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TheRegime of Residence and Idenification i丑卫庄acau陈海帆/著固立l主JEc言£E果总鬼l悲想 r,奉公舍
  • 陈海帆 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 2000年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澳门身份证明局副局长,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专著有: <澳门的居留制度及身份认别制度 > <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 》< "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 > (总卷)、< "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 > (澳门卷)、 《 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分则之比较研究 > <澳门刑法分则罪名释义> <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 > <澳门特别刑法概论 > <澳门法律新论 》 。
  • | 本丛书由澳门基金会策划并资助出版 |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 I ~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TheRegime of Residence and Ideni:fì.cation 让1 1\庄acau陈海帆/著固立l至212£E在PE点l悲想 r,奉公舍
  • 。奥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主任:吴志良刘高龙副主任:赵国强骆伟建唐晓晴委员: (按姓氏笔划排序)方泉米万英徐京辉涂广建陈海机赵向阳蒋朝阳
  • 总序自 1995 年澳门基金会开始编辑出版第一套《澳门法律丛书》至今,整整 17 年过去了。在历史的长河中, 17 年或许只是县花一现,但对澳门来说,这 17 年却具有非同凡响的时代意义;它不仅跨越了两个世纪,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国两制"的新纪元,首创性地成功实践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治理念。如果说, 17 年前我们编辑出版《澳门法律丛书》还仅仅是澳门历史上首次用中文对澳门法律作初步研究的尝试,以配合过渡期澳门法律本地化政策的开展,那么, 17 年后我们再组织编写这套更为详细、更有深度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便是完全受回归后当家做主的使命感所驱使,旨在让广大澳门居民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和了解澳门法律,以适应澳门法律改革的需要。目前,在澳门实行的法律包括三个部分,即《澳门基本法》、被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其中, <澳门基本法》在整个澳门本地法律体系中具有宪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1U制度制性法律的地位,而被保留下来的以《刑法典队《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为核心的澳门原有法律,则继续成为澳门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澳门回归后虽然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法律领域相对来说变化不大。这种法制现状一方面表明澳门法律就其特征而言,仍然保留了回归前受葡萄牙法律影响而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另一方面也表明澳门法律就其内容而言,"老化"程度比较明显,不少原有法律已经跟不上澳门社会发展的步伐。近几年来,澳门居民要求切实加强法律改革措施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强烈,其道理就在于此。从这一意义上说,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既是为了向澳门地区内外的广大中文读者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对澳门法律作更系统、更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对澳门法律的全面梳理,激浊扬清,承前启后,以此来推动澳门法律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与回归前出版的《澳门法律丛书》相比,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除了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之外,其本身还折射出很多亮点,尤其是在作者阵容、选题范围与内容涵盖方面,更颇具特色。在作者阵容方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所有的作者都是本地的法律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其中尤以本地的中青年法律人才为主。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培养起步很晚,可以说,在1992 年之前,澳门基本上还没有本地华人法律人才。今天,这一人才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澳门居民组成的本地法律人才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扩大,其中多数本地法律人才为澳门本地大学法学院自己培养的毕业生;他们年轻,却充满朝气,求知欲旺盛;他们羽翼未丰,却敢于思索,敢于挑起时代的重任。正是有了这样一支本地法律人才队伍, (澳门特2
  • 总序 ,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的编辑出版才会今非昔比。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参与撰写本套法律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他们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法官或检察官,有的是政府法律顾问,有的是律师工作者;但无论是来自哪一个工作部门,这些作者都对其负责介绍和研究的法律领域具有全面、深刻的认识·通过长期的法律教学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积累,通过自身孜孜不倦地钻研和探索,他们在相应部门法领域中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公认。毋庸置疑,作者阵容的本地化和专业性,不仅充分展示了十多年来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崛起与成熟,而且也使本套法律丛书的权威性得到了切实的保证。在选题范围方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范围广、分工细。如上所述,澳门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各种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然而,由于澳门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除少数涉及国家主权且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之外,其他的全国性法律并不在澳门生效和实施;因此,在法律领域,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来形容澳门法律是再合适不过了。正是考虑到澳门法律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我们在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时,采用了比较规范的法律分类法,将所有的法律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重要的部门法领域,包括基本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国际公法与私法、法制史等理论界一致公认的部门法;第二类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包括与选举、教育、税务、金融、博彩、劳资关系、居留权、个人身份资料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制度直接相关的各种专项法律。按此分类,本套法律丛书共计 35 本(且不排除增加的可能性) ,将分批出版,其规模之大、选题之全、分类之细、论述之新,实为澳门开埠以来之首创。由此可见,本套法律丛书的出版,必将为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1U制度世人认识和研究澳门法律,提供一个最权威、最丰富、最完整的资料平台。在内容涵盖方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既有具体法律条款的解释与介绍,又有作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所作之评析与批判。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本身与法学理论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法学理论不仅催生了各种法律,而且也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源泉。澳门法律同样如此,它所赖以生存的理论基础正是来自大陆法系的各种学说和理念,一言以蔽之,要真正懂得并了解澳门法律,就必须全面掌握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遗憾的是,受制于种种原因,法学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在澳门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法学理论研究的匮乏,容观上成为澳门法律改革步震维艰、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为了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法学理论研究氛围,进一步深化对澳门法律的认识和研究,提升本套法律丛书的学术价值,我们鼓励每一位作者在介绍、解释现行法律条款的同时,加强理论探索,大胆提出质疑,将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融入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之中。可以预见,在本套法律丛书的带动下,澳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一定会逐步得到重视,而由此取得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一定会生生不息,成为推动澳门法律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无疑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在《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框架下,澳门法律虽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在中国境内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大陆法系法域。我们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可以让所有的中国大陆居民都能更深刻、更全面地了解澳门、熟悉澳门,因为澳门也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也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为澳门和中国大陆法律界之间的交流架起一道更宽阔、更紧4
  • 总序 ,密的桥梁,因为只有沟通,才能在法律领域真正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显然还是一项浩瀚的文字工程。值此丛书出版之际,我们谨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劳动,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编委会5
  • ntents 目录第-章入捷、逗留及居留制度 /1第一节 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展望 /2第二节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 /lS第三节 《临时逗留证) /36 第四节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制度 /4S第五节投资居留制度 /ω第二章 民事身份认到制度 /77第一节历史措草 /77第二节 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82第二节 永久居民与居留权法律制度 /89第四节 澳门特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 /98第五节澳门特区居民的国籍申请 /116第六节澳门居民的旅行证件 /127第七节 向非澳门居民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 /14S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1U制度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149第一节澳门刑事身份认别制度发展简史 /149第二节建立刑事身份认别制度的目的及其组成 /152第三节刑事纪录的资讯权 /156第四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申请 /158第五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要求 /162第六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发出 /163第七节刑事纪录的法律效力 /168第八节未成年人的特别纪录 /174第九节刑事纪录制度的发展前景 /175第十节澳门与中国内地的刑事纪录制度比较 /176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179第一节 澳门人力资漂需求及外地雇员的输入 /179第二节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187第三节 打击非法劳工的法律制度 /207第五章 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212第一节结社自由与澳门的非牟利组织 /212第二节非牟利组织的性质及要素 /217第三节非牟利组织的成立及运作的相关制度 /223第四节选举法与非牟利组织 /240第五节政治社团的发展空间 /247第六节非牟利组织规管制度之展望 /2492
  • 立旱栓男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自 1554 年中国明朝政府批准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和进行贸易活动开始,澳门经历了从一个小渔村到集娱乐、休闲及博彩于一身的国际化城市的发展过程。澳门的入境、居留制度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断变更,现时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是在 1995 年颁布的第 55/95/M 号法令的基础上制定的。结合澳门特区成立后的立法模式,目前澳门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由两个法规组成:第 4/2003 号法律及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前者规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法规,对上述制度作了细则性的规定。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第-节 入挠、逗留及居留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展望历史回顾1846 年 5 月,葡萄牙任命的澳门总督亚马留宣布对澳门华籍居民征收地租、人头税和不动产税,把以前只对葡萄牙居民实行的统治权,扩大到华籍居民,又下令所有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都必须登记缴税。其后从 1849 年开始,亚马留更停止向清政府缴付地租银,并限令中国海关撤出澳门。若以此计算,澳门被葡萄牙实际管治了 100 多年。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澳门仍是一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小城。当时的澳葡政府对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制比较宽松, 20 世纪60 年代中期,澳门除了 1965 年5 月 25 日由葡萄牙制定的第40610 号法令 (Decre协- Leí n. 040610) 中的简单规定,以及当时澳门地方政府所制定的一些局限性较大的规范外,中国人及其他国籍的人士进入、逗留及长期在澳门居留的规定,仅散见于政府机关内的一些繁杂的办事细则中。随着澳门地区经济的发展、政策上的开放,澳门逐步转变成为一个自由、繁荣、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社会,成为中国内地居民、海外华人及邻近国家或地区居民较多选择作为其居住、生活的地方。澳门所实行的制度及其与香港一衣带水的关系,亦使澳门成为不少人前往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跳板。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随着进入澳门居住的人口增多,特别是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华裔移民的大量进入,使澳葡政府不得不逐步收紧其"门户开放"政策。 1967 年,澳葡政府制定了管治中国人及其他国籍人士在澳门入境、逗留及长期居留的法规一一《澳门省入境、逗留及长期居留章程) (澳门省政府立法条例第 1796 号) ,该法规比以往增加了限制,但与现在的制度相比较仍是较为宽松的。《澳门省入境、逗留及长期居留章程》有以下特点:( 1 )不适用于下列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的中国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回港证》的中国人、持有澳门身份证件的中国人。这些人士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属例外情况,受特别法例的规范。(2) 长期居留申请书中,可以包括的"亲属"范围较广:除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 21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之外,还包括: 21 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本人及配偶 21 岁以下的未婚兄弟,及成年后的未婚姐妹。上述人士可在申请人的居留申请被批准后来澳团聚。(3) 逗留期限较长:根据逗留的目的是旅游或商业性质而分别规定为 20 天或 90 天。(4) 逗留的延期无须作书面申请。以上特点可以反映出澳门当时的居留制度是十分宽松的。1989 年, (澳门省入境、逗留及长期居留章程》 已经不能适应当时澳门社会发展的需要,澳葡政府认为有必要修订相关的制度,废除该章程中列出的例外情况,为有权限部门对每一个进出澳门的人士加以控制确立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因此,澳葡政府于 1989 年颁布了第 28/89/M 号法令,对中国及外国籍人士进入澳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后来又在 1990 年颁布了第 2/90/M 号法令( (澳门的逗留及居留制度))。1995 年,考虑到第 2/90/M 号法令已经实施了近 6 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澳门的社会情况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处于低谷。澳葡政府认为,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改善投资环模、简化居留及投资手续,以吸引外来资金到澳门投资。因此,为了繁荣澳门的经济,配合投资居留法规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澳葡政府于 1995 年 10 月 31 日颁布了新的人境、逗留及居留制度一一第 55/95/M 号法令。该法令对第 2/90/M 号法令作了一些细则性的修订,保留了其主要的框架。与以前的制度相比较,第 55/95/M 号法令的特点在于 1(1) 鼓励投资居留。 1995 年颁布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放宽了到澳门居留的限制,提供宽松的入境、逗留及居留条件,吸引以香港为主的境外人士来澳门投资,促进澳门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例如法令中规定:将发出《居留许可》的收费减低;增加了外地劳工家庭成员经批准可以在澳门居留一定期限的条文:扩大了居留申请中可以包括的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的范围,即除了与申请人有婚姻关系的配偶外,与其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但在类似夫妻的状况下共同生活了 2 年以上者,也视同配偶。(2) 提高了政府部门运作的透明度,统一了运作的程序。这主要表现在对居留的申请、《居留许可》的发出及续期等程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使有关人士可以对应办理的手续有一个清楚的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了解。(3) 保障社会的安定。政府在吸引投资、不断完善法规、制定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制度的同时,亦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作出惩处,在新的制度中,相对加重了对不按法律规定办理居留手续或逾期居留的处罚,例如,逾期不办理居留手续者,除了取消其居留资格外,还规定在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来澳门居留等处罚。1995 年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对促进澳门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 1995 年颁布新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的同时,澳葡政府颁布了新的投资居留法一一第 14/95/M 号法令,力求与新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相配合,起到吸引外来投资,以充分利用澳门当时 3 万多个空置住宅单位的作用。由于投资环境宽松,投资居留的门槛较低,当时澳门楼价尚处于较低的水平,的确吸引了一批主要是内地居民的人士,通过取得第三国的旅行证件或《居留许可》前来澳门置业投资。一现股反展望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门回归祖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澳门特区的许多法律制度都需要随之作出适当的修改,以适应政权的更替。出入境制度亦不例外,原有的出入境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因此,在 2003 年,特区政府通过第 4/2003 号法律及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颁布了《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及《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废止了第 55/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95/M 号法令。与 1995 年订定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相比较,2003 年订定的制度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 修改了葡萄牙人进入澳门特区及在澳门特区逗留、居留的条件。在澳葡时代,身份证明局(原称"身份证明司")亦负责发放葡萄牙的证件,包括《葡萄牙公民认别证》及《非葡籍认别证》。当时葡萄牙人持葡萄牙发放的证件便可自由出入澳门,在澳门居留及工作,并不强制他们领取澳门发放的居民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屋然葡萄牙人在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方面优于中国籍及具有中葡血统人士以外的其他居民,但在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的申请方面,则不再具有原来的特权。《葡萄牙公民认别证》亦不再可以作为出入境的证件。在回归前没有人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便离开澳门回国的葡萄牙人,如要再回澳居留,亦需重新申请《居留许可),条件与其他人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的条件无异。(2) 配舍澳门特区成立后颁布的第 8/1999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的规定,取消了原有的《永久居留证) (俗称"自卡")及《临时居留证) (俗称"黄卡勺,以发出《居留许可》代替之。由于澳门特区成立前澳门居民没有"永久"或"非永久"之分,获准在澳门居留者会获发"黄卡",在一放情况下,当"黄卡"续期满 7 年,就会被"自卡"所代替。澳门特区成立以后, (居留许可》的批准权仍属治安警察局的权限,但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确认,则属身份证明局的权限。"黄卡"及"自卡"的取消可以使上述两个局的权限更加清晰,亦避免"自卡"的持有人误认为持有《永久居留证》就等同于具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有永久性居民身份。(3) 订定了《居留许可》失效的制度。(4) 严格区分在澳门居留及其他非居留的状况,将向在澳就读的学生发放"黄卡"的规定更改为向其发放"特别许可",以区别于获准在澳居留的人士。(5) 规定了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的《居留证明书/许可》元须续期。相比之下, 2003 年订定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既充分考虑澳门回归、政权交替的政治形势,也从操作的层面规范了过往的制度中没有加以清晰规范的部分,更清晰地界定了在澳门特区逗留及居留的情况,令澳门特区的逗留、居留政策更统一、更明确、更严谨。在投资居留的制度方面。 2002 年 4 月,随着澳门赌权的开放,长达 70 年博彩专营局面结束,大力促进了博彩业的发展,确立了博彩业在澳门的龙头地位。 赌权开放后,国际集团纷纷在澳门投资兴建娱乐休闲场所。澳门经济迅速起飞,并持续大幅度增长,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由 2004 年开始澳门的楼价不断向上攀升,置业投资者资金的大量投入直接影响到澳门居民的居住素质。另外,大量的娱乐休闲场所的开业,亦凸显了澳门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有鉴于此,澳门特区政府于 2005 颁布了第 3/2005 号行政法规一一《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 ,废止了原有的投资居留制度 , 提高了置业投资 《居留许可》批出的门槛, 要求投资置业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亦缩小了可随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申请人前来定居的家庭成员的范围。2007 年,有鉴于澳门楼价持续攀升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中低价的楼字,澳门特区政府颁布第 7/2007 号行政法规,中止了量业投资居留的规定,不再向在澳门购买不动产者批出《居留许可》。中止了置业投资居留的规定后,虽然澳门的楼价并没有因此而下跌,但置业投资居留的取消,对楼价的上升的确减少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此以外,新的投资居留制度重新订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管理人才可获准在澳门居留,有利于澳门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管理素质的提升。澳门作为一个以娱乐、休闲为龙头产业的国际城市,游客的持续增长,大量娱乐、休闲场所的开业,使澳门近年来一直处于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从一般的服务业、建筑业人才,到管理人才均有所欠缺。澳门现时有输入外地劳工的制度,但按一般理解,以此制度输入的应为基础的劳动力,对于离素质的专业人才的输入,澳门则一直欠缺专门的制度,一些优秀人才,例如大学的教授、企业的管理者及其他高素质人才的输入,很长的时间内均只能引用"外地劳工"输人制度,相关人士难以取得澳门特区的居留许可,在澳门难有扎根的机会。即使新的投资居留制度颁布后,管理人员申请在澳门居留亦须先符舍获本地雇主聘用的条件。但是,邻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阜于 2∞6 年就颁布了"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通过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语文能力及家庭背景进行计分,只要符舍计划中订定的标准,无须事先获雇主聘用也可获发入境签证或进入许可。邻近地区的经验显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示,优才计划对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士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一个地区的发展,人的因素十分重要。展望未来,订立一个完善的吸纳人才制度,可以有助于提高澳门的国际地位及竞争力。但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取得澳门居留许可的人士获得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资格的控制则不宜过于宽松。在澳门特区成立后,澳门有了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界定,永久性居民比非永久性居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和福利,例如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成为公职人员、现金分享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分别,严格控制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资格,不仅是保护永久性居民的权益,更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需要。现时许多获准在澳门居留的人士,特别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而获得居留的人士 他们取得居留许可之后 并没有在澳门实际居住,在其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满 7 年、申请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时,无论其国籍为何,均应根据第 8/1999 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的规定,对其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的时间进行计算,只有实际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 年者才可获确认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 。 只有这样,才能使特区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属于永久性居民的权利、福利不致给予了一些与澳门基本上没有联系的人。 这对于对澳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长期贡献的其他居民,也较为公平。一 港澳两地居民入出院的亘惠制度由于澳门与香港地理位置相邻, 又有相近的历史背景及社会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制度,港澳两地居民的交往非常密切且历史悠久。香港从 1950 年开始立法管制华人的出入境自由,随之而来出现了非法移民的概念。 20 世纪 50 年代末,大量内地居民涌入香港, 20 世纪 60 年代,港英政府仍对移民采取十分宽松的态度。在 70 年代更实施"抵迭政策",非法移民只要能进入市区,便可留在香港。由于澳葡政府在同一时期的出入境政策相当宽松,不少内地居民便以澳门为踏脚石,经澳门前往香港居留。由于当时香港的经济比澳门发展得快,澳门居民本身也有不少移居香港工作、生活。因此,港英政府严格限制澳门居民入境香港。直至 20世纪 80 年代,澳门居民中的中国籍人士必须在澳门居住满 10 年方可以旅客的身份申请前往香港,后来在澳葡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争取之下,相关的限制逐步放宽,居住年期限制不断减少,由10 年逐步减至 7 年、 4 年、 2 年。但年限放宽的同时,澳门的中国籍居民前往香港还须提供一名香港居民作为担保人,前往香港的旅潜证件亦必须到香港申请及续期,这使得澳门的中国籍居民前往香港十分不便。与此同时,澳门的葡萄牙籍居民则方便得多,他们可持澳门发出的"黄搏.. (葡萄牙文名称为 "Salvo Cont-ud。",只向葡萄牙籍人士发出)随时前往香港旅游。如果澳门居民获准前往香港定居,则须在入境香港时交出澳门发出的身份证,取消澳门居民的资格方可获发香港身份证。在这种政策之下,一些澳门人在领取香港身份证时,更改了自己的身份资料,以保留原持有的澳门身份证,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仍对两地居民有一定的影响,许多澳门人手中的澳门身份证及香港身份证的资料仍无法统一。1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相比之下,香港居民进入澳门,以至在澳门定居的条件则宽松得多。在澳门特区成立之前,香港居民已可凭《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出入澳门境。为了吸引香港居民前来澳门消费,澳门特区成立初期,更颁布行政法规(第 27/2000 号行政法规) ,将他们以旅客的身份在澳门逗留的时间更改为最长一年。在定居澳门方面,第 2/90/M 号法令规定,香港居民在澳门定居,即使是没有澳门签发身份证明文件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之持有人,如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计 2 个月内申领居留证,并且能提供在澳门实际居住的证明,例如,不动产之业权登记证明书或买卖契约、楼宇租赁合约副本、供水合约、供电合约及电话安装合约之副本或缴付有关费用的收据、载有当事人纪录之雇员登记表等,则可获发《永久居留证》。而无须先持《临时居留证》在澳门居住满 7 年方可获发《永久居留证》。在澳门特区成立后,港澳两地回归到祖国的怀抱,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以下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授予特区政府制定出入境政策的权力。而一直以来,澳门居民入境香港后的纪录良好,违反出境法律的个案不多,这为两地政府进一步互相放宽出入境限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9 年 12 月澳门特区即将成立之时,澳门的中国籍及葡萄牙籍居民原持有的澳门发出的证件: <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Passaporte Português para Estrangeiro) 、"黄簿",由于属葡萄牙证件,不会再由特区政府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护照) (以下简称《澳门特区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以下简称《澳门特区旅行证))作为国际旅行证件,亦不能在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及澳门之间使用,香港入境处亦已停止向澳门居民发出往港的旅行证件。这样一来,澳门居民,特别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就面临没有证件前往香港旅攒的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港澳两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紧密舍作磋商,达成共识,由澳门特区政府向舍资格的澳门居民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榕证》。从开始磋商、达成共识,到制定法规、设计证件式样,到向澳门居民正式发出旅榄证,两地政府相关部门都高效率运作,整个过程仅历时60 余日。上述旅潜证的发出,标志着港澳两地在出入境互惠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澳门居民从此无须再前往香港办理旅挂在证件,为澳门居民到香港旅费事提供了方便。但直至此时,澳门的非永久性居民须持居民身份证满 2 年方可申领旅游证的限制仍未取消。为了继续争取香港方面给予澳门居民更多的出入境便利,澳门特区政府继续与香港方面进行磋商, 2004 年,双方达成共识,颁布了《关于"更方便澳门居民人出境香港"的安排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0 (备忘录》主要内容有:第一,放宽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入境香港的条件,包括:(1) 取消澳门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及葡萄牙公民前往香港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满2年的限制。上述居民在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后即可申请《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潜证》。(2) 取消持《澳门特区旅行证》人士过境香港须持有《澳门1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居民身份证》满 2 年的限制。第二,简化持有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前往香港的手续:( 1 )一般持有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毋须持有其他旅行证件便可入出境香港,但以下第(3) 所述人士除外。(2) 持证人在入出境香港时须出示该身份证及专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3) 持有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国籍或所持有的旅行证件属于入境香港须事先签证的人士,则须经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核后获通知毋须另行申请人港签证,方可持该身份证及《专用申报表》入出境香港。(4) 持证人可在香港的各出入境口岸人出境,每次可获准以访客身份逗留不超过 14 日,但不能在香港办理延期居留或更改访客身份的申请。(5) 持证人亦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的入境要求,否则可能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绝入境。这一《备忘录》的颁布,使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持专用的表格,而无须申领旅游证件前往香港,亦取消了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满 2 年方可前往香港旅游的限制,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虽然澳门永久性居民元须持旅游证件前往香港,但仍要在往港前到专用的打印机打印专用的往港表格。 由于未能在香港入境大堂设置打印机,在使用专用表格入出境香港的措施推出以后的一段长1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时间内 , 每天均有一定数量的澳门居民因为忘记打印专用入境表格而被港方遣返回澳。澳门社会的各个阶层强烈要求港方进一步放宽澳门居民的入出榄限制,与香港永久性居民人出境澳门一样,可以单凭身份证,且无须持有专用表格就可以人出境香港。2007 年 11 月,港澳特区政府建立商层合作、联络机制,以出入榄事务的舍作为突破点,有力地推动了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居民出入境及逗留相关便利措施的实行。 2009 年 11 月,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曾俊华司长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陈丽敏司长,分别代表两地政府在香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出境及互免填报入境申报表协议),为港澳两地在出入境事务方面的合作揭开了新的一页。在两地对等的前提下,澳门居民人出境香港的便利措施包括:(1) 舍资格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可持有效的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访客身份进出香港,毋须出示其他旅行证件或填写人出境申报表。(2) 年满 11 岁的舍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透过自愿、预先登记的方式,可持有效的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使用自助过关通道 (e 通道)人出境香港。(3 )如属需要签证方可进入香港特区的国家的公民,则可通过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将其相关资料送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进行事先审核。澳门居民从以前需要在澳门居住 10 年方可前往香港,到现时不但无须打印专用的表格,而且可以与香港居民一样使用自助通1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关系统入出香港,这一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港澳居民对等便利措施的实施,也看到了澳门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及两地的官员为此而作出的不懈努力。第二节 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现时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颁布于 2003 年,由两个法规组成:第 4/2003 号法律( (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及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 (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在《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中,对相关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手续、非本地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规定、《居留许可》发出的条件等。而《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则是在上述的原则性法律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作出具体的、补充性的规定。上述两个法规废止了第 55195/M 号法律、第 1111999 号行政法规、第 27/2000 号行政法规,及第 6/GM/96 号批示。其后,第 23/2009 号行政法规、第 812010 号行政法规对第 512003 号行政法规作出了修改。世入及离开澳门特区的相关规定(一)入境许可及签证根据第 4/2003 号法律( (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1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般原则))及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 (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两个法规的规定,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区均须经由澳门特区政府指定的出入境事务站。现时澳门特区的出入境事务站分别为:关闸边境站、外港边撩站、机场边撩站、路苞城边境站、毯仔客运码头边境站、内港容运码头边境站及珠澳跨榄工业区边境站。仅经澳门转船、转机或过挠,没有经出入境事务站作出入境记录,或没有获签发入境许可者,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区。非澳门居民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区须持有效护照及入境许可,或签证。澳门特区成立以后,在特区政府的努力以及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有 100 多个国家及地区给予澳门特区护照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这些待遇的给予均为互惠性质,因此,行政长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叭给予了包括相关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国民免签证待遇,这些国家或地区包括:南非、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韩国、丹麦、西班牙、美国、菲律宾、芬兰、法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新西兰、荷兰、葡萄牙、爱沙尼亚、波兰、捷克、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国、泰国、乌拉圭、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列支敦士登、土耳其、萨摩亚、埃及共和国、塞舌尔、基里巴斯、冰岛、纳米比亚、斯洛文尼亚、摩纳哥、黎巴嫩、立陶宛、罗马尼亚、以色列、坦桑尼亚、马耳他、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参见第512003 号行政法规第 S 条。1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克、安道尔、拉脱维亚、智利、蒙古、马里、保加利亚、佛得角、多米尼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圣马力诺、黑山①、汶莱、俄罗斯及阿尔巴尼亚。对于要签证进入澳门特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国民,可于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辖下的各边境站实时办理"入境许可" (又称"口岸签证" ) ,或在赴澳前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经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预先申领"澳门签证"。如在入境澳门特区时没有取得入境许可或签证,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可批给最长 30 日的入境许可。 2010 年 5 月,澳门特区政府首次以第 165/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了下列国家之国民应事先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取得有效签证方可进入澳门特区: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 。 如属上述 6 个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官员及其家属,则可凭所持的护照及驻华外交官/领使官身份证或行政技术人员身份证,于抵澳时办理"入境许可" 。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批准向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发出入境和逗留许可②。① 参见第 2/1999 号、 第 ω/2000 号、第 154/2∞0 号、第 209/2000 号、第 221/2∞0 号、第1/2001 号、第 67/却01 号、 第 73/2001 号、第 114/2001 号、第 120/2∞1 号、第135/2∞1 号、第 234/2001 号、 第 273/2001 号、第 58/2002 号、第 85/2002 号、第222/2∞2 号、 第 54/2003 号 、 第 199/2003 号、第 287/2003 号、第 15/2004 号、第98/2004 号、第 102/2004 号、 第 177/2004 号、第 200/2004 号、第 99/2005 号、第221/2∞5 号、第 412/2005 号、第 274/2008 号、 第 127/2009 号、 第 63/2010 号、第152/2011 号、第 292/2011 号、第 19/2012 号、第 259/2012 号及第 262/2012 号行政长官批示。② 参见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第 8 条。1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入境许可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经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可以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1) 配偶;(2) 符舍《澳门民法典》第 1472 条所指的有事实婚的人士,即是在上述法典规定的条件下,与申请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形成事实婚关系者;(3 )申请人及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即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养父母;(的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及养子女;(仍在例外情况下,其他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亦可作为家庭成员同时提出申请。(二〉入境澳门特区的有效证件在一般情况下,进入澳门特区境内的人士须持有有效的护照,但法规亦规定了下列人士无须持护照亦可进入澳门特区:(1)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3)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4) 1958 年 5 月 13 日国际劳工组织第 108 号公约所指的海1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员身份证的持有人;(5) 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6) 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7) 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人;(8) 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其他证件的人;(9) 经 1967 年 1 月 31 日议定书修改的 1951 年 7 月 28 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28 条所指旅行证件的持有人;(10) 外地雇员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持上面第 (2) - (8) 点所指证件的人士,仅当该等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士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则获免除遵守上段所述的规定。有权限部门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该条件。在上段所指的情况下,除单程通行证持证者外,其他人士在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应预先取得进入特区的许可。(三)入境许可及签证的豁免如上所述,第 4/2003 号法律规定,非澳门特区居民入境及离开澳门特区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及入境许可或依法签发的签证,但1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下列人士在进入澳门特区时获豁免取得入境许可或签证叭(1) 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获豁免的人士;(2)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3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通行证或双程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4)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5) 1958 年 5 月 13 日国际劳工组织第 108 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的 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7) 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8) 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持有人:(10) 经行政长官特别批准豁免入境许可或签证的人士;(11 )有效特别逗留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的持有人;(12) 香港特区所签发的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参见第512003 号行政法规第 6务的规定。2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13) 外交护照的持有人;(14) 为转往其他目的地,使用澳门国际机场,拟进入澳门特区不超过 48 小时者;(15) 已获得澳门特区《居留许可》者。(四)入境的拒绝基于以下原因,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者(现时为保安司司长) ,将拒绝下列非澳门特区居民进入澳门特区:( 1 )曾依法被驱逐出境;(2) 根据在澳门特区适用的国际法文书的规定被禁止在澳门特区入境、逗留或过境;(3) 根据法律规定被禁止进入澳门特区。基于以下原因,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者(现时为保安司司长)可拒绝下列非澳门特区居民进入澳门特区:( 1 )试图规避逗留及居留的规定而经常短暂进出澳门特区且未能适当说明理由;(2) 曾在澳门特区或在外地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3) 有强烈的迹象显示曾实施或预备实施任何犯罪;(4) 不能保证返回所来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其旅行证件的真确性,或者不拥有在预定的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或无返回来源地所需的运输凭证①。对于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的人士,法律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① 参见第 4/2003 号法律第 4 条。2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其权利,包括:在出入境事务站停留期间,如有需要及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联络其所属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其所指定之人,并可获传译辅助;其亦可获得其指定律师的辅助,但由其负担有关费用飞对于海上或航空运输企业,如由其运送到澳门特区的乘客,或其船员、机组人员被拒绝入挠,相关企业有责任立即将被拒人境者送圆其最初使用该企业的运输工具的地点。如不能送回该地点,则须将其送回所持旅行证件的签发国家或地区。否则,被拒入境者在澳门特区逗留期间的一切开支,包括住宿、膳食及医疗方面等的开支,均由该企业承担。而且,对于运送依法不应获准进入澳门特区的乘客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特区的航空公司,不论相关人士之后是否获准入境,按每人澳门币 1 万元处以罚款,除非可以证明航空公司无法知悉不能人境者的状况。(五〉费用(1) 发出入境许可收取澳门币 100 元;(2) 向家庭护照发出多于一人的入境许可,收取澳门币200 元;(3 )根据国际条约入境的人士,按条约的规定收费:(的批给入境许可予未满 12 岁的未成年人,或予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豁经营人组织的为数不少于 10 人的团体,每人收取澳门币 50 元。。 参见第 412003 号法律虫害 5 条。2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5) 对于官式访问澳门特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他交流活动的有组织团体,如情况特殊及合理,可以最多减收 50% 的费用,即最多减收澳门币 50 元。非南I也居民的逗留非澳门特区居民在澳门特区的逗留期间受逗留许可期间、签证有效期间或适用的国际法文书所定期间的限制。上述逗留期间最长只会到申请人入境时所持证件或返回其他国家或地区许可的有效期间届满前 30 日为止。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通行证或双程通行证的持有人,在例外情况下也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特区短暂逗留转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士。凡超过获许可的期间在澳门特区逗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被视为非法移民①。凡只获准在澳门特区逗留者,其在澳门特区停留的期间不能计算为其在澳门特区居留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相关人士(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澳门逗留一年后获发澳门特区《居留许可} ,则其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的期间由其获发《居留许可》开始计算,之前在澳门特区逗留的期间不作居留期间计算。① 参见本节 "二 (四) ..。2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一〉特别逗留期间根据第5/2∞3 号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不同的证件者,根据其进入及在澳门特区逗留的目的,可获准在澳门逗留的期间有所不同。(1)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人士,可在澳门特区逗留最长一年;(2) 持有 1958 年 5 月 13 日国际劳工组织第 108 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人士,可在船只停泊于澳门特区期间在澳门特区逗留:(3 )持有 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人士,可于其负责执勤的两次班机间隔期间在澳门特区逗留;(4) 持有欧盟成员国或《申根协定》成员国所签发护照的成员国国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区逗留 90 日:(5) 持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所签发护照的国民或地区居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区逗留至有关协议所订定的期间:(6)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的双程通行证者,可于有关签注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区逗留,但最长为 90 日①。(二〉逗留许可的延长逗留许可的持有人可申请延长逗留的期间,但总的延长期间。参见第512003 号行政法规第 10 条。2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累加不得超过 90 日。申请人须于所持的逗留许可到期日届满前 5日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提出申请,并须说明要求延期的理由。经行政长官的许可,可例外批准在上述的最长逗留期届满后再延长在澳门特区的逗留期间,此申请须说明理由,且申请人须最迟在所持的逗留许可期间届满前 10 日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申请延长逗留许可期间的理由主要是申请人或同行的在澳亲属健康出现问题,需要留澳治疗;或有紧急事务需要留澳处理,例如,有亲人在澳去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离澳,例如因恶劣天气航班取消等。对于不在上述期间内提交或明显欠缺理由的延期申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可不予受理①。(三)逗留的特别许可逗留的特别许可适用于两类人士:一是在澳门特区就读高等院校的学生;二是在澳门特区工作的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庭成员。( 1 )对于在澳门特区就读高等院校的学生而言,逗留特别许可的期间相当于其在澳门特区就读的课程的正常期间,并最多可获续期一年。 因此而提出的申请,须提交在澳门特区高等院校已报名或注册的文件,以及证明拟修读课程期间的文件。 如果相关① 参见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第 11 - 13 条。2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课程的时间超过一年, 则逗留许可须至少每年确认一次,为此,学生须提供实际出勤率及成绩。(2) 对于具有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庭成员,可批给与该劳工获聘在澳门特区工作期间相同的逗留许可,但事先须昕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劳工的实体的意见①。〈四〉逾期逗留及其处罚逾期逗留是指当事人在其获准在澳门特区的逗留期间届满后没有依法申请延长逗留期间仍在澳门特区境内停留的情况。对于在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区逗留但不超过 30 日者,每逾期 1 日,处以澳门币 200 元的罚款,罚款须在当事人被拘留或自首后实时缴纳。如在澳门特区逾期逗留超过 30 日,则视为非法移民,当事人在 2 年内不得提出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非本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即使提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也不予受理。如在被罚款后 180 日内再次逾期逗留,则不能通过缴纳罚款使逾期逗留的状况符舍规范,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样会被视为非法移民并受相关法律的惩处。如在离开澳门特区时被发现逾期逗留,须立即向当值的治安警察局出人境事务厅负责人缴纳罚款。否则,行政长官可以批示禁止其进人澳门特区,为期至少 180 日。逾期逗留罚款的金额,原为每天澳门币 20 元,逾期逗留者在。现时为人力资额办公室。2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澳门从事非法活动(例如非法工作)所取得的利益远大于此,对逾期逗留者起不到阻吓作用。有鉴于此,澳门特区政府于 2009 年颁布第 23/2009 号行政法规,将罚款额提高为每天澳门币 200元①,并且对重犯者加重了处罚,大大增加了逾期逗留者的成本。据警方的消息,自从提高了罚款额度后,逾期逗留的人数大幅度减少,从而使出入境的法律得到更好的遵守,亦减轻了出入境部门的工作负担。一居留许可《居留许可) (A 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 是向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的人士发出的文件,所有澳门以外的人士拟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无论其申请的理由是家庭团聚、投资或人道理由,均须先申请《居留许可) 0 (居留许可》的持有人在获准居留日起取得澳门特区居民身份,在澳门特区通常连续居住 7 年以后,可申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一)申请的提交《居留许可》的申请向行政长官提出,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批出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许可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申请须附同下列文件:( 1 )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① 参见第 23/2009 号行政法规。2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如申请人为在中国出生但非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须附同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须证实紧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其已连续在该地居住至少 2 年;(3 )澳门特区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人最近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各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同等性质的文件;(5) 证明申请人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如果申请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其家庭成员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6) 申请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区法律的声明书:(7)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如适用)的照片各6 张;(8) 如属家庭团聚或申请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与其亲属关系的文件:(9) 如申请包括家庭成员,且有关成员已年满 16 岁,申请人则须附同第 (3) 点所指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上述第 (2) 点所指的证明,主要是要求持有第三国的所谓"方便护照/居留证"的中国内地出生的人士提交,以证明其巳前往相关国家居住,而非居于中国内地。该证明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明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构成,如申请人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 2 年,则须提供所有曾居住国家或地区的证明书。在例外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说明理由,可被豁免提交上述文件。除此之外,申请人尚须提供一名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作为保2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证人,以担保其离境的费用,申请人亦可以银行或其他担保代替保证人。如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违反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长逗留限制飞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有权视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受理其《居留许可》的申请。只有在申请人缴纳法规订定的费用,且提供保证人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下, <居留许可》方可被批出,而且在缴纳相关的费用后, <居留许可》方产生效力。(二)批出居留许可须考虑的因素( 1 )申请人是否有刑事犯罪前科,为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提交第(一)点所指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2) 申请人有否不遵守澳门特区的法律,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刑事犯罪前科,但其如果曾经因违反澳门特区法律(例如,行政违法)而被处罚,也在考虑之列。(3) 曾根据第 4/2003 号法律第 4 条规定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②。(4) 利害关系人是否有维持生计的能力,例如,工作收入、存款等。(5) 申请人申请在澳门特区居留的目的及其可能性 。 一般来说,申请在澳门特区居留的理由为:家庭团聚,主要包括夫妻团① 参见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第 9 条第 1 款。② 参见本章第二节第一点( 囚) 。2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聚、子女照顾父母、父母照顾子女等;工作;在澳门特区有重大投资等。(的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例如,如果申请人以在澳门特区投资为由申请居留的,则须考虑是否属重大投资,或考虑申请人是否属澳门特区所需的人才。(7) 利害关系人与澳门特区居民的亲属关系,适用于以投靠亲属或家庭团聚为由的申请个案,一般来说,多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夫妻团聚,旁系(例如兄弟姐妹)亲属的团聚则须证明申请人在澳门特区的亲属是其唯一可投靠的亲人,或有其他强烈的理由显示申请人须投靠其在澳门特区的亲属。(的人道理由。一般来说,申请人要证明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缺乏生存的条件或家庭辅助。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基于人道或其他理由,免除第4/2003 号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及条件,以及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而批出《居留许可),一般称之为"特批"。"特批"是个案式的特别批准,其他人不得以比他人获"特批"的情况或理由更充分为依据要求给予同样的待遇。(三〉中国公民的居留许可在中国内地居住的中国公民,只有在持有中国内地有权限当局为其来澳取得《居留许可》而签发的文件,方可获批给《居留许可),一般来说,这一文件是指《前往港澳通行证) (单程证〉。上述人士在持有上面所指的文件进入澳门特区之日起计 10 日内须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如在上述3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期限以外方前往办理《居留许可》申请的,须缴纳罚款,每逾期1 日罚款为澳门币 200 元,上限为澳门币 5000 元,在罚款缴纳之前,相关的申请将不会得到处理。在此类申请的审查期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除了可以要求申请人递交第三点(一)所指的文件外,将特别考虑申请人是否有刑事犯罪前科,或不遵守澳门特区法律,或曾被拒绝入境的情况。在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后,当事人将获发《居留证明书) (Certificado de residência) ,如在此证明书签发后 90 日内,当事人未前往身份证明局申领居民身份证,则相关的证明书失效。(四)葡萄牙人的居留许可葡萄牙人拟申请在澳门特区之《居留许可),其要求及程序大致与中国内地居民相同,对此类申请的审查期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除了可以要求申请人递交第三点(一)所指的文件外,将特别考虑申请人是否有刑事犯罪前科,或不遵守澳门特区法律,或曾被拒绝入境等情况。在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后,当事人将获发《居留证明书) ,如在此证明书签发后 90 日内,当事人未前往身份证明局申领居民身份证,则相关的证明书失效。(五)在澳门特区以外出生的未成年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以及中国内地发出的单程证的持有人在澳门特区以外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如获发在澳门特区的《居留许可),则获发《居留证明书),且证明书元须续期。3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六) (居留许可》文件的种类及有效期《居留许可》的载体有两种: (居留证明书》及《居留许可凭单扎根据持有人国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 中国公民:如前所述,如申请人为持有中国内地有权限部门发出的单程证的中国公民,则在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后将获发《居留证明书),相关证明书无须续期。当事人只须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时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续期手续。(2) 葡萄牙人:同样获发《居留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须续期。(3 )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及持单程证、前来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的未成年子女:获发《居留证明书),若证明书上没有注明有效期,则无须续期。(的其他人士:获发《居留许可凭单) (Guia de autorização de residéncia) ,有效期为一年,须续期。应申请人的要求, (居留许可》可每次续期 2 年,续期申请须于《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递交。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 180 日内,当事人仍可申请续期,但每逾期一天须缴纳澳门币 20 元罚款。如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 180 日内申请人不申请续期,除非申请人可证明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例如,申请人因患病或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如期提出申请) ,否则, (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之前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的期间不作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的居住期间计算。3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居留许可》是否获续期,主要的审查依据是申请人是否仍具备首次申请时的要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批出《居留许可》的前提要件①,当事人是否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七) <居留许可》失效的原因( 1 )申请人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缴付《居留许可》的费用。(2) 申请人不再符合获发《居留许可》的前提或要件,例如,申请人居留期间违反澳门特区的法律;申请人申请《居留许可》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例如,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居留者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已解除等。(3) 出现法规规定的引致《居留许可》不能获续期的情况,例如,申请人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因第 (1) 点所指的原因而导致《居留许可》 失效的情况,申请人在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给许可。 即使提出申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亦不予受理。(八)更改住址的义务获发 《居留许可》者,如更改住址,须自更改日起计 30 日内通知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否则,科处澳门币 1000 元的罚款,如属累犯(即在作出上一违法行为之日起计 1 年内再作出相同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增加到澳门币 2000 元 。① 参见本节第三点(一)、(二) 。3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九〉费用zl罚款(1) (居留许可》的发出及续期。《居留许可》的发出费用为澳门币 2 万元。如申请包括第 5/2003 号行政法规第 2 条所指的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应缴纳的费用为澳门币 4 万元。下列人士无须缴纳上述费用:①中国公民;②葡萄牙公民;③澳门特区居民(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A. 配偶;B. 符舍《澳门民法典》第 1472 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的人,即:当事人双方须在 18 岁以上;不存在明显精神错乱的情况,以及没有因精神失常而导致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不存在尚未解除的婚姻;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及二等亲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且双方自愿在类似夫妻的状况下生活至少 2 年叭C. 申请人及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即澳门特区居民及其配偶的父母、养父母;D. 申请人及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即其未成年子女、养子女:E. 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免缴纳该费用的人士;。 参见《挨门民法典》第 1472 条第 2 款。3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⑤澳门特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共工程的企业或公共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⑥澳门特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须自缴费的最后期限起 180 日内证明已履行本约合同。在例外情况下,经申请人说明理由,上述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士也可获豁免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应自收到获发《居留许可》证明的通知日起计 20日内缴付。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付款的期限不得延长。如申请人不如期缴付款项,则《居留许可》失效。(2) 发出《居留许可凭单》。①发出《居留许可凭单》收取澳门币 100 元;②因失效、遗失或损坏要求补发《居留许可凭单),收取澳门币 200 元;②因失效、遗失或损坏要求补发《居留许可凭单),但能作出合理解释者,收取澳门币 50 元。(3) <居留许可》逾期续期,每逾期 1 日处以澳门币 20 元的罚款。四 《回镜许可证明》《回境许可证明》是向短暂离开澳门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澳门特区居民发出的获准返澳的证明。当澳门特区居民需向其前往的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实其获准返回澳门特区时,可出示上述证明。《回境许可证明》只向澳门特区居民发出,与香港特区发3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出的《回港证》不同 ,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回境许可证明》并非为持有人再次进入澳门特区时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示,因为澳门特区居民可以凭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人出澳门境,而是当其有需要时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明其有权返回澳门。向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发出的《回境许可证明》一般有效期为 1 年,经申请人说明理由,可发出有效期最长为 5 年的证明。向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发出的《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与申请人获发的《居留许可》的有效期相同,但不会长于 2 年。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可以申请延长《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对于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的当事人,即使其《回境许可证明》获例外延长期间长于其《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间,当事人亦不能以此作为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即在《居留许可》失效后 180 日内〉为其《居留许可》申请续期理由。也就是说, (回境许可证明》有效期获延长,不等于可以不按时回澳办理《居留许可》的续期手续。发出《回境许可》的收费为澳门币 100 元。第三节 《临时逗留证》历史背景《临时逗留证》是澳葡政府发给"龙的行动"中获得登记确3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认的 3 万多名无证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澳葡政府统治澳门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大规模的特赦非法入境者的行动。 20 世纪 80 年代曾对有证劳工的元证家属特赦,当时发放的称为"蓝带证" (即《临时居留证)) 0 1982 年 3月 15 日,受澳门政府委托,澳门中华总商会(包括 23 家属会)、澳门厂商联合会、澳门出入口商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毛织毛纺厂商会连续 10 天发出登记表格给各工厂、公司、商号,登记所雇用的元证员工及其家属,以及有证劳工的无证家属。接受登记的无证劳工有 23800 人,无证劳工的无证家属及有证劳工的无证家属各有 3000 人。此是澳葡政府首次为无证者进行登记。 同年 4 月 5 日,商业团体将登记证发予已登记的无证劳工及其无证家属,及有证劳工的无证家属 。 持有登记证者可向警方换领《临时居留证) 0 1984 年 5 月 21 日, 当局为 24016 名持《临时居留证》的无证劳工及其无证家属换发身份证,但有证劳工的无证家属一直未换发身份证。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大量非法移民偷渡进入澳门,引致在澳元证人士增多,不少私立学校均有录取其子女人校就读,此举间接令澳葡政府难以遣返非法入境人士。而过往澳葡政府曾先后三次特赦元证人士,可惜每次都未有全盘考虑,加上当时政府始终没有一个彻底整治和解决的方案,结果迟迟未能杜绝无证居民的现象,埋下此次事件的导火线 。 1989 年 1 月初,澳葡政府宣布在 10 日和 11 日为 18 岁以下的元证青少年进行身份识别登记, 1 月 13 日 由前治安警察厅派员到各校为曾于 1986 年和 1988 年接受调查的无证学生登记。 接受登记的青少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父3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母双方均持有澳门身份证;父母其中一方持有澳门身份证,而登记人持有仁伯爵医院、镜湖医院或圣辣非医院的《出院证明》(出院纸)或《出生证明) (出世纸) ;在父母均没有澳门身份证的情况下,由一名持证在澳居留亲属证明登记人在澳门出世。而无证学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会被接受登记:为曾经接受调查之无证学生且至 1989 年 1 月 31 日未满 18 岁;为曾经接受调查之澳门收容所收容或托儿所就读的人士;在 1986 年及 1988年进行调查时曾经接受调查,但登记时已不在澳门各学校、托儿所、收容所就读。之后,所有已获登记的无证青少年和学生都要经过颈别,而获通过者便可获发《澳门居民身份证)0 1989 年 1 月 10 日,几千名家长携同其无证子女前往前治安警察厅总部(现为治安警察局交通厅)登记,但场面一度混乱,人龙更一度阻塞士多纽拜斯大马路。当局为控制场面,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治安警察局总部再增设登记处,短短两天就有超过 2 万人前往轮候,其中接受登记的约有 5600 人。 1 月 13 日,警方派员到澳门各间学校、托儿所、收容所为无证学生登记,接受登记者达 3500 人。当局完成所有登记工作后立即进行黯别,结果有近 1600 名无证青少年及超过2500 名无证学生通过藏别,获发《澳门居民身份证》。1990 年 3 月 27 日,澳门保安部队宣布发证给在 1989 年获登记无证青少年的无证父母,但消息传出后却惹来大批无证者不满,原因是签发范围未覆盖到自己,故自发上街示威。至同日傍晚,聚集在前治安警察厅总部附近的无证父母及其子女达到数十名,后来人群涌往澳督府(即今南湾政府总部)门前静坐,此时3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人数已增至数百人。聚集的人群不断增加,参加的不只是无证父母,还有无证老人、青年和儿童,他们提出的要求由发证给无证父母扩展为发证给所有的无证者,后来聚集人数逾万人。 3 月 29日凌晨 2 时,人群挤满在关闸警察球场、莲峰球场和逸园赛狗场,其间与场内人士发生推撞,其中在逸园门前近百人互相践踏,在场警员鸣枪示警,在意外中造成 200 多人受伤。意外发生后,当局正式开始为无证者登记,至当日晚上 9 时结束,获登记的人数有 45000 多人,并获发"登记纸",这就是"三二九大赦"。其后,当局对已登记者进行资格勤别,凡有案底或持有中国护照来澳者等不予登记,而符合资格者将获发《临时逗留证) ,但须每年续期一次。至 5 月 7 日,澳葡登记工作组设立的 "90 登记元证人士协调委员会"分设 4 个站点为登记者进行资料认别工作, 7 月 27 日,约有 33000 人获得重新登记。 8 月 27 日,委员会向该批登记人士发出《临时逗留证), 10 月 2 日完成所有发证工作,一共发出 26500 张《临时逗留证) 0 10 月 20 日当局再发出《临时逗留证) ,给大约 500 名原先不获发证的持过期双程证人士①。随后,为了确认无证人士在澳门的法律状况,澳葡政府于同年 5 月 7 日在第 48/GM/90 号批示中公布了一系列的表格,规定在 90 天内对上述 4 万多名持登记收条的人士作身份资料登记。 进行了身份资料登记者,可凭登记收条在澳门居住及工作,直到同① 资料摘自吴志良、杨允中主编 《澳门百科全书> (修订版 ) , 澳门基金会, 2005 , 以及 "维基百科" 。3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年的 9 月 30 日。在此期限届满前,符合在澳门居留条件者将获发《临时逗留证),有效期为 1 年,期满后可以续朔。持有《临时逗留证》的人士在更改住址或更换工作地点时,必须通知治安警察厅,否则,其《临时逗留证》会被收回。经过多次翻别,核实报称无证人士的身份,在将部分登记时在澳门合法逗留者(例如,非本地劳工以及在澳探亲、旅泌的人士)排除后,有 3 万余人获发《临时逗留证》。(1脑时逗留证》的格式由第 49/GM/90 号法令公布,由当时的治安警察厅负责发出工作。《临时逗留证》的效力以及持证人及其子女的权利、义务等,由 1990 年 8 月 27 日公布的第 49/90/M 号法令订定。一 《临时ìH留证》的法律效力(1脑时逗留证》的发出,使 3 万多名原来没有舍法证件的非法入境、逗留者取得了在澳门生活、居住及工作的权利,成为澳门社会的一部分。但由于他们的身份资料无法一一查证,澳葡政府需要一段时间去确定这些人士是否可以融入澳门社会。所以,《临时逗留证》与当时有权限的部门发出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持有人作出了一个有限度的承诺:持证人有权在澳门居住、工作,享受医疗及教育服务(包括人读公立及私立的学校) ;持证人在澳门出生的子女,在无权依法取得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时,同样获发《临时逗留证》。另外,持证人享有澳门居民的部分权利,在澳门地区也享有4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第 40/90/M 号法令规定的权利,但他们仍不被承认具有澳门居民的身份,许多当时法律规定适用于澳门居民或其他人士的制度,对于他们就不适用,其中包括:(1) 1981 年 10 月 3 日第 37/81/M 号法律第 3 条①规定,与葡萄牙人结婚 3 年的非葡萄牙籍人士,如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作出声明,可以取得葡萄牙国籍。此规定不适用于《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因为与葡萄牙人结婚后要取得葡萄牙籍,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证明与葡萄牙社会有联系,当时作为葡萄牙管辖地区的居民,其居民身份就可以作为与葡萄牙社会有联系的证明。但《临时逗留证》的持有人因没有澳门居民的身份,就不可以用持有《临时逗留证》作为与葡萄牙社会有联系的证明。(2) 1988 年 6 月 6 日第 10/88 /M 号法律第 3 条②规定,满足当时《选举法》所要求的最低年龄 (18 岁)及在澳门居住年限 (7 年)的自然人,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取得选举资格。这一规定同样不适用于《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即在他们取得澳门居民身份之前,无论其年龄及居住年期多少,都没有选举权 。(3) 1984 年 6 月 20 日第 79/84/M 号法令第 23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澳门居住满 1 年的非葡萄牙籍人士,可以申请发给身份证明文件。 虽然该条文后来被第 6/92/M 号法令注销,但十分明显,① 该条文被 1994 年 8 月 19 日第 25/94/M 号法律所修改。② 该条文被 1991 年 8 月 29 日第 10月11M 号法律所修改 。4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澳葡政府是为了规范《临时逗留证》持有人身份证的发出除须由前澳门总督以批示订定之外,还要防止因其他法规规定可能造成的不协调或漏洞。该规定被第 6/92/M 号法令注销后,代替它的有关规定也同样不适用于《临时逗留证》持有人。(4) 1990 年 1 月 31 日第 2/90/M 号法令,该法令是订定进入澳门及在澳门逗留的制度,在法令颁布时尚没有《临时逗留证》这一特殊证件的存在,因此有关持有人自然就不适用该法令。(5) 1989 年 12 月 21 日第 87/89/M 号法令通过的《公职人员章程》第 10 条第 1 款第 10 项规定在澳门政府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包括有葡萄牙籍或中国籍、成年、具有一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具有专业能力、身体健康及精神正常、在澳门居住的人士。即使《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具备上述的条件,也不可以加入公职,成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再者,持证人一旦违反澳门的法律或其家庭无法在澳门维持生计,前澳督可以批示收回其《临时逗留证》。上面介绍的第 49/90/M 号法令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澳葡政府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从人道主义及澳门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于 1991 年 2 月 25 日颁布了第 16/91/M 号法令,再次强调《临时逗留证》将来可依据前澳督的批示及在批示所定的期限内,由澳门有权限的机构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替之。同时,该法令扩大了持证人的权利,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前澳督在认为对澳门有利时,可批准发出《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 (俗称 CI) 予《临时逗留证》持有人,持证人须具备的条件是:无刑事犯罪纪4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录、有离开澳门的合理解释。到了 1993 年, (临时逗留证》持证人已在澳门生活及工作了3 年时间,由于不具有澳门居民的身份,他们在澳门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考虑到他们是合法在澳门生活、工作,澳葡政府认为应进一步为他们安居乐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在 10 月 11日颁布了第 55/93/M 号法令,对第 49/90/M 号法令作出了修改,再次扩大了《临时逗留证》持证人的权利,令他们有机会考取驾驶执照,扩大了他们的谋生空间。此外,当时《临时逗留证》持有人不但在澳门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且出入境问题也有待逐步解决。由于他们并非由内地政府合法批准前来澳门定居,也未能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内地政府仅向他们发出一次性的人出境通行证,而非回乡证。 除了前往内地外, (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理由,则无法得到前澳督的批准取得《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而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 此状况一直维持到前澳督批准向他们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为止。三 (1临时逗留证》持盲人申请《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及程序1996 年 7 月 8 日,前澳督颁布第 46/GM/96 号批示,正式宣布由身份证明局①为有效的《临时逗留证》 持有人换发① 原为身份证明司 ,以下统称为身份证明局。4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澳门居民身份证) 0 (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申请次序按《临时逗留证》的编号由小到大排列,除与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外,不接受紧急或提前发出身份证的申请。在正常的换证期限结束后,未能按时换证的人士须在 3 个月的特别延长期内申领身份证。《临时逗留证》持有人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与一般的手续大致相同,除办理身份证必需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有维持生计能力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工作或其他经济收入的证明,有关的文件同时可以用于证明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另外,鉴于 (1脑时逗留证》发出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在身份证上可以登载当事人真实的身份资料,在申领身份证时,当事人只要出示足够的证明文件,便可以要求更改《临时逗留证》上载明的任何一项身份资料,而澳葡政府承诺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下列情况下, (临时逗留证》持有人会被遣返回原居地:(1) 在持有《临时逗留证》期间留有刑事纪录;(2) 本人或家庭成员不具备在澳门维持生计的条件:(纠正在路环监狱服刑者和刑满后遣返者。如持有人正在接受调查或涉及司法程序,其申请暂不处理。在向《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发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完成后,1990 年大敖非法入境者的事件告一段落。这 3 万多名曾持有《临时逗留证》的澳门居民经过 20 多年的时间,已经完全成为澳门的一分子,为澳门的发展作出了贡献。4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第四节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镜的制度历史与现~犬澳门首个惩治非法入境者的法律是颁布于 1990 年的第 2/90/M 号法律( <非法移民法))。在这之前,第 1/78/M 号法律( <管制黑社会的刑事制度))中曾有过关于"非法出境或入境罪"的规定 。 第 2/90/M 号法律首次对"非法移民"及与此相关的刑事处罚制度作出了规范。1990 年 4 月,当时对"龙的行动"中的非法入境者的登记工作刚刚完成不久,第 2/90/M 号法令( <进入、逗留及定居澳门之规定))刚刚于同年 1 月 31 日颁布,并将于颁布后 180 日生效。打击非法移民法律的颁布可以配合新的《进入、逗留及定居澳门之规定》的实施,对那些对澳葡政府特赦非法入境者仍抱有幻想而非法入境澳门的人有一定的镇慑作用,也使警察部门可以对非法进入澳门及非法在澳门逗留的人士进行依法惩处。第 2/90/M 号法律对引诱、协助、收受、雇用、勒索及敲诈、伪造文件、关于身份的假声明、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的犯罪及处于非法状态人士的犯罪作了规范 。 其后,该法律分别于 1992 年、1996 年及 1997 年进行了修改①,最后被第 6/2004 号法律( <非法① 参见第 39/92/M 号法令、第 1 l/96/M 号法令及第 8/97/M 号法律。4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所废止。第 6/2004 号法律(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是澳门特区政府总结了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结舍澳门特区成立后的社会情况制定的,它比第 2/90/M 号法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除了保留原有的与非法入境、非法逗留有关的犯罪及处罚的条文外,亦增加了对处理相关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务求通过简易的诉讼程序更有效、更快捷地处理相关的案件。一 对非法入挠、非法垣留者所需取的措施非法入境是指,任何人在澳门特区未获逗留或居留许可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入澳门特区境内:(1) 不经出入境事务站①入境;(2) 以虚假的身份,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仍在被禁止入境期间内入境。而非法逗留是指,获准在澳门特区逗留的期限届满后继续在澳门特区逗留,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澳门特区。从内地居民港澳自由行实施后,虽然内地居民前来澳门的手续简单了、方便了,成本也不寓,但由于出人境的控制比以前严格了,有些因各种原因在禁止人境期间需要进入澳门特区的人,为了达到目的,仍然采用俗称"偷渡"方法进入澳门特区。亦有外籍人。参见本意第二节之- (-)点。4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士无法取得进入澳门特区的签证而挺而走险。因此,"偷渡"进入澳门的情况未见有明显的减少。但是由于现时证件的制作及查验采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比以前更加严谨,增加了制造及使用伪证的难度及风险。因此,使用伪证入出境的情况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一)拘留如在履行职务时发现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士,澳门特区保安部队成员及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义务通知有权限实体,以便对之采取措施。一般来说,警员执勤时,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例如劳工局的职员在搜查无证劳工时,均有机会查获非法入境或逗留者。他们有义务直接拘捕或通知警察当局拘捕该等人士,否则,将被提起纪律程序。对于被查获的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由治安警察局或其他执法人员拘留,并由治安警察局进行驱逐程序。拘留期限以执行驱逐出境所需时间为限,不得长于 60 日。法院可以确保驱逐出境措施的执行或保安理由宣告对非法入境或逗留者拘留超过 48 小时。拘留措施的目的在于执行驱逐程序,不会产生其他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实施拘留措施超过 48 小时的报告由治安警察局在拘留 48 小时内作出并呈交法官,如法官决定维持拘留,可在任何时候主动地,或应被拘留者的要求对拘留进行评估,亦可废止拘留命令立即释放被拘留者。被拘留人享有《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赋予嫌犯的权利,包括:( 1 )在作出直接与其有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4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由法官昕取陈述;(3 )不回答由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之事实所提出之问题,以及就其所作、与该等事实有关之声明之内容所提出的问题:(的选任辩护人,或向法官请求为其指定辩护人;(5 )在一切有其参与之诉讼行为中由辩护人援助;(6) 如已被拘留,则有权与辩护人联络,即使属私下的联络;(7) 介入侦查及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其认为必需的措施;(8) 获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而该等机关是嫌犯必须向其报到者;(9) 依法就对其不利的裁判提起上诉;(10) 委托律师飞如将非法入境或逗留者拘留超过 48 小时,拘留须在拘留中心执行,拘留中心须具备根据法律及国际文书的规定提供应有的居住条件,例如,每人有一定的居住面积、提供免费的膳食、设休息室、有探访时间、提供医疗等。(二〉驱逐出境在驱逐程序完成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须被驱逐出境。驱逐出挠的建议书由治安警察局制作,并在 48 小时内送交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者作决定,驱逐出境的命令由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者签。 参见《挨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50条第 1 歉。4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发。驱逐令须载明当事人被驱逐的理由、被驱逐出境者前往的目的地及其被禁止进入澳门特区的期限。驱逐令由治安警察局执行。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被驱逐出境不等于可以免除其已有的刑事责任。(三)补充措施,1.逗留许可的废止在下列情况下,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者可以批示废止非本地居民在澳门特区的逗留许可:( 1 )未获许可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2) 因重复进行违反法律或规章的活动,尤其作出有损居民健康或福祉的活动,而明显与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目的不符者;(3) 有关人士对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危险,尤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犯罪或预备实施犯罪者。废止逗留许可的批示须订定有关人士离开澳门特区的最后日期。除下列情况外,被废止逗留许可的人士须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 2 日内离开澳门特区:( 1 )在澳门特区合法逗留超过 6 个月者,离境期限为不少于8 日,但不得超过废止逗留许可批示上订定的最后离境日期;(2) 对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者,可命令其立即离开澳门特区。2. 禁止入境被驱逐出境的人士 在被驱逐出境后 禁止于驱逐令中所定4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的期限内进入澳门特区。在下列情况下亦可被禁止入境:(1) 如当事人是因试图规避逗留及居留的规定而经常短暂迸出澳门特区,或曾在澳门特区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有强烈的迹象显示曾实施或预备实施任何犯罪,则可作出预防性或连续性的禁止入境。(2) 在上文第(三) 1 点所指的情况下被废止逗留许可者。根据第 4/2003 号法律第 4 条第 2 款第 2 及 3 项的规定,即因当事人曾在澳门特区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有强烈的迹象显示曾实施或预备实施任何犯罪,而作出禁止其入境的决定,必须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确实构成危险为依据。禁止入境的期限取决于引致禁止入境行为的严重性、危险性或可谴责性。根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定,或在舍理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免除、宽免、减轻或减少非刑事性质的任何处罚或本法律所定的任何措施。一 与非法入挠、非法垣留相关的用事及则事诉说金制度(一〉相关的罪名1.寻li露罪引诱罪是指引诱或教唆他人进入或在澳门特区逗留而处于第so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6/2004 号法律第 2 条所指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状态(即不经出入境事务站入境,或以虚假身份,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或在被禁止入境期间入境,或在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区逗留,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不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澳门特区)的行为。构成引诱罪的,处最高 2 年徒刑。2. 协助罪协助罪是指故意运载或安排运载、提供物质支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他人不经出入境事务站入境,或以虚假身份,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或在被禁止入境期间入境的行为 。 例如,安排船只接载偷渡者抵澳,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等。构成协助罪的,处 2 -8 年徒刑 。如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其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述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 5 - 8 年徒刑 。3. 收留罪收留罪是指故意收留、庇护、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行为。即使该收留、庇护、收容或安置是临时性的,亦构成犯罪 。构成收留罪的,处最高 2 年徒刑。如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其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述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 2 - 8 年徒刑 。4. 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罪( 1 )雇用(非法入境、 逗留者) 罪是指与不具备法律要求须5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持有的文件的人建立劳务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取决于舍同性质及形式、报酬或回报的类别。凡在建筑工地被发现实际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推定存在劳务关系。掏成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罪的,处最高 2 年徒刑。如属累犯,处 2 -8 年徒刑。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法人(包括不舍规范设立的,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成为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罪的犯罪主体:①法人机关或代表人以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的犯罪;②根据①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指令,以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的犯罪,只要该犯罪的实施是有关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监管或控制义务而导致的。上述法人须负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能排除有关行为人的责任。如行为人违反命令或指示而作出犯罪行为,则排除上述法人的责任。对掏成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罪的法人(包括不舍规范设立的,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处最高 360 日的罚金。在实际执行中,要确认非法入境或逗留者与行为人存在劳务关系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建筑工地上有多重承包商,难以认定相关的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是为哪一个承包商提供劳务,从而无法定罪。(2) 附加刑。为了严厉打击雇用非法劳工的行为,保障本地居民的就业,5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对构成雇用(非法入境、逗留者)罪的犯罪人(主要是法人) , 可单独或合并科处下列附加刑:①全部或部分废止聘用外地雇员的许可并同时剥夺申请新聘用许可的权利,为期 6 个月至 2 年;②剥夺参与公共工程承揽或公共服务批给的公共竞投的权利,为期 6 个月至 2 年;③剥夺获公共实体发给津贴或优惠的权利,为期 6 个月至2 年05. 勒索及敲诈罪勒索及敲诈罪是指以揭发他人处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情况相威胁,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该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勒索及敲诈罪的,处 2 -8 年徒刑。6. 伪造文件罪伪造文件罪是指意图妨碍第 6/2004 号法律产生效力,以《澳门刑法典》第 244 条第 1 款 a 项及 b 项所指的任一手段,伪造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公文书,伪造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或其他进入或在澳门特区逗留所需的法定文件,又或伪造许可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上面所述的《澳门刑法典》第 244 条第 1 款 a 项及 b 项所指的手段是指:( 1 )制造虚假文件,伪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滥用他人之签名以制作虚假文件,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5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实,不实登载于文件上,例如,隐瞒婚姻状况。这里规定的伪造文件罪所指的对象,与《澳门刑法典》第245 条规定的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所指的伪造文件的种类相同,但前者的犯罪意图是妨碍第 6/2004 号法律产生效力,而后者的犯罪意图是造成本地区有所损失,又或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且前者的刑罚较后者重。根据《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挠的法律》第 18 条第1 款的规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者,处 2 -8 年徒刑,而犯《澳门刑法典》第 245 条规定的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的处罚则为 1 -5 年徒刑。另外,意图取得任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或居留所需的法定文件,而以上面所指手段,伪造公文书、经认证的文书或私文书,又或作出关于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资料的虚假声明者,处相同刑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所持的旅行证件是由有权限的机构发出的、真实的证件,如果其为了取得进入澳门特区、在澳门特区逗留或居留的许可,伪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本人的学历、亲属关系证明、刑事纪录证明等,也以伪造文件罪论处。与上款不同的是,犯罪人本身可以同时是伪造文件及使用该伪造文件的人,其伪造文件是为了使用该文件在澳门逗留或居留。例如,一个非法入境者将拾获的他人身份证变造后使用,以应付警方查证;伪造在澳门出生的文件以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机等等。S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使用或占有以上所指的伪造的旅行证件或其他文件者,处最高 3 年徒刑。这是对使用伪造证件、文件者的处罚。随着证件制作科技的发展,为了防止证件被伪造、变造,高智能的防伪措施普遍被采用在证件的制作中。一般来说,要伪造、变造证件已经非一般个人能力所及,当事人通常会购买伪造的证件以欺骗出入境或警察当局的检查。所以,除了大力打击伪证集团外,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者亦须进行处罚,方可从多渠道打击伪证活动。7. 关于身份的虚假声明罪身份的虚假声明罪是指意图逃避第 6/2004 号法律的效力,而向公共当局或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作出关于身份、婚姻状况或法律赋予其本人或他人法律效力的其他资格的虚假声明或虚假证明的行为 。构成身份的虚假声明罪者 处最高 3 年徒刑 。为同一意图而误导公共当局或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使其赋予本人或第三人虚假的姓名、婚姻状况或法律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者,处相同刑罚。这里规定的虚假声明罪,与《澳门刑法典》 第 323 条所规定的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的内容大致相同 。 不同的是 《澳门刑法典》第 323 条规定的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必须是当事人明知作虚假声明须负刑事责任而故意作出有关行为,方构成犯罪;但第 6/2004 号法律第 19 条所规定的虚假声明罪,只要行为人以逃避本法律的效力为 目 的作出虚假声明便构成犯罪 ,是否明知虚假声明应负刑事责任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5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8. 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罪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罪是指意图妨碍第 6/2004 号法律产生效力,而将他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公文书、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以及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区所需的法定文件,又或许可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证明文件充作本人的文件使用或占有,或让第三人使用或占有的行为。本罪所指的行为有两种情况~ (1 )行为人为了在澳门逗留,使用或占有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用以证明其有权在澳门居留的文件,如《澳门居民身份证》、特区旅行证件、其他旅行证件、《居留许可) (非本地劳工身份卡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据、《居留权证明书》等。行为人并不需要伪造或变造上述证件或文件,只要其使用或者占有,就构成犯罪。 (2) 上述证件或文件的舍法持有人将这些证件或文件交给另一人使用或占有,如《澳门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将身份证卖给在澳门非法逗留者,让其使用或占有。在实践中,有不少向伪证集团出卖身份证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但当事人多向警察机关报称证件遗失或被盗,较难证明其出售的事实。与《澳门刑法典》第 251 条"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第2 款相比,笔者认为《澳门刑法典》中的规定更为严厉,只要意图造成他人或本地区有所损失,又或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而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并非获发该文件之人,就掏成犯罪。构成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罪者,处最高 3 年徒刑。9. 非法再入槐罪非法再人境罪是指违反本法律的规定,在驱逐令内载明的被S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禁止进入澳门特区的期间内再次入境澳门特区的行为。构成非法再入境罪者,处最高 1 年徒刑。如果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因实施犯罪而被依照一般法对其进行量刑时,其处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状况构成加重情节。如澳门特区的保安部队成员或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实施本法律所指的犯罪,法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及最低限度均加重,加重的幅度为最高与最低刑罚差额的一半,即如果是处 2 -4 年徒刑,则会加重至 3 -5 年徒刑。(二)关于犯罪集团关于上面介绍的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的犯罪活动,第 6/2004号法律中对主体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犯罪集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主体是犯罪集团,则同时构成黑社会罪 。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88 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或活动是为了实施犯罪的团体、组织或集团 。 根据第 6/97/M 号法律( (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视为黑社会。在该法规列举的黑社会从事的活动中包括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犯罪活动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则同时处以 《有组织犯罪法》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 相关罪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处罚之。在葡萄牙刑法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从事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的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了《有组织犯罪法》5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中的两个相关罪名,属于法条竞舍的情况。依照法条竞舍从重处罚的原则,这些黑社会组织成员应被以黑社会罪@论处。因为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 2 条的规定:发起或创立黑社会,处 5 -12 年徒刑;参加或支持黑社会,处 5 -12 年徒刑,比《非法入榄、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中规定的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罪的处罚要重得多。(三〉适用的诉讼程序非法入境及非法在澳门特区逗留是经常发生的罪行,打击此类犯罪消耗了警方及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了尽量减少司法程序所需时间,节省资源,第6/20ω 号法律对简易诉讼程序适用及独任庭的权限作了规定。1.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如依上述法律被拘留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且符舍《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362 条规定的其他要件时,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1) 本法律所规定的可处最高不超过 3 年徒刑的犯罪的竞舍;(2) 其他可处最高不超过 3 年徒刑的犯罪与第 (1) 点所指的犯罪的竞舍。即使由于犯罪竞舍使最高刑罚超过 3 年徒刑,仍适用简易诉。 虫害 61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虫在 2 务。S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讼程序。《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362 条规定的采用简易诉讼程序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在现行犯的情况下被拘留;拘留由司法或警察当局实施,且有关听证最迟在 48 小时内展开飞嫌犯作出犯罪行为时已年满 18 岁。2. 独任庭在下列情况下,审判第 1 点所指的被拘留者,属独任庭的权限:( 1 )因不符合《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362 条规定的要件而不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嫌犯,例如,嫌犯作出犯罪行为时未满 18 岁 。(2)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371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须移送卷宗以采用普通诉讼形式的案件。3. 羁押的适用如属《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368 条所指昕证不能在拘留嫌犯及将其送交检察院后随即进行的情况,法官可根据该法典第186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命令将嫌犯羁押 。综观《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的内容,虽然对 1990 年的《非法移民法》进行了一些修订及完善,令其更能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现行法律仍保留了原有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对 1997 年颁布的 《澳门刑法典》部分罪名、罪状及所处的刑罚亦大致相同,出现了不少法条竞合的情况未加以考虑。 一般来说,制定特别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补充 《澳门刑法典》 的不①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第 367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5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足,特别刑法中所规定的独立罪名应该是《澳门刑法典》中没有的,如果与《澳门刑法典》的罪名相同,应以《澳门刑法典》涵盖之,在特别刑法中只需提及适用《澳门刑法典》的相关条文,如有需要再加重刑罚就可以了。第五节投资居留制度历史发展筒谊《投资居留法》是关于通过在澳门投资的方式取得澳门的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根据资料显示,澳门最早的投资居留法律制度由第 50183/M 号法令订立,该法令后来被第 3/84/M 号法令所废止。 1995 年颁布实施的第 14/95/M 号法令(后来被第22/96/M号法令修改)废止了第 3/84/M 号法令。根据当时澳门的经济及社会状况,特别是 3 万多个空置的住宅单位,澳葡政府以第 14/95/M 号法令对投资居留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修订,旨在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较宽松的投资环堵,吸引外来资金以改善澳门的投资结构,推动澳门经济的发展。与之前的法规相比较, 1995 年的第 14/95/M 号法令主要有以下特点:(1) 扩大了投资的范围,列明可获得《居留许可》的几种情况,包括以在澳门作重大投资,及以其学历或专业技术作为申请6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理由;(2) 投资居留申请可以包括的家庭成员没有人数的限制,放宽了申请可惠及的亲属的条件;(3) 居留及续期申请是通过贸易投资促进局向前澳督提出;(4) 对不动产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作了明确订定。新的投资居留制度颁布时澳门的楼价与香港及内地的大城市相比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加上澳门作为背靠内地、面向世界的自由城市,具有资金流动自由、生育自由、出入境自由的优势。上述制度亦为港人,特别是退休的港人提供了优惠的居留条件,规定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退休或退伍并证明具有维持生计之经济能力者,仅要求在澳门投资不动产不少于澳门币 50 万元即可申请。因此,相关的制度的确吸引了一批内地及香港居民前来澳门置业投资,亦吸引了一些学者定居澳门。2002 年,澳门特区政府宣布结束博彩的专营权,投得经营权的国际集团在澳门兴建娱乐休闲设施,澳门的经济开始起飞。 跨国公司的进驻,增大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也令许多投资者看好澳门的经济前景。从 2004 年开始,澳门的不动产价格结束了近 10 年的低迷状态,不动产的价格开始向上攀升,加上投资不动产取得《居留许可》的金额只需澳门币 100 万元,通过购买不动产取得澳门特区 《居留许可》的申请不断增加,原来价值澳门币 100 余万元的住宅单位的价格翻了几番,中上类型不动产的价格远超过投资居留所需的金额,投资者开始青睐中下价的不动产。这直接影响到澳门居民的居住素质。有鉴于此,澳门特区政府于 2005 年颁布新的 《投资者 、 管6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 (第 3/2005 号行政法规) ,要求购买不动产的投资者除了以不低于澳门币 100 万元购置物业以外,还需在澳门特区经营的信用机构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 50 万元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亦要求投资者具有高等专科或等同高等专科学位等附加条件,同时取消了对香港居民的特别优惠条款,缩小了申请可包括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楼价仍然不断上扬。为了通过多种方法使炽热的楼市降温, 2007 年 4 月,澳门特区政府颁布第7/2∞7 号行政法规,无限期中止接受新的购置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下价住宅单位的升值压力。县然澳门特区的经济前景仍被投资者看好,但不少投资者,特别是内地投资者,在澳门特区置业投资,除了着眼投资的回报外,更着重的是取得澳门特区居民身份所带来的好处,例如,子女可以港澳生的身份参加内地的高考;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后可申领特区护照,享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免签证待遇:享有生育自由;等等。减去取得澳门特区居民身份的好处,在澳门特区置业投资的吸引力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在置业投资计划中止后,澳门特区政府多次重申,现阶段没有重开购置不动产投资居留的计划。即使将来决定重新接受此类申请,亦应根据现有的法律,在相关人士在澳门特区通常连续居住时间的计算方面,与以其他理由取得在澳门特区居留许可的人士一样,须证明其依法在澳门特区通常连续居住 7 年,方可取得6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永久性居民身份。1983 年至今,澳门的投资居留制度,特别是购置不动产的投资居留制度,与澳门的出入境制度一样,经历了由宽松到逐渐收紧的阶段,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澳门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变成国际知名的娱乐休闲城市的成长过程。至 2011 年底,因投资而取得《居留许可》的共有 6 万多人。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剧资临技市人员居留制度的适用现行的第 3/2005 号行政法规: (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 (以下简称《投资居留制度))于2005 年 4 月 4 日颁布实施,其后被第 7/2007 号行政法规修改。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可以根据《投资居留制度》申请在澳门特区居留的人士包括:( 1 )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的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2) 作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的权利人;(3) 获本地雇主聘用的,且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 ;6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的符舍该法规第 3 条所定要件的不动产购买人①。可见,除了以与澳门的亲属团聚为由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之外,非澳门居民要取得澳门特区的《居留许可》的方法可以是在澳门作出或计划作出重大的金钱上投资,亦可以是取决于申请人本身的学历或经历的技术投资。以后一种方式投资居留的,有别于在澳门特区以非本地劳工身份工作的人员,后者大部分从事的是普通的服务性行业等中低层的工作,且其在澳门工作期间不具有澳门特区居民的身份。这一投资居留的方式亦有别于邻近地区的英才计划,以申请人需要得到澳门特区的雇主聘用作为申请的条件之一。(二〉关于"重大投资"根据《投资居留制度》的规定,该法规所指的重大投资是指:(1) 设立工业单位,但其活动的性质须对澳门特区经济的发展及多元化有所贡献;(2) 设立服务性单位,尤其是提供金融服务、顾问服务、运输服务及为工商业提供辅助服务的单位,但须对澳门特区有利;(3 )设立酒店业单位及其他被认为有利于旅部业的类似单位。从上述规定来看,特区政府主要希望吸纳与发展旅滋相关的投资,以配合澳门特区以旅费事、博影为龙头产业的发展方针。目。 参见本节{三)之"关于 a 购买不动产‘的投资"。6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前,在地少、工资水平高及限制输入外劳的澳门发展工业,实在不具备与内地竞争的优势。再加上工业产业的发展会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对于"重大投资",法规没有再作具体的规范,由对投资所涉及的产业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范畴及产业的有权限部门提出意见。(三)关于"购买不动产"的投资1.拟通过购买不动产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者,在提出申请时须符合下列所有要件:( 1 )无须贷款而在澳门特区购买不带任何负担的不动产,价金不低于澳门币 100 万元;(2) 在澳门特区合法经营的信用机构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50 万元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存款;(3) 具有高等专科或同等学位。如果申请人仅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则除符合上述( 1 )及(2) 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条件方可申请临时 《居留许可):( 1 )有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 ) , 或旁系血亲三亲等(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等)内的亲属具有澳门特区的居留权飞(2) 具备不少于两年经营商业企业或在商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① 参见第二章第兰节 "永久居民与居留权法律制度" 。6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3 )是以公司形式设于澳门特区的商业企业的所有人或拥有公司不低于 51% 的资本。2. "购买"的含义在一般情况下,"购买"不动产是指申请人已取得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作为申请投资居留的条件,以预约买卖舍同,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取得购买权(例如不动产的交换、互易),购买将来物(例如楼花) ,亦视为"购买"。但如是购买将来物,则须证明其权利通过银行担保而获得保障,有关申请方获考虑。如果申请人未完全缴付购买不动产的款项,须将款项余额存放在澳门特区舍法经营的信用机构内。以购买不动产取得《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就所购得的不动产设定担保,但所担保的债的金额不得高于根据该法规而订定的相关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与澳门币 100 万元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如果申请人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澳门币 150 万元,则其可以为该不动产所设定的担保不得超过澳门币 50 万元。对于以购买不动产为条件申请《居留许可》者存于澳门特区的信用机构的澳门币 50 万元存款,则不得设定任何负担。3. 对于不动产价值的评估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就所购买的不动产的价值被视为市场价值,如果有迹象显示申请人所申报的购买价值离于当时的市场价值,贸易投资促进局会主动或按有权限作出决定的机关的指示,要求不动产估价委员会对有关的不动产进行估价。不动产估价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的单数成员组成,由行政长66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官委任,由贸易投资促进局为该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对不动产进行估价的要求由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如委员会经评估后认为相关不动产的价值低于申请人申报的价值,须将估价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于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就该结果提出意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或在上述的期限过后申请人没有提出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定出相关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并送交贸易投资促进局。对于投资居留者所购买的不动产进行估价,可以有效地防止申请人为符合申请的条件而与不动产的所有人私下达成协议,将不动产的买卖价值提高至投资居留所要求的金额。 在《澳门民法典》中有关于虚伪法律行为( simulação) 的规定,指的是表意人与受意人达成协议,意图欺骗第三人而使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表意人真正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如要认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存在虚伪的法律行为,则要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欺骗第三人的意图 。 现行法规规定的不动产估价制度一般只确定相关不动产的买卖价格是否与当时的市场价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并且相关不动产的真实市场价格不符合投资居留制度的规定,则申请会被驳回。一旦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虚伪的法律行为,则行为人有可能因构成欺诈罪而须负刑事责任。一 《居留许可》的申请(一)申请的提出根据 《投资居留制度》提出的在澳门特区居留的申请向贸易6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中须载明:(1)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父母姓名、婚姻状况、居所及国籍;(2) 申请人现从事的业务及拟在澳门特区从事的业务;(3 )申请的依据及申请人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理由:(4) 申请人用以进入澳门特区的旅行证件的编号、签发日期及发证机构;(5) 申请所包括的家庭成员的出生日期、地点、父母姓名、婚姻状况、职业、居所及国籍。(二〉申请可以包括的家庭成员(1) 配偶;(2) 符舍《澳门民法典》第 1472 条所指的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的人,即两人在符舍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3 )申请人及配偶的未成年人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如仅为后者,则申请人与该未成年人不存在亲属关系;(4)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收养的未成年人,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未成年养子女,如仅为后者,则申请人与该未成年人不存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参阅《挨门民法典》第 1472 条的规定。68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按照《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亦即收养人的常居地法。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原亲属的关系,均受收养人的属人法规范①。因此,申请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收养人常居地的有权限部门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与 1995 年颁布的制度相比,现时的制度明显地对投资居留申请中可包括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了调整,把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从可包括的家庭成员中删除,加入了可将申请人及配偶的未成年养子女包括在申请中的规定。这一调整,令申请以申请人的家庭为单位,亦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比原有的制度更合理。(三)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根据不同的申请理由,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的文件:( 1 )申请人已作出或将作出的投资的扼要描述;(2) 申请人的简历(不论申请依据为何) ; (3) 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的证明(技术投资) ; (4) 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劳务合同或雇用承诺或等同文件的副本(技术投资) ; (5) 买卖公证书、预约买卖合同、让与取得权的合同或其他① 参阅 《澳门民法典》第 56 条的规定。6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适当证明按法律的规定购买不动产及所缴付价金的证明文件〈购买不动产) ; (6) 巳符舍《投资居留制度》第 3 条所规定的重要条件的证明,例如,申请人的学历或与澳门居民的亲属关系等;(7) 申请人与申请拟包括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8) 由申请人及申请拟包括的年满 16 岁的家庭成员最近居住的国家及地区有权限部门发出的刑事记录或等同文件;(9) 申请人及申请拟包括的家庭成员的照片各 5 张;(10) 申请人及申请拟包括的家庭成员的旅行证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供核对;(11 )如申请人为中国内地公民,需有由中国内地主管当局发出许可申请定居于澳门特区的证明文件;(12) 贸易投资促进局可要求申请人递交其他舍理的、有助审批申请的文件。由于批准内地居民前往澳门特区定居属内地公安机关的权限,现时内地居民因亲属团聚等原因的赴澳定居申请获批准后,须先取消内地的户籍,并持"单程通行证"来澳办理定居手续。因此,如内地居民依据《投资居留制度》申请在澳门特区的《居留许可),是不可能提交上述 (11 )所指的文件的。不少内地居民采取的是迂圆的方式,先取得第三国的护照(俗称"方便护照")或居留权,再凭此申请《居留许可》。结果这些人士大部分在取得澳门特区的《居留许可》甚至居留权后,仍然保留了内地的户籍。而内地公安机关亦不会向他们发出国乡证,除非在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后,他们在内地办理户籍的注销手70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续,这样方有可能申领回乡证。四 《居留许可》的审批(一)审批的权限对根据《投资居留制度》提出的《居留许可》的申请,由行政长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可以将此权限授予监督经济范畴的司长,即现时的经济财政司司长。(二)审批的标准在行使上点所述的自由裁量权时,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1 )投资计划的投资额及类别,例如,是否有利于澳门特区的可持续及多元化发展,投资的项目是否适合在澳门特区进行,投资的金额,为澳门居民带来的就业机会等。(2) 申请人的履历,包括其学历、过往所从事的工作、其经营的企业业绩等。(3) 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职业范围,主要据此分析相关的人员是否为澳门特区发展所必需且缺少的人才。现时以此方式输入的人才,多为酒店、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等,而前线服务人员则多以非本地劳工的方式从外地聘请。(4) 澳门特区的情况、需要及安全。 这是从澳门特区总体发7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展来考虑,包括对于施政理念、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地区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综舍考虑。(5 )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惠及的家庭成员的人数。针对依据不同的申请,贸易投资促进局须征询有权限部门的意见。如申请是以投资或投资计划为依据,则上述意见书由与投资计划所涉及的产业,以及投资会影响到的其他范畴的主管部门发出。如申请由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提出,则由在相关职业范畴具监督及认证权限的部门提出意见。上述有权限部门在接到贸易投资促进局的要求后,须在 10 日内发出意见书。(三〉审批的程序贸易投资促进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4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的情况制作建议书,向有权限作出决定的机关提交。在下列情况下,上述期限中止计算:(1) 如随申请书递交的审批所需的文件不足 , 则自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要求利害关系人递交所欠文件之日至申请人补交文件之日:(2) 如需就不动产进行估价,则自向不动产估价委员会送交请求之日至收到有关议决之日;(3 )如需向其他部门要求任何文件,则自提出要求之日至收到回复之日。在收到有权限的机构对申请作出决定的批示之日起计 5 个工作日内,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须将该决定的内容通知申请人。72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如有理由怀疑申请人有虚假声明、伪造文件,或作出其他不法行为,则不对相关的申请作出决定,直至证明不存在不法行为,或该不法性已获补正。除此以外,行为人尚需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程序因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停止进行超过 6 个月,有权限的机构可宣告程序取消。这与《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 103条第 2 款的规定相吻合,相关程序一旦取消,则申请人须重新提出申请。(四) <居留许可免羊》的发出如申请获批准,则贸易投资促进局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送交发出《居留许可凭单》所需的文件,并指出相关的有效期,及要求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居留许可凭单》。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应在收到贸易投资促进局的要求后7 个工作日内发出《居留许可凭单》。按照《投资居留制度》的规定, <居留许可》可向下列人士发出:( 1 )上述行政法规第 1 条第①项所指的申请人①及其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 。 此类《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且可续期一次。① 即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的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7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给予其他申请人①及其符舍资格的家庭成员。此类《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且可续期。上述《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持的旅行证件或许可其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证明失效前的30 日。申请人及申请惠及的家庭成员可以凭《居留许可凭单》前往身份证明局申领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有效期取决于《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在获发《居留许可》后,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间申请人须保持该许可获批准时所依据的法律状况。如果相关的法律状况出现变更, (居留许可》会被取消,除非申请人在贸易投资促进局指定期限内另外提出新的法律状况证明,以取代原有的法律状况,或法律状况的变更获有决定权的机关接受。如法律状况出现消灭或变更的情况,申请人须在消灭或变更日起汁30 日内向贸易投资促进局作出通知。如不履行上述通知的义务又没有舍理的解释,可导致《居留许可》被取消。例如,申请人在澳门特区投资置业,投资置业是《居留许可》批出的依据,申请人须在其《居留许可》有效期间维持在澳门特区拥有申请时购买的不动产的状况。在此期间,如申请人撤走了原有的投资,将原有的不动产出售,那么,他就必须在 30 日① 包括s 作出对挨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敛,奇的权利人;署在本地应主聘用的且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别行政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符那资格的技术人员;及符合《投资屠笛制度》第 3 务所规定要件的不动产购买人。74
  • 第一童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 ι内通知贸易投资促进局,并作合理的解释。如果申请人在澳门特区进行另外的投资项目,例如,兴建酒店,以代替原有的置业投资作为申请《居留许可》的理由,则只要通过审查,其《居留许可》亦可维持有效。(五) <居留许可》的续期及终止《居留许可》的持有人须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的首 60 日内,向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续期所给予的有效期与最初许可居留的有效期相同。除下列情况外,申请人须维持其首次申请获批准时所具备的法律状况,其《居留许可》方可获续期:(1) <居留许可》因购买不动产而批出者,其续期不要求提交第 3/2005 号行政法规《投资居留制度》第 3 条第 1 款第 3 项、第 2 款第 1 项及第 2 项所指的要件及所缴付的重要财产的价金或其市场价值的新证明,但申请人应证明该等财产权仍为其拥有,以及有关不动产及银行存款元设定同一行政法规第 4 条所禁止的负担。(2) 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居留许可》续期,不一定要维持提出首次申请时所依据的合同,申请人可证明已受雇从事新职业,并已履行纳税义务即可。对于《居留许可》续期的具体程序,参照上述(三)的内容。在下列情况下, <居留许可》失效:( 1 )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续期申请;7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被有决定权的机关,经说明理由,并昕取申请人的陈述后注销。(六〉费用按照《投资居留制度》的规定获发《居留许可》及为《居留许可》续期,以及获发《居留许可凭单),无须缴付费用。76
  • 立旱栓男民事身份认别制度第一节历史沿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澳门的身份认别法律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民事身份认别制度与警察身份认别制度并存 即由政府的民事部门及警察部门同时为居民发出身份证明文件。由于发出身份证明文件的制度不同,发出的机构不同,而当时的信息处理系统不发达,所有的文件都是纸质版本,由人手处理,且部门之间没有互通信息的制度。加上当时其他法律制度并不强制要求居民领取身份证明文件 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身份证亦不会对居民造成不便。这些因素导致一直以来 不同的部门以不同的标准发出7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身份证明文件,证件种类繁多、杂乱,有澳门本地的证件,亦有在澳门发出的葡萄牙的证件。当时,有的居民从来没有申领身份证明文件,有的居民却一人持有两种以上的身份证明文件,甚至存在同一个人持有的证件载有不同的身份资料的情况。民事身份认刷制度发展路谈1984 年以前,澳门曾经是民事身份认别制度与警察身份认别制度并行,民事部门与警察部门同时为居民发出身份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的资料也是各自管理,互不相通。 1984 年身份证明司(澳门特区成立后为身份证明局)成立后,不但警察部门不再为居民发出身份证明文件,且根据身份证明司当时的组织法,居民如需开具《刑事纪录证明书》也由身份证明司签发。在民事部门、警察部门同时发出证明文件的时期,在民事身份认别方面,身份证明文件主要有《葡萄牙公民认别证) (Bil-hete de Identídade de Cídadão Nacíonal) 及《非葡籍认别证) (Bil-hete de Identídade para Estrangeíro) 。在身份证明司成立以前,这两种证件由当时的民政厅发出。而《葡萄牙公民认别证》是发给根据当时的法律取得葡萄牙国籍的澳门居民的葡萄牙证件,其相关内容、式样均与葡萄牙本土发出的一样。至于《非葡籍认别证),愚然与葡萄牙发出的外国人身份证的葡文名称一样,但在发出制度及中文名称订定上就有所区别:在葡萄牙申请外国人身份证须首先取得居留证,而在澳门申请7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非葡籍认别证》时,如第一章所介绍的,直至 20 世纪 80 年代未,有关入境、逗留、居留制度才将中国籍人士及持香港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士包括在管辖范围内,在此之前,这些占了澳门人口超过 90% 的人士,申请澳门的身份证明文件时无须递交居留证。当时,要申请《非葡籍认别证} ,只需到有关机构/组织开具一张在澳门居住的证明便可。而在中文定名方面,在澳门居住的非葡籍人士绝大多数是土生土长或来自中国内地的居民,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虽然由葡萄牙政府管理,但也不宜被称为"外国人"。因此,发给没有取得葡萄牙籍的居民的证件定名为《非葡籍认别证},而非"外国人身份证"。在民事身份认别制度与警察身份认别制度并行的时期, <非葡籍认别证》多数发给从其他国家或地区(例如东南亚、非洲等)进入澳门居住的人士。一 警察身份认剧制度警察身份认别制度早于民事身份认别制度产生,且长时间与民事身份认别制度并存,直到身份证明司成立,治安警察厅(澳门特区成立后为治安警察局)才将有关的权限转移到身份证明司 。警察身份认别制度始于 1952 年。澳葡政府在当年 5 月 17 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了第 5165 号训令,建立了一个对象为中国籍人士的警察身份认别制度,规范了《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 的发出。这一制度在 20 世纪 60 年代及 80 年代不断被修改、更新, 于7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1992 年被第 6/92/M 号法令所废止。发出此证件的目的,最初是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在澳门居住的中国籍人士持有一个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在订定制度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只是规定在澳门居住的中国籍人士可以获发身份证,并不要求在申请该证件时提交居留证明或居留证。由于民事身份认别制度、警察身份认别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及协调,且法律亦没有规定持有《非葡籍认别证》的人士不能同时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反之亦然。因此,许多人在申领了上述其中一种证件后,往往又再向另一部门申领另一种证件,同时持有这两种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普遍。更为甚者,由于身份证明文件发出制度的不统一,有些人所持的两个身份证明文件中所载的身份资料存在部分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情况,给政府的统计、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外地移民的进入,建立一套完善的、统一的身份认别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有鉴于此,澳葡政府对身份认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参照当时葡萄牙的管理模式订定出一个统一的身份证明制度,使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统一化、规范化。屋然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发出身份证明文件到身份证明文件发出制度的统一,经历了 30 多年,但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资料在两个发证部门都得到了较完好的保存,而且由于当时法规的要求,为政府留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包括指纹资料在内的居民资料库,为之后建立澳门居民的电子化身份资料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8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一 身份证明司的成豆与现行的民事身份证明制度为了实现对身份认别制度的改革, 1983 年澳葡政府取消了民政厅的设置,将其职能分别赋予了身份证明司及行政暨公职署。身份证明司的成立,是统一身份认别制度的一个良好的开端。1983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第 62/83/M 号法令,设立了身份证明司,并订定其权限为:( 1 )协调及进行本地区民事身份认别工作;(2) 协调及进行在澳门出生的人士及其他非葡萄牙籍居民的刑事身份认别工作,并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 ; (3) 发出旅行证件;(4) 组织居民及团体纪录卡档案。由于身份证明司权限的实现,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转移,特别是身份证的发出及刑事纪录资料库的建立及《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发出, 需要将治安警察厅及司法警察司的有关职能作转移。事实上,上述转移,并没有能够在身份证明司成立后立即得到实现。身份认别制度在法律上的统一,在 1984 年才得到实现。同年 7 月 21 日,澳葡政府颁布了第 79/84/M 号法令,规范了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但这一法令也没有马上得到实施,因为新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仍需由前澳门总督批示订定。 直至 1992 年,在 《澳门的身份证发出制度} (第 6/92/M 号法令)颁布后,才正式废除了警察身份认别制度 使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得以真正统一 。8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至于与刑事身份认别相关的权限的转移,将在相关的章节中作介绍。第二节 民事身份认到制度民事身份认剧资制民事身份认别制度,是指通过对各个自然人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国籍、婚姻状况、住所、指纹等的收集、保存及更新,将其区别于其他人。对自然人身份资料的收集及管理,一方面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为居民提供服务、进行施政规划、控制人员流动及统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身份认别保护居民利益,通过对姓名的登记,可以保护居民的姓名权不受他人的侵犯;通过对住所的登记,来决定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确定债务的履行及在遇到涉及多国法律适用的案件时,根据准据法确定法律的适用等。许多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户籍制度,例如,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日本等,澳门没有建立户籍制度,但通过发出身份证及民事登记制度,亦可掌握澳门居民基本的身份认别资料。由于澳门的民事身份证明制度是以登记者个人为主线进行的,不同于户籍8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制度,个人档案中没有详细记录其家人,特别是父母叭子女的情况。在澳门特区成立后,民事身份资料的收集及管理有了明显的改善,更加系统化、科学化,更加严谨。以国籍及居民的性质为例。澳门是一个特殊的地区,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没有"公民"或"国民"的概念,不以国籍划分其居民。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澳门居民中除了根据葡萄牙的法律取得葡萄牙国籍的居民以外,其他居民的国籍多为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国籍不同对居民在澳门行使权利的影响不大。当然,澳葡时代要成为政府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国籍或葡萄牙籍,这是其中一个例外。澳门特区成立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澳门实施,澳门居民以国籍加以划分,包括中国公民、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居民、葡萄牙籍的居民、其他国籍或元国籍居民。在民事身份认别资料中,国籍成为了居民十分重要的班别资料,许多权利只赋予中国籍的居民,例如,只有中国公民可以担任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等。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澳门没有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划分,永久性居民的概念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才作出了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资料成为澳门居民身份资料的重要组① 档案中会记录当事人父母的姓名 , 一些情况下亦会记录其作为澳门居民的父母的身份证资料。8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成部分,许多权利的行使,都以这方面的资料为依据。例如,成为公务员、选民等。关于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确认,将在专门的章节中进行介绍。一 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身份证种类及名称的变是在澳门的身份认别制度统一后,由身份证明司向澳门居民发出澳门本地的身份证明文件一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机同时都发出《葡萄牙公民认别证》。而原有的《非葡籍认别证》及《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在一段期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直至换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程序结束,在此程序结束后,上述两种证件即告失效,且不能为任何理由而使用。按照预定的换证时间表,向持有澳门身份证明文件之人士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程序于 1994 年 11 月 25 日完结。 1995年 4 月 24 日,前澳督颁布了第 19/GM/95 号批示,宣布《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换发程序于 1995 年5 月 31 日完结,也就是说, (非葡籍认别证》及《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在 1995 年 5 月 31 日失效。此后,该两种证件的持有人不可以持这两种证件换领《澳门居民身份证),如未能在此日期前换领《澳门居民身份证),则丧失澳门居民身份。这些曾在澳门居住,但因错过换证时间而丧失居民身份的人士,只有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后,通过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确认程序才能恢复澳门居民的身份。8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葡萄牙公民认别证》一直由身份证明司发出,直至澳门特区成立前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成立,这一证件及《葡萄牙护照》才转由领事馆负责发出,相关的档案亦随着发出权限的转移而移交到葡萄牙领事馆。(二)身份证形式的变迁传统的、最早的身份证,是用纸张制成的。后来,在证件上面加了一层塑料膜,起到保护证件及防伪的作用。其后,又在印制身份证时加入了一些防伪的元素。由于纸质身份证的制作并不复杂,相对来说较易被伪造或变造,例如,将身份证原有的照片揭换等。伪造或变造技术高的证件以肉眼真假难辨,亦不能通过电子检测分辨真伪,一般只能与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加以比较后确定。这加大了警方查证及雇主在聘请雇员时分辨身份证真伪的难度。澳门第一代有防伪标记的居民身份证采用的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的防伪技术,包括采用感光纸,并以紫外线制造安全图案之过胶纸过胶。在第二代有防伪标记的身份证中虽然加入国际民航组织( ICAO) 标准光学阅读代码,但防伪性仍然不高。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技术被广泛应用在证件的制作中,智能身份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现时采用的多为接触式智能身份证,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智能身份证明文件的国家。澳门特区 2002 年起为居民换发的身份证采用智能卡式身份证的形式,使用 Guilloche 设计、微型印刷、彩虹印刷、紫外光印刷、激光刻印、多重激光影像、可触性表面纹、非对称性8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加密技术等多种防伪技术,从而大大加强了该证的防伪功能。(三〉智能卡身份证的特征智能卡是一张大小与标准信用卡相同的以塑料制成的卡片,在卡内植有一张集成电路芯片。智能卡面世已有30 多年,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如银行卡、电话 IC 卡等。智能卡身份证载有视读资料及机读资料,传统的身份证是视读式的,所有的资料必须在可读部分反映出来,由于空间有限及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一般只会登载持有人的基本身份资料,如相片、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国籍、父母姓名、婚姻状况等,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如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会在身份证上登载持证人的地址,或指模(如阜朔的澳门证件及《葡萄牙公民认别证衍。智能卡身份证的功能则广泛得多,可以利用芯片中的储存器及处理器储存及处理一些鉴别证件真伪的资料,亦可以留出空间储存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甚至私人机构的与持证人有关的资料,如驾驶执照、血型等,还可用作电子钱包。由于智能卡身份证具有较多的功能,它相对于传统的身份证来说具有以下优点:(1) 防伪性强,是安全可靠。首先,智能卡身份证有较高的防伪性。以多种防伪技术制成的身份证令伪造成本大大提高,难度亦十分大。无论是以激光的方式在卡西刻成的资料还是储存于芯片内的资料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伪证集团伪造、变造{例如将激光刻印的照片替换)证件。自澳门特区智能身份证发出至今,虽然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伪证,但伪证的仿真度差,易识别。而卡中的高防伪芯片,至今未8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发现伪证集团有能力破解或伪造其中的资料。其次,智能卡身份证有高度的保密性。在智能卡身份证的不同区域中,存放了不同的资料,这些资料有安全及精密的加密技术加以保护,储存身份资料的计算机系统也有严密的控制,以保护资料不会被不当使用。另外,对于经过严密隔离的芯片每个区域的资料,政府不会建立一个中央资料库加以储存,而是由各有关部门自设资料库,相关资料不可以共享,只有得到持证人的授权,或加入资料的机构利用先进的认证技术核实卡片阅读机及读取者的身份才可以读到芯片内的相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澳门尚未有非用于身份认别的资料被加入芯片内。(2) 有效识别持证人身份。智能卡身份证可采取指模或其他个人的人体生物特征技术,能更有效地识别持证人的身份。目前,一般是将持证人的指模特征存入芯片中,这些存于芯片内的指模特征可以用机器读出,用作在出入境口岸建立自助通关系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证件蒙混过关。在可见的将来,相信人的其他生物特征资料,如面相、虹膜等亦有可能变为资料存入身份证芯片。(3) 一卡多用。智能身份证可以为居民使用电子政府服务提供便利。智能卡身份证除了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之外,还有其他的功能,如申请政府的服务、使用自助过关通道、借书等。 对这些功能的开发及使用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其他证件,例如驾驶执照、借书证8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使用者资料、持证人的健康资料分别独立加入身份证的芯片内,授权相关的部门通过读卡器读取与该部门相关的资料以确认当事人身份;二是,以身份证编号作为连接,使用部门不再给予服务使用者其他的编号。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较简便、有效,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身份编号,不用将服务使用者的资料另行输入及读取,持证人如果不慎遗失身份证亦无须前往所有其他证件的发出部门报失及重新输入资料。但这样一来,身份证的编号就成为居民身份识别的重要及唯一元素,对身份证及副本须加强保护意识,以免带来损失。多功能的身份证改变了身份证仅具身份认别单一用途的历史,为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平台,其集多种证件的功能于一身的特性亦为持证人提供了方便,减少了需要随身携带的证件的数量。再者,采用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证后,证上可见个人资料亦相对减少,部分原来登载在卡面的资料被放入芯片内,可以更好地保护持证人的个人资料,即使遗失,也不会轻易使全部资料被他人知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卡身份证亦将不断更新换代,芯片的储存量会加大,现有接触式智能卡身份证最终亦会被非接触式取代。(四〉有效的身份证现时澳门特区有效的身份证包括~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屋然按编号换发智能卡身份证的程序已经结束,但持有原身份证明司以前发8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人士,仍可随时持该证件前往身份证明局申领智能卡身份证。如果曾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或《非葡籍认别证》的中国籍人士希望取得澳门特区居民的身份,则须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如其居留权得到确认,则可以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第三节 永久居民与居留权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澳门特区成立以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两种。由于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义务有较大的区别,不同国籍的居民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亦有区别。为了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付诸实施,使之与永久性居民资格取得相关的事宜落实在澳门特区的专门法律中,在澳门特区成立的"子夜立法",制定了澳门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制度) (以下简称《居留权制度))。居留权是澳门特区成立以后出现的新概念,这一概念和永久性居民的定义紧密相连。澳门特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制度》由第 8/1999 号法律颁布,制定这一法律的依据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4 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0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4条有史以来第一次将澳门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8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并对澳门居民作出了定义。而《实施意见》则是澳门特区筹委会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4 条第 2款的阐释,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第 8/1999 号法律《居留权制度》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 条及《实施意见》所确立的原则,且将之具体化并付诸实施。自 1952 年澳门政府开始向澳门居民发出居民身份证以来,澳门的法律规范一直没有对澳门居民作出明确的定义,更没有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之分,即使在 1983 年身份证明司成立、 1992 年颁布了澳门居民身份证发出制度、正式将身份证的发出权限统一到身份证明司后,仍没有通过立法来订定澳门居民的定义。一些与澳门居民身份相关的规定则大都以在澳门居住的年限(例如,"在澳门居住满 7 年")作出划分。《居留权制度》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足,对澳门居民进行了全新的界定,也给发出澳门特区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证带来了契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筒称《解释))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下面将对相关的内容一并加以介绍。《居留权制度》共 10 条条文,主要对"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 "居留权" "通常连续居住"的相关内容,及对"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立及"永久居住地"的确认等进行了规定。9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一)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根据上述法律第 1 条第 1 款第 1 至 10 项的规定,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包括十类人。根据不同的国籍或血统,法律规定将澳门居民大致分为四大类:中国公民、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土生人士)、葡萄牙人及其他人,不同类的人士及其子女取得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不尽相同。澳门是一个特殊的地方,葡萄牙人的到来使澳门成为了中西文化的交融地,中葡长久通婚形成了土生人士这一特别的族群。他们一直以来以葡萄牙人自居,但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只要他们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他们便具有中国国籍。长期的历史发展形成的观念不会因为法律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产生突变,这一观念的变化需要水到渠成。因此,该法律除了采用以国籍为标准的分类外,亦采用了血统的分类标准,这样更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亦充分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42 条订定的"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的原则。(二)成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1.中国公民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 1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可见,在澳门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并非都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只有出生时父或母一方是澳门居民,其在澳门出生的子女9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方可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这规定排除了非法入境的中国公民在澳门所生的子女,在澳门工作或作短暂逗留的人士在澳门出生的子女取得此身份的可能性。与居民身份证的发出规章结舍来看,这些人士的子女连澳门居民身份都无法取得,更不要说居留权了。(2)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 年以上。这主要适用于不在澳门出生,或愚然在澳门出生,但无法取得出生证明文件的人。所谓"通常居住"是指舍法在澳门居住,并以澳门为常居地( (居留权制度》第 4 条第 1 款)。处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属在澳门通常居住( (居留权制度》第 4 条第 2 款) : ①非法入境,即不持有合法的证件及不在澳门特区政府官方的出入境管制站进入澳门境内;②仅获准在澳门逗留,或屋舍法进入澳门,但超过了获准在澳门逗留的期限,仍在澳门逾期滞留者,例如旅客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离携:③以难民身份在澳门逗留,即持难民证件在澳门逗留的人;④以非本地劳工身份在澳门逗留,即持有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在澳门工作的人;⑤属领事机构非于本地聘用的成员;⑥在本法律生效以后根据法院的判决被监禁或拘留,但被羁押者经确定判决为无罪者除外 , 这是指对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期间的扣减,即被监禁及拘留的期间不作通常居9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住期间计算;⑦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3) 中国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以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父母或子女是否具有中国籍,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解释》的相关条文来判断的。《解释》是根据澳门的特殊历史及现实情况而制定的,既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单一国籍的原则在澳门实施,又结合了澳门的实际情况,使澳门居民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根据《解释》第 1 点的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根据第 3 点的规定:"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可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澳门居民,即使持有外国护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会被视为中国公民。当然,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向特区政府提出变更国籍的申请,则在批准后可变更其国籍为其他国籍。以上的规定,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变通做法。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以外所生的子女的国籍,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子女出生于中国内地、台湾或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9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国国籍法》第 4 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这些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②子女出生于外国,并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地的国籍,例如一名在美国出生的澳门居民的子女,因出生而取得美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5 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可见,如中国公民的子女出生在外国,又因出生而取得当地的国籍,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就要看其出生时父母是否在其出生的国家或地区定居,如是,则此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如不是,则子女具有中国国籍。③子女出生于外国,没有取得出生地的国籍,例如澳门居民在瑞士所生的子女,如父母均非瑞士国籍,则该子女不具有瑞士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5 条的规定,该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 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土生人士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大致与中国公民相同,只是其要作出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1)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2)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 年以上。(3 )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永久性居民在其成9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为永久性居民以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未选择国籍的子女。而子女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则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解释》的相关条文来判断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土生人士的利益,并尊重其意愿,使他们可以对自己的国籍作出选择。这是《居留权制度》将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规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3. 葡萄牙人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 1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居留权。(2)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7 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这里的"葡萄牙"人 包括从葡萄牙本土来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从葡萄牙前殖民地(如安哥拉、莫桑比克等)来澳门定居的葡萄牙籍人士,其他具有葡萄牙籍的人士,或因与葡萄牙籍人士结婚而取得葡萄牙籍的人士。而通常居住连续 7 年,是指紧接其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前的 7 年,例如,一个葡萄牙人在 2004年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其必须由 1997 -2004 年连续 7 年在澳门居住,而非任何连续的 7 年。从上述的规定可见,葡萄牙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条件与前面提及的中国籍及土生人士不同。他们在澳门以外所生的子女更没有可能因父母的关系而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只有通过其本身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 年,方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9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4. 其他人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1)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7 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2) 第 (1) 点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所生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这里的"其他人",是指除了前面提及中国籍人士、土生人士、葡萄牙籍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如菲律宾籍人士、加拿大籍人士等,亦包括无国籍的人士。其通常居住连续 7 年的时间计算与葡萄牙人相同。与葡萄牙人相比,其他人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又有进一步收紧,他们在澳门所生的子女,只有出生时父或母已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情况下,方可因澳门出生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且,这些子女确认永久性居民身份时还要未满 18 周岁。如何理解"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这些"其他人"在澳门出生的子女须在 18 岁以前确认了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一经确认,除非其不符合上述法规的其他规定,例如,不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 36 个月以上(见《居留权制度》第 2 条第 2 款) ,居留权不会丧失。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出生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领取澳门身份证,并离开了澳门的人士。如果这些人士不在 18 岁以前要求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则在其成年后再不能因出生而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三〉澳门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相对于永久性居民来说,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就简单得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9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订定的原则, <居留权制度》第 3 条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永久性居民为:除第 1 条①所列的人士以外的依法获准在澳门居留的人。"一般认为,澳门的非永久性居民主要包括:由内地前来澳门定居,在澳门未居住满 7 年的原内地居民;在澳门出生,但未能因出生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其他获准在澳门居留的,未满足永久性居民条件的人,如因投资获准居留不足 7 年者。(四)居留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居留权制度》 之所以对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作出明确、严格的界定,是因为两者的权利、义务有着很大的区别 如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只有永久性居民方拥有;在回归后,一般情况下只有永久性居民可进入公职等。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在于,永久性居民拥有澳门的"居留权"。"居留权"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以下内容:(1) 自由进出澳门特区,也就是说,永久性居民进出澳门不受限制,当然,根据法院的决定限制某一永久性居民出境的情况除外。(2)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例如不得限制其在澳门逗留的期间等。(3) 不得被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其犯了严重的罪行,直接危及澳门特区的安全,也不可以将其驱逐出① 同一法律。 一一笔者注9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澳门境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土生人士、葡萄牙人,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经取得,就不会被剥夺。而根据《居留权制度》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如果不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 36 个月以上,就会丧失居留权。这些人士丧失居留权后不再是永久性居民,但他们与从未取得过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居民有所区别,前者仍保留了以下权利:自由迸出澳门特区及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但他们丧失了不得被驱逐出境的权利。在丧失居留权后,这些人士可根据《居留权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第四节 澳门辖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现时,澳门特区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两种。这两种身份证的前身为 1992 年起由身份证明司发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截至 2012 年底,澳门特区共有居民约 63.6 万人,其中 56.7 万人为永久性居民。1992 年,前澳葡政府颁布了第 6/92/M 号法令,规范居民身份证的发出。在澳门特区成立前,鉴于前身份证明司将包括发出《葡萄牙公民认别证》在内的若干权限转移到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有需要在维持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对第 6/9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92/M 号法令进行修定。因此,在原有法令的基础上,配合 1995年颁布的第 55/95/M 号法令,澳葡政府于 1999 年 5 月颁布了第19/99/M 号法令,对身份证的发出作了新规范。为了适应过渡期的需要,特别规定 1996 年 1 月 1 日后发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不载明有效日期。由于人的相貌会随着年龄的变化而产生改变,特别是未成年人,如不及时更换,会给警方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亦会给持证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没有有效期的身份证不宜长期使用。另外,澳门特区成立以后,由于有了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分类以及居留权的概念,原有的身份证发出制度明显不合时宜,不能落实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相关规定,亦未能反映出持证人的居民资格。 有鉴于此,身份证明局在回归后便开始酝酿发出新的居民身份证,以取代当时没有有效期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区分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以及借此机会提高身份证的防伪能力,通过使用先进技术使之与当时世界同类证件接轨。 2002 年,颁布了第 8/2002 号法律及第 23/2002 号行政法规,订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由于 1995 年底刚刚完成了《澳门居民身份证》 的换发程序,事隔 7 年,再要全澳居民换领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以致社会上出现不少反对的声音,认为政府的换证措施扰民, 令市民又要放下手头的工作及学业去轮候换证。 但由于落实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规定刻不容缓,而且不通过换证程序来确认持证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会对居民权利的行使造成9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不便甚至障碍。因此,政府在换证势在必行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便民的措施,减少换证对市民的影响。这些措施包括:前往教育机构、公司、企业、老人中心及团体等,为学生、教职员工、职员及会员换证、发证等,通过团体预约办理证件的人数达 16 万,约占总换证人数的1/3 0 这一举措,可以说是开创了政府部门外勤办理证件的先坷。采取这一措施,既方便了居民,也减少了身份证明局接待大堂的压力,可谓一举两得,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按编号换证由 20但年 12 月开始,历时将近5 年, 2∞7 年 1 月颁布第 12/2007 号行政长官批示,宣布换证程序于2∞7 年 2 月 9 日结束。由换证程序终止日起计180 日后,除下列情况外,所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失效,不得继续使用:(1) 持证人在澳门特区以外申请澳门特区旅行证件:(2) 持证人申请换领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与之前换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制度不同,即使换发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结束仍没有前来换证的居民,不论原因,均不会因此而丧失澳门特区居民身份,只是相关的身份证已经失效,除法规有例外规定外,不能继续使用,如果持证人持失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从外地进入澳门特区,其身份证会被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的警员没收。澳门特区居民的定义笔者认为,澳门特区居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为在1∞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澳门出生,或因亲属团聚、投资及人道主义等理由获准在澳门居留,并获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一般以国籍划分居民的种类,在澳门回归以前,只是一个葡萄牙管治的地区,居民的国籍以中国籍及葡萄牙籍为主,由于当时没有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之分,所以国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身份认别元素,某些证件只有葡萄牙籍的居民可以申领,只有中国籍及葡萄牙籍的居民可以担任公职等。澳门特区成立以后,有了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划分,国籍除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成为担任一些特区政府的重要职位及领取特区旅游证件的重要条件之一外,其他的居民权利及义务多数是根据居民的资格设定,例如,永久性居民可以担任公职;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所获得的现金分享的金额有所区别等。相对于澳门特区成立前的制度,现时的制度更能体现居民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资临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是足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及其在澳门特区居留的民事身份认别文件。根据第 8/2002 号法律的规定,澳门特区的居民有权获发居民身份证,而年满 5 岁的居民必须领取居民身份证①。 可见,领取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是澳门特区居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居民身① 参见第 8/2002 号法律第 3 条。10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份证对于澳门特区居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证件,即使法律规定5 岁以下的居民非强制性领取身份证, 但事实上,身份证是居民在澳门特区生活、享受政府的福利、领取证件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基础文件,不领取身份证是难以在澳门特区生活和工作的。例如,新生婴儿的保健、回乡证的申领、读书、就业都离不开身份证。如果遇到警察查证,更是须依法出示身份证以证明其澳门特区居民的身份。因此,无论年龄大小,基本上所有的澳门居民都会领取居民身份证。法律禁止扣留他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但有理由怀疑有关证件是伪证,或持有人非舍法的持证人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须通知有权限的部门,如警察部门。在有需要核实某人的身份时,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在核对后立即交还持证人①。曾经有一些机构基于保安的理由,扣留进入该机构的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这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由于上述法律并没有对违反禁止扣留他人证件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如果机构或个人作出上述行为,则可以根据第 8/2002 号法律第5 条及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汩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一 澳门辖区居民身份证的特征及内容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是先进的智能卡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卡。 参见第 812002 号法律虫害 5 条。10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和集成电路两部分。在集成电路内有操作系统、持证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电子方式确认证件真伪和持证人身份及为加入其他用途资料所需的组件。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资料分别载于身份证卡面及芯片内。(一)载于身份证卡面的可见资料1.编号身份证的编号是唯一的,每个居民一生只会使用一个居民身份证编号,且相关编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再给予其他居民使用。身份证编号由 7 个阿拉伯数字及一个检验数字组成,首位数字分别为 1 、 5 、 7 。身份证编号的组成要追溯到 1992 年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时的规定,首位数字为 1 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代表持证人在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之前没有领取过澳门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是其所持的《葡萄牙公民认别证》的编号字头为"25 "。首位数字为 5 的,代表持证人在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之前曾持有编号非 "25"字头的《葡萄牙公民认别证》或《非葡籍认别证》。首位数字为 7 的,代表持证人在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之前曾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如果持证人以前既持有《非葡籍认别证} ,又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 ,则须选择其最早持有的证件的编号;如果两种证件在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时均有效,则由持证人选择其中一个证件的编号作为《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编号。首位数字加上之后的 6 个数字及最后的检验数字,把统一发10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证前两个部门所使用的身份证编号结合在一起,使曾持有旧证件的居民的证件编号既可以与以前的持证史保持衔接,又解决了不同的持证人的身份证编号重复的问题。2. 首次发出日期即持证人首次领取澳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领取《葡萄牙公民认别证) (非葡籍认别证) (澳门治安警察厅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日期。3. 本次发出日期即持证人本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如果持证人是第一次申领身份证,则首次发出日期与本次发出日期相同。4. 有效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分为:(1) 5 年,如在发出日持证人未满 18 岁;(2) 10 年,如在发出日持证人年满 18 岁而未满 60 岁;(3 )终身有效,如在发出日持证人年满 60 岁;(4) 获《居留许可》人士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获许可居留的期限。5. 持证人的姓名姓名按出生记录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上所载的姓名登记。如果持证人在澳门特区没有出生登记,并通过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其使用的姓名不同于出生记录所载的姓名,可要求在身份证上登载其在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上使用的姓名。如持证人无汉字姓名,可申请登载汉字姓名,但不得要求登载该汉字姓名的10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译音。身份证上只登载持证人的一个姓名,包括中文姓名、其译音和相关电码,以及其他文字的姓名,如有关姓名并非拉丁字母者,登载其译音①。按照澳门的传统,身份证上会登载持证人的多个姓名,这种登载方式令身份证卡面显得拥挤,而且,事实上,每个人在一定的时期一般只会使用一个姓名,其他的别名、曾用名大多为过去的历史,登载在身份证卡面的意义不大。于是,在 2002年开始发出澳门特区身份证时,便将这一传统加以改革,卡面上只登载持证人的一个姓名,其别名/曾用名被存入芯片,既更好地保护了持证人的个人资料,又节省身份证卡面的空间。如持证人旧身份证上或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文件上有多于一个姓名时,持证人须选择一个有姓氏及名字的姓名@登载在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上。另外,身份证明局统一发出曾用名证明书,以方便居民办理个人事务。6. 出生日期在居民身份证上,根据证明书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登载出生日期 。 如证明书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上未载有出生日期,则根据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声明登载之。 如上述声明的内容与持证人外貌不符,身份证明局可就其声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① 参见第 8/2002 号法律第 8 条。② 原因在于原来的身份证中存在载有不符合中文姓名习惯的 "中文姓名" 的情况,如没有姓氏。10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1. 身高如持证人因身体缺陷而不能量度其身寓,或身离不足一米,则不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其身寓,并于有关栏目内划线。8. 出生地及性别代号出生地的代号如下 E 以字母"A" 、 "B" 、 "c"... "n" 分别表示出生地为澳门、香港、中国其他地区(包括台湾)、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字母 "N" 表示出生地不明。如出生地能以出生记录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证明,则在出生地代号后加上字母 "S" 。性别代号分别为:字母 "M" 代表男性,字母 "F" 代表女性①。性别是与生俱来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化,但近年来,亦有一些居民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登载的性别,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变性手术更改了身体的某些特征,以符合非其原有性别的特征。例如,原本为男性,通过变性手术使身体出现某些女性的特征,并以女性的面目出现。二是,当事人出生时为"双性人",父母为其选择了一种性别,待其成年后,发现自己更具有另一种性别的性格倾向,通过医学治疗,使其改变了原来选择的性别。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人为的变性只可以改变当事人的一些生理特征,并不能完全改变其自然性别,使之变为另一种性别的人,变性后的男性不会变成真正的女性,反之亦然。性别资料的准确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符舍。参见缤纷/2002号行政法规第 10 务。10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公共利益。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当事人本身有选择性别的可能性,在出生时父母为其选择的性别可能与其成长后的心理及生理的特征不吻合,只要通过医学治疗可以使其符合另一种性别的生理特征,给予当事人更改性别的空间也是合理的。9. 相貌持证人的相貌通过其提交的近照或在身份证明局摄取的影像取得。相关照片须为白色背景且有良好辨别条件的免冠、清晰、彩色照片①。10.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的类别即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及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两种。1 1.签名持证人须在申请居民身份证时签名,并复制于居民身份证上。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能签名,则在签名栏内注明此情况。 如签名可辨认,其内不可包含姓名以外的其他字②。 也就是说,持证人可以用一串不可以辨认的图案作为其签名,但如果其签名上的中文或外文是可以辨认的文字,则只能是与卡面登载的姓名相同的文字,例如,如果于卡面上登载的是中文姓名,没有英文姓名,则在可辨认的签名中不能加上英文姓名。12. 光学阅读代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的标准,在居民身份证背面① 第 23/2002 号行政法规第 11 条。② 第 23/2002 号行政法规第 12 条。10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印上光学阅读代码,内容包括:证件的类别、发出地点、编号、发出日期、出生日期、性别、姓名、是否永久性居民及检验码①。(二〉载于身份证集成电路内的资料第一, (一)中第 1 -10 项所指的证上可见资料,其中持证人的相貌为身份证明局现场摄取的影像。第二,用作身份认别的补充资料:(1) 父母姓名。(2) 婚姻状况,以 "SOL" "C娼" "DIV" 及 "VIU" 分别表示未婚、已婚、离婚及鲸寡。如持证人不能就其声明的婚姻状况提交证明文件,则以 "NC" 表示未经证实。(3 )非载于可见资料中的,原载于澳门居民身份证上的持证人的其他姓名。(的以字母"T" 表示持有人在澳门特区受临时居留许可限制。(5) 右手拇指指纹代码,以及在集成电路内有足够储存空间的情况下,左手拇指指纹代码。如持证人没有上述手指指纹或指纹不清晰,以持证人其他手指指纹代替之。第三,应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申请,集成电路内还会载有因意外、患病或未成年致持有人无能力时所需联系的人或机梅的资料,包括联系人的姓名以及联系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第四,身份证明局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组成部分的居民身份。 .2312002 号行政法规虫害 13 条。10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证数码证书。该证书是指,存于居民身份证上及身份证明局内,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持证人身份的数码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与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相同。如在发证日持证人年满60 岁,则该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 20 年。第五,密码,包括一般密码(为 6 位数字,作读取资料用)及确认密码(为 6 - 8 位数字或字母,作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持证人身份用)。密码由身份证明局提供,持证人可更改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的密码,由行使亲权者或监护人代为使用,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密码可由其监护人或保佐人代为使用。连续三次错误输入密码,将导致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被封锁,持证人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解封方可使用 。第六,密码匙,是指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证件真伪及持证人身份的组件。第七,资料最后更新日期,即身份证明局最后更新其所负责的资料的日期。第八,集成电路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而被封锁的日期,即预设的、使集成电路不能使用的日期。上述资料由身份证明局负责管理。读取(二)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1) 所指的资料无须输入密码或安全存取模块。第二项的 (2) - (4) ,第三、第七及第八项所指的资料, 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取,或由持证人、其委托之人通过输入一般密码经阅读机读取。 ( 二)中第二项的 (5)所指的资料仅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取。10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上述的安全存取摸块由身份证明局根据资料所属实体的要求制备。现时,身份证明局有根据要求向公营及私营机构提供存取摸块,使之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当事人同意从存取模块中读取,甚至复制持证人的资料,例如,父母姓名、婚姻状况、曾用名等,使持证人在相关机构办理个人事务时,无须出示其不登载在证上的个人资料的证明文件。如机椅直接将其有权读取的资料复制到其系统中,可以确保资料的准确,避免出现人手输入的错误。(三〉载于集成电路内的非身份认别用途的资料如前所述,智能卡式身份证除了作为身份认别的文件之外,尚可以存入其他的资料作为电子政府的平台,成为一个多功能的证件。在身份证中加入非身份认别的资料,涉及资料的管理及控制问题。为确保持证人的利益、保障资料的安全,成立了"居民身份证其他用途资料管理委员会",以审议在居民身份证的集成电路中储存非用作认别持证人身份的申请,例如一些符舍公共利益的资料:驾驶执照、图书证、社保资料等。对于相关资料的加入,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强制的做法,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地在身份证集成电路中加入非身份认别的资料,持证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澳门特区现时采取的是自愿加入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上述委员会认为在集成电路中加入某一项资料符合公共利益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可向行政长官提交意见书,如行政长官批准在集成电路中加入相关资料,则持证人可以选择加人或不加入。11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在上述委员会的批示中会列明有关资料的名称、性质、负责管理实体及读写(包括读取、加入、更改及删除)方法。只有负责管理资料的实体或委员会可以核准其他实体有权读写有关资料。2006 年,行政长官颁布第 251/2006 号批示,核准在居民身份证的集成电路中储存由教育暨青年局发出的学生证、教师证及教育机构职员证的资料。四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一)申请的提出及组成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申请人须亲自前往身份证明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无法前往身份证明局,可向身份证明局局长申请派员前往申请人在澳门特区的所在地为其办理申请。除了基于便民考虑提供集体预约性质的外勤服务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身份证明局会派员前往住宅、医院或老人院,为患病或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外勤服务,但外勤服务仅在澳门特区的范围内进行。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下列文件组成:( 1 )申请表,申请人须在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 。 如申请人为元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申请表上签名。(2) 近照,如申请人不采用身份证明局现场拍摄的照片 。11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3 )申请人的指纹表。如属首次申请,则尚须附同以下文件:(1)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不能提交,申请人须作出声明。(2) 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证明文件,包括~ (居留许可凭单》及《前往港澳通行证》。(3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需有父母身份证明文件副本。(4) 婚姻状况不是未婚的,需有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例如,结婚、离婚或配偶死亡证明。(5) 如属第 8/1999 号法律第 1 条第 1 款第 4 -9 项所指的人士,须按该法律第 8 条的规定提交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飞(二〉中请期限在澳门特区定居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期间为自定居日起计60日,定居日为获准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证明文件的发出日。(三〉居民身份证的是换1.在下列情况下,持证人必须更换居民身份证(1) 居民身份证已失效;(2) 更改持证人姓名或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或性别:(3 )非永久性居民与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转变;(的居民身份证损毁或遗失。因失效而更换居民身份证者,可在失效前 30 日内提出申请。。 参见本意第三节"永久居民与后窗权法律制度"。11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如居民身份证没有有效期,则可于居民身份证数码证书失效前 30日内或失效后更换之。除上面所指情况外,身份证明局局长尚可接受其他合理的更换申请。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更换居民身份证的申请表上,应印上原居民身份证的影像或附同其影印本,以便存档。申请更换居民身份证时,身份证明局对原居民身份证作以下处理:( 1 )在证件上打孔;(2) 将证件交还给持有人,以便其可在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前继续使用。在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时,申请人应向身份证明局交还原居民身份证。在申请更换居民身份证或在领取发出的新居民身份证时,如不能交还原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说明理由并提交向警察当局报案的证明。2. 更换居民身份证须提交的文件( 1 )出生证明,如申请更改身份资料:(2) 如申请更改身份资料,则须提交合理的证明文件,例如,更改姓名的须提交曾用名公证书;(3) 有效的居留许可证明文件,如适用;(4) 如属葡萄牙籍的非永久性居民,提交申请前 3 个月内发出的居留许可证明文件。3. 申报居民身份证持证人须在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后 60 日内, 亲自前11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往身份证明局作相应更改,申请表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持证人在澳门特区以外死亡,知悉该事实的亲属应将该死亡事实通知身份证明局,并附上死亡证明文件。(四〉费用身份证明局收取下列费用:(1) 居民身份证的首次发出及更换,澳门币 90 元;(2) 加快发出,另加澳门币 150 元;(3 )特别加快, 另加澳门币 250 元;(的根据第 23/2002 号行政法规第 29 条的规定提供外勤服务,另加澳门币 120 元;(5) 在申请更换居民身份证或在领取因更换而发出的居民身份证时,如不能交还原居民身份证,第一次及第二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300 元,第三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500 元,第四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1000 元,第五次及以上须额外缴付澳门币2000 元。上述费用及额外费用,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修改。在下列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局长可根据申请人或公共部门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全部或部分豁免该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费用及额外费用:(1) 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有关费用;(2) 申请更换证件时不能递交原居民身份证,是由于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11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E 与居民身份证阳关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作出下列行为者,处最高 3 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1 )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中的密码:(2) 使用由身份证明局制备以读写载于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资料的安全存取模块;(3) 进入身份证明局的计算机系统。(二)作出下列行为者,处 1 ....5 年徒刑( 1 ) 干扰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的运作;(2) 窃取身份证明局计算机系统内关于居民身份证的发出、使用和内容等资料;(3) 伪造或未经许可更改由身份证明局制备以读写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资料的安全存取模块、程式或程式界面;(4) 未经许可通过对身份证明局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该证件持有人身份的认证系统进行密码分析,获取其保密内容;(5) 伪造或破坏身份证明局官方网站中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该证件持有人身份的认证部分,又或干扰其运作 。(三)作出下列行为者,处 2....7 年徒刑( 1 )破坏身份证明局的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 载有居民身份11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证资料库的信息系统、卡及应用的管理系统、密码匙管理系统或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该证持有人身份的认证系统或干扰其运作;(2) 伪造或未经许可更改身份证明局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该证持有人身份的认证系统。如因意图为行为人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因意图造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他人的损失而实施上述第五点(一〉田(三)项所指的犯罪,则以上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1/20如伪造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的内容,则《澳门刑法典》第 245条及第246 条中所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均同样加重1/20第五节 澳门辖区居民的国籍申请澳门辖区威主前澳门居民的国籍状况在葡萄牙 1976 年 "4 • 25" 革命后,随着《澳门组织章程》的颁布, 1979 年中葡建交,澳门由葡萄牙的殖民地,葡属的"海外省"变为由葡萄牙管治的中国领土。在葡萄牙管治时期, (葡萄牙国籍法》适用于澳门。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澳门人可因下列原因取得葡萄牙国籍:第一,在葡萄牙领土或葡萄牙管泊的地区出生的,葡萄牙公民的子女。11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第二,在葡萄牙以外出生的葡萄牙公民的子女,且声明是葡萄牙人或在葡萄牙中央登记局进行出生登记。第二,以葡萄牙公民的配偶身份申请加入葡萄牙国籍,为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与作为葡萄牙公民的配偶结婚超过 3年;声明自愿取得葡萄牙国籍;证明与葡萄牙社会有长期、实质的联系;非其他国家的公务员;从未在其他国家服非强制性兵役。第四,收养,被葡萄牙公民完全收养的人可因此而取得葡萄牙籍。第五,归化,为此,需满足以下条件:年满 18 岁;在葡萄牙居住;谙葡萄牙语;与葡萄牙社会有实际的联系;具公民品德;有经济能力①。澳葡政府时代,大多数澳门人因在澳门出生及与葡萄牙籍人士结婚而取得葡萄牙国籍。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后,澳门不再是葡萄牙管治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生效,澳门特区居民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及丧失中国籍。 如前所述,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因上述原因而取得的葡萄牙证件, 不再是国籍的证明,持有人可以使用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困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②。①参见《葡萄牙国籍法> ( 第 37/81 号法律,被第 25/94 号法律修改)及 http: // www.oi. acidi gov.pt/。② 参见 《解释》第 3 点。11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持有葡萄牙证件的澳门特区居民的子女仍可基于上述第二种原因而取得葡萄牙证件。而持葡萄牙证件的中国籍澳门特区居民的配偶,除非在葡萄牙生活,否则难以提交与葡萄牙社会有实际联系的证明,难以随配偶取得葡萄牙证件。一 澳门辖区居民的国第申请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后,颁布了第7/1999 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解释》的规定,指定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关国籍的申请。(一〉国籍申请的种类国籍申请包括下列种类:(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2) 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3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的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居民选择中国国籍;(5) 具有其他国籍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变更国籍。相比较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香港特区的相关规定与澳门特区有一定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内地居民或居于内地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而香港居民与11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中国国籍相关的申请则包括:申报国籍变更以及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可见,变更国籍是港澳地区特有的中国国籍申请种类,而选择中国国籍则是澳门特区特有的申请种类,是根据澳门的特殊情况而设定的。(二)国籍申请的提出国籍申请可直接向身份证明局递交。如申请人不在澳门地区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递交①。国籍申请可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在递交国籍申请时须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1)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机(2) 出生证明;(3) 已婚、离婚、丧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产的证明文件,但申请人是未婚者除外 。如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存有申请人依第 7/1999 号法律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则可豁免递交该等文件。除上述规定外,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的种类递交同一法律第 4 条至第 8 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① 由于操作问题,现时没有实行。11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三〉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7 条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 中国人的近亲属; (2) 定居在中国的; (约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澳门第 7/1999 号法律的规定,只有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为此,申请者须:(1) 递交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证明文件或者有正当理由加入中国国籍;(2) 除无国籍者外,须递交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3 )澳门特区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计不超过 90 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在澳门特区居住前曾在其他地区居住 6 个月或以上,且在该地区居住时已满 16 周岁者,还须递交申请人原居地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计不超过 90 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机(的证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具有经济能力。可见,与在内地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相比较,澳门特区要求申请人为永久性居民,还须证明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在香港特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基本条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7 条及第 8 条的规定, 而入境事务处在审批申请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近12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亲属、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家庭的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申请人自己及家人的生活、申请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是否有足够的中文程度、是否会在获得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继续在香港居住、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支持申请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飞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正当理由有许多,例如,热爱中国文化,希望在中国生活、居住等。 由于澳门特区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在审查加入中国国籍申请时不能将申请人的中文程度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事实上这应该是能否成为中国公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要求加入其国籍的人也有语言的要求。因此,在日后修定法律时应作出考虑,增加相关的条文。在祖国日益强大的今天,在澳门特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主要为从东南亚各国前来澳门定居的华裔居民,亦不乏一些长期在澳门居住的外国人。(四)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 )外国人的近亲属;① 参见: http: //www.gov.hk!tc/resident且/immigration/ chinesel naturalisation. htm。12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2) 定居在外国;(3 )有其他正当理由。除了中国以外,亦有不少国家是单一国籍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如中国公民要申请加入这些国家的国籍,则要先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被批准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则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基本上会被批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如日后再要取得中国国籍,可以要求恢复中国国籍。根据澳门第 1/1999 号法律第 5 条的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有外国国籍,须递交有关证明:还须递交是外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外国的证明文件,又或有正当理由退出中国国籍。而香港特区在审查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现在是香港居民,或其在紧接移居外国前是香港居民;精神健全;是外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而根据该国法例其必须先退出中国国籍,始能取得该国国籍;或已移居并定居外国,而根据该国法例其必须先退出中国国籍,始能取得该国国籍;或是外国公民的养子女,而根据领养父/母所属国家的法例,必须先退出中国国籍,始能取得该国国籍;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亦可以获考虑飞在澳门特区,居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主要原因是为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例如,新加坡、日本、韩国等。。 参见.: ht句1': 11,""" gov, hkltc/re.id,帽t&limmigr现出D/chin,酬I_un棉,h:恤。12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五)恢复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13 条的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根据澳门第 7/1999 号法律的规定,恢复中国籍的申请须附同曾有过中国国籍及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而香港特区在审查恢复国籍申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是否在香港居住;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以往是否曾为保留或获得其他外国国籍或公民身份,而必须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以及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是否在 18 岁前随同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中国国籍,以及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是否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支持相关的申请。在澳门特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主要是一批凭第三国的旅行证件定居澳门的中国内地居民,在他们取得了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后,原来使用的第三国公民的身份已经不再需要,而且该身份会对其进出内地及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他们多选择恢复中国国籍,以取得 《澳门特区护照》 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六)变更国籍这是只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的中国国籍申请。 这一申请的设定 , 是基于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区成立时, 有部分符合《中华人12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而成为中国公民的港澳居民在其他国家定居或取得居留权,并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的实际情况。这些人士在港、澳特区成立以后,在港、澳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本来,如果这些人士要在中国境内被视为外国公民的话,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又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考虑到港澳地区的特殊历史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其中分别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在澳门特区的《解释》中强调:变更国籍申请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也就是说,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方可申报变更国籍:(1) 是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2)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曾到外国定居。(3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而香港的《解释》则没有规定变更国籍申请的适用范围,香12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则界定是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申报国籍变更的申请可获批准:( 1 )年满 18 周岁或以上,精神健全(如果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申请须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出) ; (2) 能出示已拥有外国国籍的证明(例如外国护照) ; (3) 无证明显示上述外国国籍的文件为伪造或从不合法途径取得;(4) 在放弃中国国籍后,不会成为无国籍人士。①可见,香港特区的《解释》中关于变更国籍的规定比澳门特区的《解释》的规定适用范围要广,包括了取得外国国籍之前不是原香港居民的人。变更国籍,是中央政府应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给相关人士更多的自由度去决定自己的国籍,如果当事人决定变更国籍,且申请被批准的话,将不再拥有中国国籍,可以享有申报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 澳门特区成立至今,身份证明局共收到 3 个澳门居民申报变更国籍的申请,而香港近一两年,每年大约有 100 个变更国籍的申请。(七)选择中国国籍这一国籍申请只适用于澳门特区,是指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区居民选择中国国籍。由于葡萄牙对澳门的长期统治,澳门形成了一个以中葡混血① 参见: http: //www.gov.hk!tc/resident且Iimmigration/ chinesel declare. htmo 12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儿为主体的"土生人士"社群,成为澳门社会的一大特色。作为葡萄牙人的后裔,他们自出生就持有《葡萄牙护照》。他们在澳门生长,许多人并没有到葡萄牙定居,因此不符舍变更中国国籍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中载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葡萄牙后青居民的利益,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文化传统。"根据这一精神,第 8/1999 号法律《居留权制度》在订定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资格时,将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作出单独的表述,并没有以国籍来定义这些居民。根据《解释》第 1 点第 2 项的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选择国籍是土生人士所具有的权利,这种选择没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当事人觉得没有需要,可以不选择。如果不选择,其国籍处于"未经选择"状况。在选择国籍之前,他们不享有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如土生人士选择中国国籍,他们的状况将与其他因澳门而持有葡萄牙证件的中国公民的状况一样,即可以保留《葡萄牙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亦可申领《澳门特区护照》。如果土生人士12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选择葡萄牙国籍,则在澳门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将被视为葡萄牙公民,可以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土生人士为自己作出国籍选择后,不等同于同时为其子女作出选择,其子女仍可以维持"国籍未经选择"的状况。澳门特区成立 13 年多以来,土生人士选择中国国籍的申请呈上升的趋势。事实上,他们选择了中国国籍不但不会对其领取葡萄牙证件产生任何影响,而且更会为其生活带来方便,其获得的权利及便利比不作出选择要多得多。第六节 澳门居民的旅行证件今昔略谈护照是用来进出国家或地区的旅行证件。 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就是由前身份证明司负责护照的发出工作。当时,护照分为《普通护照) (即《葡萄牙护照))、《特别护照) <给外国人护照》(又称"无国籍护照",简称 CI) ,以前还有一种 《公务护照》 。在前身份证明司成立之前,普通护照一直由民政厅发出,而《给外国人护照) <特别护照》 及 《公务护照》则由前治安警察厅移民局负责发出 。1984 年 11 月 24 日,前身份证明司成立后不到一年,澳葡政府颁布了第 1/84/FSM/ADM 号批示,将原来 由前移民局发出12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的《给外国人护照) (特别护照》及《公务护照》的权限正式移交给前身份证明司。 1988 年 2 月 11 日,葡萄牙颁布了新的护照发出法律制度(第 438/88 号法令) ,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使发证工作计算机化及执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有关统一各成员国护照式样的决定。该法令稍后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当时并未订定在澳门的实施细则。直到 1989 年,葡萄牙对第438/88 号法令作了第一次修改,在第 267/89 号法令中,订定了由澳门总督制定护照发出制度在澳门的实施规章。根据此法令赋予的权限,澳葡政府于 1992 年 2 月 24 日制定颁布了第 1 1/92/M 号法令:在澳门批给及发出护照之规章。根据当时葡萄牙的护照发出制度、因应澳门状况制定的第 11/92/M 号法令取消了《公务护照》的发出。同时,前身份证明司无权发出集体旅行证件及一次性个人旅行证件,这两种证件都是由葡萄牙有权限机关发给葡萄牙公民的,前者用于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同时前往承认该证件效力的国家旅行,领取该集体旅行证件须具备申请葡萄牙公民护照的条件:后者发给在外国的无证件(例如丢失了证件〉且无法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供足够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葡萄牙公民,作返回葡萄牙之用,该证件由葡萄牙驻外国的领事代表机构发出。该法令颁布后,前身份证明司有权发出的护照有三种:(1) (特别护照);。) (一般护照);(3) (给外国人护照》。在此,仅对特别护照作介绍。12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特别护照》是发给不具备条件使用《外交护照} ,但又因其在政府部门担任一些特殊职务,而需要在履行公务时持有与一般护照有所区别的护照。下列人士有权使用《特别护照}: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特别法规规定的人士、获前澳督委派特别公务者。如果持证人仅因被前澳督委派某一特别的公务或属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时(例如,前澳督到中国访问,随行的翻译可以申请《特别护照} ) ,须在申请时递交建议书,该建议书中应附上持证人的情况,或其被委派担任公职的证明及可预计的期限。 上述人士的《特别护照》取得权还应由其上级部门确认。 这两种情况下发出的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澳督赋予任务的性质及可预计的期限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如护照的持有人担任的职位或职务具持续性(如立法会议员、法官) ,可以直接申请发出《特别护照},该护照在其职位或职务持续期间内有效。《特别护照》的持有人仅可在以其取得护照的身份出境时,方可使用之。例如,某法官以此身份申请《特别护照} ,前往外地参加一个国际性会议,那么在其他时间,如果他与家人出外旅行,就不可以使用《特别护照} 0 <特别护照》还可惠及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他们与持证人一同出境,可在护照中将其包括进去。《特别护照》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如《特别护照》的持有人不再担任有关的职务,或已完成了有关的公务,又或该护照批给的特别情况已终止时,该护照立即失效。 这时,如再继续使用该失效护照,则不合法,有权机构可将有关的护照没收。<特别护照》 一旦失效,12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须立即交还前身份证明司。如果前身份证明司发现有失效的《特别护照》没有被交还时,须通知警察当局在发现该护照时将之扣押。为配合澳门特区成立后权力的转移,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亦于 1999 年 12 月 18 日揭幕。 1998 年葡萄牙政府颁布了第 260/98 号法令,将当时属于澳葡政府部门之若干权限转移至领事馆。上述权限包括向葡萄牙公民发出一般护照、发出或更换《国民认别证》、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葡萄牙外交部及司法部分别于 1998 年及 1999 年颁布第 733/98 号及第 384 - Al99 号联舍批示,将发出《葡萄牙公民普通护照》及《国民认别证》的权限正式授与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随着权限的转移,前身份证明司将相关证件发出的档案亦转移到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而澳门发出的《给外国人护照》则继续由前身份证明司发出,直到 1999 年 12 月 19 日,这一证件结束了其历史使命,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最后一本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的有效期届满后,成为历史。为了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向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发出特区护照,向澳门特区的其他舍法居留者签发澳门特区其他旅行证件。澳门特区政府在"子夜立法"时制定了第 9/1999 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签发规章),揭开了澳门发出旅行证件新的一页。在葡萄牙旅行证件与澳门特区旅行证件交替的过程中,澳门特区也面临着澳门居民持何种证件前往香港特区的问题。在澳门13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特区成立以前,澳门居民前往香港旅游所持的证件包括: (葡萄牙公民普通护照) ( "黄簿")、香港政府向澳门居民发出的《旅游证》及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一般情况下,澳门居民的中国公民是持后两种证件前往香港。澳门特区成立后,"黄簿"不再发出,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会逐步失效, (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不能用于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澳门特区及香港特区居民之间的往来证件。而在回归后仍要澳门居民前往香港申领旅行证件方可到香港旅游,不符合澳门居民的利益及澳门特区政府的立场。因此,身份证明局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方面进行紧密磋商,最后达成共识,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颁布了第10/1999 号行政法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签发规章) ,由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向合资格的澳门居民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俗称"灰簿" )。这一旅游证件的诞生解决了占澳门居民绝大部分的中国及葡萄牙籍人士前往香港的证件问题。由于这一证件申领及续期方便,深受澳门居民的好评。直至港澳特区政府推出更方便两地居民往来的便利措施后,申领"灰簿"的人数才逐步减少。2009 年,澳门特区成立 10 周年,澳门特区的旅行证件的发出亦迈出新的一步。自 "9 . 11 事件"后,基于认别持证人身份的需要,具生物特征的电子护照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考虑到国际形势及推介特区护照的需要,澳门特区亦于 2009 年颁布第 8/2009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制度》及第 20/2009 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规章),正式为澳门特区居民发出具有生物特征的电子护照。13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综上所述,澳门特区成立后发出的旅行证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及《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揩证》。一 澳门辖区旅行证件发出制度(一〉适用于《澳门特区护照) 2l (澳门特区旅行证》的规定1.旅行证件的定义及特征旅行证件是指:容许其持有人迸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件。澳门特区的旅行证件包括~ (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如前所述,现时澳门特区的旅行证件的发出制度由两个法规组成:第 8/2009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制度》及第 20/2009 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规章》。澳门特区的旅行证件由身份证明局负责签发。有效旅行证件持证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否则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区,无须特别批准;与此同时,有效旅行证件持证人亦享有返回澳门特区的权利。但上述持证人须办妥法律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经法定边境检查站迸出澳门特区。澳门特区旅行证件附有集成电路,是生物特征旅行证件。所谓生物特征旅行证件,是利用人的脸相、指纹或虹膜等生物特征识别功能来证明旅行证件持有人的国籍身份的证件。2. 旅行怔件内所载的资料(1) 旅行证件内载有下列可见资料:编号;签发国代码:证13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件种类;签发日期;有效期;持证人的姓名;持证人的其他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国籍;相貌;签发机关;右手食指指纹,如持证人年满 5 周岁;持证人的签名;光学阅读代码。如上面所指的指纹困持证人没有右手食指而不能取得,或不能清晰辨认,则用另一根手指代替,依次为: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无名指、左手食指、左手拇指、左手中指、左手无名指。如上述指纹均无法取得,则注明"不能套取指纹"。(2) 旅行证件集成电路内载有下列资料:①旅行证件上载有下列可见资料:编号:签发国代码;证件种类:签发日期;有效期;持证人的姓名;持证人的其他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国籍;相貌;签发机关;②持证人右手食指和左手食指指纹,如持证人年满 5 周岁;③《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编号;④身份证明局用于防止伪造证件、非法更改或读取资料的旅行证件数码证书及密码匙。如上面所指的右手食指指纹困持证人没有右手食指而不能取得,或不能清晰辨认,则用右手另一根手指代替,依次为: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无名指。如上面所指的左手食指指纹困持证人没有左手食指而不能取得,或不能清晰辨认 , 则用左手另一根手指代替,依次为:左手拇指、左手中指、左手无名指。如上述指纹均无法取得,则集成电路内相应位置留空。身份证明局负责组织及管理有关签发旅行证件的资料库,并管理旅行证件上所载的资料 。 旅行证件持证人有权从身份证明局处知悉载于集成电路内的 (2) ① ~ ③所指的资料。 法院及13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检察院的司法官以及刑事警察机关有权查阅存于旅行证件资料库内的、与其所处理的诉讼或侦查程序有关的参与人资料。3. 旅行证件的签发障碍如身份证明局接获下列通知,则不签发旅行证件:(1) 属来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且有关亲权未经法院作出裁判或弥补时,其生父或生母反对有关签发;(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4. 旅行证件的识到及有效条件《澳门特区护照》以一组由两个字母及 7 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作识别, (澳门特区旅行证》以一组由两个字母及 6 个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编号作识别。除持证人不能或不会签名外,旅行证件须由持证人签名方有效。以任何形式作出修改或涂改的旅行证件无效。旅行证件的附注必须在签发前作出,签发后不得加载任何附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的外交使团、领事使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代表处在旅行证件上盖章的情况除外。5. 旅行证件所载的资料(1) 姓名。持证人的姓名按其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所载的姓名登载,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在旅行证件的附注页上登载其存于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芯片肉、有别于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上所载姓名的另一姓名。如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上的姓名栏的范围不足以完整登载持证人的外文姓名,则以缩写登载之,并将其全写登载于附13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注页。(2) 出生日期、地点及性别。旅行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根据《澳门居民身份证》登载。性别分别以代表男性的字母 "M" 或代表女性的字母" F" 登载。(3) 持证人的相貌。旅行证件上的持证人相貌取自其所递交的近照,该照片须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的标准,应为背景白色、兔冠、清晰的,且须具有良好识别条件的彩色照片。(4) 签名。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该签名将复制于旅行证件上。 如签名可辨认,则不得包含姓名以外的其他字样。 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能签名,须在签名栏内注明。(5) 光学阅读代码。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上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的标准印上光学阅读代码,其内载有旅行证件的种类、签发国代码、姓名、旅行证件编号、国籍代码、出生日期、性别、有效期、《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及检验码 。6. 旅行证件的注销及扣押、扣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旅行证件将被行政当局注销及收回,或由司法当局扣押。如旅行证件遗失或被窃,持证人应立即将有关事实通知警察当局 。 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可要求身份证明局注销及扣押已签发予有关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的旅行证件。身份证明局发现上款所指旅行证件被使用时,可要求13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警察当局协助将之扣押。禁止扣留他人的旅行证件,但有理由怀疑有关证件是伪证或持有者非舍法的持证人的情况除外,属此情况,须通知有权限当局。如有需要核对持证人的身份,应在其出示旅行证件时为之,并在核对后立即将旅行证件交还持证人。7. 旅行怔件的铺段如持证人自签发日起计 6 个月不领取旅行证件,有关证件将被销毁,且不会退回已缴付的费用。由身份证明局局长订定销毁旅行证件的方法及指定负责人。8. 旅行证件的签发费用签发旅行证件的应缴费用如下:(1) 护照为澳门币 300 元;(2) 旅行证为澳门币 250 元;(3 )要求自交齐文件2 个工作日发出旅行证件,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150 元;如在上述期间内未获签发,已缴交的额外费用予以退回。如不能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区旅行证件,或因损毁而更换旅行证件,第 1 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150 元的费用,第 2 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300 元的费用,第 3 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600 元的费用,第4 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1200 元的费用,第 5 次及随后的次数须额外缴付澳门币 2400 元的费用。上述费用及额外费用的金额,可根据行政长官批示予以调整。在下列情况下,经身份证明局局长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对13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其所援引的事实作出接纳决定,上述费用及额外费用可获豁免:( 1 )申请人无经济能力;(2) 申请更换旅行证件时不能递交原有旅行证件的原因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火灾、水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或恐怖袭击。9. 与特区旅行证件相关的犯罪及处罚作出下列行为者,处 1 -5 年徒刑:( 1 )未经许可干扰旅行证件集成电路的运作;(2) 窃取身份证明局计算机系统内所载的有关旅行证件的签发、使用及内容等资料:(3) 未经许可破译身份证明局用于防止伪造证件、非法更改或读取资料的认证系统的密码而获取有关的保密内容。作出下列行为者,处 2 -7 年徒刑:( 1 )破坏身份证明局的旅行证件制作系统、载有旅行证件资料库的信息系统、密码匙管理系统或用于防止伪造证件、非法更改或读取资料的认证系统或干扰该系统的运作;(2) 伪造或未经许可变更身份证明局用于防止伪造证件、非法更改或读取资料的认证系统。行为人意图为自 己或第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又或意图对澳门特区或第二人造成损失而实施上述所指的犯罪,则上两款所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 1/2 0如伪造旅行证件集成电路的内容,则《澳门刑法典》 第 245条及第 246 条所定的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 1/2 0以欺诈方式取得和使用旅行证件 即为取得旅行证件而作虚假声明、伪造该等证件或使用假证,又或使用他人的证件者,均13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依《澳门刑法典》相关规定处罚。(二〉与《澳门特区护照》相关的规定1.申请资格同时符舍下列条件者方可获发《澳门特区护照h 是中国公民,且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 妒照申溃的提出签发护照的申请,须由申请人本人向身份证明局提出。签发护照予未成年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亲权者或监护人提出。签发护照予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监护权或保佐权的人提出。申请表须打上申请人的右手食指指纹和左手食指指纹。如上面所指的右手食指指纹因持证人没有右手食指而不能取得,或不能清晰辨认,则用右手另一根手指代替,依次为: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无名指。如上面所指的左手食指指纹因持证人没有左手食指而不能取得,或不能清晰辨认,则用左手另一根手指代替 , 依次为:左手拇指、左手中指、左手无名指。如在申请表打上的并非食指指纹,则须注明有关手指的名称。如无手指,则须在指纹栏内注明。身处澳门特区以外的申请人可以用邮寄方式直接向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3. 申请的组成申请签发护照时须提交:(1) 申请表:138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2) 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正、副本;(3) 如属未成年人,需有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并在亲临办理时出示正本;(4) 如属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需有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并在亲临办理时出示正本;(5) 申请人提交的照片需符合第 20/2009 号行政法规第 9 条的规定,即有关照片须为近照,且须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的标准,背景白色、免冠、清晰的,且须具有良好识别条件的彩色照片。(6) 申请人的指纹;(7) 法律或规章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表上的签名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人须于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如不懂或不能签名,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的签名栏内打上指纹以作确认;(2) 如属未成年人,申请表须由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名;(3) 如属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法定代理人签名 。非以中文或葡萄牙文缮立的文件,应附同符合 《澳门公证法典》规定的翻译文本。 在对上面所指文件使用的语文有足够的认识且能正确无误理解当中内容的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局长可免除其提交有关翻译文本。4. 证明资料护照申请人须出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明局局长认为有需要时, 可要求 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尤13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其是国籍证明。5. 护照的有效期护照的有效期如下:如持证人在护照签发日已年满 18 周岁,有效期为 10年;如持证人在护照签发日未满 18 周岁,有效期为5 年。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身份证明局局长可决定签发有效期短于上面所述期限的护照。6. 妒照的更换在下列情况下,护照持证人可申请签发新护照:(1) 护照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不足 9 个月,或有效期虽长于 9个月,但身份证明局局长认为具有签发的舍理理由:(2) 用以加注签证的页面已填满;(3 )经身份证明局证实护照须予注销;(的持证人声明其护照损毁、被窃或遗失;(5) 护照持证人的身份资料变更。更换护照时,申请人须递交原有的护照,否则须向身份证明局出示巳就有关事实向警察当局报案的书面证明,并承诺即使找回已被替换的护照亦不会使用,及将之交回身份证明局注销。(三〉与《澳门特区旅行证》相关的规定《澳门特区旅行证》的有效期为 5 年,同时符舍下列条件者方可获发《澳门特区旅行证):是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且无权取得其他旅行证件。例如,从内地前来澳门特区定居的人士,其在内地的户籍已经取消,不能取得内地发出的旅行证件。140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持有第 1/2004 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第 23 条第 2 款第①项所指证明其难民资格的确定身份证者,可获发旅行证,但须向身份证明局交出所持有的国民护照或任何其他旅行证件,并由该局将有关证件送交难民事务委员会。在具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可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澳门特区合法居留的人士签发旅行证。为此,身份证明局局长须考虑公共利益及人道主义的因素,并可昕取相关公共实体的意见。上文(二)中介绍的与《澳门特区护照》相关的规定补充适用于《澳门特区旅行证》。(四)例外用途的旅行证例外用途的旅行证是一次性免费签发予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澳门特区现行入境、逗留或居留规定的人士,让其返回具有接收义务的国家。 上面所指人士是指根据澳门特区与欧盟或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重新接收无居留许可人士的国际协议的规定,属缔约国的国民、前国民或属其他管辖权的人士。例外用途的旅行证内载有下列资料:编号;签发国代码;证件类别;签发日期;有效期;持证人姓名;身高;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相貌;签发机关;持证人的签名;持证人的身体特征,如适用 。一 《澳门居民往需吾港特剧行政区~黯证》澳门特区发出的 《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14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是澳门特区居民往来香港特区旅行的证件,由身份证明局负责签发。《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癖证》以个人证件的形式发出,以 7 个数字所组成的编号作认别,有效期不得超过 7 年,且不得延长。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持该证多次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修订、涂改《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滋证)0 (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附注必须在签发前作出。在其签发后,不得加任何附注。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槌证》将被行政及司法当局扣押。为获发《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榕证》而作虚假声明或使用假证明文件者,将依法被刑事起诉。1.申请的提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申请《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潜证):(1) 是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葡萄牙公民;(2)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机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攒证》的申请,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身份证明局或以邮寄的方式向身份证明局提出。向未成年人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楷证》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亲权的人提出。如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申请须由依法行使监护权或保佐权的人提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攒证》的申请须附同:(1)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机142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2) 父母或其他行使亲权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属未成年人;(3) 监护人或保佐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属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4) 彩色兔冠近照 2 张。2. 不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身份证明局不发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在脱离亲权前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未经法院裁判或补充时,其生父或生母作出反对;属其他法规规定的情况。3. (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的取消及扣押为避免已遗失或被窃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被用作非法用途,遗失或被窃《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持有人,应立即将有关事实通知警察当局 。 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可向身份证明局要求取消及扣押已向该等人士发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在发现上面所指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被使用时,身份证明局将要求警察当局予以扣押。4. (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更换在下列情况下,向持证人签发新《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1) (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有效期已届满,或有效期不足 3 个月,或虽然有效期超过 3 个月,但经身份证明局局长审核后认为具特殊理由;(2) 用以签证的页面已填满;14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3 )经身份证明局证实须注销;(的损毁、被窃或遗失等情况,但须由权利人作出声明:(5) 持有人的身份资料有更改。《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替换时,申请人须递交原有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辩证),如不能递交,须出示已将事实向警察当局报案的书面证明,并承诺即使找回已被替换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也不使用并将之交回身份证明局。5. (澳门居民往来香椿特别f专政区旅梯证〉的铺鼓如申请人由发出日起计6 个月内不领取《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攒证),该证将被销毁。申请人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6. 签发费用《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签发费用为澳门币 100 元。如申请人无经济能力,身份证明局局长可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豁免缴交上述费用。7. 其他上述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程昏证》主要是适用于不能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前往香港旅游的澳门居民,包括:未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满 7 年的中国籍或葡萄牙籍人士。已经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可以持该证前往香港的澳门居民,如希望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前往香港,亦可以申请。144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进入许可往香港旅游,最多逗留180 日:( 1 )持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合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或(2) 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其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士。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或于办理入境手续时未能出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澳门居民,可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免进入许可往香港旅游,最多逗留 30 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持有人,若经香港过境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每次入境可在港逗留最多 7 日而无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澳门居民如欲在香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居留或以访客身份在香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或进入许可的逗留期限,均须申领签证或进入许可①。第t节 向非澳门居民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这里主要是指向符合难民资格的人士发出的身份证及旅行证① 见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http: //www. immd.gov. hkltc/services/ hk - visas/ overseas -chinese - ent巧- arrangementlmacao. html。14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件。为使 1951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适用于澳门特区, 2004 年澳门特区颁布了第1/2004 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该法律订定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的制度。上述法律第 23 条规定难民维持难民地位期间,获许可在澳门特区逗留。由身份证明局向难民发出下列证件:(1) 证明其难民资格的身份证;。) (特区旅行证件》。难民在取得该证件时须向身份证明局交出所持有的国民护照或任何其他旅行证件,并由身份证明局将该等证件送交难民事务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 2010 年澳门特区颁布了第 9/2010 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难民身份证规章》。该规章规定难民资格以难民事务委员会发出的承认难民地位的文件证明, (难民身份证》载有以下资料:(1) 编号:(2) 首次发出日朔:(3 )本次发出日朔:(4) 有效期:难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 2 年:(5) 持有人的姓名;(6) 出生日朔:(7) 身离;(8) 出生地代号,以字母 "A" "B" "c" "D" 分别表示出生地为澳门、香港、中国其他地区(包括台湾)、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字母 "N" 表示出生地不明:如出生地能以出生记录或具146
  • 第二章民事身份认别制度 ι同等效力的文件证明,则在所指代号后加上字母 "S";(9) 性别代号,以代表男性的字母 "M" 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 登载;(10) 相貌;(11) 签名;(12) 光学阅读代码。《难民身份证》的申请,须由申请人亲自向身份证明局提出。未成年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亲权的人或监护人提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监护权或保佐权的人提出。申请人须于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 。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能签名,须在申请表上打上指纹以作确认。《难民身份证》的申请由下列文件组成:( 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近照;(3) 申请人的指纹表,身份证明局已存有申请人的清晰指纹表者除外;(4) 申请人的出生记录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5) 第 9/2010 号行政法规第 3 条规定的承认难民地位的证明文件;(6)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须附同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7) 非属未婚的申请人,须附同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 已婚14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锦庭者尚须附同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8) 法律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如不能提交上述第 (4) 、 (6) 及 (7) 项所指的文件,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须就该等文件拟证明的事实作出声明。如上述文件存于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身份证明局可依职权要求该厅寄送有关文件。难民在维持难民地位期间遇下列情况,必须更换《难民身份证)~(1) (难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此申请可于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提出:(2) 更改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或性别,在此情况下须提交出生记录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以及更改资料的合理证明文件;(3) (难民身份证》损毁或遗失。申请更换《难民身份证》或领取新《难民身份证》时,申请人须交还原《难民身份证),否则须向身份证明局出示已就有关事实向警察当局报案的证明。《难民身份证》持有人须在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后 60 日内,亲自向身份证明局作出相应更改,申请表应附同相关的文件,如结婚、离婚或丧偶证明。难民事务委员会宣告《难民身份证》持有人丧失难民地位后,其《难民身份证》即告失效,持有人须向身份证明局交还该证。难民事务委员会须将丧失难民地位的决定通知身份证明局。身份证明局保存发出《难民身份证》的记录,并设立有关文件的档案库。148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刑事身份认别制度,是根据刑事身份认别的规章,通过对由不同途径取得的澳门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对违法犯罪的澳门居民的判决,或澳门法院对在澳门违法犯罪的非澳门居民的判决及与犯罪人有关的事实的收集、保存,并在其申请时,向有关的权利人或有权取得刑事纪录档案资料的机构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制度。第一节 澳门刑事身份认到制度发展简史葡萄牙在 1863 年开始为其海外省建立刑事纪录制度, 1957 14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年与民事身份认别制度一起进行了重组,当时的名称为刑事及违警纪录。 1960 年,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了第 43089 号法令,规限了在海外省建立刑事及违警档案室、其与葡萄牙中央档案室之间的关系、有关的权限及运作等细节。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 1996 年 8 月新的《刑事纪录规章》生效。根据当时的法例,葡萄牙本土及其海外殖民地的法院、刑事纪录档案室之间,建立了一个资料交换的制度,以确保葡萄牙本土及各海外省的刑事纪录档案室中,都可以有一个较完整的个人刑事纪录档案。这个完整的刑事身份认别制度的建立,基于各海外省的地域权限(即对自己境内居民的管辖权),以及互相之间的舍作关系。在这个制度下:(1) 各省的刑事档案室存有与当地居民有关的刑事档案资料,包括在当地出生的人士、其他国籍及无国籍的居民。(2) 各省的法院将对其他省出生的人士,及居住于其他省的外国籍及无国籍居民的判决通知有关的省份。(3) 各海外省法院将在葡萄牙出生的人士、不在海外省居住的外籍人士、在海外省出生的非土著人士(例如在非洲国家出生的葡人后裔)、居住在海外省的外国人士及无国籍人士的刑事纪录送交葡萄牙中央档案室。(的葡萄牙大陆及岛屿法院的决定,除要送交中央档案室外,还要将海外省出生的人士,在各海外省居住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的纪录送交有关省份的档案室。(5) 此外,外国人的刑事纪录表还需送交海外部,以根据有关的协议送交有关人士所属的国家。150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这一制度一直实施到 1976 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之前,随着各殖民地的独立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1976 年 1 月 24日,葡萄牙颁布了第 64/76 号法令,制定了民事及刑事纪录中心的规章及新的身份认别制度 取缔了与殖民主义制度相联系的旧制度。唯一保持了的葡萄牙与前海外省的联系之处是,要求葡萄牙管治的地区把在葡萄牙本土出生的葡籍人士的刑事纪录送交民事及刑事身份认别中心。后来又规定澳门法院要将所有葡籍人士的刑事纪录表送交葡萄牙的有关部门(第 39/83 号法令)。从那时开始,澳门与葡萄牙其他前殖民地一样,无法得到自己辖下居民在澳门以外,主要是葡萄牙及葡萄牙的前殖民地所犯的刑事罪的完整纪录。直至 1996 年颁布刑事纪录新规章前,在澳门生效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文件组成:第 43089 号法令、第 251/71 号法令的第 23 、 30 、 32 及 39 条、 1886 年《澳门刑法典》和1929 年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礼而且刑事档案的管理及《刑事纪录证明书> (俗称"行为纸" ) ,属司法警察部门的权限。可见,旧制度的主体是 1960 年的第 43089 号法令,经过多年的实施,并没有作出过大的修改,许多规定在脱离澳门实际的情况下继续实施。 例如,刑事档案的管理仍采用人手操作,影响了其保密性及准确性;又如,罪犯恢复权利的时间为执行完刑罚后15 年,不利于犯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前澳门身份证明司于 1983 年成立时,有关的组织法规已赋予其刑事身份认别的权限,只是此权限由前司法警察司转移到前身份证明司 ,须先公布新的刑事纪录及其证书的发出规章。 直到15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1996 年 6 月颁布新的《刑事纪录规章) (第 27/96/M 号法令) , 才正式实现这一权限的转移。制定新的《刑事纪录规章),是为了适应澳门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配舍新的《澳门刑法典》及《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实施,同时,也是着眼于让犯罪人重返社会,过新的正常人的生活。例如,规定了严格的刑事纪录筛选制度,无论证明书的发出对象是个人或是有权的司法部门,刑事纪录一经确认为确定性失去法律效力,则不附在证明书中。在新的规章中,还将现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应用在刑事纪录资料的保存上,以确保有关纪录的保密及准确性。第二节 建立刑事身份认到制度的目的及奠组成设宣用事身份认划制度的目的刑事身份认别制度,是对一个人的刑事违法犯罪纪录的记载,目的在于收集、整理及保存由澳门法院对被告的刑事违法及祖罪行为所作出的判决,包括有罪及无罪的判决,以及各种与罪祖有关的事实的发生,例如,刑满、死亡等。通过这一系列对刑事纪录有法律意义的法院决定及发生事实的存档,达到完善有关个人在澳门的违法犯罪活动档案、记录其犯罪前科的目的,并在有需要时为有权限部门及利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刑事纪录资152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料。下面将介绍《刑事纪录制度规章》的内容。刑事纪录档黑库的组成除了收存澳门法院的决定及有关的事实外,根据《刑事纪录规章》的规定,刑事纪录档案库对非本地区法院作出的对澳门居民的判决及有关犯人的指模也予以收存。电脑化的刑事档案资料库将设在身份证明局,根据该档案库的纪录,在有关机构或个人申请及要求时,向其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可以知道,只要被判刑的罪犯是澳门居民,或犯罪人是在澳门法院被提起诉讼并作出判决,其犯罪纪录都会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库中保存。要正确记录一个人的刑事纪录,最重要的是对其身份进行正确的识别。狡滑的罪犯,特别是许多从其他地方非法进入澳门的人,经常使用不同的身份证明资料,如假的姓名、假的出生年月、假的出生地、假的父母姓名等。我们只有通过对其提供的身份资料进行分析,并对有关的指模进行鉴定,才能确认其真实的身份,以免错误归档及在发出证书时错附有关的纪录。每个曾经被澳门法院起诉的被告,在其刑事档案库中都存有由法院填写的《刑事纪录登记表),并由此组成个人的刑事纪录档案。 根据 《刑事纪录规章) ,所有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都会成为个人刑事档案的组成部分:( 1 )起诉批示或同等效力的裁判。起诉批示, 是由刑事起诉15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法庭的法官作出的接受检察官提出之控诉书的批示,自此,案件交由初级法院的其他法庭审理,它是整个程序的开始。同等效力的批示,是指其他不经预审程序的案件,法官接受指控的批示。(2) 废止起诉批示或同等效力裁判的决定。这个决定由普通管辖法院法官作出,可以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而决定不接受检察院的起诉。(3 )在发出起诉批示或同等效力的文件之后作出的无罪判决。(的判决被告有罪(包括犯罪或轻微违反),并判处其监禁刑的决定,或者被判轻微违反并处以罚金的决定,如果这一种轻微违反是累犯时,会被判处监禁刑。(5) 废除缓刑的裁判。(的实施保安处分的裁判、决定保安处分终止、复查、延长或暂缓执行的裁判、废止保安处分暂缓执行的裁判、给予或废止考验性释放之裁判、对精神异常者可归责的裁判及驱逐不可归责的非澳门居民出境的裁判。(7) 延长徒刑之裁判、给予或废止假释之裁判,以及给予或废止确定或非确定取消刑事纪录之裁判。(8) 实施大赦的裁判,如在该决定之前曾作出起诉批示或同等效力的文件,以及实施特赦、赦免的裁判。(9) 不将有罪判决加载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决定。(10) 准予对裁判进行再审的舍议庭裁判。(11 )移交或拒绝移交逃犯的裁判。(12) 准许对须存于刑事档案的裁判提起上诉的批示。154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13) 徒刑、附加刑或保安处分开始执行、执行完毕、缓刑及其撤销的时间。(14) 罚金的缴付。(15) 刑事纪录档案所记载人士的死亡。上述的各种决定及事实,都会由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一般是法院的书记员)填写一份特定的《刑事纪录登记表> ,再由被告签名后送交身份证明局存档。《刑事纪录登记表》应载有下列内容:(1 )指明送交登记表之法院、卷宗编号、日期及填写该表之负责人经钢印认证之签名;如与过往卷宗编号不同,则应提及过往卷宗之编号。(2) 嫌犯之身份资料,包括姓名及相应之电码、绰号、父母姓名、出生地、国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职业、居所及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如无身份证明文件,则须填写旅行证件编号;如有可能,尚须包括嫌犯之指模。(3 )裁判内容或须记录之事实。在《刑事纪录登记表》中载明裁判的日期、性质,以及如犯罪或轻微违反倘有的法定名称,并载明作出犯罪行为的日期(或大概的日期) 、 所违反之规定、科处之刑罚或保安处分又或所定之收容期间。司法机关应将《刑事纪录登记表》送交身份证明局,而且应在自作出裁判、须记录之事实发生或卷宗下送第一审法院日起之3 日内送交。 由负责处理有关卷宗程序科的法院书记或执行相应职务者 , 负责填写及送交 《刑事纪录登记表> , 且应将未收集到15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资料的部分划去。在卷宗上就《刑事纪录登记表》之送交作注记,并以有关收据作为已送交的证明。如在送交《刑事纪录登记表》后发现登记表所涉及之人曾提供虚假身份资料,须将其真实的身份资料填写于另一张《刑事纪录登记表》肉,并附同有关说明一并送交身份证明局。身份证明局在收到《刑事纪录登记表》后 5 日肉,应发固有关收据。如在送交《刑事纪录登记表》后 8 日肉,身份证明局未表示已收到,负责有关卷宗者应通知身份证明局。第三节刑事纪录的资讯仅刑事纪录的收集、保存,目的是为了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但刑事纪录是有其保密性的,并非每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查阅他人的部分或全部刑事纪录。那么,什么人或机构才有权取得有关的资料呢?当然,作为被记录人,对记载自己过往刑事历史的档案资料有当然的查阅权或资讯权,可以要求查看自己的档案。除此之外,根据《刑事纪录规章》规定,受被记录人的委托、以被记录人的名义并为着其利益的其他人,也对有关的档案享有资讯权。除上述的个人外,下列的机掏也有权取得刑事纪录的资料:(1) 法院司法官(法官)及检察官,为着刑事侦查、刑事预审程序、执行程序的目的;(约有权进行第 (1) 点所列程序的司法部门,为了同一目156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的,以及预防、打击犯罪的国际组织,根据有关的权限范围;(3 )法务局,为了罪犯重返社会的目的;(4) 澳门其他谋取公共利益又不包括在上述部门范围内的机构,当不能向被记录人取得有关资料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许可,再向身份证明局递交申请书,详述其理由;(5 )澳门以外的有权限机构,为着刑事预审的目的,在取得行政长官的许可后,澳门相同性质的司法部门有同等的资讯权;(6 )澳门以外的刑事身份认别部门,根据有关的国际协议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议书所订定的范围取得有关资料。上述的个人或者司法部门及其他机构,都对存于身份证明局的有关刑事档案有资讯权。有关资讯的取得方式,依照《刑事纪录规章》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 )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权人士及机构可要求查阅存于电脑化刑事档案库中的资料,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刑事纪录资料被不当取得或被用作不法用途。有关的个人或机构,对电脑化刑事档案的查阅或曾作出的查阅申请,都将由身份证明局作登记,并保存一定的时期,以作控制之用。(2) 申请或要求《刑事纪录证明书》。有关的个人(包括本章第四节所列出的人士)或有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取得行政长官许可的机构,可以分别以申请及要求的方式要求身份证明局出具《刑事纪录证明书> ,用作指定的用途。(3 )复制存于计算机系统内的资料。这一方式仅适用于被记录人、可以证明以其名义并为其利益的其他人,他们可要求将档案15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资料除被确定性注销的部分外,全部复制一份。但这些交与有权人士的复制资料,仅是根据其申请、为实现其资讯权而作出,并不具有《刑事纪录证明书》的效力 , 即除交当事人查阅外,不能用作其他任何证明用途。复制有关资料的权限属身份证明局。上面所说的个人或机构,对刑事档案以各种方式行使的资讯权是有限制的,他们仅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对有效的、特定的某一个或者某部分人的刑事记录进行查阅,不可以无特定的查阅对象及目的。另外,根据申请所取得的刑事纪录资料,只可以作有关申请中所指的特定用途,有关人士及机掬不可以取得超越其申请用途所需范围的资料,并作非法用途。第四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串诸由于保存刑事纪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给个人或有关部门,因此,需要清楚现行的法规界定哪些人士有权申请发给《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的程序、手续如何。《用事纪录证明书》的合法申请人通过递交申请书,符舍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发给《刑事纪录证明书):(1) 已满 16 岁之资讯当事人、或证明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作158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出请求之任何人。(2) 已满 16 岁之资讯当事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配偶、监护人或保佐人,只要该等人能证明资讯当事人不在澳门或不可能亲身作出申请 且以资讯当事人之名义或为其利益作出请求。(3 )资讯当事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配偶及其他继承人,但仅以资讯当事人已死亡,且上所指之人须证明该《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发出为行使一正当权利之唯一途径,及不会破坏资讯当事人死后之名声。第 (1) 点所指的人如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发出关于他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 ,须附同列明下列资料之当事人之书面声明,否则不获批准:不能亲身到澳门身份证明局作出申请之原因;证明书之用途;代替其本人作出申请之人之全名,其身份证明文件之编号及发出日期。无论上述的哪一种人前往办理《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申请手续,都须完整地填妥申请表格一份,凡填漏、填错或被涂改过的表格都不会被接受。申请人之签名须经公证员认证,或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向接收申请书之公务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认证其签名,而该公务员应在申请书上作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之注记、注明日期及简签。只有在不能指明《刑事纪录证明书》所涉及之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或极难获得该编号,且对所声明的身份证明资料之正确性毫无疑问时,方得由身份证明局局长免除在申请书上指明该编号。如对申请人的身份有怀疑,或在有需要时,须提取申请人的指模。15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一 申语时须呈交的文件填妥申请表格后,须附上下列文件:(1) 如果被记录人本人提出申请,须附上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并出示正本以供核对;(2) 如果是本节"一"之第 (1) 点所述的亲属代为办理,须附上被记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并出示正本以供核对)、被记录人无法前来申请的证明文件:(3) 如受他人委托的代办人,须附上由委托人签名的声明书,上面须注明被记录人不能亲到办理的原因、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用途、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种类、编号、发出日期。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原则上,持有《葡萄牙公民认别证》的被记录人,可以在澳门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但由于在葡萄牙或其前殖民地出生的葡籍人士的刑事纪录存于其出生地,在澳门或者没有其刑事纪录,或者有关的纪录不完整(因许多与他们有关的法院判决均被寄往葡萄牙或其出生地的有权机关) ,而无法出具一份准确的证明书。因此,他们在澳门提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申请不会被接受,但他们可以通过前身份证明司提供的葡萄牙刑事纪录申请表楠,以邮寄的方式向葡萄牙有权限的机梅申请。澳门特区成立以后,上述人士可以向身份证明局申领澳门特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除了上述人士外,其他各种澳门有权机构发出的证件(如《澳门居民身份证) (居留证) (临时逗留证) (非本地劳工身份160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卡>)的持有人及可以证明曾在澳门居住的人士,都可以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但已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在申请时须出示身份证,其他证件原则上不予接受。同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没有签名 则须到公证署对其在申请书上的签名进行鉴定,或出示其他有签名的证件,由接收申请的公务员进行认证,特别是持有下列证件的人士:(1) <香港身份证> <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2) 各国发出的护照;(3) <临时逗留证> ; (4) <居留证> (如持有人没有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5)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如前所述,在申请表中须注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身份证明局局长确认申请人无法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并且确有证明证实申请人所填写的身份资料真实无误时,可以免除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的提供。一 申请书的递交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在填妥申请表格后 向身份证明局提交。如果申请人不在澳门,又希望亲自办理有关于续,可以用邮寄的方式向身份证明局索取表格,或直接致函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信中须载明:姓名 、 父母姓名 、 出生日期及地点、申请证明书的用途及联络方法 , 并在信中签名及打上申请人右手食指的指模16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如属首次申请,须打上十指指模)。同时,须附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或如未持有上述证件,则需提供曾在澳门居住的证明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第五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要求除个人外,按《刑事纪录规章》的规定,有刑事纪录资讯权的机掏也可以要求身份证明局出具《刑事纪录证明书》扎,具体程序是由有关视梅以要求书(有权机掏的申请书称为"要求书对于个人来说称为"申请书")的方式提出。澳门的有权机构在提出要求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申请时,须填妥身份证明局的专用表格,在表格中如没有注明签署人的姓名、职级或在涂改后没有由负责人签名确认,将不会被身份证明局接受。如要求书的发出机构在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无须使用身份证明局的表格。如果有权机关在递交要求书时,没有附上被记录人的指模表,那么身份证明局仅在可以从其他身份资料中,证实证明书上所指的被记录人的身份资料与有关要求书上所指的是同一人时,发出的证明书才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的订定,是考虑到犯人很多时候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又没有办法核实身份证明文件,使在无法核对指模时难以下定论。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有关证明书的效力。如果要求的机构须在行政长官批准后才可要求发出证明书,162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则须在要求书中附上行政长官的有关批示。第六节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组成根据规定, {刑事纪录证明书》由身份证明局根据有关个人或机构的申请或要求发出。证明书本身载明有关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证明书的用途、刑事纪录的情况(有或无刑事纪录)。如果有关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是否定的,即《刑事纪录证明书》上所列的个人在澳门没有犯罪纪录,那么证明书上只有上面所述的身份证明资料,用途及载明有关人士在澳门身份证明局的刑事纪录库中没有记录。如果《刑事纪录证明书》是肯定的,即《刑事纪录证明书》上所列的个人曾经被澳门的法院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判处有罪,那么,证明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与前面的证明书所载内容基本相同,载明该个人在身份证明局的刑事纪录库有刑事纪录;另外一部分则是附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中的有法律效力的刑事纪录登记表,其中清楚列出有关的刑事纪录(包括法院的决定及有关的事实)。所有被涂改过的《刑事纪录证明书》都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依照法律填写《刑事纪录证明书》的栏目,并在有需要时附上有16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关表格外,不得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上作任何的记号、注明任何数字或文字,以提示在有关个人的档案中,尚存有依法应当在《刑事纪录证明书》附载的内容以外的其他事实、裁判或资料。《刑事纪录证明书》的有效期从发出日计起为期 90 日,并只可作《刑事纪录证明书》上所载明的用途。一 《则事纪录证明书》的用途及真所附载的内容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用途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与职业的求取、职业活动的进行有关的用途,这类用途占了申请中较大的比例(因从事各行业活动多数必须凭《刑事纪录证明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准照、执照等文件,而许多职业要求求职者提交《刑事纪录证明书));第二类是用于非职业用途,例如:申请在澳门居留、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权机构呈交以便办理移民、人籍、结婚、求学等手续。在某些情况下,用于与职业、职业活动有关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其申请没有特别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指一些私人机构要求求职者递交证明书,或一些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有关人士递交证明书,相关要求是该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没有法律依据) ,或有关的特别法律仅要求有关个人出示一份《刑事纪录证明书),并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但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要谋取一份职业或从事某项职业活动,是根据规定这一职业及活动的具体法例而被要求递交《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在一些情况下,某一种职业活动的实施,要求164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有关人员从未受过刑事处分,甚至不能被司法部门以故意犯罪起诉过(例如,担任海关关员、治安警察及消防员)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有关的具体法规只要求申请人没有某一些犯罪纪录,例如,在《道路交通规章》中清楚列明犯过哪几种刑事罪的人不可以取得驾驶学校的执照,以保障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无论用于何种目的,个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内容包括除下列内容以外的所有法院判决或事实:(1 )起诉裁定或同等裁判。(2) 有关轻微违反的判决,在执行完刑罚 6 个月后。(3 )根据《刑事纪录规章》第 23 、 24 条的规定被确定性或非确定性注销的裁判及相关的决定及事实。(4)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92 条作出的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的判决,当判决期限届满时,例如某人被判禁止执行医生职业一年,由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这个期限结束后,即 1996 年 1月 1 日后,如他来申请一份《刑事纪录证明书》作移民之用,那么,这个禁止从事医生职业的判决不附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中。(5 )对初次犯罪者的有罪判决,如该判决的刑罚是不超过 6个月监禁或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但除此刑罚外如尚被判任何禁止行为的刑罚,则须待该禁止行为的判决期限届满时,方可不记载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中。(6 )准予或否决移交在逃犯的裁判。(7 )根据《刑事纪录规章》第 27 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的不加载《刑事纪录证明书》的决定。16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中间裁判,如已作出终审裁判。(9)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不应附在此类用途的证明书中的裁判。在因个人申请而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不登载非本地法院所作出的决定。当在证明书上的个人身份认别资料及刑事纪录不正确时,有关的利益人或者申请书的递交者应在证明书有效期内提出更改。在有关机构递交《刑事纪录证明书》的要求书时,同样须指明其用途。如果申请机构是前面提及的澳门有刑事纪录资讯权的前三种机构,即法院司法官、检察官(为了刑事侦查、刑事预审及执行程序的目的〉、有权进行同类程序的其他机构(并为同一目的)、预防及打击犯罪的国际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法务局(为了罪犯重返社会的目的) ,则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中附上除被确定性注销的纪录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纪录,包括非本地法院作出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如发出要求书的机构为澳门的机构,证明书的内容与本地区相同性质的有权机构要求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相同,同样包括非本地法院作出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 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真饰用途1.主要用途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有关职业方面的用途主要有:(1) 求职:包括进入公职及人职私人机构。在私人机构中主要是成为私人保安企业的护卫员(根据第 54月11M 号法令)。用于进入公职的,大致可分为一般职程及进入保安部队的军事化人166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员职程,后者比前者要求更加严格,因任何性质的故意犯罪被判有罪,或被以故意犯罪起诉的个人,都不得加入军事化人员的行列,包括海关、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2) 申请从事某种职业的许可,包括律师、医生、护士及其他护理职业、药剂师、会计师、核数师、驾驶学校校长、驾驶学校教练员、无线电操作员、海员、保险中介人、保安员等职业。(3 )申请开设从事某种活动场所的准照,如社会机构(包括托儿所、老人中心、弱智人士中心、社交中心等)、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所、医务所、卫生中心、妇产院、护理中心、检验中心、 X 光中心、康复中心等)、药房、制药厂、职业介绍所、拥有无线电通讯设备、电影院、剧院、发型屋、美容院、理发店、健身院、桌球及保龄球场所、游戏机及影像游戏机场所、中药配制及贸易场所、展销会、拍卖、健康俱乐部及卡拉 OK,保险公司、驾驶学校、私人保安公司等,各种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开设准照的机构,持牌人一般都须递交一份 《刑事纪录证明书》。2. 其他用途其他用途:包括申请自卫枪牌、移民、申请人葡籍、申请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定居、 申请更改姓名、申请教师津贴、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结婚等。清楚了解证明书的用途并准确在申请书中列出,有助于利益人取得准确的纪录,既达到申请证明书的目的,又不会使不应附载的纪录外泄。16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四 发出《用事纪录证明书》的费用根据第 27/96/M 号法令第 30 条第 5 款的规定, 1996 年 7 月15 日颁布了第 170/96/M 号训令,订定了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费用:在 10 日内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的费用为澳门币 50 元。如需在2 日内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上则另加费用澳门币 100 元。下列人士申请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将获豁免缴费用:(1) 有经济困难者;(2) 入住公共或私人之社会互助机构者:(3) 监狱内的囚犯;(4) 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之教育制度被收容或半收容于教育场所之未成年人。为此,申请人须提交有权限部门发出的证明。依据第 27/96/M 号法令第 16 条的规定,要求发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 (即发出要求由机构/部门提出) ,无须支付费用。第它节刑事纪录的法律奴刀确定注销在应收存于刑事纪录档案的决定中,并非所有的裁决或事实168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都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并非所有的纪录都成为有关被纪录人的"前科",这些决定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效力,也会因后来的另外一些否定性决定的作出或法律的颁布而令其法律效力消失。一旦因上述情况而失去了法律效力 这些决定虽然仍然保存在档案中,但将不再成为被纪录人刑事纪录的一部分,换言之,在出具《刑事纪录证明书》时将不会附上这些决定。根据《刑事纪录规章》规定,在刑事纪录中确定性注销下列纪录:(1 )按《刑事纪录规章》第 24 条的规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恢复权利。(2) 免除刑罚或不处罚的决定。(3 )无罪裁判。(4) 起诉批示或等同裁判,如所指之犯罪已包括在大赦范围内,且大赦的决定足以阻止审判的进行。(5 )按法律规定视为无效力的裁判。一非确定注销除上述的确定性注销外, {刑事纪录规章》 规定, 当事人为申请 《刑事纪录证明书》的目的,并具备下列条件时,法院可以作出非确定注销其部分或全部本应记载之刑事纪录的决定:(1 )如当事人被判处 5 年或以上的刑罚,主刑已取消了 4 年 。(2) 在其他情况下, 主刑已取消了两年。(3 ) 当事人的行为表明他可以重新开始一个新的人生阶段。16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当事人没有被判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该判决已期满。(5) 如当事人有向被害人赔偿的责任,须履行之,并说明该责任的完结是通过舍法的途径实现的,或证明他无法雇行该责任。例如,当事人伤害了他人身体,被判了监禁刑外还被判罚金刑,还要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物及精神损失,被告就要证明他以舍法的方式(例如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了该赔偿费用给被害人,或者由于被害人离开了澳门无法联络等原因而无法向其支付诙笔赔偿金。如在非确定注销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诙非确定注销的决定将自动废止。非确定注销有关犯罪纪录的决定,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主动作出。一 不存于用事纪录档案中的决宦在符舍下列条件的情况下, (刑事纪录规章》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载明或在判决后作出批示,不将有关的刑事纪录附载在用于个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1) 罪犯被判的刑罚是少于一年的剥夺自由刑(如监禁刑)或等同之刑罚,又或被判非剥夺自由的刑罚,如剥夺政治权利、申诫等。(2) 狸人不具有犯新罪行的危险性。(3) 如罪犯同时被判禁止进行某种职业活动,须待该判决的期限届满,有关不存档的决定才生效。一旦利益人再被判任何一170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项的故意犯罪,法院作出的不存档的决定将自动失效。四恢复献刮刑事纪录,是通过收集、整理、保存有权限的司法部门对某个个人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决,以达到对其刑事身份进行识别的目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及犯罪人的被判决刑罚,会在刑事、程序及行政方面产生许多后果,因此,必须由政府的有权限部门将有关的资料收存。但是,另一方面,这些后果也并非无限期地存在的,不应该因为某一个人曾经犯过罪而将其纪录终生记录在案,不让有条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人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过了一定的时期,当他不再犯罪,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时,以前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为社会所遗忘。基于犯人重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的需要,应在法定的限度内注销有关的刑事纪录。注销刑事纪录的一个依据,就是恢复权利制度。恢复权利制度分两种:法定恢复权利及司法恢复权利。(一)法定恢复权利依照《刑事纪录规章》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将获恢复权利:(1 )如果罪犯被判 5 年以上刑罚或保安处分,在该刑罚或保安处分执行完毕后 10 年;(2) 其他情况下,在刑罚或保安处分执行完毕后 5 年;(3 )如被判轻微违反,则在执行完刑罚后 1 年没有再因新的17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轻微违反行为被判刑。在恢复权利后,有关的犯罪纪录将被注销。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两年徒刑,服刑后,从刑满出狱日起开始计算 5 年,如果他不再被判犯罪,那么因犯罪曾经被判两年徒刑的纪录将会被注销,不再是其刑事纪录的一部分;又例如,某人因轻微违反被判罚款20 天,在执行完该处罚日起计 1 年后,如他没有再被判轻微违反,则有关纪录将被注销。这一规定,根据罪犯行为的性质及刑期订定了三个法定的恢复权利期限: 10 年、 5 年及 1 年,而没有再区分是否有加重情节或犯罪行为人的种类{主犯、从犯等),显示了法定恢复权利的确定性和统一不可分性。法定恢复权利一旦生效,具不可逆转性,任何司法部门都不可以作出决定,恢复已被确定性注销了的刑事纪录。因此而被注销的刑事纪录不论是申请或要求,也不论目的为何,都不会成为犯罪纪录的组成部分。可见,有关的利益人不但在恢复权利后可以重新行使所有因犯罪而被禁止行使的权利,而且,如果他在恢复权利后重新犯罪,在新的审判程序中将被视为初犯。这一制度令曾经犯罪的人士从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可以重新行使其所有的权利。但不可以利用这个制度取回因为被判有罪而失去的任何权益,包括被没收的财物、犯罪工具或因此而失去的职业等,以及其他人或受害者根据法院判决已取得的权利(例如已收取的赔偿金等〉。同时,法定恢复权利也不能使当事人在无能力(或者说在被禁止作出某种行为)期间所为的无效行为变成有效。172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二)司法恢复权利除了法定恢复权利外,另一个相关的制度是司法恢复权利。司法恢复权利的制度没有具体在《刑事纪录规章》中加以规定,而是遵从有关的刑事立法,主要是 1929 年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及一些补充法规的规定,新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没有对这部分内容作规定。与前面介绍的法定恢复权利不同,一方面,它可以包括所有或仅是部分的犯罪纪录的注销;另一方面,因司法恢复权利只是在私人或行政用途时不予记载,其效力不涉及刑事预审或刑事诉讼用途,即当利益人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时,不可以将被司法恢复权利注销了的纪录附在证明书中,但如所从事的职业有特别法规规限,则不可以通过司法恢复权利来临时注销其刑事犯罪纪录。再者,如果法院要求《刑事纪录证明书》是为了刑事预审目的时,则有关纪录一样是《刑事纪录证明书》附件的组成部分;最后,"司法恢复权利"要由法院决定确立,并非依法自动生效。司法恢复权利是可被取消的,一旦当事人再故意犯罪被判刑,则有关司法恢复权利的决定立即自动失效。除此之外,检察院也可以用其他理由要求取消该决定,只有在法定恢复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司法恢复权利才具有确定性。司法恢复权利可由当事人、其合法代理人、配偶、尊亲属(父母)、卑亲属(子女)、或兄弟姐妹向具刑罚执行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关的申请书须附上下列文件:(1 ) 当事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 17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2) 如果要交付赔偿金的,要出示付款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已履行该责任的证明文件:(3) 其他对恢复权利程序有用的文件:(的当事人还可提供最多 5 名证人。综上所述,司法恢复权利决定的作出基于两个条件:其一,在服刑后一段时间内,当事人的行为良好,足以证明其可以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其二,当事人可以证明已对其组罪行为给社会或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作了赔偿或者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该赔偿责任。第八节未成军人的特到纪录在刑事纪录档案中,包括一个专门为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设的档案库,收存与他们有关的法院决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是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而订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法定年龄。根据现行《澳门刑法典》的规定, 16 岁以上的人犯罪才必须负刑事责任,未到 16 岁的人不可归责,即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采取帮助、教育和纠正措施。根据《刑事纪录规章》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纪录中,收存除劝告的裁判外,所有科处、中止、改变或终止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制度措施的裁判。未成年人的特别纪录是保密的,有关的机楠、个人依法拥有查174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阅权及申请、要求《特别纪录证明书》。符合《刑事纪录规章》第13 条规定的个人可以申请未成年人《特别纪录证明书》。而有权限申请未成年人《特别纪录证明书》的机构包括:法院、法务局。除具有执行刑罚及保安处分管辖权 或有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司法管辖范围之教育制度程序审理权的法院外,其他法院只有在被记录人年满 16 岁后实施可处以最高 3 年以上徒刑的罪行或可将实际徒刑延长的罪行时,方可要求发出《特别纪录证明书》。而法务局只可基于处理未成年人的教育事宜而要求发出《特别纪录证明书》。在被记录人年满 21 岁后,未成年人特别纪录中的裁判则自动及确定取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出该纪录之证明书。第丸节 刑事纪录制度的发展前景刑事纪录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颁布了 20 多年,除 1999 年作出一次修改外,一直沿用至今,在《澳门刑法典》 及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作出太多修改的情况下,该制度的核心内容仍能与之配合。在第 27/96/M 号法令《刑事纪录规章》中亦规定了可制定一个直接查阅制度,使有权限机构可在获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查阅电脑化的刑事纪录资料库,但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料不会被不当取得及用于许可以外的用途,而且身份证明局须保存直接查阅及试图直接查阅的纪录,并加以适当的检查,如有需要,该局可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在专门法规的规定下, 获许可直接查阅刑事纪录资料库的法17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院、检察院,有权进行刑事侦查、刑事预审程序、执行程序的司法部门及法务局,可设立电脑终端机自行编印刑事纪录摘要表。如果说当时上述法规的规定为刑事纪录的查阅作了一个远景规划的话,在20 多年后资讯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具备了实现这一远景规划的条件。实现机构直接查阅,可以节省身份证明局及相关机梅的许多人力物力,也可以加快处理的速度。通过适当的技术及组织措施,也可以确保系统内资料的安全。扩展开来,同时可以使《刑事纪录登记表》的制作及传送电子化,减少行政成本。对于当事人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现在已经采取电子化的模式,利用智能卡式身份证具有的确认持证人身份的功能,使当事人可以在自助服务机上凭身份证通过指模核对程序后直接申领,无须预约及轮候,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又减轻了身份证明局处理申请的压力。当然,刑事纪录资料库的全面电子化,特别是机构直接查阅部分,涉及法规的制定,以及管理和使用相关系统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的确不是一件容易成就的事。不过,相信在政府运作不断趋向电子化的今天,也是指日可待。第十节 澳门与申国内地的刑事纪录制度比较虽然沿用葡萄牙法律制度的澳门和中国内地同属大陆法系,但比较其刑事身份认别制度,却发现澳门的现行制度与中国内地176
  • 第三章刑事身份认别制度 ,有着较大的差别。第一,在中国内地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集中处理刑事纪录的部门,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及《刑事处分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发出。因此,公民在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前,须向居住地公证处申请,已出境的中国内地公民或外国人,则须向离境前的在华居住地公证处申请。虽然没有一个专门储存刑事纪录资料的部门,但中国内地的户籍制度及存于每个公民工作部门的个人档案,是《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的发出基础,公证处发出证书的依据是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或工作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而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就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刑事纪录档案室,对刑事纪录进行控制、保管,并发出有关证书 。第二,中国内地发出的《刑事处分公证书> ,只证明申请人在华居住期间曾受中国内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其方式与澳门不同,是将法院判决的内容,包括:罪名、刑种及刑期,登载在公证书中。而澳门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 "有纪录")所载的判决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的法院判决,以及与判决相关的内容。第三,在中国内地,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只发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内地公民及没有外交豁免权而在中国内地住满半年的外国人。但澳门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的发出对象较为广泛,包括:①个人:在澳门出生的人士、澳门居民及持其他证件在澳门工作的人士,但原则上葡萄牙及其前殖民地出生的葡萄牙籍人士不包括在内; ②机构:澳门的法院、 检察院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权限机构; ③澳门以外的有权限机构。17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第四,中国内地没有恢复权利的制度,澳门则规定了法定恢复权利和司法恢复权利制度。第五,中国内地发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通常仅用于向其他国家的政府申请移民、定居、结婚、收养、求学等目的。而澳门用于个人用途的证明书则主要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取得专业资格的目的。第六,澳门有未成年人的《特别纪录证明书),中国内地则没有。第七,中国内地发出的证明书有效期为 6 个月,而澳门发出的只有 90 天的有效期。178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第一节 澳门人刀资源需求及外地雇员的输入一 澳门入口发展历史略谈澳门地处中国南部,与中华大地陆地相连、水路相通,居民绝大部分是中国人 日常用品也绝大部分从中国内地进口。 400多年来葡萄牙人的进入以至管治 使这个边睡小渔村发展成今天以博彩、休闲为主的 GDP 人均产值位居亚洲|前列的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在地理上虽然是很小的城市,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至17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2011 年为止面积仍只有29.9 平方公里①,但在 40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政治、经济、地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上 1967 年以前政府没有对出入境方面的管制,令澳门的人口数量变化非常巨大。据资料记载, 1557 年葡萄牙人初到澳门时,澳门的人口大约只有 400 人。由于葡萄牙人的到来,使一个默默无闻的边隆植树成了中国与欧洲的通商口岸,对外贸易得到了较快速的发展,大批葡萄牙人、欧洲各国的商人、中国商人来这里做生意,与此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工到澳门找工作,因此,到 1563 年,澳门人口已猛增到约 5000 人,其中华人约 4100 人,来自葡萄牙及欧洲其他国家的约 900 人。其后,因明朝政坛东林党与宦官斗争剧烈,加上各省多处地区发生灾害,灾民四处逃生,而以商贸为主的澳门就成了避灾地区之一。直至 1578 年,澳门人口持续增加,总数达至约 10000 人。 17 世纪初,明朝末年发生张献忠、李自成等农民起义,连年的战火,迫使大量的灾民逃离家乡,寻求藏身之所。 1640 年,澳门人口已增至约 40000 人@,也就是说,在 80 多年间,澳门的人口增加了 100 倍。1644 年,明朝灭亡,李自成战败,满清皇朝建都北京。由于清政府推行满汉和睦,大量起用汉臣,使社会快速回复安定,经济得到发展,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康雍乾盛世。这种政治和社会因素,对澳门人口自然产生了重大影响。 1839 年,清朝政府① 换门统计量普查局资料。③资料来自"撞撞育科一-.门人口"。180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在澳门进行了历史上最早的一次人口清查,当时湖广总督、钦差大臣林则徐以户口为依据对澳门的居住人口进行了一次较为严密的调查,得出了澳门当年有 13000 人的结果①。这个数字比明朝未年战乱时的数字大幅减少 67.5% 。鸦片战争之后,尽管英国占领了香港,并将之开辟成紧邻澳门的通商口岸,但澳门的发展依然蓬勃,人口增长未见明显减慢。 1910 年,澳门地区人口总数有 74866 人,其中华人 71021人,占总数的 94.8% ,葡萄牙人有 3601 人,其他外藉人士也有244 人。人口密度方面,澳门地区每平方公里为 5156 人。 1927 年澳门人口增加至 157175 人,接着的 10 年,人口急剧增加。自1937 年起,抗日战争爆发,由于葡萄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是中立国,避免了炮火的摧残,于是相当的灾民流入澳门。特别是在1938 年,广州、中山等地相继沦陷后,涌入澳门的人口更加多,1939 年澳门人口已超过 20 万人,达到 245194 人,其中华人有239803 人。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内地社会相对平稳,不少流入澳门避难的人士返回中国内地,有些迁往香港,使澳门人口急剧下降。 1949 年新中国成立,战乱结束,并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于是又有大批居民迁回内地,人口再度削减。 1950 年澳门只有 187772 人,比 1939 年减少了 23.42% , 1960 年更是下跌至169299 人。但 20 世纪 60 年代未至 70 年代 内地进行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令不少中国内地的居民移居① 资料来自"维基百科一一澳门人口" 。18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港澳地区。恰恰在此时期,不少外地投资者,特别是香港投资者利用葡萄牙管治区与欧洲共同体市场之间的关税优惠,在澳门设立了大量的出口导向型制造厂,客观上椎动澳门迈向工业化时代,这种工业化均为劳动力密集型的生产模式,正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嚣,因此,外部与内部的因素令澳门人口快速回升, 1970 年澳门人口又恢复至 248636 人。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中国内地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放宽了居民出境限制。由于港澳与内地存在经济上的巨大落差,不少内地居民 , 特别是广东和福建省的居民在经济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迁移香港和澳门,澳门人口急速增长。这种人口的增长,对澳门蓬勃的出口加工业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所以澳葡政府对内地合法或不合法的移民不仅采取宽容,甚至可以说是欢迎的态度。根据资料显示,自 1982 年至 2∞1 年, 20 年间舍法地从中国内地移民到澳门的共 52849 人,平均每年2642 人。在这个过程中,初期由于内地和前澳葡政府对申请移居澳门的人士未作限制,令大批内地居民得以舍法申请来澳,平均每年 5000 人, 1983 年更是达到最高峰的 6620 人。大量人口在短期内移居来澳,对澳门的居住、医疗、交通、就业、教育以至治安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澳葡政府于是在 1984 年与内地政府达成协议,每月批准内地居民移居澳门人数限制在 120 人,一年共 1440 人。于是,从 1985 年至 1997年,内地移民人数大幅降低,总体保持在每年 1500 人左右。 1998年,响应澳门即将回归祖国的形势以及为满足中澳两地亲人早日团聚的愿望,每月核准来澳的内地移民人数提升至 280 人,达至182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每年 3360 人, 1999 年实际移居澳门的内地人为 4984 人①。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后,为执行《澳门基本法》第 24 条的有关规定,自 2000 年 5 月起,内地移居澳门的人数除了原有的每月 280 个名额外,还增加了每月 420 人作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专项名额,每年约有 8400 个名额@。回归后,曾经在澳门居住的人,或澳门居民的子女可以根据第 8/1999 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取得澳门的居留权,截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居留权取得身份证的人数为 56841 人。澳葡政府于 1982 年、 1989 年和 1990 年先后三次对已在澳门实际居留的非法入境者作出特赦,为他们发出合法居留证件,包括 1982 年 29800 人, 1989 年 9111 人, 1990 年 31200 人。1989 年,澳葡政府颁布了第 28/89/M 号法令,对中国及外国籍人士进入澳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全面的限制。后来又在 1990年颁布了第 2/90/M 号法令( (澳门的逗留及居留制度) ) ,进一步规范了澳门的出入境管理。这使澳门的人口增长速度放慢,2000 年,澳门人口比 9 年前只增加了 74407 人,为 430100 人,增幅是 20.92% 。澳门劳动市场的需求与外劳输入政策澳门是一个地稀人少、经济较为单一、以旅游博彩产业为① 有关资料参考澳门社会工作局《新来澳定居人士之生活状况及需求调查研究报告上澳门社会工作局, 2004 。② 其中有近 8000 个名额用于解决澳门居民的"超龄子女"问题。18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主的微型经济体。由于人口基数小,澳门的就业人口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20 世纪 80 年代制造业在澳门蓬勃兴起, 21 世纪博彩旅潜业突飞猛进,都造成澳门劳动力市场捉襟见肘,供不应求。1982 年,澳葡政府颁布第 18/82/M 号法令,禁止非法移民在澳门工作。 1985 年颁布第 50/85/M 号法令,并废止第18/82/M 号法令,对雇主及工作者作出定义,亦规定了雇主的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颁布该法令的其中一个目的在于,避免劳工不受控制地涌至本地区,可见,当时非法劳工在澳门有一定的市场。但当时仍没有法规对舍法聘请外地雇员作出规范。由于本地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澳葡政府自 1988年开始制定输入外劳的制度,当时前澳门总督先后颁布了第 12/GM/88 号批示及第 49/GM/88 号批示,确立了雇主仅可聘请澳门居民的原则,亦同时规定澳门的企业在得到总督批准的情况下,可与第三实体订立聘用外地雇员的劳务舍约。上述聘用外地雇员的申请由当时的劳工事务署及经济司提供意见,在提出意见时须考虑以下因素:聘用本地劳工的可能性、本地雇员现时的工资水平、本地雇员与外地雇员的比例、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对本地雇员负有的法律义务、为取得预期的生产量所需的劳动力、预期生产的产品的预计销售量、技术改良与劳动力增加的比例关系、生产单位在相关行业中的重要性,以及该行业在经济政策中的优先地位。可见,当时澳葡政府也是在确保本地居民就业的前提下,考184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虑企业输入外地劳工的申请。 20 世纪 80 年代,澳门的经济不算十分发达,以制造业为主,输入的主要是制造业及服务业的劳工。随着工厂向北迁移、成衣及纺织品配额的取消等因素,制造业逐渐淡出澳门,这一行业的劳工需求随之减少。据官方统计数字显示,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到 2005 年,澳门输入外地劳工的数量在 1 万至 3 万人之间徘徊。在赌权开放之后 澳门的经济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 2000 年至 2∞9 年的本地生产总值来看, 2∞0 年澳门本地的生产总值是澳门币 505. 79 亿元, 2010 年是澳门币 2237.43 元,增幅达342.37% 。但澳门的就业人口在 2000 年 2 月是 19. 72 万人, 2010 年 2 月是 31. 32 万人,增幅是 58.83% 。旅客来澳人数方面, 2008 年已达 2290 万人次, 2009 年是 2177 万人次, 2010 年是 2496 万人次, 2011 年是 2800 万人次。除了 1999 年至 2∞3 年因受世界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失业率曾上升至 6.5% 之外, 1996 年以来大部分时间失业率都维持在 4% 以下,特别是 2002 年赌权开放以来,跨国公司的进驻,大表 4 -1 澳门 2000 年至 2011 年失业率统计敢据(总体}单位:%年 份 失业率 年 份 失业率2000 6.8 2006 3.8 2001 6.4 2007 3.1 2002 6.3 2008 3.0 2003 6.0 2009 3.6 2004 4.9 2010 2.8 2005 4.1 2011 2.5 注:澳门特区统计暨普查局资料。18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5晨 4-2 澳门 2000 华至 2011 幸事就业不足率统计徽揭单位: 9串年份 就业不足事 年份 就业不足事zω。 3.0 2刷6 1. 0 2ω1 3.6 2007 1. 0 2创立 3.4 2008 1. 6 2003 2.7 2腑' 1. 9 2ω4 1. 9 2010 1. 8 2005 1. 4 2011 1. 1 注:.门4t区统计重普窒局资料。型娱乐休闲设施的落成使澳门的人力资糠再次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失业率年年下降, 2005 年 2 月是 4.1% , 2011 年 9 月更是创下历史新低的 2.6% 0 由表 4 -1 、表 4 -2 可以看到,澳门在旅游博彩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下,整体经济飞跃发展,但劳动力资摞十分有限,失业率屠创新低。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标准,失业率处于 5%以下,就可以认为是"全民就业"了,那澳门 2005 年开始已进人"全民就业"状态。香港特区政府 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香港 2011 年 1 -9 月失业率是 3.2% , "接近全民就业"。如果按照香港的标准,澳门自 2001 年至今,基本上都处于"全民就业"状态,甚至更可以说是劳动力供不应求。为适应经济的发展,澳门劳动力的不是主要通过输入外地雇员来补充,输入外地雇员的数字从 2005 年开始节节攀升,商峰时几乎达 10 万人。即使如此,澳门的失业率仍处于低水平〈见表 4 -3) 。186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表 4 -3 澳门外地雇员统计数据 单位:%年 份 期末结余 年 份 期末结余1988 4393 2000 27221 1989 10081 2001 25925 1990 10052 2002 23460 1991 17094 2003 24970 1992 21088 2004 27736 1993 25324 2005 39411 1994 31206 2006 64673 1995 35286 2007 85207 1996 29900 2008 92161 1997 29723 2009 74905 1998 32013 2010 75813 1999 32183 2011 94028 注:澳门特区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有经济团体预测,未来两年澳门的人力资源仍要靠外地雇员补充,可能需再增加 2 万名外地雇员。澳门现时的居民总数约 60万,外地雇员达澳门居民总数的 1/6 0 在外地雇员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上述的法律制度已不足以规范及保障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主及在澳门工作的外地雇员。有鉴于此,澳门特区政府在严厉打击非法工作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聘用外地雇员的法律制度 清楚地对外地人士在澳门工作的制度作出规定,确保了雇主及雇员双方的利益。下面将对上述法规的内容进行介绍。第二节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上面提及的聘用外地雇员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 :18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1) 第 21/2009 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这是聘用外地雇员制度的原则性法律,订定了聘用的基本原则,对雇主及外地雇员作出了定义,以及规范了与聘用相关的制度。(2) 第 8/2010 号行政法规: (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这是根据上述的原则性法律作出的细则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外地雇员聘用许可的申请程序;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的申请、续期、拒绝发出及废止;聘用费的缴付、减收及豁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等。(3) 第 13/2010 号行政法规: (规范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这一行政法规是根据第 21/2009 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45 条而制定的,规范了上述法律第 9 条所指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主要包括:担保人的设定、外地雇员工作地点的规定、聘用本地雇员最低数目的限制、有权限实体对获发许可的机构的监察等。(的第 88/却10 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有关外地雇员住宿地点应符舍的最低卫生、居住条件,以及以现金支付时的最低金额。(5) 第 197/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的式样。上述法规清楚对外地人士在澳门工作的制度作出规定,确保了雇主及雇员双方的利益。下面将对上述法规的内容进行介绍。外地雇员与雇主的定义〈一〉外地雇员外地雇员是指,在澳门特区没有居留权付出ito de residêncía) , 188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但获准许可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澳门特区临时从事职业活动的人。从上述定义可见,外地雇员有以下的特征:(1 )不具有澳门居留权。法律条文中表述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居留权。""居留权"是澳门特区成立以后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法律术语。根据第 8/1999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 (一)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三)不得被驱逐出境 。 "(2) 须与该法律界定的雇主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即与澳门的雇主之间建立雇佣关系。如属由非本地居民透过提供服务合同,或以法律界定的雇主以外的其他机构的雇员身份在澳门特区提供工作的情况,则工作者不具有外地雇员的身份。 这些人士包括应邀来澳参加宗教、体育、学术、文化或艺术活动者。(二)可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主满足下列条件的雇主,可申请聘用外地雇员:(1 )澳门特区居民:作为自然人雇主,主要是聘用外地的家雇。(2) 住所或场所设于澳门特区的法人:这里强调雇主的法人身份,如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申请外地雇员 。(3 ) 在澳门特区设有商业或工业场所的非本地居民:这指的18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在澳门特区开设商业或工业场所,虽然这些人士不是澳门特区居民,但由于其有产业在澳门特区,因此亦与澳门特区居民一样具有聘用外地雇员的资格。下列人士可获准聘用提供家务工作的外地雇员:(1)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区官方代表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的持特别逗留证的工作人员。(2) 驻澳门特区领事代表或同等者。(3) 获许可在澳门特区工作的专业雇员。获聘用外地雇员的许可,须以实际从事商业、工业或自由职业活动,又或属社团或财团时,实际从事符合其宗旨的活动为前提,聘用家务工作雇员的情况除外。外地雇员可由雇主直接或透过获发准照的职业介绍所招募。一 瞎用外地雇员的一般原则聘用外地雇员须遵守以下原则:(1) 补充:聘用外地雇员是为了在没有舍适的本地雇员或合适的本地雇员不足时,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条件补充劳动力;(2) 临时:聘用外地雇员须受时间限制;(3) 不歧视:聘用外地雇员赋予该等雇员享有不低于本地雇员的权利、义务及工作条件的待遇;(的报酬平等:聘用外地雇员须对外地雇员和本地雇员所提供的相同工作或相同价值的工作给付相同的报酬;(5) 优先:聘用外地雇员须确保本地雇员优先就业,包括聘190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用优先及持续就业优先;(6 )可持续:当会引致显著减低本地雇员的权利,或会直接或间接引致不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地雇员的劳动合同时,不得聘用外地雇员;(7 )预先许可:雇主获发有关行政许可后,方可聘用外地雇员;(8 )特性:聘用外地雇员时须按市场需要、经济环境和产业增长趋势,对每一经济活动产业或职业类别的特性作出考虑。综观以上几个原则,可见确保本地居民的就业是大前提,在此大前提下,聘用外地雇员只能是在澳门聘请不到本地雇员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澳门特区政府亦制定一系列政策,使上述大前提得以实现,现时博彩场所有大量需求的庄荷、职业司机只能聘用本地居民,不向外地雇员开放。而且,雇主不得因聘用外地雇员而解雇本地雇员,机构中本地雇员与外地雇员的比例、雇主是否真正无法聘用本地雇员,亦是政府审查聘用外地雇员申请当 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至于本地雇员与外地雇员同工同酬的问题,由于现时未有立法订定最低工资,因此,在执行这一原则时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 外地雇员的受聘范围(1 )专业雇员:相关的雇员须有高等教育学位,又具备高质素的技术或专业工作经验 且所进行的工作具有高度专业的要求。这一类的雇员主要包括管理人员 ,或一些技术要求很高的行业。19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2) 家务工作雇员:目前,家佣主要从东南亚的国家包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等输入,根据政府的消息,内地将于2013 年内向澳门开放家佣市场,首阶段由广东及福建商省输入。家佣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相对狭堪,在澳门处于全民就业的情况下,本地的家佣几乎绝迹市场。聘用外国的家佣存在沟通的问题,亦有文化、生活习惯及宗教的差异。因此,如能开放内地的家佣市场,实在可以为澳门不少的家庭带来福音。(3) 非专业雇员:是指上面两类雇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例如,从事服务业、保安业的雇员。四外地雇员的身份证件非本地居民在获发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后,且仅在该许可维持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根据不同的雇员种类,外地雇员获准在澳门工作后,可持两种证件在澳门从事职业活动: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机只有专业雇员可以通过取得居留许可而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当其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 年后,便可申请成为澳门的永久性居民。事实上,此类外地雇员如果依据《投资居留制度》的相关法规,以获本地雇主聘用的、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身份申请在澳门居留,则不适用《聘用外地雇员法》的相关规定。192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其他的两类雇员(家务工作雇员及非专业雇员)则会获发《逗留许可> ,如《逗留许可》被废止,又或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则 6 个月内不得向同一非本地居民发给新的许可,但下列情况除外:(1) <逗留许可》期限届满,而新的《逗留许可》是由有关许可失效时雇员所属的雇主提出申请;(2) 劳动合同失效;(3 )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4) 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5 )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6 )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上面第 (3) 至 (6) 点规定的情况,同一非本地居民仅在6 个月内从事的新工作与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许可中所获准从事的职业相同,方可获发新逗留许可。凡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在澳门工作的外地雇员,不具有澳门居民身份,根据第 8/1999 号法律的规定,以非本地劳工身份在澳门逗留,不属在澳门通常居住。即使这些人士日后有机会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其之前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 在澳门工作的时间也不可以计算为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的期间 。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须在获通知发给聘用许可之日起 6个月内,由雇主或其指定的领有准照的职业介绍所向治安警察局提出申请。申请须附同下列资料,治安警察局亦可以要求作为申请人的雇主提供其他必需的文件:(1 )聘用许可批示的影印本 ;19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2) 非本地居民的护照或其他旅攒证件:(3) 彩色自底正面免冠证件用近照 4 张。上面所指的 6 个月期间届满后,不得实质变更待审批的《逗留许可》申请,但经适当证明具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逗留许可》的期间与聘用许可的期间相同,但按照澳门特区人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定制度的规定而须给予更短期间的情况除外。获许可以雇员身份在澳门特区逗留的非本地居民经采集指纹后,获发式样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外地雇员身份证明文件,其内须载明雇员及雇主实体的认别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 j4 M)~ 代表男性, j4 F)~ 代表女性〉、出生日期、持证人照片、职级或职务、雇主、签发日期、有效日期、条形码、聘用许可批示编号、职业介绍所代号(如适用)、编号、光学阅读代码。外地雇员须经常携带上面所指的身份证明文件,该文件在有效期内为一切法律效力用以确认其身份。发出上述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续期的费用为澳门币 100 元,补发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费用为澳门币 200 元。治安警察局有需要时,可在《逗留许可》申请或续期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发出有效期最长为 4S 日的以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拒绝或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或废止有关逗留许可的前提,须拒发或废止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194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五聘用许可(一)聘用许可的形式(1 )记名许可:用作聘用一名特定的人士,专业雇员的聘用许可必须采用此形式。(2) 不记名许可:用以聘用一名不特定的人士,非专业雇员和家务工作雇员的聘用许可采用不记名许可形式,雇主选择有关雇员时可自由使用该许可。给予聘用许可不免除遵守就非本地居民入境及逗留事宜所规定的义务。(二)批给许可的权限及标准许可的批出属行政长官的权限该权限可授予负责经济范畴的政府司级官员,即现时的经济财政司司长。聘用许可的批出,须考虑以下因素:(1 )在同等成本及效率条件下,从事同类工种的本地雇员的可供招聘量及雇主在聘用本地雇员方面已采取的措施;(2) 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市场及各经济产业的需求;(3 )雇员的体能及所具备的培训及工作经验与工作岗位的适合程度;(4) 提供予雇员的工作条件;(创作为申请人的雇主在履行对雇员的义务方面所具备的经19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济能力。(二〉许可内注定的条件或负担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可设定的条件或负担包括:(1) 设定保证人,以担保劳动关系中雇主的所有义务得以履行,但仅以外地专业雇员聘用家务工作雇员的情况为限;(2) 雇员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3) 在特定地点工作;(的遵守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保证;(5) 接受对可聘用外地雇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6) 审批实体认为属舍理及适当的其他条件或负担。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须以审批实体在考虑给予聘用许可时的市场需要、经济环境和产业增长趋势,以及雇主当时已聘用及承诺聘用的本地雇员数量作为订定基准。如基于劳动关系终止而导致未能确保按照上面所述的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雇主须自未能符合最低数量之日起 15 日内采取措施,以便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如雇主在采取措施后仍未能在上款所指期限内实际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则须于该期限届满后 5 日内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具说明理由的延期申请。人力资摞办公室应在收到上款所指申请后 15 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有关决定通知雇主。如雇主不遵守关于聘用本地雇员最低数量的规定,可导致有关聘用外地雇员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如同时聘用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从事同类职业活动期间,雇主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从事该类职业活动的雇员数量,则须自196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减少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人力资源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15 日内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已获许可聘用的外地雇员数量,并将该评估结果通知雇主。如雇主不遵守上述的通知义务,可导致有关聘用外地雇员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四)许可的申请雇主申请聘用外地雇员,须填写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印件,并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申请须载明雇主拟提供予雇员的工资及其他主要劳动条件。提出申请时,须视乎情况递交下列文件:(1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递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2) 商业登记证明;(3 )申请人的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4) 营业准照影印本;(5 )向财政局递交的开业申报表影印本或最近年度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6 )缴纳所得补充税的证明;(7 )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供款及聘用费的证明;(8 )拟聘用的专业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9 )拟聘用的专业雇员的学历、技能或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10) 在劳工事务局进行招聘登记的证明;(11) 申请人认为有助于审批的其他文件。如在家务工作雇员的聘用许可中须设定 《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9 条第 1 项规定的保证人(适用于外地专业雇员聘用家佣的情19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况) ,则有关保证人须为澳门特区居民或住所设于澳门特区的法人,并须被设定为主支付人和明示放弃检索抗辩权 (beneffcio da excussão) 0 只有在具职权发给聘用许可的实体许可下方可替换保证人。〈五〉许可的期限如雇主不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聘用许可的期限不可超过:(1) 给予雇主居留许可的期限;(2) 如雇主属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区官方代表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的持特别逗留证的工作人员,或属驻澳门特区领事代表或等同者,不可超过其获委任的期限;(3) 如雇主属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专业雇员,不超过其在澳门特区提供专业雇员工作的许可期限。(六〉许可的自动续期在批出聘用家务工作雇员许可时可明文订定聘用许可可自动续期的条款。在此情况下,聘用许可在期限届满时以相同的期限续期,但在许可中定出更短的期限者除外。自动续期的条款截至其产生效力之日前 90 日可被废止,而有关许可不可自动续期。没有自动续期条款或自动续期条款被废止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须申请许可续期。〈七〉许可/许可申请的失效如出现下列情况,聘用许可失效,且不影响法律规定的其他198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失效情况:(1 )自获发聘用许可或其续期起计 6 个月内从未向有权限实体申请雇员逗留许可,也就是说,在获发聘用许可后 6 个月仍未能聘用到外地雇员;(2) 雇员逗留许可或逗留许可续期的程序提起后,基于可归责于利害关系人的原因使程序停止进行逾 3 个月;(3 )按聘用许可获聘用的雇员连续逾 3 个月不在澳门,但属于按不记名许可作出聘用的情况,且有关雇员已被请求替换者,不在此限。不记名许可不会仅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失效。(八)许可在特别情况下的废止(1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尤其是因经济形势变化而出现的重大理由可随时废止特定经济产业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废止在向利害关系人作出通知之日起计 90 日后生效 。(2) 如给予特定雇主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有关雇主不以合理理由终止本地雇员的劳动合同,又或显著降低本地雇员的劳动条件,则有关许可亦可被废止。 废止在向利害关系人作出通知之日起计 10 日后生效。如出现部分废止某一雇主获给予的不记名聘用许可的情况,则有关雇主须决定因此而须予终止的劳动合同。(九)许可的中止基于经济或社会秩序的重大理由 , 可暂时 中止接受聘用外19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地雇员的申请或给予新的许可,又或暂时中止已给予许可的续期。上述的中止为期最长 6 个月,可延长,可仅针对特定的职业类别或行业。中止的批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十)雇员的转移专业雇员可在其本人同意及获许可下,由原雇主移转予另一雇主,只要有关雇员为后者从事的工作与其获许可在澳门特区工作所从事职业的类别相对应,且移转不导致减低雇员的权利及福利。上述许可在治安警察局对有关雇员的《逗留许可》证明文件作相应更新前不产生效力。(十一)聘用费雇主须就每名实际受聘的外地雇员缴付聘用费。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缴付聘用费的负担移转予雇员,尤其不得为移转该负担而在有关报酬中作任何扣除。征收聘用费所得用于社会保障用途。聘用费自外地雇员获许可在澳门特区逗留而按月计算。不按时缴付聘用费,可成为废止聘用许可的依据。聘用费的金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基于经济政策的理由,以一般及抽象的方式施行以下措施:(1) 因应受聘雇员的人数、雇员的职业类别或产业类别,订定不同金额的聘用费;(2) 因应生产单位的规模、受聘雇员的人数、雇员的职业类别或产业类别,临时或长期豁免缴付聘用费。2∞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聘用费自下列日期起按月计算:(1 )如外地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某月 1 -15 日期间签发,则自该文件签发月份的首日起计算;(2) 如外地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某月 16 - 31 日期间签发,则自该文件签发翌月的首日起计算。聘用费自下列日期起停止计算:(3 )如外地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某月 1 -15 日期间失效或被废止,则自该文件失效或被废止月份的首日起停止计算;(4) 如外地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某月 16 - 31 日期间失效或被废止,则自该文件失效或被废止翌月的首日起停止计算。须在每年 1 月、 4 月、 7 月及 10 月,以经社会保障基金核准的凭单缴付前一季度的聘用费。根据第 11/99/M 号法令第 1 条的规定,受该法令规范的加工制造业的雇主,获减收 50% 的聘用费。另外,聘用外地家务工作雇员的雇主获豁免缴付聘用费。六外地雇员与雇主芝闻的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及雇员的特别权利与外地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尤其涉及权利、义务和保障的事项,补充适用劳动关系一般制度。不得聘用未满 18 周岁的外地雇员 。在不影响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外地雇员有权获得20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提供舍适的住宿,并于劳动关系终止时获安排返回原居地,在此情况下,雇员有权获雇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如雇员选择其他目的地,则以不为雇主带来额外负担为限。住宿权利可由雇主或负责进行招募的职业介绍所确保,且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行政长官透过第 88/2010 号批示订定有关住宿地点应符舍的最低卫生、居住条件,以及订定以现金支付时的最低金额。根据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每名外地雇员占住宿地点的实际利用面积平均不少于 3.5 平方米,且住宿地点至少须具备下列设备(不适用于在工作地点住宿的家务工作雇员) : (1) 每名外地雇员一个独立床位;(2) 在每一配置睡床的间格内设置一台电风扇;(3) 每 8 名或以下外地雇员获提供一间具有冷热水淋洛设备的卫浴间及一台挠衣机:(4) 安放私人物件的衣柜、餐抬、座椅、厨柜、电冰箱及煮食炉具,其容量及数量须与雇员人数相配舍。如家务工作雇员于工作地点内住宿,雇主应给予有关雇员舍适且能舍理地保障其隐私的住宿地点,并应向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设备,尤其是睡床、衣柜及卫活设备。如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确保外地雇员的住宿权利,则每名外地雇员每月获给付的金额不得少于澳门币 500 元。〈二〉聘用外地雇员的合同外地雇员的劳动舍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可在雇主获给予聘2倪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用许可前或非本地居民获给予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前订立,但仅在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许可的情况下,合同方产生效力。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合同各方的详细身份资料、合同各方的住所、雇员的职级或职务及有关报酬、工作地点、正常工作时间及时段、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合同中没有注明,则合同在获发聘用许可,及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之日起开始生效)、订立合同的日期。若合同欠缺其他须载明的事项,雇员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一年内提出撤销合同。不以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可被撤销,然而,如雇员已开始提供工作,则雇主不得以合同属可撤销对抗该雇员,而应支付雇员已提供工作的报酬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如劳动合同所订条件与在聘用许可申请中提出的条件存有差异,以对雇员较有利者优先。与外地雇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须有确定期限 且不会转换成不具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越聘用许可的期限。 如双方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劳动合同于所订期限届满时终止,不会自动续期。如具有聘用许可,劳动合同可续期,且续期不受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劳动合同的续期须符合订立合同的实质性要件,如涉及更改上列的合同必须载明的内容,则还须符合形式要件。因聘用许可被废止而失去工作的雇员有权获得赔偿,赔偿按一般法律为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所定的规则计算,由雇主支付,但如废止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则赔偿由公币支付。外地雇员报酬的支付,须以存入以雇员名义开立的澳门特区银行账户20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方式为之。t 处罚制度(一〉法律责任法人(即使属不舍规范设立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均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聘用外地雇员法》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面所指的责任。〈二)罚款的维纳违法者为法人时,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须就罚款的缴纳与该法人负连带责任。如对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或特别委员会科处罚款,则该罚款以该社团或委员会的共同财产支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各社团成员或委员的财产以连带责任方式支付。因违反《聘用外地雇员法》而科处的罚款所得,属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三)劳工局局长具处罚叔的行政违法行为(1) 雇主作出下列行为,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处罚款澳门币 1 万阳2 万元:204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①不持有有效的聘用许可而接受外地雇员提供工作;②持有聘用外地雇员的记名许可,但聘用非属获许可聘用的雇员;③持有聘用外地雇员的不记名许可 但聘用获许可在澳门特区逗留为其他雇主工作的外地雇员。(2) 雇主作出下列行为,按涉及的每一雇员处罚款澳门币5000 -10000 元:①获许可聘用外地雇员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但有关劳动合同非以书面方式订立;②以书面方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合同所订条件低于聘用许可申请中拟提供予雇员者;③有义务安排雇员返回原居地但拒绝作出该安排;④不按照法定的方式支付外地雇员的报酬,即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雇员支付报酬;⑤以任何方式将聘用费的负担移嫁予外地雇员;⑥安排外地雇员在获明示许可以外的地点工作,即使该地点属同一雇主的其他场所亦然;⑦安排外地雇员从事非属其获许可从事的职业活动。(3 )雇主或职业介绍所不让雇员的住宿权得以实现,又或不遵守法定的最低住宿条件①,按涉及的每一名雇员处罚款澳门币5000 -10000 元 。① 参见第 21/2009 号法律 《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6 条第 3 款 , 以及第 四/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20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雇主取得聘用许可后以书面方式与外地雇员订立劳动舍同,但该舍同欠缺法律规定须载明的事项(舍同的生效日期除外户,按涉及的每一名雇员处罚款澳门币 500 -10∞元。(5) 在不影响其他适用的措施下,非本地居民作出下列行为,处罚款澳门币 5000 斗∞00 元:①未获许可以雇员身份在澳门特区逗留而在澳门特区提供工作;②获许可以雇员身份在澳门特区逗留,但向非获许可为其工作的雇主提供工作。(6) 获许可聘用外地家务工作雇员的外地专业雇员在未经有权发给聘用许可的实体许可而替换有关保证人,科处澳门币1000 -5000 元罚款飞另外,对上述第 (1) - (3) 点所指的违法行为可科处下列附加处罚:(1) 对雇主,全部或部分废止其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并同时剥夺其申请新聘用许可的权利,为期 6 个月至两年;(2) 对职业介绍所,中止其从事业务,为期 6 个月至两年。附加处罚应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在雇员受违法行为损害的情况下,接受损害雇员的数目而适度科处。如出现行政违法行为,劳工事务局就该违法行为开立卷宗① 参见第2112009 号法律〈璐用外地应员法》第 23 条第 2 歉。③ 参见第812010 号行政法规《哥哥用外地应员法施行细则》第 21 务费l3 默。2创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和提出控诉,并通知嫌疑人。在控诉的决定中给予嫌疑人 15 日期限提出辩护。罚款须于处罚通知作出之日起计 15 日内缴交。(四)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处罚权的行政违法行为雇主不在每年 1 月、 4 月、 7 月及 10 月缴付聘用费,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澳门币 300 -1000 元罚款。(五)治安警察局具处罚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具职权当局于稽查行动中要求外地雇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时,虽持有该文件但无合理理由不出示者,科处澳门币 250 -400 元罚款。第三节打击非法劳工的法律制度如前所述,为了打击非法劳工,澳葡政府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颁布了聘用非本地雇员的制度 由于本地劳动力的缺乏及雇用非法劳工的成本较低,加上对雇主和非法劳工的处罚较轻等原因,以身试法、挺而走险非法在澳门工作的情况屡禁不止,使本地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加大打击非法劳工的力度,2004 年,特区政府颁布了第 17/2004 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 ,禁止非法在澳门特区接受或提供工作,以及制定相关的处罚制度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下列四种情20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况均属在澳门非法工作:(1) 非澳门居民在不持有在澳门进行工作所需许可的情况下在澳门特区工作:(2) 非澳门居民凰持有工作许可,但并非向为其申请许可的机掏提供服务,这里指的是俗称的"过界劳工",即甲机构雇用的外地劳工为乙机构工作的情况;(3) 持有在澳门的工作许可的人士不遵守相关许可所订定的聘用条件从事活动;(的非澳门居民在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其自身的利益从事活动飞如果非澳门居民要在澳门为自身的利益从事活动,即除有特别规章作出规定外,需事先取得行政许可。所谓"为自身的利益从事活动",可以理解为,该非本地居民本身在澳门从事一些商业或其他性质的活动,这些活动与其在澳门逗留的身份不符,例如,以旅客身份入境澳门的人士在澳门为他人提供有偿的补习服务等。为此,其需要申请特别许可。上述许可的申请透过劳工事务局向经济财政司司长作出,相关的程序适用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非澳门居民在澳门工作,不属于非法工作:(1) 住所设于澳门特区以外的企业与住所设于澳门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协定进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务时,尤其是需雇用澳门特区以外的雇员提供指导性、技术性、质量监控或业务稽① 参见第 17/2004 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掌》第 3 务。208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核的服务,例如,资讯系统的供应商对系统进行维护。(2) 住所设于澳门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请非居民从事宗教、体育、学术、文化交流及艺术活动。在第 (1) 点所指的情况下,非居民为提供工作或服务而逗留的最长期限为每 6 个月内连续或间断 45 日, 6 个月的期间由非居民合法进入澳门特区之日起计。在第( 1 )点的情况下,必须存有非居民实际提供服务的日期纪录,并在有权限稽查实体,即劳工事务局、治安警察局或海关要求时出示。上述有权限实体若认为非居民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第( 1 ) 点所指的情况,应立即通知获该非居民提供服务的澳门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而该自然人或法人在获通知后应立即终止该非居民的活动。违反第 17/2004 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劳工事务局、治安警察局或海关根据所参与的相关范围,负责稽查上述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治安警察局或海关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如发现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编制实况笔录并送交劳工事务局,以便确认并科处罚款。 所有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获知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情况,须透过填写上述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表格通知劳工事务局,否则将受纪律处分。《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对下列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处以罚款:(1 )凡聘用不持有为他人工作许可的非居民的实体或违反第4 条①所规定的限制及条件的澳门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所涉及① 参见第 17/2004 号行政法规第 4 条 : 不属非法工作的情况及相关的限制。20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每一雇员科处澳门币 20000 - 50000 元的罚款;(均不遵守第 3 条的规定①而为自身的利益从事活动者,科处与第 (1) 点相同的罚款;(3) 凡聘用属同一行政法规第 2 条第 2 项所指的实体@,按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澳门币 100∞ -4∞00 元的罚款;(4) 如经调查后,证实获许可聘用非居民的雇主实体③促使或许可非居民为另一未为此效力而获许可的实体服务,同样科处第 (3) 点所指的罚款;(5) 凡与属同一行政法规第 2 条第 3 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维持工作关系的实体叭按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澳门币 5000 -20000 元的罚款;(6) 凡在同一行政法规第 2 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所指情况下从事活动或违反同一行政法规第 4 条所规定的限制及条件的非居民,科处澳门币 5000 -20000 元的罚款。附加处罚:如发现同一行政法规第 2 条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4 项所指情况,自通知缴纳有关罚款之日起计两年肉,该非居民可被禁止在澳门特区从事任何劳务活动,而有关禁止的决定必须通知治安警察局。为适用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确定作出刑罚或处罚的司法① .见第 1712004 号行政法规第 3 条2"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的规定。③ .u.童提供服务的实体。③ 促使~允许其机掏的外地劳工为其他却L梅提供服务翁。@ 当应员不貌许可中规定的自尊用条件进行工作。210
  • 第四章聘用外地雇员法律制度 ,裁判或行政决定之日起 4 年内再违反该法规者,视为累犯。 如属累犯,将罚款的下限提高 1/4 0 当违法者为累犯,附加处罚所定的期限提高至两倍。劳工事务局负责对违法者提起程序,以及科处该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罚款的科处程序应遵循经适当配合后的 《劳工稽查章程》所规定的步骤。违法者须缴纳罚款,即使其为法人或属不合规范设立的法人亦然。违法者为法人时,其行政管理机构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亦须就罚款的缴纳与该法人负连带责任。211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第一节 结社自由与澳门的非牟利组织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非牟利组织包括社团及财团。社团是人的集合体,财团,或称基金会,则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社团的组织涉及居民的结社自由,这一自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的其中一种基本权利,该法第 27 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可以理解为组织作为人的集合体的社团。社团是由一部212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分有着共同目的、共同关系、共同地位和共同行为的人组成的团体①。 1999 年颁布了第 2/99/M 号法律《结社权规范> ,规定任何人有权自由地无须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可见,澳门法律赋予所有人以高度的结社自由,这一自由的内容包括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以任何方式被胁迫留在属任何性质的社团。也就是说,任何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加入或退出任一社园。澳门的社团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 1885 年已有社团登记成立,名称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Instrução dos Macaenses" 。当时有不少社团的成立是由当时的澳督以规范性文件(例如训令)颁布其章程,上述社团的章程就刊登在当时的《澳门地扪宪报》(Boletim d,α Prov(ncia de M,αcαu e Timor) 上。而澳门的许多规模较大的传统社团亦有五六十年的历史,例如,著名的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澳门妇女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学生联合总会等。作为澳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澳门的社团起到了凝聚民间力量、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作用。同时,澳门的社团"兼有部分政府的职能,出现了社团功能的‘拟政府化'现象,尤其是华人社团中的功能性代表社团,肩负着华人社会的控制与管理职能,甚至一度在某种程度上与澳葡政府分享澳门社会的部分管治权吻。早期的选举法就有明文规定,要求社团协助政府推① 婪胜华著《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一一多元社会中法团主义体制解析上 2004 ,第25 页 。② 姿胜华著 《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一一多元社会中法团主义体制解析), 2004 , 第217 -218 页。21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动选民登记工作。与其他领城一样,澳门的结社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葡萄牙法律制度变革的影响。在 1974 年葡萄牙"四二王"革命后,于 1976 年 2 月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上一个月后,澳葡政府就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赋予之权限,颁布了第 3n6/M 号法令,在该法令的引言中载明:"在进行中的民主程序对于以前为限制集会结社自由及其正常发展而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有废除的必要。"该法令第 1 条规定:"凡年龄在 18 岁以上,具有公民权的公民,保证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违背法律或公德的集会结社权,而毋须取得任何预先许可。"自此,澳门赋予居民高度的结社自由,对社团的成立订定了事后监控的原则。 1999 年颁布的第 2/99/M 号法律《结社权规范》将事后监控的原则延续至今。澳门社团的作用随着澳门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在政治体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期澳门的社团,特别是华人社团,包括一些宗教、慈善行业组织、基层市民的组织等性质的团体,受当时政治体制的限制,不能成为澳门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当时,在《澳门组织章程》颁布后,前总督及立法会成为澳门地区的管理机关,并颁布了第 4/76/M 号法令,就立法会间接选举的选举资格作了规定,该法令第 6 条规定: "凡以道德、文化、救济及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舍法组成的社团,其理监事会的成员均为立法会的选举人。"据此,社团开始进入澳门的政治体制,并对之产生影响。 1988 年颁布了第 25/88/M 号法律《市议会选举制度),规定具有选举资格的法人可以参加市议会成员的间接214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选举。 1991 年,颁布了新的《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 (第 4/91/M号法律) ,立法会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分别由下列界别产生: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以及慈善、文化、教育及体育利益。这一改变反映了当时澳门的社会状况,特别是社团性质及力量组成的变化①。选举制度的变化使澳门的社团逐步成为澳门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功能除了凝聚社员、维护社员的利益以外,更重要的是参政议政,让其代表进入立法会,成为政府咨询组织,甚至是核心智囊的成员,从而使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反映在政府的施政及立法会的工作中。社团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在澳门特区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的规定,澳门特区的第二届立法会的议员人数由第一届的 23 人增加到 27 人,宜接、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由原来的 8 位增加到 10 位。而第三届立法会议员的人数增加到 29 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由第二届的 10 位增加到 12 位 间接选举及委任议员的人数不变。2001 年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 (第 3/2001 号法律)保留了第 4/91/M 号法律的规定,立法会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仍分别由下列界别产生: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① 婪胜华教授认为,澳门民间组织的起源及变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19 世纪中叶之前是宗教性的神庙组织为主体,……属于‘神庙组织阶段';第二阶段是 19 世纪中叶到世纪之末以世俗性的葱善团体为主体,. ......‘属于慈善组织阶段';第兰阶段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近代型工商社固和新式知识分子团体为主体,. ......‘ 属新式社团的勃生期 ' 。"费胜华著《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一一多元社会中法国主义体制解析上 2004 ,第 53 页。21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以及慈善、文化、教育及体育利益。 2008 年在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之前,将间接选举的议席的产生界别修改为:工商、金融界,劳工界,专业界,以及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 4 个界别。由于每个获确认界别的社团法人有 11 累的投票权,对其代表可否在间选中胜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根据第 3/2001 号法律的规定,只要是舍法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均可申请进行界别确定,并在界别确认后登记成为法人选民。而对于规范社团成立及运作的法律制度,亦没有因应社会的变化作出必要的修订,以起到对社团的运作进行适当监管的作用。因此,在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后,前往身份证明局进行成立登记的社团数目急增 1 2006 年更有 682 个新成立的社团。在澳门,存在不少皮包社团,亦有专业的社团摘手。部分社团的成立,目的在于经过法定的期限后获确认为法人选民,从而在立法会的直接及间接选举中发挥作用。另外,不少非澳门居民,特别是内地的居民,亦看中澳门结社制度的高度宽松,在澳门成立社团,这些境外人的社团组织,成为组织者向其原居地政府谋取利益的敲门砖,亦出现了在澳门注册的外来人的社团要求分享澳门资源的现象。2008 年,特区政府修定了《选民登记法> (第 9/2008 号法律) ,对于法人选民资格的取得作了新的规定,要取得法人选民资格,社团及组织须同时符舍以下条件:在身份证明局进行登记,并须获有关界别确认至少 4 年,及取得法律人格至少 7 年。法规亦要求社团或组织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及为界别确认设定了期限。216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收紧了对法人选民资格确认的标准,加大了空壳社团的运作成本。但在澳门经济发展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今天,澳门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关注,以目前的结社制度,仍未能从根本上预防一些不规则行为的发生。第二节非牟利组织的性质及要素非牟利组织的l性质澳门特区的非牟利组织,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其中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人格。社团是指以人为基础、且非以社员的经济利益为宗旨的法人。组成社团的个人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自愿集结到一起组成一个团体,依法共同订立、修改、遵守及执行团体的章程。在社团内部,通过民主选举或其他方式推举出社团的代表,组成领导架构,管理社团,为社员谋求利益,并对外代表社团。财团是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法人。财团是财产的集合体。其设立人筹集一定的资金 并将之用于公益用途,例如,资助有需要的人士、进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等。财团有自己的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可以申请取得行政公益法人的资格。21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特别委员会是指为进行任何救援或慈善活动计划,或为促成公共工程或纪念物之施工,或为促成喜庆节目、展览、庆典等行为的进行而设立的委员会,且不以具法律人格的社团的方式成立的组织。一 非牟刮组织的届主要素非牟利法人(社团及财团)的成立,须具备"基础"及"认可"两个基本要素。〈一) 14 基础"要素这一要素是一个事实的、实质的要素,是由一系列具法律性的事实要素组成,包括:1.人及财产的要素社团是自然人的组织,他们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在社团中存在着人的要素,亦即存在透过本身活动和物质工具来实现某一共同宗旨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些人称作社员飞换言之,社团是由所有成员组舍而成,社员是社团的必要组成部分,其行为支配着社团。在社团中人的要素占首要地位,相对于成员来说,社团的财产不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只是一种假设,但一个社团可以不拥有财产,或者说拥有财产并不是建立一个社团所必需的,例如,一个为成员提供心理辅导的社团组织,① 参见《民法总论) (中译本) ,法务局、澳门大学法学院, 2009,第 144 页。218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不一定拥有财产,当社团拥有财产时,这些财产属于所有的成员,受他们共同支配。在财团中,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要素是财产要素,人的活动次之。行政管理机构成员的活动应从属于财团创立人捐助的财产,并为之服务。财团的创立人及受益人亦是处于财团之外。财团由创立人所捐助的用于实现某一社会利益的宗旨的财产集合而成,财团的设立,是创立人单方的行为。创立人在创立文件中,除指定财团的宗旨和捐助的财产外,还一次性地定出了有关规范财团存在和命运的规则。财团一经创立 创立人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一样,均无权修改财团的内部规章①。2. "目的"要素任何一个法人都有自身的目的、宗旨。这个目的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具体的、可能实现的,并且不得与法律及社会秩序相违背。社团及财团也不例外。任何社团组织都要有由所有社员共同订定的目的,例如,社团不可以推崇战争、种族灭绝为目的,不可与社会的良好风气背道而驰等。这一点体现在第 2/99/M 号法律 《结社权规范》 的规定中。该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许成立以推行暴力为宗旨或违反刑法或抵触公共秩序的社团,亦不得成立武装社团,或军事性、军事化或准军事社园,以及种族主义组织飞如社团一样,财团亦须具备宗旨。宗旨决定了财产捐助的目① 参见 《民法总论) (中译本) ,法务局、 澳门大学法学院 , 2009 , 第 151 页。② 参见第 2/99/M 号法律第 2 条。21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的或原因。创立人应于创立文件上指明财团的宗旨,一般来说,财团的宗旨以社会利益为依归,而非为创立人的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如不以社会利益为宗旨,有权限实体可不予确认。与社团的宗旨一样,财团的宗旨亦须为可以确定的、具体的、可能实现的,并且不得与法律及社会秩序相违背。上述宗旨不一定具持久性或永久性。3. "意图"要素"意图"要素是指设立一个有别于社员、创立人或受益人的新法人的意图,即人格化的意图①。对于社团来说,是成立社团法人的意向,是确立法人机构为其成员服务的意向。对于财团来说,是成立财团法人,以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意向。4. "组织"要萦组织是用以规范法人特征及运作的一系列规定,此类规定根据法律的要求载于章程肉,如章程没有载明,则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法人内部须成立"机关"对之进行管理,"机关"是指,"由获任命的一人或数人行使其职务权力的机梅,目的在于作出归属于法人的意思表示"③。《澳门民法典》第 145 条第 1 款规定,法人的机关"须包括一个舍议制之行政管理机关及一个监事会,两者均由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 0 (澳门民法典》亦对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① 参见《民法总论) (中详本) ,法务局、法门大学法学院, 2ω9,第 146 页。③ 参见《民法总论) (中译本) ,法务局、澳门大学法学院, 2009,第 147 页。220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会的权限、运作的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对于社团来就,法律要求将社团的成员及财产按照一定的秩序组织起来,订立纪律及运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架构,这包括社团的章程及内部规章,以之订定社团的领导架构产生及运作方式、社员的资格、权利及义务等内容。社团的机关一般有决议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也就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及监事会的成员,亦决定社团其他运作的规则,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财团由于以财产为最重要的因素,财团的宗旨、运作,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的组成、成员的产生办法均由创立人在章程中订明,"机关"的人员活动从属于财团创立人捐助的财产并为之服务①。(二) "认可"要素这一要素是一个法律及形式的要素,通过认可把事实主体转化为法律主体,只有被法律认可,一个具法律人格的主体一一"法人"才会确立。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它才可以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特别是在与社员、创立人、工作人员或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认可"可以分为个别认可和规范性认可两种。1.个别认可个别认可亦称特许性认可,即认可是通过某一公共管理部门① 参见《民法总论) (中译本) ,法务局、 澳门大学法学院出版 , 2009 年 7 月第三版,第 145 页。22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特定的认可行为,来确认是否赋予某一事实主体法律人格。这是指由公共当局在每一具体情况下,通过作出个案式的自由裁量行为,决定是否特许法人资格,是事先审查、批准的方式。对于社团法人,澳门特区目前采取事后认可的方式,不对社团的成立设事先批准的制度。但财团法人及政治社团的法律人格的取得则采用个别认可的方式。2. 规穗性认可(1) 无条件认可,即法律除要求法人具备完整的组织基础外,别无其他要求,这种普遍性的认可方式又可称为自由设立法人制度。目前澳门特区不采取这种认可方式。(2) 有条件认可,这种认可也具普遍性, IIP源自法律上适用于一般情况的规定,而非糠自就每一具体个案所作的个别决定。相对于特许认可方式,在这种认可制度下设立法人时,可享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更多的方便。这是因为除了组织基础的各要素外,法律亦定出了某些前提或要件,一旦满足这些要件,法人即自动成立,而不必由公共当局再行审议其设立是否恰当或舍适@。目前澳门特区的社团法律人榕的取得就是采取这一制度,由《澳门民法典》及第 2/99/M 号法律对社团的成立要件作出规定,在具备成立的基础,受遵守法律规定的实质及形式条件的前提下,法人就可以登记成立,例如,具备成员及一定的财产,再按法定的形式、程序进行社团登记,便可取得法律人格,而无须由①参见《民法总论) (中译本) .法务局、法门大学法学院出版. 2009 年 7 月第三麟,第 149 页。222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有权限的机构作事先的审查及批准。在社团取得法律人格后,检察院会进行事后的监控,如有关章程未能符合法律要求,则须进行修订。依法成立的非牟利法人,可根据法规的规定申请确认其行政公益法人的资格 以取得税务上的优惠。第三节 非牟利组织的成立及运作的相关制度在现时的法律制度下,规范非牟利组织(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成立与运作的法律主要有《澳门民法典》及第 2/99/M 号法律《结社权规范》。不具法律人格的组织的运作则在《澳门民法典》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他则参照社团法人的相关规定执行。非牟利法入成豆的一般程序(一)社团法人设立的程序1.一般社团法人的设立程序根据《澳门民法典》第 157 条第 1 款的规定:"社团之设立行为、章程之修改 均应载于经认证之文书内" 以此法定形式设立的社团,享有法律人格①。① 参见《澳门民法典》第 141 条第 1 款。22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社团法人的设立是由发起人主动提起的一个行政程序,一定人数的自然人基于对实现某些共同目标、利益的追求,可制定一个章程,并对该章程进行公证,并由公证章程的公证员将之送交印务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中刊登,便取得法律人格,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身份证明局根据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刊出的章程对社团进行登记。由于近年来成立的社团数目不断增加,仅依以上程序设立社团,则会出现社团名称相混淆,或社团的章程未能符舍法律要求的情况。因此,现时前往公证处或私人公证员对社团章程进行公证时,发起人须提交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名称不与己登记社团名称相混淆的公函。如友起人愿意,亦可以将章程交身份证明局,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要素提出意见。现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解决名称混滑的问题。2. 政治社团的设立程序政治社团是指主要为协助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质的组织@。在第 2/99/M 号法律颁布之前,政治社团称为公民社团 (associação cívica) 。为贯彻其宗旨,政治社团可特别致力于:(1) 参加选举;(2) 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议、意见及大纲;(3) 参加政府管理机关的活动;(4) 促进公民、政治教育及认识。①参见第1I99/M号法律第 13 务。224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政治社团的设立受第 2/99/M 号法律规范,政治社团的登记须最低限度由 200 名常居澳门,而且完全享有政治权利及公民权利、年龄超过 18 岁的澳门居民签署声明方可进行,上述声明向身份证明局作出,并须附有签署人已办理选民登记的证明,联同章程草案,如有社团的简称及标志,亦须附上。任何人不得同时参与多于一个政治社园,亦不得因加入或退出政治社团而被剥夺任何权利。政治社团的成立须遵循"不混淆原则fJ (princípio da não con-fundibilidade) ,也就是说,政治社团的名称中不得使用与任何宗教直接有关的用语,亦不得使用可能与宗教标志或其他社团相混淆的徽号或简称。相关的"不相混淆证明书"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由身份证明局组织政治社团的专门纪录 并注明所有更改或消灭的行为。政治社团一经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即取得法律人格。政治社团的章程及其修改亦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上刊登。政治社团与其他的社团法人法律人格的取得机制不同,其组成有严格的成员资格及最低人数的限制 而且身份证明局有权在对成员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可以认为,这种法律人格的取得制度采用的是"个别认可"制度 。 相对于其他社团法人的成立,其门槛要高得多。而且,其他社团亦可以在实际运作中参政议政。 因此,澳门至今没有政治社团在新的法律制度下成立,只有极少数的原有的公民社团根据第 2/99/M 号法律第 2022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条的规定,在该法律生效后 3 个月内登记转为政治团体,例如澳门民主协会。(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如上所述,财团法人通过有权限的行政部门的认可而取得法律人格。财团根据创立人生前的行为或遗嘱而创立,认可的程序可由创立人、其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提起,亦可由有权限的行政当局依职权促成。以生前行为创立财团,应以具有创立人签名并确认的文书为依据,且确认申请一经提出,或有关依职权进行的程序一经启动,创立行为不得废止。创立人的继承人不得废止创立行为。财团的创立人、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须向身份证明局要求发出拟成立的财团名称与已登记的财团名称不相混淆的证明书,再前往公证处或私人公证员进行章程的公证程序,相关的公证员会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送行政公职局审查,并制作建议书交行政长官作出决定。在下列情况下,财团的设立申请将不获有权限的实体确认:(1) 财团非以社会利益为宗旨;(2) 拨归财团的财产不足以达成财团拟实现的宗旨,且无舍理理由相信不足的部分可得以补足。如财团的创立因财产不足而不获确认,而创立人仍在世,则该财团的创立不产生效力。如创立人已死亡,除非其另有意思,须将有关的财产交给由有权确认财团创立的实体指定的具有类似宗旨的社团或财团。226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财团的创立行为、财团的章程及其修改,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后方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章程获确认或认可后,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非牟刮法入的章程(一)社团法人的章程根据《澳门民法典》及《结社权规范》的相关规定,社团的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1 )详列社员为社团财产所提供的资产或劳务;(2) 社团法人的名称;(3 )社团法人的宗旨;(4) 社团法人的住所;(5 )社员的权利、义务;(6 )社员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条件;(7 )社团法人的运作形式;(8 )社团法人消灭的相关规定;(9 )社团消灭后财产返还的方式;(10) 社团的存续期,如适用飞(11) 社团的机关,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12) 社团机关据位人的产生方式,不超过 3 年的任期②。① 参见《澳门民法典》第 156 条。② 参见第 2/99/M 号法律 《结社权规范》第 6 条。22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以上为社团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即使章程经过公证程序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上刊登,事有可能在事后监控的程序中被检察院要求作出修改。由于修章的程序复杂,会增加行政部门及相关社团的负担,因此,大多数社团的发起人都愿意将章程的草案交有关部门提意见,以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章程中可以规定修改章程的权限及程序,因为涉及会员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章程均会规定由会员大会决定修章的事宜。(二)财团法人的章程1.财团法人章程的订立及修改财团法人的章程是以其创立文件为依据而制定的,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创立人应于创立文件上指明财团的宗旨及详细列明拨归财团的财产。创立人亦可在创立文件上载明财团的住所、组织运作、组织的变更或消灭,以及财团财产的归属。财团的章程应尽量考虑创立人的真实或推定的意思。如创立人未为财团制定章程,或章程的内容不完善,且财团是错遗嘱创立的,则由遗嘱执行人制定或补充章程的不足部分。在下列情况下,须由有权限确认财团创立的实体负责制定全部或部分章程:(1) 非倍遗嘱创立的财团,创立人未制定章程,或虽已在创立行为中订明章程的制定程序,但经过一年后仍未制定;(2) 属借遗嘱创立的财团,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一年内未制定章程。228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章程须由有权限确认财团的实体认可。对于已获确认的财团的章程的认可申请,现行法律采取默示批准的制度,如果在提出认可申请后 30 日,有权限确认的实体仍未就是否认可作出决定,则相关的申请视为被默示接纳。对于已获认可的章程,财团的行政管理机关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进行修改,但相关修改不得对财团原有的宗旨作重大的更改,亦不得违背创立人的意思。对于章程的认可制度,适用于章程的修改。也就是说,章程的修改须提交有权限实体进行认可,对此认可申请,则适用默示驳回制度。2. 财团宗旨的修改在下列情况下,经有权修改章程的机关作出书面建议,并在昕取在世创立人的意见后,有权限确认财团创立的实体可为财团另定宗旨:(1 )创立时所定的宗旨已完全实现或变为不可能;(2) 创立时的宗旨不再具有社会利益的性质;(3 )财产变得不足以实现所定之宗旨。新订立的宗旨须与原有的宗旨相近,例如,原有的宗旨是向家庭困难及成绩优异的学生提供就读高等院校的资助,则新的宗旨亦应围绕教育方面来订定。如创立文件已对财团的消灭作出了规定,例如,文件中规定当宗旨已完成或不可能实现时财团消灭,则不得变更其宗旨。财团的宗旨变更后,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 上公布 , 方对第三人产生效力。22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一 非牟刺法人的组织架躏(一〉社团A.财团法人机关的叔限A.运作如上所述,社团及财团法人的机关须在章程中载明,须包括一个舍议制的行政管理机关及一个监事会,由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现在澳门的社团一般称为理事会及监事会,而财团则多称为信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及监事会。另外,社团尚设有会员大会作为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社团运作的重大事宜。对于政治社团的内部组织,第 2/99/M 号法律则强调须受透明、民主组织、民主管理及全体成员参与的原则约束。1.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为:(1) 管理法人;(2) 提交年度报告:(3) 在法庭内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的其他义务飞现时社团机关的据位人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3 年,如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可连选连任。而法律没有对财团① 参见《澳门民法典》第 145 条。230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法人的管理机关规定任期的限制。在选出及更换行政管理机关据位人之后,须在身份证明局对其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为此,社团一般须提交会员大会的会议纪录,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互选产生各职位据位人的会议纪录。而财团则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2. 监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为:(1 )监督法人行政管理机关的运作;(2) 查核法人的财产;(3 )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的其他义务。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均由主席召集,只有在有过半数据位人出席时,方可作出决议。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决议取决于出席人员的过半数票,当票数相同时,主席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法人机关须就其会议作出会议纪录 以作为决议的证明 。 会议纪录应包括:(1 )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及议程;(2) 会议主持者的姓名;(3 )建议决议的事项及表决结果;(4) 应机关据位人的要求而载明其投票意向;(5 )出席之据位人的签名 。3.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23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决定社团内部的重大事宜,包括:选举领导架构的成员、通过章程的修改、社团财产的处分等,凡法律或章程未规定由社团其他机关行使的职责,会员大会均有权作出决议,而社团各机关成员职务的解除、资产负债表的通过、章程的修改、社团的消灭,以及许可针对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而向其提起的诉讼,则必属会员大会的权限。会员大会由行政管理机关按章程的规定召集,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以通过资产负债表。如行政管理机关应召集而不召集,任何社员均可召集会员大会。除章程有特别规定外,有不少于总人数1/5 的社员以正当的目的提出要求时,亦可以召开大会。大会的召集须最少在 8 日前以挂号信或会员亲自签收的方式通知会员,召集书中应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社团须制作会员大会的会议纪录,出席的会员须签名确认。首次召开的会员大会,如出席的会员不足半数,不得作出任何决议。决议的通过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而修改章程的决议则须获出席会员的 3/4 投赞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长法人存续期的决议则须获全体社员的 3/4 投赞成票。这是《澳门民法典》规定①的通过决议的最低标准,章程中可以作出比这些标准高的规定,但不能低于这些标准。如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与社员本人、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社员的直系血亲属或卑亲属有利益冲突,社员须回① 参见《澳门民法典》第 163 条。232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投票或透过代表投票,或代他人投票。如果社员所技的票影响到决议的作出时,相关决议可予以撤销。会员大会的决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违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或全部目的的法律规定;(2) 根据法律或基于有关事实的性质,就不应提交予社员作议决的事宜作出的决议;(3 )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票数;(4) 在未经召集的会员大会上作出的决议;(5 )通过的决议不在大会议程之列。在全体社员均出席会议且无人反对举行大会或加入有关事项的情况下,上述第 (3) 、 (4) 点所指的决议的非有效性得到补正。除上述第 (1) - (5) 点所指的情况外,对于由会员大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或章程的决议,不论该违反是因决议的标的或因在大会的召集或运作方面的问题所导致,均可予以撤销 。下列人士或机关有正当性提出将会员大会的决议视为非有效的声请①:(1 )任何未就有关决议投赞成票的社员;(2) 任何具有个人直接及正当利益的人;(3 )行政管理机关;(4) 监事会;① 声请的葡文为: :requerer。23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5) 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的成员,如执行决议可导致其负上刑事或民事责任;(6) 检察院,如属上面所指会员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况。对于召集及其他程序上的不当,仅社员具正当性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提出无效或撤销的期限为:(1) 如属上面所指的决议无效的情况,由决议作出日起计两年。(2) 决议属可撤销的情况,自决议作出日起计6 个月。上述期限的规定不影响《澳门民法典》第 280 条第 2 款的适用飞〈二〉非牟利法人机关据位人法人机关的据位人对于法人的义务由章程作出规定,如章程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委任的规定而为之。法人机关的据位人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法人造成损害者,除非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须向法人负责。如上述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是社团的决议,则据位人无须负责,即使相关的决议为可撤销的决议。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的据位人,在其出席之会议中不得在决议时放弃投票,并须对因决议的作出而引致的损失负责,除非①《澳门民法典》第 280 条规定: -、具正当性提出fI销的人,仅为法律是为其利益而作出可将行为徽俏的规定的人,且仅可在行为fI销依据的孩疵'甚止后-年内提出撇销。二、然而.法律行为仍未履行时,得避过诉讼或扰"串淦径提出徽铺,而不受期阔的约束。234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其事先已表示反对,或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的情况。法人机关据位人须就其任职期间所造成的损害,按照法律一般的规定对第三人负责。以上关于法人机关据位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法人的受任人(mandatário )或受权人(procurador) 。法人对其机关据位人、人员、受权人及受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有相当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作为及不作为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上述人员在获授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在相关法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产生法律效力,法人对相关的法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排除法人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处分或要求其返还赔偿金额。四 非牟刮法入的销灭(一)社团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efeitos) 1.原因(1 )经会员大会作出决议;(2) 设有存续期的社团,存续期已满;(3 )出现社团设立的文件或章程所订明的消灭的原因;(4) 全部社员死亡或下落不明;(5 )法院作出裁判,宣告社团无偿还能力。上述第 (2) 、 (3) 点所指的情况,在社团应消灭翌日起计30 日内,如社团没有作决定延长其存续期或变更其章程时,方告23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消灭。在下列情况下,社团因法院作出的裁判而消灭:(1) 其宗旨已完全实现或变得不可能实现;(2) 其真正的宗旨与设立文件或章程所订明的宗旨不一致;(3) 其宗旨是透过有计划的不法手段实现的;(4) 其存在变得有违公共秩序。在上述情况下,可由检察院或任何利益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宣告社团消灭。如由法院宣告社团消灭,由法院通知身份证明局,其他情况则由社团的行政管理机关通知。2. 效力在社团消灭后,其各机关成员仅可作出保存行为,以及为清算社团财产、完成待决事务而需作出的行为。如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所作的行为超出上述范围,须对因该等行为而引致的社团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在社团的消灭未作出适当的公开,且第三人具善意的情况下,社团承担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向第三人所设定的债务。〈二)财团消灭的原因..&.效力1.原因(1) 设有存续期的财团,其存续期已届满;(2) 出现财团创立文件所订明的其他消灭的原因;(3) 法院作出裁判,宣告财团无偿还能力。如属上述第 (1) 、 (2) 点所指的情况,财团的行政管理机关236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须将财团消灭的事实通知有权限办理财团登记的行政部门(身份证明局)及有权限确认财团成立的机关(即行政长官) ,以便清算财产。在下列情况下,社团因法院作出的裁判而消灭:(1 )其宗旨已完全实现或变得不可能实现;(2) 其真正的宗旨与设立文件或章程所订明的宗旨不一致;(3 )其宗旨是透过有计划的不法手段实现;(4) 其存在变得有违公共秩序。在上述情况下,可由检察院或任何利益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宣告财团消灭。法院作出裁决后 须通知有权限办理财团登记的行政部门(身份证明局)及有权限确认财团成立的机关(即行政长官)。2. 效力财团消灭后,如有权限确认财团创立的机关没有采取特别措施,则社团消灭的效力同样适用于财团。(二)非牟利法人消灭后财产的归属法人消灭后,如有在其存在期间在附有负担下获赠与或遗留下的财产,或拨作特定用途的财产,应检察院、清算人、社员、利害关系人、赠予人、 遗赠人的继承人的要求 在原来附有的负担或拨作的特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法院可决定将该等财产给予另一法人。在不违反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 上段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则按章程的规定或社员的决议,或特别法规之规定来决定其23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归属。如没有章程规定或社员决定,特别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法院应检察院、清算人、社员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裁决将相关财产拨归另一法人或澳门特区,并尽量确保己消灭法人宗旨的实现。五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指的是以类似社团的方式组织及运作,但没有取得法律人格的组织。这类组织的内部管理及运作规则由社员订定,亦可补充适用与社团有关的法律规定,但以社团的法律人格为前提的规定除外。对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权力的限制,仅在第三人知情或应知惰的情况下,方可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不知惰的情况下,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其管理机关成员对其作出的损害第三人的行为负连带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知惰,则相关责任由管理机关成员承担。如社员以任何方式脱离社团,例如,退出或被除名,无权要求返还已缴付的会费,且丧失对社团财产原有的权利,但如果在其具有社员资格期间,社团应向其支付款项,则仍须支付。社团的共同基金,由社员的供款及通过供款所取得的财产组成。在社团存续期间,社员不得要求分割上述共同基金,而社员的债权人对共同基金亦无索偿权。遗留或遗赠予无法律人格社团的财产,拨人共同基金。以社团名义承担的债务,由共同基金承担,如无共同基金或基金的款项不238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足,则由设定债务者的个人财产承担,如设定债务者多于一人,则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如共同基金及设定债务者的财产均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社员按其在共同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六特划委员会《澳门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第二节所指的特别委员会,是指为进行救援或慈善活动计划,或为促成公共工程或纪念物的施工、或为促成喜庆节日、展览、庆典及同类行为的进行而设立的委员会。如这些委员会没有以具法律人格的社团方式成立,则受该节的规定约束。上述委员会的成员及负责管理有关基金的人,就所收集的基金保管及在既定目标上的使用,须负上个人及连带责任。委员会的成员亦须对以委员会的名义所设定的债务负个人及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委员会成员在基金的管理及使用上不当,或为委员会设定债务,须以其个人财产作出偿还,并且由所有成员负连带责任,即使该成员不是债务的设定者亦然。当设立委员会所设定的目标不能实现,无论原因为何,出资人可要求委员会成员或管理基金者返还其出资。如果筹集的资金不足以达成目标,或既定目标的实现已变得不可能,又或在目标实现后资金有盈余,则按委员会设立的文件所载或既定的计划运用相关的资金。23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如果没有定出该等财产的运用,且委员会没有意愿将其运用在类似的目的上,则由有权限的行政当局在尽量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原则下,对相关的财产作出安排。第四节 选主拉法与非牟利组织澳门社团的发展与澳门选举制度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团的成立,初期只是维护社员的利益,实现某一目的社团及其他非牟利组织,随着立法会选举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增添了不少政治的色葱。再加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中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多个界别的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均由有权限机关确认为具有相应界别的法人选民资格的非牟利组织中产生。社团及其他非牟利组织在政治角力中的角色显得更加重要。这些组织(主要是社团)的性质及数量均成为在政治舞台中占一席之位的重要因素。随着澳门特区政制的发展,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和立法会议席的增加,再加上政治社团成立门槛较高,社团组织在立法会及行政长官选举中越来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选举法律制度变汪筒通如前所述,葡萄牙"四二五"革命后,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机前总督及立法会成为澳门地区的管理机关,并颁布了第 4/240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76/M 号法令,就立法会间接选举的选举资格作出规范,该法令第 6 条规定:"凡以道德、文化、救济及经济利益为宗旨而合法组成的社团,其理监事会的成员均为立法会的选举人。"据此,社团开始进入澳门的政治体制,并对之产生影响。随后, 1988 年颁布了第 25/88/M 号法律《市议会选举制度> ,规定具有选举资格的法人可以参加市议会成员的间接选举; 1991 年,颁布了新的《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 (第 4/91/M 号法律)。澳门特区成立时,该法律被第 1/1999 号法律《回归法》所废止。而从澳门特区成立之时起,澳门的选举法分为立法会选举法及行政长官选举法两大部分。关于立法会选举法方面, 2∞1 年颁布了第 3/2∞1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0 2008 年,颁布了第 11/2∞8 号法律,对上述第 3/2,∞1 号法律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刊登修改后的全文。在行政长官选举法方面, 2004 年颁布了第 3/2004 号法律,该法律被第 12/2008 号法律修改。在选民登记法方面, 1988 年颁布了第 10/88/M 号法律,该法律被第 10/91/M 号法律及第 1/96/M 号法律所修改。 1999 年,该法律被第 1/1999 号法律《回归法》部分废止,并被第 12/2000 号法律所取代。第 12/2000 号法律则被第 9/2008 号法律所修改。一 非牟利组织在选举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法人选民资格的取得根据 《选民登记法》的规定,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社团及24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组织,均可作法人选民登记:1.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这里包括,已经按法定的程序取得法律人格及已在身份证明局的非牟利法人资料库进行登记的社团及财团。2. 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到至少满 4 年上述社团或财团法人仅在已取得法律人格满 3 年后,方可申请界别确认,且每一法人仅得申请确认以下界别中的其中一个界别:(1) 工商、金融界;(2) 劳工界;(3) 专业界;(的社会服务界;(5) 文化界;(的教育界;(1) 体育界。上述界别的确认属行政长官的权限,在作出决定前,行政长官将昕取以下实体的意见:(1)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就工商界、金融界、劳工界及专业界的法人确认提出意见。(2) 社会工作委员会:就社会服务界的法人确认提供意见。(3) 文化咨询委员会:就文化界的法人确认提供意见。(的教育委员会:就教育界的法人确认提供意见。(5) 体育委员会:就体育界的法人确认提供意见。242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综合上述规定,一个社团或财团法人要在取得法律人格 7 年后方可以有资格登记成为法人选民。在现时高度自由的结社制度下,通过法人选民资格取得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空壳社团的数目得以控制 但这仍然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已获得界别确认的法人,如要登记成为法人选民,须填写申请表,并由有权作出相关行为的代表签署,及附同下列文件:确认法人属于有关界别的证明文件;章程规定具权限机关的会议纪录副本,其内须载明该法人作选民登记的决议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二)法人选民登记的有效条件登记成为选民是行使选举及被选举权的先决条件,法人选民登记的有效性取决于界别确认的有效性。界别确认的有效期为 5年,确认失效导致获确认者的选民登记被注录。 已获确认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 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负责确认的实体。有效期届满前 90 - 150 日申请续期,否则,确认将于有效期届满时即告失效。若确认失效后,相关法人可以重新申请确认。如法人在获确认某一界别后申请确认为另一界别,且获批准,则原来的界别确认即时失效。获确认为另一界别满 4年后,相关法人方可申请该界别的选民登记。已获确认界别的法人如修改章程,须在经修改的章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计 60 日内通知确认实体。确认实体将进行重新审议,如仍符合原界别的标准,则确认继续有效;如不再符合,则须将卷宗及意见提交行政长官,由行政长官243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决定原有的确认是否继续有效。在第 9/2008 号法律生效后,不依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如在随后 5 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该报告,则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被中止。登记效力被中止的法人选民履行上述义务后,其登记效力可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完成展示之日起恢复。〈二)法人选民的选举权1.行政长官选举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宫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第三届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 3∞人组成,分别有工商、金融界 100 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别 80 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别 80 人,立法会议员代表、市政机掏成员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 40 人组成。2012 年,由澳门特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就附件一的修改程序进行释法后,经征询民意,并由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附件一修改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 400 人组成,分别为:工商金融界 120 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别 115 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别115 人,立法会议员代表、市政机构成员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及政协代表50 人。《行政长官选举法》亦作出相应的修改。244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上述界别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1 )选举产生。①由界别或界别分组中具有投票资格的法人选举产生的有: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别:文化、教育、专业、体育界;第三界别:劳工、社会服务界。已按照《选民登记法》被登录于选委会选举日公布日前的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法人,在其所属的不设分组的界别或界别分组选举中具有投票资格。具有选举资格的上述界别的每一法人选民享有最多 22 累的投票权,投票的为该法人的领导架构成员,投票人须登录在选委会的选举日期公布日之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中。每一名自然人只可以代表一个法人选民进行投票。换言之,如果法人选民的领导架构成员不足 22 人,则无法取得 22 票的投票权。②自行选举产生的有:立法会议员及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 自然当选。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为选委会当然委员 。(3 )协商产生。第三界别中的宗教界代表,则分别有天主教代表 2 人、佛教代表 2 人、 基督教代表 1 人、 道教代表 1 人组成 代表由上述教派的团体以协商方式提名。具有多种界别身份的人士只能在一个界别参选。245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2. 立法合选举(1) 间接选举中法人选民的投票权。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别至少满 4 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 年的法人具有选举资格。法人选民主要是在间接选举中行使投票权。原有的法律规定由间接选举产生的有:工商、金融组别 4 名议员、劳工界组别 2名议员、专业界别 2 名议员及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 2名议员。2012 年,由澳门特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的修改程序进行释法后,经征询民意,并由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附件二修改为: 2013 年的立法会由 33 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产生的议员 14 人,间选产生的议员 12 人,委任的议员7 人。澳门特区的立法会选举法亦作出相应的修改。登录于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相关界别的选民登记册内的法人组分别为上述 4 个界别。每一具投票资格的法人享有最多 22 慕的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在职的法人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 22 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投票人行使。(2) 间接选举中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候选名单的提出。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相应的选举组别舍资格的法人选民总数的 20%组成。提名委员会组成后,可透过其受托人提出候选人名单及指定名单的受托人。246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见,法人选民无论在行政长官选举或是立法会选举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立法会的选举,法人选民的选票,可以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宜接影响澳门各个领域法律、政策的制定。第五节政治社团的发展空间在澳葡政府统治的时代,明文禁止在澳门组织政党,而澳门居民,特别是占澳门总人口逾 95% 的华人参与政治事务从 20 世纪 70 年代才开始作出法律规范。在没有政党组织的情况下,相关的制度一直没有突出公民社团在参政议政中的地位,反而在一开始建立结社制度时①,就将公民社团成立的门槛定得比一般的社团要高。尽管如此,在 1976 年的结社制度及社团的登记规则颁布后,仍有两个有葡萄牙政党背景的公民社团相继成立,他们是以土生人士为主体的"澳门公民协会"及"澳门民主协会",代表着澳门土生人士社群的不同阶层的不同政治倾向@。但随着其背后的政治力量的更替,及澳门特区的成立,这些社团的活跃程度及影响已经逐步减低。如上所述,第 2/99/M 号法律《结社权规范》第二章对政治社团作了专门的规定:主要目的为协助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① 参见第 3176/M 号法令的相关规定。② 参见费胜华著《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一一多元社会中法国主义体制解析上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4,第 172 页。247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组织,为政治社团。由于政治社团成立的要求较高,要 200 名选民签署声明加入方符舍成立条件。而法律亦不禁止一般的社团法人推动会员参政、议政。因此,在上述法律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政治社团依法成立,只是有个别在原有的制度下建立的公民团体(嗣Sωíação cívíca) 转为政治社团,例如,澳门民主协会。事实上,由于社团在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社团的活动与选举已经不可分割,许多社团亦将参政、议政作为会务的重要一环。这对提高澳门居民的公民意识,逐步培养其参与社会事务的习惯及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认为,现时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利于政治社团发展的。一方面,在门槛高的情况下,成立政治社团的成本较成立一般社团要离很多,而且极高的透明度使得参加者的政治取向暴露无遗。而另一方面,成立社团只需要三五知己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便可,加上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是鼓励一般的社团参政议政。也就是说,政治社团可以从事的活动、应有的宗旨,一毅社团可以做到,甚至灵活性更大,涉及的面更广。这就注定政治社团在澳门不可能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分析订立政治社团相关制度的用意,应该是基于其性质的考虑,希望相对于其他社团,其应受到更大的监管及约束。由于这一制度的设定与一般社团的设立制度不相配合,使之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日后在修改结社权制度时,应重新检讨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为政治社团的成立设定一个高的要求,目的不是为了赋予其与一般社团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的话,这个制度就248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没有存在的必要。第六节 非牟利组织规管制度之展望澳门现时的结社制度从 1999 年颁布至今,已经十多个年头了,其间经历了特区成立及选举制度的不断变迁,社团的角色亦由社员之间的互助过渡到在政府的施政中举足轻重。结社自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此基础上政府亦应对不断增加的社团进行适度的监管 避免出现不规则的情况。在现时的制度下,法律对社团(主要是非政治社团)的监管取向是事后监管,或者说法律只为社团的设立订定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对其运作并无细则性的规定,身份证明局只负责登记,没有监管权。虽然在选举法中对成为法人选民的社团的运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社团都有法人选民资格,对于那些没有法人选民资格的社团,相关部门在实际运作中,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把关,但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所能做的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与社团相关的制度除了《澳门民法典礼选举方面的法律制度及第 2/99/M 号法律之外,还有一些与政府给予社团资助的法规。现时这些法规之间未能做到互相配合,在执行上亦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后,随着特区的国际化,以及特区与内地249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关系的日益密切,在澳门特区成立社团,亦涉及越来越多的利益。有些社团的名称、宗旨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社团有名无实、有实无名的情况不能社绝。而社团名称相近、相似的情况亦不时出现,新成立的社团名称与现有的社团名称相混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已成立社团的利益。另外,由于《结社权规范》并没有对在澳门特区结社的主体作出规定,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43 条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了第 27 条规定的结社自由。因此,非澳门居民在澳门结社,亦受到与澳门居民相同的法律规范。依此类推,在澳门成立的社团,无论其成员是否澳门居民,均可以依法向澳门特区政府申请资助或取得其他利益,使用澳门的资源。基于以上分析,配合现时选举制度及社团资助制度, (结社权规范》的修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方面对结社主体作出规范。如果保留非澳门居民亦可在澳门结社的话,可以作出较澳门居民严格的规范,例如,澳门居民在创会成员、领导成员及一般会员中须占一定的比例:非澳门居民在澳门成立社团须证明其与澳门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在澳门有投资,在澳门工作,等等。2. 在名称方面根据真实性及唯一性原则,在下列方面对社团名称采用事先250
  • 第五章非牟利组织登记制度 ,审批的程序,使社团的名称具有唯一性,不相混淆,亦杜绝有名无实的情况出现:(1 )避免拟成立社团的名称与已成立社团的名称相混淆,确保已成立社团的利益不受损害。(2) 订定名称不得与其他类型的机构相混淆。社团是一类区别于商业机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等其他性质的组织,这一特性除反映在章程的内容中外,亦体现在其名称上。现时有些社团冠名为"学院" "研究所"或其他会令人误解的名称,而事实上,根本不具有名称所指的功能,例如,所谓"研究所"只是在一个普通的商铺挂上一个招牌,但却可以为其会员冠以"研究员"的头衔。3. 在章程方面规定由身份证明局根据《澳门民法典队其他法规的要求,以及在与检察院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对章程进行初期的审议,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要求其进行更改。公证员仅对经身份证明局确认的章程进行公证。4. 在运作方面要求所有社团提交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所举行的会员大会或理监事会议纪录。制定机制恒常监察社团的运作情况,如果社团成立后一段时间不正常运作,则将其登记的效力中止,并通知其作出改善,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再恢复登记的效力。如相关社团不能作出改善,则终止其登记的效力 。 也就是说,不正常运作会导致社团法人资格的丧失。251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拟制度5. 对社团法人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这包括规定效力中止及终止的原因、法律后果、补救措施等。6. 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除了《结社权规范》及《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现时仍有不少的法规就政府向社团及其他非牟利组织提供资助作出规定,不同范畴的社团组织亦有不同的对口监管及确认制度〈例如体育会) ,这些制度应与《结社权规范》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此类组织的规范有统一的标准。在澳门不断国际化的今天,澳门的社团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参与澳门的政治、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立法会选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确保结社自由的前提下,只有及时修定结社权法律,使之适应社会的变迁,才可以更好地促进澳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252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mail: bianyibu@ssap. cn) 澳门基金会( E-mail: ieinfo@ fm. 0咯 mo)次: 2013 年 4 月第 1 版数: 1000 本数: 184 千字版:北京宝蕾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澳门币 60.00 元者:版:著出版印字排定ISBN 978 - 99937 - 1 - 090 - 5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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