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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出版2003年10月—有關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論文滙編國家安全與公民意識
國家安全與公民意識——有關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論文滙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出版2003年10月
編委會主任:廖澤雲編委會副主任:崔世昌編委會成員:李鵬翥、楊允中、吳仕明、李沛霖、高開賢、林金城
前言《澳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一項重要規定,亦是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治久安和穩定、發展、繁榮的重要保證之一。《澳門基本法》第23條授權由澳門特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這不僅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而且也顯示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對澳門特區的高度信任。因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政府和特區居民當然有義務、有責任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盡早就相關內容完成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即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統一和完整,維護國家及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的崇高形象不受損害。應該說,完成上述歷史性任務的客觀條件已經成熟,通過關注這一項立法,廣大市民也會經歷一次深刻而具體的法制學習和愛國主義教育。
本書滙集的文章主要源自《國家安全是“澳人治澳”基石——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座談會紀要》小冊子,這些文章大多經過作者本人的校訂或補充。為向各界人士提供一份更為詳盡的資料滙編,我們酌情選入部份相關專題論文,從而使本書的論證範圍進一步擴大,論證深度也有所加強。在本書的滙編過程中,我們作了一定努力,但由於水平所限,仍可能會存在這樣那樣問題或失誤。在此,謹誠懇地期望有關專家學者和廣大讀者批評指正。編者2003年10月
目錄一.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座談會上發言國家安全是“澳人治澳”基石⋯⋯⋯⋯⋯⋯⋯⋯⋯⋯⋯李成俊1關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蕭蔚雲6關於對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理解⋯⋯⋯⋯⋯⋯⋯⋯⋯楊允中10實施《基本法》第23條應注意的八大關係⋯⋯⋯⋯李沛霖19試論《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必要性⋯⋯⋯⋯林笑雲23我的一些基本看法⋯⋯⋯⋯⋯⋯⋯⋯⋯⋯⋯⋯⋯⋯⋯⋯⋯黃漢強29“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座談會紀要⋯⋯⋯⋯⋯⋯⋯33二.其他相關論文理性思維是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重要條件⋯⋯楊允中50基本法第23條立法原則之探討⋯⋯⋯⋯⋯⋯⋯⋯⋯⋯⋯趙國強70關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思考⋯⋯⋯⋯⋯⋯⋯⋯⋯⋯⋯駱偉建89論基本法第23條中“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界定⋯劉太剛126學者專訪:“《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澳門研究中心整理135從港澳特區基本法23條立法看社會的極化與整合⋯⋯⋯⋯⋯⋯⋯⋯⋯⋯⋯⋯⋯⋯⋯⋯⋯⋯⋯⋯⋯⋯⋯⋯⋯⋯⋯⋯陳欣欣、鄭子傑155
國家安全是“澳人治澳”基石李成俊*澳門回歸祖國,轉瞬間將屆三年。鳳凰涅槃,浴火重生。回歸前,澳門經濟連年滑坡,治安惡化,人心不安。回歸後,經濟逐漸復甦,社會平穩,旅遊博彩業興旺,外來投資活躍,估計今年將有5%的增長。今日之澳門欣欣向榮的勢頭是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的成果。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及其領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何厚鏵特首領導澳門居民克服困難,務實進取,使澳門呈現一派大有作為的新氣象。江澤民主席、朱鎔基總理一再高度評價澳門特區政績,朱總理甚至認為可獲“101分”,澳門特區官民深受鼓舞。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澳門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同樣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肯定。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曾公開表示,美國相信澳門回歸中國後正朝著完全積極的方向發展,中國遵守對澳門高度自治、保留澳門特有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承諾,澳門居民能夠治理好澳門。現在醞釀進行《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澳門特區全面落實“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是澳門特區應盡責任和義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措施。此舉有利於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有利於澳門社會的穩定、繁榮和發展,有利於保障居民的自由和權益。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中央授權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是對特區政府的尊重。第23條條文是建基於普通
法之上,按照國際標準和兩條適用於澳門的國際人權公約,絕對不會減少現行居民享有的自由和人權,絕對不會影響目前居民的生活方式。任何國家,都把國家安全放在第一位。當年英國統治香港,記得新聞學院有一位同學名彭耀芬,詩才橫溢。1941年由於發表《香港百年祭》一詩,觸怒了港英當局,被捕入獄。幾個星期後,逮解到澳門。彭耀芬後來到敵後參加東江縱隊,不幸染上瘧疾,部隊缺醫少藥,病逝於油印室的崗位上。過去葡政府設有新聞檢查處,所有華人辦的報紙一律要聘一個大專畢業葡人當“督印人”,報紙開機印刷前,各版大樣都要送檢查處審查。凡是同葡國有邦交的國家,都不能“指責”。於是“抗日”只能寫作“抗X”“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則以“□□主義”俗稱開天窗代替。當年葡國鎮壓東、西非殖民地,各華文報隻字均不能透露,香港進口的華文報,如有涉及類似報導,一律以黑墨塗蓋。各華文報有關抗戰稿件,經常被抽去,剩下一片空白,印上“留問”二字。倘不遵從,第一次遭警告,再“犯”,判罪罰款,甚至勒令停刊若干天。1968年澳門發生“12·3”群眾反迫害示威,新聞檢查處受各華文報“杯葛”,名存實亡。1974年“4·25”葡國政變後,才
公開撤銷這個部門。“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沒有國家,何來兩制;沒有國家,何來自由。號稱自由民主的美國,也是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為首要任務,因而制定了反恐條例。現在美國,不能宣揚拉登;否則屬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國家沒有安全,澳門也難以穩定、繁榮和發展,更談不上長治久安。可以說,國家安全是“澳人治澳”的基石。看來,有些居民難免有疑慮是可以理解的。鄧小平說:“共產黨也可以罵;共產黨是罵不倒的。”居民毋須擔心“以言入罪”,以暴力、武力危害國家安全,才是犯法。記得澳門基本法起草之初,有人擔心澳門地小人少,主張同香港合併,主張廢澳門幣,只流通港幣。也有人不認同駐軍,等等。如今都認識到兩個特區,兩種貨幣,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完全可行。人民解放軍進駐澳門,既體現了國家主權,也對澳門社會的穩定起了堅如磐石的作用。解放軍對居民秋毫無犯,還經常為澳門居民捐血、植樹,參與不少社會公益活動。居民過去所有疑慮,早已一掃而光。
葡人統治時期,居民在法律、重大決策上均無發言權。回歸後,原有制度受《基本法》維護。為了防止出現立法真空,為了防患於未然,第23條立法,應該盡速提到議事日程上。
關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蕭蔚雲*必須要立法。要貫徹“一國兩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維護澳門的發展和穩定。維護澳門的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就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基本法,事實証明兩年多來澳門堅持貫徹了基本法,所以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所以今後應當繼續這樣做,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第23條全面落實。搞好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是基本法賦予的莊嚴任務,是特別行政區的重要職責和義務,是落實基本法的需要。不進行關於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的。所以必須要立法。起草澳門基本法時考慮要寫這一條文是有其重要原因和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一
由的:第一,實行“一國兩制”,其前提和基礎是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離開了這一點,就談不上在澳門實行兩制,“一國兩制”就沒有保障,澳門的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也無從實現。故澳門基本法要規定第23條,為第23條立法,維護國家的安全,也是為了維護澳門安全和穩定繁榮。第二,在澳門回歸祖國以前,澳門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不過那是保護葡萄牙的安全和利益。澳門回歸後這樣的法律廢除了,但是要有維護我國安全的法律來代替,這應是理所當然的,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澳門的利益,應當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第三,綜合世界許多國家,都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都有這樣的法律,有的發達國家現在還在高喊維護它的國家安全。因此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進行這項立法。現在是不是立法的時候?條件具備沒有?應當說是時候了,條件具備了。第一,兩年多來的事實証明,中央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基本法,維護澳門的高度自治,不干預澳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同樣,中央也不會干預澳門關於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這是完全可以放心的。第二,澳門基本二
法對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多層次的保障,這是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對這些保障和規定,澳門特區要遵守,中央也要遵守,因此對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絕不能違反基本法,不能損害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第三,一個重要法律的制定,大體需要三、四年,如香港、澳門基本法的制定都是四年多,所以制定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法律大體是時候了,不宜久拖。如何制定關於第23條的法律?主要的方法是澳門特區自行立法,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出發,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採取了比較靈活辦法,強調由澳門自行立法,使澳門居民比較放心。本來這類的法律在各國都是由中央來制定的。自行立法不但是指中央不為澳門制定這類法律,而且也不能把內地的法律完全照搬照抄來澳門,這也是澳門居民所希望的,他們希望這類立法比較符合澳門的實際。三
四為第23條立法會損害言論自由嗎?首先不能將言論自由和第23條立法二者混同起來,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說有了第23條立法,就沒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受到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而叛國、分裂國家等罪行是有嚴格法律規定,不會將它和言論自由任意混淆,隨便侵犯人權的。內地的刑法也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注意保障人權,澳門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一定會十分重視保障人權的。
關於對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理解楊允中*一、基本法第23條性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闡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共12個條文中,這是唯一用命令式規範行文的條文,當然這一條也是授權性規範。在這條規範中“應”字即“必須”的意思,亦即不存在要不要立法的問題,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只是如何立法,何時完成立法的問題。這一條三處使用“禁止”字樣,第一個是禁止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包*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涵五個具體方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第二個是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團體在特區活動。第三個是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團體同外國同類組織、團體建立聯繫。這三個“禁止”是互相聯繫、互有因果的。有國方有家,有大家方有小家,每個真心愛國的人必須時刻保持一個強烈的國家觀念。凡是存心賣國求榮、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人,必然會�應外合,勾結外國政治性組織、團體參與其事;而國際間形形色色不甘心退出歷史舞台的敵對勢力,也必然會巧立名目,打著種種貌似公平、民主、自由、人權等旗號,策動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圖謀不軌。從特別行政區來講,香港也好,澳門也好,本身不是政治實體,不應該無謂捲入涉及國家最高管治權的爭論之中,作為愛國者,當然不能容忍任何矛頭指向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區居民的最高利益、最大福祉是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前提下經濟、文化的持續良性發展。就23條立法,同所謂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同樣也扯不上關係,恰恰相反,作好相關立法本身就是維護國際人權公約的最
好行動,著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在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一個主權國家的居民關注維護自己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這是有效行使民族自決權的具體表現,兩個公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管轄之下的地方政權,因此,有關特區內部的立法事宜,也是體現民族自決權的內容之一,國際組織也好,外來人士也好,都應尊重這種權利,過多地說三道四本身就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條文之間具有很大關聯性,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關於人權保障最充分的成果,但對其理解絕不可以各取所需、斷章取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地指出:“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本
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上所承擔的義務⋯⋯”(第4條)“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第5條)“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和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19條)“①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②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第20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
需要而加的限制。”(第21條)上述內容清晰明確地表明,維護基本人權和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是對立的概念,言論自由與鼓吹戰爭、宣揚恐怖主義絕不是同一性的概念。我們強調人權、尊重人權,但絕不可置國家安危於不顧,絕不可以對妄想顛覆國家中央政權,同國際敵對勢力沆瀣一氣的分裂行事的破壞行為掉以輕心。正因為如此,實事求是地作好基本法第23條的專項立法,既具必要性又具迫切性。從必要性考慮,作好相關立法工作是落實“一國兩制”原則,填補法律空白,落實基本法的需要,是建立法治社會的需要,是保障特區長治久安的需要,實質上也是維護基本人權的需要。國際上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要制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不容許破壞性敵對行為滋生和蔓延,就這點而言,絕不是中國立法的發明創造,絕不是對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額外要求。從迫切性考慮,作好相關立法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方
面,首屆政府成立至今已三年之久,依法治澳已成為政府和社會共同關注和推進的目標,爭取在首屆政府任期內最後完成此項立法是適宜而可行的,另一方面,國際性恐怖主義和敵對性勢力依然存在且四處活躍,反恐、反顛覆是一項長期任務,要防患於未然,未雨綢繆,掉以輕心將導致嚴重後果。二、有待關注的幾項原則a.適度寬鬆原則:“宜鬆不宜緊”、“宜粗不宜細”仍然是要貫徹始終的原則。澳門社會環境一向是寬鬆的,寬鬆意味著開放、意味著自信,寬鬆對貫徹“一國兩制”有利,對擴大國際形象有利,對澳門穩定發展有利。b.可操作原則:這項立法涉及對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認同,故立法要有的放矢,不宜想當然,不宜簡單套用,不宜借用可導致執法隨意性的表述。c.廣泛諮詢原則:諮詢既是集思廣益過程,又是普及推介過程。即使有個別人對某些理念、某些現象有所保留或不認同,也不等於他們不是廣義的愛國者,因為一方面澳門是言論
自由的地方,而言論自由也是體現政治民主化的主要標誌,另一方面任何言論的正確性都要靠實踐加以檢驗。因此,立法過程,伴隨廣泛深入的諮詢,多聽來自不同方面、各種強度的聲音,絕對有益而無害。三、幾個具體問題a.應否馬上啟動此項立法?回答應是肯定的,馬上啟動不等於限期完成,總之,程序要完備、諮詢要充分,目前至少應進行立法前期準備工作,政府和民間都要有個積極心態。b.應否同香港特區同步或協調?原則上沒有此必要,因為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被授權“自行”立法,而不是共同立法,而且港澳兩地法系不同,區情不同,居民當前關注點亦不盡相同,所以,具體作法上可以有所不同,時間的先後也不必強求一致。但考慮到兩個特區法律地位的共同性,不管哪個特區先行一步都會對另一個有所促進,這也是肯定的。c.是單獨制定一項法律還是修改《刑法典》及相應法律法規?單獨制定一部相關法律肯定有其特定的需要,便於實施也
便於宣傳,原有法律中與之有出入的規定亦應相應跟進修改,當然,通過修改原有法律辦法來落實基本法23條規定也並非一個不可考慮的選擇。d.此舉是否旨在打壓法輪功及宗教活動?法輪功在內地已被取締,他們在港澳地區的命運恐怕主要決定於他們自身活動取向,他們本身並非宗教團體,其活動亦非宗教活動,而傳統宗教組織不僅在港澳,而且在內地也是享有法律保護的,這是不同性質的問題。e.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應否主動關注?基本法委員會是直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其職能很清晰:就有關“基本法第17、18、143、144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這四個條文實際上關係針對基本法全部145個條文的理解,因此,這個委員會也好,其成員也好,對23條立法予以關注是正常的,這絕對不宜理解為對特區立法工作作出干預,更何況基本法委員會澳門委員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理應同全澳社會一樣以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心態積極關注特區的任何一項立法活動。
f.民間社團如何關注?像基本法推廣協會這樣使命特殊的民間社團,主動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相關立法活動不僅是無可非議的,而且也是責無旁貸的。至於其他民間社團,恐怕也應顯示出最大的熱誠加以配合。因為完善相關法律,不僅有利於國家,也有利於特區發展,當然也是全澳居民共同的根本利益、根本福祉所在。
實施《基本法》第23條應注意的八大關係李沛霖*《基本法》第23條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是維護國家主權、民族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規定,亦是維持澳門特區社會繁榮、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之一。眾所周知,“國家安全”是任何國家的至高無上的理念,不但給予高度關注,還在法律上對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予以界定及判以最重刑罰。鑑於澳門長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市民生活方式不變,觀念有別內地,《國家安全法》這一全國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法律並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因此不適用於特區。然而,關係到國家統一、獨立和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組成部分的澳門特區,也必須對國家作出應有的承擔。《基本法》第23條賦予特區政府在這方面自行立法的權利,正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體現。現在,特區政府根據“第23條”進行立法的事情已擺到議事日程上,這是承擔責任的適時做法,我們必須予以支持。然而,要使有關立法取得成效,我認為在草擬法律時必須注意處理好以下八個關係:1.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必須清晰理解國家安全高於一切,維護國家統一、獨立和完整是特區政府和市民義不容辭的責任;但也要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來考慮,不能照搬內地的一套。2.共性與個性的關係。可以世界各國、內地及香港的有關法律作參考,尤其多考慮主流國家的做法,但也要符合澳門特區的自身特點,制訂合情合理的標準。
3.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的關係。維護國家安全是大家必須承擔的憲制、法律及道義的責任,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基本法》賦予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和自由亦不容侵犯,要避免出現兩者矛盾的現象。4.預防與治療的關係。特區成立三年來,澳門並沒有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生,這次立法完全是一種預防性質的舉措,因而既要針對有關罪行量刑,亦要考慮發生的可能性不多,不要過分渲染。5.針對極小撮與影響一大群的關係。第23條的立法很明顯是針對可能出現的極小撮嚴重罪犯而設的,根本與廣大奉公守法的愛國市民無關,所以在條文草擬時必須注意避免引起公眾恐慌。6.言論與行動的關係。第23條要求立法禁止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政治活動”及“聯繫”,指的是付諸行動的嚴重罪行,與言論無關,不存在“以言入罪”的問題,但草擬時必須注意這點。
7.立法與執法的關係。立法的作用是為了將來需要執行時有法可依,故此必須考慮到執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出現“有法難行”的現象。8.大法與小法的關係。《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而制訂的小憲法,絕對不能違背憲法的大原則;同樣,第23條的立法也要注意與《基本法》的從屬關係。上述的八大關係是實施《基本法》第23條過程中必須思考和關注的主要問題,能否處理好反映出特區政府智慧的高低和魄力的大小。希望有關當局對此敏感的重大問題慎重思考,清晰界定,廣泛宣傳,公開諮詢,以消疑慮,以求支持,減少阻力,完善立法。
試論《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必要性林笑雲*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準備立法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向香港市民進行廣泛諮詢,並引起各界熱烈地關注與討論,其中法律界及傳媒界的部分人士表示不安及反對立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女士亦透露澳門特區政府計劃在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有關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法案,隨後會向公眾諮詢。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宣佈,在澳門並未引起很大的爭議,相反地大部份社會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均意識到需要盡早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填補澳門現行法律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空白。回歸前,於1995年制定了現行《澳門刑法典》,而核准該《刑法典》的第58/95/M號法令第9條第1款規定:“廢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由1886年延伸至澳門生效的葡萄牙《刑法典》,但該法典的‘妨害國家安全罪’即第141條至176條則繼續保持其效力直至1999年12月19日。”而這部份的條文就是規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及其相關刑罰。關於“國家機密”的界定制度,則有1994年從葡萄牙延伸至澳門生效的第6/94號法律,對何謂國家機密作了詳細的界定及規範,當時所指的國家就是葡萄牙共和國。澳門回歸後,保護葡萄牙共和國的法律失效,不復存在,但在相關保障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仍未制定和生效,這部分的法律空白由回歸起存在至今。世界上每個國家均有訂立法例以保障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的整體安全,如葡萄牙現行的《刑法典》,對防止和懲罰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罪行方面,就有詳細的規範。該法典第308條至335條,便全面的規範了“妨害國家罪”,其中包括了對叛國、通謀外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分裂國土等罪行的定義和相應的刑罰。現行澳門《刑法典》為了維護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在第297條至307條的“妨害本地區罪”的章節內,對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試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
的各項罪行作出規範,其中涵蓋了顛覆、煽動叛亂、本地個人或團體為進行上述罪行而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各種犯罪行為和相關刑罰。上述規範的對象僅限於破壞本特別行政區利益的罪行,對於保護國家安全方面,澳門現行《刑法典》是一片空白的。關於洩漏澳門特區機密方面,澳門《刑法典》第348條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J項及第315條第1款h項亦分別規範了公務員洩漏其擔任職務時所知悉之秘密的罪行和紀律違反行為。但這些條文只規範公務人員。以立法邏輯來說,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只對損害本特別行政區利益的罪行作出規範,而對侵犯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政治穩定的罪行反而不立法禁止,則這是沒有理由的。可能立法者於1995年制定澳門現行《刑法典》時已考慮到《澳門基本法》第23條有關損害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應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所以才特意在該法典內留下空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相信一般的澳門居民都知道,國家主權完整、國家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均是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是需要明確立法保障的,而且《澳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
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實施一國兩制政策,但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當然有義務履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其第23條所指定的內容範圍自行立法,以盡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意見認為,鑑於本澳政治穩定的現實和澳門同胞一直以來的愛國傳統,根本無需為《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事實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來說,對於維護國家安全這麼重要的事宜上沒有法律規定,是不可想像的,這是因為雖然澳門暫時未有發生《澳門基本法》第23條所述的任何行為,但不能保證以後也不會發生。而《澳門基本法》第29條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罰外,不受刑罰處罰。”在這個前提下,現行澳門《刑法典》第1條已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即,只有法律方可定出何謂犯罪之行為及其相應的刑罰。若非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式,以法律訂定某行為屬罪行,那麼任何行為均不能被視為犯罪行為,刑法必須明確和詳細列出各罪行或不法行為構成要
素。另一方面,根據“刑法無溯及力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能將法律生效前已發生的事實視為犯罪行為。所以本人認為為了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則”下維護《澳門基本法》第23條所旨在實現的國家利益,有需要為《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相信每個澳門居民都願意承擔捍衛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以及會自覺地遵守有關法律。在另一方面來說,大家亦不希望澳門特區被別有用心的人士利用作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各活動的基地。也有人認為《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將對大眾傳媒造成很大的困擾,限制了《澳門基本法》第27條賦予我們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以及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人的顧慮並不是沒有道理,但本人認為自由不能是全無限制的,不能因為一部份人的自由而傷害到另一部份人的利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表明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附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涉及到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者是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方面,法律可訂定適當的限制;該國際公約第8條第1款、第21條、第22條第2款亦訂明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保護己方利益的權利,法律可訂立必需的限制。澳門現行的《出版法》亦保障了言論及出版的自由,但同樣有設定限制,當涉及到出版之文書或圖像損害到刑法保護的利益時,可構成濫用出版自由罪。根據上述,澳門特區有必要盡快為《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值得關注的是,各罪行的定義、其構成的要件及刑罰的尺度、其訴訟程式等均需明確清晰。我們應該善用中央給我們的權利,在現行的《刑法典》指導思想上制訂適當的法律制裁措施,依循現行法律文化、刑事政策取向而審慎訂定刑罰的幅度,認真地在國家安全和個人的自由之間作出平衡立法措施,無論偏向那一邊,效果都不會好。
我的一些基本看法黃漢強*《澳門基本法》第23條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和寫法是完全一樣的。因為兩地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且第23條又牽涉到同“一國”的關係,是保障國家安全的大問題,不管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是義不容辭、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責任對兩個特區的要求都應該是相同的。無可否認,就澳門人來說,第23條的內容是極之敏感的,甚至有些不習慣,尤其是當時起草是在“六四”風波以後,更加容易觸動人們的神經,因此有不少意見,希望寫得詳細些,特別第23條列出的要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七項行為,更要具體作出界定,讓大家都知道,使大家放心。這個意見,最初我也是贊成的,多次在草委會提出和反映。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社會上還有要求,第23條最好不寫。草委們經過討論認為:第一、第23條不能不立,這是關係到國家安全的大問題,即使是國際人權公約也列明禁止叛國一類行為的;第二、《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不可能對某些條文寫得太詳細和太具體,只要列出基本事項作出規範就可以了,然後再具體立法實施。如果對第23條寫得太具體,恐怕也不是最好最積極的辦法,最好的辦法是同香港第23條的寫法一樣,將來由澳門特區自己立法來實施。因此,我對第23條有如下三點體會:1.按第2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規定,無論是香港特區還是澳門特區都要立法實施第23條,這是“基本法”規定的,是應有之義,不能迴避。最近香港有人提出對第23條毋須立法,因為要禁止的七項行為在香港原有的如“刑事罪行”、“社會條例”等法例已有提及。然而這些提及只是局部的,並不完全,而且性質完全不同,程度也不一樣,不能全面體現第23條的精神和要求,如果不另行立法實施,就違背了第23條的立法原意,就是不執行第23條,就是對國家尊嚴和主權的損害,亦損害澳門的根本利益。
2.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實施第23條,在這個事關國家安全的大問題上至少體現了:第一、國家對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居民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第二、中央嚴格執行和落實“一國兩制”的國策。不把全國實行的相關國家安全的法律直接引入澳門實施,而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按照第23條的要求自行制定法律條文實施,既確保國家的安全,又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及澳人合理意願,是對澳門特區的體貼和寬鬆。3.澳門特區在自行立法實施第23條的時候,一方面固然要按照第23條的精神和要求,徵詢中央政府意見,因為這一條立法是事關保障國家安全的全局,屬於澳門特區同中央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要聯繫澳門的實際進行深入的研究,更要廣泛地誠心誠意地用開放的態度諮詢澳人的意見,對於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見要充份聽取,對於於情理法有所不合的意見要耐心解釋。我認為,對實施澳門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制定一部既符合基本法第23條的精神和要求,又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受到澳門廣大居民支持的法律,不僅沒有影響或削弱基本法規
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相反,是強化了對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自行立法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澳門居民感受愛國主義教育的過程和澳人治澳的教育過程,建議特區政府充分把握。
“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座談會紀要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於2002年10月29日下午四時至六時假澳門中華總商會五樓會議廳,舉行了題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座談會。座談會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成俊、委員蕭蔚雲、楊允中、李沛霖、林笑雲等作專題發言,委員黃漢強亦提交了書面發言(詳見本書第1-32頁)。他們一致認為,盡快在廣泛諮詢的基礎上就落實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是必要的,無論從特區內部發展和國際形勢演變特點考慮,都應以積極思維予以認真落實。當然,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條文應盡量寬鬆一些,概括性強一些,他們幾位發言的觀點明確,思路清晰,實事求是,受到與會者的普遍認同和支持。座談會由本會理事長崔世昌主持,出席的社團代表、社會各界人士和新聞界朋友逾130人。與會者就有關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意見和建議。經綜合整理主要內容如下:
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許世元表示,該會認為《基本法》是保障澳門繁榮穩定的根本大法,第23條條文確定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等行為,故對第23條應立法禁止的事項而未立法的話,可以講未完全落實《基本法》。澳門回歸快三年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針正成功實踐,是就第23條立法的好時機,澳人當家作主,對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完整當義不容辭,大力支持。作為奉公守法的澳門市民、澳門工商界人士,我們完全相信,第23條的立法對廣大市民的正常生活絕對不會帶來任何影響,它只會進一步保障市民生活安定和投資環境;也只會增強外來投資者對澳門的信心。當然,《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也應仔細和慎密,使法例執行時能清晰和具操作性,避免和減少出現灰色地帶。同時,若立法會已有法例條文草案時也應廣泛聽取市民意見,集思廣益。總之,澳門中華總商會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原則下,是支持澳門特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禁止一切危害國家的行為。澳門街坊總會理事長姚鴻明表示,《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
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為本澳居民,對23條立法,當然應持支持的態度,因為23條立法,跟其他訂立的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目的是在於維護社會的秩序及穩定發展。而澳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當然有義務維護自身國家的安全及完整性,避免外國敵對勢力或叛亂分子,利用本澳法律空白,而將澳門作為擾亂國家秩序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跳板。《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應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而非將內地保護國家安全的全套法律引申本澳適用的表述,是國家對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的具體表現。回歸三年以來,本澳一直朝著繁榮穩定的道路前進,雖然並無發生過顛覆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事件,但是,法律應具有前瞻性,有些重要的法律更是具有預防性及保護性的。因此,正由於現時本澳並無發生危害國家的事件,故在這個時候立法是較適合的,而不應在事態有所發展時才以立法手段阻止,將法律處於一個被動的地位。由鄰埠香港發出對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開始,社會上引發了熱烈的討論。當中最為居民關注的就是立法後是否會“以
言入罪”。事實上,是否是叛國及分裂國家等行為,並非只憑一言兩語便定罪,必然是在其言論引起了重大的後果,而此後果是會引起顛覆國家的行為,這是由法院審判才確定的。同時,言論自由與人權並非絕對的權利,其必須建立在不破壞國家及別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公民,對於自己的言論所能引起的後果定會有所了解和要承擔責任,決不能以言論自由及人權作階梯,無限超越,損害其他大部分公民的正當利益。而且,基本法第三章對本澳市民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定,本澳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也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這是對本澳居民的權利的保障,是不會因23條立法而剝奪本澳居民的正當權利。另一方面,當局在立法的同時,也必須向市民作出廣泛的諮詢及宣傳,聽取居民的意見,並清晰地、詳盡地介紹其內容,讓居民可共同參與23條的立法工作,同時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而不會因概念模糊而產生混淆及疑慮。這樣才能更好保障法律的執行和居民的權益。澳門歸僑總會理事長陳健英表示,《澳門基本法》第23條寫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
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毋容置疑、刻不容緩的。在此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不能優柔寡斷。23條立法的核心和靈魂是“一國”,任何有國家民族觀念的人,任何維護國家統一的人,一定擁護23條的立法。因為任何熱愛國家的人,絕不會違背良心,做出危害國家的事。那還害怕甚麼立法呢?這不是心�有“鬼”是甚麼?就23條的立法廣泛聽取各階層的意見是對的、好的,目的是把23條的內容具體化、清晰化、合法化,但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總是用“民主”、“人權”來反對23條的立法,其實,“民主”、“人權”是適用絕大多數人的,是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對於那些極少數人的叛國、分裂、煽動、顛覆國家等行為則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澳門是我家,人人珍惜她。我們既要安居樂業,也要居安思危。不要被那些喜歡搞搞震、唯恐天下不亂的極少數人來破壞澳門的安定繁榮。印尼峇里島的恐怖事件就敲響了警鐘,我們千萬不能麻痺大意、掉以輕心。所以,基本法23條的立法就顯得更加迫切、更加重要。澳門歸僑素有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堅決支持23條的立法。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彭為錦表示,基本法是澳門根本大法,在落實“一國兩制”基礎下,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權利。保障了澳門生活方式50年不變,確保地區的長期穩定繁榮。回歸後,在全體澳門同胞共同努力下,基本法得到貫徹落實執行。基本法推廣協會長期大力推動亦令到居民普遍不斷加深對基本法的認識。因此,不少市民都認識到基本法賦予澳門同胞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同時,亦肩負了重要使命,其中包括了澳門必須承擔起就第23條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文自行立法的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保持社會穩定,被世界各國政府視為重要任務。環顧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均按照各自不同的國態民情訂立法例來維護國家安全,應付相關罪行。新中國在成立以後,國家在中央人民政府正確領導下不斷成長壯大,20多年改革開放更令中國出現經濟快速增長,國民生產總值逐年遞升的大好形勢。今天,我國已成為具有中國特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世界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這和中國訂立嚴謹而完善的國家安全法例,充分保障國民有安定生活環境,成功營造出穩定的投資環境有關。也由於國家社會穩定,經濟迅速發展,回歸後的澳門,在強盛的祖國全力支持下,加上特區政府明確以博彩旅遊業為龍
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發展定位,以及博彩專營權順利開放,成功吸引外資投入等重要因素,才能逐步朝著國際旅遊城市方向發展。國家的安定造就了澳門的發展是無容爭議的事實,澳門今後要繼續保持發展勢頭,還有賴祖國的穩定繁榮。再者,長期以來,澳門與祖國血脈相連,休戚與共,澳門同胞懷著赤誠愛國的熱忱,支持祖國統一大業,支持特區建設。因此,我們更應該秉承過去的優良傳統,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出一分力量。回顧歷史,勞工團體深深體會到祖國形勢發展對澳門工運影響深遠。新中國成立後,長期受壓迫澳門工人事業獲得極大的鼓舞與支持,勞動階層的社會和政治地位,亦隨著祖國發展不斷提升。同時,工聯總會自1950年成立以來,一直堅持高舉愛國愛澳鮮明旗幟,澳門各業工會及工人數十年來為建設新中國作出了應有貢獻。可以說,祖國與澳門工運息息相關,沒有安定富強的祖國作為強大後盾,澳門工人事業無法取得今天成績,澳門各業工人理所當然支持特區政府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從另一角度而言,由於澳門擁有獨特的中西文化色彩,旅遊事業發達,每年吸引全球無數的旅客來澳,令澳門成為流動性強的高度開放型城市。為了防止有可能出現有極少數別有用心者利用澳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時亦考慮目前已有
完善法例保障澳門居民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及私隱權,因此現時是適當時候就23條立法進行深入研究和制定,以填補法例的真空。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特區擁有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而自行立法的權利。這是祖國對澳門投以完全信任,並是絕對尊重“澳人治澳”、澳門享有高度自治的具體表現。近期,特區政府正式公佈計劃立法禁止及懲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罪行。工聯和各業工會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展開嚴謹的立法程序,以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同時希望政府透過適當方式向市民進行諮詢及解釋法律精神。全面了解民意,平衡國家安全及全澳市民的自由平等權利,完善有關法例。在澳門回歸祖國的歷程中,工聯會積極參與澳門基本法的諮詢和起草工作,成立關注小組,同時透過參與大型活動、舉辦學習班組以至舉行基本法問答比賽等多元化活動形式,積極向職工群眾宣傳基本法。為配合特區政府立法工作,我們將會透過工會經常保持與職工群眾廣泛接觸,一方面積極收集各業工人意見,通過議會代表向政府充分反映,對法例草案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要更進一步向市民進行宣傳和推廣基本法,讓澳門同胞對包括第23條在內的法律條文加深了解和認識,加強貫徹落實基本法,為創造澳門更美好的明天共
同努力。澳門中華教育會會長黃楓樺表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比較適時和必要的。這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特區之長期穩定。他同時認為作為教育工作者,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以及家長宣傳和推介關於如何落實基本法第23條,並且透過與各間學校開座談會,與大家研討相關問題,作好宣傳推介工作,透過廣泛諮詢,收集意見,及時向特區政府、基協會等反映。他認為會上發言者所提意見具有啟發性和教育意義,希望報界、傳媒能作廣泛推介,這亦有助向全澳居民宣傳及推廣教育。澳門婦女聯合會理事長招銀英表示,澳門回歸祖國近三年來,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居民安居樂業。“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得到很好的實施,特區政府的施政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也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和好評。在這個歷史時刻,為落實《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有關法律條文的起草和廣泛的民意諮詢,正是較為適當的時機。回歸後兩年多,澳門市民對國家和民族的意識大大增強,愛國熱情高漲,對前途充滿信心,更清楚地認識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全體中國人
的共同責任,是澳門特區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必然要求。《基本法》第23條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其授權由澳門特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充分顯示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因此,澳門有責任、有義務去立法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這也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體現,是全面貫徹《基本法》非常重要的步驟。從回歸後港澳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以及從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方面看,祖國作為澳門特區所依靠的強大後盾,國家安全就是維護澳門特區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的必要保證。而在澳門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禁止《基本法》第23條所列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就對保持澳門的安定繁榮起著重要作用。假如能適時地制定有關法例,市民的自由和權利將受到嚴格保障,《基本法》將進一步得到全面落實。澳門長期以來社會政治穩定,絕大部份社團都是愛國愛澳,擁護和遵守《基本法》的。在回歸後各個社團更積極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和宣傳弘揚中華民族精神,並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政議政,關心澳門社會政治、經濟事務,成為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一股積極的、重要的力量。愛國愛澳是澳門社會強大的主流,因而為23條立法對澳門的社會穩定發展及市民參政議政意識的提高,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已明確表示將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進行對23條立法工作,並全力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應有的自由,包括言論及新聞自由。相信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能夠認真諮詢法律界、新聞界、社會團體及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加強與民間溝通,廣納民意,嚴格細緻地訂定有關條文。同時,通過這個落實基本法重要條款的過程,進一步推動澳門《基本法》的宣傳普及工作,保證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澳門護士學會代表朱月霞表示,該會非常擁護和支持主講嘉賓對於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論據和觀點,並就立法之必要性提出以下三點:1.立法是“一國兩制”的具體體現。回歸以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原則,指的是澳門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在這前提下,實行兩種社會制度。因此,我們有義務去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而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它是屬於澳門的根本大法,我們有義務去遵守,並且使它能順利地實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澳門要按其具體情況,以及基本法之規定而自行立法。由此可見,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可體現到“一國兩制”的實踐。
2.立法以後,可完善本澳的法規。回歸前,於澳門適用之《葡萄牙刑法典》其中有關於防礙國家安全罪的規定,在回歸後,已被廢止。因此,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是處於一個真空的狀態,透過對第23條之立法,正好補充這個空缺,完善本澳的法規。3.立法以後,可保持澳門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由於澳門與祖國的關係非常密切,在地理位置上,亦是唇齒相依。如果對第23條立法以後,就可防止一些企圖分裂國家的份子,利用澳門這個法律上的空缺,從大陸來到澳門,做一些違反澳門和國家的行為。我們亦希望通過立法以後,對於澳門安定團結的環境,更可加以鞏固,使人民在一個安定團結及繁榮的環境下,繼續發展。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會長陳欣欣對落實《基本法》第23條提出如下建議:1.根據《基本法》第23條,對此條立法是必須的,不立法則屬違法。2.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原則以平衡人權保障及國家權益為基礎。3.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
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必須明確界定;對“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政治活動”的定義也必須清楚說明。界定與說明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108條、110-113條。4.對證實出現“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必須有行動之事實,如購買軍火,才可構成罪行;口頭隨便說說,如“打倒某某領導人”則不能構成罪行。5.對觸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罪行之量刑,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統、文化、社會生活模式訂定,一般情況下,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量刑為輕。因此,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觸犯了此項罪行,必須根據《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規定進行審理及判刑;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觸犯了此項罪行的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則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108條、110-113條來進行審理及判刑,不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處理。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所長黃枝連表示,《基本
法》第23條的制訂,已勢在必行,因此,不必再辯論要不要制訂,而是如何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來制定和落實。香港也是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來制訂“第23條”立法,值得澳門關注與參考,香港是個複雜的國際大都會,近年來,十分地政治化和意識型態化;因此,在“23條”相關法律的制訂上,是一個比澳門更困難的事,它有許多做法,比如公開化和專業化地處理制訂過程,值得澳門參考;但澳門要小心處理,不要讓過程“惡質化”,發生無謂的爭執。同時,還要顧及澳門和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至於澳台關係,由於兩岸關係懸而未決,台獨的活動方興未艾。因此,在“第23條”立法時如何處理澳台關係,也得顧及,“錢七條”是一個指引,但還有更多事務要加以考慮。“第23條”的要義,除了維護國家統一和國家安全之外,還要顧及國家權威及其運作,比如說,國際恐怖主義在本國/本土針對第三國公民的恐怖襲擊,也可以列入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範圍,際此全球化時代,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國際都會,保障外國公民在本國/本土的安全和權益,也可以是“23條”立法的重要內容。進入21世紀,在全球化和資訊科技時代,國家安全,國
家利益及國際關係,需要與時俱進的理論和實踐及政策;因此,要從傳統的主權國家—民主國家那裡尋找新世紀的國家安全觀和利益觀。綜上所述,黃枝連認為對《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當中涉及幾個問題,在將來立法時應多加注意的。1.以香港之立法作參考。對於澳門與香港關於《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彼此之間,兩地是否需要舉行聯席會議。另外,由於兩部基本法都是以“一國兩制”作為根本原則,澳門應以香港對《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作參考。2.澳門和台灣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係。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過程中,肯定不會涉及“一個中國”之爭,肯定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之一部份,並且大家應注意到將來如何處理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關係,是否涉及到一些相關的問題。3.以峇里島的恐怖主義襲擊和莫斯科劇院車臣脅持人質事件為例,矛頭主要是針對外國公民,所以在《基本法》第23條之立法中,我們都必須考慮到如何保護外國公民於澳門之安全問題,因澳門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城市,加上國際上不斷出現很多反恐怖主義之鬥爭,故此,這方面之問題,我們都必須考慮的。另外,在未來十年�,經濟全球化、世界一體化包括訊息科技發達等種種問題,會否使某些國家利用最新的科學技
術來干擾另一地區的通訊系統,甚至是對澳門或中國,這些新事情都必須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中加以考慮。澳門水電工會代表關鏡全表示,澳門回歸祖國已經將近三年了,特區政府最近提出,依照澳門基本法第23條“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有關規定而準備自行立法,我們認為是必要的和適時的。基本法第23條有關規定,關係到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為此而立法亦是落實基本法的一個重要方面,體現依法施政,依法治澳,實踐“一國兩制”。國家的利益和澳門的利益是一致的,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中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歷史和現實都清楚地告訴我們,或許有一些人會做出妄顧國家安全,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行為,也總有一些外國政治勢力會做出反對、破壞我們國家安寧的事情。基本法賦予澳門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下享有高度自治,亦有充分人權自由。因此,我們積極支持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防止立法真空,防止有人利用澳門
進行反華活動,使國家和澳門的利益有法律的保障。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曹潤才表示,希望將今日會議之資料印製成小冊子,發給各個單位,使之有所了解。並建議本會派員到各大社團進行宣傳推廣,有助廣大市民認識到基本法的重要性。
理性思維是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重要條件楊允中*一、社會大變革要求認識體系作出適應性調整以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為標誌,澳門確確實實發生了一場人類文明史上未曾有過的平穩和平轉移政權的深刻變化,而特別行政區實行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嶄新的政治理念同樣是史無前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作出這樣法律定位的特別行政區目前全中國只有兩個,全世界也只有兩個。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本大法的基本法完成立法程序並正式公佈至今已達十年,正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實施也已三年有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三年多時間裡,任何不存偏見的人都清晰地看到,在這個新生的社會空間,“一國兩制”的原始構想已經逐漸變成人們喜聞樂見、欣然接受的活生生現實:國家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立法權和終審權得到有效的行使,政府各級官員信守依法施政、以民為本的理念,認真調整角色、重新定位;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對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依法施政給予尊重,未作任何不適當的干預;澳門各界居民以愛國者和當家作主的良好心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不斷作出新努力、新探索;澳門不但社會保持和諧穩定,公共行政運作暢通無阻,而且經濟、文化取得有目共睹的發展成果,特別是經濟在開放市場推動下三年保持5%以上的平均增長率;澳門因而在國際上成為成功發展的一個範例。特別需要指明的是,澳門特別行政1《澳門基本法》第1、12、2條。
區的立法權三年來已得到有效的行使,三年期間共制定特區各領域急需法律54份,包括1999年12月20日回歸當日“午夜立法”所制定的11份法律。這一切更清楚地表明,“一國兩制”思想不僅具有歷史必然性,而且也具有無可爭辯的科學性、可行性;在這個意義上,澳門可以同香港一樣在實踐“一國兩制”過程中具有不可取代的特定地位和使命。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三年以來,經濟上連續三年的實質性增長已使各界居民逐步看到經濟全面復甦的曙光,社會整體性穩定和公共行政運作的穩定,更清晰地表明澳門特區“決不能犧牲集體以成全個人,決不能忽略大局以成全局部,決不能犧牲多元以成全單一,決不能忽略未來以成全現在”。“勇於自我更新,不懈地與時並進,發揮澳門本身的優勢,實現全面發展,必定構成澳門人走向成功的主要奮鬥特徵,也是特區政府今後長遠的主要施政方向所在。”2社會大變革要求人們實現角色的轉變和觀念的調整,這將是相當時期內澳門特區發展取得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2何厚鏵:《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10頁。
“將近三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根本理念和實踐,在調整中求變,在鞏固中開拓,在穩定中發展。今天,澳門恢復了初步的元氣,確立了清晰的定位,帶着挑戰和機會,經驗和信心,將本身的優勢結合時代進步的軌跡,以適應力和創造力把握現在,前瞻未來,踏進一個發展的新階段。”3何厚鏵特首在其2003年度施政報告裡所作的這一判斷,是符合澳門實情和廣大居民意願的。二、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何以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2003年施政計劃中,關於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是項極具重要性和迫切性,但又較為敏感的工作。從必要性考慮,作好相關立法工作是落實“一國兩制”原則、落實基本法的需要,是建設法治社會、依法施政的需要,是保障特區長治久安的需要,實質上也是維護基本人權的需要。國際上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要制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不容許破壞性敵對行為滋生和蔓延,就這點而言,絕不是中國立法原則的發明創造,更不是基本法對特區3何厚鏵:《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10頁。
政府的過苛要求。從迫切性考慮,作好相關立法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方面,特區政府成立至今已逾三年,依法治澳已成為政府和社會共同關注和推進的目標,爭取在首屆政府任期內及早完成此項立法是適宜而可行的,另一方面,國際性恐怖主義和敵對性勢力依然存在且四處活躍,反恐、反顛覆是一項長期任務,要防患於未然,未雨稠繆,掉以輕心勢將導致嚴重後果。有人講目前澳門特區沒有發生基本法23條所列舉行為的即時危險,在可見的未來也看不到這種威脅存在,因而就此進行專項立法沒有迫切性。4這是對法律規範多元功能的誤解。健全的法制不僅要對經常發生的某類社會行為進行約束、制裁,而且要對任何可能出現的某類社會行為作出防範、預警性指引。人類憲政史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廣受推崇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其序言裡毫不掩飾地講明制定並確立這部憲法的目的是:“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5該憲法第3條第3款不僅規4見2002年12月19日《澳門觀察報》頭版評論文章。5《世界著名法典選編·憲法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9頁。
定設叛國罪:“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並規定“國會有權宣佈對叛國罪的懲處。”6在英美法系刑法中最典型的一個罪種便是叛國罪或譯叛逆罪(Treason),即“背叛國家或統治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7“叛逆罪的實質是違背了效忠的義務,而這種義務是所有身為聯合王國或其殖民地公民的不列顛臣民對君主應盡的義務,而且無論他在哪裡都是一樣。處於國王保護之下的外國人,只要處在王國範圍以內,或雖已離開王國,但仍處於國王的保護之下時,也負有這項義務。”8按照法律,英國現在的叛逆罪包括:“①在國王的領域內進行反對國王的戰爭。進行戰爭指用武裝進行暴動或騷亂,以便實現公開的和普遍的變革。②在英王的領域內依附英王的敵人或在其他地方給敵人以幫助或鼓勵。敵人指與英王進行戰爭的外國人。幫助和鼓勵敵人的行為指在戰爭期間歸化於一個敵國,為國王的敵人招募部隊,給敵人運送武器、金錢或情報,或者參與敵方的敵對行67778《世界著名法典選編·憲法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頁。鄒瑜、顧明:《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9頁D.M.澳克:《牛津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第892頁。。
動,但是僅有某些幫助或鼓勵的行為還不足以對被告定罪,還須證明被告有幫助和鼓勵敵人的犯罪故意。③圖謀、計劃或意圖致死、傷害、監禁或軟禁英王。這種叛逆罪只要有圖謀即可定罪,但必須有某種行為表明或證明這種意圖。”9號稱文明典範的瑞士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為主權州,有自己的憲法、議會、政府和州旗。但《瑞士聯邦憲法》“禁止各州之間簽訂任何具有政治性質的特殊同盟和條約”(第7條),並規定“如出現內亂或面臨其他州的威脅時,受威脅的州政府應立即呈報聯邦委員會,使其在權限內採取必要的措施或召集聯邦議會以求解決。在緊急情況下,該州政府可在立即呈報聯邦委員會的同時請求其他各州的援助,各州都應提供援助。如該州政府無法請求援助,而其騷亂將危及瑞士國家安全時,聯邦主管當局雖未經請求也可進行干預”。(第16條)美國是西方最民主的國家,也是最重視國家安全的國家,這不僅是因為2001年發生的那場舉世震驚的“9.11”事件,令美國舉國上下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終日,而且可以講在其9鄒瑜、顧明:《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9頁。
225年多建國史上一向未曾忽略過國家安全,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其中明顯一例是國家安全法(NationalSecurityAct)於1947年美國國會通過,1949年作出修正。此法規定在國防部領導下設立三軍協調指揮機構,在總統領導下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其委員包括總統(主席)、副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及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的其他官員。委員會工作班子以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為首,是總統辦公室一部份,其職責包括批准並檢查各種秘密活動。2001年更組建起美國歷史上最龐大的國土安全部,集中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各種問題。所謂國家安全,係指“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制度不受外部勢力的侵害。”10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國家內政外交的首要任務。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最重要的組成部份。隨着國際政治中的經濟因素日趨重要,現在經濟安全和環境安全已成為國家安全的又一組成部份。在指導國際關係的現代國際法中有一條公認的自衛原則:“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目標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1110《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758頁。11《簡明不列顛百科詞典》第三卷,第547頁。
所謂公共秩序,亦稱社會秩序,係指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群眾生活秩序等。中國憲法規定,遵守公共秩序是公民基本義務之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構成犯罪。12《澳門基本法》雖然未對居民的基本義務作出擴展規定,但“遵守法律”的義務也就自然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義務,這是不言而喻的。三、對基本法第23條本身的理解在這些法律規範中,第2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其地位和作用相當特殊與突出。這一條三處使用“禁止”字樣,第一個是禁止破壞12《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758頁。《澳門基本法》有9章、145條以及3個附件、4個決定,
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包涵五個具體方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第二個是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團體在特區活動。第三個是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同外國同類組織和團體建立聯繫。這三個禁止是互相聯繫、互有因果的。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共12個條文中,這是唯一用命令式規範行文的條文,當然這一條也是授權性規範。所以要特區“自行立法”,主要是基於特區實行的是同國家主體部份不同的法律制度,內地的《刑法典》和《國家安全法》並不在澳門特區實施,同時也是基於尊重澳門特區立法權,國家相信澳門特區有條件作好這項立法。在這條規範中“應”字即“必須”的意思,亦即不存在要不要立法的問題,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特區政府如果不能順利進行這項立法,本身就構成對基本法的違反。或者講,假如《澳門基本法》的145個條文中144個條文都得到落實,唯獨第23條未予落實,那麼,作為有效管治的政府恐怕有未盡到責任之嫌。正如行政長官何厚鏵2002年10月宣讀第四份施政報告時對記者所講,就基本法第23條要不要立法不需要諮詢,沒有討論空間。這是非常清晰而明確的指引。因此,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只是如何立法,如何制定好一部體現澳門特色並令各方面感到滿意的法律以及何時完成立法的問題。國家國家,有國才有家,國強民方富,這是中外歷史一再證實的真理。如今,我們的偉大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是世界經濟六強之一,也是唯一躋身六強的發展中國家,這20多年來我們的國家變化之大,進步之快,不僅令我們全體炎黃子孫感到興奮、感到驕傲,同時也令全球人士寄以前所未有的信任和尊重。作為當代中國人,作為生活在澳門特區的中國人,我們不僅要認真關注特區的穩定與發展,我們同時也要高度關注整個國家的穩定與發展。這是任何時代的愛國者的最起碼的志向與胸懷。因為效忠國家是當今世界各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關注、支持並推動基本法第23條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也是我們本身的切身利益所在,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表明我們的意願和要求,絕對是天經地義、正大光明的行為,在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上不容優柔寡斷、吞吞吐吐、猶豫不決。
四、第23條專項立法與保障基本權益就23條立法,絕不是以現實社會中某些團體或個人的政治取向和行為作為法律制裁的參照物,但從理論上也絕不能排除在特區內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因素。凡是存心賣國求榮、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人,必然會�應外合,勾結外國政治性組織、團體參與其事,而國際間形形色色出於政治偏見繼續敵視中國、不願“一國兩制”成功實施的另類勢力,也必然會巧立名目,打着種種貌似公正、民主、自由、人權等旗號,策動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圖謀不軌。從特別行政區來講,香港也好、澳門也好,本身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僅僅是統一的國家中一個實行與主體部份不同制度的特殊地區。生活在特區的廣大居民,一方面要相信國家推行“一國兩制”的誠意和決心,另一方面自身也要信守“一國兩制”下“河水不犯井水”的原則,不應該無謂捲入涉及國家最高管治權的爭論之中。作為愛國者,作為同自己國家、自己民族同呼吸、共命運的特區居民,當然不能容忍任何矛頭指向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區居民的最高利益、最大福祉是確保社會穩定前提下經濟、文化的持續良性發展,而所有遵紀守法的特區居民,絕不需要擔心因相關立法而使本身的基本權益受侵犯的可能,這
根本是兩項毫無關聯的事物。其實,談基本權利,首先,就要堅持權利義務對應觀。因為權利、義務是一個銅幣的正反兩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責任;喪失權利就不能履行義務,失掉自由就無法盡到責任。一個有教養的合格公民,既看重權利更看重義務,在維護自身權利同時,更要尊重別人基本權利;在現實社會也從不存在絕對的公平,嘴邊上的“討個公平”不宜濫用。因而,關注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維護基本權利的需要,這是不言而諭的。其次,要堅持人權、國權一致觀。在當代,人權是一個頗為流行的詞彙,它同民主、自由一樣成為備受關注的一項追求目標。人的基本權利、人的尊嚴要受到有效維護,這是絕對正確的。但人權也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相對的概念,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有其不同的關注重點,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待發展國家的居民各自對人權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也是完全正常的。脫離各國的社會實際,機械性地套用一些人權口號,顯然未必具有積極性和建設性。人權不能脫離國權、不能脫離所處社會現實,國權是全國人民的權,是最大的人權。人權要爭取,國權更要爭取,人格要注重,國格更要注重。正如鄧小平所講:“人們支持人權,
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如果中國不尊重自己,中國就站不注。國格沒有了,關係太大了”,“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13維護國格,也就是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中國人在國際舞台上賴以立足的基礎。五、第23條專項立法與國際人權公約就23條立法,同所謂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同樣也扯不上關係,恰恰相反,作好相關立法本身就是維護國際人權公約的最好行動。著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在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一個主權國家的居民關注維護自己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這是有效行使民族自決權的具體表現,兩個公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13《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331、332、347頁。
現,並尊重這種權利。”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管轄之下的地方政權,因此,有關特區內部的立法事宜,也是體現民族自決權的內容之一,國際組織也好,外來人士也好,都應尊重這種權利,過多地說三道四本身就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條文之間具有很大關聯性,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關於人權保障最充份的成果,但對其理解絕不可以各取所需、斷章取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有53個條文,其中作出實質性規範的條文共27個條文,在這些條文中屬於“克減條款”或“限制條款”的便有8個條文,分別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全局利益相關,包括:“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上所承擔的義務”(第4條)“本公約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上述權利(有權指享受遷徙和選擇住所自由及自由離
開任何國家——作者),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12條)“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份審判。”(第14條)“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18條)“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和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19條)“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
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第20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第21條)上述內容清晰明確地表明,維護基本人權和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是毫不相關的兩件事,而是必須充份兼顧、適度平衡的兩個相關因素,它們相互之間絕不是對立的概念,正當的言論自由與鼓吹戰爭、宣揚恐怖主義或挑戰中央政府管治權威,絕不是同一性的概念。我們強調人權、尊重人權,但絕不可置國家安危、公共秩序於不顧、絕不可以對妄想顛覆國家中央政權、同國際敵對勢力沆瀣一氣的分裂、破壞行為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強調維護人權的國際性,必須置於尊重各國人民自決權的優先性之下,這樣才會使認識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有待堅持的原則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既是特區政府要盡早落實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也是全澳社會的一項共同性任務。至於如何順利完成此項立法,恐怕強調一下幾個相關原則是必要的。一是適度寬鬆原則:“宜鬆不宜緊”、“宜粗不宜細”仍然是貫徹始終的原則,澳門社會環境一向是寬鬆的,寬鬆對貫徹“一國兩制”有利,對擴大國際形像有利,對澳門穩定發展有利,對保持長治久安有利。因此,在界定各種相關犯罪構成時要盡量作到清晰明確,要盡量縮小其外延。二是可操作原則:這項立法涉及對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認同,故立法要有的放矢,不宜想當然,不宜簡單套用,不宜借用可導致執法隨意性的表述。三是廣泛諮詢原則:諮詢既是集思廣益過程,又是普及推介過程,即使有個別人對某些理念、某些現象有所保留或不認同,也不等於他們不是廣義的愛國者,因為一方面澳門是言論
自由的地方,而言論自由也是體現政治民主化的主要標誌,另一方面任何議論的正確性都要靠實踐加以檢驗。因此,立法過程,伴隨廣泛深入的諮詢,多聽來自各方面、各種強度的聲音,絕對有益而無害。四是長期宣傳推介原則:此項立法涉及許多根本性法制觀點與理念,即使是受過較深教育但不熟悉法律的人士,也往往會被一些抽象的概念弄得是是非非,無所是從,而普通市民相對來說更會感到理解上的困惑與艱辛。因此,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而且即使在完成立法程式後仍有必要通過廣泛細緻的宣傳推介來作好法律解釋工作。五是理性思維原則:這項立法由於具有較大敏感度,故不能不要求其制定參與者,首先要堅持務實理性的取向,力求法案一出台就具有較高成熟度,同時也相應地要求全澳各界人士都要理性思維,都要耐心地聽取不同意見、不同聲音,而不宜不顧事實、斷章取義、任意歪曲別人觀點,這實際上也涉及到起碼的信譽和道德操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在繼續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規律性
認識。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這一代人要作,下一代人更要作。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力求主動、力求自覺,這關係到依法治澳的成功,關係到澳人治澳的成功。“我們的目標,正確而清晰;我們的道路,崎嶇而長遠。我們深信,只要澳門人具備按部就班的奮進意志和耐力,具備全局為重的量度和情操,具備勇於付出代價的氣概和開拓創新的精神,澳門美好的明天必定能夠實現。”14(原載《澳門2003》第1頁至12頁)14何厚鏵:《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35頁。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原則之探討趙國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筆者認為,該條款明確無誤地表達了三層意思:其一,國家的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是落實“一國兩制”的前提,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其二,考慮到貫徹“兩制”的需要,相關的涉及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全國性法律1將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如何制定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從實際情況出發,酌情立法。由此可見,關於*1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此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正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所指出的那樣,要不要立法,無須諮詢,因為基本法已作了明確規定;如何立法,則應進行廣泛的諮詢。目前,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面前的,就是如何將基本法第23條的原則性規定演化為具體的實施條例,此項立法工作勢在必行。基於此,筆者擬從“一國兩制”的宏觀角度,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值得考慮和遵循的一些原則,談幾點個人的看法。一、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如上所述,維護國家的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盡的義務;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然而,在具體落實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如何體現國家的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則是一個新課題。筆者認為,在進行具體立法時,對有些問題必須要有正確的認識。第一,關於國家的物件問題。所謂國家的物件,就是指具體的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究竟是維護哪一個國家的主權,哪一個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在這個問
題上,綜觀歷史,不可能是模糊的。從這一角度考察,“一國兩制”本身的概念也不可能是模糊的。“一國”就是指法律意義上的現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泛指歷史上的或空想中的“中國”,。所謂“一國兩制”,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具體的國家概念下,允許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離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具體的國家物件,就不可能有甚麼“一國兩制”。因此,在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必須理直氣壯地明確:我們要維護的國家主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我們要維護的國家統一和安全,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和安全。有些人,特別是一些所謂的“民運人士”,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仇視之極,他們反對立法的基本理由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一個民選的國家,所以談不上甚麼國家的主權、統一和安全。這種謬論根本不值一駁。這些人天天都想着如何去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怎麼可能希望切實有效地去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去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和安全。這些人連“一國兩制”都不承認,還有甚麼資格來評論基本法第23條立法呢?其實,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其主要目的也就是為了禁止那些陰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將香港和澳門
作為活動的基地。關於這一點,“一國兩制”的創導者鄧小平早就說得很清楚,如果有人“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2既要幹預,就必須要有法律。第二,關於立法時間問題。立法時間也就是指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時間何時為適當的立法時間。有人認為,應當在港人起碼可以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人大代表後,才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適當時候。在澳門也有人認為,現在還不是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的時間。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眾所周知,立甚麼法從來都受制於社會的需要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階段會出現不同的立法。所以,作為立法者,首先應當明確立法的目的,為甚麼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來說,它也是香港和澳門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需要,也就是回歸祖國後實施“一國兩制”的需要。既然如此,就立法理論上而言,從實施“一國兩制”開始,就應當立這個法。當然,立2引自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
法需要有一個過程,但這個過程不可能是無限制的。今天,香港回歸祖國已有五年多時間,澳門回歸祖國也有三年多時間,這個法為甚麼就不能立呢?試想,回歸之前,香港總督和澳門總督從來都是由英國和葡萄牙委派,港人和澳人不要說一人一票,連發言權都沒有;香港的立法權由香港總督一人獨攬,澳門的立法權由澳門總督和立法會分享;但在回歸之前,香港有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有維護葡萄牙國家安全的法律,那時,何曾有人對這些法律的立法時間評頭論足呢?香港、澳門回歸後,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個地方行政區域,“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正在逐步順利地得到貫徹。因此,為落實“一國兩制”,理應盡早制定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時間的早晚。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間上,早一天立法就是早一天全面落實“一國兩制”,不應當受這個條件或那個條件的限制。作為立法機關,在立法的指導原則方面,要本著“只爭朝夕”的精神,在保證立法質量的前提下,盡快立法,加速立法。第三,關於言論自由問題。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上,香港“民主派”人士總是刻意渲染,恐嚇居民說甚麼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使他們“身陷羅網”、“喪失自由”。有些
外國人士或團體,也在那裡指手劃腳,說甚麼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違反國際公約”,會“明顯侵犯香港民眾的自由,”會“對人權造成嚴重的後果”,等等。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完全是不講道理的說法。講到權利和自由,只要懂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權利和自由,美國是這樣,英國是這樣,中國是這樣,香港和澳門是這樣,國際公約也是這樣,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是例外的。事實上,在香港和澳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不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但每一項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在講到宗教自由時,該公約明確規定宗教自由必須“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3在講到言論自由時,該公約同樣明確規定言論自由“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這些條件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4在講到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集會、遊行、結社自由時,也有相類似的限制。5由此可見,對權利和自由來說,其限制在內容方面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言論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就應當禁止並受到懲罰。二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如集會遊行不事先通知影響公共交通是不允許的。而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在形式上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這反映了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很顯然,維護國家安全,這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就必然會對權利和自由形成一種必要的限制,每個國家之所以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其法理依據就在於此,這完全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並已形成一種國際慣例,從來就不存在甚麼“侵犯人權”、“違反國際公約”之說。既然如此,在香港和澳門這兩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制定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法律,何來“侵犯人權”、“違反國際公約”之說。美國、英國、加拿大等所有的國家都可以制定維護本國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法律,為甚麼在香港、澳門這兩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土上就不可以制定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法律?這種歪理真是歪的出奇。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第22條。
必須指出,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處罰的是行為,而非言論,言論和行為之間並不存在原則的區別。所謂行為,在法律上通常具有三大要素:一是身體的外部動作或靜止;二是受人的一定意識的支配;三是具有相關的社會意義。在日常生活中,言論就是一種行為。為此,只要言論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上述兩種限制,同樣會被取締並受到懲罰。君不見在刑法上由“言論”構成的犯罪行為不一樣要受刑罰制裁,甚麼侮辱罪、誹謗罪,不都可以由“言論,”構成嗎?教唆犯不也是由“言論”實施的嗎?因此,一個人的言論是否違反法律,不在於形式,因為言論就是一種行為,其區分的標誌在於言論的內容,在於言論者的動機與目的。有的人擔心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言論之是與非不好區分,其實是不必要的。違法行為都有其特定的構成,這些構成在法律上都是能夠加以區分的。否則,何來侮辱罪?何來誹謗罪?何來教唆犯?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也完全符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根本不存在甚麼侵犯人權的問題。如果說它對權利和自由形成一種限制的話,那也是一種合理的必要的限制,各國皆然。
二、充份體現“兩制”原則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既是維護國家主權以及國家統一和安全的需要,同時也必須充分體現“兩制”的精神,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實,基本法之所以要讓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其目的也是為了體現“兩制”,以便讓特別行政區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立法。如果說,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有一定難度的話,這種難度主要就表現在如何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立法。關於具體立法,筆者認為以下二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一,關於實事求是的問題。所謂實事求是,也就是指在進行立法時,必須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要充分考慮到政治、歷史以及其他社會觀念所造成的一些既定影響,不能機械地套用內地的政治觀念來解釋國家安全的概念。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一樣)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為此,在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就必須充分考慮到這一社會制度不同所造成的政治觀念上的區
別。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言論的自由,有信仰的自由,有通訊的自由,有集會、遊行、結社的自由,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得到切實的保障。在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等方面,要允許澳門居民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不能因為澳門居民對中央政策提出批評,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就認為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這裡的界限一定要從法律上加以區分。鄧小平也曾經指出,1997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那就不行。6這一表述非常明顯地說明,香港、澳門回歸後,應當允許當地居民對政治、社會制度自由發表意見,這也是基本法對港澳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政治觀念的不同,也會導致一些概念的區別。比如,關於國家機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都屬於國家秘密,這些國家秘密的密級又可以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但這是基於內地政治制度和觀念得出的國家秘密概念。澳門在界定自己的國家秘密概念6引自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
時,就要從本地區已有的政治、社會等觀念出發,對國家秘密重新進行界定。如內地涉及中央人事變動的事項,往往會作為國家機密事項對待,但筆者認為在澳門則不宜將其規範在國家機密之中。香港由於本身已有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所以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據筆者所知,澳門現行法律體系中尚無完整的相關法例,因而對國家機密問題,就一定要從實際出發,明確加以界定。關於實事求是問題,也必須考慮到歷史遺留的一些社會因素。澳門長期受葡萄牙管治,在其管治中,澳門居民不僅在觀念上受其影響,而且也留下一些實際的社會問題,因而在立法時,應給予必要的關注,體現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在人口結構問題上,土生葡人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也正因為如此,基本法明確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在國籍問題上,也允許土生葡人自由選擇。所以,在就基本法第23條所涉及的“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進行立法時,筆者認為立法者可以從實際出發,採取相應的寬鬆態度,區別對待,允許選擇葡萄牙國籍的土生葡人所建立的政治性組織與葡萄牙國內相應
的政治組織保持一定的聯繫,讓其能夠參與葡萄牙國內的政治活動。這樣做並不違反基本法,而恰恰是體現了實是求事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也包括澳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這個實際,因此,分裂國家的行為理應被禁止。比如,如果有人在香港、澳門煽動台獨,筆者認為就應當禁止。有人舉例說,假如陳水扁宣佈以武力爭取台獨,記者報道他的言論是否違法?評論員發表文章支持陳的台獨言論,又是否違法?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報道陳的台獨言論,不構成違法,這屬於新聞自由的範疇;但是,如果評論員發表文章支持台獨,不管是否提到武力,都屬於違法。無庸置疑,中國政府之所以不承諾對台灣放棄武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允許台獨;如果台灣宣佈獨立,中國政府不可能坐視不理,可見台獨與武力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你支持、煽動台獨,就是支持和煽動用武力來分裂國家,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這是事關國家統一的原則問題,是分裂國家的行為,理應被禁止。第二,關於立法的明確性問題。立法要求明確,這是一條
基本的立法原則。但從立法層面上看,憲制性的法律受其地位的影響,它所規定的通常都是一些比較抽象的原則。基本法作為一種憲制性的法律,也不例外。所以,基本法第23條在規定立法禁止危害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的行為時,也是比較原則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就此進行立法時,其立法宗旨就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原則指引下,將一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這種具體化主要表現在對某些行為、概念的內涵和方式作出法律上的界定。比如,對“叛國”這個概念來說,理論上可能很簡單,叛國就是指背叛自己的國家,但在法律上究竟何種行為屬於叛國,就必須作出明確的界定。如果一個人跑到外國,申請政治避難,廣義上說也是一種叛國行為,但從各國刑法來看,這種行為還不足以構成刑事上的叛國罪;但是,如果一個人逃到外國,與外國政府相勾結,陰謀策動對本國實施武力威脅,甚至發動戰爭,這就屬於刑事上的“叛國罪”。因此,何謂叛國行為,必須在立法時作出明確的界定。又比如,“煽動叛亂”作為一種刑事罪名,也有其特定的內涵。如果一個人在香港或澳門撰文批評社會主義制度,甚至認為應以資本主義制度取代社會主義制度,這並不構成煽動叛亂的行為;但是,如果他在文章中宣揚用武力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廢除社會主義制度,那就屬於煽動叛亂的行為。總之,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
立法,要注意立法的明確性,概念和行為的內涵或方式要有法律上的界定。這一方面也體現了法治社會的要求,讓所有的居民都知道何種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司法實際部門正確地適用法律。當然,談到立法的明確性,也不能不涉及法律的局限性。因為法律相對於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現象而言,其明確性畢竟有限。比如作為刑事法律來說,它不能也不可能將犯罪行為的所有實施方式都包羅在內。刑法規定了“侮辱罪”,但它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侮辱行為的各種方式一一加以列舉。因此,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在強調立法的明確性時,也要看到立法明確性的相對性。三、借鑒與參考原則借鑒與參考原則,是指立法機關在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可以借鑒與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相關的法律規定。筆者之所以提出這一原則,主要是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作為同類事物,每種個體事物既有其獨特
的個性,也必然有其同類事物所具有的共性。因此,在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雖然有其個性,但也存在著所有資本主義制度國家或地區所存在的共性,包括在人權保障方面。既然如此,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方面,究竟如何立法,完全可以借鑒參考外國的立法經驗。再者,澳門本地區立法人才資源缺乏,通過借鑒與參考,也可彌補這方面的缺陷。關於借鑒與參考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關於借鑒與參考的物件問題。這裡講的物件,是指向誰借鑒,參考誰的法律。對此,筆者認為應有側重點。作為世界上的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來說,在立法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大陸法系因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其法律規定具有明確、體系完備的特點;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因而其立法在立法技術或內涵方面都相對來說比大陸法系要弱。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地區,其法律都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所以在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當以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借鑒與參考的側重點。如葡萄牙、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的相關規定,都可以作為參考的物件。香港雖然也存在著這個問題,但香港屬於典型的英美法系地區,從目前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的狀況來看,它
提出的諮詢文件主要還是借鑒與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的一些制度。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方面,澳門要有自己的特色,要考慮到澳門屬大陸法系這一實際情況,以免影響澳門整個法律體系架構的協調性。二是借鑒與參考的內容問題。借鑒與參考既要考慮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也要學習他人有用的立法經驗。哪些內容可以借鑒與參考,哪些內容不應借鑒與參考,要區別對待。有些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規定中,具有同一性,那就值得參考。比如,不少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都規定有“內亂罪”,實際上相當於基本法第23條所指的“叛亂”、“顛覆”行為。而這些國家在規定“內亂罪”時,都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脅問題。如根據德國刑法典規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脅實施兩種行為者構成內亂罪,一種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脅危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的行為,另一種是以暴力或暴力改變根據德意志聯邦憲法而存在的憲法秩序的行為。7根據日本刑法典規定,以顛覆、僭竊國土及其他紊亂國憲為目的而實行暴動者,為內亂罪。8由此可見,叛亂、顛覆與武力或暴力以及以武力或暴力威脅是密切778參閱德國現行刑法典第81條規定。參閱日本現行刑法典第77條規定。
相關的。據此,在就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叛亂、顛覆行為進行法律界定時,是否要參考這些國家的相關規定,將其與武力或暴力以及武力或暴力威脅聯繫起來,就值得考慮。關於國家機密的概念,也很值得借鑒與參考。通觀各國,都有關於保護國家秘密的規定,有的專門規定了保密法,如《加拿大國家保密法》、《日本秘密保護法》、《英國1989年官方保密法》等;有的雖然沒有專門的保密法,但將相關內容規定在國家安全法中,有的則頒佈了許多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國家秘密的單行法律。考察各國保密法律中關於國家秘密的概念,也可發現有不同的形式,如概括定義型,即在法律上對國家秘密的基本特徵進行了簡潔、高度的概括說明,如德國刑法典9規定,國家秘密是指為使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免遭重大危險,而僅對有限範圍之人員公開,對外國保密之事實、物品或情報。又如列舉規定型,即在立法上不對國家秘密的基本特徵進行概括,而只是列舉國家秘密的範圍,如保加利亞法律即採此類方法。還如概括定義型加列舉規定型,即立法者在揭示國家秘密的內涵和一般特徵的同時,更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國家秘9參閱德國現行刑法典第93條規定。
密的外延和範圍,如匈牙利法律即採此類方法。這些立法例都有其優點及相應的缺陷,如何就基本法第23條涉及的國家機密進行立法,可在綜合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及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加以研究。又比如,關於國家秘密的特徵,雖然在理論上通常被認為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但各國法律的具體規定也不盡一致。如《日本防諜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係指國家防衛上所必須保密且尚未公開的事物而言,諸如附件中所列有關防衛及外交事項和與此有關的文件、圖片或物件等,該法律附件規定的事項包括有關防衛事項、有關自衛隊執行任務時所需裝備及器材的事項以及有關外交事項。1982年4月2日以雷根總統行政命令發佈的《美國國家安全資訊》指出,“本命令承認,向公眾通報有關政府活動的資訊是至為必要的,但也承認為了美國及其公民的利益,必須對涉及國防和對外關係的某些資訊加以保護,以防止非法泄露。對於有理由認為在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資訊,可按本命令列入保密範圍,否則不列入保密範圍”。總之,從各國規定來看,雖有不同,但其共同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這些共同點很值得澳門立法時借鑒與參考。三是借鑒與參考中的立法技術問題。一部法律是否科學,
除與立法內容不可分割外,立法技術也是不能忽視的。在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同樣會涉及不少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對此,有必要借鑒與參考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比如,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內容是通過一個單行法律來規定,還是分別用幾個單行法律來規定;如果是分幾個單行法律來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是制定一個單行法律好,還是將其放在刑法典中更科學;對有關概念,如國家機密,是作概括性的規定,還是專門制定一個單行法律。如此等等,都會涉及一個立法技術的問題。除此之外,在表述方面,也會碰到一些立法技術層面上的問題,詳細瞭解並分析外國相關法律的立法經驗,無疑對解決這些立法技術問題是有幫助的。以上見解,純屬筆者作為一個學者提出的幾點看法。誠然,要立出一個符合實際的科學的好的法律,不是一件簡單輕鬆的事情,但筆者深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卓越領導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立法信念指引下,通過社會各方人士及專家的共同努力,澳門一定能制定出這樣一部好的法律。(原載《澳門2003》第13頁至24頁)
關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思考駱偉建*目前,社會各界均關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討論。在討論中,各種意見充份發表,展開爭論,其中涉及基本法律問題的,可歸納為:國家與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關係;國家與個人在國家安全上的關係;國家與法律的關係;法律與人權、自由的關係;制定法律與適用法律的關係。相信搞清楚這些關係,有利於立法工作。對此,本人願就研究所得,拋磚引玉,以供討論。一、國家與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安全上的關係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特區自行立法本是對國家的應盡義務。但是,現在有意見加以反對立法,理由之一是認為國家安全立法破壞“一國兩制”。這就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①國家有無權力要求地方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地方有無義務立法禁止叛國和分裂國家的行為?②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是符合一國兩制還是違反一國兩制?是否有充份的理據?是否符合法治社會的標準?第一點要回答國家安全立法是否合法,第二點要回答國家安全是否合理、正義。只有合理合法,才能讓人信服。(一)國家有權力要求地方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地方有義務立法禁止叛國和分裂國家的行為。西方的憲政理論及憲政實踐已經就上述問題作出了明確肯定的回答。各國憲法和法律均規定,無論是單一制的國家還是聯邦制的國家,地方政府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不僅地方本身不能從事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行為,而且也不能容忍和放縱本轄區內的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行為。
美國的立國和制憲之父們,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對此有過精闢的論述。他們對美國人民說,“分而治之必然是懷恨或害怕我們的每一個國家的箴言。”1“一個牢固的聯邦,對於各州的和平與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分裂和叛亂的障礙。”2所以,在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項中,明確規定,“只有對合眾國作戰,或者依附合眾國的敵人,給予幫助與安慰的,才算是叛國罪。”3在第四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每州公民得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與特免。凡在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案的,逃出法外,而在他州被尋獲時,該州應因其人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的請求,將其人交出,以便移解至該項犯罪裁判權之州。”4美國憲法告訴美國各州和人民,任何叛國行為,都將繩之以法,不能有豁免。各州也不能包庇犯有叛國罪行的逃犯。美國是如此,其他的西方國家又如何呢?不妨再引用一下法國、德國、義大利國家的憲法看一看。義大利憲法第126條規定,“當省議會有違反憲法之行為或嚴重破壞法律之行為、1《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4頁。2《聯邦黨人文集》,同上,第40頁3美國憲法。4美國憲法。。
或不執行政府關於改組已經犯了類似罪行或破壞行為之⋯得解散之。省議會亦得因國家安全之理由而被解散。”5法國憲法第4條規定,“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得自由組成並開展活動。他們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和民主原則。”德國基本法第21條規定,“各政黨,如企圖破壞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這種秩序或陰謀,顛覆德意志共和國,都是違反憲法的。,”7各國憲法為甚麼均規定保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呢?不外乎有三個明顯的、為人民所接受的理由,第一,國家統一和安全是國家生存的基礎。第二,國家統一和安全是國家強大的保障。第三,國家統一和安全也是和平和自由的保障。國家安全了,國家強大了,和平與自由有保障了,那為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幸福也就有了保障。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各國憲法不僅將維護國家安全作為國家的職責,也作為國家中的地方政府的職責。國家履行這一職責,從表面上看,似乎惠及國家的利益,但是,從根本上說,它的終極目的,惠及的是人民的利益和福祉。5義大利憲法。6法國憲法。7德國基本法。
在“一國一制”下,國家有權利要求地方維護國家安全,地方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那麼,在“一國兩制”下,國家應否要求特區保護國家安全?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國家要求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安全是一個國家的憲制要求,完全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第54條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8內地的地方政府要履行這個義務,特區政府也不能例外。有人說,基本法23條的規定,是因為在中國發生了一些政治事件,特意針對特區而立,這是屬於不瞭解國家的憲政制度和“一國兩制”的邏輯要求。任何一個國家,維護自身的安全,不會因為國家是否處於穩定、或者不穩定狀態,也不會因為國家採取何種社會制度而改變。只要從國家存在一天起,必然就要維護它的安全。國家要求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安全是完全合理,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因為它符合“一國兩制”。而“一國兩制”是符8《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第1-7、1-10頁。
合國家利益,也符合特區利益,當然也符合包括特區居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的利益,這是大家一致的認識,也是正當性的基礎。相信沒有人會反對這一共同的基礎,也不會有其他的理由比之更有正當性。如果破壞“一國兩制”,一切行為也就失去了正當性。(二)為國家安全立法符合“一國兩制”因為,第一,一國是兩制的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乎?損害一國勢必損害兩制。實行兩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實現國家的統一。如果實行兩制,導致國家分裂,背離它的目標,那麼沒有必要實行“一國兩制”。第二,實行兩制不等於特區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它仍然是國家的一個組成部份,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作為國家的一份子,就有義務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相反,任何企圖利用不同社會制度,以改變“一國”的現狀,是非法的,非正當的,更是非常危險的。自行立法的特點是,既維護國家安全,又保留了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在“一國兩制”下,地方維護國家安全有自身的特點。其特點不是實質不同,只是形式不同。所謂實質相。
同,即不能豁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有關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不直接適用特區,不等於國家安全不受保護。原由國家法律保護的國家安全,改由特區的法律來保護。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特區法律,必須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一點是相同的。所謂形式不同,即特區不是依國家的法律,而是依特區的法律禁止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行為。這一點與外國憲法和法律理論和實踐不同。原本國家可以將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適用特區,但是考慮到實行“一國兩制”,尊重特區原有的法律制度,所以,改為由特區自行立法,即作為特區法律的一部份,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含義是,以原有法律制度的原則和立法技術制定相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事實是在原有的法律制度內,就有禁止危害國家的刑罰。如果從法律體系來說,不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不論是在何種社會制度之下,均有此種刑罰。所以,自行立法,第一是應該立法,第二是結合特區情況立法。自行立法中有一個問題必須要澄清。甚麼叫“國家”?反對立法者在一個論壇上說,國家有居民、領土、主權和民選政
府組成。在這樣一個定義中,一個社會能否成為國家,除了前三個要素外,要取決於政府是否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他們認為,按照此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不值得維護。暫且不論民主選舉的標準,如直接普遍選舉符合民主選舉,間接選舉是否屬於民主選舉等問題,關鍵是政府的組成方式是否可以或應該成為判斷國家的一種標準呢?這涉及到具備甚麼條件方能成為國家,甚麼樣的國家安全應由法律保護的重大問題,不搞清楚,國家安全的其他問題無從談起。所以,有必要從理論和法律上加以分析。從理論上說,何為國家?牛津法律大辭典如是說,“國家或政治社會是指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確定部分、在法律上組織起來並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聯合。國家一詞是指法律上組織起來的並且人格化了的社會。由於國家人格化和被看作是一“法人”。國際法上,獨立主權國家是法律主體享有合法權利,承擔法律義務和責任。國際法上,現代國家最根本的屬性是主權,指擁有充分的權力維護對外獨立,對內忠誠和秩序以及在其領土內擁有制定、適用和解釋法律制度的最高權和獨立權。”9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第一,國家是一個聯合9《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50頁。
體,只要有居民、領土、政府、主權就可成為國家。第二,國家能夠成為人格化的社會組織,取決於他擁有主權,不論以何種方式組成。正如一個自然人有法律人格,不取決於是男人還是女人。牛津法律大辭典在此基礎上指出,政府組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影響國家的特點,國家特點的差異不影響作為國家的存在。正如男人與女人的差別不影響都是自然人的存在。所以,國家與政府有聯繫,但國家不等同於政府。從法律實踐上看,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是接受上述理論的。1933年美州國家締結的《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應具備四個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現在的國際法學者共同認為,國家的要素有:①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定居的居民,國家才能形成和存在,至於國家人口多少的差異不影響它成為一個國家。②必須有確定的領土,作為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和國家管轄的空間範圍,至於領土面積的大小和四周疆界是否劃定,對是否構成國家沒有關係。③必須有政府,行使國家權力,對內實行管理,對外代表國家參與國際交往,至於政府的組織形式如何,不影響國家的構成。④必須獨立享有主權,主權是國
家的根本特性,沒有主權,不成為國家。10國際社會正是根據這些原則,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關係。如,在國際法上,區分為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兩種情況,承認國家就是承認他有國際法主體資格,承認政府是認可他可以代表國際法主體行使國家的主權。兩者之間有聯繫,有區別。凡一個政府要得到國際社會承認,前提必須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如果一個主權國家被外來勢力控制,武力建立起來的政府,不應該得到承認,但不承認這個政府,不意味國家不被承認或不存在。因此,只要具備居民、領土、政府、主權就是一個國家,只要是國家,其安全就應受法律的保護。在“一國兩制”下,“一國”的概念只能一個標準,不能有兩個標準。內地和特區的法律制度不同,但是國家只有一個,兩地的法律所保護的應該是同一個客體和物件。反對立法者提出,不能把國家的概念引入特區法律,這是錯誤的,中國對特區行使主權,國家觀念必然要在特區法律中體現,否則怎麼體現一國呢?怎麼體現特區是國家不可分的一部份呢?怎麼10《國際法律大辭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頁。
體現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呢?國家又怎麼對特區行使權力呢?反對立法者又說了,一國兩制中的“國家”與國家安全的“國家”應該不同,這同樣是錯誤的。一個實體的主權國家怎麼可以有兩個不同的概念或不同理解?難道還能另立國家的標準?接受“一國兩制”,不論是贊成還是不贊成國家實行的社會制度,就要接受一個國家的概念。特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之下的地區,特區要維護的也是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如果反對國家觀念,一國兩制失去了基礎,就是反對一國兩制。在一國內,任何人都不能危害國家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獨立。憲法中的國家概念就應該是特區法律中的國家概念,否則,國家概念在特區法律中就是一個空洞的提法而已。法律規定的再具體也不能保護國家的安全,因為此國家已非彼國家。由於兩地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時要考慮特區法律制度。在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素認定上可以有所不同。如,行為人的主觀要件(目的和動機的判別),犯罪行為的客觀要件(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依循特區的法律確定。總之,是否構成了侵害國家安全,以特區法律為依據,由法院作出判決。舉例來說,各國法律對叛國罪均有
規定,但是,在甚麼情況下構成了叛國罪,法律卻有區別。現行特區立法諮詢文件已經作了區別,與中國刑法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這就是一國兩制下,自行立法的特點和要求。二、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反對立法者的另一理由是,有國家安全就沒有人權,國家安全與人權是對立的。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是錯誤的。事實上,國家要保護個人自由,個人要維護國家安全,他們是互相依存,互相保護的關係。國家與個人的關係,應從國家的權力與責任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可分割來分析。只要人權存在於國家之中,個人與國家就不可分離。一方面,人有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國家應該保護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要保護人的權利和自由,就需要權力。國家能夠行使權力,必要的條件是國家的生存和安全有保障。另一方面,國家要負起保護人權的責任,既要確保國家有此種權力的能力,又要有行使此種權力的行為能力。如果國
家不能存在、生存和發展,失去了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權也就缺少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所以,國家也需要得到社會成員的保護。人權是離不開國家的。兩者是相互相成,缺一不可的。美國的制憲者,早在百多年前就告誡美國人民,國家安全與人權之間的關係,“一個明智而自由的人民認為必須注意的許多事務當中,為自由提供安全看來是首要的事情。”11(人民的安全離不開國家的安全)而“當一個民族或一個家庭處於這樣分裂的狀態時,必然是對自己不利的。”12保障安全的力量是甚麼呢?“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東西。”13“人民為了授予政府必要的權力,就必須把某些權利轉讓給它。”14而且賦予國家保護安全的權力,要能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因為不可能預測或規定國家發生緊急情況的範圍和變化,以及符合需要的方法的相應範圍和變化。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很多,因此對保衛安全的權力從憲法上加以束縛,都是不明智的。這種權力必須同這些情況的一切可能結合同樣久遠,1《聯邦黨人文集》,第11頁。12《聯邦黨人文集》,第19頁。13《聯邦黨人文集》,第5頁。14《聯邦黨人文集》,第7頁。
而且應由主持共同防務的同一會議來管理。”15因此,個人權利需要國家履行義務保護,國家的權力需要個人履行義務遵從。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責任,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是公民的義務,這是各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必不可少的內容。國家保護人權不僅在國家範圍內,而且還要在國際範圍內保護,沒有一個強大的國家,是沒有可能的。沒有主權的國家,如被外來統治的地區,一國的人權沒有保障。沒有強大的國家,一國國民在國際上的人權亦不能受到尊重和保護。歷史的事實無數次說明了這一點。個人與國家並不是對立的,更不是勢不兩立。所以,反對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人的邏輯是混亂的,是不能自圓其說。他們無法解答下面的問題:個人的言行可否侵犯國家的安全?如果是否定的話,立法就是必須的。如果是肯定的話,立法就是不必要的。兩者擇其一。顯然,沒有人會贊成,個人的15《聯邦黨人文集》,第114頁。
言行可以侵犯國家的安全。因為第一,國家安全的權利是國家的基本權利。打一個比喻,國家享有安全的權利,就如同自然人享有生命的權利一樣,法律對人的生命權保護,不會區別是何種類型的人,它是就自然人而言,作為人就有不被非法剝奪生命的權利。人失去了生命,作為自然人也就消失了。國家同樣如此。一個國家沒有安全的權利,國家隨時會被消滅。所以,國家的存在,就應該有安全的權利。第二,國際人權公約肯定主權國家享有安全的權利。相信沒有一個人會反對國際人權公約,我們既然都贊成世界人權公約,當然也應該包括其中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要求甚麼國家可以加入,甚麼國家不能加入。再說,國際人權公約中所指的國家,也是指國家的共性,只要是主權國家,就有權維護國家的安全。並不允許以各種藉口或解釋為由,區分哪些國家的安全可以保護,哪些國家的安全不能保護。相反,任何一個加入人權公約的國家,不管其國家性質,依據人權公約都有權維護國家的安全。顯然,人權公約同樣認為,國家安全的權利是國家與生俱來的權利。通過分析,我們可以說,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上,第一,國家不是完全處在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對立面,絕對不是有國家
就沒有自由。第二,國家有義務維護個人的自由。第三,國家要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自己有安全,有能力保護個人的自由。第四,個人的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其中之一的理由就是國家的安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此種限制已經法律規定,且以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16第五,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要考慮事務的複雜性,要能夠適應國家安全的需要。國家要維護安全,立法是必然的。事實也證明了這種邏輯的必然。從立法實踐看: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開始就規定了叛國罪,在英國的普通法中有叛逆罪和包庇叛逆罪,在法國等大陸法國家,亦有叛國罪。各國的憲法和法律都規定,保衛國家,效忠國家,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所以,國家的統一、完整、獨立、安全,始終是憲法和法律所要保護的客體。任何侵犯和危害這一客體的行為均受到禁止。1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從立法理論看:國家為甚麼要受到保護?雖然各種學說對國家的本質有不同看法,但是,對國家的功能卻有一致的看法,即國家是一種社會的秩序,是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賴以生活的秩序。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階級或集團利益,都會引起衝突,防止衝突導致社會的毀滅,就需要秩序。失去這種秩序,也就失去了人的生存的基礎。所以,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就要維護這個秩序。這是人的生存條件決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的這種聯繫並不取決於人的政治意願,國家秩序和安全不是社會中的某一部份人需要,某一部份人不需要,相反是社會全體成員都需要的,否則,社會就要走向毀滅。雖然,我們認識到這種秩序對人的生存的必要性,但不等於不受到威脅。所以,在法治社會就要用法律加以保護,規範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行為,並且,用國家強制力作後盾。國家既是秩序,也是維護秩序的力量。三、國家與法律的關係既然人民離不開國家,國家就有存在的理由。國家的存在就有一個管理的問題。國家依靠甚麼來管理?大家比較贊成的
就是“以法治國”(一)國家實行“法治”,以法治國,有法可依。國家可以有多種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安全,但是法律是必不可少。反對立法者主張,現時不用立法,理由是沒有即刻破壞國家安全的危險,就不應立法。這是完全否定法治基本原則的論調,是不能接受的。1.法治原則要求罪行法定,凡有存在侵犯社會保護的關係行為,就應該有法律預防和懲罰,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該清楚明白,甚麼行為可以做,甚麼行為不能做。否則,社會將出現無法可依的兩種極端,一種情況是,由於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禁止,人們就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行為,按此理,只要法律不禁止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旦發生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就不能入罪和制裁,後果就是國家安全的社會關係受到破壞。另一種情況是,國家為了要維護自身的安全,國家必然對構成威脅自身安全的行為進行懲罰,但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隨意入罪,不能依法治罪。這兩種情況都是法。
治社會所不能容忍的,應該加以防止。2.法治原則要求揚善棄惡,法律應該有預知性和引導性。法律應否調整和保護某一種社會關係與該種社會關係是否面臨即刻破壞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法律決定要保護一種社會關係取決於甚麼因素呢?首先,取決於社會應該維護這種關係;其次,可否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保護;再次,現實的需要。出現犯罪行為,再制定懲罰法律,否定了法律的預防作用和引導作用。法律的預防和引導作用是很重要的,是法治社會不能少的。懲罰性僅是法律的一個補救功能。而且,法律沒有溯及力,在法律真空的情況下,既不能防止,也不能懲罰危害國家的行為,是絕對應該避免的。(二)立法保護國家安全是天經地義,而不是天地不容。反對立法者沒有充分的理據來否定立法保護國家安全,所以,就提出另一種理由,一個國家是否有權保護國家安全,要與一個國家實行的政治制度聯繫起來,因為中國實行的政治制度與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所以,中國的國家安全不值得
保護。杜撰出來的這種聯繫也是荒謬的。原本每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熟優熟劣是可以討論的,何況歷史並沒有對此作出結論。如果抱有民主和開放的心態,應該允許不同政治制度競爭。所以,就不能武斷的下結論,實行哪一種政治制度的國家,其安全應該保護,另一種國家就不能保護。按此邏輯,國際社會早就應該按此標準將一些國家開除出地球,而實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國家不可能和平相處,只能訴諸武力解決生死存亡問題。至於,相同的國家安全法律,因處在不同政治制度下,主張接受一個,反對另一個,這種立場和態度更不可取,不是以法律本身,而是以法律所處的環境決定是否贊成還是反對法律,這是很成問題的。如果我們接受這一主張,不是這部份人反對國家安全,就是另一部份人反對國家安全,結果是不僅要反對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甚至要反對一切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邏輯上是無法成立的,也是沒有說服力的。首先,從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產生和發展史來看,自有國家,就有相關的法律。不會因為社會有不同的政治主張,就不規定此種刑罰。如,英國的叛逆罪,早在資本主義的民主政治制度誕生前,就有了。這說明,它不是以政治制度為前提的,是以國家為前提的,與國家有必然聯繫。如果增加政治取向,
也就增加了不確定因素,而且這種因素是不可能統一的,永遠紛爭不休,那麼,社會是否將國家安全放在一邊呢?但是,歷史的事實正好相反,不論在社會中有多少政治主張,立法保護國家安全並沒有受到影響和阻礙,這是甚麼原因?社會成員在沒有其他組織形式產生之前,必須生活在國家的形式之中,別無選擇。針對國家的犯罪,就是危害我們生存的環境,國家和他的人民就不會允許發生這種危害的行為。國家是歷史的,也是具體的,我們不能選擇國家或放棄國家。而政治制度,在國家形式之下,可以有不同形式,人類社會可以進行選擇的,我們可以選擇一種政治制度,放棄另一種政治制度。既然如此,維護國家安全就不能用政治偏見加以反對,相反,應作為社會成員維護自己生存環境的義務加以遵守。其次,“一國兩制”本身就是承認現實政治制度不同為基礎的,如果不贊成資本主義,就要消滅它,放棄實行不同制度的政策,或者不贊成社會主義,就不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那麼就沒有“一國兩制”。事實上,“一國兩制”就是以互相承認和互相尊重不同制度為前提的,所以,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是不能採用所謂的政治標準來決定,否則,一國兩制就不能實行。一方不尊重另一方制度,同樣也不會得到另一方的尊
重。特區尊重國家,要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尊重特區,要維護特區制度。這就是在“一國兩制”下,必須以新的思維來認識政治與法律的關係。第三,國家與執政者不能劃等號。有人主張,凡不認同或不喜歡執政者或現行政治制度,就有權以任何方式反對國家或反抗現存統治者,不僅不受限制,而且也不應受叛國罪制裁,這是荒謬的。如果每一個人或不同的利益集團均以此種態度對待國家,社會也容忍和接受這種主張,那麼國家的法律秩序永遠不能確立。今天的反對者可以此種理由反對國家,明天的反對者同樣可以此種理由反對國家,國家能有安寧嗎?執政者的問題,或有誰來執政,只能在憲政和法律秩序下解決,不能採用非法的手段。在這種秩序下可以有不同政見者,卻不能有叛國者。所以,應該將這兩個問題區別清楚,不能混為一談。第四,法律與政治不能劃等號。法律不能解決政治問題,所以,法律只有刑事罪行,沒有政治罪行,原因就在這裡。政治問題應該是通過民眾的選擇來解決,不是靠法律的強制來解決。在法治社會,民眾不能在憲政秩序之外去選擇社會實行甚麼樣的政治制度,只能在憲政秩序之內選擇。法律要維護的就
是這種秩序。所以,不能以政治理由,不擁護國家,得出可以破壞國家法律秩序的結論。第五,法律的客觀性不能隨人的主觀性而改變。反對立法者的邏輯是,認同立法者,就認為所立之法應該接受,不認同立法者,就不接受其立法,其實質是否認了法律的客觀性。不是以社會的客觀利益,而是以自己的主觀意願來決定贊成和反對,如果社會以此種態度對待法律,怎麼會有法治社會?每一個人都以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服從法律,天下豈不大亂。第六,法律只能保護秩序,秩序外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秩序外的行為是挑戰法律,你既想遊離法律之外,又不想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除非將法律秩序摧毀,自然就不會受原有法律的制裁。但是,要一個現存的法律制度保護這種挑戰法律的行為,至今不為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對社會潛伏的危害太大。對這樣一個問題,憲法學者已經有過分析,不妨提出來供大家思考。法國著名的憲法學者狄驥在《憲法學教程》中指出,“起義的合法性問題將永遠不會作為人為法在法庭上提出來。如果起義成功了,發動這一起義的政府當然不會以妨礙國
家安全罪或陰謀罪起訴那些使其得到權力的人,而如果起義失敗了,將不會有任何一個法庭敢宣稱因為政府是專制的,所以不存在妨礙國家安全罪或陰謀罪,或宣稱顛覆政府的企圖是合法的。在理論上無可非議的起義權利,事實上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國家的憲法一旦承認了這種權利,就都將同時埋下無政府種子。”17四、法律與人權、自由的關係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否限制了人權?反對立法者認為,為國家安全立法就是限制人權,限制人權就應該反對立法。法律是否就應該限制人權和自由呢?這是憲法學者早已回答了的問題。讓我們回顧一下歷史上的法學家們對法律與人權自由關係的看法。在古希臘,柏拉圖說過,人類必須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就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西方的啟蒙思想家洛克告訴人們,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孟17狄驥:《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頁
德斯鳩也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盧梭的觀點是,唯有服從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黑格爾以哲學的語言說,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離開法律的自由和離開自由的法律都是不可思議的。近代的法學家狄驥指出了人們為甚麼服從法律的原因:不論個人權利學說還是社會主義權利學說,共同點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法律的強制力量並不來源於統治者的意志,而是來源於法律與社會相互依存性的一致性。”18博登海默說:“如果對自由不加限制,那麼任何人都會成為濫用自由的潛在受害者。”19我們可以說,任何法律,其本質均是對人的權利和自由既作出保護又作出限制,這是事實,不用刻意迴避。世上找不到一個不對人的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的法律。所以,早在幾千年前,人們已經認識到,只有服從法律才有自由,社會需要法治管理。德國基本法第18條規定,濫用權利,即喪失權利。因18狄驥:《憲法學教程》,第30頁19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頁
此,人的權利和自由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因為法律限制自由而反對法律,那是無知和法盲。那麼,有人以法律產生自我約束自由為由反對立法,同樣是荒謬的。法律不是恐嚇,法律是威懾,是對人的行為的自我約束與強制約束的結合,自我約束是法律對人的第一要求,也是法律所期望的目標,只有在人不能自我約束的情況下違反法律的行為,才會受到強制約束。事實上每一個守法的公民,每一天都在自我約束自己的行為,否則,社會上的犯罪行為早已把社會毀滅了。博登海默說:“法律始終是增進自由的一種重要力量,與此同時也是限制自由範圍的一種重要工具。”20我們也要指出,問題不在於權利和自由要不要法律限制,關鍵是法律如何限制?限制的範圍和程度的合理性。我們先來討論原則,在下一個標題內再討論人們提出的問題細節。博登海默說,“秩序,一如我們所見,所側重的乃是社會20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281頁。
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而正義所關注的卻是法律規範和制度性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增進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方面的價值。”21“現代社會生活日益增長的複雜性以及各種相互抵觸的社會力量間的衝突,使法律在某些情形下為了公共利益而對自由進行分配或限制具有了必要性。”22博登海默的話,清楚地回答了社會為甚麼要法律,社會需要甚麼樣的法律這兩個問題。凡是法律能夠增進人類幸福,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就是社會需要的法律,是良法,是法律的價值所在。就原則而言,以國家安全作標準,限制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否合理呢?從原則上說是合理的,不僅各國立法的實踐和理論回答了這個問題,就是國際人權公約也肯定了此種限制的合理性,不用多說。各國憲法均認同,立法限制人的權利和自由,有兩個理由:即維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原則而言,只要把握一個合理的限度,確定明確的標2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252頁。22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284頁。
準,就不會構成消滅權利和自由。具體說,首先,在立法的價值理念上,做到既堅持維護國家安全,又保護個人的自由,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如果發生利益衝突時,以較大的法益為保護物件。這是法治社會普遍接受和採取的方法,而且在立法上完全可以做到。其次,在立法的內容上,做到概念清楚、界限明確,行為者可以掌握,執法者可以操作。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一方面以能夠保護法律的客體為限,另一方面不導致權利和自由的消滅。基本法第23條及其立法是符合上述原則的,也能夠實現上述的原則。五、制定法律與適用法律的關係對立法中的具體問題的看法,相當一部份人的反對意見渲染多過實際的內容。有的屬於不瞭解,如,立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使人們失去自由,導致以言入罪。有的屬於故意混淆,如,立法是為壓制異己,限制自由,與台灣營商會成為協助公敵等。在眾多意見中,有必要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進行分析。
限於篇幅不能對所有問題討論,但可歸納為涉及兩個核心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否必須是武力或暴力行為?言論與行為是一種甚麼樣的關係?有意見主張,叛國的行為必須是:①發生在戰爭時期;②而且是公開宣佈的戰爭情況下協助外國對本國進行武力威脅;凡和平時期或準備戰爭的行為不屬於叛國。這種意見大大縮小了國家安全保護的範圍,也降低了保衛國家安全的程度,是不可取的。事實上,戰爭不是突然宣佈或暴發的,任何一種戰爭都是有一個準備的過程,無論是公開還是秘密進行,而準備的過程是戰爭的一個有機部份,也是一個階段,沒有預備也就沒有後面的戰爭,兩者是不能分割的。正如與其他犯罪一樣,預備犯罪也是犯罪。對這種行為法律應該給予制裁,否則,對協助發動外國進行戰爭的預謀行為不制止,就難以防止叛國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更大的損害。具體說,在外國或中國沒有與他國宣戰前,特區的居民或團體是否可以與外國合謀準備對國家的戰爭?顯然大家不會贊成。各國法律也是如此規定的,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6條規定嚴重叛國罪為:“B項,發動反對加拿大的戰爭,或為任何此類預備的行為;C項,協助與加拿大交戰之敵人,與加拿大是否處於戰爭狀態,在所不
問。”23德國刑法典第80條A鼓動侵略戰爭:公開在集會中或散發文書,鼓動發動侵略戰爭者。第81條內亂罪: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實施下列行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或改變根據聯邦憲法而存在之憲法秩序。第83條內亂罪之預備:預備實施針對聯邦之特定叛亂行為者。24有意見主張,在中國,民族自決是正當的政治訴求,不屬於分裂國家。這種意見是錯誤的,民族自決的原則不能抽象地適用,一般情況下,民族自決是正當的訴求,但是,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內,不能因為是一個民族,就一定可以要求民族自決。在港澳地區就不存在民族自決的問題,中國在恢復聯合國地位時,在1974年就向聯合國明確提出,港澳地區不是殖民地,是被外國佔領的中國領土,沒有民族自決的問題。有人不僅主張,而且推動他人採取行動將港澳地區從國家分離出去,那當然是犯罪行為。有的意見主張,分裂國家行為必須是為達到分裂訴求而採取暴力活動,分裂訴求本身不是犯罪,對支援分裂訴求活動23加拿大刑事法典。24德國刑法典。
(沒有暴力活動)的組織不能禁止。這種主張同樣是縮小了打擊分裂國家行為的範圍。為了實現分裂訴求,採取暴力行為是犯罪,採取非暴力行為,如,組織非法集團,實施煽動宣傳等,當然也是犯罪。如果按照上述意見做,就意味著只要不採取暴力和武力活動,特區就應該允許所謂非暴力的以分裂國家為宗旨的組織和團體存在和活動。那麼可想而知,國家的主權和統一隨時都處在威脅之中,哪有保障可言。所以,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6條規定:下列行為構成叛國罪:A為推翻加拿大政府或省政府,使用武力或暴力;B未經合法授權,與加拿大以外國家之人員交流,或為其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其明知或應知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以及具有B項之事的意圖,並用公開行為表明此意圖的。有人主張,顛覆國家犯罪應是對中央政府安全構成明顯而即時危險的行為,行為還須是暴力或武裝行為。威脅使用武力必須是真實和即時的威脅才構成顛覆罪。爭議的關鍵是,煽動雖不是暴力或武力,是否屬於明顯而即刻的危險行為?其實,這一原則在美國聯邦法院最早採用,它有一個發展和演變。1911年,申克訴合眾國案中,法官寫道“最嚴格的對言論保護也並不保護一個人在劇場不真地呼喊失火並引起驚慌。一切
與言論有關的訴訟案件,其問題是要判斷使用的話語是否發生這樣的環境並具有這樣的性質,以致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而造成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罪惡。如果有這種危險,那麼國會便有權予以防止。而這是一個是否迫切和程度的問題。當國家在戰爭期間,許多平時可以容許的言論因其妨害作戰,不能不予以限制”25。1948年,在丹尼斯訴合眾國案中,法官判決時對明顯而即刻危險標準作出了新的解釋,“凡是言論對於完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具有巨大潛在的禍害的可能時,就應當予以制止。明顯而即刻危險的標準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等待,直到暴亂發生,直到計劃制訂完畢、專等發出信號就要行動。”26所以,明顯而即刻危險既包括現時的,也包括潛在的危險,既適用於暴力或武力的行為,也適用非暴力的,如煽動行為。在加拿大刑事法典中第59條規定:煽動性言論係指表達煽動性意圖之語言。以下行為,應被推定為煽動性意圖:教唆或主張,或發表或傳播書面材料主張在未經法律允許時,使用武力,作為在加拿大境內變更政府之手段。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行為的關係,其界限是可以確定的。25《憲法教學案例》,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26《憲法教學案例》,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頁。
籠統地說,言論不是行為,言論不能入罪是不正確的。第一,言論與行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言論在許多場合下就是行為。言論公開發表,對他人和社會產生影響和作用,就是行為,是思想和行為的結合,合為一體。法律對言論自由確定限度,實際是規限行為的限度,不是思想的限度。發表不同政見,報導不同政見,鼓吹和煽動都會有社會後果,屬於行為之列。這些行為之間的差別只是應否受法律禁止而已。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何謂“行為”時,表述為:“行為分為思想活動和身體行為。前者包括思考活動、打算與圖謀。這些思想活動至少到公開表露出來時,才有法律意義。”“行為一詞通常限於身體行為,即行為人意志的外在表現。”27行為涉及動機、意圖、精神狀態、行為自身、條件和後果。第二,言論作為行為,是否受法律制裁,關鍵取決於有無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法律制裁煽動的言論,就是因為行為人有主觀故意,行為又有客觀的危害後果,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同樣是言論,在不同情況下,產生不同的後果,法律的結局完27牛津法律大辭典,第9頁。
全不同。如,一個人在自己家中或在戶外的空地無中生有地大喊著火,與在人數眾多的公共場所大喊著火,社會危害完全不同,後者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屬於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擔心,以甚麼標準來確定“故意”,沒有故意會否被莫須有的按上故意?其實,在法律上故意並非隨意認定,是有客觀標準和事實。牛津法律大辭典關於犯罪故意的定義是,各種犯罪的犯罪故意是不相同的。在普通法中,一般說基本的犯罪故意是企圖或至少是放任地從事被禁止的行為。在成文法中,犯罪故意,包括“故意地”,“放任的”,“惡意的”,“有意的”,明知的”,“欺詐性的”,“不誠實的”,“致使”“縱容”、“同意”等。28《英美法導論》一書的作者提出,犯罪意圖可分為蓄意、魯莽和過失三種,蓄意是以造成傷害為目的而行為或知道其行為將近確定傷害而自願行為。魯莽是覺察到其行為會造成嚴重且不當傷害危險而行為。過失是魯莽但並未察覺其行為會造成嚴重且不當的傷害危險。29故意就是允許和放任被禁止行為的發生。是否故意,絕對不需要像某人所說,打開人的腦袋看一看,只要從客觀的條件和行為中就可以28牛津法律大辭典,第227頁。29Burnhama著、林利芝翻譯:《英美法導論》,台灣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頁。
作出判斷。比如,教唆他人犯罪,牛津法律大辭典定義為:指鼓動、煽動或慫恿別人做某事,特指實施犯罪。30不管教唆人是否承認故意,但是,只要通過事實證明有鼓動、煽動或慫恿他人犯罪,就可以證明教唆人有故意。煽動行為必須是故意,不能是過失,這是與有些犯罪不同之處,但是其他人是否實施煽動所希望的犯罪行為,並不影響確定實施了煽動的行為。這麼需要分清楚一個界限,人的主觀意識與人的行為的客觀後果,是有聯繫又有分別。在某種情況下,主觀與客觀一致,在某些情況下,主觀與客觀不一致。就是說,主觀故意想達到一個後果,因客觀原因沒有實現,不等於沒有犯罪。如,煽動與教唆有相同之處,教唆他人犯罪,雖然他人並未實施犯罪行為,教唆人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刑罰的輕重不同而已。但是,我們要明白,法律再完善,亦不能包羅社會和個人可能作出的一切行為,所以,需要法官適用法律來解決遇到的問題。法律需要法官適用,凡適用法律就有自由裁量權。事實上,任何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情況都規定下來,司法實踐告訴30牛津法律大辭典,第2頁。
我們,面對千差萬別的情況,是允許法官依據法律規定,自由裁量地作出解決。現在,有人提出一些具體的可能或假設的情況,要求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魔鬼藏在細節�,是不正確的,也不符合立法與司法的職能分工。關於法律與法官的關係,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一書中作過闡述,“正因為立法者不瞭解他的準則要對其加以運用的特殊情況,正是運用這些準則的法官,在根據現存的準則體系各該案件的特殊事實得出結論的過程中,沒有選擇餘地,所以,我們說,進行統治的不是人,是法律。因為準則是不瞭解具體的條件下制訂出來的,因為誰的意志也不會決定用於貫徹其意志的強制,所以法律不是隨心所欲的東西。”31法律規定的是一般的準則,法官要解決的是特殊的情況,所以,立法不能針對個案規定,不能解決應該有司法來解決的具體時間、具體情況下發生的問題,當然,法官也不能離開法律準則去解決個案,這就是立法與司法的正常關係。通過對“一國兩制”關係,國家與個人關係,國家與法律31哈耶克:《自由憲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頁。
關係,法律與自由關係,立法與司法關係的初淺分析,為國家安全立法是符合社會的正義價值,應該得到贊同。(原載《澳門2003》第25頁至46頁)
論基本法第23條中“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界定劉太剛*港澳兩部基本法第23條均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準確界定條文中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範圍,對於基本法23條下的特區自行立法,關係重大。本文對此略談淺見。一、“政治”一詞的基本內涵了解“政治”一詞的基本內涵,是準確把握“政治性組織*中國人民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副教授
或團體”的基本前提。對“政治”一詞的界定,向來眾說紛紜。內地權威的政治學教科書《政治科學原理》將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政治家、政治學家對於政治的看法和主張歸納如下1:1、政治是一種“道德之治”。持這種主張的有:孔子、亞里士多德、柏拉圖、康得、黑格爾等。2、政治是一種權術、計謀。持這種主張的有:韓非、馬基雅弗利。3、政治是法律秩序的國家人格化。持這種主張的主要是西方法學家,如純粹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凱爾遜、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始人狄驥。4、政治是對社會生活或國家事務的一種管理行為或管理活動。孫中山先生即持這種主張。5、政治是權威或權力的象徵或運用。持這種主張的有:馬克斯·韋伯、拉斯韋爾(美國政治心理和病理學家)、達爾(美國政治學家)、伊斯頓(美國政治學家)、古德諾等。6、政治是一種特殊的人類關係,即上升到國家事務管理1施雪華主編:《政治科學原理》(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政治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9-23頁。
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權利關係。美國未來學家貝爾即持這種主張。7、政治是一種決策過程。持此主張的有美國當代政治學家哈哥。8、政治是“公共領域”的人類生活。持這種主張的有:政治學家羅德·哈克、斯蒂芬·威斯比等。9、政治是社會的政治主體由其歷史慣例或法律規範的社會利益全局關係所支配的公共權力活動和過程。持此主張的是武漢大學政治學教授劉德厚。10、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是階級鬥爭的表現形式,是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一種行為和活動,是一種科學、一門藝術。這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主張。11、政治是公共權力主體對社會資源的強制性分配及由此達成的相互關係。這是《政治科學原理》一書的作者們的觀點。在上述11種對政治內涵的闡釋中,其共同的著眼點均在於公共權力的取得或運用。這說明,不論各家各派,也不論古今中外,離開了公共權力的取得或運用,就沒法談政治。據此,筆者認為,以取得公共權力或影響公共權力的運用作為主
要宗旨或主要手段,是“政治”一詞最基本的內涵。對基本法23條中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界定,也不能背離“政治”一詞的上述基本內涵。二、政府組織應排除在“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範圍之外之所以把政府組織(機構)排除在基本法23條中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範圍之外,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第一,如果政府組織屬於基本法23條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根據基本法23條的第三禁止,則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不能與外國政府組織建立聯繫。這顯然不是基本法23條的立法意圖,因為基本法(香港第151條,澳門第136條)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該條規定中的“保持和發展關係”,顯然主要指一種“官方關係”,而兩地政府組織之間建立聯繫顯然又是“保持和發展”這種官方關係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就外國政治性組織而言,有關外國政府機構在香港或其他特別行政區
的活動範圍,應適用該國政府與我國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簽定的條約或協定,而該類條約或協定的談判、簽署,顯然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外交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的對外事務。基本法(香港第157條第1款,澳門第142條第1款)明確規定:“外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從這種角度看,若把外國政府機構納入基本法23條中的“外國政治性組織”,並適用未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授權的特區自行立法,似乎有把外交事務或對外事務混同於一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之嫌,其妥當性值得商榷。三、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科學界定基於“政治”一詞的上述基本內涵,筆者認為,基本法23條中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範圍不應超出以獲取公共權力或以影響公共權力的運用為主要宗旨或主要手段的非營利性的特定非政府組織2。2國際上,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通常被稱為非營利組織(NPO)或非政府組織(NGO),此外這類組織還被稱為第三體系或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組織、民間組織等。
既然把政治性組織或團體限定在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的範圍之內,學術界對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的分類就值得我們關注。在國際上,較為流行的對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的分類法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分類體系3,即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ICNPO)。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之所在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其分類設計的科學性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該分類體系以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產業分類標準為基礎,以分類物件的主要活動領域為標準來處理具有多重屬性的分類物件。對此,分類法的設計者們有如下說明:“因為我們希望能夠通過全世界的經濟統計機構,將專案中的資料整理成正式的資金帳目,所以我們也決定採用正規的會計帳目來建立分類體系,即國際產業分類標準(ISIC)。這種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組織的經濟活動或活動領域,如衛生保健、教育、社會服務等。比如說,一個非營利組織主要提供衛生保健的服務,但也以開展研究為次要內容,我們就將其歸入鄧國勝:《非營利組織評估》,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5頁。3
衛生保健這一類,而不是教育研究類。類似的還有一些宗教組織,主要的經濟活動是開辦初級學校,那組織就應該劃分在教育類�,而不是宗教組織類。”4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把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共分為12組、27類。5具體為:第一組,文化和娛樂;第二組,教育和研究;第三組,衛生保健;第四組,社會服務;第五組,環境;第六組,發展和住宅;第七組,法律、倡導和政治;第八組,慈善仲介和志願促進;第九組,國際;第十組,宗教;第十一組,商業和專業協會、工會;第十二組,其他組織。其中第七組下又細分為三類:公民和倡導性組織(7100);訴訟和法律服務(7200);政治組織(7300)。其中,政治組織被界定為:“政黨和組織。為特殊候選人提供服務,包括資訊傳播、公共關係等6”456萊斯特·M·薩拉蒙等著、賈西津等譯:《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視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497頁。《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ICNPO細表》,參見萊斯特·M·薩拉蒙等著、賈西津等譯:《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視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502-509頁。萊斯特·M·薩拉蒙等著、賈西津等譯:《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視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508頁。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區政府公佈的《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中明確指出,對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界定,政府建議採用香港《社團條例》對“政治團體”、“外國政治性組織”所作的定義。其定義如下:“政治性團體(politicalbody)指:A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外國政治性組織(foreignpoliticalorganization)包括:A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B外國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國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C在外國的政黨或其代理人”由上可知,在非政府組織的範圍內,香港對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界定,與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的界定基本一致。但也應該看到,儘管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有其科學的一面,但這種分類畢竟不是從法學的角度來設計的。按該分類法所界定的政治組織,顯然僅限於以取得公共權力為宗旨或手段的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當然是最典型的政治組織),而那些以影響公共權力的運用為宗旨或手段的非政府組織則被排除在外。對政
治組織如此狹窄的界定,未必有利於實現基本法23條的立法意圖。為保障基本法23條的立法意圖的實現,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法細表中所列的如下組織也可以考慮列入基本法23條所指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之列:①、第七組(7100)公民和倡導性組織中的公民權聯盟,即保護個人自由和人權的組織。②、第七組(7100)公民和倡導性組織中的種族聯合會,即對各種族人士的權利提供保障的組織。7③、第九組(9100)國際活動中的國際人權和和平組織。(原載《澳門2003》第47至52頁)第七組(7100)公民和倡導性組織中,除筆者認為應屬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公民權聯盟和種族聯合會之外,還有兩類組織:即倡導組織(保護人權的特殊組織。例如,殘疾人、兒童、老人、婦女權益保護的組織)及公民聯盟(實施或提供鼓勵公民意識的計劃和服務的組織)。7
學者專訪:“《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被訪嘉賓: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趙國強教授訪問者: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部記者鄧安琪、容凱旋澳門特區政府2003年施政方針中明確地指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將付諸實施,澳門各界居民對此極為關注,為此《澳門研究》編輯部於2003年1月15日安排了一次學者專訪,就“《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事宜請教了本澳兩位研究基本法的專家。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從微觀的角度來看,兩位都一致認為23條立法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分析有觀點,有理據。現把兩位學者的意見摘要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本訪問稿是根據現場錄音整理而成的。一、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是清晰的《澳門研究》編輯部記者(記):請問基本法第23條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何在?駱偉建教授(駱):根據基本法第23條,已經很清楚規
定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而自行就是自己完成、必須立法的意思。23條立法的必要性應該從兩個層面來理解:首先,我很贊成特區行政長官所講:“立法的必要性已經在基本法明確地規定了。”1993年當基本法頒佈的時候,大家已經認同了這個必要性,但由於現在有些人對這個問題產生了疑問,我們有需要向澳門的市民來解釋一下這個必要性。首先,我們要探討的是怎樣去理解這個必要性的問題。23條立法的必要性是解釋的問題,而不是討論要不要立法的問題;第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從一般的道理來看,無論西方國家的憲法或是中國的憲法都規定,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它存在一天,都必須要維護自己國家的安全,這是不可爭議的。國家的安全就像人的生命一樣,如果人失去了生命,那人就不存在了。如果國家沒有安全的話,誰都可以來顛覆、誰都可以來危害、誰都可以來破壞,國家就沒法生存,最後可能導致解體。而且,不僅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其他國際組織已經通過的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一個國家都有維護自己的安全、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的責任和權利,就像人有其生命、生存、發展權利的道理一樣。“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
制”。兩個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的組成部份,當然要有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的義務。相對來說,國家亦有權利要求兩個特別行政區去維護它的安全,這是一個基本的大前提。然而,在“一國兩制”下,國內的刑法卻不能直接地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所以才出現自行立法的問題。立法的基本含意,是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一套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最近,我看到一些反對立法的人士的議論,他們的理由是現在社會上沒有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我覺得這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從研究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上現在有否出現有關行為本身並不影響法律的規定。澳門要依法治澳,其前提條件之一就是一定要有法律,沒有法律,依法治澳、依法治國就缺乏了基礎和標準。國家的安全應該是要保護的,23條立法最少有兩個基本原則。第一,罪行法定原則。法律的原則規定,犯罪以後要受的是刑事的處罰。如果現在沒有相關的法律,假如社會上真的出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應該怎樣處理呢?我們不可以作出任何的懲罰,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我們
是可以做的。反過來說,如果政府不理法律有否規定,只要有人危害國家的安全就把他治罪,那就會導致政府隨意處理案件的不良現象,完全違反法治的精神。所以,對於公民來講,政府要依法制定他們甚麼行為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對於政府來講,要依法制定那一種行為可以制裁,那一種行為可以保護。沒有法律,將來一定會出現很多問題和混亂。第二,法律功能的原則。法律有預防性、指導性的功能,而所謂預防性及指導性,就是在作出行為之前已經知道該行為的後果是甚麼。很多人把法律看作為一個懲罰性的措施,雖然法律肯定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法律最重要的功能是預防和指導,引導每一個社會成員去做法律容許的、有利社會安全的、穩定的事情,不做法律不容許的事情,只有不按照法律去做才會受到懲罰。最後想補充一點的是,有些人誤解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當年發生的“六四”事件。不管一個國家發生甚麼事情,立法與否是憲政的問題,不是政治的問題。從憲政的角度來看,制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必須的,與一個時期政治是否穩定無相關性。
趙國強教授(趙):我認為要不要立法並不存在諮詢的問題,因為無論從政治、方針、“一國兩制”來講,澳門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必須有義務去維護國家的安全。另外,從法律方面來講,基本法已經明確地規定,澳門應當自行立法去制定有關方面的法律。因此,從這兩方面來講,澳門特區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怎樣去立法的問題,而不是要不要立法的問題。在立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兩項工作:第一,如何在立法的過程中去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第二,在立法的過程中通過解釋去消除社會上一些模糊的觀念,例如,有些人認為澳門沒有這方面的行為就無需要立法,有些人擔心立法將來會損害澳門居民的言論自由權。所以,在立法的過程中必須要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有關法律。同時,也有必要在輿論上、宣傳上向居民解釋,消除不必要的顧慮。二、立法的條件與時機記:澳門現行的法律當中有否類似23條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趙:目前,澳門並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澳門長期以來實施的都是大陸法系、成文法系,所有的法律主要都是以明文公佈的法律文件形式來出現。據我所了解,澳門長期以來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範圍,在回歸之前使用的是葡萄牙1886年的《刑法典》,當中專門有兩章是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而這規定在澳門一直生效到1999年12月19日。雖然在新的澳門《刑法典》從1996年1月1日開始生效以後,葡萄牙1886年的《刑法典》在澳門廢除,但它有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條款繼續適用於澳門,有效期到1999年12月19日。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開始,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規定就失效。由於目前澳門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是法律空白的時期,故此,23條立法是迫切性的。作為特別行政區,澳門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這是“一國兩制”的內涵所在。記:澳門現在具備立法的條件嗎?是立法的適當時候嗎?駱:現在立法是具備基本的條件的。特區成立已經3年,在何厚鏵特首的領導下,澳門整體上的表現較為穩定,居民對未來的發展亦充滿信心。經濟方面,擺脫了回歸之前連續四年的經濟負增長,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另外,在“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下,澳門已具備了3年的管理經驗,也了解到政府行
政上的運作、司法上的運作。澳門居民普遍的意願,尤其是一些社團都認為應該要抓緊立法。從以上幾方面來看,相信現在立法都具備相當的條件吧。趙:基本法23條立法要按照法律及需要來解決。由於澳門現在正處於該法律的空白期,而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澳門有這義務去維護國家的安全。其實,從法律的層面來講,1999年12月20日特區成立的那天起,有關法律的空白就應該要填補上,沒理由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之前有維護葡萄牙國家安全的法律,回歸後回到自己祖國的懷抱,卻沒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回歸3年來,治安得到很明顯的改善、社會發展穩定、經濟呈現出好的前景,立法的條件是完全具備的。至於人才方面,最近我們亦培養了不少本地法律的人才,相信對於立法亦造就了一定的條件。而最重要的條件就在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包括立法的機關,主觀上都已經有立法的要求,所以,我認為現在立法已經具備了較為充份的條件。三、如何才能立好這部法?記:如何制定關於23條的法律?立法時要注意哪些問
題?如何去界定顛覆、煽動叛亂等與一般言論表達之間的界線?駱:對於23條應如何立法,首先,從立法的角度來看,以一般的原則來說,制定應要兩方面的結合,這兩方面就是專家和市民意見的相結合。專家要對這方面作出研究,亦要聽取民眾的意見;因為立法關係到每個人,所以兩者之間需要互相配合。最近政府已對第23條立法表態,他們正抓緊時間起草條文,並通過其他的方式開展諮詢,務求符合規則。總之,應根據民主法治的精神來制定。第二,就是界限的問題,由於立法涉及到很多的問題和很多的基本概念,例如甚麼是國家安全,其範圍一定要有一個界線;又例如甚麼是顛覆行為、甚麼是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甚麼是叛國等,新法律必須有個清楚的界定;對於那些是犯罪的構成,危害以及主觀、客觀行為等問題必須清清楚楚地列出,使大家都能接受。第三,對於一些不太清楚法律的人士,討論得比較多的問題就是會否以言入罪,例如說一句話會否以言入罪;其次就是
顛覆行為,例如寫文章會否涉及顛覆行為等,因為這也涉及言論與行為限制的問題,所以必須在條文裡弄清楚。而市民必須清楚的是,這個言論自由本身是有界限的,很多人把言論看作是沒有限制的,他們認為只講話就不入罪,這是對法律嚴重的誤解;其實無論是普通法也好,大陸法也好,言論絕不是沒有界限的,言論不是在甚麼情況也是行為,言論在某情況下是一種思想過程而不是行為,言論在有些時候是行為,有些時候是思想。從英國的法律大詞典�,所謂行為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如果你靜靜思考,用腦子想問題,而沒有說出來,這是一種思想,不是一種行為,所以說法律保護了人的思想自由。第二就是,如果言論說了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因為對大眾造成影響。所以一般市民要明確那些行為是受法律保護,那些行為是受法律制裁。例如做學術研究,指出澳門的經濟應朝着旅遊博彩的方向,這些言論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有些言論,如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引致武裝叛亂以及公開教唆青少年放火燒車等,是構成犯罪行為的言論。更要明白的是,言論是有一定範圍,“只是說而不動手就不是行為”,絕不是這個意思,言論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公開說出來的話而引致別人犯罪、叛國等,都是犯罪行為,應當要入罪。
對於煽動行為,煽動人家去做犯罪的事情,也有很多的誤解,這是對法律不夠理解所產生的。更奇怪的是,香港有律師指出,犯罪行為要視乎主觀故意,有主觀故意令人家犯罪,那甚麼是主觀故意呢?如果法律規定犯罪是要視乎主觀故意的話,怎樣去判斷主觀故意,意圖以及圖謀,你怎知道人家怎樣想呢?你並不可能知道人家腦袋想的事情,這個是一個誤導。主觀故意並不是沒有客觀標準的,一定要拿出證據,要視乎因果關係,主觀及客觀條件;如果這句話能導致犯罪行為的,那就是有這個故意。法官在具體案情中是會下判斷的,不是說一句話就是犯罪,必須要有主觀、客觀標準以及因果關係的聯繫,才構成犯罪行為;如果證明不了,那就不是犯罪行為,如果證明了,不管怎樣否定也是犯罪。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必須規定清楚,如果弄清楚的話,大家必定會接受。趙:對於立法有幾個層次,一個是程式的問題,還有就是內容的問題。在程式方面,要通過官方的諮詢以及結合市民的意見。在內容方面,在立法上首先要確定基本原則以及指導原則。從“一國兩制”的角度來看,以目前的情況,有三個必須掌握的地方。第一就是,既然承認這個法律的必要性,現在要做的就是怎樣去實現這個基本原則,所以一定要明確如何去確
實體現“維護國家安全”。在“一國兩制”的關係下,“一國”是前提,絕不能離開“一國”,所以任何分裂、顛覆、煽動叛亂的行為都是不容許的,甚至在澳門也是不容許的,因為危害了國家安全。在這個原則上,國家安全在法律上不是抽象的,在任何的一個國家,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有具體國家安全的內容,如我們說要維護國家安全,國家是那一個國家,應該有一個具體的對象,這對象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要維護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在這個前提下,這個對象是很明確的,絕不模糊,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和澳門回歸,究竟回歸在哪個國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要明確指出,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顛覆行為就是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對於國家的界定,必須要清晰,不能抽象。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在基本原則下界定國家是一個具體的國家,不是一個抽象的國家。本人非常同意鄧小平的“一國兩制”理念,香港和澳門回歸,“一國兩制”、“河水不犯井水”,你可以批評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可以罵國家,但絕不能顛覆,不能把香港和澳門作為顛覆國家的基地,那是不容許的。界定一定要具體,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下,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具體的對象,在既定對象的前提下,界定那些行為是顛覆國家的行為,現在
維護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必須界定那些行為是否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二個原則就是“兩制”的問題,這也是個必須要把握的問題,基本法之所以在第23條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並不是說內地出現了甚麼震盪,而是充分考慮到澳門、香港的資本主義,他們居民的政治觀念,包括信仰、政治制度等與內地不一樣,而且觀念上有很大的差別,所以不可能用內地的政治標準、觀念來強加於香港和澳門上。危害國家安全涉及到政府觀念的問題,由於中央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讓澳門自行立法。從理論上來說,絕對可以用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套用於香港和澳門身上,但並沒有這樣做,就是考慮到香港和澳門的政治制度與內地不同,居民政治觀念不同,所以在基本法上容許他們自行立法,香港和澳門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在切合本地的實際的原則下,從實事求是出發。所以在立法時候必須很清晰,要從澳門居民的理念出發,因為有很多內地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澳門,例如內地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等,但這不適用於澳門。其次要清楚界定的就是,甚麼是國家機密的問題,例如北京有人把一個地方的規劃圖公開了,又如刊登哪位領導人到哪裡視察等,在內地都會構
成竊取國家機密;但在外國,例如美國刊登哪位領導人到哪裡視察、國防計劃等是沒有受到太大的注意,雖然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但界限比較寬鬆。如果澳門報章刊登中央的領導人到那裡視察,刊登的人是否竊取國家機密呢?內地是國家機密的不等於在澳門也是,所以不可能全完用內地的觀念,很多問題也要區別,所以我認為政治上要寬鬆一點,在政治上要有具體情況、具體區別;不可能用內地的觀點來衡量甚麼是顛覆、分裂、叛亂等行為,必須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這是起草過程中必須注意的事情。第三個原則就是借鑒,借鑒外國的資本主義模式,因為我們現在是在資本主義的制度下立法,而資本主義並不是澳門獨有的,全世界的國家差不多大都是資本主義,所以應看看別人的資本主義是怎樣維護國家安全的。每個國家無論是否資本主義,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有、英國有、加拿大有、澳大利亞也有。別的國家也有同樣的法律,難道他們就以言入罪,損害言論自由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天經地義,並不涉及以言入罪、言論自由等問題。正如駱教授所指出的香港律師所說的主觀故意的問題,所謂行為是受意識支配的外部動作,而且有一定的社會意義的,並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裁,
很多的犯罪都是用言論作為一種犯罪行為,例如侮辱和誹謗別人的人格等也是構成言論犯罪,所以以言入罪要視乎情況,要清楚界定那些言論是分裂國家的言論,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借鑒外國的資本主義國家在顛覆、叛國等行為上是怎樣界定的。四、相關立法與國際人權保障記:立法是否減少現在居民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第23條立法是否抵觸國際人權公約?駱: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反對立法的人認為立法會限制了權利與自由是一種誤解。這裡涉及到一個基本的法律問題,其實法律是有兩方面的,法律的功能在於保護每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亦對每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作出限制,並不是只有自由而沒有限制的,因為沒有一種法律對人權與自由是沒有限制的,所以用這個理由來反對立法是對法律特性的誤解。法律授予人自由的同時也要自我約束,如果大家都認同這個觀點,得出的結論就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絕不會減少居民的自由和權利的,法律所賦予人權利與自由,但這自由
並不包括有權利與自由去違害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義務,人有言論自由,但所有的言論自由並不包括誹謗等行為,既然權利與自由本身已不包括這種自由,所以立法並不存在減少權利與自由的理由。對於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首先在《澳門基本法》已有規定保障居民的權利與自由的條文,除此以外,亦有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第三,還有澳門現行的法律也保障了居民的權利與自由。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於保障人的權利與自由也有清楚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種情況,第一就是為了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以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不能奪去人家的生命,不能侮辱他人,這是對行為的限制;第二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國家被顛覆了、被分裂了,就是破壞了公共利益。所以國際人權公約本身就容許主權國家立法維護公共利益,而且權利與自由的關係,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在國際人權標準來說,是有一定的標準的。美國制定憲法的專家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沒有人希望國家分裂,國家就是一個大家庭,如果國家在一個分裂的狀態下就不能發展,所以美國的憲法告訴國民,必須建立一個強
大的聯邦政府,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只有國家安全,每個人才有自由、才有權利。中國的歷史本身就是一個好的例子,中國在不強大的時候,在外國的統治下,中國那裡有自由,那裡有人權,如果國家連主權也沒有,誰人也可以欺負你。所以如果國家不強大,人權就不受到保障,人權不僅是在國家內部的,當國民走向世界,如果國家是不強大的,國民就不會受到尊重。如果國家強大,經濟發展好,人權就會得到保障,看看20年前與20年後的中國,現在每個人都想走進中國去,就是因為中國是一個強大的國家。趙:澳門居民必須明白,法律對權利與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但這個限制並不在於限制本身,關鍵在於這個限制有沒有必要性,國際人權公約也有明確規定,第一就是以他人權利與自由作為衡量,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對其行為有所限制;第二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例如稅法是不是對權利與自由的限制,立稅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為了應付政府龐大的公共開支。最重要的是這個權利該不該限制,如果認為國家安全法損害了人的權利與自由,那麼,全世界也有國家安全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應參考其他資本主義的國家是怎樣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立法,如果立法是合理與必要的,就不存在抵觸
人權公約的理由。每個人都要自願拿出一部份的權利與自由交給國家,作為公民,必定有一些權利與自由是受到限制的。關鍵在於現在立法是從澳門的資本主義出發,如果引用內地的觀念,可能會令澳門居民害怕,但現在是根據實際情況出發,這點必須要弄清楚。五、正確借鑒香港經驗記:如何去借鑒香港的相關立法經驗?趙:對於借鑒香港,我認為沒有必要跟隨香港,香港和澳門應各自立法,香港是香港,澳門是澳門,香港和澳門都是一樣的地位。在這個問題上,不一定要跟足香港,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如果澳門感到有必要、有條件、有能力立法就可以立法。澳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不一定要看香港,還可以走在香港的前面,澳門又不是由香港領導,是中央人民政府所領導的,所以維護國家安全應理直氣壯。但必須從澳門居民的理念以及實際情況出發,從這個角度去界定顛覆、叛亂等行動,可向其他資本主義的國家學習包括葡萄牙,看看人家是怎樣在這方面立法的,這樣令法律更與世界接軌。
駱:對於香港律師公會的意見,有幾點不清楚的地方。首先,作為一個法律團體,他們並不反對立法,問題在於怎樣去界定立法的標準,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標準的理由,有幾點是不成立的,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必須有一個最低的限度,就如對於保障人的生命權一樣,必須有一個最低的限度,如果連最低標準也給剝奪,光說保護國家安全是沒有用處的。律師公會的意見,是違反了立法的標準,他們界定叛國為在戰爭期間的行為,如果未發動戰爭,還未公開宣戰並不是叛國行為,這連最基本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件也剝奪了。就連加拿大憲法也規定只要是預備戰爭的行為,無論宣戰與否,也構成叛國。因為無論戰爭與否,一樣會顛覆、一樣會叛國,這是基於最起碼的條件。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香港律師公會引用了美國的原則,就是說任何一種言論行為必須有一個明顯、即時、即刻的危險才構成犯罪行為。他們這個界定是有些誤解。首先,對於明顯、即時的危險的理解,在美國歷史上發生過一些案例,美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由於戰爭造成財產及生命的損失,所以反對戰爭的人士上街遊行以及派發傳單,要求青年不要去當兵,這批人被抓起來,因為他們的行為危害了國家的安全,他們公
開要求青年不要去當兵是明顯的言論,而且後果也很明顯,因為導致很多青年不去當兵。但美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發展,到第二次大戰後,很多國家宣佈獨立,走社會主義的道路,在美國的共產黨人士也試圖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結果被抓起來,因為這些行為雖然沒有即刻的危險,但有潛在的危險,所以這個法例後來轉變為朋顯至潛在的危險也是叛國行為。犯罪行為這個原則要視乎具體的情況,香港律師公會把這個原則擴大到脫離具體實際情況的、絕對的原則,違反了這個原則的原有意義。翻查德國甚至加拿大的憲法,他們把煽動行為界定為即時的危險,但香港的律師公會認為只要沒有暴力的武裝行為就沒有煽動,他們理解即時危險為武裝暴力行為。所以必須向客觀公正的方向出發,就連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也沒有用這個標準,如果如此,這個法律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國家是一個具體的國家,同樣,國家安全也是具體不能抽象的,必須有防範能力,如果連最低的標準也剝奪,那就不能接受,那就沒有意義了。澳門要實事求是、理性地立法,因為缺乏理性的意見,就沒有客觀的標準,那就一定會存在問題,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維護國家安全,必須以符合公眾利益為大前提,這是理性的基礎。同時,有很多人把制定、立法及適用法律混淆了,法律不可能把每個人的想法也寫進去,只能規定一
個具體原則,一個普遍現象,往後還要靠法官來適用法律,根據法律原則來解決問題。(原載《澳門研究》第16期)
從港澳特區基本法23條立法看社會的極化與整合陳欣欣、鄭子傑*一、基本法23條立法的緣起在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第2章中央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第23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1因此,為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23條立法是必須的,否則便是違反兩地基本法的規定。*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社會學副教授,後者為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心理學副教授1http://www.info.gov.hk/info/basiclaw23_c.htm;http://www.imprcnsa.macau.gov.m0
(一)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的立法準備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後,已開始對基本法23條立法作整體研究,2並收集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和普通法原則,以及聽取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等團體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意見。3而特首董建華在2002年7月表明,會在未來5年訂立有關法例。41.中方官員對香港特區基本法23條立法的態度中方的態度是希望香港特區政府能早日立法。正如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於2002年6月28日在北京出席一個場合時表示,基本法23條越快立法越好。另外,禁止“法輪功”活動全由特區政府決定,他個人不便發表意見。5全國人大代表馬力在2002年7月9日接受記者查詢時指出,若真的證明了法輪功利用香港干擾中國衛星,中央必然會2《大公報》,2002年7月22日,第12版。3《文匯報》,2002年9月27日,A2版。4《明報》,2002年7月10日,A2版。5《大公報》,2002年6月29日,A1版。
要求香港加快立法實施23條的規定,因為中央一直都不喜歡香港被利用作顛覆內地的基地。6中國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亦強調,在23條立法問題上,中央只定了一個原則規定,具體執行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中央不會具體干預的。7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22條就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1989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3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82.香港特區政府立法程式的開始到了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通過《實6《明報》,2002年7月10日,A2版。7《文匯報》,2002年10月26日,A16版;2002年10月29日,A02版。8《大公報》,2002年12月14日,B07版。
施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決定從當日起就實施基本法23條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9由此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程式正式啟動,具體立法程式如下:2002年9月-12月:保安局進行《實施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諮詢;2003年初:政府發表有關23條立法的藍紙草案並提交立法會首讀;2003年7月:立法會暑期休會前三讀通過草案。(二)澳門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準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成立後,國家和澳門社團都希望澳門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23條的規定制定有關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以便更好地落實基本法,填補法律真空。在澳門回歸一週年慶祝大會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9《新民晚報》,2002年9月27日,第19版。
何厚鏵提出要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因此才可限制分裂國家的行為,並稱將來會在適當的時候立法,以保持澳門社會穩定,打擊犯罪活動。101.中方官員對《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態度接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於2001年3月31日在本澳參加澳門基本法頒佈八週年紀念活動時被記者問及是否需要對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時,他肯定地表示必須對基本法23條立法,但甚麼時候立法,就由澳門特區根據澳門情況來決定。112.澳門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正式落實正式具體落實基本法23條的法律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她在2002年10月1日出席特區政府國慶酒會後,主動向傳媒宣佈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工作計劃和意念。她表示現開始草擬條文,2003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初步構思是10《華僑報》,2000年12月22日,01版。11《華僑報》,2001年4月1日,01版。
以單項特別法的立法形式,清楚界定其意義及範圍。而在罪行罰則的量刑方面會依循現行法律制度,即不設終身監禁。在2002年3月制定的法改清單,把需要立法以配合基本法規定的項目,列入中期法規改革清單內。12二、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區政府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的理據及民間社團的反應(一)中方官員的立場港澳回歸後,中國政府關注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的方針。對於基本法23條的立法,中國政府持肯定的立場,尊重兩地特區政府按基本法規定辦事,在適當時候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活動。2002年10月份中國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陪同國家主席江澤民訪美時談及香港問題時表示,中央並未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事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並表示立法並不會影響特區的新聞自由。1312《華僑報》,2002年10月02日,01版。13《文匯報》,2002年10月26日,A16版;2002年10月29日,A02版。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於2002年6月28日在北京出席一個場合時提醒香港市民,基本法23條並不會限制市民的自由和權利,香港市民不用擔心立法後的自由會受到限制。因為基本法23條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國家統一,與市民的自由無關。14(二)香港特區政府與民間社團的立場1.政府的立場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的立法是十分明確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2002年7月14日出席一個公開活動後表示,基本法23條幾年內會完成立法工作,因為許多都是基於現有的法律再作修改,亦會作出諮詢,當中並不存在中央給予指示,否則中央就會以全國性法律為香港立法。15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基本法23條的立法維護了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成功落實的基石。諮詢文14《大公報》,2002年6月29日,A1版。15《香港商報》,2002年7月15日,A3版。
件建議是完全符合基本法、人權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並與其他西方國家的法律作過比較。因此,建議是寬鬆和合理的。16由於市民對《實施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的內容並不了解,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包括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署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等進行了多場解釋會,向公眾講解有關條文的內容以及期望減少公眾對基本法23條的憂慮。172.民間社團的立場總括而言,民間的意見則呈現分歧,社團及政黨有支持立法的,也有反對的。在支持立法上,支持的觀點認為法制是香港的重要基石。完成23條的立法,使香港的法律更加清晰和明確,能夠消除市民的擔心和顧慮,使社會更加穩定,增加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18支持立法的人希望特區政府將法律條16http://www.info.gov.hk,2002年9月24日17同上註。18《文匯報》,2002年9月27日,A2版。。
文解釋清楚,使公眾能夠更容易明白法律條文。而反對立法的人則擔心香港的人權和言論自由受到損害,進而影響“一國兩制”的實施(表1-表5)。“支持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大聯盟”部分名單為: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新界工商業總會、香港工會聯合會、新界鄉議局、民主建港聯盟、自由黨、香港協進聯盟、新世紀論壇、香港廣東社團總會、香港福建社團聯會、香港潮屬社團總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香港島各界聯合會、九龍社團聯會、新界社團聯會、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華南電影工作者聯合會、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香港青年聯會、香港青年社團聯盟及香港青年大專學生協會:反對立法“民間人權陣線”部分名單: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新婦女協進會、中國民主黨香港分部、中國勞工通訊、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民權黨、民主黨、前線、草根文化中心、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基督徒學會、香港職工會聯盟、香港民主發展網絡、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香港人權聯委會、香港人權監察、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政策透視、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香港民主之聲、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中國
人權香港辦事處、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葵涌基督徒基層團體、街坊工友服務處、牛棚書院、何秀蘭議員辦事處、先驅社、彩虹行動、姊妹同志、彩虹細胞、香港彩虹、中華基督教會深愛堂社關團契、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香港融樂會及紫藤。(三)澳門特區政府與民間社團的立場1.政府的立場澳門方面,由於暫未有有關法律條文的公佈,公眾現時的立場總體是支持立法,澳門政府表示基本法23條必須要立法。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會就基本法23條的規定展開立法工作。19何厚鏵又說,基本法23條立法的前後,會盡量公開諮詢澳門各界的意見;但是唯一不會諮詢的是“是否應該立法”的問題。並表示19http://www.macau.gov.mo/policy/policy_cn.phtml#justice
2003年一定會為基本法23條立法,最後何時通過,怎樣通過,是立法會的權力。202.民間社團的立場在2002年10月29日,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舉辦了一場“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交流座談會,多個民間社團及個人就條文發表意見,全部都是支持立法的意見,亦有個別為立法的內容提建議,但沒有反對的聲音。(表4及表5)而根據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支持度有62.3分。2120《人民日報海外版》,2002年11月22日,TMP4版。21《華僑報》,2002年10月30日。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01香港華僑華人總會增強港人的國家主人翁觀念,致力維護國家安大公報,A12,2002/12/1402中信泰富主席榮智健立法建議絲毫不損他在港營商的信心。一個安全和穩定的社會,乃良好投資環境的最根本保障。大公報,A08,2002/12/1303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有需要制定法例保障國家安全。信報,P07,2002/12/1204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以保障國家安全及維護香港福祉。香港商報,A07,2002/12/1205中大邵逸夫書院校董會主席馬臨授權給香港特區自行立法,是信任香港,是港人值得自豪的。大公報,A05,2002/12/1006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中央政府由頭到尾都承諾23條這個敏感的問題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這是對特區的一種高度信任。大公報,A15,2002/12/0807行政會議成員廖長城如果香港不落實23條立法,就是違憲、違法和違反“一國兩制”。大公報,A15,2002/12/0808資深大律師清洪立法是指令性的責任,而且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不能無限期拖延。大公報,A15,2002/12/08表1香港支持《基本法23條》立法的團體/個人之理據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09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特區政府應盡快為23條立法,這樣對香港才是最大的保障,才可以落實“一國兩制”。她說,政府有關的立法建議相當寬鬆,希望大家可以從法律層面去討論,不要將法律問題政治化,也不要將政治問題法律化。她說,如果香港不自行立法,基本法本身有機制,中央政府可以立法,並透過附件三適用於香港,來保障國家的安全。大公報,A15,2002/12/0810大律師廖長江特區政府除了法律上必須立法外,香港人作為中國國民亦有共同的道德責任進行立法。大公報,A15,2002/12/0811香港樹仁學院校監胡鴻烈如果香港不自行為23條立法,中央政府可以自己立一條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文匯報,A15,2002/12/0812區潔名23條立法為天經地義護國之本。大公報,B02,2002/11/2713香港潮屬社團總會主席陳偉南立法是國家對香港的信任,是特區政府應盡的責任,亦是香港市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立法勢在必行。文匯報,B06,2002/11/25(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饩料來源14潮州商會會長蔡衍濤基本法是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大法,要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對基本法23條立法是必須的,這是特區政府應盡的職責,也是每一港人應盡的責任。文匯報,B06-2002/11/2515坊眾社會服務中心擔憂立法標準太寬鬆。聲明解釋指將來發生事故時,內地與香港的標準不一樣·可能令香港變成一個影響國家安全的地方,這是市民所不願見到的,因此希望特區政府在立法時多考慮這個問題》文匯報,A16,2002/11/2316香港青年大專學生協會立法保障國家安全是國民和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應積極向大專同學和社會各界解釋諮詢文件,爭取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自由權利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文匯報,A16,2(X)2/11/2317葵涌南居民聯會在立法時,一切以國家安全為重。文匯報,A16,2002/11/2318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是全面落實基本法的一項重要舉措。文匯報,A12’2002/11/21(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19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無論23條的立法建議訂得如何寬鬆,有些人也會對着幹,因為他們恨不得要顛覆中央政府,這更反映23條實在有必要盡快訂立。大公報,A14’2002/11/2020香港海關人員總會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港人福祉是一致的。大公報,A16,2002/11/1621政府人員協會紀律部隊工作委員會國家安全,經濟才能發展;經濟發展國家才會富強;國家富強人民的地位才顯得彌足珍貴。文匯報,A16,2002/11/1622荃灣地區之友社主席吳功芳中國的國土不能出現法律真空。大公報’A15,2002/11/1523港島各界聯合會政府有責任立法,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團體。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η524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鄭耀棠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是國家安全之所繫,是香港利益之根基,非常必要,因此,該會對立法表示堅決的支持。大公報,Α8,2002/11Λ325香港中西區婦女會特區政府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祖國統一,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雖然諮詢文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但立法必須進行。文匯報,Α13,2002/11η3(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26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會長楊耀忠基本法23條的規定,就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等七種行為自行立法,以防患於未然。這正是“港人治港”精神的體現,也是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體現。大公報,B1,2002/11/1127香港普寧同鄉聯誼會是確保香港良好投資環境,保持穩定繁榮,維護國家安全,落實“一國兩制”的ÍÍ、要之舉。大公報,A15,2002/11/0928香島中學校友會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更好地、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與人權。大公報,A15,2002/11/0929香港大學前校長黃麗松香港越早立法便越好,以避免將來在香港發生任何“叛國事件”時’卻缺乏法律懲罰。文匯報,A16,2002/11/0830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副會長林學甫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的要求。文匯報,A9,2002/11/0731香港印刷業工會完成23條的自行立法,令香港的法例更明確清晰,能消除市民的擔憂和顧慮,更能增強港人和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國家安全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維護,特區的高度自治更能全面實現。大公報,A9,2002/11/07(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32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既需要“兩制”元素,亦需要“一國”元素。文匯報,Α15,2002/11/0533香港中國回教協會認為立法有必要,可保障港人安全及社會穩定°大公報,Α8,2002/11/0434大埔青年協會認為立法有必要,可保障港人安全及社會穩定。大公報,Α8,2002/11/0435香港工業總會副主席林健鋒只要本着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盡量傾向寬鬆立法,確保港人現時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因此而被削弱,相信立法應該無損本港的營商環境,而且對目前的工商營運應該不會構成影響。香港經濟曰報’Α21,2002/11/0436香港工會聯合會政策委員會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是貫徹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的體現,是十分必要的。香港商報,Α05,2002/10/2737香港東區各界協會會長丁毓珠中央政府讓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立法,充分體現國家落實“一國兩制”的誠意。預防性立法有必要。大公報,Α07,2002/10/26(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38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支持盡快立法;政府應諮詢市民的意見,就法律的寬緊問題作討論。大公報,A04,2002/06/3039港進聯主席劉漢銓香港法例沒有包括顛覆中央和分裂國家的內容’因此應就23條盡快立法。他認為無須擔心立法會影響香港的人權,因為基本法也規定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大公報,A04,,2002/06/G0(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来源01國際教育聯會擔心立法後會威脅教師的教學及創作自由》新報,A06,2002/12Λ302前線召集人劉慧卿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擔心現時的自由生活方式及法治,會受到影響。促請政府,在立法前真正諮詢公眾。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2/0103吳靄儀李海於95年5月底被捕’並在1年後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受審,被法庭判處有罪,入獄9年。理由是他所窺探、捜集之資料,包括六四受刑人之個人背景、家庭狀況、刑期以至獄中待遇等情況,屬於“高度國家機密”云云。政府〈諮詢文件〉是“一句一驚心”打擊面很大”》蘋果日報,E08,2002/12/01B07,2002/12/1404教協張文光有一半教師擔心以言論思想入罪,所以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塞進社會主義法制的私貨,將中國的政治罪名引入香港》大公報,B05,2002/11/25B07,2002/12Λ4表2香港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團體/個人之理據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来源05香港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反對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堅決要求當局取消煽動叛亂與煽動刊物的立法建議》在制訂叛國和顛覆等國家安全罪行的時候,應該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即是只有禁制那些極可能引起即時的暴力而導致叛國或顛覆的言論,這樣可防止政府趁機以言入罪。他們又建議政府引入資訊自由法,以及加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保障新聞及言論自由。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2406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曰君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表示憂慮》香港沒有民主政制,立法會不是民主選出的,所以現在不要為23條立法。他還說應等到有全面直選的立法會出現,才好處理立法問題》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2407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諮詢文件內容不清晰,可能會影響市民享有的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文匯報,A15,2002/11/20(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来源08支聯會、四五行動及香港人權監察現行法例足以應付危害社會的行為。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1509中文大學社工系學生要求政府改發白紙草案,以及將諮詢期推遲到2003年6月。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1110民主黨主席李柱銘主張白紙草案。立法只是希望擴大權力及製造罪行,打壓異見人士。大公報,Α13,2002/11/07Β07,2002/12/1411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助理教授馬嶽將內地某些準則,例如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等觀念引入香港,危害“一國兩制”。蘋果曰報,Α04,2002/10/2812記協副主席譚志強引用席揚案做例子,擔心新聞自由及個人權利受到損害。蘋果曰報,Α04,2002/10/2813哈佛、耶魯、華盛頓、哥倫比亞、倫敦及澳洲國立大學等國際學府44位學者在《華爾街日報》網站聯名刊登一封致江澤民的公開信,指立法將削弱香港的“一國兩制”,危害香港公民自由及新聞自由。文匯報,Α16,2002/10/24(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01陳方安生應以白紙草案的形式,就基本法23條立法。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2/0302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外資銀行擔心,法例會影響市場資訊流通,希望特區政府以白紙草案形式,諮詢市民意見。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2Λ)203香港八間大專院校部分教職員要求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先推出白紙草案。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Χ)2/11/2304大律師公會文件對於叛國分裂國家等罪名,定義含糊不精確,而煽動叛亂罪與言論自由存在矛盾,建議清楚界定所發表的意見,必須要導致即時的暴力行為,才能入罪。亞洲電視網上新聞,2002/11/0705美國華盛頓國際大學客座教授曾憲緯香港應該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令市民明白其權利與義務所在。諮詢文件中的條文建議,是一項先進的立法,將刑事權責收緊,只有付諸行動才構成犯罪,而純粹發表意見、報導或評論不會構成刑事罪行,這種處理方法是相當寬鬆的。文匯報,Α16,2002/10/2706中國歷史教育學會主席梁炳華校長教師擔心教授近代中國歷史如“八九民運”等課題時會犯法,變成·個讓教師犯法的陷阱》他呼籲教育署特別為此訂下指引及制定基本教材,並提供教學示範》星島日報,F02,2002/10/25表3香港個別團體/個人對基本法23條立法之建議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米源01中華總商會許世元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完整。華僑報,2002/10/3002街坊總會理事長姚鴻明維護自身國家的安全及完整性。華僑報,2002/10/3003歸僑總會理事長陳健英維護國家統一。華僑報,2002/10/3004工聯副理事長彭為錦維護國家安全。華僑報,2002/10/3005中華教育會會長黃楓樺必要性及適時。華僑報,2002/10/3006婦聯理事長招銀英澳門的社會穩定發展及市民參政議政意識的提高。華僑報,2002/10/3007澳門護士學會朱月霞體現“一國兩制”,完善本澳法規。華僑報,2002/10/3008水電工會關鏡全防止立法真空,防止有人利用澳門進行反華活動。華僑報,2002/10/30()9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成俊維護國家安全。華僑報,2002/10/3010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蕭蔚雲一、是特別行政區的重要職責和義務;二、中央政府不會干預澳門關於基本法23條的立法,澳人完全可以放心的;三、不會損害到言論自由°華僑報,2002/10/3011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楊允中一、依法治澳;二、對國際恐怖主義和敵對勢力,要防患於未然,未雨綢繆。華僑報,2002/10/3012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沛霖國家安全。華僑報,20(32/10/30表4澳門有代表性團體/個人支持基本法23條立法之理據
编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來源13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林笑雲保護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完整、國家領土完整、國家統一。華僑報,2002Λ0/301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秉志維護整個國家利益。新華澳報,2002/10/04二版15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填補刑法典有關顛覆國家等罪行的空白》新華澳報,2002/10/04•-fi.rr一版16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維護自己國家安全》華僑報,14,2002/10/0417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澳門有義務、有責任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澳門日報,B06,2002/10/0218立法議員、法律工作者黃顯輝填補法律真空、制訂預防性法律。澳門日報,B06,2002/10/0219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澳門日報,B06,2002/10/0220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筒曉陽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完整的立法權,有權對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一切事務自行立法。華僑報,2001/04/01一版21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不允許破壞澳門的治安;不允許藉任何機會破壞澳門的社會穩定,必須打擊犯罪活動等。華僑報,2000/12/22一版(接上表)
編號團體代表人物觀點資料米源01理工學院陳欣欣博士人權保障和國家利益要取得平衡,明確有犯罪行為事實才構成刑罰。華僑報,2002/10Β002科技大學黃枝連教授一、宜參考和關注香港有關工作;二、本澳和台灣關係密切,立法過程中應處理好澳台關係,可參考《錢七條》;三、在落實23條時亦要重視保護外國公民在澳門的安全:四、由於資訊科技迅速發展,應針對性關注利用科技干擾資訊等問題。華僑報,2002/10/3003醫務界曹潤才建議基推會印刷相關宣傳小冊子,並組織人員到各社團推介23條。華僑報,2002/10/3004專業人士梁金泉慎重考慮立法步伐,便民利商的法律、法規仍未完備,訂立這部敏感的法律似未有迫切需要,即使法律完善,也須執法人員準繩執行,使法律原意能夠真正體現。澳門日報,Β06,2002/10/02表5澳門部分團體/個人對基本法23條立法之建議
三、理論分析:社會極化與整合香港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多個團體組成“民間人權陣線”於2002年12月14日舉行了一次大遊行,自稱有6萬名市民參加。一星期之後,2002年12月22日,支持立法的多個團體亦組成了“支持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大聯盟”舉辦了另一次大遊行,自稱有4萬人參與。雖然支持立法大聯盟的發言人稱並不代表香港社會出現分化現象,22但團體對立的情形已明顯出現。社會心理學中的“團體極化理論”(grouppolar-izationtheory)正好用來解釋此現象。23團體極化理論指出當團體進行決策時,常出現團體極化現象;團體決策雖然與成員原先的立場方向一致,但平均來說卻比成員原先的立場更為極端。這並非只是公開的從眾,基本上,為了回應團體的討論,成員私下的態度也會偏移。產生這項效應的部分原因是由於資訊影響作用所致;亦即人們在討論的情況下,會瞭解並聽到有關決策的新信息以及新奇的論點。然而,由於團體成員傾向於提出更多有利於他們原先支持立場22http://www.news.tvb.com,2002年12月22日。23Myers,D.&Lamm,H.,“TheGroupPolarizationPhenomenon”,inPsychologicalBulletin,Vol.83,1976,pp.602-627.
的論點,較少提及與本身立場相左的論點,因此將使討論產生偏頗,並更進一步地將最終決定推向自己原先支持的立場上。團體極化現象也會因規範影響作用而產生,亦即人們會將自己的看法與團體規範加以比較,然後就調整自己的立場以順從於團體中多數人的立場。此外,團體也可為其成員提供參考架構,使他們知覺自己原先的立場表達為實際態度時,是否顯得太過軟弱或太過溫和。多年來學者曾提出許多有關團體極化效應的解釋,但經過密集考驗後仍然存在的兩項最佳說法則是信息影響以及規範影響。當人們在討論的情況下瞭解並聽到有關決策的新信息以及新奇的論點時,就會產生信息影響作用。在討論中提出越多有利於某項立場的論點,團體就越可能轉而支持這項立場,而且偏差也在此處介入決策;亦即團體成員最可能表達有利於他們原先所支持立場的觀點,而且他們也很可能會重複地討論自己已經擁有的信息。因此,討論將產生偏頗並有利於團體原先支持的立場。此外團體也傾向於支持較多成員信服的立場。當人們將自己的看法與團體規範加以比較時,就會形成規
範影響作用。在討論的過程中,人們會知曉他人是否與自己抱持着類似的態度,或甚至懷着比自己更為極端的看法。如果人們的動機是希望團體以正面角度看待他們,則他們就會服從於團體的立場,或甚至表達出比團體更為極端的立場。香港現在的情形,正如上述理論所描述一樣,支持和反對立法聯盟的立場比其各自成員的立場更為強硬,是為一個極化效應。反觀澳門因為反對聲音較少,支持立法及為立法內容提意見已成為社會之主流,反對團體亦較少發言;故此澳門並未形成對立狀態,表面看來社會較為整合。但2003年才是澳門真正討論為基本法23條立法之關鍵時刻,估計與既往澳門的社會狀況一樣,會出現較高程度的整合性。無疑,香港社會之團體極化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從居港權、公務員減薪以至23條立法等等的社會議題均有團體對立情況出現。反觀澳門,對很多事件及新方案的出現都頗缺乏反對意見及聲音。無可否認這樣整體社會及社會氣氛會較整合及和諧,但這情況是否反映市民大眾的意識特別高昂?非常值得日後作更多深入的跟進研究。(原載《澳門研究》第18期)
國家安全與公民意識——有關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論文滙編責任編輯:彭小燕編輯:梁麗敏出版: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排版印刷:澳門新藝印務有限公司版次:2003年10月印數:2000冊成本:每冊40元ISBN:99937-666-4-X非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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