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 開荊主编第二卷草委心曲黄瀋强文箨澳門二〇〇九文集
  • 我們謹 以 此 書 寄 託 對 关 漢 強 會 長 永 遠 的 專 敬 和 懷 会 !
  • 《黃漢強文集》編輯委員會主 編:楊開荊助 理 編 輯 :林慧卿、許偉鋒 審稿委員會:程祥徽、徐新、張卓夫、關鋒 顧 問:(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名)田 豐 、吳志良、吳國昌、周禮杲、宗光耀、林有能、林笑雲 姚偉彬、徐雅民、徐 新 、翁松燃、馬萬褀、康冀民、張仕賢 張希哲、張卓夫、張 虎 、梁官漢、梁潔然、郭昉凌、陳樹榮 陳錫僑、程惕潔、程祥徽、黃偉文、黃偉傑、黃就順、黃鸿釗 楊允中、葉金鳳、雷 強 、趙新力、魏美昌、劉伯龍、劉羨冰 鄭國強、鄧開頌、駱偉健、韓澤生、顏澤賢、羅志祥、關 鋒
  • 人權寫入法,詳簡費思量 ; 自由民主路,澳人最牽 腸。字字千斤重,句句萬斗糧 ; 論争一而再 ,會議日夜忙。 調查詢民意, 己見滿廳 堂 ; 分歧母須儇, 子孫 系 炎黃。推心 表疑慮,置腹共參商 ; 肝瞻共相照 ,雲開見驕陽 。— 黃漢強,1991年
  • 正直、敢言、以事論事是黃漢強先生留下的印象風範。早在黃先生從事新聞傳媒工作時,就與其認識。記憶中,黃先生對於當 ,作出了建設性的批評和建議,以市民的角度對政府提出了訴求,這點對於 黃漢強先生印象小記一 陳麗敏先生的印象,以表敬意。時政府出現的一些問題,包括工作效率、服務態度、政策推行等方面以事論 事當時仍處於民意萌芽階段的澳門社會来說,顯然有很強的前瞻性,這些觀點 藉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整理出版《黃漢強文集》的機會,小記對黃漢強 和評論,對於當時任職經濟局的本人來說,亦帶来很大的啟發。後來黃先生 先後擔任澳門大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和社會科學學會會長職務,作為一個平 台,黃先生這一時期針對社會的現象,發表了大量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 問題等方面的學術專著,相信這也是黃先生作品最為豐富和成熟的一個時 期,帶領起澳門開展學術研究的潮流,亦為社會帶來反思。與黃先生共事最多的相信是在“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工作期間。 黃先生作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和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其一貫敢言
  • 直率的性格,為《澳門基本法》起 草 、諮詢工作的開展,以及完善貢獻了自己 的真知灼見,當時本人作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委,亦作為後輩,對黃先生認 真專注的工作態度非常敬佩,還就一些問題時常向黃先生討教,獲益良多。基建於多年的交往,在澳門回歸祖國,本人被委任為特區主要官員,黃先 生及其家人一直給予本人支持和關心,堅定了本人服務特區、服務市民的信 念。此情此景,至今仍記憶猶新。黃先生雖然已離我們而去,但其豐富的作品卻為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社會 遣產。陳麗敏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
  • 本卷編輯說明如果說社會科學研究是漢強先生的終身事業,那麽,參與起草《澳門基本 法》,定必是漢強先生社會工作中的最大亮點,也是其生命歷程中最為光輝的 時刻。因而特設一卷,並取名 <草委心曲>,表達漢強先生奉獻草委工作的 心聲。本卷收錄的是漢強先生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獲全國人大常委委任為澳 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開始所發表的報告、撰寫的曰記和專欄文章等。充 分體現了漢強先生對草委工作傾注的心血,字裡行間,洋溢了對國家的熱愛、 對人民的關懷之情,可謂忘我地全情投入。按照收集作品的內容,以及《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脈絡,經反覆思考 以及徵詢專家,尤其是得到駱偉健教授的專業指導。本卷的编輯以縱向發展 分類為:澳門基本法構思與精神、接受任命、諮詢委員會誕生、專題工作與條 文起草、思考與論證等類目。由於本卷收錄了不少漢強先生的工作曰記,當中記錄了許多有關起草基 本法的心路歷程和工作進展,故為了便於讀者瞭解曰記中的內容,编者按每 篇曰記内容加以題名,倘然不當,敬請各方友好賜正。本卷承蒙徐新先生審讀,特此致謝!編者
  • 目 錄友情話語 .........................................................陳麗敏 I本卷編輯說明...........................................................■- 澳門基本法構思與精神 ........................................................................................1“一國兩制”法制化與《基本法》的 誕 生 ....................................... 3“一國兩制”構想的根據與內涵 ............................................. 7“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12澳門基本法主要特點.................................................... 23二接 受 任 命 ........................................................... 25新華社約會的預示...................................................... 27草委名單草案........................................................... 29接受社會評議........................................................... 30草委代表名額分配的草議................................................31草委名單漸現........................................................... 32是否需要有佛教代表(出任草委)......................................... 33讀者對草委名單的評論.................................................. 35天主教代表的表白...................................................... 36澳門基本法草委會誕生.................................................. 37各屆對草委名單的評論.................................................. 41堅持澳門全體居民的立場— 澳門草委的責任(一)................................................ 44尋求對澳人高度自治的共識— 澳門草委的責任(二)................................................ 46深入瞭解澳門把握澳門特點
  • — 澳門草委的責任(三)................................................48調查社會實際,聽取市民心聲----澳門草委的責任(四)................................................ 50主動同國内草委真誠合作— 澳門草委的責任(五)................................................52民促會對草委的祝賀及期望............................................. 54草委應徵集民意.........................................................55民促會的再三建議...................................................... 56諸樺的談話............................................................. 57都來關心草委會首次會議................................................58大霧籠罩京城,轉 飛 大 連 ................................................60草委會開幕式...........................................................62中央領導人接見草委會全體委員......................................... 64我想我思............................................................... 69對工作規劃與方法達成共識— 簡評澳門草委會首次會議........................................... 70三諮詢委員會誕生.................................................... 73籌組諮委會............................................................. 75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第一次會議......................................... 76關於諮委會的職能及工作方法........................................... 78“簡報”凸顯草委會聽取澳門居民意見的誠意.............................. 82修章小組第三次會議.................................................... 83對諮委會章程的評論.................................................... 84諮委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86發佈“新聞公報”........................................................ S9建議章程“緣起”改成“序言”............................................. 90提出草擬“序言”的全文 .................................................. 91形成“章程”初稿 .........................................................92
  • 諮委會章程初稿...........................................................93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召開記者會........................................... 94徵集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意見............................................. 96“諮委會章程初稿”獲認同 .................................................. 97諮委會章程公開徵求意見..................................................98各界人士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 回 應 .................................. 100香港基本法草委、諮委來澳主講基本法 .................................. 101各方對諮委會成員之條件及産生辦法之意見.............................. 103修訂諮委會章程初稿 .................................................. 105報章刊登社會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意見................................ 107修訂諮委會章程初稿 .................................................. 108對“第三次會議之‘新聞公報’”的 評 論 .................................. 110給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的信函.................................. 111正面的反應 ........................................................... 113充分關心,積極支持 .................................................... 114辦座談會廣泛徵詢意見 ................................................115兩份“意見稿”具 澳 門 特 色 ..............................................116“發起人”第四次會議通過兩份“意見書” ................................ 117廠商和葡裔對基本法的期望 ........................................... 119“發起人”第四次會議的“新聞公報” .....................................121名額有限,任務 繁 重 .................................................... 123創造條件讓有潛質新人脫穎而出......................................... 124實事求是揀選賢者 .................................................... 126談“自我推薦” .........................................................128建立本澳的精神支柱 .................................................. 130更新觀念,積極參與.................................................... 131開放、高效、活 力 充 沛 .................................................. 133“發起人”第五次會議 .................................................. 134“發起人”第六次會議 .................................................. 135
  • 廣泛反響,衆説紛紜 .................................................... 136要建“議事亭”,不宜蓋“大神祠堂” ....................................... B 8諮委會有了個好開頭 .................................................. 140諮委會籌組工作情況報告(初稿) ....................................... 141四專題工作與條文起草 ........................................... 143歡迎多到此山來 ...................................................... 145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知書........................................... 147不能放松對基本法的努力 ............................................. 148起草基本法要有充份透明度 ........................................... 150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開幕 ........................................... 152議 程 的 討 論 ...........................................................155草委成員談基本法起草問題 ........................................... 158歡迎内地草委蒞澳出席會議 ........................................... 161自下而上起草基本法 .................................................. 163提倡坦誠相見、知無不言 ................................................165基本法結構諮詢開展順利 ............................................. 166提高主動精神深化使命感 ..............................................168廣泛諮詢完善基本法結構 ............................................. 169公聽會是諮詢的好方式 ................................................170歡迎設論壇廣開言路 .................................................. 171幫助草委切實瞭解澳門 ................................................172大家都來剖析澳門、研究澳門 ........................................... 174諮委不應扮演被動角色(一) ........................................... 176諮委不應扮演被動角色(二) ........................................... 177盡拆“圍墙”,下馬觀花 .................................................. 179多些主動,多些收穫.................................................... 181人大熱烈通過香港基本法 ..............................................182基本法内容詳簡由之” ................................................184
  • 聯席研討會值得提倡 .................................................. 185考慮居民的合理意願 .................................................. 187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責諮詢小組與草委對口專題小組在澳委員交流座談會....................................................................190值得推廣的諮詢方法 .................................................. 192基本法論壇爲何冷清 .................................................. 193人權保障及司法官員本地化 ........................................... 195關於外國居留權的一點意見 ........................................... 197土生葡裔精英轉向積極 ................................................ 203還應顧及同基本法銜接 ................................................ 204第二小組會議 .........................................................206我看澳門基本法(草案)徵 求 意 見 稿 .....................................207基本法應保障澳門特區財政金融穩定.....................................213基本法與澳門發展空間 ................................................215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發言.............................. 219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 221五思考與論證 .........................................................223開展基本法的理論研究 ................................................ 225再議國內幹部學習澳門基本法........................................... 227向國內推介基本法有益 ................................................ 229如何安定港澳人心 .................................................... 231借鑒香港搞好澳門基本法 ..............................................233繼續推動澳人關注基本法 ..............................................234辦好基本法論壇 ...................................................... 236澳門與香港“兩制”之 異 同 ..............................................238中國在澳門基本法中對國家主權的執着.................................. 241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及其與中央的關係...................................243關於2 3條— 我的一些基本看法 ....................................... 249
  • 李成俊周禮杲論《澳門基本法》的澳門本特色一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 10週 年 .......... 251草委活動剪影 ............................................................................................................ 263附載友情話語 ............................................................................................................283康冀民 .................................................................................................................... 285宗光耀 _ .................................................................................................................... 286林笑雲 .................................................................................................................... 287張虎 .................................................................................................................... 288徐 雅 民 .................................................................................................................... 289楊允中 ............................ ........................................................................................ 290劉羨冰 .................................................................................................................... 291趙 新 力.................................................................................................................... 292.................................................................................................................... 293駱偉 健.................................................................................................................... 294.................................................................................................................... 295
  • 一澳門基本法構思與精神
  • “一國兩制”法制化與《基本法》的誕生一 “ 一國兩制”法制化“ 一國兩制”構想被決定為中國共產黨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和國家的國策以後, 在實施中便需要一個法律化的過程,就是將“ 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提升為法律,將“一 國兩制”的精神和主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法律,以保障和規範“一國兩制” 的實施而不得違反,同時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用國家的力量確保貫徹執行,而不能逾 越 ,倘有違反則給予法律制裁。“一國兩制”法律化過程分兩步走。第一步是,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一國兩制”的精神實質寫入憲法。從而給予最高的法 律地位,並用國家最高法律作出保證。這就是 1982年 1 2月 4 曰通過和頒佈我國現行 憲法的第3 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 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體現“一國兩制”方針。誠然,國家憲 法不可能將條文寫得太具體,但卻寫明“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以法律規定。”這個“以法律規定”就是後來的港/澳基本法。因此,當時的憲法修改 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的關於憲法修改草案報告中,還特別對第 3 1條作了說明,進一步明確指出,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 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 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考慮這種特殊情況需要,憲法修改草案第3 1條才有這樣的規 定。由此可見,第 3 1條不但確認和保障“一國兩制”,而且還為“一國兩制”的實施開 路 ,這是“一國兩制”最高層次的法律化。第二步 ;先後起草通過和頒佈《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以《澳門基本法》 而言 ,就是將我國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承諾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的“一國兩制” 方針的精神及十二項政策,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逐一具體化,逐一寫入《澳門基本法》 中,《澳門基本法》因此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一國兩制”通過上述兩個法律化步驟,從一般到具體,經方針政策到法律條文 ,
  • 不僅經國家和港澳地區的最高法律層次上確保“ 一國兩制”不折不扣地在港、澳實施, 維護了國家統一以及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有利於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 同時為港澳兩地的持續發展提供廣闊的法律空間,以保障“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完全 成功。所以鄧小平在談到《香港基本法》時 ,說“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寫出了 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 括將來 ,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二澳門基本法的誕生經 1988年 1 0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成立之曰算起到1999年 3 月 3 1 日全國人 大正式通過澳門基本法時止,其誕生需時4 年 5 個月。1、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7年 3 月 2 6 曰中葡正式簽署了兩國兩政“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這份 通過談判和平解決澳門問題的歷史性檔中,中國政府聲明: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對 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一年之後,1988年 4 月 1 3曰,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規定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簡稱“草委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大會閉幕 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決定還規定“草委會” “由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各 方面的人士和專家組成,具體組成人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公 佈。”1988年 9 月 5 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了“經過有關方面 反復研究和協商的‘草委會’名單。由 4 8位人士組成,其中內地 2 6人(中央有關部門 負責人 14人,各界知名人士 6 人,法律界人士 6 人),澳門人士 1 9人(其中包括工商界、 法律界、新聞界、宗教界、勞工界等各界人士,其中兩位是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居民)和中 央駐澳機構負責人3 人。”經澳門人士的安排,“照顧到了澳門的各方面、各個階層,代表 層也比較廣泛,可以更好地反映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要求和願望,使起草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能夠更加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草委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1 0人 ,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2 人,在 1 0位副主任委員中,其中 4 人是澳門市民。草委 會於 1988年 1 0月 2 5 日一2 6 曰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期間黨和國家領導人,趙紫 陽、鄧小平、楊尚昆、李鵬、萬里、李先念會見了全體委員,全國人大委員長萬里向委員
  • 一起草小組到1989年 1 1月 1 8曰一2 0《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歷時6 個月。期間“ 結構小組”以及全體小組成員在於1989年 9了為期1 3天的諮詢工作,第二階段起草 “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經 1989年 11月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9 日 1 3日在北京舉行草委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頒發了任命書。實踐證明,草委會委員的組合是符合實情和切合起草需要的,為了更好地發揮委 員們的組合作用,在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的時候,還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規則》,對起草工作作了規範 ,主要精神是在工 作中貫徹民主協商精神,遇到有爭議的問題在民主基礎上反復協商,最後以多數意見 為依歸,在通過基本法條文,為了便利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首先成立基本法結構小組,在通過澳門基本法結 構以後,又根據基本法結構成了 5 個專題小組,即“ 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專 題小組、“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專題小組、“ 政治體制” 專題小組、“ 經濟”專題小組 及“ 文化與社會事務” 專題小組起草基本法相關章節條文。起草委員則根據自己的意 願和專長參加專題小組,每位委員可以參加一個至二個專題小組。後來,又由於需要 徵集與評選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 ,又成立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由草委會聘 請包括四位起草委員在内9 位人士為該委員會委員。此外 ,在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上,就議決委託在澳門的2 2位起草委員發起籌組一 個民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協助基本法的起草工作。2、起草過程。可以總結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起草 “ 基本法結構”1989年 5 9一 1 0則以無記名方式逐條表決,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經 月 日在北京舉行的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決定成立一個由 草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內地委員和澳門委員各3 人組成的8 人基本法結構(草案) 日在廣州舉行的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先後舉行了三次小組會議, 月一起就如何起草基本法結構(草案)在澳門進行 直接聽取了澳門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結構(草案)的意見。專題小組” 開始至19 9 1年 7 月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歷
  • 時 1 年又 8 個月。期間 5 個專題小組合共舉行了 5 0 次小組會議。期間,內地委員于 1990年 3 月到澳門開展了為期1 3天的調查研究工作。先後同多方面的代表約6 0 0多 人次舉行了 2 5次座談會,聽取他們起草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1991年 2 月 2 7 曰一3 月 3 日,草委會主任委員姬鵬飛主任、秘書長、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應基本法諮詢委 員會的邀請,訪問澳門,先後出席了諮詢會各專責諮詢小題以及澳門工商、勞工等多界 人士的座談會,又會見了在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起草委員。聽取他們對基 本法(草稿)徵求意見稿的意見,還會見了澳門護督範禮保及主要官員。經過廣泛的 調查研究和諮詢後,各專題小組分別提出草擬的相關章節的條文草稿,形成了 “澳門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討論稿),提 交 1991年 7 月召開的草委會第七次全體會 議 ,委員們對“討論稿”進行了討論和修改。於 7 月 1 3 日通過了《關於公佈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和開展徵詢工作的決定》。與此同 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於7 月 1 4 曰在北京舉行第二次會,對應徵 到的 7 8 2套區旗區徽設計圖案進行預選和初選,評委經多輪無記名投票從全部作品中 初選出 1 5套,以便以展覽形式分別在澳門和北京廣泛徵求意見。1992 年註 :摘自黃漢強手稿。
  • “一國兩制”構想的根據與内涵什麽是“一國兩制”?鄧小平說得很清楚:“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 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 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又說,“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 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 這個解釋,是開宗明義的,而且強調是中國特有的,十分清晰 ,涵蓋的內容也十分豐富。、士站曰k 以一個中國為前提和基礎,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統一,領土和主權為目標。鄧小平說:“以一國兩制解決香港、澳門問題,確定了它們是中國的一部分。以這 個方針解決台灣問題,台灣實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變,上有一條,必須是中國的地 方。”,“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可以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實行兩種制度。”並且指 出:“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他早於 1982年 9 月在會見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時特別強調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 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因此,無論是“中英聯合 聲明”還是“中葡聯合聲明" ,也無論《香港基本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分別從不同 層面強調港/澳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收回後,恢復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 土完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 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港/澳特別彳T 政區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港/ 澳特別行政區的所有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等等,都是“一國”的體現。2. “兩制”是以社會主義為主體。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在一國之內和平相處,平等相待;互利互補,互相促進;共同發 展 ,長期共存。鄧 小 平 說 ‘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 體 ,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地區是十億人口,台灣是近兩千 萬 ,香港是五百五十萬,這就有個十億同兩千萬和五百五十萬的關係問題。主體是很
  • 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 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我們相信,在小 範圍内容許資本主義存在,更有利發展社會主義。”又說“‘一國兩制’也要講兩個方 面。一方面,社會主義裏允許一些特區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搞一段時間,而是搞幾十 年、幾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否則怎能說是‘兩制’ 呢?那就變成‘一制’了。”鄧小平在談到台灣問題時還說:“用 ‘一國兩制’的方式解 決台灣問題,……‘一國兩制’的方式,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 ,這不很好嗎?最近一 個外國人問我,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是不是香港的一樣?我說更寬。所謂更寬,就是 除了解決香港問題的這些政策可以用於台灣以外,還允許台灣保留自己的軍隊。”3 . 港澳台回歸後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港澳台回歸後,繼續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由當地人管理,高度自治。這是 “一國兩制”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並且是首先考慮的問題。鄧小平說:“我們的社 會主義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 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他透露:“我們在香港問題上,首先提出要保 證其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 1997年後五十年不變。”又具體地指出“香 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 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以繼績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貿關 係。”但是,必須由當地人管理當地的內部事務,高度自治。以香港為例。鄧小平說我們相信香港人治理好香港,不能繼續讓外國人統治, 否則香港人也是決不答應的。”又進一步說:“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不 相信中國人有能力管好香港,這是老殖民主義遺留下來的思想狀態。”為什麼要有香 港人能治理好香港逭個信心?鄧小平解釋道:“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 主體的香港人幹出來的。中國人的智力不比外國人差,中國人不是低能的,不要總以 為只有外國人才幹得好。要相信我們中國人自己是能幹得好的。”此外,還有國家做 後盾和正確的政策。鄧小平說:“香港問題為什麽能夠談成呢?並不是我們參加談判 的人有特殊的本領,主要是我們這個國家這幾年發展起來了,是個興旺發達的國家,有 力量的國家,而且是個值得信任的國家,我們是講信用的,我們說話是算數的。”又說 : “香港繼績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香
  • 港的政策。’不過,鄧小平也同時指出,要將香港治理好,“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 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 國者,……。什麼叫爱國者?爱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意誠心擁護祖國恢復 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 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贊成中 國的社會主義,只要他們愛祖國,爱香港。”因此,鄧小平提出:“由香港人推選出管理 香港的人,由中央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選擇這種人,左翼的當然要有,盡量少些, 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處理這 些問題,中央政府從大處着眼,不會拘泥於小節。”至於如何做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且又把香港、澳門治好?中央分別 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中列明大體相同的十二項基本政策,並分別在這 兩份聲明的附件一中對這十二項基本政策作了具體說明。而這十二項基本政策及具體 說明,結合港/澳實際都分別寫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以港澳最高的法律 確保其實施,以利港澳回歸後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逹致“一國兩制”的完全成功。4. “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五十年後更不會變。鄧小平在論述“一國兩制”時 ,反覆談到五十年不變。為什麽?主要是從實際出發, 以及中國發展戰略目標的需要,這個目標是 :一是中國要富強,二是國家統一。鄧小平 說 ,要達到這樣一個目標,需要什麽條件? “一個是政局穩定,一個是政策穩定,兩個穩 定。不變也就是穩定。”他還解釋說一位日本朋友問我 ,你們為什麽還有一個‘五十 年’,即 1997年後還要保持香港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你們根據的是什麽, 是否有什麽想法?”我對他說,有。這也是從中國實際出發的。中國現在制定了一個宏偉 的目標,就是國民生產總值在兩個十年內,即到本世紀末翻兩番,達到小康水平。就是達 到了這個目標,中國也不算富,還不算一個發達國家。所以只能算是我們雄心壯志的第 一個目標。中國要真正發逹起來,接近而不是超過發逹國家,那還需要三十年到五十年 的時間。如果說在本世紀內我們需要實行開放政策,那麽在下個世紀的五十年內中國要 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也不能離開這個政策,離開了這個政策不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 定是符合中國的切身利益的。所以我們講‘五十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 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同樣地,到本世紀末和下一世紀的前五十年也需要
  • 一個穩定的台灣。”“我還要說,五十年以後更沒有變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變,對香港 政策不變,對澳門的政策也不變,對台灣的政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統一問題後五 十年也不變,我們對內開放和對外開放的政策也不變。”他還強調說講信義是我們民 族的傳統,不是我們這一代才有的。……作為一個大國有自己尊嚴,有自己遵循的準則。 我們在協議(按指“中英聯合聲明”)中說五十年不變,就是五十年不變。我們這一代不 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到了五十年以後,大陸發展起來,那時還會小裏小氣地處理這些 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從“一國兩制”涵蓋的內容中可以看到,“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是由“一 國” “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組成一個相互聯繫的有機體,不是 A 、B 、C 、D 簡單相加的“拼盤”。在“ 一國兩制”中,“一國”是靈魂,是主帥,居領導地 位 ,也是實行“兩制”共存的前提,也是“兩制”穩定繁榮的基礎,而“兩制”的目的是為 了實現“ 一國”統一與富強的大目標。可以說,有“一國”才有“兩制”;“兩制”維護國 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係,則與內地省、市、自治區同 中央的關係,最大的分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的內部事務 完全由澳人管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3 1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 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的規定為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澳 門基本法》抵觸。中央不干預澳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江澤民主席在200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周年慶祝大會上發表演說,在談到 “一國兩制”的概念時,說道:“‘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講 ‘一國’,有兩層意 思,一是澳門是祖國的一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 法實行高度自治。二是祖國內地始終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堅強後盾。不論是過去、現 在還是將來,澳門都離不開祖國內地的有力支持。……講 ‘兩制’,就是國家的主體堅 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不變。中央政府 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事務,這個原則始终要堅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則 要切實維護中央的權威和國家的利益,決不允許極少數人在澳門進行針對中央政府和 分裂國家的活動,這個原則也要堅持。”
  • 總而言之,“一國兩制”的實質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利回歸後的香 港、澳門、台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因此“一國兩制”極具開放性、包容性和前瞻2001 年"Ü : 摘自黃漢強手稿。
  • “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草案)初定,經過諮詢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 會將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進行修改,便提交明年三月舉行的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國家主席發令公佈,自 1999年 1 2月 2 0 曰起實施。本文議論和 引用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992年 3 月 1 6曰通過決議公佈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澳門基本法同香港基本法一樣,都是“一國兩制”構想的產物,是“ 一國兩制”的法 律體現。澳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 1條的精神將中國在“中葡聯合 聲明”中申明的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政策具體化 和法律化,其內容覆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個主要方面,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 制度,同中央政府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與社 會事務、對外事務等等。“中葡聯合聲明”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澳門 執行的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關於“ 一國兩制”的構想,最初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和平統一祖國而逐步形成的。 1978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明確宣佈和平统一的 方針。1979年,當年香港總督麥理浩訪問北京,問及 1997年以後中國對香港的政策,鄧 小平告訴他,不管將來香港怎樣解決,總之會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可以放心。到了 第二年,英國外相訪問北京,鄧小平也見了他,除了重申對麥理浩講過那番話,還加工一 句 ,你們可以研究我們的台灣政策。1981年國慶前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 員葉劍英對台灣發表九條聲明,第一次公開“一國兩制’構想的圖像,即台灣回歸祖國,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
  • 變 ,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還可保留軍隊。後來,解決香港問題要 提到日程上來,研究解決香港問題的政策。當時的出發點有兩個:第一、到九七年一定要 收回香港主權,不收回,無法向子孫後代交代,無法向歷史交代;第二、收回後一定要保持 香港的繁榮穩定。要達到這兩個要求,就必須“一國兩制”,對香港實行根據“一國兩制” 方針定的一系列特殊政策。1982年 9 月,鄧小平在會見到訪的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時, 便首次公開提出“一國兩制”的概念,表示香港問題可以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 解決。於是 ,同年 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其中第3 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 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條 ,既使憲法反映了“ 一國兩制”的構 想 ,亦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最高法律的根據和保證,使“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政策能 夠通過香港/澳門基本法分別在港澳兩地實施。鄧小平說過: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樣 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這個構想首先是從中國解決台灣 問題和香港問題出發的(筆者按:當時還沒提出要解決澳門問題)。解決香港、台灣問題 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非和平方式,一種是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武力解決問題總是 不好的。怎麽樣才能用和平方式解決問題呢?這就必須充分照顧到香港和台灣的歷史 和實際情況。十一屆三中全會恢復了毛主席實事求是的路線,一切從實際出發。尊重事 實 ,尊重實際,就是要尊重香港和台灣的歷史實際。我們提出的大陸與台灣統一的方式 是合情合理的。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陸搞社會主義,但是,是一個統一的 中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香港問題也是這樣,“一 個國家,兩種制度”。他又說過:我們提出要保存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就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 度”。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永遠不會改變。但是,不保證香港和台灣 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就不能保持它們的穩定和繁榮,也不能和平解決問題。因此,對於澳門基本法而言,必須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北京對澳門實行 “ 一國兩制”所追求的目標,以及因此制定的方針和基本政策。然而,如果僅僅是這樣理解基本法同“ 一國兩制”的關係中所提倡的被動角色,顯 然是不全面。基本法對於“一國兩制”的作用而言,還有主動的一面,那就是“ 一國兩 制”能否在將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一百實現?是中葡兩國政府在其“聯合聲 明”中對澳人的承諾去做,首先就要從法律上得到保障,這就是基本法了。
  • 澳門基本法關於在這方面的主動的積極的作用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 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本身都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1條中所指的“在特別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 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規定”,就是以《基本法》規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還作了具體說明,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1條 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曰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 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 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 年不變。“在澳門基本法(草案)中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 的實施。”(序言)“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總 則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 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 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 相抵觸。“(總則第十一條)由此可以看到澳門“基本法”雖然不是“憲法”,也不可能是“憲法”,但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賦予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地位和作用,以及基本法本身的結構和內容,又具有憲法的一些形式和特點,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内的内部事務方面,又發揮了國家憲法容許的“憲法作用”,是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主軸,因此是“基本法”,更有人稱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小憲 法”,保障在澳門實施“一國兩制”,保障澳門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正因為這樣,澳門大多數居民都有一個共識 ,即有基本法比沒有基本法好,爭取制
  • 定一部能夠按照“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澳門實際情況符合澳門人意願的能夠真正 保障實現“ 一國兩制”的基本法,不僅符合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也符合國家的和民族 的利益,一開始就是澳門人的努力目標。澳門基本法是在法律層面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政策,以及如何保證“一 國兩制”在澳門完全實現而不走樣?“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澳門基本法中,就是體現國家主 權原則,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行使主權,擁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主權地位是任何一個國家要成為國際成員資格不可缺少的要素,只有主權國家才 是國際法的主體。任何主權國家都是在自己領土範圍內行使主權的,領土完整是國家 行使主權的基礎或基本條件。在一國領土範圍內,主權的體現就是國家擁有最高權 力,包括每個國家獨立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獨立權;管轄領土與境内除國際公約認為豁 免者外的一切人與物的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依國籍而定的管轄和普遍性的管轄;同 其他國家相處不分大小強弱的平等權 ;受到武裝攻撃時的自衛權。在澳門基本法(草案)中,主要有如下規定,體現國家主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 源、除原有法律規定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憲法制定,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當地永久性居民 的中國公民擔任,經當地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當地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由當地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 院院長,亦須由當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免須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及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 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個別涉及國家主權的全國性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内實施;• 15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禁止“任何叛變國家、分裂國土、煽動叛亂及盗取國家機密 的行為”。— 澳門的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述規定,主要寫在基本法“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關係”以及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 區都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因此有關主權方面的規定,兩地的基本法大 體相同,不過,就澳門基本法而言,亦有澳門地方的特點。例如:1、承認“澳門原有法律規定的,私有土地”(第七條)而不是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2、一般性地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第十四條), 而沒有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要在澳門派駐軍隊及有關駐軍的具體規定,暗示將來不一定 要在澳門駐軍。這是因為:第一 ,澳門經 1976年起已是一個沒有軍隊的不設防城市; 第二,澳門居民希望維持這個沒有軍隊的現狀;第三,澳門在珠海包圍之下,中央不一 定在澳門派駐軍隊亦能保障澳門的防務安全。3、一般性地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第四十七條)、主要官員(第六十四 條 )、立法會正、副主席(第七十三條)、終審法院院長(第八十九條)、檢察長(第九十 一條)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規 定“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但規定這些人員在就職時除了要依法宣誓效忠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02條 )以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對於如果具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士當選為行政長官後,則必須“在位時期內不得具有 外國居留權”(第 5 0條 )。意思是 ,換句話說,永久性居民中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 民 ,有權作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一旦當選後必須暫時放棄外國居留權,作為當上行政 長官對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的一種承擔。上述行政長官等的規定,原因是在澳門出生的 地道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剛來到人間便具有葡國國籍,同時擁有葡國居留權。如 果這些持有葡國護照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由於一出生就有“居葡權”而被 排斥當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等的政府主要職位之外,等於把所有地道的澳門居民的中 國公民都不能擔當政府要職,怎能實現“澳人治澳”這一情況?同持有英國屬土護照 的香港居民中少數擁有“居英權”的中國人士不一樣,這些人所以享有這種特別權利, 是英國政府在過渡時期有意給予的,而且人數很少。
  • “一國兩制”中的兩制,就是在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澳門維持現行的資 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在澳門基本法中,就是體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保障 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這些原則性的規定,主要寫在基本法的“序 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第八章“本法解釋和 修改”中。例如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 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 審權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 會主席、檢察院院長和終審法院院長均須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擔任; 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別 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修改外,予以保留;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第3 1條 ,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為根據,而不能相抵—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 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全部收入歸特別行政區政府 支配;—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全部財政收入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 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原來的法定貨幣繼續在特別行政區流通,發行權屬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 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 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自己特別 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 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
  • — 澳門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 一國兩 制”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在第三章中,有關居民的基本權利寫得比較詳細,經多方面多層次規定澳門特別 行政區居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同香港基本法相應章節比較,多了三條,有二十四處 不同:— 除了一般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當前一律平等外,還具體強調“不因國籍、血 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 視”。(第二十五條>— 強調“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防止濫用權利 的人身保護令”。— 除了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外,還加上“或予以非人道對待”,也沒有規定要設 死刑。(第二十八條)— 確認“罪刑法定”和“無罪假定”原則,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 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 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二十九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 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條) — 不僅規定“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還進一步規定澳門居民“有依照法律取得 多種旅行證件的權利”。(第三十三條)— 不僅規定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還規定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不僅規定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 的自由”。(第三十七條)— 不僅規定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而且還規定成 立家庭也受法律保護。(第三十八條)— 特別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 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第三十八條)— 特別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 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第四十二條}
  • 所有這些規定,都是香港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章中所沒有,即使有 “無罪假定”的規定,是在“司法機關”一節的,而澳門基本法則加在澳門居民的基本權 利與義務一章中,是一項基本權利。第四章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條文,更是完全按照澳門現行政制和澳門 的意願,同時顧及到未來的發展,在全章五十八條條文中,只有九條同香港基本法政治 體制一章完全相同,其餘四十九條都有分別甚至完全不同。在行政長官任職的資格和職權方面,除了“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有別於 香港基本法外,行政長官在職權方面亦比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多,所有權:“制定行政法 規並頒佈執行” 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 號”。(第五十條).在司法機關方面,除了法院架構有澳門的特點外,還把檢察院列入司法機關,同時 強調法院的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第五章“經濟”,全章不分節且有十七條,比香港基本法經濟一章分四節共三H 條款少得多,原因出於兩方面思考:一、澳門經濟規模小,結構並不很複雜 ;二、自由市 場經濟有其自由運作的規律,政府無須過多干預。因此,為有利於自由經濟的發展,基 本法對經濟的規定是宜粗不宜細、宜簡不宜繁。保證現行的經濟制度和自由港地位的 繼績運作,又顧全澳門經濟的結構,所以基本法只是一般性規定澳門經濟制度及基本 政策 ,其中還特別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由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 策”。(第一百一十八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 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第一百一十五條)這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其地方特色在於:— 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推行義務教育”(第一百二十一條)以及“澳門原 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第一百二十二條)— 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 電視等政策”(第一百二十五條),以保障新聞出版自由。— 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 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有關條文中,還訂明婦女、青年、歸僑團體的地位,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澳門基本法這些革命的澳門地方色彩,就是突出了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及
  • 生活方式的特殊性,以求保障一九九九年,以及連續實行五十年不變。 這就是“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既然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與澳門具體情況相結合的產物。一方面,它 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也必須符合澳門的具體情況。因 此,澳門基本法在研制過程中,都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和諮詢工作,盡量滿足澳門居民 的意願。例如 ,從 1988年 10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至1991年 7 月通過基本法(草 案)徵求意見稿共用了二年零九個月時間。期間,內地起草委員會先後四次蒞臨澳門和 澳門草委一起進行調查訪問和座談,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稿”通過以後,去年九月內 地草委又一次來到澳門就“徵求意見稿”聽取澳人意見,就召開了十九次座談會和公聽 會 ,與會者近千人次,收集到意見書三百六十二份和討論紀要四十九份,內含具體意見共 一千七百三十四條。今年三月,草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以後,立 刻開展對草案的諮詢活動,内地草委在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和草委會秘書長國務院港澳辦 主任魯平的帶領下,一行二十九人於五月第六次來到澳門,用七天時間進一步聽取意見。 基本法諮委會在逭次為期四個半月的公開諮詢期内,收到各種意見書二百八十七份,其 中意見表及意見信函二百零二份,會議紀要 3 3份,新聞媒體發表文章五十二份,合計具 體意見九百五十三條,覆蓋基本法一百一十六條條文及三個附件80% 。然而,大量的意見是否都被接納寫入基本法?當然不會,其取捨的標準,仍然是以 “- 國兩制”為指針,即是否符合中方在中葡聯合聲明申明的“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 本政策 ;是否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即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及生活方式;是否符合澳門 大多數人的合理意願。只要澳門居民的意願合情合理合法即符合“一國兩制’的要求 時,一般都會被接納並寫進基本法的,其中遇到有爭論一時難以判斷的,則反覆向澳門 各界人士諮詢。但有時仍然沒有接納或完全接納,情況如下:1、澳門中許多人都要求基本法明文規定中央不在澳門駐軍,要求刪除澳門特別行 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 密的行為的規定。沒有被接納,因為與“一國”的主權原則不符,於理不合,但是考慮 兩制原則,符合澳門實際情況,至於對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的界定,如何禁止,則澳門
  • 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至於具有雙重國籍的澳門中國居民要求寫上“自由選擇國籍”的意見,亦因與體 現主權的《中國國際法》有矛盾而被拒絕,但對於一些具有中國血統的土生葡人,將來 會採取靈活的辦法處理他們的國籍問題。2、有要求“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章分節詳寫,盡量吸納葡國憲法的有關規 定,同時對一些基本權利與自由以及屬於刑法方面的內容作出詳細界定,例如第二十 七條規定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 利和自由。又如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 法院審判的權利”中的“盡早”概念作出一個具體時間限制;要求第四十二條詳細列出 保護土生葡人的利益等。這些雖然是屬於澳門內部事務,但由於要詳寫在技術上和法 理上都有困難,牽涉到基本法的性質及結構問題,提法不宜。草委會反覆討論,盡量寫 詳細些,例如增加條文等,但亦不能完全滿足。3、有要求在“政治體制”一章中,明文規定全民普選行政長官,擴大直接、普遍選 舉議員的席位(現在是直接選議員八席、間選議員八席、總督委任議員八席)。這些要 求可以理解,也不無道理,但問題是否切合澳門的實際,對澳門發展是否有利?都值得 深入研究。因此一方面為了符合澳門現行的制度,另一方面又要照顧這些要求,基本 法就採取一些靈活寫法,例如關於行政長官產生問題,就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行 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條)至於是選 舉還是協商,是全民普選還是間接選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己決定。後在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的產生辦法》中,雖然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由協商和間接選舉 產生 ,但同時規定“ 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 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所以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才可以修改,因為行政長官五年一任,可連任一次的緣故。 至於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方面,澳門基本法亦同樣靈活,首先規定是逐步增加,如果將 來要改,也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需要自己決定。4、有要求在基本法中規定居民享有生命權。這種要求也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考 慮到澳門的現實及生活方式,是推行家庭計劃,允許墮胎、亦有人墮胎,如果基本法寫 上生命權,將來連墮胎也成為違反基本法即要禁止,這樣顯然不是現實的,於情不合, 所以澳門基本法(草案)中就沒有生命權這一條。
  • 5、可以說是全澳居民都要求,在基本法引入兩個人權公約,草委會也接受這個意 見,但現在於葡國還沒有將這兩個人權公約引來澳門實施,因此,也無法仿香港基本法 那樣,將這兩個國際公約引入澳門基本法了,不過,草委承諾,如果葡國在中國全國人 大通過澳門基本法以前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弓I伸到澳門來,澳門基本法(草案) 則相應增加此部分內容。6、有些意見,在情、在理、在法都有根據,但是在澳門居民中並沒有一致贊同,草委 會也一時難以作出決定,只有發動居民再討論,如還不能決定,就留待澳門特別行政區 到時視情況自行決定。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死刑問題,根據葡國法律,澳門一百多 年已不執行死刑了,葡國憲法至今也規定沒有死刑的。因此,不少澳門居民提出,澳門 基本法也要明文規定不設死刑。但是 ,亦有部分居民反對基本法規定不設死刑,因為 如果澳門治安惡化而將來需要執行死刑的話,要修改基本法就十分不容易,有嚴格的 限制。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 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考 慮到雙方的意見,澳門基本法(草案)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設死刑。因為不明文規定,就 是按照基本法第八條“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 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仍然沒有死刑,而將來有朝一日現實需要設死刑 的話,就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自己決定。保持此種彈性便照顧到澳門居民中大多 數人的意願了。除了列舉上面的各種情況以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精神,澳門居民對基本 法提出的大量意見,一般都融入基本法之條文中,事實上澳門基本法就是“一國兩制” 在澳門的具體形式,是“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註 :摘自黃漢強手稿。1992年 9 月 3 日
  • 澳門基本法主要特點經過四年零五個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主要特 點,就是它的開放性、具有澳門特色和符合澳門多數居民的意願。開放性,是指澳門基本法的立法過程 ;具有澳門特色和符合澳門多數人意願,是指 澳門基本法的內容和精神,這是立法過程開放的必然結果。基本法的開放性澳門基本法的開放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草委員會中有稍逾三分之一的 委員是澳門人士; 二是在起草過程中澳門居民的廣泛參與。為了動員和組織澳門居民積極參與基本法的起草活動,草委會成立後第一件大 事 ,就是委托在澳門的起草委員發起籌組一個民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 會 ,協助草委會起草基本法,在澳門居民中展開廣泛而深入的諮詢活動,通過各種渠道 收集澳人意見。草委會除了通過諮委會收集澳人意見外,無論是本地委員還是內地委員,親自聽 取各方意見,在起草全過程中,先後公佈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澳門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及澳門基本法(草案),在每次公佈前後,都經過由上而下的過程,反覆聽 取和收集澳人意見。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化,可以說在澳門是前所未有的,相信在世 界上也不多見。基本法的澳門特色正是由於澳門基本法的開放性,有澳門居民的廣泛參與,因此,其內容既能體現中 央“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又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澳門多數人的意願,打上了澳門 的烙印,具有澳門特色。從澳門基本法的內容看,具有澳門特色的規定很多。例如,基本法確認澳門存在
  • 的土地私有權;確認葡文也是正式語文;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防務,而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寫明中央要在澳門駐軍;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 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規定澳 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等 等。澳門基本法的這些具有澳門特色的規定,都是反映了澳門的歷史和現實,以及澳 門多數人的要求。基本法的合情合理合法性雖然如此,在澳門居民的大量意見中,不是全都接納寫入基本法的。這是因為意 見中有多數人意見與少數人意見之分;即使是多數人意見,也有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的 問題。“情”,就是指是否符合實情 ;“理”,是指是否有道理 ;“法”,就是指是否符合法 律要求。例如,澳門基本法關於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的條文,有人提出不要寫入基本 法 ;有人提出如果要,也要詳細界定何請“叛國”,何請“分裂國家”。這類意見沒有被 接納。因為於理來看,不能不寫 ;於法來看,不宜詳寫,應留給將來特別行政區自行立 法規定。又如,關於生命權問題,有人提出基本法要明文規定保障居民的生命權,同時 亦應明文規定不設死刑。然而 ,如果規定不設死刑,澳門居民擔心將來治安惡化而難 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財產。況且 ,基本法不寫明設死刑,己承認現行不設死刑的法律將 來繼續有效。如果將來有必要設死刑,可以由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規定。因此,經情、 理、法考慮,基本法也就不提是否設死刑的問題了。由此看來,澳門居民中的一些意見沒有寫入基本法,也不是完全拒絕,許多都是留 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的。因此整體而言,澳門基本法是符合澳門多數人的意願 而得到支持的。原載《紫荊》,總第 3 1期 4 (1993),第 30-31 I o
  • 二 接 受 任 命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任 命 _ 澳 門 特 區 基 本 法 起 苜 委 員 任 命 謹
  • 新華社約會的預示今天陽光普照,上午九時許,案頭的電話響個不停,是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以下 簡稱澳門新華社,中央駐澳門代表機構,澳門回歸以後改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 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黎秀洪先生打來的電話。他告訴 我 ,王文彬副社長約晤,談的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問題,時間是上午 1 1時,地點:澳門新 華社五樓。我想大概是安排我當起草委員吧。我雖然並不感到意外,心中仍然高興 , —方面說明我返回澳門的十多年來風風雨雨,對社會的貢獻被肯定;另一方面,說明我 一向對自己的信心並不盲目。我準時到逹新華社五樓。稍候 ,黎部長陪同王副社長一起接見我,由王副社長傳 話。一開頭就直言考慮到起草澳門基本法的需要,我們建議並經過大家的研究和 協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推薦你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現在徵求你的意見。”我即時 回 應說等我考慮一下 ,今年我應聘到東亞大學(澳門大學前身)澳門研究所兼職做 研究工作,我個人的願望是要好好把握這個機會,抓緊時間多做一些學術研究工作,寫 些書,況且我在《華僑報》工作也很忙……”王社長說:“正因為你在報社工作了十多 年,現在到東亞大學搞學術研究,對澳門社會比較瞭解。做研究同參加基本法起草工 作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對起草基本法有好處,亦有利於你做學術研究。”他的講 話不無道理,實情也是這樣。黎部長在旁也說了些鼓勵的話。最後我也只好答允,並 向他們表示,直接參加起草澳門基本法,是一項光榮、重大的歷史任務,十分榮幸,十分 難得,我要認真把握,為祖國統一大業、為澳門回歸多做貢獻,決不辜負祖國和澳門居 民的期望。我又補充說假如我真的當上草委 ,還請二位多多指點。”在離開的時候,王副社長說,“我們只是推薦而已,不是決定,正式決定要等月底 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又叮囑我,不要將這件事講出去。不過 ,我回到家裡還是告訴了内子,她很高興。我 於 1950年從澳門回內地讀書,1974年夏天返澳門探親,由於意想不到的原因 被迫留澳謀生,堅持志向開拓前途。1975年任職澳門《華僑報》主筆,兼《經濟版》主
  • 编,隨後出任副總編輯,仍兼主筆及《經濟版》主編。不久又兼任《澳門經濟年鑑》主 編,1983年出版澳門歷史上第一部經濟年鑑。與此同時,回應澳門回歸祖國的大勢, 捜集、整理、编輯出版《澳門資料》第 1、2、3 輯。又 於 1985年本着“研究社會,服務澳 門”的宗旨,組織成立澳門第一個學術團體— “澳門社會科學學會”,開拓對澳門歷 史和現狀的研究,出版學報《濠鏡》被選為創會會長。1987年夏天,應東亞大學校長林 達光教授的邀請,按照“立足澳門,研究澳門社會,為澳門的安定,繁榮和發展服務”的 既定目標,籌組“澳門研究所”,任職副所長(林校長兼任所長),編輯出版學報《澳門研 究》。回想這段經歷,自問對澳門社會雖說不上有很深入的研究,但對澳門的歷史和 現狀,以及民情脈搏,還是比較瞭解,對直接參與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相信澳人也會 接受,而且覺得自己也應該多出力多貢獻,對此自己也有信心。1988年 8 月 1 2日
  • 草委名單草案事隔兩週。今天 ,本澳各報都刊登新華社和中新社昨天分別從北京發出的消息: 一個由4 0 多人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草案將提交本月2 9 日 開始舉行的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中新社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 廳發言人張虎生在今天下午的新聞發佈會上透露了上述內容。”新華社消息還進一步 報導說在這 次 常 委 會 上 ,彭沖副委員長將代表委員長會議,就這一名單草案作說 明。名單將審議批准後予以公佈。據悉,這一起草委員會主要是由大陸和澳門的有關 部門負責人和工商界、法律界、教育界、新聞界、宗教界及勞工界等各方面知名人士組 成。這一名單草案是根據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經過有關方面反覆研究和協商決定的。”香港《文匯報》更在頭版頭條刊載“本報澳門訊”《澳門草委名單(草案)》及相關 報導 ,透露“草擬的名單中共四十八人,其中內地委員佔二十六人,澳門委員佔十九 人 ,其餘三人是中國政府駐澳機構負責人。在澳門委員中,有兩名是葡萄牙血統的澳 門居民。”該報第九版還詳細刊登了《澳門基本委員人選現職》。在十九位澳門委員人 選中,按界別劃分:工商界五人,金融界 1 人,法律界一人,教育界二人,專業界二人,新 聞界三人,宗教界一人,醫務界一人,勞工、社團界二人,其他一人。全澳居民聚焦的人選名單,終於完全曝光。轟動了整個小城,議論紛紜,其中我是 人選之一且最受爭議。人們注意到,在十九名澳門委員候選名單中,新聞界有三人之 多 ,佔 15. 8 %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中,新聞界只有兩人,佔香港草委會 2 3名香港委 員的 8.7% )三人之中,《澳門曰報》李成俊社長佔一席,而《華僑報》卻佔兩席,一席是 《華僑報》社長趙汝能先生,另一席就是我,換句話說,《華僑報》的席位佔澳門委員 10% ,竟佔新聞界席位三分之二!《文匯報》發表我的職銜是“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理事 會理事長、澳門《華僑報》副總編輯”。按照澳門一貫的“派餅仔”的傳統,有人不理解, 有人覺得不公,有人感覺失落,有人甚至不服氣。當然 ,亦有不少人是支持的。此情此 景 ,趙社長很高興,認為《華僑報》“夠曬威”。我則心中有數,泰然處之。1988年 8 月 2 7 曰
  • 接受社會評議除《澳門曰報》及《大眾報》外 ,今天全澳報紙刊登了源自香港《文匯報》的澳門草 委人選名單,《華僑報》做得更大,還將《文匯報》刊出的澳門草委人選現職照登如儀, 更將澳門十九名草委人選的相片全部上報,並發表“專訪”說:“本報於昨曰曾接觸多 名草委中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澳門委員,他們大多表示該份名單僅是草案,還需 待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所以目前不便發表有關意見。”然而,《市民曰報》同時發表兩篇評論。其中“市民心聲”專欄的評論說:“有人認 為,似乎黃漢強作為專業界人士,更為合適。他被邀請出任草委會委員,是適當人選 , 因為需要像他這樣對澳門社會改制及經濟都較為熟悉的人參加草委會工作,筆者目前 便向有關人士提出了這一看法。不過新聞界中有個別人的論資排輩和平均主義的觀 念較強 ,對這個安排可能不服氣。但如對黃氏是以澳門研究所副所長,或是澳門社會 科學學會會長的身份,安排在專業界中,某些人便無話可說。”另一篇評論作者在某專 欄中寫道:“新聞界佔了三個席位,似嫌多一點,因為澳門新聞界中葡(報紙)合計,亦 不過二、三千人 ,且除李成俊、趙汝能外 ,黃漢強也是華僑報職員,黃君與其說是報界代 表,無疑說是專業界為宜,因為他的‘社會科學學會會長’名銜比較響。”我成為澳門草委人選名單草案中的爭議人物和焦點人物了。有好心朋友向我建議,最好請澳門新華社通知人大常委會,將我列入專業界別,名 銜是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會長和東亞大學澳門研究所副所長,改變一下,避開爭議及承 受壓力。我雖然覺得此議有理,但想深一層,不改也好,讓自己在澳門社會再一次接受 評議、挑戰和考驗。不要逃避,要有信心和勇氣。1988年 8 月 2 8 日
  • "市民心聲”專欄作者富權繼續在他的方塊內發表文章,題為《草委會沒有工商界的代 表》,為昨天報上刊登的澳門草委人選名單(草案)沒有商會的代表呼籲。文 章說昨曰筆 者曾經接觸過許多人士,發現對這個‘名單’(草案)最抵觸的是工商界人士,他們對名單中 ‘澳門工商界’沒有厳商會的負責人,或是代表,甚有意見,認為這是忽視澳門工商界在澳門 社會所起的重大作用和地位的具體表現。……他們對國務院港澳辦公室負責人如此地不 瞭解和不重視澳門工業甚感憂慮,並擔憂在 1999年之後,中央政府對澳門工業的政策;也 有的工商界人士為此而提出了‘信心’問題,對筆者說,這事促使他最終下定‘走資移民’的 決心。” “有的廠商表示,倘若名單(草案)的澳門委員,不是以‘界別’來分類排列,如沒有廠 商會的代表,他們尚不致於產生這麼強烈的抵觸情緒。但現時是以‘界別’來分類,而其他 四個主要工商界團體(按指澳門中華總商會、建築置業商會、毛纺毛織廠商會、出□商會)及 娛樂公司代表,獨欠廠商會代表,這是不合理的。”該評論最後寫道:“根據上述的情況,看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這份名單進行適當地調整。一方面,這個名單尚是‘草案’,亦即 是建議案,還有修訂和補充的機會,另一方面,姬鵬飛主任曾在澳門說過,草委會的澳門委 員有二十人,現在只有十九人,尚有一個空缺。為此,適當地增補廠商會的代表,甚至增補 一些獨立人士,還是‘師出有名’,並應是來得及的。”按照文章的邏輯,只有廠商會的負責人 才能代表工商界,即使是‘名單’中的澳門毛紡毛織廠商會會長也不能算是工商界代表。此 種觀點顯然同評論作者昨天發表的文章中所反對“派餅仔”、“論資排輩”的原則自相矛盾。 我想他一定聽了別人“申訴”才有此轉向。果然,富權上午來電話,一方面向我祝賀,另一方面向我解釋,說他昨天的文章不 是反對我被提名為草委人選,而是支持我的。我說多謝,也明白他的意思。後來,我直 指他今天的文章所宣揚的原則同昨天的文章前後矛盾,缺乏原則的一貫性。他向我解 釋說 ,昨天清晨有廠商撥電話給他,訴說廠商在草委名單中沒有代表的事。中午某公 司開張,參加開幕典禮的廠商頭頭都就“沒有代表”事議論紛紛,很有意見。我問是 誰 ,他稱不便說。我不再問下去。僧多粥少,分配是個大問題,從來如此。1988年 8 月 2 9 日草委代表名額分配的草議
  • 草委名單漸現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昨天在北京開幕。副委員長彭沖在會議上作 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草案的說明。”今天,本澳各報都刊登 了新華社發自北京的電訊,內文稱:彭沖副委員長說,根 據 1988年 4 月 1 3日第七屆全 國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經過有關方面反 覆研究和協商,提出了由 4 8 名人選組成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名單草案,包括有 關部門負責人1 4人,各界知名人士 6 人,法律界人士 6 人,還包括澳門工商界、法律 界、教育界、新聞界、宗教界、勞工界等各方面人士 1 9人。另外中央駐澳門機構負責人 3 人。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還安排了兩位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居民參加澳門基本法 起草委員會。這樣的安排,照顧到澳門各方面、各個階層 ,代表性比較廣泛,可以更好 地反映了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要求和願望,使起草的澳門基本法能夠更加符合澳門 的實際情況。此外,各報亦登載了正在北京出席此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馬萬祺接受澳 門記者長途電話訪問的報導,他透露這份草委人選名單草案,要待兩三曰才會討論,要 到 9 月 4 曰才會正式公佈。較早之前,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言人曾經宣佈,這次會議 為期 6 天。依此計算,會議將於9 月 3 曰或 4 曰結束。於是大家都翹首以待,亦有個 別“友好”,抓緊時間搜集和整理有關我的“黑材料”,準備上告中央,把我從名單中拉 下來。下午,東亞大學校長薛壽生教授突然找我到他的辦公室,他兼任“澳門研究所”所 長,除了談所裡的一些事務外,他向我祝賀,說正式名單可能在星期日(9 月 4 日)公 佈。我謝過之後,報之以李,也祝賀他一番。他希望我多搜集和準備有關基本法的資 料,並且說在未來的日子裡,他和我都會很忙,需要請一個人幫我搞些資料工作。1988年 8 月 3 0 曰
  • 是否需要有佛教代表(出任草委)《市民曰報》文戈老總今曰在專欄中發表文章,以《草案未有佛教代表》為題,對經 報章透露的草委人選逐個評,其中亦提到我。摘要如下:名單中澳門工商界有馬萬祺、崔德祺、何鴻燊、曹其真、吳榮恪。馬萬祺係澳門中總會長,當然夠資格到極。崔德祺係建築商會會長,中總副會長,亦有足夠資格。何鴻燊是旅遊娛樂公司總經理,如果以此為代表性,則有人會認為一介賭商不宜 當草委,但何氏經營百業,其中信德船務公司,擁有世界上最龐大噴射船隊,每 曰載運 來往港澳旅客數以萬計,為澳門繁榮中流砥柱,何氏名下企業,員工眾多,經濟影響力 甚大 ,作為一個草委,也可以說是有資格。至於曹其真與吳榮恪,都可以說是工商界 , 前者係澳門紡織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後者是出口商會會長,中總常務會董。金融界何 厚鏵與法律界宋玉生,可說同是一柱擎天,夠曬(註:足夠)代表性。不過,起草法律 , 任務非輕,澳門僅得一位宋玉生支撐大局,相信十分吃力,有孤掌難鳴之苦,我認為這 方面只有一位代表是不足夠的。教育界有東大校長薛壽生,與中華教育會理事長畢漪 汶,兩人都可以“獨當一面”,出任草委,無人非議。專業界廖澤雲與陳炳華,廖澤雲係 榮興貿易公司經理,應屬工商界,所以代表專業界,全賴一個“澳門管理專業協會”會 長名銜,說服力似不如建築師陳炳華之強。新聞界佔了三個席位,似嫌多一點,因為澳 門新聞界中葡合計,亦不過二三千人,且除李成俊與趙汝能外,黃漢強也是華僑報職 員,黃君與其說是報界代表,無寧是專業界為宜,因為他的“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會長” 名銜比較嚮。我認為宗教界只有天主教教區助理主教林家駿一人是不夠的,澳門的宗 教信仰自由,各方教派信徒眾多,我想佛教徒會比天主教徒多出許多,香港草委亦有佛 教代表何以澳門獨缺?令人不解。醫務界由饒不辱為“代表”,實至名歸。勞工社團界由劉焯華與李康當選,亦深慶得人,因為劉為工聯會副理事長,又係立 法會議員,李康為街坊總會副理事長,平曰表現出色,起碼開會時不會打瞌睡。
  • “其他”一項由黎祖智代表是最好不過,因為澳門有一項“特色”,就是有所謂土生 階層,在雲雲草委中,各有代表性,唯獨土生缺少一位代表,以黎祖智代表“ 土生一 群”,那是最恰當的,有人認為土生分兩派,除了黎祖智外,則宋玉生正好代表另一派。 縱觀草委名單(草擬稿),大家總覺得熟口熟面。澳門人才,就是這一群嗎?我想滄海 遺珠,自是難免。不過 ,在草委群中,是否個個都有足夠能力去制訂法律,相信頗值得商榷31988年 8 月 3 1 日
  • 讀者對草委名單的評論梁佐權君在《現代澳門》曰報發表文章,認為草委人數太少,特別是澳門委員在全 體委員中所佔的比例太少,不到 4 0 % , “不但令某些有志於參與草委的代表人物,望門 興嘆,而且足以使到全澳居民,大感失望”,“最令人不能增強信心”。他問道:“中央為 什麽那樣執着於堅持這個比例?或者是為了‘佔多數 ,好辦事’如果有這個動機的話 , 草委中的微弱(澳門)的聲音將會變成花瓶中的點綴,澳門市民不敢對他們寄以什麽 ‘敢言’的希望,因而也削弱了他們對中央‘一國兩制’誠意的信賴。”文章寫道關於港澳兩地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組成及其產生方法,如果中國 有法治精神的話,本來首先草擬‘草委會’組織法,交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才能付諸 實施的。正如澳門有了‘立法會章程’的立法,才能根據它的條文來組織立法一樣,也 正如中國有了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經全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才能產生合法政府 一樣”。“如果在香港之後,擬定澳門草委草委會組織章程並在四月七屆人大決定成 立草委會時一併通過的話,則是合乎立法程序的做法,可以保證草委組織及其權力的 合法性”。文章認為過多的內地草委是不必要的。為了要維護‘四個堅持’也不必要設立太 多的內地草委。一來是草委會的草案,並不是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作決定,二來 由内地草委預先擬定草稿,然後交由各小組討論的方式,足以保證中央意圖的貫徹也足 以保證‘ 一國’指導下的‘兩制’策略的彈性運用。何須以‘人海戰術’作定心丸呢?” 文章說:“澳門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各階層人士都擁現了不少熱心公眾利益 的人士。中央為了發掘培養未來的治澳骨幹,本來在草委和諮委工作中,給他們鍛煉 的機會。但為什麽中央不此之圖,仍然堅持老一套的‘統一戰線’方式來決定草委人 選呢? ”文章希望“澳門草委中的人大、政協代表,甚至新華社的官員,都能做個‘諍 臣’,改變公眾對你那種‘一邊倒’的形象。”梁君這篇文章,可以說是對草委名單的評論和希望。1988年 9 月 3 日
  • 天主教代表的表白大家望穿眼的草委正式名單,直到預期的今曰仍未聞人大常委會議審議,更甭談 到見芳蹤了;於是又有議論說,人大常委會對這份名單草案可能有意見;名單有變,需 時間協商進行調整。幸好馬萬祺昨天接受長途電話訪問時透露了半句,會議議程是安 排在後天( 9月 5 曰)審議該份名單,預料通過後就會公佈。不過對於較早前澳門報章 發表的“名單”,馬萬祺表示因為未有看過真正的“名單”草案,對此不予置評。此一表 白,更增加人們的懸念。林家駿是澳門天主教區助理主教(副主教),是澳門草委候選人之一,也是草委候 選人中唯一的宗教界代表。今天他在接受天主教會出版的《晨曦》月刊訪問時,談他 快將當選草委的感受和角色。他說 :如果本人受委,第一個感受就是增加了工作。雖然在神學訓練中有教會法 的課程,然而對草擬憲法性的基本法,要閱讀的書籍就不少。在草擬基本法中他認為 最重要的是在起草過程中注重中葡聯合聲明,在維護一國兩制的概念時,尤應注意澳 門要實行的是那一制,實與香港不同。在回答他的角色是什麼時,他回答說:“我會盡力將澳門和人大代表、中國人民、 政府的意見和理念溝通。事實上澳人和國內人士在許多事情上理解不同,我會用法律 的語言去表達雙方的觀念和意見,成為一個忠誠的但不是愚蠢的代言人和溝通渠道。 由於自己是宗教界人士,就得和本澳不同宗教的人士聯絡,共同為本澳尋求方法和通 過立法建造穩定的社會環境。這是一項集思的工作,也是資料分析的工作。”在被問及成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是否神職人士從政的表現?他說,非也!草擬基 本法並非從事行政或執行工作,而是以學者、專家的身份提供意見,是一種技術性的工 作 ,所以不是從政。這是天主教負責人在出任草委前夕的表白。1988年 9 月 4 日
  • 澳門基本法草委會誕生終於盼到了。今日全澳報章都以頭版頭條的位置登載了新華社和中新社於昨天 分別從北京發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 體委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名軍。中新社說,這份名單“是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 會議今天下午通過的”,還指出“出席會議的 108名委員以 8 9票贊成 , 3票反對 ,15票 棄權,1 人未按表決器,通過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4 8 名委員名單。”各報還刊登了 4 8名委員的照片和現任職務,澳門委員的談話,以及發表評論文章。在刊登委員現任 職務中,我注意到個別報紙只介紹我的職別是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會長,而將“《華僑 報》副總編輯”的職銜刪去。可以理解。《澳門日報》在《祝澳門基本法草委會誕生》的社論中說,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澳門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公佈了草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這是澳門居民在過渡時期政治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社論說“我們希望草委會全體成員衷誠合作,廣泛徵詢和認真考慮 澳門各界同胞的意見和願望,發揚民主,敞開思想,暢所欲言,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對 話協商 ,求得共識。”又說全國人民首先是澳門居民都關心和支持草委會的工作,我 們相信草委會全體委員在主委姬鵬飛的領導下,一 定能夠負起這個光榮的具有重大歷 史意義的任務,不會辜負全國人民和澳門居民的信任和期望。”對澳門草委名單,《澳門日報》亦發表“特稿”予以“淺析”:“今 年 1 月 1 5日,中葡聯合聲明正式換文生效,澳門開始進入過渡期,第一件大事 是起草澳門基本法,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幾個月的醞釀,終於有了一份較為滿意的,可令大多數人接受的委員名單這 是一個好開端。這份名單,由内地委員和澳門委員兩大部份組成。內地委員來自三方面,包括中 央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知名人士和法律專家。內地委員2 9人中,有 16人原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多是來自全國人大、國務院 港澳辦、外交部及法律界。其中草委中的六位法律專家,均是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主力。
  • 這些內地委員,已參與香港起草香港基本法三年,如今又參與起草澳門基本法,可 謂駕輕就熟。他們具有豐富的經驗,加上注意澳門的實際情況,注意澳門與香港的異 同,多聽澳門人的意見,將有利於起草澳門基本法。值得高興的是,中央對澳門一視同仁。正如中新社指出的,“國務院港澳辦公室 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從今天起,又擔任了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在 1 0個副委員中,內地委員和本地委 員各佔五人。內地委員中,胡繩、王漢斌原是香港基本法草委副主任委員。這些,都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的關懷和重視。還很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委員 1 9人在全部草委 4 8 人中,佔了 39 . 6 % ,與香港基 本法草委中港人佔的比例相似。香港基本法草委5 9人,港人 2 3人 ,佔 38.9% 。澳門委員佔了四成的比例,這反映了國家重視澳門,在今後制訂澳門基本法,制訂 對澳門的具體政策,會諮詢和重視澳門廣大居民的意見。特別是在澳門草委中,有兩名澳門土生人士,其中且是法律界知名人士,這說明內 地關注到澳門的實際情況,注意到澳門各界的利益。1 9名澳門委員,基本上來自澳門 各階層、各行業 ,包括工商界、金融界、法律界、教育界、新聞界、宗教界、醫務界、勞工 界、社會人士等,基本上可以反映各方意見。當然,草委成員不僅起反映意見的作用,更應具有議政立法能力,積極地具體參與 起草澳門基本法,不辜負澳門人的期望。本澳報章發表了多位澳門草委談當選的感受和抱負。馬萬祺說,擬好澳門基本 法 ,有利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崔德祺說要多收集意見。宋玉生稱盡力做好職務,關注 法律問題及反映土生的意見。何厚鏵說香港基本法可作參考,要注意澳門的實際情 況 ,盼公眾關心基本法。李成俊盼群策群力。饒不辱認為須聽取各界意見。劉焯華表 示要認真聯繫基層,反映各階層的利益。李康謂會徵詢民意。曹其真表示要反映民 意 ,減少澳人的疑慮。畢漪汶承諾,定會多為教育界爭取權益,辦好澳門教育。薛壽生 表示,一定會盡力而為。趙汝能認為,草擬澳門基本法,要達到最高概括。”不過亦有不同聲音,對草委名單不以為然。《華僑報》報導 :指有社會人士認為:澳門基本法實際是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對澳門將來的政制發展及澳人治 澳 ,極為重要。挑選草委,應以被選者的工作能力,議政能力,社會良知及是否以澳門 人為準則,不應以社會地位代表性及團體利益代表性為出發點。但縱觀今次草委澳門
  • 的人選,被選者大都是‘慶典式’代表性的人物 ,且其中除宋玉生、黎祖智、何厚鏵等寥 寥數人是澳門出生外,其餘不少是近年從香港及大陸來澳門居住的人。澳門的草委必須是澳門人極為重要,因為草委是否打算在 9 9 年後繼續在澳門居 留,與繼續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工作態度及積極性有直接的關係。他指出,草委是否要懂得法律,並不十分重要,他們最主要的工作是在現在法律下 尋求共識,有關法律方面的工作,可交由法律專長人材處理。寫到這裡,突然接到消息,謂全國人大常委會議已於當曰結束,並已“順利通過” 了名單(草案)。我也對記者表示說,當選為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有機會直接參加基本法起草工 作,感受責任重大,今後肯定站在全體澳門居民的立場,努力做好起草工作。我的意願 是同全體草委一起爭取起草一部符合澳門人意願的切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澳門基本法, 這部基本法一定能夠在“一國兩制”下保證澳人的高度自治和自由民主。為此,既要 多瞭解澳門的實際,聽取澳人的意見,又要多做理論研究,尋求在“一國兩制’下澳人 高度自治和自由民主的正確共識,如果沒有這個正確的共識,就很難草擬一部能夠保 證而且完全符合澳人高度自治的基本法。因此,我打算今後在這方面多努力。在這個 過程中,希望繼續得到澳門居民的支持,幫助和督促。這段話刊在今天的《華僑報》, 《澳門日報》等亦有類似的報導。這是我的誓言,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夠做到。“ 士之立 身,忠信為本”也。我出生在中山縣長洲鄉(今中山市西區長洲村)一個華僑家庭,小時候先後離開 父母,一生對我影響最大的是學校教育及社會薰陶。從小學到大學,我依次在鄉校煙 洲小學(高小)、澳門培正中學(初中)廣州廣雅中學(高中)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接 受教育。長洲鄉無論在抗曰戰爭還是解放戰爭時期,都處於鬥爭的前沿,犠牲了不少 仁人志士,是中山少有的解放戰爭根據地之一,煙洲學校是當時的地下營壘。廣雅中 學和北京大學有深厚的革命傳統,充滿愛國激情更不在話下,即使澳門培正中學,我在 學時適值國共兩黨鬥爭激烈,解放戰爭席捲全國,澳門亦受波及,進步力量向學校滲 透 ,宣傳進步思想,培正亦不例外,我的班主任兼國文老師林德章先生對我的影響最 深。學校的教育、愛國思想的薰陶,形成了我的愛國情懷和做人的精神和理想。蘇聯 革命小說《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主角保爾•柯察金那段“不因虚度年華而悔恨,也不因 碌碌無為而羞恥”的話,使我畢生受用,我於 1974年因父喪母危的情況下,持通行證返
  • 澳探親。那時“文革”還未結束,又在“欲加之罪”的非常情況下,無可選擇留在澳門生 活 ,惟有立足澳門,將自己的情懷和理想傾瀉在為國家為澳門多做貢獻的文化事業上。 不畏風雨,堅持航向,不卑不亢,踏踏實實地努力奮進。回過頭來,當得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選舉我為草委的消息時,面對來自親友的 祝福和傳媒的訪問,我平靜地對傳媒作出承諾:“當選成為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有機 會直接參加起草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感到責任重大,今後肯定站在全體澳門居民的 立場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又表示“願望與全體草委在一起,爭取起草一個符合澳門人 意願的和切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澳門基本法。這部基本法,一定要能夠在‘一國兩制’ 下保證澳人的高度自治和自由民主。為此,既要多多瞭解澳門的實際,聽取澳人的意 見,又要多作理論研究,尋求對“一國兩制”下澳人高度自治和自由民主的正確共識 , 否則就很難草擬一部能夠保證而且完全符合澳門高度自治的基本法。因此,我今後打 算在這方面多做努力。在這過程中,希望繼續得到澳門居民的支持、幫助和督促。” (《華僑報》1988年 9 月 6 曰。同日《澳門曰報》、《市民日報》亦有同樣的報導)在以後 起草基本法的曰子中,我努力按照這個承諾和願望來工作。1988年 9 月 6 日
  • 各屆對草委名單的評論文戈老總繼績在他的專欄內寫文章,評論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名單”,文章說:“澳 門特別行政區起草委員會人選已定,全部名單亦已公佈,一些希望‘增補’有份的人 士,都已落空 ,甚至有人出聲坪擊草委人選不當。如果我們深知澳門家長制是根深蒂 固,我們明白草委名單是誰人提名,我們可以想像名單的結果會如何。我們提出批評, 甚至坪擊,只能‘勞氣’而已,人們不會說你夠膽,夠民主,人們只會笑你不識時務而 已”文章又說日前草委名單草案公佈後,同文富權君在‘市民心聲’寫過文章,指出 某廠商滿肚子鳥氣,認為廠商不能無代表……。這 位 X 仁兄,曾對人說,準備向新華 社陳情。如果澳門新華社無辦法就會到香港新華社,甚至找魯平,找李後交涉。X 仁 兄是否自視過高,我不便批評,但我認為通過澳門草委名單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港澳 新華社雖然是駐外機構,但相信沒有權力左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如果不知好歹 向港澳新華社陳情,只是甩鬚。回筆再說,某君坪擊……澳門草委會人選是否值得一 彈呢?問良心,是應該‘彈’的,因為有重複,也有不足,未能概括代表澳門各界各階層 人士,正如我前面說過,澳門佛教人士如此眾多,竟然無一位‘代表’。”文戈老總認為,澳門草委名單只得1 1個界別:“我想青年學生,人數也不少,何以 不為他們設一個代表,其他近年成立的新興團體也不少,他們都沒有一席,也難某君一 肚子氣了。”“某君說 ,挑選草委,應以被選者的工作能力,議政能力,社會良知以及是 否以澳門人為準。”文章說:“當選草委‘俊彥’工作能力如何?議政能力如何?社會良 知如何?我不便批評,我不敢說他們無工作能力、議政能力,甚至良知,因為這些都是 ‘形而上’的問題,但某君說‘除宋玉生、黎祖智和何厚鏵等寥寥數人是澳門出生外’, 不少是近年從香港及大陸來澳的。我相信在澳門草委群中,至少有十人持有葡國護 照,怎可說是寥寥幾人,區先生不滿草委名單,市民是理解的。”文戈先生是澳門資深報人,及時撰文反映澳人中少數人對“名單”的不滿和意見, 同時表逹他的看法,是好的。不過,文章的標題卻是《吃不到葡萄的人》,我就不敢苟 同了。無論如何,草委正式名單已塵埃落定,人選的爭論也應結束,澳人應該收起心 來 ,增強凝聚,共同為起草一部稱心如意的,優質的澳門基本法努力不懈。至於當選身
  • 負重任的草委會員們,更應虛心學習,自我增值,做足準備,迎接歷史性的挑戰和考驗。今天報章繼績報導澳門草委的談話。馬萬祺呼籲各界多提意見,完善澳門基本法 的起草工作。何厚鏵建議在起草的過程中,要造成一種民主氣氛與和諧協商的新局 面 ,廣泛諮詢意見,使基本法真正從澳門的實際出發,促進澳門進步。吳榮恪說,香港 基本法在工商業發展方面,值得澳門借用,但是澳門因有土生葡人問題,加上行政及司 法制度與香港不同,澳門基本法是不能照搬香港基本法的。在所有談話中,最受注意 的是草委中兩位土生人士葡裔人士的談話,一位是立法會主席大律師宋玉生,另一位 是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黎祖智,兩位都是土生葡人領袖。宋玉生表示:很高興擔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他說,他對澳門環境比較熟悉,在葡國讀完 大學返澳後,做了 3 5年律師在諮委會立法會工作也有3 2 年,與本澳土生葡人關係融 洽、聯繫密切’有機會參與起草基本法,可以為澳門做很多工作。他同時表示,雖然具 備這些條件,但要做好草委工作,還要學習,相信在 4 8 名草委中相互交流,可以有很大 的收穫。宋玉生說,基本法是澳門的憲法,十分重要。在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中,中國已具 備說明了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對澳門執行的政策,對將來特區政府的行政管理、立 法、司法都有規定。這些將來都要詳細明確地寫在基本法中.他認為除了在一些方面 可與葡方交換意見外,草擬基本法始終是中國的責任,中國的權利,可按中國的方式擬 就法律條文。宋玉生就法律的角度談了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關係法律的穩定性。中葡聯合 聲明寫明,基本法一旦訂定將保持 5 0 年不變。他認為,情況的變化往往是很難預見 的,不要說 5 0年 ,連 2 5年後的情況也難說得準。情況發生了變化,法律是否也應適應 新情況作相應的修改呢?所以他認為,基本法的條文也不能定得太死,一些最基本的 東西絕對不能改,但也有些東西是可以隨情況的變化而改動的,這些都要分別寫清楚。其次,關於法律的解釋權。他說,香港最近討論基本法,在這個問題上爭論得很熱 鬧。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一旦產生分歧,解釋權歸誰?是歸北京人大常委會還是歸香 港法院?澳門將來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外交、國防歸中央管,這沒有問題。但在其他 方面都實行高度自治,在一些問題上也可能產生對基本法解釋的分歧。解釋權歸誰 呢?宋玉生說,澳門是中國的地方,不能說產生分歧中央無權決定。但另一方面,如完 全由北京決定,澳門人能否保持信心。在這個問題上,似乎可採取英國法律的立法方
  • 式,凡是可能產生疑問的名詞術語,都在法律本文中先給予解釋,給予明確的介定。宋 玉生說,他本人對這個問題還沒有肯定的看法,願意虛心聽取各方意見,願意多讀些 書,向他人學習。宋玉生還談到,為了迎接丨9 9 9年治權的移交澳門在過渡期應適當修訂澳門組織 章程 ,加強澳門在法律、司法方面的獨立性。澳門現行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從葡國伸延 過來的,很多內容不適合澳門的現實情況。葡國議會有 2 5 0名議員,大部份人不甚瞭 解澳門。而澳門立法會要制定一些適應本地情況的法律,往往又因與葡國憲法有抵 觸 ,這不能辦,那也不能辦。去年搞的反貪污獨立委員會法律的流產,以及一些有關刑 事法、法院組織、法官等方面的事做不成,都與此有關。宋玉生認為,應在近期開始轉 移權力,加強澳門立法會以及總督的立法權限。立法會的議員人數可適當增加,宜由 目前的1 7人增加到 2 3,直選、間選和官委的議員可各增加兩席。宋玉生最後說,澳門的土生葡人目前人心穩定。按照聯合聲明,他們願意留下來 為澳門的發展作出貢獻,中國表示歡迎。想離開,也絕無任何問題。有了選擇權,就有 了安全感。目前絕大部分人都願意留下為澳門的發展和繁榮盡一分力。”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黎祖智談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我認為基本法草委會包括澳門葡藉人士是重要的,這是自聯合聲明簽訂以來我 一直堅持的觀點。這樣 ,澳門葡人團體的特殊憂慮和問題就可以得到正視和處理,儘 管其義務之一是維護澳門居民的整體意願和利益。“我深知自身能力有限,尤其對中文的掌握不如人願,但將向草委會提供盡可能 好的合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其為澳門穩定、繁榮和未來做好準備。“我認為應盡可能對事情進行公開討論,必要時聽取澳門居民的意見,而香港的 基本法草案僅作為澳門基本法的參考,不應成為澳門基本法的模式。“在歷史上,提前那麽長時間來準備起草此類法律的機會是極為罕見的。這一法 律便是為 1999年的基本法。希望澳門的青年一代— 他們是基本法針對的基本對 象,能夠從委託給我們的工作中受益,以及能夠在未來實現其合法願望。同時,也希望 草委會成員不負眾望,履行他們承擔的責任。”此外,新華社亦從澳門發出電訊說,草委認為起草基本法是大事,纷稱須廣徵民 意,香港基本法可參考,惟要顧及澳門獨特情況。文中分別報導了何鴻燊、何厚鏵、劉 焯華及曹其真的談話。1988年 9 月 7 日
  • 堅持澳門全體居民的立場— 澳 門 草 委 的 責 任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名單,已於本月5 曰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 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澳門歷史上,這是一件大事,意味着關係到澳門前途的澳 門基本法起草工作即將開始,而基本法起草工作進行是否順利並取得成果,起草委員 負有重大而艱巨的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因此,澳門全體居民關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委員,尤其是澳門委員的質素及其代表性,是重視基本法和關心自己社會前途的表現, 是積極參與社會的表現。因此,出自於對澳門基本法的重視和對澳門前途的關心,對草委名單尤其是澳門 委員名單進行議論,有的還提出不同的意見,這是一種十分正常和值得歡迎的現象。 儘管大家的意見並不完全一致 ,但卻有一個共同的要求,就是希望草委會的全體委員 尤其是澳門委員,切實負起歷史賦予的責任,盡己所能地、嚴肅認真地參加起草工作, 出色地完成全澳居民的重托。眾所周知,草委會中的澳門委員,是來自不同界別和階 層的。然而,不管來自那個界別和那個階層,都肩負一個共同的任務,在澳門過渡期 中,根據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原則、方針和政策,按照澳門 大多數人的意願,從澳門的整體利益出發,結合澳門的特殊情況,同內地草委一起,起 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就是每位草委的責任,也是每位草委在參與起草基本法 時的思想和行動的目標。必須明確這個責任,對准這個目標。因此澳門委員要履行和完成自己的責任,達到起草基本法的目標,首要的是要站 在澳門全體居民的立場上為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參加基本法起草工作,爭取與維護 澳門的整體利益,而不是首先站在某一界別或某一階層的立場,更不是站在自私的個 人立場來思考和行動。當然,由於職業和社會的關係,在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時候, 充分聽取、搜集和反映自己所處的職業界別和社會階層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問題,是完 全必要和應該的,也是草委所必須履行的一項職責。事實上,只有各個職業界別和每 個社會階層對基本法的意願、要求、批評和建議都在草委會上充分、完整和深入地反
  • 映,取得內地草委的理解和支持是起草好基本法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無可否認,各界別、各階層共處澳門社會中,在基本利益比較一致的大前提下,整 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個人利益,整體意願和局部意願/個人意願,是會發生矛盾的,是會 有不協調的,甚至可能產生尖銳的不協調。如果出現這些情況,正確的處理方法就是 通過民主或協商的途徑,以大局為重,局部服從整體,盡量求得最大限度的協調。因此,明確責任堅持澳門全體居民的立場,共同爭取和維護澳門的整體利益,這是 澳門草委不負重托做好工作,出色地完成起草基本法任務的先決條件。《市民曰報》亦發表富權的文章,就一部分人質疑草委名單“不夠全面”、“沒有代 表性”、“不是澳門出生”等作出回應。指出草委會中澳門委員名額比全國人大澳門區 代表的名額雖有擴大,但仍然“僧多粥少”不能每個界別都有代表,做到絕對公平;至 於說“澳門草委會沒有代表性,更屬片面之詞,起 碼 這 1 9個澳門委員,都分別代表其 所屬的界別(並不是代表其所屬的團體),決不能因自己的小圈子沒有人被邀請,或者 自己未被邀請,就全盤否定這 1 9位澳門委員的代表性”;“關於一定要在澳門出生才 有資格出任草委會委員的說法,看來是與‘中葡聯合聲明’中有關在澳住滿七年便是 永久居民資格的精神有抵觸的”。文章說:“對待一切事物都不能絕對化、機械化,非 澳門出生者,並非就對澳門沒有感情,沒有貢獻 ,相信現時社會的大多數中堅分子,包 括活躍在社會上的社團領袖,以及默默埋頭苦幹為社會創造精神和物質財富的人,都 不是在澳門出生。相反,個別在澳門出生的人士卻對澳門沒有歸屬感,未能為澳門發 展作出貢獻。以‘出生地’來劃界 ,並不符合民主和人道的原則。”原栽《華僑報》,丨9 8 8年 9 月 8 日。
  • 尋求對澳人高度自治的共識— 澳 門 草 委 的 責 任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要起草的,是澳門特定歷史時期中的根本大 法,即是“一國兩制”下保證澳人高度自治的根本大法。這部基本法,既關係到“ 一國 兩制”的問題,亦關係到澳人高度自治的問題。它_ 方面要調節和平衡的,是一國之 内兩種制度、兩個權力機構之間的關係,以維持澳門資本主義制度 5 0年不變;另_ 方 面要調節和平衡的,是澳門社會內部各階層權益的矛盾,維持澳門社會的長期安定、繁 榮和發展。毫無疑問,起草基本法是一項十分複雜和艱巨的工作,有技術性問題,認識問題, 也有立場和權益問題。因此,要在基本法中正確確定“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區的關 係及分權問題,正確劃分和確定特區內各權力機構的權限和制衡問題,以及確定澳門 居民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都要有一個標準,或者叫做目標,都要求直接參與制訂基本法 的起草委員對這個標準有比較一致的認識。澳門基本法的標準,或者說基本法的目標,就是“一國兩制”下確保澳人高度自 治。這是一個完整的標準(目標),大前提是“一國兩制”,核心是高度自治。因此,作 為基本法起草委員,如果大家對一國之中兩制之間的關係沒有共識,例如是獨立發展 互不干預、平等互利互助的關係?還是小服從大的從屬關係?如果大家對“一國兩 制’下高度自治的概念不清,例如什麽是自治,什麼是“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怎樣 實現“一國兩制”澳人高度自治等等一系列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這樣,各人只能根 據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標準去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工作,以此決定自己對問題的態度, 其結果可想而知。不僅影響起草基本法的效率和質素,更嚴重的是導致一些不必要的 分歧和矛盾,甚至尖銳的對立和反覆,給起草基本法工作帶來困難。因此,基本法起草委員特別是澳門委員,在正式起草澳門基本法之前,必須對“一 國兩制”下澳人高度自治進行廣泛的深入的探討和辯論,以中葡聯合聲明為根據,以 香港基本法(草案)意見稿為參考資料,結合澳門的歷史和現狀,以達成一致的或比較
  • 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紀念牌原栽《華僑報》,丨9 8 8年 9 月 9 曰一致的共識之後,再開始起草澳門基本法。我們的責任是保證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避免走彎路是取得理想成果的重要前提之一,這是我們從香港起草基本法中得到的啟誠然,澳門基本法草委會要對在“一國兩制”下確保澳人高度自治的目標及資本 主義制度5 0年不變取得共識,尤其是澳門委員同内地委員之間取得共識,也不是開一 兩次會議就可以解決。因為雙方立場不同,思考問題的觀點和角度不同,因此對澳人 的高度自治也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對“高度”這一名詞,更是如此。不過,從整體來 看,既然實行澳人高度自治是“一國兩制”的組成部分和重要保證,因此,全體草委在 基本法的目標上首先達成共識是完全可能的。
  • 深入暸解澳門把握澳門特點— 澳 門 草 委 的 責 任 (三 )香港基本法徵求意見稿公佈以後,在本澳社會中引起廣泛反響。一般認為,這個 徵求意見稿可供本澳起草基本法時參考,甚至可以作為澳門基本法的藍本,但要結合 本澳的實際情況。一些草委在接受記者訪問時亦指出,起草澳門基本法時,香港基本 法可作參考。但他們同時強調,只能作參考,不能照搬或者簡單行事。為什麽? 因為 澳門有自己不同香港的情況與特點。因此,要起草一部質素高的又為澳門人接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草委 除了要掌握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主要精神的基本原則,以對“一 國兩制”下確保澳人高度自治取得正確的共識以外,熟悉和掌握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 和特點,就有相當的重要性。為什麽要熟悉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和掌握澳門社會的特點?澳門草委中的澳門委員,都是來自澳門社會。有的雖然不是澳門出生,但至少在 澳門生活和服務一段較長的時間,對本澳的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所屬的職業界別和所處 的階層情況,不能說生疏和不熟悉,只是熟悉範圍的大小和熟悉程度的深淺而已。問 題在於 ,對一個草委的要求來說,應該不是一般地熟悉澳門社會,或者只熟悉自己的界 別和階層,而是要對澳門社會有較全面,較深入和較正確的瞭解 ,特別是要較全面,較 深入和較正確的掌握澳門社會的特點和特殊性。掌握特點是在熟悉情況的基礎上進 行比較和分析的結果。可以說 ,對澳門的過去和現狀越熟悉,瞭解得越深刻和越全面, 就越能夠掌握澳門的特點。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共性(共同性)和個性(特殊性)。例如資本主義社會是人類社 會的一種歷史形態,具有人類社會的共性,但同人類社會其他形態比較,又有資本主義 社會的個性。澳門是資本主義,澳門社會具有所有資本主義社會的共性,但是同其他 資本主義社會例如同香港社會比較,澳門社會又有自身的個性,也即是特殊性或叫做 特點。共性與個性是相互聯繫和依存的。共性存在於個性之中,個性則表現和豐富共
  • 性。在一定條件下,個性與共性又可以互相轉化。因此,人們認識事物,處理問題,不 但要認識共性,注意事物共同規律的作用,更要把握個性,發現事物發展的特殊規律, 同時,還要掌握共性與個性的關係。只有這樣,認識就不會一般化,停留在事物的表 面,處理和解決問題才能夠正確地落在實處,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由此可見,起草澳門基本法,要在澳門落實“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維持資本主義 制度 5 0年不變的一般原則,就必須符合澳門社會的特殊性。只有這樣起草出的基本 法,才有澳門個性的基本法,才是澳門基本法。總而言之,要高質素地完成起草澳門基本法的任務,澳門草委在深入瞭解澳門的 實際情況和正確掌握澳門社會的特點方面,是需要付出相當的精力的。原載《華僑報》,1988年 9 月 1 0 曰。
  • 調查社會實際,聽取市民心聲— 澳 門 草 委 的 責 任 (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為澳門人起草基本法, 起草符合澳門社會特點的基本法,起草澳門人需要的基本法。因此,作為澳門草委,調 查研究澳門社會情況,聽取澳門市民心聲,是必不可少的。澳門草委在起草基本法中發揮主動性,首先就要進行深入調查工作。這個調查, 包括調查客觀實際和調查市民意見等兩個主要方面。俗語有■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 言權。又說 ,只有情況明,才有決心大,才能找出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正所請提出問 題才有根據,解決問題才有道理。你要發言提出問題嗎?就必須進行調查 ;你要找出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嗎?也必 須調查。這個調查,除了草委個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草委會要有組織地進行調查,就 要老老實實的到社會中去,到市民中去,尊重客觀事實,如實地、全面地反映市民的意 見,切忌憑個人的喜惡和頭腦帶着框框去搜集資料和民意,不要怕市民擺事實,也不要 害怕市民多提意見,特別不要害怕市民提出自己不喜歡聽的意見。其實,起草基本法,是全體市民起草基本法,草委只不過是市民的代言人而已。因 此 ,草委會應該打開門來起草基本法的,這樣,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便成為動員和吸收市 民參與,集中市民意見的過程,也是市民自我進行公民教育的過程,既達到起草基本法 的目的,同時也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在更高層次上完成起草基本法的任務。考慮到本澳市民對政治的習慣性的態度,要動員市民積極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工 作,踴躍向草委會提供資料和提出意見,是不容易的,因此除了要求草委個人作出努力 外,還要求草委會增加自己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多設溝通渠道,方便市民反映意見,接 受市民的監督。關於草委會工作的透明度問題,就是採取措施使市民知道草委起草基本法的情 況。例如進度、內容、解決了什麽問題,存在什麽問題,在那些問題上引起爭論,每個草 委的態度等等。因此,筆者提出一項建議,草委會開會一般設旁聽席,歡迎廣播界及市
  • 民旁聽,就像澳門立法會開會那樣公開。為了廣泛徵求和聽取市民的意見,除及早成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以外,民主友聯 促進會建議澳門草委會設立一個獨立的公開的辦事處,由澳門草委輪流值班接待市 民。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是應該歡迎和支持的。民促會還要求草委在起草基本法期 間,把起草任務放在日常工作首位,全心全意做好起草工作,不要無故缺席。這項要求 也是積極的,在情在理都應如此。總而言之,不要閉門起草基本法,要打開大門起草基 本法 ;不要將起草基本法神秘起來,應該多設渠道歡迎市民參與,將草委會起草與市民 廣泛參與結合起來,將起草基本法建立在市民廣泛參與的基礎上。.原栽《華僑報》,1988年 9 月丨2 曰
  • 主動同國内草委真誠合作— 澳 門 草 委 的 責 任 (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 4 8 位委員組成。其中澳門委員丨9 人,約 佔四成;國家派駐澳門工作人員三人,約佔 6 % ;其餘 2 6人為國内委員,約佔 54% 。國 家駐澳人員,實質上也是屬於國內委員。這樣,在澳門草委會的結構中,國内委員佔了 六成。國内委員與澳門委員的比例,是六與四之比。因此要順利地高質地將澳門基本 法起草好,國內委員與澳門委員的真誠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考慮到澳門委員 所處的少數地位,又肩負澳人的期望,因此在合作中更應表現主動精神。前面說過,澳門草委會要起草的,是“一國兩制”下保證澳人高度自治的澳門基本 法。“一國兩制”中的一國,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制就是國內的社會主義制度與 澳門(也包括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起主導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可以說,國内草委 就是代表國家中央主權機構和社會主義制度一方,澳門草委則代表澳門地方和資本主 義一方 ,兩方共商與合作起草澳門基本法。毋需諱言,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和地方,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既有一 致的協調之處,也有矛盾的很難協調的方面,從某種意義上說,矛盾的很難協調之處可 能還多於一致的協調的東西。因此,兩方委員由於立場的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也就 不同,國内草委會偏重於堅持國家主權、社會主義利益,而澳門草委則會偏重於澳門社 會的高度自治以及資本主義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和經濟上的個人和地方利益。這是很 正常的現象,在起草基本法中出現分歧便在所難免,不足為怪。但在另一方面,只有確保國家對澳門行駛主權的大前提下,實行“一國兩制”的方 針才有可能,才有意義。反過來說,只有確保澳人高度自治,“一國兩制”的方針才可 能變成現實,“一國兩制”才顯示生命力,發揮其歷史作用。國内草委和澳門草委,通 過討論協商,在處理主權問題及澳人高度自治問題上,完全可以達成共識。因此,討 論、協商應該是草委會的基本工作方法。我們還看到,國內草委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法律知識,這正是澳門草委
  • 比較缺少的 ;但澳門草委對澳門社會的認識比較深刻和全面,同樣對市民的意願有較 多的瞭解和體會,這些,又是國内草委所欠缺的。因此要完成起草基本法的歷史任務, 國內委員同澳門委員之間都有一個取長補短的合作問題。澳門委員應多從國內委員 中加深自己對國家的認識以及提高自己的政策和法律知識水平;國內委員則應多與澳 門委員聯絡深入瞭解澳門、掌握澳門社會脈搏,唯有如此取長補短,起草出來的基本 法,才既符合原則,又符合民意。總而言之,起草澳門基本法,澳門委員同國内委員必須密切合作。這個合作的基 礎和條件就是愛祖國爱澳門,認識中國瞭解澳門。原載《華僑報》,1988年 9 月 1 3 曰。
  • 民促會對草委的祝賀及期望民主友聯促進協會投函報章對人大通過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表示信任 並祝賀獲委任的起草委員,期望獲委任的草委們特別是澳門的草委,要本着立足澳門、 服務澳門、繁榮澳門的精神,要以考慮 5 0 萬澳門居民的願望,考慮澳門獨立的經濟結 構和考慮廣大勞工階層的利益,起草一部符合澳門實際情況,配合澳門發展,照顧大部 分澳門居民利益的基本法草案。該會同時向澳門草委提兩點建議:第一、起草基本法草案期間,把起草任務放在曰常工作的首位,因為大部分澳門草 委都身兼數職,私務與公務兩繁忙,因此希望草委們均應盡量出席每次起草會議,充分 發揮作用;第二、提議澳門草委設立一獨立和公開的辦事處,主動收集澳門各階層人士的意見。民促會這兩點意見都有針對性,應該在曰後草委會議提出。馬萬祺昨曰從北京返澳,在接受訪問時強調 ’草委中澳門委員很有代表性,在社會 上亦有一定的知名度。他相信澳門草委會有姬鵬飛擔任主任,同時國內又有很多法律 專家加入 ,加上澳門各界人士參加,同時又有香港基本法藍本作為借鑒,澳門基本法起 草比較容易進行。馬萬祺透露,第一次澳門草委會全體會議將於1 0月在北京召開。富權今天發表文章,介紹了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情況 ,指出從香港成立“諮 委會”的經驗來看澳門的有意參政人士,將是‘英雄大有用武之地’,同樣可以為起 草澳門基本法作出貢獻。’1988年 9 月 9 日
  • 草委應徵集民意文戈今天在他的專欄中,就澳人最關心起草基本法時如何就民意問題發表意見。 他說 ,馬萬祺先生認為“草委最先要做的工作是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這句話說來容 易,辦起來須有相當魄力與民主精神。過往無論是中葡雙方,在徵集民意都顯得不夠 公開,使許多人— 特別是普羅階層意見不能上達,此中原因,與表逹渠道不足有關, 假如徵集民意,是由幾位高層人士開會談談便算數 ,則真正民意無從得知”。文戈又 說 民 意 必 須 來 自 民 間 ,捜集民意必須向民間細心傾聽 ,設立多些渠道去聽取,去收 集,例如向各行各業、各街坊組織,分別發動所屬階層人士徵集民意,或收集意見書,或 透過電話,或面對面傾訴、交談 ,務求集思廣益。草委在傾聽各方面意見後,進行匯報、 討論、歸納 ,然後草擬條文。雖然。澳門起草基本法工作有香港作參考,但澳門有她本 身特色,因此不能全部搬字過紙。”《華僑報》發表該報記者撰寫的“特稿”介紹草委會副秘書長諸樺,曾任中葡談判 中方代表團成員,稱讚“諸氏予人的初步印象是外交手段圓滑,思想敏捷,洞察澳門目 前各方動態— 這與她每天都閱讀澳門報紙有關。”1988年 9 月 1 0 日
  • 民促會的再三建議澳門民主友聯促進協會“政制探討小組”曰前發表對澳門草委的兩項建議,受到 市民和草委的認同,今天再提出建議三項:第一、建議在 1 0月舉行的草委會首次全體會議前,澳門草委先舉行內部會議,目 的是瞭解和尋求對起草基本法的一些共識;第二、建議澳門草委從自己的階層、界別、社團收集認為香港基本法(草委)中不 適用於澳門基本法的重要內容,先在澳門草委內部交流意見,決定是否在起草時提出 nTõffl ;第三、鑒於在澳門草委中法律界人員所佔比例不大,建議澳門草委本身除要積極 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外,在起草期間亦要多發揮集體智慧的作用。1988年 9 月 1 3 日
  • 諸樺的談話今天各報都刊登澳門基本法副秘書長、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司長諸樺昨日在北京 接受澳門電台訪問時發表的談話。諸樺在談話中強調起草澳門基本法要從澳門實際 出發,廣泛聽取和徵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及建議,反映澳門人士的願望和要求,不會照抄 和照搬香港的基本法。諸樺更進一步指出,港澳兩地有很多相同之處,所以解決港澳問題的基本方針政 策,總的精神來說是一致的,但港澳地區間仍有不同的特殊性,這一點在起草基本法時 是要考慮的。譬如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而澳門採用的是大陸法系。此 外,還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必須考慮澳門的特殊性,基本法才能符合澳門的實際,才能 在實際生活中貫徹實施。1988年 9 月 1 6 日
  • 都來關心草委會首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訂於本月 2 5 曰 及 2 6 曰兩天在北京舉行。大會議程未見公佈,估計通過這次會議除了宣佈澳門基本 法草委會正式成立以外,很可能對草委會的組織架構以及工作進程作出一般性的規範 和部署。因此應該說,這是澳門草委會的首次會議,也是一次重要會議。萬事開頭難, 如果這個頭開得好的話,例如組織架構和人員的分配合理,訂出的工作原則符合民主 程序有利於發揮全體草委尤其是澳門成員及澳門全體居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作出的 工作規劃符合澳門的實際需要,這樣,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順利完成就有了保障。所以,全體居民都要關心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及會議上所作出的 決定和安排。從本澳居民的角度來看,關心這次會議,主要從三方面:第一、注視會議內容及會議進程;第二、對會議議決事項積極提意見提倡議;第三、支持和督促本澳草委工作。有人說 ,會議的議程大家都不知道,從何關心 ,從何提意見倡建議?這是一個問 題 ,應該引起草委會注意。事實上,如果大家連會議議程事先都不知道,草委會近期將 要做些什麼也不知道,提出意見和建議存在的困難。話雖如此,只要大家從關心澳門 關心基本法出發,仍然可以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就自己的所知所想提意見提 倡議。例如差不多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會議將討論組織和成立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的問題。這個問題 ,過去不少人都發表了意見,成立諮委會巳是一致的要求。但是,諮 委人數多少?如何產生?名額如何分配等等一系列組織問題,迄今為止,還未見有人 或者團體作過研究,具體提出一個方案來的。因此,諮委人數多少才算符合需要,名額 如何分配才算合理,用什麽辦法產生才能反映民意等,大家都可以積極發表自己的想 法 ,這類意見越多,草委開會時掌握的民意就越多,作出的意見就越能符合客觀的實際
  • 和大家的願望。本澳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有意見有倡議,都可以通過報章提出來,也可 以直接交給本澳草委,只要有心,就不怕沒有地方反映。現在離草委北上開會還有幾天,如果大家能夠掌握時間,積極建議,相信對草委會 工作無疑是很大的督促和推動。原載《華僑報》,1988年 1 0月 1 8 日。
  • 大霧籠罩京城,轉飛大連基本法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明天在北京舉行,今天早上九時半,内子送我到中 旅社(京都酒店)集中,被引導上京都餐廳,見到許多草委已到達,大家心情興奮,歡笑 滿堂。還有到現場採訪的報刊及電視台記者,向個別草委展開訪問。待我填寫好拱北關的入境卡及回鄉證後,《華僑報》兼香港電台記者譚啟鴻、香港 無線電視台記者蘇凌峰、本澳電視台記者等都先後對我進行訪問,他們提出的問題都 是明天舉行的首次全體會議為什麼沒有公佈議程,我也先後發表我的意見。我說不知 道 ,但是這個問題很重要,關係到充分發揮草委會的作用問題。我指出,要很好地發揮 草委會的作用,第一 ,草委會內部要講民主;第二 ,草委會要開放,增加透明度。全部內 容大致是我已寫好的打算在首次會議上發言的講話稿。其中我還提出首次草委會全 體會議,事前沒有向大家公佈議程,令委員們第一次參加會議都無法做好準備,很遺 憾。希望草委會下次改進。九時五十分,大家在中旅社門口拍張集體照後,魚貫地登上汽車揮手啟程。同路 草委有 :吳榮恪、廖澤雲、趙汝能、劉焯華、崔德祺、林家駿、黎祖智、李康、畢漪汶、李成 俊和我 1 2人。新華社澳門分社聯絡部長梁顯達及譚小姐陪同前往。由於澳門當時沒 有機場 ,要乘車到廣州搭機,比較勞累。幸好沿途都受到内地有關機構貴賓式的歡迎。 例如在拱北從特定的貴賓通道入關,關長出迎,免檢放行。中午在中山國際酒店午餐, 下午在廣州花園酒店晚膳,都受到熱情的接待,菜式雖然不算豐盛,但亦有精品。大家 對國際酒店的紅燒乳鴿和花園酒店的油蒸油絲卷都很讚賞。在白雲機場候機時,廣州 民航局副局長亦親自迎送。我們是第二批赴京的草委,第一批昨天已啟程,他們是草委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 長 ,他們要參加今天在北京舉行的主任會議。途中,大家意氣風發,但亦有遺憾 :首次出師不利,事情是這樣,晚上七時用膳,驅 車趕往白雲機場乘搭七時四十分開的航班(C A 1 3 0 8 ),但當趕到機場時,才得知該航班 晚上六時半才從北京機場起飛,現正在途中,估計九時以後才能到達廣州機場,延至晚
  • 上十時才起飛。大家好不容易捱到十時飛機起航,滿以為一路順風 ,但是,當飛機到達 北京上空時,一片濃霧籠罩京城,機場封閉 ,下降不得 ,只好轉飛大連,到降至大連機場 時,已是凌晨十二時五十分。在機場擾攘了一小時,才被安排到大連民航賓館住宿,入 住時 ,竟然是凌晨三點了。這個賓館是全新的,大廳有幾根大圓柱,密層層地包裹銀色 的不銹鋼,有兩人合抱那般粗,很夠氣派,但又顯得俗氣。對於這些,大家已無心欣賞 和評論,趕快入房“找周公”去。因為要清晨起床,趕搭九時二十分飛往北京的班機。 北京正等我們開會呢!1988年 1 0月 2 4 日
  • 草委會開幕式清晨六時半“morning call",七時早飯,七時半驅車往大連機場,時間安排很緊張 , 有些委員甚至很難適應,崔德祺委員呻氣說,昨天晚上口渴難頂,向酒店要了一瓶礦泉 水 ,早上起床結帳 6 5 元人民幣,天啊!逗得大家都笑了,昨夜的疲勞也消減一些。到 了機場原定九時二十分起飛的,但延至十時三十五分,不知何故,未聞有所解釋。大連 直航北京 5 4 0公里 ,航程需時 5 0分鐘到達北京已是 1 1時 2 5分。楮樺委員來接機,說 魯平秘書長昨晚來接了,接不到,今天上午他有事,不能來。這一點,我們並不介意。 驅車進城入住北京飯店,我 住 1 1樓。按照大會原定的議程,今天上午舉行開幕式,下午小組討論,由於飛機的延誤,開 幕式改在下午,小組討論集中在明天上午。下午四時正,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浙江廳舉 行:1、姬鵬飛主任講話;2、魯平秘書長宣佈會議安排;3、萬里委員長向起草委員逐一頒發任命書。姬主任在講話中首先宣佈:“從今天起,澳門特別行政區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 並闡明草委會的性質和任務。性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起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而成立的工作機構。” “起草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任務就是“起草 基本法”,“把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姬主任在講話中,還宣佈這次會議的議程為:“(一 )研究並確定基本法起草工作 的大體規劃和步驟;(二)研究起草委員會如何進行工作”。關於第一次議程,預計需 用四年多時間分四個步驟完成;關於起草委員會的工作方法問題,講話中提出的原則 是 :要認真研究中葡聯合聲明,做好調研工作,深入瞭解澳門的實際情況,廣泛徵詢和 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草委會要按照民主協商的原則,在討論問題時要充分發 揚民主,各抒己見,遇到問題協商解決。在組織方面,報告建議成立由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秘書長組成的主任委員會議。草委會還設若干專題小組,負責各個專題的起
  • 草工作。草委會下設秘書處,作為草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曰常有關事務。“講話”還 建議由草委會委托在澳門的委員籌組一個民間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聽取澳人 意見 ,做到集思廣益。大會到最後一項安排:萬里委員長頒發任命書,會場氣氛立即活躍和振奮起來。 委員長首先依次向草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頒發任命書,第一位接受任命書 當然是姬鵬飛主任委員,在澳門委員中第一個接受任命的是馬萬祺副主任委員。向其 他委員頒發任命書的則以姓氏筆劃為序。我當然排得很後了,因此亦做好思想準備, 不致於亂了方寸,在台上引起尷尬。任命書全文如下:“根據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曰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任命 A A A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委員長萬里(簽名)。一九八八年九月五 曰”。多位副委員長都出席了任命儀式,以示重視和鼓勵。當我接到任命書時,突然 感到手裡很重:捧的不只是一紙文書,而是萬斤歷史重任!晚上,萬里委員長原定要宴請全體草委的午宴也改在下午六時舉行,地點依然是 人民大會堂浙江廳,菜式普通,氣氛歡欣。宴畢,“氣功大師”張寶勝向委員表演神奇, 其中張自設的表演項目如將姬主任撕碎的名片重合;發功點燃衣服等都成功,但是由 廖澤雲幾位委員設計的,將用臘密封的盛滿藥丸的瓶子,交給張師傅表演瓶底倒出藥 丸的把戲本是張師傅的傑作,但經多次嘗試沒有一次成功的。後來 ,大師只好說,前面 的表演耗去太多功力,難以為繼!回到飯店休息,回眸今天開幕儀式,自然感到興奮和安慰,但仍有一事耿耿於懷。 這就是澳日記者採訪時遭遇不公平的對待。為此難以入睡,決定明天在小組會上提1988年 1 0月 2 5 日
  • 中央領導人接見草委會全體委員今曰的議程是:上午 9 : 0 0 ~ 9 : 3 0中央領導接見全體委員。上午 9:30— 12:00分組討論 下午 3:00—4 : 3 0同上 下午 5:00—6 : 0 0閉幕式 早上,委員們的男士都穿 上光鮮挺直的西装,女士更注 '意自己的服飾,因為上午九時 中央領導人在人民大會堂東 大廳會見全體委員。八時三 十分委員們都到齊了,並且依 次站在預定拍照的階梯上,當 然,前排是坐席每個坐席上都 寫了名字,是留給中央領導人 及草委領導人坐的。我的位 置還不錯,是站第三排的中 央 ,右邊是趙汝能委員,左邊 鄧小平等中共領導人接見草委及工作人員■是林家駿委員,每個委員都面露笑容,神采奕奕,特別是九時,鄧小平帶領中央領導人 魚貫進入大廳那一刻,燈光通明,記者的鎂光燈不斷閃亮,全場沸騰掌聲不斷。鄧小平 等領導人同有幸站在前排的委員握手示意後,便坐到預先安排的座位上,準備拍照,攝 影師非常認真,一拍再拍,記者們也把握時機,爭相按快門。中央領導人都來了,除鄧 小平外,還有黨總書記趙紫陽,國家主席楊尚昆,全國人大委員長萬里,全國政協主席 李先念,總理李鵬等,給草委們極大鼓勵。不過,鄧小平、趙紫陽等領導人都沒有發表 講話 ,委員們感到有點失望。
  • 會見畢,即進行分組討論。有三個小組,小組名單已編定,每 組 15/16人,指定 3/ 4 位召集人,他們都是副主任委員,第一組召集人是胡繩、馬萬祺、錢為長;第二組召集 人是雷潔瓊、何鴻燊、李後;第三組是王漢斌、何厚鏵、薛壽生、周鼎。我被編入第二組。 討論題 :1.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體規劃 ;2.起草委員工作方法。第二組在人民大會堂寧夏廳討論。組員有劉焯華、蕭蔚雲、吳建墦、趙汝能、武連 元、胡厚誠、周南、經叔平、項淳一、崔德祺、黎祖智和我。小組討論一開始,我首先發言提出昨天晚上耿耿於懷的問題來。真是不吐不快。我說,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對澳門來說,自然天大的 事 ,眾所關心,因此澳門電台、電視台、所有曰報都派記者到現場採訪,傳媒機構之廣, 派出記者之多,在澳門都是創紀錄的,他們懷着歷史的使命感和向澳人負責的精神,以 巢一時間向全體澳人作直接的、真實的、清晰和深入的報導,然而就在會議的第一天開 幕儀式上,澳曰記者在現場採訪卻受到嚴格的限制在遠離主席台和委員席上的一角場 地,而內地官方傳媒派出的記者卻可貼近主席台及委員採訪,加上會場燈光並不明亮, 更增加拍攝和錄像的困難,特別是萬里委員長逐一向草委頒發委任書之時,官派記者 走動太近太多,攝錄更加困難。此情此景,我出自作為草委向澳人承擔的責任和自身 職業的尊嚴,強烈地感受到不是味道而反感。因此,在第二天的小組會議,我首先發言 對此事表示強烈不滿,並提出批評。指出起草澳門基本法是國家的大事,也是關係到 澳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草委會應該開放澳門傳媒採訪,方便澳門傳媒採訪,不要 作出不必要的過份的採訪限制,否則,如何爭取澳門居民對草委會的支持和合作,更遑 論積極參與了。對於我提出這個問題,秘書處作出了解釋,並說以後盡量向澳門記者 的採訪提供便利。至於姬主任提出草委會起草工作的大體規劃和系統的構建問題。草委們都表示 贊同,意見不多。不過,我對於主任委員會議的主要職能是對“每次大會的議程和起 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討論決定後,提交大會討論”不好理解 ,似乎權力過大。一些 委員對此不以為然,認為“主任委員會議只是負責討論和研究每次全體會議的議程和 一些重大問題 ,不是代替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主任委員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都要提交 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不必多慮。至於第二項議程“研究草委會如何進行工作”的問題,委員們的意見比較多,意見 的焦點是如何發揚民主協商和增加透明度。我提出的意見主要有兩點:
  • 第_ .議事時要多S寸論多協商,盡量少表決,因為草委中澳門委貝是少數,只有十 九位,如果未經充分的討論,實行民主協商,遇到問題通過表決,他們的意見很容易被 否定;第二.增加起草的透明度,草委的一些會議可以向記者和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 員開放,讓他們列席。我說,大多數的澳門居民都有愛國立場,思想保守,生活樸素,服 從性強,信任社團領袖,又有香港基本法可以借鑒,起草澳門基本法不會很困難。但要 起草一部高質素的澳門基本法就比較困難,因此,草委會的運作,無論內部和外部都要 充分發揚民主,增加澳門人對起草基本法的信心。現在他們擔心的:一.由於澳門委員 在草委會中人數少水平差,是否有作為;二.内地草委是否認識澳門瞭解澳門,會否作 出錯誤的判斷,會不會照抄《香港基本法》;三.草委會工作是否民主,諮詢委員會的組 成是否有代表性,開展諮詢活動是否廣泛而民主。在小組討論中,針對我提出的第一 個問題,內地委員和草委會一位副主任都說:“黃委員,你放心 ,我們面對的問題,一定 經過充分討論,反覆協商,解決分歧,草委會要通過決議及基本法草案時,才用表決方 式,即使是這樣,也容許委員保留個人意見,而且還可以紀錄在案向上反映。”因此有 些委員提出草委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草擬一個草委會的工作章程交由大會通過,有 個發揚民主的規範,好讓大家遵照執行。對於我提出用開放的工作方法增加草委會的 透明度的問題,有內地草委回應說,起草工作開放是對的。香港基本法起草中每個過 程,沒有不向外界公佈的,不過讓公眾列席草委會議有困難,因為立法工作應由立法機 構來做 ,有外人列席會造成不方便,不能暢所欲言。開放不能採取記者列席的辦法,可 以用會後“吹風”的辦法,由小組代表向傳媒提供訊息。在小組討論中,還有委員提出“基本法是中國管理澳門的法律,應該以愛護澳門 人民的利益為前提”;有提出“是否授權澳門委員在澳門設立一個辦事處,負責接待公 眾,或分專題組織一些調查研究,收集資料”,有提出“要幫助内地草委瞭解澳門熟悉 澳門,多組織他們來澳視察,瞭解民情”等等。委員們普遍關心的是如何對待走在前面的香港起草基本法的經驗,既要借鑒,又 不能盲從。在這方面,有雙重身份(既是澳門草委又是香港草委)在小組會上也介紹 自己的體會,其中周南委員講得最詳盡和到位。他說,很同意姬鵬飛主任在開幕講話 中指出的,制定澳門基本法可以借鑒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經驗,但絕不能照搬照抄。 澳門與香港有共同之處但確實有差異,既共同又差異,制定澳門基本法才算實事求是,
  • 確實反映出澳門的特點,具有澳門特點的基本法。他又說,香港基本法目前還沒有完 成 ,到 9 0 年才正式公佈。香港基本法今天仍有不足的地方,借鑒包括兩個方面,吸收 好的東西,不足者記取。澳門基本法應寫得比香港更好,後來居上嘛!他說,香港基本 法開始起草時,委員們缺乏共識 ,就是粗一點好還是細一點好,結果很多東西都寫進 去 ,不像基本法了。把政策都加入去了,如低稅政策、財政收支平衡政策,結果成了施 政綱領。基本法是根本大法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基本法,顧名思義,是要將最基本 的東西包括進去,不要把繁瑣的都包進去。太詳細 ,就束縛了特區政府了。很細,將來 就有行不通的地方,為了穩定繁榮,避免過多修改,過去我們有教訓,宜粗不宜細。粗 絕不是粗糙的意思,而是原則的意思。細 ,就要交給未來特區修改了。如果有此共識, 避免香港基本法那樣龐大,現在要將香港基本法歸納修改,就比較困難了。我們應有 個共識,不是說香港基本法 1 0 0頁 ,我們只有 9 5 頁,比人家少,就是不重視,不是這個 意思。如果我們有這個共識,就避免走彎路。李後副主任委員補充說,在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不變”問 題 ,如果按“聯合聲明”不變的全寫入基本法中,將來如果發展了,澳門基本法要作適 當檢討。此外,“聯合聲明”有的是沒有的,但又很需要,要不要寫進“基本法”?值得 考慮。在下午小組會結束之前,討論了會議“新聞公報”,大家意見不多,只是在文稿 兩處作了修正,一處是更改用詞:“……在北京召開”改為“……在北京舉行”;另一處 是刪去不必要的用詞:“……正式開始工作”,刪改為“……開始工作”。此外還推選蕭 蔚雲委員和我是第二小組向記者“吹風”的發言人。我雖然在小組會上說了一些“不 中聽”的甚至逆耳的話,但也被選上,而且還是李後副主任提名的,我真的意想不到, 令我首次體會到草委會的開放與包容。分組討論結束後,舉行全體會議。姬主任在會上做了“總結發言”,指出,經過對 會議主要議題的討論,“委員會在這方面取得了一致的意見,會議圓滿地完成了預定 的任務”。第一次會議內容是“初步討論基本法結構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在下一次 會議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抓緊時間調查研究,做好充分準備。此 外,會議認為成立民間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是必要的,草委會委託在澳門地區的二 十二位委員負責,請在澳門的五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建議由新華社澳門分社 予以協助。姬主任認為“在這次會議中,內地委員和澳門委員合作得很好。這是一個 好的開端。”相信“隨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開展,我們之間的相互瞭解和信任將不斷增
  • 進 ,這對完成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接着會議舉手通過了第一次會議“新 聞公報”後結束,宣佈第二次全體會議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北京舉行。晚六時三十分姬鹏飛主任委員在國際大廈世界之窗宴請全體委員。今曰有支插曲,葡國駐華大使中午在使館設宴招待草委會澳門委員。原本是安排 在昨天晚上的,因飛機延誤改在今曰。葡國使館是座落在北京三里屯。當我們一行到 達使館時,大使早已等候,熱情地逐一同我們握手。就座後,大使用葡語致辭表示歡 迎,第一句話便是中國孔老夫子說的:“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他解釋說,澳門離 北京很近,你們來北京所費時間不多,非常高興大家接受他的邀請,來到大使館作客。 他的心情好像孔子所說的那樣,非常高興。在談到基本法的時候,大使說 ,你們的任務是起草基本法 ,在民主社會中,這是最 崇高的任務,你們的聲音可以保証基本法符合澳門居民的意願,基本法的内容是中葡 聯合聲明的唯一保障,這份聲明已經得到國際承認,姬鵬飛主任在昨天的講話中也提 到起草基本法要認真研究聯合聲明。堅持這個聲明 ,繼續發晨澳門經濟,也是葡方的 願望。大使對有澳門葡裔居民參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表示敬意。他說 ,特別要強調的, 看到澳門主教也參與起草委員會,他也特別高興,說明了中國對天主教的誠意。澳門葡裔居民,身兼立法會主席和起草委員會委員宋玉生代表出席餐會的澳門委 員向大使表示感謝。他說,起草委員會所做的工作與澳門前途有密切關係,葡國在聯 合聲明中也表示了同意的態度,支持澳門做好這件事。我們每位委員都知道自己的責 任 :一是把這項工作做好 ;二是起草好基本法一定能夠確保澳門的安定繁榮。宴會以自助餐的形式進行,便利相互交流,大家相聚甚歡,對吃到正宗的葡國高級 菜式感到高興,特別是以葡法泡制的馬介休全魚甚感興趣。1988年 1 0月 2 6 日
  • 我想我思會議昨天結束,今曰回程。不過 ,還有兩件事情今後要跟進:一.由草委會秘書處 根據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一些委員提出的建議,草擬“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 作規則(草案)”;根據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委託,在澳門的 2 2 位委員會發起籌組一倜民 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清晨早起,趕往首都機場,乘搭七時三十五分班機回廣州。北京已進入冬季,稍有 寒氣,未見寒冷,晚秋天氣清爽宜人。委員們經過兩天的興奮參與,帶着輕鬆和愉快的 心情進入機艙。航機轟鳴 ,直沖九霄,遙望天際 ,旭曰冉昇,霞光燦爛,彩雲朵朵,鳥瞰 神州,河山錦繡 ,大地金黃 ,精神煥發 ,思想翩翩。我想我思:想兩天會議情況之真誠,倍感信心;思四年“草法”之負重,益覺努力。想人生苦短道路之坎坷不墜青雲之志”;思來日不長夕陽之惆悵,“寧移白首之心”。1988年 1 0月 2 7 日
  • 對工作規劃與方法達成共識— 簡評澳門草委會首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開了 兩天,已於 2 6 曰下午閉幕。這是全澳公眾都關注的一次會議。因為這次會議是人大常委會向草委頒發任命 書,宣佈草委會開始工作 ;而草委會的任務是起草澳門基本法,其成果如何,是關係到 1999年以後澳門前途命運的大事。此外,澳人希望從這次會議中,看到北京對澳門的 態度和執行中葡聯合聲明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意向。因此會期雖然只有兩天,但澳人對 它的關注之情不會因此而減少。 .會議的主要議題有兩項:”、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體規劃和步驟;二、起草委 員會的工作方法。通過分組討論,委員們都同意姬鵬飛主任在開幕辭中提出的工作規 劃、步驟以及工作原則。即用四年多的時間分四步完成澳門基本法起草及立法工作, 到 1992年 ,將正式的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至於起草委員會的工作方 法 ,就是在起草過程中,要認真研究中葡聯合聲明,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深入瞭解澳門 的實際情況,廣泛徵詢和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委員會要按照民主協商的 原則 ,在討論問題時應充分發揚民主,各抒已見,遇到問題時協商解決。換句括說,起草委員會在工作規劃與工作方法上已經取得了共識,這是會議一項 重要的成果。當然工作規劃和步驟,只是大體的安排,相信還必須進一步具體化,否 則,就難以保證高質素地完成各起草階段的任務。草委會的工作方法也是如此。調查 研究,民主協商,這只是一般工作原則,應用到起草工作中來,如何進行調查研究,如何 廣泛徵求和聽取意見?就大有文章。草委在遇到問題時民主協商解決,怎樣做到既民 主又協商,在民主協商還未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是不是要通過表決或投票,表決或投票 是不是以簡單多數作出決定?這些都需要作出深入的討論和具體的研究。大家所關心成立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問題,會議公報透露,決定委託在澳門 的 2 2 位委員發起籌組,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但是,如何籌組,公報沒有說明,相
  • 信還要澳門的草委開會研究付諸實施。看來 ,這次會議可能由於會期太短,相信對一些問題的討論還未充分展開。雖然 如此,由於全體委員的努力,會議是取得多方面的成果的,以上是成果中一個方面。原 載 《華僑報》,1988年 1 0月 2 9 曰
  • 三諮詢委_ 會誕生
  • 籌組諮委會根據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決定委託在澳門地區的 2 2 位委員負責,請在澳 門的 5 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建議由澳門新華社予以協助”,“發起籌組一個民 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按照召集人的通知於今曰下午三 時集中南光大廈澳門展覽中心二樓貴賓廳舉行首次會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馬萬祺副 主任主持。馬萬祺宣佈此次會議的目的是採取民主協商方式,擬定籌組諮委會各項工作。主 要議題有:-■成立籌組小組起草諮委會章程;二.籌組工作其他問題;三.諮委會經費籌集問題。何厚鏵首先發言回應,同意成立籌組小組,起草諮委會章程要快,因為時間不多, 還要譯成葡文。何厚鏵接着提議籌備小組由五人組成。何鴻燊附議贊成,吳榮恪問是 否有份名單提出來。由於沒有預定名單,大家七嘴八舌地即時提出何厚鏵、劉焯華、黃 漢強、林家駿和李成俊五位,何厚鏵當小組召集人。薛壽生希望兩個月內弄好章程。 何厚鏵表示,籌備小組辦公和開會地點,為了避免敏感性,不如設在新華社澳門分社 内,由籌組小組自行決定。會議主持人又提出,是否可以成立一個籌組臨時機構,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請新華社澳門分社協助工作。對 此,有委員認為,在新華社澳門分社內設立籌備機構的辦事處不合適。此議引起討論, 意見分歧,難以協商解決,最後唯有在會上表決,結果:1 4票贊成辦事處設在新華社 內,4 票棄權,我投了反對票,是唯一的一票反對。會議決定,發起人第二次會議定於1 2月 1 2曰下午3 時 3 0 分。1988年丨1 月 11 日
  • 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第一次會議晚上八時,我依約到大豐銀行參加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五人第一次會議。我經過 門禁先後由二人分別引領才進入會議室。所以在大豐開會,因為召集人何厚鏵是該銀 行的總經理。會議室呈長方形,大約 8 0 0平方尺,何厚鏵及其女秘書已在座,還有一位新華社澳 門分社人士。草委林家駿委員已到,不久,劉焯華委員也來了,由於要等李成俊委員, 大家閒聊。林家駿提出一個很有趣的問題:中葡關係葡方一直處於被動,這是因為中 國強大時葡國也強大,中國衰弱時葡國也衰弱,因此,很難產生“互補”作用。此外,西 方曾經埋怨葡國人,不應將火炮技術教給中國人。李成俊遲來了。他解釋說因為要參加一個宴會。在開會之前,何厚鏵和女秘書坐 在一邊,留個空位置。劉焯華先到,本想坐在空位上,但何要劉坐在我們這邊,把位子 留給李成俊,李來了,想坐在我們這一邊,但何一定要李在預留的空位上。這雖然是一 個小小的插曲,亦可以說明何的思想傾向。開會了。何首先說明他的秘書和新華分社人士列席會議,只是為了方便工作,新 華分社有人員列席會議可以直接向新華分社反映開會情況,毋須由何反映,這樣既省 事又快捷。按照小組召集人的意見,會議討論兩個問題,一是起草諮委會章程的工作方法與 步驟 ;二是如何參照香港諮委會章程起草。何說,研究工作方法安排好起草日程,是要 提高小組效率,開個好頭,將來草委會也要高效地運作。在研究起草章程的程序問題 時有些爭論,我提出在“章程”定案之前,要徵詢一些社團及社會人士的意見。何厚鏵 認為不必,強調我們起草章程小組只對草委會負責,加上時間不夠,也難以安排公開諮 詢。小組擬出的曰程表是:1 1月 1 4曰 小 組第一次會議1 1月 1 7 曰小組第二次會議
  • 1 1月 1 9 曰小組最後一次會議1 2月 1 曰 諮 委 會 章 程 (草案)中文版定稿1 2月 5 曰 完成諮委會章程(草案)葡文版1 2月 1 2日向發起人第二次會議提出諮委會章程(草案)至於如何起草章程問題,小組同意在“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章程”的基礎上結合澳 門的具體情況進行修訂。會議即席發給大家人手一份的“香港諮委會章程”進行初步 思考和修改。形成了“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第一稿。1988年 1 1月 1 4 日
  • 關於諮委會的職能及工作方法五人“草章”小組舉行第二次會議,地點仍然是“大豐”會議室,時間仍是晚上八 時,內容是以參考香港諮委會章程,結合澳門實際進一步草擬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 我最關注的“章程”中對諮委會職能和工作方法的界定,由於在這兩個問題上預先做 了 “功夫”,準備比較充分。關於諮委會職能方面,香港章程是這樣規定:“6. 1,廣泛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 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向起草委員會反映,……。6.2,接受起草委員會的諮詢。6. 3 ,將 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和綜合分析,供起草委員參考”。對三大職能,我基本 同意 ,但我認為 ,收集意見和建議,不僅要廣泛,同時還要深入,第三,將收集到的意見 和建議,最重要的是系統地詳實地向草委會反映,不能加入諮委會的主觀而予以取捨。 而且諮委會的三大職能的次序是收集意見,反映意見和接受意見,才合邏輯。關於工作方法問題,香港“章程”是這樣規定:“諮詢委員會本着民主、合作精神, 與各關注基本法諮詢組織和各社團以及各界人士保持聯繫,對有關基本法内容的意見 及建議深入研究,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不採取表決方式;並將 各種不同意見分列次序,向起草委員會詳述反映。對程序技術問題則可採取表決方式 處理。諮詢委員會工作進展應盡量公開,有關工作程序可由諮詢委員會按章程自行制 定附則。”香港“章程”規定“工作方法”我基本認同,但未夠清晰,特別是澳門居民要求諮委 會工作要提高透明度,要客觀、全面、深入收集意見,如實向草委會反映。因此,我建議 將諮委會的工作列為三條:1.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同澳門居民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基本法的意見和 建議;2.本着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將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向草委會詳實反映;3.採取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不通過表決的方式進行工 作 ;有關工作程序則根據需要按本章程另定附則。
  • 我的這些意見,經過討論,都被接受寫入“章程”(草案)第一稿中。在討論中,大家發言都很熱烈,特別是林家駿委員,亦將他的書面意見擺在桌子 上,全面涉及“章程”(草案)中的“緣起”、“性質”、“宗旨”、“職能”、“工作方法”和“成 員”等六項條文。第 一 建議在“緣起”一段中最後一句話,修改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與起草委員 會並無從屬關係,兩者並肩合作,共同為起草基本法貢獻力量。”第二.建議在“性質”一段中修改為“本會為民間諮詢組織,由各界具有代表性的 人士組成,作為澳門各階層人士和基本法草委會之間聯繫與溝通的橋樑,和人民對基 本法正在草擬中的條文反映意見的首要渠道”。第三.建議在“宗旨”一段中,修改為“依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 精神,體現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願,充分照顧在澳門的葡裔居民的利益, 貫徹聯合國基本人權的精髓,為起草一部能符合澳門情況的基本法而展開諮詢活動, 冀求透過完善的基本法,堅定人們對澳門前途的信心,鞏固澳門的穩定與繁榮,進而締 造一個更進步、文明的社會。”第四.建議“職能’條文改寫為“1.耐心聆聽人民對基本法的意見,廣泛收集各界 人士提出的建議;把搜集回來的資料訊息進行整理、透視、綜合、分析,然後忠實坦誠地 向基本法草委會反映,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2 .接受起草委員會 諮詢,把一己的意見和心得反映。3.遇有不同的意見,因而產生對立矛盾,頂牛等情 況,故應耐心解釋,起橋樑與渠道作用”。第五.建議在“工作方法” 一條文中,修改為“基本法諮委會本着民主、合作、開明 的精神,跟其他各關注基本法的諮詢組織,跟各社團及各界人士保持聯繫,對有關基本 法內容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仔細解釋,對不同的意見能兼容並蓄,不強求劃 — ,不以氣勢凌人,總而言之,務求將各種不同的意見分列次序,向基本法委員會詳實 反映。諮詢委員會工作進展應盡量公開,不怕反映矛盾之所在,對有關技術、程序、工 具運用、協調會外人士合作等問題,諮委會得按章程自行決定,或制定附則以訂定之。第六.建議在“成員”條文中修改為:“凡贊同基本法諮委會宗旨及章程,又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者,有資格被推舉為諮委會成員:1 •凡持有澳門合法居留証件的同胞,包括 葡裔人士,如能具有代表性能起溝通社會不同階層及界別人士之作用者 ;2 .對中葡聯 合聲明的內容及其附件有深切認識,具(專業)行政或法律經驗或知識者 ;3 .曾連續居
  • 留澳門三年以上之個別外籍人士 ;4.諮委會成員,不論是毛遂自薦,或由社團推舉,或 發起人邀請而參加,均以個人資格參加,並不以擁護者多寡而自詡。”我看了這份書面意見,又聽了林委員的說明既反映了他對“草案”的態度的認真, 亦反映他内心的顧慮,顧慮未來成立的諮委會代表性不足,工作欠民主精神,收集反映 澳門居民對基本法的意見不夠客觀和全面,所以希望諮委會的章程寫得愈詳細愈好, 特別對其性質、宗旨、職能、工作方法及人員資格方面,更應該寫得清晰、細緻和慎密。 因此使用的詞句應有盡有,不應有的也有,例如“頂牛”、“不以氣勢凌人”、“不怕反映 矛盾之所在”等等。其中還特別強調基本法要“充分照顧在澳門葡裔居民的利益,貫 徹聯合國基本人權的精髓。”對於前者,大家沒有分歧,認為可以補入“章程”之中;但 是對於要將聯合國人權宣言寫入“章程”,雖然有所爭論 ,一方面,“中葡聯合聲明”不 像“中英聯合聲明”那樣 ,提出兩個世界人權公約的問題,因為葡國作為聯合國人權公 約的簽署國,沒有將公約伸延到澳門,另一方面,這個問題可能敏感會引起尷尬,不過 經過討論,小組還是接受了,這是一個好現象。“章程”(草案)第二稿在“宗旨”中做 了這樣的表述:“依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符合包括澳門同胞 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體現聯合國基本人權宣言,為起草一部完善的基本法而展開諮 詢活動。”此外,關係基本法諮委會是否設立副秘書長的問題,也引起較多的討論,最後決定 不設立副秘書長,改為執行秘書。會上 ,何厚鏵將昨天收到的土生人組織“澳門民主友聯促進協會”主席潘志輝寫 給修章小組的信發給大家存閱參考。信內稱:“本會經十一月十二曰理事會會議討 論 ,現擬就諮委會之性質及組織問題表達本會之意見,以供參考。”其中提出的意見和 建議有五點,摘要如下:“首先,該諮詢機構應保持高度獨立性,非從屬澳門基本法起 草委員會,以利發揮真正的作用;”“第二.為更好地讓各階層反映意見,……建議按中 葡聯合聲明和參考香港基本法草案之精神劃分五大方面組別”邀請其代表人士加入 諮委會,“第三.為方便直接讓諮委向草委反映所收集之意見,建議由有關界別之草委 參加入相關組別之諮委中”;第四.按上述組別,每組別擬邀請具代表性,對該專業有 認識 ,社會接觸面較廣泛之人士約1 5至 2 0人組成。建議諮委會之人士共約1 0 0人”; “第五•建議設立翻譯部門,根據本地人口成份之特性,較完善地處理語言方面溝通之 問題。”從信中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來看,是積極的有建設性的,也符合澳門的實際情
  • 況 ,既表達了土生葡人的誠意,亦反映了他們對起草基本法的重視。〔附〕我對基本法諮委會章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的修改建議六.職能6. 1 廣泛和深入收集各階層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6 . 2將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有系統地、詳述地向基本法草委會反映,亦即向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供起草基本法時參考 ;6. 3 接受基本法草委會的諮詢。七.工作方法7. 1 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通過各種方式與各關注基本法諮詢組織和各社 團以及各界人士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7 . 2本着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將收集到的各種不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科學處 理和綜合分析,分析次序 ,向基本法草委會詳述反映;7 . 3採取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不通過表決的方式進行工 作 ;有關工作程序則根據需要按本章程另定附則。1988年 1 1 月 1 7 日
  • “簡報”凸顯草委會聽取澳門居民意見的誠意新華社澳門分社轉來了草委會秘書處兩份文件和一份參閱資料。兩份文件是:草 委會秘書處草擬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和秘書處整理的“草委 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小組討論情況簡報”;資料是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會長吳國昌《致 澳門基本法草委與各有關人士的公開信》。秘書處草擬的上述“工作規則(草案)”印發給草委會委員是徵求意見的,有關“通 知”說 如 有 意 見 ,請 於 19 8 9年 1 月底前以書面寄給秘書處。秘書處將根據委員們 的意見進行修改以後,提交明年 5 月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以規範草委會的運 作成為委員們的“遊戲規則”。我讀過後,初步印象是基本認同,但對第三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五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的規定,由於涉及委員的提案權、表決權、參與 權及發表權等的民主權利,我仍有不同意見,準備曰後以書面意見向秘書處提出。至於《第一次全體會議小組討論情況簡報》整理反映小組討論的情況,還是比較 客觀和全面的,我在小組發表的意見,主要的都列入簡報裡,只是我對大會開幕頭一天 在安排澳門記者採訪不公的批評,沒有寫進去,不過我發言中提到的增加基本法起草 工作的透明度,可以讓部分諮詢委員及記者旁聽草委會一些會議的建議,在“簡報”中 也有反映,最令我驚喜的,秘書處將吳國昌的公開信全文刊登在“參閱資料”第一期 內,而且佔了這一期2 1 頁的全部篇幅,又是轉載自《澳門脈搏》191B8年第三期的。吳 國昌是以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會長寫這封“公開信”的。他在信中提出起草基本法 “應以香港基本法作藍本”、“六個起草工作准則 "、“澳門草委四項注意”、“提議有關 立法機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等意見,同時在該文後又附上葡萄牙憲法中有關人權的 八條條文。從秘書處將吳文如此處理,凸顯出草委會對澳門居民意見的重視和包容, 以及對聽取居民意見的誠意。我內心自然感到高興,增進了對草委會的信心。1988年 1 1月 2 3 曰
  • 修章小組第三次會議五人修章小組第三次會議,各成員匯報按第一次小組會議決定,分工徵詢澳門草 委對“章程”内容的意見,修改“章程”(草案)第二稿。各人匯報徵詢得來實質性的意 見並不多,我本人收集到主要有三條 :一.作為在諮委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全權執行會 務的常務委員會,要由全體會議通過差額選舉不記名投票產生,不應該是“章程”(草 案)規定的由“全體會議協商、推選產生”。二.草委加入諮委的人數要加限制,不能是 無限制,三.諮委會的職能中,要增加一條,有權將收集到的意見“直接上訴中央”。經 ' 過討論 ,第二條意見被小組原則性接納:即將原來規定的“發起人可通過上述程序以 個人身份參加”改為“發起人個別成員可通過上述程序以個人身份參加”。因為實質 性的意見不多,但為“章程”(草案)完善起見,小組亦從行文用辭遣句方面加以修正。 在所有修改中,最重要的一處是將第二稿在“宗旨”一條中將“體現聯合國人權宣言” 一句刪去。形成“章程”(草案)稿,以草稿形式提交 1 2月 1 2 曰召開的發起人第二次 全體會議討論。1988年丨1 月 2 8 日
  • 對諮委會章程的評論諮委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明曰舉行,《市民曰報》“市民心聲”欄目今日發表富權 的文章,對《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草稿)作了猜測和評論。前兩天(8 曰)《華僑 報》也搶先報導了從“路邊社”得到的“章程”(草稿)的個別内容。富權的文章就諮委會成員的人數、來源及構成三個問題進行議論。作者認為,委員人數問題,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有的時候,太多就未必“好 辦事”,但人少則其代表性不夠廣泛。看來,有必要吸取香港諮委會的經驗。據說,香 港諮委會一共有 1 8 0位委員但每逢舉行全體大會時,到會人數往往不到一半,不少人 不是確因本身業務繁忙而無暇出席,就是根本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無理由地缺席。 結果 ,只有二十多位“執行委員”在做實際工作,龐大的工作量都壓在他們的身上。為 此 ,有必要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定出恰當的人數,使之既能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又不 致於出現“多個和尚無水吃”的局面。文章說,消息來源所透露的諮委構成來源,與香港有所不同。後者主要分為兩部 份 ,其一是將名額分配到各有關社團及功能界別,由他們選派或選舉,其二是由香港新 華社提名。而澳門的做法,除了第一類是與香港基本相同之外,第二類的提名權已改 由草委享有,且還加上了“個人自薦”的途徑。看來,這是在吸取了一些社會人士意見 的基礎上所作的構思也解除了某些人的擔憂。可以見到,澳門的這一做法,比香港民 主得多 ,且避免了中方(新華社)“壟斷”的誤會。因為享有提名權的草委以個人來說 是不像新華社具“官方”身份,而“個人自薦”的方式,也避免了人才被埋沒的情況。看 來在諮委會的組織方式方面,澳門的民主步伐是比香港進步了一大步,當然這也是在 有了香港的經驗才會有這樣的開明之舉。又指出,諮委會委員的構成,看來其代表性極為重要,但個人的議政能力也不容忽 視,因為這個任務是“工作職位”而不是“榮譽職位”。每一個被推舉,被提名或自薦的 人士 ,都應首先樹立“為全澳居民 ,為澳門前途做事”的信念。另外,在代表性方面,也 不應單是困囿於“各界社團”具有各種思想立場的人物,也應適當吸收。例如許家屯
  • 就曾向台灣立法委員會曾恩波,前立法委員卜少夫國民黨工會人員余劍飛,發出過參 加香港諮委會的邀請(此三人婉柜),而親台的香港教師會主席高家裕更是參加了諮 委會的工作。相信 ,在澳門持有親台觀點的居民為數不少,在起草基本法時也不應忽 視這一部份居民的利益。“一國兩制”的國策,最終目的是為了統一大業,實現“澳人 治澳”,團結五湖四海中一切可以團結的人。1988年 1 2月 1 1 日
  • 諮委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基本法諮委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下 午 3:30,地點:南光大廈澳門展覽中心二樓 貴賓廳,討論修章小組提出的“章程”草案。會議主席 :薛壽生 ,21位出席會議,發起人 中崔德祺因事請假。會議開始時,何厚鏵代表五人小組提出草擬諮委章程報告。他說,今天提出的 “章程”(草案)是小組經過幾次討論,參考香港諮委章程,結合澳門實際情況,達成共 識再征求澳門草委的意見,前後進行兩次修改。他在說明中,特別提到“章程”草案中 刪去“體現聯合國人權宣言”一句,並不等於修章小組、草委及將來的諮委會不重視人 權問題 ,而是有些原則,不需要放在“章程”中,餘此類推 ,有些問題沒有寫入,並不等 於不重視。小組成員李成俊接着發言時指出,五人小組在修章時的指導思想 :一 .既參考香港 的章程,但不能照搬,而要結合澳門實際。二.澳門章程的特點主要表現有:a.想加入 諮委會的人士可以毛遂自薦,說明寬容度比香港寬 ;b.體現澳門土生葡人的意願 ;c.字 字推敲 ,例如諮委會成員退會時“無需申述理由”改為“無需陳述理由” ;d.強調協商解 決問題,事實上協商比投票更難,協商對話很民主。在討論“章程”草稿時,發言熱烈,富建設性,特別是宋玉生委員和吳榮恪委員的 發言及提出的建議。宋玉生以他大律師的專業知識對“章程”草稿差不多逐條提出意見,其中主要有:一.為什麽要成立諮委會,諮委會的名稱、地址等應該寫在“前言”中,不應該寫在章程 内。二.草稿中在“性質”一節寫上諮委會“作為澳門各階層人士與基本法草委會之間 聯繫和溝通的橋樑,反映對草擬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這兩句話只是說明 諮委會的客觀性和目的性,而不是諮委會的性質。三.第七條“工作方法”,用辭講得 冠冕堂皇,有些辭是無法解釋的,因此用辭要確切。做應該如此做,但沒有必要寫進 去 ,講不清楚。講到諮委會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諮委會像個漏斗,“整理”是否 會歪曲人家的意見?或者漏斗不乾淨,搞髒人家的意見?四.規定諮委會成員的資格,
  • 有三條就夠了:第一•擁護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有經驗;第三.有代表性。至於規定外 國人要住滿七年,就不合理。五.諮委最根本的一項職能是宣傳基本法,“章程”沒有 寫上。此外,草委不應參加諮委會。不過 ,宋玉生在建議中,說規定諮委會是“民間諮 詢組織”,在澳門毫無意義,因為在澳門的法律上,只有公共和私人之分,沒有官方與 非官方之別,他還質疑在諮委會章程中寫上“ 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符合中葡居民意願 等要求是否必要,因為中葡聯合聲明已講清楚了,如果在“章程”中也寫進去,解釋不 清楚反而含糊。這些意見值得商榷。通過討論,會議原則通過章程草稿,並決定由起草小組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對草 稿進行修改提交下次會議細則通過。會議還決定第三次全體會議於]9 8 9年 1 月 9 曰 召開及討論有關議題。會議通報有關籌組辦事處已經成立並開始工作的情況。會後,薛壽生和胡厚誠向記者介紹會議有關情況並發表新聞公報。雖然今曰舉行的發起人第二次會議沒有討論到諮委會是否設立“秘書處”的問 題 ,但富權今曰發表文章以“前一段時間,若干有影響力人士對於是否成立澳門基本 法諮委會的秘書處,仍未能取得完全一致的看法”進行評論,並以香港為例,力陳設秘 書處的必要。文章說:諮委會秘書處是諮委會的曰常辦事機構,它負起諮委會委員之間的聯絡、文件收 發、意見及方案處理、曰常接待市民、製作和編印有關宣傳品……等責任,是諮委會及 其執委會的重要助手。很難想像,諮委會如果沒有一個秘書處,日後將如何開展工作?根據筆者手頭的資料,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秘書處在整個香港基本法起草及諮詢過 程中,便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之前,它 協助諮委會 8 個專題小組,整理了 5 7份最後報告及專題研究報告給草委會參考,這些 報告亦同時派發給香港市民參閱,共派發了十萬一千多份。諮委會秘書處還受草委會 秘書處的委託,協助草委開展公開徵集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活動,除了刊登 徵集廣告,印發海報及小冊子外,還主辦了 “各國旗徽資料展覽”,舉辦填字遊戲比賽 及兒童繪畫比賽。這些活動,對促進市民對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認識和關心頗有幫 助。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諮詢工作中,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秘書處印製了刊 有基本法草案的中英文小冊子共9 5 萬本,透過 8 8個地點向市民廣泛派發。還印製了
  • 英文版的錄音帶和凸字本,透過香港失明人協會向失明人士進行推介。此外,還舉行 了“基本法與你”的展覽,還拍攝了“認識基本法”的錄影帶,印製了中英文宣傳單張共 3 2 萬份 ,還設計了多款廣告,分別在一些報章和電視台上刊登和播放,這對推動基本 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諮詢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近筆者又收到了香港新聞同業寄來的香港諮委會秘書處編印的“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諮詢工作報告” 一套。這套工作報告共5 大冊,1 6開本,總重量為 2 5 0 0克 (即五磅半),共約有 1 0 0萬多字。這套小冊子是將在諮詢期間所搜到的7 萬 2 千多份 意見(包括報章上發表的意見),按照不同的專題加以分類整理各種不同意見,工作量 是非常繁重的。此外 ,秘書處還編印不少參考資料,把日常討論中經常談及而又概念 複雜的問題,加以解釋,藉此把有關的討論內容推向較高層面,供各界人士參考,幫助 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澳門將來也要進行基本法(草案)的諮詢工作,假如諮委會沒 有秘書處之設,又如何能進行上述工作?單靠幾十個諮委會委員,是根本無法做到的。1988年 1 2月 1 2 日
  • 發佈 “ 新聞公報 ”各報都詳細報導昨天會議的“新聞公報”及薛壽生在記者會上的講話。“新聞公報’在提到章程起草小組的工作時寫道:“會議聽取了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召集人何厚鏵的工作報告。會議認為,起草小 組集思廣益,按期議就章程草稿,工作富有成效。會議對起草小組表示感謝。”又說 “會議經過認真討論通過了章程草案,並決定由起草小組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對草稿 進行修改,提交下次會議細則通過。”薛壽生在講話中形容這次會議氣氛非常友好坦誠,且各草委都各盡其力,雖然時 間比較急促,21位參加會議的草委,各有不同的階層和文化背景,也有土生葡人參與, 由於準備充足,難能可貴的是順利地使原則性地通過章程草稿,而且在今次的會議中, 各人都熱烈發言提出意見,務使草稿更完善,相信在下次會議中,會更順利地細則通過立Í口早卒王。1988年 1 2 月 1 3 日
  • 建議章程“緣起”改成“序言”上午 9 時 3 0分 5 人修章小組舉行第四次會議,商談如何按照發起人第二次會議 對“章程”草案的意見修改草案,即第二稿的修改原則和方法。我說,發起人在第二次 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大多數是行文和辭句修補問題,其中也涉及章程的結構問題,特別 是序言,都值得思考,原來章程草案中開頭“緣起” 一節 ,應改為“序言”重寫。最後大 家決定 1 9 曰再開會,將草稿從頭到尾再議一次,邊議邊修改,要我先考慮草擬一個 “序言”。1988年 1 2月 1 6 日
  • 提出草擬“序言”的全文晚上 8 時,五人修章小組第五次會議,對章程進行修改。在開始修改前,我首先提 出草擬的“序言”,全文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基本法草委 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決定,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澳門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 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並委託在澳門的委員(以下簡稱‘發起人’)發起籌組,由新華社 澳門分社予以協助。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性質與職能不同,彼此 沒有隸屬關係,她是民間的諮詢組織,在澳門居民與基本法委員會之間起着聯系與溝 通作用,收集和反映居民對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供草委參考,同時接受草委會的諮 詢。,’“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必須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以 及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的態度進行運作,以保證收集、整理、反 映的意見的客觀性、全面性和代表性。”“為此 ,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如下:” 小組將這個“序言”作了三處修改,即:一.將第一段中“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一句和最後一句“……收集和反映……草委會的諮詢”刪去 ,補上“根據 ‘一個國家,兩 種制度’的原則,以及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為配合起草基本法在澳門展開諮詢活 動”;二 .第一段中“以保證收集、……”改為“以便收集、……”;三.最後一段獨一句 “為此,特制定……”改為“基於上述,由發起人制定……”。在修改這個“序言”時,也 參考劉焯華提出的“序言”草稿。隨後 ,草稿進行逐節逐句的討論。首先將第一節“緣起”用“序言”取代,第二節 “名稱”改為第一條,以下各節依次改為第二條、第三條……等,並且將第四節“性質” 刪除,因為“序言”已有規範。草稿第五節“宗旨”中,“同時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 居民的意願……”改為“和反映在澳門的……”其他重要的修改還有:將草案第六節“職能”的有關形容詞如“廣泛和深入”,“有系統地詳盡地”的副詞
  • 全部刪去 ;將草稿第五節“工作方法”中“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本着客觀、全 面、深入的原則”,“採取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工作進展盡量公 開”全部刪去,因為有的已寫在序言中,有的沒有必要。此外,對常務委員的任務的規 限加上一句“無充分理由連續五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其任期即告終止。”對於修 改會議會章還多加一款限制並且不少於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為有 效”。從上述修改中可以看到,發起人在第二次全體會議提出的意見,小組做了充分的 考慮與吸取,使“章程”草稿經此修改後,進一步簡明、精確符合澳門實際。1988年 1 2月 1 9 日形成“章程”初稿下午 4:00,五人小組舉行第六次會議,對昨天的草稿修改稿再審議和潤色,形成 “章程”初稿,也就是第四稿,送交發起人召集人,征求發起人意見。1988年 1 2月 2 0 日
  • 諮委會章程初稿今天收到諮委會籌組辦事處承召集人會議委託即曰發給在澳各草委成員的《請 審閱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初稿事》的通知及章程初稿。“通知”內稱:“按照諮委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的決定,經章程小組的努力,澳門基本法諮委會 章程草案經已修改。現送上,請審閱。如有意見可交諮委會籌組小組辦事處匯總送章 程小組研究。經召集人會議決定,章程初稿將在近曰公開發表,以便廣泛聽取各方面 的意見,使之更為完善。謹告。”“通知”所送來的章程(初稿),是經過召集人會議修改的,是章程的第五稿了。其 中重要的修改有兩處:一、是將第四稿“序言”中第一段最後一句“根據‘一個國家兩種 制度’的原則,以及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為配合起草基本法在澳門展開諮詢活動”刪 除(因為同第三條“宗旨”有部分重複)然後將第二段“並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 ……”接上,連成一段 ;二、是在第五條“工作方法”第二款加入“在整理分析過程中,不 採取表決方式取捨意見和建議”。可見,儘管五人小組在起草章程中對草稿反覆多次 修改和推敲,還是百密一疏。要使章程進一步完善,還需繼績努力。《華僑報》發表“特訊”稱 ,基本法諮委會章程草稿第二次會議前廣征民意,在澳草 委趨向接納諮委會百人組成,同時接納諮委人選提名的三種辦法:社團提名、草委推薦 和自薦。名額不限,最後由草委作彈性處理,決定後向相關人士發出邀請。1988年 1 2月 2 3 曰
  • 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召開記者會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上午1 1時在京都餐廳召開記者會,公佈經召集人會議修改 的章程(初稿)。會前 ,小組開“碰頭會”,交換開好記者會的意見。記者會依時舉行,廣受傳媒重視,全澳各種媒體的記者都來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 的除何厚鏵外,尚有林家駿、劉焯華和我,李成俊因公外出未能出席。會上,召集人何厚鏵簡要地介紹章程的起草過程、依據及章程初稿的內容,同時呼 籲本澳各階層人士和各社團組織對初稿多提出意見和建議,於明年 1 月 7 曰前用書面 方式送到設在南灣街6 5 號中銀大廈十樓的諮委會辦事處轉交章程小組,或透過傳播 界發表意見,亦可以直接同在澳各草委接觸反映意見。會上 ,就記者對起草工作及章程初稿提出的問題,小組都分別作出回應。林家駿說 ,章程初稿有兩個特點。其一是參考香港有關章程;其二是用法律形式 的條文 ,顧及澳門葡人及華人社會,諮委會的精神已在“序言”中表達出來,這是一個 好的開端。他又說 ,在民主社會中,也有時會產生這種情況,先知先覺的人提出來的某 種主張暫時得不到理解,不被多數人接受,但遲早會引起共鳴。希望澳門各界人士熱 情參加起草基本法工作,不要計較個人意見是否被接納。不走第一步,就沒有將來的 第二步。不是“代民作主”而是要人人參加。劉焯華指出,諮委會與草委的關係是雙向的,諮委會要收集意見向草委反映,草委 也要向諮委會諮詢。討論問題時不取表決方式,對收集到的意見要有分析有研究,亦 不會將非主流意見捨棄,不會將意見遺漏。他又說 ,諮委會的成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 如籌組中在選擇代表性的工作有遺漏時,市民可通過“自我推薦”來補充。我亦作了補充解釋。我說 ,諮委會要廣泛聽取意見,要起好橋樑和溝通作用,章程 “序言”規定了諮委會要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以及民 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的態度進行工作,廣泛收集意見。這三條,保 證客觀收集到的意見,原原本本向草委反映。因此,顧慮諮委會不虛心聽取意見可能 是多餘的u 在被記者問及在起草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時,我回應說,五人小組在草擬
  • 過程中,提出很多設想,也諮詢過在澳草委和不少社會人士,難度較大的是如何將意見 統一起來 ,既要符合澳門法律背景,又要使居澳華人及葡裔人士容易理解,還要考慮澳 門的實際和澳人的意見,因此,章程小組開了 8 次會議,章程中很多規定都是經過多次 認真研究和反覆修改才寫出來的,可為字斟句酌,希望按章程組織起來的諮委會真能 發揮作用。1988年 1 2月 2 4 日
  • 徵集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意見所有報章都以顯著版位大篇幅報導昨天章程起草小組公佈諮委會章程(初稿)的 新聞,還全文刊登了章程(初稿),反映了廣大居民對諮委會的關注和期待。各報的標 題都突顯起草小組的期盼:希望社會各界人士在章程最後定稿之前積極提出意見和建 議。《市民日報》發表文章予以讚許,認為是“一個集思廣益的做法”。文章說,澳門諮 委會的籌組工作由於有了香港經驗的珠玉在前 ,故更是‘青出於藍勝於藍’,有許多 地方比香港做得更好,比如發起人在正式通過諮委會章程之前,將章程初稿向全澳市 民公佈,聽取意見,以便更符合絕大多數市民的意願,便是一例,因為這一程序在香港 是沒有的。另外章程初稿本身,人們也可以發現到香港的同類文件中沒有的內容,包 括市民可以‘自我推薦’參加諮委會工作,以及諮委會成員的資格並不對居澳年期作 出限制等,這樣 ,是有利於發掘人才及更深入廣泛地發動市民參與諮詢工作的。但亦 希望,發起人也應關注到被推薦者或自我推薦者的質素及品德,以及是否起到‘溝通 社會不同階層及界別之作用’,‘或對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所列事項,具有專業知識 和豐富經驗所能發揮作用’。也希望能盡量減少某些只圖享受社會名銜而不願幹實 際工作的人物,因為澳門目前確是存在着這樣的人物,而令市民十分反感。”文章又說,“諮委會章程草稿初稿在起草過程中,在形式方面曾有過不同意見,有 人認為應以法律文件形式起草,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有人則認為應以通俗文字起草,盡 量使大多數市民都容易看懂。後來是後一種意見獲得接納……從昨曰公佈的章程初 稿來看 ,似是現行的行文形式比較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因為諮委會只是一個 ‘民間的諮詢組織’並非官方機構,本身並無賦予法律權力,它的組織形態與本澳的民 間社團有許多基本相似之處。故此其章程行文形式以通俗易懂為主是合理的,尤其是 澳門絕大部分居民是華裔人士,將來是回歸華夏民族的祖國,當然要以華裔居民的習 慣使用的行文形式草擬各項文件了。即使是將來起草和通過的‘基本法’,由於其具 有法律效力必須以法律條件形式編制,但其行文形式也應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而絕不 是像現時澳門所使用的那種葡式法律的行文形式。”1988年 1 2月 2 5 日
  • “諮委會章程初稿”獲認同《澳門曰報》發表“新聞小語”:《鹿車铃聲,聖誕大禮》。文 章 說 昨 日 聖 誕 佳 節 ,鹿車鈴聲,在一片祥和氣氛中,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 初稿公佈,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意見,以便最後修訂,對於澳門居民來說,‘章程初 稿’應是人人有份的聖誕大禮”。文章又指出,“初稿既參考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章程,即有其共性;又根據澳門的具 體情況,結合實際,即有其特性。我們欣賞香港基本法諮委產生的辦法中,增加‘自我 推薦’以及諮委無居澳年限,體現了最大的民主”,而規定諮委人數不少於 6 0 人 ,不多 於 1 00人 ,按人口比例,澳門諮委名額高於香港。文章最後說 ,凡是具專業知識和有代表性人士,應盡可能邀請參加諮委會,然而所 有這些人士不可能“全部網羅”。“有因工作時間,有因健康欠佳,雖然不參加諮委會, 但不等於無資格發表意見。在諮委會外,居民還可以成立關注小組,通過多種方法多 種渠道,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為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座‘大廈’,獻計獻 策,添磚添瓦,發揮積極作用”。1988年 1 2月 2 6 日
  • 諮委會章程公開徵求意見全國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初稿)已 於上周末公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章程小組為此舉行記者招待會,對章程 初稿作了一些說明,並且希望本澳各界人士通過各種方式和多種渠道,和熱烈地對章 程初稿提出意見。基本法諮委會雖然是由基本法草委會第一次會議委託在澳門的委員發起籌組,它 是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民間諮詢組織,同草委會的性質與職能不同,彼此沒有隸屬關 係 ,其宗旨是按照“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為起草一 部包括澳門同胞在内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意願的基本法 而在澳門展開諮詢活動。因此成立基本法諮委會以及為此起草諮委會章程,決不只是 基本法草委會在澳門的成員即發起人的事,而是全體居民的事,發起人只是受草委會 的委託負責籌組工作而已。從香港的實際經驗來看,諮委會是否稱職,能否發揮作用, 對基本法的起草影響甚大。可以說要起草一部質素高的基本法,離不開基本法諮委會 的積極配合。因此,全澳居民積極關心和參與基本法諮委會籌組工作首先是章程的制 訂工作是理所當然的,而且也只有廣大居民的積極支持和參與下,才能組成一個稱職 的效率高的基本法諮委會。最大限度地增加諮委會籌組工作的透明度,這是動員和吸 引本澳居民積極支持和參與籌組工作的先決條件,也是大家的要求。章程小組在將章 程初稿提交發起人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前向社會公佈,並要求大家對章程初稿發表 意見 ,其用意也在於此。任何一個組織的章程,不管有多少條多少款,其靈魂和關键之 處 ,是對性質、宗旨、職能、成員及其運作程序的規定。性質表明是什麽樣的組織,宗旨 是追求的目標,也即是性質的主要表現 ;職能是達到目標要做的工作,亦即是任務;成 員是指參加者的條件 ;運作程序是指組織原則及工作原則。對成員及運作程序的種種 規定 ,都是為了保證和發揮作用,完成其任務和實現其宗旨。因此,在分析和研究基本 法諮委會章程初稿的時候,既要從整體方面着眼,亦要從個別方面着手。但無論如何, 最根本的一條,看看是否以中葡聯合聲明為依據,是否能符合澳門人的實際意願,按照
  • 這個章程組織起來的基本法諮委會,能否完成其歷史任務。現在距離發起人審議章程初稿的會議尚有十多天,大家都參與章程的制定工作 , 對章程初稿積極提出意見及建議,為成立一個理想的基本法諮委會而努力。1988年 1 2月 2 8 日
  • 各界人士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回應幾天來 ,居民對基本法諮委會章程初稿有所回應,特別是新興社團及專業人士,提 出諮委會發起人章程初稿諮詢期内,應主動同各階層人士接觸收集對章程的初稿意 見 ,不要等待公眾來函反映。有人表示不贊成草委同時兼任諮委,否則會使兼任者的 工作混淆。立法議員梁金泉認為,章程初稿條文較有彈性,對廣泛吸收諮委起積極作用,希望 將來草委能真正聽取及專重諮委意見,使諮委會成為一個民主派系,同時由於諮委非 名譽職位,專業人士應佔多些。社工人員協會會長區志強雖然同意草委兼任諮委,但人數不應太多,且須訂出專 業及社團名額的比例。《市民曰報》亦發表文章,對章程初稿多項條文提出具體意見。1988年 1.2月 3 0 日
  • 香港基本法草委、諮委來澳主講基本法昨天晚上,工聯總會舉行基本法講座,邀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委譚耀宗、諮 委會秘書長梁振英分別主講,闡述基本法的地位、作用及基本內容,介紹香港基本法的 起草過程,指出在草擬和諮詢工作中值得關注的問題,例如基本法的條文繁簡要適度, 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以及有關居民權利的章節條文要訂得詳細,避免曰後出現爭論;而 “政治體制”則以長遠目標明確定下,民主進展程度須審慎研究;經濟的條文不宜訂得 太死,譬如所請維持低稅政策不宜寫入基本法。因為人的思想不斷轉變,基本法是憲 制性文件,倘若制定得呆板,則對未來特別行政區的工作造成朿縛,應該讓行政長官有 彈性和調節地工作。就昨天工聯的“講座”,《澳門曰報》今天在“新聞小語”專欄中發表“小語”:《關注 澳門基本法的草擬》。全文如下:昨晚工聯主辦的基本法講座,300多人出席,場面熱鬧,反映熱烈,備受歡迎。這次座談的講題,包括有關基本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内容,以及在基本法的草擬 和諮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在澳門草擬基本法剛起步的時候,這些講題很有參考價值,自然也很吸引人,加上 講者有的放矢,受到聽眾的熱烈歡迎。由於香港的過渡期開始比澳門早,經已草擬了基本法初稿,積累了不少經驗。因 此,主辦者特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委會秘書長梁振英和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 主講,介紹香港的做法。儘管香港與澳門有所不同,但制定基本法的做法,很多還是值得澳門借鑒的,雖然 不能照搬,但總會有不少值得參考的啟發作用,有利於今後澳門研究草擬基本法。今後的講座,相信會越來越多由澳門人士來主講。有關基本法的制定和諮詢工作,不僅需要草委和諮委成員的努力,還需要各階層 人士的關注和支持。昨晚的講座,是工聯為推動本澳工人對基本法的關注而舉辦的。近來曾經有多個
  • 團體已經舉辦或正在籌備舉辦基本法講座、研討會,這都很有必要。香港前兩年草擬基本法之初,民間曾陸績成立了一百多個基本法關注小組,掀起 一股熱潮,推動着基本法的草擬工作。這樣的做法,值得澳門人參考。這樣的熱潮,也希望能在澳門出現。可以通過各 種形式,包括講座、座談會、研討會、學術會等,由草委會委員及有關專業人士當主講者 更好。希望越來越多的各階層人士,關注澳門基本法的草擬和諮詢工作。1989年 1 月 4 日
  • 各方對諮委會成員之條件及產生辦法之意見近曰來,社會人士紛紛對“諮委會章程”'(初稿)提出意見,主要焦點在諮委會成員 的條件及產生辦法方面。例如:澳門基督教會負責人,學院傳導會會長藍钦文牧師表示,他不贊成自我推薦的方 式,因為自我推薦的人士,其本身的素質是個問題,而且如何甄選也是一件太複雜的事 情。同時這些人士的代表性不足,沒有後盾,曰後如何聽取和收集民意?至於一些真 正想成為諮委的人士也未必肯通過這種方式毛遂自薦。他提議設立一個委員會,採用 邀請 的 辦 法 放 開 胸 懷 ,不抱任何成見”向各階層發出邀請,比較理想。藍欽文又提 到草委代表的廣泛性不足,層面不夠廣,忽視了認為不重要的人士。教牧人士認為,草 委中沒有基督教徒參加,沒有機會讓基督教徒表達其宗教意見。不過,他贊成草委可 以成為諮委,否則諮委會不那麽健全。促進學會區宗傑認為,諮委會成員的委任方式有三種,比香港更加民主和開放,但 成效如何要視乎對實行民主的誠意如何。他提議為了更加民主、開放和透明度,全體 諮委應由一個大選舉團評選和委任,而這個大選舉團應包括1 9名本地草委和2 1 名非 草委的人士共同組成,以確保評選的公平。他又提議草委參加諮委的人數不應超過 1 0人,同時不應擔任諮委會的正副召集人和專責小組的正副召集人。澳門成人教育協會會長崔寳峰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指出,從“章程”初稿來看,諮委 會成員是由草委決定產生的,這樣在心理上對諮委成員構成某種影響,認為自己的權 力是來自於草委,在此前提下,同時也因為澳門人情和專重傳統領袖的習慣性,諮委會 的許多重要位置便會讓給那些德高望重的人士了。為了履行“章程”關係草委與諮委 無隸屬關係的規定,減輕諮委的心理壓力,草委兼任諮委不能多於四分之一,同時考慮 到諮委會搜集民意的工作量大,因而草委不宜加入諮委會的常委會。天主教澳門教區青年牧民中心鍾志堅神父認為,成為諮委的條件必須具代表性和 專業性,而代表性是指其通過同所屬團體、階層的接觸 ,明白這些人的心聲,代表他們 表達和反映。他還表示反對草委可以兼任諮委的意見。理由是兩者的角色不同,草委
  • 主要是從事起草的工作,而諮委主要是收集來自不同階層人士的意見並向草委反映。由於諮委會章程初稿的諮詢期明天屆滿,章程小組召集人草委會副主任何厚鏵呼 籲澳人繼續踴躍提出意見。《澳門曰報》的“新語小結”今天亦發表文章:《對諮委會章 程多提意見》該文如下: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初稿的徵求意見的期限,尚餘今、明兩天,章程小組召 集人何厚鏵希望居民在這兩天內,繼續踴躍發表意見。於上月 2 4 曰公佈的這個章程初稿,既參考了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章程,又根據澳門 的實際情況並有很多澳門的特色,包括諮委的產生可以自我推薦,諮委成員無居澳年 期限制,可有外籍人士參加等。為使諮委會章程,力求起草得全面、準確、適合澳門,章程小組已先後開了八次會, 認真研究,句斟字酌,並將初稿公諸於眾,盼各界人士透過多種渠道,在兩周內提交書 面意見。自章程初稿公佈以來,市民反映正常。儘管章程小組無暇多邀請一些人士、團體 召開座談會主動聽取意見 ;儘管澳門有不少人不大習慣用書面表達意見;亦儘管適逢 兩周內有幾天公眾假期。可是,還是有市民陸續打電話、寫信、與起草委員面談及透過 新聞傳媒表達意見,相信其中不少是有益、有建設性的。為了制定一個完善的、切合實際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以利於曰後諮委會正 常運作,充分發揮作用,各方人士應繼續多提意見。對章程初稿,可就諮委會的宗旨、 職能、架構、運作 ,尤其諮委成員的數量、條件、產生方法等方面,多提意見,甚至可以在 語法修辭上、法律語言上,認真推敲,以求準確表達。“一人計短,二人計長。”表達意見尚有今、明兩天,如果大家關心,抓緊時間,還是 可以將心裡的話表逹出來的。1989年 1 月 5 日
  • 修訂諮委會章程初稿五人小組舉行第七次會議修改章程初稿。自公佈章程初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十多天時間,社會反映熱烈,透過報章、採訪、來 電及來函對章程初稿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我個人粗略統計有百條之多,涉及從章 程的結構、序言和條文等多個方面,在序言和全部十五條條文中,除了對第二條“會 址”、第九條“顧問”和第十條“專責小組”沒有提出意見或建議外,列舉如:“章程”初 稿中:“序言”。主要是用詞的修飾,第一條名稱。一法律學者認為沒有法律性質第三條宗旨。有三點意見=1.加入中國憲法第3 1條 ;2.將“體現在澳門的葡萄牙 後裔居民意願”改為“符合……意願” ;3.加入“為起草一部有利於澳門社會長期穩定 和繁榮的基本法”的用語第四條職能。有提出刪除其中“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的用第五條工作方法。有提出“反映意見要絕對客觀”;表示“不採取表決方式取捨 意見”不好理解第六條成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最多,大約佔全部意見和建議的三分之一,其中 除了對用辭造句提出意見和建議外,大多數是對成員數量、名額分配、資格和質素的要 求和建議。關係諮委人數,有提出以 80 - 1 0 0人為宜 ;有提出人數愈多愈好,愈能反映 民意;有提出教育界應佔 1 0 - 1 5名。關係成員的資格問題:有認為出任諮委不受居澳 年期限制,有利於發掘人才 ;有人表示相反的意見,要有限制;有提出諮委的代表性如 何界定,要有個定義 ;有人認為推選諮委不應強調其政治經濟地位;亦有提出成員中女 性應佔十分之一,不少於十分之一具有大專教育程度,其餘要有中等教育程度,一半以 上的委員不超過4 0 歲。有認為諮委並非名譽職位,不要作花瓶,代表性固然重要,也 要具專業性和專業水平。至於草委能否兼任諮委,有的不贊成,有的認為有限制,例如
  • 不應超過 5 名或者 1 0名,亦有主張應有超過四分之一的澳門草委成員兼任諮委,也有 主張草委兼任諮委時,不應任常委,也不應任諮委會負責人。至於“章程”初稿中提出諮委的產生辦法,一部分由各界社團推薦或自我推薦,一 部分由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參加。一般都表示贊成,且認為由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的 不要超過半數。不過亦有社團表示不宜有自我推薦亦有認為全部諮委要通過選舉團 選出。第七條任期。對這一條意見不多,只是用詞問題。例如對於諮委成員在任期內 被終止任期的“被裁定精神失常者”,建議改為“被醫生証明…… 被裁定犯有嚴重 刑事法例或行騙罪者”,建議改為“被法院裁定……”等。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所提的意見是一些技術性問題,例如增補常委,要全體會議 追認等。第十一條秘書處。有建議要寫明有翻譯人員。第十二條會議。主要對會議的民主方面提出意見,例如提出對各種會議的秘密 及公開程度要有規定 ;要設發言人制度 ;有五分之一的成員提議即可召開特別會議,不 是“章程”初稿規定的三分之一成員。第十三條修改章程。提議修改“章程”還必須得到發起人的同意方可進行。第十四條經費。有提出經費籌集 ,應加入“接受社會人士及有關機構的自願捐贈”0第十五條解散。有提出“本會須召開會議宣佈解散”一句應改為“本會須召開全 體會議宣佈解散”。對這些意見,小組對照“章程”初稿逐條討論 ,考慮是否接納,對初稿做了十一處 的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當晚深夜即完成修訂為第二稿,以提交發起人第三次全體會 議通過。1989年 1 月 6 日
  • 報章刊登社會對“諮委會章程”初稿的意見澳門社會科學會理事梁官漢提議“章程”應該增加條文來保障諮委發表意見的權 利。他說,諮委會發表意見的權利,不管發表的意見是代表他個人或他人,但這個權利 在“章程”沒有明文規定。倘若不予保障的話,當遇到與其本身工作機構有抵觸時(如 公務員遇到涉及當局的問題),可能使其敢言的程度打折扣。他還認為,選擇有代表 性的人不一定是社團領袖,應着眼於具有專業知識及實際工作能力的人,由於澳門草 委中只有一名法律界人士,因此諮委會需要更多法律界人士,對章程中提出土生人士 可作諮委表示贊同,因現時本澳的律師不少是土生葡人。對於章程中增設“自我推 薦”的條文,他認為是民主的做法,但他預料“毛遂自薦”的人不會很多。民主友聯促進協會秘書劉錦釗表示希望選出的諮委會成員是有魄力的實幹派,而 非那些身兼數職、分身不暇的傳統代表人物,要使諮委會能真正發揮作用。為此,他提 議在章程第 1 0條“專責小組”條文中增加一款,載明各專責小組可附設工作小組,聘 請一些如大學生、社工或街區的工作人員等實幹人士專責協助諮委工作。至於草委兼 任諮委的問題,他認為可以方便溝通,但不應包括在60 - 100人這個名額内。“公民權益協會”亦對章程發表意見書,重申該會在去年 1 0月 2 2 曰發表的呼籲 成立諮委會的意見,重申諮委會成員的人數不少於草委的一倍,其中應有十分之一為 女性 ,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委員具大專教育程度,而其他亦應有普通中等教育水平;在年 龄方面,宜有一半以上的成員不超過4 0 歲。該會還表示,肯定不贊同草委兼諮委再成 為常委,因為容易導致有“控制”民意的誤會,影響市民對基本法採取開放民主諮詢的 信心。前晚 ,草委會副主任,章程小組召集人何厚鏵在出席澳門管理專業協會的聚會上 發表基本法專題演講,在談到選擇諮委會委員的時候說,不單止要考慮到維持今天社 會的和諧氣氛,更重要的是要面對未來四年多工作的挑戰,並且伸延到將來特別行政 區的工作。因此,他認為諮委會的成員應以年青人士和中年人士佔較大的比例。
  • 修訂諮委會章程初稿下午 3:30,在南光大廈二樓澳門展覽中心貴賓廳舉行發起人第三次會議。主席 何鴻燊 ;記錄許潮生、岑浩輝。議程 :一、修章小組報告;二、成立諮委會成員名單籌劃 小組 ;三、第 4 次會議時間及議程。出席會議的發起人共2 1 人。宋玉生請假。一 、何厚鏵代表修章小組報告修訂諮委會章程(初稿)。報告說,發起人第二次會議對章程草稿原則性通過後,修章小組對草稿作了修改, 形成一份初稿,向發起人之召集人會議提出,獲得召集人會議同意將章程(初稿)公 佈,向公眾徵詢意見。我們通過報章及接受來訪、來信及來電話兩大渠道,收集得到的 意見和建議有三類:第一類是不涉及諮委會章程(初稿),而只針對基本法起草方面 的;第二類是針對諮委會籌組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三類是針對章程(初稿)的,大部分 的意見和建議都屬於這一類。在這類意見中,涵蓋四方面的內容:1、涉及諮委會組織 原則的 ;2 、涉及諮委會工作細則的 ;3、涉及章程結構及條文用詞遣句的;4、涉及章程行 文流暢的。修章小組對這些意見經過分析研究,對初稿修訂,形成今日會議提交討論 的修訂稿。報告結束後,接着是發起人對章程修訂稿進行討論,提出以下意見:1.章程修訂稿第四條“職能”的第二款,“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 映”一句是否必要?2.第五條“工作方法”的第二款將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和分 析”一句中,使用“分析” 一詞不妥當,帶有“過濾”的意思。3.第六條“成員”的第三款關係諮委會成員“一部分經發起人會議邀請參加;一部 分由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參加”一句中,“邀請參加”與“商定邀請參加”是否有區別, 如何區別?又“發起人個別成員可通過上述程序以個人身份參加”一句中之“個別成 員”究竟多少?是否要規定?4.第七條“任期”第二款規範成員任期“即告終止”的第二點被裁定犯有嚴重刑 事法例或行騙罪者”。何謂“嚴重”、程度如何?何謂行騙、怎樣界定?
  • 5.第八條“常務委員會”第三款,沒有提到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空缺問題,為什麽?6.第九條“顧問”。這些被邀請的顧問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還是一次過邀請還 是分組邀請?7.第十三條“修改章程”,規定由諮委會修改 ,結果是草委制定“章程”,諮委會修 改章程,是否合邏輯?會議就上述意見經過討論達成共識後,最後表決正式通過了“章程”。二、關係第二項議題,決議成立“諮委會成員名單籌備小組”。小組成員有何厚 鏵、崔德祺、陳炳華、劉焯華和廖澤雲。何厚鏵為召集人。小組的任務是:按照會議商 定的原則,具體籌劃諮委會的委員的名額分配、推薦和邀請的工作,首先要草擬《諮委 會成員產生的辦法》和《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所佔的比例》意見稿,提交下次會議討三、關於第三項議題,決議第四次會議定於 198 9年 1 月 2 5 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舉行。五時散會,會後由胡厚誠向記者發佈會議新聞公佈。1989年 1 月 9 日
  • 對“第三次會議之‘新聞公報’ ”的評論各報紛紛報導昨天舉行的諮委會發起人第三次會議的情況及發表的“新聞公報”。公報說,在昨天的會議上,諮委會章程小組起草小組召集人何厚鏵首先報告了在 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諮委會章程修訂稿的情況,並代表章程起草小 組向熱心關心章程修改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謝。接着會議對章程修訂稿進行了認 真的討論,對某些條文作了修改,正式通過了這一章程 ,將以中葡兩種文字公佈。公報說,今天的會議裏決定成立“諮委會成員名單籌劃小組”,按發起人會議規劃 的原則,具體籌劃諮委會委員的名額分配、推薦和邀請等項工作。這個小組由何厚鏵、 崔德祺、陳炳華、劉焯華和廖澤雲組成,何厚鏵為召集人。小組負責擬出《諮委會委員 產生的辦法》和《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佔比例》意見稿 ,提交下次討論通過。下次會 議定於 1 月 2 5 曰下午3 時 3 0 分舉行。有報章在報導時還指出,昨曰通過的諮委會章程,由於在字句上需要修飾和翻譯 為葡文 ,務求精益求精,所以未能即時發表,只能爭取早曰公佈。1989年 1 月 1 0 曰
  • 給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的信函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起草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本人基本同意, 但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一、第三條第2 款規定:“委員在接到通知後1 5天内,如要求對全體會議準備討論 的主要事項進行增減或變動,得由五人或五人以上聯名向秘書處提出建議。”我認為 “得由五人或五人以上聯名”的規定,限制過嚴,何況提出的建議是否被接受,還必須 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呢!因此,為了發揮每位委員的智慧,使少數人的意見能夠在大 會上充分反映和討論,更好地收民主協商、集思廣益之效,我建議按一般會議常規辦 事 ,將“五人或五人以上聯名”的規定,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聯名,即一人提議一人和 議即可提出;否則 ,或者改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聯名,即有一人提議,二人和議,便可提二、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需要表決的議案,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半數通過,但基本 法草案必須由起草委員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我提議將基本法草案必 須由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修改為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通 過。因為通過基本法草案是草委會工作的最終成果,事關重大,既要符合中葡聯合聲 明的要求,又要最充分地體現澳人的意願,規定基本法草案必須由起草委員會全體委 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通過,以示慎重。這樣的規定,使得在通過基本法草案時除了 要得到國內全部委員投票贊成以外,還要得到十九名澳門委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 支持,投贊成票,以確保澳人的意願得到最起碼的遵重,增加澳人對基本法草案的接受 程度和信心。這樣的規定,亦大致符合草委會中澳門委員所佔的比例。三、第五條第四款,原文為“確定專題小組的組成人員和向專題小組提出專題小 組負責人人選。”我提議修改為“按照委員的個人意願及其專長,確定專題小組的組成 人員和提出專題小組負責人人選,提請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四、關於第六條條文,我提議:
  • 1、在第一段之後加插一段:“委員必須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專長,參加一個或一個 以上的專題小組。”2、在最末一段“……不得向外透露其他委員未經公開發表的言論”之後,補上一 句,目卩“但自己個人的有關言論,可以自由對外發表。”五、提議新增加一條文,內容是:“起草委員會中在澳門的委員,根據需要在澳門 設立起草委員會澳門委員聯絡處,進行聯絡工作。”這一條可以作為第八條列入,原文 的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以上提議,請轉呈主任會議及全體會議討論。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黃漢強 1989年 1 月 3 0 日
  • 正面的反應各報發表了“章程起草小組”昨天正式公佈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對 這個章程召集人何厚鏵作了介紹,同“章程”初稿比較,內容無實質性的改動,社會人 士反應正面。我和其他小組成員林家駿、劉焯華都出席了記者招待會。對於這個“章程”,《市民曰報》的“市民心聲”欄目中除了發表作一般評述外,還 對諮委會成員的名額和名額分配提出具體建議。文章說:對於諮委會成員的名額和名額分配的問題,社會人士已提了不少意見,本文就不 再重複這些意見了,只是藉此機會提出一些新的問題。一.在香港諮委會成員名單中, 有一個“其他”界別的名額,是由“旅英僑領”的溫國勝出任。而在澳門,也有不少澳門 出生,成長而現在葡國居住,或是曾在澳門工作,生活過的葡人,在里斯本成立了一個 “澳門之家”的團體,這是與“旅英香港僑團”有點相近性質的,是否也應分配予名額? 二. 一 些曾在澳門活動過的親台民間社團,假如要求派員參加諮委會,是否接納?因為 現時已有一些這樣的社團進行着“重返澳門”的準備工作,而香港諮委會也有一位名 叫高家裕的委員,是親台的“香港教師會”的會長。H .假如澳門的葡人政治社會團體 要求派員參加諮委會,又將如何對待?因為這些社團都帶有政黨的性質(有的就是葡 國政黨在澳門的支部),這牽涉到很敏感的政治問題。不過,假如按照諮委會章程第六條“成員”的有關規定,委員是以“個人身份”參加 的話,就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如有上述的幾類人士參加諮委會的工作,其代表性 就更為廣泛了。也是符合“一國兩制”的國策的。1989年 1 月 1 4日
  • 充分關心,積極支持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籌組以來,從正式草擬諮委會“章程”開始到現在草擬“諮委會 成員產生辦法”及“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辦法”,關心的人越來越多了,通過各種 方式向發起人及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和希望,中醫學會還向諮委會籌組辦事處致 函,表達該會盼望能有代表參加諮委會為過渡期盡力的意願。今曰下午由“諮委會成 員名單籌劃小組”主持召開的公開徵詢有關問題意見的座談會,相信會有一番熱烈, 決不是冷冷清清的。這是好的現象,值得大家高興。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規定,諮委會是民間諮詢 組織 ,它的宗旨是“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為 起草一部符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在澳門葡萄牙後裔居民意願 的基本法,在澳門展開諮詢活動。”諮委會與草委會的性質和職能顯然不同,彼此沒有隸屬關係,但作用巨大,它是澳 門居民與基本法草委會之間的橋樑和渠道,起着聯繫和溝通的作用。這也是“章程” 規定了的。因此,要充分體現諮委會的性質,充分體現其宗旨,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沒有 澳人的關心與積極參與,是不可能的。可以說,澳人對諮委會及其工作關心越多,支持 越大,參與越積極,諮委會的成功就越有保證。如何使澳人關心、支持與參與諮委會及 其工作?大致決定四個因素:一是發起人在籌組過程中的工作及其作風;二是諮委會 章程的內容;三是諮委會成員的質素;四是澳人本身的主動性。四個因素又是互相聯 繫亙相影響的。目前諮委會正處於籌組階段,有越來越多的澳人關心和議論,必然推動籌組工作 的開展,同時對籌組工作也起着監督作用,從而一個符合澳人意願的諮委會有可能順 利產生。看來在諮委會成立之前,如何向澳人宣傳解釋諮委會的章程以及將來通過的“諮 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和“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以及吸引更多澳人關心,支持和 參與諮委會及其工作,有關籌組機構是不應該忽視的。
  • 辦座談會廣泛徵詢意見諮委會名單籌劃小組召開的徵詢意見座談會,昨天下午如期舉行,出席者眾,發言 踴躍而熱烈。今天各報都以重要版面作詳盡報導。出席座談會有逾 2 0 0名的各界人 士,在會上發言的有2 5位之多 ,他們都是勞工界、工商界、教育界、新聞界宗教界、醫務 界、學術界、街坊和青年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公務員、立法議員和普通居民等。發言內容 主要是涉及諮委會成員的代表性、廣泛性、質素及名額的分配等問題。他們在發言中, 差不多都要求諮委會成員中有自己界別的代表,有的還提出要有内地新移民的代表, 澳門土生葡人的代表,盡量廣泛,將名額盡量開放予各種不同界別、不同派別的代表人 物,應吸納具有議政能力又善於聽取意見的人士,只要有代表性,同一界別中無須拘泥 名額的多少,從實際出發,不能把名額做“分餅仔”的照顧。不過在會上亦有意見強調 名額的分配要與該界別從業人員的多少掛鈎,認為適當的比例和溝通渠道,有利於聽 取、反映和平衡各階層的意見,有別於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昨天的會議上,有報導說,曾經積極參與論証活動的社會功能團體的人士及土 生人士,葡人及在職公務員不多,僅佔全體與會人士百分之幾;傳統社團人士出席也不 多。在出席者的勞工階層、草根階層最多,其次是青年團體,近年新興的社會功能團 體。此種現象,既反映當前社會的政治環境以及折射出來各階層對籌組諮委會的態在座談會外,早前澳門中醫學會致函諮委會籌組辦事處表達意願說:“在諮委將 要組成之時,本會盼望能作為成員界別之一份子,代表中醫界參予工作,俾能發揮其作 用,為澳門過渡時期盡點綿力,故特函奉達。”1989年 1 月 2 2 曰
  • 兩份“ 意見稿”具澳門特色今天,收到澳門諮委會籌組辦事處寄來的“澳門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和“成員界 別劃分及名額分配”兩份意見稿。這兩份意見稿將於明天召開的發起人第四次會議 討論通過。看得出,這兩份意見稿是參考了 “香港基本法諮委會成立產生辦法”和結合澳門 的實際情況脫胎出來的,有澳門的特色。主要表現是 :澳門同香港一樣,諮委會成員的 產生都是通過發起人會議邀請產生。而邀請分兩類:主要是由社團推薦,是為推薦邀 請 ,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而其餘的三分之一由發起人會議商定,是為商定邀請。澳門 的成員人數是 8 1人 ;香港是 150人。但是,同香港最大的區別是:在“推薦邀請”中, 除團體推薦外,還有“自我推薦”,而有資格推薦的團體不是如香港般只限於註冊團 體 ,還未註冊的團體也可以推薦,而且亦不將團體分為界定註冊團體與非界定註冊社 團。因此,澳門諮委會的成員有更大的包容性和代表性,動員範圍更廣。既符合澳門 的社會結構,亦反映澳門文化的多元、包容和共融的特質。此外,“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意見稿與第一稿不同,刪去第一稿如香港那 樣加注說明“推薦邀請及商定邀請之各界人士包括外籍人士”。這一刪除,進一步反 映澳門文化的多元、共融特性,人人平等參與,不把外籍人士看作“另類”。我相信 ,這兩個“意見稿”一定獲得發 5 人會議通過,一定得到廣大澳人的支持 , 一定能發揮其社會效益。1989年丨月 2 2 日
  • “ 發起人 ” 第四次會議通過兩份 “ 意見書 ”下午 3 時 3 0分 ,“發起人”第四次會議按計劃在南光大廈二樓貴賓廳舉行,草委 副主任周鼎主持:議程有二,]、討論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2、討論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 及名額分配。出席 2 1人 ;吳榮恪請假。記錄 :許潮生、岑浩輝。在點數了出席人數後, 主持人宣佈開會。按照議題,何厚鏵代表“諮委會成員名單籌劃小組”對草擬《諮委會成員產生辦 法》(意見稿)作了說明。他說在發起人第三次會議後,“籌劃小組”先後開過四次工作 會議 ,期間就諮委會成員界別如何劃分、社團的界別性質如何訂定以及名額如何分配 三大問題,通過各種渠道公開徵集意見。小組同時商訂草擬“辦法”(意見稿)及“界別 劃分及名額分配”(意見稿)的兩項原則:1、參考香港的相關資料結合澳門實體的原 則 ;2、力求“意見稿”能體現澳門絕大多數居民意願的原則。何厚鏵說,收集到的意見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意見已落實到兩個“意見”稿中; 第二類意見有參考價值,不宜寫進“意見稿”中,但有建設性,值得在具體工作時重視 和參考。例如有提出諮委會成員的標準,應該是肯講肯做年富力強、有議政能力的人 士 ;成員的代表性不等於團體的頭頭。又有提出諮委會的名額分配顧及性別、地緣及 國籍等代表性。諮委會“章程”規定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一是各界推薦與自我推薦,其中各界推 薦是由各界團體提名;二是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關於各界團體的界別性質問題,何厚 鏵說,籌劃小組的意見是用功能團體來劃分界別比較合適,不應以性別、地緣、國籍來 劃分,而香港將有權推薦諮委會成員的團體分為界定註冊團體和非界定註冊團體將不 適合澳門採用,亦不採用香港那樣以在政府註冊的團體才有資格推薦,因為沒有基礎。 澳門與香港不同的,還有“自我推薦”。按照“諮委會章程”的精神,“自我推薦”的成 員,亦毋須固定名額。關於由發起人商定邀請的名單,則由發起人分界別組成提名小 組按界別提出,由發起人會議審定。若提名人數超過限額,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籌劃小組希望,本次會議原則上同意草委成員參加諮委會不超過四人,在商定邀請渠
  • 道產生。何厚鏵最後說,在下次發起人會議上,籌劃小組將提出推薦邀請名單建議書和相 關資料。在本次會議上通過的《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和名 額分配辦法》,請會議授權籌劃小組向社會公佈並作若干說明,同時感謝社會人士對 小組的支持。聽過何厚鏵的“說明”後,發起人對兩份“意見稿”展開討論,提出的問題 及建議主要有:1.澳人中的“草根階層及默然大多數怕諮委名額分配被壟斷”。2.社會大多數希望參加諮委會應該是有能力的人士。3.“界別”項目中“其他(外籍人士)”一項應改為“獨立人士”。4 . “界別”項目中“律師” 一項改為“法律界人士”。5.可否增加勞工及社會服務團體參加諮委會成員的比例?經過會議討論,一致通過了籌劃小組提出的兩份“意見稿”,並決議第五次會議定 於 1989年 3 月 1 7曰下午3:30舉行 ,討論和通過籌劃小組提出的“團體推薦邀請成員 名單”初議“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成員名單”及有關事宜。會議於下午五時結束,會後由胡厚誠向記者發表新聞公佈。1989年 1 月 2 5 日
  • 廠商和葡裔對基本法的期望昨曰舉行的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發起人第四次會議,通過了 “諮委會成員產生辦 法”和“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各額分配”等兩份檔,換句話說,正如草委會副秘書長 胡厚誠在新聞發佈會上所說的那樣,諮委會的籌組工作,開始進入了第二階段。在這 一階段中,各界功能團體將根據有關檔的精神,進行推選諮委會成員人選的工作,而有 志者也可進行自我推薦。籌劃小組在收集到這些推薦邀請名單,以及實際工作的需 要 ,醞釀商定邀請的人選。在互被長短下,產生一個既能體現其“廣泛代表性”,又有 專家水準的諮委會。基本法對於正確貫徹“一國兩制”國策,十分重要,對於增強本澳居民對澳門前途 的信心,也是十分重要。去年三月間,本專欄曾以“有錢有辦法,毋錢基本法”為題,報 導分析了居民們對基本法的期望,指出有錢的人都有辦法去移民,而毋錢的人沒有辦 法去移民,就好靜待基本法的起草和頒佈,看看港澳今後是否真.的能“保持五下年不 變”,才作進一步打算。其實,據筆者看的瞭解,不但是沒有能力的居民在期望着基本法的頒佈,就是那些 腰錢萬貫的巨賈們,也同樣在期望着基本法的頒佈,連葡裔居民也不例外。不少人坦 言 ,全世界最容易賺錢的地方就是港澳地區,最適合華人生活的地方也是港澳地區。 在歐美,華人即使是擁有千萬家財,在那些“托辣斯式”的大財團面前,也只能是微不 足道的,難以“發圍”。而且,生活習俗各方面都很不習慣,“約腳”打麻雀也甚為困難,如果不是對澳門 的將來信心不足,以及為自己的子女着想,是不願扮演“太空人”,“內在美”之類的角 色的。故此,他們一方面是申請移民手續為自己關了 一道“太平門’,但又不願結束在 澳門的生意,希望在九九年之後仍然有一個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假如到時“錢照賺”有 保障,他們還將會在澳門留下來。為使這一“保障”能透過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就要看 基本法起草得如何了。一些廠商在談到這一問題時,也間接地回答了關於“添置新設備”及“產品更新換
  • 代”的問題。在前一段時間的“輸入外地勞工”爭論中。有勞工及社工界人士提出,為 解決勞工短缺問題,投資者應更新設備,將密集勞動型生產改為高科技生產。按照經 濟發展的理論和規律,這個提法當然是對頭的,但在澳門卻遇到一些實際的問題和困 難 ,令其在一段時間內是不能實現的。這些實際困難和問題,一是投資者對前途仍在 觀望中,未能下決心改置新設備,二是澳門工作的質素,與能會及使用這些新設備仍有 一定的距離。有投盗者指出,在商言商,投資者都是“唯利是圖”的 ,他們改置了一批新設備,當 然是希望能儘快收回投資,但即使是最快還有一段“回收”期。投資者擔心政治前途 不明朗,在尚未收回投資就發生變故,將會血本無歸,即使是沒有發生大的變故,但因 為新設備都比較昂貴,他們至今仍下不了這個決心。只是一些新開工廠,在無理由購 置舊設備的情況下,才會購置較新式的設備。在土生葡人方面,對“九九”問題也存在着憂慮。現在,他們一方面在期望,希望 基本法確能體現保障他們的利益,使他們能夠繼續留在澳門,另一方面卻儘量節儉,湊 錢在葡國,加拿大,巴西等地購置物業,以留“後路”。故此,當政府在為公務員本地化 作“民意調查”時,大部份葡裔居民都強烈抵制要在調查表格上回答“是否打算移民" 的問題。葡裔居民對“九九”之後,最感到狀態的是什麽問題呢?當然是一個較為複雜的 心理問題 ,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不過 ,據筆者的瞭解,有兩個問題是值得關注的,其 一是他們擔心將來特區政府以中文為第一語文之後,他們在謀求公職及晉升機會方 面 ,競爭不過華人,難以謀生;其二是擔心華人社會有“民族報復”心理,因為過去四百 年來 ,葡萄牙民族在澳,對華人是較為歧視的,甚至有過欺壓的歷史,而在葡人眼中,華 人社會的復仇心理甚為嚴重,這可從電視劇集中看出來。他們擔心一暗無天日華人當 了澳門的主人,就會反過來歧視葡人。故此 ,有必要訂立基本法中,明文規定葡裔居民 在公職和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平等”地位。1989年 1 月 2 6 曰
  • “ 發起人 ” 第四次會議的 “ 新聞公報 ”各報都詳細報導了昨天舉行的“發起人”第四次會議的《新聞公報》及草委會副秘 書長胡厚誠的相關談話。胡厚誠被記者提問時透露:諮委會的成員初步以 8 1 人為基礎,並將以“推薦邀 請”和“商定邀請”的辦法從八個界別選出。其中“推薦邀請”包括“自我推薦”及"社團 推薦”經發起人邀請出任諮委5 4人,約佔全體諮委的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即2 7人 , 由“商定邀請”產生,即由發起人邀請出任。至於草委兼任諮委的名額,不會超過4 名。胡又說,八個界別包括工商、金融地產、法律、專業人士(含教育界)、傳播、勞工與 社會服務、宗教及其它、這八個界別,基本上已概括了澳門社會各個層面。胡還解釋八 個界別中沒有將葡籍人士或外籍人士劃為專門界別,是由於社會各階層中都有土生葡 人或外籍人士,他們可以列入所在界別。《澳門日報》今日發表金刀的“來論”:《諮委會是傳統勢力開放的試金石》,回應 曰前李炳時的《諮委會— 催生人才的母體》一文,很有意思,反映澳門新生代的看 法,“澳曰”予以全文刊登,實在難得。摘要於後:文章說:曰前拜讀李炳時君《諮委會— 催生人才的母體》一文 ,從純理想角度而言,這個 設想是肯定的。或者說是可以達到目的的。但要強調,現實生活與純理想化是兩回事。李君文中從理論上分析諮委會的工作之作用,通過參與有關工作,是培訓人才的 機會。這是朝着一廂情願的想當然的方向而發展。須知道 ,現實的“局勢發展”,往往 是不盡如人意的。筆者欲膚淺的分析,試述個人的看法:儘管在諮委會章程草案上有關基本人選資 格通過方面加多了一條“自我推薦”的捷徑。但看來實效不大。因為,渴望入選的人 士多不願走捷徑的,因怕一旦失敗遭人取笑。“毛遂自薦”在當今澳門,不論是從工、 從商或從政方面都未習慣認同。“關係席位”、“當然成員”,相信會佔諮委成員的一定部分。有幹勁、有熱誠、有實
  • 效的人才,相信到時會有曲高和寡的感覺,甚至難以適當地發揮諮委本身的職能作用。澳門 5 0萬人口中,除卻約五分之二新移民曾有熱烈參政(自願或被迫)的經驗 外,其餘部分的本地原居民,自 1966年“一二三事件”後至今,參政的積極性一直在下 降。在上兩屆立法會競選活動中,更真實反映這一點。正因絕大部分居民(包括曾有參政經驗的新移民)表現同一情緒,轉移積極投入 經濟建設方面,澳門的經濟才有今天的面貌。 •更深一層,就是一些純文娛、純消遣式的公開表演、公開展覽、公開研討、觀眾、聽 眾,總之參與的人都不見得熱烈。從這個現象看到本澳居民參與社會的需求,只是停 留在參與社會這個層面的前期階段,更遑論要參政這個更高一級的層次呢!呈現這樣的群眾情緒,與長期受傳統勢力左右一切的家長制作風是不能分開的。文章又說:筆者強調的傳統勢力對澳門走向開放和民主道路上所造成的障礙,相 信承認現實的人都會認同的。但是 ,傳統勢力又不是對社會建設一無是處的。它有其推動社會發展的正面作 用。然而,社會進度,人民要求更加開放,更加民主,是此刻歷史發展的主流。當前’傳統勢力要扮演恰當的角色,發揮積極的作用。要使諮委會成為催生青年人才的母體的話,要解決成員成份的問題,亦即傳統勢 力減少習慣做法和安排、照顧。多任人為賢,栽培新生力量。要解決群眾情緒的冷感和低落,要減少傳統勢力左右民意的家長制作風,多實行 開放、民主作風。任何事物都有其發展過程,傳統勢力對新生勢力的接受— 認同— 欣賞— 支 持— 信任,亦是一個發展過程。通過這次成立諮委會,就是一個機會,作為本澳傳統勢力開放的試金石。無可否認,在諮委會成員選定方面,傳統勢力已再作主導。不過,其對新生力量似 乎有進一步的改善。1989年 1 月 2 6 曰
  • 名額有限,任務繁重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發起人於前天舉行第四次會議,通過了 “諮委會成員產生辦 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兩個文件,並且決定曰内將這兩文件公佈執 行 ,下次會議則決定於3 月 1 7曰召開,主要議題是,初步討論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推薦 邀請成員和商定邀請成員名單。換言之即從曰內開始至 3 月 1 7曰的一個多月內,就 要通過多種途徑協商產生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的初步名單。據本澳報章報導,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人數以 8 1人為基礎,在八個界別中從 “推薦邀請”和“商定邀請”兩個途徑產生。其中“推薦邀請”的人數為5 4人,佔總數的 三分之二。“商定邀請”為 2 7人,佔總數的三分之一。所謂“推薦邀請”包括界別團體 推薦和個人推薦。所謂“商定邀請”即由發起人推薦和商定.無論那一種辦法最後都須由發起人會 議討論決定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後由發起人會議發出邀請。大家注意到,基本法諮委會的人數以8 1人為基礎,而將 8 1人的名額酌情分配到 八大界別中,每個界別分配的名額是很有限的,多的可能是十多名,少的只有幾名。即 使將人數的限額提高到100名,名額仍然有限。上週六,基本法諮委會名單籌劃小組舉行公開座談會,聽取公眾對諮委名單產生 辦法及名額分配的意見,出席者是罕見的踴躍,在會上發言的也是罕見的熱烈,發表了 不少有益有建設性的意見,特別是每一界別團體代表的發言,都強調本界別代表參與 諮委會工作的重要性和熱情,都要求能夠分配有更多的諮委名額。此外,在與會者的 發言中,都十分強調諮委個人的素質,要有工作能力和獻身精神,能夠擔負諮委的繁重 任務並出色完成其工作。這是十分可喜的現象,很值得高興,很值得鼓掌。在此,亦產生一個問題,就是有限的諮委名額如何更好地滿足各界對諮委的要求, 最大可能地使大家滿意。這個問題包括兩層意思 :第一、諮委人選能照顧到各方面;第二、諮委的質素能逹到各界的期望。然而,在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内,根據諮委會章程的規定和公眾的要求,高標準地初 步提出一份諮委名單,很不容易,既需要發起人的努力,更需要廣大公眾的支持與合作。原載《華僑報》,1989年 1 月 2 7 日
  • 創造條件讓有潛質新人脫穎而出自“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兩份文件發表 後,筆者聽到社會上一些各種不同的意見,人們普遍的反應是,由於各界別中下面的類 別名額訂得太細,在推薦過程中也就難免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出現“太公分豬肉”的 情況 ,不利於“敢講話 ,肯做事,年富力強,有專業知識,社會責任感較強”的新人脫穎 而出。尤其是一些平時較為關心社會及政制發展,積極參予各種研討活動,但又沒有 什麽“社會地位”的“小人物”,看了名額分配這份文件之後十分心淡,私底下有不少意 見 ,但礙於種種原因,又不願公開發表。不少人指出,界別下面的類別分得太細,每一個類別都分配了一至幾個名額,在表 面上看來是較為公平的,似是每一功能階層都能照顧到,符合“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需 求。但冷靜地分析,這樣的細分方法,在將名額具體落實到屬於某個類別的社團時,倘 若有關的社團仍然擺脫不了推選社團負責人的老傳統,由於每個類別的名額都較少, 屬於該類別的“小人物”便無被推薦的機會,不利於發掘人村。倘若是採取只將名額 分配到各個界別,並注明哪些類別是屬於該界別的,由這些類別的社團集中來推薦人 選 ,相反還很有可能使個別“小人物”有機會獲得推薦。也有不少人指出,諮委會不同於草委會有個“表決係數”的問題,故個別界別或報 刊不一定需要太多的名額,倒是應該分配多些名額給“專業人士”界別及“社區服務”, “其他社會事務團體”等類別。此話何解?諮委會章程已規定,對所收集到的意見不 采“表決”方式 ,也就是說,諮委會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各種不同意見向草委會反映,在 此過程並不需要“舉手表決”來決定這些意見的取捨,也不用對不同的意見進行分析 以表態“優劣”,故此,某一界別甚至是某一社團的人數較多,就未必代表這個界別或 社團的意見佔優勢,“獲得多數票”。相反,只要該社團有一個名額,就可以全面地反 映該社團的意見,因為他是由該社團推薦出來的代表,他有責任盡量全面地反映該社 團中的各種不同意見。在此意義上,某一社團有一個名額或有五、六個名額,其所起到 的作用都是一樣的。相反 ,如果能向各種“小人物”多分配一些名額,還可能起到能收
  • 集到更多的不同意見的作用,使諮委會提交給草委會的“諮詢報告”,內容更加豐富全 面 ,也使草委會在起草基本法時,更能全面地考慮問題,令基本法更臻于完善。在醞釀諮委會的人選時,代表性確是不應忽視的,安排一部份傳統社團的負責人 出任委員,不但可保證諮委會的“廣泛代表性”,也可保持目前澳門社會政治勢態的平 衡。但是 ,專業性更是不容忽略的,因為諮委會是一個實幹的機構,而不是榮譽職務, 這就要求其成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社會責任感。這就要求諮委會中有相當一部 分成員,是“敢講話 ,肯做事”的人士,並以他們高度參與的熱情,來對整個諮委會的工 作起推動和促進作用。使諮委會成為一個熱情高,質素好 ,效率也高的工作機構,不辜 負“發起人”們的一片心血和期望,也不辜負全澳各界各階層人士的託付。總之在執行“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辦法時,倘有關的界別和類別社團仍未 能擺脫傳統的觀念,只顧“優先照顧”自己的頭頭而未能做到實事求是地挑選賢能,就 容易會走回“派餅仔”的老路,不利於發掘人材和讓有潛質的新人脫穎而出,可能會有 一批平時已較為關心社會及政制發展,對諮委會的工作能起較好作用的獨立人士“抱 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為基本法的諮詢工作服務,看來是 有必要在選出八十一個名額之後,再根據“遺材”的情況,應當增加一些名額,創造機 會盡量搜羅有利於諮詢工作的人材了。當然,各位有潛質的人材,是有必要端正參加諮委會工作的動機的,必須樹立起為 整個社會服務,為全體澳門居民服務,以及為澳門前途服務的觀念,而不應把諮委會視 作通往仕途的階梯,尤其是不宜把“人材”當作“市場”上的“商品”,探盤待價而沽。 如果以這種心態來參加諮委會的工作,最终只能是“冀望越高,失望越大”。約 1989年 1 月底
  • 實事求是揀選賢者“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和“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名額分配”意見稿, 經 】月 2 5 曰舉行的基本法發起人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以後,已于前天全文公佈,基本 法諮委會籌備工作即進入了提名階段。按規定,諮委會成員將經過“推薦邀請”和“商定邀請”兩個途徑產生。但無論通 過那一個途徑,都存在以什麽標準來“推薦”或者“商定”人選入諮委會的問題,這也是 大家關注的焦點和議論的中心。本來 ,這個標準問題,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是寫得 很清楚的,這就是“章程”中第六條第二款所作的規定,簡單來說,即在贊成諮委會章 程的大前提下的本澳人士,第一、具有代表性而又能起溝通作用者,或者第二、具有專 業知識和經驗而能發揮作用者,都有資格成為諮委會委員。話雖然如此,但執行起來 必然遇到困難。因為熱心參與諮委會工作代表性或專業性的人士,又或者說同時具有 代表性和專業性的人士,必定超過規定的諮委會組成的人數(例 如 8 1 名或者最高限 額 100名),名額的“有限性”或“稀少性”,意味着“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因此就存 在一個選擇的問題。如何選擇,雖然標準已定,但又受到對標準理解的干擾和傳統觀念的束縛。例如, 什麼是代表性,什麽是專業性?不同地位,不同思想觀念的就有不同的理解和側重。 有的會從既得利益或者傳統觀念出發,將諮委孤立地看成是一種榮譽,將個人在社團 中的地位或在社會的地位,視為代表性大小的尺度,從而強調諮委會成員的代表性。 有的會從理想和實幹觀念出發,認為諮委會是一個實幹的工作機構,因此強調成員的 使命感,工作能力及參與社會的精神。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無可厚非的。如果一個 人,既有上述的代表性,又有上述的專業性,那麽必然經得起界別的挑選,會是眾望所 歸,相反,如果一個人只具有上兩種性中的一種,即代表性或專業性,揀選起來就有一 番思考了。究竟以代表性為主還是以專業性為主?對於這個問題,不應該一概而論, 而要具體分析,同時還要結合界別的具體情況。例如社團的個別領袖人物,如果他工 作不深入,在其位而不行其政的話,長期浮在表面,並不深入瞭解下層,不一定就有代
  • 表性,相反 ,雖然不是社團領袖,只是社團的成員甚至是獨立人士,但具有專業能力和 獻身精神和使命感,能主動聯繫公眾,作深入調查,也不能說他沒有代表性。又如社團 個別領袖,雖然專業知識少一些,但有幹勁,有精神,工作起來一點也不比專業人士差, 也不能說他不夠條件,如此等等 ,都要作具體分析。最重要的,就是從澳門整體利益出 發 ,不是從小團體利益出發;從諮委會的性質和職能出發,而不是從榮譽聲名出發,實 事求是地作抉擇,選出賢者。原載《華僑報》,1989年 2 月 2 日。
  • 談“自我推薦”自我推薦加入諮委會是《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的一項突破,很值得 支持鼓動。不過這個辦法出自於中國傳統思想極濃的澳門社會,推行起來會遇到阻力 和困難。因而,今天我以《突破舊觀念敢作自我推薦》做題目作文章。下面是文章的 全文。按照“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士參加諮委會,除了各界推 薦經發起人會議邀請和發起人商定邀請外,還可以通過個人自我推薦經發起人會議邀 請的途徑。“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則具體規定通過各界推薦或自我推 薦經發起人會議邀請的人數佔諮委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即初定 8 1人中的 5 4人。 這個“自我推薦”的規定,被認為是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不同於香港的特色之一,可 以說是一項創新。其本意十分明顯,就是從澳門的實際出發,為諮委會廣為招賢納士, 使得一些社會地位不顯赫但有志氣的有能力的賢能之士,能通過這一途徑進入諮委會 貢獻力量。開放此一途徑 ,最初有人擔心一時湧現太多自薦者,發起人會議難以決擇。此種 估計,今天看來似乎過於樂觀。誠然,基本法諮委會章程中確認“自我推薦”的必要 性,是受到公眾歡迎的,特別是受到年青精壯賢能者的歡迎;但是,在精英層中,對是否 行使諮委會章程賦予這一自薦權利,不少人不是沒有顧慮的。因為要他們面對社會上 和自己心理上的雙重壓力。不可否認,本澳今天的社會還處於民主低度發展階段,舊觀念濃厚,社會上民主意 識比較薄弱,公民不習慣行使自己享有的合法權利,更不習慣挺身而出維護自己的合 法權利,而且對社會上出現的較為少見的行使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現象作出不全面的甚 至錯誤的理解和判斷。因此在自薦加入諮委會問題上便有人擔心:第一、如果作自我 推薦 ,會有人說自己“不自量’、“想當官”、“有野心”;第二、諮委自薦名額不多,機會 不大 ,萬一自薦落選,豈不是很失面子,自討沒趣!正是在此“雙重壓力”面前,社會精英層中普遍是有自薦之心而無自薦的勇氣,有
  • 的雖然對“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界別的劃分與名額的分配”,有意見和建議也不 想直言了,怕人家說自己想當基本法諮委。“想當基本法諮委”、“爭取當基本法諮委”,並不是一種什麽罪過,有什麼不對,有 什麽不好?恰恰相反,其實是一種符合本澳今天的歷史需要大有益於社會的名正言 順、光明磊落的思想和行動,是一切有社會理想、有參與(社會)精神的人士的進步心 聲 ,應該獲得全社會的讚賞和支持。至於在今天社會中出現這種或那種的片面的不正 確的議論甚或竊笑,不足為怪,唯有見怪不怪,因為公道自在人心。在此種議論面前, 更應理直氣壯地說:就是要爭取當諮委,為澳門社會的進步而獻出力量!因此,如果有 人自薦當不上,也是民主運作中一種正常的現象,沒有什麼不好意思或者所請失面子 的 ,何況還可以從諮委會以外的途徑為基本法的制定發揮作用呢!其實,不僅在自薦方面,而且也在社團推薦和發起人商定方面,都存在一個要突破 不利於諮委會招賢納士的舊觀念舊傳統的問題,因此更需要有識之士的勇氣和行動。1989年 2 月 4 日
  • 建立本澳的精神支柱澳門中國公民的精神支柱是儒家思想傳統,對新事物的反應是慢熱,在政治方面 更是如此,“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 意見稿雖已公佈多天,在社會上的反應熱烈程度未如預期,看來要在短短的為期十二 年的過渡時期中,要做好做足過渡時期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重大的歷史課題,必須在 澳門居民中樹立新的精神支柱。今天是新春佳節,送龍迎蛇的大年初一,我在華僑報 發表文章鼓吹一番。題為《建立本澳的精神支柱》。文章寫道:“過渡期的準備工作很多,也很繁重,例如制定澳門基本法,推行中文 成為法定語言、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澳門化、改革教育與普及義務教育、強化人才培養、 加強與擴展的澳門國際關係等等。所有這些工作,都需要廣大澳人的關心、參與和推 動,都需要澳人在關心、參與和推動中發揚民主、尊重科學,只有這樣,才能使每一項準 備工作的完成,都能符合澳門的特殊情況和大家的意願。“不言而喻,沒有澳人主動、進取、民主、科學的參與過渡期的全部準備工作,很難 甚至不可能將這些工作做好。‘亦毋需諱言,在澳人參與社會事務中,今天正缺少這種主動、進取、民主、科學的 精神。因此,在送龍迎蛇的曰子裡,對於澳門社會及全體澳門人最有意義的,就是提倡 這些精神,建立以這些精神為主導的精神支柱。1989年 2 月 6 曰
  • 更新觀念,積極參與還 有 1 2天,到了 3 月 7 曰,就是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團體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截 止曰期了。但從目前的現象來看,無論是團體推薦還是自我推薦,未見應有的熱烈,傳 播媒介也難以得到消息予以反映。因此,有人說:太冷清了 !也許,這種冷清只是一種表象,可能有不少團體已經密鑼緊鼓地進行推薦工作,也 有不少社會精英已在寫自我推薦書呢!不過目前存在的冷清現象是值得大家重視的, 從某個角度看,不利於人才的湧現、推薦和選拔,如果弄得不好,將來很難組成一個有 高效能的和有作為的諮委會。特別值得關注的面對這個重要的歷史責任時,社會精英層中的新生力量顯得普遍 沉寂。本來應該是當仁不讓的,積極爭取的,現在有的卻表現出無奈。這是什麽原因?當然有很多因素,但最重要的還是思想障礙,這是“信心問題”和 傳統觀念使然。所謂“信心問題”,就是面對諮委名額有限和自己背景欠硬,認為自己很難“破門 (諮委會大門)而入”。信心不足,自然就少了積極性了。所謂傳統觀念。對於個人來說,包括兩層思想,一是用傳統的觀念來看今天的澳 門社會,未能全面把握澳門今天的進步的脈搏,包括社會的進步和人的進步;二是用傳 統觀念看待被推薦和自薦,怕人家說自己有“野心”,想“當官”,怕落選“冇面”等。當 然,從社會方面來看,今天社會上傳統的觀念和勢力在一定程度上給新生力量參與社 會貢獻社會造成一定的壓力甚至障礙。然而,話又說回來,成事在人而不是成事在天。我們的社會正進行重大的轉折,重 大的歷史任務正要我們去承擔去完成,澳門的前途依靠大家去爭取去開創。因此,所 有澳門人,尤其精英層中的新生力量,他們思想開放,沒有包袱;他們精力充沛,最有上 進心 ,他們富有新知識和專業精神,就應該不負眾望,勇於衝破思想的藩籬和傳統的障 礙 ,挺起胸膛昂首闊步勇往直前,把握每一個時機來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決不應左顧右 盼畏首畏尾顧慮多多。即使在這次選拔中未能如理想地晉身入諮委會,也決不氣餒,
  • 更不應自愧,而應該更勇敢地前進,因為今天的澳門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人才,只要有 心 ,那怕不能隨時隨地參與社會作出貢獻呢!這是歷史的挑戰,也是自己對自己的挑1989年 2 月 2 4 日
  • 開放、高效、活力充沛對於正在籌組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就澳門廣大居民的意願而言,希望是一 個開放的、高效的、活力充沛的諮委會。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章程在“序言”中就開宗明義地規定,基本法諮委會“是民間的 諮詢組織,在澳門居民與基本法草委會之間起着聯繋和溝通的作用並本着民主、合作、 公開的精神,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以及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 的態度進行工作以便其收集、整理、反映的意見和建議,保留其客觀性、全面性和代表 性_。”至於章程的內文,都是圍繞這個要求和貫徹這個要求而制定的。由此可見,將來 組織起來的諮委會,惟有是開放的、高效的、活力充沛的,才符合基本法諮委會章程的 要求,才能出色地執行其職責,完滿地完成澳人交託的歷史任務。開放至少有兩重意義,首先是席位的開放,即 8 1個名額向本澳全體符合條件的人 士開放,不論資排輩,不先入為主,不預先內定,不任人唯親,而是實事求是,任人唯賢, 能者優先,民主選擇,將最理想的人選邀請入諮委會。其次是諮委會工作與運作的開 放,十足透明,打開大門聽取廣大居民的意見,接受他們的支持和監督。高效的,即工作效率高,工作質素高,可以預見,而且有香港先例,諮委會的工作非 常繁重,不僅工作量大,工作面廣,而且要求做到客觀、全面和深入。因此,對諮委的工 作自然提出了高效高質的要求。不言而喻 ,諮委既要有歸屬感、使命感、參與感,還必 須有代表性和專業性。所謂活力充沛,是指諮委會面對繁重的工作充滿活力,包括工作能力和工作精神。 因此,諮委個人也是活力充沛的,同時具有自我犠牲精神(例如犠牲個人的職業時間 和工作時間)。當然,上面的願望,是太理想化了,很難達到。不過,做任何一件大事,特別是關係 到全澳前途的歷史性大事,必須有理想有標準,但也要爭取最大限度接近理想。廣大 澳門居民,都希望盡可能提高諮委會的開放度、高效度和活力度。1989年 2 月 2 5 日
  • “ 發起人”第五次會議下午 3 時 3 0分至 6 時 3 0分,在南光大廈二樓澳門展覽中心貴賓廳舉行“發起人” 第五次會議。本次會議主席馬萬祺 ;記錄 :許潮生、岑浩輝。會議首先由“名單籌劃小組”召集人何厚鏵報告對各界推薦及自薦提名的人選名 單進行匯集、整理的情況。何厚鏵說,自從第四次發起人會議後,籌劃小組依照會議通過的決議工作,先後召 開各界聯席會議、行業會議,各界推薦(包括自薦)提名人選共 5 4位。推薦的人選既 考慮行業的不同情況,又照顧到社會的和諧,是否接納為諮委會成員,請發起人會議決 議通過。何厚鏵又說,推薦邀請中設“自我推薦”是明智的,有益的。但推薦過程不等於選 舉 ,因此這份名單未經發起人通過及有關人士接納正式公佈前要保密,不要提早公開, 避免不必要的尷尬和社會矛盾。至於由發起人會議商定邀請的名單通過後,再由發起 人分組提出,大會通過。何報告後,大會討論。首先通過了推薦邀請的5 4位成員名單;又決議由崔德祺、 何厚鏵、廖澤雲三位草委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諮委會;最後還決議同意籌劃小組的建 議,發起人分為三組,按商定邀請範圍初議具體人選,籌劃小組將各小組提出的名單收 集並與召集人磋商後,分別徵詢本人意見,在此基礎上整理出商定邀請名單,在下次會 議提出通過。第六次會議定4 月 7 日舉行。討論事項:正式通過諮委會名單及有關事 項。通過上述決議後,發起人分組討論,各組按商定範圍醞釀和提出商定邀請人選名 單,交由籌劃小組匯總,按上述相關決定開展工作。我被編入第三組。成員有周鼎、李 成俊、李康、趙汝能及劉焯華。商定範圍是傳播媒介、勞工及社會服務團體、其他。會後,胡厚誠委員向記者發佈新聞。1989年 3 月 1 3日
  • “ 發起人”第六次會議“諮委會發起人”第六次會議下午3 時 3 0分在原定的澳門展覽中心貴賓廳舉行, 這是發起人會議最後一次會議,21位會議成員出席,薛壽生委員因事請假。本次會議 主席:何鴻燊;記錄 :許潮生、岑浩輝。會議首先由“諮委會名單籌備小組”召集人何厚鏵報告有關商定邀請成員名單匯 集情況:按名額分配辦法的規定 :社團推薦邀請的諮委 5 4 人已在上次會議通過,其餘 2 7席由發起人會議邀請,發起人會議分三個小組按各自分工範圍已分別提出的“商定 邀請”名單,經籌劃小組匯集共4 6人 ,將在本次會議選出2 7人為諮委。另外籌劃小組 建議增加9 個“商定邀請”名額,其中 6 席由各小組提出人選,交大會表決,其他三席 安排第 5 次發起人會議決定的三位草委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諮委會,這三席毋需表 決。會議經過討論表決,同意增加9 個商定邀請名額,諮委總數增至 9 0 名,正式通過 諮委會 9 0人的成員名單,待向本人發出邀請後正式公佈。接着會議對小組提出的 “商定邀請”的 5 4位人選逐一表決,按界別名額分別選出 3 3人為諮委,以填補“推薦 邀請”之不足,更加體現諮委會的代表性及其功能。例如選出 3 3人當中,屬於專業及 文化教育界的就有1 8人。此外,會議還決定成立諮委會臨時召集小組,成員由 8 位草委組成,他們是:馬萬 祺、何鴻燊、何厚鏵、薛壽生、周鼎、崔德祺、廖澤雲和胡厚誠,小組負責籌備諮委會成立 大會。諮委會發起人會議在諮委會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秘書長產生後,將自動解會議還接受何厚鏵在報告中的建議:向每位當選諮委的人士發出邀請函,向每位 落選人士致感謝信。當天下午5 時半會議結束,會後照例由胡厚誠向記者發表新聞公佈。1989年 4 月 7 日
  • 廣泛反響,眾說紛紜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名單,昨天已公佈,社會矚目,引起廣泛反對於這份名單,有的表示基本上滿意;有的認為不過不失,雖有不足之處,但仍可 接受;有的則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是個大雜燴,不倫不類,有失諮委會的尊嚴及其崇高 任務。但是,不管那種意見,對一些年輕的社會精英能夠被邀請而感到高興和慶幸。這些不同的反映,都是很正常的,說明公眾對諮委會的關心、重視和期待。按照諮委會的章程的規定,諮委會是民間的諮詢組織,在澳門居民與基本法委員 會之間起着聯繫和溝通的作用,其職能主要是收集、整理、反映澳門居民對基本法的意 見和建議。因此章程規定,只要在本澳有代表性的人士,能起溝通社會不同階層及界 別之作用者;或對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所列事項,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能發揮 作用者,經過推薦(包括自我推薦)或者由發起人會議商定,都有資格被邀請成為諮 委。可見,諮委會雖然是一個重要的組織,但並不是一個榮譽機構,而是在澳門居民中 收集、整理、反映對基本法意見和建議的民間組織,很強調成員的代表性,同時亦盡可 能兼顧其專業知識及經驗。所以諮委會必須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人物,以便充分反映 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做到兼容並蓄。相信發起人會議正是由此出發而遴選和邀請諮委不過,澳門居民對每位諮委提出比較高的要求,也是應該的,而且是必要的,這是 對諮委的期望使然。但願每位諮委,在今後履行諮委職責中,都不負眾望。此外 ,在眾說紛紜的議論中,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諮委會人選籌劃過程欠缺透明 度 ,把一個本來可以搞得生動活潑的調動澳人政治積極性的過程搞得十分低沉。諮委 中為什麼大部分要通過團體推薦和自我推薦產生? 一方面是為了選拔人才和發現人 才;另一方面是通過推薦而動員澳人積極廣泛參與,通過參與進行一次自我公民教育。 然而,在推薦中,除了個別團體外,很少是動員公眾參與的,相反由少數人決定一切,決 定後又不公開公佈推薦(包括自我推薦)人選名單,而發起人會議又是在十分保密的
  • 情況下進行,全部過程都是悄悄的,失卻了推薦的意義。最後公佈諮委名單就不分界 別、不分產生方式,只是籠統地公佈出來,這樣,公眾很難對每位諮委進行具體監督和 提出具體要求。因此,這些人士希望,亡羊補牢,今後無論是草委會還是諮委會,都必 須十分注意提高透明度,不要以“安定”為憂慮,把工作包裝得密密實實,不透光不透 風。如果是這樣,必定弄巧反拙。這個意見,不無道理,很值得思考和重視。如何提高草委會工作和諮委會工作的 透明度,是兩會面對的重大課題,也是成敗關鍵之一。原栽《華僑報》,1989年 4 月 1 1 曰。
  • 要建“議事亭”,不宜蓋“大神祠堂”周曰休息在家,整理近曰來的剪報資料,發現有一段資料,是香港新華社社長許家 屯 ,2月 2 0 曰在全國人在常委會議審議香港基本法“草案”時的發言,其中有一段是十 分理性和高水準,對於澳門亦即將進入基本法草擬工作的實質性階段,以及正在籌組 諮委會並為如何分配名額進行有關的工作,是頗有參考價值的,在此不妨轉錄如下,供 各有關方面的人士參考。許家屯說,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各界人士這間發生過很大的爭論。這些爭 論有時也有些激烈的表現。怎樣看待這些爭論,存不同的看法,我認為,綜觀這三年多 的起草過程,總的來說是健康的,正常的。在香港引起熱烈的爭論和討論,這是好現 象,不是壞現象,這是積極投入的表現,而不是消極排斥的表現。持不同意見的各方, 可能有極少數例外,都是以建立一個符合“一國兩制”的香港為目的,以保持香港的穩 定繁榮,以發展和完善香港的民主建設為目標。爭論的各方都不想把香港搗亂,也不 是什麽不可調和的利益衝突。即使在爭論過程中有過一些激烈的行動,激烈的表現, 這在資本主義社會作為表達意見的一種方法,也是可以理解的。讀完許家屯的這段發言,再結合到澳門現時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近曰社會上流傳 的一些令人優慮的傳言,筆者原在澳門諮委會成員人選名單進入醞釀期之際,在此再 次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澳門諮委會章程的“序言"中指出,諮委會是一個民間的諮詢組織,在澳門居民與 基本法草委會之間起着聯繫和溝通的作用,諮委會是一個民間的諮詢組織,在澳門居 民與基本法草委會之間起關聯繫和溝通的作用,並本着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客觀 , 全面 ,深入的原則,以及民主協商,相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的態度進行工作, 以使其收集,整理 ,反映的意見和建議,保留其客觀性,全面性和代表性。按照這一段 活的意思,諮委會應當是一個發揚“眾言堂”精神的“議事亭”,讓各方代表人物充份地 發表意見,以及收集各種不同意見,以供草委會參考,使基本法能夠最大程度上體現各 階層居民的利益。
  • 因此,正如許家屯所說,出現爭論是好現象,這是積極投入的表現。如果對“一國 兩制”及基本法喪失信心,人們就不會如此認真地參加爭論,而是抱消極排斥的態度 了。從這一意義上來看,宜將諮委會建成的個“議事亭”,而不是一個“派餅仔”式的 “大祠堂’,將各大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在此祠堂內論資排輩地座次。筆者並非是一味 排斥傳統社團和才領袖,在現時階段他們還將會起到特殊的作用,但過於依賴他們是 不利於發揚“眾言堂”精神,傾聽各種不同意見,甚至是會產生“ 一言堂”的負面效果最近 ,社會上流傳着一些令人憂慮的小道消息,謂在諮委會成員人選的醞釀期中, 某方有力人士出於求穩怕亂,擔心將來難以控制的心態,主張儘量壓縮積極議政的獨 立人士的比例,同時,又主張由比較“穩重”的老領袖擔任諮委會主任之職。現在這一 傳言仍未得到證實,尚待諮委會名單正式公佈時才知分嘵,不過,這卻是值得關注的動誠然,澳門的過渡期還只剩下十年多一點的時間,工作量甚巨,這是需要一個穩定 的社會環境來對做好工作提供保障的,亂是不利於過渡期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但筆 者認為,這個“亂’的概念,應是指社會動亂及澳府行政混亂而言,是指行動上的騒亂, 以及澳府行政的延績性及穩定性遭到破壞,而人們發表各種不同意見,甚至上街進行 並未對社會秩序造成混亂的請願,簽名等活動,是不能將之劃入“亂”的範圍内的。能夠吸收多些有各種意見的人七進入諮委會,這正是自己有信心,有魄力的表現, 也能使各種不同意見循正途來表達,使人們在爭論的過程中增強對“一國兩制”和基 本法的信心,否則,只能使人生逆反心理,到時引起的社會負面後果,更難應付和收拾。另外,由於諮委會在其四年多的工作期限内,任務繁重,工作量巨大,專業知識要 求甚高,可能會超負荷工作,故在物色主任人選時,應將眼光集中在年青力壯的新領袖 身上,這樣做,不但是為了更好地領導諮委會的工作,也是為“澳人治澳”培養人材的 需要 ,亦是讓老領袖不要被繁重的工作累壞身體,以便於益壽延年,爭取更多的時光來 指導後輩的工作。1989 年
  • 諮委會有了個好開頭眾人矚目下澳門基本法第一次預備會議已於前天晚上開過,就臨時召集小組提出 的諮委會常委產生辦法進行討論,經過補充修改,通過諮委會按自然排列等距組合辦 法分組提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差額選舉,常委會將由 1 5名常委組成。這次會議取得完滿的結果。所請完滿,包括兩層意思:一.通過具有澳門特色的決 議 ,大家滿意 ;二.會議開放,民主度高,暢所欲言,開完會大家心情舒暢。據說,會議開 了兩個半鐘頭,發言熱烈而充分,特別是一些年輕少俊,更顯出其精英本色。可以說,諮委會籌備到成立已打響第一炮,不僅諮委從中獲得做好諮委工作的信 心 ,而且也給予澳人對諮委會的信心和希望。看來這次會議的經驗是值得總結一下, 用以指導今後的工作。這次會議之所以開得好,其根本原因是按諮委會章程辦事,“本着民主、合作、公 開的精神,客觀、全面、深入的原則,以及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的 態度進行工作”,核心是民主、合作、公開。如果沒有民主的精神,合作的誠意,公開的 透明度,工作由幾個人閉起門來包辦代替,絕不能有這樣一次大家滿意的會議。由此 可見,堅持諮委會章程,按章程規定的精神和原則辦事,這是諮委會工作成功的關键。還要提出的,這次會議通過的常委產生辦法,基本上是臨時召集小組提出的建議, 而這個建議也是小組接納了社會輿論的意見,結合了本澳的特點而草擬的。事實是, 在諮委會成員名單公佈當天,一些年輕的候任諮委便按諮委會章程的規定,提出了諮 委會自由組合提名、不記名差額選舉常委的建議。此後,類似的建議亦不斷有人提出, 這些建議的基本精神是民主提名民主選舉。現在通過的辦法,其基本精神也是如此。這裡說明兩個問題:一 .臨時召集小組重視社會輿論,認真對待大家的意見和建 議 ,善於收集眾人的智慧。這種工作精神和工作方法,反映了主要領袖人物,並不是一 般所估計的那樣“保守”;二.澳人參與議論本澳大事,積極關注基本法的諮詢、起草和 制定 ,認真發表意見,不是沒有作用,而是很有作用。基本法諮委會開了一次成功的會議,取得了成功的經驗 ,應該祝賀,值得欣賞,但 願基本法諮詢委員們再接再厲,繼績發揚民主、合作、公開的精神,不負眾望地履行職 責 ,出色地進行工作。 原載《華僑報》,1989年 4 月 2 0 日g
  • 諮委會籌組工作情況報告(初稿 )收到諮委會寄來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籌組工作情況報告》(初稿)準備向即 將召開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提出審議通過後,依章正式成立諮委會 的。報告說,根據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決定,22位在澳委員組成了諮委會發起人 會議,從 8 8年 1 1月開始籌組到產生諮委會常務委員會,歷時五個半月,期間發起人開 了六次全體會議,經歷三個階段。報告說,三個階段大致可以劃分:一•《諮委會章程》起草階段,從去年 1 1月 1 1 曰發起人會議上成立5 位草委組成 的“諮委會章程”起草小組,到 今 年 1 月 9 曰舉行的發起人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章 程”。其間澳人對起草工作甚為關注,提出不少意見和建議,有的社團還專門舉辦座 談會進行收集和綜合反映意見。期間澳門報章刊載相關評論文章 2 7篇;社會人士來 信、來訪反映意見8 5項。二.諮委會成員籌劃階段。在發起人第三次會議成立五人組成的"諮委會成員名 單籌劃小組”開始到今年4 月 7 曰召開的發起人第六次會議正式通過諮委會9 0 名成 員名單。期間按照發起人制定的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名額分配,8 大界別 ,51個行 業團體協商推薦7 6 名人選;自薦有 1 5名人士,其中包括本地官員及各界精英,發起人 也商定提出5 0名人選。在此基礎上,籌劃小組擬定了諮委會成員人選的主要條件:1. 該提名團體在界別的代表性和重要性 ;2.被提名者在該界別中的代表性和影響力;3. 被提名者的專業知識和議政能力。據此條例,籌劃小組匯集了 8 1 名諮委會成員人選 建議名單,其中社團推薦5 0名;自我推薦4 名;發起人推薦2 7名。由於“三渠道”提名 活躍,小組向發起人會議建議增加9 個名額並提出具體人選,提交發起人會議並獲得 通過。三.諮委會成立階段。在發起人最後一次(第 6 次)會議上,成立 8 位草委組成的 諮委會臨時召集小組,並於 4 月 1 8曰召集和主持諮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和
  • 通過《諮委會常務會議產生辦法》,決定常委會委員人數為 1 5人 ,採取分組提名、差額 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1 2名,其餘 3 名由臨時召集小組提出候選人,並經半數以上諮委 會委員贊成後當選。在諮委會成立第二、三次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了常委會,其後常 委會於 6 月 2 6 曰舉行第一次會議,依照《章程》規定,不記名投票選舉了崔德祺為主 任委員;何厚鏵、唐星樵、歐安利(土生葡裔)為副主任委員;廖澤雲為秘書長。隨後臨 時召集小組向常委領導移交了有關工作及由發起人所籌得的諮委會經費。諮委會擬 在 5 月 2 8 曰正式成立。“報告”最後說 ,諮委會是澳門有史以來最具規模和廣泛代表性的民間組織,由來 自澳門各界別團體的精英分子所組成,成員包括有老、中、青 ,有土生葡人和外籍人士, 也有婦女界代表,對起草一部符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澳門的葡 萄牙後裔居民意願的基本法,將起着積極的作用。我一口氣讀完“報告”全文,感到滿 意。掩卷靜思,追憶五個月來籌組諮委會的歷程,自己還直接參與了五人的“章程起 草小組”工作,在工作中對自己始终堅持以代表澳門居民的整體利益、勇於承擔責任、 敢於言行的原則的表現,對澳人也算有所交待了。1989年 5 月 3 日
  • BB春題工作與條文起荦
  • 歡迎多到此山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共有4 8位,澳門委員只有 19位 ,佔全體不到四成,其 餘 2 9位都是京都大官,起主導作用。因此,澳人最怕這些內地委員不瞭解澳門,甚至 對澳門的實際情況不甚瞭解,憂慮起草基本法脫離澳門實際,不切合澳人的意願,強烈 要求内地澳門草委來澳門訪問調研。前兩天周南副外長到香港訪問,港人反應良好, 我今天趁周南離港蒞澳訪問的時刻,發表文章 ,反映澳人的此一憂慮和要求。題目是 《歡迎多到此山來》。内容是這樣的:我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應澳督文禮治的邀請,今曰蒞澳訪問三天。這是繼去年港 澳辦公室主任姬鹏飛以後,又一位中央高官訪問本澳。對此,澳人都會熱烈歡迎。不 僅歡迎周南副外長的來訪,而且亦歡迎更多的北京高官來訪。相對地說,北京高官對澳門是比較陌生的。所以如此 ,一來澳門地方細小,是典型 的彈丸之地,而且經濟發展不如香港,對中國大陸的重要性也不如香港,因此在内地一 些人的腦子裡,港澳港澳,有港無澳,重港輕澳,很少有人主動深入瞭解澳門的;二來澳 門社會保守,長期以來統計制度很不健全,統計資料欠缺且不準確近幾年雖有很大的 改善,但仍有許多不足,因此,難以透過統計資料正確而全面瞭解澳門;三來澳門是個 特殊的社會,有許多與一般資本主義社會不同的特點和特性,如果不親自來澳門多看, 難於認識。因此,即使是一些主管港澳有關事務的中央官員,對澳門情況亦不甚瞭解, 甚至個別的還視今天的澳門仍是“以賭為主”之地,用老眼光舊觀念看發展中的澳門, 閙出笑話。借着周南副外長在香港引用蘇東坡的詩句並略加改動來形容,正是“不識廬山真 面目,只緣不到此山來”。常言道,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如果中央主管澳門有關事務的官員,例如國務 院港澳辦的官員、外交部港澳辦的官員、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國內委員等等,在研究 和處理有關澳門事務時,十分必要注意自己究竟有多少發言權。特別是在今天,澳門 過渡期剛開始了一年,除了要維持澳門社會繼續安定繁榮以外,有大量過渡時期的工
  • 作要做,尤其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的制定以及諸如“三化”等一些準備工作的推行,這 些工作,既關係到今天澳門社會的安定與經濟繁榮,亦關係到未來澳門特區的前途以 及國家“一國兩制”方針的落實。如果主管官員對澳門的實際情況一知半解,以局部 為全部,以表象為本質,以香港為澳門來處理澳門事務,來貫徹有關政策,甚至來制定 澳門基本法,那當然不是澳門之福,也不是國人之福。事實上,澳人最擔心的問題中, 其中之一就是擔心中央高官不瞭解澳門。因此,我們十分歡迎周南及中央有關官員多到此山來,親臨澳門,認識澳門,多臨 澳門,瞭解澳門。來的時候,最好是下馬觀花。1989年 3 月 7 日
  • 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知書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定於5 月 9 日至 1 0 日在北京召開,今日收到新華社澳門 分社寄來的通知:《在澳草委赴京開會的行程安排及注意事項》,寫得十分詳盡和體 貼,特別是在“注意事項”,從要携帶的證件、行理標籤到北京氣候都說了。例如二. 5 中寫着:“北京五月天氣較乾燥 ,平均氣溫 2 0度左右 ,早、晚氣溫稍低些,請注意帶上 護膚用品及毛衣等”,真是無微不至。1989年 4 月 1 4 日
  • 不能放鬆對基本法的努力香港全國政協委員徐四民前天在本澳一次演講中認定,國内民主多一分,港澳居 民的信心便多一分 ;如果大陸沒有民主,港澳也不會有民主。他說:“如果大陸沒有民主,還是用老的一套,不讓老百姓說話,很難令人們對其有信 心。難道社會主義的民主是不讓人民講話的民主嗎?這句話很尖銳,我在政協大會上 說了,但台下鼓起掌來。如果大陸不民主的話,我們港澳怎麼會有民主?不論港澳的 基本法寫得怎樣好,都只能是一句空話。”“不要說港澳的基本法吧,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第一個憲法五四年時我 也有投票通過的,裡面也規定了很多如罷工等的自由,後來連罷工自由也改了。不改 也沒有用,憲法不是寫有出版言論自由嗎?但不執行有什麼辦法?所以如果大陸沒有 民主的話,港澳也不會有民主。”徐四民這番話有道理,可以說是道出港澳人的憂慮,引起廣泛的共鳴,也正因為如 此 ,大家對國內改革、開放、民主、自由的關心,不亞於關心自己社會的前途。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由於看到國内改革開放中出現的嚴重問題以及在民主自由 方面所出現的嚴重障礙,港澳人因而放棄對基本法的努力,就是不負責任的歷史性錯 誤。因為事物總是在發展的,改革與開放是不可逆轉的,人權、自由、民主已成不可阻 擋的歷史洪流,儘管實現理想的道路十分崎嶇險阻,總不會沒有晴天。我們還要看到, “一國兩制”的方針,在港澳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政策,也是歷史的要求, 國家民族的需要,因此,我們必須加倍努力制定一部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澳人 意願的基本法,加倍努力去爭取美好的明天。不能坐待更不能放棄。為了制定這樣一部基本法,增強澳人對基本法對前途的信心,在起草過程中,必須 充分發揚民主,充分增加透明度。這是基本法成敗的關键,也是草委會、諮委會成敗的 關键。對草委會來說,在 5 月第二次全體會議以前,認真總結去年 1 0月第一次會議以來 的經驗教訓,特別是在籌組諮委會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是十分必要的。澳人對草委會
  • 工作特別是籌組諮委會工作不夠透明的批評,認真對待。至於諮委會,根據該會章程的規定,在民主和透明度方面,更應做到 100分。諮委 會今天將舉行全體會議,協商推選常委,接着又要成立辦事機構,這是很重要的開頭, 唯一的辦法,推舉常委實行民主協商、差額選舉 ;秘書處僱 - 實行公開招聘,必須避免 將群帶關係帶進這個辦事機構。1989年 4 月 1 4 日
  • 起草基本法要有充份透明度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明天在北京舉行,今天上午 1 0時 ,澳門草委一行丨1人(趙 汝能、廖澤雲、畢漪汶、李康、饒不辱、李成俊、吳榮恪、崔德祺、陳炳華、黎祖智和我)從 中旅社乘車出發,同行有新華分社協調部副部長黃耀榮等。中午 1 1時 3 0分到達中山 石岐 ,在國際酒店午膳,會合柯老(其他委員已先後各赴北京)續奔廣州,下午四時抵 白天鵝賓館,晚膳後驅車白雲機場,6 : 2 0起飛 ,8 : 1 0到達首都機場,警車開路,直奔北 京飯店,我入住 7040房。行程一路順風,草委在途中說笑甚多,心情爽朗。對這次會議,抱着期望 ,懷着承擔之情,昨晚寫了篇短文,今天在報上發表,向居民 表露心跡。題目是 :《起草基本法要有充份透明度》。全文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將於明曰在北京舉行,主要議程是討論 澳門基本法結構,以及討論通過草委會工作章程(草案)。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是一次成立大會,這一次全會是步入起草基本法開始階段 的大會。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起草一部符 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意願的基本法, 這是我們澳人追求的目標,但是,如何起草這樣一部大家盼望的澳門基本法?決定性 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帶關鍵性的因素是在起草過程中能否始終貫徹民主原 則 ,充分發揚民主精神。起草基本法中貫徹民主原則,發揚民主精神,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澳門 居民中間;第二個層次是在草委會內部。前者是起草基本法過程向全體澳門居民開放 所有民主參與的渠道,提供條件讓他們積極參與,擬定辦法動員他們積極參與;後者是 草委會要按民主原則進行運作,即起草工作之事,讓草委會委員大家知道,大家來辦, 而不是由少數人預先內定,多數人作舉手機器。這次全會要討論通過的草委會工作章 程(草案),如果能貫徹民主原則的話,就是草委會運作民主化的一個重要保證。如果 貫徹民主原則大打折扣,那麽草委會的民主運作必受限制不利於起草工作。無論在那個層次實現民主參與,最重要的前提是要充分提高起草過程的透明度。
  • 這裡要強調的,是充分的透明度即百分之一百的透明度,而不是一般的、更不是低度的 透明度。因為不讓大家知道,或者使大家處於半明半暗中,把一些東西捂住,大家又怎 能民主參與呢?事實上,起草基本法是全體澳人的大事,況且澳門基本法的基本原則, 中葡聯合聲明已有規定,因此起草過程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可以向大家開放讓大家知道 的。不過,從澳門社會的傳統來看,要做到百分之一百的透明度,甚至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透明度,是委實困難的啊!但是必須積極爭取。可以說 ,起草過程的透明度越高,澳 人就越積極參與,對起草基本法就越有信心,對澳門前途亦越有信心。1989年 5 月 8 日
  • 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開幕上午 9:00 _ 丨0:00,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全體會議開幕式。姬主任首先發表講話, 簡單總結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來的工作和佈置今次會議的任務,完成了基本法諮委會的 籌備工作,內地委員亦通過研究有關資料,對澳門的歷史和現狀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和 認識。期間,草委會秘書處根據上次會議的決定草擬了草委會委員工作規則(草案), 分送各委員徵詢意見,並將徵詢得到的意見對草案作出了修改。本次會議的主要議題 是 :一.初步討論澳門的基本法結構的内容及起草辦法 ;二.審議通過草委會工作規則。姬老講話後,秘書長魯平作了《關於草委會工作規則(草案)修改稿的報告》;副主 任馬萬祺作了《關於諮委會籌組工作的報告》。10:30 -11:30,舉行分組會議,主要是 討論“工作規劃(草案)修改稿”和基本法結構起草工作的建議。第一組會議是在青海 廳 ,第三組會議是在甘肅廳,我是第二小組成員。小組會議安排在寧夏廳,召集人之一 雷潔瓊副主任主持,首先討論“工作規則(草案)修改稿”,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有劉焯 華、蕭蔚雲、吳建墦、趙汝能、武連元、胡厚誠、周南、經叔平、項淳一、崔德祺、黎祖智和 其他兩個召集人何鴻燊、李後。討論時,大家都先閱讀大會發下的《部分委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 會工作規則(草案)的意見》。這份意見是秘書處去年1 1月 1 2曰將他們草擬的“工作 規則(草案)”印發給各委員徵得到的意見整理出來的。其中所載,亦有我今年 1 月 30 曰寫給秘書處的五點意見,在這次小組會議,我再度提出逐條通過基本法條文時,必須 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贊成而不是“草案”中規定的三分之二的多數贊成, 主要目的是保障澳門委員在草委會中的少數地位。遺憾的是,小組多數並不支持我的 意見 ,原因是要求太嚴,世界少有。有的說 ,各國議會或一些慣例,對重要問題的表決, 一般是採用“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多數通過”,採用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多數”是絕無僅 有的。我反駁說,“絕無僅有”也是有啊丨有的委員又說,要信任内地草委。後來李後 作了保證,他說,黃委員此種要求四分之三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從香港的經驗來看, 內地委員是會尊重澳門委員的。如果將來對某些問題或條文,澳門大部分委員不同意
  • 的話,我們不會強加的。他又補充說,内地委員對一些問題的看法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下午 2 時至 5 時 ,繼績小組討論,何鴻燊主持。議題是 :基本法結構的起草辦法、 姬主任在今天上午的“報告”中提出兩個辦法供選擇:一是成立結構起草小組負責起 草 ,秘書處協助;二是委託秘書處起草,大會討論。我在討論發言中,極言第一種辦法 好,反對秘書處代勞。我說 ,起草基本法結構,是起草基本法的重要部分,是草委會本 身的任務,不能卸責委託秘書處代辦。此議得到組内全部委員的支持。後來又討論通 過該起草小組由八人組成,包括草委會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內地、澳門委員各三人。 有委員(胡厚誠)建議小組由主任會議提出大會表決通過。我即時反對,建議該小組 中的澳門委員代表由澳門委員直接選舉產生。此議又得到小組支持。在大會三個小組中,第一組和第二組都贊成成立結構小組起草基本法結構(草 案),第三組則贊成委託秘書處起草。2 : 1決定成立結構起草小組。澳 門 2 2位委員 (包括新華分社的三位)立即集中推選澳門委員代表。何厚鏵首先提名黃漢強,大家 表示贊成 ;我提出劉焯華,大家亦無異議;接着又有委員提出曹其真,曹表示不願意出 任 ;有委員提出某委員,沒有人支持;又有提出吳榮恪,獲支持。結果由劉、吳和我三人 參加結構小組。並且推選我、吳榮恪、薛壽生明天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中午,我抽空到王府井買幾本書和兩件襯衣。下午 2 :00至 5 :00繼續小組討論,討論基本法結構的設計,何鴻燊主持。Z h n委員(趙汝能)率先發言,說基本法要規範澳門的區域邊界,L zh委員(黎祖 智)表示同意,L h委員也贊同此議。他補充說香港基本法不設區域範圍,有困難.澳門 不存在困難,可以寫。H e 委員發言說兩點意見:第一 ,贊成按香港基本法架構來寫,但條文內容要從澳 門實際出發,不一定要依足香港那樣一定湊足够159條 ;第二,贊成將“經濟”及“教、 科、文”單獨分兩章來寫。作為澳門基本法 ,這樣寫比較全面。澳門經濟有自己的特 點 ,需要在基本法中表達,“教、科、文”也是如此,例如宗教,澳門就有自己的一套 W Y 委員補充說,經濟、教科文這兩章要寫,但寫原則不寫政策。X Y 委員接着說,不寫 具體的經濟政策和教科文的政策性條文,是為了讓澳人有更多的自由。我說,基本法 的結構與條文,如何寫?詳細具體地寫還是簡單扼要地寫,關係澳門人的信心問題,澳 門居民希望寫詳細些具體些,主要是擔心中央政策有變。如果寫的少於香港,就有可
  • 能在澳人中間產生“大香港小澳門”的心理效應,剛才 X Y 委員說,不寫具體政策性條 文 ,是讓澳門居民及特區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有更多選擇,但是,如何把此種精神體現在 澳門基本法中?如果解決得好,澳門基本法就會超越香港。W f 委員認為,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參考香港基本法的章節,問題不大,主要是推 敲每章的内容。香港委員最初在起草基本法時,也要寫得愈多愈好,愈具體愈好,結果 愈寫愈多,寫上去拉不下來,因為拉下來不好解釋。後來感覺到,有些條文寫上去未必 有利,對未來特區政府可能有束縛作用,可是已經寫上去了,要拉下來有人反對,不好 處理。晚上休會。吳榮恪請客,在東來順涮羊肉,邀請草委們自由參加,澳門草委特別踴 躍 ,畢漪汶、劉焯華、廖澤雲、李成俊、陳炳華、薛壽生夫婦和我都參加了,老實不客氣, 吃得快吃得多,很有氣氛。1989年 5 月 9 日
  • 議程的討論上午,小組繼續基本法寫法的討論,A 委員首先發言,提兩點意見 :1.從香港發展 經驗來看,香港經濟的活力在於應變,相信澳門也是這樣,所以基本法寫經濟部分宜粗 不宜細,否則束縛經濟發展 ;2.法律條文要求很嚴謹和準確,不要將解釋性條文放在法 律條文中。應寫的可以放在“序言”。B 委員亦提出兩點意見:第一,同意 A 委員的發 言。基本法要粗一點,不應太細,否則,會對未來特區政府束縛,“愛之所以害之”。另 外,顧名思義 ,基本法就是基本的,具有特區小憲法的性質,與一般法律不同。又根據 香港的經驗,將一些不屬於法律的政策問題(如 第 106條、107條 )也放進去,現在是木 已成舟,很難修改,走了彎路。現在(澳門)應該“後來者居上”。第二 ,寫澳門基本法 , 既要考慮到港澳的共同點,因此,兩地基本法有類似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反映澳門 本身的特點。在這些特點中,那些需要在基本法反映,但如何反映,如何寫?至於起草 基本法結構,諮委會是否可以先行諮詢?接着,討論大會送來的關於成立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的決議(草案)和會議“新聞 公報”(草案)。對此 ,大家沒有提出實質性的意見,只是在文字上提出一些修改,小組 會提前在上午 11:00結束。我利用中午休會(11.00 - 14:00)時間,應北大張副校長 邀請同蕭教授一起,回母校北大看看。當小汽車抵達北大南校門時,就被一列上街遊行的隊伍堵住。稍等 ,車入大門,沿 着校道直奔臨湖軒,張副校長急急從外面進來,帶我去看北大“三角地”和民主牆,稍 後張副校長及夫人王卓在勺園招待午宴。受到母校的激情感染,很快喚起我當年在北 大那種朝氣。我問,學生上街遊行,到天安門集會,不知學校如何對待。張副校長說, 學校是用關懷的態度,自己的孩子上街吵架什麽的,總是自己的孩子呀,不能不給飯吃 呀。我心上一股暖流通過,這就是北大的愛,北大的精神啊!下午 ,舉行全體會議,全體 4 8 名委員都出席了。有五項議程:第一項大會發言。安排包括我在内有五位委員發言。首先是吳榮恪發言。他強調起草基本法時,除了有關國家主權的事項同問題外 ,
  • 一切都應以澳門本身的利益和實際情況“為依歸”,“我們要面對現實來解決問題”。第二位發言是蕭蔚雲委員。他說“要草擬好基本法結構,應當參考香港基本法的 結構,立足於澳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不過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草案已經公佈,現在 看來,有些政策性的條文多了些,起草澳門基本法結構時要注意避免這一點”。我是安排第三位發言的,内容比較長些,中心是強調起草一部好的基本法’必須堅 持“充分貫徹民主、協商、開放的原則和精神,要建立草委會的民主、協商、開放的機 制”全面貫徹。我還提出做好起草工作有兩個標準:一是草擬出一個好的基本法;二 是通過起草基本法較大地提高澳人的使命感和民主意識,以及對澳門前途的信心。我 的發言可謂與眾不同,有針對性。我滿意自己的發言,我要全文附在曰記裡。第四位 發言是王叔文委員。他提出要把基本法起草好。有三點需要注意的:首先是基本法結 構的內容需要認真體現“ 一國兩制"的方針 ;其次是需要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應具有 澳門的特點;最後需要認真的調查研究,廣泛諮詢澳門居民的意見。第五位是薛壽生委員發言也是講在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要注意三個原則問題,一 是不能同中國憲法相抵觸,二是遵照中國的“ 一 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政策,三是根 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第二項議程 :通過草委工作規則經修改的(草案)。一致通過。第三項議程 :通過關於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工作的決定:成立起草工作小組,任務 是根據“ 一國兩制”的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從澳門實際出發,在廣泛徵詢和聽 取澳門各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起草結構草案,提交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討論。小組 成員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是劉焯華、許祟德、蕭蔚雲、吳榮恪、吳建墦、胡厚誠、黃漢強、 魯平。召集人:魯平、胡厚誠。這次決定比原來的草稿寫得精簡扼要,特別是刪去了原 稿中的“秘書處協助工作”一句的畫蛇添足。第四項議程 :通過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公報宣佈第三次全體會議定於 1989年 1 1月 1 8曰至2 0 日在廣州舉行。主要議程為審議通過澳門基本法結構和成立負責起草各有關章節的專題小組。最後一項議程是姬鵬飛主任致閉幕詞。講詞十分簡單。大會後,結構小組即時舉行第一次會議。魯平主持,討論決定結構(草案)起草的 初步安排:1.彙總一些國家的憲法結構以作參考;
  • 2 . 7月中旬小組到澳門聽取和搜集各界人士的相關意見,為期半月;3.7 月底 ,小組在澳門舉行第二次會議,討論作初步構思;4. 8 - 9 月,秘書處根據小組的意見整理為結構草案;5. 1 0月 23 - 2 4 曰小組舉行第三次會議(地點初定杭州 >,討論通過秘書處整理的 結構草稿為草案;6.11月向第三次全體會議提交結構草案,並做工作匯報。晚上 6:30,姬主任在國際大廈世界之窗宴請全體草委。草委及工作人員乘坐着 一長列的黑色“大奔”從人民大會堂沿着長安街奔馳世界之窗,路過天安門時,差不多 都被在天安門廣場表達激情的學生和市民堵住了,好在草委車列前有警車開路,後有 警車護送,才能緩慢地通過人群到達目的地,我被安排在第4 桌。1989年 5 月 1 0 日
  • 草委成員談基本法起草問題北京早上天陰。澳門委員乘中航班機返澳。機上,我思考如何把握澳門社會的特 點。結論是 :澳門社會是半封閉,而經濟是外向型。資本主義是載體.但滲雜着殖民主 義、封建家長制和極左思潮(機會社義)。可以說 ,澳門社會是資本主義、殖民主義、封 建主義加機會主義。在乘專車從廣州返澳途中,同委員交談澳門基本法起草問題,他認為應注意三點:1.宜粗不宜細,不要自我束縛手腳 ;2.強調澳門的特點,包括經濟特點、土生葡人、國際 地位、行政首長的權力較大。至於權力,分為高度自治權與分權制衡兩個層次處理。抵澳後,看到本澳所有報章都以顯著地位刊登草委會第二次大會閉幕的消息和相 關的報導。還發表草委在北京接受採訪時發表的意見。例如委員蕭蔚雲談港澳兩地 基本法的異同;何鴻燊希望在基本法結構中對澳門的博彩方面的問題也設一章;吳榮 恪認為此次會議氣氛熱烈,通過的草委工作規劃很好;劉焯華表示作為基本法結構起 草澳門三名成員之一,要做好的工作是在基本法諮委成立之後,就基本法結構進行諮 詢。報章還特別報導李後就“草委工作規則”仍然保留以三分之二的人數為通過表決 的多數的談話。李後表示,“提出四分之三人數表決的草委,認為內地草委人數比例 較大 ,在表決時需要有三人才可控制,他們擔心內地草委操縱表決。” “從香港基本法 起草的情況來看,是不用擔心這些問題的,原因是:一 . 內地草委的意見並不是完全一 致 ;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起草情況,是會完全尊重澳門的多數草委的意見。如果澳門 多數草委不贊成的意見,就不會把這個意見加在澳門草委身上。”李後還說,“現在香 港基本法的表決方式也是三分之二,倘若澳門出現四分之三,就會很不一致,所以,多 數草委的意見認為四分之三是不需要的。”當記者詢問如何消除澳門公眾擔心內地草 委操縱控制表決的陰影時,李後表示,“會通過今後的實際工作加以消除。”報章還報導對我的訪問時,“澳門草委黃漢強對記者表示,他希望澳門基本法起 草工作保持民主、公開和透明,他主張讓記者旁聽會議。他認為草委會議談的問題與 大眾息息相關,沒有什麽秘密可言”。1989年 5 月 1 1日
  • 較好地體現民主協商的精神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本月 9 曰至 1 1 曰在北京一連開了兩 天 ,在大會通過了“關於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工作規則”的決議,以及“全會會議公報”後 結束 ,宣告下一次全體會議於今年1 1月 1 8曰至 2 0 曰在廣州舉行。對這次會議的氣 氛,不少澳門委員表示滿意。第二次全會的議程主要有兩項 :第一項是審議和通過草委會工作原則;第二項是 討論草擬澳門基本法結構有關事項。第一項議程的焦點是如何保證草委會運作的民主化。制定草委會工作規則的建 議是一些澳門委員在第一次全體會議提出來的,獲得接納後由草委會秘書處草擬,寄 給每位委員審閱和徵求意見,按照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成為草案,提交大會討 論。在討論中,最具爭論性的是在通過基本法條文及其他具有實質性議題時,是以全 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多數票通過還是以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多票數通 過的問題。按照原來的初稿是主張三分之二或以上,但有個別澳門委員提出要四分之 三,以保護澳門委員在草委中的少數地位,但這個建議在提交大會討論的草案中不獲 接納,提案人不服,在小組會上提出質疑,再展開討論,結果仍然不獲多數人接納,維持 三分之二的原議,對此,提案人亦申明其保留態度。第二項議程,多數委員最初以為秘書處已搞好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初稿,大家 到時討論就可以了。但出乎所料,不但沒有初稿,就連起草方法也沒有確定,完全空 白。姬主任在開幕詞中提出兩個方法選擇,一是成立起草小組,由秘書處協助草擬,然 後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二是由秘書處草擬,提交全體會議審議。經過討論,以多數票通 過採取第一個方法,參加起草小組的三名澳門委員,由澳門委員直選產生。此外,委員 們還對澳門基本法結構提出了大量意見。從這兩項議程的討論中,可以感覺到會議比較好地貫徹了民主協商的原則,大家 都能夠暢所欲言,並且有較充裕的時間來暢所欲言,只要想發言就可以發言,從而給草 委們創造了可以發揮作用的環境。有了比較好的民主協調的環境,能夠起草一部符合
  • “一國兩制”的原則和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又符合澳人意願的基本法,關键就在於草 委們的努力了。原載《華僑報》,1989年 5 月 1 3 曰
  • 歡迎内地草委蒞澳出席會議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的內地委員蕭蔚雲、許崇德、吳建墦由魯平率領於下午到達 澳門,他們將會合結構起草小組的四位澳門委員,從 9 月 4 日起直到 1 6日進行連串的 訪問和諮詢活動,並舉行結構小組第二次會議。晚上,基本法諮委會舉行歡迎宴會。 諮委會主任崔德祺發表南腔北調的充滿熱情的歡迎詞。今曰我也在報上發表《歡迎内地草委蒞澳》的文章。下面是摘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國內委員一行四人,在秘書長魯平的率領下,將於今曰下 午到達本澳,出席澳門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第二次會議c 基本法結構小組由八位元老 草委組成,其中内地委員四人,澳門委員四人。內地委員除魯平外,還有法律專家蕭蔚 雲、許崇德、吳建墦。魯平是小組的召集人。澳門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是今年五月在北京舉行的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第二次全 體會議上成立的,小組隨即舉行第一次會議,對小組起草工作作出安排,原來決定七月 中旬在澳門召開第二次會議,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延至本月舉行。這是澳門基本 法草委會自 1988年 1 0月正式成立以來,第一次在澳門召開的小組會議,也是草委會 成立以來第一批内地委員來澳工作訪問。這是十分有意義的。對此 ,我們感到高興, 並且表示熱烈歡迎。無須釋言,“六四”事件發生以後,澳門社會受到極大的震盪,澳人信心受到極大 的打擊。大家覺得,澳 門 1999年回歸祖國,這是不可改變的大勢。為了爭取澳門的前 途完全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所擬定的軌跡和路向順利發展,澳人 通過自已的努力所能夠做到的,一是繼續維持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發展,大大提高澳 門的國際地位和對中國的作用;二是認真制定一部質素高的符合大家意願的基本法。 前者是物質基礎保障;後者是法律保障,兩者相輔相成。如果沒有物質保障,法律保障 是不穩固的;如果沒有法律保障,建立起來保障社會繼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樣是不穩 固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澳門人都十分關心興建大型建設以改善本澳投資環境,促進經
  • 濟的發展 ;與此同時,大家都積極開展關注澳門基本法的諮詢與起草活動。除了諮委 會大力開展工作外,各界人士和社會團體紛紛自動組織關注基本法小組,重視內地草 委這次到訪。以後基本法結構的起草,已經開展或準備開展有關的學習和研討活動, 大家都希望這次能夠直接向内地委員及結構起草小組充份表達自己的意見和願望。可以預期,如果這次內地草委在澳門十三天中,能夠耐心地全面地相容並蓄地聽 取大家的意見,廣泛接觸普羅大眾,同時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又能採取民主、開放的工 作方法,盡可能增加透明度,那麽,對於澳人關注和參與基本法的諮詢和起草的積極性 和主動性,將是一次很大的促進,這樣,制訂一部質素高而又符合澳人意願的基本法, 會更有保證。原載《華僑報》,1989年 9 月 4 曰。
  • 自下而上起草基本法基本法諮委會基本法結構專責小組昨晚舉行會議,商討如何開展基本法結構起草 的諮詢工作。大家知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早與今年五月在北 京舉行的草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時成立,隨後舉行第一次會議 ,並決定在七月中旬,小 組的@ 地委員到澳舉行第二次會議,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和諮詢活動,以便草擬基本 法結構(草案)。然而,由於受六 * 四事件的影響,內地小組成員來澳未能成行,小組 的第二次會議一直拖下來,何時舉行 ,還未公佈。現在諮委會結構小組順應澳門的形 勢和澳人的意願,率先研究開展諮詢工作,這種主動精神和諮詢先行的做法,很值得提 倡。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管本澳 1999年以後 5 0年的, 是未來澳人治澳的主要法律規範,是關係到澳門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因此,起草 基本法,首先是全體澳門居民的事,必須充分表逹澳人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一 國兩制的方針提出的意願,起草委員會只不過在中葡聯合聲明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 下結合澳門社會的具體情況,將澳人的意願整理、歸納、昇華加以法律化而已,在這過 程中,諮委會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所以 ,基本法應該是從群眾中來即從澳人中來的, 發揚民主,自下而上的進行起草,絕不能相反。諮委會的諮詢工作做在草委會起草工 作的前面,各關注基本法的社團和廣大居民,根據起草工作的內容和進度率先發表意 見 ,提供情況,這是應有之意。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大家 的智慧,把基本法起草工作做好。相信經過首先自下而上然後自上而下,從群眾中來 到群眾中去的兩次甚至多次(根據需要而定)的反復諮詢和修正,一定會起草一部質 素高的基本法的。當然,諮詢先行,反映意願先行,只是一種工作程式和方法,但要發揮這種程式和 方法的作用。還需要有效地進行一系列的組織工作,務求澳人的意願和符合澳門社會 客觀規律的實際需要全部反映出來。正如大家知道的,草委會中的內地委員,除個別外,很多對澳門社會情況一無所知
  • 或知之不多,甚至大多數還未來過澳門,對澳門缺乏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即使是本澳 委員,雖然長期生活在澳門,但對支配澳門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亦有不同的認識。如 果對客觀規律不明或者半明半暗,就很難起草一部科學的具有澳門特點的澳門基本法 了。針對此種情況,草委固然要主動作深入的調查研究,諮委會及廣大居民反映意見 時,最好同時反映社會事情,盡可能提供豐富的資料和資料。換句話說,不但反映想什 麽要什麼,最好還要反映為什麽這樣想,為什麽提出這樣的意見,有什麽客觀依據,根 據什麼理由,使草委能夠全面地深入地認識澳門,起草基本法(草案)時有更充分更科 學的依據。六 •四事件似乎延誤了基本法起草時間;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事件又會促 成澳人齊心協力起草基本法,基本法的質素更有保證。原 載 《華僑報》,1989年 8 月 4 日
  • 提倡坦誠相見、知無不言按照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的曰程安排,小組在參觀訪問三天結束了 “看”的環節 後 ,從昨天開始進入“聽”和“問”的工作階段了。一連五天(星期曰除外)將分別聽取 本澳主要行業,界別,基本法關注小組,在澳草委以及人大、政協代表的有關情況的介 紹和對基本法結構起草的意見。如何起草一部質量高的基本法,除了依照“ 一國兩制”的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外, 關键一條是草擬者必須全面和深入瞭解澳門的特點及澳人的心願。因此,大家都希望 草委們特別是内地草委一方面能對澳門社會作實地的調查,另一方面要聽取澳人的意 見。事實上,結構小組昨曰開始了“聽”和“問”的工作,不僅是適應澳人的要求而採取 的措施,而且是起草工作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因此,如何利用這個環節充分地向 結構起草小組介紹和分析澳門社會的特點、反映澳人的意願以及提出對基本法結構的 意見?大家都必須作出行動。所謂充分反映,從橫向來講 ,就是反映要全面 ;從縱向來說,就是反映要深入。因 此 ,我們在介紹情況,反映意願和發表意見時,就要敞開思想,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昨天下午,結構起草小組是聽取廠商會,毛纺毛織商會以及出口商會“三會”代表 的意見 ;下午則聽取銀行公會代表的意見。據所知,該會場的氣氛和發表意見的廣度 和深度來看,都是比較好的。例如“三會”代表對本澳工業生產和出口的現狀和未來 的憂慮,都已“和盤托出”;個人對發展工業的意願和心態,都能“盡訴心中情”,表現得 坦率和真誠,甚至對“澳門工業生產成本低”的誤解,也大膽作出“更正”。此種融洽的 氣氛和坦誠的態度,相信結構起草小組的每一位成員,都是有感受的。實際上,無論是內地草委和澳門草委,也無論是澳門居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 都想起草一部質素高的基本法,從法律上來保障澳門的資本主義前途。因此,有了這 個共同的大目的為前提,在介紹情況,反映意願和提出意見時,就會做到知無不言,言 無不盡了,聽取意見的,也會採取認真的開放的態度。只有這樣,有了一個共同目標而 互相信任和坦誠相見,才會將事情辦好。原栽《華僑報》,1989年 9 月 9 曰。
  • 基本法結構諮詢開展順利澳門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在起草基本法結構之前聽取本澳各界的意見,今天是最 後一天了,明天便進行閉門會議,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要求和各界人士的意見,討論澳 門基本法的結構問題。換句話說,結構起草小組經過 8 天的“看”、“聽”、“問”三個環 節後 ,進入“議”的階段了。在“聽”和“問”中,先後聽取了工業及出口業、銀行業、建築置業、娛樂旅遊業等四 大經濟支柱的情況介紹,又聽取了中華教育會、東亞大學、新聞工作者協會,體育總會 及天主教會介紹本澳文化,教肓、宗教的概況,聽取了法學會、律師協會、社會科學學 會、公職人員協會、公務華員職工會及有關人士介紹本澳的法制、政制、行政架構及其 運作情況,在上述聽取情況介紹中,還同時聽取了對基本法結構的意見。此外,亦同諮 委會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草委會澳門委員分別舉行座談會,今天亦將分別同人 大、政協成員及 15個社團的關注基本法小組座談,聽取對基本法結構的意見。在所有 的諮委會議及座談會中,與會的社團和人士差不多都作了認真的準備,一般發言的内 容都比較充實,意見也比較中肯,充分反映本澳各界居民關注基本法起草的感情與理 性。這種感情和理性如果繼續深化和提高,對於基本法起草工作將發生積極的作用和 很大的影響。綜觀幾次的諮委會和座談會,大家對起草基本法的原則、內容、要注意的問題都提 了很多好的意見,例如關於起草基本法的原則,有人提出要注意貫徹中葡聯合聲明、尊 重澳門的特點、尊重澳人的意願,注意均衡各階層的利益等多項原則;關於基本法的内 容繁簡問題,提出了有關政策性的條文要簡單,有關原則性的條文、居民的基本權利與 義務的章節要詳細等;至於要注意的問題,一般都提出了駐軍問題、澳門葡裔人士問 題、國籍問題、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權以及有關法律概念的介定等等。這些都是很值 得草委會特別是正在展開工作的結構起草小組認真重視和吸納的。在所有諮詢及座談會議上,都有與會人士反映了自己行業或界別利益的要求和意 願 ,也是十分必要的,無論這些要求和意願是否都適宜全部寫進基本法裏去。但至少
  • 使得每位草委對這些要求和意願都有較深刻的較全面的瞭解,對於提高他們對澳人意 願的重視程度以及打開他們的思路,相信是大有幫助的。事實上,只有每位草委都充 分掌握澳門社會的特點和廣大澳人的意願以後,起草一部高質素基本法才有可能。應該說 ,這幾天的諮詢工作,進展順利發揮了作用,為今後基本法的諮詢和起草工 作作個好開頭打下好基礎。原栽《華僑報》,1989年 9 月 1 3 日。
  • 提局主動精神深化使命感昨天,澳門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在秘書長魯平主持下舉行第二次會議,對基本法 結構交換了意見,並決定下月中旬在內地舉行第三次小組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結構 草稿,然後再向澳人作第二次諮詢,以便提交 1 1月中旬在廣州舉行的草委第三次全體 會議審議通過。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這次展開瞭解實情諮詢民意的活動,應該說是取得成果的, 不但初步捜集到本澳的基本情況和各階層對基本法結構及內容的主要意見,而且還將 澳人關注基本法的主動性調動起來。這次諮詢,如果沒有本澳各階層的主動和合作, 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事實上 ,各階層人士特別是各行業各社團組織的關注小組,在這 次諮詢活動中所表現的熱情和使命感,實在令人高興和感動的。就說前天(13曰)下午召開的有1 0多個基本法關注小組代表7 0多人參加的諮委會 議 ,各關注小組代表在大會上的發言以及提交的資料,不是泛泛之論,而是言之有物和言之 有理,反映了這些關注/] \組及其成員動了腦筋,做了準備工作的,體現了我們澳門人對起草 基本法的主動精神和使命感,有了這樣的主動精神和使命感,今後如果將之不斷提高和深 化,擴大其社會層面,那麽,制定一部高質素的符合澳人意願的基本法,就有保證了。澳門的前途靠澳門人去爭取。特別是國家確定了對港澳實行“一國兩制”的方 針 ,又有了中葡聯合聲明,我們就要充份加以利用。決不能因為北京發生“六四”事件 而失望 ,放棄自己的努力,相反 ,應該更加奮發圖強,更加積極爭取才是。當然,我們關 注本澳的前途和作出努力,不等於不去關心國家大事,特別是不去關心國家的改革、開 放 ,民主的進程,不去表達我們愛國家愛民族的感情和意願,但是,要對國家對民族有 所貢獻 ,推動改革、開放與民主,我們的立足點恐怕還是應該放在澳門這塊土地上的。結構起草小組第一階段的諮詢告一段落,但不等於基本法起草的諮詢工作巳經結 束,而只是一個好的開始,今後在起草基本法的幾年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還要大家 作大量的付出,因此,如何將這次諮詢中澳人表現的主動性和使命感,在社會中提高、深 化和擴大,是值得各社團,各基本法關注小組特別是草委會和諮委會繼續推動的。原裁《華僑報》, 1989年 9 月 1 5 日0
  • 廣泛諮詢完善基本法結構全澳關注的《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下稱“討論稿”),今日正式公開發表。這份“討論稿”,除序言外,分九章,共 9 2個要點,大致體現了中葡聯合聲明的精 神和“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中國對澳門特區的基本政策,亦大致反映了澳人的利益 和意願。但是否已經足夠和完善?還有待於討論。所以今天公開出來,目的是為了諮 詢 ,使這份草案完善起來。顧名思義,基本法結構實質是基本法的框架,或者說是基本法的編寫大綱。因此, 雖然文字不多,行文也不詳盡,但其對於基本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們常說,就澳門前途的保障而言,有基本法比沒有基本法好,有一部完善的基本 法比一部一般基本法好。所謂完善的基本法,既要體現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一國 兩制”的方針政策,又要反映澳門的實際和特點,以及澳人的利益和意願,能夠維護澳 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但是 ,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基本法,必須有個大體完善的基本法 結構。要規劃完善的基本法結構,必須建立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決 不是由幾個人關起門來苦苦思想的作品,而必須是由廣大澳人共同製作。一再諮詢, 就是製作的重要環節。因此,大家必須以極大的熱情,極認真的態度再次投入這次諮 詢活動。我們要以自己的行動和毅力,為自己社會的前途爭取最大的保障。不過 ,我們似乎要注意的,這次公佈的“討論稿”,僅僅是討論稿而已,要解決的只 是基本法的框架,並不涉及條文的具體内容;在結構中羅列的要點,也僅僅是為了說明 各章要包括的主要問題及它們之間的分工。關於具體内容和條文,將由專題小組作充 分的調查研究後進行認真的起草,經過反覆諮詢和討論才能確定下來。因此,對這份 “討論稿”提出意見,最好從大處着眼,從原則着眼 ,加以修正和補充,至於一些細節問 題 ,當然也可以反映,要求草委會認真對待。澳門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將於下月 1 8至 2 0 曰在廣州舉行。會議的主要議程 之一是通過基本法結構(草案)。因此,大家必須抓緊時間提出意見和要求,給草委會 全面考慮,務求將來通過的基本法結構能夠盡可能完善。原栽《華僑報》,1989年 1 0月 2 4 日3
  • 公聽會是諮詢的好方式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昨天就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舉行公聽會。這是諮委 會成立以來首次的公聽會。據聞,在今年九月初由魯平率領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國內 成員來澳,會同本澳小組成員為起草基本法結構進行1 0多天的調查、訪問和諮詢時, 公眾中曾經有人提出舉行公聽會,以便更廣泛聽取澳人的意見,但是並沒有被接納,結 果不少人頗有微言並感到失望。昨天的公聽會,不但參加者眾,而且發言的内容豐富,提出的意見並不是泛泛之 談 ,很有啟發和參考價值,看得出發言者是作了認真準備。代表團體發言的是這樣,即 使以個人名義發言的,也是一樣。還要指出的,以團體名義發言的講稿,事先都在團體 內部召開過會議,對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作了深入的討論,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 草擬出來的。因此,一篇講稿凝注了不少澳人的智慧和意願呢!昨天的公聽會表明,動員公眾關注基本法和參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捜集公眾對 基本法的意見,集中公眾的智慧,以制訂一部好的基本法,公聽會是一種很好的形式, 很有建設性。今後大家都應該重視公聽會積極參加公聽會,特別是草委會和諮委會, 更應該充分利用公聽會這種形式,做好基本法的諮詢和起草工作。昨天的公聽會表明,澳門公眾是十分希望制訂一部能夠保障澳門整體利益和居民 權利的澳門基本法的,不僅有熱情,亦願意付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問題在於草委會 和諮委會,是否信任他們,是否積極主動去接近他們,使他們亦感到草委會和諮詢會也 是可以信任的,值得信任的。事實上,只有對“一國兩制”有共識,為了 一個保障澳門 整體利益和廣大居民權利的共同目標,互相信任,一 齊努力,我們才可能擁有一部符合 中葡聯合聲明、符合澳門特點、符合澳人意願的基本法。如何做到這一點,關鍵就要做到溝通。在這方面、草委會、諮委會首先要主動將惟 幕拉起,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甚至完全的透明度,讓大家對起草工作的部署、進度、 內容及遇到的困難和爭論都知道都瞭解,大家關注和參與基本法起草的熱情和積極性 就會提高。其次也要解決一些技術性的問題,如採取及時公佈有關訊息,加強宣傳推 廣,方便公眾發表意見等措施都是很必要的。原載《華僑報》,1989年 1 1月 6 日a
  • 歡迎設論壇廣開言路基本法諮委會前晚同十二個關注基本法的團體代表舉行座談,研討在短期内舉辦 “基本法論壇”的可行性及辦法。結果得出共識:不僅可行 ,而且必要。現在就等待後 天晚上諮委會常委會開會拍板和提出具體方案了。起草和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雖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但與澳門全 體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它不僅關係到九九年以後澳門的前途,我們的子孫後 代 ,而且還直接關係到當前以及整個9 0年代澳門的安定、繁榮、發展。不言而喻,一部 質素高的基本法,從長遠來看是對澳門前途提供了有益有建設性的法律保障;從眼前 來看 ,首先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對當前的社會和人心起着安定作用。社會和人心的安 定,這是澳門經濟繁榮和事業興旺的首要前提。因此,澳人關注基本法是必然的,也是澳人的權利。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能否 讓澳人充分參與和發表意見,能否充分聽取反映澳人願望的合理的意見,又是能否起 草一部高質素的基本法的基本前提,同時也是在最近一兩年內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的必 要條件。所以,絕不能將起草基本法搞成少數人包辦,或者是形式上是開門起草實質 上是閉門“造法”。廣開言路,這是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讓澳人行使權利積極參與的一項基本條件。 廣開者有兩層意思,一是所有言路都要開,不要開一些不開一些,開容易掌握的不開難 控制的;二是每道言路都要大開,不要半開半閉,半通半塞。然而 ,廣開言路還不夠,要發揮廣開言路的效應,必須要讓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都能 隨心所欲地使用任何一道言路暢所欲言,絕不能以人以團體劃界,優待“圍内”限制“圍外”; 也絕不能給使用言路的人劃框框定調子,要人家多講自已喜歡聽的意見少發表“噪音”。此外,也必須誠心誠意聽取意見,好意見要採納,不可行的意見作必要解釋,如果 沒有這種誠心,廣開言路,讓大家充分發表意見,也是形式而已,結果廣開言路的積極 作用發揮不出來,卻打擊了大家的積極性和信心,產生壞影響。因此之故,我們支持諮委會設論壇,同時也希望多想一些辦法,盡心盡力為起草基 本法廣開言路。原栽《華僑報》,1990年 2 月 7 日
  • 幫助草委切實暸解澳門内地草委將於三月初來澳,會合本澳草委向澳門居民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諮詢活 動。為了充分配合,諮委會正在密鑼緊鼓地作好準備,各個專責小組紛紛開會,研究在 這次諮詢活動中如何發揮作用。這裏特別值得一提的,就是基本法文化與社會事務專責諮詢小組前晚會議作出其 中的一項決定:認真準備有關澳門文化與社會事務的基本情況和特點,尤其是突出與 香港的異同之處,以便在同草委對口座談會上交流,幫助內地草委切實瞭解澳門。這個決定很有建設性,將諮委會工作上升一個新的層次,應該在諮委會各專責小 組以及本澳各個關注基本法小組中推廣。起草基本法實質上是將“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所規定的基本 原則和基本政策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加以法律化,以達到維持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 度和生活方針五十年不變的目的,保證澳門繼績安定、繁榮和發展。因此,起草一部高 質素的基本法,一個關键問題就是身負重任的起草委員要瞭解澳門的情況,把握澳門 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各方面的基本情況和特點,發現其運作的規律性。 以此出發制訂出來的基本法,才符合澳門社會的特點及其發展的規律性而維持其不 變 ,才符合澳門社會發展的整體利益,保證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和發展,才真正符合 國家的願望和全體澳門居民的意願。正所謂情況明才能有的放矢或者說,只有認識矛 盾才能分析矛盾和解決矛盾。情況明和認識矛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否則,對基 本情況不明不白,半明半暗甚至漆黑一團,有如瞎子摸象,必然作出錯誤的至少是片面 的判斷,就會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了。實際上,不僅是內地草委還有本澳草委,都視瞭解和掌握澳門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做到心中有數,是起草好基本法最重要的最關键性和必不可少的一環。可以說,在其 他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瞭解澳門的基本情況越多越透徹,把握澳門的特點越多越 精確 ,起草基本法的質素就越有保證。因此,本澳居民特別是基本法關注小組,不僅要向草委反映自己對基本法的意見,
  • 還必須全面地大量地向草委提供澳門社會的基本情況和特點。如果草委不瞭解或錯 誤瞭解澳門社會的情況、特點和發展的規律,即使大家提出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的意見, 也難被全體草委順利接受。從這個角度來看,全面、深刻反映澳門社會的情況和特點, 幫助全體草委正確認識澳門,更具建設性。這是我們認為基本法文化與社會事務專責小組作出前述決定值得讚賞和大大推 廣的一個重要原因。原載《華僑報》,1990年 2 月 2 1 曰。
  • 大家都來剖析澳門、研究澳門前天我們在此向大家倡議 :積極幫助草委切實瞭解澳門。我們認為,全體草委是 否深刻和全面瞭解澳門,掌握澳門的特點,把握澳門社會發展的規律性,這是能否起草 一部符合澳人意願的基本法的關键。現在回過頭來說,如果要全面地深刻地向草委反映澳門社會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正確揭示澳門社會發展的規律性,我們首先要對自己社會的基本情況、特點和規律性 有個全面、深刻和正確的認識,否則,自己的認識還是一知半解,若明若暗的,又怎樣能 幫助人家來正確瞭解自己的社會呢?因此,我們向大家提倡首先對自己的社會進行解剖、分析和研究。即從各個方面 解剖本澳社會,分析其特點,研究它的規律,做到自己對自己的社會心中有數3這是從幫助草委切實瞭解澳門這個角度來說的。從另一角度來看,澳人正確和加 深對自己社會的剖析和研究,也是很必要的。大家知道,我們向草委提意見,反映自己 對基本法的願望,目的是要草委的理解和接受,在起草基本法將這些意見和願望溶入 基本法中。然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把意見和願望建立在客觀的科 學的基礎上。換句話說,你的意見必須是正確的,你的願望也必須是正確的。只有從 本澳客觀實際出發反映了本澳社會的特點,以及符合發展規律要求的意見和願望,才 是客觀的,科學的,從而也是正確的。將這種意見和願望溶入基本法中去,這部基本法 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澳門基本法的作用是什麽?就是用澳門“小憲法”的法律功能來保障 1999年澳 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特別行政區以後,原來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 方式 5 0年不變 ,達到維持澳門社會安定、繁榮和發展的目的。顯而易見,一部結合澳 門實際、反映澳門特點和符合澳門社會發展規律的基本法才能發揮此種積極作用,否 則,很可能適得其反。因此,只有正確的意見和願望,才有可能被多數草委所接納。倘 若不是這樣,片面的甚至錯誤的意見和願望也被接納而寫入基本法的話,這將是基本 法的不幸,澳門的不幸,大家的不幸!
  • 因此,我們十分主張,而且向大家鼓吹,尤其是本澳全體草委,全體諮委以及各個 關注基本法小組成員,大家都來剖析澳門研究澳門,親自參與有關活動,把澳人對基本 法的意見和願望建立在客觀的科學的基礎上。原栽《華僑報》,1990年 2 月 2 3 曰。
  • 諮委不應扮演被動角色(一 )在前天晚上舉行的基本法諮委會中央與特區關係專責小組的座談會上,諮委區宗傑對 諮委會職能提出意見,坦白地表示他本人當諮委已年多時間,但不明白自己的角色。他不 同意諮委會的功能只是作為與市民和草委溝通的橋樑,倘若如此,不如聘請顧問公司代替, “因為我們的時間價值不可能做這些公關的工作”他認為,諮委的工作應該將收集到的意見 過濾,尋找出真理,作為澳人整體立場,透過本澳草委與中央政府代表(内地草委)來爭取。 這樣才是正當的草委和諮委的工作關係,然後才有效擬定澳門基本法。區氏這番說話,雖然即時在會上引起一些評論,只想從另一角度提出看法,我們覺 得起碼表達了 一部分諮委的心意 :希望在擔當諮委的角色中,主動地多做些工作,多發 揮作用,積極透過本澳草委,擬定一部代表澳人意願符合本澳環境的基本法。這個力 求多作貢獻的願望,這種積極主動的精神,不僅應該認真支持,而且應該大力提倡。實際上,基本法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在澳門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 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並不是要求諮委會只是消極地作為溝通澳門居民與草委會的橋 樑 ,被動地起作用。相反,是要求諮委會以及身為諮委會的成員,積極主動地發揮作用 的。這種精神,已體現在諮委會章程裡,特別是在章程中第三條“宗旨”、第四條“職 能”、第五條“工作方法”、第六條“成員”等條文中。關於諮委會的宗旨,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為起草一部符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意願的基本法,在澳門展開諮詢活動。”由此可見,諮委會在 澳門居民中開展諮詢活動,不是因為諮詢而諮詢,為搜集意見而搜集意見,而是有着一 個明確而崇高的既定目標。要達到這個目標,並不是一般的諮詢工作可以做到,而要 求諮委會特別是其成員必須積極地主動地負起責任,認真地付出自己的代價。顯而易見,倘若諮委會及其全體成員,都只是滿足於消極地收集意見和反映意見, 決不能很好地達到或者盡可能接近這個目標,完成其歷史責任的。關於這個問題,下文談到諮委會的職能和成員資格時,再作進一步的闡述。原栽《華僑報》,1990年 2 月 2 4 曰
  • 諮委不應扮演被動角色(二 )諮委不應扮演被動的角色。上文是從諮委會章程中有關該會“宗旨”的規定來分 析的 ,現在從諮委會的“職能”和“成員”來繽談這個問題。按照諮委會章程第四條的規定,諮委會有三項職能:— 收集各階層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將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向基本法草委會反映,供起草基本法時參考;— 接受基本法草委會的諮詢。這項規定,諮委會不僅只是收集和反映意見,還須接受草委會的諮詢。因此,要很 好地履行這兩方面的職能,就要求每個諮委都必須主動地積極地去收集和反映居民中 各種各樣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必須主動地接受草委會的諮詢反映諮委個人的意見和 建議 ,此種意見和建議可以純粹是個人的,也可以是在收集居民各種意見和建議的基 礎上自己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供草委會起草基本法時參考,因此,就諮委個人來 說 ,在接受草委會諮詢時,決不是不能有個人的立場和意見,只作傳聲筒。相反,要求 充份發揮諮委個人的影響及其本人的獨立見解。正因為這樣,諮委會章程對其成員都提出了要求,對成員的資格都作了明確的規 定,只有符合資格者又經過特定的組織手績,才能成為諮委。關於這一點,只要查看章 程第六條“成員”便會明白。例如 ,作為諮委會的成員,其資格除了贊同該會章程外,無論是本澳有代表性的人 士包括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還是個別有代表性的外藉人士,都必須能起溝通本 澳社會各階層及界別的作用或溝通不同民族居民的作用,或者對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 件所列事項,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所能發揮作用者。這樣的規定,更明確諮委的責任,不僅只是收集和反映自己周圍朋友的意見和建 議 ,還必須深入社會階層和界別,進行溝通和瞭解;另一方面,亦要運用自己的專業知 識和豐富經驗,對在基本法中落實中葡聯合聲明提出意見和建議,作出自己的貢獻。由此可見,諮委會章程對諮委的要求是明確的,每位諮委都應知道諮委應當一個
  • 甚麼的角色。這個角色,在起草一個好的基金法中,絕不是可有可無的,被動消極的。 作為諮委,既要主動積極去作溝通工作,全面收集和如實反映居民中的意見和建議,又 要主動積極接受草委會的諮詢,提出自己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和建議。當然要當好這 樣一個歷史角色,十分不容易,不只是背熟“台詞”或者單靠“提場”就可以,關鍵是必 須主動付出精力以及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原載《華僑報》,1990年 2 月 2 6 曰
  • 盡拆“圍牆”,下馬觀花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國内委員,今曰下午蒞臨,開始為期兩周的訪問活動,這是 本澳基本法草委會成立以來,國內草委第二次公開集體訪問澳門。第一次是去年九月 份以草委會秘書長魯平率領的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國內成員的到訪。不過,那次訪問 只是一個起草小組的少數成員,這次卻是內地草委“空群出動”,五個專題小組的成員 一起來,更見陣容,更見意義。儘管澳人現在還不知道確實有多少人來,那些人來。 對於內地草委不辭勞苦來澳,我們當然表示歡迎,同時亦提出我們的期望。我們歡迎内地草委到訪,正所謂不遠千里而來,定當有利於吾區矣!事實上,眾多 草委來澳,是為了分組起草基本法而展開調查訪問。目的就是瞭解情況,體察民情,全 面深入認識澳門社會,為從實際出發起草基本法作準備。因此,能夠來就好,能夠瞭解 體察就好,特別是身為澳門基本法草委的內地委員,大部份還未來過澳門,有的雖然來 過了,但對澳門還是十分陌生的。現在 ,親自來澳門走走,看看,總比閉目瞑思好得多。 否則,對澳門情況不明,心中無數 ,怎能起草一部高質素的基本法?我們歡迎內地草委來澳調查訪問,當然也希望他們達到來澳的目的,不虛此行,不 辜負大家的期望。大家都說澳門的情況很特殊,實際上澳門的情況也比較特殊。特殊的情況,意味 着矛盾是特殊的,規律也是特殊的。因此,內地草委既然來澳是要瞭解情況,掌握澳門 的特殊性,就必需是“下馬觀花”,不應是事事“走馬看花”。誠然由於時間關係,不可 能事事時時都下馬觀花的,但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下馬觀花,不僅只是“觀”,而且還必須聽、必須問、必須議。要這樣,草委就必須 首先主動地大膽地去拆毀自己有意或無意在自己周圍築起的各種各樣的“圍牆”,或 者好心人家在自己周圍圈築的有形的無形的“圍牆”。如果只以為下馬就能夠實實在 在地觀花了,那是自欺欺人的!然而,要主動“拆牆”,下馬“觀花”,關鍵一點是在思想上對澳門居民有個正確的 觀點和態度,相信大多數是愛國愛澳的,如果沒有這樣的觀點和態度,不僅“圍牆’拆
  • 不去,而且還會時時設防、處處設防呢?任重而道遠,但願國内草委這次訪澳,有個好開端。原栽《華僑報》,1990年 3 月 6 曰
  • 多些主動,多些收穫國內草委蒞澳,昨天開始了訪問活動,瞭解本澳城市面貌和參觀名勝古跡。晚上草委 會副主任錢偉長在諮委會歡迎晚宴上發表講話時談到他首天的觀感,重複他的看法,認為 澳門的歷史悠長,成為葡國管治的地方是從商業活動開始的,而且是在兩國貿易過程中演 變的,與香港不同,香港是在鴉片戰爭時期,中國受到恥辱的情況下,成為英國殖民地。錢 副主任因此得出結論,港澳兩地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這是澳門與香港不同的一大特點。錢副主任發現澳門這個特點,十分重要。如果從這個根本特點出發而得出政策性 結論的話,應該是:不同性質的問題,用不用的方法處理。換句話說,處理澳門問題同 處理香港問題應是有區別的。大家知道,草擬基本法的三項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中葡聯合聲明”三是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澳人的意願。在這三項依據中,前兩項 是方針政策屬理論的東西,第三項是客觀實際,是不斷變化的。方針政策如何同實際 結合起來從而發揮政策的威力而正確指導實踐?就要靠執行政策的人來做。起草基 本法,是將體現在“中葡聯合聲明”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基本法形式加以法律化,實質是 要將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同澳門實際結合起來,其結合體就是澳門基本法。內地草委都 是專家、學者和高層專責幹部。相信他們對憲法第三十一條及中葡聯合聲明都會有透 徹的或比較透徹的瞭解,決不會是一知半解的。但是,他們多數沒有來過澳門,或者是 來過了,對澳門仍然知之不多。因此,現在來澳訪問,正是為了填補這方面的不足,所 以澳人都是十分歡迎的,也極願意提供合作。內地草委此次來澳,是否大有收穫和能否不負澳人所望?首要的因素是取決於他們 的主動。可以說,收穫與主動成正比。內地草委愈主動,愈深入澳門社會,愈廣泛聽取不 同階層居民的意見,掌握澳門的特點和規律就愈全面,收穫就愈大,就不會不負眾望了。我們在上文中呼籲内地草委來澳訪問,在同居民接觸時,要相信居民的友善,要同 大家坦誠相見,要盡拆“圍牆”,下馬觀花,不要處處時時提防,就是希望他們多些主 動 ,在接觸居民接觸實際中開展調查研究,真正掌握澳門社會的特點和規律。原栽《華僑報》,1990年 3 月 8 曰。
  • 人大熱烈通過香港基本法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已經閉幕。在前天(四月四曰)舉行的閉幕大會上,港 澳居民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順利通過,同時還通過了有 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三項決定。這是值得高興的。我們注意到,在表決《香港基本法》的時候,出席大會2 ,71 3名代表中,有 2 ,660名 表示贊成,1 6名反對,29名棄權,8名未按表決器。贊成票超過98%.,而且在通過時全 場熱烈掌聲持續了 2 5秒鐘。此情此景,反映了代表門對“一國兩制”方針以及對《香 港基本法》的支持,並沒有受到“六.四”和香港一再被憂慮成為“顛覆基地”的影響。 如果說人大是橡皮圖章的話,也表現了中共在“六.四”以後雖然在政治上全面收緊, 但仍然維持“ 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及對香港的基本政策而且顯示出決心。我們更注意到,人大在通過的“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和“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都寫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的。在前一項決定中,還寫上是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第十三款的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十三款的規定是這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 列職權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至於在後一項決定中, 除了將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全文引述外,還進一步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 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全國 人大這樣一再作出決議,顯然是要一再確定和重申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基本法 的法律地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得到憲法的認可,不僅與憲法沒有抵觸,相 反受到憲法的保障。此種用心,可謂良苦。由此我們得到一個印象,北京還保持對港澳承諾的誠意的。事實上,如果對香港 偏離甚至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政策,不信守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不誠 心對待《香港基本法》,香港固然受到極大損害,中國也決沒有好處,只有壞處。當然 ,我們不能說,由於全國人大順利通過了《香港基本法》及其他有關決定,由
  • 於人大在決定中一再申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事的,就能夠完全解決了 港人的信心問題。事實上 ,任何承諾,即使是在法律承諾的兌現,最後還是行動看事 實。不過,人們至少可以通過全國人大這次在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問題上的表現,客 觀地進行思考和分析,相信也會得出一些有積極意義的印象和認識的。原載《華僑報》,1990年 4 月 6 日。
  • 基本法内容:“ 詳簡由之 ”以《基本法應如何保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為題的“基本法論壇”,昨天如期舉 行,討論熱烈,其中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詳簡問題,成為爭 論的焦點。有講者認為,第三章的條文,“宜粗不宜細”,但亦有與會者提出相反的意 見 ,認為“宜細不宜粗”。針鋒相對。其實,粗細、詳簡問題,在起草基本結構時,開始就引起廣泛關注,其中特別是第三 章“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第四章“政治制度”,更受注意。大家比較接受的意 見是,應粗則粗,應細則細;應詳則詳 ,應簡則簡。換句話說,對於基本法各章節的起 草 ,其内容詳簡、粗细,靈活地彈性處理,從實際出發,視需要而定。本澳基本法的起草,所以一開始就引出了粗細、詳簡之爭,既有對實際需要的認識 問題,也是對本澳前途的信心問題。即既有實質性問題,也有心理上問題。一般而論,對 1999年澳門回歸中國以後,能否實行“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能 否真的維持本澳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5 0年不變?關键在於中國政府的意向和 政策。如果對此有信心的,當然就認為基本法不宜寫得太詳細,以免束縛未來特區政府 的手腳,阻礙社會的發展。相反,就認為基本法必須寫得詳細些,越詳細越好,白紙黑字 寫上,將來即使北京的意向和政策變了,亦有根有據有“基本法”中的條文來抗衡一番。另一方面,實際需要如何?這是個實質問題,對基本法起草的詳簡更具決定性的。 正所謂“有話則長”、“無話則短”。例如基本法中的一些章節,要涵蓋的內容不很多, 也無特殊的需要,多了成了“畫蛇添足”,自己“畫地為牢”,反而不美,甚至有害,當然 就寫得短些、原則些好了。相反 ,就要寫得詳盡些,具體些。事實上 ,所謂詳簡 ,粗細,也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某章二十條條文,相對於十條條文 來說是詳細了,不過相對於三十條條文,又變成簡了些粗了些。因此,討論基本法寫得詳細些,還是寫得簡些粗些?只有從實際出發才有意義,詳 也好簡也好,標準是能否涵蓋應涵蓋的內容。所謂應涵蓋的內容,自然包括居民的合 理要求和願望。這樣 ,才達到制定“基本法”的目的。這正是:“詳簡由之”,視需要和居民的合理意願而定。原载《華僑報》,丨990年 4 月 3 0 曰
  • 聯席研討會值得提倡昨天晚上,基本法草委會政制專題小組本澳委員,向基本法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 通報杭州小組會議情況,引起熱烈的回應。政制小組杭州會議主要討論了起草基本法 政制一章的基本原則,並且達成了共識,但在如何運用這些原則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政制架構時,還有待於深入研究,也有些問題還拿不定主意,需要進一步探討。例— 關於立法、行政如何做到“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問題;— 對行政長官的立法限制為題;— 諮詢會的功能問題;— 廉政機構的設置問題;— 司法獨立及法院架構的設計問題;— 市政機構的職權問題;— 公務員制度問題等。草委在通報會上說明這些問題以後,諮委積極作出回應,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引起 熱烈的討論。其中不少意見是具專業水準,有益有建設性,相信對草委是有參考價值 的。因此引起了聯想,今後草委、諮委對口專題小組可以多舉行聯席研討會議,就起草 基本法中一些具體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以政制小組來說,如果草委和諮委的政制專題小組能夠聯合就前述政制中懸而未 決的幾個問題逐一進行討論,諮委首先廣泛地全面地如實地反映澳人的各種意見。向 草委提出問題,也提出自己個人的看法,同草委一起研究。當然,研究會應適當邀請一 些社會人士參加,以避免諮委反映澳人意見時可能出現的主觀性和片面性。這樣的聯席會議,其好處是既可以發揮諮委會在溝通本澳居民同草委聯繫的橋樑 作用,還可以發揮諮委個人的社會精英的作用,使草委更加全面地掌握澳人的意願,更 加細心地分析澳人的意見以及更加深刻地思考澳人的各種不同的建議,然後作出自己 的決斷。這樣的決斷,一定比個人的苦思苦想客觀得多,相信會更能體現中葡聯合聲
  • 明的精神、澳門的實際和澳人的意願。總之,草委諮委對口專題小組聯席研討會,值得提倡。原栽《華僑報》J 9 9 0年 5 月 1 5 曰
  • 考慮居民的合理意願(一 )早上 9:00離開花園酒店驅車直奔白雲機場。趙汝能及何厚鏵加入行列,乘中國 民航東方公司5334 班機,10:20(夏令時間 11:20)起飛,全 程 1235公里 ,11:50降落上 海虹橋機場。第一次到上海,機場給我的印象十分簡陋,管理差,給首次到來的旅客一種破落 感 ,從機場到市區的道路環境也是如此,與我想像中的上海大異其趣。在機場外不遠的一家酒樓吃午飯,此時 ,曹其真和宋玉生也趕到了。下午 2 : 0 0乘汽車赴杭州,沿途經青浦、楓涇、嘉善、嘉興、桐鄉(作家矛盾的家 鄉)、徐杭才到杭州,全程 2 0 0多公里,下午 6 :0 0到達西湖國賓館。由於第一次華東之行,治途水鄉景色印象新鮮。青 浦 - 嘉善的村屋是灰色的,田 野是小麥、油菜、蠶豆和大麥。嘉 興 - 桐鄉的村屋是白色的,除上述作物外,村屋周圍 都是嫩綠的低矮的桑田,但沒有珠江三角洲的魚塘。到了徐杭,才見到山嶺,少了桑 基,多了茶山,一樣好看 ,各有特色。啊!我見到西湖了。晚上 10:00洗澡以後,才收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居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專題小組工作報告》(草案),準備在明後兩天會議上討論通過 ,提交給 6 月 份第 4 次全體會議。該報告提出這一章按結構草案的寫法,不分章節,不接受澳人的 意見,因此不得不臨時準備明天的發言提綱。發言提綱:1.我的意見:(1)基本法各章內容“詳簡由之”從實際出發,考慮居民的合理意願,應詳則詳,應 簡則簡。宜詳則詳,宜簡則簡;(2)第三章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是宜詳不宜簡;(3)去 年 1 1月廣州會議討論結構草案時,我曾經提出一個第二章分節的重寫方
  • 案,在小組討論中被否決,理由是分節不協調,但認為我的方案内容可取,在具體草擬 條文時考慮。當時我是不同意但也只好服從。現在我舊案重提,主要是廣州會議後, 特別是 3 月內地草委訪澳時又聽了不少意見,經過思考,也覺得宜詳不宜簡。2.理由:在“一國兩制”方針下(1)起草基本法的原則之一是要符合中葡聯合聲明,,聯合聲明中重要一點是維 持澳門居民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不變的最低限度就是保障澳門居民已享有的基本權 利不變,因此就要將所有權利詳細寫入基本法;(2)起草原則之二是要從澳門實際出發,澳門在這方面的實際是:a.居民基本權利是受葡國憲法保障,葡國憲法是融入了兩個人權國際公約及勞工 公約的;1).法制不健全;c.葡國是大陸法體,是成文法,不同香港,有案例可查;(1.澳門居民結構複雜,有本地華人,有土生葡裔,還有海外歸僑;(3 )起草原則之三,是考慮澳人的合理意願。澳人對這章的意見最多,最關心(與港人不同),普遍要求詳寫,亦提出不少方案;(4)詳寫的好處:a.符合三個原則,有利於澳門人心安定,“區泰民安”,對澳門大有好處,亦影響香 港 ;在澳人心目中,第三章是草委是否執行之原則的試金石;I).與整個結構並不矛盾:因為政制已分章,如果人權也分章,更顯得協調;^ 這是澳門的特色(成文法),要有澳門特色的基本法。1990年 5 月 3 日(二 )早上繼續討論居民權利與義務的工作報告草案第三部分“對第三章起草的一些 意見”,主要討論第一條意見關於起草原則加入宋玉生的附加聲明以及第二條意見關 於加進我堅持要寫上的第三章起草内容不受結構草案限制,結果都被接納了,至於國 籍問題 ,我們無話可談,因為聯合聲明已經寫上了,要按中國國籍法辦事 ,不好說。上午討論加速了進度,使會議提前結束,下午騰出時間休息。
  • 下午遊覽了龍井茶區,在雙峰茶坊聽了介紹,品嚐了一級龍井,又參觀了黃龍洞及 玉泉 ,晚上到百年歷史的奎元樓吃著名的“蝦泡鳝麵”。晚上,半月當空,我獨自一人在西湖邊散步, 3 0多年來沒有呼吸過那種湖、樹、月 的空氣,突然使我想到北大無明湖邊晚間散步,想到朱自清的荷塘月色,想到了人生 ……感慨、留戀、憧憬有之……1990年 5 月 5 日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責諮詢小組與草委 對口專題小組在澳委員交流座談會黃漢強發言部分(草委):起草第三章的原則是:要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以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 明中闡明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基本方針政策為依據,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 由。葡萄牙憲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條文可作為參考D還需要從澳門的實際 出發,反映澳門的特點,兼顧澳門各階層的意見和利益。我認為澳門居民的意見和利益是起草的重要依據,希望大家多提意見建議。對第 三章是否分節、詳寫還是短寫,草委認為屬於技術問題而非原則問題,是否分節要視乎 條文詳略而定。大家都認為本章是澳人比較關心的,如能根據澳人的意願寫得詳细 些 ,就能增加澳人的信心。由此出發,我估計這章可能會寫得詳細些。但有委員提出 “詳”是要有限度的,如把葡國憲法有關居民權利和義務的六十八條條文全引進基本 法,會使結構不協調。基本法是一種基本的法律,權利、義務都應是基本的,不能把所 有的權利自由都一'一列入基本法。這就出現一問題:哪些是最基本的,是需要寫進去 的?還需大家一起研究,澳門的草委對本章寫得詳細是有共識的,但不能太詳,以免不 協調。怎樣才能又寫得詳些又能協調,同時基本的問題都不遺漏呢?這既是原則問 題 ,又是技術問題。如果將來的內容是寫得詳細的,就會分節,一切視內容而定。關於國籍問題分歧較大,第一種意見是按《中國國籍法》和中葡聯合聲明備忘錄 辦事,是已經寫 “ 死 ” 的,不能改變。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澳門居民對此問題很重視,澳 門有許多土生葡人,有許多華人也有葡萄牙國籍,此情況和香港很不同,葡萄牙憲法允 許雙重國籍,如澳門將來容許雙重國籍,對於留住人才,很有好處,因此有委員提出希 望容許保留雙重國籍。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如不容許保留雙重國籍,應有選擇國籍的自 由。中國國籍法雖也允許退出國籍,但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持第三種意見的人認為 應可自由選擇國籍,不需申請批准。第四種意見認為,一九九九年以後,中國國籍法將 在澳門生效,國籍問題亦已在中葡聯合聲明的備忘錄獲得解決,將來在澳門實施中國
  • 國籍法時,可採取靈活處理方式。有委員認為對葡裔人士肯定會靈活處理,不適宜在 基本法作具體規定,不宜同聯合聲明的備忘錄有所違背。暫不寫上去,到時靈活處理。 估計此問題還會有所爭議。關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問題方面,假如該兩個公約已由葡萄牙引伸到澳門,那 麼大家都同意在基本法寫上有關規定,但現在還沒有引伸來澳,只是葡國憲法寫得十 分詳盡,共六十八條,能否在基本法作出如香港基本法一樣的規定,還須研究。假如葡 萄牙還未引伸來澳,就很難寫進基本法。但大家有一共識,會盡量將兩個公約適用於 澳門的內容寫進基本法。關於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問題,中葡聯合聲明規定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 裔居民的利益,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但什麼是他們的利益和文化傳統呢? 怎樣才算尊重他們的習慣呢?我們華人不夠瞭解,我曾經想和葡裔人士開座談會,但 未能成事。我希望這問題多由葡裔人士發表意見,搞清楚什麼是他們的利益。至於其他生命權、勞工福利、集體談判權等問題還要進一步研究。註 :根據會議錄音記錄資料,編者收錄黃漢強發言部份。1990年 6 月 2 2 日
  • 值得推廣的諮詢方法昨天晚上,基本法諮委會居民權利與義務專責小組舉行講座,題為“《葡萄牙憲法》 有關居民權利與義務條文”,由林家駿主教及歐安利大律師擔任主講嘉賓。講者深入分 析葡萄牙憲法有關對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內容及其特點,再聯繫到澳門基本法有關居 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起草的問題,既有啟發性,又有針對性,因而受到聽眾的歡迎。據講座主持人宣佈 :這個專責小組還將安排兩次會議,除邀請草委對口小組的成 員出席外,還分別邀請諮委會居民權利專責小組的外邀成員,各關注基本法小組成員 參加 ,對起草居民基本權利條文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應該說,諮委會居民權利專責小組這番部署是及時的,有建設性的,相信會有好的 成果。今天基本法起草工作已經進入具體草擬條文的階段。要草擬好條文,除了草委要 作相當的付出外,還必須而且一定要有廣大公眾的積極而具體的參與,例如對具體條 文提出具體意見,最好能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條文來供草委參考。諮委會居民基本權利專責小組在前一階段開展廣泛諮詢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將居 民最關心和強烈要求將葡國憲法有關人權的條款引進基本法的問題,組織講座進行啟 發和探討,然後組織關注基本法的人士和專家,同本澳草委一起商量起草條文。即是 說,由公眾自己將已提高的認識和反覆思考的意見,具體引入條文。這種精神和辦法,體現了諮委會的宗旨,較能充分發揮諮委會的作用,值得提倡。 但願諮委會居民基本權利專責小組能夠做好計劃中的兩次座談會的準備工作,保證其 成功 ,創造經驗,加以推廣,將諮委會工作推向新的階段。眾所周知,基本法中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由於直接觸及居民今天已有權利 的延績和保障問題,居民最為關注,要求最多,意見最具體,因此難度也比較大,更需要 開門起草,吸收居民參加。如果這一章寫好了,就會極大地提高基本法在澳門人心中的 地位,增強大家對基本法以及對前途的信心。因此,這章的起草工作,不能一般地對待, 更不能等閒視之,當然,其他各章的起草工作,同樣不能一般地對待,同樣不能等閒視之。原載《華僑報》,1990年 7 月 1 3日
  • 基本法論壇為何冷清8 月 3 0 曰,基本法諮委會費了不少氣力,按計劃舉行基本法論壇。論題是:“澳門 未來政制應如何設計?— 關於立法與司法問題的探討”。有四位主講嘉賓,從不同 方面對這個論題進行討論,提出自己的意見,言之有物,其中不乏高見。然而 ,令人驚訝的,興會者大約只有三、四十人,人數太少了,因此會場顯得空洞和/冃O這是基本法諮委會主辦的第四次基本法論壇,是出席人數最少的一次。連這次在 內,出席論壇的人數一次比一次少,而這次少的難以想像,感觸甚多。為什麽會這樣?是諮委會不做工作嗎?似乎並不是如此,事實上,諮委會已經加 強了工作的計劃性,這次論壇事先也是像以前幾次那樣,張貼海報,多次在報章發表消 息進行宣傳的。那麼,究竟是什麽原因?很值得思考。特別是基本法草委、基本法諮委會以及一 切關心基本法諮詢和起草工作的人士和組織,最好能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原因 和改進辦法。可以說,這次基本法論壇受到本澳居民這樣冷漠對待,直接反映了居民對基本法 的興趣大減。值得注意的是,一向關注基本法起草和諮詢的部分積極分子,似乎也失 去了或降低了興趣。這是很令人憂慮的,如果長此下去少了居民特別是積極分子的參與,是很難起草 一部質素高的基本法的。即使起草了,但亦由於居民的冷漠和少於參與,將來能否將 居民動員和組織起來,執行和落實基本法,也成疑問。因此,重新提高廣大居民對基本法的興趣,吸引他們重新關心基本法的起草,重新 積極參與諮詢活動,相信不僅是諮委會急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也是草委要面對解 決的問題。看來,要解決這個問題,諮委會和草委除了總結經驗,改進諮詢的形式和方法以 外,是不是要檢討一下在諮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障礙?
  • 例如,在諮詢工作的決策方面是否局限於少數人,在諮詢工作的路線方面是否比 較保守?從而,使到一些諮委感到不被重視,使到許多人士感到“講多無謂”?建議諮 委會來一次討論和研究。原載《華僑報》,1990年 9 月 3 日
  • 人權保障及司法官員本地化昨文評論了葡國憲法法院大法官韋德霖認為九九年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維持澳 門原有司法制度不變及雙軌立法的談話。今曰繼繽議論韋德霖在談話中提到另外兩 個問題 :即人權保障和終審法院完全本地化問題。對於人權保障問題,韋德霖表示,目前澳門有兩方面可以保障市民的人權,這是直 接適用於澳門的,另外,當今年三月,澳門組織章程修改之後,澳督及立法會有更大的 權力,可以訂立有關人權的法律,過去 ,只有葡國國會才有這種權力,不過,他認為九九 .年之前,澳門沒有必要特別立法去保障人權,在九九年之後,基本法上面應有對這方面 的保障。韋德霖這番話,顯然是不全面的。首先是葡國憲法在九九年以後,對澳門已失戈 了法律效力,但是基本法有關人權保障方面,不可能把葡國憲法中保障人權的幾十條 條文一字不漏地搬過來,而且又由於葡國沒有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弓I伸到澳門,因此 草擬中的澳門基本法又不能像香港基本法那樣,寫上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 門的有關規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 和自由,除了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上述規定相抵觸。”因此,澳人為 了自身權利有更大的保障,一方面爭取訂好基本法,尤其爭取將基本法中《居民的基 本權利與義務》一章寫好;另一方面,強烈要求葡國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宣佈引伸到 澳門實施,如果不引伸到澳門的話,立法會必須負起責任,要運用權力制訂有關保障澳 人基本權利的法律。當然這種立法應與基本法銜接,比基本法訂得更具體更全面,以 便九九年繼績有效。至於澳門終審法院的本地化問題,韋德霖是這樣說的:澳門政府已經積極培訓人 材 ,雖然培訓人材是需要一段時間的,但是只要肯做,九九年後澳門終審法院的完全本 地化,應該是可以做得到的。大法官這番話,也並不完全符合實際,因為所請完全本地化,終審法院的人員,特 別是法官等高級司法官員,本澳中國居民應有適當比例,但要做到這一點,又是談何容
  • 易!綜觀澳府在這方面推行的培訓司法人材的計劃和措施中,本澳中國居民究竟受到 多少符合比例的重視和實惠?這是有目共睹的,不言也罷。因此,如果政府有關部門 真有韋德霖所說那樣肯做的話,就應該坐言起行,想方設法從本澳中國居民中選拔人 材,並加緊培養啊!原載《華僑報》,1990年 1 2月 2 0 日。
  • 關於外國居留權的一點意見最近一個月來,本澳報章先後刊登了兩位草委在澳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六次全 體會議上的發言,閨述對澳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能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 意見,兩位委員都力主加以限制,在基本法有關條款中規定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甚至 立法會主席,都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現在 ,我們對於這個問題,也通過報章回應。我們主張在澳門基本法中,對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不作不具有外 國居留權的規定。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必須首先明確以下兩點:第一,草擬澳門基本法中所爭論的外國居留權。實際上是指本澳中國居民中由於 持有葡萄牙護照而相應得到的葡國居留權,而不是泛指的由於持有葡國以外的其他外 國護照而取得的其他外國居留權。這點必須清楚的。眾所周知,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我國政府已在其“備忘錄”中確認“澳門居民凡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着,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 中國公民資格。”即是說,凡是持有葡國護照或葡國身份證的澳門中國居民,我國政府 都承認為中國公民,沒有任何異議。至於持有其他外國護照的中國人,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則不具有中國國籍或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都不是中國公民了。按照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這部分人不能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及主要官員。當然也不涉及我們當前面對的有關外國居留權的爭論了。現在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引證於後:“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 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應定居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到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
  • 因此,主張對澳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甚至立法會主席作出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 的限制,實質上就是對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限制他們不能出任澳門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席,假如他們不願意他們擁有的外國居留權要即 葡國護照的話。因此,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本澳中國居民,是否應該限制其擔 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和立法會主席。換句話說,應否附加這部分澳 門居民一項義務,在擔任上述職務前必須放棄其持有的葡國居留權?第二,我們主張在基本法中對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席的資格,不作 為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不是說,當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的,一定要 有外國居留權。我們的原意是,不要剝奪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平等地享有 被選擇和複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或立法會主席的權利,在當選或複任時,不要特別附 加他們一項必須事前履行的放棄葡國居留權的義務。我國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方針政策的靈魂和核心,是在“一國兩制”下實行 高度自治的澳人治澳。何請高度自治的澳人治澳? 中葡聯合聲明中規定的主要標緻 有兩條: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2.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際事務局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 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事實上,是不是澳人治澳,首先要看未來特區的政府和立法會由誰來組成,由誰來 掌權和用權,如果不是由澳門居民的話,不僅澳人治澳變成有名無實,而且高度自治也 成為空話。行政權是權力的核心,而掌握行政權的核心是在行政長官領導下,政府主要官員 參與的内閣或者稱為領導班子。因此,如何解釋澳人或者聯合聲明所指的“當地人”,以及如何規範出任行政長官 及主要官員的條件,便成為能否實現澳人治澳的關鍵問題了。如果是澳人不被認為是 澳人,如果是對土生土長的澳人,也附加特別限制條件而不能出任行政長官、政府主要辑 ”
  • 官員和立法會主席,這樣,澳人治澳也大打折扣了。本來,在這兩個問題上,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以及中方的備忘錄,都有明確的界定。 第一 ,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立法會的“當地人”,就是澳門永久性居民,澳 門永久居民由七部分人組成(見中葡聯合聲明附件— 第九節,以及澳門基本法討論 稿第三章第一條)。在此七部分人中,首先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 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目前占澳門的總人口中四分之一強,大約有十多萬人。他們 在澳門土生土長。有的幾代長居於澳門,是澳門的“原居民”,是地道澳門人。他們最 熟悉澳門的情況,對澳門最有歸屬感。最關心澳門的命運,最有資格加入政府和立法金曰o第二,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均可平等地被選擇和委任為澳門特別行政 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沒有對其中一些中國公民們為附加的特殊的規限,包括 對持有葡萄牙護照的中國公民在内。以上兩點,是中葡聯合聲明對澳人治澳是一個重要保證,也是實行澳人治澳在中 葡聯合聲明中最重要的體現。我們主張公平地對待在澳門土生土長的中國公民,不因 其有葡國居留權而限制不能擔任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立法會主席的出發點和立 足點。否則,不僅對這部分澳人不公平,而且不利澳人治澳。基於以上考慮,我們嘗試解答以下一些問題和疑慮:1.關於主權原則如果當上澳門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中國公民還保留葡國居留權的話,是不是 違背了主權原則?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 由中央委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行政長官沒有外國居留權,是中國主權的體任何問題,都應該作具體分析,特別是一些特殊的社會問題,也必須放在特殊的社 會歷史環境中加以考察,例如,我國對港澳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就是如此 , 在社會主義國家內竟然容許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存在五十年不變,這就是特事特辦了。 如果一個土生土長的澳門中國居民,假如他被選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容 許他保留葡國居留權,也是特事特辦,也不違反國家主權。因為:
  • 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符合澳門的歷史和現狀,有利於一國兩制和澳人自治;特區行政長官只是代表澳門,不是代表中央,而且由澳門居民選出,經中央人民政 府任命,充分體現了中國主權和澳人治澳。我們認為,特別是行政長官及重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最充分體現了主權 原則了。2.雙重國籍問題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備忘錄中也申明,不論是否持有葡國旅遊證件(指葡國護 照)或身份證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澳門居民,均具有中國公民資 格 ,我們認為,這項規定,對所有持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都應該一視同仁,不能有雙重 標準,不要因為他當選了行政長官就認為他手持的葡國旅行證件是葡國護照而必須放 棄,從而放棄外國居留權。是不是由此產生雙重國籍的效忠問題?是不是產生外交保護問題? 因為葡萄牙 是把這些人看作是葡國公民的,因此必須效忠葡國。即使認為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 中國公民,有雙重國籍,對於雙重國籍,1930年《海牙公約》第三至六條有所規定。雖 就第三條宣佈,各國均可將雙重國籍人視作本國國民。但是,第四條禁止擁有雙重國 籍的個人從一國尋求外交保護,以對抗其第二國籍所屬國。第五條又規定,在有關的 第三國境內,雙重或多重國籍人應被視為只有其慣常或主要居所國,或者與之聯繋最 密切國家的國籍。至於第六條,是允許雙重國籍人,在經其打算放棄國籍的那個國家 許可後,放棄兩個國籍中的任何一個。可見,對於雙重或多重國籍的人,他的有效國籍是取決於他的常住地或者與其密 切聯繋的程度。根據《海牙公約》第五條的規定,第三國是將他視為其永久或經常居 住的國家,或者事實上聯繋最密切的國家的國民。這是有效國籍的原則。《海牙公 約》第四條的規定,也是國際慣例,例如在聯合國機構中,國際法院認為,一般原則是 “如果一國把某人當作其國民,他國就不應以該個人的名義行使保護。”(以上引述有 關《海牙公約》及國際法院的規定,參考(E卩)尖戈蘭尼 :《現代國際法》第 126〜 1 27頁, 重慶出版社 1988年 ,陳寳林、張鍇、楊偉民譯)因此,擔心由於持有葡國“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因為發生雙重國籍問題或 在國外尋求外交保護問題“麻煩”,國際法是可以解決的。至於擔心特區行政長官由 於有了葡國居留權,萬一背叛祖國或在外國尋求政治庇護,或者拿着“葡國旅行證件”
  • 出國旅行就不好辨。這是杞人憂天,因為行政長官不僅經過選舉產生,而且還要中央 任命,因此,在選舉時或任命時,澳門居民和中央都會作出慎重考慮的,不是任何一位 元澳門中國公民都會被選上的,特別是對於持有葡國旅行證件的中國公民會更加慎 重。如果一位行政區長官或者主要官員,他有心背叛出走尋求政治庇護,即使是純正 中國公民,可以說是“話甘易”,不管是否持有葡國旅行證件的限制。3.關於“只限少數幾個人”的問題在討論中,有一種看法:認為對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席作為 不保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並沒有限制澳門土生土長的十多萬持有葡國護照的中國公 民被選為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和被委任主要官員的權利,只是他們在當選後和被委 任之時,要宣佈放棄葡國居留權,作為一項義務,因此,限制的也只是這幾個人而已。表面看來,似乎是如此,實質上則不然。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對一個人的不公 平就是對全體的不公平。何況 ,如果作出不得保留外國居留權的限制,對於佔今天澳 門人口大約四分之一土生澳門中國居民,只有參選的權利,卻沒有被委任為行政長官、 主要官員或被選為立法會主席的權利,否則 ,他必須宣佈放棄葡國居留權。這樣,權利 便成為有名無實。4.關於“暫時放棄”與“永久放棄” 問題雖然說,提出對不得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只是要求如果有葡國居留權的澳門中 國公民在出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或立法會主席時,暫時放棄其外國居留權,而不是永 久放棄,以後還可以恢復。然而 ,按照葡國國籍法的規定,一但聲明放棄,就是永久放 棄,以後很難恢復國籍。至於認為,如果當上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或立法會主席,都不願意放棄外國居留 權 ,就不能相信這些人對澳門的歸屬感,更不能相信這此人對澳門的忠誠。其實,這只 是一種臆測而已,在澳門社會裏,正像一個中國人擁有一本外國護照甚至多本外國護 照就說他不愛國和只拿中國護照就說他愛國同樣是無稽和令人費解。5.是否比香港限制更寬?香港基本法對特區行政長官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只是由於英國給以持英國屬土 護照的香港中國居民予居英權引起的,是我國對居英權的回應,也相應引伸到澳門基 本法來。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對行政長官外國居留權作出的限制是這樣寫的:“香 港特別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歲,……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澳門基本法討論稿第四章第五條便有這樣規定:“行政長官在 任職期間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兩個條文對照比較,《港法》是限制所有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而又擁有居英權的 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無一例外。而澳法只是限制當上行政長官的持有葡國護 照而擁有居葡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只限這些居民中的一個人,即使包 括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席,也只有那麽幾個;而且只是限制他們在任職期間不得擁有 居葡權,在這段期間以外不受限制,因此,被解釋為是當行政長官等的一種義務,而非 條件(換句話說,沒有居葡權的就不用盡這項義務!)。表面看來,好像是澳門在這方面的限制比香港寬了,實際並非如此。澳門也是對 所有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的限制,理由晃前不贅,實際上,此限制是澳門比香 港緊得多。眾所周知,香港中國公民中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不少,明文規定雖然沒有居 英權 ,但是從目前來看,他們進入英國例如旅遊,不會全部被拒絕,更重要的是,雖然是 英國“二等公民”護照 ,但是,有人擔心的雙重國籍問題仍然發生在他們身上,因為他 們仍然具有英國國籍,在外地仍然受英國外交保護,只是沒有完全的肯定的居英權而 已。然而,這些港人無須宣佈放棄英國國籍,可以當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 席 ,沒有人擔心的“雙重效忠”,受別國“外交保護”的“麻煩”,也沒有人認為是違反主 權原則。何解?澳門永久居民中擁有葡國護照的中國居民,只是由於歷史原因而有居 葡權,都要在任職期間宣佈放棄居葡權從而放棄葡國國籍,才能當上行政長官或主要 官員和立法會主席,否則就被認為違反國家主權甚至對澳門不忠誠,這種雙重標準,是 值得討論的。我們認為,同香港比效,有港例可循,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都可以當行政 長官、主要官員及立法會主席,並不違反崇高的主權原則。註 :摘自黃漢強手稿,約 1991年 4 月,
  • 土生葡裔精英轉向積極前天晚上,基本法諮委會召集本澳土生葡裔人士座談會,徵集他們對基本法討論 稿的意見。會議的熱烈情況使人意外,提出的問題令人矚目。對基本法起草一向低調的土生葡人,出席前晚座談會的約有七十人,“場面墟冚, 為諮委會會址罕見”。而且出席人士的層次高,除了土生葡人中的基本法起草委員、 諮委會委員外,還有立法會議員、諮詢會議員、政府領導層和指導層官員以及律師、工 程師等專業人士。另一方面,座談會集中討論基本法如何保障土生葡人權益問題。據報導,與會者會後表示,會議不滿意基本法討論稿歧視土生葡人;認為不能保障 土生葡人權益,同中葡聯合聲明相抵觸 ;籲請葡國政府、葡國總統關注澳門基本法起草 工作 ,通過外交途徑敦促中國政府關注中葡聯合聲明精神應在基本法内貫徹始終。座談會給人的初步印象是,土生葡人改變了過去那種冷感和無奈的態度(表面上 至少是這樣),對基本法起草工作轉向積極和認真,爭取基本法保障自己未來的權益。 姑勿論會議的結論是否正確,但此種熱情和積極,值得高興,應該歡迎和支持的。土生葡人是本澳永久性居民的重要組成部份,他們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和生活圈 子 ,而且廣泛參與政權的運作,這是澳門社會的特色,因此中葡聯合聲明確認“在澳門 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 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這些確認和規定,反映了中國政府尊重歷史承認現狀的實事求是的態度。至於如何 在基本法中落實“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的精神,確是需要 一番具體研究的。據說,草委會“居民權利與義務”專題小組在起草有關章節時,對這個 問題就曾經進行不只一次的討論,並且希望在土生葡人中能收集到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前天的座談會可謂集土生葡裔的精英,會上提出比較尖銳的意見,是很值得諮委 會和草委會重視的。諮詢委員會應該將這些意見詳細整理為文字,原原本本地及時向 草委會反映,請草委會作認真的研究。事實上,要將基本法搞好,實在不容易,必須全體澳門居民的參與,其中積極提出 意見和建議,相信是澳人參與的最好的方法和有效的途徑。原載《華僑報》,1991年 5 月 3 0 日。
  • 還應顧及同基本法銜接備受關注的“調查委員會”法律草案,立法會的經濟、財政及批給事務委員會多次 討論後,認為該法律草案不宜照搬葡國法律,賦予調查委員會過多的司法權。委員會 此種共識傾向,相信會得到支持。“調查委員會”法律草案是四位立法議員於去年五月提交立法會的,共十二條。 同時亦有議員單獨同立法會提一份同名法律草案。隨後,立法會將兩份草案交給經 濟、財政及批給事務委員會研究。不過 ,法律草案由於訂明“調查委員會”擁有很大的 司法權力,因此一開始就在立法會內外引起議論。按照該法律草案規定■首先’“調查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審議總督、政務司及行政 當局,還可針對同立法會職權有關的任何公共利益事項,涉及管制所有公務員。其次 , "調查委員會”擁有傳召、扣押或凍結私有財產的司法權力,例如可以傳召有關人士出 席聽證會並提供資料,對不出席、拒絕作供或不遵守正在執行其職務的調查委員會的 命令,可以處以不低於三個月監禁的懲罰。因此,立法會的經濟、財政批給事務委員會在本月中旬開始討論時,列席會議的政 府代表歐明德就表示,擔心“調查委員會”權力過大,影響立法會及執行權之間的政治 平衡。此種擔心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共鳴。現在 ,經濟、財政及批給事務委員會經過討論後,委員會主席表示法律草案所賦予 “調查委員會”的司法權力及其運作模式,亦不符合本澳的政制結構。事實上,此法律草案所規定“調查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及其司法權力,不僅不符合 澳門的現實,也偏離了未來的發展。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有關 規定 ,就有很大差別:一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如果立法會要傳召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 公務的人員作證或提供證據時,行政長官有權“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 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 證據”。(第五十一條第十五項)
  • 二、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 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 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筆者按:不是立法會自己組織調查委員 會)。如該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 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第七十三條第七項)當然 ,現在不等於未來,現在實行的東西將來不一定依足實行,但是,我們既然希 望按照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澳門在一九九九年成立特別行政區以後,保持原有的資 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我們既然又希望社會平穩過渡,因 此在制定和審議“調查委員會”法律草案以及其他超越九九年的法律如司法制度時 , 除了聯繋本澳今天的現實外,就不得不考慮同基本法的銜接問題。原載《華僑報》,1992年 1 月 2 9 日。
  • 第二小組會議上午 10:30前召開全體大會,聽了大會報告及專題小組報告後,便轉入小組會議, 我仍然編入第二組,李後、雷潔瓊當小組召集人,我和蕭蔚雲仍然被選為小組發言人。小組會議主要是討論專題小組的修改意見,我和陳炳華同組,兩人意見最多,所以 本組進度最慢,第一組已討論結束了,我們還是停留在討論第四章。按規定,明天晚上 8 時前要提交提案。飯後,陳炳華約同草擬,當我到大堂咖啡座 時,陳炳華、劉焯華已在座,後來 ,羅立文、曹其真、林家駿也來了,這次林一開始就說 : “這回我什麼都簽,只要是澳門人的意見我都簽,我看透了。”記得上一次他曾經聲明, 涉及政治的他不會簽,例如關係修改禁止政治團體同外國團體聯繫這個議案,他就沒 有簽,結果由於不足五人,未能將提案提出。今晚,我們討論了七個提案,交由我草擬抄正。1993年 1 月 1 3日
  • 我看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已於一九 九一年六月正式公佈。按計劃安排:“徵求意見稿”在諮詢澳門居民意見作了修改後, 收於今年三月由草委會全體會議通過後為草案 ;再諮詢澳門居民意見,再作修改,然後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 3 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為正式法律,到 1999 年 1 2月 2 0 日開始施行。從 1988年 1 0月澳門草委會成立開始起草基本法,到 1991年 6 月通過“徵求意見 稿”,總共花去了兩年零九個月。在這兩年多時間裡,草委會開了七次全體大會,一次 主任擴大會議以及五十三次專題起草小組會議。為了廣泛而有效地諮詢和收集澳門 居民對起草基本法的意見,在澳門的起草委員聯合發起組織成立由澳門各界人士九十 人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協助草委會收集民間意見。此外,内地委員亦先後兩次 到澳門進行調查研究工作和聽取民意。第一次是 1989年 9 月 4 曰至 1 6 曰,目的為了 起草基本法結構(草案);這一次先後收到 118份意見書,內含具體意見 6 9 7條。第二 次是 1990年 3 月 6 日至 1 8曰,目的為了起草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前後十三曰, 同澳門各界代表大約6 0 0人次分別舉行了 2 5 次座談會及公聽會,收集了大量意見。 此外,1990年 3 月初,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和秘書長魯平應邀來澳進一步瞭解澳門居民 的意願。在“徵求意見稿”公佈以後,內地草委又於 1990年 9 月 1 0曰至 1 8 曰第三次來澳 門,聆聽居民對“徵求意見稿”的回應,以便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為此,期內召 開了 1 7次座談會和公聽會,到會者近 9 0 0人次,先後通過各種渠道收到的意見書362 份和討論會紀要4 9份 ,具體意見共 1,734條。由此看來,無論是草委會或者是澳門居民,對起草澳門基本法都採取嚴肅認真的 態度。在澳門居民中間,雖然有人對起草基本法表現了冷漠和疑慮,甚至不信任,但整 體而言,都認為應該有基本法,有基本法比沒有基本法好;希望有一部好的質素高的基 本法來落實“中葡聯合聲明”,以保障澳門的前途,使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
  • 式 ,在 1999年以後保持五十年不變。澳門基本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基本政策法 律化的最高形式,澳門其他法律都以此為規範而不能違反。關於《基本法》此種地位 和功能,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亦有肯定。其中第十一條是這樣寫明的:“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 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 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 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那麽,在澳門居民心目中,甚麽樣的基本法才是好的基本法、質素高的基本法,可 以保障澳門前途的基本法?從他們所表示的意見中可以看到,在基本法內容方面起碼 有以下三條標準:甲、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所有規定,完全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澳 人治澳、高度自治和維持澳門現行的杜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 變等一系列基本政策,保證五十年内不實行杜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乙、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充分反映澳門的特色;丙、符合澳門的整體利益,照顧到社會各階層利益,充分體現澳門大多數居民的意至於在基本法的結構和行文方面,澳門居民提出的標準是嚴謹而完整,繁簡由之, 應繁則繁,應簡則簡。現在,我們亦可以用這些標準特別是內容方面的標準來評價“徵求意見稿”,看看 是否合格,值多少分。首 先 徵 求 意 見 稿 ”是否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如果拿“徵求 意見稿”同“中葡聯合聲明”對照,差不多每一條都是從“聯合聲明”中引入和加以引 伸。在引伸當中,都緊扣着“一國兩制”方針和澳人高度自治和三個“不變”(澳門現行 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的基本政策。在基本法中,“一國”的要義在於保障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損害。因此,凡是 涉及到國家主權和領土問題,權力都歸中央。例如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 割的部分,直轄於中央;行政長官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 民,由中央任命 ;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管理;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
  • 表大會,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個別全國性法律要在澳門實施,等等。在基本法中,“兩制”的要義在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 一國”之下不實行社會主義 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因此,凡不涉及國 家主權和領土問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和對外事務,都規定權力歸澳門特別 行政區,保持三個“不變”,中央不作干預。最明顯的例子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又如有關條文的具體化,都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 己立法加以實施。其 次 徵 求 意 見 稿 ”是否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反映澳門的特點而具有澳門特色? 也可以從條文中來求證,用最簡便的辦法是同香港基本法逐章逐節逐條比較,就發現 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這也是澳門基本法的澳門特色:1. 只規定中央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沒有明確規定要在澳門駐軍。2.“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寫得比較詳細,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有2 2條。 比香港基本法多四條,有 2 4處不同。例如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 文規定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 法院審判的權利,未經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為無罪。”“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 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隠私權。”澳門居民“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 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澳門居民“有依照 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等等規定,都是香港基本法沒有的。3. 除了有一條專門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保護,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以外,多處條文都體現此一精神。4 . 政制的設計也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大體保持現有的政制三權分立的模式,改變 的不多。例如規定要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的主要官員職位比香港基 本法規定的少,只有五個,又沒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香港是八個,還加上無外國居 留權的限制。至於立法機關也是澳門現行的模式。議員不是全部由普選產生,議員不 受國籍限制,立法會主席、副主席雖然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也沒 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這些亦與香港規定的不同。在司法機關方面,除了法院還有 檢察院。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院院長規定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亦不 受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專門的檢察院,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
  • 法院首席法官,必須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5 . 在“文化與社會事務”一章中,增加了關於逐步推行義務教育,關於保護名勝、 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的規定等,這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6 . 由於澳門經濟發展的規模和水平都比香港小和低。所以“經濟”一章的條文就 比香港的少和簡潔,但基本原則大致相同。最後,“徵求意見稿”是否充分反映澳門居民的意願,澳門居民提出的主要意見有 多少被接納。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意願和意見有多數人與少數人之分,也有情、 理、法的問題。情 ,即是否符合澳門的實情;理,即是否有理;法,即是否符合法律的規 定 ,在法律上是否必要和行得通。根據我看到的,澳門居民表示的意願和提出的意見, 一般都受到尊重,多數是被吸納了,但是,也有的沒有完全吸納或者完全拒絕。例如; 要求明文規定中央不在澳門駐軍;要求刪去禁止任何叛國及分裂國家等行為的條款, 或者作出詳細界定 ;要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章分節詳寫,盡量吸納葡國憲法 的有關規定,以及詳細界定居民的基本權利的自由(新聞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示 威和遊行自由等);要求增加關於生命權,關於歸僑和僑眷的利益的條文,以及有關刑 法的內容;要求詳細列出保障土生葡人的利益 ;要求自由選擇國籍;要求將兩個國際人 權公約引入基本法 ;要求全民普選行政長官;要求迅速擴大立法會直選席位;要求行政 會議委員不受國籍限制等等意見,沒有被接納或者只是部分接納,就是因為這些意見 沒有完全符合情、理、法的原則。當然 ,亦有的意見,在情、理、法方面都有根據,但在居民中沒有比較一致的意見, 一時難作出決定,只有留待居民再討論,或者留待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己決定,其中最明 顯的例子就是關於是否明文規定不設死刑的問題。不過,有個別問題雖已寫入了“徵 求意見稿”,但在澳門居民中仍有比較激烈的爭論的,例 如 第 117條關於設立“由政 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社會協調組織,對制定勞工法、社會保障制度和 經濟計劃提供諮詢意見”的規定。上述這些沒有吸納或者沒有完全吸納以及還有爭論性的意見,在基本法(草案) 未正式定稿提交全國人大之前,還可以提出來討論,新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討論,相信 都會受到重視,盡量吸納到基本法中。澳門居民意見被採納而寫入基本法的也有不少,例如前面提到的“徵求意見稿” 許多與香港基本法不同之處大部分是澳門居民的意見。
  • 由以上的說明可見徵求意見稿”是在廣泛諮詢澳門居民的意見和大量進行調 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規定,經過反覆討論長時間草擬出來 的 ,其質素大體上符合標準,達到一定水平。至於一些還不完善的地方,還有今年一年 的時間來討論,進行修改和補充。相對而言,一部好的質素高的基本法,可以增強澳門居民的信心,但未必能夠消解 所有人心中的疑慮= 例如有人說,如果“ 一國兩制”行不通,基本法不執行,基本法寫 得再好質素再高也沒有用。也就是說,基本法可行嗎?基本法可靠嗎?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對立的社會制度,還存在“誰戰勝誰”的 問題,況且“一國兩制”是個新的構想,沒有經過實踐,因此“ 一國兩制”是否可行,基本 法是否可行,有這樣的疑問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1條作了相應的規定,從最高的憲法層面予以保障,“中葡聯合聲明”作了具體的說 明,基本法作進一步落實。這種多層次的保障和推行,一方面表現了最高當局的重視 和誠意,另一方面亦令“ 一國兩制”得以付諸實踐。如果在實踐中照足基本法的規定 去做,“一國兩制”不僅可行,相信也是可以成功的。相信“一國兩制”可以成功,基本法可行 ,根本原因在於“一國兩制”的方針,是從 實際出發,尊重歷史尊重現實,以達到和平統一國家,保持社會穩定和繁榮的目的,既 符合民族的願望,也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既然如此,為甚麽不可行呢?衹要有正確的 政策和具體措施,便可以將構想變成事實而取得成功。從另一個角度看基本法,基本 法就是“一國兩制”的具體方案,所以基本法也是可行的。事實上,“一國兩制”,就是一個統一的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等個別 地區保持原來的資本主義,各行其道,互不干預,井水不犯河水。這個方針落實到澳門 特別行政區,就是澳門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這些規定都是結合了 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澳門居民的意見而作出的。因此,澳門基本法在澳門一樣可以實 行。問題在於要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不過,亦有人擔心北京不尊重基本法,不會百分之百按基本法辦事,基本法不可 信。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北京固然要尊重和遵守基本法,不干預澳門的內部事 務,維持澳門的安定繁榮,澳門也要尊重和遵守基本法,井水不要犯河水,維護國家的 統一和主權的完整,同時保持社會的穩定,澳門即使對國家未能作出很多貢獻,至少也 不能危害和背叛國家和民族的利益。這樣 ,才不會引致中央諸多干預澳門。這是很重
  • 要的,是帶關键性的。根據情理推論,基本法可信,北京會遵守基本法,因為:第一、“一國兩制”的構想是北京設計的,早 在 1978年巳經形成,1982年鄧小平正 式提出並反覆強調,“中葡聯合聲明”是北京同里斯本直接談判草擬簽署的,並在聯合 國備案 ;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授命起草和批准的,而且制定基本法是北京為了 和平統一國家,維持澳門地區的穩定和繁榮的目的。第二,制定基本法只是第一步,要真正達到和平統一國家、維持社會安定和繁榮, 實現民族的願望,還必須在實踐中貫徹執行基本法,充分發揮基本法的作用,而不是相 反,將基本法放在一邊 ,不遵守基本法。第三、基本法與一般法律不同,是在澳門居民廣泛而直接參加之下經過長時間的 反覆討論而制定的,基本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在澳門深入人心,同香港基本法互相呼 應,在大陸和國際都有廣泛影響,任何一方違反都會受到監督和指責。第四、自從推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加上國內外形勢的變化,北京領導人對資本主 義的態度在觀念上已經有所改變,“一國兩制”的構想就是此種變化和改變的產物。 今後,隨着改革的深化和開放的擴大,大陸經濟政治的變化和世界形勢的發展推動之 下 ,大陸社會的價值觀也會進一步變革,北京對資本主義將有更多新的正面的認識,加 上港澳在“一國兩制”之下社會繼績穩定,經濟進一步高漲,經濟全面溶入大陸,對國 家作出更大的貢獻。所有這些原因,都會增加基本法的可信性,增加對“一國兩制”的信心。黃漢強 1991年 7 月
  • 基本法應保障澳門特區財政金融穩定絕大多數的澳門居民,都希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經濟能夠繼績發展,社 會能夠保持穩定,使大家能夠安居樂業,並逐步提高生活質素,這樣,就能從“民生”的 角度,印證“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使大家對“一國兩制”方針更加充滿信心,並衷心 擁護。為此,穩定和發展經濟,應是“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的主要職能之一。現在,我 們可以看到,“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五章“經濟”,在按照“中葡聯合聲 明”中有關經濟政策的規定,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對未來特區經濟政策作出了各種 規定,為將來特區的經濟發展和繁榮,提供了法律保障,不過 ,在“財政”和“金融”這兩 方面,似是保障不足,這主要是體現在以下兩點:一、第一百零七條,雖然已提到未來特區的財政預算是要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 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但是 ,這還是不夠的,因為 未有設立“財政儲備”的項目。在此情況下,如果只是按照“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百 零七條的“收支平衡”、“避免赤字’的要求,當然是沒有問題;但如果發生自然災害,其 他以外事故,或者是經濟建設計畫中有特殊需要,就難以應付了。何況 ,澳門的財政收入情況比較特殊,接近一半的收入是來自賭稅。倘在“九九” 之後,因為世界經濟環境變化,或附近地區放寬禁賭政策的影響,這一主要收入來源就 有可能會枯竭,使當年的財政收支出現“赤字”。而且,如果按照“並與本地生產總值 的增長率相適應”的規定 ,就有可能會被迫修改財政預算冊,降低財政收入預算。現在 ,澳葡政府的財政預算政策,就是沒有建立“財政儲備”的,每年決算時的財 政盈餘,都被列入下一年度的“財政收入”項内,將之花光了。這樣的財政政策,不但 無法儲起一筆充裕的財政儲備金,以應付以後有可能出現的財政欠收,或是有突然事 故之用,而且會滋長“大手大腳”及“落雨收柴”、“花光用光”的心態,“今朝有酒有朝 醉”。在財政年量正常或較好時,當然是沒有問題,但遇到財政欠收,就會有問題發 生,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
  • 因此,為了避免將來特區政府“承襲”這種財政政策,建議將第一百零七條該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略有盈餘,並與本地 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c 在每年的財政預算冊中,建立由預算備費,預算周轉金和 預算年终結餘所組成的財政儲備。”二、第一百一十條,只是提到發行澳門幣“必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看來這是 不足夠的。我們如果查閱香港基本法,除了第一百一十一條有“準備金”之設之外,在 第一百一十三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 配 ,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率”。由此可見,香港基本法為了穩定香港特區的金融,是設 立了“準備金”和“外匯基金”的雙重保險的,而《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遺留 了“外匯基金”,看來是難以保障澳門幣匯價的穩定,對澳門的外向型經濟,特別是澳 門的出口工業,將會有不利的影響。在經濟學的觀點上,“準備金”和“外匯基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於澳門的 外向型經濟模式及隨着澳門幣可在外地掛牌,穩定澳門幣的對外匯價,使其成為國際 金融市場上的硬通貨,設立“外匯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以利於穩定澳門特區貨幣的 匯價 ,進而保護澳門的出口工業和對外貿易,穩定澳門的經濟。為此 ,本人建議,引進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內容,在“澳門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稿”的第一百一十一條和一百一十二條之間,插入一個新的條文:“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外匯基金,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澳門貨幣的匯 價。”約 1993年底
  • 基本法與澳門發展空間一、在澳門基本法頒佈九周年和特區政府開放賭權己取得初步成果的今天,基協 會以《基本法與澳門發展》為題舉行研討會,是十分適時和有意義的。記得大約在十 年前的一次基本法研討會,研討題目是《基本法對澳門經濟穩定發展的保障》。當時 根據基本法的精神和條文以及澳門微型經濟的特點,我在會上發表意見時強調,“基 本法完全滿足了澳門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從而保障了澳門經濟的穩定發展”。經過 兩年多的實踐,特別是賭權開放旗開得勝產生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我們進一步看 到,基本法不僅保障了澳門經濟的穩定發展,而且從澳門最高的法律層面上為澳門經 濟的持績發展提供廣闊的制度空間o二、經濟的增長和發展,離不開一個好的制度安排,離不開與時並進的制度革新 (改革與創新),在制度經濟學理論中,將制度安排視為推動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内在動 力,是個“內生變量”而居於核心地位和起着決定性作用。例如美國新制度經濟學派 代表人物之一的道格拉斯.諾思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經濟績效的決定因素,人們愈來 愈發現,一個節省交易成本而又有巨大激勵效應的制度安排,是決定一個國家/地區的 經濟績效。這就說明了為什麽中國推行改革開放有如此巨大的發展?為什麽世界各 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會如此熱衷改革而掀起改革大潮?誠然,此種制度的改革與創 新 ,必須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從當地的發展需要出發,而且要循序漸進地推行,才能 推動發展,而見績效。三、澳門的制度,在 4 0 0多年的歷史流程中,經歷了形成和發展的階段而有所進 步。不過 ,就整體而言,進步緩慢 ,發展滯後,當它跟上時代和周邊環境的需要而與時 共進時,為澳門的發展創造了輝煌的成就。其間亦曾有過落伍和反動,社會腐敗、發展 倒退,時至 2 0世紀 9 0年代 ,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全球化潮流澎湃,時代提速進步, 國際經濟競爭加劇,面對這個大勢,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澳門制度滯後,資本主義發育 不全,現代水平不高的弱勢和弊端便充分暴露,無論在徑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方 面還是在社會結構方面都是如此,成了澳門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和重大障礙。
  • 廣大澳人亦深感其害,深受其苦,在“九九”之前,滿懷思歸,思變、思改革的強烈願望 迎接回歸,以及回歸後積極參與澳人治澳,以求推動發展,對此,草委們在起草基本法 的時候,特別注意澳門制度的安排,在基本法中盡量預設澳門制度改革和政策創新的 法律空間,以滿足澳門社會長治久安、經濟發展。四、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安排,是以下列原則為大前提:第一、“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第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三、“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杜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上述三大前提下,安排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如下規定:在第一章“總則”中,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 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 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 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十一條)同時“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對於依法予以保留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 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第八條)這就是說,基本法對 澳門特區的制度安排分兩大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全局層次,也是戰略層次,着眼於全局性的方針和戰略,在保持澳門 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全局中,按照“ 一國兩制”澳人冶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對 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進行質的改造和組織的調整。諸如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 關規 定 組 成 ,fr政長官、主要官貝、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依照基本法的法定程序產生,報請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除宣誓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外,還必須宣誓中華人民共和國;規 定 “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規定澳門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都是 對澳門政治制度質的改造,把澳門的政治制度從殖民主義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至於組 織上的調整,例為在行政長官之下設立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 責 ;設立行政會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行政機關設司、局、廳、處四級,同時增設
  • 海關以及許可設立非政權性質的市政機構 ;立法會是澳門特別區唯一立法機關,實行 單軌立法,同時對立法會議員的產生作出逐步擴大民主選舉的具體規定;司法制度則 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而作出一些新的安排。第二個層次是局部層次,也是戰術層次,着眼於局部領域與部門的制度的適時改 革與政策創新,因而眾多條文中大量使用了由澳門特區“自行制定政策”、“由法律規 定”、“由法律另行規定”、“依法進行”等等字句,放手讓特區政府好自為之,其中尤以 涉及經濟領域為然。“第五章經濟”寫得特別寬鬆,以切合瞬息萬變的資本主義自由 市場的要求,在全部 18條條文中,有 12條就讓特區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自作主張,對局 部制度進行革新。由此可見,基本法為澳門的發展而預計的制度改革與政策革新的空間是非常寬廣 的,關係全局的制度、特別是政治體制,一般都由基本法來改造和革新了,至於關係局 部的制度,特別是經濟領域的某個產業、某個部門的制度的建全和革新,則基於對澳人 治澳的信任和切合澳門發展的需要,則留給並放手由澳門特區酌時酌情安排。我想舉兩個例子,很能說明澳門基本法是如何預設制度革新空間以推動澳門發展第一個例子關於公務員制度問題大家知道,香港特區政府在推動有關公務員制度改革時,不時受到公務員的非議, 說違反基本法,要控告政府。最近,香港特區政府只是提出今年公務員可能減薪 4. 7 % 的考慮,香港公務員團體立刻組織公務員上街遊行,以示反對,又指控特區政府違 反基本法,聲稱集資 100萬元同政府打官司。我想澳門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不可能 出現這樣的問題,為什麽? 一是改革公務員制度是包括公務員在内的廣大澳人的共 識,二是澳門基本法也預設了改革的空間。就基本法而言,可以對比一下港澳基本法 的有關條文。規定原有公務員均可留用,年資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澳門基本法第9 7條同香港基本法第 100條的寫法是一樣的。(順便說一下,相信香港 政府即使作出公務員減薪4 .7 % ,也不會低於 1997年回歸前的標準),至於關於保留 公務員的聘用和考核、晉升制度的寫法,澳門基本法第 100條同香港基本法第 103條 大體相同,但有一處有明顯的區別。請看:香港基本法第103條的規定:“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
  • 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 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 定外 ,予以係留。”澳門基本法第 100條的規定:“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 用和提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 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兩部基本法對原有公務員的各項制度的規定,大體一致 :《港法》是“予以保留”, 澳法是“基本不變”,但是最大的不同點是澳法在“基本不變”後面,接着加上一句:“但 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港法》則沒有。這個差異有力地說明了澳門基本 法是如何從澳門的實際需要出發,通過制度革新,以促進澳門發展的苦心。第二個例子關於博彩旅遊業的寫法。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如何通過基本法保障“馬照跑” “舞照跳”?是頗費思量的, 當時有兩種顧慮,三種意見。兩種顧慮是:一是怕不寫;二是怕寫不具體,難保障。有 三種意見是:一是必須寫,而且盡量寫具體些:二是可以寫,但不能太具體,賭照開寫入 基本法不體面 ;三是可以寫,但一定要寫得靈活,不要寫死了,因而有基本法第118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寫得既寬鬆又實 際 ,而且極具前瞻性,給予特區發展博彩旅遊業提供極廣闊的制度和政策創新的空間。 今天特區政府得以能夠順利打破壟斷,開放賭權,建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博彩旅 遊業的自由競爭環境,就是因為有了基本法這一條。總而言之,澳門“九九”回歸後;面對世界潮流,要推動疲弱的澳門經濟復甦和持 續發展,與時並進地推動制度革新是根本。其申尤以法律制度、公共行政制度和市場 制度的革新是關键。而在公共行政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中,又分別是公務員制度和博 彩業管理制度的革新是關鍵中的關键,對適兩項關键制度的革新,基本法以其實事求 是和前瞻性的精神,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因此可以說,只要特區政府審時度勢、 與時共進地推行制度改革和政策創新,以利發展,既符合實際需要,又有基本法依據, 一定會受到廣大澳人的支持而取得成果.3註:木文是黃漢強在“基本法與澳門發展”學術研討會、澳門基本法頒佈九周年紀 念活動發表文章,2002年 3 月 2 8 日
  •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發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位委員:您們好。參加這次全體會議,在小組討論兩次議程時,我感覺,這次會議比第一次 會議有進步,開得好,較充分地貫徹民主、協商、開放的原則 ,這種精神,姬鵬飛主任在 講話中也強調了。如果在今後起草工作中,不僅在草委會內部貫徹這個原則,發揚這 種精神,而且在全體居民中間也充分貫徹這個原則,發揚這種精神,我想,我們一定會 把起草工作做好。我認為,做好起草工作有兩個標準:第一 ,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根據中葡聯合 聲明的精神,起草成功一部符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願和體現澳門土生葡 裔居民意願的澳門基本法 ;第二,通過起草基本法較大地提高澳門居民的使命感和民 主意識,以及對前途的信心。如果通過我們的起草工作,只起草了一部基本法,但對澳 人的使命感,民主意識和彳目心沒有提局,或者提局很少,甚至相反的話,我們就不能說 已經完成了任務,事實上,這兩大目標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只強調第一目標而不追求或 忽略第二目標的話,第一目標也不能達到,起草出來的基本法也一定大打折扣。因此, 我建議草委會要重視對第二目標的追求,為了同時達到這兩個目標,我們在起草工作 中,無論在對內(草委會内部)或者對外(在澳門居民中間)都要堅持發揚民主、協商、 開放的原則和精神。從草委會內部的運作來說,我們制定“工作規則”,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草委會 的民主、協商、開放的機制。否則,“工作規則”就毫無意義。也就是說,我們主要在制 度上來保證草委會的民主、協商、開放的運作。大家知道,在草委會的組成中,澳門委員處於少數地位,所佔的比例還不到百分之 四十。因此,我十分注意工作規則在尊重多數的同時保護少數的問題。在這個方面 , 我對工作規則(草案)初步提了一些意見,有的是接受了,有的並沒有接納,特別是我 提出“基本法草案的條文及基本法條文的修正案,必須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 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改為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條沒有接納。
  • 我提出這一條的用意是希望在表決有關實質性議案時,在内地委員及新華社澳門分社 委員都贊成的情況下,也必須得到七位澳門委員(即佔澳門委員百分之三十六點五) 而不是三位(佔澳門委員不到百分之十六)的支持。我提出這樣的建議,主要是希望 基本法的內容能符合澳人的意願。這個建議我曾經在小組中再次提出,雖然沒有被接 納 ,我仍然保留自己的意見,但我高興地得到一個口頭的說明,或者說是保證,即:根據 香港基本法的做法,國內委員現在和將來都會很尊重澳門委員的意見,如果將來澳門 委員的多數對一些實質性問題不同意的話,草委會不會匆忙進行表決強加給澳門委員 的。如果是真的,這就是民主協商的原則和精神。我還有一個感覺,在草委會成立以來的運作中,對民主、協商原則比較注意,對開 放原則有所忽視。所謂開放,可以說是透明度。草委會工作固然要對所有草委開放, 包括開放參與和開放訊息,同時也必須向澳門居民開放。主要包括兩層意思,第一,主 要是諮詢工作盡量發動和吸收廣大居民參與 ;第二,起草和諮詢工作的每一個步驟和 每一個過程特別是草委會的會議對一些重大問題的討論,都應該及時地原原本本讓澳 門人知道,不要密封或半密封。因此,我建議改進發佈新聞公報的方法,每次會議不只 開一次記者會,除了發言人主持記者招待會外,也要有多幾位草委會委員參加,盡量向 傳媒提供完整訊息,不要報喜不報憂。此外,我曾經在第一次全體會議小組上提出的 建議,草委會議的一些會議(例如這次開幕或閉幕會議)可以讓傳媒參加,以及設立旁 聽席。像這樣的開放措施,都應該採取。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特殊情況以及澳門居民普 遍存在的政治冷感,我們的工作更須注意向澳門居民開放以增加透明度。同樣的理由,我們在澳門居民中間進行工作的時候,例如發動他們反映情況和積 極提供意見時,要特別注意做到充分的民主、協商和開放 ,不僅基本法諮委會要注意, 草委會更需注意。不要由少數人包辦,不要事先內定,不要將問題捂住。黃漢強原載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簡報第六期,1989年 5 月 1 0 日。
  •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位委員:本人和七位委員聯合提出的關於在基本法內增寫民用航空條文的提案(編號 009), 雖然被主任會議認為只是一個建議而不是條文而不同意表決,但是我覺得有必要在這個 大會上重申我們的意見以及反映澳門居民的疑惑和焦慮,提出我的臨時動議。由於澳門地理條件的局限以及工業轉型面對的重重困難,澳門迫切需要有自已的 國際機場,澳門居民渴望國際機場。得到中央的首肯後,幾經波折,國際機場終於開工 了,預訂計劃在 1994年建成投入服務。但是,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大法,直至 今天竟然還沒有民用航空的條款,甚至提也不提 ,這是令澳門居民迷惑和焦慮的。不 僅影響投資者對澳門的信心,同時亦妨礙了國際機場通航的準備工作甚至無法進行, 例如同外國航空公司談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亦難開展磋商,因為此種工作在機場建 成以前要作好充分準備,需要有法律作為基礎和依據。經濟專題小組過去沒有草擬民用航空的條文,據說是一來澳門沒有民用航空,二 來是國際機場是個未知數,也不知道國際機場如何運作。現在不僅中央一再聲明支持 澳門建國際機場,最近李鵬總理訪問葡國,在里斯本也重申中國這個立場而且澳門國 際機場也實實在在地在建設當中,那麼,還有什麼問題影響基本法還不應及時補上民 用航空條文的空缺呢?正是基於這個理由和澳門居民的願望,同時考慮到有關條文最 好請經濟專題小組草擬,因此才提出我們的提案。現在既然這份提案不能交付大會作 為基本法(草案)修改提案來表決。因此,我誠懇地提出請求:將编號 0 0 9提案 ,不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修改提案”在大會上表決 , 而作為臨時動議在大會上另行表決。此項動議,我希望得到大會主席和全體委員的支持。黃漢強 1992年 3 月 8 日
  • 五通港與論證
  • 開展基本法的理論研究目前,本澳基本法諮委會和各個關注基本法的社團或者小組,都在積極準備或者 正在開展關注基本法的工作,尤其是基本法結構的起草工作,期望將來制訂出來的基 本法 ,是一部好的基本法。什麽才是一部好的基本法,有什麽標準?在我們看來,一部好的基本法,起碼要達 到四點要求(標準):第一、充分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充分符合澳門的客觀實際;第三、充分符合澳人大多數的意願;第四、有充分的科學理論的支持。如果這四項要求都百分之百達到了,這部基本法 ,也就達到一百分,如果達不到, 至少也達到九十分或者優等。因此,在開展基本法的諮詢活動和研討活動的時候,都應該圍繞這四個標準進行, 套用一句慣用話,做到“三符合一支持”。就事論事,對於基本法要充分符合中葡聯合 聲明的精神和原則,充分符合澳門客觀實際和充分符合澳人大多數的意願,我們是有 充分的理解和重視的,但對於要有正確理論的支持這一點,目前似乎還沒有提到應有 的高度而加以重視。因此,在進行諮詢或者研討的時候,一般擺情況的多,擺意願的 多,這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從理論上進行深入和全面的分析論證就比較少見。沒有理 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當然 ,脫離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理論,實踐必須同理論結 合起來。事實上,如果我們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及基本法的結構和內容奠定在科學理 論的基礎上,那麼,不僅可以保證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順利進行或少走彎路,同樣亦可以 保證制定出來的基本法能經得起中葡聯合聲明的嚴格核對和實踐的嚴格考驗。因此,今天積極開展有關基本法的理論研究,是很有意義而且緊迫的工作。例如 在關於基本法結構的問題上,結合中葡聯合聲明的要求,澳門的實際情況以及澳人的 意願,廣泛深入研究憲法的理論,研究一些國家的憲法結構和香港基本法草案的結構,
  • 研究與基本法內容有關的理論,在研究中提出澳門基本法結構的草案及其理論依據, 可以肯定地說,這是十分重要而又是十分需要的。我們向本澳所有關注基本法的社團、小組和人士倡議,分出一部分時間和精力分 工合作地對有關理論問題開展研究和討論。雖然這是一項費時費神的工作,既要有組 織的推進,又要有個人的積極參與,但只要堅持進行,一定會有結果的。原載《華僑報》
  • 再議國内幹部學習澳門基本法記得,在去年紀念澳門基本法通過一週年的座談會上,我在自由發言中就基本法 的推廣問題提出兩點意見,第一,除向本澳廣大居民宣傳和普及基本法知識外,還必須 深入研究基本法,以回應本澳的發展和居民對基本法提出的問題;第二,國内領導幹部 尤其是與澳門毗鄰的以及同澳門地區有公務或商務往來的幹部,都應該深入學習澳門 基本法。一年時間過去了,我今天仍然舊議重提,希望引起更大的重視和回應,特別是 在第二個問題上。我為什麽在今天這個重要的場合舊議重提,希望國內有關幹部學習和瞭解《澳門 基本法》?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對澳門今天的平穩過渡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 之百地實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實在太重要了。有一句傳統名言,當政策決定以後,幹部決定一切。中央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 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已經明白無誤地寫入《澳門基本法》裡,問題是如何確保其實現 , 靠誰來執行?當然是依靠澳門居民,依靠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的澳門居民,但是, 不可忘記的是,“一國兩制”以一國為先決條件,以一國為主導,因此,寫入《澳門基本 法》中“一國兩制”的政策能否如實執行,確保澳門居民的高度自治,首先是看國内從 中央到地方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是如何理解和執行《澳門基本法》的了。在涉及澳 門事務或者處理同澳門有關係的問題上,他們的言行對澳門安定繁榮會產生影響。其實,從最近兩年的發展來看,澳門經濟發展雖然遇到越來越大的困難,但是,澳 門居民還希望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和有關規定,在澳門逐步創造一個充份體現“ 一國兩 制”實現高度自治的充滿生氣的寬鬆的社會環境,使澳門成為實現“一國兩制”的典 範。這不僅對澳門本身有利,對國家實現和平統一也有利。這樣,必然要求執行中央對澳門的政策的各級幹部對“ 一國兩制”及《澳門基本 法》有充分的認知程度,防止“左”和“右”的干擾。大家都知道,澳門是地少人多水淺 港窄的小型社會,沒有自立的能力,發展經濟是社會賴以安定繁榮的基礎,在經濟發展 遇到了困難的今天,平穩過渡更加需要祖國各地的支持,尤其是鄰近地區的支持和幫
  • 助,因此,如果這些地區的領導幹部對《澳門基本法》有深刻的認識,將澳門的穩定發 展提高到實現“ 一國兩制”及和平統一祖國的一個國家問題來認真看待,就會更自覺 地支持澳門的發展,當遇到地方利益同澳門的“一國兩制”的實踐發生矛盾時,也會以 基本法的精神從大局出發來處理好。此外 ,從近兩年香港的事態發展來看,也顯出了國內有關幹部學習和研究基本法 的重要意義。總而言之,向國内有關幹部推介《澳門基本法》,中央有計劃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 基本法 ,從學習基本法中更具體和深入地領會鄧小平的關於“一國兩制”的理論,更自 覺地執行國家對澳門的政策,今天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當然作為澳門居民特別對澳 門社會及澳門事務有影響力的澳門社團領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要加倍努力學好基 本法,更是應有之義。這裡我順便提出兩個由本澳採取主動的建議:第一、由澳門新華分社協助、澳門基協會組熾、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出面,會同 當地的澳門地區的人大代表,組織澳門基本法講師團到鄰近地區向當地領導及有關幹 部推介澳門基本法;第二、澳門基協會抓住即將推行的《澳門基本法》宣傳車到全國各地推介澳門基 本法的機會,派出講師團到地方的省會(首府)及有影響的市,向當地幹部推介《澳門 基本法》。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各位指正。趁此機會向多時末見的在座和不在座的朋友和港澳辦的各位領導問好!1995年 3 月 2 4 日
  • 向國内推介基本法有益後天,3 月 3 1 日,是《澳門基本法》頒佈兩周年的大日子。為了紀念這件具有歷史 意義的大事,本澳基本法協進會等單位同內地有關機構於這個大曰子的前夕,在首都 北京聯合舉辦一項很有意義的活動:“澳門基本法知識競賽晚會”。通過這項知識競 賽活動,向全國推介《澳門基本法》,並透過電視台的現場直播晚會實況而使之普及, 讓國內更多人認知澳門,認知《澳門基本法》。眾所周知,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協議,澳門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曰回歸 祖國 ,歷時四年多起草的《澳門基本法》,就是將中國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承諾的“一 國兩帝j”的方針和基本政策法律化。由於基本法起草的開放性,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大多數居民的共同願望,因此 獲得居民廣泛的支持和擁護。即使對本澳前途有疑慮的,亦認為有基本法比沒有基本 法好,他們唯一擔心的是《澳門基本法》在將來能否完全不走樣地貫徹實施。兩年的實踐證明,《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社會平穩過渡、管治權順利銜接的方向 盤 ,它同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一起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實踐一國兩制、澳人高 度自治的最高法律保障和依據。因此,在憲法和“中葡聯合聲明”保障的前提下,《澳門基本法》能否百分之一百兌 現?除了依靠本澳全體居民的努力外,還要依靠全國人民和幹部的大力支持。這樣, 不僅澳門居民要認識、瞭解、貫徹執行和遵守《澳門基本法》,也要求全國人民和幹部 認識澳門、瞭解、貫徹執行和遵守《澳門基本法》。大家在《澳門基本法》的基礎上團結 起來,互相支持、互相學習。可以說,國内人民尤其是同本澳毗鄰的地區以及主理同澳門有關公務或商務的幹 部 ,對澳門的認識越多越深入,對《澳門基本法》的瞭解和掌握越全面越深刻,那麼,本 澳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實施基本法,就會越順利和越有保障。這是不言而喻的。現在本澳有關方面採取主動,把握時機,在《澳門基本法》頒佈兩周年的時候,及 時地向全國人民和幹部推介《澳門基本法》,應該說是很有預見的。據所知,澳門基本
  • 法協進會計劃組織宣傳車,巡迴到全國主要城市推介《澳門基本法》,此種超前而又及 時的部署,值得欣賞和獲全體居民的支持。原栽《華僑報》,1995年 3 月 2 9 曰
  • 如何安定港澳人心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姬鵬飛的“六.二二”談話,其目的是要安定港澳人心,從而繼 續維持港澳社會的穩定、繁榮與發展。. 港澳要繼續穩定,繼繽繁榮 ,而且還要發展,這是毫無疑問的,是港澳居民的一致 願望 ,相信也符合北京的願望,另一方面,港澳亦有條件有可能繼續穩定、繁榮和發展, 關键是要人心安定。人心安定了,社會才能安定 ,人才不僅不會流出,而且還會流入 ; 資金、科技不僅不會外流,而且還會將外資及科技吸引進來。如何安定港澳人心?因為港澳分別有個“九七’和“九九”問題,所以安定港澳人 心 ,完全繫於國内政治經濟形勢以及中央對港澳的政策和實踐。雖然經過一些波折,中央“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由此產生分別載於中英聯合聲 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北京對港澳的政策,一般都赢得港澳多數人的擁護,人心初步安 定,因此幾年來港澳社會一直維持穩定繁榮的局面,但非常痛心的是,北京事件將得來 不易的港澳居民對北京的信心一下子摧跨了。在澳門來說有人擔心北京當權派說話 不算數,背信棄義地不恪守中葡聯合聲明,將來辛辛苦苦制定的基本法也會一朝變成 廢紙 ;有人擔心在澳門繼續生活和發展不安全。總之為澳門前途深深的憂慮。近幾天 來 ,看到北京處理“六 •四”事件善後的做法,更增加了港澳人的恐懼和憂慮。因此要港澳人心停止動盪,目前來說,當務之急是北京改變對學運與民運分子的 嚴苛態度,真正的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處理善後,撤銷戒嚴令,緩和國內緊張而恐怖的 氣氛,今後繼續推行改革開放政策。另一方面 ,在行動上表現出誠意,進一步落實對港 澳“ 一國兩制”的一系列政策。姬鵬飛主任提出希望盡快排除困難繼續進行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這是一項好的提 議。對澳門來說,中葡聯合聲明是保障澳門前途的唯一有約束性的國際協議,也是唯 —的基礎,而澳門基本法則是落實這份國際協議最重要的法律保險。因此,一切關心 澳門前途的人,沒有理由不去爭取起草一份完整的基本法。另外,姬主任在談話中涉 及一些政策性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明確例如說對北京事件“港澳同胞以不同的方式
  • 表達過各種各樣的看法”是“可以理解”。又如說“港澳地區也不應該干預或企圖改變 内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更不能允許有人利用港澳作為顚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基地”。這 些問題不僅涉及到立場和認識問題,而且有極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港澳地區居民由 於觀點與角度的關係,言行稍一不慎,很容易被北京認為干預或企圖改變内地的社會 主義制度甚至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所以,對這些問題,都要用行動結合實際(例如港 澳這次對國內學運的支持)作詳細的說明和澄清,而且將來在基本法中作詳細的介 定。否則港澳人心不僅難安定,而且會蒙上更厚的陰影。1989年 6 月 2 4 日
  • 借鑒香港搞好澳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經全國人大通過,已經塵埃落定,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還在起步中。 因此,我們應該更加積極借鑒香港基本法及其起草經驗,認真結合本澳的特點,盡最大 可能提高澳門基本法的質素。在香港,為了提升港人對基本法的信心,為了在一九九七年全面貫徹和落實香港 基本法,不少人已經提出,香港人必須熟悉和理解基本法,認清自己的歷史責任。這是 很重要的。同樣,如果我們要增強對正在起草的澳門基本法的信心,如果我們要認真 借鑒香港基本法,做到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也應該主動去熟悉香港基本法,研究香港基 本法。因此,本澳傳播界、社團組織以及專家學者都要設法向澳門居民介紹香港基本 法及其起草工作經驗,尤其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更是義不容辭的。至於各個基本法關注組織,亦應及時組織一些講座和討論會,對香港基本法進行 探討,研究其精華所在,看看還有什麽不周全之處,結合澳門的特點,提出自己的主張。大家知道,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已經決定於下月上旬在杭州分別舉行專題起草 小組會議。各個專題起草小組將分別討論澳人提出的有關意見和要求,訂出起草工作 計劃,準備向草委會提交工作報告。接着 ,六月在北京舉行的草委會第四次會議,將審 議和通過各個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會後,各小組便按章節起草基本法的具體條文 了,因此,今後我們需要繼續對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及其内容繼續提意見外,最有建設性 的,相信就是提出具體方案和具體條文來。這樣 ,就非認真研究香港基本法不可,非進 一步全面和深入研究本澳的特點不可,非認真結合澳門的實際和居民的願望來考慮基 本法的條文和方案不可。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日前指出:香港基本法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典。全國人大在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決定中,亦明確肯 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按照香港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 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我們相信,將來制定和獲 得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基本法,理所當然也是具有這樣崇高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們 決不能因為一時的信心問題而放鬆(更不能放棄)對爭取一部比香港基本法更好的澳 門基本法的努力,否則 ,我們就是犯了歷史性的大錯誤。原載《華僑報》,1990年 4 月 9 日。
  • 繼續推動澳人關注基本法最新出版的《活流》季刊第 4 1期 ,發表該刊於今年 2 月進行的一次基本法問卷調 查結果 ,很值得基本法起草委員及基本法諮委會重視和研究的。這是一項街頭調查。選擇兩個訪問點:一個在中區(市政廳前),一個在北區(黑 沙環)。前者收回有效問卷6 0份 ;後者收回有效問卷5 5份。兩個區都有一定代表性。 中區是澳門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在北區生活和工作的,多數是普羅大眾特別是7 0年 代末以後來澳的新移民,生活質素及文化水平較低。此外,同樣的問卷亦邀請東亞大 學學生填寫,收 回 124份。“問卷”總 共 有 個 問 題 ,其中幾個有關對基本法的認識問題,得到的結果是:問“你知不知道基本法是什麽?”,調查結果是:百分之五十四的被訪問者表示知 道,百分之四十六的答稱不知道。其中答稱不知道的,北區有百分之七十一,中區有百 分之四十八;東大有百分之三十五。問“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定稿未?”答對的只有四分之一。其中北區有百分之十 三,中區有百分之三十三,東大有百分之二十八是答對的。答不對或答稱不知道的,北 區有百分之八十七,中區有百分之六十七,東大有百分之七十二。問“澳門治權在那一天移交?”在被訪問者當中對年月日都答對的,平均亦只有百 分之二十六。其中北區答對的被訪問者,有百分之四,中區答對的有百分之十二,東大 有百分之四十四。即使是年份也答不對的卻有百分之二十四,即每四個被訪問者當 中,就有一個人連 1999這個年期也不知道的。問“你認為基本法有沒有用?”在被訪問者當中,北區百分之七十五,中區百分之 六十八,東大百分之四十九,平均百分之五十九認為有用,其餘百分之五十一認為沒有 用或者表示不知道。其中認為沒有用的,北區的被訪問者有百分之十六,中區有百分 之二十,東大有百分之五十。問“你會不會對基本法提出任何意見?”表示會提出意見的北區有百分之三十三, 中區有百分之四十,東大有百分之四十七,平均為百分之四十二。其餘表示不會或不
  • 肯定。誠然,問卷調查不一定就準確或者很有代表性,但亦要承認起參考價值。從這次 問卷中對其中五個問題的調查所得,很明顯反映了本澳居民對基本法的認識即使是初 步認識和起碼的關注程度也是很不夠的。因此,如何動員和吸引廣大居民都來關注基 本法 ,積極提出意見並從中提高自己的公民意識,還有待於草委會和諮委會的繼續努 力呢!原載《華僑報》,1990年 4 月 2 4 曰。
  • 辦好基本法論壇基本法諮委會定於本月2 9 曰(星期曰)下午三時至四時半舉辦基本法論壇,論題 為《基本法應如何保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地點在新麗華廣場。這是值得本澳居民歡迎和重視的一項活動,除了論壇時間似乎定得稍微不足外, 選擇的曰期和論題都比較恰當。從論題方面來看,這是全澳居民最關注基本法的其中一個內容。大家不僅對起草 這一章的內容提出許多實質性意見,而且對這一章已草擬好的結構也有不少議論,有 的還要求重寫。從論壇的曰期來看,是配合了草委會下月上旬在杭州召開的五個專題 起草小組會議。按照該會議計劃,“居民權利與義務”起草小組將於五月四曰至五日 一 連兩天舉行。因此,如果這次“基本法論壇”辦得成功,充分反映和集中了澳人如何 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意願和意見,令起草小組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瞭解,定將大大推動 和提高《居民權利與義務》一章的基本法的草擬工作。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設法將這次 論壇辦好辦出成果來。要辦好這次論壇,首先決定於論壇組織者和主持者的思想、作風和才幹。諮委會 已決定成立一個專門負責今後的基本法論壇工作的常設策劃小組,就是表示決心要將 論壇辦好,因此,希望這個策劃小組能夠認真地吸取諮委會過去有關的經驗教訓,明確 論壇的目的,解除思想顧慮,公正持平,廣開言路,歡迎和方便大家多講話,特別歡迎和 提供機會大家發表不同意見和獨立見解。當然,作為論壇的組織者和主持者,亦必須 深入做足準備工作,包括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其次 ,要辦好這次論壇,還決定於參與者的參與程度,如何針對這個論題展開有的 放矢的論述。在這方面,基本法關注小組以及關注基本法的獨立人士,應該發揮其組 織作用和精英作用。起草基本法的“居民權利與義務”一章的任務,首先是要保障本澳居民今天已享 有的基本權利,然後考慮到本澳社會未來的變化發展,還要擴大保障居民現在還未被 重視的或者還沒有的權利。因此,如何弄清楚澳人今天已享有的權利和使之條理化,
  • 以及系統地研究和提出將來澳人需要擴大享有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談到如何去保 障。否則 ,如果今天我們享有那些權利還不清楚,知不全面:如果對將來應該擴大享有 的權利也一樣若明若暗,那麼,又如何有理有據地要求保障?更難談到如何保障了。 相反 ,只有經過調查研究,掌握大量事實,在情況明的基礎上,我們提出要求的保障,才 會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看來,要將這次論壇辦好,作為組織者的諮委會以及作為積極參與者的基本法關 注小組和各路精英,都要在這方面做足一百分的,至少也要做到八十分以上。原栽《華僑報》,1990年 4 月 2 5 曰。
  • 澳門與香港 “ 兩制”之異同第一,我參加了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制訂工作,所以有一些感受,對基本法的看法會 全面一點。第二 ,《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都是將“一國兩制”的政治方針,實施於基 本法景。但是,“兩制”就有澳門內部問題,怎麼訂都沒問題,只要能保障澳門的繁榮穩定, 社會不亂就行了,由你們自已訂,照顧到澳門的特點。一照顧澳門特點不談駐軍間題譬如,關於駐軍問題,駐軍體現主權、香港規定九七後中央要駐軍,但澳門就沒有 規定要駐軍,而是由北京負責澳門防務,這樣不需要駐軍。為什麼呢?這就是照顧到 澳門的特點。現在,澳門本身沒有駐軍,澳門在一九七五年已宣佈是屬於中國的領土, 所有葡國軍隊全部撤回葡國去,自此以來,澳門便沒有駐軍。本來,在中國的領土裏不駐軍,對於體現主權有問題,但不駐軍只有防務,也可體 現主權。根據這種看法,就不規定將來在澳門駐軍,這是澳門“基本法”與香港不同的 特點之一。二澳門行政高級官可擁有外國籍另一個例子是國籍問題,根據中國大陸的國籍法,是不可以有雙重國籍的,這些方 面在澳門就寬鬆一點,澳門人有選擇國籍的自由,中央政府表示可以商量,怎樣商量 呢?譬如說 ,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立法局主席、终審法院院長等主要高級官 員,一定要是中國公民,不能拿外國居留權;但是,澳門則可以拿外國居留權,為什麼居留權問題澳門與香港不同;香港在基本法制訂後的過渡期,出現“居英權”問 題 ,許多香港人可以申請“居英權”;但澳門呢? 以往中國人在澳門一出生,就有葡國
  • 護照,就有居留權,這是與生俱來的權利,這種人,在澳門差不多有十多萬,占澳門人口 三分一左右,這些人拿葡國護照,是土生土長的葡籍人士;如果他們不可以當行政長 官,那就講不通。所以 ,在澳門不管有沒有外國居留權,都可以競選行政長官,可以被選為行政長 官,不設限制,只是,如果當選為行政長官,就要暫時放棄居留權。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庭法官、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但在澳門則可 以擁有外國居留權,只是有個條件,有外國居留權的人,一旦當上行政官員,就要宣誓 效忠國家。一個人本來是不能隨便效忠的,但 "一國兩制”考慮到澳門制度的特點,這 問題遠是解決了。三叛亂分裂國家定義必須明確對於禁止進行“叛國活動”這一條,許多人有意見,但北京講得很清楚,任何國家 都不容許叛國的,主權問題嘛!美國很民主,但一樣不准叛國,不准叛亂的。你這些如 果不寫進去,怎麽能保障國家主權?這個是事實問題。但是 ,什麼叫“叛國”呢?怎麽叫“叛亂”呢?在概念方面要介定清楚。按照中國 大 陸 的 法 律 叛 亂 ”就是“反革命”。我們澳門要求含義具體一點,什麼叫“分裂國 家”?什麼叫“叛亂”?把它寫進“基本法”,我們才會放心。將來,如果由特區自行立法,不受中央控制,由特區立法會來介定什麽是“叛亂”? 什麼是"分裂國家”?就會有觀點角度不同的認識問題。關於禁止政治組織活動問題,跟宗教信仰自由有矛盾。有什麽矛盾呢?所謂政治 組織,不管它是什麼團體,都有政治信仰問題,都有堅持什麽,反對什麼。他們不可以 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聯繫,這就有了問題。譬如,澳門政治團體,邀請香港政治團體來澳門,講一講政治民主,這樣做行不行? 這樣算不算是聯繫?又如,寫封信 ,或互相通信,算不算聯繫?“ 一國兩制”規定 ,凡是不受侵犯主權問題的,可以寬鬆一點,澳門有特別的情況, 便可以多給一點。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我們也在怕。倘若你要怎麼解釋就怎樣解釋,我們 怎辦啊! “基本法”規定 ,凡是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由北京政府解釋,而屬於地方內 部事情的,可由地方來解釋,這樣就體現主權了。
  • 四澳行大陸法港施海洋法我們再舉一些例子吧。關於“社會和經濟五十年不變”的承諾,這問題我沒有詳 細想過,但我有一個想法:相同的社會制度可以有不同的經濟制度;制度可以不變,但 經濟制度會變的,經濟發展都會帶動政治制度的。基本法說“五十年不變”,我認為不 行。香港許多土地清清楚楚寫明是私有的;澳門雖然也保護土地私有權,但澳門土地 只有一小部份是私有的,大部份是政府的,如果回歸後轉為國有,那對澳門就不好了。 所以 ,澳門的政治制度問題,是爭取把現有的政治制度寫上去,這樣我們才可以安心下香港實行的是“海洋法”;澳門則實行“大陸法”,兩者有原則的不同;香港居民有 許多權利;澳門就沒有多少。澳門是用葡國憲法來保障公民權利的,葡國憲法裏有幾 十條闡述公民權利,澳門基本法裏也有二十多條,但寫法有不同。澳門基本法提及保障居民的隱私權、名譽權,這是很重要的,大陸過去搞“文革” 時 ,戴高帽批門,侵犯了人身基本權利。澳門基本法寫明,要保障老人、青年、婦女的權益 ,這個香港基本法是沒有的。特 別是居民權利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澳門基本法談得更加具體,寫明不分種 族、民族、國籍、語言的不同,都不能受到歧視。因為澳門有許多葡萄牙人,葡萄牙人在 澳門誕生的下一代,是澳門居民的一部分,他們也不會受到歧視。總之 ,澳門基本法的不少條文,有些矛盾,概念有些模糊,但基本上還是好的,現在 的問題是,這部基本法怎樣落實?怎樣來保障“一國兩制”切實推行?我擔心這個問 題。不能說“憲法”沒有保障,但是,是否很完善呢?我們要爭取北京中央明確保證 : 一個地區的基本法可以得到切實的執行;澳門的現行制度及生活方式,才可以保持不註 :出自黃漢強手稿 .
  • 中國在澳門基本法中對國家主權的執着1993年 1 月 1 3曰至 1 5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九次 全體會議,也是最後一次全會。大會通過了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 澳門基本法草案最後文本(包括三個附件),待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再提請今年三月 中旬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經國家主席簽署命令頒 佈,於 1999年 1 2月 2 0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澳門基本法草案的最後文本,是以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第八 次全體會議去年通過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3 月 1 6曰決議公佈在澳門及全國 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的文本為基礎。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將在徵求意見中收集逾千 條的具體意見(僅是内地草委來澳門收集到的具體意見就有 9 5 3條 ),於去年 9 月在 蘭州舉行專題起草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對澳門基本法(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因此, 各專題小組在這次全會上提出的修改提案有1 8份 (不包括文字上的修改)和委員以 個人名義簽署(五人連署方為有效)的提案八份。去年 3 月份公佈的澳門基本法(草 案)共 114條和 3 個附件。由於在當時舉行第八次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逐條 通過,因此,在第九次全會上,只對修改提案的條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逐條表決,如果 被接納通過,則代替原有的條文,否則便保留原有條文,其他沒有修改提案的條文不再 表決。此次對修改提案的表決結果,再次給人們一個十分清晰的訊息,北京在有關涉 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上是十分執着的。表決的結果是:專題小組提出的 1 8份提案全部都獲得通過。其 中 1 1份以全票 (45票)通過 ,六份以接近全票的多數通過。但是 ,在委員提出的八份提案中,有兩份 不獲准表決,其餘六份則在表決中未獲三分之二的多數(實際所得票數分別是九票或 十一票)被否決。究其原因,這些提案多數是同國家主權有關。兩份由主任會議提出交由全體大會決定不被獲准在大會表決的提案:一是提議確 認澳門葡裔居民在其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地區出生的子女為澳永久性 居民;二是提議給在澳門出生有中國血統的葡裔永久性居民享有選擇保留葡國國籍或
  • 接納中國國籍的權利的問題。這兩份提案,前者被認為中葡聯合聲明未有此規定,不 能違反 ;後者是涉及中國國籍法,兩者都牽涉到國家主權,而且對於後者,中央將來會 採取靈活政策處理,不宜寫入基本法,因此也不宜交由大會表決。其餘交由大會表決而被否決的六份提案,有四份提案也是直接或間接牽涉到國家 主權問題的,第一次是提出修改基本法草案序言中有關澳門“自十六世紀以後被葡萄 牙逐步佔領”的表述,改用中葡聯合聲明的有關“澳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的表述來 代替,不提“逐步佔領”;第二份是提出取消草案第 5 8條第二款對其直屬行政長官又 由其委任的行政委員會委員,規定只能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擔任的國籍限 制,改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第三 份是提出修改第 144條第三款: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 1999年 1 2月 1 9日 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 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即在原文的“除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之後,加上“在該契約簽署和公佈之曰起六個月内”的時限 性規定,第四份是提出修改第2 3條最後一句,即在“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 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後面加上“而進行違法活動”的說明。這四份提案涉及的內容,雖然從草擬澳門基本法開始,就有澳門居民和草委中的 澳門委員一再提出異議,又在第九次全會作最後的努力爭取,但仍然被三分之二的多 數票反對而遭否決,最根本的原因相信是這些提案的内容被多數委員認為同中國國家 尊嚴、主權及未來澳門特區的權益有關,必須維護而不能有所疏漏。實際上,在草擬基本法過程中,只要確保維護國家主權、中葡聯合聲明和特區權益 的前提下,其他問題都好磋商和解決。至於還有兩個提案被否決,則完全是由於澳人 的意見和草委中澳門委員的意見不統一所致。原栽《澳門基本法消息與評論彙編(五 )》第 2 0 頁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與中央的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周年的時候,特區政府的運作績效及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關係,是眾所關注的兩大焦點,筆者根據本澳報章刊載的報道及本人的觀察,如以 梳理,綜述於下。一澳門特區政府任重道遠一年政績的評估:“一國兩制”從理論到實踐,特區開局良好 ,社會政通人和,澳人 基本滿意。主要表現:1 .政府妥善地完成自身架構的調整,運作基本暢順,確保各種服務如常進行,且 有所改善。_ 民主法制得到發展,司法獨立的原則獲得尊重和保障。澳人回歸意識強,積極性高,發奮參與社會事務 ,議政論事,對政府施政採取積極 的合作、支持和包容的態度,澳人治澳得以初步落實。( 1 )治安明顯好轉,社會祥和秩序穩定。首三季整體犯罪活動比去年同期減少 5 % 。到今年 1 1月底 ,兇殺案由去年全年的4 2宗減少至 1 0宗,下降 76.2% ; 其中與黑 社會勢力有關的1 8宗減少至 1宗,下降 9 4 . 5 %。綁架案由 2 4 宗減少至 7 宗,下降了 70.8% 。縱火燒車案首三季亦比去年減少了 4 4 宗。而破案率則大幅上升。例如首三 季發生的7 宗綁架案有5 宗己成功偵破,破案率達到71.4 % ; 販毒案偵破 177宗,涉案 者 4 0 7人,檢獲海洛英及大麻187克及 2 4公斤。( 2 )經濟出現曙光,開始復甦。例如作為龍頭產業的旅遊博彩業和對外貿易發展 驚人,首三季入境旅客6 8 4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長24.丨3 % , 其中 9 月份更增長 36. 22% ,估計全年突破9 0 0萬人次 ,創歷史新高;酒店入住率逐月增加,由 1月份的 49. 3 4 %上升到9 月份的 6 5 . 4 1 %,去年全年是53. 7 % ;博彩收入亦有增加,達到 5 4億元, 比 1999年的 4 6億元增加 1 7 . 4 %。首三季對外貿易中,進口上升 9.4 % ,出口上升 14. 7 % 。雖然建築房地產業及金融業表現差強人意,但整體而言,本地生產總值 G D P 經 歷了六年滑落、連續四年負增長後將止跌回升,估計全年正增長4 % 左右。
  • ( 3 )特區與中央的關係依法運作,對外交往如常進行。(詳見本文第三節)對於 特區一年的施政,中央評價是“各方面都滿意。”(江澤民)滿意度“ 101分。”(朱鎔基)。 特區政府自我鑑定是:“整體而言,特區政府在並不輕鬆的歷史條件下,堅定而務實地 履行了份內的管治責任。”,“總的來說,我們這個年輕的政府,雖然沒有太多值得驕傲 之處,但我們相信,到今天為止,澳人可以向國家和世人宣示;“一國兩制”、“澳人治 澳”和“高度自治”,己經在我們生活的這個地方順利地通過了初步考驗;新時代的澳 門,己經踏出了具有基礎意義的第一步。”(何厚鏵 :《2 0 0 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2000年 1 1月 9 曰)。“一國兩制”在澳門要達致完全成功,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進行一系列的改革與 創新,特別是在制度安排上,才能做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長期安定繁榮。特區 政府任重道遠。何厚鏵認為,澳門目前在實行“一國兩制”方面僅僅是開了一個好局,治安、政府 服務有所改善,經濟開始復甦,但真正要取得“一國兩制”完全成功,還有一段很長的 路程。他估計無論是港人治港,還是澳人治澳,至少要半代人至一代人才會完全成功。 (《何厚樺漫談治澳大略》,載《中國評論》第 3 6期 ,2000年 1 2月)二特區政府的特點、難題及施政理念1 •特點(兩重性 ;局限與優勢)( 1 )品性上:既是保守的繼承性的政府,又是改革的開創性的政府;( 2 )體質上:既是先天不足的政府,又是後天可調的政府;( 3 )能量上:弱勢政府,又是強勢政府。2.難題與出路( 1 )難題:歷史包袱重,積重間題多;“ 一國兩制”任務新,澳人治澳要求高;主觀客觀局限多,國際競爭壓力大。( 2 )出路:利用自身及地區優勢,把握機遇,突破局限,將自我鍛造成運作高效優質、品格廉 潔奉公、施政民主問責的澳人治澳的政府,在 "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引和‘基本法’的規
  • 範與保障之下,通過與時共進的制度安排,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中進行實事 求是的富有效益的改革與創新,推動經濟增長與社會進步。3.施政理念和策略 (1 ) 理念 為全體居民服務。何厚鏵說:“特區政府施政為市民服務才是基本出發點”和“根本目的”為未來發展打下基礎。“在五年首任期内,就是要為澳門的長遠發展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給將來創造 發展的條件。” “關键是要開一個好頭,保證“一國兩制”永遠成功下去。“(《何厚鏵漫 談治澳大略》,載《中國評論》第 3 6期 ,2000年 1 2月號)政府與群眾結合,有為有所不為。“在實現基本目標過程中,政府必定會全力以赴,積極依法行政,並不斷提升施政 水平和成效。但同時 ,我們亦應當認識到,“ 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必須得到廣大市 民的支持和配合。在促進澳門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在致力於完善市場環境, 創造發展條件,發揮支援功能的同時,應讓市場及其直接參與者充分發揮力量。事實 上 ,企業家和市民的與時並進、主動開拓和不懈努力,才是推動經濟發展的真正動力。 同樣,在其他社會事務的施政過程中,政府一定起好領導、引導、推動、協助的作用。但 必須堅持有為亦有所不為的基本態度,因此,政府不應該 ,也不可能包辦代替一切,更 不應該忽視社會自身生命力的作用。”(何厚鏵 :《200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社會矛盾要在社會層面處理,不能把社會與政府放在對立面,只有這樣社會才 能健康發展。因此,政府應該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醞釀並形成基本共識,再 形成政策加以推動。”(《何厚鏵漫談治澳大略》)(2) 策略發揮政府的團隊精神,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本培養,穩中求進,積極的無為而 治。“先改善,後改革 ;先整治,後推廣。”(何厚鏵)總體而言,特區政府一年來的施政方針及其表現,澳門居民一般認為可接受。根 據澳門大學在澳門回歸一週年前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發表第二份施政報告後 (2000年 1 1月 9 日)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所得,對政府施政方針表示非常滿意或頗滿 意(過得去)者佔 41. 5 % ,表示非常不滿意和頗不滿意的佔7. 7 % ,表示一半滿意一半
  • 不滿意的佔37. 1 % ,表示難作評論的佔 13.8% 。對政府的總體表現表示非常滿意和 頗滿意的佔 50.6% ;表示非常不滿意和頗不滿意的佔8. 8 % ;表示一半滿意一半不滿 意的佔 38. 6 % ;表不難作評論的佔 2. 0 % 。至於對政府的支持程度,平均為 7. 0 8分 (10分為滿分)。三特區政府與中央的關係總體表現良好:在“ 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的規範下,相互尊重、相互配 合、相互支持。1. “一國兩制”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規範“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講“一國”,有兩層意思,一是澳門是祖國的一部 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二是祖 國內地始終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堅強後盾。不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澳門都離不 開祖國內地的有力支持。……講“兩制”,就是國家的主體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 門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不變。中央政府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自 治範圍內的事務,這個原則始終要堅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要切實維護中央的權威和 國家的利益,決不允許極少數人在澳門進行針對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的活動,這個原 則也要始終堅持。”(江澤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週年慶祝大 會上的演詞》)《澳門基本法》已將此種規範法律化。2 . 自我評價特區:“在過去一年裡,中央政府以及內地部門全面貫徹了“ 一國兩制”的精神,不 單沒有對澳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作出任何干預,而且更積極支持澳門的穩定和發 展。”(何厚鏵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週年慶祝大會的演辭》)中央:“澳門回歸以後,與中央的關係處理得很好,沒有值得國際追縱的(新聞)熱 點,因此評論少了。” “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特區,澳門特區也盡心盡力維護中央的權威。 這方面的評論是正確的。評論少,並不說明有問題。”(中央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 公室主任王啟人2000年 1 2月 1 2曰的談話,載澳門《華僑報》1 2月 1 3日)3. 具體表現(1 ) 中央以“基本法”規範中央同澳門特區的關係,對駐澳機構還作出指引,嚴格
  • 堅持不干預澳門内部事務的原則和支持澳門發展的原則。( 2 )中央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在五大任務規限下工作:五項任務是: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和促進澳門與内地在經濟、文化、科技、體育方面的交流合作;聯繫外交部駐澳特派專員公署以及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主管部 門對駐澳中資機構的管理;聯繫澳門各界人士,協助解決與內地交流合作的問題;為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服務,為内地經濟現代化服務和為祖國完全統一服務。(3) 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專員公署及其駐澳目標的規限工作目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維護澳門同胞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推動澳門 的對外交往與合作。因此,它是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澳門特區有關的外 交事務的機構,也是澳門特區政府就此類外交事務與中央人民政府聯繫的渠道。公署自成立以來,協調辦了 130多件涉澳外交事務,其中包括特區政府官員以中 國代表團成員或以澳門特區代表身份出席了 2 0 多次國際會議,展示了高度自治的新 澳門形象。通過特區在國際電訊聯盟中頻率分配,特區缴納萬國郵聯終端費等案辦 理,確保了特區在國際活動中應有的權益。在國際公約適澳方面,公署迄己就 1 0多項 公約徵求了特區政府的意見,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在澳門特區執行情況 報告的提交和審議模式的設定。在特區對外缔結雙邊協議方面,公署積極協助特區政 府及時處理了特區與葡萄牙司法及法律合作協議,特區與葡萄牙投資保護協定,以及 澳門— 巴基斯坦民航協定的有關問題。此外 ,公署本着“高效、禮貌、熱情、周到”的 精神,在涉澳領事方面保護澳門同胞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居民服務。例如共承辦各類 領事案件 1 80多件 ,辦理護照、簽證、通行證等多種證件 90,000人次。當澳門同胞在 海外遇到入境受阻、被扣押、丟失證件等情況時,公署均提供協助,盡速幫助他們擺脫 困境。為了推介和領取特區護照和旅行證件的免簽證待遇,特區成立伊始,公署便向 特區政府轉達了中央政府與外國談判互免簽證協議或作出行政安排問題的一次性授 權,同時密切配合特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公署還協調處理了外國在澳門設立領事機 構和其他機構、擴大領區、確認總領事和名譽領事等事宜。所有工作的順利地完成,都 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體現,有利於澳門進一步吸引外資及展開對外合作,同
  • 時保護了澳門同胞的合法權益。(4 ) 解放軍駐澳部隊在澳門專責國防任務,受《駐軍法》的具體規限,依法駐軍, 嚴格履行職務。為此 ,駐澳部隊專門編印《澳門駐軍軍人法律指南》、《駐澳門部隊軍 人道德行為規範》等 ,組織部隊反覆學習“基本法”、“駐軍法”和駐軍履行職責、曰常生 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同時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規定,實施封閉管理,做到訓練 不擾民,並且同特區政府建立了暢順的聯系機制,同澳門社會、居民建立了融洽的關 係。(5 )駐澳中資機構的商貿活動,除受基本法的規範外,還受《內地同澳門經貿關係 的規定》的約束。原載黃漢強編:《“ 一國兩制”:澳門開局良好》,澳門:澳門大學研究中心,2001 年,第 25 - 3 1 頁。
  • 關於23條一 我的一些基本看法《澳門基本法》第 2 3條和《香港基本法》第 2 3條的內容和寫法是完全一樣的。因 為兩地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而且第 2 3條又牽涉到同“_ 國”的關係,是保障國家安全的大問題,不管是澳門特別 行政區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是義不容辭、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責任對兩個特區 的要求都應該是相同的。無可否認,就澳門人來說,第 2 3條的内容是極之敏感的,甚至有些不習慣,尤其是 當時起草是在“六四”事件以後 ,更加容易觸動人們的神經,因此有不少意見,希望寫 得詳細些,特別第 2 3條列出的要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七項行為,更要具體作出 界定 ,讓大家都知道,使大家放心。這個意見 ,最初我也是贊成的,多次在草委會提出 和反映。此外,社會上還有要求,第 2 3 條最好不寫。草委們經過討論認為:第一、第 2 3條不能不立,這是關係到國家安全的大問題,即使是國際人權公約也列明禁止叛國 一類行為的;第二、《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不可能對某些條文 寫得太詳細和太具體,只要列出基本事項作出規範就可以了,然後再具體立法實施。 如果對第2 3條寫得太具體,恐怕也不是最好最積極的辦法,最好的辦法是同香港第 2 3條的寫法一樣,將來由澳門特區自己立法來實施。因此,我對第 2 3條有如下三點 體會:1 .按第 2 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規定,無論是香港特區還是澳門特 區都要立法實施第2 3條 ,這是“基本法”規定的,是應有之義 ,不能迴避。最近香港有 人提出對第2 3條毋須立法,因為要禁止的七項行為在香港原有的如“刑事罪行”、“社 會條例”等法例已有提及。然而這些提及只是局部的,並不完全 ,而且性質完全不同, 程度也不一樣,不能全面體現第2 3條的精神和要求,如果不另行立法實施,就違背了 第 2 3條的立法原意,就是不執行第2 3條 ,就是對國家尊嚴和主權的損害,亦損害澳門 的根本利益。2 . 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實施第2 3條,在這個事關
  • 國家安全的大問題上至少體現了:第一、國家對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居民的充分信任 和尊重 ;第二、中央嚴格執行和落實“一國兩制”的國策。不把全國實行的相關國家安 全的法律直接引入澳門實施,而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按照第2 3條的要求自行制定法律 條文實施,既確保國家的安全,又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及澳人合理意願,是對澳門特區的 體貼和寬鬆。3 . 澳門特區在自行立法實施第2 3條的時候,一方面固然要按照第 2 3條的精神 和要求,徵詢中央政府意見,因為這一條立法是事關保障國家安全的全局,屬於澳門特 區同中央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要聯繫澳門的實際進行深入的研究,更要廣泛地誠心 誠意地用開放的態度諮詢澳人的意見,對於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見要充份聽取,對於情 理法有所不合的意見要耐心解釋。我認為 ,對實施澳門基本法第2 3條進行立法,制定一部既符合基本法第 2 3條的 精神和要求,又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受到澳門廣大居民支持的法律,不僅沒有影響或削 弱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相反,是強化了對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 保障。因此,自行立法實施基本法第2 3條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澳門居民感受愛國主義 教育的過程和澳人治澳的教育過程,建議特區政府充分把握。註 :原題名為“我的一些看法”,編者改為:“關於 2 3條— 我的一些基本看法”原載《國家安全與公民意識一有關基衣法第2 3條立法的論文滙編》,澳門:澳門 基本法推廣協會,2003年,第 29 - 3 2 頁
  • 論《澳門基本法》的澳門本特色一紀念《澳門基本法》 頒佈 10周年今年 3 月 3 1 日是《澳門基本法》頒 佈 1 0周年的日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 後 ,不僅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政策的順利實施,而且為澳門特區的成立和發展 開創了新天地和廣闊的空間,取得了今天令人矚目的成就。正如特首何厚鏵先生在 《澳門基本法》頒佈 9 周年的時候指出的:“特區成立兩年多以來,基本法已為本澳的 社會制度作出井然有序的安排,同時 ,更確保了社會活力和創造力。”又 說 基 本 法 是 特區的基本大法。在特區時代,基本法為澳門的發展提供啟示,排除障礙。”“步入新 時代,新起點,澳門特區透過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成功地為一國兩制的實施奠定了 穩固的基礎 ;澳門人透過基本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務實地為澳門未來構建了發展的藍 圖。今天 ,基本法已經成為特區社會的價值共識,和向前奮進的基礎。”回想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時期中,存在“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 語化”的“三大問題”,以及回歸前夕面對的社會治安的嚴重惡化,經濟連續四年的負 增長和公共行政弊端叢生的“三大難題”,此時此刻,此情此景回歸祖國,澳人既滿懷 喜悅和希望,亦憂心忡忡,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特區首年開局良好,經濟止跌回升,治安 迅速好轉 :公共行政運作不斷改善,且勢頭不減。特區成立三年來,經濟連績三年正增 長,2000年實際増長4.6 % ,2001年增長 2. 1 % ,2002年在全球經濟表現較預期遜色的 大勢下,澳門經濟都大幅增長 9 . 5 % ,創 1992年以來的新高,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 123,354澳門元 ,約為 15,350美元 ,失業率逐年下降,從 200 0年的 6. 8 % 下降至 2002 年的 6. 3 % ; 治安良好,社會祥和,例如嚴重罪案之侵犯生命罪案續年大幅下降,1999 年 4 2宗,2000年 2 2 宗,2 0 0 1年 1 6宗,2 0 0 2年只有三宗,至於“妨害社會生活罪”及 “妨害本地區罪”亦分別從 1999年的 7 2 7宗下降至 200 2年的 6 7 0宗和 7 8 3宗下降至 603宗。此外回歸三年來,特區政府財政收入平衡,略有盈餘,為“一國兩制”增添光
  • 榮。所以有如此大局,因素很多,其中基本法居功至偉。看到澳門回歸後三年的新氣象、新面貌、新發展,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的感受尤 深,莫大高興和老懷安慰。應邀重臨澳門參加紀念活動的 1 8位內地前草委在研討會 中紛紛表示其喜悅之情,其中前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會委員會秘 書長魯平動情地說,看到澳門今天一派欣欣向榮的新氣象,基本法被奉為規範一切標 準的“小憲法”,凡事都以基本法為準則,這對於我們參加過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人來 說 ,是莫大的安慰。因為我們眼看到我們播下的種子終於開花結果了。回想我們在起 草過程中,經常為某個問題,某條條款終於達成共識而感到歡欣鼓舞。當然,在起草過 程也有過爭論,有時候爭得脸紅耳赤,但這些都是美好的回憶了。遺憾的是,有幾位委 員已經離開我們,我要借此機會向他們表示深切的悼念。《澳門基本法》好,好在它極具澳門本色和個性,實在是一部完全體現了“ 一國兩 制”方針和政策、符合澳門實際和充分反映了廣大澳人意願的具有澳門社會和文化特 色的基本法。何以見得?澳門基本法有六大特點,這就是 :完全的唯實性,嚴謹的科學 性,高度的開放性,寬厚的包容性、深遠的前瞻性和充分的保障性。分述於後:1、完全的唯實性中國革命元老陳雲有句名言:“不唯上,不唯出,只唯實。”只唯實,就是說,無論是 想問題還是把事情做好,都要而且唯有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鄧小平提出“ 一國兩 制”的構想以及制訂“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來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港澳 台問題,就是“不唯上,不唯出,只唯實”的經典範例。而《澳門基本法》作為“ 一國兩 制”在澳門實施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也完全體現了“ 一國兩制”的唯實性。今舉兩例說 明:(1 )關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參選資格及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 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的任職資格問題,《澳門基本法》下稱《澳法》起草時,最初“政 策”專題小組提出的條文同《香港基本法》下稱《港法》一樣,都加上“並在外國無居留 權”的限制。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 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且亦將“並在外國無居 留權”作為任職特區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的主要條件 之一。在討論中我即時提出反對意見,建議取消這個限限制,理據是:八十年代以前, 在澳門出生的中國人,甫出生就被葡萄牙當局認定其葡國國籍,都能領到葡萄牙護照,
  • 有葡國居留權。這些澳門居民估計有1 0萬之眾,他們是地道的澳門人,是澳門的土生 華人。可以說,這部分人擁有的葡國居留權是“與生俱來”的,不是英國在香港回歸祖 國的過渡期中,突然宣佈給予少數港人“居英權”那樣,是倫敦對付中國收回香港的一 個招數。倘若這部分占澳門居民將近三分之一的澳門“土生”中國公民,都沒有資格 參加競選持首,都沒有資格當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 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等要職?實在不公平,亦不符合“澳人治澳”的精神,有的 說 ,有外國居留權的人都能參選特首,引效雙重效忠,抵觸中國國籍法。有的更說,這 是關係到國家的尊嚴和主權問題,決不能不加限制。如此這般,不利於調動廣大澳人 的治澳積極性。這個意見擺出來以後,立即引起強烈的反應,不少委員反對,草委會進 行熱烈而深入的討論,有時甚至“臉紅耳赤”的爭論,大家都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結 果達成共識,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他年 滿四十周歲又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滿二十年的話,可以參加競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無須放棄外國居留權,只是當他當選以後,則必須暫時放棄外國居留權,作為出 任行政長官的一項基本條件和承擔。同樣,澳門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 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的職位,也不另設“無 外國居留權”的規限,但必須同行政長官一樣,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些 不同於《港法》的安排,都受到廣大澳人的支持 ,有些香港人並不完全理解其中原委。 這是澳門基本法“不唯上,不唯書 ,只唯實”的一個突出的例證。(2)無論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還是《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 家所有,沒有土地私有的法律觀念,但澳門是個例外,因為澳門有小部分土地屬於個人 所有。所以《澳門基本法》只唯實,承認澳門存在土地私有的事實,保護私人土地的所 有權,在“總則”第七條中明確宣示:“澳門特別行區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 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2 、嚴謹的科學性這是指《澳門基本法》在構思規範和行文遣詞用字方面,都極其嚴肅謹慎,務求表 達的內容全面符合立法原意,行文清晰不含糊,用辭準確不偏差,以免導致曰後執行上 的誤解,和歪曲,偏離甚至違反立法原意。茲舉兩例說明:(1)關於澳門基本法第2 4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規範和界定時,特
  • 別在第二款第二次界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 以上的中國公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時,同 《香港基本法》同類的規定相比,不同之處就是特別補充注明這些中國公民必須在其 成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以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有資格成為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否則 ,在其未成為永久性居民以前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均無資格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該項規定全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 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 民及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有了這樣的一個務實而嚴 謹的補充,使這項規範比《香港基本法》的同類規範更加清晰,準確和完善,避免如 2000年香港在這個問題上發生那一場論爭最後不得不向全國人大申請“釋法”的風 波。記得當時草委會在起草此一條款時,我提出必須加工“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 的意見,亦曾受到質疑,有認為沒有必要,因為《香港基本法》也通過了,還說“中葡聯 合”聲明也是如《香港基本法》這樣寫的,後來經過務實而深入的討論,最後還是接受 了這個“補充”。(2)《澳門基本法》在“政治體制’一章,有專門一節是規範“宣誓效忠”,這是香港 基本法所沒有,特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 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是有 別於《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只在“公務人員” 一節中設一條文規定相關官員 在就職時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什麽《澳門基本法》還規定 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 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任職資格,只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 公民擔任”,不像《香港基本法》還加上“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即使是出任澳門 特區行政長官,也只規定“在任職期内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而已。因此,為避免持有 外國護照具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士在出任上述規定的特區政府要職時出現的雙重效忠 的現象導致混亂,所以必須規定這些官員在就職時還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 忠。(3 )《澳門基本法》第九章附則同《香港基本法》第九章附則一樣,只有一條條文,
  • 專門規範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有的法律及根據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 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港法》的規定有兩款,《澳法》有三 款,除了其中第一、二款與《港法》相同外,第三款是《港法》所沒有,主要針對原澳門政 府簽訂跨越 1999年 1 2月 2 0 曰的合約,有否損害澳門特區的利益,是否繼續有效。最 初在草委會討論時達成共識,由特區政府對這些合約進行審查和確認,但後來考慮到 審查必須有個準則。即要保障特區的利益,又要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讓投資者早曰放 心 ,達到兩全其美,平穩過渡。因此將最初起草的條款修改為這些合約“除中央人民 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外,繼續有效”。3、高度的開放性這是指《澳門基本法》起草時是高度民主完全開放,對一些十分敏感而澳人爭論 相持不下的重大問題,用條文規範時,既堅持原則又開放靈活民主論定。以當時起草 爭論最多的三大問題(駐軍問題 ,死刑問題和第2 3條問題)為例:(1)關於駐軍問題當時有兩種主流意見:甲、主張中央駐軍澳門。理由是駐軍是國 家主權的象徵,是國防的需要。乙、主張不駐軍(反對駐軍)。理由有三:a、澳門是不設防 城市,葡國駐軍早於1975年撤離,原來不駐軍制度理應保持不變 ;b、澳門地方細,不便駐 軍,倘若駐軍,也無須進駐大部隊;c、澳門在珠海包圍之中,在珠海已有駐軍,倘若澳門需 要時,可以即時經珠海調派。兩種意見旗鼓相當,難以取拾。草委會反覆徵詢和討論,最 後基本法第14條第一款只寫上短短的一句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防務”,有別於香港基本法還加以引伸註明駐軍的任務和軍費的負擔等。這樣的處理 表明,澳門防務由中央負責,至於是否駐軍採取開放的態度,屆時,由中央視情勢決定。 可以說,起草時是傾向不駐軍的,但臨近澳門回歸前夕,社會治安嚴重惡化,澳門居民中 心急如焚,不少人亦考慮向中央提出要求駐軍了。於是在特區籌委會上,中央高調宣佈 回歸之曰解放軍進駐澳門的決定,受到廣大澳人的熱烈歡迎。(2)關於“死刑”問題。也有兩派主流意見,一 派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死刑。 理據是澳門100年來已沒有死刑,恢復死刑違反人道主義,也不能徹底解決社會治安 問題;另一派意見主張恢復死刑,理據是:殺人者死,天經地義。擔心沒有死刑損害澳 門治安,澳門特區會變成犯罪者和殺人犯的天堂。雖然草委會就此問題向澳人反覆徵
  • 詢意見,但仍然相持不下,難以協調。於是採取開放的辦法處理,“基本法”隻字不提 死刑。為什麽?因為澳門原來法律就不設死刑,按照澳門原有法律、法令“除同本法 (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依照法律程式作出修改 者外 ,予以保留”的原則“基本法”不提死刑,就是繼續不設死刑,倘若將來有一天,澳 人認為有必要恢復死刑,則可通過澳門立法會自行立法作出決定,無須經過複雜的法 律程式提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這樣開放處理死刑問題,受到澳門廣大居民的熱烈 支持。(3)關於“基本法”第 2 3條。這一條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要禁止任何叛國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七項犯罪行為。無可否認 ,對澳人來說 ,第 2 3條的內容極之敏感,甚 至難以理解,由其是當時起草之時正是在“六 •四”風波以後,更容易觸動人們的神 經。因此有不少意見,希望寫得詳細對七項行為做出具體而清晰的界定,讓大家都知 道都放心。有的意見甚至提出無需明文立法。草委會通過多次徵詢澳人意見和反覆 討論 ,認為第 2 3條寫入“基本法”是應有意識,問題是怎樣寫,因為澳門有自已的具體 情況 ,澳人有自已的認識,如果草委會對七項犯罪行為— 在“基本法”內做出具體的 界定,恐怕會偏離澳門的實際和澳人的思想意識,反而不好。最後決定還是採用《香 港基本法》同類條文的寫法,把這個事關國家安全的大問題,開放給澳門特別行政區 自行立法禁止,由澳門人廣泛參與民主討論制定。4 、寬厚的包容性澳門文化是中西文化在澳門相遇相交4 0 0多年的產物,它的個性是開放而包容, 澳門社會就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社會。這種寬厚的包容性突顯在《澳門基本法》中,由 其體現在對葡國居民和葡國文化的包容。例如《澳門基本法》以專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第 4 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 9 條 )記得在草委們在起草第4 2條條文的時候,葡萄牙後裔居民批評條文内容不夠詳 盡具體,提出要作修改和補充。草委對這項意見進行多次討論,感到很難做到,亦不完 全知道這些居民究竟有什麽具體要求要寫進“基本法”,於是,委託當時身任澳門基本
  • 法起草委員的葡萄牙後裔居民代表根據葡人的要求對第4 2條文進行具體的修改和補 充,或者起草新條文提出討論。結果,這位委員沒有完成委任,因為太複雜太難為了, 也沒有必要。又如對於葡萄牙後裔居民(包括其他外籍居民)參選和當選立法會議員沒有作出 任何限制,不像香港基本法那樣規範當選立法會議員,這些非中國籍居民“所占比例 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至於包括葡萄牙後裔居民在内,外籍居民 出任公務人員,除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等職務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沒有其他限制。此外 ,這些外籍澳門居民本已任職公務人員, “均可留用,繼續工作 ,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 以保留”(第 9 8條基本法對中外歷史文物皆一視同仁,予以保護。第 125條第 3 款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跡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 又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5、深遠的前瞻性《澳門基本法》同《香港基本法》一樣 ,都在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特別行政區不實行 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並不等 於說 ,特區要安於現狀,要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相反,必須在這個“不變”的大環境中 求發展求進步。事實上,任何事物都處於變化發展之中,由其是在今天的訊息時代裏, 科技進步一曰千里,社會和生活的變化也更是神速,任何國家任何地區的政府,必須登 高望遠,以寬闊和長遠的眼光洞察未來,在不變中(穩定中)求發展 ,在變化中求創新, 與時共進。因此,澳門基本法草委中在起草相關條文中,既照顧現實又從前瞻性的角 度予以特區的發展提供廣闊的創新空間,高度自主。例如在基本法全部 145條條文 , 牽涉到特區必須與時倶進的條文,都明確規定交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或‘自行制 定”政策實施,粗略統計就有 1 4處之多,而賦予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立法會的職權亦 十分廣泛,司法機關還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甚至“基本法”也可以依照既定的 法定程式進行修改,以適時回應特區發展的需要,本文就澳門基本法的具體條文中舉 證三例,充分反映澳門基本法深遠的前瞻性。(1)關於公務員制度改革問題
  • 公務員制度必須跟上社會的發展要求,澳門公務員制度必須改革,這也是澳門廣 大居民的共識和迫切要求,因此,澳門回歸以後,特區政府一直逐步採取措施推行公共 行政改革,其中包括改革公務員制度,例如近年推動公務員納稅,就是其中一例,受到 廣大居民的支持,雖然牽涉公務員的切身利益,但公務員也表示可以接受,有別於香港 特區政府在推動有關公務員制度改革時,不時受到公務員非議,指責違反基本法,甚至 上街抗爭,甚至聲稱集資控告政府。為什麽兩地的公務員表現迥異呢?最根本的原因 是 ,《澳門基本法》預設了公務員制度改革的空間,《澳門基本法》第 100條是這樣寫 的:“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門原有關於公 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 進。”同《香港基本法》第 103條比較,內容大體相同,但處理空間大不一樣,《港法》對 原有的制度“予以保留”,《澳法》是制度“基本不變”,後面還加上一句:“但得根據澳 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這就大大不同了,甚具前瞻性。說明《澳門基本法》是如何 從澳門的實際需要出發,通過制度改革,以促進澳門發展的苦心。(2)關於博彩旅遊業問題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如何通過基本法保障“馬照跑”、“舞照跳”?是頗費思量 的。當時有兩種顧慮,三種意見。兩種顧慮是 :一是怕不寫 ;二是怕寫不具體,難保障。 有三種意見是:一是必須寫,而且盡量寫具體些;二是可以寫,但不能太具體,賭照開寫 入基本法不體面 ;三是可以寫,但一定要寫得靈活,不要寫死了。因而有基本法第118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寫得即寬鬆 又實際,而且極具前瞻性,給予特區發展博彩旅遊業提供極廣闊的制度和政策創新的 空間。今天持區政府得以能夠順利打破壟斷,開放賭權,建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 博彩旅遊業的自由競爭環境,就是因為有了基本法這一條。(3 )關於國際機場與航空制度問題澳門是個歷史悠久的國際性城市,又是自由港和單獨關稅,缔造了廣泛的國際關係, 長期以來,澳門人夢寐以求擁有自已的國際機場。因此,中國政府於上世紀8 0年代後期 發出同意澳門建國際機場的訊息,給澳人極大的鼓舞,然而,由於修建機場費用龐大,澳 門經濟體系又是極為細小,部分人士對機場效益表示懷疑,亦有人士對機場的前景缺乏 信心 ,加上當時珠海某領導人從中作梗,剛起步中資又從機場公司撤資,籌建機場遇到重
  • 重困難和障礙。因此,基本法中要不要寫上澳門民用航空制度的條款,在草委中亦有不 同意見,遲遲未能落實,澳人十分焦急,經過多方的考慮,即立足于現實又從前瞻角度分 析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結果達成共識,在基本法第五章“經濟”中以專條規定 :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短 短的一句,給澳門民用航空事業的開創和發展提供了最權威的法律條件。6、充分的保障性《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政策在澳門實施的具體化和法律化,它以 “澳門立區之本”的不可挑戰的法律地位保障“一國兩制”方針和政策在澳門充分實施, 因此它具有充分的保障性的特點。這個特點在“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三章中表 現十分鮮明。同《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比較,《澳法》比《港法》 規範更加詳細具體。其中增加的兩條是 :一是確認“罪刑法定”和“無罪假定”原則,規定 “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罪。澳門 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 二十九條)。另一條是保障居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及隱私權,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 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居民享有個人的名 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條)此外,《澳門基本法》還在第三十八條 增加兩款:“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第三十八條)以上提到的“無罪假定”的規定,雖然《港 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是放在“司法機關” 一節中,而《澳門基本法》則將此項規定放在第 三章,強調這是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至於其他或有相異或有補充之處:a、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澳門基本法》還補充“不因國 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 到歧視。”b、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而《澳門基本法》。 則補充規定“對任意或非法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中請頒發人身保護令”。在同一 條目中,兩部基本法都規定“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而《澳門基本法》在此句之後加上 “或予非人道的對待”。同時亦不像《港法》寫着“禁止對居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
  • 的生命”,那樣意味着死刑的規定。C*、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澳門基本法》還補充規定居 民“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I、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居民有選擇職業自由",《澳門基本法》還寫上“有選擇工作的 自由”。e、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居民有從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 由”。《澳門基本法》多了一項從事“教育的自由”。f、兩部基本法均規定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澳門 基本法》還加上“成立家庭的權利”。此外 ,《澳門基本法》還有專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保護以及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澳門基本法》所以成功,有澳門的特點和個性,深得澳人支持和擁護,最重要最關 鍵之處在於起草過程中對民意的態度,這就是廣泛聽取民意認真善待民意和積極回應民 意 ,從而得以凝聚澳人的智慧,將基本法建立在民主,開放,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為了在 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彙聚澳人的聰明才智,1988年 10月,草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便決定委託在澳門的二十二位起草委員籌組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民間諮詢組織,1989 年 5 月便成立了有9 0位澳門各階層,各界別代表人物參加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並即時 開始運作,這個諮詢委員會在團結澳人收集民意方面做了重大的貢獻。在四年多的時間裏,草委會在諮委會的配合下,除了為起草基本法做好曰常諮詢民 意工作外,還先後進行了四次大規模的全面公開的諮詢活動,每次活動都有草委會內地 委員親臨澳門參與:第一次,1989年 9 月,就《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的諮詢,收 集到的意見書118份 ,具體意見697條 :第二次,1990年 3 月草委會内地委員集體訪問澳 門 ,展開為期 13天的實地調研活動,先後同澳門各方代表約600人次舉行了 2 5次座談 會 ,聽取對起草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以便起草《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討論 稿)。此次諮詢讓內地委員收集意見“滿載而歸”:第三次,1991年 7 月草委會第七次會 議通過並公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就“徵求意見稿”在澳門和全國多地展開為
  • 期四個月的公開諮詢。期間,在草委會領導的率領下親臨澳門8 天 ,先後與各界人士、社 團組織近千人次舉行了 19次座談會。在四個月的諮詢中,諮委會收到來自澳門居民,團 體及報刊的意見362份,合共意見 1734條,覆蓋“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的條文及附件 88、7 4 %。同時,草委會秘書處收到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民主黨派、團 體和個人的來函7 4份含意見2 0 0多條。在此基礎上,草委會各專題小組在福州舉行會 議 ,對徵集得來的意見認真進行研討和取捨,以修改相關的條文,形成“基本法(草案)討 論稿”;第四次,1992年 3 月,草委會舉行第八次全體會議,審議“基本法(草案)討論稿”, 會議以無記名方式通過了委員們提出的兩個修改提案,然後再以同樣的表決方式以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順利地通過了“基本法(草案)”以及相關文件,並決定提請全 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公佈,進一步徵求意見。3 月 1 6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公佈“澳門 基本法(草案)”,並決定從公佈之曰起至7 月底,在澳門和內地廣泛徵求意見,期間草委 會主任姬鵬飛、副主任胡繩、王漢斌、錢偉長及秘書長魯平率領內地委員一行 14人,親臨 澳門聽取意見,分別與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外邀成員、基本法關注小組代表、工商、勞 工、街坊、婦女、歸僑、宗教、專業、公務員等界別人士及在澳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舉 行了 13次座談會,與會者近千人,將本次公開諮詢活動推向高潮。在四個半月的諮詢期 内,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秘書處收集到的意見書2 87份,内含意見共 9 53條,涵蓋基本法 (草案)條文及其三個附件的意見佔80. 66% 。草委會秘書處在内地收集到各方面的具 體意見共U 6 條 ,涉及基本法(草案)60條條文及序言和附件。在此基礎上,各專題小組 在蘭州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就澳門及內地各界人士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 究 ,準備在第九次全體會議提出報告。同時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亦在蘭州舉行會 議,討論和確定提交給草委會審議的圖案。1993年 1 月,草委會在北京舉行第九次也是最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了提交全國人 大審議的“澳門基本法(草案)”的修改建議,專題小組和委員們按程式提交2 7個修改提 案。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了其中18個修改提案, 同時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並決定將經修改通過的“澳門基本法 (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總之,在四年當中,為了聽取和收集澳人對起草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草委會通過諮 委會召開了 168次諮委會議,先後到過數十間學校、社團、機構諮詢和收集對基本法的意
  • 見,其中具體意見和建議逾3 _ 條,涵蓋基本法條文9 0 % 以上。此外全澳社團共組織 2 9個基本法關注小組,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有了這個基礎,草委會在起草基本法時就 有最實際的資料和最廣泛的民意為依據,因而形成澳門基本法的完全的唯實性、嚴謹的 科學性、高度的開放性、寬厚的包容、深遠的前瞻性和充分的保障性的獨特澳門個性,在 這個長逹四年的徵求澳門廣大居民對基本法的意見的過程中,也是澳人接受“ 一國兩 制”和基本法教育的過程,用建立和不斷增強基本法意識的過程不斷提高維護和執行基 本法的自覺性,基本法也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中,更顯出其崇高的權威和無比 的力量。本人在參加起草基本法,深入為基本法凝注民意所感動 ;特別是在起草第三年“居 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於 1991年寫詩一首,自我抒懷:人櫂寫入 法 ,評簡費思量;自由民主路,澳人最牽腸。字字千斤重,句句萬斗糧;論爭一而再,會議日夜忙。調查詢民意,己見滿靡堂;分歧毋須懼,子孫系炎黃。推心表疑慮 ,置腹共參商;肝膽苦相照,雲開見,驕陽。2003年 6 月兹:摘自黃漢強手搞<5
  • 莩委活動契影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向黃漢強頒授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起草委員委任狀,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向黃漢強頒授起草基本法紀念牌, 1993年4月2 0曰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向黃漢強頒授基本法委員任命書, 1999年12月2 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與澳門基本法委員交流, 1999年12月2 0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與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全體委員合照全國常委會人大委員長李鵬與澳門基本法委員,1999年12月2◦曰
  • 草委工作會議起草基本法專題小組會議
  • 起 草 《澳門基本法》 ‘結構小組”部分成員合照, 1989年10月18曰黄漢強(右)與港澳辦主任魯平一起閲報黄漢強(右)與國務院 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 在西湖遊艇上,1989年10月18日
  • 黃漢強(右一)在基本法起草記者會上,1989年11月19日奥門基本法起草小組在杭州工作會議,1990年5月4曰
  • “澳門基本法專題小組會議” Í成都,199◦年11月黄漢强(右三)在成都參加起草基本法會議期間接受記者訪問,1 QQf1-fF1 1 日
  • 澳門特區籌委會在國務院港澳辦組織下到雲南 昆明參觀旅遊,前排左起:周禮杲、 陳佐洱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 )、 陳滋英(國務院港澳辦 副主任,籌委會秘書長)、黃漢強,後排:吳立勝、 陳炳華、鲍馬壯,2004年10月黃漢強在澳門基本法草委會議上發言《澳門基本法》之 “居民基本 權利和義務小組”成員合照, 1993年1月14日
  • 選舉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的監票起草委員及工作人員合照大會投票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後新聞發佈會,1992年3月9日
  • 在台灣舉辦“澳門基本法(草案)研討會”上 ,1997年3月在台灣舉辦有關《澳門基本法》的研討會上,發言者爲中華民國 港澳協會理事長葉金鳳(左二 ),1999年6月9曰
  • 在澳門社科會舉辦的“香港基本法與澳門”研討會上在澳門特區籌委經濟小組會議上,與中葡聯絡小組 中方首席代表韓肇康大使 (左一)交談
  • 黃漢強與前新華社副社長胡厚誠(左)在成都參與 澳門基本法起草會議期間合照與田曾佩(右)、陳滋英(中)在敦煌,1992年9月
  • 與魯平(左)、蕭蔚雲(右)在會議休息期間閒彭黃漢強(石一)與基本法起皁姿主任窩曉、陽天婦(中)合照,2003年
  • 與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右)交談I漢強(左)與國務院前港澳辦主任姫鵬飛會晤
  • 黃漢強宣佈大會對《澳門基本法》(草案)投票結果北京電視台直播黃漢強關於澳門回歸的講話,1999年12月20日
  • 與宗光耀(左一)合照 黃漢強與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紀 念 《澳門基本法》十週年的聚會上 前排左起:楊允中、黃漢強、蕭蔚雲、楊秀雯
  • 全國人大委員會、副委員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合照,二排右五為黃滿強,1993年4月20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人接見澳門特區評委,四排左五為黃滿強
  • •友情話語 •
  • 友情話語我和黃漢強先生不僅僅是好朋 友 ,更可說是親密的戰友,特別是在 起 草澳門基本法的時候,我們對-不 少議題的看法很一致。黃先生予我印象最深的是他那 種愛國的精神,在草擬基本法的過 程中,體會猶深。每次開會他都勤 奮地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可說是 澳 門 居 民 權 益 維 護 者 。他坦率直 爽 、熱情、敢言、敢堅持。與康冀民在人民大會堂澳門館合影留念令我最難忘的是,在建議澳門機場題案的問題上,最初表態時,竟然只有 黃先生和我兩人舉手支持。當然,其後也證明他的堅持是具有前瞻性的,對 澳門發展有莫大裨益。對出版黃漢強先生文集,我非常期待,也感到非常高興,更表示衷心的祝贺。康冀民原中葡聯合聯络小組第一任中方首席代表、大使
  • 友情話語因共同參與起草澳門基 本法,我與黃漢強先生相處了 一段較長的時間。當時我任 草委的副秘書長,黃先生那份 愛國熱情、認真工作態度深深 感染着我,至今難以忘懷。敢言是黃先生的作風,猶 其在國家和澳門利益的問題 上非常執着,而事實上在許多細節上,他是經過反覆思考研究,絕不放鬆。工作時全情投入忘我,為澳門大 眾的未來福祉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也極力爭取了許多今天看來非常重要的權 益 ,貢獻良多。而令本人印象特別深的是關於澳門特區區旗區徵設計比赛,他對錄色的 探納非常堅持,並不斷游說其他評委,認真和堅持的態度令我很感動。黃先生知識面很廣且學術水平高,分析問題往往以較高的層面来着眼。 我也不時向他請教學術理論,互相交流。他對澳門舆台灣關係也非常關心, 更積極展開有關學術交流的研討活動。在澳門的委員中,我對漢強先生的印 象非常深刻,其愛國愛澳情懷是毋庸置疑的。我非常懷念他!宗光耀原 新 華 社 (澳門 分 社 )副社長黄漢強與謝後和、宗光耀外遊合攝
  • 友情話語黃漢強先生是我在 1989年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的工作時所認識 的。黃漢強先生的博學多才和謙厚的君子作風,令我由衷敬佩。在籌委會工 作期間,他對每個問題均深入研究,有獨到的見解,有時在不獲得其他委員贊 同時,他亦會努力堅持推薦他認為是最好的解決方案,而激昂發言,使我印象 特別深刻。黃漢強先生的逝世,實為澳門特區的一大損失。林笑雲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基本法草委會成員接受獻禮,左二爲林笑雲
  • 友情話語2 0年 前 ,我 第一次到澳門訪問,接 受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的黃漢強教 授熱情招待,留下深刻印象 ;不久後,黃 兄應邀首度來台訪問,由我親任嚮導並 兼司機,遍遒台 北 名 勝 古 蹟 ,有一次我 們來到七星山的 “ 茵 夢 湖 ” 時,忽起大 霧,我們被困在狹窄的山間小道上,進 退維谷,在視線極差的狀況下就勞漢強兄下車充當指揮,經過十餘次的調動才得脫困,我們不禁異口同聲的驚呼“生 死之旅 ” ,也就此奠定了 “ 患難之交 ” 。每當漢強兄來台時,我們必定見面閑 話家常,我去澳門也必然叨擾。退 休 前 2 0年 ,我將個人的研究範圍,由兩岸 關係縮小到 “ 港澳研究 ” ,在此過程中曾寫了不少關於港澳的論文,無不得力 於漢強兄的協助與指導,我的兩部著作 :《港澳基本法釋論》與《澳門:一九九 九》就是漢強兄的多次協助才得成功。漢強兄一生,致力研究工作,在學術界備受敬重。對於兩岸關係,台港與 台澳關係,尤其是 “ 港澳基本法 ” 的制定都有其獨到的見解與貢獻。他的逝 世不僅使我失去一位 “ 患難之交 ” 更是對研究兩岸四地關係的一大損失。值此漢強兄紀念論文集問世之際,僅表達個人最深的懷念與感謝。永懷 我的 “ 患難之交”!張 虎台灣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兼所長、教授黃漢強與張虎教授(左)相聚在澳門大學
  • 友情話語黃漢強先生不愧為澳門人民的 優秀兒子,他 愛 國 愛 澳 ,長期以來 為了維護國家尊嚴和澳門人民的 根本利益奮不顧身,為澳門順利回 歸祖國和回歸後實現穩定繁榮做 出了重要的貢獻。他作為澳門一 位資深學者,在學術界享有很高的 聲譽,深 受 廣 大 同 仁 的 尊 敬 和 愛 與徐雅民(左)在澳門合照 戴。他 學 風 嚴 謹 ,追 求 真 理 ,脚踏實地,富有創新精神。他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孜孜不倦地探索,對有關澳門 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一系列 有價值的科學成果。在推動澳門社會科學的研究、促進澳門舆内地的學術交 流方面,做 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他不僅是澳門學術界的楷模,也是我們内地學術界同仁學習的好榜樣。徐雅民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
  • 友情話語黄漢強交_敝人與黃漢強先 生,真 的 有 着 許 多 的 回憶和難忘經驗。 曾 經一起籌組澳門社會 科 學 學 會 、共同參與 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與 諮 詢 工 作 、在澳門大 學澳門研究中心共事 … 一 切 一 切 ,仍歷 歷在目。早 在 1 9 8 4年 ,在當時的特定社會環境下,我與漢強等一批本地學術界人士,考慮到有必要為 澳門未來的長期穩定發展承擔社會責任。於 是 ,我們共同構思組織“澳門社 會科學學會 ” ,以學會名義在澳門打開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的平台。我可以說,從那時直到回歸後的一段長時間,社會科學學會對澳門社會 的貢獻是受到全面肯定的,也是有目共睹的,對強大澳門學者隊伍、推動學術 研究、強化澳門社會形象等方面都有着積極和正面的作用。黃漢強先生正是一個澳門歷史轉變時期學術界的重要人物。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 授 、研究員黄漢強與楊允中(右)外遊合照,1995年
  • 友情話語恭逢澳門結束百多年葡人的管治,和平回歸祖國懷抱,能在這一期間把 個人知識、智慧和精力投入回歸前後的工作,是黃漢強先生的一份貢獻,也是 一份幸遇!劉羡冰 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 前商訓夜中學校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在京會議期間,黃漢強與劉羨冰 (右二>、許崇德(左二)、區金蓉(左一>攝於北京人民大會堂, 1999年
  • 友情話語銳 意 進 取 ,為 澳 門 為 民 族 追 求 真 理 ,昭示賢哲風 範 ;學 識 淵 博 ,對 社 會 對 事 業 貢 獻 灼 見 ,堪為世人 楷 模 。我是通過漢強先生的筆瞭解澳門的。1997年香港回歸前夕,我被安排 到澳門新華社工作。漢強先生參舆編寫的《澳門總覽》和其他文章把我帶入 了澳門。1998年 3 月到澳門後更很快結識了他。到 2002年 2 月我完成驻澳 門的任務回京,漢強先生都一直給予了我很多幫助。即使在回京後指導楊開 莉做博士後時,我還不時直接或通過開荊請教他。可惜蒼天安排他於古稀之 年西去,我們也就斷了聯繫。欣聞《黃漢強文集》即將出版,基於我和漢強先 生的交往,開荊也建議我寫幾個字。然而 ,寥寥幾筆豈能表達我的心意,更不 足以概括漢強先生。但是,篇幅有限,更不能喧賓奪主。讓我們通過研讀漢 強先生的文集去體會他的精神,去感悟人生的哲理,去踐行我們的責任吧!趙新力中 國 科 學 技 術 交 流 中 心 主 任 、. 國 際 歐 亞 科 學 院 通 訊 院 士
  • 友情話語國務院港澳辦組織澳門籌委們 參觀雲南,順道參觀昆明花卉 世博會,黃漢強與周禮杲(左) 合 照 19 99年2005年 1 月 ,我在外地,突然接到一個噩 耗 ,我的好朋友黃漢強先生因病不治,溘然與 世長辭。實在感到十分傷感和痛惜。一位畢 生為澳門的回歸繁榮進步與發展作出了為人 稱羡的貢獻的學者,就此離我們遠去而永別 了。黃漢強先生在任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副主任時,正值澳門回歸過渡期後期,為了向 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區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 策略出謀獻策,他主持了 一個與北京大學合作 的科研課題,得到了澳門基金會的資助。他邀 請了多位澳門的學者,和北大合作開展了多個課題的研究,包括港珠澳大橋建設的利弊和賭權開放等。在經過了两年的研 究有了 一些成果時,他主動聯繫組織了在北京大學召開的北京大學和澳門大 學共同主辦的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討會,北京大學陳佳洱校長與我(作為澳 門大學校長)共同擔任了會議主席。他還邀請了澳門社會多位知名人士(均 為澳門特區籌委)參加了會議。大家反映很好。舉這一件事可看出黃先生為 了澳門事業悉心準備,嘔心瀝血,實在值得人們尊敬。黃漢強先生一生愛國愛澳,胸懷坦白,敢抒己見,熱心事業。是一位優秀 學者,值得我們大家向他學習。如今澳門回歸巳十年,社會有了很大發展,如 他地下有靈,敬請他安息千古!周禮杲 原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教授
  • 友情話語黃漢強先生留在我腦海中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對工作的敬業、執着。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的四年五個月中,他認真地準備發言,積極地表 達意見,理性地討論問題 ,一 絲不苟地工作,為起草澳門基本法作出了貢獻, 臝得了大家的好評與尊重。駱偉健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右二爲駱偉健
  • 友情話語黃漢強兄曾參與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回歸後,任第一、二屆澳門基本 法委員會委員。每次會議,他均積極發言,對別人的講話,他親自在筆記薄上 作詳細記錄,認真 投 入 ,備極辛勞。他長期患心臟病,曾兩次昏倒在會議桌 上 ,經醫護人員救治後,他又繼續工作,這種堅決同疾病鬥爭的精神,使人欽 佩 !李成俊 文化傳媒集團董事長與李成俊(左一)、周禮杲(中)觀賞珠海航展
  • 圖書在版編目(CIP) 數據黃漢強文集/ 楊開荊主编. - 澳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2009 ISBN 978-99937-634-8-2I•黃… II.楊._. III.①黃漢強,1932 - 2005②社會科學一澳門③中國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一澳門④社論一澳門⑤遊記 IV. 581. 14黃 漢 強 文 集 第 工 象 革 妻 ^ 曲主 编:楊開荊 助理編輯:林慧卿、許偉鋒 出 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封面設計:文寶印務有限公司 植字排版:廣源紙業文具行 印 刷:文寶印務有限公司 印 數:500本 出版日期:2009年 1 1月 定 價:一套四卷澳門幣貳佰捌拾圓正 ISBN 978-99937-6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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