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楊允中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出版
  •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贈閲Com os Cumprimentos do Centro do Estudo De Macau. UMacWith the Compliments of Centre ot Macau Studies, UMac.
  • 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楊允中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出版
  • 書 名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著 者楊允中責任編輯 彭小燕、許姱姁植 字 梁麗敏、張曉華、梁淑芬出 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印 刷華輝印務有限公司代 銷澳門文化廣場有限公司版 次2004年5月修訂版第二次印刷規 格 150 X 230mm印 數2000冊定 價澳門幣80元99937-625-4-7ISBN版權所有不准翻印
  • 目錄代序 何厚鋒原序 王啓人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澳門基本法釋要》前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釋要 23序言 24第一章 總則 29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45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62第四章 政治體制 88第五章 經濟 152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173第七章 對外事務 187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196第九章 附則 201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203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206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8原跋 李成俊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23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6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3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317
  • 依法施政,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未來發展的關 鍵性因素,它既是特區政府始終如一、不可須臾 離開的治澳保證,也是作為特區權利和義務主體 的全澳居民所不可放鬆的關注重點。我完全相 信,澳門初步建立起來的新型政治文化是一筆不 可估量的社會財富,也是有待繼續釋放與利用的 寶貴社會能源。我們有“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和 國家基本方針政策的保障,有中央政府和全國人 民的熱切關懷與支持,祇要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 時時刻刻把基本法的權威和尊嚴放在思考的首 位,把提高特區發展的整體質量和社會成員的基 本素質緊緊抓住不放,把全社會關注點和開拓行 動整合成有效的助推合力,那麼,澳門特區的進 步發展就會計日程功,就會馬到功成,就會一步 步地抵達理想彼岸,就會逐步創造出一個令人信 服的“一國兩制”實踐模式。— 何厚鏵:《“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序I
  • 原序新華社澳門分社社長王啟人在《澳門基本法》頒佈五周年之際,楊允中博士的新作《澳 門基本法釋要》付梓出版,可喜可賀。基本法是由最高國家權 力機關制定的一項國家基本法律,是體現“一國兩制”偉大構 想和確保澳門回歸後長期穩定、發展、繁榮的特別行政區根本 大法。在其制定過程中不僅有多位澳門社會知名人士被任命為 起草委員直接參與其事,而且澳門各界別人士還組成基本法諮 詢委員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向起草委員會反映。正因為 如此,《澳門基本法》可以講是既具有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授權的法理依據,又充分反映澳門社會的現實特點,從 而成為一部既維護國家主權,又可確保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得 以正確實施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對澳門社會來講是前所未有的一項 重大社會系統工程,它投入的人力物力資源之多、持續時間之 長、全國人民和澳門居民參與諮詢面之廣都是空前的紀錄。基 本法的深入推介與宣傳,對於增強澳門居民對未來的信心、加 速培育治澳人才、促進平穩過渡目標的達致都具極其深遠的影 響。在過去的五年來,由原起草委員和諮詢委員所組成的澳門 基本法協進會,為全面推介基本法、促進平穩過渡作出了大量 細緻工作,成績顯著 , 有目共睹;澳門各大社團、各界人士在 基本法各項原則性規定指引下,亦紛紛獻計獻策,積極關注過 渡期事務的推進,充分表明澳門廣大居民的回歸意識和主人翁II
  • 責任感正在不斷增強。在深入推介基本法過程中,學者專家發揮了特殊作用,他 們不僅認真領會“一國兩制”這一具劃時代意義的創新構想 和作為“一國兩制”理論具體化、法制化成果的基本法,而且 以各種形式將其研究成果與各界人士分享,從而使基本法的推 介達到一個較高層次,為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準備更加充 實的條件,值得肯定與讚賞。本書作者楊允中先生作為法學博 士和基本法起草諮詢工作的參與者,多年來一直關注對基本法 的系統研究活動,成果顯著,本書也是他繼《澳門與澳門基本 法》、《“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之後又一部法學著作。當 中的一些觀點、理解頗富新意,相信對本地居民和内地居民以 至其他任何想認識澳門與《澳門基本法》的人具有啟迪作用。 當然,本書作為對基本法的學理解釋,對某些條文的闡釋不可 理解為唯一的或具排他性的解釋。澳門回歸的日子日益臨近。我相信,有中央政府的正確決 策指引,依靠澳門各界居民愛國愛澳主人翁意識和聰明才智的 發揮,澳門這艘作為實踐“一國兩制”的歷史航船,一定能乘 風破浪、勇往直前,勝利抵達回歸的彼岸。展現在全澳居民和 全國人民面前的景象,是澳門回到祖國懷抱後一個全新歷史時 代的到來,是澳門跨入21世紀更加美好的發展前景。1998年2月於濠江III
  • 澳門基本法釋要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澳門基本法釋要》前言進入20世紀80年代,一個嶄新的詞滙— “一國兩制”開始 出現在港澳、海峽兩岸以至國際媒體,接著國家分別用了近5年的 艱苦而認真的努力,以前所未有的開放思維和科學精神完成了 “一 國兩制”的法制化,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便是其中兩大碩 果之一 。1988年4月13日即《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一周年之際,第七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10月25、26日,由48位起草委 員(內澳門委員22位)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 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開始運行。在爲期4年5個月的起草過程中,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先後召開9次全體會議、3次主任擴大會議、72 次專題小組會議、3次區旗區徽會議,並多次前來澳門直接聽取澳門 各界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得到由各界別90位有代表性人士組成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密切合作(該會舉辦的各種不 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諮詢活動數以百計,僅兩次公開諮詢便收到意 見書649份,內含具體意見2687條,涵蓋條文總數88.74%) ,終於 順利完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門基本法》 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993年3月31 日正式頒佈,完成了立法程序,成爲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之後又一部體現“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和國家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 的根本大法。正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所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1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况制定的,是符合憲法 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 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1999年12月20日,澳門實現了歴史性回歸,成爲當代中國歷 史上一件具標誌性意義的重大事件。這是繼香港回歸之後貫徹“一 國兩制”偉大構想、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又一次成功實踐,也是澳 門廣大居民以及全體中華民族改寫歷史、創造歷史的一個嶄新契 機。一個新生的、朝氣蓬勃的特別行政區屹立在祖國的南海之濱, 一部作爲“一國兩制”構想具體化、法制化的根本大法— 《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式生效並進入澳門社會發展的導向前沿。在 澳門特區,依法治澳,正逐步被政府接受爲行動準則,同時也成爲 廣大居民的關注焦點之一。正確而完整地理解基本法、明確而堅定 地貫徹基本法,成爲確保特區成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並成爲廣大 市民的日常自覺行動。爲了便於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和各項原則性規 定,對一些基本的相關槪念進行進一步的討論,相信是具有特殊重 要性的。一、法律與法學1 .法律與法律規範法或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也是社會規範的核心,它是“經 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爲規範的總和 ” 1。 它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目的在於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社會 和諧正常發展的社會秩序,是公平、正義的體現。在中國自秦漢以 來,通常習慣用“律”,如秦律、漢律、晉律、隋律、唐律、宋律、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頁。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元律、明律、清律等。近現代則規範用“法律” 一詞,簡稱法,如 憲法、刑法、勞動法、婚姻法、合同法、環保法等等。廣義理解, 它泛指國家政權機關制定和頒佈的行爲規則,即整體或抽象意義上 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狹義理解, 它專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即特 定或具體意義上的法律。在中國,根據憲法規定,祇有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才稱法律。法律規範(Legal Norm)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它是反映立法者及 其所代表的社會各階層的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爲規 則,是爲維持合理的社會關係結構而制定的普遍適用的、典型的行 爲規則。法律規範賦予社會關係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並爲他們規 定一定的法律義務。“它在邏輯上有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假定, 指出規範適用的條件;處理,即行爲規則本身,指出允許怎樣做(授 權性規範),應該怎樣做(義務性規範)或禁止怎樣做(禁止性規範); 制裁,指出違反規範的法律後果。” 1法律規範不等同於法律條文。 一個法律條文不一定包括法律規範的所有三個因素,而一個法律規 範可以表述在幾個法律條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條文是法律 規範的文字表述,直接表述國家的規範性命令。這種命令一般可分 爲兩大類:調整性命令即調整性規範,主要任務在於設定權利、義 務,通常由假定、處理兩要素構成;保護性命令即保護性規範,主 要執行法的保護職能,通常由假定、制裁兩要素構成。祇有調整性 規範和保護性規範結合起來,亦即假定、處理、制裁這三個邏輯要 素全部具備,法律規範方可正常發揮作用。2 .法系與法律體系這是兩個內涵和外延都截然不同的概念。法系(Families of Laws)指傳統法學對不同的法律體系,按照1 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頁。3
  • 正確認識基本法,樨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傳統上的聯繫和形式上的某些特點所作的基本分類。從法制史 上探討,古代和中世紀國際上曾有五大法系,即中華法系'印度法 系、阿拉伯法系(又稱伊斯蘭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又稱大陸法 系、羅馬法系' 民法法系、法典法系)、英國法系(又稱普通法系、 習慣法系、英美法系)。中華法系誕生於春秋戰國,延續至清朝,2000 多年來是中華文明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中國 和東方特點的法律制度綜合體。以羅馬法爲傳統、以國家制定的規 範性文件爲主要形式的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叫做羅馬/日爾曼法系或 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在英國中世紀後期通過審判實踐而逐步形成 的英吉利法和受其影響的美國絕大部分州的法,叫英國法系或英美 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屬於前者的除歐洲大陸各國外,還有 日本、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以及亞、非、拉的部 分法語國家和地區,屬於後者的除英美兩國外,還有新西蘭、澳大 利亞、加拿大和亞、非一些曾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在當代 這兩大法系之間,呈現著越來越大的趨同性,即相互借鑒、相互補 充、相互融合的趨勢。著名法學教授D.M.沃克主編,1980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辭典》 把現存法系歸納爲:大陸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宗教法 系和其他法系。他的分類至今仍具代表性。中國大陸的法從形式上 看同歐洲大陸法系有比較接近的一面,亦屬成文法系,但作爲當代 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中國的法強調維護公有制或維護以公有 制爲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兼容性,也可以稱之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 主義成文法系。爲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綱裡開宗明義地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 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 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1條)"國 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 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7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2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15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 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 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第6 條)法律體系(Legal System) “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 規範分類組合爲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1 各個國家現行法律規範是多種多樣的。雖然它們所調整的社會關係 不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但建立的經濟基礎相同,有著共同 的原則指導,因而構成具有內在聯繫的統一整體。在統一的法律體 系中,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調整的方法不同,劃分爲若干 法律部門,如憲法、刑法、民法等實體法部門和訴訟法組成的程序 法部門。在各個法律部門內或幾個法律部門之間又包括著各種法律 制度,如所有權制度、合同制度、選舉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部 門與部門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既有差別,又有聯繫,相互配合, 於是組成一個內部協調一致、形式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法律體系 作爲一個槪念綜合體正處於加速演變、加速進化過程之中,沒有一 成不變的法律體系,也沒有穩定度不高而可以長壽的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 法規、規章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所組成。按法律法規所屬的部門 概念分類,則由7大部分組成:①憲法、國家法;②民法、商法;③ 行政法;④經濟法;⑤社會法;⑥刑法;⑦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澳門 原有法律、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 國性法律組成。1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頁。5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是“法律科學”(Legal Sciences)的簡稱,係“專門以法 律現象包括法律規範、法律意識、法律關係'法律行爲爲硏究對象 的學科的總稱” 1,是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爲 硏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既硏究法律規範的內容和結構, 也硏究法與經濟、政治、社會、道德和歷史以及其它各方面的相互 關係;既硏究法的一般基本槪念、原理和規律,也硏究具體的國內 和國際法律規範,直接服務於法律實踐;既硏究法的制定包括立法 目的、原則、技術和程序等,也硏究法的實施包括法的適用、遵守 及其保障和效果等。” 2法學主要包括理論法學、法律史學、國內部 門法學、外國法學、國際法學、邊緣法學等分支學科,是一個包括 許多分支學科的龐大的知識體系,是社會科學中一個重要的基礎性 學科。法學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在中國起源於春秋戰國;在西方, 一般認爲,羅馬《十二銅表法》頒佈後開始形成,但直到19世紀才 成爲體系龐大、門類眾多、結構嚴密的獨立學科。在歐陸強調法典 重要性的各個國家,法學家對法理解釋和硏究一向受到高度重視, 一些重要法學家的理論更成爲制定與修改法律的依據,故歐陸法系 的法律亦有“法學家法”的說法。在近現代一二百年間的中國,由於法制建設相對滯後,法學硏 究同樣處於相對薄弱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法學硏究 由於一定程度上陷入了理論誤區,進展較爲緩慢。但改革開放之後 的20多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全面加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 學硏究也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發展新階段。在改革開放大潮 推動下,通過總結中國自身法制建設的正反經驗、通過硏究與吸納 國際法制發展過程中一切成功經驗,中國目前可以講已形成一個與1 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1頁。2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2頁。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大體適應的法制建設高潮。在2003年全 國人大換屆時,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不僅各部門法律基本配套成龍,而且逐漸形成既反映法制建設普遍 規律又有顯著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現在生效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近 400部,國家行政法規逾800部,地方行政法規共8000餘部,這中 間法律理論工作者的貢獻是不可忽視的。通過系統而深入的法學硏 究,也可使廣大居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從而爲現行法律的制定 與完善、適用與遵守帶來有力的促進和積極的影響。二.法制與法治1 .法制(Legal System, Legality)"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 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 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 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 1法 制亦可理解爲“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法本身以及立法、執法、護 法、守法各項內容,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 2它是社會制度的核心 層面,一定的社會制度必然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資本主 義的社會制度需要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社會主義的社會 制度也需要有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當今世界上,由於人類 文明的整體性發展和各法系法律的趨同性的加大,不同社會制度下 的法律制度之間亦有許多共同性特點,無論實體法如憲法、民商法、 刑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等,還是程序法方面都是如此。“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在中國大陸已成 爲人們的普遍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 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頁。2張友漁等:《政法辭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5頁。7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 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 爲,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 特權。”(第5條)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 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祇有把社會主義民主制 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 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 能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使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 建立在正確的原則之上。正如英國哲學家J .洛克所指出,政府“應 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 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美國政論 家T.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 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爲國王。” 1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法 制有時也與“法治” 一詞通用。2 .法治(Rule of Law, Rule by law)特指“按照民主原則把 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法。” 2祇 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 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政 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 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3 。西 方啓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 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法治是“一1轉引自《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 頁。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頁。3轉引自《辭海》,上海詞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8頁。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 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 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本 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人的至高 無上的價値觀念和尊嚴的尊重。” 1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對行政權的限制; 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告,幫助和保護無所 不在的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 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超國家的和國際的社會中,法治指對不 同社會的不同傳統、願望和要求的承認,以及發展協調權利要求, 解決爭端和衝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它所強調的不僅是政府要維護 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置法 律於不顧或熱衷於重新制定適應本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總之,現代 社會法治強調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個人與社會的和諧,人類與自然 的和諧。法治原則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區,實現社會生活法制化, 務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它包括法律體系的完備,更強調依法辦 事、依法行政、遵法守法、執法行法的水平。通常提及的法治社會 亦即文明程度高的社會,應表明該社會不僅法律制度健全完善,而 且居民的法治觀念很高,遵法守法成爲公民的自覺行爲,司法裁決 公平公正,全體居民的道德水平處於較高層次 。總之,法制較多地強調法律現代化、規範化、系統化,而法治 較多地強調全面遵法守法、執法公正嚴明、法律文化發達、法律意 識鮮明,從而確保社會運作的公正、平等,社會環境的和諧、輕鬆。 因而後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更應得到普遍的關注。“必須 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1 1 D.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790頁。9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對於步入歷史發展 新紀元的澳門來講,無論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恐怕都是一個 有待進一步推進、加強的現實任務。三、憲法與憲法性法律1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權威性最高的法律規範體系,它規定國 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 結構形式、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 職權與活動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 律的依據;普通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制定和修改程序嚴謹。以1787 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出現爲標誌,現代國際制憲史經歷了兩 個多世紀的發展演進,由18世紀80年代至19世紀末是國際制憲史 的第一個發展階段,美國憲法和以“自由、平等、博愛”爲行動口 號的法蘭西憲法成爲早期國際制憲樣板。由20世紀初至今可以講是 國際制憲史上的第二個發展階段,主要標誌是新型社會主義憲法的 出現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系列新興民族獨立國家憲法的推出。這 中間,滯後發展的中國憲政建設終於提到了近代統治者的議事日 程,開始了一段曲折的發展過程。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成立以後,近半個世紀來中國社會、經濟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深刻 變化,作爲對這種變化予以確認和規範的中國現代憲政建設,走出 了一條逐步適合本國國情、逐步完善成熟的發展道路。“世界上任 何事情都處在動態發展的過程中,或和諧有序地發展,或規律不整 地發展。在法律體系中居龍頭地位的憲法,其發展、演進直接關係 到整體社會進化的質量與節奏。社會主義憲法,作爲一支有特定地 位,但起步較晩的憲法,同樣需要通過自我完善來提高其成熟度並1《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頁。1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在國家現代化建設中發揮其導向作用。” 1憲法演進過程中趨同性與 差異性並存,有同有異,大同小異,互爲補充、互相借鑑,是完全 正常的歷史社會現象,是法律現象的常態發展。2 .中國憲法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 行的。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第4部憲法,中國現行憲 法的制定以及1988、1993、1999年三次修正案的通過,充分證明中 國憲政建設已走上健康發展的康莊大道。中國現行憲法作爲一部有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由於認真總結了中國百年來憲政發展的 經驗教訓,總結了建國幾十年來憲政發展的正反經驗,特別是推行 改革開放以來的豐富而實際的新經驗,同時及時硏究並合理引進國 際憲法演進的有益經驗,取向合理、起點很高,既有高度濃縮的普 遍經驗又有特徵明顯的中國特色,因而具有很高的成熟度,成爲當 代社會主義憲法體系中當之無愧的代表,也因而越來越受到國際間 的全面關注與普遍重視。新憲法共有4章138條。正如憲法序言所 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 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 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 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31條規定:“國 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 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體現“一國兩制” 原則和精神的規定,成爲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建立特別行 政區的法理依據,成爲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1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大學出版中心1996年版第16 頁。11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理依據。3 .憲法性法律亦稱憲制性法律或國家法,在中國是全國性法律或國家基本法 律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對整體國家生活進行規範的法律文件, 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效力範圍包括整個國家。迄今爲止, 憲法性法律總計30餘部,包括規範國家立法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立法法》;規範國家形象和標誌、規範領土主權事宜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 濟區和大陸架法》;規範選舉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範國家機構設置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規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規範公民基本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憲法性法律與全國性法律,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這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槪念,它們都是由最高國家權力 機關制定的,效力範圍覆蓋全中國,憲法性法律一定是全國性法律, 但全國性法律不一定是憲法性法律,如民事法律中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事法律中的海商法、 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行政法律中的兵役法、國防法、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國家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海關法、教育法等; 經濟法律中的預算法、銀行法、會計法、審計法、外貿法、統計法、 所得稅法、價格法等:刑事法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渡1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法;社會法律中的工會法、勞動法;程序法律中的民事訴訟程序法、 刑事訴訟程序法等,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所制定的全 國性法律,但在分類上不屬於憲法性法律。4 .憲法文化與憲法理論硏究作爲法律文化重要內容的憲法文化,是各國制憲發展成果的標 誌,是各國憲法成熟化、現代化的標誌,是各國人民對憲法原則、 精神的理解與實施的集中反映。一個法律健全的國家除其憲法原則 完善外,還需要約束機制的完備與公民憲法意識的普及與提高相配 合。可以講,憲法文化是人們運用憲法規範調整與重構社會關係的 智慧、知識和經驗的結晶,一定社會的憲法文化狀况,通過全民的 法律意識狀况,國家的立法、司法的演進程度和效率表現出來。因 此,廣大居民對憲法忠誠和尊重可以促進政治責任的履行和國家合 法性的加強。憲法理論硏究即憲法學硏究,是建立和發展民主政治過程中不 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因爲“憲法學就是硏究國家權力的性質、形式, 以及硏究規定國家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法律即憲法的學科”1。"作爲 法學一個部門的憲法學,不僅要硏究現行的憲法和憲法性文件,而 且還要硏究憲法在歷史上的沿革以及發展趨勢;不僅要硏究本國的 憲法,而且還要硏究外國的憲法;不僅要硏究成文的憲法,而且還 要硏究現實的憲法,即憲法在實施中的實際情况” 2。在憲法學硏究 過程中堅持合理定位、實事求是、外爲中用、不斷完善的原則是絕 對需要的。硏究的目的不是爲了盲目地自我肯定或自我否定,而是 要做到合理地自我定位,找出差距,不斷完善,以有利於創立和完 善有自己國情特色、民族特色、文化特色,使得保障日益充分、優 勢得以全面發揮的現代憲法和整體法律體系。在新興的澳門特別行1 許崇德:《中國憲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頁。2 吳家麟、許崇德:《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13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區 , 強調依法治澳的形勢下,深入推介作爲憲法性法律文件的《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其不容低估的特殊意義,因此,有條件的 人士進一步系統地認識基本法各項原則性規定,並理性地、自覺地 注意增強基本法意識,並推動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理解保持最大限 度的全面性、準確性,這是關係特區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 是憲法學硏究的一項特定內容。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國兩制”的有效 載体1 .基本法的性質、地位與效力a.基本法的性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樣,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憲法性法律。"它反映了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是無產階級政策和方針的體現。按基本法的本質來看,它是社 會主義性質的法律”1。中國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港澳地區的 原有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保護港澳同胞的私有財產權,乃是出 於改革開放、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出於最終實現國家 和平統一的需要,出於確保港澳兩地長期穩定、發展、繁榮的需要, 因而符合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所以,把“一國兩制”方針法律 化、具體化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從本質上講,不能 不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一部完全新型的現代 法制建設的創新成果。b.基本法的地位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 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其位階最高的根1許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6頁。14
  • 澳門基本法釋要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各類規範性文件所組 成。依法律層次性而定,它們各自在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是不同 的:①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②法律,根據憲 法而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屬於基本法律,其他法 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的差別祇在於制定的機關不同,至於兩者的法律效力則是相等的; ③行政法規,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叫作行政 法規。它的法律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④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⑤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 政府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稱規章。《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 其地位僅低於憲法而高於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澳門基本 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又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 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 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 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這表明基 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不可逾越的崇高地位,是特區小憲法。C.基本法的效力《澳門基本法》既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在全國範 圍內當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全國人民都有遵守、實行《澳 門基本法》的義務和責任。《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澳門的所有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 人都有義務和責任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 內實施的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因此,認同、尊重基本 法,貫徹、執行基本法,宣傳、推介基本法,維護、捍衛基本法, 便成爲特區每一守法居民、每一具正常法治意識的居民的一項義不15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容辭、責無旁貸的社會本份。2 .基本法所體現的根本原則a.主權原則基本法是爲解決中葡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和領 土主權的完整而制定的,故堅持主權原則是首要原則。《中葡聯合聲 明》载明:“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 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基本法有必要將聯合聲明中 的立場貫徹始終。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收回澳門是中國政 府的神聖職責。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是基本法的根本原則,也 是基本法的根本任務。在澳門實現歷史性回歸之後,強調主權原則 依然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b.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在確保祖國統一與主權完整的大前提下,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權力,這同樣是不可 忽視的重要原則。解決港澳問題的總方針是堅持“一國兩制"。"兩 制”本身就意味著高度自治,因爲它保留了港澳在社會政治制度和 經濟制度等根本問題上的特殊性。允許它們在根本制度上同全國其 他地區不一致,這是高度自治的首要表現。此外,基本法規定特別 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有權自 行制定高度自治範圍內各項有關的政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 立法機關由當地永久性居民組成,等等,都是貫徹高度自治原則的 體現。c.保持穩定繁榮原則澳門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港澳地區的繁榮發展有利於祖國 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因此,保持港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與繁 榮,意義十分巨大。繁榮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有鑒於此,基本 法在處理澳門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盡可能地保 留其原有的狀態,避免劇變,以求穩定。社會穩定則人心安定,居1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民安居樂業則繁榮發展可期。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明確 規定在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變,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權,原 有的法律基本不變,保持自由港和單獨的關稅地區地位等等,都是 貫徹穩定繁榮原則的表現。d .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原則發展民主是社會穩定、繁榮、發展的必要因素。澳門祇是在葡 國70年代中期發生的“4.25”革命後,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權利和自 由方開始有一定保障,但仍遠不完備。1999年,中國政府恢復行使 主權後,以永久性居民爲主體的澳門居民成爲本地區的真正主人, 依法實行高度自治,這爲推行真正意義的民主提供了條件與機會。 鑑於深刻的歷史原因,現實的社會因素以及各階層人士的政治要 求、民主意識和承受能力等,民主的推進必須從本地實際情况出發, 穩健地循序漸進地進行,以便爲穩定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服務。 同時也要認識到,民主也是一個相對性、動態性的概念,從來不存 在絕對完善的民主,也從來沒有一步到位的民主。e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基本法是以“一國兩制”爲總的指導方針而制定的。“一國兩 制”本身就是高度原則性和高度靈活性相結合的體現。如果祇有 “兩制”而沒有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會完全喪失原則性。反之, 如果祇有“一國”而沒有“兩制”,那也就不能順利地解決港澳問 題,不能保持港澳的穩定繁榮,達到逐步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目標 和有利於全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的。所以,堅持科學理性 務實,一切從澳門實際出發,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乃 是制定基本法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貫徹、實施基本法要遵 循的原則。3 .制定基本法的意義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具有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現實意義、國17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際意義和理論創新意義 :a.巨大的歷史意義。中華民族是一個偉大的民族,近一個半世 紀,中國人民爲趕走外國侵略者,收復失地,不怕流血犧牲,前仆 後繼,進行了艱苦卓絕、不屈不撓的長期鬥爭。1949年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人民終於站起來了,國家實現了空前的統 一。但作爲歷史遺留的問題,即香港、澳門的回歸仍是有待解決的 任務。收回香港、澳門,這是十多億中國人民夢寐以求的願望。"關 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 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 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 1澳門問題與香港問題性質基本相同,作 爲最早被外國人逐步佔據的地方,在香港問題解決之後便成爲唯一 尙被外國人管治的地方。《中葡聯合聲明》爲澳門問題的最後解決確 立了時間表,而《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則使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 使主權、使澳門進入其歷史發展新階段成爲可能。b.重大的現實意義。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制 化,“它的制定,標誌著’一國兩制’成爲有理論指導、有法律依 據和有政策措施的科學構想。'一國兩制’也從理論進入實踐,由 構想變爲現實,充分顯示出以’一國兩制’的方針實現祖國和平統 一是完全行得通的。” 2基本法的成功制定,使廣大澳門居民更深切 地感受到中國政府實行“一國兩制”的決心和信心,更深刻地領會 到“一國兩制”方針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項基本國策,更清晰地看 到澳門未來發展的美好前景,這種信心上的保障大大激勵澳門居民 爲創造更加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奮鬥。基本法的頒佈,不僅標誌著澳 門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各項社會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而且它也1《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頁。2 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硏究》(總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頁。1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爲澳門後過渡期所要完成的歷史性轉變指出了發展方向,確保了澳 門社會平穩過渡。C,深遠的國際意義。中國政府用"一國兩制"的創造性構想,把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對立化解爲共存,用對各有關方面利益'要 求都可得到滿足的前所未有的和平方式並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 之後迅速通過制定專門法律的途徑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這 在世界上是個創舉,它表明國與國之間祇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 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求同存異,許多問題和爭端都可以通過和平 的方式獲得解決。由此可見,制定基本法的國際意義,不僅表現爲 中葡兩國政府之間的關係因妥善解決澳門問題而會得到進一步的發 展,而且也爲其他國家解決類似問題和爭端,樹立了一個可供借鑒 的楷模,有利於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發展和世界的持久和平。d.理論創新意義。《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一樣,作爲 一部史無前例的法律創造成果,它不僅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繁 榮描繪出一幅壯麗的藍圖,確保依既定的“一國兩制”國策實現國 家和平統一大業,同時它也爲中國原有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 體系,爲中國原有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增添了新鮮內容。這就 突破了傳統的法律理論觀點,爲現代憲法學和政治學硏究提供了嶄 新的領域和課題。正如鄧小平先生在《香港基本法》完成起草工作 時對其起草委員所講:“你們經過將近5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 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說它有歷史意義,不祇是 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祇是第三世界,而且 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14 .基本法的主要特點a.前瞻性。《澳門基本法》提前12年起草,提前6年頒佈,同 《香港基本法》一樣,是國際制憲史和法制史上一個空前記錄;基1《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頁。19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法的許多條文還盡可能地對回歸後50年內、即進入21世紀後的 發展需要預留了足夠空間。其前瞻效應極爲明顯。b創新性。"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突破了當今世界上主權 國家的固有模式和形態,形成了在一個國家內同時共存兩種不同的 制度,即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內,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和局部地 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同時並存,並且相互促進、共同發 展的嶄新格局。“一國兩制”這一構想從提出到實踐,都具有獨創 性質,無論古今中外都無先例可援。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構想的 具體化,是《中葡聯合聲明》的具體化,它把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把兩種法律的優點有機地結合一起,成爲制憲史上的一項成功探索 與嶄新創舉。c.保障性。基本法不僅從總則和各有關章節中對確保國家恢復 行使主權和高度自治原則的實施提供了根本性保證,而且也對居民 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體現循序漸進民主政治的政治體制、對得以 長期持續發展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均分別提出了系統的保障 性規定,整部基本法就是一部結構嚴謹、表述清晰'實施有據的完 整保障體系。d.務實性。基本法的起草經過長達4年半的反覆深入的諮詢 , 實事求是,廣擇善納,精益求精,力求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又服 務於澳門社會現實,爲新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造一個寬鬆和諧的 發展環境。e.實踐性。由於制定基本法是史無前例的法制創立過程,沒有 先例可循,沒有現成經驗可資借鑑,所以它的起草成功完全是在堅 持國家主權原則之下充分照顧澳門社會實際,深入調查、認真聽取 意見,反覆修改、不斷完善的結果。爲了使特別行政區的運行具更 大的自主性,基本法某些章裡多次使用“依法”、“依照法律”、“自行立法”、“自行制定”、“以法律保護”、“通過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法律”,“完善..... 法律”等立法技巧,這既是爲了照2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顧特別行政區有效行使立法權的需要,同時也是體現認識源於實踐 的原則,把法律的配套完善交由特別行政區繼續完成。f.權威性。在制定法律過程中,法理依據的充分性,法律規範 的完整性,立法程序的嚴謹性都是不容忽視的前提,而諮詢的深入 性和推介的全面性同樣是其得以成功的重要條件。由於《澳門基本 法》在上述兩方面取得成功,這部新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 不僅在法律體系層次上定位很高,而且在廣大居民心目中也被定位 很高,因而它自然而然地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深入學習、正確理解基本法,是每一個居 民有效行使其基本權利的前提;認真硏究、系統論證基本法所涵蓋 的諸多理論問題與現實課題,是當前和今後推進憲法學和政治學硏 究的重要內容;全面貫徹、堅決維護基本法所作出的原則性規範和 指引,是依法施政、踐行“以民爲本”理念的根本要求。基本法與 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感情上和利益上的關聯,有幸成爲特別行政區的 第一代居民,成爲特別行政區的第一代建設者,我們都要調整好心 態,與時俱進,進一步正確認識法律、正確認識基本法,成爲“一國 兩制”意識強烈的守法公民,成爲特區發展的積極參與者。5.認真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取得良好開局,儘管在澳門 實踐“一國兩制”已取得巨大成功,不過要對其作出比較準確、比 較公正的評估,並尋求認識的系統化,仍然是項難度極大的挑戰。 但深入探討一下“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模式並非不 具現實必要性和迫切性。依筆者觀察,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 式,其內涵至少應包括以下八點內容。a. 一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是我們華夏子孫的 共同祖國;一個統一的主權、一部統一的憲法。b.兩種制度:大陸主體部分社會主義制度與港澳地區原有資本 主義制度,兩制形成互補;目前全國有兩個特別行政區、兩部基本21
  • 正確認識基本法,提升“ 一國兩制"意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C.三個有利:特區依法施政的成效要以是否有利於體現國家主 權、有利於穩定繁榮和長治久安、有利於居民福祉增進和社會協調 均衡來驗証;三大管治權力:特區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d.四個不變: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 原有生活方式不變、自由港地位不變;四種意義:實踐“一國兩制” 具有歷史意義、現實意義、國際意義、理論創新意義。e.五大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愛國者爲主體澳人治澳原則、某 些領域保留中央最後決定權的高度自治原則、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原 則、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充份調動資源、團結大多數原則。f .六種意識:主權意識,即國家意識、民族意識;主人翁一 愛國者意識;法治意識,或憲法意識、基本法意識;公平公正公開 民主廉潔意識;公僕服務意識;開拓創新意識。g.七大作用:特區正在發揮驗證作用、示範作用、導向作用、 平衡協調作用、孵化催生作用、緩衝中和作用、加固支撐作用。h.八種關係:要處理好“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尊重中央 政府與高度自治關係,穩定與繁榮發展關係,行政主導與合理制衡 關係,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關係,改革創新與循序漸進關係,依法 施政與正確理解基本法關係,堅定信念與理性思維關係。澳門已進入其歷史發展的嶄新階段,澳門已選定其健康發展的 最佳路向。在這裡,“一國兩制”的巨大生命力得到充份展現;在 這裡,“一國兩制”的可靠說服力受到高度認同;在這裡,資源的 重組、開發快速推進;在這裡,智慧的種子有條件生根、開花、結 果。我們爲澳門這塊蓮花寶地的更好明天祝福 。22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釋要23
  • 序言序言爲了便於理解和實施,法律文件在結構上通常由單獨的條款所組 成,這些條款便是該法律文件的正文部分。有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正文 條款之前,還會加寫序言,用來說明立法的依據和宗旨。如《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在正文條款之前都有序言部分1。 序言雖然並非法律必須具有的內容,但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序言通常 採用敘述性文字表述,不具有法律條文那樣的規範要素,不能在司法實 踐中直接適用。所以,序言的法律效力與法律條文的法律效力有所不 同。就《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來說,它與各章節的條款組成有機的整體, 對於正確理解整部基本法及其條文的含義和精神,對於準確實施基本 法,都具有指導意義和約束力。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 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 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 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 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國家決定,在對澳門 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 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 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1 根據不完全統計,在亞、歐、美、大洋四洲主要國家的107部憲法中,結構上 有序言或類似序言部分的共有79部,佔73.83%,可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起草 時加序言,已成爲主流趨勢。2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 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釋要]由三個自然段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序言,對以下三方面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表述。1 .澳門問題的由來及其和平解決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的澳門地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 領土。在澳門路環島80至90年代進行的考古發掘證明,遠在約5000 年前的新石器時期,澳門地區已有中華民族先民生活過。在秦朝,澳門 是由中國的南海郡管轄;在唐代屬東莞縣,南宋末年之後,澳門則隸屬 於中國廣東的香山縣。大約700年前,南宋王朝傾覆之際,20多萬南宋 軍民乘船沿海進達澳門所在的十字門古航道。500年前明成化年間,居 澳閩人興建了媽閣廟。由於優越的地理位置,早在15世紀末至16世紀 初,東南亞、琉球等地商旅和漁船在季候風期間前來澳門寄泊進行貿 易,1535 (明嘉靖十四)年廣東官府將司舶提舉司遷至澳門,管理日益 活躍的沿海對外貿易事務,從此澳門正式開埠並成爲中外互市之地。16 世紀之初,葡萄牙人開始前來華南沿海珠江口一帶活動,1553-57年 間,葡萄牙人通過同中國當地官員的非正常性接觸獲准在澳門定居,並 從1574年起每年交納白銀500兩作爲地租。直至19世紀40年代鴉片 戰爭前葡萄牙人在澳門以自治社區形式存在,明清政府一直在行政、司 法、稅收、海關等方面對澳門實行特殊的管轄制度。但鴉片戰爭後,以第79任澳葡總督亞馬拉(José Ferreira do Amaral)爲代表的擴張主義勢力,單方強行改變澳門地位,對其實行直 接殖民統治,並一再擴充管轄範圍:1849年佔據望廈村,1851年佔據 氹仔,1864年佔據路環。 1887(光緒十三)年3月,清政府代表赫德(Sir Roberto Hart ,英國人)派拱北海關稅務司金登干(J.D.Campell,英 國人)赴里斯本參加緝私會議,葡萄牙借機訛詐,與金登千簽訂了《中 葡會談草約》,同年12月1日以該草約爲藍本在北京簽訂了《中葡和好 通商條約》,又稱《中葡北京條約》,規定“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25
  • 序言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但由於“會訂界址”、“特立 專約”等手續均未完成,該條約的效力近乎一紙空文。1928年4月28 日,《中葡北京條約》第四次期滿,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外交部於同年7 月6日照會葡方,聲明中止該條約,並於12月19日與葡國另訂《中葡 友好通商條約》,但葡萄牙繼續佔領澳門的事實並未改變。1974年葡國 發生了影響深遠的“4.25"革命,在國內加速推行民主政治,在國際上 宣佈實行“非殖民化”政策。1976年初,隨著葡萄牙國會頒佈《澳門組 織章程》,澳門地區作爲一個內部公法人,在一定程序上“享有行政、 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其地位開始發生變化。1979年2月8日中 葡兩國政府正式建立外交關係,澳門作爲中國固有領土的地位得到了明 確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從來就不承認一切強加在中國人 民頭上的不平等條約,多次鄭重表明了香港、澳門是中國領土的原則立 場,同時一貫主張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在未解決之前暫 時維持原狀,“長期打算,充分利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 是收回本來就屬於中國的領土,完成國家的統一大業。1978年底中共十 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進入改革開放、加速現代化建設的歷史發展新 階段。鄧小平“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提出,爲合理解決包括澳門問題 在內的歷史遺留問題創造了必要條件。由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前途問題舉行 正式會談,至1987年3月26日先後會談四輪,前後持續約八個月,最 後就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問題達成了完全的一致,雙方於1987 年4月13 口共同簽署了具深遠歷史意義和重大國際意義的聯合聲明, 爲澳門的回歸確定了日程表。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 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顯示了 “一國兩制”的巨大威力,滿足 了幾代中國人實現國家統一的殷切願望,也開創了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 題的良好範例。這樣,從1999年12月20日起,作爲最早被外國逐步 佔據的地方,澳門最終和平回到祖國的懷抱,結束中國領土被外國人管 治的歷史;有關澳門的事務就成了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中國最高國26
  • 澳門基本法釋要 家權力機關爲回歸後的澳門制定基本法,正是對本來屬於自己的領土恢 復行使主權的一個具體行動。1999年12月20日,隨著中葡兩國政府於 澳門舉行政權交接儀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澳門 便進入了其歷史發展的嶄新時代。2 .宣佈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採取的基本方針政策 序言第2段傳遞了以下三方面信息:a.根據憲法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 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設立特別 行政區,是中國政府從香港、澳門、台灣的實際情况出發,爲完成國家 統一大業而預先在憲法中對原有行政區域的劃分所作的補充性規定,特 別行政區特別就特在它享有不同於中國內地其他行政區域的特殊法律 地位,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不同於內地其他地區的原有資本主義制 度。b,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在一個國家內, 實行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制度,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精髓。在基本 法序言中,既然寫明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那就意味著 將實行另一種社會制度,即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這樣表述,實際上就 是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方針,並使這個方針獲得了法律上的效力,成 爲制定基本法必須遵循的總的指導思想。c.嚴格遵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一國兩制”方針也是中葡 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基礎。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 中對有關在澳門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作了原則性闡述,並在附件一中作 了具體說明。因此,基本法序言關於“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 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的表述,既體現了中國政 府嚴格遵守《中葡聯合聲明》的誠意和決心,也說明中國政府在《中葡 聯合聲明》中宣佈對澳門實行的方針政策,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據。27
  • 序言3 .制定基本法的法理依據和目的序言第3段清楚地表明以下三方面要點:a.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不僅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 政區,而且“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 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之一。這就是說,特別行政區實行 甚麼樣的社會制度,是由專門的法律來另行規定,因此,作爲最高國家 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按照國家業已在 《中葡聯合聲明》中公開宣佈的既定方針政策制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 別行政區實行的社會制度,其法理依據是充分而完整的。b .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爲了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 施。政策和法律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不同槪念,政策比較原則、抽象, 法律比較具體、明確,具有強制性。制定基本法,也就是爲了用法律的 形式把“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定型化,使它們變成具體可行的法律規 範,並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保 障特區的穩定繁榮、長治久安。c.基本法是全國性的法律。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是享有制定國家基本法律的權力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雖然也有權制定法律,但無權制定國家的基本法律。《澳門基本法》 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國家基本法律,其效力除澳門特別行 政區外遍及全國,包括22個省、5個自治區和4個直轄市,全國人民都 有義務和責任來維護和遵守這部基本法。28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一章總則在有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立法機關往往把某些立法的基本原則和 有關重要事項組成單獨的一章,放在法律文件的開頭,這就是通稱的總 則或總綱。總則在法律文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總則中的一些原則性規 定對其他章節條款具有指導作用,其他條款不能和這些規定相抵觸。《澳 門基本法》總則就具有這樣的特徵,它集中體現了中國政府在《中葡聯 合聲明》中宣佈的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槪括地闡明了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各項制度和必須遵循的有關基本原則。 作爲基本法第1章,總則共有11個條文,這些條文形成一個有機聯繫 的整體。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 分。[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隸屬關係的 規定。a.基本法規定這一原則,首先是由於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聖領 土的一部分,中國一直對澳門擁有主權,這是長期的歷史事實,並受到 國際上的承認。強調不可分離,是因爲近一個半世紀來中國不能有效地 對澳門行使主權,回歸之後絕不允許再出現分離狀態。同時,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 義國家。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同國家其他 行政區域(省、直轄市、自治區)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 的部分,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 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原則規定,對於維護國家的 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爲基本法第一章的第 一條,它明確地強調國家主權原則,或“一國”原則,是極爲重要的。 引伸來講,它也包涵以下意義。b.偉大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56個民族、13億人口、960萬29
  • 總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公里國土的“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 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C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開宗明 義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 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 度”(第1條)。正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主體部分與保持原有資 本主義制度的局部地區,組成了別具特色的“一國兩制”嶄新內容。d.澳門是祖國大家庭的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包括澳門半 島及氹仔、路環兩離島,地理座標是東經113° 31' 36” — 113° 35' 43",北緯22° 06' 39” — 22° 13' 06",總面積26.8平方公里 (澳門半島8.5平方公里、氹仔6.2平方公里、路環7.6平方公里、路逃塡 海區4.5平方公里),總人口 441,600人* 2。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樣,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機整體中 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是祖國大家庭中的一個基本成員。e.本條體現兩個關係。一是從屬關係,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 成部分,前者是子體,後者是母體。兩者具有邏輯上的與事實上的從屬 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不管多麼“特别”,也不管享有多麼高自治權, 它始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性質的政治實 體。二是主次關係,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 部分,也說明了 “一國”和“兩制”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國家統一和 主權完整的基礎之上的。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是必須將澳門統一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旗幟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在國際上 代表中國的祇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祇有在這個大前提下,兩種制度才 能同時並存,共同發展。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载《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大全》,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頁。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資料2003》第2、5頁。3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 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即實行高度自治 的法理依據的規定。這一規定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方針,指明了澳門 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的性質、範圍和基本內容。a.關於自治權的性質。自治,顧名思義,就是某一地區依法實行自 我管治或依法自行管治。自治程度的高與低,與自治權力的大與小有直31
  • 總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的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由於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澳門特別 行政區雖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但它仍然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它的 權力來源於中央,是中央授予的,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的一個 顯著特點,它不同於聯邦制國家成員國(州)享有的權力。在聯邦制國 家,成員國(州)保留其固有的權力。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國土的 一部分,中國對澳門享有絕對的主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 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這是國家行使主權的體現。本條體現的是有關高 度自治的授權原則。b.關於自治權的法律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自治權的法律依 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憲法第 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 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序言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特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本條進一步規定,全國人 大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基本法對中央 授權的範圍和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自治權的範圍和內容,中央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樣,就使澳門特別 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得到有力而可靠的法律保障。c.關於自治權的內容和程度。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 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這些方面享 有的自治權,無論在範圍還是在程度上,都遠遠超出中國內地其他行政 區域如民族自治區域所享有的自治權,體現了高度自治的特徵,而且即 使與實行聯邦制的一些國家中州一級的權力比較,除個別方面如制定憲 法外,亦更爲廣泛、前所未有。例如,在司法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 享有終審權;在行政管理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 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獨立的稅收制 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3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享有貨幣發行權等。這些方面的自治權,是任何聯邦制國家的州所不可 能享有的。1999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院令第275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時所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 門特別行政區北部與廣東省珠海市的拱北陸路相連。關閘拱門以南由澳 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 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 範圍不變。”(參見附圖)d.關於自治權的授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主體是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澳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可分離的部分,在行政、立法、司法等社會公共事務方面實施管理的 權力依法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一 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實行高度自治,就 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授權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一國兩制” 的方針政策,將本來屬於中央管理澳門地區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授予澳 門特別行政區。由於總則這一條體現授權原則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權,就順理成章地符合正常授 權程序。第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兩政權機關組成,即實 行澳人治澳原則的規定。a.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 本法有關規定組成,意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事務由以中國公民爲 主體的永久性居民來自行管理,即以愛國者爲主體的本地澳人進行治 澳。澳門過去的進步和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爲主體的澳門各界人士共33
  • 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資料來源:《澳門過渡時期重要文件灌編》,澳門基金會2000年版,第148頁。3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同開拓的結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有利於充 分發揮澳門同胞的積極性和當家作主的精神,增強他們對未來的信心, 有利於切實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實行高度自治,有利於澳門的進一步 穩定和繁榮。澳人治澳不僅意味著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各 級主要官員要由本地永久性居民,特別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 任,而且也意味著特別行政區是實行愛國者爲主體的全體居民的自我管 理、自我導向、自我發展的全新管理模式。b.根據本條規定的這一原則,基本法在有關章節,特別是第四章 “政治體制”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組成作了具 體規定。在行政機關的組成方面,基本法規定:①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 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擔任;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擔任;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滿1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 務人員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機關的組成方面,基本法規定: ①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議員由永久性居民擔任;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 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c.本條規定的精神對司法機關同樣適用,如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 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祇是考慮到澳門社會現實,考慮到司 法人才,特別是華人司法人才的嚴重不足,爲了保障原有法律制度基本 不變和司法領域的正常運作,在一個歷史階段內亦有可能適當聘用一些 葡籍和其他外籍司法人士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第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權的規定。a.在現代的民主化社會中,權利和自由是民主政治強調的基本內 容,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許許多多涉及社會各個領域的權利和自由。一個35
  • 總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要真正實行民主政治,就必須切實有效地保障全體居民充分享有各 種權利和自由。基本法之所以在總則中對居民權利和自由作出保障,就 是爲了突出權利和自由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強調基本法對居民權 利和自由的重視和保護作用。b.强調依法保障原則。祇有通過基本法和其他的法律對權利和自由 作出規定,才能使居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和自由,知道自己應當如 何去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同時,通過法律來規定權利和自由,就 可以依靠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一 旦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時,就可以依照法律予以追究。C.強調普遍保障原則。根據本條的規定,不僅要保障澳門居民,包 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也要保障在澳門的其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對權利和自由保障的普遍適用性 。d .澳門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具廣泛性。不僅在第三章以專章21 個條文集中加以規範,而且在其他章裡也作了相應規定,如總則規定了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五章“經濟”規定了澳門特 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 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等;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規定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行 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同時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干預宗教組 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 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捐獻的權利, 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等。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 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武,五十年不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 方式50年不變的規定。a.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在堅持一個國家和以社會主義爲主體 的前提下,允許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對於實現祖國3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統一大業,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對於促進國家現代化事業的發 展,對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的穩定和繁榮,對於維護世界的和 平,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鄧小平指出:“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 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 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1。這段話高度槪括了 “一 國兩制”必須堅持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國家的主 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在大陸 的12億多人口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特別行政區仍然實 行原有資本主義制度,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這 是體現開放、理性、務實思維的一項重大理論創新。b.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大陸全面實行已有逾半個世紀歷史。社會主 義制度強調公有制,強調共同富裕,作爲一個理想制度已有幾代人爲之 長期奮鬥甚至犧牲,並在許多國家進行過嘗試。在中國共產黨人領導 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都取得巨大成就,特別 是改革開放之後的20多年間,變化就更加令人矚目。目前,中國大陸 主體部分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推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 這說明制度本身也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和認識上的飛躍過程。但 考慮到澳門社會演進的特殊性,在國家對其恢復行使主權後並不在特別 行政區範圍內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c.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變,這就是說,在澳門並不是去重新建立一種新的制度,也不是把其他 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搬來,而是使原來已在澳門存在的資本主義制度和 與其相適應的生活方式繼續延續下去,這對於確保澳門的平穩過渡和長 期穩定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的許多條款,尤其是第五章關於經濟 和第六章關於文化與社會事務的規定,都體現了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 50年不變的指導思想。d.規定50年不變,是否意味著50年以後就要發生變化呢?對於這1《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8、59頁。37
  • 總則............................................................ 個問題,鄧小平在談到香港問題時曾作過精闢的論述。他指出:“實際 上,50年祇是一個形象的講法,50年後也不會變。前50年是不能變, 50年之後是不需要變。所以,這不是信口開河” 1。"我們講’50年’, 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 要。.....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50年不變,那末到了後50年, 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 策就更不會變了。” 2由此可見,“50年不變”是國家長期執行的一項 基本國策,而不是針對一時一事的權宜之計。實行這一國策的根本目 的,就是爲了加速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使中華民族更加興旺發達,使 國家更加繁榮昌盛。第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保護私有財產權,即以法律保護 私有制的規定。a.這條規定主要體現了對生產資料私有制,也就是私有經濟的保護 原則,是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中的經濟制度50年不變的具體體現。 所謂財產權,簡單地說,就是指財產的所有權。經濟活動是整個人類社 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人們爲了從事各種經濟活動而擁有的生產資 料,如廠房、機器、原料、資金、技術等,是最重要的財產;生產資料 歸誰所有,也就成了財產權內容的核心。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保護私有 財產即私有經濟,首先保護的就是生產資料私有制。世界上很多國家的 憲法都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既然 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就自然應當在基本法中把以法律保護私 有產權作爲一個重要原則明確規定下來。b.本條關於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對第5章“經濟”具有十分重 要的指導意義。第5章第103條規定,“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 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1、2《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103頁。3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 實際價値,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 受法律保護。”以上這些規定,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方針,體現了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對於確保澳門的穩定 和繁榮,有著重大的意義。C,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僅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居民,同 時也適用於外來投資者和在澳門的其他人,體現對私有制的保護具普遍 性,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治澳等原則。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 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 用權的規定。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 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第9條);“城市的 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 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這是因爲土地和自然資源是關 係到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資源,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十分重要。本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符合憲法規定, 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重要標誌。b.強調土地和自然資源的管理、使用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原則。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轄區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的管理、使用,即具體管轄 權,國家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特區政府可從實際發展需要出 發,依照當地的有關法律進行管理、使用,中央政府不予干預。其收入 作爲當地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不上繳中央政府,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支配。這也是體現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照顧和保持其長期穩 定、發展、繁榮的決心。39
  • 總則c.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根據澳門1980年《土地法》的規定, 澳門的土地分爲三種:①政府專用地;②公用土地:③私人土地。政府 專用地和公用土地的產權都屬澳門地區所有,由澳門政府使用管理,私 人土地是極少量的。因此,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 門行使主權後,澳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極少量私人土地外,自 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整個國家所有,同時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 責管理、使用、開發或出租。本條關於私有土地的規定有兩方面的含義 : 一是確認了澳門存在的一小部分私有土地,作爲國有土地的例外情况; 二是對還存在爭議、沒有依法確認的少量私人土地,需要在澳門特別行 政區成立前依法加以確認。第八條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 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 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規定。從澳門的實際出 發,繼續保留原有的、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各項法律,既有利於維護國 家的主權,又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因此,這項原則自 然構成“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內容。a. “原有法律”是指由澳門當地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制定的法 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包括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 牙法律和葡萄牙專門爲澳門制定的法律。後一類法律有的在1999年12 月20日以後必須廢除,如《澳門組織章程》,有的則應當在過渡期內實 現本地化,即由澳門立法機關結合澳門的實際情况予以修訂,並以自己 的名義重新頒佈,使其成爲澳門本地的法律。b.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指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來在澳 門生效的本地法律基本上維持不變。既然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 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那麼,本來與這種社會制度相適應 的法律,當然也可以繼續保留。考慮到澳門回歸後社會、經濟發展上的 需要,法律也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當有些原有法律4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與基本法發生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從實際 情况出發,認爲對某些原有法律有必要作出修改時,這些原有法律的全 部或部分條文就不應繼續保留。因此,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祇能是意味 著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而原有的具體法律、法規不可能一成不變、 原封不動地保留下去。C. “原有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抵觸,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進行審查。因爲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是國家的基本法律, 它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是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的依據和基礎,所以澳門原有法律不得與基本法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爲同基本 法抵觸者外,都會被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而繼續生效。如果以後 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按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修改或 停止生效。澳門特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條規定:①列於 本法附件一(共7件)的澳門原有法規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②列於本法附件二(共3件)的澳門原 有法規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 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規前,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③列於本法附件三(共13 件)的澳門原有法律中抵觸《澳門特別行區基本法》的部分條款,不採 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④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 規,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 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第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 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所使用正式語文的規定。a,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當地居民 絕大多數是中國人,以國家的正式語文中文作爲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41
  • 總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具官方語文地位,乃理所當然,不容 置疑。b.與此同時,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規定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 樣既有利於行政、立法、司法等領域各項工作保持穩定性和延續性,也 照顧到了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體現了澳門社會的文化特 色。實行正式語文雙語制是澳門社會的重大特點之一,也是澳門社會的 優勢之一。但正如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1993 年7月2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譯 本爲正式葡文本的決定所指出,“葡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 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爲準。”'這表明,中文和葡文都是特別行政區正 式語文,但以中文爲主,兩者有主有次。c.正式語文是指在官方場合,即行政機關履行公務、立法機關制定 法律、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正式使用的語文。在非官方場合,並不排斥 使用其他語文如英語作爲教學語言、商務語言、交際語言等,不受正式 語文相關規定的約束。第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 的綠色旗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 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和國徽、區旗和 區徽的規定。a,國旗和國徽代表著國家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是國家的象徵和標 誌。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爲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在澳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頁。4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在當 地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b.在中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等行政區域是沒有自己的旗 和徽的,它們祇能統一懸掛和使用國旗和國徽。但是,根據本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應懸掛和使用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自己的 區旗和區徽,這就明顯突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不同於中國內地 其他行政區域的高度自治地位,並爲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進行對外活 動,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一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活動,在標 誌上提供了必要的條件。c.本條第2款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規定,區旗圖案中的五 星象徵國家的統一,澳門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盛開怒放的蓮花喻 意澳門的興旺發達,大橋、海水反映澳門自然環境的特點,綠色的底色 象徵澳門和祖國大地一片生機、欣欣向榮。本條第3款是關於澳門特別 行政區區徽的規定,區徽是圓形,中間的圖案及喻意與區旗相同,外圈 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MACAU”(澳門)字 樣,同樣體現“一國兩制”精神。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 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 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 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的規定。a .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 基本法律,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它的法律效力自然要高 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其他法律,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依據 和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等均不得與基本 法相抵觸。43
  • 總則b.本條第1款規定槪括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 方面。這就是:社會、經濟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 政治體制,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由 於基本法對以上這些內容,都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作了原則性的規 定,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即立法會在制定與澳門具體制度和政 策相關的法律時,需要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這一規定也表明,澳門 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爲依據,是符合中國憲 法第31條的規定的。c.本條第2款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 須符合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與基本法相抵 觸的澳門原有法律,在1999年12月20日以後不能繼續保留,而澳門 特別行政區新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會失去法律效 力。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基本法相抵觸如何處 理,基本法有關條文作了明確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爲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 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第17條第3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權之一便是“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 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第71條),即制定、修改、暫停 實施和廢除法律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 。44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本章共有12條,規定了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權力分配關 係。主要是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從維護國家主權和體現高度 自治兩個方面,明確規定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權力,澳門特 別行政區又應該如何行使中央授予它的權力,並接受中央的監督。由中 央負責管理的事務及行使的權力,都是屬於直接關係到體現國家主權的 領域。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關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規 定,不僅限於本章,在其他有關章節裡也有相關規定。作爲規定中央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專章,本章集中了有關這方面規定的主要條文。 本章也是最能體現基本法特色的一章,正是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 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並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所以才需要在基本法裡把中央與特區之間特殊的權力分工以明確的法 律規範加以界定。本章所講的“中央”,具體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 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規定。a.本條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 域。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它對澳門特別行政 區行使主權。因此,本條的規定和基本法第1條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 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一樣,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的主 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b.本條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根 據中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① 全國分爲省、自治區' 直轄市;②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 市;③縣、自治縣分爲鄕、民族鄕、鎭。”憲法的以上規定表明,省、45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而特別 行政區則由於具有“一國兩制”的特點,所以在憲法第31條作了 "國 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單獨規定。由於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 主義國家,無論是一般行政區域,還是特別行政區,都是中央統一領導 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它們和中央的關係,是地方和中央的關係,雙方之 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垂直隸屬關係。c.享有高度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一般行政區域和民族自 治地方比較起來,有其顯著的特點,就是享有高度自治權,即享有行政 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正是這樣,本條規定了它是 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與國 家主體部分不同的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d.本條強調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憲法第85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 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因此,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也就是直轄於國務院;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亦即由國務院總 理以“國務院令”形式任命的。此外,作爲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行政 長官,要定期向國務院總理和國家其他主要領導人述職,即報告工作。e.原中央派駐澳門的機構新華社澳門分社,已於2000年1月18日 正名爲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駐澳辦的基本 職能是:①聯繫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澳部隊;②聯繫並 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澳中資機構;③促進澳門與內地之間經濟、教 育、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澳門社會各界人士,促 進內地與澳門之間的交往,反映澳門居民對內地的意見;④處理有關涉 台事務;⑤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綜上5個職責,可見中 聯辦的定位已有所調整,其協調、服務功能得到了加強,正如中聯辦李 勇武副主任所講:“我們將努力搞好‘四個服務’,即爲澳門的長期 穩定發展服務,爲澳門居民服務,爲內地現代化建設服務,爲完成祖國 統一大業服務”。在尊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大前提下,硏究、總結“一 國兩制”的實踐經驗,確保中央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得到正確貫徹 ,4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這是全新的使命,是重中之重。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 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 對外事務。[釋要]本條是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 府統一管理的規定。a.外交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之一,因此,本條第1款規定外交大 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都由中央人 民政府負責管理。所謂外交,通常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正式交往。每一 個國家爲了自身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需要,總是 要和其他國家建立和發展關係,這種關係表現爲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進 行談判、相互締結協議、相互派駐官員、相互訪問交流,以及參加有關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活動。進行外交活動,從事外交事務的主體,必 須是獨立享有主權的國家。b.爲了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本條第2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就近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這 一機構的正式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 公署,公署已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正式辦 公。公署的職能爲:①處理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關的外交事務;②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 會議事宜;協調處理國際組織和機構在澳門特區設立辦事機構問題;協 調處理在澳門特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事宜;③承辦有關國際公約在澳 門特區的適用事宜;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談 判締結的雙邊協定的有關事宜;④協調處理外國在澳門特區設立領事機 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⑤承辦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47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辦的其他事項。c.在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外交事務的同時,本條第3款又規 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有關的對外事務。這裡主要是指第7章“對外事務”的有關規定。例如: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 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 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可以“中國澳門”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這一規定充 分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澳門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 有利於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交往和經濟發展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社會治安的相應規定。a .所謂防務,即國防事務,係國家爲了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防止 外敵入侵的有關事務。國防也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之一,澳門特別行 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其防務自應由中央人民政府負 責管理。根據本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於1998年9月,即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籌組期間及時作出決定,澳門回歸後將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部 隊進駐澳門,執行防務任務。爲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 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12月19日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發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 隊進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命令",1999年12月20日中午12時駐澳部 隊正式進駐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始履行防務職責。b.防務和社會治安是兩個不同的槪念。防務主要是防止外敵入侵, 社會治安是指維護社會內部秩序,兩者不能混爲一談。本條第2款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這就是 說,維持當地的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造就一個良好、安定的 社會秩序,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是它的職權和責任,同時也4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構成高度自治的極爲重要的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建立統一的警 察總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釋要]本條是有關中央人民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 要官員行使任免權的規定。a.由中央人民政府來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的主 要官員和檢察長,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完全符合中央和地方的管轄 與被管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準則。依法行使任免權,是除外交、國 防之外中央保留的少數權力之一,而且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這本身 也是“一國兩制”的特點之一。b.中央人民政府行使任免權時應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基本 法第四章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的產生作出 的規定,以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 譬如,在身份上,上述官員都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國公民,其中行政長官在澳門通常居住要連續滿20年,主要官員在澳 門通常居住要連續滿15年;在程序上,任命行政長官先要在當地通過 選舉或協商產生候任人選,任免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先要由行政長官 提名或提出免職的建議;在範圍上,除行政長官外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 免的主要官員僅限於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 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現正式稱謂爲“警察總局局 長”,海關主要負責人爲“海關關長”。c.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政府主要 官員和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同時,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 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充分顯示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維護澳門特 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原則有機的結合。第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49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的規定 。a.行政管理權,在澳門通稱執行權(Administração),是行政機關 享有的專項權力,作爲法治地區,其主要內容是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各 種法律。行政事務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包括外交事務,但本條所指的 行政事務,祇限於不涉及國家主權的地方行政事務,亦即除防務和外交 之外全部屬自治範圍的行政事務,包括基本法第5章'第6章集中提及 的私有財產權、財政、稅收 、貨幣、金融、關稅、貿易、工商業、勞工、 航空、航運、旅遊娛樂、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科技、文化、新聞、 出版、體育、宗教、專業制度、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團組織等方面 的事務,都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行政事務,以及其他章裡 提及的土地管理、社會治安管理、公務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事務。b.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政管理方面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在國際上是 罕見的,層次和程度是最高的。譬如,從管理財政事務來講,澳門特別 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 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徵稅。從管理金融來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 融政策,享有澳門貨幣發行權等。這些方面的自治權在聯邦制國家的州 政府是不可能享有的。第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 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 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50
  • 澳門基本法釋要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的規定。a.立法權是立法機關享有的專項權力,其主要內容是制定新的法 律,修改或廢除舊的法律。由於在中國內地實行的全國性法律除了個別 涉及國家主權並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都不在澳 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是非常廣泛 的,包括制定選舉法、組織法、民法、刑法、訴訟法、金融法、稅法、 保險法、外貿法、博彩法等特區必需的各種各樣的法律。一個地方行政 區域能夠享有如此廣泛的立法權,在世界上也是十分罕見的。除國防、 外交和其他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外,對所有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 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都可以自行立法。這同回歸前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的“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第5條), 即雙軌立法體制有原則性的不同。b.作爲一種地方自治,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立法事務方面仍然要接受 中央的監督。爲了保證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權的監督,本條第2 款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所謂備案,係指“向主 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 1,這是體現中央與澳門特區之間監督與 被監督關係的一種必要形式。c.本條第3款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處理備案的法律問題,作了具 體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點:①全國人大常委會祇限於監督該法律是否符 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 款,即範圍不涉及特區高度自治性質的立法;②如認爲特區立法機關制 定的法律不符合上述有關條款的規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的辦法是 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③發回的後果是該法律立即失效,但該 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作這樣 的規定,是爲了不影響該法律在失效前根據它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即盡1《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54頁。51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量把因該法律失效而引致的不穩定因素縮到最小範圍。④全國人大常委 會須在事先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因爲該 委員會是由代表性強、具專業背景的人士組成,故提出的將是符合澳門 實際的、專業化的意見。第十八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 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 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 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 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 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 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 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 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的規定。a.本條第1款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由三部分組成 : 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本大法,是澳門 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龍頭,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 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它相抵觸;②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 即不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修改、予以保留的那些澳門原有法律;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 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律。5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b.本條第2款對全國性法律,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作了明確 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 施。反過來講,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僅限:①《關 於中華人民共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②《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④《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⑤《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 例》;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⑨《中華人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 大陸架法》;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上述全國性 法律,都是與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密切相關的,故必需在澳門特別 行政區實施。但其實施需經一定的程序,即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 公佈實施,或自行立法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時,已將上述 全國性法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正式公佈在特區實施。c.本條第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列於附件三 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這是因爲法律具有動態性特點,它不可能世世 代代一成不變,有關國家主權的全國性法律也不例外。隨著國家的總體 發展,原來的有關法律中有的可能會被廢除或修改,新的法律可能會應 運而生。在這種情况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就必須及時作 出調整,才能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和統一。但需要增減時應事先 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同 時,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 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d.本條第四款規定,考慮到國家統一和安全的特殊需要,中央人民 政府可決定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祇有在全國人大 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這兩種 特别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方可發佈命令將與此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澳 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第18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 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因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53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况,有權決定戰爭狀態。根據本款的規 定,前提條件是①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②在澳門特別行 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動亂,而且這種動亂危及國 家的統一或安全,這就從性質和程度上作出具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當 這兩個條件具備時,中央才可以因宣佈戰爭狀態或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即爲了採取緊急措施制止動亂,以維護國家的統一或安全,恢復當地的 正常社會秩序,而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項規定雖屬必要,但實際執行將會極爲慎重,而且發生的可能性亦將 非常之微小。第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 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 判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 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 人民政府的證明書。[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規 定。a.司法權是司法機關享有的專項權力,它的主要內容是依照法律審 理案件以及監督法律的實施,終審權是指有關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 作出最終判決的權力,實際上也是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在中國內地,地 方行政區域祇能行使有限的司法權,不能享有終審權,地方司法機關必 須服從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發出的指令。在聯邦制國家,終審權亦不屬於 州法院,而是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但是,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 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就能完全獨立地處理當5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地的司法事務,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發出的命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 關無約束力。凡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的事項,終審法院作出 的判決是終局判決,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無需也無權對有關案件再進行審 理。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與中國內地不同, 所以,作出如此特殊的例外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可見,獨立的司法權和 終審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重要內容。b.本條第2款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範圍。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 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其實,澳門原有法律制度 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主要渉及某些政治行爲和國家行爲,其中有的屬於 根據原曾在澳門適用,但特區成立後已被廢除的法律所規定者,當然已 不再存在;有的屬於按大陸法系傳統所沿用者,則特區法院仍需遵循。 但總的來說,特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完整的司法管轄權,即 除中央管轄的國防、外交以及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事務外,對發生在 特區的全部民事、刑事、行政、稅務案件均享有審判權。這就是說,無 論甚麼類型或性質多麼嚴重的案件,祇要發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 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地方法院都不能進行干預,充分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精神。c.本條第3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無 管轄權。國家行爲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主權而作出的決定, 如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以及對外國政府的承認等,對上述國家 行爲,澳門特別行政區都不擁有管轄權。同時,本款還規定,澳門特別 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的事實問題, 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並規定這些證明文件對法 院有約束力。此外,由於國家行爲是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因此, 本款最後又規定,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 證明書。這樣作不僅是體現對中央的尊重,同時也是防止因不熟悉涉及 國家行爲事實而作出錯誤裁決的可能。55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各項授 權外,還可享有中央授予其他權力的規定。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 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 終審權。考慮到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能會出現需要新的授權的情况 , 本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根據本條規 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都有授予權,具體執行將視被授予 的權力屬於誰的職權範圍來定。這一規定,爲中央繼續授予澳門特別行 政區新的自治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反映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 高度自治權力的廣泛性。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 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釋要]本條是對公民參政權,即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規定。a .中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 民”(第33條)。同時還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 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條)。 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其居民絕大多數都是中國公民,他們有權依 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這種權利是受到中國憲法和法律的保障的。這 裡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 公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裏講的國家事務,當然是 指關係到國家整體利益的事務,而不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 內的內部事務。56
  • 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b.本條第2款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 人大代表作了專門的規定。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香港 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 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第15條)由於澳門特別 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 表,係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的辦法另行選出,他們依法 通過行使發言、表決、質詢、視察等權利,來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中的全體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 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 額爲12名。除原由廣東省選舉產生的澳門地區5名全國人大代表外, 另行選出7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團。這7位代表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中的中國公民、以及沒有參加 推委會的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不是推委會成員的九屆全國政協委員、澳 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的選舉會議民主選舉產生。根據 2002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 區應選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仍爲12名。選舉會議由參加過九屆人 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澳門 回歸後,由12名代表組成的第九、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 政區代表團成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5個代表團之一,參與了最高國家 權力機關的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即平均每43萬居民中 有1名全國人大代表;法律規定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代 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目前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爲24萬,照此規定 澳門特區祇應有2名全國人大代表。但全國人大分配給澳門特區的名額57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12人,相當於全國平均水平6倍,這是國家對澳門同胞給予特殊關 懷照顧的又一例證。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 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 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 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 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釋要]本條是對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關係準則的規定。a.爲了充分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本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應遵守基本法,尊 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能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事 務。但是這裡講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而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本 身,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既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那麼中央人民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當然的 管轄、領導和監督的權力,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日常具體事務,中央 人民政府當然不會干預。同時,這一規定並不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 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權力的前提下 , 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各種聯繫,發展各種合作,這種聯繫與合作對推 動雙方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目標的實現,特別是對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經濟、社會發展都是必不可少、十分有利的。5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b.中央各部門、上述各地區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經澳 門特別行政區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這是考慮到澳門的規模較 小,承受力有限,中央所屬各部門也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好, 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必須經過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同意和中 央人民政府的批准這樣雙重控制程序。c.中央各部門、上述各地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 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不僅包括基本法,而且包括所有 被保留下來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 律。如果上述機構或其人員違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就要由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關依照當地的法律作出處理。d.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中國其 他地區的人不能隨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需要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 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進入澳門特別 行政區探親、旅遊、公幹,也需要辦理入境審批手續。這同樣是基於b 點所提及的理由。e.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因爲北京是我們國家的 首都,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通過設立辦事機構可使特別行政區更 方便、更快捷地與中央保持並加強各領域的聯繫。2002年初,澳門特別 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正式投入運作,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派駐首都的官 方代表機構。第二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 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 體建立聯繫。[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行爲、確保 國家安全的規定。這是一項指令性規定,也是授權性規定。a.爲了維護自己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個59
  •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不在其憲法和有關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諸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 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一類的行爲 >並對上述行爲予以懲 罰。爲了維護國家的整體安全,確保在本地區建立起一個穩定的社會發 展環境,使經濟蒸蒸日上,居民安居樂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 禁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不僅說明了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 政區應盡的義務,而且也表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從本地的實際情况 出發,自行制定有關的法律,用以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這樣 ,既 可有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又可保障實施高度自治的穩定社會環境,充分 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精神。同時也是基於①中國刑法典、國家安全法 與相關法律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②澳門回歸前頒佈的新刑法典沒 有條件把體現中國國家安全的要求形成法律規範。因此,澳門特區自行 立法實施“三個禁止”是履行職責、對國家安全負責的表現,也是行使 高度自治權、完成這一授權性規範的表現。b.對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問題,本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 面,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另 一方面,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 或團體建立聯繋。世界上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自己的國情和區情,即使 推行民主政治也要從自己的國情和區情出發,充分考慮自己的需要和特 點,因此,上述這些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而且也有利於 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由於澳門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保 持穩定、發展、繁榮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共同願望和目標,也是其最大 利益所在,所以,澳門絕對不宜變成一個國際政治鬥爭的漩渦地區,而 旨在推翻中國國家最高權力中心的行徑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倒行 逆施,當然更不容在澳門存在,無論本地背景也好,國際背景也好,均 應列入防止與禁止之列。c.澳門特區完成本條所要求的立法程序,不僅勢在必行,而且也具 充足條件。這項立法同居民享有、行使基本民主權利是不同性質的問 題,同維護國際人權準則也絕對構不成對立關係。至於言論自由、新聞 自由、學術自由,這是推行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不會因相關立法而6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有所改變。作爲生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愛國者,所以要認同這條規定 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因爲:①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是一脈相承的,沒有 國家安全就談不上社會穩定,而離開社會穩定,本地的發展和居民的福 祉就無從談起。②澳門作爲法治地區,政府依法施政與民間依法辦事都 要有個客觀標準,而本條立法正是在國家安全這個重大問題上提出一個 有效的指引,廣大愛國者從不擔心自己正當言行的自由會受到損害,而 對極其個別的不法之徒則是有力的警戒。③提升法治意識是一項長期建 設課題和發展目標,一個公民意識強烈、法治意識強烈的居民,必然會 建立起權利義務對應觀、人權國權一致觀,既懂得正確維護自身基本權 益又懂得自身對社會、對國家的基本承諾和義務。d.有關本條的要求,在特區立法落實前需要認真關注,在特區完成 立法程序後同樣需要認真關注;既要對相關立法予以理性認同,又要力 促相關法律規範不受歪曲、誤導,正確付諸實施。這應成爲特區政府和 廣大愛國居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政治承擔和社會責任。61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保障,是現代憲法或憲制性法律(憲法類法律) 的一項重要使命,所作保障性規範的普遍性、高層次性是衡量該憲法或 憲制性法律(憲法類法律)是否具足夠成熟度、完善度的標誌。在推行民 主政治的社會,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非常廣泛的,同時,居民 也必須依法履行各種義務,維護社會秩序。基本的權利和義務通常由國 家的憲法或其他憲制性法律予以規定。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 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有關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 由的制度,都是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的。因此,基本法在結構上就和 憲法一樣,不但在總則中對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 且通過設立專章,來規定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本章共有21個 條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了全面規定。基本 法關於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做規定的根本特點,就在於它體現 了 “一國兩制”的方針,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中葡聯合聲明》及 附件一所列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都全部規定在基本 法中,並且,絕大部分都規定在第3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 此外,第3章還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包括澳門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 和被選舉權,澳門居民享有新聞自由、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 自由,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的 保護,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 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等。這樣,基本法第3章所列 舉的基本權利包括關於政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關於人身方面的權利和 自由、關於信仰自由、關於財產權、關於社會福利權利和婚姻自由、關 於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關於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除第3章集中規定 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外,在其他的章節中也作了一些規定,形成一個 完整的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因此,在理解總則第11條第1款有關保障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基本法規定爲依據時,需對基本法關於 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一個全面的理解。作爲一個生活在現6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代社會、公民意識強烈的居民,建立現代權利義務觀是至爲重要的。所 謂現代權利義務觀,亦即建立正確而合理地行使權利與積極而認真地履 行義務的意識,因爲權利和義務本來是一致的,是一件事的正反兩面; 對A可能是維護權利,對B則可能是履行義務。因此,在任何情况下, 任何人都不可冀求超越法律的權利,也不可因自己權利擴大化而影響別 人權利的正常行使;既要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又要履行自己的必要義 務;既要積極地維護普遍的人權,又要堅定地維護體現全國人民利益的 國權。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 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 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子女;(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 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以上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 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63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定義的規定 。a.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 久性居民”。這就指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澳門居民有其特定的含 義,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是澳門特別 行政區居民的主體,目前,他們佔澳門人口總數95%以上。他們除享有 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 護照外,還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要說明的是,基本法採用的 是“居民”而非“公民”的槪念,公民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人,如 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國公民,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是葡萄牙公民。所 以,居民的槪念比公民要廣,居民可以由不同國籍的公民組成。正因爲 如此,考慮到澳門現有居住人口中除大多數爲中國人外,尙有少量葡萄 牙人以及其他外國人,基本法用“居民”的槪念就比較客觀地反映了澳 門社會人口結構的特徵。b.中國籍永久性居民。作爲永久性居民的主體,他們擔負著澳人治 澳、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任。中國籍永久性居民的界定標準是:① 以出生地爲標準。根據本條第2款第1項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 女”,均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這裏講的“在澳門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子女”,祇要其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是在澳門出生,這個中國籍 子女就可以自然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②以居住年限爲標 準。根據本條第2款第2項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澳 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通常 居住”,首先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爲常居地,不包括非法入 境滯留;其次是指已在澳門合法居住的人因求學、經商、旅遊等正當理 由而暫時離開澳門的時間,應連續計算在“通常居住”的年限内。另 外,此類中國公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要自然成爲澳門特別行6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政區永久性居民,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就是當孩子出生時,其父 母雙方或父母一方已在澳門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即在澳門要通常居 住連續滿7年;不符合這個條件的,有關子女祇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方 可進入澳門長期居留。c.葡萄牙籍永久性居民。葡萄牙人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是:①以 出生地爲標準。根據本條第2款第3項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均爲澳門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根據澳門特區第8/1999號法律《永久性居民及 居留權法律》,確認“永久居留地”的參考條件是:④在澳門有無慣常居 所;(b)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 在澳門是否有職業或穩定的生活來源;⑥在澳門是否有依法納稅。②以 居住年限爲標準。根據本條第2款第4項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 萄牙人”,均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葡 萄牙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條件比中國人多了一個“以澳門爲永久 居住地”的條件,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子女也不能因爲父母的關係取得 永久性居民的資格。道理很簡單,這是因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人 是本國人,葡萄牙人是外國人,在界定居民身份問題上,本國人和外國 人的標準有所不同,這是國際慣例。d.其他外籍人永久性居民。其他外籍人是指除中國人和葡萄牙人以 外的其他國家公民或無國籍的人。他們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是:①以 居住年限爲標準。根據本條第2款第5項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或以後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 人”,均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②以出生地爲標準。根據本條 第2款第6項規定,上面第5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也是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這一規定說明,在出生地方面,葡萄牙人要比其他人佔 優,因爲在澳門出生的葡萄牙人祇要“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就能成 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在澳門出生的其他人,就要以其出生65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他的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已經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也就是在澳 門通常居住連續滿7年爲條件,並且年齡不得超過18周歲,由此可見, 在界定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問題上,基本法對同樣是外國人的葡萄牙人給 予了適當寛鬆的照顧,這樣規定是符合澳門社會實際、有利於社會穩定 的。e.根據澳門特區第8/1999號法律《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澳 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 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 已取得澳門居留權;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 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③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 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①項或②項的規 定;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 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時其父 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⑤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 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⑥④項及⑤項所指的 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 國籍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④項或⑤項的規定;⑦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 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 澳門居留權;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7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 其他人;⑩⑨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18周歲子女,且 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⑨項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由下列任一有效文件確立:①澳門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証;②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③身份証明局 發出的居留權証明書;④身份証明局發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証明書。f.非永久性居民。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 6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性居民爲:有資格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 居留權的人”。上述規定表明,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主要區別 是前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領取的身份證件是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後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不享有居留權,領取的 身份證件是澳門居民身份證。所謂居留權,係指:“①自由進出澳門特 別行政區;②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 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③不得被驅逐出境。兩種身份不同的居民在 法律地位上也是有所不同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祇能由永久性居民享 有,立法會議員應是永久性居民,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等重要職務必須 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在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兩者大體 上是一致的。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 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 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平等權,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這一基本原則的規定。平等權是公民基本政治權利之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 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因此,世界各國憲法 一般都以優先地位加以規定。中國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明確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面前)一律平等。本條參照《中葡 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內容,還具體規定,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到 歧視。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的適用和遵守上一律平等。法 律制定後,就必須把法律作爲同一尺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居 民。在法律面前,任何居民不能享有特權,也不應受到歧視,所謂“王1《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9頁。67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時,不能將適用 法律和制定法律混爲一談。因爲制定法律需要從實際情况出發,針對不 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規定,譬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主要 官員等重要職務祇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 任,這是爲了維護國家主權的需要。這也表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不容因任何領域 的差異或不同而予以歧視。第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政治權 利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a.本條所指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係在澳門特別 行政區內部行使的一個基本政治權利,如參加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和立法機關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爲澳門居民直接參與社會 事務管理的重要政治權利,祇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享有,非 永久性居民不享有此項政治權利。爲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對選 民的資格、選舉的程序等需要有專門的選舉法作出詳細規定。通常享有 被選舉權比享有選舉權的資格要求要高一些,如年齡要求上有所不同, 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人員仍有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依照澳門的 原有法律,要年滿18周歲才有選舉權,年滿21周歲的具有被選爲立法 會議員的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必須依照特別行政區選舉法 的規定,行使自身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b.本條規定非指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 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爲現階段該項選舉係通過選 舉會議形式,即間接選舉性質,所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所以選舉者和被選 舉者必須具有中國公民的資格。6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澳門某本法釋要第二十七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的自由權,即享有各種 政治自由的規定。a,享有廣泛的自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 據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以下三方面的政治自由:①言 論、新聞、出版的自由;②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③組織和 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這一規定表明,澳門居民作爲權利主體 和自由主體,既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對各項社會事務自由發表意 見,或借助新聞、出版等傳播媒介,宣傳個人或團體的主張和觀點;也 可以爲一定的宗旨組成和參加各種組織或團體,包括政治性組織或團 體,或自由聚集在一定場所,或以遊行、示威等方式,來商討社會問題, 表達自己的意願;還可以成立和參加各種形式和不同範圍的工會組織, 從事工會活動,或通過罷工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政治或經濟訴求,僱 主不得因僱員組織、參加工會或罷工而將其開除。澳門第2/93/M號法 律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 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而勿需任何許 可”。第5/94/M號法律規定,要確保居民行使請願權,使之“透過向 本身管理機關或任何公共當局,提出請願、申述、聲明異議或投訴,以 維護人權、合法性或公眾利益”。(第1條)b.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學術自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政治民主化程 度高低的重要標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言論自由度、新聞自由 度和學術自由度都很高,但他們通常又很自律自覺,沒有濫用自由權, 沒有把所謂“自由”凌駕於社會整體利益和有序運行的要求之上。這是 應予肯定的。第二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 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69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身權,即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的規定。a,人身自由是保證居民從事社會政治活動、享受其他各項權利和自 由的前提條件。如果居民連自己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那就談不到 享有其他的權利和自由。b.本條第2、第3、第4款對居民的人身自由作了三方面的保護性 規定:①規定“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 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 令(Habeas Corpus)又稱“人身保護法” '"人身保護律”,最早係指 167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主要內容有:非依法院簽 發的載明緣由的逮捕證,不得逮捕羈押;已依法逮捕者應視里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經被逮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以簽發人身保 護狀,令逮捕機關或人員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釋或釋放被逮捕人, 違者可處罰金。但被控告犯有叛國罪和重罪者除外。目前,各主要西方 國家的憲法或其他法律均有類似條款。葡萄牙憲法第31條(人身保護權) 也明確規定:“對濫用權力的非法拘留或羈押,法院法庭或軍事法庭應 頒發人身保護令;任何受害人或任何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均可提出人身 保護之請求;承辦法官應於8天內在當事雙方均到場和聽訊中就人身保 護之請求作出裁決”。根據本條規定,即使是有權對居民實施逮捕、拘 留、監禁的專門機關,如果不是嚴格依照法律行使這方面的職權,同樣 是侵犯了居民的人身自由。對此,居民可以請求法院保護,法院有權進 行調查;如屬專門機關違法,法院就可以發出人身保護令,令被非法關 押的居民得以釋放。對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條件、程序、期限等項,澳門 《刑事訴訟法典》已有詳細規定。祇有符合該法規定的前提下,方可對 嫌犯適用一些強制性措施;否則,居民有權就違法拘留或違法拘禁向法 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來保護自己。70
  • 澳門基本法釋要②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 由”。除了專門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對居 民進行搜身,也無權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譬如,僱主因懷疑僱 員有偷竊行爲或店主懷疑顧客有偷竊行爲而私自搜查僱員以及顧客身 體或加以關押的行爲,都是侵犯居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爲。③規定“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這一規定適 用於任何機關或個人。譬如,警察部門在抓獲了犯罪嫌疑犯後,祇能按 照法律規定提取口供,決不能搞刑訊逼供,或打罵等侮辱人格行爲,或 罰站、罰跪等變相體罰。否則,受害人有權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關執 法人員的法律責任。C.本條規定比較典型地反映了澳門原有法律的特點。縱觀世界各國 憲法,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如此比較全面而具體的規定,包括申 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等,以及 使用“不受任意或非法”、“禁止非法”等表述,是極爲罕見的。所有 這些,都爲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保障。第二十九條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 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 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釋要]本條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這些原則, 對於保障澳門居民司法方面的權利和自由,或訴訟的權利和自由,有著 重要的意義。a.罪刑法定原則。第1款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爲依照當時法律明 文規定爲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這一罪刑法定原則的主要 含義是:認定某一行爲是否犯罪,構成什麼罪,需要處以什麼刑罰,都 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可以憑法官個人印象或情緒來定罪;如果當 時生效的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行爲是犯罪和應受到懲處,則不構成71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也不應受到刑罰處罰。一言以蔽之,罰和刑都需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不受處罰。b.無罪推定原則。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 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這一規定體 現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在200年前法國大革命時期, 針對司法制度中的“有罪推定”的原則提出的。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最早規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爲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爲無罪”(第9 條)。1後來,一些國家憲法和聯合國的法律文件中也有類似規定。例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法院 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無罪”(第14條第2款)。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祇是一字之差,但性質上卻有著原則性不同;前者是務實理性、尊重人 權的體現,後者是主觀意志、行爲簡單化表現;前者有助防止冤假錯案 發生,後者則可導致司法不公現象發生。第三十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的人格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基本人身權 利的規定。a .本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尊嚴是指公民或居民的人格 應受到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爲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中國憲 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同時還規定: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對別人進行侮辱誹 謗和誣告陷害,會令受害人及其親友身心受到極大傷害,這不僅是一種 人格及道德上的扭曲和變態,也直接構成了犯罪,是健康社會所不相容 的。因此,基本法對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同樣作了明確規定,1《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版第894頁。72
  • 澳門基本法釋要對保護澳門居民的人身權利,有著重要的意義。b.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 生活的隱私權。許多國家把名譽權規定在民法及其他法律中加以保護。 例如,在民法保護方面,中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 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同時, 還在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 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隱私權是指人的 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對別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和 非法干涉。明文規定保障澳門居民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 的隱私權,對於保障居民的人身權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同樣具有十分 重要意義。第三十一條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 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住宅安全權,即私人住宅和其 他房屋不受侵犯的規定。居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與居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聯,是關係居民的生 活、休息和工作的一項基本權利。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 不僅影響居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而且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基 本法明文規定加以禁止。與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法比較起來,本條規定的 特點是,除了規定住宅外,還加上了其他房屋。世界有的國家的憲法也 規定了公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例如南斯拉夫1974年憲法第 184條第2款規定,沒有依法簽發的搜查證,任何人不得進入他人住宅 或其他房屋,也不得違反居住者的意願在內搜查。但是,對“其他房屋” 作這樣明確規定的憲法是不多的。因而,本條規定對擴大澳門居民的基 本權利具有積極意義。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73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的通訊權,即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 保護的規定。a.在資訊迅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包括利用任何通訊方式進行的信息 交換,已成爲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因此,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是居民 生活中一項很重要的基本權利,居民可以自由選擇通信、電報、傳真、 電腦聯網等任何通訊方式與他人聯繫,而且其聯繫的內容也應受到法律 保障。而私拆他人信件,竊聽他人電話等,都是侵犯居民通訊自由和通 訊秘密的違法行爲,嚴重者甚至會構成政治醜聞,如美國20世紀70年 代導致尼克松總統下台的“水門”事件。爲保障居民的通訊權,就要 規定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 秘密。限制的例外情况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因公共安全和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②由有關機關並且依照法律對通訊進行檢查。這一 規定,對於保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維護人們之間的正常聯繫和國際 交往,十分必要。b.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與“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中文裏 是同義詞,在各國制憲過程中兩種表述都有採用(實際上,多與翻譯時 用詞有關),如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不得進行檢查、不得侵犯通信 秘密。”(第21條)德意志聯邦基本法規定:“郵政和電信秘密不受侵 犯”(第10條),而意大利1947年憲法規定:“通訊及其他通訊聯絡的 自由和秘密,不得侵犯”(第15條)1。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40條)。這裡的通信, 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書信,也包括電報、電話和電訊等。澳門第 16/92/M號法律規定:“禁止公共當局對信件及電訊作出的所有干 預”(第4條)。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通訊自 由和通訊秘密不受侵犯,是十分必要的。這是營造一個寬鬆社會環境所1《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 、 792、1247頁。74
  • 澳門基本法釋要必需的基本條件。第三十三條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 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 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 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 批准。[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遷徙權和出入境自由權,即享 有遷徙、移民和旅行自由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 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有出入境的自由,以及依 法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無論從內容和範圍上講,都是相當廣泛 的。本條所規定的自由遷徙、自由移民、自由出入境、自由申領旅行證 件和外出旅行的權利,是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權利之一。澳門居民 完全不必爲能否自由出入境而擔心。祇要不受到法律特別制止,澳門居 民任何時候都可以自由地出外旅行、求學、工作、作生意,並且享有返 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也可以自願地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僅可以申領特區護照和旅行證件,而且也可以使用 其他旅行證件,其自由度之高,在全球也是少見的。這裏講的受到法律 制止的情况,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犯而言,譬如,警察正在緝拿的犯罪 疑犯或從監獄裏逃跑的在押犯人,就不准自由離開澳門。第三十四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 活動的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信仰自由權,即享有信仰自由的規定。a .信仰自由是居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這裏講的信仰自 由,泛指政治、宗教、學術等各種信仰自由,亦即保障居民在各領域的75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仰多元化,各得其適、各取所需,不僅政府不能干預,其他市民也不 得干預。b.宗教問題歷來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社會問題,很多國家的憲法在規 定信仰自由時,往往專門突出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澳門的宗教歷史 悠久,多種宗教並存,互相尊重,構成文化多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目 前,有宗教信仰的居民總計大約20多萬人,約佔全體居民的半數。爲 此,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 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根據這一原則,特區政府不得干預宗教組 織的內部事務,不得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境外同類組織和教徒保持及 發展關係,不得限制與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可依法開 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福利機構;宗教組織財產權依法受到 保護。澳門第5/98/M號法律規定,居民有權信奉或不信奉宗教、改變 或退出原來信奉的教派、遵行或不遵行所屬教派的規條;有權表達其 信念;有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表示其信念;有權從事信奉宗教 本身的禮拜行爲及儀式等(第5條)。基本法所以作出前述規定,是爲了 特別強調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和深遠意義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工作權,即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的規定。工作權是居民在社會、家庭方面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之一。因爲工作 權是生存權和提高生活素質的前提,世界各國憲法中,規定公民的勞動 權或工作權的較多,對公民選擇職業的自由作出規定的較少。其中,南 斯拉夫1974年憲法對其含義規定得比較明確,除設專條規定保障勞動 權外,還在第160條對選擇職業的自由作了規定:①保障勞動自由;②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和工作;③每個公民可以在平等條件下得到 任何勞動崗位和社會中的任何職務;④禁止強制勞動。南斯拉夫19927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年憲法則明確規定:“保障選擇職業和就業的自由。”(第54條)1西班 牙1978年憲法規定:“所有西班牙人有勞動的義務和權利,有自由選 擇職業的權利,有通過勞動晉昇的權利和獲得滿足其及其家庭的需要的 足夠報酬的權利,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因性別受到歧視。”(第35條)2。 這些規定,基本上槪括了選擇職業的自由的主要方面。由此可見,本條 關於選擇職業自由的規定,對於保障澳門居民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和工 作,是有著積極意義的。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居民爲生計無法 選擇職業或失業的情况,這與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效益密切相關。因此, 任何國家或地區都祇有努力發展經濟,不斷增強經濟實力,增強本地的 對外競爭力,居民才有可能更加充分地享有這一基本權利。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 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 訟。[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訴訟權,即享有訴訟權利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澳門居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四個方面:①起訴權,即 有訴諸法律,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起訴權是指居民在認爲自己的 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法院控告侵害自己的一方,請求法院作出公正 判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祇能根據法律來決定是否接受居民 的控告,而不能因居民的經濟狀况或因政治因素將其拒之於法院門外。 相反,對經濟困難的居民,法院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這項規定,能 充分保障澳門居民在確認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 利,對於澳門居民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②聘請 律師權,即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澳門居民有 權得到律師的幫助,不僅表現爲可以自由挑選律師,而且還表現爲當經1《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版第1056頁。2《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版第1199頁。77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濟困難的居民有需要時,政府和法院應當依法提供援助,爲其聘請律 師,或由法院爲其指定律師,以充分保障這些居民的訴訟權益。③獲得 司法補救的權利。司法補救是指訴訟中的受害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採取適 當措施,來補償或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譬如,某人被打傷後,儘管打 人者已被判了刑,但受傷者仍可請求法院作出裁決,強制打人者對受傷 者作金錢上的合理賠償。至於澳門居民獲得司法補救的條件和程序,會 由相關的法律加以詳細規定。④提起行政訴訟權,即有權對行政部門和 行政人員的行爲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強調公 民在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時,可以訴諸法院。這一規定,對於促使行政 部門和行政人員遵守法律,監督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依法行政,維護澳 門居民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構成 中,屬於一審法院性質的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訴訟的職能法院。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 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的文化活動權,即學術自由'創作自由等 方面的規定。文化活動是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居民享有從事各種文化 活動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就能不斷提高社會成員的文化素質,推動社會 協調向前發展。因此,政府對居民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中的各項 創造性活動,應當給予鼓勵和幫助,因爲這類活動對於社會的及時轉 型、增強對外競爭力、促進社會關係和諧,都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和深 刻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對各種文化及學術硏究成果包括知識產權,要給 予有效的法律保護。澳門第43/99/M號關於著作權的法令、第51/99/M 號關於保護視聽產品的法令,對文學、藝術、新聞、學術、視聽等類作 品的原創權以及作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均提供較爲充分全面的保護。澳 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還可根據基本法的以上規定,制定並完善相關的 法律,推動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協調發展。7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 權利受法律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婚姻自由權和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 及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提供保護的規定。a.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和諧、健康的家庭是穩定的社會的基 礎。世界各國憲法一般都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中國早在1949年建 國前夕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6條中,即明確規 定: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 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基 本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爲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與完善有關婚姻家庭 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居民有權 自由地選擇配偶,組成家庭,政府應當採取各種相應措施,促使每個家 庭都能健康發展。澳門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規定:“人 人均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成立家庭和結婚”,“行政當局有責任與 家庭利益有關的團體緊密合作,以促進改善生活質素,以及家庭及其成 員在精神和物質上的實踐”。(第1條)在生育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 不會像中國內地那樣實行限量計劃生育政策,要生幾個孩子由夫妻雙方 自由決定,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當然,依法 保護自願生育的權利不可理解爲鼓動多生,適當提倡優生優育仍有必 要。祇有優生優育,才能促進居民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這也應該理解 爲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b.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 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這些規定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有 關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立法, 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清晰指引。這些規定說明: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 社會等各個方面,都應當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權利;政府在經濟條件 允許的情况下,應採取有效措施,盡可能使未成年人受到充分的教育 ,79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健康成長,少有所護;使老年人受到尊重,安度晩年,老有所依;使 殘疾人受到特別的照顧,得到社會的愛護,享受人間的溫暖,殘有所靠。 政府責無旁貸要積極引導,各界居民也要各盡所能去扶持弱勢群體,這 是健康社會的發展要求,也是社會資源分配公平化、社會結構合理化、 社會關係協調化的重要標誌。第三十九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 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社會福利權,即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的規定。社會福利一般是指政府對部分居民在年老、生病、失業、傷殘、死 亡等特殊情况或家境貧困情况下,對其本人或家庭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 補貼或其他優待,如發放失業金、退休金、養老金等,使之可以維持正 常生計的行動組合。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必須結 合本地區的實際情况,充分保障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相應的社會福利待 遇,尤其應當注意保障勞工的福利待遇,逐步完善勞工的退休制度,使 每一個爲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都能合理分享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 成果。目前,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及供款後,僱員可以得到的保障有三 大類:①補給金,包括養老金(每月1150元)、殘廢金(每月1150元)、 救濟金(每月750元)等;②津貼,包括失業津貼(每日70元)、疾病津 貼(一般情况每日55元,住院每日70元)、結婚津貼(1000元)、出生津 貼(1000元)、喪葬津貼(1300元);③其他給付,包括特定給付與金錢 給付,主要指因工作意外或患上職業病所得到的保障。隨著澳門經濟的 發展,上述保障措施將得到進一步完善。除政府的社會福利系統外,澳 門的民間慈善機構也作了大量工作,成爲推動、實施社會福利制度的重 要行爲主體。第四十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80
  • 澳門基本法釋要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 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受國際人權公約保護,即《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 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規定。a.《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 國際公約》,是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爲指導,經聯合國長期 醞釀,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重要國際人權法律文件。《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分別於 1976年3月23日和同年1月3日生效,到1997年8月分別有83國和 87國加入。中國政府已於世紀之交正式加入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兩個 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第一款用同樣表述強調:“所有人民都有自決 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 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表明民族自決權和發展權是國際人權觀念 中最重要的内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序言和53條組成, 規定了人的生命權,禁止酷刑和奴隸制度;強調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 等,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外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嚴禁各種侵犯人權 的行爲;人人享有信仰、宗教、言論和集會、結社自由;人人得參加公 務和選舉;保護家庭婚姻、婦女、兒童的權益;禁止鼓吹戰爭和種族仇 恨的宣傳。《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由序言和31條組成。 在國際合作並照顧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男女平等,反對任何歧視的原則 下,公約涉及工作權、勞動條件、職工會、社會保障、家庭保護、生活 和健康水準、教育和文化生活等事項。30年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促 進聯合國普遍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宗旨、原則的實現起了積極作用。 1992年,經過中葡兩國政府磋商,葡萄牙國會頒佈決議,兩個國際人權 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爲了體現對澳門居民權利和自由的充分保障,這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被寫入基本法。國際勞工公約是聯合國屬下的國際勞 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目前,澳門適用的國際勞工公約共有31個,81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對勞工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作了比較詳細的 規定。在基本法中寫入國際勞工公約,無疑是對澳門勞工權利的重要保 障。本款的規定強調了兩個基本點,一是兩個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 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二是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加以 實施。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從這些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 的。也即是說,澳門居民除享有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還同 時享有上述重要國際法的保障。b.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 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第1款規定相抵觸。這一規定具有兩重含義: 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祇有存在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加 以限制。二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有關法律必須遵守一定的前 提,即不得與本條第1款規定相抵觸。這也就是說,必須符合第1款規 定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 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精神。十分明顯,這一原則 性規定,意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具有多重的保 障。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 權利和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 利和自由的規定。基本法在第25至第39條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 和自由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 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遷徙和移民自由、宗 教和信仰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學術自由、訴訟權利、福利待遇和婚 姻自由等,涵蓋政治、人身、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因而 保障十分廣泛。但基本法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祇能對一 些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更多的權利和自由則需要通 過其他相關的具體法律包括民法典等來作出規定。這些具體法律和基本8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法一起,共同對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保障體 系,不僅在權利的內容上具有廣泛性,而且賦予了多層次的保障。原有 的一些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祇要不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都屬於繼續適用之列。而且,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還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爲依據,在必 要時制定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其他法律。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釋要]本條是對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 保護的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也稱土生葡人,主要指葡萄牙人與中國 人在澳門結婚所生的後代,也指長期或數代在澳門生活的葡萄牙人及其 後代。據非正式統計,目前,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總數爲0.8—1萬 人。他們長期接受葡萄牙的教育和文化,回歸前多在澳葡政府機構中任 職,社會地位較高,生活水準一般也比大多數本地居民富裕。葡萄牙後 裔居民長期生活在澳門,不少人與中國人有血緣或親屬關係,工作上、 生活上與中國人有廣泛的接觸,一般說來,能與中國人和睦相處,他們 長期以來同澳門當地的中國居民一起,共同爲澳門的繁榮和發展作出了 自己的貢獻。因此,在基本法中專門設立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條 款,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有利於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社會的平穩過 渡,也有利於發揮他們積極性,共同建設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本條所作 的原則性規定外,其精神在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譬如,基本法關於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關於永久性居民的組成、關於聘 用外籍法官、關於公務人員的任用、關於自由開辦學校、關於不干預宗 教事務等許多規定,都從不同的方面對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 作出了照顧。反過來講,除這些專項條文規定外,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葡萄牙後裔居民亦可享有,祇有少數涉及體現 國家主權的例外。83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三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 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釋要]本條是對非澳門居民,即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的權利和自 由的規定。這裏講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既包括因探親、旅遊、求學、 經商等原因臨時來澳合法逗留的人士,也包括因向澳門勞務輸出、派駐 機構等工作關係而長期留澳的人士,他們和當地澳門居民一樣,也可以 享有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像自由出入境、選擇職業和工作、 享受社會福利等權利和自由,因法律對享有的人作出了特別規定,“其 他人”就不能享有或會受到限制;因此,“其他人”必須是“依法享 有”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既強調了對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 利和自由都必須依法予以保護的原則,同時,又作出了一些不同的規 定,主要體現在:①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②第三章的標題採用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突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這是因爲澳 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佔居住在澳門的人的絕大多數,是主體。③在第三章 從第25條到第42條,著重規定了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然後對其他 人專設一條,即本條,規定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 利和自由”。造就表明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 自由,在澳門的其他人都可以享有。④基本法關於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第26條)和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 自由規定(第33條),在澳門的其他人不能享有。因爲,對於前者必須是 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對於後者,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 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 境、逗留和離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實際上,辦 理批准手續也好,實行出入境管制也好,都是從維護特區的整體發展利 益出發,祇要有利於澳門的發展,有利於澳門與外地的經濟、文化交流, 特區政府對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都會保障其享有基本的權益和自84
  • 澳門基本法釋要由,並使澳門社會的寬鬆度和開放度不斷擴大。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一覽85類別 權利內容 所屬條文 適用對象政治權利權利和自由全面保障權 第4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平等權 第25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6條 永久性居民言論、結社、示威自由權 第27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信仰自由權 第34、128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權 第40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葡裔居民正當權益受保護 權第42條 葡裔居民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權 第28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 保護權第29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人格權 第30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住宅不受侵犯權 第31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通訊自由權 第32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遷徙、旅行、移民權 第33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訴訟權及獲司法補救的權 利第36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經濟與工作權利私有財產被保護權 第6 、 103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就業自由權 第35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學術及創作自由權 第37 、 125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外來投資受保護權 第103條 其他人合法土地契約權 第120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辦學自主權 第 121 、 122條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專業資格受保護權 第129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社會保 障權利婚姻自由及自願生育權 第38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續前)類別 權利內容 所屬條文 適用對象社會保 障權利社會福利及退休保障權 第39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婦幼老殘受保護的權利 第38條 婦女、兒童、老人及傷殘人士選擇院校及境外留學權 第122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 權利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 由第41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原有法律關係被保護權 第145條 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其他人第四十四條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 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釋要)本條是對澳門居民和其他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的規定。權利和義務是一個統一體:權利代表一種自由,義務則代表一種責 任。每一個居民既享有各種各樣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應當承擔各種各 樣的義務,履行自己對社會應盡的責任。所以,對於任何國家的公民來 講,他們既是該國憲法和法律保障的權利主體,又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義務主體。一個公民意識強烈的人必須首先是守法的人,也即是堅持權 利、義務統一觀的人。居民應當履行哪些義務,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因爲義務實際上就是對權利和自由的必要限制。由於法律具有強制性, 通過法律來規定義務,就可以使義務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障,對不履行 義務的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他人的權 利和自由。本條規定的義務,是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並從澳門的實 際情况出發的。由於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憲法雖然從總體上說適 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是憲法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適用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也祇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 其他按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列入附件三的法 律。因此,根據本條和第18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 應遵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包括: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②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8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關制定的法律;④本法附件三列舉的全國性法律;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 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 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 態,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有關全國性法律。 此外,基本法第2章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 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本條對 此未作專門的規定。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義務的規定雖然祇有一個條 款,但它實際上囊括了澳門居民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應依法履行的 義務。也可以講這一條實質上與上述有關權利、自由保障的19個條文 構成一個完整的、對應的關係體系。87
  • 政治體制第四章政治體制政治體制,亦即通常講的政體或政治制度,係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 政權機關如何組成,以及不同的政權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準則,即“保 證國家政治權力的形成和行使的各種組織制度、管理方式和行爲規範的 總合。是政治制度在政治過程中的具體化,體現爲政治生活中各項微觀 的、局部的、具體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措施。通常包括政治組織形式、國 家結構形式、政府管理形式以及選舉制度、人事制度、領導制度、公民 權利保障制度等” 1。對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說,政治體制的完善性、科 學性直接關係到民主和法制的健全,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關係到 每個居民的利益和福祉。因此,爲了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更加 合理'更加完善,充分發揮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引導作用,本章的條文在 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前提下,充分體現了下述指導原則:①澳人治澳,保 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行使 的主體要以永久性居民及其中的中國籍永久性居民爲核心,即以特區的 廣大愛國者爲主;②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保持政府運作的延續性 , 有利於澳門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③強調行政主導,行政和立法相互制 約、相互配合,司法相對獨立,這同西方流行的“三權分立”原則有很 大的不同,同原澳門總督管治的行政主導也有原則上的不同;④兼顧澳 門社會各階層利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這在選舉(推選) 行政長官的選舉(推選)委員會組成結構上體現最爲清晰;⑤循序漸進 地發展民主政治,民主既是發展目標,又是發展形式,它是一個具相對 性、動態性的槪念,其推進與發展不能脫離社會經濟水準,不能脫離居 民的意願和承受能力,因而不能一步到位。基本法第4章“政治體制” 內容較多,共分爲7節,有58個條文,佔了基本法條文總數的40%,是 整部基本法中條文最多的一章,也是唯一在章與條之間設節的一章,並 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涉及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1《辭海》,上海詞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1頁。8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法機關、市政機構、公務人員、宣誓效忠等多方面的問題。這是基本法 中最重要、最能體現“一國兩制”特色的一章,也是驗証依法施政成 效最直接、最具體的一章。第一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同原澳 門總督有身份上接近的一面,但兩者間具有性質上的原則性不同。澳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地位與內地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和直轄市市長的 地位也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長、自治區主席和直轄市 市長祇是省級人民政府的首長,他們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 它負責,受它監督。本節共用16個條文分別對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 任職資格、產生程序、任期、職權、與立法會之間的制衡,以及他所領 導的行政會及向其負責的廉政公署、審計署等分別作了規定。第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的規定。a.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包括兩個方面:行政長官 的地位和行政長官的負責制。行政長官的地位和負責制是密切相關的, 行政長官的地位決定行政長官的負責制內容。關於行政長官的地位,根 據本條和第62條規定,其地位是雙重的。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首長即地區性元首,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又是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的首長即政府首腦,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的上述雙重地位,從一個方面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方針。b.與行政長官的這種地位相適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 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的這種負 8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制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 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自然應 該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同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對澳門 特別行政區負責,既包括行政長官作爲政府首長對立法會負責,也包括 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負責。C.行政長官和原來的澳門總督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澳門總督是由在 澳門實行殖民性質管治的葡萄牙中央政府直接派在澳門的代表,因而祇 須向葡萄牙總統負責;但行政長官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派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代表,而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自己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的,所以,行政長官除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還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 區負責,向幾十萬澳門居民負責。第四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 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國公民擔任。[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的規定。a.爲了正確履行行政長官職務,切實對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以 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負責,本條對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即任職法定條 件作了明確規定:①年滿40歲;②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③爲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上3點祇是對行政長官任 職資格的最基本要求。爲了保證行政長官公正廉潔地行使職權,基本法 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 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第49條)b.作出這樣限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確定行政長官人選時不僅 需要貫徹“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而且也需要具備比較豐富的社 會閱歷和工作經驗,對澳門各方面情况要有比較深刻的認識方可勝任。 同時,行政長官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地方長官, 當然不能由外國人或具有外國居留權的人擔任,這是維護國家主權的基9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本要求。從這一規定還可以看出,行政長官和原來的澳門總督的另一重 要區別,就是澳門總督係由正宗葡萄牙人,即典型的外國人擔任,行政 長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原澳門總督比較稱謂 性質 身份 產生程序 主要職權 權力制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首長和澳 門特別行區政 府的首長,作爲 體現高度自治 的重要標誌,他 屬於本地區居 民自己的代 表,同時對中央 人民政府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 負責。必須是年滿40 周歲,在澳門通 常居住連續滿 20年以上的澳 門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先在當地由社 會各界人士組 成一個具有廣 泛代表性的選 舉委員會,並依 照基本法和當 地選舉法的規 定由符合資格 的候選人士中 選出行政長官 候任人,然後報 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領導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代 表澳門特別行 政區;負責執行 基本法和其他 法律;決定政府 政策,發佈行政 命令:提名並報 請屮央政府任 命上要官員;可 在一任任期内 解散立法會一次,但立法會也 有權對行政長 官提出彈劾 案;委任部分立 法會議員,任免 行政會委員,任 免各級法院院 長和法官,任免 檢察官;簽署、 公佈法律。體現現代民主 政治,在一定程 度上受到制衡。澳 門 總 督葡萄牙主權機 關派駐澳門的 代表,政治上向 葡萄牙總統負 責。來自葡萄牙本 土的葡萄牙公 民。由葡萄牙總統 直接從本國人 士中任命,並授 予職權。對澳門 總督的任命應 預先諮詢主要 透過立法會及 在社會基本利 益方面有代表 性的機構進行。競合立法權;領 導澳門政府;代 表澳門地區;可 以公共利益爲 理由建議葡萄 牙總統解散澳 門立法會並重 新選舉,但立法 會有權對總督 提出彈劾案;委 任部分立法會 議員;簽署、公 佈法律。帶有殖民管治 性質,不受制 衡9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 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規定。[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的規定。a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任人選應在當地由符合資格的永久 性居民的中國公民中,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這和原來的澳門總督由葡 萄牙總統直接從葡萄牙本土人士中委派,具有本質上的差別,體現了 “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原則。行政長官候任人選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正 式任命,這反映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存在的管轄與被 管轄關係,維護了國家統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所作的上述原則性 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b.關於首任行政長官候任人選在當地產生的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 定》指出:第一任行政長官必須在1999年12月20日之前產生,其產 生辦法是: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適當時候先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 委員會,這個籌備委員會由中國內地委員和不少於50%的澳門委員組 成,主任委員和委員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②籌備委 員會成立後,由其負責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這 個推選委員會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人數爲200人, 來自澳門社會各個界別,具有廣泛的代表性。③由該推選委員會在當地 通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選。④首任 行政長官候任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 任期相同,即同爲5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錘,係1999 年5月15日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上,以163票(全票 199票)即81.90%高票當選,5月24日獲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以第264號 國務院令正式任命爲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c.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①先組成一個具有廣 泛代表性的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9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專業 等界(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80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 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 的代表(4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②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 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 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委 員以個人身份投票。③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 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祇可提出一名候選人。④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 名單,經1人1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 舉法規定。⑤選出的行政長官候任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 .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 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一規定 主要是從發展的角度,使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能與社會的實際情况相適 應,也爲將來逐步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主政治制度,在法律上提供 了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93
  • 政治體制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暨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第四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 次。[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的規定 。a.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的任期爲5年,每位行政長官可連任 一次。這是對行政長官任職的一種限制。根據這一規定,任何人擔任行 政長官,最多祇能連任一次,據位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這項規定 不僅有利於治澳人才的公平競爭,而且也爲防止因最高首長任期過長而 出現人治提出了機制性保障。b.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 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一任行政長官與正常任期相同,也 爲5年。雖然第一任行政長官是在回歸前的特定條件下產生的,但由於 《澳門基本法》早在1993年3月便已公佈,有關行政長官任職資格與 條件早已爲澳門社會所瞭解,故此,按照全國人大決定的要求,由推選 委員會選出並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首任行政長官可以是符合條件的 最佳人選,確定其任期同爲5年是有利於特區良好開局和保持運作連續 性的。9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c.行政長官的任期與立法會的任期不同,立法會每屆的任期爲4 年。這和中國各級行政機關有所不同,由於中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是由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因此,它們的任期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 任期必須一致。在澳門,行政長官任期與立法會的任期不同,不致出現 同時換屆的情况,有利於保持政權機構運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第四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 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身份基本要求的規定。a.行政長官身負重任,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應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 政區負責。作爲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據位人,行政長官是否盡忠職 守,廉潔奉公,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效管理和穩定繁榮關係重大。 因此,對行政長官任職期內身份的基本要求是:①不得具有外國居留 權;②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這就是說,擁有外國居留權和從事私人 贏利活動與行政長官的身份是不相容的,凡是具有外國居留權或從事私 人贏利活動的人,如被選擔任行政長官的職務,必須在任期內放棄其外 國居留權並停止其私人贏利活動。b.爲了保證行政長官廉潔奉公並便於對行政長官進行監督,防止可 能的財產與合法收入不相稱的情况出現,本條還規定,行政長官在就任 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c.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行政長官在就任時, 還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 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第五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9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 法律;(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 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 ; 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 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 令;(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 和其他事務;(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 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 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9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作爲行政主導型政權主要負責人,行政長官的職權極爲多元而集 中,主要包括:a.執法權,即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其他法律的職權。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 ,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律的立法基礎;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 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 ; 特別行政區制定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 得同基本法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機關、組織、團體和個人都必須 嚴格遵守基本法。由於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的執行必須由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職 權有兩層含義:①行政長官自己必須遵守基本法,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 定辦事,依法施政;②行政長官的其他各項職權,都與這一職權具有密 切的聯繫,其中有的甚至是從這一職權派生出來的,或者是以實現這一 職權爲直接或間接目的的。關於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 他法律,係指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行政長官有責 任保證這些法律的正確實施。b.簽署法律權與制定法規權。行政長官這方面的職權主要有兩項: ①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權是行政長官以最高地方長 官的身份行使的職權,不經過行政長官簽署的法案都是沒有法律效力 的。②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實行,在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部門制定的法 規仍會佔有相當的比例,行政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直接關係到特別行政區 的有效和高效運作。由於行政長官不僅要向特別行政區負責,同時也要 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 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c.行政管理權。①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②決定政府政策,發 佈行政命令。上述前一項職權是行政長官作爲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所 必須行使的職權。後一項職權是一種最基本的行政管理權,是行政長官97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其他法律 的基本行政行爲和重要途徑。此外,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的職權,作爲一種行政立法權,也屬於行政管理權的性質。d.人事任免權。①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 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 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的職務。②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根據 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 的決定》,在現階段立法會的組成人員中,有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③任免行政會委員。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根據基本法第 57條的規定,行政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 會人士中委任,其免職由行政長官決定。④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 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根據基本法第87條、第88條、第89條和 第90條的規定,行政長官任命法官,須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 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爲與其所任職 務不相稱的情况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3名 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 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 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檢察官的任命,須經檢 察長提名。⑤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⑥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由行 政長官任免的公職人員,是指除主要官員以外的在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 門任職或從事政府公務的人員,這些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依照法律規定 的程序予以任免,即局長級由行政長官直接作出任免決定,廳處以下官 員由行政長官授權司長作出任免決定 。e.執行中央指令權。即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 發出的指令。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主要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 理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等。由於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 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理應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98
  • 澳門基本法釋要 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作爲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行 政長官有權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13條 授權的對外事務和依照第20條授權的其他事務。f.其他職權。除以上各項職權外,行政長官還可行使以下幾項職 權:①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 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証和提供証據;②依法頒 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③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 罰;④處理請願、申訴事項。g.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13項職權相比,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擁有的職權多出了 5項,即⑤制定行政法規 並頒佈執行;⑦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⑧任免行政會委員;⑨依照法定 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 長的職務;⑩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這說明《澳門 基本法》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所作的規定更加具體、嚴密。第五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 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 理由並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佈或依 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互相制衡的 規定。a.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是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也相互制衡。立法會以立法機關的身份通過的任何法案,祇有經行政長 官簽署、公佈後才能正式生效;而以行政長官爲首的政府提出的財政預 算案和其他任何法案,祇有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才能交行政長官簽 署、公佈,並正式實行。任何一個法案要成爲正式有效的法律,都要先 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然後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這兩道程序缺一9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爲了加快法制建設,充分發揮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規範、引導、 保障、約束作用,就必須要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 相互主動配合;一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對某個法案的看法不一致時,也 應當有妥善的解決辦法,以保證政府和立法會的正常運作,維護社會秩 序的穩定。b.本條規定了兩方面的內容。①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簽署立 法會通過的法案時,如認爲該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 , 可在90日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這裡,發回立法會重議的前提條 件是行政長官認爲該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時間是要 在90日內發回。②對行政長官發回立法會重議的法案,立法會如以不 少於全體議員2/3多數再次通過原案時,行政長官面臨兩個選擇:一是 必須在30日內簽署公佈;二是按基本法第52條的規定處理,即行政長 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 立法會前,爲慎重起見,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 由。第五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 時,可解散立法會:(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 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 意見。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 向公眾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祇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規定。a.本條對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前提條件作了規定。爲了體現行政 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行政長官在下列兩種特定情况下1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可以解散立法會:①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②立法 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爲關係到澳門特別行 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b.解散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否解散立法 會是行政長官需要作出的重大決策。爲此,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 必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衆說明理由。而且,行政長官在 其一任任期內祇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這對於增進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之間 的正常溝通與瞭解,促使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時採取慎重理性態度 , 是十分必要的。第五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 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 期撥款。[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的權 限的規定。根據基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是 立法會的職權。但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爲了保 證政府的正常運作,行政長官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以按照上一財政年度 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例如,如果立法會因爲拒絕通過政府提 出的財政預算而被行政長官解散,須於90日內依照基本法第68條的規 定重新產生,行政長官可以在爲期90日即3個月內,根據本條規定按 照上一財政年度的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使政府得以正常運作,同時 亦有助於把因解散立法會而引發的政治波動減至最低程度。第五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 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10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 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 的原案。[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相關情况的 規定。a,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情况有以下三種:①因嚴 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由於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首長,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其地位十分重要 ,如長期不能 視事,無力履行職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都會產 生不利影響。因此,爲了對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廣大居民 負責,自行辭職是必須的。②行政長官根據第52條的規定,兩次拒絕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 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30日內拒絕簽署。這種情况證 明,行政長官的意見是錯的,他的留任不僅不利於同立法會之間的合 作,而且必然對特別行政區整體運作帶來巨大損害。因而,行政長官必 須辭職。③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 利益的法案,行政長官根據第52條的規定解散了立法會,而重選的立 法會仍拒絕通過爭議的原案。這種情况同樣證明行政長官的預算案或法 案是不切實際的,對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將造成損害,故理所當然地 不宜繼續留在特別行政區首長的位置上 。b.應該說,出現上述後兩種情况的可能性雖然不會很高,但理論上 不能排除類似情况發生的可能性,所以,爲了體現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作出明確的規定加以限制是必要的。第五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 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各司的排列 順序由法律規定。10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 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 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長官應遵 守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釋要]本條是對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規定。a.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意味著行政長官或在正常渡假之中,或因外出 訪問,出席會議,或因病不能正常視事。爲了保證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 作不致間斷,由各司司長代行行政長官職務是需要的,出任代理行政長 官的各司司長人選由相關法律另作具體規定。根據2/1999號法律《政 府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次序爲:①行政法務司; ②經濟財政司;③保安司;④社會文化司;⑤運輸工務司。這表明行政 法務司司長是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第一人選,以下類推。b.所謂行政長官出缺,係指這一職務已無人擔任,這可能屬自動辭 職、病故或其他非正常性原因導致的消失。一旦發生此種情况時必須: ①在120 日即4個月內,按基本法第47條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人選; ②在新任行政長官就職前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 辦理,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長官應遵守第49條的規定, 即在代理行政長官職務期間,同行政長官一樣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 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第五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 機構。[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地位和作用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會本身不是決策機構,而是協助,即幫助、 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也可以說是行政長官決策的諮詢機構。行政 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 前,都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行政會的設置,對於保證行政長官能集思 廣益,對重大問題作出符合實際的科學決策,有著重要意義。103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 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 決定。行政會委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但在 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行政長官認 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釋要]本條是對行政會的組成和行政會委員的資格的規定 。a.本條規定了行政會由7 —11人組成,實行委任制,成員來自政府 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至於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社會 人士所佔比例,基本法並未作進一步規定,這就取決於行政長官根據特 區發展和結構需要而自行作出的決斷。這樣的組成,有利於把行政管理 方面、立法會方面和社會上的意見加以集中,提高行政長官決策的科學 性。行政會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但在新的 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第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會組成時由5位司長、3位立法會議員和2位社會人士組成。b.本條還規定了行政會委員的資格,考慮到行政會在處理本地區重 大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政會委員必然要接觸到本地區甚至國家 的重要機密,全體委員須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由於考慮到行政會有時需要瞭解更多的情况並聽取廣泛範圍的意見,所 以又規定,行政長官認爲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第五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 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 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 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况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10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釋要]本條是對行政長官與行政會的關係以及行政會工作原則的 規定。a.由於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舉行會議時自應由行政 長官主持。行政長官須徵詢行政會意見的事務範圍,是相當廣泛的,除 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况下採取的措施外,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 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事先都須徵 詢行政會的意見。行政會通過集體討論,集思廣益,以群體智慧幫助行 政長官從全局考慮決定問題,對防止決策的局限性,提高決策的科學 性,十分必要。b.雖然行政會不是集體決策機構,而是協助決策的諮詢性機構,行 政長官可以不採納行政會哪怕是多數委員的意見,但是,應將行政長官 不採納多數委員意見的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一規定,有利於促使行政 長官更加慎重考慮行政會多數成員的意見,對行政長官的決策起著積極 的監督作用。第五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 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的規定。廉政公署是對政府內部包括公共部門和公法人實行自我監察的反 腐敗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反貪與反行政違法兩方面,按第10/2000號法 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規定,包括:①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 行爲的行動;②針對貪污行爲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爲,依刑事訴訟 法進行調查及偵查;③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 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作出的貪污行爲及欺詐行爲,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 及偵査;④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 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肅貪倡廉,關係到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關 係到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根據本條的規定,廉政公署是獨立機構,獨 立開展工作。廉政公署的首長爲廉政專員;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這是體現行政主導型權力架構的一個特點。對行政長官負責祇是意味着10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法履行職責要受行政長官監督,其地位獨立、調查偵察獨立,其職能 既包括消極性質的打擊,又包括積極性質的預防,目的在於確保公共行 政運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因此,它同既不向總督負責,也不 向澳門立法會負責,且不屬於司法機關的回歸前原有"反貪污暨反行政 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在性質上有著明顯的不同。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 對行政長官負責。[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的規定 。審計署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審核政府及有關機構的帳目,根據第 11/1999號法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的規定,其職責包括: ①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况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 政區總賬目撰寫審計報告。②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况和決算,以 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賬目,財 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 監督。③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値式”的審計監督,即對其在履行職 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④下列實體亦爲審計對 象: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 同意成爲審計對象者。⑤行政長官爲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 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特別行政區的審計署,在法律地位上與澳 門回歸前原有的審計法院不同。它不是一個司法機構,不屬於司法組織 系統。根據本條的規定,審計署與廉政公署一樣,是一個獨立工作機構, 其工作祇對行政長官負責。這也是體現行政主導型權力架構的需要 。第二節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亦即行政權或執行權(Administração),其權力來源於法 律的授予,其任務是執行法律,即依法進行行政事務的管理。由公務人 員組成的行政機關的高效運行,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保持協調發展的重要 條件。本節共用6個條文分別就行政機關的性質、架構、對主要官員身10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份要求、職權、對立法會負責、設立諮詢組織等項作了規定。第六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 機關。[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性質的規定。在基本法條款中,"政府”和行政機關的概念是一致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級行政機關組成。所謂行政機關,就 是指執行法律並專門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政權機關。行政機關的這一性 質決定了行政機關祇能享有行政管理權,而不能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 基本法第四章關於行政機關的規定,側重從行政機關的組成、職權、責 任等方面,確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則。第六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架構的規定。a.根據基本法第61條和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不僅具有當地最高地方長官的身份,而且 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又具有最高行政首腦的身份,享有行 政領導權。基本法第50條規定的18項行政長官的職權,實際上都是與 行政長官的最高地方長官和最高行政首腦的雙重身份相適應的。b.本條還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機構設置,即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設司、局、廳、處。1999年12月20日回歸以後,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首腦是行政長官,而政府的組織架構基本上是與澳門原有政府的 組織架構相對應的:司長相當於澳葡政府中的政務司;局相當於原澳葡 政府中的司;廳、處相當於原澳葡政府中的廳、處。原澳葡政府在處以 下還設置組、科。經過必要的簡化、合倂、調整,目前,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設置的局級或等同級別的部門共51個,即直接隸屬行政長官或 由其監督的有5個,由行政法務司監督的有7個,由經濟財政司監督的107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10個,由保安司監督的有6個,由社會文化司監督的有12個,由運 輸工務司監督的有11個(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架構圖)。第六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 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 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 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任職資格的規定。a.根據基本法第50條第⑥項的規定,政府的主要官員是指各司司 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主 要負責人(海關關長)。鑒於主要官員在政府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爲 了保証“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和政府的良好運作,祇有在澳門通常居 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可擔任上 述職位,這主要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至於包括其他局長、廳長、處 長在內的一般政府官員,則以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要求爲準,不設國籍 方面限制。b.考慮到政府主要官員作爲行政管理的主要領導者,往往手中擁有 較大的權力,爲反貪倡廉,防止主要官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本條第 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 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01條、第102 條規定,政府主要官員還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並執行政策;(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108
  • 澳門基本法釋要資料來源:行政暨公職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2002》第19頁10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五)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基本職權的規定 。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6項基本職權中,第1項與第5、6項 有很大相關性。其中,“制定並執行政策”作爲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 職權體現了高度自治原則。當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同當時的法律 相抵觸,如果政府提出的新政策需要改變原來的法律,就必須遵循法定 程序,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新政策的法案,使其成爲新的法律。“提出法 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一般涉及政府管理 方面的政策的法案,都要由政府提出來交立法機關審議。此外,政府也 可自行草擬有關的行政法規,交行政長官頒佈執行,但行政法規不能和 立法會通過的有效法律相抵觸。“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 代表政府發言”,是鑑於立法會審議的法案,很多都是政府提出的,與 政府的工作密切相關。在這種情况下,政府自然有權也有必要派出自己 的代表列席立法會會議,以便直接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並解釋政府 提出法案的依據,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保持相互溝通和相互配合。b.第2項規定中的經濟方面職權包括基本法第5章各條的有關規 定,如①自行制定財政稅收政策;②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 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授權指定銀 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③依法管理和支配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④實行自由港、自 由貿易政策;⑤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 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⑥自行制定勞工政策;⑦自行制定航運政策;⑧ 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⑨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 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⑩依法實行環境保護;等等。本條第4項規 定,即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也屬於經濟方面職權。c.第2項規定中的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的職權,包括基本法第6章11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各條的有關規定,如①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 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的發展; 依法推行義務教育。②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和發展中西醫藥的政 策。③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硏究成果,專利和 發明創造;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④自行制 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依法保護名勝、 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⑤自行制定新 聞、出版政策。⑥自行制定體育政策。⑦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 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 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 的宗教活動。⑧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 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⑨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 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和改進政 策。⑩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澳門實行的對教育、科學、技術、文 化、體育、康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 資助政策;等等。d.第3項規定,即對外事務方面的職權,包括:①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的代表,可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 民政府進行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②澳門特別行政 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 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 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③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 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 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 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 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④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法律給持 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11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⑤經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 者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 議;等等。第六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 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依法施政、對立法會負 責的規定。本條不僅確立政府依法施政'對立法會負責的原則,而且還明確規 定了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①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 的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會的一項主要職權,政府對立法會負責,首先 表現在它必須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②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這 樣,立法會才能瞭解到政府運作和法律的執行情况,也才有可能對政府 施政進行監督。行政長官每年於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的前夕宣讀施政報 告已成慣例,這對方便立法會進行監督、增加施政透明度是完全必要 的。③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質詢是立法會議員享有的一項權利,也 是立法會對政府監督的一種形式,因此,政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對立法 會議員提出的質詢作出答覆。④當然,向立法會負責也包括政府徵稅和 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是立法會的一項重要 職權,也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制衡和監督的一個有效手段。上述規定 實際上是對政府權力所作的必要限制,反映了依法治澳、依法辦事的法 制原則,體現了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應有的監督、制衡作用,防止政府 濫用權力。第六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 組織。[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規定。在現代社會,建立必要的諮詢制度是保證決策合理化和科學化的重 要手段。設立諮詢組織,也是澳門原有政府架構中的一個特點。澳門回11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歸前,除“會同總督運作的”諮詢會以外,在行政機構中,還設有分別 歸屬總督或政務司監督的不同層次、不同職能的諮詢組織逾20個。根 據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的原則,在澳門行政管理系統中行之有效 的原有諮詢組織可以保留,當然,根據需要也應及時設立各種新的諮詢 組織。現階段,直接由行政長官主持並協調的諮詢組織有:安全委員會、 科技委員會、博彩委員會;歸屬行政法務司監督的諮詢組織有:跟進《商 法典》的適用情况的關注委員會;歸屬經濟財政司監督的諮詢組織有: 經濟委員會、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統計諮詢委員會;歸屬保安司監督 的諮詢組織有: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歸屬社會文化司監督的諮詢組織 有:教育委員會、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社 會工作委員會、總檔案委員會、高等教育關注委員會、旅遊發展輔助委 員會、2005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 歸屬運輸工務司監督的諮詢組織有:土地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交 通高等委員會'環境委員會、水域公產委員會、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 會。第三節立法機關所謂立法機關,就是指享有立法權的政權機關。由於現代社會是一 種法制社會,各項社會制度都是通過法律來加以規範的,因此,立法機 關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體制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根據基本法規 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要有效行使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賦予的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必須有自己的立法 機關並通過立法機關的正常運作實現在立法事務方面的高度自治。爲 此,基本法在本節用15個條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地位、職 權、產生、運作等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第六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 法機關。[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和地位的規定。a.立法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113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的規定,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特別行政區的 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任何一項法律,首先要把有關法律的法 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進行一般性審議和細則性審議、通過, 然後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立法程序方算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作爲立法機關,還依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監督權,以保證法 律的貫徹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b.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和地位與澳門原有的立法會是不 同的。根據原《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澳門原有立法會與總督分享立 法權,即採用雙軌立法體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則是一個享有 完全立法權的機構,行政長官不享有立法權。行政長官制定、頒佈行政 法規的權力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表現,不屬於立法機關職權的範 疇,行政法規不能和基本法相抵觸,也不能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相抵 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對本 地區的立法事務享有排他性的權力。C.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享有的立法權,與中國內地省級人民代表 大會在立法方面享有的職權也不相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制定 法律,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祇能制定地方性法規。從立法權的範圍來 講,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包括民事、刑事、商事、行 政等領域的法律等,立法會都可以制定,比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享有制 定地方性法規權限的範圍廣泛得多。d.立法會設立由主席、副主席、第一秘書、第二秘書組成的執行委 員會,負責立法會本身的內部行政管理。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會下 設的委員會包括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及臨時委員會。除章程 及任期委員會外,各委員會成員數目由執行委員會建議,經全體會議議 決訂定。現時,立法會設有3個常設委員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第二常 設委員會和第三常設委員會分別由9名、8名、8名議員組成。“對向 立法會提交的法案、議案、議決案及修訂提案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提 交報告書”,是各常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11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六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 辦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况。[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程序及立法會議員 身份的規定。a.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政治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其組成議 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這表明,凡是持有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不管他是中國人還是葡萄牙人,或是其 他外籍人士,都有資格通過合法途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 這體現了特區實行“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原則。b. “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是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對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回歸前,根據《澳門組織章 程》規定,澳門原有立法會有23名議員,多數議員是通過選舉(包括直 選和間選)的方式產生,少數議員是通過委任的方式產生。具體分配比 例是: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澳門總督委任 議員7人。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 顯然是參照了澳門原有立法會產生辦法,其選舉方式也包括直接選舉和 間接選舉兩種。這裏講的直接選舉,是指由當地具有選舉資格的居民按 一人一票的原則,依法選舉立法會議員;而間接選舉是指由當地符合選 舉法規定的代表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有關團體按一定的程序,依法選舉立 法會議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直選和間選議員名額各爲8 人,合計佔議員總數23人的69.56%,即佔議員總數近7成。2001年9 月產生的特區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直選和間選議員名額各爲10 人,合計佔議員總數27人的74.07%,即佔議員總數近3/4。C.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况。這一規定是爲了促使議員廉潔11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律,力求在議員討論法案、議案時做到公正不偏。當討論的法案、議 案與有關議員發生直接利害衝突時,有關議員可自行或被要求迴避。此 外,根據基本法第10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 還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 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d.對於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本條規定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 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加以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 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 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即第一屆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由23人組 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 任議員7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 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確認,即可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中由澳 門總督委任的議員,不能坐“直通車”。第--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 2001年10月15日。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 議員10人(增加2人),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10人(增加2人),委任的 議員7人;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 的議員12人(增加2人),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10人,委任的議員7人。 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加以規定。 由第二屆立法會開始,每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均爲四年。2009年及以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 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以 上規定充分顯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循序漸進式的民主政治。116
  • 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組成屆次第一屆 第二屆第三屆及 以後各屆議員總數 23人 27人 29人直接選舉的議員 8人 10人 12人間接選舉的議員 8人 10人 10人委任的議員 7人 7人 7人任期 1年9個月25天 4年 4年第六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 , 每屆任期四年。[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任期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正常任期爲4年,這是參照國際上大多數 國家立法機關任期而作出的適中規定。但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在《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 辦法的決定》中另有規定。根據該決定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即1年9個月25天,這是過 渡性質的特殊安排。此外,立法會如被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2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其任期即告結束。第七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 定解散,須於九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產生。[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被行政長官解散後須依 法重新產生的規定。根據基本法第52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 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爲關係 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 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解散,須於3個月內依基本法 第68條第3款,即按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 法》的規定進行重組。90日即3個月的時限比較適度,時間過短,不利117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選舉新一屆立法會的準備工作開展;時間過長,會造成立法會運行的 斷層。第七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 法律;(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 算執行情况報告;(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 , 指控行政長官有 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 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 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 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 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職權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立法會職權共有8項,可槪括爲以下幾個方面:①立法 權。立法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基本法 的規定,國防、外交等事務因屬於體現國家主權需要,不屬於高度自治 的範圍。因此,除國防、外交等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務 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一 切事項,都可以立法。根據本條規定,立法會的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 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的權力。立法會行使立法權時還必須依照基本法的 規定和依照法定程序。②批准權。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11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况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 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這是防止政府決策判斷失誤,甚至濫用權 力的必要審核措施。③監督權。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是立法會的一項 重要職權。在這方面,立法會有權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 論;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此外,上述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 况報告的權力,也具有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性質。④彈劾權。彈劾權 一般是指立法機關對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進行揭發、罷免和依法追究的 權力。如立法會全體議員1/3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 職行爲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 立的調査委員會進行調査;調查委員會如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 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 府決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行政長官享有彈劾權,有 利於督促行政長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防止行政長官濫用職權。當 然,由於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立法會通過的彈劾案是否 執行,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最後決定。一旦彈劾案付諸執行,就意味 著要罷免行政長官的職務,並可依法追究行政長官的法律責任。⑤其他 職權。本條規定,立法會有權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立法會在 行使其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 據,各相關人士有義務就此進行合作。第七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 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的設立、產生和資格的規定。 a.根據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 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所謂互選,就是指由立法會全體 議員按照內部章程規定的程序,自行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直選議員、問 選議員和官委議員都可以被推選爲主席或副主席。11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關於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的資格,本條規定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 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 公民擔任。所以規定居住年限和中國公民這兩個條件,主要是因爲立法 會主席和副主席地位十分重要;主持立法會的工作,必須對澳門社會有 較深的瞭解,熟悉澳門的情况。另外,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一個立法機關,行使特別行政區立法權,其主席和副主席由中國 公民擔任也是理所當然的,符合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原則,世界 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中也找不到由外國公民擔任其主席的先 例。當然,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獲選爲或被委任爲立法會議員是可以的。第七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 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主席職務代理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立法會 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需另行選舉。前者表明,在立法會會期內當立法 會主席因病或因公外出或因其他可以被接受的理由不能出席會議時,立 法會會議由副主席主持,即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後者表明,無論立 法會主席或副主席是單獨出缺或同時出缺,都需要予以補選;當主席出 缺時,不是副主席自然替補主席職位,而是需要由立法會議員重新選舉 主席。立法會副主席出缺時,也要重新選舉,以避免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受到影響。第七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將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 入議程;(三)決定開會日期;(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12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五)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的職權的規定。本條規定的立法會主席的職權共有6項,主要是關於立法會會議程 序性的職權。這些職權包括主持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 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1/2 ;立法會通過法案、議案,也必須由 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但基本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修改行政長官和 立法會產生辦法,就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決定議程; 決定開會日期;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召開緊急會議等。由於行 政長官身份和地位的重要性,並考慮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機關效率的需 要,不僅規定了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而且應行政長官的要 求可召開緊急會議。此外,還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 定的其他職權。根據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規定, 立法會每一屆任期爲4年(第1條),每一立法屆由4個立法會會期組成, 每一立法會會期爲一年,由10月16日開始至翌年10月15日結束(第4 條),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期由10月16日至翌年8月15日(第5條)。澳 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運作按《立法會組織法》及議事規則所確定的規 範進行。第七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 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 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 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享有提案權的規定。首先,立法會議員提出任何方面議案均需遵守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 定程序,這是爲了確保立法會運作的時效性和有序性。其次,根據所提 議案範圍的不同,本條分別提出了不同要求:①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 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立法會議員可以個別或聯名提出。因爲公共開 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涉及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行政、立法 12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司法等領域的重大問題和專門性問題,而這些問題祇有有關機關、部 門最爲瞭解,因此,有關議案由有關機關、部門提出爲好,不宜由議員 個人提出。②凡涉及政府政策的,也可以提出,但提出前須徵得行政長 官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既表明了立法會議員享有提案權,同時也對議 員的提案權作了某些必要的限制。此類限制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規 定,目的是爲了照顧立法機關和政府之間的合理分工,避免立法機關過 多的干預政府的行政管理權,影響政府的威信,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第七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享有質詢權的規定。質詢權是指立法機關成員就政府對某項事務的處理,向政府提出質 問或詢問,並要求得到答覆的權利。立法會議員行使質詢權,是立法會 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所以,本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有 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受到質詢的機關或人員必須作出 答覆。但是,根據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行 政長官可以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 證和提供證據。基本法的這些規定是參考了原澳門立法會的做法。原澳 門立法會議員可以對總督或行政機關任何行爲提出書面質詢,原澳門立 法會議員的質詢,一般是在每次立法會開會進入程序前的一段時間裡進 行,列席的政府官員可以作答解釋,獲得總督的許可,行政機關或政府 官員可以拒絕作答。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 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 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第73條)在外國, 有的國家議會每周專門安排答問會議,供議員提出質詢和政府進行答 辯,議員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質詢,但質詢祇能以議員個人身 份提出,不能用決議的形式提出,並且不進行表決。這些規定體現行政 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互相制衡。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提出質詢的程122
  • 澳門基本法釋要序,係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進行。第七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 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及自行制定議事規則 的規定。a.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立 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爲不少於全體議員的1/2,祇有出席會議的議 員達到這一法定人數,立法會通過的決議,方爲有效。以第二屆立法會 爲例,它共有議員27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1/2,即不少於14人,方 達到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這是指立法會的全體會議。此外,還有一個 表決法案和議案的法定人數的問題。根據基本法及其附件的規定,立法 會的法案、議案1,如獲得全體議員過半數票支持,即爲通過,第二屆 立法會通過法案、議員時必須有不少於14票支持方爲有效;重要議案, 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需要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 的2/3多數通過-之後還需取得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或備案。b.本條第2款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這是因爲基 本法祇是對立法會運作的一些原則作了規定,有關的會議程序則交由立 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加以具體化,立法會制定的議事規則不得同基本 法的規定相抵觸。第七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 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已通過法案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程序的規1 法案、議案葡文相應爲Projecto de lei 和Projecto de resolução。123
  • 政治體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祇有經過行政長官簽署、公佈 後,方能生效成爲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是行政長 官的一項重要職權。因爲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首長,代表特別行政 區,由他簽署、公佈體現制定法律程序的莊重性和嚴謹性。基本法第51 條、52條已經提及,行政長官如認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90天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 不少於全體議員2/3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30天內簽署 公佈。如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 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 絕簽署,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基本法的上述規定,體現了行政機關與 立法機關既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關係。第七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 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言論豁免權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是 立法會議員享有的一項豁免權。世界各國憲法和法律,一般都規定議員 或代表的類似豁免權。中國憲法第75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 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全國人大組織法第43條 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各 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的這一類似規定,對於 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 己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有效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並保障立法會會議的 質量,有著重要意義。當然,如果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以外的場合發表違 反法律的言論,則不在上述保障之列。第八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 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124
  • 澳門基本法釋要[釋要]本條是對立法會議員的人身豁免權的規定。本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這也是立法會議員 的一項豁免權。世界各國的憲法和法律,一般也都規定了議員或代表不 受逮捕的豁免權。例如,中國憲法第74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非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 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全國人大組織法第44條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如果因爲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向全 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其例外是構成現行犯罪行爲者,不屬於 保護對象,其目的也是爲了保障立法會議員的人身自由,使他們更有效 地履行議員的職責。第八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况之 一 >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 議而無合理解釋;(四)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 三十日以上。[釋要]本條是有關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的規定。本條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的情况有5種:①因嚴重疾病或其 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這是因爲議員如果出現此種情况,就喪失了擔任 立法會議員的能力。②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議員不得兼任的 職務,是指政府職務和其他與議員身份不相稱的職務。對於議員不得兼 職的要求,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③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5次 或間斷15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這是指議員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12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席會議,即長期不肯履行議員職責和義務即喪失其議員資格。④違反 立法會議員誓言。根據基本法第101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立法會議員如違反誓言, 違反效忠原則,就是說,其行爲同議員身份不相稱,理所當然地應該喪 失其議員資格。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 監禁30日以上。立法會議員是民意代表,一個有刑事犯罪紀錄並被判 監的人自然構成身份上的衝突。作爲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議員肩 負爲本地區制定法律和監督政府的重任,爲體現民意代表身份的純潔性 和莊嚴性,當其行爲與其身份嚴重脫節時自應被取消議員資格,當然喪 失議員資格須經立法會決定,要有嚴格的程序控制。第四節司法機關所謂司法機關,就是指享有司法權的政權機關。澳門回歸之前,長 期處於葡萄牙管治之下,澳門地區的司法機關一向隸屬於葡萄牙的司法 機關,不享有司法自治權。澳門地區的法院祇相當於葡萄牙的小法區法 院,訴訟當事人如果提出上訴,必須由葡萄牙的里斯本大法區法院受 理。1991年,葡萄牙國會頒佈《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允許在澳門設 立高等法院,使大部分發生在澳門的案件得以在當地獲得解決,也使澳 門地區司法機關享有的司法自治權有所提高,但直到1999年6月,澳 門法院對里斯本的依賴方開始解除。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 區成立之後,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 域,其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受到了基本法的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不會受到來自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任何約束,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發生在當地的所有案件,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 行爲外均享有管轄權,並有權作出終局判決。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 制度的基本原則、司法機關的組織等問題,本節用12個條文作出了專 門的規定。12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八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專有審判權的規定。所謂“審判權”,是指依法審理各類案件,並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的權力,是司法權的主要內容。本條的規定,從正面理解,祇有作爲司 法機關的法院,才能行使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審判權才是 合法的;從反面理解,除了各級法院以外,任何其他機關,包括立法機 關和行政機關,都不能行使審判權。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民事法律和刑事 法律,但不能審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機關也不能審判民事、刑 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第八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 律,不受任何干涉。[釋要]本條是對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則的規定,本條強調 的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三者的關係中,保持司法機關的 獨立性是各個國家、地區司法體制普遍採用的一項法制原則。在理論 上,這一原則通常也叫做“司法獨立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司法機 關在行使司法權時,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立法機關,也不管是任何社會 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橫加干涉;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照在當地生效的法 律,來行使自己的職權;法院行使審判權通過具體的審判工作而進行。 法院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干涉,就是上級法院 也不得干涉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的具體審判工作。應當指出,本條和第 90條所體現的司法獨立原則,在內涵上同基本法第2條和第19條關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的規定是有所區別的。獨立的司法權 主要是針對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縱向關係而言的,強調的是澳 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區的司法事務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司法獨立原則側 重的是在一個社會內部,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之間的橫向關 係,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享有的獨立地位。127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 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及終審權的規定。a.根據本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三級法院,即初級法院' 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這三級法院組成特別行政區的完整的審判體系 。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0條“法院的種類”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設有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第一審法院包括 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設立三級法院體制,符合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司法 運作的現實,即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除了有第一次上訴機 會外,祇要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還可以有第二次上訴機會。因此,基 本法關於三級法院的規定,體現了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有利於確保公 正司法,即司法運作的公正性。b.設立終審法院,是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的高度自治地位 相適應的。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二審法院,即最高一級法 院。它作出的裁決屬最終裁決,訴訟當事人不能再就此裁決向任何法 院,包括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訴。終審法院發出的統一司 法解釋,對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均具有約束力。c.基本法作爲一部憲制性的法律,它所規定的三級法院架構祇是一 個組織原則,至於各級法院具體怎樣運作,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 織綱要法》、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已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根據前者第31條,澳門第一審法院設合議庭主席4個、初級法院法庭6 個' 刑事起訴法庭1個:初級法院法官12人、刑事起訴法官2人、行 政法院法官2人。另據前者第38條和46條,中級法院法官和終審法院 法官分別爲5人和3人。根據審級分工的需要,民事與行政訴訟方面, 一審與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限額分別爲澳門幣5萬及100萬元。稅務、 海關訴訟方面,一審與中級法院法定上訴限額分別爲澳門幣1.5萬及100 萬元。128
  • 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組織檢察院終審法院(終審)檢察長 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 辦公室中級法院(二審)初級法院* 行政法院(一審)*含刑事起訴法庭和若干專門或特定管轄法庭第八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 專門法庭。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釋要]本條是有關設立專門法庭和刑事起訴法庭的規定。a.澳門原有法院(即初級法院)沒有設立審理各類特殊案件的專門 法庭。葡萄牙1977年的《普通司法法院組織法》雖規定在普通司法法 院的第一審法院內可以設立各種專門法院或法庭,如家事法庭、青少年 法庭、勞工法庭等,但澳門地區狹小、人口有限、法院組織簡單,所以 一直沒有設立任何專門法庭。原《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在第7條“法 院之類別”中也規定:“具有一般審判權之第一審法院,按歸予其審理 之案件性質,分爲普通管轄法院、專門管轄法院及特定管轄法院”。特 別行政區成立後,隨著澳門地區社會的發展、各種訴訟案件的增加,就 有設立各種專門法庭的必要。所以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初級法院內可根 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例如未成年人法庭、家事法庭、小額錢債法 庭等。這些專門法庭設在初級法院內,都是第一審法庭,是初級法院的 組成部分。這樣規定,符合澳門城市規模小、法律人才缺乏的現實狀况, 避免設立過多的法院,同時也符合審判制度日益專門化的世界發展潮12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澳門特區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 法》規定:“得在初級法院內設專門管轄法庭及特定管轄法庭”。b.刑事起訴法庭又名刑事預審法院,是大陸法系中的一種特有的制 度。刑事起訴法庭是一種刑事偵訊性質的預審機關,即一個有關刑事訴 訟程序中行使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 的司法機關。1991年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中並無有關刑事預審法 院的規定。但隨後發佈的第17/92/M號法令《澳門司法制度法》第18 條(法院之種類)第2款規定,“一般審判權由普通管轄法院及刑事預審 法院確保之”。刑事預審法院的職權爲:行使關於初步調査的審判職 能;進行預備性預審及辯論預審;裁定是否起訴。刑事起訴法庭制度反 映了澳門原有司法體制的一個特點,基本法保留這一制度,有利於司法 體制的平穩過渡。澳門特區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7 條規定:屬第一審法院的“初級法院,包括刑事起訴法庭”。第八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 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 法院上訴。[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的規定 。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與稅務訴訟的第一審法院,其上訴審法院 爲中級法院。澳門特區的法院系統中,祇在第一審階段,普通法院與行 政法院分立,到了第二審與終審階段,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並不分開。 由於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案件比較特殊,直接涉及到政府和民間的關 係,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相繼設立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的行政法院。基本 法規定設立行政法院,不僅有利於司法體制的平穩過渡,而且適應了世 界法院體制的發展趨勢。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有管轄權解決行政、稅 務及海關方面的法律關係產生的爭議”(第9/1999號法偉《司法組織 綱要法》第90條)。它享有管轄權審理就“局長以及行政當局中級別不 高於局長的其他機關”行政行爲提起上訴的事件。13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八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 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 况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 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備案。[釋要]本條是有關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任免事項的規定。a.根據本條的規定,包括終審法院法官在內的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必須經過下述程序:首先須經過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 員會的推薦,然後由行政長官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身份予以任命。根 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9章第91條規定,推薦法官的 獨立委員會由7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屬澳門編制法官1人,律師 1人,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 5人;職責是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人選, 同時還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的 各兩名社會人士。法官的職責是依照法律審理各類案件,並作出公正的 判決,這一職責首先要求法官本人對法律要有比較深刻的認識。基本法 規定法官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資格,有利於保證法官正確執行法律,提 高審判質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由於澳門情况特殊,特別行政區適 用的法律大部分是澳門原有法律,在澳門本地居民中,合格並適合擔任 法官的人在短期內可能不夠,所以這裡規定“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 聘用”,這表明基本法爲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爲特別行政區服務預留了 空間,但這種可能性是否轉變爲事實需要由特別行政區根據實際情况決 定。由於法院實行獨立審判原則,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和個人操行要 求都很高,故堅持專業資格,堅持任命的基本程序極爲重要。13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關於法官的免職,本條第2款規定:“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其職 責或行爲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况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 長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這裡 規定法官的免職,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①在實質要件方 面,必須是該法官無力履行其職責,例如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而無力 履行其職責,或者該法官的行爲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例如該法官行爲 不檢、犯罪等。祇有在具備這兩點之一時,才能將之免職,即不許以其 他理由將之免職。②在程序要件方面,必須先經一個審議庭審議。這個 審議庭由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審議庭如認爲 該法官不符合上述實質要件,不向行政長官提出免職建議,行政長官則 不能將之免職;審議庭如認爲該法官符合上述實質要件應予免職,向行 政長官提出免職建議,行政長官才可據以將該法官免職。這項規定實質 上是肯定了法官職業終身化制度。c.本條第3款規定:“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對終審法院法官 的免職事實上不可能依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所以規定了更慎重的程 序,即須先經一個由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委員會認 爲應予免職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行政長官再據以將之免職。這裡 祇規定了與其他法官不同的程序要件,至於實質要件與其他法官相同。d .本條第4款還規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由於終審法院法官負責的是終審案件,他 們的工作是行使特別行政區終審權,所以要求對他們任命和免職報送全 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體現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第八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 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 任。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132
  • 澳門基本法釋要會備案。[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院長的任免的規定。a.根據本條的規定,各級法院院長祇能從法官中產生,即一個人必 須先被任命爲法官而後才能擔任院長,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b.終審法院院長除必須是法官外,還要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身份,這是因爲終審法院院長是特區司法系統的最高 官員,其任命關係到體現國家主權。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 的葡萄牙人,如符合其他條件,可以擔任法官和其他各級法院院長,但 不能擔任終審法院院長。c.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是因爲終審法 院享有終審權,地位高於一般的法院,從而體現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 督權。第八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 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 得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釋要]本條是關於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及任職限制的規定。a.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 或指示,本款強調的是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獨立性。在此原則下,法官 應該獨立地按自己的見解和良知進行審判,在審判工作中不僅不需聽從 法院以外任何人員的命令或指示,包括行政長官的命令或指示,也不需 聽從該法官的上級人員(如合議庭庭長、院長)的命令或指示。至於依照 訴訟法的規定,法官在審判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時應該遵循上一審 級的法律見解,則是另一問題。此外,基本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的事實 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 約束力”。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受行政長官發出的文件約束,也133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種除外情形。不過上述兩種情形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法官這時的行 爲仍屬於“服從法律”。法官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其他人的命令 或指示,這是法官同一般行政官員的根本不同之處,也是貫徹獨立審判 原則的需要。b. “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不受法律追究”。本款強調的是國際 通用的司法免責原則,這一規定是爲保障法官能獨立進行審判工作而作 出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因爲種種原因,難免偶而發生偏差,甚至錯 誤。但不能因此而顧慮重重,不敢自主地作出判斷。基本法的這一規定 有利於法官在辦案時,按照自己的判斷無顧慮地依法審理案件,維護法 官判案獨立性;即使判決不適當,也不能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當然, 如果法官故意貪贓枉法,則另當別論。這種規定與基本法第79條有關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規定具 相似性。c. “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 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本款強調法官的政治中立和專職原 則,這一規定因第87條第2款規定的法官職業終身制以及法官享有較 優薪俸制度均有相關性,旨在使法官專心致志投身於所擔任的審判工 作,不爲其他事務分散精力,也不致因擔任其他有利益衝突的公私職務 或因陷入特定政治傾向而在審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從而保持 法官的超然性和獨立性,促使法官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公正辦案,可 以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有助於法官的高尙形象的形成。第九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 職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檢察院制度的規定。13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a.檢察院的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一個獨立的機關,不屬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沒有組織上或 工作上的牽連。檢察院與法院雖同屬司法機關,但在組織上也是相互獨 立,沒有牽連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工作範圍是“獨立行使法 律賦予的檢察職能”。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56條規 定:“檢察院的職責爲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 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訴訟法律規定檢察院在何種情况下行 使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權限。”其核心是對犯罪進行 偵查、代表特別行政區提起公訴、進行公訴。法律規定的檢察院權限共 14項之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採用“一院建制,三級派駐”的司法 架構和工作模式,即在終審法院由檢察長代表,檢察長由助理檢察長協 助;在中級法院由助理檢察長代表;在第一審法院由檢察官代表。b.檢察院司法官的任免。檢察院司法官包括特別行政區檢察長和檢 察官。依本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則 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另依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檢察官 由行政長官免職,檢察長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職。行政長官 對檢察院司法官的任用,不像對法官那樣,必須根據一個獨立委員會的 推薦;對檢察院司法官的免職,也不像對法官那樣,必須根據一個審議 庭或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基本法第50條提及的“依照法定程序”,是 指特別行政區專門法律如《司法官通則》規定的程序,是對基本法規定 的程序的進一步具體化。c.檢察院的工作原則。本條第1款規定,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 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檢察院的一條主要工作原則。檢 察院行使職權,應該“獨立”,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干涉。所謂任何干 涉,不僅包括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法院,也包括社會上 的各種力量(包括新聞界、輿論)和個人。這一點與第83條中對法院的 規定相同。不過檢察院的獨立原則與法院有所不同。①本條第1款中沒 有基本法第83條“祇服從法律”的提法。對於檢察院,不說“祇服從13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這是因爲,在認定檢察機關爲行政機關 的國家,各級檢察機關之間當然有上下級服從關係;就在認定檢察機關 爲司法機關的國家,也承認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有下達命令和指令 的指揮權力。②在法院方面,基本法除了在第83條規定法官不受任何 干涉之外,還在89條第1款中規定法官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對 檢察官則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就是說,檢察官即使在其行使檢察職能方 面,也要聽從上級的命令或指示。③對於法官,基本法第89條第2款 有關於司法豁免權的規定、第3款有禁止兼任其他職務與禁止在政治性 團體中擔任職務的規定,對檢察官原則上也適用。總之,檢察院的獨立 性是與法院的獨立性不同的,而檢察官與法官既有同屬司法官員的一 面,又有工作性質、特點上不同的一面。d.基本法對檢察院的性質、地位祇是作了以上原則性的規定,關於 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司 法組織綱要法》、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等法律予以具體規 定。第九十一條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 保留。[釋要〕本條是有關保留澳門原有的司法輔助人員任免制度的規定。在澳門司法實踐中,過去設有“司法參事”(Auditor Judicial)一職。 這是一種司法輔助人員,其職務是輔助法官與檢察官,司法參事可以參 與訴訟程序的準備及審判工作,但不得作出審判行爲(即不能作出裁 決),此外,還設有其他司法輔助人員,如書記人員、翻譯人員、執行人 員、登記人員等。關於這些人員的任免,基本法允許保留原在澳門實行 的制度,顯然有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與社會穩定。根據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5章第68條規定:“各級法院的司法輔助人員 在各法院辦事處擔任職務。”對其日常工作管理,屬各級法院院長之權 限。對其進行工作評核及提起紀律程序,屬法官委員會之權限。“檢察 院的司法輔助人員在檢察長辦公室下屬部門擔任職務。”對其管理由檢13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某本法釋要 察長辦公室負責,對其進行工作評核及提起紀律程序,屬檢察官委員會 之權限。第九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 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制度的規定。澳門原有律師制度,也和法院一樣,是完全根據葡萄牙的法律傳統 建立的。在澳門,可以爲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有兩種人:一爲律 師(Advogado,在澳門居民中通稱爲“大律師”)。這是法律規定的具有 一定資格、加入澳門律師公會、有權從事訴訟代理和法律諮詢及出庭執 行法定任務的人;另一種爲律師助理(Solicitador) ,這是祇能在有限範圍 內從事法律服務的人,一般不能在法院出庭或者祇能在簡單的民刑案件 中代理當事人出庭。1995年澳門本地華人出身的執業律師已經開始服務 社會,標誌著華人律師正加速成長。既然律師是一種專業,基本法第129 條關於專業制度的規定當然適用於律師。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保留原有 的律師制度,承認其資格,允許其執業。律師與司法機關有密切關係, 所以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 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章第67條規定:“訴訟代理 人僅得律師依法擔任”,“法律確保律師在擔任訴訟代理人時所需的權 利,以及規定有關義務。”"律師藉著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問題上的協助 而參與司法工作。” “律師在履行維護個人或集體的權利、自由及保障 的職能時,有正當性請求具管轄權的法院介入。”第九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 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依 法進行司法聯繫和協助的規定。司法協助是指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地區與地區之間在司法事137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務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如相互移交逃犯,相互傳遞司法文書,相互傳訊 證人以及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等等。中國各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都 實行同樣的法律、同樣的司法制度,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法院受最 高人民法院的審判監察,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檢察院受最高人民檢 察院領導,所以一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司法機關要到其他省(直轄 市和自治區)去執行任務,都可以按照同樣的程序和方式。但是,澳門 和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由於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同中國內地 構成不同的法域,各自的法院和檢察機關都有互不相同的司法文書和執 行辦法。因此,如果一個人在這個地區犯了罪,跑到另一地區,其實施 犯罪地區的檢察機關或法院要到另一地區去拘捕人犯,至少會發生另一 地區是否承認這一地區的拘捕文書,也就是這一地區法院或檢察機關發 出的拘捕文書在另一地區是否有效的問題。這樣就可能引起執行上的疑 義或困難。類似的問題例如訴訟文書(如傳票)的送達、證人的傳訊、判 決的執行、財產的扣押、人犯的拘捕等等可能還有很多。爲解決這種情 况,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 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強調“通過協商”和“依法 進行”。這一規定講的是在一個國家內部各個不同法域之間如何進行區 際性的司法協助,屬於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同法域要本著相互尊 重的原則,通過協商來解決有關司法協助的問題。這是一種“一國兩 制”下進行司法聯繫與互助的嶄新安排。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澳門 特別行政區就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達成了協議。至於澳門和香港兩 個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司法互助,原則上也應適用上述規定。第九十四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 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之間的司法互助關係的 規定。本條規定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之間在司法方面的關係問 題,本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13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基本法第13條第1款),但基本法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 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同條第3款)。把這一 規定具體到司法互助上來,就是本條所述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 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進行安排。具體可參照基本 法第138條的規定,採取下列幾種解決方式: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某一 國家已簽訂有司法互助協議(協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况和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將該協議適 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有 關司法互助的國際協議(公約),仍可繼續適用於澳門。中央人民政府也 可根據情况和需要授權或者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其他有關司法互助的國際協議(公約)。③澳門特別 行政區按照本條規定,可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自行與外國就 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已制定4/2002號 法律,對相關事宜加以規範。這對及時清理司法案件以及提高澳門國際 形象都有積極意義。第五節市政機構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法律制度,是參考澳門原有的市政制度而規定 的。澳門原有市政機構已有數百年歷史,它的前身叫議事會(Leal Senado),後改稱市政廳。根據澳門原市政法律制度,澳門地區有兩個 市政廳,即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這兩個市政機構分別享有行政和 財政自治權,其內部組織由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構成。回歸之 前,澳門原有兩個市政機構的法律定位是“地方行政”,即低於由總督 領導的澳葡政府(中央行政)的一級政權形式。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城市規 劃、公共衛生事務,發展文化、體育、康樂活動,維護和保障居民的生 活環境,並負責車輛、攤販牌照發放等事宜。本節祇有兩條,強調原有 市政機構需要重組,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要體現非政權性。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13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 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的規定。a.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實際上 就是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不享有對本地區社會事務的管理 權,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就有關方面的社會事務向居民提供服務,向政府 提供諮詢意見。基本法之所以要明確限定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的組織 , 主要是考慮到澳門地方小,人口集中,對當地行政事務的管理不宜有兩 級機構,應當由特區政府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以有利於精簡管理架構, 節省行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b.根據本條的規定,市政機構的職責是,受政府委托爲居民提供文 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這些方面的事務向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也即是說,特區可設立的市政機構的特點是: ①非政權性;②服務性;③諮詢性。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釋要]本條是關於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的規定。澳門回歸前原有的市政制度,是在葡萄牙1933年海外市政機構組 織法基礎上由澳門立法會於1988年9月通過的關於市政區法律制度的 法律確定的。市政議會是市政區的決策機構。澳門市政議會由13名成 員組成。其中5名由直接選舉產生,5名由間接選舉產生,3名由總督 委任。海島市政議會由9名成員組成,其中3名由直接選舉產生,3名 由間接選舉產生,3名由總督委任。市政議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決定市 政區活動計劃;通過市政區預算;通過市政區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決 定部門的組織和固定人員的編制;決定借款等事項。市政執行委員會是 市政區的執行機構。市政執行委員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和委員3 人組成。澳門原有市政機構,承擔著澳門部分市政管理職能,多年來在澳門 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回歸後在法律地位、結構等方面要14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作出重大變革。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15條將原澳門市政機構 改組爲非政權性的臨時市政機構:①原澳門市市政議會改組爲臨時澳門 市政議會;②原澳門市市政執行委員會改組爲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 會;③原海島市市政議會改組爲臨時海島市政議會;④原海島市市政執 行委員會改組爲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2001年12月17日第17/2001 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頒佈,法律規定撤消臨時市政機構及解散臨時 市政機關,代之設立民政總署,由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民政總署 的性質爲“具有公務法人性質的法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根 據本章程(民政總署章程--筆者註)及其他適用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 爲居民服務”。其職責包括促進及執行文化、康樂及體育範疇內的政 事,促進環境衛生,規劃、促進及執行公民教育的資訊及培訓,致力提 升居民的生活質素等13項。享有行政、財產及財政自治權。設有管理 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它的設立標誌著基本法所要求的非 政權性市政機構業已過渡形成。第六節公務人員一般來說,“公務人員”是指公共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但因爲 各個國家或地區關於公務人員的法律制度並不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公務 人員的範圍也有大有小。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主要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 人員通則》(87/89/M號法令和62/98/M號法令)、《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85/89/M號法令和25/97/M號法令拝口《澳門公共行政職程制度》(86/89/ M號法令)加以規範。根據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凡在澳門公共機關工作、 受行政公職法律制度約束的人員,都叫“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Trabalhadores da Aministração Pública) 。 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區 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另有規定除外)、已成年、具擔任職務所需的學 歷或專業資格、有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並在澳門特區居住。 澳門現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約17,600名,他們分別以委任或簽訂合約的 方式接受聘用:“委任係任用編制人員的方式”,分臨時委任、確定委 任,以及定期委任。合約分編制外合約和散位合約。按照聘用方式的不141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分爲3大類,即公務員、服務人員和散位人員。所謂領導人員,係指 局長、副局長及同級人員,他們是獲任用爲部門內最高級官職的人員 , 隸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負責一個公共部門的整體管理 及監督工作;所謂主管人員,係指廳長、處長及同級人員,他們是獲任 用爲負責協調工作官職的人員,隸屬於公共部門的領導層,負責公共部 門各附屬單位的運作及紀律。職程是公務員晉升所通過的職位結構,各 職程亦對應不同的職能。一般制度職程指與各政府部門共通工作有關 , 或與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本身的專有職務有關的職程;特別制度職程指 與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特定職務有關的職程。其安排、晉程或對適當學 歷專業資格的要求,均按其職務特性而定。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及所相 應的學歷要求,一般制度職程可分爲5個職業組別:高級技術員、技術 員、專業技術員、行政人員、工人及助理人員。每個職級及職階均相應 於薪俸表所定的一個薪俸點。最基本薪酬索引點爲100點,1997年7月 開始薪俸100點相當於澳門幣5000元。本節以4個條文對公務人員的 資格,原公務人員的留用,對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員的任用,公務人員的 任用、紀律、提昇、晉級等方面事務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九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 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條和九十九條規定的公務人員 , 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聘用的某些專業技術人員和初級公務人員除 外。[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任職資格的規定。澳門回歸時的公務人員,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原市政機 構的人員'司法機關的輔助人員、保安部隊人員和消防人員。根據本節 的有關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公務人員主要包括:作爲澳門特 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公務人員;根據基本法第98條留用的原在澳門 任職的公務人員;依照基本法第99條任用的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 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員;依照 基本法第99條聘請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14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公務人員錄用(排除上述例外)的前提是具 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這是因爲:①永久性居民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主體居 民,佔居民總數的絕大多數;②公務人員是各政權機關,特別是行政部 門得以高效、廉潔運作的關鍵性因素,在居民身份上作出適當要求是必 要的;③基本法規定,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永久性居民依照法 律有關規定組成。在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故 進入公職既體現參政權,也體現服務市民的承諾。第九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 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 保留。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 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 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 的退休金和贍養費。[釋要]本條是對原有公務人員的留用和待遇的規定,也是國家爲確 保澳門實現政權平穩過渡而採取的一項莊嚴承諾。a.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 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 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對原在澳門任 職的公務人員採取“均可留用”的政策,有利於穩定澳門原有的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隊伍,鼓勵他們留下來繼續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這對實 現政權的順利交接、平穩過渡,對確保特區穩定、發展、繁榮具有重要 的現實意義。因此,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是否具備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都可以得到留用,集體過渡到澳門特別行政 區,成爲繼續爲新政權服務的公務人員。由於公務人員的薪金、津貼、143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利標準屬於澳門社會的較高層面,爲了使他們可以安心工作,解除後 顧之憂,使他們實際收入不低於原來的標準,是確保政權順利交接和平 穩過渡的一項極爲重要的條件。根據澳門原有的公務人員制度,公務人員按照薪金表領取薪金,但 從公務人員的每月薪金中扣留一定的數額作爲供款。供款包括以下幾 種:退休金供款;撫恤金供款:醫療供款;法律規定的其他供款。除薪 金以外,公務人員每提供服務5年,可領取一定數額的年資獎金。公務 人員還可依法例規定領取各種津貼和補助,其中包括假期津貼(年中雙 薪)、聖誕津貼(年末雙薪)、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生育津 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等。此外,加班工作或輪流値班的公務人員, 還享有超時津貼或輪値津貼。出差的公務人員,享有出差補助和路途補 助。對於公務人員的薪金和津貼,澳門法律規定有最高額限制。退休和 撫恤,是澳門的兩項主要福利制度。依照澳門的退休制度,公務人員依 法享有退休的權利。公務人員退休後,依法按月領取退休金,或者依法 選擇一次性領取一筆款項,以代替每月領取退休金。關於撫恤金,根據 澳門原有的公務人員制度,由符合法定資格的配偶和子女通過法定代理 人申請領取,其數額一般相當於退休金的50%,可以按月領取,也可以 一次性領取。b.爲了防止公務人員隊伍中出現斷層,並免除留用公務人員的後顧 之憂,本條第2款還規定: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 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 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 的退休金和贍養費。把這樣一項具體事務寫入根本大法,其意義就不僅 限於使有關人士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維護,而且也進一步令世人看到中 國政府是說到作到、信守承諾的負責任政府。第九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 任各級公務人員,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14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 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員祇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釋要]本條是對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員的任用的規定。a .鑑於在原有澳門公務人員中,葡籍人士和其他外籍人士佔有相當 的數量,爲了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本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 以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但基本法另有規定的,即行 政長官、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察總 局局長)、海關主要負責人(海關關長)、立法會正副主席、終審法院院 長、檢察長等職務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例外。b.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 問和專業技術職務,這些人士可以不是原澳門公務人員,或不具備澳門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這表明,祇要實際需要便可聘請適宜的 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當然,他們祇能按國際 慣例以個人身份受聘,不能以他們國家政府的代表身份受聘,並須對澳 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第一百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 任用和提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 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釋要]本條是關於公務人員的任用、紀律、提昇、晉級等方面制度 的規定。a.這一規定,爲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任用、考核和紀律制度 確定了基本的原則:任用和提昇以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爲依據,即 體現用人唯賢、公平競爭;原有任用和考核制度基本不變,隨社會發展 的需要而改進,這是因爲,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完整無缺的, 必須隨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以及對相關制度認識的加深而進行完善與 改進。澳門公務人員管理制度基本上是20世紀80年代陸續建立起來145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其中第85/89/M號法令《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87/89/M號法 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 職程制度》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三部法律。根據上述法律確立的公務人 員的任用制度、考核制度、紀律制度大致如下:b.公務人員任用制度。被任用的公務人員須具備國籍、學歷或專業 資格、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在澳門地區居住等條件。對於某些特定職 務,有關法律還有特別的要求。關於公務人員的兼職,根據法律的規定, 主要是指:①依照法律規定應兼任的職務;②職業培訓活動;③教學活 動;④公益工作。此外,對公務人員可以從事私人業務的限制是:①從 事私人業務的時間不得計作擔任公職的時間;②從事私人業務不得影響 公務人員應具備的公正性;③從事私人業務不得同自由職業制度如律師 制度發生關係,除非有特別法律對此加以規定。關於公務人員的任用方 式,主要有兩種:委任制和合約制。委任制分爲臨時委任及確定委任、 定期委任和署任三種。臨時委任是公務人員任職的頭兩年的委任,確定 委任是指臨時委任考察期屆滿時進行的任命,獲確定委任後屬在編的正 式公職人員,委任期限一般爲3年。屬於局長或同級官員的委任期限由 澳門行政長官以批示確定。署任也就是代理,即在原任職的期限內,在 保留原職位的情况下臨時擔任比原職位高一級的職位。合約制有兩種形 式:編制外合約和散位合約。編制外合約主要適用於專業技術人員。合 約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用相同或較短的期限續約。在合約生效 期間,行政當局可以終止合約,但須提前60天通知。行政當局如果終 止合約,簽約人有權獲得不超過3個月薪金的賠償。此外,如果簽約人 提前60天提交解除合約的書面申請,也可以終止合約。散位合約是聘 用散工的方式。如果在合約中規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澳門原 有公務人員制度中,除實習和散位合約外,委任、晉昇和合約,須經澳 門行政法院批閱。對於批閱範圍以外的改變公務人員職務上的法律狀况 的情况,須經行政法院註錄。c.公務人員考核制度。公務人員的考核分爲考試和評核兩個方面。 公務人員的考試是錄用和晉昇職務所必需的正常程序。考試分爲一般考14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試和特別考試兩種。一般考試的目的是塡補空缺。如果是以晉昇爲目的 舉行考試,一般考試又可以分爲普通性考試和限制性考試。普通性考試 是公務員都有資格參加的考試。限制性考試是祇有某一機關的公務員才 能參加的考試。一般考試由有關機關專門設立的典試委員會主持,應試 人員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機關提出報考申請。由典試委員會編制的 應試人員名單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被拒絕考試者可以在 名單公佈後10天內向核准考試的機關提出申訴。考核採用知識考試法, 包括筆試和口試兩個方法。同時,還採用履歷分析、專業面試、心理檢 查、體格檢查等方法。在晉昇考試中,應考者的工作評該也是一種衡量 因素。入選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應試人員對入選名 單有異議者,可在名單公佈後的10天內提出申訴。特別考試是爲人員 儲備舉行的考試。舉行特別考試的權限屬於行政暨公職局。公務人員的 工作評核,除領導人員和主管人員以及在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任職 的人員以外,適用於所有公務人員。d.公務人員紀律制度。在澳門公務人員紀律制度中,要求公務人員 及服務人員作到無私、熱心、服從、忠誠、保密、有禮、勤謹、守時, 爲公共利益服務。有關紀律處分包括:①書面申誡;②罰款;③停職; ④強迫退休;⑤撤職。法律規定,書面申誡的權限屬於該公務人員所屬 的機關,罰款權限屬於局長或擔任同等職務的人,停職、強迫退休及撤 職的權限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紀律處分的程序分爲一般 程序和特別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6個階段:①提起紀律程序並委任 預審員;②預審;③辯護;④報告及裁定;⑤訴願及上訴;⑥復查。特 別程序包括:①直接獲知違紀行爲的程序②就欠勤謹而提起之程序;③ 專案調查及全面審查;④簡易調查。如在紀律程序中查明存在可根據刑 法受處罰的事實時,應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公務人員 在法律訴訟程序中被判決有罪以後,有關機關應提起紀律程序。以上有關澳門公務人員的任用、提昇、晉級和紀律等制度,在特別 行政區基本保持不變,繼續實行,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不斷加以必 要的改進和完善,這是無可厚非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公職法律制度,關147
  • 政治體制領導及主管官職與一般制度職程人員組別 公共官職 薪俸索引點 資格領導局長 920 1000學士學位專業經驗或特別資格副局長 820 870主管廳長 770處長 700組長 650科長 430人員組別 職層職等 職級 職階1 2 3 學歷高級技術員 94 顧問 600 625 650學士學位3 首席 540 565 5902 一等 485 510 5351 二等 430 455 480技術員 84 專業 505 525 545高等課程3 首席 450 470 4702 一等 400 420 4401 二等 350 370 390專業技術員74 專業 400 415 430十一年級3 首席 350 365 3802 一等 305 320 3351 二等 260 275 29064 專業 350 365 380九年級及至 少一年的培 訓課程3 首席 305 320 3352 一等 265 280 2951 二等 225 240 25554 專業 305 312 330九年級3 首席 265 275 2902 一等 230 240 2551 二等 195 205 220行政人員 54 首席 305 315 3303 一等 265 275 2902 二等 230 240 2551 三等 195 205 220人員組別職 層職級職階1 2 3 4 5 6 7 學歷工人及助理員4熟練 工人150 160 170 180 200 220 240六年級及培 訓課程3半熟練 工人及 熟練助 理員130 140 150 160 170 190 210六年級及十 年以上工作 經驗或專業 資格2 工人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80六年級1助理 人員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2 0 0 2》第50頁14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係到高效、廉潔、問責的公職人員隊伍的建立,關係到特區依法施政的 到位,關係到“以民爲本”服務理念的形成。第七節宣誓效忠高層主要官員以及法官、檢察官就職時履行宣誓儀式,這種作法對 有關人員構成一種約束,使之可以增強履行職務的自覺性、自律性。基 本法在本章以一節兩個條文對此加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通過 的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就相關事項作出具體規範,其中, 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 院院長及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托行政長官監誓;行政會委 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第一百零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 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釋要]本條是對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 法官和檢察官依法宣誓的規定。宣誓效忠是保證公職人員盡忠職守的一種重要法律程序。澳門特別 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也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實 行“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地區,作爲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在其就 職時根據本條的規定,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是個起碼的要求。立法會議員的誓詞爲:“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第一百零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149
  • 政治體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 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釋要]本條是關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 長、檢察長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澳門特別行政 區官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員,因此,對應進行宣誓的主要官員’ 本條提出了高一層的宣誓效忠要求,即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 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等體現國家主權的官位的人士就職時, 除應按照基本法第101條的規定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長官的誓詞爲:本人(XXX)"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 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 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宣誓效忠示意圖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 法官、檢察官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 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150
  • 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資格要求151職稱年齡居住 年數居民 類別公民身份 外國 居留權宣誓 其他行政長官 滿40周 歲連續滿20年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無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不可從事私 人贏利活 動、申報財 產主要官員 連續滿15年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申報財產立法會 主席連續滿15年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申報經濟狀 况終審法院 院長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檢察長 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立法會 副主席連續滿 15年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申報經濟狀 况立法會 議員永久性 居民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中報經濟狀 况行政會 委員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官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具專業資 格,不得兼 任其他公私 職務,不得 擔任政治團 體職務檢察官 效忠澳門特別行 政區全國人大 代表中國公民基本法 委員會 委員永久性 居民中國公民公務 人員永久性 居民
  • 經濟第五章經濟所謂經濟,是指社會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領域活動的總 和,這些經濟活動構成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形成各種各樣的經 濟關係,用來調整和規範各種經濟關係的制度,就叫作經濟制度。所謂 經濟問題,亦即發展問題,涉及發展的速度與節奏,發展的效益與質量。“發展是個硬道理”,是個永恆的主題,是個沒有止境的不懈追求。澳 門經濟屬於微型經濟體系,也是高開放度自由市場經濟體系,其經濟活 動規模有限,卻比較有活力,其運行機制具相對獨立性並得到國際上的 廣泛認同,澳門是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在內的許多重要國際組織成員。已被世界銀行列爲全球高人均收入的50 個國家、地區之一 1。進入21世紀,澳門已基本上形成以博彩旅遊業爲 龍頭、以服務業爲主體、其他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新格局。特別行 政區成立以來,依靠特區政府的有力引導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澳門經 濟已進入新的相對快速發展階段,2000―2003四年年均實質增長達到 8.1%(分別爲4.6%、2.2%、 10.0%、15.6%) 。由於產業結構的特殊性和脆 弱性,由於受到內部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澳門經濟仍面對一定的暫時性 困難,但祇要堅定信心、認真開發現有優勢,充分利用基本法提供的各 項保障並適時重整、優化各項生產要素,逐步發展成爲有活力、體現可 持續發展原則的區域性經濟中心與服務中心的前景是明朗的。基本法第 5章“經濟”共有18個條文,這些條文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經 濟制度,其宗旨是確保澳門經濟得以持續增長和長期繁榮昌盛。爲了正 確理解這些保障性規範,認真關注以下幾點是需要的:①保持原有經濟制度不變。經濟制度是整個社會制度的基礎。要實1 按世界銀行(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2001)公佈的標準,高人均收入 國家(地區)爲9,266美元及以上,上中等收入國家爲2,996 —9,265美元,下中 等收入國家爲756—2,995美元,低收入國家爲755美元及以下。見《2001世 界發展指標》,中國財經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14頁。15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現基本法總則第5條規定的“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變”,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要保持澳門原有的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 第5章規定的經濟制度,基本上都是澳門原有經濟制度的延續,反映了 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特點。②確保高度自治成功。經濟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而行政管理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基本法第5章 的各項規定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區經濟事務進行自我管理的 特點。③依法管理,建立法制化經濟。管理經濟事務,必須依靠規範經濟 事務的各種法律,祇有依靠法律來管理經濟,才能使各相關行爲主體都 可自由進入與退出市場,以及各項經濟活動得以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下 進行,才能推動經濟持續、穩定地向前發展。本章有關“依法保護”、 “依法管理”等表述,突出了依法管理原則在經濟領域中的運用。④建立現代發展觀。爲了適應經濟全球化、信息化、法制化的形勢 要求,爲了提升人力資源素質和國際競爭力,就要在基本法保障下及時 建立包括科學定位觀、優勢轉化觀、競爭到位觀、逆境開拓觀、思維創 新觀等觀念在內的現代發展觀認識體系 。第一百零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 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 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 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釋要]本條是關於保護私人和法人的財產權的規定。a.這一規定是基本法總則第6條關於“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規定的具體化。主要宗旨是在保護資本主義私有經濟思想的指導之下, 從財產權所包含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等內容加以規定,使基本法153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更加具體、更加明確。在資本主義社會裡,保護私 有財產權是法律的首要作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既然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 制度,保護私有財產權也就成爲特別行政區的重要職責。司法機關在處 理私人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時,要秉公斷案,認真維護財產所有人的 正當權益;行政機關不得侵犯私人財產權;立法機關要用完善的法律確 保社會生活的公平、公正。總之,在各領域都要各司其職、依法辦事, 防止可能導致任意侵犯私人財產權的現象發生。本條規定的保護對象是 私人對於財產的各種權利。私人一詞,本來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係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設立,並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獨立財產的 社會組織,例如,各種公司、工廠等,通稱"企業法人”;此外,各種 註冊的民間社團如宗教組織、體育組織、學術團體、專業團體、社會服 務團體也是常見的法人,通稱“社團法人”。可見,法人的財產在法律 地位上和私人財產一樣,屬於私有財產的範疇,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 護,自然應當包括法人財產在內。當然,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要“依 法”,就是說,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人不能要求超乎法律之上的保 護。b.本條規定了政府對徵用私人財產的要求。爲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 要,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徵用私人(個人和法人)的財產,這是現代國 家的通例。不過徵用必須遵守兩個條件:①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 僅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②要對被徵用財 產的所有人給予補償。補償要符合三個條件:①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 時的實際價値,就是說用作補償的金錢要與被徵用財產在徵用時的實際 價格相等。②用作補償的貨幣應是可以自由兌換的,並且是可以自由匯 出的。③補償必須即時付給,不得無故遲延支付。這是各個國家徵用私 有財產的通用原則。c.本條規定了保護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的問題。企業的主人(投 資者)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當然也包括經營權。在資本主義社會的自 由市場經濟體系裡,保護營業自由是發展經濟所必需的。本條特別規定 了對外來投資的保護。澳門地域狹小,資源缺乏,對外來投資的依賴性15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很大。如何吸引外來投資並保護外來投資,是關係到澳門繁榮發展的重 要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進一步完善法律,對外來投資提供保 護性政策和措施,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鼓勵他們前來投資,爲澳門經 濟的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其中,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 彩經營法律制度》的制定,導致市場擴大開放,令國際社會增強對澳門 前景的信心,就是一個令人信服的成功範例。第一百零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 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釋要]本條是對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以及中央不在澳門特區 徵稅的規定。本條的規定,可以說是關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在財政方面的體現,也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在財政方面的具體 化。a,本條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和稅收是控制國家經 濟命脈的重要杠桿。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區的收入和支出將自行決 策、自行管理。中央人民政府不爲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財政上的各項制 度,也不會發佈命令和指示。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財政管理的有關 制度和政策,其財政運行與中央政府的財政完全分開,互相獨立。依基 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立法會 審核通過後交行政長官簽署執行。財政決算也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由 立法會審議、通過。預算和決算祇須由行政長官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即 可。通過財政保持獨立,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可以自行決定資源和資金的 合理利用和分配,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b,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即享 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權,不承擔向中央政府納稅的義務。這種財政自治權 不僅是中國內地的地方行政區域無法享有的,而且在很多國家也是根本 做不到的,它深刻地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照顧和全國人155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對澳門居民的有力支持。C.本條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中央人民政 府既不要求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中央政府上繳其收入,也不向特別行政區 居民徵稅,從而可以使澳門繼續保持低稅制社會的特點,使居民的安居 樂業更有保障。第一百零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 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 應。[釋要]本條是關於特別行政區理財原則的規定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特別行政區有權自行作出財政 方面的決策。基本法進一步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作出財政決策時應 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財政預算以量入爲出爲原則,力求收支平衡, 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値的增長率相適應”。這既是對特別行政區 政府理財的指導性規定,也是對特別行政區行使財政決策權的要求。本 條的要點有三:①政府在制定預算時,要以量入爲出爲原則,這就是說, 要以收入定支出,不能不顧收入去盲目擴大支出。所謂量入爲出,還要 考慮“入”的性質,“入”要是真正的本年度的實際收入,才是真正的 “入”。②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這是前面要求的延伸。如果收 支不能平衡,發生赤字,就祇有靠舉債,或濫發貨幣來應付,其結果都 會造成財政危機。③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增長要與本地生產總値的增長率 相適應,即要求推行穩建的財政政策。財政收支的增長要保持在本地生 產總値增長的幅度以內,這樣才能使財政建立在穩固的基礎上。當然, 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要求。這三點要求不僅是政府在編制預算、執行 預算時應該遵守的,也是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決算時應該注意的。第一百零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 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15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規定。[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的規定。a.稅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通過法律來強制性地、無償地取 得本國或本地區財政收入的一種經濟手段。獨立的稅收制度是與獨立的 財政相配合的。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最主要來源,祗有從本地區需要出 發,自行決定稅收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才有可靠、穩定的 保障,財政獨立才有實際意義。b.稅收制度包括稅種、稅率、徵管辦法等,這些都由特別行政區政 府自行決定,中央不加干預。所以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 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 務事項”。澳門原有依法徵收的稅項共十餘種,分別以收益、財產或財 富及資產、勞務或消費爲對象課徵,並據此列爲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 別。直接稅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徵收的稅項,包括營業稅、職 業稅、所得補充稅(即純利稅)、房屋稅(又稱都市房屋業鈔)、物業轉移 稅、贈予和遺產稅等,以博彩專營稅爲主的專營稅是直接稅的一個重要 組成部分。間接稅是向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和消費者徵收的稅項,包括 消費稅、旅遊稅、印花稅、車輛登記稅和發出產地來源證時的收費(某 種意義上的出口稅)等。澳門稅制遵循分散稅源的原則,各稅項分開徵 收,同一稅源不重復徵稅,營業稅按行業和經營規模分組適用不同稅 率,每項稅收的應稅對象、稅率和徵管辦法均由專門法律作出規定。按 2/78/M號法律對所得補充稅(純利稅)的規定,稅率僅爲2-15%,較香港 爲低,較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更低。這種低稅制對於吸引外來投資、提 高本地區的經濟競爭能力,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澳門特別行政 區繼續實行低稅制,就可以使本地區在與外界的經濟競爭中,保持原有 的優勢,有利於發展經濟,有利於保障澳門居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 發展而不斷改善、不斷提高。第12/2003號法律修訂的《職業稅規章》 將公務員、教師等人士納入稅網,但稅率由10-15%調低至7-12%,免稅 額由85,000元調高至95,000元,而且對總工作收益作25%豁免。這項 改革不僅可使職業稅來源結構更趨合理,而且也有助使公職人員進一步 强化“以民爲本”、服務大眾的施政理念。157
  • 經濟C.本條第2款還規定:“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專營稅,即 專利稅,是政府對特准經營某些專營事業的公司按合約規定的稅種、稅 率徵收的稅項。目前澳門專營稅總計逾十種,包括各種博彩,以及供水、 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事業,專營稅在政府財政收入中佔很 高比例,2001年新博彩法確定的稅率爲35%,即比原稅率提高3.2%。對 各項專營事業的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既符合依法管理經濟的原則,也 有利於增強專營的透明度,有利於立法機關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 益出發,對專營稅制作出適合澳門實際情况的規定,以保證政府的財政 收入,同時保障專營公司或企業的經濟權益 。第一百零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 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 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貨幣金融制度的規定。a.強調法制原則。在貨幣、金融領域,澳門地區也都保持其自成體 系的性質。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 規定”。這項規定的意義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特別 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也就是特別行政區自行規定,不由中央 人民政府規定,這既強調了法制原則,又體現了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高度 自治原則。b.體現金融業經營自由原則。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 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金融業是第三產業的主要行業之一,是 現代經濟的循環系統,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要維持和促進澳門的繁 榮發展,必須有發達的金融業,必須保障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政府對 其盡量不加限制和干預。至於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的必要管理和監管, 也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去進行。澳門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 度》和第58/99/M號法令《離岸業務法律制度》是兩項監管金融機構的15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重要法規。後者規定,在本地註冊成立的離岸銀行,其記名股票之比例 不應少於51% ;而業務規限方面,祇可從事離岸業務,即以非澳門幣及 非澳門居民進行交易的業務。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有類似中央銀行的功 能,負責對相關事務進行監管。第一百零八條 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 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 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 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 門貨幣的代理職能。[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貨幣流通體制的規定。a.澳門經濟規模不大,但卻因歷史形成的原因具有運行的相對獨立 性,擁有本身的流通貨幣就是其中一個重要表現。目前,澳門紙鈔面値 爲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輔幣分爲1毫、2 毫、5毫、1元、2元、5元、10元。澳門貨幣發行至今已有近百年歷 史,在澳門的經濟生活裡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受到國際 承認。所以本條規定:"澳門元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 通”。這表明,澳門元作爲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不會被 其他貨幣所取代,以有利於穩定澳門經濟,發展澳門經濟。b.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這也是體現高度自治 的標誌,但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100%的準備金。有關澳門貨幣的發行制 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另作規定。準備金主要由外匯和黃金組成,100% 的準備金是指政府發行多少澳門元,就要有相等價値的外匯和黃金作保 證。基本法繼續保持原來的準備金制度,顯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對 澳門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都有好處。祇有這樣,特別行政區政府才能 建立起自己穩定的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159
  • 經濟C .基本法同時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 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各國的貨幣通常都是由國家的中央銀 行負責印制與發行的,澳門金融管理局是澳門監管銀行的官方機構,澳 門流通的硬幣便是由它所發行,但紙幣則由兩間委托發鈔銀行,即大西 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行。其中,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係1995年 10月16日起獲准參與發行澳門貨幣,爲期15年,發鈔額度爲50%。行 使貨幣發行權的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爲有必要時,當然可以授權原有的指 定銀行或新的指定銀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第一百零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 元自由兌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管理 和支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的規定。a.所謂外匯管制,係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對本國或本地區的法 定貨幣和其他外匯、或不同外匯相互之間進行兌換、交易,以及對各種 外匯進出本國或本地區加以限制的作法。澳門作爲國際自由港對於外匯 從來不實行管制,澳門元可以不受限制地兌換成港幣或其他貨幣,外幣 自由進出口,不受任何限制,這種政策促進了澳門經濟的逐步繁榮。繼 續延用這項政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有利,所以本條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自由兌換。”b.外匯儲備是一個政府有效地維護本地區法定貨幣的穩定,保持必 要的對外償付能力的基本保證。長期以來,澳門政府通過法律規定的有 關途徑,積累了一定數額的外匯儲備:一方面,自1993年起規定出口 商須把出口商品所得外匯的40%按官定匯率向政府兌換澳門元,另一方 面,要求博彩業所納專營稅款的一部分須以港幣繳納。近年來澳門幣的 外匯儲備一直高於貨幣發行額,從而使澳門幣具有比較強的兌換外幣能 力。2002年底澳門外匯儲備達到305億澳門幣(約40億美元)。澳門特16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某本法釋要 別行政區政府積累較充足的外匯儲備,是未來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它 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不會納入中央的外匯儲 備。C.不實行外匯管制,有利於外來資金自由進出和流動。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資金在澳門的流動以及資金進出澳門都會保持很高的自由度, 這既是保持自由港地位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澳門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故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繼續實行這種政策,所以本條第3款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第一百一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的規定。所謂自由港,係指 個港口,或一個地區,對全部或大多數貨物的 進出給予免收關稅的待遇,對持有效旅行證件的任何國家人士分別實行 免簽證、准予簽證或以簡易簽證形式入境,不作限制。澳門過去和現在 都是溝通東西方之間經貿聯繫的橋樑,是一個服務周邊地區的合作平 台。澳門宣佈成爲國際自由港地位以來已有一個半世紀之久,澳門也是 除香港之外中國僅有的國際自由港。目前逾50個國家、地區的居民可 以免簽證自由入境;需要辦理簽證的一般也很容易,可以辦理落地簽證 手續。各種商品進入澳門,除煙酒及汽車等少量產品外一律豁免徵收關 稅,少量徵稅商品的稅負也很輕。此外,人民幣、港幣和多種外幣均可 在澳門使用或兌換,這些都使澳門這個自由港的功能在逐步完善和強化 中。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繼續保持自由港地位,對於澳門經 濟的長遠發展和繼續繁榮,是十分必要的。保持自由港地位,意味著澳 門繼續實行其對各國的人和貨物全面開放的政策。第一百一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 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的規定。161
  • 經濟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實際上是一脈相承、緊密相聯的。實行自由貿 易,就意味著各類企業都可自由地從事對外貿易業務,自由地從世界各 地進口物資,自由地將自己的產品銷往世界各地,自由地將資金、盈利 等有形的財產和技術發明等無形的財產(包括專利、商標、新技術等知 識產權)隨時調進或調出本地區。至於進口貨物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應受 的限制,例如動植物的檢疫、食品的衛生檢驗'危險性商品的許可或檢 查等,都應依有關法律處理,不屬於自由港或自由貿易的問題。現在澳 門與120多個國家和地區保持正常的經濟貿易關係,其中美國、歐盟即 佔澳門產品出口總値的約4/5。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 策,正確行使自由貿易權,不僅有助維持和發展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地區之間經貿聯繫,同時,也是體現其高度自治地位的需要,有助於進 一步提高澳門的國際形象。第一百一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 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 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 、 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爲單獨關稅地區的規定 。a.通常,每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兩個國家結成關稅聯 盟例外),一個主權國家分爲幾個單獨關稅區,必須由該國家通過憲法 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而且要取得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的認同。澳 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 域,它要成爲一個單獨關稅區,就要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 出規定,它的單獨關稅區的地位才不僅按本地法,而且按國際法成爲合 法。所謂按本地法合法,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這個規定自行決 定關稅制度,可以設置自己的海關。不僅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和 地區之間的貨物進出口由特別行政區依本身法律辦理,就是特別行政區16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與全國其他地區之間的貨物進出口,也要依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辦理。所 謂按國際法合法,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作爲一個單獨地區參加國際 經濟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現在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和各種國際貿易協定 都有規定,可以容許作爲非主權國家的地區參加,但以該地區依該國的 國內法是一個單獨關稅地區爲前提。澳門過去正是用這種方式參加了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多種纖維協定》,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以 “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參加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b.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 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 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關貿總協定(GATT)已於1995年1 月1日起改組成世界貿易組織(WTO)。其實,早在1991年澳門通過葡萄 牙的關係已正式加入關貿總協定,並隨後成爲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 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保持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名締約方的地位。 本條提到“包括優惠貿易安排”,其中主要的一項是普遍優惠制(普惠 制)。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給予一種優惠關稅待遇的 制度。這是在1968年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上決定的,由給予優惠的 國家向受惠國家或地區提供。向澳門提供優惠的國家有歐盟、美國、加 拿大、日本、瑞士、挪威、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後,繼續以“中國澳門”名義接受、享受其他國家給予的普惠制的優惠 待遇。c.現在國際貿易中還繼續存在進口配額制度,又名輸入國(進口國) 配額制度。按照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決議,至2004年12月31 日配額制度將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在配額最後取消前,澳門仍可繼續 利用西方國家提供的配額保護。現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十餘國都對 澳門的棉、毛及人造纖維產品有配額限制。本條第3款規定:“澳門特 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 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就是說,澳門爭取到的(通過雙 邊的或多邊的協定)和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 額等,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中央人民政府不會把屬於澳門特別行163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區的配額拿來轉給其他地區使用,體現對特區發展的支持。當然,由 於配額制度按世貿烏拉圭回合協議將於2005年取消,所以,進一步作 好應變,進一步提升澳門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並開發非依賴配額產品,是 勢在必行。第一百一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 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的 規定。產品(貨物)的產地來源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Products) 是現在國際進出口貨物貿易中實行的一項限制性制度。某一進口國家給 予另一國家或地區一定的進口配額後,爲了確定該出口產品確係該出口 國生產並便於計算配額,通常可要求出口國或地區對該產品出具產地來 源證以資證明。此外,進口國對其給予關稅優惠或差別待遇的出口國或 地區的產品也可能要求出具產地來源證。關於產地來源證的有關事項, 通常由進口國的法律或雙邊協議規定。現在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都 以其本國法律規定了進口產品的產地來源證問題,並通過與澳門的雙邊 協定,使澳門政府承擔了按照這些國家的要求對澳門出口到這些國家的 本地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的義務。澳門政府早在1980年12月30日便 頒佈50/80/M號法令《對外貿易法》,對簽發產地來源證作了詳細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重新制定《對外貿易法》(第7/2003號法律), 頒佈了第28/2003、第29/2003號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批示,進-一步就對 外貿易一般制度、產地來源證等事宜作出指引。作爲單獨的關稅地區, 澳門享有獨立的對外貿易權,自然有權自行簽發產地來源證,這項職能 由特區政府經濟局來承擔。第一百一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 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16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業的發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釋要]本條是關於保護工商業自山經營和促進工商業發展的規定。a.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本條所指的工商業,其外延包括除 金融、航運、航空、旅遊娛樂之外的所有經濟行業。在澳門,工商業的 發展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到了 20世紀60年代後期,澳門的工商業 開始加速發展,現代工業生產方式開始出現,在澳門經濟結構中的地位 大大加強。到80年代中期以出口爲導向的製造業更成爲澳門經濟龍頭 之一,所創本地生產總値曾高達全澳GDP近36%,90年代之後製造業發 展面對很大阻力,但近年仍然保持逾20億美元的年出口値,而且是就 業人口最多的產業之一。商業和服務業也在迅速加強其地位,並將繼續 向綜合性服務中心轉化。作爲一個較爲典型的國際自由港,要保持市場 的活力和效率就要設法營造平等進入市場、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就要 加強經濟運行的法制化,依法對工商業的合法自由經營給予保護。這要 通過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予以體現。b.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 步,新的產業不斷崛起,新的產品不斷湧現,經濟領域的競爭也變得異 常激烈。一個國家或地區爲使經濟跟上時代的步伐,跟上日新月異的科 技進步形勢,就要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化的發展環境,以便吸引越 來越多的外來投資,並通過人力資源開發提高員工素質,通過技術進步 提高勞動生產率,並從本地實際條件出發培育技術含量高的新產業,以 便把越來越多有本地特點、附加値高、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打入國際市 場,並相應拓展新型服務產業,增強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和吸納能力,以 永無止境的產業轉型策略來擴寬經濟活動空間。這對新興的澳門特別行 政區,會是長期性的挑戰和關注重點。c.面對經濟加速復甦和新一輪產業轉型,近年澳門特區政府就扶持 中小企業作出了很大努力,及時推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有關援助款項 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所謂中小企業,係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 業主經營,並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業:已爲稅務效力而於財政局進行 登記;企業員工不超過一百人;上述所指工作人員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165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有關工作” 1。這是一項具戰略性意義的措施,一-是由於澳門工商 業企業中絕大多數均屬中小企業,二是由於中小企業的優勝者是未來大 型'超大型企業的後備,三是提升澳門整體對外競爭力離不開中小企業 的貢獻。祇要有好的發展思維、好的企業管理,大型、超大型企業也好, 中小企業也好,都會湧現越來越多的成功範例。第一百一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况,自 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 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勞工政策的規定。a.現代社會的勞工問題,因爲涉及人數多,範圍廣,直接影響到社 會利益的分享共享,構成社會結構合理化的重要內容。與《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把勞工問題放在第6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 勞工和社會服務”中加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 法律和政策”)不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關於勞工的條文放在 第5章“經濟”內,因爲勞工問題,勞資關係問題主要是經濟方面的問 題,與經濟發展有密切關係。當然,作爲整體居民的一部分,勞工的權 利也屬於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中的一種。所以在基本法第3章“居民的 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有兩個條文涉及勞工的權利,即“勞工的福利待遇 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39條);“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 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40條)b.本條關於勞工問題的規定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 的情况,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也就是說,自行制定勞 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的前提是經濟發展程度,因爲澳門如果不顧經濟1澳門特區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証計劃》,見《澳門特別行政 區公報》,2003年7月14日第28期第一組第759、760頁16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的發展水平而盲目地提高勞工保護、勞工保險和勞工福利的水平,必然 會影響整體經濟,其結果對勞工本身也是不利的。澳門原來已有一些有 關勞工的法律。其中主要的有1989年重新頒佈的《勞工法》,1985年頒 佈的《勞工保險法》,1989年頒佈的《社會保障基金法》等,澳門特別 行政區除了保留這些法律外,還應該根據澳門的經濟發展情况,本著公 平合理、兼顧雙方的原則對這些法律加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法律,使澳 門的勞工法律制度更趨完善。2003年特區立法會制定了新的《勞動訴訟 法典》和《勞資關係法》,這就朝向相關法律的完備又前進了一步。c.本條第2款提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 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是澳門業已存在並較好發揮 功能的一種諮詢組織。在澳門除了存在著僱主團體的各種商會和僱員團 體工會外,還有1987年設立的一種由政府、僱主團體和僱員團體的代 表組成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這種官勞資三方對話協商的組織,對協 調勞資關係,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該組織的性質 在於諮詢性和協調性,也就是說,不是權力機構,但卻可以對權力機構 的決策帶來推動和促進,因而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第一百一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門實行 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自行制定航運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並依 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 許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出其港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營的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碼頭可 繼續自由經營。[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航運管理制度與政策的規定。a.航運對於作爲國際自由港的澳門,其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澳 門航運主要限於近海港澳之間和澳門到廣州'深圳、江門之間的客貨運167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輸。近年位於路環的九澳深水港建成,澳門的航運有了一定改善。今後, 仍須進一步改進航運事業,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門實行的 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自行制定航運政策。b.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 記,並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 件。船舶登記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權力,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船舶登記 工作應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方可進行。這是一種授權性規定,特別行政 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條規定去制定相關法律並辦理船舶登記,頒發各種有 關證件,如船舶證書、船舶丈量證書、船舶抵押證書等。這類證書應以 “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以別於中央政府頒發的證書。2003年5月, 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獲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這對加 強澳門服務產業地位、擴大就業面、提高國際知名度都具重要意義。c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 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出其港口。屬於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港口既然由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而澳門又是自由港,各國 船舶的進出,就應該由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律管理,中央政府不會像對全 國其他港口一樣統一管理。至於外國的軍用船隻,依照國際慣例被視爲 該國領土的延伸,因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便涉及國家的主權,與一 般船舶性質不同。另外,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也涉及國家的防務, 而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是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因此外 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d.本條還規定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其有關的企業、碼頭擁有自 由經營的權利,可以繼續保持。這是在澳門維持原有資本主義經濟制度 和經營方式的必然結果,也是使澳門繼續走向繁榮的需要。第一百一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 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民航管理制度的規定。民用航空,如飛行情報區的劃分、航線的開闢、與其他國家簽訂民16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用航空協議等問題,或涉及與中國內地的關係,或涉及國家之間的關 係,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解決的。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建 立自己的民用航空制度,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才能作出有效的安 排,這是由民用航空制度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條強調“經中央人民政 府具體授權”。所謂具體授權與“授權”在提法上是有所不同的。基本 法第13條第3款、第116條第2款所規定的“授權”是一種槪括性授 權,這兩條的規定本身就屬於一種授權行爲。但“具體授權”則不然, 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制度時,祇有類似基本法第116 條的概括性授權還不夠,還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各項制度作出具 體授權。1995年12月澳門國際機場的建成,標誌著澳門已形成一個較 爲現代化的對外立體交通聯繫體系。經當時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並 經中央政府有關方面批准,涉及澳門機場的航空管制等問題及時獲得解 決。包括36/95/M號法令《制定澳門民用航空業務須遵守的一般原則》 在內的,有關規範機場、航空公司、航空服務公司運作的各項法規,已 使澳門民航事業從無到有較爲順利地發展起來,同時也爲澳門特別行政 區自行制定與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第一百一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 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釋要]本條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政策的規 定。a.這是一條授權性規範,它帶出的信息是積極的、正面的:①澳門 作爲中國境內唯一可以經營博彩業的地區,有了法律依據;②具體制定 相關政策由特區政府負責,中央政府不會干預;③特區政府制定相關政 策時,必須根據本地整體利益,以求社會結構和利益分配的平衡。b.澳門的旅遊娛樂業自90年代後成爲澳門最大的經濟支柱,它是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下發展起來的。所謂旅遊娛樂,係指觀光 旅遊業和特種娛樂業即博彩業,前者包括景點管理、旅行社、酒店、餐169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飲、市內交通,後者包括幸運博彩、賽馬、賽狗、白鴿彩票及其派生行 業。旅遊娛樂業的基本特點是,博彩業居主導地位,博彩客源外向爲主, 賭客結構中90%以上爲境外人;整體管理較爲現代化和法制化;博彩經 營主體轉入相對多元化,自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 制度》通過實施後,澳門博彩經營已由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專營逐步進入 三個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新局面。據《澳門資料2003),澳門博彩稅 2000、2001、2002年分別爲56.46億、62.92億、77.65億,均構成當 年最大公共賬目收入;而2003年博彩稅收達到百億元。博彩業的開放, 經營主體的增多,並相應帶來逾20億美元的總投資,意味著澳門已開 始進入新一輪發展高峯期,具龍頭地位的博彩旅遊業帶動其他產業加速 發展的前景是可以預期的。c.澳門作爲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匯點,至今保存著不少具明顯東方 (中華)文化特徵和西方(葡國)文化特徵的文物古蹟,既延續著中國文化 習俗又延續著葡國文化習俗以及混合文化習俗,發展觀光旅遊具有獨特 優勢。澳門博彩業已具悠久歷史,且在經濟活動中具重要地位。所以, 爲了體現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原則,繼續 保持原有的旅遊娛樂業合法經營,令其地位進一步加強並促進整體經濟 得以持續穩定發展是極爲重要的。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自行制定旅遊娛 樂業政策時,要全面考慮各種社會因素,要顧及社會整體利益,以保持 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爲根本出發點。第一百一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護好人類自身生存的環境,是各個國家越來越普遍關注的現實問 題。90年代以來,追求“天人合一”,即通過包括強化環保在內的措施 達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已逐漸在許多國家的領導人和企業家以至 廣大居民中取得共識。長期以來,澳門始終沒有形成比較完整的保護環 境的政策和法律,直到1991年,才頒佈了《環境政策綱要法》,並制定 了一系列保護環境的技術標準和準則。澳門雖然地小人多,但環境保護17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的重要性同樣要加以強調。要通過立法對工業和生活污染源加以監控 , 對境內的生態環境以及沿海水域嚴加保護,從而使得經濟發展建立在可 持續發展、穩定發展的原則之上,爲當代人以及子孫後代創立一個不被 污染的生存空間。所以,本條規定,要把依法實行環境保護列入政府議 事議程。第一百二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 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 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 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政策的規定。a. 土地是發展經濟的重要資源。關於澳門的土地問題,基本法第 7條已有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 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 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澳門原有的土地,依1980年的 《土地法》與有關法令的規定,分爲公用土地、私人土地與本地區專用 土地。實際上,第一種與第三種均屬公有土地。公有土地除政府自用之 外,由政府批給私人(個人或法人)使用。批給土地的方式分爲租借和租 賃,租借土地無期限規定,承租人每年須向政府繳納微額地稅,但須一 次性繳納利用權價金,批示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租賃土地有一定期 限,凡用作工業用途或公共用途的土地,租賃期最長不超過25年,延 長期每次不超過10年,批出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兩種批給方式均由 政府與土地使用人訂立土地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契約有 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由於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回歸中國, 這是不可逆轉的時間表,所以土地契約的有效期就會超越這個期限。爲 此,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 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1999年12月19日的合法土地契約171
  • 經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的一切權利”。本來,原澳葡政府批地的契約以及土地使用人依該 契約取得的權利,依照基本法第145條第2款和第3款,是繼續有效、 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的。鑑於土地契約對有關當事人特別重 要,對澳門的土地使用人、投資者有密切關係,所以本條第1款規定“依 法承認和保護”,就是說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依照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承認這種土地契約爲有效,即承認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對相關當事人 的正當權利予以保護。b,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仍然可以將公有土地批給(包括新批和續批) 私人(包括個人和法人)使用,至於批給土地的方式和有關事項,則應該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和政策辦理,特區政府要依法施 政,公正批出,而批地關係人的利益都可依法得到保護。c.《中葡聯合聲明》就過渡時期澳門的土地問題有如下規定:①原 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9年12月19日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臨 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續期並收取批約 費用,但續期年限不得超過2049年12月19 日。②從《聯合聲明》生 效之日(1998年1月15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 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批出年期不超過2049年12月19日的新的土地 契約,並收取批約費用。③根據前一項規定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塡海地 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20公頃。土地小組得根據澳門葡萄牙政府的 建議,對上述限額的改變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④從《聯合聲明》生效 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 約中所得的各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由澳門葡萄牙政府 和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屬於澳門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 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用於澳門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 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必要時,澳門葡萄牙政府在徵得中方同意後, 也可將該項基金用於澳門過渡時期的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成立時,該項土地基金及利息總額增至近澳門幣100億元,已 悉數轉交給特區政府作爲發展儲備基金自行管理。172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文化,即“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 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如文學、藝術'教育、科學等。”1文化是人 類進步的成果和標誌,是社會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各項發展的基本條件。 從思維方式、價値觀念到審美意識、政治取向,從科學知識、法律素養 到道德觀念、習俗禮儀,它全面涵蓋'無所不包。它關係到人們生存、 發展的質量,也關係到每一社會成員對理想的追求以及價値的體現。澳 門是至今仍保持中西文化交流中心的地位和功能的城市,幾百年來作爲 主體文化的中華文化和作爲具南歐特徵的歐陸文化的葡萄牙文化互相 溶合、吸納,形成一個有較強烈本地特色的澳門文化體系,它的開放性、 包容性、協調性亦較爲典型,具有獨特的存在價値,宜予以重視。本章 共14條,就保持或發展澳門的文化和社會事務,包括教育、科學、文 化、體育、宗教、專業、勞工和社會服務以及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對外 關係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澳門居民在社會生活 各個方面利益的平衡,對於社會的穩定和良性發展是非常重要的。文化 和社會事務屬精神生活領域,對其實施的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是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本章的規定體現了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自行制定文化和社會事務政策的高度自治原則,繼續保持和不斷完善 澳門原有的各項文化制度基本不變的原則,以及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化管 理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法制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 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的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1《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5月增補本第1318頁。173
  • 文化和社會 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制度和政策的規定。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制度和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 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這些 規定,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高度自治權。目 前,由11/91/M號法律《澳門教育制度》、38/93/M號法令《從事非高等 教育之私立教育機構通則》和11/91/M號法令《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 相關法律、法令所組成的澳門教育法律制度已基本配套,形成了較爲完 整的體系,既反映出澳門教育體制的相對多元化,又反映出澳門教育發 展的一些特點。教育是人力資源開發、提升人的綜合素質的主要途徑, 教育也應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而不斷改 進,以便不斷提高全體居民的整體素質,不斷向社會輸送越來越多的高 素質專業人才。b .推行義務教育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發展教育事業行之有效的一項 舉措,有的實行6年小學義務教育,有的實行9年包括初中階段的義務 教育,也有的實行直到完全中學即高中階段的義務教育,視各國和地區 經濟實力和對教育的重視程度而異。由1995/96學年開始,澳門對加入 公共學校網絡的非牟利性私立學校的學生實行9年免費教育,1997/98 學年後又擴大到10年免費教育。但免費教育不如義務教育更加完善, 免費教育是由政府向每個受益學校的學生按一定的標準發放免費教育 津貼,而義務教育則不僅包括免費制度,更重要的還在於突出每個適齡 兒童均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和孩子的父母有義務爲適齡兒童 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當然,實行義務教育需要政府以充足的財力作保 證,不應急於求成,全面鋪開。基本法使用“依法推行”的表述,既表 明了實行義務教育是發展和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必須遵循的 原則,也兼顧到各方面的利益,使義務教育在法治的軌道上逐步開展, 循序漸進。c.本條第3款規定:“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這一規定反映了澳門原有教育制度中自主辦學的基本特點。澳門原有的17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學校主要分爲兩類,一類是由政府開辦的官立學校,另一類是由私人組 織或個人開辦的私立學校,包括受政府資助的和不受政府資助的私立學 校。私立學校在學校數目和學生人數方面,都遠遠超出官立學校。無論 是官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均可自行決定教學組織、教材選用、課程設 置等事務,享有教學自主權,但學校行使教學自主權不得與法律規定的 教育原則和目標相抵觸,也不得妨礙有關政府機構行使教學監察和學歷 評審的職責。第一百二十二條 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 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 自由。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 教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校享有辦學自主權的規定。a.本條第1款規定,澳門原有各類院校均可繼續開辦,均享有辦學 的自主權,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從澳門社會實際觀察, 2001/2002學年,澳門共有各類基礎教育學校共129間,依對象和方式 的不同可分爲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技術 及職業教育等。依辦學主體不同可分爲官立學校、私立學校,後者又可 分受政府資助學校與非受政府資助學校等。2001/2002學年全澳共有教 師4050人,學生99,990人1。2001/2002學年,澳門共有11間高等教 育機構,教職員總數爲2000人,學生總數爲22,571人,其中全日制學 生7363人(日班4189人,夜班3174人),餘爲兼讀生2。這些各類學校 均可繼續開辦,不僅擁有辦學自主權,而且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 這是動員社會積極性發展多元化教育的重要保證。1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2001/2002)(非高等教育)第3頁。2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澳門高等教育資料— 2001/2002年度教職人員及學生人數》第6、8頁。175
  • 文化和社會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本條第2款還規定,各類學校可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 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學生有到外地、外國留學的自由,即享有選擇在境 內或境外院校學習的自由。這項規定,對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事 業,加速人才開發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由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國聘請 適宜的師資來澳任教,有助於確保教學質量和提高國際化程度。另一方 面,學生到外地、外國留學,可以學到本澳暫時不能提供培訓的專業知 識,可以把外地、外國最先進的專業知識學到之後返澳服務,當然也可 以在當地發展。第一百二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 生服務和發展中西醫藥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 醫療衛生服務。[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衛生政策的規定 。本條要點有三:①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醫療衛生事 業的政策。醫療衛生事業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體居民的身體健康, 關係到他們的實際生活質量,也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經濟發展 和繁榮,所以對發展澳門的醫療衛生事業專列一條加以規定,並強調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這方面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②本條強調中 西醫藥並舉。中醫中藥是中國傳統的診斷和治療手段,這是中國人民在 長期醫療實踐中創造出來的,具有獨特的醫療效果。故此,提倡中西醫 藥同時發展、相互借鑒和補充,是尊重科學的表現,對於發展衛生醫療 事業,十分必要。③本條還規定了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 衛生服務。這一規定,是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的,對於充分動員社會 資源和社會人士積極性發展澳門的醫療衛生事業,也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一百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 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176
  • 澳門基本法釋要準和規格。[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技術政策的規定。a.科技是先進生產力的一項核心因素,對任何國家、地區的發展和 繁榮均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科技事業的發達程度同整體社會發展 和經濟發展構成正相關性。科技事業在澳門由於受到社會活動與經濟活 動規模過小、資源不足、人才匱乏的制約,至今仍處於一個相對薄弱的 地位,有待提昇認識,予以逐歩加強。本條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 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並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硏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 造,亦即強調科技在現代社會中的前導作用,爲逐步推進高新技術與高 增値產業,提高產品競爭力,開發新產業、新產品、新市場創造必要條 件。b.考慮到科學技術有其自身的嚴密性和精確性,對科技成果的認 定、產品質量的檢驗都要符合國際公認的標準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 况,形成一套完整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格,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但絕非意味 著排斥國際化的技術標準和規格,該接軌的領域、項目一定要強調同國 際接軌。澳門第14/92/M號法律規定,由國際秤量及計量大會制定的國 際單位制度(SI)適用於澳門,基本的國際制度單位是:長度米(M)、重 量公斤(Kg)、時間秒(S)、電力強度安培(A)、熱力的溫度開氏(K)、物 質的數量分子(Mol)、光度燭光(Cd)。近年推行IS09000 、 IS014000認 證系列亦是重要舉措。c.這裡所指的科學,當然包括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 學、技術科學是先進生產力的基本要素,人文社會科學同樣是先進生產 力的基本要素;自然科學家是知識的重要載體,社會科學家也是知識 的重要載體,人文社會科學在培養現代複合型人才過程中尤其重要。 因此,澳門特區對兩個領域的發展要同樣重視。這也是發揮澳門優勢, 加快澳門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第一百二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177
  • 文化和社會 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 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 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的規定 。a.爲了體現和保持澳門獨具特色的文化傳統,繼續發揮澳門在中西 文化交流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 文化政策,並對文化政策的內容加以列舉,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 電視等政策。這也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這方面行使自治權的尊重 和保護。b.基本法第37條已對“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硏究、文學藝 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作了規定,本條第2款是在此基礎上進 一步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 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爲澳門的文學藝術以及廣播、電 影、電視、咅樂、美術、舞蹈、攝影等各領域的發展和繁榮提供法律保 障。C.澳門作爲一個特色突出的東西方文化交匯的城市,擁有不少名勝 古蹟和與眾不同的文化傳統,它們都是澳門居民寶貴的文化遺產,也是 發展旅遊和推動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資源。2002年特區政府已啓動世界 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列入澳申報名單的項目中西合壁,這是値得特別 關注的。因此,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歷史文 物的同時,還強調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法制社會管理文化 事業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第一百二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 政策。[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聞、出版政策的規定。在提倡民主政治的國家和地區,新聞事業的監督作用得到充分重視17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與強調。澳門的新聞、出版事業歷史悠久,目前,也比較活躍。現有中 葡文日報和周報10多份,專業和非專業的出版機構逾10家,還有多家 電台以及兩個電視台多個頻道,一些境外的重要新聞機構在澳門均派有 記者。澳門新聞、出版機構多爲私營性質。爲加強管理,相繼於1989 年頒佈了《視聽廣播法》,1990年頒佈了《出版法》,1999年頒佈了《著 作權法》和《視聽產品法》。相關法律已在逐步完善中。基本法在“文化和社會事務” 一章中,把新聞出版政策單獨列爲一 條,這是它的一個特點,表明了對傳媒的社會監督作用的高度重視。同 時也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新聞、出版領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 自行制定適合於本地區情况的相對自主的新聞、出版政策,並通過具體 的法律充分保障澳門居民享有新聞、出版自由,推動新聞、出版事業的 發展。第一百二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政策的規定。體育事業關係到居民的健康水平,也關係到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對外 交往和整體形象。澳門雖然地方不大,但由於享有高度自治地位,可以 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有關活動,在國際、區際比賽 中獲獎牌時還可以升起特別行政區區旗。所以,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自 行制定體育政策,意味著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在管理體育事業方面的高 度自治權。同時,鑑於體育事業的發展主要靠民間體育團體的積極參與 與推動,他們在發展澳門體育事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本條規定, 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這是對民間體育團體的支持和保 護。第一百二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 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 , 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179
  • 文化和社會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 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 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 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 捐獻的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政策的規定 。a.澳門居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公開傳教和舉 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 由。本條是在基本法第34條、第40條所規定政策的具體化,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 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境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 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兩個“不干預” 充分體現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宗教信仰臼由的原則的尊重,而“不限制” 則是基於基本法第40條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規 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 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1款的規定 相抵觸”。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表示 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祇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爲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當然,對 那些假借宗教名義危害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侵犯居民合法權益的活動,如 利用宗教從事分裂國家或組織邪教的活動,則應依法予以取締,因爲這 些活動已經超出了宗教信仰的範圍。b.保障宗教組織爲社會提供各類服務的權利。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 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2002年中文版。18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織開辦的學校也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這樣作,有利於社會服務機構 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滿足居民生活日益多樣化的需要,也有利於分 擔因某類社會服務不足而造成的社會壓力。譬如,澳門天主教會是澳門 影響較大的宗教組織之一,它不僅開辦了醫療中心、安老院等社會服務 機構,而且開辦了大量教會學校,對緩解澳門學額不足的困局、加速人 才開發發揮了重要作用,故基本法加以保護是正確的。C .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及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權和被捐 贈權。澳門現有宗教組織大多擁有自己的財產,這些宗教組織的財產如 同私有財產一樣不應受侵犯。基本法強調保護宗教財產,既體現了對澳 門特別行政區宗教事務的高度重視,也表明澳門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已 經取得的合法權益會繼續保持下去,並受到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其 他法律的保護。第一百二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 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 資格的辦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 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 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制度和政策的規定。a.在現代社會結構中,專業人士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因爲現 代化社會是個科技高度發達、專業分工日益嚴密、競爭空前激烈的社 會,要適應社會運行快速節奏和競爭帶來的挑戰,就要充分依靠知識和 智慧的主要載體— 專業人士,依靠對客觀規律的理性認識和對機遇的 合理把握。爲了適應澳門社會向發達階段的提昇,強調社會結構專業 化,希望一切有條件人士都具有專業人士資格是絕對必要的。社會上有181
  • 文化和社會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些職業,如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教師等,通常要經過正規大 學有關學科的系統訓練和考試-方可取得一定的學歷資格,即專業資 格;有了專業資格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職業實踐,經有關機構認可後才能 取得從事相關職業的資格,即執業資格。所謂專業制度,就是對特定職 業的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進行評審和頒授,以及對從事這些職業的人的 職業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 定專業制度,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 執業資格的辦法,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這方面的高度自治權。b.本條第2款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 和執業資格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 這表明:對原來已經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的人員或原來已經獲得承認的 專業和專業團體來說,祇要符合"有關規定”,就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成立之後繼續保留其資格,或繼續獲得承認,這裏講的“有關規 定”,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有關涉及專業制度的規定;要求原 來的專業、專業人員和專業團體符合這些規定,目的是爲了體現公平競 爭、平等參與的原則。c.本條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特別行政 區成立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除承認已有 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外,還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 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隨著社會經濟和 科學技術的發展,必然會出現澳門原來沒有的新興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 這些專業和專業團體祇要適應客觀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同,就應該獲得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承認。由此可見,基本法關於專業制度的規定, 既保持了原有專業制度的延續性,又堅持了公平、合理的原則,符合社 會發展的需要。第一百三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 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 和改進的政策。18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福利制度的規定。社會福利制度完善與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 本條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原有福利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 定其有關社會福利的制度和政策。這是基本法第39條有關“澳門居民 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規定的延伸。這中間包含三個要點:①澳 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自行制定獨立的社會福利政策,不受中國內地相關政 策的影響。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制 定社會福利政策。自80年代以來,澳門政府曾先後頒佈了一系列法律, 建立了僱傭關係的最低條件、工作意外和職業病的強制保險以及社會保 障基金等制度。根據這些法律,符合一定條件的澳門居民享有領取養老 金、失業救濟金、傷殘津貼、疾病津貼、肺塵埃病賠償金和婚嫁、生育、 喪葬等津貼的權利;勞工因僱主破產或被解僱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政府 醫院向老年人、孕婦、兒童、公職人員、家境貧困者和特種類型病患者 提供免費醫療服務;政府教育部門向學生提供學費資助,等等。這些社 會福利待遇基本上是與澳門經濟發展的現實狀况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有責任保障澳門居民繼續享有原有法律所規定的社會福利待 遇。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發展和改進 原有的社會福利制度。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既要保持原有社會福 利制度的連續性,又必須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原有的社會福利制 度,滿足新的社會需要,使全體居民、特別是弱勢群體有條件分享經濟 繁榮、社會進步的果實。第一百三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 觸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釋要]本條是有關社會服務團體有權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的規定。健全的社會服務機制應該保障充分發揮政府和民間社會服務團體 兩個積極性。在保障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時,應當注意發 揮民間服務團體在這方面的作用。澳門現有的民間慈善和社會服務機183
  • 文化和社會專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構,如歷史悠久的鏡湖慈善會、同善堂、明愛中心等,以及爲數眾多的 專業性社會服務團體,在社會公益和慈善救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 爲澳門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後它們可以繼續發揮其服 務社會、造福人群的高尙精神,依法開展其認爲適宜的社會服務工作。 可以預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社會福利制度一定會隨著經濟的發 展'社會的進步而越來越完善,令有需要的居民受惠的社會服務內容也 一定會不斷擴充。第一百三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 步改善原在澳門實行的對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 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資助 政策。[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民間組織資助政策的規 定。所謂民間組織包括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樂、醫療衛 生'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非牟利性團體。作爲社團法人,它們 不同於企業法人,一般不從事商業活動,其經費的固定來源主要是本組 織成員交納的會費。爲了開展必要的社會活動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它們往往要向社會籌募經費,一些政府部門也設立專門預算資助相關民 間組織及其活動,因此本條規定保留這一制度符合澳門當前的社會實 際。需要強調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民間團體的資助是根據需要 和可能,這就是說,一方面,要考慮這些民間組織開展活動的需要,另 一方面,又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許可的範圍內,來考慮政府的 承受能力,而且還規定對民間組織的資助祇能根據經濟發展的情况逐步 改善。這些規定,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民間組織的資助,既要 採取積極的態度,又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 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184
  • 澳門某本法釋要 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 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 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釋要]本條是對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其他地區相應團體和 組織相互關係準則的規定。準則有3條: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這一規定說明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 之間的關係完全是平等的關係,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即使是全國性 的民間團體和組織,也不得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團體和組織視爲自 己屬下的一個分會或基層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 所享有的獨立自主地位,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的高度自治地位相適 應的。這3條準則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5)中,最早是用於規定 宗教組織相互關係的,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 則爲基礎”。在本條中,從宗教組織擴及到教育、科學、技術、文化' 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這與《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 是一致的,有利於保持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 內地相應團體和組織的正常關係。第一百三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 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 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 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 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 有關活動。[釋要]本條是對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 有關團體和組織之間關係準則的規定。185
  • 文化和社會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 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 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 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本條規定的是有關民間團體和宗教 組織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的關係,與基本法第 133條規定的同全國其他地區同類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準則是不同的,前 者是對外,後者是對內;前者須冠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後者祇需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可。本條規定,與第136條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第136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 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 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這 是指以官方的名義參加的活動;而本條的規定,是指民間團體和宗教組 織參加的活動,因此,雖然都可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但兩者情况 各不相同。186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七章對外事務基本法一方面規定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統由中央 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另一方面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 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這種將國家主權和高度自治權有 機結合起來的立法原則,在基本法第7章“對外事務”中得到了深刻的 體現,同時也表明了基本法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來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對外事務中的特殊地位。這些規定,在堅持國家主權 的前提下,授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涉外事務的廣泛權力,對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發展以及提升國際形象,有著重要的意義。本章 共有8條,分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作了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澳 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參加外交談判的規 定。外交談判是主權國家之間就有關共同利益或共同關心的事務所進 行的磋商,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所以沒有資格單獨同其 他主權國家進行外交談判;即使談判內容直接涉及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利 益時,也祇能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義組成談判代表團。但是,爲了尊重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派出自己的代表 , 作爲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共同參加由中央政府進行的與本地區 直接相關的外交談判。根據本條的規定,參加有關外交談判的必須是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即官方代表,而不是民間團體的代表。這是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涉外事務的一種形式。上述 規定,既體現了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主權原則,又體現了中 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的涉外事務的靈活求實187
  • 對外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 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 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 地處理有關涉外事務的規定。基本法第13條在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 關的外交事務的同時,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 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本條規定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 政區自行處理涉外事務的一種形式:①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的身 份,而不是民間團體的身份進行活動;②要在包括經濟、貿易、金融、 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在內的適當領域進行;③以"中 國澳門”的名義進行;④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進 行,目的是保持和發展關係,形式是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這一規定主 要是考慮到澳門目前作爲一個具相對獨立性的經濟區域,在經濟、貿易 等領域已參與了大量的國際活動,這類國際活動不同於主權國家的外交 活動,在澳門經濟制度保持不變的情况下,繼續允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 經濟、貿易等適當領域維持和發展原有的國際關係,自行參與有關的國 際活動,包括同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不僅 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而且也充分體現了澳門 特別行政區在對外事務中的高度自治地位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澳門特別行政 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 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18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 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 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澳門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 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採取措 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澳門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 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 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規定。a.加入國際組織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國際化程度的重要標誌,也 是其地位受國際上廣泛認同的重要標誌。澳門以正式成員、準成員、聯 繫成員身份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23個,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 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委員會、世界氣象組織、海關合作理事會、國際 刑警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萬國郵政聯盟'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等。澳 門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地位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作爲正式成員加入 國際組織或協定,單獨以地區名義承擔國際義務和享受國際權利;二是 作爲準成員、聯繫成員或無投票權的成員加入國際組織或協定,單獨以 地區名義在該組織內發言,在特定條件下承擔國際義務和享受國際權 利;三是作爲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國際組織會議,並以“中國澳門”的 名義就澳門特區有關的事務發表意見。澳門參加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 24個,主要包括歐洲電信標準局、家庭組織國際聯盟、亞洲會議及旅客 協會、世界儲蓄銀行協會、葡非美亞重要城市聯盟、國際勞工監察協會、 國際消費者聯盟、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委員會等。在未來適當時機,澳 門參加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將有助大幅度提升澳門的國際形象 。b.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可 以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參加,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①必須 是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②派代189
  • 對外車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 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有的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 織,其會員分爲正式會員和聯繫會員,正式會員必須是以國家爲單位, 有表決權、投票權,聯繫會員可以是某個國家管轄下的地區,無表決權、 投票權。祇要中國政府同意並不違反有關國際組織的章程,澳門特別行 政區就可以某種特殊成員身份加入該國際組織,並以“中國澳門”的名 義發表意見。C.對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 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 會議,都屬於半官方或民間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不涉及參加者的主 體身份。根據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決定是否以“中國澳 門”的名義參加這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d.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澳門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 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 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 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的身份參加,因此,無論在形式上還是 實質上都與回歸前參加同類活動不同。本條還規定,針對中華人民共和 國尙未參加而澳門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 情况和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種組織。這兩款規 定表明,對於澳門原來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不管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否參加,祇要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這些組織有利於社會的繁 榮和發展,中央人民政府都會從實際情况出發,採取積極措施,同有關 的國際組織協商、談判,以便在維護國家主權和不違反這些國際組織章 程的前提下,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以適當形式參加這些國際組織。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 民政府可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19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况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 別行政區。[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國際協議的規定。a .國際協議係指主權國家之間依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締結的據 以確定其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合約。國際協議通常包括由兩個主權 國家相互締結的雙邊協議,和由多個主權國家簽署的多邊協議。國際協 議是國際法律規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對每個參與締結協議的國家,都 具有約束力。本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是否適用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 要,並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b.本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 議仍可繼續適用。目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多邊條約有156個,其 中屬於基本法第138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的國際協議共99 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共57個,這 些協議、公約、條約涉及民用航空、海關、禁毒、經濟金融、知識產權、 郵政和電訊、資源環保、人權 '海事等方面。《澳門基本法》規定,《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 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國際海事組織公 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 約》、《消除工作場所一切形式歧視的國際勞工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澳門與歐洲聯盟簽署的合作和貿易協議等國 際公約、條約,也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這些國際協議作爲一種 特殊的法律規範,實際上已經成爲澳門當地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因 此,基本法規定原在澳門適用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體現了 “法律 基本不變”的原則,有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穩定發展。這一規定還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並且原來也不在 澳門適用的國際協議,祇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中央人民政府便會191
  • 對外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適用。這一“特殊待遇”,深刻地體現了特別行政區在對外事 務方面的高度自治地位。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1993年基本法通過頒佈時中華人 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葡國已參加並聲明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同 時又對其中的一些條款作了保留。基本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 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予以實施。這一規定,正是本款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 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的實例 。第一百三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 照法律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 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 件。上述護照和旅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 人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 件以及實行出入境管制的規定。a.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均爲主權國家的政府向自己的公民或合法 居留者簽發的用以證明持證人身份和國籍的證件。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於中國內地,澳門居民享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爲了充分保障澳門居民在旅行和出入境方面的基本權利,中央人民政府 將發放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的權力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由其自行按照 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向本地居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根據第9/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19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區旅行証件簽發規章》,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証件由身份証明局 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的對象是持有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他們是指基本法第24條第2款 第①、②項所列的中國公民,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 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 籍子女。他們在國外依法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事保護。對於上述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外的其他合法居留者,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和非永久性居民,則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截至2003年8月1日,特區政府已簽發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104,863份,簽發澳門特別行政區旅 行証9,174份,往港旅行証198,984份1,爲澳門各類居民出境外出提 供了方便。本款還規定,上述護照和旅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 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b.本條第2款規定,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在出入境管理方面,每個國家 或地區都制定和頒佈有關法律,規定外國人的入境、逗留、過境、旅行 及出境等事項。澳門由於其特殊情况,一直把重點放在入境管理上:一 方面,由於澳門面積小,要使入境所造成的人口增長能被控制在一個可 接受的水平,同時,由於澳門是一個自由港,又要盡量簡化入境手續, 以利於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交往。本款的規定,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况,就世界各國、各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 境等事項,制定出入境管制的法律,提供了立法的依據。第一百四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 簽證協議的規定。1引自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網頁。193
  • 對外事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國際交往中,簽證制度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個主權國家政府可 以制定專門法律,規定允許外國人入境和出境的條件和限制。在一般情 况下,多數國家都允許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人入境和出境, 但必須履行一定手續,包括持有護照並經過簽證等。在有些國家之間, 爲便利兩國人員的相互往來,在平等互惠原則下締結雙邊協議,互相免 除辦理簽證手續。爲了照顧澳門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情况,保障澳門特別 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本條規定在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問題上,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是中央人 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涉外事務的重要內容。直至目 前爲止,共有60個國家或地區同意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 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其中47個屬互免簽證國家、12個屬互免簽證地 區、一個屬落地簽證國家。隨着特區國際形象的提升,這個數字將會進 一步擴大。第一百四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 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 經貿機構的規定。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前提是 根據需要,其性質則限於是經濟和貿易機構,也就是說,這些機構是爲 從事經濟和貿易活動而設立的。同時,由於這類機構具有官方或半官方 性質,故需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以便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本條 的規定,從澳門的實際出發,有利於促進澳門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 濟貿易關係,有利於促進澳門的穩定繁榮。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派駐 歐盟和葡萄牙的經濟、貿易代表處,派駐世界許多中心城市的旅遊服務 處,均屬於此類性質。第一百四十二條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 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9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設立的 領事機構和其地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設立 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况予以保留或改為半官方 機構。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祇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設立民間機構。[釋要]本條是關於其他國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官方、半官方機 構和民間機構的規定。a.本條第1款規定其他國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 官方'半官方機構,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爲這類行爲屬於主權 國家之間的外交活動,即國家行爲。這一規定,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國家主權。b.對其他國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館和其他官方機構,本條 根據不同情况作出了靈活而務實的規定:①凡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 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這些官方機構可以保留;②對尙未同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這些官方機構可根據情况允許保留或改 爲半官方機構,即有的可以保留官方機構性質,有的則需改爲半官方機 構;③尙未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祇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 民間機構,即不可以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性質出現。截至2003年10月,共有67個國家在澳門設立了領事機構。其中, 葡萄牙與菲律賓在澳門設立了總領事館;由駐港總領事館兼管澳門特區 領事事務的國家有36個;駐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的國家有15 個;在澳門委派了名譽領事的國家有10個;駐港名譽領事區擴大至澳 門的有4個。澳門特區的對外聯繫網絡有條件得到進一步擴充。195
  •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法律解釋係指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槪念、術語、定義等 所作的說明。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法律作必要的解釋,目的是爲了 忠實地反映立法者原來的意圖,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保障居民 的正當權益。本章所述的解釋係指正式解釋,即具法律效力的規範性解 釋,而非指學習、推介、硏究時的學理解釋,這是一個必須清楚界定的 問題。法律修改係指某個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當立法者發現該法律有些 條款不符合實際情况時,將其廢除或制定新的條款取而代之。由於社會 總是在不斷地變化、發展之中,法律又必須爲現實社會服務,因此,任 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經過若干時間後,都有可能因跟不上社 會的變化而被修改。從這一意義上說,修改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爲了 使法律始終符合社會的實際需要,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的規範、促進、 保障和約束作用。基本法作爲一部憲制性的法律,當然也存在著對其進 行解釋和修改的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改,不僅直接關係到如何正確 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社會制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在澳門特別行 政區實行的其他法律的適用。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 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 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 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 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 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 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19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 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 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 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釋要]本條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的規定。a.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第3 項的規定,解釋法律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項職權。基本法是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解釋權理所當然地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是正 式解釋,或官方解釋、立法解釋,是具有最高權威性的解釋。b.本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 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是爲了 照顧澳門的實際需要,便於特別行政區及時審理案件,保證澳門特別行 政區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本款是一項補充性規定。 將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解釋權授予澳門特別 行政區法院表明: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條文享 有的解釋權,不是在其審理案件過程中自然產生的,而是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特別授予的。②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院祇能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才可以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解 釋,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不受時間限制 的。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祇能對基本法關於澳門 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主要是指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事務方面的有關規定。④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院對基本法規定屬於自治範圍內的有關條款自行作出的解釋,對案197
  •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件的審理具有約束力。C.本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 款也可解釋。這一規定意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 法的全部條款都可解釋,但本款接著作了限制性規定。這就是:如澳門 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 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乂 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是因 爲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 的條款,涉及到國家的主權,自應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也 就是說,特別行政區法院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解釋因全國人大常委會 的授權而對案件審理具有約束力,對非屬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所作解釋對 案件審理不具約束力。因此,本款接著又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 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 釋爲準。這種規定可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上述的條款 的理解有所依循,不致發生越權行爲,不致由於不準確的理解而作出錯 誤的判決。此外,本款還規定,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即沒有 追溯力。d.本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其成員共10人,其中5人爲內地 人士 > 5人爲澳門人士。擔任該委員會成員的澳門人士必須是在外國無 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基本法第 17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8 條(關於全國性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第1-3條(關於基本 法的解釋)、第144條(關於基本法的修改)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硏究,並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這4個條文實際上關係到對19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基本法全部條文的正確理解。通過這一程序,可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 基本法進行解釋前能更好地瞭解和掌握情况,有助於對有關條款進行及 時而準確的解釋,同時也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 治權的尊重和保障。第一百四十四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 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 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 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 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修改權的規定。a.本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基本法律,全國 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時又規定,在全國人 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 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所以它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這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同時也說明 基本法具有很高的法定地位。b.修改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問題,既要從社會實際需要出發,對 須修改的內容及時加以修改,但也要考慮到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能不改 的盡量不改,否則,就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像基本法199
  •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樣一部關係到國家統一大業、體現國家基本方針政策的重要法律,在 修改時更應當持慎重的態度,要充分考慮到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 的方針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爲此,本條從修改提案權到修改提案的 提出程序作了明確規定。①對享有修改提案權的機構作了限制。根據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國家基本法律 議案的單位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 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 察院,以及出席全國人大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代表團,或者30名 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有關行使《澳門基本法》修改提案權的單位祇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顯然,這是爲了防止可 能出現的隨意性,以維護基本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②對澳門特別行政 區行使修改提案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本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2/3多 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三方面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爲了使澳門特別行政區 在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之前,要事先獲得澳門社會各界的共識,反映廣 大澳門居民的普遍要求,這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 提出的基本法修改議案時,不能不考慮的前提。c .本條第3款規定,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 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硏究並提出意見。這是爲了 充分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在修改基本法過程中的專業諮 詢作用,從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對基本法作出修改時,更能符合實 際,更有利於促進澳門社會的穩定、繁榮和發展。d.本條第4款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國家制定基本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爲 了用法律的形式將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固定下來,使其法律化、 具體化、可操作化。所以,本條規定,對於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 政策的實施,有著重大的意義。200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九章附則法律文件的附則通常由屬於過渡性的條款組成,基本法附則祇有一 條,其規定充分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歷史情况和現實情况,既體現 了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也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第一百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 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 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 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 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 查者外,繼續有效。[釋要]本條是關於澳門原有法律以及據以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和 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a.本條規定了如何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問題。按基本法第8條規 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 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根據這 一原則性的規定,本條第1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時,對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爲同基本法相抵觸者 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此外,本款還作了一個補充性的規定: 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隨時作出 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對澳門855項原有法 律、法令的審查,主要有兩類抵觸基本法的情况:一是整部法律、法令201
  • 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基本法相抵觸;二是部份內容和條款與基本法相抵觸。還有若干項 原有法律,雖然從整體上看是抵觸基本法的,不應採用爲特別行政區法 律,但由於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內容關係到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承襲,因 此,在制定新的法律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參照原有做法處理 有關事務。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999年10月31日)關於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5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宣佈不採用的、 不採用但制定新法律前參照處理有關事務的、部分不採用的原有法律分 別爲12件、3件、18件,共33件,回歸前被澳門總督以法令形式廢止 的共10件,故回歸時實際共廢止23件,佔總數2.69%。(詳見附錄)b.本條第2款規定,在澳門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及 其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這就是說,根據澳門原有法律產生的法律關係, 祇要不與基本法相抵觸,就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 護。這項規定不僅體現“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而且也是依法保 護澳門居民基本權益的規定的具體化。c.本條還規定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1999年12月19 日 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爲不符合《中葡聯合聲 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 外,繼續有效。這項規定同樣體現了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及 確保政權平穩過渡的要求。202
  • 澳門基本法釋要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一、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 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二、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 10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80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 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三、 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 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 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 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四、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 每名委員祇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 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 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七、 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 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批准。203
  • 附件[釋要]本附件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a.在基本法第4章“政治體制”中,由16個條文組成的行政長官 一節,對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任職資格、產生辦法、任期、身份要求、 職權、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協助其決策的行政會的工作原則、對其 直接負責的廉政公署、審計署等已作出全面而重點突出的規定,此外, 由6個條文組成的行政機關一節也對行政長官領導下的行政管理權運行 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兩節合計共有22個條文,佔基本法條文總數 15.17%,佔政治體制條文總數37.93%,是整部基本法中規定最集中、 最具體的部分。b.爲了不使法律條文過分冗長,防止造成結構上的失衡,通常採用 附件形式對某些具體內容另加規定,附件隨法律正文同時制定、一倂通 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鑑於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和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整體運行的龍頭,具有不可替 代、不容忽視的特殊重要性,所以基本法除在政治體制這一章中用兩節 共22個條文對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規定,而且 還在第47條有關行政長官產生程序的一條中用一款列明具體產生辦法 由本附件加以規定。c.本附件所列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由7項具體內容組成,分別就行政 長官產生程序、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和任期、選舉委員會委員遴選背 景及投票形式、行政長官候任人提名與選舉過程、本辦法的修改程序等 項作了具體規定。本附件所列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祇有在2009年即第 三屆及以後的行政長官產生時方可修改,有關辦法修改後尙需報全國人 大常委會批准,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否決權。這是考慮到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的最初10年要盡量保持行政運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d.鑑於首屆行政長官產生於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前,不 可能依照本附件規定的程序選出,故首任行政長官將按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 決定》產生,即①要堅持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的原則;②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設立包括內地委員和不少於50%的澳門委員組成的特別行20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政區籌備委員會;③特區籌委會負責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 選委員會,其200位成員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分別來自具廣泛 代表性的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 社會服務、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 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④由推選委員會通過協商或協商後 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第一屆行政長官人選;⑤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⑥ 第一屆行政長官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即同爲5年。205
  • 附件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 10人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委任的議員 7人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 12人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委任的議員 7人二、 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 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三、2009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 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釋要]本附件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a.在基本法第4章“政治體制”中,由15個條文組成的專門一節 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地位、議員身份要求、任期、職權、 主席副主席的產生、提案權、質詢權、議事規則、言論豁免權、人身豁 免權、議員資格喪失等項作出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b.爲了使立法機關一節的規定在政治體制一章保持適當的平衡,基 本法第68條專門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本附件二另 作規定。本附件充分體現循序漸進推行民主政治的原則,如2001年9 月產生的第二屆立法會直選、間選議員各增加2人,議員總數達到27 20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人;第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員再增2人,議員總數達到29人。至於議員 的具體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 加以規定。2009年、即第四屆及以後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裏用的是“備案”,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 是監督權。c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於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 行使主權之前,不可能依照本附件的規定選出,故首屆立法會係按照《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 生辦法的決定》而產生,即:①“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 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 官委任議員7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 會確認,即可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這表明,第一屆立法會人數 與結構與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相同,同爲23人,直選、間選與委任 議員比例爲8 : 8 : 7 ;原16位直選、間選議員如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 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 即可坐“直通車”過渡爲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時,除1人外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選舉產生的另外15位議員全部過 渡成爲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這表明,第一屆立法會由於屬過渡性 質,故任期比正常任期爲短,實際任期爲1年9個月25日。207
  • 附件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下列全國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 地公佈或立法實施。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釋要]本決議係1949年9月27日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包括四項內容,即:①"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②“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爲1949年”。③“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④“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國旗爲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釋要]本決議係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決議》認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在1949年 10月9日的第一次會議通過的《請政府明定十月一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慶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舊國慶日》的建議案,是符合歷史實際和代 表人民意志的,決定加以採納,並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名義宣告:“自 1950年,即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偉大的 日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日。”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釋要]本法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20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議通過,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即日 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制定的國 籍法,由18個條文組成。a.國籍法的基本原則是:正式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 民具有雙重國籍。”(第3條)b.取得中國國籍的條件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 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4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 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 籍。”(第6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①中國人的近親 屬;②定居在中國的;③有其它正當理由。”(第7條)“申請加入中國 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藉;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 留外國國籍。”(第8條)c,喪失或退出中國國籍的條件是:“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 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9條)“中國公民具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籍:①外國人的近親屬; ②定居在外國的;③有其它正當理由。”(第10條)“申請退出中國國 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11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釋要]本條例係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即日生效。條例由29條組成。“爲確定外國駐 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中國使館代表其國 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第1條),是制定本條例的宗旨。條例包括財產權 與人身權兩方面規定。a.屬於前者範圍的主要有:“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和使館209
  •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者國徽。”(第3條)“使館館舍不 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者其授權人 員的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犯或 損害。”(第4條)“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並受保護”(第13條) “使館館舍免納捐稅。”(第5條)“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第 6條)“使館來往的公文不受侵犯。”(第10條)b .屬於後者範圍的主要有:“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拘 留。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代表人身自由和尊嚴受 到侵犯。”(第12條)“使館人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中 國政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第7條)“使館爲公務目 的可以與派遣國政府以及與其他使館和領事館自由通訊。”(第8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他們也依其特定身份“享有民事管轄 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免受強制執行”,“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 義務。”(第14條)“外交代表免納捐稅。”(第16條)“外交代表免除 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第17條)“外交代表的私人行 李免受查驗。”(第18條)c.條例適用範圍包括:“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 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第23條),與外交代表共同生 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第20條),以及①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 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 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③經中國政 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至 於“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 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中 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 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第24條)d.條例明確規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①應當尊重中國 的法律、法規;②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③不得在中國境內爲私人利益21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從事任何職業或商業活動;④不得將使館館舍和使館工作人員寓所充作 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第25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釋要]本條例係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即日生效。條例由29條組成,其結構與內容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基本一致,因爲外交使團與 領事屬不同層次的外交人員,故制定特權與豁免條例時也分別進行。a.“爲確定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便於外 國駐中國領館在領區內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第1條)是制定本 條例的宗旨。條例主要包括財產權與人身權兩方面規定。b.屬於前者範圍的有:“領館及其館長有權在領館館舍、館長寓所 和館長執行職務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國旗或者國徽。”(第 3條)“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 館長或者派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第4 條)“領館館舍和館長寓所免納捐稅。”(第5條)“領館的檔案和文件 不受侵犯。”(第6條)“領館官員的財產不受侵犯。”(第15條)“領 事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第10條)“領事官員的寓所不受侵犯。” (第13條)c .屬於後者範圍的主要有:“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 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第 12條)“領事官員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第13條)“領事官員和領 館行政技術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 。”(第14條) “領館成員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但沒有義務就 其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領館成員有權拒絕以鑒定人身份就派遣國 的法律提出證詞。”(第15條)“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免納捐 稅。”(第16條)“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領事官員運進的自用物品和 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按照中 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第19條)“領館成員免除211
  •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第18條)“領事官員的私人行 李免受查驗。”(第19條)d. “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①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②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③不得將領館館舍和領館成員的寓所充作與執 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第24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釋要]本法係1990年6月28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同年10 月1日起施行。a.國旗法由20個條文組成,"爲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 國家觀念和愛國主義精神”(第1條),是制定本法的宗旨。b.國旗法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6條的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第2條)並莊嚴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 愛護國旗。”(第3條)國旗法對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監督管理、升掛場所、 時間、儀式等分別作出規定。法律還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 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17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 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第18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 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第19條)。c .《澳門基本法》總則第1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 旗和區徽。" 1999年12月20日回歸之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懸 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爲此,特 別行政區已制定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和保護》 和第3/1999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加 以具體規範。212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釋要]本法係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18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佈,同年10 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是1950年9月2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主 席命令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辦法》。a.國徽法由15個條文組成。“爲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 徽”(第1條)是制定本法的宗旨。b.國徽法莊嚴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 徵和標誌。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第3條)國徽 法就有權懸掛國徽的機構、懸掛場所、其印章刻有國徽圖案的機構、其 文書及出版物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機構和領導人、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 督管理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律規定“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 合規格的國徽”。(第11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①商標、廣告; ②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③私人慶弔活動”。(第12條)“在公眾場合 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3條)c.《澳門基本法》總則第1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 旗和區徽。” 1999年12月20日回歸之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懸 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爲此,特 別行政區已制定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和保護》 和第3/1999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加 以具體規範。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釋要]本法係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24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佈,即日生213
  •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效。在此之前,一直沿用的同類法律文件是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0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 海的聲明》。法律由17個條文組成。a. “爲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 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第1條)是制定本法的宗旨。法律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爲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 域。”(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爲12海 里。”(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爲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 域。毗連區的寬度爲12海里。”(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 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第5條)”b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 利。”(第6條)但“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第6條)“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第7條)“外 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 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第8條)“外 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第 8條)“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 進行科學硏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 主管部門批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第11條)“外國 航空器祇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 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第12條)c.法律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爲防止和懲處在 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 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爲,行使管制權。”(第13條)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21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釋要]本法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佈,即日生效。a.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由16個條文組成,"保障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 益”,是制定本法的宗旨。b.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 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 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 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 展至200海里。”(第2條)確定200海里範圍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是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c.就如何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 專屬經濟區爲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 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 生產能等活動,行使主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 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學硏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行使管轄權。”(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爲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 架的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架的人 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學硏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 保全,行使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授權和管理爲一切目的在大陸 架上進行鑽探的專屬權利。”(第4條)d.法律規定: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 源。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 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動或 者其軀體須與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釋要]本法係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215
  •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佈,1999年 12月20日起實施。a .駐軍法共6章30條,“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 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澳門 的安全”,是制定本法的宗旨。b.駐軍法規定:“澳門駐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 導,其部隊組成、員額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澳門駐軍 實行人員輪換制度。”(第2條)“澳門駐軍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地方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 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3條)“澳門駐軍人員除 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第4條) “澳門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第5條)c.駐軍法規定,澳門駐軍履行的防務職責有:①防備和抵抗侵略, 保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②擔負防衛勤務;③管理軍事設施;④承 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第6條)216
  • 澳門基本法釋要原跋李成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從維護祖國和全民族的利益出 發,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以及他的卓 越智慧、豐富的政治經驗,創造性地提出來的,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 成部分。根據歷史,照顧現狀,"一國"體現國家的主權和統一不可分 割;“兩制”則是不改變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保留兩種制度在 一國之內並存。這個方針完全符合我國長期發展的戰略,同時有利於港 澳地區的穩定,可以說是兩全其美,相得益彰。香港自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以來,中國政府堅定地執行"一 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嚴 格實施《香港基本法》,使香港得以繼續繁榮和發展。鄧小平的科學構 想,已成為光輝的現實。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構想具有強大的 生命力。歷史上,護法運動失敗後,1910年,中國有人主張聯省自治,其實 是照套西方的聯邦制,為當時軍閥加強割據、分裂國土張目。近年台 灣和海外一些學者,提出以聯邦或邦聯的形式統一中國,實質上是對聯 邦、邦聯和“一國兩制"都缺乏深刻的瞭解和研究。聯邦是指在同一主權之下,由幾個國家(邦或州)聯合成一個統一的 國家。其主要特徵:①組成國家的邦或州雖有相對獨立的立法權和行政 權,但外交、軍事大權由中央政府即聯邦政府掌握。②中央政府是國際 交往中的主體,有聯邦的憲法、法律、立法機關和政府;最高聯邦立法 機關通常設有第二院,該院的構成以成員國家(邦或州)平等選派代表為 原則。③每一個成員國(邦或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法律、立法機關和政 府,各成員國的公民同時又是聯邦的公民。④聯邦同各成員國(邦或州) 之間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目前世界上實行聯邦的國家有美 國'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等。217
  • 邦聯比聯邦更鬆散,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了促進貿易、維護共同安全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維成的一種國家聯合 。 它們集合在一個以邦聯``議會"形式維成的共同政府; ``議會"由各成員國派遣代表維成,商討有關重大問題,其決議須經有關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邦聯與聯邦不同,邦聯的成員國保留獨立主權,各獨立國都享有國際人格,沒有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仍然是現代國際法的主要主髖,祇是在外交、軍事等某些方面協調聯合行動。在邦聯中雖有帝設機閼,但沒有統一的立法、國籍、我收和預算等 。 目前世界上實行邦聯的匿家有英國丶阿聯酋丶獨聯盤等。聯邦和邦聯都是西方一些國家的政治髖制,既不適應中國的國情,也不合時宜。聯邦、邦聯中各成員國有加入的自由,也有退出的自由,如新加坡於 1963 年 9 月同馬來亞、沙撈越、沙巴維成馬來西亞聯邦;1965 年 8 月宣佈退出,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倘蒞中國照搬這一套,容易給``台獨"勢力以可乘之機,難免陷國家於四分五裂的境地,是行不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如同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樣,按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 31 條的精.神,使 ` 一國兩制"方針法律化、具髖化。楊允中博士的 《澳門基本法釋要》逐條解釋基本法,突出的優點是明白曉暢,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真理是栱素的。有人向哲學家馮友蘭提出三個問題:®中國古代哲學的特點是什麼?@治中國古代哲學的難點是什麼?@如何珊究中國古代哲學?馮友蘭毫不遲疑地答道:中國古代哲學重視``言簡意賅"``文約義豐' '所以後人應``把古代哲學家要說還沒有說的語,替他們說出來" , ``不可太多,不可太少" 。 哲學史工作者應`,從過去的哲學家們的沒有形式上的系統的 資料中,找出其實質的系統,用所能看見的一鱗半爪,恢復一條龍出來 。 "三言兩語把腹雜的提問作出禹度的概括,倘非融匯貫通,曷克臻此。一位革命家談哲學,說哲學不玄,哲學即是對立面的統一 。 甚麼叫分析?分析是吃螃蟹,肉吃了,殼丟掉,消化就是分析。 《 澳門基本法218
  • 澳門基本法釋要釋要》十分精闢,使人為之豁然開朗。楊允中博士勤奮用功,治學嚴謹。他曾任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 書處執行秘書,現兼任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副秘書長,長期積極從事宣傳 推介澳門基本法。這本書,言簡意貝亥,力避煩瑣,文約義豐,詞匯準確, 對進一步普及澳門基本法知識,大有裨益。1998年2月19日,時值鄧小平逝世一周年219
  • 後記後記嘗試對基本法進行學理解釋的這本專著,出版五年多來受到各方面 的基本肯定,並成為基本法培訓班的主要參考讀物,令人欣慰與鼓舞。 過去的五年,正值澳門回歸祖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歷史性轉變發 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開始正式實施。"一國兩制”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成功實踐,令澳門進入其歷史發展的嶄新階段。事態進展 既充分驗证了 “一國兩制"巨大生命力,又為深入而系統地、全面而 完整地理解基本法提供了可能性。在強調依法治澳、力圖把澳門建設成 一個文明、法治的先進地區過程中,作者深感認真理解基本法既是一件 具挑戰性的使命,又是作為長期關注基本法的學者應該優先思考的課 題。有機會用自己的新體會、新認識對這本專著進行一次較為全面的修 訂,實為一件無尚榮幸之事。衷心感謝行政長官何厚鋒先生多年來對作者的關心與厚愛,感謝他 對基本法宣傳推介所作出的原則性指示。本次修訂版將何特首一年前為 作者另一專著《"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所作序言的一段話加以引 述,作為本書代序。衷心感謝澳門特區法務局盛情支持本書修訂出版費 用,感謝張永春局長、趙占全廳長對本書修訂出版給予指導,感謝駱偉 建教授、米萬英先生、劉本立先生、高展鴻先生提供諮詢意見。同樣也 再次對五年前促成本書首次出版的李成俊先生、楊俊文博士與澳門日報 出版社、澳門基金會表示感謝,並深深懷念原為本書初版作序的前新華 社澳門分社王啟人社長。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這次修訂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全面實 踐 “一國兩制”、正式實施基本法取得的良好開局有所反映,但由於 作者水平所限,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或失誤仍在所難免。在此,謹誠懇地 希望有關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以及廣大讀者不吝指導教正。楊允中2003年8月220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主要參考書目1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2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0年版3 .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4 .《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5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6,《法律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7. 《法律法規全書》,中國法制出社2002年版8. 《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版9. 《各國憲法大全》(上),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0年版10. 謝瑞智:《憲法大辭典》,台灣千華出版社1991年版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集注新編》(1992 —1994),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6年版14. 《鄧小平文選》第1、2、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5. 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增訂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 版16. 《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論述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 年版17. 江澤民:《論“三個代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8. 《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19. 《鄧小平"一國兩制”思想硏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20. 藍天:《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硏究》(總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1. 許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22. 王叔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23. 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版24. 蕭蔚雲:《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 版25. 蕭蔚雲:《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 版221
  • 主要參考書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27. 《澳門基本法文獻集》,澳門日報出版社1993年版28. 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大學1996年版29. 楊允中:《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澳門基金會1995年修訂版30. 楊允中:《“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2年版31. 楊允中:《論回歸意識》,澳門經濟學會1999年版32. 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槪論》,澳門基金會2000年版33. 趙國強:《澳門基本法課本》,澳門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4. 梁凡:《基本法九九講》,澳門基金會1994年版35. 楊靜輝:《港澳基本法比較硏究》,澳門基金會1996年版 .36. 蔣碧昆:《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7. 許崇德:《憲法學教程》,人民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38. 許崇德:《學而言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9. 蕭蔚雲:《憲法學槪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40. 吳家麟:《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41. 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本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42. 張慶福主編:《憲政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3. 涂懷瑩:《現代憲法原理》,台灣正中書局1993年版44. 鄒文海:《比較憲法》,台灣三民書局1990年版45. 管歐:《憲法新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9年版46. (荷)H •馬爾賽文等:《成文憲法的比較硏究》,台北久大文化股份公司 1990年版47. 鄭言實:《澳門過渡時期重要文件匯編》,澳門基金會2000年版222
  • 澳門基本法釋要附: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 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 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12月 20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1993年3月31日224
  • 澳門基本法釋要目錄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政治體制第一節行政長官第二節行政機關第三節立法機關第四節司法機關第五節市政機構第六節公務人員第七節宣誓效忠第五章 經濟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七章 對外事務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 附則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22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 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226
  • 澳門基本法釋要序言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 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 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 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爲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 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 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 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 明中予以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 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2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 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 權和終審權。第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第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 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 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 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 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22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 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第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 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 旗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 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 法的規定爲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 不得同本法相抵觸。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 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 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 事務。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第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 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 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 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 定外,無溯及力。230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十八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 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 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 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 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 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 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 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第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 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無管轄權。澳門特別 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的事實問題, 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 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第二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 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2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 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 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 , 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第二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 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禁止外國的 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32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 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爲:(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 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 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 女;(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 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 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 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以上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 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爲: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 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 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233
  • 屮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 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二十八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法的拘 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非法搜査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第二十九條澳門居民除其行爲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和 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 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三十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 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一條 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 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 公共安全和追査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 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 密。第三十三條 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 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 23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 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第三十四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 自由。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 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爲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硏究、文學藝術創作和 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 受法律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第三十九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 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第四十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 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 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 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23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 和自由。第四十二條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第四十三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 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條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 實行的法律的義務。236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第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 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 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 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 任。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 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規定。第四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第四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 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第五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23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 備案;(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 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 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八)任免行政會委員;(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 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 事務;(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 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 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第五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 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並將法 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 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佈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23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處理。第五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時,可 解散立法會:(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爲關係 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 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祇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五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 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第五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須 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 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 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 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第五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 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各司的排列順序由法律規 定。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產 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 辦理,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長官應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條的23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第五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 構。第五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 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 會委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 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國公民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爲七至十一人。行政長官認爲必要時可邀請有關 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第五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的 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 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 紀律制裁和緊急情况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 案。第五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 員對行政長官負責。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 政長官負責。240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二節行政機關第六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 關。第六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第六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 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 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第六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並執行政策;(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五)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第六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 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 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第六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 織。2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節立法機關第六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 關。第六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規定。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况。第六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 任期四年。第七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解 散,須於九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產生。第七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 情况報告;(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 法或瀆職行爲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 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査委員會如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上 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242
  • 澳門基本法釋要央人民政府決定;(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 證和提供證據。第七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 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 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第七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將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 程:(三)決定開會日期;(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五)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 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 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 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第七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 府的工作提出質詢。24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爲不少 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 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第七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 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第七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 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 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第八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經 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而無 合理解釋;(四)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 日以上。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第八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24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 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第八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 法庭。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第八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 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第八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 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 用以其專業資格爲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爲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况 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 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第八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 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2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在政 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第九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 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 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第九十一條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 留。第九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第九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 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第九十四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 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24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第五節市政機構第九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 機構受政府委托爲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 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第六節公務人員第九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條和九十九條規定的公務人員,以及澳門特 別行政區聘用的某些專業技術人員和初級公務人員除外。第九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 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 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 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 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的退休金和贍養費。第九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 務人員,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 和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員祇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第一百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 和提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24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第七節宣誓效忠第一百零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 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 區,並依法宣誓。第一百零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 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 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248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 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 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値,可自由兌換,不 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第一百零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爲出爲原則, 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値的增長率相適應。第一百零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澳門特別 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 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 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一百零八條 澳門元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 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24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某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 幣的代理職能。第一百零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自 由兌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管理和支 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 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第一百一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爲單獨的關稅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 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 優惠貿易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 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第一百一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 品簽發產地來源證。第一百一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 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業的發 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250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一百一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况,自行制 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 詢性的協調組織。第一百一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門實行的航 運經營和管理體制,自行制定航運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並依照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出其港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營的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碼頭可繼續 自由經營。第一百一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 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 遊娛樂業的政策。第一百一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第一百二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 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 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25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一百二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 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 政策,推動教育的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一百二十二條 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 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 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生服 務和發展中西醫藥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 務。第一百二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 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硏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 規格。第一百二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 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 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 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252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一百二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第一百二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 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一百二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 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 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 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 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 設宗教課程。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捐獻的 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一百二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 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 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 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第一百三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 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和改進的政 策。第一百三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觸法25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第一百三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 原在澳門實行的對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樂、醫療衛生、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第一百三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 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 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爲基礎。第一百三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 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 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 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254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七章對外事務第一百三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爲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澳門特別行政 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第一百三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 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 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 有關協議。第一百三十七條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 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 表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 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 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爲單位參 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澳門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 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採取措施,使澳門特別 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而澳門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 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 參加這些組織。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 府可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 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5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 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况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 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三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 律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 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旅行證 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 利。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一百四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 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第一百四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 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第一百四十二條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 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設立的領事 機構和其地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尙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設立的領 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况予以保留或改爲半官方機構。尙未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祇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民 間機構。256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 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 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 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 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 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爲 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 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 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硏究並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 政策相抵觸。25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章附則第一百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爲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 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 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 保護。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 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爲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 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 效。25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 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 10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80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三、 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 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 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 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四、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每名委員祇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 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25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 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七、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 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批准。26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 10人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委任的議員 7人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 12人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委任的議員 7人二、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 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三、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 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6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下列全國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 地公佈或立法實施。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根據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0日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之決定所增加。26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 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按照澳門的具體情况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 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 起實施。26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的規定,決定:一、 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澳門特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 。264
  • 澳門基本法釋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根據體現國 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 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立法 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委員和不少於百分之 五十的澳門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任。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 員包括澳門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 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澳門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 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推選委員會由200人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 60人文化、教育 ' 專業等界 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50人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26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通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 與正常任期相同。五' 第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 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人。原澳 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 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澳 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 備委員會決定補充。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 日。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依照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負責籌組。266
  • 澳門基本法釋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 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 :一、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委員會。二、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 會。三、任務: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硏究,並向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四、組成:成員十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 26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澳門人士各五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澳門委員須 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268
  • 澳門基本法釋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69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 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 改名北平爲北京。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爲一 九四九年。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 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爲紅地五星旗,象徴 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270
  • 澳門基本法釋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 的第一次會議中,通過《請政府明定十月一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 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舊國慶日》的建議案,送請中央人民政府採擇施 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認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 會的這個建議是符合歷史實際和代表人民意志的,決定加以採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茲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 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偉大的日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 慶日。271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 具有中國國籍。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 國國籍。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 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 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 具有中國國籍。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27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 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 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 國國藉: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 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 必須辦理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爲 辦理申請。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爲當地市、縣公安局,在 國外爲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273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七條本法公佈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 的,繼續有效。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74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86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公佈)第一條爲確定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便於外國駐中國使館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委 派中國或者第三國國籍的人爲使館外交人員,必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 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撤銷此項同意。第三條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和使館館長交通工具上, 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者國徽。第四條 使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 須經使館館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的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 施,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使館的館舍、設備及館舍內其他財產和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 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第五條 使館館舍免納捐稅,但爲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不在 此限。使館辦理公務所收規費和手續費免納捐稅。第六條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275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條 使館人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中國政府規定 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第八條使館爲公務目的可以與派遣國政府以及派遺國其他使館 和領事館自由通訊。通訊可以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 郵袋和明碼、密碼電信在內。第九條 使館設置和使用供通訊用的無線電收發信機,必須經中 國政府同意。使館運進上述設備,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使館來往的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外交郵袋以裝載外交文件或者公務用品爲限,應予加封並附有可資 識別的外部標記。第十一條外交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 書。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臨時外交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 其負責攜帶外交郵袋期間,享有與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商業飛機機長受委托可以轉遞外交郵袋,但機長必須持有委托國官 方證明文件,注明所攜帶的外交郵袋件數。機長不得視爲外交信使。使 館應當派使館人員向機長接交外交郵袋。第十二條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國有關 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拖,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第十三條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並受保護。276
  • 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受侵犯,但第 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 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况,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 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第十五條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的管轄豁免 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 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 豁免。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另作明確表示 。第十六條 外交代表免納捐稅,但下列各項除外:(一)通常計入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內的捐稅 ;(二)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不在此限;(三)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徵的捐稅;(四)爲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第十七條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第十八條 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按277
  • 在澳門實旅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其 中裝有不屬於前款規定免稅的物品或者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禁止運 進、運出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驗。查驗時,須有外 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第十九條 使館和使館人員攜運自用的槍支、子彈入境,必須經 中國政府批准,並且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 中國公民,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 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規定 的特權與豁免,但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僅限於執行公務的行 爲。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條第一 款所規定的免稅的特權。使館服務人員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其執 行公務的行爲享有豁免,其受僱所得報酬免納所得稅。其到任後半年內 運進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免稅的特權。使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 留的,其受僱所得的報酬免納所得稅。第二十一條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 資格的外國人,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爲,享有管轄豁免和不受侵犯。第二十二條下列人員享有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所必需的豁 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27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 來中國的外國官員;(三)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 訪問的外國人士。對途經中國的第三國外交信使及其所攜帶的外交郵袋,參照第十 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 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第二十四條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 外國代表、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 其專門機構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 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第二十五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一)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二)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 ;(三)不得在中國境內爲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業或者商業活動 ;(四)不得將使館館舍和使館工作人員寓所充作與使館職務不相符 合的用途。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給予中國駐該國使棺、使館人員以及臨時 去該國的有關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低於中國按本條例給予該國駐中 國使館、使館人員以及臨時來中國的有關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中國 政府根據對等原則,可以給予該國駐中國使館、使館人員以及臨時來中 國的有關人員以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第二十七條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279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協議的規 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使館館長”是指派遣國委派擔任此項職位的大使、公使、代辦以及其他同等級別的人;(二)“使館人員”是指使館館長和使館工作人員;(三)“使館工作人員”是指使館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 人員;(四)“使館外交人員”是指具有外交官銜的使館工作人員;(五)“外交代表”是指使館館長或者使館外交人員;(六)“使館行政技術人員”是指從事行政和技術工作的使館工 作人員;(七)“使館服務人員”是指從事服務工作的使館工作人員;(八)“私人服務員”是指使館人員私人僱用的人員;(九)“使館館舍”是指使館使用和使館館長官邸的建築物及其 附屬的土地。第二十九條 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80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佈)第一條爲確定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 便於外國駐中國領館在領區內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制定本條 例。第二條 領事官員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 國或者第三國國籍的人或者派遣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爲領事官員,必 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撤銷此項同意。第三條 領館及其館長有權在領館館舍、館長寓所和館長執行職 務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國旗或者國徽。第四條 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 經領館館長或者派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 意。遇有火災或者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領館館長 已經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 損害。第五條 領館館舍和館長寓所免納捐稅,但爲其提供特定服務所 收的費用不在此限。領館辦理公務所收規費和手續費免納捐稅。281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第六條領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第七條 領館成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國政府 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第八條領館爲公務目的可以同派遣國政府以及派遣國使館和其 他領館自由通訊。通訊可以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領事 信使、外交郵袋或者領事郵袋和明碼、密碼電信在內。第九條 領館設置和使用無線電收發信機,必須經中國政府同 意。領館運進上述設備,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領事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領事郵袋以裝載來往公文、公務文件及公務用品爲限,應予加封並 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如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認爲領事郵袋裝 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時,可要求領事官員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中國有 關機關人員在場的情况下開拆;如領事官員拒絕此項要求,領事郵袋應 予退回至原發送地點。第十一條 領事信使必須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並且不得是在 中國永久居留的。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 書。領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臨時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 其負責攜帶領事郵袋期間享有與領事信使同等的豁免。商業飛機機長或者商業船舶船長受委託可以轉遞領事郵袋,但機長 或者船長必須持有委託國官方證明文件,注明所攜帶的領事郵袋件數。 機長或者船長不得視爲領事信使。經與中國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商 定,領館可以派領館成員與機長或者船長接交領事郵袋 。28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十二條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 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照法定程序予以 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爲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 限。第十三條領事官員的寓所不受侵犯。領事官員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領事官員的財產不受侵犯,但本條例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享有司 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爲的管轄豁免,按照中 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根據對等原則辦理。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不適用於下列 各項民事訴訟:(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 ;(二)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產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 擁有的爲領館使用的不動產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四)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 的訴訟。第十五條領館成員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場作 證,但沒有義務就其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領館成員有權拒絕以鑑 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出證詞。領事官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採取強制措拖或者給予處罰。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除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外,不得 拒絕作證。283
  • 在澳門實旅的全國忤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人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 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依照本條例規定享有管轄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 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 豁免。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由派遣國政府另作明確表示。第十七條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免納捐稅,但下列各項 除外:(一)通常計入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內的捐稅;(二)對在中國境內私有不動產所徵的捐稅,但用作領館館舍的不在 此限:(三)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領事官員亡故,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的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免納;(四)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徵的捐稅;(五)爲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領館服務人員在領館服務所得工資,免納捐稅。第十八條領館成員免除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免除中國法律、法規關於外國人登記 和居留許可所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 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領事官員運進的自用物品和領 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按照中國 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但保管、運輸及類似服務費用除 外。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運進的前款所述自用物品,不得超過 直接需要的數量。28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領事官員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認爲其 中裝有不屬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自用物品或者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禁 止運進、運出或者管制的物品,可以查驗。查驗時,須有領事官員或者 其授權的人員到場。第二十條 領館和領館成員攜帶自用的槍支、子彈入出境,必須 經中國政府批准,並且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與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領館服務人員共 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享有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領館服務人員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 定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但身爲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除外。第二十二條領事官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 國人,僅就其執行職務的行爲,享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或者領館服務人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 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除沒有義務就其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外,不享 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私人服務人員不享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第二十三條下列人員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享有所必需的豁 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 外國領事官員。第二十四條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285
  • 在澳門實旅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二)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三)不得將領館館舍和領館成員的寓所充作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 符合的用途。第二十五條領事官員不得在中國境內爲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務 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給予中國駐該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 或者臨時去該國的中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不同於中 國給予該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 三國領事官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中國政府根據對等原則,可以給予該 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三國領事 官員以相應的領事特權與豁免。第二十七條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 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或者協定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有規定 的,按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領館”是指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或者領事代理處;(二)“領區”是指爲領館執行領事職務而設定的區域;(三)“領館館長”是指派遣國委派領導領館的總領事、領事、副 領事或者領事代理人;(四)“領事官員”是指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 隨員或者領事代理人;(五)"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是指從事領館行政或者技術工作的 人員;28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六)“領館服務人員”是指從事領館服務工作的人員;(七)“領館成員”是指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 人員;(八)“私人服務人員”是指領館成員私人僱用的服務人員;(九)“領館館舍”是指專供領館使用的建築物或者部分建築物 及其附屬的土地。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87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第一條 爲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 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主席團公佈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 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 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288
  • 澳門基本法釋要(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 所。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 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 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 鎭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不以春節爲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 以升掛國旗。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 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 挂卜、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管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 有關規定升掛國旗。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 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289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 應當早晨升起,傍晩降下。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 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旗。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 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 務院決定。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 的位置。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座當按照外交部的29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 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時,應先將國 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爲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 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 活動。第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 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91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佈)第一條 爲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 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 圍是谷穗和齒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 央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佈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第四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三)中央軍事委員會;(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六)外交部;(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鄕、民族鄕、鎭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况規定 。292
  • 澳門基本法釋要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第五條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 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 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 章的其他機構;(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第七條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 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 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 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293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條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九條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 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 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一)商標' 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三)私人慶弔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第十一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第十二條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其直徑的通 用尺度爲下列三種:(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 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 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294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十五條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295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佈)第一條爲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 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爲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 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 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 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內水。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爲12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 的直線連線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爲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 近點距離等於12海里的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爲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 域。毗連區的寬度爲12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爲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 最近點距離等於24海里的線。29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 床及底土。第六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批准。第七條 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 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第八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 的非無害通過。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 爲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可以要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 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 主管部門公佈。第十條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 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 害,船旗國應當負國際責任。297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硏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 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違反前款規定,非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進行科學硏究、海洋 作業等活動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外國航空器祇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爲防止和懲處在其 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 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爲行使管制權。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爲外國船 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爲母船進 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 始。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祇有在本法第十 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 。追逐祇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 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本條規定的緊迫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佈。298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99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佈)第一條爲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 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 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 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二百海里,則擴 展至二百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 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爲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 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其他經濟性開發和 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活動,行使主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 用和海洋科學硏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本法所稱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爲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 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300
  • 澳門基本法釋要海洋科學硏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授權和管理爲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 的專屬權利。本法所稱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 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 能移動或者其軀體須與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第五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並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 條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採取各種必要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 保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對專屬經濟區的跨界種 群、高度迴游魚種、海洋哺乳動物'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流的溯河產 卵種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內渡過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產卵魚 種,進行養護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源自本國河流的溯河產卵種群,享有主要利益。第七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査、開發活動或者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大陸架上爲任何目的進行鑽探,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 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 並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 使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301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規方面的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 嶼、設施和結構周圍設置安全地帶,並可以在該地帶採取適當措施,確 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第九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硏究,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 關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 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保護和保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環 境。第十一條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 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 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勘査、開發、養護和管理專屬經 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爲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得 到遵守,可以採取登臨、檢查、逮捕、扣留和進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法規的行爲,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行使 緊追權。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的權利,本 法未作規定的,根據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302
  • 澳門基本法釋要第十四條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303
  • 在澳門實旅的全國忤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 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澳門的安全 , 根據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稱中 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以下稱澳門駐軍)。澳門駐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其部隊組成、員 額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澳門駐軍實行人員輪換制度。第三條 澳門駐軍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 安和救助災害。第四條 澳門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第五條澳門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30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第二章澳門駐軍的職責第六條澳門駐軍履行下列防務職責:(一)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二)擔負防衛勤務;(三)管理軍事設施;(四)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第七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者 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 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澳門駐軍根 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 職責。第八條 澳門駐軍的飛行器、艦船等武器裝備和物資以及持有澳門 駐軍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執行職務的人員和車輛,不受澳門特別 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並享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規 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第九章 澳門駐軍人員對妨礙其執行職務的行爲,可以依照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的規定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章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第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支持澳門駐軍履行防務職責,保 障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的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障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履行職責時 應當享有的權利和豁免。305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政策、擬定法案、草擬行政法規,涉及澳門駐 軍的,應當征求澳門駐軍的意見。第十一條 澳門駐軍進行訓練、演習等軍事活動,涉及澳門特別行 政區公共利益的,應當事先通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十二條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保護澳門特別行 政區內的軍事設施。澳門駐軍會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 置、範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澳門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禁止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澳門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澳門駐軍最高指揮 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 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爲。澳門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應 當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第十三條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無償提 供。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 移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將澳門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 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在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爲澳門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 , 並負擔所有費有。第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 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澳門駐軍根據中30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安排下,由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與其執行任 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第十五條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聯 繫,協商處理與駐軍有關的事宜。第四章澳門駐軍人員的義務與紀律第十六條澳門駐軍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 護澳門的安全;(二)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 紀律;(三)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 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四)愛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產和澳門居民及其他人的私 有財產;(五)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第十七條澳門駐軍人員不得參加澳門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 會團體。第十八條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 經營活動。澳門駐軍人員並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其他任何活 動。307
  • 在澳門實旅的全國性法律第十九條澳門駐軍人員違反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澳門駐軍人員違反軍隊紀律的,給予紀律處分。第五章澳門駐軍人員的司法管轄第二十條 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 澳門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爲,侵犯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 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 件,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軍事司法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對各自管轄的澳門駐軍 人員犯罪的案件,如果認爲由對方管轄更爲適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 可以移交對方管轄。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澳門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 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 員,查明是澳門駐軍人員的,應當移交澳門駐軍羈押。被羈押的人員所 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第二十二條澳門駐軍人員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判處剝奪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或者保安處分的,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 送交執行;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執法機關與軍事司法機關對執行 的地點另行協商確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澳門駐軍人員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侵害澳 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被侵權人30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澳門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爲引起的民事侵權 案件,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執行職務的行爲引起的民事侵權案 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適用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第二十四條澳門駐軍的機關或者單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 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 可 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 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 協議的,可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對提起訴 訟的法院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訴訟活動中,澳門駐軍對 澳門駐軍人員身份、執行職務的行爲等事實發出的證明文件爲有效證 據。但是,相反證據成立的除外。第二十六條澳門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爲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 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涉及澳門駐 軍的機關或者單位的財產執行的,澳門駐軍的機關或單位必須履行;但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不得對澳門駐軍的武器裝備、物資和其他財產 實施強制執行。第二十八條軍事司法機關可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和有 關執法機關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309
  • 在澳門實施的全國忤法律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條 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310
  • 澳門基本法釋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爲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 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 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上述規定,審議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問題的建 議,決定如下:一、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 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二、列於本決定附件一的澳門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三、列於本決定附件二的澳門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 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四、列於本決定附件三的澳門原有法律中抵觸《基本法》的部分條 款,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五、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 20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 311
  • 附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除符合上述原則外,澳門原有法律中:(一)序言和簽署部分不予保留,不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組 成部分。(二)規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原有法律,如與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不一致,應以全國性法律爲准,並符 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承擔的國際義務 。(三)任何給予葡萄牙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但有關澳門與葡 萄牙之間互惠性規定不在此限。(四)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依照《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解釋。(五)有關葡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爲中文和葡文 都是正式語文;有關要求必須使用葡文或同時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規定 , 依照《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六)凡體現因葡萄牙對澳門的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關專 業、執業資格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作出修改前,可作爲過渡 安排,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參照適用。(七)有關從澳門以外聘請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員的身份和職 務的規定,均依照《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解釋。(八)在條款中引用葡萄牙法律的規定,如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主權和不抵觸《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作出修改前, 可作爲過渡安排,繼續參照適用。六、在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下,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 門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對其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或適用, 須遵循本決定附件四所規定的替換原則。七、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 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權機構專爲澳門制定的 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312
  • 澳門基本法釋要附件一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抵觸《基本 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1 •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的第5/90/M號法律;2 •《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4/91/M號法律;3 •《議員章程》及其修訂(第7/93/M號法律、第10/93/M號法律、 第1/95/M號法律);* 4 •關於設立多種勳章以嘉獎爲本地區作出重要行爲的第42/82/M 號法令和第36/89/M號法令;* 5 •關於確定與外國公共實體談判涉及本地區公共行政之合同或協 定之主管實體的第58/84/M號法令;* 6 •關於葡萄牙遠東傳教士退休制度的第81/88/M號法令和第 10/92/M號法令;* 7 •《諮詢委員會之通則及選舉制度》——第51/91/M號法令;* 8 •關於核准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的第11/92/M號法令;9 •關於規範澳門司法體制的第17/92/M號法令、第18/92/M號法 令、第55/92/M號法令、第45/96/M號法令、第28/97/M號法令、第8/98/M 號法令和第10/99/M號法令;10 •關於澄清《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之適 用範圍的第5/93/M號法令;11 •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 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第20/99/M號法令;12 •《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立法會決議。附件二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 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 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313
  • 附錄1 •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產制度的第6/86/M號法律;2•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的第 60/92/M號法令和第37/95/M號法令;3 •關於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附件三澳門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 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1 •《核准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 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 特別准照的條款;2 •《選民登記》(第10/88/M號法律)第18條第5款;3 •《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4/88/M號法律)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 政權性質的條款;*4 •關於視聽廣播法律制度的第8/89/M號法律第59條第1款和第 60條第1款;5 •《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第11/90/M號法律) 第2條、第17條和第41條;6 -第1/96/M號法律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7•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制與執行、管理及業 務賬目的編制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則的第41/83/M 號法令第10條第1款、第21條第2款;*8 •關於爲兒童、青年、老人、殘疾人士或一般居民開展社會援助 活動的社會設施應遵守的一般條件的第90/88/M號法令第30條;9•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品視爲刑事行爲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 第5/91/M號法令第38條、第42條適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規定;10 •關於修改建立保安部隊方面規定的第19/92/M號法令第1條;*11 •《道路法典》(第16/93/M號法令)第50條第1款D項;31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12 •關於重組行政暨公職司組織架構的第23/94/M號法令第14條 A項爲葡萄牙共和國選舉和選民登記提供技術輔助的規定 ;13 •關於重組水警稽查隊組織架構的第2/95/M號法令第44條“紀 念日”的規定;14 •關於重組治安警察廳組織架構的第3/95/M號法令第69條“紀 念日”的規定;15 •關於重組消防隊組織架構的第4/95/M號法令第41條“紀念 日”的規定;16 •關於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的第15/95/M號法令第19條第5 款;*17 。關於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的第17/95/M 號法令附表五、六關於“軍職人員”的規定;18 •關於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號 法令第5條第2款B項。附件四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 釋或適用時一般須遵循以下替換原則:1 ・任何提及“葡萄牙”、“葡國”、“葡國政府”、“共和國”、 “共和國總統”、“共和國政府”、“政府部長”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 的條款,如該條款內容涉及《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爲中國、中 央或國家其他主管機關,其他情况下應解釋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 •任何“澳門”、“澳門地區”、“本地區”、“澳門法區”等 名稱應解釋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域的表 述應依照國務院頒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域圖作出相應解釋後適用。3 •任何"澳門法區法院”、“普通管轄法院”、“平政院”、“高 等法院”及“檢察官公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爲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及檢察院。315
  • 附錄4 •任何“總督"、“澳督"名稱應解釋爲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5 •任何有關立法會、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人員的名稱或詞句 應相應地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適用 。6 .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 稱或詞句,應解釋爲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 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 其解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 。7 •任何“外國”、“其他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 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或者根據該項法律或條款的 內容解釋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外籍人士”等 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士。8 •任何“審計法院”和“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 等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爲“審計署”和“廉政公署”。*澳門回歸前已被澳門總督以法令形式所廢止。31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兩國建交 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的發展,一致認爲,由兩國政 府通過談判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 和社會穩定,並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爲此,經 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 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個國 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澳門執行如下的基本政策:(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 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 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 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 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 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 職。(四)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 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317
  • 中葡聯合聲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硏究、宗教信仰和通 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 保護在澳門的文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 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 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 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七)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 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件。(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爲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 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 通和自由兌換。(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 政區徵稅。(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 使用區旗和區徽。(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 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 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 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 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爲保證本聯31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澳門基本法釋要 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爲一九九九年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在本聯 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 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關於澳門土 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的有關規定處理。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 明和作爲本聯合聲明組成部分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七、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將在 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 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代表 卡瓦科•席爾瓦319
  • 中葡聯合聲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 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二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的基本政 策,具體說明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 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 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 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澳門特 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 制度和生活方武,五十年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 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 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 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本附件第八節所規定的各項涉外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澳 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相 當於原"政務司”級官員、檢察長和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由澳門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32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 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 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 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 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門原有法律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終審權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祇服從法 律。法官履行職責時享有適當的豁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社會名流組成 的獨立的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爲 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聘。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 行爲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院長 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 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組成的審議 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 干涉。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321
  • 中葡聯合聲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外國就司法互 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 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如 組織和參加民間團體)、組織和參加工會、旅行和遷徙' 選擇職業和工 作、罷工、宗教和信仰、教育和學術硏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 及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私有財產所有權、企業所有權及其轉讓和繼 承權、依法徵用財產時得到適當和不無故遲延支付的補償的權利;婚姻 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國籍、血 統、性別、種放、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 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並尊重 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係。屬於宗教組織 的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均可繼續照常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 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 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爲基礎。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 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 低於原來的標準。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上述公務人員,不論其 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有權按現行規定得到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和 贍養費。32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藉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公職(某些主要官職除 外)。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 術職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祇能以個 人身份受聘,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昇。澳門原有 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的制度基本不變。七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諸如教學語 言(包括葡語)的政策和學術資格與承認學位級別的制度。各類學校均可 繼續開辦,保留其自主性,並可繼續從澳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 材。學生享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 保護在澳門的文物。八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 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性或地區性 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協定。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與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 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 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澳 門”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 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 判。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况和澳門323
  • 中葡聯合聲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 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 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况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 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定適用於澳門特 別行政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澳門目前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 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採取措施,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尙未參加而澳門目前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 府將根據情况和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 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 門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尙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 况予以保留或改爲半官方機構。尙未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認的國家, 祇能設立非政府性的機構。葡萄牙共和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 。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身份證者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 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通常居住 連續七年以上,並均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 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澳門特別32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 載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出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旅行 證件。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其旅行證件可載明 此項事宜,以證明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採取適當辦法加以 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 入境管制。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 政區,無需特別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有關國家和地 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十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經濟貿易政策,作爲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 區,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貿易關係,繼續參加關稅和貿易總 協定、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澳門特別 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 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外來投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 易機構,並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325
  • 中葡聯合聲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實行的貨幣金融制度基本不變 。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 由以及資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 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澳 門貨幣發行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 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凡所帶標誌與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澳門貨幣,將逐步更換和退出流通。十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預算和稅收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決 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 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十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十四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 決定的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 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將按照澳 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326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 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爲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 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爲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 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爲此目的,根據《聯合聲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 土地小組。一、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爲兩國政府間進行聯絡、磋商及交換情况的機 構。聯合聯絡小組不干預澳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二)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爲:1 .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2 .就與一九九九年澳門政權交接的有關事宜交換情况並進行磋商;3 .就兩國政府爲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 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4 .就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交換情况並進行磋商。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 決。(三)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四名小組成員。每方還 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四)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於成立後三個 月內開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門開會,此後以 澳門爲常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到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爲止。(五)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 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327
  • 中葡聯合聲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定商 定。除另有協議外,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須保密。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一)兩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規定處理 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1 .原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滿期 的土地契約(臨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續 期並收取批約費用,但續期年限不得超遇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2 .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門 葡萄牙政府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批出年期不超過二零四九年十二月 十九日的新的土地契約,並收取批約費用。3 .根據本附件第二節第(一)款第2項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 末開發土地),每年限於二十公頃。土地小組得根據澳門葡萄牙政府的 建議,對上述限額的改變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4 .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門 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約中所得的各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 平均成本後,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和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屬 於澳門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用於澳 門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作爲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必要時,澳門 葡萄牙政府在徵得中方同意後,也可將該項基金用於澳門過渡時期的土 地開發和公共工程。(二)中葡土地小組是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 項的機構。(三)土地小組的職責爲:1 .就本附件第二節的實施進行磋商;2 .按本附件第二節第(一)款的規定,監察批出土地的數量和期限, 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32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澳門基本法釋要3 .審核澳門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 地收入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土地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四)雙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組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 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五)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以澳門爲常駐地。 土地小組將工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爲止。(六)土地小組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與 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七)土地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定商定。備忘錄(葡方)聯繫到今天簽署的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 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 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自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 格。備忘錄(中方)聯繫到今天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 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 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 和現實情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 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 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 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329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