級服務則是建立外來猥褻與暴力內容的“分級資料庫”,提供予網絡使用者作為參考,按過濾程序選擇使用等級。 4.行政及技術管理 一是對網絡內容進行監管。採取的措施包括就網際網絡傳播 1 參見 Ronald Deibert, John Palfrey, Rafal Rohozinski, and Jonathan Zittrain. (2011). Access contested, security, identity, and resistance in Asian cyberspace. The MIT Press, 354-355.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0 內容進行審議,導正 ISP 業者的行為(例如禁止連結違法或有害內容、對會員停權等)並鼓勵其自律;提供法律諮詢,並協助侵害權益爭端之調解,以保障民眾在網際網絡空間中應享有之隱私權等權益;同時設置申訴中心,提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渠道,受理民眾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陳情等申訴;每季推薦兒童及青少年“10 大優質網站”,鼓勵兒少透過上網行為取得實用資訊;辦理媒體教育與推廣活動,提供對話的平台與學習的渠道,以及與教育科技部和其他政府單位合作,共同推廣“Green-i”活動,提供政府研發之過濾軟件,透過違法或有害兒少資訊的過濾,協助青少年正確運用資訊,培養青少年的正確的價值判斷;此外,亦加入了國際組織推動網際網絡安全的國際合作,並舉辦國際會議與各國交流,研擬更健全的網際網絡安全保護政策,其中,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已經代表韓國加入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INHOPE)。 二是設立違法與有害資訊通報中心。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建立違法與有害資訊通報中心,為網際網絡使用者提供通報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資訊的渠道,藉此協助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及早發現違法與有害的資訊,並遏止其流通,以避免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造成危害。該中心接收的通報類型包括猥褻、誹謗、暴力、酷刑、煽動賭博及牴觸公共秩序等,藉由網民的主動協助,同時也與韓國國家警政署、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其他非政府組織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密切聯繫,以有效率且完善地達到構建健康網絡世界的目標。 三是網絡巡邏隊。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成立網絡巡邏隊,旨在幫助網絡使用者分享有用的資訊,並建立網絡資訊傳播道德。年滿二十歲的志願者皆可以申請加入,成為網絡巡邏隊的一員,每次為期一年。其職責在於清除網絡空間中的違法與有害資訊,藉由主動在網絡上蒐集不當資訊,例如猥褻和誹謗的言論,向韓國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通報,從而達到防止網絡使用者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1 受侵害的目的。 四是閉關法。基於韓國民眾重度依賴網絡,線上遊戲在其生活中佔據很重要的角色,為抑制青少年網絡成癮的現象,2011年韓國國會通過《閉關法》,該法禁止未滿 16 歲的韓國少年從凌晨到早上六時登入線上遊戲網站,又稱為“灰姑娘條款”。然而,《閉關法》的執行引起電玩業者的抨擊,韓國遊戲產業協會事務局認為這是限制特定團體的事業發展,亦造成部份青少年盜取父母的身份證字號以求能登入線上遊戲。 五是遊戲疲勞機制。因為沉迷網絡遊戲已逐漸成為南韓的社會問題,所以除了限制青少年玩線上遊戲的時間之外,韓國政府邀遊戲業者在遊戲中放入“遊戲疲勞機制”,當遊戲玩家玩超過一定時間後,遊戲難度會自動上升,藉此使玩家因為遊戲太難而失去沉迷其中的樂趣,期能使玩家因此減少網遊時間。 六是網絡成癮診療中心。為能有效改善網絡成癮所引起的社會問題,南韓政府在全國設立超過 200 間的網絡成癮諮商中心,包括成立戶外冒險活動、休閒活動治療工作坊以及小團體諮商的網絡成癮戒治學校。提供特效的治療方式,期能減少兒童和青少年對科技的依賴且幫助他們重新投入正常的活動。 (三)美國:政府引導自治模式 1.政府規制 美國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負責美國國內及跨國的通訊資訊政策,並向總統提出相關建言。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傳播法後,成立了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要負責洲際及美國境內國際廣播、電視、電纜、衛星及有線播送系統等通訊。於 1996 年《電信傳播法》獲通過後,其中“提升公眾安全”是賦予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任務目標之一,隨後亦通過了《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該委員會透過立法成立了兒童線上保護委員會,致力於推廣網絡安全教育,透過教育方式增加未成年人抵制不良內容的能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2 力,加強法律宣導等各種手段的綜合使用來共同完成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立法模式 美國主要依據 2001 年生效的《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以過濾網絡內容之形式,規制網絡上對未成年人的有害資訊。該法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學校與圖書館的公用電腦網絡設備,必須依法安裝“反色情”過濾裝置進行電子過濾(E-rate),亦即是以“技術保護的方式”來阻隔或過濾網際網絡上的猥褻、兒童色情與對未成年人有害的資訊。過濾的方式包括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伺服器端)自願先行過濾、由網絡客戶端自行過濾以及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客戶端使用“文字內容分析法”將有特定文字出現的網站直接過濾排除三種。 另外,美國在 1998 年通過《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規範商業網站的經營者及明知會蒐集到兒童資訊的線上服務業者取得兒童個人資訊之方法,以控制及避免兒童的資訊受到蒐集,並規定家長須對兒童在網上提供或公開的個人資料進行保護,以確保兒童在網絡中的隱私權。該法規定網站在未通知家長或未取得家長同意前不得蒐集諸如位置、照片或影片等兒童個人資訊,並禁止網站利用外掛程序在未經家長的同意下蒐集兒童資訊,同時擴大對網絡營運商蒐集額外資訊或可辨識身份資訊的列管範圍,要求網站或線上服務供應商只針對那些有能力保護兒童隱私的公司釋出資訊,及要求網站採取合理程序來保留或刪除資訊。 3.業者自律 基於美國政府推出的許多網絡規管法案都遭到違憲的批評,因此,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逐漸改變立場,認為網際網絡管理宜採取“政府應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管制”、“以科技的方式對網絡內容作勸導與管理”、“鼓勵網際網絡業者自律”的態度,因此,公權力直接介入的色彩逐漸淡化,轉變為透過鼓勵業者自律的方式來淨化網絡環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自律方式是建立了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3 網絡分級制度。有研究文章指出,網絡分級制度的精神主要在於將內容選擇的權利交還到網絡使用者的身上,不硬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剝奪未成年網絡使用者的權利,並且尊重內容提供者發表言論的自由,不去對資訊源頭設限,尊重社會上的多元價值觀,有別於法律規範,是一個由下而上的善意機制。1 根據網際網絡內容分級協會的定義,“RSACi ”分級過濾系統是按照“PICS” 技術標準(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協定,將網站的內容共分成色情(sex)、裸露(nudity)、暴力(violence)以及用語(language)四類,在每一類別下又細分為五個等級,並由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網際網絡聯合小組(W3C)推動 PICS 技術標準協定,以定義網絡分級檢索方式與網絡分級標籤的語法,以不適當網絡資訊的資料庫系統作為篩選標準,致力於發展全球共通協定。 就提供網絡資訊的網站經營者,或散播網絡資訊者,自願就其網站內容或其所發布的網絡資訊內容自我分級,同時將該自我分級的標示,顯示在該網頁上或者其所散布的網絡資訊上。讓大眾,尤其是父母,能夠經由一個公開、客觀的分級系統所提供的資訊,透過對過濾軟件的設定,來選擇其所想要的網站。 網際網絡內容分級協會也提供一套線上網頁評分系統,網絡內容提供者或網站管理者可經由瀏覽器連接到該協會的網站填寫問卷進行註冊評分,該問卷亦採用了 RSACi 標準作分級,協會根據網站經營者所填寫的問卷內容作出判斷,給予分級標籤。 4.行政及技術管理 美國同步推行“疏”、“堵”結合的技術防護,即透過“封鎖”及“過濾”的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相關措施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成效十分顯著。“疏”即為網絡分級制度,將遊戲產品劃分為七個級別,特定等級的產品只能賣給特定年齡的消費 1 參見劉宇華:《論網絡內容之規範管理—以我國網絡分級制度為中心》,世新大學法學碩士論文,2006 年。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4 者,並由專門的機構負責監管;“堵”則透過屏蔽的手法,過濾互聯網中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訊息,例如美國的學校集中對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育的網站進行屏蔽。 為了加強技術監管的效果,美國與各大網絡營運商合作,共同設立資訊監控功能,透過分級和過濾手段對互聯網上傳播的各種不良訊息進行管理。政府亦制定“不當網站黑名單”,如果某網站被列入該“黑名單”,則該網站將被裝有過濾軟件的瀏覽器禁止瀏覽。 為了防止網絡不當內容對兒童之危害,美國戴爾電腦及相關資訊業者於1997年組成網際網絡教育基金會(Internet Education Foundation,IEF),主要以推廣網絡民主、網絡通訊以及電子商務為目標,其中也致力於網絡媒介的潛在安全教育。並設置GetNetWise網站,積極防範網絡色情、協助父母教導子女如何正確上網、並避開限制級網站。另有其他非營利組織如Kiddonet負責提供適合兒童的網絡安全瀏覽器,避免兒童受到網絡不當資訊的危害;家庭線上安全組織(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FOSI)以提倡父母高度涉入、充分的業者自律以及合理的政府支援為主要目標,致力於公開客觀的網絡內容分級法;CyberAngels負責監督各網絡新聞群組、聊天室及網站,進行網絡安全教育之宣導。1998年美國政府針對網絡安全問題成立CyberTipline熱線,受理一般民眾檢舉網絡違法內容,並集結相關網絡業者所提供的不法網頁黑名單,以封鎖及過濾的方式來保護兒少上網安全。 美國《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規定,圖書館必須加入E-Rate計畫,公立學校、圖書館的電腦必須遵守網絡安全政策,例如裝設過濾軟件在公用電腦上,可避免使用者接觸到不良資訊。該法亦規定了兩種補貼方式,對於加入E-Rate計畫之圖書館,在建制網絡設備時,將會獲得補助;反之,對於圖書館沒有在電腦上裝設相類似的技術保護方式時,政府便不會提供相應的資金補助。 為能有效預防因為多數兒童或青少年使用網絡所產生的犯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5 罪問題、兒童色情圖片擴散和許多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問題,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轄下的司法計畫辦公室,其中的青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也有專門處理網絡犯罪的計畫小組,即打擊兒童網絡犯罪會報,該會報成立目的是向洲或地方執法機關提供幫助,包括犯罪偵查技術的援助、設備提供、受害者治療、社區安全教育等,期能打擊以兒童為對象的網絡犯罪。 (四)英國:政府主導合作模式 1.政府規制 由 2011 年起,英國通訊傳播管理局成為廣播、電視、通訊、網絡和郵政的監管機構,但網絡內容不屬其管轄範圍,若民眾在網絡上接觸不當內容,英國通訊傳播管理局建議民眾向網絡觀察基金會(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舉報,或向網絡服務業者申訴。 英國網絡觀察基金會成立於 1966 年,為英國的互聯網自律協會,負責監督互聯網上的有害資訊(尤其針對兒童)並匯總,該會的目標是要盡量降低任何潛藏的網絡犯罪資訊,實施手段包括提供有效的熱線服務、發展先進的策略和方法以降低兒童性虐待資訊在全球的可取得性、持續研究和分析相關的數據等,並與大都會警局和反兒童剝削暨線上保護中心等全國和地方的執法機關保持恆常溝通和緊密合作,向警方通報網上不當內容,提供違法資訊供警方進行偵查,例如學生國際聯盟(National Union of Students,NUS)、兒童慈善團體(National Children's Homes,NCH)、法律公司(Finers Stephens Innocent,FSI)等民間組織均加入 IWF,以結合業者及民間團體的力量,共同為網絡安全議題效力。 英國政府於 2008 年成立了英國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UK Council for Child Internet Safety,UKCCIS),其為一統整兒少上網安全議題的自願性組織,透過開展上網安全教育提高使用者如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6 兒童和父母的危機意識,也藉由業者自律的制度來共同創造良好的網絡使用環境。該委員會已有超過 200 位的成員,其中包含教育部、內政部、商業創新技術部、文化體育媒體部、網絡和電視遊戲業者、兒童權益團體、學術機構及法律單位等。此外,該委員會已加入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INHOPE),接受民眾檢舉網絡上之非法內容。 英國政府也在 2001 年 3 月成立了保護兒童網絡安全的特別小組(Internet Task Force),成員來自兒童的公益團體、政府部門、警察和網絡業者,負責組織新的網絡安全綱領,並為網絡業者出版專業守則。 2.立法模式 英國在2003年7月通過《通訊傳播法》,其並未就監管網絡內容設立專法管制,在個案發生時,以現有法律管理網絡,相關法律包括《誹謗法案》、《惡意溝通法》、《猥褻品出版法》、《電腦誤用法》、《兒童保護法》、《騷擾防治法》、《公共秩序法》、《通訊傳播法》及《性侵害法和自殺法》,對於透過網絡散播猥褻和不雅資訊、駭客入侵、網絡霸凌、誹謗他人名譽、脅迫、發生猥褻行為或流通相關的檔案、展示以兒童為主體的不雅圖像、作出會導致他人警戒和痛苦的行為、傳送不良資訊給未成年人以與其發生性行為、鼓勵他人自殺以及傳送意圖強暴、脅迫或侮辱的舉止、言語、文字內容騷擾他人的行為等作出管制。 3.業者自律 英國互聯網業者對推動網絡安全的工作上不遺餘力,在 1996年倫敦網絡協會和網絡提供者協會共同發表“R3 網絡安全協議:分級、檢舉、責任”(R3 Safety-Net),強調業者自律的重要性,表示願意共同遵守該協議中的守則提供各種服務,例如分級制度、熱線服務或通報制度等,業者自律自此便開始。同年網絡業者亦成立了自律組織網絡觀察基金會(IWF),藉此處理網際網絡上日益增多的違法犯罪活動問題,如色情、種族歧視等,其中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7 兒童色情問題最受該機構的重視。 IWF 與超過 50 家互聯網業者(ISP)組成網際網絡服務提供者協會(ISPA),並共同制定了從業者行為守則(ISPA Code of Practice)。該協會成立後,在會員規約中規範所有會員必須遵守“網絡服務業者行為守則”,且該守則中表明協會會員必須與網絡觀察基金會(IWF)合作,共同消滅網絡上的不當資訊。 英國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依網絡服務的不同,將網絡服務業者分類為社群交往和互動設施的服務提供者、搜尋服務提供者、聊天即時通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網絡連結設施提供者以及網絡空間提供者,擬定可供不同網絡服務業者參考的行為準則,並列出青少年可能會因為這些服務遇到的問題,進而列出解決的方法供業者參考。 4.行政及技術管理 一是提高公共安全意識。英國內政部為了提高公共對網絡安全的意識,並為幫助兒童和少年享受安全的上網環境,設計了三個標籤放置在網頁上,分別是“關上他”、“屏蔽他”、“辨識他”,提醒網絡使用者,當看到這些標籤時,特別是兒童或青少年,可以知道要“click clever, click safe”。英國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的會員輪流定期舉辦會議,就兒童上網安全議題討論和發表意見,對最新情勢提出解決之道以構建安全的上網環境;並成立提高公共安全意識小組,負責推廣上網安全的知識,例如引導網絡使用者瀏覽推廣的網頁,還會在網絡上放置連結或相關的報告成果;1 以及成立“THINK U KNOW”資訊集中平台,在其網頁上放置有用的資訊,例如瞭解如何通報、如何下載過濾軟件和求救的資訊等,使兒童、少年、家長、教師和其他願意共同建立良好上網環境的使用者更容易取得資訊。 二是改善教育。根據英國教育及兒童服務與技能標準局於 1 參見 Tanya Byron. (2010). Do we have safer children in a digital world? A review of progress since the 2008 Byron review. UCL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13.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8 2010 年發出的《安全使用新科技》報告指出,若學校對兒童或青少年採用“封鎖政策”,並無法鼓勵其理解他們應對自己在網絡上的安全負責,反之若受“管理政策”教導的學生,因為他們有更多接觸網絡的機會而更懂得保護自己。因此,英國的學校透過向學生舉辦數位安全的課程,設計高品質的教育資源和素材,向老師和學校職員提供數位技術及安全的教育訓練,以及對家長和監護人進行教育等,讓青少年在使用網絡時能有足夠的安全知識、技術和信心。 三是家長控制計畫。英國政府在 2012 年開始進行“家長控制計畫”,邀請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版型載具和手機業者參與會議,目的以讓父母可以主動行使控制和監護權,很多大廠牌例如東芝(Toshiba)、聯想(Lenovo)等都願意在自家廠牌的電腦內安裝父母控制的軟件。英國政府要求網絡服務業者建議家中有孩童並會使用網絡的客戶,可以啟用業者提供的家長監護系統,並期待網絡服務業者可以更新家長監護系統,及設立確保更動家長監護系統者必須已滿 18 歲的機制。教育部也透過英國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與業者、民間團體和專家一同合作,共同落實有關政策,期待業者能開發出免費但有效率的家長監護系統,讓消費者、父母和孩童使用,以防止兒童在網絡上受到傷害。 四是網頁安全瀏覽工具。反兒童剝削暨線上保護中心提供的網頁安全瀏覽工具,能有效提供 5 至 16 歲孩童在使用網絡遇到問題時能立即尋求解決方法,父母、監護人能找到有效方法輔助兒童及少年辨別資訊,反兒童剝削暨線上保護中心針對不同瀏覽器如 IE、chrome、FireFox,分別設計適合的小工具供使用者下載,下載後會有圖樣嵌在瀏覽器的右上角,點進去後分成駭客、病毒、網絡欺凌、手機問題、有害內容和性行為六類,各有申訴、求救和建議渠道。若孩童在使用網絡時遇到上述六種問題時,可以按情況不同和歲數不同而點入,該工具會直接連到反兒童剝削暨線上保護中心的網站,便可更快速取得幫助。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19 五是網絡內容分級與過濾系統。網絡觀察基金會(IWF)設立了網絡內容分級與過濾系統,全面推廣 PICS 網絡管制科技標準,鼓勵民眾自行選擇需要的網絡內容,並設置熱線受理公眾檢舉。倘檢舉內容屬違法,IWF 便會確定資訊來源,並將問題轉交相應的執法機關跟進。若技術上無法確認圖片的最終來源,IWF便會通知 ISP 將該內容從伺服器上刪除。1 有關減低行動電話不當資訊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英國的行動電話業者 Vodafone及 Wanadoo 也採取以自律性規範引導訊息的發送端對內容加以分級,或使接收端和中介者自動對網絡內容加以過濾。在公民團體方面,英國成立網絡內容分級協會(ICRA)2,以網絡分級作為主要業務,鼓勵在網頁內容使用分級標籤及過濾軟件。而英國的民間團體亦與其他國家成立了“Insafe”組織3,負責處理網絡中的有害資訊。 三 各國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與澳門的比較 在規管機構方面,由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負責處理廣播、通信技術與立法、制定國內總體傳播環境政策,而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及網絡內容進行審議,另設數位推廣局及資訊安全局致力減低數位落差及研發資訊安全技術。 美國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負責美國國內及跨國通訊資訊政策,而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則被賦予提升公眾網絡安全的任務,並由該委員會下設的兒童線上保護委員會致力推廣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 1 依據英國法律規定,凡擁有(無論有無傳播行為)兒童色情圖片(包含電子資料及合成圖片)即為非法行為。 2 網絡內容分級協會(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ICRA)的總部設在英國 Brighton,直屬分支於美國,為國際性公益民間組織,目前已與美國家庭線上安全組織(FOSI)合併。詳細資訊可參考:http://www.fosi.org/。 3 Insafe 為歐洲共同組成的網際網絡安全合作組織,目前會員除歐盟國家外,還有美國、加拿大、阿根廷、保加利亞、俄羅斯、澳洲及新加坡。詳細資訊可參考:http://www.saferinternet.org/ww/en/pub/insafe/index.htm。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0 英國通訊管理傳播局是廣播、電視、電訊、網絡和郵政的監管機構,但對於網絡內容的監管是由網絡觀察基金會負責,相關政策實施手段包括向公眾提供舉報熱線、持續研究和分析數據、與警方保持緊密合作等,另成立了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負責開展上網安全教育,該委員會亦加入了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INHOPE),且成立了保護兒童網絡安全的特別小組,以官民合作的模式制定網絡安全綱領,並為網絡業者出版專業守則。 澳門現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是基於青少年傳統犯罪的特徵發展而成,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主導的“青年政策”、保安司推出的多項青少年防罪計劃以及建立家、校、警、社的多方聯絡機制等預防青少年犯罪;針對網絡安全事前預防的工作,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網絡安全委員會是頂層的決策機關,負責引領澳門網絡安全的總體發展、監督整個網絡安全體系的運作,由司法警察局統籌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是預防和應對網安事故的專門技術性機構,由十二個政府部門組成的監管實體是對不同行業領域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進行管理與監察的角色;針對網絡犯罪的事後偵查方面,由司法警察局依法律賦予的職權專責預防和調查與資訊有關的犯罪,並就網絡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和應急工作。 法律依據方面,韓國和美國均設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網絡中的違法資訊及保障青少年上網安全,例如韓國的《促進使用資訊通信網絡及資訊保護關聯法》及美國的《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另一方面,英國並未設立專法管制,倘出現違法個案,以現有法律管理網絡內容,其中可能涉及《通訊傳播法》、《電腦誤用法》、《兒童保護法》等。澳門的立法模式與英國相類似,目前尚未專門建立規範青少年網上活動以及監管網絡內容的單行法律法規,針對網絡犯罪,主要透過《網絡安全法》、《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規管。 業者自律措施方面,韓國和美國均採取網絡分級制度,業者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1 以自律的方式對網站內容分級,再由網絡使用者自行決定可瀏覽的等級內容。英國成立了自律組織網絡觀察基金會(IWF),由網絡服務業者協會發表“R3 網絡安全協議守則”,規範所有會員必須遵守網絡安全協議,且必須與網絡觀察基金會合作,共同消滅網絡上的不當資訊,此外,英國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對網絡服務進行分類,訂定可供不同網絡服務業者參考的行為準則。 澳門的電訊營運商向客戶提供寬頻過濾及防護管家服務,由使用者自行選擇申請,而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網絡一般都設有過濾服務,然而,澳門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較為薄弱。 在行政及技術管理方面,韓國透過各種政策措施對網絡內容進行監管,包括向公眾提供法律諮詢、設置申訴中心、向兒童及青少年推薦優質網站、由教育科技部和其他政府單位合作推廣“Green-i”活動、向公眾提供政府研發之過濾軟件,並推動網絡安全的國際合作、舉辦國際會議及加入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INHOPE)等,另外推行網絡實名制,設有違法與有害資訊通報中心,向網民提供通報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資訊的渠道,網絡巡邏隊亦會主動在網絡上蒐集不當資訊,透過推行《閉關法》及遊戲疲勞機制以預防青少年依賴網絡及沉迷網絡遊戲,並設立網絡成癮診療中心。 美國政府透過“過濾”及“封鎖”的方式落實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的政策措施,包括制定安全上網的指導手冊、設立專門的網頁及專線以提供最新資訊、設置專業的過濾網站,以及對網絡內容進行分級阻擋不適合傳播的資訊,並以技術保護的方式來阻隔或過濾網際網絡上的猥褻、兒童色情與對未成年人有害的資訊,推出 E-Rate 計劃要求公立學校和圖書館須在電腦上安裝過濾系統,CyberAngels 負責監督各網絡新聞群組、聊天室及網站,並設立 CyberTipline 熱線受理公眾檢舉網絡違法內容,而青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下設兒童網絡犯罪會報,協助打擊以兒童為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2 對象的網絡犯罪。此外,業界組成的網際網絡教育基金會(IEF)設置 GetNetWise 網站推廣網絡安全,家庭線上安全組織(FOSI)宣傳網絡內容分級,另有非營利組織向兒童提供合適的網絡安全瀏覽器。 英國在網絡上放置標籤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設立“THINK YOU KNOW”資訊集中平台,提高公共網安意識,並向青少年、父母、監護人和教師進行網絡安全和禮儀的教育,另推出“家長控制計劃”,鼓勵家長在互聯網上使用監護系統,反兒童剝削暨線上保護中心針對不同的瀏覽器設計了合適的瀏覽小工具,“網絡觀察基金會”(IWF)亦設立了網絡內容分級與過濾系統,並透過網絡內容分級協會(ICRA)推行有關業務,而民間團體亦與其他國家成立了“Insafe”組織負責處理網絡中的有害資訊。 澳門主要透過相關政府部門推動網絡安全的宣傳教育、展開調查研究、推行打防並舉的執法模式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另透過培養及儲備網絡安全的專業人才履行維護網安的工作,然而,在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機制及技術控制方面則相對滯後。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3 表 4-2 各地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比較 國家/ 地區 澳門 韓國 美國 英國 治理 模式 未有固定模式 政府絕對管治 政府引導自治 政府主導合作 規 管 機 構 網絡安全委員會 ( 政 府 機構)、司法警察局(政府機構)。 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政府機構)、數位推廣局 ( 政 府 機構)、韓國資訊安全局(政府機構)。 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政府機構)、兒童線上保護委員會(政府機構)。 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政府及民間團體)、保護兒童網絡安全的特別小 組 ( 政 府 機構)。 立 法 模 式 《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打擊電 腦 犯 罪法》、《個人資 料 保 護法》、《網絡安全法》、《刑事 司 法 互 助法》、《著作權制度》、《兒童 權 利 公約》、《澳門青年政策》、第 10/2003 號法律。 《促進使用資訊通信網絡及資訊保護關聯法》、《青少年保護法》。 《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 《通訊傳播法》、《電腦誤用法》、《誹謗法案》、《惡意溝通法》、《猥褻品出版法》、《兒童保護法》、《騷擾防治法》、《公共秩序法》及《性侵 害 法 和 自 殺法》。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4 國家/ 地區 澳門 韓國 美國 英國 業 者 自 律 澳門電訊營運商CTM向客戶提供寬頻過濾及防護管家服務,“WiFi任我行 ”對於含有色情或不雅等內容的網站設有內容過濾機制。 政 府 提 出“SafeNet” 的 分級制度,讓願意自律的業者自行分級,以及網絡使用者按程度選擇瀏覽的內容,使提供之資訊能受大眾信賴。 業者自行採用網際網絡內容分級協會的內容分級制度(RSACi)為自律方式,將自己的網站內容分級,再由網絡使用者自行決定可以瀏覽哪些等級的內容,將選擇權交還至網絡使用者手上。 成立了自律組織“ 網絡觀察基金會”(IWF),由網絡服務業者協會發表 “R3 網絡安全協議守則”,IWF與50家ISP業者組成網際網絡服務提供者協會(ISPA)並聯合草擬了業者行為守則,向不同的網絡服務業者提供行為準則作參考。 行 政 及 技 術 管 理 透過相關政府部門推動網絡安全的宣傳教育,展開調查研究,推行打防並舉的執法模式,培養及儲備網絡安全的人才。 法律諮詢,設置申訴中心,向兒童及青少年推薦優質網站,由教育科技部和其他政府單位合 作 推 廣“Green-i”活動,向公眾提供政府研發之過濾軟件,加強網絡安全的國際合作,加入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 (見下頁) 制定安全上網的指導手冊,設立專門的網頁及專線以提供最新資訊,提供專業的過濾網站,對網絡內容進行分級,由業者組成網際網絡教育基金會( IEF ) , 設 置GetNetWise網站,向兒童提供網絡安全瀏覽器,透過CyberAngels 監 督網媒, (見下頁) 網絡上放置識別標 籤 , 設 有“THINK YOU KNOW”資訊集中平台,向青少年、父母、監護人和教師進行教育,推出家長控制計劃,設置網頁安全瀏覽工具,設立網絡內容分級與過濾系統,成立“Insafe”組織,加入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INHOPE)。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5 國家/ 地區 澳門 韓國 美國 英國 行 政 及 技 術 管 理 (INHOPE),推行網絡實名制,設有違法與有害資訊通報中心,網絡巡邏隊,推行《閉關法》,遊戲疲勞機制,設有網絡成癮診療中心。 設 置 CyberTipline舉報熱線,成立家庭線上安全組織( FOSI ),推出E-Rate計劃規定公立學校和圖書館須在電腦上安裝過濾系統,青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下設兒童網絡犯罪會報。 四 小結:國際經驗對澳門的啓示 互聯網發展至今,已有超過五十年的歷史。其中,美國、英國、韓國都是互聯網發展的先行者。澳門互聯網的發展始於 1994年,至今已發展將近三十年,目前已接近全民上網的狀態,但相較於國際上的發達國家,澳門互聯網的發展延遲了二十年方起步,由此,相關網絡安全配套政策的發展亦較為緩慢,尤其是在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政策方面仍未能與時俱進,僅流於形式。 表 4-3 各地推行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的政策措施分析 政策 韓國 美國 英國 澳門 專責機構 ×   × 專門法律   × × 業者自律組織 ×   × 業者自律協議 × ×  × 網絡內容分級    × 互聯網過濾服務     違法內容舉報專線/平台    ×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6 政策 韓國 美國 英國 澳門 網絡實名制  × × × 國際網絡檢舉熱線聯盟  ×  × 專門的宣傳網頁及專線    × 針對性的宣傳教育     澳門現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是基於青少年傳統犯罪的特徵發展而成,相關政策措施傾向於採取傳統的預防犯罪模式,例如到學校及社區開展防罪宣傳,建立家、校、警、社的多方聯絡機制等。 然而,在本研究第三章中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機制進行的分析,由於青少年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脫節,使社會化主體的改變、失範和脫序,進而導致網絡犯罪問題,由此,現行的防罪模式尚未涵蓋青少年在互聯網上的活動,不能充分滿足於預防青少年的網絡犯罪問題,有關的政策措施仍落後於科技發展的步伐。 經全面檢視澳門現行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以及援引本研究第三章中的分析,澳門現行的政策存在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青年政策中有關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青少年的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等方面的不足。 而且,青少年的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技術防護亦未能與時俱進,使青少年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政策上欠缺整體的防治規劃,未能在制度上建立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長效機制。然而,青少年活動於犯罪情勢複雜多變的網絡環境下容易深受危害,必須喚起社會對有關問題的重視。 經綜合分析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和經驗,包括以政府絕對管治為主的韓國、政府引導自治為主的美國以及政府主導合作為主的英國,三種模式均值得澳門借鑒,且互有助益。
  • 第四章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 127 因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對青少年網絡安全問題採取的治理措施各有特色,其共同點是均能充分發揮各個治理主體的作用,採取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方式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有關經驗給予澳門最大的啟示是完善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有效監管,須調動社會力量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企業等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澳門可吸收各國的經驗,建立三種規制並行互補、相得益彰的多元共治模式,發展具澳門特色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政策保護體系。 互聯網具有社會公共產品的屬性,因此,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是一項複雜的公共系統工程,並非僅是政府和有關行業組織的事情,而是需要多方聯動,群策群力。通過疏理國際經驗,澳門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要順應國際潮流,倡導社會共同參與管理,在政府主導的前提下,充分動用行業、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力量來共同管理青少年的網絡安全。在政府負責宏觀把控的基礎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激發互聯網營運商的社會責任感,並與民間機構、學校、家庭協調合作,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範意識,一方面調動了網絡營運商和廣大用戶的積極參與,另一方面又形成政府公權力適當介入,多元主體合作的共治模式。
  • 128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下的模式構建 鑒於前述第三章關於生態系統理論的視角,不難發現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機制,不僅僅是青少年個人的問題,同樣也是其所處情境及環境的問題,包括網絡的虛擬性、依附關係的斷裂、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技術防護相對滯後及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等,致使青少年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同時,經本研究在第四章吸取了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的經驗,啟示了我們對於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有效監管,必須調動社會力量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企業等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的作用,為本章中提出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奠定了基礎。 一 青少年的聲音:尊重與陪伴 青少年是本研究政策制定中最主要的標的對象( target population),然而,青少年群體在政治參與和政策表達上相對處於弱勢,其聲音最容易被社會忽略,這顯然是不利於對青少年權益的保護,以及政策在制定後的執行與落實。為此,在相關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必須引入青少年的參與,諮詢其對網絡保護政策制定的意見,以體現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未成年人所賦予的話語權,以及參與影響他們生活行動的決策權利。 透過訪談發現,大部份青少年傾向於建議加強網絡安全意識的宣傳教育、提升警方對打擊網絡犯罪的執法力度、完善對互聯網監管的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上網須安裝過濾軟件以及對網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29 絡內容進行分級,通過提升個人的網安意識及淨化網絡環境的方式以達至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反之,他們較不贊成以限制個人的上網時間、加強家長對上網活動的監管或以實名制等手段來約束其上網行為的自主性。 對於內地限制青少年玩網絡遊戲的規定,針對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所有網絡遊戲供應商僅可在週五、週六、週日和法定假期的每天晚上八時至九時提供一小時服務,有不少受訪的家長、教師及社團領袖均表示支持,認為青少年由於自控能力較低,相關規定有助預防其沉迷網絡遊戲,以及降低其接觸網絡犯罪的風險。另一方面,站在青少年的立場看,他們則認為:“有關限制除了會讓青少年感到不能接受,更可能使親子關係變得緊張,而且,破解的方法總比設定的限制多,好比在內地如果會翻牆,即通過技術方式繞過網絡審查的措施,也可以上臉書,自己也曾試過用爸爸的身份資料通過遊戲的審核,破解了遊戲對年齡的限制。” 有相關研究顯示,在十至十五歲未成年人的家長中,有六成同意子女謊報年齡以通過限制。1 的確,一刀切的管制措施不但欠缺彈性,更有可能造成各種反效果,例如在內地限制青少年玩網絡遊戲的規定中,原本在指定的時段不玩網遊的青少年,也可能因僅限於此時段允許玩網遊而更踴躍地參加;或父母協助子女謊報身份以通過審查等。再如,有青少年表示:“許多家長經常抱怨遊戲殘害了青少年的成長,有關的輿論壓力促使政府推出各種應對政策,要求遊戲供應商配合作出管制。但事實上,根本不是青少年玩遊戲的問題,而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問題,在較早時期就有輿論說漫畫、電視會毀了下一代,現在到手機、互聯網。就算現時沒有網絡遊戲,也不代表子女就會認真讀書。我覺得只要有自制力不過度沉迷,適度的玩網上遊戲很正常,也是一種娛樂 1 參見 Harding, Eleanor. (2017, January 23). Six in ten parents say they would let their children lie about their age online to access social media sites. Daily Mail.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0 和放鬆,並不同意對網遊有太多的限制措施。” 對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對策,不少青少年都認為透過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有更多課餘活動的選擇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例如其中一名青少年所述:“家長如果可以多陪伴、多關心子女,以及在假日安排親子活動,子女就不會只沉迷上網,也能有效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 實際上,上網或網遊亦有助於促進良性的親子互動和打破代際隔閡(generation gap),根據其中一名受訪青少年的經驗:“爸爸年紀較大,平時較少交流的話題,但在一起玩網遊時便會產生共鳴,創造了共同的交集,有時他在網上看到有教育意義的影片也會分享給我。” 綜合上述青少年的意見,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制定作出了啟示,青少年是兒童期過度至成人期的階段,獨立意識逐漸增強,他們需要更多的自主性、尊重與陪伴,過度管制、約束的政策與其發展需求背道而馳,因此,在政策制定上須遵從以下的“比例原則”,在網絡的監管與青少年的自主權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實現“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 二 政策制定的價值選擇 (一)比例原則:政策制定的價值考量 決策既有事實成分,又有倫理成分。1 某程度上,政策的制定會受到制定者的主觀價值判斷所影響。本研究在第四章介紹了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建設的情況,主要可歸類為政府絕對管治、政府引導自治及政府主導合作三種模式,不同模式的政府干預及社會自律程度均有所不同。 1 參見赫伯特·西蒙:《管理行為:管理組織決策過程的研究》,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 年。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1 在論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制定上,網絡的監管與青少年的自主權之間會出現利益衝突,政府過多的“作為”,可能會侵犯個人的權利,但是,政府完全的“不作為”,也可能會危及青少年的安全。因此,對於青少年網絡保護的政策制定,必須要做好利益權衡,以兒童的權利為中心。 例如,在全球範圍內影響甚廣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就特別強調了對未成年人數據的保護,其中規定了在互聯網中向未成年人收集數據時,當未成年人年滿十六歲,則對其個人的數據處理是合法的;但當未成年人未滿十六歲,則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對有關數據進行處理。該法在未成年人網絡管制與自主之間採取了折衷的辦法,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也尊重了其隨着年齡增長應有的基本自主權利,以及家長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聯合國大會早在 1989 年已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促使各締約國和地區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保護措施,保護兒童享有各種權益。該公約通過至今已超過三十年,規定了各地的兒童,不論屬何種族、富有或貧窮,均可享有該公約規定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例如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獲得醫療保健等;全面發展權,例如有權接受教育,發展自己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等;受保護權,例如不受歧視、不被性侵犯及不被販賣等;參與權,即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例如有表達自己的觀點,享有思想、信仰與宗教的自由等。 隨着移動互聯網的普及,讓更大範圍的兒童走進數字世界,為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八十六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與數位環境有關的兒童權利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2021 年),委員會對締約國應如何在數字環境方面執行公約進行了解釋,並結合在數字環境中促進、尊重、保護和實現所有兒童權利的機會、風險和挑戰,就有關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提供了指導,以保障數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2 字環境中的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於 1998 年已開始在澳門適用。根據該公約與澳門《民法典》對兒童的定義,指未滿十八歲的任何人。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中,均體現了對維護兒童權益的規定,例如,《基本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受特區的關懷和保護,以及規定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1;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他們的安全及健康,提供生活所需、安排教育,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等;再者,澳門《刑法典》亦有作出“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以對兒童作出適當的保護;此外,在《家庭政策綱要法》中,第八條是關於對兒童的保護,亦提到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的保護及扶助。澳門特區透過履行該公約,為兒童及青少年的成長構建了全面的保護網絡,對於預防犯罪方面能發揮正面和積極的作用。 圖 5-1 符合比例原則的政策制定概念圖 在青少年網絡保護的政策上,傳統以政府為單一中心的管理 1 義務教育是指對五歲至十五周歲的兒童強制實施普及的教育,除家長有義務每學年安排該年齡層的兒童辦理入學及就讀註冊外,政府及教育機構均有責任保障兒童完成義務教育。 網絡使用監管 青少年 自主權利 平衡狀態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3 模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透過禁止和監管的政策手段限制青少年上網,並不符合青少年工作的服務理念,這會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其上網的自主權、自由和創新,並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 有見及此,必須逐步探索出以政府、非政府組織、個人、家庭、社會等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體制和機制,並透過加強網絡安全教育賦予其權能,提升青少年的網絡安全意識,形成個人應對複雜網絡環境的免疫系統。進一步而言,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倘政府抱持一種“家長心態”過度干預或監管,對青少年而言反而會造成反效果,因此,必須選擇對青少年傷害最少的方式實現政策目的,以最小化政府的政策,在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及尊重其自主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二)政策核心:政府主導、多元共治 公共政策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全過程的個人、團體或組織,其不僅參加和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而且在公共政策的執行、評估和監控等環節都發揮着積極的動能作用(陳慶雲,2011)。而這些不同政策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和互動關係,便會構成不同的治理模式。在互聯網治理中,政策主體除了政府以外,尚包括網絡營運商和使用者。1 進一步聚焦到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上,基於涉及多元的公共政策主體,必須透過個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企業、社團等公、私領域的單位和組織等不同的政策主體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應對。 1 參見 Johnson, Post. (1996). Law in Cyberspace, Stanford Law Review, 5, 5.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4 圖 5-2 政策核心概念圖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研究認為以多元治理的視角研究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是必要的。經過在第四章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後,本研究在生態系統理論及治理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指導,並結合國家與澳門特區的施政理念,提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對於治理的定義,根據西方學者的看法,治理是指一系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政府與非政府的機制。1 也有學者認為治理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它是由來自政府或非政府的公共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不同的參與方,2 在尋求公共問題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彼此協商各參與方所須負的責任,以及釐定各方的權力界限,而各參與方最終會形成一具自主性的網絡,且各方之間亦存在一定的權力依賴。3 中國內地學者指出,治理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透過國家與公民、政府與非政府、公部門與私部 1 參見 N.Rosenau. (1995).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參見 Gerry Stoker. (1998).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50, 17-28. 3 轉引自周大鳴、陳世明:《城市轉型與社會治理》,《公共行政評論》2017 年第 5 期。 政府 個人 學校 社會 家庭 企業 社團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5 門的共同合作,以規範與引導社會的生活秩序。1 另有學者認為,治理是透過來自公、私領域的各治理主體的合作,在一個相互依賴的環境中共同運用公權力,以對公共問題進行管理。2 筆者在對相關定義進行歸納與總結後,認為治理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個人、家庭與社會等不同的治理主體,透過彼此之間的緊密連結,從而形成平等、互惠、共用的合作關係,而上述的各個參與主體在對公共問題或事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是以互相協商、共同依存、合作共贏的政治取向,以促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中國內地的社會治理模式強調在政府主導下的多方協作,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中也指出:“要健全黨組織領導、村(居)委會主導、人民群眾為主體的基層社會治理框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 由此可見,中國內地在與其他主體合作治理的過程中,政府發揮“掌舵”的作用,而其他行動者負責“划槳”,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有學者提出:“共治、善治和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要點,它是對原有國家管理模式的一種根本性重構:共治主要指對原有管理系統的重構,以實現治理權的轉移和分化;善治是指實現政府與其它治理主體共治的模式,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法治是指對上述重構和共治中出現的衝突以法律為調整和規範的手段。”3 1 參見俞可平:《治理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年。 2 參見陳振明:《公共管理學:一種不同于傳統行政學的研究途徑》,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年。 3 參見吳漢東:《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三個維度:共治、善治與法治》,《法制與社會發展》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6 在互聯網治理方面,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 2022 年 11 月 7 日發布的《携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白皮書中明確指出,要以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着力構建科學、高效、有序的管網治網格局,加強網絡文明建設,推進網絡立法、司法、執法、普法,深化網絡生態源頭治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並以維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理模式同樣強調以行政為主導,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地位、權力,行政長官與立法、司法機關的關係的規定中,充分體現出澳門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確保了行政長官的行政主導權,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運作必須以行政長官為核心,以保持特區的穩定與行政效率。1 另一方面,青年工作一直以來備受國家的關注與重視,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青年強,則國家強。全黨要把青年工作作為戰略性工作來抓,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青年,用黨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熱心人、青年群眾的引路人。”對於預防青少年犯罪問題,中國內地以保護及教育為出發點預防青少年犯罪。在保護方面,是要維護其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以其不受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影響和侵害為目的;教育即對未成年人施以道德、法制觀念及其行為習慣予以正面引導等。在青少年的不良行為預防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工作,同時,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作為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對於已犯罪的青少年,實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在政策措施方面,中國內地透過加強親職教育,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認知及能力,並強化家庭監督來完善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2014 年第 5 期。 1 參見駱偉健:《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行政》2003 年總第 60 期。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7 制度。在《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義務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等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及犯罪預防措施作出一系列規定。 此外,內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亦明確指出:“預防未成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強調對青少年犯罪預防的社會責任,以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形成合力。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保護,內地於 2020 年 10 月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對提升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防治網絡沉迷、優化資訊管理及加強家長監護等方面進行完善,體現了內地對於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的重視。 綜上所述,本研究以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分析框架,並在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下,從生態系統治理的觀點提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三)政策體系: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下的模式構建 本研究經分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特徵和形成機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及參考青少年的意見後,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價值基礎上,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構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依據青少年網絡犯罪形成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和宏觀系統因素,相對應地發展出微觀治理、中觀治理和宏觀治理的公共政策,其中,基於中間系統是各個微觀系統間的相互關係或聯繫,因此,相應的治理層次會納入微觀治理層面。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8 圖 5-3 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下構建的政策體系 在該模式中,政府要主導、行業要自律、個人要自治,透過個體、社會和政府的通力合作,共防共治,傾向於採取政府主導合作的模式。在宏觀治理層面,要完善體制、法制、機制的建設;在中觀治理層面,透過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築起內外兼固的防護牆;在微觀治理層面,要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上述三個層面的他律、自律與內律,在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治理中皆為不可或缺的力量。 另一方面,為推動政策的執行與落實,在本研究提出的多元共治模式中,引入各種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以推動各治理主體的參與,提升政策的執行力( policy implementation capacity)。政策工具又稱為治理工具(governing instruments)或政府工具(tools of government),是政府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的機制,藉由提供最適的工具或手段,有效執行以達成預期目標。1 換言之,政策工具是政策從規劃轉變為執行過程中的技術選擇,它不僅能影響公眾行為和調動資源,而且可明確地 1 參見 Linder, S. H. and B. G. Peters. (1990).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the theory of policy-making: The role of guidance mechanisms in policy formulation.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 2(1), 59-83. 宏觀治理 中觀治理 微觀治理 •完善體制、法制、機制 •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築起內外兼固的防護牆 •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 治理層次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39 宣示政府要“做甚麼”,以及應對問題的態度和反應,並直接影響政策的實施與效果。 西方學者 Schneider 和 Ingram 將政策工具分為權威性(authorities)、誘因性(incentives)、量能建構(capacities)、象徵性(symbolic)及學習性(learning)五類,1 權威性工具意指執行機關利用其權威,依據法律對民眾予以禁止、處罰或要求某特定之行為;誘因性工具是指執行機關利用補助或課稅等方式,誘導公眾的行為符合政府的政策要求;量能建構工具是執行機關對其執行人員施以講習訓練、增添設備,提升其政策執行的能力;象徵性工具指執行機關利用某些象徵性價值,爭取民眾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支持與配合,使政策易於貫徹;而學習性工具即執行機關對執行人員及利害關係者,建立知識分享文化,彼此相互學習,進而提升對政策問題的體認與執行。 有鑒於此,在多元共治模式的各個治理層次中,本研究建議使用相應的政策工具以促進政策目標的實現。 三 宏觀治理:體制、法制、機制的完善 (一)體制:構建一體化的政策體系 澳門目前對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政策仍然不成體系,使網絡監管缺乏系統性與協調性。基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工作涉及教育、社會工作、電信及執法等多個職能的政府部門,在監察方面存在職責分散的現象,客觀上還存在各自為政、權責模糊的情況。 有受訪的社團代表認為:“目前有多個政府部門都有參與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及網絡安全教育的相關工作,但不同部門之間 1 參見 Schneider, A. I. and H. Ingram. (1991). Behavioral assumptions of policy tool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52(5), 10-29.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0 欠缺充分溝通,會出現資源重疊的情況。”因此,政府必須整合相關資源,提高管治的效能及效率,建議運用權威性工具,完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頂層設計,組織跨部門的專責工作小組,建立“由專門部門牽頭,多部門配合”機制,例如明確由網信部門作為監管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澳青少年的網絡保護工作,而其他教育、文化、衛生、警務、經濟、傳播等範疇的相關部門依各自職責執行有關工作,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與溝通,協力推動落實有關的政策制定、立法執法及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 澳門可參照英國及美國推行的模式,例如,英國政府成立了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以官民合作的模式制定網絡安全綱領,並為網絡業者出版專業守則;而美國於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轄下設置的兒童線上保護委員會,致力推廣青少年的網絡安全教育。目前,澳門就解決青少年問題已有類似的經驗。 例如,澳門現行為加強處理青少年毒品問題,推行預防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禁毒政策。禁毒委員會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款的規定,設立“關注青少年毒品問題工作小組”,由多個政府部門、民間社團及社會人士組成跨部門工作小組,以促進政府及相關民間機構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動針對青少年之禁毒預防教育工作,以及完善戒毒治療復康等服務。因此,對於青少年網絡保護的工作亦可以此為鑒,在行政長官領導、不同範疇組成的網絡安全委員會轄下設立專責工作小組,負責統籌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問題,有利於相關工作的策劃、協調、執行與評估。 另一方面,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推行都必須有公共經濟資源的支持方有可能實現政策目標。因此,在權威性工具方面,建議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為落實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撥備專用款項,向參與政策執行的民間社團提供財政支持,以舉辦各種社區宣傳活動及開展社會服務,並資助網絡營運商研發青少年上網保護的軟硬體開發及程序設計,使政策的推動更具可行性。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1 (二)法制: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對於互聯網管治的法律防控存在不同的論說,管制論者認為,過度的自由會產生嚴重的網絡脫序現象,使網絡社會的發展失常,要實現網絡正義和維持網絡秩序,必須借助法律規範來達成,使互聯網使用者有法可依,促進網絡社會的健全發展。自由論者反對干涉網絡上的自由,不應以法律規範網上的活動,而是對使用者的倫理觀念加以規範,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網絡使用者的自律為對策,並主張網絡世界應構成“網絡主權”(online sovereignty),藉此說明政府沒有介入網絡社會運作的正當性。 介於上述兩種論說中間的統合論者認為,過度的管制或絶對的自由都是不利於網絡的發展和進步,網絡社會的規範基本上以自律出發,並附以適度的法律訂定網絡道德的標準,作為預防及打擊犯罪行為的堅強後盾。資訊不對稱理論表明,任何資訊的不充分或過於氾濫,都會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同樣地,網絡社會亦會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當網絡資訊不充分時,便會增加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反之,網絡資訊過於氾濫,會造成資訊污染,危害青少年的成長。 經本研究分析,上述法律防控的統合論說較為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法律過多的管制可能會侵犯青少年的自主權利,然而絶對的自由也可能會危及互聯網及青少年的安全。因此,必須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同時考量青少年的權益,在法律規範與資訊自由之間取得最佳的結合點。 從現有的法律政策體系來看,澳門目前沒有就預防青少年犯罪進行專門立法,亦未有推出針對未成年人使用互聯網的法律,雖然對青少年網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會受澳門《刑法典》、《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卻未能喚起公眾對關注青少年網絡權益保護的意識,使青少年的網上活動欠缺規範與引導。而且,澳門現時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主要屬於以網絡作為犯罪工具的內容型犯罪,而現行在網絡資訊保護方面的法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2 律相對缺乏。 為此,相關政策需透過權威性工具,制定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使有關的公共政策合法化(legitimization),明確家庭、學校、網絡營運商、社會及政府等不同治理主體在維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方面的職責、義務及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工作提供法治依據和保障。 例如,韓國和美國均設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網絡中的違法資訊及保障青少年上網安全,包括韓國的《青少年保護法》、《促進使用資訊通信網絡及資訊保護關聯法》及美國的《傳播淨化法案》、《兒童網際網絡保護法》、《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等。透過專門立法,亦有利於迅速適應技術水準不斷變化的網絡犯罪現象,更靈活地對保護青少年的網絡安全作出反應。 同時,須以法制宣傳等手段,加深公眾對有關違法行為所產生法律後果的認識,提高對潛在違法者發揮的阻嚇作用,從而強化公眾對關注青少年網絡權益保護的意識。有受訪的社團領袖表示:“十分贊同透過立法建立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的行為準則,而且需要加強相應的法律宣傳,以一些網絡犯罪的真實案例,使公眾意識到網絡不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此外,基於網絡犯罪為一全球性、跨域性的犯罪行為,預防青少年的網絡犯罪問題需要加強國際社會務實合作,促進各個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協作,共同應對風險與挑戰。具體而言,在運用權威性工具方面,可透過簽訂預防網絡犯罪的國際條約、制定國際間的立法原則和刑事政策、簽署多邊或雙邊協議等,以促進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性和區域性合作;並在收集網絡數據資訊、保存與披露網絡數據內容、解決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完善引渡流程等多方面形成長效的國際協作應對機制。 (三)機制:建立多元共治、聯防聯控的治理機制 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公共政策涉及多元的政策主體,需要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3 透過多方聯動,共防共治。有受訪的社團領袖認為:“青少年的網絡安全涉及國家安全,必須將青少年網絡保護的工作提升至全民網安層次,而且需要透過家庭、學校、警方、社會、企業的多方合力方能奏效。” 在機制方面,政府可透過權威性工具,設立官民溝通的協調機制,由上述的跨部門專責小組引介相關的社團、教育機構及智庫組織等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彙集各方的智慧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其中,社團是政府制訂政策的主要諮詢對象,而社團通過不同的方式收集會員及居民的意見並向政府反映。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之前,需要邀請社團參與政策諮詢,充分瞭解民意,形成官民溝通的互動機制,使政策能被公眾認可、遵從和推行。 其次,是拓展多元的問題舉報和處理機制。公眾的參與對於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在澳門的網絡犯罪治理中,主要由政府及警方負責執行有關政策,倘發現網絡犯罪問題,僅能向警方檢舉揭發處理,途徑較為單一,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 實際上,針對青少年較常涉及的網絡犯罪多為半公罪或私罪,提起告訴的刑事程序較為繁複,欠缺效率,無法對即時發生的犯罪行為進行控制,加諸未成年的青少年報案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但由於青少年往往難於向父母啓齒遭遇網絡犯罪,致使如網絡欺凌等內容型網絡犯罪的檢舉率相當低,由此進一步助長了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增加。 為此,就網絡上的違法犯罪事件,可考慮引入社會共同監督的機制,開拓更多元及匿名的通報渠道,為公眾在訴諸司法以外提供更多的舉報途徑,從而發揮“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的力量,有效防範和控制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亦有助於集中匯整網絡犯罪的問題,監測與分析網上不法事件的特徵與趨勢,向社會及時進行預警及訂定應對策略。 有關方面可參照韓國及美國的經驗,韓國設有違法與有害資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4 訊通報中心,為網際網絡使用者提供通報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資訊的渠道,發動社會力量來控制網絡不良資訊的傳播。 此外,除了加強網絡警察的巡查工作外,韓國亦成立自願性質的網絡巡查隊,主動在網上蒐集不當資訊,例如發現涉及猥褻和誹謗的言論,可向專責部門作出通報;又如美國於1998年針對網絡安全問題成立Cyber Tipline熱線,受理一般民眾檢舉網絡違法內容,並集結相關網絡業者所提供的不法網頁黑名單,以封鎖及過濾的方式來保護兒少上網安全,協助淨化網絡環境。 第三,是加強社會及行業的自律,在政策執行上由行政強制手段向間接調節手段轉變。目前澳門對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導,仍未建立互聯網行業的自發性組織,以及就互聯網的監督發布網絡行業自律公約,未能有效發揮社會共治的作用,致使在管治相關問題上力度不夠,效果不佳。 有關方面可借鑒英國的成功經驗,設立類似兒童網絡安全委員會的組織,集合學校、家長、網絡營運商、遊戲業者等領域的意見,向政府提出建議並協助政府落實有關政策,通過官民合力共同推進網絡安全的發展,並透過互聯網行業協會等間接手段調控網絡政策的發展。同時,英國成立了自律組織網絡觀察基金會(IWF),由網絡服務業者協會發表“R3網絡安全協議守則”,規範所有會員必須遵守網絡安全協議,且必須與網絡觀察基金會合作,共同消滅網絡上的不當資訊,有關經驗非常值得澳門汲取與借鑒。 最後,是要形成青少年網絡保護政策的長效管理機制,在政策設置過程中嵌入前瞻因數,由被動回應轉變為主動回應,積極地對網絡公共領域進行研究、發現問題、引導公眾輿論,持續監測有關問題的趨勢,從而具前瞻性地發展應對策略,將政策制定先於網絡問題的出現,提高識別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預見性,推動青少年的網絡保護形成長效的管理機制。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5 四 中觀治理: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 (一)推動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的宣傳教育 法律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從外部進行的直接性、強制性的管束,而道德是人們發自內心的自我規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如果沒有一定的法治基礎,僅僅依靠德治是缺乏約束力的;反之,僅僅有法治而忽略德治的重要性,法治也無法達到良好的效果。在法治的基礎上,須通過道德水準的提升,使青少年自覺遠離互聯網上的違法行為。 美國對於網絡管理的理念是“少干預、重自律”,一般只採用最低限度的干預,提倡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自律。相較於政府的直接管理,自律有其自身的優勢,因互聯網是一高新技術行業,比政府部門更能掌握和熟悉自己的業務,因此,促進行業出台相應的自律政策,成為美國在網絡治理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而政府一般處於監督者的角色,但這種少干預不是絶對的不干預,每年政府部門都會討論一些行業自律的反饋報告,一旦發現在某一方面行業自律出現問題,政府部門就會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同時,美國也十分重視互聯網的使用者以一種自律、負責任的態度去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不良行為,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計算機倫理十戒”成為每一個美國網民使用互聯網的行為規範,並鼓勵業界為家長建立指導網站,且大部份中、小學已開設媒體素養課程。 為了促進互聯網更好地發展,須加強網絡道德建設,構築堅固的“精神防線”。個人的道德水準高低,與青少年時期接受的道德教育有直接相關,基於在青少年時期,個人的人生觀、價值觀尚未成熟,一旦缺乏相應的德育,便容易形成錯誤的認知和態度。因此,通過推行學習性工具,有助強化青少年的網絡道德教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6 育,加強其彼此尊重、承擔責任、杜絶欺凌及換位思考等方面的德育工作,使網民形成一個友善的社會共同體。 另外,網絡素養是面對各種傳播訊息,懂得讀取、分析、創造、評估及行動的能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已意識到網絡素養教育的重要性,並在總體的政策框架上作出指引,各國政府的教育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學校、社會組織、教育學和心理學專家等可以聯合制定並發布青少年網絡素養框架,明確定義每一個年齡階段的青少年應具備的網絡素養內容,為網絡素養教育活動的開展,提供具有實際意義的指導理念,實現更好的網絡素養效果。 對此,有受訪的青年社團領袖認為:“學校是青少年接受網絡安全教育的最佳場所,在課堂上可加入相應的授課內容提升青少年的絡安意識,以及製作專用的教材套供教師使用。”另一位受訪家長表示:“現時上網已呈低齡化,一般 5 至 6 歲的小孩已經有機會接觸互聯網,但對網安意識卻一無所知,應從小就開始培育上網安全守則。”因此,有必要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恆常化的課程教育體系,在青少年使用網絡之前,向其進行網絡安全、網絡道德素養方面的教育,確立其上網要遵守的規則,為進入網絡世界做好準備。 有關方面可仿效英國的經驗,其認為“封鎖”政策並無法鼓勵青少年理解他們應對自己在網絡上的安全負責,並主張透過教育及管理的手段,向學生舉辦數位安全的課程,設計高品質的教育資源和素材,向老師、學校職員和家長提供數位技術及安全的教育訓練等,讓青少年在使用網絡時能有足夠的安全知識、技術和信心。正如在現實世界中的犯罪預防政策,我們不可能將青少年抽離於犯罪情勢複雜多變的現實環境來避免各種危機,而是透過公民教育及法律宣導的手段,加強其辨別是非、知法守法及自我保護的能力,以應對生活中的各種犯罪風險。 此外,尚可運用象徵性工具,促進公眾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支持與配合,包括設置網上資訊集中平台,上載各種上網安全資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7 訊,供網絡使用者瞭解網絡安全問題、應對方法及求助渠道,並利用新型媒體拓展溝通及宣傳的平台,擴大不同治理主體的參與範圍,以及設置“網絡安全日”,在社區舉辧以安全上網為主題的大型活動等,提高社會對互聯網安全使用的意識。 另一方面,可針對青少年開展“網絡安全大使種子計劃”,提升其對上網安全意識的認知,掌握預防網絡犯罪問題的技巧,並向身邊的朋輩、親友及社區宣傳,最終實現將維護網絡安全的使命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目的。 (二)強化技術防護,降低接觸網絡犯罪的風險 目前,國際上對於互聯網管理的控制技術分為過濾系統和分級系統兩種。過濾系統是較為直接的管理手段,主要透過過濾軟件完成,對事先確定的須過濾掉的網絡內容進行分析,從中找出特有的字元等資訊,透過軟件對全部網絡訊息進行篩選,過濾所有包含不良字元的內容。此類軟件被稱為電子守門人,常見的過濾軟件包括“網絡保姆”,其功能主要是記錄和監督,通過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電腦上網的記錄,可為家長提供子女的上網資訊,該類軟件本身保存有一份預先設定的黑名單,如色情、暴力網站等,其可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瀏覽這些網站,可以對文字進行識別,對於一些不良的語言進行過濾或以亂碼顯示。例如,韓國由教育科技部和其他政府單位合作推廣“Green-i”活動、向公眾提供政府研發之過濾軟件。 分級系統是對互聯網上的資訊內容進行整理,當互聯網的使用者在搜索所需要的資料時,根據使用者的分級數據來提供相應的資訊,以避免網絡使用者接觸到不合適的內容。例如,美國透過“過濾”及“封鎖”的方式落實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的政策措施,推行網絡分級制度,將遊戲產品劃分為七個級別,特定等級的產品只能賣給特定年齡的消費者,由專門的機構負責監管,並以屏蔽的手法,過濾互聯網中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訊息,以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8 及透過 E-Rate 計劃要求公立學校和圖書館須在電腦上安裝過濾系統。澳門目前對公用的 WIFI 服務,學校及圖書館使用的互聯網已設有過濾裝置,然而,在家用或移動的上網服務方面,則未有強制規範未成年人須使用互聯網過濾或防護管家服務,目前主要由網絡使用者透過付費的方式自行申請,普及性並不高,當青少年在家或使用手機上網時,仍然會存在安全隱憂。 因此,可參照國際上的相關經驗,透過權威性工具引入與時俱進的網絡防護技術,在確保網絡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網絡內容進行監管、分級、過濾與審查,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和區塊鏈等技術檢測及管理網絡內容,以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穩定;並應用誘因性工具,推出各種補助措施及獎勵計劃,一方面資助網絡營運商或科技企業研發青少年上網保護的軟硬體開發及程序設計;另一方面,可透過政府補助及獎勵手段,誘導青少年上網時使用防護技術及分級措施,提升在其上網裝置安裝過濾軟件的普及率,藉由技術降低網絡中不當內容對青少年造成的負面影響。 五 微觀治理: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 (一)促進青少年正常的社會化 一直以來,青少年主要的社會化場所是家庭及學校,在互聯網時代,網絡已佔據青少年生活的主要部份,然而,家庭、學校這些微觀系統並沒有緊密地聯繫到青少年的網絡生活,換言之,他們在網絡中會更容易因缺少監護和規範而致使網絡行為失範,這顯然不利於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 從社會學習理論分析,青少年社會化過程是一個認知、接受、模仿、內化的漸進式過程,其社會化過程能否順利,取決於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49 其社會化被模仿和學習的對象。1 隨着互聯網日益嵌入青少年的日常生活中,使青少年傳統的社會化模式逐漸被新型的以互聯網虛擬世界為主體的社會化模式所取代,而網絡當中良莠不齊的資訊對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產生了負面的影響,從而導致其行為失範,形成網絡犯罪行為。2 與此同時,還有人認為互聯網中不同群體、不同立場、不同價值的聲音雜陳其間,使真假、美羞與善惡的邊界變得越漸模糊,從而誘發了青少年的認同危機與身份焦慮,顯然都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社會化。3 鑒於此,家庭、學校、社會等這些青少年社會化的主要場所,須積極創造現實生活中的活動空間,在現實生活的維度推進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家庭是青少年社會化的第一場所,不論是對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的情感疏導,還是重塑其自我認同都極為重要。4 另有研究文章提到,對於子女的網絡使用,家長應思考如何幫助子女具備網絡素養能力,以開放討論的方式陪同子女瞭解網絡環境;學校應加強學生對於網絡資訊的思辨、判斷能力,使數位世代能應對越趨複雜的網絡環境的挑戰。5 除此以外,社會和社區也應努力為青少年提供適宜的遊戲和活動空間,為其健康的社會化作出貢獻。 (二)強化社會控制力量 社會控制理論是當代犯罪社會學中影響力最大的社會學理論範式之一,該理論認為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犯罪者,犯罪行動的 1 參見翟光勇:《網絡社會時空轉型與青少年社會化風險規避》,《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 3 期。 2 參見龍麗達:《青少年罪錯行為分析與矯治對策探究》,東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 3 參見林燕:《“微時代”背景下青少年社會化的挑戰與消解》,《現代傳播》2016 年第 3期。 4 參見高中建、別楠楠:《青少年社會化問題的解讀機制研究——基於青少年自我認同與社會定義的交叉分析》,河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 年。 5 參見林淑芳:《青少年網絡素養、家長介入、與網絡使用經驗》,《中華傳播學刊》2016年第 30 期。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0 抑制有賴於外在社會機制的控制。有相關研究發現,當下社會中個體心理認知的失衡、親情關係疏離、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學校教育失當、道德方面的失範等社會控制的減弱都對青少年犯罪有所影響。1 為此,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必須透過加強在社會控制理論中所主張的青少年與家庭、學校及社會的連結。 美國犯罪社會學家 A. Goffman 認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着關鍵的角色,家庭結構失調、家長行為不良、管教方式不當均為青少年違法行為的主要誘發因素。2 另有學者 Bertalanffy 提出的家庭系統理論中主張,家庭是一個系統,個人則是家庭問題的代罪羔羊,3 因此,對於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要從改變整個家庭的關係及互動着手。理論研究表明,在成長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兒童,在成年後也具有暴力傾向或虐待他人的現象。4 失功能的家庭難以透過言傳身教向子女傳授正確的道德觀與價值觀,是構成青少年依附於父母的鍵斷裂的主因。其中一名受訪的社工表示:“家長不應將電子產品給子女作為替代陪伴的工具,應將親子關係的建立優先於網絡關係。” 在加強青少年的社會控制方面,首先是要應用量能建構工具,須保障家庭教育的長效性和科學性,引導家庭教育向規範化、科學化、全民化方向發展,提升家長的網絡道德素養及對網絡倫理的認知,使其能以身作則,在使用網絡時做到理性節制。同時,有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認為:“現時社會以雙職家庭居多,不少家長更需輪班工作,向家長開展親職教育存在不同層面的困難,為此,可促進政企合作,由政府部門主動走進企業向員工宣講家庭及親子教育,會比較符合實際需求。”透過強化親職教育工作,提升家長對子女的溝通技巧和管教方式,加強 1 參見鐘其:《轉型社會青少年犯罪成因剖析:以社會控制理論為視角》,《浙江學刊》2007 年第 5 期。 2 參見劉強:《美國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制度概要》,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參見 Bertalanffy, L.(1968). General system theory, New York: George Braziller. 4 參見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 年。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1 親子之間的感情連結,鞏固家長對子女的保護功能。 其次,應重視及關懷高危家庭及青少年,循各種社區途徑發現陷入危機情況的家庭,以及潛在的行為偏差青少年,及早介入提供支援和輔導,補救家庭的失功能,鞏固家庭作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首要防線。除了家庭以外,學校是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控制機構,而老師的知識層次、關注學生問題的敏感度以及教學風格對塑造品學兼備的學生而言影響深遠,為人師者不僅要精於“授業”,同時要善於“傳道”和“解惑”,切實發揮教師全面教育的職責,不應僅將考試成績作為衡量青少年學習成功與否的單一標準,應致力發展德智並重的教育政策。 此外,須加強教師及駐校社工辨識青少年犯罪的能力及應對技巧。有關方面建議運用量能建構工具,定期向教職員、前線社工舉辦培訓活動,加強相關人員對網絡安全的專業素養,特別是擔任德育、倫理課的導師,以及訓導主任、駐校社工等較常接觸偏差行為學生的教職員工,提升其辨識學生涉及網絡犯罪行為的技巧、在罪案發生時的應對方法等,以儘早識別具有潛在犯罪危機的青少年,從犯罪“苗頭”進行干預,及早介入和輔導,使其不致發生犯罪行為。 六 政策的監測與評估 政策規劃是政府為解決公共問題,採取科學方法,廣泛收集訊息,以設定一套未來行動選擇方案的動態過程。1 此一動態過程由問題確認、議程建立、政策規劃、政策執行及政策評估等一系列階段構成2,其中政策評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環,貫穿整個公共政策過程。有學者認為,政策評估是瞭解公共政策所產生效果的過程,以判斷這些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以及與政 1 參見張成福、黨秀雲:《公共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年。 2 參見 William N. Dunn. (1994).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 introduction. Pittsburg University, Prentice Hall, Englewod Cliffs. EU, 143-144.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2 策的成本是否符合的過程,從而為未來政策的制定、執行及完善奠定基礎。1 圖 5-4 公共政策的過程模型 從公共政策的發展階段來看,政策評估可分為事前評估、執行評估和事後評估。2 事前評估是政策進行規劃和優化時的必經步驟,在政策制定前,充分聽取各利益攸關方的意見,匯聚多方的力量,並在各方之間做好利益權衡,將各種政策訴求或利益表達作為政策過程的起點,並以青少年的權益為中心,在管制其網絡安全的同時,保障其基本的自主權,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保持開放的視野,樂於接受公眾的意見,持續對政策進行完善,並對政策執行可能產生的效果做出預測和評價。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對政策實施的情況、政策環境的變化、遇到的問題、資源是否到位、執行機構及人員效率等方面進行評估,有利於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控制和管理,確認政策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因此,建議由跨部門專責小組在相關政策執行期間進 1 參見 Dye, Thomas R. (1972). 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 Upper Saddle,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 參見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問題確認 議程建立 政策規劃 政策執行 政策評估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3 行階段性的評估,以持續監測項目的開展情況,評估政策成效及檢討相關工作。 此外,通過建立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監測機制,設立專門的中央數據庫,持續性地對數據庫內的資料進行更新,從而監測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特徵和趨勢,為未來優化相關的政策提供有價值的依據。同時,透過廣納民意,瞭解政策實施對象的回饋與評價,及時對政策進行修正和調整,全面提升政策的執行力。 事後評估是公共政策執行之後,對政策效果的評價。本研究提出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是持續執行的長效機制,建議以年度檢討的方式,綜合分析該項政策的效果,由專責小組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評檢報告,加強政策執行監測的權威性。專責小組可根據有關的評估結果及客觀意見,以及因應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及更新政策方案的框架及內容。 七 小結:提升對青少年的上網保護至全民網安層次 當前,網絡安全是國家及澳門重要的發展戰略,青少年是網民中最主要的使用群體,他們不僅是國家的未來,更是互聯網的未來。因此,保護青少年的網絡權益應當納入澳門網絡安全戰略的一部份,統一進行謀劃和部署,為青少年創設良好的網絡環境。 基於此,本研究制定了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分別在不同的治理層次訂定相應的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並透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訂定具體的政策措施,以促進上下聯動,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政策行動機制。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4 表 5-1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 向度 宏觀治理 中觀治理 微觀治理 政 策 目 標 完善體制、法制、機制。 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築起內外兼固的防護牆。 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 實 施 策 略 1. 體制:構建一體化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 2. 法制: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3. 機制:建立多元共治、聯防聯控的治理機制。 1. 推動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的網絡素養宣傳教育; 2. 強化技術防護,降低青少年接觸網 絡 犯 罪 的 風險。 1. 促進青少年正常的社會化; 2. 強化社會控制力量。 政 策 工 具  權威性工具 1. 建立專部門牽頭,跨部門協作的專責工作小組,提升青少年上網保護至全民網絡安全層次; 2. 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為落實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撥備專用款項; 3. 制定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明確不同治理主體在維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方面的職責及義務; 4. 促進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性和區域性合作,簽訂預防網絡犯罪的國際條約、制定國際間的立法原則和刑事政策、簽署多邊或雙邊協議等; 5. 設立官民溝通的協調機 權威性工具 1. 在確保網絡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引入與時俱進的網絡防護技術,對網絡內容進行監管、分級、過濾與審查。  學習性工具 2. 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恆常化的課程教育體系; 3. 製作專用的網絡安全教材套供教師使用。  誘因性工具 4. 推出各種補助措施及獎勵計劃,資助網絡營運商研發青少年上網保護的軟硬體開 量能建構工具 1. 保障家庭教育的長效性和科學性,引導家庭教育向規範化、科學化、全民化方向發展; 2. 提升家長的網絡道德素養及對網絡使用倫理的認知,使其能以身作則,在使用網絡時做到理性節制; 3. 強化 親職 教育 工作,提升家長對子女的溝通技巧和管教方式,加強親子之間的感情連結,鞏固家長對子女的保護功能; 4. 因應社會的需求,促進政企合作,由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5 向度 宏觀治理 中觀治理 微觀治理 政策 工具 制,充分瞭解民意,使政策能夠被公眾認可、遵從和推行; 6. 引入社會共同監督的機制,為公眾在訴諸司法以外提供更多元及匿名的網絡犯罪舉報途徑; 7. 推動互聯網行業建立自發性組織及發布網絡行業自律公約; 8. 持續監測及研究問題的發展態勢,形成青少年網絡保護政策的長效管理機制。 發及程序設計; 5. 透過補助及獎勵手段,誘導青少年上網時使用防護技術及分級措施,提升在其上網裝置安裝過濾軟件的普及率。  象徵性工具 6. 設置網上資訊集中平台,上載各種 上 網 安 全 資訊、風險預警及求助方法,並利用新型媒體拓展溝通及宣傳的平台,擴大不同治理主體的參與範圍; 7. 針對青少年開展“網絡安全大使種子計劃”,提升其上 網 安 全 的 知識,並向身邊的朋 輩 及 親 友 宣傳; 8. 設置 “網絡安全日”,在社區舉辦以安全上網為主題的大型活動,提高社會對互聯網安全使用的意識。 政府部門主動走進企業向員工宣講家庭及親子教育; 5. 定期向教職員、前線社工舉辦培訓活動,加強相關人員對網絡安全的專業素養; 6. 對擔任德育、倫理課的導師,以及訓導主任、駐校社工等較常接觸偏差行為學生的教職員工,提升其辨識學生涉及網絡犯罪行為的技巧、在罪案發生時的應對方法等,以儘早識別、及早介入和輔導具有潛在犯罪危機的青少年。 基於澳門現行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不能充分滿足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因此,本研究提出的多元共治模式,有
  • 第五章 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156 助於在現有的政策基礎上進行完善,並在比例原則的指引下,制定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實踐由政府主導、推動各政策主體參與的治理模式。
  • 157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網絡世界已經成為青少年社會化和成長的重要環境,但青少年由於心智尚未成熟,在犯罪形勢複雜多變的虛擬環境中,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或不良訊息的誘惑和侵害,危害其身心的正常發展。鑒於互聯網具有社會公共產品的屬性,對於公共領域活動的監管政府責無旁貸,而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預防必然是一項需要多方聯動的複雜社會系統工程,須動用一切社會資源和智慧,群策群力,共同努力構建一個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互聯網生態環境,使之成為一良性發展的社會公共產品。 青少年網絡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而青少年犯罪一直以來被共識為一社會問題,不論是從《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還是內地對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以及澳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均體現出法律對青少年犯罪的區別對待,預防及教育的理念一直是預防青少年犯罪政策的核心,需要整個社會努力,確保青少年的均衡發展。因此,本研究著力從預防的角度,探討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問題對策。 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案例研究、比較分析、觀察法及文獻研究方法,對以下的研究問題進行探討,第一是深入瞭解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類型、特徵,以及有關現象形成的機制為何?第二是借鑒國際上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公共政策,與澳門的政策進行比較,檢視現行政策有哪些不足之處?第三是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58 一 研究發現 本研究分析訪談資料及官方公布的案例後,歸納出青少年較常涉及的網絡犯罪情形有侵犯隱私、網絡暴力、網絡詐騙、網絡勒索、不良訊息,以及由互聯網延伸至現實生活中的犯罪等類型,在這些個案中,青少年既可能是違法者,亦可能是受害者。 上述的犯罪類型主要是以網絡作為犯罪的工具,顯示了青少年傳統犯罪網絡化程度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對受害者而言,就網絡暴力、侵犯隱私等類型的網絡犯罪,多屬私罪或半公罪,起訴流程較為繁複,一旦遇上此類網絡犯罪的侵害,但考慮到報案程序的複雜性,或會引來更多的網絡攻擊,並認為執法部門很難取得可靠的證據證明並追究犯罪人的責任等因素,降低了其報案的意願,從而助長了部份犯罪人的僥倖心理,加大了網絡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為此,須透過完善相關的體制與機制,以加強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成效。 青少年網絡犯罪是青少年與環境互動的結果,本研究以生態系統理論提出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和宏觀系統作為分析框架,並結合案例及訪談資料,從不同的系統層面分析形成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因素,以及探討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 在微觀系統因素方面,家庭功能薄弱、學校關係緊張及網絡的虛擬性等導致青少年依附關係的斷裂;中間系統因素方面,基於青少年社會化主體的改變、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使其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發生脫節;外部系統因素方面,因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技術防護相對滯後,造成青少年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在宏觀系統因素方面,基於澳門現行的政策存在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青年政策中有關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青少年的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59 律法規、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等方面的不足,使相關的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 在上述的系統中,宏觀系統是促進各系統間聯動的引擎,也就是制定完善的公共政策是根治有關問題的關鍵,透過政策的完善,推動家庭、學校這些微觀系統融入青少年的網絡生活,淨化網絡環境,構建長效的網安教育機制,引進先進的防護技術及完善法律法規等措施,全面提升青少年的網絡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這對於有效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而言至關重要。 經參照國際上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建設的情況,比較政府絕對管治、政府引導自治及政府主導合作三種不同的青少年網絡保護模式,以及借鑒韓國、美國及英國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公共政策的實踐經驗,發現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對青少年網絡安全問題採取的治理措施各有特色,其共同點在於均能充分發揮各個治理主體的作用。發達國家採取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有關經驗給予澳門最大的啟示是完善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有效監管,要調動社會力量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企業等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的作用。 澳門可吸收各國的經驗,建立三種規制並行互補、相得益彰的多元共治模式,發展具澳門特色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政策保護體系。即在政府主導的前提下,充分動用行業、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力量來共同管理青少年的網絡安全。在政府負責宏觀把控的基礎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激發網絡營運商的社會責任感,協助互聯網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模式,與民間機構、學校、家庭協調合作,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範意識,一方面調動了網絡營運商和廣大用戶的積極參與,另一方面又形成政府公權力的適當介入,促進多元主體合作,提高網絡監管效率的局面。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60 二 研究貢獻 在理論方面,本研究整合公共政策、犯罪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等理論視域,從多層面、多角度、跨理論、跨學科等方面來探討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及預防對策,從而形成創新的發現及有價值的貢獻,豐富相關領域的理論體系。 此外,本研究填補已有研究的空白,立足於公共政策的學科領域,從宏觀結構和政策制度的視角分析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並結合生態系統理論及治理理論搭建分析維度,有關理論均強調分析有關行為或問題的綜合因素和多元治理觀點,本研究在此基礎上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嶄新的理論視角與分析框架,從生態系統觀點揭示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與形成機制,包括分析其實施犯罪及受害經驗,以及探尋其在虛擬與現實世界交互作用下的影響因素,並立足於現有研究的空白,汲取各學科已有的研究範式與研究成果,將其融匯至公共政策的學科視域,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透過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在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引導下,從宏觀、中觀及微觀治理層面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進而在理論和實踐層面推動青少年網絡犯罪研究領域的發展。 在實踐方面,本研究透過分析官方數據、真實案例及個案訪談等途徑,深入剖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積極探究有關問題的形成機制,並著力從預防及教育的手段,為青少年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進行政策倡導,提出解決問題的政策方案。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揭示了青少年犯罪隨着時代發展所呈現的新特點、新規律和新趨勢,同時,從治理的角度發展相應的預防對策,相關學術成果能為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教育工作者及青年社團提供政策建議,共同推進保障青少年上網安全的工作,對於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青少年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控制和預防青少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61 年犯罪,促進社會、學校和家庭發揮聯動作用,以及引導青少年善用互聯網的正面力量,均具有積極和深遠的意義。此外,本研究開創了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研究先驅,提出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的政策方案,為保護澳門青少年健康成長建言獻策,為維護社會穩定及和諧發展帶來正面效益。 三 政策啟示 當前,社會上對於澳門青少年的網絡犯罪問題普遍已共識為一社會問題,並引起各界的重視和關注,然而,現行的政策存在監管體系分散化、碎片化及時滯性等缺失,未能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作出有效回應。基於有關問題具相當的現實性、複雜性及廣泛性,必須將其視為政策問題,由政府列入政策議程並採取必要的行動,通過制定公共政策,以公共行為去解決問題及實現目標。 在此情境下,從宏觀層面探究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制定具有獨特而重要的意義。青少年網絡犯罪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其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涉及社會、教育、文化及保安等不同領域的政策範疇及政策主體,而且不同領域的政策之間相互關聯,從而增加了解決政策問題的難度。因此,我們在審視相關問題時,必須持整體協調的觀念,以大局的思維制定預防有關問題的政策,形成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的政策核心。 本研究以生態系統治理理論作為分析框架,並在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價值基礎上,從生態系統治理的觀點提出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在該模式中,政府要主導、行業要自律、個人要自治,透過個體、社會和政府的通力合作,共防共治。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62 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多元共治模式 宏觀 系統 政策制度呈碎片化狀態: 1. 政府部門的職能與協作仍有完善空間; 2. 青年政策中有關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指引停滯於原則性的指標; 3. 青少年的上網裝置不在《網絡安全法》的保護範圍內; 4. 尚未建立具針對性和系統性的法律法規; 5. 業界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薄弱。 → 宏觀 治理 體制、法制、機制的完善: 1. 體制:構建一體化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 2. 法制: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3. 機制:建立多元共治、聯防聯控的治理機制。 外部 系統 對網絡犯罪風險的抵禦力不足: 1. 網絡安全教育尚未到位; 2. 技術防護相對滯後。 → 中觀 治理 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築起內外兼固的防護牆: 1. 推動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的網絡素養宣傳教育; 2. 強化技術防護,降低青少年接觸網絡犯罪的風險。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63 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 多元共治模式 中間 系統 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脫節: 1. 青少年社會化主體的改變; 2. 社會化的失範和脫序。 → 微觀 治理 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 1. 促進青少年正常的社會化; 2. 強化社會控制力量。 微觀 系統 依附關係的斷裂: 1. 家庭功能薄弱; 2. 學校關係緊張; 3. 網絡的虛擬性。 圖6-1 生態系統治理理論視角下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多元共治模式 本研究制定了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方案,分別在不同的治理層次訂定相應的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並透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訂定具體的政策措施,以促進上下聯動,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政策行動機制。 在宏觀治理層面,要完善體制、法制、機制的建設。在體制方面,通過建立一體化的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體系,明確各部門權責,整合監管資源,優化管理體制;在法制方面,須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構建以法律防控為主導,輔以其他防控多維一體的青少年網絡犯罪預防體系;在機制方面,要建立多元共治、聯防聯控的治理機制,驅動多方聯動,形成同頻共振效應,促進政策制定的公民參與,更加平衡各方利益。 在中觀治理層面,透過提升應對風險的抵禦能力,築起內外兼固的防護牆。透過推動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的網絡素養宣傳教育,提升青少年遵守網上倫理的自律性;另一方面,須強化技術防護,降低青少年接觸網絡犯罪的風險。 在微觀治理層面,要促進現實與虛擬世界的融合,透過促進
  •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64 青少年健康的社會化,以及強化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的控制力量,預防青少年的網絡犯罪行為或被害問題。 上述三個層面的他律、自律與內律,在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治理中皆為不可或缺的力量。 四 研究展望 隨着高新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青少年網絡犯罪將會成為未來研究的重要課題。一方面,在資源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相關研究可參考國外的經驗,進行大規模的量化研究,全面檢視青少年互聯網使用的情況,評估其負面影響,為發展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的政策提供參考依據,與科技發展同步俱進。 另一方面,展望有關研究能發展為長期研究,定期監測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發展趨勢,包括使用習慣、犯罪風險類型、表現形式、影響因素等,以就最新的網絡風險情勢,發展相應的問題對策。長遠而言,可加入各種社會因素至研究中進行分析,如經濟、治安、政治情況等數據,從而探究各種因素與青少年網絡犯罪之間的關聯性,為青少年在網上面對的嚴峻風險進行預警和賦予他們應對危機的能力。
  • 165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 澳門互聯網研究學會:《澳門居民互聯網使用趨勢報告2023》,來源: https://www.macaointernetproject.net/. 澳門互聯網研究學會:《第20次澳門居民互聯網使用調查報告 》 (2020) , 來 源 : https://www.macaointernetproject.net/ wp-content/uploads/2020/07/internetusagetrendinmacao2020.pdf.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廣州市青年文化宮、香港遊樂場協會 : 《 華 人 網 絡 霸 淩 調 查 ( 2016 ) 》 , 來 源 :https://agency.hkpa.hk/latest/item/zht/341. 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2021年刑事立案、執法工作及社區警務工作總結》(2022年1月),來源:https://www.gov.mo/zh -hant/news/866580/.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澳門青年研究協會:《澳門學生對網絡欺凌的現況調查2020》,來源:http://www.myra.org.mo/?p= 974. 曾秀芹、柳瑩、鄧雪梅:《數位時代的父母媒介干預——研究綜述與展望》,《新聞記者》2020年第5期。 陳晨:《青少年網絡傷害研究報告》,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 陳鋼:《網絡欺凌:青少年線民的新困境》,《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年第4期。 陳美華、陳祥雨:《網絡欺凌現象與青少年網絡欺凌的法律預防》,《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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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 附錄 1 訪談大綱 一 青少年 (一)基本情況:年齡、年級、網齡、性格、家庭狀況。 (二)網絡使用經驗 1.最常上網的地點、工具、社交媒體、時間、目的、動機。 2.網絡使用受監控的情況 (1)父母對你上網活動的監督情況。 (2)主要使用的上網工具有沒有安裝過濾軟件或開啓未成年人使用模式? 3.對於網絡使用的態度 (1)互聯網對你而言有哪些正面和負面的影響? (2)網絡心理:有別於現實生活的心理特質,如匿名偽裝、設虛擬帳號、更容易交友不會感害羞、向網友敞開心扉談論心事及煩惱、攻擊傾向、迴音壁效應、從眾性等。 (3)你認為自己是否對網絡產生依賴?可容忍多長時間不上網? (三)網絡交友 1.有幾多網友?在現實生活中是否認識? 2.會否接受陌生人的交友邀請? 3.會否與陌生網友見面?
  • 附錄 1 訪談大綱 196 4.當網友邀約外出時,會否告知父母? 5.未經父母的同意,會否將自己及家人的資料透露給網友? 6.與網友有沒有金錢上的往來? (四)網絡素養 1.對網絡犯罪的認知 (1)你認為怎樣才算網絡犯罪?可否舉一例子說明? (2)網絡犯罪與現實社會中的犯罪有何差別?網絡犯罪是否更容易?會有哪些後果? (3)是否瞭解網絡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 (4)你覺得網上獲取的資訊可靠嗎? 當你懷疑網上某些內容的真實性時會怎麼做?(例如透過查詢書籍或其他網站進行核實、詢問父母或老師、詢問朋友、置之不理等) (5)你在發表個人評論或觀點時,是否會考慮對他人的影響? 2.網絡安全意識 上網時會採取哪些防護措施以確保上網安全?可參考以下例子: (1)我在網上提供個人資料前會檢查網站的安全性; (2)我會定期清除在網上搜索和瀏覽的紀錄; (3)我會定期更換在網絡中使用的密碼; (4)我會在網絡啟動防火牆及定期更新防毒軟件; (5)在網上購物時,我會先確定賣方是可信的才購買; (6)我沒有在網上打咭簽到和分享行蹤的習慣; (7)我不會借出社交平台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 (8)我不認為在互聯網上更容易指責或批評某人而不用擔心報復;
  • 附錄 1 訪談大綱 197 (9)我不會在網上接受陌生人的交友邀請; (10)我不會和不認識的網友約見面; (11)我不會開啓來歷不明的電郵、短訊及附件; (12)我有參加網絡安全或預防網絡犯罪的培訓或講座。 (五)網絡違法或受害經驗 在網絡使用過程中曾否遭遇或發生以下情況? 1.侵犯隱私 (1)在未經得我同意下,被他人在網上分享我的照片、個人資料或視頻; (2)遭他人偷看電子郵件或電腦資料; (3)在未經得我同意下,被他人偷用上網或社交平台的帳戶(如密碼、帳號)。 2.網絡暴力/欺凌 (1)在網上(社交網站、短訊、電子郵件)被人辱罵、攻擊或誹謗; (2)遭到網友的騷擾、威脅或勒索; (3)被他人在網上的社交群組中惡意移除。 3.網絡詐騙 (1)被他人盜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消費; (2)網上購物時遇到貨不對版或被騙取金錢的情況; (3)在網上被盜竊金錢、遊戲幣或虛擬寶物。 4.從事不法活動/犯罪交易 (1)有人在網上向我兜售非法商品(例如盜版光碟、遊戲、軟件、仿冒品等); (2)有人在網上向我兜售毒品; (3)有人在網上邀請我參加賭博活動。
  • 附錄 1 訪談大綱 198 5.網絡色情 (1)在網上無意中看到色情或猥褻的照片; (2)有人在網上邀請我進行裸聊; (3)有人在網上邀約我發生性行為。 6.網絡攻擊 (1)被網絡駭客攻擊; (2)被惡意散播有毒的程序或檔案。 (六)加害/被害對象 1.是否認識的朋友/網友? 2.身邊朋友/網友是否曾發生或遭遇網絡犯罪? (七)網絡受害經驗及應對策略 1.自己解決 (1)馬上刪除那些不堪入目的文字、圖片或影片; (2)會留下加害者傳送的文字、圖片或影片等當作證據; (3)馬上關閉網頁、程序或社交媒體帳戶; (4)立即封鎖有關人士; (5)更改密碼及隱私設置; (6)馬上反擊回去; (7)假裝沒事置之不理。 2.求助於正式網絡 (1)立刻報警檢舉; (2)向學校老師或社工求助。 3.求助於非正式網絡 (1)告訴父母; (2)告訴好朋友。
  • 附錄 1 訪談大綱 199 (八)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的看法 1.你認為現時澳門對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政策做得是否足夠? 2.在哪方面須作加強?可參考以下做法: (1)加強互聯網監管的法律法規; (2)實行互聯網實名制; (3)設立互聯網的分級制度; (4)全面推行未成年人上網須安裝過濾軟件; (5)規限未成年人上網的時間; (6)加強打擊網絡犯罪以淨化網絡環境; (7)設立一匿名舉報平台以便隨時隨地通報網絡違法或不良訊息; (8)全面推進網絡素養教育; (9)加強家長對子女的上網活動作出監管。 二 社工 (一)所接觸青少年涉及網絡犯罪的特徵、趨勢及常見的問題類型。 (二)當發現青少年涉及網絡違法犯罪的情況,相關的輔導及處遇方法。 (三)與相關政府部門、學校等設立的通報機制及協作流程。 (四)所服務的青少年與家庭、學校、社區的關係。 (五)處理青少年發生網絡危機事件的相關培訓及資源。
  • 附錄 1 訪談大綱 200 (六)對現時澳門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的意見,包括法制、技術、家長、教育、網絡監管、營運商的責任、警方執法等方面。 (七)參照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澳門在哪些方面可引以為鑒? 三 家長 (一)對子女的上網行為、時間進行監管的情況。 (二)對子女網絡交友情況的瞭解程度。 (三)家中或子女上網裝置使用過濾軟件的情況。 (四)與子女的溝通模式,上網活動分享的經驗。 (五)接受網絡安全或網絡素養資訊方面的情況。 (六)對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的見解。會否對子女上網活動多加關注,提醒其免受網絡犯罪侵害? (七)對現時澳門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的意見,包括法制、技術、家長、教育、網絡監管、營運商的責任、警方執法等方面。 (八)參照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澳門在哪些方面可引以為鑒? 四 委員、社團領袖、專家學者、教師 (一)對現時澳門青少年涉及的網絡犯罪問題的見解。
  • 附錄 1 訪談大綱 201 (二)就網絡素養方面,現時針對學生、家長及教職員的宣傳教育工作是否到位?相關資源如網絡安全意識的教材、宣傳短片或網站是否足夠? (三)對現時社會上處理青少年發生網絡危機事件的意見及建議。 (四)家庭、學校、社團在發揮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中的角色與功能。 (五)對現時澳門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政策的意見,包括法制、技術、家長、教育、網絡監管、營運商的責任、警方執法等方面。 (六)參照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澳門在哪些方面可引以為鑒?
  • 202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I.青少年篇 1.為所有相關的硬件/軟件項目(包括操作系統、瀏覽器及抗惡意程序碼軟件)安裝最新的版本及修補程序。 2.要考慮採用防火牆等保安措施,以保護採用寬頻接駁互聯網的電腦。 3.先用防惡意軟件掃描所有從互聯網下載的檔案,才開啓使用。 4.在獲取網上商店服務前,要先取得父母的同意,並檢閱其免責聲明條款,例如檢閱個人私隱聲明,選擇著名或可靠的網上商店。 5.應使用至少由八個大小寫不一的字母、數字及特殊字符混合組成的密碼。並定期更改密碼,例如每 90 天更改密碼一次。 6.定期清除在網上搜索和瀏覽的紀錄。 7.不要完全相信網上的人或事。在網上所得到的資訊,不一定是對的;而於網上所認識的朋友亦可以是假裝的。 8.不要單獨或在沒有監護人的陪同下,與網上認識的新朋友約會。
  •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203 9.不要連接濫發電郵等不可信賴來源或電郵所載的 URL 連結,以免被看似合法的惡意連結轉往惡意網站。 10.不要登入可疑網站,或連接這類網站提供的連結。 11.不要隨便向別人披露隱私或提供個人資料,如信用卡號碼、身份證號碼、個人或家人資料等。 12.不要把密碼儲存在電腦內。否則,其他可使用你的電腦的人都可使用你的帳戶。 13.不要在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允許前在網上訂購任何東西,如需要在網上購物,應該選擇可靠及有保護的網站,例如使用 SSL。 14.不要回覆濫發郵件、帶騷擾、恐嚇性的電郵或網上訊息。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不加理會,並將它們刪掉。 15.請勿在網上進行非法、欺詐或違禁活動,例如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傳送或發放任何惡意軟件或其他有害的程序、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或服務、網上盜竊、網上惡意破壞等。 16.請勿公布、張貼、分發或散播誹謗、侵權、淫褻或其他非法的資料,例如兒童色情資料、淫褻及不雅資料、盜版軟件等。 17.請勿傳送、分發、上載或下載違反法律的資料、資訊或軟件,例如: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分享受版權保護的資料;未經他人同意、收集、分發、轉移個人信息等。 18.不應意圖假冒他人,經互聯網取用或傳送信息或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19.不應協助、教唆、鼓勵或煽惑他人作出或企圖作出上述行為。 20.在網上遇到一些奇怪、感到氣憤或不安的事情時,要主動與父母或師長討論求助。
  •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204 II.家長篇 1.學習多些關於科技和互聯網應用的技巧,和子女一同分享使用網絡的樂趣和向他們提供適當的指引。 2.與子女一同上網和教育他們如何適當地使用互聯網,共同討論一些上網的趣事和可能面對的危險,讓子女知道你的看法、期望以及上網時適當的行為。 3.與子女訂下上網規則,確保他們安全地使用互聯網。例如如何設定網上密碼、訂出上網時間表和在使用互聯網時的適當行為等。 4.考慮把電腦放置在客廳裏,以便監護子女在網上的活動,防止他們瀏覽不適當的網站或做一些不妥當的行為。 5.子女上網時讓其使用過濾軟件或啟用青少年模式,以隔絕不適合他們瀏覽的網站。 6.確保子女在使用互聯網和其他活動中取得平衡,子女除了在網絡中得到樂趣外,亦需要培養其他興趣,避免過度沉溺網絡。 7.要留意你的信用卡及電話費帳單,以確保帳戶沒有被盜用,以及子女在未得到你同意下於網上購物。 8.如子女需要在網上購物,要先得到你的批准,或由你親自替他們訂購,並切記於可信和有保護的網站購物。 9.不要以身試法觸犯電腦罪行,以給孩子樹立榜樣。 10.不要因孩子告訴你在網上發現一些令他們感到奇怪或不安的事情而怪責或懲罰他們。 11.不應讓他們在沒有你或長輩的陪同下,跟網上的新朋友會面 ( 至少在初次見面時 ),應教導子女視網上認識的新朋友如同陌生人一樣。
  •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205 12.如發現子女遇上罪案,應立即報警求助,避免其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III.教師篇 1.瞭解學生在互聯網上可能會遇到的風險,並提供相應的幫助和建議。 2.教育學生如何辨別真假信息,避免被不實信息所誤導。 3.加強學生對網上資訊的審辨思維,以及如何判斷及求證網上資訊的真偽。 4.教導學生正確使用電腦及上網的道德操守,提醒他們有甚麼事情是不應該做的。 5.鼓勵學生當在網上發現一些令他們感到奇怪、憤怒或不安的資訊時,勸喻其告知老師或父母。 6.如果你學校的網絡是連接互聯網,便需要安裝防火牆去保護網絡,並確保防火牆的安裝及設定是正確的,以預防入侵者接觸到網絡中的重要資料。 7.假若其中一部連接學校網絡的電腦受到攻擊,並成功地被入侵者入侵,整個學校網絡及系統都會面對很大的入侵危機。因此,有需要將學校每部電腦都安裝和執行最新的版本及修正檔案。 8.必須預備重要程序及數據的備份,當受到惡意軟件感染時,最有效的復原方法是從備份中取回檔案。 9.如果學校不幸發現有電腦感染惡意軟件,要暫停受感染電腦正在運行的程序,並切斷受感染電腦與其他網絡及系統的連接。
  • 附錄 2 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錦囊 206 10.多瞭解管制互聯網相關罪行的現行法例,並教導學生認識這些法例條文,提醒他們觸犯有關罪行可能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11.定期接受專業的培訓,請教不同範疇的專家意見,向學生傳遞正確的網絡安全資訊。 12.如發現學生遇上罪案,應立即報警求助,避免其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 參考資料來源:資訊安全網 https://www.infosec.gov.hk/。
  • 207 後 記 本書源自筆者的博士學位論文。時光飛逝,回顧多年前,我就讀了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與澳門理工大學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課程,還記得在遠赴北京參加黨校舉行的畢業典禮時,校園紀念碑上雕刻的“學無止境”標語,這四個字深刻地烙印在我的腦海中,時刻地砥礪自己要堅持學習與進步,並學以致用於工作和生活之中。2020年,澳門理工大學開辦了首屆公共政策博士課程。在“報讀理工,邁向成功”宣傳口號的驅動下,我鼓起勇氣攀登學術的高峰,並幸運地踏上了博士生涯的第一步。 轉眼間,博士生的學習生活已終結,這三年的求學生涯不僅是一個持續尋找學術突破點的過程,也是一趟不斷突破自我限制,打破自我懷疑的歷程。經歷過博士生涯的磨礪,讓我更具智慧與信心面對往後學術及人生路上的困難與挑戰,秉持更堅定、堅持和堅毅的意志,不負韶華,勇往直前。 古語云:晴耕雨讀。博士生涯剛開始,便遇上新冠疫情,在抗疫背景下的博士求學經歷,對我的學習生活與人生理念均帶來莫大的助益與啟示。儘管疫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節奏與工作模式,但對我而言,追求知識的渴望一直風雨無阻,反而因為疫情減少了社交和外出活動,讓我騰出時間專注於博覽群書、總結知識、思考問題、撰寫論文和沉殿自己,讓我在應對疫情危機、堅
  • 後 記 208 守工作崗位、肩負家庭責任的同時,仍能保持初心,迎難而上。這番經歷更錘煉了我具備學者應有的心理素質,就是在亂局之中,仍得保持理性與獨立思考的能力,以中立和客觀的態度審視問題,從複雜的背境中釐清思路,提出見解。 人生好比公共政策的過程,過程中我們為自己設定目標,制定計劃,付諸行動,總結思考,評估成果,持續完善,從而使人生向前邁進。在撰寫博士論文的過程中,我在不斷地總結過去的經驗,將過往所學的專業知識、學術見解、工作經驗以至人生閱歷融匯到研究之中,因此,本研究不僅是一篇學術論文,也是一個自我對話與反思的生命故事,期望有關成果能發揮以生命影響生命的力量,為社會的發展與人類的進步作出貢獻。 在此,我要衷心感謝澳門理工大學的領導層開辦了博士課程,讓我有機會實現人生的夢想。同時,非常感謝林發欽教授和張濤教授對課程作出的安排,也要特別感謝指導我論文的李略教授在我撰寫論文期間提供的意見,以及曾在我公共政策博士班授課的一眾老師對我循循善誘的教導,還有衷心感激何志輝副教授策劃了公共政策文叢,讓我的博士論文能夠順利出版。 另外,十分感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中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社區青年服務隊、澳門婦聯青年協會在調研過程中提供的協助,為我的研究收集第一手資料進行分析,以及博士班同窗之間的交流與鼓勵,家人在我學習過程中的體諒與包容,您們的全力支持是我堅持到最後的動力來源。最後,仍要衷心感謝在百忙之中評審論文和參加答辯的各位專家學者,讓我有機會分享研究成果,共同批判和促進學術的進步。 博士求學的經歷為我譜寫出人生豐盛的篇章,它不僅是一個反覆探索學術真理的歷程,更是一個深入尋找自己心靈的旅程,
  • 後 記 209 感恩在過程中遇見的一切人、事、物。儘管課程已經完結,但這只是一個新的開端——對於履行博士的終生使命,不斷追求學術的真、善、美,則永遠是在路上。 陸 晴2023年6月
  • 内容提要當今,數字世界已經成為青少年社會化和成長的重要環境,如何保護青少年上網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家及政府除了有義務在真實世界中為其提供保障外,也須透過制定一個具有適應性、包容性、配合技術發展速度的政策框架,在現實和虛擬世界中為青少年提供保護。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案例研究、比較分析、參與觀察及文獻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象,積極探究有關問題的形成機制;透過借鑒國際上有關的公共政策,與澳門的政策進行比較,檢視現行政策的不足,在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下,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價值基礎上,結合澳門的問題背景和實際情況,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方案,分別在不同的治理層次訂定相應的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以及透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訂定具體的政策措施,促進上下聯動,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政策行動機制;著力從預防及教育的手段,為青少年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提出政策建議。作者简介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架建议 法 學 · 公 共 政 策定價:90.00(澳門元)啟 蒙 時 代 思 想 未 来陸 晴/著陸 晴 /著公共政策文叢澳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形成機制及其預防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公共政策文叢何志輝 策劃ISBN 978-99981-62-29-7公共政策文叢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青少年不僅是網民中的主要族群,也在社會人口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更是國家和社會未來的棟樑,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不僅關係到其自身的前途和家庭幸福,更會影響國家的安全穩定。隨着資訊時代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虛擬環境對青少年內在的心理、外顯的態度與行為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使青少年的生活與成長環境呈現出虛擬與真實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重要特徵,尤其是網絡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蔓延、網絡色情和暴力內容泛濫等負面的網絡文化,對青少年的精神、思想及價值觀的確立均造成消極的效果。公共政策的制定永遠追趕不上網絡科技的進步,澳門現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公共政策,並未能充分滿足於預防青少年網絡犯罪。有見及此,透過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有助揭示青少年犯罪隨着時代發展所呈現的新特點、新規律和新趨勢,並從"生態系統治理理論"的視角發展預防有關問題的多元共治模式。9 7 8 9 9 9 8 1 6 2 2 9 7陸晴,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士,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澳門理工大學公共政策博士,具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對於民生事務、青少年工作及行政管理方面有多年的實務經驗,擁有跨學科的專業背景及跨範疇的工作資歷。主要研究方向為青少年犯罪、警務管理、公共行政、社會政策分析,曾於Scopus及本地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並於第五屆“澳門、珠海警務論壇”、 第十四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及2021“亞太傳播論壇”等大型研討會發表論文,在多個徵文比賽中獲頒獎項。除學術研究之外,亦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於2019年榮獲澳門婦聯青年協會推薦代表澳門前往聯合國紐約總部參加第六十三屆婦女地位委員會籌組以“澳門女性賦權”為題的非政府組織平行會議,向世界各地分享澳門婦女政策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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