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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華澳門出生 ,先後取得 社會工作專科 學 位 、社會科 學 學 士 、行政 管理碩士、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曾 於 1993至1994年 參 與 “赴葡就讀計 劃” 。從事社會工作專業25年 ,現職 於澳門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在20多年從事社會工作期間涉及的工 作範圍包括:社會救助、家庭服務、 領養服務、法院轉介的親權、監護權 及犯過失青少年的個案、青年中心工 作 、支援兒童及青年服務機構、木 屋調查、社會房屋分配、災民中心工 作 、預防藥物濫用、參與社會服務設 施的研究與計劃等。1999年至2002年 間擔任政府社區衛生委員會委員。於 工餘時間長期義務參與社會事務, 曾任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理事長 (1995-1997)、澳門社會保障學會理事 長(2000-2010)等 。另外,曾任記者4年 ,兼職電台廣播 員8年 。目前有在澳門理工學院及聖 若瑟大學兼任教職。對社會福利、社 會保障、社會政策、社會問題、青少 年工作、非營利組織、優質管埋等課 題較有興趣。曾出版4本著作,編輯 多本書刊。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30年作 者 :鄧玉華網 址 : dantang@macau.ctm.net美術設計:鄧玉華 出 版 :鄧玉華印 刷 :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版 次 :2012年9月第一版印 量 :1,500本贊 助 :澳門基金會ISBN 978-99965-903-3-7
序一本難產的書2010年 ,原本樂見政府為社工專業制度“動工” ,唯其起步不 良 !筆者幾經努力試圖影響改變未果,遂產生出版一本講澳門社工 發展歷史冊子的念頭,但因事務繁忙,兼且想到在網路上發佈是否 更有效和節約,出版念頭就擱置了。其後在一位小朋友的協助下在 2012年初開設了包facebook,逐步把筆者有關體會及文章放上網,只要 輸人tangyukwa名字即可找到。2012年5月政府推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一看 之 下 ,鬱結難消,尤其是2010年中筆者多次去信向有權限者所提出的 意見(如應以社工專業人士參與為主),在文本中依樣畫葫蘆,真的看 不下去,唯有再執筆表達意見,也慶幸換來不少行內、行外的反響, 再激發我真的要把文章整體成冊。事實上,本地社工專業發展已30多 年 ,可說已有三代人存在,有一部份人還是不太習慣網上操作;另外 以書刊形式將我對本地社工專業的認識和觀點更廣泛傳給新生代,對 專業的發展有利無害。就這樣,至2012年5月下旬終改變主意,並努力 嘗試以最短的時間出版這本《澳門社工專業30年》的書。認識歷史,開創將來一直以來,人們對本地社會工作的發展歷程認識不深,即使行 內人士亦然。近期筆者有機會再進高等院校兼任社工課程老師,每 當與學生們談到有關歷史點滴,他們似乎都聽得津津有味,希望能 多了解,令人鼓舞。借用前人雋語: “忘記過去等於沒有將來。”任何事物的出 現都有一個過程,以澳門社工專業化為例,它不會是最近才爆出來 的 ,且定然是在特定的環境下慢慢地蘊醸衍生。如果說香港社工專 業制度的建立經過廿年的爭取,澳門其實也至少經歷了十多年,具 體情況在本書中可看到。
為編寫此書,筆者真的要翻箱倒篋,搜尋資料,整理文稿。唯 願本書的出版,短期內對完善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建設有利; 長遠也希望當其他人士再整理澳門社工專業發展史的時候成為有用 的參考。成長、自立、自強在 《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草案諮詢期間,有社工提出專業自 主 。勾起我記憶中前主教林家駿的一番話: “向來都很支持社工的 工 作 ,但更高興可見到團體不再需要他支持,因為這代表成長、自 立 。” (1996年)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經歷超過30年 ,社工們在面對自身專業 制度建設的時候,應秉持一個信念,就是要堅持自立,因此需要自 強 ,不需依附。筆者深信澳門的社工群體是有能力把自身專業的事 情做好的。最 後 ,要感謝每位為本地社會工作專業作出過貢獻的人,並將 此書獻給我尊敬的高志慈修女,她教我遇困難不會放棄。由於個人能力有限,書中定有不足之處,懇請不吝指正。鄧玉華於澳門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19%年2月10日筆者與前任主教林家駿於主教府合照
目 錄一 .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回 顧 ............................................................................. 3二. 第一次專業化行動:澳門社工專業在後過渡時期的機 遇 ........ 17三.回歸前後對專業發展的寄 語 ............391.社工發展二十年(1997)寄 語 :工作熱誠和委身精 神 ............ 402 .社工發展廿五年(2003)寄 語 :記取過去,展望將 來 .............423 .社工發展三十年(2009)寄 語 :三十而 立 ............ 45四. 第二次專業化行動:政府推動社工專業制度建 設 ................... 511.社工專業制度建設開局不 良 ................................................ 532 . 《社工專業制度》文本中若干問 題 .....................................653 .社工專業化必須 “重專業” ...............................................684.社工註冊以外的相關熱門話 題 ............................................715 .專業制度各師各法:訂 立 “專業法”可作藍 本 .................. 746.讓專業人士參與本身專業制度建 設 .......................78五. “兩次”社工專業化行動比 較 ........................83六 . 結 語 :十個須認清的問 題 .......................................................91附錄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1996)...........................................................95
一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回顧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回顧近 日 《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引發了熱議,筆者 參與其中,有感社工們的參與熱情,深信為日後建構好有關專業制 度具積極意義。一 個 專 業 發 展 ,定然有 一 過 程 。今天我們能討論建立社工專 業法律制度,乃建基於過去前人的努力成果。對過往有好的掌握, 定有助於深入和提高討論水平。鑑於2010年 出版的《澳門特區社會 作工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報告》對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歷史 著墨甚少,而剛推出的諮詢文本對歷史部份的內容也不多,事實上 不少有關人士連1996年已推出過《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也不清 楚 ,故乘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35年 之 際 ,再次整理此文。專業教育為起步點如其他先進地區以致我國內地一樣,社工專業發展很大程度 上是專業教育先行。在 澳 門 ,1977年社工學院成立,開辦兩年制 的 培訓課程,可算是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起始,亦為澳門早 年培訓社工人員邁開重要一步。正如當時的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 安發出的第 108/2006號 批 示 所 述 : “該學院所辦的社會工作課程 在培養具素質的社工人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0年澳門大 學及澳門理工學院分別設立4年及3年制的社工課程(澳門大學的課 程 稱 作 “社會學及社會工作 ” ) ,2007年澳門理工學院與香港理工 大 學 合 辦 “社會工作文學碩士學位課程 ” 。社工教育的發展,不 斷提升社工人員的水平,當然要促進社工專業發展,則還有賴其 他方面的配合,如 專 業 倫 理 、專 業 團 體 、社 會 認 同 、專業認可或 執照制度等的強化和建立。2010年可說是澳門社工專業發展邁出 一大步的日子,就 是 政 府 的 “社會工作”委員會成立專責小組去 推動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並預期在 2013年能實施澳門社會 工作者註冊法律制度。
澳門社工學院的老招牌聖若瑟大學(前身為澳 門高等校際學院)為培 訓澳門社工的高等教 育機構之一澳門理工學院與香港理工 大 學 合 辦 “社會工作文學 碩士學位課程”
為方便閱讀,以下謹以表列方式點出澳門社工專業化發展歷程要 點 ,當中除標出本澳社工教育發展的一些大事外,也可見到相關專業 人士自行組成了團體、專業守則的推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諮詢等 事 件 。表中內容,筆者經過認真的篩選,著眼於與專業特徵有關事件 的起始,而某些過程細節則在下文分解。表澳門社工專業化歷程記要日 期 事 件1977年澳門社工學院成立,開辦兩年制的培訓課程。(課程至2006年 終止)1984年10月14日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成立約 1985年起 政府部門開始聘用不懂葡語的社工,但職級往往被壓低1989年12月21日第87/89/M號 法 令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加入了 “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職程/職 稱 。(直至20年後的2009年8 月推出的第14/2009號 法 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中已不再有 “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1990年澳門理工學院設立3年制的社工課程及澳門大學4年制的社會 學及社會工作課程1990年至1993年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設立“基本法關注小組”1992年 澳門社工學院將兩年制的培訓課程延展為3年1995年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設立多個專項組,包 括 :“專業發展專 責小組” 、 “社會問題關注組”1996年7月5日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推出《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1997年6月27日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出版《澳門社會福利探索1997》一書1997年7月5日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舉辦第一屆“澳門社工日”2000年 澳門理工學院在原有的3年制課程上增設第4年2002年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獲批准開設葡文學制的社工課程2003年澳門社會保障學會出版鄧玉華的《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 障》 ,有為延續《澳門社會福利探索1997》一書之意
2004年 理工學院學生會社會工作同學會主辦“第一屆社工節”2004年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出版《社會工作彙編》2006年澳門高等校際學院 (後易名聖若瑟大學)與澳門社工學院簽訂 合作協議設立一個社會工作學四年制課程。2006年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獲批准開設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2007年 10月旧 大眾傳媒顯著報導 “首次有教師社工參與上街遊行”2007年澳門理工學院與香港理工大學合作開辦“社會工作文學碩士 學位課程”2009年3月 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舉辦 ‘‘優秀社會服務嘉許計劃2009”2009年社會工作局委託香港理工大學作“澳門特區社會作工認證制 度可行性方案研究” ,有關研究報告於2010年6月出版2009年 12月15日由澳門社會服務團體慶祝回歸十周年活動籌委會主編的文集 《澳門社會服務十年回顧與展望》發行2010年5月6日社會工作委員會通過設立一個由7人組成的“推動澳門社會工 作者註冊制度的專責小組”2010年 11月13日 高志慈社會研究中心舉行啟用禮2011年4月18日社會工作委員會確認推動社會作註冊制度的 ‘‘兩年四期”進 度計劃2011年下半年社會工作局再委託香港理工大學進行“澳門社會作工登記準 則”釐定工作2011年9月16日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與社會工作局合辦“第一屆澳門優 秀社工選舉”嘉許頒獎禮2012年初 澳門社工學院準備向政府申請重開課程2012年5月至6月政府推出《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並作 公開諮詢2012年8月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開辦社會工作專業學士學位(兼讀)課程2013 年 預期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實施
何謂專業,眾說紛 耘 ,按 “特質論” 當可發現專業的共通點。 除專業教育外,還有專業團體、專業守則、專業認同、專業認證幾 方 面 ,依此分述如下:行內組成專業團體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可說是澳門唯一僅由受訓社工專業 人士組成的社團,於 1984年 10月 成立。細看該會早期的活動,以聯 誼 、關社和研習居多,但也有一些直接與推動專業化有關的,如頭 十年曾先後三次向政府行政當局提出社工學歷認可和合理待遇要 求 。往後的日子,協會亦有進行不同方式推動社工專業的行動,當 中應以1995至 1997年間的一連串實質的行動算是一次高峰,如推出 了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 、出版專門刊物、成立"社會工作專 業發展小組” 和 “社會問題關注組” 、舉 辦 第 一 屆 “澳門社工日” 等 。無論如何,協會的存在對澳門社工專業化作出過貢獻,而社工 們對協會在這方面的角色仍有期望。建立專業倫理守則1996年 7月5 日社會工作人 員 協 進 會 推 出 《澳門社會工作專 業守則》 ,筆 者 當 時 身 兼 協 會 的 “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小組”成 員 ,參考過世界各地包括英國、美 國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法 國 、 台 灣 、香港等地的社工專業守則,最後以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 IFSW)的 作 範 本 ,繕 寫 了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 。在守則 的前言中筆者是這樣寫的 : “……一份符合本地社會狀況,配合 本地社工專業發展實況的專業守則,對提升本地社工人員的專業 操守和提高對人群的服務質素定然會有助益。”反映了守則的用意 。為推動守則的應用,1996年中向當時全澳114名在職社工發出了 意見調查問卷,並附同守則草案;1997年 中 推 行 過 “社工約章” , 約章的作用是讓有意的社工聲明會嚴格遵守守則的規定,而簽署守 則者獲贈刻有守則內容的紀念座,目前仍放於筆者案頭。1996年的
《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 ,至今仍是澳門首份和唯一的,15年過 去 ,也應是時候作完善和再推廣。《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及案頭紀念座爭取專業(社會)認同對一項專業的認同可來自多方面,包括行內認同、社會大眾認 同 、法律認同等,當中法律認同涉專業制度的法制建設,留待下一 節 談 。這裡具體說說專業刊物、專業話語權和社區推廣等。(1)專業出版,經驗累積澳門本土出版的社工或相關專業及學術著作不多,本著知識及 經驗承傳,推動專業提升,社工協會於1997年 出 版 了 《澳門社會福 利探索1997》文 集 ,集同行力量,分享經驗,豐富知識,當時期望 每 年 一 本 ,然至2003年筆者才能以個人名義延續理想,出 版 《澳 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一書 (見該書序言)。其後翌年,社會工作 人員協進會也出版了另一文集《社會工作實務彙編》 ,至2009澳 門回歸第十年,多個民間社會服務團體組成活動籌委會,出版文 集 《澳門社會服務十年回顧與展望》 ,可喜的是有關工作具延續 性 ,每年出版一冊。
澳門出版過的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專刊華人地區的一些社工專業刊物
專業文獻對一專業的意義不言而喻,筆者期望見更多專著。而 上述文集方式,對澳門這樣規模的社會,每年一本已可以,至於內 容方面當然還應不斷提升和加強。(2)專業話語權近年每當有社會問題發生,大眾傳媒除了訪問官員、立法議 員等意見領袖之外,多見了社工的意見,反映社會上重視了專業分 工 ,一定程度上認同社工專業的角色作用,儘管還有不少意見認為 社工發揮不足。社會工作為助人專業、社會服務提供者、處理社會問題的“專 家” ,對社會福利政策、社會問題的化解和遇到社會不公的情況, 理應多作參與和發聲,把角色功能作最大化發揮。例如社會工作人 員協進會早年曾設立 “社會問題關注組” ,持續對相關議題發表意 見 ,一方面視作參與社會,服 務 社 會 ,也爭取社會認同。時至今 天 ,不同社會服務領域都有表現出色的社工,他們除做好本職工作 外 ,也能在自身領域發揮輿論上的影響力。(3)專業的推廣針對社工專業的推進工作,不定期都有各式活動,常見的如一 些研討會、一些嘉年華會式的社區活動。原來澳門的第一屆“社工 日” 比第一年的 “世界社工日” 早上十年。說到 1997年舉行的第一屆 “澳門社工日” ,當其時的系列活動 可謂聲勢浩大,除了當天的大規模社區推廣活動外,還包括派社工 會員入學校向應屆中學畢業生講解社工專業,舉辦認識社工問答比 賽 ,制 定 “社工約章” 以承諾履行好《澳門社工專業守則》 ,還舉 行過連續兩日的兩岸四地 “社會保障與社會工作” 研 討 會 。筆者還 清楚記得,當時的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董樂勤代表社工團體將一 面 "對澳門社會工作有積極貢獻”的紀念座頒贈予澳門社工學院院 長高志慈修女。
高志慈修女是作者敬愛的老師,她在 94歲高齡 (2006年 )退 休 ,2010年 2月5 日 返 回 天 國 ,但 遺 愛 人 間 ,包括由她打理的社工學院就培訓了澳門大批本土社 工 ,而 高 修 女 ,在澳門服務期間,對基層弱勢的關懷,深植於人們的心中。高志慈修女就是能激勵人心 • 教人不會放棄。 這是她的字跡,錄自2003年 《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 保障》一書的序。1997年社工團體將紀念座頒予高志慈修女,以 表揚其對澳門社會工作 專業的貢獻。
專 業 的 推 廣 ,肯 定 是 一 項 長 期 累 積 的 工 作 ,除上述第一屆 “澳門社工日 ” 外 ,2004年開始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社會工作同 學會每年 辦 一 次 的 “社工節” ,以及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和社會工 作人員協進會於 年 合 辦 的 第 一 屆 “澳門優秀社工選舉” ,我 認為都是很好的活動,有助於增強專業的社會認同。(4)職位認同如其他地方 一 樣 ,人們對社 工 職 業 /專業的 認識由模糊到清 晰 ,再由認識到 認 同 ,就如早年 很多人會將義工 和 社 工 混 為 一 談 ,今天情況已 大 大 改 觀 ,大家 明白社會工作專 業在社會福利服 務上擔當重要角 色 ,責任重大。今天不論是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聘 用 社 工 大致上都有準繩,如需有社工學歷證書,有的還要求有多少年相 關工作經驗等。說 到 職 位 認 同 ,有一件相信很少人知的事:早在 1989年 ,筆者與多位同工走訪立法會,爭取認同社工專業培訓學 歷 和 調 整 薪 酬 ,原因是當年在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受聘的受訓(兩 年 )社 工 ,只獲得相當於初中畢業生的薪酬。爭取結果是在最後關 頭通過的第 87/89/M號 法 令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在 第七級專業技術員組別中加入了 “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 職程/職2 11年的“優秀社工選舉”海報20110
稱 ,雖然爭取到的只是相當於高中畢業生的待遇水平,但從職位 認同上也算走了一步,起 碼 “社會工作”在政府公務員條例中被 寫 下 來 。時代不斷轉變,社工課程水平提升,到2009年通過的第 14/2009號 法 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中 ,已 不 再 有 “社會工作助 理技術員” 職 程 。進行專業註冊認証上文題到早年 (1995至 1997年間 )的一連串實質的專業化行動, 可說是澳門第一次系統的爭取專業化行動,過程中制定了專業守 則 、出版專門刊物、舉 行 “澳門社工日” 、加強與各地及國際社工 專業團體的聯繫等,儘管未達到在1999年前建立起一套社會工作專 業制度。第二次系統的專業化行動,算是今天我們在熱話的《社會工 作者註冊制度》 。2010年5月6日 ,政府在社會工作委員會上通過 設立一個由七人組成(但按第 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二款規定 為五人 )的推動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 “專責小組” ,至 此 ,可 說為澳門社工專業發展又邁出一大步,在政府牽頭下,人們寄望 著一個完好的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法律制度誕生。至於促使制度 建設能邁出這一大步的原因,或許跟2007年 10月 “首次”有教師 社工參與遊行有關,又或自2008年起有多個社會服務界團體聯合 向政府高層表達意見有關,還有2009年政府委託學術團體所作的 “澳門特區社會作工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 ” 結 果 ,部份社工 界人士以不同渠道發聲爭取,多位立法議員也先後提出過有關意 見 ,以 致 虛 一 點 說 是 “回應社會的需要 ” 。或 許 真 正 答 案 是 “以 上皆是” 。
政府推出的《澳門特區社會作工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報告》及 《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結語事情發展總有其因果,想引用前人雋語: “忘記過去等於沒 有將來。” 今天澳門社會工作專業要註冊的舉動,絕不是拍拍腦袋 得 來 。筆者盼本文能有助大家記取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歷史,並祈 帶來啟迪,邁步向前。作為結語,筆者重申早年所發表有關文章內 容 : “要推動澳門社工專業持續成長,其一要社工界的團結合力; 其二是專業培訓須持續和提升;其三是爭取更大的社會認同1。”想 這些觀點至今依然適用。(本文曾刊於《澳門日報》 ’ 23/5/2012)I 鄧 玉 華 ,《澳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專業發展》 ,刊 於 《澳門研究》第六 期 ,澳門基金會出版,1997年
二. 第一次專業化行動: 澳門社工專業在後過渡時期的機遇
二. 第一次專業化行動: 澳門社工專業在後過渡時期的機遇一.引言(一)有意義的研究課程社會工作在西方某些國家已被視為一門專業。澳門在七十年 代後期開始引人西方的一套社會工作知識,經受訓練的社會工作人 員 ,或許會自視為專業人士,但作為一門專業,畢竟要社會認同方 可談得上有專業地位。又本澳尚未有一套明確規限社會工作的專業 制 度 ,因 此 ,就 帶 出 “澳門社會工作客觀地是一門專業嗎? ”和 “社工人員在澳門的社會地位如何? ” 等問題。雖然社會工作在澳門尚未被普遍認同為一門專業,但其專業 化傾向卻又相當明顯,這從社會工作教育在當地發展歷程中有所啟 示 。多位澳門的行內人士在接受筆者訪問時均認為社會工作專業化 是必要的,專業的社會工作能更有效地推行社會服務,以達至社會 福利的理想。(筆者為寫本文,先後訪問了澳門政府社會工作司飛迪 華司長、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陸偉聰會長、澳門街坊會聯合總 會李康理事長和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課程許毓濤主任。)自 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 本法 )於 1993年 3月31日正式頒佈,澳 門 便 進 入 “後過渡期” ,到 1999年 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後,澳門的專業制度將受到基本法 內一些條文的規限,社會工作是否專業,屆時亦宜有一較明確的介 定 。當 然 ,即使在特區政府成立之前,社會工作未被介定為專業, 也不代表九九年後它不會成為整個專業制度的一員。假若由如今尚未有一套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希望在九九年前確 定本身一套專業制度,這個轉變不可能是突變的。為 此 ,在後過渡 期尚餘的六年間,社會工作如何發展以達至專業的要求,實在是一 項重要的課題,而當中成為專業的可能性如何?應採取怎樣的方向
和步伐?實有研究之必要。而這些研究須建基於現有的條件上,如社 會工作訓練的發展,專業化被受重視的程度,社工界本身的主動性和 基本法中所帶來的啟示等。(二)研究範圍當我們探究建立一個社會制度的時候,其過往的因素和可預見 的未來條件,均對當前要研究的課題起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其他研 究 一 樣 ,不宜無限的擴展,故本文在時間上是以1993至 ]999年作焦 點 ,也就是本文所指的 “後過渡期” ,它源於澳門在八十年代後期 所提出政治過渡時期的歷史事實。1987年4月 13日 ,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 明 ,確認中國政府於1999年 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見基本法 序言)。1988年 10月開始起草澳門基本法,其間經歷了起草基本法結 構(草案)、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及基本法(草案),至 1993年3月31 日 ,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自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日起,澳門進入了過渡期,若我們將過 渡期分成兩截,由聯合聲明簽署至基本法定案為前期,那 麼 ,基本 法定案之日至1999年 12月 19日治權更易前,即為後過渡期,後過渡 期長約六年零九個月。本文的目標,就是考察澳門社會工作的發展,考慮到基本法中 對社會工作及專業等條文的規限,研究澳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 專業化方向和步伐。二 .社 會 工作與專業的定義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被視為一體三面的概念。社
會工作是指一種專業的知識體系,包括專業倫理、知 識 、方法和技 術 ,從事協助他人和改善環境的功能,所以社會工作專業是用來強 化社會福利的政策和促進社會服務的成效1。時至今天,澳門社工 界一般認為中國尚未有一套社會工作專業,但 從 《中國社會工作》 一書中可知悉,中國於八十年代中重建社會學之後,社會工作教育 事業也逐步開展起來2。該書作者在序言中指出: “社會工作是為現 代化建設所需要的一門專業科學,在當今世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日 趨 重 要 ,不少國家已列入現代化專業體系之中,國際社會的經驗證 明 ,國家現代化程度越高,愈需要發展社會工作。這是文明和進步 的一個表現。但是不同的社會制度的國家,社會工作有不同的本質 和理論體系的。”只要我們隨意翻開一本社會工作的書籍,就會發覺它們絕大多 數認為社會工作為一門專業,當 中 或 有 少 量 “反省式” 的 內 容 ,對 社會工作專業提出質疑和挑戰。這兩種對立的觀點,在澳門這個社 會工作發展了不久的地方也存在,每當社工爭取本身專業地位時, 就會被質疑究竟是在爭取本身的壟斷權利還是更好地服務大眾呢? 就是在美國這個社會工作學說及經驗累積豐富的國家,時至今天, 他們的專業群體仍在繼續爭取社會工作在美國更加專業化3。究竟何謂專業呢?學者梅拿遜(Mülerson,1964)總結了廿一位學 者的專業的介說,歸納出廿三種被認為是重要的本質,可是裡面卻 沒有一項特質同時為廿一位學者所共認的。又格蘭活 (Greenwood, 1965)在其名著《專業的特徵》(Attributes of A Profession)中列舉了專 業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有一套系統性的理論2.得到社會所認同3 .有自主權1 廖榮利,《社會工作學》 ,1985年 ,第5頁 。2 盧謀華,《中國社會工作》 ,1991年 ,第319頁 。3 周柏均,《美國社會工作專業化---現實與幻象》 。
4 .有一套專業守則5.有一套專業文化格蘭活的觀點屬特質取向,初期廣泛被社工界採納,其 後 ,特 質模式受到多方批評4。由於本文非旨在探討如何介定專業,故仍簡 明地以特質模式作基礎去討論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問題。三.基本法頒佈前澳門社會工作狀況如前所述,社會福利、社會服務與社會工作之間是一體三面的 概 念 ,所以我們也大致可從澳門社會福利的發展瞭解到當地社會工 作發展狀況。有論者認為澳門的社會福利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5 :1. 1930年 以 前 ,由一些民間慈善團體推行醫療、居 屋 、濟貧等 活 動 ;2. 1930至 1950年 ,政府開始作較多的介入,與民間機構合力推 行社會服務;3. 1950至 1980年 ,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多番改革,而天主教會 積極投入,並於1977年成立澳門社工學院;4. 1980年 以 後 ,社會福利服務作多元化發展,在質與量上都有 增 進 。隨著時代的發展,八十年代末期社會工作專業的需求大增,至 1990年 ,澳門兩家高等院校同時開設了社會工作課程,使本澳社會 工作專業明顯又邁開一步。故自丨990年 開 始 ,或許可視之為本澳社 會福利發展的第五個階段,一個專業化發展階段。按格蘭活所提的五項專業條件,起首即為有一套系統的理論知 識 ,而這套知識系統一般要透過大專學院去傳授。澳門社會工作教 育自 1977年開始在澳門社工學院推行兩年制的證書課程,為當地社 會工作專業化的起始,這狀況維持了十二年。此 期 間 ,澳門社會工4 莫漢輝,《專業主義與社會工作本質上的矛盾》 ,1987年 。5 區志強,《略論澳門社會福利之發展》 ,載 於 《澳門研究》創刊號,1988年 ’ 第67頁 。
作人員就以兩年證書課程者居多,配合由台灣、香港及世界其他地 方學成回來的社工,構成過渡期以前的社工人力資源。值得關注的 當然是由1990年秋季開始,澳門大學 (前身為澳門東亞大學)和澳門 理工學院分別開辦了四年制的學士學位和三年制的高級專業學位課 程 ,提供較高水平的專業培訓教育。社會工作專業在澳門可說從 1977年 開 始 起 步 ,期間社工人 員本身為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付出努力。又如 1984年澳門社會 工作人員協進會成立,旨在團結社工人員、提高社工專業質素和 關心社會等。在專業推 動 上 ,該會曾向政府要求建立社會工作特 別公務員職程,同 時 ,一群在政府部門任職的社工助理 (Técnico auxiliar de serviço social)亦曾於1988至 1989年間多番奔走,為改善 他們在公務員架構中的職位安排。另 外 ,當年立法會有議員欲提 出 一 《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該會就曾接觸立法會議員,準備 反 映 意 見 ,只是該草案後來被動議者收回而沒有再作跟進。又該 會於 1990年 初 成 立 的 “基本法關注組” ,也曾在多次有關基本法 的公開諮詢意見的場合反映社會工作為一門專業的意見。四.探討澳門社會工作特質(一)教育程度1989年底 > 社工協進會進行過一項 “澳門社會工作者狀況”調 查 ,在四十份(佔發出問卷總數的54.8%)回收的問卷中,有九成曾接 受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而訓練期有八成人為兩年,其餘為三年或以 上 者 ,就當時澳門社工教育狀況言,兩年訓練的全屬澳門社工學院 的證書課程6。假若一套有系統的學問為專業的重要特質,而透過高等院校 傳授這套知識是必要的話,按 1989年 的 調 査 結 果 ,一成的非受訓 社 工 ,對以學歷來釐定專業的要件,造成一定的壓力,但從另角度6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澳門社會工作者狀況調查報告》 ,載 於 《會員通 訊》 ,1991年 。
看 ,只需改變這一成非受訓社工的狀況,社會工作在當地成為一門 專業也就符合這基本的教育要求。當然甚麼程度的大專教育才是適 當 ,這涉及社工教育發展的問題,稍後再加論述。(二 ) 專業倫理在社會工作訓練課程中,必然會論及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的 課 題 ,而澳門社工在執行工作時,由於沒有一份當地行業的社工專 業 守 則 ,故多會參考國際社工聯盟 (IFSW) 、美國及香港社工團體所 制定的守則,作為在工作執行上的參照。專業倫理守則源於該專業的價值觀,不同社會群體的價值觀有 異 ,這就是何以每個國家或地區的社工團體,都會自行制訂一套適 合自身的倫理守則的理由。就是在同一個國家,基於其面積大,人 口 多 ,聚合多種族文化的時候,也會出現有不同的價值觀存在於不 同的族群當中,進而令他們對守則內容的要求就略有不同。以美國 為 例 ,就存在全美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所制訂的倫理守則和全美黑人 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所提出專注於黑人的另一份守則(理念和指導原 則)。由此看來,澳門社工也應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專業守則。當 然 , 作為一門國際性的專業,基於共通的價值觀,其倫理守則應是大致 相 同 。尋求本土化的倫理守則,除滿足本地社會發展和文化特色 外 ,也是確立社會工作專業的一種手段。在專業界內如能有一共同信守的倫理守則,既可確保社會工作 在推行服務時的質素,也作為是否應對行內成員作出制裁的標準, 至於由誰執行制裁,是否有力制裁等問題,牽涉到專業制度確立和 被認受的程度。(三) 專業團體、認可和執照等問題認可一門專業可以有多重標準,如法律明文規定,民間認可, 自認為專業等。這裡先談自身認為是專業的情況。一如其他專業,社會工作傾向採用行內評定專業的方式,認為 只有憑本身專業眼光,方有判別專業的資格,否則由外行人去評核 的 話 ,將有損專業的利益和歪曲專業形象。澳門社工界所追求的可 能就是由本身的專業團體來鑑別界內的專業執業資格,不 過 ,行內
認可方式實需本身有足夠實力條件方能實現。據 了 解 ,美國的四十多萬社會工作者當中,只有一半是曾受訓 練 ,而只有四分之一是全國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會員7,看來認可與實 際存有距離。又香港方面經十年的醞釀籌備,於 1990年4月1日正式 開始建立社工註冊的行動,唯進度緩慢8,此註冊制度建設進行了幾 年 ,卻未為所有香港社工們所接受,當然與該制度完善與否有關。澳門的社工行內認可,並未發展到成為一個共同關心的課題, 更遑論註冊或發執照等問題。當地目前只有一個社會工作人員的團 體 ,即澳門社工協會,她為發展社會工作專業確實做了一點工作, 但該會人員只佔當地華人社工的約三分之一(1993年計),顯示當地社 工 較 “獨立自主” ,這點就影響到是否能齊心合力推動專業,發展 專業認可等。(四)社會認同香港社工專業人員註冊局主任羅致光在《社工註冊新發展》一文 的結語中指出: “社工專業的發展是多方面的,而註冊作為社工自律 是其中重要工一環。專業知識及專業訓練自然非常重要,但社工的自 我監察,保障接受服務者的權益是很重要,社工若不能向整個社工專 業交代,就其專業操守提出保證,又怎能希望社會人士對社工專業寄 予信任及賦予其專業地位呢? 9”依羅致光的見解,社工訓練是基礎, 行內認可是為保障服務質素,而最終還要獲得社會大眾接受。澳門社 工協會會長陸偉聰也較強調社會大眾接受,他認為先要有良好的表現 以博取大眾認同,對日後爭取專業地位會有助益。以目前情況言,澳門社工已有良好的教育基礎,即幾乎全部都 有社工訓練背境(可能有若干非接受社會工作訓練者而正擔任社會工 作 職位,另外也有些職位並非明確稱為社工),但社會認同方面卻較7 同註3 。8 朱 亮 基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制度成立的歷史和它的政治因素》 ,載於 《香港社聯季刊》 ,1990年 。9 羅致光,《社工註冊新發展》 ,載 於 《香港社聯季刊》 ,1990年 ,第 113期 。
弱 ,主要是人們不大認識社工的角色和功能所致。(五)法律認可概言之,澳門社會工作尚未有法律認可的地位。可從以下各點 實況推知:(1 )目前,律師行業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和規限,醫生有行政執照 制 度 ,護士有特別職程規限必須聘用受過訓練的護士等,在不同程 度認同上述各專業的地位。(2 )在現行的公務員條例中 (編號85/89/M法令),社會工作在一 般職程下被聘用,如大學學士可人職第九級,大專三年制課程者可 入第八級,而受過兩年社工訓練者,若按一般職程會被安排當第七 級的職位,在該法令的職程表中,就明確指定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列入第七級之中,而第七級者一般為高中畢業生所擔當的職級。其 後 ,社工協會曾於1991年向政府提出訂立社工特別職程,當中主要 讓受過兩年社工訓練者能提升至介乎第七與第八級之間的職位和薪 俸 ,但這建議未被政府接納。(3)1991年8月 ,一項名為《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由立法會議 員提出,該草案原定於1991至 1992年度立法會會期中審議。該法律 草案的內容乃在制定澳門專業公共社團制度,並對專業社團登記之 全部專業人士具有約束力。然 而 ,草案於1992年被提案人收回,理由 是時間上的下適合。時至今天,澳門尚未有一套專業的一般制度。《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剪報
(4 )在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間接選舉中,將議席分成不同組別, 當中包括專業團體界別,以 1992年的立法會選舉為例,有資格參加間 選的專業團體共十五個,社工協會是其中之一 ,看來政府視該會為 專業團體,然而它的專業定義界限卻有些模糊。玆列出其餘十四個 被列入專業界別的團體名稱如下:中華醫學會、業餘電腦學會、核 數師公會,中廚學會,大專畢業人士協會、管理專業協會、教車師 傅公會、中醫學會、電腦專業協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工 程師學會、國際青年商會、護士學會。雖然單憑名稱未必能完全反 映某組織的本質,但奇怪何以商會不將之列入經濟界別(商界)之中 ?( 5 )關於政府對社工的津貼資助政策。政府社會工作司對社工 人員和社工學員的資助有兩種,一為對某些民間福利服務機構的社 工給予部份薪金的津貼,另一是對修讀社工課程者給予學費津貼(目 前 ,對學生的津貼已改為用獎學金名額,交由政府教育暨青年司安 排發放)。從以上各點看來,澳門行政當局視社會工作為專業,但又未有 用專有法律去規定之。(六)自身的爭取行動這涉及權力、利益的問題,而這問題又必然存在利益的對立及 權力佔有的排斥,這種對立與排斥,可以是來自社會各方面,包括 社工界本身。茲提出以下各點作討論:(1 )政府部門的部份社工助理技術員聯合爭取公平待遇。1988 年 ,大概有十名社工助理乘政府修訂公務員法例,要求改善職級待 遇 ,當時這批社工在政府部門中的職級相當於初中畢業生一般的任 職 位 置 ,經正式約會多位立法會議員反映意見,得到各議員的支 持 ,致使其後頒佈的公務員法例中, “社工助理” 被調至第七級(這 一級對學歷的要求約為高中畢業),這無疑是一個進步,但卻末達到 爭取的目標,因為行動者本身除擁有高中畢業外,都有兩年社會工 作 培 訓 ,況且政府在僱用他們的時候,其中一項考慮是他們曾有這 兩年的訓練,但當年的公務員法制在調整時並沒有因這一點而作出 較適當的安排。
談到對立與排斥的問題,當時部份非任職政府部門的社工對政 府部門同工的職程爭取就不甚支持,甚至有認為彼等只在爭取個別 利 益 ,殊下知這涉及到社工訓練及專業被認受的問題。時至今日, 仍有社工對此抱一負面的態度,指不應強調爭取職位及待遇,而是 要多做些成績出來給別人賞識。但筆者認為兩者可同時進行,且兩 者均涉及專業認同的問題。同一階層的社工,他們又曾在1991年再度爭取合理的調升,方 法改為透過一些公務員團體和社工協會向政府轉達意願,效果是三 個公務員團體(公職人員協會、公務華員會和公職專業人員協會)均表 支 持 ,並分別向政府反映了意見。社工協會方面亦表支持,並促成 該會向政府提出設立社工特別職程的行動。這一輪的爭取行動,得 到外界的反應均是積極正面的,但當時政府推出的學歷對等制度, 使爭取行動加多了一重 “障礙” 。(2)社工協會提出的特別職程建議。這個建議表面是照顧受過兩 年訓練的社工人員,因為按照公務員法例的規定,有學士學位者可 擔當第九級的職位,有三年訓練的高級專業學位者可擔任第八級, 至於只有兩年訓練的社工,雖不達到第八級,但也不應只如高中畢 中業者般的待遇,故該會所提的特別職程中,就有介乎第七與第八 級之間的級別,其職程中的薪俸索引與護士職程一樣。從深層觀之,若社工職程能由特別職程規限,多少顯示受到重 視 。但此建議並未為行政當局所接納。(3 )就澳門基本法內有關社工專業條文的意見。1990年2月7日社 工協會成立基本法關注小組,至 1993年3月 間 ,該小組多次就基本法 草擬中的內容發表意見,當中包括對社會工作和專業的意見,並曾 將澳門社會福利服務的情況以資料冊的方式直接交予澳門基本法內 地草委成員作參考。對於這些意見沒有收到任何相異的聲音,但另 一個角度看就是不知內地草委的看法,因為中國的一套社會工作與 澳門現行的有基本價值觀上的不同。( 4 )對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的意見。如 前 所 述 ,當 1991年8月 《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 )被提出後,社工協會曾接觸立法會議員提
出意見。(5 )建立專業倫理守則。1993年 初 ,社工協會計劃制訂“澳門社 會工作專業守則---參考文件” 。當時有人提出若社工協會願承擔此 工 作 ,會否有非會內社工不接受呢?筆者認為,以目前澳門社工發 展 狀 況 * 有那些其他機構更適合推動這事情呢?而該會在草擬過程 中應該吸納行內人士意見。五.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社會工作和專業的規定(一)澳門基本法中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條文有關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在引言中已有提及,而基本法為中國 提出一國兩制方針和維持澳門人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下變政策下的產 物 ,作為澳門九九年後的特區 “小憲法” ,屆時特區所有的法律均 以此作為依據,如有抵觸,均以基本法為準。因 此 ,基本法對未來 澳門這個法治社會極其重要。基本法中與社會工作有直接相關的條文計有:(1)權利保障方面:第38條 婚 姻 、家 庭 、生 育 、婦 女 、老幼傷殘的保護第39條 社會福利和勞工福利(2)福利政策方面:第 115條 勞 工 政 策 第 130條 社 會 福 利 制 度(3)專業方面:第 121條 承 認 學 歷 和 學 位 政 策 第 129條 專 業 制 度附 件 一 及 第 「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 決定」中有關界別劃分(4)福利團體規疋方面:第 130條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之 服 務 第 131條對民間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組織之資助 第 132條本地團體與國內相應團體的關係
第133條本地團體與各國相應團體的關係(以上各條款可詳細參閱基本法內容)以下試從第3部份與專業有關的條文進行分析。(二)九九年前後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契機在澳門基本法下,九九年前後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的轉變可以是 這樣的:(1)首 先 ,澳門社會工作目前正處於專業化過程中,在法律和 社會認同上未如理想,故未能說澳門社會工作是一門被普遍認受的 專 業 。(2)九九年前澳門社會工作可能成為一門專業,正如其他行業也 有此可能性存在,澳門社會工作自1977年 起 步 ,至 1990年有大步發 展 ,這使其形成專業的可能性增強。(3)基本法中對社會工作是否視為一門專業,其實並不明確,如 :a )在基本法第 132條中所列出的一群團體類別,就將社會工 作和社會福利分開來看待;b )附件中有關界別劃分就分為社會服務界和專業界別,社會 工作沒有註於專業界別之內。(4)按基本法第129條 ,澳門特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制定 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又按序言中所提出的 一國兩制方針和第一章總則第5條 所 述 : “澳門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 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相信在1999年前已能確立的專業和專業制度應得以保留。就 129條第 二 款 : “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 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 又第三款中指出: “澳 門特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 和專業團體。”(5)按上述第4點 的 說 法 ,九九年前已擁有專業資格地位的行 業 、團體和專業人士,在九九年後大概都會被保留及承認其資格, 但按129條的文字表述: “根據有關規定可保留……” 和 “根據有關
規定承認……” 。所謂有關規定,可以是全新的規定/與九九年前有 所不同的規定,而這規定是特區政府有權制定的。這樣看來,其實 所謂保留及承認原有資格並非絕對的,反而有存在重新審定資格的 可 能 ,不過原有資格被保留及承認應是樂觀的。(6)如社會工作在九九年前未能依據澳門的專業制度(如有此制 度的話)成為專業,仍可在九九年後的任何時機發展成為專業。基本 法在第129條第三款中指出: “特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經 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屆時就要按特 區政府所認許或所謂新定的專業制度行事。(7 )目前澳門尚未有一統一的專業制度,但已存在一個學歷對等 的 制 度 ,凡投身公職者必須先作學歷對等,這制度有其優點,起碼 減少了學歷被冒充的可能。如專業地位的確立其中一項重要條件是 透過高等院校取得一套有系統的知識與技巧的話,學歷對等制度對 專業制度有支援的作用。(8)概 言 之 ,如九九年前澳門社會工作能成為專業的話,擁有 專業或執業資格的社工人員,會根據特區的有關規定保留原有的資 格 ,而特區政府亦會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特區成立前已被承認的專 業和專業團體。又假若九九年前社工未能成為專業,在九九年後可 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按一些規定和程序而成為專業。六.後過渡期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方向與步伐(一)發展方向(1)今天社會工作尚未普遍被認同為一門專業,但它有很好 的發 展 成 專 業 的 條 件 ,特別是在社會工作教育方面。自 1990年 開 始 ,增加了本地社工學士和高級專業學位課程,至 1993年尾即 有一批為數約三十人的高級專業學位社工畢業,1994年加入第一 屆澳門大學社工學士畢業生,打後數年仍會陸續有新血加入,使 得行內人數壯大。1993年 以 前 ,澳門社工界以兩年訓練的社工居 多 ,約佔70至8 0 % ,但到 1994、1995年 間 ,情況有改變,受訓三 年者人數最多,而受訓四年的學士學位在比例上亦會大幅增加,
以目前大多數民間社會服務機構尚未聘有社工的情況下,持續培 訓社工是有必要的,在行內人數和質素提升下,社工專業化更見 可 能 。(2)在後過渡期內,受訓社工學歷程度會有多個不同水平,包 括證書、文 憑 、高級專業學位、學士及碩士或以上程度,但以高級 專業學位及學士者居多,為 此 ,如九九年前社工能確立成為一門專 業 ,以高級專業學位作為標準較為適宜。日後可逐漸將標準提升至 更高程度。如以高級專業學位作為目前的標準的話,證書及文憑者 可助以推行一些半專業或輔助的工作,至於較高學歷者當擁有相當 工作經驗後可從事一些督導和社會工作行政的工作。(3)假若一門專業具有本身特定利益的話,行內人士組織起來 維護本身利益,肯定會較為見效。當 然 ,講求助人以達到社會福 祉的社工專業,強調義務會更易被人接受。無 論 如 何 ,能夠有一 社工專業團體存在,必能為社工專業在社會上爭取更佳的發言權 和 地 位 ,也能對有損專業形象和利益的現象作出澄清和採取改善 措 施 。(4)有關專業認可和制裁的問題,不少學者認為專業認可最好 由行內自行組成有資格的專業團體去鑑定。能夠被團體認可自然 是 一份光榮,也可看成是一份獎償。至於制裁方面,乃對團體內 或行內有損專業形象的不良行為作出批判或採取制止的行動,如 予 以 指 責 、警告或開除會席等。無論是鑑別資格或施以制裁,均 需有一定的指引或標準,如學歷認可、專業資格評核和專業倫理 守則等。(5)1992年 底 ,澳門社工學院第一屆延續課程的學生曾作過一 次 “社工學生投身社會工作行業意向” 的問卷調查,有超過九成的 受訪者認定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比對其他一些行業/專業如管理人 員 、秘 書 、中學教師和記者,他們認為社工的社會地位會較高。這 結果可能存在社工本位主義的偏差,但也顯示他們對自身科系或專 業的認同。自我認同具積極的推動力量,有助於促進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專
業形象和地位。(6)上述各項無論是壯大人手、提高人力質素、團 結 起 來 、制 定專業守則、保障服務質素、建立和鞏固自我專業形象等,均不離 社會及服務對象需要的滿足,因此社工們應有所表現,爭取社會人 士 認 同 。目 前 ,澳門社工形象在社會人士印象中還不差,在人手 增 加 、人員質素提高下,應擴闊和深化影響範圍,為社會福祉作 出貢獻。(7)來自不同學校背境的社工,應互相尊重、合 作 、支 持 ,朝同 一社會目標而努力。(二 )發展步伐研究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步伐、總離不開過去和現時的經驗與 狀 況 ,就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我會將它劃分成以下幾個時期(見 附圖):圖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期的劃分(1 )醞 釀 期 :在 1977年 以 前 ,尚未有當地的社會工作教育機構設 立 ,但一個機構的成立是會考慮社會需要的。七七年以前,社會工 作在世界各地已有可供參考的成功經驗。按區志強對澳門社會福利 發展時期劃分方法,由 1950至 1980年 、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多番改
革 ,而天主教會積極投入服務,這些條件亦催促社會工作在這個資 本主義社會裡誕生,事 實 上 ,當時已有個別在外地接受過社工教育 的人士在當地從事社會服務。 (2 )形成期:澳門社工學院的成立,可說是澳門社會工作建立的 里 程 碑 ,雖然它只是兩年制的證書課程,但正如其他社會的經驗 * 社會工作發展過程中對學歷的要求一般都由淺而深。在80年 代 中 , 社工學院訓練出來的社工,佔了澳門社工總數的八成,他們在此時 期 ,所付出過的努力是不容抹煞的。形成期中還有澳門社工協會的 成 立 ,集合社工人員的力量,在工餘時間繼續推動澳門社工專業, 也扮演了一重要的角色。(3)發展期:這個發展期相當明顯,當中包括幾件事:a )多間高等院校相繼設立更高程度的社工訓練課程。1990 年澳門大學設立了社會暨社會工作學士課程,唯此課程 只辦了兩屆。同年理工學院設立三年制的社工課程,而 1992年澳門社工學院增加高級專業學位補修課程,讓該院校過去完成了兩年培訓 的畢業生進修。(有關各髙 教單位於 1992年提供的社 工課程科目見本文附表。)b) 對專業地位的爭取表現 積 極 。如任職於政府部 門 的 “社工助理”多次 爭取較佳職位的行動; 社工協會基本法關注小 組多番向外介紹社工專 業 ;社工協會向政府建 議設立社工特別職程; 社工協會關注專業公共1990至 1995年間澳門大學曾設有社會工作 社團法的進展等。課程 C)一些確立社工專業的工作。
如社工協會研究制定當地的社工專業守則;有社工提出建 立 每 年 的 “社工日” 。凡 此 種 種 ,可見 90年代初澳門的社會工作發展相當迅速且明 顯 ,故可將之介定為發展期。又由於發展期各種有利因素同時出 現 ,發展期是否可相應縮短而提早出現成熟期呢?成熟期正是正式 確立社會工作為一門專業的時機。(4)成 熟 期 :在此談成熟期,實質為對未來的設想,似是空中樓 閣 ,但歷史發展是連續無間的,若時機成熟,成熟期就可能在九九 年前出現。以下是一些有利的條件:a) 1994年 開 始 ,高級專業學位和學土學位的社工將多於文憑 和證書者,而且比例上會持續擴大。b) 1994年為社工協會成立十週年,理應檢討過去發展狀況, 制訂配合專業發展的未來計劃。c )澳門社工專業守則可望在九十年代中期誕生。d )政府雖不十分重視社工專業,但傾向承認此專業,如立法 會間選中的界別劃分。e )社工對自身的專業認同強,對推動社工專業發展有助力。f ) 社會服務界人士,不論是否有社工訓練者,均認同社工專 業的重要,這是社會認同的一部份。上述各條件均有利於社工專業發展成長,是否能成熟到確立為 一門公認的專業,筆者認為有幾點同樣是重要的:其一是社工界的 團結合力,其二是專業培訓必須持續和提升,其三是爭取更大的社 會認同。七.結語進入九十年代,社會工作發展有明顯的進步,本研究算是適時 提 出 ,也 配 合 《澳門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文中檢視了後過渡期前 的社會工作發展歷程,然後展望後過渡期社會工作發展成為專業的 可能性及未來的發展方向與步伐。筆者相信澳門社會工作已進入發展期,由於多項有利因素同時
出 現 ,故發展期可相應縮短而進入成熟期。筆者又認為成熟期可以 在九九年前出現,並有條件將社會工作確立成為一門專業,在專業 內可以某程度的學歷作基準。在當前的發展階段中,各項要件均需進一步推展,如社工人 數 、服務的質與量之加強、自我形象的認同、發展一強大的專業 團 體 、制定當地的社工專業守則、爭取更大的社會認同等。無論如 何 ,就是已確立成為一門專業,也應不斷提升專業知識和技巧,提 升專業水平,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原稿題為《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在後過渡期的發展》 ,曾刊於1997年6月澳門基 金會出版的《澳門研究6》中)各高教單位於1992年提供的社工課程單張
附 表 各 高 教 單 位 於 1992年提供的社工課程科目澳門社工學院 (三年制)澳門理工學院 (三年制)澳門大學 (四年制―社會和社工學)必修-社會工作導論 -社會學導論 (社科學院第一年共通-社會學導論 -心理學導論 課)-心理學導論 -個人及人際技巧 -基礎微觀經濟學-輔導方法與技巧 -資訊導論 -政治學導論-英文 -統計 -社會學導論-葡文 -邏輯 -工商管理或管理行政-宗教倫理 -婚姻及家庭 -社會學或人類學/社工-社會工作實踐基礎 -社會問題 學/地理學/公共行政學-政治學導論 -人口研究 導論-經濟學導論 -發展心理學 -英語或普通話-電腦應用 -輔導導論 -基礎宏觀經濟學 -法學導論-中國歷史或世界歷史 /憲法學 -數學原理-社會個案工作 -社會工作導論 - 社會工作理論及方法Ⅰ-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社會科學調査方法 Ⅰ&ⅡI&II -社會福利政策及程序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統計學 -輔導基礎及理論 之關係-社會問題 -特殊兒童導論 -婚姻及家庭-社會團體工作 -經濟原則 -人口學-社區工作 -個案工作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社會工作研究 -城市社會學 -統計Ⅰ-實習 -特殊人口的照顧及教育 -學前教育工作原則及 實踐 -長者工作 -人格理論 -實習-社會工作研討-二科社會科學學科
-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調查 -社會服務機構行政 -澳門社會研討 -實習-團體工作理論與方法 -社會工作行政 -社會心理學 -澳門社會及相關法律 -社區組織 -實習-社會工作研討-性格理論-社會福利政策及計劃 -澳門社會 -都市社會學 -社會工作學的法例 - 研討會初階 - 研討會 - 統計 II- 二科社會科學學科-家庭社會學 -社會工作行政 -實地考察 (Field work) -實地研究項目 -二科社會科學學科選修-社會工作選修科目 -其他選修科目-心理學選修科目 -輔導選修科目 - 自由選修科目 -人類服務選修科目-選修科目(參照各校宣傳單張)
三.回歸前後對專業發展的寄語
三.回歸前後對專業發展的寄語對於前面所說的第一次專業化行動,筆者自問是主要帶動者, 但之後十多年就轉向專注社會福利政策去。或許基於對本身專業的熱誠,每隔一段時間,都以文章對社 工專業作寄語,不經不覺已十多年,重溫每段文字,算是每一時 段的反映。在 1997年 社 工 發 展 二 十 年 的 寄 語 中 ,強調了專業建立的基 礎… 社 工 教 育 ,並提出作為專業社工應有的特點---工作熱誠和委 身精神。2003年的廿五年寄語中,強調要記取過去,展望將來,文中思索 社工專業往何處去,當中已提出澳門社工要為往內地服務作準備。2009年的三十年寄語中,指出澳門社工行內已有三代人了,反 思為何三十而不立…即未建構起自身的專業制度。以下輯錄了該三篇短文。
社工發展二十年寄語--工作熱誠和委身精神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於今年舉行了首屆 “澳門社工日” , 起因是要向公眾表明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已建立了二十年,而澳門社 工學院正是這段歷史的主要締造者。昨日(1997年 10月4 日)上午十時,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林家駿就 澳門社工學院建立廿周年,在俾利喇街聖方濟各聖堂主持了一台感 恩彌撒。廿載耕耘,對社會的一份貢獻,應得到社會各方的肯定和 讚 揚 ,然 而 ,林主教郤反過來感謝所有兄弟姊妹們的互愛互助。這 種態度和精神,一直以來確實影響著學院培訓出來的專業社工們的 工作態度,就是對工作的熱誠和委身(Commitment)。社會工作專業的精神在於人本主義、民主和博愛,引申出對人 的關心和尊重,為使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活得幸福和有尊嚴。社會工 作教育除了在專業理論和實踐技巧上訓練學員,尤其注重的是這背 後的理念和精神。澳門社工學院於 1977年 成 立 ,為本地社會服務工作走出專業 化的第一步。按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學院最初只提供兩年制的課 程 ,每兩年一屆,故早期投入社會服務的社工專業人數很有限。隨 著九十年代本澳經濟高速增長,社會問題也相繼湧現,對專業社工 人員的需求也就顯得迫切。政府看來對此亦有同一認識,並於1990 年的分別在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設立四年及三年制的社工專業 課 程 。其 後 ,澳門社工學院亦因應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擴展出三年 制的課程,共同為本地社工專業發展刻下另一個里程碑,它象徵著 本地社會工作專業在質和量上都邁進了一大步。綜觀世界各地社工 專業發展的經驗和本地社會發的需要,展望在不久將來,本地社工 專業培訓會達到以四年的大專院校訓練為主,以進一步保證服務的 質 素 。在推展人員培訓的同時,當然不能忽略對人員需求的問題。簡 言 之 ,本地社工人員是存在著社會需求,即社會上有很多服務項目
有待社工專業的開發和介入,然而社工人員在政策和行政上的需求 郤未必能配合,亦即社會上未必有撥出相應的財政資源去聘用社工 推行服務,又或一些社會服務管理人員不願社工人員的介入。要解 決這一矛盾,就有賴政府調整在社會福利上的開支,民間服務機構 亦要更新觀念,接受社會專業分工的事實。最 後 ,藉澳門社工學院成立廿周年的日子,呼籲專業社工們繼續 發揮專業精神,以熱誠和委身的工作態度,與服務對象共謀社會福利 的理想。(本文是筆者在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建立二十年的時刻而寫,曾刊於《華僑報》 , 5/7/1997)由 1977至2006年 ,澳門社工學院運作了28載 而暫止。圖為作者與院 長高志慈修女在學院成立廿週年紀念日上合照。
社工發展廿五年寄語- - 記取過去,展望將來打從1977年 起 ,澳門出現首間專門培訓社會工作者的學院開 始 ,至今本土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已歷廿五年,藉此有紀念價值的 時 刻 ,社工界是否應好好的記取往事,思索將來。廿五年來,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經歷不少大小事情,當中除 1977年成立了澳門社工學院外,1984年成立了社工人員團體,1990 年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分別設立了三年及四年制的社會工作課 程 ,1996年出現首份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1997年舉行過第一屆 澳門社工日,2002年政府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開辦葡文學制 的社工課程,在在都推動著澳門社工專業向前發展。各大專院校, 多年來共培訓出約600名高等專業學位或以上程度的社工畢業生,未 來人數還將陸續增加,儘管不是都能學以致用,但肯定在維護社會 公義和穩定社會發展上作出了貢獻。回顧七十年代中開始,政治漸趨穩定,經濟開始起飛,民間社會 更趨活躍,隨後新移民激增,都構成了新的社會問題和需要,社會服 務轉向多元化發展,澳門的社會工作專業正是在這環境下衍生出來。 社會服務與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可謂唇齒相依,在本土社會工作專業 建立之前,澳門的社會服務不外老人院、兒童院、殘疾人士院舍,且 機構的數量亦不多,至八十年代服務的類型多起來,九十年代,隨著 社會工作培訓由兩年制發展到三年,社會服務亦在類別和機構數量上 大幅增加,如近十年的社會服務設施數量就佔了總數的六成。當 然 , 社會服務與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亦有賴於政府政策和社會的實際需求。社會工作是因應社會發展和專業分工而建立的一門專業,作為 專 業 ,它有其應有的社會功能,功能的有效發揮,既是專業存續的 價值所在,亦是為社會作出貢獻的表現,而這功能應包括維護人們 的基本權利,協助社會適應有困難者改善和發展,促進社會互助, 改善社會環境等。至於應有的專業功能現時發揮有多大程度,是每 位社工人員要時刻思考的問題。
由路環瞭望的橫琴島,2009年已定位為國家級的第三個 “新區” ,對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可帶來甚麼前景?展望未來,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應往何處去?筆者認為有幾方面 值得思考以致可供發展的:(1)社 會 工作培訓要考慮社會實際需求。九十年代政府政策 重視社工培訓,到今天必須作出社工人力需求的評估,然後制定 長 期 規 劃 ,以善用社會資源。當中還要注意再培訓,如三年前開 始 ,澳門理工學院就推出第四年的延續課程,以提升社工的知識 水 平 ,同 樣 考 慮 ,一些單元的短期在職培訓,亦應因應社會的需 要而開辦。(2)隨著內地社會工作重建已超過十五年,而本地的社工培訓在 實務技巧上仍有優勢,加上目前本澳有為數不少的完成訓練者學非 所 用 ,故往內地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應有前景,事 實 上 ,香港有些社 工學生已嘗試到內地實習,亦有些社工到內地服務去,目 前 ,可以 做的就是先裝備好自己。(3)社工們常會扮演倡導者的角色,就是以本身對社會問題及需 要的敏感度,提出創新或強化現有的服務,如加強學校社工、青年
外展社工服務,建立新型的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研究是否要設立對 病態睹徒的服務等。(4)社工當中總有表現出色或表現平庸者,如何發揮專業委身精 神 ,將所學和所累積的經驗,協助服務對象有效地解決問題。雖然 這方面很在乎於社工個人,但社工院校和團體在這方面總有可為的 空 間 。(5)經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社工專業,現存在兩、三 代 人 ,理應 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督導機制,事實上,普遍在外行領導下,此機制 未如理想,那 麼 ,建立由舊人指導新人的非正式制度是否可以考慮?(6)近十多年來,管理主義盛行,影響到公共部門以至非營利 團 體 ,就是要講求效率和責任,對來自公共或社會的資源,機構在 用後應有所交代。社工人員多在這些部門工作,應以專業的先導精 神 ,推動優質服務與交代意識和文化。(7)觀乎鄰近的台灣和香港,已於近年先後建立起專業認可的法 律 制 度 ,澳門的社會工作專業雖起步較晚,但專業文化背景相同, 故應努力建立專業發展計劃,除基於維護專業利益外,更重要是確 保服務質素,發揮助人精神。(本文曾刊於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出版的《蜂之訊》 ,2003年2月)
社工發展三十年寄語--三十而立最近應邀為一民間團體的十週年文集供稿,馬上就聯想到澳門 的社會工作專業亦發展三十年了。也許筆者是一個多愁善感的人, 想何以社工專業還是 “三十而不立” !當然一個社會組織的十年和 一個專業的十年有著不同的意義。近期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社工薪酬問題甚囂塵上,從 七 月 《市民 日報》的頭條可見一斑,其新聞的標題是這樣的: “社工領政府 資助被抽水,個別機構扣減一半,北斗星反感卻無奈。” 1相關新 聞佔了大半版篇幅。筆者自認長期是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的積極推動 者 ,早於1989年就曾為社工專業與薪酬問題與同事走訪立法會,記 得當時至少有劉焯華和歐安利兩位議員出席會見;又在澳門基本法 草擬期間,透過團體的基本法關注小組代表身份,向草委反映澳門 社工專業的狀況。如今有見新一代社工面對著類同的問題,教人感 慨萬千。本文並非著重談民間社工流失及其薪酬制度,而是想就澳門社 會工作專業30年 之 際 ,再對整體社工專業發展問題表達一點意見和感 受 。回顧社工專業發展(由於本書已有澳門社工歷史發展一章,原文這段從略)專業發展種種問題以下謹對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作一主觀的評鑑:1 .對 過 往 的 記 取 不 足 。本 文 起 首 有 三 十 而 立 的 說 法 ,這裡 “立” 的標準是指擁有一套專業制度。大家都會明白當中需要有一 個 過 程 ,而過往的成就應是今天的基礎,因此必須對過往的得失有1 《市民日報》 , 27/7/2007
所了解和評鑑,方可邁步將來。舉例而言,在 1996年推出的澳門社 會工作專業守則,今天的實踐情況如何?守則已經歷十年,可有修 改 需 要 ?在 1997年有團體辦過第一屆大規模的 “澳門社工日”系 列 活 動 ,而近年則有由社工學生舉辦小型的 “社工節” ,當中可 有甚麼關聯嗎?過往社工團體設立過 “專業發展小組” ,今社工專 業團體的專業性發揮情況如何?可有一個清晰的專業發展規劃和追 求目標?2 .經驗累積困難。社工專業是實務性的,除基本的理論知識 外 ,應重視經驗的累積。然而澳門社工界在這方面存有困難,具體 表現在機構人員流動性大。筆者所作的研究指出:有四分之一的機 構在一年裡人事變動超過25% ,若平均每機構有9.5人 計 ,每一機構 在過去一年就有2至3名舊人流失2。至近一兩年,隨著整體市場就業 機會增加,情況相信更突出。我們不排除人員的流動對機構的新陳 代 謝 、刺激新思維和創造力有幫助,但事實上很多機構因人員流動 大而造成服務發展受阻延,長遠來說更不利於專業、機構的經驗累 積 ,影響服務的質素和發展。3 .民營化與薪酬制度的矛盾。人員流失除與機構的晉升機會小 有 關 外 ,也存在一 “大制度” 上的因素。單看機構的專業社工人員 方 面 ,由於在政府部門任社工的薪金比民間的高出很多,民間機構 的社工,往往會爭取到政府部門工作,反向而行的就極少。制度上 差異和不善所造成對民間服務的不良影響,亦與社會福利服務“民 營化” 的政策傾向有矛盾。當 然 ,民間機構人員的流動、流 失 ,在 今天還有更廣泛的市場因素,使澳門整體的人力需求出現緊張,社 工界亦無幸免,亦基於這個原因,致令民間機構社工對薪酬制度的 長期不滿,到最近爆發出來。4 .社工人力資源規劃存問題。按筆者的研究所得,社會服務機 構負責人認為現有人力足以應付目前服務所需的佔49.1 % ,認為一般2 部玉華,《澳門非營利組織研究…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管理》 ,鄧玉華出版,2006 年 ’ P.153
和不足的合起來佔50.8%,當中認為不足和非常不足的也佔28.8% , 充分反映機構存在人手短缺的情況。以上是個別機構對自身人力評 估的情況,但從整個澳門範圍作評估,明顯又是另一種情況,按筆 者 估 計 ,目前澳門已受訓的社工畢業人士,約只半數在相關的範疇 工 作 ,這情況政府高層是知道的 (早 三 、四年前崔世安司長在立法會 上回應議員時已提及過)。從合理運用資源看,要麼減少財政開支, 減少培訓社工;要麼增撥資源,調升民間社工的薪酬待遇,開設更 多社工職位。其實歸根究底是要做好社工人力資源規劃,否則只會 不斷浪費資源。5 .專業水平要不斷提高。綜觀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如其 他先進地區以致我國內地一樣,很大程度是專業教育先行。30年 來澳門社工專業培訓水平在緩步提高,對專業發展應是一有利因 素 ,但筆者不得不提30年來本地的社會工作教育,絕大部份仍依 賴來自香港方面的師資,這一點實在值得我們好好的檢討。另一 方面是相關的文獻 /出版物不多,高等教育機構及社工教育者責無 旁 貸 。至於前線社工必須要用行動告訴大眾本身存在的價值,簡 言之就是先要在工作上有好的表現,真正能幫助有需要者解決問 題 。結語基於筆者對本地社工專業的關懷,眼見它面對的種種問題,常 感 到 “肉緊” ,恨鐵不成鋼!針對以上提出的專業發展種種問題,相應的建議其實已呼之欲 出 ,簡單而言可包括:要探究本澳未來社會福利的發展,做好社工 人力資源規劃;建立和完善對民間社會福利服務的人力資源制度, 當中包括人員編制、資助標準、監管機制等,以保障機構有穩定的 人 力 ,利於發揮社會服務民營化的最佳效果;當然社工界(包括社工 教育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和社工人員本身 )也 要 “爭氣” ,在各自崗3 同註2 ,P. 155
位上要有好表現,除 了 要 “做好這份工” 外 ,最好也能在工餘時義 務投入推動專業發展,至於機構本身應如何,還是留待它們自己去 檢討好了。澳門社工專業,已 渡 過三個十年,三十年來當然累積了不少 成 果 ,但問題也同樣不少,若不好 好 記 取 ,下一個十年很容易又 會 過 去 !(本文曾刊於2007年 10月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出版的10週年紀念文集中)澳門理工學院是培訓澳門社工的高等院校之一
四. 第二次專業化行動: 政府推動社工專業制度建設
四.第二次專業化行動: 政府推動社工專業制度建設由於澳門在後過渡期出現過一次有系統而實質的專業化行動(約 1995至 1997年間),故今天政府推行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建 設 ,筆者將之介定為第二次專業化行動。第二次專業化行動或許可說由2010年5月6日開始,政府在社 會工作委員會上通過設立一個由七人組成 (但按第33/2003號行政法 規第九條二款規定為五人 )的推動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專責 小組” 。對於社會工作委員會設立這七人專責小組一事,筆者曾在 2010年5月至7月間先後四次去信社會文化司司長/社會工作委員會主 席 ,大致內容如下:- 5月 11日 ,提出專業制度的建立必須以專業人士為主,這不僅是 從界別利益出發,更重要是考慮專業制度的獨立性、自律性和專 業技術性的問題,尤其是如果小組的協調員本身並非社工專業人 士 》加強專業者在小組的參與,對將來制度的認受性有利。- 5月20日 ,指出七人專責小組的人員組成不合理,也欠公平。認為 專業制度的制定者,必須是對有關專業有充分認知的業界人士。- 6月11日 ,詢問有關七人專責小組的名單。(至2012年初筆者始從 政府網頁上正式得知七人是誰!)- 7月30日 ,具體提出以下意見:1. 社會工作委員會為建立社工專業制度而成立七人專責小組以及 有關安排所形成的社工人員的參與度,我認為是不恰當的;2 . 社會工作委員會是不甚適宜處理建立社工專業制度之事;3 . 社會工作委員會成立 “七人” 專責小組,實有違法例規定。
政府社會工作委員會的七人“專責小組” 及有關人士,經過近兩 年的努力,至2012年5月推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 但馬上引起行內極大的反彈,筆者對此深感遺‘憾 ! 就諮詢文本的提出, 亦再激發筆者對問題的思考,並寫下幾編短文,特此輯錄成本章:1.社工專業制度建設開局不良2 . 《社工專業制度》文本中若干問題3.社工專業化必須 “重專業”4 .社工註冊以外的相關熱門話題5 .專業制度各師各法:訂 立 “專業法”可作藍本6.讓專業人士參與本身專業制度建設
社工專業制度建設開局不良本(2010)年5月 初 ,澳門特區政府確定為推動社會工作人員註冊 制度而成立七人專責小組。這或許是澳門回歸10年來首個準備要建 立的專業制度,對各方來說都別具意義。於社工專業而言,能由政 府主導本是好事,使得專業在法律和社會認可上較有保證;於其他 專業而言,亦希望見到有好的先例,利於他們也發展和建立自身的 專業制度。然 而 ,社工專業制度在初起步即 “失蹄” ,既有悖專業 制度建立的原則,社工人員的參與被放到一個很低的位置,甚至某 些安排違反一般法律規範,教人遺憾!簡單回顧一下,澳門本土的社工職業已走過了 30年 的 光 景 , 作為一種源自西方的專業,澳門的社會工作在專業教育的帶動下, 亦追隨世界社工發展的步伐,漸漸走上專業化的道路。在回歸前一 段 日子 ,社工人員在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餘,亦有積極推動專業成 長 ,冀建立起一套專業制度 < 例如先後成立了協會、制定社工專業 守 則 、創建社工日1活 動 等 ,期望能如台灣及香港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較先進的地方般建立起專業法律制度,以促進社工專業發展,提升 社會福利服務質素。回歸後十年,相信是基於社會發展的需要,今 天有望社工專業制度出台。有關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歷程,在筆者的其他文章中有介紹 過 ,在此不再囉唆。如今政府進行社工專業制度建設,在態度上看 應是認同社工專業,但見一起步出現的種種不良現象,筆者本著社 工維護社會公義的天賦和作為專業應有的一份尊嚴,嘗試藉此把問 題理清。1 社工日與澳門理工學院社工系學生會近年辦的社工節不同。社工日是在1997年 7月6日由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舉行的大型系列活動• 當時政府高層官員(政 務司)有出席主禮,但可惜只辦了一屆。
1.首先是結構的問題本文起首所指的各個問題,可簡單概括成是由組織結構、功 能和程 序 而 起 。首 先 看 看 有 關 新 聞 報 導 :在 2010年 5月6 日社會 工作委員會的一次全體會議上,社工局向委員會建議設立“推動 澳門社會工作者 (人員 )註冊制度 ” 的 專 責 小 組 ,獲委員會順利通 過 ,七人的專責小組將由兩名官方成員、兩名獨立人士及三間民 間機構代表組成,社工局長獲推選為專責小組協調員。(註 :筆者 曾於6月 11日寄信去社會工作委員會主席,查詢七人小組名單,但 一直沒回音,直至2012年初從當局的社工註冊網頁才知悉七人是 誰 ,然而小組已於2011年 11月29日舉行過最後一次會議。)專責 小組將於下月正式啟動相關工作,每月都會舉行會議,並將聯同 相關社會服務機構、高等院校及民間團體進行各類不同的輔助會 議 。而社工的認證制度將透過立法確立,制度的建設預計可於兩 年內完成。2眾所周知,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傾 於 “利益”分配而非專 業取向(委員會成員名單見表一),在委員會下再設立專責小組去處理 社工專業人員註冊制度,簡直貽笑大方。表一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 (2010年 )所屬單位/機構 姓名/職銜社會文化司 張裕司長(委員會主席)社會工作局 葉炳權局長(委員會副主席)檢察院 何超明檢察長民政總署 譚偉文-管理委員會主席衛生局 李展潤局長教育暨青年局 蘇朝暉局長2 《澳門日報》 ,7/5/2010
法務局 張永春局長勞工事務局 孫家雄局長母親會 林綺濤-榮譽顧問仁慈堂 飛安達-值理會主席澳門婦女聯合會 招銀英 -理事長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姚鴻明 -理事長同善堂 李萊德 -值理會副主席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梁敏兒澳門明愛 潘志明 -總幹事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蕭紹雯鏡湖醫院慈善會 吳漢疇 -常務理事澳門紅十字會 林琦玲個人 高開賢個人 飛迪華個人 鍾志堅神父參考資料:www.ias.gov.mo2.小組人數有違法例澳門是一個文明的現代化社會,法律規範對維護社會秩序有 重 要 作 用 ,每位居民應遵守法律,政府更應依法辦事,維護法律 的尊嚴。按照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 作方式》第九條關於專責小組,當中第一、二款是這樣的:一 、如有需要就委員會擬提出的意見及建議進行事先研究,可 藉全體會議的決議組成專責小组。二 、專責小組屬非常設性質,由主席委任的五名成員组成,其 中一名為協調員。
今 社 工 委員會要組成 “七人 ” 專 責 小 組 ,何以與行政法規不 符 ?實在令人費解!須知出現如此不符合法定的安排,足以導致過 去的作為被推翻,甚至引發其他法律後果。如 果 這 個 “人數問題” 真的是一個問題的話,對筆者今天要談 的課題而言,只算是一個雞毛蒜皮的小問題而已,因為其他問題就 更具爭議性。3.委員會的職能問題再看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一條關於性質及宗旨,社會工作委 員會的宗旨乃協助負責社會工作事務的司長制定社會工作政策及評 估有關執行情況。而在25年前的第52/86/M號 法 令 《社會工作體系》 ,當中仍然生 效的第三條第三款是這樣寫的:社會工作委員會是總督在訂定社會 工作政策和跟進其執行情況方面的諮詢機關。表面上看,社會工作委員會談 “社會工作” 順理成章,其實不 然 。條文中的所謂 “社會工作政策” 何所指?我們嘗試從社會學、 社會工作學的視角去理解,當 中 的 “社會工作” 明 顯 是 指 “社會福 利” 。因為社會工作是一種職業,一門專業,而此職業或專業是眾多參與社會福利工作的職業或專業之一,一個政府不可能將社會福利事務僅看成只是社會工作專業的專屬領域吧,儘管社會工作專業 與社會福利尤其是社會服務有密切相關。名字問題有時可以是不重要,實際的內涵才是根本。澳門官方 的社會工作體系乃由特區行政長官 (回歸前為澳門總督)、社會工作 委員會和社會工作局構成,以社會工作局為例,其宗旨係貫徹為本 地區之社會政策而總體訂定之活動方針。而其職責包括:a)推動及 貫徹各類型社會工作,以防止出現社會排斥之情況、實施社會保護 及融入社會之計劃,以及開展援助家庭及社群之活動;b)向缺乏經 濟條件者提供幫助,尤其向缺乏維持生活之條件,且基於疾病、殘 疾 、非自願性失業、殘廢或年老而無法取得維持生活之條件者提供 幫 助 ;……(參閱第24/99/M號 法 令 關 於 “社會工作局組織”的第一
條及第四條),都是一些社會福利領域的事務。由此可見,澳門官方 的社會工作體系管轄的是澳門的社會福利和實質的社會服務,相輔 的社會工作委員會自然也呼應相同的範疇,而非對某一種職業或專 業作不必要的介入。當然名字問題有時也是很重要的,對名字的誤用或錯誤理解, 可能造成一些混淆,導致有關組織過度執行或不履行某些職責。基 此 ,還是有需要再進一步說明一些專門詞彙概念,尤其是有見上述 法 例 中 的 “社會工作” 中文用詞存在相當大的偏頗。4.詞彙翻譯上出問題查社會工作委員會 (Conselho de Acção Social)其葡文用詞AcçãoSocial原意並非社會工作,而 應 是 “社會福利” ,筆者在1994年發表 的一篇文章1已談過。以下謹以簡表方式列出社會工作專業相關基本 用詞之中、葡 、英文對照(見表二)。表二社會工作專業相關基本用詞之中葡英文對照中文 葡文 英文社會工作 Serviço Social Social Work社會福利 Acção Social Social Welfare社會服務 Acção Social Social Service註 :澳門特區基本法的英文版相關用詞,從社會工作專業角度,其第130條及 131 條所提到的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及社會服務 (Social Services)用詞很準確; 至於葡文版則有點不夠專業’在第 130條 中,社會福利用了Benefícios S oc ia l, 而在第131條 中 ,社會服務則用了Serviços Soc ia l。3 鄧玉華,《淺談澳葡間社會工作的基本用詞》 ,載於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出版的《社協十年特刊》中 ,1994年
社會工作委員會之設,源 於 澳 葡 時 期 ,中文名稱相信是由葡 文翻譯過來,這一譯名也表現在相關法例的各條文中,並延用至 今 天 。按筆者研究所得,葡文的Acção Soc ia l,意指社會福利(政 策/制度),時而會表示社會服務4。至於社會工作 (專業),葡文應是 Serviço Social,如葡國的社工專業團體名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Serviço S oc ia l(A P SS ),其出版的專業期刊叫 “do Serviço Social” (見圖);澳門的大專院校所提供的社工專業課程,葡文 用詞也是Serviço Soc ia l,筆者手上的專科畢業證書上就是用葡文 Serviço Social一 詞 ,又如前澳門社工學院的葡文名稱是 Instituto de Serviço Social (見圖)。葡國社工專業團體出版的期刊封面4 Acção Social在專業葡語上可譯作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在分辨上不是太難,例 如作社會福利解時,意旨一種社會制度、政 策 ,有通盤之義;如作社會服務解 時 ,指的是較具體的服務項目、措 施 。從社會福利政策的構成看,服務項目、 措施也是社會福利政策的組成部份。
位於高地烏街90號的澳門社工學院新址5 . 社工與社福須分清對概念定義的釐清,不僅只是學術研究的基本,也是社會管 理上的需要。假若大家同意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如今要立法制度 化 ,必須參照現行有關法例。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 法 ,澳門基本法的第129條規範的是 “專業制度” ;而第130條則規範 了 “社會福利制度” 。這樣的條文安排,明顯可見社會福利制度與 專業制度是兩件事,這麼清晰,難道還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 社會福利制度與專業制度是兩件事,例 如 說 ,醫療制度與醫生 專 業 、護士專業有關;法律系統涉及律師專業,但有相關不等於可 隨便混作一談,醫生專業、律師專業以致其他專業的制度建立,須 遵守基本法第129條規定。6. 依基本法建立專業澳門雖未有一般的專業制度法,但基本法中既有第129條這條 文 ,就應好好細讀,深刻真確的理解。第 129條第一段是這樣寫的:
“特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 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如今要準備建立社工專業 制 度 ,但見有關當局如斯安排,令社工專業人員的參與放到如此地 步 ,如何談得上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 四字確抽象,但應為大眾 所理解5。若 “公平合理” 做得不好,分分鐘損害到社會和諧,這也 是我們國家領導人的看法。澳門基本法同一條第三段又提到: “特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 認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 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有關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組成以致提及的小組運作方式,說將會諮 詢本地社工人員的意見。然而社工的意見先要經過 “專責小組” , 再 上 經 “社會工作委員會 ” ,然後再經行政決策當局,層 層 “過 濾” ,諮詢決策結果能保存了多少社工們真正的意見呢?社工專業 制度的建立,社工人員是第一關係人,論諮詢對象的先後也不應致 此 。況 且 ,澳門基本法中既寫明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基本法不是 “隨隨便便” 寫 成 的 ,將第一關係人置於其他相關者之後,就是本 未倒置,是不恰當的做法。7. 難為了委員會成員如今當局安排由社會工作委員會下成立專責小組去處理社工專 業制度之建立,想真的難為了委員會成員(或許他們不這麼認為)。但 需要注意的是,專責小組不是去談服務項目需配置多少人力(包括社 工人員),也不是去談社工職程或薪酬這些表面的問題,而是牽涉到 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社會工作者的道德倫理守則、認證的相 關學歷門檻、學術機構社工課程是否切合本地社會服務發展,以及 相關學歷認可的鑑定等。5 什麼是公平? 《辭海》解 讀 為 “作為一種道德和品質,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法 律 、道 德 、政策等)、正當的秩序合理的待人處事。” 《現代漢語詞典》解讀為 “處理事情合情合理。”
有關當局採取的做法,導致本身無社工專業背景的一個諮詢組 織去為社工專業建立專業制度,只會陷委員會於困惑中。試 想 ,行 外人士對社會工作這助人的專業價值觀、處事原則、專業倫理守則 有多少的認識,更遑論社工的理論和方法。今委員要去過問上述構 建專業制度的內容,試問非社工專業的專責小組成員如何去深入探 討 呢 ?若不幸地由社會工作委員會下成立專責小組去處理社工專業 制度之建立是成立的話,那 麼 ,社會服務領域上亦常有其他專業 人 員 的 介 入 ,如心理輔導員、醫 生 、護 士 、物理治療師等,難道 社會工作委員會也要負責為這些專業去研製不同的專業制度嗎? 今天所顯現的問題,或許就是長期以來由外行領導、濫竽充數的 結 果 。8.社工應有能力做好社會工作專業乃源於西方社會,縱觀世界各地社會工作專業化 的成長歷程,專業本身常為主力參與的推動者。上世紀末在台灣和 香 港 ,他們的社會工作專業法律制度建立,同樣以當地的社工人員 作主力參與。在澳門社工界,若以十年為一代的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已足 足有三代人,他們都受過大專院校的正式專業訓練,難道他們無能 力去將專業本身的事情辦好?其實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中,面對服 務對象對問題有相當醒覺和有足夠能力,就盡力讓之參與,使之成 長 。今由政府牽頭本屬好事,但安排上又實在要不得。結語以上所述,牽涉到當局在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時在起始階段 所出現的若干偏離法律和不合情理的做法,因 此 ,若要令日後工作 和成果得到最大的認受性,有必要盡快將不善之處止於起始階段。 當 然 ,筆者也鼓勵社工們繼續準備對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各具 體內容,在合適的時機和場合提出。
在上述各種不合法理情的安排中,重點應是在社工專業制度建 立的過程中,社工人員是否能有高度的參與,因 此 ,實不宜由現時 的 “社會工作委員會” 越俎代庖。正如當局委託香港理工大學所作 的 《澳門社會工作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報告》中建議: “在社 工局下成立社會工作認證的專業委員會。6” 故 此 ,當局此刻應成立 以社工人員為主組成,專為建立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社會工 作專業委員會” (更具體的建議在此暫此不提),並撤銷之前在社會工 作委員會早前成立的七人專責小組。對於社會工作委員會這諮詢組織也應進行徹底改革,使之邁向 專業化。短期內可以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般,增加專業及相關領域 學者的成員份額,重新建立起重專業的 “社會福利委員會” ,協助 政府行政當局制訂及完善社會福利政策。最 後 ,為 《澳門社工專業30年》這 書 ,本文增加兩附表,附表 1為比較並看清社會工作委員會於2010年 成 立 的 “七人專責小組” 的違法情況;附表2為作業題,請讀者就社工註冊制度建設上的一些 法 、理 、情問題自行做個判斷。(本文曾刊於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出版的《科學參與邁向善治座談會發言 彙編》 ,2010年 11月 , P.41-51)附表1 社會工作委員會於2010年成立的 “七人專責小組”的違法情況6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第三部門教研中心,《澳門社會工作認證制度可 行性方案研究報告》 ,澳門特區社會工作局,2010年 ,P.68社會工作委員會成立 “專責小組”情況 據 《澳門日報》報 導 ,7/5/2010社會工作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在社工局舉行本年度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委員 會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主持。會 上 ,社工局亦向委員會建議設立“推 動澳門社會工作者(人 員 ) 註冊制度” 專責小组,獲委員會順利通過,七人 的專責小組將由兩名官方成員、兩名獨立人士及三間民間機構代表組成,社 工局長葉炳權獲推選為專責小組協調員。
《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行政法規 第九條專責小組1當中二款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18/9/2003制 訂 ’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第13/2011號行政法規13/5/201丨制訂• 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專責小組屬非常設性質,由主席委任的 五名成員组成* 其中一名為協調員。專責小組屬非常設性質,由委員會主席 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協調員。附表2 作業題:就社工註冊制度建設上的一些法、理 、情問題齊來做個判斷事情現況/發展 可參考之部份觀點/理據 大家來個判斷1 .委員會非由社工 組 成 ,委 員會 下的小組亦非以 “社工”組成基本法第 129條 : “特區 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 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 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 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做法公平合理嗎?是 否2 .儘管小組說會開 ‘‘輔助會議”真 正社工的意見將 被層層過濾社會工作在推行活動的手 法有所謂:1 .社會問題取向模式:服 務對象未夠成熟,要代 為之2 .個人需求取向模式:服 務對象有相當醒覺和能 力 ,讓之參與社工無能力自主參與嗎?是 否3 .社會工作委員會 (Conselho de Acção Social)當中 Acção Social 指社會福利- 葡國的社工專業團體名 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Serviço Social (APSS)- 澳門的社工專業課程葡 文是Serviço Social[社會工 作(專業)]有關中文名不正確?是 否
4.社會工作委員會 旨 在 “社會福利 政策” 或 是 “社 工專業制度”- 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宗旨 是 : “協助負責社會工 作事務的司長制定社會 工作政策及評估有關執 行情況。” (第33/2003號 行政法規第一條)。- 基 本 法 第 130條規範了 “社會福利” ;第 129條 則 規 範 “專業制度 ” 》 明顯地社會福利與專業 制度是兩件事。由社工委員會負責適宜嗎?是 否5.專責小組由七人 組成- 第 33/2003號行政法規 《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 成 、架構及運作方式》 第 九 條 專 責 小 組 ,當中 二 款 是 這 樣 的 : “專責 小 組 屬 非 常 設 性 質 ,由 主席委任的五名成員組 成 ,其 中 一 名 為 協 調a ”貝 °專責小組人數合法嗎?是 否* 此表於25/7/2010在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座談會公開發表
《社工專業制度》文本中若干問題2012年5月 初 ,政 府 推 出 《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 本 ,並作為期一個月的諮詢 (第二場諮詢會後當局表示會延長至45 日)。表面看來是好事,不少社工亦樂觀其成,唯當發現出台的文本 中存有不少問題,激發討論,可 以 用 “火花四濺” 來形容。對這份 多爭議的文本,筆者嘗試提出若干要點供參考。1 .制度只適用於民間機構任職的社工 (第4條)。這句一出即成焦 點 ,皆因過去約兩年所蘊釀的均不是這樣的,貨不對辨,結果與大 家期望出入太大。文本提出不適用於公共部門的社工,而當局解釋 是與公職法規定人員 "專職性” 有 關 。如 此 ,日後的制度或只能稱 作 “NGO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 。有人說醫生、護 士 、工程師等專 業均如此,那就難怪有醫生團體也要爭取統一的專業認證制度!筆 者想這問題還與大家對專業制度理解不一有關,行政當局或只視作 持證上崗般,或 甚 “只上民間的崗” ,但 實 質 上 “專業”對制度的 要求是更高,尤其在專業操守和服務質素的維護上,而 非 僅 為 “打 份工” 。2 .准入門檻反映了對所謂 “祖父制” 作 “特別” 照顧(第47條)。 從文本看以四年制社工學士學歷為主;制度確立前 (文本指2011/2012 年度前 )完成三年制社工高等專科學位者可申請註冊;也指出無社工 專業訓練的現職者合條件須申請註冊。究竟是強制或自願註冊顯得模 糊 。另一方面,有三年制社工高等專科學位的被“截龍” ,換言之四 年制將是准入門檻,算是一個高門檻,但相信社工們會接受。反觀對 沒受正規訓練的全職從事社會工作相關現職工作者,在服務生效起 一年內,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十年就能申請成為社工就值得商榷。澳 門社工專業發展已35年 ,從職業生涯角度大大話話已有三代人,如此“祖父制” 的安排,說不定會出現一名有30年經驗的專業社工要叫一 名年青人但從事相關工作10年 者 為 “祖父” ,有 違 “倫常” !如此說 旨為刺激大家思考,當然人們要肯定和尊重不同崗位的貢獻。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全職從事社會工作“相關工作” ,這也很難理 解 。例如一位神職人員在社會服務機構長期工作,或許連他也意想不 到會突然成為澳門特區的註冊社會工作者。筆者認為由於社會工作專業 有其獨特的一套價值觀、原則、系統的理論和方法,作為過渡安排,對 特別准入的非社工訓練者,有義務予以一定時間的專業基礎知識訓練。3 .註冊認證組織(第5至第8條):文本擬定由官方社會福利部門執 行註冊事宜,其下設立一輔助單位 “社會工作者註冊委員會” ,委 員會應部門領導要求發表意見,並協助該部門跟進有關工作》作為 鑑定專業資格及判定專業行為的適當性,將權力落在部門局長一人 身上似乎輕率一點。故 此 ,筆者認為宜將更大執行權交予由社工專 業人員為主去組成的委員會,政府部門的作用只在於發證、執行對 違規者的紀律程序和對委員會給予行政支援即可。4 .委員會人員組成 (第9條):文本擬定的委員會由九人組成,包 括主席一人(奇怪文本中未指明主席如何產生)、四人由公共行政工作 人員擔任、四人由社工業界或社會人士擔任。以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身份出任者,就算曾受社工專業訓練,其立場取向大家心中有數, 而從這樣的委員會人員結構看,最盡可以去到九人均非社工專業訓 練 ,誰能接受?有說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作為委員可增效率,這亦難 令人信服,而且不要忘記已有官方社會福利部門作支援。再 者 ,如 今文本表示只適用於民間社工,容 易 予 人 有 “公職壓制民間”的感 覺 ,怎不造成反彈,也造成了公職社工和民間社工分化。筆者認為 委員會多數成員應為社工,以彰顯專業的獨特性,而且最好由社工 界自行選出有代表性人士進入委員會,以增加認受性。除上述外,文本還有其他可大可小的問題,例 如 :如何限制義 務參與社會工作?本科或高等專科非社工專業者而又有社工碩士的 要註冊又如何?如 何 評 定 “特定諮詢者”可讓相關人取得意見及支 援 ? 可能涉及社工職業生涯的聲明異議,在局長十個工作天內仍未 作決定的就視作 “駁回” ,這適宜嗎?凡此種種。概括而言,重行 政 、輕專業、外行領導,是事態發展至今的問題根源,要解決就只 有靠社工們自強和積極參與,別寄望他人施予。
在 澳 門 ,社工專業可說是澳門回歸以後首個被提出的專業法 律制度文件,因此很多其他專業人士都在密切留意,若處理不好, 其他專業也可能間接受累!作 為 結 語 ,筆者引用十八年前發表的一 篇文章寄語: “要推動澳門社工專業持續成長,其一要社工界的團 結 合 力 ;其二是專業培訓須持續和提升;其三是爭取更大的社會認 同 。這些要點想至今依然管用。(本文曾刊於《潦江日報》 , 14/5/2012)社工專業制度首場諮詢已 “火花四濺”社工專業制度第二場諮詢出現 “強烈反彈”
社工專業化必須 “ 重專業”引用內地學者徐永祥所言: “社會工作是世界工業化和現代化 的必然產物。” 每個地方的發展速度和狀況不同,澳門也算是個現 代化的地方,約自上世紀80年開始出現社會工作專業的概念。當然 專業化有其過程 , 一 步步形成制度。一個專業制度的建立,重點必須在專業,不能本末倒置。上節 提到政府推出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之所以引發 強烈爭議,問題根源在於 “重行政、輕專業” ,以下試論述之:首先從諮詢文本看, “社會工作註冊委員會 ” 的 組 成 “輕專 業” ,行政當局人員本著固有政府組織各類諮詢組織的思維,並以 為 “行之有效” ,殊不知這只是想當然。事實上政府絕大部份的委 員 會 ,由於職能在於關注政策的不同領域,如就長者、殘疾人、婦 女 、青年 .....等事務作諮詢,委員會成員簡單地由相關人士組成,且 背後政治目的在於平衡社會利益,但對專業的建制就不宜相提並 論 ,試想律師專業會容許其他非專業的過渡干預嗎?醫 生 、工程師 等專業知識,外行人又能有多大了解呢?要注意的是我們討論的是 律 師 、醫生等專業,而非討論法律服務、醫療服務。若要是討論到 公共服務政策或相關具體服務時,其他相關人士當然有權參與,例 如討論社會福利政策時,目 前 已 有 “社會工作委員會” ;討論安老 事 務 時 ,目 前 已 有 “長者事務委員會” ,至於討論社會工作專業 時 ,交由未來成立,以 社 工 為 主 的 “社會工作註冊委員會”是有必 要的(當然假設這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和功能要合理),任何專業均有其 專門性、排他性。說 回 專 業 化 必 須 “重專業 ” 。其 實 ,從兩年前當局啟動有關 建立社工專業制度過程看,已有很多蛛絲馬跡顯示 “重行政、輕專 業” 的態度。舉如:1 .於2010年5月 時 ,將社工註冊制度建設交由社會工作委員會 成立專責小組處理之舉已屬不善。先不論專責小組的組成人數是否
違 法 ,社會工作委員會本身關注的是社會福利政策,以為委員會有 “社會工作 ” 四個字就適宜處理社工專業建制的任務,只反映對 專業的不認識和欠尊重。事實上社會工作委員會,只是社會福利 (Acção Social)委員會的錯譯。2 .在諮詢文本的諮詢會上,坐在主席台上大部份非經社工訓 練 ,第一場六人中只一人受社工教育,第二場四人中只一人,第三 場四人中有二人受社工教育,反映對社工專業的重視態度。3 .從當局的社工註冊網頁中,引用學者Caplow的專業建構四 步 驟 ,當局只著重了第四步“採取政治行行動來達到正式之證照或 專業執照制度 ” ,難怪文本得出偏重行政的效果。事實上專業化 的 前 三 步 :(1)成立一個專業組織來聯絡同行,討論共同之利害關 係 ;(2)主張一獨佔市場或某一部份的專門服務;(3)訂立一套倫理 守則來規範同業者之行,為排解紛爭,維護風紀。這些步驟歷經了 前人30多 年的努力,今天要建立專業法律制度,有著前人努力成 果 。所以當聽到有官員說香港用了約20年爭取社工註冊制度,我們 只用兩年的時候,反映主事者對事情的了解程度和自我中心,令人 哭笑不得。4 .最近當局舉辦的响應 “國際社工日” 的 活 動 ,有人留意到當 中一項算是重頭戲,負責主禮竟沒有一名是社工,真正的社工都站 在 旁 “圍觀” 。見微知著,反映有關人員的心態,某程度上也反映 工作能力。5 .說 到 “社工日” ,人家國際社工協會 (IFSW)所倡導的是“世 界社工日(World Social Work D ay )"而 非 “國際社工日” ,難道又是筆 誤 !若 試 解 釋 “世界” 與 “國際” 之 別 ,世界是不著重邊界的, 有更多大同之意;國際建基於國家,彊 界 分 明 ,反映了個別不同。 兩 者 相 比 , “世界社工日”似乎較乎合社會工作專業追求社會福 利 、人們福祉、社會大同的理念。同樣見微知著,也反映在處理專 業制度的問題上,專業本身參與是何等重要。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都屬小事,但當明白這是公共事務,這是 專業問題,這涉及法律問題,不能敷衍。最後返回諮詢文本中,關
社會大同與社會工作專業追求的相近。相片攝於澳門大學圖書館於社會工作註冊委員會組成,大原則是專業應自主,起碼委員會的 成員應大部份要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的職能權限也不 應只是輔助角色,要 破 除 “重行政、輕專業” 的做法。(本文曾刊於《濠江日報》 ,21/5/2012)第三場諮詢會議上社工高舉 “專業自主"的訴求
社工註冊以外的相關熱門話題就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建設,前文已談過諮詢文本的幾個重點問 題 ,包括適用對象範圍、准入門檻、認證組織和委員會人員組成等。 在整個討論過程中,來自行內行外的意見,關切點不單純在提升社工 的服務質素,促進專業發展,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也包括了社工的薪 酬福利、政府對民間機構的資助制度、社工教育培訓等問題。其實很難靠一個法律文本涵蓋以上所有內容,如真的要具細 無 遺 ,將有關的內容都加進去的話,可能要推出一份如法典般的鉅 著 。筆者不太同意將各項事情混為一談,而應按先後緩急處理,當 然有些事情也可分線同時處理。誠然對社工、專業等概念定義尚未有一致共識的情況下,利害 關係人關心到自身的基本工作條件或合理工作條件也無可厚非。以 下提出幾個相關熱點來談談:(1)薪酬待遇:長期以來任職於民間和政府部門社工的薪酬存在 較大差距,儘管這也是澳門社會的普遍現象,但就導致民間機構社 工流動情況嚴重,也導致在政府和民間機構任職的社工之間存在心 結 。眾所周知,民間社會服務機構主要靠政府財政資肋,人員薪資 更 佔 大 筆 ,然而當民間機構收到整筆 資助後會因應自身 情 況 調 動 ,落到社 工手上的已打了折 扣 。當然筆者也體 諒機構要全面考量 各 級 人 員 的 待 遇 , 因而就引申出以下 對民間機構的資助 制度問題。 在整筆資助做法下,落到社工手上的已打了折扣。
(2)機 構 資 助 制 度 :基 於 一 項 產 品 的 特 性 ,有些是政府不易做得好 的 ,有些則是企業不大願 意 做 的 ,我們會稱之為“政府失靈 (Government F a ilu re )"和 “市場失靈 (Market Failure)” ,社會 服務往往是這樣一類的 “產品” ,也讓民間團體 基於社會互助作出投入,爭取以較少的資源發揮社 會福利最大的效果。再少 資源也是需要資源,筆者 研究所知澳門的社會服務機構約九成以政府資助為 在有限資源下,如何令社會福利最大化主 ,但長期對所謂“一筆過” 資助的標準和監管不足,影響社會服務 “民營化” 的 效 果 ,其 中之一就是當我們期望民間發揮更大力量而予以資助的時候,從事 社會服務的主要專業社工因過大的流動而使服務水平難以提升。(3)社工人力供需規劃:長期以來社會服務機構多存在人力不足 情 況 ,這與財政資源當然有關。再宏觀一點看,澳門的大專院校每 年培訓出不少社工學生,回歸初期常見畢業生未能學以致用,至 今卻擔憂社工人力吃緊。姑勿論事情真相為何,社工人力資源規 劃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政府預計未來三年會有四十至五十間新的 社會服務設施投入運作,有大量人力需求,若以平均每機構需三 名社工計算,五十間就需150名 ,以澳門目前大專院校在學社工人 數應不成問題,但長遠計又如何呢,這就需作好社工人力供需規 劃 。至於社工學生畢業是否入行,就關乎到上述等安排是否有吸 引 力 。
(4)社 會 服 務 人 員 編 制 :不同社會服務設施因為其服務對象 的 特 點 、服 務 性 質 、機構規模以致財政能力而決定需聘用多少人 手 、多 少 名 社 工 ,作為政府要負責監 管 具 公 益 性 的 社 會 服 務 , 對 此 當 然 需 要 有 準 繩 ,但目前可見已頒布的法律文件就只有第 160/99/M號 訓 令 《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 定》(另有對託兒所的規定,但有認為屬教育範疇),其他類型的 服務如老人院、殘疾人中心和院舍等,難道不需要有公開的標準 要 求 嗎 ?對機構的設備和人員編制的訂定,除為了確保服務質素 外 ,也利於當局繼續完善其他諸如機構資助制度以致對民間社工 津助制度的考量。除 上 述 外 ,政府行使資助的公平性,對民營社會服務機構的 行 政 、法 律 、專業技術的支援方式,非營利組織的交代等問題, 都急待研究改善。還 有 改 革 “社會工作委員會” 、區域一體化下 社工就業空間 /出路問題亦需作出探討。讀 過 上 文 ,自會發覺問題 是環環相扣的,個別人關注焦點總不一,但負責統領的政府卻必 須 有 前 瞻 性 ,有完整的政策和計劃,方能讓公共事務有條不紊地 推 行 。(本文曾刊於《大眾報》 ,3/6/2012)
專業制度各師各法 訂 立 “ 專業法” 可作藍本或許與區域競爭和受到全球化的影響,澳 門 不 同 的 “專業”近 年都有專業化的要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29條第一段: “特區政府 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 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 在建立專業的事情上,政府擔當重要 的角色,當 然 對 所 謂 “公平合理” 必須拿捏準確。然而此間所見可 謂各師各法,甚至禾雀亂飛。筆者想是否要先制訂一套 “專業(公共 社團)法” ,使各專業制度建設有所依循。在 澳 門 ,目前有完整章則、享有高度專業自主的唯有律師專 業 ,它早在20多年前建立,其他某些專業只有類似執業准照,筆者 認為未算有專業制度。近年對專業化的討論熱烈起來,從報章報導 (見 《澳門日報》)可見一斑:-澳門醫療人員協會會長何舜發表示: “協會將著力爭取統一 規範的專業認可制度,而且政府在設立醫務委員會時,應針對各科 再細分部門,避免出現外行人管治內行人的情況。” (26/4/2010)-建築師協會會員大會主席黃如楷指出: “澳門執業建築師質素 參 差 ,故諮詢了一段時間的專業認證制度更要盡快完成,建立一套 認證基準...。” (23/7/2010)-註冊核數師公會理事長黃浩彪表示: “政府推出的《核數師通 則》諮詢文本已有一段時間,主要涉及修訂考核制度及設有持續進 修的要求等,業界希望爭取年內落實。” (W M l 2)-教育暨青年局新聞稿: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 框架》(以下簡稱《私框》)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 和職業保障,從而建立一支高質素的教學人員隊伍。” (29/2/2012) 與此同時,中華教育會主辦、天主教學校聯會及公職教育協會協辦 “2012年度澳門教師專業成長計劃” ,包括制訂澳門教師公約,以 倫理規範、道德制高點呼籲教師自覺遵守專業倫理,藉此提升教師
的專業地位和社會認同。(13/4/2012)當然還有剛於5月份開始進行諮詢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 律諮詢文本。不同專業的制度建設重點內容,理論上應是類同的, 但實際上並不如是,就以今年2月通過 (2012/2013學年生效 )的 《私 框》為 例 ,內容側重職程制度、薪酬福利、課時限制等,從而促進 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社工制度》諮詢文本就著重准入門檻、紀 律責任和罰則。單看教學人員和社工兩文本,內容取向分別頗大, 真 是 “獎罰分明” ,也難怪在5月份的三個諮詢場上均有社工提出要 關注民間社工的待遇問題。筆 者 對 《私框》並 無 好 惡 ,只是想對不同的專業制度作一比 較 ,況 且 《私框》也未算是完整的一套專業制度,所以教育團體還 在努力研制澳門教師公約。說到比較各專業制度,有一點較具體而 清晰的是有關專業委員會的結構和功能方面,律師公會的專業委員 會9名成員絕大多數 (三分之二 )是 律 師 ,其餘多是司法界人士,政府 人員1名 ,其主席在委員會內秘密選出;教學人員的委員會13名成員 約三分一是老師,其餘大多數是教育界人士,政府人員2名 ,主席在 委員會成員中被政府委任;社工的委員會9名成員中,最盡可能一名 社工也沒有,政府人員達半數,主席是誰似已定 ’ 但也未有說明, 由政府委任。相形下強調以人為本,注重民主的社工專業,其註冊 委員會的組成 “糟”透了 !儘管文本尚處諮詢階段,但行文背後反 映的委實也明顯:輕專業。
表三個不同專業的委員會組成比較律師(31/91/M法令) 教師 (3/2012法律 ) 社工(諮詢版5/2012)紀律/諮詢 /輔助單位律師高等委員會 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 社會工作專業委員會人數 9人 13人 9人構成-律師6名 -司法單位2名 -政府委任 1名-校領導3名 -教育社團代表2名 -有教育功績的人士 及學者2名 -教師4名- 教育暨青年局代表 2名-主席1名 -公共人員4名 -社工或社會人士4名主席 秘密投選 從中委任 未 說 明至於上述三個委員會的功能,律師的具有完全的執行力,教學 人員的也有一定執行力,至於社工的則只是政府部門的輔助和諮詢 單 位 ,其 功 能 “弱”透了 !儘管文本尚處諮詢階段,但行文背後反 映的委實也明顯:重行政。以上社工專業制度的狀況,不知其他專業了解後會有何感想。 雖然人們對專業的理解差別很大,但理應趨同,正如負責確認“專 業團體” 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前)協調員孫家雄表示: “目前獲確 認的部分專業團體中,雖然由擁有專上學歷或特殊技能人士組成, 但由於會章容許會員並非全屬某一特定專業·故按現行的選民登記 法 規 定 ,將有部分專業利益界別團體在確認五年有效期屆滿後, 不獲社協確認為專業團體。” 孫家雄表示: “專業團體定義是由 一群有專上學歷或特殊技能、技術人士組成,他們須從事某一特定 行 業 ,以該行業維生,以此組織成為專業團體為業界爭取福利。” (26/1/2010)對此筆者基本認同。說回澳門目前專業制度 “建構潮 ” 出現的五花八門情況。雖然 不同專業確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生態條件,例如律師、核數師等
多自立門戶去經營;教 師 、社工等則鮮有自行作商業化的經營,多 在民間非營利部門受聘工作,而民間非營利部門主要受政府資助。 無論如何,假若我們相信一個專業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提高專業服 務 質 素 ,保障使用者的利益,專業制度定有其核心內容,因此大可 先 制 訂 一 套 “專業法” ,以作各專業制度建設的藍本,間接使往後 的立法工作更加順遂。查實早在20年前就曾有立法議員提出過一 《專業公共社團法律》草 案 ,當中對專業社團的建立作出指引性的 一般規範,而草案內容明顯突出了 “專業自主” 的 特 點 ,可惜當年 沒有完成立法。(本文曾刊於《濠江日報》 ,11/6/2012)1996年 的 《社工專業守則》 、1992年 法 定 的 《律師職業道德守則》 及目前正商議的《教師公約》宣傳單張
不是問題的問題 讓專業人士參與本身專業制度建設根據澳門基本法,特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承認新的專 業和專業團體。 “社會工作專業” 或許就是其一。特區政府於2012 年5月推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準備自行確定社 工專業制度。對 此 ,行內人士積極參與,諮詢場多爆滿,參與者相 信由政府主力推動,在資源和公信力上有一定優勢下,應有利於制 度 建設,儘管自2010年5月開始由政府社會工作委員會設立的“專責 小組” 負責推動建立社工註冊制度至今,過程和方法並不完美,但 畢竟反映一個事實:就是大家的熱烈、熱心參與,基本上是認同由 政府去確定和承認社工專業制度。由政府自行確定社工專業制度,本無爭議,但最近(見 《澳門日 報》 ,20/6/2012)有法律學者指“根據基本法規定,專業資格的認註 和 頒 授 ,屬特區政府的職權範圍。忽視政府此項職權,有違基本法 的規定。”令本已爭議四起的社工專業制度建設再起波瀾。還記得在5月8日的社工專業制度文本首場諮詢會上,筆者曾提 出根據基本法,哪有指明定由 “社會工作(實為社會福利Acção Social 的誤譯)局” 負責有關專業認証的工作。當時主席台上局方人士回應 指基本法有此規定。其 實 , “社會工作局” 雖為政府一個部門,特 區政府是可以交由她負責有關工作,但也可指示或授權其他機構去 負 責 。上述法律學者應也不否定這一點。澳門是一法治社會,民間和政府均要守法,這是無容置疑的。 何以當談到各個專業制度時,都要提升到基本法,這就是因為澳門 未 有 一 套 “專業法” 或 “專業公共社團法” 。筆者在前文發表的一 篇 題 為 《專業制度各師各法,訂 立 “專業法” 可作藍本》文章也談 到這點。基本法是澳門的根本大法,不單止要遵守,而 且 應 “嚴格 遵守” ,國家領導人到訪港澳時,常會提醒特區政府要嚴格按照基 本 法 辦 事 。說到社工專業建設,澳 門 特 區 有 “嚴格按照基本法辦
事” 嗎 ?我認為大家可來個判斷:1 .關於由特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對這一點比較易懂,應 無 異 議 ,有討論的只在於交由哪個機構承擔具體責任,進而有關機 構的結構組成與功能應為何。筆者就認為:為 此 成 立 的 “社工專業 註冊委員會” ,應以社工人員為主組成,這點與基本法規定由政府 自行確定專業制度並無矛盾。2 .特區政府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專業資格的評審和頒授 辦 法 。當中重點應是何謂 “公平合理” ,這點比較抽象。一個辦法 必然包含組織,例如社工專業註冊委員會若負責鑑定和頒授專業資 格 ,委員會的組成不是應以行內人為主嗎?若參考現有的律師高等 委員會的法定組成,律師佔了三分之二 ;近期立法通過的教學人員 專業委員會組成中,教學人員佔過半數。但觀社工制度諮詢文本的 委員會組成,可能一名社工也沒有(當然筆者不相信會出現如此極 端 的 情 況 ,但條文就是這樣),這做公平嗎?法合理嗎?亦請讀者 判 斷 。3 .特區政府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確實政府 在過去兩年為建立社工專業制度是有較廣泛諮詢社工人員的意見, 筆者認為是好的。但就如何看待 “有關方面” ,看來值得討論。例 如一開始 (兩年前 )筆 者就不甚認同在 “社會工作 (實為社會福利)委 員會” 內 成 立 “專責小組” 去處理社工專業制度,主要理由是缺乏 專業 參 與 ,加之該小組的成立有違第33/2003號 關 於 《社會工作委 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 行 政 法 規 ,更不能接受。說回“有關方面” ,明顯地談社工專業,社會工作者當然是 “最”有關 的 方 面 ,諮詢過程 (以致日後執行過程)中以社工為主要參與者是理 應如此。作 為 本 文 小 結 ,想 重 申 “由特區政府自行確定社工專業制 度” ,這個本身不是問題的問題,至少專業法律制度的建立,就必 然要經政府以致立法會通過,政府的角色怎能少。而討論是否遵守 基 本 法 ,反而要特別留意 “公平合理” 問 題 ,對於日後委員會主要 由社工組成,這又有何不妥,不管社工們是否能推出他們公認的代
表 ,然後被委入專責機構 /委員會中。澳門的特首不都是經過“選 舉” 再由中央任命嗎。(本文曾刊於《濠江日報》 ,2/7/2012)
五. “兩次”社工專業化行動比較
五. “兩次”社工專業化行動比較在本書第一章《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回顧》一文中提到,發 展過程中出現過 “兩次” 有系統的推動專業化行動,即第一次約在 1995至 1997年 間 ,第二次則是2010年開始至今仍在進行中的。這裡 嘗試將兩次專業化行動作比較。1 .時 間 背 景 :兩次歷程相距十多年,要比較當然先得了解其 時代背景。在第一次專業化行動中,時間上正處於澳葡政府管治 的 “後過渡期” (即 1993年3月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澳門基本 法》後至澳門特區成立前),雖然澳門基本法已表明1999年 12月20日 成立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在大轉變當前總有其不確定的感覺, 兼且當其時社工教育仍在 “發展中” ,社工學歷以兩年及三年在院 校培訓為主,社工隊伍約150人 ,而在推動專業化的過程中,也同時 要應付中葡雙語的問題,相比之下顯見多了一分難度;至第二次專 業化行動,社工人力資源累積多三倍以上,社工在學歷(以三年及四 年培訓為主)和經驗上當然也進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回歸後 以 《澳 門基本法》為 基 礎 ,當中第129條關於專業制度的規定,為專業成長 埋下滋養。除時間因素外,以下比較雨次系統的專業化行動的各點異同(另 附簡表方便作比對)。2 .推行動因:第一次專業化行動的成因是單一但明確的,就是 《澳門基本法》第 129條中指明: “特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特區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資格。特區政府根據 有關規定承認在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 。” (《香港基本 法》第 142條有類似規定,這也是何以香港在1997年回歸祖國前通過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動因之一),行內有希望在回歸前爭取將 社工建立成專業。不管澳門第一次專業化行動目標是否達成,怎麼 說也是曾經努力過;第二次行動的原因如《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 法律諮詢文本前言所述: “回應社會的需要” ,姑勿論這需要之聲
是來自行內、社會服務機構、服務使用者、民間意見領袖或政府本 身 。3 .理論研究支撐:就第二次行動,有關當局於2009年委託香港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第三部門教研中心進行“澳門特區社會作 工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 研 究 ,向所謂持份者以問卷和訪談方法捜 集資料進行分析,以作科學決策的依據,推動建立澳門社會工作者註 冊制度;至於第一次行動亦有其研究支持,就是鄧玉華於1993年所作 的 “澳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專業發展” 研究(也就是本書的第二 章),從歷史的角度,以文獻研究及訪談的方法,論述社工專業發展 的特徵、未來的方向和發展步伐,指出後過渡期的具體工作方向。4 .推動主體:綜觀世界各地的社會工作專業化歷程,主要是藉 民間的努力推動,美 國 、香 港 、台灣均如是,就是中國內地也是基 於社工教育先復甦,教學人員鼓吹,經半官方組織推動政府制定社 工職業登記制度。至於註冊或登記制度的執行,有由官方承擔,也 有由法定的民間組織去負責。澳門的第一次專業化行動,推動主體 也是在民間,當時的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設立了一個“專業發 展專責小組” ,專門處理相關事宜;至於第二次行動的主體為政府 的 “社會工作(實為社會福利Acção Social的誤譯 )委員會” ,政府於 2010年5月在委員會內設立了一個負責推動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 度 建 設 的 “專責小組” ,而小組於2011年 11月底召開了最後一次會 議 ,往後的工作如近期就社工制度文本的諮詢,明顯地歸由社會工 作局負責。5 .資 源 方 面 :政府較一個民間社團的財政能力當然有天壤之 別 。第一次專業化行動,相對資源薄弱,主要靠社工們在工餘義務 參 與 ,爭 取 、發動和凝聚可用的資源;第二次行動當然靠政府的財 力 、人力和物力,還 有 所 謂 “公信力” 。比較兩次在運用資源上的 差 別 ,可不言而喻。6 .活動內容:說到資源投入,當然也要問問產出。第一次專業 化行動的兩年間,專業取向較明顯,且活動見多元,如推 出 了 《澳 門社工專業守則》 ,舉辦過 第 一 屆 “澳門社工日”等以多途徑向社
會大眾推廣社工專業,出版論文集以傳遞專業經驗知識,加 強對社會福利及社會問題的話語權以爭取社會認同,舉辦國 際及區域研討會以加強專業交流和聯繫,事實上在此期間香 港 、台 灣 、葡 國 、國際社工團體的領導人都曾踏足澳門!第 二次行動焦點集中在訂定制度文本,並為此舉行過很多場多 樣的集思會、座 談 會 、諮詢 會 等 ,當局也為響應“國際社工 日” (注 意 :國際社工聯盟 (IFSW)所 倡 導 的 是 “World Social Work D ay ")舉辦了一些聯誼和推廣活動。本書作者向來訪的1FSW會長Elis Envall 致送紀念旗,1996年8月7日本書作者與葡國社工專業協會 (APSS)來訪者合照,中間為該會會長 Teresa Albrante,1996年7月15 日
7 .推 廣 對 象 :從 上 述 活 動 內 容 看 ,可見第一次專業化行動 的推廣對象以行內人和普羅大眾為主;第二次行動則以業內人為 主 。8 .態 度 取 向 :第一次行動著重專業取向,由基礎做起;第二 次行動則明顯著重行政取向,由 組 成 “專責小組 ” 以 致 《社會工 作者註冊制度》諮詢文本中提出日後的執行及諮詢組織的結構與 功能安排皆可看到。究竟是重行政抑或重專業,這裡還可舉一具 體 例 子 比 較 說 明 :在 1997年民間團體舉辦的第一屆澳門社工日 的 主 體 活 動 “社工與你 ” ,主持開幕式的人士有:天主教澳門教 區 主 教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司長、新華社澳門分社社工部部 長 、社會工作司司長、房屋司副司長、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台灣社工協會理事長、香港社工協會會長、澳門社工協會會長及 理 事 長 ,可見港澳台三地社工團體領導共聚一堂;2012年政府當 局 為 响 應 “國際社工日 ” 所 辦 的 活 動 ,當中一項算是重頭戲名為“擁抱大自然 ” 郊 遊 活 動 ,主 禮 者 包 括 :社會文化司司長、中聯 辦社工部部長、街坊總會會長、民政總署管委會委員、體育發展 局大衆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社會工作局局長,沒有一名是社 工 ,真正的社工都站在旁 “圍觀” 。不同活動自難比較,但從中 可發覺就是不同取態。9 .行動目標:第一次專業化行動目標是建立一種登記或註冊制 度 ,理想地是透過立法形式將制度確立;第二次行動的目標是建立 社會作工認證法律制度,而按社會工作委員會的2011年4月的一次會 議上決議推動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的最後一期工作是“制度試 行期” 。10.成 果 :第一次專業化行動在1996年推出了《澳門社會工作專 業守則》 ,但未做到建立登記或註冊制度;第二次行動當局預計於 2013年完成社會作工認證制度立法並試行,然制度可能只適用民間社 工 ,或淪為分化社工的工具。
表澳門兩次系統的社工專業化行動比較第一次 (約 1995至 1997年間) 第二次 (2010至2013年間)時間背景 澳葡政府管治 澳門特區政府管治推行動因 在回歸前建立起專業制度 回應社會的需要研究支撐鄧玉華於 1993年 所 作 的 “澳 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專 業發展”研究社會工作局委託香港理工大學於 2009年 所 作 的 “澳門特區社會作 工認證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推動主體 民間專業團體 政府資源 較缺 較足態度取向 重專業 重行政推廣對象 專業內、市民 社會服務各相關方目標 建立登記或註冊制度 建立社會作工認證法律制度成果- 1996年推出了《澳門社會工 作專業守則》- 未做到建立登記或註冊制度- 預計於 2013年完成社會作工認 證制度立法 -但可能只適用於民間社工專業化的過程不是一步可達的。就按政府的社工註冊制度網頁 所引用的學者卡普路 (Caplow)之 說 ,指出一門職業之專門化過程必 須經過四大步驟,即 :(1)成立一個專業組織來聯絡同行,討論共同 之利害關係;(2)主張一獨佔市場或某一部份的專門服務;(3)訂立一 套倫理守則來規範同業者之行為,排解 紛 爭 ,維護風紀;(4)採取政 治行動來達到正式之證照或專業執照制度。如按Caplow這 步 驟 ,澳 門第二次的社工專業化行動主力落在第四步驟;而第一次的則較大 程度上實踐了第三步及前面的步驟。澳門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的建立 ’ 應是行內所期待的。經比 較兩次社工專業化行動,筆者的體會是在處理 “專業制度”的問題 上是不能簡單將之理解成 “持證上崗” 般 ,更不應只重行政而輕專 業 ,否 則 有 違 “專” 的特性。(本文曾刊於《澳門日報》 ,13/6/2012)
1997年 第 一 屆 “澳門社工日”, 港澳台社工專業團體負責人聚首一堂2012年為響應世界社工日,政府和一些民間社會服務團體所舉行的郊遊活動(圖片取自社工註冊制度網)
六. 結語:十個須認清的問題
六.結語:十個須認清的問題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建設 3 5年 來 ,行內關切程度之高 前所未有。筆者認為在此關鍵時刻,同工除了要有熱情之 外 ,還須有智慧,團結合力把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設好。 作為本書結語,謹提出以下十個思考方向或問題:1. 對幾個基本概念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服 務 、社會福 利),包括其葡語用詞要有清晰的理解。2. 要反思誰是持份者,持多少份?3. 專業制度建設應重行政抑或重專業?4 . 專業認證制度與持證上崗之別?5 . 專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應是甚麼?6 . 如何看待和處理與專業制度相關的其他內容?7 . 社工們如何取得更大的專業認同?8. 在區域一體化底下社工的出路與競爭力問題。9 . 如何能令社工專業人士更團結?10. 最後一點也是一個基礎問題:必須認識社工專業發 展的歷史,否則難有穩固的將來。
錄附
附錄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前 言環顧世界有社會工作專業的地方,不論是西方或東方社會,都 會有其特定一套社會工作專業守則,以成為社工人員在服務時的行 動指引和準則。澳門地方雖小,但總有其獨特之處;澳門社工專業範圍雖窄, 但正在擴展中。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必須配合社會文化獨特性,方 能更有效地服務人群,為 此 ,一份符合本地社會狀況,配合本地社 工專業發展實況的專業守則,對提升本地社工人員的專業操守和提 高對人群的服務質素定然會有助益。專業守則的內容,源於該專業的理念,有其穩定性,而社會郤 不斷在轉變,緩急不一,因 此 ,我們需要一份適合現時社會狀況、 又具有前瞻性、當中又包含相對穏定的原則,這也是本守則的取向 所 在 。在擬定此守則時我們考過世界多個地方的社會工作專業守則 和 有 關 文 件 ,而此守則涉及社工人員在工作上不同角色關係的行 為 指 引 。原則1 .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均有其價值和尊嚴,我們不可因其出 生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信 仰 、社會和經濟地位不同而給予有差別 的援助。2 .每個人均有自我實現的權利,並有能力作出負責任的決定和 改 變 ,但以不侵害他人相同的權利為前題。3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責任奉獻其經訓練所得的知識與技巧, 去協助個人、團 體 、社區及社會的發展,解決個人及社會的問題。
4 .社工人員在執行服務時,應置工作目標和利益於個人利益 之 上 。一般職業道德行為標準1.尋找並了解本身的價值及行為狀況與所服務的宗旨。2 .維護並提高專業價值、知識和專業方法,避免任何損害專業 功能的行為。3 .認明專業或個人的限制,鼓勵所有相關知識與技術的使用, 並應用科學方法做探討。4 .提供專業知識與技術,以促進良好政策與方案的推展,提升 社會中每個人生活的品質。5 .認明並說明個人、團 體 、社 區 、國家與國際社會問題的社會 需 要 ,以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作用。6 .有義務向所服務人士、機構和社會交代,確保服務的質素。7 .在服務時應廉潔、公 正 、有 禮 、並勇於承擔責任。8 .在從事研究工作時,須審慎考慮所採用之手段對個人和社會 可能導致的後果,保障他人免受傷害。9 .恪守專業道德守則。社工人員對案主的道德責任1 .社工人員應維護案主的權利、秘 密 、穏私和訊息使用,除非 案主有不能負責或其他人因而可能嚴重陷入危險的情況。訊息或資 料的蒐集與分享,只能與專業服務功能有關。2 .在守法的情況下協助案主,尊重案主的個人目標、責任與差 異 。專業服務範圍內應支助案主對個人的行動負責,若在此種情況 下 ,專業服務有不能提供之處時,應通知案主,讓案主自由行動或 採取轉介行動。3 .協助案主個人、團 體 、社區或社會在與其他人對等權利內解 決 問 題 ,工作者應採取不批判態度,讓案主自決,使其達成自我成 就和發揮最大潛能。服務應基於幫助案主瞭解和使用專業關係,達
成案主合乎社會規範的渴望和興趣。4 .推行服務時須注意提高效率和效能 ’ 並向案主交代’不能因 工作者的私利而損害服務對象的利益’若遇有違反案主利益的任何 侵 害 ,工作者應受譴責。5 .為案主爭取公平運用社會資源的機會。6 .收費必須確保公平和合理 ’ 並符合服務對象的能力。社工人員對機構道德責任1 .認識機構的目標及政策,善用機構專長和資源,了解機構的 限 制 ,積極與發展有關改善工作,而所提供的服務,應與倫理守則 相一致。2 .按社會變遷的需要,適時承擔服務,若超出本身機構能力範 圍時應向社會呼籲共同承擔。3 .認真的工作態度,勇於承擔責任。社工人員對同事及其他專業者的道德責任1.社工人員應與同事及其他專業建立和諧及友好的工作關係。2 .尊重同事的訓練與工作方式,並擴大及其他專業,增加服務 之間有效的合作性。3 .尊重同事及其他專業人員意見和實務工作的差異,必要時透 過合適的管道,以善意及負責的態度向對方表示自己意見。4 .為了互相改善和高效的目的,提供每位專業同事、其他專業 人員和志願者有機會分享知識、經驗和理念。5 .遇有違反案主利益的任何侵害或違反專業倫理標準時,應敦 請合適團體注意,並支持同事對抗不公平的行動。社工人員對本身專業的道德責任1 .維護專業的價值、知識與研究方法,以提高專業服務的品質 。2 .維護專業工作標準並做改進。
3 .鼓勵新的探討方法,以迎合新的和實際的需要。4 .支持專業對抗不公正的批評,並盡力增加專業實務工作之必 要信心。5 .對違反專業守則的同工,應從適當的途徑作出行動。6 .不可對專業資格、能力及服務成果作錯誤性的引導和宣傳。社工人員對社會的道德責任1.認識及善用社會資源,推行服務時應能隨時向大眾交代。2 .對政策及社會問題的揭示,應本乎事實和證據。3 .社會工作者應對社會關懷,回應社會問題以維護社會公義。4 .積極參與改善社會的行動,鼓勵大眾參與社會事務,以達至 社會福利的理想。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筆者記憶回 憶 《澳 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守 則 》 制 訂 歷 程 ,始 於 1995年中筆者在澳門社會工 作 人 員 協 進 會 理 事 會 下 設 立 “專業發展專 責小組” ,小組首要任務就是草擬社工專 業 守 則 。參 考 過 世 界 各 地 包 括 英 國 、美 國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法 國 、台 灣 、香 港 及 國 際 社 會 工 作 者 聯 合 會 (I F S W )等社 工 專 業 組 織 的 社 工 專 業 守 則 ,經大約半 年 努 力 ,完 成 了 專 業 守 則 草 案 。其後向 114名 社 工 發 出 諮 詢 調 查 問 卷 ,並附同守 則 草 案 ,之 後 收 回 填 妥 的 問 卷 83份 ,得 到 不 少 寶 貴 意 見 。協 會 參 考 諮 詢 所 得 意 見後對專業守 則草案作出 修訂,至 1996年 7 月5 日正 式 推 出 《澳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守 則》 ,守則 有 中 、葡 、英 文 本 。而為推廣守 則的 應用,1997年 中 推 行 過 “社工約章” , 約章的作用是讓有意的社工簽署聲明會嚴格 遵守守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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