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譚志廣生於澳門,長於澳門。現職澳門城市大學國際旅遊與管理學院和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兼任講師學歷廣州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研究領域公共政策制訂、文化遺產管理、組織結構等自2001年參與文化遺產教育推廣活動至今,主要社會職務包括澳門文物大使協會大會主席、前會長;澳門文遺研創協會會長;澳門青年聯合會副理事長及演辯人同盟監事長等。月旦知識庫文化遺產相關文獻,活動詳情請上網!
百年之路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譚志廣著元照出版公司
推薦序保育鏡海文遺志決傳承展拓懷舊納新開啟濠江眾議廣導精益求精任重道遠認識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圈的活躍份子譚志廣博士至今剛十年。2007年,我到澳門參加學術會議並蒐集研究資料。因緣際會,經澳門大學余永逸教授的介紹,認識他當時的碩士研究生譚志廣君。對談之間,譚君讓我了解澳門文物大使協會鼓勵保護澳門文化遺產之宗旨目的,協會肩負傳統與創新並列,保護與傳承澳門文化遺產的精準定位,和致力文化保育作為服務社會的核心重任。此後,利用每年兩三回學術之旅從加州到香港/澳門的機會,我常與譚君及文物大使協會團隊聚見,時光荏苒,澳門文物大使們的誠意熱情不減,交往甚篤。文物大使協會,自2004年作為文化社團成立以來,舉辦系列面向居民特別是著重面向青少年的活動,藉此加強「愛護文物,傳承文化」的理念,凝聚澳門青年力量來捍衛文化遺產,喚起社會關注自身的文化建築環境,發動各界同心合力支持和優化具國際氛圍的文化遺產保護培育,是相當重要的工作。協會一直非常積極捍衛澳門文化遺產,如在2005年澳門成功申請世界文化遺產(「申遺」,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產名錄UNESCOWorld*序言作者在此感謝葉浩男(DavisIP)君協助筆錄本文部分初稿。
Heritage)時,其已非常切合協助宣傳世遺,為該會的長遠穩定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在譚君領導下,澳門文物大使協t日渐完善,會務發展迅速,致力加強宣傳,推廣提升全民的文遺保育意識,聽取民情民意,和促進官民互動的交流溝通,從而擴大社區凝聚力,拉近與社區關係,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協會工作逐步獲得居民認同認可和支持,社會的信任肯定及鼓勵,協會特色鲜明的活動節目相當受歡迎,建立多種琀貴的平台予青少年得以發展所長,不斷提升該會在海内外的影響力,進一步提高澳門發展特色的文物「軟實力」。新時代要有新氣象,澳門文物大使協會把握當前澳門正處在全面轉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為進一步向外推廣自1999年回歸以來澳門特區的發展情況,增添色彩向世界說明D奥門故事」,讓海外人士更認識澳門歷史文化和加深對澳門文遺保護的了解,協會組織代表團外訪交流,進行研討考察集體活動,拓寬視野,認識了解當地文化生活,豐富自身的經驗,充分體現團隊精神,提升保護使命感,獲益良多,大開眼界。自2008年,我多次邀請和推薦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的成員赴外地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發表論文,協會把握機會應邀,組織同仁專程出席。讓文物大使協會團隊旅程別具意義的是,澳外雙方人員通過彼此相互切磋,有助加強各地文物保護人員的合作,同時加深澳門人員認識國際文遺標準和了解世界各地保護狀況,兩者可以互補,相得益彰,並透過建立不同管道搭建聯繫的平台機制,積極發揮文物「軟實力」的橋樑作用。
10年來,譚君力求對外交流多元化,認真進行大範圍的實地參訪,觀賞探索學習及多向綜合交流,和走訪考察重要的文遺景點和名勝古蹟,深入了解當地的城市建設。我介紹譚君帶領的澳門文物大使協會代表團,先後順利到訪加拿大、葡萄牙和美國等地。在各地穿梭參訪活動中,協會的團隊人員,均積極參與不同平台的經驗分享和互動討論座談,各抒己見,充分展示突出顯現澳門作為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澳門對外開放與中葡結合物質文化西璧交流都具有重要的歷史關鍵地位及其具指標性意義世遺的保護建設作用,普獲接納。協會團隊表現出色,精心準備的交流内容—協會具原創性思考理解的文遺保護主題論調一表露無遺,受到與會者的好評認同,和高度稱許讚賞,協會團隊載譽歸來,也為帶來其全角度和多元化構築國際化夥伴關係、開展建設性合作,調整文遺保護項目及策略效益檢討的呈現,用學到的知識投身澳門發展與自己興趣貼切的相關工作,協會團隊交流工作成果和滿足感很大。此外,協會為讓大眾更全面認識了解澳門,見證文遺保護理念暨工作成果、加強團隊人員學習效果,有助促進雙方文化交流互動分享,協會代表團同時舉辦照片展覽,他們還出版並傳播精美的圖片書籍,用另一種形式展示呈現澳門文遺建築,陳列標誌著歷史文物景色的攝像作為核心,與古典歷史的街區真實生活環節痕跡連結為主題的照片,以嶄新的形塑視覺角度傳達澳門,從而幫助更直觀地認識澳門形象,也更立體地感受澳門中西文化薈萃濃厚氣氛,將澳門蘊含獨特風格元素精髓的描繪勾勒轉移,綜合呈現。映入視野的景象,中西交錯融成一色併流縱橫的澳
門文物,如時空穿越,被賦予跨文化認知内涵的澳門情懷,成為提升文化藝術知名度的展示賣點,令觀眾感受多姿多彩澳門地域文化的無限魅力,協會代表團安排有意義的展覽,從不同角度拍下照片,巧妙將知性和理性合為一體,突破想像,親眼目睹,令觀眾耳目一新,大感興趣,也揭開主題文物靈感深化體驗,滲透沁入懷舊之情,與會觀賞者徘徊於欣賞圖景與昔日舊事之間邂逅,影像取材真實,韻味動人心扉,引人共鳴。協會的展示,將自成一格y奥門故事」的中西合璧歷史文物廣為流傳綻放,傳達似乎瞬間時光轉變、可比擬古為今用之濃縮顏色世界,散發澳門光芒魅力,引來溫馨愜意,文化保育情懷的漣漪感染,令人印象深刻,回味不已。對澳門青年本著愛澳情懷,努力投入文物保護,毅然踏上追夢之途而言,協會這些「分享推廣」考察團,積極開展外出交流親身體會溝通,和舉行文遺保育項目展覽,持開放態度以各種不同方式交匯,國際經驗的讀懂啟導,非常寶貴。考察團藉此機緣深對外界理解認識,獲取更多了解各地保育界最新動向資料,掌握文遺研究潮流與蒐集概念趟勢的訊息、他們同時感受體驗到世界璀璨多姿的豐厚文化內涵,可以拉近不同的人和文化之間的距離,不同地區文物保護的深度融合與優勢互補合作發展,通過理論與實踐結合,外訪考察收穫寶貴的經驗,更全面了解各國實施文物保護法律的情況。為澳門搭建和提供更大、更廣、更多的國際交流平台,從而加快推進澳門文物保護轉型升級,深受觸及面廣影響而激發更多建設性嘗試創新思維,尤其審時度勢發揮謀劃新模式體系,主動構建開發多
層次纽帶、精心打造多類型超前保育戰略布局,打破澳門文物發展進步侷限。2017年6月,在我的介紹下,譚君率領澳門文物大使協會考察團一行11人,來到美國奥勒岡州首府沙林市(Salem,Oregon),出席美國亞洲研究學會(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AAS)屬下「太平洋岸之亞洲研究」區域分會的2017年會(AsianStudiesonthePacificCoast,APAC2017Annual,Conference),協會考察團特別在年會上組織澳門文物的專題研討小組,發表4篇論文。會議結束後,他們南下轉到史丹福大學參訪,我特別安排考察團與敝校東亞研究中心的訪問學人李炫京博士座談交流(Dr.HyunKyungLee,英國劍橋大學文化人類學博士、韓國文物保育專家,著力研究日佔時期的韓國文物)。譚君感到收穫甚多,於是邀請李炫京博士在2017年11月到澳門作專題講座,考察團不虛此行,為此美國交流旅程寫下完美的樂章。在協會的史丹福大學之行,我向譚君認真提議,以過去多年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各種研究澳門文遺保護的論文為基礎,結合相關的專題研究,將文章重新整理及以較系統的形式編排成書。譚君努力,終於在2017年底輯錄成書稿準備出版,書稿最近送到,内容翔實、圖文並茂,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實在令人鼓舞。承蒙譚君不棄邀請提供序言,我僅以不完全是局外人的身分略談本書。譚君全書由六章組成,即緒論、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發展、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構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能變化、由葡人精英到公眾參與時代及總結,另有三附
錄。書中勾劃澳門文遺保護的源起和歷史變遷,譚君系統介紹葡治時代至今澳門特區官民的文物保護工作,如此編排可讓大眾較全面認識文遺保育,領略到文遺保育工作之繁多和責任之重大。進而透徹了解澳門本土文化背後脈絡傳統和見證體現近代社會發展轨跡。本書生動地啟發讀者們的興趣,有助激發他們更多自覺自願傳承保護澳門優良文化遺產,起到對澳門社會文化品牌的長遠發展,具長青永續的重要呼籲作用,這也是目前慶祝澳門特區成立十八周年的應有之義。自1999年澳門回歸以來,經濟繁榮與國家社會發展的同時,亦面對不少挑戰,澳門人緊隨時代成長,歷盡澳門事,亦經歷轉型期裡高低跌宕。不少新一代的澳門青年,面對和享受著這豐富歷史文化沉澱,經歷不同時代流光溢彩的感染,色彩繽紛的城市,希望缔造一個優秀的澳門文物名片,是整座城市多元文化形象的表現。本書挑起和發掘大眾關心文化精神與支持國際品牌傳承的文遺保護工程,譚君真誠的希望市民以務實態度看待文遺保護,按實際情況及空間條件重整澳門環境,將精湛的文遺重修優化技巧結合展示,以社區休憩元素加入保護規劃,成為吸引市民的消閒凝聚點,亦有助帶動社區的發展。能讓人觀賞澳門獨有東西方融合的建築風格,穿梭於不同年代不同風格相映成趣的建築物,亦可品嚐澳門人熟悉充滿經典風情的滋味,這樣思故懷舊之情的漣漪和尋回澳門傳統的回眸邂逅,才更有意義。譚君領導的澳門文物大使協會應扮演關鍵角色,爭取社會正能量支援,並與在地公民非牟利機構保持對話,也
方明白公眾對此會謹慎思考如何善用資源發揮優勢,展現澳門蘊含東西方文明互鑑的自身價值及豐富文化交流經驗,積極把握融入區域性發展的機遇,透過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建設,圍繞澳門在大灣區發展的角色定位、藉助澳門世界文化遺產最好的一面,和澳'門作為内地與葡語系國家的平台優勢,為打入大灣區合作奠定基礎。同時,要善於整合資源,藉助平台,找好定位,吸取内地的先進經驗及技術,引入高端的文化保護對接項目,促進澳門青年與内地單位直接交流,予澳門青年提供文化保護實習機會和研究發展計畫。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而澳門利用鏈接葡語系國家社會的軟實力,可助澳門找到適合特色鮮明文遺保護有關的青創/創意及科技發展契合點,此事是迎接澳門文遺保護工作新挑戰鍛煉的當務之急。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中。對澳門青年來講正是一個好機遇。譚君傑作,以澳門的根本福祉,城市均衡發展利益為考慮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文物保護經驗和教訓,起到示範作用,對於現在與未來繁榮發展中文物保護的關鍵角色,作前瞻啟發性進一步建議。閱讀這書,是一個薪火相傳的正面分享機會。文物保護,攸關直接塑造城市的命運,必須正面看待,刻不容緩,如果不採取及時有效和更全面的文物保護行動,只會令城市過度發展危機局勢惡化,後果嚴重,我們將面對沉重代價。相信澳門特區政府及社會,對有目共睹的澳門文化保育成果,都有很大自豪感。展望未來,澳門應盡量做好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建設之間的平衡,但眾說紛紜。澳門官有不少考慮和想法,應該積極啟動諮詢
申報,將一如既往,按《文遺法》的嚴格規定、與聯合國保護文物的指引,根據古蹟文物基本事實,遵循城市均衡發展崇高之道,深思熟慮、周密安排,尋求精明解決矛盾最平衡的綜合專業琢磨方案。以往建設發展獨大的局面,則不會被繼續允許縱容,公眾要高度警惕甚至善於管制,對於容易危害生態、凌駕文化保育、侵蝕社會正能量,及破壞屬法律保障範疇的開發項目,都應該被禁止。城市均衡發展,都無可避免需監管,以環保和文遗等為由的計畫設限,軟件和硬件互相配合的共同生活中,應該捨棄建設發展主義,以面對未來不確定因素。在這關鍵的歷史時刻,每人都要為澳門的文明城市均衡發展,承擔更大責任°史丹福大學東亞研究中心陳明錄2017年12月20日澳門特區成立十八載紀念日
推薦序很高興看到志廣的新書《百年之路—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即將出版,他希望我能夠幫他寫一篇序,雖然有些惶恐,但又覺得可以和一位充滿活力的年輕人一起為社會做一點事,是多麼令人振奮的事,因此也就欣然答應。和志廣認識的時間並不長,而且還帶有一點點的緣份。一開始是因為我在2014年接受了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的委託,協助進行阿里山森林鐵路世界遺產潛力點的推動計畫,當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希望在十八處已經公告的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中,選定三個潛力點作為旗艦標竿計畫,包括優先嘗試進行申請世界遺產文本(nominationproposal)的寫作。在那一年裡,我們透過盤點過去與阿里山森林鐵路有關的成果,檢討選擇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UniversalValue)的登錄理由,草擬了第一版的文本,其間除了廣徵臺灣專家學者的意見外,並邀請日本及中國大陸學者協助檢視文本的内容。在過程中,我們發現要讓阿里山森林鐵路真的邁向世界遺產之路,有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必須要做,那就是向下扎根的教育工作。於是,我們決定在當地的竹崎高中進行播種的工作,說服了校長讓我們在學校成立一個以推動世界遺產為核心任務的社團,2015年3月18日「阿里山青年大使」正式成立。那一年的夏天,「阿里山青年大使」第一次辦理密集式的暑期工作坊,也在那時候正式開啟了「阿里山青年大使」與「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志廣是「澳門文物大使協
會」的創始者,更是協會的靈魂人物。2015年11月我受邀到澳門演講,除了介紹阿里山森林鐵路申請世界遺產的準備工作及「阿里山青年大使」的運作,更以「文物保護與城市發展的共生共存」為題,討論如何從文化治理進行城市治理的過程。雖然那一次的訪問行程相當地匆忙,但卻是我第一次體認到,在澳門的年輕人如何關心他們自己的文化與土地,更感受到志廣充滿活力與熱情的一面。這樣的印象,一直在我心中不時地提醒我,我們的社會最需要的就是這樣的「文青」。2017年8月上旬有機會再次造訪澳門,不僅更加深入了解澳門在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也有機會近距離接觸到「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的運作情形。8月下旬配合著在臺灣舉辦「2017年文化資產國際青年論壇」的安排,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的伙伴們不僅熱情相挺,更讓我看到了他們不但是在自已的土地上熱情洋溢,即便到了海外仍然保持著同樣的活力。這期間,志廣經常和我談起兩地一起合作的計畫與想法,其中之一便是出版。只是沒想到,才短短的幾個月,志廣真的已經跨出了第一步。在這本《百年之路一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書裡,志廣細數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歷程,認為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設立澳門工程公所,需要維護「紀念物」開始,至今已超過百年的歷史。一百多年來澳門歷經殖民與回歸的不同階段,而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成功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更帶動了新的文化遺產保護思維。澳門的經驗與現在面臨的挑戰及嘗試解決的對策,雖然無法完全被其他地區(包括臺灣)復製,
但卻足以提供我們借鏡及省思。透過這本書,不僅讓我們看到了澳門在保護文化遺產上的努力,也讓我更加想到「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的年輕朋友們,如何用他們的青春歲月,無怨無悔地默默為他們所熱愛的土地辛苦努力,為的是讓更多的'人了解、關心自己的文化及土地。期盼志廣這本書的出版只是一個開端,後續還會有更多的分享與著述;不僅可以啟發、激勵更多的人關心文化遺產,更希望有更多願意委身奉獻的人投入保護文化遺產的行列,一起為守護我們的文化遺產努力。雲林科技大學特聘教授CarnegieMellonUniversity建築系博士2017年】1月
推薦序志廣這本有關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著作是對澳門文化研究的一大貢獻。過去多年來,澳門研究一向偏重歷史方面,但對文化遺產保護卻因缺乏專家研究而被忽視,故此,這本書對文化遺產在澳門的發展、建構、變化和政策有重要的分析,對澳門文化政策制定者、利益集團及研究生有莫大裨益。從知識轉移的角度來看,這本著作對澳門人認識文化遗產的概況非常重要。志廣長於澳門,並一向致力推廣文化遺產教育。這本書是他把多年的研究心血與民共享,實是達到教育普羅的目的。本書亦深入淺出,對研究澳門文化遺產的發展和政策有一定的貢獻。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常務副院長(文學及科學)、教授
推薦序澳門在回歸中國後,城市發展可以說一日千里,其經濟增長速度之快更是吸引國際的目光。回歸十八年,澳門的博彩收入已超越了美國的拉斯維加斯,成為全球博彩收入最高的賭城,本地生產總值增長超過七倍,平均年增長率達雙位數字,人均本地生產總產更名列世界各經濟體系的前茅。與此同時,高速的經濟增長亦同時為社會帶來巨大的壓力’人口從過去的約43萬增加到65萬人,每年訪澳旅客從回歸前的每年數百萬人次增加到3,000萬人,平均每日需要接待超過百萬旅客’然而澳門面積只有30平方公里,居住人口和訪澳旅客加起來把這個小小的賭城成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澳門的城市發展不單需要滿足居民的需要,亦要面對旅客的需求,以維持澳門的經濟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當澳門的舊城區於2005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澳門的城市規劃亦同時需要加入保護文物古蹟的因素,如何平衡城市現代化與文物保護成為澳門城市發展的重要議題。這書巧巧地回應了澳門城市發展與文遺保護之間的潛在矛盾,不單回顧百多年來澳門自葡萄牙管治時期如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展示出文遺保護的發展不單是由政府從上而下推行的保護工作,公民的參與更是驅使政府建構文遺保育體制的主要因素,以制度化的體制去平衡城市規劃和古蹟的保護。
研究澳門公民參與文遺保護有兩個重要的意義。第一·公民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可視為公民就本地身分認同建構的一個過程,公民透過保護文物從而強化他們對本地文化的認同,進而確他們對本地身分的認同;一直以來·澳門人本地身分認同的研究不多,這或反映澳門人薄弱的本地身分認同,然而當2005年澳門舊城區被列入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名單後,澳門居民對於文遺保育有更大的關注,而且民間亦開始以打造本地文化的視野作為保護文物古蹟的原因,反映澳門民間渐渐對自我身分認同打造的需要。第二,文遺保護本身不是一個政治性的議題,而公民參與保護活動,不單展示澳門公民參與政治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澳門民間能透過保護活動,驅使澳門政府建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實反映澳門公民如何透過公民運動改變政府體制,使之更能包容公眾參與政府政策的制定。閱讀這本書,大家可以進一步了解澳門居民如何透過保護運動,打造澳門人的本地身分認同,以及透過公民運動改變政府體制,對「一國兩制」在澳門的落實有更深一層的啟示。認識譚志廣十載,他在大學時期已非常關注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進入研究院後,志廣一直就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進行研究。非常高興他能把研究成果出版成書,這亦是作為澳門回歸十八載後文遺保護發展的一個階段性歸納和總結,希望各界能繼續關注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澳門大學2017年11月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跨過一個世紀,由1912年設立澳門工程公所,承擔保護國有紀念物之日起,經歷了無數的風霜。「保護」一詞,既為澳門帶來優勢,也可以成為阻礙發展的藉口。然而,澳門就是這麼與眾不同,充滿中西文化的底蕴,才讓澳門歷史城區成為世界遺產。歷史告訴我們,保護一座城市的紀念物、樓宇、建築群與場所,並非一帆風順,如何在保護與發展之間取得平衡,既考驗官員智慧,更考驗官員膽色。澳門保護文化遗產,常以1953年作為起點。事實上,澳門保護文化遺產,更應向前推50年,由工程時代作為保護景觀與古蹟為始,才渐隨世界潮流,以文化作為核心元素,形成當代的文化遺產。由此可見,保護文化遺產建基於工務部門的設立,時至今日,工務與文化更是息息相關,你中有我,密不可分。隨著國際上文化意識的壯大,文化遺產保護的廣度與深度渐寬,只保留單座建築,並不滿足於維護文化歷史,需要擴大整合,城市規劃的詳細考慮,政策制定與執行之間的協調和完善,才可使文化遺產體系達到穩固,促使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世界遺產的名片,為澳門帶來機遇,也使澳門面對多場保護風波。公軍的保護識意識抬頭,愛護自己小城渐濃。文化遺產保護由澳葡時代以政府為主導的精英管理,前言
特區政府渐受公眾影響,需要讓公眾參與其中,才可避免一場又一場的保護運動,降低政府施政的壓力。文化遺產由點、線擴至面,適時更新保護名錄,可使文化遺產保護得以擴大,也讓公眾重新審視城市的環境肌理,形成處處都是文化的小城。同樣地,因受名錄更新的缺位,令澳門保護發生矛盾,「拆」與「留」都是一個字,但兩者之間是相反的意識。「留」一座歷史建築,要花數十萬倍的精神,「拆」一座則是容易得多。但留下來,才可以讓子孫後代,從歷史建築尋找共同的根。根與魂,就是這樣出來的。本書就是在上述的基礎上形成。本書將從回顧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歷程出發,剖析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轉變,包括制度、法規及管理,繼而指出文化遺產保護由葡人精英走到華人吸納,再變化為公眾參與;最後結合多種政策,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教育等政策,解釋文化遺產保護與其他政策的協同效應。展望未來,澳門以建設為「世界旅遊休間中心」為目標,更因澳門曾作為中國與葡國的橋樑,也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橋樑。這一切,不能忘記文化遺產是印證歷史的載體,亦是澳門走上國際舞台的其中一條道路。
目錄第一章緒論.................................................1第二章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發展一、從無到國有紀念物..............................................7二、1976年建保護體糸..............................................12三、調整原則持續保護..............................................16四、增加類型適應發展..............................................19五、與國際間保護接軌..............................................20六、順應潮流改革法律..............................................23第三章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構建一、保護範圍的形成與轉變........................................33二、遺產名錄的調整與更新........................................42三、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87第四章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能變化一、從公共工程成組織體糸............................................97推薦序陳明銶推薦序邱上嘉推薦序盧兆興推薦序余永逸前言
二、組專責委員會拓展政策..........................................109三、設專責公部門落實政策.......................................125第五章由葡人精英到公眾參與時代一、由葡人精英到華人吸納.......................................151二、文保運動促進公眾參與.......................................161三、回歸後的文化遺產政策.......................................186第六章總結..............................................................203參考書目............................................................211附錄一、登錄為受保護文化遺產一覽表..........................247二、特區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施政重點.............298三、特區政府在文化領域推行的文化遺產保護措施.............................................................................304謝誌
第一章緒論「拆」這一個字,對文化遺產保護來說,是「殺手」的代名詞。在一段時間,城市的發展變遷,與「拆」字建立起不解之緣》彷佛一座城市不將「舊」的清除,就算不上「更新換代」,走在時代的尖端。只著眼於以城市更新蛻變作爲城市現代化的標誌,能立於一時,也似乎不能立足深遠。「拆」這一字,也讓城市的歷史年輪,遭受無法挽救的破壞。保護與發展—尤如難兄難弟,千絲萬縷的關係。到底保護與發展是什麼關係,總可讓人有理說不清。一方面有人想社會形成共識,促進保護具歷史價値的建築;另一方面卻有人喜愛大興土木,彷彿更新換代才符合當代人的理念。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怎樣才能達到協調和平衡發展,則從未休止爭辯。文物與社會一兩者既可存在矛盾,也更可相輔相成,產生協同效應。人類的歷史軌跡,可透過歷史建築體現,而歷史建築所表達的意象,所代表的建築風格,就是人類的意志體現、歷史發展軌跡、宗教信仰傳揚、偉人歷史紀錄,也是愛國主義教育的載體,期待得以保育,以達到傳承的目的。紀念物(monument)此單一的槪念,作爲文化遺產的雛形,也一直受到西方文化主導與影響。在西方國家,十五世紀後漸有保護紀念物的意識,保留具有國家象徵意義及民族色彩的建築物,更立法保護(Woodward,2006:25)。隨著國家
及社會轉型及升級,建築修復(architecturalrestoration)自十九世紀中成為保存建築物的技術,西方國家亦開始著手制定紀念物及古蹟的法律,更思考是否保護物件本身以外的內在價值。可惜的是,即使明文規定的保護區,更制定了维護歷史建築的保育政策與措施,卻也難以應對城市的蛻變。面對城市的大規模改建與重建,導致歷史建築的景觀遭到難以挽救的破壞,人文特色更被淹沒在歷史長河。亞當·弗格森曾有一經典研究,他指即使保護巴斯(Bath)的部分歷史建築,如新月形的馬戲場、水泵房和皇家建築,但人文色彩卻瀕臨消失,又如位於布達(Buda)的希爾頓飯店(theHilton),也是一個破壞城市歷史文化的典型個案,值得世人反省。時移勢逆,當建築保護飽受衝擊,反而引起世界各國反思,推動文化遺產保護須協同周邊環境。國際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概念不斷昇華,也促使國際社會制定共同守則,一起守護文化遺產。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眾多的國際組織相繼通過保護文化遺產的憲章及宣言,漸形成國際的保護秩序。當中,最具標誌性必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藉該《公約》,國際間將文化遺產保護層次提升至世界級,促成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讓保護文化及自然瑰寶不再成為單一主權國的事,成為世界各國共同協作的關係》當締約國的文化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締約國就要承擔國際公約的義務,按照國際規定,在國際社會監督下,執行締約國的保護政策。假如締約國無法有效執行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國際組織可針對性地,就其保護政策提起改善要求。自此,文化遺產保護形成國際組織、國家、地方
團體,甚至私人團體之間的共建關係網。文化遺產的定義在不同國家及地區雖略有不同,但其圍繞的主要觀點屬一致,特別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根據所在地實際狀況,制定適合該國家或地區文化遺產的定義。《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定義,包括「⑴文物: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値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⑵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値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及⑶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値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位址等地方(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2)」。而在中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文化遺產指「(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値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⑵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値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⑷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値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以及(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在臺灣,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2,文化遺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値,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於1982年制定,隨後於1991年、2002年、2013年及2015年作修正。2《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982年制定,於2005年進行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2016年進行全文修正。
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2015)。香港則在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古蹟條例》3訂明「古代遺物」(relic)指1800年前人爲製作、塑造、繪畫、雕刻、題寫或以其他方式創造、製造、生產或修改的可移動物體,而不論是否已於1799年後予以修改、增補或修復;及化石的遺存或壓痕;「古物」(antiquity)指古代遺物及1800年前人爲建立、闢設或建造的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或該等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的遺蹟或遺存,而不論是否已於1799年後予以修改、增補或修復;「古蹟」(monument)則爲爲古蹟、歷史建築物、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築物的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法例編訂及發布組,2007)。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兩岸三地對文化遺產的定義主要爲使用名詞不一致,但其分類及目的均趨同。在澳門,文化遺產的槪念經過多次的轉變,主要伴隨法律體系的轉變而變更,由紀念物、文化財產走向文化遺產。從二十世紀初期的紀念物,在1953年首個相對完整的槪念形成,指爲「對澳門之一切有關歷史上紀念上美化上及風景之古蹟以及公共關係上動產與不動產」(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c:876),到在1976年的已相對明確爲「鑑定的地方、屋宇及物品、被認爲係對公共有利的財產,並爲澳門所有不分彼此的居民均感到有價値者」(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而在1984年’則具體化地指「具有考古、人種學、科學、歷史、建築、藝術或景色價値可觀的紀念3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古蹟條例》經1982年、1985年、1998年、1993年、1997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7年、2012年等多次修訂。
物、組合體及地方、工具或物品、具有特別價値的文件及刊物,以及文化傳統」視爲文化遺產(政府印刷局,1984:1390-1397)。直至2013年,文化遺產的槪念深化爲「凡作爲具重要文化價値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均屬文化遺產。財產具有的重要文化價値,特別是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印務局,2013e:1859-1899)。由此可見,澳門對文化遺產的槪念,由簡單的對公共有利,轉而爲具有不同特別價値,再深化爲除了是具重要文化價値的文明或文化見證,更値得社會維護和弘揚。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葡人於1553年來到澳門,開啓了澳門作爲東西文化交流及經貿往來的大門。澳門在臈片戰爭前,是明清時代中國對外開放的重要港口城市,是中華帝國了解世界的窗口,更是西方國家踏上中華大地的必爭之地,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甚至影響了中國和世界歷史的發展。數百年來的歷史軌跡,使澳門成爲東西交融的中心,最終在澳門形成燦爛的文化遺產,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重溫澳門的文化遺產歷史,理應從公共工程出發,繼而走向文化之路。澳門自1914年的澳門工程公所設立,已見保護紀念物的初端,當時只是很粗略地指其要保護紀念物,沒有具體執行方案,繼而在1940年設立審美委員會,促進保護建築物的正立面藝術風格,也特別著重考慮如何更好保護紀念物及中國廟宇。標誌性的階段則自1953年設立委員會負責將値得保護的建築物送審,一般被社會稱爲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初端。其後,形成完整的文化遺產法律秩序,透過公權力控制澳門的歷
史建築重建,延伸至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更在2005年將「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自此,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不再是地區事務,也受國家關注,更受國際社會監督。當保護的光環準備發亮時,澳門同期也迎來社會環境急速轉變,整個社會突然需要劇變,拆掉重建不斷,造成社會經濟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嚴重衝突。在世界遺產周邊的城市建設,也深深影響文化遺產的景觀及環境,亦發生了多宗歷史建築保護爭議事件,事件既有深層次矛盾,也有被國際介入的個案,但喚醒了市民的關注,保護不再簡單是官方行爲及意志,可充分反映公眾、政府與國際社會在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互動,也需要不同政策之間的配合,最終達到更好保護的目的。文化遺產可成爲地方發展的基礎,政府爲促進歷史建築保護,將其納入法定保護,藉此牽制發展規劃的制定:同時,政府亦藉文化遺產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發展文化產業;還有,藉文化遺產構建文化內涵的社會,提升人民生活素質。當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增強時,也促進公眾關注文化遺產保護措施的執行力度,甚至推動更有利的文化遺產政策。當歷史建築受到損害,公眾會主動介入,透過各種行動,要求政府撥亂反正,政府也需要協調各方訴求,與不同持分者協商解決,使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形成政府與公眾的互動關係。本書將從回顧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歷程出發,深入介紹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轉變,尤其是相關制度、法規及運作方法等,然而再從公眾參與的程度,剖析由葡人精英走向華人吸納,繼而受文化遺產保護影響,推動公眾參與的發展;最後藉討論不同政策,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教育等政策與文化遺產政策之間的關係,指出文化遺產保護如何與其他政策產生協同效應。
第二章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發展由於澳門在1999年前屬葡萄牙政府管轄,所以在政策制定上主要依據葡萄牙政府的政策制度,甚至直接延伸適用。隨葡萄牙於1974年爆發鮮花革命,葡萄牙政府於1976年頒布《澳門組織章程》後,澳葡政府開始具有制定法規的自主權,陸續可自主制定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建立,可追溯自1953年。然而,更早的時期,是以作爲澳門城市的工程及美學的角度出發,選擇保護一些具備特別條件的建築物,以限制該項建築的發展,不然大三巴牌坊也可早被拆卸。不過,在學術界來看,常以1953年作爲劃分,是重要的分水嶺,也符合當時西方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著重保護具歷史價値建築的趨勢。本章從澳葡政府於形成國有紀念物談起,分析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發展的脈絡,回顧整個制度的建構及發展進程,並歸納其軌跡,以及加入國際公約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一、從無到國有紀念物自澳葡政府開始,均有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進行修繕,選擇保留一些有價値的公共建築,多視爲名勝和風景進行維護,並由工務部門負責,而沒有所謂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在此時期,由於大部分法律由葡萄牙政府直接延伸至其海外殖民地或海外省適用,即使澳門沒有制定適用相關法規,甚至葡萄牙政府沒有將該專門法規延伸適用於澳門,但葡萄牙在制定其他相關法規時,仍已對澳門保護文化遺產造成了影響,如在1930年代,澳門省政府曾圍繞大三巴牌坊,即聖保祿學院遺址的地段,徵收多幅土地以拓展附近街道,如先後於1933年以一九三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304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304,de24deJunhode1933),徵收大三巴街(RuadeSãoPaulo)的屋地,以展拓大三巴街(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3:799);1934年以一九三四年—*月二十四日第409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409,de24deNovembrode1934),將白合|巢前地(PraçadeLuísdeCamões)及大三巴街地段徵收,以爲展拓連勝街(RuadeCoelhodoAmaral)大三巴街之用(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4:1135);1935年及1936年分別以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457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457,de26deOutubrode1935)、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458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458,de26deOutubrode1935)及一九三六年十月十日第465號立法證書1(Diplomalegislativon.°465,de10deOutubrode1936),同以緊急公用爲由,徵收大三巴街房屋一間、大三巴街地段乙幅,以及內裡圍(PátiodasEscondidas)、廣富里(PátiodoArco)·、大三巴街房屋數間(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5a:1327;1935b:1327;1936a:829);1939年頒布一九三九年九月十六日第624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624,de16deSetembro1一九三六年十月十日第恥5號立法證書於1936年11月23日《澳門憲報》第47期刊登更正(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6b)。
de1939),以7,723.02價銀,徵收大三巴街地段一幅(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9:506)。甚至於在1952年頒布一九五二年八月二日第1229號立法條例(Diplomalegislativon.°1229,de2deAgostode1952),曾以緊急公用爲由,將坐落大三巴里及茨林圍(PátiodoEspinh)五巷屋宇數間徵收,以爲開闢新路一條俾大三巴街與高園街(RuadaHortadaCompanhia)交通上便於聯絡(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2:545)。從整個對大三巴牌坊周邊區域土地徵收過程可見,澳葡政府十分刻意保留大三巴牌坊,沒有將其拆卸而開闢、擴闊公共街道,所以在城市發展的過程,澳葡政府仍相當重視國有且有特別價値的公共建築。由此可見,澳葡政府一直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但早期沒有完整的「文化」槪念,只選擇一些政府認爲要保留的建築物,對其進行適當的修繕,也將其在規劃街道與房屋時,列入考慮的部分,並由工務部門主責。1949年7月11日,葡萄牙國會頒布一九四九年七月十一日第2032號律例(Lein.°2032,de11deJulhode1949),規定市政廳應促進評定國有紀念物,或建議屬公共利益且全部或部分具有考古、歷史、藝術或景觀屬性的動產或不動產(Ascâmarasmunicipaisdevempromoveraclassificação,comomonumentosnacionaisoucomoimóviesoumóveisdeinteressepúblico,detodososelementosouconjuntosdevalorarqueológico,histórico,artísticoepaísagisticoexistentesnosseusconselhos.);如果主管部門不把它們歸爲此類,可以促使市政廳,由相同實體從地方價値(valoresconcelhios)作分類。如果需要改變或調整地方價値,取決於市政廳特別許可(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49:411)。此規範可視爲葡萄牙政府在其本土啓動保護文化遺產的先例。
雖然一九四九年七月十一日第2032號律例已於1949年在葡萄牙本土公布實施,若在其海外省實施,需要另行公布2。葡萄牙政府海外部(MinistériodeUltramar)民政司(Direcção-GeraldeAdministraçãoPolíticaeCivil)於1953年11月9日在《葡萄牙政府公報》(DiáriodoGoverno)第2彳8期公布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九日第14602號訓令(Portarian.°14602,de28deNovembrode1953)’「著各海外省即便將修正之第2032號律例公布實施(該令關於地方上有價値性有歷史性及美術風景原則上之古蹟一律加以保護及保全)」,而有關訓令於1953年11月28日在《澳門政府公報》轉登(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a:842)。同日總統府(PresidênciadaRepública)總務廳(Secretária)刊登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032號律例,宣布「公布辦法以使保護及保全各海外省地方上有關價値性歷史性以及美術風景原則上之一切古蹟」(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b:843)’爲此’將葡萄牙已於1949年生效的延伸至葡萄牙各海外省適用,而在澳門則自1953年12月3日起生效3。在此年代,澳門仍稱爲葡國的一個海外省,故被列入紀念物都被視爲國有,而文化遺產的保護仍局限於建築物本身,更多考慮是公共利益的樓宇,即以公共建築爲主,還未開始文化2按照葡萄牙1933年4月11日第22470號國令(Decreto-lein.°22470)第一條第二款規定,‘"NascolóniasdaGuiné,MacaueTimor,nasIlhasdeSantiagoedeS.ToméenosdistritosdacapitaisdascolóniasdeAngola,Moçambiqueeíndiacincodias,enosrestantesterritóriosdascolóniasdeCaboVerde,S.Tomé,AngolaMoçambiqueeíndiatrintadias,depoisdepublicadasnorespectiveBoletimOficial;”(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3:654-656)o3同上,由於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032號律例於1953年11月28日在《澳門政府公報》第48期刊登’且沒有載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53年12月3日起生效。
遺產的周邊景觀及社會環境協調等槪念。隨著1953年、1957年及1960年澳門政府成立相關委員會。澳門總督(Governador)史柏泰(MarquesEsparteiro)於1953年12月10日簽署訓令(Portaria),宣布自1953年12月15日成立首個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委員會4,負責「對澳門之一切有關歷史上紀念上美化上及風景之古蹟以及公共關係上動產與不動產應予保存者一律編定次序送至審核」(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c:876)。這可被視爲澳葡政府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立的開端,更是澳門史上首次文化遺產官方調查。相關委員會也針對澳門的文化遺產提出了一些保護措施,有些更被澳門總督以單行訓令頒布作規限。澳門總督馬濟時於1961年3月25日簽署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729號訓令(Portarian.°6729,de25deMarçode1961),自1961年3月30日起5,規定大砲台周圍爲保護區不得從事建築(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1:316-317),自此限制了大砲台區域的發展,促進了該區的文化遺產保護。隨後,爲了使公共廣場具便利性,讓公眾娛樂,而該等的開放空間是澳門特有的美化城市風貌,更滿足不同時代文化的旅遊價値,澳門總督羅必信(AntónioAdrianoFariaLopesdosSantos)在1966年7月16日頒布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第8199號訓令(Portarian.°8199,de16deJulhode1966),自1966年7月21日起6,禁止在康公廟前4同柱2’由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日訓令於1953年12月10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50期,且沒有載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53年12月15日起生效。5同註2,由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729號訓令於1961年3月25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12期,且沒有載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61年3月30日起生效。6同註2,由於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第8199號訓令於1966年7月16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29期,且沒有載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66年7月
地、媽閣廟前地、市政廳前地、板樟堂前地、崗頂前地、花王堂前地、大堂前地、包公廟前地及柯邦迪前地四周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有關限制須聽取工務技術委員會(ConselhoTécnicadeObrasPúblicas)及審美委員會(ComissãoEstética)的意見後,由政務會議委員會(ConselhodeGoverno)審査(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6:1012)。由此可見,雖然澳葡政府還未有完整的保護方法及體糸,但仍針對需要處理的環境及景觀作出了規範,而大砲台周邊的限制發展,更是在公開文獻紀載中,首個形成的文化遺產保護區,更是澳門保護文化遺產的開端。二、1976年建保護體系直至1976年,澳門首部文化遺產相關的法律正式頒布實施。隨著葡國於1976年葡國革命委員會藉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Lein.°1/76,de17deFevereiro)通過《澳門組織章程》7(EstatutoOrgânicodeMacau),於1976年3月1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自1976年3月6日起生效(政府印刷局,1976:261-274),容許澳門總督有權限自行制定法令。澳門總督李安道(RaulLeandrodosSantos)於1976年8月7日頒布首部文化遺產保護法令一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Decreto-Lein.°34/76/M,de7deAgosto)。該法令於1976年8月12日起生效8。21日起生效。7《澳門組織章程》被葡萄牙國會先後於1979年9月、1990年5月、1996年8月分別以第53/79號、第13/90號、第23-A/96號法律修改。8按照1976年頒布的《澳門组織章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除特別聲明外,有關法例自刊行有關政府公報之日起滿五天即在澳門地區實拖(政府印刷局’1976:261-274)」’故法規應在公布後的第五天起生效’由於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於1976年8月7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2期.
該法令只有短短的十六條,但初步規範了澳門藝術財產的類型、建立正式的官方架構,更發布首份建築物、建築群及地段的保護名單。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訂定了「鑑定的地方、屋宇及物品、被認爲係對公共有利的財產,並爲澳門所有不分彼此的居民均感到有價値者」被視爲文化遺產,包括(1)具有歷史性價値的屋宇;⑵城市化組合、屋宇組合、雕繪組合及遺蹟;(3)具風景情趣的地方;⑷具有人類學、考古學或歷史學意義的物品或遺蹟之地方,以及(5)發現之歷史文物。另外,對文化遺產保護按照其所屬類別,設定了若干保護原則,如爲歷史性屋宇或屬於政府擁有具有歷史性價値屋宇,不得將其全部或局部出售,亦不得破壞,或改變其外貌:更須在每間屋宇的周邊建立保護地帶,若沒有明確的界限,則以被保護屋宇爲中心的一百公尺半徑範圍視爲保護地帶,在地帶內不可興建任何與被保護的建築不協調的屋宇(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若爲公共利益的都市綜合體,應維持現有的面貌,不得在未經批准而改變其面貌,但可因旅客貿易需要設置符合該地段環境的臨時建築。若屬於保護的私人物業計畫被拆卸,澳門政府購買具有優先權,使建築得以保留。若爲都市或風景利益者的空地,只可豎立臨時性且能隨時被拆卸的建築物。而屬於被保護的樹木,除因其不穩固對公共有危害,或已被蛀蝕而有可能傳染的其他樹木者外,不得將其破壞、搬遷或斬伐。最後,不得在未聽取委員會意見,將風景利益地帶全部或局部出售,其面貌也不得未經批准而改變(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其生效日應為1976年8月12日。
然而,李安道於1977年12月31日頒布十二月三H日第52/77/M號法令(Decreto-Lein.°52/77/M,de31deDezembro),修改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第i^一條及十五條條文,主要是由未獲得委員會同意,更改爲若未聽取委員會意見時,不得公共利益的都市綜合體的面貌;並由未聽取委員會的意見,更改爲未經委員會同意,不得改變風景利益地帶的面貌(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b:1510)。自1978年1月5日起生效9。由此可見,雖然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只有十六條,而原則性規定已佔當中七條,但對澳門保護文化遺產訂下了標準,有關標準在當時的城市環境來說,實較易執行,如針對每一座被保護的歷史性屋宇或屬於政府擁有具有歷史性價値屋宇,分別設定以其爲中心的一百公尺半徑保護範圍。另一方面,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已經建立保護片區的槪念,對有歷史價値的區域,以整體的形式保護,有關限制直至現在,仍相當適用。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的時候,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開展一項保護澳門具都市性及群體性建築特色的硏究,包括硏究具有重大都市價値的傳統建築特色,也計畫將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又稱「新馬路」,AvenidadeAlmeidaRibeiro)建築物的連拱廊列爲受建築約束限制範圍。由於計畫還未完成,爲避免新興建的建築物破壞此特色,使古9根據十二月四日第1/76/M號法律《法例的公布、辨別及格式規則》(Publicaçãso,IdentificaçãoeFormuláriodosDiplomas)第二條的規定,除非特別規定另有規定外,法規應在公布後的第五天起生效;發布之日不計算在内。由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於1977年12月31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52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其生效日應為1978年1月5日(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c:1554)。
老城市面貌受到破壞,澳門總督伊芝迪(NunoViriatoTavaresdeMeloEgidio)於1980年1月1日簽署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Portarian.°3/80/M,de12deJaneiro),規定在議事亭前地與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之間的新馬路地段,新建之樓宇須興建連拱廊。連拱'廊由若干條假支柱組成,兩支柱相距最多4.5米,沿行人道排列成行,並使用直或彎曲之假門楣將各支柱連接,該等門楣離地四米(政府印刷局,1980:26)。即使說,澳葡政府會制定因應特殊情況而推出緊急措施,保證澳門的歷史建築及城市風貌,不會因城市發展而受到損害。圖2-1:新馬路地段新建之樓宇興建連拱廊的特徵連拱廊之截面圖資料來源:(政府印刷局,1980:26)。
三、調整原則持續保護澳門是超過四個世紀的兩個文化匯合的地方,需要保護其文化遺產,令其文化得以延續。雖然澳葡政府已在1976年訂定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經歷了數年的發展,但檢討及修訂法律。澳門總督高斯達(VascodeAlmeidaeCosta)因應設立澳門文化學會(InstitutoCulturaldeMacau)之際’在1984年6月30日頒布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Decreto-Lein.°56/84/M,de30deJunho)《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自1984年7月5日起1Q取代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藉此繼續維護澳門的歷史、文化及建築遺產。該法令重新制定文化遺產的類別,以及重新界定已甄別的文化價値保護區,希望文化遺產得以重現活力。另外,該項法律亦在文化遺產政策領域內制定辦法,避免對已甄別的文化遺產、組合體和地方,以及保護區內的樓宇被拆卸,使更全面保護文化遺產(政府印刷局-1984:1390-1397)。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將紀念物、組合體、地方等不動產,以及具有特殊價値的工具、物品、書籍、刊物及印刷品等視爲有形的文化財產,亦首次設定非有形的文化遺產,由此組成整體的文化遺產。該法令也分別針對不同類型的文化遺產,對其訂定適用的保護措施,並且需要設立保護區。當中,對已甄別的紀念物的限制是最嚴謹,包括不得對已甄別的紀念物全部或局部摧毀,以及不得開展任何對已甄別的紀念物的更改、擴建、加固或修葺工程,而對已甄別的紀念物的利用亦須取得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若需要轉讓已甄別的紀念物,須獲得政府核准,而且政府可行使10同柱9,由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於1984年6月30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27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84年7月5日起生效。同註9,由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號法令於1984年6月30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27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84年7月5日起生效。
取得的優先權,將其納入政府公產。另一方面,業權人須在取得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及檢驗已甄別的紀念物的狀況後,而對已甄別的紀念物開展維護工程。如業權人沒有按時開始或完成工程時,政府可主動介入開展,並由業權人承擔費用,甚'至若爲業權人的責任,導致已甄別的紀念物受到危害,政府可取得業權人及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意見後,徵用已甄別的紀念物(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由此可見,已甄別的紀念物是在文化遺產保護中,受到最嚴格的使用限制,而其維護工作也要確保建築物保持原本的特色及風貌。相對而言,屬於已甄別的組合體的維護則較寬鬆。在取得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在已甄別的組合體內開展興建不動產工程、或開展全部或局部對已甄別的組合體造成破壞的工程,以及可以開展更換已甄別組合體內不動產的工程。同樣地,若需要轉移已甄別的組合體內的不動產或地段,轉讓前須由政府聽取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後核准,而政府可以具有取得該項不動產或地段的最優先權,將其納入政府公產(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由於已甄別的組合體屬於整個建築群體的保護,故區內的不動產存在著多種狀況,有些爲具條件全面保護、有些則只需局部保護,甚至有些不須保護而可被重建,故不能對所有不動產以一刀切作保護,在維持整體保護符合景觀及完整性的情況下,可寬鬆處理。至於已甄別的地方則爲保護上限制最少的類別。只需要取得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在已甄別地方範圍內開展興建新樓宇或設施的工程,以及可以對現有的不動產全部或局部予以重建、改建、擴建、加固、修葺或拆卸。
値得留意的是,樹木也屬地方的保護範圍內,故在未得上述委員會的意見,不得砍除或修剪具有意義的形狀、美麗或罕有的樹木(政府印刷局,198如:1390-1397)。由於地方的覆蓋範圍較大,地方內存在著不同情況的建築物,可因應其特性而作彈性處理,著重於保護地方維持穩定及一致性。爲達到保護文化遺產的目的,政府可以對已甄別爲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建立保護區。保護區爲維持文化遺產的感觀、空間或美觀,對該文化遺產周邊的自然或建築劃爲其組成部分。因此,在未取得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前,不能進行已甄別爲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的保護區內的不動產的拆卸、興建、改建、擴建、加固或修葺的工程,甚至政府可指定保護區內不可興建的區域,並可限制興建地段的業權人徵用其他地段(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因此,建立保護區可進一步文化遺產,令其周邊景觀得以協調。最後,爲鼓勵保護文化遺產,對文化遺產的維護及復原享有稅務優惠,包括市區房屋稅、營業稅、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物業轉移稅、遺產及贈與稅,以及間接稅等,因應業權人採取的行動或措施,而經其申請後,政府可給予稅務減免(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由此可見,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已提升了保護文化遺產的層次,不單簡化了保護的不動產類型,更加細緻規範不同類型的文化遺產保護標準,針對不同類型,建立適合的原則。另外,也設立了保護區的準則,提升保護的執行力,也爲達到鼓勵私人保護文化遺產的目的,設立稅務鼓勵,推動私人合作維護文化遺產。
四、增加類型適應發展經過了八年的發展,爲適應社會發展,澳門政府再次修訂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及類型,尤其是對澳門具紀念性、建築藝術、景觀及文化等建築物,屬於世界各國,尤其是東南亞中僅存之歷史見證,故須保護其歷史文化價値,若該等建築物受到破壞,將導致不可挽回之損失,因此澳門總督韋奇立(VascoRochaVieira)在1992年12月18日頒布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Decreto-Lein.°83/92/M,de31deDezembro),自1993年1月2日起11擴大文化遺產保護類型,除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已訂定的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外,增加「具建築藝術價値建築物」,以保護澳門以各文化匯聚及共存爲基礎之文化遺產(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6)。與此同時,將「組合體」改名爲「建築群」,而「地方」則改名爲「地點」,葡文名稱則維持不變。評定爲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同樣受到發展的限制,但其限制低於紀念物,但高於組合體。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的規定,不得拆毀評定爲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若爲評定爲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的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須定期對有關建築進行保存、修葺及復原等工程,也可以在不損害該建築物的原有特徵,尤其是曲線樣板及正面的特徵時,可對有關建築物進行擴建、加固、改建、重建及復原的工程,但須事前取得澳門文化司署的贊同意見。另外,當11根據八月二十日第47/90/M號法令第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法規應在公布後之第五日起生效,而公布日不計算在内」。由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於1992年12月28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52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應自1993年1月2日起生效(澳門政府印刷署,1990b:3105-3109)。
評定爲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受到破壞時,也嚴格限制其所有人不能在該地興建任何規模大於被破壞建築物的建築(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6)。値得留意的是,與評定爲紀念物的要求相同,當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不開展保存、修葺及復原等工程時,澳門文化司署可以開展外部保存或不動產鞏固的工程,其費用由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負責。同樣地,若轉讓評定爲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澳門文化司署享有優於其他法定優先人的取得優先權(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6)。由此可見,爲維持保護文化遺產,但相對於紀念物而言,其完全保留的必要性相對較低的建築物,故可在不影響建築物正立面及結構的前提下,對建築物內部或其他部分開展擴建、加固、改建、重建及復原等工程。此類別的建立,尤如回復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所訂定的4成市化組合、屋宇組合、雕繪組合及遺蹟」分拆出來的「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顯示因應時代需要而建立適合的文化遺產類別。五、與國際間保護接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於1987年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DeclaraçãoConjuntadoGovernodaRepúblicaPortuguesaedoGovernodaRepúblicaPopulardaChinasobreaQuestãodeMacau)後,澳門正式進入後過渡期。澳葡政府爲確保葡國殖民地留下的文化得以延續,欲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經中葡雙方協調後,落實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正式將澳門的文化遺產申報爲世界遺產,在此之前,需要協助澳門加入世界遺產的相關公約。
爲此,澳門於1995年10月25日以準會員(AssociateMember)的身分,加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化,钽M’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2017),正式進入國際間保護文化遺產的大家庭,並藉此促進澳門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聯繫。雖然葡萄牙共和國已於1979年起簽署締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çãoparaaProtecçãodoPatrimónioMundial,CulturaleNatura),但受《澳門組織章程》的限制,澳門與外國發生關係及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時,在當地施行時也應聽取澳門當地本身管理機關(即總督及立法會)的意見,代表澳門之權限屬葡國總統,以及國際協定、國際協約及法規於澳門的《政府公報》公布後五日後才能在澳門生效(政府印刷局,1976a:261-274)。因此,《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未隨葡國簽署締約而在澳門生效。直至澳門加入聯合國教科文化組織後,葡國才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延伸至澳門適用。葡萄牙總統沈拜奧(JorgeSampaio)於1998年7月14日頒布七月十四日第28/98號共和國總統令(DecretodoPresidentedaRepúblican.°28/98,de14deJulho),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由葡國本土延伸到澳門適用(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a:1184)。其後在1999年7月26日由葡國政府澳門事務部際委員會(ComissãoInterministerialsobreMacau)賈安棟(AntónioNunesdeCarvalhoSantanaCarlos)發布第76/99號通告,宣告該公約於1999年7月30日開始在澳門生效,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澳門政府印刷署,199%:1755),趕及在澳門主權移交前,由葡國完成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適用於澳門,以
利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能繼續適用該《公約》。回歸後,爲使《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出現真空期,行政長官(ChefedoExecutivo)何厚鏵(HoHauWah)於2001年5月30日發布第33/2001號行政長官通告(AvisodoChefedoExecutivon.°33/2001),宣告中國政府已於1999年9月30日通知作爲1972年11月23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管實體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中國政府已同意於1999年12月20日起,將澳葡時代已生效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2001b:2648)。另外,隨著國際上保護文化遺產的深入推展,國際社會不單只保護屬於有形的不動產及動產文化遺產,還需要訂定國際社會共同規定,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護,甚至需要確保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保護和促進,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分別於2003年10月17日及2007年4月30日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糸勺》(ConvençãoparaaSalvaguardadoPatrimónioCulturalIntangível)及《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çãosobreaProtecçãoeaPromoçãodaDiversidadedasExpressõesCulturais),使文化遺產保護擴展至非物質部分,以及應當爲了全人類的利益對文化多樣性加以珍愛和維護,共同守護人類的共同遺產,並要求締約國以適當方法促進向其他國家開放文化,亦須採取措施保護文化多樣性。隨著中國加入上述《公約》,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9月11日公布第3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AvisodoChefedoExecutivon.°32/2006),宣布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批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由2006年4月20日起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生效適用(印務局,2006c:9306-9307),以
及於2008年1月11日頒布第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AvisodoChefedoExecutivon.°1/2008),宣告《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自2007年4月30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2008b:326-345)。經過了約十年的時間,澳門已完成加入三項重要的國際性公約,讓澳門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得以完全與國際接軌。在符合國際規則的前提下,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甚至影響了日後修訂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六、順應潮流改革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LeiBásica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daRepúblicaPopulardaChina)取代《澳門組織章程》,成爲澳門最高位階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爲澳門特區的文化遺產保護訂定了基本原則》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印務局,1999a:366)」,因此,澳門其他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在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即使由澳葡時代仍生效的文化遺產法規過渡至適用於特區,也不能牴觸此原則。爲配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以及更好地保護文化遺產,文化局於2002年提出修訂文物保護法,藉此符合社會發展和澳門的長遠利益(《澳門日報》,2001b)。隨後,文化局在翌年提出硏究修訂未能適應社會現實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藉此深
化文化遺產事業,更加強對歷史文化及風俗的硏究及推廣等(《新華澳報》,2002)。隨著澳門歷史城區在2005年7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更需要深入檢討和修訂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在此基礎下,社會文化司於2006年3月設立「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專責草擬修訂相關法規。而在2007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也將完成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修訂納爲「針對改革及迫切社會問題而推出的法制建設計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7a:M-16)。隨後,經過2008年及2009年兩次的公開諮詢,分別針對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大綱,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的條文,諮詢公眾意見,再經過漫長的等待,行政會於2012年4月完成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律草案》。該文本最終在2013年8月13日獲立法會通過,成爲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同時,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及新的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亦獲立法會通過,使文化遺產保護走向新的階段。第11/20]3號法律(Lein.°11/2013)《文化遺產保護法》(LeideSalvaguardadoPatrimónioCultural)完全取代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隨著「澳門歷史城區」(CentroHistóricodeMacau)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需要將文化遺產的各類型重新定義,將其與國際接軌,並讓更多人認識文化遺產的獨有價値,並將文化遺產的層次提高。加上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是多樣性,故由以往主要針對不動產類文化遺產,並有明確的保護措施外,在第11/2013號法律也明確將動產類的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範圍,並提出了相應的評定程序、評審標準及保護措施。
在被評定的不動產文化遺產的管理上,同樣是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即使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也需要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整體的不動á文化遺產保護嚴格程度再次提升,包括明確限制任何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不得部分或全部遷移或移離其所在地,也需要應受尊重其文化功能。在使用不動產文化遺產時,禁止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上刻畫或塗鴉,也禁止在紀念物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即使是屬於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也須遵守適用法例和取得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才可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印務局,2013e:1859-1899)。爲達到保護和弘揚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目的,特區政府可爲該不動產設立緩衝區(zonasdeprotecção),並指明緩衝區的範圍,包括受不同程度限制的區域範圍及當中的樓宇體量、形態、街道準線、高度、色彩及完成面受限制的區域,以及非建築區域的範圍;另設定緩衝區的限制及制約,如須完整保存且可作保養、加固和維修工程的不動產、不得拆除的不動產、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行使優先權取得的不動產,以及未經文化局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不得發出新建、擴建、更改或拆除工程的准照等(印務局,2013e:1859-1899)。若爲不動產文化遺產的所有人、持有人、佔有人或其他物權權利人,須立即通知文化局可能導致不動產破損、毀壞或滅失的情況,也應開展經文化局査驗後,對保護不動產文化遺的必要工程或工作。如工程未能於規定的期間內開展或完成,可由文化局強制開展,有關費用則由不動產所有人承擔。同樣地,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取得該等不動產的優先權,凡出售被
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又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文化局。爲明確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不動產,應按其所屬類別在相關的房地產標示內附註,讓所有人明確知道其所擁有的不動產狀況。另外,也制定工程禁制、取得和徵收、交換的相關規定(印務局,2013e:1859-1899)。値得留意的是,文化遺產保護提升至包括城市規劃的層次。第11/2013號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須遵守保護文化遺產的規定,而城市規劃應包含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特定措施。文化局也具職權參與制訂涉及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的不動產或緩衝區的城市規劃,以及能對涉及上述區域及範圍的街道準線圖(plantasdealinhamentooficial)或規劃條件圖(plantasdecondiçõesurbanísticas)發出具有約束力的意見(印務局’2013e:1859-1899)。「澳門歷史城區」作爲澳門整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有必要從整個城區的完整性,制訂一個特別保護制度,因此,第11/2013號法律規定特區政府應制訂符合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指引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內容須包括景觀管理監督,如街道風貌及景觀視廊;建築限制條件,如建築的高度、體量及樣式;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及建築修復準則(印務局’2013e:1859-1899)。另一方面,第】1/2013號法律規定更明確規定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文化遺產所有人具有知悉爲保護文化遺產而設定的優先順序及政策措施,以及取得資料的權利;當所有人因受採取的措施的影響,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被評定的財產,又或被限制行使權利時,可獲得補償性賠償;所有人亦可申請公用徵收、享受稅務優惠、稅收鼓勵及財政支援計畫等》
同時,文化遺產所有人需要履行適當使用有關財產的義務,以確保其保存及完整,並有義務向政府提供資料,以及執行必要的工程或工作。當文化遺產所有人擬出售不動產或作代物清償時,須事先通知文化局,以便該局行使優先權。此外第11/2013號法律亦規定文化遺產所有人違反義務時須承擔的責任及相關罰則(印務局,2013e:1859-1899)。爲更有效推動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按照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的基礎上,第11/2013號法律更具體地設立獎勵、優惠、鼓勵及支援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設立不同的獎勵,表彰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對於保養、維修或修復工程,且保養狀況良好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可獲豁免市區房屋稅及職業稅,其工程的費用可從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扣除,並由文化局及其他主管的公共部門負責爲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財產提供支援。第11/2013號法律除對違法者科處罰款外,尙可附加剝奪收取公共部門爲保護文化遺產而給予的優惠的權利、剝奪參與公共競投的權利,以及中止已獲發的許可、准照及執照。此外更可對不遵守重建、拆除或禁制命令的人,處以加重違令罪。另外,毀壞、搶劫或盜竊考古遺蹟也構成刑事違法行爲(印務局,2013e:1859-1899)。整個處罰制度相較以往的制度完善。無可否認,文化遺產保護須由澳門居民共同參與,才能取得成果。爲此第11/2013號法律特別強調了公眾參與原則,促使澳門居民可參與制訂和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尤其是公眾參與的諮詢渠道(印務局,2013e:1859-1899)。由此可見,第11/2013號法律符合世界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範圍,除了文化遺產本身外,還包括保護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與文化遺產歷史相關的文化活動、社會經濟項目及城市規劃等,由於文
化遺產承載的宗教思想及傳統須得到尊重,更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連結城市建設、公共政策、資金運用、社會監督及公眾參與等,構成完整的文化遺產保護網。第11/2013號法律更能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及遵循國際公約要求。從時序來說,由澳門最初由工務的角色切入,形成保護紀念物爲開端,直至1976年出現首部正式的文化遺產法規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起,只經歷了短短的8年,因規範較粗疏,隨即修改制度,完善保護體系,但起著奠基的作用。相對而言,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確實起著文化遺產保護的深化的過程,雖然在二十一世紀後,該法規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來說,是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規,如已經考慮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針對性地就各文化遺產類型提出了保護措施,即使在1992年頒布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也只是補充文化遺產類型,足顯示其建立體系爲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穩定性。就算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可以看出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其基礎仍是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只是第U/2013號法律以更具體、清晰及程序化地將執行保護的要求、規則、流程及細節規範化,以達到當代「依法行政」、「陽光政府」的政治目的。
圖2-2:文化遺產保護法規演變過程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綜合而言,截止2017年11月,特區政府依據執行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爲國際公約,須履行國際社會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爲首,並以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爲主,另加行下續章節將提及的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行政法規及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爲輔助的法規,具體如表2-1所示。表2-1:現行生效的文化遺產相關法規年份法規編號法規主旨或標題備註2001第3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爲1972年11月23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管實體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2006第3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交存的批准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2008第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2005年10月20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年份法規編號法規主旨或標題備註1999-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通過2003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1989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關於重新整理法定收藏制度一撤銷三月九日第19/85/M號法令第1至第4條及第6至第9條條文事宜。經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及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1994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文化基金之規則及運作-2014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2016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2017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1980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2001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諮詢委員會-2008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2006第4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學術硏究課題獎勵規章》~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公報》,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印務局。
第三章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構建伴隨文化遺產法律體系的形成及發展,每一次法律體系的變更,也影響著文化遺產保護的槪念及範圍的昇華,自1976年起至2017年期間,曾先後對範圍作三次修訂,以及五次修訂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本章將重點介紹文化遺產保護的槪念、範圍及名錄的轉變,以及澳門申報世界遺產的歷程,從而分析保護範圍與名錄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作用。一、保護範圍的形成與轉變雖然早於1953年已需要甄別國有紀念物,但還未形成完整的保護範圍。首次的文化遺產保護範圍訂定於1976年。根據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將「屬於下列鑑定的地方、屋宇及物品、被認爲係對公共有利的財產,並爲澳門所有不分彼此的居民均感到有價値者」視爲澳門的文化遺產(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首次爲澳門的文化遺產立下定義,並包括以下五類:「1.具有歷史性價值的屋宇(edifíciosdeinteressehistórico);2.城市化組合(conjuntosurbanísticos)、屋宇組合(edifícios)、雕總組合(inscrições)及遺蹟(vestígios),而係成為代表古代人民或澳門歷史的時代者;
3.具風景情趣的地方(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包括綠化區(zonasverdes)、樹叢(conjuntosdeárvores)或特別令人注意的單獨樹木(simplesárvoresisoladasdeporteespecialmentedignodenota);4·具有人類學(antropológico)、考古學(antropológico)或歷史學(histórico)意義的物品(objectos)或遺蹟(vestígios)之地方(sítios);5.在具有人類學、考古學或歷史學意義的物品或遺蹟之地方發現之歷史文物(objectosdeinteressehistóricooudocumentalencontrados)(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値得留意的是,在訂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時,具「歷史性價値屋宇」另外分拆一類「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edifíciosisoladosevestígiosdeedifíciosqueconstituemdocumentosrepresentativosdeantigospovosouépocasdaHistóriadeMacau);「城市化組合、屋宇組合、雕續組合及遺蹟」卻變成「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conjuntosurbanísticosqueconstituemdocumentosrepresentativosdeantigospovosouépocasdaHistóriadeMacau(e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具風景情趣的地方」則分拆爲^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incluindozonasverdes,conjuntosdeárvoresousimplesárvoresisoladasdeporteespecialmentedignodenota)及「風景地帶」(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而「具有人類學、考古學或歷史學意義的物品或遺蹟之地方」則變成「考古價値地帶」(zonasdeinteressearqueológico),形成類型與名錄之間不存在嚴謹的法
律關係,可見在建立文化遺產範圍及類型時,還未有一致性的標準。按照第11/2013號法律訂定的標準,「具有歷史性價値的屋宇」即包括現時所指的「紀念物」及「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1成市化組合、屋宇組合、雕繪組合及遺蹟」可視爲「建築群」;「具風景情趣的地方」及「具有人類學、考古學或歷史學意義的物品或遺蹟之地方」則合視爲「場所」,而當中的「樹叢或特別令人注意的單獨樹木」則爲「古樹名木」。上述的三項構成現時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文化遺產」。最後,「在具有人類學、考古學或歷史學意義的物品或遺蹟之地方發現之歷史文物」泛指現時的1皮評定的動產文化遺產」。値得留意的是,當時還未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槪念。由此可見,在1976年訂立的類型及標準,仍可延伸適用至今。隨著時代的轉變,因應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的實施,文化遺產是指「本地區歷史、文化及建築的財產」(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而文化遺產保護的類型被調整,其分類名稱也得以簡化及更精準,可以分爲以下八類:「1.紀念物(monumentos):在考古、歷史、人種學、藝術或科學觀點具有特別價值的紀念性建築物、雕刻品或總畫、銘刻品、資料、資料組合或結構;2.組合體(conjuntos):在建築、都市化、美化、歷史或社會文化觀點具有特別價值,且因其建築、及其統一、以及與風景相配,或因其屬同種類之建築物與空間的組合體;3.地方(sítios):人與大自然的共同創作,而按其美感或在考古學、歷史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特別價值者;
4.代表著人的創造,又或大自然或技術的發展之表現或證明,而具有文化意義(significadocultural)的不動產(bensimóveis),包括在不動產內或曾從不動產內搬移、埋藏或沉於水中,或在考古學(arqueológico)、歷史學(histórico)、人種學(etnológico)、科學(científico)、技術(técnico)及文獻(documental)方面有意義的地方被發現者;5.過去及現在的、且具有藝術(artístico)、考古(arqueológico)、人種學(etnológico)、歷史(histórico)、科學(científico)、技術(técnico)及文獻價值(documental)的畫(pintura)、雕刻品(escultura)、總圖(desenho)、織造品(têxteis)、考古學物種(espéciesarqueológicas)、常用的工具或物品(osutensíliosouosobjectosdeuso);6.寳貴的手抄本(manuscritosvaliosos)、罕有的書籍(livros)及其他印刷品(outrosimpressosraros)(尤其是古籍)(particularmente),具有特別價值的文件(documentosdeinteresseespecial)及刊物(publicaçõesdeinteresseespecial),包括攝影(fotográficas)及電影(cinematográficas)的物種(espécies)、聲音(registossonoros)及其他紀錄(outros);7.過去及現在的,具對史前學、考古學、歷史學、人種學、文學、藝術及科學而言,被視為有價值的、而屬宗教或世俗性質的所有其他財產(todososoutrosbens);
S.凡屬本地區文化傳統而係無形者,均被視為無形文化財產(patrimónioculturalimaterial),但為著維護及發表之目的,應成為圖解及視聽紀錄的對象(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上述的第1.至7.點組成「有形的文化財產」(patrimónioculturalmaterial),即是「有形的文化遺產」,當時還未劃分爲「不動產」與「動產」,只要是存在實物,均視爲「有形文化遺產」。以第11/2013號法律訂定的標準,當中的第2.至4.點可視爲不動產的文化遺產,第5.至7.點則可視爲動產文化遺產,合併爲物質文化遺產。同樣地,爲維護文化遺產,保護區(zonasdeprotecção)是指「已飯別爲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的自然或建築之周圍、且係保護其感觀或因空間或美觀的理由,而與其互相有關系,並成爲該等財產不可缺少的部分(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首次明確保護區的定義,亦構成完整的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另外’無形文化遺產(patrimónioculturalimaterial)即是現在所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可否認的是,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是澳門推動文化遺產保護範圍的重要基石,即使隨後進行的修改,仍是以該法令作爲基礎及參考。在1992年,隨著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的頒布,增加「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edifíciodeinteressearquitectónico)的類別。「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指其獨特之建築藝術風格能代表本地區發展史上某一重要時期之不動產》而當中又將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訂定的「組合體」及4也方」中文名稱分別修改爲「建築群」及4也點」,以更符合中文用語的習慣。設立「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類別,有助塡補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訂定的文化遺產
類別「紀念物」與「建築群」之間的不足,也呼應1976年訂立「具有歷史性價値的屋宇」類別,也可視爲不動產的文化遺產。最大的調整必屬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對保護的槪念及範圍作了更詳細的定義及解釋。根據該法規定,文化遺產(patrimóniocultural)屬於「凡作爲具重要文化價値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而當中「具有的重要文化價値特別是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印務局,2013e:1859-1899)。由此可見,在經歷了37年的,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了更明確與清晰的規範,而文化遺產的範圍明確爲物質文化遺產(patrimónioculturaltangível)及非物質文化遺產(patrimónioculturalintangível),「物質文化遺產」則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bensimóveisclassificados)及「被評定的動產」(bensmóveisclassificados)(印務局,2013e:1859-1899),也與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訂定的「有形文化財產」及「無形文化財產」相對應,只是在名稱的規定,以及在法律秩序中,更符合國際社會的變化及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針對槪念及分類的調整,整個文化遺產範圍的類型重新劃分,首先,在物質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是指1己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而「紀念物」(monumentos)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値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値元素的組合體:「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edifíciodeinteressearquitectónico)是指「因本身原有的建築藝術特徵而
成爲澳門發展過程中特定時期具代表性的不動產」;「建築群」(conjunto)是指「因具重要文化價値、其建築風格統一、與周圍景觀相融合而劃定的建築物與空間的組合體」;最後的「場所」(sítio)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値的人類創造或人類與大自然的共同創造,包括具有考古價値的地方」。另外,亦明確訂明「緩衝區」是指「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觀感,又或基於空間或審美整合的理由而與被評定的不動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形成或修築而成的周邊範圍(印務局,2013e:1859-1899)」。上述的被評定的不動產並沒有作出重大的改變,只是在定義上更明確,中文用詞更精準,而類別的中文名稱略作調整,如「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修改爲「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地點」修改爲「場所」、「保護區」修改爲「緩衝區」,葡文則維持不變。組成物質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動產」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値的動產以及與被評定的不動產實質且長期相連結的具重要文化價値的動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社群、群體及在特定情況下被個人視爲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品及文化空間;有關文化遺產世代相傳,被社群、群體因應周圍環境、與自然的互動及其歷史不斷地再創造,爲社群、群體及個人孕育認同感和持續感(印務局,2013e:1859-1899)」。被評定的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別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只是在名稱上作出調整,以及以更精準的法律定義,明確界定兩者的範疇。另外,第11/2013號法律也訂定了「古樹名木」(árvoresantigasedereconhecidovalor),是指「因樹齡逾一百年、樹種珍貴、樹形奇特、稀有或具特殊的歷史或文化意義而列入《古
樹名木保護名錄》的樹木(印務局,2013e:1859-1899)」。設立「古樹名木」,仿如返回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曾特別在「具風景情趣的地方」類別中有關「特別令人注意的單獨樹木」,重新將「古樹名木」納入文化遺產的範圍,只是當年沒有明確的定義。總括而言,自1976起設立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及類型至今,雖然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曾作出轉變,從圖3-1可以看出,每一時期關注的其關注的並沒有太大的轉變,保持著穩定的保護體系,更明確不同類型的特點,當中主要由「具有歷史性價値的屋宇」演變爲「紀念物」;由沒有規範的「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被取消後,又重新設立「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明確爲「組合體」後又轉爲更美的名字「建築群」;「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風景地帶/考古價値地帶」先後簡化爲1也方」、「地點」或「場所」,但「單獨樹木」卻被取消後又升級爲「古樹名木」;「歷史文物」明確爲「動產文化遺產」:從未曾設立的「無形文化財產」演化爲「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出整個文化遺產類型演變的過程,隨著國際社會及澳門環境的變化而調整。
圈3-1: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演變備註:名綠名稱的演變以載於《澳門政府公報》及《澳門特別政區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準,若為葡文名稱’則為由1984年7月5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均沒有改變。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二、遺產名錄的調整與更新在1976年建立了澳門首個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後,伴隨在法律體制的形成,以及訂定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及類型後,也同時設立了澳門首份文化遺產名錄,稱之爲「在澳門地區須保存所鑑定爲地方綜合性物及屋宇」(C]assificam-secomoSítios,ConjuntoseEdifíciosaPreservarnoTerritóriodeMacau)。正如前文所述,雖然文化遺產保護類型劃分爲五大類,但在制定文化遺產名錄時卻分爲六類,且不包括歷史文物。整個名錄合共90項,當中歷史性價値屋宇佔20項、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佔32項、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在海島市1部分則稱爲「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佔14項、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佔22項,以及風景地帶和考古價値地帶各佔1項,且主要集中於澳門半島(即澳門市)(ImprensaNacionaldeMacau11976a:1100-1103)(如表3-1所示)。該名錄很快就被澳葡政府調整。翌年,李安道於12月31日頒布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決定調整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在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增加6項,以及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增加10項,但同時將屬於在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的「東望洋街一號」(CasanaRuaFerreiradoAmaral,n.°1)除名。調整後,共有105項被列入了保護名錄(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b:1510)(如表3-1所示)。除當中大部分均屬葡式建築外,因此法令將景觀及自然遺產統合處理,故也特別重視需要保護的樹叢或單獨樹木。1在澳葡政府時代,澳門市包括澳門半島,海島市則包括氹仔島及路環島。
表3-1:1976年及1977年建立的在澳門地區須保存所鑑定為地方綜合性物及屋宇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具歷史性價值屋宇Edifíciosdeinteressehistórico澳門市CidadedeMacau1.舊聖若瑟修院、前地及石級EdifíciodoSemináriodeS.José.Igreja,adroeescadaria2.市政廳EdifíciodoLealSenado3.仁慈堂EdifíciodaMisericórdia4.媽閣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5.燒灰爐砲台FortalezadeNossaSenhoradoBomParto6.望廈砲台FortalezadeMong-Há7.中央砲台FortalezadeN.aSenhoradoMonte8.東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enhoradaGuia9.馬交石砲台FortedeD.Maria10.嘉思欄砲台(圍牆)FortedeS.Francisco(muralha)11.奧斯定教堂IgrejadeSantoAgostinho12.望德教堂IgrejadeS.Lázaro13.風順堂教堂IgrejadeS.Lourenço14.大三巴教堂(廢墟)、前地及IgrejadaMadredeDeus(ruínas石級deS.Paulo),adroeescadaria15.大堂教堂SéCatedral16.伯多祿五世劇院TeatrodeD.PedroV17.媽閣廟TemplodaBarra18.觀音仔廟TemplodeKunIamTchai19.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20.蓮峰廟TemplodeLinFong.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EdifíciosisoladosevestígiosdeedifíciosqueconstituemdocumentosrepresentativosdeantigospovosouépocasdaHistóriadeMacau澳門市CidadedeMacau21.牌坊石級腳向下左邊有拱形屋CasasdoLargodaCompanhiade二、四、六及八號Jesusn.os2,4,6,8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22.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CasasnaAvenidaCoronelMesquita,n.os13,15e1723.高士德大馬路三號DCasanaAvenidaHortaeCosta,n.°3D24.板樟堂前地十四號CasasnoLargodeS.Domingosn.°1425.大堂前地一、三及五號教會屋CasasdasMissões,noLargodaSé,n.osl,3e526.崗頂前地一號A利瑪竇屋宇CasaRicci,noLargodeSantoAgostinho,n.°1A27.天神巷二十四號CasanaRuadosAnjos,n.°2428.水坑尾街六、十八及二十九號CasasnaRuadoCampo,n.°6,18e2929.東望洋街一號*CasanaRuaFerreiradoAmaral,n.°1*30.伯多祿局長街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七及三十九號CasasnaRuaPedroNolascodaSilva,n.os18,24,26,28,35,37e3931.南灣街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八十七及一〇七號CasasnaRuadaPraiaGrande,n.os69,71,73,83,87e10732.大堂巷七號CasanaTravessadaSé,n.°733.崗頂前地何東爵士圖書館大廈EdifíciodaBibliotecaSirRobertHóTung,LargodeSantoAgostinho34.港務廳大廈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35.陸軍俱樂部大廈EdifíciodoClubeMilitar36.賈梅士博物館EdifíciodoMuseuLuísdeCamões37.南灣街澳門公寓EdifíciodaPousadadeMacau,RuadaPraiaGrande38.西灣街利瑪竇學校EscolaRicci,RuadaPraiadoBomParto39.峰景酒店HotelBelaVista40.安多尼教堂IgrejadeSantoAntónio41.盧廉若大屋PalaceteLouLimIoc4Z總督府PaláciodoGoverno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43.西灣街十七號渣甸寓所ResidênciaJardines,RuadaPraiadoBomParton.°1744.竹室總督官邸ResidênciadeSantaSancha45.康公廟TemplodoBazar46.公廟·TemplodeKongMiu47.哪吒廟TemplodeNaTcha48.包公廟TemplodePaoKong49.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碉堡形押TorredeprestamistanaRua5deOutubro,n.°64**50.板樟堂街六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S.Domingos,n.°6**51.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52.座落白頭馬路之嶺南學校大樓,又名快樂別墅wEdifíciosemnúmeroondeseencontraactualmenteinstaladaaescolaLengNamnocimodaColinadeS.JanuárionapartemarginadapelaestradadosParses,tambémdesignadoporVilaAlegre**53.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無門牌衛生救濟廳大廈^EdifíciodosServiçosdeSaúdeeAssistência,na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semnúmero**54.哪吒廟(在哪吒廟斜巷)**TemplodeNaTcha,naCalçadadasVerdades**2b仔島IlhadaTaipa55.觀音岩廟TemplodagrutadeKunIam碼頭附近之砲台Fortaleza,juntoaocaisdeembarque路環島IlhadeColoane57.譚公廟(在路環市區內)TemplodeTamKong(daviladeColoane)58.天后廟(在路環市區內)TemplodeTinHau(daviladeColoane)道德巷三號碉堡形押店**店**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ConjuntosurbanísticosqueconstituemdocumentosrepresentativosdeantigospovosouépocasdaHistóriadeMacau澳門市CidadedeMacau59.下環街坊BairrodaPraiadoManduco60.聖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61.亞婆井街及前地LargoeRuadoLilau62.高樓斜巷CalçadadoBomJesus63.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八十九A及B: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五A'B、C、D、E、F、GA十七綜合房屋ConjuntodecasasnaRua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n.os89-AeB91,93,95A,B,C,D,E,F,G9764.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65.板樟堂前地LargodeS.Domingos66.議事亭前地LargodoLealSenado67.大堂前地LargodaSé68.福隆新街RuadasFelicidades.69.賈梅士博物館旁的東印度公司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daCompanhiadasjuntoaoMuseuLuísdeCamões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ConjuntosurbanísticosqueconstituemdocumentosrepresentativosdeantigospovosouépocasdaHistóriadeMacaue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SB仔島IlhadaTaipa70.嘉模教堂連同前地及其周圍地帶IgrejadeN.Sra.doCarmocomadroelogradourocircundante71海邊馬路連同兩旁樹木及公共建築物AvenidadaPraia,árvoresnelaimplantadaseedifíciospúblicosqueamarginam路環島IlhadeColoane72.教堂及前地,連同附近屋宇及樹木IgrejadeS.FranciscoXavierelargofronteiro,comosedifícioseárvoresqueomarginam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incluindozonasverdes,conjuntosdeárvoresousimplesárvoresisoladasdeporteespecialmentedignodenota澳門市CidadedeMacau73.風順堂前地'AdrodaIgrejadeS.Lourenço74.友誼大馬路樹木ÁrvoresdaAvenidadaAmizade75.南灣街樹木由合署大廈起至南灣花園止ArvoresdaRuadaPraiaGrande,desdeoedifíciodasRepartiçõesatéaoJardimdeS.Francisco76.高士德大馬路樹木ÁrvoresdaAvenidaHortaeCosta77.聖若瑟修院休憩場數百年古樹ÁrvoressecularesdorecreiodoSemináriodeS.José78.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及士多紐拜斯大馬路樹木ÁrvoresdaRuaSacaduraCabraledaAvenidaSidónioPais79.曲棍球場樹木CampoCoronelMesquita80.媽閣山丘ColinadaBarra81.馬交石山丘ColinadeD.Maria82.東望洋山丘ColinadaGuia83.青洲山丘ColinadaIlhaVerde84.望廈山丘ColinadeMong-Há85.西望洋山丘ColinadaPenha86.聖羅撒石級EscadariadeSta.RosadeLima87.媽閣花園JardimdaBarra88.賈梅士公園JardimdeCamões89.白馬行醫院花園JardimdoHospitaldeS.Rafael90.盧廉若公園JardimdeLouLimIoc91.總督府花園JardimdoPaláciodoGoverno92.南灣花園JardimdeS.Francisco93.海邊地帶由澳門跨海大橋至媽閣砲台止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aBarra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94.民國大馬路62-64號的樓宇,現時爲夕陽別墅,以及其周邊花園**EdifícionaAvenidadaRepúblican.°62-64,ondeseencontraactualmenteinstaladooHotelCaravela,comosrespectivosjardins**95.竹室總督官邸花園樹木**ArvoresnomirantedosjardinsdoPalacetedeSantaSancha**96.燒灰爐砲台圍牆樹木**ÁrvoresnoesporãodamuralhadaFortalezadoBomparto**97.門前高大的一棵樹’海拔18.4米高,位於由民國大馬路通往峰景酒店的斜路,左手邊的花園,離斜路7.3米及離呈16度的側樓梯的最後一級樓梯16.7^**Árvoredegrandeporte,àcotade18,40metros,situadanocanteirodoladoesquerdodequemsobearampadeacessoaoHotelBelaVistacominícionaAvenidadaRepública,a7,30metrosdabalaustradadareferidarampaea16,70metrosdoúltimodegraudaescadarialateralcom16degrausnelaexistente**98.大堂前地樹木**ÁrvoresdoLargodaSé**99.民國大馬路無門牌澳門民會總部土地樹木**ÁrvoresnosterrenosdasededoCentroDemocráticodeMacau,sitanaAvenidadaRepública,semnúmero**100.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PagodeLingFong**101.位於通往望廈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do.CampoDesportivodeMongHá**102.些喇提督大馬路樹木**ArvoresdaAvenidaAlmiranteLacerdam羅飛勒前地樹木**ÁrvoresdaPraçaLobod’Ávila述仔島IlhadaTaipam巴波沙總督前地樹木ÁrvoresdoLargoTamagniniBarbosa主協罅
序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風景地帶Sítiosdeinteressepaisagístico路環島IlhadeColoane105.十月初五馬路Avenida5deOutubro考古價值地帶Zonasdeinteressearqueológico路環島IlhadeColoane106黑沙灣南部考古分站EstaçãoarqueológicanaparteSdaPraiadeHacSá註:*於1977年被除名;**於1977年新增。L中文為印務局網頁的非正式中文官方譯法;2.斜體字為作者自譯;3.回歸前,澳門半島屬於「澳門市」;氹仔島及路環島屬於「海島市」。資料來源:(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b:1510)。因應整個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修改,澳門總督高斯達也隨1982年設立澳門文化學會(InstitutoCulturaldeMacau)及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於1984年7月5日實施之際,頒布新的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稱爲《已飄別爲有價物名表》(ListasdosValoresClassificados)或《已飄別紀念物、組合體、地方的名表》(ListasdosMonumentos,ConjuntoseSítiosClassificados)(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按照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的文化遺產保護類型,重新將經十二月三i^一日第52/7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訂定的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分類,如大部分「具歷史性價値屋宇」、「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歸類爲「紀念物」、。組成代表
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歸類爲。組合體」、「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及「風景地帶」歸類爲「地方」等。雖然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規範共八種類型的文化遺產受保護,但名錄只劃分爲三類,分別有67項紀念物、10項組合體及12項地方,合共89項(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見表3-2)。而在該法令的規範下,共微調了四次名錄。與此同時,將相關項目整合,如將同屬於「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的「嘉模教堂連同前地及其周圍地帶」及「海邊馬路連同兩旁樹木及公共建築物」,整合爲「氹仔嘉模教堂及海邊馬路,包括附近前地、公園、及政府樓宇」列入。組合體」,又如屬於「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的「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無門牌衛生救濟廳大廈」及屬於…钽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的「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八十九A及B: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五A、B、C'D、E、F、G九十七綜合房屋」,合併至「荷蘭園大馬路由衛生司大樓至九十五號G樓宇之組合體」,列爲「組合體」。另外,也將部分保護項目除名,如將屬於「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的「南灣街澳門公寓」;屬於…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的「下環街坊」及「高樓斜巷」,屬於「特別値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的「聖羅撒石級」;以及將也將大部分原屬於保護部分的樹木從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除名》另外作法是將部分在同一「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的項目中部分組成除名,如「伯多祿局長街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七及三十九號」及「南灣街六十
九、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八十七及一〇七號」,分別只保留了二十六及二十八號房屋,以及八十三及一〇七號房屋,並轉爲紀念物。由此可見,澳葡政府在1984年,因應澳門社會狀況整合文化遺產,以提升同一地點的保護面,以及部分已不具保留條件的文化遺產除名,反映當時有些項目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已面臨拆卸,只能將其除名。有趣的是,從澳葡政府針對盧廉若私邸(PalacetedeLouLimIoc)的保護態度,可了解到澳葡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社會發展之間的態度轉變。在1987至1989年間,既將盧廉若私邸除名又撤銷其除名,再剔除部分地段,顯得當局對此保護處於探索階段,也反映出澳葡政府在保護與發展還未有完整的決策方向。澳門培正中學於1952年獲得位於高士德大馬路,佔地7,000平方米,範圍包括盧廉若私邸的校園。隨著澳門在學人口不斷增加,開始發現青少年學額不足,需解決青年學生在該所學校繼續學業問題,故需擴建學校。由於盧廉若私邸屬於紀念物,且位於學校的休閒康樂活動及課外活動空間的中央位置。澳門政府最初指盧廉若私邸的室內設施結構陳舊過時,欠缺功能運作及不符合實際學校的要求,而白犠侵襲私邸結構的木製部分,使其安全性也岌岌可危,加上盧廉若私邸不是具卓越建築藝術價値的建築,只是一個時代的見證,可被稱爲澳門首階段的古典建築,但其存在阻礙現有設施之擴展,並嚴重損害了澳門培正中學的重要基礎設施發展,因此澳門總督馬俊賢(Jo叫uimPintoMachado)在1987年6月22日頒布六月二十二日第60/87/M號訓令,在經聽取的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Arquitectón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的意見後,自1987年6月27日起2,將盧2根據六月三十日第57/84/M號法令第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法
廉若私邸從《已甄別紀念物、建築物、組合體、地方的名表》(ListasdosMonumentos,Edifícios,ConjuntoseSítiosClassificados)上除名(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b:1679)。盧廉若私邸被除名一個月後,澳門政府的態度突變。由於行政當局決定重新審視澳門培正學校擴展計畫,制定符合擴展需求,尤其是增加教室數量的方案。澳門政府以歷史和文化的觀點,再次審視該項工程的重要性,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對該建築物重新納入《已甄別紀念物、建築物、組合體、地方的名表》表達良好的願望。澳門政府從歷史角度看,指盧九爲十九世紀一個顯赫中國家庭的先祖,也是新澳門都市化的其中一個先驅者。由於他與葡萄牙行政當局在二十世紀初合作,徵用屬於望廈區周邊小村莊的低地,盧九也建設連接花園的盧廉若私邸(又稱4盧家私邸」)作爲榜樣,隨後再建造舉行社交儀式的亭。盧廉若私邸具有復古主義的痕跡及新古典主義的傳統設計,是澳門第一代古典建築的例子,私邸更成爲同名花園的組成部分,是澳門的獨特例子。特別的是,其內部空間保存狀況評價轉爲良好,並指其灰泥和藝術木製品的保存也屬良好,與一個月前的公布的立場轉變。爲此,護理總督孟智豪(CarlosAugustoPulidoValenteMonjardino)於1987年7月27日頒布七月二十七日第85/87/M號訓令’自1987年8月1日起3,將上述訓令撤銷(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c:2010),盧廉若私邸在《已甄別紀念物、建築物、組合體、地方的名表》中只消失了35日。不過,約兩年後,澳門政府似乎在保護盧廉若私邸,與社規應在公布後之第五日起生效’而公布日不計算在内’故六月二十二日第60/87/M號訓令應自1987年6月27日起生效(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4:1397-1398)。3同上’故七月二十七日第85/87/M號訓令應自1987年8月1日起生效。
會發展之間作出了一些取捨。澳門政府即使指盧廉若私邸被列爲紀念物,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澳門最早的古典建築例子之一,具有復古主義的私邸,獨特之處是連結了與其同名的花園,成爲城市中獨特的功能。然而,在日後的興建附屬大樓時,其具有獨特及可完全分解的建築語言,已缺乏與私邸維持一致性,加上城市拆遷過程中,是否仍需在主要建築物保留原建築物立面的所有元素,因此,澳門總督文治禮(CarlosMontezMelancia)於1989年卻頒布五月三十一日第89/89/M號訓令,自1989年6月5日起4,將上述的盧廉若舊居一部分建築文物從《已甄別紀念物、建築物、組合體、地方的名表》剔除(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c:2934)。上述事例反映出官方是否將某一項建築物納入文化遺產保護,持有不同的態度,也反映出澳門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城市發展之間,在作出決策過程中未能取得共識,也因屬於紀念物類別的建築物,需要完全保護,若要發展則要拆卸建築物,缺乏彈性,亦爲日後增加保護類型埋下伏筆。(續接次頁)4同柱2,故五月三十一日第89/89/M號訓令應自1989年6月5日起生效。
M3-2:調整後的盧廉若私邸保護範1如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c:2934)。
而在澳門總督文治禮於1989年頒布五月三十一日第89/89/M號訓令的同一日,亦頒布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指由於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由於建築物的增加及區域發展,如高士德大馬路等地區日趨稠密,使其現存樓宇已失去了文化價値和意義,而保護文化遺產政策不應阻礙不動產發展,故聽取維護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及諮詢會意見後,自1989年6月5日起5更改已甄別的古蹟名單,當中將高士德馬路3A號樓宇除名,但又要求保留高士德大馬路3C號及3D號樓宇正面外牆主要部分(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c:4757-4758),以部分有如爲1992年增加「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保護類型埋下伏筆。另外,是次調整亦修改相當部分項目登錄的中文名稱。經調整後,分別有66項紀念物、10項組合體及12項地方,合共88項納入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見表3-2)。表3-2:1984年至1989年建立的已甄別為有價物名表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紀念物Monumentos澳門市CidadedeMacau1.聖若瑟修院及聖堂,包括前地及石階IgrejadoSemináriodeS.José,AdroeEscadaria聖若瑟修院及聖堂、教堂前地及石階IgrejaeSemináriodeS.José,AdroeEscadaria2.巾政廳大樓EdifíciodoLealSenado市政廳大樓EdifíciodoLealSenado3.仁慈堂大樓EdifíciodaSantaCasadaMisericórdia仁慈堂大樓EdifíciodaSantaCasadaMisericórdia5同往2,故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應自1989年6月5日起生效。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4.媽閣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媽閣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5.燒灰爐砲台FortalezadeN.aSr.adoBomParto燒灰爐砲台FortalezadeN.aSr.adoBomParto6.望五砲台FortalezadeMong-Há望廈砲台FortalezadeMong-Há7.中央大砲台FortalezadeN.aSr.adoMonte大砲台FortalezadeN.aSr.adoMonte8.東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r.adaGuia東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r.adaGuia9.馬父石砲台FortalezadeD.MariaII馬父石砲台FortalezadeD.MariaII10.聖方濟各的圍牆及堡壘(加思欄)MuralhaeFortedeS.Francisco加思欄城牆及砲台MuralhaeFortedeS.Francisco11.聖奧斯定堂(岡頂)IgrejadeSt.°Agostinho奧斯定教堂IgrejadeSantoAgostinho12.聖母望德堂IgrejadeS.Lázaro望德堂IgrejadeS.Lázaro13.聖老愣佐堂及其前地IgrejadeS.LourençoeAdro風順堂及教堂前地IgrejadeS.LourençoeAdro14.大三巴牌坊(前天主聖母堂),包括前地及石階RuínasdeS.Paulo(AntigaIgrejadaMadredeDeus),AdroeEscadaria大三巴牌坊(前天主聖母堂),教堂前地及石階RuínasdeS.Paulo(AntigaIgrejadaMadredeDeus),AdroeEscadaria15.大堂IgrejadaSé大堂IgrejadaSé16.伯多祿五世劇院EdifíciodoTeatroD.PedroV伯多祿五世劇院大樓EdifíciodoTeatroD.PedroV17.媽閣廟TemplodaBarra媽閣廟TemplodaBarra18.觀音仔廟TemplodeKunIamTchai觀音仔廟TemplodeKunIamTchai19.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20.蓮峯廟TemplodeLinFong蓮峯廟TemplodeLinFong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21.哪吒廟(在哪吒廟斜巷)TemplodeNaTcha,naCalçadadasVerdades位於哪吒廟斜巷之哪吒廟TemplodeNaTcha,naCalçadadasVerdades22.哪吒廟(近大三巴牌坊)TemplodeNaTcha,juntoàsRuínasdeS.Paulo大三巴牌坊附近之哪吒廟TemplodeNaTcha,juntoàsRuínasdeS.Paulo23.包公廟TemplodePaoKong包公廟TemplodePaoKong24.聖玫瑰堂(板樟堂)IgrejadeS.Domingos玫瑰堂IgrejadeS.Domingos25.聖安多尼堂IgrejadeSt.°António聖安多尼教堂IgrejadeSantoAntónio26.康公廟TemplodoBazar康公廟TemplodoBazar27.關閘拱門PortadoCerco關閘PortadoCerco28.總督府PaláciodoGoverno總督府PaláciodoGoverno29.竹仔室總督官邸PalacetedeSantaSancha總督私邸PalacetedeSantaSancha30.港務局大樓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港務廳大樓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31.陸軍倶樂部大樓EdifíciodoClubeMilitar陸軍俱樂部大樓EdifíciodoClubeMilitar32.賈梅士博物院大樓EdifíciodoMuseuLuísdeCamões賈梅士博物院大樓EdifíciodoMuseuLuísdeCamões33.座落崗頂前地三號之紀念何東爵士文化中心EdifíciodoCentreoCulturalSirRobertHoTung,noLargodeSt.°Agostinho,n.°3崗頂前地三號何東爵士文化中心大樓EdifíciodoCentroCulturalSirRobertHoTung,noLargodeSt.°Agostinho,n.°334.座落西墳馬路六號之澳門社會工作處大樓EdifíciodoInstitutoAcçãoSocialdeMacau,naEstradadoCenitério,n.°6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大樓EdifíciodoInstitutoAcçãoSocialdeMacau,naEstradadoCenitério,n.°635.峯景酒店大樓EdifíciodoHotelBelaVista峯景酒店大樓EdifíciodoHotelBelaVista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36.大西洋銀行大樓EdifíciodoBancoNacionalUltramarino大西洋銀行大樓EdifíciodoBancoNacionalUltramarino37.寶血修院EdifíciodoConventodoPreciosoSangue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EdifíciodoConventodoPreciosoSangue38.座落西灣街之利瑪竇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Ricci,naRuadaPraiaGrandedoBomParto座落西灣街之利瑪竇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Ricci,naRuadaPraiadoBomParto39.座落西灣街十七號之怡和住宅大樓EdifíciodaResidênciaJardines,naRuadaPariadoBomParto,n.°17西灣街十七號怡和住宅大樓EdifíciodaResidênciaJardines,naRuadaPraiadoBomParto,n.°1740.座落白頭馬路之嶺南學校大樓,又名快樂別墅EdifíciodaEscolaLengNam,tambémconhecidoporVilaAlegre,naEstradadosParses座落白頭馬路,又名快樂別墅之嶺南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LengNam,tambémconhecidoporVilaAlegre,naEstradadosParses41.盧廉若春草堂*PalacetedeLouLimIoc盧廉若春草堂*PalacetedeLouLimIoc42.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incodeOutubro,n.°64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5deOutubro,n.°6443.板樟堂街六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S.Domingos,n.°6板樟堂街六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iiadeS.Domingos,n.°644.道德巷三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道德巷三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45.爐石塘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庇山耶街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46.耶穌會紀念廣場四號及六號樓宇CasanoLargodaCompanhiadeJesus,n.os4e6耶穌會紀念廣場四號及六號樓宇CasanoLargodaCompanhiadeJesus,n.os4e6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47.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樓宇CasasnaAv.CoronelMesquita,n.os13,15e17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樓宇CasasnaAv.CoronelMesquita,n.os13,15e1748.板樟堂前地十四號樓宇CasanoLargodeS.Domingos,n.°14板樟堂前地十四號樓宇CasanoLargodeS.Domingos,n.°1449.大堂前地一號、三號及五號樓宇CasanoLargodaSé,n.os1,3,5大堂前地一號、三號及五號樓宇CasanoLargodaSé,n.os1,3,550.座落崗頂前地—A之利瑪竇院CasaRicci,noLargodeSto.Agostinho,n.°1-A崗頂前地一號A利瑪竇院CasaRicci,noLargodeSto.Agostinho,n.°1-A51.天神巷(?)二十四號樓宇CasanaRuadosAnjos,n.°24天神巷二十四號樓宇CasanaRuadosAnjos,n.°2452.水坑尾街廿九號樓宇CasanaRuadoCampo,n.°29水坑尾街二十九號樓宇CasanaRuadoCampo,n.°2953.伯多祿局長街廿六及廿八號樓宇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n.os26e28伯多祿局長街二十六及二十八號樓宇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n.os26e2854.南灣街八十三及一◦七號樓宇EdifíciodaEscolaPuiTou,naRuadaPraiaGrande,n.°107南灣街八十三及一〇七號樓宇CasasnaRuadaPraiaGrande,n.os83e10755.大堂巷七號樓宇CasanaTravessadaSé,n.°7大堂巷七號樓宇CasanaTravessadaSé,n.°756.十月初五街一四六號中藥店FarmáciaChinesa,naRuadeCincodeOutubro,n.°146十月初五街一四六號中藥店FarmáciaChinesa,naRuade5deOutubro,n.°14657.十月初五街一五九號六國飯店RestauranteLokKok,naRuadeCincodeOutubro,n.°159十月初五街一五九號六國飯店RestauranteLokKok,naRuadeCincodeOutubro,n.°159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58.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ComercialPedroNolasco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ComercialPedroNolasco59.地厘古工程師馬路四號樓宇CasanaEstradadoEngenheiroTrigo,n.°4地厘古工程師馬路四號樓宇CasanaEstradadoEngenheiroTrigo,n.°460.高士德馬路三—A號樓宇CasanaAvenidaHortaeCosta,n.°3-A(除名)**61.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TemploLinFong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TemploLinFong62.位於通往望廈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aoBairroSocialMong-Há進入望廈運動場的台階附近之徽章石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aoBairroSocialMong-Há2!S仔島IlhadaTaipa63.氹仔觀音廟TemplodeKunIam,naIlhadaTaipa氹仔觀音廟TemplodeKunIam,naIlhadaTaipa64.氹仔碼頭附近砲台FortalezadaTaipa,juntoaocaisdeembarque,naIlhadaTaipa氹仔碼頭附近砲台FortalezadaTaipa,juntoaocaisdeembarque,naIlhadaTaipa路環島1IliadeColoane65.路環譚公廟TemplodeTamKong,naIlhadeColoane路環譚公廟.TemplodeTamKong,naIlhadeColoane66.路環天后廟TemplodeTinHao,naIlhadeColoane路環天后廟TemplodeTinHao,naIlhadeColoane67.路環黑沙海灘南部之考古站EstaçãoarqueológicanaParteSuldaPraiadeHacSá,naIlhadeColoane路環黑沙海灘南部之考古站EstaçãoarqueológicanaParteSuldaPraiadeHacSá,naIlhadeColoane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組合體Conjuntos澳門市CidadedeMacau6&望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望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69.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LargoeBecodoLilau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LargoeBecodoLilau70.荷蘭園大馬路由衛生司大樓至九十五號G樓宇之組合體Conjuntodecasasna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desdeoedifíciodosServiçosdeSaúdeatéaon.°95-G荷蘭園大馬路由衛生司大樓至九十五號G樓宇之組合體Conjuntodecasasna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desdeoedifíciodosServiçosdeSaúdeatéaon.°95-G71.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72.板樟堂前地LargodeS.Domingos板樟堂前地LargodeS.Domingos73.議事亭前地LargodoLealSenado議事亨目U地LargodoLealSenado74.大堂前地LargodaSé大堂前地LargodaSé75.福隆新街及福榮里RuaeBecodaFelicidade.福隆新街及福榮里RuaeBecodaFelicidade.氹仔島IlhadaTaipa76.氹仔嘉模教堂及海邊馬路,包括附近前地、公園、及政府樓宇IgrejadeN.aSra.DoCarmoeAvenidadaPraia,naIlhadaTaipa,incluindooAdro,JardimCircundanteeEdifícioPúblicos氹仔嘉模教堂及海邊馬路,包括附近前地、公園、及政府樓宇IgrejadeN.aSra.DoCarmoeAvenidadaPraia,naIlhadaTaipa,incluindooAdro,JardimCircundanteeEdifícioPúblicos
19841989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路環島IlhadeColoane77.路環聖方濟各前地及聖堂,包括圍繞該處之樓宇LargoeIgerjadeS.FranciscoXavier,naIlhadeColoanecomosEdifícioqueomarginam路環聖方濟各前地及聖堂,包括圍繞該處之樓宇LargoeIgeijadeS.FranciscoXavier,naIlhadeColoanecomosEdifícioqueomarginam地方Sítios澳門市CidadedeMacau78.美副將營地CampoCoronelMesquita美副將營地CampoCoronelMesquita79.媽閣山ColinadaBarra媽閣山ColinadaBarra80.馬交石山ColinadeD.MariaII馬交石山ColinadeD.MariaII81.東望洋山ColinadaGuia東望洋山ColinadaGuia82.青洲山ColinadaIlhaVerde青洲山ColinadaIlhaVerde83.望廈山ColinadeMong-Há望廈山ColinadeMong-Há84.西望洋山ColinadaPenha西望洋山ColinadaPenha85.白鴿巢花園JardimdeCamões白鴿巢花園JardimdeCamões86.盧廉若花園JardimdeLouLimIoc盧廉若花園JardimdeLouLimIoc87.加思欄花園JardimdeS.Francisco加思欄花園JardimdeS.Francisco88.由澳氹大橋至媽閣砲台之海旁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eS.TiagodaBarra由澳氹大橋至媽閣砲台之海旁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eS.TiagodaBarra89.東印度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dasíndiasOrientais東印度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dasíndiasOrientais註:*曾於1987年6月27日被除名,但在1987年8月1日被恢復,又於1989年6月5日被剔除部分建築;**於1989年6月5日起被除名。
◎回歸前,澳門半島屬於「澳門市」;氹仔島及路環島屬於「海島市」。資料來源:(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b:1679)、(澳門政府印刷署’1987c:2010)、(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c:2934)、(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d:4757-4758)。按照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爲保護已甄別爲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感觀、空間或美觀的關係,需要保護有關建築周邊的自然或建築,並成爲該等文化遺產不可缺少的部分,故訂定其保護區,爲此,社會設備政務司(Secretário-AdjimtoparaoEquipamentoSocial)狄雅誠(CarlosAlbertoCarvalhoDias)及教育文化政務司(Secretário-AdjuntoparaaEducaçãoeCultura)高秉倫(MárioFerreiraCordeiro)於1986年8月30日頒布八月三十日第7/86號共同批示(DespachoConjunton.°7/86,de30deAgosto)6,核准了界定了澳門文化遺產的地點分布(見圖3-3)(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6a:2530-2531),自1986年9月4日起生效7。該保護區爲澳門首份正式訂立針對文化遺產界定保護區域的標示圖,以著明確保護的作用。可惜的是,保護區只有澳門半島的範圍,沒有制定氹仔島及路環島部分,反映出當時的澳葡政府特別關心澳門半島的保護,相對不重視氹仔島及路環島的項目。6雖然載於印務局網頁有關批示標題為「八月三十日第7/86號」,該批示沒有中文譯本,而載於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有中文本,則稱該批示為「八月三十日第7/86號共同批示」,故本書採用後者譯法(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d)。7同註6,故八月三十日第7/86號共同批示自1986年9月4日起生效。
。_3-3:1986年的文化財產圖表之界定資料來源:(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6a:2530-2531)
隨著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在1993年1月5日生效,亦對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一日第90/89/M號訓令的《已評定之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之名單》作修改。經修訂後共有128項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表3-3),包括52項紀念物、44項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11項建築群及21項地點。同樣地,是次名錄的訂立,與載於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的文化遺產保護類型,有所差別。是次調整,新增了19項紀念物、16項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3項建築群及10項地點,也將原屬於「紀念物」的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大樓、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樓宇、天神巷二十四號樓宇、東印度基督教墳場,以及路環黑沙海灘南部之考古站除名,但具體原因並沒有載明於公開文件。有趣的是,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大樓卻在2006年計畫重建時,遭到社會反對後因該建築物具有歷史價値而被保留,甚至已於2017年重新被列入文化遺產名錄。由於十二月三i^一日第83/92/M號法令新增「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類別,故是次修訂,將27項原屬於「紀念物」類別的項目,改納爲保護條件要求較低的「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如伯多祿五世劇院大樓(易名爲「崗頂劇院大樓」)、總督私邸、港務廳大樓(易名爲「港務局大樓」)、陸軍倶樂部大樓、賈梅士博物院大樓(易名爲「賈梅士花園房屋」)、崗頂前地三號何東爵士文化中心大樓(易名爲「何東圖書館大樓」)、峯景酒店大樓、大西洋銀行大樓、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座落西灣街之利瑪竇學校大樓(易名爲「利瑪竇學校大樓,位於西灣街」)、西灣街十七號怡和住宅大樓(易
名爲「H台和』房屋」)、座落白頭馬路,又名快樂別墅之嶺南學校大樓(易名爲「嶺南中學大樓,位於白頭馬路」)、盧廉若春草堂(更正爲「盧廉若私邸」)、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當舖、板樟堂街六號當舖、道德巷三號當舖、庇山耶街當舖(易名爲「爐石塘當舖」)、耶穌會紀念廣場四號及六號樓宇、大堂前地一號、三號及五號樓宇、水坑尾街二十九號樓宇、伯多祿局長街二十六及二十八號樓宇、大堂巷七號樓宇、十月初五街一四六號中藥店(易名爲「中藥局,位於十月初五街146號」)、十月初五街一五九號六國飯店(易名爲「六國飯店,位於十月初五街159號」)、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易名爲伯多祿官立小學大樓)、地厘古工程師馬路四號樓宇(易名爲「地厘古工程師馬路4號房屋」)等,而將南灣街八十三及一〇七號樓宇分拆爲兩項爲「南灣街83號房屋」及「培道學校大樓,位於南灣街107號」,藉此爲不須完全保護的建築物,提供可改建利用的條件,增加保護的彈性》相對而言,獲轉回「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的項目,有部分曾在1976年或1977年被登錄爲「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的項目,在1984年被升級爲「紀念物」後,可見其作法是將部分文化遺產保護再次「降級」。表3-3:1992年的已評定之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之名單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紀念物Monumentos澳門Tl1CidadedeMacau1.聖若瑟修道院及聖堂、前地及石階IgrejadoSemináriodeS.José,adroeescadaria2.市政廳大樓EdifíciodoLealSenado3.仁慈堂大樓EdifíciodaSantaCasadaMisericórdia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4.聖地牙哥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5.燒灰爐砲台FortalezadeN.aSr.adoBomParto6.望廈砲台FortalezadeMong-Há7.西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r.adoMonte8.東望洋砲台及燈塔FortalezadeN.aSr.adaGuiaefarol9.馬交石砲台FortalezadeD.MariaII10.聖方濟各堡壘及圍牆(加思欄)MuralhaeFortedeS.Francisco11.聖奧斯定堂(崗頂)IgrejadeSt.°Agostinho12.望德堂及前地IgrejadeS.Lázaroeadro13.聖老楞佐堂及前地IgrejadeS.Lourençoeadro14.大三巴牌坊(前天主聖RuínasdeS.Paulo(antigaIgrejadaMadre母堂)、前地及石階deDeus),adroeescadaria15.大堂IgrejadaSé16.媽閣廟TemplodaBarra17.觀音仔廟TemplodeKunIamTchai18.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19.蓮峯廟TemplodeLinFong20.哪吒廟,位於哪吒廟斜TemplodeNaTcha,naCalçadadas巷Verdades21.哪吒廟,近大三巴牌坊TemplodeNaTcha,juntoàsRuínasdeS.Paulo22.包公廟TemplodePaoKong23.聖玫瑰堂(板樟堂)IgrejadeS.Domingos24.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IgrejadeSt.°Antónioeadro25.康公廟TemplodoBazar26.關閘拱門PortadoCerco27.總督府PaláciodoGoverno28.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PedraBrasonada,juntoaoTemploLin塊Fong29.位於通往望廈坊之石階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旁刻有徽號之石塊aoBairroSocialMong-Há30.蓮溪廟TemploLinKai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31.魯班師傅廟TemploLouPanSiFu32.天后廟TemploTinHau33.三街會館廟TemploSamKaiVuiKun34.土地廟TemploT,ouTei35.舊護城牆遺址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eDefesa36.賈梅士洞GrutadeCamões氹仔島IlhadaTaipa37.觀音廟TemplodeKunlam38.近碼頭之氹仔砲台FortalezadaTaipa,juntoaocaisdeembarque39.嘉模聖母堂IgrejadeN.aSr.adoCarmo40.觀音仔廟TemplopequenodeKunlam41.醫靈廟TemploILeng42.北帝廟TemplodePakTai43.天后廟TemplodeTinHao44.三婆廟TemplodeSamPo45.關帝廟(卓家)TemplodeKuanTai(deCheocKa)路環島IlhadeColoane46.譚公廟TemplodeTamKong47.天后廟TemplodeTinHao48.聖方濟各堂IgrejadeS.FranciscoXavier49.觀音廟(九澳)TemploKunIam(deKá-Hó)50.三聖公廟TemplodeSamSengKong51.大王廟(黑沙)TemplodeTaiWong(deHac-Sá)52.觀音廟(路環)TemplodeKunlam(deColoane)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EdifíciosdeInteresseArquitectónico澳門丹iCidadedeMacau■53.耶穌會紀念廣場4號,6號房屋CasanoLargodaCompanhiadeJesus,n.os4e654.大堂前地1號,3號,5號房屋CasanoLargodaSé,n.os1,3,555.水坑尾街29號房屋CasanaRuadoCampo,n.°2956.伯多祿局長街26號,28號房屋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n.os26e28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57.南灣街83號房屋CasanaRuadaPraiaGrande,n.°8358.大堂巷7號房屋CasanaTravessadaSé,n.°759.何東圖書館大樓EdifíciodaBibliotecaSirRobertHoTung60.港務局大樓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61.陸軍倶樂部大樓-EdifíciodoClubeMilitar62.賈梅士花園房屋CasadoJardimdaGrutadeCamões63.利瑪竇學校大樓,位於EdifíciodaEscolaRicci,naRuadaPraia西灣街GrandedoBomParto64.峯景酒店大樓EdifíciodoHotelBelaVista65.培正中學大樓(盧廉若EdifíciodaEscolaPuiCheng(Palacete私邸)LouLimIoc)66.「怡和」房屋CasaJardines67.竹仔室總督官邸PalacetedeSantaSancha68.十月初五街64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incodeOutubro,n.°6469.板樟堂街6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S.Domingos,n.°670.道德巷3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71.嶺南中學大樓,位於白EdifíciodaEscolaLengNam,naEstrada頭馬路dosParses72.爐石塘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73.西望洋聖堂及主教私邸ErmidadeN.aSr.adaPenhaeResidênciaEpiscopal74.聖若瑟修道院大樓EdifíciodoSemináriodeS.José75.消防局大樓EdifíciodosBombeiros76.郵政局大樓EdifíciodosCorreios77.紅街市大樓EdifíciodoMercadoVermelho78.盧廉若私邸PavilhãoLouLimIoc79.大西洋銀行總行大樓EdifícioSededoBNU80.伯多祿官立小學大樓EdifíciodaEscolaPrimáriaOficialPedroNolascodaSilva81.培道學校大樓,位於南EdifíciodaEscolaPuiTou,naRuada灣街107號PraiaGrande,n.°107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82.崗頂劇院大樓EdifíciodoTeatroD.PedroV83.白馬行醫院大樓及花園EdifíciodoHospitalS.Rafaelejardim84.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EdifíciodoConventodoPreciosoSangue85.助學會大樓EdifíciodaCaixaEscolar86.中藥局,位於十月初五街146號FarmáciaChinesa,naRuadeCincodeOutubro,n.°14687.位於司打口與火船頭街間之街口樓宇建築EdifíciodegavetoentreaPraçadePonteeHortaeaRuadasLorchas88.法院大樓EdifíciodoTribunal89.六國飯店,位於十月初五街159號RestauranteLokKok,naRuadeCincodeOutubro,n.°15990.「文華」大屋,位於龍頭左巷Casade«Mandarim»,naTravessadeAntóniodaSilva91.地厘古工程師馬路4號房屋CasanaEstradadoEngenheiroTrigo,n.°492.民國大馬路6號房屋CasanaAvenidadaRepública,n.0693.高士德大馬路14號,16號大樓EdifícionaAvenidadeHortaeCosta,n.os14e16.2b仔島IlhadaTaipa94.海島市政廳大樓EdifíciodaCâmaradasIlhas95.福隆新巷(宜安街)1號當舖TorrePrestamista,naTravessadaFelicidade,n.°1路環島IlhadeColoane96.路環圖書館大樓EdifíciodaBibliotecaPública建築群Conjuntos澳門ÍíiCidadedeMacau97.望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98.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LargoeBecodoLilau99.荷蘭園大馬路,由連接西墳馬路之大樓至95號G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desdeoedifíciodegavetocomaEstradadoCemitérioatéaon.°95-G100.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101.亞美打利比盧大馬路(新馬路)/市政廳前地y板樟堂前地AvenidadeAlmeidaRibeiro/LargodoLealSenado/LargodeS.Domingos102.福隆新街及福榮里RuaeBecodaFelicidade103.大三巴巷TravessadeS.Paulo104.戀愛巷TravessadaPaixão迹仔島IlhadaTaipa105.嘉模前地/海邊馬路LargodoCarmo/AvenidadaPraia106賈梅士前地/買賣街LargodeCamões/RuadosNegociantes.路環.島IlhadeColoane107.馬忌士前地/客商街/恩尼斯總統前地LargoEduardoMarques/RuadosNegociantes/LargodoPresidenteRamalhoEanes地點Sítios澳門íl1CidadedeMacaum美上校操場CampoCoronelMesquita109.媽閣山ColinadaBarra110.馬交石山ColinadeD.MariaIIm.東望洋山ColinadaGuia112青洲山ColinadaIlhaVerdem望廈山ColinadeMong-Hám西望洋山ColinadaPenha115.白鴿巢花園JardimdeCamões116.盧廉若花園JardimdeLouLimIoc117.加思欄花園JardimdeS.FranciscoU&由澳氹大橋至聖地牙哥砲台之海旁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eS.TiagodaBarra119.螺絲山公園JardimdaMontanhaRussaI2Q得勝花園JardimVitóriaI2L華士古花園JardimdeVascodaGama122由龍嵩街至風順堂街、高樓街、媽閣街、媽閣斜巷之街道PercursoentreaRuaCentral/RuadeS.Lourenço/RuadoPadreAntónio/RuadaBarra/CalçadadaBarra123柯邦迪前地(司打口)PraçadePonteeHorta
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124.白頭墳場CemitériodosParses125.紀念孫中山市政花園ParqueMunicipalSunYatSen氹仔島IlhadaTaipa126.市政花園JardimMunicipal路環島IlhadeColoane127.路環島海拔高度80處IlhadeColoaneacimadacota80128.十月初五街AvenidadeCincodeOutubro註:*應為大砲台。◎回歸前,澳門半島屬於「澳門市」;氹仔島及路環島屬於「海島市」。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4)。另一方面,爲配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對評定爲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調整,故也須更新保護區(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4,見圖3-4至圖3-6),是次除了標示了更多澳門市的地點及範圍外,也在氹仔島及路環島建立保護區,令到保護範圍得以擴大。有關調整一直維持至澳門成功申報世界遺產之後。(續接次頁)
_3-4:1992年評定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惯值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保護區(澳門市)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4)。
圖3-5:1992年評定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保護區(氹仔島)(續接次頁)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I"2:6367-6374)。
圖3-6:評定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保護區(路環島)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6367-6374)。隨著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7月15日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由於澳門歷史城區的部分緩衝區尙未列爲1992年制定的評定爲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保護區內,故須塡補相關空白,以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獲得特別保護。爲此,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7月24日頒布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列入保護範圍,作爲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五的補充,自2006年7月25日起生效(印務局,2006b:996,
見圖3-7)。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區在1992年的保護區加以擴大,也基本上覆蓋了澳門半島大部分被評定爲屬文化遺產的項目,達到藉世界遺產強化文化遺產保護。順帶一提,上述的保護區並不足以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隨著社會經濟的急速發展,緩衝區外興建的周邊樓宇阻礙澳門歷史城區的景觀,繼而發生其後所述的東望洋燈塔「超高」樓宇事件,引發國際風波。最終在社會壓力下,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4月16日頒布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見圖3-8)(印務局,2008e:426),始基本平息事件。不過,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大堂前地、基督教墳場卻不在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由於自1992年起至2017年期間,已沒有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在特區政府成立後,尤其是在多宗文化遺產保護爭議事件後,在社會一直有呼聲促請特區政府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而特區政府則指「當局一直收集民間對清單的意見,也在日常保護工作進行硏究,待草案通過後,便會按法律的評定程序,進行清單的調整(《正報》,2010c)」。由於特區政府一直以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爲由,拖延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直至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於2014年3月1日起生效,才開始著手推出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爲配合第11/2013號法律的生效,避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出現真空期,而特區政府沒有採用以往的作法,在法律公布時一併公布新的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只直接採用過渡性規定,將十二月三i^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一至附件四所載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視爲第11/2013號法律所指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
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五以及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所載的保護區,則均視爲緩衝區(印務局’2013e:1859-1899)。圈3-7: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資料來源:(印務局’2006b:996)。
。圖3-8: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地籍圖資料來源:(印務局,2008e:426)
爲回應社會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呼聲,文化局在2015年12月16日啓動不動產評定程序,並於12月28日推出「全澳第一批待評定的不動產項目公開諮詢」(文化局,2015b:1)。隨後,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É區》於2017年1月23日頒布,並於2017年1月24日起生效(見表3-4)(印務局,2017a)。自此,澳門的被評定的不動產文化遺產中,紀念物增加7項至59項;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增加2項至46項,連同已列入的11項建築群及21項場所,合共有137項。而原屬於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則成爲了該項目的正式緩衝區(圖3-9)。表3-4:2017年被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代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位置紀念物MonumentosMM037雀仔園福德祠TemplodeFoeTac(BairrodaHortadaMitra)澳門馬大臣街與羅憲新街交界MM038福德祠(大碼頭街)TemplodeFocTac(RuadoTeatro)澳門馬大臣街與羅憲新街交界MM039福德祠(石牆街)TemplodeFocTac(RuadoPatane)澳門石牆街34號MM040福德祠(河邊新街)TemplodeFocTac(RuadoAlmiranteSérgio)澳門河邊新街131nr&MM041-1城牆遺蹟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aCidade近澳門加思欄馬路MM041-2澳門若憲馬路MM041-3近澳門西望洋聖堂MM042中西藥局舊址AntigaFarmáciaChongSai澳門草堆街80號MM043葉挺將軍故居AntigaResidênciadoGeneralYeTing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6號
代號登錄的中文名稱登錄的葡文名稱位置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EdifíciosdeInteresseArquitectónicoAM042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AntigoEstábuloMunicipaldeGadoBovinoeCanilMunicipal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AM043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EdifícionaEstradadoCemitério,n.°6(CasaAzul)澳門西墳馬路6號及區華利街9號資料來源:(印務局,2017a)。(續接次頁)
圖3-9: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緩衝區資料來源:(印務局,2017a)。
最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將古樹名木列爲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6年9月22日簽署第3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DespachodoChefedoExecutivon.°333/2016),核准澳門首份古樹名木(印務局,2016c:2019-2095),自2016年10月6日起被列爲樹齡逾一百年、樹種珍貴、樹形奇特、稀有或具特殊的歷史或文化意義,且散布澳門各區的558棵樹木,正式受到法律的保護。回歸整個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演變過程(見圖3-10),可見在1976年頒布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訂立文化遺產保護類型後,隨即建立了首份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名錄的分類卻與文化遺產保護類型存在一定的差異,此情況即使在1984年頒布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於1992年頒布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以及在回歸前多次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也沒有修正名錄與類型兩者之間的差異。回歸前更偏向於每次修訂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均會將整份名錄重新公布,不過每次的調整,都隱藏著項目的整合、分柝、調整類別,甚至將個別項目除名,導致保護項目的數目,由1976年最初的90項,在1977年增爲105項後,在1984年卻減爲89項,在1988年甚至減至88項,而在1992年重設與「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相似類別的「具建築藝術價値之建築物」類別後,保護項目才回升至128項(見表3-5)。然而,有趣的是,在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列爲世界遺產後,大堂前地及基督教墳場仍排除在名錄外。而在第11/2013號法律生效後,在2017年被列入的被評定的不動產文化遺產,最大分別是不再只有項目的名稱,更會將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一倂公布,詳細劃定建築物的位置及範圍,以更準確反映文化遺產的受保護範圍,減少爭端。不過,
有關公布沒有完整的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似乎特區政府改變其公布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的方法,改爲以每次的評定結果作公布,而非完整的名錄。雖然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規定文化遺產保護類型包括無形文化財產,但一直沒有公布其清單。特區政府成立後,亦曾將多個項目列爲非物質文化遺產,不過沒有形成清單。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擬訂清單」爲基礎,直至2017年9月22日,文化局宣布,按照第七十七條賦予的職權,爲識別、確認和保護本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擬訂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包括10個已成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及5個於2017年申請發起的項目,合共15個項目:粵劇、涼茶配製、木雕-神像雕刻、南音說唱、道教科儀音樂、魚行醉龍節、媽祖信俗、哪吒信俗、土生土語話劇、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土地信俗、朱大仙信俗、搭棚工藝、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及花地瑪聖母聖像出遊(文化局,2017)。(續接次頁)
圖3-10: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演變過程備註:名錄名稱的演變以載於《澳門政府公報》及《澳門特別政區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準,若為葡文名稱,則為由1984年7月5日起均沒有改變。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表3-5: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及清單項目數R演變統計年份狀況具歷史性價值屋宇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在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風景地帶考古價值地帶合計1976-2032142211901977增加-6-10---除名--1-----小計2037143211105年份狀況紀念物具建築機術價値之建築物/的樓宇組合體/建築群地方/地點/場所古樹名木無形文化財產/非物質文化遺產1984增加11-1--轉換類別36-1-2-合併--1--合併並轉換---2-除名--2-17--合計671012-89
年份狀況紀念物具建築技術價值之建築物/的樓宇組合體/建築群地方/地點/場所古樹名木-無形文化財產Z非物質文化遺產-1988增加-----除名-1----#̂-1-nhT661012-881992增加1216310--轉換類別-2327----合併---1---分拆-1---除名-3--1-1--合計52441121-1282017增加72--55815-除名-------口õT5946112155815137備註:名錄名稱的演變以載於《澳門政府公報》及《澳門特別政區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準,若為葡文名稱,則為由1984年7月5日起均沒有改變。*按現時官方作法,古樹名木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計算作文化遺產的數量。資料來源:作者統計。
三、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自1976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生效後,世界各國也著手將其國家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申報成爲世界遺產,除可藉此擴大保護if面,以符合國際標準開展保護工作外,甚至漸趨競爭,以擁有世界遺產作發展經濟,也以擁有世界遺產爲豪°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隨著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完成香港主權移交的問題討論後,中國政府也著手與葡國政府就澳門的前途問題展開外交談判。葡國政府也預計將澳門的主權隨香港後,移交回中國,故也期望澳門在主權移交後,能夠繼繼續保存葡國的文化及特色,除更新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外,也計畫申報世界遺產。澳門政府於1986年建議將4奧門歷史中心」列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世界遺產。由Partex設計公司在托馬斯·塔維拉建築師(Arq°.TomásTaveira)根據澳門當時的文化遺產法規,撰寫了建議文件。Partex設計公司根據城市建設和建築方面的特點,將澳門劃爲七個地區,包括歷史中心(基督敎城區、葡萄牙人傳統居住區、中國人市場)、內港區、南灣區、媽閣和西望洋山區、荷蘭園正街/東望洋街,以及望廈和高士德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這些地區具有代表澳門歷史各個發展階段的典型特點(科斯塔,1998:3-42)。在計畫申報世界遺產中,以歷史中心被視爲最重要的建築、歷史和文化區,仍保留原本建築特點。歷史中心被認爲屬保存到十九世紀第二個25年的「城牆內城區」,與城牆外的華人區不同。內港區即使經過十九世紀初的整治,仍主要以底層石柱廊前壁和一層層陽台爲特點,至今仍須保持。南灣區主要在十八世紀進行建設,曾是主要外國公司的駐地,應當保護獨具特色的雄偉住宅和公共建築。媽閣和西望洋山區則漸被沿街
而建的房屋佔用,但至今仍保存著大量綠地。其他地方就屬於二十世紀了,不同於最古老的城區。可惜的是,各個地區均受不同建築重建項目影響,導致原本的特點消失了,只保留了幾座零散的建築。Partex設計公司認爲這座歷史城市已無法全部保留,只能設法保留僅存的部分(科斯塔,1998:3-42)。1987年9月,社會設備政務司狄雅誠亦公開指計畫將澳門申報爲「文物城市」,預計當年年底將文本送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審批。不過,申報工作卻最終沒有下文(骐進,2007)。雖然葡萄牙政府沒有正式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將澳門文化遺產申報爲世界遺產,但爲確保葡國殖民地文化遺產得以在澳門主權移交後保留,以及能在澳門發掘葡國的歷史軌跡,申報世界遺產再次成爲澳葡政府的議事日程,更曾於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中葡聯合聲明》」)於1987年4月13日生效而成立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GrupodeLigaçãoConjuntoLuso-Chinês)中討論(林發欽,2010),可見,澳門申報世界遺產成爲了中葡兩國的外交事宜。由於申報世界遺產須由已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提出,而葡萄牙政府已於1976年,宣告承認澳門爲中國領土,葡萄牙對澳門只屬暫時管治,不擁有澳門的主權。而澳門更不是主權國家,只是一個地區,不能直接成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f爲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葡方代表也曾在雙方會議中提出,希望中葡雙方聯合將澳門文化遺產申報世界遺產。不過,聯合聯絡小組的中方代表卻指中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不適合在此階段爲澳門文化遺產提出申報,並將此事成爲澳門回歸後的首要工作之一(林發欽,2010)。
爲預備澳門申報世界遺產,正如前述,澳門於1996年以準會員資格加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並於1999年7月30日起適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故回歸前已就申報世界遺產作了一定的準備。隨後,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由中國管治後,於2001年正式啓動申報世界遺產工作。首先中國國家文物局在2001年年初,派出三名專家前往澳門,協助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制訂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申請書的初步文本,並對申請程序和配套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隨後在2001年7月23日正式對外宣布,以「澳門歷史建築群」作爲世界遺產的申報項目,正式啓動申報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1:56-57)。爲宣傳澳門的申報世界遺產,特區政府也於宣告申報的同日,決定開展爲期一年的「全澳文化遺產推廣計劃」》整項計畫以推動年青人關注申報世界遺產保護爲主,主要活動均面向大中學生,如文物大使培訓計畫、「澳門文物建築展」全澳中學巡迴Show,另外也加上一些公眾活動,如「文物新篇」故事創作比賽及「文物掠影」攝影比賽等(《正報》,2002)。回顧整個申報世界遺產的名單,在正式申報階段,也曾作多次修改。特區政府於2001年7月首先提出以16個文化遺產組成的區域作申報,包括14個建築物及2個廣場。隨後,文化局於2001年9月修正申報世遺產名單,改爲以一個結合17個建築物及1個廣場,合共18個項目的文化遺產區域。不過,2002年的申報世界遺產文本,又將申報項目修改爲以12個文化遺產點組成的澳門歷史建築群,包括11個建築物及1個廣場(《市民日報》,2002),簡化了申報項目。到了正式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將「澳門歷史建築群」正式「升級」爲「澳門歷史城區」(葡文:OCentroHistóricodeMacau,英文:Historie
CentreofMacao),由22個建築物及8個廣場組成,覆蓋範圍擴大及變得,更整體。整個世界遺產的申報項目調整具體詳列於表3-6。表3-6:澳門申報世界遺產組成項H演變年份申報名稱組成專案2001年7月澳門歷史建築群16個文化遺產組成的區域,包括媽閣廟、港務局大樓、亞婆井前地、鄭家大屋、聖老愣佐教堂、聖若瑟修院及教堂、岡(崗)頂前地、聖奧斯定教堂、崗頂劇院、何東圖書館、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民政總署大樓)、議事亭前地、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大三巴哪吒廟、大砲台等2001年9月澳門歷史建築群18個文化遺產組成的區域,包括媽閣廟、聖地牙哥砲台、燒灰爐砲台、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老愣佐教堂、聖若瑟修院及教堂、岡頂前地、聖奧斯定教堂、崗頂劇院、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民政總署大樓)、仁慈堂、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大三巴哪吒廟、舊城牆遺址、大砲台、基督教墳場及東望洋砲台2002年澳門歷史建築群12個文化遺產點組成,包括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若瑟修院及教堂、崗頂劇院、民政總署大樓、議事亭前地、大三巴牌坊、大三巴哪吒廟、大砲台及東望洋砲台(含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2005年澳門歷史城1品.以澳門舊城區爲核心的歷史街區,其間以相鄰的廣場和街道連接,由8個廣場及22個歷史建築組成,包括媽閣廟前地、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亞婆井前地、聖老愣佐教堂、岡頂前地、聖若瑟修院及聖堂、崗頂劇院、何東圖書館、聖奧斯定教堂、議事亭前地、民政總署大樓、三街會館(關帝廟)、仁慈堂大樓、大堂
年份申報名稱組成專案前地、大堂(主教座堂)、盧家大屋、板樟堂前地、玫瑰堂、耶穌會紀念廣場、大三巴牌坊、哪吒廟、舊城牆遺址、大砲台、白鴿巢前地、聖安多尼教堂、東方基金會會址、基督教墳場、東望洋砲台(含東望洋燈塔及聖母雪地殿聖堂)資料來源:(《澳門日報》,2001a;2001c: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回顧澳門申報歷程,可謂進展迅速,但又一波多折。澳門的申報進程實質較世界多個項目快,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沒有改變其申報世界遺產的規定,相信澳門已於2003年申報成功。澳門在2002年初,經國家將申報文本送往位於巴黎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125),正式立項申報。中國政府更於2002年7月決定,將「澳門歷史建築群」列爲在2003年的預備清單首位,以便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申報列入世界遺產(《華僑報》,2002)。可惜的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卻在2003年宣布限制世界各國申報世界遺產,決定世界各國每年只可有30個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若一國已有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則該國只能每年申報一個項目,且需要交替申報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新華澳報》,2003)。該組織指藉此限制某些國家濫用該國的世界遺產資源的時候,卻對世界遺產保護不力,導致保護與發展失衡。另一方面,該組織也促使世界遺產在世界各洲及各國的平衡,以及保護類型的分佈,更能彰顯世界遺產的普遍價値及多元性。在此要求下,中國政府唯有將澳門歷史建築群的申報押後,改爲於2003年申報屬自然遺產的三江並流(《新
華澳報》,2003)。在2004年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澳門歷史建築群被確定爲「2005年中國唯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項目」,並將會在第29屆世界遺產會議上被審議(《市民日報》,2004),仍視澳門申報世界遺產爲中國的優先處理項目。在此期間,多名的世界遺產專家曾訪問澳門,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特別顧問BerndvonDroste教授、國家文物局局長張文彬、單霽翔等(澳門世界遺產,2015)。漸上軌道的申遺工作,終取得成果。在第29屆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2005年7月15日的會議,澳門歷史城區獲得該委員會一致決定,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同「澳門歷史城區是昔日以葡萄牙人爲主的外國人居住的舊城區的核心部分,以主要街道和眾多『前地』,把澳門的重要歷史建築物連成一片,至今基本上保持原貌。這個大範圍的建築群,風格統一,呈現著海港城市和傳統中葡聚居地的一切典型特色,包括中西文化融匯交流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18)」。世界遺產委員會也認同澳門歷史城區突出普世價値特別是「澳門歷史城區保存了澳門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歷史精髓。它是中國境內現存年代最遠、規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和最集中,以西式建築爲主、中西式建築互相輝映的歷史城區;是西方宗教文化在中國和遠東地區傳播歷史重要的見證;更是四百多年來中西文化交流互補、多元共存的結晶(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127-128)。」因此,澳門歷史城區符合世界遺產四條的價値標準,包括:
「第ii條標準:澳門歷史城區是中國現存最古老的西式建築遺產,是東西方建築藝術的綜合體現。第iii條標準:澳門歷史城區見證了西方宗教文化在中國以至遠東地區的發展,也見證了向西方傳播中國民間宗教的歷史淵源。第iv條標準:澳門歷史城區是中西文化多元共存的獨特反映,是中國歷史城市中極具特色的組合。第vi條標準:澳門歷史城區是中西生活社區有序的組合,從歷史到今天,都與居民的生活習俗、文化傳統密不可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133-143)。」(續接次頁)
岡3-1I:澳門申報世界遺產歷程資料來源:(文化局,2015d)及作者整理。
申報成功後,特區政府指此對文化遺產保護有6項重要成果,包括強化澳門市民對本土及祖國文化認同及歸屬感;促進澳門與世界的交流及發展;提升澳門的文化旅遊資源;提高澳門市民保護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推動澳門市民關注文化遺產的積極性;以及強化澳門市民對歷史文化的認識等。特區政府亦強調澳門成功申報是在祖國內地支持下的成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5)。爲了配合申報世界遺產成功,特區政府將2006年定爲「澳門世界遺產年」(克剛,2006),推出「澳門的世界遺產一學界推廣活動資助計劃」,鼓勵青年學生舉辦文化遺產教育活動等(《澳門日報》,2006),深化文化遺產保護的教育推廣工作。澳門的文化遺產列爲世界遺產後,正式承擔國際的責任,履行保護世界遺產的承諾,因此,一旦澳門保護世界遺產出了狀況,國際組織會提出要求改善,並向澳門特區政府施加壓力。而4奧門歷史城區」作爲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而且屬於澳門被評定爲具重要文化價値,由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其緩衝區所組成的建築組群(印務局,2013e:1859-1899),其範圍已於前文說明,見圖3-7。作爲世界遺產,須受到特別重視及保護,而往後文化遺產保護事件,也伴隨而來。
第四章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能變化一套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需要有適應其運作的管理機構,以及可以推行的政策,才可以達致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早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跟從公共工程而產生,繼而組織專責委員會跟進國有紀念物的編列。隨著1976年首套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頒布,澳門首個正式的文化遺產公共部門也隨之成立。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更以建立專門性的行政部門,以回應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而該系統一直長期穩定,只是略作改革。本章將重點介紹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部門的形成及發展,從而分析保護體系的運作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作用。一、從公共工程成組織體系早於二十世紀初,葡萄牙政府已建立了保護文化遺產的基本槪念。由於建築物的興建、維護、修復等被視爲工程的責任,而紀念物(monumentos)同樣地作爲建築物的一類。由於當時還未有完整的文化遺產槪念,正如前述,只以紀念物視爲需維護的建築,紀念物除指古蹟外,也泛指名勝、紀念碑等公共建築,因此,還未有獨立的文化行政部門前,故由負責工程的公共部門也承擔著類似文化遺產職能。在1911年11月11日,葡萄牙政府屬務部(Ministériodas
Colónias)經具法律效力的法令核准《屬地工程公所章程》1(Regulamentogera1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2,對葡萄牙所有殖民地有關工程公所的組織結構、人員及委任等作了詳細的規範。該章程第一條a)項規定屬地工程公所的職責爲「硏究、興建及維護建築物及公共紀念物」(Estudo,construção,conservaçãodeedifíciosemonumentospúblicos)(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1·4679-4686)。由於澳門屬葡萄牙政府屬地部管轄,澳門省政府(GovemodaProvínciadeMacau)須遵守相關規定,故有關規範在澳門於1912年1月13日刊登《澳門憲報》後,適用於澳門(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12:12-22)。《屬地工程公所章程》隨後經過了多次的修訂3,直至1964年被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Decreto.。45575,de26deFevereirode1964)取代止。爲落實《屬地工程公所章程》的執行,因應澳門的狀況,葡萄牙政府屬務部於1914年4月9日核准《澳門工程公所條例》1該章程在隨後被譯為《屬地工務局稽查總章程》。2原刊登於1911年11月16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268期所頒行的《屬地工程公所章程》,因文誤,故於1911年11月23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274期重新公布。3經1911年11月11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核准的《屬地工程公所章程》隨後被一九一三年十—月十八日第69號訓令(Portaria69,de18deNovembrode1913)、一九一九年七月一日第5921號國令(Decreton.。5921,de1deJulhode1919)、一九二零年四月十七日第6557號國令(Decreton.°6557,de17deAbrilde1920)、一九三二年六月三十日第21430號國令(Decreto-lein.°21430,de30deJunhode1932)、一九三八年二月三日第28444號國令(Decreton.°28444,de3deFevereirode1938)、一九三九年八月十二日第29821號國令(Decreto-lein.°29821,de12deAgostode1939)及一九三九年十月十七日第9345號训令(Portarian.°9345,de17deOutubrode1939)等修改或解釋(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3;1919·’1920;1932;1938;1939a;1939b)。
(RegulamentoOrgânicodaDirecçãodasObrasPúblicasdaProvínciadeMacau),並在澳門於1914年5月23日刊登《澳門憲報》後生效(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14:226-229)。澳門工程公所(DirecçãodasObrasPúblicasdaProvínciadeMacau)負責具體執行《屬地工程公所章程》第一條規定的實體,因此,澳門工程公所具有承擔「硏究、興建及維護建築物及公共紀念物」的職責(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4:214-217)。由此可見,澳門工程公所承擔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初責任,結合了各種公共工程及建築物的保護、修護、興建等,反映葡萄牙政府也相當重視仍被視爲殖民地的澳門的文化遺產狀況,也成爲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先驅。澳門工程公所隨後也隨葡萄牙政府對澳門管治架構的轉變,經歷了多次易名,分別在1922年2月易名爲「工務廳」(DirecçãodosServiçosdasObrasPública),在1936年5月易名爲「工務專理局」(RepartiçãoTécnicadasObrasPúblicas)’以及在1955年8月易名爲「工務港口運輸廳」(RepartiçãoProvincial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PortoseTransportes),直至1%4年的重組止。在1940年,澳門政府爲加快私人工程審批的流程,促進城市建築(arquitetônicourbano)發展,避免因不同專業實體的意見而產生遲誤,加上爲確保衛生(salubridade)、城市美化(embelezamentodacidade),以及有關紀念物的保護(conservaçãodemonumentos),包括中國寺廟(temploschineses),需要成立一個委員會取代當時的三個官方機構,因此,澳門總督巴波沙(ArturTamagninideSousaBarbosa)於1940年3月9日簽署一九四零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證書(Diplomalegislativon.°658,de9deMarçode1940)組織審美委員會(Comissãode
Estética)(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40·147),自1940年3月14日起成立4。由此可見,審美委員會是官方文獻記載,首個具有保護文化遺產職能的委員會。審美委員會負責處理有關改建或重建建築物的正立面的工程項目,包括私人、市政及公共工程的項目,主要通過建築技術促進市的美化,並將藝術(artística)及衛生納入建築組成部分。審美委員會由工務專理局局長(EngenheiroDirectordaRepartiçãoTécnicadasObrasPúblicas)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工務專理局副局長(Engenheiroadjunto)、衛生專理局局長(ChefedaRepartiçãoTécnicadosServiçosdeSaúde)或其代表、旅遊委員會主席(PresidentedaComissãodeTurismo)、產業測量登記科科長(ChefedaSecçãodeAgrimensuraeCadastroPredial)、議事公局(LealSenadodaCâmaradeMacau)委派的一名代表、殖民地總督委任的一名代表及中華總商會(AssociaçãoComercialChinesa)委任一名具建築知識的代表。委員需要處理涉及任何中國元素的建築;最後三名委員任期爲一年,可連任(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40:147)。由此可見,審美委員會不單處理建築在重建或改建時,如何促進建築物的正立面藝術風格,也特別著重考慮如何更好保護紀念物,也相當重視中國廟宇的保護。在殖民地時4按照葡萄牙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一日第22470號國令(.Decreto-lein.°22470,de11deAbrilde1933)第一條第二款規定,“NascolóniasdaGuiné,MacaueTimor,nasIlhasdeSantiagoedeS.ToméenosdistritosdacapitaisdascolóniasdeAngola,Moçambiqueeíndiacincodias,enosrestantesterritóriosdascolóniasdeCaboVerde,S.Tomé,AngolaMoçambiqueeíndiatrintadias,depoisdepublicadasnorespectiveBoletimOficiar(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3:654-656)。一九四零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證書於1940年3月9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10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自1940年3月14日起生效。
期,爲避免在討論過程中忽略華人聲音,特別委任一名中華總商會代表,以突然對中式建築的保護。然而,澳門總督羅必信因應很久沒有就建築設計諮詢審美委員會意見,導致城市建築的明顯損失(quedehámuitonãovemsendoconsultada,commanifestoprejuízodearquitecturaurbanalocal),爲此,羅必信於1964年2月8日頒布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Portarian.°7468,de8deFevereirode1964),自1964年2月13日起5設立審美委員會6及規定其組織(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a:166-167),在維持一九四零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證書的生效的同時,對審美委員會組成及職責作適當修訂。審美委員會負責藉它的技術或公眾互動,對特別工程項目發表意見,包括影響建築物正立面的重建及國家工程項目,從而促進城市的美化(alteraçõesosreconstruçõesqueinfluemnoconjuntoarquitetônicodosfachadas,bemcomoosprojetosdasobrasdoEstado,quepelasuaimportânciatécnicaouinteraçãopúblicocontribuemparaoembelezamentodacidadooudasede,localidadeeurbanodeterrenosdoConcelhodasIlhas.),審美委員會仍不如之前的職責般,明確具備國有紀念物的相關職責,但在確保建築物重建時,需要對建築物的正立面發表意見,仍可視對紀念物的保存起到促進的作用。審美委員會改爲由工務港口運輸廳廳長擔任5同柱4’由於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於1964年2月8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6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64年2月13日起生效。6設立委員會時,載於《澳門政府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審美委員會」,但回歸前葡文譯中文沒有統一譯法,也缺乏跟隨初始譯名,故在其他文件中,也曾將其譯為「城市美化委員會」(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3:623)。
主席,委員包括新聞旅遊處處長(DirectordoCentrodeInformaçãoeTurismo)、教育廳(ServiçosdaEducação)一名代表、葡國遠東傳教會(MissãodoPadroadoPortuguêsnoExtremoOriente)一名代表、工務港口運輸廳一名註冊建築師代表及一名註冊工程師代表。從組織結構可以看出,審美委員會除了重視建築及城市規劃的項目外,也重視建築物的旅遊、文化、教育及宗教功能。澳門工程公所經歷了工務廳、工務專理局及工務港口運輸廳的轉變後,葡萄牙政府因應公共服務直接參與開發活動,如經濟服務、綜合統計、農業及林業等,以及促進國家發展計畫等,在聽取海外委員會(ConselhoUltramarino)及海外省政府(osgovernosdasprovíncias)意見後,決定重組海外省工務運輸廳,以確保服務的開展,故於1964年2月26日在《葡萄牙政府公報》刊登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頒布《海外省工務運輸廳組織法》(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因當時澳門屬葡萄牙的海外省,故該組織法也於1%4年3月21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並於3月26日起在澳門生效(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b:360-381)7。《海外省工務運輸廳組織法》第一條9)項規範海外省工務運輸廳其中一項責任爲1幵究及計劃國家紀念物的的保護和修復,以保證各省的藝術和歷史遺產,必須將它們的真正的建築、歷史和傳統完美地融爲一體°」(Estudareprojectaraconservaçãoerestaurodosmonumentosnacionais,comvistaaasseguraramanutençãodo7同柱4,由於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於1964年3月21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12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64年3月26日起生效。
patrimónioartísticoehistóricodasprovíncias,quedeveserperfeitamenteintegradonassuasverdadeirasexpressõesarquitectónicas,históricasetradicionais.),而在澳門省工務運輸廳(Repartiçõe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則由技術科(DivísãoTécnica)承擔有關責任,具體負責硏究、建築及保護建築物、紀念物、省道(Estudar,construireconservarosedifícios,monumentos,estradasdaprovíncia)(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64)°該法令隨後經多次修改8。由此可見,在文化部門尙未出現前,工程部門承擔著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將保護文化遺產結合城市發展,納入國家的發展計畫,更期望藉維護文化遺產,使歷史、傳統與建築融爲一體,而非將發展與保護分割處理。隨著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在澳門生效,澳門總督羅必信於1964年10月3日頒布一九六四年十月三8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Decreton.°45575,de26deFevereirode1964)被刊登於1964年5月3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2期的更正,更正表十。另經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九日第45934號(Decreton.°45934,de19deSetembrode1964)修訂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由工務運輸廳負責之澳門省交通事務仍暫由市政廳繼續辦理: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第47519號國令(Decreton.°47519,de1deFevereirode1967)修改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H—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五條、人員編制並廢止第八條第一段、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g)項和h)項、第二十八條及其獨一段、第三十一條e)項和第六十九條;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48294號國令(Decreton.°48294,de26deMarçode1968)修改經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第47519號國令第一條修訂的第六十七條;一九六八年十月七日第48607號國令(Decreton.°48607,de7deOutubrode1968)修改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二條並廢止第七H—條。(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c;1964e:1967;1968a:1968b)
日第7645號訓令(Portarian.°7645,de3deOutubrode1964),核准《澳門工務運輸廳組織章程》,自1%4年10月8日起生效9。工務運輸廳爲履行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的海外省工務運輸廳第一條職責的部門,由其技術科履行職責,並下設第一科(l.aSecção)具體負責建築物及紀念物範疇的硏究、建築及保護。第一科其中一項職責爲「維修和維護所有國有財產,包括準備估計、預算和監督其執行情況」(ReparaçãoeconservaçãodetodososimóveisdoEstado,compreendendoaelaboraçãodeestimativaseorçamentoseafiscalizaçãodasuaexecução)(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d:1325-1339)。由此可見,葡萄牙政府仍相當重視各海外省的文化遺產保護,尤其是澳門在1953年生效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一日第2032號律例後,需要維持由相關職責的公共部門,推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上審美委員會,以及1953年起設立的委員會,形成了承擔文化遺產保護的初步管理結構。葡萄牙政府因應有必要制定服務與措施,以滿足不斷增長的發展需求,透過下放權力,促使各海外省達到理想的技術覆蓋等,總統阿梅里科.托馬斯(AméricoDeusRodriguesThomaz)於1972年11月10日頒布i^一月二十三日第470/72號國令(Decreton.°470/72,de23deNovembro)’核准《海外工務運輸機構組織法》(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自]973.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二月二十六日第45575號國令(ImprensaNacionalCasadaMoeda’1972:1718-1730)。該組織法隨後於1972年12月16日9同柱4,由於一九六四年十月三日第7645號訓令於1964年10月3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40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64年10月8日起生效。
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正式適用於澳門(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2:1783-1795)。根據十一月二十三日第470/7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工務運輸機構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澳門省工務運輸廳(RepartiçõesProvínciasda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負責的領域包括建築物、國有紀念物、城市化及地方地方改善工程,以及按適用法規負責交通和公路運輸領域(sectoresdasobraspúblicasrelativosaedifícios,monumentosnacionais,urbanizaçãoemelhoramentoslocais,bemcomonosectordaviaçãoetransportesrodoviários,noâmbitodalegislaçãoaplicável),尤其是處理有關興建和維護公共建築物和國有紀念物的事宜(Ocupar-sedosassuntosrelativosàconstruçãoeconservaçãodosedifíciospúblicosemonumentosnacionais),並由該廳的技術部門(DivisãoTécnica)硏究、興建和維護建築物、紀念物、街道、海事工程、港口灣、港口及其他相關項目(Estudar,construireconservarosedifícios,monumentos,estradas,obrasmarítimas,estuárioseportosquenãoestejamentreguesaoutrosserviços)(ImprensaNacionalCasadaMoeda,1972:1718-1730)。而澳門工務運輸廳仍維持按十月三日第7645號訓令核准的組織架構,反映出由工務部門兼顧文化遺產保護,仍屬於當時的政策理念及管理價値。即使審美委員會可整合各項專業技術資格(integrandomaiselementoscomespeciaisqualificaçõestécnicas,designadamentearquitectos),但仍需簡化審美委員會的組織章程結構(Tomando-senecessárioreestruturaraconstituiçãodaComissãodeEstética),爲此,澳門總督嘉樂庇(JoséManueldeSousaFaroNobredeCarvalho)於1974年2月5日簽署二月二十三日第4/74號省令
(DecretoProvincialn.°4/74,de23deFevereiro),自1974年2月28日起1Q廢止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證書及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並規定都市美化委員會11(ComissãodeEstética)的組織。都市美化委員會負責對建築、藝術及衛生部分發表意見,尤其是公共及私人工程項目,包括對於技術美學具有重要性,對於市區有顯著影響的改建或重建(Projetosdeobraspúblicoeparticulares,incluindoosdealteraçõesoureconstruções,quepelaumimportânciatécnico-estéticapossaminfluirsignificativamentenaparagemurbanadazonaemquesesituam);以及有關建築物項目,包括酒店、劇院、表演場所、娛樂場、運動場及超過五層的樓宇的圖則(desenhos)、雕塑(escultura)及外牆裝飾(pinturasdecorativosdosfachadas)。此外,總督在批准工務運輸廳的工程項目前,也需要得到都市美化委員會的同意(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a:201)。都市美化委員會由工務運輸廳廳長(Chefe)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工務運輸廳一等工程師(engenheirodal.aClasse)一名、在省服務的國家建築師數名(osarquitectosdoEstadoemserviçonaProvíncia)、澳門或海島衛生分站(SaúdedeMacauoudasIlhas)一名代表、澳門教區(DiocesedeMacau)一名代表、澳門市政廳(LealSenado)或海島市政廳(CâmaraMunicipaldasIlhas)廳長、工務運輸廳註冊建築師兩名(arquitoctos10同註4,由於二月二十三日第4/74號省令於1974年2月23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8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74年2月28日起生效°11「ComissãodeEstética」的中文名稱由「審美委員會」改為「都市美化委員會」,但葡文名稱不變。然而,在其他文件中,也曾將其譯為「都市美化審查委員會」及「美學委員會」(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8:1580;1985:3349)。
inscritos)、本地具葡萄牙和中國建築的專業知識的實體(entidadecomespeciaisconhecimentosdaarquiteturalocalportuguesaechinesa)一個’以及澳門建築商會(AssociaçãodosConstrutoresCivis)一名代表(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a:2Ò1)。從組織及職能上來,都市美化委員會的職責變得不再具體指明關於紀念物的重建、興建或改建項目,但在結合其隨後被十一月二十五日第102/85/M號法令撤銷的法令內容來看,都市美化委員會仍具備執行國有紀念物保護的職責,但該項工作也與1976年成立的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職責重疊,令兩者之間其分工變得模糊。保護文化遺產始終需要由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推動實務工作,以當時社會環境來說,以及澳門政府的組織規模,澳門總督在秘書處(RepartiçãodoGabinete)協助管理下,直接管理各個廳級部門,故不可能設立過多的廳級單位,避免組織過於平扁化,影響決策效率,故由一個廳級部門兼顧多項政策領域的工作,維持由工務部門兼顧文化遺產保護,還是一個可行的辦法。1974年葡萄牙爆發鮮花革命後,葡萄牙政府對各海外省的管治方針開始改變,也開始改變各海外省的政府組織結構。葡萄牙總統安東尼奧·斯皮諾拉(AntóniodeSpínola)於1974年7月3日頒布七月十日第322/74號國令,調整單式政府之省政府組織,自1974年7月27日起在總督下增設司(secretários-adjuntos)(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b:931)。隨後澳門政府增設工務司12(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12「secretários-adjuntos」開始只稱為「司」,隨在1976年3月《澳門組織章程》的生效,「司」(secretários-adjuntos)正名為「政務司」(政府印刷局,1976:261-274)。「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開始只譯為「工務司」,隨後譯名改為使用「工務交通
eComunicações),並獲總督授權分別自19*75年起分管工務運輸廳(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5a:74)及自1978年起分管都市美化委員會1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8:1580),尤其是1976年3月《澳門組織章程》的生效,澳門政府的組織架構開始走向另一階段。由工務部門兼顧文化遺產保護始終未能達到最佳的效果,只是將國有紀念物混於一般建築物的興建及維護處理,將其整合爲建築物的項目,未能特別強調其文化價値。最終在澳門政府於1976年制定專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以及在1980年設立教育文化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Cultura),採用「藝術財產」(patrimónioartístico)及文化財產「PatrimónioCultural」的定義,不再混合於「紀念物」(monumentos)或「國有紀念物」(monumentosnacionais)的槪念中,保護的專責職能也由工務運輸廳逐步轉移至教育文化司負責。尤其是澳門立法會於1981年7月31日通過八月十七日第13/81/M號法律(Lein.°13/81/M,de5deMaio),設立工務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並由高斯達於1981年8月10日頒布,自1981年8月22日起生效1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1b:1208-司」,如五月三日第64/75號含11令(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5b;1979),但一直沒有調整為「工務交通政務司」》·13在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12/78/M號訓令,委員會被稱為「都市美化審查委員會」’實指「都市美化委員會」(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8;1985)。14根據十二月四日第1/76/M號法律《法例的公布、辨別及格式規則》(Publicaçãso,IdentificaçãoeFormuláriodosDiplomas),法規在公布後的第五天起生效。由於八月十七日第13/81/M號法律於1981年8月17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3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自1981年8月22日起生效(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c:1554)o
1216)。即使隨後多次的工務部門重組,其仍具有保護紀念物的職責,但有關槪念已轉變爲建造、保存及修葺紀念性建築物。而另一方面,隨後談及按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成立的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已就涉及已甄別的文化或自然財產的任1可調整計畫、都市化計畫及細則硏究發表意見,且已成立了工務司,而都市美化委員會的職責過於廣泛,導致其已數年沒有實際工作,因此,澳門總督高斯達於1985年11月22日簽署十—月二十五日第102/85/M號法令(Decreto-Lein.°102/85/M,de25deNovembro),自1985年11月30日起15撤銷都市美化委員會16(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5:3349)。自此,由工務部門及工務相關委員會兼顧文化遺產保護的時代正式結束。二、組專責委員會拓展政策在1953年,澳門政府爲促進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一日第2032號律例的實施,澳門總督史柏泰(MarquesEsparteiro)於1953年12月10日簽署訓令(Portaria),宣布自1953年12月15日成立委員會17。該委員會由5人組成,由議事公局副主席(vice-presidentedoLealSenadodaCâmara)JoséMarcosRetalha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對澳門之一切有關歷史上紀念上美化上及15同上,十一月二十五日第102/85/M號法令於1985年11月25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47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85年11月30日起生效。16在十一月二十五日第102/85/M號法令將委員會稱為「美學委員會」,實指「都市美化委員會」(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5)o17同&4,由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日訓令於1953年12月10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50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57年12月15日起生效0
風景之古蹟以及公共關係上動產與不動產應予保存者一律編定次序送至審核」(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c:876)。正如前述,這可被視爲澳葡政府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立的開端,更是澳門史上首次文化遺產官方調查。隨後,爲「組織硏究及設法保存本澳政府所有有關歷史性藝術性物業(património)18」,澳門總督白覺理(PedroCorreiadeBarros)於1957年8月23日簽署刊登於1957年8月24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4期的訓令(Portaria),自1957年8月29日起19組織一個由3人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硏究及規劃達到上述目標的措施,並說明其優先次序(procederaoestudoeplaneamentodasprovidênciasatomarparaaquelesobjective,indicandoasedandolhesumaprioridade)(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7:827-828)。爲進一步「硏究和提出適當的措施,以保護和重視歷史和藝術文物」,澳門總督馬濟時(JaimeSilverioMarques)於1960年9月10日簽署訓令(Portaria),自1960年9月I5日起20任命新的委員會(novacomissão)(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0·1051)。從1953年至1960年期間成立的三個與文化遺產相關的委員會,反映出澳門政府藉此建立具體措施,達到保護文化遺產的目標,並構建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經歷了二十三年的發展,即使在1960年代發布了兩份與保護文化遺產相關的訓令——一九六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729號此所指的物業(património)應為文化遺產。19同柱4-由於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訓令於1957年8月24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4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57年8月29日起生效。20同柱4,由於一九六零年九月十日訓令於1960年9月10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7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I960年9月15日起生效。18
訓令及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第8199號訓令後,不可單靠零散的訓令達到保護文化遺產的目標。爲弘揚及保存澳門藝術財產,對其作出分類、維護及建議(SobpropostadaComissãoencarregadadeclassificar,defendereproporavalorizaçãoeaconservaçãodopatrimónioartísticodeMacau),澳門總督李安道於1976年5月4日委任一個委員會,專責處理此事宜,並於8月7日頒布首部文化遺產保護法令—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後,文化遺產保護漸由城市工程轉化爲文化領域工作。李安道在該法令同時成立直屬總督管轄並由5名成員組成的^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Arquitectón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21,並可因應實際情況及利益關係而臨時委任其他委員,負責文化遺產的評定及保護工作(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兼具技術、諮詢及執行的職責。隨後澳門總督李安道於1977年2月25日簽署三月五日第19/77號批示’自1977年3月10日起22由工務交通司(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負責協調該委員會工作(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a:282),反映文化遺產保護還未完全脫離工務領域。21設立委員會時,載於《澳門政府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但回歸前葡文譯中文沒有統一譯法’也缺乏跟隨初始譯名,故在其他文件中,也曾將其譯為「澳門市區風景及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三月五日第19/77號批示)、「維護澳門財產、風景及文化委員會」(六月三十日第70/79號批示)、「保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七月七日第113/79/M號訓令、五月十六日第24/81號批示)及「都市、景觀暨文化財產委員會」(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等(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a;1979c;1979d;1981a)。22同註14,由於三月五日第19/77號批示於1977年3月5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10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77年3月10日起生效。
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仍屬於起步的組織,其運作主要是評定文化遺產及制定保護措施,尤其是:、將第一條23所指地方、屋宇及綜合體分類。二、組織第一條所指綜合體、屋宇、建築物、地方及物品的檔案室,並使之經常維持現代化。三、所有關於都市及工程計劃、拆卸、伐樹及填海邊地區倘可能影響受本法令規定而保存的地方、樓宇及綜合體時,有必要作出意見。四、緊隨著在澳門地區由本國或外國人將來所進行的考古、歷史或人類學工作。五、協助新聞旅遊處舉辦及推廣本地區的風景、藝術結構及文化價值的旅遊宣傳。六、保證組織第一條所指的檔案室,設法維護任何文件,在未預先詳細記錄其地方及特徵前,使之不受破壞或喪失。七、關於有保管價值的文物編纂說明耆、手冊或任何刊物,以及促進及支持頒布最有利的事情。八、選擇第一條四款所指有珍藏價值的物品,並建議將之分配於現有或將來在澳門設立的博物館。九、對於認為適宜維護本地區的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建議採取任何創辦措施,而與本條二款所指任務無關。(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j委員會常設委員任期爲六個月,每月須開會一次,以及有必要時得召集特別會議。委員會可向澳門各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或報告,以執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而在組織及討論澳門市或海島市指導計畫委員會的工作時,須有該委員會的一名成員參0*3指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第一條,本引用所有條文均指該法令。
加(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由此可見,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設立,雖然不屬政府的行政架構,但其亦設有秘書處協助運作,也執行澳門的文化遺產設立、計畫、宣傳、保存等工作,甚至其周邊環境的利用提供意見,'因此,該委員會也常被視爲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系統建立的開端,亦見得具有較完整的運作體系,而非只是簡單組成委員會。伴隨著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於1984年7月5日起生效,同時成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24(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將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取代。該委員會具有的職能更爲專業化,不再承擔公共部門的職能,如舉辦活動,可稱其爲專業類別的技術及諮詢機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對促進及協助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意見,也審議文化遺產目錄的計畫和提案,以及審議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硏究、甄別及保護;對財產的維護及提高其價値的訂定方針方面予以合作,以及在與有關機關聯繫下確保對財產的修葺、復原及適當的利用(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訂定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尤其有下列職權:24設立委員會時,載於《澳門政府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在其他文件中,也曾將其譯為「保護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八月三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維護委員會」(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文物保護委員會」及「文化、風景和建築文物委員會」(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政府印刷局’1985;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b;1989f)。
「A.對具有考古、人種學、科學、歷史、建築、藝術或景色價值可觀的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的甄別或對甌別的檢討,作出意見;B.對已被甄別的組合體和地方,以及已被甄別之文化不動產保護區的界定,作出意見;C.對擬在已甄別的紀念物組合體和地方,以及有關保護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更改計劃,作出意見;D.對屬本地區公有的已甄別紀念物、以及已甄別組合體所包括的不動產的用途、修葺及裝飾,作出意見;E.對於已甄別的紀念物,及屬已甄別的組合體及地方,或在被保護區內的不動產及地段的轉移情況是否適宜行使優先權,作出意見;F.鑑於學會指導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而對於已甄別的紀念物、組合體和地方,以及保護區所進行的工程,執行技術協助的職務,並對未獲准或已獲准但不正確或不完善地進行中的任何工作,建議暫停;G.對私人或政府所進行的,且係以任何方式涉及已甄別的文化或自然財產的任何調整計劃、都市化計劃及細則研究,作出意見。並參與本地區政府委託編制該等計劃的委員會或小組的工作;H.與其他無論公或私機構或人士合作,以便本地區的都市化及調整計劃,必須關注到文化有價值物的保護,以及與業經編定或著令編制維護特別計劃互相配合;I.對本地區文化財產有系統編目的組織及經常使之符合實況,及對所採取用的辦法、編制目錄、編制目錄冊及紀錄之工作的配合、以及所蒐集資料的發表及公佈,作出意見;
J.對於作為動力及享用以促進及提高文化財產的文化及教育價值的適當措施,作出意見,並關注該財產的社會及經濟價值(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設立,從委員會的運作安排,可見對澳門文化遺產的評定、保護及利用等更受到重視。委員會由澳門文化學會指導委員會主席主持,成員包括澳門文化學會文化財產部門主任,以及由總督從有資格及有聲譽的人士中委任六名委員所組成,任期爲一年。另外,經委員會建議及總督核准,可邀請特別能力的人士臨時加入委員會,並對該事項擁有表決權(政府印刷局,198如:1390-1397)。委員會的工作亦很繁忙,須每周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更可召集特別會議,委員會的意見書須在收到申請卷宗後一個月內作出,若卷宗爲改建計畫,除載有已繪圖的所有部分及指明常用的顏色外,還須載有1:1000的最新地形圖、最少爲1:100之直立圖、最少爲1:20的正面主要明細圖、地方照片,以及工作的說明及證明,如各正面的批盪的物料及顏色等。委員會須在意見書載明對問題的處理及立場。由此可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工作,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利用、改建、重建、修復等均起著限制及嚴格規範的作用。該委員會於1989年10月1日依據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25的規定而被撤銷,技術和諮詢職權轉交由澳門文化學會文物辦公室和澳門文化學會全體委員會(ConselhoGeral),但不妨礙文化委員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專有職權(澳門政府公報,1989d:5279-5386)。《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一系列的公共部門體系改革隨25「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在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六十條被稱為「文化、風景和建築文物委員會」,但依據其葡文文本,實為同一個委員會。
之而來,諮詢機構改組也不例外,爲提高澳門的文化財產價値,以及加強中葡文化團體之間的對話,同心協力地推廣及保護澳門文化財產,澳門總督文禮治(CarlosMontezMelancia)再於1989年5月15日頒布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宣告成立文化委員會(ConselhodeCultura),爲澳門政府的一個諮詢機構,並由澳門文化學會提供行政及技術的支援。文化委員會具有對文化政策基本目標發表意見的職權,亦特別有權對澳門文化及自然遺產的名錄編制、硏究、分類及保護,對被認爲有考古、民族、科學、歷史、建築、藝術或風景價値的遺蹟、群體和地方分類進行修訂,並對界定已分類之群體、地方、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區域發表意見(澳門政府印刷署,198%:2560-2562)。文化委員會,相較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而言,明顯減少其在文化遺產保護扮演的角色,亦相對減少其技術功能,尤其是減少了審視文化遺產的建築計畫,只對政策提出意見。文化委員會最初由總督擔任主席,並由總督指派的政務司擔任副主席,成員由助理總檢察長(Procurador-GeralAdjunto)、澳門文化學會指導委員會26主席、教育司司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Educação)、旅遊司司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Turismo)、工務運輸司司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澳門市政廳廳長(PresidentesdoLealSenadodeMacau)或其代表、及海島市政廳廳長(PresidentesdaCâmaraMunicipaldasIlhas)或其代表、東亞大學校長(ReitordaUniversidadedaÁsiaOriental)、26「澳門文化學會指導委員會」在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提及文化委員會組成時,被稱為「澳門文化學會領導委員會」,依據其葡文文本,按九月四日第43/82/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文化學會章程》,其應為指導委員會,實為同一個委員會。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PresidentedoConselhodeAdministraçãodaFundaçãoMacau)、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27、海事博物館館長(DirectordoMuseuMarítimo)、澳門文化綜合體辦公室協調員28(CoordenadordoGabineteparaoComplexoCulturaldeMacau)、二月二十七日第20/GM/89號批示設立的工作小組協調員29(CoordenadordoGrupodeTrabalho,criadopeloDespachon.°20/GM/89,de27deFevereiro),以及社團及機構代表,包括東方基金會(FundaçãoOriente)、東亞大學葡國硏究中心(CentrodeEstudosPortuguesesdaU.A.O.)、澳門建築師學會(AssociaçãodosArquitectosdeMacau)、社會科學學會(AssociaçãodeCiênciasSociais)、音樂界文化團體、戲劇界文化團體、舞蹈界文化團體、中國戲曲界文化團體、書畫界文化團體、攝影團體、澳門設計師學會(Associaçãodos“Designers”deMacau)、文化之友協會(CírculodosAmigosdaCultura),最27「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在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提及文化委員會組成時,被稱為「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維護委員會」,但依據其葡文文本,實為同一個委員會。因受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撤銷該委員會,於1989年10月1日起撤銷該成員。28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155/GM/91號批示,澳鬥文化综合體辦公室自1992年1月1日起被撤銷,故委員會的組成自同日起撤銷該成員(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1b:5105)。oq該工作小組為推廣及協調設立一文化機構(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a:885)。該工作小組所籌設的文化機構一東方葡萄牙學會(InstitutoPortuguêsdoOriente)已按九月十一日第57/89/M號法令的規定,自1989年9月16日設立(同註14,由於九月十一日第57/89/M號法令於1989年9月11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7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89年9月16日起生效),該法令沒有規定在其他法規,有關該小組的提述,由東方葡萄牙學會替代,故只可視為自同日起,因小組任務結束工作而自同日起被撤銷,委員會的組成亦自同日起撤銷該成員(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e:5020-5022)。
後還可包括由總督以批示委任的團體及個人(澳門政府印刷署,198%:2560-2562),由此可見,文化委員會的設立,文化遺產的相關委員會變得不再專職化,而組成的成員更來自五湖四海,無法專職於文化遺產,故難再以專業技術及角度,協助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只能維持其諮詢的功能,技術職能交由後面所述的澳門文化學會負責,與前委員會相差甚遠。另一方面,伴隨著澳門文化學會於1989年10月1日正式重組,澳門文化學會按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Decreto-Lein.°63/89/M,de25deSetembro)設立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爲澳門文化學會的諮詢機構,可對文化學會的文化方針方案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文化部門的文化活動提出意見及作出協調,也可對有關澳門文化政策的任何事項發表意見及建議。全體委員會下設其中一個部門爲文物、圖書館和檔案部門(SecçõesdosPatrimóniocultural,bibliotecasearquivos)。全體委員會由文化學會主席領導,成員包括市政廳廳長、海島市政廳廳長、教育司司長、工務運輸司司長、旅遊司司長、本地區文化團體的四名代表,以及三至五名在文化界德高望重的人士。隨後,按照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自1990年5月19日起3(),澳門文化學會於的中文名稱修改爲4奧門文化司署」,全體委員會的本地區文化團體的四名代表修改爲文化團體的三名代表,這主要考慮到委員會各核心小組涉及的領域,任期爲兩年。另外,下設由部門修改爲核心小組(Núcleos),而文物、圖書館和檔案部門修改爲^文物、圖書館和檔案組」(NúcleodosPatrimóniocultural,bibliotecasearquivos)(澳門同註14,由於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於1990年5月14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20期,且沒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90年5月19日起生效。
政府印刷署,1990a:1719),藉此減少與澳門文化司署附屬單位的名稱過於相近的情況。從中可見澳門文化學會的專門諮詢機構,因文化遺產政策屬於澳門文化學會其中一項職責,故相關機構或人士對文化遺產政策有任何訴求,也可透過該委員會表達,可惜全體委員會不是專門的文化遺產諮詢機構,且其組成與文化委員會的組成具有高度的重疊性,無法產生獨立的效果。議題混合於其他文化政策之中,難免出現失焦之處,也因文化政策議題甚多,只可說爲因職責而設置相關部門。隨著澳門經濟及社會的發展,使社會狀況日益複雜,澳門文化學會全體委員會已達成其設立時的目標,且與文化委員會的活動及職務重疊,故澳門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3月16日核准六月二H日第29/93/M號法令,自1993年3月22日起撤銷澳門文化學會全體委員會31(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a:3269-3270),自此文化委員會與澳門文化學會全體委員會共同運作的時期結束。文化委員會運作了七年後,澳門總督韋奇立於1996年8月5日核准八月十二日第44/96/M號法令,宣告重組文化委員會,自1996年8月17日起生效32。文化委員會仍由總督擔任主席,並由負責文化範疇的政務司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澳門文化司署31「澳門文化學會全體委員會」在六月二十一日第29/93/M號法令被稱為「澳門文化司署統籌委員會」,葡文名稱不變,實指同一個委員會(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3269-3270)。32根據八月二十日第47/90/M號法令第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法規應在公布後之第五日起生效,而公布日不計算在内」,故八月十二日第44/96/M號法令應自1996年8月17日起生效(澳門政府印刷署,1990b:3105-3109)。
司長33、澳門市政廳主席34(PresidentedoLealSenado)、海島市政廳主席35(PresidentedaCâmaraMunicipaldasIlhas)、教育暨青年司司長36(Director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Juventude)、旅遊司司長37(DirectordosServiçosdeTurismo)、澳門大學葡文學院院長(DirectordoInstitutodosEstudosPortuguesesdaUniversidadedeMacau)、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東方葡萄牙學會主席(PresidentedoInstitutoPortuguêsdoOriente)、東方基金會駐澳門代表(DelegadoemMacaudaFundaçãoOriente)、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主席38(PresidentedaComissãoTerritorialdeMacauparaasComemoraçõesdosDescobrimentosPortugueses)、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主任39(CoordenadordoGabinetedoMuseudeMacau),社團代表包括社會科學界社團、建築界社團、音樂界社團、戲曲界社團、話劇界社團、舞蹈界社團、書畫界社團、攝影界社團、文學界33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成立之日起,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五的規定,改稱為「文化局局長」’葡文名稱不變(印務局’1999d:196-256)。34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成立之日起,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原澳門市政機構改組為非政權性的臨時市政機構: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二所載,由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代替(印務局,199%:6-19;1999d:196-256)。35同上,由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代替。36同註33,改稱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葡文名稱不變。37同柱33,改稱為「旅遊局局長」,葡文名稱不變。38按照七月二十六日第101/GM/99號批示,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R會自1999年9月1日起被撤銷,故委員會的組成自同日起撤銷該成員(澳門政府印刷署’1999c:1774)。39按照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澳門博物館辦公室自1998年7月20日起被撤銷,故委員會的組成自同日起撤銷該成員(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b:852-855)。
社團、語言學界社團各一名,以及三名文化界資深人士。該法令同時調整文化委員會在文化遺產方面的職權,包括提出保護文化及自然遺產措施的建議;對評定修正具有考古、人種學、科學、歷史、建築、藝術或景觀等重大價値的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名錄提出意見;文化委員會亦可以發表對已評定之建築群、地點、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保護區定出的界限,以及確定其在建築及都市整治中須遵守的標準的意見(澳門政府印刷署,1996b:1409-1412)。雖然文化委員會在重組後,仍特別註明其在文化遺產具有專屬的職權,基本沒有太大的改變,但從其組成可以看出,文化委員會的社團組成不再限定某些特定社團,改爲以界別爲劃分,增加總督在委任成員時的彈性,不過沒有任何成員來自文化遺產或歷史界別,可見文化委員會並不將文化遺產保護納爲最重要的工作。隨著澳門恢復由中國行使主權,文化委員會也過渡成爲特區政府的諮詢機構,改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擔任副主席(印務局,1999d:196-256),但文化委員會具有濃厚偏重葡萄牙文化的特色,如委員會指定成員包括澳門大學葡文學院院長、東方葡萄牙學會主席及東方基金會駐澳門代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政治環境不符,故文化委員會很快就被撤銷。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成立後一段時間,削弱了諮詢機構在文化遺產保護扮演的角色。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3月27日簽署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DespachodoChefedoExecutivon.°65/2001),宣告於2001年4月3日設立「文化諮詢委員會」(ConselhoConsultivodeCultura)(印務局,2001a:636),並於同年9月28日經諮詢行政會意見後,制定第20/2001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20/2001)
《撤銷文化委員會》(ExtingueoConselhodeCultura),於2001年10月15日公布自2001年10月21日起4()撒銷文化委員會,以及廢止八月十二日第44/96/M號法令(印務局,2001d:1099)。雖然文化委員會與文化諮詢委員會好像差不多,但事實上文化諮詢委員會的職能與文化委員會相差甚遠。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府代表,包括文化局局長、教育暨青年局局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Juventude)、旅遊局局長、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PresidentedaCâmaraMunicipaldeMacauProvisória)、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PresidentedaCâmaraMunicipaldasIlhasProvisória)、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成員(Gabinete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一名,當中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及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則在民政總署(InstitutoparaosAssuntosCívicoseMunicipais)於2002年1月1日成立後,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PresidentedoConselhodeAdministração)取代41(印務局’2001e:2306-2321);民間方面,包括不超過十二名文化、藝術和學術範疇的代表,以及不超過七名的商界人士及專業人士代表。此外,文化諮詢委員會不再明確規定文化遺產範疇的職責,只是抽象地規定「在訂定和監察文化政策方面,委員會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協助和40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布與格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未訂定日期,上款(即第三條所指須公布於第一組的法規,當中包括行政法規)所指法規自公布後第六日開始生效,第20/2001號行政法規於2001年10月15日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2期第一组,故在2001年10月21日起撤銷(印務局,199%:26)。41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規範性行為、法律行為或其他性質的文件中對作為臨時市政機構執行機關的執行委員會的提述,視為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的提述(印務局,2001e:2306-2321)。
建議,負責對文化事業總體狀況進行探討,並對有關之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印務局,2001a:636)因此,文化諮詢委員會不具備就文化遺產評定、保護區界定、保護措施及文化遺產名錄等的法定職權,加上文化諮詢委員會須兼顧各種文化利益,盡可能包括特M政府認爲適合的人士,令其組成不再具體化,由特區政府可按其決定,隨意委任適合人士組成。文化諮詢委員會因兼顧各種文化領域的政策意見,無法發揮如以往委員會對文化遺產的專職作用,顯得缺乏操作性及專業性,從側面看,也導致文化遺產評定的程序停頓的原因之一。雖然如此,但經過眾多的文化遺產保護爭議事件,以及隨著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於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特區政府於同日起成立專責對文化遺產的事項發表意見的文化遺產委員會(ConselhodoPatrimónioCultural)’以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隨後,經聽取行政會意見,行政長官崔世安(ChuiSaiOn)於2014年2月12日制定第4/2014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4/2014)《文化遺產委員會》,具體規範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自2014年3月1日同步生效。文化遺產委員會最多十九人組成,當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文化局局長擔任副主席,其他官員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AssuntosdeJustiça)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DirectordosServiçosdeSolos,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或其代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及文化局代表一名;社會人士則包括最多十二名來自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的專家或學者。文化遺產委員會由秘書處(Secretariado)提供輔助,且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的服務,而文化遺產委員會需要特別就下列事項發表
意見(印務局,2014a):「(-)不動產及動產的評定建議;O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的拆除許可;Q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更改使用申請;㈣訂定緩衝區;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九條©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被出售,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取得的優先權;(内產生巨大影響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規劃條件圖及工程計劃;㈦取得或徵收被評定、待評定以及位於緩衝區且處於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狀況的不動產;㈧適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國有土地的權利交換包括在建築群、場所及緩衝區內的土地以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㈨『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或局部計劃;㈩被評定或待評定的動產的永久出境;(±)發現考古物及考古遺跡獎勵的給予及訂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列表;(S)項目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除名;©識別和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力對保護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工程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印務局,2014a)。j
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設立,恢復由社會人士組成共同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及政策的制定工作,比以往委員會的職權更具體及明確,基本上涉及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方面面,均須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相對而言,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設立,其職權與1976年成立的維鐘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以及於1984年成立的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更具雷同及一致性,即使在1989成立的文化委員會,仍維持其一定在文化遺產的職權。相比情況下,澳葡政府似乎更重視與社會合作保護文化遺產,可能在澳葡政府時代,社會對於公眾諮詢的訴求有限,澳葡政府只需透過有關委員會,即可處理所有文化遺產政策,而無須向社會大眾交代說明。不過,文化遺產委員會的設立,對推動政府與民間共同保護文化遺產,仍可起著連結社會、互動及協助決策的作用。三、設專責公部門落實政策若只依靠工務部門及諮詢機構作爲公權力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顯得不夠全面,如缺乏完整的文化範疇的行政運作體系,在回應文化遺產保護會顯得緩慢,在落實執行過程中,也容易發生誤差,因此,建立專責的文化遺產公共部門,才可使文化遺產保護有效運作。在澳葡政府時代,澳門公共行政架構以公共行政的目標及權力,劃分爲中央行政(administraçãocentral)及地方行政(administraçãolocal)。中央行政指爲達到關於澳門整體的一般利益,主要透過澳門總督、政務司及公共部門組成。地方行政則以由從事本地利益的機關及部門組成,該等利益直接及特別關於在特定地理範圍(市或市政區)內之居民(LopesLuís,1991:127-138)。在地方行政中,以市政行政爲代表,
甚至比澳門政府歷史更悠史,當中以經年數百年的澳門市政廳(議事公局)爲最具代表性機關。即使澳門政府在七十年代中被改變其制度,但地方行政的架構沒有受到重大的影響。地方行政將澳門劃分爲澳門市政區(MunicípiodeMacau)及海島市政區(MunicípiodasIlhas)。澳門市政區範圍爲澳門半島,被稱之爲「以天主之命名的澳門市」,沿自1553年起已設立的議事會,也被保留「澳門忠貞議會」(LealSenadodeMacau)的名稱;海島市政區則包括氹仔及路環島,正式建於1928年,總址在氹仔鎭(LopesLuís,1991:127-138)。地方行政由市政機構履行所屬市政區的職責,市政機構包括市政議會(AssembleiaMunicipal)和市政執行委員會(CâmaraMunicipal.)(澳門政府印刷署>1988:3916-3925)。在澳門市政區爲澳門市政廳(LealSenado),海島市政區則爲海島市政廳(CamaraMunicipaldasIlhas),而由此可見,小小的澳門的公共行政架構甚爲複雜。按此制度設計,澳門的公共行政架構劃分了兩個層級,而在兩個層級之中,也有相當部分部門的工作是類似或重疊,故在相當長的時間市政機構也在文化遺產保護扮演了一定的角色。1988年9月8日,立法會通過十月三日法律第24/88/M號之頒布,自1988年11月17日起引入市政機構的新合法架構,加強了地方行政的獨立性及行政財政自治權,使澳門政府各機關可擁有適當的職權行使其職責。市政機構在文化職責範圍內,市政執行委員會有權執行以下內容(澳門政府印刷署,1988:3916-3925):「a)推動,支持及協助發展具市政利益而非屬其他實體職權之文化,體育及康樂性質之活動,特別是面向
居民之文化及康樂活動及大眾體育活動42;C)提倡設立、保養、和維持市立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e)進行印製與市政區歷史有關的文件,以及目的在傳播市區古今生活重要事宜的年鑑和簿冊;f)舉辦或合辦民間慶典;g)在不妨礙法律所給予其他機構的職權下,負責興建,維持和保養紀念物;……(澳門政府印刷署,1988:3916-3925)」從市政機構的職責可以看出,具有相當部分與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能,因受中央行政的公共部門更具職權處理文化遺產的工作,故只能說市政機構在文化遺產保護也扮演了一定的角色°若從中央行政來看,專責具有文化職能的公共部門可追溯自1980年1月1日起成立的教育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Cultura)43。澳門總督伊芝迪在1979年9月28日頒布九月二十八日第27-F/79/M號法令(Decreto-Lein.°27-F/79/M,de22deSetembro),因應教育領域的需要,以及必須設立架構處理文化方面的工作,將原教育廳(ServiçosdeEducação)42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的行文(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b:3606-3612)。43有趣的是,自教育文化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Cultura)自1980年1月1日起成立後,在1980年1月1日至1981年7月20日出版的《澳門政府公報》,只將其稱為教育司,而非教育文化司,直至1981年8月1日出版的《澳門政府公報》1981年第31期,才首見譯為「教育文化司」(政府印刷局’1981)。………………
於1980年1月1日起改組升格爲教育文化司。該司下設教學暨文化署(RepartiçãodoEnsinoeCultura),再下設文化處(DivisãodeCultura),並有文化財產科(SecçõesdePatrimónioCultural)專責文化遺產工作,當中包括負責調整及硏究屬於澳門地區的有形及無形文化遺產,以及保養、維護及弘揚文化遺產(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e:1334(71)-1334(81))。不過可以看出,附屬於教育文化的文化遺產專責單位,只是一個級別爲科(Secções)的小型行政輔助單位,以澳葡政府在1979年5月1日起建立的澳門總督、政務司、司(direcção)、署(repartição)、處(divisõ)、科(secçõ)的政府架構體系44來說(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a:537-539),可說是執行力十分有限,且決策經過多層,缺乏效率,只能說是初步形成的一個體制。澳葡政府始乎意識到需要進一步推展文化政策,有意成立公法人取代教育文化司兼管文化遺產工作。在1982年9月1日,澳門總督高斯達簽署九月四日第43/82/M號法令(Decreto-Lein.°43/82/M,de4deSetembro),爲更有效地管理文化遺產、開展文化活動,以及促進中葡文化交流等,決定成立澳門文化學會45(InstitutoCulturaldeMacau),並核准《澳門文化學會44根據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Lein.°10/79/M,de28deAbril)-訂定公共機關為澳門就地團體,並分為司或廳,更改了澳門政府組織架構,自1979年5月1日起效。該法律只有葡文版本(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a:537-539)’「repartição」譯為「署」則按照廢止該法律的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Decreto-Lein.°85/84/M,de11deAgosto)《澳门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BasesgeraisdaestruturaorgânicadaAdministraçãoPúblicadeMacau)第十八條第二款的中文文本行文。而八月H—日第85/84/M號法令則廢止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自1984年9月1日起生效(政府印務局,1984b:5426-5437)。AC.在1989年前,澳門文化學會隨後也根據三月十九日第67/83/M號訓令(Portarian.°67/83/M,de19deMarço)、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90/86/M號訓
章程》(EstatutodoInstitutoCulturaldeMacau),自1982年9月9日正式成立。46自此,文化遺產保護的職權開始集中由該部門行使。澳門文化學會爲公務法人47(pessoacolectivadedireitopúblico),其中一項職責爲積極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澳門文化學會的組織包括指導委員會(ConselhoDirectivo)及全體委員會(ConselhoGeral),由下設附屬單位文化財產部門(DepartamentodePatrimónioCultural)具體負責文化財產的保護及修復工作,尤其硏究、保存、促進、發展、傳播及傳承文化財產的價値,包括歷史、建築、自然及藝術等。文化財產部門也負責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技術輔助(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2a:1532-1536)。令(Portarian.°190/86/M,de31deDezembro)、四月二十七日第lO/SAEC/87號批示(Despachon.°10/SAEC/87,de27deAbril)對其架構作出修改(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3;1986b;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a)o46同註14,由於九月四日第43/82/M號法令於1982年9月4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6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同一規定自1982年9月9日起生效。47公務法人屬於澳門公共行政組織中,間接行政的一種,間接行政由負責某一領域及被稱為公務法人的法人部門負責,且反映出在行政,財政及財產方面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澳葡政府由澳門總督或政務司,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由行政長官或司長對公務法人的活動有指導及監督權。公務法人在澳門政府的組織及運作與行政部門沒有分別,然而法律人格的賦予使此等機構在運作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在管理其資源時有較大的自由(行政公職局’2011)。
阏4-1:澳門文化學會1982年的組織架構圖資料來源:(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2a:1532-1536)。澳門文化學會的成立,可見澳葡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層級得以提升,也更能專注文化領域的工作,而教育文化司負責文化及文化遺產的職責也告一段落。護理澳門總督斐迪婆(ManuelMariaAmaraldeFreitas)於1982年9月23日簽署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Decreto-Lein.°54/82/M,de25deSetembro),自1982年9月30日起將教育文化司所有與文化及文化遺產的職能及相關附屬單位撤銷(政府印刷局:1982b:1645-1650)48,重疊的時間不足一個月,而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能,在中央行政的部門得以歸一。隨著《中葡聯合聲明》於1987年簽訂,澳門將於1999年由中國恢復行使主權,澳門文化學會須符合澳門公共行政運作體糸發展及公務員本地化的趨勢,力求加強澳門居民的特性,尊重澳門的中葡集體的記憶和共處,並創造條件,鞏固和發展文化價值等,澳門總督文治禮經聽取諮詢會後,於1989年9月20同註14,由於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於1982年9月25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6期,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照同一規定自1982年9月30日生效。48
日通過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決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重組澳門文化學會,同時撤銷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技術和諮詢職權轉交由改組後等同廳級單位的文物辦公室(GabinetedoPatrimónioCultural)和全體委員會(ConselhoGeral)_負責,但不妨礙文化委員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專有職權。澳門文化學會改組後,其有關文化遺產的職責修訂爲「建議通過文化財產的甄別和登記,以及有關保護措施的制定和管理形式」(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f:5279-5306),而文物辦公室具有的職權包括:「a)計劃並進行對有考古、歷史、藝術、人種、建築、城市或風景價值的動產和不動產文化財產的調查、造冊、登記、分類、修復、保養與保護工作;b)在澳門進行非物質性文化財產的研究和搜集工作,主要如風俗習慣、傳統及節日,並對已搜集的資料加以處理;c)對已評定的文化財產、建築群、名勝和保護區進行定界工作;d)開展技術研究,為文物保護、維修、價值之提高和利用的工作制定模式和標準;e)對被評定的不動產或相應保護區內的都市化計劃和研究從美學和文物保護的角度提出意見,以及透過總督的決定,對建築城市規劃和風景上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公共工程提出意見;0制定計劃,進行不動產文物的修復、保養和價值的提高;g)對那些提出要求的公私機構,從技術上幫助它們草擬研究和計劃,並關注工程的進展,以便尋找到保護文化、建築、城市規劃和風景遺產的辦法;
h)對已評定的遺址、樓宇、建築群、名勝以及有關保護區的利用、轉讓和優先權的使用提出意見;i)對已評定的動產文物的保存、修復、加固或修改及其轉讓和優先權的使用提出意見;j)對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築群、名勝和保護區內進行的未經許可或不正確施行的任何工程實行行政禁制;1)根據現行法例的明文規定,對被評定的文物的徵用進行有關程序;m)協調並提議收購對城市規劃、風景、建築、歷史或考古具有價值,或者對保存評定不動產文物顯得重要的樓宇和土地;n)創造條件使居民能享用文化財產;o)進行並支持對文化財產的價值的宣傳及保護工作,呼籲市民和公共及私人單位參與,促進成立並支持從事文化遺產的保護、價值的提高和修復工作的機構,尤其是維修、修理和手工藝作坊的運作;P)對培植澳門傳統活動的單位進行統計並給予支持,對此類活動進行研究、撰寫專著,舉辦展覽,以達到宣傳目的(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f:5279-5306)。」
圖4-2:澳門文化學會1989年的組織架構圖備註:使用的名稱以載於法令的條文為準°資料來源:(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f:5279-5306)。從職權的設置,可見公共部門的文化遺產管理,隨著管理層級的升格,也將其管理的職能變得具體化及細緻化,而非再槪括性地描述爲「負責文化財產的保護及修復工作,尤其硏究、保存、促進、發展、傳播及傳承文化財產的價値,包括歷史、建築、自然及藝術等」,使其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能夠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爭論。重組不足一年後,澳門文化學會再經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修改組織章程。其中文名稱正式修改爲「澳門文化司署」,除前述修改全體委員會的組成外,也調整附屬單位的組織架構,但不影
響文化遺產的附屬單位(澳門政府印刷署,1990a:1719-1721)。隨後,原隸屬於該署的視覺藝術學校亦於1993年9月15日起按八月三十日第45/93/M號法令,改爲隸屬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c:4033-4035)。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由於越來越接近澳門政權的交接,公共行政的本地化工作亦緊鑼密鼓地進行,因此,公共部門的改組工作亦配合展開,文化部門包括改組澳門文化司署及文化委員會,以及成立文化基金。首先,澳門總督韋奇立於1994年5月12日核准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自同年5月17日起成立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文化基金(FundodeCultura)。該基金爲資助澳門文化司署開展文化活動,並承擔爲保護文化遺產進行的緊急工程及其他緊急工作的開支。文化基金由澳門文化司署司長49、由監督實體5(3所指定的澳門文化司署副司長51、澳門文化司署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52、澳門文49在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澳門文化司署司長稱為「澳門文化司署署長」,但按經第五月十四日澳門第20/90/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該官職應為「澳門文化司署司長」。同註33,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成立之日起’改稱為「文化局局長」’葡文名稱不變(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f;1994a;1994b;印務局’1999d:196-256)。50回歸前負責文化範疇的政務司、回歸後為社會文化司司長。51同炷49,被稱為「澳門文化司署副署長」,該官職應為「澳門文化司署副司長」。同炷33,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EI成立之日起,改稱為「文化局副局長」,葡文名稱不變。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改組後的澳門文化司署不再設立行政技術輔助廳,而具相似職權的附屬單位為行政暨財政處,故由該處處長替代之(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b)。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於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後,則改為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印務局,2015d:1036-1057)。52
化司署培訓暨文化推廣辦公室主任53及一名財政司代表54所組成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澳門政府印刷署,199如:457-461)。在同年12月19日,澳門總督韋奇立頒布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宣告在1995年1月1日起,再次改組澳門文化司署,修改爲'具行政自治權之機關(serviçodotadodeautonomiaadministrativa)55,促使文化部門更有效執行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及政策,將文物辦公室改組爲文化財產廳(DepartamentodePatrimónioCultural)(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b:1198-1209)。該法令規定文化財產廳以下8項職權:Tk計劃並促進對具考古、歷史、藝術、人種志、建築藝術、都市或景觀價值之動產與不動產性質之文化財產進行研究、記錄、編制清冊、評定、復原、保養及保護等工作;i.就文化財產之評定及登記作出建議,以便核准,並建議落實及管理有關保護措施之方式;Ü.就已評定之財產,促進界定建築群、地點及保護區之範圍;iü.如在都市化之研究、計劃及專案之範圍內,包括已評定之不動產或有關保護區,則從美學與文物保護之角度發出意見書,以及經總督命令,就在建築藝術、都53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培訓暨文化推廣辦公室主任轉入為文化活動廳廳長,故該名委員自此由文化活動廳廳長替代(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b)。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於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後’則改為演藝發展廳廳長(印務局’2015d:1036-1057)。54同Ü33,改稱為「財政局代表」。55行政自治機關或行政自治部門屬於澳門公共行政組織中,直接行政的一種.為具有本身權限作某些行政行為的組織單位,在等級上澳葡政府時代仍從屬於澳門總督或政務司,特區成立後則從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不具備財政自治權(行政公職局,2011)。
市化及景觀上具重要意義之公共工程發出意見書;iv.就不動產文物之修葺、保養及使之提高價值,促進計劃之制定及工程之進行;V.對已評定之紀念物、樓宇、建築群、地點、有關之保護區及已評定之不動產,就保養、維修、加固或改建之工作,以及就使用、轉讓及優先受讓權之行使發表意見;vi.建議行政上禁制在已評定之建築群、地點及有關保護區內已評定之不動產上進行未經許可之任何工程或錯誤執行之任何工程,以及在現行法律明示規定之情況下,組織徵收已評定之財產之程式;VÜ.遇發生可能危及物質文化財產之活動時,採取或建議必要之保全措施(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b:1198-1209)。」(續接次頁)
阔4-3:澳門文化司署1995年的組織架構W而澳門博物館辦公室(GabinetedoMuseudeMacau)亦於1998年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於1998年7月21日起改爲附屬於澳門文化司署,並改稱爲澳門博物館(MuseudeMacau)(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b:852-855)。由教育司到澳門文化學會(澳門文化司署),看見文化遺產保護的政府組織層級得以提升,職權也漸見具體化,不再如
以往混於工務部門般,缺乏公共部門執行文化遺產保護的合法性。澳門文化司署經歷了多次改組,以及有不同的部門被撤銷或更改職權,但澳門文化學會(澳門文化司署)的設立,的確有助文化遺產保護的落實執行,更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專責部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因應澳門社會發展軌跡,特區政府開始著手改革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如優化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諮詢組織,藉此完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按照澳門特區政府的組織架構,行政長官以下設有司(Secretarias)、局(DirecçõesdeServiços)、廳(Departamentos)、處(Divisões)四個層級,司長負責一個特定範疇政策的決策,社會文化司司長(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負責在文化施政領域行使職權(印務局,1999d:196-256)。而「澳門文化司署」則隨回歸後的政府架構調整,易名爲「文化局」,葡文名稱不變,隸屬社會文化司司長,該局在文化遺產保護的職權直至2015年12月31日止,沒有變更(印務局,1999d:196-256)。文化局亦先後於2008年及2010年先後藉第4/2008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4/2008)《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5/2010)《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調整文化局的架構,分別修改演藝學院的職權(印務局,2008d:375)及設立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DepartamentodePromoçãodasIndústriasCulturaiseCriativas),藉此輔助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印務局’2010a:163-165)。
_4-4:文化局2011年的組織架構_資料來源:(行政公職局,2011)。須留意的是,由於澳葡政府過渡至澳門特區政府的關係,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廳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須改組爲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印務局,199%:6-19),並且撤銷澳葡政府時代的澳門及離島的兩個市政區,所以澳門市政
廳及海島市政廳分別成爲臨時澳門市政局(CâmaraMunicipaldeMacauProvisória)及臨時海島市政局(CâmaraMunicipaldeIlhasProvisória)’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SecretariaparaaAdministraçãoeJustiça)(印務局’1999d:198-199)。兩局維持原市政廳的架構及職權,故在過渡期間,仍維持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一定的職權。立法會於2001年12月14日通過第17/2001號法律(Lein.°17/2001)《設立民政總署》,兩個臨時市政機構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被撤銷及解散其臨時市政機關,由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並爲公務法人性質的公法人民政總署(InstitutoparaosAssuntosCívicoseMunicipais)取代。隨後,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12月18日制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32/2001)《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56,規範該署其中一項職責爲4足進及執行文化、康樂及體育範疇內的政策,但不影響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合作」(印務局,2001f:2306-2311),且仍屬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印務局,200lg:2658-2659)。民政總署設有管理委員會(ConselhodeAdministração)、諮詢委員會(ConselhoConsultivo)及監察委員會(ComissãodeFiscalização)三個機關(印務局’2001f:2313)。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2年1月8日以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DespachodoChefedoExecutivon.°2/2002)公布《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57,規定民政總署在管理委員會下設多個屬56第32/2001號行政法規在2015年前,曾被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廢止交通範疇職責(印務局,2008c)。57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在2015年前,曾被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廢止部分架構’以及被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11/2013號
下部門,與文化方面相關爲文化康體部(ServiçosCulturaiseRecreativos),其下設文化活動處(DivisãodeAcçãoCultural)、文娛康體處(DivisãodeAnimaçãoUrbanaeActividadesRecreativas)及文化設施處(DivisãodeInstalaçõesCulturais)(印務局’2002a:8-38)。k化活動處主要具有以下職權:R-)自行或與其他實體合作,籌劃及舉辦文化活動;Ü舉辦及支持舉辦有助提高市民文化素質的展覽會及其他文化活動;㈢與其他負責文化事務的機構配合,安排及推動文化項目;«建議向從事教育、文化公益事業的私人實體發放津貼或提供其他方式的資助;®建議進行建築、維修、保養紀念物及具文化價值建築物的工程;内就地方的命名發表意見;(七)建議設置指引前往紀念物或公共利益場地的指示牌;㈧管理展覽場地;(W編制關於其許可權範圍的事宜的目錄、宣傳小冊子及其他刊物;㈩協助其他實體及公共部門籌備及舉辦文化活動(印務局,2002a:8-38)°」文娛康體處在文化遺產領域主要負責建議主辦或合辦民間慶典(印務局,2002a:8-38)。文化設施處主要有下列職權:「㈠籌設、管理由民政總署負責但未明確規定交予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管理的博物館;對有關收藏品詳列清單,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印務局,2008c:251-266;2008f:526-529:2013c:625-630)。
進行處理、評估,以供公眾觀賞;o研究、搜集、處理在豐富民政總署各博物館及保存澳門歷史方面具有價值的物件及作品;0舉辦澳門特別行政區風俗習慣及歷史遺產的推廣活動;W在識別、系統處理及研究澳門文化財產等工作上提供協助;(S)管理民政總署屬下各圖書館(印務局,2002a:8-38)。」由民政總署最初組成的職權可以看出,民政總署設立後的一段時期,與文化局之間的職權存在一定的重疊,民政總署在文化遺產保護範疇具有一定的職權,如維修、保養紀念物及具文化價値建築物、舉辦與文化遺產相關的節慶、風俗及歷史遺產活動、管理博物館及圖書館、協助識別、系統處理及硏究文化遺產等。即使民政總署的職責與文化局重疊,但在處理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核心仍是文化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5年後,特區政府爲配合文化事業的發展,藉理順其架構及職能,尤其是將民政總署文化職能、人員及設施倂入文化局,文化局與臨時市政機構或民政總署的文化範疇職能重疊問題,終獲得解決。立法會於2015年11月15日通過第13/2015號法律(Lein.°13/2015)《修改〈民政總署章程〉》,將民政總署所有與文化及體育範疇相關的職責均廢止(印務局,2015b:967-968)。行政長官崔世安分別於2015年12月4日諮詢行政會意見後,制定第18/2015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18/2015)《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及2015年12月11日簽署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DespachodoChefedoExecutivon.°425/2015),同樣地修改了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廢止民政總署與文化、康樂及體育範疇之職權及撤銷相關附屬單位(印務
局’2015c:1017-1018;2015e:1059-1064),爲重整文化職能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爲配合民政總署與文化局的職能合併工作,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2月4日諮詢行政會意見後,制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20/2015)《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自2016年1月1日起重組文化局的組織架構,藉此加強文化局的職責。文化局作爲具行政自治權的局級公共部門,其宗旨爲落實文化領域的整體目標。在文化遺產領域方面,包括確保文化領域及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規有效貫徹、落實和執行;就文化財產及具文化價値的財產開展硏究,提出建議和執行保護措施,並促進弘揚該等財產;文化局也需要協助實施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文化藝術範疇的公約、條約、協議及議定書;更可藉簽訂合作議定書或協議等方法,促進與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在文化遺產的交流和合作。文化局維持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附屬單位則擴張至八個級廳和十六個處級單位(印務局,2015d:1036-1057)。(續接次頁)
圖4-5:文化局2016年的組織架構圖資料來源:(行政公職局,2017)。
文化局有關文化遺產的附屬單位也得以擴展,文化財產廳配合社會對文化遺產的槪念,修訂中文名稱爲「文化遺產廳」,葡文名稱「DepartamentodoPatrimónioCultural」不變。文化遺產廳在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職權,在經歷了十二年的發展,結合社會環境的轉變,除了調整其職權,將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顯得具體化及深化,不再只專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強調了政策的制定,文化遺產管理、利用及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配合了第11/2013號法律的實施:「(-)協助制定並執行保護文化遺產政策;(=)行使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賦予文化局的職權;Q策劃並實施對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進行研究、記錄、擬訂清單和評定等保護工作;«確保保護動產、不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促進有關評定和擬訂清單的工作;(S)建議評定不動產和設定其緩衝區;㈥建議評定動產,並有系統、適時地擬定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㈦就地方的命名發表意見;(A)就設置前往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的指示牌提出建議(印務局,2015c:1036-1057)。」另一方面,由於1994年訂定的文化局架構,文化財產廳沒有其屬下的處理單位,在拓展文化遺產政策時,難免因職責擴大,造成運作上的困難,因此,文化遺產廳也增設兩個處級單位,包括文化遺產保護處(DivisãodeSalvaguardadoPatrimónioCultural)和硏究及計畫處(DivisãodeEstudose
Projectos),作爲技術性質單位,以更好地推動文化遺產政策。文化遺產保護處具下列職權,特別強調不動產的日常管理、維護、保護、維修及評定的職權:「(-)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葺、保養和活化事宜,制定計劃並實施工程;㈡出現可能危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情況時,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提出相關建議;Q巡視和查驗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安全狀況;®實施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外觀保養工程;©實施、監督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工程;(内負責文化局所管理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對外開放工作;(七)依法負責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管理工作;㈧依法保護被評定的動產(印務局,20〗5c:1036-1057)。」另一方面,爲強化物質、非物遺文化遺產的硏究、推展考古工作,以及強化不動產文化遺產各項硏究及計畫,文化遺產廳轄下的硏究及計畫處專門具有下列職權:M-)研究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的價值;(=)建議評定具文化價值的動產及不動產;Q擬訂和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考古遺產清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就被評定、待評定或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建築工程及工作,發表意見;(5)就發出涉及『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的不動產和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正式街道準線圖及規劃條件圖,發表
意見;(内就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發表意見;(七)就於紀念物上裝置資訊性物品,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發表意見;㈧就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的計劃,發表意見;(«制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以及局部計劃;㈩制定文化遺產的保護計劃以及被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和活化計劃;出實施、促進、許可進行考古工作;住)制定有關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指引,並確保相關文化遺產的維護和管理;@宣傳、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印務局,2015c:1036-1057)。」從文化局重組後的組織架構及職責可以看出,自文化局與民政總署的文化職責合倂後,使文化局在開展文化遺產的保護、維護、管理、硏究及計畫等各方面的工作時,其職權均得到充實,減少了不必要的灰色地帶。另一個較常讓人忽略的是海事文化遺產。由於澳門長期沒有屬於其的海域,只有習慣水域,因此,海事文化遺產只考慮了船隻、漁民傳統及藝術,以及航海儀器等,而沒有包括海裡的文化遺產。在1995年前,海事文化遺產由海事署58(ServiçosdeMarinha)負責,直至1995年3月23日護理總督李必祿58海事署由何時具有保護海事文化遺產或水下文化財產的職责,暫無法確定。
(HenriqueManuelLagesRibeiro)以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Decreto-Lein.°15/95/M,de27deMarço)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自1995年4月1日起59海事署倂入澳門港務局(CapitaniadosPortosdeMacau),硏究保護水下文化財產的職責也交由澳門港務局負責(澳門政府印刷署,1995:440-449)。特區政府成立後,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3月17日制定第4/2005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4/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重組港務局,有關保護水下文化財產的職責修訂爲「硏究及保護海事文化遺產,並促進相關活動的發展」(印務局,2005a:519-532)。隨著港務局兼顧的範疇拓展,需要再次重組該局,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3年5月10日制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RegulamentoAdministrativon.°14/2013)《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6(3,自2013年7月18日將港務局改組爲海事及水務局(DirecçãodosServiçosdeAssuntosMarítimosedeÁgua),維持具有「硏究和保護海事文化遺產,並促進發展相關活動」的職責(印務局,2013b:523-539)。因此,海事文化遺產主要由海事及水務局承擔,文化局需要與海事及水務局協調,才可以妥善執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工作。文化遺產管理職能的體系,自1914年設立的澳門工程公所,以兼管紀念物維護的開展,啓動了公共部門跟進文化遺產的大門。經過了百年的發展,由最初以工務部門兼管、都市美59同柱32’由於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於1995年3月27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13期第一組,且沒有訂明生效日,故按照同一規定自1995年4月1日生效》60因應澳門於2015年12月20日起增加管理海域’故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於2015年12月20日被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修改(印務局,2015f:10-12)。
化整合規劃的模式,隨著澳葡政府的組織架構擴大,以應對澳門社會環境的轉變,城市空間的延伸,部門的組織架構也隨之調整。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相繼重視該國文化遺產保護,澳門也自1953年起設立相對應的委員會,啓動了較全面的文化遺產規劃工作,尤其《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於1972年頒布,文化遺產的槪念及定義形成,公共部門保護的職責,也逐漸由工務兼管,走向文化教育領域,1976年、1980年及1982年相繼成立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教育司及澳門文化學會,以文化角度保護歷史建築的格局正式形成》自今,文化局及文化遺產委員會更成爲主責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最重要職能部門及諮詢機構,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能更明確及完善,有助持續推動文化遺產政策。
第五章由葡人精英到公眾參與時代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進程,與澳門政府在不同歷史時期,整體處理施政的態度與模式離不開關係。澳門政府在推展文化遺產政策時,由最初土生華人社群壟斷,繼而吸納華人代表參與各種諮詢機構,建立精英吸納模式。然而,隨著社會環境轉變,特區政府未能及時回應社會訴求,導致政策脫節,公眾參與政策討論的訴求增加,政府需要直接面對公眾,建立公眾參與渠道,以制定更適合的文化遺產政策。一、由葡人精英到華人吸納在澳葡政府管治時期,澳門的管治精英除了由葡萄牙派來的政治官員外,還包括土生葡人社群,故管治上以葡人利益及葡萄牙國家利益爲依歸,較少考慮澳門的本地元素(婁勝華,2004:217),在1976年頒布《澳門組織章程》前,眾多法規在葡萄牙制定後,延伸至澳門適用。然而,澳門始終是一個以華人爲主的社會,故形成了一種「華人一葡人共處分治的雙層二元複合社會結構」。當中「雙層」指政府和民間的兩個層次,而「二元」則指華人與葡人的不同社區。澳葡政府爲了實現管治,通過尋找華人社會的政治代理人參與部分管治(婁勝華,2004:217),藉此以中式傳統調解華人與葡人之間社會矛盾(潘冠瑾,2010a:44)。形成對華人精英吸納維持在最
低的可能程度,早期更多限制華人精英只能擔任諮詢機構的成員,造成以極少的華人精英代表大多數澳門華人利益的局面(蔡永君,2016:8)。然而,澳葡政府時代,長時期的文化遺產政策更只依賴葡人參與,華人只是間中被重視,由澳門政府委任個別華人參與諮詢機構。1940年設立審學委員會的八人的組成結構中,七人爲葡人主導的政府官員,只有一名爲中華總商會委派具有建築知識的代表(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40:147),這某程度上需要關注中式廟宇,才加入華人代表。隨後在1964年改組審美委員會時,因不再強調中式廟宇,更將中華總商會的代表刪除,反而加入了代表葡國宗教的代表(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a:166-167),形成更只重視葡人利益及強調葡式建築和景觀設計。直至1974年再次改組審美委員會爲都市美化委員會時,加入具葡萄牙和中國建築的專業知識的實體及以華人爲主的澳門建築商會代表(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a:931)。澳門始終爲華人社會,無可避免大量興建中式建築,最終需要加入華人精英參與其中。由1940年設立審美委員會,直至1985年被撤銷,四十五年間的組成委員會結構,均以葡萄牙人及土生葡人爲主要利益,而華人更似乎點綴委員會的政治需要,澳門政府只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精英聯盟,推動維護紀念物,調解處理過程中的矛盾。另一方面,到文化遺產相關的專責委員會出現,仍以葡萄牙人爲主導角色,華人更似乎被忽略,極少可以參與其中。1953年設立委員會負責「對澳門之一切有關歷史上紀念上美化上及風景之古蹟以及公共關係上動產與不動產應予保存者一律編定次序送至審核」,也突顯了以葡人爲主的利益代表,華人只佔極少數。委員會由澳門市政廳副主席白德雅(JoséMarcos
Batalha)爲主席,成員包括紅衣神父薩文道(CónegoAntónioMariaMoraisSarmento)、少校殷理基(AeireioFranciscoLasinCabreiraHenriques)、建築師羅素劃(AlbertinoCrujeiroGoleiroRosa)及華人代表崔沛枝(ChuiPuiChi)組成(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c:876)>藉華人精英的參與來作爲管治聯繫。在1957年改組委員會時,由白拿撤(ComandanteAlbertoRibasLopesPraça)、洛巴托(PedroGuimarãesLobato)及神父馬沙(JúlioAugustoMassa)三人組成(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7:827-828),華人連一席之位也缺乏,到1%0年再次改組,則委任羅巴道(PedroGuimarãesLolmato)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少校羅理奇(AcàcioFranciscoLeãoCabreiraHenriques)及神父潘日明(PadreBenjamimVideiraPiree),並由高美士(LuísGonzagaGomes)擔任秘書(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0:1051)。在制定國有紀念物名表,以及訂定文化遺產的類別時期,高度集中由葡人把持,即使在1961年頒布三月二十五日第6729號訓令限制大砲台周邊建築,以及1966年頒布七月十六日第8199號訓令,禁止在康公廟前地、媽閣廟前地、市政廳前地、板樟堂前地、崗頂前地、花王堂前地、大堂前地、包公廟前地及柯邦迪前地四周興建永久性建築物,也特別關注葡式建築的維護及景觀協調,將處理文化遺產保護高度集中由政府重視的葡人少數精英處理,未能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即使在1976年頒布《澳門組織章程》後,澳門的自主權增加,而同年也頒布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設立正規的諮詢機構—由五名成員組成的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1100-1103),此情況仍未顯著轉變。澳門總督李安道隨後於1976年11月10日
簽署十一月十三日第88/76號批示(Despacholv7-°88/76,de13deNovembro),委任建築師菲基立(FranciscoManuelGóisFernandesFigueira)、建築師菲基立萊昂諾爾(MariaLeonorBaetaNevesCortezFigueira)、施綺蓮(JorgeGraçaPimenteldaCostaeSilva)、安德烈(AntónioAugustoMartinsdaSilvaAndrade)及俾利喇(JoséMariaNewtonParreira)(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b:1460)擔任委員會成員。即使澳門總督伊芝迪在1979年6月27日簽署六月三十日第70/79號批示(Despachon.°70/79,de30deJunho),將該委員會改組,也是委任以葡文及土生葡人成爲委員會成員,包括文德泉(ManuelTeixeira)神父、國立圖書館館長(bibliotecáriodaBibliotecaNacional)飛歷奇(HenriquedeSennaFernandes)、經濟計畫彙集廳(ServiçosdePlaneamentoeIntegraçãoEconómica)一等助理技術員(assistentetécnicodel.aclasse)菲基立(FranciscoManuelFigueira)、工務運輸廳一等建築師賈淵(JoãoCarlosVassalodosSantosCabral)及賈梅士博物院(MuseuLuísdeCamões)院長江連浩(AntónioMariadaConceiçãoJr.)(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b:890-891),文化遺產政策依賴葡籍政府人員、天主教及土生人士的一群管治精英爲核心,藉此維持偏重葡萄牙利益,以及以葡國特色文化爲主的文化遺產維護諮詢體制,形成中式建築以廟宇爲主,葡式則除了教堂外,還有相對豐富類型的建築物的保護特點。由於管治集團維持在少數精英手上,即使是諮詢機構,也僅由葡萄牙建制內精英作代表,如前述澳門伊芝迪在1980年頒布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限制在議事亭前地與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之間之新馬路地段上新建之樓宇須興建連拱廊,
也僅限聽取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意見,不需面向公眾尋求意見,不過此項計畫保留混合了葡式元素的中國傳統特色的建築物,不是單純葡式建築,顧及保留1919年澳門政府完成開通新馬路的街道設計,與葡人對澳門二十世紀初的城市規劃離不開'關係。雖然保護澳門具都市性及群體性建築特色的硏究已經開展,但澳門政府指需要修改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訂定的澳門藝術財產分類法規,以及開展硏究,並提出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建議,加快保護文化遺產,護理總督(EncarregadodoGoverno)JoséCarlosMoreiraCampos於1981年5月12日簽署五月十六日第24/81號批示(Despachon.°24/81,de16deMaio),將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改組,委任若昂·加瑪(】oãoRodriguesCalvão)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教育司布嘉麗(GabrielaPombasCabelo)、建設計畫協調廳(ServiçosdePlaneamentoeCoordenaçãodeEmpreendimentos)菲基立(FranciscoFigueira)建築師、工務運輸廳皮萊資(MariaFilomenaPires)及澳門政府秘書處(RepartiçãodoGabinete)JorgeCoelhoPote(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1b:640-641),只保留了全屬葡人的政府人員擔任委員會成員,將華人及公眾完全排除在外。即使1984年頒布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設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取代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也還未改變文化遺產政策集中在少數葡人及土生葡人手上。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由澳門文化學會指導委員會主席主持,成員包括澳門文化學會文化財產部門主任,以及由總督從有資格及有聲譽的人士中委任六名委員所組成(政府印刷局,1984a:1390-1397)。有關委員的組成’仍
沒有擺脫以政府人員、葡人及土生葡人爲主的組成狀況,即使在1989年教育、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範禮保(FranciscoLuisMurteiraNabo)頒布三月二十日第3/SAESAS/89號批示(Despachon.°lO/SAGE/89,de20deMarço)’委任的兩名成員仍是政府人員,爲來自澳門文化學會文化財產部門建築師AnaAméliaCasquilhoLeandrodosSantos及建築師MariaCristinaRuasSantoseSilva,代替辭職的建築師陳炳華(JoséFlorianoPereiraChan),以及返回葡國的澳門市政廳建築師ÓscarKnoblich(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b:1364)。雖然澳門政府委任委員會成員包括個別華人代表,但始終仍是由葡人主導,甚至以來自政府內部的人員爲主,未能形成廣泛的吸納,將文化遺產保護集中在少數葡人精英手上。另一方面,澳葡政府爲促進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回應社會訴求,調整文化遺產的分類名單。由於澳門歷史意義及特色,建築文物的保存是十分重要,但是,在盡可能保存有價値的建築文物的時候,需要在保存與維持能力之間找到平衡點,以顧及投資建築界的私人利益。不過,公眾輿論指當時的法規難以兼顧所涉及的利益,故需要對文物分類名單作出檢討,藉此實現保護建築文物不是業主或持有人的負擔,更可藉此獲得利益,令到文化遺產保護更具吸引力。爲此,教育文化政務司1高秉倫於1987年3月6日簽署三月十六日第2/SAEC/87號批示,要求澳門文化學會於1987年6月30日前,提前重審和調整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附屬文物分類名單及其他現行有關條例的法令草案,該法令須同時顧及保存葡萄牙及中國的文物。在過程中,澳門文化學會需要顧及澳門地區總計畫,與建1三月十六日第2/SAEC/87號批示的中文本稱為「文化教育政務司」,實為「教育文化政務司」(澳門政府印刷署,1987)。
築商會(AssociaçãodeConstrutoresCivis)、澳門地產商會(AssociaçãodeEmpresasdeFomentoPredialdeMacau)、澳門市政廳、海島市政廳及工務運輸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舉行工作會議,也與保持及編定澳門地區總計畫的'專家接觸(澳門政府印刷署,1987:559-560)。値得留意的是,三月十六日第2/SAEC/87號批示以中葡文雙語同時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反映了此批示十分重視華人的利益訴求。在澳門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2月10日頒布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Decreto-Lein.°11/89/M,de20deFevereiro)前,澳門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2(órgãosdeGovernoprópriodoTerritóriodeMacau)以葡文頒布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質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時,不必連同中文譯本刊登。澳門政府認爲有需要刊登中文譯本時,首先很多時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葡文本,才在隨後補充刊登中文本。自上述法令在1989年6月19日生效後,才強制規定葡文本與中文譯本須一同刊登(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a:744-745)。由此可見,當時澳門政府受到華人建築界的壓力,要求澳門政府盡快處理相關政策。這符合澳門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經濟起飛,除非列入的建築屬於組合體或地方,一旦成爲紀念物,就不得全部或局部摧毀,也不得開展任何對已甄別的紀念物的更改、擴建、加固或修葺工程,所以對建築限制很大,但當中一部分爲屬於一般用途建築物,如大西洋銀行大樓、座落西灣街之利瑪竇學校大2按《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包括總督及立法會,會同總督運作的尚有諮詢會(政府印刷局,1976:261-274),在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被稱為「自我管理機構」》
樓、耶穌會紀念廣場四號及六號樓宇、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樓宇、板樟堂前地十四號樓宇及大堂前地一號、三號及五號樓宇等,相當部分爲私人物業,完全限制發展,相信社會爭論很大,爲顧及發展商利益,澳葡政府才在重審和調整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附屬文物分類名單時,邀請以華人爲主的建築商會及澳門地產商會加入討論,政策的討論限制於相對利益的持份者,也透過社團的華人政治代理人參與管治,漸吸納華人參與文化政策。自中葡兩國在1987年簽訂《中葡聯合聲明》後,澳門正式進入過渡期,澳門需要進行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方化,以利澳門社會平穩過渡和政權交接(孫同鵬,1998:1157)。過去華人長期被排除於行政架構建制之外,需要在公務員團隊人能夠晉升至領導及主管職位,從而成爲澳門政治精英外,而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方化也是反映華人的政治地位提升,而華人社團在政治精英方面的錄用及輸送功能更爲突出(蔡永君,2016:49-53)。因此,澳門政府也改變了在文化遺產政策的管治策略,吸納更多的華人政治精英,參與諮詢機構。自1989年成立文化委員會,除了政府代表外,澳門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7月8日及7月20日分別簽署七月十七日第80/GM/89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四日第83/GM/89號批示,委任委員會成員》十個社團代表中有八個爲華人爲主,包括社會科學學會、音樂界文化團體、戲劇界文化團體、.舞蹈界文化團體、中國戲曲界文化團體、書畫界文化團體、攝影團體及澳門設計師學會的代表,而二十名個人委員中有五名爲華人代表,如崔德棋(ChuiTakKei)、李鵬翥(LeiPangChu)、李宇樑(LeiYuLeong)、楊海城(IeongHoiSeng)及崔樂其(RoqueChoi)等(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c:3832-
3833;1989d:4027-4028),藉此的參與制定文化政策。即使護理總督範禮保1991年1月9日簽署一月十四日第5/GM/89號批示,重新委任文化委員會成員時,也沒有改變此結構(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1a:89)。無論是團體或個人委員,也是澳門華人社團的精英人物。澳門政府選擇社團核心精英才可以加入成爲諮詢機構成員的作法,形成精英吸納管治。符合澳門政府的管治不會主動吸納公眾參與政策制定,親北京的華人社團領袖作爲政治精英,便順理成章地成爲澳葡政府的吸納對象,他們被吸納到不同的諮詢機構,參與政策制定。文化委員會在1996年重組後,簡化了文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但更明顯地偏向華人精英的結構。澳門總督韋奇立於1996年11月6日簽署^一月十三日第92/96/M號批示(Despachon.°92/GM/96,13deNovembro),委任新架構上的文化委員會成員,除了政府代表外,社團代表中,只有建築界社團爲葡人JoséManeiras,其他均已由華人擔任,包括社會科學界社團黃漢強(WongHonKeong)、音樂界社團陳振華(ChanChanVa)、戲曲界社團溫泉(WanChun)、話劇界社團鄭繼生(CheangKaiSang)、舞蹈界社團鄧錦婦(TangKamSeong)、書畫界社團陸昌(LokCheong)、攝影界社團薛力勤(SitLekKan)、文學界社團鄧景濱(TangKengPan)、語言學界社團程祥徽(ChingCheungFai)。另外,三名文化界資深人士包括葡人的建築師CarlosMatreiros,以及兩名華人文化精英代表李鵬翥及崔德祺(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6:4946)。距離澳門主權移交越近,華人在行政架構建制的地位越見明顯,且更多委任親北京政權的華人精英,加入成爲管治隊伍,以便平穩過渡。自此,文化委員會順利過渡至澳
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在澳葡政府時代,屬沒有公眾諮詢的年代,以澳門總督爲首的政權體制,基本上政策只在政府討論制定,更多只在乎葡萄牙及葡人利益,對華人的管治並不作深層次干預。此外,澳葡政府長期使用葡語,與使用粵語爲主的華人社會脫節(龐嘉穎,2013:7-8)。即使使用中文,也非常有限度,在1989年制定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後,才開始將本身管理機關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質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漸全面中葡文雙語化。從上述的歷年來各種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可以看來,在1940年至1987年間,在文化遺產相關領域的核心,仍偏向與葡人及土生葡人共同建構政策體制。直至1987年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後,情況才有顯著的改變。涉及更大規劃及覆蓋面廣的文化遺產保護,澳葡政府也無須公開公眾參與。澳葡政府於1991年至1994年期間,將位於大三巴牌坊至議事亭前地一帶規劃爲步行區,該區存在大量的葡式建築,也有多座歷史建築,如大三巴牌坊、女媧廟、玫瑰堂、大堂、仁慈堂、三街會館、仁慈堂、澳門市政廳大樓3等。澳葡政府將該區改以葡式風格鋪設路面,突顯葡式風格,也爲澳門留下殖民地彩色作鋪墊。整個工程期間,多個公共部門透過部門間協作,負責整項工程,如澳門市政廳、澳門文化司署及土地工務運輸司(DirecçãodosServiçosdeSolos,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大三巴牌坊至議事亭前地一帶爲澳門傳統上是政治權力中心,更是澳門商業活動的核心地帶,涉及的利害關係人與潛在利害關係人可以是數是萬計,小至商戶銷售、住戶出行,大至可以市民公交、旅客遊覽、地產利益等,不但文化遺產保護,更是民生利益政策,澳葡政府卻無須尋求3現民政總署大樓。
公眾意見及共識,直接執行工程。由於工程前沒有疏導民意,難免引起市民不滿,如商戶不滿意拆除商店的招牌,但相關部門只需針對個別問題,對談解決,最終工程完成(陳澤成,2010)。大三巴牌坊至議事亭前地一帶亦成爲了澳門歷史城區的最重要核心區,即大三巴世遺核心區。澳葡政府由最初文化遺產保護集中在葡人及土生葡人的精英手上,漸走向華人吸納的階段,強化文化遺產政策的認受性。由於澳葡政府沒有壓力需要公眾全面參與,故主要面向諮詢機構徵求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不會舉行諮詢公眾活動。澳葡政府將建築物列爲文化遺產時,並不會全面介紹,較爲缺乏公開的公眾參與途徑,只讓少數精英參與制訂,也只邀請少數相關利益者參與。作爲以華人爲核心的澳門社會,澳門政府的管治不能完全忽略華人的利益。政府的面向以不諳葡語的華人社會,政策宣傳不暢,更只能依靠親北京社團協助社會管治。華人社團成爲社會與政府開展聯絡與溝通、進行交涉的重要渠道(潘冠瑾,2010a:61-64)。澳葡政府借助社團將政策落實,因此,澳葡政府吸納華人精英,即可處理政策上的問題與困難,也只是專門尋找對應的華人利益代表處理,而非吸納公眾參與政策制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大多數華人不會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工作,亦不關心政府事務,更不用說討論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更是如此。二、文保運動促進公眾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特區政府在一段時期仍維持尋找利益代表的作法,推展文化遺產保護。由於澳葡政府留下來的文化遺產的「遺產」,促使特區政府很快即可開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更於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q奥門歷史城
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澳門居民對本地文化的認同亦大大提升。文化委員會隨特區成立過渡運作兩年後,即被撤銷。自2001年成立文化諮詢委員會,其職責的高度槪括化,無法充分在文化遺產保護上,發揮其諮詢的功能。除了官方代表外,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於2001年6月8日簽署第2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Despacho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n.°26/2001),自2001年6月25日起委任首批的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4,任期爲兩年,委員會的成員更偏重於華人代表,十四名個人委員中,華人佔十一人,包括李鵬翥、胡國年、陸昌、崔世平、張毅、黃如楷、劉龍龍、鄧奕生、黎榮照、薛力勤及蘇樹輝。葡人或土生葡人佔三人,包括,沙雁期、馬若龍及查偉革(印務局,2001c:2902-2903),主要視乎所在文化界別利益,以及所在個別社團的精英爲主。上述成員隨後數年經過多次的續任,只是個別委員離任及新增,整體結構沒有太大改變(見表5-1)。由於委員長期沒有變更,有四名人士更由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立至2017年已擔任委員,長達16年,容易造成利益及訴求反映脫節,尤其是年輕新一代。4根據第3/1999號法律(Lein.°3/1999)《法規的公布與格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未訂定日期,上款所指法規自公布後第六日開始生效。由於第2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於2001年6月20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5期第二組公布,且沒有規定生效日,故自2001年6月25日起生效(印務局’1999c:26-34)。
表5-1:文化諮詢委員會社會人士組成結構中文姓名葡文姓名委任日期終止日期續任次數李鵬翥LeiPangChu25/6/20018/7/20156沙雁期HenriqueMiguelPedroSaldanha25/6/20014/6/20135馬若龍CarlosMarreiros25/6/20014/6/20177查偉革VeigaJardim25/6/20014/6/20135胡國年HuKuokNin25/6/20014/6/20051陸昌LokCheong25/6/20014/6/20072崔世平ChuiSaiPeng25/6/20014/6/20177張毅ZhangYi25/6/20014/6/20177黃如楷WongYueKai/EddieYueKaiWong25/6/20014/6/20177劉龍龍5LiuBolong25/6/20014/6/20135鄧奕生TangYickSang25/6/20014/6/20051黎榮照LaiWingChiu25/6/20014/6/20135薛力勤SitLekKan25/6/20014/6/20114蘇樹輝AmbroseSo25/6/20018/7/20156吳榮恪VitorNg14/2/200213/4/20166李觀鼎LeiKunTeng5/6/20054/6/20175湯梅笑TongMuiSiu5/6/20054/6/20175何敬麟HoKevinKingLun5/6/2013-2李展鵬LeiChinPang5/6/2013-2岑耀昌SamIoCheong5/6/2013-2周佩華ChaoPuiWa5/6/2013-2黃家龍WongKaLong5/6/2013-2-WongHoSangAntónio5/6/2013-2黎勝鍈LaiSengleng5/6/2013-2戴定澄DaiDingCheng5/6/2013-2羅崇雯LoSongMan5/6/2013-25劉龍龍也稱為「劉伯龍」。
中文姓名葡文姓名委任日期終止日期續任次數龐啓富PongKaiFu5/6/20138/7/20150沈秉和SamPengVo9/7/2015-1蕭彼德SiuPeiTak9/7/2015-1呂耀東LuiYiuTungFrancis5/6/2017--李宇樑LeiILeong5/6/2017--姚京明YaoJingMing5/6/2017---MariaEdithdaSilva5/6/2017--陸波LokPo5/6/2017---JoséLuisdeSalesMarques5/6/2017--楊開荆IeongHoiKeng5/6/2017--註: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資料來源:(印務局’2001c:2902-2903;2002b:1103-1104:2003:2700;2004:1824;2005b:4452;2006a:2594-595;2007:4317-4318;2008a:713;2009:6791-6792;2010a:2875-2876;2011b:6373-6374;2012a:2333;2013a:7944;2014c:5711;2015a:12735;2017c:8027-8028)。爲解決此局面,委員會的成員也按照社會對諮詢機構的期望而調整,包括政府通過擴大化、年輕化和專業化,使諮詢機構擴大到吸納社會各界精英,轉變爲新老精英結合,更吸納各界別專業人士及學者,以聆聽、接納業界反映的意見(潘冠瑾,2010b:577-597)。行政長官崔世安在2014年發表施政報告時,指出「政府將對現有的諮詢組織進行檢討,限制諮詢成員的重複任職,規範其委任年期。在保證諮詢組織工作延續性的同時,增強其包容性與透明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3:26)」。在2015年更明確「所有諮詢組織每屆任期爲兩至三年,社會人士成員可連任二至三屆,但最長不超過六年,最多可同時出任三個諮詢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5a:21),使諮詢機構的人員組成漸發生改變,降低了「來來去去都是這班人」的局面。自2013年起也初見此改變,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CheongU)委任的十名新成員,相當部分來自文化界新一代,以改變此結構,藉此政治吸納新一代成爲特區的管治隊伍,反映文化政策各方面的意見。澳門的產業發展在2002年被重新定位一以旅遊博彩業爲龍頭,服務業爲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1:10)。博彩業經營權在2004年正式開放,由一家專營轉爲三家經營,其後更因「副牌」事件變爲六家博彩企業。博彩業帶動的經濟急速增長,不僅爲社會造成劇變,社會環境面貌急促轉變,也使政府政策更容易偏向爲服務經濟利益,在政策上爲博彩企業大開「綠燈」,導致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失衡(鄭國強,2010)。澳門經濟社會急促發展,也爲推動申報世界遺產帶來壓力。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正式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澳門市民對本地文化的認同感逐漸增加,由「世界遺產」名片帶來的保護熱,眾多的文化遺產保護事件(見表5-2),容易市民質疑特區政府保護世界遺產的決心。表5-2:特區成立後文化遺產保護事件序號開始年份結束年份事件重點結果1.2001-益隆爆竹廠的利用待政府收回被霸佔官地後,啓動文化遺產評定程序2.20042006下環街市拆卸重建爲新街市(市場)在政府推動的情況下,下環街市被拆卸3.20062007社會工作局大樓(藍屋仔)拆卸重建爲新辦公大樓在民意反彈及硏究報告結果下,藍屋仔獲得保留,並於2017年被重新列入《文化遺產名錄》
序號開始年份結束年份事件重點結果4.20062008*東望洋燈塔周邊興建超高層樓宇影響景觀在公民及國際社會力量界入後,頒布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限制樓宇高度,政府於2016年宣稱計畫容許發展商按現時高度復工,但被社會質疑高度超出限高規定5.2006-舊法院大樓改建爲中央圖書館2006年首度提出而沒下文後,2016年因造價9億而受社會關注。政府指選址合適,但社會質疑交通及建築物未能承擔規模。2017年政府決定更改興建方案,還未作最終決定6.2006--葡文學校遷址至媽閣廟對開位置影響世界遺產景觀而被取消計畫7.20082008望廈兵營拆卸改建爲公共房屋特區政府低調及急速處理拆卸8.20092010筷子基平民大廈重建爲新公共房屋吸納原本建築元素重建公共房屋9.20102010大三巴世遺核心區考古發掘順利拆卸高園街公務員大樓進行考古10.20102011中西藥局拆卸改建特區政府出資收購興建中西藥局展館11.20102010聖老愣佐堂周邊興建垃圾房特區政府在爭議聲擱置計畫12.20102010美珊枝街24號設立臨時戒毒中心特區政府宣告擱置計畫13.2011-氹仔七潭公路土地的建築計畫修改爲興建多棟高層樓宇特區政府經聽證後尙未公布結果14.20122012美副將大馬路十二幢公務員樓宇用地改爲「儲備」特區政府澄清不會拆卸
序號開始年份結束年份事件重點結果15.2012-青洲修道院業權至今仍未解決,荒置中16.2013-路環軍事哨站(碉堡)及田畔街樓宇興建私家地拆卸興建計畫沒有下文,因《街道準線圖》已逾期,等待業權人下一步行動17.20132013均益炮竹廠拆卸已拆卸18.2013-渡船街1號拆卸拆卸過程中被終止工程,終不列入《文化遺產名錄》19.20142014嘉諾撒仁愛女修會修院地段重建修院保留,其他拆卸重建20.2015-漁人碼頭A地段興建樓宇高度由60米放高至90米待城市規劃委員會作決定21.2015-愛都酒店拆卸改建爲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社會討論保留或拆卸,文化遺產委員會否決啓動評定程序,最終興建方案還未頒布實施22.20152016慈幼中學擴建百年校舍部分被拆毀及改建,校方承諾保留舊校舍部分特色,但未見具體方案23.20152016山頂醫院傳染病大樓兩間小屋興建傳染病大樓引起爭議,還未有方案即被拆卸24.20162016龍環葡韻葡式建築博物館重整規劃作文創區,但社會擔心過度商業化,餐飲計畫被擱置25.2016-荔枝碗船廠拆卸荔枝碗船廠發生爆柱事件,文化局初步計畫改建成棚屋展示館,但海事及水務局於2017年急忙開始拆卸,文化局終宣告啓動評定程序,處於待評定階段*其中一座「超高」建築物的赔償及拆卸問題至2017年11月為止仍未解決。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從表5-2可以看出,2001年至20]7年期間發生的二十五宗較受社會關注的文化遺產保護事件,通常以2001年益隆爆竹廠拆卸爲首宗事件,保護推動工作至2017年止尙未結束。最受人關注點肯定是2006年至2008年期間的東望洋燈塔周邊興建超高層樓宇影響景觀的事件,受到社會各界及國際社會關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更派員到澳門了解,要求中國政府履行保護世界遺產的國際承諾,最終於2008年限制東望洋燈塔周邊2.8平方公里的樓度高度告終。等待了八年,工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於2016年10月稱經諮詢文化局意見後,東望洋斜巷的建築物可按已建高度81.32米繼續發展,工務局正在審批按此高度制定的建築計畫(《現代澳門日報》,2016b),再度引起社會質疑會否影響世界遺產景觀(呂澤強,2016)。東望洋燈塔事件後,文化遺產保護熱潮稍降。隨著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施行,2015年起的文化遺產保護爭議也隨之增多,有些甚至是特區政府帶頭拆卸歷史建築,造成社會質疑特區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及力度(思崎井,2017),由愛都酒店改建、山頂醫院傳染病大樓兩間小屋到荔枝碗船廠拆卸,反映保留與拆卸缺乏明確的原因,很隨長官的意志作決定,荔枝碗船廠拆卸更突顯工務與文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及協作關係惡化,造成保護文化遺產的缺失。即使如東望洋燈塔事件曾文化諮詢委員會討論,但最終決定仍在特區政府(劉伯龍,2009),特區政府與澳葡政府依靠社團及少數的精英來維持施政相若(陳澤成,2010),但文化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及結構,未能在文化遺產政策層面發揮精英的作用。特區政府忽略諮詢市民意見,而市民缺乏參與的途徑(吳國昌,2010),在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運動的推波助瀾,使特區政府無法迴避公眾參與的訴求。
另外,文化遺產保護可以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成功申報世界遺產爲分界線。在之前,各項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滿足申報世界遺產爲優先考慮;在之後,則以符合列入世界遺產的要求而推展,同時開展的工作趨向多元化。除了關注已列入文化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亦有選擇性地對不在名錄的歷史建築物進行搶修及保護工作,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確保澳門具珍貴的歷史印記不被磨滅。然而,大部分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由計畫到實施爲特區政府的內部行爲,大部分沒有進行正式公眾諮詢,收集意見,及至政策執行前才公布其項目計畫。特區政府若沿用澳葡政府時代的精英參與管治模式,在處理涉及爭議較少的政策仍然有效。然而,現實上卻面對公眾參與的考驗。回顧眾多文化遺產保護事件,均可以看出公眾更重視文化遺產保護,特區政府亦因應社會的訴求,如修訂《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進一步強化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伴隨著各種事件,也爲配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文化局其實早於2002年已提出修訂文物保護法,藉此符合社會發展和澳門的長遠利益(《澳門日報》,2001年)。翌年,文化局提出硏究修訂未能適應社會現實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藉此深化文化遺產事業,更加強對歷史文化及風俗的硏究及推廣等(《新華澳報》,2002)。澳門歷史城區在2005年7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更需要深入檢討和修訂。在此基礎下,社會文化司於2006年3月設立「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專責草擬修訂相關法規。而在2007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也將完成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修訂納爲「針對改革及迫切社會問題而推出的法制建設計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經歷了最嚴重的東望洋燈塔超高樓事件後,特區政府開始著重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眾參與,避免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引起社會衝突。社會爲適應澳門社會經濟的轉變及發展,在總結公共部門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驗及困難,尤其是文化遺產保護事件,使保護文化遺產能具更堅實的法理基礎,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參考了亞洲及歐洲的相關法律和工作經驗,於2008年2月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面向公眾開展第一階段諮詢(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2008),此爲正式首次讓公眾參與文化遺產政策制定的工作。該次諮詢以框架性內容爲主軸,將需要關注的文化遺產保護內容列出,以供公眾討論,並於同年4月30日結束。在總結第一階段的公眾諮詢後,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共收到合共121項來自相關機構、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市民及傳媒的意見。在經過整理分析後,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將相關的意見歸納爲十八點:「1.新法應適應現今的社會及經濟發展,同時應注意人文素質培養及文化遺產保護,當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出現衝突時,應有既定措施以確保文物保護優先原則的遵循;2.新法應注意與其他法律和政策之相容性,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執行上亦應注意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簡化行政程序;3.文物保護方面之教育應融入小、中及大學之課程之中。多向居民發放文物保護信息,強化這方面的公民教育;4.加強相關人員及官員在文物保護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培訓;2007a:14-16)。
5.推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保護、傳承及編列清單;6.設立具廣泛代表性及專業性的諮詢機關,提高行政的透明度並建立科學而規範的論證機制;7.為已評級的建築物及保護區,針對每個地點的風格與特色發出工程指引及明確表示保護區內的所有限制,如建築物高度、廣告等;8.稅務優惠以鼓勵文物保護,宜將優惠明確地給予量化指標。引入公共利益概念,制定補償機制。但稅務優惠對退休人士起不了作用,遇有該等情況宜另作鼓勵或協助。澳門屬低稅率地區,稅務減免的誘因不大,建議結合創意產業提高吸引力;9.加強對實施文物保護工作的監察,引入相關問責制;10明確居民在文物保護方面的權利與義務;1將一些在清單以外但具重大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納入『準清單』並予以保護;12.加大路環舊市區的保護區以及對澳門的海岸線景觀予以適當保護。除了對東望洋燈塔景觀予以保護外,大三巴牌坊、西灣、主教山等亦應予以同樣的考慮;13本地區稅收中撥款設立文物保護基金,專款專用;14對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訂立刑責,嚴懲損壞文物者;15.居民的私產權應獲得保障,補償機制應建立並對受影響者作出補償;16.以經濟發展為前提而非將文物保護放於首位;17應作廣泛諮詢,了解居民的意願,而非只顧文物保護;18規範考古發掘方面的工作(澳門文化遺產,2017)。」10.11.
在總結第一階段的諮詢結果基礎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情況,遵循國際公約的要求,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爲廣泛的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弘揚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制基礎,促進相關工作全面有效地展開。第二階段《〈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諮詢文本》則在2009年2月10日正式推出,諮詢期至同年4月30日,讓公眾發表意見,促進公眾參與。《諮詢文本》重點可分爲五個部分,包括觀念更新、中心突出、範圍擴大、系統建構及互動參與,具體引述如下:「觀念更新。關於『文化遺產』的概念,從法律上將其內涵由物質文化遺產延伸至非物質文化產,由不動產(建築物)延伸至動產(一切有價值的文物)。這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發展狀況相一致;2.中心突出。法律草案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卜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文化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加以特別的保護,專設一章對相關的保護原則、制度,及其綜合和系統性管理等做出規範;3.範圍擴大。隨著有關『文化遺產』觀念的更新,法律草案規定的保護範圍明顯擴大:既涵蓋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也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有形的文化遺產、無形的文化遺產,動產和不動產,對本澳考古遺址及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的相關規範也提出了新的措施;4.系統建構。法律草案按嚴密的法律邏輯制訂編排,為本澳長遠的文化遺產保護建構出完整的體系,為將來相關的法律適用和細則性實施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5.互動參與。成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為澳門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推動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文化遺產清單的
更改,提出不論市民或公共部門均可發起有關評定程序;實施獎勵和優惠措施,鼓勵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弘揚(文化局,2009a)。」《諮詢文本》特別提出文化遺產保護處於優越位置,也藉此理順及明確文也遺產保護的各項程序,並提出列入文化遺產名錄要求及程序等(文化局,2009:3-15),嘗試解決各項政策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和矛盾。在本次諮詢,文化局分別以舉行四場不同主題的座談會向公眾進行諮詢(《澳門日報》,2009a),參與者多爲文化界、廣告商、遺產管理單位、學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單位等,而文化局先後拜訪建築業界、商界、勞工界、坊會等社團組織、以及向政府諮詢機構一一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收集意見,文化局亦派員出席民間舉辦的論壇收集意見等。整個諮詢仍集中面向商界、社團及建制人士。可惜的是,完成《文化遺產保護法》修訂諮詢後,沒有向社會公布諮詢結果,公眾無法有效評價諮詢成效。立法會議員陳明金更指「諮詢往往是推出時熱火朝天,諮詢後卻石沉大海,且有否編製總結報告並按時公布。6」(《市民日報》,2012a)社會無從知悉社會大眾對於法律修改的意見及期望,亦未能彰顯諮詢的成果,使諮詢變成徒有形式,未能充分發揮諮詢有助公民建立更佳的政治參與。公眾參與過程結束後,特區政府曾多次表示如期立法,最終由2009年拖延至2012年才將法案送交立法會。特區政府首次公開提及在2009年10月至11月完成修訂工作,預計在第四屆立6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於2011年8月15日公布,翌日生效,《文化遺產保護法》修訂諮詢屬於2009年推出,故不受該指引規範(印務局,2011c:1667-1676)。
法會期提交7(《澳門日報》,2009b)。然而,有關法案-直在政府內部反覆修訂及處理,社會對此一直催促政府盡快提交法案到立法會審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於2010年2月20日時表示「盡快啓動立法程序,爲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依據(《正報》,2010a)」。《文化遺產保護法》修訂程序拖拉,每一次官員回應立法進度時,只是反覆表示修訂需要修訂文本內容,公眾無從知悉實際的修訂情況。文化局官員多次回應時均指《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修訂處理情況。整個立法程序拖延至2010年後,特區政府不同官員多次改口延誤立法進度,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指將於2010年第三季送交立法會審議(《澳門日報》,2010);文化局副局長陳澤成卻於2010年7月指將於2010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法律草案,現時正編製附屬文件(《正報》,2010b)。最終,特區政府沒有在承諾時間內向立法會提交法律草案,再次承諾於2011年下半年進入立法程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b)。由於法案送交立法會前,需要獲得行政會通過。拖延兩年後,法案在2011年中才送交行政會討論,行政長官崔世安指「城市發展不可能因申遺成功而一成不變,當中包括海岸線及山脊線等。當局會根據申遺的承諾爲最大原則,亦會積極配合世遺委員會的監管及協調工作(《市民日報》,2011a)。」反映出特區政府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立場是有所顧慮,已經不再公開說明可以提交立法會的日期。事實上,特區政府最終沒有在2011年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由於特區政府再次失信承諾,行政長官崔世安再次承諾2013年2月完成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城市規劃法的立法工作(《濠江日報》,2011)。社會已7第三屆立法會會期至2009年8月結束,故第四屆立法會會期由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止。
有聲音反映《文化遺產保護法》修訂的立法進度一拖再拖感到不滿(《市民日報》,2011b;《澳門日報》,2011;夏耘,2011)。拖延三年後,行政會最終於2012年4月完成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律章案。草案將會訂定整個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爲各類型的文化遺產訂定清晰定義,將會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引入公眾參與(《澳門日報》,2012a),正式送交立法會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修訂的立法進度一拖再拖,且特區政府由始至終沒有具體交代修法的延誤原因,而在這個過程不再強調參與,只在特區政府內部作業,社會的參與有限,加上公眾諮詢參與的效果成疑。法律草案正式頒布實施後,社會開始聚焦討論法案文本內容,亦對文本內容提出建議。有關法案在2012年7月17日首次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引介,多名立法會議員對法案提出質疑,如議員何少金、何潤生、崔世平、陳偉智關注《文化遺產保護法》早於《城市規劃法》實施的法律配合和協調。何潤生更擔心《城市規劃法》立法工作拖延會否阻礙《文化遺產保護法》立法,以及文化遺產保育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平衡問題等(《市民日報》,2012b)。法案直至2012年10月18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進入委員會細則性討論階段8。奇怪的是,法案於2012年5月送交立法會後,立法會一直沒有開始進行一般性討論,與社會多年要求盡快審議的訴求不協調。須留意的是,由於立法會2012年至2013年會期是第四屆立法會最後一年會期,特區政府尙要向立法會提交《土地法》及《城市規劃法》法案,兩法又與正由立法會常設委會細則性分8立法會於201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間為休會期。
析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文化遺產保護法》兩法案息息相關,若來不及在最後一個會期前完成,將變成「廢案」,須待第五屆立法會重新審議,因此整個《文化遺產保護法》立法時間很緊急。正因上述理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該法「技術複雜,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時間緊逼是《文遺法》審議的最大挑戰及障礙。實際只有七至八個月工作時間(《澳門日報》,2012b)」。委員會和特區政府協商決定雙方技術人員和顧問將對當日完成審議的法律條文即時進行完善及增刪等技術工作,希望趕及2013年8月前完成審議。更吊論的是,該委員會宣布《文化遺產保護法》再次向公眾諮詢,可於12月31日前向該委員會提交建議(《澳門日報》,2012c),立法會在細則性審議法案過程中,再次向公眾諮詢法案的意見,反映立法會對於特區政府之前的諮詢及修法所作的努力不完全信任。另外,立法會的組成中,具有商人背景的立法會議員佔了超過一半,使《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審議受到商界力量的影響很大,在這個利益關係驅使下,能否按照特區政府提出有利於保護的法案進行立法仍受到考驗。從諮詢不完全透明、修訂法案拖拉,以及立法會對特區政府的不完全信任情況下,特區政府嘗試構建的公眾參與並不起到積極的作用。該文本最終在2013年8月13日獲立法會通過,取代原有的法律(《澳門日報》,2013)。同時,第12/2013號法律(Lein.°12/2013)《城市規劃法》及新的第10/201.3號法律(Lein.°10/2013)《土地法》亦獲立法會通過,於20M年3月1日三法同步生效,使文化遺產保護走向新的階段。無可否認,經歷了多宗文化遺產保護事件後,特區政府不可忽略公眾參與的重要性,然而,特區政府就文遺產保護的法
律制度建設,看似是要拖慢立法的時間,助延長地產發展商的發展地產項目的自由度;又或是政府實無沒有能力去制衡發展商的影響力,迫使他們接受新的保護政策,最後只有維持現狀。無論如何,澳門民間對保護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特區政府不能再忽視這個不斷增大的政治壓力,需要加強公眾在政策制定過程的參與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頒布實施前,沒有嚴格規範特區政府在制訂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時,需要吸納及諮詢公眾意見,加上法律規範不符合社會急速發展,導致法律滯後。法律的修改同樣受到多場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影響,以及回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採取法律的形式進一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的各種基礎原則,亦在法律上強化了公眾參與的規定,如在文物普查或制定《澳門歷史城區管理計劃》時,要面向公眾公開諮詢,讓公眾表現意見,從而改善過去公眾參與不足的情況。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於2014年3月1日起同步生效,以建立平台吸納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聲音。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Alexis,TamChonWeng)於2014年3月4日簽署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Despacho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n.°41/2014),委任首批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十六名由官方及社會代表組成的成員亦於3月6日就位,爲日後的文化遺產發表具權威性的意見。從名單中可見,十二名社會人士來自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與文化、歷史及宗教相關人士佔五人,具有房地產背景佔三人,另外四人則爲建築及工程師(見表5-3)。從整個委員會的成員利益的分布,可說是均衡參與,背後亦隱藏著商人第二代的影子。即使社會文化司司長譚
俊榮於2017年2月16日簽署第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Despacho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n.°11/2017)’續任部分成員及委任部分新成員,其整體結構沒作出大的改變。表5-3:文化遺產委員會委任人士組成結構中文姓名葡文姓名相關領域委任日期終止日期續任次數林韻妮LamWanNei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6/3/2014--張鵲橋CheongCheokKio文化局代表6/3/20145/8/2015-呂澤強LuiChakKeong建築師6/3/20145/3/20170何嘉倫HoKaLonFrancisco建築商、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會長6/3/2014-1李萊德LeiLoiTak建築商、同善堂値理會副主席6/3/20145/3/20170李業飛LeiIpFei文化界、澳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6/3/2014-1林發欽LamFatlam文化界、學者、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硏究所所長6/3/2014-1林智超LamChiChiu學者、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副理事長6/3/20145/3/20170人!ifííjilCarlosAlbertodosSantosMarreiros建築師、前澳門文化司署司長、澳門仁慈堂婆仔屋主席6/3/2014-1
中文姓名葡文姓名相關領域委任日期終止日期續任次數湯開建TangKaiJian學者、澳門大學歷史系教授6/3/20145/3/20170鄭國強CheangKokKeong文化界、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理事長6/3/2014-1劉永誠LauVengSeng建築商、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會長6/3/2014-1劉哲明LauChitMengJose宗教界、天主教澳門教區神父6/3/20145/3/20170譚志瑋TamChiWai建築師、澳門建築師協會副理事長6/3/20145/3/20170梁惠敏LeongWaiMan文化局代表6/8/2015-1江連浩AntónioMariadaConceiçãoJúnior設計師、前賈梅士博物院院長6/3/2017--李斌生LeeBunSangStephen宗教界、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6/3/2017--作ÍLiJiazeng學者、澳門城市大學文化產業管理教授6/3/2017--李熙爆LeeHayIp工程師、澳門工程師學會副監事長6/3/2017--吳衛鳴UngVaiMeng文化界、前文化局局長6/3/20177/6/20170梁頌衍LeongChongIn建築師、澳門建築師協會主席6/3/2017--葉達IpTat宗教界、大三巴哪吒廟値理會會長8/6/2017--註: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資料來源:(印務局,2014b:3300;2017d:3100-3101)、作者整理。
文化遺產委員會組成後,也曾處理多個受爭議個案,如在2015年討論對山頂醫院傳染病大樓興建規劃範圍內的兩間灰色小屋啓動文化遺產評定程序,文化遺產委員會卻指傳染病大樓關係到重大公眾利益,平衡社會利益和建築物的價値後,最終一致清拆該兩間灰色小屋(《星報》,2015)。2016年則同意因愛都酒店建築物達不到文物的評定標準,否決愛都酒店啓動文化遺產評定程序(《現代澳門日報》,2016a)。由於文化遺產委員會爲諮詢機構,只可以對文化遺產各項事宜發表意見,不具備決策的功能。文化遺產委員會尙未實施公開會議制度,一旦委員會成員之間的意見不同,委員的聲音會否受到尊重。在尊重集體決策的同時,亦要維護所屬專業的尊嚴,相信會是部分成員參與過程的隱憂。無論如何,政務公開、陽光政府是特區政府曾作出的承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b:8-9),歷史文化的傳承需要社會承擔責任,文化遺產委員會能發揮其專業角色,作爲連結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平台,共同守護澳門的僅存瑰寶。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後,特區政府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展開《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編製,爲此,特區政府於2014年10月10日啓動^《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的公開諮詢,至12月8日結束,爲期60日,以回應特區政府有義務按國際公約來規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對城市的急速發展,一方面需要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但同時尊重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値,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受到損害,得到有效保護和管理。《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仍以框架式作諮詢,對制定目的、原則、依據作介紹後,提出景觀管理監督'建築限制條件、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建築修復準則等。
諮詢期間舉行六場諮詢會,以及在四個地點舉行巡迴展覽,以助公眾發表意見(文化局,2014)。公眾諮詢結束後,整理出合共756份,含有5,913項意見,當中包括城市規劃、建築、市政及交通等內容。文化局將5,913項意見逐一編列,按照意見來源分類、同義意見歸納的方法,科學地梳理及分析涵蓋廣泛的意見。經統計分析,諮詢文本的各項主要議題均獲得九成以上或接近九成的認同,反映諮詢文本上提出的原則及措施方向,是社會上大多數共識,但仍需要深化內容(文化局,2015a)。主要總結如下:「L普遍認同諮詢文本所提之保護力度,但在意見收集表中,提出『不認同』意見之數量超過一成,為八個問題之最。在『不認同』補充意見當中,大部分建議應提出更嚴格的限制措施,尤其是建築高度;2.應明確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包括建築限制條件及其制定標準、城市肌理維護措施、視廊範圍及控制要求等,並需兼顧城市發展的需要;3.視廊的劃定應平衡城市發展的需求,亦應包括緩衝區以外的地區;4.建議廣告招牌的管理應分區域進行,不應『一刀切』設置標準,需兼顧商戶經營的需要,並應考慮一些舊有的招牌廣告亦是澳門城市特色之一;5.不理解何謂城市肌理;城市肌理可以生長變化,不必強制凍結保護;6.應優化歷史城區的步行系統,改善城區路窄車多、人車爭路之現象;7.擔憂政府日後對《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執行力度及決心;
S.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及利用著墨不足;9.加強對「奧門歷史城區』價值的宣傳和教育(文化局,2015a:30)°」隨後,文化局與其他相關公共部門,繼續編訂《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正式文本。落實「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工作是一項極大的挑戰,需要全澳市民共同參與,發揮身爲世界遺產地主人翁的精神,尊重市民對歷史城區的情感、權利、責任和義務,爲「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出謀獻策,齊心合力,相互配合和支持。故此,現展開《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的公眾諮詢,廣泛聽取公眾對城區保護和管理的意見,集思廣益,明確計畫的路向,爲日後計畫的編製打下堅實的民意基礎,讓日後的計畫能更貼合城區的保護及管理需要。爲回應社會多年來修改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呼聲,文化局自2014年開展具文化價値不動產的普查工作,超過100項被被步普査,至2017年已完成其中約70項的基本普查工作(行政會,2017)。爲此,文化局在2015年12月16日啓動不動產評定程序,並於12月28日推出「全澳第一批待評定的不動產項目公開諮詢」(文化局,2015b:1)。是次程序文化局爲首次根據第11/2013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啓動不動產評定程序,藉此保護澳門具重要文化價値,而未列入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不動產資源,同時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待評定的不動產進行公開諮詢。文化局指首批共十個不動產啓動評定程序爲「對一些反映本土文化特徵、資料齊備、論證充分、評定條件成熟、保存狀況屬瀕危或緊急的」項目(見表5-4),藉公開諮詢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聽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利益相關者、周邊居民及文物保育團體等意見,諮詢期至2016年2月25日
止,合共60日(文化局,2015b:1)。另外,爲配合評定程序的開展,也首次因維護待評定的不動產周圍的城市結構或景觀,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第17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Despacho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n.。172/2015),於2015年12月24日起在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見圖5-1)(印務局,2015g:24755-24757)。表5-4:全澳第一批待評定的不動產公開諮詢的項目項目項目名稱位置描述1雀仔園福德祠澳門馬大臣街與羅憲新街交界的一幅土地2福德祠(大碼頭街)澳門大碼頭街3福德祠(石牆街)澳門石牆街34號4福德祠(河邊新街)澳門河邊新街131號5城牆遺蹟(近加思欄馬路一段;近若憲馬路一段;近西望洋聖堂一段)三段城牆遺蹟分別鄰近澳門加思欄馬路、澳門若憲馬路、西望洋聖堂6亞利鴉架街28號房屋澳門亞利鴉架街28號7中西藥局舊址澳門草堆街80號8葉挺將軍故居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6號9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的一幅土地(市政狗房、牛房倉庫)10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澳門西墳馬路6號及區華利街9資料來源:(文化局,2015b:1)。號
圆5-1: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範圍圖資料來源:(印務局’2015g:24755-24757)。
完成公開諮詢後,文化局於2016年8月22日公布《全澳第一批不動產評定—公開諮詢意見匯編》,文化局透過公眾諮詢會、網上表格塡寫、電郵、傳真、親臨等多個渠道,共收集681份問卷及11份非問卷形式的獨立意見。文化局按對各個不動產項目的意見進行統計和歸納分析,當中反映公眾普遍支持當中的九個項目列作被評定的不動產,但對於亞利鴉架街二十八號房屋一項則有多種意見,可見社會對其評定與否暫未有共識(文化局,2016:1)。由於文化局在2015年12月16日啓動不動產評定程序,按照第11/2013號法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評定程序,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於十二個月內完成」,然而在2016年12月16日或之前,特區政府仍未公布評定結果。直至2017年1月19日,行政會才完成討論《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通過除亞利鴉架街二十八號房屋外,其他均納入被評定的不動產(行政會,2017)。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指因亞利鴉架街二十八號房屋有部分符合第11/2013號法律的評定標準,而該建築物已處於殘危及緊急情況,才將之列入第一批評定不動產個案。按照《全澳第一批不動產評定—公開諮詢意見匯編》,公眾的意見非常不一,且業權人強烈反對,在文化遺產委員會以十三比三的大比數,不認同將之列作文化遺產,故文化局最終建議不將該建築列作文化遺產(《澳門日報》,2017)。隨後,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於2017年1月23日頒布,並於2017年1月24日起生效(見表3-4)。特區成立後,特區政府沿襲澳葡政府時代的精英管治及政治吸納模式,推動文化遺產政策,在初期仍可維持相對穩定的局面。然而,自澳門成功申報世界遺產,且面對多宗文化遺產
保護事件,市民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愈來愈強,擔心政策不善而破壞了文化遺產,促使文化遺產保護運動推動公眾參與,市民要求改變過往的管治策略,促進公眾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具有更多的參與渠道,建立合作、互動及溝通的多元參與模式。値得留意的是,特區政府不但建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爲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平台,更需要讓市民參與決策過程,強調過程的重要性,以利文化遺產政策的實施。三、回歸後的文化遺產政策回歸後,特區政府依照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回歸前取得的共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以及澳葡政府一向重視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上,遵循相關原則推展文化遺產保護,因此,行政長官按每年實際情況,擬定當年在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施政重點,以落實各項既定的安排,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及文化局具體落實政策。由2000年至2017年期間,特區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施政重點列於附錄一,具有單向轉爲多元的特質。從附錄一歸納出來的內容可以看出,特區政府在推動文化遺產的相關措施上,除了由教育推廣爲首,逐步發展強化保護管理、結合經濟及城市發展的各種政策而推展。在特區成立後,首先以弘揚中西文化、加強市民對澳門文化遺產認識的宣傳推廣,並擬定其爲旅遊的一個項目(2000年),逐漸發展成爲文化事業的一個部分,並配合申報世界遺產而推動相關的工作(2003年)。其後,開始關注文化遺產在城市規劃的一部分(2004年),如舊區重整(2005年)。在2005年成功申報世界遺產後,進一步強調世界遺產成爲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作用,亦開始大力推展文化旅遊(2006年),結合不同的歷史文化資
源,強調文化遺產在推動文化產業的作用,擴大文化遺產保護層次,由初期發展成爲「文化旅遊之都」的構想(2008年),到打造澳門文化品牌,塑造世界休閒旅遊城市的形象(2010年),繼而成爲推動澳門建立「世界休閒旅遊中心」的重要措舉之一(2011年)’,同時加強文化傳承教育和文化設施建設,培養文化人才U012年),藉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結合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設、促進保育和活化本澳歷史建築(2013年),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以達到重視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育的平衡(2016年)。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在文化遺產的施政爲漸進推進,由單一方向走向多元發展,並結合其他政策領域,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此同時,特區政府因應社會需求,並按照其施政方針所訂定的目標,特區政府針對文化遺產教育、硏究、管理及活化等方面,進行了多層面、不同深度及廣度的工作專案,舉例於附錄二。特區政府自成立後,對文化遺產開展的相關專案,由維持澳葡政府時代的管理工作,如開展各項對在文化遺產名錄的保護、修葺和修復工程,以及相關的監測專案。及至申報世界遺產的契機,爲符合申報的其中一個條件,加強文化遺產相關教育工作,包括普及性推廣(如各種宣傳、展覽及比賽等活動)、針對性培訓(如文物大使培訓、考古課程)及資助計畫等,以及開展由集思的硏討活動(如舉辦硏討會)開始,鼓勵學術硏究(如設立學術獎勵計畫),逐步推動具針對性的硏究專案(如各種測繪、記錄、監控、搶救、城市肌理空間、規劃、利用及歷史檔案等硏究),強化管理人員的相關知識,爲日後布署文化遺產保護等各項工作的基礎。同時,特區政府亦開始著重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展開具有可能性的項目,如將德成按改爲典當業展示館、在望德堂區規劃爲文創區、鄭家大
屋設立鄭觀應文史館等。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9年1月8日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明確指出澳門作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地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於2009年8月14日正式批准實施《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亦將橫琴定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發展文化產品(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2010)。此外,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1年3月14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正式明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加快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即「一個中心、一個平台」),亦支持澳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加快發展休閒旅遊、會展商務、中醫藥、教育服務、文化創意等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1:117-118)。爲此,文化遺產保護結合了澳門建設成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繼續舉辦高質素藝文表演及城市節慶活動,扶持本土文化及創意產業,推動社區文化建設,普及藝術教育,深化人才培養,並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推動歷史文化及文物的保育和傳承,有助文化遺產政策的落實。爲落實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下稱「十三五規劃」)再度強調中央政府支援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積極發展會展及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特別指出需要加深內地同港澳在社會、民生、文化、教育、環保等領域交流合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102-103),可見文化遺產保護具有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不
可代替的地位,文化遺產也爲澳門帶來的中西文化交融的底蘊,加上澳門擁有優秀的中華文化,有助澳門提升文化軟實力及展現獨特文化魅力。在十三五規劃的基礎下,澳門特區政府於2016年9月8日正式發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爲配合澳門建成「一個中心」及成爲旅遊休閒、宜居、安全、健康、智慧、文化及善治的城市,其中一項規劃就是發展文化產業,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品牌,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値,提高文化創新能力和傳播能力,促進中葡文化交流,建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的文化交流平台,塑造「文化澳門」的城市新形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a)。文化在澳門2016至2020年的發展規劃起到建設「一個中心」及拓拓寬和強化「一個平台」的建設的作用:華文化則是澳門文化的主流。四百多年前,在特殊的政治和地理環境下,『西學東漸,中學西傳』,中西文化在澳門匯聚共融;不同的族群、宗教和文化在澳門和諧共處,成為促進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橋樑。我們要傳承澳門多元文化共存的鮮明特色,建設開放包容的和諧社會。發揮土生葡人、旅居澳門葡人的積極性,共同建設『一個中心』;利用中葡文化融合的優勢,共同維護和突顯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文化交往的橋樑和紐帶角色,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文化交流,進一步拓寬和強化『一個平台』的建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a)°」爲此,特區政府計畫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藉文化遺產幫助澳門打造成爲文化之城:「不斷優化及增添文化藝術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等設「傳承嶺南色彩的澳門文化,是中華文化的一部分,而中
施,持續加強文化素養教育,提高保護文物及世界遺產的意識。進一步發揮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的積極作用,營造文化創新環境。大力培養本地文化人才,豐富居民文化生活,打造文化之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a)。」爲達到上述目標,《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亦提出文化遺產保護行動計畫,具體要求如下:著力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在2014年至2017年完成《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公開諮詢及編制工作,並於2018年至2020年完成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及正式實施。2.持續開展全澳不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也要求至2018年完成普查約100個不動產及10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從中甄選推出約30個不動產及4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啟動評定程序,2018年至2020年持續開展下一階段的普查工作。……4.博物館重點建設工作:藉實施『龍環葡韻優化計劃』,創設多元文心休閒區,著力打造葡語國家文化展示和國際文化交流平台,預計於2017年第二季正式投入運作。對草堆街80號建築進行活化,並開闢成永久性展館,透過展示『孫中山與澳門』及『草堆街歷史文化』等主題內容,加深社會對有關歷史文化的了.解,預計於2016年第四季可開放建築物及考古展示給公眾參與,2017年將繼續規劃永久性展館的展覽方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a)。」從規劃內容可以看出,文化遺產保護不單只是爲了維持澳門歷史文化,更已結合國家之大策。由於歷史留給澳門成爲中「1.
國與葡語國家的橋樑,文化遺產成爲了當中的硬件—文化特徵,而澳門更需藉文化遺產而發展成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可見,文化遺產的妥善維護、利用及活化,爲澳門「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建設,起著關鍵及基礎作用。無可否認,文化遺產保護不是一項單一政策,更需要結合不同政策,才可達到有效保護。正如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六條(-)項也規定,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時,需要遵守平衡原則,即「採取適當手段,以確保促使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政策與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互相配合,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印務局,2013e:1859-1899)。」自東望洋燈塔事件後,不同的政策領域,也提及需要關注文化遺產保護,當中以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教育、陸路交通等政策最爲明顯。最受關注也最常被談及屬城市規劃政策土地政策。由於澳門長期缺乏完整的城市規劃制度,只由相關單行法律法規及行政指引構成(城市規劃內部硏究小組,2008:28)-故經常被人質疑文化遺產保護事件與澳門城市規劃缺失存在莫大的關係(林翊捷,2014:215-223),也涉及土地利用問題。在特區政府推出《城市規劃法》前,於2011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澳門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9指舊區重整的其中一項目的爲保護不動產類文化遺,並活化周邊區域(行政長官辦公室,2011),已有跡象反映城市規劃需要顧及文化遺產保護;2010年由可持續發展策略硏究中心(CentrodeEstudosEstratégicosparaoDesenvolvimentoSustentável)發布的《澳門城市槪念性規劃綱要》提出澳門城市規劃的目標包括保護與弘揚歷史文9《澳門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已被特區政府於2013年8月撤回(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2013)。
化、強化街區特色文化及構築現代城市文化,對歷史街區保護需要明確劃定保護範圍,限制車輛,建立步行系統,對建築風格作控制等(可持續發展策略硏究中心,2010),更明確了文化遺產與城市規劃是不可分割的關係。爲構建符合澳門的城市規劃體系,以及完善土地批給及開展,特區政府於2008年開展「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及「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初步檢討」的公眾諮詢,並委託廣東省城市發展硏究中心開展《澳門城市規劃編製體系硏究》,以及於2010年委託本地專業團體開展了《澳門特區土地用途分類硏究》,在完成《城市規劃法》草案及《土地法》草案的諮詢後(行政會,2012a;2012b),經過法律程序,立法會於2013年8月12日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與第11/2013號《文化遺產保護法》於2014年3月1日起同步生效(印務局,2013d:1794-1859;2013e:1900-1923),因此,坊間也合稱該三部法律倂稱爲「三法」(《澳門日報》,2014)。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的管理,尤其是在使用及利用方面,須遵守保護原則及可持續發展原則,即「土地管理政策應遵守維護環境及保護文化遺產的標準」,以及H足進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環境方面的協調及平衡發展,以確保滿足當代社會需要,以及經適當規劃和整治的空間能留傳後代(印務局,2013d:1794-1859).」。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也規定城市規定的其中一項目的是4足進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城市規劃分爲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在制定總體規劃時,需要考慮「遵從規範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法例規定,列出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指引性原則」,而總體規劃的技術報告須包
括「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指引性原則的內容」。詳細規劃按總體規劃的規定而制定,需要「在所劃定的地區範圍配合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引入維護和弘揚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措施」,而詳細規劃的技術報告也要包括^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措施的內容」。然而,當土地工務運輸局需要發出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時,「如建築物的建築或擴建工程可能對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或道路整治有所影響,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在相關範疇具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印務局,2013f:1900-1923)。從土地管理及城市規劃的原則,已明確保護世界遺產及文化遺產的原則及目標,涉及文化遺產時,需要將文化遺產置於優先的地位,且在編制規劃時,需要訂定保護文化遺產的適合措施,以免文化遺產受到破壞。自《城市規劃法》實施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規劃條件圖》諮詢前,也對涉及可能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工程,向文化局取得意見。無可避免,當中仍有個案被質疑保護歷史建築不力,如慈幼中學擴建、高美士中葡中學操場改建成地下停車場、大三巴街及茨林圍的樓宇興建等。至於陸路交通政策與文化遺產保護協調,由交通事務局(DirecçãodosServiçosparaosAssuntosdeTráfego)、ihí也工務運輸局、環境保護局(DirecçãodosServiçosdeProtecçãoAmbiental)、運輸基建辦公室(GabineteparaasInfra-estruturasdeTransportes)、建設發展辦公室(GabineteparaoDesenvolvimentodeInfra-estruturas)、港務局10(CapitaniadosPortos)及民航局(AutoridadedeAviaçãoCivil)組成的「澳門10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自2013年7月18日起被海事及水務局取代。
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GoipodeTrabalhoparaoEstudodeTrânsitoeTransportesdeMacau),在2010年發布《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該政策的基本原則爲公交優先、綠色出行、世遺保護、區域融合、城規結合。在歷史核心區,要妥善處理保育、旅遊與居民生活便利間的平衡:在「新城、舊區、歷史核心區」三個層圈因地制宜分區實施,以構建「一核、兩面、三圈」的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體系,當中,歷史核心區以「步行優先」爲政策規劃重點,在綠色出行、「公交優先」爲原則,推動歷史核心區爲綠色出行區,即「步行優先」的環境(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2010)。從陸路交通政策可以看出,保護文化遺產的交通方向以在綠色出行爲主軸,亦大力推動步行優先的環境。如旅行團前往大三巴牌坊,旅遊巴士經常在高園街上落客,造成附近街道阻塞,加上2016年發生旅遊巴士撞向華強大廈事件後,交通事務局在2016年12月起試行高園街旅遊巴只可落客不可上客,引導旅客沿經望德堂區,前往塔石廣場地下停車場上車,並於2017年6月1日轉爲恆常措施(《澳門日報》,2017)。綠色出行與「公交優先」的確有助更完善保護文化遺產,減少廢氣汙染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也有助構建漫遊文化的休閒旅遊目標。另一方面,環境保護局自2010年起開展「澳門環境保護槪念性規劃構想(2010-2020)」的公眾諮詢,在2011年才展開「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在2012年9月7日才發布慢了兩年的《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文本(環境保護局,2012a)。《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提出澳門爲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環境保護政策在「以人爲本」方針下,構建以低能耗及低汙染爲核心的低碳社區,藉優
化空間環境,創建優美、宜居及宜遊的休閒城市環境。文化遺產主要集中在舊城區,而舊城區已基本開發完畢,因此,環境保護上,只能限制舊城區的開發,開發建設輔以城區生態綠化,保護城市的景觀風貌,保護各種自然景觀要素和人文要素。在控制噪聲汙染的遠期措施上,環境保護局開展設置交通寧靜區的規範硏究,並評估篩選新區、舊區或世遺歷史核心區適合設置交通寧靜區的小區(環境保護局,2012b)。從環境保護規劃可以了解到,環境保護也要兼顧文化遺產保護,在限制舊區開發的時候,需要配合文化遺產的自然景觀和人文要素,確保文化遺產的視野與景觀不受環境影響,更不因開發利用導致文化遺產受到損害,以達到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文化遺產保護,需要有完善的教育政策相配合,立法會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第6/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綱要法》11,該法訂定非高等教育其中一項目標爲「使其能以中華文化爲主流,認識、尊重澳門文化的特色,包括歷史、地理、經濟等多元文化的共存,並培養其世界觀(印務局,2006d:1535-1556)」。教育暨青年局(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Juventude)在訂定《澳門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2020年)》時,規劃學生發展其中一項是具有國際視野,特別是4咅養學生對本地歷史與文化的認同以及開放、包容的文化態度,鼓勵其擴大國際視野,增進放眼世界的信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b,125)」。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J比示(DespachodoSecretárioparaosAssuntosSociaiseCulturan.°19/2016)核准的《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也要求小學階段學生需要知道澳門主要的名勝古蹟和澳11第6/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綱要法》自2006年12月27日起生效,並於2007/2008學年實施(印務局,2006d:1535-1556)。
門「歷史城區」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關心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及懂得欣賞及愛護文化遺產(印務局,2016a:126-206)。在高等教育階段,旅遊學院自2006年開辦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12(印務局,2005c:813-816;2005d:816-817),也曾開辦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印務局,2010c:860-861),同時,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文化財產保護及修復硏究中心及亞洲文化遺產管理學會的框架下開辦「世界文化遺產專業導賞員培訓及認證計劃」,可獲發世界文化遺產專業導賞員(澳門)證書等(旅遊學院,20n)。從整個教育政策可以看出,特區政府有意從小培養學生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在澳門發展階段,建立作爲保護文化遺產的主人翁,需要具有維護、愛護、關心、欣賞及尊重文化遺產的情懷,才可有助日後的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陪伴澳門申遺成功,需要盡快強化高端的文化遺產管理人才,因此,旅遊學院也開辦了文化遺產管理的相關專業課程,藉此培養人才,然而,由於文化遺產崗位少,競爭大而待遇低,使接受相關專業培訓的人才,也基於現實考慮而放棄相關專業(譚志廣、陳鵬之、溫啓源,2013:103-104)。綜觀而言,教育是文化遺產保護的根基,持續深化文化遺教育,融合專才提升文化遺產管理,以提升文化遺產管理水平。最後,文化遺產最離不開是澳門的旅遊業發展。澳門申遺後,成功大力推動世遺文化,旅遊局曾以.「澳門就是與別不同」、「感受澳門」、「感受澳門無限式」等推廣澳門旅遊文化,更曾於2006年設爲「澳門世界遺產年」。無論是旅遊局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曾於2010學年曾辦中文課程,隨後停辦,也曾在2012年及2016年修訂課程計畫(印務局,2010b:171-174;2012b:579-582;2016b:857-862)。1?
推出的「論區行賞」步行路線,還是舉辦「澳門旅遊認知計劃」,也與文化遺產息息相關。可見,在澳門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文化遺產在當中也扮演關鍵角色。在2016年,旅遊局面向公眾推出「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旅遊局,2016),並在2017年9月公布《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綜合報告》,對澳門的旅遊業發展的現況及面對的挑戰作分析,提出發展原則、目標及策略等。世界級旅遊目的地需要多元化旅遊產品、酒店住宿、文化設施、零售和節慶活動,具有吸引力的旅遊產品組合,才讓旅客可以體驗澳門的多元,故旅遊局在旅遊業總體規劃目標,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指其中一項指導原則爲「文化旅遊」,即「充分挖掘澳門歷史文化特色,致力打造成具有豐富內涵的多元文化旅遊目的地。不斷完善澳門具有多元和豐富文化內涵的旅遊體驗,吸引世界各地旅客,培育文創產業的發展(旅遊局,2017)」。爲達到澳門旅遊的整體策略,訂定了四個目標,每個目標分別有相應的策略措施,當中,文化遺產是澳門文化的核心,基本上提及感受澳門文化均與文化遺產相關,而直接與文化遺產相關的策略及措施見表5-5。從提及文化遺產的領域可以看出,澳門旅遊業離不開文化遺產的妥善管理及利用,藉文化遺產舉辦各項文化、歷史旅遊活動,推動旅客深入社區旅遊,感受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甚至起到吸引高端市場客的作用,也有助與鄰近地區拓展區域旅遊,達到旅遊業可持續發展、多元旅遊產品及優質旅客市場的開拓。另外,文化遺產是澳門旅遊業發展的底蘊,最終藉文化遺產,進一步深化成爲文化產業或其他文化領域的產品,形成中期及長期措施,可見,文化遺產是澳門發展旅遊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目標策略執行層面行動計畫增強多元化的旅遊產品和體驗策略1:引入新的旅遊元素策略2:開發標誌性旅遊產品策略3:豐富旅客體驗引入海上旅遊產品作爲一個海岸城市,已明確的海域爲澳門引入海上旅遊景點創造了很好的機遇。開發標誌性旅遊設施通過新建設施和優化現有設施,可以將標誌性旅遊景點引入未來的新城區,以加強城市的獨特形象。豐富標誌性旅遊活動和體驗通過引入獨特的活動和節日來創造豐富的旅客體驗並延長其逗留時間。建設標誌性設施和開發豐富的活動和體驗的方案需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⑴突出中西文化的獨特融合和對比,展示澳門歷史文化的獨特性。(2)開發及推廣更多家庭旅遊產品。(3)舉辦及引入更多國際體育盛事和其他國際活動,以提升城市知名度並吸引全球觀眾。⑷鼓勵澳門居民積極參與旅遊開發。塑造多日旅遊目的地形象,拓展高價値旅客市場策略2:增強澳門作爲多日旅遊目的地的品牌形象將澳門塑造成爲多日旅遊目的地宣傳澳門擁有獨特的世界文化遺產、中西文化特色、秀美的自然風光以及世界一流的服務設施。通過多種主題活動、名人博客推薦等多種推廣方式,突顯澳門現有和新穎的旅遊體驗來進一步提升澳門作爲多日旅遊目的地的新形象。這一新的品牌策表5-5: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涉及文化遺產的策略及措施
目標策略執行層面行動計畫略能夠引導潛在旅客,吸引他們來澳門旅遊,同時考慮延長在澳門的旅遊時間。優化城市發展模式策略1:開闢新的旅遊區利用具旅遊發展潛力的空間拓展爲新景點新城區、城市更新地區、舊城區和海濱空間等均可成爲新旅遊區或資源的選址。這些地區可以用作建造公共藝術空間、露天餐飲區,以及標誌性的文化中心,供市民和旅客共同享用。管理澳門旅遊業的承載能力策略3:緩解旅遊景點的擠擁情況擠擁旅遊景點的場地管理澳門的一些主要旅遊景點面臨過度擠擁問題,對澳門居民的生活和旅客的體驗產生了不利影響。爲了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編制場地管理計畫來處理過度擠擁情況。資料來源:(旅遊局,2017)。自澳葡政府在工務體系形成初步的文化遺產觀念,直至1980年代形成文化遺產政策,均是葡人的精英管理時代,只著重保存葡萄牙及土生葡人的利益,強調中式廟宇也只是曇花一現,文化遺產政策制定偏向保護主義,主要人葡人精英負責整個政策的制定及推行,也導致文化遺產名錄長期偏重於葡式建築。由於華人長期不關心澳葡政府事務,故一直被忽略或排斥於體制之外,澳葡政府只在間中發現問題時,才個別邀請華人代表參與,缺乏足夠的認受性及參與性。只能說,葡人相較於華人,在文化遺產保護的視野較具前瞻及較先進。直至中葡雙方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後,爲配合中文官位化、公務員本地化及法律本地化,在文化遺產保護系統才逐步吸納華人參與,藉吸納華人到文化委員會,聽取他們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讓華人適應文化遺產保護體作的體制,繼而逐漸擴大參與的比
例,甚至在數量上超過葡人及土生葡人,可見,爲澳門主權移交順利,強化華人參與程度,使文化遺產政策平穩過渡。自特區政府成立後,由於一段時間特區政府沿用澳葡政府的管治模式,面對社會轉變及社會參與訴求的變化,繼續藉其諮詢機構諮詢公眾對政策的意見。然而,隨著多宗的文化遺產保護事件發生,形成一波又一波的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特區政府終不可直接忽視這股公眾參與的浪潮,需要改變其管治結構,強化文化遺產政策的公眾參與程度。除了建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爲政府與社會溝通的橋樑外,也需要將文化遺產政策直接面向公眾,在落實政策前,廣泛吸納公眾的意見,避免文化遺產政策在推行時,遭到社會反彈,尤其是在第11/2013號法《文化遺產保護法》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後,此機制更得到明確的落實。文化遺產政策的轉變,可說是受到澳門的社會環境的影響,自特區成立時,主要集中在文化遺產管理及推廣工作,強化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保護意識,以利澳門申報世界遺產的工作,更特別逐漸加強年輕一代的文化遺產教育,期望日後擁有更有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氛圍。正因爲如此,歷史建築受到影響或破壞時,主要是年輕一代發聲要求改變,也促成多宗文化遺產保護事件,當中以東望洋燈塔事件更成爲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轉捩點,特區政府不但不可再忽略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聲音,除了文化遺產政策漸走向多元,關係到更多領域,如管理、教育、硏究、考古、規劃、活化及利用等各方面政策,促使文化遺產政策更立體及完善,另一方面,特區政府需要多方面檢視不同的政策與文化遺產政策的協調狀況,尤其是城市規
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陸路交通、旅遊發展及教育體系等各方面政策,從各政策的法律體制及政策長遠規劃,也可以看出特區政府將文化遺產置於優越的地位,而確保文化遺產保護不受到損害。
第六章總結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建設,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設立澳門工程公所,需要維護「紀念物」開始,至今已超過百年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由最初的「紀念物」年代,經過數十年的轉變,藉在1940年設立審美委員會,在審美委員會處理建築規劃時,同時維護紀念物及中式廟宇,形成整個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初規模。文化遺產還是念物」與「古蹟」的年代,無論是工務廳、工務專理局、工務港口運輸廳,還是工務運輸廳,只作特別的「照顧」,作爲「風景名勝」的價値,比「文化」的價値還要高。直至1953年,設立首個委員會硏究保留具歷史、紀念、美化及風景的建築,「紀念物」的槪念才漸提升及轉變,但仍未有具體的處理措施,仍與公共工程離不開關係,在1960年代已開始有單行法規保護大砲台範區或限制部分前地(廣場)的發展,工程與文化,開始走向分岔路,這與該時代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潮流離不開關係。自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後,文化遺產的槪念可說是形成,而且建立國際公認的共同槪念,伴隨國際社會的趨勢,澳門在1976年也頒布了首部文化遺產保護法規一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開始明確「文化遺產」的定義、保護的類型、範圍、執行方法,以及建立澳門正式的首部文化遺產名錄,正式走上由「紀念物」轉身爲「文化遺產」的
時代,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教育司、澳門文化學會相繼自1976年、1980年及1982年設立,工程與文化可說正式「分家」,也出現澳門當代史開始被廣泛硏究及討論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經過1984年更改、1992年調整,以及2013年的全面修訂,數十年來隨著社會對於文化遺產的槪念提升、社會環境轉變、法制建設的完善,均是在當時的年代先進及完善的法規制度,更是澳門保護文化遺產最堅實的後盾,無可否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能夠可維持現今的規模,整套法規的建立起著關鍵的作用。伴隨法規的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自1976年起立後,亦按照法規的改變,整合、分柝、調整類別,甚至將個別項目除名,保護項目由1976年最初的90項,在1977年增爲105項後,在1984年卻減爲89項,在1988年甚至減至88項,而在1992年回升至128項,反映出澳葡政府相當重視文化遺產名錄的建立。可惜的是,文化遺產名錄在經過二十五年後,才再次獲得修訂,增加9項至137項。無可否認,澳葡政府開始保護文化遺產,主要跟隨葡萄牙政府的「國策」,葡萄牙政府要求所有海外殖民地或海外省,按照國家的要求調查其所在地的國有紀念物,可以估計葡萄牙政府欲在其海外殖民地保留其文化特點。即使澳門在1976年取得更大的自主權,仍欲保持其葡萄牙文化特色。反映澳門曾爲葡萄牙的殖民城市,將宗主國核心的社會、政治與文化模式加以複製與表現的殖民傳統,保留在澳門(布爾奈,1998:189-198),澳葡政府在1982年成立澳門文化司署,就是旨在保存澳門各方面的葡萄牙文化成份,其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建築財富,保存和修復重要建築物(科斯塔,1998:3-42)。而且文
化遺產可成爲澳門城市文化資源,文化遺產可體現澳門四百多年來東西文化交流過程中,蘊藏著既豐富又獨特的歷史軌跡,而這更被視爲唯一可以與其他城市競爭的優勢(王世紅,1998)。綜觀而言,澳政府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重點爲法規及公共部門職能的建構,對文化遺產的保護類型、建築物列表及組織部門職權不斷完善。由於殖民的精英主義,以及偏重於葡萄牙人及土生葡人的利益,文化遺產保護完全偏重於葡式建築及區域,使殖民地歷史能夠在社會上突顯出來,即使有討論保護中式廟宇,也只是在1940年設立審美委員會時曾作重視,也只是曇花一現。因受「華人一葡人共處分治的雙層二元複合社會結構」影響,普遍華人十分不重視或不理會澳葡政府的管治,更使澳葡政府忽略華人,形成葡人精英對文化遺產政策的封閉決策過程。即使澳葡政府不同時期設立的相關諮詢機構,基本上只委任葡人或土生葡人的精英代表,華人絕無僅有,此情況直至1987年中葡雙方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後,才得以改變,吸納華人精英進入各文化諮詢機構,聽取華人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即使如此,澳葡政府亦不用廣泛地與各個階層及利益團體對話,只會針對性地選擇對應的利益關係人,直接解決糾紛,而沒有形成多元的文化遺產保護參與渠道。實質是少數精英制定政策,相關利益者參與。文化遺產須由澳門居民共同守護,才能取得豐碩成果。特區政府成立後,對澳門人當家作主,更需要主動保護珍貴的文化遺產,才可突顯澳門的文化價値。文化遺產被視爲澳門發展休閒旅遊的重要資源,同時更藉文化遺產推展文化事業,進一步拓展爲文化產業,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作爲基石。而特區政府亦多番強調澳門作爲中西文化交流之地,更是中華傳統
的傳承者。中央人民政府亦希望澳門藉申報世界遺產,提升澳門文化價値,因此,保護文化遺產不單是一項文化工作,更關乎澳門的整體發展。特區政府成立後,隨即開展申報世界遺產工作,也加強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完善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深入開展文化遺產的維護、規劃及活化等,也開始加強對中式建築的保護。特區政府維持已被列入保護的歷史建築,仍可扮演關鍵的角色,更可在國際社會取得多個文化遺產保護獎項,赢取國際美譽。隨著保護歷史建築的廣度及深度擴展,特區政府卻面對著適應社會脫胎換骨般轉型的困難,處理文化遺產保護的手段跟不上社會步伐,維持澳葡政府的模式不足以應付社會的訴求。另外,澳門歷史城區自2005年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澳門居民保護文化遺產意識日漸抬頭,更因各公共部門的政策不協調,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體制的失效,加上特區政府缺乏與社會各階層足夠的溝通,造成文化遺產保護的矛盾和衝突,更觸發多宗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當中以「東望洋燈塔」事件最受到國際及社會矚目。回顧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可發現澳門公民社會開始抬頭,並要求改變由過往的精英管治策略,認爲特區政府需要轉化爲合作、互動及溝通的多元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模式,讓市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決策過程,強調過程的重要性,以利文化遺產政策實施。若沒有合適的保護制度,公眾很容易選擇制度外的社會動員,迫使政府改變文化遺產政策。爲此,特區政府吸收了經驗,制定了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以落實多層次的公眾參與渠道,文化遺產委員會更需要發揮官方一社會的橋樑作用,廣泛吸納社會聲音,以利文化遺產政策的推行。長遠而言,若澳門政府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不走向參與型的制定模式,不但文化遺產保護受到社會挑戰,更可導致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問題,進而面對管治和社會不穩的危險°面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爭議,少不免與其他政策不協調所致。雖然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已規範不同政策制訂的時候,需要將文化遺產置於優先的地位,但更需要在公共部門間,建構完善的合作機制,尤其是面對教育、旅遊、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交通等政策的協調,才可發揮法律賦予的效力及作用,否則只會被人詬病特區政府有法不依,紙上談兵。不同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均需要有「保護文化遺產是己責」的共同理念,才可避免「政出多門」,更可避免引起文化遺產保護的公關災難。文化遺產政策是一套結合性政策,需要按時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審訂,以利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時按時機及條件繼續修訂《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更可整合東望洋燈塔周邊2.8公里的限高區域與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藉此擴大緩衝區,構成更佳的文化遺產保護網。不可忽略的是,澳門於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管理85平方公里的海域,歷史上,澳門曾是中國重要的對外通商港口,更是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一員,是明清時代連接東西方的國際貿易大循環的中心,因此,更要深入開展保護海事文化遺產的工作,發掘當中的「寶藏」,使澳門的文化遺產拼圖由陸上走向海上,顯得更完整及立體。不可忽略的是,保護文化遺產不但是澳門的責任,也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責任。澳門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更是世界遺產之城,但是澳門地域小,世界遺產景觀更容易受到鄰近地區的影響,具有潛在的世界遺產保護風險,如鄰近的橫琴島發展,也可以影響媽閣世遺核心區的景觀,需要憑藉區域合作,1柴化
區域間的文化遺產保護合作機制,提升保護的層次及水平。無論是《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還是《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爲澳門提供了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合作的土壤,藉文化領域的合作,將文化遺產保護成爲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發展基石,提升人文生活的層次。由廣東省文化廳、香港特區民政事務局與澳門特區文化局三方已於2007年建立「粵港澳文化合作會議」,藉此高層次會議,共同文物發掘與推廣(粤港澳文化資訊網,2007)。「粤港澳文化合作會議」已經建立了十年,相信已具有明確的合作框架及模式。文化遺產可說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文化領域所開展的行動中最優先關注的事項,粤港澳三地政府,需要持續發揮會議的優勢及作用,及時通報文化遺產保護的訊息,建立具體的文化遺產保護共同執行綱領。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於2011年簽署《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已建立粵澳更緊密合作機制,作爲打造世界級新經濟區域,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澳門成爲了「建設亞太地區最具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群」的一員(印務局,201la:6464-6485),國家總理李克強於2017年更在《政府工作報告》正式提出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成爲了國家發展的戰略,啓動「粤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新華社,2017),重視文化遺產是澳門歷史的優良傳統,更成爲了澳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藉助文化遺產的特色,深化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的層次,展示文化的魅力。在規劃城市群發展規劃時,建立粤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的聯合文化遺產景觀保護體系,推展文化遺產作爲休閒旅遊產業的支柱,促使文化遺產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具
有優先的地位,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及生活等方面融合發展,更藉此激發文化活力,將粵港澳各自的文化認同,昇華至提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共同文化認同》最後,澳門更需要藉助「一帶一路」的契機,提升澳門文化遺產國際地位:201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即「一帶一路」)文件,除了已將「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列入其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更成爲了澳門提升文化遺產國際地位的契機。「中國一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已於2003年10月在澳門創立,澳門曾作爲葡萄牙殖民地,更曾在十五至十八世紀,扮演著海上絲綢之路的關鍵角色,接通東西方世界,使中國連結世界,也形成了獨特的中西文化交融之地。葡語國家包括葡萄牙、東帝汶、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安哥拉、莫桑比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赤道幾內亞,在此歷史淵源,澳門與人口合共擁有二億多的葡語國家有著廣泛的經貿聯繫,使澳門長期以來發揮「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獨特作用。「中國一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的合作領域和合作方式已引入「一帶一路」理念,澳門與葡語系國家合作,是澳門參與「一帶一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形成「澳門特色」。澳門除了藉助「一帶一路」,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開拓會展、文化、娛樂及休閒旅遊等項目,澳門的文化遺產就是承載著歷史上海上絲綢之路的遺產,因此,澳門更應藉「二帶一路」,憑藉一國兩制帶來的制度優勢,將澳門文化遺產形成跨地域的合作網絡,藉助澳門文化遺產保護作爲橋樑,建立沿中國一葡語國家的文化遺產保護網絡及長效合作機制,成爲
文化遺產交流平台,建立科技保護與修復、人員培訓等專案,共同硏究保護類似或相同特色的文化遺產文獻及資料庫,開發澳門在中國一葡語國家的文化遺產檔案,整合文化遺產保護的資源,建立互通互聯的訊息庫,以利更深層次發掘文化遺產的歷史,探索考古硏究,更可硏究中國一葡語國家(澳門)的聯合世界遺產申報項目,擴展澳門世界遺產的影響力,更可提高澳門在文化遺產與其他產業結合度,促進文化遺產資源及新技術的國際流通。文化遺產保護作爲澳門發展的基石,建立更完善及長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穩固本身的文化遺產優勢,持續完善各項政策、制度及措施,在區域合作建立聯合的文化遺產景觀與協調機制,減少區域間的保護矛盾,發揮文化遺產爲澳門帶來的成果,更可協助澳門走進世界。澳門融入國家發展戰略,文化遺產更可幫助澳門確立自身定位,發揮自身的優勢,藉助澳門建設成中國與葡語國家全方位「合作之橋」,聯合推動具有特色的文化遺產網絡,藉助澳門的中華文化傳統,展示澳門豐富而淵源的中西文化底蘊,以達成澳門建立「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
參考書目—、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書籍期刊■Woodward,C.,張讓譯(2006):《人在廢墟》,台北:邊城出版。■LopesLuís,J.E.(1991):〈澳門的公共行政架構〉,《行政》,第四册,第11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澳門世界遺產》,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王世紅(1998):〈試論塑造澳門城市文化形象〉,《文化雜誌》,第36期’中文版。■布爾奈(1998):〈變動與建築:澳門的建築與殖民主義〉,《文化雜誌》,第36期,中文版。■可持續發展策略硏究中心(2010):《澳門城市槪念性規劃綱要》,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硏究中心。■行政公職局(2011):《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行政公職局(2017):《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訊錄》,http://apm.safp.gov.mo/external/chin/apm/files/73/174/IC_2015.gif(2017年5月10日瀏覽)。■科斯塔(1998):〈澳門建築史〉,《文化雜誌》,第35期,中文版。■孫同鵬(1998):〈澳門法律本地化的新思考〉,《行政》,第十一卷,第42期。
■婁勝華(2004):《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硏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潘冠瑾(2010a):《以諮詢制度爲例討論澳門特區公共政策決策的民主化改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潘冠瑾(2010b):《澳門社團體制變遷一自治、代表與參政》,《行政》,第二十三卷,第89期。■蔡永君(2016):《轉型時期的澳門政治精英》,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譚志廣、陳鵬之、溫啓源(2013):《澳門文化遺產管理專業現況與前瞻硏究報告》,澳門:澳門文物大使協會。■龐嘉穎(2013):《一國兩制與門治理民主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林翊捷(2014):〈澳門民間保育運動的發展〉,吳志良、郝雨凡編,《澳門藍皮書—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13-2014)》,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二)政策文件■文化局(2009):《〈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諮詢文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文化局(2014):《〈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一諮詢文本》,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文化局(2015a):《〈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公開諮詢意見匯編》,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文化局(2015b):《全澳第一批不動產評定公開諮詢文本》,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
■文化局(2016):《全澳第一批不動產評定一公開諮詢意見匯編》,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2008):《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行政長官辦公室(2011):《〈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城市規劃內部硏究小組(2008):《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城市規劃內部硏究小組。■旅遊局(2016):《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旅遊局(2017):《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一綜合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旅遊學院(2017):《世界文化遺產專業導賞員培訓及認證計劃》,http://www.ift.edu.mo/TW/Specialist_Guide/Home/Index/271(2017年5月31日瀏覽)。■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2010):《橫琴總體發展規劃》,http://www.zhdpb.gov.cn/zwgk/fzgh/201009/t20100916_157341.html(2017年5月31日瀏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http://zys.ndrc.gov.cn/xwfb/201503/t20150328_669088.html(2017年6月5日瀏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華社(2017):《政府工作报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premier/2017-03/16/content_5177940.htm(2017年6月5日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0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0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0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1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2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3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4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6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7a):《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7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8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09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0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1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2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4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5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5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5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6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a):《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6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7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2018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硏究跨部門跟進小組(2010):《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硏究跨部門跟進小組。■環境保護局(2012b):《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局。(三)法律法規■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5年最新修訂)》,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文化部文化資產局(2015):《文化資產文化資產法規彙編》,修訂三版,台中:中華民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例編訂及發布組(2007):《古物及古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3!zh-Hant-HK@2007-07-01T00:00:00(2017年5月31日瀏覽)。
■印務局(1999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1999年12月20日第1期第一組。■印務局(199%):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1999年12月20日第1期第一組。■印務局(1999c):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1999年12月20日第1期第一組。■印務局(1999d):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1999年12月20日第1期第一組。■印務局(2001a):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4月2日第14期第一組。■印務局(2001b):第33/2001號行政長官通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爲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管實體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6月6日第23期第一組。■印務局(2001c):第2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文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6月20日第25期第二組。■印務局(2001d):第20/2001號行政法規〈撤銷文化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10月15日第42期第一組。■印務局(2001e):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12月17日第51期第一組。
■印務局(2001f):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12月17日第51期第一組。■印務局UOOlg):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1年12月31日第53期第一組。■印務局(2002a):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2年1月14日第2期第一組。■印務局(2002b):第1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2年3月13日第11期第二組。■印務局(2003):第4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3年6月]1日第24期第二組。印務局(2004):第2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4年4月7日第〗4期第二組。■印務局(2005a):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5年5月9日第19期第一組。■印務局(2005b):第7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5年7月6日第27期第二組。■印務局(2005c):第8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5年8月1日第31期第一組。
■印務局(2005d):第8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5年8月1日第31期第一組。■印務局(2006a):第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的一名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6年3月29日第13期第二組。■印務局(2006b):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6年7月24日第30期第一組。■印務局(2006c)第3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交存的批准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6年9月20日第38期第二組。■印務局(2006d):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6年12月26日第52期第一組。■印務局(2007):第3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7年6月6日第23期第二組。■印務局(2008a):第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2月6日第6期第二組。
■印務局(2008b):第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1月11日第2期第二組。■印務局(2008c):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2月18日第7期第一組。■印務局(2008d):第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3月10日第10期第一組。■印務局(2008e):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4月16日第15期第一組副刊。■印務局(2008f):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5月13日第19期第一組。■印務局(2009):第7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9年5月27日第21期第二組。■印務局(2010a):第2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0年3月10日第10期第二組。■印務局(2010b):第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0年3月29日第13期第一組。
■印務局(2010c):第14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0年10月4日第40期第一組。■印務局(2011a):第8/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粤澳合作框架協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1年3月30日第13期第二組。■印務局(20llb):第10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1年6月15日第24期第二組。■印務局(2011c):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1年8月15日第33期第一組。■印務局(2012a):第3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一名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2年3月14日第11期第二組。■印務局(2012b):第9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2年6月4日第23期第一組。■印務局(2013a):第15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多名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6月13日第24期第二組。■印務局(2013b):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6月17日第25期第一組。
■印務局(2013c):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7月15日第29期第一組。■印務局(2013d):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9月2日第36期第一組。■印務局(2013e):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9月2日第36期第一組。■印務局(2013f):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3年9月2日第36期第一組。■印務局(2014a):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4年2月24日第8期第一組。■印務局(2014b):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4年3月5日第10期第二組。■印務局(2014c):第5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一名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4年4月30日第18期第二組。■印務局(2015a):第10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及委任兩名新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7月8日第27期第二組。■印務局(2015b):第13/2015號法律〈修改《民政總署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12月7日第49期第一組。■印務局(2015c):第1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12月14日第50期第一組。■印務局(2015d):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2015年12月14日第50期第一組。
■印務局(2015e):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若干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12月14日第50期第一組。■印務局(2015f):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12月20日特刊。■印務局(2015g):第17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在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5年12月23日第51期第一組。■印務局(2016a):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6年2月29日第9期第一組。■印務局(2016b):第97/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6年8月22日第34期第一組。■印務局(2016c):第3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6年10月5日第40期第一組。■印務局(2017a):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2017年1月23日第4期第一組。■印務局(2017b):第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及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2017年3月1日第9期第二組。
■印務局(2017c):第4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及委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2017年6月7日第23期第二組。■印務局(2017d):第4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2017年6月7日第23期第二組。■政府印刷局(1976):〈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政府公報》,1976年第9期副刊。■政府印刷局(1980):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澳門政府公報》,1980年第2期。■政府印刷局(1981):《澳門政府公報》,1984年8月1日第31期。■政府印刷局(198迚):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F/79/M號法令第三'六、七條、第九至一三條、第一六條、第二一至二三條、第二五、二六、四三、六三、六五條、第六七至六九條、第七一'八二條、第八八及九一條條文(教育文化司之組織)〉,《澳門政府公報》,1982年9月25日第36期。■政府印刷局(1984a):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一撤銷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1984年6月30日第27期》■政府印刷局(1984b):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澳門政府公報》,1984年8月11日第33期。■政府印刷局(1985):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澳門政府公報》,1985年8月21日第33期副刊。
■澳門政府印刷署(1987):三月十六日第2/SAEC/87號批示〈關於修訂及調整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附屬文物分類名單〉,《澳門政府公報》,1987年3月16日第11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88):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10月3日第40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a):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規定在政府文件內使用中文〉,《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2月20日第8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8%):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設立文化委員會〉,《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5月15日第20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c):五月三十一日第S9/89/M號訓令〈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分建築文物〉,《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5月31日第22期副2刊。■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d):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訂定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所指的文物名單〉,《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5月31日第22期副2刊。■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e):九月十一日第5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參與組織東方葡萄牙學會〉,《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9月11日第37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89f):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澳門政府公報》,1989年9月25日第39期副刊。■澳門政府印刷署(1990a):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關於修改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數條條文(澳門文化學會組織)〉,《澳門政府公報》,1990年5月14日第20期。
■奧門政府印刷署(lWOb):八月二十日第47/90/M號法令〈關於法規之公佈、認別及格式之修改—撤銷六月三十日及九月十三日第57/84/M號法令及第40/86/M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1990年8月20日第34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2):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澳門政府公報》,1992年12月31日第52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a):第29/93/M號法令〈消滅數個委員會一若干廢止〉,《澳門政府公報》,1993年6月21日第25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b):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通過的市政區法律制度〉,《澳門政府公報》,1993年7月5日第27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3c):八月三十日第45/93/M號法令〈關於在澳門理工學院設立一視覺藝術學校—若干廢止〉,《澳門政府公報》,1993年8月30日第35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a):第26/94/M號法令五月十六日〈核准文化基金之規則及運作〉,《澳門政府公報》,1994年5月16日第20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4b):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1994年12月19日第51期。■澳門政府印刷署(1995):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一若干廢止〉,《澳門政府公報》’1995年3月27日第13期第一組。
■澳門政府印刷署(19%b):八月十二日第44/96/M號法令〈重組文化委員會—廢止五月十五日第31/89/M號法令及一月九日第5/GM/9l號批示〉,《澳門政府公報》,W96年8月12日第33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a):七月十四日第28/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六月六日第49/79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第一百三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1998年9月21日第38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印刷署(1998b):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設立附屬於文化司署之澳門博物館行政管理架構〉,《澳門政府公報》,1998年7月20日第38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印刷署(199%):第76/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之代表,通知作爲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巴黎通過之《保護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之適用已延伸至澳門地區〉,《澳門政府公報》,1列9年7月26日第30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印刷署(1999c):七月二十六日第101/GM/99號批示〈消滅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一廢止十二月二十七日第91/GM/95號批示〉,《澳門政府公報》,1999年7月26日第30期第一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糸勺》,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2017年5月31日瀏覽)。
(四)媒體報導■文化局(2009a):《〈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公開諮詢即日展開》,http://www.icm.gov.mo/cn/News/detail/8325(2017年1月5日瀏覽)。■文化局(2015b):《〈全澳第一批不動產評定〉公開諮詢12月28日啓動》’http://www.icm.gov.mo/cn/News/NewsDetail.aspx?id=13074(2017年1月5日瀏覽)。■文化局(2015d):《申遺歷程》,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http://www.icm.gov.mo/mhd10/c/WH(2017年1月5日瀏覽)。■文化局(2017):《文化局公佈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https://www.icm.gov.mo/cn/News/detail/15521(2017年12月5日瀏覽)。■《正報》(2002):〈培養文物保護接班人〉,7月25日,版1。■《正報》(2010a):〈張裕:將爲文保工作立法〉,2月21日,版4。■《正報》(2010b):〈修訂文遺法第四季料可立法〉,7月16日,版卜■《正報》(2010c):〈文遺法通過清單將調整〉,7月16日,版1。■《市民日報》(2002):02古蹟申報世遺〉,7月12日,版5。■《市民日報》(2004):〈澳門歷史建築群成中國明年唯一申報世遺項目〉,6月29日,版4。■《市民日報》(2011a):〈特首:城市發展不違申遺承諾〉,8月12日’版4。
■《市民日報》(2011b):〈何潤生指世遺保育當局後知後覺〉,11月12日,版2。■《市民日報》(2012a):〈陳明金促檢討公共政策諮詢成效〉,2月2旧’版3。■《市民日報》(2012b):〈張裕:文遺法具充分可操作性〉,7月18日。■《現代澳門日報》(2016a):〈多改建未達標愛都不啓文評〉,3月16日,版1。■行政會(2012a):《行政會完成討論〈土地法〉法律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DataUcn=65877(2017年5月31日瀏覽)。■行政會(2012b):《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法律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DataUcn=66321&PageLang=C(2017年5月31日瀏覽)。■行政會(2017):《行政會完成討論〈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値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portal.gov.mo/web/guest/info_detail?infoid=1680685(2017年2月5日瀏覽)。■克剛(2006):〈周邊地帶〉,《市民日報》,6月30日,版3。■呂澤強(2016):〈東望洋的景觀保護〉,《論盡》,12月19日。■思崎井(2017):〈2015-2016特色建築關注事件簿〉,《論盡》,2月3日。■《星報》(2015):〈全體委員認爲興建傳染病大樓涉重大公眾利益贊同清拆兩間灰色小屋〉,11月26日,版1。
夏耘(2011):〈城規文保宜加快立法〉,《澳門日報》,11月17日,B7版。■《華僑報》(2002):〈中國2003年申報世界遺產預備清單“澳門歷史建築群”列首位〉,7月12日,版12。■《現代澳門日報》(2016a):〈多改建未達標愛都不啓文評〉,3月16日,版1。■《現代澳門日報》(2016b):〈東望洋高樓復工已考慮世遺因素〉,10月28日,版1。■《新華澳報》(2002):〈社文工作不斷改善以民爲本優化服務〉,12月7日,版2。■《新華澳報》(2003):〈澳門特區申遺目的陷入認識誤區本末倒置〉,7月7日,版1。■粤港澳文化資訊網(2007):第一次粵港澳文化合作會議,http://www.prdculture.org:82/gate/big5/www.prdculture.org/show_article.php?BAS_ID=1091(2017年6月5日瀏覽)。■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2013):《政府撤回〈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配合城規法重新草擬以回應社會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DataUcn=71659&PageLang=C(2017年5月31日瀏覽)。■澳門文化遺產(2017):《〈文化遺產保護法〉總結第一階段諮詢工作》,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cn/detail/mainNewsID8092(2017年1月5日瀏覽)。■《澳門日報》(2001a):〈澳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啓動當局將組申報委員會推動全民參與〉,7月24日,版B1。■《澳門日報》(2001b):〈文化局修改文物保護法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爲精神〉,7月29日,版B3。
■《澳門日報》(2001c):〈申報世遺最新名單擬就文化局預計11月完成文件工作〉9月23日,版A3。■《澳門日報》(2006):〈搞好文化產業須有穩固文化事業基礎何麗鑽:培養不同藝術範疇觀〉,7月20日,版A3。■《澳門日報》(2009a):〈文化局收集文遺法意見四場座談會逢週五舉行歡迎參加〉,3月4日,版B5。■《澳門日報》(遺法料呈下屆立法審議〉,8月2日,版B7。■《澳門日報》(2010):〈文遺法文本料第三季完成〉,3月30日,版B6。■《澳門日報》(2011):〈◦八年首次諮詢至今立法進度一再拖延文使協冀定文遺法出台時間〉,11月19日,版1?8。■《澳門日報》(2012a):〈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出台重訂文物槪念設立委員會公眾可參與〉,4月13日,B2版。■《澳門日報》(2012b):〈時間緊逼環環緊扣再度諮詢三常會力爭文遺法不廢案〉,11月10日,版八7。■《澳門日報》(2012c):〈文遺法今起再公開諮詢〉,11月13日,版B6。■《澳門日報》(2013):〈文遺法通過明年三月生效〉,8月14日。■《澳門日報》(2017):〈高園街旅巴落客明起恆常化〉,5月3旧’版A3。■澳門世界遺產(2015):《大事記》,http://www.wh.mo/applicationProccess/C/list/O(2017年1月5日潮覽)。■環境保護局(2012a):《〈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及〈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10〉公佈,籲全澳一同構建低碳澳門、共創綠色生活》’http://www.dspa.gov.mo/envplanningbook/a/zh/news/7/(2017年1月5日瀏覽)。):〈社會意見修訂草案年底前完成文2009b
■骐進(2007):〈勿忘世界遺產的真正意義〉,《澳門日報》,1月18日,版C12。■《濠江日報》(2011):〈政府擬2013年完成文物保護法和城規法〉,11月17日,版A4。二、葡文文獻■ImprensaNacionalCasadaMoeda(1972),“Decreton.°470/72,de23deNovembro‘Aprovaodiplomaorgânicoda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73,de23deNovembrode1972.■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1),“Novapublicação,rectificada,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insertonoDiárion.°268”,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74,de23deNovembrode1911.■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3),“Portarian.°69,de18deNovembrode1913‘Esclarecendoadisposiçãodon.°6.°doartigo21.°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e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70,de18deNovembrode1913.■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4),“Decreton.°422,de9deAbrilde1914‘AprovandooregulamentoorgânicodaDirecçãodasObrasPúblicasdaProvínciadeMacau.,”,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14,de9deAbrilde1914.■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19),“Decreton.°5921,de1deJulhode1919‘adaptandoàprovínciadeAngolaosartigos69.°,§1.°,e72.°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aprovadopordecretode11deNovembrode1911,eregulamentandoosartigos4.°,suasalíneaseparágrafos,II.0e31.0,§único,dodecreton.°176,de21deOutubrode1913,queorganizouo
ConselhodeAdministraçãodosPortoseCaminhosdeFerrodeAngola’,,DiáriodoGoverno,ISérie,n.°127,de1deJulhode1919.■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20),“Decreton.°6557,de17deAbrilde1920‘Revogandooartigo2.°eseu§1.°,eo§4.°,exceptonapartereferenteao§3.°domesmoartigo,dodecreton.°5921,de28deJunhode1919,queadaptouàprovínciadeAngoladeterminadosartigos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aprovadopordecretode11deNovembrode1911”,DiáriodoGoverno,ISérie,n.°80,de17deAbrilde1920.■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2),“Decreton.°21430,de30deJunhode1932‘Introduzváriasalteraçõesn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DiáriodoGoverno,ISérie,n.°151,de30deJunhode1932.■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3),''Decreto-lein.°22470,de11deAbrilde1933‘Dispõesobreosprazosdeentradaemvigordasleisesobreasuapublicação,prevendoaindaasfórmulasderevogaçãodosdiferentesdiplomas.,,DiáriodoGoverno,ISérie,n.°83,de11deAbrilde1933.■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8),“Decreton.°28444,de3deFevereirode1938‘Esclareceopreceituadono§únicodoartigo38.0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eobraspúblicasnascolóniasnosentidodequeosfuncionáriosouempregadosqueexerçaminterinamentefunçõesdecategoriasuperioràsuatêmdireitoaosvencimentosdassuasprópriascategorias(vencimentosfixos)eaosvencimentoscomplementaresouvariáveiscomafunção(exercício,subvençãocolonial,subsídioeventual)correspondentesaoslugaresqueforemchamadosaexercer’,,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7,de3deFevereirode1938.
■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9a),“Decreto-lein.°29821,de12deAgostode1939'Introduzalgumasalteraçõesn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aprovadopordecretocomforçadeleide11deNovembrode1911.’,,DiáriodoGoverno,ISérie,n.°188,de12deAgostode1939.■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39b),“Portarian.°9345,de17deOutubrode1939‘MandapublicarnosBoletinsOficiaisdetodasascolóniasodecreton.°29821,queintroduzalgumasalteraçõesn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aprovadopordecretocomfôrçadeleide11deNovembrode1911”’,DiáriodoGoverno,ISérie,n.°243,de17deOutubrode1939.■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49),“Lein.°2032,de11deJunhode1949‘Promulgadisposiçõessobreprotecçãoeconservaçãodetodososelementosouconjuntosdevalorarqueológico,histórico,artísticooupaisagísticosconcelhios’,,DiáriodoGoverno,ISérie,n.°125,de11deJunhode1949.■ImprensaNacionaldeLisboa(1964),“Decreto.045575,de26deFevereirode19644Promulgao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DiáriodoGoverno,ISérie,n.°48,de26deFevereirode196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12),“Novapublicação,rectificada,doregulamentogeraldasdirecçõeseinspecçõesdasobraspúblicasdascolónias,insertonoDiárion.°268”,BoletimOficialdoGovernodaProvínciadeMacau,n.°2,de13deJaneirode1912.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14),“Decreton.°422,de9deAbrilde1940‘AprovandooregulamentoorgânicodaDirecçãodasObrasPúblicasdaProvínciadeMacau.’”,BoletimOficialdoGovernodaProvínciadeMacau,n.°21,de9deAbrilde191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3),“Diplomalegislativon.°304,de24deJunhode19334Abreumcréditoespecialde$240.000,00,destinadoareforçaradotaçãoinscritanon.°42)doartigo214.°,capítulo10.°,databeladedespesadoorçamentoaprovadoparaocorrenteanoeconómico,paraocorreraopagamentodasdespesascomaalimentaçãodosinternadoschinesespormotivodaguerracivilnaChinaedosmendigosevadioscomresidêncianosabrigosdaIlhadaTaipa.”’,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25,de24deJunhode193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4),“Diplomalegislativon.°409,de24deNovembrode1934‘Verificandoedeclarandoaurgênciaeutilidadepública,paraalargamentodasRuasCoelhodoAmaraledeS.Paulo,daexpropriaçãodeduasfaixasdeterrenodaPraçaLuizdeCamõesedaRuadeS.Paulo.”’,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47,de24deNovembrode193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5a),“Diplomalegislativon.°457,de26deOutubrode19344DeclarandoaurgênciaeutilidadepúblicadaexpropriaçãodumprédiodaRuadeS.Paulo.”’,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43,de26deOutubrode1935.■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5b),“Diplomalegislativon.°458,de26deOutubrode1935‘DeclarandoaurgênciaeutilidadepúblicadaexpropriaçãodumafaixadeterrenodaRuadeS.Paulo.’’’,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43,de26deOutubrode1935.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6a),“Diplomalegislativon.°465,de10deOutubrode1936‘DeclarandoaurgênciaeutilidadepúblicadaexpropriaçãodeváriosprédiosdoPátiodasEscondidas,PátiodoArcoeRuadeS.Paulo.”’,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41,de10deOutubrode1936.■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6b),“Publicadoanteriormentecommuitasincorrecções”,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47,de23deNovembrosde1936.■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39),“Diplomalegislativon.°624,de16deSetembrode19394Abrindoumcréditoespecialde$7.723,02,parapagamentodaexpropriaçãodumafaixadeterrenosituadanaRuadeS.Paulo.’’’,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37,de16deSetembrode1939.■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40),“Diplomalegislativon.°658,de9deMarçode1940‘ConstituindoaComisssãodeEstética”’,BoletimOficialdaColóniadeMacau,n.°10,de9deMarçode1940.■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2),“Diplomalegislativon.°1229,de2deAgostode1952‘DeclaradeurgênciaedeutilidadepúblicaaexpropriaçãodeváriosprédiossituadosnoBecodeS.Pauloea5aTravessadoPátiodoEspinho,paraaberturadeumaruaqueligaaRuadeS.PauloàRuaHortadaCompanhia.”’,BoletimOficialdeMacau,n.°3,de2deAgostode1952.■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a),“Portarian.°14602,de28deNovembrode1953‘Mandapublicar,comalterações,nasprovínciasultramarinas,paranasmesmasterexecução,aLein.°2032(protecçãoeconservaçãodetodososelementosouconjuntosdevalorarquiológico,histórico,artísticooupaisagístico).,’,BoletimOficialdeMacau,n.°48,de28deNovembrode1953.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b),“Lein.°2032,de28deNovembrode1953‘Promulgadisposiçõessobreprotecçãoeconservaçãodetodososelementosouconjuntosdevalorarqueológico,histórico,artísticooupaisagísticosconcelhios”’,BoletimOficialdeMacau,n.°48,de28deNovembrode195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3c),“Portaria-RepastiçãodoGabinete”,BoletimOficialdeMacau,n.°50,de12deDezembrode195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57),“Portaria‘NomeadaumacomissãoparaprocederaoestudoeplaneamentodasprovidênciasatomarparaconservernasmelhorescondiçõesopatrimôniohistóricoeartísticodaProvincia’”,BoletimOficialdeMacau,n.°34,de24deAgostode1957.■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0),“Portaria”,BoletimOficialdeMacau,n.°37,de10deSetembrode1960.■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1),“Portarian.°6729,de25deMarçode1961‘ConsiderazonadeprotecçãoedenãoedificaçãoaáreadoterrenoquecircundaaFortalezadoMonte.,,BoletimOficialdeMacau,n.°12,de25deMarçode1961.■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a),“Portarian.°7468,de8deFevereirode1964‘CriaaComissãodeEstéticadestaprovínciaefixaasuaconstituição.”’,BoletimOficialdeMacau,n.°6,de8deFevereirode196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b),“Decreton.°45575,de26deFevereirode1964‘Promulgao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BoletimOficialdeMacau,n.°12,de21deMarçode1964.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c),“Rectificação-OmapaXanexoaoDecreton.°45575,quepromulgao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BoletimOficialdeMacau,n.°22,de30deMaiode196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d),“Decreto.045934,de19deSetembrode1964‘DeterminaqueosserviçosdeviaçãodaprovínciaultramarinadeMacau,mandadosintegrar,nostermosdoartigo44.°doDecreton.°45575,naRepartiçãoProvincial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continuemafuncionar,emregimetransitório,naCâmaraMunicipal.’”,BoletimOficialdeMacau,n.°40,de3deOutubrode196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4e),“Portarian.°7645,de3deOutubrode1964‘AprovaoRegulamentoOrgânicodaRepartiçãoProvincial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40,de3deOutubrode196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6),“Portarian.°8199,de16deJulhode1966‘InterdizasconstruçõesdecarácterpermanentenosterrenosdaperiferiadosLargosdoPagodedoBazar,vulgarmentecongecidopor«LargodoMatapau»,doPagodedaBarra,doSenado,deS.Domingos,deSantoAgostinho,deSantoAntónio,daSé,doPaoCongMioedaPraçaPonteeHorta.”,BoletimOficialdeMacau,n.°29,de16deJulhode1966.■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7),“Decreton.°45719,de1deFevereirode1967‘IntroduzalteraçõesnoDecreton.°45575,quepromulgaodiplomaorgânico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BoletimOficialdeMacau,n.°7,de18deFevereirode1967.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8a),“Decreton.°48294,de26deMarçode1968‘AlteraoquadrodopessoaldaDirecçã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aprovínciaultramarinadeAngolaealgumasdisposiçõesdosDecretosnos.45575e47519.’,,BoletimOficialdeMacau,n.°14,de6deAbrilde1968.■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68b),“Decreton.°48607,de7deOutubrode1968‘AlteraváriasdisposiçõesdoDecreton.°45575,alteradopeloDecreton.°47519edoDecreton.°47499(diplomasorgânicosdosserviçosprovinciai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edosServiçosHidráulicosdasprovínciasdeAngolaeMoçambique)-Revogaalegislaçãoemcontrário,nomeadamenteoparágrafoIodoartigo33.°doDecreton.°47499eoartigo71.°doDecreton.°45575.’’’,BoletimOficialdeMacau,n.°42,de19deOutubrode1968.■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2),“Decreton.°470/72de23deNovembrode1972'Aprovaodiplomaorgânicoda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oultramar.”’,BoletimOficialdeMacau,n.°31,de14deDezembrode1972.■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3),“Portarian.°79/73de19deMaiode1973‘Abreumcréditoespecialde$20.000,00destinadoaopagamentodesenhasdepresençaaosmembrosdaComissãodeEstética.”’,BoletimOficialdeMacau,n.°20,de19deMaiode1973.■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a),“DecretoProvincialn.°4/74,de23deFevereiro‘FixaaconstituiçãodaComissãodeEstética.-RevogaoDiplomaLegislativon.°658,de9deMarçode1940,oDiplomaLegislativon.°11/73,de31deMarço,eaPortarian.°7468,de8deFevereirode1964.’”,BoletimOficialdeMacau,n.°8,de23deFevereirode1974.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4b),“Decreton.°322/74,de10deJulho‘Alteraasestruturasdegovemonasprovínciasdegovernosimples.”’,BoletimOficialdeMacau,n.°30,de27deJulhode1974.■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5a),“Portarian.°7/75,de25deJaneiro‘Delegano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asfunçõesexecutivasrespeitantesàsRepartições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CorreioseTelecomunicaçõeseServiçoMeteorológico.’,,BoletimOficialdeMacau,n.°4,de25deJaneirode1975.■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5b),“Portarian.°64/75,de3deMaio‘DeleganosSecretários-Adjuntos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eparaAssuntosSociaiseCultura,emrelaçãoaosServiçossobreosquaislhesforamconcedidasfunçõesexecutivas,acompetênciaparapromoveremaexecuçãodosempreendimentoseoutrostrabalhosreferidosnosplanosjáaprovados,autorizandoasdespesascorrespondentesdentrodoslimitesdasverbasfixadas,noprogramadeexecuçãodoIVPlanodeFomentopara1975.”’,BoletimOficialdeMacau,n.°18,de3deMaiode1975.■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a),“Decreto-Lein.°34/76/M,de7deAgosto‘Classificaopatrimónioartístico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32,de7deAgostode1976.■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b),“Despachon.°88/76,de13deNovembro‘Constituia“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criadapelon.°1doartigo3.°doDecreto-Lein.°34/76/M,de7deAgosto.”’,BoletimOficialdeMacau,n.°46,de13deNovembrode1976.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6c),“Lein.°1/76/M,de4deDezembro‘Regulamentaapublicação,identificaçãoeformuláriodosdiplomas”,BoletimOficialdeMacau,n.°49,de4deDezembrode1976.■ImprensaNacionáldeMacau(1977a),“Despachon.°19/77,de5deMarço,quedelegano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acompetênciaparaaresoluçãodeassuntos,nostermosdon.°1doartigo3.°doDecreto-Lein.°34/76/M,de7deAgosto(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10,de5deMarçode1977.■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7b),“Decreto-Lein.°52/77/M,de31deDezembro‘ActualizaoTomboedánovaredacçãoaosartigos11.°e15.。doDecreton.°34/76/M,de7deAgosto(Classificaopatrimónioartístico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52,de31deDezembrode1977.■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8),“Portarian.°212/78/M,de25deJaneiro‘Delega,no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asfunçõesexecutivasrespeitantesàComissãodeEstética,constantesdoDecretoProvincialn.°4/74,de23deFevereiro.’’,BoletimOficialdeMacau,n.°51,de25deJaneirode1978.■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a),“Lein.°10/79/M,de28deAbril‘DirecçõeseRepartiçõesdeServiços,,BoletimOficialdeMacau,n.°17,de28deAbrilde1979.■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b),“Despachon.°70/79,de30deJunho,‘respeitanteàreorganizaçãoda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26,de30deJunhode1979.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c),“Portarian.°70/79/M,de17deAgosto‘Direcçã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BoletimOficialdeMacau,n.°18,de5deMaiode1979.■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d),“Portarian.°113/79/M,de7deJulho‘DeleganoSecretário-Adjunto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acompetênciaparacoordenarasactividadesda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27,de7deJulhode1979.■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79e),“Decreto-Lein.°27-F/79/M,de22deSetembro‘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Cultura’”,BoletimOficialdeMacau,n.°38,2.°Suplemento,de22deSetembrode1979.■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1a),“Lein.°13/81/M,de5deMaio‘DelegaváriascompetênciasnosSecretários-AdjuntosparaAssuntosSociaiseCultura,paraObrasPúblicaseComunicaçõeseparaaCoordenaçãoEconómica.,,BoletimOficialdeMacau,n.°33,de17deAgostode1981.■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1b),“Despachon.°24/81,de16deMaio‘Respeitanteànovaconstituiçãoda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Urbanístic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criadapeloDecreto-Lein.°34/76/M,de7deAgosto.’”,BoletimOficialdeMacau,n.°20,de16deMaiode1981.■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2a),·Decreto-Lein.°43/82/M,de4deSetembro‘Instituto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36,de4deSetembrode1982.■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3),“Portarian.°67/83/M,de19deMarço‘CriaoCentroCulturalSirRobertHóTung’”,BoletimOficialdeMacau,n.°12,de19deMarçode1983.
■ImprensaNacionaldeMacau(1984),“Decreto-Lein.°57/84/Mde30deJunho‘Estabelecenormasrespeitantesàpublicação,identificaçãoeformuláriodosdiplomaslegais.-RevogaaLein.01/76/M,de4deDezembro,eaPortarian.°65/76/M,de20deMarço”’,BoletimOficialdeMacau,n.°27,de30deJunhode1984.■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5),“Decreto-Lein.°102/85/M,de25deNovembro‘ExtingueaComissãodeEstética.-RevogaoDecretoProvincialn.°4/74,de23deFevereiro.’”,BoletimOficialdeMacau,n.°47,de25deNovembrode1985.■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6a),“DespachoConjunton.°7/86,de30deAgosto‘Respeitanteàdefiniçãográficadosvaloresculturaisclassificados.’”,BoletimOficialdeMacau,n.°7,de30deAgostode1986.■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6b),“Portarian.°190/86/M,de31deDezembro‘Criaalgunslugares,aoníveldesubdirector,noquadrodepessoaldosServiçosdeAdministraçãoeFunçãoPública,DirecçãodosServiçosdeFinanças,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conomia,DirecçãodosServiçosdeTurismo,DirecçãodosServiçosde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eDirecçãodosServiçosdeEducação,eintegraumvice-presidentenoConselhoDirectivodoInstitutoCultural.’”,BoletimOficialdeMacau,n.°52,suplemento,de31deDezembrode1986.■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a),“Despachon.°10/SAEC/87de27deAbril‘Retiradalistademonumentos,edifícios,conjuntosesítiosclassificados,oPalacetedeLouLimIeoc.,,,BoletimOficialdeMacaûn.°17,de27deAbrilde1987.■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b),“Portarian.°60/87/M,de22deJunho‘sobreacriaçãodoSectorEditorialdoInstituto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25,de22deJunhode1987.
■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7c),“Portarian.°85/87/Mde27deJulho‘RevogaaPortarian.°60/87/M,de22deJunho,queretiradalistademonumentos,edifícios,conjuntosesítiosclassificados,oPalacetedeLouLimIeoc.”’,BoletimOficialdeMacau,n.°30,de27deJulhode1987.■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a),“Despachon.°20/GM/89,de27deFevereiro‘Criaumgrupodetrabalhocomafinalidadedepromoverecoordenartodasasacçõesnecessáriasàcriaçãodeumainstituiçãocultural.,”,BoletimOficialdeMacau,n.°9,de27deFevereirode1989.■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b),“Despachon.°3/SAESAS/89,de20deMarço‘NomeiadoisvogaisdaComissãodeDefesadoPatrimónioArquitectónio,Paisagísticoe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12,BoletimOficialdeMacau,n.°9,de20deMarçode1989.■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c),“Despachon.°80/GM/89,de17deJulho‘DesignandoosvogaisdoConselhodaCultura.’”,BoletimOficialdeMacau,n.°12,BoletimOficialdeMacau,n.°29,de17deJulhoode1989.■ImprensaOficialdeMacau(1989d),“Despachon.°83/GM/89,de24deJulho'Nomeiaovice-presidenteeosvogaisdoConselhodaCultura.’”,BoletimOficialdeMacau,n.°12,BoletimOficialdeMacau,n.°30,Suplemento,de24deJulhode1989.■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1a),“Despachon.°5/GM/91,de14deJaneirode1991‘ActualizaacomposiçãodoConselhodeCultura.’,,BoletimOficialdeMacau,n.°2,de14deJaneiroode1991.
■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1b),“Despachon.°155/GM/91,de30deDezembro‘Extingue,apartirde1deJaneirode1992,oGabinetedoComplexoCulturaldeMacau’”,BoletimOficialdeMacau,n.°52,dede30deDezembrode1991.■ImprensaOficialdeMacau(1996),“Despachon.°92/GM/96,de13deNovembro‘NomeiaosrepresentantesdeváriasassociaçõesparamembrosdoConselhodeCultura.,,BoletimOficialdeMacau,n.°46,SérieII,de13deNovembrode1991.三、英文文獻■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2017),ListofUNESCOMemberStates,http://whc.unesco.org/en/list/,2017.2.5.四、訪談■吳國昌(2010):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11月4日。■林發欽(2010):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硏究所所長、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11月5日。■陳澤成(2010):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副局長,3月24日。■劉伯龍(2009):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5月25日。■鄭國強(2010):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理事長、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10月2日。
附錄一、登錄為受保護文化遺產一覽表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募1/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十月初五馬路Avenida5deOutubro風景地帶十月初五馬路Avenida5deOutubro場所否1976下環街坊BairrodaPraiadoManduco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下環區BairrodaPraiadoManduco1984是1976大三巴教堂(廢墟)、前舰石級IgrejadaMadredeDeus(ruínasdeS.Paulo),adroeescadari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大三巴牌坊_(前天主聖母堂),包括前地及石階RuínasdeS.Paulo(AntigaIgrejadaMadredeDeus),AdroeEscadaria紀念物大三巴牌坊、耶穌會紀念廣場RuínasdeS.PauloeLargodaCompanhiadeJesus紀念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4fí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16/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1989大三巴牌坊(前天主聖母堂),教堂前地及石階(不變)(不變)是1976大堂前地LargodaSé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1984(不變)(不變)組合體大堂前地LargodaSé1992否1976大堂前地一'三及五號教會屋CasasdasMissões,noLargodaSé,n.°M,3e5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大堂前地一號、三號及五號樓宇CasanoLargodaSé,n.os1,3,5紀念物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公署SededaDiocesedeMaca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是1976大堂巷七號CasanaTravessadaSé,n.°7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1984&堂巷七號樓宇CasanaTravessadaSé,n.°7紀念物盧家大屋CasadeLouKa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tr'ji/m/至于或屋宇遺蹟1992大堂巷7號房屋CasanaTravessada具建築藝術價的都市綜合區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Sé,n.°7值之建築物是1976大堂教堂SéCatedral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大堂IgrejadaSé紀念物大堂(主教座堂)IgrejadaSé紀念物是1976中央砲台FortalezadeN.aSenhoradoMonte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中央大砲台FortalezadeN.aSr.adoMonte紀念物FortalezadoMonte紀念物1989大砲台(不變)(不變)大姻台1992(不變)(不變)是1976仁慈堂EdifíciodaMisericórdi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EdifíciodaSantaCasadaMisericórdia紀念物大樓SantaCasadaMisericórdia紀念物否1976公廟TemplodeKongMiu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康真君廟TemplodeHongChanKuan19841誤錄為西望洋砲台,應為大砲台。西羊砲台1用途現時建裏/仁慈堂大樓仁慈堂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友誼大馬路樹木ÁrvoresdaAvenidadaAmizade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友It大馬路AvenidadaAmizade1984否1976天后廟(在路環市區内)TemplodeTinHau(daviladeColoane)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路環天后廟TemplodeTinHao,naIlhadeColoane紀念物天后廟TemplodeTinHao紀念物1992天后廟TemplodeTinHao(不變)否1976天神巷二十四號CasanaRuados.Anjos,n.°24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天神巷二十四號樓宇(不變)紀念物信達廣場SunStarCity1992否1976巴波沙總督前地樹木ÁrvoresdoLargoTamagniniBarbos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巴波沙總督前地LargoTamag-niniBarbos1984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水坑尾街六、十八及二十九號2CasasnaRuadoCampo,n.°6,18e29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水坑尾街廿九號樓宇CasanaRuadoCampo,n.°29紀念物高家大屋CasadeKouHeni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水坑尾街二十九號樓宇CasanaRuadoCampo,n.°29(不變)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包公廟TemplodePaoKong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岸宇或屋宇遺蹟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包公廟TemplodePaoKong紀念物是1976市政廳EdifíciodoLealSenado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市政廳大樓(不變)紀念物民政總署大樓EdifíciodoInstitutoparaosAssuntos紀念物2部分被除名。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基?/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CívicoseMunicipais1976白馬行醫院花園JardimdoHospitaldeS.Rafael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館3Consu-lado-GeraldePortugalemMacaueHongKo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白馬行醫院大樓及花園EdifíciodoHospitalS.Rafaelejardim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1976安多尼教堂IgrejadeSantoAntónio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聖安多尼堂IgrejadeSt.°António紀念物聖安多尼教堂(花王堂)IgrejadeSantoAntónio紀念物1992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IgrejadeSt.°Antónioeadro(不變)1976曲棍球場樹木CampoCoronelMesquit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1984美副將營地CampoCoronelMesquita地方塔石廣場PraçadoTapSiac場所31984年被除名後,1992年重新登錄。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基备/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92美上校操場(不變)地點否1976竹室總督官邸ResidênciadeSantaSanch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竹仔室總督官邸PalacetedeSantaSancha紀念物禮賓府PalacetedeSantaSancha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總督私邸PalacetedeSantaSancha(不變)1992竹仔室總督官邸PalacetedeSantaSancha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西望洋山丘ColinadaPenh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西望洋山(不變)地方西望洋山ColinadaPenha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否1976西灣街十七號渣甸寓所ResidênciaJardines,RuadaPraiadoBomParton.°17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座落西灣街+七號之怡和住宅大樓EdifíciodaResidênciaJardines,naRuadaPariadoBomParto,n.°17紀念物利瑪竇學校EdifíciodaEscolaRicci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害6/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1989西灣街十七號怡和住宅大樓(不變)(不變)1992「怡和」房屋CasaJardine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西灣街利瑪賽學校EscolaRicci,RuadaPraiadoBomParto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座落西灣街之利瑪竇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Ricci,naRuadaPraiaGrandedoBomParto纪念物利瑪竇學校大樓,位於西灣街EdifíciodaEscolaRicci,naRuadaPraiaGrandedoBomParto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利瑪竇學校大樓,位於西灣街(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1976伯多祿五世劇院TeatrodeD.PedroV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崗頂劇.院TeatroD.PedroV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伯多祿五世劇院大樓EdifíciodoTeatroD.PedroV(不變)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重Í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1992崗頂劇院大樓(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伯多祿局長街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七及三十九號4CasasnaRuaPedroNolascodaSilva,n.os18,24,26,28,35,37e39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伯多祿局長街廿六及廿八號樓宇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n.os26e28紀念物澳門葡人之家協會CasadePortugalemMaca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伯多祿局長街二十六及二十八號樓宇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n.os26e28(不變)1992伯多祿局長街26號,28號房屋CasanaRuadePedroNolascodaSilva,e28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4部分被除名。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16/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及士多紐ÁrvoresdaRuaSacaduraCabraled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及士多紐拜斯大馬路RuaSacaduraCabraleda1984拜斯大馬路樹木AvenidaSidónioPais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AvenidaSidónioPais部分1976亞婆井街及前地LargoeRuadoLilau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1984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LargoeBecodoLilau组合體亞婆井則地及龍頭里LargoeBecodoLilau建築群1992(不變)(不變)建築群否1976東望洋山丘ColinadaGui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東望洋山(不變)地方東望洋山ColinadaGuia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是1976東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enhoradaGui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東望洋砲台FortalezadeN.aSenhoradaGuia紀念物東望洋砲台(包括聖母雪地殿聖FortalezadaGuia紀念物1992東望洋砲台及燈塔FortalezadeN.aSr.ada(不變)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ff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Guiaefarol堂及燈塔)否1976東望洋街一號CasanaRuaFerreiradoAmaral,n.°1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東望洋街一號CasanaRuaFerreiradoAmaral,n.°11977部分1976板樟堂前地LargodeS.Domingos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1984(不變)(不變)組合體亞美打利比盧AvenidadeAlmeidaRibeiro/LargodoLealSenado/LargodeS.Domingos建築群1976板樟堂前地十四號CasasnoLargodeS.Domingosn.°14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大馬路(新馬路)/議事事前地/板樟堂前地1976議事亭前地LargodoLealSenado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1984(不變)(不變)组合體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1992亞美打利比盧大馬路(新馬路)/市政廳前地/板樟堂前地5AvenidadeAlmeidaRibeiro/LargodoLealSenado/LargodeS.Domingos建築群否1976青洲山丘ColinadaIlhaVerde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青洲山(不變)地方青洲山ColinadaIlhaVerde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否1976南灣花圜JardimdeS.Francisc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加思欄花圜JardimdeS.Francisco地方加思欄花園JardimdeS.Francisco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5三項於1992年被合併為一項。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iÍÍ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南灣街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八卜七及一〇七號6CasasnaRuadaPraiaGrande,n.os69,71,73,83,87e107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南灣街八+三及一〇七號樓宇CasasnaRuadaPraiaGrande,n.os83e107紀念物南灣大馬路.665-669號房屋CasanaAvenidadaPraiaGranden.°665-669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南灣街83號房屋7CasanaRuadaPraiaGrande,n.°83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1992培道學校大樓,位於南灣街107號8EdifíciodaEscolaPuiTou,naRuadaPraiaGrande,n.°107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南灣大馬路779號,培道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PuiTou,naAvenidadaPraiaGranden.°779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部分於1984年被除名。7於1992年被分拆為兩項。8於1992年被分拆為兩項。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1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南灣街樹木由合署大廈起至南灣花園止ÁrvoresdaRuadaPraiaGrande,desdeoedifíciodasRepartiçõesatéaoJardimdeS.Francisc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錄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南灣大馬路AvenidadaPraiaGrande1984否1976南灣街澳門公寓EdifíciodaPousadadeMacau,RuadaPraiaGrande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澳門華人銀行MacauChineseBank1984否1976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t號CasasnaAvenidaCoronelMesquita,n.os13,15e17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美副將大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號樓宇CasasnaAv.CoronelMesquita,n.os13,15e17紀念物唐家大屋(已拆)、天福大廈、望廈聖方濟各聖堂CasadeTong,IgrejadeSãoFranciscoXavier,Edf.TinFok1992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16/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部分1976風順堂教堂IgrejadeS.Lourenço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聖老愣佐堂及其前地IgrejadeS.LourençoeAdro紀念物聖老愣佐教堂.及前地IgrejadeS.Lourençoeadro紀念物1976風順堂前地AdrodaIgrejadeS.Lourenç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9風順堂及教堂前地(不變)(不變)1992聖老愣佐堂及前地(不變)(不變)是1976哪吒廟TemplodeNaTch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1984哪吒廟(近大三巴牌坊)TemplodeNaTcha,juntoàsRuínasdeS.Paulo紀念物哪吒廟TemplodeNaTcha紀念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9大三巴牌坊附近之哪吒廟(不變)(不變)否1976峰景酒店HotelBelaVist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峯景酒店大樓EdifíciodoHotelBelaVista紀念物葡萄牙領事官邸澳門ResidênciaConsulardePortugal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馬交石山丘ColinadeD.Mari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馬交石山ColinadeD.MariaII地方馬交石山ColinadeD.MariaII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否1976馬交石砲台FortedeD.Mari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馬交石砲台FortalezadeD.MariaII紀念物馬交石砲台FortalezadeD.MariaII紀念物否1976海邊地帶由澳門跨海大橋至媽閣砲台止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aBarr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由澳氹大橋至媽閣砲台之海旁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eS.TiagodaBarra地方由澳氹大橋至媽閣砲台之海Marginal,desdeaPonteMacau-TaipaatéàFortalezadeS.TiagodaBarra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芳否1976高士德大馬路樹木ÁrvoresdaAvenidaHortaeCost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高士德大馬路AvenidaHortaeCosta1984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高士德大馬路三號DCasanaAvenidaHortaeCosta,n.°3D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高士德馬路三一A號樓宇9CasanaAvenidaHortaeCosta,n.°3-A紀念物高士德花園KouSiTakGarden1989否1976高樓斜巷CalçadadoBomJesus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高樓斜巷CalçadadoBomJesus1977是1976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综合區1984(不變)(不變)組合體崗頂前地LargodeSantoAgostinho建築群1992(不變)(不變)建築群否1976崗頂前地一號A利瑪竇屋宇CasaRicci,noLargodeSantoAgostinho,n.°1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座落崗頂前地——A之利瑪竇院CasaRicci,noLargodeSto.Agostinho,n.°1-A紀念物澳門明愛CaritasdeMacau地點1989崗頂前地一號A利瑪竇院CasaRicci,noLargodeSto.Agostinho,n.°1-A(不變)9由於3-A號及3-D號為同一位置,故指同一建築。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至芒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舍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是1976崗頂前地何東爵士圖書館大廈EdifíciodaBibliotecaSirRobertHóTung,LargodeSantoAgostinho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座落崗頂前地三號之紀念何東爵士文化中心EdifíciodoCentroCulturalSirRobertHoTung,noLargodeSt.0Agostinho,n.°3紀念物何東圖書館BibliotecaSirRobertHoTu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崗頂前地三號何東爵士文化中心大樓(不變)(不變)1992何東圖書館大樓EdifíciodaBibliotecaSirRobertHoTung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康公廟TemplodoBazar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康公廟TemplodoBazar紀念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教堂及前地,連同附近屋宇及樹木IgrejadeS.FranciscoXavierelargofronteiro,comosedifícioseárvoresqueomarginam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區1984路環聖方濟各前地及聖堂,包括圍繞該處之樓宇LargoeIgerjadeS.FranciscoXavier,na11hadeColoanecomosEdifícioqueomarginam組合體馬忌士前地/客商街/恩尼斯總統前地LargoEduardoMarques/RuadosNegociantes/LargodoPresidenteRamalhoEanes建築群1992馬忌士前地/客商街/恩尼斯總統前地LargoEduardoMarques/RuadosNegociantes/LargodoPresidenteRamalhoEanes建築群否1976望廈山丘(不變)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望厦山(不變)地方望廈山ColinadeMong-Há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望廈砲台FortalezadeMong-Há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望厦砲台FortalezadeMong-Há紀念物望廈砲台FortalezadeMong-Há紀念物否1976望德教堂IgrejadeS.Lázaro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聖母望德堂(不變)紀念物望德堂及前地IgrejadeS.Lázaroeadro紀念物1989望德堂(不變)(不變)1992望德堂及前地IgrejadeS.Lázaroeadro(不變)否1976陸軍倶樂部大廈EdifíciodoClubeMilitar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陸軍俱樂部大樓(不變)紀念物陸軍倶樂部ClubeMilitar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是1976港務廳大廈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港務局大樓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紀念物海事及水務局大樓EdifíciodaDirecçãodosServiçosdeAssuntos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港務廳大樓EdifíciodaCapitaniadosPortos(不變)1992港務局大樓Edifícioda具建築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CapitaniadosPortos藝術價值之建築物MarítimosedeÁgua否1976牌坊石級腳向下左邊有拱形屋二、四、六及八號1。CasasdoLargodaCompanhiadeJesusn.os2,4,6,8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耶穌會紀念廣場四號,六號房屋CasanoLargodaCompanhiadeJesus,n.os4e6紀念物牌坊廣場購物旅遊中心CentroComercialeTurísticoS.Paulo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黑沙灣南部考古分站EstaçãoarqueológicanaparteSdaPraiadeHacSá風景地帶1984路環黑沙海灘南部之考古站EstaçãoarqueológicanaParteSuldaPraiadeHacSá,naIlhadeColoane紀念物黑沙海灘PraiadeHacSá199210部分被除名。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是1976奧斯定教堂IgrejadeSantoAgostinho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聖奧斯定堂(岡頂)IgrejadeSt.0Agostinho紀念物聖奧斯定教堂IgrejadeSantoAgostinho紀念物否1976媽閣山丘ColinadaBarr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媽閣山ColinadaBarra地方媽閣山ColinadaBarra場所1976媽閣花圜JardimdaBarr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92(不變)(不變)地點否1976媽閣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媽閣砲台FortalezadeS.TiagodaBarra紀念物聖地牙FortalezadeS.TiagodaBarra紀念物1992聖地牙哥砲台(不變)(不變)哥砲台是1976媽閣廟TemplodaBarr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媽閣廟TemplodaBarra紀念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7聖若瑟修院休憩場數百年古樹ÁrvoressecularesdorecreiodoSemináriodeS.José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聖若瑟修院大樓IgrejadeS.José1984否1976聖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1984望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組合體望德堂坊BairrodeS.Lázaro建築群1992(不變)(不變)建築群否1976聖羅撒石級EscadariadeSta.RosadeLim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聖羅撒石級EscadariadeSta.RosadeLima1984否1976賈梅士公園JardimdeCamões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白鴿巢花園(不變)地方白鴿巢花園JardimdeCamões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裏1/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是1976賈梅士博物館EdifíciodoMuseuLuísdeCamões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賈梅士博物院大樓EdifíciodoMuseuLuísdeCamões紀念物東方基金會會址CasaGarden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賈梅士花圜房屋CasadoJardimdaGrutadeCamõe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6路環譚公廟TemplodeTamKong,naIlhadeColoane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譚公廟TemplodeTamKong紀念物1992譚公廟TemplodeTamKong(不變)否1976嘉思欄砲台(圍牆)FortedeS.Francisco(muralh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聖方濟各的圍牆及堡壘(加思欄)MuralhaeFortedeS.Francisco紀念物聖方濟各堡垩及圍牆(加思欄)MuralhaeFortedeS.Francisco紀念物1989加思欄城牆及砲台(不變)(不變)1992聖方濟各堡壘及圍牆(加思欄)(不變)(不變)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基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嘉模教堂連同前地及其周圍地帶IgrejadeN.Sra.doCarmocomadroelogradourocircundante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综合1984氹仔嘉模教堂及海邊馬路,包括附近前地、公圜、及政府樓宇IgrejadeN.aSra.DoCarmoeAvenidadaPraia,naIlhadaTaipa,incluindooAdro,JardimCircundanteeEdifícioPúblicos组合體嘉模前地/海邊馬路LargodoCarmo/AvenidadaPraia建築群1976海邊馬路連同兩旁樹木及公共建築物AvenidadaPraia,árvoresnelaimplantadaseedifíciospúblicosqueamarginam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及風景利益的都市綜合1992嘉模前地/海邊馬路LargodoCarmo/AvenidadaPraia建築群否1976福隆新街RuadasFelicidades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1984福隆新街及福榮里RuaeBecodaFelicidade組合體福隆新RuaeBecodaFelicidade建築群1992(不變)(不變)建築群街及干田榮里否1976碼頭附近之砲台Fortaleza,juntoaocais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1984氹仔碼頭附近砲台FortalezadaTaipa,junto紀念物區區區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deembarque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aocaisdeembarque,naIlhadaTaipa氹仔砲台FortalezadaTaipa紀念物1992近碼頭之氹仔砲台FortalezadaTaipa,juntoaocaisdeembarque(不變)否1976蓮峰廟TemplodeLinFong.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蓮峯廟TemplodeLinFong紀念物蓮峰廟TemplodeLinFong.紀念物否1976盧廉若大屋PalaceteLouLimIoc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盧廉若春草堂PalacetedeLouLimIoc紀念物培正中學大樓(盧廉若私邸)11EdifíciodaEscolaPuiCheng(PalaceteLouLimIoc)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培正中學大樓(盧廉若私邸)EdifíciodaEscolaPuiCheng(PalaceteLouLimIoc)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11曾於1987年6月22日被除名’但又於同年7月22日恢復;於1989年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分建築文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6盧廉若公圜JardimdeLouLimIoc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盧廉若花園JardimdeLouLimIoc地方盧廉若花圜JardimdeLouLimIoc場所1992(不變)(不變)地點否1976總督府PaláciodoGoverno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政府總部SededoGovemo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76總督府花園JardimdoPaláciodoGovern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是1976舊聖若瑟修院、前地及石級EdifíciodoSemináriodeS.José.Igreja,adroeescadaria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聖若瑟修院及聖堂,包括前地及石階IgrejadoSemináriodeS.José,AdroeEscadaria紀念物聖若瑟修院聖堂IgrejadeS.José紀念物否1976觀音仔廟TemplodeKunIamTchai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觀音仔廟TemplodeKun紀念物
區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IamTchai否1976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具歷史性價值屋宇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觀音堂TemplodeKunIamTong紀念物否1976觀音岩廟TemplodagrutadeKunIam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1984氹仔觀音廟TemplodeKunIam,naIlhadaTaipa紀念物觀音廟TemplodeKunIam紀念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92觀音廟TemplodeKunIam紀念物否1976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八十九A及B: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五A、B、ConjuntodecasasnaRua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n.os89-AeB91,93,95A,B,C,D,E,F,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综合1984荷蘭園大馬路由衛生司大樓至九十五號G樓宇之组合體12Conjuntodecasasna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desdeoedifíciodos組合體文化局大樓、澳門中央圖書館(89A及B)、澳門檔案館EdifíciodoInstitutoCultura,BibliotecaCentraldeMacau(89A,B),Arquivode121984年將兩者合併。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C、D、E、F、G九十七綜合房屋13G97ServiçosdeSaúdeatéaon.°95-G(91-93)、塔石藝文館(95)、澳門文學館(95A及B)、饒宗頤學藝館(95C及D)、澳門利氏學社(95E、F及G)Macau(91-93),GaleriaTapSeac(95),CentrodeLiteraturadeMacau(95A,B),AcademiaJaoTsung-I(95C,D),InstitutoRICCIdeMacau(95E,F,G)建築群否1977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無門牌衛生救濟廳大廈EdifíciodosServiçosdeSaúdeeAssistência,na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semnúmero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92荷蘭園大馬路,由連接西墳馬路之大樓至95號GAvenidadoConselheiroFerreiradeAlmeida,desdeoedifíciodegavetocomaEstradadoCemitérioatéaon.°95-G建築群13部分於1984年被除名。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I977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5deOutubro,n.°64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incodeOutubro,n.°64紀念物德生大按CasadePenhoresTakSa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十月初五街六十四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5deOutubro,n.°64(不變)1992十月初五街64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incodeOutubro,n.°64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7民國大馬路62-64號的樓宇,現時EdifícionaAvenidadaRepúblican.°62-64,ondese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澳門紅十字會CruzVermelhadeMacau1984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修改年份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為夕陽別墅,以及其周邊花園encontraactualmenteinstaladooHotelCaravela,comosrespectivosjardins單獨樹木否1977民國大馬路無門牌澳門民主協會總部土地樹木ÁrvoresnosterrenosdasededoCentroDemocráticodeMacau,sitanaAvenidadaRepública,semnúmer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民國大馬路AvenidadaRepública1984否1977竹室總督官邸花圜樹木ÁrvoresnomirantedosjardinsdoPalacetedeSantaSanch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禮賓府PalacetedeSantaSancha1984
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世遺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別/除名年份位於通往望廈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doCampoDesportivodeMongHá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錄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位於通往望厦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aoBairroSocialMong-Há紀念物位於通往望廈PedraBrasonada,juntoàescadadeacessoaoBairroSocialMong-Há否19771989進人望廈運動場的台階附近之徽章石(不變)(不變)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紀念物1992位於通往望厦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不變)(不變)1984(不變)(不變)紀念物板樟堂街Torredeprestamistan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9板樟堂街六號當舖(不變)(不變)CasadePenhoresKouSeng具建築否1977六號碉堡形押店RuaS.Domingos,n.°6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冋性八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7哪吒廟(在哪吒廟斜巷)TemplodeNaTcha,naCalçadadasVerdades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1984哪吒廟(在哪吒廟斜巷)(不變)紀念物哪吒古廟TemplodeNaTcha紀念物1989位於哪吒廟斜巷之哪吒廟(不變)(不變)现屋于垣躓1992哪吒廟,位於哪吒廟斜巷(不變)(不變)否1977座落白頭馬路之嶺南學校大樓,又名快樂別墅EdifíciosemnúmeroondeseencontraactualmenteinstaladaaescolaLengNamnocimodaColinadeS.Januárionapartemarginadapelaestrada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座落白頭馬路之嶺南學校大樓,又名快樂別墅EdifíciodaEscolaLengNam,tambémconhecidoporVilaAlegre,naEstradadosParses紀念物嶺南中學大樓EdifíciodaEscolaLengNam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座落白頭馬路,又名快樂別墅之嶺南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LengNam,tambémconhecidoporVilaAlegre,(不變)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dosParses,tambémdesignadoporVilaAlegrenaEstradadosParses1992嶺南中學大樓,位於白頭馬路EdifíciodaEscolaLengNam,naEstradadosParse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是1977賈梅士博物館旁的東印度公司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daCompanhiadasjuntoaoMuseuLuísdeCamões組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都市綜合區1984東印度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dasíndiasOrientais地方基督教墳場CemitérioProtestante1992否1977道德巷三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構成代表澳門歷史文物的孤立屋宇或屋宇遺蹟1984道德巷三號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紀念物人昌押14CasadePenhoresYanCheo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89道德巷三號Torrede(不變)14於2000年8月31日凌晨12時大火,内部燒燬嚴重,因會危及行人安全.已遭拆卸。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當舖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1992道德巷3號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TravessadasVirtudes,n.°3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77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PagodeLingFong特別值得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1984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TemploLinFong紀念物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PedraBrasonadajuntoaoPagodeLingFong纪念物否1977燒灰爐砲台圍牆樹木ÁrvoresnoesporãodamuralhadaFortalezadoBomparto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燒灰爐砲台FortalezadeN.aSr.adoBomParto1984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77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樹木ArvoresdaAvenidaAlmiranteLacerd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罅些喇提督大馬路AvenidaAlmiranteLacerda1984否1977羅飛勒前地樹木ArvoresdaPraçaLobod'Ávila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羅飛勒前地PraçaLobod'Ávila1984否1984十月初五街一四六號中藥店FarmáciaChinesa,naRuadeCincodeÒutubro,n.°146紀念物1992中藥局,位於十月初五街146號FarmáciaChinesa,naRuadeCincodeOutubro,n.°146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中藥局FarmáciaChinesa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84十月初五街一五九號六國飯店RestauranteLokKok,naRuadeCincodeOutubro,n.°159紀念物1992六國飯店,位於十月初五街159號RestauranteLokKok,naRuadeCincodeOutubro,n.°159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六國飯店RestauranteLokKok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84大西洋銀行大樓EdifíciodoBancoNacionalUltramarino紀念物1992大西洋銀行總行大樓EdifícioSededoBNU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大西洋銀行總行大樓EdifícioSededoBN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84地厘古工程師馬路四號樓宇CasanaEstradadoEngenheiroTrigo,n.°4紀念物1992地厘古工程師馬路4號房屋CasanaEstradadoEngenheiroTrigo,n.°4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InstitutoIntemacionaldeTecnologiado«Software»daUniversidadedasNaçõesUnidas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84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EdifíciodaEscolaComercialPedroNolasco紀念物1992伯多祿官立小學大樓EdifíciodaEscolaPrimáriaOficialPedroNolascodaSilva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高美士中葡中學EscolaSecundáriaLuso-ChinesadeLuís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GonzagaGomes否1984座落西墳馬路六號之澳門社會工作處大樓EdifíciodoInstitutoAcçãoSocialdeMacau,naEstradadoCenitério,n.°6紀念物1989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大樓EdifíciodoInstitutoAcçãoSocialdeMacau,naEstradadoCenitério,n.°6(不變)社會工作局大樓15EdifíciodoInstitutoAcçãoSocial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2017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EstradadoCemitérion.°6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是1984聖玫瑰堂(板樟堂)IgrejadeS.Domingos紀念物1989玫瑰堂(不變)(不變)玫瑰堂IgrejadeS.Domingos紀念物1992聖玫瑰堂(板樟堂)(不變)(不變)否1984關閘拱門PortadoCerco紀念物1989關閘PortadoCerco(不變)關閘拱門PortadoCerco紀念物151992年被除名後.2017年重新登錄。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1992關閘拱門PortadoCerco(不變)否1984寶血修院EdifíciodoConventodoPreciosoSangue紀念物1989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EdifíciodoConventodoPreciosoSangue(不變)澳門金融管理局AutoridadeMonetáriadeMaca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不變)(不變)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否1984爐石塘碉堡形押店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紀念物1989庇山耶街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不變)典當業展示館(德成按)EspaçoPatrimonialumaCasadePenhoresTradicional(CasaDePenhoresTakSengOn)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1992爐石塘當舖TorredePrestamista,naRuadeCamiloPessanha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ímm^m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是1992「文華」大屋,位於龍頭左巷Casade«Mandarim»,naTravessadeAntóniodaSilva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鄭家大屋CasadoMandarim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三婆廟TemplodeSamPo紀念物三婆廟TemplodeSamPo紀念物是1992三街會館廟TemploSamKaiVuiKun紀念物三街會館(關帝廟)SamKaiVuiKun(TemplodeKuanTai)紀念物否1992三聖公廟TemplodeSamSengKong紀念物三聖公廟TemplodeSamSengKong紀念物否1992土地廟TemploT'ouTei紀念物土地廟TemploT,ouTei紀念物否1992大三巴巷TravessadeS.Paulo建築群大三巴巷TravessadeS.Paulo建築群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登錄名稱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年份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否1992大王廟(黑沙)TemplodeTaiWong(deHac-Sá)紀念物(黑沙)TemplodeTaiWong(deHac-Sá)紀念物否1992天后廟TemploTinHau紀念物天后廟TemploTinHau紀念物否1992天后顧TemplodeTinHao紀念物天后廟(氹仔)TemplodeTinHao(Taipa)紀念物否1992北帝廟TemplodePakTai紀念物北帝廟TemplodePakTai紀念物否1992市政花園JardimMunicipal地點市政花園JardimMunicipal場所否1992民國大馬路6號房屋CasanaAvenidadaRepública,n.°6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GabinetedeProtocolo,Relações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修改登修改大王廟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PúblicaseAssuntosExternos否1992由龍嵩街至風順堂街、高樓街、媽閣街、媽閣斜巷之街道PercursoentreaRuaCentral/RuadeS.Lourenço/RuadoPadreAntónio/RuadaBarra/CalçadadaBarra地點由龍嵩街至風順堂街、高樓街、媽閣街、媽閣斜巷之街道PercursoentreaRuaCentral/RuadeS.Lourenço/RuadoPadreAntónio/RuadaBarra/CalçadadaBarra場所否1992白頭墳場CemitériodosParses地點_________白頭墳場CemitériodosParses場所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92西望洋聖堂及主教私邸ErmidadeN.aSr.adapenhaeResidênciaEpiscopal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西望洋聖堂及主教私邸ErmidadeN.aSr.adaPenhaeResidênciaEpiscopal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位於司打口與火船頭街間之街口樓宇建築EdifíciodegavetoentreaPraçadePonteeHortaeaRuadasLorcha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同善堂第二診所SegundaClínicadaAssociaçãodeBeneficênciaTungSinTong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助學會大樓EdifíciodaCaixaEscolar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__________青少年展藝館PavilhaodeExposi-coese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EspectáculosArtísticosParaJovens否1992法院大樓EdifíciodoTribunal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前初級法院大樓TribunalJudicialdeBase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柯邦迪前地(司打口)PraçadePonteeHorta地點柯邦迪前地(司打口)PraçadePonteeHorta場所否1992紀念孫中山市政花園ParqueMunicipalSunYatSen地點紀念孫中山市政花園ParqueMunicipalSunYatSen場所否1992紅街市大樓EdifíciodoMercadoVermelho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紅街市大樓EdifíciodoMercadoVermelho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年份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否1992海島市政廳大樓EdifíciodaCâmaradasIlha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路氹歷史館MuseudaHistóriadaTaipaeColoane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消防局大樓EdifíciodosBombeiro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消防局大樓EdifíciodosBombeiros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高士德大馬路14號,16號大樓EdifícionaAvenidadeHortaeCosta,nos14e16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澳門演藝學院ConservatóriodeMacau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得勝花園JardimVitória地點得勝花園JardimVitória場所否1992華士古花園JardimdeVascodaGama地點華士古花圜JardimdeVascodaGama場所修改修改登修改登錄名稱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否1992郵政局大樓EdifíciodosCorreios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郵電局大樓EdifíciodosCTT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聖方濟各堂IgrejadeS.FranciscoXavier紀念物聖方濟各堂IgrejadeS.FranciscoXavier紀念物是1992聖若瑟修道院大樓EdifíciodoSemináriodeS.Jos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聖若瑟修院大樓SemináriodeS.José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賈梅士前地/買賣街LargodeCamões/RuadosNegociantes建築群賈梅士前地/買賣街LargodeCamões/RuadosNegociantes建築群否1992路環島海拔高度80處IlhadeColoaneacimadacota80地點路環島海拔局度80處IlhadeColoaneacimadacota80場所1992嘉模聖母堂IgrejadeN.aSr.adoCarmo紀念物嘉模聖母堂IgrejadeN.aSr.adoCarmo紀念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年份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否1992福隆新巷(宜安街)1號當舖TorrePrestamista,naTravessadaFelicidade,n.°1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寶信押CasadePenhoresPouSun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否1992蓮溪廟TemploLinKai紀念物蓮溪廟TemploLinKai紀念物否1992魯班師傅廟TemploLouPanSiFu紀念物魯班師傅廟TemploLouPanSiFu紀念物否1992螺絲山公園JardimdaMontanhaRussa地點螺絲山公園JardimdaMontanhaRussa場所是1992舊護城牆遺址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eDefesa紀念物舊城牆遺址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eDefesa紀念物否1992醫靈廟TemploILeng紀念物醫靈廟TemploILeng紀念物修改修改登錄名稱現時建築修改登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修改登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否1992關帝廟(卓家)TemplodeKuanTai(deCheocKa)紀念物關帝廟(卓家)TemplodeKuanTai(deCheocKa)紀念物否1992戀愛巷TravessadaPaixão建築群戀愛巷TravessadaPaixão建築群否1992觀音仔廟TemplopequenodeKunIam紀念物觀音仔廟TemplopequenodeKunIam紀念物否1992觀音廟(九澳)TemploKunIam(deKá-Hó)紀念物觀音廟(九澳)TemploKunIam(deKá-Hó)紀念物否1992觀音廟(路環)TemplodeKunIam(deColoane)紀念物觀音廟(路環)TemplodeKunIam(deColoane)紀念物否2017中西藥局舊址AntigaFarmácia紀念物-中西藥局舊址AntigaFarmácia紀念物
修改修改登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登錄名稱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年份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ChongSaiChongSai否2017城牆遺蹟(近澳門加思欄馬路一段;近澳門若憲馬路一段;近澳門西望洋聖堂一段)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aCidade,próximodaEstradadeS.Francisco,emMacau,próximodaEstradadoViscondedeS.Januário,emMacau,epróximodaCapeladeN.aSr.adaPenha,emMacau紀念物城牆遺蹟(近澳門加思欄馬路一段;近澳門若憲馬路一段;近澳門西望洋聖堂一段)TroçodasAntigasMuralhasdaCidade,próximodaEstradadeS.Francisco,emMacau,próximodaEstradadoViscondedeS.Januário,emMacau,epróximodaCapeladeN.asra紀念物
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錄類型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世遺中文葡文中文葡文中文葡文別/除名年份daPenha,emMacau否2017雀仔園福德祠TemplodeFoeTac(BairrodaHortadaMitra)紀念物雀仔園福德祠TemplodeFocTac(BairrodaHorta紀念物daMitra)否2017葉挺將軍故居AntigaResidênciadoGeneralYeTing紀念物葉挺將軍故居AntigaResidênciadoGeneralYeTing紀念物否2017福德祠(大碼頭街)TemplodeFocTac(RuadoTeatro)紀念物福德祠(大碼頭街)TemplodeFocTac(RuadoTeatro)纪念物否2017福德祠(石牆街)TemplodeFocTac(RuadoPatane)纪念物福德祠(石牆街)TemplodeFocTac(RuadoPatane)纪念物
世遺登錄年份首次登錄名稱首次登錄類型修改年份修改登錄名稱修改登現時建築/用途現時類別/除名年份中文葡文中文葡文錄類型中文葡文否2017福德祠(河邊新街)TemplodeFocTac(RuadoAlmiranteSérgio)紀念物福德祠(河邊新街)TemplodeFocTac(RuadoAlmiranteSérgio)紀念物是白鴿巢前地PraçadeLuísdeCamões沒有是媽閣廟前地LargodoPagodedaBarra沒有備註:2.現時建築/用途按照現時能夠分辨建築物的場所、店舖、機構等名稱’或現時所在的建築物而作參考;2.登錄類型名稱以載於《澳門政府公報》及《澳門特別政區公報》的正式中文名稱為準,若為葡文名稱,則為由1984年7月5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均沒有改變;3.登錄的文化遺產名錄以載於《澳門政府公報》及《澳門特別政區公報》的名稱為準;4.登錄為「特別值得注意的風景地帶包括綠化區及樹叢或單獨樹木」的樹叢或單獨樹木,由於無法確定至其他類別的合併狀況,故均視為除名;5.若在分類過程中,按照現時建築物的存在實況,能夠整合為一項,視為合併。
二、特區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施政重點年份施政重點內容2000強化中西文化交匯此一特質,將進一步突顯澳門旅遊資源的獨特性和吸引力……為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政府當致力弘揚中華文化,……政府亦將致力保留和發揚多元文化的特點,充分發揮文化與旅遊之間的互動效應。(2000a:7-8)2001不可忽略支持各種藝術創作事業的開展、傳播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澳門旅遊城市形象、促進各種進修及研討活動的活躍、推廣閱讀和寫作的風氣,以及發展多樣化、多選擇的文娛康樂活動等工作。(2000b:9)2002政府將進一步致力普及文化生活。我們將促進市民參與本地歷史文化的認知活動,推廣文物及其保護的價值觀,發展基礎藝術教育。政府亦重視文化素質的提高……(2001:18-19)2003澳門,作為一座著名的歷史城市,它的文化事業,只有深入市民的生活,使他們獲得充實和豐富的心靈享受,增進他們對特區的感情,並使整體社會形成一種獨特的文化氣質和精神面貌,才擁有恆久不息的生命力。文化事業,專業化和普及化都各有本身的重要性。……澳門的文化事業,透過旅遊交往的仲介作用,亦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留意、支持和鞭策。我們要將各種有利的外部因素,變成自身發展的激勵因素。政府將加強參照世界先進的經驗和標準,不但要高品質地完成澳門歷史建築群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更要藉此推動本澳歷史文化的學術研究,以及歷史文物的保存、保護和整理;……(2002:18)2004澳門是一個古樸典雅的歷史文化城市,又是一個充滿動感的現代旅遊之都,這種合二為一的城市特徵,使澳門的文化事業,同時具備精神和物質,理想和現實,內部凝聚和對外開放等雙重意義,……政府的文化工作,必須對此如實呼應,全面體在澳門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時刻,文化事業的開放,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引進對澳門歷史文化的卓越研究成果,提升本地文化工作者的專業素質,逐步拉近文化工作的成果和更高專業標準之間的距離,拉近本澳文化事業和國際先進標準的距離.........。……現
年份施政重點內容作為文化城市和旅遊城市的統一體,我們的城市規劃和基建,除了需要顧及經濟發展、社區佈局和交通配套之外,還須注重整體城市風貌的協調與和諧,使歷史記憶和現代印象,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經濟氣象和文化氛圍,互為襯托,相得益彰,讓澳門成為值得市民更加珍惜、愛護的大家庭,成為值得外來的朋友如歸故里、依依不捨的好地方。(2003:28-29)2005優化公共生活空間的素質,將是政府分量極重的任務。我們必須對城市的規劃和基建,制訂更加全面、慎密和具有遠見的政策。要兼顧舊區重建和新區開發,城市美學,歷史文化遺蹟的保護,自然生態和人文生態的協調,不同性質社區的合理分布,……舊區的重建和整治,已正式列人政府施政日程。……政府將整合重建發展、樓宇複修、更新社區、文物保護四個要素,力求展現城區新貌,確保文化積澱,優化居住環境,激發營商活力。為此,我們將完善相關法律........堅定地、穩妥地、有效地落實重建和整治方案。…………澳門的傳統城市格調,包含著源遠流長的集體記憶,我們要透過專業的考證和城區的重整,盡可能讓一座澳門古城重現世人眼前,使澳門獨一無二的吸引力,得到永久的保存。對於珍貴的歷史文化資源,除了給予有效的保護之外,更要讓這些資源所凝聚的優秀人文精神,產生社會教化和心靈啟示的作用,使它們成為我們有血有肉的真正文化遺產。……(2004:18-24)2006政府在推進大型旅遊資源的增加之外,更將積極發揮中西文化並存的獨特性,力求將澳門的世遺品牌、飲食休閒、國際盛事等的特色有機融匯,並與優質博彩業互相和應,把澳門建設為文化娛樂之都,彰顯澳門旅遊的與別不同,拓寬客源市場,吸引更多消費力較高的旅客。申請世遺的成功,對保護我們這一片珍貴的物質遺產和精神遺產,產生了很大的推動和監督作用。我們要從整體人文環境而非孤立的個別實物出發,促進保護文化遺產的風氣。與此相聯繫,推廣歷史文物的收藏、流通、捐贈和鑒賞,讓更多私人珍藏大開市民的眼界。(2005:10-18)
年份施政重點內容2007爲了建設優質、健康、和諧的城市,強化對本澳的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促進整體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政府正透過科學的分析硏究,循序漸進地推進整體城市規劃。……政府繼續在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大力配合下,擴大市民知情權,鼓勵意見充分表達,宣導「以人爲本」和法治精神,最大程度地協調社會上不同群體的利益與需要,共同建設更爲理想的社區環境。(2006:20)2008我們將加強發掘和推廣世界遺產中的人文旅遊資源,支持和鼓勵本地民間團體舉辦民間傳統習俗和節慶活動,精心籌畫和舉辦各項藝術盛事和活動,逐步把澳門建設爲名副其實的「文化旅遊之都」。…………政府決定在明年加大對文化產業的培育和推動。……利用望德堂區的有利條件,使其成爲其中一個產業孵化試點。……政府以明確無誤的態度,一直投放大量資源,保護本澳歷史文物,今後將繼續完善相關的政策,進行各種有增無減的資源投入。我們十分歡迎和感謝社會人士對於世遺保護的自覺參與,我們任何範疇的工作和規劃,都不能對世遺保護產生負面的影響。對於雖未列入世遺但依然具有重大價値的文物古蹟,我們同樣不能疏於照料。我們的理念,還要從世遺保護的層次,提升到包括物質與精神,有形與無形的元素在內的、全面的文化遺產保護層次。(2007b:14-25)2009加大文化產業的推進力度。儘快成立文化產業諮詢委員會,制訂和完善文化產業政策。……挖掘世界遺產的文化內涵,增添旅遊文化價値。加強和文化藝術精英的夥伴關係,增加文化決策的專業含量。……加強維護本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並將其中的誠實無欺、樸素自然、知足常樂和守望相助等優良生活傳統發揚光大。(2008:8-11)2010文化猶如城市的「根」,是社會發展不可多得的資源。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印證了澳門文化的普世價値。我們要切實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依託本澳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強化澳門的文化建設,打造澳門文化品牌,提高都市文化品位。……爭取早日完成《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程序,形成全方位、多維度的文化遺產保護策略和舉措,保持澳門獨具
年份施政重點內容特色的城市文化風貌。在此基礎上,將加大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推廣,整合發展文化旅遊和休閒旅遊。除了凸顯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優勢,還有各具特色的節慶文化活動,它們植根濠江數百載,源於中西文化的交匯,具有獨特的文化印記。這些都有利於打造文化旅遊品牌,塑造世界休閒旅遊城市的形象。文化創意產業作為推動本澳經濟多元的重要一環,……打造文化創意產業基地。(2010a:16-17)2011澳門擁有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融的豐富歷史内涵,「澳門歷史城區」已成為世界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充分體現了人類文明可貴的普世價值。特區政府將積極推動《文化遺產保護法》明年進入立法程序,增強居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把澳門建設成為擁有中西文化獨特韻味、能吸引多樣化國際客源、讓遊客感覺和諧友善的城市。澳門是祖國唯一擁有南歐休閒文化風格的城市,蘊含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和鮮明的地方特色,在鄰近地區中的旅遊形象鮮明突出。我們將透過區域合作,積極參與國際及區域組織的會議及推廣活動,以「一程多站」共同推動互補共贏的旅遊合作專案。在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的過程中,特區政府將加大對文化創意發展的資源投放,……務實地推動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2010b:18-25)2012澳門既是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重鎮,也是洋溢著現代化氣息的城市。「澳門歷史城區」保存著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共融的歷史精髓,體現了人類文明可貴的普世價值。政府高度重視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法》已進人立法程序,並繼續推動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積極籌設「文化創意產業基金」,……發掘並研究本土文化,營造澳門文化氛圍,優化居民的文化生活環境。(2011:18)2013澳門歷史城區見證了四百多年的中西文明交流史,風格獨特的世界文化遺產是屬於全人類的寶貴財富。為進一步發掘本土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政府積極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法》已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更好地保育和活化歷史建築》政府將加強文化傳承教育和文化設施建設,培養文
年份施政重點內容化人才;結合深厚的本土文化底蘊,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促進創意活動,豐富居民的文化生活。(2012:25)2014宜居是澳門居民共同的期望。2014年,《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生效,有利於加強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設、促進保育和活化本澳歷史建築、更好配合未來城市總體規劃和細化規劃的安排。……在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中優化宜居元素,在城市規劃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2013:17-26)2015政府充分發揮澳門中西文化交匯互融的特色,重視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護的平衡,精心保育本地深厚的文化遺產,加強本土文化建設。完善文化場館,豐富居民的文化生活。培養本土文化人才,促進創意藝術。全力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讓世界文化遺產在現代生活中展現活力。(2015a:14)2016澳門獲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讚譽為城市旅遊的出色榜樣,並肯定澳門城市旅遊多樣化,同時,也獲國際旅遊刊物評為「2015最佳休閒旅遊目的地」。政府將繼續發揮澳門歷史文化和休閒娛樂等方面的優勢,完善自身的旅遊配套設施,積極拓展更多渠道培訓多語種導遊,開拓多元化的國際客源,鼓勵更多旅客遊覽澳門歷史城區,拓展「一程多站」的旅遊新路線。……今年是「澳門歷史城區」成功申遺十周年,政府已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報告,並在吸納公眾意見後,明年完成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研究活化望厦特色別墅群,打造文化、旅遊、休閒活動新空間。重視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育的平衡,整合和善用各種公共資源,拓展藝文空間,培養本土文化人才,鼓勵創意藝術,為居民提供更優質的文化服務,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2015b:17-23)2017中西文化匯聚的優勢,是澳門與世界連结的重要橋樑。政府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對被評定為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歷史城區,以及緩衝區組成的建築組群加以嚴格保護,明年將完成《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編制工作。(2016b:21)2018落實打造「文化澳門」新形象的發展戰略,增強城市競爭力。澳門在十六世紀中葉已成為「海上絲綢之路」的樞紐,融匯了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兼具葡萄牙文化特質的多元文化。混合著
年份施政重點內容嶺南特色和南歐風格的建築物互相映照,不同的語言、宗教信仰和文化習俗,幾百年來在澳門和諧共存,爲全力建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的文化交流平台奠定重要基礎。致力文化傳承教育和文化設施建設,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本澳文物保護工作的專業水平;持續推進不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啓動評定程序;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建立文物監測機制;展開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行政法規的工作。著力開展歷史文化的硏究傳播工作,加強居民,尤其是青年的歷史文化教育,增強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自信和自豪感,鞏固對國家認同和民族認同。廣大土生葡人和旅居澳門的葡人,擁有獨特的文化和習俗,對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發揮重要的作用,在特區的建設中作出可貴的努力和貢獻。(2017:21)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0a;2000b;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10a;2010b;2011;2012;2013;2015a;2016b;2017b)
三、特區政府在文化領域推行的文化遺產保護措施類型項目2000年管理文化財產保護工作朝著保存特色、均衡中西的方向發展。以換地方式收回鄭家大屋的業權及進行修復。2001年管理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修葺和修復的工作,以保存和延續澳門富有特色的建築文化遺產。完成或正在進行中的修葺工程(包括鄭家大屋等)達22項。教育啟動「澳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工作,同時推出「全澳文化遺產推廣計畫」,開展文物保護教育。研究加強亞洲地區之間對近代建築的研究及保護的訊息交流和聯繫,舉辦「近代亞洲建築網路」的成立會議。2002年管理以新口岸地段換取氹仔舊城區土地,解決在氹仔舊城區附近興建高廈,阻礙文物保護區保護的問題。對澳門建築文物進行日常的保護、修葺和修復工作。已修復、正在修復和計畫修復的專案有17個。對部分文物建築(聖老愣佐堂、澳門演藝學院及蓮峰廟)進行白蟻監察工作及進行監察糸統之試驗。對一些已評定的建築文化財產進行圖片紀錄,測繪和清點工作,加強建築文化財產的研究,從而制訂维修策略。在國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下,「澳門歷史建築群」申報文本已經完成,並由國家文物局送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教育開展的「全澳文化遺產推廣計畫」中的「文物大使」培訓工作的第2、3期大使於今年5月完成培訓課程,舉行了證書頒發儀式。舉辦「澳門文物建築展」全澳中學巡迴展覽,以圖文並茂的形式介紹澳門128個建築文物點,在全澳各中學巡迴展覽,同時配合講座、比賽和其他遊戲,以普及文物啟蒙教育,宣傳澳門文物景點。澳門博物館積極向社會各界徵集具澳門歷史及文化意義的文物,這包括購買、寄存及接受無償捐贈。由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澳門博物館藏品量為4,184件/组,其中今
類型項目年徵集的’包括購買、轉移及捐贈合共收編94件/组,藏品初具規模。研究舉行「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一一澳門視野」國際學術研討會。活化將修復後的德成按交予私人管理及利用,設立典當業展示館。規劃望德堂區為發展創意產業區域。2003年管理澳門博物館陸續接到130多件市民自願捐贈的文物,也反映了居民文物保護意識的提高。開展了「澳門歷史建築群」申報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各項相關工作。澳門政府代表參加了第27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加強對澳門文化財產保護的推廣和宣傳工作,確定了「澳門歷史建築群」在二零零五年列入申報的名單之中。教育文化局通過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蹟修復研究中心(ICCROM)、澳門旅遊學院和香港大學合作,籌備合辦第一屆亞洲遺產管理學院網路的田野培圳課程。50多位文物大使在今年繼續開展對年輕一代的文物教育和推廣工作。今年還籌劃並啟動2003至2005跨年度全澳文化遺產保護及推廣計畫,陸續推出多項文物景點創意活動及文藝演出,舉辦了面向青少年的「認識考古與文物保護課程」。研究在建築及研究領域上,也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如邀請專家學者作文化財產研究分析;系統整理有關史料;除了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和维修,還對文物的再利用進行可行性研究,作出創意規劃。活化利用修復的盧家大屋舉行文藝演出,觀眾反應熱烈,對於文物欣賞和保護的興趣也相對大增。3月下旬,典當業展示館開幕,令澳門人及遊客對過去的典當文化、生活習俗增進了直觀了解,也使廣大市民普遍意識到保護文物的價值和意義。2004年管理針對「澳門歷史建築群」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工作,加緊對本澳文物建築的保護修繕,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文化遺產之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對申報點的緩衝區加強景觀的規劃、整治和設施改善工作。對文物建築的歷史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研究。順利完成了國家文物局和世界遺產專家來澳評估考察的相關工作。
類型項目教育配合「澳門文物保護年」開展不同的文物知識教育、宣傳和推廣活動。開通「澳門文物網」,更好地展示和傳播具中西文化特色的澳門文化遺產。配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廣保護「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舉辦「海天秋月一中國古琴文化展」。研究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從事對澳門的研究工作,透過發放研究獎學金及出版學術研究成果,保存本地文化記憶及推動學術研究。2005年管理進一步完善了「澳門歷史城區」內各文物景點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對世界遺產的緩衝區範圍,加強規劃和整治。崗頂劇院的修復、「龍華茶樓」的修繕及盧家大屋的第三期修復等,成為今年文物修復的亮點。教育為廣泛傳播澳門申遺成功,向各地推廣澳門的城市文化形象,隨即舉辦了「全球明信片寄發活動」。《澳門:世界遺產》特刊、資料活頁冊及各種宣傳資料的出版,結合多個政府部門的力量,在海外及本澳廣泛而深人地介紹澳門的世界遺產,使更多人增進對澳門歷史文化及其普世價值的了解。繼續舉辦「全澳教師文物之旅」》澳門博物館於7月向社會推出1每瓷和紙類」文物修復課程,也起到了很好的文物知識推廣普及作用。研究進行世界遺產建築物的測繪工作,為研究、維修、保養、宣傳提供資料,並邀請專家學者對本地的建築文物財產進行研究及分析。通過發放研究獎學金及出版學術研究成果和舉辦相關講座,進一步推動世界遺產的學術研究。對文物研究和修復人才的培養也展開了初步的規劃和部署。活化聯合旅遊推廣部門,協調澳門世界遺產景點的開放和服務,及時滿足了本地市民和外地遊客的需求。2006年管理粵港澳三地共同申報的「粵劇」和「涼茶」列人了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操作指引》的要求,對世界遺產「澳
類型項目門歷史城區」的內部及周邊環境進行整治,以保持景觀的完整性及協調性。加緊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與協作,就美化文化遺產區域發出指引,以及文物保護區的廣告控制及建築發展計畫等發出專業意見。對大三巴天主教藝術博物館及典當業展示館之文物進行定期清理和監察;對松山聖母雪地殿小教堂的内部環境和壁畫進行監測工作。在舊區重整中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列為考慮的重點及因素。啟動了修訂文物保護法規的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組,研究其他世界遺產地的相關法律,力求在現有的良好基礎上,加強對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第一步已經將世遺緩衝區列入受保護法例中。教育為深化各界對澳門世界遺產的認識,出版發行了圖文並茂的《世界遺產資料夾》,並分中、葡、英語三種版本,詳盡介紹世界遺產的背景知識和澳門歷史城區景點,並且宣揚保護澳門歷史文物和世界遺產是全澳市民一項「剛開始的責任」。配合今年中國首個「文化遺產日」,舉行了面向廣大居民的糸列活動,包括開放世遺景點及博物館免費參觀,在世遺景點舉行藝文演出,舉辦展覽和講座等。為縮短居民及遊客査詢有關澳門歷史城區資訊的途徑,特別製作「漫步澳門歷史城區」掌上電腦路線指南,提供電子服務的平台。盧家大屋作為澳門歷史城區内一處深具歷史和建築價值,又富含人文意趣的古蹟景點,在申遺成功後即將其對外開放,並安排「文物大使」駐場導賞。目前,逐步安排在這裡定期展示中國傳統絶活和手工藝製作。為此組織了許多「世界遺產之旅」,鼓勵各校教師帶動廣大學生關注歷史文物,激發其對文物保護的興趣和認識。推出「澳門的世界遺產—學界推廣活動資助計劃」。推出「博物館學生研究員培訓計劃」。推出「澳門文物網」、「世界遺產資料夾」及「漫步澳門歷史城區」掌上電腦路線指南。
類型項目研究邀請專家、學者對部分文物點的旅遊管理和景觀改善進行規劃研究。實行《學術研究課題獎勵規章》,吸引更多學者對澳門歷史文化進行研究。2007年管理對一些不在法例保護清單之列,而具有歷史和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積極主動地與私人業主進行溝通協商,加以保護和修繕。注重保留貫穿於文物建築與周邊環境間的文化脈絡及其歷史印記,積極配合其他政府部門,對位於文物建築相關範圍内的建築計畫發出意見書,根據文物「景點」與「景觀」乃至「景區」的有機一體性,作出相關規限,防止「文脈」的斷裂,「印記」的消解。完成其他文物的修復,包括:禮賓府漆木屏風、博物館藏「趙家」古籍、鄭家大屋木對聯、鄭家文獻、法院石像、教堂、雕像、廣告炭粉畫、書畫、陶瓷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以像雕刻」為主題的首個澳門特區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資料捜集和錄影工作已經完成;為本地民俗節慶做錄影和攝影工作,已完成專案有:天后誕、花地瑪聖像巡遊、浴佛節(醉龍)、譚公誕等。協肋解決媽閣廟管理權爭議風波。《澳門文物保護法》修訂,法律工作小組在完成對内地和國外相關文物保護法規研究分析後,已經著手開展了法律條例諮詢文本的草擬工作。教育為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在盧家大屋舉行了「河北民間手工藝術」示範糸列活動及72場工作坊。推出「我們的家園,世界的遺產—澳門歷史城區校園推廣計劃」。2008年管理將文化遺產列為城市規劃的一項重要部分。對本澳30多項文物建築進行及時的修復,其中鄭家大屋的建築修復工程基本完成,正研究日後開放及展示計畫。由澳門獨立申報的「木雕—澳門神像雕刻」列人第二批的國家級名錄,為全面啟動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類型項目《文物遺產保護法》經過公眾諮詢後,法律工作小組完成了法律草案的擬訂工作》研究為保存及收集文物建築資料資料,繼續對文物建築進行測繪,同時也展開廟宇可移動文物的記錄工作及廟宇優化管理的研究。為進一步了解文物建築的穩定性,開展利用現代科技對文物建築進行監控的研究,以便及早制訂搶救方案。在保持歷史文化氛圍方面,已展開澳門城市肌理空間特色研究,探討其更新及優化的方法,以及再利用的可行性,為日後舊區重整提供參考。為探討城市可持續發展及文物保護的關係,邀請專家就文物保護與城市規劃課題展開研究,並與相關部門制訂保護區以外建築高度控制指引;同時展開城區內招牌控制研究。從而更好保護城區景觀内完整性及協調性。活化街道美化配合世界遺產景觀。2009年管理嚴謹地依循相關規定,對文物進行持續的監察及記錄,確保其結構穩定性,特色的完整性及真實性。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進一步優化文物建築周圍環境的景觀、設施及規劃。展開文物普査的工作,以及時保護潛在之文物。鼓勵市民特別是私人業主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工作,推動本澳文化產業和文物再利用的發展。重新釐訂受保護文物淸單,同時建立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發動各界人士共同參與,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建立檔案,制訂措施,盡力搶救和保護具有本澳特色的文化遺產。進行口述歷史、錄影資料記錄,將快要消失的澳門集體記憶,通過口述歷史和錄影資料保留下去。研究就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展開更深層次的規劃研究,包括歷史文化特色發掘,景觀整治研究、科學管理及合理利用研究,以至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研究,以維護及加深「澳門歷史城區」的歷史氛圍,恪守世界遺產所在地的責任。鄭家大屋在即將完成建築修復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鄭觀應研究,為設立「鄭觀應紀念館」和「鄭觀應文史研究中心」
類型項目蒐集整理有關的文物和歷史文獻;同時亦進行鄭觀應檔案、文選的出版和發行工作,推動對鄭觀應的學術研究。2010年管理鄭家大屋完成修復工程,已於2月6日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增設導賞服務;大屋室内傢俱布置和展覽陳設等優化工作正在籌備。《文化遺產保護法》從「草案本」的起草、諮詢、修訂,到「送審本」的完成,歷時一年有餘。葡文的翻譯工作已經完成,待諮詢相關部門法律意見並做最後調整後,將爭取盡快進入立法程序。教育回應6月12日「中國文化遺產日」活動,開放多個文化景點,並舉辦了包括演講、表演、展覽等多種形式的文化活動,讓市民感受文化遺產在不同時段的特有氛圍,進一步了解澳門文化遺產的內涵。澳門歷史城區景點標誌說明牌已裝設,牌上以中、葡、英、日四種文字所做的簡明扼要的說明,將為市民和遊客觀賞世界遺產提供方便。研究中國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協助進行的大三巴遺址考古發掘工作,至今已發現不同年分的瓷片和早期可能為聖保祿學院的圍牆和基址,這將為缝合大三巴遺址一帶的歷史肌理,加強世遺核心區的保護和制定展示規劃。2011年管理有重點地對文物建築進行規劃、修復工程,包括:孫中山早期在澳門行醫時開設的中西藥局舊址草堆街80號;葉挺將軍及其家人在澳門的故居賈伯樂提督街76號;十月初五街康公廟等。發掘在大三巴哪吒廟附近的茨林圍空間,計畫興建小型的「哪吒展館」,以保存相關的珍貴文史資料,增進市民和遊客對澳門特有的哪吒信俗的了解。-三項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選國家级「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4也水南音」、「澳門道教科儀音樂」和、魚行醉龍節」。同時,新一批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申報和評審工作亦已開始進行,計有《媽祖信俗》、《哪吒太子寶誕》、《土生葡人美食文化》和《土生土語話劇》四個非遺項目。
類型項目自2006年開始草擬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經廣泛諮詢公眾及各行政部門並反復修改,現已進人立法程序。教育在2011年6月11日「中國文化遺產日」這一天,由國家文化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與澳門文化局聯合主辦的《根與魂·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糸列活動,在澳門連續展開。文物保護工作的一條基本經驗,就是努力創造條件,讓更多人參與。一方面,通過文物展覽、景點演出、展板設置、學術報告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不斷提升廣大市民對文物的認識及參與。研究為發掘和保護大三巴區文化資源,重塑其歷史氛圍,並為縫合其歷史肌理提供科學依據,文化局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分別在高園街及顯榮裡所做的考古工作。2013年理念2013年,文化領域的施政重心將緊扣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文化永續之城」的目標,制訂明確的施政策略和措施,逐步落實文化的永續發展。管理深耕文物保育,重現歷史記憶,增加文化服務的廣度和深度,開拓社區文化格局,推動藝術紮根,積極培育人才,改善藝文環境,拓展文創空間,開展城市文化交流,弘揚本土文化價值,特區政府將著力從多個方面開展工作,為澳門中長期文化建設和文化永續發展做好基建工作。澳門的文化遺產有著不可替代的藝術特色及歷史價值,將通過與專家學者、社區及民間機構的合作,開展全澳建築文物普查工作,進一步擴充與完善「歷史建築清單」,並繼續做好「文物資料庫」的建設工作。啟動非遺的普查準備,對現存的非遺開展深入研究、展示和傳承工作。教育文化遺產的宣揚和展示對提高市民的文保意識和推動地方文化認同具有重要意義,特區政府將持續與社區和學校建立合作機制,積極宣傳推廣相關法例和保育意識,並與民間藝團合作,以世遺建築為創作和展演場地,通過多種藝文形式展示個中精髓,增進市民對世遺歷史文化的了解和關注。當中活動有「文化遺產·文學風景」,邀請專人在世遺現場介紹文學作品裡的澳門文化遺產;同時亦鼓勵民間藝團與演藝學院在世遺現場進行各種展演計畫,以創意再現世遺。
類型項目規劃參與多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從旅客角度,提出優化世界文化遺產(下簡稱世遺)核心區、各口岸設施(關閘、外港碼頭、氹仔新碼頭)及媽閣周邊交通樞紐等規劃專案的意見,從多方面著手,為澳門營造休閒便捷的旅遊體驗。研究在文物修復及再利用方面,將重點集中在大三巴核心區文化資源的發掘及研究,包括大三巴周邊的考古發掘及一糸列優化工程,以及將進行一糸列老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等。將進行路環地區的考古發掘,對該地區的史前時期的人類歷史及文化展開探究。就優化旅遊環境和配套方面,為了增加旅客遊覽歷史城區的便利性及可達度,開展了「優化旅遊指示標識系統的研究」工作,上半年已完成各項招標的工作,於下半年聯同跨部門工作小组及研究團隊開展研究,預計將於2013年能製作成具體的指引。通過完成的標識糸統設計導則和指引,務求優化和調整現有的標識糸統和步行環境。2014年管理澳門博物館持續加強捐贈、購藏方面的文物徵集工作,對糸列藏品和流失海外澳門文物的徵集力度也有所加大。為完善本澳世界文化遺產建築之消防安全,消防局於過去五年持續配合文化局保護世遺建築之工作,對世遺廟宇進行定期防火聯合巡查,並與文化局合作組織廟宇管理人員進行防火講座及使用滅火筒的培訓,並於本年4月23日與内地公安部消防局及特區文化局等合辦「世界文化遺產消防安全專題座談會」,並邀請西藏消防專家對世界文化遺產消防安全專題發表文章,以加強人員對世遺建築消防安全的專業知識,更好地保護這些旅遊景點的歷史建築物。《文遺法》正式實施及文化遺產委員會成立後,文化部門繼續開展相關文保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了《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的公開諮詢。因應民政總署相關職能的轉移,推進相關法規修改和組織架構調整,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積極回應社會需求。教育文化部門從落實《文化遺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遺法》)、開展文物及文化遺產保育、培養藝文人才、推行文化普及教育、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文化走進社區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推動澳門的文化建設工作。
類型項目自《文遺法》生效至今,文化部門開展糸列普法工作,也透過舉辦講解會等教育及推廣活動,向市民介紹本澳的考古工作、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此外,還在鄭家大屋、盧家大屋、大三巴遺址等世遺景點舉辦了18項表演、綜藝及工作坊活動,吸引市民參與。活化完成了鄭觀應故居紀念館、葉挺將軍紀念館等文物修復工程,沙梨頭圖書館活化工程、草堆街「中西藥局」修繕工程、鄭觀應展示館、聖若瑟博物館等多項工程亦在積極跟進。研究文化部門主動發掘路環船鋪街停車場,搶救發掘何族崇義堂後院,並對高園街、顯榮里等地點的出土文物進行整理登記。初步完成全澳文物建築普查首階段相關工作,推動「澳門媽祖信俗」與「澳門哪吒信俗」兩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2015年教育繼續發展區域文化遺產導遊培訓和認證糸統,並繼續與酒店管理的知名高校合辦課程,與國際组織合作為學生提供海外實習機會,藉以為社會培育優秀人才。文化部門聯同多個單位舉辦了「慶祝澳門申遺成功十周年糸列活動」,包括歷史文化設施啟用、展覽、研討會、出版、演藝等五大糸列共35項活動,透過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提升市民與遊客對文遺保護及文化傳承的關注,並在注重平衡城市發展與文物保育的基礎上,繼續積極發掘及修復具歷史價值的文化遺產,並加以推廣、活化及利用。管理適逢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十周年,文化部門除了繼續執行既定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外,亦透過舉辦糸列慶祝活動,藉機提升社會大眾對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關注。透過跨部門溝通與合作,積極落實民政總署相關職能、人員、設施的轉移及組織架構的調整工作。研究文化部門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遺法》)開展文化遺產的相關保護工作,自2014年起,開展了全澳具文化價值不動產的普査工作,初步的普查對象超過100項,目前已完成其中約70個項目的普查工作,並選出十個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於短期內啟動評定程序。
類型項目活化啟用了舊法院大樓臨時黑盒劇場、氹仔圖書館、饒宗頤學藝館等文化場館,以及魯班先師木工藝陳列館、沙梨頭更館、東望洋砲台(包括聖母雪地殿聖堂及燈塔)原詢問處等多個新修復的歷史及文化設施。配合特區政府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戰略目標,繼續舉辦高質素藝文表演及城市節慶活動,扶持本土文化及創意產業,推動社區文化建設,普及藝術教育,深化人才培養。2016年管理文化部門完成了民政總署相關職能的轉移以及自身組織架構的調整,透過整合原有及新增的文化軟、硬件資源,更加全面糸統地開展相關工作,保護與傳承文化遺產。依據《文遺法》相關規定,並在廣泛吸納公眾諮詢意見的基礎上,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意見集,隨即展開第二階段公開諮詢,以及編訂相關的工作文本。研究文化部門致力貫徹落實《文化遺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遺法》)並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積極推進全澳具文化價值不動產的普查工作,於2016年內完成了首批10個不動產項目的評定程序,並爭取於2017年初啟動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程序。澳門檔案館與葡萄牙東波塔國家檔案館聯名申報的U莫文文書」檔案匯集於2016年5月成功列人《世界記憶亞太地區名錄》,進一步彰顯澳門檔案文獻之價值。教育繼續開展文遺保護相關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推動歷史文化及文物的保育和傳承。活化舉辦藝文展演及城市節慶活動,扶持文化人才成長,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積極推動社區文化建設,並配合「五年發展規劃」,全面落實建設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戰略目標。2017年管理2017年,文化部門開展了《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第二階段的公開諮詢工作,並啟動第二批不動產評定程序,以及於3月宣布對荔枝碗船廠片區進行不動產的評定工作。因應全澳各處的文化遺產與文化設施均受到颱風災害所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文化部門將依照輕重緩急,有序開展相關的修復和维護工程。
類型項目「地籍資訊網」不斷更新土地、規劃、登記、文物等資料,並已整合文化遺產、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相關的土地資料。研究澳門檔案館與葡萄牙東波塔國家檔案館再度合作,將4漢文文書」檔案匯集〔清代澳門地方衙門檔案(一六九三——一八八六)d〕成功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記憶名錄》,日後將進一步挖掘和發揮這批珍貴文獻的歷史文化價值。教育文化部門推出了「澳門閱讀地圖」(原y奧門公共圖書館文化遊」項目),配合公共圖書館與書店等「閱讀點」周邊的文遺景點,設定遊覽路線,進一步推廣閱讀風氣。活化繼續有序推進海事工房和九澳聖母村(前九澳麻瘋院)的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以及冼星海紀念館、美副將與連勝馬路交界的別墅群、澳門文學館、新中央圖書館等項目的建設工作。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謝誌「愛護文物·傳承文化」不純是口號,是理念價值所在,是精神的存在體。學習文化遺產保護,培養保護意識,遇到志同道合的好友並肩作戰,才得以將理念發揚光大。「研古創新·永續文城」更是另一層次的理念,歷史,聽起來好像有苦悶,但歷史有其有趣的一面,歷史可以讓我們用文字、圖片、影像回顧過去的世界,幫助我們如何面對未來的世界。讓我們研習過去,文化遺產之城才得以持續發展。無論身在何方’文化—是我們的根與魂。自中學時代被選為澳門文物大使,至今已走過16年。16年,佔據了我一生的一半光陰。可幸是時代選中了我,讓我一直沉醉於文化遺產領域的工作。作為一名志願者,能有一群又一群的年代好友,「陪伴我走過大時代,陪伴我開創未來」,即使面對種種困難,「仍然無懼歲月變改」。本書是本人參與文化遺產領域,烕悟、思考、分析與提煉出來的作品。雖然成書只用了不足一年的時間,但載體的内容卻是個人的經歷。我經常思考’澳門文化遺產保護不應只有短短的60年。若只有60年’應該會有很多建築物被拆除。帶著種種疑惑’按官方文獻的線索’「藤攏瓜」般向前探索,發展文化遺產保護應由工程起家’再轉化為文化領域。這一切都是在信念下誕生,戚謝澳門文物
大使協會與澳門文遗研創協會的伙伴們陪伴的「年代」,才讓我有今日的果。家人的支持與期盼,是沒有文字的紀錄。正如《洗衣機》般,「從來沒有一句的怨言,你丟多少她都洗,她卻總是全心又全力,直到顫抖了身體」。咸恩家中每一位成員,讓我自己拓走人生,譜寫自己的歌,付出的辛勞永遠是無法收回的回報。若《如果我們不曾相遇》可以唱出我的心聲。讓我在生命中遇上每一位’都是緣份。咸謝著書過程每一位的幫忙,也咸恩賜贈序言。即使「某一天某一刻,某次呼吸我們終將再分離」,但你一「我的自傳裡'曾經有你-沒有遺慽的詩句」。我們的記憶都是獨家的,銘記在心,刻骨銘心。人生雖然是有限公司,但人生卻是無限可能,「伴隨時代在蛻變,年月渐老但卻沒有虛耗」,讓我們繼續譜寫自己的公司,完成自己的《自傳》。無悔慷慨奉獻。2017年12月
I協會簡介澳門文遺研創協會成立於2014年2月5日,為澳門一群以年青人為核心,旨在對文化遺產展開研究和創作,承傳和推廣澳門歷史文化,發展文化遺產事業的非牟利團體。【澳門文化遺產系列叢書】冊次書名作者定價(澳門幣)1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問題、政策與政治譚志廣502青蚨飛去澳門文化遺產的經濟思考(另有英文版,同價)陳鵬之403澳門歷史城區登錄為世界遺產歷程嚴銀英504澳門文化遺產管理專業現況與前瞻研究報吿主編:譚志廣陳鵬之、溫啟源505博物館之社會文化再現政治·記憶·認同吳鳳英506澳門文化遺產保育與旅遊業的發展湯凱茵50澳門文遺研創協會AssociaçãoparaaReivençãodeEstudosdoPatrimónioCulturaldeMacauMacaoCulturalHeritageReinventingStudiesAssociation
冊次書名作者定價(澳門幣)7博物館解説系統要素及構成蕭潔銘508拼湊的碎片一從澳門運輸基建郵票(1949-1999)尋找集體記憶伍國文509十年遺城一澳門世界遺產與城市發展的建構邱子聰60【澳門文化遺產導賞指南系列】冊次書名主編定價(澳門幣)1澳門文化遺產導賞指南(壹)余曦言、譚志廣陳鵬之1502澳門文化遺產導賞指南(貳)余曝言1503澳門文化遺產導賞指南(叁)余曦言180■■更多協會最新消息,請上網!http://www.heritage,mo/澳門文遺研創協會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百年之路: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譚志廣著.--初版.臺北市:元照,2017.12面;公分ISBN978-957-8607-11-8(平裝)1.文化遺產2.文化資產保存3.澳門特別行政區541.27106025341百年之路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2017年12月初版第1刷作澳門炮兵街20-B號閣樓B室編印總經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00臺北市館前路18號5樓網址www.angle.com.tw定價新臺幣450元葡幣/港幣125元專線(02)2375-6688傳真(02)2331-8496郵政劃撥19246890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登記證號:局版臺業字第1531號ISBN978-957-8607-11-8出版者澳門文遺研創協會者譚志廣5X064PA--
好書推薦區域一體化時代澳門法的變化與發展主編:高祥副主編:張彤定價:450元澳門法譚—何志遠法學論文集作者:何志遠定價:350元自治與發展一區域一體化背景下的澳門法制改革研究主編:張生·幸顏靜定債:380元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作者:許育典定價:400元大陸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社會穩定風險預警機制研究作者:胡智強定債:380元公共工程之履約作者:姚志明定價:380元工程契約法律實務作者:王伯儉定價:480元期刊庫論著庫1000種以上華文重收錄上千位法學名要學術及實務期刊家論著全文教學案例庫影音論壇上百位各校老師教6000場精彩專題、學講義、案例爭點研討會、影音講座評釋學習、進修、實務、考試必備Alli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