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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9937-1-162-9定价:澳门币 元70.0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张雪莲/著www.ssap.com.cnwww.fm.org.mo出版社官方微信澳门基金会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骆伟建/著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著澳门刑法各论(上)赵国强/著澳门博彩法律制度邱庭彪/著澳门物权法艾林芝/著澳门选举制度赵向阳/著国际公法学刘高龙/著澳门税法制度李莉娜/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邱庭彪/著澳门国际私法涂广建/著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赵国强/著澳门公司法论冷铁勋/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邱庭彪/著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方 泉/著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赵琳琳/著澳门商法曹锦俊 刘耀强/著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唐晓晴/编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推行多元文化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教育目标。中西文化很早就在澳门这方土地上扎根生长,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素材,也使澳门比世界许多地区更早具备“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质经验。多元文化教育植基于哲学上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等概念。随着澳门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对澳门教育制度以及受教育权保护做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发挥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从而促进澳门社会和谐。在此背景下,本书系统介绍和论述了澳门的教育制度与教育改革,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强化,对于内地教育制度改革,具有相当普遍的参考价值。上架建议:科学发展观张雪莲\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TheEducationSystemandtheEducationRightProtectioninMacau
ISBN978-99937-1-162-9定价:澳门币 元70.0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张雪莲/著www.ssap.com.cnwww.fm.org.mo出版社官方微信澳门基金会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骆伟建/著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著澳门刑法各论(上)赵国强/著澳门博彩法律制度邱庭彪/著澳门物权法艾林芝/著澳门选举制度赵向阳/著国际公法学刘高龙/著澳门税法制度李莉娜/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邱庭彪/著澳门国际私法涂广建/著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赵国强/著澳门公司法论冷铁勋/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邱庭彪/著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方 泉/著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赵琳琳/著澳门商法曹锦俊 刘耀强/著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唐晓晴/编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推行多元文化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教育目标。中西文化很早就在澳门这方土地上扎根生长,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素材,也使澳门比世界许多地区更早具备“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质经验。多元文化教育植基于哲学上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等概念。随着澳门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对澳门教育制度以及受教育权保护做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发挥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从而促进澳门社会和谐。在此背景下,本书系统介绍和论述了澳门的教育制度与教育改革,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强化,对于内地教育制度改革,具有相当普遍的参考价值。上架建议:科学发展观张雪莲\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TheEducationSystemandtheEducationRightProtectionin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张雪莲/著TheEducationSystemandtheEducationRightProtectionin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主 任:吴志良 刘高龙副主任:赵国强 骆伟建 唐晓晴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方 泉 米万英 陈海帆 赵向阳徐京辉 涂广建 蒋朝阳
总 序自1995年澳门基金会开始编辑出版第一套《澳门法律丛书》至今,整整17年过去了。在历史的长河中,17年或许只是昙花一现,但对澳门来说,这17年却具有非同凡响的时代意义;它不仅跨越了两个世纪,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国两制”的新纪元,首创性地成功实践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治理念。如果说,17年前我们编辑出版《澳门法律丛书》还仅仅是澳门历史上首次用中文对澳门法律作初步研究的尝试,以配合过渡期澳门法律本地化政策的开展,那么,17年后我们再组织编写这套更为详细、更有深度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便是完全受回归后当家做主的使命感所驱使,旨在让广大澳门居民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和了解澳门法律,以适应澳门法律改革的需要。目前,在澳门实行的法律包括三个部分,即《澳门基本法》、被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其中,《澳门基本法》在整个澳门本地法律体系中具有宪制性法律的地位,而被保留下来的以《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为核心的澳门原有法律,则继续作为澳门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澳门回归后虽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法律领域相对来说变化不大。这种法制现状一方面表明澳门法律就其特征而言,仍然保留了回归前受葡萄牙法律影响而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另一方面也表明澳门法律就其内容而言,“老化”程度比较明显,不少原有法律已经跟不上澳门社会发展的步伐。近几年来,澳门居民要求切实1
加强法律改革措施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强烈,其道理就在于此。从这一意义上说,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既是为了向澳门地区内外的广大中文读者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对澳门法律作更系统、更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对澳门法律的全面梳理,激浊扬清,承前启后,以此来推动澳门法律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与回归前出版的《澳门法律丛书》相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除了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之外,其本身还折射出很多亮点,尤其是在作者阵容、选题范围与内容涵盖方面,更具特色。在作者阵容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所有的作者都是本地的法律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其中尤以本地的中青年法律人才为主。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培养起步很晚,可以说,在1992年之前,澳门基本上还没有本地华人法律人才。今天,这一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澳门居民组成的本地法律人才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扩大,其中多数本地法律人才为澳门本地大学法学院自己培养的毕业生;他们年轻,却充满朝气,求知欲旺盛;他们羽翼未丰,却敢于思索,敢于挑起时代的重任。正是有了这样一支本地法律人才队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的编辑出版才会今非昔比。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参与撰写本套法律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他们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法官或检察官,有的是政府法律顾问,有的是律师;但无论是来自哪一个工作部门,这些作者都对其负责介绍和研究的法律领域具有全面、深刻的认识;通过长期的法律教学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积累,通过自身孜孜不倦地钻研和探索,他们在相应部门法领域中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公认。毋庸置疑,作者阵容的本地化和专业性,不仅充分展示了十多年来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崛起与成熟,而且也使本套法律丛书的权威性得到了切实的保证。在选题范围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范围广、分工细。如上所述,澳门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各种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然而,由于澳门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除少数涉及国家主权且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之外,其他的全国性法律并不在澳门生效和实施;因此,在法律领域,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来形容澳门法律是再合适不过了。正是2
总 序考虑到澳门法律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我们在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时,采用了比较规范的法律分类法,将所有的法律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重要的部门法领域,包括基本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国际公法与私法、法制史等理论界一致公认的部门法;第二类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包括与选举、教育、税务、金融、博彩、劳资关系、居留权、个人身份资料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制度直接相关的各种专项法律。按此分类,本套法律丛书共计34本(且不排除增加的可能性),将分批出版,其规模之大、选题之全、分类之细、论述之新,实为澳门开埠以来之首创。由此可见,本套法律丛书的出版,必将为世人认识和研究澳门法律,提供一个最权威、最丰富、最完整的资料平台。在内容涵盖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既有具体法律条款的解释与介绍,又有作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所作之评析与批判。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本身与法学理论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法学理论不仅催生了各种法律,而且也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源泉。澳门法律同样如此,它所赖以生存的理论基础正是来自大陆法系的各种学说和理念,一言以蔽之,要真正懂得并了解澳门法律,就必须全面掌握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遗憾的是,受制于种种原因,法学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在澳门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法学理论研究的匮乏,客观上成为澳门法律改革步履维艰、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为了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法学理论研究氛围,进一步深化对澳门法律的认识和研究,提升本套法律丛书的学术价值,我们鼓励每一位作者在介绍、解释现行法律条款的同时,加强理论探索,大胆提出质疑,将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融入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之中。可以预见,在本套法律丛书的带动下,澳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一定会逐步得到重视,而由此取得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一定会生生不息,成为推动澳门法律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无疑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在《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框架下,澳门法律虽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在中国境内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大陆法系法域。我们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可以让所有的中国大陆居民都能更深刻、更全面地了解澳门、熟悉澳门,因为3
澳门也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也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为澳门和中国大陆法律界之间的交流架起一道更宽阔、更紧密的桥梁,因为只有沟通,才能在法律领域真正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显然还是一项浩瀚的文字工程。值此丛书出版之际,我们谨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劳动,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2012年3月4
目 录序/1第一章 绪论/1第一节 教育制度与教育立法/2第二节 基本概念/6第二章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13第一节 澳门教育的沿革/14第二节 澳门教育的发展/22第三章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36第一节 教育协调、管理部门/37第二节 非高等教育范畴/40第三节 高等教育范畴/56第四章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71第一节 教育制度改革/71第二节 学校制度改革/85第三节 学生制度/911
第五章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99第一节 受教育权是澳门居民的一项宪法权利/100第二节 《澳门基本法》是保护澳门受教育权的宪制基础/104第六章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119第一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120第二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惯例/126第三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法律原则/130第四节 澳门落实国际公约的现状/132第七章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146第一节 完善教育立法/147第二节 政府与私立教育/152第三节 与受教育权有关的申诉处理/168附 录/181参考文献/2112
序两年前,澳门基金会筹划出版一套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拟定的写作计划中包括“澳门教育制度”这一课题,但是一开始并没有确定作者。在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中,一下子不容易找到教育制度的位置,所以法学教育一般也不会将之设成独立科目,因此要在法律人的圈子(尤其是本来就不大的澳门法律人圈子)里找到专门从事这个领域研究的学者确实不太容易。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内外没有人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进行研究(例如台湾成功大学的宪法学者许育典教授就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只是在澳门,大部分做宪法或者行政法的学者很少专门涉及该领域。巧合的是,长年任职教育暨青年局的张雪莲,当时正在攻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法学博士,并以“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研究”为其博士论文的题目。通过几年来的研究,她较好地掌握了澳门教育制度所涉及的大量材料,在深入阅读和理解其他地区相关领域的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也对澳门教育制度形成了颇为系统的看法。更难能可贵的是,张博士有非常好的文字功底,曾多次获得澳门公务员阅读征文比赛奖项,因此,编委会就把撰写《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的任务交给了她。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书稿准时完成。作为编委会成员,我在审稿的过程中,觉得其对澳门教育制度的把握以及文字表达各方面都达到了一定1
的水平,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所以,当作者在其书稿行将出版之际要求我写个序,我欣然应允。撰写一部法律专著是一件劳心劳力的事,而在没有人或很少人涉足过的领域撰写一部专著则更为艰难。倘若从严格的法释义学角度看,这本书可能不是完美的,它本来可以更深入地讨论一些涉及澳门教育制度的基础法律论题,甚至法院的相关判决。然而,考虑本地并没有类似的作品供其参考,能做到现在这个程度实属不易。我相信,对于希望了解澳门教育制度的一般读者或研究人员而言,本书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作者能在相关领域继续刻苦钻研,为澳门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和教育界)贡献更丰硕的成果。唐晓晴2013年1月于澳门大学法学院2
绪论第一章绪论近年澳门社会正在渐进地推行着一场全方位的教育改革,澳门政府30多年来一直在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行政长官崔世安在《2013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第二部分)“教育系统长效机制”中指出:“特区政府坚持‘教育兴澳’的施政路向。全面提升居民综合素质,培育本地人才是特区政府教育政策的着力点,贯彻在教育的各个阶段和领域。”前国家主席胡锦涛视察澳门时曾经提出“努力建设澳门包容共济的和谐社会”之期望。澳门在历史上作为一个具备多元种族、文化和语言的地区,拥有“多元文化教育”的土壤。只有一个多元社会才能真正发展并落实其“多元性”,使多元文化教育在社会中自由开展。实践多元文化产业的前提之一,是政府能宽容、尊重并保护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教育发展。政府由社会成员组成,政府权力的行使,需通过社会大多数成员之代表的民主决定。因此,政府的宽容之具体表现内涵,事实上也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宽容。只有社会大多数成员能对不同的文化教育宽容,并且愿意予以宽容,多元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事实上,世界观的差异性,必然造成多元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建立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政府必须去创造使其成为可能性的前提,那就是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1条规定,“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澳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条“基本1
原则”第3款提到,“回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不同需要,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存和共融”;第4条“总目标”规定,“致力于培养及促进受教育者爱国爱澳、厚德尽善、遵纪守法的品格”。推行多元文化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教育目标。中西文化很早就在澳门这方土地上扎根生长,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素材,也使澳门比世界许多地区更早具备“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践经验。多元文化教育植根于哲学上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等概念。多元文化教育学者班克斯(Banks)认为,它是“一种追求自由的教育,对于目前纷扰不安及种族问题日益严重的世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澳门社会的高速发展,本书对澳门教育制度做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从而发挥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促进澳门社会和谐成为当今的重要课题。第一节 教育制度与教育立法教育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直接影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教育制度的产生进行历史梳理,能使人们更好地认识现状,看清问题,有助对此得出一个比较恰当的结论。当我们说“制度”一词时,一般有两种意思: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规程办事的规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等;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体系,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既是最大的权威,也是彰显合法性的符号或标志;通过法律的认可,制度得以固化,而其合法性也得到彰显。社会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常都需要通过法律定型,所以很多重要制度的改革最终都落实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实行学位制度”以及“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17条至第24条)。澳门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对“教育制度”的定义:“是指一系列指导教育活动、实现教育权利的规范和工具,通过教育过程中各有关公共或私人实2
绪论体组织和负责的架构及多元化活动发挥作用,目的在于促进人的整体和谐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教育制度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教育立法的形成过程,因为国家权力是受教育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教育领域的表现,由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予以实现和保障。权利本位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教育的工具。受教育权的权利本位为我们提供了用现代教育法学思维和现代法律精神审视教育法学理论和教育制度的武器,把历史上被颠倒的东西再颠倒过来①。现代教育的核心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这意味着教育实体从简单到复杂、从游离状态到系统化的过程。人的发展本质上是权利的发展。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人的本质是人的权利②。如果说,“法律的发展体现了权利的发展”,那么,也就体现了人本身的发展。在历史的发展中,往往可以看到,成熟的教育立法能固定沉淀下来,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的规范。孙霄兵在《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一书中写道:“受教育权规范的发展反映了教育在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中的发展变化,反映教育从外在于人的性质逐渐与人的内在需要相结合,受教育权逐渐成为人的真正权利。”从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JohnLocks)的自然权利论③,到18世纪法国大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DuContratSo⁃cial)一书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④(ManisBornFree),都充分说明,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只是随着人口的增加,个人的自由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则可能妨害他人的自由。这个限制自由的规定就是法律。《独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rson)在宣言中开宗明义地阐明:“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3①②③④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380~382页。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自然权利论:17~18世纪的西方政治思想家如洛克等人认为,人一生下来即由上帝赋予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剥夺。社会契约论:卢梭等人主张自然状态的社会中,虽然每个人都享有最充分的自然权利,但缺乏保障,而且公共事务需有人处理,彼此的纠纷也需解决,因此,人民乃相约牺牲一部分权利,授权组成政府,以便为人民服务,政府如有违所托,人民可以撤换它。
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①。这种自然权利的思想,弥漫在18世纪的人们的心中。随后,美国宪法增修的权利法案,逐项列举各种基本权利,所以,“基本权条款所列举的权利,并不是因为它们出现在成文宪法里而成为基本的;相反,正因为它们是基本的才会被提出”②。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它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组织与权力运作,下位阶的法律或命令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学者普遍认为,教育问题在国家内部主要体现为宪法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受教育权写入宪法始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③第145条规定,显然,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它的义务。此后,在《魏玛宪法》的影响下,各国分别把受教育权引入宪法。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26条④、1946年法国宪法序文⑤等。有学者指出: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按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角度来规定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1982年,我国宪法则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来对公民受教育权做出规定⑥。而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一般而言,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的教育政策;二是办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四是中央与地方的教育权限分配。据荷兰宪法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统计,在总共142个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占544%;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4①②③④⑤⑥英文为: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derivingtheirjustpowersfromtheconsentofthegoverned…Corwin,“TheBasicDoctrineofAmericanConstitutionLaw,”MichiganLawReview,Vol12,1914,pp247-248,n431919的德国《魏玛宪法》第145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就学习期限,至少八学年,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日本1946年《宪法》第26条规定: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1946年法国《宪法》序文中规定,国家保障儿童及成年男女获得一般教育与职业教育及文化均等机会,并应设立各级非宗教之义务机关。陈正华、王保庆、杨瑞勇:《受教育权性质:国际法与中国宪法的比较研究》,《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绪论利的占225%;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的占239%①。我国学者魏迪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主要是在20世纪以来福利国家出现的背景下兴起的。”②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是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自由,要求国家或他人为其受教育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是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基础和前提③。随着教育的国家性和公益性争议此起彼伏,教育立法始终在鼓励和限制两条线索之间纠缠。总括而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澳门整个教育体系改革运动的关键时刻。在这个时期,澳门不仅出现了第一所现代大学,而且政府开始立法对私立中、小学进行资助与监管。然而,正像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教育制度也是与时俱进的,改革一经开始就不再停歇,而且时时刻刻都在发生。例如,在中小学教育方面,澳门政府于1991年制定了《澳门教育制度》;于1996年制定了《私立教育机构教学人员通则》;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2年及2006年分阶段全面推行免费教育;于2006年通过《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于2012年2月通过《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在高等教育方面,发展同样迅速。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澳门第一所大学———东亚大学于1988年被澳门政府收购,并于1991年更名为澳门大学;同年,政府颁布了《澳门高等教育纲要法》,澳门理工学院也宣告成立;于1995年又成立了旅游培训学院;私立的澳门科技大学也于2000年成立。本书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概述了澳门特区教育制度与教育立法。第二章讨论了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追寻澳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阐述澳门教育的最初状况以及发展背景。第三章分析了澳门非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规范办学实体和教学人员方面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从教育制度、学校制度和学生制度三方面具体分析了改革的过程和内容,以及在教育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争议。第五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并阐述了《澳门基本法》关于澳5①②③〔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159~161页。魏迪:《论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珞珈法学论坛》2008年第7卷。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各项原则,它们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原则;教育平等的原则;基本内容的规定与具体法律的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章主要通过全球性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以及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惯例,探讨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法律原则,并分析了澳门落实有关受教育权国际公约的现状。第七章从完善教育立法、政府与私立教育、与受教育权有关的申诉处理等方面,分析澳门教育范畴的各个环节,从而对完善澳门教育法制建设提出建议。在一个社会中,制度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法律对制度的固化也不是绝对的①。现代教育立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与受教育权的法律确认过程是一致的。受教育权在性质上经历了从“既非权利也非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基本权利”的演变过程,而现代教育法也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产生并不断发展。澳门教育由16世纪初发展到现代的九年义务教育和十五年免费教育,400多年来,其演变与发展深深打上了历史的烙印。第二节 基本概念一 教育教育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一个形成育人的环境或制度,其本身如果不是自由与多元的,在其中接受教育的人,是不可能发现、开展与实现自我的②。事实上,一个人的人格发展的可能性是多方面的,其智能发展也是多元的。就此而言,人本身更多的可能性被实现出来,他即拥有较多的机会成为完整的自己,而进一步实现自我。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学习之间的这种双向式因果互动的自由空间,以及它的具体实践,为了这样的目的,必须在整个教育系统以及它的个别范畴内,开发出一套方法,让个人的自我实现在教育系统成为可能。教育以人为本,以人的个性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本。在人类历史的漫6①②唐晓晴:《法人理论与澳门教育机构的组织模式》,《成大法学》2012年第24期,第9~10页。许育典:《从“人的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上)———建构多元文化国的教育基本权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与宽容原则》,《月旦法学》1999年第49期,第116页。
绪论长岁月中,处处存在障碍和制约。其中,有贫穷、狭隘、愚昧,更有皇室贵族的特权、宗教神权的幻影、专制政府的压迫,以及无孔不入的货币。为此,我们研究受教育权:在哲学领域,就是人的自由发展;在法学领域,就是人的权利的发展;在历史领域,就是人的身份的发展;在文学领域,就是人的形象的发展。通过研究受教育权的发展、实践,揭示其规律,展示受教育者不懈的奋斗和努力。二 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发展和阶级的转变,教育本身产生了渐变,因而教育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现代教育家杨贤江对此做出了深刻论述①。教育制度对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起来,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制度并存于社会结构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学前教育;(2)各级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3)特殊教育;(4)成人教育,包括持续教育、回归教育、业余教育等;(5)教育行政管理机构。201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国际学生能力评量计划”结果(ProgrammeforInternationalStudentAssessment,PISA)显示,计划的三个项目几乎都是芬兰名列前茅,芬兰的教育制度因此成为许多国家教育专家、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澳门教育制度的改革发展特征明显,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澳门经济的起飞,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大增,澳葡政府逐步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当时的教育制度特征主要集中于两点: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学制多样化。回归后,澳门教育制度改革的重点有学制、免费教育、课程改革、教学人员制度、教育发展基金等。新教育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体现着教育政策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对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制度具有指导意义。教育制度的改革,遵循弹性和多样性原则、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方面有均等机会、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为受教7①高洁:《杨贤江论教育制度的构建及发展》,《理工高教研究》2009年第5期。
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等①。澳门特区政府提出,“不以知识教育为唯一指向,重视人的整体发展的教育目标”,并规定,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及促进受教育者爱国爱澳、厚德尽善、遵纪守法的品格,使其有理想、有文化及具备适应时代需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养成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强健体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条);同时,也突出各教育阶段的特殊要求,以系统性、延伸性原则处理教育总目标与各教育阶段目标的关系。该纲要法既维持现行法律确立的核心价值,又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了必要的调整。三 受教育权(一)性质从各国的国内法来看,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取决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权利,受教育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②。二是社会权利说③。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利,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和支持。这种学术观8①②③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条“基本原则”:“一、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二、公共及私人实体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三、回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不同需要,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存和共融。四、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五、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的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以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自强不息和具竞争力的社会。六、在接受教育与实施教育方面,政府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尤其是:(一)保障依法设立教育机构的权利;(二)不得以任何哲学、美学、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信仰的方针规范教育内容。七、致力于培养有能力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各种人才,以迎接日趋紧密的全球联系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又称“公民权说”。受教育权为公民权利,可以提升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受教育权的人权地位。受教育权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受教育权对其主体所具有的固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让与性和必须保障性。受教育权作为公民权利,它关注的是选择的自由,以排除国家的干预。社会权利说的直接根据或许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社会权利而言,其重点是强调国家主体的积极保障作用和受教育权的主体的要求和权利。
绪论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格的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生存权利说①。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②。然而,我国杨成铭教授认为:“从现代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完全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更不是一项义务。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③总括而言,各种学说都反映了一定的受教育权现象和事实,也反映了权利含义的历史演变。在学理上对受教育权的争论,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受教育权的内涵,有益于受教育权的健康发展,也唯有透过广泛积极的讨论,凝聚共识,才能提出新的思考方向,从而更好地保障居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二)类型受教育权④,即“RighttoEducation”,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第一,初等教育权:每个学龄儿童都有权接受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应是义务的和免费的;第二,中等教育权:中等教育应是普及的和逐步免费的;第三,高等教育权: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让受教育者平等进入,并应逐步实行免费⑤;9①②③④⑤生存权说,也称经济性权利说。其实质是为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与生活能力有关的教育。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韩大元:《韩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概念———以宪法判例的分析为中心》,载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杨成铭:《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TheStatesPartiestothepresentcovenantrecognizetherightofeveryonetoeducation。《世界人权宣言》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merits),对所有人开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成绩”改为“能力”(capacity)。根据CESCR做出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个人的“能力”应根据他的所有的相关“专门知识、技能”(expertise)和“经验”(experience)加以评定。高等教育是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延续,其录取标准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办学模式、教育方法和政策价值取向。现代各国均提倡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片面追求成绩”为全面提高能力。因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这一改变是顺应当代世界教育发展潮流的,是对《世界人权宣言》有关高等教育标准的发展。
第四,教育选择权:受教育者的家长享有根据其宗教或信仰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第五,基本教育权,即扫盲教育。前三项为接受教育的不同阶段,第四项“教育选择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有必要在此做一阐述。目前大家所谈的“教育选择权”,大都以家长教育选择权为主;也就是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家长或学生有选择学校的自由与权利。教育选择权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MiltonFriedman)提出。他认为应透过利伯维尔场的竞争原则,在教育系统内提供教育券(vouchers)作为家长给其子女选择学校的就读费用,以改进学校质量低劣的问题①。实施教育选择权,或译为学校选择权(schoolchoice),是当代欧美教育改革的潮流之一。佛利曼认为,提供教育券给予家长作为其子女选择学校的就读费用,学校可以透过利伯维尔场的供需法则予以竞争,借此改进学校的教育质量。甚至,它被若干国家视为落实教育机会均等的措施。教育券,或称教育代金,是指政府编列预算,补助学生就读私立学校的助学金②。然而,反对声音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学校间的竞争可以提升学生学习成绩;此举可能会将大众为公立学校筹措充足经费的注意力转移;低收入家庭可能会因为交通设施而无法实现选择权;总有学童不得不进行最差的选择等,这些原因都会造成选择权的不均等。有学者认为,教育券可能会使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大量流向私立学校,变相照顾到富裕家庭的子女。相对的,使得大部分留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中下阶层家庭的子女,无法受到应有的照顾,反而加剧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争议一直不断,赞成者与反对者的立场极为鲜明。四 人权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文明、不同国家,描绘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对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随着社会富裕与高度发展,这一议题的内01①②张明辉、颜秀如:《英、纽、澳及瑞典中小学家长教育选择权》,《教育研究》2005年总第135期。吴清山、林天祐:《教育名词:教育券》,《教育资料与研究双月刊》1997年第16期。
绪论涵越来越丰富。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而论,社会成员能够思考辩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时,人权才有其展露的机会。我国学者秦前红在《论基本人权原则》一书中写道:“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其社会属性。”由此继续延伸,“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①。西方哲学认为,人权是一种生活态度。虽然,人权并非中国固有文化的产物,但要从“生活态度”来追寻,倒是可以在儒家文化的脉络中看到一些证据。例如,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其天矣”(《孟子·尽心上》第一章)。他认为人性可以凭借心去认知,正所谓“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告子上,第十五章)。孟子的心既是本心,也是良知。而《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所说的也正是“理性和良心”。因此,当人权作为价值准则与思考方式时,认识人权的方向就不能仅仅从法律中去获得人性尊严、自由、民主、平等的意义,将人性尊严视为社会规范的目标,而是应该将其实践在真实的生活中。自由是以不妨碍他人为界线的,这句话说明了个人追求欲望与维护公共利益间的关系,因而,透过法律机制平衡不同个人利益以及团体利益是必要的。涂尔干曾说,群体没有教育,人与文化无法存续,而每一种教育都在实践社会文化。在教育中配合各个年级阶段的适当教材,将人权议题、事件,不着痕迹地带入讨论,并协助学生澄清似是而非的各种人权事件里的谬思,以免学生以讹传讹,而形成偏见等。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内容还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人权发展的重要成果。而人权发展又是宪制的重要议题,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走向。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宗旨11①秦前红:《论基本人权原则》,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3,见http://fjthknowcn:7751/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4319。
和目的①。宪法一般不作为法院判决的适用法律,宪法权利多靠政治手段实现,需要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基本人权作为国家实行民主、倡导法治之象征,能否直接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被直接适用、被直接援引,这就是宪法的基本人权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对此,各国学者则秉承不同的主张。美国学者主张“国家行为说”②。德国学者主张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效力。二战以后则形成“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③。我国宪法并无公民基本权利适用效力的规定,理论界近几年来虽对此问题有所关注,但并未形成成熟的主张。从我国的立法背景来看,宪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局限于传统公法领域,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也不认同公法和私法学说,以此推而论之,在我国似乎不存在宪法不能在私人关系领域适用的理论障碍,但如何具体适用尚须慎重考虑④。21①②③④由于人权理念与价值观念密不可分,因此关于人权一直存在各种理论的纷争,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分野:①在人权的来源方面,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②在人权的属性方面,资产阶级主张普遍人权,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普遍的”“超阶级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的;③在人权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资产阶级坚持传统的人权观念,认为人权只是一种个人的、私人的权利,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除个人的、私人的权利之外,还应包括集体的权利,如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此说认为只有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行为才受到宪法的规范,而私人的行为不在宪法的规范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国家行为给人民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才能要求宪法的保护,而私人的侵权行为不受宪法的调整。所谓“直接效力说”以尼伯代(HCNipperdey)和米勒(GMuller)等人为代表,主张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应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援引。所谓“间接效力说”以昆特(GünterDurig)和齐格(Geiger)等人为代表。他们主张私法的独立性,宪法基本权利的功效只在于约束国家权力。为了使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关系上的效力能够达到,应以私法中的概括条款作为在私法中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媒介,唯有通过概括条款的适用,才能在法律体系及逻辑上保障私法的独立性。秦前红:《论基本人权原则》,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3,见http://fjthknowcn:7751/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4319。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第二章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纵观历史,教育往往与社会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殊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政体的出现,以及法治的进程,受教育权由“特权”演变为“人权”,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综合产物。自开埠以来,按历史年代从四个阶段来探究澳门教育的发展:明清两代、国民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澳门回归后。在华人的文化传统里有两种性质的制度———“法家型制度”和“儒家型制度”①。“法家型制度”的特质是集权化和规格化,对于传统中国这样的大型国家,自然有其必要,但也后患无穷②。儒家则提出另一种制度思维,在消极方面扮演了调和、自救的角色,在积极方面则推动革新,促进新思维、新人才的诞生。他们认为整体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形成道德社会,达成“教化”的效果③。其实,我们现今的教育制度,一如整体的政治制度,防弊的功能强,31①②③萧公权:《孔子政治学说的现代意义》、《法家思想与专制政体》,载《迹园文录》,联经出版公司,1982;钱穆:《中国传统政治》,载《国史新论》,三联书店,2005。(南宋)叶适:《习学记言》。唐杜佑《通典》中有:治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术在乎足衣食;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战国秦汉时代规划学校和乡里社会的礼乐制度,汉代地方“循吏”的推行教化,唐代边区的“社邑”以及宋代以下的地方讲学,都是儒家型制度的代表。
塑造理想环境的功能相对薄弱;督促的作用强,荣誉的作用弱。人本性是自由的,而且人性也是社会的。要使人充分发展成一种社会的、政治的群体,就需要参与其社会的共同生活,这也是民主机制的自然产生①。但是,善美的社会与国家之建立并非外塑的,而是奠基在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因为生命本身的开展,越是根据其外在人为现实因素的计划或外在环境的影响,越少能有真正具创意或属于自己生命深层价值的自我实现。诚如道家主张,顺应自然动向,尊重事物规律,保存张弛之间的弹性,反对人为干扰,批判专断所引发的伤害。每个人若能在生命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培养自我实现的意识导向,以自我实现的动机来了解自己并开展生命,如此最自然之自我本性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引发出自己内在生命的精灵而喜悦于共同生活,这是创造善美社会与国家的理想途径,也是教育发展的根本目的。第一节 澳门教育的沿革一 明清两代15世纪和16世纪初期,明初百余年,科举较为发达,书院制度相对冷寂。澳门华人多依照传统,富有人家聘请私人教师,平民子弟到私塾或庙宇公祠开办的学堂,如沙梨头土地庙“更馆社学”就读。据费赖之《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之《培莱思传》称:1565年,培莱思神父始在澳门建一小屋为住所,未久,改住所为学校②。费赖之神父依据当时教会文献,只认定1565年在澳门建一住所,而非学校,学校是1565年之后才建成的。根据汤开建在《明清之际澳门与中国内地天主教传播之关系》一书中所写:“许多的著作中,以1565年为圣保禄公学的创办年代,实误。”③葡文原始41①②③RobertMHutchins:《民主社会中教育上的冲突》,陆有铨译,桂冠图书公司,1994,第59页。〔法〕费赖之:《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上),载《培莱思》,冯承钧译,中华书局,1995,第16页。汤开建:《明清之际澳门与中国内地天主教传播之关系》,《汉学研究》2002年第20卷第2期,第35页。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文献记录,该校正式开学典礼在1572年,这应是澳门第一所学校的创办时间。据梅西亚(LourençoMexia)神父1584年的报告称:“学校里有200(名)学生,大家学写、读和唱歌。”①可知澳门初级学校创办后发展很快,十几年后即达学生200余人的规模。澳门最早的天主教教育,以耶稣会学塾为开始,之后升格为书院。以下文献可以让我们了解澳门当时天主教传播与教育的关系。《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12月1日)第52条规定:“天主圣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自后凡有传授学习者一体全获保获;其安分无过者,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阻。”随后,《中葡商约续定二十款》(1904年10月11日)第17款规定:“中国专视传教一事,必须详细商约,以免从前启衅滋事将来复萌。倘中国与立有条约各国派员会查此事,尽力妥筹办法,葡国因有保护其本国在华天主教堂之责,允愿亦派人员会同查议,尽力妥筹,以期民教永远相安。”1594年11月,在澳门初级学校和圣玛尔定经言学校合并的基础上扩建的澳门圣保禄学院(又称澳门修道院),是远东最早的高等学府,开设语文、文法、哲学、神学、天文、算学等课程。澳门圣保禄学院不是一所完全的基督教大学,因为这所学校明确规定不教授天主教法典,而且也比拥有这类机构所有学科的非教会大学小很多,因为它没有设立民法和医学学科。但毫无疑问,它是一所真正的高等教育机构,因为它授予正式学位②。正如《1645年日本教省报告》所言:澳门修道院是一所教授从初级知识到神学的大学,并向在该大学里学业长进的那些人颁授博士学位③。澳门最古老的三座教堂,安多尼堂、圣老楞佐堂和望德圣母堂,也就是澳门最早进行宗教教育的地方。澳门圣保禄学院1835年被烧毁,没有再复学。其遗址即现今的旅游景点———大三巴。由于澳门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深远,私塾馆的教学内容除中华文化和文学外,也引进西方课程,学习西方知识,如1801年的望厦村赵氏私塾加入地理、历史等知识。澳门第一所私立中文小学在晚清年代出现。镜湖医院51①②③王文达:《大三巴牌坊详考》,载《澳门掌故》,澳门教育出版社,1999,第93页。〔葡〕山度士:《远东第一所西式大学》,载《澳门掌故》,澳门教育出版社,1999,第160页。〔葡〕嘉尔定(AntoineFrançoisCardim):《1645年日本教省报告》,罗马:GiacomoDiacoto译本,1645,第8页,转引自〔葡〕山度士:《远东第一所西式大学》,载《澳门掌故》,澳门教育出版社,1999。
的廖朗山等人在1874年创办了正规的“镜湖义学”,专为贫困子弟提供教育服务,也传授西方知识。至1899年,康有为的学生陈子褒留学日本回澳开创新式学堂,名为蒙学书塾,又称为“子褒学塾”,1912年更名为灌根学塾,此乃澳门现代华文小学的始祖。从康熙朝后期开始,由于中国内地禁教之风愈演愈烈,入华之西教士在内地学习汉语的机会大大减少,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欧洲教士的汉语学习应多集中在澳门与广州(广州在当时也是欧洲传教士的合法居住地)。康熙四十九年(1710)玄烨曾明确下令,命新来之西洋传教士在澳门学习中文:“新来之人,若叫他们来,他俱不会中国话,仍着尔等做通事,他们心里不服,朕意且教他们在澳门学中国话语。”①二 国民政府时期民国政府成立前后,澳门的华人教育才渐扩展,同时,天主教教育也开始面向华人。1910~1930年学校增多,多依当时内地和战后台湾模式发展课程。这时期华人学校都以现代西式化学校形式,除中国文化外,引入化学、生物、物理、体操、图画、唱游等科目,提倡五育教育。1900年,广州“格致书院”迁至澳门,成为澳门第一间私立华人中学,于1904年又迁回广州。1910年,澳门华人创办西式学制的“华商学堂”,有学生百余人,惜只办了两年。1911年帝制废除后,维新派陈子褒、澳门同盟会会员潘才华开办培基两等小学。同年开办的还有氹仔圣善学校,沈史云、郑仲泽等人捐资创办的启明学校,卢湘父开办的湘父学校,卢梓州开办的梓州学校。1920年成立莲峰男义学,于20世纪60年代易名为现今的莲峰普济学校。1922年开办公教学校。1931年从修道院分离出圣若瑟中学。1924年开办澳门华侨公立免费学校、同善堂贫民义学、孔教学校。1928年在妈阁庙成立“漳泉义学”,在沙梨头、青洲、台山、康公庙等地开办平民义学。1932年开办真愿学校。1933年开办望德女校、花地玛女校、培贞女校等。由于战乱,当时澳门出现大量生活困苦的华人,社会华人于是组织兴办平民义学潮,为贫苦子弟提供小学基础教育。1935~1939年共办了6所日间61①故宫博物院编《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载《文献丛编》,1930年刊本。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义学和女子免费夜校,为清贫华人儿童提供免费教育①。抗日战争期间,大量国内的中小学校迁往澳门,以小学为主的有觉民小学、德基女子小学和维德小学。同期运作的学校有公进、求知、启智、树人、纪中、德常、复旦、翰华、育德和平民。此外,澳门广大中学,原为澳门广州大学附属中学,于1938年建校于白马行街。1942年,澳门人口由1936年的12万人增至40万人,学生人数由8000人增至3万人。最高峰期可能是1939年,全澳共有中学、中专36所,学生3万余人;小学140多所,学生4万人,是澳门70多年之前教育最发达的时期。直到1941年,香港沦陷,内战爆发,澳门学校数量由140余所大幅降至40所左右,教育界的繁盛立即消失了。这一时期,在葡文教育方面,1846年创立圣善女子学校,由法国籍修女主理;1847年澳门市政厅开办中心小学、圣罗撤中学。圣若瑟修院与市政厅在1883年合作,整合“商业学校”和“中心小学”为“中央男子小学”。1884年年底风顺堂教区创办一所女子小学,其后于1895年与大堂女子学校合并为“中央女子小学”。1894年成立第一间官立葡文中学。1939年男女小学迁至同一校舍,1974年合并命名为“伯多禄官立小学”。1939年各地难民南下涌至澳门,嘉诺撒修女会创办圣心女子英文书院,当时学生只有27人,翌年即增至200人。至此,澳门教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学校教育系统,并有中、葡、英三种不同学制。然而,这批学校与20世纪30年代创立的学校不同,一方面,由于时代动荡,社会贫困,大部分家庭处于社会底层;另一方面,人口急剧增加,学校骤增,政府对公共教育无作为,导致这一时期的澳门教育重量不重质,师资、设备、教学素质各方面都不理想,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三 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中葡关系的发展过程,以1966年发生在澳门的剧烈事件为转折点②。71①②李小鹏:《澳门初中教师教育的往昔与发展路向》,载《师资培育法之检讨与修订》,五南图书有限公司,1999,第147~180页。根据葡萄牙驻港总领事所述,关于1966~1967年港澳骚乱:“英国人拥有谈判的直接渠道。而在澳门骚乱期间,澳门的中国人以我国未承认中国为正当理由而拒绝与葡国外交官员谈判,据我所知,重要的谈判最终通过善意的中间人进行。但是,这些人的职业训练及其他因素显然不容许其以最大限度的效率行事及忠诚于我国利益。”(葡驻港总领事致外交部电报,1971年10月7日,载AMNE,PAA1166,960,471。)
根据凯瑟琳·克莱顿著的《殖民主义与共产主义———香港与澳门的文化大革命》一书记载,1966~1967年,葡萄牙人管理的澳门,发生了一系列反政府示威游行和联合抵制事件①。在此之前,香港和澳门不仅没有受到内地政治动荡的影响,还成为避难场所②。但是,当大多数观察家看到戴着红袖章、挥舞着红宝书的学生带头示威游行时,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文化大革命”运动已经抵达这两座城市③。这些运动不仅伤害了那些直接受其影响的人,事件及其后果也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当地的管治政策、统治以及政治认同,这些影响在事件发生40年后仍然余波未尽。的确,尽管澳门“一二·三”事件———1966年12月3日澳门发生的规模较大的群众运动,与1967年香港群众运动各自有不同的方式和原因,但是通常都被视为两地历史的转折点。澳门的葡萄牙人从那时起在当地失去了强有力的统治。1949年后,澳门学校“亲台”,1966年发生“一二·三”事件,澳门学校开始“左倾”。这一时期无论是葡萄牙还是澳门地区的立法机关,其立法体制都实行“双轨立法制”。澳门的中国籍居民,在新中国成立后纷纷组织社团,如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等,以维护澳门中国人和澳门基层的权益和福利为宗旨。澳门教育在20世纪初小规模地开展。澳门学生人数少,教师需求量少;天主教学校多以神职人员做教员;内地动荡不安的局势为澳门提供了不少高水平教师,他们乐于来澳门执教④。20世纪80年代后,澳门教育规模日增。根据教育司1988年的统计,1982/1983学年有各式中、葡私立日、夜中学25所,中学生(包括初、高日夜校)总人数是12454人。第一所官立中葡中学在1985年成立⑤。在澳门经济方面,1950年至1970年,爆竹、火柴和神香为澳门三大传统手工业,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以轻工业为主,20世纪80年代以后旅游业与博彩业兴起。81①②③④⑤〔美〕凯瑟琳·克莱顿:《殖民主义与共产主义———香港与澳门的“文化大革命”》(第1卷),ProvincialChina,Vol1,No1,2009。〔美〕凯瑟琳·克莱顿:《殖民主义与共产主义———香港与澳门的“文化大革命”》(第1卷),ProvincialChina,Vol1,No1,2009。〔美〕凯瑟琳·克莱顿:《殖民主义与共产主义———香港与澳门的“文化大革命”》(第1卷),ProvincialChina,Vol1,No1,2009。李小鹏、蔡昌:《澳门教师教育的发展》,载香港教育工作联会编《革新教育制度与教师教育之亚洲经验》,香港教育学院,2000,第156~163页。教育暨青年局,2000,见http://wwwdsejgovmo/statisti/edu/991126/st001c_2htm。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1962年,博彩专营权牌照发给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1986年续期15年,2002年,澳葡政府发出博彩经营权给三家公司。在澳门文化方面,官方文字为葡文,民间多为粤语,并使用繁体字。宗教主要为天主教和以信仰妈祖与观音为主的民间信仰。1977年10月,澳门立法会通过的第11/77/12号法律规定:从1986/1987年度向私立学校教师发放津贴,并向10%的中小学生发放学费补助;第六条豁免及减少:不牟利的小学、中学及技术教育学校免缴职业税。1978年澳葡政府第32号训令规定了发放各类财政津贴的形式,其中包括对不牟利私立学校的教师津贴。因此,1978年是澳葡政府对教育公共投入政策转变的分界线。此前,澳葡政府公共教育投入的范围很窄,只面向官立学校,对私立学校没有任何经费的补助。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签署《中葡联合声明》,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联合声明》正式生效,澳门进入过渡期。到1999年12月20日止,过渡期为期11年。“中文官方化”“公务员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被视为澳门回归的三项首要工作。澳葡政府以1991年8月29日颁布的《澳门教育制度》为标志,拉开过渡期教育改革的帷幕。澳门社团的数量不断增多,社团的成员也不断增加。1991年修改《澳门组织章程》,扩大了立法会,增加了立法会议席,由澳门中国人的社团组织队伍参加选举而获得。从此之后,在澳门由中国人组成的社团,开始进入澳门的政治生活,并逐渐成为澳门立法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社团被统称为“爱国爱澳阵营”和“爱国爱澳力量”。社团的领导和社团中的成员,在参与立法会选举到澳门回归祖国、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过程中,活跃于澳门政治舞台上①。1960~1999年澳门回归前的华人教育以街坊会办学为主。自20世纪60年代起澳门不同区域的街坊会纷纷创办:①氹仔坊众学校:1966年成立,1995年建立新小学校舍,并于2001年设立中学部,现为中小幼一条龙中文学校。②沙梨头坊众学校:1968年由“更馆社学”更新而成,1971年迁往现有校舍运作,现有小幼两个学部。③在20世纪初成立于河边新街福德祠后的“瑞云学校”:于1989年易名为“下环坊众学校”,现有小幼两个学91①澳门前立法会主席曹其真博客,见http://blogsinacomcn/susanachou。
部。④澳门坊众总会于1995年在祐汉区长寿大马路创办的“澳门坊众学校”,设小幼教育,并于2001年设立中学部,为中小幼一条龙中文学校。澳葡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加快批地进程,建成官立、私立学校,其中以改善旧校环境或加设中学部为主,新成立的学校有福建学校、澳门中德学校、培华中学、孙中山纪念学校、叶氏宗亲会、澳门大学附属应用学校。四 澳门回归后与原有的澳门法律体系相比,澳门现行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立法体制及法律体系的组成方面。其包括宪法性法律,在澳门适用的全国性法律,澳门本地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批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四个层次。几乎所有重要的葡萄牙本土法律,都是在1995年以后,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并逐步实现本地化的。比如,葡萄牙五大法典,《刑法典》1995年实现本地化,《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实现本地化,《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则都是在1999年实现本地化的,其他比较重要的法律,如《物业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和《公证法典》,也都在1999年实现了本地化①。由于澳门出生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下降,从2000年起每年出生婴儿不足4000名,因此适龄儿童人数减少,学位需求亦随之下降。只有一所新小学在回归后成立(见表2-1、表2-2)。“孙中山纪念学校”于2001年因管理不善关闭,另一个华人教育团体申办的“大兴学校及夜校部”于2000年成立,设中小学部,后因校务管理不善于2004年被政府强制关闭。此外,圣母圣心学校、马礼逊纪念学校和培英学校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先后因招生不足而自行关闭(见表2-3)。生源不足为澳门学校带来挑战及革新。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亦借此推出各种教育改革和支持计划,大力提升学校的教育素质,推广免费教育,并于2009年全面落实十五年免费教育。02①赵向阳:《澳门法律之客观评析》,载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上卷),澳门基金会,2005,第16页。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表2-1 澳门出生率和人口数字年 份新生儿(人)男女总数总人口(千人)1992343732396676378019933292297562673900199432272888611540361995304328335876415019962879258954684152199726582373503141941998227921554434425219992108204041484296200020311818384943152001164515963241436720021616154631624416200317011511321244852004174815603308465320051892177936714881200621131945405850992007234221954537531820082475224247175431200924842280476453332010265724575114504620113061279158525515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表2-2 澳门1999年回归以来新建学校学 年新学校新的中学部2000/2001大兴学校及夜校部—2001/2002—澳门坊众学校氹仔坊众学校2002/2003澳门基督教学校圣公会小学新华创纪中学东南学校中学部圣玫瑰学校菜农子弟学校2003/2004澳门加拿大学院澳门国际学校—12
表2-3 澳门1999年回归以来关闭学校2001/2002学年2002/2003学年2004/2005学年2005/2006学年励群学校孙中山纪念学校康乐中葡幼稚园黑沙官立小学大兴学校及夜校部圣母圣心学校新华创纪中学澳门基督教学校民安中葡幼稚园巴波沙中葡幼稚园马礼逊纪念学校培英学校资料来源:李小鹏、古鼎仪:《澳门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与未来挑战》,载古鼎仪、甘志强、胡少伟编《珠三角地区优质学校教育与教师成长》,港澳儿童国际教育协会,2006,第59页。第二节 澳门教育的发展第一家在澳门为葡裔子弟提供西方教育的学校在1571~1572年由天主教耶稣会的神父创立①。澳门的教育事业借澳葡政府的宗教传承,保留了浓厚的天主教教育色彩。至于华人的教育,因朝代的更迭,由明清传统的书塾,在20世纪初转型为现代化的教育模式。根据1890年澳门政府刊物《澳门年鉴1890》(DirectorioDeMacauParaOAnnode1890)第36~40页所载,当年政府统计澳门学校共10所:有教会办的书院、义学;有政府办的小学、幼儿学校、补习学校;有市政机构办的领航员学校、义塾;还有葡人社团办的商业学校②。澳门第一所官立学校“利宵学校”(LiceuDeMacau)创立于1893年,施行葡萄牙官立教育制度。1910年葡萄牙革命后,澳门葡文教育也有所革新和发展。在澳门半岛和离岛设立地方自治机构,并开设“议事公局学校”,演变成两所“中葡学校”(EscolaLuso-Chinesa)。1923年设立第一所官立幼儿园,1952年设立第二所官立幼儿园,官立幼儿园需具备专业资格。特区政府成立以来,积极促进澳门非高等教育的发展。1995年开始,22①②DomingosMauricioGomesDosSantos,“Macao:ThefirstwesternuniversityintheFarEast,”Off⁃printfromtheAnnals,2ndSeries,V17,ThePortugneseAcademyofHistory,Macao:UniversityofMacao,1968《澳门年鉴1890》(DirectorioDeMacauParaOAnnode1890),澳门特区政府,1890,第36~40页。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政府提供七年免费教育,对象为五岁,即学前教育至小学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成为津贴学校网成员,但班级数必须少于45个。踏入21世纪后,教育界提出建议,学前教育应包括小学预备班;学前教育亦应包括于免费教育制度内。于是,特区政府在2003年启动对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的检讨,2004年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咨询意见稿》,2006年12月通过并颁布《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自此,澳门提供十五年免费教育。有学者指出:“从另一方面来看,特区政府正在借通过各项教育法规的修订来领导教育改革。而与国际教育发展趋势相呼应的是,改革重点除了教育质量的改进外,更以学生为本成为重要的发展方面。当中包括整体和各教育程度教育目标方面的、制度上的、课程与教学方面、学校管理方面、学生及教学人员方面的以及评核方面的整体性改革蓝图。”①澳门的第一所高等教育机构是澳门圣保禄学院(ColégiodeStPaulo,1594~1835)。1835年1月圣保禄学院因雷击起火遭焚而彻底停办之后,澳门就一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本土高校,直至1981年东亚大学成立。澳门教育家刘羡冰在《澳门圣保禄学院历史价值初探》一文中说:“随着圣保禄学院历史价值的被注视,人们不但承认澳门高等教育绝非1981年东亚大学开始,同时还承认这所学院在东、西两大文明的第一次有规模的、高层次的、持续几百年的双向交流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自1981年东亚大学成立到现在,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变化,从初期的私立单一模式发展成今天多元化高等教育体制,各高等院校共开办300多个不同专业的课程②。澳门高等教育的快速扩张,高校数量骤增。现时有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为公立学校,6所为私立学校。2012/2013学年,10所院校的注册学生人数逾27000人,教学人员有1900多人。下面从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发展的多元、教育机会的均等、持续教育的发展四个方面来阐述澳门教育的发展及现状。一 教育环境的变化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而言,教育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随着32①②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第557~558页。马早明:《回归后的澳门高等教育:问题与对策》,《江苏高教》2010年第2期。
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两者互相影响,关系甚为密切。回归第一年,澳门经济有46%的增长,结束了1996年以来连续四年的负增长局面①。2000年本地生产总值达澳门币49742亿元。全球经济恢复动力,加上内地经济增长势头强劲,为澳门经济迅速回升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旅游博彩业表现理想,博彩毛收入及旅客消费总额大幅上升;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出口的跌幅亦有所放缓。经综合计算,2013年全年澳门的本地生产总值为澳门币4135亿元,实质增长率为119%;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为澳门币697502元(约87306美元)②。通过对比2012年世界各国人均GDP排行数据,宜居城市研究室发现,澳门人均GDP已位居世界第四,仅次于卢森堡、卡塔尔和挪威。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支持港澳两特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决定,其中包括“更紧密经贸合作”,局部开放内地居民到港澳两地的自由行,以及2004年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署的“九加二”③合作计划与之后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为澳门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促进了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根据1991年颁布的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将基础教育分为三种类型:①官方学校:全额拨款,葡文为主;②官制学校:接受政府部分补助(前二者占政府教育财政的70%以上);③私立学校:经费自筹,学生数占90%以上。澳门公立幼稚园(政府资助)有:1923年成立的第一所公立幼稚园(葡文),1950年成立的第二所公立幼稚园(中葡)。而1919年第一所私立幼稚园(私立学校辅导处:联络与咨询,经费主要来自学费)由教会创办。到1987年,幼稚园有55所,53所为中文,葡文、英文各1所。至2011/2012学年,非高等教育共有78所学校,除了11所为教育暨青年局及文化局开办的公立学校外,其余的67所为社团或教会等开办的私立学校。其中,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共61所,占782%;以葡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共2所,占26%;以英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共8所,占102%;以中文和葡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共2所,占26%;以中文和英文42①②③陈辅源:《在全球视野下澳门经济的发展对策和定位》,载《澳门经济发展与制度改革》,澳门大学,2003。统计暨普查局:《本地生产总值2013年》。九加二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和云南九省,加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共5所,占64%。澳门教育制度把幼儿教育划分为两部分:3~4岁为学前教育;5岁为小学教育预备班,纳入免费基础教育。1995年澳门政府宣布,5岁儿童开始享受七年免费教育;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成为津贴学校网成员,但班级数必须少于45个。2003年,教育界提出学前教育应包括小学预备班,成为三年的教育阶段;学前教育亦应包括在免费教育制度内。1993/1994学年的中学生总人数是20975人,教师为1139人;1994/1995学年学生为22113人,教师为1218人。各式中学(包括2间特殊学校)共39所。澳门政府在1995年开始实施第一阶段的免费教育,即小学预备班(幼稚园高班)和六年小学教育。在1997年实践十年免费基础教育,由小学预备班至初中三年级。1999/2000学年的普通中学总数已增加至39间,其中10间有附属小学,另15间为中、小、幼一条龙学校;包括6所夜中学,其中4所设有初中部。中学生总人数是35316人,中学教师为1465人。至2014/2015学年,学校总数为77所。正规教育的学生总数为70110人,回归教育的学生数预计为1931人。在教师数目方面,教师总数估计为6878人。回归后,2006年通过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有以下几个特色:①以中文作为撰写法律的语种。②充分的咨询时间和广泛的咨询层面,反映各界市民尤其教育界的共识,其中更反映了澳门教育界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成果。③新的教育制度继承和发扬现行澳门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中的优秀元素,与时俱进,遵循教育发展和过程中的规律,积极促进澳门教育的发展。④教育目标以人为本,以培育受教育者为依托,各教育程度和教育类型亦紧密与总目标相配合、相承接。二 教育发展的多元《澳门基本法》第122条规定:“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这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发展多元化打下了基石,具体表现为教学语言多元、升学多元、办学多元以及教科书多元。52
澳门公立学校把中文和葡文都定为必修学科,强调中葡双语,因此,学校名字都用上了“中葡”二字,例如“高美士中葡中学”“二龙喉中葡小学”“中葡职业技术学校”“氹仔中葡学校”等;也有部分学校在同一学校开办中文部和英文部;更有学校用英文教科书,但使用中文授课。随着澳门与邻近地区的交流越来越紧密,使用普通话教中国语文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相信这将会成为趋势①。同时,也有多种类型的办学机构。根据教育暨青年局2012/2013学年教育统计资料,正规教育有11所公立学校,学生人数2656人;64所私立学校,学生人数66747人。该学年回归教育有3所公立学校、8所私立学校。而开办私立学校的机构,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团体;也有其他各种社团、街坊会、同乡会等,形成办学团体和学校的多元化。发展至今,特区政府投入大量教育资源到私立学校②,在维护办学多元的同时,也在努力履行其监督职能。政府对教育环节的介入和控制有其合法性基础,必须通过地区课程框架、基本学历要求、学生评核制度、教学人员制度、学位授予等各项教育权力的行使,来确保教育制度的各项目标和原则、教育经费的合理运用、受教育权的实现。澳门课程设置也呈现多元化特色。相关的法规有:第38/94/M号法令《学前及小学教育课程组织》、第39/94/M号法令《初中教育课程组织》、第54/96/M号法令《技术职业教育课程组织》、第46/97/M号法令《高中教育课程组织》、第4/98/M号法令《艺术教育法律体系》、第75/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以中文学教学语言,属于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机构的初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第49/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以中文学教学语言,属于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机构的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第72/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附属于教育暨青年局的学校开办若干课程的课程计划”。澳门政府在对课程做出规范之时,在相关法规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在构思澳门教育制度之指导性框架时,规定了课程组织之制订应考虑各教育程度之一般目标,以及不影响私立教育机构在行政与62①②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第560页。特区政府是把投放在免费教育的经费按学生人数比例直接拨发给学校运作,并提供各类非经常性资助让私立学校申请。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教学自主范围内之本身权限。”可见,对于私立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基本上不受上述法规所影响。同样基于澳门的历史背景,除了葡文学校的教科书由葡萄牙提供外,澳门本身并无教科书制度。无论中文或英文学校,选用教科书是绝对自由的。其中以中国香港、内地为主,较少采用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①。知识经济的时代,各国都积极通过教育改革来提升国际竞争力,澳门也在这波教改潮流中展现改革动力,使教育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澳门的教育改革正是以“多元化”这种后现代的思维,来矫正原有教育制度的“自由化”,或是僵化且不合宜的措施。《澳门基本法》规定,“学校可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澳门基本法》第122条);《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也明确规定,“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的原则”,从师资培育多元化、多元课程设置、综合评鉴或专项评鉴等方面,回应澳门特区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不同需要,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融。有学者指出:“在澳门,教科书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践界的呼吁和理论界的探讨都从未间断。但是教科书似乎越来越成为制约澳门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教科书质量的良莠不齐,‘依赖型教材’②则使澳门课程本地化进程遭遇实质性障碍。”③澳门这种因历史而形成的教科书多元也构成了一种主流教与学文化。综观以上各点,可见澳门传统教育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属于一个开放的教育系统,或者说是开放的教育制度。它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也随着时代在改变。澳门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应认识到,“多元”过去曾替澳门的教育建立了丰功伟业,但与此同时,也限制了澳门教育的发展。21世纪,澳门教育开始创新和变革,配合和实践现代教育的理念,注重发展学生个人本能的教育,开发学生的多元智能,以培养下一代面对未来挑战的能力,培育社会所需的人才。72①②③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第566~568页。方炳隆、LuisGottschalk:《澳门学校课程改革与学校优质教育》,载澳门大学教育学院、澳门教育暨青年司编《“优质教育:传统与创新”国际教育研讨会论文集》,澳门大学教育研究中心,1999。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第566~568页。
三 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受教育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首先,为确保适龄就学的儿童及青少年的教育机会,澳门政府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专业的评估,为在就学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评估或安排学位等服务,让适龄的未成年人能得到适合的教育及顺利完成学业。其次,推动“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义务教育是以公共财政作为保障的教育。除免费教育外,教育暨青年局透过学生福利基金,向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津贴,以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影响其受教育机会,其中包括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和大专助学金。学费津贴:对象是就读于澳门中、小学及幼稚园,且就读于尚未加入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的学生①。大专助学金:对象是修读高等专科学位、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等的澳门学生;申请人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并在教育暨青年局注册的正规学校完成中学的最后四年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又或是在澳门连续居住满七年者。学界保险:保障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并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非高等教育学生在意外事故中获得赔偿,该等学生须就读于公共教育学校或其他非牟利私立学校。再次,对弱势群体受教育的保护。澳门特殊教育开始于1967年,基督教开办的院舍圣保禄学校开始兼收弱能儿童②。20世纪80年代中期,澳门拓展特殊教育,特殊班、特殊学校和特殊训练中心陆续开办。1990年教育司设立特殊教育发展委员会,1991年澳门政府颁布教育制度法规,确定特殊教育为澳门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后在1996年制定《批准特殊教育制度》。82①②2002年第13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向未加入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小学预备班及小学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2900元;初中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4300元。2005年第16/2005号行政法规规定,小学预备班及小学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3500元;初中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5200元。2006年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规定,幼儿教育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4000元;小学教育学生: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6000元;中学教育: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7000元。经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7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34/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11/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92/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03/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学费津贴调整,幼儿教育: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4000元;小学教育: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6000元;中学教育:每位每学年澳门币17000元。苏肖好:《第四届海峡两岸继续教育论坛论文集》,澳门大学教育学院,2004。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2006年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对特殊教育做了新的界定。特殊教育是正规教育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创造条件,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尤其是:①向举办特殊教育的实体提供财政支持;②向教学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培训;③向受教育者的家庭提供协助;④向推动相关服务的实体提供支持。最后,不论是否属于免费教育的学校,倘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学生福利基金的“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由2002年第40/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学费津贴)及第4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教用品津贴)发出。经第50/2004号及第51/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26/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3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134/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75/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179/201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调整金额。综合来说,澳门具有微型社会的典型特点。贝磊(MarkBray)教授等在为澳门高等教育所做的《新纪元策略发展咨询研究报告》中认为,微型社会的优势是:通常较易识别问题和判断问题;策略者可较清晰地了解其决策对于人的影响;革新“推广效应”速度快①。这些优势在澳门教育机构规模的迅速增加、多元课程的开设、内地招生的广泛化等方面都有所体现。然而,微型社会独有的便利也对教育提出很高的要求,推广效应也就意味着接受反应要快,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层面,都需要有相当的反应速度。在一个许多方面都能够描绘的比较清楚的社会,教育需要对任何一个细微的变化予以关注,并且要对快速产生的结果负责。这也是微型社会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四 持续教育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澳门成人教育规范了回归教育和延续教育的框架,以配合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成人教育的需求。第32/95/M号《成人教育的组织及发展》将成人教育分为延续教育和回归教育两大类②。延续教育是92①②MarkBray等:《澳门高等教育新纪元策略性发展咨询研究报告》,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2001。第32/95/M号法令第3条“定义”:“回归教育为成人教育之一种模式,其组织及学习计划应与所教授之对象之年龄特征、生活经验以及知识水平相适应,以使其取得一定程度之资格,并获颁发与正规教育等同之证书及证明书。”
“一系列顺序或交替之有系统性的教育活动,而该等教育活动在学校制度外组织,且可与回归教育及正规教育相配合”。回归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种模式,其组织及学习计划与所教授之对象之年龄特征、生活经验以及知识水平相适应”。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在教育制度的构成上,将教育类型分为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持续教育指正规教育以外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回归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其他教育活动。为配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澳门走出单一经济的局面,并能适应多元化经济的发展,特区政府2007年推出《持续教育资助计划》,令持续教育发展迅速,参与提供持续教育的机构无论在数目上还是规模上皆不断扩展。它们主要由市场机制主导,运作模式灵活而多元化;课程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学术、专业、职业培训及个人发展等不同领域。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澳门共举办了8期“持资计划”,17270名居民获得了资助,约占全澳人口的43%,平均每名居民参加186个课程及获得2500澳门元的资助。澳门教育暨青年局2011年7月推行《持续进修发展计划》。新计划为每个年满15岁的澳门居民提供5000澳门元的进修资助,该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课程、持续教育课程及各类证照考试,外地机构则包括获所在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机构①。(一)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特别是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旨在让家庭成为其启蒙以至终身学习的实体,促进其个人的全面发展,并增进社会福祉。在这一家庭教育概念统领下,台湾学者借鉴海内外诸多学者的观点②,创立了家庭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家庭人际关系、家庭生活条件、家庭生活方式、家长道德素质、家长文化素质、家长教育观念、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法③八种指标,并依据这八种评价指标设03①②③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持续进修发展计划 资助居民自主学习》,见http://por⁃taldsejgovmo/www/portalspace/discuz/dsej_viewnews_pagephp?BoardName=cnews&Title=&board_searchvar=&board_orderby=&board_pg=&&msg_id=4962。陈奎憙:《现代教育社会学》,台湾师大书苑有限公司,1998,第64~71页。骆风:《海内外学者有关家庭教育要素述评》,《学前教育研究》2005年第6期。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计调查问卷。根据骆风教授的研究结果,澳门学生的家庭结构情况,属于核心家庭的占70%,属于主干家庭的占近20%,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的各占10%,核心家庭占绝大多数。在家庭生活条件方面,结果回答贫穷、较为贫穷、中等程度、较为富裕、非常富裕的分别占84%、146%、722%、46%、02%①。此外,根据澳门4次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学生能力国际评估计划”(PISA)的测试,结果显示,澳门在参与研究计划的65个国家/经济体中,素养表现与家庭社会经济文化地位(ESCS)坡度线的斜度平缓,以家庭社会经济文化地位来解释素养分数变异的百分比是最低的。可见,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的稳定,政治上实现“澳人治澳”,在良好的社会大背景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市民,对受教育的态度是积极的,但是也看到了发展中的不足。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投入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新人成长的需要,努力促进家庭教育的关键在于提高家长自身的修养,从而真正做到全面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素质。(二)回归教育《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重新划定持续教育的范围,回归教育是持续教育的一个部分。澳门回归教育作为正规教育的补充,目的是确保未完成正规教育的公民能有再次接受教育的机会,推广终身教育,以提高澳门居民的素质和竞争力。澳门回归教育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分阶段地进行非正规的学历教育。澳门政府自1999年起开办回归教育课程,2005年开始开办高中回归教育日间和夜间的同步课程,提供灵活的上课时间。2007年开始推行回归教育津贴制度,向就读回归教育的学员提供资助。特区政府还推行多种形式的鼓励或奖励计划,包括学校社区化计划、终身学习奖励计划、持续教育资助计划。2011/2012学年学校基本资料显示,实施回归教育的学校有12所,其中公立学校有3所,私立学校有9所。高中回归教育的学校按其性质归纳如表2-4所示,历年澳门回归教育的注册生总数统计如表2-5所示。自2000/2001学年至2010/2011学年,回归教育总体学生人数由2887人增加至13①骆风:《澳门中小学学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澳门研究》2008年第49期。
3161人;教师人数由106人增加至150人。澳门高中回归教育的特点整理如表2-6所示。表2-4 按学校性质分类的高中回归教育类型回归教育学校高 中高 中高 中学校名称高美士中葡中学高美士中葡中学创新中学校部名称中学回归教育葡文成人夜间课程—教育法人官立官立私立教学语言中文葡文中文教学时间日夜间夜间日夜间教学范围初中、高中初中、高中高中表2-5 历年回归教育总体资料单位:人,个学 年学生数男女合计班 数教师数1999/2000155513322887721062000/2001179313603153771142001/2002181413553169801222002/2003189014683358851262003/2004195214913443891502004/2005174913563105761242005/2006166113943055771272006/2007153913312870731332007/2008164113262967831292008/2009168312352918851352009/2010200313633366881532010/2011189312683161861642011/201216401066270687150表2-6 澳门高中回归教育的特点特 点高中回归教育相关法例第49/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实施年份2000年年龄要求18岁或以上资格要求具备已完成初中教育或以上之证明教育法人官立、私立23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续表特 点高中回归教育教学目的旨在使学生获取一系列的知识和技能,以建立和发展对持续学习及取得技能之积极态度,并向学生传授升读高等教育所需的知识,或提供适当之技术培训,借此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发展道德教育和公民意识教学语言中文、葡文教学时间日间、夜间、日夜间修读科目必修科目(5)+学科领域(3)+选修科目(1)公开考试暂时没有(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15条第4款:“为获得回归教育学历,须通过教育行政当局统筹的、由若干核心科目组成的标准评核,”第6款:“该评核所指的有关的规定,由专有法规订定。”)认可文凭完成整个高中程度学习计划,且成绩合格者,将获教育机构颁发给高中回归教育毕业文凭。该学历等同于正规高中教育学历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更新的需求日益增加,终身学习已成为促进个人成长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提高市民的学习兴趣,让更多市民加入终身学习者行列,特区政府于2005年7月推出“终身学习奖励计划”。纳入终身学习奖励计划的项目包括培训、学习及阅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所规定的要求,便可获取相对的奖项,加盟的项目达200多项①。(三)职业培训此处所说的职业培训,并非职业技术教育。2006年通过的第9/2006号法律仍按原先1996年制定的第54/96/M号法令《技术及职业教育之指导性制度》规定,职业技术教育需兼顾就业与升学导向,完成课程者可取得高中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澳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高中才可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第10条第2款),职业培训属持续33①现时已加盟“终身学习奖励计划”的机构包括业余进修中心、播道成人教育中心、灵均会计专科、澳门延续暨社区教育发展中心、亚洲英语学习中心、孔祥东音乐艺术中心、启能中心、格致语言中心、澳门电脑教育中心、澳门延续教育资讯中心等,乐林音乐中心、澳门聋人协会聋人服务中心、澳门电脑进修中心、格致专业培训中心、韵弦音乐中心、理想语言中心、富格斯教育中心、新涛商业英语中心、澳门红十字会学校、学勤进修教育中心、街总祐汉社区中心、妇联家庭服务中心、妇联北区家庭服务中心、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繁荣促进会综合服务中心、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澳门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文化局澳门中央图书馆、民政总署图书馆及劳工事务局。终身学习奖励计划网页:http://wwwdsejgovmo/ppac。
教育范畴(第13条)。1985年2月澳门成立了第一所职业培训中心,由负责教育范畴的澳门教育暨青年司管理。同年,澳门申请加入“推动职业培训国际组织”并为会员。1985年澳门首次派代表参加在日本举行的奥林匹克职业竞技比赛。1989年另一所在教育暨青年司管理下的望厦职业培训中心成立。然而,面对社会劳动力结构的改变与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澳门政府认为将职业培训中心拨归劳工暨就业司管理将较为理想。因此,1992年劳工暨就业司正式接管职业培训中心。这一转变使第二产业方面的职业培训课程得以优先开办。1997年,劳工暨就业司又先后增设了2所职业培训中心,并且随着其学徒培训中心的开幕,劳工暨就业司又开办了学徒理论与实习相互交替培训制度课程。所有由劳工暨就业司开办的职业培训课程都是免费的。在短短的几年内,澳门的职业培训无论在课程的种类、形式及制度上都有快速的发展,亦成为澳门政府施政方针内的重点项目之一①。澳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转型,带动社会的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澳门职业结构的重构,为中产阶层提供了更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在经济高速发展与增长的影响下,澳门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各种方式的平等机会实现社会流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长期性研究,全面分析就业市场,从而为政府的职业培训政策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现时劳工事务局(回归前称“劳工暨就业司”)的职业培训发展方面,除了要加强对专业需求进行调查外,还应争取企业家的全力支持,从而促使企业家对培训课程增强信心,促进课程的发展及符合市场所需。“同时,由于澳门在人口及地理上的特殊性,形成了澳门在职业教育上的先天性缺陷。在此情况下,招聘有丰富经验和掌握先进技术的职业培训导师是极不容易的。缺乏本地导师的短期解决方法当然是向外招聘,然而向内地聘请专业培训导师,除了存在语言方面的问题外,还要考虑两地的不同环境因素所带来的困难。”②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当前及未来社会的需要,积极发展就业再培训。随着各行业的盛衰,此消彼长,人力的需求亦相应改变。43①②孙家雄:《培训人才、准备未来———澳门劳工暨就业司职业培训的经验》,《行政》1999年第12卷,总第46期,第4页。孙家雄:《培训人才、准备未来———澳门劳工暨就业司职业培训的经验》,《行政》1999年第12卷,总第46期,第4页。
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一个人力策划和训练制度的成败,系于其能否察觉和量度社会的需求变化,及时应变。换言之,职业培训制度必须灵活,以配合发展所需。1996年澳门政府颁布第33/96/M号法令《批准特殊教育制度》。该法令在序言中指出:“技术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及变化,导致许多人因体格及社会心理上之特征而在适应及融入教育方面存有困难,故该等人须接受特殊方式之教育。因此,本地区行政当局应在平等机会原则及不同待遇原则下,透过适时采纳促成学业进步以及完全融入家庭、学校环境及投身职业之措施,向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辅助之人提供适当之条件。”第33/96/M号法令由19条组成,包括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指导原则”、第三条“特殊教育制度”、第四条“特殊设施”、第五条“学校硬件之配合”、第六条“科目”、第七条“行政程序”、第八条“级别或班级之编排”、第九条“评估之特别条件”、第十条“附加之教学辅助”、第十一条“措施之并用”、第十二条“个别教学计划”、第十三条“教学活动大纲”、第十四条“期限”、第十五条“计划及大纲之延续及修订”、第十六条“监护人之同意”、第十七条“优资学生之评估”、第十八条“教师之培训”、第十九条“证明”。与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相比,增加资优学生的评估条文,更对特殊教育的教育形式、课程、支援和跟进措施进行了完善。现时澳门的特殊教育分类为三种:融合班、特殊教育小班、特殊教育特教班,具有一定系统。澳门的特殊教育正在持续改善,但特殊教育的未来发展宜考虑以下方面:特殊教育政策与法律条文的配合,明确公立学校对特殊教育承担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公立与私立特殊教育的分工、协作与配合,对融合教育师资、课程和实施的反馈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政策的协作与支援,建立新的架构统筹和管理资优生事宜等①。53①阮邦球:《澳门特殊教育:回顾和展望》,《行政》2008年第21卷第1期。
第三章澳门教育规范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规范体系,由整个政治体制所决定。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行政主导”。“行政主导”的要旨是:为了保持特区的稳定和行政效率,作为特区政府首长的行政长官应有实权,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①。贯彻“行政主导”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法律赋予政府不同行为主体在制定各项政策中的不同权力,行政长官“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特区政府“制定并执行政策”;而教育行政当局则是“构思、指导、协调、管理和评核”教育。所以,澳门教育制度主要由教育行政当局及其上级机关构思和拟订,最后由行政长官决策。关于教育的资助政策,《澳门基本法》第13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社会文化司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社会文化范畴政策和监督与该范畴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实体,其司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协调和管理非高等教育的直接领导机关,63①骆伟建:《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行政》2003年第16卷,总第60期。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是教育暨青年局;协调和管理高等教育的直接领导机关,是高等教育办公室。澳门既是一个社团社会,也是一个法治民主的社会;公民参与是实现政府合理决策的必要条件,体现在对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决策、执行与资源分配的过程。《澳门基本法》所主张的“行政主导”,是对分权制衡理论的一种新的阐述①。政府应广泛听取和吸收教育界各社团、教师、家长、学生以及广大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教育政策,以期反映他们的整体利益。第一节 教育协调、管理部门一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暨青年局,在执行推动教育改革及鼓励年轻人积极参与建设未来的职责时,特别为:执行教育政策,发展各项教育,并为使教育机构良好运作提供所需的工具,以确保持续教育的原则及所有居民享受教育的权利;执行青年政策,鼓励并发展有助于文化推广及青年和谐融入社会的培训工作;等等。教育暨青年局由一名局长领导,两名副局长协助,设有下列部门:教育研究暨资源厅、教育厅、青年厅、学校管理暨行政厅。下属机构:官立幼稚园及官立学校、青年活动中心、教育活动中心。三个咨询机构:非高等教育委员会、青年事务委员会和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前者侧重于汇集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参与、协调、合作及检讨,促进教育的发展;后者是在青年范畴行使职权的司长的咨询机构,委员会宗旨是在制定青年政策和评估有关政策的实施方面向司长提供辅助。而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教学人员专业准则、制定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审核准则、制定卓越表现教师荣誉的颁授细则并评审,以及就特别事项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意见,比如教学人员、学生或家长的声明异议、上诉、举报或投诉。(一)教育发展基金通过第9/2006号法律设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为一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73①骆伟建:《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行政》2003年第16卷,总第60期。
自治权的公法人,且附属于教育暨青年局而运作。该基金的目的是支援和推动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展开各类具发展性的教育计划和活动,教育发展基金的财政援助方式有无偿资助和优惠信贷两种方式。无偿资助的款项用于举办教育活动或计划,购置设备及教材,教育设施的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及装修。优惠信贷优先用于教育设施的购置、兴建、重建及装修。优惠信贷为期最长20年,每年透过监督实体的批示制定利率、资金的还款期限及方式,且不得高于现行的法定利率。教育发展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成员分别为教育暨青年局局长及财政局代表,前者担任主席一职;另外3名成员为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顾问及教育暨青年局的两位副局长。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任期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和制定。除特别法规定者外,发放财政援助时须考虑以下因素:①教育发展基金可动用财政资源;②所提议的教育活动具有教学和教授的重要性;③推动所提议的教育活动有确认的公共利益;④申请人的财政状况;⑤由教育发展基金基于教育发展需要而决定及另行公布的其他因素。(二)学生福利基金学生福利基金由第18/90/M号法令管辖,由社会暨教育辅助处辅助。社会暨教育辅助处应研究、构思、策划和推行学生福利工作计划,以及按需要和可动用资源对私立教育给予支持及津贴。学生福利基金为一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基金,附属于教育暨青年局运作;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服务,确保学生平等的就学机会,以及为学生创设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为协助有需要的学生就学,学生福利基金现时设有多个资助计划,当中包括了向就读于非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的学费援助、膳食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以协助家庭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学生就学。而在学生升读大学方面,基金设有大专助学金和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以不同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学生于中学毕业后,继续升读高等教育课程。二 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教办)隶属社会文化司,专责协调、83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跟进及发展高等教育,于1992年成立。其主要职责包括:构思高等教育发展策略并提出建议,协助评核各高等院校的表现,处理澳门及外地高校在澳门开办和修订课程的申请,促进对外高等教育交流和合作,提供升学信息及升学辅导服务,推动高等院校校际学生活动,负责内地高校在澳招收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报名及考试工作,协调澳门高等院校到内地招生,处理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收集、整理及出版澳门高等教育资料等。根据第11/98/M号法令的规定,取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项目组,并设立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技术办公室。该法令有15条规定,并对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人员编制做出规范。已取消之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之主任以相同职称转入本法规附表所规定之职位(第13条“人员之转入”第1款规定)。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制度受聘于已取消之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之人员,保持其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第13条“人员之转入”第2款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高等教育2010年报告》,现时主要负责的各项工作简述如下:(1)修订高等教育法规及院校章程。(2)处理高等院校/高等教育课程的申请。(3)促进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4)升学辅导及咨询服务。(5)协调高等院校到内地招生,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及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继续获国家教育部批准往内地25个省市招生(见表3-1)①。表3-1 内地报考澳门高校情况单位:人研究生课程本科及预科课程博士硕士小计本科预科小计总人数报名人数186126914557367—73678822录取人数79725804168457222563060注册人数6747654396522411891732高教办是内地高等院校招收港澳台地区本科生及研究生考试的报名点93①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高等教育2010年报告》,2011年3月。
之一。2009年,报考2009/2010学年内地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考试的有967人,报考2009/2010学年内地高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有315人。(6)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发放:特区政府设有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资助发放,技术委员会负责,并由高教办处理奖学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2013/2014学年,共125人获奖,其中20人获颁发博士奖学金,每年定额澳门币75000元;硕博连读5人,每年定额澳门币65000元;100人获颁发硕士奖学金,每年定额澳门币54000元。第二节 非高等教育范畴2006年颁布《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非高等教育分为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两种类型。正规教育主要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特殊教育;持续教育则包括回归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只在高中阶段开设,可同时在正规教育和回归教育中实施。澳门的学校系统由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组成,并由实施正规教育的公立学校和大部分接受资助、提供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组成免费教育学校系统。《非高等教育发展十年规划(2011~2020年)》指出,要立足澳门发展的长远需求,充分发挥澳门教育传统的合理成分和有效机制,按照优先发展、提高品质、育人为品、促进公平的方针,从人才培养上为澳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 对办学实体的规范(一)私立学校运作《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七章“教育机构和学校系统”,有8个条文,对教育机构和学校系统做了纲要性的规定,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对比原有的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它的精神更为现代化和合理化,也体现了当代世界先进的教育理论,并且明显加强了对澳门私立教育机构的规范。本节主要围绕澳门政府对私立教育机构的规管,做04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出阐述和分析,并指出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期共同寻求对策,加强对澳门受教育权的保护。1规范私立学校的法规(见表3-2)当前,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教育共同体”或“学校共同体”的法规,让与学校有关的所有人士共同参与学校的决策和发展。可以想象,仅由办学实体或其代理人(如校长等)独享学校的管理权,其结果是制定出来的政策很难成为学校全体人员的共同愿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无法凝聚各方人员的力量。台湾在学校的管理问题上,校长、教师会和家长会三足鼎立,教师和家长对校内的所有重大事务,如人事任免、课程设置、年度计划等有绝对的参与权。澳门的教育自由,更多的是体现学校自主。但自主和自由并不能自动转化成进步,没有政府政策的引导,没有学校的民主管理,就很难保障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私立教育机构系指属于私人实体,以任何教育模式进行教育及教学之场所。根据法律规定,私立教育机构分为非营利机构与营利机构,并享有教育、行政及财产自主(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33/97/M号法令修改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此外,不牟利的私立学校依法享有各种税项的豁免,包括校舍的租金在内,倘该等校舍属校方所有,且全部供作教育用途使用。这个规定对于占用楼宇独立单位的学校亦适用。表3-2 规范私立教育机构的法规第158/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教育暨青年局向私立教育机构和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发出的执照式样第5/2003号行政命令制定澳门大学附属应用学校为一所私立教育机构,废止第269/99/M号训令第13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制定向设于租用的不动产内的私立教育机构发放金钱援助的规则第33/97/M号法令修改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63/93/M号法令会计格式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92/89/M号法令增加第26/86/M号法令条文《关于私立学校之准照发给及监察之规定》第26/86/M号法令制定关于私立学校准照及稽查规则14
续表第65/84/M号法令给予不牟利私立学校若干资助方式第33/78/M号训令制定扶助不牟利私立学校的管制规则第13/77/M号法律修正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政府给予不牟利私立学校扶助》第11/77/M号法律给予不牟利教育事业以适当扶助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资料库—教育暨青年事务相关法例—私立教育机构,http://portal.dse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个 案化地玛圣母女子学校在2011/2012学年任用两名不符合法定教师任职资格的职员,分别担任初中数学科和小学电脑科的教学工作。教育暨青年局4月初成立专责小组展开预审程序,5月中旬完成报告书。完成调查程序后,按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办学实体做出处罚;同时严正要求该办学实体严格监管学校,确保其遵守学校运作所适用之法例,学校须尽快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改善学校的行政管理、强化学校人员守法精神及团结合作氛围的报告,以便教育暨青年局监察及跟进。根据《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决定按罚款金额的上限对该校科处最高的罚金;同时,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要求化地玛圣母女子学校及其办学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运作所适用之法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有关改善该校行政管理、加强学校人员的守法精神及团结合作氛围的措施报告,以便教育暨青年局据此进一步监察及跟进该校的情况。上述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办学实体,办学实体亦已缴纳了罚款。针对该事件,特区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在电视新闻、报刊和教育暨青年局网页上同步公布题为“教青局对化地玛圣母女子学校违规事件作出处理”的消息。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对学校运作规管的决心。教育暨青年局表示:“任何学校都必须依法办学,聘请合资格的教学人员,保证学生及家长的权益。本局将继续依法对学校的运作实施监管,尽力维护澳门教育的声誉和秩序。”24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2监管教育资源的运用教育发展基金是一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是为支援和推动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展开各类具发展性的教育计划和活动①。该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获委任。根据行政长官第0347/CDASE/2007号批示,特区政府于2007~2010年四个经济年度间,每年拨澳门币35亿元予该基金。为确保教育发展基金拨款的运用符合要求,该基金设有一套完整的监察及评估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效机制,通过审批、进度跟进、实地视察、审视报告、核查开支等措施,逐步确立财政援助项目的成效评估机制,借此检视和监察相关资源的运用状况。自2008/2009学年,学校申请资助的方式由单项申请改为综合全年项目及活动申请,教育暨青年局继续有效监察学校使用津贴的情况,并适时公布各校各项津贴的资料。另一方面,在学校管理方面,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与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的一个很大差别是引入校董会制度。《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办学实体须为学校设立校董会,任命校董会成员,并按照专有法规所定的原则制定章程。私立学校校长由校董会委任,并向校董会负责。校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实现多元参与的重要机制和制度保障,也是教育民主化的体现,可以使学校的管理与发展建立在广泛的意见和共识之上。此外,《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还规定学校须分别设有行政、训育或辅导、教学领导机关。澳门私立学校规模大小不一,因此,外界忧虑这一规定是否能完全得到实施。对此,特区政府代表解释,这一规定是基于教育管理的特性以及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但法律并未限定各个机关所需具备的成员人数,也不禁止一人同时兼任多项职责。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即使是规模小的学校在实施该规定时也应该不会有大的困难。非本地学制私立学校和牟利的私立教育机构,均不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支援。在咨询过程中,有社团认为,将非本地学制私立学校及其教学人员排除在津贴或支援范围之外并不合理,建议删除。34①教育发展基金尤其为:①优化学校的教育规划;②改善教学环境和设备;③改进校本课程和教学;④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⑤确保学生的均衡发展;⑥支援特殊教育的发展;⑦推动持续教育的开展。教育发展基金法律架构及运作通过2007年8月27日第16/2007号行政法规加以规范,且附属于教育暨青年局而运作。
特区政府在回应时指出,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本身的主流学制和相关制度,以达到教育制度的目标。为此,在保障办学自主性的前提下,政府在政策或财政上都会优先保障发展本地学制,这是世界上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对教学人员发放津贴促进其专业发展,还是给予有关学校财政支援,都是推动本地学制发展的重要措施,如果不属于本地学制范围,当然就没有充分理由给予津贴或支援。至于目前已经享有资助的学校,在转换学制过程中享有的相应资助亦不会受到影响①。3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私立教育机构自身在运转或维权的过程中,是无法与行政部门坐下来商谈的,靠私人办学实体自身协调是无效的。必须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公立和私立机构朝着良性方向展开。具体说来,笔者认为:①明确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2条第1款,承认教育机构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但是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在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处理办学实体和学校的角色。办学实体具法人资格,但根据澳门民商法,学校不具法人资格。办学实体向教育行政当局申请办学执照,而实际负责教育教学的学校,却不是持牌人。②明确私立教育机构牟利和非牟利的标准。由于《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2条没有对牟利与非牟利的条件、要求和审核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私立教育机构按经营性质的不同,分为牟利和不牟利两类,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须具备的要件,由专有法规订定”。5年过去了,法律允许的事情却无法操作。往前推至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关于牟利和不牟利的规定如下:“机构处于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时,则被视为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a不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b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机构运作的一般费用,包括改善学习条件及教学质素的费用。”③明确私立学校的产权归属,现行的教育法律在产权归属上极为模糊。随着澳门特区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私立教育机构的产权归属问题越来越突出。学校的法律人格是一个假命题:真正重要的是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拥有完全自由来建立和发展其自身的教育规划,以及家长拥有为其44①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见http://wwwalgovmo/lei/leis/2007/09-2006/cnhtm。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子女选择学校的自由。从历史上来说,公立学校的特点就是对所有公民都提供完全相同的教育,但是今天,即使是对传统教育最忠实的守护者也不会支援只有单一模式的学校: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学校,以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实际上,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学校所有权的性质并没有关系。公立学校有好坏之分,同样的,私立学校也有好坏的区别。为所有的公民提供相同条件,使他们能进入心仪的学校,这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强弱差异以及各个社会不同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使得法团主义体制表现出不同类型与特征。在澳门,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化的社会力量)之间并非始终处于均衡态,而且,澳门具有独特的社群结构与文化传统。受这些因素影响,澳门法团主义体制的建构体现出“澳门化”特征,具体表现是:社会组织主导的社会关系,以合作为主导的社团与政府关系,以社团为中心展开社会整合,以共同体为本位的价值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团的存在和活动弥补了政府的结构性缺陷,促进了政府的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澳门教育领域同样体现了上述特征。教育行政当局调节不同利益团体的冲突,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保持教育的多样性发展,这些成果的取得彰显了澳门以民间社团为中心展开社会整合的法团主义体制绩效。(二)公立学校运作2011/2012学年公立学校有11所,其中幼儿园2所,小幼学校5所,中学3所,特教学校1所。它们分别是乐富中葡幼稚园、永添中葡幼稚园、二龙喉中葡小学、北区中葡小学、何东中葡小学、郑观应公立学校、氹仔中葡学校、中葡职业技术学校、高美士中葡学校、澳门演艺学院及路环中葡学校。2011/2012学年根据第45/2011号行政命令,撤销巴波沙中葡小学,又据第46/2011号行政命令,设立郑观应公立学校。澳门演艺学院成立于1989年,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设有舞蹈学校、音乐学校和戏剧学校,是澳门唯一正规的表演艺术人才培训机构。其中,音乐学校是提供职业音乐教育的正规艺术学校,2009年开办第一届全日制音乐技术课程,提供系统而全面的音乐专业教育,以及六年制中学同等学力的社会文化课程。课程分为中乐和西乐,设有必修和副修科目。澳门演艺学院舞蹈学校是提供职业舞蹈教育的正规艺术学校。全日54
制舞蹈技术课程的开办,填补了澳门专业艺术教育的空白,开创了澳门舞蹈艺术发展的全新历程。郑观应公立学校根据第46/2011号行政命令设立。学校实施各教育阶段的正规教育,其他组织架构及运作规定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该批示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参见该命令第4条)。教育暨青年局人员编制的其他主管人员(从属机构)组别中,新设立郑观应公立学校校长1名及副校长3名(参见该命令第5条)。据第45/2011号行政命令,撤销巴波沙中葡小学。在人员方面,该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在职的人员实时转入教育暨青年局的属下机构及附属单位,而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则维持不变(参见该命令第2条)。将原分配予巴波沙中葡小学的动产,包括档案,转移予教育暨青年局;该局经遵守适用的行政程序后,可将该等动产重新分配予其属下机构及附属单位。教育暨青年局亦可建议将该等动产赠予非牟利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尤其是私立教育机构;如该等动产不能使用,则可建议将之报废(参见该命令第3条)。同时,废止1987年7月13日第75/87/M号训令《设立台山小学》。其他如澳门高美士中葡中学,根据第13/95/M号法令《订定澳门高美士中葡学校之组织架构———废止适用于“高美士中葡中学”之7月5日第33/93/M号法令》。依据第213/98/M号训令,设立中葡职业技术学校。依据第77/95/M号训令,设立“二龙喉中葡小学”。依据第265/94/M号训令,进行有关兴建“湾景中葡小学”事宜。依据第182/90/M号训令,设立北区中葡小学。依据第183/90/M号训令,设立永添中葡幼稚园。依据第169/89/M号训令,设立中葡中央小学事宜。依据第57/89/M号训令,设立“乐富花园”中葡幼稚园。依据第91/82/M号训令,核准鲁弥士主教幼稚园组织章程。依据第113/77/M号训令,氹仔及路环岛设立中葡学校。公立学校按法律规定设立“教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分别有:依据第22/SAAEJ/95号批示,学前教育机构之教学委员会是由校长、副校长以及每一年龄组别的代表所组成;小学教育机构之教学委员会是由校长、副校长、班代表以及在没有设定副校长一职时由教育指导员组成。该等委员会皆由有关校长主持。依据第22/SAAEJ/95号批示,高美士中葡中学的教学委员会是由校长(并由其担任主席),担任教导主任职责的副校长,各学科64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和组别代表和代理人,共同组成。依据公立学校运作规章(LAL),中葡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个课程培训协调员及各学科范畴或学科组代表和代理人的代表组成,并由校长担任主席。二 对教学人员的规范《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对教学人员的定义是:“教学人员是指校长和学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教师”;对教师的定义是:“指在学校专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员”(见图3-1)。教学人员校长教师副校长其他主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行政领导机关主管教学领导机关主管领导机关主训育/辅导图3-1 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一)对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规范1规范的依据第一部分:关于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规管,其法律依据涉及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规范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专有法律法规(见表3-3);第二部分为劳动法律规范(见表3-4)。表3-3 第一部分:规范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法律法规第217/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职级审核的程序第76/201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专业发展津贴发放规章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给予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直接津贴和年资奖金(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2款条文)第41/97/M号法令培训幼稚园及中小学教师之法律制度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废止)74
表3-4 第二部分:劳动法律规范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9/2003号法律劳动诉讼法典数据来源:澳门特区政府新闻局:《2009澳门年鉴》,第72页。2规范的特点(1)教学人员的活动属公益活动。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教学人员和教育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活动。”(2)教学人员的资格及工作等由专有法规规范。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教学人员须具备的与其任教的教育类型、教育阶段、学科或学科领域相符的资格,由专有法规制定。”第6款规定:“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工作类型、职级、考评、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框架,由专有法规订定。”(3)教学人员年资、专业发展及考评属学校教学及行政自主权。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3款规定:“教学人员职级的晋升标准应兼顾年资、专业发展及考评三方面因素。”第35条“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规定:①教育机构享有教学自主权。②私立教育机构尚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③在不妨碍有职权的公共部门行使监察权并在遵守适用法例的前提下,教育机构行使以上两款所指自主权。法令第38/93/M号7月26日《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14条“校长之权限”规定,校长尤其有权限:建立对有关机构良好运作所需要之人员编制,经持有执照之实体核准后,以合同聘用其人员;规范、协调及监管所有在有关机构任职之人员之活动,以确保遵守所适用之法律及规章,如有必要,拟定有关指示及建议采取适当之纪律行动。第21条“制度”第4款规定:“在私立教育机构任职之人员如不履行职业上之义务,在纪律上须向校长负责。”3与学校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1993年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21条“制度”规定:“①私立教育机构之人员由私人劳动法及该机构之章程所规范。②对教学人员适用专有法例,尤其是教师职程通则之规定。③私立教育机构之人员根据合同规定从事其业务,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第22条“教学人员”规定:①为从事教学活动,纳入教育系统之私立教育机构84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教师之学历及专业资格由教师职程通则规定。②如私立教育机构实行本身教育及教学计划,对教师所要求之学历及专业资格则系对有关计划认可程序中所确定者。③在不妨碍参与任职机构所举办之培训活动之情况下,亦应确保教学人员参与法律所规定之培训模式之权利。④根据将在教师职程通则内制定之条件,可许可私立教育机构与公共教育机构教师具有互通性。私校教学人员的权利不仅受非高等教育方面专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同时也受劳动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保障。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3条“职业上之权利”,适用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①。4对私立教学人员的规范制度之检讨(1)教学人员资格及工作由专有法规规范,但无违反法规的后果的设定。(2)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四章“人员”第21条“制度”规定:“二、对教学人员适用专有法例,尤其是教师职程通则之规定……四、在私立教育机构任职之人员如不履行职业上之义务,在纪律上须向校长负责。”该条提到的“适用专有法例”是指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在《教学人员通则》并无违反法规的后果的设定。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66条“处罚制度”规定:“对私立学校的违法行为,适用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的处罚制度,并补充适用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制度。”目前尚没有对教学人员违反法规的后果的设定。(3)教学人员年资、专业发展及考评,由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加以规范,并规定“自公布后紧接的学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学校和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将如何介入,操作过程中会遇哪些情况,尚待实践中逐步完善。5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的起草经94①《劳动关系法》第3条范围:一、本法律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的一切劳动关系,但不影响以下数款的规定。二、本法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赋予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身份的公职雇佣关系;(二)配偶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三)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四)根据学徒培训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的关系。三、下列事宜由特别法例规范:(一)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与海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三)非全职工作。
历了两个阶段的公开咨询。第一阶段由2008年2月开始,咨询文本为“初步建议”,举办意见征集会共51场(其中42场到学校进行讲解),参加者达2723人,收集各界的意见及问题共1346条。第二阶段的公开咨询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文本为法规的“咨询意见稿”。教青暨青年局还先后就法案的内容征询行政暨公职局、法务局、卫生局、劳工局、社会保障基金、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等公共部门的意见,最终拟订了法案文本。该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以《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6款的规定为依归①,在深入分析第15/96/M号法令《纳入公共学校网络之私立教育机构所实际担任职务之教学人员通则》的基础上,加以构思和订定的。该法在起草过程中着重以下三点:首先,兼顾教学人员工作条件的完善和专业素养的提升,不仅为教学人员制定了职级和晋升制度,减少了每周的上课时数,设立了公积金制度,规定免费享有卫生护理,以及将教师津贴调整为教师专业发展津贴;同时也提升了教学人员的任职资格,设立了工作评核制度,规定了晋升所需的专业发展时数,并通过“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订出教学人员须遵守的专业准则。其次,坚持将教师视为一个专业,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在教师的校内薪酬和政府发放的专业发展津贴上,体现不同职级间的差异,以肯定其年资及专业经验的价值。最后,整体考虑澳门非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并顾及社会不同领域相关政策的协调。有学者对澳门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持如下意见:“在特区政府层次,提升教学人员素质的基本步骤将是完善相关法规;鼓励及提供进修条件;指导校本培训规划。这需要更进一步指出,完善法规目标需朝向协助教师专业成长和提升学历;鼓励及提供条件的同时也需做出适当的要求;而指导校本培训目的是带领学校做出合理性和发展性的规划。”②(1)法案中几个重要内容的处理。①提高教学人员的任职要求:小学及幼稚园教师须具备高等专科学位或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同时强调师范培训对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另外,对校长及学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则要求须在就任前完成教育暨青年局规定或认可的相关专业进修。②订定教学人员的职级、评核和晋升制度。法案为教05①②《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6款:“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工作类型、职级、考评、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框架,由专有法规订定。”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学人员设置了六个职级,规定了进入起点职级的条件,并从服务时间、工作评核和专业发展三个方面规定了晋升的条件。③适当减少教师的授课时数。澳门教师的授课时数普遍比其他地区多,法案适当减少了教师每周的正常上课时数,并对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每周授课时数做出了区分。为教师的超时工作和超时授课订定相应的补偿机制。④订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学校须保证年度用于“教学人员的报酬及公积金的支出”占其“固定及长期收入”的70%或以上。同时,规定学校须保证同一教育阶段不同职级间教学人员的基本工资依次保持适当差幅,第一级教学人员应为第六级教学人员的“一点三倍或以上”。此规定的实施日程将由行政长官视学校的条件而予以批示订定。⑤加强教学人员的退休保障。保障教学人员的退休生活,帮助教学人员获得必要的退休保障,这需要政府和学校共同做出努力。为此,法案规定私立学校必须为教学人员设立公积金,公积金的供款由学校和教学人员共同承担。最近,有教育界的团体和人士建议坚持对资深教学人员的退休保障,包括“私框”开始咨询已经退休的人士。法案现有文本没有体现这一点,但资深教学人员为澳门教育所做的贡献应得到肯定,特区政府应该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考虑。设立“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因应教育实际中的需要,以及体现教学人员的专业地位,在法案中增设“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以帮助教学人员解决在专业上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委员会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运作,并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行政和运作费用上的支援。(2)法规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私立学校教学人员提供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私立学校教师的工作热情,优化其职业生涯。具体包括:提升教师的任职要求,保证师资的专业水平;促进专业发展;建立专业的学校领导与管理团队;促进教学人员的自我约束和专业管理;鼓励教师长期献身教育事业:适当减少教师的授课时数,为提升教育质量创造条件;订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引导学校合理使用公币;加强教学人员的卫生护理和退休保障。同时,该法的实施,亦需要一系列子法以及相关后续工作的配合,其中2012年通过了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委任(第146/2012号司长批示),及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运作方式(第147/2012号司长批示);其他的子法包括:教学人员专业发展制度(行政法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津贴发放规章(司长批示)、教学人员职级审核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资料的管15
理方式(行政长官批示)。(3)结论。政府对私立学校教学人员规管仅限于教学人员资格及职业权利方面。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在年资、专业发展及考评方面对私立学校的不服处理制度,在法律上属于职业劳动监察制度。在专有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劳动关系法的一般制度。前述制度及劳动诉讼的前置制度设置,或者建立与劳动诉讼平行的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职业仲裁制度,按照第13/2009号法律的规定,其制度建构不属于政府行政法规的范围,须通过立法会的法律来建立。对此,政府代表指出,制定教学人员制度对发展澳门非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到既维护教学人员的长远利益,又不妨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有必要由特区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制度框架。该制度框架一方面应体现教学人员的专业性质;另一方面也应保障教学人员应有的权益。政府未来会优先制定教学人员制度的专有法规。针对外界关注的教学人员福利和保障问题,政府响应:迄今为止,教学人员享有免费卫生护理,未来会通过专有法规对此加以规范。同时,为了对教学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政府会协助和鼓励学校设立退休制度,当然,由于澳门大部分都是私立学校,在教师退休问题上需要学校的配合。但政府强调,无论如何,专有法规一定不会削减教学人员现有的福利及保障①。(二)对公立学校教学人员的规范第12/2010号法律规范了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于2010年6月28日获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及表决,8月11日细则性讨论及表决。考虑到规范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特别职程的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颁布至今已超过20年,有些条文已不能符合现实的需要。为配合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及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实施,有必要对现行的教师职程做出检讨,并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原则上上述规定都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及相应的师范培训。同时,在薪俸点的设计上,体现了教师的专业性以及师范培训的重要性。另外,由25①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见http://wwwalgovmo/lei/leis/2007/09-2006/cnhtm。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于对中、小、幼各教育阶段教师入职的学历要求已趋于相同,考虑到公职职程的一般原则,法律对入职条件相同的各教育阶段的教师制定了相同的起薪点。不过,考虑到中学教师与小学及幼稚园教师在学识要求层次、工作内涵、须处理的学生问题的复杂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参考邻近地区教师职程的规定,并延续原有教师职程的类似安排,为中学教师制定的最高薪俸点与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的最高薪俸点有所不同,职程内薪俸的增长幅度也有所差别。上述安排有助于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及工作积极性。在不损害既得利益的前提下,为解决现有教师职程前段的晋阶年期较长的问题,法律对前段的晋阶所需年数进行调整,以接近一般职程制度,设置职程晋阶的“前短后长”模式。因此,在本法律生效后,职程前段的晋阶年期会缩短,教师可更快晋升。另外,根据修订公务人员一般职程所采用的方式,为解决教师长期处于职程顶点的问题,法案增加了教师职程的职阶数,以延长教师整个职业生涯的晋升时间,从而加强教师的士气及对本身职程发展的期望。该法案按教育阶段及专业资格,设立三个中学教育教师职程以及两个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教师职程,进入各教育阶段一级教师职程均须具有学士学位及师范培训。考虑特殊范畴人力资源的供求问题,在中学教育教师的招聘上采用优先聘用一级教师的原则。针对特定的专业学科领域,仅在进行一级教师招聘后确实没有合资格或合格的投考人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中学教育二级教师的招聘程序;然而,此措施并不适用于幼儿教育教师及小学教育教师的聘用。另外,考虑有一部分现职教师在学历或专业资格方面未能达至修订职程后的要求,为顾及该等人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故设立具有11个职阶的中学教育三级教师职程以及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职程,以便该等人员的转入。由于属临时性质,故在法律生效后禁止招聘该两个职程的人员,并在相关职位空缺时撤销职程。在晋阶条件方面,除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评核外,新增专业发展时数的要求,借此提升教师的整体质素。另一方面,法律建议参照公务人员职程制度有关减少晋阶所需年数的规定,并适用于晋阶年期较长的职阶。为增加教师晋升较高职程的机会及鼓励其不断进修,设立内部晋升机制,让具备学历或专业资格的二级教师及三级教师可投考进入或晋升至一级教师职程的相应职阶。35
为清晰教师及教学助理员的职务内容,法律对此亦做了具体规定:现职教师按其学历及在原职程的服务时间转入新职程。同时,因辅助教学活动所需,设立具有11个职阶的教学助理员职程。为确保完整性,重新订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法案,并废止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及其他与法案相抵触的规定①。个 案上诉人甲于1991年10月11日获教育暨青年局聘用为中学临时教师。根据于1997年9月1日所订立的编制外合同,其获聘用为中葡中学教师。2008年11月19日,根据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的批示,更改上诉人编制外合同的第三条款,阶段被调升至一级第四阶段中葡中学教师,并于2008年11月11日生效。上诉人不服,就该决定提起必要诉愿。针对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之决定所提起的必要诉愿,决定内容为上诉人被调升至中葡中学教师第四阶段时,决定扣除上诉人于每一历年首30日之因病缺勤的日数。中级法院通过2009年10月29日之合议庭裁判裁定,撤销社会文化司司长2008年3月3日的批示提出撤销性司法上诉。社会文化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了司法裁判的上诉,并在其理由陈述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以下有用的结论②:a)应认定被上诉之合议庭裁判因欠缺理据而无效,尤其是因为忽视了《行政诉讼法典》第76条的规定,因为,被上诉之合议庭裁判使用了不确定性概念来支持其决定,却没有将之具体化。b)这一法律后果为《行政诉讼法典》第1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c)由于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尤其是对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规范的立法意向的解释,没有将这一规范视为特别规范,并因此而优先适用其订立的所有法律后果,尤其是针对受该法规范的人员,订立其首30日连续或中断之因病缺勤,不计算为职程晋阶效力之服务时间的规范,因此,裁定司法上诉胜诉的决定应改为驳回上诉。45①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36期第一组,2010年9月6日;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第3/2010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法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5/2010号案。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诉愿人就上述的晋阶生效日期提出诉愿,主要理据如下:诉愿人认为,因36天的因病缺勤被扣除在职薪俸,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98条和第99条的规定完全收回,故不存在丧失在职薪俸日数,因而不符合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之适用前提(诉愿书第12条至第13条)。另外,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所指之丧失在职薪俸应理解为“永久性丧失在职薪俸”,而“非暂时性丧失在职薪俸”,否则等同于变相不容许教学人员因病缺勤。因为无论能否收回被扣除之在职薪俸,因病缺勤均须在其职程晋阶时间内扣除相应的因病缺勤日数。同时,诉愿人亦指出:立法者制定有关规定,是考虑到教学人员工作的重要性,不希望有关人员随意因病缺勤而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但绝对不是借此变相剥夺教学人员因病缺勤而需要休息的时间。这一立法理念,亦得到了其后第23/95/M号法令及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认同,在这两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每年首三十天的因病缺勤会被扣除在职薪俸,但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取回程序和要件。尚不获批准取回被扣除了的在职薪俸或有关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有关取回申请,则可以确定为永久丧失了被扣除的在职薪俸,从而可扣除其职程晋阶的相应服务时间。(诉愿书第16条、第17条和第19条)概言之,诉愿人认为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应理解为“永久性丧失在职薪俸”,亦即,仅在无法取回在职薪俸的情况下才可扣除其职程晋阶的相应服务时间。终审法院合议庭不认同诉愿人上述见解,主要理由是: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知道,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是在1987年制定的,按照当时的生效法例①,教学人员因病缺勤而导致的“丧失在职薪俸”仍是适用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事实上,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有关因丧失在职薪俸而扣除晋阶的服务时间的事宜,早在7月13日第73/85/M号法令第4条做了规定。这里所指的年资,包括退休年资和职55①参见9月18日第50/82/M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
级年资。换言之,因病缺勤可能导致为晋阶效力的服务时间被扣除的情况并非教学人员独有的,不同的是,根据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丧失在职薪俸”亦构成教学人员扣除年资的一个因素。从立法技巧上分析,根据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丧失在职薪俸”作为扣除职级年资的一种情况,有关规定并非直接指向引致“丧失在职薪俸”的具体制度。因此,在适用工作人员一般制度的前提下,随着导致“丧失在职薪俸”的相关制度的更新,可能对4月27日第21/87/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的适用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第三节 高等教育范畴澳葡政府颁布高等教育制度第11/91/M号法令,以“满足澳门过渡期对高级人才培训的日益紧迫的需求。过渡期所需要的人才应该具有技术能力和文化素质,以迎接变化带来的挑战”。第11/91/M号法令适用于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一切公立和私立机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大学教育在大学以及其他被认可具有大学教育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高等专科教育在理工学院或专科学校进行。该法令一共九章,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确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法律性质、教学和学术自主、学位、教师资格、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学籍制度、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与评审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的特别体制。以澳门理工学院为例,根据9月16日第49/91/M号法令的规定,行政长官为澳门理工学院的监督实体(entidadetutelar)。该法令第6条规定:“一、澳门理工学院受总督监管①。二、监管者有权:a)核准澳门理工学院章程及其人员章程;b)确认任何在组织上的更改,以及课程的设立和撤销;c)确认年度活动计划;d)核准年度财政预算案、账目和报告;e)着令进行认为必需的审查;f)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力。”因此,行政长官有权亦有义务确保澳门理工学院合法运作,同时令其在配合政府施政的前提下开展教学活动。虽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通过65①在法律上的正确表述为:“监督”(tutela)。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12月20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23/2010号行政法规修改)第5条及附件五将有关监督权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该条文规定如下:社会文化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①教育;②卫生;③社会工作;④文化;⑤旅游;⑥体育;⑦青年;⑧社会保障。为着上款的效力,此行政法规附件五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社会文化司司长或由其监督。附件五为此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第5条第2款所指者包括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附件五后由第25/2001号行政法规、第35/2001号行政法规、第25/2004号行政法规、第16/2007号行政法规、第23/2010号行政法规更改。因此,社会文化司司长对于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和上述高等院校的权限来自行政长官的授权。从全球范围来看,既不是商业或私人资本,也不是慈善事业,而是政府才是现代大学最重要的经济支柱①。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改革高等教育,制定了不同的质量发展方针。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强化高等教育为本地区服务的办学理念,把服务本地社会发展作为评价高等教育的关键指标。高等院校课程的设置、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出生率下降等,必然对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给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非意味着放弃监管,只有做到保障学术自由与有效监督并重,澳门高等教育发展才能走上一条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一 对办学实体的规范从实施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看,1981年创设东亚大学后,澳门政府通过澳门基金会协商对东亚大学进行改制(收购),1991年根据澳门基金会接收东亚大学以后的新形势,通过第11/91/M号法令在该大学的章程中加入有关其宗旨和机构性质的相应修改,从而更符合澳门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里的教育、科学和技术政策。与此同时,明确了东亚大学作为澳门公立大75①〔美〕雅罗斯拉夫·帕利坎:《大学理念重审:与纽曼对话》,杨德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学的地位,并规定大学以及参与高等教育的机构必须在一年期限内按照该法令规定进行调整。同年按照第49/91/M号法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并逐渐发展成为一所公立、多学科、应用型的高等学府。澳门理工学院下辖6所高等学校,开设了17个学士学位课程,并与一些世界优秀大学合办11个硕士学位课程。目前,全院有教师近400人,攻读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约2800人,攻读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200多人。学院每年还为2万多人次的各类人士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一)早期的高等教育简貌在中西多元文化的薰沐,以及葡萄牙政府带有殖民色彩和划界经商、对外扩张的影响下,澳门高等教育于15~16世纪开始发展。先是1594年,澳门耶稣会成立了亚洲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高校———圣保禄学院,开设汉语、拉丁语、修辞学、音乐、哲学、神学、数学、天文历学、物理学、医疗学等课程,主要培养到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的传教士,后因宗教不和导致神学院停办。其后,又于1728年创办有澳门天主教“少林寺”之称的圣若瑟修院,推进了早期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澳门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澳门大学(原东亚大学)的成立而开始的,并联合澳门当地的高校共同实施。因此,澳门现代高等教育具有起步晚、发展快、密集型的特点①(见表3-5、图3-2、图3-3)。表3-5 1995~1999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性别分)1995/1996年度1996/1997年度1997/1998年度1998/1999年度1999/2000年度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澳门大学122016742894134817783126129415852879134417323076129718313128理工学院3813587395804851065668633130165976314226561074173085①周红莉:《澳门成人等教育质量评估探析》,“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澳门,2010。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续表1995/1996年度1996/1997年度1997/1998年度1998/1999年度1999/2000年度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男女总旅游学院42721143982121501191696414921365155220保安高校56136916824—00—00—0013—001313—0013公开大学18371133297013451044238918801212309227671220398720638532916校际学院——————70128198616812999132231欧研会——————21183917223993342镜湖学院————————————10186196总计353632506786332833976725398336957678492539548879421242648476 资料来源: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见http://wwwgaesgovmo/big5/contentframeasp?con⁃tent=/c_book_indexhtml。学士学位31.14%(2825人)高等专科学位26.40%(2167人)高级文学课程1.83%(150人)博士学位0.22%(18人)硕士学位29.49%(2420人)学位后文凭10.92%(896人)图3-2 1999/2000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课程分)95
私立39.94%(3385人)公立60.06%(5091人)图3-3 1999/2000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公私立机构分)(二)过渡期催生的高等学校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初加入联合国并成为常任理事国,国际地位明显提高,葡萄牙1974年发生了推翻专制政权的政变,开始推行民主化及非殖民化进程,1976年核准的葡萄牙新宪法承认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中葡关系开始缓和,粤澳之间开始加强联系,翻译人才的地位突出。澳葡政府于1976年通过10月30日第47/76/M号法令将沿用了近60年的华语学校名称改为华务司技术学校。《中葡联合声明》于1987年4月13日签署,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澳门进入了过渡期。在高等教育方面,当时的澳葡政府既要照顾以葡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教育体系,亦要开始部署发展以中、葡双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体系,更要对占大多数的以中文或英文为教学语言的教育系统做出承担。为此,为应合澳门的发展特征和需要,需要进行教育改革,制定一套教育制度法规。从1991年通过澳门高等法令开始,多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共同成为澳门高等教育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但整体上看,相关法律规定仍是贫乏的,极大地限制了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该法第二章规范了高等教育的组织与运作,各大院校随后纷纷设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于1988年成立,联合国大学国际软件技术研究所于1992年开始运作,1995年旅游学院脱离澳门理工学院而成为新的高等教育学院。随后数年,五所私立院校相继出现,计有澳门欧洲研究学会、澳门高等校际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澳门科技大学以06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及澳门中西创新学院。至今,澳门高等院校共有12所,按建校年份、教育机构法人和学术性质的特点整理如表3-6所示。表3-6 澳门高等教育机构澳门高等教育机构名称拨款模式建校年代法 人学术性质澳门大学(原东亚大学)公立1981澳门社会文化司研究型与教学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公立1988澳门保安部队专业型澳门理工学院公立1991澳门社会文化司研究型与教学型旅游学院公立1995澳门社会文化司教学型联合国大学国际软件技术研究所私立1991联合国大学研究型澳门城市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2011年1月改名)私立1992陈明金(之前为东亚公开学院与葡萄牙公开大学)研究型与教学型澳门欧洲研究学会私立1995澳门行政公益法人研究型澳门圣若瑟大学(澳门高等校际学院2009年12月改名)公立1996葡萄牙天主教大学与天主教澳门教区合办研究型与教学型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私立1999镜湖医院专业型澳门管理学院私立2000澳门管理学会教学型澳门科技大学私立2000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研究型与教学型中西创新学院私立2001澳门博彩有限公司教学型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澳门进入主权回归的过渡期。从1987年到1999年仅12年的时间,澳门政权交接最重要的问题是实行三化,即公务员本地化、中文官方化和法律本地化。这对中葡双方来说都显得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解决上述问题,澳门政府通过澳门基金会于1988年以澳门币11亿元收购了港人在澳门创办的东亚大学①,使其变成澳门公立教育机构,由澳门基金会托管,并于1991年通过第50/91/M号法令更名为澳门大学,同时将其中的理工学院独立出来,通过第49/91/M号法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以公权法人身份在澳门推行高等理工教育。为了解决翻译人才培训的问题,又于1992年3月2日发布第16/92/M号法令,引言中写道:“考虑到组织和发展高等教育的法定条件导致了在澳16①林玉凤:《廿载黉宫跨世纪———从东亚大学到澳门大学的二十年》,载《澳门大学二十周年纪念特刊》,澳门大学,2001。
门理工学院内设立语言及翻译学校,以培养在文化、科学、技术和职业质量要求方面具有更高水平的人才;考虑到一直由华务司技术学校卓越地进行的翻译员培训,透过澳门理工学院可达到更广泛且质量要求更高的目的,故决定将华务司技术学校的职责和权限移交上述所指学校。”至此,从无到有,澳葡政府通过购买的办法,以澳门币11亿元拥有了4所高等学校,将购得的东亚大学一分为三,分别组成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和亚洲公开大学。后来,通过1995年8月28日第45/95/M号法令将澳门理工学院属下的商贸旅游学校的旅游专业独立出去成为现在的澳门旅游学院。由此可见,澳门的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澳门回归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诞生的,是澳门过渡时期中葡双方共同努力而催生的产物。这种仓促设立的高等学校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困难。东亚大学本来规模不大,一分为四,这与同时期世界范围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形势相比,很不相称。1993年3月,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其中,一连串的临时妥协与共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区政府于2000年邀请了香港大学一组专家全面研究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并于2001年公布研究结果,提出43项建议。其中部分改革建议,特区政府决定通过修订高等教育法律加以落实;同时,澳门各高等教育机构对现行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的种种意见,也可借着修改高等教育法,将其中被认为对澳门高等教育发展有利的,吸纳至法律条文当中。从实施的法律与政策基础上看,因应澳门回归祖国后,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以及世界教育制度的新趋势,特区政府在2002年启动修改工作。将原有的《澳门教育制度》分拆为“高等教育制度”和“非高等教育制度”两条法律。于6月底,首次向高等教育机构及有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召开第一次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在首阶段咨询以后,随即整理完成高等教育法草案征询意见稿,交各高等院校、高等教育界人士和法律专家研究。2003年,在收集各方意见后,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拟定《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于8月中旬再次向高等26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教育机构及相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于同年9月举行第二次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个 案根据8月14日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12项的规定,廉政公署有权直接向有权限的机关提出劝谕,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廉政公署经深入调查及分析后,提前完成了关于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并向澳门理工学院发出劝喻①。2011年5月廉政公署完成《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廉政专员作出以下命令:“将本报告书内容通知澳门理工学院;将本报告书内容通知行政长官(作为原始的监督实体);执行上述措施后,但不妨碍在符合决定之前提下,协助相关机构改善及优化其规章制度。”根据廉政公署资料显示,至2010年一直收到关于澳门理工学院的投诉和举报,其中大部分投诉的内容同该学院的组织运作、人事及财政管理等方面有关,为了“能透彻了解澳门理工学院的状况,同时也为了提供给学院的教职员一个发表意见及指出所有问题的机会”,廉政公署的廉政专员与澳门理工学院院长发出联合批示,告示全体教职员在2010年6月10日前向廉政公署或澳门理工学院直接提出投诉或建议。其后廉政公署开立10多个投诉卷宗,对所涉及的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完成报告书。报告书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事由”、第二部分“分析及理据”、第三部分“结论”和第四部分“劝喻”。《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指出,明确“监督(tutela)这个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监督”以存在两个不同的实体为前提:监督实体和被监督实体,其中一个必定为公法人,通常被监督实体为公法人。“行政监督”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管制度:①在一般情况下,监督实体和被监督实体属不同的法人,或不同的单位,此有助于区分同一法人内可能设置的监管机制36①澳门廉政公署网页,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advice。
(内部监管);②监督有别于司法监管,后者只能依法行使;③监督有别于内部的监管制度,例如,受制于许可(autorização)或核准(aprovação)的情况。传统理论将“行政监督”分成五大类:①整合性监督,即监督实体有权对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做出许可或核准。“许可”指做出行为前须先获得批准方能行事;“核准”是指被监督实体可先做出有关行为,但该行为不能发生效力,只有经监督实体核准后方能发生效力。简言之,未获核准,不能执行有关决定。②监察性监督,即监督实体有权对被监督实体的组织及运作做出监察。③惩罚性监督,指监督实体对被监督实体享有制裁权,即对后者做出的不规则行为有科处惩罚的权力,这属于一种纪律监督。④废止性监督,指监督实体有废止“由被监督实体做出的”行为的权力。⑤替代性监督,当被监督实体不作为时,监督实体有权代替其做出行为(决定)。在“行政监督”的范围内实行四大原则:①监督关系不予推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况下方存在监督关系。②监督的范围及类型亦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不做推定。③监督实体无权发出命令,但有权利订定方向性的指引,借此约束“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及活动空间。④被监督实体可对监督实体的决定提出申诉,又或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上诉,只要符合程序性法律所定的各项要件。该报告书的结论就是,监督实体有义务对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内容和合法性做出监督,同时确认其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运作及履行职责。二 对教学人员的规范2009年,澳门高等教育发展迈向新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至2049年,并授权澳门特区对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实施管辖,让澳门大学得以维持现有办学理念及管理体制,于横琴展开其十年发展规划。澳门大学新校区于2009年12月20日奠基。2013年11月5日正式启用,并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辖。2010/2011年度澳门10所高等院校教学人员总数1850人,本地教学员1015人,外聘教学员825人(见表3-7)。46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表3-7 2010/2011年度澳门教职员、学生人数单位:人高等院校教学人员非教学人员学生人数本地生外地生总 计澳门大学426579523221797411澳门理工学院35728622573942651旅游学院10720211651781343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3512972274澳门城市大学2413257378728445圣若瑟大学1633315861361722澳门镜湖护理学院391922314237澳门科技大学384227540144629863澳门管理学院37223683371中西创新学院51264188426总 计18401555172951524832543校园设施更趋完善,师资队伍进一步优化,造就更佳的教学和科研环境。此外,各院校继续加强与外地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并因应社会及学术发展,开办及修订了多个课程,涉及范畴包括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博彩及旅客服务管理、国际关系及公共政策、犯罪学、音乐、教育和心理学等。政府鼓励各院校继续加强通识教育,并推广人文精神教育,为特区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目光远大及学识广博的人才。根据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统计,澳门现有10所高等院校,当中4所为公立,6所为私立。2011/2012学年,各院校教学人员共1840人,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6217人,并有266个高等教育课程运作,当中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高等专科学位、学位后文凭及高等教育文凭课程;而2012/2013学年共有1916名教学人员,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7776人,运作的高等教育课程共272个。另外,外地高教机构于2012年经批准在澳门开办了28个高等教育课程。(一)澳门大学澳门大学的前身是创立于1981年的东亚大学,1988年被政府收购,1991年改名为澳门大学。澳门大学现设有工商管理学院、教育学院、法学56
院、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科技学院及中华医药研究院,并设有持续进修中心、预科中心、英语中心、澳门研究中心、博彩研究所及其他附属各学院的研究机构。2012/2013学年澳门大学获批准的新课程有世贸法学课程、海商法学课程、哲学及宗教学课程、国际综合度假村管理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598人,注册学生人数为8481人。私法劳动制度适用于澳门大学的教职人员,澳门大学可制定其人员通则,该通则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澳门大学教职人员的报酬受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出的年报酬上限所约束(第1/2006号法律《澳门大学法律制度》第11条),但校长、副校长及讲座教授的报酬除外。《澳门大学人员通则》进一步规定:澳门大学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个人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按全职制度或在例外情况下按兼职制度签订;兼职制度由合同订立(该通则第7条“合同制度”)。与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一样,规范了教学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社会保障、纪律制度等内容(详见第11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澳门大学人员通则》以及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澳门大学章程》)。(二)澳门理工学院澳门理工学院于1991年9月成立,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现设有艺术高等学校、管理科学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体育暨运动高等学校、公共行政高等学校,并设有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中西文化研究所、长者书院、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理工─贝尔英语中心、理工─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资讯系统研究中心、理工─新濠博彩及娱乐资讯技术研发中心,以及与旅游学院合办的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2012/2013学年,该学院有教学人员351人,注册学生人数为2961人。规范澳门理工学院教职人员的入职学历及要件、晋阶、晋升等制度的法规有:第29/SAAEJ/99号批示核准《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第1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澳门理工学院人员章程》和第45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澳门理工学院人员章程》。(三)旅游学院旅游学院于1995年8月成立,属公立高等院校,下设两所学校:旅游66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高等学校、专业及延续教育学校。2012/2013学年,该学院获批准的新课程有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课程、旅游会展及节目管理课程、旅游企业管理课程、文化遗产管理课程等。全校有教学人员109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573人。澳门政府通过第45/95/M号法令,赋予旅游高等学校高等教育之理工水平,并使其拥有本身通则及本身机关。旅游培训学院之官方中文名经第47/97/M号法令修改为旅游学院。旅游培训学院(葡文缩写为IFT)系公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及学术、教学、行政、财政等自治权;为贯彻其目的,得与其他同类型之公共或私人机构订立协议、议定书及合同(详见第477/99/M号训令,核准《旅游学院教学人员及酒店业专业培训人员通则》)。(四)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于1988年7月成立,是保安司辖下负责培训警官及消防官的公立高等院校。根据第5/95/M号法令以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通则》,该通则第二章“一般组织”对领导层、校长、副校长、校长咨询机关、学术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课程委员会等做出具体规范。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教职人员之权利与义务载于《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详见第93/96/M号训令)。根据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须具有依据法律之规定制定的章程,并以此确定其宗旨及组织机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章程须包括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文化及教学计划,并对该机构与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该法令第44条)。2012/2013学年,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开设的课程有水警稽查课程、治安警察课程和消防技术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42人,注册学生人数为73人。 (五)澳门城市大学[原“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于2011年1月改名] 澳门城市大学于1992年9月成立,是一所提供高等教育课程的私立公开大学,设有本科学院、葡文学院、研究院和专业进修学院。2012/2013学年,该校获批准的新课程有国际旅游管理博士学位课程(英文学制)、国际款待与旅游业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英文学制)、教育学硕士学位课程(中文76
学制)、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中文学制)、设计艺术学士学位课程(中文学制)。全校有教学人员109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296人。根据第13/2012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城市大学基金会”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澳门城市大学”的所有人。第6/2011号行政命令将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称分别更改为澳门城市大学、UniversidadedaCidadedeMacau及CityUniversityofMacau。 (六)圣若瑟大学(原“澳门高等校际学院”,于2009年改名)圣若瑟大学于1996年成立,是一所私立高等院校,下设文理学院、智能系统及技术学院、管理及公共行政学院、基督宗教研究学院、社工学院及研究院,另设有基督宗教研究中心、历史及遗产研究中心、少数族裔研究中心及语言暨专业发展中心等。2012/2013学年,全校有教学人员145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684人。第64/2009号行政命令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称分别更改为圣若瑟大学、UniversidadedeSãoJosé及UniversityofSaintJoseph。(七)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前身为1923年成立的澳门镜湖护士助产学校,于1999年11月成为私立高等院校,专门培训护理人员。第80/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在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开设护理学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并核准该课程的学术及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2012/2013学年,开办的课程还有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护理学专科深造课程、护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32人,注册学生人数为246人。(八)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成立于2000年3月,是澳门回归后创办的首家非牟利综合性大学,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澳门科技大学下设资讯科技学院、法学院、中医药学院、行政与管理学院、国际旅游学院、人文艺术学院、健康科学学院等。另设有研究生院、基础教学部、持续教育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及战略管理研究所等。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属下的澳门科技大学医院是大学中医药学院临床教学、科研和实习的基地。2012/2013学年,该86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校开设的课程包括慈善及公益管理硕士学位课程、酒店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艺术学-艺术设计学士学位课程、中药学学士学位课程、新闻传播学学士学位课程、外国语学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466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0365人。第20/2000号行政命令批准“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葡文为Elite⁃SociedadedeDesenvolvimentoEducacional,SA)成立澳门科技大学,认可其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第22/2006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澳门科技大学的所有人,核准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科技大学章程;第19/2000号行政命令认可“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之所有人,并批准其成立澳门科技大学。(九)澳门管理学院2000年7月成立的私立高等院校,专门培养管理学人才。澳门管理学院开设的课程有:旅游企业管理、文化遗产管理、酒店管理、旅游会展及节目管理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2012/2013学年,该校获批开设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38人,注册学生人数为362人。根据第45/2000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的澳门管理学院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核准有关章程;第46/2000号行政命令,批准澳门管理学院开办工商管理及会计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十)中西创新学院中西创新学院是2001年8月成立的私立高等院校,下设商学系、理学系和文学系。2012/2013学年,学院开设课程有旅游娱乐业管理课程、管理学商学士课程、比较文化副学士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26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94人。根据第34/2001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中西创新学院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核准其章程;第33/2001号行政命令认可“创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拥有人,并批准其开办中西创新学院。世界知识型经济的高度发展,澳门确立博彩旅游业为主体的微型经济发展体系,人力资源是澳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自1981年东亚大学的成立到现在,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变化,从初期的私立单一模式发展成今天多元化高等教育体制,各高等院校共开办300多个不同专业的课96
程。澳门高等教育的急促扩张,数量骤增,更凸显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完善问题。随着澳门教育改革的推进,2005年开始修订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颁布,更加突出了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温家宝同志访问澳门期间,多次表示,“要想澳门强大,必须先强教育,一定要办世界一流的大学、一流的中学、一流的小学、一流的学前教育,这是澳门的未来和澳门的力量”。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表示,已修订的《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包括修改不合时宜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以便能与世界院校的办学模式相互适应。该办公室还邀请澳门高等院校的领导,共同研讨修订高等教育法,并在其新闻稿中指出:“特区政府充分尊重高校对修订法案的建议,高校办亦尽力履行协调各院校的角色,同时支持高校提升办学自主。”我们期待加快开展有关修订工作,使澳门高等教育制度配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澳门未来发展,为社会培育更多优秀人才。07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第四章澳门教育体制改革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指出,要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有所建树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论要求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着眼于科学理论的应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澳门经济发展繁荣,自然资源却有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力资源的建设为基础,通过发展高质量的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提升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教育是一个社会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个人自我实现的途径;制约澳门教育制度发展的因素,除了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人口政策、土地规划等基本条件外,还有教育观念、教育立法和政策措施。因此,我们在认识和研究澳门教育制度内容的过程中,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联系实际,扩展认识,把认识向前推移。客观事物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认识客观事物同样需要不断变化和发展。带着朝圣者虔诚的心,接触事物,体会真理,才能有所领悟。第一节 教育制度改革一 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门受教育权的发展发生了引人17
注目的变化。受移民潮等因素的影响,澳门各类型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压力持续加大,于是教育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扩大教育规模,为儿童提供充分的就学机会。但随着澳门出生率下降,加之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推行,澳门教育的发展重点已经从“量的扩张”转变为“质的提升”,以优质教育为市民创造优质生活。特区政府全面推行小班教学,同时加大对私立学校的财政援助,强化教师培训力度,对澳门的教育改革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更大的挑战①。(一)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澳门特区政府于2006年7月19日提交了《非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法案,在审议过程中,立法会顾问团与政府顾问团对法案的文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委员会还展开咨询程序,收集公众对法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意见做了认真考虑。法案理由陈述指出:“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颁布至今已14年,其间世界科技知识及教育理论快速进步,澳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均获得很大发展,这都意味着我们须对现行的澳门教育制度法律进行修订。”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指出:外界普遍关注教育制度改革的各项重点内容,包括学制、免费教育、教学人员制度、教育发展基金等问题,尤其是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各种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配合。教育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体现着教育政策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对订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包括保障所有人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原则、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方面有均等机会、政府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等。(参见该法第三条)与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相比,纲要法将非高等敎育的类型分为正规教育及持续教育两大类。其中正规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27①郭晓明:《澳门课程变革的背景与可能路径》,《行政》2004年第17卷第66期。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学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其中,幼儿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均为三年,小学教育的学习年限为六年。(参见该法第五条与第六条)将高中学制统一为三年制。高中实行三年学制,符合教育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依此学习年限而订出的课程计划,才能确保学生达至教育目标。另一方面,从衔接高等教育的角度看,也有助于学生升读澳门、内地和台湾以及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大专院校①。(二)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澳门基本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进一步规定对年龄介于5至15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为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或就读注册,政府和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参见第9/2006号法律第20条)。政府代表解释,由于种种原因,澳门仍然存在义务教育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②,教育行政当局为解决青少年辍学问题,已经并将继续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强制的确存在困难。8月16日第42/99/M号法令《义务教育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未规定罚则。为此,政府正硏究加入罚则的可行性,以便增加义务教育制度约束力。但政府代表同时也表示,考虑到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以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即使规定罚则,仍将主要采用劝导、鼓励的方法,并继续采用其他相关措施加以配合,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此外,鉴于劳工法例规定,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从事童工工作,政府代表表示,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青少年就业的最低年龄改为16岁,以配合义务教育法例的实施③。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还指出,在免费教育方37①②③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根据教育暨青年局提供的资料,自1999/2000学年实施义务教育以来至2004/2005学年,历年辍学人数分别为:765人、864人、509人、535人、598人、440人;辍学率相应为099%、112%、066%、072%、084%、065%。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26条“一般原则”:由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提供的工作视为未成年雇员的工作,但不妨碍下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第27条“例外情况”:一、与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劳工事务局听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方可例外地获允许。
面,法规不仅将“补充服务费”纳入免费内容,也将免费教育的范围扩大到正规教育的各个阶段,至于延伸至高中教育各年级的日程由行政法规订定。此外还规定,幼儿第一、二年免费教育的实施以及有关学费津贴的发放追溯至2005/2006学年开始实施(参见该法第21条和第55条)。在免费教育上延伸至高中方面,鉴于政府曾公开承诺不迟于2009/2010学年全面实施高中免费教育,并且表示如果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情况允许,不排除在此之前推行高中免费教育。十五年免费教育由2007/2008学年开始全面实施①。由于免费教育涉及公帑的使用,一定会有相应的监管。政府主张在推行免费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允许家长选择其他的教育方式,这种立场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至于在免费的内容方面,政府认为“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含义不清晰,界定有困难,容易引起争议,况且在免费教育制度下,有关收费指引已经清晰界定了学校在免费范围以外可以收取的费用类别,因此不接纳该建议。(三)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历在第11/91/M号法律中,澳葡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变革。1997年11月10日颁布高中课程框架法令(法令第46/97/M号)。1994年9月正式筹组“课程改革工作小组”,这一时期的课程改革是澳门课程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以1994年为例,全澳有79所非高等教育学校(以牌照为准),学校的课程计划没有一所学校的课程与别的学校完全相同②。原因是,澳门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和教材历来由学校自主决定和选择,学校与学校之间在教材、教学内容、教学语言乃至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上都各有不同。一个地区应该有自己的基本教育标准,其教育也应为本地的发展服务,澳门也不例外③。《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课程编制应遵循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目标,以及各教育类型和教育阶段的目标。政府须规划各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订定学生须达到的基本学力要求,其具体内容由专有法规订定。”所以,该纲要法通过后,课程改革将是未来几年澳门教育改革的核47①②③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教育暨青年司:《澳门学校特征·课程(1993~1994)》,1994。郭晓明:《澳门课程变革的背景与可能路径》,《行政》2004年第17卷第66期。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心。根据2006年4月24日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课程改革及发展委员会”。政府统一规划的是课程框架,并非统一全澳的课程和教材,因而不会妨碍教育多元化和学校教学的自主权。由于课程框架和学历要求以及评核制度关系到教育多元化、教学自主权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等问题,因此也受到普遍关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教育发展方向须与社会发展相配合,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融,同时也允许学校依据办学理念办出自己的特色,使教育多元化和教学自主性得到保障,因而是适宜的。此外,对学生的评核须以各教育阶段和教育类型所设定的目标及相关基本学历要求为依据,以促进学生学习成功为主要目的。政府代表指出,留班制度值得关注,由于目前各个学校留班和升学的标准并不一致,所以法案并未统一规定“留班制度”。实际上,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邻近的地区如香港和台湾也没有规定留级制度。尽管如此,政府为留级学生做了很多补救措施。至于统考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议比较大,未有共识,因此未做规定。(四)评核制度澳门各校留班和升学的标准并不一致,而社会普遍对统一规定“留班制度”未有共识。澳门学生留级率虽然较以往有所下降,但仍然相对高位。2008/2009学年全澳学生的留级率和辍学率分别是74%和028%。根据政府关于青少年犯罪调查统计所得,76%的犯罪者有留级记录。这种现象很值得政府关注。对此,有教育团体向政府递交施政意见时提出:“必须尽快完成各学习阶段的基本学历要求和课程框架,在尊重各校办学自由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制订客观公平的教育评核指引,推动学校更新教育观念,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模式,逐步改变以分数成绩为主体评价标准的评核制度,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公平、科学的评价制度中得到评核。”①《正规教育课程框架》咨询意见稿第14项为“课程评核”,当中有四项规定:“141 课程评核旨在检视学校的课程编制的合理性及课程实施的成效,促进学校的课程发展,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师的课程素养,促进学生全人发展;142 课程评核以相关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历要求为依57①澳门中华教育会:《优先发展教育提升教育质量———对2011年教育施政方针的意见》,见http://wwwedumorgmo/feature/press-release/view/19。
据;143 对学校课程开发所做的评核,透过学校的内部评核,以及综合评鉴和专项评鉴而实施;144 幼儿教育阶段学生的评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升学”。由此可见,政府倡导多元的、科学的评核制度。(五)小班教学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咨询过程中,也曾有意见主张明确增加小班教学的规定。从实践来看,政府自2001/2002学年开始试行小班教学,通过以班为单位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方式,推动和鼓励班内人数下降。到2011/2012学年已经将相关措施延伸至幼儿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幼儿教育至小学六年级每班人数为25~35人,幼儿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57万元,小学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60万元;而初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每班人数为35~45人,则初中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77万元,高中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87万元。从效果来看,推行小班教学有助于优化教学条件,促进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提升教学效率和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减轻教师的工作量。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小班教学并非一项临时性措施,因此有必要对小班教学做出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标准则由教育行政当局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订定(第9/2006号法律第23条第3款)。有澳门学者认为:“本澳基础教育从上世纪80年代50~60人一班,时至今日执行最少至25人一班的小班制,形式上已走在邻近地区的前列。但‘人数减少’与‘小班教学’画不上等号,老师仍未掌握小班教学的技巧,处理学生的个别差异提供相应的教学显得力不从心,也看不出当局推行小班教育实验的决心。”①二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2010年高等教育办公室就行政会第二次讨论《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及《高等教育规章》行政法规草案所提出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和内容进行修订。新高等教育法草案引入了“学分制”“主修及副修”及“双学位”等世界通行的学制,令学生在选科和修读年期方面更具弹性;设立高等教67①《黄素君:创条件落实小班制》,《澳门日报》2012年6月27日,B10版。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育基金,以整合各项高等教育资助项目;并建议实施“高等教育评审制度”,规定每所高等院校均须接受评审,由独立的、具公信力的机构组织专家,参照国际标准评估院校和课程的质量,推动院校不断自我完善,而合乎标准的院校更可获得自行开办课程的资格。特区政府期望通过新高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评审制度”的实施,帮助澳门院校持续发展,并提高澳门高等教育的整体素质①。(一)相关法规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2月10日第8/92/M号法令《关于高等教育法之修订》;4月6日第11/98/M号法令《关于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之设立》;8月16日第41/99/M号法令《关于外地高等教育机构在本澳开办高等教育课程》;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关于学历审查》;第1/2006号法律《澳门大学法律制度》;2月28日第15/94/M号法令《规定在澳门大学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方式》。(二)高等教育法案讨论修订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的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步。2011年特区政府重新拟定《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再次向高等教育机构及相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举行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修订要点说明,高等教育法案修订文本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法律制定高等教育制度总体原则和框架,第二部分以行政法规补足有关执行细则。前者以法律草案拟定,经立法会全体会议审议后颁布,这是考虑高等教育制度与基础教育制度应具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而后者以行政法规公布,以便于日后按实际情况做出修订。法律适用于澳门所有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立及私立机构,共分九章。主要是重新制定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法律性质、学术与教学自主、学位与文凭证书、77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11年财政年度施政方针(社会文化范畴)》,第一部分“2010年度施政方针执行情况”(高等教育部分)。
教师资格、入学条件、评审制度,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特别规定等,并将部分不再适用的条文删除。修订后的法律草案与原法令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①规定高等院校须设立校董会,以加强院校自我管理和监督(第6条第2款、第49条);②因应本澳情况及国际上的趋势,订明高等教育机构可开设副学士课程、双学位及第二学位课程,以及制定学分制度(第13条第2、3款,第14条,第16条第4款第2项);③为确保教学素质,对攻读硕士和博士的年期做出了规定(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款);④将入读高等教育课程的条件,统一为学历不少于12年的中学毕业生,以及增加录取资质特优学生的规定(第25条第3、9款);⑤取消同一学年不得在一个以上高等教育课程报名及注册的规定,以加强院校自主权限(删除原法令第25条);⑥为加强院校自主权,高等教育机构可自行认可国际或区域间承认的文凭或证书,并取消对颁授同等学力的有关规定(修改第25条第5款,删除原法令第30条);⑦设立协助发展高等教育及援助学生的基金(第31条);⑧落实高等教育评审制度,以评估高等院校的运作和教研素质(第32条);⑨将公立院校聘用人员的制度与公职制度脱钩,以落实院校更大自主权(删除原法令第33条第7款);⑩有关申请开办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期限,以及所有高等教育课程申请运作的期限,不论是提出申请还是政府做出决定的期限,皆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9个月,以确保有充足时间咨询专家意见(第35、36条)。未来,配合新《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的立法工作配套法规包括《高等教育办公室的组织及运作》《高等教育规章》《高等教育基金》《高等教育评鉴制度》等行政法规草案将推动院校自我完善。筹备成立“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协调澳门高等教育发展,使院校在配合政府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发挥各自优势,培养各领域的优秀人才。为减轻澳门学生报考澳门高等院校时需面对的不同入学考试压力,将与公立院校进行深入的磋商,并听取各中学和社会人士意见,研究筹设公立高等院校的联合入学机制。这次高等教育法修订也因应澳门对人才的需求、整体发展的动向而进行,既参考邻近地区的高等教育经验,也顾及澳门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法律修订的指导原则是遵循特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施政方针,即致力维持学术自由、院校自主,支持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以及提高教学素质。随87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着高等教育法案的修订完成,以及将来的颁布实施,特区政府期望可响应社会大众的诉求,而高等教育也可循序渐进、按部就班地稳健发展。(三)学历认可制度1991年通过了两个法规:一是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规定澳门高等教育机构及其运作;二是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订定澳门教育制度的总纲,并为过渡期教育发展设立一套合适的法规。由于上述法令和法律,澳门政府采取了两个在人员本地化程序中具明显价值及相关措施:1991年9月设立澳门大学(第50/91/M号法令),以代替原来英式教育的私人机构———东亚大学,而同年同月(第49/91/M号法令)设立了澳门理工学院。下面从四个方面来介绍澳门的学历认可制度:背景:“一二·三”事件、学历认可制度的设立、学历认可制度的废止以及学历认可制度的现状。1背景:“一二·三”事件20世纪中期,华人学生在全澳学生人数中约占97%,约50%的澳门华人学生在天主教会开办的教育机构就读①。1966年12月3日,在澳门发生了“一二·三”事件。它的结果是使天主教学校不再坚持以葡语为强制性语言,甚至不用葡语作为授课语言。在20世纪60年代创立的中葡官立小学,其模式可以追溯至1879年为华人儿童而开办的望德圣母学校,但之后便缺乏较具规模的投资。它也许能显示当时澳门的语言实况,甚至可以显示葡语继续在澳门存在的情况。对这一事件,澳门学者林玉凤在2010年7月8日《澳门日报》“笔成气候”专栏中写道:“事件对澳门特别重要,因为那彻底改变了澳门的政治格局:事件以前,澳门的华人,只有少数几个人具有政治权力,像之前提及的卢九先生以至何贤先生,他们都是营商致富后,透过善慈救济以致与社会各界沟通的能力,获得政治影响力的,他们权力延续的基础,是以个人和家族为单位的。事件发生后,今天被称为传统爱国社团的好几个大团体,以透过劝导公众、经营学校和提供小区服务等等方式,协助澳葡政府管治,也因此而成为当年政府重视的团体,分享到实质的政治权力。”②97①②罗世贤:《澳门高等课程之认可》,《行政》1995年第8卷第4期,第931~938页。林玉凤:《协助管治》,《澳门日报》2010年7月8日,E08版。
2学历认可制度的设立澳门政府通过1988年1月25日政府公报刊登的1月16日第9/GM/88号批示,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由4名成员组成,2名来自行政暨公职司,2名来自教育司。设立工作小组之目的是:“……研究为进入公职承认等同及/或认可学历及职业资格时所发生的问题,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包括有关立法的提议。”第14/89/M号法令的公布及“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的设立,为澳门学历认可创立了条件。学历认可制度是指澳门居民可向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学历认可证书。申请者必须是澳门居民,而其学历是在澳门地区以外或在本地区现有之非官方高等教育体制所取得,拟入职公共行政机关或从事专业活动者,均须申请学历认可。第14/89/M号法令共由12条组成,分别是: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最低教育年限”、第五条“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第六条“高等教育”、第七条“申请”、第八条“决定”、第九条“咨询委员会”、第十条“登记及证明”、第十一条“例外情况”、第十二条“生效”。上述第五条所指的各教育阶段,按本法令附表为之。附表内容为: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6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小学;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9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初中;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11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高中。1989年通过第94/GM/89号批示关于组织一咨询委员会,以便研究学历认可之申请。第130/GM/89号批示关于委任咨询委员会多名人士研究学历认可之申请事宜。于是,高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根据第39/93/M号法令开始运作。第39/93/M号法令在序言中指出,由于现已设立属公共机构之澳门大学及澳门理工学院,故提议修正以上所指之法规,使之更为完善,并将学历认可之权限赋予不同实体,以采取适当措施来实现公务员本地化政策,以及保障拟继续升学或求取公共职务之人士,不论其受教之教育系统如何,均具有平等之权利及机会。第39/93/M号法令共由11条组成,分别是:第一条“概念”、第二条“标的”、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初中教育及中等教育”、第五条“高等教育”、第六条“代任委员”、第七条“报酬”、第八条“上诉”、第九条“程序”、第十条“效力”、第十一条“废止”,当中包括废止3月1日第14/89/M号法令。当中的第五条“高等教育”第四款,由高等教育辅助08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出任第二款所指之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a)澳门大学之1名代表;b)澳门理工学院之1名代表;c)教育暨青年司之1名代表;d)行政暨公职司之1名代表;e)总督以批示委任不超过3名高等教育领域之资深人士。第八款规定,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行政、技术及财政上辅助委员会。第九款规定,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指定委员会秘书,该秘书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1993年7月26日公布的第39/93/M号法令,明确界定把继续升学者的学历认可权限给予高等教育机构,而把为其他效力的高等学历的认可权限给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是透过12月31日第158/GM/91号批示而设立。该办公室是行政当局的一个部门,目的为协调澳门高等教育的活动。上述法令亦引进一项革新,就是把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分成两个委员会:一个专责初等和中等教育,由教育暨青年司负责,并由该司司长出任委员会主席;另一个委员会专责高等教育,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协调员出任该委员会主席。3学历认可制度的废止2003年特区政府取消了实施10年的学历认可制度,并颁布了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撤销学历认可制度,不但为进入公职人士营造一个更公平的投考机制,有利于政府广纳人才,也符合《澳门基本法》第122条关于尊重和鼓励澳门学生在不同地区求学深造的原则精神。社会人士对此普遍欢迎,但也有顾虑用人单位自行审查投考人学历的标准问题。新制度赋予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向其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由政府用人部门直接审查报考人的学历资格,免除报考人向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或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学历认可。澳门行政会于2003年8月15日通过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并在特区公报颁布后翌日正式生效。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学历审查》明确指出,学历审查是指确认当事人所声明的具有的学历,是否适合担任公职、从事受公共实体监督的专业活动或升学要求的资格。将来投考或进入公职的人士,只要向有关开考或用人部门递交学位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并接受相关审查,无须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学历许可。新法规生效后,原有关规范学历认可制度和程序的第39/93/M号法令即被废止。行政会发言人会后表示,10年前颁布的第39/93/M号法令《规范在外地或本地区非官方教育制度所取得学历的认可制度》,实质是专为进入公职而设的制度。由于10年18
来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教育制度不断改进,政府制订了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借以废止学历认可制度。对于进入公职的外地或澳门受不同教育程度所取得的学历,新法规维持必要的审查工作,但有关审查不再根据原来负责学历认可的两个教育部门(即教育暨青年局和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发出的学历认可证明。《学历审查》行政法规的出台,得到许多人士的积极回应。澳门公职人员协会理事长表示,全力支持政府撤销已僵化的学历认可制度。过去不少有兴趣投身公职的年轻人因学历认可问题而被拒之门外,或错过考试机会,现时把审核学历的权限下放给用人单位是最实际的解决办法。有立法议员对政府取消不合时宜的大专学历认可制度表示高兴,并指出:“专为公职而设的学历认可制度,对入职私人机构本无任何作用。但现实中,某些专业资格如会计师、核数师申请人必须出具高等教育学历认可证书,才能对其作专业资格评定。因此,具这类专业学历的人士,即使不从事公职也被迫要认可学历。此外,某些私人机构也误以为没有通过澳门政府学历认可,便不具备相关学识及质素,这对非公职的求职者直接构成影响。”①4学历认可制度的现况根据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学历审查》定义:“审查学历是指确认利害关系人所声明具有的学历是否适合担任特定公职、从事受公共实体监管的专业活动或升学,以及核实有关学历证明文件是否妥当及真确。”同时,该法规第八条规定了撤销经7月26日第39/93/M号法令设立的初等及中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和高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撤销学历认可的好处既有利于政府部门吸纳人才,也可消除两教育部门的工作压力,节省资源。按照《澳门基本法》第122条规定﹕“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因此,撤销学历认定是符合澳门社会和教育制度的现实发展。《学历审查》行政法规赋予教育暨青年局和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向其他部门审查学历时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按照现行的澳门公职法律制度,除了学士学位是高级技术员或以上专业职程等职位,投考人的必需条件之外,其他职位的学历要求多低于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只是其中一个附带的条件。28①《关翠杏、高天赐支持撤学历认可》,《澳门日报》2003年8月15日,B01版。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为审查学历的目的,典试委员会可要求教育暨青年局就小学及中学学历的审查发表意见,或要求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就高等教育学历的审查发表意见。因此,没有必要重新制订一套审查标准,新的审查制度也不会影响原来的学历认可标准。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典试委员会及用人部门固然需要严格把关,但也要强调,为求通过审查不惜伪造文件者,须负刑事责任。(四)高等教育评鉴制度高等教育肩负培养社会人才的使命和功能,高等教育的质量关系社会的整体发展,故先进国家对此极为重视。现时,世界各国为了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大都已就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立法,规范有关的机制和措施。澳门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推行评鉴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机制,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同时持续改进高等教育的水平。新高等教育法案建议把院校评鉴分为院校认证评鉴和院校质素核证两类(见表4-1),有意取得自行开办课程权的高等院校,须通过认证评鉴。对于不进行认证评鉴的院校,其开办、修改、中止及取消高等教育课程,则维持现行审批方式,即须向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长官核准并以批示认可后方可运作。已获得自行开办课程权的院校,如计划设立新的学术单位,须专门就新学术单位的设立进行认证评鉴。所有高等院校不论其所属的法律性质,均须在专有法规定的期限内做素质核证。表4-1 各地评鉴机制一览国家/地区评鉴项目院校性质认可制/评估制中国香港院校评审私立认可制公立有自行评审资格课程评审私立认可制公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评估制学术评审私立院校学科范围评审资格认可制中国内地院校评审评估制中国台湾院校评审大学(公立)认可制职技学院(私立)———2014转认可制评估制日本院校评审/专业硕士班评鉴认可制新加坡院校评审公立/私立评估制38
续表国家/地区评鉴项目院校性质认可制/评估制美国院校认证课程评审专业认证认可制认可制认可制澳大利亚院校评审评估制新西兰院校评审评估制英国院校评审评估制专业认可认可制葡国院校评审认可制课程评审认可制高等教育评鉴类型分两种:认可制和评估制。认可制(Accreditation),是通过评核某一课程是否符合特定的外部标准,由评审实体或有关当局对该课程或院校授予认可的资格,是一种判定性的结果。评估制(Evalua⁃tion),是评量一所院校或一项方案是否切合其本身所设定质量水平,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检视。没有一定的所谓良好标准,重点是衡量一所院校或某一方案是否达致本身所预设的目标。按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内地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评核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评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成绩卓越的给予荣誉及物质上的支持,成绩较差的予以整顿或停办。其质量保障体系结合了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推动了高等学校建立内部教育质量保证机制,并建立了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作用。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高等教育评鉴制度,多实施评估制,且均立法规范有关运作,而评鉴的目的在于鼓励院校确保教学及科研质量,关注院校内部质量保证机制的运作情况,重视院校自评。主要评审程序概括如下:成立外部评审实体;院校进行自评及提交自评报告;评审实体委托专家组对院校进行实地视察,核证院校自评报告以及编制评审报告;按报告建议跟进后续工作。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颁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第三届特区政府以实施“教育兴澳”为方针,持续加大教育投入,不断完善教育制度,以提升教育质素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48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院校领导和教师之间的交流机制,通过教育资源共享,互补优势,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二节 学校制度改革经过了10多年的实践,无论是澳门高等教育还是非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都遇到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小学方面,澳门大部分的学校均为私立学校。虽然大部分学校都是不牟利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但是难免会涉及财产关系。例如,招收学生会涉及收取学费,老师授课需要发工资,当政府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与资助时,私立中小学在接受资助的过程中就需要面对政府、学生及教师。随着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澳门私立学校不具法人资格的问题日趋凸显。很多人开始反思:学校可以变成法人吗?根据直观经验认定的学校具有主体性的结论,很多时候在法律上却找不到依据。例如,一些新办的学校要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竟然遭到拒绝;由教师与学校共同供款的一些公积金或保障基金在未发放前的归属竟然无法清晰;学校是否以独立的名义领取政府的各项资助等,而拒绝的理由不外乎学校不是法人,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资格①。一 学校的法律地位(一)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法律地位(legalstatus)的含义非常丰富,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共有四种含义:①地位、状态或者条件,社会地位;②个体与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③决定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④本质上非临时性的也非当事方单纯意志所能终止的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第三方和国家有关。学校法人地位问题的讨论,也就是58①唐晓晴:《法人理论与澳门教育机构的组织模式》,《成大法学》2012年第74期。
学校是不是法人,原本只是从学校参与民事活动时的主体地位展开的。学校参与民事活动,可以具有两种身份:法人或非法人。所谓法人,其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一般来说,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对关系中讨论:从学校作为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从学校作为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出发,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法人或非法人;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教师及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角度出发,部分学校可以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地位。这三种地位是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关注点,但并非所有学校都同时具有,有些学校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学校可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公立学校的法人性质方面,各国存在较小的差异,但比较明显的是具“趋向公法人”的共同点。法国1984年《高等教育法》规定:“科学、文化和职业公立高等学校享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科学、行政及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的国立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此规定将高等学校定位于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德国1998年8月20日修订的《大学基准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原则上为‘公法社团’,并为‘国家机构’,同时也允许以‘其他法律方式’设立高等学校。”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走的是行政法人的方向,确立的也是大学的公法人地位。因此,理论上,公立学校可以以公法社团、公法财团或公共营造物的地位存在。在私立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上,各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私立学校在数量上处于弱势,部分学校具法人资格,有的没有法人资格。德国勃兰登堡州《学校法》第117条规定:“非公立学校的存在,旨在公立学校之外提供多种课程,而且只要法律没有其他特殊规定,学校的一切应该服从于办学者。”私立学校主要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且并非一定是法人。但英、美国家的私立学校,不仅数量多,而且具有足够与公立学校竞争的强势地位,一般均具有法人资格。而日本的《私立学校法》第3条规定,学校法人是以设立私立学校为目的而根据该法设立的法人,但私立学校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日本私立学校法将“学校”和“学校设立者”加以区别。设立私立学校者必须先成为“学校法人”,一个“学校法人”可以设置一所或多所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本身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学校设立者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其《私立学校法》多数条款都是针对“学校法人”设计的。68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二)澳门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思考根据澳门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很容易得出学校在这些关系中呈现出一定主体性的印象,例如,第9/2006号法律第47条第4款、第38/93/M号法令第29条等。也很容易引导人走向学校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结论,仿佛学校可以随便像人一样签订买卖或劳动合同、开立银行户口、接受资助、承担法律责任等。法人制度规定于《澳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这一结构的理论意义是,人与法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均有资格进行法律行为。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有三大类型:①社团①(associações);②财团②(fundações);③合营组织③(sociedades)。有学者认为,澳门现行法所规定的私法人设定程序归纳出两个原则:一是私法自治原则;二是类型法定原则④。所谓私法自治,是指法人(私法)的设定必须以当事人表达其设定法人的意图开始。所谓类型法定,是指当事人仅得按法律预先规定的类型设定法人。因此,当《澳门民法典》仅仅规定了四大类型的法人(换言之,私法人只能是社团、财团、公司或民事合伙),当事人就只能按这些类型来设定。当事人的意图按照一定要求表达以后,还需要由特定的公权机关许可。不同类型的法人有不同的许可机关,例如,公司的许可机关是商业登记局;民事合伙的许可机关是财政局属下的一个委员会;社团的许可机关是身份证明局;财团的许可机关是行政长官。然而,这些许可机关在行使权限的时候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只有当设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得许可。当我们在思考澳门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时,有以下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要把“学校”和“办学实体”分别而论。实际上,澳门私立学校在法律层面上,本身是没有主体性的,其办学实体才具主体性。正如之前所分析的日本《私立学校法》那样,将“学校”和“学校设立者”加以区别,这是非常必要的。其次,私立学校是否想成为“法人”。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如果78①②③④《澳门民法典》第154条。《澳门民法典》第173条。《澳门民法典》第184条,此一大类又分为合伙和公司。唐晓晴:《澳门民法》,载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澳门基金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00~201页。
“学校”背后的办学实体希望其所创办的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才有进一步的思考空间。再次,要转变的话,技术上的可行性如何尚需考虑。实际上,即使不改变任何法律,如果办学团体希望学校能独立,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达成的,而且澳门已经有不少学校是这样做的。例如,澳门濠江中学的办学团体是澳门濠江中学教育协进会,教业中学的办学团体是教业中学教育协进会,岭南中学的办学团体是澳门岭南教育发展会,培正中学的办学团体是澳门培正中学教育协进会,陈瑞祺永援中学的办学实体是母佑会,等等。二 学校法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法律优先原则;二是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优先,就是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学校,作为一个依法设立的机构,必须遵守法律优先原则,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也不得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否则这些规章制度将是无效或可被撤销的。例如,《澳门基本法》第121条规定,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32条规定,私立教育机构之运作须遵守所适用之法律及规章之规定,以及教育暨青年司之指示,并受其教学检查。《高等教育法》(第11/91/M号法令)第4条规定:“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均须遵照本法令和其他适用法规之规定,制定其章程。该章程及其修订,须由总督通过训令批准,并在政府公布刊登后方可生效;倘若章程及其修订不符合本法令以及其他适用法规之规定,总督得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教育机构对其章程进行纠正及修改。倘教育机构不遵行,总督保留撤销对该机构的认可或不批准其课程的权力。”这也就是说,学校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以及人事制度,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是依法治校的最基本要求。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依法行政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不得委由行政机关代为规定。后者是指只要有相当于广义“法律”位阶的规范成为依据,就符合法律保留。88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对于公立学校制定校规的行为,学者们认为,如果完全将其排除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有可能成为“法治国家下的一个隙缝”。同样,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章程在批给执照后60日内拟定,并须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长认可(第38/93/M号法令第10条)。此外,办学规划书必须有学生表现和评核内容,制定学生表现指标;制定升留级标准、考勤及奖惩制度,以及多元化的评核方式(参见教育暨青年局2012/2013学年学校运作指南)。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2/99/M号法令),除有关章程规定之情况外,属公共学校网之教育机构不应于学年内开除学生,并应确保将之重新安排到其他教育机构(第42/99/M号法令第9条)。(二)合理性原则针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各地又发展出了不同的法律原则,如合理性原则、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名称虽然不同,但基本内容却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合理性原则对学校管理行为的制约不如其要求的那样彻底和严格,否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破坏学校的自主权。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学机构通则》第36条“处罚”是这样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之严重程度,对私立教育机构科处下列处罚:警告;罚澳门币1500元至15000元;对运作之许可部分废止;中止财政资助;如属第20条规定情况,科处强制关闭。对于初次违法行为一般科处警告。”这个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就其内涵而言,包括:一是适合所预期的行政目的。二是不得逾越法律目的之必要范围。三是不能使他人的损害与所要达成的利益,在效果的评价上不成比例。四是不能有差别待遇①。《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5条规定:“行政当局之决定与私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有冲突时,仅得在对所拟达致之目的属适当及适度下,损害该等权利或利益。”适用到学校的环境,就是说,学校的管理措施或制度本身,应具有正当的目的,如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教学和科研的质量等,都是学校应追求的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而且更98①永逸:《特区政府严格实行依法行政的一个典例》,《新华澳报》2011年10月8日,P01版。
重要的是,学校采取的管理措施或制度应当是适当的、确实有助于达成实现这些目标。很多时候,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形式上似乎有良好的目的或意愿,但其实际效果却有可能伤害到相对人。例如,英国判例中,法官针对一个红头发教师被解雇的事件指出,“仅因为她的发色是红的而解雇了,在一个意义上讲是不合理的;在另一个意义上讲,它考虑了不重要的事情,如此不合理以致它几乎被视为恶意的”。(三)正当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对学校行为的适用性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不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普及,无论在教师任用方面,还是在学生就学方面,并非可以主张的权利。学校的相关行为因此免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约束。时至今日,公立学校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地的一般要求。在英国,法院认为“机构的性质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被行使的权力的性质。如果它对合法权益发生不利的影响,即须公正行使”。因此,公立学校虽不是政府机构,但自然正义原则“同样适用于大学成员,包括学生在内”。在美国,受教育权虽然不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被认为与财产和自由等基本权利密不可分,因而也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保护,公立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学校管理的程序是否正当,是涉及教师与学生权利保护以及学校法治管理的重要问题。程序不仅在达成结果的意义上具有价值,而且自身也具有独立价值。《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程序的进行规定了“开始”“临时措施”“调查”,对“调查”又规定了“一般原则”“意见书”“对利害关系人之听证”。2012年通过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对教师权利保护的正当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工作表现评核方面:①评核规章应载有被评核人就其所获评核提出声明异议及上诉的权利(该法第26条)。②如被评核人不同意对声明异议做出的决定,则可在15日内向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提出上诉;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须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立即将有关内容通知相关办学实体;办学实体须在收到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后20日内对评核做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须在5日内通知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及被评核人(该法第27条)。学校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是09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特殊的行政主体,对其行为的要求与公共行政当局应有不同。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对学生、教师权益产生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只有那些足以改变教师、学生身份,侵害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才属于可诉的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的这些行为需要满足较高的正当程序原则。那些学校为达成教育目标而实施的内部行政行为,则不需要或只需要遵循较低的正当程序标准即可。台湾“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6款就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第三节 学生制度教育的目的,就是促进每个学生的自我实现,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使每个学生的潜能与特质都受到尊重,并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这也是教育改革的最终出路。在学生制度方面,澳门教育有两大特征:一是澳门中学毕业没有“统一”的考试制度;二是澳门学校的学生评核制度林林总总,没有形成一套学生评核的共识的标准和方法。关于是否应当设立“统一的考试制度”,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各有各的看法。教育界人士往往以考试制度为例,开展对澳门教育“多元化”的论争。学校各有各的教育计划,各有各的教学评估,由此衍生了不少问题。如学校之间的教学质量难以做横向评估,素质参差不齐,学生为升大学考试疲于奔命等。反对在澳门设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建立统一的考试是逆潮流而行的。因为当前世界教育的一个趋势就是改革考试制度,废除统一考试。这些意见还以邻近地区如内地、香港等为例,来支持自己的论点。二是根据对澳门学校的学生升留级制度的分析,有以学年总平均成绩、主科成绩、单科成绩、不合格单位数、主闲科不合格科目数、不合格科目数等约30类、123种不同的升留级制度。由于澳门学校学生升留级制度繁多,直接影响学生的留级、辍学、离校以及偏差行为等相关问题,因此,学生评核制度值得关注。根据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有的意见认为,应尽快展开学生评核制度的法规研制工作。以今天的情势来看,当今世界是个多元化的社会,尊重和保护各种不19
同事物共同发展,已成为世人的普遍价值观念。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有些人以为提倡多元,就是进步的、开放的;主张规范,就是退步的、保守的。其实,多元并不意味着没有规范;规范也绝不意味着扼杀个体的发展,而是要促成整体的完善。如果说,“多元”是权利和自由,那么规范就是义务和责任。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学校在自由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学生自我实现的权利、社会整体发展的利益。因此,本节主要从法律层面研究和分析学生作为“在学关系”的主体,其性质和地位,以及澳门教育立法中涉及“学生惩戒”的规定,另外也介绍了政府在澳门学生福利方面的措施和政策。一 学生的法律地位戴维·杰弗里·史密斯(DavidGeoffreySmith)指出,“公立学校的衰落和教育私有化模式的上升,意味着年轻人越发丧失真正与不同的传统、肤色、种族、阶级的人交往的机会。这似乎预示了某种新的、可称为独立小团体(enclave)文化的形成,预示着在公共领域会出现较大的恐惧和多疑症,因为新人之间没有阐释学的、亲缘的工具来创造性地调解彼此的差异”①。如果教育失去了对个体的尊重和关怀,也忽略了对人类前景所负的责任,那么“不能不令人感到教育已成为势利的下贱侍女,成为追求欲望的工具”②。随着受教育权保护的加强,这种声音越来越强,越来越尖锐。教育从任何角度上说应是“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要达到使学生的人格在教育领域内自由发展的目标。学生作为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种法律地位,主要是居民、民事权利主体或限制民事权利主体、未成年人及受教育者四种。作为受教育者,澳门法律规定,“在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内对年龄介乎于5岁至15岁之儿童及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第42/99/M号法令《义务教育法》)。同时,凡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在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学校注册及就读于实施免费教育的学级的学生,为免费教育津贴的受益人(第19/2006号行政29①②〔加〕戴维·杰弗里·史密斯:《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郭洋生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第65页。池田大作语,见彭泽平、姚琳《教育:呼唤人的回归和超越》,《教育参考》2002年第3期。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法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澳门刑法典》第18条规定,“因年龄之不可归责性,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故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二 学生的权利与权利的救济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同,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同,这就意味着学生权利是“一组”权利。如上所述,学生权利至少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学生作为公民,依据《宪法》《澳门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①。第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主要是受到监护人、学校、社会和司法特殊保护的权利。例如,《澳门民法典》第1772条、第1773条及第1775条的规定,通过第65/99/M号法令第三编“社会保护制度”予以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适用于未成年人。第四,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具有的权利,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如学生的身份权(学籍权)、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教学设施设备使用权、学习自由、公正评价权、学业证书获得权以及申诉与诉讼权等②。关于学生的权利,1997年澳葡政府通过第46/SAAEJ/97号批示,核对《官方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规定为:“a)受同学、教师及其他职员的正确对待;b)享有舒适、安全及卫生的环境,使他们妥当跟进学习过程;c)参加学校的本身机关,倘法律有规定或当被召集时,透过自选的代表参加;d)认识各教学大纲的目标及所使用的评核标准;e)取得其学习进程的一般资料;f)与同学、教师或职员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当班主任未能解决时,以书面通知学校领导层;g)提出其认为可以改善学校运作的意见;h)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社会补助;i)根据法律及有关通则的规定管理学生社团;j)按照专有规章的规定于非授课时段使用学校专门设施;k)获39①②除以上基本权利分类(参见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146~147页)外,宪法学界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第七章“学生制度与权利保障”,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取学校奖学金及嘉奖。为学生的义务则为勤勉、服务、修身、勤谨和守时。”《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参与原则”。学生参与校务,尤其是有权参与与其权益相关的事项。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校园民主的体现。学生可依民主原则享有对校务的参与权,体现学生作为学校平等权利主体的地位。例如,《澳门大学组织架构规章》第4条“教务委员会”具体组成成员当中有学生代表,包括澳门大学学生会选出的全日制本科生1名,澳门大学研究生会选出的全日制研究生1名(该规章于2012年9月12日生效)。值得关注的是“学习自由权”。德国学者认为,学习自由权是学生有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课程和教师的自由,学生得经由学习而自由地参与学术,并且有选择或变更自己从事学术研修的转学自由。内地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选课、转学、转专业、休学等事项做出了规定,这些内容虽是从管理的角度切入,但也可视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作为高校学生,他们依法享有《高等教育法》赋予的包括学习选择权在内的学习自由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学生的学习自由视作一种权利,并在教育立法中予以承认。同样的,澳门学校方面也应当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在管理中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能过度干预学生的自由选择权,也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供条件,保证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实现。中小学生不被承认具有基本权意义上的“学习自由权”,但其在学习过程中也享有选择的权利,这是现代教学理论极力推崇的主张。托德认为,“如果我们教师希望学生能够参与学习过程,那么令其对学习有一些控制就是十分关键的事情”。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伴随学生权利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学生权利未被承认和尊重的阶段,根本谈不上学生权利的救济。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学生的诉权逐渐得到认可,承认涉及学生重要性事项,如身份的取得、丧失、留级、学历等决定,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有学者指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介入并不是对学校内部教育过程的法律化,而是制约侵害权利和防止不正当法律程序,因而应当是有限49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介入。具体来讲,首先是介入作用有限,因为法院本身不能主动提起诉讼,它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并且宪法学本身通过系统的学说限制了司法权力。其次是介入范围有限,司法审查应局限于制约侵害权利和程序的现象,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和学术问题。最后是受理条件的有限性,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介入应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受理条件和原则。三 学生惩戒1997年澳葡政府通过第46/SAAEJ/97号批示,核对《官方教育机构之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第22/SAAEJ/95号批示、第23/SAAEJ/95号批示)。纪律处分的指导原则当中提到“在其他情况下不存在正式程序,但仍须听取学生的陈述和按照做出决定的理据办事”,纪律处分有告诫、饬令离开课堂、记录在案的谴责、做缺课论、中止上课、停课。重要的是,“在辩护期内,没有听取受嫌学生的陈述”构成不可补正无效,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保障(第46/SAAEJ/97号批示第57条)。然而,在长期的实际操作中,有公立学校的校长提出,纪律处分的规定过于严重,尤其是对幼儿教育的学生,并提出修订。相信这是未来完善澳门教育立法的其中一项。翻查《澳门大学章程》(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第7条规定,“根据《澳门大学人员通则》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澳大对其人员及学生有纪律自主权”,教务委员会按内部规章对澳门大学学生行使纪律惩戒权,并按规章对学生停学事宜的上诉做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有其积极意义,在实际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教育法律实务显得过于宽泛,不够准确。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制定具体的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学生申诉的内容和程序。教育部在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中规定,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59
能够改变或影响学生身份权的主要是学校,学校对学生的身份处分行为通常有退学(不包括自愿退学)和开除学籍。为了保障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身份处分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很多学者建议在学生身份处分环节引入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对学生的身份处分做出规定,而不能由学校自行决定。《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开除的规定,“除有关章程规定之情况外,属公共学校网之教育机构不应于学年内开除学生,并应确保将之重新安排到其他教育机构”(第42/99/M号法令第9条)。实际上,学校往往根据“应家长之申请,且学生拟转往之教育机构有学额并符合学生之利益或符合其父母或家长之意愿,则允许学生在教育机构间转学”的规定,让学生转校(第42/99/M号法令第5条)。总之,要加强对学生的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澳门政府的当务之急。扩大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与司法救济范围,从原则上摒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让法律的阳光照亮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四 学生福利1994年,鉴于当时教育暨青年司新组织法规之核准,以及在自治实体财政制度规定之原则及规则,重新制定学生福利基金之法律架构,使之成为更适合澳门教育制度目标的社会暨教育援助制度。通过第62/94/M号法令制定学生福利基金及社会暨教育援助制度,包括助学金、经济援助、学费津贴、文教用品之津贴以及补充服务。助学金对象为:①就读于高等教育机构;②为进入高等教育机构而就读于大学预科课程或同等课程;③在专门机构就读语言课程。经济援助为不同程度教育之援助,尤其包括各种形式之学费津贴、取得文教用品之津贴、助学金及认为有需要之其他津贴。社会暨教育援助之补充服务用于补充对学生之援助,以创造较好之工作及福利条件。补充服务尤其包括膳食服务、学生保健服务及学生保险。学生保险活动之目的系确保对在意外中受伤之学生之医疗援助以及对第三人所遭受之身体侵害或物质弥补有财务保障,并推广预防意外之活动。2006年《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0条“学生福利”尤其以“学生保险”和“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必要的学费援助、膳食津贴、学习用品津贴以及学习所需的辅助设备津贴”组成。对学生的津贴有三种形式:①免费教育津贴。按学生人数发放的津贴。69
澳门教育体制改革这种对学生的津贴实际转化为对学校的津贴。②学费津贴。该种津贴的发放旨在使就读于各类学校的学生公平地享有公共资源,同时推动免费教育的发展。1995年《免费教育法规》颁布之后加入公共学校网的私立学校免收学费,学费津贴主要对非受资助学校的学生发放,用以缴付学费或学费的一部分。学费津贴的发放额按《澳门教育制度》第7章第44条规定,“以就读于受资助私立教育机构学生的费用为根据”。为保障公正,学费津贴的发放对象不仅限于非牟利学校,就读于牟利学校的学生亦可以得到学费津贴。③助学金。助学金不得与以上两项同时发放,是对那些得不到以上两项津贴、家境困难的学生发放的津贴。助学金的发放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资格验证后方能发放。目前,澳门特区政府透过“大专助学金计划”“特别奖学金计划”及“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积极支持澳门学生升读高等教育课程,为各类有需要学生提供切实支援。2011/2012学年根据社会的整体发展情况和学生的升学需要,已调升了上述三项计划的资助金额和部分项目的名额。考虑近年人民币汇率和内地通胀率持续攀升,“大专助学金计划”在内地升读学生的助学金金额,由每月澳门币1500元调升至每月澳门币2000元;住宿津贴由每月最高澳门币1500元调升至每月最高澳门币1800元。此外,2012/2013学年将进一步放宽“大专助学金计划”中的无息贷款项目有家庭收入上限的规定。为鼓励更多优秀的澳门学生到世界知名大学升学,“特别奖学金计划”的名额由原来的20名大幅增加1倍,至40名;同时,为了对计划向世界知名大学升学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大的支持,还提升了此类受益人的奖学金金额,部分就读地区的最高金额提升至每学年澳门币30万元,增幅达20%。“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也按学生就读地区的不同,调整了受助学生累计可获补助贷款额的上限,于外地就读学生的最高贷款额由原来的澳门币40万元提升至澳门币60万元。五 小结根据教育暨青年局2012/2013学年澳门高中毕业生升学调查,整体高中毕业班学生共有5999名学生毕业,继续升学的毕业生有5209人,升学率为868%,当中修读高等专科学位或学士学位课程的毕业生有5022人,占毕业生总数的837%;而就业方面,在毕业生总人数中,共400人就业,就79
业率为67%。在2012/2013学年正规教育高三毕业生中,首五位升学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中国澳门(572%)、中国台湾(207%)、内地(149%)、美国(20%)、香港(11%);而首五个热门修读的高等专科或学士学位之科系分别为旅游娱乐(213%)、商业金融(21%)、医疗护理(95%)、教育与辅导(71%)、工业/机电/航天/电脑(69%)。通过该调查所得的数据,不但可以了解澳门教育制度的成果,对澳门未来人才的储备和经济与就业的发展,都有参考作用。今天,澳门已有12所获特区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彼此之间存在激烈的招生竞争。当前人们一般认为现代大学的四大功能是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在国际交流领域,留学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求生存,澳门本地大学在设法挽留本地学生留澳升读大学的同时,开始把目光转向外地,希望从澳门以外的地区,以内地为主拓展生源。从世界范围来看,留学生市场正呈现激烈的竞争,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澳大利亚教育研究理事会最近发布的研究简报JoiningtheDots显示,除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澳大利亚是净流入量最高的东道国或地区①。由此可见,中西文化荟萃、亚太地区的葡语中心、以旅游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特色、跟欧盟和拉丁语系国家有着特殊关系等特点,都是澳门吸引外地留学生的重要因素。89①净流入量是指进入一国的国际学生与该国出国学生数量之间的比值。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第五章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200多年前,《人权宣言》公开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见,没有人权保障的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这正如哈耶克所说的,界定个人“合法的”预期范围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允许每个个人行动的范围做出界定,这意味着“这里所需要的乃是那些在每时每刻都能够对每个人确受保障的领域之边界加以确定并因此能够对‘你的’和‘我的’作出界分的规则”①;因为这些规则能够经由对个人获保障领域的界分而减少人们在行动过程中对彼此意图的干涉②。在法治社会,政府权力受到宪法的约束,人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而自己却不受宪法的约束,这就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同类型的宪法对人权的确认程度不同,并有形式与实质上的差别。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二章第33条第3款。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最99①②FA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VolI,RulesandOrder,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107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高的法律效力①。回归前的澳门政治体制是葡国对澳门实施管治或行政管理的产物,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是以葡国宪法及专项法律《澳门组织章程》为宪制基础②。回归后,《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国两制”的实施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化就是设立特别行政区,法律化就是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度化和法律化均是以中国宪法为依据。第二,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既离不开《宪法》,也要以《澳门基本法》为治澳的法律依据③。同样,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是《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第一节 受教育权是澳门居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是一种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无论是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还是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都反映了一定的受教育权的现象和事实,也反映了权利含义的历史演变。在学理上对受教育权的争鸣,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澳门教育现实的脉搏,思考澳门教育制度背后更深层的社会关系。一 受教育权的宪法地位受教育权之所以能写入宪法,有一种说法是因为自由资本主义的主张不能解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带来的弊端。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必然使自由竞争的范围仅限于垄断不能企及的极小范围,从而破坏了自由竞争的规则,造成贫富分化。弱势阶层的贫困与失业,不仅会阻碍资本主义经济001①②③“宪法资料”,百度文库,见http://wenkubaiducom/view/3d62b8f4ba0d4a7302763a94html。现行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由立宪会议于1976年4月2日通过,4月25日生效。后于1982年9月、1989年7月、1992年11月分别以第1/82号、第1/89号、第1/92号宪法性法律修改。《澳门组织章程》由葡国议会于1976年2月17日通过,后于1979年9月、1990年5月、1996年8月分别以第53/79号、第13/90号、第23-A/96号法律修改。骆伟建:《宪法和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行政》2010年第23卷,总第88期,第267页。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的发展,还会危及资本主义的继续存在。有“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之称的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Spencer)认为:“济贫法是使经不起竞争的穷人(弱者)得以保留,并使富人(强者)的利益损害,使强者变弱者,这样下去必然使民质下降,社会退步。”①随后,1814年挪威宪法涉及教育事业问题,但是,没有从宪法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受教育权”。直至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颁布后,各国开始分别把受教育权引入宪法。也有一种说法建基于“主权在民原则”,宪法与教育的共同目的在于促进人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法与教育的存在并非本体式的,而是一种目的性的存在。许育典说:“法在其主客观面向的功能上,则是赋予人追求其最大可能自我实现的请求范围,一则以保护自我实现权,另一则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自我实现冲突。而这其中最重要的联结,就是以人自我实现为核心的宪法上教育基本权规定。”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外宪法文本、国际人权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都已经获得了比较明确的宪法地位。也就是说,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宪法权利已经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②。公民的宪法权利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在宪法上的肯定;二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前一种宪法权利不依赖于政府行为能力的大小,而后一种宪法权利则完全依赖于政府履行保障责任的行为能力。显然,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后一种。澳门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大陆法系做主导的司法系统,法律条文对生活在澳门的居民来说,是其行为规范来源之一。《澳门基本法》作为澳门地区的宪法性文件,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在政治及法律层面为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及个人权利做出保护。在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对教育、医疗、文化、科技、新闻、体育等具体领域做出保护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作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人之外,普通公民能否作为绝对意义上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这必须从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来加以分析。与纳税、服兵役等宪法义务具有绝对不同的是,受教育如果作为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一般性质的宪法义务,实际上101①②邹永贤主编《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第506页。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法学家》2003年第3期。
是不具有现实性的。受教育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主体并不具有一致性。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作为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应当分条款加以规定。澳门政府在1997年通过了核准官方教育机构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第46/SAAEJ/97号批示)。当中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的目标为“分析及解决与某些价值观和态度不符的情况”,这些价值观和态度形成校内共处和运作的规则,尤其学校内部规章所订定的规则。该批示认为,学业无成往往是由于纪律问题造成的。因此,有必要核准一些措施以避免学业无成的情况又能统一不同学校执行纪律处分的标准和措施,包括纪律处分类型、科以纪律处分的指导原则、关于程序、纪律程序的预审、通知及辩护、无效、最终报告、决定、诉愿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澳门基本法》第36条第1款“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出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普通市民可运用司法制度维护自身的权利,这是社会进步、法制完善的表现。为了使市民能有效地运用司法制度,西方国家都会为市民提供司法援助,使其权利不致因个人资源缺乏而受损害。随着内地的司法制度日渐与国际接轨,内地也日益重视为市民提供司法、行政方面的援助,近年来已在有关的法律条文内引入司法救助的条文,以提高国家制度化管理的水平。《澳门基本法》第36条在制定之时即已引入了司法援助的规定,可见对于澳门居民的司法权力保护相当重视,也反映出我国政府充分尊重澳门地区固有的司法价值观念。因此,该法第36条第2款更写明“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 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很明确地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的义务作为一个相互对应的价值概念。但是,并没有关于《宪法》第46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受教育在什么场合可以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什么时候受教育又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的义务之间存在着何种法律联系?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时,谁来保障这种宪法权利并实现宪法义务?作为一项宪法义务时,谁有权对负有宪法义务的公民来行使相应的宪法上的201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权利?等等,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探讨。在内地的城镇化进程中,数千万农民工家庭进城寻找工作和新生活。2013年3月17日《环球时报》发表了题为《子女教育困扰农民工家庭》的文章。据说,北京目前有超过140所面向农民工子女的无证学校。当中向农民工开放的北京某学校负责人表示,自18年前在京开办第一所学校以来,因无证办学已迫使其几次搬家。最大的挑战是此类学校状态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农民工都在承受附加学费和让子女留守之间犹豫不决。在台湾,同样存在此类问题。2000年5月3日《中国时报》发表了题为《没健保不能就学,无户籍孩子谁怜》的文章。虽然台湾有强迫入学条例,在国民教育阶段,地方的户政机关根据户政的资料来造册,并移转给教育行政机关,通知未成年人士入学并做追踪跟进,甚至处罚未能让孩子就学的家长。然而,正是这项户籍登记的规定,亦让那些未能出现在户籍数据中的儿童,无法立即就学,包括那些未婚、非婚生子女,因为户籍问题而无法就学。《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明确记载,国家要做到“零拒绝”①。学术界普遍认为,受教育是一种互动的社会交往活动。在纯粹的市民社会背景下,受教育问题属于个人事务。以受教育权的性质来看,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所产生的相关请求权的对象应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公民。至于公民能否作为受教育的宪法义务的主体,应当做全面分析。对于公民来说,如果受教育也是一种宪法上的义务,就意味着接受教育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行为。如果拒绝接受教育,那么,就必须受到法律上的相应制裁。很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针对性是比较差的。作为有权监督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政府,可以对公民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强迫其接受某些强制性的教育。这种强制性的教育形式如果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如实施行为矫正的强制性教育,是可以为现代人权思想所接受的。但如果要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般公民实行某种强制性教育,显然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为了保证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发展,政府需要对基础性的教育实行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由于在接受教育问题上缺少足够的行为能力,不论是301①ECary&AHLevine&JPrice,TheRightsofStudents-ACLUHandbooksforYouthAmeri⁃cans,Puffin,1997,pp20-21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还是未成年人本人,在政府提供了充分必要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义务教育。由于未成年人缺少必要的行为能力,因此,政府也好,学校也好,即便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也不可能对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采取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性手段来迫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当然,宪法和法律不能承诺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享有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至少是属于一种“弱化”了的义务,或者是由于当事人缺少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可能会违反的义务。第二节 《澳门基本法》是保护澳门 受教育权的宪制基础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管治澳门以后,澳门开始被葡萄牙强行租借,并成为欧洲国家在东亚的第一块领地,实施管治。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澳门以葡国宪法及专项法律《澳门组织章程》为宪制基础①。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标志着澳门的性质和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后的政治体制是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由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做出全面规定。因此,《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作为不同时期澳门的总章程、活动宗旨、组织原则和治理方式,可以算得上是澳门的根本法,即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故有学者将其称为“小宪法”②。《澳门基本法》虽然不是一部独立的国家宪法,但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以及“一国两制”政策的规定,使《澳门基本法》在澳门拥有了相似于宪法的法律性质。它共有九章,三个附件,而其中对居民的权利保障主要由第三章规定,当中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澳门居民权利的条文;也对澳门居民须遵守的义务做出了规定。除了在第三章专门针对居民的权利义务做出规范之外,在《澳门基本法》的其他章节,也有一些条文对居民401①②现行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由立宪会议于1976年4月2日通过,4月25日生效。后于1982年9月、1989年7月、1992年11月分别以第1/82号、第1/89号、第1/92号宪法性法律修改。胡锦光、朱世海:《澳门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一国两制”研究》2009年第1期。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的权利做出了保障性的规定。一 从《澳门组织章程》到《澳门基本法》从澳门教育制度的第一章“澳门教育的沿革与发展”就可以知道,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发生“四二五”革命,推翻法西斯政权,建立了共和制。在对外方面,葡萄牙首先废除了海外殖民地,宣布实行“非殖民化政策”。在澳门问题上,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但仍由葡萄牙实行管理。1976年4月2日通过的葡萄牙现行宪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澳门地区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时,由适合其特别情况之通则约束。”这就从宪法上确认了“澳门不是殖民地”的政府立场①。同年,葡萄牙立法机关专为澳门制定了《澳门组织章程》,后于1979年9月、1990年5月、1996年8月分别被第53/79号、第13/90号、第23-A/96号法律修改。依此章程第2条规定:澳门地区为一公法人,在不抵触共和国宪法与本章程的原则,以及在尊重两者所定的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情况下,享有行政、经济、财政、立法及司法自治权。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中葡联合声明》指出,“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的过渡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②。由管治到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变化,并且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澳门政治体制,尤其是澳门总督的地位和权力,以及行政和立法的互动机制。(一)《澳门组织章程》自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抵澳至19世纪中叶,澳葡政府长期以来几乎放弃了对教育的领导。政府教育经费的投入极少,从1983年到1990年,每年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其中1983~1984年度为045%、1986~1987年度为069%、1989~1990年度为09%。政府教育职能的放弃,不仅使澳门至今没有形成一个本地化的教育制度,极大地依赖于外界,并且形成澳门教育的另一个特点,即私立学校为澳门教育的主流,其学生501①②赵向阳:《从〈组织章程〉到〈基本法〉———澳门回归前后政治体制比较研究》,《行政》2005年第18卷,总第69期。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澳门基金会,2000,第2页。
人数占全澳学生总人数的93%以上,其历史发展中也极少受到政府的干预。正如澳门中华教育会前理事长刘羡冰所言:“1999年,澳门的主权归还中国,治权归还本澳居民,这是政治上的一个巨变,它既是中葡双方政府和全澳居民共同的历史任务,又是一个新纪元奠基工程。澳门教育必须配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澳门地区被葡萄牙赋予立法自治权,显然为澳门本地法律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是,应当指出,澳门本地法律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原先在澳门地区生效的葡萄牙法律自然失效,如葡萄牙五大法典及相关法律依然是澳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同时也不意味着新的葡萄牙本土法律不能再延伸至澳门地区生效,如葡萄牙的《民事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等重要法律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延伸至澳门地区生效的,只不过数量相对减少而已。受葡萄牙本土法律的限制,澳门本地法律所涉及的立法内容必然是有限的,主要局限于澳门地区的行政、经济、文化等领域,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管理的单行法律。《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和教育的自由受到保障。”无论按照自然权利说的观点,还是按照“权利”一词的词源和现代法学的分析,权利与自由均有着密切的关系。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澳门回归以前,在宪法层面上对澳门地区最重要的文件是《澳门组织章程》,但当中并没有提及居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法律,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基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原则,就是要强调对居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和保护。此外,《澳门基本法》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第三章)详细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在这个问题上,乔治·米兰达(JorgeMiranda)在其著作《宪法教程》第四卷第189页上这样写道:“《澳门组织章程》(载于1976年2月17日颁布的第1/76号法律中)纯粹是一个组织法。其中没有任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哪怕是十分间接的也没有,甚至连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待相应的立法会(参阅第31条)的规定也没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在澳门没有保障。生活在这里或居住在这里的葡萄牙人充分享有这些权利,除了那些与国家誓不两立的人(参阅葡国宪法第14条,这是主要原因),601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其余居民也至少是间接地或部分地享有这些权利。”①(二)管治时期的教育施政澳门在实施管治或行政管理时期(约1553~1999年),对教育的施政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887年以前):葡萄牙管治初期,从明朝留居澳门到1845年,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容许外国商船停泊进行贸易活动。1851年和1864年分别侵占了氹仔和路环两岛。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同意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澳葡政府正式成立。这一时期葡萄牙政府并未正式管治澳门,因此当时澳门的教育并无资料可寻。第二阶段(1887~1977年):这一时期澳门教育分为两个类别:发端于耶稣会的西式天主教教育与中式启蒙教育。后来澳葡政府受法国公立教育影响,开始设立公立中学。华人亦于19世纪末期开始开办学校。澳葡政府在办学初期主要关注公立教育,但是所提供的教育并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对教育的需要,因此促进了大量私立学校的产生,当时私立学校的学生约占全澳学生人数的90%以上。这一期间澳葡政府采用自由主义政策,促进了私立教育的蓬勃发展,造就了一个90%以上为私立学校的教育系统。第三阶段(1978~1986年):1974年葡萄牙发生了政变,推翻了独裁统治,宣布放弃海外殖民地政策,这是政治上的进步与民主。私立教育团体积极呼吁澳葡政府改善教师待遇,提高教育质量。1978年澳葡政府开始执行《澳门组织章程》,宣布放弃殖民主义政策,开始关注私立教育,成立私校辅助处,以津贴的方式资助私立学校,逐步将私立教育纳入正常的管治轨道。第四阶段(1987~1999年):《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以后,澳门进入过渡期。从1988年开始,澳葡教育当局希望在承担公共教育的过程中,在政权移交前完成教育立法,也采取了向公众咨询的程序。1991年8月29日颁布了《澳门教育制度》,从1990年到1999年,基本上完成了教育法及其辅助性法规的制定。澳葡政府一直以福利的形式逐步增加对不牟利私立学校的承担,1983701①AlbertoMartins:《关于“澳门组织章程”的修改》,《行政》1991年第2期。
年澳葡政府教育司司长曾提出实施六年免费教育的设想,以响应民间的强烈要求①。这一目标到1995年实施了第一步,1997年完成幼儿教育第三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共十年免费教育。澳门的免费教育主要采用“普及和倾向免费教育”的方式,即如果学生在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网的私立学校就读,学生可以享受免费教育,若学生在非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网的私立学校就读,学生只可以享有部分学费津贴。免费教育是澳葡政府承担澳门教育的重大政策,也是澳门教育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时约70%的私立学校接受了条件,加入了免费教育学校网。1999年12月20日,澳门揭开新的一页,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指引下,和平过渡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特区政府持续增加对私立学校的津贴与资助。2006年完成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立法,同年将免费教育年期由幼儿教育第三年至初中教育第三年的十年延长至由幼儿教育第一年至初中教育第三年,形成十二年免费教育。2007年,进一步将免费教育扩展至高中教育,形成由幼儿教育至高中教育十五年免费教育。同年,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成立教育发展基金,推动澳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具发展性的教育活动。(三)《澳门基本法》保护受教育权《澳门基本法》第六章第12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122条:“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第128条:“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澳门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关系和特区与居民的基本权自由的关系。根据《中华801①刘羡冰:《澳门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3款“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规定,《澳门基本法》调整的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应规范的事项,从立法的内容上决定了《澳门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但是,它与我国的其他法律相比,有自己显著的特点。《澳门基本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面、系统、充分地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国策。具体地说,它既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坚持国家行使主权,又要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发展,授权特区政府高度自治;既要坚持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又要保证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独一无二的①。《澳门基本法》的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主要规定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定澳门居民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对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做出了界定。第二,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法律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等。第三,规定澳门居民应遵守法律的义务。第四,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体系,由《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适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人权公约构成。文化和社会事务主要规定五方面的内容:第一,规范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制度和政策。第二,规范宗教组织的活动。第三,规范特别行政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制度。第四,规范社会福利制度、政府资助政策和社会服务团体的活动。第五,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宗教组织与内地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联系原则。(四)《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比照第一,制定依据。1979年中葡两国政府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葡萄牙政府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1987年,两国政府签署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自此,澳门进入了政权交接的过渡时期。《中葡901①骆伟建:《基本权利与政治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联合声明》是国际条约,是《澳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特别行政区,以及通过《澳门基本法》。澳门自16世纪中叶逐步被葡萄牙占领。从19世纪中叶起,葡萄牙逐步将该国法律及殖民地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澳门。1974年葡萄牙武装部队运动推翻法西斯政体,颁布《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其中第292条规定“澳门地区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时,由适合其特别情况之通则约束”。1976年以葡萄牙第1/76号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规范澳门的政治组织架构、葡萄牙与澳门的关系、居民的权利义务等,而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及保障是通过援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澳门的。《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属于国家的法律,两者均对澳门的政治体制、经济、文化、澳门与中央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的关系、《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的修改等方面做出规定。《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的立法依据均为国家的宪法,是国家的法律,而《澳门基本法》则在宪法之前还有一个国际协议———《中葡联合声明》作为立法依据。第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现代最为成功的政治体制是由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他是把洛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发展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现代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该学说提出:“当立法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所以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必须由不同的人或机关控制,三种权力界限明确,互相不干预其他权力的运作,但要以适合的制度相互制约对方的权力。”行政主导是在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突出行政权。澳门特区的地方政011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权形式可概括为“行政长官制”①,《澳门基本法》第45条和第62条规定,行政长官不仅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区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其法律地位高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其职权范围大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有较大的决策权②。《澳门基本法》第52条③规定,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而立法会则没权罢免行政长官,只能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1条第7款④规定:“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澳门组织章程》第25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得应总督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的建议,命令解散立法会,如出现此情况时,应命令重新选举。”立法会没权罢免总督。此外,总督可制定与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令,《澳门组织章程》第13条规定⑤总督以法令行使立法权,当立法会解散后,立法会的立法权由总督行使。因此,《澳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行政权较《澳门基本法》所规定的更强。第三,民主内涵。民主或译民主制、民主主义,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由人民统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一般的原则是由多数进行统治。民主通常与寡头政治和独裁政治相比较,在这两种制度下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上,而没有如民主政治一般由广大人民控制。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但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可是两者111①②③④⑤萧蔚云主编《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澳门科技大学,2005,第20~32页。萧蔚云:《略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经验》,载萧蔚云、杨允中、饶戈平主编《依法治澳与特别行政区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等,2004,第18页。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①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②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如立法会全体议员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澳门组织章程》第13条:“一、总督之立法权限以法令行使,其立法范围包括所有未保留予共和国主权机关或立法会的事宜,但不得违反第31条之规定。二、当立法会赋予总督立法许可或于解散后,其立法权限亦属于总督。三、总督具专属权限充实共和国主权机关的纲要法,以及核准执行机关的架构和运作之法规。”
均对澳门回归前后的民主政制做出规范。《澳门基本法》第4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组织章程》第7条规定,总督由共和国总统任免。对总督的任命应预先咨询当地居民,该项咨询主要透过立法会及在社会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机构为之。第四,司法机关。《澳门基本法》第1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然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组织章程》没有赋予澳门法院终审权,当有需要时可上诉至葡萄牙终审法院。另外,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30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回归前澳门的违宪审查权属葡萄牙宪法法院,澳门司法机关仅对违反宪法规则及澳门组织章程规则之规范不适用以审理交予其审理的事宜。《澳门基本法》第14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①。第五,政府立法职能。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1条规定,澳门立法会有权依照《澳门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澳门组织章程》第5条第1款规定,立法职能由立法会及总督行使。《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唯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只有执行法律的行政权。《澳门组织章程》则规定当时澳门的立法职能由立法会及总督行使,属双轨立法制②。依照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政制传统,国会是普遍民意的代表,国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会,让国会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它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这是现代世界普遍认同的契约论的最佳表现模式。在严格的三权分立理论上,行政和司法机关不具备立法权。有学者指出:“19世纪以来,由于政府职能从守夜人的消极政府向积极政府、万能政府转变,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干预越来越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出现了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直接授权立法,即把原属于议会立法权限的某些事项,在比较严格的限制和监督程序下,以授权法的形式具体授予行政机关行使。”③211①②③林永明:《〈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比较研究》,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见http://www.basiclaworgmo/indexphp?p=5_1&art_id=912。郑锦耀:《法令的废改权谁属?》,《澳门研究》2004年第22期,第12页。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552页。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因此,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可以分为由宪法规定及由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及权限。澳门特区的行政法规依据是《澳门基本法》,但由于回归后没有制定类似内地的《立法法》,故出现上述争议,经过澳门各界人士、学者讨论,最终立法会通过第13/2009号法律《关于制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以列举和排除的方法,明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事项,解决行政法规的地位和规范的事项。《澳门基本法》较《澳门组织章程》更能体现现代的政治体制模式,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更清晰,是较现代化的宪制性文件。综上所述,《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组织章程》分别为我国法律及葡萄牙法律,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所差异。这两部法律分别在澳门回归祖国前后发挥作用,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现代西方民主法治制度相比较还有一段距离,然而单从行政长官、总督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来看,《澳门基本法》较《澳门组织章程》给予澳门更多改善空间,使澳门逐步走上民主法治地区(国家)之路。二 《澳门基本法》关于受教育权保护的各项原则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受教育权作为应有权利,是基本的、神圣的,人人都有资格享有的,是受教育者个体不可缺少、不可转让、不可替代的。同时,受教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它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受教育权”的权利体系。保护受教育者之“受教育权”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加以落实和保护的。《澳门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最重要和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章“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赋予基本法的保障。那么,《澳门基本法》又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来规定和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就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本节就《澳门基本法》中关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各项原则做些阐述。(一)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原则《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广泛;二是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311
不仅有法律的保障,还由政府提供和创造条件加以保障①。澳门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十分广泛的。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在人身权利方面,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拘留、监禁有权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受保护;在个人自由方面,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迁徙自由、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旅行和出入境自由,信仰自由,婚姻自由,自愿生育自由;在财产权方面,享有私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财产时得到补偿的权利;在社会、文化、经济权利方面,享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在法律方面,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解决澳门问题的根本方针,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指出,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执行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国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时,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在特别行政区内有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就会区别于中国内地。所以,只有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反映澳门的实际,符合澳门居民的意愿。《澳门基本法》正是遵循这一原则,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由《教育法》所规范。除此之外,《澳门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中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就清楚地表明,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由《澳门基本法》规定和保障。411①骆伟建:《基本法———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行政》1993年第6册,总第19/20期,第349~354页。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二)教育平等的原则据资料统计,目前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中,约有一半规定了受教育权①。《澳门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订立了“平等原则”。《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第25条),而上述两个国际公约亦有类似的规定。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26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更进一步规定除须符合其他条件外,年满18周岁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方具有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换言之,尽管前面讲到澳门居民人人平等,但在政治权利方面,亦只有年满18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才享有有关权利。因此,把法律作为准绳,适用于所有居民,并要求所有居民遵守,即在同一法律面前,所有居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均属相同②。《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同时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以及“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第122条)。有关受教育权的具体规定则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义务教育范围及有关制度》《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等法律去落实。澳门特区成立已10多年,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及清楚了解《澳门基本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511①②〔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159~160页。《〈基本法〉中的平等原则》,《华侨报》“法律信息站”,2010年8月25日。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5条规定:“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与此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为何要保障人权?首先,基于人性尊严。人性尊严不但是个人发展人格与能力的基础,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其次,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与实践基本人权,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18世纪前,人权以免受国家侵犯为主要内容,19世纪以参政权为主要内容,到20世纪主要体现为社会经济权与平等权。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与平等权登上了人权的历史舞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日益加强,人们对教育在社会进步中的主导作用的认识也逐日提高,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包含平等接受教育思想的法律、法规。如英国教育大臣RA巴特勒(RAButler)提出了著名的1944年教育法案,又称《白特勒法案》。该法案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倾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家长的职责是确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日本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了新的《日本国宪法》,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所有国民,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其能力,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把教育权作为基本的人权规定在宪法中,确保每个国民都能接受平等的教育,为日本战后经济的腾飞做了不可忽视的人才准备和知识储备,在日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美国是世界上经济与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美国教育大发展的时期,作为法律上的保障因素之一,它在1968年颁布了《教育总则法》,1964年又颁布了《民权法》《教育机会均等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把教育平等作为首要的最基本的原则。(三)基本内容的规定与具体法律的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澳门基本法》不仅规定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规定了对澳门居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第三章以外,在第五章、第六章中也分别就居民的财产所有权,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等规定用法律加以保护。特区政府将通过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来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澳门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的一部具有宪制性的法律,是立611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础,其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均高于普通法律。因为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赋予或补充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新内容。《澳门基本法》规定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具体的实施和配套法律由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制定,也充分体现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高度自治①。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其所有要素可以归结为权利、自由和保障。教育自由原则来源于人类尊严的本身,是在尊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人格的自由发展。对比教育自由原则和大部分家庭内以及学校中的教育现状,可以确定教育自由的两大方面,即学习的自由和教学的自由。这两方面既有不同,又相互补充。学习的自由,尤其是选择学习种类的自由,包括在合法教育体制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学校、课程的选择和对哲学、宗教、教育指导的选择。教学的自由,包括在合法教育体制所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和机构有创立学校的自由,以及教师有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在许多情况下,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夏勇博士在对权利概念的形成及主要含义进行历史考察和分析后,将权利的属性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他认为,以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定义,都不为错②。按照这种观点,受教育权与受教育自由即为同义,只是后者更侧重于权利的自由要素,突出受教育权的防御功能,即受教育权利主体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受教育权利的自由。葡萄牙的这种受教育自由观是与《欧洲人权公约》的精神相吻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2条规定:“父母确保其子女受到符合其宗教和人生信仰的教育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各议定书所补充规定的各项权利,在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应被视为《欧洲人权公约》的附加条款,并同公约本身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一样,受到公约的保护。欧洲理事会于1961年签署了《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SocialCharter),该宪章于1965年正式生效。制定《欧洲社会宪章》的目的,在于弥补《欧洲人权公约》中只限于保护公民及政治方面的711①②骆伟建:《基本法———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行政》1993年第6册,总第19/20期,第349~354页。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44页。
权利,而没有规定经济及社会方面的权利之不足①。尽管通常意义上,社会权用于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对应的权利。但在欧洲共同体的观念中,社会权主要指经济领域的权利②。因此,《欧洲社会宪章》中所列举的权利,只与《世界人权公约》中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对应,并不包括受教育权③。这就使得欧洲人的受教育权与国际人权法中的受教育权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811①②③白桂梅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224页。DavidHarris,“TheEuropeanSocialCharterandSocialRightsintheEuropeanUnion”,inLammyBettenandDelamMacDevitt,TheProtestionofFundamentalSocialRightsintheEuropeanUni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6,p107虽然美国宪法中,没有受教育权概念,但美国学者并不排斥将受教育归于经济、社会权利系谱之中。参见MitchellIGinsbergandLeonardLesser,“CurrentDevelopmentsinEconomicandSocialRights:AUnitedStatesPerspective”,HumanRightsLawJournal,Vol2,No3-4,1981,p250。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第六章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时以及20世纪50年代初期,国际范围内的文盲大量存在,而基本教育权的保护并没有什么起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搜集的世界扫盲资料发挥了很大作用,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扫盲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世界扫盲实践不仅有助于工作和就业,还可以帮助人们学会更多的东西,从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抚养儿童,从为闲趣而读书到为自我提高和个人修养而读书。这样,“功能扫盲”这一概念就渐渐变成一个内涵更广的“学习需求”概念,其中,扫盲既是独立的目标,又是满足其他“学习需求”的前提。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上开始对成人扫盲和其他未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是否享有“受教育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①。于是,世界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通过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国际人权之规范,除普世性②(universal)之国际人权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外,尚有其他区域性(regional)之国际人权公911①②例如,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大会(巴黎,1985年)就认为,有必要宣布“承认不承认受教育权现在比过以往任何时候更是人类的一大挑战”。那个时候,初等教育的任务,不管是正规还是非正规的,越来越被看成满足“基本的学习需求”。所谓普世性(universalism)在此是指公约之内容系由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并通过。
约,作为联合国在人权实践上的补充,如《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FundamentalFreedom,又称Euro⁃pe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ECHR)对人权保障之内容与规定。除现代各国从宪法到普通法对受教育权予以保护外,国际社会还缔结了普遍性的国际公约,通过国际合作更好地保护受教育权①。正如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赫雷·玛修先生曾说:“一切始于教育,因为离开了它,人们无法使自然或社会服务于他们有益的目的,这就是它普遍受到优先考虑的原因。”②第一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自《联合国宪章》初步提及受教育权以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全球性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及《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等区域性国际公约先后载明受教育权并予以保护。一 全球性人权公约无论什么时代或社会,教育被看作个人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同时自己为了价值、为了保护并提高人的尊严需要教育,因此才定它为人权。几个国际、区域及国家公约都承认教育权。联合国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丑)国际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文化及教育合作。”③《联合国宪章》第7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021①②③吴全峰:《从区域性人权公约看国际人权之实践》,《暨大电子杂志》,2005。MElFasi,“TheRighttoEducationandCulture”,Journalofthe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Ju⁃rists,1968,Vol9,p38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第876~877页。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民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子)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护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①尽管《联合国宪章》只是在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与国际托管方面提及受教育权,但它表明国际社会在“二战”后已将受教育权的保护纳入国际经济社会合作的范畴,这为受教育权得到未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正式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受教育权置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大背景之中,提升了国际人权法中教育的目的,规定了教育的类型和受教育权的内容,并为各项受教育权提供了国际监督标准。《儿童权利公约》弥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规定的不足,即对学前教育问题第一次做出规定。其第28条做出以下规定:“(一)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二)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三)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另外,第29条对儿童教育目的做出了详尽的规定②。《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是一个专门维护教育平等权的国际法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对“教育”和“歧视”做出定义。《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将“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对教育“歧视”的情形采取列举的方法做出规定,同时对不构成教育歧视的121①②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第880~881页。吴全峰:《从区域性人权公约看国际人权之实践》,《暨大电子杂志》,2005。
情形也做出列举。除重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教育的目的以外,《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家撰写、发展与实践国家教育政策,提供平等机会与待遇,特别重要的是,必须提供必修性的免费小学教育,同时保证按照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道德教育。教育歧视或教育不平等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为遏制或取缔教育歧视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为了便于其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2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大会上通过了《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68年10月24日生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a)在各种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b)课程的选择、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相同;(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修改教学方法;(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第26条)。二 区域性人权公约由于国际人权公约之实践与落实的困难,并不在于法律文件之制定或221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人权内涵之定义,而在于不同国家政治文化与政治意愿之妥协与折中①。因此,全球性国际人权之实践在现实上遭遇到种种阻碍与挫折。其中,尤以冷战时期苏联及东欧附庸国对相关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之抵制,以及美国对相关社会权(或称受益权)之不信任,使得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之保障均受到冲击,国际人权之实践与落实亦受到相当程度的阻碍。因此,学者们不得不开始思考以区域性国际公约作为暂时性替代国际人权实践之工具。目前,国际上除现有之三大区域性(欧洲、美洲、非洲)国际人权公约系统外,尚有一套未实施之阿拉伯法体系,以及讨论中的亚洲区域性国际人权体系。其中以欧洲之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的发展最为完备及蓬勃。教育权出现在几个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中,如《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17条、《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②、《美洲人的权力与义务宣言》第12条以及《萨尔瓦多议定书》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的第13条、《欧洲移劳法律地位公约》第14条与第15条③、《国内少数族群保护标准公约》第13条与第14条④。为了实现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ofAfricanUnity,OAEL)“在对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应有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等宗旨⑤,《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第2条第2款将“教育与文化方面的合作”视为各成员国应协调和调整的总政策之一,并为此设立了非洲教育和文化委员会。《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是非洲区域性人权公约,该公约承认并保护非洲人的受教育权,其中第1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321①②③④⑤DavidPForsythe:《人权与国际关系》,高德源译,弘智文化事业公司,2001,第175页。这个着手方式符合委员会已经通过的关于取得适当住房的权利的分析框架,以及联合国受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委员会在第4号总评论中确定了涉及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包括“可提供性”“可承担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委员会在第12号总评论中确定了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一些因素,例如,“可提供性”“可接受性”“可获取性”。特别报告员在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初步报告中提到,初等教育应展现四项基本特征: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E/CN4/1999/49,第50段)。《宣言》将“基本学习需要”界定为:“基本学习工具(例如,识字、口头表达、算学和解决问题)和基本学习内容(例如知识、技能、价值和态度),这些是人类为了生存,发挥其全部才能,在有尊严的情况下生活和工作、充分参加发展、改进生活质量、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决定和不断学习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第1条)。成套宣传资料,基本教育,1999年印制(儿童基金会),第一节,第1页。《非洲统一组织章程》第2条第1款。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OrganizationofAmericanStates)第30条规定,美洲国家组织各会员国根据其宪法和物质条件,同意在下列基础上促进受教育权的行使:“一、初级教育应是强制性的,在由国家办理时,应不收费;二、必须不分种族、国籍、性别、信仰及社会条件使人人有受到高等教育的机会。为了实现美洲国家组织制定的上述文化标准,美洲国家组织设立了美洲文化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采取适宜于美洲各国人民需要的基本教育计划,促进美洲各国土著居民采取特别的训练、教育及文化的计划,促进美洲各国在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合作①,并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各国人民的教育。”1966年11月22日,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该公约第26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认在国内并通过国际合作采取措施,特别是那些具有经济、技术性质的措施,从而通过立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逐步取得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载的、经‘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修正的教育标准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完全实现。”《美洲人权公约》对受教育权并没有实质性规定。1988年11月7日,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一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AmericanCon⁃ventiononHumanRight:AdditionalProtocol),该议定书第14条对教育的目的和受教育权做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类似的规定②,从而弥补了《美洲人权公约》对受教育权规定的不足。《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世界人权公约》发表后诞生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文件,并没有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在《欧洲人421①②美洲国家组织在促进各国间教育合作方面采取的方法是:交换研究和调查的资料,交换教员、学生和专家,交换一般为实现此等目的而有用的其他人员和数据。见《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74条第6款。《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第14条规定:“一、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同意,教育一般应朝着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和尊严的方向发展,应当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与和平的尊严。缔约国还同意,教育应使人人有所准备以完成获得体面生存和使人们能够有效参与民主社会的任务。三、为充分行使受教育权利,本议定书缔约国承认:(一)初等教育应是面向每个人的免费义务教育。(二)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中等教育,应该以一切适当的方式,特别是逐渐确定免费教育的方式,使每个人都有此机会。(三)高等教育同样应在能力的基础上,以一切适当的方式,尤其是以逐渐确立免费教育的方式,使每个人都能有此机会。(四)应尽量和加强对未受过教育或未完成整个基本教育课程的人的基本教育。(五)应为残疾人设立特别教育课程,以便对身体残疾或弱智者进行特别指导和培训。”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权公约》尚未生效之前,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1952年3月20日在巴黎会议上议定并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在行使任何与教育和教学有关的职责中,国家将尊重家长得到符合其宗教和哲学信仰的教育和教学的权利。”联合国对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原本是持反对之态度;其主要理由在于国际人权之实践应有其一致性(universality),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却有可能将国际人权之普世价值打破,使得人权实践因各地之文化风土人情之不同而出现差异。换言之,联合国认为,若以区域性条约作为国际人权实践之工具,将使得国际人权之架构与价值被不当切割,甚至成为政府侵害或忽视国际人权之借口。然而,由于文化上之差异,非洲之国际人权体系与欧洲、美洲之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甚至是与全球性之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系以义务导向(duty⁃oriented)为主,而后者则是以权利导向(rights⁃oriented)为主来架构人权体系。深入地说,义务导向之人权架构是以赋予个人对于其他个人、社会或国家之义务为主,而权利导向之人权架构则是以赋予国家或其他集合实体(collectiveentity)之义务为主(亦即传统上相对于国际人权之国家义务概念)①。如《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前言中即强调,“每一个人对于权利与自由之享有同时亦负担对于义务之履行”(consideringthattheenjoymentofrightsandfreedomsalsoim⁃pliestheperformanceofdutiesonthepartofeveryone)。因此,不同于欧洲与美洲之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下均设有人权法院,非洲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仅有一个机构———非洲人权委员会(AfricanCommissiononHumanandPeoples’Rights),来负责监督与建议非洲各国对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宪章之遵守与服从程度。非洲国际人权体系便是借由讨论及政治调解之方式解决争端,而非通过对抗式之司法审判途径以保障人民之国际人权②。更甚者,非洲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亦无要求成员国对于其规范有实现(enforcement)之义务。可以想象,在缺乏稍具强制力之区域性国际人权法院规范下,《非洲人521①②HenryJSteiner,PhilipAlston,InternationalHumanRightsinContext:Law,Politics,Moral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342DavidPForsythe:《人权与国际关系》,高德源译,弘智文化事业公司,2001,第209页。
与民族权宪章》之实践完全植根于国家间政治权力之运作与妥协,并使得该宪章对于其会员国仅能发挥有限之影响力;同样,各国对于非洲国际人权之执行机关———非洲人权委员会亦抱有轻忽且敷衍之态度,而非洲人权委员会亦无足够之支持与力量改变该情形,更遑论要求当事国改善其侵害国际人权之政策与法规。第二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生成于国际社会通行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国际惯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中,一般认为承认和保护免费初等教育权和教育平等权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只是第三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由于宣言的诞生和所载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无反对票的情况下一致通过①,并且成为后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法文件的基础。有国际法学者认为,宣言对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人权保护内容的规定是“对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法的编纂”②。首次对受教育权做出全面规定的国际公约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这一公约生效后各国的批准或加入情况来看,免费初等教育权和教育平等权已成为国际社会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③。截至1999年8月1日,在世界上可供统计的193个国家中,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621①②③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获得通过。投弃权票的国家是:南非、沙特阿拉伯、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南斯拉夫。1975年苏联和上述东欧国家在《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表明完全接受《世界人权宣言》。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第207页;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第226~227页;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407页;杨成铭、王瀚:《现代国际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376页;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第135页。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第78页。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公约①,有8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②。受教育权包含初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权、高等教育权、基本教育权、教育自由权及举办教育权等。只有初等教育权和教育平等权成为国际惯例,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两项权利已经具备或初步具备国际惯例的两大要素,即各国制定的国内法和各国参与制定的国际法都承认和保护这两项权利,而且各国均力图创造促成这两项权利有效实施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对于其他类型的权利而言,虽然各国的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文件也有规定,但在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实践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做法。例如,高等教育权和举办教育权,由于实现这两项权利所需的社会条件不同,并不妨碍该国在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内实行平等进入。721①②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乍得、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津巴布韦。批准或加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伯利兹、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文莱、保加利亚、中非共和国、智利、刚果、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危地马拉、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干达、乌克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
这就是高等教育权尚未成为国际惯例,但蕴涵于高等教育权的教育平等权却可成为国际惯例的原因。一 免费的初等教育在《儿童权利公约》诞生以前缔结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中,对免费的初等教育权做了一般性规定,而《儿童权利公约》对该项权利做出了更接近各国实践的规定,即“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①。显然,相对于以往公约的强制性免费初等教育,《儿童权利公约》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的规定更为具体、更为明确,因此更具操作性。尽管该公约诞生的时间较晚,但在公约生效后的6年内,便有18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在可统计的世界193个国家中,仅有索马里和美国没有批准或加入公约,但索马里已实现八年义务初等教育,而美国也早已实行十年义务教育制度②。毫无疑问,实行免费的初等教育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已成为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一般教育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2款规定,“本盟约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此种权利起见,确认:(a)初等教育应属强迫性质,免费普及全民……”二 教育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也是其他所有人权的共同要求,因为人权就本质而言就是平等权,而“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根本内容”。教育平等权源于人的平等,每个人的天赋与潜力固然不同,但天赋与潜力的每一个最小单位获得发展的权利却不应有异③。从这一平等的发展权中,即可以推导出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受教育待遇平等,一般学术界统称教育平等权。文艺复兴时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穆尔最早系统地提821①②③《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1款第1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2000)》,中国对外出版翻译公司,2001,第138页。和莉、孙政:《论公民受教育权》,《济宁师范专科学校校报》2006年第27卷第2期。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出了教育机会平等的思想。20世纪60~70年代,随着教育民主化思潮的兴起,教育机会平等问题成为教育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①。与教育平等权相悖的是教育歧视。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①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②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③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④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②。《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3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他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上述存在的教育歧视情形不但得不到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同,而且也被规定于《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之中,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教育歧视或教育平等权是否受到保护的国际标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③。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它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者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第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并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921①②③《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1条。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满足基本学习需要》①,该宣言第3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第三节 承诺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法律原则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法律规定的指导思想,它原本并不是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但是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则。”②那么,基本原则是根本的原则,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根本性双重意义。因此,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应为平等原则和人本原则。以往平等仅被视为一项解释宪法的原则,平等只是客观的法,其效力在个别权利范围内只具有反射效力而已。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平等已逐渐被承认具主观上的公权利性质,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诉求法院救济。“平等”概念至今,不仅是个人权,更兼具解释所有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今日,对于经济上、生理上的弱者,更有赖立法加以保护,以符合平等之实③。一 平等原则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theoryofjustice),是作为功利主义的替代性道德哲学理论而提出来的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基本人权原则(平等自由权);二是分配正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适度差别原则)。第一原则指出:“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⑤第一原则可称之为基本的人权原031①②③④⑤“WorldDeclarationonEducationforAll:MeetingBasicLearningNeeds”,1990年3月5~9日,泰国。唐晓晴:《民法基础理论与澳门民法的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第139页。许宗力:《从大法官解释看平等原则与违宪审查》,载《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中研院,2000,第86页。关于功利主义的理论及优缺点,可参见J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亦可参见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学———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6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则,人人都有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权利。第二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①。第二原则讨论的是社会经济所容许的不平等的限度,这限度就是机会平等原则和最不利者受惠原则。机会平等原则表明,虽然社会在财富、权利和职位等分配上,实际难以避免有不平等的存在,但机会必须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各种地位、财富和职位不仅向有相应才能和禀赋的所有人开放,而且要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例如,政府通过教育经费补贴,以使所有国民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而能进入公平竞争的行列,即机会平等原则的表现。1983年澳门提出实施义务教育。1987年中葡签署联合声明后,相继提出免费教育的政策,仍未真正实施。直到1995年,澳门总督颁布《倾向免费教育普及之规定》法令,从1995/1996学年开始在澳门实施第一阶段的小学预备班及小学教育阶段共七年的免费教育。到1997/1998学年,实施第二阶段的初中三年的免费教育。2007/2008学年开始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免费是指免缴学费、补充服务费和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澳门总面积303平方公里,不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根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显示,2014年第一季人口估计为6145万人。2012/2013学年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7776人,教学人员1916人;非高等教育学生68821人,教学人员4974人。《统计年鉴》2013年资料显示,特区政府总收入17595亿澳门元,教育开支为8024亿澳门元,占政府总开支173%。年龄在0~4岁人口有281万人;5~14岁人口有407万人;15~19岁人口有324万人。2011/2012学年幼小中学生净入学率为783%,教育完成率为847%。由此可见,过去10年,免费教育及义务教育推动了澳门整体学历水平的提升。二 人本原则人本原则是指在教育中确立本体论和人性化的教育观。人本理念强调131①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61中译本信息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
具体的人作为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及其对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具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人的发展的生成性①。这与“二战”后人权学说的蓬勃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各国政府讨论、谈判和确定了旨在保护和增进各项公民、文化、教育、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款。宪法中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即为其中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2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它确认了教育的人本价值,认为教育是行使和保护其他各项人权的必要手段,教育能为确保健康、自由、安全、经济利益和参与社会与政治生活打好基础②。这就需要不断地推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策略的变革,对待成长中的青少年,要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校内部的教育及常规管理应对青少年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动学校教育的“人性化”进程。公正的教育制度应为所有的年轻人(无论其自身家庭环境如何)提供相同的物质条件和机会,使得每一个学生靠自身的资质和努力获取其应得的社会地位。为了使教育制度能成为一个机会均等的制度,公共权力机构应采取不平等及带有歧视的方式:应帮助某些特定人群,使他们能和其他人一起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就需要采取一些补偿性政策。第四节 澳门落实国际公约的现状直至2003年,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多边条约有161个,涉及民用航空、海关、禁毒、经济金融、知识产权、邮政和电讯、资源环保、人权、海事等方面。教育、科技、文化类的有《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1月27日于伦敦、莫231①②江芳、周兴国:《“人本”理念下的教育反思》,《中国教育学刊》2007年第11期。顾相伟:《各国宪法受教育权相关规定之比较》,《现代教育管理》2010年第5期。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斯科、华盛顿)、《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物体的协议》(1968年4月22日于伦敦、莫斯科、华盛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3日于巴黎)。关于人权类的公约有《1962年禁奴公约》(1926年9月25日于日内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于巴黎)、《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12月2日于纽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7月28日于日内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1月31日于纽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9月7日于日内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于巴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12月21日于纽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于纽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于纽约)、《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于纽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于纽约)。一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98年9月21日澳门通过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议定之《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葡萄牙政府根据其《宪法》第200条c项之规定,第112/80号国令(10月23日),颁布命令如下:“通过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议定之《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该公约之法文文本及葡文译本附于本命令。1980年9月17日于部长会议内检阅及通过。1980年10月1日签署,共和国总统恩尼斯,1980年10月23日第246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澳门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澳门基本法》第三章,当中包括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澳门居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澳门基本法》保证的,并且必须确保每个人不受歧视。在其他方面,如从事教育的权利,在平等的条件下学习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设施,自由选择任何教育机构,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和学术自由等。《澳门基本法》第37条明确规定,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时,第25条又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331
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第38条专门针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应受澳门特区的关怀和保护。随着2006年颁布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以及《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推出,澳门于2007/2008学年正式实施了涵盖幼儿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免费教育的实施为所有澳门适龄儿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提供了条件。《免费教育津贴制度》和《学费津贴制度》的实施,充分保证家长和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权利,在选择任何学校的情况下,均受到公共教育资源的保障。有关津贴制度除了与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互补外,亦体现了澳门特区政府就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对所有学生的公平性原则。此外,第19/2006号行政法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第9条第6项规定,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在有学额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收生,为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提供保障。于2007/2008学年至2012/2013学年,在澳门已纳入免费教育的学校占总学校数的84%~85%,而就读于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学生人数占总学生人数的83%~85%。2005年联合国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报告(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2005年11月7~25日)第三部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提到:“255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向所有学龄儿童,包括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256委员会鼓励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提高特别行政区官员和司法机构的人权意识,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就读回归教育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缴交学费及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但是,第100/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行文,并补充规定“除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社会文化司司长可决定豁免缴交本批示所指的费用”。由此可见,特区政府履行《公约》所做的努力。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第1款431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规定而制定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合并文本的这一部分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澳门特区的实施,由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和实体,以及从事人权和保护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资料撰写。事实上,《澳门基本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性别歧视;第38条明确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此外,平等和不受歧视是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澳门特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可以在法院或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援引的原则。2005年,根据第6/2005号行政法规,成立了一个高层次的机构“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对所有涉及妇女的政策和活动发挥监督和对话机制的作用。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由5名政府指定成员和25名代表妇女、教育、文化、就业、卫生、儿童、青年和社会互助的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的权益和改善女性生活条件,促进在家庭、职业、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层面的有效责任分担,以及致力于提升妇女的机会、权利和尊严并鼓励妇女全面参与澳门特区的发展。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下设三个专职委员会:①妇女政策专职委员会,旨在研究有关妇女的政策和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②妇女权利和法律事务专职委员会。处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事务,收集意见和提出建议;③妇女教育和推广事务,就妇女事务的法律推广与相关机构合作提出建议,根据收集的资料提出培训和教育计划。如上所述,男女平等是澳门特区教育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确保了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第9/2006号法律制定非高等教育制度的纲要,将“公共及私人实体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确立为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并从2007/2008学年开始,全面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非高等教育的教育类型包括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正规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属义务教育(年龄介于5~15周岁),是强制性的、普及的和免费的。另外,2010年在非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持续增加,以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至2012年的政府公共教育开支分别为57760万澳门元、79610万澳门元和113600万澳门元,分别占政府公共总开支的149%、17%和220%。此外,在2012年非高等教育的免费教育津贴和学费津贴总金额较2010年均有明显增加,升幅分别达531
147%和339%。实际上,从2003/2004学年至2011/2012学年,女生在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净入学率普遍比男生高,辍学率则是女生比男生低①。至于2012/2013学年,表6-1列出了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男女生人数。表6-1 2012/2013学年澳门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学生人数单位: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入学6560610912669115921063922231176151630633921辍学00022628242044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2007/2008学年至2010/2011学年,正规教育学生的男女学生的平均比例为931%,与同期澳门居民的男女比例的平均比例936%相吻合(见表6-2)。表6-2 正规教育中男性和女性的比例 与澳门居民男性和女性比例对比单位:%学 年正规教育中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年度(年末)澳门居民男性和女性比例(3~17岁)2007/200893520079412008/200993520089402009/201092920099332010/20119262010930平均值931平均值936 注:男女比例=女性人数/男性人数。资料来源:澳门学生人数来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参照日期为11月26日。澳门居民的人数来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参照日期为12月31日。为了充分保证受教育的均等机会,政府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了学费援助、学习用品津贴和膳食津贴。表6-3~表6-5列出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受惠上述津贴的男女学生人数及所支付的金额。631①详细数据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1段(HRI/CORE/CHN/2010(MAC)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表6-3 获学费援助的学生人数及金额单位:元(澳门币),人学年男生人数金额女生人数金额总人数合计金额2010/2011772705001063734501836439502011/201245184300672178801124021802012/20133893000349765072190650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表6-4 获学习用品津贴的学生人数及金额单位:元(澳门币),人学年男生人数金额女生人数金额总人数合计金额2010/20111833336800021013937000393473050002011/20121780321650019853661500376568780002012/2013151727385001533281500030505553500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表6-5 获膳食津贴的学生人数及金额单位:元(澳门币),人学年男生人数金额女生人数金额总人数合计金额2010/20111252143980015331777200278532170002011/20121666359780018243952000349075498002012/2013145734968001480355200029377048800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另外,教育暨青年局不论性别,平等地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及转介服务,如辅导和治疗。推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实施“同质编班”的措施①。同样,女生因怀孕而中止教育时,学校会在此期间向该生提供适当的服务。在促进持续教育的发展方面,澳门特区政府动用澳门币5亿元作为实施“持续进修发展计划”的启动经费,以有效支持年满15周岁的澳门居民持续进修。同时,继续调升回归教育津贴。第32/95/M号法令第5条规定,小学回归教育的目的在于扫除文盲。731①详细资料可参阅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见附录二)(第75段至第79段)。
实际上,在2009年,不论成人或青少年,女生的识字率首次高于男生的识字率①。表6-6所列为2003/2004学年至2009/2010学年,入读小学回归教育的男性和女性学生人数。表6-6 小学回归教育学生人数单位:人性别学年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男145155173151142女9895897674总数243250262227216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至于2007/2008学年至2011/2012学年高等教育的一般统计资料,如表6-7所示。表6-7 高等教育一般统计资料单位:人,%2007/2008学年2008/2009学年2009/2010学年2010/2011学年2011/2012学年学生注册人数男女1992522156323123253426217男86329651162281610011462女1129312505160841644314755女生567564497851563毕业人数人数45594932379456206182女生599603625960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于上述年份进行的教育调查,分别公布于2007~2012年。教育暨青年局和学生福利基金设立多个奖、助学金计划,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以不同方式支持和鼓励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大专助学金计划”的助学金金额共有五个类别,包括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特殊助831①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3段所载相关数据[HRI/CORE/CHN/2010(MAC)]。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学金和补充资助。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期间,受惠于“大专助学金计划”的男、女生人次数分别为8648人和12564人,总支出金额分别为澳门币263318600元和390897000元。此外,自2008/2009学年起推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为升读高等教育的高中毕业学生提供银行升学贷款的利息补助。于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受惠于“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男、女生人次数分别为1601人和1761人,总支出金额分别为澳门币3915000元和4504000元。三 《残疾人权利公约》就这方面,必须强调的主要变更有两个。首先,《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在澳门特区生效。其次,特区政府成立了“复康事务委员会”,以加强残疾人士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促进协调相关问题(9月1日第23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员会行使职权,协助政府制定、履行、协调及跟进关于残疾的预防和有助残疾人士复康及融入社会的政策,从而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肯定他们的价值和尊严。(一)《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教育”澳门政府在对适龄就学的残疾人受教育权方面,通过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有关规定,从基本原则、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课程的内容和实施、校舍等予以充分保障,现将相关规定和具体落实情况列举如下: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第3条第4款);特殊教育旨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受教育机会,以协助其融入社会、发挥潜能、弥补不足以及参与就业(第12条第1款);特殊教育的对象,包括资优学生和身心存在障碍的学生,由政府有职权的公共部门或教育行政当局指定的实体负责评估(第12条第2款);特殊教育的课程,应通过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第23条第8款);为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政府对校舍兴建尤其是学生课内外活动的适合空间、可容纳的学生数量以及须具备的无障碍环境做出规范(第931
44条第1款),以及第48条“教育发展基金”第4款第6项,支援特殊教育的发展。澳门的特殊教育优先以融合的形式施行,并通过个人化教育计划,按学生的个人学习需求提供适合的教学辅助。残疾儿童除了享有接受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外,还会获得通过咨询及评估服务而给予的教育安置建议,包括融合生、小班生、特教生。而收取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学校可获得政府的额外资助,以让学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辅助,且澳门有关特殊教育团队的人员以驻校或定期到校的方式,为取录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学校提供支援服务,有需要接受治疗跟进的学生,则会获得享有相关的治疗服务(见表6-8、表6-9)。表6-8 2008~2012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统计(不包括融合生)单位:人学 年学生数男女合计2008/20093061654712009/20103281745022010/20113551965512011/20123611995602012/2013374208582表6-9 2008~2012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统计(融合生)单位:人学 年学生数男女合计2008/20092231103332009/20102471253722010/20112991274262011/20123411434842012/2013381135516(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6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教育暨青年局为3岁至21岁怀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评估服务,以了解其学习能力并做适合的教育安置建议。评估为有职业治疗、物理治041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疗或语言治疗需要的学生,直接提供相关服务,或转介于受资助机构接受服务。至于3岁前的儿童,由卫生局、社工局为其提供协助获得所需的服务或辅助。关于视障和听障两类学生,就视障而言,在学校课程中会为其提供有关课程;而特殊教育学校亦会为听障学生提供手语课程。教育暨青年局属下的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的专业咨询、评估、辅导及治疗跟进统计数字如表6-10所示。表6-10 2008~2012年为残疾人士提供专业咨询、评估、辅导及治疗统计类别 年份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2012/2013总数约见专业咨询(次数)1952141912002001000电话/上门咨询(次数)491582617116014404290综合评估(个案数)161185130——476认知能力评估(个案数)11614498——358教育安置评估(个案数)(从2011年6月开始)149374468991专业评估(个案数)(从2011年6月开始改名治疗评估)254563——133到校支援融合生(次数)(不含2010/2011实施的巡回支援服务支援次数)1541812114706741690治疗跟进:语言/职业/物理语言治疗(次数)6593742908111333职业治疗(次数)133848121156376物理治疗(次数)3436422787191109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6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校每年均因应学生的学习需要,设计个别化教育计划,让学生能有适切的学习机会。残疾学生除可参与校内、外举办的课余活动外,每年的暑假期间亦可参与有关文娱康体的暑期活动。教育暨青年局每年都会与多个政府机构及民间团体共同合办“国际复康日”系列活动,目的在于让澳门市民有更多认识及接触残疾人士的机141
会,共建弱健共融的和谐社会,并通过在校活动以推动融合教育;同时也有资助复康机构选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往外地参与国际会议及交流活动。四 《儿童权利公约》澳门特区的法律保障了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的权利。《澳门基本法》第25条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在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方面,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条第1款“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9条规定:“对下列处于义务教育就读年龄范围的受教育者,有职权的公共部门采取适当措施,提供支援,以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并促进其完成学业:(一)因行动能力受限制,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者;(二)被实施收容措施者。”为了使每一位儿童都可以得到获得教育的均等机会,根据第62/94/M号法令设立学生福利基金,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学费津贴、取得文教用品之津贴、助学金、其他津贴、援助之补充服务等。为了鼓励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积极参与其教育和发展的过程,第72/93/M号法令制定了在本地区教育机构就读学生的家长和监护人会(简称家长会)制度。教育暨青年局并设立以推动家庭教育和家校合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的教育活动中心,近年持续举办多项活动,如家长讲座、协助组织家长会、亲子活动等,以全面推动家庭积极参与儿童的教育工作。政府为非高等教育全体学生提供防疫注射、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学生意外保险和口腔牙齿保健等服务。为了确保能向日后可能发生的罪行的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援助,政府近年来积极进行学校辅导员的培训。为预防和跟进有关学生遭受凌辱、忽视、暴力、肉体或精神上虐待等工作,教育暨青年局建立通报机制及支持网络,在学校运作指南中制定学生辅导员处理个案的指引,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加强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241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观念。公立学校为少年感化院内的少年提供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课程,促进其完成学业。少年感化院内就读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课程的人数如表6-11所示。表6-11 少年感化院内就读小、中学教育人数单位:人学 年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男女男女2002/2003300112003/20042402782004/200517120152005/20061481892006/200716228122007/20081622632008/20091101572009年9月,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中提到:“101正如前述,未成年人自16岁起负刑事责任。然而,必须重申的是,在囚人士按照年龄和性别而被分开囚禁。21岁或以下的在囚人士与超过21岁的分开囚禁(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第7条第1和第2款)。2002年至2008年间,在澳门监狱分别有6、10、3、4、2、0和0名年龄为16和17岁的男性在囚未成年人,而没有女性在囚未成年人。监狱因应在囚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兴趣,组织多项课程和职业培训活动,让他们自由参加,有利于他们的身心福祉和重返社会。根据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第58条规定,所有在囚人士均可就读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之课程和参与其他教育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概念的引进。为此,警方警诫作为起诉的替代措施而适用于违法儿童。另外,多项以“社区为本”的措施被调整以便切合矫治青少年这一目的,譬如:社会服务令、复和命令、感化令以及入住短期宿舍。法官考虑做出收容处分前,应当优先考虑上述措施,而且收容处分总是作为最后手段。341
五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教育暨青年局为外籍学生提供不同程度的广东话培训课程。此外,为确保非法移民的孩子、无证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应社会局要求,政府亦会协助适龄儿童和难民儿童入学就读(见表6-12、表6-13)。表6-12 参加广东话课程人数单位:人程度 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高级001822013中级0018302823初级184143265354表6-13 安排无证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入学统计单位:人类型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无证儿童00701220难民儿童00000201不同国籍的儿童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学校。2012年教育暨青年局统计,在澳门107所正规教育校部中,有90所学校使用中文、有13所学校使用英语、有4所学校使用葡萄牙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六 结论从以上内容不难发现,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保障,无论是全球性人权公约,还是区域性人权公约,均扮演着互补有无之角色。区域性人权公约对区域内之受教育权侵害提供较直接且迅速之协助,同时能兼顾文化上相对主义(relativism)所引发之争议;而全球性人权公约则提供国际人权体系框架与理论基础。然而,由于幅员广大以及种族文化之差异性,亚洲地区迄今尚未出现一套规范受教育权的区域性机制。这不仅使得区域内之受441
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教育权保障无法获得互相促进,对于亚洲地区之国际人权理论架构亦产生不良影响。总体来说,澳门在落实国际公约有关受教育权保护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2008年人权理事会第八届会议申明,“落实受教育权尤其是女童和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有助于消除贫困以及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申明善政和法治将有助于各国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受教育权”(人权理事会第八届会议8/4受教育权,2008年6月18日第二十八次会议)。因此,加强澳门受教育权的保护,应朝着提高各方面教育质量,确保人人优秀,特别是在识字、计算、基本生活技能和人权教育等方面取得获承认和可测量的学习成果等方向努力;重要的是,“强调制定质量指针和监督手段,考虑研究或支持研究关于拟订和执行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所有人的学习需求的战略的最佳做法”。另外,进一步将人权教育、文化教育、和平教育纳入教育活动主流,以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不无故缺勤,降低辍学率。541
第七章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现代法治国家的产生,实质上是为了人们自由的生活,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法的拘束。换句话说,整个法秩序的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促成个人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但是,为了确保人们基本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有关权利救济的前提,也应在组织与程序法上加以要求①。因此,每个人的权利,只要被国家的公权力侵犯,国家都应给予其一个独立审判的权利救济保护途径。本章是对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思考,内容涉及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立法的特征、政府与私立教育以及申诉制度的建立。随着澳门政府对私立学校资源的投入越来越多,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再是简单的“放权”与“集权”的问题,而是有限自主权和相对自主权的区分问题。有限自主权指的是其办学的公益性、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和办学过程的透明性。相对自主权指的是私立学校自主权,是一种“权责统一”和“民主的自主权”。私立学校在公助政策下,获得政府资助和教育自主权之后,必须提供更好的教育,并且承担起政府赋予的公共教育职责,因此,它是一种“权责统一”的自主权。说它是一种集体自主权,因为不641①VglMSachs(Hrsg),Grundgesetz⁃Kommentar,S794;KSobota,DasPrinzipRechtesstaat,S188ff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是校长或某个人的自主权,它体现在学校内能够通过参与、协商、合作等将每个人的智慧、力量和责任感整合在一起,形成代表学校内部大多数人的自主发展意识上。笔者还对澳门学校自主权赋权模式做出思考。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通过法律的规定,合理界定私立学校和政府的职权范围,既要避免私立学校对政府的依附性,也要避免政府对私立学校办学的不可控性。无论是私立学校办学自主性的发挥,还是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与监督,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在新公共管理主义理念中,政府对私立学校的发展作用不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通过制定教育法规,引入有效机制以提高教育系统的效率。笔者还讨论了有关申诉制度的建构,认为其是澳门实践法治社会在学关系的关键。澳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程序的规定较为薄弱。很多出台或已修订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精神难以实现。如《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义务教育法》《免费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等,并没有多少涉及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学校和教育行政当局行政行为过失、不当而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程序的规定。建立“依法提供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的权利救济渠道”大致上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一是不具行政处分形式的侵害,可依请愿提出;二是具备行政处分形式的侵害,乃依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提出。因此,为了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在学关系的申诉制度实属必要,以贯彻权利救济的保障。没有申诉制度,就没有权利救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就得不到实质性保障。第一节 完善教育立法现代教育立法和受教育权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致的。受教育权在性质上经历了从“既非权利也非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基本权利”的演变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新平教授认为,澳门原有的教育制度具有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双重性质。《澳门基本法》第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741
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在依据《澳门基本法》第5条保持不变的澳门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当中,自然也包括澳门原有的教育制度。对于文化教育来说,文化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固定不变的文化是僵死的和没有生命力的。而僵死的、没有生命力的文化是不可能繁荣和发展的。因此,《澳门基本法》在第121条做了“推动教育的发展”的规定。当前澳门教育立法存在结构不合理、原则性内容较多、程序性规则较少以及立法滞后等问题。为了适应澳门教育迅猛发展的需要,可以从法律上理顺教育法律主体间的关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及时修改或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以及加强教育理论、立法理论尤其是立法技术理论的研究①。一 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是依《宪法》规范成立的,现阶段已受到全面验证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当代宪制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当代宪制创新的典范。澳门特区当前法律体系仍属沿袭欧陆法系的成文法系,如此小的微型社会存在一套较为完整的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不简单。澳门特区成立10多年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现实,证明政府依法施政中所依的法律体系是有效而可靠的。随着特区的成立,澳门教育制度原有的殖民主义性质已经不存在。但是,殖民主义性质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影响就会自然消除。在实施《澳门基本法》关于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推动教育发展的努力中,消除澳门教育制度中的殖民主义影响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澳门原有教育制度中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内容,根据《澳门基本法》第5条所确立的原则予以保留。衡量一种制度的实施是否进入成熟化的重要标志,有两点是不容忽略的:一是在这项制度下经济与社会发展是否有明显起色,居民基本权益是否有全面保障;二是从政府到民841①吴新平:《基本法与澳门教育制度的发展》,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http://www.basi⁃claworgmo/contentphp?artical_id=647。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间作为推行新制度的行为主体其行动是否自觉化,其思考是否理性化①。澳门回归已10多年,大量事实无可争议地表明,当前澳门社会、经济发展已进入开埠以来最好时期,民意调查显示居民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认知已达到了成熟化的新阶段。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要求,就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附件二第2条和第3条做出解释,澄清了“如需修改”的含义,明确了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程序和步骤,即“五部曲”,表明中央在这一进程中的主导权。显然,涉及澳门政治体制的发展,其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于中央。在《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原则下,澳门的非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不同于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而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国民教育。这是对于澳门特区教育制度性质的基本定位。依据《澳门基本法》保持澳门特区教育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推动澳门的教育发展,是澳门特区教育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二 澳门教育立法的特征《澳门基本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然而,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有些授权就很难从内容上分清所授予的究竟是属于自治范围内的权力,还是自治范围外的权力。鉴于这个问题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此就不再赘述。(一)自行制定教育立法关于《澳门基本法》所授予的权力具体由谁行使的问题,所涉及的也是第三种授权。第三种授权的授权客体有两种: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如果授权客体明确指明为特别行政区的,其授权客体特别行政区应该包括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长官。立法与行政的关系941①杨允中:《展现当代东方智慧的“一国两制”理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2期,总第12期。
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关系。行政机关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澳门基本法》第65条的基本精神①。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制定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也属于一种权限划分,但这是一种不同管辖层级的纵向的权限划分。对于原则性问题,一般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解决。而对于操作性、技术性和执行性的问题,通常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解决。《澳门基本法》是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制定的一个很特别的法律,对于《澳门基本法》所规定的授权客体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也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理论来理解。《澳门基本法》是国家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既然《澳门基本法》在有关授权问题的规定中把授权客体区分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如何理解《澳门基本法》关于授权客体的规定时就要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为了便于实施基本法关于授权客体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规定,有一种观点主张把“特别行政区政府”做广义政府来理解。《澳门基本法》第61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这就表明基本法所使用的“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概念是狭义政府的概念。如果把基本法在有关授权问题的规定中所使用的“特别行政区政府”理解为广义的政府,就等于承认基本法同时使用了狭义政府和广义政府两种不同的概念。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学关于概念的使用必须一致的原则。对于授权客体明确指明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应该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理解为基本法对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专项授权,该专项授权所授予的权力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行使。在《澳门基本法》第121条的授权中,授权客体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基本法这一授权所拥有的一项专门权力。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教育政策的时候,需要以特别行政区有关教育问题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这就需要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为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基本法所授予的权力提供教育法律的依据。事实上,立法机关已经在行使此种权力,特别行政区已经有一系列教育法051①《澳门基本法》第65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律。所以,《澳门基本法》第121条对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不排斥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效力。(二)主体性和多样性《澳门基本法》第121条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推动教育发展的精神里,包含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价值考虑。这就是对于原有的教育制度不能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而是要通过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政策来推动教育的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受教育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的教育,也是我国的国民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①澳门法律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的是《澳门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原有法律均有其合理存在的价值且不抵触《澳门基本法》,同时所占比重还在进一步降低中。根据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2年首季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常用法律全书》,在其所选178部常用法律中原有法律共40部,所占比重为2247%②,其比重继续下降是可以预期的。在澳门法律体系中有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大法和全国性法律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自行制定的法律,也有体现原来资本主义合理性的适用法律。因此,可以说,这集中表现了东西两大不同法系原有的优越性,把有“一国两制”特色的特别行政区法律纳入宏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彰显中国特色的时代特征和理论跨度与深度。鉴于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既具有地方性国民教育的性质,也具有国际性教育的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在保证澳门中国文化教育的主体性的同时,应该保持澳门教育的多样性,将传承澳门中国文化与传授国际文化相结合。在教育体制上,在坚持澳门教育体制主体性的同时,特区可以适当保留葡式教育和英式教育。但是,无论哪种教育,都是特区的地方性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都必须首先实行澳门中国文化教育。在澳门中国文化教育得到保证的条件下,实行其他教学体制的学校、院系或班级,151①②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2日,第2版。《澳门特别行政区常用法律全书》,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2,第3页。
可以在教学中适当增加特定教学体制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内容①。在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中,提出了特区教育制度的以下基本原则:“一、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二、公共及私人实体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三、回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不同需要,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存和共融。四、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五、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的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以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自强不息和具竞争力的社会。六、在接受教育与实施教育方面,政府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尤其是:(一)保障依法设立教育机构的权利;(二)不得以任何哲学、美学、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信仰的方针规范教育内容。七、致力培养有能力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各种人才,以迎接日趋紧密的全球联系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同时,《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还提出了教育制度的总目标:相关实体致力于培养及促进受教育者爱国爱澳、厚德尽善、遵纪守法的品格,使其有理想、有文化及具备适应时代需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养成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强健体魄。本节有关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和特征分析与《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完善澳门教育立法,应当从国际成功经验中汲取经验,积极履行国家立法义务,将受教育权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教育立法构思上:一是要恪守“权利至上”的价值理念;二是要明确“弱势补偿”的促进措施;三是要完善“政府责任”的内容体系。文中所做探讨,如果能够对于准确理解并完善教育立法,从而推动特别行政区受教育权保护将甚感欣慰。第二节 政府与私立教育研究学校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三个关注点:一是从接受政府行政管251①吴新平:《基本法与澳门教育制度的发展》,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见http://www.basi⁃claworgmo/indexphp?article_id=647。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理的角度看,属于行政相对人;二是从参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属于法人或非法人;三是从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处分看,属于授权行政主体。《澳门基本法》第121条规定:“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12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可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私立教育是教育自由的体现。本节主要探讨私立学校为主体的法律关系。一 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区分(一)性质不同澳门学校系统由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组成。公立学校隶属于教育暨青年局,由教育厅负责。教育厅的职责为指导及关注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运作,并开展工作以求改善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范畴内教育的提供。教育厅下设学前暨小学教育处、中学暨技术职业教育处、延续教育处及行政辅助科。由于公立学校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条件,其与政府形成一种具隶属性的内部行政关系。在此关系中,政府作为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拥有普遍的对学校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发布命令,控制学校的人事、财政,甚至教学和研究。这种权力的行使因为处在内部程序中,基本上受《澳门公职法律制度》《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等规范。《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教育机构按办学实体属公共或私人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公立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政府,私立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私人实体。”根据澳门私立学校是否按本教育制度的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及其年限、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历办学,可分为:①本地学制私立学校;②非本地学制私立学校。根据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5条规定:“教育机构享有教学自主权;私立教育机构尚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在不妨碍有职权的公共部门行使监察权并在适用法例前提下,教育机构行使以上两款所指的自主权。”(二)财政支援不同澳门非高等教育的私立学校分为本地学制和非本地学制两类;不牟利351
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可申请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近年来澳门政府公共教育投入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有关条款进行总结,负担公共教育投入的主要形式有四种:直接拨款;津贴发放;税收优惠;信贷优惠。前两种是主要形式①。1直接拨款拨款的目的是“用以维持公立学校网”。对公立学校的投入是一种“全额”投入。由于公立学校不收取学费,公共投入是公立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维持学校运转与发展的所有资源均来自政府的拨款。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务员,其工资全由政府负担。由于政府拨款充足,公立学校的教学条件优良,教学质量较高,教师工资也较高于私立学校教师②。2津贴发放在津贴制度方面(见表7-1、表7-2),特区政府发放的津贴包括:学费津贴、回归教育津贴、书簿津贴等,支援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状况而影响受教育的机会。同时,透过学生福利基金,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机制,并关注学生的体质发展及提供医疗保障。学生福利基金2013年预算约澳门币44亿元,按年增加352%③。(1)对学校的津贴。政府并非对所有的私立学校均予以津贴补助,而是将私立学校按“教育制度的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及其年限、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历要求”区分为“本地学制私立学校”和“非本地学制私立学校”(《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6条第3款)。本地学制的私立学校又分为牟利的私立学校和不牟利的私立学校;只有不牟利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才可申请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政府向“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不牟利私立学校提供免费教育津贴”,用以支付其运作上的一般费用。“非本地学制私立学校和牟利的私立教育机构,均不获政府财政支援”(《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7条第8款)。对私立学校的津贴分为对学校的津贴、对教师的津贴和对学生的津贴三种形式。一项重要革新是2007年特区政府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作为落实非高等教育长远规划,促进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设立教育发展基金有助于保证教育经费投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配合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451①②③王红:《对澳门公共教育投入的评析》,《比较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王红:《对澳门公共教育投入的评析》,《比较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参见澳门特区政府《2013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施政重点第二部分“教育系统长效机制”。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支持和推动在非高等教育范畴中开展各类具有发展性的计划和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教育发展基金”对非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涉及大量公帑的运用,因此,通过第16/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教育发展基金制度》。此外,还有在学校兴建方面的援助,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私立学校发展计划的可行性、效能及其与政府教育政策的关系,对私立学校的兴建或改建提供适当援助。特区政府在制定澳门城市发展规划时,须考虑教育发展的需要,预留土地并安排有关设施(《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3条)①。表7-1 相关津贴制度内容单位:元(澳门币),人各班学生人数每班津贴金额a)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25~35人以下37020000b)初中教育35~45人55845000学生人数少于a及b项分别规定的下限的班级,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VSZxN其中VS为a及b项分别厘定的津贴金额;N为学生的实际人数;Z为a及b项分别规定的人数下限表7-2 相关津贴制度第21/2010号行政法规修改《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第110/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6条第1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第35/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6条第1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第7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经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6条第1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第19/2006号行政法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2)对教师的津贴。对教师的津贴是指直接发放给教师的款项,一般包括直接津贴和按服务年限发放的年资奖金补贴两项。政府对教师的津贴551①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Ⅲ/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
始于1978年第11/77/M号训令的规定。随着《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的颁布,政府“为对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财政上的支援,向不牟利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发放专业发展津贴”,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津贴按学历的不同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师范培训制定,并按不同的职级发放。专业发展津贴的具体发放规定由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以批示制定,该批示生效前,教学人员维持收取按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制定的直接津贴(见表7-3)。为鼓励教学人员提升专业水平,教学人员的直接津贴转化为专业发展津贴后,金额普遍得到提升。低职级的教学人员将提升11%以上,第一级教学人员的津贴按第六级的18倍计算,最高每月将超过澳门币8600元。此外,2013年特区政府设立“吸引优秀学生修读教育课程资助计划”,此奖学金形式鼓励优秀学生修读教育课程,并在取得学位后留澳,为澳门教育事业服务。表7-3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不具备高等学历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2005/20062006/20072100170018001650145010302007/20082500200021501950173012002008/20092009/20102010/20114000320034003100275019002011/2012430034403650333029502040(3)对学生的津贴。政府向“修读私立学校的正规教育课程,且未受惠于免费教育学生”提供学费津贴(第20/2006号行政法规制定《学费津贴制度》,第119/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津贴金额)。对于“修读正规教育或回归教育各阶段且属澳门居民的学生”,还可申请学费援助、膳食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第134/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见表7-4)。65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表7-4单位:万元(澳门币),元(澳门币),%年 度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学生人均公共开支∗∗人均公共开支增长率200210070010153—20031083001102292004105600110590320051207001308318200615390017454332007191200228193120082347002958630200927630035794212010289600383457 ∗资料来源:财政局,包括以下经济分类名称下的开支:教育暨青年局(局长室)、投资计划(非高等教育部分)、学生福利基金、教育发展基金、公立学校、青年厅、港务局—航海学校和澳门监狱基金。∗∗学生人均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学生总人数。根据教育暨青年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11/2012学年,按发出学校执照计算,澳门共有78所学校,其中公立学校11所,私立学校67所;只提供正规教育的学校有66所,只提供回归教育的学校有3所,同时提供正规和回归教育的学校有9所。接受非高等教育的学生总数为73425人,非高等教育领域教师总数为5284人。自2007/2008学年起,澳门的免费教育于整个正规教育内的15个年级全面实施,包括3年幼儿教育、6年小学教育、3年初中教育以及3年高中教育。澳门特区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优先保障非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2012年预算约澳门币416亿元,2013年预算约澳门币525亿元,按年增加超过26%。未来将研究透过分阶段财政拨备,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对教育经费的储备和调节功能。教育发展基金2013年的预算约澳门币7亿元,按年增加257%。政府推行十五年免费教育,以及近年一直保持高中三年级学生大约85%的升学率,都是多年来对教育不断投入资源而取得的成绩。按15年正规教育计算,政府现时投放在每名入网学校学生的资源近澳门币31万元,投放在非入网学校学生的约澳门币20万元①。751①参见澳门特区政府《2013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施政重点第一部分“教育系统长效机制”。
二 私立学校教育自由的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学校的经营者”为分类标准,在教育统计中被广泛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政府提供经费资助的学校,只要它是私人经营管理的,那么也将被认定为私立学校。不同的是,英国的法院主要根据经费来源确定学校的性质,如果一所学校是由公共财政资助的,它就会被归入公立学校而不管它是怎样经营的①。承认私人有设立和管理学校的自由是教育自由的重要体现,这已经普遍被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所确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四)规定:“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国民及非本国国民,都有设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这项自由也延伸至团体,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澳门基本法》第40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基本法》第121条规定,以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2条规定:“一、教育机构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活动。二、教育机构按办学实体属公共或私人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公共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政府,私人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私人实体。”第38条第2款规定:“办学实体须为学校设立校董会,并任命校董会成员。”由此可见,澳门私立教育机构的兴办者包括自然人(个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以后者较多,办学申请获批准并获发执照后则成为该教育机构的“持有执照实体”。因此,私人有设立学校的自由,但该项自由在法律上有所限制,那些不具有公民身份,或者虽是公民但不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澳门没有设立学校的自由。《澳门民法典》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教育机构并不能借着获发运作执照取得法律人格,故持执照实体是唯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教育机构名义行事,如订立合同、承担债务、起诉、应诉等,以及承担民事责任851①“NationalUnionofTeachersandOthersvGoverningBodyofStMarysChurchofEnglandAidedSchool,”1995,ICR317,EAT,1997,IRLR242(CA);RvHaberdashers’AskesHatchamCollegeTrustExparteTyrell,1995,ELR350;EA1996,SS482(1)(b)(3)483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实体。根据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11条规定,私立教育机构须有以下四个机关:持有执照实体、校长、教学领导机关、行政领导机关,四者按照通则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及履行职责。简单而言,持照实体是学校重要权限的拥有者,负责学校的重要决策,包括委任校长、通过其拟订的教育机构章程决定校长产生的方式;而校长则受托领导及管理学校运作,包括主持校内的教学领导机关和行政领导机关。在高等教育方面,根据高等教育法案第7条“高等院校的法律性质”规定:“公立高等院校是公法人,并享有制定章程、学术、教学、行政和财政的自主权”;私立高等学校在不妨碍第40条院校的章程、第41条自主权和第42条管理权的情况下,可自行管理,并享有学术、教学、行政和财政的自主权①。在非高等教育的私立教育机构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第9/2006号法律第35条):一、“教育机构享有教学自主权。二、私立教育机构尚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三、在不妨碍有职权的公共部门行使监察权并在遵守适用法例的前提下,教育机构行使以上两款所指自主权。”从第33/97/M号法令调整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的内容,可以看出澳门私立学校的行政关系和法律地位,第19条第6款规定,“对中止私立教育机构运作之决定,可向澳门行政法院上诉”;第36条第4款规定,“对科处之处罚,可向澳门行政院上诉”。与内地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澳门借助行政公益法人概念,使学校的地位尤其是在公法上的地位得以明确。所谓行政公益法人,是指与澳门地区行政当局合作以推动社会一般利益,以及按法律规定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私人团体或基金②。澳门行政组织依其运作方式分为直接行政组织和间接行政组织。直接行政组织是在等级上隶属于总督的机关,其与总督的关系是被领导和领导的直接关系;间接行政组织是独立工作但受总督监管的法人机关或公共机构,总督与其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间接关系。显然,澳门的行政公益法人,不属于间接行政组织,更不属于直接行政组织,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的合作者”。但其通过行政合作951①②《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咨询意见稿》,2005。第11/96/M号法律第1条“行政公益法人的定义”:“与本地区行政当局合作推动社会一般利益以及按本法律规定,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私人团体或基金即属行政公益法人。”
这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技术”,而成为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①,从而奠定了其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三 对私立学校的监管澳门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3条规定,政府根据私立学校发展计划的可行性、效能及其与政府教育政策的关系,为私立学校的兴建或改建提供适当援助。第47条规定,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提供财政支持。私人有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政府也有对私立教育进行监督的必要。这种监管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为落实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向全澳学生提供优质和适合的非高等教育,政府需要维持一个透明且有效率的监督制度。第二,政府基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也必须出于保护的角度来对私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的情形加以适当的防范。为了保障澳门居民的受教育权、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或者私立学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受到私立学校办学者或其成员的侵害,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制定适当的规范来保障与私立学校相关的各项基本权利。第三,政府对私立学校做出财政支持,则有权监察财政支持的使用。这是从确保公共财政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教育的负外部效果的角度提出的理由。第四,为避免公众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私立教育事务中做出非理性的决定,政府需要通过适当的措施强制私立学校提供正确的信息,或是保持信息公开,以实现政府维持教育市场健全的义务。第五,对于那些非牟利私立学校,为了保障公众对其所具有之信赖,确保公众对公益团体的支持不致被误导成使特定私人获益,应订定规范以确保私立学校作为公益团体之公益性。因此,政府为了维持公益团体的公益性,也需要对私立学校进行监督②。现代各国对私立教育的监督大体有四种方式:(1)私人自行监督,通过经营者或内部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自我监督机制等来产生监督作用。061①②第11/96/M号法律第1条“宣告的要件”:“一、同时具备下列要件的团体或基金,方可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a)按某人尊亲、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不任意予以优惠、使得益、损害、剥夺任何权利或豁免任何义务;b)在推展其活动时显示其公益性质,并为着实现其目的而与行政当局合作予以推动和发展。”周志宏:《大学自治与强制退学制度》,《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1年第29期。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2)由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家长或学生,通过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服务的选择,以及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来产生监督的作用。(3)通过社会大众的舆论、社会评价等来产生监督作用。(4)由政府通过并颁布的各项法令法规来产生监督作用。(一)对私立学校开办的监督各国普遍对私立学校的设立予以监督,但监督的严格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只要求学校履行注册或登记手续即可,有的国家则会对办学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7条第4款与第5款规定,私立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替代或补充,其设立须经国家批准,并处于州法的监督之下。澳门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对私立学校设立的监督做出以下规定:有关设立任何私立教育机构申请应向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提出,申请要件主要包括:“a)申请实体之认别资料;b)如属自然人,须有证明其民事资格之文件;c)如属非公法之法人,须有证明其根据所适用之法律而设立之文件;d)如属住所设在澳门之宗教组织,须有证明其根据法律已作登记之文件;e)私立教育机构之名称;f)指明领导机关及其成员之学历及专业资格,以及最少一名成员之民事及教学资格之证明;g)指明教育或教学模式、程度及有关计划、大纲、课时、拟进行之活动或课程,以及其所采用之教学语言;h)将使用之建筑物之规划及叙述备忘;i)具备卫生及安全条件之证明;j)指明可容纳学生及班级之最大数量;k)指明教学人员之数目、学历、专业资格,以及教育模式及教学程度。教育暨青年局在作出有关申请书收件登记后,负责在60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教育暨青年局可为申请实体定出期限以弥补有关缺陷或要求做出必要之解释。如超过上款所定期限仍履行要求之事项,有关申请视为不获批准。(二)对私立学校变更和终止的监督澳门《私立教育机构通则》不仅对学校的设立进行规定,还要求其某些变更和终止活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首先,该通则明确规定,“如持有执照之实体据以获批给执照之条件有任何变更,须将之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否则该执照将被取消”(第38/93/M号法令第9条第7款)。其次,如不能161
证实持有执照之实体之移转在法律上有效,其消灭、解散及无偿还能力将会导致有关机构关闭(第38/93/M号法令第20条第1款)。最后,持有执照实体可于每学年第二季度之前,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关闭有关机构,以便在下一学期产生效力。如发生下列其中情况之一,可不予许可请求关闭之申请:①关闭对注册之学生完成学业造成损失;②未完成有关机构须进行之教学阶段。如因上款所指之情况而私立教育机构未获许可关闭以及持有执照之实体不遵从其宗旨,教育暨青年局则负责确保其运作,并根据法律对该机构之有关财产具有优先权,但有私人实体保证该机构继续作为教育场所者不在此限。(三)对私立学校教学与师资的监督师资培育的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成效,关乎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2009/2010学年资料显示,有师资培训的幼儿教师比例达到946%,小学教师达到847%,而高中教师从1999/2000学年的627%上升至2009/2010学年的712%。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教学人员需要具备特有的素质结构和教育教学能力,无论师德操守还是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职前培训都显得特别重要。为此,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①提升了任职教师的学历和其他相关要求,该规定有助于提升教学人员任职前的专业水平,并建立教师的专业认证机制。(四)对私立学校收费和财务的监督第63/93/M号法令“根据《教育制度纲要法》之规定,须建立有组织之机制,以跟进非营利私立学校教学活动及其管理活动,因此,有需要核准经教育委员会审议之会计格式”。随着近年来对教育资源的投入不断加大,澳门政府还推出一系列措施监管学校/教育机构对教育资源的运用。例如,学校/教育机构每年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以检视学校/教育机构经费运作的效益。而有关“不牟利私立学校财政年度会计账目分析”报告,近年来也在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做261①同时废止3月25日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制定纳入公共学校网络之私立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通则,以规定其职业上之权利及义务,并规定在该等机构担任教学职务之一般条件。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了介绍。第8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载于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在教育发展基金资助的监察及评估机制方面,其措施包括:制定资助章程,规范资助申请方式,资助的运用等;财政援助的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计划及预算方案;所有获资助的实体须签署承诺书,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实地监察获财政援助的计划以及通过审阅有关报告,监察获援助计划的进度及成效;自2008/2009学年,学校申请资助的方式由单项申请改为综合全年项目及活动申请,教育暨青年局继续有效监察学校使用津贴的情况,并公布各校各项津贴的资料。四 对澳门学校自主权赋权模式的思考以何种原则区分政府与学校的权限,是教育法研究和教育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学校与教育的关系极为密切。尽管高科技时代的远程教育使学校所具有的重要性“不是在增加而是正在减少”①,但它在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绝对是不可替代的。有鉴于此,学校的地位如何,不仅涉及学校自身的权利义务,而且涉及受教育者权益。笔者相信,分析和研究其他国家、地区私立学校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有助于对澳门学校自主权赋权模式的思考。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一向被视为澳门教育传统加以保留下来,为教育体系的多元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同的办学实体代表其个人利益或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分散的、指向多个方面的。办学实体因应其服务社会的理念或其他原因开办学校,但实体本身并不一定具备教育方面的专业认知,虽然第9/2006号法律规范了办学实体须为学校设立校董会,并任命校董会成员(第38条第2款),同时,办学实体应根据专有法规所定的原则制定校董会章程,章程内应载明校董会的权责、组成及运作模式(第38条第3款),但对其性质未做规范。校董会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抑或只是负责管理学校的部门;如何体现校政民主,如何监管学校对教育资源的运用,这都是澳门现时教育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361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12页。
(一)内地私立学校在我国内地,学校是事业单位,这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的认识。从1995年3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到2003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教育与国家教育权的关系,即国家是借学校实现国家教育权的。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无法简单地套用民事关系。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增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越来越凸显,并引起教育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马德怀教授提出,以公务法人的概念可以解决我国学校法律定位的尴尬,“更新行政主体学说,改革现行管理和监督体制,提供全面司法保护”①。(二)台湾私立学校按中国台湾地区的“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之筹设,应由创办人提出筹设学校计划,连同捐助章程,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核许可,创办人一般由捐资办学之人担任,亦可由经捐资人推举的热心人士担任,创办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数目以1~3人为限。筹设申请获许可后3个月内,创办人应遴选适当人员连同其同意书,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后30日内,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7~21人组成,具体名额于董事会的组织章程中订明,其成员(董事)应有1/3以上曾从事教育研究,或同级或较高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董事会负责包括选聘校长在内的学校主要的人事、行政及财政决策,校长则按法令规定及董事会之决议综理校务,并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董事会成立后30日内,须通过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法院办理私立学校为财团法人的设立登记,完成登记后一年内,由董事会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立案,立案获批准后,学校方可招生运作。(三)葡国私立学校(1)葡国宪法(ConstituiçãodaRepública)第43条“教与学的自由”第4款:“保护设立及合作社学校的权利”、第75条“公共、私立及合作社461①马德怀:《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4页。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教育”、第77条“对教育的民主参与”:“1教育及学生有权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2法律规范教师社团、学生社团、家长社团、各社群及科学机构参与制定教育政策的方式。”(2)11月20日第553/80号法令《私立及合作社教育通则》(EstatutodoEnsinoParticulareCooperativo)。(3)12月20日第30/200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学生通则》(EstatutodoAlunodoEnsinoNãoSuperior)第3条“适用范围”、第4条“教育群体成员的责任”、第13条“学生的权利”、第53条“学校内部规章的拟订”。(4)5月4日第115-A98号法令《学校自主制度》第7条“学校的行政及管理”第2款规定,学校的行政及管理机关包括:①大会;②管理委员会;③教学委员会;④行政委员会。笔者认为,马德怀教授文中所说的,以公务法人制度解决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仅引进一个公务法人的概念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引进一套完整的划分公私法的制度。虽然这一提法极具建设性,但还有些基础理论性问题尚待研究。所谓公务分权,法国的公务法人制度,是指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公务法人的自治领域就是它的公务,在处理公务时,公务法人享有自治权力,不用像一般国家行政组织那样听从国家的命令,因此,公务的内容和范围成为公务法人与国家分权的基础。其性质是地方分权以外的“另一种分权方式”,其产生出于“法律技术”①上的考虑:赋予其一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根据澳门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持有执照之实体尤其有权限:a)拟定有关机构章程;b)创造并确保私立教育机构正常运作所需之条件;c)确保按章程之规定任命及免除校长职务;d)核准有关机构之人员编制;e)代表有关机构;f)对运用所得之财政资助负责汇报。该法令第32条有4款,前3款规定了政府对私立教育机构的教学检查,受行政当局津贴的私立教育机构的行政及财政检查,以及检查报告之副本送交校长,校长将之通知持有执照之实体,并可在私立教育机构内做更广泛的公布。申素平在《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一书中,对学校自主权、与政府权力的规定方式,总结为三种:第一种是分别规定二者的权力是什561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27、498页。
么;第二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学校的权力就是除此以外的与办学相关的其他权力;第三种则主要规定学校的自主权,而对于政府这部分权力则并不明确①。由此可见,澳门基本上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政府行政权力的部分介入,从而履行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政府一方面要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公共经费得到适当运用,这就需要政府维持一个具透明度且有效运作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既然是政府行为,那么无论在范围还是手段上,尤其是教育领域,更应秉行以下四项原则:中立原则、适度原则、比例原则和宽容原则。中立原则,即在自由多元的开放社会中,政府对不同利益团体、不同宗教信仰团体或人士,接受或支持,应做到自我节制﹐不能受特定信仰或世界观的影响,从而努力促进所有人在多元社会中的最大可能的自我实现。适度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监督范围的适度,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尽可以清晰,避免权力过界。学校行政被视为间接行政,具体事务可由其内部章程做出,如学校对人、事、财、物等资源的管理等。二是监督手段的适度,不能监督过度,造成对私立教育机构自主性的干预。比例原则是根据学校类型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政府的监督力度应有所区别。澳门非高等教育推行十五年免费教育,教育成本全部由政府承担。免费教育及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最强,而且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因为,政府监督介入的必要性最强,监督力度也较大。持续教育、回归教育、职业教育相对次之,政府监督介入的必要性相对较弱,监督力度也降低。可以归纳为,政府对举办正规教育的学校的监督应比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的监督要严。最后一项是宽容原则。在学校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学生、父母、教师和政府在学校教育中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教育过程中各方的宽容是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学生的人格发展、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导向准则。许育典在《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一书中说:“也唯有如此,一个多元化社会的内在和平才会产生,然后,一个多元文化国的建立才有可能。”②661①②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五 小结政府对教育的权限属于直接行政,既可以采取权力性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法规、批示、法令,也可以采取非权力性的行政手段,如指引、劝告、建议等。目前,澳门的学校赋权方式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尤其明显的是,其不符合行政法制的基本精神。根据“法律授权即拥有”的行政法制原则,政府权力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范围。而只列举学校自主权,不明确政府权力的做法无疑都是欠缺法理基础的,不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行政主导。所谓行政主导,就是在政治体制中的行政、立法、司法的关系上,既做到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又要保障行政权主导政治体制的运作。关于学校自治的内容,学界将其分为实质自治和程序自治两个方面。实质自治学校以法人的形式决定自身目标和计划,即具有决定学术内容的权力。程序自治是学校以法人的形式决定达成其目的和计划的手段,即具有决定学术形式的权力。程序自治主要涉及如事前听证、程序、规则等方面。在澳门教育立法本身对学校自主权的规定尚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情形下,这种赋权方式不利于厘清政府与学校的权力分配问题。较为适当的做法是,借鉴以德国为代表的分权立法模式,在教育立法中各自规定学校的自主权、政府的权力范围,以及需要政府和学校协作才能实现的事务范围。对于学生的人格自由开展而言,私立学校是在不同社会群体的发展下,所形成的一个重要教育制度。在澳门,它绝不是所谓的替代性教育,而是主流教育。由此所溯及的宪法上受教育权保护法益,经由私立学校的设立保障,使社会成员能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在学校的教育领域中,自由开展其人格①。因此,私立学校的设立虽受宪法保障,但私立学校仍须依法受政府监管。如何均衡澳门教育行政当局行政主导与学校自主性,完善澳门教育立法实在刻不容缓。761①VblBVerfGE75,40,62f;F-RJach,PrivatschulfreiheitamScheideweg–Vielfaltoderin⁃stitutionelleErstarrung,DÖV1990,S507ff;ders,DieZulässigkeitvonLandeskinderklauselnimPrivatschulrechi,DÖV1995,S925ff
第三节 与受教育权有关的申诉处理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教育部起草了《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中的第8点提到,“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制度,形成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的机制”。建立健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一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申诉申请的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二是完善学生处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①。一 受教育权保护首先,受教育权保护,一是法律的保护,二是利益的实现。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所规范的权利,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其次,受教育权利,作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具有宪法上的必要性。受教育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绝对保护方式和相对保护方式。绝对保护方式,即对宪法所规定的某种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相对保护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②。受教育权保护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法定权利。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条“基本原则”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平等的861①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197/201206/138255html。许崇德:《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3页。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基本性质。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保障平等受教育权的多项举措。第二,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七章第32条规定“教育机构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活动”,第46条规定“在编制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时,非高等教育被视为主要优项目之一”等,从根本上确认了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法律责任。第三,突出强调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12条“特殊教育”规定,“在不妨碍第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特殊教育旨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受教育机会,以协助其融入社会、发挥潜能、弥补不足及参与就业”,“特殊教育优先在普通学校内以融合的方式实施,亦可在特殊教育机构以其他方式实施”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于特殊群体的教育平等措施和教育政策①。二 行政程序教育行政是行政机关对教育事务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受教育权的行政保护,意味着政府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在获得和享有教育方面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与不平等,公平分配各种教育资源、教育条件和机会。在法律和事实上毫无歧视地提供给所有的人,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教育费用应使所有的人能负担得起,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政府有义务给予资助②。受教育权的行政保护分为:行政立法措施、行政执法措施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已颁布和正在修订的各项教育行政法规,大大丰富了教育法的内容。因此,政府应当运用其行政权力强化对法律规定的监督实施,对于任何侵害居民受教育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追究责任,切实保障居民的受教育权。笔者建议建立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与教育法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一)一般规定《澳门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行政程序中必须使用任一正式语文,即中961①②魏迪:《论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曲连营:《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文或葡文。保障拟开展或参与程序之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使用其所选择之正式语文表达意思,亦有权获得以该语文做出之答复,取得其可查阅之文件以该语文制作之文本,以及就程序中做出之行为获得以该语文做出之通知(《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56条)。行政程序之发起由行政当局主动开展,或应利害关系人之申请而开展。行政当局主动开展程序时,如在该程序中将做出之行为可能损害某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且即时可从姓名上认别出该人,则须将该程序之开展告知该人。在告知时应指出命令开展程序之实体、程序之开始日期、进行程序之部门及程序之标的。不论程序是否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行政机关均得采取其认为有助于调查之措施,即使该等措施涉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答复内未提及之事宜亦然;基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得对非为所请求之事,或对较所请求之事之范围更广泛之事做出决定(《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58、59条)。根据第11/91/M号法律第35条第1款规定:“官立及私立教育机构均享有教学自主。”在尊重学校教学自主的前提下,根据38/93/M号法令第26条第1款之规定,澳门的私立教育机构可自行制定学生的考勤制度。第9/2006号法律(废止第11/91/M号法律)第35条“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对相关规定做了如下调整:“一、教育机构享有教学自主权。二、私立教育机构尚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三、在不妨碍有职权的公共部门行使监察权并在遵守适用法例的前提下,教育机构行使以上两款所指自主权。”政府、学校及家长均有责任与义务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第42/99/M号法令《制定义务教育范围及有关制度》和第20/2002号行政法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规定,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的顺利实施以及防止浪费公帑,学校须根据自行制定的考勤制度,在学生离校后7日内通报教育暨青年局,以便该局采取必要的跟进工作和提供辅导服务为其重新安排就学,并对该校免费教育资助金额的发放做出适当调整。根据公立学校通告指引,公立教育机构对各教育阶段学生的不合理缺勤均设有上限;当不合理缺勤超出上限而使评核程序不能进行或导致没有学校成绩时,学生便要重读。对于这些学生,学校会采用辅导、补习教育和训导等措施,以提升学生在随后学年的学习效果。第20/2002号行政法规规范了免费教育津贴,整体上有利于免费教育津贴发放之运作顺畅。当中07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亦有极个别的案例为学校因疏忽而未于规定期限内向教育暨青年局申报学生退学情况导致多收免费教育津贴,但经与学校核实后,均能退款。对被指管理不善的学校,教育暨青年局会做出调查或了解情况,若真是管理不善,会提供协助使其改善,但如果学校仍不改善及做出违法行为,教育暨青年局通过行政程序及按《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34、35、36条做出处罚。按6月30日第26/97/M号法令,该局有权限进行学校督导,其目的为监察及评估非高等教育体系的教学质量。跟进教育机构之运作,以逐渐改善教学以及行政、财政管理之程序、方法及技术。(二)个案大兴学校创办于2000年,运作三年以来,屡次不遵守学校运作条件。教育暨青年局针对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教师的教学工作、课程、学生管理工作,向校长、教师提出许多改进建议,也资助学校增购教学设备,如电脑、多媒体教学设备等,同时也多次提醒学校遵守法规,并发出警告三次,罚款一次,要求学校做出改善,纠正不正常现象。特别是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要求学校订定有系统的学生档案管理、评核、课程等改善措施。但学校未有改善。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造成的损失,透过教育暨青年局局长2003年11月11日批示,按第01/P/INSP/2003号行政程序,又按照经8月11日第33/97/M号法令修订的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第36条第1款e项及第20条第5款的规定,基于大兴学校屡不遵守运作条件,且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损失,决定自2004年8月31日起强制关闭该教育机构。基于以学生利益为大前提的考虑,教育暨青年局经权衡利弊后,在大兴学校2004年6月26日举行毕业/结业礼后,于6月27日通知大兴学校教职员及学生有关将之强制关闭的决定,并于2004年6月28日起接受有需要学生/家长之学位求助。原已报读2004/2005学年的小学生共112人(其中旧生99人,新生13人),在此期间,教育行政当局全力协助有需要的学生转校,力求把影响降到最低。三 司法程序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的具体化,行政机关的尊重和保护,171
也需要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在青少年方面,有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2/2007号法律)和关于未成年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新制度(第65/99/M号法令)。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适用于年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于澳门特区做出被法律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事实的青少年。澳门教育监管措施分为8种:警方警戒、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收容。其目的为教育青少年遵守法律及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规则,以及使青少年能以适当和负责任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司法程序由法官依职权以批示展开,又或应检察院的申请或任何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检举而展开。获悉有关事实的检察有义务做出上款所规定的申请。获悉有关事实的刑事警察机关、在执行职务及因职务的关系获悉有关事实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出检举。由刑事警察机关做出检举或传达他人所做出的检举时,须附同其所能获得的关于青少年以往的行为、其社会、家庭及教育状况的一切资料(第2/2007号法律第42条)。社会保护制度(第65/99/M号法令)旨在因未成年人在教育及社会保护方面之需要而向其采用一般及特别措施,以及执行该措施。一般措施适用于未满12周岁而做出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事实的未成年人,以及法令规定的其他人士(该法第67条)。一般措施是指,通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之实体给予辅助、通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交托予第三人、自立之辅助、交托予家庭和交托予机构。对于私立教育机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53条“处罚制度”规定,“因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规定而引致处罚的制度,由本法律的补足法规订定”。《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38/93/M号法令)第36条“处罚”第1款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之严重程度,对私立教育机构科处下列处罚:a)警告;b)罚澳门币1500元至15000元;c)对运作之许可部分废止;d)中止财政资助;e)如属第20条规定情况,科处强制关闭”。第2款规定,“对于初次违法行为一般科处警告”。第3款规定,“在科处处罚及酌科罚款时,应考虑违法行为之严重程度及造成之损失”。第4款规定,“对科处之处罚,可向澳门行政法院上诉”。第5款规定,“科处罚款之所得归学界福利基金”。另外,《澳门民法典》对在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行使亲权之禁止”(第1769条)、“禁止之终止”(第1770条)、“扶养”(第27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1771条)及“子女之安全、健康、道德培养及教育受危害”(第1772条),即“如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健康、道德培养或教育受危害,但不属禁止行使亲权之情况,则法院得应检察院或第1769条第1款所指任一人之声请,命令采取适当措施,尤其将子女交托予第三人或适当之公共或私人机构”。(一)校园危机事故的处理教育暨青年局于2005年1月与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卫生局建立“与学生严重事件通报机制”,就与学生有关的事件做出通报,并成立了负责有关工作的专责小组,为学生提供实时的协助及心理支援服务。近年出版了《安全校园资料手册》和《校园危机发生时如何处理》等。现有的研究资料显示,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做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员或学生。2007年开始,“校园危机事故支援小组”正式运作,这个小组由教育暨青年局及各资助机构选派的学生辅导员组成,主要工作是在学校发生大型危机事故时,提供心理急救,降低危机事故对学校、学生及校内师生员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有关通报个案数字的增加如图7-1所示。51020406080100120140(学年)1321192005/2006452006/20072007/20082008/2009图7-1 通报机制通报个案宗数比较371
特区政府教育行政当局鼓励学校在没有危机个案发生之前,举办校园危机处理培训课程以及工作坊;呼吁学校为“校园危机管理小组”成员举办培训,防患于未然;邀请临床心理学家为学校教师及教职员工举办“认识有精神疾患学生的需要”培训工作坊;加强及支持学校德育工作小组;设立学校德育工作交流网页,发放各项支援信息、分享各校的德育推广计划。考虑现时很多游戏机中心和网吧开设在学校附近,教育行政当局向校方宣传有关条例,让校方和学生明确相关规定,并建立举报机制。加强学校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使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生活及学习的环境,学校定期收集学校附近治安警察局的值日名单,以便主动和治安警察联络。上述部门于2003年成立了跨部门专责小组,共同研究修改第65/99/M号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的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第65/99/M号法令)第67条“范围”、第68条“一般措施之列举”,以及第23条“程序之发起”规定,“一、程序系由法官依职权开展,又或应检察院之声请,或任何人之口头或书面告知而开展。二、检察院、公共部门及其他曾收留有关之未成年人之机关有义务做出上款所指之声请或告知”。(二)吕宝强事件2003年10月10日下午,在高美士中葡中学中一班就读的受害人吕宝强,与有积怨的同班林姓同学,因掷纸团误中被告李震豪,发生口角。在小息时发生打斗,吕遭人围殴,被打至眩晕,被告李震豪后用右脚再踢了吕两下,把吕踢至撞向墙壁,倒地昏迷。其间并没有人通知学校救援,到下一节课上课时,教师方发觉吕躺于地上毫无反应,急救后送往医院,唯因脑部长时间缺氧,一年多来仍为植物人,仅靠仪器辅助呼吸。被告李震豪,17岁中学生,曾习跆拳道获红带级。肇事学生2005年4月被澳门初级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主审法官在宣读判决文时表示,案中受害人吕宝强遭被告踢中腰腹,撞及墙角,导致双肺挫伤、肋骨骨折、休克性脑缺氧,一年多来一直昏迷在医院内,清醒及康复机会极微,已变为植物人。法官指被告曾学习跆拳道,是习武之人,但漠视他人身体健康,伤人且引至他人严重受伤。姑念被告李震豪年轻,判处监禁三年。有关对受害人的赔偿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案中曾动手将吕宝强打至重伤的另一林姓学生,因在犯案时未成年,依法可免负刑事责任。47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防治校园暴力,改善青少年违法问题,相应对策可分为三类:①与警政部门建立通报机制;②常态性防制做法(三级预防);③学校通报处理、学生申诉咨询机制。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加强与教育暨青年局、社会工作局、法务局和治安警察局四个部门合作;加强向学生及青少年提供教育、预防和发展性的服务;社会工作局为缺乏照顾和处于危机状况下的青少年,提供辅导及支援性服务;法务局针对违法犯事的青少年,提供社区处遇和收容教导的感化及矫治性服务;治安警察局加强对游戏机中心和网吧的稽查,四个部门之间保持密切沟通,相互转介,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常态性防制做法包括:一级预防:强化法治、亲职、品德教育,提升教师辅导功能。二级预防:建立各类型暴力、霸凌处理,供各校及基层人员参考,强化霸凌通报机制,实施认辅制度,落实校园霸凌事件辅导及危机处理机制,落实高关怀类型学生辅导,加强校园防护,筛检高危险群个案,并给予协助与辅导。三级预防:强化校园暴力事件通报、辅导网络及危机处理机制,完善暴力受害、加害学生辅导作为,办理多元形态中介教育措施,妥善提供暴力偏差学生适性引导之教育课程。四 申诉制度的构建澳门林林总总的教育立法当中,申诉制度是较为薄弱的。《官立学校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第46/SAAEJ/97号批示第66、67条)规定,“对纪律程序的决定提起必要的诉愿,须由通知日起最多10日内提交教育暨青年司司长,其在20个工作天内做出决定”,“必要诉愿的提起具中止执行纪律处分的效力”。然而,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义务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中都没有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时,可否通过相关机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有效措施”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缺乏专门负责受理学生和教师的申诉机构、关于申诉时效、申诉后处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也不明确,是行政裁决制度还是行政复议制度?或者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补助制度?因此,在现实中很少有学校充分实行,以至于迫使学生不得不放弃申诉途径。参考香港的做法,其教育局《教育条例》第279章第74条授权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向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送子女入学的家长发出入学令。第78条规定,家长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遵照入学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71
第3级罚款(港币1万元)和监禁3个月。为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香港教育局发出第1/2009号通告,旨在提醒学校,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至为重要。学校须向教育局申报所有的学生辍学及离校个案,不论其年龄及就读的级别。此外,学校如有空置学额,亦须取录愿意复学的辍学生。该通告取代分别于2006年10月27日及1997年12月24日发出的教育局通告第11/2006号“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教育局通告第87/1997号“开除学生及着令学生停学”。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的惩戒与制裁。高校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就要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校纪、校规对于保证学校教学及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必要的。(一)制定纪律处分的依据以澳门大学为例,《澳门大学法律制度》(第1/2006号法律)第7条规定:“澳门大学享有纪律自主权,得依据相关规范对学生等所实施的违纪行为做出纪律处分。”澳门大学教务委员会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37条规定,制定了《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内地高校制定学校的纪律处分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享有独立的办学权利,学生一经入学,学校便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第4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7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据此各高校制定了《大学管理规定》及其附则,以及《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内地大学和澳门大学在制定纪律处分的制度时都是依据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但澳门大学是依据特区的《澳门大学法律制度》制定的,该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澳门大学享有纪律自主权”,而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表述得却很模糊,只提到“具有独立主体67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资格的法人,享有独立的办学权利”,使得各高校在制定处分制度时不易把握。(二)执行机构澳门大学由教务委员会按照学生行为之情节,授权以下单位:学院院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学生事务处处长或学生纪律委员会。其中学生纪律委员会的组成由教务委员会委任,成员包括教务长、有关学院的院长或独立学术单位主任、由校长建议之正教授1名、由校长建议之资深教授或行政部门主管1名、高校学生会代表1名。内地高校的学生管理一般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所)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批准。”从以上的条款中可以发现,澳门大学在对学生行为进行处理时,执行机构非常明确和具体,在纪律委员会的人数上也做了具体规定,兼顾老师与学生代表。而内地高校在调查、审核、报批过程中,没有学生及教师代表的加入,完全由学校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操作。因此,相对来说,澳门高等院校申诉制度较具公平性、公正性。(三)学生纪律处分的形式及依据内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也有学校的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详细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的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处分。《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5条规定了澳门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包括六种具体处分形式:①接受合适的教育性或社区服务计划;②接受口头或书面警告;③在适用的情况下,归还或赔偿;④在规定的期限内停课并暂停任何学术及其他学生权利、福利、优先权和/或使用大学设施的权利;⑤记过;⑥开除学籍。此外,《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6条还规定了附加处分,即“有关单位可暂停或取消违纪学生享有的奖学金、奖项、其他学术权利及福利作为附加处分”。可见,澳门大学的学生处分形式较多,相关执行机构可以灵活自主地运用,而且《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3条仅规定做出“严重骚扰课堂、771
学习、研究、其他学术活动或大学运作的作为”等10类违纪行为。对于任何违纪行为,采用何种处分,则完全由违纪处分部门“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况、后果和违纪者的态度”自由裁量,“予以处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高等学校纪律处分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的特征。根据澳门司法实践及社会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法庭中专设青少年暴力犯罪审判组织,以及针对犯罪人中有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的应成立专门帮教救治组织负责感化挽救。此外,应有效落实义务教育制度(第42/99/M号法令)、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2/2007号法律)以及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新制度(第65/99/M号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社会工作局、身份证明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法务局和劳工事务局,应互相配合,形成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条龙的完整系统,突出教育挽救,重点预防治理。教育纠纷日益增多的严峻现实,与教育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缺失,使教育纠纷的解决成为影响教育事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由于教育法不是纯粹的行政法,也不属于民法,而与行政法、民法存在诸多重合交叉之处。因此,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复合或综合的社会关系,这决定着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都时常显得力不从心,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四)学生纪律处分及申诉程序内地某大学的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也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申诉程序:“学校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对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申诉及听证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大学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如“申诉申请书未署名、学号、班级或所在单位的;申诉申请书未就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等”。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871
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亦规定了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及上诉程序。其纪律处分程序可归纳为:违纪处分单位调查完成报告、挂号信通知学生、学生自辩或听证、做出决定及书面挂号信通知。对有关学院院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及学生事务处处长做出的调查结果或处分不同意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提出上诉。对学生纪律委员会所做出的调查结果或处分不同意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长提出上诉。校长委托三人组成上诉小组,其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纪律委员会或上诉小组处理上诉时也必须按照学生自辩或听证、做出决定及书面挂号信通知的程序进行。同时《澳门大学法律制度》第7条中规定,学生“有权按法律规定,就作出的纪律处分提起上诉”,为学生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澳门大学的纪律处分程序非常重视事前救济,学生可在接到调查报告时提出自辩和要求听证。同时,澳门大学的纪律处分及上诉程序较为清晰,对学生的申诉权的行使做出保障。受教育权侵害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相关的诉讼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澳门现行刑法没有打击侵害受教育权行为的专门条款,以致在刑事法领域针对受教育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空白。21世纪的澳门社会,逐渐抛弃特别权力关系,而成为法治社会的在学关系。在法治社会中,规划并设计一系列的申诉制度,是在学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前提。而且,也只有通过申诉制度的权利救济,受教育权保护才能充分实践。五 小结实行“一国两制”的澳门特区是依宪法规范成立的,特区位阶最高的根本大法《澳门基本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宪制定的。故此,它符合当代法治原则和理念,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共同规律。任何法律体系都是需要自身的动态完善,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澳门作为一个法律继受地区,如何使法律本土化,成为人们真正认同的社会规范,可以说是法学最沉重的使命。澳门引入葡萄牙法律规范百余年来,一直没有真正走出法治文化的转型。然而,由一元走向多元,虽是971
人类文明的重要进程,但异中求同、排斥异类,却也是人类的本性①。这是澳门迈向多元社会值得警惕的。尽管人们多已认同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在法治教育的实践上,一直未能彻底检讨实践上的缺失。而澳门受教育权的实施状况,不仅反映澳门教育界及一般市民的法律观,更反映了作为一个法律继受区,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面临的社会困境。如何超越法律文化的世代隔阂,在澳门实现法治社会与公民社会,应是澳门法律人的现代法学使命。尤其在教育立法领域,为完善澳门教育制度和丰富保护受教育权打下坚实的基础。081①IBerlin曾传神地形容出人类恐惧多元、迷恋同一性的心态:“价值冲突不仅在团体之间与个人之间都存在,在不同的人类活动领域之间存在,在各个人的内心深处也会不时爆发。因此,即使是平常人的日常生活,也注定充满疑惑、将就、矛盾、犹豫、不安与永远游移无定、永远无法餍足的向往。可是人类无法忍受多元论所蕴含的不确定的存在方式,于是产生了对一元论体系的渴求。”参考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三联书店,2002,第107页。
附 录附录1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学制和教育类型附表1-1 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学制和教育类型正规教育∗持续教育年龄∗∗教育阶段教育年级回归教育最小就学年龄教育程度>=1716151412义务教育免费教育特殊教育(最大就学年龄为21岁)中学教育高中教育(最大就学年龄为21岁)初中教育(最大就学年龄为18岁)第三年第二年第一年第三年第二年第一年满16岁方可报读满15岁方可报读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其他教育活动181
续表正规教育持续教育年龄教育阶段教育年级回归教育最小就学年龄教育程度111098765430~2义务教育免费教育特殊教育(最大就学年龄为21岁)小学教育(最大就学年龄为15岁)幼儿教育第六年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第一年第三年第二年第一年家庭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其他教育活动 ∗免费教育在正规教育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是指年龄介于5~15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实施的普及教育,就学的义务从年满5周岁后的首个学年起至受教育者年满15周岁的学年终结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时终止。注:1)无论是正规教育或回归教育,高中教育程度可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2)一年制职前培训课程是在职业培训中心接受10个月的理论培训及在相关企业作两个月的实习。入学要求是小学毕业或以上,学员年龄在16周岁或以上。3)两年制职前培训课程又称学徒培训课程,主要特征是在这为期两年的时间内在职业培训中心及在相关企业进行交替式的理论及实践训练。学员的入学要求为初中毕业及年龄在14~24周岁。4)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或年满15周岁者,方可报读职业培训课程(第9/2006号法律第17条第2款)。附录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教育领域的开支附表2-1 非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公共开支∗单位:万元(澳门币)年度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高等教育公共开支200210070067700200310830075600200410560085100281
续表年度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高等教育公共开支200512070010120020061539001071002007191200111600200823470013570020092763001609002010289600288000 ∗会计制度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所定的国家政府财政统计,并从2002年开始设有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项目。资料来源:公共开支资料来自财政局。附表2-2 特别行政区政府对非高等教育的投入∗单位:万元(澳门币),%年度教育暨青年局运作预算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学生福利基金教育发展基金∗∗∗合计增长率19999019125458476—101212—2000879976819735—98413-32001899506239978—1005512200291246115711172—1035753200395317366212053—1110327200497178406213028—11426832005109074357814452—127104112006138022588214683—158587252007180924316511849—1959382420081904943659153073662024608026200922610958531795540576290493182010236607358520851449473059905 ∗实际开支,纳入计算之项目,有别于财政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有计划且具长远和策略性意义的大型项目建设的投资。∗∗∗教育发展基金于2007年8月成立。资料来源:《2010年教育暨青年局年刊》。381
附表2-3 非高等教育的公共开支和学生人均公共开支∗单位:万元(澳门币),%年 度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学生人均公共开支∗∗∗人均公共开支增长率200210070010153—20031083001102292004105600110590320051207001308318200615390017454332007191200228193120082347002958630200927630035794212010289600383457 ∗会计制度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所定的国家政府财政统计,并从2002年开始设有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项目。∗∗资料来源:财政局,包括以下经济分类名称下的开支:教育暨青年局(局长室)、投资计划(非高等教育部分)、学生福利基金、教育发展基金、公立学校、青年厅、港务局航海学校和澳门监狱基金。∗∗∗学生人均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非高等教育学生人数。资料来源:财政局,而财政局于2002年才将非高等教育的数字单列。附表2-4 公共教育开支比率∗单位:万元(澳门币),%年度政府总公共开支公共教育开支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本地生产总值20001292500180000—50579092001931200149600—511264120021031800168400100700547990720031211500183900108300623377520041359100190700105600803451020051571700221900120700921423320061748100261100153900113703622007186620030280019120014193394200826454003704002347001616691520093363600437200276300165457462010387090057760028960021732420481
续表年度公共教育开支占政府总公共开支百分率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占政府总公共开支百分率公共教育开支占本地生产总值百分率∗∗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占本地生产总值百分率2000139—36—2001161—29—2002163983118200315289301720041407824132005141772413200614988231420071621022113200814089231520091308226172010149752713 ∗会计制度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所定的国家政府财政统计,并从2002年开始设有非高等教育公共开支项目。∗∗日后会根据统计暨普查局修订后的本地生产总值作调整,参照日期为2011年3月。资料来源:公共开支资料来自财政局、本地生产总值资料来自统计暨普查局。附录3 正规教育的学生数、教师数及班数①附表3-1 正规教育学生数∗学 年幼儿小学初中高中特教合 计1999/200016162464832228410595553960772000/200114847448382389012243605964232001/200213620435422514913866644968212002/200312639412052597015461550958252003/200411874390592612417233522948122004/20051096236861255431848453092380581①数据参照日期为相关学年的11月26日,其中1999/2000学年至2006/2007学年为日校数字。
续表学 年幼儿小学初中高中特教合 计2005/200610041347072437519568508891992006/20079301324152348119619490853062007/20089065300122226419007475808232008/20099127274832108318245471764092009/20109776253262023917983502738262010/20111080423785191711805355172364 ∗幼儿、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的学生数包括特殊教育的融合生;“特教”栏目的数字只为特教班的学生数,没有包括融合生人数。附表3-2 特殊教育学生总人数学 年特教班生融合生合 计1999/2000553616142000/2001605906952001/20026441087522002/20035501947442003/20045222027242004/20055302277572005/20065082547622006/20074902777672007/20084752647392008/20094713338042009/20105023728742010/2011551426977附表3-3 正规教育教师数学 年幼儿小学中学特教非担课合 计1999/2000531147513858326637402000/2001494150915118327238692001/2002472150616198924239282002/2003461150716638923139512003/2004459153418718523241812004/2005454151319688825242752005/2006444152620418426843632006/200747715252094862634445681
续表学 年幼儿小学中学特教非担课合 计2007/2008501159021778126146102008/2009519158522947923447112009/2010570157723558124848312010/201164816022523842475104附表3-4 正规教育班数学 年幼儿小学初中高中特教合 计1999/200042210164862637622632000/200139810335232997923322001/200238710255533358123812002/200337510205733667024042003/200436310355854076424542004/200535410085804386124412005/20063369805714656224142006/20073429505844845824182007/20083509205885035724182008/20093658875945215824252009/20103928545835246424172010/2011420822558539652404附录4 回归教育的学生数、教师数及班数①附表4-1 回归教育学生数学 年小学初中高中合 计1999/20004501391104628872000/20013731499128131532001/2002344149513303169781①数据参照日期为相关学年的11月26日,其中1999/2000学年至2006/2007学年为日校数字。
续表学 年小学初中高中合 计2002/20033181520152033582003/20042911491166134432004/20052591318152831052005/20062591196160030552006/20072411063156628702007/2008243961176329672008/2009250989167929182009/20102621241186333662010/2011227101819163161附表4-2 回归教育教师数学 年小学中学非担课合 计1999/2000218051062000/2001218851142001/2002219741222002/20031910251262003/20041313071502004/2005810971242005/2006711371272006/20077116101332007/2008911191292008/2009911881352009/2010913681532010/201181488164附表4-3 回归教育班数学 年小学初中高中合 计1999/2000123129722000/2001123035772001/2002123236802002/2003113341852003/20047344889881
续表学 年小学初中高中合 计2004/200522945762005/200622550772006/200722348732007/200822160832008/200922261852009/201022858882010/20112246086附录5 非高等教育学校数①学 年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公立学校私立学校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合 计1999/2000186013912000/2001176212912001/2002176211902002/2003156311892003/2004156415942004/2005146213892005/2006136013862006/2007136013862007/2008135515832008/2009135415822009/2010115415802010/2011115314782011/201211531478981①学校数以学校运作执照计算。
附录6 免费教育津贴附表6-1 免费教育津贴的变化学 年幼儿教育一年级至二年级幼儿教育三年级(小学教育预备班)和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5800元/人a)小学教育预备班(35~45人的班级):261000元/班b)小学教育:5800元/人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三年级(35~45人的班级):274500元/班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6100元/人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四年级(35~45人的班级):274500元/班小学五年级至六年级:6100元/人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五年级(35~45人的班级):274500元/班小学六年级:6100元/人8800元/人9200元/人2005/200635~45人的班级:315700元/班35~45人的班级:免费教育津贴295000元/班+补充服务费津贴20700元/班35~45人的班级:免费教育津贴9900元/人+补充服务费津贴29700元/班2006/2007幼儿一年级(25~45人的班级)、幼儿二年级至小学六年级(35~45人的班级):370200元/班初中一年级(35~45人的班级):558450元/班初中二年级至三年级(35~45人的班级):10650元/人+79200元/班091
续表学 年幼儿教育一年级至二年级幼儿教育三年级(小学教育预备班)和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2007/2008幼儿一年级(25~35人的班级)、幼儿二年级(25~45人的班级)、幼儿三年级至小学六年级(35~45人的班级):40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60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700000元/班2008/2009幼儿一年级至二年级(25~35人的班级)、幼儿三年级(25~45人的班级)、小学教育(35~45人的班级):50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68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790000元/班2009/2010幼儿教育(25~35人的班级)、小学一年级(25~45人的班级c))、小学二年级至六年级(35~45人的班级):51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69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800000元/班2010/2011幼儿教育至小学三年级(25~35人的班级)、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35~45人的班级):54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73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840000元/班2011/2012幼儿教育(25~35人的班级):540000元/班,小学教育(25~35人的班级):60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770000元/班35~45人的班级:870000元/班 注:a)此处单位皆为澳门币。b)按班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方式于2000/2001学年下学期在小学教育预备班推行。c)在2006/2007学年的学生人数为25~45人的幼儿教育第一年的班级,可继续以此人数的上下限运作,直至小学六年级完结为止。附表6-2 免费教育津贴的受惠人数和总津贴金额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受惠人数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合计总津贴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1999/20004018817221—5740936941—2000/20013964119362—590033841242001/200236003479120335—587263916822002/200324013253521262—561984146662003/200432323122321603—560584159603191
续表学 年受惠人数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合计总津贴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2004/200533203068021821—558214227422005/200678932894120610—5744447871132006/200772172709119863—5417158893232007/2008a)70272496318030154416546187561492008/2009711222927172081502862275102037172009/2010759121034162791477559679102440042010/201183731950315330146495785510792954 注:a)2007/2008学年开始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附录7 学费津贴附表7-1 学费津贴的变化∗单位:元/人(澳门币)学 年幼儿教育一年级至二年级幼儿教育三年级(小学教育预备班)和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220026103960290043002005/200635005200—2006/20075000750050002007/2008700090002008/20099000110002009/201010000120002010/201111000130002011/2012幼儿教育12000小学教育1300014000 ∗学费津贴是发放给在私立学校修读正规教育各阶段但未受惠于免费教育,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291
附录8 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附表8-1 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的变化∗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学费津贴(每人最高津贴金额)文教用品津贴(每人最高津贴金额)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中学教育1999/20002000/20012001/2002幼儿2750小学30804950幼儿500小学75011502002/2003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3200480052009000幼一至幼二600幼三至小六8501300幼一至幼二800幼三至小六1000初中1400高中150012001600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40006000900015002000 ∗提供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附表8-2 学费津贴的受惠人数和总津贴金额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受惠人数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合计总津贴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1999/2000120787455045—149973291—2000/2001118081154780—140754305312001/2002130768804776—129634018-72002/2003114665414566—12253418742003/200497860894475—115423968-52004/200572147813676—91783172-20391
续表学 年受惠人数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合计总津贴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2005/2006179545713517—98834050282006/20071672430234501994029364154652822007/2008a)1694405433242818118909448-392008/200918103887326526441160611545222009/201020103868326226191175912826112010/20112173385632152643118871413010 注:a)2007/2008学年开始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附录9 书簿津贴附表9-1 书簿津贴的变化∗单位:元/人(澳门币)学 年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2009/201015002010/201115002011/201215001700 ∗附表9-1中的书簿津贴从2009/2010学年开始推行。附表9-2 受惠人数及总金额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受惠人数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合计总津贴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2009/201098072575420531182127430411146—2010/2011107782415019392181987251810878-24491
附录10 小班教育的实施情况单位:人学 年免费教育津贴中有规定每班学生人数的年级规定的人数2000/2001小学教育预备班于下学期推行35~452001/2002小学教育预备班35~452002/2003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三年级35~452003/2004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四年级35~452004/2005小学教育预备班至小学五年级35~452005/2006幼儿教育第一年至小学六年级35~452006/2007幼儿一年级至初中一年级25~45(幼儿一年级a))35~45(幼儿二年级至初中一年级)2007/2008幼儿一年级至初中二年级25~35(幼儿一年级)25~45(幼儿二年级)35~45(幼儿三级年至初中二年级)2008/2009幼儿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25~35(幼儿一年级至二年级)25~45(幼儿三年级)35~45(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2009/2010幼儿一年级至高中一年级25~35(幼儿教育)25~45(小学一年级)35~45(小学二年级至高中一年级)2010/2011幼儿一年级至高中二年级25~35(幼儿教育至小学三年级)35~45(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二年级)2011/2012幼儿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25~35(幼儿教育至小学六年级)35~45(初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 注:a)在2006/2007学年的学生人数为25~45人的幼儿教育第一年的班级,可继续以此人数的上下限运作,直至小学六年级完结为止。591
附录11 优化班师比或师生比资助计划附表11-1 优化班师比或师生比资助计划的变化∗第一级资助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资助条件a)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每学年每班资助金额2006/2007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每班不少于15位教学人员,或一名教学人员每班教授不多于25名学生的班级—每班不少于18位教学人员,或一名教学人员每班教授不多于25名学生的班级—46800—46800每班不少于21位教学人员,或一名教学人员每班教授不多于25名学生的班级50000 ∗优化班师比或师生比资助计划从2006/2007学年开始推行。注:a)班师比或师生比的计算,以教育暨青年局每学年收集的教育资料为准。其中,教学人员人数计算方式为:1)除班主任工作外,所有非授课的工作不列入计算范围;2)每周授课20节或以上的教学人员,按一名教学人员计算;3)每周授课节数不足20节的教学人员,其授课节数每累加至每周20节时,按一名教学人员计算。附表11-2 优化班师比或师生比资助计划的变化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资助条件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每学年每班额外资助金额2010/20112011/2012每班不少于17位教学人员的班级每班不少于20位教学人员的班级每班不少于23位教学人员的班级37000附表11-3 优化班师比或师生比资助计划的情况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参与计划的班数(占整体私立学校班级的百分率)幼儿小学中学总资助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2006/2007283(89)——1324—2007/2008290(89)734(85)—47922622008/2009313(92)831(99)926(84)103451162009/2010349(94)807(99)938(85)104701212010/2011373(94)766(99)982(90)1297824691
附录12 教学人员年资奖金的变化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服务年期5~9年10~14年15~19年20~24年25~29年30~34年35年或以上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701402102804202004/200580160240320480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190380570760950950114013302011/2012220440660880110013201540附录13 学生就学情况①附表13-1 入学率单位:%学 年幼 儿小 学初 中高 中毛入学率a)1999/200088210379955442000/2001892102710036142001/200291210581037637791①从2007/2008学年起,资料范围由包括正规教育和回归教育更改为只包括正规教育,参照日期由相关学年的12月31日更改为11月26日。
续表学 年幼 儿小 学初 中高 中毛入学率a)2002/2003930104710926762003/2004973104611447252004/2005978104611557432005/2006970105811347992006/2007913101010948092007/2008943100910417692008/2009941101810337672009/201092210091038785净入学率b)1999/20008098636213372000/20018208456153882001/20028428766344042002/20038598826604152003/20048998896674362004/20059128956834552005/20069129086924802006/20078608746884742007/20089078826894862008/20099118936954942009/2010895890696511 注:a)毛入学率是指各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占该教育阶段相应学龄居住人口的比例。b)净入学率是指各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人数占该教育阶段相应学龄居住人口的比例。附表13-2 预计受教育年数学 年预计受教育年数(3~17岁)预计受教育年数(6~17岁)1999/20001271032000/20011281032001/20021301052002/20031311062003/20041341062004/2005134107891
续表学 年预计受教育年数(3~17岁)预计受教育年数(6~17岁)2005/20061351072006/20071301042007/20081311042008/20091311042009/2010131104附录14 高中毕业生升学情况附表14-1 正规教育高三毕业生的升学情况单位:人,%学 年升学a)升大b)人数升学率人数升大率1999/2000189881417267402000/2001231581921457582001/2002253881322827312002/2003293175327737122003/2004337675032017112004/2005352977132437082005/2006393576835256882006/2007421177937486932007/2008450384440777642008/2009477290644288402009/201046449144398862 注:a)升学是指高中毕业生升读高等院校所开办的课程。b)升大是指高中毕业生升读高等专科学位或学士学位课程。附表14-2 正规教育高三毕业生的升学地区单位:人,%学 年中 国澳门内地台湾香港葡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其他资料不详合计人 数1999/200090062719743523362—110018982000/2001120063231862229397—2872315991
续表学 年中 国澳门内地台湾香港葡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其他资料不详合计人 数2001/200212906673839158611132113325382002/20031696697457724188204— — — 29312003/2004181090041516294973310—110633762004/2005190398146632264312381144935292005/20061944119352137285024731111172639352006/2007211410137533531662588193852442112007/2008253975487831308919801630112645032008/20092536889105734285917902413111447722009/201026658927973438512772172117134644各地区的百分率1999/2000473310021812020301—01531002000/2001522714031013010403—01381002001/200251261504060302040501004521002002/2003582416020806030701———1002003/2004542712050915021003—003311002004/20055428130907120311030101031002005/20064930130907130619030304071002006/20075024180807160621050901061002007/20085617190707200418040702061002008/20095319220706120419050302031002009/2010571917070811061604050403100002
附录15 大专助学金附表15-1 大专助学金及津贴的变化单位:元(澳门币)学 年贷学金和奖学金(每月最高金额)中 国澳门高等教育大学预科内地台湾香港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助学金(每月最高金额)住宿津贴(每月最高金额)旅费津贴(最高金额)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3002000138011502300相当于贷学金和奖学金的金额另加25%1300津贴100%6000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5002000150025004000相当于贷学金和奖学金的金额另加20%150065002011/201225002000200025004000相当于贷学金和奖学金的金额另加20%18006500102
附表15-2 各学年大专助学金及津贴的新发放名额学 年贷学金a)奖学金特别助学金b)特殊助学金c)住宿津贴旅费津贴1999/20006631002010——2000/2001668100205— — 2001/2002668100105— — 2002/2003695100——160302003/2004760100——160302004/2005860100——160302005/2006900100330160302006/20071100100630160302007/200818001302030160302008/2009190016012020200502009/20101900160120302501002010/20111900160180302501002011/2012190018018030250100 注:a)贷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有志升读高等教育课程,但家庭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b)资助升读指定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例如,护理学、社会工作或辅导范畴、教育范畴、表演艺术范畴、往葡萄牙修读葡萄牙语言及文化课程(只适用于已完成学士学位的学生)等,目的在于培养本澳缺乏的专业人才。c)资助往葡萄牙升读葡语及法学士课程的应届中学毕业生或法学士学生,为澳门培养中葡双语法律人才。附录16 PISA测试成绩国家或地区PISA15岁学生数学、科学及阅读能力数学能力科学能力阅读能力中国澳门2003a)5275254982006b)5255114922009c)525511487中国香港200355053951020065475425362009555549533中国台湾2003———20065495324962009543520495202
续表国家或地区PISA15岁学生数学、科学及阅读能力数学能力科学能力阅读能力中国上海2003———2006———2009600575556日本200353454849820065235314982009529539520韩国200354253853420065475225562009546538539葡国200346646847820064664744722009487493489芬兰200354454854320065485635472009541554536OECD国家平均分200350050049420064985004922009496501493 注:a)PISA2003共40个国家/地区参与测试,其中测试重点以数学素养为主、阅读和科学为辅;在数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数学得分排名第9;在阅读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阅读得分排名第15;在科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科学得分排名第7。b)PISA2006共57个国家/地区参与测试,其中测试重点以科学素养为主、阅读和数学素养为辅。在科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科学得分排名第17;在阅读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阅读得分排名第21;在数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数学得分排名第8。c)PISA2009共65个国家/地区参与测试,其中测试重点以阅读素养为主,科学和数学素养为辅。在阅读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阅读得分排名第28;在科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科学得分排名第18;在数学素养方面,澳门15岁学生数学得分排名第12。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02
附录17 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附表17-1 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2011/2012学年)学 校课 程中葡职业技术学校日间:旅游技术、行政暨商业、电脑多媒体及网页、创意时装设计及制作、电子技术、武术、平面设计、中葡翻译夜间单元(28个单元)澳门演艺学院舞蹈学校:中国舞、芭蕾舞音乐学校:音乐(声乐)、音乐(器乐)工联职业技术学校日间:会计、电脑、翻译、电气网络回归:会计实务、会计与电子商务、电工与电梯、电力工程澳门葡文学校夜间:旅游与传译三育中学中文部:观光旅游、商务英文部:旅游创新中学商业行政、美术设计、影视制作、演艺实务海星中学美术设计、社会服务、保民菁英、学校服务培华中学体育、体适能、资讯科技、资讯商务、多媒体文化创意庇道学校体育、服装形象及舞台设计、社会服务浸信中学音乐附表17-2 职业技术教育的资助情况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课程数班数学生数总资助金额a)总金额的增长率1999/20001125633——2000/20011330760——2001/200215321003——2002/200315381112——2003/200416411260——2004/200516451179——2005/200623531377503—2006/20073366140856613402
续表学 年课程数班数学生数总资助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2007/20083675218422322942008/2009367817182921312009/2010377318053371152010/2011408421233981182011/20124095203843469 注:a)除职业技术教育资助外,还包括给予正规教育学生的免费教育津贴和回归教育学生有关学费的津贴预计数。附录18 特殊教育的实施情况附表18-1 参与融合教育的私立学校数目∗单位:万元(澳门币),%学 年私立学校数目总资助金额总金额的增长率a)1999/200019—2000/20011902001/200217-222002/200318142003/20041802004/200539132005/20069221442006/2007171104002007/2008222311102008/200921425842009/201022645522010/20112696950 ∗融合教育的实施分为多个层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可在环境、活动及课程上与普通学生融合,环境上的融合是指一些特教班级附设在一般学校环境中,以增加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互动机会;活动上的融合是指一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有机会参与普通学生的活动,从而增加普通学生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认识及建立友谊;课程上的融合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入读普通班级,与普通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而教师会因应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给予辅助及调适。注:a)2005/2006学年开始向私立学校推广融合教育资助计划,每名融合生可获除免费教育外的2倍额外津贴,故参与的学校数目开始大幅提升。502
附表18-2 特殊教育的辅导员和治疗师人数学 年辅导员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合 计1999/2000532—102000/20016311112001/20027422152002/20037422152003/20047423162004/20056423152005/20069967312006/200791167332007/200891168342008/200991178352009/20101011895a)3852010/201113148105a)455 注:a)该学年有一名半职的语言治疗师。附表18-3 特殊教育18岁或以上学生转衔服务的转介人数∗单位:人学 年转介人数a)2002/2003612003/2004512004/2005382005/2006562006/2007282007/2008132008/2009162009/201042010/201124 ∗该转衔服务从2002/2003学年开始,把有关学生从学校转往社会工作局监护的社会服务设施中心,让其继续接受就业辅导和日间自理训练服务等。注:a)于2006/2007学年开始,年龄已达18周岁的学生可选择继续留校就读至21周岁,故转介至社工局的学生人数便大幅减少。602
附录19 节录《2010/2011学年学校运作指南》 有关校园危机处理内容第六节 校园危机处理学校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更是家庭以外培育和塑造儿童青少年品格的主要地方,学生除了学习知识,也同时学习与人沟通相处和解决困难等技巧,因此,安全的校园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别重要,更是预防他们堕进危机的重要防线之一。以下的一些建议,主要是协助校方及教师对危机处理有更深入的认识,且同时协助教职员掌握对预防、处理及跟进危机事件的基本技巧和方法。1危机事件处理团队的建立成立“校园危机管理小组”是“校园危机”处理的重要工作,小组除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介入外,更可以进行预防工作,发掘及分辨潜在的危机,制定处理的策略和方法;并制定措施,有效跟进学生缺课、迟到、早退及健康等情况,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由教师贯彻执行;此外,小组更可与教育暨青年局、社会工作局、卫生局、治安警察、社会服务机构及友校等政府和民间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善用学生辅导服务及小区资源,妥善预防危机事件发生,并在问题发生时给予协助。小组成员须熟习危机预防和处理的策略及技巧,且须持续地提升对危机意识、危机处理及危机辨识的敏感度和知识能力。(1)校园危机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a处理校园内外危急或突发事件;b制定不同危机处理的程序及指引;c评估校园内外可能发生的危机,并及早做出预防;d安排演习及装备教职员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2)校园危机管理小组的工作a成立小组后,应立即进行任务分配,让每位成员清楚知悉当危机发生时,个人的任务、岗位和责任;702
b决定合适的发言人;c拟定危机应变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几项重点:紧急事件处理纲要、相关资料的建档与资源管理,以及社区资源数据库。2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1)危机事件的处理步骤及原则A预防a)成立校园危机管理小组有助协调及预防有关事件的发生;b)营造和谐校园文化,重视师生双向沟通;c)加强道德教育和情绪教育;d)培养学生正确的自我概念,增强他们的自信心;e)加强亲职教育及家校沟通;f)建立支援网络。B事件发生时的处理a)评估问题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了解原因及发展状况;b)研究问题的性质及搜集解决问题的资料;c)制定及执行解决问题的模式及策略;d)检讨执行结果并从中吸取经验学习。C事后辅导a)掌握事件的发展状况并作详细记录;b)对外发表消息、澄清疑虑;c)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辅导和帮助;d)就当事人及/或关键人物的情绪或其他需要给予说明或辅导;e)检讨处理手法以作为改善日后工作的参考。802
附录20 澳门理工学院组织架构∗工程暨采购处理事会辅助处图书馆咨询委员会行政部门学术单位招生暨注册处学术事务部财务管理处学生管理处教务处会计及出纳部总行政部人事处总务处管理科学高等学校公共行政高等学校体育暨运动高等学校艺术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博彩教学暨研究中心长者书院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公共关系办公室资讯中心中西文化研究所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理工贝尔英语中心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理事会副院长秘书长技术暨学术委员会科研暨出版处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出纳处图20-1 澳门理工学院组织架构∗载12月6日第469/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理工学院章程》内。902
附录21 澳门大学组织架构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基本学术单位荣誉学院中华医药研究院研究生院独立学术单位学术辅助部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校园发展部校长及副校长科技学院健康科学学院法学院持续进修中心澳门研究中心亚太经济与管理�研究所住宿式书院英语中心资讯及通讯科技部研究及发展事务�办公室教与学优化中心对外事务办公室校友及发展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务部学生事务部大学图书馆校园管理部传讯部内部审计办公室安健及环境事务办公室出版中心图21-1 澳门大学组织架构注: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澳门大学章程》第41~43条、《澳门大学组织架构规章》第6、7条,生效于2012年9月12日。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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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LearningforTomorrowsWorld:FirstResultsfromPISA2003,Par⁃is:OECD,2004UNESCO,GlobalEducationDigest2004:ComparingEducationStatisticsAcrosstheWorld,Montreal:UNESCOInstituteforStatistics,2004UNESCO,EFAGlobalMonitoringReport2005,Montreal:UNESCOInsti⁃tuteforStatistics,2005HigherEducationinMacau:CountryReporttoUNESCO,September2008NationalUnionofTeachersandothersvGoverningBodyofStMarysChurchofEngland(AIDED)school[1995]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5/2010号案。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咨询意见稿。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第3/IV/2010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法案。612
ISBN978-99937-1-162-9定价:澳门币 元70.0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张雪莲/著www.ssap.com.cnwww.fm.org.mo出版社官方微信澳门基金会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骆伟建/著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著澳门刑法各论(上)赵国强/著澳门博彩法律制度邱庭彪/著澳门物权法艾林芝/著澳门选举制度赵向阳/著国际公法学刘高龙/著澳门税法制度李莉娜/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邱庭彪/著澳门国际私法涂广建/著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赵国强/著澳门公司法论冷铁勋/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邱庭彪/著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方 泉/著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赵琳琳/著澳门商法曹锦俊 刘耀强/著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唐晓晴/编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推行多元文化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教育目标。中西文化很早就在澳门这方土地上扎根生长,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素材,也使澳门比世界许多地区更早具备“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质经验。多元文化教育植基于哲学上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等概念。随着澳门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对澳门教育制度以及受教育权保护做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发挥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从而促进澳门社会和谐。在此背景下,本书系统介绍和论述了澳门的教育制度与教育改革,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强化,对于内地教育制度改革,具有相当普遍的参考价值。上架建议:科学发展观张雪莲\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TheEducationSystemandtheEducationRightProtectioninMacau
ISBN978-99937-1-162-9定价:澳门币 元70.0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张雪莲/著www.ssap.com.cnwww.fm.org.mo出版社官方微信澳门基金会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骆伟建/著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著澳门刑法各论(上)赵国强/著澳门博彩法律制度邱庭彪/著澳门物权法艾林芝/著澳门选举制度赵向阳/著国际公法学刘高龙/著澳门税法制度李莉娜/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邱庭彪/著澳门国际私法涂广建/著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赵国强/著澳门公司法论冷铁勋/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邱庭彪/著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方 泉/著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赵琳琳/著澳门商法曹锦俊 刘耀强/著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唐晓晴/编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推行多元文化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教育目标。中西文化很早就在澳门这方土地上扎根生长,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素材,也使澳门比世界许多地区更早具备“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质经验。多元文化教育植基于哲学上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等概念。随着澳门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对澳门教育制度以及受教育权保护做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发挥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从而促进澳门社会和谐。在此背景下,本书系统介绍和论述了澳门的教育制度与教育改革,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强化,对于内地教育制度改革,具有相当普遍的参考价值。上架建议:科学发展观张雪莲\著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TheEducationSystemandtheEducationRightProtectionin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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