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廣志張中鵬主編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封面
林廣志張中鵬主編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扉頁
I目錄編輯說明....................................................................................................................IV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林廣志張中鵬VI一、綜論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萬明2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黃啓臣鄧開頌22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郭衛東42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陳尚勝56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莫世祥70二、經濟政策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李龍潛88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李慶新108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陳文源127目錄
I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陳尚勝143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張坤158三、財政稅收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湯開建174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費成康198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黃啓臣207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湯開建馬根偉223四、產業發展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金國平吳志良244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金國平251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林廣志265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林廣志280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胡根296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趙利峰306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張廷茂323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馬光362五、對外貿易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李金明392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李慶新403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戚印平426
III目錄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臧小華439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郭衛東456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金國平吳志良466六、國內貿易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湯開建479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陳支平499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楊國楨509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徐素琴525七、商人群體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陳文源542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陳偉明吳水金554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戚印平571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林廣志604八、經濟生活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陳偉明蘭靜622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陳偉明649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663後記.............................................................................................................................701
IV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為了總結澳門經濟史研究的主要成果、推進相關學術研究向縱深發展,從500餘篇相關學術論文中精選38篇,編輯出版《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以供學術界參考。二、論文集旨在全面系統展示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的總體面貌與變遷軌跡,就其專題研究的時限而言,僅限於明清時期,即從澳門開埠至1911年;就其研究內容而言,包括綜論、經濟政策、財政稅收、產業結構、對外貿易、國內貿易、商人群體、經濟生活等八個方面的專題。三、論文集論文選取範圍與標準為:(1)原則上從已經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中選取,包括期刊、會議論文集、個人論文集中的論文;(2)論文發表時限上起1980年,下迄2013年;(3)入選論文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某個專題領域中代表目前較高學術水平;(4)論文發表語言以中文為主,外文發表的暫不收錄,由外文譯成中文的可適當挑選。四、為避免重複,澳門基金會已經出版的《澳門史新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所收錄的論文,原則上不再收錄。五、對入選作者稍作兼顧老、中、青的分配,以鼓勵青年研究者從事本專題編輯說明
V編輯說明的研究。同時兼顧澳門、中國內地、港臺、國外等不同地域,以及經濟政策、經濟現象、經濟結構、經濟方式、經濟人物、經濟行為、經濟生活、經濟倫理等不同專題之間的相互平衡。六、版權事宜由編輯方與作者取得聯繫、磋商解決,徵得作者授權,並簽署同意聲明書;對於已逝前賢或個別作者未能取得聯繫而無法解決版權問題的,不予收錄。七、在編輯過程中,尊重作者原文意思,僅就字體、註釋作技術規範處理。八、論文集附有《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以便於學術界展開對明清澳門經濟史進一步的研究。
V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摘要]現代意義上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自20世紀初至今,歷經萌芽、發展、繁榮等階段,既延續了中國傳統史學的觀念與風格,也積極吸取現代社會科學的理論與方法,全面系統地展示了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生成演化的歷史軌跡,以及澳門在大航海時代世界貿易體系與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主要研究議題,如政策變遷、內外貿易、產業轉型、城市發展、人口變動、日常消費、經濟人物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突破。然而,既有研究也暴露出偏重實證考辨而輕視理論建構、宏觀研究豐富而專題研究不足等問題,亟待從中西文史料開掘、全球史視野、區域視角與內部研究、跨學科研究方法等方面向前推進。[關鍵詞]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評述全球史觀16世紀50年代,澳門因其沿海便利貿易的特殊地理位置應各貿易往來國的要求開埠,遂很快崛起為連接亞歐美海上貿易的國際中轉站。自18世紀始,因國際形勢丕變,澳門貿易地位一度衰敗,開始轉向以鴉片走私、苦力貿易和賭博業為支柱的新型經濟。在此情形下,澳門進入開埠以來最重要的經濟社會轉型期,其後所建立的社會經濟模式延續至今。明清時期是澳門經濟模式孕育、選擇、成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林廣志張中鵬作者簡介:林廣志,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所長、歷史學博士;張中鵬,廣東工業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歷史學博士。*本文係澳門大學重點資助項目“全球化視野下澳門華人社會研究(從開埠到1911年)”(MYRG199(Y1-L4)-FSH11-HYF)的階段性成果。
VI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型、確立的重要歷史時期,關於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生成演化軌跡的探討始終是澳門研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澳門經濟日新月異、澳門學研究方興未艾的今天,開展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思考,對於探索澳門經濟發展中的得失成敗、把握澳門經濟發展規律、引導澳門經濟史研究未來走向尤顯必要。限於資料與篇幅之故,本文將主要以中文研究成果為敘述依據,疏漏之處敬請方家指正。一、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總體趨勢在中國,系統的經濟史記述肇始於兩漢之際,後世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擁有悠久傳統的“食貨之學”。目前公認的中國澳門史嚆矢之作《澳門記略》(1751年)中關於明清澳門社會經濟的記錄,就屬於這一傳統經濟史學的範疇。不過,傳統經濟史學以帝王將相為主角,偏重典章制度的史實記載,缺乏學理層面的具體分析,對全體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更是遠遠不足。而真正現代意義的經濟史學,則是20世紀初在學習西方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正是在此情形下,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開啓了萌芽、發展、繁榮的百年學術歷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的相關研究中文著作已有十餘種、論文多達五百餘篇。自1900年代始,涉及以中國內地、澳門學者為主的國內外研究者有205人,其中內地學者142人、澳門學者27人,分別佔69.27%和13.17%;研究內容包括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以及城市化、現代化等經濟史範疇,全面系統地展示了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生成演化的歷史軌跡,以及澳門在大航海時代世界貿易體系與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李根蟠:《中國經濟史學形成和發展三題》,侯建新主編:《經濟─社會史:歷史研究的新方向》,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86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點校,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本文統計資料主要源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編:《中國近八十年明史論著目錄》,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年;《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資料索引(1949-1981)》,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198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經濟史組編:《中國社會經濟史論著目錄》,濟南:齊魯書社,1988年;《中國經濟史研究》增刊編輯部:《中國經濟史論著索引(1986-1995)》,《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1997年聯合增刊。數據庫資源包括中國知網、臺灣全文資料庫、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港澳期刊網、澳門中文期刊論文索引、澳門會議目錄及論文索引等。
VII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萌芽時期近代以來,中葡圍繞澳門主權與治權問題展開多次較量,論爭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外學術界對澳門歷史的關注,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使澳門史研究從一開始就染上了濃厚的民族主義色彩。葡萄牙人將澳門史歸於海外擴張史的範疇,中國學者則視之為殖民侵略的一部分。20世紀上半葉,中國澳門史論著如張維華的《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四傳注釋》、梁嘉彬的《〈明史‧佛郎機傳〉考證》等,基本圍繞着澳門主權爭議展開。涉及澳門開埠、貿易地位變遷等經濟問題的分析,也都是在中葡關係與主權爭議框架下有限度地予以論述,關於明清澳門經濟史的專題研究仍付闕如。發展時期新中國成立後,為配合社會現實的需要,澳門史研究基本蛻變為政治批判的附庸。據統計,這一時期中國內地澳門史研究論文不足十篇,相關歷史資料也僅兩三種而已。客觀地看,雖然意識形態色彩濃厚,但馬克思主義史學強調經濟基礎的決定性和主導性,重視理論層面探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從傳統考證轉向理論分析,特別是在明中後期葡萄牙在華商業活動、澳門港埠興起及其影響等重大問題的認識上有所推進。港臺學者莊申的《佛郎機考》、全漢昇的《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等,則是在對外貿易史的視角下考察了澳門港埠地位的選擇與確立。吳志良:《國內外澳門歷史研究的現狀與趨勢》,《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4期。這一時期與明清澳門經濟史相關的作品主要有:J.A.J.:《澳門失去其商業領袖地位之原因》,陳椿永譯,《商業雜誌》(上海)總第4卷第4期,1929年;張維華:《葡萄牙第一次來華使臣事蹟考》,《史學年報》(北京)總第1卷第5期,1933年;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利亞四傳註釋》,《燕京學報專號》(北京)之七,1934年;梁嘉彬:《〈明史‧佛郎機傳〉考證》,《國立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廣州)總第2卷第3、4期,1934年1月;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武漢大學歷史學報》(武漢)總第1期,1936年;周景濂:《中葡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張海鵬:《澳門史研究:前進和困難──國內澳門史研究的動向》,《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北京)1995年第5期。這一時期代表作品有胡代聰:《葡萄牙殖民者侵佔澳門前在中國的侵略活動》,《歷史研究》(北京)1959年第3期;洪啓翔:《明季葡萄牙對中國的侵略和它對我澳門的竊據》,《華南師院學報》(廣州)1960年第3期;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57年第3期;介子:《葡萄牙侵佔澳門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莊申:《佛郎機考》,《大陸雜誌》(臺北)總第8卷第5期,1954年3月;莊申:《澳門通商前中葡在廣東的商業外交關係》,《學術季刊》(臺北)總第6卷第3期,1958年;全漢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香港)總第5卷第1期,1972年12月。
IX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繁榮時期20世紀80年代,史學研究逐漸擺脫泛政治化的桎梏,經濟史一度被視為新時期史學發展的突破口,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亦由此得以重建,並走向專題化、科學化。然而學術研究興起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特別是檔案文獻資料匱乏,傳統文獻典籍有待整理,皆引起了研究者的普遍重視。另外,語言隔閡妨礙了中國學術界對其他語種文獻資料和學術成果的瞭解和吸收。隨着《中葡聯合聲明》的發表,澳門回歸熱興起,澳門史研究進入前所未有的繁榮期,資料基礎日益豐厚,學術成果不斷湧現,研究隊伍逐漸擴大,研究領域大為拓展,一批通史性著作的推出,更成為近年澳門經濟史研究的階段性總結。總體上看,無論是專題性研究,還是理論性分析,近年來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都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為便於釐清研究史的脈絡,我們擬對1982-2012年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中文論文進行統計,雖不免有遺漏,但總體上仍能反映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研究趨勢。據不完全統計,1982年以來,公開發表關於明清時代澳門經濟問題研究論文共397篇;其中,1980年代24篇(1983年0篇),1990年代93篇,2000年以來280篇,年均發表論文22篇(不含2012年),基本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表1:1982-2012年明清澳門經濟史論文統計表年份論文數年份論文數年份論文數19821199392003211984319947200419198521995720053519863199662006191987519978200721198881998132008371989219993220092619902200010201028199142001102011281992520022020126總計397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戴裔煊:《明代嘉隆間的倭寇海盜與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陳詩啓:《海關總稅務司對鴉片稅釐並徵與粵海常關權力的爭奪和葡萄牙的永據澳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82年第1期;李龍潛:《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中國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3期。黃鴻釗:《澳門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年;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X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圖1:1982-2012年明清澳門經濟史論文數走勢圖-圖2:1982-2012年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主題分佈圖從圖表中,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基本趨勢:第一,“回歸效應”是推動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繁榮的最重要因素。年論文發表量30篇以上的有1999年、2005年、2008年,應是澳門回歸以及五周年、十周年紀念推動所致。換言之,回歸熱、紀念熱是促使明清澳門經濟史乃至澳門史研究走向繁榮的根本動因。可喜的是,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在總體趨勢上自1990年代末以來,沒有隨着回歸熱消退而減少,基本保持長期增長態勢;第二,研究主題的選擇上,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各個環節均有推進,部門史、專題史、人物史研論文數綜論制度變遷對外貿易國內貿易產業結構城市變遷人口變動商人群體日常生活其他
X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究全面突破。其中,國內外貿易研究是澳門經濟史研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綜合論述、制度變遷、產業結構、商人群體次之;第三,專業研究隊伍的擴充及學術期刊的“集聚效應”是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堅強後盾。目前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以中國內地、澳門及葡萄牙學者為主,中外經濟史名家多有相當程度的參與,澳門史專家亦有頗為豐富的專門研究。近年來青年學者的不斷加入,為學術研究注入新鮮血液,他們既有通曉多種語言的優勢,又有現代社會科學的訓練,相信在未來研究中隨着他們史學修養的提高將會有更多的斬獲。與此同時,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學術成長與專業性期刊的推動不無關係。80年代以來,澳門地區先後創辦《行政》雜誌(1988)、《澳門研究》(1988)、《文化雜誌》(1989)、《澳門理工學報》(1998)、《中西文化研究》(2002)等學術性刊物,這些澳內刊物宗旨多在於立足澳門、研究澳門、為澳門服務。中國內地方面,無論專業性還是綜合性刊物均發表不少篇幅與澳門有關的論文。二、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主要議題從整體上說,目前關於明清澳門經濟史的研究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繼承傳統史學的敘述方法,重在擺史料、講事實,闡明制度的更迭興廢、人物的生平事蹟、事件的來龍去脈;二是綜合論述澳門經濟現象的成因、趨勢及其影響,剖析明清時代貿易的起伏、貿易地位的變遷、主要經濟方式的轉移;三是借用現代社會科學的基本概念,對明清澳門社會經濟現象進行解釋,如現代化、城市化、社會轉型、產業多元化等。具體言之,明清澳門經濟史的研究主要圍繞政策變遷、內外貿易、產業轉型、城市發展、人口變動、日常消費、經濟人物等幾個方面,以下擇要申論之。制度沿革與政策變遷在影響明清澳門經濟變動的諸因素中,經濟制度與政策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任何制度政策的創立、破壞、更迭都直接或間接地決定着經濟變動的方式、程度與規模。與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影響澳門經濟變動的制度政策主體是多方面的。在分析明清澳門經濟制度政策變遷中,應兼顧中國、葡萄牙以及居澳葡人三個方面。針對變幻不定的國內外形勢,明清王朝先後適時制訂出多項對外政策和外貿措施,諸如嘉靖海禁,隆慶開海,順康之際“禁海”、“遷界”,康熙全面開海、“禁販南洋”,雍正“復開洋禁”,乾隆“一口通商”,
XI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香洲開埠等。在不完全的競爭市場情形下,明清政府每每對外政策與措施的重大調整,都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同時期澳門經濟的命運。中國史學術界向來注重制度史研究,迄今為止已對明清歷次政策措施的醞釀、成型、確定、宣傳、執行、監督的各個環節,及其與澳門經濟之關聯性予以系統評述。值得一提的是,地租與關稅作為明清王朝行使在澳門的主權與治權的外在表現形式,引起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某種意義上成為觀察明清對澳政策的一個獨特窗口。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史料、視角、方法相似,研究者關於明清對澳政策更迭的內涵理解基本一致。目前較有爭議的主要是圍繞明清時期澳門模式性質以及清初澳門免遷原因等問題。有學者認為澳門本質上已成為明清政府設置的外國在華僑民的“蕃坊”,具體地說,它是在中國明清封建王朝的管轄之下,由葡萄牙人居留和經營的貿易特區。澳門“蕃坊”模式的提法招致不少學者的反對。撇開民族主義情緒的干擾,關於澳門模式性質的認識分歧,其實更多衹是研究立場或者觀察視角的差異,即或偏重於王朝管理理念與體制的分析,或致力於中葡雙方互動及其澳葡政治認同的考察。順康年間的禁海與遷界作為在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有: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92—138頁;廖大珂:《試論明朝對澳門葡萄牙人政策的形成》,《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3期;湯開建、張中鵬:《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3期;韋慶遠:《清初的禁海、遷界與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韋慶遠:《有關清初的禁海和遷界的若干問題》,《澳門研究》(澳門)2003年第2期;湯開建:《康熙初年的澳門遷界及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清檔〈刑部殘題本〉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張廷茂:《清初“遷海”與“禁海”時期澳門的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陳尚勝:《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1期,2004年。費成康:《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澳門研究》(澳門)創刊號,1988年;金國平:《澳門地租始納年代及其意義》,《澳門研究》(澳門)1999年第1期;王東峰:《清朝前期澳門地租沿革考》,《嶺南文史》(廣州)1999年第1期;陳詩啓:《海關總稅司對鴉片稅厘並征與粵海常關權力的爭奪和葡萄牙的永據澳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82年第1期;鄧開頌、余思偉:《澳門拱北海關的建立及其影響》,《澳門研究》(澳門)1993年第1期;黃啓臣:《16-19世紀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施管理》,《行政》(澳門)2000年第2期;馬光:《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6期。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年;陳尚勝:《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中國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1期;邱樹森:《唐宋蕃坊與明清澳門比較研究》,海口:南方出版社,2001年。張海鵬:《居澳葡人“雙重效忠”說平議》,《近代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6期;湯開建:《明代管理澳門仿唐宋“蕃坊”制度辯》,《西北民族學院學報》(蘭州)2001年第2期。
XII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特定地區嚴厲執行的特殊政策,福建、廣東無疑是清初海禁政策實施的重點,然而澳門卻由於多方活動免於遷界,成為海禁遷界時期全國唯一的特例。湯開建通過對康熙初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的分析,糾正了澳門免遷歸於湯若望斡旋之功的說法,實際上廣東政府在政令執行過程中具有兩面性,此成為澳門免於遷界異常重要的地方因素。鄭德華認為澳門之所以免於遷徙,主要是由於清朝官員“防夷”心態和因循明代的政策所致,這個時期澳門海上貿易仍以私人走私貿易為主。張廷茂則認為澳門免遷的重要背景應是康熙親政和宮廷鬥爭格局的轉變,通過賄賂,澳葡獲取了商船出入的較大自由權,致使其海外貿易在禁海遷界時期仍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在明清澳門經濟史中,制度變遷固然是反映經濟興衰的重要指標,政府制度設計從法律及政策等多方面為澳門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了保障,然而制度設計經常停留於口頭紙面,形同虛設,實際執行情形並非如此。楊仁飛關於明清澳門對外貿易中的官商與私商之爭,湯開建、金國平關於盧興祖詐賄案的研究,反映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分歧、東南沿海與全國主體部分經濟結構的差異,致使地方在政令執行過程中消極惰怠,甚至表現出明顯的地方性。至於葡萄牙及居澳葡商的政策變動與調適,戚印平分析了葡萄牙遠東貿易權的分配與整合,陳文源則探討了早期居澳葡商內部的權力結構及其運作。為適應清前期貿易形勢的變局,澳門葡商遵從清政府採取額船貿易制度,陳文源梳理了澳門貿易額船的制度起源、流變及其歷史命運;張坤則進一步論述了額船貿易的規範化、制度化,同時區分了澳門額船與葡萄牙商船參與廣州貿易體制的方式,葡萄牙商船必須以行商為中介,而額船卻並非如此。同明清對澳政策研究相比,學湯開建:《康熙初年的澳門遷界及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清檔〈刑部殘題本〉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鄭德華:《清初遷海時期澳門考略(1661-1683)》,《學術研究》(廣州)1988年第4期;張廷茂:《清初“遷海”與“禁海”時期澳門的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楊仁飛:《走私與反走私:從檔案看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中的中國商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8期,2003年。戚印平:《加比丹‧莫爾制度與早期澳門的若干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1期,2004年;戚印平:《加比丹‧莫爾及澳日定期商船貿易的若干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5期,2005年。陳文源:《16世紀末澳門葡商人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10年第1期。陳文源:《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3年第4期;張坤:《清代澳門額船制度的完善與演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2010年第4期;張坤:《清代行商與澳門葡商貿易關係探析》,《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1期。
XIV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術界關於葡萄牙與居澳葡人內部的組織形態、管理模式、運作方式及其與外部世界聯繫的認識明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我們對明清澳門經濟史作全面和系統的理解。貿易結構與產業轉型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結構並非一成不變,而是經歷了多次波折的轉型。國內外貿易是明至清前期澳門經濟的生命線。16世紀中葉以降,葡萄牙人充分利用澳門的地緣優勢,開展歐亞美洲之間的國際貿易,很快編織了以澳門為中心的國際貿易網絡。與之相應的是,澳門與廣東、福建、浙江等東南沿海構建起國內貿易網絡,催生出一個新的港口與腹地特點鮮明的經濟體系。關於海外貿易研究方面,整體上呈現量多質優的態勢。20世紀80年代,研究者注重從宏觀縱向考察明清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通過多要素的整合呈現澳門經濟演變的總體面貌,突顯澳門在16-18世紀全球貿易、中外關係以及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的地位與作用。隨着中西文檔案文獻不斷被披露,近年來澳門海外貿易研究越來越走向細化。主要表現在:第一,明清澳門對外貿易地理方向研究具體化。關於澳門與葡萄牙、西班牙、果阿、帝汶、馬尼拉、日本、泰國、越南、荷蘭、英國、美國等國家與地區之間的貿易往來,學術界均有較為充分的個案分析。由於語言、地緣、資料優勢,國外學者整體研究水平更高一籌,如今相當黃啓臣、鄧開頌:《明嘉靖至崇禎年間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84年第3期;黃啓臣:《清代前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衰微》,《廣西社會科學》(南寧)1988年第2期;黃啓臣、鄧開頌:《澳門港的興起、發展和衰微》,《澳門研究》(澳門)1988年第1期;楊仁飛:《明清之際澳門海上絲路貿易述略》,《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2年第1期;何芳川:《葡萄牙與近代太平洋貿易網的形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博克塞:《16-17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黃鴻釗等譯,《中外關係史譯叢》第5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鄧開頌:《澳門在海上之路的地位與作用(16至17世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9期,1996年;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9年第6期。關於明清澳門海外貿易的研究主要有:黃鴻釗:《簡論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5期;戚印平:《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浙江大學學報》(杭州)2006年第5期;張廷茂:《澳門─望加錫─帝汶貿易的發展(1580-173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張廷茂:《清中葉澳門與馬尼拉的貿易關係──以清代澳門中文檔案為核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2期,2007年;李慶新:《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4年第2期;湯開建、彭蕙:《明清時期澳門人在帝汶的活動》,《世界民族》(北京)2007年第2期;田渝:《16至19世紀中葉亞洲貿易網絡下的中暹雙軌貿易》,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郭衛東:《英國與澳門早期關係的歷史考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3期,2002年。
XV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一部分成果已有中文翻譯。第二,對外貿易商品及商品結構分析的細化。以往研究主要注重綜合性鳥瞰式考察,隨着資料整理以及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白銀、香料、茶葉、絲綢、棉布、毛皮、陶瓷、刀劍等商品進行了分門別類的具體分析。然而,對於商品生產、採購、運輸、分銷、消費的進一步探討仍有待加強。明清澳門國內貿易方面,已有研究剖析了澳門與閩粵以及浙江、江西、湖南等省區的經濟往來。不過,相較於海外貿易而言,澳門與內地經濟關係的研究仍有不少思考空間。澳門不僅僅是近代世界早期全球海上貿易的交匯處,更應該是中國與世界貿易的連接點,龐大國內市場成為澳門走向世界的廣闊腹地。李龍潛、李金明、趙立人等人辨析了明末三十六行的性質及其與清代十三行的關係。由於史料匱乏,三十六行是否具有牙行的性質存在較大分歧。韋慶遠考察了清前期黃埔開港及其對澳門海外貿易的影響。黃埔與澳門港埠地位的此消彼長,折射出清王朝國力的伸張和試圖採取將海上貿易規範化制度化的措置。湯開建、嚴忠明分析了澳門葡商對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的參與,章文欽、楊國楨對十三行與澳門之關係進行了全面探討。莫世祥、徐素琴認為民船貿易的興衰過程,參見弗洛爾(ConceiçãoFlores):《十六至十七世紀期間葡萄牙在暹羅和日本之間所進行的貿易活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7期,1993年;梅斯吉達拉(GonçaloMesquitela):《十七世紀初期澳門經濟中的印度尼西亞市場》,《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0期,1995年;魯伊‧羅里多(RuiD’Ávila):《葡萄牙人與絲綢之路──明朝末年的澳門與馬尼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若熱里奧‧米蓋爾‧普加(RogérioMiguelPuga):《首開美國至澳門之行:山茂召(SamuelShaw)日記(1754-1794)》,《行政》(澳門)總第81期,2008年。全漢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香港)總第5卷第1期,1972年;普塔克:《明朝年間澳門的檀香木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期,1987年;R.帕拉克:《中國人、葡萄牙人和荷蘭人在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茶葉貿易(1600-175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8期,1994年;紀宗安:《澳門與歷史上的香料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馬明達:《澳門與日中劍刀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彭浩:《明末至民國時期澳門茶葉出口貿易探》,《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6期;臧小華:《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6期;彭蕙:《16-19世紀澳門和帝汶的檀香木貿易》,《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7輯,2008年。李龍潛:《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中國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3期;李金明:《明代廣東三十六行新論》,《學術研究》(廣州)1988年第3期;趙立人:《明代至清初的十三行與十字門海上貿易:以屈大均1662年澳門之行為中心》,《海交史研究》(泉州)2004年第2期;趙立人:《再論明清之際的十三行與澳門貿易》,《海交史研究》(泉州)2005年第2期。
XV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折射出清末廣州、香港、澳門以及北海、江門等口岸貿易此興彼衰的特點。可以說,既有研究總體上豐富了明清澳門社會經濟圖景的宏觀認知,然而目前對此探討仍較為分散,亟待從更為廣闊的視角,以澳門與廣東區域互動為中心,探討明清以來區域變遷與社會經濟整合的機制及其變遷軌跡。隨着清中期貿易地位的衰敗,澳門產業被迫轉型,鴉片走私、苦力貿易和賭博業日益成為澳門經濟的支柱型產業。在鴉片戰爭前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澳門是歐洲國家對華鴉片輸出重要的轉運地。鴉片戰爭爆發後,港澳取得鴉片貿易的合法化,珠江口洋面一時成為外國商船與華商民船交接鴉片的水上市場。葡萄牙當局在澳門實行鴉片壟斷行銷政策,引致與他國鴉片商的嚴重衝突,並導致鴉片輸入孔道由澳門至黃埔、又到伶仃的依次轉移。澳門鴉片問題引起清朝禁煙政策的多次演變。鄧開頌、郭衛東、馬光先後考察了近代澳門鴉片貿易及其相關制度演變。從19世紀中葉開始,澳門逐漸發展成為各國擄掠華工出洋的要地和苦力貿易的樞紐。科爾沃、韋慶遠、金國平、吳志良等人梳理了澳門苦力貿易興起的背景、流變及其影響。19世紀末,巴西種植園缺乏勞動力,有意招募華工填充。茅海建推論康有為欲藉助港澳資本實現其在巴西開闢新國的計劃,何廷光等港澳華商的參與,促成1897年底康有為北上入京,最終引致戊戌變法的爆發。澳門作為當今世界上最大的賭城,賭博業在其經濟結構中一業獨大,原則上應成為澳門史學研究中的成熟領域,然而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深入研究,反而變成了模糊地帶。何漢威開創了對廣東地區賭博業進行學術研究的先河,趙利峰則專門分析了韋慶遠:《澳門通洋貿易與廣州黃埔設港的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2期;湯開建、嚴忠明:《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學術研究》(廣州)2005年第5期;章文欽:《清代廣州十三行與澳門》,《澳門雜誌》(澳門)1999年第9期;楊國楨:《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1年第2期;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9年第6期;徐素琴:《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2008年第1期。鄧開頌:《鴉片戰爭前澳門的鴉片走私貿易》,《學術研究》(廣州)1990年第3期;郭衛東:《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3期;馬光:《1846-1946年澳門鴉片問題探析》,《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安德拉德‧科爾沃(JoãodeAndradeCorvo):《苦力移民》,《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韋慶遠:《晚清華工出洋與澳門的“苦力貿易”》,《九州學林》(香港)總第6輯,2004年;金國平,吳志良:《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茅海建:《巴西招募華工與康有為移民巴西計劃之初步考證》,《史林》(上海)2007年第5期。
XVI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晚清粵澳闈姓彩票的演變,而胡根則系統探討了晚清以來澳門賭博業自非法狀態到合法經營,並最終成為經濟支柱的歷史軌跡。除此之外,近年學術界還注意到澳門歷史上的工業、旅遊業等產業。城市變遷、人口變動與居民消費近年來,澳門城市史研究日漸興起。回歸前後,有學者關注了澳門早期城市的興起及其管理問題,而真正系統的研究則要到本世紀初。2005年,暨南大學博士生邢榮發、嚴忠明學位論文分別剖析了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經濟結構、空間結構以及管理結構的基本脈絡與發展規律。陳偉明、陳文源則對近代澳門城市交通、公共環境、商業市場、街道社區的管理制度與措施進行了梳理。郭衛東論述了18世紀澳門城市功能由葡萄牙貿易港向所有來華西人居留消費地的轉型,澳門社會經濟賴此得以復振,進而奠定“東方蒙地卡羅”的城市雛形。歷史時期人口與經濟之間的關係,是經濟史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關於明清澳門人口史的討論,已有不少論著。目前研究基本反映了明清澳門人口規模、性別比例、年齡構成、居住地分佈、職業分佈、社會流動的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博與賭稅》,《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6本第2分,1995年;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7本第1分,1996年;何漢威:《廣東進士賭商劉學詢(1855-1935)》,《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73本第2分,2002年;趙利峰:《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林廣志:《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4輯,2005年;金國平:《論中國水泥工業發軔期的澳門元素:以唐廷樞與李鴻章關於成立唐山細棉土廠之稟劄及批劄為例》,《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4期;徐永勝:《澳門歷史上的旅遊業發展(1553-196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0、41期,2000年。湯開建:《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5期,1998年。嚴忠明:《一個海風吹來的城市:早期澳門城市發展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年。陳偉明、李哲:《近代澳門的城市交通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4期,2012年;陳偉明、林詩維:《近代澳門城市公共環境規劃與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1期,2011年;陳偉明:《近代澳門商業市場管理述略》,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陳文源:《近代澳門城市街道管理的制度與措施》,《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4期。郭衛東:《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
XVII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發展脈絡。然而,由於史料的稀缺和視角的偏差,明清澳門人口史研究存在着厚今薄古、重洋輕華、近“陸”遠“水”的傾向。近年來,李長森通過對“已婚者”概念的分析,糾正了長期以來學術界關於澳門開埠初期葡裔人口數量的錯誤認識。張廷茂分階段考察了鴉片戰爭前澳門華人人口的變動,反映出華人在澳門社會中不斷增長的必然趨勢。趙利峰認為疍民是考查明清澳門人口升降中值得注意也是易於忽略的一個群體。然而由於疍民流動性大,聚散無常,進行系統統計仍有難度。陳衍德、陳偉明、張廷茂等進一步對明清澳門人口波動與經濟增長或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定量分析。隨着社會史自下而上研究取向的興起,越多越多學者注重對日常生活的考察。張廷茂、何成分析了清代中葉澳門華人的經營活動與職業構成,陳偉明分析了清代澳門市民生活資料來源、生活消費水平及其特點。范岱克(PaulVanDyke)、程美寶關於明清澳門水上人,張坤關於居澳英商日常生活、船賽遊戲的研究,分別考察中西兩國的日常交往及其文化調適。澳門是西學東漸與東學西傳的交匯點,物質生活與習俗變遷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載體與表徵。古萬年、戴敏麗:《澳門及其人口演變500年(1500-2000):人口、社會及經濟探討》,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998年;蘇一揚:《前工業化澳門的居民及人口體系(16-19世紀)》,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史新編》第3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朱俊芳:《明清時期澳門人口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歷史學位論文,2005年;趙超:《明清澳門人口地理的初步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湯開建、葉恩典:《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鈎沉──兼論望廈村媽閣廟及永福古社之起源》,《海交史研究》(泉州)1998年第1期;張廷茂:《清代中葉澳門城區華人居住分佈考》,《暨南史學》(廣州)總第5輯,2007年。李長森:《明清時期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發展與變遷》,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0-60頁;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4期;趙利峰、鄭爽:《明清時期澳門人口問題札記三則》,《華南師範大學學報》(廣州)2009年第6期;陳衍德:《澳門的興衰與人口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9年第3期;陳偉明:《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發展類型與人口構成》,《暨南史學》(廣州)總第1輯,2002年;張廷茂、何成:《清代中葉澳門華人的經營活動與職業構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0期,2011年。張廷茂、何成:《清代中葉澳門華人的經營活動與職業構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0期,2011年。陳偉明、蘭靜:《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5期;陳偉明、蘭靜:《清代澳門生活資料的來源與特點(1644-1911)》,《暨南學報》(廣州)2011年第5期。PaulVanDyke,TheCantonTrade:LifeandEnterpriceontheChinaCoast,1700-1845,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2005;程美寶:《水上人引水:16-19世紀澳門船民的海洋世界》,《學術研究》(廣州)2010年第4期。張坤:《19世紀20-30年代廣州與澳門的英商船賽》,《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0年第4期。
XIX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經濟人物研究華商是澳門經濟最重要的引領者與實踐者。關於澳門早期華商及其經營活動,研究者主要肯定了福建商人在澳門港埠興起中的地位與作用。徐曉望認為,漳州海商嚴啓盛應是目前所知澳門最早的開港人。金國平、吳志良、陳支平等人,選擇以鄭芝龍家族為中心,從家族遷徙、商業經營、宗教信仰等方面,具體探討了明清之際居澳福建商人的社會經濟作為。在澳門早期華商中,福建與廣東籍商人難分伯仲。然而目前關於廣東商人的研究相對不足,更無法對兩者從人口數量、職業分佈、行業構成、社會分層、群體組織、觀念意識等方面予以區分。晚清時期,華人資本異軍突起,逐步崛起的華商日益成為近代澳門最具影響的社會力量。何桂、何連旺、何連勝、曹有、曹善業、陳六、盧九、盧廉若、馮成、柯六、李鏡荃、陳芳、蕭瀛洲等居澳華商,他們不僅涉及澳門近代工商業的方方面面,而且廣泛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在連接澳葡政府與普通民眾尤其是華人社會之間發揮着重要的橋樑作用。近年來,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近代澳門華商家族史研究熱潮的興起。學術界相繼推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主要體現於何、盧、曹等幾大家族的研究。經反覆比較、分析、論證,有論者指出,“近代澳門經濟,實質上就是華人經濟”,“無論是華人所涉及的領域、所造就的規模,都是構成近代澳門經濟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同中國商人相比,關於葡商群體的專題分析則相對缺乏。18世紀以前,葡商是澳門海外貿易活動的主體。然而關於居澳葡商的組織形式及其運作模式,以及如何協調與各級政府、各類型商人的關係,一直以來模糊不清。陳文源通過對阿爾馬薩公會的歷時性考察,指出公會在某種程度上調節了居澳葡商與持有王室特許權的甲比徐曉望:《嚴啓盛與澳門史事考:兼論澳門媽閣廟的創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8期,2006年。金國平、吳志良:《鄭芝龍與澳門──兼談鄭氏家族與澳門黑人》,《海交史研究》(泉州)2002年第2期;陳支平:《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明史研究》(北京)總第10輯,2007年;徐曉望:《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4期。湯開建:《晚清澳門華人巨商何連旺家族事蹟考述》,《近代史研究》(北京)2013年第1期;林廣志:《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林廣志:《盧九家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張建軍:《清末澳門華商曹善業及其家族的初步研究》,林家有、蕭潤君主編:《孫中山與中國社會》,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9年;趙利峰:《中山先生在澳行醫時期交遊人物考之一:華商曹子基及其家族》,劉正剛主編:《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第17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林廣志:《盧九家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252頁。
XX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丹末以及居澳葡商之間的利益衝突,對維持早期澳門貿易秩序與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8世紀中後期,面對海外貿易的頹勢,澳葡政府不得不放棄封閉政策,接納他國商人進入澳門“住冬”,以英商為代表的歐美商人逐漸成為澳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張坤選擇以居澳英國商人為中心,考察了澳葡政府的管理政策以及居澳英商的日常生活,英商在澳門、廣州的活動實際上不斷侵蝕乃至突破廣州貿易體制。在明清澳門商人群體中,西方宗教勢力對海上貿易的廣泛參與是頗值得關注的社會現象。尋金與傳教是近代歐洲海外擴張的兩大動力,兩股動力相互交織,彼此不分。某種意義而言,歐洲傳教士既是天主教義的傳播者,也是海外貿易的參與者。戚印平、顧衛民等人以耶穌會為中心,探討了天主教會參與葡日貿易的方式與規模。耶穌會此舉維持了在華傳教龐大的經費開支,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葡萄牙王室以及羅馬教廷資助的不足。三、關於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的評價從歷史發展的長視角來看,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取得了較大突破。一方面,既往研究深化了對澳門經濟社會演變的全面認知,推動了澳門史研究的學科發展,豐富了以澳門為視角的中國外貿史的整體圖景;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澳門史與世界史的交流與碰撞。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既有學術研究普遍規律的共性,也有不同於其他領域的特色。在研究特徵上,既往研究主要表現在:第一,從宏大敘事走向微觀分析。早期研究注重從宏觀展示經濟走勢,近年來隨着史料日漸豐富而走向細節分析。另一方面,由於受西方新興史學觀念的影響,近期研究注重從微觀、個案、日常生活視角剖析歷史的橫切面,探討隱藏在事件或現象背後的意義;第二,區域社會史視角。早期研究注重探討澳門對外貿易的格局及其變陳文源:《16世紀末澳門葡商人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10年第1期。張坤:《澳門的英商郵政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英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1期;張坤:《19世紀20-30年代廣州與澳門的英商船賽》,《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0年第4期。戚印平:《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顧衛民:《16-17世紀耶穌會士在長崎與澳門之間的貿易活動》,《史林》(上海)2011年第1期。
XX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遷,相對忽視從區域社會視角深層次探討澳門與特定地域之間的依存關係,尤其是歷史時期澳門與珠江流域、華南地區乃至國內相關區域的往來。隨着研究者日益重視地方文獻的搜集整理,一批極具價值的檔案、契約、家譜以及口述資料浮出水面,推動了從區域社會史視角重新審視澳門的歷史進程及其內外關係;第三,以澳門本身為主體路徑的研究取向。有論者指出,中葡學者對“澳門史”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國學者一般將澳門史視為中國地方史,雖有其特殊性,但本質不變;而葡萄牙學者則把澳門史作為海外殖民史的一個組成部分。然而,澳門史必須以澳門為主體,“必須是真實反映中葡(包括其他民族)居民在澳門地區共同生存發展各個方面的歷史,華洋不可排斥偏廢,雙軌定要交匯合一”,由於民族主義情緒的干擾,“現有許多澳門史著作實際上是中葡關係史或交涉史,澳門‘內部’歷史反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近年來,隨着青年學者和本地學人的廣泛參與,澳門史研究話語權逐漸回歸,以澳門本身為主體路徑的研究取向日漸得到重視。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不少問題值得重視。第一,偏重實證考辨,輕視理論構建。吳承明總結中國經濟史研究有三大學派:一派偏重從歷史本身探討經濟的發展,並重視典章制度的演變;一派重視從經濟理論上闡釋經濟發展過程,乃至計量分析;一派兼重社會和文化思想變遷,自成體系。史實考辨畢竟衹是歷史研究的一種方法,尤其適用於人物、事件的敘述,而對於社會現象的分析與解釋則相對有限。經濟史介於歷史學和經濟學之間,既需要通過史料解讀和考證重建史實,也通過史實和理論分析解釋現象。目前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偏重史料考證和史實敘述,忽視了對經濟學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的運用,如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定理在近年古代經濟史中運用已近泛濫,但澳門經濟史的研究中極少提及。需要我們反覆檢討既有的理論與方法,努力擴展研究領域,加強學術規範建設,將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不斷引向深入。第二,宏觀研究豐富,專題研究不足。據說戴裔煊潛心研究澳門史三十多年而未能完成一部系統的澳門史著作,是因為他覺得專題研究還未做好。目前已產生一大批通史著作,但圍繞澳吳志良:《澳門史研究述評》,《行政》(澳門)總第32期,1996年,第520頁。吳志良:《澳門史研究述評》,《行政》(澳門)總第32期,1996年,第519頁。吳承明:《經濟史:歷史觀與方法論》,《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3期。章文欽:《澳門歷史文化研究之展望》,《澳門研究》(澳門)1994年第1期。
XXII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門經濟問題展開的專題性縱向研究仍然不夠,對金融史、財政史、商業史、消費史、財團史、家族史等的專題學術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基於此,未來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第一,繼續強化中西文史料發掘。某種意義上說,歷史學就是史料學。史料是歷史研究的基石,由於澳門經濟史研究涉及葡萄牙、西班牙、印度、泰國、法國、英國等國家,亟待要求人們不斷向外拓展多語種史料。值得一提的是,澳門歷史檔案館館藏有大量市政廳、民政廳、財政廳檔案,詳細記錄了明清以來澳門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不過由於其記錄文字以葡語為主,目前使用率不高,亟待我們進一步挖掘這些史料的史學價值;第二,建構全球史視野下澳門經濟史研究。全球史是當代西方史學的一個分支,以宏觀視野為特色,其核心理念是提倡文明互動說,旨在打破西方知識界長期秉持的歐洲中心論和以民族國家為本的世界史體系,已引起中國學者的廣泛關注。有學者以澳門學的學術可能性為中心,主張應建構全球文明史互動發展的澳門範式,即“澳門學作為一種獨立的學問,須以澳門深厚的歷史及其研究為基礎,建構以澳門歷史和社會現實為核心內容同時又能豐富世界歷史認知的知識系統,揭示出人類文明進程中的澳門圖式及其學術範式,從而為人類文明的發展乃至世界和平的進程提供有價值的參照”。澳門作為中國面對全球化挑戰的最初地帶,越來越多學者強調從全球史視野切入。澳門學作為一門正在興起中的新興學科,既是一門區域性學科,探討區域社會的建構與發展,同時也是一門國際性學科,闡發近代世界早期從分散向整體過渡過程中各種要素、推力和整合機制。從區域中發現國際性普遍問題,認清澳門在近代早期全球化中的地位和角色,理解全球化的方式、步驟和過程,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族主義和宗教分裂主義構成重大威脅的今天,重新認識澳門這個全球化早期平臺的歷史經驗,總結“互動相生、美美與共”的澳門模式;第三,注重區域視角與內部研究,推動澳門歷史研究本土化。明清以來,澳門與周邊地區的經濟往來密切,區域市場活躍,人員、商品、資本流動頻繁,澳門在區域社會變遷中充分發揮輻射和積聚作用,澳門與周邊地區在經濟結構上呈互補形式,澳門由周邊地區輸入民生必需品和資源型貨物,周邊地區由澳門進口外來物資,區域內部的優劉新成:《文明互動:從文明史到全球史》,《歷史研究》(北京)2013年第1期。郝雨凡、湯開建、朱壽桐、林廣志:《全球文明史互動發展的澳門範式──論澳門學的學術可能性》,《學術研究》(廣州)2011年第12期,第3頁。
XXIII前言──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勢互補構成雙方長期的良性互動。澳門史研究長期籠罩在中葡關係的大框架之內,糾結於葡萄牙人入居和居留管理澳門這些問題上,澳門內部社會歷史研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成果寥寥無幾,許多問題有待澄清,亟待從中國以及澳門自身歷史進程的角度考察澳門社會經濟內部問題。這種內部取向的歷史觀,突破了“衝擊─反應”模式的片面性,已經成為澳門史研究的基本共識,即加強從區域視角與內部取向研究澳門經濟史,以長時段的視野和總體史的眼光,分析澳門經濟發展與社會結構的歷史變遷,並最終走向澳門歷史研究的本土化;第四,積極借鑒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開展長時段跨學科研究。既往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者大多來自歷史學界,相對忽視了對經濟學等相關社會學科成果的借鑒。然而經濟史作為一門中間學科,應具備歷史學、經濟學乃至社會學等相關學科交叉研究的品格。歷史上的經濟活動不僅僅是事件史的範疇,同時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需要從結構史出發,不斷吸取現代社會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當然,“史無定法”,歷史研究沒有固定不變的理論與方法,相信唯有堅持學有所本,堅持新理論、新方法、新材料、新問題的“四新”原則,扎實推進史料發掘與分析解讀的配合,強化理論構建與史實考辨的互動,才能不斷將明清澳門經濟史研究引向深入。
1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一、綜論
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海上絲綢之路,顧名思義,是以中國享譽世界的絲綢命名,以中國絲綢佔有商貿市場主導地位的東西方交往的海上通道。它的產生,正是由於自古以來中國絲綢就是這一通道上的主要輸出品。絲綢自東到西,連接了東方與西方,成為中國與西方經濟文化交往的海上紐帶。而這條紐帶的形成,是古代東西方各國人民共同勞動的結晶。因此,就這個意義而言,16-17世紀中葉的海上絲綢之路,談不上發生自東向西至自西向東的轉向。畢竟當時的歐洲尚拿不出能夠與東方相抗衡的商品,中國絲綢仍舊在東西方交往中佔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當時的海上絲綢之路不能完全被簡單地視為西方海外擴張的工具。澳門的興起和發展及其特性,與海上絲綢之路的興盛緊密相連,適可作為一個例證。談到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我們首先就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以往中外史學界在談到澳門海上貿易時,大多是衹談葡萄牙人建立並經營了以澳門為中心的多條國際貿易航線,即葡萄牙人開展的澳門國際貿易。與之相聯繫的,是認為自葡萄牙人東來,海上絲綢之路發生了自東而西至自西而東的轉向。這是一種傳統的觀點。本文試圖從一個新的角度重新審視這一問題,立論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置於世界歷史發展進程中看,15世紀,人類大規模海洋活動的帷幕揭開,世界性新航路的開通,代表了歷史發展總的趨勢,世界開始融為一體。以享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萬明作者簡介:萬明,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3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譽世界的中國絲綢命名的海上絲綢之路,是中國古代與海外各國交往的海上紐帶,葡萄牙人東來,中國明朝政府的政策轉變,澳門興起,促使海上絲綢之路極大地擴展和延伸。絲綢之路的擴大發展,與世界市場的初步形成是同步的,從而推動了世界融為一個整體的進程。第二,拓寬研究時空範圍,傳統的觀點暴露出一些問題。從歷史上看,在中世紀,中西經濟關係本是不平衡的,中國先進,西方落後,至葡萄牙人東來,在中國與西方直接交往的開始時期,並沒有立即改變這一狀況。這裏有一個重要的時間差的問題,那就是,不是自西方一東來,中國就落後了,中國明朝在當時是一個龐大的文明古國,中國傳統的絲綢等商品仍獨步世界,中國在當時並沒有落後於西方,也不是被動地參與世界市場的形成。從亞洲國際貿易自古存在而言,葡萄牙人衹是一個加入者。因此,絲路不存在轉向的問題。16-17世紀中葉,通過澳門這一輻射地,海上絲綢之路得到了極大擴展,中國積極參與了世界市場的形成。再就海上絲綢之路本身來看,海上絲綢之路,顧名思義,是以中國享譽世界的絲綢命名的,以中國絲綢佔主導地位的東西方交往的海上通道。它的產生,正是由於自古以來中國絲綢就是這一通道上的主要輸出品,絲綢自東到西,連接了東方與西方,成為中國與西方經濟文化交往的海上紐帶,而這條紐帶的形成,是古代東西方各國人民共同勞動的結晶。因此,就這一意義而言,16-17世紀中葉的海上絲綢之路,談不上發生自東向西至自西向東的轉向,畢竟當時的歐洲尚拿不出能夠與東方相抗衡的商品,中國絲綢仍舊在東西方交往中佔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當時的海上絲綢之路,不能完全簡單地視為西方海外擴張的工具。澳門興起和發展及其特性與海上絲綢之路的興盛緊密相連,適可作為一個例證。第三,注意全面評價澳門的歷史作用。由於澳門是中國領土,不同於葡萄牙人的殖民地,事實上,葡萄牙人的經營在澳門國際貿易中所起的中介作用,是重要和顯而易見的,應予肯定;然而,主要以西歐的觀點來解釋歷史已經過時,對澳門國際貿易及其歷史地位應作整體評價,不能僅着墨於葡人的經營。澳門的興起和發展、地位和作用都不能撇開它是在中國的座標系上這一關節點,而孤立看待。因此,我們在評價澳門歷史作用時,應估計到明朝政府的作用,而不能僅僅考慮到葡萄牙人的經營,在強調葡萄牙人的經營時,還應特別強調中國明朝的背景及其作用。澳門興起的動力有二重性:首先有深刻的內部動因,開拓海外市場,是當時中國社會內部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是葡萄牙人的擴張東來。內外動
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因促成澳門作為海上貿易港口城市的迅速興起,並對世界市場的形成起到推動作用。下面擬從澳門的特性出發,將時間限定在16-17世紀中葉這一澳門興起和發展的黃金時代,探討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不當之處,尚祈國內外專家學者指正。一、明朝政策演變與澳門興起澳門這一重要國際中轉港的特性,是由明朝對澳門政策所確定的。葡萄牙人對澳門的佔據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換言之,在澳門作為貿易港口城市迅速興起和得到極度發展的黃金時期,即16-17世紀中葉,中國明朝政府對澳門擁有和行使着完整的主權,正是明朝海外政策的轉變,使澳門成為一個中國對外的視窗,擁有了廣州外港的歷史地位,才促成了澳門成為遠東重要的國際貿易中轉港。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六年(1557)入居澳門後,開展了活躍的海上中轉貿易活動,由於貿易的關係,吸引了大量中國商民和工匠“趨者如市”。這種情況引起了明廷的關注。嘉靖四十三年龐尚鵬上疏,詳細敘述了澳門地理狀況,以及興起由來:廣州南有香山縣,地當瀕海,由雍麥至蠔鏡澳,計一日之程。有山對峙如臺,曰南、北臺,即澳門也。外環大海,接於牂牁,曰石硤海,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番商私賚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焉。……每年夏秋間,夷舶乘風而至,往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餘艘,或倍增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迨舶出洋即撤去。近參見萬明:《明朝對澳門政策的確定》,謝方主編:《中西初識》(《中外關係史論叢》第6輯),鄭州:大象出版社,1999年,第1-15頁;萬明:《試論明代澳門的治理形態》,《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2期。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清乾隆五十四年刻本,第31頁b-32頁a。
5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數年來始入蠔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踰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由龐疏可以得知,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以前,澳門作為中外交易之地,明朝設有守澳官,嚴防走私貿易,收取貿易稅。守澳官允葡人“搭蓬棲息,迨舶出洋即撤去”,後葡人“築室以便交易”,中外貿易的興盛使澳門迅速興起。隆慶初年,明朝海外政策做出大幅度調整,主要體現在福建漳州開放海禁,允許中國商民出海貿易。伴隨這一調整趨勢,在廣東對澳門政策也基本定型,澳門成為中國一個對外視窗的歷史機遇到來。隆慶三年(1569),工科給事中陳吾德上《條陳廣中善從事宜疏》,其中曰:滿剌伽等國番商素號獷悍,往因餌其微利,遂開濠境諸澳以處之,致趨者如市,民夷雜居,禍起不測。今即不能盡絕,莫若禁民毋私通,而又嚴飭保甲之法以稽之。遇抽稅時,第令交於澳上,毋令得至省城,違者坐以法。此議經戶部、兵部覆議,穆宗皇帝批准實行。自此,“禁私通,嚴保甲”成為明廷對澳門政策的基本點,而澳門成為廣州外港也由此開端。此後,萬曆初年,地租銀的規範化,是廣東官府在中央對澳政策基調已定情況下,作出的新動作。事實上成為對澳政策基本定型的標誌之一。通過一個偶然事件,使葡人原來私下給予海道副使的賄銀500兩,成為地租銀納入香山縣收入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第130-131頁。《明穆宗實錄》卷38,隆慶三年十月辛酉條,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963頁。
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之中。地租銀的形成和規範化,不僅從根本上說明了居澳葡人在中國的賃居地位,而且也表明,明朝廣東官府在事實上已承認居澳葡人的賃居地位。自此,終明之世,葡人一直向明朝繳納地租銀,到明末曾一度增至一年10,000兩。入清後仍繼續,直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為了管理澳門,萬曆元年(1573),明朝廣東官府在澳門北面香山縣咽喉之地蓮花莖上,設關建閘,置官防守,關閘最初每五天開放一次,後改為兩星期一次,開啓之時定期集市,進行貿易和供給居澳葡人糧食等生活必需品。非定期集市外,關閘大門關閉,以六條封條加封。這樣就將居澳葡人控制在有限的區域內便於管理:不僅使葡人不得隨意擴張,同時也使明朝官員多所顧慮的通番問題,得到了較妥善的解決。同年,明朝設廣州府海防同知於雍陌,以便就近彈壓。這是明朝對澳政策基本定型的標誌之二。萬曆六年,明朝規定在廣州定期舉行貿易集市,葡人於是一年兩次可到廣州進行直接交易,這無疑成為澳門海上貿易發展的源泉。至萬曆十年,兩廣總督陳瑞在居澳葡人答應“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的前提下,以明朝廣東地方政府最高官員身份代表明廷,在葡人居澳問題上公開表C.A.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Macao:SalesianPrintingPressandTipografiaMercantil,1926,p.42.根據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館藏文獻記載,將時間繫於1572年左右,即隆慶六年左右;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的《澳門編年史》則繫於1570年:澳門葡人“向中華帝國國庫交納第一次地租”。參見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7頁。印光任、張汝霖的《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亦記載:“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參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65-166頁。《崇禎長編》卷41崇禎三年十二月丙辰條記載,盧兆龍上言:“其謀割澳地也,則要脅免其歲輸地租銀一萬兩。夫盤踞其地而不輸其租,此地豈複朝廷有乎?”參見《崇禎長編》卷41,崇禎三年十二月丙辰條,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2472頁。關於關閘建閘時間,《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繫於萬曆二年(1574),第113頁;C.A.MontaltodeJesus繫於1573年,p.40;又B.V.Pires也言建於1573年,R.D.Cremered.,Macau:CityofCommerceandCulture,HongKong:UEAPress.Ltd.,1987,p.11.C.A.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p.41.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09頁。參見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上冊,何高濟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4頁。參見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上冊,何高濟等譯,第149頁。
7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態,對澳政策確定了下來,葡萄牙人租居澳門,那裏成為廣東香山縣管轄下一個特殊的僑民社區。此後,廣東地方官員按照地方管理的慣例,在當地“議立保甲”,在澳門“中貫四維”的大街上“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四字,分左右定其門籍”。以《尚書‧旅獒》篇中“明王慎德,四夷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20字,分為東十號、西十號,“使互相維繫譏察,毋得容奸”。分析明朝最終將澳門作為一個對外的視窗、廣州的外港,最重要的是出於中外貿易需要的考慮。明末商品經濟和商品市場發展,社會內部經濟運作需要對外貿易,而對外貿易已成為中央特別是地方財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惟其如此,驅逐居澳葡人之議迭起,但明廷終未改變初衷。萬曆四十二年兩廣總督張鳴岡上疏針對“有謂濠境內地不容盤據,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之議,經全盤考慮提出看法:濠境地在香山,官兵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給於我。一懷異志,我即斷其咽喉,無事血刃,自可制其死命。若臨以大兵,釁不易開,即使移出浪白,而瀚海茫茫,渺無涯涘,船無定處,番船往來,無從盤詰。奸徒接濟,何從堵截?勾倭釀釁,莫能問矣。他反對盡逐葡人,以為非是不能,而是不可行。同時重申禁私通、嚴防範,加強管治。作為管轄廣東地方的最高官員,他的着眼點是既保存海外貿易,又便於管轄控制。疏中將這一思想論述的淋漓盡致。萬曆四十五年,廣東巡按御史田生金與兩廣總督周嘉謨上疏朝廷,再次代表廣東地方官員表態,不同意驅逐。疏中向朝廷稟報了廣東地方官員與鄉紳反覆“商酌”的結果:“言驅逐,言殲滅者,十無一二也”;注明緣由是:“且言小民機利,皆賴灌輸,而夷餉二萬,無從抵補”。提出澳門葡人“去故土幾數萬里,居鏡澳已六十年,生長於斯,廬墓於斯”,“況以事勢論之,澳內僅彈丸黑子地,無田可耕,無險可恃,日用飲食全仰給於我,非若五胡之雄據要地可蜂起雲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番夷》,明萬曆三十年刻本,第72頁。《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9905頁。
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擾也”。認為在香山塘基環設關一所,足以制約。二人的奏疏,經過兵部覆議,朝廷同意堅持“防患未然,隨宜禁戢”的既定政策。於是恢復一度因廣東稅監李鳳“辭回省城”的海防同知,令其仍舊駐紮雍陌。同時,嚴守“塘基環一線之關”,每月止許開放兩次;對外商進入內地,限制人數;選擇武藝高強者擔任提調司官員,嚴密防守,杜絕澳內外的勾結;海道官員每年巡歷澳門一次。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在行政上,澳門地屬香山縣,由香山縣主管。明朝政府在澳門設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這些官員或稱為“守澳官”。這些守澳官具有軍事鎮守之責,其上有海道副使,兼掌海防和海上貿易事宜。澳門設有議事亭,廣東地方官員到澳門處理政務時,在亭內進行。同時,明代守澳官、市舶司、香山縣以及海道官員等均參與澳門的貿易關稅管理。起初,廣東官府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實行抽分制,按照正德時所定則例,船上貨物,“十分抽二”。根據記載:“蕃商私齎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焉。”隆慶五年(1571),由於外商報貨欺騙不實,難以查驗;而明中葉以後以貨幣代替實物稅的條件已經成熟,於是明朝改變這種關稅徵收辦法,開始實行餉稅制。具體的說,是採用“丈抽之例”。根據記載,在澳門“隆慶間始議抽銀,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驗”。對於餉稅的徵收,葡人有如下記載:“商船進口徵收舶稅,按照船舶大小交納”。明朝“設有抽盤科,每船出入,必丈抽盤驗”,而設立的市舶官,“所司止衡量物價貴賤多少,報稅足餉而已”。萬曆三年(1575),明朝制訂徵稅則例,廣東官府在澳門徵收的關稅,包括水餉、陸餉、加增餉三種:水餉是徵收到澳門貿易的外國商舶稅。按照船的樑頭《明神宗實錄》卷557,萬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條,第10511頁。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第309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第73頁。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第130頁。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番夷》,第74頁。C.R.Boxer,MacaunaÉpocadaRestauração,Lisbon:FundaçãoOriente,1993,p.34.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卷1《澳夷接濟議》,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18-319頁。
9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尺寸為標準,規定西洋船面闊1.6丈以上的,每尺徵收餉銀五兩,每增加一尺,加銀五錢。東洋船小,量減十分之三,按十分之七徵收餉銀。陸餉是徵收到澳門貿易的外國商船的貨物進口稅。按照貨物數量的多少及其價值的高低標準來徵收。加增餉是徵收的一種特別附加稅,僅徵自來往於東洋呂宋(菲律賓)的商船。由於這條航線的“來船除銀錢外,無他貨攜來,即有貨者亦無幾”,因此明朝規定,除徵收水餉、陸餉外,“每船更追銀百五十兩,謂之加徵”。萬曆十八年(1590),減為一百二十兩。對於餉稅的徵收,葡人有如下記載:“商船進口徵收舶稅,按照船舶大小交納”,並且說:“當盤驗官員來丈量船的大小時,為了讓他們低估,還要加上給他們的賄賂”。而明人周玄暐言:“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明末廣州府推官、代攝香山縣事的顏俊彥曾上《澳夷接濟議》,對有關餉稅治理提出具體建議:“請自今日始,凡船艇出入於香山者,香山令必親詣船所,應抽應盤,實實查覆,除夾帶違禁貨物解贜問罪外,其應納稅報餉者,照常禮數填註印冊繳報,海道並移市舶司照簿查收,若縣官仍如往年坐收常例,竟不抽盤,即以枉法贓論”;又“凡船艇出入非奉兩院海道信牌,不許私自往來海上,有借糶糴穀米,買運木石名色,私自向參府給票,恣行罔顧者,本人之罪不必論,請以其罪並罪參府,兩臺疏參提問,應懼而知返”;關於市舶司,“今除應納稅報餉者,許其執物窮價,秤量多寡,以完市司本等職業,此外船艇出入,在外則當以香山縣官為政,在省應請之海道,委南、番兩縣官壹員,限同盤驗,記數填簿,繳報本道,並置循環簿,每季終轉報兩院照驗”。對此,經軍門、察院及海道批示,刊榜申嚴。《明熹宗實錄》記載,澳門葡人“歲輸二萬金”。這衹是居澳葡人每年向廣東官府繳納關稅的一個大致的數字。改餉之初,廣東市舶司餉額共26,000兩,其中包括澳門葡人所納。萬曆二十七年,明神宗派往廣東搜刮稅收的太監李鳳,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32頁。C.R.Boxer,MacaunaÉpocadaRestauração,p.34.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第8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年,第37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卷1《澳夷接濟議》,第319-320頁。《明熹宗實錄》卷11,天啟元年六月丙子條,“按語”,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549頁。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13頁b。
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度將廣東稅額增至每年20萬兩白銀,萬曆四十一年尚存18萬兩,商稅不足,“又派之濠鏡澳貨二萬兩”。而澳門葡人有時達不到此數,如在萬曆三十九年,由於那一年沒有船隻前往日本,就衹交納了9,000多兩。中國對澳門的進出口貿易,制定了法規,着有明文加以管理。具體是對停泊與居留在澳門的外國商船進行登記,發給許可證“部票”。持有“部票”的外國商船,才能進出澳門港。針對不按規定停泊、偷稅漏稅的外國商船的不法行為,萬曆四十二年,兩廣總督批准勒石立碑公佈於澳門的《海道禁約》,五款中有兩款明文規定:一、禁兵船編(應為騙)餉。凡蕃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一、禁接買私貨。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在此,廣東官府不僅重申了以往的規定,而且強調了從嚴懲處。現存明代檔案中,有明末針對葡萄牙人的逃稅、走私問題,崇禎皇帝所下聖旨:着香山縣印官設法稽詰,凡船隻出入,躬親盤驗,一切硝黃鹽鐵違禁等物,不許私自夾帶,及詭異船隻潛伺賄放,違者處以重典。仍着道府各官彈壓釐剔。如譏察無方,玩縱起釁,該撫按一併參來處治。綜上所述,正是在明朝對澳政策確定和明朝地方政府的管轄下,作為廣州外貿的門戶、中國對外重要轉口港,澳門興起並進入了海上貿易的黃金時期,從而成為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輻射地。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題為粵邦獨苦稅金疏》,嶺南遺書本,第20頁。王以寧:《東粵疏草》卷7《條陳海防疏》,明萬曆刻本,第4頁。申良翰等纂:《(康熙)香山縣志》卷10《外志‧澳彝》,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第3頁b-第4頁a。楊繼波︰《明代有關澳門問題檔案的發現及史料價值》,《中國檔案》(北京)1999年第2期,第18頁。
11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二、澳門興起與海上絲綢之路的極大拓展澳門是以國際貿易重要中轉港的面貌出現的。葡萄牙人開展的國際貿易,是一種轉運貿易,這已是國內外學術界達成的共識。在東方,葡萄牙人建立了貿易網,轉運貿易的重要支點之一是澳門。葡萄牙人進行的中介貿易,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輸入海外的貨物,二是輸出中國的貨物。前者要保證有中國的市場,後者則完全依靠中國的商品經濟發展。事實上,葡人是憑藉中國的商品和市場立足的,澳門的興起及其貿易發展,具有明末中國商品經濟和市場繁榮發展的歷史大背景,而澳門國際貿易的支點是中國商品,是中國傳統的生絲和絲綢等產品,16-17世紀中葉,憑藉廣大中國腹地蓬勃發展的商品經濟和活躍的國內市場,澳門作為明朝對外開放的一個視窗和廣州的外港,很快發展成為遠東一個國際貿易中心,從而使海上絲綢之路得到了空前發展。作為中國商品輸出的中心輻射地,中國生絲和絲綢等商品從澳門大量出口,經由果阿銷往歐洲,通過長崎銷往日本,也經馬尼拉銷往西班牙美洲殖民地。中國的絲綢連接起了世界。(一)廣州──澳門──果阿──歐洲以澳門為中心開闢的多條國際貿易航線中,澳門──果阿──歐洲航線是重要的一條。作為廣州的外港,澳門以中國商品和市場為依託迅速興起,由此,中歐貿易成為中外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澳門也成為中歐貿易的重要渠道。澳門經果阿運往歐洲的商品,主要是中國的生絲、絲綢、瓷器、藥材等。其中銷路最好、銷量最大的是中國的生絲、絲綢。從澳門出發的大帆船,滿載中國的生絲、絲綢、瓷器、藥材等貨物,經果阿駛回歐洲。約17世紀,一艘葡萄牙船自澳門駛往果阿,裝載的貨物中,有白絲1,000擔、各色絲綢10,000-12,000匹。當時在廣州,每擔白絲的價格是80兩銀,運到果阿,每擔價格可達200克魯扎多(1克魯扎多約等於1兩白銀)。此外,還有大量染色的生絲。並裝有大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Lisbon:CentrodeEstudosHistóricosUltramarinos,1959,p.181.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182.
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量的瓷器,其中上等的都將運回歐洲,利潤高達100-200%。由此可見葡萄牙人經營販運中國商品獲利之一斑。根據1635年的記載,每年經澳門運往果阿的中國絲大約有6,000擔。西方第一部澳門史的作者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記載:“《葡屬亞洲》一書斷言,他們每年的出口達5,300箱精製絲綢,每箱包括100匹絲綢錦緞,和150匹較輕的織物(衛匡國《中國新地圖集》中說有1,300箱);2,200或2,500錠黃金,每錠重10兩,還有800磅麝香;此外,還有珍珠、寶石、糖、瓷器和各種小件物品。”足見中國絲綢在貿易中佔有主導的地位。中國精美的絲綢和瓷器走俏歐洲,不僅銷量大,而且利潤極高。正如上述生絲的利潤可達150%,而瓷器的利潤也可達100-200%。龍思泰指出,葡萄牙人“在一個多世紀的時期中,獨自享有許多亞洲港口與里斯本之間的通商利益”。他們按照特殊需要定制貨品,規定出絲綢的寬度、長度、花樣、重量,進行製作,以適應葡萄牙市場和歐洲市場的需要。因此,葡萄牙里斯本一度成為歐洲最大的商業中心,通過葡萄牙,源源不斷的中國商品流向歐洲各國,促進了歐洲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歐洲經果阿和麻六甲運到澳門的商品,每年從事貿易的大帆船隊“載有200到600和800噸貨物的船隻”由里斯本啓航,滿載着“毛織品、紅布、水晶、玻璃製品、英國時鐘、佛蘭德工業品、葡國酒”,前來東方,沿途在各個港口進行貿易交換活動。到達印度果阿後,再駛向麻六甲,“大部分貨物在那裏交換香料、檀香木、暹羅的皮製品,隨後由麻六甲航向澳門”。到達澳門以後,“在澳門這些貨物換成絲”,於是船隊又駛向日本,去交換日本的白銀。由於當時的歐洲尚拿不出與中國相匹敵的貨物,所以葡萄牙人自歐洲經印度和東南亞,沿途換上那裏的土特產品,這是按照中國的需求購置的,以換取中國的絲綢等商品。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181.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6.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章文欽校注,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0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章文欽校注,第100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章文欽校注,第100頁。C.A.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p.65.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5.
13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17世紀初,葡萄牙人利用這條航線,由里斯本經果阿還運送了大量白銀到中國。萬曆十三年至十九年(1585-1591),每年自果阿運到澳門的白銀約20萬兩。萬曆二十九年(1601)有三艘葡萄牙船自果阿來到廣州,“舟各齎白金三十萬,投稅司納稅,聽其入城與百姓交易”。據估算,自葡萄牙運銀到果阿,大約升值三分之一,而如果經果阿運到中國購買貨物,就可升值約百分七十以上。為了獲得巨額利潤,葡人使白銀大量流入中國,換取中國的商品,使中國在中歐貿易中長期處於順差的有利地位,對明代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二)廣州──澳門──日本明嘉靖年間出使日本的鄭若曾稱:日本“若番舶不通,則無絲可織”。可見日本當時對中國絲貿易的需求程度。明末徐光啓言:“彼中百貨取資於我,最多者無若絲,次則瓷。”日本對中國絲綢等產品的貿易需求,始終持續不衰。然而,因為明初即已存在的倭寇問題在嘉靖年間的激化,中日之間的官方正常貿易基本處於停頓狀態。隆慶初,明朝在福建開海,在澳門允許葡人居澳進行貿易活動以後,廣州通過澳門與日本的貿易則應運而生。葡人通過一年兩度到廣州進行直接貿易的機會,購買大量生絲和絲織品等日本急需的商品東運。根據記載,在1600年,一艘大船滿載白絲、絲線、綢緞和金、鉛、水銀等中國商品航行到日本,其中生絲及絲織品佔有極重要的比例。白生絲有500-600擔,在廣州以每擔以80兩購買,到日本每擔賣價可達140-150兩,利潤幾乎是一倍;各種絲線400-500擔,在廣州每擔是140兩,在日本則可賣到每擔370兩,甚至有時達400兩,利潤驚人;還有各色的綢緞1,700-2,000匹,在廣州買價是每匹一兩一錢,上好的達到一兩四錢,到日本後每匹售價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7.原文是200,000克魯扎多,是葡萄牙貨幣,1克魯扎多約等於1兩白銀。王臨亨:《粵劍編》卷3《志‧外夷》,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91頁。BalKrishna,CommercialRelationsbetweenIndiaandEngland,1601-1757,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1924,pp.44-45.鄭若曾:《鄭開陽雜著》卷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3頁。徐光啟:《海防迂說》,王重民編校:《徐光啟集》卷1《論說策議》,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47頁。
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可達二兩五錢或三兩。巨額利潤反映出中國絲綢在貿易中的絕對優勢地位。在與日本的貿易中,大量的中國生絲和絲織品換回的,則主要是日本的白銀。根據統計,1580-1597年間,葡人從日本運出了750-890萬兩白銀。1601年,葡船從日本長崎運到澳門的日本白銀,高達100萬。日本的白銀運到澳門,成為進行循環貿易的資本,大部分投入了中國市場,以換取中國的生絲和絲織品等商品。如此周而復始,絲綢輸出和白銀輸入,廣州──澳門──日本這條貿易航線賴以生存,澳門賴以興盛,而中國國內商品經濟和市場也因此賴以繁榮發展。(三)廣州──澳門──馬尼拉──美洲通過澳門,自廣州輸出的大量中國絲貨,被運到西班牙人佔據的馬尼拉。那裏對中國絲綢具有旺盛的需求,部分是來自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西屬美洲的貴族以身着華貴的中國絲綢為榮,“為了打扮得光彩奪目,他們毫不吝惜白銀和寶石,穿着金線織成的衣服和中國最精美的絲綢”。不僅是貴族,而且在17世紀初,“男男女女,穿絲多於穿棉”。這就使中國的絲綢擁有了一個頗為可觀的市場。中國絲貨輸出到馬尼拉,又立即被馬尼拉大帆船運往美洲墨西哥的港口阿卡普爾科。由此,在太平洋上形成了一個大三角國際貿易網絡。通過這一網絡,中國絲綢源源不斷地運往美洲,傳統的絲綢之路有了新的擴展。在絲綢輸出美洲的過程中,除了大量發自福建的中國商人商船外,澳門是一個主要渠道。澳門船將大量中國絲綢、瓷器等貨物運到馬尼拉,換回的是大量西屬美洲盛產的白銀。早在1530年,西班牙人已在墨西哥的蘇特庇克和朱姆帕戈(1530年)、薩卡特卡斯(約1540年)、瓜那華托(約1550年)、帕丘卡(1552年)、索姆博雷特(約1558年)、桑塔巴伐拉(1567年)、聖路易波托西(1592年),以及秘魯的波爾戈(1538年)、波托西(1545年)、奧魯洛(1606年)等地發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179.GeorgeBryanSouza,TheSurvivalofEmpire:PortugueseTradeandSocietyinChinaandtheSouthChinaSea,1630-1754,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p.56.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p.64.W.L.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1959,p.363.W.L.Schurz,TheManilaGalleon,p.363.
15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現了銀礦。因此,西屬美洲當時可以用來交換中國絲綢的正是那裏的白銀。於是,大量美洲白銀流入了中國。根據估計,1585年以前每年大約是30萬比索,1586年50多萬比索,1590年100萬比索,1602年達200萬比索。而在澳門與馬尼拉貿易的興盛時期,根據統計,自1620-1644年的二十四年間,澳門到達馬尼拉的船總數是54艘,其中1627年一年多達6艘。到1630年,澳門運往馬尼拉的貨物大約價值是150萬比索。沿着這條航線,中國的絲綢獨步於太平洋上,因此,這條航線又稱作“太平洋絲綢之路”,中國絲綢對世界市場的初步形成作出了獨特的貢獻。(四)廣州──澳門──東南亞除了與麻六甲之間的貿易關係之外,在17世紀,澳門將望加錫作為銷售中國絲綢的中轉港。根據1625年到過望加錫的英國商人記載,“每年有10-22艘葡萄牙單桅帆船自澳門、麻六甲和科羅曼德爾港來望加錫停泊”,“他們在十一月至十二月到達,第二年五月離開,把望加錫當做銷售中國絲貨和印度棉織品的中轉港。他們用這些貨物交換帝汶的檀香木、摩鹿加群島的丁香和婆羅洲的鑽石。……他們的貿易每年價值達50萬西班牙古幣,僅澳門幾艘單桅船裝載的貨物就達六萬”。此外,澳門船也將中國絲綢等貨物運往越南的港口,如1626、1627、1630年都有自澳門到達越南東京的船隻。16-17世紀中葉,當大西洋貿易明顯呈下降趨勢時,正是橫跨太平洋的中國與菲律賓及美洲貿易,西太平洋中國與日本、中國與東南亞的貿易,構成了世界貿易市場中最為活躍的部分,而這些貿易活動是以中國絲綢等產品為重要貿易品進行的。作為國際貿易中轉港的澳門,成為中國絲綢等商品的輻射地,促使海陸國俊、金計初主編:《拉丁美洲資本主義發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頁。E.H.BlairandJ.Robertson,ThePhilippineIslands,1493-1898,Cleveland:TheArthurH.ClarkCo.,1903-1909,Vol.6,p.269;Vol.10,p.179;Vol.16,p.178;Vol.25,pp.143-144.GeorgeBryanSouza,TheSurvivalofEmpire,p.75.W.L.Schurz,TheManilaGalleon,p.132.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p.177.GeorgeBryanSouza,TheSurvivalofEmpire,p.114.參見張鎧:《晚明中國市場與世界市場》,《中國史研究》(北京)1988年第3期。
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上絲綢之路極大拓展,中國以絲綢等商品在世界佔有優勢地位,對世界市場形成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三、澳門興起是中國商民與居澳葡萄牙人共同努力的結果澳門國際航線的開闢,海上絲綢之路的延伸,是建立在中國明末商品經濟和商品市場蓬勃發展的雄厚物質基礎之上的。澳門國際貿易的發展,正是以中國腹地商品經濟和市場的繁榮發展,以及中國社會內部的需求為依託。澳門成為遠東國際貿易的一個中心輻射地,是明代中西遇合產生的迸發力,是中國與西方直接交流的結晶,其興起和發展自一開始,就是中國商民與居澳葡萄牙人共同努力的結果。首先,澳門中轉港特性的產生,具有中國商品經濟和市場繁榮發展的歷史大背景。對16-17世紀中葉澳門的黃金時期,不僅要置於國際市場來考察,而且應置於明代晚期中國國內商品市場網絡中考慮,作為珠江三角洲一部分來研究,才能較完整地瞭解澳門那一階段的歷史全貌。海上貿易的發展與中國商品經濟發展產生對外需求、與中國手工業產品尋求出口市場緊密相連,同時,又反過來刺激和推動了中國對外貿易的需求增長和發展。江南是絲綢之鄉,到明代桑蠶之盛達到了新的高度,出現了湖絲“遍天下”之說。明人王士性曰:“浙十一郡惟湖最富,蓋嘉、湖澤國,商賈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蠶,是每年兩有秋也。……農為歲計,天下所共用,惟湖以蠶。”湖州之外,嘉興在弘治年間,已是“民以蠶桑為恒業”,“衣被他邦,而機軸之聲不絕”。余杭“男務稼穡,女勤織紝,尤善禦蠶”。桑蠶業的發展,使商品化和專業化成為可能,也使江南絲綢不僅享譽全國,擁有廣闊的國內市場,而且大量運銷海外。宋雷:《西吳里語》卷3,烏程張氏適園叢書本,第46頁。王士性:《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70頁。許瑤光修:《(光緒)嘉興府志》卷34《風俗》,引明弘治柳琬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823頁。吳永芳修:《(康熙)嘉興府志》卷10《風俗》,引明弘治柳琬志,清康熙六十年刻本,第2頁b。劉伯縉等修:《(萬曆)杭州府志》卷19《風俗》,明萬曆七年刻本,第13頁b。
17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澳門作為國際貿易中轉港的興起發展,尤應置於珠江三角洲商品經濟發展的進程中去考察。明中葉以後,珠江三角洲以經濟作物為主的農業商品性生產迅速發展,種類繁多。主要有塘魚、水果、香料、甘蔗、桑蠶、茶葉、棉花、煙草、花生等,形成了農業商品生產的專業區域,加之賦役折銀和一條鞭法的推行,白銀的大量流通,貨幣經濟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興盛,更促發了商品經濟的活力。蔣祖緣、方志欽主編的《簡明廣東史》認為:“明代廣東部分地區或鄉里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促進了廣州對外貿易的發展,而廣州對外貿易的發展,又反過來促進了廣東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認為,這兩者的相互促進,是直到明代才非常明顯的,顯示出廣州這個長期對外貿易的口岸,直到明代才真正發揮出聯繫廣東農村和城鎮的樞紐作用,在較大的程度上促進了廣東社會經濟的發展。”絲織業的發展,頗具典型性。由於對外貿易中生絲的需求量不斷增大,珠江三角洲的桑蠶生產迅速發展起來。在明初自給性塘魚生產的基礎上,發展到明中葉成為商品性的塘魚生產,並逐步形成了“塘以養魚,堤以樹桑”的桑基魚塘模式。這種三角洲低窪地開發的集約方式的出現,是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促使養蠶植桑得到極大發展。按照《珠江三角洲農業志》的統計,明萬曆九年(1581)清理田塘的結果:南海縣有稅魚塘48,326畝,順德縣40,084畝,番禺縣10,702畝,新會縣6,588畝,三水縣10,250畝,香山縣711畝,高明縣7,810畝,寶安縣2,698畝,東莞縣32,659畝,以上八縣的魚塘面積達159,822畝。以順德縣為例,自景泰年間就大量植桑,到明末崇禎十五年(1642)種桑面積達58,094畝。大片桑塘的出現,使蠶絲生產成為三角洲生產的重要部分。同時,廣東蠶繭在明代實現了六收、七收,直至八收。植桑的擴大和蠶繭的豐收,使廣東絲織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據乾隆《廣州府志》引嘉靖《廣州府志》記載:“廣紗甲於天下,緞次之。”在明代興起的佛山,除了出產著名的鐵器和陶瓷外,生絲和絲織品也成為重要的出口商品。到清初,佛山的絲織業已分為十八行,有八絲緞行、什色緞行、元青緞行、花局緞行、紵綢行、蟒服行、牛郎紗行、綢綾行、帽綾行、花綾行、金彩行、扁金行、對邊行、欄杆行、機紗行、鬥紗行、洋綾綢行等,分工蔣祖緣、方志欽主編:《簡明廣東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8頁。李本立:《順德蠶絲業的歷史》,《廣東文史資料》總第15輯,廣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1964年,第102頁。
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細密,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明代廣東桑基魚塘的生產方式貫穿的是一條絲織品外銷的道路。在對外貿易發展的刺激下,明代廣東的外向型經濟得到極大發展,而廣州在明末國內商品經濟發展和商品市場繁榮的大背景下,成為對外貿易的樞紐。珠江三角洲廣州周邊城鎮,在宋代有8個,明永樂時33個,到萬曆三十年(1602)達到176個。因此,澳門作為廣州國際貿易的重要門戶,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中轉港,與生絲出口、白銀進口的明代外貿模式緊密聯繫,也與珠江三角洲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有着互動作用。其次,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在16-17世紀中葉,居澳葡人在中國明朝政府的管轄之下生活和從事貿易活動,當時的澳門與葡萄牙東方的其他殖民地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可以說,沒有中國的政策,沒有中國人的參與,沒有中國的商品,沒有中國的廣大市場及其需求,澳門就不可能興起。而作為國際貿易中轉港的澳門,其興起和發展自一開始,就是中國商民與居澳葡萄牙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在葡萄牙人入居以前,澳門地區就有中國人居住,地屬廣東香山縣。嘉靖四十四年(1565),兩廣總督吳桂芳的奏疏《議阻澳夷進貢疏》言:“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或去或住,至長子孫”。查嘉靖二十六年修《香山縣志》載:“長安鄉恭常都,故延福里,恭字圍、常字圍,在縣東南一百里,圖三,一百二十里內村二十二。”明代縣以下的建置系統,有鄉、都、圖,所謂“以縣統鄉,以鄉統都,以都統圖,如身使臂,臂使指,勢聯屬而民用一矣”。都圖是以人戶劃分為主的建置,葡萄牙人入居的澳門地方當是在香山縣長安鄉恭常都的範圍內。葡萄牙人初到廣東浪白澳、澳門一帶進行貿易時,就依靠中國人進行交易,《日本一鑑》記載周鸞號稱“客綱”,“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佛山市檔案館編:《佛山史料彙編》第2冊,第134頁,轉引自明清廣東社會經濟研究會編:《明清廣東社會經濟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頁。任美鍔主編:《中國的三大三角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250-251頁。吳桂芳:《吳司馬奏議‧議阻澳夷進貢疏》,陳子龍等輯:《明經世文編》卷342,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97年,第3669頁。鄧遷等纂:《(嘉靖)香山縣志》卷1《風土志第一》,日本藏罕見地方志叢刊本,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1年,第296頁。毛鳳韶等纂:《(嘉靖)浦江志略》卷1《疆域志‧鄉井》,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本,上海:上海古籍書店,1963年,第4頁。
19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下,亦嘗入城貿易”。入居澳門後,根據龐尚鵬疏:“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與此同時,澳門吸引了大量中國商民和工匠“趨者如市”,出現了民夷雜居的狀況。萬曆十年(1582),兩廣總督陳瑞在居澳葡人答應“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的前提下,以明朝廣東地方政府最高官員身份代表明廷,在葡人居澳問題上公開表態,葡萄牙人租居澳門。此後廣東地方官員按照地方管理的慣例設立保甲,在澳門“中貫四維”的大街上“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四字,分左右定其門籍”。澳門媽祖閣廟神山第一亭橫樑寫有“明萬曆乙巳德字街眾商建”的字樣,是澳門四條大街之一德字街華商,於萬曆三十三年(1605)集資建立媽祖閣廟的明證;神山第一亭右刻有“崇禎己巳懷德二街重修”的文字,是澳門懷字、德字兩條大街華商在崇禎二年(1629)重修媽祖閣廟的明證,這些正是華商在澳門擁有重要勢力的證明。荷蘭人林喬藤《遊記》記載,在1596年他所看到的是一個“葡人與華人雜居的澳門”。英人蒙地《遊記》記載:在1637年的澳門,“據報道整個城中衹有一名婦女是出生在葡萄牙的,居民的妻子不是中國人,就是中國人與葡萄牙人的後裔,教會和聖卡塔利那的混血兒”。而澳門史家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稱:“直至十九世紀末,澳門才明晰地顯露出其劃分為兩個風格迥異的區域,即‘洋人區’和‘華人區’的特點。”鄭舜功:《日本一鑑‧窮河話海》卷6《海市》,上海:商務印書館據舊抄本影印本,1939年,第4頁。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第130-131頁。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第31-32頁。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番夷》,第72頁。譚世寶:《澳門媽祖閣廟的歷史考古研究新發現》,《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9期,1996年。譚世寶:《澳門媽祖閣廟的歷史考古研究新發現》,《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9期,1996年。轉引自萊薩(AlmerindoLessa):《澳門人口:一個混合社會的起源和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0期,1994年。SirRichardCarnacTempleed.,TheTravelsofPeterMundyinEuropeandAsia,1608-1667,VIII,Part1,Cambridge[Eng]:PrintedfortheHakluytSociety,l907-36.KrausReprintLimited,Nendeln-Liechtenstein,1967,p.263.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百年“華人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
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中國商民大量湧入澳門,以福建、廣東人最多,情況有多種。萬曆四十一年(1613)郭尚賓上疏云:乃閩廣亡命之徒,因之為利,遂乘以肆奸。見有夷人之糧米牲菜等物,盡仰於廣州,則不特官澳運濟,而私澳之販米於夷者更多焉。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銃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夷人製造者更多焉。有拐掠城市之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貲,每歲不知其數,而藏身於澳夷之市,劃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明朝檔案中有:“香山縣寨差官及提調、備倭各官,喚令通夷事目(應為通事、夷目)、攬頭至議事亭宣諭,督促各夷赴省”的記載。通事、攬頭都是在澳門的中國人。特別應注意到的是,中國商人參與了澳門的海上貿易,崇禎十四年(1641)李侍問曾言:(香山澳稅)見在之額實二萬二千也,雖有定額,原無定徵,皆取諸丈抽彝船與夫彝商、唐商之互市者。……知澳稅之數,萬曆二十六年額係二萬六千兩,比緣歲輸不足,減去四千,皆取諸到澳之彝船、唐商。……初定二萬六千,後徵不足,議去四千,見在歲額二萬二千。察所抽者,皆於到澳番舶貿易之彝商,並唐商之下澳者。由此可見,“唐商”在澳門貿易中佔有一定的比重。結語在世界融為一體的進程中,內外動因,促使澳門這一國際貿易港口城市應運而生。綜上所述,在16-17世紀,澳門興起及其發展的黃金時期,我們不應僅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防澳防黎孔亟疏》,第14頁。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第13頁b-14頁a。
21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強調西方海外擴張時代西方海上活動的一面,而忽視了從中國本體的角度看問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當時中國政府在澳門全面行使主權。葡萄牙人不是作為外在強權施加給中國影響,而是作為中國皇帝的子民、在服從中國官府管轄的前提下租居在澳門。葡萄牙人經營海上國際貿易的重要中介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歸根結底,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中國明朝對澳門的政策,以及中國社會內部對海外貿易的需求,絲綢和白銀為主的貿易結構,孕育了澳門作為新興國際貿易中轉港的興起和發展。澳門作為中國商品的輻射地,將中國絲綢等商品傳播到全世界,海上絲綢之路得到極大拓展。雖然在世界融為一體的過程中,伴有血與火的洗禮,但是,以中國絲綢出口為導向的海上絲綢之路,仍然是各種文明間交往和對話的重要通路。通過澳門,海上絲綢之路再度輝煌,中國積極參與了世界市場的形成。探討澳門的歷史性貢獻及其意義,澳門的興起及其活躍的海上貿易活動產生的直接後果,是促使世界市場的初步形成。澳門的海上黃金時期,正是世界市場形成的標識之一。作為一個世界性統一的不間斷的過程,澳門興起,極大地擴展和延伸了以中國為中心的世界性商路——海上絲綢之路,為世界融為一體的發展進程作出了歷史性貢獻。原載《世界歷史》(北京)1999年第6期。
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又稱香山澳、濠鏡澳、亞媽澳、濠江、濠鏡、鏡海、濠海,外國人稱Macao、Macau,位於珠江及西江的三角洲中段,是廣東省香山縣(中山縣)的諸海港之一。“其曰澳門,則以澳南有四山離立,海水縱橫其中,成十字,曰十字門,故合稱澳門;或曰:澳有南臺、北臺,兩山相對如門云。”澳門原先是一個小海港,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以後,對外貿易迅速興起,成為明代最大的對外貿易港口──廣州的外港,和西歐國家在東方進行國際貿易的中繼港,在世界國際貿易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但清初開始蕭條並日益走向衰落。本文就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過程、原委、特性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作一探索。一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殖民者用金錢賄賂前山都指揮黃慶,以歲輸貨稅20,000兩,得以在澳門碼頭停泊商船,就船進行貿易。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托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地暴水漬貢物”,並由其遠征日本艦隊提督索劄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黃啓臣鄧開頌作者簡介:黃啟臣,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鄧開頌,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官守篇》,下卷《澳蕃篇》,清光緒庚辰江寧藩署重刊本。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澳門》,明萬曆三十年刊本;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
23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氏向海道副使汪柏每年賄銀1,000兩,要求允許澳門為葡萄牙商船舶口。從此,葡萄牙人霸佔了澳門,竭力壟斷中國對外貿易,積極開展同印度的果阿、日本的長崎、菲律賓的馬尼拉以及歐洲、美洲國家的貿易,以600-1,600噸的“大帆船”,販運於里斯本─馬六甲─澳門─果阿─長崎─馬尼拉─阿卡普爾科─利馬之間,其中以果阿─澳門─長崎之間的貿易最重要,贏利最多。以萬曆二十八年(1600)的一艘葡萄牙商船從澳門運往果阿和長崎的商品及其所得利潤列表,可知此線貿易情況之一斑。葡萄牙商船自澳門運往果阿、長崎貨物及利潤表果阿長崎數量買價賣價利潤率數量買價賣價利潤率(兩)(兩)(%)(兩)(兩)(%)白絲1,000擔80200150500-80-14075-87600擔150各種絲線大量1.8-2400-140370-400164-186(每斤)500擔各種綢緞10,000-1,700-1.1-1.42.5—3111-12712,000匹4-72,000匹黃金3-4擔80-903,000-5.47.844.44,000兩黃銅500-600擔100水銀100擔70-80150-4090-92125-130200擔朱砂500擔70-80黃銅手鐲2,000擔5.6-7100糖200-100-150210-0.8-13.5-5.2100-200300擔270擔麝香6-7擔1502擔8西元*14-1675-130西元茯苓2,000擔100-200500-1-1.14-5300-354600擔樟腦200擔瓷器大量1-20020,000件床、桌、大量300-墨硯盒400(床)被單蚊帳大量金鏈及其他大量貨品白鉛粉500擔2.76.5-7155-160棉線200-716-18128-157300擔貨物名稱運往地點數量及利潤
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棉布3,000匹0.2850-5417,700-18,600鉛200擔36.4113錫500-15西元600擔大黃100擔2.55100甘草150擔39-10200-233*西元即西班牙銀元(peso)。資料來源:根據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63,pp.179-182;C.R.Boxer,TheChristianCenturyinJapan,1549-1650,Berkeley,1967,pp.109-110;E.H.BlairandJ.A.Robertson,eds,ThePhilippineIslands,1493-1898,Vol.19,pp.306-311.從列表可知:第一,由澳門出口的中國23種商品中,就其價值而論,以白絲(生絲)為最大宗。又據另外有關資料統計,在萬曆八年至萬曆十八年(1580-1590)十年中,每年運至果阿的約為3,000餘擔,價值銀240,000兩,贏利銀36萬兩;崇禎九年(1636)達到6,000擔,贏利72萬兩。崇禎十年運至長崎的生絲價值銀224,000兩至1,476,000兩,佔運去中國商品總值的19%—68.4%。第二,葡萄牙商人在貿易中取得的利潤相當驚人,有16種商品的利潤率超過100%以上,其中棉布的利潤率超過10,000%以上。第三,經澳門出口的商品40%是中國的手工業產品,說明當時中國的手工業品已打入國際市場。從果阿和長崎向澳門輸入的有銀子、胡椒、蘇木、象牙、檀香、蘇油、沉香等,其中以銀子為最大宗,萬曆十三年至十九年(1585-1591),從果阿運入澳門的銀子約20萬兩;萬曆八年至崇禎三年(1580-1630)由長崎運入澳門的銀子達到50萬-300萬兩。與此同時,葡萄牙人積極發展澳門同馬尼拉以及同美洲的貿易。清人印光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63,p.6.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7.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169.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182.果阿長崎數量買價賣價利潤率數量買價賣價利潤率(兩)(兩)(%)(兩)(兩)(%)貨物名稱運往地點數量及利潤續上表
25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任、張汝霖記述:“佛郎機……歲與呂宋入粵互市。有呂武朥者尤黠慧,往來澳門,……人呼為呂大班,營責(債)取息,獲利巨萬。”當時每年來往於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商船不少。從萬曆八年至崇禎十五年(1580-1642)間,由澳門開往馬尼拉的商船就有64艘。運往的貨物,除糧食之外,“大部分為絲織品(花緞、黑色及有花樣之錦緞,金銀線織成之錦緞及其他製品)以及大批白色及黑色棉衣”。如萬曆三十六年左右,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的貨物總值20萬西元,其中絲貨品的價值是19萬西元,佔95%。當時從澳門到馬尼拉去做生意的商人,在市東北角集中居住和貿易,被稱為“生絲市場”,足見絲貨貿易之重要地位。運到馬尼拉的中國生絲,除在當地出售一小部分外,絕大部分用“大帆船”運往西屬美洲出售。崇禎九年前,每艘到墨西哥的帆船登記載運中國絲織品為300-400箱,而崇禎九年出發的船,有一艘所裝絲貨超過1,000箱,另一艘則達到1,200箱。在墨西哥把生絲加工織造成絲織品後,再運到秘魯的首都利馬出售。由馬尼拉運回澳門的貨物則是黃金、蠟、棉花、染料木以及秘魯的銀子。其中以銀子為最多。如萬曆十四年為折值50萬西元;萬曆二十六年為80萬-100萬西元;萬曆三十年為200萬西元;萬曆三十二年為250萬西元;崇禎六年為200萬西元。以上史實說明,從嘉靖三十二年至崇禎十四年(1553-1641)的80多年中,澳門的對外貿易是空前發達、繁盛的。隨着對外貿易的高度發展,澳門也從一個小海港發展成為一個商業繁榮的海港城市,整個澳門“高棟飛甍,櫛比相望”,城市建設“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它吸引着中外商人來此居住和經商,使城市人口與日俱增。萬曆中年,“今聚澳中者,聞可萬家,至十餘萬眾矣”,“大抵西籍共六七千人”。澳門這種繁榮的過程,萬曆二十九年左右幾次到過澳門的哇里格尼神甫描寫為: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官守篇》,下卷《澳蕃篇》。據全漢昇《中國經濟史論叢》(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年版)第1冊第403頁第2表提供的數字統計。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1963年,第67頁。全漢昇:《中國經濟史論叢》第1冊,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年,第460頁。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第67頁。全漢昇:《中國經濟史論叢》第1冊,第444頁。劉廷元修:《(萬曆)南海縣志》卷12,明萬曆三十七年刻本。王臨亨:《粵劍編》卷3《志外夷》,玄覽堂叢書本,第20頁。汪兆鏞:《澳門雜詩》,近代中國史料叢刊本,第10頁。
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563年,我們曾派兩個會員(耶穌會)來駐中國港口澳門。這時澳門雖還是一個很僻靜的地方,但在這以前不久,葡人已得到中國官員允許,把船開來此地與中國人通商。因此,有多數葡人為求能夠在那裏過冬,購買中國物資,開始在澳門建築多少房子。後來跟着房子的增多,它就形成為葡人的美好的都市。他說澳門“成為葡人的美好的都市”是荒謬的。但他描寫澳門隨着對外貿易的發展而日益繁榮的過程卻是實在的。80多年光景,澳門的對外貿易何以如此迅速發展和繁榮呢?第一,明代農業、手工業生產的高度發展,為澳門的對外貿易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明初,朱元璋為了穩定和鞏固其統治,採取了“與民休息”的讓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結果農業和手工業生產都得到較快的恢復和發展。嘉靖年間,社會分工不斷擴大,商品生產和貨幣經濟空前發展,不少地區出現了以生產商品為目的的手工業部門。例如蘇、杭、嘉、湖的絲織業;松江的棉織業;浙江常山的造紙業;安徽新安的製墨業;閩、廣、浙、贛、川的製糖業;閩、廣的造船業、煙草業;河北、廣東、陝西、山西的煉鐵、鑄鐵業;江西景德鎮、廣東佛山鎮石灣的陶瓷業,等等。其中一些手工業生產已經孕育着資本主義萌芽。這些手工業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不僅在國內超過歷史水平,而且在世界上也享有很高的地位。如絲、絹、鐵器、陶器、棉布等產品,均著稱於世界,其中生鐵的產量和冶煉鋼鐵的技術是世界第一位的。與此同時,商品性農業也迅速發展起來,諸如蘇、浙、湖、廣的商品糧食;蘇、浙、京、粵的蔬菜業;閩、廣、贛、川、湖廣的果樹種植業。特別澳門地處的珠江三角洲的商品性農業更為發達,如蠶桑、養魚、甘蔗、水果、種香、花卉、蔬菜等,都先後形成了專門化的商品性生產。這些種類繁多的手工業和商品性農業的產品,以及中國所獨具的各種珍貴土特產,如麝香、樟腦、藥材等,自然為澳門的對外貿易提供了極其豐富的貨物資源。一個研究中國問題的西方作家也看到這一點,他說:“中國人有世界上最好的糧食──米;最好的飲料──茶;最好的衣岡本良知:《十六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東京:弘文莊,1936年,第272頁。參見黃啟臣:《明代鋼鐵生產的發展》,山西省社會科學研究所編:《中國社會經濟史論叢》第2輯,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27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料──棉布、絲織品及皮貨。擁有這些主要物品和數不盡的其他次要產物。”第二,水路交通便利,為澳門外貿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條件。澳門三面臨海,東北可達國內的廈門、寧波、上海、青島、大連等港口,直至日本長崎;西可達印度的果阿,過印度洋繞好望角到歐洲;南可到東南亞諸國,過太平洋直達美洲。其西岸的濠江,與珠江三角洲河道相連,船舶可溯濠江而上,直到江門、佛山、廣州等城市,也可到中山、新會、順德、南海、番禺各縣。然後通過西江、東江、北江與全國各地聯繫起來。這樣,全國內地的商品可以通過水路,源源不斷地直運澳門,轉運外洋。在香港開埠之前,這種優越的水運交通條件使澳門的對外貿易得以繁榮昌盛。第三,嘉隆時期的“倭寇”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着澳門外貿的發展。據戴裔煊先生分析,嘉隆時期的“倭寇”根本不是海盜,而是一些要求發展海外貿易,溝通與日本、東南亞國家商品交流的海商。當時所謂“澳(門)之有倭賊”也指的是海商。當葡萄牙人來時,這些“倭寇”與他們做過生意,有過聯繫。據史料記載:“按海上之事,初起於內地奸商王直、徐海等常闌出中國財物與番客市易。”所謂番客即佛郎機商人。而葡萄牙人第一次到日本就是同當時所謂最大的“倭寇”王直乘一條船的。日本史記述1542年有三個葡萄牙人乘一中國船在日本九州南面的種子島登陸。這條船中有個儒生王五峰,就是王直。葡萄牙人稱他為“五峰船主”,說明這艘船就是王直的。王直在平戶“營造唐式之屋居之,自是中國商船往來不絕”。他在日本很有威信,日本托他為通商的經紀人,他招引了日本社會下層受剝削壓迫的3,000窮苦人,在平戶自稱徽王(他是安徽人),回到中國東南沿海走私貿易。後來,王直雖然被胡宗憲施用陰謀詭計誘擒了,但其餘眾一直在浙、閩、粵沿海走私通商。葡萄牙也允許他們上澳門居住,所謂“澳夷佛郎機……更蓄倭奴為爪牙,收亡命為腹心”,說明兩者之間的密切聯繫。當時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不多的情況下,溝通澳門至長崎、果阿、馬尼拉的對外貿易是靠這些“倭寇”進行的。特別是在廣東海面從事走私貿易的“倭寇”,對於促進澳門與日本的貿易更起作用,如明人謝肇淛所說:“廣之惠、潮、瓊、崖狙轉引自西‧甫‧里默(C.F.Remer):《中國對外貿易》,卿汝楫譯,北京:三聯書店,1958年,第15頁。《明嘉靖實錄》卷350,嘉靖二十八年七月壬申條。木宮泰彥:《中日交通史》下冊,陳捷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第304頁。《明神宗實錄》卷509,萬曆四十一年六月庚戌條。
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儈之徒,冒險射利,視海如陸,視日本如鄰室耳,往來交易,彼此無間。”可見,嘉隆時期的所謂“倭寇”,在澳門以至整個中國的對外貿易方面所起的推動作用是應該肯定的。第四,明封建政府的海禁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有利於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明朝實行“重農抑商”的傳統國策。所謂抑商主要是抑海外貿易。有明一代,在執行海禁政策的過程中,隨着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雖然有時寬時嚴的區別,但作為指導思想則是始終不變的。《大明律》規定:“凡將牛、馬、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綿和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響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按照這個規定,根本不許人民從事海外貿易。嘉靖元年(1522),以“倭寇猖獗”為理由,罷閩、浙二市船舶司,封閉泉州、寧波二港,僅存廣州市舶司。從此,偌大的中國僅剩廣州一處通商口岸。這樣澳門自然成了廣州對外貿易的外港,其航海貿易得以日益發展。二在清代,澳門的對外貿易時起時落,有衰頹,也有恢復。但就其發展的總趨勢而言,則是走下坡路的。這個衰頹過程可以分為三個時期。(一)蕭條時期,從順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三年(1644-1684)清初,封建政府襲用了明朝的海禁政策,三令五申“寸板不許下海”,“片帆不准入口”,嚴禁商民出海貿易,使整個國家的對外貿易幾乎全部停止。澳門是中國的一個海港,自然入海禁之列。但由於當時葡萄牙人得到在北京的德國教士湯若望的幫助,經他與清政府多方斡旋,得以劃為“化外”之區。所以,此時澳門的對外貿易仍可勉強照常進行,衹是開始蕭條罷了。謝肇淛:《五雜俎》卷4《地部二》,上海: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59年。舒化纂修:《大明律附例》卷15《兵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例》,明萬曆四十年序刊本。
29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二)開始衰落時期,從康熙二十四年到道光二十年(1685-1840)這是清朝開禁設關、實行嚴格限制對外貿易政策時期。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宣佈廢除海禁,開海貿易。二十五年,宣佈廣東(廣州)、福建(漳州)、浙江(寧波)、江南(淞闕)四港為對外貿易口岸,並分別相應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負責管理外貿船舶,徵收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於是,外國商船得以公開到中國以上港口貿易。在廣東,外國商船可徑駛廣州附近的黃埔港,納稅於粵海關,受其檢查,無需再灣泊澳門港。這樣,澳門的對外貿易大為減色。強克斯脫記載當時澳門對外貿易的衰況說:“1685年,澳門一般資本既薄又乏信用之葡商,僅有船隻十艘,至1704年,衹有二艘,既無搭客乘船之事,亦乏可航之港,即欲運送貨物,亦無能力,致外國商人,以低廉之租金,雇租其船。澳門居住區,殆已日趨於敗壞之境矣。”但在這156年間,澳門的對外貿易有過一個短短的復蘇階段。即自康熙五十六年到雍正五年(1717-1727)的十年時間。開始時康熙帝下令“禁止商船出貿南洋”,遭到澳門元老院的反對與拒絕。康熙五十七年,皇帝“覆以澳夷及紅毛諸國,非華商可比,聽其自往呂宋噶喇吧”貿易。於是澳門的對外貿易得以一度繁榮。強克斯脫也說:“自1718年康熙帝下令禁止南洋貿易後,由澳門至馬尼拉及巴達維亞之船隻,出入頻繁,澳門關稅,達二萬兩云。澳門市貿既盛,人口之日增,自在意中。”可是,澳門對外貿易的復蘇,衹是曇花一現而已。雍正元年,雍正帝撤銷其父親禁止南洋貿易之成令,重新准許商人自由出入南洋貿易。雍正五年,相繼開放福建、浙江海禁,中國各港口的商船重又恢復同南洋諸國的貿易,澳門的對外貿易又復衰頹,而且再也不能恢復了。(三)完全沒落時期,從道光二十一年到宣統三年(1841-1911)鴉片戰爭是中國社會和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個重大歷史轉折點。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條約》第二條規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咸豐八年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又規定開放牛莊(後改在營轉引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132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官守篇》,下卷《澳蕃篇》。轉引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137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
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口)、登州(後改為煙臺)、臺灣(後選定臺南)、淡水、潮州(後改為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和鎮江為通商口岸;咸豐十年中英《北京條約》又規定開闢天津為通商口岸;在這種情況下,葡萄牙人於咸豐初年另闢澳門至北海港航線,用艋船到北海港運輸來自“廣西之北流、玉林、南寧、百色、歸順州、龍州及雲南、貴州之貨物”,並向這些地方輸入棉花、洋藥、洋鐵,企圖挽回他們在澳門貿易的敗局。但是,由於光緒二年《煙臺條約》又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港為通商口岸。至此,中國開放的通商口岸達三十四個之多。這樣一來,澳門就再不是一個重要的海外貿易港口了。整個澳門的對外貿易徹底衰落,城市經濟也日益蕭條。廣東巡撫吳大澂在奏疏中說:“葡國既無商船來往,澳門別無地利可圖,市面蕭條,人情渙散,其坐困情形,可立而待。”隨着澳門對外貿易的日益衰落,其進出口的商品也相應發生了變化。乾隆十五年(1750)前,進口的商品主要是供封建統治階級享用的奢侈品和毛織品;出口商品則由於英國等各國人喝茶風氣日盛而以茶為第一位,生絲變為第二位。乾隆十五年以後,進口的商品主要是棉花,其次是棉布、棉紗,而且出現了大量鴉片走私貿易,就其價值而言,佔了首要地位。出口商品仍以茶、絲為主,而且出現了大量的苦力(人口)走私貿易,就其價值而言,也佔了首要地位。清朝澳門對外貿易的衰落,是有着深刻的經濟的、政治的、地理的多方面原因的。第一,明清政府加強對澳門與內地貿易的限制,使其失去廣大的經濟、資源腹地。澳門的對外貿易一直受到葡萄牙等殖民者的干預,所以明清政府對葡萄牙人夙具戒心,一直防範。崇禎四年曾封鎖廣東,不許葡人出入貿易;崇禎十年,又規定葡萄牙人不能來廣州互市;十三年,崇禎帝又下了禁止葡人通商的諭旨。順治四年,葡萄牙人得兩廣總督佟養甲允許其商船與廣東商人貿易,但諭旨仍不准入廣州。康熙二十四年,粵海關設立,停止了澳門與廣州的陸路貿易。嘉慶十四年,清政府頒佈了《民夷交易章程》,規定:“外商不准久住澳門,清查澳門戶口”。這樣,中國內地的商品不能順利地運往澳門貿易,再轉運海外。這無疑是對澳門外貿的致命打擊。梁鴻勳:《北海雜錄‧原始》,香港:中華印務總局,1905年。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3,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第15-16頁。
31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第二,東西航線被切斷,使澳門的對外貿易遭到嚴重的挫傷。明嘉靖以後,隨着澳門與長崎之間貿易的發展,葡萄牙的耶穌會士到日本進行傳教活動,十分活躍,發展很快,引起了信仰神道或佛教的日本人的強烈反對。1637年,日本基督教徒發動叛變,牽連到葡萄牙的耶穌會士。於是,日本政府在“1639年底把葡萄牙人全部驅逐出境,使葡萄牙人的希望遭到破滅”。1640年又正式禁止葡萄牙人到長崎貿易。經歷了90多年之久的澳門—長崎貿易中斷了。與此同時,1595年,荷蘭人胡特曼率艦隊東抵爪哇,1598年在爪哇建立商館,以後擊敗了葡萄牙人並佔領了整個爪哇島,在巴達維亞建立了殖民政權,控制這個半島的海外貿易,排斥了葡萄牙人的海上勢力。1641年,荷蘭人攻佔了麻六甲,其艦隊把持了南洋海面的航路,切斷了澳門與印度果阿的交通,把葡萄牙人趕出了印度,掌握了亞洲的全部貿易與這方面的全部運輸,奪得了葡萄牙人東來以澳門為根據地的西太平洋的霸主地位。至此,澳門原來最重要的東西航線中斷,衰落必然不可避免。第三,澳門港的自然條件不能再適應大汽船停泊和近代化貿易的需要。18世紀工業革命以後,航海交通史的發展已經由帆船時代進入了汽船時代,需要有港闊水深的停泊口岸。而澳門港就其海底地形而言,大部分是淺海堆積地帶,澳門附近周圍的海水深度,任何一個地方都不超過四米。加之長期受西江泥沙之沖積,海岸日淺。大船頭碼頭至灣仔一帶,水深衹有一米,澳門與灣仔之間已堆積成一道長泥洲,自青洲稍下至媽角銀坑之間長達一千米。在灣仔沿岸復堆積成一個廣闊的海灘,退潮時寬達三百多米,灣仔南坑以下沿岸,水深不到一米。而澳門本島附近水深一米,航線十分曲折,自內港過媽角而出外港成一直角,輪船航道,即循此界線,輪船出入不能自由行動及稍越雷池一步。小橫琴與氹仔島沿岸,也極淤淺,約一米左右,氹仔一島,除東端於雞頸一地外,其他地方盡為零公尺(即在平均海面下僅2.3LM)水深線所包圍。小橫琴島僅於東北角一端,水深一米,其餘則是沙灘泥所圍繞,船舶不能近岸。而十字門,除石排灣外,大部分水深均不到一米,這樣的淺水內港,停泊二千五百噸的汽輪已十分困難。外灘水深一般也是一至二米左右,衹有珠江口外,海水深三四米。自十字門南路環碼頭與大橫琴島之間,水較深,達到二至九點七米,但到夾馬口外,海水Tien-tsêChang,Sino-PortugueseTradefrom1514to1644,Leyden:E.J.Brill,1934,p.138.
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又復趨淺,僅有二至三米左右,也不能停泊大的汽輪。每逢退潮,往往發生船舶擱淺現象。至於濠江河中之泥洲,亦經常露面,河道越來越淺窄,往日一千噸的帆船行駛猶感困難,此時大汽輪出入更無可能。因此,清朝以後,澳門港的對外交通範圍大為縮小,與外洋直接往來日益困難。而與澳門遙遙相對的香港,則是港闊水深,加上鴉片戰爭後英國人廣為經營建設,遂迅速成為一個世界大轉運港口,澳門港昔日之繁榮已變成香港的附庸。第四,葡萄牙本國經濟的崩潰,使澳門的對外貿易受到嚴重的影響。16世紀末,葡萄牙開始衰落,由於國內一小撮顯貴的叛國,葡萄牙很快成為西班牙菲利普二世的擄獲物,於1581年合併到西班牙去。在西班牙統治時期(1581-1640),葡萄牙被機械地拖入西班牙與荷蘭、西班牙與英國、西班牙與法國的連年戰爭之中,處境日益惡化。因為缺乏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使其海外貿易的優勢很快在非洲和南部亞洲消失。所有貿易都交給荷蘭和英國等外國人監督。1640年12月雖然脫離了西班牙,但又於1654年與英國簽訂了條約,實際上把葡萄牙包括在英國的政策範圍之內。以後由於捲入了1701-1714年英國爭奪西班牙繼承權的戰爭,在英國迫使下簽訂里斯本條約和美圖安條約,此後兩百多年,葡萄牙事實上已經成為英國經濟和政治方面的附庸國,經濟全面衰落:薄弱的工業因為經不起英國商品的競爭而更形衰弱;穀物栽培業、養蠶業和橄欖生產也陷於沒落:畜牧業、漁業和對外貿易遭空前破壞,經常消耗大量資金去購買糧食和魚類。19世紀初年,人口減少了一百萬,在這種情況下,葡萄牙人在澳門所經營的對外貿易衹好讓位給英、法等國家在中國其他港口(如香港、廈門、寧波)的貿易了。三澳門的對外貿易,由於一開始就為葡萄牙人所操縱,以後荷蘭、英國、法國等殖民國家又蜂擁而來,共同爭奪和操縱,因而顯現出如下特徵。第一,掠奪性的貿易。馬克思說過:“在舊時代和新時代的商業民族中的發展,也始終和暴力劫參見何大章、繆鴻基:《澳門地理》,廣州:廣東省立文理學院,1946年。
33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掠、海盜、綁架奴隸、殖民地征服的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在迦太基、在羅馬、在後來的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蘭人等等中間,情形都是這樣。”葡萄牙殖民者所把持的澳門的海外貿易,是在西歐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始終表現出明顯的掠奪性。葡萄牙人一來到中國沿海時,就表演了海盜商人的惡作劇。例如,嘉靖元年(1522),他們被趕出廣東海面後,竄到浙江寧波,據說有一個叫浪沙羅‧畢列的葡萄牙人,借了些錢給中國人,一時未得到償還,“他就糾集十五至二十個葡萄牙無賴漢,陋夜襲擊寧波附近的村莊,把十家或十二家農民的住宅洗劫一空,搶走他們的妻子和孩子,又殺死約十三個人”。霸佔澳門以後,葡萄牙人在同南洋、日本等國的貿易中,公開掠奪中國商人的船隻和商貨。例如在麻六甲,“佛郎機見華人不肯駐,輒迎擊於海門,掠其貨以歸”。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到摩鹿加群島進行貿易的中國商人“查封船隻與貨物,並予以沒收”。17、18世紀以後,在澳門周圍的沿海地區,隨處都可看到殖民者殺人越貨的現象。他們飄忽於中國南部海岸,掠奪焚毀鄉村與城市,殺死和平男女及幼孩以百數十計,而後安然航海而去。或者登陸之後,以最暴戾殘忍的手段強迫當地中國人為他們築堡壘,擄掠婦女,搶奪本地人所有任何貴重之物,違犯一切禮儀與人道信條。澳門海外貿易的掠奪性還強烈地表現在葡萄牙等殖民國家不向中國海關納稅或不如額完稅上。本來澳門的管理權和收稅權屬於中國,李侍問說過,“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明清政府也明確規定:外國商船“要承擔繳納百分之二十的關稅”。嘉靖末年又由抽分制改為丈抽制,徵收“水餉”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71頁。Tien-tsêChang,Sino-PortugueseTradefrom1514to1644,p.77.張燮:《東西洋考》卷4《西洋列國志‧麻六甲》,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岩生成一:《論安汶島初期的華人街》,《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廈門)1963年第1期。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24-125頁。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之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乾隆刊本。轉引戴裔煊:《關於葡萄牙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鉛印本),第8頁。
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商船稅)和“陸餉”(貨物進口稅)。但為了逃避向中國海關納稅,葡萄牙、英國等殖民者採取商船進港不上岸的辦法,把商船泊碼頭後,“設小艇於澳門海口,護我私濟之船以入澳”。特別是鴉片貿易,多是走私進口的非法貿易,他們以賄賂方式,收買朝廷官吏,使“鴉片貿易實際上還是完全不受法律制裁”,而得以暢通無阻,從而改變了中國在國際貿易收支中的地位,從出超變為入超。第二,反人道主義的野蠻性貿易。這一點主要表現在鴉片走私貿易和苦力(人口)走私貿易上。18世紀初“當時從土耳其販運鴉片的葡萄牙人幾乎是唯一向中國輸入鴉片的出口商”。為了贏利,於雍正七年開始從印度的果阿和達曼販運鴉片到澳門,供中國人吸食。《大英百科全書》“中國條”載:“吸食鴉片當在吸食煙草以後,……而第一次關於此種嗜好之記錄,則始於1729年,爾時輸入之鴉片,純由葡萄牙人供給,其出口年約二百箱。”1767年“則運1,000箱;這樣的數額繼續了好多年”。東印度公司委員會指出葡萄牙船輸入澳門的麻窪鴉片數量為:攝政太子號383箱;安玆里加號396箱;比里沙里粵號4箱;安祖其5號227箱。這說明葡萄牙人是在我國進行鴉片走私貿易的始祖,澳門則是西方商人在中國進行鴉片走私貿易的最早市場。18世紀末年以後,英國也把鴉片運入澳門走私貿易。“1773年,英國人用兩艘小船經常停泊在澳門南面一個名叫雲雀灣的海灣裏,做為鴉片儲存站。”然後運往澳門秘密出售,“每箱價銀500元至600元,在孟加拉的價格每箱為500盧比”。1800年,中國政府禁止鴉片輸入,宣佈膽敢違法抗令者,治以重罪。但“1815年,兩廣總督(蔣攸銛)曾奏明有本地奸商在澳門設立窯口,販賣鴉片”,以後,東印度公司也繼續從澳門運進鴉片到廣州走私貿易。1817年至1819年從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嶺南遺書本。《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9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39頁。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頁。H.B.Morse,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Chap7,pp.69,74-77.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316頁。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332頁。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332頁。
35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澳門運進廣州的孟加拉鴉片和麻窪鴉片的價值共9,095,000元。1820年又運入孟加拉鴉片2,721箱,麻窪鴉片2,791箱。直至鴉片戰爭前夕,在澳門販賣鴉片仍然不斷進行。道光元年(1821)兩廣總督阮元奏:“鴉片來路大端有三:一係大西洋(葡萄牙),一係英吉利,一係米利堅。大西洋住居澳門,每於赴本國置貨及赴別國貿易之時,回帆夾帶鴉片,回粵偷銷。”後來,阮元還捉拿鴉片販子梁顯業販賣鴉片的大船七八隻,“起出煙泥(土)一萬四千餘斤”。道光十一年馮贊勛奏:“溯查夷船帶煙土來粵,從前潛於香山縣之澳門地方”,後來由於中國政府在黃埔港嚴禁鴉片貿易,又“轉運到澳門,因而澳門的鴉片貿易增加了”。道光十九年,宣宗皇帝下諭還說:“澳門為夷商聚集之所,洋樓屯貯煙土,久成弊藪。”甚至鴉片戰爭後不久,鴉片貿易仍然在黃埔與澳門兩地進行。而且有些官吏監視着鴉片一箱箱搬運,每箱收費若干;又有些官吏距離走私地方較遠,則每年接收賄賂若干,縱容私運者犯禁,直至1859年,香港才成為鴉片的主要集散地。由此可見,葡、英殖民者在澳門進行鴉片貿易時間很長,數量也不少,據馬士統計,英國從嘉慶三年到道光十九年(1798-1839)期間向中國走私鴉片總數達到419,093箱,其中包括在澳門輸入或經澳門港轉運的數字在內。鴉片毒品的輸入,造成白銀大量外流,財政枯竭,更有甚者是使中國各地吸食鴉片的人數與日俱增,嚴重摧殘中國人民的身心健康,從根本上破壞中國社會的生產力。自從鴉片大量輸入中國後的兩百多年間,吸食鴉片者達三百多萬,幾乎遍及各個階層。史載:“農之食煙者十之二,工之食煙者十之五。賈之食煙者十之六,兵之食煙者十之八,士之食煙者十之五。上至督撫僕隸之私,下及縣門H.B.Morse,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Chap.7,pp.69,74-77.H.B.Morse,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Chap.7,pp.69,74-77.故宮博物院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北平,1933年,第10頁。故宮博物院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第50頁。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1,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第213頁。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316、332頁。《清宣宗實錄》卷326,道光十九年九月丁酉條。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1冊,第314-316、332頁。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張匯文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611、238-239頁。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張匯文等譯,第611、238-239頁。
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與臺之賤,其食煙者又十之八九。”外國傳教士也承認:“在吸食鴉片不多幾年之後,它必然會使人的體質衰弱,生命縮短,在鴉片輸入前,中國人口增加率為每年百分之三,在鴉片輸入後,則為百分之一。人口增加率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是由鴉片造成的。”中國史料也載謂“洋煙為之害,乃今日之洪水猛獸也”。同樣具有反人道主義本質的野蠻性貿易是苦力(人口)貿易。葡萄牙殖民者是奴隸貿易的老手,他們早在1442年就販賣黑奴,到了十五六世紀,在販賣人口方面,幾乎佔壟斷地位。後來荷、英、法、西班牙等國也參與了這項野蠻性的貿易活動。這些殖民國家來到澳門港後,進行慘無人道的“苦力(人口)貿易”,“為背信棄義,賄賂,虐殺和卑鄙無恥,打開了一幅空前無比的畫圖”。葡萄牙人初到廣東時就開始幹販賣人口的勾當了。正德十三年(1518)即與進貢者混“略買子女,出沒縱橫”;後又以進貢為名,在廣州“略買小兒”;正德十五年在廣州懷遠驛“略買人口”。霸佔澳門後,更大搞掠買人口的貿易活動。萬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刑科給事中郭尚賓上疏說:“夷人佛郎機,以番船易達,故百計求澳而居之。……有拐掠城市之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貲,每歲不知其數,而藏身於澳夷之市,畫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18世紀末以後,葡、英殖民者在澳門變本加厲地進行販賣人口的活動。嘉慶十五年(1810)葡萄牙人從澳門掠去幾百名苦力,運往古巴種茶,不久全部死亡。嘉慶十八年十二月和十九年二月兩次從澳門販賣1,700名苦力,運到英屬東印度新殖民帝汶島。鴉片戰爭後,葡、英殖民者更公開設立“招工機構”(豬仔館)來從事苦力貿易。據廣州英國領事館通事梅輝立估計,1865年有“豬仔館”8-10家;1866轉引自戴逸編:《中國近代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14頁。R.M.Martin,China:Political,CommercialandSocial,London:J.Madden,1847,Vol.II.pp.177-178.陳子龍等輯:《皇明經世文編》卷24《去毒》,明崇禎雲間平露堂刻本。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9頁。《明武宗實錄》卷149,正德十二年五月辛丑條。張燮:《東西洋考》卷5《呂宋》。《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陳澤憲:《十九世紀盛行的契約華工制》,《歷史研究》(北京)1963年第1期。H.B.Morse,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Chap.7,pp.69,74-77.
37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年增至35-40家;1873年增至300多家,經營苦力貿易的商人達三四萬之多。據葡萄牙官方公佈,從1856年至1873年的17年間,由澳門運往古巴、秘魯的苦力(人口)達182,500人。葡、英等殖民者販賣人口不僅數量多,而且手段極為毒辣野蠻。他們在澳門豢養多至三四萬名的人口販子,深入到廣東各地及其他省份拐騙、綁架。或以僱人種田為名;或始則誘騙,繼而擄捉,或預設賭博陷阱,乘機掠人為質;或誘以出洋工作待遇如何好;或強力進行綁架,等等,各種方法無所不用其極。明末中山縣李孫宸揭露這種苦力(人口)貿易的野蠻性,說:“諸奸徒誘掠子女鬻夷,髡鉗械酷,轉販他國”。大量無辜的良民被拐騙或擄捉為苦力後,被囚禁於澳門的華旺街、白馬巷、海灣街、善靜路和沙欄仔等地的“豬仔館”裏,過着囚犯一般的生活。在“豬仔館”裏,一間2,880平方英尺的木棚住滿500個苦力,吃的是豬狗食。苦力們被剝掉衣服,在身上打上或塗上運往何處的符號,受盡虐待和污辱。許多人還未上船出洋,就慘死在“豬仔館”了。據1871年香港《每日行情》記載,這一年在澳門的街上有348具被“苦力貿易代理人所拋棄的‘未出國者’的屍體”。“豬仔館”的苦力如果逃跑,抓回來則被鞭撻至死,或立即就地槍殺。一個“豬仔館”,每天經常有十多個苦力自殺身亡。苦力被迫上稱“海上浮動地獄”的苦力船後,其陰森淒慘之情景比非洲黑奴貿易的“中段航程”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被監禁在底艙裏,無光線無通風,“日則並肩迭膝而坐,夜則交股架足而眠”;飲水缺乏,食物粗劣,疾病叢生。很多苦力被餓死、渴死和窒息死在船艙裏。當時有人指出苦力在旅途中的悲慘命運說:“數百人閉置一艙,昏悶而死者已三分之一,飢餓、疾病、鞭笞而死者又三分之一,僅延殘喘者不及一成。”可見苦力之死亡率是很高的。去古巴的平均死亡率為15.20%,去秘魯的為30%,有個別的達到100%。例如1859年10月由澳門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2冊,第876頁。彭家禮:《十九世紀開發西方殖民地的華工》,《世界歷史》(北京)1980年第1期。根據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4輯第555頁表統計。參見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4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李孫宸:《建霞樓文集》卷4《送父母但侯入覲序》,清刻本。丁韙良編:《中國聞見錄選編》之《澳門近事》,臺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26頁。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4輯,第188頁。陳熾:《續富國策》卷4《酌增領事說》,清光緒間慎記書莊鉛印本。
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開往古巴的“弗洛拉‧坦普爾”號船,在中途遇上暴風並觸礁而沉,船長和水手乘小艇逃命而去,剩下的全船苦力華工850人全部遇難死亡。苦力華工的倖存者被運送到葡、荷、西、英等殖民國家的殖民地之後,被賣進農場、種植園和工廠,帶上手銬腳鐐,打上烙印,從事各種笨重的體力勞動,每天勞動時間長達18至20小時,稍有懈怠,就被鞭打。例如在秘魯“利馬郊區一農業家,……用燒紅的熱鐵在中國工人身上烙印,就像從前在非洲黑奴身上烙印一樣。……這些人都在工作中變成殘廢”。在這種野蠻的奴役下,從澳門運往古巴、秘魯的華工死亡數以百、千、萬計。據調查,1847-1872年販去古巴的苦力華工共114,081人,到1874年已死去53,501人,即20年內死掉50%。又如1848-1874年在秘魯的華工死亡率也達到50%左右。更有甚者是殖民者竟然對苦力華工進行慘無人道的大屠殺。例如1603年、1639年和1662年,西班牙人在馬尼拉三次屠殺起來反抗殖民者奴役的苦力華工五萬多人。足見苦力華工受壓迫奴役的程度比非洲黑奴還要厲害。這說明澳門的苦力(人口)貿易與非洲的奴隸貿易毫無二致。實際上是“中國隱蔽的苦力奴隸制代替公開的黑人奴隸制”。從上所述不難看出,明清時期澳門的對外貿易,是深深打上殖民主義的印記的。因此,它無論是對殖民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對其殖民地的開發,還是對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相異而深刻的影響。第一,促進了西歐殖民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15-16世紀,正是西歐國家封建主義生產方式解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萌芽或生長的時期。這些國家的王權實行了反映商業資本利益的重商主義政策。所謂重商,主要是重海外貿易,正如馬克思指出:“重商主義把世界貿易以及國民勞動中同世界貿易直接有關係的特殊部門當作財富或貨幣的唯一真正來源”。葡、荷、英等殖民國家先後霸佔澳門的海外貿易,並以此為據點發展了同東南亞以及美洲各國的貿易。他們不僅掠奪了中國的金銀財富,而且也掠奪了東南亞和美洲各國的金銀財富,例如西班牙人於1503-1650年的170多年中,從美洲殖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第4輯,第384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6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48頁。楊翰球:《十五至十七世紀中西航海貿易勢力的興衰》,《歷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5期。
39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民地就運走了黃金180,853公斤,白銀16,443,560公斤。這些巨量的財富運回本國轉變為貨幣資本,成為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雄厚資金。與此同時,這些殖民國家又把16世紀中國的冶煉鋼鐵、絲織和造船業等方面的先進生產技術傳回本國借鑒、應用,必然有力地促進這些國家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使之成功地建立和發展資本主義社會,成為近代歷史的先進國家。所以,列寧說:“資本主義衹是廣闊發展的、超出國家界限的商品流通的結果。因此,沒有對外貿易的資本主義國家是不能夠設想的,而且的確沒有這樣的國家”。第二,促進了東南亞和美洲一些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15-17世紀,東南亞和美洲許多國家的社會發展緩慢,程度參差不齊。有的國家進入了奴隸社會,有的國家進入了封建社會,也有少數國家還停留在原始社會階段,總之是比中國落後。而當時澳門海外貿易的重要對象正是這些國家。通過澳門與這些國家的航海貿易,首先是這些國家的居民得到更多中國的生活用品,從而改善了生活。當時東南亞各國居民有不少穿着中國的綾羅苧絲等絲織品衣服,使用着中國的花瓷器、銅器等精緻傢俱。更重要的是在當時這些國家缺乏鐵製生產工具的情況下,中國鐵製工具的輸入,對於他們從事礦藏的開發、荒地的開墾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更加值得我們大書特書的是,從澳門運出去的千百萬苦力華工,他們到了東南亞和美洲各國後,以奴隸般的艱苦勞動建設港市,開採礦山,開墾荒山,修築公路和鐵路,種植甘蔗、橡膠、煙草,等等,為當地創造物質財富立下了汗馬功勞。前英屬馬來亞總督瑞天咸承認,開礦“首推華僑,彼等努力之結果,世界用錫之半額,皆由半島供給,彼等之才能與勞力,造成今日之馬來半島。……英人初經營半島時,着手建築道路,及其他公共工程,皆成於華僑之手”。暹羅在18世紀至19世紀成為印度支那半島貨物商品的集散中心,與華工也有極大關係。在華工的投資下,他們製造中國式帆船,而且按照中國的駕駛技術和方法進行貿易活動。在美洲各國的開發和經濟發展中,華工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根據溫貝托‧羅德里格斯著《秘魯的苦力華工》一書記述,1849-1874年,秘魯約有10萬名《列寧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6頁。李長傅:《南洋華僑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3年,第48頁。JohnWhite,HistoryofaVoyagetotheChinaSea,Boston:WellsandLilly,1823,pp.54&60.
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華工(大多數是從澳門運去),佔當時秘魯人口的1.8%,其中90%以上集中在秘魯沿海各地種植園和沿海島嶼鳥糞開採場勞動,大大促進了秘魯兩大經濟支柱——農業和鳥糞開採業的發展。該書最後指出:“亞洲人(指華工)在經濟上的重要性,具有決定性意義。”又例如佔美國領土面積一半的西部地區,原來是一片人跡罕見的荒野,但從1848-1882年30萬華工(其中有相當部分從澳門運去)到那裏開發後,經濟大大發展起來。1877年2月27日《美國第44屆國會參眾兩院調查華工入境問題聯合特別委員會報告書》指出:“中國人入境的後果是大大增進了太平洋(指美國西岸)的物質繁榮。”可見,美國資本主義的物質文明是離不開對華工廉價勞動力的殘酷剝削,是無數華工的血汗和生命凝聚而成的。誠然,在這個過程中,華工和東南亞、美國各國人民在開發和發展經濟的長期共同勞動中,也互相交流思想,傳播文化,結下了和平的深厚的友誼。第三,妨礙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就經濟規律而言,澳門海外貿易的繁盛(在明代),本來會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事實上,也起過某種程度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澳門的開埠和海外貿易的發展,始終操縱在葡萄牙等殖民國家的手中,而且主要是進行着掠奪性和野蠻性的交易,所以它對中國社會經濟的促進作用不佔主要地位,而促退作用卻很大,特別是清朝以後,這種促退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地表露出來。從嘉靖至明末(1522-1644)的一百二十多年,中國的封建社會經濟還不完全落後於西歐國家,航海貿易也剛露出落後的端倪,未發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但就在這個時期,葡萄牙殖民者控制了澳門的海外貿易,佔領了東南亞大部分地區,以後荷蘭、英國等殖民國家接踵而來,爭奪澳門和南洋地區的貿易。這樣,大大加重了中國商人藉助澳門進行海外貿易的困難和危險,使原來中國經鄭和“七下西洋”後同東南亞以至非洲的三十多個國家的友好貿易來往遭到挫折和中斷。中國商人不僅在澳門貿易受到了迫害和限制,而且到了東南亞各國貿易還遭到橫暴的劫掠。結果是中國的海外貿易不能發展或者發展緩慢,給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帶來嚴重的後果。首先,它影響中國商品生產的發展。例如,如明末以前,我國的棉紗、棉布、鐵器還大量從澳門出口,為世界各國人民所歡迎。但乾隆以後,棉花、棉布、棉紗和洋鐵反而變成主要的進口商品,這對於中國的棉紡織手工業和李康華等:《中國對外貿易史簡論》,北京:對外貿易出版社,1981年,第403頁。彭家禮:《十九世紀開發西方殖民地的華工》,《世界歷史》(北京)1980年第1期。
41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冶鐵手工業是致命的打擊,使我國的棉紡織手工業、冶鐵手工業等由先進慢慢變為落後了。明嘉靖時期,中國的生鐵產量還是世界第一位,僅廣東的鐵產量就達3,108噸,超過了17世紀外國鐵產量最多的俄羅斯(2,400噸),但隨着澳門海外貿易的衰落,產品運不出去,冶鐵技術和產量無法很快提高,而西歐國家由於工業革命的結果,反而向我國輸入生鐵。這種洋鐵的輸入,使中國的冶鐵業特別地處澳門港附近的廣東佛山冶鐵業受到破壞,紛紛倒閉,乾隆時佛山的鑄鐵業有130家爐戶,光緒二年衹剩下40家,光緒九年剩下33家,到光緒十四年僅剩下20多家了。這種情勢,使當時的人不禁大為驚呼:“徒使洋鐵通流,大利盡為所奪”,“今則洋鐵輸入,遂無業此(指冶鐵)者矣”。其次,使中國不能通過澳門的海外貿易積累足夠的貨幣資本。嘉靖至明末,我國的對外貿易一直處於出超地位,白銀大量流入中國;但後來葡萄牙、英國等殖民國家控制了澳門的海外貿易,通過大量的鴉片走私貿易,於是,乾隆以後,出超變成入超,白銀內流變為大量外流,這就破壞了中國的國庫收入和貨幣流通,使國家缺乏資金,日益貧窮,沒有足夠的貨幣資本供給已發展起來的手工業生產,使某些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手工業長期停滯不前,得不到充分的發展,這也可以說是中國社會從16世紀開始落後於西歐國家的一個重要原因。毛澤東說過:“中國封建社會內的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孕育着資本主義的萌芽,如果沒有外國資本主義的影響,中國也將緩慢地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我們從葡、荷、英等殖民國家控制澳門海外貿易給中國社會經濟帶來的嚴重影響看,這個論斷是科學的、正確的。原載《中國史研究》(北京)1984年第3期。參見黃啟臣:《明代鋼鐵生產的發展》,山西省社會科學研究所編:《中國社會經濟史論叢》第2輯,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光緒二年重修佛鎮柵下天后元君古廟官紳值事善信芳名喜認各物簽題工金各行工料雜項費用盡支數目刊列碑記》,今存佛山柵下天后廟內。《光緒九年佛山靖涌碑》(今存佛山祖廟)。冼寶幹等纂:《(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6《實業》,民國十五年(1926)刻本。冼寶幹等纂:《(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6《實業》。《毛澤東選集》(合訂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年,第589頁。
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6世紀中葉以降,澳門成為東亞極重要和繁盛的國際商貿港。但好景有限,從17世紀中葉開始,由於葡萄牙國勢的低落和新起殖民國家的挑戰,澳門進入了漫長的衰落期,這種局面更由於葡萄牙有關當局實行排斥其他西人進入澳門的自閉政策而越發嚴峻,到18世紀中葉,澳門經濟已呈難乎為繼的窘況。在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反作用下,澳葡當局採行外人入澳合法化的措置,由此帶來澳門城市功能由葡萄牙貿易港向所有來華西人居留消費地的轉型,澳門社會經濟賴此得以復振,進而奠定“東方蒙特卡洛”的城市雛形。關於18世紀澳門城市功能變遷的種種跡象及其影響,中西學人從不同側面兼有論說。但明確提出並系統闡釋這一問題的論文尚未見及。而據筆者淺見:18世紀中葉,實乃澳門歷史上的“第二次開埠”,其意義委實不亞於論者極多的首次開埠。澳門近代城市的模式正奠定於斯。這裏,把議題提出,就教於方家。一“地理大發現”使世界貿易的一個重要樞紐由地中海東部和波羅的海區域轉移到了大西洋,東方航線開闢後,葡萄牙等大西洋沿岸國首先得益。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騙佔中國澳門(濠鏡),澳門逐步成為葡人經營對中國大陸、日本和印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郭衛東作者簡介:郭衛東,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43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度乃至歐洲貿易的中轉站。以澳門相聯結到長崎、果阿、菲律賓、麻六甲、大小巽他等地的航線成為當時堪與“西班牙大帆船商道”媲美的獲利最厚的國際商路,澳門也進而成為東亞重要的貿易港口。但為時不到一個世紀,澳門作為國際貿易港的地位迅速下墜,從17世紀中葉開始,澳門進入了漫長的衰落期,昔日風光不再。其因何在?最根本的原因自然是葡萄牙國勢的衰落和國際情勢的變遷。由於耶穌會士大批進入日本發展勢力引起日本統治者的警覺,葡人向日商大量借款無力償還和荷蘭對日貿易崛起等原因,1639年,德川幕府關閉澳門對日商路。由於殖民主義國家間的互相爭奪,葡萄牙原有的東方據點不斷退卻,荷蘭人陸續把葡萄牙人趕出了安汶那、雅加達、麻六甲,尤其是後者的喪失使得澳門與果阿的聯繫幾被切斷。由於葡萄牙與西班牙在東方爭奪中的矛盾,1636年,西班牙王室敕令中止澳門與馬尼拉的商貿往來。由於明清之際的王朝替代戰爭,澳門與中國大陸的貿易也出現中衰。葡人稱霸的世紀已經過去,但澳門所處的優越位置仍引起繼來列強的垂涎。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澳葡當局實行澳門自閉政策,盡力不許外人插足。1635年,英國第一艘抵華商船,東印度公司的“倫敦號”(London)首至澳門,遭澳葡當局冷遇,他們認為“沒有比允許英國人赴澳門對葡萄牙的利益損害更大的事了”。倫敦號之行後,葡印果阿總督根據葡王敕令,指示澳葡當局:“避免與英國人發生交易或讓其在澳門久停,也不許把船隻出售英人”。1637年,著名的英國“威德爾”(Weddell)船隊再抵澳門近海。澳門方面當即發出警告:不經許可,“不許抵靠澳門”,並有意識地挑動英人與中國官府的衝突。由於澳葡的反對,西人借助澳門發展對華貿易的意圖難以實現。1664年,英船“蘇若特號”(Surat)再抵澳門,同樣受到澳葡當局的阻撓。該船回航後報告:“因為澳葡方面曾寫信1550-1650年間,在東亞至歐洲航線上葡萄牙在海上遭到損失的船就有130艘,其貿易航線的繁忙和葡人船隊規模的龐大由此可以想見。R.Ptak,PortugueseAsia:AspectsinHistoryandEconomicHistory,Stuttgart:SteinerVerlag,1987,pp.117-118.具體獲利情況參見E.Kaempfer,TheHistoryofJapan,London:T.Woodward,1728,Vol.1,p.311。另參見蘇拉馬尼亞姆(SanjaySubrahmanyan)︰《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7年,第147-148頁。C.R.Boxer,ThePortugueseSeaborneEmpire,1414-1825,London:Hutchinson,1977,p.111.C.A.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HongKong,1902,pp.95-96.A.Coates,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HongKong:Kelly&Walsh,1989,p.1.
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給葡萄牙國王和果阿總督,不要准許任何外人到澳門。所以,英國公司今後若還想進行此類貿易,必須首先向葡萄牙國王取得特許。”1683年,英人再次努力試圖對澳門直接貿易,有“卡洛琳那號”(Carolina)使澳,行前考慮到澳葡的態度,所以,公司指令該船大班,若澳門不接納,可往距澳門六海里的潭仔停留。果然,船抵潭仔時,澳門總督文禮士(BelchiorAmaraldeMenezes)便通知英商:“沒有果阿總督的特許,他不能允許英人在當地進行任何貿易,否則,他會有被鎖銬回國甚至被斬首的危險”。這當然衹是一種聳人聽聞的托詞。澳葡當局阻止其他西人入澳,出自多種顧慮︰政治、軍事上,擔心他國圖佔澳門,1622年,荷蘭人曾對澳門發動較大規模的軍事進攻。英國、西班牙人等也有這方面的意圖和動作。葡人的防範不能說沒有道理。澳葡當局還顧慮外人入澳會引起中國政府的干預進而根本影響澳門地位;經濟貿易上,澳葡當局不願他人分享在澳門的獨有經貿利益,試圖維持葡人在對華貿易中享有的傳統壟斷。這在葡萄牙國勢強盛、其他西人未及東來之時可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但在葡人勢力已經衰落時則難以久持;宗教文化上,澳門天主教會(早期特別是耶穌會)的勢力十分強大,擔心外人的進入會帶進異教和異樣文化成份,所以對此刻意防範。在反對外人入澳的各種勢力中,教會每每扮演重要角色。在排拒政策的左右下,從17世紀40年代以後的約一個世紀的時間裏,澳葡當局可以說是數度喪失澳門城市轉軌重獲生氣的“良機”。第一次,在明末清初。明季,鑒於外商來華數量漸多,擅入廣東省城,易激成事端,故朝廷頒令外商衹能在澳門交易,不得進入廣州。清朝立國後,繼承這一政策,1647年9月7日,戶部同意兩廣總督佟養甲奏請:仿明朝故例,“止令商人載貨下澳貿易”。此禁令對澳門的貿易地位可以說是有利有弊,不利方面,不許葡人入穗(實際上,葡人在廣州的交易一直在暗地裏進行),使其選貨區域和貿易範圍受到限制;有利方面,廣州封港,所有貿易集中澳門,使澳門貿易地位陡然提升,儼然成為中國對外貿易基地。但澳葡當局沒有意識到也沒有把握住這個契機,他們仍一意孤行地實行排斥除葡人外的任何外國人入澳的政策。外商不能通過澳門對中國大陸進行轉口貿易,中國這個大市場的誘惑力又實在太大,他們衹得轉赴臺灣、廈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9、24、28、32-35、42、50-53頁。《清世祖實錄》卷33,順治四年八月丁丑條。
45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門、寧波、舟山等口岸。僅據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情況看,從1675到1715的四十年間,公司來華船隻共有60艘以上,而以澳門為目的地的衹有六艘,其中的四艘最初的目的地還是廈門。葡人自身的海外貿易陷於停頓,澳葡當局又沒有果斷地利用大好時機,把澳門建設成西人對華貿易的基地。澳門的進一步衰落是難以避免了。第二次,在1683年清軍收復臺灣之後。1685年,康熙下旨開放澳門等地為通商口岸,隨之在澳設立海關“正稅關口”,給葡人貿易以若干優惠。這是澳門面臨轉型發展的再次“良機”。然而,被澳葡又一次錯過,1686年,澳葡當局向粵海關聲稱:“澳門原設與西洋人(意指葡人)居住,從無別類外國洋船入內混舶”,企圖阻撓其他西方國家發展對華貿易。1688年,一艘荷蘭船準備駛入澳門內港,被澳門娘媽角炮臺開炮阻止,中方海關官員質問澳葡當局:“葡萄牙人有何權利,竟敢違背皇帝的命令”。葡人轉而運動北京當道,終於使清廷允准其他外船不得入舶澳門的請求,規定來華外船停泊黃埔。這樣一來,把貿易“逼”到廣州一隅。1690年,英國“忠實商人號”(LoyalMerchant)首抵黃埔,幾年後,法船“安緋得里底號”(L’Amphitrite)也徑赴黃埔。逐漸地,在中西貿易中,澳門被撇到一邊,僅成為廣州的外港和中國與葡萄牙等個別國家的貿易地,而廣州則上升為中外貿易的主要口岸。仍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為例,基本以1690年為界,此後,便很少有船隻與澳門直接貿易了。第三次,在18世紀上半葉。1717年康熙頒諭禁止華商前往南洋貿易,1718年,又應粵督楊琳請求,規定澳門船不在禁例之內,使澳門獲些許生機。但澳門議事會還是拒絕了清廷試圖以澳門取代廣州成為中國外貿中心的建議。1719年,清政府打算把設在廣州的外國商行遷往澳門,同樣遭到澳葡當局的回絕,此舉,連葡印總督也感到大惑不解,指責澳葡方面患了“短視病”。對澳葡的屢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區宗華譯,第309-312頁。王之春:《清朝柔遠記》,趙春晨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85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5頁。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43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區宗華譯,第309-321頁。《清聖祖實錄》卷277,康熙五十七年二月戊戌條。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4頁。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DenHaag,1948,p.211.
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不配合,中方也感到惱火,通知澳葡關於外人居澳問題,決定權在中國而不在別人。此間,澳葡還對外人採取了一系列歧視政策。澳門衰落使得葡人紛紛離去,而違規私入澳門的外人卻相對增多。出於對澳門缺少葡國居民的擔心,葡印總督專門頒令,禁止澳門修道院接收女信徒,勒令這些準備獻身上帝的女性還俗,與澳門的葡籍男性結婚。從1727年開始,清政府陸續在沿海省份恢復華人的出洋商貿,使葡人特惠受到衝擊。而澳葡當局仍不明智地採取為淵驅魚的政策,1731年1月23日,澳葡總督下令將外國船隻趕出澳門。在後來的兩年中,議事會和總督之間為此發生爭執,議事會認為吸納外人,可以促進貿易的復蘇。但總督擔心如此會使澳門被外人染指。為示慎重,又專門為此徵求在北京和南京的四位葡籍天主教主教的意見,四位主教出於外人到來會“敗壞風俗”等因素的考慮,也不支持澳門開放,使得議事會轉變態度,1733年1月23日,議事會決定拒絕在澳門集中貿易的建議。其後,澳門自閉政策變本加厲,1745年3月22日,葡王若奧五世頒令禁止外人在澳門結婚,1746年3月9日,葡王室發文禁止外人在澳門停留。這是葡萄牙人在澳門實行禁絕政策的極致。這種帶有自殺意味的政策使澳門陷入困境。1680年,一位過境的中國文人寫道:“至入其境,見城無百堵,眾無一旅,家無積粟,淒涼滿襟。”來自西人的記述是:1704年“澳門衹剩下兩艘船,既無人操使,也不適合外出。這個居留地近乎解體”。來自澳葡自身的記錄應該更能說明問題:1733年12月28日,澳葡當局表示,因為沒有錢,衹得用火藥來支付澳門主教的薪水;1735年3月26日,又宣佈已不能繼續支付負責夜巡的三位軍官和21名士兵的薪酬,儘管其數額不過是每位軍官月薪四元、士兵三元。1752年4月5日,議事會討論澳門的貧窮狀況,結果一籌莫展,“生活貧窮之極,似乎這三千多極度貧困的人沒有任何辦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50頁。這道頒佈於1718年5月7日的命令後成空文,到1731年1月,修女人數不但沒有減少,還從頒令前的33人增到40人。參見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95、134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16、120-121、134-135頁。陸希言:《澳門記》,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250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3頁。
47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法打發每天的二十四小時,鑒於這種緊迫的需要,大部分人無法活下去”。同年6月17日,當局再議此事,悲歎澳門的衰落,“留下無依無靠的孤兒寡母,他們窮困至極,因衣不蔽體而不能出門乞討”。澳葡當局還明確意識到,澳門衰退的一個主因就是近幾十年來“外國人的貿易轉移到了廣州”。1753年月12月10日,議事會稟報果阿總督,已經取消了澳門議員的俸祿,解僱了防守聖老楞佐堡壘的士兵和市外科醫生,原因是拿不出給這些人的開支。在稟報中,議事會還以乞求口吻寫道:“在我們如此巨大的貧困之中,如果總督不能伸出雙手給予我們施贈,我們肯定無法繼續在這塊毫無生機的土地上生活下去”。果阿總督也別無良策,他衹是命令議事會“強制最富有的居民留在澳門”,否則澳門這座城市將“既缺人又缺錢”。12月27日,澳葡還向葡萄牙國王發出呼籲:如果國王不救濟澳門,“他的皇冠上肯定會失去這顆寶貴的明珠”。澳門社會經濟處在崩潰邊緣。二在形勢的逼迫下,澳葡當局不得不改弦易轍。首先,清政府對外政策的變局牽動了對澳門措置的變化。18世紀40年代之前,清政府對外人入澳沒有一定之規,政策隨意性很大。如1725年,清廷命令“其無故前來之西洋人,一律不許(在澳門)容留居住”。但到1732年,鑒於來華外船停泊黃埔,造成“他族逼處”省會的局面,廣東督撫轉而建議來華外船的停泊點改在澳門,“臣等詳查澳門原係內地,西洋人不過賃居,豈容澳夷視為己物?如云澳門為西洋人之地,不便容別國洋艘停泊,豈黃埔內地顧可任其久停耶?”提議從當年起,外船“在澳門海口拉青角地方與西洋澳夷船同泊”。此議得到清廷批准,卻未被澳葡當局很好執行。18世紀50年代前後,清政府的閉關意向強化,其中“不許夷婦入省”和不許外人長年在廣州居住等措施對澳門關涉尤為直接。1746年,粵督下令禁止西方婦女來穗,隨同來華的西方婦女衹准停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22-123、146-147、150-151、154頁。其後,葡萄牙國內發生大地震,使其當局無暇顧及澳門。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清光緒庚辰江寧藩署重刊本,第27頁。王之春:《清朝柔遠記》,第85頁。
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留澳門。1750年,中方正告澳葡當局:如再不許外人進入澳門,那麼,澳葡應該把“准許任何外國人在澳門居住的專有權”移交中方,也就是說,不但西方婦女要在澳門居留,而且所有外人也必須允准在澳居留。這次命令與以往相比,顯得格外嚴厲,而且它不是帶有隨意性的臨時舉措,而是關乎清朝此時的重大國策轉移,亦即閉關政策的開始推行。澳門成為清朝閉關政策的配套環節,即此方禁止,必須在彼方開一口子,否則來華外人無地居留,正常外貿無法進行。這對澳門開放形成強勢推動。澳葡當局面臨兩種選擇:一是因應時勢,開放澳門;二是繼續排斥外人,這勢必與中國政府形成對抗。澳葡是否有力量繼續這種對抗,大成疑問。澳門的主權歸屬中國,葡萄牙人也衹是“借居者”,他們越俎代庖的排拒之所以能夠在相當長時間內得逞,是因為中國政府在這方面尚無定見,而今大政方針既定,葡方難以抗拒。1757年1月15日,澳門總督高定玉(AnthonyPereiraCoutinho)重申對外人的“王室禁令”,但允許外人在路過澳門“等待交通工具時”的停留,表明其政策已經出現鬆動。2月9日,是澳門城市轉軌的重要一天,在高定玉到場的情況下,議事會議決:“為了向外國人表示好客,而准許他們暫時在澳門居住”。澳門的房主可以租房給外國人,特別是那些“作為各國的某種意義上的代表人物和各公司的大班”。不久,議事會進一步議決,並為葡屬印度總督批准,允許各國商號遷入澳門並使用自己的行號名稱,事實上,在這之前,就有其他國家的商人冒名澳葡商號在澳居留的情況,這是對葡方幾百年來不歡迎外人入澳政策的原則修改。聯繫到兩個月後(1757年4月10日)清廷採取的關閉其他口岸,實行廣州獨口通商的政策推行,那麼,澳葡議事會作出的那紙決定的意義就愈發重大深遠了。大陸的其他口岸封閉,衹留廣州,西人又不能在廣州久住,而需留居澳門,澳門不得不接納那些西方人而實現她的城市功能轉型:由葡萄牙的貿易港向所有來華西人居留消費地的轉變。據說“英國散商是澳門人最早的房客”,1769年1月24日,議事會批准索薩(InáciodeSousa)神父的姐妹把房屋出租給“英國私人的准照申請”,標誌着散商居澳的合法化。實際上,在這之前,已有不少英國人在澳門居住,以致1769年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35、142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53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48頁。
49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8月時,一些初來乍到的英國人在澳門島上發現一所房屋竟赫然掛着“英國酒店”的招牌,上書“居住舒適,消遣高雅”。英國東印度公司則顯得較為謹慎,儘管在1759年4月23日,澳門議事會就已同意公司“皮特號”(Pitt)船長威爾遜(W.Wilson)在裝貨期間的留澳申請,但公司在澳門設立機構則相對遲緩。1761年,先是法國和荷蘭的商行由廣州遷到澳門,一兩年後,丹麥和瑞典商行也在澳門立足。1765年,葡印總督允許法國東印度公司代表瓦克林(FrançoisVauquelin)在澳門居留。英國人力圖滯留廣州,等待中國政府主意的改變和更有利條件的出現,約在1765年(乾隆三十年),英東印度公司大班(Supercargoes)“始有在澳押冬者賃居澳屋,不惜重費。初僅一二人,後接踵而至,遂有二班、三班以及十班之號。並有攜家來,不肯歸國者”。大班駐澳並未得到公司認可。直到1770年,公司在倫敦和加爾各答分別召開秘密會議,同意公司人員和機構的駐澳行為,在那之後,公司“大班”在兩個貿易季節間居留澳門漸成習慣。1772年,公司在廣州貿易“休閒期間”居澳的申請得到澳門方面的批准。同年7月,公司與澳門居民科斯達(AntónioJosédaCosta)訂立協議,租用他“南灣的大宅院”,租期三年,年租金450西班牙元。西班牙人在1792年獲得在澳居留合法權,之後,美國等也獲得了此項權利。外人居澳“合法化”的政策不能說沒有反覆。1773年10月8日,澳門議事會分別收到來自葡印和澳葡總督關於外人居澳的質詢。議事會的答覆是:不許外人在澳門建設住宅和經營與本市居民同類的商業。1775年6月21日,議事會又拒絕接待法國船來澳,理由是“不准外人進入本澳港口”。這是在以前立場上的明顯退步。1776年5月17日,葡印總督下令“不要再同意任何外國人在澳門居留”。隨即果阿最高法院裁決“要求把所有在澳門居住的外國人驅逐出去,理由是他們破壞了本市貿易,造成糧食缺乏和敗壞當地人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63-164、156-157、160頁。黃培芳等纂:《(道光)香山縣志》卷4《海防‧附澳門》,清道光七年刊本。據對澳門有細緻研究的文德泉(ManuelTeixeira)主教1984年提供的資料表明:南灣大宅院“上面的大房子即16根柱子的房子,現為聖老楞左教堂對面的慈幼會”。參見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67頁。另按:對租用科斯達房子一事,東印度公司方面的記載略有不同,稱早在1772年前,公司就已租用科斯達的房子,租期三年,1772年又延租約兩年。詳見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區宗華譯,第600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49頁。
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的風俗”。這無疑是一個將引致嚴重後果的決定。議事會不敢貿然奉行,轉而徵求澳門本島某些顯赫人物的意見。一向對澳門事務有重大發言權的天主教澳門主教吉馬良斯(D.AlexandrePedrosaGuimarães)認為果阿當局的命令衹是一廂情願,不具可行性,因為這不是葡萄牙作決定就行,還涉及中國政府,鑒於澳門特殊地位,來自中方的旨意往往是難以違抗的。“十多年來,廣東總督就把外國人打發到此地,本市不得不接受。”澳門已經成為中國對外關係中一個不能捨棄的組成部分,成為清朝閉關政策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連帶環節。而且,歐洲各國把澳門視為居留地已是慣例使然,驟然改變是不可能的,對澳門本身也未必有利。主教的結論是:驅逐令“無法執行,至少不宜執行,因為驅逐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事實,並且毫無意義”。外人居澳權就這樣在葡印、澳葡、教會等各方爭議不決的情形下得以保持發展。18世紀80年代後,外人居澳已成不容更移的大勢。當然,葡人對外人的種種留難現象仍時有可見。1789年,英國人抱怨:澳門人“趾高氣揚,動輒拒不理會……經長期航行後(在澳門)得不到任何新鮮食品。”但無論如何,轉折畢竟出現。學者們多將葡人最初居澳稱為是澳門開埠,以此類推,那麼,18世紀中期的澳門城市轉軌則可視為澳門史上的第二次開埠,對澳門社會演生變動的影響委實不亞於第一次開埠。三外人入澳合法化給這座城市功能帶來重要變化。首先,澳門開始了從東亞古老的葡人貿易據點到西方僑民聚居區的功能轉換。正如一位西方學者所指出:“葡萄牙人的貿易衰落了,但澳門卻繁盛起來,它在中國人的監督下,變成各國與廣州間貿易的基地。一切進口船隻都在那裏僱傭引水和買辦,它們也從那裏決定出發的方向;商人們在每季季末,都從廣州商館回到那裏,並在那裏等待下一季度的來臨。”1809年5月7日,清兩廣總督百齡親赴澳門,瞭解的居民情況是,葡屬居民4,963名、英國人40名、荷蘭人7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68、171-173、193頁。另按:葡人內部關於澳門向其他西人開閉的爭議直到1845年11月澳門宣佈為所謂“自由港”後才才完全消停。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第50-51頁。
51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名、瑞典人4名、菲律賓人9名、普魯士人2名等等。族類繁多,林林總總。此後,外來人的數目還有遞增。相對說來,外人比例不算太大,但他們多為來華經商者,背後往往代表着一些頗有實力的洋行公司,經濟能量不可小覷。再有,這裏統計的是長住人員,臨時來澳的數量就要比這大得多,如1820年,僅英、美兩國來至廣東海面的商船就有70至90艘,這些船上的船員就有二三千人。除商人和海員外,澳門還成為西方教會人士、軍事人員和各國來華官員的居住或停留地。以英國外交官而言,1793年英國第一個抵達中國的政府代表團──馬戛爾尼(G.Macartney)使團的始末站都是澳門。1816年,阿美士德(W.P.Amherst)使團來華,初到中國的停泊點是在澳門近處的老萬山群島(LadroneIslands),而其離開中國前也同樣在澳門小住。1834年,英國政府首任駐華商務監督律勞卑(W.J.Napier)來華,7月15日,他所乘坐的軍艦到達澳門,10月11日,他又在澳門病死。之後的三任監督德庇時(J.F.Davis)、羅賓臣(G.B.Robinson)、義律(C.Elliot)都把澳門作為長期駐地(廣州反倒成了臨時駐地),澳門儼然成了鴉片戰爭前英國官方駐華代表最重要的駐節地。不光是英國人,其他西方國家也類似。“二次開埠”還推進了澳門若干傳統施政向更加開放的層面轉移,1758年3月,葡當局頒令給予華籍奴隸以自由身,並禁止再從帝汶等地輸女奴入澳,這些法令不能說是令行禁止,但的確使澳門長達一二百年的奴隸販運受到某種禁限,人群的往來更為平等自由。凡此種種,使澳門演變成一個眾多人種、民族、宗教、習俗、語言、人文精神和風俗習慣共處混雜光怪陸離開放相容的特殊社區,這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見的。澳門的貿易功能降低了,消費功能增長了,澳門居民和政府已主要不是靠那些早已萎縮的貿易航線來維持生計(衹有澳門──望加錫──帝汶等個別航線仍在苟延),而是靠來澳外人的消費求得生存,航運業的主要服務對象也由葡人自故宮博物院編:《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北平,1932年,第2頁。A.Coates,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p.125.E.H.Partchard,“TheInstructionsoftheEastIndiaCompanytoLordMacartneyonhisEmbassytoChinaandhisReporttotheCompany,1792-1794,”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Vol.10,1938.BritishParliamentaryPapers,China,30,Correspondence,OrdersinCouncil,andReportsRelativetotheOpiumWarinChina,1840,Dublin:IrishUniversity,Press1971,pp.245-248&276-277.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pp.238-240.
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身貿易轉變為給他國商人提供航運租賃業務。面向外僑的服務行業成為澳門經濟復興的一大支柱,1827年的史錄是:大部分葡僑“藉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的獨佔為生”,向各國來澳人員出租房屋,“澳門最近盛行房屋投資,現在留居澳門居民的唯一可靠的資本投資辦法就是出租房地產”。1832年,僅外人向當地居民支付的房租一項就超過了三萬元,如果再加算上倉庫租金、代理佣金、租船運費以及常年居住在這兒的吃穿行樂等各項生活開銷,那將更是一個難以估量的大數。旅館業、倉儲業、代理業、金融業、出租業等等外向型行業蓬勃發展。適應外僑的娛樂業逐步成為澳門的另一支柱產業,澳門成為僑民“從廣州商館一個‘季度’的圈禁生活中逃出來,在這講究儀表和禮節”、沉迷於純歐式享樂的處所,成為他們鬆弛精神放浪形骸的銷金窟。音樂會、化妝舞會、賽馬賭博、業餘戲劇、油畫展銷、遊覽觀光,令人目不暇接。這些產業類型奠定了此後澳門城市發展的基本模式,至今仍能溯其流變淵源,見其歷史影響。依賴於這些,從18世紀60年代後,澳門基本擺脫了難乎為繼的經濟窘況,社會多元化的色彩更為濃重紛呈。這裏以服飾、語言、風氣等最易顯露一個城市性格的表徵為例,1779年4月8日,為抗議某些教會人士對澳門婦女穿戴不倫不類的指責,澳門居民特遞交一份長篇說明書,聲明該地婦女的服飾既受到歐洲人,也受到亞洲人,還有美洲領地的影響。在澳門這種特殊的社會環境中,“這種穿戴是合法的”,無可非議的。中外貿易用語也出現了轉替,早期中葡混合語“在某種程度上是(中國)沿海的通用語”。除葡人外的來華西人,要麼依靠一個會操半生不熟葡文的中國人或法國教士,要麼依靠一個會說中國話的葡萄牙人(多半是土生葡人),才能與中國商人談生意。在那個年代,來華外商“首先需要具備的就是葡萄牙文的知識”。隨着英國對華貿易漸成大宗,語言也隨着經濟交往關係的頻率升降而發生變化,“廣東英語”(PidginEnglish)逐步取代了中葡混合語而成為中西貿易中的“正宗通用語”。但這種“廣式洋涇浜”仍免不了要受葡語影響,據研究,這種基本不講語法結構的“廣東英語”是一種混合方言,其中的主要辭彙來自英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區宗華譯,第162頁。另參見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49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19-120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75頁。K.N.Chaudhuri,TheTradingWorldofAsiaandtheEnglishEastIndiaCompany,1660-1760,Camp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399.
53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語、粵語、葡語和印度北部的語言。澳門民風歷來比較“隨便”。外僑大批進入後,此風更長,漸入流弊,服務於各色外人的妓院業滋生蔓長,由於來澳外人(外商、水手等)多為男性,每每流動,而當地女性往往是定居的,竟而形成一種獨特的澳門景觀:女性居民的人數大大超出男性。馬士(H.B.Morse)曾例舉了除教士與軍人外在澳居民的兩組對比數,1810年的數目是:白種男人1,172人,白種女人1,846人,男性奴僕425人,女性奴僕606人。1830年的數目是:白種男人1,202人,白種女人2,149人,男性奴僕350人,女性奴僕779人。“此外還有各個等級的男人38人和婦女118人。”他的結論是:“這種男女人數間的不均衡,雖然是殖民地中少見的,卻正好說明了當地的特性。”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說得更不加遮掩:澳門的“巨大吸引力之一就是女人異常之多,很多不遠千里而來的船員和商人依靠麥尼克行(英國對華貿易洋行)支付定額的款項來維持他們在澳門的‘受扶養人’”。洛比茲(E.Roberts)1832年提出的報告則把澳門同加爾各答和馬德拉斯並列,稱為是當時“世界上最傷風敗俗的地方”。而亨特(WilliamC.Hunter)也指出:“澳門當時是東方的避難所,不分良賤,向所有的人開放。所以有俗言說,澳門是負債者和冒險家的樂園。”東方“蒙特卡洛”的奠基正在斯時。“琵琶女”、“妹仔”、“花舫”等各種名目的妓業在澳門氾濫開來,生出諸多社會問題,甚而發展到嚴重危及社會安寧、人群健康的地步。1830年10月9日,清朝官員發佈公告:要求澳門各色人等“潔身自好”,所有“為非作歹的花船”須在15日內離開澳門。1836年12月31日和1837年8月4日,澳門市政當局鑒於“大批歐式或中式裝扮的妓女不加選擇地混居在本城各處本分人家中間,打擾了街鄰四舍的安寧,破壞了豪門貴族的正派名聲和社會公共道德”,也連續發佈對妓業進行約束管理的法令,可惜收效有限。直到1851年《關於澳門妓業第一號規章》的出臺,這方面的情況才有所收斂、規範。H.A.Macnair,ModernChineseHistory:SelectedReadings,Shanghai,1913,pp.42-43.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第50-51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譯,第120頁。丹涅特(TylerDennett):《美國人在東亞》,姚曾廙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年,第43頁。亨特(WilliamC.Hunter):《舊中國雜記》,沈正邦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85頁。伊莎貝爾‧努內斯(IsabelNunes):《舞女和歌女:澳門妓業面面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5、16期,1993年。
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其次,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匯地和輻射點的功能更加強化擴大。明清之際,澳門就是天主教會人士進入中國的門階和西學的重要傳播地。但這些文化的擴散源多局限在葡萄牙人、意大利人和天主教會方面。外人入澳合法化後,局面有了改變。1807年9月7日,“倫敦會”教士馬禮遜(R.Morrison)抵達澳門,揭開基督新教傳入中國的帷幕。中國第一位新教徒蔡高的洗禮(1814年)和第一位新教牧師梁發的按立儀式(1823年)均由馬禮遜在澳門舉行。澳門是鴉片戰爭前各國新教傳教士進入中國大陸的最主要孔道,普魯士最早來華的教士郭士立(K.F.A.Gutzlaff)、美國最早來華的教士裨治文(E.C.Bridgman)等都將澳門作為重要落腳點。西人還在澳門創辦了一系列具有“開創”意義的文化機構:1806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在澳門建立了較早的公共圖書館,擁有以英語讀物為主的4,000冊以上藏書;1834年,英籍婦女溫斯特(Wanstall)在澳門寓所建立了中國最早的西式女塾;1839年,中國第一所具有近代教育範式意義的“馬禮遜學堂”在澳門創辦,從這裏又走出了中國近代第一批留學生──容閎、黃寬、黃勝;外人在中國境內創辦的第一份外文報刊《蜜蜂華報》是1822年9月12日在澳門發刊,而鴉片戰爭前後在來華外僑中影響最大的《中國叢報》(ChineseRepository)也有幾期是在澳門出版,時人又稱《澳門月報》;學者們多把1835年11月出現在廣州的“新豆欄醫局”視為中國西醫醫院的發端,其實,早在1569年,澳門就出現了中國境內最早的西醫醫院“聖辣菲醫院”,1827年,英國醫生郭雷樞(T.R.Colledge)等又在澳門建立了中國最早的西醫眼科醫院。這些“中國之最”成為後來中國近代型文教醫療機構效仿的重要範式。不足6平方公里的彈丸小島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卻起到了極其巨大的作用,這一切,相當程度上得益於澳門的二次開埠,使其增多了幾抹宗教異彩和多元文化氛圍。再次,澳門還一度成為外人對華走私貿易的重要基地。首當其衝的是鴉片。初始,葡萄牙殖民當局曾力圖把澳門變成葡人經營鴉片的壟斷市場,澳門“二次開埠”後,葡人試圖繼續此項政策,1764年,葡萄牙當局重申壟斷令。因為葡萄牙商人搞不到那麼多貨,反給英國等乘虛而入的機會,用自己的船隻販運鴉片廉價傾銷。這一切逼使葡萄牙人改變政策,1775年,主教吉馬良斯向議事會呼籲關注鴉片貿易。第二年,又向葡印總督提出允許外商租用澳門船運鴉片進入澳門,澳門葡人收購或代理外人鴉片遂成“合法”。此間英國經澳門轉手的鴉片無張馨保:《林欽差與鴉片戰爭》,徐梅芬等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9頁。
55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疑是大宗。然而許多大的葡籍代理商也在中在發橫財,如為英國比爾商行(它是後來在華經銷鴉片的最大商家──怡和洋行的前身)做鴉片代理的著名商人詹那里渥(SenhorJanuzriodeAlmeida)、巴羅斯(SurManoeldesBarnos)、白蘭度(B.Barretto)等即是。甚至澳門的一些高級官員也捲入了這樁罪惡買賣,如比爾商行曾與“澳門審判長阿利加先生(SenhorArriaga)暗中勾結,專心做起大規模的鴉片生意”。另有前澳門總管阿賴爾(BernardoAleire)也對大鴉片商馬地臣(J.Matheson)的“利益”予以關照。澳葡方面和各國鴉片販子在極力促使加大鴉片輸華問題上有一致點,1792年8月14日,議事會甚至投票表決反對中方試圖在澳門設立鴉片稽查的建議。但他們之間又有矛盾,無論如何,外商對鴉片要經過澳葡轉手的作法是不滿意的,這不僅要使澳葡人參與利潤分肥,提取數額不小的代理佣金,而且,使整個鴉片對華貿易受制於澳葡。所以,在鴉片輸華史上長期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外人與澳葡的較量。1805-1806年度,澳門鴉片市場出現大蕭條,其中重要原因是該年英方對前往加爾各答的葡萄牙船課徵重稅,作為報復,澳門當局便厲行嚴禁任何非葡籍船運鴉片入澳。於是鴉片的貿易基地從澳門移到黃埔。這種轉移不是一下子就完成,在此過程中仍有相當部分的鴉片交易還在澳門進行。澳葡與他國那種既互相利用又互相爭奪的情況依然存在。1813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發現,產於麻窪(Malwa)的“白皮土”輸華量的增長已對公司操控下的“大土”構成威脅,於是禁止麻窪煙從孟買出口。麻哇鴉片衹得從葡萄牙控制的果阿和達曼尋求新出海口,使這項日益增長有利可圖的貿易落入當地的葡人之手,澳門也分享餘利。1820年,英國鴉片商找到了一個比澳門和黃埔更安全方便的地點,就是伶仃洋面,鴉片交易基地轉移至此。澳門作為鴉片轉運中心的地位迅速衰落,當然還不能說鴉片走私在澳門就已絕跡,有材料表明,直至1839年林則徐廣東禁煙時,在澳門的鴉片仍有3,000箱上下。而英國商務代表還一度想把對華貿易特別是鴉片貿易的基地規避轉設澳門。除鴉片外,澳門還長期成為中國紋銀、大米以及華工走私出口的重要場所。茲不贅述。原載《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95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譯,第104、106、123頁。A.Coates,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p.126.W.C.Costin,GreatBritainandChina,1833-1860,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37,p.61.
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本文所說的“澳門模式”,是指鴉片戰爭之前澳門在中外關係中的存在形式。具體地說,它是在中國明清封建王朝的管轄之下,由葡萄牙人居留和經營的貿易特區。那麼,作為明清時期中西關係的一種重要形式,它的形成有着甚麼樣的歷史文化背景?而作為一種既定的中西關係模式,它對於當時的中西關係又有着甚麼樣的影響?這些都是本文試圖予以探討的問題。一、澳門模式與蕃坊社區明清時期的中西關係,是由葡萄牙人首先揭開帷幕的。在1499年華士哥‧達‧伽馬(VascodaGama)把從印度購得的中國瓷器獻給葡萄牙王室後,葡萄牙國王即對中國發生了極大的興趣。當1508年葡萄牙艦隊受命入侵麻六甲時,葡萄牙國王就要求他們調查有關中國的情況。1514年,葡萄牙人就從麻六甲出發來到中國廣東珠江口外的屯門島。在進行這一試探性的航行後,葡萄牙人仍然使用他們對其他國家所採取的殖民方式,開始對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侵略活動。不幸的是,他們所面對的明朝雖然已經在下坡路上滑行,中國在世界中的實力和地位也開始發生逆轉,但明朝卻依然是一個強大的封建專制政權,中國也依然是一個東方世界的強大國家。所以,在明朝軍隊反擊下,葡萄牙殖民者在中國沿海地區節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陳尚勝作者簡介:陳尚勝,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歷史學博士。
57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節敗退:先有1521年屯門之戰的失敗,接着又被明朝軍隊將他們趕出了浙江雙嶼、福建月港和浯嶼等地。於是,他們把在中國立足的希望和寄託,轉移到了廣東邊海上的澳門。葡萄牙人之所以能夠在澳門僑居下來並且可以經營海上貿易,17世紀葡萄牙籍耶穌會士謝務祿(又名曾德昭,ÁlvarodeSemedo)曾謂是由於葡萄牙人幫助明朝政府趕走了海盜,所以明朝政府把澳門讓給了葡萄牙人。這一說法,經過中國著名歷史學家戴裔煊教授的詳細研究,已見失實。而據明朝文獻記載,它最初是由於葡萄牙殖民者利用向明朝有關官員賄賂的手段從而得以入據澳門。成書於明朝萬曆三十年(1602)的《廣東通志》中寫道: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蓬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藪矣。另據西文材料記載:1573年,海道副使受賄之事,為其他官吏所知,乃改為地租,收歸國庫。萬曆年間,明朝政府已將這筆地租銀刊入到《廣東賦役全書》中,從而標誌着明朝正式應允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然而,明朝政府中個別官員的不良行為,為甚麼竟能得到明清封建王朝的長期聽任呢?或許還可以從早期中國封建王朝所設立的“蕃坊”社區模式來認識。所謂“蕃坊”,是歷史上中國封建王朝對外國僑民所劃定的集中居留地。“蕃”是中國古代對於化外民族的通稱,《周禮》中就曾說:“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外國人的居留地,當數西漢時期長安的“蠻夷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57年第3期。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日本早稻田大學數字圖書館藏,明萬曆二十七年全文書影,第72-73頁,http://archive.wul.waseda.ac.jp/kosho/ru05/ru05_01508/,2013年1月8日。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London:UniversityofOxfordPress,1902,p.34.
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邸”。從漢宣帝甘露三年(前51)匈奴呼韓邪單于來到長安時受到“蠻夷君長王侯迎者數萬人”的情況看,當時長安“蠻夷邸”中所居留的外族胡人當不在少數。北魏時期,隨着與西域交通的發展,當時京師洛陽也有大片的外國僑民居留區。據當時人楊衒之的記載:洛陽“永橋以南,圜丘以北,伊、洛之間,夾禦道有四夷館:一曰歸正,二曰歸德,三曰慕化,四曰慕義……北夷來附者,處燕然館,三年以後,賜宅歸德里;東夷來附者,處之扶桑館,賜宅慕化里;西夷來附者,處之崦嵫館,賜宅慕義里。自蔥嶺已西,至於大秦,百國千城,莫不款附;商胡販客,日奔塞下,所謂盡天地之區矣。樂中國士風,因而宅者,不可勝數,是以附化之民萬有餘家”。到唐代,由於中外關係的高度發展,在長安西市周圍、東都洛陽南市之地,以及廣州、揚州等城市中,都有集中的外國僑民居留地;甚至在山東至江浙的沿海地區,還存在着很多由新羅僑民居住的“新羅村”和“新羅坊”。至宋代,已出現專門的“蕃坊”之稱。宋人朱彧在《萍州可談》中說:“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據學者考察,這種蕃坊,在宋元時代也不僅僅限於廣州一城,在泉州等國際貿易商埠也同樣存在。傳統的“蕃坊”模式對於澳門模式的影響,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觀察:其一,傳統的蕃坊具有高度的社區事務自治權,它的管理人員一般都是由外籍僑民來擔任,卻必須接受當地政府的領導。如唐代楚州新羅坊總管、文登縣勾當新羅所押衙等官員,文登赤山和東海縣宿城等地新羅村的村老、村長、村正、板頭等准官吏人員,都是由新羅人來擔任的,他們普遍受到當地州縣政府的管轄。宋代的廣州蕃坊,“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人貢,用蕃官為之”。在澳門,葡萄牙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他們建有自己的議事會,議事會中設有理事官一人,“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蕃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漢書》卷9《元帝紀》,“建昭三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第295頁。《漢書》卷8《宣帝紀》,“甘露三年”條,第271頁。楊衒之:《洛陽伽藍記》,范祥雍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60-161頁。日本入唐求法僧侶圓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一書中曾有詳細記載,詳見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2年。可參見陳尚勝:《唐代的新羅僑民社區》,《歷史研究》(北京)1996第1期。朱彧:《萍州可談》卷2,叢書集成初編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39年,第19頁。參見向達:《中外交通小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47年,第41頁;陳達生:《論蕃坊》,《海交史研究》(泉州)1988年第2期。陳尚勝:《唐代的新羅僑民社區》,《歷史研究》(北京)1996年第1期。朱彧:《萍州可談》卷2,第19頁。
59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數,修理城臺街道,每年通澳僉舉誠樸殷富一人為之”。這種理事官,即澳門議事局民政長官,他也被清朝政府任命為“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需要接受清朝澳門同知等官員的領導。此外,葡萄牙的果阿殖民政府還向澳門派出總督(兵頭)和法官(判事官),他們雖然是澳門葡萄牙人的軍政首腦和司法長官,但同樣也要接受明清政府的管轄。“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皆迎於三巴門外”。明清政府為了管理澳門,也設有專門的守澳官,同時還先後制訂了一些專門管理澳門的地方法令,如1614年的《禁約五事》、1744年的《管理澳夷章程七條》、1749年的《澳夷善後事宜十二條》等。一位西方學者在詳細研究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後也曾明確指出:“葡萄牙人經過了在中國沿岸的暢旺貿易時期之後,他們獲准定居澳門。他們是在中國的管轄權之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轄他們自己國籍的人員方面,通常是不會受到干預的。”其二,在司法制度上,中國封建政府對於外國僑民在華所發生的案件,一般都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斷案。這一司法制度源於《唐律》,它專門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就是說,對於來自相同國家的外國僑民之間案件,唐朝政府尊重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制度和風俗習慣,根據他們的俗法斷案;而對於來自不同國家的外國僑民之間在中國所發生的案件,則按唐朝法律斷案。鴉片戰爭前澳門的司法制度,也基本體現了這一精神。對於澳門葡萄牙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由葡人的自治機構按其本國的法律自行審理,當地中國地方政府不加干涉。曾先後任澳門同知的印光任和張汝霖在他們的著作中就曾明確記載:澳門的“蕃人犯法,兵頭集夷目於議事亭,或請法王至,會鞫定讞”。不過,對於一些涉及到葡人之間而其自治機構又無力處置的重大案件,廣州府和香山縣的地方政府往往及時出面裁決。對於居住在澳門的中國人與葡萄牙人之間的案件,則一概交由中國政府按本國法律進行審理。清朝文獻記載:“所有在澳民夷一切詞訟,責令移駐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52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趙春晨校注,第153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1,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9頁。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卷6,劉俊文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33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趙春晨校注,第152頁。
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香山)縣丞稽查,仍詳報該同知(即海防同知)辦理。”對於葡萄牙殖民者的一些對抗中國司法制度的侵略行為,清朝地方官員也曾進行了有力的鬥爭,“結果是葡萄牙人不但屈服於帝國的法令之下,還得向中國官員搞的治安條例表示屈服,而且還被迫承擔引渡葡王陛下臣民的義務,這些被引渡的人可能被判刑,甚至死刑。而這些判決都是按中國的法律和司法程序進行的”。其三,蕃坊模式還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封建政府對外國僑民的懷柔精神,如在政治上對當事人所在國法律制度和風俗習慣的尊重,在經濟上賦予外國僑民一些本國商民都不能享受的特權,例如唐朝涉外法律制度中就有不少嚴格禁止中國商民私渡關津和保護外商自由往來與財產等方面的規定。澳門模式也同樣體現了中國傳統對外國人的懷柔精神。應當看到,中國明清封建政府准許葡萄牙人留居澳門,與它所奉行的通過許多消極的防範措施(如“海禁”政策),來預防外部勢力對中國社會內部影響的閉關政策是根本對立的。明朝政府正是出於防止外部勢力衝擊中國腹地的目的,將葡萄牙人趕出了浙江雙嶼和福建月港以及浯嶼;但對於葡萄牙人入據中國南端的澳門,明朝政府官員中雖有不少人主張繼續使用武力驅趕,但畢竟澳門在距離上與明清政治中心相距遙遠,最後還是採取了廣東進士霍與瑕提出的“設城池,置官守,以柔道治之”的“懷柔”政策。清朝建立後,曾經對國內商民實行嚴厲的“海禁”,但澳門的葡萄牙人卻不受此禁的限制,這也是傳統的“懷柔”精神在外貿政策上的表現。所以,澳門的葡萄牙人正是通過清初的海禁和南洋之禁時期,大發貿易之財,從而使澳門變成由葡萄牙人所經營的貿易特區。二、澳門模式與西、荷兩國的對華關係葡萄牙人從中國取得在澳門的居留權,令同在東方進行殖民侵略的西班牙人和荷蘭人十分眼紅,他們或圖謀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或想按照葡萄牙人在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趙春晨校注,第76頁。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London:UniversityofOxfordPress,1902,p.156.參見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8,劉俊文點校,第177-178頁;《全唐文》卷75《南郊赦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791-796頁;《新唐書》卷163《孔戣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009頁。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轉引自介子編︰《葡萄牙侵佔澳門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7頁。
61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澳門居留的先例也佔領一塊中國領土。西班牙人在1565年佔領菲律賓時,看到葡萄牙人已有澳門這個東方貿易的重要商埠時,十分妒嫉和擔心。所以,西班牙的菲島總督法蘭西斯科‧德‧桑德(FranciscodeSande)在1576年向其國王建議,應該迅速侵略中國。他在報告中說:葡萄牙人運武器到中國去,特別是我們所用的大炮……葡萄牙人教他們如何使用大炮、如何禦馬,以及其他對我們同等有害的事。因為他們是商人,他們這樣做是不足為奇的。陛下是不是應該加速這個遠征,並立刻進行?此後,菲島的西班牙殖民者曾一再地制訂征服中國的計劃,但一直未有機會實現。1581年,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兼任葡萄牙國王,一些西班牙殖民者又想借此機會控制澳門。1590年,西班牙的菲島總督派遣一艘商船來到澳門進行貿易,同時捎去菲利普二世親自簽署給他的委任狀副本,以便向澳門的葡萄牙人證明西班牙人在澳門進行貿易的合法性。西班牙菲島總督本人在致澳門葡萄牙當局的信中說:在國王我主的名份上,我以我自己的名字請求,上述的澳門市主要的軍曹、財政官員,以及該市的推事和長官;在皇上陛下的名下居在該市的任何總督、軍曹、法官和推事,以及在該地和王國的其他王土與領域居住的貴族和其他人──我向所有的這些人請求,衹要出示這些文件,他們便檢視上述的聖諭敕令並服從和執行,我請求他們讓布里圖與該船及其船員進入港中,容許他們登陸,與居民和土著交易他們所意欲和需要的一切的東西,不加以妨礙和阻撓;而相反地,保護他們並幫助他們成功,並協助各種必要的準備,因為他們是為皇上陛下服務的。陳臺民:《中菲關係與菲律賓華僑》第1冊,香港:朝陽出版社,1985年,第133頁。陳臺民:《中菲關係與菲律賓華僑》第1冊,第308頁。
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然而,西班牙人來到澳門後並未得到葡萄牙人的歡迎,相反卻被扣留;因為澳門的葡萄牙人一直提防着西班牙人利用這個機會,來損害自己在中國及經印度至歐洲之間的貿易利益。這一事件發生後,菲利普二世為了緩和西葡兩國間的矛盾,於1594年頒佈命令,禁止菲律賓的西班牙人直接到澳門進行貿易。1593年,一位西班牙殖民者想出另一套對中國的“行動”方式,那就是要求中國“國王”給予西班牙人一塊像澳門那樣的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在中國進行和平貿易。他還向西班牙政府報告說,“他在和中國大陸可見的距離之內,發現一個叫做澳(Nao)的島嶼,盛產胡椒,有15個城市,各有人口11,000至14,000人之間,衹消有1,000名西班牙人,便可征服”。1597年,西班牙駐菲島總督法蘭西斯科‧德‧特魯(FranciscodeTello)決定採取這種行動方式,派遣薩穆迪奧(JuandeZamudio)前往中國廣東沿海,一方面採購鐵、鉛、硝等軍需用品,以便為侵略中國臺灣準備用於製造武器的材料,一方面則以和平通商為掩護,要求中國廣東地方政府分派一塊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居留,並屯積貨物。1598年9月,薩穆迪奧一行首先來到澳門,要求通商,但為葡萄牙人所阻,葡萄牙人甚至還多次企圖焚燒和擊沉他們的船。10月,薩穆迪奧一行又移泊到虎跳門,“徑結屋群居,不去。(明朝)海道副使章邦翰,飭兵嚴諭,焚其聚落。次年九月,始還東洋”,西班牙人想佔領一塊像澳門那樣一塊中國領土的希望也未能如願。荷蘭人在打敗西班牙而成為海上新霸主後,即沿着葡萄牙人的海上航線向東方進行殖民擴張,並在東南亞地區奪取了很多葡萄牙人的殖民地。1601年,荷蘭人又想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所以又派瓦爾維克(WybrandVanWarwick)率兩艘軍艦來到此地偵察。但澳門的萄萄牙人已有警惕和防備,並以武力阻止其登陸。明朝方面的文獻記載,荷蘭“及聞佛郎機據呂宋,得互市香山澳,心慕之。萬曆二十九年(1601),忽揚帆濠鏡,自稱和蘭國,欲通貢。澳夷共拒之,乃走閩”。1604年,瓦爾維克再次率船前來澳門,期望與中國進行直接通商,但仍然為澳門的葡萄牙人所阻。荷蘭人便乘機北上,佔領了中國的澎湖島。瓦爾維克布賴爾(EmmaHelenBlair)、羅伯特森(JamesAlexanderRobertson)編:《菲律賓群島》卷9,第113-114頁,轉引自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資料彙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0頁。《廣東通志》卷8,轉引自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83頁。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82,明崇禎刻本,臺北:學生書局,1986年,第2169頁。
63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企圖長期霸佔我國澎湖島,以作為荷蘭在中國沿海貿易的一個據點。當時經過倭患教訓的福建地方官員,感到若聽任荷蘭人佔據澎湖,則直接禍害閩省海疆安全,所以及時斷絕了對澎湖的食糧接濟,迫使荷蘭殖民者撤出澎湖。1607年,科內利斯‧馬提利夫艦長(CornelisMatelief)又率領七艘荷蘭艦船前來澳門及廣東沿海的南澳島,雖與中國官員進行了短暫接觸,但仍被葡萄牙人所逐。後來,科內利斯‧雷約茲艦長(CornelisReyertsz)又率領荷蘭船隊前來中國福建沿海,期望與中國進行直接通商,結果也未成功。幾次謀求對中國進行直接貿易的不成功,使荷蘭人更感到必須拔掉澳門葡萄牙人的這個障礙,由自己來獨佔澳門貿易的利益。1622年,荷蘭殖民者與英國殖民者組成聯合艦隊,計劃用武力奪取澳門。當年6月22日,這支擁有荷蘭軍艦13艘、士兵2,000人和英國軍艦兩艘的聯合艦隊,抵達澳門海面。23-24日,荷英艦隊向澳門發動了猛烈的進攻。澳門的葡萄牙人由於較早地得到消息,作好了迎戰的準備,雙方展開了一場激戰。由於葡萄牙人憑藉澳門陸地且以逸待勞,荷軍死傷慘重。經過與葡萄牙人的數次交鋒以後,荷蘭人被迫放棄了進攻澳門的計劃,再次東竄到澎湖島。在再次佔據澎湖後,荷蘭殖民者又不斷向福建沿海地區發動侵略,明朝福建水軍遂於1624年7-8月間發動了收復澎湖的戰鬥。受到圍困的荷蘭殖民者衹好從澎湖撤出,但他們卻用欺詐的辦法在臺灣島南部乘機登陸,從而又對我國臺灣實行殖民佔領。儘管荷蘭人在1622年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的戰鬥失敗,但荷蘭人並不死心。1629年,第三任荷蘭駐臺灣的殖民長官彼得‧訥茨(PieterNuyts)在提交給巴達維亞荷印總督和東印度公司評議會的《關於中國貿易問題的簡要報告》中仍然主張:毫無疑義,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印度的唯一支柱是中國貿易。我們到處對他們發動的戰爭,加上他們在日本所遭受的排斥,已經大大地削弱了他們,並且大大地破壞了他們與別國的貿易。現在他們除了中國以外,不能從任何別的國家獲得可觀的利潤了。因此,如果我們能夠剝奪他們和中國的貿易,或減削這種貿易的利潤,像我們在許多地方做到的那樣,他們就會被迫放棄他們最好的立足地如澳門、馬尼拉、麻六甲、帝汶;他們在摩鹿加群島的公司就會自行倒閉。……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千方百計地反對我們。但他們必要時衹能從遙遠的果阿殖民地得到
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援助,他們在印度其他地區的屬地都在衰落中。……我們能夠在麻六甲和果阿使他們遭到毀滅,或至少使他們的商業完全癱瘓。這樣一來,本公司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把中國貿易獨攬在手裏。正是出於獨佔中國貿易和對中國進行殖民侵略的目的,荷蘭人憑藉臺灣的殖民基地加強了對進攻澳門的準備。1660年,正當荷蘭人決定再次進攻澳門以便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這座城市時,又傳來鄭成功收復臺灣的消息,從而使荷蘭人進攻澳門的計劃又成為泡影。到清代,由於澳門已成為西方商船進入廣州貿易的外港,荷蘭人在澳門也建立起自己的商館;而且,他在東方的殖民實力也日益衰落。所以,荷蘭殖民者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的計劃也就不便實施。三、澳門模式與中英關係英國人在1622年與荷蘭人一起進攻澳門失利後,始終未能在中國進行直接的正式貿易。1635年,在英國享有對東方貿易壟斷特權的東印度公司,用“休戰與對中國自由貿易”的形式與果阿的葡萄牙總督簽訂了臨時協定,因為“英公司非常渴望在中國得到一個立足點,以從事直接貿易”。於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派出“倫敦號”裝載貨物趕往澳門期望進行貿易,但被澳門的葡萄牙人所阻撓。此後,在17世紀後期至18世紀初的相當長的時間內,英國人每遇到澳門或廣州的貿易受挫時,總認為“是由於葡萄牙人為了保護他們的壟斷而施行詭計”的結果。及至英國公司在澳門建立起商館後,他們又感到自己在澳門受到葡萄牙人之辱,“里斯本朝廷對澳門一無所知,而果阿政府則置之不理,因此該地已成為流氓及亡命之徒的福地……如果該地一旦掌握在富有進取心的民族手裏,他們必然知道如何盡力擴展該地的優越條件;我們想像它會成為一個繁榮的地方,為任何東方口岸所不及”。言下之意,澳門應該由像英國人這樣“富有進取心的民厦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增訂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7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1,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3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1,區宗華譯,第145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1,區宗華譯,第391頁。
65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族”所佔領。事實上,英國人正是看到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享受衹納舶稅而不納貨稅等優惠待遇,對澳門一直垂涎三尺。1793年,英國使節馬戛爾尼(GeorgeMacartney)在從北京南下澳門時,就認為英國應該取代葡萄牙而佔領澳門。1802年,英屬印度殖民政府藉口防止法國佔領澳門,派遣軍艦六艘、兵員數千駛入澳門水域,強行在十字門下碇,此舉引起葡萄牙人的驚恐和害怕。最後在清朝廣東地方政府的壓力下,英國人不得不從澳門水域撤離。1808年,英國又以防止法國佔領澳門為理由,派遣海軍少將度路利(WilliamO’BrienDrury)率兵艦前來澳門。英國人公然不顧清朝官員和澳門葡萄牙人的反對,強行在澳門登陸,“陰借保護之名,徐圖佔領”。他們還一度派兵艦駛入虎門,逼近廣州,企圖迫使清朝接受他們佔領澳門的事實。由於清朝政府調集大兵前來圍剿,同時斷絕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英國軍艦衹好從澳門撤離,它佔領澳門的企圖再次失敗。在中英鴉片戰爭時期,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CharlesElliot)仍然認為:“當葡萄牙國旗在澳門飄揚的時候,或至少在兩國朝廷之間締訂某種補充協定之前,英國在澳門的利益不可能獲得真正的安全。那個補充協定應將澳門置於英國女王的保護之下,並且規定由英國官員們在一支英國部隊支持下管理政府”。言下之意,澳門應該由英國人佔有。為此,他還曾制訂了一個攻佔澳門的計劃。此後,由於澳門港口吃水淺以及其他的原因,英國人才沒有攻佔澳門。英國人還曾打算以葡萄牙人在澳門取得居留自治權和貿易權的先例,期望在中國也能爭取到擁有一個類似於澳門這樣的地方,甚至是優越於澳門的一個地方。這種願望,可以說隨着英國產業革命的進行而日益迫切。1787年,英國政府決定派遣加茨喀特(CharlesCathcart)作為大使出訪中國。加茨喀特本人在接受這一任務時,即認為他的主要使命是“用何種方式──在中國取得甚麼地方最適宜做大不列顛的貿易商站”。他考慮,“我們需要一個適合於航運安全和往來,便於推銷我們的產品和購買茶葉、瓷器及其他東部省份的回航貨物的一個地方”;“廈門擁有良好的海港,可能是一個最合適的地方”。對此,英國政府在給加茨喀特的訓令中,也明確地要求他向清朝政府提出:故宮博物院編:《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二),北平︰故宮博物館,1933年,第25頁。《義律海軍上校致巴麥尊子爵函》,轉引自胡濱:《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589頁。
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我們在中國的廣大商業,需要一個安全的地方作為商站,以便存放出售的貨物,或者在淡季時可以將其裝上我們來往的船隻。因此,我們希望賜予一塊比廣州的位置更方便的小地方或孤島。假如皇帝允許建立一個商站,就必須小心謹慎地選定一個這樣的地方,即它對於我們的航運方便而安全,易於推銷我國的輸入貨品,靠近生產優良茶葉的產地,聽說這個產地是位於北緯27°至30°之間。不幸的是,這位英國使節尚未到達中國就在途中病逝,英國使團衹好隨即返航。然而,英國政府並未放棄這種通過對華外交來謀取商站的努力。1791年底,英國政府又挑選到馬戛爾尼這位出色的外交和殖民人才作為出訪中國的大使。當內政大臣鄧達斯(HenryDundas)就此次使命如何進行並如何達到外交目的的問題詢問馬戛爾尼時,馬戛爾尼在其書面報告的第四條提出:“使英國商人最低限度獲得與葡萄牙人同等待遇,特別要准許他們在中國大陸某個鄰近島嶼上有一個便利的商站,以便商人或公司代理人、船隻、水手及商品得以暫住度季,獲得與葡萄牙人在澳門同樣的特權”。他的這一主張,即得到鄧達斯的贊同和批准。1793年,馬戛爾尼在北京訪問時,即向清朝官員書面提出:一、准許英國商人在舟山、寧波和天津貿易;二、准許他們跟俄羅斯人以前一樣,得在北京設立堆疊出售他們的貨物;三、准許他們把舟山附近一個獨立的非軍事區的小島作為倉庫,堆放未售出的貨物,並當作是他們的居留地來管理;四、准許他們在廣州附近有同樣的權利,及其他一些微小的自由……由此可見,馬戛爾尼的這些要求都是根據澳門模式來提出的。對此要求,清朝政府即通過“乾隆帝致英王第二道敕諭”的形式予以否定回答。這封敕諭中說: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2,區宗華譯,第475-476、482-483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2,區宗華譯,第542、544、553頁。
67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其浙江寧波、直隸天津等海口,均未設有洋行。爾國船隻到彼,亦無從銷賣貨物。況該處並無通事,不能諳曉爾國語言,諸多未便。除廣東澳門地方仍准照舊交易外,所有爾使臣懇請向浙江寧波、珠(舟)山及直隸天津地方泊船貿易之處,皆不可行。……爾國買賣人要在天朝京城另立一行收貯貨物發賣,仿照俄羅斯之例一節,更斷不可行。……爾國欲在珠(舟)山海島地方居住,原為發賣貨物而起。今珠(舟)山地方既無洋行,又無通事,爾國船隻既不在彼停泊,爾國要此海島地方亦屬無用。天朝尺土俱歸版籍,疆址森然,即島嶼沙洲,亦必畫界分疆,各有專屬。況外國向化天朝交易貨物者,亦不僅爾英吉利一國,若別國紛紛效尤,懇請賞給地方居住買賣之人,豈能各應所求?且天朝亦無此體制,此事尤不便准行。……今欲與附近(廣東)省城地方另撥一處給爾國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歷來在澳門定例。況西洋各國在廣東貿易多年,獲利豐厚,來者日眾,豈能一一給撥地方分住耶?……自應仍照定例在澳門居住,方為妥善。英國人的期望再次落空。1839年,英國政府鑒於清朝政府嚴厲取締鴉片貿易而嚴重影響到英國利益,於10月1日做出向中國出兵的決議。10月18日,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HenryJohnPalmerston)即在一件密函中通知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上校:女王陛下政府目前的打算,是立即封鎖廣州和白河或通往北京的水道以及可能認為方便的其他中途地方,還要奪取並佔領舟山群島的一個島嶼,或廈門城,或其他任何一個島嶼地方,它可以作為遠征部隊的一個集結地點和軍事行動的根據地,而且以後作為英國貿易機構的牢固基礎,因為我們對這樣的某個地方想要保持永久佔領。在同年11月4日巴麥尊發出的密件函中,他再次告訴義律:王之春:《清朝柔遠記》卷6,趙春晨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42-143頁。《巴麥尊子爵致商務監督、皇家海軍上校義律函》(第15號,密件),轉引自胡濱:《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下冊,第522頁。
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女王陛下政府打算佔有舟山群島,直到中國政府對一切事情作出令人滿意的解決為止。撤出舟山群島的一個條件,很可能是給予英國臣民在那些島嶼上一塊像澳門一樣的殖民地,並且還要通過條約允許他們在中國東部沿海所有的或某些主要的口岸進行貿易。巴麥尊的這一指令,實際上勾畫了《江寧條約》的草圖。接着,英國外交部在1840年2月20日就擬定了將要同中國訂立的《條約草案》。《草案》中第一款就是要求清朝政府允許英國人“在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等城(如果應當指定任何其他城鎮,請加上它們)自由居住”,第三款中則是清朝政府“將位於中國海岸附近的□□等島嶼(敘述其位置、緯度、經度等),割讓給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這個待定的空缺,不久就定為香港。由此也不難看出,英國人曾受到葡萄牙人在澳門有居留權的啓發,為其從中國割取香港提供了先例。必須指出的是,在早先的澳門模式中,葡萄牙人並沒有主權;而英國人卻並不滿足,他們還要獲得香港的主權,這正是澳門模式與香港模式的本質差異。四、餘論上述考察表明,明清時期葡萄牙人在澳門所享有的居留自治權和貿易權,曾對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產生過重要的影響。一些在東方進行殖民侵略的西方國家都想以葡萄牙人居留在澳門的模式,期望從中國得到一塊地方,以作為自己在中國進行貿易和侵略的據點。然而,這些無理的侵略要求,都被明清封建政府所拒絕;他們對中國沿海島嶼和港口的侵佔,也一次次地被中國軍民所擊退。那麼,明清封建政府既能允許葡萄牙人入據澳門,為甚麼卻不願繼續施用這種懷柔精神來滿足其他西方國家的要求呢?應該說,澳門模式的形成,是早期中西關係的產物。隨着西方人越來越多地來到中國沿海地區,中國封建政府對於西方殖民者真實面目的認識也日益加深。如嘉慶七年(1802)間,曾有人針對英國人圖佔澳門一事,一針見血地指出:《巴麥尊子爵致商務監督、皇家海軍上校義律函》(第16號,密件),轉引自胡濱:《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下冊,第525頁。《巴麥尊子爵致女王陛下駐華的兩位全權大臣、尊敬的海軍少將懿律和海軍上校義律函》(附件3:《擬同中國訂立的條約草案》),轉引自胡濱:《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下冊,第547—548頁。
69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英吉利之凶狡,在西無人不知。前於小西洋假買賣為由,已曾圖滅一大國曰蒙告爾(即印度莫臥爾帝國──引者)。初亦借一小地存駐,後漸人眾船多,於嘉慶三年將此國吞噬。此係後藏臨近之地,中國所能知也,其在他處以此而得計者,不止一方,若容此輩在邇,殊非久安之策。正是出於這種自身安全利益的考慮,清朝政府曾一次次地拒絕了西方國家的在中國另建商站的要求。澳門作為明朝政府准許葡萄牙人棲息的一個貿易場所,在清代它又發展為西方各國商人在中國貿易的居留場所和廣州的外港。每當廣州貿易季節結束,西方各國商人都要遷移到澳門居住,以待下一個廣州貿易季節的來到。因此,澳門在實際上已成為清朝政府設置的西方諸國在華僑民的“蕃坊”。所以,清朝政府對於西方國家另辟專門居留地的要求,總是以澳門為各國商人共居之地的理由而予以拒絕。正如乾隆帝在致英王第二道“敕諭”中所說的,“今欲與附近省城地方另撥一處給爾國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歷來在澳門定例”。從本質上看,清朝政府之所以屢屢拒絕西方人提出的開闢新的貿易場所和居留地的要求,仍在於它所奉行的閉關政策。一些西方國家所提出的在閩浙沿海開闢新的貿易商站和基地的要求,都不利於清朝政府限制和防止外部勢力對中國社會的衝擊。而將西方的來華貿易嚴格地限定在廣州及澳門這樣的華南一隅,其目的正在於最大程度的阻斷外國商人與中國社會內部的聯繫。站在這一角度看,澳門模式正是閉關時代中國封建統治者用以“懷柔”西方人的一個特區,它期望以此消除西方勢力對其統治的衝擊。然而,澳門模式非但未能消除西方勢力的對中國社會的衝擊,反而引起其他西方國家的嫉妒和垂涎,使中西關係變得更加複雜化。清朝政府在鴉片戰爭前的百餘年時間內,不得不把澳門的防務問題作為一個重要的任務來注意。歷史表明:傳統的“懷柔”手段和閉關政策並不能遏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對華擴張。原載《中國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1期。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第11-12頁。王之春:《清朝柔遠記》卷6,第143頁。
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陸續入居澳門,開展對中國及遠東地區的貿易。在此後400多年的中外貿易史上,澳門幾度經歷盛衰浮沉的變遷。其中,最後一次變遷發生在19世紀40年代末至20世紀上半葉。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基本奠定當代澳門的經濟發展格局及其在中外貿易體系中的地位。近年,筆者等人在澳門基金會資助下,編譯成《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一書,書中輯錄的拱北海關報告頗為清晰地展示出近代澳門貿易地位變遷的軌跡。茲依據相關資料,對此做一研討。一、古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16世紀上半葉,葡萄牙成為歐洲最早集結力量、拓展東方遠航貿易和進行殖民擴張的國家。其間,葡萄牙人多次進擾中國廣東、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區,試圖依仗其在海外擴張時慣用的武力手段,奪取在華立足點,結果卻在明朝官府反擊下迭遭失敗。16世紀50年代下半葉,葡萄牙人放棄武力進犯的方式,改取謙卑態度與賄賂手段,終於得到明朝官府允許,進入並賃居澳門,從此將這個並不顯眼的中國海島漁港,逐漸經營為聞名遐邇的葡萄牙對華貿易基地和對遠東貿易的中轉港口。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莫世祥作者簡介:莫世祥,香港樹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歷史學博士。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
71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明朝官府對海外貿易採取時禁時開的政策。1523年以後,全國衹有廣州可以接受外國商使朝貢貿易。澳門至廣州的直線距離僅100多公里,水路船運內航可以直達廣州及粵西南沿江、沿海各埠,外航可以徑直放洋出海;陸路交通也有蓮花莖石磯連接內地。交通的便利,使擅長進行商業貿易擴張的葡萄牙商人獲得發展空間。明朝官府不時嚴厲限制與禁止中國人出海貿易,恰給葡萄牙商人提供取而代之、充當中外貿易中介的商機。從1578年起,葡萄牙人獲准每年春、夏兩季到廣州參加互市。他們因此可以合法地將華南盛產的農產品和手工業品,源源不斷地輸向歐亞各國。16世紀70年代至17世紀40年代,在澳門經商的葡萄牙人建立起澳門─果阿─里斯本、澳門─長崎、澳門─馬尼拉─墨西哥等三條貿易航線,編織成為澳門為中轉樞紐港、以里斯本為財富歸宿地的國際大三角貿易網絡。澳門因此成為名揚海外的國際貿易中轉港。資料表明,經由葡萄牙商人通過澳門向上述國際貿易網絡輸出的中國商品,主要是生絲、絲織品以及各種土特產品和礦產製品。經由澳門運入中國內地的主要是胡椒、檀香、象牙、白銀等。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從每年1月開始,向中國商人採購銷往馬尼拉、印度和歐洲等地的貨物;從6月開始採購銷往日本的貨物。這樣就可以在西南季風和東北季風時期用帆船乘風發運,在上述各地獲取商品巨額利潤。有學者統計,1580-1590年間,葡萄牙商人每年從澳門到果阿的生絲貿易中,贏利36萬兩銀。1636年,該項貿易的年贏利增至72萬兩。1600年,從澳門運往長崎、果阿的23種商品中,利潤率超過一倍的就有16種,其中棉花的利潤率超過10倍之多。在葡萄牙商人通過澳門中轉貿易獲取巨大利潤與財富的同時,中國官商各界也從中分享到海外貿易的利益。據統計,1573-1644年的72年間,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國商人在澳門貿易而輸入澳門的白銀達一億元以上。其中有相當部分流入中國內地,在廣東、福建等地區作為流通貨幣使用,促進了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17世紀40年代,以澳門為主要中轉樞紐港的葡萄牙國際貿易航線趨向衰敗。其原因是:(一)鑒於葡萄牙商人在對華貿易中長期偷漏船餉、貨稅,並且在中國沿海地區從事走私貿易,從1631年開始,明朝廣東官府不許葡萄牙人到廣州參加定期集市貿易。1640年,明王朝正式禁止葡萄牙人到廣州經商。其間雖然允許黃啟臣:《澳門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223頁。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78、179頁。
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中國商人載貨到澳門銷售,但中、葡商人有來無往的單方面貿易嚴重限制與削弱了澳門在中外貿易中的中介地位。清朝初年一度厲行的“禁海”令與“遷海”令,更使澳門與內地的貿易聯繫雪上加霜。(二)1637-1639年底,日本德川幕府嚴厲禁止日本人與外國人交往通商,將葡萄牙人及其家屬全部驅逐到澳門。澳門賴以繁盛的對日貿易因此中斷。(三)1640年12月,葡萄牙擺脫西班牙的束縛而宣告獨立。居留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和議事會隨後發動政變,拘捕從馬尼拉前來要求澳門效忠西班牙國王的使者,並將西班牙人驅逐出境。在馬尼拉的西班牙人因此斷絕與澳門的通商聯繫,澳門─馬尼拉─墨西哥的遠洋貿易被迫中斷。(四)1641年1月,長期挑戰葡萄牙海上貿易霸主地位的荷蘭人終於擊敗葡萄牙守軍,佔領麻六甲城及其要塞,隨即封鎖麻六甲海峽。澳門─果阿─里斯本的遠洋貿易隨之中斷。於是,葡萄牙人在東亞的立足地僅餘澳門一隅。在葡萄牙人賃居澳門將近一個世紀之後,澳門貿易地位首次嚴重跌落。1640年成為古代澳門盛極而衰的轉折年,在澳門的中外居民從1555年的400人增至當年的4萬人。可是,到1700年卻衹有4,900多人,其中葡萄牙等外國人有900人,中國人為4,000多人。澳門人口的增減,是其貿易地位盛衰變化的反映。清朝初期,澳門貿易地位一度出現復興的契機。1679年,康熙頒旨允准澳門葡萄牙人從陸路到廣州貿易。1684年,又廢除“海禁”,開海貿易。清朝官府隨即在澳門設立粵海關正稅總口,負責徵收進口船隻的船鈔、貨稅,其中對葡萄牙商船實行低稅則徵收的優惠政策。由於日本允許中國、荷蘭商船來往長崎,澳門葡萄牙商人可以借助中國商人,恢復曾經中斷的澳門─長崎貿易。1688年,西班牙與葡萄牙重新修好,澳門─馬尼拉貿易航線再度貫通,並且擴延到東南亞諸國。中國商人經由澳門往來南洋的貿易也有明顯的發展。然而,葡萄牙未能把握住機會,他們拒絕按照清政府規定,允許來華的外國商船入泊澳門,繳納船鈔,領取印照,致使西方商船徑赴廣州黃浦港,從而促使廣州迅速上升為中外貿易的主要口岸。從1757年起,廣州成為全國唯一的通商口岸,澳門則失去曾經享有的中外貿易中轉港的優勢。此外,17世紀末18世紀參見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3、69頁。
73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初,澳門葡萄牙人發生內訌,而且長期捲入檀香木產地帝汶島的戰亂,使其元氣大傷,以致於在荷蘭、英國等西方新興資本主義國家成為遠東貿易新的競爭對手之時,僅能據澳門以自保,再也不能重溫昔日將澳門經營為國際貿易中轉樞紐港的舊夢。從18世紀40-50年代起,澳門葡萄牙人的海外貿易再度陷入困境。澳門在中外貿易中的作用則有新的調整與定位,成為依附於廣州的外港和來華外國商人及其眷屬的臨時居留地。1910年,美國學者馬士寫道:葡萄牙人的貿易衰落了,但澳門卻繁盛起來,它在中國人的監督下,變成各國與廣州間貿易的基地。一切進口船隻都在那裏僱傭引水和買辦,它們也從那裏決定出發的方向。商人們在每季季末,都從廣州商館回到那裏,並在那裏等待下一季度的來臨,使他們得以重新進入廣州。二、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復興19世紀40年代初,英國發動鴉片戰爭,推毀建立在中國閉關鎖國政策基礎上的“廣州貿易體制”,隨即將其侵佔的香港島辟為商埠,實施“自由港”政策。這一事件立即在澳門與葡萄牙引起連鎖反應。1843年,中英《南京條約》換文後不久,澳門葡萄牙當局就向清朝欽差大臣耆英發出照會,提出企圖享有與香港同等地位的七條要求。耆英等人堅持認為澳門是粵海關的“兼管口岸”,拒絕接受澳葡當局覬覦澳門主權的無理要求,衹對涉及經濟性的要求酌予讓步。1845年11月,葡萄牙女王擅自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允許各國商船到澳門自由貿易,完全無視中國在澳門擁有的主權。次年4月,亞馬留(JoãoFerreiradoAmaral)就任澳門總督,隨即在澳門實施踐踏中國主權的自由港政策。1849年3月5日,他發佈文告,聲稱澳門已經成為自由港,勒令中國海關停止在澳門徵收關稅。他率領士兵,釘閉粵海關澳門關部行臺,驅逐中國官員、丁役。從此,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門從賃居轉為強佔。這一劇變迫使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張匯文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50-51頁。按:因清政府規定,外國商人在銷售貨物之後,必須隨商船返國,不准在廣州居留,所以他們在每年東北季候風結束時,都從廣州遷往澳門居住,俟來年再到廣州貿易。
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中國商民一度遷離澳門,澳門頓形蕭條景象。不過,澳葡當局從19世紀40年代中後期開始推行的自由港政策,卻促使澳門在其長期依存的“廣州貿易體制”瓦解之後,迅速在新形成的東西方國際貿易網絡中找到適宜自身發展的空間,成為粵西海岸及西江地區進出口貿易的首要中轉港。粵海關稅務司曾評述說:“葡萄牙人在1846年將澳門變成一個自由港,極大地推動了貿易發展。作為遠離本國的一隅,澳門的貿易有很多特色。它既是在中國領土內的一個自治的自由港,又是一個幾大類商品的非法貿易中心,並影響皇家的海關稅收和其他稅收”,“到澳門的進口貨物如鴉片、絲綢等,是從澳門中轉到西海岸和西江地區的。出口的主要為苦力、茶葉和絲,大部分是從澳門周圍農村走私到澳門的。而與西海岸地區的貿易是最為重要的,大量的鴉片和外國絲從澳門用帆船運到電白、水東、海南和北海,再運回錫、東京絲、貴重藥材、棕、茶等,並從海南運回絲、牛和檳榔子等。”在此前後,粵海關歷年報告不時勾畫出澳門貿易狀況的新變化。水路交通方面,1867年廣州與澳門間有12艘註冊小船往來,其中4艘定期載客往返,其餘8艘“表面上裝載適時水果到澳門市場,但實際上是載運綁架來的苦力到澳門”。此時,廣州與香港有28艘註冊小船定期往返,每船每月3個航次,平均總載重量為3,360噸。1881年,來往廣州、澳門之間的定期進口輪船共約航行289次,接近進口輪船總航次的28%。同期來往廣州、香港的定期班輪則有460航次,佔進口輪船總航次的44.5%。1883年,來往廣州、澳門的河輪進口275航次,其中有2艘租用輪船。1884年減至166航次,其中僅有1艘租用輪船。絲、茶出口方面,與徵收苛捐雜稅的廣州相比較,實施自由港政策的澳門對於經營出口業務的華商顯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於是,各地生絲彙集澳門,然後用輪船運到香港,銷往歐洲和美國。1871年,流入澳門的生絲約有5,892擔,價值235.68萬元;1872年增至8,060擔,價值322.4萬元。大量生絲取道澳門出口,一度嚴重干擾廣州口岸的貿易,廣東官府不得不多方防範生絲走私,同時減徵不合理的厘金,到1874年才使廣州的生絲出口恢復正常。同樣,對廣州而言,“澳門是茶葉出口的一個強有力的競爭者”。1871年,澳門用輪船運往香港的茶葉有14,511擔,價值392,877元;1872年增至24,972擔,價值686,730元。此外,1871年,澳門用遠洋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82頁。
75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輪船直接運到歐洲的茶葉有19,299擔,價值443,877元;1872年增至21,927擔,價值504,321元。直到1884年,“由於自澳門出口經常能賣得好價”,華商仍然將茶葉從廣州運往澳門出口,致使廣州茶葉貿易逐年減少。雖然近代廣州的出口貿易量仍然大於澳門,可是澳門已經不再是依附於廣州的外港,它對廣州貿易的分流與競爭已經顯而易見。與此同時,苦力及鴉片貿易繼續在澳門貿易中佔有較大的比重。澳門的苦力貿易有着悠久的歷史,16世紀初,首批來華的一些葡萄牙人就曾將中國人綁架、販賣到印度及歐洲,充當奴隸。19世紀50年代初,澳門與香港、汕頭成為華南地區苦力貿易的主要集散地。1856年,澳葡當局為了管理當地日趨繁盛的苦力貿易,制定詳盡的規章制度。同年,以“招工”為名,誘脅內地貧民出洋充當苦力的澳門“巴拉坑”(豬仔館)有5間,1872年增至300間。在此期間,每年經由澳門出洋的華工苦力都有一二萬人,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被販運到古巴、秘魯等加勒比海和南美洲國家。1865年,經由澳門出洋的華工有24,343人,其中前往古巴的有15,767人,前往秘魯的有7,681人。由於香港、汕頭的苦力貿易先後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約,於是“葡萄牙人抓住機會,把澳門發展成為苦力貿易的中心”。據1891年拱北關稅務司估計,1850-1875年的25年間,“澳門大約販運50萬華人出洋,獲得巨大的暴利”。而直到19世紀末,澳門居住人口一直不足八萬人。鴉片貿易方面,當時廣東的鴉片進口共有5個口岸:香港、澳門、廣州、汕頭及海口。由於洋船運輸鴉片需要在港、澳、穗三地繳納關稅,大量的鴉片便通過華船走私進口。當時,澳門是華船的重要貨運點,從香港走私進口的鴉片就有不少取道澳門,通過華船分流到粵西海岸及西江各埠。據當時香港商會等統計,1876年香港銷往“外國口岸”(主要是澳門)的鴉片有1,839箱。其中,估計在澳門本地消費400-500箱,其餘則多走私到內地。另據澳門理船廳(Harbour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43、255、283、76、79、95、286頁。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25頁。參見顏清湟:《出國華工與清朝官員——晚清時期中國對海外華人的保護(1851-1911年)》,粟明鮮、賀躍夫譯,北京: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90年,第51─52頁。《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6頁。轉引自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43、144、146頁。
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Master)報告,1882年經由澳門輸入華南內地的鴉片總值為3,597,029元,其中報關船運為1,633,952元,秘密走私約1,963,077元。二者幾乎各佔其半,而以走私稍多,從中可以窺測澳門鴉片貿易的概況。近代澳門在苦力及鴉片貿易中扮演的角色,固然迅速提升其在近代的貿易地位,但也因此滋長畸形發展與再度衰落的隱患。在此期間,清朝廣東官府為了分享港澳地區對內地的鴉片貿易利潤,長期在港澳口外水域設立常關稅卡,徵收低於海關稅率的厘金。這一舉措也有助於提升澳門的貿易地位。1868年7月1日,兩廣總督瑞麟經與英國駐廣州領事布魯克‧羅伯遜(BrookeRobertson)商議,宣佈在新安縣的汲水門、佛頭洲、九龍寨(後增加長洲)以及香山縣的氹仔、過路灣(後改為拱北灣和前山)等處,設立常關稅卡,駐泊炮船,向來自港澳地區的華船所載鴉片徵收厘金,從而造成持續18年之久的所謂“封鎖香港(BlockadeofHongKong)”事件。這些常關稅卡衹對過關鴉片徵收每箱16兩銀,較諸徵收每擔30兩銀的海關稅率為低,容易為原先設法避稅的走私華船所接受,致使粵海關稅務司的收入頓減。1872年,直接面對澳門的拱北常關遷往更為靠近澳門出入航道的馬溜洲島,並於次年向所有過往貨物徵收稅費。在此繳納較低稅費之後,可以在終點減徵四成的洋貨關稅,其結果是“促使澳門成為粵西海岸貿易之彙集地”。1886年,在清朝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等人的斡旋下,“封鎖香港”事件獲得解決。作為這一結局的連帶效應,根據1887年3月達成的“中葡里斯本草約”,同年4月2日,清朝海關總稅務司在毗鄰澳門的對面山拱北灣設立拱北關,派駐稅務司,開關徵稅。與同時開關徵稅的九龍關一樣,拱北關衹向來自港澳與外洋的華船徵收洋藥稅厘,兩關成為分別面向港澳地區的特殊的中國海關。同年12月1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及其附約在北京簽署。條約正式承認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並規定“未經大清國首肯”,葡萄牙“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這是葡萄牙人賃居與佔領澳門以來,中葡兩國首次簽署的商定澳門地位、中葡關係與通商貿易等事項的條約。它使持續三百多年的葡萄牙人進入、《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7頁。《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3頁。
77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賃居與最終佔領中國領土澳門的歷史進程,以兩國條約的形式正式確定下來。葡萄牙人從此在“法理”上取得“永居管理澳門”的地位;清政府則繼續將澳門作為中國國內的特殊港口,予以國內港口的優待。這在當時屬於振興澳門貿易的好消息。1889年11月12日,由澳門總督指定、並由澳門市政議員及華商組成的一個委員會,在澳門《本省公報》(BoletindaProvíncia)上發表調查澳門商業狀況的報告,肯定拱北設關與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對促進澳門貿易的作用,稱:“1888年間澳門貿易得以改進的值得注意的原因是:一、中葡條約的結果確定澳門的政治地位,華商獲得信心,因而能夠吸引資金,增進貿易;二、中國海關稅務司寬待澳門華商,免除貿易重稅,給予特許經營,這就大大促進貿易的發展。澳門華商的證詞和委員會成員對本地商業調查的實際經歷都證明,僅此上述兩點就可以解釋1888年出現的商業進展。”拱北關設關後的貿易報告證實了上述結論。茲將該關記錄的1887年至1891年間的主要貿易資料清單如下。項目年度出入口船隻華澳間貿易港澳間華船鴉片入口本關稅課貨值(關平銀兩)貿易(關平銀兩)(箱)(銀兩)18878,0325,000,000850188818,4198,508,9753,474,4151,500408,942188923,7689,087,4873,699,5971,676425,464189024,20010,358,6593,673,6592,090463,709189119,6009,994,2213,676,5571,881463,540從表中可以看出,拱北設關與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簽訂,促使澳門貿易再上一個臺階,穩居粵西海岸及西江地區進出口貿易的商業中心的地位。其間,澳門與內地的貿易(即當時所謂“華澳間貿易”),主要是澳門與廣州府、肇慶府、高州府、雷州府、瓊州府(海南)、廉州府等地的華船貿易。所謂“華船”,又稱“民船”,一般指華人擁有的傳統木船、帆船。19世紀80年代後期,華人《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8頁。根據1887-1891年的歷年《拱北口華洋貿易論略》及《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整理,其中1887年僅為4-12月的統計資料,1888年則為全年統計資料。1888年的出入口船隻統計數字中,包括上年未計入的港澳華船1,299艘。表內的貿易貨值均為華船貿易的報關值,輪船(當時稱為“洋船”)貿易額不在拱北關統計之列。
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度在西江航道上使用腳踏船尾驅動輪使之航行的“車船”,並開始使用蒸汽拖輪牽拉木船船隊。這兩種屬於“華船”的較為先進的航運方式隨即應用在澳門與內地的航線上,促進了貿易的發展。由於廣州府與肇慶府可以沿西江航道直達澳門,高、廉、雷、瓊等所謂“下四府”則有粵西沿海航路與澳門相連,無形中便形成通過澳門與外洋貿易銜接的相對成型的經濟圈。於是,澳門雖然“既非生產中心,又非消費中心”(1888年拱北關稅務司語),但它卻以自由港政策以及居澳華、葡商人的經營熱情,迅速成為彙聚粵西海岸及西江流域經濟圈(以下簡稱“粵西南經濟圈”)進出口貿易業務的“商業中心”(1892年拱北關稅務司語)。1896年以後,澳門與粵西南經濟圈的歷年華船貿易報關貨值增至1,200萬兩(關平銀,下同)以上。1921年,因原來從廣州進口的棉紗等貨物大量改由拱北關進口,致使該關與內地的華船貿易報關貨值猛升至3,000萬兩;1922年至1928年間,每年則大都穩定在2,000萬兩以上。其中,澳門與內地貿易一般約佔六成以上,可見該項貿易始終在上升。不過,港澳間的華船貿易進入20世紀以後則呈明顯下降趨勢,1909年的貿易貨值跌破100萬兩,1917年降至74萬兩。這是香港與粵西南地區的輪船貿易發展之後,不再需要較多的華船運載貨物取道澳門中轉運輸的結果。此時,歷史悠久的澳門漁業也有長足的進步,以致獲得“中國的第二產魚港”的美譽。漁業自古以來就是居澳華人賴以謀生的傳統行業,近代澳門實施自由港政策,同樣有利於漁業的發展。1912-1921年間,“大約有一千八百艘澳門漁船從事漁業,船員及在岸上從事相關貿易的男女人員約四萬人。本十年間,從澳門出口的魚類總值平均每年超過三百萬元”。其中,每年用輪船運往廣州、香港的海魚大約價值40萬元;其餘的海魚主要銷往廣東內地。澳門近代漁產品暢銷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在那裏能夠買到價格低廉的進口洋鹽,每擔鹽僅售一元,中國的官鹽每擔售價則為三元半”。用洋鹽醃制海魚,成本較低。澳門漁船的平均捕魚量約為120擔,貨值2,000元。這在當時屬於較高水準。為內地進出口貿易服務的加工業和近代企業在澳門也有相應的發展。早在1881-1884年間,僑商陳啓源一度將其在廣東南海創辦的繼昌隆繅絲廠遷至澳門,改名和昌繅絲廠,此事或為澳門有機器繅絲廠之始。1887年,澳門共有3家《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95-96頁。
79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使用蒸汽機為動力的繅絲廠。不過,其中一間繅絲廠因惡臭殃及附近住家,當年被澳門政府關閉。1912-1921年間,華商在澳門開設的紡織廠共有九家,利用日本或上海出產的本色紗、染色紗進行生產,然後銷售內地。其中,容穆堂規模最大,擁有100部外國馬達織機,工人約350人,日產各色襪350打。其次為東亞織布廠,有200架較先進的土織機,工人約180人,日產各類布約100匹。澳門的沿海漁業及華船運輸業向來頗為繁盛,木船修造業也隨之發展起來。20世紀20年代初,澳門有九家造船工廠,氹仔有兩家造船工廠。在拱北一側的灣仔與銀坑,則共有18家大型造船工廠和20家小型造船工廠。它們原先大多設在澳門,因為內港淤塞而遷往拱北。為了吸引這些工廠遷回澳門,澳葡當局特地在青洲附近與澳門半島東面興建華船避風港及泊碇工程,並已取得進展。澳門近代企業中,較為著名的還有生產水泥的青洲英泥公司。此外,還有若干製作炮竹(爆竹)、神香、茶葉的工廠以及簸米和將鴉片煉製為“洋藥丸”(熟膏)的工廠等,其經營情況與澳門進出口貿易的盛衰演變緊密相連。三、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下降19世紀中後期,澳門從先前依附於“廣州貿易體制”的外港地位,躍升為綜攬粵西南經濟圈進出口貿易的商業中心,從而達到其近代貿易地位演進的輝煌頂點。然而,從19世紀末開始,由於新的競爭對手相繼崛起,加上澳葡當局的管治失措,澳門貿易地位重蹈由盛而衰的覆轍。1841年英國侵佔香港、實施“自由港”政策以後,澳門長期享有的西方商人對華貿易的優勢由於受到香港的挑戰而逐漸消失。19世紀60年代起,香港逐漸取代廣州而成為華南進出口貨物的分配中心。此時,港澳地區雖然同為“自由港”,可是香港擁有的天然深水港的地理位置以及英國殖民資本主義的進取方《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0頁。參見《中華民國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中華民國九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民國二十二年海關中外貿易統計年刊(拱北關部分)》、《民國二十四年海關中外貿易統計年刊(拱北關部分)》,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05、302、322、334、375、377頁。E.J.Eitel,EuropeinChina,theHistoryofHongKongfromtheBeginningtotheYear1882,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83,p.459.
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略,最終制約着港澳間的貿易格局,使之主要表現為香港向澳門運銷包括鴉片在內的外國洋貨,澳門向香港運銷中國土貨,前者的貿易貨值一般都大於後者。在這一貿易格局中,澳門實際上充當着為香港向內地採購土特產品與轉銷外國商品的被動角色,“儼然一香港貨物躉棧”。而且,隨着粵西南經濟圈被迫逐漸對外開放,以及輪船運輸業的發展普及,粵西南各埠陸續改以香港作為進出口貿易的中轉樞紐,從而進一步加速香港地位的崛起與澳門地位的下降。1876年和1877年,瓊州和北海相繼開放為通商口岸,“加上由於安全、快捷的輪船取代慢速、笨拙的木船,致使西海岸貿易中的可觀部分轉往香港,澳門在西海岸貿易中的壟斷地位受到沉重打擊”,“所有利權,約十之五六歸於香港大埠”。1897年西江開放,允許外國輪船航行,西江沿岸的三水、梧州、江門各埠先後開放為通商口岸,“促使曾經是澳門貨物銷售地的江門、陳村及順德等較大的銷售中心,轉而向香港和省城進貨。澳門商民試圖依靠往來該地至三水之間的兩艘葡萄牙水型輪船,來維護此項貿易,但成效甚微”。1899年11月法國強行租借廣州灣之後,“以往澳門與該國的貿易現已集中到香港”,“香港開往廣州灣的載貨輪船數則逐漸增加,此類輪船正在逐漸奪走華船的載貨業務,因為懸掛外國旗可以免交華船無法免交的各種稅費”。鑒於這種狀況,拱北關稅務司賀璧理(AlfredE.Hippisley)在19世紀末就警告說:“香港的持續富裕及其商業重要性的不斷加強,肯定會令其逐年成為澳門的強大競爭者,並且把商業貿易從拱北吸引到九龍。”在港澳競爭中,四通八達的輪船運輸顯然有助於香港獲取澳門一度主宰的粵西南經濟圈的進出口貿易,最終迫使澳門衹能利用華船運輸成本低廉、吃水較淺的特點,維持與鄰近地區如水東、電白、陽江、廣海、新寧、香山、石岐等地的較小範圍的進出口貿易,不再佔有粵西南經濟圈進出口貿易的主要份額。到20世紀30年代初,隨着廣東公路建設與汽車交通的發展,“運銷珠江口各處之貨物率多摒棄民船,改由汽車及其他非海關管轄之水陸途徑輸入”,澳門作為粵西南進出口貿易中轉港的作用進一步衰減。《光緒三十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32頁。轉引自《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6、48、72頁。《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民國二十二年海關中外貿易統計年刊‧拱北關部分》,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6、375頁。
81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近代澳門貿易還遇到西江流域後起競爭對手的牽制。其中,江門開埠對澳門貿易的分流作用最為明顯。江門位於西江左岸,原屬廣東新會縣,距離澳門僅45英里。高州、廉州、雷州、瓊州等“下四府”的貨物在運抵澳門之前,也可進泊江門。由於江門商務發達,銀號資本較為豐厚,貨物“入口時,即有該口銀號估計貨值,預行墊支銀兩,以濟其用。若運至澳門,必俟將貨賣出,始可得銀”,因此江門逐漸成為“下四府貨物總匯之區”。1897年西江開放,輪船可以從香港直航江門。1904年,江門正式開放為通商口岸。這一切都使得江門可以利用輪船運輸,直接與香港進行進出口貿易。江門作為粵西南經濟圈的重鎮,倒戈轉向勢如後院起火,嚴重縮減近代澳門貿易賴以復興的發展空間。《1902至191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寫道:“列入本關統計的棉布與絨布進口,從1897年西江開放起便呈減少之勢,1904年江門開埠更使其劇減。要評估這一劇減勢頭,可以注意如下資料:1892年,棉布與絨布進口分別為359,366匹與14,495匹,1911年不過有45,166匹與2,608匹。”面對江門在新興的輪船貿易中崛起,港口淤淺的澳門衹能以蒸汽拖輪牽拉華船航運的改良方式,“使得華船貿易得以和江門的輪船貿易抗衡”。然而,輪船優勝於木船的時代進步,使得江門分享澳門進出口貿易的趨勢勢不可擋。20世紀20年代以後,江門已與廣州、香港、澳門四埠“同為珠江流域貿易轉運樞紐”。1931年元旦,廣東政府規定,“所有經由內地運銷外洋之貨物,均須報經粵海及江門二關出口,拱北關出口貿易遂告式微”。澳門不再享有粵西南經濟圈進出口貿易的商業中心的地位。香港的崛起與江門的分流,構成近代澳門貿易地位下降的外因。導致澳門貿易地位下降的內因,則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苦力貿易與鴉片貿易相繼衰竭,導致畸形發展的近代澳門貿易出現的難以替代的缺失,不可能再對粵西南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19世紀50年代中葉,澳門取代香港而成為華南苦力貿易的中心。在中外人士反對苦力貿易的輿論壓力下,葡萄牙政府和澳門政府決定從1874年3月27日起,禁止在澳門販運苦力出洋,並且宣佈“如果販運苦力的副代理人(拐子手)仍繼續操持此業,《光緒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45頁。《1902至191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79、111、114頁。
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他們將被宣佈為遊民,這也意味着有把他們遣返回國的可能性”。禁止苦力貿易一度給澳門畸形的社會經濟造成沉重打擊,以致1874年竟被稱為澳門的“災難年”。為了“招徠商旅”,重振澳門遠洋貿易,澳葡當局竟試圖重操舊業,在1899年着手設立輪船公司時,決定開通來往葡萄牙與墨西哥的兩條遠洋航線,其中墨西哥航線主要用於運送華工,到該國修建鐵路。1890-1893年,有四艘德國輪船抵澳,共裝運華工2,000多人出洋。鴉片貿易同樣是近代澳門“招徠商旅”的特種行業,並且構成主導近代粵西南地區進出口貿易鏈的重要環節。然而,“根據1911年5月的中英協定,先前視為合法的在華洋藥貿易與洋藥種植,都將從1917年12月31日起終止”。民國成立後,鴉片貿易逐漸為世人所不齒。據拱北關報告:“1912年,該項進口減少近半。次年再減一半,與此同時洋藥丸價格則增加一倍。1914年,洋藥進口衹有51箱。1915年減至十擔。嗣後再無洋藥經由本關進口。”雖然澳門流向內地的鴉片走私活動沒有停止,澳葡當局也依然允許在澳門吸食鴉片,並且將出售鴉片專賣權作為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可是民國初年以後,鴉片貿易畢竟失去先前維繫澳門與粵西南地區的經濟交往的重要作用。其次,澳門航道逐年淤淺,港口工程與商業設施落後,澳葡當局舉措惰滯,致使澳門難以長期發揮吸引和凝聚粵西南經濟圈進出口貿易的中轉港功能。澳門位於珠江與西江的出海口附近,屬於適宜帆船泊靠的淺海潮汐港,不利於發展吃水深、載重量大的輪船貿易。早在1891年底就預言澳門貿易地位行將衰落的拱北關稅務司賀璧理指出:“珠江及西江河水帶來大量淤泥,致使位於兩江出口處的澳門港口迅速淤塞,或許是導致澳門商業中心地位一落千丈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澳門官方多次籲請葡國政府准許動用現有基金疏浚港灣,但至今未奏成效。”而且,迄至19世紀末,號稱“自由港”的澳門仍然沒有創辦銀行和保稅貨倉等商業金融設施,而香港則從19世紀40年代中葉開始就創辦有這類設施,1865年滙豐銀行成立,1871年香港貨棧公司開辦公共貨倉業務,這一切都反襯出澳葡當局在經營澳門“自由港”方面無所作為。賀璧理因此疾呼:“澳門想要維持其重要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6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40頁。光緒十六年、十八年、十九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43、156、162頁。《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98頁。
83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港口的地位,葡萄牙當局首先要從漠不關心的昏睡中蘇醒過來,允許澳門疏浚港口。然後,更重要的是興建保稅貨倉……這樣銀行才會提供所需的預付款,加快航運貿易。”但這一呼籲未能喚醒澳葡當局的“昏睡”。18年之後,即到1908年,才有資料表明澳葡當局終於開始籌措疏浚港口,卻仍然議而不決。直到1911年初夏,澳門政府才進行“改進周圍水路的唯一行動”,與香港一家工程商行簽訂合約,疏浚進入澳門港口的一條航道。1920年1月,澳門政府開始實施興建人工外港的“雄心勃勃的工程”。計劃耗資1,200萬元,由里斯本政府提供擔保;準備“興建一道南面防波堤”,“一道東面防波堤”。這兩道防波堤可供22英尺的船隻靠泊。此外,還計劃從東南挖浚一條“運河航道”,“連接澳門盆灣,通向深水區”,並修建大碼頭、堤岸和船隻下水設施等。整個計劃預期八年完成。然而,拱北關稅務司卻發現這一計劃存在治標不治本的致命缺陷,即“將大筆款項花費在河口港工程的計劃上,卻不考慮對河口自身的保護”。實際上,澳門面臨的“不僅僅是錨地淤淺的問題”,更有當地“方圓數英里的全部河床,正以每年幾英寸的速度升高”的困境。由於西江和珠江“河水從東、西兩邊流經本地,已成強弩之末,匯入大海時流速減緩,淤泥便沉積下來。眾多的群島、密集的漁樁、人工養蠔設施以及其他阻礙物,都造成淤塞”,因此澳門港口工程必須與河口保護一起進行綜合治理。拱北關稅務司認為,疏浚計劃“沒有謀求中國政府或者當地衙門的合作,或許是件遺憾的事情”。其後的結果表明,澳葡當局反覆籌劃的疏浚港口工程與市政建設計劃,始終落後於西江開放後的粵西南進出口貿易的發展與西江河沙淤塞澳門港口的速度,澳門貿易地位的下降自屬難免。在導致近代澳門貿易地位下降的各項內因當中,最不引人注意卻又最為關鍵的因素是:澳葡當局呆板惰滯的治澳作風,壓制着自由競爭的“貿易之魂”,使得進入近代的澳門貿易仍然局限在包稅專賣制度的窠臼之中,以致始終未能借助西方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精神,煥發出飛躍發展的競爭活力。包稅專賣是近代澳葡當局為了保證財政收入而實施的制度。1892年,經葡萄牙政府批准,澳門政府開始對當地華人飲用的“料半”廉價米酒實行包稅專賣,此後陸續對各類生活用《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8頁。《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0、101頁。
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品及贏利行業推行包稅專賣制度。20世紀初以後,澳門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自專營權的包稅款”,鴉片專營、賭博專營、彩票專營成為“三項主要的包稅專營項目”。澳門包稅專賣制開始實施之時,拱北關稅務司曾評論說:“專賣制度肯定增加澳門的生活支出,壓制競爭這一貿易之魂;但它們帶來官府需要的收入,其中有相當部分用於改進房屋及道路衛生等,因此這種制度還是有些好處的。”後來的歷史卻證明,壓制自由競爭這一“貿易之魂”的專賣制度給澳門造成的其實是弊大於利。1892年5月澳門開始對“料半”米酒實行包稅專賣後,酒價平均增加16%,結果激起澳門華人商鋪大罷市,聲勢之大,“為澳門開埠三百多年來所未有”。澳門政府被迫撤換原由香港商人擔任的該項包稅商,改由“一顯要葡人”專營。此後,澳門對各類商品陸續實施的包稅專賣制度,幾乎都嚴重損害該項商品的進出口貿易。例如:“1894年澳門實行煤油專賣,使得華船的進出口貨運量劇減,嚴重損害澳門的繁榮,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才能復元。”同年因火藥招商繳餉承辦,“價貴於往昔不止十分之一,各工獲利較少,相率去而之他,即發賣爆竹之巨店亦遷往內地”。澳門政府堅持推行包稅專賣制度,是因為據此可以坐享包稅商的贏利。以包稅價格最高的鴉片專賣為例,1913年的專營權價格為每年1,056,666元,1918年躍升到6,667,000元,1921年後降至3,002,000元。僅僅相隔8年時間,澳門政府的“洋藥”包稅收入就增加2倍以上。可是,各項包稅專營的上繳稅費當中,卻衹有1%劃歸專管市政建設的澳門市政廳。包稅專賣制度之“利”,歸於包稅商與澳葡當局;其弊則壓制本地的商業競爭,不斷削減澳門貿易的對外吸引力與競爭力。貿易既非完全自由,港口設施又不能與時俱進,自詡為“自由港”的澳門勢必在近代貿易的競爭中,落伍於蒸蒸日上的香港。香港的崛起與澳門地位的下降,是英國與葡萄牙為代表的新、老殖民資本主義制度在遠東霸權地位交相更替的具體反映。《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3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41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光緒二十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光緒二十九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41、169頁。《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98頁。
85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當近代澳門從粵西南經濟圈的商業中心地位滑落下來的時候,它因緣際會地捕捉到新的發財之道──博彩業,澳葡當局因此又增加新的包稅收入。澳門的賭博業由來已久,早在19世紀40年代便有“賭館林立”的景象。1875年,廣東官府禁止在該省利用科舉考試進行“闈姓”賭博活動,遂使澳門得以開設“闈姓”彩票,專擅其利。為了獲得該項博彩的特許經營,澳門每年上繳葡萄牙的財政款項達353,000元。1885年,廣東官府一度開放賭禁,“澳門壟斷‘闈姓’博彩的地位被廢除”,當年上繳葡萄牙的財政款項大幅減至36,000元。1912年起,澳門政府首次對經營番攤的賭博業進行招商開投,包稅經營。專營期限由當年7月至1916年止,每年繳稅603,000元。1916年7月1日起進行第二次開投,“出價最高者多係鴉煙公司中人”,包稅額增至1,286,666元。當時澳門番攤、賭館共有24間。1918年,由於廣州開賭,澳門賭館立即減至8間,承包商“獲利無幾,即稟請政府將合同取銷”。當年澳門政府重新招商承辦,為期五年,每年認繳餉銀減至52萬元。顯然,澳門賭博業的盛衰,與廣東是否禁賭密切相關。彩票方面,1905年清朝廢除科舉制度之後,澳門彩票逐漸形成白鴿票、山票、鋪票三大類。其中,鋪票自1909年起招商專賣,為期五年,每年繳費僅15,000元。1914年後,每年繳費劇增至582,000元。1915年至1916年間,每年繳費減為8萬多元。1917年,進行為期五年的新一輪招商承辦,每年繳費增至213,600元。1922年起,五年內每年繳費576,600元。白鴿票與山票的專賣始於1912年,每年繳費372,000元。1915年後,改為每年繳費12萬至38萬元不等。1920年起,年繳12萬元,為期五年。合計澳門政府在1922年間獲取三大類彩票與賭博業的專營收入,共達1,216,000元。如果加上當年的鴉片專營收入,就共有400多萬元。聯繫到當年內地出口澳門的土貨貿易貨值也衹有關平銀424萬多兩,澳門政府從鴉片業與博彩業專營中分享的顯然屬於巨額利潤。儘管這些利潤不能挽回澳門貿易地位下降的頹勢,卻構成失去“商業中心”地位之後的主要經濟支柱。1946年6月澳門政府正式宣佈禁絕鴉片之後,博彩業進而發展成為澳門獨特的支柱行業。《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6頁。《中華民國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318頁。《1912至192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中華民國十一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3-104、339頁。
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雖然古代的澳門曾經是葡萄牙人經營的國際大三角貿易的中轉樞紐港,晚清的澳門也曾充當中國唯一的通商口岸──廣州的外港,這一切卻都是生產力不發達、商品經濟不發展以及明清政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結果。19世紀40年代以後,澳門利用列強侵華造成中國社會巨大變動的情勢,迅速成為粵西南經濟圈的商業中心與進出口貿易的首要中轉港。然而,周邊地區的競爭,輪船、汽車等近代交通工具的進步,以及澳門自身的缺陷,卻導致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再度滑落。它促使澳門在近代歷史的發展潮流中重新定位,謀求新的發展之路。因此,今人可以從相關的歷史資料中發現,儘管近代澳門貿易在重新組合的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佔的比重逐漸減少到不再顯赫的地步,可是它的絕對值卻在穩步增長,澳門的城市建設、交通港口設施、文教衛生條件也不斷有所改善。近代澳門的歷史變遷,為現代澳門逐步成為以博彩業聞名於世同時兼顧毗鄰地區進出口貿易的港口城市,奠定了基本的發展格局與物質基礎。原載《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9年第6期。
87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二、經濟政策
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明代廣東三十六行,是中外學者研究清代廣東十三行的歷史淵源時,常常談到的。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究竟是甚麼組織?它在澳門對外貿易中所處的地位如何?它和清代廣東十三行有甚麼必然的社會歷史的聯繫?明代的牙行和清代廣東十三行又有甚麼差別?從三十年代到現在,學術界一直未有統一的意見,仍然是一個歷史的懸案。我認為這是關係明清兩代廣東對外貿易的重要問題,同時,對過去學術界的看法,有些不同意見,因此,有必要重新提出來討論,以求獲得對這問題的解決。一、明代廣東對外貿易的稅收制度與廣州澳門對外貿易狀況及稅收關於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的問題,目前衹見到明人周玄暐著的《涇林續記》裏的記載。這是許多研究者常常引用的唯一的一條史料。這條史料的主要內容如下:廣屬香山為海舶出入襟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貲,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繼明代廣東三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李龍潛作者簡介︰李龍潛,已故,暨南大學歷史系教授。
89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然尤不若鹽課提舉,……故廣人屈指,小官多得錢者必首鹽司云。根據這段文字,最早主張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具有牙行性質的是梁嘉彬先生,他認為“明代對外舶貿易,市舶提舉悉十取一,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是為十三行之權輿”,“三十六行代市舶提舉至澳盤驗船隻及抽收稅餉,由是獨攬外國貿易之權”。以後的研究者,大都持此一說,如蕭一山在《清代通史》中說:“官設牙行,明代即有,萬曆間有所謂三十六行(見周玄暐《涇林續記》),明末則減為十三行”。直至去年吳仁安先生還是襲此一說。他說:“明朝萬曆年間出現的廣東三十六行,就是一種由官牙轉化來的承攬對外貿易的商業團體。三十六行行商,同以前或同時期明朝國內其他各地的官牙一樣,……他們代替市舶司長官提舉官主持海外貿易,提舉官‘悉十取一’,‘安坐’而得,故三十六行行商們也都是在官府控制下從事對外貿易的官商。”而在1957年彭澤益卻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他說:“明代廣東香山澳的對外貿易由一般牙行商人經紀,並未另設有專門的買賣機構,而這個‘三十六行’是明代廣東專營對外貿易的一種商行,還是一般牙行商人的行幫統稱,還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但據這個記事看,明代三十六行向市舶提舉領取稅餉銀兩,提舉抽取十分之一數,或為陋規或為利息,這衹能視為封建官府以官銀發商生息的故事,而不表現為三十六行直接參與對外貿易的買賣行為。”我認為要準確地理解和解釋上引周玄暐的那段話,首先要弄清楚如下兩個問題:一是明代廣東市舶司的職掌和對外貿易的稅收制度。明代廣東市舶司最早設置於洪武三年二月,“設署(於)廣州城內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樓故址”,洪武七年便廢止了。直到永樂元年始重開,並在廣州西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本》第8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年,第47頁。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第2篇第1章,“十三行起源考”,上海:國立編譯館,1937年。梁嘉彬:《明史稿佛朗機傳考證》,《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月刊》(廣州)第2卷第3、4期合刊,1934年。蕭一山:《清代通史》卷中,臺北:商務印書館,1962年,第833頁。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彭澤益:《清代廣東洋行制度的起源》,《歷史研究》(北京)1957年第1期。
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關十七鋪蜆子步置懷遠驛,共有房屋一百二十間,由市舶提舉司掌管,以款待外國貢使和隨行人員。嘉靖元年,因“倭寇”猖獗,廣東市舶司曾被罷廢,到了二十九年才又恢復。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廣東市舶提舉司一直不再變動。永樂元年,重開廣東市舶提舉之時,規定“市舶司: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番,徵私貨,平交易,閑其出入而慎館穀之”。可見市舶提舉司不僅管理朝貢事宜,而且還管理市易之事,甚至還執行着“禁通番,徵私貨”的任務。但是,由於市舶提舉司長官官陛皆在五品以下,隸屬於布政司,同時,永樂以後,又開始派內臣提督,如“永樂元年八月,命內臣齊喜提督廣東市舶”。因此,對外貿易中重要的稅收權,市舶提舉並沒有權過問,完全由布政司等地方長官掌管。明代市舶徵稅,採取抽分制。從洪武至永樂年間,廣東市舶互市,一般都是由官府收買,沒有抽稅。如明初,蘇祿國來朝貢,附帶“貨物,例給價,免抽分”。永樂三年,滿剌加國來朝貢,除“正貢(品)外,附帶貨物,皆給價”。所謂“給價”,就是給予所收買貨物的價格。所以明人黃佐說,從廣東“布政司案查得,正統間,迄至弘治,節年俱無抽分”。直到正德三年,廣東才開始實行抽分制。“惟正德四年,該(廣東)鎮巡等官都禦史陳金等題,將暹羅、滿剌加國並吉闡國夷船貨物俱以十分抽三。該戶部議:將貴細解京,粗重變賣,留備軍餉。”這裏說廣東抽分開始於正德四年,其實是正德三年(見下引《武宗實錄》卷67)。當年抽分是徵取十分之三的貨物作入口稅。出口貨物稅,還未見文獻有記載。稅收權完全掌握在鎮巡等地方官手中。由於利之所在,引起了市舶太監熊宣和畢真垂涎,正德四年,他們勾結劉瑾與廣東鎮巡官及三司長官爭奪稅收管轄權。正德五年八月,劉瑾事發,被逮下獄處死,畢真失去支持,才沒有杜臻:《閩粵巡視紀略》卷2《香山》,清康熙間刊本。梁廷柟:《粵海關志》卷4《前代事實‧明》,清道光刊本。張廷玉等:《明史》卷75《職官志》,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梁廷柟:《粵海關志》卷4《前代事實‧明》。陳建:《皇明從信錄》卷13,續修四庫全書本。申時行:《明會典》卷111《禮部‧外夷上》,明萬曆重修本。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明嘉靖刊本。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張廷玉:《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糶考》,萬有文庫本。
91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成功。九月“戶部議覆兩廣鎮巡官奏:謂盜賊連年為亂,軍餉不支,乞將正德三、四年抽過番貨,除貴重象牙、犀角、鶴頂之類解京,其餘粗重如蘇木等物,估價該銀一萬二百(兩)有奇,留變賣以充軍餉。報可”。可見稅收權仍舊掌握在鎮巡及三司長官手中。正德十二年,巡撫兩廣都禦史陳金、會勘副使吳廷舉得到戶部支持,由他們抽分,“收備軍餉”,稅率改為“十分之二”。是年占城貢舶附帶的貨物就是按此稅率納稅的。以後的稅率一般都維持在這個水平,變成一種稅收制度了。根據上述,市舶司提舉在永樂至弘治年間,抽買貨物和收取貢品,因有市舶太監提督,並無實權,如永樂四年,“內官總貨,提舉官惟領簿而已”。嘉靖中,革去提督太監,重要的稅收權也不是屬市舶提舉而仍舊是歸地方長官掌握。史稱:“嘉靖中,革去市舶內臣,舶至澳,遣知縣有廉幹者往舶抽盤,提舉司官吏亦無所預。”如在東莞,嘉靖二年知縣林功懋“嘗抽分番舶”。嘉靖二十七年,“番禺縣令李愷榷東莞稅,抽分番舶”。因此,正德、嘉靖年間,市舶提舉根本就沒有掌握過對外貿易的重要的稅收權。二是嘉靖前後香山縣的對外貿易,互市地點主要集中在浪白澳,“澳”即“舶口”。爪哇、勃泥、暹羅、真臘、三佛齊諸國的市舶到來,停於“泊口”,在船上居住做買賣,明人稱為“海市”。史稱:“(浪白澳)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番商私齎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可見浪白澳設有澳官,直接主持地方行政事務。其對外貿易情況,和廣東其他地方一樣,由地方“撫按衙門”掌管抽分,稅率仍舊是十分之二。當時,有的國家的商船因為“貨久不脫”,再加上“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得到守澳官的同意,便搬到岸上“搭蓬棲息”,貨物售畢,“迨舶出洋,即撤去”。正德年間,《明武宗實錄》卷67,正德五年九月癸未條。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9《佛朗機》,北平:故宮博物院圖書館,1930年。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50《列傳‧名宦‧林功懋傳》。王希文:《卻金亭(碑)記》,陳伯陶:《(宣統)東莞縣志》卷31《藝文》,清宣統三年刊本。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廣東文獻叢書本。王士性:《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
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葡萄牙殖民者東來,到達東莞和新會,“不服抽分”,“獷悍不道”,曾被驅逐出境,但過後不久,“其黨類更附諸番舶雜至,為交易首領”,聲明朝貢貿易,布政使吳廷舉因利其課稅及急於得到上貢的龍涎香,不問是否朝貢國家,“竟許其互市”。葡萄牙人“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濠鏡)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濠鏡澳又稱香山澳,即今澳門,自是葡萄牙始得入澳門。萬曆五年,葡萄牙人又用賄賂辦法,通過鎮守澳門的王綽代為申請,以“願輸歲餉”為條件,允許其建屋定居澳門,並就“近處泊船”。同時,明政府還向他們徵收地租,每年五百兩,由香山縣收解。於是葡萄牙殖民者便正式佔據了澳門。葡萄牙人在澳門,其初“僅蓬累數十間”,後來漸以“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藪矣”。這樣香山縣的對外貿易便由浪白澳移至澳門了。葡萄牙殖民者佔據澳門以後,便把澳門作為對華貿易的據點,廣通貿易,盡擅閩粵海之利。嘉靖四十三年龐尚鵬說:“每年夏秋間,夷舶乘而至,往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餘艘,或倍增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可見葡萄牙人對華貿易迅速發展的一斑。當時,澳門的對外貿易完全為葡萄牙人所操縱,其他歐洲各國商船,如要通過南洋來澳門作買賣,必須得至葡國駐果阿總督的批准及葡駐澳門當局的同意,才能實現。萬曆四十年從果阿總督領一往澳門貿易的特許狀,一隻船航行一次須繳納相當於二萬五千英鎊的代價。日本國“倭寇”侵犯中國邊境的關係,原為明政府禁止通商的國家。日本商人便買通葡萄牙人,混在葡萄牙商船中來華貿易,即所謂“順搭洋舡(來華)貿易者”。葡萄牙殖民者把澳門作為國際貿易的樞紐,壟斷了澳門的對外貿易,由於他們從澳門的貿易中,可以直接得到中國的商品,無需間接地通過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20《海外諸番》,四部叢刊本。暴煜:《(乾隆)香山縣志》卷6《王綽傳》,清乾隆五十年刊本。佚名:《(宣統)香山鄉土志》卷3《兵事錄》,舊抄本,廣州︰暨南大學圖書館藏。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69《澳門》,明萬曆三十年刊本。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9頁。申良翰等纂:《(康熙)香山縣志》卷10《外志‧澳彝》,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
93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中國海商把商品運往馬六甲,從而對中國海商在馬六甲的貿易實行控制和排斥。開始向中國海商徵收苛捐雜稅和敲詐勒索,阻止中國海商至印尼各地購買胡椒和檀香木。同時,在澳門,建立了與印度的果阿、日本的長崎、菲律賓的馬尼拉的貿易關係,達兩個世紀以上。他們作為中國和外國的主要商業中介人,攫取了巨大的利潤。葡人儒塞斯說:歐洲與東洋的貿易,全歸我們獨佔。我們每年以大帆船與圓形船結成艦隊而航行至里斯本。滿載上毛織物、緋衣、玻璃精製品,英國及富朗德兒出的鐘表以及葡萄牙的葡萄酒而到各地的海港上換取其他的物品。船從哥亞航行至愛琴得到香料和寶石,又從愛琴至麻六甲更得香料與宋大島的白檀。其次,再把此等物品,在澳門換取絹加入船貨。最後,又把以上的貨物到日本換成金銀塊,可得到投下資本的二三倍的利潤。然後再在澳門滯留數月,則又可滿載金、絹、麝香、珍珠、象牙精製品、細工木器及陶器而返回歐洲。中葡的貿易貨物,中國輸出品以生絲、絹織物、瓷器、陶器為大宗,葡國自本國輸入的有槍炮、玻璃等工藝品,此外,還有自東南亞運來的胡椒和象牙,但所佔貿易總額,殊不重要。葡人通常是用銀元來換取我國貨物。上述周玄暐說:“廣屬香山(澳)為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來貿易,是真實情況的反映。大概在萬曆以後,他們與中國的貿易,規定在廣州舉行。廣州每年夏冬兩季都舉行定期市集,每次開市數星期,或長至數月。中國北方商人和內地商人源源地把貨物運來廣州,使廣州成為對外貿易的商品集散市場。他們之中,以閩浙粵商人為多,僅“閩商聚食於粵以澳為利者,亦不下萬人”。葡萄牙商人和來中國貿易的其他歐洲各國商人,都參加了廣州的定期市集,特別是葡萄牙商人,獲得的貨品質量最好。荷蘭人訥茨寫道:“(葡萄牙商人)每年兩次到廣州(那邊每年舉行兩次盛大的市集)去買貨。他們的確從這種通商中獲得了比馬尼拉的商MeilnkRoelofsz,AsianTradeandEuropeanInfluenceintheIndonesianArchipelagobetween1500andabout163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2,pp.169─170&78.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40頁。郭汝誠:《(咸豐)順德縣志》卷24《胡平遠傳》,中國方志叢書本。
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引者按:指佔據馬尼拉的西班牙商人)或我們(引者按:指荷蘭商人)更多的利潤。”葡萄牙商人把在廣州市集收購到的中國貨物運往長崎和果阿出售,獲得大量利潤,其情況見下表:(參見表1)表1:葡船自澳門運往果阿、長崎販貨利潤表(約1600年)數量買價賣價利潤率貨名運往運往在廣州在澳門在日本在果阿在日本在果阿果阿長崎白絲1,000擔500-每擔每擔每擔140-每擔約75-150%600兩80兩80兩150兩200兩87%各種1,700-每匹1.1-每匹2.5-111-綢緞2,000匹1.4兩3兩127%麝香6-7擔2擔每斤銀8每斤銀14-75-150%西元16西元130%水銀100擔150-每擔銀每擔銀每擔銀90-125-70-200擔40兩53兩92兩130%80%茯苓2,000擔500-每擔銀每擔銀300-100-600擔1-1.1兩4-5兩354%200%黃銅2,000擔每擔5.6兩每擔7兩100%手鐲200-60-每擔3-100-100-白糖300擔70擔每擔1.5兩4.5兩200%150%黑糖150-每擔0.4-每擔4-900%200擔0.6兩6兩各種大量2,000連100-陶瓷器200%資料來源: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63,pp.179-182;C.R.Boxer:TheChristianCenturyinJapan,1549-1650,Berkeley,1967,pp.109&110;E.H.BlairandJ.A.Robertson,eds,ThePhilippineIslands,1493-1898,Vol.19,p.306-311.葡萄牙人盤踞澳門以後,澳門的對外貿易仍然屬於廣東地方官管理,抽收課稅。根據葡人的記載,葡萄牙的商船約於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到了澳門,“是依照向例,要承擔繳納百分之二十的關稅,象從暹羅國來的得到中國皇帝特許《關於中國貿易問題的簡要報告》,厦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5-116頁。西元即西班牙銀元(Peso)。“連”為陶器數量單位,每連十件。
95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的經常海上往來的暹羅人一樣”。所謂“百分之二十的關稅”,實際上就是抽分制的十分之二的貨物進口稅。嘉靖末年,廣東南海人霍與瑕說:“澳門番舶,外國寶貝山積,皆縣官司其榷課”。隆慶元年以後,隨着“海禁”的鬆弛,貢舶貿易衰落,商舶貿易興起。明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對外貿易的稅收制度也由從前的抽分制改為丈抽制。其內容具有關稅性質而又和外國商船有關的,衹有水餉和陸餉兩種:水餉,即按船隻大小而徵收的船稅,以船的廣狹為准,如行西洋船,船闊一丈六尺以上者,每尺抽銀五兩,一船共該銀八十兩;船闊在二丈五尺以上者,每尺抽銀九兩五錢,一船共該銀二百三十七兩五錢。行東洋船照西洋船減十分之三。水餉是徵之船商的稅。陸餉是貨物進口稅,徵之接買進口貨物的鋪商,是按進口貨物多寡與價值高低的原則來計算的,前者是從量稅,後者是從價稅。從價稅如胡椒、蘇木等貨物,計值一兩者,稅銀二分,其餘諸貨依此類推。以上是福建漳州訂出的中國出洋商舶的稅收制度。至於來廣東的外國商船,由於抽分時,外商報貨多不實,漏稅過多,隆慶以後,也採用了丈抽制。如在廣州,隆慶以後,馬六甲商船來廣州,除抽收從量的貨物進口稅外,還抽收整船的“固定噸位稅”,實際上就是水餉。在澳門,萬曆四十一年,給事中郭尚賓的奏疏中說:“往歲丈抽之際,有執其抗丈之端”。可見在萬曆四十一年前就實行丈抽制了。從廣州和澳門兩地對外商的稅收情況看,和中國出洋貿易的稅收辦法,沒有多大差別。所不同者,在澳門,開始向外商徵收貨物出口稅,如萬曆四十二年規定:“凡夷趁貿貨物,俱赴貨城(廣州)公賣輸餉”。關稅從“抽分”實物到徵收貨幣,無疑是明代關稅制度重大的變化,說明明代關稅制度逐漸完備。關於澳門的稅收問題,在這裏必需指出的,就是上引葡萄牙為了盤據澳門,M.Braga,TheWesternPioneersandTheirDiscoveryofMacao,p.187,附錄B,轉引自戴裔煊、鍾國豪:《澳門歷史綱要》,北京: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363頁,附錄2,《關於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霍與瑕:《勉齋集》卷11《賀香山凃父母太夫人六十一序》,清光緒丙戌重刊本。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MeilnkRoelofsz,AsianTradeandEuropeanInfluenceintheIndonesianArchipelagobetween1500andabout163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2,pp.169-170&78.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題為粵地可憂,防澳防黎孔亟,懇乞聖明急講潛消酌撫之術、處餉馭將之宜,以鋤亂本、以固東南疆圉事》,嶺南遺書本。申良翰等纂:《(康熙)香山縣志》卷10《澳夷》。
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建屋定居,通過王綽申請,以“願輸歲餉”為條件一事。其“願輸歲餉”的內容和性質,《明史稿‧佛郎機傳》和《明熹宗實錄》卷6天啓元年六月丙子條編者的案語,都說事在嘉靖十四年,“歲輸餉二萬兩”,所不同者,前者說行賄和願輸歲餉的是東南亞各國商人,受賄者是指揮黃慶;後者說行賄和願輸歲餉的是“澳夷”,受賄的是指揮黃瓊。戴裔煊指出《明史稿‧佛郎機傳》和《明熹宗實錄‧按語》錯誤之處甚多,不足據信。他指出黃慶、黃瓊和王綽都是由於字音相近,傳寫致誤的結果,實際上行賄和願輸歲餉的是葡萄牙人,因為東南亞各國商人沒有盤踞澳門這件事,受賄的是王綽,事在萬曆五年。我認為這是對的。至於何時實行,則不清楚,至遲也不超過萬曆二十六年。所謂“歲輸二萬金”,亦非原額。明末人李侍問說:“萬曆二十六年額係二萬六千兩”。清順治九年編定的《廣東賦役全書》更明確地說:“原額銀二萬六千兩,續因缺額太多,萬曆三十四年,該司道議詳兩院會議,准允減銀四千兩。”尚存二萬二千兩,以後可能再減為二萬兩,成為定額。這項稅款的性質,根據彭昭麟說:“澳夷出洋之船,歲輸船稅二萬,貨物聽彼國抽分”。實際上就是水餉,因是定額,沒有“丈抽”,免其貨物進口稅,讓葡人自行徵收,所以梁方仲先生說是“一種包餉制”。但是,當年葡萄牙當局根本上沒有如額納稅,如“萬曆三十九年僅得九千兩”,且年年缺額。同時,自萬曆以後,澳門稅收,因採取定額包稅制,稅餉不再留作地方經費,直接由廣東布政司等長官負責追解,上繳明廷戶部。廣東布政司等長官責之香山知縣,香山知縣怕負責,又追解不力,“有勢紳包侵隱匿”過多,因而才改為丈抽制,並令市舶提舉徵收,縣官稽查盤驗。清順治九年根據參見戴裔煊:《關於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鉛印本),第3-6頁。又介子的《葡萄牙侵佔澳門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緒言(節錄),鄭天挺主編:《明清史料》上冊:“行賄的是南海諸國商人,澳門亦係為這些國家開放,其所輸二萬金歲課,乃互市諸國商人所納之船鈔貨稅,凡此種種,均與葡人無涉”。這是完全未經考究而造成的錯誤。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佚名:《廣東賦役全書》,《廣東市舶提舉司‧夷舶餉》,清順治九年刊本,第276頁。彭昭麟:《從征詩草》卷4《嶺南草‧澳門紀事詩序》,北京圖書館藏清嘉慶十四年刊本,第20-23頁。《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64頁。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明萬曆刻本。
97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萬曆四十八年廣東賦役全書》編定的《廣東賦役全書》稱:“每年洋船到澳(門),該管澳官具報香山縣,通詳布政司並海道俱批。市舶司會同香山縣詣船丈抽,照例算餉,詳報司道批回該司,照徵餉銀,各夷辦納餉銀,駕船來省,經香山縣盤明造冊,報道及開報該司,照數收完餉銀存庫。”所以崇禎十四年李侍問說:“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縣。”至此,市舶司提舉從迎送接待和管理貢使到徵收課稅,職權範圍擴大了,社會地位也相應地提高了。自實行丈抽制以後,葡萄牙人“番船到澳”,並不進港,“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逃避“丈抽”,私自出賣商品,收購中國貨物,也不“赴貨城公賣輸餉”;同時,他們在澳門,勾結守澳官兵,販買違禁物品,大量隱漏稅餉。萬曆四十一年給事中郭尚賓揭露:他們“設小艇於澳門海口,護我私濟之船以入澳”,賣給他們所需要的糧米牲菜等物。他們“乃能役我兵船”,“護貨如許以入澳”,這些貨物包括廣州的刀環、硝磺、銃彈等違禁物品,“夷人善匿虧餉之罪不可掩也”。因此,萬曆四十二年廣東海道重申“嚴通澳之令”,出澳門“禁約”佈告,並通過通事告知澳門葡萄牙當局:“凡番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凡夷船趁貿貨物,俱赴貨城(廣州)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究治”。由於明末政治腐敗,貪官污吏包庇縱容,這些法令成為一紙空文,“法雖嚴不能禁也”。上述兩個問題既經究明,現在回頭來研究上引周玄暐關於廣東三十六行的那一段話,就容易理解了。其中關於萬曆年間香山縣澳門的外國商舶進港盤驗貨品受賄情況,從腐敗來考察,完全是事實的。在抽分制時期,市舶提舉沒有掌握過對外貿易的重要的稅收權。吳仁安先生說,隆萬以前,市舶司管理抽分、徵稅,是不符合史實的。在丈抽制時期,根據文獻記載,萬曆四十八年市舶提舉開始負責抽收澳稅,香山知縣盤驗稽查(在此以前是香山知縣徵收,市舶提舉盤驗稽查)。而當時周玄暐已經不在人間,他在萬曆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間寫佚名:《廣東賦役全書》,《廣東市舶提舉司‧夷舶餉》,第276頁。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題為粵地可憂,防澳防黎孔亟,懇乞聖明急講潛消酌撫之術、處餉馭將之宜,以鋤亂本、以固東南疆圉事》。申良翰等纂:《(康熙)香山縣志》卷10《外志‧澳彝》,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王臨亨:《粵劍編》卷3《志外夷》,玄覽堂叢書本。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
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涇林續記》時,自然不得而知,當然所述的就不是指市舶司提舉抽收課稅的事。同時,如果按照梁嘉彬先生等人的解釋,“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是“代替市舶提舉至澳盤驗船隻及抽收稅餉”,“市舶提舉悉十取一。”這“悉十取一”,顯然是稅率,則完全和上述各時期的稅率不一致,也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其實衹要稍加分析,就會引起懷疑:“替市舶提舉至澳盤驗船隻及抽收稅餉”,這是一件大事,為甚麼當時的公私記述都沒有反映呢?如說提舉“悉十取一”,雖“無簿書刑杖之勞”,但不是比原來讓外商隱漏時還少收了麼?在“稅餉有難虧之額”的壓力下,市舶提舉怎能同意呢?需知提舉徵收稅餉,是要上繳入庫的,怎樣又能說“蓋安坐而得”,變為自己的私囊了呢?這些問題都是於情理說不通的,也是缺乏歷史根據的。因此,說三十六行“代市舶提舉至澳盤驗船隻及抽收稅餉”,也是未經考究和分析的誤解。二、明代三十六行的得名及其性質關於清代廣東十三行的名稱淵源,吳仁安認為明代廣東三十六行是承攬對外貿易的一個商人行幫的總稱,實際上就是十三行,理由有二:一曰“‘三十六行’,在明朝是對‘各行各業’的一種習俗稱謂,而萬曆年間出現的廣東三十六行,則是指當時承攬對外貿易的一個商人行幫的統稱,它的命名含義不取決於行商的數目,而是由於沿用了……習俗稱謂而定的”。我認為中國商業史上的“行”有兩種涵義:一是行業的行,如花布行、金箔行等;二是行會的行,同行業組織名稱,如明代廣東對外貿易的牙行等。前者因為種類繁多,所以明代民間諺語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的說法。吳引《清稗類鈔》之文,錯漏極多,其中“種種職業也”之下有“就其分工而約計之,曰三十六行”等語。揣摩徐珂的原意,指三十六行是“種種職業”的共性詞,這和上述民間諺語三百六十行是一樣的,在此意義上來說,是不能“指定分配”的。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
99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這是對的。但是,如果據此認為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的得名,就是由於三百六十行的“各行各業”的一種習俗稱謂而來的,我們看不到兩者之間內在的聯繫,似嫌牽強附會,缺乏歷史根據。同時,如果把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看成是行業的行,是個數詞,在這個意義上,徐珂不能“指定分配”的話,就是錯誤的。如清初廣州出現了七十二行,有土絲行、顏料行、米埠行、磁器行、牛皮行、金行等等,一共七十二行。不是具體的、可分的嗎?又該如何解釋呢?因此,我認為明代廣東三十六行不是由於當時“習俗稱謂而定的”,它是個數詞,是行業的行,即各種手工業的行或商業的行,似清初廣州七十二行(鋪行)一樣,是具體的、可分的,它是由三十六個行業的累計而得名,不是行會的行,更不是當時承攬對外貿易的一個商人行幫的總稱。關於這一點,下面將進一步論述。二曰:“明朝對外貿易,原為分國分舶貿易。……外舶至廣東貿易的,大約有十二、十三、十四國,每年不下十餘艘。因此,如果明朝萬曆年間廣東對外貿易是每一行商以一國或一舶為主顧的話,那麼,明朝廣東三十六行的行商之數,大約總在十三家左右。”這一論點,早在四十年代,梁嘉彬先生就在《廣東十三行考》一書中提出來了,不過當年他說:“確否待證”。近聞該書已經修訂,重新出版,未知曾否修正或補充。吳仁安和當年梁先生所用的根據一樣,即屈大均的《廣東新語》卷一五貨語條,原文是:諸番之直廣東者,曰婆利、曰古麻剌、曰狼牙修、曰占城、曰真臘、曰爪哇、曰暹羅、曰滿剌加、曰大泥、曰蒲甘、曰投和、曰加羅希、曰層檀、曰赤土。其直安南者,曰林邑、曰槃槃、曰三佛齊、曰急蘭丹、曰頓遜、曰州湄、曰渤泥、曰闍婆、曰扶南、曰彭亨、曰毗騫、曰天方、曰錫蘭山、曰西洋古里、曰榜葛剌、曰蘇門答剌、曰古里班卒,是皆南海大小島夷,見於明祖訓、會典者也。其不可考者,有輦、羅蘭、梁鼎芬:《(宣統)番禺縣續志》卷12《實業志》引《舊志》,民國二十年(1931)重印本。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第二篇第一章《十三行起源考》,南京:國立編譯館,1937年。
1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頓田、離其、門毒、右笪、羅越、佛逝、訶陵、箇羅、哥谷羅、婆露、獅子、摩逸、佛朗機諸國,則未嘗入貢懋遷有無者也。安南……洪武初朝貢……;占城……洪武二年……來朝貢……;暹羅……洪武四年……來朝貢……;真臘……洪武六年……來貢……;爪哇……洪武三年……來朝貢……;滿剌加……永樂三年……來朝貢……;三佛齊……洪武四年……來朝貢……;渤泥……洪武四年……朝貢……;錫蘭山,正統十年……來朝貢……;蘇門答剌,永樂三年……來朝貢……;大泥,稱隸暹羅助貢國,其來貿易……;急蘭丹,正德四年來貿易,有胡椒、烏木、丁皮。已上凡十二國,皆嘗來往廣東者。我不厭其煩地抄這麼長的原文,因為需要說明:第一,這裏提到的明代來朝貢的國家,其貢道經廣東的,共有十四國;其貢道經安南的,共有十七國,查實經過安南的國家,到北京,也須經過廣東境的,如文中提到的三佛齊,就是“嘗來往廣東者”之一。這樣兩者加起來,共有三十一國。如果再加上來貿易的“不可考”的國家,如獅子、佛朗機等,共有四十二國。第二,這裏明確地提出從洪武初至正德四年來朝貢和貿易的國家,“凡十二國,皆嘗來往廣東者”,並不是吳仁安所說的“正德四年來貿易……凡十二國,皆嘗至廣東者”。這是引文時斷章取義所造成的錯誤。因此,明代來廣東貿易的國家,究竟每年有多少,目前確是很難查考,但據上述材料,可以肯定,歷年不一致,時多時少,如“自弘治以來,番舶自廣東入貢者,惟占城、暹羅各一次”。倘遇上“海禁”時期,恐怕是沒有的。同時,《廣東新語》卷15“黷貨”條,雖然提到“在昔全盛時,……歲不下十餘舶”來廣東貿易,但這十餘舶中分屬於哪些國家,卻沒有說明,如據同書卷15貨語條中所說,“舊例貢船三艘至粵,使者捧金葉表入京朝貢,其舶市物還國,次年三艘複至迎敕,又市物還國,……一貢則其舶來往三度”。可見每次來朝貢國家,一般都乘坐三艘船而來,這樣,所謂“歲不下十餘舶”,至多每年亦衹有幾個國家來廣東貿易而已。所以無論如何揣測推算,都無法得出是“分國分舶”貿易的結論,更難由此而推斷“明朝廣東三十六行的行商之數,大約總在十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明孝宗實錄》卷73,弘治六年三月丁丑條。
101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三家左右”的結論。此外,梁嘉彬先生等人仍引用屈大均的《廣州竹枝詞》“洋船爭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兩洋,五絲八絲廣緞好,銀錢堆滿十三行”,說該竹枝詞的寫作絕對年代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早春時節,即在粵海關設關之前,已存在十三行名稱了。複據梁廷枏撰《粵海關志》卷25《行商》“國朝(清)設關之初,……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說“明朝廣東三十六行行商的數目,在十三家左右,……到了明末時期人們乾脆把它稱為十三行了。而到了清代粵海關前後,人們因為‘沿明之習’的原故,也把經營對外貿易的洋行統稱為十三行”,企圖證明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與清代廣東十三行是一脈相承的,互相密切聯繫着的。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原是十三行,十三行在明末已經出現,清代沿用其名而已。關於《廣州竹枝詞》寫作的絕對年代,吳仁安根據該竹枝詞的另一首提到“今歲梅花春始開,白頭老人不識雪”,複據《番禺縣誌‧前事略》載康熙二十二年冬至次年初春廣州下雪,來證明該竹枝詞寫於康熙二十三年早春時節。1957年汪杼庵先生的《十三行與屈大均廣州竹枝詞》一文中,也是這樣說的。這種論證,是否確切,姑且不論。即使康熙二十三年前已經存在着十三行,究竟前到甚麼時候,卻無史料說明,而且康熙二十三年距明末尚有好幾十年,怎麼能把康熙年間存在的事,說明代已經出現了呢?至於上引《粵海關志》的話,從文理上看,所謂“沿明之習”,不是沿用十三行的名稱,而是沿用牙行的習慣,即“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如果是沿用十三行的舊名,何必又來個命名呢?因此,無論是從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的名稱和行商數目的究討中,或是聯繫清代廣東十三行的有關材料來考察,都無法說明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原是十三行,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和清代廣東十三行有甚麼社會的歷史的必然的聯繫。這樣,開頭所引周玄暐關於明代廣東三十六行的文字,究竟應如何解釋呢?關於周玄暐的《涇林續記》,現存有三種版本:功順堂本、涵芬樓秘笈本、學海堂類編本。這三種版本,都不分卷,基本上內容相同,衹是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一二”,學海堂類編本作“十之二三”而已。還有上海圖書館藏萬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汪杼庵:《十三行與屈大均廣州竹枝詞》,《歷史研究》(北京)1957年第6期。
1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曆刻本,共有兩卷,與其祖父的《涇林雜記》兩卷合刊,為卷三、卷四,亦名《涇林續記》,和上述三種版本內容完全不同,根本沒有記述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和其他有關廣東的材料。我認為此是玄暐的另一本著作《涇林類記》,刊刻的人弄錯,上海圖書館善本室編目者未加考證,仍存其舊。此外,還有叢書集成本,係據功順堂本排印,內容沒有出入,衹是加了標點,與通常學者引用的標點略異,如“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通常學者引用的標點是:“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這種不同,領銀的對象就有可能不同,前者三十六行向提舉領銀,是明確的;後者三十六行向誰領銀,可解釋為向外商領銀,也可解釋為向提舉或其他人領銀。開頭引彭澤益的看法,認為三十六行向市舶提舉領取稅餉銀兩,提舉抽取十分之一數,或為陋規或為利息,這衹能視為封建官府以官銀發商生息的故事,而不表現為三十六行直接參與對外貿易的買賣行為。我認為聯繫周玄暐那整段文字來考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當時在香山知縣稽查盤驗並造冊上報以後,市舶提舉才開始抽收稅餉,收到即上繳入布政司的銀庫裏,並不存於市舶提舉手中,作為提舉個人如何能有稅餉銀發商生息呢?同時,封建官府以官銀發商生息的故事,清代是存在的,明代則一直未見。市舶司官員以官銀發商生息的事例,也一直未發現。他們一般是參加非法的對外貿易活動,如嘉靖年間,市舶太監牛榮“違禁私販番貨”至南京發賣。因此,這一說法,尚有討論的餘地。從上所述,萬曆年間,葡萄牙商船來澳門,貿易地點規定在廣州春秋二季的市集舉行。他們在廣州的市集上,“因為他們在中國住了很久,積累了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這使他們所得到的貨品,質量比別人好,品種比別人多;他們也有機會按照他們的特殊需要定制貨品,規定出絲綢的寬度、長度、花樣、重量,以適合日本、東印度和葡萄牙市場的需要。”因而獲得了比歐洲其他各國商人更多的利潤。後來,他們為了逃避課稅,自己不再在市集上露面,把貨物委託給他人代辦,史稱:“葡萄牙人有一個時期(萬曆年間)完全不敢在(廣州)這些市集上露面,衹是把他們的商品委託給可靠的人帶到那邊去賣”。同樣,購買中國商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8《暹羅》。《關於中國貿易問題的簡要報告》,厦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第115-116頁。《關於中國貿易問題的簡要報告》,厦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第115-116頁。
103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品,也由華人“攬頭”領銀,按他們市場需要而提供給他們。史稱:澳人多富,……每舶載白金巨萬,閩人為之攬頭者分領之,散於百工作服食器用諸淫巧,以易瑰貨,歲得饒益。這種“攬頭”,在明代的廣州是非常活躍的。在當時明政府的文書中常常提到,被罵為“奸攬”、“澳攬”等。如崇禎年間,“奸攬吳萬和等,實繁有徒,……從中線索勾連,已非一日。益將以澳夷為外府,而不惜傾中國以奉之,但知惟利是營,遑問法哉。……內結吏胥以為腹心,外構哨巡以為羽翼,……已括然習為故智”。可見這種“攬頭”,實際上是手工業生產的組織者。他們向澳門外商領取銀元,分散給“百工”,由“百工作服食器用諸淫巧”,以償其值。這些“服食器用諸淫巧”,包括生絲、絹織品、陶瓷器及其他違禁物品等大量的出口貨物。因此,我認為周玄暐說的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實際上就是三十六個手工業行業,或商業行業,其頭頭與“攬頭”的性質一樣,在市舶提舉的包庇下,向澳門外商領銀,為他們提供他們市場所需要的手工業製品,從中攫取利潤。而市舶提舉向三十六行索取“十而取一”的陋規。雖然“無簿書刑杖之勞”,“安坐而得”,但是,無論如何總比不上鹽課提舉撈到的油水多,所以“廣人屈指,小官多得錢者必首鹽司云”。這就是上引周玄暐的那段文字的主題。由於三十六行的活動是非法的,自然談不上是當時承攬對外貿易的一個商人行幫的總稱,也不是在官府控制下從事對外貿易的官商,更沒有替市舶提舉主持對外貿易、盤驗外國商船抽收稅課的行為,不具有牙行的性質。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衹能視為三十六個組織手工業生產、並將產品非法出口的手工業和對外貿易相結合的行業。三、明代廣東的牙行和廣東十三行的差別明代廣州和澳門的對外貿易中,牙行佔着重要的地位。在貢舶貿易時期,明人王圻說:“凡外夷貢者,……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澳門》,清康熙間木天閣刻本。《明清史料》乙編第8本《奸弁奸攬勾連澳夷等情殘稿》。張廷玉:《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糶考》,萬有文庫本。
1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洪武年間規定“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商業活動衹要“照例投契”──納稅之後,便可由賣方與買方直接進行。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民間交易頻繁,明政府為了便於控制和管理商業市場,到了永樂年間便取消了官設牙行的禁令,在城鄉商業較發達的區域,設立官牙。當時官立牙行,在城者,稱為“牙行”;在水道者,稱為“埠頭”或“埤頭”。凡是官立牙行,都必需是“有抵業人戶充當”,以防虧損客商,無法賠償;並發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貨物數目,每月赴官查照”,以防走漏商稅,可以追查。但私牙直至嘉靖年間尚在嚴禁之中。如嘉靖八年,“禁沿海居民毋得私充牙行”。當時,在廣州和澳門的對外貿易中,內外商人交易,規定必需通過官牙進行。否則,便屬“私通番貨”,是違法行為。自正德初年實行抽分制以後,允許中外商人貿易。外國商人來廣東,互市地點被規定在停泊於泊口的船上進行,如上述的香山縣浪白澳,史稱:“明初諸番互市於此”。每當外國市舶進澳的時候,由守澳官報告布政司,然後通知牙行前來看貨,並將貨物報官,待派官盤驗抽分以後,才由牙行帶領內商前來交易。牙行在外商和內商之間,作為買賣的中介人,即評定貨價,介紹賣方,並在賣買過程中,收取行用錢,即所謂“牙錢”。在整個賣買過程中,都由牙行維持秩序,主持公正,以免出現短少尺寸斤兩,貨物以假冒真,發生欺騙衝突爭吵毆鬥等現象。自然,若出現作奸犯科,亦惟官牙是問。由此可見,明代初期的官牙,已經開始代替了從前是廣東市舶司的某些職責,如“平交易”之類,但仍舊未脫離中世紀時牙行的窠臼。正德年間,隨着商舶貿易的興起,貢舶貿易走向衰落;同時,西方葡萄牙殖民者東來,在廣東沿海從事各種侵略活動,因此,明政府索性下令封鎖廣東沿海港口,停止一切國家的朝貢貿易,許多外國商船,特別是葡萄牙的武裝船隊,都轉移到福建去從事非法的貿易,廣州市場頓時蕭條起來。廣東市舶司形同虛設,制度紊亂,官牙也就沒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直至嘉靖中巡撫都禦史林富上疏請求恢復了廣東的對外貿易,時在福建的以葡萄牙為首的船舶從事的非法貿易,又遭到了御史朱紈的沉重打擊,於是“凡番夷交易,皆趨廣州”,使廣州的對外貿《古今圖書集成》卷223《食貨典‧雜稅部‧彙考‧明二》。舒化纂修:《大明律附例》卷10,玄覽堂叢書本。《明世宗實錄》卷108,嘉靖八年十二月戊寅條。魏源:《海國圖志》卷77《籌海總論一》,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刻本。張廷玉:《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糶考》。
105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易又復蘇起來。當時,“番船不絕於海澨,蠻人雜遝於州城”。但已非昔日的朝貢貿易,廣東地方官為了抽分課稅,不管是貢非貢的國家,也不管是貢舶或是商舶,衹要繳納貨物進口稅,就可以來廣東貿易了。可見原來的貢舶貿易,已被商舶貿易所代替。因此,一時來廣州貿易的外國商船很多,各省來廣州從事對外貿易的商人也多起來。這些複雜的情況,便給冒充官牙的人提供了機會,破壞了官牙制度。“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年),佛朗機國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稱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海道)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周鸞等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州)城下,亦嘗入城貿易。”鑒於此,嘉靖三十五年“汪柏乃立客綱、客紀,以廣人及徽、泉等商為之”。所謂“客綱”,實際上就是牙行的組織機構,每綱設一“綱首”,總理牙行事宜,主持對外貿易,正如明人黃佐所說,“番商者,諸番夷市舶交易,綱首所領也”。“客紀”就是牙行的經紀人。這些都是廣東、安徽、福建泉州等地的商人。當時,究竟有多少“綱”?每“綱”有多少家?目下已經很難查考。看來各時各地情況不一。據高岐的《福建市舶提舉司志》載:福建原屬有牙行二十四名,後改為十九名,嘉靖末衹有五名。廣東原額是否也有二十四名,不得而知。裴化行根據法文材料《海道助理員汪柏定計》寫道:1555年下半年,葡萄牙的商船來廣州貿易,“商業的利源,是被原屬於廣州、徽州、泉州三處的十三家商號壟斷着”。這十三家商號都是在廣州的,極有可能就是當時汪柏所立的牙行。嘉靖萬曆間泉州人顏理學就是廣州的牙行之一。他“賈於粵”,“嘗領官符貿夷舶”,這些牙行的任務和活動情況,中國文獻記載,略而不詳,或根本沒有記載,現據外國人記述如下:在外國帆船到達後,地方官通知廣州。廣州的評價者就到船上估價貨物。評價者是和中國批發商人商議估價貨物的。貨物的稅款很高,胡椒《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已丑條。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活海》卷6《海市》,民國二十八年據舊鈔本影印。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8《雜蠻》。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04《廣東八》。轉引自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33頁。裴化行(HenriBernard):《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教志》,蕭濬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95頁。黃任等修:《(同治)泉州府志》卷60《明篤行五》,引《節千頃齋集》。
1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收稅20%,染色木材不少於50%,整船的固定頓位也要納稅。……稅收過高,和馬六甲商人在中國掙的大量利潤有關聯。……評價者他們是關稅接收者,同時,他們自己購買胡椒……這些起着半官方作用的評價者,他們隨身帶着馬來人……同時,他們給馬六甲船供應食物,按托梅‧比利斯的敘述,沒有詐取,然而商人在運輸商品和糧食,從大陸運到船隻停泊的地方,利潤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徘徊在30%至50%之間。這是隆慶元年以後馬六甲商船來廣州後牙行活動的情況。這裏所說的“評價者”,就是上述的“綱首”或“客紀”,即牙行中的首領或經紀人。這一切表明:在明代廣州對外貿易中,官府設立的牙行,內部組織已漸趨嚴密,職權亦漸擴充。它已經不是明代早期單純的買賣中介人,而是代替了從前廣東地方官主持和操縱外國商船來廣州貿易的商業團體,並且起着半官方的作用了。廣州每年夏秋二季召開的市集,到了崇禎四年,“偶因牙儈之爭端”,便停止了,“止令商人載貨下澳(門)”貿易。大概就是因為這個原故,澳門的中國商人才開始組織牙行。“1631年(崇禎四年),廣州停止一切對外貿易,對外貿易就移到澳門進行,情況和以前在廣州所行的相同;這種措施雖然沒有維持多久,但已使中國商人有充分時間組成一個行會,達到他們壟斷貿易的目的。”澳門牙行活動的情況,目下還不清楚。牙行制度是明政府統制對外貿易政策下的產物。它作為維持閉塞的封建經濟職能而存在。明政府通過它控制商人的活動和競爭,限制商品經濟的發展,對維護封建社會市場秩序起着一定的作用。這些牙行後來便成為清代廣東十三行的權輿了。總上所述,明代廣東三十六行是組織手工業生產、並將產品非法出口的手工業和對外貿易相結合的行業,不具有牙行的性質,和清代廣東十三行沒有社會的歷史的必然的聯繫,兩者之間,無論從內容和經營方式上都不同,不能相比。至MeilnkRoelofsz,AsianTradeandEuropeanInfluenceintheIndonesianArchipelagobetween1500andabout163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2.《崇禎九年畢方濟疏》,鐘鳴旦(NicolasStandaert)等:《徐家匯藏書樓明清天主教文獻》第2冊,臺北:輔仁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911-918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6《夷商一》。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張匯文等譯,第49-50頁。
107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兼論明代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和牙行制度於明代廣州對外貿易的牙行──“客綱”、“客紀”,和清代廣東十三行,論其性質,自然有相同之處,都是為封建的政治經濟服務的行會組織,都是封建官府統制對外貿易政策下的產物。但就其內容來說,卻有如下差異:第一,廣東十三行擁有壟斷對外貿易的經濟特權,而明代的牙行雖然享有一定的對外貿易的經濟特權,如收購部分進口商品,並為外商提供糧食和商品等,但還未有發展到像廣東十三行那樣完全壟斷了對外貿易的階段,它和一般牙行的差別,僅在於本身同是商人,經營進出口商品而已。第二,鴉片戰爭前夕,廣東十三行行商中的個別人,已經替外國資本家經營商業。如嘉慶十四年會隆行行商鄭崇謙,由於不善經營,資本拆閱,欠了英國公司四十五萬餘兩銀,從而接受英國大班喇咈因的“資本”,“仍以會隆行名收貨售賣,將行內應用銀,每年扣除,……每月給鄭崇謙火食銀二百五十元。餘銀陸續扣還舊欠,俟舊欠扣清,仍將會隆行交還鄭崇謙管業”。鄭崇謙表面利用英人的資本,自己經營商業,實際上所得利潤要償付欠帳,欠帳過多,清還無期,成為變相的英國資本家在中國商業的經紀人,衹能靠少量的傭金和回扣過活。而這種情況,在明代的牙行中還未被發現。第三,廣東十三行替清政府經辦一切對外商聯繫事宜,如代傳達命令,送交外商公文,外商意見、稟帖由其轉遞等,此外還負責管理外國商船人員等任務,擁有一定的行政外交權。而明代的牙行衹能在主持對外貿易中,在代替官府向外商徵收稅餉方面,“起着半官方作用”而已,根本上沒有行政外交權。由於以上這些不同,決定了廣東十三行的行商,在鴉片戰爭以後買辦資產階級的產生和形成,卻有着社會的歷史的淵源聯繫。鴉片戰爭以後,廢止了廣東十三行壟斷對外貿易的規定,外國資本主義侵略者首先就在從前十三行中尋找他們的代理人──買辦。上海最早的美商旗昌行的買辦吳健彰,原名是吳爽官,就是十三行時期寶順行的行商。因此,廣東十三行的行商應該是中國買辦資產階級的前身。僅此一點,就不能把明代廣州對外貿易中的牙行和清代十三行同日而語、等量齊觀了。原載《中國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3期。朱橒輯:《粵東成案初編》卷31《零餘竿牘》,清道光十二年刻本。
1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盟水齋存牘》是一部史料價值頗高的明人文集,目前國內圖書館館藏有兩種版本:一為北京大學善本圖書館藏明崇禎刻本,14冊。另一為廈門大學圖書館藏抄本,9冊。經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標點整理,2002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顏俊彥,浙江桐鄉人,明崇禎元年進士,任廣州府推官,居兩載,改任他職,入清後隱居。所著《盟水齋存牘》,卷首有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韓日纘、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何吾騶、禮部右侍郎陳子壯、禮部給事中盧兆龍及陸鼇、王應華等序言。據顏氏自序,該書係他在崇禎元年至四年任廣州推官時處理的勘合、讞略、翻案、矜審、公移等,內有軍門(兩廣總督)、察院(按察司)、布政司、巡海、提學、糧儲、兵巡、分巡、清軍等道的官方批示,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等司法及行政實務,是瞭解明代地方行政、法制、社會、經濟的珍貴史料。顏氏“揀其稍關地方及無甚關係而一時設身處地談言微中者,略為次序之,為勘合,為讞略,為翻案,為矜審,為公移,付之剞劂,與通國共寓目焉”。已經有學者根據該書豐富的史料探討當時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社會觀念,胥吏的作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李慶新作者簡介︰李慶新,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中山研究所教授、廣東海洋史研究中心研究員、歷史學博士。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自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8頁。
109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用與危害,珠三角的基層社會、宗族制度等等問題,取得多方面重要突破。該書對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及相關問題也多有記載,涉及海道副使,市舶司,從事廣州、澳門貿易的商人組織及走私活動等,反映了明末“廣中事例”若干制度變動,值得重視。一、海道副使職能重構明代海道副使是主管海防的高級文職武官,全稱提刑按察司巡視海道副使,或稱巡察海道副使、巡視海道、巡視副使、海道等。《明史‧職官志》謂: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怨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會議,告撫按,以聽於部院”。副使、僉事則分道巡察。嘉靖《浙江通志》“巡按察院”條指出:“國朝因設按察使、副使、僉事,為外台”。巡視海道副使是按察系統的省級“外台”長官。明初軍事行動,仿照前代“文武相制”之法,在派遣武將同時差遣文職監軍,並成為軍事體系的重要制度。沿海海防建設也按照這一精神,在派遣武將經略同時派遣文官巡視海道。明初派遣湯和等人經略海防,屬臨時差遣,並不是常規官職,但開了專官統領海防的先河。正統以後,海道不靖,海道副使差遣逐漸增多。嘉靖間,倭患向南蔓延,明朝設巡撫浙江兼管福建海道提督軍務都御史,又於山東登、萊、青三府設巡察海道副使,駐登州。在明代海防中,浙、閩、粵三省海道地位最為重要,與明代海防相始終。巡視海道副使雖然是一省按察副使,但職權專一,不受按察使節制,不僅擁有與堂官大小相同的官印,而且擁有獨立上奏權和專門職權。史稱“按參見葉顯恩:《晚明珠江三角洲區域社會情態的忠實記錄──〈盟水齋存牘〉簡介》,《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97年第1期;井上徹:《明末廣州的宗族──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實像》,《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程維榮:《〈盟水齋存牘〉及其反映的晚明繼承制度》,張伯元編:《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孟黎:《明代婦女的財產繼承訴訟研究──以〈盟水齋存牘〉為例》,《黑龍江史志》(哈爾濱)2009年16期等。。張廷玉等:《明史》卷75《職官志》4,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薛應旂:《(嘉靖)浙江通志》卷13《建置志》,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90年。張廷玉等:《明史》卷91《兵志‧海防》。
1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察分巡之印,與堂印分寸相同,而因事設官,又各有欽給關防與印一體。官吏臧否,皆得舉劾;軍民利弊,皆得條陳。風聞言事,實封上達,不關白於長官。”嘉靖十八年浙江海道副使盧蕙發給日本貢使的告示牌(鄭樑生:《明日関係史研究》,東京雄山閣,昭和60年)海道副使的職掌,主要體現在督察海防,監督沿海文武官員,管理水陸官兵糧餉。明中葉倭寇海盜猖獗,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方殖民者相繼來到中國海面,前所未有的複雜而嚴峻的海洋變局促使明朝管理系統及相關制度產生重大變動,廣東、福建巡視海道副使兼管夷務、帶管市舶。隆、萬以後,海防不斷強化,制度日趨嚴密,南直以南沿海各省增設了一批海防將官,增置城堡水寨,佈防水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原來擁有多方面權力的海道副使權力反而有所削弱。萬曆年間,明神宗派太監李鳳、高寀督辦粵、閩榷稅,代表皇權的稅使的強力介入,使原來賦予海道副使的超常權力被剝離,退出市舶管理,回歸到接近本職的狀態。顏俊彥《盟水齋存牘》收錄的判文與公牘,清晰地反映了海副道使在廣州、澳門貿易管理中“大權旁落”。據統計,在涉及到經廣東海道副使之手(“海道批”或“海道轉詳”等)的讞略、翻案、公移、勘合等135件中,有關民事、刑事、訴訟、行政的有115件,佔總數的85.18%;而涉及海防的有20件,佔處理案件總數的14.81%;有關市舶的僅見1件(《議詳市、鹽二司》),一些讞略、公薛應旂:《(嘉靖)浙江通志》卷13《建置志》。
111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移、勘合雖然提到市舶司和廣州、澳門貿易,但基本上沒有見到海道起到多少實際作用(參見附表)。明末海道副使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司法和行政監察方面,海防所佔比例不大,與明中期主導粵海貿易全權的情形比較,變化很大,《盟水齋存牘》相關記錄為這一變動提供了最佳注腳。二、市舶司職權擴張明代市舶提舉司是主管朝貢貿易的專門機構,明初在太倉黃渡,稍後在浙江、福建、廣東、交阯設置市舶提舉司,基本上沿襲元朝體制,然而市舶司官員多以舉人、監生乃至生員充任,與前代比較,有卑微化趨勢。另外,明代市舶司在地方機構建置上受布政司領導,地位不高。特別是永樂以後命內臣提督市舶,置提督市舶衙門,在市舶提舉司之外形成新的管理機構。提督市舶衙門不僅是市舶司事實上的領導,而且取代了市舶司的職能。明中葉東南沿海海盜、倭寇與葡萄牙、西班牙殖民勢力相交織,衝擊朝貢貿易體系,浙、閩、粵三市舶司廢置不常。另外,當朝貢貿易難於為繼而萎縮的時候,非法的私商貿易繼續增加。由於貿易形勢轉變,主管朝貢貿易的市舶司和提督市舶衙門都無所事事,成為清閒衙門。嘉靖八年革去內官之後,市舶司在貿易管理上仍不見有多大作為,蓋因當時實行以海道副使主導下的多頭管理體制,市舶司不能發揮很大作用。更有甚者,成化、嘉靖間,朝綱日壞,朝臣或因諫諍,或因內訌,被貶謫到市舶司者不少。福建、廣東市舶司先後有八位提舉、副提舉均屬謫臣。張汝弼《送羅應魁調官福建市舶司提舉》云:“故事,市舶清簡,設以待遷客。先是翰苑銓曹,凡左遷者率涖是,終日讀書撰文,養望儲用。”確實是唐宋以來市舶司選官從未有過的“變態”。但是,到了晚明,情形大為改觀,市舶司職權不斷增加,地位陡升,與鹽課提舉司並稱雄富,所謂“天下如此衙門,亦不一二見”。正如中葡關係史專家林春溥:《開卷偶得》,轉引自薩士武:《明成化、嘉靖間福建市舶司移至福州考》,《禹貢》半月刊(北京)第7卷1、2、3合期,1937年。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一卷《諭市司商攬首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39頁。
1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張天澤先生所說:中國人在澳門設立了一個市舶司,以徵收出口商稅和泊稅。每當船隻到港,檢查官就通知市舶司官員,將一份船貨清單呈交給他們。待日期確定後,市舶使或其代表在檢查官和船長陪同下,登船丈量船體。泊稅的數額取決於船體的大小。如果是葡萄牙的戰艦,那麼免徵丈量船體的泊稅。經過丈量後,船貨便得進行估價納稅。然後,貨物始能載往國外,或運至廣州銷售。船隻離開時,須再通知市舶司官員。市舶稅收均向廣州地方府庫上繳。如此重大的變化,原因何在?史書沒有明確記載,學術界迄今也沒見多少思考和研究。筆者認為,市舶司權力的提升,與明後期貿易管理體制改變有直接關係。嘉靖末年,廣州開始舉辦季節性國際商品“交易會”,允許葡萄牙人上省交易;萬曆六年,准許中國商人向海道掛號領照,出洋貿易。八年以後,舉辦春夏兩季“交易會”,引起一系列制度變動。隆慶初年改訂稅例,丈抽徵銀。萬曆《廣東通志》記載,外商到埠,海防同知、市舶司提舉、香山正官一同前往,實施丈量;商人上省完稅後,聽其貿易;若有走漏,補稅治罪。市舶司在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中逐漸發揮作用。萬曆年間廣州城及省河洋舶圖(郭棐:《嶺海名勝記》,萬曆二十四年)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17頁。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番夷》,明萬曆三十年刊本。
113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荷蘭畫家筆下清初廣州懷遠驛(約順治十二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宮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附圖,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中外貿易在廣州、澳門兩地舉行,澳門是商舶到埠丈量的地方,因而市舶提舉司在澳設置行署,兼管澳門夷務。萬曆《廣東通志》云:近者督撫蕭、陳相繼至,始將諸夷議立保甲,聽海防同知與市舶提舉約束。陳督撫又奏將其聚廬中有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珊,榜以“畏威懷德”四字,分左右定其門籍,……使互相維繫譏察,毋得容奸,諸夷亦唯唯聽命。這裏的督撫“蕭”乃指兩廣總督蕭彥,萬曆十九年至二十年在任。“陳”未能確指,或陳蕖,萬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在任;或陳大科,萬曆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在任。他們把當時沿海地區實施的保甲、首告制度推廣到澳門,加強澳門地區治安和海防,市舶司提舉扮演了重要角色。直接導致市舶司權力驟增的原因應該是萬曆二十七年以後稅使李鳳主持廣東榷稅。李鳳以中使身份蒞臨地方,包攬市舶事務,市舶司自然在其統領之下。從海道、府縣分離出管理職權,改變原有市舶管理權力架構,使市舶司重獲職權,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番夷》,明萬曆三十年刊本。
1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衹有李鳳才有這麼大的能耐。萬曆《廣東通志》介紹隆、萬間廣州市舶稅制變化時明確指出:李鳳提督粵稅後,海道、香山縣等官“雖丈估不得主裁”。廣州六榕寺內稅使李鳳供養像及背面官銜題名拓本,廣州博物館藏。地方系統的海道、香山縣等官在貿易管理上讓權於來自朝廷的稅使,遂使市舶司重新掌管稅收。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謂:“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查盤驗責於香山縣。”周玄暐《涇林續記》謂,海舶到達廣東香山,“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舶提舉同縣官盤驗,……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即使在罷撤稅使以後,市舶司主管廣州、澳門貿易的慣例也沒有改變。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為這一變化提供若干實例。例如崇禎初年,顏俊彥審閩商闌入省河一案,判文提到:“審看得餉船出入,必由香山抽盤,必由市司投單。”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番夷》。張嗣衍:《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清乾隆二十四年刊本。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第8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年。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一卷,第77頁。
115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讞略”下澳棍徒汪侯案條也指出:“有艇下澳,艇必有主,貨必有單,一質成於市司而足耳。”明兵部檔案崇禎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兵部尚書熊明遇等為澳關宜分裏外之界以香山嚴出入之防事題行稿》提到:查澳關之設,所以禁其出入,惟互市之船經香山縣,原立有抽盤科,凡省城酒米船之下澳與澳中香料船之到省,歲有嘗額,必該縣官親驗抽盤,不許夾帶鹽鐵硝黃等項私貨。立法之始,為慮良周。今甲科縣官,往往避膻,不欲與身其中,而一以事權委之市舶,市舶相沿陋規,每船出入,以船之大小為率,有免盤嘗例,視所報正稅不啻倍蓰。根據這條材料,似乎澳門夷船抽盤在崇禎四年以前全由香山縣縣令掌管,市舶司不與焉。其實並非如此。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記載,崇禎初年,有福建差官黃正等駕兵船入夷地,販夷貨,複以飄風理由突入廣州;廣東官方以“其借巡海而行私販無疑”,將船拘留。廣州府初擬派番禺、南海兩縣正官前往盤驗,兩院則以責成市舶司為宜。其時市司正官空缺,海道提出,“既在地方,縣官亦無容推避”,“海防督捕,俱有責成”,宜並委兩廳與兩縣,“每人認盤幾艙,或輪盤幾日。”可見香山縣令“盤驗”夷貨的職責已經轉移到市舶司,市司缺官時,另委他官(番禺、南海兩縣官)代管。明後期市舶司還有協助海禁、防範接濟走私等職責。《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收錄多件兩廣總督、廣東當局處置閩商違例闌入省河案和奸攬壟斷市利、借公科索案的判文,可以看出市舶提舉司在其中起了很重要作用。如郭進興等案,“兩臺嚴駁,罰餉究擬”,“破例批行”,查例罰餉,“於常餉每百金之外,加罰三十三兩三錢三分”,由番禺縣與市舶司具體執行。郭玉興、高廷芳、陳仰崑、包徐良等案,兩廣當局根據案情,分別以“照例抽餉,加罰半沒,仍各杖懲”等刑罰,追餉責任具體落實到市舶司。另外,該案判文明確提到:“餉船出入,必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二刻“讞略”一卷,第489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2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二刻“讞略”一卷,第702頁。
1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由香山抽盤,必由市司投單”。衙蠹鐘貴案,提到市舶張提舉離任後被衙役所告,“皆緣本官於走私澳接濟之徒,持法太嚴”。重新掌握權力的市舶司由於權勢膨脹過快,同時缺乏監督與制約,與鹽課提舉司一樣,貪污腐化,號稱“瀕海貪泉”。一些官員採取各種手段,花費金錢,謀求市舶司職位。市舶司所屬衙役攬棍,擅作威福,依為城社,激變商民,產生不良影響。顏俊彥上《澳夷接濟議》,痛陳以往香山縣、香山參府、市舶司在對付接濟澳夷上的種種嚴重失職乃至不法現象。他說:“奧(粵?)東之大蠹,莫甚於接濟”;而香山為接濟之驛遞,香山參府為接濟之領袖,市舶司為接濟之窩家;不肖司官,“借拿接濟之名,一日而破數百人之家,致激控部院,冤慘徹天。夫非接濟而指為接濟,則其以接濟為生涯者,不得不依為城社。而諸攬為之線索,衙役為之爪牙,在該司踞為壟斷,在群奸視為營窟,縱橫狼藉,人人側目,非窩家而何?”市舶司權勢之大前所未有。在顏俊彥看來,市舶司官員不過“貲郎”而已,但這些五品以下小官擁有實權,“借通商之名以行接濟,借拿接濟之名以恣騷擾,殊可痛恨”;加上市舶制度本身漏洞(如允許“陋規”),使得市舶司能量超常發揮,與鹽課提舉司並稱雄富。所謂“車(市)舶之營,得此官所費不貲,其取償之念甚急,遂如餓蠅見漿,不顧死活。然該司陋規,每年有數千金,與監課不相低昂;天下如此衙門,亦不一二見。”三、廣州、澳門的“攬頭”、“鋪行”、“夷商綱紀”16世紀以後,由海路來到中國大門口的歐洲“陌生人”越來越多,葡萄牙人成功地在澳門居留,並經營成為東西方海洋貿易的一個中心。明朝一方面允准廣東、福建先後局部放開貿易,另一方面小心翼翼地摸索着制度的變通途徑,以維持在“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原則下官方控制與壟斷經營的管理方式。正如哥本哈根大學克里斯托夫‧格萊曼(KristofGlamam)教授所說,在廣東、福建,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一卷,第77-81、87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一卷,第319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一卷,第319、339頁。
117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對外貿易處於中央政府嚴密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部分是通過政府官員,部分是通過向政府負責的商人行會或享有從事對外貿易專有權的商人”。明中後期廣東當局面對國際貿易轉型大局,從地方利益出發,自作主張,逐步調整貿易政策,形成一套新的運作機制,時人稱之為“廣中事例”,其中一項重要制度是“澳票”制度,廣州與澳門建立起交易夥伴關係,構成廣東貿易的“二元中心”結構。另一項是與之相配套的是“客綱”、“客紀”制度。明朝末年,這些具有半官方色彩的壟斷性經濟組織,職能與形態都出現前所未有的增生,活躍於對外經濟貿易相關的生產、銷售、市場及管理領域,情況十分複雜。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對此有相當多的記述。(一)攬頭攬頭,又稱攬納、包攬,唐晚期已經出現,宋、金、元諸朝都很盛行,是指代納賦稅的人戶。明代攬頭仍然十分活躍,廣泛出現在商業活動中。嘉靖十一年九月,戶部尚書許瓚等應詔陳言六事:一曰“內府本色折色物料,每銀一千兩則給扛解銀一百二十兩,管解者賄求吏典增減,……領銀後或於本地及附近出產地方市買物料至京,又投托攬頭,以時估上納,而餘銀盡為所幹沒矣。……此在湖廣為甚,而各省亦時有之”。與前代比較,明中葉攬頭出現很大的變化。梁方仲先生指出,明初的攬納戶,“多為投機性很大的無賴”,但到嘉靖、隆慶以後,“包攬人的成分,已從明初‘無籍之徒’轉而為世家大戶的成員了”。汪聖鐸先生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攬納的存在,當以明初葉為下限”,因為“宋代那種主要為市儈、仕家子等城鎮居民經營的攬納,到明中葉以後,似漸被與封建政權相聯繫的鄉居的紳衿豪強的另一種攬納所代替,而後一種攬納通常不稱為攬納,而稱作‘包攬’”。攬頭在明末廣州、澳門貿易中非常活躍,兼具官牙職能,評估市價,代納餉稅,壟斷市利。《盟水齋存牘》記載,崇禎初廣州府審斷閩攬餘騰蒼、謝玉宇案,兵巡道曾經批語:“騰蒼等以閩人而久充粵中攬頭,因公科贓,獨擅利權,E.E.里奇、C.H.威爾遜主編:《劍橋歐洲經濟史》第5卷《近代早期的歐洲經濟組織》,高德步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62-263頁。《明世宗實錄》卷142,嘉靖十一年九月辛未條。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8頁。汪聖鐸:《攬納試探》,《文史》(北京)總第13輯,1982年。
1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自招物議,擬罪追贓,誠不為過”。天啓間澳夷“擅築城垣,著攬頭葉植餘等,責令督拆。”明末清初屈大均說:“澳人多富,西洋國歲遣官更治之,諸舶輸珍異而至,雲帆踔風,萬里倏忽,唐有司不得稽也。每舶載白金巨萬,閩人為攬頭者分領之,散於百工,作為服食器用諸淫巧以易瑰貨,歲得益饒。”攬頭多來自福建,佔據廣州、澳門貿易要津,其勢力盤根錯節,足以抗衡廣東本地及其他商業勢力。崇禎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兵部尚書張鳳翼等為廣東深受澳夷之患等事題行稿》說:閩商“聚食於粵,以澳為利者,亦不下數萬人。凡私物通夷,勾引作歹,皆此輩為之祟”;閩商大批參與走私,故廣東官府稱“大蠹則在閩商”。一些不法商人假公科贓,包攬私貨,接濟澳夷,擾亂市場,經常引發令官府頭痛的商業糾紛,使官府束手無策。顏俊彥判馮敬涯、馮禧之父子“負騙案”文曰:“審得賈人之商於粵者,近無不飽牙儈之腹,小則傾貲,大則喪命,用是向以嶺南為利藪,今日且為鬼國矣。”可見牙儈為禍之烈。地方商人集團因由來已久的利益衝突有時引發難以收拾的商業糾紛。《盟水齋存牘》記述:閩攬余騰蒼、謝玉宇等受差遣與外國人打交道,“積年包攬”,長期壟斷市場,結果被指控“冒領庫銀”、“運私貨,滅國餉”,經查為烏有,但“玷官剝商”確實有據,引起官方關注,成為影響廣東商界,尤其是廣州、澳門貿易的大案。廣東官方曾採取措施抑制閩攬,包括刑罰、解逐,但由於市舶司包庇縱容等種種原因,效果並不好。顏俊彥《禁棍攬接濟》云:為嚴逐棍攬以禁接濟嶷按四方事。照得粵省密邇澳地,閩攬實逼處此,撥置夷人往來構鬥,大不利吾粵,已經本廳審詳數四,釘解者釘解,驅逐者驅逐,複條陳上台,勒碑永禁,乃尚有借名充餉,依城憑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一卷,第75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一卷,第47頁。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澳門》,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8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7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卷三,第154頁。
119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社,潛踞地方,私行接濟,如吳寰宇等,真可髮指。況年歲荒歉,薪桂米珠,通國之民嗷嗷旦夕,即疏羅定之關,不知費幾許唇舌,寧堪複以飽奸人之腹?除詳報院台,行海道轉行市舶司、香山縣嚴逐外,合行示諭:今後如有前項棍攬,敢扞憲綱,複行接濟種種不法,許軍民人等,當即擒解本廳,轉解院台,盡法究治,決不輕貸。順便指出,上個世紀30年代學術界在討論周玄暐《涇林續記》所記“三十六行”的性質時不少涉及到攬頭。吳晗先生提出,廣東三十六行是當時承攬對外貿易的商人行幫的統稱,也就是攬頭。80年代,李龍潛先生提出否定意見,認為攬頭是手工業的組織者,不具有牙行性質。李金明先生指出明代廣東三十六行是由官方指定的專營進出口貨物的三十六個鋪行,不能同清代經營對外貿易的洋行──廣東十三行相提並論,明代未曾出現過組織手工業生產的“攬頭”。現在看來,這些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進一步思考修正之必要。明後期廣東奸攬活動猖獗,根本原因不在於官府打擊不力,而是廣州、澳門商業貿易發展較快,市場機制轉變、市場組織增生,市場發展速度遠快於官方的反應,制度建構跟不上經濟發展要求。官府往往採用慣常的行政干預或訴諸法律手法去規範商業秩序,不僅手法老套,而且缺乏變通,自然不會有好的效果。另外,不少衙門和官吏視市舶為肥肉,人人得而噬之,作法侵利,自毀成規,有令不行。(二)鋪行與夷舶綱紀鋪行是明代城鎮根據鋪商“所業所貨”編為里甲、落實鋪行之役的管理制度。大體上經營同一貨物的商戶歸成一行,以行業名命之,在官方設立的冊籍上登記,內容有姓名、年齡、居住里巷、家庭成員等,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所業所貨”。官府鋪商注籍並編排為鋪行,目的是強制商賈為官府服務。嘉萬以前,鋪商之役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鋪行向官府交納實物,一般是本店貨物;二是鋪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一卷,第334-335頁。吳仁安:《明代廣東三十六行初探》,《學術研究》(廣州)1980年第2期。李龍潛:《廣東十三行考釋》,《中國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3期。李金明:《廣東三十六行的性質》,《學術研究》(廣州)1988年第3期。
1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戶領官銀為官府買辦物料,這是一種役使。萬曆以後鋪行之役驟增,加強對商賈科派、索取和控制,從當行買辦發展到召商買辦,直至僉商買辦。廣州官府所需的許多物料來自鋪行買辦,特別是供應內廷之需的海外奇珍異寶,鋪行、夷商綱紀等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顏俊彥《盟水齋存牘》收錄了一份名為《各鋪行答應照依舊規詳》的“公移”,全文如下:審看得鋪行答應,原有成規。物之產於外夷者,夷商供之;物之出於內地者,內商供之。以犀角、玳瑁、龜銅、雀頂、奇楠、冰片、丁香、豆蔻、木香、乳香、沒藥、蘇合油,責之夷舶綱紀;以沉、檀、速、降等香,責之四季香戶與漳行;牛黃、人參、麝香、琥珀,責之藥材鋪戶。府縣會議詳允,原自井井。夷商綱紀姚弼等,自認答應西洋犀角、西洋布、紫檀木、冰片、丁香、西洋手巾數件,隱下原議答應象牙、玳瑁、龜銅、雀頂、豆蔻、乳香、沒藥、酥合油,不入呈內,且原議犀角、紫檀木等器,皆發價與夷商綱紀平買,然後付各匠雕造,給以工食;而又以雕成犀杯、帶簪、紫檀鍾快等物,分派各鋪戶,答應備呈給示。夫夷商綱紀盤踞粵地,取利不貲,與各鋪行肥瘠不同,且難得之貨,非彼勿致,豈容夤管卸脫,變亂舊規,重為貧戶累也?應候詳允日,重立板榜,永垂劃一,再有推諉,三尺從之。更請憲禁,大小衙門,非急切需用之物,珍奇玩好,徒供耳目,何致靦顏索取!使鋪行與綱紀呶呶於前,捆栽度嶺,隱之笑人?前兩縣議中有譏不可食、寒不可衣之論,誠藥石之言也。職敢為申明其說,請嚴飭之,呈請奪。軍門王批:如詳立榜永示,並仰廳遵飭告諭,嚴禁擾取鋪行,報繳。分析上文,可以看出鋪行與夷商(舶)綱紀,都是官府許可經營的經濟組織。從經營內容看,鋪行主要負責為官府組織器物加工,大概屬於“攬頭”之類。“物之產於外夷者,夷商供之;物之出於內地者,內商供之。”《清朝續文獻參見許敏:《明代商人戶籍問題初探》,《中國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3期。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二刻“公移”,第662-663頁。引文中“夷舶綱紀”與“夷商綱紀”,筆者曾請托陳建梅博士、孫瑩煒小姐分別核對厦門大學圖書館、北京大學圖書館藏《盟水齋存牘》本段原文,確實無誤,“夷舶綱紀”、“夷商綱紀”當為一事。
121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通考》記載清季瓷器生產重鎮景德鎮的“火窯”生產與銷售,指出“每年產瓷約值六百萬元。其輸出多由瓷行掌之,總數五十家。銷路以湖廣為最多,年約二百萬元,由湖南、湖北、廣東各瓷行掌之。……除由瓷行輸出外,有在該鎮零售者,計瓷器店三百餘家。”這裏的廣東瓷行,大概屬於“內商”,其中應該包括經營外銷瓷的瓷行。而“夷商(舶)綱紀”、“四季香戶”與“漳行”等,則是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由於經營內容不一樣,“各鋪行肥瘠不同”。“夷商綱紀”長期“盤踞粵地,取利不貲”,“難得之貨,非彼勿致”。官府所需洋貨,皆由其購買,然後發付工匠製作,以供進內或公用,具有很大的特權和壟斷性。這些帶有官方色彩的經濟組織,構成洋貨和國貨採購、加工的“一條龍”服務鏈條。如果把它與明後期私商貿易中海商、行商、攬頭、海外華商之間在生產和銷售各個環節構成的聯結國內、海外的協作性合作關係相比照,無疑又是一條生產、流通相結合的經濟鏈條。這一鏈條以廣州─澳門貿易為中樞,連接國內、海外,衹不過主導其事的是官府,為壟斷性合法經營。而前者同樣連接海內外,但主導者是民間,既有合法經營,也有非法經營。四、餘論正德、嘉靖年間,東南沿海倭寇、海盜活動給明朝統治造成嚴重壓力。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等西方殖民者相繼來到中國海面,扣關求市,與倭寇、海盜互相交織,掀起持續的波瀾壯闊的走私浪潮,強烈地衝擊明朝海禁和朝貢體制,商舶貿易在“體制外”蓬勃發展,並逐漸取代朝貢貿易而居主導地位,複雜而嚴峻的海洋變局導致明朝對外關係及相關制度產生重大變動。廣東率先確立對貢舶和商舶實施抽分、丈量等新稅收體制,以及“澳票”制、“客綱”、“客紀”和“十三商行”等組織,督察海防的巡視海道副使被賦予更多的貿易管理職能,成為兼管夷務、帶管市舶的高級長官。隆慶及萬曆前期,高拱、張居正相繼當政,在內政外交上進行大刀闊斧的改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9,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革,調整對外政策,福建“准販東西二洋”,廣州舉辦一年兩次“交易會”,標誌着海外貿易進入新的時代。但是,張居正去世後(萬曆十年),人去政非,神宗深居後宮,縱情聲色,揮霍無度。萬曆二十四年後,大批礦監稅使被派往各地,搜刮財富。稅使李鳳、高寀等前往廣東、福建提督市舶,市舶收入重歸內府,廣東、福建號稱“天子南庫”。在來歷不凡的稅使主導下,廣州貿易制度又為之一變:海道副使職權被削弱與市舶司被賦予實權。萬曆“三大征”以後,明朝財政狀況急劇惡化,入不敷出成為經常性現象,朝廷和地方皆極力從海外貿易中攫取市舶之利,以供內廷之用和地方開支,市舶司職權不斷增強,成為與鹽課提舉司並稱雄富的肥缺。明中葉商品經濟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各個領域,海外貿易成為拉動國內市場擴張、經濟增長的有力因素。隨着中外貿易的增進與商業經濟的繁榮,商業結構與商業組織也出現重大變異,活躍於廣州、澳門貿易領域的各類經濟組織,特別像《盟水齋存牘》所記的“攬頭”、“鋪行”、“夷商綱紀”等具有半官方色彩的壟斷性經濟組織,在生產、市場、流通各環節各顯神通,由於缺乏完善制度的跟進制約與有效監管,出現顏俊彥所看到的種種弊病。美國學者崔瑞德(DenisTwitchett)認為,明代財政在許多領域,政府的政策與地方的做法有很大的衝突與不一致。政府在許多方面實際上缺乏整齊、劃一,尤以地方政府為甚。這在明中後期海外貿易制度演變表現得十分典型。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記錄了王朝末世海外貿易領域種種實態與亂象,具有十分珍貴的史料價值。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崔瑞德序”,阿風等譯,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第2頁。
123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附表:《盟水齋存牘》中之廣東海道副使資料序號案件公文海道作用點校本頁碼1強盜黃承軒等讞略海道轉詳192竊盜蘇從吾等讞略海道批463擄米狼哨陳國英等讞略海道轉詳484人命何賢讞略海道批635假命誣詐梁大倫等讞略海道批686詐財姚昇等讞略經海道發市舶照例輸餉71-727接濟奸徒陳勝宇等讞略海道轉詳72-738奸攬謝玉宇等讞略海道批73-767走澳棍徒孟如積、許一廣讞略海道批76-778閩商闌入郭玉興等讞略海道批77-819衙蠹梁悅吾等讞略海道批97-9810私錫奸徒文大成讞略海道批110-11111核追輕戰原領餉銀讞略監軍、海道批發官兵月糧、112-114酒米、賞夷等項。12詐財李元等讞略海道批11513誣盜何成等讞略海道批12914刁誣朱陳亞長讞略海道批13215刁訟陳廣麟等讞略海道批13616刁訟羅子昌等讞略海道批138-13917刁唆區朝鞏等讞略海道批14418守備徐祖綬讞略海道批14819奸徒陳振讞略海道轉詳15220匿稅林碧所讞略海道轉詳15721閩商劉合興讞略海道轉詳158-15922賭犯湛醒真等讞略海道批16623告承驛地梁韜等讞略海道批16824訟債葉臺襄讞略海道批169-17025訟債陳已等讞略海道批17226爭產周於壁讞略海道批17327佔產霍彥雍等讞略海道批173-17428爭產黃成龍等讞略海道批17429爭山呂龍陽讞略海道批18130爭山林伯繁等讞略海道批18231爭田產劉原墨讞略海道批192-19332涎產黃明峰讞略海道批20133爭繼馮鳴敬等讞略海道批20734息詞趙德讞略海道批22735息訟陳廷璽等讞略海道批22936息訟姚林舉等讞略海道批23037息訟歐遠鳴等讞略海道批23238強盜霍岳騰、鷗車榮、周汝豪、翻案海道批235黎瑞炳等
1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39強盜石存廣翻案海道批、轉詳23540強盜鄧觀德等翻案海道批再審24241強盜梁喬澤、甘閣金翻案海道批再審24242強盜韓亞祥等翻案海道批再審24443強盜黃泰寰、王敬文翻案海道批24744盜情鐘觀成等翻案海道帶管兵巡道批25245盜情歐天龍等翻案巡海道批252-25346盜情梁朝侃翻案海道批253-25447人命王承命等翻案海道批、轉詳267-26848拐徒黃裕翻案海道批27549盜情伍芳美翻案海道批280-28150盜情古紫霄翻案海道批28251接濟梁仁宇翻案海道轉詳28552澳夷接濟議公移海道批318-32053海寇充斥詳公移候按院、巡海二道詳示325-32654議詳市鹽二司印公移海道批331-33255禁接濟私運公移詳報院臺行海道轉行市舶司、334-335香山縣56接濟王明等讞略海道轉詳36057私鹽黃奕源等誣捏祁敬修讞略海道轉詳360-36158跳詐柳逢春讞略海道批36759冒宦騙局陳亦人讞略海道批36860架誣歐陽明等讞略巡視海道批37761刁訟范秀林讞略海道批38162清佔水埠李從興等讞略巡視海道批37763爭產關用新等讞略巡視海道批38664爭山阮兆庭等讞略海道批39265爭山陳允讓等讞略海道批392-39366挾私訟屋謝文華讞略海道批39467盜賣繼業仇炳先等讞略海道批39568爭嗣產鄧曹穩讞略海道批39469欺騙船戶陸梅宇讞略海道批400-40170息訟陳司直等讞略海道批40571誣盜虎哨樓大用讞略海道批422-42372受獻田產何憲武等讞略海道批427-42873負欠鋪行鄭邦相讞略海道批43874差官買封木詳勘合海道批454-45675夷兵領過行糧衣甲勘合海道批454-45676議羈留通事王明起追餉勘合海道批46177大盜馮二林等讞略巡視海道批46378強盜周亞明等讞略巡視海道批46779強盜鄧觀德等讞略巡視海道轉詳46780海寇傅亞官等讞略巡視海道轉詳46981誣盜巡簡張世理讞略巡視海道批475序號案件公文海道作用點校本頁碼續上表
125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82人命詹時雨等讞略巡海二道批48483奸攬李寅沖等讞略巡視海道批488-48984假牌出海林德等讞略巡視海道複審轉詳490-49185假哨劫掠周權等讞略巡視海道批49186哨官羅國柱讞略巡視海道批49187刁誣捕役李綱等讞略海道批509-51088刁訟葉天培讞略海道批512-51389息訟汪公對等讞略海道批55490息訟黃振初讞略海道批55591竊盜蘇百生讞略海道批56092誣指窩盜李真等讞略海道批56293教夷流棍王明起讞略海道批57194嚇詐洋船得財陳誠等讞略閩船入裏海,並無違禁貨物,572-573海道發市舶照例輸餉。95違禁出洋郭進興讞略海道批57396誣告司官蕭禮棐等讞略海道批57797爭山李少球讞略海道批58598爭塘劉祥讞略海道批589-59099虛詞楊守中讞略海道批597100庸醫陳國章讞略海道批597101息訟甘程師讞略海道批600-601102息訟胡葵日等讞略海道批602103盜情甘閣金翻案海道批607104誣盜趙龍等翻案海道批608-610105強盜李權紹等矜審海道批622106強盜楊承芳矜審海道批622107詳禁哨守搶掠米船公移海道王批636-637108覆議里海並船裁哨詳文公移海道轉詳643-644109議留參將陳照公移海道轉詳655110議詳司前餘地給皂隸搭房棲止公移提學帶管海道批662111強盜溫良等讞略海道批676112盜情袁文貴讞略海道批678113盜情李鵬嶽等讞略海道批678-679114盜情陳其義讞略海道批680115盜情陳迪雄讞略海道批680116誣盜張庾成讞略海道批683117人命莫大伸等讞略海道批688-689118誣指接濟劉韜等讞略海道批692119局詐周學義讞略海道批697120洋船蘭入內地黃正等讞略海道批699-702121澳夷藉口匿餉讞略海道轉詳703122教唆王明起讞略海道批703-704123刁訟邵信等讞略海道批708124妄訟陳禮琮等讞略海道批708序號案件公文海道作用點校本頁碼續上表
1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25荒詞梁念堂等讞略海道批709-710126激變李擴衷讞略海道明文給示張掛710-711127朋謀誣局李諭耀等讞略海道批711-712128計誘賣產何光裘等讞略海道批716-717129爭田倫觀持讞略海道批724130詳羽尚鴻聞警推避讞略海道批731131息訟關明俊等讞略海道批740-741132息訟吳君泌等讞略海道批741133息訟馮參宇等讞略海道批741-742134息訟冼光祚等讞略海道批744135息訟朱興等讞略海道批745原載《學術月刊》(上海)2011年第1期。序號案件公文海道作用點校本頁碼續上表
127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關於明清時期澳門的貿易問題,此前學術界多着力於明代白銀、絲綢貿易,清初海禁對澳門貿易的影響,鴉片戰爭前後的鴉片貿易、豬仔問題等,且成果豐碩、水平較高。但對清中期澳門貿易研究較弱,比如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立例限定澳門貿易額船為25隻,並進行嚴格的管理,這一措施延續至鴉片戰爭後,歷百餘年不變,其間貿易額船的興衰變化,客觀上反映了澳門經濟情態的轉變。如此重要措施,以前從無專文論及,為此,本文擬以《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與《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等檔案史料為基礎,參考個別外文譯著,通過對1725年至1849年澳門貿易額船由盛到衰、由自主貿易到租賃貿易的轉變及其原因進行剖析,試圖勾勒清中期澳門貿易的主線,反映此時期澳門貿易的發展狀態。一、限額貿易船隻的緣由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鄭克塽歸順,滿清一統天下,解除海禁被提上議事日程。1684年5月,內閣學土席柱分別巡視閩粵沿海。之後,席學土建議暫緩開禁,而康熙帝瞭解東南沿海情形後,卻以為開禁時機已經成熟,主張解除禁令。《清實錄》載: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陳文源作者簡介︰陳文源,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
1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康熙二十三年七月乙亥)席柱奏曰:“海上貿易,自明季以來,原未曾開,故議不准行。”上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開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席柱奏曰:“據彼處總督、巡撫云:臺灣、金門、廈門等處,雖設官兵防守,但係新得之處,應俟一二年後相其機宜,然後再開。”上曰:“邊疆大臣當以國計民生為念,向雖嚴海禁,其私自貿易何嘗斷絕。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秉承康熙帝的旨意,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清政府宣佈開放江南之松江、浙江之寧波、福建之泉州、廣東之廣州為對外貿易港口。為加強對這些開放港口的管理,同年又分別設立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澳門作為廣州唯一外港,外國來粵貿易船隻多灣泊其中,使澳門成為夷人聚集重地,“稽查進澳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宄出沒”,顯得尤為重要。康熙二十七年(1688),清政府在澳門設立粵海關監督行廨,即澳門關部行臺,以稽查進出澳門的洋船。開放澳門本是振興澳門貿易的良機,但是澳葡當局一心想獨佔廣州外貿市場,因此,在1686年,澳門的王家法官向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申訴,稱:“澳門原設與西洋人居住,從無別類外國洋船入內混泊”。並派人到省城及宮廷進行賄賂公關,要求禁止外國商船入泊澳門。最終,清政府批准了他們的請求。但是,出其所料,在1689年,英國“護衛”號商船獲准駛往黃埔港貿易。隨後,英國商船“忠實商人”號和法國商船“安緋得里底”號先後駛抵黃埔交易,使廣州對外貿易形成新的格局,出現了兩個供外商停泊交易的港口──黃埔與澳門。英法荷等外國商船衹要在澳門關部行臺領取“紅牌”後,即可直駛黃埔港,在那裏接受粵海關查驗,繳納船餉,投行交易。這種結局,使葡人雖可保持獨佔澳門市場,同時也使澳門失去作為廣州唯一外貿港的獨特地位。清政府開放海上貿易及准許外國商船赴黃埔港貿易,對澳門葡人來說,無疑是雙重打擊,一是中國海商勢力迅速恢復,搶佔了原本屬於葡人的馬尼拉、帝汶、巴達維亞等東南亞市場,二是英法荷等強大貿易對手獲准進入黃埔港貿易,《清聖祖實錄》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七月乙亥條。梁廷柟:《粵海關志》卷7《設官》,清道光刊本。王之春:《清朝柔遠記》,北京:中華書店,1989年,第85頁。
129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打破了葡人在廣州貿易的優勢,在這種雙重壓迫下,澳門葡人僅能勉強支撐。進入18世紀,清政府再次調整對外貿易政策,為澳門貿易發展創造有利機會。自開海以後,大量內地百姓出海貿易,更有不少人久住不歸。為防商民聚集海上鬧事,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政府下令禁止商民前往南洋貿易:凡商船照舊東洋貿易外,其南洋呂宋、噶羅吧等處,不許商船前往貿易,於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廣東、福建沿海一帶水師各營巡查,違禁者嚴拿治罪。其外國夾板船照舊准來貿易,令地方文武官嚴加防範。嗣後洋船初造時,報明海關監督,地方官親驗烙印,取船戶甘結,並將船隻丈尺、客商姓名、貨物往某處貿易填給船單。……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沿海文武官,如遇私賣船隻、多帶米糧、偷越禁地等事,隱匿不報,從重治罪。並行文山東、江南、浙江將軍督撫提鎮各嚴行禁止。澳門作為“天朝地界”,居澳葡人亦在禁例之內。同年,廣東官府傳令澳門議事會,規定“澳門船隻可以在帝國五省和東部海域航行及貿易,但禁止其在南部海域航行”。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禁令,在澳葡人極為恐慌,立即派出代表前往廣州遊說,要求格外開恩,准許前往南洋貿易。另外還敦請耶穌會士李若瑟(JosephPemim)協助活動,最終說服了兩廣總督楊琳。康熙五十七年(1718),楊琳奏請准允葡人前往南洋貿易,兵部議覆,“應如所請”,但同時規定:“如有澳門夷人夾帶中國之人並內地商人偷往別國貿易者,查出照例治罪”。這一外交上的成功,使澳門葡人在缺少中國商人競爭的情況下,重新奪回南洋貿易的優勢。接着,於次年葡萄牙國王若奧五世又授予澳門葡人在五年內每年派兩艘經果阿前往里斯本和巴西貿易的特權。同一年,果阿高等法院也確認澳《清聖祖實錄》卷27,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條。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92頁。《清聖祖實錄》卷277,康熙五十七年二月戊戌條。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88頁。
1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門商船可以輪流去各個商埠貿易。在這些利好消息的推動下,澳門的對外貿易迅速興旺起來。據史書載:在1718年,澳門航海貿易呈現繁榮景象,澳門議事局稅收增多。……這一年有許多商船從東南亞的其他港口返回。澳門還清了它的大部分債務(其中包括仁慈堂的10,000兩,暹羅王國的3,000兩等)。於是,將1719年的粗貨、細貨和銀子的稅率分別降至8%、4%和2%。龍思泰《早期澳門史》亦載:因為康熙帝(在1718年)慷慨地允許澳門的居民在一般的禁令之下可以享有例外,這一年所徵的關稅,達到20,000兩。1720年,中國與巴達維亞之間的貿易需要七艘大船和兩隻單桅帆船。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同樣說道:1718年,澳門議事會對巴達維亞的海上貿易的徵稅達三萬兩白銀。由於海上貿易繁榮,利潤大幅增加,澳門葡人添置大量船隻,至1721年,澳門船隊由兩年前的8艘猛增至21艘。這樣的增長趨勢,令廣東地方官員頗為擔心。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殉在一年內連上三份奏疏,稱:惟是康熙五十六年定例禁止南洋,不許中國人貿易,澳門因係夷人不禁,獨佔其利。近年每從外國買造船隻駕回,貿易船隻日多,恐致滋事。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16-19世紀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轉引自張廷茂:《16-18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1999年。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杜,1997年,第146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01頁。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第87頁。《兩廣總督孔毓珣奏陳梁文科所奏不許夷人久留澳門限定夷船數目等條切中粵東時事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1頁。
131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鑒於此種事態,孔毓珣題請加以定額限制,“以杜其逐歲增多之勢”。次年(1725),經兵部議覆,雍正皇帝同意,將澳門現有大小洋船共25隻“作為定額,除朽壞重修之外,不許添置”。二、清政府對貿易額船的管理清政府對澳門貿易額船的管理,實際上是過去對外貿易政策的延續,並加以制度化、法規化。其主要表現為:一、實施嚴格的登記註冊制度。早於康熙二十四年,為了有效地管理中國海商,保障沿海的安全,清政府便對中國商船實行保甲連坐,在每艘船上烙號刊名,發給照票,以便查驗。兩廣總督孔毓珣的建議,事實上是要將管理中國商船的措施移植於澳門葡商,並且更為具體。其建議規定:將現在船隻分地方官編列字號,刊刻印烙,各給驗票一張,將船戶、舵工、水手及商販夷人、該管頭目姓名,俱逐一填注票內,出口之時於沿海該管營汛驗明掛號,申報督撫存案。根據此規定,當時粵海關監督發出照票25號。道光年間,阮元編纂《廣東通志》時據海關檔案錄下25艘船的編號及船名。據此整理如下表:《兩廣總督孔毓珣奏陳梁文科所奏不許夷人久留澳門限定夷船數目等條切中粵東時事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41頁。《清世宗實錄》卷29,雍正三年正月己巳條。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73頁。參見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澳門編年史》第2卷《清前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56-857頁。
1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表1︰貿易額船編號及中外文名額船編號額船中文名額船外文名1央‧打華離JoãoTavares2安多尼‧古魯蘇AntónioGrosso3萬威‧必都盧ManuelPedro4祿地里古‧多尼RodrigoAntónio5尼阿古‧西離華NiaguSilva6知古‧列地ChicauLeite7戎務‧名禺IvoMilho8尼古勞‧啡嗚味NicolauFiumes9若瑟‧亞彼留JoséAmparo10明旺‧疏戛JoãoSousa11畢度盧‧山度‧地‧古魯蘇PedroSantodeGrosso12利安度路‧魯馬LeandroLima13萬威‧列味‧西華ManuelMeivaSilva14馬諾‧哥思達ManuelCosta15萬威‧利瓜路ManuelRegallo16委星的‧黎威魯VicenteRelveiro17素些‧變若‧加喇華盧SousaBeijaCarvalho18弗浪斜‧朥呢勞FrançaNoronha19類斯‧山治LuisSanche20山度‧安多呢SantoAntónio21郎皮羅‧西牙里LebreSerra22若望‧蒙打惹JoãoMonteiro23華貓殊ManuelFavacho24萬威‧微先地‧羅咱ManuelVicenteRosa25弗浪西古‧打‧剌家度FranciscodeRicardo上述船名均以最初編號時船主的姓名命名,以後一直延用不變。新章程規定,凡額船出洋,必須由理事官向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分別呈稟,預報開行日期及實際開行日期,並呈上報單、甘結,報單列明船上商梢、炮械、食米、貨物等實際數目;甘結是保證該船開往報開的國家與地區,並無別往,更無夾帶違禁物品及附搭華商等。額船返澳,亦需呈上報單、甘結。報單開列船上商梢、炮械的數目與名稱,務必與出洋前所報名稱、數量相符,另外單獨開列進口貨物清單,以憑查驗。甘結乃保證所報貨物清單真實,並無夾帶違禁物品進口及搭回華人等。關於額船進出口的規定,乃根據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六章“貿易額船”的有關內容整理歸納。
133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為了保證額船進出口申報制度得到更好的實行,規定“澳額夷船出口,務於三月十五日以前具報;入口船隻,務於八月十五日前具報到縣,以憑造冊繳報”。總督府憑此總冊於年終與海關監督的報表核對,以便發現有無違規行為。二、制訂嚴密的船鈔徵收制度。清朝對外貿易稅收分船鈔、貨稅兩部分,為了表示對澳葡當局的恩澤體恤,清政府海關對澳門額船衹徵收船鈔,不向葡商徵收貨稅,但並不等於葡商不必繳納貨稅。據清人張甄陶《制馭澳夷論》載:凡關部之例,各番船俱由東莞虎門入口,即時赴關上稅,每番舶一隻,上稅二三萬金不等。惟澳夷之舶,則由十字門入口,收泊澳門,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餉,又有羨餘,則解回本國。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買,然後赴關上稅,是所科乃商人之稅,與澳夷無與。又則例甚輕,每一舶不過收稅三四千金不等。由此可見,澳門額船貨稅分為兩部分,一由澳葡當局徵收,由葡商上繳;一由粵海關徵收,由成交該船貨物的十三行行商繳納。衹是葡商繳納的貨稅較輕。龍思泰指出:“澳門額船在被丈量後,通常豁免原來數目的2/3。除在中國登記註冊的澳門船隻外,其他歐洲船隻都得不到這種恩惠。”澳門額船的船鈔每一船號一年一次徵收,若同一年兩次進口,不得重徵。其徵收標準又有新、舊船之分,均照樑頭丈尺,按則科徵,舊船分四等,新船分三等,具體標準如表2、3: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334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94頁。張甄陶:《制馭澳夷論》,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本。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6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382件,第210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821件,第418-422頁。
1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表2:舊船船鈔徵收標準等級頭等二等三等四等船身體積(以長寬相乘)16丈14丈11丈8丈徵收數量(以每尺算)1.5兩1.3兩1.1兩0.9兩表3:新船船鈔徵收標準(參照東洋船例)等級頭等二等三等船身體積(以長寬相乘)16.4丈15.4丈12.21丈徵收數量(以每尺算)6.222222兩5.714285兩4兩(註:清代銀數單位依次為兩、錢、分、厘、毫、絲、忽。)額船除按上述標準徵收船鈔外,“另收舊船規銀三十兩。如外來洋船,不論初來再來,俱照東洋船例輸鈔,另收澳例規銀七十兩”。新舊船之分,原有嚴格規定,“查澳船定例,以丈尺之長短分等第,以船牌之有無分新舊,且有舊牌,仍須丈尺相符,方准以舊船論”。也就是說,所謂舊船,指出口時持牌上報備案之船隻。雖持有牌照,但經補造、改造之船首次進口,仍以新船論,頂額之船隻亦以新船論。如“啷哎哆哂呀哩,原船既經趁洋遭風打碎,在哥斯達另行置船,載貨回澳,自應照新船輸鈔”。又如“其頂補第六號知古列地額缺小呂宋船一隻,並頂補第十四號馬諾哥斯達額缺小呂宋船一隻,均應按新船例輸鈔”。額船的頂補,按定例:“此夷船二十五隻題定之後,如有實在朽壞,不堪修補者,報明該地方官查驗明白,出具印甘各結,申報督撫,准其補造,仍用原編號”。如有額船朽壞不堪修補,或開往外國貿易不復回澳,澳蕃往往從國外購置新船,或以來澳貿易之西洋船頂補缺額,照新船例丈量輸鈔。頂額的船隻一般為西班牙籍的商船,“在若昂五世的要求下,議事會給予西班牙船隻以澳門船隻所享有的特權。西班牙船隻抵達澳門時,登記註冊的25艘船中已出航的船號就分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821件,第418-422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386件,第212-213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379件,第208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398件,第219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73頁。
135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給他們使用。這樣,西班牙船就可以享有噸位稅的折扣”。三、完善額船的修造申報、查驗手續。“查洋船壞爛,大修、小修,例應報明,請照採買油鐵。即滲漏粘補,亦應具報,方許修整。”其具體申報程序為,由船主向理事官申請修茸,轉報澳門同知批准,發給牌照。船主申報內容包括雇傭工匠人數、姓名、需要物料的清單。船主收到牌照後,“稟請關憲添給票照,前往按數採買,該夷等毋得多買報少,以及夾帶禁物,買回立即開單稟驗。如有物料餘剩,亦即稟繳存貯。工竣日,該夷仍將原照及有無物料餘剩,據實具稟,繳赴本分縣,以憑轉繳察銷”。此外,對額船雇請買辦、自備接駁小船均有明文規定。清代進入澳門的外國商船,設有伙食買辦,負責為商船採購伙食用品及各項物料,根據有關章程,“凡夷人買辦,着令澳門同知選擇土耆殷寔之人,取具族鄰保結,始准承允,給予腰牌印照,以便稽查代買違禁貨物,及勾通走私之弊。應飭上緊招募選充,將花名列冊申送,以憑傳驗。查此項人役,如係承充之後,或欲別業稟退,以及病廢事故,需人接充,應令其將牌繳銷,改換新牌,以杜私充滋弊。其牌務令當堂發給,不得假手胥役,以免需索”。額船駁貨需用的舢板,原本沒作限制。後因夷人屢用舢板私駁貨物進澳,逃避查驗,或老百姓擅用舢板私駁碇泊澳外洋面船隻貨物,致啓走私偷漏之弊。嘉慶十八年(1813),兩廣總督兼署廣東巡撫蔣攸銛批准香山縣及廣州府官員的建議,規定:“嗣後夷人駁船,止許額設舢板船五隻,船旁用白粉書明號數,令其赴縣丞衙門編烙,通詳立案。如遇貨物過重,出入港口必需舢板駁載者,務須將第幾號舢板船幾隻、載何貨物,逐一報明,俾出入易於稽查。其夷船水手,或不識水道,必需添雇民人駕駛,應將所雇民人姓名及載何項貨物,先行列單,赴關報明,方許下貨開行。如敢多設抗違,即行拿究”。此外,清政府頒佈的其他有關對外貿易的章程,大多適用於澳門貿易額船的管理。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第87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44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439件,第240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440件,第240-241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821件,第418-422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430件,第236頁。
1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三、貿易額船的衰落清政府對澳門商船的限額,在澳門對外貿易方面產生了甚麼樣的影響?在學術界一直存在片面的認識,以為限制商船數額是澳門外貿走向衰落重要原因。其實不然。縱觀澳門對外貿易史,在其興盛時,均在某一航線或某一區域佔有絕對控制權。一旦這種優勢喪失,澳門的外貿便會衰落。澳門至巴達維亞航線是澳門對外貿易的重要生命線之一,我們可以從1717年至1754年間兩地往返商船的數目,瞭解此間澳門的對外貿易情況。如表4:表4︰1717-1754年澳門與巴達維亞往返商船數目表年代澳門─巴達維亞巴達維亞─澳門1717121718451719914172069172167172213111723571724781725910172666172798172856172974173065173174173232173366173433173533173622173722173821173933174044G.B.Souza,TheSurvivalofEmpire:PortugueseTradeandSocietyinChinaandtheSouthChinaSea,1630-1754,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pp.138-139.
137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1741541742331743551744661745331746331747221748111749111750111751111752175311175411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定額後的三四年與定額前相比,澳門往返巴達維亞的商船數目並無明顯的變化,從1732年起則顯示逐年減少的趨勢,至40年代末50年代初,基本上衹維持每年往返一艘商船的弱小規模。澳門至馬尼拉航線是澳門又一條重要的商業航線。研究表明,據史書載其往返商船數目雖未見明顯變化,但載貨噸位日小,這是不爭的事實。從1739年至1745年,由澳門赴馬尼拉貿易的船隻多為小貨船、小艇和舢板,且載貨不足。此間,澳門商船平均每年交納給西班牙王室的稅金僅佔馬尼拉港貿易總收入的3.89%。由此可見,澳門的外貿從18世紀30年代起已開始明顯的衰落。導致澳門對外貿易衰落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清政府調整對外貿易政策。雍正五年(1727)規定:“南洋諸國准令福建商船前往貿易。”接着又核准“廣東省地狹民稠,照福建例准往南洋貿易”。雍正七年(1729)再准“浙江洋船視福建例與南洋貿易”。南洋乃中國海商的傳統貿易市場,重開南洋貿易後,直接威脅澳門葡商在這片區域貿易營運,使之失去了原有貨源及市場的優勢。1732年1月14日,澳門議事會全體會議研究財政問題時便指出:“巴達維亞的貿易落到了中國人手中,馬尼拉的商品由西班牙船隻直接運往廣州”。至18世紀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16-19世紀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轉引自張廷茂:《16-18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1999年。《(光緒)清會典事例》卷629,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18頁。年代澳門─巴達維亞巴達維亞─澳門續上表
1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30年代末與40年代初,前往菲律賓的商船,無論是數目或載貨噸位,中國沿海港口已遠超澳門。另一方面,葡人在澳門的法律地位尷尬,致使澳葡當局在處理外貿事務時瞻前顧後,唯恐在強勁對手競爭之下,喪失主理居留地特權。1719年,清政府試圖把設在廣州的外國商行遷往澳門,使之取代廣州成為中國的外貿中心,但遭到葡澳當局拒絕。1727年起,中國東南沿海逐步恢復華人出洋貿易,使葡人在南洋貿易受到很大的衝擊。隨着競爭力下降,葡人越發擔心在澳門的地位,因此加強對外國人實施歧視政策。1731年1月13日,澳門總督下令議事會把外國船隻趕出澳門及其貿易市場。1733年1月23日,在北京與南京四位葡籍天主教主教的影響下,議事會再次拒絕了兩廣總督提出在澳門集中貿易的建議。澳葡當局的政策,並非“短視”,由於國貧民困,法律地位不清晰,難保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下,仍然保持對澳門的操控。由上分析可見,澳門貿易的衰落,與清政府限定貿易船隻沒有直接的關係,相反澳門貿易的衰落,直接導致貿易額船的銳減,《澳門編年史》載:“自1728年至1735年的近七年中喪失十艘船隻和許多人力”。至1744年印光任任澳門同知時,澳門額船尚存16艘。1748年,張汝霖接任,額船數已減至13艘,“二十餘年間,飄沒殆半”。1750年張甄陶撰《澳門圖說》時,僅剩下10艘。1753年,D.RodrigodeCastro向葡印總督報告,澳門衹剩五艘船。對外貿易衰敗,嚴重影響澳門當局財政收入,1735年3月26日,議事會被迫宣佈不能繼續支付巡夜兵頭與兵士的薪酬,並建議取消巡夜制度,解僱這些兵頭與士兵,以節省開支。當時社會甚至有傳言,因為沒有白銀,當局不得不用火藥來支付主教的薪俸。澳門財政匱乏的程度,由此可見一斑。維‧羅‧加西亞:《馬尼拉帆船(1739-1745)》,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1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第177-184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4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16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20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23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156頁。張甄陶:《澳門圖說》,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本。ManuelTeixeira,MacaunoSéc.XVIII,Macau:ImprensaNacional,1984.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23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122頁。
139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四、貿易額船功用的轉變18世紀50年代,清政府對外政策進行重大修改,1757年撤銷江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將所有外商貿易集中於廣州一處,並規定外商有必要時衹能在澳門居留,為此,澳門議事會不得不廢除禁止外國人居住的法令。並允許各國商號遷入澳門,而且可以使用自己的行號名稱。1761年,法國公司、荷蘭公司率先在澳門設立辦事處,丹麥、瑞典的公司接踵而至。1770年,英國公司也在此設立據點。這些國家的商人在居留澳門期間,“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禁止外國人進行貿易的限制,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資本、信貸和貿易關係來獲取利潤,葡萄牙代理商為了一點蠅頭小利,竟允許外國人借用他們的名字投資,這些外國投資者以此賺取了大量利潤”。因為葡萄牙商人財政匱乏,搞不到那麼多貨,英國等商人乘虛而入,充分利用額船的優惠特權,販運鴉片廉價傾銷,賺取暴利。面對這樣的局面,葡人不得不接受現實,適時修改政策。1776年,吉馬良斯主教向葡印總督提出允許外商租用澳門船隻載運鴉片入澳。這就使得澳門額船出租“合法化”,也使額船的功能由原來的自主貿易變為出租牟利。據說:“在1773年以前,英國人自身沒有直接運載鴉片進入中國,他們的貿易全部都是通過葡萄牙人在澳門的轉手”。這種說法雖然不一定是全部事實,但英國商人利用葡人的特權進行貿易的事實,無庸置疑。此外,中國商人也時常成為他們的租用者。澳門不少商船都讓中國的冒險家入夥,裝載貨物前往新加坡、巴達維亞、麻六甲以及印度洋沿岸。這種方式給雙方帶來利益。儘管用葡萄牙人的船裝貨運費較高,但比中國帆船較為安全。由於貿易性質、營運方式的改變,澳門額船自60年代後,再度活躍。從《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新編第333號至473號有關“貿易額船”的文件中,可以說明兩點,第一,額船逐步恢復運作,《檔案彙編》中除第8號、第15號額船沒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第89頁。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第91頁。埃姆斯:《英國人在中國》,轉引自郭衛東:《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54頁。《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所錄“貿易額船”的資料,並非額船營運的全部資料,而是額船在進出口時,澳門理事官所稟有不清楚、或不實之處,清政府官員方才去函查詢核實,因此,這些檔案資料衹反映額船營運情況的一小部分。
1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有資料記載外,其它23隻船均有營運記錄,這與50年代前記錄的額船損毀慘像顯然不同。至嘉慶十二年(1797),澳門理事官以“生齒日繁”,“且近年外國打仗,來往艱難,竟至衣食無資”為由,要求“再添船二十五號,俾得源源貿易,藉以養生”。這次乞請,未得允准,可是從另一側面說明原有25隻額船均在運作,否則緣何要求增添?1839年,林則徐查禁鴉片時,澳門理事官開列西洋額船清單,列明所有25號船在道光十三年至十九年出港或回澳的時間。以上資料說明,18世紀末19世紀初,居澳葡人在充分利用25號額船的特權。第二,澳門葡商把貿易市場從南洋轉移至印度洋沿岸港口。據澳門慈仁總堂檔案記載,從1758年至1760年,該堂提供貸款資助22艘船的經營活動,其中有19艘是前往印度海岸,而且這些商船在返航後均償還了本金和利息。說明19艘商船前往印度海岸貿易是相當成功的。據《檔案彙編》第六章“貿易額船”的資料統計,由澳門出港,前往哥斯達(即印度海岸)有19艘次、呂宋8艘次、大小西洋4艘次、不詳目的地者7艘次,而前往哥斯達的額船至少佔一半。這與將部分額船出租給英荷等國公司及大量參與販運鴉片有着很大的關係。瞭解澳門額船營運方式的變化,我們才可以明白為甚麼在18世紀、19世紀澳門的貿易活動頻繁,社會也繁榮起來了,但葡萄牙人並沒有因此而富裕起來。正如西方學者馬土所言:“葡萄牙人的貿易衰落了,但澳門卻繁榮起來。”出現這一奇特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葡人由傳統的自主貿易轉變為向別國商人提供航運租賃業務,使葡人在澳門的貿易地位蛻化,把大部分商業利潤拱手讓給了別人,葡人衹收取相對微薄的服務性利益。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821件,418-422頁。道光十九年澳門理事官開報西洋額船清單,這是至今為止所公開的唯一一份西洋額船清單,原件由羅家倫夫人捐贈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1999年12月登載於《滄海桑田——澳門史料特展》宣傳報刊。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18世紀澳門的海上活動》,轉引自張廷茂:《16-18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1999年。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50-51頁。
141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五、貿易額船的終結鴉片戰爭初期,中英草簽《穿鼻條約》,清政府的談判代表應允割讓香港島,開放東南沿海五大口岸。葡萄牙人意識到,條約一旦落實,他們將失去“行銷中華帝國大部分商品貨站”的地位,其聊以為生的手段也會消失殆盡。澳門法官羅德里格斯‧德‧巴斯托斯認為“在距澳城咫尺之外同意香港開埠,對澳門來講,無異於致命一擊。國人、外人、華人一致認為,對葡萄牙人而言,澳門的貿易、公共收入、海關等的結束指日可待”。為了防止這一狀況的發生,1841年11月6日,中葡代表在蓮峰廟舉行會談,澳門理事官提出了改革澳門商業地位的計劃:“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是當機立斷:減低貨物進出口稅;將額定船隻提高至五十艘;豁免船鈔;自由貿易。”但是,面對新的形勢,葡萄牙人在處理對華關係時,仍然按照傳統的思維方式,衹希望清政府或廣東地方當局默許給予某些特權,而不是簽訂條約,況且他們的要求並沒有立即得到回覆。《南京條約》簽訂後,葡萄牙人不得不採取措施,使澳門的貿易迅速適應香港開埠的新形勢。1843年7月,葡國代表前往廣州,與清朝欽差會談,在會談中,他們提出“九請”,目的是改善葡人在澳門的政治與經濟地位。經過大半年的磋商,1844年,清欽差大臣耆英及廣東當局給予正式回覆,並應允了他們的部分請求。關於25艘額船的問題,其停泊費應同黃埔港的歐洲船隻一樣,按新稅率交納,但每噸可少納1.5錢,即每噸交納3.5錢白銀。在25隻額船之外的其它葡國商船到達澳門,必須按照新稅率納稅,每噸交納5錢白銀。如果前往開放的五個港口貿易,不管是不是25隻額船,都必須按新稅率交納。從這份公函中,可以說明:第一,實行百餘年的限定額船制度發生變化,葡國商船可以不受限制地進出澳門進行貿易。但澳門衹是有限度的自由貿易港,因為清政府在放寬進出澳門貿易限制同時,明確規定,“其它國家的商船可以到五口通商口岸進行貿易,但不得前往澳門貿易”。第二,額船除獲得30%的停泊費優惠外,其貿易的範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金國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4-5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57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57頁。
1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圍更廣。原來25隻額船衹許進出澳門港,不得前往中國其它港口貿易。新章程允許額船到開放的五個港口貿易,但必須與其它國家船隻一樣,按照新稅率交納,即每噸交納5錢白銀,不得享有特權。清政府對澳門的貿易政策作較大的修改,乃是形勢使然。香港開埠之後,清政府與葡萄牙人均有一個共同的心願,那就是抑制香港的發展。1844年9月17日,兩廣總督耆英在奏書中稱:“香港為番舶經過之所,概不准其赴澳停泊,則英夷轉屬得計,數年之後,必至澳門日益貧難,而香港漸形殷庶,似於控制轉失機宜。況澳夷僦居已久,無家可歸,而貿易之外又別無生計可圖,儻不酌予調劑,竟致數千人糊口無資,亦非柔遠安邊之道。臣等與粵海關監督臣文豐公同商酌,擬請嗣後如有各國夷商情願赴澳貿易,或租房屯貯貨物者,均勿庸禁止。不願赴澳者,亦聽其便。所有收納稅鈔章程,均照新例辦理。如此量為變通,既可以擊澳夷之心,亦可以分香港之勢,於夷務似有稗益,而稅課並無出入”。由此可見,耆英答應葡人之“九請”的部分請求,其目的是相當明顯的,一是可以保持與葡人的傳統關係,二是以發展澳門來抑制港英當局。而葡人早在《穿鼻條約》草簽時,就已感到香港開埠所帶來的威脅,因此,在蓮峰廟會議時,一再向中方代表易中孚強調,試圖說服華人千萬不可出讓香港。而當割讓香港已成定局,他們則致力發展澳門為自由貿易港,欲以此方法來吸引外國人甚至英國人捨棄香港到澳門貿易。隨着澳門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額船的原來特權在逐漸淡化。至1849年,亞馬留總督趕走清政府駐澳的海關官員,有關限定額船的規章也就宣告結束。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3年第4期。《兩廣總督耆英等奏請准令各國夷商赴澳貿易或在澳租房貯貨以係澳夷之心而分香港之勢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539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4-5頁。
143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一、前人研究述評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一月初十日,乾隆帝頒佈諭旨給閩浙總督:“曉諭番商將來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押令原船返棹至廣,不准入浙江口岸。”此前,外國商船來清朝貿易,也曾在廈門、寧波等口岸進行。而這一諭旨的頒佈,說明清朝開始對外國商船的來華貿易,開始採取限制在廣州一口通商的政策。歷來論述清朝閉關政策的文章,都把1757年的限關政策看成是清朝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標誌性事件。而對於乾隆限關政策的原因,學術界大體上形成了兩種意見。戴逸先生認為,乾隆帝“在一口通商和多口通商之間,在更加封閉和稍稍開放之間,選擇的是前者”。“在這裏,偶然性也顯示了一定的影響。由於要考慮浙江開埠的利益,乾隆把原任兩廣總督楊應琚調任閩浙總督,要他對浙江通商進行調查。中英貿易長期在廣州進行,形成了一個包括行商、粵海關監督、廣東地方官員吏役在內的龐大的利益集團,他們壟斷了對外貿易,得利甚多,不願使貿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陳尚勝作者簡介︰陳尚勝,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歷史學博士。《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條。最初,馬克思在《中國革命與歐洲革命》一文中曾將清朝在廣州所實行的外貿制度稱為閉關政策。而中國學者戴逸在1979年3月13日《人民日報》上發表《閉關政策的歷史教訓》一文時,即明確地把乾隆二十二年所限定的西方來華貿易在廣州一口進行的制度作為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標誌性事件。此後發表或出版的有關中文論著也多認同了這一觀點。
1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易轉向浙江。楊應琚已任兩廣總督三年,正是廣州對外貿易利益集團的主要代表。他以粵民生計和兩省海防為理由,力陳浙江通商的弊害,‘再四籌度,不便聽其兩省貿易’。乾隆帝接受了他的建議。”“自然,一口通商和閉關政策的嚴格化,不是楊應琚一紙奏文所能決定的,甚至也不是廣州利益集團完全能操縱的,它是眾多歷史合力相互作用的結果。至少乾隆本人和大臣們都具有閉關鎖國的傾向,所以很快地就接受了楊的意見。”關於1757年清朝實行一口對外通商的原因,戴先生在這裏提出兩條理由值得注意,一是乾隆帝本人及其大臣都具有閉關鎖國傾向,二是廣州已形成海外貿易壟斷利益集團,而楊應琚是這一集團的主要代表。關於乾隆帝本人及其大臣都具有閉關鎖國傾向問題。據戴先生所表述的“清政府的閉關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國人民出海貿易,或在外國僑居,禁止許多貨物出口;另一方面,對來華的外國人也作了種種苛細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範。”如果我們根據戴先生所提出的這兩個標準來考察,我們認為在乾隆二十二年前的海外貿易政策方面並不存在這種閉關鎖國傾向。首先,就乾隆朝對中國商民出海貿易的政策而論,乾隆四年,清廷取消了原來雍正時期作出的出洋商船必須攜帶一定數量米糧回國的規定,採取了聽從海商自便的態度。乾隆七年,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將出海商民在海外的逗留時間從原來的兩年放寬為三年。乾隆十九年,清廷又根據福建巡撫陳宏謀的奏摺以及兩廣總督楊應琚的意見,取消對出海商民歸國時間的限制。由此可見,乾隆前二十年對於本國商民出海貿易的政策已有所改善。而從乾隆前期對外商來華貿易的政策看,乾隆元年(1736)十月,乾隆帝下令革除粵海關對外商來華貿易在正稅之外所徵的百分之十附加稅:“除外夷貨船額外銀稅。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聞外洋紅毛夾板船到廣時,泊於黃浦地方,起其所帶炮位,然後交易,俟交易事竣,再行給還。至輸稅之法,每船按梁頭徵銀二千兩左右。再照則抽其貨物之稅,此向來之例也。乃近來夷人所帶炮位,聽戴逸:《乾隆帝及其時代》,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420-421頁。戴逸:《乾隆帝及其時代》,第410頁。《(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270,《國朝洋市》。參見國學網,http://www.guoxue123.com/tw/02/084/006.htm。《宮中檔朱批奏摺》,外交檔案355-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高宗實錄》卷472,乾隆十九年九月丙戌條。
145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其安放船中,而於額稅之外,將伊所攜置貨現銀,另抽加一之稅,名曰繳送,亦與舊例不符,朕思從前洋船到廣,既有起炮之例,此時仍當遵行,何得改易,至於加添繳送銀兩,尤非朕加惠遠人之意,著該督查照舊例,按數裁減,並將朕旨宣諭各夷人知之”。乾隆帝認為,粵海關向外商徵收百分之十的“繳送”附加稅,既不符合當初的“舊例”,也有背於他的“加惠遠人”思想,因而予以取消。為了引導外商來華貿易時輸入大米,清廷規定:“自乾隆八年始,嗣後凡遇外洋貨船來閩、粵等省貿易,帶米萬石以上者,著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五;帶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乾隆十一年,清廷又補充規定,對運米不足五千石之數,免其貨稅銀十分之二。乾隆初年雖然曾有廣東提督張溥提議把來粵的外國商船的停泊地點從廣州改往澳門,但乾隆帝在徵詢兩廣總督鄂彌達的意見後並未採納張溥的奏議。鄂彌達認為,如果把外商停泊地點從黃埔遷往澳門,由於紅毛等番與澳夷“彼此結仇,至今不解”,讓他們同泊一處,“勢必彼此爭仇構釁,無以相安,而地方由此多事”;澳門“該處海面甚窄,若多船同泊,則風《清高宗實錄》卷28,乾隆元年十月甲子條。《(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510《禮部‧朝貢‧市易》,光緒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第91頁;並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33《市糴考》,乾隆七年,http://guji.unihan.com.cn/ShiT/#40763,img,2013年1月9日。《清高宗實錄》卷275,乾隆十一年九月戊午條。但據《清朝文獻通考》卷33《市糴考》記載:乾隆七年七月,“有暹羅國商人方永利一船載米四千三百石零,又蔡文浩一船載米三千八百石零,並各帶有蘇木、鉛、錫等貨,先後進口。查該番船所載米石,皆不足五千石之數,所有船貨稅銀未便援例寬免。得旨:該番等航海運米遠來,慕義可嘉,雖運米不足五千之數,著免船貨稅銀十分之三,以示優恤”。這與上引《清高宗實錄》中所載的免貨稅銀“十分之二”不同。然而,《清朝文獻通考》卷297《四裔考》(乾隆八年,http://guji.unihan.com.cn/ShiT/#47038,img,2013年1月9日)中卻記載,“該番航海遠來,仍加恩免其貨稅銀十分之二”。看來,《清朝文獻通考》卷33文中記載有誤。我們認為,從不足五千石情況處置,最有可能是免貨稅銀十分之二,以示與超過五千石有所區別,故以《清高宗實錄》卷275的記載和《清朝文獻通考》卷297的記載為准。乾隆元年八月,廣東提督張溥奏請,“洋船抵粵,每年或捌玖隻、拾餘隻不等,每船裝載肆伍百人,人各有鳥鎗壹杆,其火炮多至參拾餘位。兼之賦性強悍,蠻野無知,實非善類。向來鬼子洋船停泊黃埔,每夜施放鎗炮,聲震數裏,附近居民,已屬不安,今又持鎗傷死鄉民,強悍已極,民人甚為畏怯。黃埔離省僅貳拾里,乃腹裏內地,外夷聚集多人,往來省城,伍陸成群,身帶器械,登岸傷人,甚非所以綏靖地方也。又查,虎門之外澳門地方,原為夷商洋船碼頭,商貨出入要道,外來洋船俱就墺門內拉青角灣泊。嗣於康熙貳拾伍年戶部議覆海稅監督宜爾格圖疏稱,洋船灣泊黃埔,以便交易,奉准遵行。但相沿日久,化外夷人往往頑梗滋事,似宜因時變通。仰懇天恩,仍令外來洋船照舊於墺門內拉青角灣泊,則內地民安,外夷無生事之端矣”。(《廣東提督張溥奏請仍令外來洋船照舊於澳門內拉青角灣泊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2頁。)
1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起水湧,不免衝擊之虞”;而在黃埔周圍,有炮臺要隘,“俱有營汛兵船,把守嚴密”,外夷“自來無敢滋生事端”。最後,乾隆帝認可了鄂彌達的意見,外國來粵貿易商船仍然停泊於黃埔。由此而見,乾隆帝前期對於來粵貿易外商雖有防範之意,但仍是延續傳統,並未顯示出明鮮的閉關傾向。而且,從他減輕外商關稅和鼓勵外商運米進關政策看,他對外商來華貿易政策並非消極限制。至若楊應琚是廣州海外貿易壟斷利益集團的主要代表問題,戴先生在書中並未進行論證,仍需專門研究。朱雍先生則認為,“洪任輝事件與乾隆帝限關政策的強化有着直接的聯繫”。洪任輝(JamesFlint,也譯作“洪仁輝”,清朝檔案中也譯作“洪任”)是當時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漢語翻譯。朱雍先生在考察“洪任輝事件”時,曾把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三年間洪任輝等人三次來寧波貿易的舉動,與乾隆二十四年發生的洪任輝等英商從廣州乘船前往寧波(五月底六月初)、天津(六月底)直接控告粵海關關政腐敗和勒索外商的案件(即洪任輝事件),合併一起考察,這對瞭解洪任輝事件的背景無疑具有幫助。如果把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兩廣總督李侍堯提出的《防範外夷規條》作為乾隆帝限關政策的直接表現,而把乾隆二十四年五月十九日開始發生的洪任輝事件作為“因”,那麼朱雍先生提出的“洪任輝事件與乾隆帝限關政策的強化有着直接的聯繫”的命題可以成立。不過,朱先生論文的題目卻是《洪任輝事件與乾隆帝的限關政策》,似乎前者是“因”,後者是“果”。就是說,如果將乾隆二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才開始發生的洪任輝事件作為“因”,而把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已經頒佈的衹許外商在廣州一口通商的決定作為“果”,從年代學上不免是本末倒置。我想朱先生可能是把廣州一口通商政策的形成與廣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形成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因為作為廣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基本內容,正是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兩廣總督李侍堯所提出的《防範外夷規條》,但廣州一口通商政策則在兩年前乾隆帝頒佈給閩浙總督的諭旨中就已確定。顯然,我們不能用後來才發生的洪任輝事件,來論證乾隆帝所做出的廣州一口通商決策的原因。既然如此,關於1757年廣州一口通商政策的形成原因問題,就仍有重新研究的必要。《兩廣總督鄂彌達奏覆莫倫志案查係誤傷不便因此不准洋船灣泊黃埔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83-184頁。參見朱雍:《洪仁輝事件與乾隆的限關政策》,《故宮博物院院刊》(北京)1988年第4期。
147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二、英商赴寧波貿易與清朝外貿政策的變化乾隆二十二年(1757)廣州一口通商政策的出臺,是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從廣州向寧波等港口的擴張活動相關的。在進入十八世紀五十年代以後,一心要擴展對華貿易業務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開始對廣州外貿管理制度非常不滿,於是直接寫成文字材料要求清朝改革廣州外貿管理制度。乾隆十八年,洪任輝趁粵海關監督李永標丈量英國商船樑頭尺寸之機,呈遞稟帖給李永標,提出取消外商來廣州貿易必須有一中國行商作為保商等要求,但被李永標拒絕。乾隆十九年,英國東印度公司決定派遣洪任輝等人隨商船北上浙江寧波,以便突破粵海關的貿易束縛。乾隆二十年的四、五月間,兩艘英國商船先後抵達寧波。當時,浙江大員上奏認為:“伏查紅毛國商船久不到浙貿易,今慕化遠來,自請加意體恤,以副我皇上柔遠至意。除飭令該道派撥員役小心防護並嚴諭商鋪人等公平交易,其應徵稅課,照則徵收”。在得到浙海關官員的接待後,英商感到十分滿意。於是,第二年(乾隆二十一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又派遣商船來到寧波。對於英國商船再至寧波貿易之事,乾隆帝在接到奏報後,即諭示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和浙江巡撫楊廷璋:“向來洋船進口,俱由廣東之澳門等處,其至浙江之寧波者甚少,間有遭風漂泊之船,自不得不為經理。近年乃多有專為貿易而至者,將來熟悉此路,進口船隻不免日增,是又成一市集之所在。國家綏遠通商,寧波原與澳門無異,但於此複多一市場,恐積久留居內地者益眾,海濱要地,殊非防微杜漸之道。其如何稽查巡察,俾不致日久弊生,不可不預為留意”。由此不難發現,乾隆帝開始擔心外商集結寧波,隨即部署對西方商船來華貿易的限制政策。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乾隆帝下發《諭寧波徵稅須稍重於粵海關以防洋船雲集寧波》:“近年奸牙勾串漁利,洋船至寧波者甚多。將來番舶雲集,留住日久,將又成一粵省之澳門矣,於海疆重地,民風土俗,均有關係。是以更定章程,視粵稍重,則洋商無所利而不來,以示限制,意並不在增稅也。”於此可《硃批奏摺》,外交檔案03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寄諭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浙江寧波間有洋船著時加體察以防別滋事端》(乾隆二十一年七月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2頁。《諭寧波徵稅須稍重於粵海關以防洋船雲集寧波》(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2-303頁。
1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見,清廷最初想用提高浙海關關稅的措施來實施限制外國商船赴寧波的政策。不料,英國商船於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再次來到寧波後,卻表示“願照新定則例輸稅”。對此,乾隆帝考慮到英商利益,專門諭示:“番舶既已來浙,自不必強之回棹,惟多增稅額。……約計該商等所獲之利,在廣在浙,輕重適均,則赴浙赴粵,皆可准其所適”。從這一諭旨中可見,乾隆帝打算准許外國商船來浙海關貿易,並下令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自處理英商來浙貿易事件並上報情況。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閩浙總督楊應琚上奏摺報告:“伏查外洋各國商船向就廣東之粵海關投行貿易,相安已久,浙省之寧波不過偶然一至。自乾隆二十年、二十一年有紅毛英吉利國番商洪任等,連年至浙,船泊定海,貨運寧波貿易。時臣在兩廣總督內,仰蒙皇上以赴浙洋船日眾,則寧波又多一洋人市集之所,日久慮生他弊,敕諭前任閩浙督臣喀爾吉善,會同臣將浙關稅則照粵省海關現行則例酌量加重,庶商船仍俱歸澳門一帶。嗣經酌定奏准部覆,原欲使番商謀利既微,自不致紛紛輻輳,乃本年六月內,該番商洪任等仍由定海關收泊,願照新定則例輸稅。臣欽遵諭旨,於抵寧後,即親往該關口岸詳細察勘形勢,並體訪番商來浙情由。緣番商欲置之貨,向惟絲茶、綢緞、磁器為最多,而絲斤、綢緞即產自浙江,茶葉、磁器出自鄰省江、閩,番商在浙就近置買,較之粵東價值輕重懸殊。上年更定關例,衹就各項稅則議請增加,而貨價之低昂未經計及,番商於輸稅之外,便益猶多,自未足以抑其趨利之念,今經臣親觀體察,如經備悉。且番船收泊粵東貿易,自虎門橫檔而至黃浦停泊,在在設官兵稽查押護,而橫檔地方兩山門立中建炮臺,尤為天生險隘。其自橫檔至黃浦,又有沙淤水淺之處,番人未識水道,必須內地船隻引帶,始免擱淺疏虞,故番船進出未能自由,而稽查亦極為嚴密。若浙省定海泊船處所,洋面寬深,又無險隘,該處形勢與所設官後,均未若粵東之扼要。番商洪任等既利在浙置貨價值輕減,又利泊船運貨地方散漫難稽,是以避重就輕,頻年遠涉,更恐將來該國所有商船與西洋他國船隻,皆聞風效尤,歲漸爭赴,誠如上年欽奉聖諭,將來番舶雲集,又成一粵省之澳門矣,於海疆重地,民風土俗,均有關係。諭旨至明至當。臣今將粵關事例與寧波《閩浙總督楊應琚奏報赴浙貿易洋船係圖價廉稅輕酌定補稅條款摺》(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5頁。轉引自郭成康:《清史編年》卷5《乾隆朝‧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584頁。
149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貨價逐一查核,應再加樑頭、鈔銀補稅二項,庶洋商來無所利,以示限制。查向來番船在粵貿易,其出口貨物,凡絲、茶、綢緞、磁器等類,販至粵省既有沿途水腳之費,又須由北新贛韶等關完納稅餉,而進口貨物如哆羅、嗶幾、羽毛、紗緞等類,發往江浙銷售,自粵關驗明徵稅後,經由韶贛暨江浙等關,亦均有應徵稅餉。今番船收泊寧波,就近置貨貿易,一應進出貨物,無須經由贛韶等關,其贛韶等關稅餉,自應即就在寧出口置辦最多之絲、茶、綢緞、磁器稅則內,酌量令其在寧補交,始為平允。又粵關原定樑頭、鈔銀,西洋較東洋為重,嗣又酌定西洋商船赴粵貿易,准照東洋一體徵收,而浙省則並未奉有西洋照東洋徵鈔之例。今英吉利國原係西洋地方,現在既有舍粵就浙之船,應仍照原定西洋船例徵鈔。此外,各項進出貨稅,上年業經奏明更定,今請循照辦理,無庸另議。並請將浙海一關援照鳳陽等關之例,用內府司員補授寧台道督理關務,庶稽查嚴密。”楊應琚在另一份奏摺中又補充了廣州洋行制度的完備:“粵省現有洋行二十六家,遇有番人貿易,無不力圖招致,辦理維謹。”當乾隆帝接到楊應琚的奏摺後,即打消了准許外商赴浙江寧波貿易的念頭,決定對外國來華商船採取衹許廣州一口通商的政策。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他頒佈諭旨給閩浙總督:“曉諭番商將來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押令原船返棹至廣,不准入浙江口岸”。在乾隆諭旨下達到廣東後,暫署兩廣總督李侍堯也在乾隆二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傳集各番商並自浙回澳之番商洪任等逐一曉諭”。至此,清朝對外國來華貿易的一口通商政策確立下來,直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才告結束。《閩浙總督楊應琚奏報赴浙貿易洋船係圖價廉稅輕酌定補稅條款摺》(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5-307頁。轉引自郭成康:《清史編年》卷5《乾隆朝‧上》,第591頁。按:郭成康將此奏摺記為“原任兩廣總督、現任閩浙總督楊廷璋”所上,有誤。因為楊廷璋出任兩廣總督的時間是在乾隆三十年,出任閩浙總督的時間是在乾隆二十四年。當時(乾隆二十二年),他仍為浙江巡撫。而楊應琚正是在乾隆二十二年由兩廣總督改任閩浙總督,直到乾隆二十四年移調陝甘總督,閩浙總督之位才由楊廷璋接替。《硃批奏摺》(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外交檔案03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並參見《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條。《暫署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報曉諭夷商勿再赴浙貿易摺》(乾隆二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7-308頁。
1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清朝之所以要對外商來華貿易限定於廣州一口,我們從乾隆帝當年發給閩浙總督的諭旨中可以發現兩條理由。這份諭旨中說:“如此辦理則來浙番船永遠禁絕,不特浙省海防得以肅清,且與粵民生計……均有裨益。”就是說,清朝對外商來華貿易的限制政策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使浙江省的海防得以肅清,一是使廣東省的民生得以維護。關於粵民生計問題,主要是指外國商船前往寧波貿易,勢必使原來往來於韶贛等關與廣州之間的運夫失業,使他們的生計大受影響;同時,它必然造成廣州原來靠與西方商人貿易的洋行商人以及散商生意冷落。從社會穩定角度,無論是作為楊應琚這位封疆大吏還是最高統治者乾隆帝,都不能不考慮這一問題,而絕非單純地考慮維護廣州海外貿易壟斷集團的利益。倘若認為楊應琚的上篇奏摺旨在維護廣州海外貿易壟斷集團的利益,從楊應琚的目前位置角度也是難以證明的。因為此時楊應琚已從兩廣總督的位置改調為閩浙總督。如果說他要利用自己的總督位置來獲取海外貿易的利益,現在應當維護的自然是浙江、福建兩省的海外貿易利益,而決非廣東的海外貿易利益。在這裏,楊應琚所考慮的還是清帝國的政治利益。衹是他所考慮的大清帝國的政治利益,與廣州外貿壟斷集團的經濟利益不謀而合罷了。而且,聽任外商前往寧波貿易,還損害了清帝國的經濟利益。雖然粵海關的關稅收入的減少可以通過浙海關的關稅增加來彌補,但韶、贛、江、浙等國內戶關的收入流失卻無法彌補,使國家稅收損失甚多。所以,在維護“粵民生計”的招牌下,實際上更是維護清帝國的政治和經濟利益。關於“浙江海防得以肅清”的問題,從楊應琚所提出的理由看,是由於廣州因自橫檔至黃浦有完備的海防體系,而浙江定海緊鄰大洋,清兵無險隘可以駐守,不易對外商實行控制。一旦外商圖謀滋事,更是不易布控而波及腹地。而乾隆帝從楊應琚的奏摺中,也看到了開通寧波的潛在威脅。“洋船至寧波者甚多,將來番舶雲集,留住日久,將又成一粵省之澳門矣,於海疆重地,民風土俗,均有關係。”那麼,乾隆帝為何又特別擔心寧波成為一個新的澳門呢?《硃批奏摺》,外交檔案03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並參見《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條。《諭寧波徵稅須稍重於粵海關以防洋船雲集寧波》(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302-303頁。
151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三、澳門問題留給乾隆帝的心理陰影自明朝嘉靖時期允許葡萄牙人居留澳門後,清朝仍延續着明朝對於葡萄牙居留澳門的政策。但至乾隆時期,由於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屠殺華人事件的發生(乾隆五年,1740年),加上清朝有關官員已獲悉荷蘭與葡萄牙兩國之間的矛盾,個別地方大員在處理荷蘭人來華貿易事務時,即感到“澳門地方,許西洋夷人居住,原係前朝失策,相沿至今。”於此可見,清朝官員中也有人對於准許葡萄牙人在澳門僑居的政策並不認同。隨着西方對華貿易商船的增多,考慮到西方國家之間的複雜矛盾,乾隆七年,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奏請,設澳門同知一員專理澳門夷務。乾隆八年,廣州將軍兼署兩廣總督策楞也提出設立澳門同知以重海防的建議。就在清朝有關官員們正在討論設立澳門同知以加強對澳門的管理問題時,澳門卻發生了葡人殺害華人的事件。乾隆八年十月,“在澳貿易民人陳輝千酒醉之後,途遇夷人晏些盧角口打架,以致陳輝千被晏些盧用小刀戮傷身死”。案件發生後,澳門葡人“夷目稟稱,番人附居澳境,凡有干犯法紀,俱在澳地處治,百年以來從不交犯收禁。今晏些盧傷斃陳輝千,自應仰遵天朝法度,擬罪抵償,但一經交出收監,違犯本國禁令,闔澳夷目均幹重辟,懇請仍照向例,按法處治,候示發落”。澳葡當局即以不合本國法律為由,一直不肯向清朝方面交出罪犯。在兩廣總督的再三要求下,這名葡人罪犯才由清朝官員前往澳門會同澳葡當局法官一起審理結案。有鑒於此,首任澳門同知印光任立即制訂了《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條,在澳門《管廣東巡撫事王安國奏聞未令荷蘭商船停泊澳門仍進虎門於黃浦貿易情形摺》(乾隆六年九月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88頁。《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奏請於澳門地方移駐同知一員專理夷務摺》(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92-193頁。《廣州將軍策楞等奏請移同知駐紮澳門前山寨以重海防摺》(乾隆八年八月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96—197頁。《廣州將軍策楞等奏報辦理晏些盧扎傷商人陳輝千致死案緣由摺》(乾隆九年一月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98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78-80頁。
1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頒佈實行。但該章程的主要內容是仍嚴禁內地人民私入澳門,同時要求澳葡當局遇事必須向香山縣丞報告。乾隆十三年四月,澳門又發生葡萄牙人殺害兩名華人的血案。“剃頭匠李廷富、泥水匠簡亞二人,乘間夤夜出街,潛入夷人若瑟吧奴家內,被啞嗎盧、晏哆呢起身捉獲,雖查未拭失去對象,但夜入人家,潛身貨屋,其為行竊無疑,當將李廷富、簡亞二拴縛屋柱,原欲等候天明送官究治,詎廷富、亞二求脫不得,詈罵不休,遂被啞嗎嚧將簡亞二人連毆斃命,晏哆呢亦將李廷富毆傷致死,二夷複又同謀定計,將兩屍乘夜扛棄入海。”廣東督撫在得悉案件後,即與葡方交涉。澳門葡人“夷目”等人開始還拒不承認,後來迫於壓力才向清朝方面交出兇手。但廣東督撫竟以“俯順夷情”的理由,遷就澳葡當局同意由對方自行將罪犯“流放”。對此,乾隆帝面諭廣州將軍錫特庫,“廣東澳門鬼子殺死內地民人一案,岳浚辦理錯誤。鬼子在我地方居住,即便民人夜入其宅,彼亦理當拿送官府,等候辦理,彼竟擅自殺傷。而據岳浚奏稱,沿用內地律例,僅將罪犯交付彼等放發等因,議罪完結。而今仍交彼等發往其地,其流放與否之處,岳浚何以得知?此端斷不能啓!彼殺死我一民,彼即當償還一命。岳浚太過軟弱!”同時,軍機大臣張廷玉和傅恒也奉諭通知廣東巡撫岳浚,“如該犯尚未發回,着遵駁辦理;倘已趁船起解,着一面聲明緣由報部,一面曉諭夷人,以示警戒。嗣後,如遇民夷重案,務按律定擬,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致恣橫滋事,地方得以寧謐。”廣東巡撫岳浚在受到乾隆帝訓飭後,即通知澳門同知張汝霖,“令其傳諭該澳夷目,速將原交羈禁之啞嗎嚧、晏哆呢二犯,即日提解,聽候部行再行確審”。但澳葡當局卻在接到清朝傳諭後,匆匆將啞嗎嚧、晏哆呢二犯“流放”到地滿(帝汶島)。為此,廣東巡撫衹好上摺表示已要求澳門夷目追回罪犯,並自《廣東巡撫岳濬奏聞啞嗎嚧等毆斃民人李廷富等依法辦理情形摺》(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38-239頁。《廣東將軍錫特庫奏聞啞嗎嚧殺傷李廷富等案岳濬辦理錯誤奉旨申飭現由碩色辦理摺》(乾隆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40頁。《廣東巡撫岳濬奏報啞嗎嚧等毆斃民人已搭船出洋請參處失職官員摺》(乾隆十四年二月一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41-242頁。《廣東巡撫岳濬奏報啞嗎嚧等毆斃民人已搭船出洋請參處失職官員摺》(乾隆十四年二月一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41-242頁。
153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請處分以及懲處承辦此案的澳門同知張汝霖。兩天後,兩廣總督碩色也上奏摺,表示“今若以番夷毆死竊賊細故而必繩之以重法,誠恐番眾疑懼不安。且地滿遠隔重洋,往回難必,設或久延不到”,意在了結此案。對此,乾隆帝十分不滿,降旨申飭有關官員:“凡外夷久居內地,馭之之道,必當輕重適宜,恩威並濟。如本無大敵,而有意刻核搜求,招怨啓釁,固為不可。若既干犯國憲,因恐其生事,姑息優容,夷人罔知禮法,由此益加驕縱,必致犯案漸多,是欲圖省事而反以滋事也。今此案辦理,已覺示弱外夷。但既經遠颺,勢難複行追獲,衹可就案完結。嗣後遇有此等案件,必須執法處置,使夷人知所敬畏,不宜稍為遷就”。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再度發生,第三任澳門同知張汝霖於是年又制訂了《澳夷善後事宜條議》,規定禁止葡人向華人傳播天主教、禁止葡人私自淩辱華人等十二條,並強調了清朝的領土和司法主權。澳門葡萄牙當局在乾隆帝初政期間所採取的兩起破壞清朝對澳門的司法主權的事件,無疑給乾隆帝的心理投下了陰影。有關官員因澳門葡人屢次滋事犯案,也開始關注澳門問題,並提出一些加強對澳門管理的對策。如乾隆十五年,香山知縣張甄陶就在《論澳門形勢狀》中提出了“制澳三策”,即治之以漸、示之以別、備之以豫。其所謂漸治,就是要增加澳門同知對稅務的管理權,使他能有權力駕馭行商,由行商加強對外商的約束。所謂示別,就是由清朝官方在澳門建立專門房屋出租給進入澳門貿易的中國商人,避免他們向澳門葡人求租房屋。所謂備豫,就是要求進粵的外國船隻,入境後必須起柁存封武器。然而,自乾隆十一年以後,閩、贛、蘇、川等省連續發現的西洋天主教傳教士通過澳門潛入內地傳教的案件,又增加了乾隆帝對於澳門的擔心和防範心理。本來,由於康熙末年“禮儀之爭”的發生,清朝於1720年即開始禁止天主教。雍正時期,清朝又開始查封各省的天主教堂,並將西方傳教士逐送澳門。但西《兩廣總督碩色奏報啞嗎盧等已搭船回國請准照夷例完結摺》(乾隆十四年二月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43-245頁。《清高宗實錄》卷336,乾隆十四年三月甲寅條。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趙春晨校注,第92-94頁。張甄陶:《論澳門形勢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609-614頁。參見顧衛民:《中國天主教史編年》,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第253頁。參見陳東林:《雍正驅逐傳教士與清前期中西交往的中落》,《北京師範大學學報》(北京)1985年第5期。
1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方傳教士不甘被逐,不久他們又陸續由澳門潛入內地傳教,並從澳門得到經濟上的支援。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報,月初在福安縣搜擒出西洋傳教士費若用、德黃正國、施黃正國、白多祿、華敬等五人。據白多祿供言,“伊等或自康熙年間、或自雍正年間陸續從澳門來至福安,起初同來共有十人。後或回至澳門,或往漳州、龍溪、後阪地方,其在福安者,現止五人”。“行教夷人來至中國,彼國皆每歲解送錢糧至廣東澳門,澳門夷人雇請本處土人,潛帶銀兩密往四處散給。”然而,當福安官府將西洋傳教士解赴省城的時候,卻在當地出現“縣門聚集男婦千餘人送伊等起身,或與抱頭痛哭,或送給衣服銀錢,或與打扇紮轎,通邑士民不畏王法”的情況。這使福建官員們看到天主教對於清朝統治的潛在巨大威脅:“歷來白蓮、彌勒等教聚眾不法,皆無知奸民借此煽惑烏合之眾,立即撲滅。天主教則不動聲色,潛移黟誘,使人心自然樂趨,以至固結不解,其意之所圖,不屑近利,不務速成,包藏禍心而秘密不露,令人墜其術中而不覺,較之奸民所造邪教為毒更深。即如福安一縣,不過西洋五人潛匿其地,為時未幾,遂能使大小男婦數千人堅意信從,矢死不回。縱加以垂楚,重以撫慰,終莫能轉。假令准此以推,閩省六十餘州縣,不過二三百西洋人,即可使無不從其夷教矣。又況一入彼教,雖君父尊親亦秘不知,性命死生亦所不顧,專一聽信,甘蹈湯火,且衿士縉紳兵弁吏役,率往歸附,官員耳目多所蔽塞,手足爪牙皆為外用,萬一不加剪滅,致蔓延日久,黨類日滋,其患實有不忍言者!”為此,周學健向乾隆帝奏請,“將現在拿獲之夷人從重治以國法,並於澳門夷人居住往來之所嚴密其防範,不許一人往來潛通內地”。乾隆帝在收到福建巡撫周學健的奏摺後,即於六月二十六日諭令張廷玉、傅恒通知各省督撫:“現在福建福寧府屬有西洋人倡行天主教,招致男婦禮拜誦《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報拏獲傳教士白多祿等審訊並請嚴禁澳門西洋人潛入內地摺》(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12-216頁。《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陳洋教之害請將西洋傳教士白多祿等按律治罪緣由摺》(乾隆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0-223頁。《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報拏獲傳教士白多祿等審訊並請嚴禁澳門西洋人潛入內地摺》(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12-216頁。
155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經。又以番銀誘騙愚民,設立會長,創建教堂,種種不法,挾其左道,煽惑人心,甚為風俗之害。天主教久經嚴禁,福建如此,或有潛散各省,亦未可知。可傳諭各省督撫等,密飭該地方官嚴加訪緝。如有以天主教引誘男婦聚眾誦經者,立即查拿,分別首從,按法懲治。其西洋人,俱遞解廣東,勒限搭船回國,毋得容留滋事。倘地方官有不實心查拿、容留不報者,該督撫即行參處。欽此”。於是,各省督撫立即部署地方官員查禁天主教。乾隆十一年五月,山西霍州“拿獲西洋人王若含,係大西洋勒齊啞國人,於乾隆五年附船至廣東澳門,尋訪伊叔方齊哥下落,隨學習中國語言服飾,後經訪得伊叔在晉,遂於乾隆六年自澳門來山西趙城縣”。同年十一月,江西省鄱陽縣查獲西洋傳教士李世輔,也是由澳門潛入內地,並曾在山、陝等省傳教。乾隆十二年,江蘇巡撫安寧於昭文縣也查獲西方傳教士談方濟、黃安多等人從澳門潛入內地傳教之事。直到乾隆十九年,江蘇又查出西洋傳教士張若瑟於乾隆十七年由澳門華人許方濟各帶領潛入內地,並由此獲悉還有從澳門潛入的西洋人龔安多尼、費地窩尼小、李若瑟、劉瑪諾等四人,仍在松江府屬的奉賢縣和南匯縣傳教。同一年,四川也查獲由澳門來到成都的西洋人費布仁,正擬接替已故的西方傳教士穆天尺在四川傳教。鑒於不斷有在澳門的西方傳教士潛入內地傳教事件的發生,乾隆帝專門諭敕廣東督撫大員,“嗣後留心稽察,毋任潛往他省教《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覆遵旨訪緝並無西洋傳教士在境摺》(乾隆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4頁。並參見《兩廣總督策楞等奏明查封澳門進教寺不許內地民人入教摺》、《署江蘇巡撫安寧奏覆查無西洋人在境及辦理宋從一等習教案摺》、《兩江總督尹繼善奏覆遵旨查無西洋人在境傳習天主教摺》等,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5-231頁。《山西巡撫阿里袞奏報拏獲由澳門到晉天主教徒王若含情形摺》(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16頁。《清高宗實錄》卷288,乾隆十二年四月壬申條。《清高宗實錄》卷327,乾隆十三年閏七月己未條。《兩江總督鄂容安等奏報拏獲由澳門到江蘇等地傳教之張若瑟等質審緣由摺》(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84-286頁。《四川總督黃廷桂等奏報審辦通過澳門入川西洋人費布仁緣由摺》(乾隆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88-290頁。
1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誘滋事”。在一些地方陸續發現西方傳教士都與澳門有關的環境下,福建按察使雅爾哈善上奏提出:“從西洋邪教者,衹將民人治罪,西洋人逐回澳門,多不深究,此誠柔遠深仁,光被海表,不忍以重典繩彼番人。然即已屢蒙恩宥於前,伊等毫無感畏,若不特立科條,恐無以示儆戒,而暫時之查戢,日久且復萌矣。並請敕下部臣,將西洋人違禁潛往外省行教者,議定治罪之嚴例,曉諭在京及澳門諸番,俾感知凜惕,不敢違犯,則仁育義正,使知畏憚者,即所以矜全之也”。當時,乾隆帝並不同意這種專門擬定懲治潛入內地西方傳教士罪行的意見,但作為直接負有管理澳門事務責任的廣東官員們卻明顯感到巨大的壓力。當時,香山縣知縣張汝霖即根據上司指令,派人前往澳門瞭解華人所建的進教寺(又稱“唐人廟”)情況,提出了《請封唐人廟奏記》。而兩廣總督策楞和廣東巡撫准泰也根據張汝霖所彙報的情況,向乾隆帝進呈《查封澳門進教寺不許內地民人入教摺》,提出“不許內地民人潛入澳門歸教教禮拜”,“並飭澳門夷目傳諭通澳夷人,鹹知天朝法紀森嚴,不敢再誘民人入教”措施。乾隆十二年春,廣東督撫即指示香山縣派人前往澳門與葡澳當局交涉,查封了唐人廟,並由此加強了對澳門的管理。乾隆二十一年,署理兩廣總督楊應琚、廣東巡撫鶴年又專門派人前往澳門通知耶穌會會長季類斯,不許他再派人潛入內地傳教。即使這樣,乾隆二十二年,仍有山東天主教徒“同廣東人李剛毅往廣東澳門,引西洋人梅神甫到東,在臨清、直隸、威縣等處傳教。”面對各地所發現的西方傳教士的案件,乾隆帝從中西關係大局出發,並未同意一些地方大員激化事端的做法,而是對西方傳教士以及澳門都採取了較為和緩的政策。雖然如此,但乾隆帝對於天主教並未有何好感,而認為它“挾其左道,《清高宗實錄》卷462,乾隆十九年閏四月甲寅條。《福建按察使雅爾哈善奏請諭令沿海各省督撫查禁洋教敕部定擬罪款摺》(乾隆十一年八月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18-219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趙春晨校注,第81-83頁。《兩廣總督策楞等奏明查封澳門進教寺不許內地民人入教摺》(乾隆11年12月21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5-226頁。參見顧衛民:《中國天主教史編年》,第314頁。《山東巡撫明興拿獲西洋人吧哩啞度等奏摺》,《文獻叢編》第15輯,北平:故宮博物院,1930年,第16頁。
157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煽惑人心,甚為風俗之害”,因此嚴禁西方傳教士在華傳播天主教。為此,乾隆帝除要求廣東督撫嚴密防範澳門派人潛入內地傳教外,還曾責成閩省官員在與呂宋(西班牙)之間通商貿易時注意防範西班牙派人潛入福建傳教。乾隆十三年三月,乾隆帝下達諭旨:“閩省為海疆要地,嗣後一切外番來往之處,俱應加意查察,毋得任意透漏。”五月,他再次下達諭旨:“嗣後務將沿海各口,私往呂宋之人及內地所有呂宋吧黎往來蹤跡,嚴密訪查,通行禁止;並往來番舶,亦宜嚴飭屬員,實力稽察,留心防範,毋致仍前疏忽。”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乾隆帝看到西方商人又陸續前來浙江貿易,於是擔心寧波成為一個新的澳門就不足為奇了。結論上述考察表明,乾隆初期的二十年間,澳門所發生的司法主權歸屬事件和西方傳教士潛入內地傳教的事件,曾對乾隆二十二年所制訂的把西方商人來華貿易限制於廣州一口貿易的政策產生了直接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而洪任輝事件的發展及其結局,其實也不完全是洪任輝事件性質及其本身內容所能決定的,澳門因素的影響就隨處各見。所以,清對朝對外國商人來華貿易港口限定政策的實施,也是清朝政府吸收在澳門問題上歷史教訓的一個結果。原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1期,2004年。《清高宗實錄》卷310,乾隆十三年三月乙酉條。《清高宗實錄》卷315,乾隆十三年五月壬寅條。
1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1750年(乾隆十五年)以前,來華貿易的公司大班總是隨船而來,隨船而去,沒有在中國留居的慣例。而在該年,在廣州的兩位主任受命留下以便在冬季辦理前往孟買商船的貨物。與之相對應的是,該年廣東當局通知澳葡當局,放鬆禁令,准許經中國官府批准的外商在澳門“住冬”。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清政府批准了兩廣總督李侍堯“防範外夷五事”,明確規定“夷人”貿易季節過後,不得居住廣州,“即有行欠未清,亦應在澳門居住,將貨物交行代售,下年順搭回國”。這時英商在貿易淡季居住澳門的情況應該並不罕見,但仍未形成穩定的規模。到了1770年(乾隆三十五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部令大班不再隨船來往,而是常駐中國,居澳英商人數開始穩定化,同時由於散商的逐年加入,人數逐漸可觀。英國人與其他在澳門居住的歐洲商人一起,構成除澳門葡人之外的另一個外國人群體。英商在貿易淡季居住澳門期間,除了要接受廣州制度的約束和本國權力機構的管理,還要直接面對兩類人,一是澳門的中國政府,一是澳門的葡萄牙人。清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張坤作者簡介︰張坤,暨南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歷史學博士。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92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英文版,第36頁,轉引自郭衛東:《鴉片戰爭前後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問題》,《近代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1期,第244-245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8,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45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03、324頁。
159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朝於1730年(雍正八年)設香山縣丞專管澳門事務,此前澳門“民夷事務”一直由香山知縣兼管,後又於1744年(乾隆九年)又設駐紮於前山專理海防兼管澳門事務的廣州府海防軍民同知,一方面就近彈壓“諸夷”,一方面處理內地民人與外人之間的糾紛和刑事案件。因此,在澳門城內居住的包括英商在內的歐洲商人,首先要服從中國政府的管制。此外,由於澳門葡人早在明朝嘉靖年間就已獲得居住澳門的權利,其後並修築城牆進行自治,於是澳門葡萄牙政府常常自覺不自覺地要求城內外商遵守本地政府的法律,並依之進行管理。在澳門住冬的歐洲商人實際上處於多邊關係和多重管理之下。一、清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負責管理澳門事務的中方官員主要有三級,一是廣州府海防軍民同知,即澳門同知專管海防,兼管澳務;二是香山知縣,為兼管;三是香山縣丞,即澳門左堂,專管澳門“民夷事務”。19世紀初期,就對澳門事務管理方面,這三級並無嚴格分工,衹有級別的差異,亦即在低級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向高級申訴。中方基層官員直接向澳葡理事官發諭令,要求其執行對居澳英商的管理事務。從香山縣丞等中方官員給澳門理事官的諭令語氣來看,澳門葡萄牙政府形式上處於中方基層官員下級的地位。根據《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這一時期澳門中國政府對英商的管理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日常管理,一類是非常規性事務或執行上級政府的命令。1730年,設香山縣丞駐紮前山寨,專管澳門事務,1744年縣丞隸屬澳門同知,移居望廈村,1800年,澳門左堂(香山縣丞)入駐澳門。參見王東峰:《清朝前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的管理》,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第14-15頁。1743年議定名稱“廣州府海防同知”,1744年設立時稱“海防軍民同知”,1754年全稱“廣州海防澳門軍民府兼督番東順四縣捕務”,1767年為“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番東順香四縣捕務水利”,1784年為“廣州海防同知兼順香縣捕務水利新關防”,1822年為“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順德、香山二縣捕務水利”。參見王東峰:《清朝前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的管理》,第17頁。而從佐佐木正哉《鴉片戰爭前中英交涉文書》(臺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可見,其所發諭令中一般自稱為“廣東澳門海防軍民府”,史料中亦常見“澳門軍民府”、“澳門軍民同知”的簡單稱呼。澳門理事官即中文文獻所說的委黎多,據葡文Vereador音譯,意為市政委員。參見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26頁。
1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經由澳門葡人對英商的日常管理其一是中英之間甚至英葡之間刑事案件的審訊。英商居住澳門期間,若與當地華人或葡萄牙人發生糾紛,澳門的中國基層政府要進行審訊。審訊過程中,凡涉及澳門城內的英商和華人的相關問題都要通過澳門理事官取證或辦理。東波塔檔案之1389-1399、1402-1404、1406-1407都屬這類內容。比如第1391件,“香山縣丞吳兆晉為飭傳何亞連等質詢英商氹林文(JamesDrummond)家失竊案下理事官諭”即是明顯的中英間刑事案件,香山縣丞責成澳門葡萄牙理事官查清如下問題:“案據該夷目稟送梁清漢窩賊偷竊夷商氹林文家衣物,經何亞連等知覺跟追,拿獲賊匪二人,交陳亞泰縱放等情。……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立將何亞連、何亞勝即交來差代赴本分縣,以憑質訊追給領,毋得遲違”。而第1407件,“香山知縣馬德滋為飭查報西洋兵罷畏知等戳死英國水手亟力事行判事官眉額紮”,則屬英葡之間的刑事案件,澳門的中國政府並非坐視不管,同樣命令澳門葡萄牙理事官將案件辦理情況“限三日內稟報本縣,以憑詳辦,毋稍稽延”。其二是英商來往澳門與廣州的牌照發放以及往返事宜。居住澳門的英商如要回廣州不能隨便去,而要向澳門同知申請貿易牌照。但由於英商不能直接與中國官員交接,故此英商要通過澳門理事官向澳門同知提出申請,簽署好的牌照也仍交澳門理事官轉給英商。東波塔檔案第1414-1421即屬此類內容。如第1418件“澳門同知韋協中為給發英商波朗(HenryBrowne)等上省貿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即是典型的發放往來牌照管理,經澳門同知簽發好的牌照由葡萄牙理事官轉發給居住澳門的英商:“據該夷目(委黎多)稟稱,現據英吉利國夷商波郎說稱,前經遵例來澳居住,茲欲攜同夷商亞裏雲等上省料理貿易事務,浼多代為稟請給照上省。理合稟懇批照,俾沿途盤驗有憑。……為此,牌仰該夷目,立將發來牌照一紙,轉發該夷商等收執,前往省城,投行料理貿易事務”。其三是對英商貿易事務的管理。由於英商在18世紀三、四十年代以後便不能再到澳門貿易,遇有違規入澳貿易者,澳門中國政府總是諭令澳門委黎多代為驅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717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27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32頁。
161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逐英商或傳達信息,東波塔檔案第1454-1461都屬這類內容。比如第1457件“香山知縣金毓奇為飭查英商馬見多船入澳事下理事官諭”,由於英商馬見多船(Market)違規如澳,香山知縣要求澳門委黎多“立刻查明,七月二十九日英吉利國夷商英商馬見多貨船因何放入澳內?澳夷與他買受,究係買受船隻,抑或買受貨物?曾否報明關口?逐一確查明白,即日據實稟覆本縣,以憑察奪,毋得含混。”(二)經由澳門葡人對英商的非常規性管理在英商居住澳門期間,有時會出現一些偶發性事件,對這些事件的處理澳門的中國基層政府同樣仰賴澳門葡人政府。這種情況同樣可根據史料展示其大致:其一是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英國馬戛爾尼(GeorgeMacartney)使團來華期間,中國基層政府要求澳門葡人做好對英人的接待及防範等各項工作。東波塔檔案第1422-1438都屬這類,其防範內容包括對貢船情況的瞭解、對貢船身份的確認、對民人與貢船私自交接的防範、要求澳門葡人準備好英使寄宿的房屋以及不得擅自接待從北京南返的英使等。如第1424“署香山縣丞丁為飭查原英國隨貢來船二隻是否澳蕃買受事行理事官牌”,1794年4月26日(乾隆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兩艘送信的英國貢船在澳門修整,據稱已經賣給澳門葡人,但澳門方面又不按額船頂補手續辦理,於是香山縣丞責令澳門理事官:“即便查明前項英吉利國隨貢來船二隻,是何名號,是否係澳夷買受?如果恃蠻不肯輸鈔,立即驅逐開行回國,毋許停留澳內,滋生事端。仍將驅逐日期具報本分縣,以憑申覆,毋得遲違。速速。須牌。右牌仰夷目委黎多准此”。其二是1802年(嘉慶七年)英人圖佔澳門期間為防範英人而施行的相關措施。該年英人藉口保護澳門而強行登陸,實則欲取代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澳門葡人為取得清政府的保護、清政府為驅逐英人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構成了雙方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53-754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34頁。1802年和1808年英國藉口對葡萄牙殖民地負有保護責任而兩次謀佔澳門,第一次因英葡關係的變化而作罷,第二次英軍在澳門登陸後由於中國政府的干預而不得不撤退。關於這個問題,中英文的資料都有記載,以往的相關學術著作都給予了關注。參見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Coates,MacaoandtheBritish,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在此不再展開詳述。
1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往來函件的主要內容,詳情可參見東波塔檔案第1439-1453件。如第1439件“理事官為英國兵丁欲圖上岸佔據澳門事呈香山縣丞稟”,“有英吉利國船四隻,來泊零丁洋面。於是月二十一日,該英吉利兵船總兵官三名,未知是何姓名,坐三板來澳。……伊等陽稱上岸保護,實欲佔據澳門之意。……惟有仰懇憲臺始保護,勿許伊國兵丁上岸,俾得平安,感同再造。為此稟赴太老爺臺前施行”。其三是在英船遭風遇盜情況下對英船的體恤和相關管理,也往往通過澳門理事官來督辦。東波塔檔案第1462-1480件屬於這類內容。如第1480件“署香山知縣鄭承雯為飭催令港腳力加船趕緊修好開行事行理事官劄”,在英船原不准開入澳門灣泊的情況下,有一艘從黃埔開出的港腳船因遭風而不得不入澳門修整,此類情況基層政府往往網開一面,但督促其修好後立即開行:劄到該夷目“即催令該夷船趕緊修好開行,飛稟本縣,以憑轉報”。其四是對英國兵船違規停泊事進行彈壓。按照規定,英國兵船不得如澳停泊,嘉慶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807年2月6日),香山知縣特別要求澳門委黎多組織英國護貨船隻駛入澳內:“查夷人兵船護送貨船來粵,止許在澳外之雞頸、零丁等洋面灣泊,聽候貨船出口,護送回國,毋許駛入澳內,滋生事端”。凡停泊不符合規定的兵船都要遭到清政府的盤查和驅逐。該年,有7艘英國兵船,駛至九澳洋面寄泊,香山知縣要求澳門理事官查明原委。東波塔檔案第1481-1492屬於這類內容。從上述這些情況可以看出,澳門的中國政府主要是通過當地葡萄牙政府實現對英商的管理的,香山縣丞等總是發令給澳門“夷目委黎多”等令其執行命令管理英商,而執行上級政府命令則多通過告示的形式張貼出來,令英商遵守。(三)經由粵海關和行商對居澳英商的管理英商有事還可以向中國政府提出申訴,其稟貼的遞交需由行商轉遞,具體的規定是,普通商業事件交海關監督,普通民事交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和香山縣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44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66頁。《香山知縣彭昭麟為飭傳知英國護貨船隻毋許駛入澳內事下理事官諭》,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第769頁。《香山知縣彭昭麟為飭查明寄泊九澳之英國兵船事下理事官諭》,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第770頁。
163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丞,不得錯投。廣州的行商制度也滲透到居澳英商的管理之中,這主要是因為行商亦官亦商包攬廣州海外貿易的特殊身份。如前所述,清朝開海之初的二、三十年間英船經常在澳門開展貿易,行商也隨粵海關監督從廣州來到澳門辦理貿易事務。隨着非葡籍外船貿易地點逐漸局限在廣州以及行商制度的完善,行商雖然不到澳門辦理與英商的貿易事務,但仍然要承擔對澳門住冬英商的擔保亦即管理職責。如1802年(嘉慶七年)英商圖佔澳門期間,清政府即要求行商前往澳門勸英商大班即日進省,以避免英國兵船與英商勾結佔據澳門:“即於次日傳洋商潘致祥等,諭令即日赴澳,帶同大班進省。洋商回稱,大班定於初九日自澳起身,十一、二准可到省,英吉利並無謀佔澳門之意,商人情願出具甘結等語”。從史料中經常可以看到,到澳門住冬的英商往往與廣州行商保持密切聯繫,這些關係也保證了行商作為參與對外事務的重要責任人對英商的管理。如《達衷集》所錄劉章官致英商末氏哈書,這是一個典型的行商奉粵海關之命對居住澳門的英商進行管理的案例,書中稱:“別來許久,時切懷思。遙想到澳以來,福祉定多吉兆,欣慰之至。前蒙命查抄船規例兩項,茲將一二三等船鈔並規禮銀兩開銷款項,一併排列清單寄來,祁為查收。倘有船隻來澳,公司有好喜信,望即寄知是禱。聞今年船隻來到甚早,想駕來省亦早。統俟面晤時再談一切。奉茲數行,以候日安。此上末氏哈文几。弟劉章官頓。二十三日。船鈔例:一等船十六丈以上,作長七丈五尺、寬二丈四尺,乘得十八丈,該鈔銀一千一百二十兩。二等船……船鈔規禮銀計一千九百五十兩……以上四款共支銀一千八百一十三兩五錢”。除卻上述經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對英商實行的管理,清朝政府有時也根據中英交涉的相關問題轉而加強對澳門華人的管理。這時澳門基層政府往往以告示的形式轉發上級的命令,而並不經由澳門葡萄牙政府辦理。如,“1828年8月1日,廣東總督頒佈告示,嚴令設在南灣(PraiaGrande)的稅館和搬運工向那些攜帶物品上、下岸的英國人敲詐錢物,否則嚴懲不貸。8月29日,廣東總督再次頒佈告李鴻賓1831年《防範外夷八項章程》對遞稟一事有所放鬆,承認外商在行商拒絕遞交稟貼的情況下可到城門遞交,但這一條實際操作很難把握,可否城門遞稟一直是個含糊不清的話題。《署香山知縣王為傳知不許英船兵丁上岸借住事下理事官諭》,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第745頁。許地山:《達衷集》卷下,香港:龍門書店,1969年,第54-57頁。
1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示,禁止外國人攜帶物品下岸,除非此前向設在南灣的稅館做申報。此命令是對8月1日告示的補充。9月11日,廣東總督繼8月29日告示之後又頒佈命令,禁止舟、艇主在外國人未向稅館申報物品種類數量之前,為外國人裝卸貨物。9月21日,廣東總督通過告示,處理英國‘史密斯’號船主普洛登(WilliamHenryChichelyPlowden,也作部樓頓)的投訴,普稱稅館指控他企圖逃避申嘉慶報在澳門所卸貨物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請總督下令調查以澄清真相”。又如,1832年(道光十二年)10月12日香山縣丞發佈告示,禁止中國婦女到歐洲人家中幫傭。關於外商乘坐轎子一事,在廣州是不被允許的,在澳門則被置之不理。然而一旦有來自廣州的命令,香山縣丞立即嚴格執行。1833年(道光十三年)8月17日,左堂頒發告示:“接奉上憲諭令,雇用本國民人為外夷賤役,久為厲禁。目前澳門夷人每年乘坐夷轎,皆以夷奴肩負。惟澳門仍見有民人充轎夫者,實屬違例”,不准再違犯原有律例。其他如1834年律勞卑事件期間,為配合廣東政府的行動,澳門同知出示禁令“嚴禁闔澳軍民商賈人等私與英人貿易交接”。而在突發事件時期,如有涉及中英之間的敏感問題,澳門基層政府也會直接派出差役干預英國人的不法活動,而不再經由澳門理事官或僅僅張貼告示。如東印度公司澳門印刷所在印刷馬禮遜《華英字典》期間,有民眾向香山縣丞告發此事,於是1817年(嘉慶二十二年)2月10日,中國差役闖入印刷所,逮捕一名廚師,同時帶走一些中文夥子、印刷樣張與刀叉衣服等物。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42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53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63頁。律勞卑(LordNapier),英國首任駐華商務監督,1834年6月間到達澳門,隨即在未經清朝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從澳門來到廣州,一時間引發了中英雙方關係的緊張。由於雙方各執己見,對話無法展開,矛盾一度被激化。清政府隨即停止了同英商的貿易,律勞卑則令兩艘英艦開入虎門,雙方展開短時的激戰。後來由於英商陣營意見不一,加之律勞卑身患重病,遂要求前往澳門養病。清政府亦以此為其屈服的明示,雙方的對抗終結,英商貿易重新恢復。這件事被稱作“律勞卑事件”,是鴉片戰爭前中英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被學術界認為是“鴉片戰爭的前奏”。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第1412件,第729頁。蘇精:《馬禮遜與中文印刷出版》,臺北:學生書局,2000年,第96頁。
165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四)英商與澳門中國官員的交往英商居住澳門期間與當地的中國官員也有往來。1814年(嘉慶十九年)8月20日,香山縣丞往見馬禮遜(RobertMorrison)並通知他,府院下令禁止“本地人替外國人做工的非法行為”。這是縣丞作為友好的關照,而事實上並未企圖對廣州或澳門的英國商館施行這一禁令,但要求在澳門改信宗教的中國人交出禮金。駐紮澳門的香山縣丞何以與英國人建立起這層友好關係,我們不得而知。1829-1831年(道光九至十一年)英國人連續在澳門舉辦了三屆馬會,每屆都邀請了澳門左堂(即香山縣丞)參加,有時雖接到邀請函卻並沒有到場。1831年,公司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寫道:“自從我們居住澳門起,並沒有忽略與地方官員培植禮尚往來的機會。有幾個地方官員曾經有禮貌地來拜訪主席”。1832年(道光十二年)5月14日,德庇時(JohnFrancisDavis)夫婦因有中國官員的來訪而耽誤了和歐洲人社團一起乘船到灣仔(Lappa,即對面山)舉辦娛樂活動(Party)的時間。等待他們的人開玩笑消磨時間:洛夫人說,我希望德庇時先生快點向中國官員說“告辭”(Congé)或“再會”(Adieu),免得讓我們等。這裏可以看出英商在澳門居住期間經常與當地中國官員來往。按級別來看,與德庇時夫婦來往的中國官員應當為澳門左堂。1834年(道光十四年),首任英國駐華商務監督律勞卑(LordNapier)和兩廣總督盧坤在交涉中曾涉及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清朝官員是否和英商有交往,盧坤對此斷然否認,而律勞卑則舉出很多交往的歷史,雙方互不相讓。從上述這類情況可以看出,盧坤所否認的乃是規則上的,律勞卑所列舉的則是事實上的,因而各自為自己的做法找到了依據,也為雙方的正常對話設置了障礙。此外,英商在澳門期間與當地華人也有一些來往活動。這些來往中包括偶然性的衝突和敵對性事件,如,1821年(道光元年)居住澳門的英國東印度公司職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16頁。“致威廉要塞管理會副主席的報告”,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14頁。此處洛夫人為美國旗昌洋行(PhilipAmmidonofRussellandCompany)合夥人威廉‧亨利‧洛(WilliamHenryLow)的夫人。HarriettLow,LightandShadowsofaMacaoLife,Salem,2002,p.328.
1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員德庇時(JohnFrancisDavis)在騎馬回家的路上遭到華人襲擊,隨後公司職員史密斯(ThomasCharlesSmith)等幾人被華人毆致重傷,英人住宅的門窗也被打破。英商指出已多次遭遇此類襲擊。1828年和1832年也見到此類惡性事件,這應當是因英商在澳門賽馬修築道路致使華人認為破壞“風水”而引起的矛盾衝突。1831年英商在報紙上記載了與當地華人關係的緊張:澳門的鄉紳經常在神廟開會商討對付外國人事宜。在英商居澳期間,與當地華人的關係也有建立在人道主義立場上的溫情脈脈的一面,如英國東印度公司醫生加律治(T.Colledge)1827-1832年在澳門為中國窮人開設免費的眼科醫院,醫好了數千人;澳門漁民遭遇颱風時英商給予及時的救援,他們特地給英國商館送來的感謝信表達謝意;大鴉片商湯瑪斯‧比爾(ThomasBeale)與華人債權人的關係及其最後經由澳門華人完成的埋葬等等。二、澳葡政府對英商的管理如前所述,澳門的中國政府常常通過當地葡萄牙政府實現對英商的管理的,香山縣丞等總是發令給澳門“夷目委黎多”等,令其執行命令對英商進行管理。從這層意義上看,澳門葡萄牙政府在形式上處於中方下級地位。但這僅僅是事實的一面,另一面的事實是:澳門葡人政府也是在中國版圖內的一個自治機構,英商居住在期間,除了必須遵守中國政府的相關規定,還要受澳葡政府自己的法律管制。但這種管制常遭英商質疑。(一)澳葡政府對英商的司法管制澳門葡萄牙政府對英商的司法管制可從下列兩件事中得到說明。1779年(乾隆四十四年),東印度公司一名年青書記員,因酗酒縱欲大吵大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75-376頁。TheCantonRegister,Vol.1Saturday,June21st1828,No.25;TheCantonRegister,Vol.5Tuesday,20thDecember1832,No.20.TheCantonRegister,Vol.4Tuesday,19thApril1831,No.9.TheCantonRegister,Vol.4Saturday,15thOctober1831.No.20.亨特(WilliamC.Hunter):《舊中國雜記》,沈正邦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0-86頁。
167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鬧而遭澳門葡萄牙官員的刑事拘押,經過長時間的交涉才獲釋放。當時在華英商認為,“倘若由於受澳門人的迷惑而將我們監禁,中國人不肯干預,我們就衹能借助我們船隊的力量來解救”,後來公司管理會將其訴諸印英總督,請他通過與果阿總督交涉而改善公司管理會在澳門的待遇:“里斯本政府對澳門一無所知,而果阿政府則置之不理。……它已喪失了從前中國人所賜予的有力特權,臨近縣份的一個長官,幾乎執行了該地全部的政府權力。”這裏已經談到中國方面對澳門管理的有效性和嚴密性,“以夷制夷”是清政府在澳門問題上的基本態度,英人對此並不理解,認為澳門葡人是在濫用權力。另一個相似的案例是,1829年(道光九年)8月,英國散商船長巴克(Capt.ThomasBaker)因毆打澳門葡萄牙船長洛雷羅(Capt.Loureiro)而被逮捕,後者幾個月來一再糾纏他的妻子。巴克向澳門總督承認他犯法,但辯稱是被挑釁,於是被監禁而不予審訊。巴克致函要求部樓頓(WilliamHenryChicheleyPlowden)“作為不列顛商館和不列顛國家的公共事務的首領,並作為一個英國人”的保護。委員會將他的函件抄本非正式地送給總督伊德費基上校(ColonelJoãoCabraldeEstifique),總督覆稱此事現在已由澳門委黎多辦理,他會盡量滿足部樓頓的願望。事實上澳門政府對公司委員會主席部樓頓的要求毫不理睬。巴克被捕三個星期而未審訊,原告洛雷羅要求道歉並簽保證書,部樓頓再次致函澳門總督,指出這樣長期的扣押是專橫的,而它本身已是一種足夠的刑罰。總督不以為然,而且附帶宣佈,他不能承認部樓頓有任何正式的或代表性的權利。其後,部樓頓第三次遞送正式公函給總督和參議會,這時巴克已經忍受監禁四個星期,要求立即將他交法庭審判,並堅持主席及委員會對東印度公司的正式的和代表性的權力。澳門參議會隨後的復函不承認委員會具有公共地位,也不答覆他們提出的交涉,甚至復函都不是給委員會的,而是給部樓頓、盼師(WilliamBaynes)、米利特(Mr.Millet)和班納曼各位先生的。最後,巴克屈服,以5,000元的款額保證和船長洛雷羅和睦相處。這個案例說明在澳門居住的英商受到澳門葡萄牙政府無條件的司法管制,因為這是清政府許可的。面對英商試圖“談判”的態度,澳門總督居高臨下地否定了其對等身份。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90-391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05頁。
1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澳葡政府對英商居澳權利的制約儘管澳門葡人對英人的司法管理許可權不小,但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管理就有些尷尬。澳葡政府曾試圖控制英商居住澳門的權利。不僅英商,美商及其他歐洲商人都數次面臨此境。澳門政府曾規定,凡是外商要在澳門租住房屋,都要得到澳門總督的許可。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公司經過和葡萄牙人九年的談判才租下澳門商館的房子,1815年(嘉慶二十年),公司委員會打算購買一間房子以擴大代理人住所,遭到首席法官的干預。到19世紀30年代,澳葡政府幾次藉故禁止外商居住澳門,似乎要充分證明葡萄牙人對澳門的管轄權和主權,但每每遭到在華英商的尖銳反駁。對居澳外商的排擠,很早就有史料記載。1746年(乾隆十一年),葡萄牙國王頒令不許英、法、荷等國商人入居澳門,試圖使澳門“夷人混雜”的狀況有所改觀。但其後,隨着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正式下令讓歐洲商人貿易季節完畢後到澳門居住,澳門城內多國聚居的情況就確定了下來。但澳門葡人對這種狀況是不滿的,他們不免嫉恨這些外來者,感到自己的貿易和利潤被這些人搶走了,而自己的居住環境也日趨狹窄。他們曾直接向廣東政府交涉過此事,但並無結果。隨後澳門葡人逐漸開始干涉以英國散商為主的歐洲人在此的居住權。1831年(道光十一年)2月11日,英國散商懷特曼(JohnC.Whiteman)前往澳門,在總督伊德費基的同意下遷入從聖若瑟學院(SanJoséCollege)租來的一所房子居住。但隨後一位葡萄牙官員前來宣佈總督的命令要求他離開澳門,這使他極為憤慨,立即向委員會申訴,要求在居住期間行為端正與遵守規矩的前提下,享有家屬居住澳門不受騷擾的保護與保證,因為中國人衹准許外國人長住此地。公司委員會主席馬治平針對此事會見澳門總督,但後者不肯收回給懷特曼的命令,因為從里斯本收到明確的訓令,禁止英國散商僑居澳門,並說不列顛商人的闖進已破壞了殖民地的繁榮。此事導致馬治平向印英總督本廷克勳爵報告,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42-243頁。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46頁;AustinCoates,CityofBrokenPromises,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p.115.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37頁。轉引自汪敬虞:《住冬還是住夏》,《近代史研究》(北京)1980年第4期。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78-280頁。
169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並要求他的積極干預。7月4日,澳門總督正式允許懷特曼及其全家居住澳門。澳葡政府出臺的這個禁止外國散商居住澳門的規定,其大致內容是:除了那些固定的外國人聚居點,其餘地方都要按照葡萄牙與各國的條約分類進行管理。亦即不打算遣散那些已經租住的外國人(如各國的東印度公司),僅僅對後來散商進行制約。接到此命令的還有美國商人,當時美國旗昌洋行(PhilipAmmidonofRussellandCompany)合夥人威廉‧亨利‧洛(WilliamHenryLow)就收到了這個命令:澳門總督說這是里斯本的命令,他說他不願使用武力趕走他們一家(他們是當時在中國的唯一美國公司),隨後洛先生和澳門總督見了面並告知他們的住址,後者要他寫信給里斯本或果阿政府申請繼續居住澳門,他照做了,但此後並沒有收到答覆。他們便不受打擾地繼續居住下來。英國人對此事的看法是,葡萄牙人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維護商業上利益包括稅收等,鴉片貿易轉移到伶仃洋水域使葡萄牙人蒙受損失,於是產生了對英美商人的敵視態度。但他們認為自己在各方面為澳門做着有利的事,如高額的房租和稅收;鴉片貿易轉移到黃埔並非怪英國人,而是葡萄牙人自己的不幸原因造成的,澳門難以成為鴉片集散地。因此澳門葡人不應對英商有任何敵意。印英總督本廷克總督勳爵(LordWilliamBentinck)向葡萄牙果阿政府抗議虛構出這種針對英國臣民的權利,指出澳門為中國給外商居住之地,葡萄牙人能否不允許英人居住在中國?其後澳門總督表示推遲執行這一命令。這件事暴露出的問題是葡萄牙想藉此機會在歐洲人中模糊澳門的主權歸屬,這被英國人一針見血地指出來。本廷克勳爵致函葡萄牙果阿總隊長,以最直率的語言論證不列顛臣民僑居澳門的權利:“澳門島是中華帝國政府劃出作為常到該國貿易的外國人居住的地方,它是對全體歐洲各國商人都適用的唯一住所。請原諒,我認為有人認為自己有權利保護該處的不列顛人的利益,有資格將那些沒有取得里斯本當局特別執照的不列顛人排出出去是一種不友好的行為。因此我們有TheCantonRegister,Vol.4,Saturday,15thOctober,1831,No.20.TheCantonRegister,Vol.4,Thurday,10thMarch,1831,No.5;17thMarch,1831,No.6;24thMarch,1831,No.7.HarriettLow,LightandShadowsofaMacaoLife,p.199.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78頁。TheCantonRegister,Vol.4,Thurday,24thMarch,1831,No.7.TheCantonRegister,Vol.4,Saturday,15thOctober,1831,No.20.
1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理由採取任何措施保護不列顛貿易免受損害。閣下不會期望我們承認里斯本的葡萄牙政府有權決定不列顛臣民應否准許在中華帝國的領地居住貿易,因此衹要該國保持他們當前進行貿易的狀態,指定澳門作為那些從事貿易的人的住所,閣下必須承認我們有居住的權利。除非駐中國的不列顛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對此作出讓步,我將準備支持他們確定這種權利。”果阿總隊長覆稱,他早已向他的里斯本政府提議,這個新條例應予廢止。同時他將去函澳門總督,要他繼續暫停執行。但關於葡萄牙對澳門的主權問題,他採取極其強硬的立場,斷言葡萄牙得有澳門是由於征服的權利。英方為了解決問題的目的,沒有在這個歷史問題上進一步與葡人進行糾葛,但顯然並不同意葡人的辯說。澳葡政府對英商居住權的剝奪,也許和歷史上英人曾兩次藉口保護澳門而謀求佔領有關。面對越來越多湧來的英國散商,澳門葡人自然而然也會產生一種防範意識。但因其本身客居者的地位,這種防範勢必力量有限。(三)澳葡政府與英商的友誼英商與澳門葡人的關係並非純粹的,既有競爭也有友誼。而澳門葡萄牙政府內部對英商的態度也有兩種不同的態度:總督是由在印度的公司勢力影響下的果阿委派的,他們通常對公司委員會是友好的,而經常有必要採取特別拘禁的禮節和客套。“但參議會及其官員,則充滿地方性的愚昧傲慢和商業上的偏見。”直接說明這一點的事例如下:為了對付中國海盜,董事會批准委員會在商船中設立巡船的請求,當巡船於1806年(嘉慶十一年)5月5日駛抵澳門時,“葡萄牙當局立即給予麻煩。澳門總督是溫和的,但大法官和參議會則認為狡詐的英國人以巡船的公開名義來掩飾某些不可告人的陰謀,並堅持拒絕給該船在口岸的各種方便”。不久,委員會打算購買一艘葡萄牙小船作為巡船的駁船,總督完全贊同,但參議會拒絕。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278-280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100頁。歷史上珠江口的網狀水域是海盜頻繁出沒的場所。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海盜再次盛行。美國學者穆黛安(D.H.Murray)所著《華南海盜(1790-1810)》(劉平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即集中反映了這個問題。由於海盜的存在極大地影響了正當的商業進程,在中國政府對付海盜不力的情況下,澳門葡萄牙政府甚至來華貿易英商都參與了對付中國海盜的行動。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1頁。
171清政府和澳門葡萄牙政府對居澳英商的管理另一件事也可以說明總督與英商之間的友誼。公司委員會在1819年(嘉慶二十四年)曾庇護一名葡萄牙罪犯卡瓦略(MattheosJorgedeCarvalho),澳門總督為此請求委員會交出此人,委員會為“無法履行總督如此友善安排的一件事而深表遺憾”。當得知此人的罪行為逃兵、政治犯、異教徒時,委員會加強了這樣做的決心。馬士(H.B.Morse)如此評價這段時期英國人與澳門葡人的關係:“委員會與澳門的葡萄牙當局的關係是特殊的。總督方面,他們是由在印度的公司勢力影響下的果阿委派的,他們通常是友好的,而經常有必要採取特別拘謹的禮節和客套;但參議會及其官員,則充滿地方性的愚昧傲慢和商業上的偏見,他們通常有些麻煩。”澳門葡人與英商的私人友誼是很常見的。英公司醫生佩爾森(Dr.Pearson)回國之際,安東尼‧佩雷拉(AntónioPereira)作為澳門葡萄牙人的代表給他寫來告別信,感謝他多年來的服務,表達美好祝願;佩爾森在回信中感謝居住澳門期間當地居民的關心,對他們的來信表示感謝,並予以深深祝福。英商在澳門的諸多活動包括日常交遊都有葡萄牙人的參與,而一些重大的活動澳門總督總是親自參與,如澳門的戲劇活動等,都顯示了相處融洽的一面。律勞卑事件期間,澳門葡人表現出對英人的同情。在中英貿易中止期間,不但廣州商館的僕役被撤出,而且澳門也如此,除了律勞卑夫人家,其他英國家庭裏所有的中國僕役都被撤出。中國政府還要出兵2,000人去保衛澳門,被澳門葡萄牙總督制止,澳門總督威脅說要放火燒了中國人的兵營才制止了中國軍隊的到來。他還進一步表示要保護澳門的英國居民,英國人深為感動。在律勞卑病重退居澳門期間,澳門人表現出了人性的關懷,當他提出澳門的教堂鐘聲打擾他的睡眠時,該鐘立刻被停止了。在律勞卑的葬禮上,葡萄牙軍隊齊放三炮表示致哀,澳門總督和其他重要首腦、部隊都參與到送葬隊伍中,澳門總督位於隊伍首排右邊。大部分參加葬禮的英商以及羅賓臣(GeorgeRobinson)向澳門總督對英國臣民在澳門的關照表示感謝,對和廣州交涉期間對英國婦女和家庭的保護表示感謝,最後感謝他對律勞卑遺體的尊敬並參加葬禮。這件事大大增加了英國人與澳門葡萄牙人之間的友誼。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360-361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第100頁。TheCantonRegister,Vol.6.Thursday,17thJanuary,1833,No.1.TheCantonRegister,Vol.7.Tuesday,21stOctober,1834,No.42.
1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835年5月,英國人申訴關閘的小型運動場被中國人因唱戲而阻住道路,外國人幾乎無法進去,請澳門總督保護他們的娛樂權利。該請求隨即得到允許,當晚該賽場安靜而有秩序。綜上所述,鴉片戰爭前英商在澳門接受了澳門的中國基層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的雙重管理。必須注意的是,澳門的葡萄牙政府是作為中國基層政府的一部分對居澳英商進行管理的,這充分顯示了鴉片戰爭前中國政府在澳門主權的完整。原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3期,2010年。TheCantonRegister,Vol.8.Tuesday,12thMay,1835.No.19.
173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三、財政稅收
1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關於明代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研究者不少,也解決了不少問題,但至今仍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除各家討論之歧義外,尚有許多遺漏或訛誤之處。關於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中文史料的記錄有些則過於簡單籠統,如《明史‧佛郎機傳》及《明熹宗實錄》卷11均言嘉靖十四年(1535)夷人居濠鏡澳後,“歲輸二萬金”,萬曆四十六年總督許弘綱、巡按王命璿則稱:“(澳夷)先市舶於澳,供稅二萬以充兵餉”;新發現的嚟哆《報效始末疏》也在嘉靖三十六年葡人僑寓澳門前稱:“中外互市相通,每年輸餉二萬二千餘兩”,西文史料記錄這一問題雖然不少,但卻十分零散,沒有一處資料系統反映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的餉稅在各時期的不同與變化。因此,如何認真搜集與整理現存各種中西文獻中關於明中後期中葡貿易餉稅問題的史料並加以辨析,這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本文即擬綜合迄今所見相關之中西文資料,將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的餉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湯開建作者簡介︰湯開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歷史系教授。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8-37頁;黃鴻釗:《澳門簡史》,香港:三聯書店,1999年,第79-82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年,第105-108頁;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4-90頁;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133-136頁。上述諸位專家表述這一問題的所使用資料及結論均大體一致。張廷玉等:《明史》卷325《佛郎機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明熹宗實錄》卷11,天啟元年六月丙子條。《明神宗實錄》卷576,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條。韓霖:《守圉全書》卷3之1《嚟哆報效始末疏》,臺灣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藏。
175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稅問題分為五個時期進行考述。一、抗稅時期:1513-1521年明弘治以前,外國來華進貢船隻“俱無抽分”。至正德五年(1510),都御史陳金下令對來廣州的外國船隻所載貨物“俱以十分抽三”;到正德十二年(1517)時,升任兩廣總督的陳金會同右布政使吳廷舉倡立番舶交易法,外國船隻來廣,“不拘年分,至即抽貨”,並規定“題議衹許十分抽二”。就在這一年,第一個葡萄牙來華貿易使團來到廣東。在葡萄牙第一個來華使團進入廣州前,葡人船隻“俱在東莞千戶所海澳灣泊”,並與華人展開貿易,這個貿易的具體地點,早期葡文文獻中均稱之為Tumon。據筆者的考證,葡人來華最初所至之Tumon應為上川島上的“大澳”。據金國平先生不斷開掘第一手葡文資料進行研究的結果,1513-1520年的中葡最早的貿易島(Beniaga)──Tumon是在大嶼山。關於在Tumon中葡貿易的情況資料不多,成書於1515年的《東方簡志》記錄:麻剌加平底帆船泊於屯門澳,暹羅的平底帆船則下碇HuCham港,較之暹羅人的港口,我們(指葡萄牙)的港口距中國更近3里格。貨物先到暹羅人港口,然後再至我們的港口。南頭老爺見平底帆船前來,馬上向廣州報告平底帆船進入各島的情況。廣州派來估價員對貨物估價,課稅。以實物抽分。當地詳知每物所值,衹要你說出需要甚麼貨物,他們便會帶來。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三》之《番夷》,廣州:廣東地方志辦公室影印本,1998年。《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三》之《番夷》。顧應祥:《靜虛齋惜陰錄》卷12《雜論三》,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本。參見湯開建:《中葡關係的起點:Tamão新考》,《學術研究》(廣州)1995年第3期。關於Tamão或Tamun一地的研究論文很多,各種觀點頗多歧異。有上川說、大澳說、大門島說、下川說、伶仃說、屯門說、南頭說20餘種。各說均可見金國平《Tumon雜考》(載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9—42頁)一文。而金氏利用第一手葡文資料進行研究得出結論是:“葡語文獻中的Tamou作島解時為大嶼山,而作港解時,為屯門澳。”金國平:《〈東方簡志〉新釋》,《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37-150頁。
1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當時在Tumon各港口進行貿易的外國船都要接受廣州官員的“課稅”,並“以實物抽分”。據《明實錄》,在正德九年(1514)時,廣東政府的官員就開始了對來廣州的外國商人進行抽分,但此事被廣東布政司左參議陳伯獻奏了一本,禮部批示:令撫按等官,禁約番船,非貢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但禮部的禁令,廣東地方並沒有接受。至正德十二年(1517),廣東右布政使吳廷舉根據廣東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正式進行改革,“命番國進貢並裝貨舶船,榷十之二”。故談遷《國榷》稱:自吳廷舉不限年,至即抽貨,致蠻夷雜遝。何喬遠則更稱:昔祖宗時夷貢有期,毋敢闌入。自吳廷舉議弛禁,於是夷心無厭,射利如隼,揚帆如馳,以致佛郎機伺隙而侮。葡萄牙人即在這種情況下進入Tumon貿易區,故明朝官員也要對葡船抽分。汪鋐《奏陳愚見以弭邊患事》:正德十六年正月內,臣訪據東莞縣白沙巡檢司何儒稱,其上年因委抽分,曾到佛郎機船。《殊域周咨錄》卷九亦載:《明武宗實錄》卷113,正德九年六月丁酉條。《明武宗實錄》卷149,正德十二年五月辛丑條。談遷:《國榷》卷52《武宗》,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何喬遠:《名山藏》第8冊《王亨記‧東南夷》,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善本叢書本,第6152頁。黃訓:《名臣經濟錄》卷43《兵部職方下之下》,汪鋐:《奏陳愚見以弭邊患事》,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177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東莞縣白沙巡檢何儒為抽分至佛郎機船,遇一船員,本中國人。可見,在正德十五年(1520)時,東莞縣的官員還要負責對佛郎機船的抽稅工作。正德十二年(1517),葡萄牙使團進入廣州後,因佛郎機國從來就不是傳統的對華朝貢國,“《皇明祖訓》並諸司職掌等書原無開載”。故對佛郎機的進貢則不給予批准。但為了體現中國政府“優待遠人”的政策,“照依先年巴西國事例,行令本布政司,將使臣人等以禮犒勞,抽分貨物,量給價值”。據此可知,最初來華的葡萄牙人不管是廣州還是停泊在Tumon貿易區的葡船均要接受明朝官員的抽分。但據《廣州葡囚信》稱:受廣州大吏之命前往貿易島課稅的官員奏聞國王說,他們某年某月前去收稅,看見佛郎機攜帶武器,甚至裝備火銃而來。他們不按章納稅。廣州官員信件則稱:佛郎機抗稅並搶奪暹羅人的稅款。據這一資料又可知,當時葡人在Tumon貿易時對明政府是抗稅或拒絕交稅的。中文文獻陳文輔《都憲汪公遺愛祠記》:近於正德改元,忽有不隸貢數惡彝,號為佛郎機者,與諸狡猾,湊雜屯門、葵湧等處。王希文《重邊防以蘇民命疏》則明言葡人抗稅:正德間,佛郎機匿名混進,突至省城,擅違則例,不服抽分。這裏所記錄的葡萄牙人的惡劣表現同葡文文獻一致,證明來華葡商不管在廣州還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9《佛郎機》,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93年,第324頁。毛紀:《密勿稿》卷1《揭帖》,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廣州葡囚信》,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0頁。靳文謨:《(康熙)新安縣志》卷12《都憲汪公遺愛祠記》,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抄本。張二果:《(崇禎)東莞縣志》卷6《藝文志》,東莞市政府影印崇禎刊本,1994年。
1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是在大嶼山貿易區的對華貿易中並不向明政府交納關稅,多以抗稅態度對待明政府。這是1521年之前的中葡貿易情況。二、冒名納稅時期:1522-1553年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帝即位後,中葡關係出現了新的轉折。首先是將進京的葡萄牙人趕出京城,“佛郎機夷人,差人送回廣東”。其次是在廣東“悉驅在澳番舶及夷人潛住者”。再次是葡萄牙人要求進貢,並主動“請以所齎蕃物,如例抽分”,而明朝“詔覆絕之”。中葡屯門之戰爆發後,明朝政府對葡萄牙人採取“驅絕之”的政策,禁止廣東政府與葡人通商貿易。由於當時的葡萄牙人已控制了由麻六甲至廣東的海上貿易線,故禁止同葡人通商,實際上也就禁絕了同東南亞各國的通商,“有司自是將安南、滿剌加諸番舶盡行阻絕,皆往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駐紥,於是利歸於閩”。一般研究者均認為1522年以後,由於廣東政府禁止葡人通商,葡人商隊遂轉向閩浙海上貿易,而忽略了1522年至澳門開埠前葡萄牙人還一直在廣東海上的上川島、浪白滘等地同華人展開貿易。《利瑪竇中國劄記》稱:在澳門城興建之前,上川島是中國與葡萄牙人貿易的地點。1621年澳門大三巴學院院長馬托斯(GabrieldeMatos)的一份文獻稱:直至1553年,葡萄牙與華人在SāoChoăo(上川)島進行交易。楊廷和:《楊文忠三錄》卷4《奉迎之議既定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何喬遠:《名山藏》第8冊《王亨記‧東南夷》,第6153頁。黃佐:《泰泉集》卷2《代巡撫通市舶疏》,嶺南遺書本。黃佐:《泰泉集》卷2《代巡撫通市舶疏》。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何高濟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28頁。高美士:《荷蘭殖民地檔案館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澳門)總第9卷第1期,1975年,第12-13頁。
179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另一份17世紀的葡萄牙文獻稱:首先,大約在104年前,葡萄牙人開始與華人貿易。這在1518年左右,當時的正德皇帝即萬曆皇帝的曾祖父。起初的47年,部分時間在上川,部分時間在其他港口,一直交納常規的船稅。1623年澳門議事會書記官雷戈(D.C.Rego)記錄稱:第一批(指1522年後重返廣海的第一批)葡萄牙人於1524年來到中國這一帶地區,在上川島與中國人做了18年生意,又在浪白滘與中國人做了12年生意後,才發現澳門港。1552年沙勿略(S.FrancisciXaverii)在上川島的信記錄為:上川港距廣州三十里格,許多商人從廣州趕來此地與葡萄牙人交易。中文文獻中也有可以說明問題的資料。明人曹學佺《廣東名勝志》:上川,左右為大、小金門,又西南二百里番舶往來之冲,是為寨門海。萬曆《廣東通志》卷1:上川山之左曰大金門海,右曰小金門海,諸夷入貢,風逆則從此進,其西南曰寨門海,而番舶往來之冲。高美士:《荷蘭殖民地檔案館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澳門)總第9卷第4期,1975年,第40-41頁。雷戈:《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45頁。金國平譯:《方濟各‧沙勿略通訊錄》,《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94頁。曹學佺:《廣東名勝志》卷1《新寧縣》,叢書集成本。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1《藩省志一》,明萬曆三十年刊本。
1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粵大記‧廣東沿海圖》在三洲山(上川)、柳渡山(下川)西北標有“番船澳”和“番貨澳”兩地名。可證,上川島西北海域為外商船隻停泊與外商貨物寄存之處。這兩地名在上川島附近出現,可以反映當時外國商人在上川島貿易之發達。綜合上述中西文獻史料,完全可以證明,在澳門開埠之前,上川島確是葡華貿易的重要據點。如果雷戈的記錄可信,則上川島的貿易當始於嘉靖三年(1524)。據前引雷戈的記載,葡萄牙人進入浪白澳與華人做生意應始於1542年,龍思泰的書亦記錄:可以把1542年幾名葡萄牙人的來訪看作和解的開始。他們在該港口(上川)沒有見到一個熟人,便駛往浪白澳,那裏停泊着來自麻六甲的四艘中國帆船。平托(F.M.Pinto)《遠遊記》第221章記載稱:浪白滘,當時(1555年)葡人與華人在島上交易。1555年平托的信則稱:8月3日到達浪白滘,船舶都在這裏互市貿易。郭棐:《粵大記》卷32《廣東沿海圖》,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本,第538頁。張廷茂的《16世紀前期葡中日貿易關係的建立》(提交“16-18世紀的中西關係與澳門”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2003年)認為“1536年,瓦斯科‧卡爾沃(VsacoCalvo)從廣州監獄給停泊在‘廣海海岸(bandadeConhjay)’的葡萄牙商船的船長寫信。這是目前所知最早記載葡萄牙在上川島一帶活動的葡萄牙文獻。”張文有兩處錯誤︰一是葡文banda一詞無海岸之意,我們查閱《簡明葡漢辭典》,banda應作“邊、側”解釋,故金國平譯為“廣海那邊”;二是葡囚信原文並沒有指明為“上川島一帶”,據金國平的譯文應為“廣海那邊也有3座城市,它們分別是雷州、廉州及瓊州”。可見,根本無“上川島一帶”之意。參見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201-202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頁。平托:《遠遊記》下冊,澳門:葡萄牙航海大發現事業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698頁。費爾南‧門德斯‧平托:《給巴爾塔扎爾‧迪亞斯神父的信》(1555年),羅理路:《澳門尋根》附文獻之一,陳用儀譯,澳門:海事博物館,1997年,第56頁。
181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1555年巴列托(M.N.Barreto)神父的信則稱:在我們的港口(浪白港)就有三萬多擔胡椒,還有剛從日本開到的一艘船,運來了十萬克魯扎多白銀。這一切一個月左右全都銷光。《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載:自佛郎機貓眼兒挾貲來,無處棲泊,暫借浪白互市,然猶海外也。郭尚賓《防澳防黎疏》稱:查夷人市易,原在浪白外洋,後當事許其移入濠鏡。龐尚鵬《撫處濠鏡澳夷疏》稱:(濠鏡澳夷)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浪,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待舶出洋即撤去。上述中葡史料均可證明,澳門開埠前,浪白澳亦是中葡貿易一重要據點,而且其貿易還十分發達。但浪白澳的對外貿易卻始於嘉靖八年(1529)林富上疏要求開廣東貿易之禁後。嘉靖《廣東通志》卷66在林富上疏後稱:布政司案:查得遞年暹羅國並該國管下甘蒲沰、六坤州,與滿剌加、順塔、占城各國夷船,或灣泊新寧廣海、望峒,或新會奇潭、香山浪白、蠔鏡、十字門;或東莞雞棲、屯門、虎頭門等處海澳灣泊不一。克魯扎多(Cruzado),葡萄牙銀幣,1克魯扎多約等於中國銀1兩(tael)。巴列托:《1555年11月23日給果阿耶穌會士們的信》,羅理路:《澳門尋根》附錄文獻之二,陳用儀譯,第63頁。高汝栻:《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卷13《陳熙昌奏疏》(天啟四年),續修四庫全書本。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防黎防澳疏》,叢書集成初編本,第11頁。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廣東文獻叢書本。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三》。
1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可知,在嘉靖八年(1529)林富上疏後,除佛郎機外的東南各國商人均前來廣東貿易,貿易點分散於新寧、新會、香山、東莞各澳,香山之浪白、蠔鏡及十字門三澳均於此時成為對外貿易的港口。雖然當時廣東政府仍然明令不得與葡萄牙通市:如佛郎機者,即驅逐出境,如敢抗拒不服,即督發官兵擒捕。但葡商卻利用其他國商人來廣東貿易的機會,偷偷地混進來,《殊域周咨錄》卷9稱:雖禁通佛郎機往來,其黨類更附番舶雜至為交易。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載:嘉靖中,黨類(指佛郎機)更番往來,私舶雜諸夷中為交易,首領人皆高鼻白皙,廣人能辯識之。於是,葡萄牙人開始從上川島逐漸進入浪白澳。1537年的兩張古葡萄牙航海圖在珠江出海標有Labupa或Labups,即為浪白之音譯。故知在1542年之前,葡萄牙人即已進入浪白澳進行貿易。浪白澳是香山三澳之一。故《明史·佛郎機傳》稱:自是,佛郎機得入香山澳為市。上川島、浪白澳的葡華貿易葡商是否給中國政府交稅,前文引葡文文獻稱:黃佐:《泰泉集》卷2《代巡撫通舶疏》。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9《佛郎機》,第324頁。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三》。轉引自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上編,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88年,第279頁。張廷玉等:《明史》卷325《佛郎機傳》。
183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起初的47年,部分時間在上川,部分時間在其他港口,一直交納常規的船稅。一份16世紀的葡文文獻稱:1533年,我又去了廣東,去了老港口(PortoVelhio),我在那裏付了關稅。這“老港口”當為上川。1551年囚禁於廣州的葡商喇蔔的(GansparLopez)的信中稱:如果你們以任何一種途徑提出放人要求,將會得到滿足。為此原因,廣東政府已對他們發話說,你們可以放心來納稅,並要求釋放他們。1556年索劄(LeoneldeSousa)的信稱:我頗受禮遇,一上船抽稅的官員已被提名榮升海道,登船抽分。此時,索劄與汪柏的議和尚在商訂。可見,1522年後至澳門開埠前,葡商在上川、浪白等地的貿易是向明政府交納關稅的。中文資料也可證明這一時期的佛郎機人向明政府交納關稅。俞大猷《論海勢宜知海防宜密》稱:市舶之開(指林富上疏後廣東重開海禁),惟可行於廣東。蓋廣東高美士:《荷蘭殖民地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澳門)總第9卷第4期,1975年。拉法爾‧廷迪諾:《中國風物志——16世紀文獻集》,轉引自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42頁。舒拉曼:《沙勿略文集》,第671-672頁,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63頁。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41頁。
1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去西南之安南、占城、暹羅、佛郎機諸番不遠,諸番載來胡椒、象牙、蘇木、香料等貨,船至報水,計貨抽分,故市舶之利甚廣。數年之前,有徽州、浙江等處番徒,勾引西南諸番前至浙江雙嶼港等處買賣,逃免廣東市舶之稅。可見,當時葡人同東南亞商人到閩浙海上的貿易是走私貿易,毋須交納關稅,而在廣東海上之貿易,均須計貨抽分,交納“廣東市舶之稅”。但明政府一直公開以法令的形式禁止與葡萄牙人做生意,1556年索劄的信還稱:皇帝獲知我們在私下貿易,他恩准一切商人納稅貿易,惟獨心腸狠毒的佛郎機,即葡萄牙人在禁之列。為甚麼被禁止貿易的葡商還能夠公開納稅呢?這是因為在1554年中葡和約未簽定之前,葡商一直是混雜在東南亞諸國商人中來上川、浪白貿易的,他們“冒他國名”,故也以他國商人的名義對明政府納稅。有時地方官、抽分官可能也知道是冒充,但如果有賄賂,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佯裝不知。這就是在葡萄牙人尚未獲得對華貿易的合法權利時為甚麼向明政府交納關稅的原因。三、實物抽分制時期:1554-1570年嘉靖三十三年(1554)葡萄牙船長索劄與廣東海道副使汪柏議和後,中葡貿易關係隨之發生變化:廣東周圍及廣州城海道遣人議和定稅。……至於這次議和,我未與他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7《論海勢宜知海防宜密》,清道光龍溪味古書室重刊本,第196頁。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39頁。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海市》,民國二十八年據舊鈔本影印。平托《遠遊記》第44章第126頁記錄,葡商法里亞(AntóniodeFaria)船到靠近海南島的Camoy海灣時,中國人問他們,“我們回答說是暹羅商人”。
185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達成任何稅率或協議,……商議的結果是,我們必須遵照習慣按百分之二十納稅並按國王的恩准在華完納。至於上述百分之二十的關稅,我衹同意支付百分之十。海道答覆我說無法壓低稅率,因為這是皇帝規定的稅則。……於是,將當時我們所攜帶的貨物一半按百分之二十納稅,這樣平攤下來也衹是我們所說的百分之十。他要求我好生招待上船抽稅的官員。……於是,在華商務出現了和局,眾人得以高枕無憂做生意,賺大錢。許多葡萄牙人前往廣州及其他地方行商。……除支付上述稅率外,無其他苛捐雜稅。許多商人隱報,實際上,僅僅支付三分之一貨物的關稅。克路士(GaspardaCruz)《中國志》亦稱:自1554年以來,萊昂尼‧德‧索劄任少校,和中國人訂立條約說我們要向他們納稅,他們則讓我們在他們的港口進行貿易。嘉靖三十三年(1554)的中葡議和至少帶來了中葡關係非常明顯的三大變化:一、中葡貿易由過去的明令禁止而開始轉入合法化;二、允許葡萄牙進廣州城及周圍諸港口貿易(包括澳門);三、葡萄牙人由過去“冒他國名”向明政府交稅開始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向明政府交納。《日本一鑒‧窮河話海》一條資料非常能說明問題: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佛郎機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者,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下,亦嘗入城貿易。……歲乙卯(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佛郎機夷人誘引倭夷,來市廣東海上,周鸞等使倭扮作佛郎機,同市廣東賣麻街,遲久乃去。自是佛郎機夷頻年誘倭市廣東矣。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39-40頁。克路士:《中國志》第23章,博克塞編:《16世紀中國南部紀行》,何高濟譯,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31頁。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海市》。
1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索劄與汪柏議和之前,明朝政府是“恩准一切(外國)商人納稅貿易,惟獨心腸狠毒的佛郎機即葡萄牙人在禁之列”。因此,在1554年索劄同汪柏的議和未商議之前(議和當在1554年較晚的月份)佛郎機夷(葡萄牙人)還不得不“冒他國名”來“誑報海道”。但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尾商訂和議後的第二年——嘉靖三十四年(1555),葡萄牙人不僅自己可以公開“市廣東賣麻街”,而且還要日本商人扮作葡萄牙人一起混進廣東貿易。這種十分明顯的變化應當確鑿無疑地來源1554年索劄與汪柏的和議。到1557年葡萄牙人從浪白外洋正式移居澳門後,澳門人馬托斯曾言:從將此港及半島交給我們葡萄牙人的那時起,除了關稅或泊費外,還支付一定數量的白銀地租。萬曆十四年(1586)蔡汝賢也講得很清楚:嘉靖,海道利其餉,自浪白外洋議移入內。這裏的“內”即是“廣州及其他地方(包括澳門)”,這裏的“餉”則是汪柏提出的百分之二十的稅率。明朝政府對外國商船的抽分稅率是常有變化的。正統至弘治年間是“無抽分”;正德四年(1509)是“十分抽三”,正德十二年(1517)又改定為“十分抽二”。故對葡萄牙亦採取正德十二年的定例,徵20%的海關稅。葡萄牙人以浪白轉入濠鏡澳後,仍用此稅率。前引龐尚鵬奏疏: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蕃商私齎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十之二,乃聽貿易。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39頁。馬托斯:《議事亭對耶穌會關於青洲抗議答覆辯澳門城葡萄牙人權利》,載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128-132頁。蔡汝賢:《東夷圖說》(不分卷)之《總說》,北京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第2頁。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明萬曆三十年刊本。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
187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萬曆《廣東通志》卷69:番商舟至水次,往時報至督撫,屬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還貯布政司庫變賣,或備折俸之用,餘聽貿易。可見,這是一種徵收實物為關稅的抽分制,稅率為20%。這一時期葡人入廣州貿易均是按規定交稅的,據海道副使俞安性言:“先時番舶至廣,易換唐貨,一出一入皆徵稅,毋敢匿”。四、丈抽稅銀制時期:1571-1597年到隆慶時,明政府改變了徵稅方式,即採取丈抽稅銀制。這一次變實物抽分制為丈抽稅銀制的原因,除了明中期後白銀在廣東作為重要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地位已經確立這一大環境外,還可以在霍與暇《上潘大巡廣州事宜》一文中看出一些海關抽分因弊而變的因素:近日閩浙有倭寇之擾,海防峻密,凡番夷市易皆趨廣州。番舶到岸,非經抽分,不得發賣。而抽分經撫巡海道行移委官,動踰兩月,番人若必俟抽分得易貨,則餓死久矣。故令嚴則激變之禍生,令寬則接濟之奸長。近來多失之寬,恐侮敵玩寇,閩浙之禍將中於廣州也。廣東隔海不五里而近鄉名游魚洲,其民專駕多櫓船隻,接濟番貨。每番船一到,則通同濠畔街,外省富商搬瓷器、絲棉、私錢、火藥違禁等物,滿載而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牛蔭麐:《(民國)嵊縣志》卷27《紀事》3俞安性《香山澳散倭紀事》,中國地方志集成本。據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清乾隆五十四年刻本):“往歲俞大猷調諸夷剿平叛卒,許免抽分一年,夷眾負功不服抽稅。……然副使莫抑,因而舍之,下令……夷人衹於澳上交盤,不許引類徑至省內。”此疏上於隆慶三年(1569)十月(《明穆宗實錄》卷38隆慶三年十月辛酉條作“遇抽稅時,第令交於澳上,毋令得至省城”)。故知,至隆慶三年十月前,澳門仍行抽盤制。又梁廷柟《粵海關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卷22《貢舶》2稱:“(明)隆慶五年(1571)以夷人報貨欺奸,難於查驗,改定丈抽之例”,故定改制時間為1571年。李慶新:《廣州“交易會”及其制度改革(1567—1644)》,《明清人口婚姻家族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論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2頁。
1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去,滿載而還,追星趂月,習以為常,官兵無敢誰何?比抽分官到,則番舶中之貨無幾矣。霍與暇《賀香山凃父母太夫人榮封序》也談了一些原因:凡番舶抵澳,必一二月,官府乃為盤驗抽分。番奴坐困,不得以貨易粟,每厚賄執事,以救饑餓,利歸積滑,而夷人怨苦矣。筆者以為上述因素正是隆慶澳門稅制改革的重要原因。以稅銀代替實物,以丈量估驗代替“抽十之二”。關於隆慶間澳門實行丈抽稅銀制,以往的研究中存在的問題較多,歸納起來有兩點:一、錯誤地使用清人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2中的一條史料,從費成康先生、黃鴻釗先生到鄧開頌先生均徵引這條史料來證明澳門的丈抽制。我們先看看這條史料全文:(康熙)二十四年,監督宜爾格圖奏言:粵東向有東、西二洋諸國來往交易,係市舶提舉司徵收貨稅。明隆慶五年,以夷人報貨奸欺,難於查驗,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為額稅。西洋船定為九等,後因夷人屢請,量減抽三分,東洋船定為四等。這條出自於清朝康熙年間滿族官員口中的明代史料是否有問題?首先,關於明代澳門丈抽制度內容的記載據目前的發現僅見於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中,尚未見其他文獻對澳門丈抽制度的記載,郭棐的記錄中並無將“西洋船定為九等”的分等級稅額,而且在當時的中葡文獻中也找不到對澳門船分等級徵收船稅的記載。廣州給西洋來粵貿易的船隻分等級徵稅,那是康熙二十三年霍與暇:《勉齋集》卷12《上潘大巡廣州事宜》,清光緒丙戌重刊本。霍與暇:《勉齋集》卷11《賀香山凃父母太夫人榮封序》。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2《貢舶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
189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1584)粵海關建立以後的事情。第二,文中稱“粵東向有東、西二洋諸國來往交易”,並有西洋船的九等稅制和東洋船的四等稅制。案:“東洋若呂宋、蘇祿諸國,西洋若交趾、占城、暹羅諸國”,明代廣州港貿易從來是不對東洋開放的,澳門開埠後,在澳門貿易或進廣州貿易者都是西洋諸國。萬曆二十六年(1598)八月,曾有一艘呂宋船來廣東求貢市,而當時廣東官員們“咸謂其越境違例,議逐之”,“越境違例”一語完全可以說明當時的東洋呂宋諸國對華貿易地點不在廣東(廣州──澳門),而是在福建,故指斥呂宋“越境違例”。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6章亦稱:根據西班牙與葡萄牙兩國8款和約的規定,葡萄牙人保持了與印度及其他所有合併了的葡萄牙領地的獨佔貿易,並得以與西班牙、秘魯和馬尼拉自由往來。澳門商人志在獲取廣州貿易的壟斷權,並且也得到了。故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第5章:廣州與西班牙的殖民地之間的貿易也控制在葡萄牙人手中,因為西班牙人被排除在此項貿易之外。明代廣東無東洋貿易之記錄,故不可能在制度中給東洋貿易船隻定等級。衹是到了清代康熙二十三年粵海關建立後,東洋船隻進入廣東貿易才成為合法的制度。第三,筆者以為,康熙二十四年宜爾格圖所說的隆慶五年制定的丈抽制度指的是漳州海澄的對外貿易,而不是廣州、澳門。張燮《東西洋考》卷七:(嘉靖)四十四年(1565),奏設海澄縣治。其明年,隆慶改元(1567),福建巡撫都禦史凃澤民請開海禁,准販東、西二洋。《(光緒)清會典事例》卷235《戶部》84《關稅》,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99年,第777頁。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2000年,第130頁。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43頁。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20頁。參見《(光緒)清會典事例》卷235《戶部》84《關稅》,第777頁。
1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西洋船而闊一丈六尺以上者,徵餉五兩,每多一尺加銀五錢。東洋船頗小,量減西洋十分之三。看得海澄餉稅,初僅三千,其後增益至萬,又加倍之,迨中使專榷,始盈二萬七千。近奉恩命減三分之一,議減三千。漳州海澄港開放後,成為當時中國唯一對東、西兩洋全方位開放的港口。從《東西洋考》一書所載內容再比較宜爾格圖所言文字看,很明顯,宜爾格圖所講的“隆慶五年的丈抽之例”是指漳州海澄港的東、西洋貿易,並不是指廣州、澳門。漳州海澄與潮州毗連,漳潮二地關係十分密切,潮屬粵東,宜爾格圖將漳屬之海澄而誤言為“粵東”,這種情況是完全可能的。二、錯誤地將《東西洋考》中關於漳州海澄對外貿易的餉稅制度挪用到澳門的餉稅制度中來,大談甚麼澳門有水餉、陸餉及加增餉。這一失誤源起於張維華先生,其《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第1卷注釋澳門“歲輸課二萬金”時稱:明人徵收外舶之稅,計有兩種:一為水餉,依船之大小而徵收者也。一曰陸餉,依貨物之多寡而徵收者也。大抵此兩萬之餉銀,兼水餉與陸餉而有之。張維華先生並沒有注明材料出處,也衹是含糊地稱水餉與陸餉是明人徵收外國船的稅,並沒有明指澳門。戴裔煊先生亦持此觀點,並稱福建廣東與海外交通的情況,大致差不多,所以謝傑《虔臺倭纂》上卷《倭原王》說:“閩廣事體,大約相同,觀丙子(1576)、丁丑(1577),劉軍門堯誨、龐軍門尚鵬調停販番,量令納餉”。但也沒有明確指出,澳門有上述“三餉”。但後來的鄧開頌、黃啓臣及萬明諸先生均十分明確地說: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第131-132頁。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1頁。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63-64頁。閩廣事體,大約相同,衹是指海外貿易的方式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比如說“量令納餉”,也就是說都是要納餉的,但具體納餉的辦法卻完全不同。
191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萬曆三年(1575),明朝制定徵稅則例,廣東官府在澳門徵收的關稅,包括水餉、陸餉、加增餉三種。然後,分別用相當的文字來說明這三餉,其中黃啓臣先生使用的篇幅最多,還包括大量的資料。但是,十分奇怪的是論證一個如此重大的問題,三位先生均未有一個注釋,黃先生的千餘字篇幅及大量的資料亦未見一個注釋。其實要查上述三餉的來源是十分容易的事,全部見於張燮《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中:萬曆三年,中丞劉堯誨請稅舶以充兵餉,歲額六千。同知沈植條海禁便宜十七事,着為令。……其徵稅之規有水餉,有陸餉,有加增餉。水餉者,以船廣狹為準,其餉出於船商。陸餉者,以貨多寡計值徵輸,其餉出於鋪商。……加增餉者,東洋呂宋,地無他產,夷人悉用銀錢易貨,故歸船自銀錢外,屬呂宋船者,每船更追銀五十兩,謂之加徵。該卷中還附有十分詳細的水、陸二餉的細則。我們知道《東西洋考》是記錄明代漳州地區對外貿易的一部專書,其中卷7《餉稅考》全部記錄的是漳州解除海禁後的稅則、稅務、稅官及稅館問題,而與澳門餉稅無關。很明顯,上引《東西洋考》萬曆三年(1571)三餉的規定是福建省針對本省的對外貿易制定的稅則,並不是中央政府針對全國對外貿易頒發的稅制規定,更不可能適用於當時廣州、澳門的對外貿易,這一點是決不能相互混淆的,而明代廣州從無呂宋船貿易,又何來設“加增餉”一項?僅此一點就可以確證“三餉”是指漳州而非澳門。總之,以萬曆三年福建實行的“三餉”制度來說明隆慶間澳門實行的“丈抽”制度實在有“失之千里”之感。那麼,隆慶年間與漳州應是同時實行的澳門丈抽稅銀制究竟有些甚麼樣的內容呢?是否有萬曆三年福建省所推行的所謂水餉、陸餉及加增餉的“三餉制”呢?讓我們看看有關的中西文獻關於澳門丈抽制度的記錄。先看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的記載: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133頁。其他諸家表述內容與萬明書完全一致。黃啟臣:《澳門通史》,第84-90頁。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第131-132頁。
1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隆慶間,始議抽銀,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驗,每一舶從首尾兩艕丈過,闊若干,長若干。驗其舶中積載出水若干,謂之水號,即時命工將艕刻定,估其舶中載貨重若干,計貨若干,該納銀若干。驗估已定,即封籍,其數上海道轉聞督撫,待報徵收。如刻記後水號徵有不同,即為走匿,仍再勘驗船號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貨物若干,賠償若干,補徵稅銀,仍治以罪。號估稅完後,貿易聽其便。計每年稅銀約四萬兩備餉。自萬曆二十七年後,皆內監李榷使專之,雖丈估不得主裁矣。隆慶後,在澳門實行丈抽稅銀制的文獻記錄是非常清楚的,就是外國船隻到澳門後,由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知縣三方共同丈估,即丈量船隻的長寬,然後根據船隻的吃水深度來計算船內載貨的重量和數量而制定其應納稅銀的數量。這裏講得十分清楚,就是明政府衹對入澳的葡船徵收一種稅,即“按船隻大小為額”的舶稅。葡文方面也有這樣的記載,曾德昭(ÁlvaroSemedo)於1638年在果阿完成的《大中國志》稱:廣州市場的關稅,百分之六或七,價值約4萬或5萬克郎。因為是按船隻大小交納關稅,而不按貨物價值,故貨物價值高者其百分比例可能還要小。1584年《中國風物志》:葡萄牙人……運貨前來的船舶,按各船的容積與長度繳稅,而不按貨物交稅。因而有些船載貨達六七千杜卡多而在廣州僅繳百分之二的稅。1635年博卡羅的《要塞圖冊》亦稱: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2《貢舶二》。曾德昭(ÁlvaroSemedo):《大中國志》,何高濟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10頁。克郎(Krona),北歐國家使用的一種貨幣。羅曼:《中國風物志》,《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01頁。杜卡多(Ducado)為中世紀歐洲金幣名,約合白銀37.59克,1杜卡多相當於1兩白銀。
193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載運貨物進入的各類船隻按船隻大小交稅,五百或六百坎迪爾(Candis)的帕塔索船(Patachos)交五百或六百澳門元。……另外,他們並不注意船上載運甚麼貨物。值得注意的是1594年出版的林旭登書中的資料:澳門島及城由葡萄牙人和華人共居。他們同廣東人有貿易。華人從那裏攜貨來並在此購貨。葡人不能航行到那裏(廣州),衹有印度有船來澳門才可以。在此情況下,由官員或澳門總管來丈量,即量取船的長寬並據此計算關稅多少。完後,可隨意裝購任何數量的任何貨物,而無需再付分文。允許推選一個葡萄牙人,代表大家航行去廣州,可隨意選購貨物,但必須在城外過夜,否則嚴懲不怠。林旭登採用資料均在1587年之前。這裏告訴我們幾點:一,居住澳門的葡萄牙人並不可以進廣州貿易,衹有從印度來的葡船才可以進廣州;二,這時葡船隻須向明政府交納關稅,根據“船的長寬”“計算關稅多少”;三,葡商在廣州購貨物回澳,“無需再付分文”。據前引萬曆《廣東通志》,萬曆二十七年(1599)之前,明政府對葡商每年通過丈抽稅銀制可獲“稅銀約四萬餘兩”。五、定額稅銀制時期:1598-1644年這種丈抽稅銀制的實施,帶來了很多弊端,特別是在奸商們的賄賂下,其弊更顯。前引博卡羅書:博卡羅:《要塞圖冊》,《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63頁。坎迪爾(Candis),葡萄牙容量單位元元,1坎迪爾約合218至245公升;帕塔索船(Patachos)為一種與大黑船類似的老式三桅船。AriePoseRuiManuelLoureiro,Itinerario,VìagemounavegaçãoparaasIndiasOrientaisouPortuguesas,Lisboa,ComissãoNacionalparaasComemoraçõesdosDescobrimentosPortugueses,1997.pp.131-132,林旭登(1563-1611)此書初版於1594年,但他採用的資料均在1587年之前。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三》。又據霍與暇《勉齋集》卷12《陳青田複書》稱:“澳中舶利周歲不踰三萬兩。”這也是在萬曆二十七年之前的記錄,可知,當時澳門丈抽稅收的收入大致在三四萬兩之間。
1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丈量船隻的時候,可以向丈量者行賄,使他們高抬貴手,這樣,中國國王的收入就會少得多。因為丈量員關心自己的收入甚於關心他們國王的收益。龍思泰的記錄則稱:葡萄牙人從1578年(萬曆六年)開始,常去廣州。受議事會委託處理該城市商貿事務的商人,晉謁有關管理本地事務的官員,帶上4,000兩銀子作為見面禮。當船隻滿載啓航時,還要奉上兩倍於此的數目。這裏提到的“見面禮”4,000兩和“兩倍於此的數目(8,000兩)”應不是關稅,而是屬於明朝官員對葡萄牙人的定額索賄。一份1646年的葡文文獻記載,當時葡人對中國官員的賄賂每年高達三、四萬兩,合九萬沙拉芬(xerafins)。萬曆時周玄暐記載:廣屬香山為海舶出入襟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貲,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當時的葡商也承認:賄賂是存在的,丈量時,官員總是粗略估計的。博卡羅:《要塞圖冊》,《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63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8頁。《呈吾主吾王唐‧若昂四世陛下進言書。中國居民若爾熱‧平托‧德‧阿澤維多於1646年3月親手交給唐‧菲利佩‧馬斯卡雷尼斯總督先生轉呈印度議事會》,葡萄牙里斯本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54-XI-21鈔件,第9號鈔件,轉引自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145頁。沙拉芬(xerafins),葡萄牙古銀幣,1克魯扎多等於1.33沙拉芬。周玄暐:《涇林續紀》(不分卷),叢書集成初編本,第27頁。C.R.Boxered.,SeventeenthCenturyMacaoinContemporaryDocumentsandIllustrations,HongKong:Heinemann,1984,p.77.
195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為了應對丈抽制帶來的弊端,大約是在萬曆二十六年(1598)的時候,明政府開始實行定額稅銀制。李侍問崇禎十四年(1641)的奏疏稱:又據香山縣知縣顧其言申,……萬曆二十六年,額係二萬六千兩,比緣歲輸不足,減去四千,皆取諸到澳之彝船、唐商、彝商之貿易。該本道看得香山澳稅初定二萬六千,後徵不足,議去四千,見在額二萬二千。察所抽者,皆於到澳之番舶、貿易之彝商並唐商下澳者。丈量尺寸,盤秤觔兩,各有定例,按而抽之,莫能高下其手。餉之足與不足,在乎番舶商貨之大小多寡而盈縮焉。雖有定額,實無定規。……今東洋絕市,西洋罕至,商貨停阻,司是餉者,日孜孜以求足額為念。第舶餉之盈虧,總在彝船之多寡。或東西兩洋日後和好,依舊互市,歲額庶可充足。《廣東賦役全書》記載:每年洋船到澳,該管澳官見報香山縣。通詳布政司並海道俱批。市舶司會同香山縣詣船丈抽,照例算餉。詳報司道批回該司,照例徵餉,各夷辦納餉銀,駕船來省,經香山縣盤明造冊,報導及開報該司,照數收完餉銀存庫。夷舶餉銀原額銀二萬六千兩,續因缺太多,萬曆三十四年該司道議詳兩院題准,允減銀四千兩,尚實額銀二萬二千兩。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從萬曆二十六年(1598)起,開始實行定額稅銀制,初定額2.6萬兩。後因為徵稅不足,減去0.4萬兩,到萬曆三十四年(1606)時,改定額為2.2萬兩,以後定額稅均為2.2萬兩。但是,這個2.2萬兩的定額稅應作兩點說明:一,這2.2萬兩的額稅是“所抽者皆於到澳之番舶、貿易之彝商並唐商下澳者”,這就是說,2.2萬兩關稅是葡萄牙商船的船稅和葡華商人貨稅的總和,而對於葡商的徵稅實際衹是2.2萬兩中的一部分,對葡商除徵收船稅外,還包括葡商的張嗣衍:《(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之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清乾隆刊本。佚名:《廣東賦役全書》,《澳門稅銀》、《徵收之法》,清順治九年刊本,第144頁。
1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貨物出口稅及華商的貨物進口稅。故知這2.2萬兩包括三項稅:船稅及進出口貨稅。據龍思泰言,萬曆七年(1579)前,進出口貨稅均由華商承擔,直到1579年開始才規定:“葡萄牙人必須在廣州繳納出口稅”。也就是說,葡商到萬曆七年(1579)後不僅要交船稅,還增加了一項貨物出口稅。故一份17世紀葡文文獻稱:“我巍巍大中華治夷言而有信,而不在於你們可以支付的關稅(direitos,當即船稅)和商稅(alcavallas,當即出口貨稅)。”但是葡人交這兩項稅時是有優惠的。龍思泰還稱:“葡萄牙人擁有僅為在廣州購買運往澳門的各類貨物,交納比別國人少三分之二的稅款的特權”。並告知1579年的有關貨稅是“細絲每擔12錢銀子,粗絲每擔8錢銀子,其他各來商品每擔徵稅12錢銀子”。葡萄牙人交納船稅也享受明政府的優待:例如,一艘200噸級的葡萄牙船經過第一次丈量後,繳付白銀1,800兩作為舶稅,以後每次前來,衹須繳納此數的三分之一。而一艘同樣噸位的掛着其他任何外國國旗的船隻無論是第一次還是以後各次抵達港口,都須繳納白銀5,400兩。二,這2.2萬兩的定額衹是明政府要求廣州府香山縣對澳門徵稅訂的一個指標,實際徵收多少,還是要看每年實際到澳或上省的澳門葡萄牙船隻的多少和船載進出口貨物的多少而定的。即如李侍問疏所言:“其餉之足與不足,在乎番船商貨之大小多寡而盈縮。”所以是“雖有定額,實無定規”。萬曆二十六年(1598)給廣州下達的指標是2.6萬兩,後因為來的船隻不多,丈抽數不足,達不到2.6萬兩的指標,於是在萬曆三十四年(1606)就減去0.4萬兩而將指標定為2.2萬兩。萬曆二十六年(1598)前,由於澳門對外貿易興旺發達,故明政府每年可獲“稅銀約四萬餘兩”,後來隨着葡萄牙海外貿易的興衰起伏,逐漸衰落或其他原因的影響,不僅萬曆二十六年2.6萬兩的稅銀徵收指標達不到,就連萬曆三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8頁。埃武拉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CódCXVI/2-5鈔件,文德泉(ManuelTeixeira):《澳門及其教區》卷9《澳門的瑪利亞信仰》,第414-415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8頁。卡斯楚:《備忘錄》,第41-44頁,轉引自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第118頁。張嗣衍:《(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之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
197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鈔本,1958年。張嗣衍:《(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之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埃武拉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CódCXVI/2-5鈔件,文德泉(ManuelTeixeira):《澳門及其教區》卷9《澳門的瑪利亞信仰》,第414-415頁。關於徵收澳門一萬兩地租,參見金國平、吳志良:《“地租銀一萬兩”與“丁糧壹萬兩”》,《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3年,第182-188頁。十四年削減後的2.2萬兩指標也達不到,如萬曆三十九年(1611)的稅銀就衹收到九千兩。到崇禎以後“東洋絕市、西洋罕至,商貨停阻”。這2.2萬兩的指標就成了有關部門日夜孜孜以求“足額”的夢想了。天啓五年(1625)一份葡文檔案稱:該國將提高稅收。據他們的檔案,通常支付的數額是1.4萬兩至3.2萬兩,某年份是2.2萬兩,外加地租1萬兩,共計3.2萬兩。……我們決定:爾等每年支付2.2萬兩關稅,不得有誤。……每年2.2萬兩必須在爾等來廣州時分兩次付訖,屆時可獲准貿易。可見,葡文資料同中文文獻是吻合的,葡商每年實際支付關稅的數額是不同,從1.4萬兩到3.2萬兩(其中有1萬兩地租,實為2.2萬兩)都有,故最後定額為2.2萬兩。但這2.2萬兩的定額稅銀並非如前引《明史》、《明實錄》及嚟哆《報效始末疏》所言為中葡貿易中始終實行的稅制,它的準確實行時間應始於萬曆三十四年(1606)後。原載《中西文化研究》(澳門)2005年第1期。
1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從1554年到1849年,中國的明政府和清政府曾向入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徵收過商稅、地租和丁銀。對於這一頗有意義的問題,以往尚未進行過較為深入的研究,因此,似有作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一、商稅多年來,有些研究者根據《明史‧佛郎機傳》中有關各國商人入澳貿易後,“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的記載,認得葡人入居澳門後向明政府歲交舶稅二萬銀兩,並認為當時實行的是“包稅制”,即不論來華商船的多寡,每年交納的稅課均為二萬兩。然而,這樣的觀點與史實並不相符。眾多的史料表明,明政府向葡人徵收商稅的方式及數量等在不同階段中是有所不同的。第一階段自葡人進入澳門的明世宗嘉靖三十三年(1554)始,至明穆宗隆慶年間(1567-1572)為止。在此期間,明政府繼續執行明武宗正德年間確定的“抽分”制度,向來華貿易的各國商船抽收十分之二的貨物作為舶稅。例如,刻印於1561年的《廣東通志》指出:“其番商私齎貨物入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聽貿易。”刻印於1602年的萬曆《廣東通志》指出:番商“舟至水次”,“抽其十二,還貯布政司庫變賣或備折俸之用,餘听貿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費成康作者簡介︰費成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歷史學博士。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8,明嘉靖刊本,第67頁。
199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易。”外文史料的記載也完全相同。葡萄牙船長索薩在1556年致路易斯親王的信函中指出,葡人得以進入廣州諸洋澳與中國商民市易的先決條件之一,便是像暹羅等國的商人一樣,交納百分之二十,即十分之二的稅課。在這十多年中,葡人每年究竟交納多少實物稅,這在史籍上未見記載。但他們一度曾“遵守抽盤”,使明政府“頗資其利”。第二階段自隆慶年開始,至明神宗萬曆二十六年(1598)為止。隆慶年間,明政府因“夷人”勾結中國奸商,“報貨奸欺,難於查驗”,前去“抽分”的知縣又貪污嚴重,“額外隱漏,所得不貲”,便委派海防同知等官員一起對番舶進行丈量、估驗,並改“抽分”之法為“按船大小以為額稅”的“丈抽之例”,即從抽收實物改為徵收稅銀。在徵收稅銀後,明政府便可以大致額定每年應徵稅銀的數量。據原刊於萬曆年間的《廣東賦役全書》的記載,當時廣東市舶提擧司每年應徵的夷船“額銀”為二萬六千兩。“香山澳稅隸市舶司”,因此,這二萬多兩舶稅中包括了葡人交納的稅銀。這時,在澳門進行的國際貿易正日趨興盛,而廣州港起初仍未開放,在開放後載貨徑抵廣州的東南亞商船也為數較少,所以在這筆舶稅中徵自澳門的部分當佔較大的比重。還值得提及的是,於萬曆十七年(1589)出任兩廣總督的蕭彥曾在撰於兩年後的一份奏疏中指出:“廣州夸船稅每年二萬兩解司(指廣東布政使司)充餉,餘則存留該府備支兵食。”這說明,在二萬多兩“夸船稅”即夷船稅中,上交國庫的為二萬兩。這可能就是《明史‧佛郎機傳》中“歲輸課二萬金”之句的由來。第三階段自萬曆二十七年(1599)至明朝覆亡為止。萬曆二十七年,為明神宗搜括廣東關稅的太監李鳳將廣東省的稅額增至二十萬兩銀子。於是,連同兵餉及兵船、兵器等銀,廣東一省每年需徵餉稅六十萬兩,致使廣東官府拼命向全省百姓橫徵暴歛,並要來澳貿易的葡人增交貨稅二萬兩。當時有不少奏疏記載了這一史實。例如,刑科給事中郭尚賓在撰於萬曆四十一年(1613)的奏疏中多次指出,稅監李鳳入粵後,“又派之濠鏡澳貨二萬兩”。廣東監察御史王以寧也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明萬曆三十年刊本,第74頁。J.M.Braga,TheWesternPioneersandTheirDiscoveryofMacao,p.85.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第8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年,第3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2《貢舶二》,清道光刊本,第20頁。蕭彥:《制府疏草》卷上《因事激衷懇天恩明職掌定經費疏》,叢書集成本。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嶺南遺書本,第20頁。
2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同年屢次指出,廣東官府不願驅逐葡人出澳,不過是為了二萬兩稅銀。兩廣總督胡應臺在天啓二年(1622)的奏疏中更是明確地指出:對濠鏡“近年增稅二萬金,廣民食其機利”。可見,在此期間明政府向葡人加徵了貨稅二萬兩。正因為如此,在17世紀初期廣東市舶提擧司每年徵得的餉銀達到了四萬餘兩。其中出自澳門的餉銀,有葡人原來需交的舶稅,還有此時增加的貨稅,在通常情況下,至少應達三萬餘兩。在萬曆二十七年後“派之濠鏡澳貨”的二萬兩貨稅,確有“包稅”的色彩。所以,郭尚賓在論及澳門情勢時曾指出,“抽餉有每年難虧之額”,並抨擊葡人有“善匿虧餉之罪”。不過,當時並無“夷商”或行商來承包這筆稅銀,明政府能否如數徵收,仍取決於是年來澳商船的多寡。有時來船較少,這筆稅銀就無法湊足。王以寧便曾指出:“邇年夷性漸狡,私濟漸多,稅且有時而縮,如三十九年(1611)僅得九千餘兩。而我添兵設壘,歲費萬金有餘,業已得不償失。”不僅如此,即使是對廣東市舶提擧司原來的夷船“額銀”,明政府也未實行“包稅制”。萬曆二十四年(1606),廣東大吏即因“缺額太多”,將“夷舶餉”“減銀四千兩,尚實額銀二萬二千兩”。明朝覆亡後,有關葡人交納商稅的記載是較為清晰的。在明朝覆亡之初,因來華的耶穌會士積極支持南明政府的抗清事業,南明政府一度豁免澳門的舶稅。清代初期,在臺灣鄭氏政權行將失敗時,清政府於康熙十九年(1680)開放廣州與澳門的陸路貿易,“令番舶駐前山寨,陸運貨物至香山”。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從中徵收的稅銀已達20,250兩。到粵海關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在澳門建立正稅總口後,清政府即在當地徵收“船鈔”、“貨稅”等關稅。由於“附居”澳門的葡人與外來人的“夷人”有所不同,清政府就確定了較低的稅則,給葡人以一定的優遇。康熙三十七年(1698),康熙帝又宣佈,將居留澳門的葡人視同子民,故而在第二年,清政府又照閩、浙兩省中國為商船之例,重定“丈抽”的稅則,將澳門的商船分為三等,衹向它們徵收與中國商船相同標準的“船鈔”。同時,清政府又允准葡人將運回的貨物於登記之後即搬入澳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等,明萬曆刻本。方孔炤:《全邊略記》卷8北平:國立圖書館排印本,1930年,第20頁。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嶺南遺書本,第14頁。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鄧端本編著:《廣州港史》,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178頁。
201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門的倉庫,並讓當地的葡萄牙海關在此徵收“貨稅”,以充當地“番官兵俸餉”。中國海關應徵的貨稅,直到中國商人將貨物搬運出澳時方始徵收。後來,這筆貨稅例由中國商人承擔,與葡人無涉。康熙末年,澳門的貿易一度復興,商船的數量迅速增加到20餘艘,清政府便將可以享受優待的澳門商船額定為25艘。正因為給了葡人這種種優遇,所以,澳門正稅總口每年從澳門葡船及中國商民等處徵得的船鈔、貨稅總共衹有29,600兩。來華的其他西方商人則不能沐此“曠典”,一艘大型的商船就需向粵海關大關交納船鈔、貨稅二三萬兩銀子,約相當於同樣噸位的澳門葡船的八倍。鴉片戰爭後,經葡人的請求,清政府同意對澳門的25艘額船減收三成船鈔,以示對葡人的進一步優待。可是,在1846年出任澳門總督的亞馬留卻蓄謀侵奪中國在澳門的主權,於1849年拆毀中國的正稅總口,驅逐中國的海關官吏。此時兩廣總督徐廣縉等正為廣州入城問題與英人全力相持,因此就採取了“用商以制夷”,即是將澳門稅口移往黃埔,令在澳的中國店舖全都遷出,以“坐困葡人”的對策。此後,雖然在澳的中國商民還曾在暗中向中國關吏納稅,但葡人便從此不再向清政府交納商稅。二、地租除商稅外,明、清政府還向居留澳門的葡人徵收地租。明政府怎麼會向葡人徵收地租,中文史料中未見可靠的記載。印光任、張汝霖在撰成於乾隆十六年(1751)的《澳門記略》中寫道:“其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在外文史料中,則有如下記載:葡人入居澳門後,為了能在當地長期居留,約從16世紀60年代初期起,每年向掌握軍政實權的海道副使饋贈白銀五百兩,作為借住這一地區的租銀。1572年或1573年(明隆慶六年或萬曆元年),在明朝官員向葡萄牙商船抽稅之際,有個名叫佩德羅的葡萄牙翻譯在與海道副使交談時,告訴他葡人也讓他帶來了五百兩“地租銀”。這時因有其他中國官員在張甄陶:《論制馭澳夷狀》,賀長齡:《清朝經世文編》卷83,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梁廷柟:《粵海關志》卷10,清道光刊本,第17頁。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80,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第3199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光緒庚辰江寧藩署重刊本,第49頁。
2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塲,海道副使衹得宣稱,他將把這筆地租送交國庫。根據這一記載,可知地租源起於給私人的饋贈,也即是賄賂。由於發生意外,賄賂變成真正的地租。根據同一記載,也可知葡人正式向明政府交納地租,當在1572年或1573年。不過,在以往對於葡人何時開始交納地租的問題一直頗有異議。在外文史料中,除了1572年或1573年說外,還有1582年說。後一說係以中葡雙方於1582年訂立了有關澳門“借地條約”的記述為基礎。但是,根據《利瑪竇中國劄記》等原始資料的記載,當時兩廣總督陳瑞並未與葡人訂立過任何條約,衹是向來到肇慶的葡人代表宣佈,他們可以繼續在澳門居留,前提是必須“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何况揆諸時勢,此時以天朝自居、從不與“外夷”訂立條約的明政府也無破例與葡人訂立條約的可能和必要。因此,1582年說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中文史料中,較有影響的是《澳門記略》的論述:澳門的地租“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為準,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但是,在此以後,中國人士卻往往懷疑澳門地租始於明代,而是認為這筆地租始於清代初期。於乾隆十五年(1705)署理香山縣令的張甄陶首創此說。他認為:“國內初以海氛遷界,凡沿海地皆棄弗收稅,西洋夷人改歲課輸地租五百兩”。在光緒年間,總理各國事務的慶親王奕劻等則聲稱,“迨至國初,知該處被佔已久,難以收回,遂改稅課為地租,僅令輸銀五百兩”。隨後,張之洞等清朝大吏也大多沿襲這一說法。直到本世紀三十年代,有些澳門史的研究者,如《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的作者陳祖源等,仍認為“張之洞之說,較最可信”。實際上,除前述一些史料外,至少還有三條史料可以說明葡人必定在明代便向中國政府交納地租。首先,在羅馬教廷宣教部的檔案中,有著於1650年為南明政府出使羅馬教廷的耶穌會士卜彌格與其他教士辯論的記錄,其中指出,南明政MontaltodeJesus,HistoricMacao,p.34.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何高濟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9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49頁。田明曜:《重修香山縣志》卷8,清光緒間刻本,第24頁。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第19頁。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歷史學報》(武漢)1936年第1期,第18頁。
203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府“應耶穌會士之請,永遠蠲免澳門每年應納之稅銀五百兩,並免除船舶稅數年”。這一應納的五百兩稅銀,必定是地租,因此,葡人必定在明代便交納地租。第二,清初的工部尚書杜臻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奉旨巡視廣東、福建海疆時,撰寫了《閩粵巡視紀略》,書中指出,葡人初至澳門時,“歲納地稅五百金,本朝弘柔遠人之德,謂國家富有四海,何較太倉一粟,特與蠲免。”可見,葡人在入居澳門後不久便開始交納地租,在清初,清政府與南明政府一樣,也曾予以蠲免。第三,按照萬曆年間的刊本於清代順治九年(1652)重刊的《廣東賦役全書》,有着“澳地歲租銀五百兩”的記載。由於萬曆年間的原刊本已經失傳,所以有些研究者認為,順治九年的刻本“決有增刪,安知此處非清人所加耶”。其實,在順治年間清政府對萬曆年間刊行的《賦役全書》未加增刪。這是因為在明朝覆亡的過程中原來的檔冊太半散失,清政府因而衹能重刊萬曆年間的《賦役全書》作為各地賦役的標準。同時,正在全力鎭壓抗清武裝的滿州貴族也要藉以顯示他們盡廢萬曆季年以來明政府向百姓加派的各種賦稅,以緩和漢族人民的反清情緒。因此,在順治九年清政府不可能對重刊的《賦役全書》進行增刪,葡人必定於萬曆年間或萬曆以前已開始交納地租。根據這三個論據,並參照有關地租源起的記述,當可確定,葡人始交地租的年代係在1572年或1573年。葡人交納的地租數量,在各種史籍中也眾說紛紜。例如,馬士(H.B.Morse)在《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中寫道:澳門的地租“最初是每年一千兩,從一六九一年到一七四○年以後的某一時期為六百兩,以後則為五百兩。”其實,這些論述與史實頗有出入。據馬士本人在書中所作的註釋,可知這些論述引自倫斯泰特所撰的《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的第10頁。根據這一頁碼,又可知馬士引用的是該書1832年的版本。然而,在該書1836年的修訂本中,倫斯泰特已對有關租沙不列:《明末奉使羅馬教廷耶穌會士卜彌格傳》,馮承鈞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年,第81頁。杜臻:《閩粵巡視紀略》,孔氏岳雪樓影鈔本,第19頁。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歷史學報》(武漢)1936年第1期,第18頁。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48頁。
2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地的論述作了修改,刪除了“最初是每年千兩”等句,指出澳門的租地為五百兩,到1691年不超過六百兩。可惜,馬士未見這一修訂本,而其著作則影響甚大,致使澳門地租最初為一千兩之說流傳頗廣。上文引用的多種中外史料充分證明,在明代澳門的地租是五百兩白銀。同時,依據澳門議事局的會議記錄,可知從1691年起,因清政府的命令,葡人曾增交白銀一百兩,使地租達到每年六百兩。當時,某些葡人準備提出抗議,但議事局的多數議員都認為無法違抗中國皇帝的旨令,因此決定如數交納。不久,可能經過葡人的請求,清政府便將地租恢復為五百兩。至於減租的具體年代,目前未能確定。但是可斷言的是,葡人歲納地租六百兩的時間至多不會超過三十餘年。因為根據史冊的記載,在雍正八年(1730)澳門的地租已降為五百兩。值得指出的是,廣南韶連道薛馧曾在撰於乾隆十年(1745)的《澳門記》中寫道:葡人“比歲輸㕓緡五百一十有五”。這一記載與其他記載似乎有所不同,其實卻並不矛盾。光緒元年(1875),香山縣令張璟槃在《查覆葡萄牙欠繳澳門地租原委稟》中指出,葡人除了應交地租銀五百兩外,每年還應交“火耗銀十五兩”。可見,這“一十有五”兩銀子,是附加的火耗銀。葡人每年應交的地租銀連同火耗銀共計為五百一十五兩。1849年初,澳門總督亞馬留在毀拆中國海關稅口的同時,已决意拒交地租。亞馬留遇刺後,澳葡當局遂派兵攻佔關閘,並以此不再交納地租。起初,香山縣令尚飭派差役前去催租,並因葡人拒絕完納,衹得設法墊解。後來根據廣東大吏的批示,他們將這筆租銀“照民欠銀米三抵一攤”章程予以“攤抵”,衹是在所有冊報上仍算葡人完納。1869年後,廣東大吏對這筆欠款更是不加批解,也不發文行催,即由廣東布政使每年以香山縣令的養廉銀中扣下十五兩,充作葡人應交的火耗銀,就算了事。到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訂立後,葡萄牙獲得“永居管理”澳門而不需交納任何租金的特權,葡人交納地租便完全成為歷史上的往事。A.Ljungstedt,AnHistoricalSketchofthePortugueseSettementsinChina,p.76.C.R.Boxer,PortugueseSocietyintheTropics,p.170.史澄等纂:《廣州府志》卷70,清光緒五年刊本,第36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4頁。厲式金修:《香山縣志續編》卷6,廣州:香山黃映奎墨寶樓刻本,1923年,第3頁。厲式金修:《香山縣志續編》卷6,第3頁。
205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三、丁銀在明代,明政府一度還向在澳的葡人徵收丁銀。這一事實,歷來鮮為人知。丁銀亦稱丁賦、丁稅、身丁錢,是中國歷代封建皇朝向成人,一般是向男丁徵收的一種丁口稅。在葡人入居澳門的最初六十多年間,明政府一直將他們視為“外夷”,並未向他們徵收丁銀。自1618年起,為了抵御勃興的滿洲貴族的入侵,明政府需餉孔急,衹得在全國一再加徵田賦。廣東官府自然也力圖從各處包括從葡人處徵得更多的賦稅。據明代檔案資料的記載,廣東官府便於天啓五年(1625)迫使在澳的葡人交納了丁銀。在此以前,葡萄牙的印度總督已於1623年在澳門設置總督。首任澳門總督馬士加路也在澳門大修城牆和炮臺的同時,還於1624年擅自在沙梨頭一帶建立了一個規模巨大、被中國居民稱為“城臺”的城堡。鑒於1622年發生過荷蘭殖民者大擧入侵的事件,廣東官府對葡人在澳門修建城防工事的行動一般已不予干涉。但是,馬士加路也擅自興建這樣的城堡後,當地中國居民中就產生葡人將封一王子“來居守城臺”等流言,使兩廣總督何士晋等人認為必須平毀這一非法建築。經何士晋等採取斷絕糧食接濟等一系列措拖,馬士加路也最後在1625年3月被迫就範,表示願意拆毀“城臺”,同意“歲加丁銀壹萬兩,編附為氓”,並“寫立認狀在案”。於是從1625年起,葡人每年還向明政府交納丁銀壹萬兩。五年後,禮科給事中盧兆龍撰寫的一份奏疏也反映了這一事實。崇禎三年(1630)春,經徐光啓等人的奏請,明政府派遣中書陸雲龍等去澳門購買火炮、火槍,並在那裏召募一支善於使用火器的軍隊,作為與滿洲貴族作戰的生力軍。對於朝廷的這一措置,不少明朝官員都加以反對。盧兆龍更是在未知事實眞相的情況下妄劾陸雲龍“挑唆葡人,通同要挾”,向朝廷提出“築復城臺”、豁免葡人每年應交的地租銀壹萬兩等“要挾條款”。由於葡人從未歲交地租壹萬兩,因此這篇奏疏提及的壹萬兩地租銀,實際上必然指丁銀。由此可見,到崇禎三年葡人仍向明政府交納丁銀。在外文史料中,目前尚未見到有關葡人交納丁銀的記載。衹是有些史籍提及《明清史料》乙編,第7本,第614頁。《崇禎長編》卷41,崇禎三年十二月丙辰條,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13頁。
2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此期間葡人為繼續興修城防工事不得不賄賂中國官員,以及中國海關的勒索已成為當地葡商不得不向日本商人大量借債的重要原因之一。這裏所說的“賄賂”、“勒索”,有可能就是指這筆丁銀。在南明時,南明政府永遠蠲免澳門的地租,並免除它的數年船舶稅。如果此時葡人仍繼續交納丁銀,這筆丁銀自然也在豁免之列。這說明在此以前,可能就在明政府傾覆之際,葡人已停止交納。自清代初年起,清政府依據萬曆年間的《賦役全書》來徵收賦稅,因此,明政府於天啓五年才開始徵收的丁銀,清政府當然不再予以徵收。在前後近三百年的時期中,明、清兩代政府一直在澳門徵收商稅、地租,並曾一度徵收丁銀,這說明在這漫長的時期中中國政府一直在澳門充分地行使着國家主權。特別是明政府曾向葡人徵收過丁銀,清政府長期按國內商船的標準向澳門葡船徵收船鈔,還反映了明、清政府甚至將在澳的葡人“附為編氓”或“視同子民”。當然,葡人同意交納這些租稅,衹是為了能在澳門繼續居留,並非眞正承認臣屬於中國皇帝。但是,這些史實則確實體現了明、清政府對澳門問題的認識,及其對在澳葡人的政策。原載《澳門研究》創刊號,1988年。
207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澳門是中國的領土,自從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之後,恃其擁有當時的海上霸權地位,幾乎獨佔以澳門為轉口港的東西方國家的國際貿易。但澳門海關一直是中國政府掌管着。換句話來說,明中葉至清三百多年,澳門的對外貿易是在中國政府直接管理下進行的。本文擬通過澳門對外貿易的闡述,去探索中國政府管理澳門海關的歷史實際,以便從一個側面說明在19世紀80年代之前,中國政府是對澳門行使主權的。一澳門原是廣東省香山縣(今中山市、珠海市)南邊虎跳門外的一個小漁村。自從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和萬曆元年(1573)租居澳門之後,一方面開展澳門與廣州之間的中國貿易,另一方面大力開展以澳門為中轉港的澳門一長崎、澳門─果阿─里斯本、澳門─馬尼拉—墨西哥的東西方國家的“大三角”國際貿易。澳門─長崎,是葡萄牙人以澳門為中轉港的東方航線。嘉靖年間,明朝政府雖然禁止中國商人到日本貿易,但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則不在禁之列,使澳門與長崎的貿易得以發展。當時,葡萄牙商人從澳門運往長崎的中國貨物有白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黃啓臣作者簡介︰黃啟臣,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
2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絲、鉛、紅木、金、水銀、錫、沙糖、麝香、茯苓、大黃、甘草、棉布、棉線等,數量相當大。例如,萬曆二十八年(1600)左右的一艘葡萄牙商船運往長崎的中國貨物,計有白絲600擔、白鉛500擔、金3,000-4,000兩、水銀150-200擔、沙糖210-270擔、棉布300匹、棉線200-300擔、綢緞1,700-2,000匹、茯苓500-600擔、甘草150擔、大黃100擔、麝香2擔,共價值銀137,660西元。從長崎運回澳門的貨物主要是銀子及珍異品,據不完全統計,從萬曆十三年至崇禎三年(1585-1630)的四十五年間,運回澳門的銀子達到14,899,000兩,平均每年為1,354,454兩。這些銀子絕大多數用於到廣州購買中國貨物,販運到日本或西方國家。可見,當時澳門—長崎的貿易往來是相當繁盛的。澳門—果阿—里斯本,是葡萄牙人經營的西方航線。當時,他們使用載重600-1,600噸的大帆船(GreatShip),從澳門把中國的貨物販運到印度的果阿,再轉運到里斯本和歐洲各國銷售。然後把歐洲各國和印度的貨物運來澳門同中國進行貿易。當時從澳門運往果阿和歐洲的中國貨物有:生絲、綢緞、金、黃銅、水銀、珠砂、黃銅手鐲、沙糖、麝香、茯苓等26種,其中以生絲為最大宗。由歐洲和果阿運來澳門的貨物有白銀、胡椒、蘇木、象牙、檀香等,其中以白銀為最大宗。據吾師梁方仲教授統計,從萬曆元年至崇禎十七年(1573-1644)的72年間,各國輸入中國的白銀超過一億元,其中,絕大多數是在澳門到廣州購買中國貨物時流入中國的。正如萬曆三十七年(1609),一位曾經在果阿做生意達25年之久的馬德里商人說:葡萄牙人從里斯本運往果阿的白銀,幾乎全部經由澳門流入中國。澳門—馬尼拉—墨西哥,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接力經營東方國家與美洲貿易的最早航線。當時,葡萄牙人把中國貨物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然後由佔領菲律賓的西班牙人轉運到墨西哥的港口阿卡普爾科(Acapulco)和秘魯的港口利馬(Lima)。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的商品有生絲、絲織品、瓷器、鐵鍋、水銀、沙糖、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p.179-181.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p.47,61,169,64.黃啟臣編:《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79頁。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pp.182&77.
209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火藥等30種,數量亦相當大。據馬尼拉海關記載,萬曆四十七年(1619)以後,每年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的商品量值達到150萬比索,折合銀約100萬兩。其中以生絲、絲織品和棉織品為最大宗。例如,萬曆十六年(1588)左右,由澳門運往馬尼拉的貨物總值為20萬比索。其中絲織物的量值為19萬比索,佔95%,運到馬尼拉的生絲,在市東北部集中貿易,當地人稱之為“生絲市場”。可見生絲在澳門與馬尼拉貿易中所佔的重要地位。這些絲貨,除了一小部分供應馬尼拉需要外,絕大部分運往墨西哥出售。其中生絲多半在墨西哥的紡織廠加工成絲織物,然後運往秘魯出售。西班牙人在經營中國絲貨中可獲得800-1,000%的純利潤。從墨西哥運經馬尼拉到澳門的貨物中有葡萄酒、橄欖、葡萄乾、臘肉、天鵝絨和荷蘭、法國的亞麻布、洋紅和白銀等,其中以白銀佔絕大部分。據統計,萬曆二十四至崇禎七年(1596-1634)的38年中,由馬尼拉運來澳門的白銀為2,025萬比索,佔這一時期從墨西哥輸入馬尼拉白銀2,644.8萬比索的76.5%,佔這一時期從馬尼拉輸入中國白銀的2,560萬比索的79.1%。這說明,明末從墨西哥運往馬尼拉的白銀大部分是輸入中國購買貨物的,而這些輸入中國的白銀基本上又是經澳門輸入的。以上的史實說明,在明中葉以降的九十多年,澳門港的東西方轉口貿易是相當繁盛的。在這巨大轉口貿易的帶動下,澳門的整體經濟也處於相當繁榮的狀態。整個澳門“高棟飛薨,櫛比相望”,城市建設百千區以上;城市人口與日俱增,據統計,崇禎十三年(1640)達到4萬人,其中中國人為29,000人,葡萄牙人為6,000人,其他國家人為5,000人。清朝建立以後,隨着葡萄牙人海上霸權的喪失,以及其在日本被驅逐,和果阿、麻六甲等殖民地相繼為荷蘭人所侵奪,加上清初實行海禁政策,使澳門失去AntoniadeMorga,SucesosdeLasIslasFilipinas(Mesicl,1689),phil.Isls,Vol.16,pp.178-188.Morga於1595-1683年任菲律賓最高法院院長及代理總督,故其所述應是明末到清初的商品。W.L.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1939,p.132.全漢昇:《中國經濟史論叢》第1冊,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年,第460頁。DomingodeSalazar,RelationofthePhilippinesIsland(Manila,1587-1588),inPhil.Isls,Vol.7,pp.34-35.PercyA.Hill,TheOldManilaGalleons,inEncylopediaofPhilippines,Vol.15,Manila,1957,p.97.參見王士鶴:《明代後期中國─馬尼拉─墨西哥貿易的發展》,《地理集刊》(廣州)1964年第7號。RoderichPtak,TheDemographyofOldMacao,1555-1640,inMingStudies,Vol.15,1982.
2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了原有的優勢,轉口貿易額不斷下降。然而,澳門仍不失為東西方國家國際貿易的重要港口。順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頒佈遷海令,澳門為天朝國土,理應入內遷之列。但由於在北京清廷內供職的湯若望(FeanAdamSchallVonBell)等耶穌會傳教士向清政府多方斡旋,澳門得以批准為免遷之區。於是,澳門仍然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大口岸。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宣佈廢除海禁,實行開海貿易,廣州成為海外各國來華貿易的主要口岸,而作為廣州外港的澳門,再次成為各國商船停泊之所。康熙五十六(1717),清廷又宣佈實行南洋海禁,但獨許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往南洋貿易,從而使澳門壟斷了中國與南洋國家之間的轉口貿易,使之對外貿易重新活躍起來。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宣佈撤銷松江、寧波、泉州的江、浙、閩三海關,“夷船將來衹許在廣東收泊貿易”之後,澳門作為廣州貿易的外港而又繁榮起來。它在中國政府的管理之下,成為海外各國對廣州進行通商貿易的根據地,所有進口商船均要在澳門雇傭引水和買辦,同時也在那裏辦理進出口手續。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又正式規定,以澳門作為來廣州貿易的西方商人季度結束之後的集中居住地。於是乎,乾隆二十六年(1761),法國、荷蘭東印度公司率先在澳門租房設點;兩年後,丹麥、瑞典東印度公司接踵進入澳門;其後,美國商人、各種散商和其他外國商人也陸續進入澳門居住。澳門成為來廣州貿易的西方國家商人及其眷屬在貿易季度結束之後的集中居住地,使之貿易和經濟一度繁榮起來。所以說,儘管清朝澳門的對外貿易比明朝遜色,但仍然是東西方國家國際貿易的重要轉口港。而且,同明朝一樣,一直納入以廣州為中心的中國對外貿易的海關管理體系之中。二有明一代,管理對外貿易實行市舶司制度。明初,全國有浙江、福建、廣東三市舶司。洪武三年(1371)設立廣東市舶提舉司,地址在廣州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樓故址(今北京南路與東橫街交界處)。市舶提舉司設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一人,從六品,統轄於廣東布政司。由於市舶的官階不高,永樂後又派內臣提督兼理,市舶司權力備受限制。嘉靖中葉後,雖革去內臣,但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28,明嘉靖刊本。
211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由於地方官吏的爭奪,市舶司的權力也大打折扣。因此,廣東市舶提舉司實際上是由提舉、內臣提督和地方官吏共同掌管。所謂“其供應之節;控馭之方,掌於郡守;犒待之儀,貢輸之數,主於中官;職提司者,不過檢視之而已”,就是這個意思。嘉靖中葉興起的澳門,是廣東市舶司管轄的重要港口。其海關管理也是廣東市舶司和香山縣政府派到澳門的守澳官共同負責的。嘉靖三十四年(1566),龐尚鵬在《陳末議保海隅萬世治安疏》中說到這種情況:濠鏡澳……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番商私賫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萬曆之後,明朝廷不再派中官干預市舶司,於是廣東地方政府則讓市舶司官員和香山縣官員共同管理澳門海關,執行盤驗、丈抽、外商監督等職責。明人周玄暐說:廣屬香山(澳),為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市)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萬曆四十八年廣東賦役全書》記載得更具體:每年洋船到澳(門),該管澳官見報香山縣。通詳布政司並海道俱批。市舶司會同香山縣詣船丈抽,照例算餉。詳報司道批回該司,照徵餉銀。各夷辦納餉銀,駕船來省,經香山縣盤明造冊,報導及開報該司照數收完餉銀存庫。張邦奇:《西亭棧別詩序》,陳子龍等輯:《皇明經世文編》卷147,明崇禎雲間平露堂刻本。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廣東文獻叢書本。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第8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年。《澳門稅銀》,佚名:《廣東賦役全書》,清順治九年刊本,第144頁。。
2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這種管理澳門海關的制度一直維持到明朝末年不變。史載:“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查盤驗責於香山縣。”那麼明朝市舶司和地方官員在澳門是怎麼樣行使海關主權的呢?第一,制定管理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出澳門的條例。萬曆二十四年(1614),香山縣令蔡繼善擬訂管理的《制澳十則》,經兩廣總督張鳴岡、巡按禦史周應期補充批准,由海道副使俞安性定名為《海道禁約》,勒石成碑,立於澳門議事亭,責成外國商人恪守。禁約規定:凡新舊夷商敢有仍前畜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歷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並重治。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佔紊不法者,按名追究,仍治以罪。凡蕃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第二,頒發“部票”,監督外商憑票進入澳門貿易。明政府明確規定,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停泊和貿易,必須持有明政府發給的“部票”(入港許可證)。現存萬曆四十五年(1617)9月11日發給葡萄牙商船的“部票”可以為證。其文曰:把水招笨稚孫為柔遠惠商事佛郎哪稱來本處經紀隨稟國王命下許准哈板往來仍命工築屋居住本職為此欽依遵外合行給票付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清光緒庚辰江寧藩署重刊本。
213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哈嗶嘽收為照須至票者萬曆四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給“部票”中的“把水”,指管理港口的官員;“本處”,指澳門;“哈板”,指西洋帆船;“哈嗶嘽”,指船長。守澳官據此嚴格把關,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到,必檢查其是否持有“部票”,否則不許進入澳門港停泊和貿易,以維護澳門港口的主權威嚴。第三,對來澳門貿易的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徵收進口關稅。明朝政府管理澳門海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按國際慣例對進入澳門貿易的外國商人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是,在隆慶五年(1571)前,按明初貢舶貿易制度實行抽分制,規定:凡番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吏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給還價值。當時巡按廣東禦史高公昭的奏疏也說到這種情況:“舊例嶺南諸番入貢,其所附貨物,官科其半,餘償之直”。按此“十抽五”的抽分比例,實際稅率達到50%。但這種稅率並非固定不變。正德四年(1509)為“十抽三”;十二年(1517)改為“十抽二”。黃佐記述這種情況說:正德十二年,巡撫兩廣都御史陳金、會勘副使吳廷舉奏,欲或仿宋朝十分抽二,或依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責細解京,粗重變賣,收備軍餉。題議,衹許十分抽二。從此,廣東市舶司在澳門徵收關稅一般都維持在“十抽二”,即20%的水準上。對於私貨,其抽分稅率也大致如此。戴璟記述這種情況:申時行:《明會典》卷113《給賜番夷通例》,明萬曆重修本。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三》。
2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其番商私齎貨物入為市易者,舟至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聽貿易。用抽分制徵收實物的進口稅,在貨幣經濟不發達的時期,算是一種比較好的徵稅辦法。但明中葉後,由於國內商品經濟和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如前述外國白銀源源不絕流入中國,豐富國內貨幣資源,為貨幣經濟革命準備了條件。於是,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漢臣倡議實行以銀代徵實物的“一條鞭法”,以後全國逐步推行。由於實物稅改為貨幣稅,加上澳門“夷人報資奸欺,難於查驗”,所以到了隆慶五年(1571),明政府決定在澳門徵收進口關稅“改定丈抽之例”,即實行丈抽收銀制。所謂丈抽制,即有丈和抽兩種徵稅方法。丈,是指船舶大小的丈量,所徵之稅稱為船稅、舶餉,外國人叫“固定噸位稅”;抽,是指對船舶所載貨物徵收從量或從價稅。澳門實行丈抽制徵收關稅,包括水餉、陸餉和加增餉三種。水餉,是指徵收外國商人到澳門貿易的商舶稅。其性質頗類似今天海關所徵收的船鈔(Tonnagedues),但其定率不是以船的載重量,而是以船的容積量為標準。丈量辦法是,以船的樑頭尺寸為定,從腹闊外丈量依據船面的闊度,分為11個等級,按每尺抽稅,用累進稅率計算。例如西洋船面闊1.6丈以上者,每尺徵收水餉銀5兩,每增加一尺,加徵銀5錢。東洋船容積小,比西洋船減3/10,即按7/10徵收。陸餉,即指對外國商船所載到澳門貿易貨物徵收的進口貨稅,由鋪商交納。因為當時恐怕外國商人隱藏貨物或少報貨物數量,故命令外國商船入港時,商人不得先起貨,以鋪商接買貨物,據應稅之數給予號票,由鋪商就船納餉之後,聽其轉運。陸餉初時為從價稅,稅率為20%,即貨價一兩徵餉二分,屬低稅率。後來因為貨物高下和時價不等,則於萬曆十七年(1589)改為從量稅。進口貨物共有93種,內有同一種貨物,因其品質高低而分,如冰片、燕窩,皆分為上中下三等,鶴頂分為上下兩等。亦有以已經或未經製造而分者,如象牙、檀香,均分為成器和未成器兩等。亦有以顏色分者,如鎖服分為紅色和其他顏色兩等。亦有兼戴璟:《廣東通志初稿》卷30,明嘉靖十四年刊本。
215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用兩種標準分者,如犀角分為花白成器者和烏黑不成器者兩等。在93種貨物中,以屬於香料、藥材、皮貨的種類為最多。以上各項貨物,各按其計算單位徵收一定的稅額,至萬曆四十三年(1615),又增加貨物33項,共計126項,稅率也略有降低。加增餉,是一種特別稅,僅對呂宋(菲律賓)的來船徵收。由於當時呂宋“地無他產,夷人悉用銀錢易貨,故來船除銀錢外,無他貨攜來,即有貨者亦無幾”,故商人來澳門貿易,除徵收水、陸兩餉外,“每船更追銀百五十兩,謂之加徵”。後來商人均叫負擔過重,則於萬曆十八年(1795)減為120兩。此種加增餉,一般由船主負責繳納。從上述看出,澳門海關的進口稅徵收稅率並不算高。儘管如此,但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偷稅漏稅卻十分嚴重。時人周玄暐說:“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連外國人馬科‧阿伏羅也承認:“賄賂是存在的,丈量時,官吏總是粗略估計的”。為此,明政府規定澳門葡萄牙等外國商人的舶、貨進口稅以定額方式交納。據明末人李侍問所記“萬曆二十六年額二萬六千兩”,到“萬曆三十四年,該司道議評兩院會議,准允減銀四千兩”。所以,《明熹宗實錄》天啓元年(1621年)六月丙子條案語說澳門“歲輸二萬金”,大致不錯。但這僅僅是明政府規定的一個指標,實際上是“全有定額,實無定規”,所以,往往收不到滿額的進口關稅。因為外國商人的商船,往往不進澳門港口,而是拋泊大調環和馬騮洲外逃避丈抽;或設小艇於澳門港口,用中國私人小船偷運入澳。有鑑於此,萬曆二十四年(1596),廣東海道重申“嚴通澳之令”,並出示“禁約”佈告:“凡委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提調司究治”。這筆定額進口稅款由廣東市舶司呈送明中央政府。第四,對澳門出口貨物徵收關稅。明政府對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徵收貨物出口稅。其稅率一般10%左右,時人周陳子龍等輯:《皇明經世文編》卷408《徐學聚初報紅毛番疏》,明崇禎雲間平露堂刻本。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第8集。C.R.Boxer,SeventeenthCenturyMacau,inContemporaryDocumentsandIllustrations,1984,p.77.李侍問:《罷采珠池鹽鐵澳稅疏》,張嗣衍等修:《(乾隆)廣州府志》卷53《藝文五》。《澳門稅銀》,佚名:《廣東賦役全書》,第144頁。申良翰等纂:《(康熙)香山縣志》卷10《澳夷》,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
2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玄暐有記述: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然尤不若鹽課提舉……故廣人屈指,小官多得錢者必首鹽司云。這出口稅率比進口稅率低多了,顯然是為了鼓勵中國貨物出口所採取的措施。按明政府規定,澳門海關的貨物出口稅的納稅人開始時是由外國商人交納,即當他們購買中國的絲貨、瓷器等貨物時,直接向中國官腐交納。但當時地方官員往往有遲到或不到的現象,葡萄牙等外國商人不願等待,故不納稅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堵塞漏稅,霍與瑕提議改由中國出賣貨物的商人交納。辦法是先由廣東市舶司發部票給商人,然後待商人與葡萄牙等外國商人交易,最後由部票商人代外商交納出口稅,以保證出口稅之徵得。至於每年澳門海關所徵出口稅額多寡,因資料闕如,未可得知,待後考究。在徵收進出口關稅中,明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實行優惠政策。在進口丈抽制中,減收葡萄牙商船稅三分。這一點,當時葡萄牙商人也是直認不諱的,說:“在稅制方面,中國對入港費和進出口貨物所徵收的關稅,仍此葡人在亞洲其他貿易地區要輕一些”。從上所述,說明明朝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是比較認真的、健全的,從而取得了維護澳門海關獨立主權的效果。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明代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還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海關管理體制,諸如缺乏嚴整的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缺乏管理關稅的章程條例,缺乏嚴格的統計,記帳制、等等。到了清朝,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體制才算比較完整。三清初,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承襲明朝辦法。到了康熙二十三年(1684)周玄暐:《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笈本》第8集。陳子龍等輯:《皇明經世文編》卷358,明崇禎雲間平露堂刻本。C.R.Boxer,OGrandeNaviodeAmacau,Macau,1989,p.17.
217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實行開海貿易政策後,在澳門建立正式的海關行政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對海外貿易實行嚴格的管理。第一,建立粵海關澳門監督行廨,管理對外貿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宣佈在江蘇的松江、浙江的寧波、福建的泉州和廣東的廣州建立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負責管理海外貿易事務。這是中國歷史上正式建立海關之嚆矢。粵海關下屬廣州省城大關和六個正稅總口以及69處小口。因為“澳門為夷人聚集重地,稽查進澳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究出沒,均關緊要”,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派出第一位監督成克大到澳門設置粵海關澳門監督行廨,又稱澳門關部行臺,地點在懷德、畏威兩街處(今關前、後街)。開始時關部行臺比較簡陋,用竹搭蓋而成。後來,隨着澳門對外貿易和整體經濟的發展,才改建成官衙式的建築。據《澳門記略》刻印乾隆年間澳門關部行臺的圖樣,其結構為:正中間樓高兩層,飛簷翠瓦,四周圍倉庫圍繞,正門前有圍以木欄柵,左右轅門之間之空地,為驗貨場所。澳門關部行臺下設娘媽閣、南灣、大馬頭、關閘四個稅館。它們的職能各有側重,除關閘稅館專門從事內地與澳門之間陸路貨物貿易的稽查外,其餘三個稅館“一主抽稅──曰小稅館;一主稽查──曰南環稅館,專稽察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船出入;曰娘媽角稅館,專稽察廣東、福建二省寄港商漁船隻,防透漏,杜奸匪”。澳門關部行臺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共27人,計“有旗員防禦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旗員防禦基本上是一年更換一次。我們將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派往澳門任職旗員防禦的名單列表於下,可見一斑。梁廷柟:《粵海關志》卷7《設官》,清道光刊本。張甄陶:《澳門圖說》,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本。梁廷柟:《粵海關志》卷7《設官》。
2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表1:澳門關部行臺旗員防禦名錄年代旗員防年代旗員防年代旗員防禦名字禦名字禦名字乾隆五十年黑達式嘉慶五年賞納哈嘉慶二十四年蔡琦(1785)(1800)(1819)乾隆五十二年斡章阿嘉慶八年套佳嘉慶二十五年楊承雯(1787)(1803)(1820)乾隆五十三年候學詩嘉慶九年金源道光元年章世型(1788)(1804)(1821)乾隆五十四年金源嘉慶十年胡湛道光二年興瑞(1789)(1805)(1822)乾隆五十五年肖永材嘉慶十一年曾成龍道光三年楊承雯(1790)(1806)(1823)乾隆五十六年肖聲遠嘉慶十二年李璋道光四年文通(1791)(1807)(1824)乾隆五十七年倪廣泰嘉慶十三年六十八道光五年吉拉明阿(1792)(1808)(1825)道光六年章世型乾隆五十八年王綺端嘉慶十六年萬仕耀(1826)(1793)王文輔(1811)汪旭耀道光七年金清華(1827)乾隆五十九年張玉嘉慶十八年菩薩保道光十年鍾承武(1794)(1813)(1830)乾隆六十年羅錦嘉慶十九年李璋道光十三年興林(1795)(1814)(1833)嘉慶元年肖聲遠嘉慶二十年烏林岱道光十五年楊承雯(1796)(1815)(1835)嘉慶二年鍾溥澤嘉慶二十一年廣亮道光十七年徐懷懋(1797)(1816)(1837)嘉慶三年李培韜嘉慶二十二年京金(1798)(1817)嘉慶四年海興嘉慶二十三年黃明文(1799)(1818)興瑞資料來源:據梁廷柟《粵海關志》卷11《稅則四》編制。澳門行臺官員的主要職責側重對外國商船商人貿易的管理與稅務的徵收(詳後)。為了加強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清政府還賦予隸屬廣州府的“澳門海防軍民同知”(駐前山寨)兼管海關一部分事務,責成其負責船隻出入稽查、船舶登記、維修、聘用引水、買辦等職責。使得清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更加嚴密。可以說,清朝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是由粵海關和地方官府共同負責的。可見澳門正稅總
219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口地位在粵海關中之重要,是僅次於虎門的第二大關稅正口。第二,對來澳門貿易的商船徵收進口關稅。清政府對外國商船來澳門貿易同樣徵收船鈔和貨稅。船鈔按船隻體積大小分等徵收。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前,對來自西方國家的“西洋船”和來自南洋的“東洋船”徵收船鈔有所區別。即西洋船的一等船鈔為3,500兩,二等船鈔為3,000兩,三等船鈔為2,500兩;東洋船的一等船鈔為1,400兩,二等船鈔為1,100兩,三等船鈔為600兩。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起,又將西洋船所納船鈔一律按東洋船標準計算,大大減輕了西方國家商人的納稅負擔。清政府還規定,此後新船又另定船鈔標準,進一步減輕外國商人負擔。如下表示:表2:清政府所定外國新船的船鈔標準船等船面積(平方丈)稅額(兩/尺)應納船鈔(兩)一等15.4以上6.22957.88二等15.4以下5.71873.65三等12.2以下4.00488.00資料來源:據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9《夷商四》資料編制。十分明顯,新船所納的船鈔比前大大減輕了。同時必須指出,清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商船給予優惠待遇,衹徵收其船鈔,而免徵其貨稅。史稱:“凡商船回澳止徵船稅,丈其貨物而籍記之,貨入於夷商,使華商懋遷出澳始納稅。”而其他國家同樣噸位的商船,除了交納相當於葡萄牙商船的三倍船鈔外,還要交納貨稅。至於國內商船來澳門貿易同樣要交納進口貨稅,但各地來船所納貨稅不一。例如從廣東省運來的照票貨,每100斤徵收擔頭銀2.48分,細瓷器、茶葉、白糖、倭貨等,每100斤徵收擔頭銀5分;凡福建艚船裝貨進口收銀3.51兩;廣渡雇西瓜扁裝貨進口徵收銀7錢;凡貿易船裝貨由娘媽閣進口徵收銀4錢,由前山進根據《欽定大清會典條例》卷335第15-16頁資料可知,清政府規定:船面積18平方丈者為一等船,15.4平方丈者為二等船,12平方丈者為三等船。Lo-ShuFu,ADocumentaryChronicleofSino-WesternRelations,1644-1820,p.481.梁廷柟:《粵海關志》卷8《稅則一》。
2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口收銀2.8錢;貿易船換牌,木頭每尺徵收銀1錢;凡沙梨頭渡裝貨進口徵收銀2.3錢;前山渡裝貨進口徵收銀2.7錢;高尾艇裝貨進口徵收銀3.96兩,裝瓦磚船進口徵收銀1.85兩,等等。第三,對出澳門貿易的商船徵收出口關稅。按清政府規定,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載貨出澳門,必須向澳門海關交納貨稅,計細瓷器每100斤徵收銀3錢,中瓷器徵銀2錢,粗瓷器徵銀1錢,土瓷器每100斤徵銀3分。如瓷器不秤,每十枚作100斤,每一桶亦作100斤徵收。至於本國商船從澳門出口貿易所徵船鈔貨稅,各不相同,凡本澳船出口,每船收銀15兩。從上所述可知,清朝澳門正稅總口每年所徵收中外進出口關稅,總額為29,600兩,佔粵海關原來90,000兩的定額關稅的三分之一。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澳門正稅總口成為粵海關中的重要角色。因此“粵海關部派一個稅工委員駐在拉亞‧格德蘭(PrayaGramda)碼頭地方的臨時住留區,並從那裏向在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奇貨徵收捐稅”。第四,頒發部票、印照和管理經澳門入廣州貿易的外國商船。清政府同樣規定,凡進入澳門或經澳門入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船,必須先在伶仃洋停泊,到澳門行臺領取“部票”,並僱請引水和買辦。引水負責將外船引領,買辦負責備辦外船必須的日常供給。在引水引領下,通過沿途的關卡檢查,以便順利進入黃埔港。嘉慶十五年(1810),澳門同知描寫過此過程說:各國船來粵貿易,均有原領各國批照可據。是以船至萬山,須用引水看過船隻實有貨物,問明來歷,始赴澳門掛號,掛號後引至虎門報驗,才始引進黃埔,舊例相循已久。外國商船駛入黃埔港後,在那裏接受粵海關大關的檢查,並繳納船鈔和貨稅,才能進入廣州與十三行商人進行貿易。下面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發給英商船的“部票”,其上文曰:梁廷柟:《粵海關志》卷11《稅則四》。梁廷柟:《粵海關志》卷11《稅則二》。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張匯文譯,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50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9《夷商四》。
221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給照事照得□咭唎弗羅兒取灣泊十字門本部已經丈量現與唐交易不時赴納餉理會給牌照此牌給該船夷商為了加強對引水和買辦的管理,清政府又規定,由澳門同知對引水和買辦“詳加甄別”,“取具保甲親鄰結狀”,“發給腰牌執照准允”和“列冊通報查考”等一系列管理辦法,並規定引水在引領外船時要向澳門同知、虎門協、南海、番禺縣等有關官府逐級移文通報,以便有關部門“一體稽查防範”。引水和買辦還負有監督外國商船和商人的責任。嘉慶以後,由澳門同知設引水14名,查明年貌籍貫,發給編號印花腰牌,造冊申報總督衙門與粵海關存案,遇引領外船給與印照,出關汎驗照放行。這樣,就把澳門關部行臺納入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系和體制之中。第五,對出入澳門的國內外商船進行稽查。為了維護國家海關主權,清政府對進出澳門的國內外商船進行嚴格的稽查。所以當時設立在澳門行臺下的四個稅館,主要職責是稽查。所謂“大馬頭距澳門總口一里,南灣距澳門總口兩里,關閘距澳門總口五里,娘媽閣距澳門總口一裏,並在香山縣,均係稽查口”。其中,娘媽閣口(今媽閣廟附近),專門稽查廣東、福建寄港商船、漁船,檢驗船隻出航東南亞和國內沿海口岸等,“防透漏,杜奸匪”。按嘉慶十五年(1810)澳門同知王衷的命令,“凡有紅單鹽船由寄澱者,飭令停泊娘媽閣口岸,分列兩傍,無許擁入內向,將裝載砂石,填塞海道,且至洋船歸港,稍有挾碰,動輒生端”。南灣口(漁仔埗頭旁,今已淹沒),設有望臺和圍杆,專門“稽查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舶出入”。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梁廷柟:《粵海關志》卷9《稅則二》。《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卷3,北平:故宮博物院,1931年。張甄陶:《澳門圖說》,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本。
2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大馬頭口設於澳門內港中段,專供“一切在澳快艇果艇,許在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關閘口(今關閘附近),專門稽查出入前山河道的各種船隻。從以上清政府在澳門設立關部行臺機構,委派旗員防禦和責成澳門海防同知兼管海關稽查事務,以及在澳門徵收進出口關稅等史實,說明清朝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已經基本形成了近代海關的行政管理體系和發揮管理功能。同時,清政府根據葡萄牙人租居澳門這種特殊情況,採取有區別的優惠管理方式,使澳門既發揮對外貿易的功能,又始終牢牢掌握海關主權。這不能不說是清政府管理海關的獨到之處。但是,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人眼看英國人通過強迫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而割得香港,才不甘示弱,附之驥尾,利用其長期租居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不斷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首先是破壞澳門海關主權。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利亞(達‧格洛麗亞)二世(Maria〔daGlória〕II)擅自單方面下令,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仿照香港那樣允許外國商船進出澳門自由貿易。並任命狂熱擴張主義分子、海軍上將亞瑪勒(JoãoFerreiraAmaral)為澳門總督。二十六年(1846)亞瑪勒來澳門走馬上任,大幹侵奪澳門主權的勾當。二十九年(1849)3月5日至13日,他率領數十名士兵橫行無理封鎖澳門海關關部行臺的大門,推倒門前的中國旗幟,封存行臺的大量財產,驅趕關部行臺的官員。粵海關監督基溥和兩廣總督徐廣縉決定“以商制夷”的策略,將澳門關部行臺遷回黃埔,另設碼頭,並命令澳門的鋪店全部遷去。以為“眾商既去,則澳門的生意全無,不必糜帑興師,已可坐困”。可是他們沒有想到,這一決定卻等於撤銷粵海關澳門正稅總口和關部行臺,結束了清朝政府對澳門海關的主權行使。到了光緒十三年(1887),《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葡萄牙人騙取了“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海關主權隨之遭到徹底的破壞,到今天已經108年了。到1999年,才正式恢復中國政府對澳門主權的行使。原載《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96年第1期。轉引自陳樹榮:《澳門清代關部行臺始末記》,《澳門日報》(澳門)1987年2月17日。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18,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
223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1554年葡人租居澳門後,澳門半島逐漸形成兩個完全不同的區域,一個是澳門城區,一個是澳門城外區。澳門城區雖稱之為“葡人區”,但隨着澳門葡人對外貿易的衰落,華人入居城內者日漸增多,故城內的華人居民亦有不少。據1839年的統計資料:葡人5,612人,華人7,033人,而澳門城外包括南邊的媽閣區及內港海邊區一直到北部的青洲及望廈等七村,則是一個完完全全的華人區。1849年之前,澳葡政府對澳門城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權,城區外則由明清政府的香山縣管轄(澳門的兩個離島也是如此)。澳門城區外由於是由明清政府香山縣轄,故“戶籍民田,向歸香山縣治徵收賦稅”。雖然澳葡政府對澳門城區一直行使他的部分行政管理權,但對城中葡華居民並不徵收任何賦稅,行政職能部門及公共機構的經費主要靠海關徵稅來支付。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政府宣佈澳門為自由港,清、葡政府在澳門的海關全部撤除。此時的澳門總督亞馬留又強行擴佔澳門城外華人居住區,將整個澳門半島及氹仔、路環兩離島全部納入到澳葡政府的管轄之中。此後,澳門開始了新的徵稅制度。據現存的資料看,當時澳門政府規定的稅收主要為兩種,一種稱之為“公鈔”,葡文寫作“Fazendapblica”,即營業稅,凡在澳門經營商業、工業或其他工商業性質的團體或個人均須交納營業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湯開建馬根偉作者簡介︰湯開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歷史系教授;馬根偉,南京博物院辦公室主任。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之《使粵奏稿》卷6《會奏巡閱澳門情形摺》,北京:中國書店,1991年。《香山旬報》(香山),1905年2月1日,第15期。
2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稅;另一種稱之為“業鈔”,葡文為“Contribuicãopredial”,即不動產稅或房地產稅,凡在澳門擁有不動產或房地產的業主均須交納此稅。關於清末澳門政府的華人納稅制度問題,學術界從未有人專文涉及,是澳門史研究中的一個空白,本文擬依靠當時的報刊檔案材料,對這一問題展開研究。由於資料有限,而且還有較多的葡文資料我們尚無能力釋讀,文章可能會有些不到之處,敬請批評。一、澳葡政府向華人徵稅的原因鴉片戰爭後,英國從中國獲得了巨大利益。葡萄牙政府也想藉此機會為自己在澳門謀求更多、更實質性的利益。1843年,葡國政府外交部長在給當時的澳督吐唎威啦邊多(SilveiraPinto)的指令中說道:結束了英國與中國之間爭端的條約,極大地改變了中華帝國的對外關係體系,……葡萄牙國家理所應得地從來是在華的最優惠國家。陛下政府應特別注意,不允許上述同英國的條約或同其他列強訂的協約,為我們同中華帝國的悠久關係帶來任何破壞或令我們處於劣勢,尤其不得損害澳門。出於上述謹慎考慮,陛下決定閣下不要撤離中國,應設法詳細瞭解其他國家從中國政府處為他們的貿易獲得了那些好處,他們還有甚麼打算,英國及其他列強為此展開的談判的進展情況,並通過本外交部將其稟告陛下政府。待到1846年葡萄牙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後,隨即任命亞馬留為澳門總督,推行一系列殖民政策。亞馬留於1846年4月21日到職,此時葡萄牙澳門海關已被撤銷,澳葡當局喪失了主要的財政收入。公務人員已五個月發不出工資,孤兒院、教堂、修道院也都得不到應有的救濟金。事實上,除了必要的“節流”,“開源”也是葡國政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228頁。文德泉(ManuelTeixeira):《十九世紀澳門名人錄》,澳門:澳門官印局,1942年,第221頁。
225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府給亞馬留的主要任務:以此方法為商人、業主及所有澳門從業人員提供獲利的手段,但他們必須像其他葡萄牙公民一樣按比例為他們所屬的本省行政分攤費用,以克服澳門財政唯一來源──海關──枯竭後出現的赤字。亞馬留也知道,要想最終將澳門置於中華帝國內部秩序之外,以確定澳門對中國的“獨立”的話,就必須得控制包括稅收在內的三個至關重要的領域(另兩個是領土及行政)。1846年5月29日,亞馬留到任僅一個月,就頒佈了總督令。《澳門政府憲報》1846年6月4日載:“根據今年2月10日海事及海外部的規定,從今天起,店鋪、雜貨鋪等無論是固定的,還是流動的,都必須得到許可方可營業。”這是《澳門政府憲報》收錄的最早的關於澳葡當局涉足華人商鋪管轄權的文件,也是亞馬留為以後的徵稅行動所作的鋪墊。總督欲向華商徵稅的想法使澳門議事亭的一些委員產生了擔憂,他們害怕觸到清政府的底線反而失去既得利益。亞馬留壓住了異議,答覆說:“至於向華人徵稅問題,委員會不應對包括華人有任何疑問,因為這些人由葡萄牙當局審判,受葡萄牙當局保護。”隨後,亞馬留開始第一步動作。1846年9月12日,他頒佈了一則告示,藉口為杜絕漁船上常常發生的盜竊,要求所有停泊於澳門的船隻都要向政府登記,並每月納一葡幣稅。由於澳葡政府歷來不具有向華人徵稅的權力,所以這種措施自然引起華人船主的反抗。10月3日三艘客艇被拘,理由是沒有向政府登記。船民請求清政府出面解決,但沒有結果。於是,8日這天大批船民在大碼頭集聚,攜帶三門火炮向市政廳進發。途中與葡士兵相遇,雙方互相射擊。武裝的葡萄牙市民也參與了鎮壓,船民被迫撤退上船,但葡萄牙人仍繼續射擊,致使20艘船沉沒,一些船民遇難。居澳中國商民相繼罷市以示抗議,亞馬留恐嚇若各商鋪24小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14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89頁。亞馬留:《1846年8月10日致議事亭公函》,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藏。
2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時內不營業的話,他就用大炮夷平市場,致使罷市行動未能堅持。華人之所以反抗如此強烈,是因為他們對此心有餘悸,擔心開了繳稅先例後一發不可收拾。民族情感和自身利益使得他們不願意看到原有的秩序被打破。10月21日,亞馬留又頒佈一則告示,直截了當地涉及了華人納稅問題。《澳門政府憲報》1846年10月22日載:毫無道理的是,在澳門城內,在葡萄牙人的保護下安居樂業的華人排除在外。毫無疑問,澳門城屬葡萄牙人,……六個月來完全自由貿易的而且願在澳門居住的華人理當繳納陛下政府決定的捐稅……相對於亞馬留的激進而言,以葡商為主體的議事亭則較為清醒。他們提醒葡萄牙政府,向華人徵稅的問題並不簡單,《澳門政府憲報》1848年1月11日有如下記載:他們居澳,受其本國政府的管轄,不像在此定居的外國人,從未按我們的法律辦事。由此可見,他們不可被視為外國人,亦不得以對待外國人的辦法對待他們。需要補充的是,華人在澳從業者均向其本國納稅。鑒此,本議事會殊不明白為何欲強迫他們向葡萄牙政府繳稅而不破壞最基本的平等原則、不廢除三百年來葡萄牙人苛守的條約信義、不冒與中國政府斷絕一切友好往來的危險。但是亞馬留在葡萄牙政府默許下依然我行我素。他命令對華人商鋪進行編號、登記、估算實力,然後逼其納稅6元、24元、80元、120元不等。亞馬留亦清楚對華人徵稅的困難,他在給海事及海外部的公函裏稱:“在我所採取的措施中,這條經過再三考慮,因為它的風險最大,若受挫,名譽掃地,本澳失手。”不過,令他感到意外的是清政府的反應並不強烈,這更讓他肆意妄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89頁。鄧開頌、陸平陽:《阿瑪勒上臺後澳門與內地關係的變化》,《“澳門歷史與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珠海,1999年。亞馬留:《1848年7月22日致議事亭公函》,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藏。
227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為。1847年9月,亞馬留認為初戰告捷,便向里斯本報功:我非常欣慰地有幸通知閣下,儘管華人、華官及本屬市政府竭力反對,華人以團體或以個人的名義繳納向他們攤派的稅收,……中國當局仍不失顏面,想繼續對澳門的華人及我們進行絕對的控制,但他們不得不公開承認我們的治澳權,承認我們有權向願意享受我們保護的人徵稅。亞馬留所採取的措施的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1848年界牆外的望廈、龍田、龍環、新橋等村已有個別華人、寺廟、商鋪向“大總兵官”(即亞馬留)具報財產狀況及所負擔的稅額。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就收錄了26份這樣的報單,可見,對於城外華人最早於何時向澳葡政府交稅,已可得出結論。為了達到之前定下的徹底奪取澳門管轄權的目標,亞馬留又繼續採取行動。1849年3月13日正式將中國海關強行關閉,撤掉了清政府的旌旗、牌子及其它標識。亞馬留的囂張激起了華人的極大憤慨。1849年8月22日,青年志士沈志亮等七人將其擊殺於關閘附近。亞馬留雖然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他的一系列措施造成了向華人徵稅這一事實的形成,以後的澳葡政府加以延續貫徹。清政府對澳門的稅收主權逐步喪失,澳葡政府逐步佔據主動。澳葡政府之所以要將對華人不徵稅改為徵稅,主要原因來自於以下兩個方面:(一)舊有的經濟體系崩潰,澳葡政府的財政來源枯竭鴉片戰爭前,維持澳門經濟發展的正當行業主要是轉口貿易和房屋租賃,其次為維持內部消費的商業以及與港口相配套的搬運業。鴉片戰爭後,原來令澳亞馬留:《1847年9月25日致議事亭公函》,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藏。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77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19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年,第269頁。
2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門經濟得以延續的條件發生了巨大改變,再加上一些突發事件的影響,澳門經濟一落千丈。1.轉口貿易的徹底衰落。澳門的轉口貿易於明末就有走下坡路的跡象,但一直有所延續。鴉片戰爭後,則徹底走向衰落。耆英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裏道:乃近年以來,額船破壞六隻,不能修整,僅存十九隻,……現蒙大皇帝准與各國一體赴五口通商,本屬格外體恤,無如伊等於修船置貨無資本,實在無力前往。沒有足夠資本運作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原因則是香港開始取代澳門轉口貿易港的地位。咸豐四年(1854)進出香港的船隻增加到1,100艘,同治三年(1864)則達到4,558艘,噸位突破200萬大關。2.“以商制夷”的實施。亞馬留關閉中國海關行臺和驅逐中國海關官員以後,廣東地方官員提出用以往對付澳門葡人屢試不爽的“用商以制夷”的辦法懲罰葡人。道光二十九年(1849)四月,兩廣總督徐廣縉等奏:臣等再四籌思,惟有用商以制夷,……情願另立碼頭;其餘零星小鋪,亦當相隨遷徙,眾商既去,則澳門生意全無,不必糜帑興師,已可坐困,……現在查勘離省六十里之黃埔,地本適中,房間亦頗湊合,業經懸立招牌,諏吉開市,……即將澳門關口丁役人等,移派此處同駐。道光皇帝下諭表示同意:……一遷徙間,既可俯順商情,並足使該夷人坐困,且免糜帑興師,籌計較為周妥,著照議辦理。文慶:《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72,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聶寶璋:《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6頁。文慶:《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80,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清宣宗實錄》卷468,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229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道光朝君臣的“以商制夷”、“遷口黃埔”,考慮的是在既不用開仗,又不影響澳門華商貿易的情況之下坐困葡人。這個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同年八月,徐廣縉又奏:伏查自福、潮各行徙黃埔以後,附近小販營生之人,亦相隨各歸鄉里,澳門頓覺冷淡。該夷向有西洋外來額船二十五號,專載往來貨物,頻年因生計日蹙,已減去十之六七,然尚餘船四、五隻不等,今則全行變賣。3.房屋租賃業的蕭條。鴉片戰爭前,按照清政府的規定,來華經商的外國人在貿易季節結束之後就必須離開廣州,到澳門暫居,等待來年貿易時節的來臨。因而,澳門成為外國經商者的旅居之地,房屋租賃業一度在澳門經濟中佔據着重要地位。鴉片戰爭之後,外國人可以在五口自由通商、居住,這吸引了大批外國商人及傳教士前去。據當時的統計,道光三十年(1850)居留在華的英、美、法、西等國成年男子共有一千餘人,其中居澳的衹有20人。澳門的房屋租賃業難以恢復到戰前的水平,正如咸豐四年(1854)美國海軍準將佩里描述澳門的景象:昔日的澳門商業茂盛,一本萬利,遐爾聞名。如今卻已蕩然無存。眼下的澳門似乎僅依賴小額沿海貿易,小股駐軍的軍費以及來澳門避暑肆意揮霍的英美富商的消費來維持。4.政府財政的枯竭。轉口貿易及房屋租賃業的衰落,加上內地政府的制裁,使得澳門居民的收入急劇減少,日益貧困,內部消費市場極度蕭條、疲軟。為了與香港競爭,女王唐娜‧瑪利婭二世於1845年11月20日宣佈澳門為自由港,隨後撤銷了澳門葡國海關,規定任何國家的船隻向澳門輸入貨物均免交關稅,導致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314頁。文慶:《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80,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中國叢報》第7冊,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65年。文德泉(ManuelTeixeira):《1854年美國海軍准將佩里看到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
2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葡當局財政收入幾近枯竭。據19世紀葡萄牙政治家卡爾瓦略(JosédaSilvaCarvalho)的日記記述,當時的葡萄牙首相法爾考(JoséFalcão)向國會報告時指出:鑒於英人在香港新近開埠大大促進並方便了當地的貿易,而我們在澳門的貿易一蹶不振,使得政府無法維持日常的開支,赤字連天,若不及時挽救,將毀於一旦。亞馬留上任澳門總督時,法爾考又提醒他注意:“原來衹有澳門可以進行的貿易,現在可以直接到任何一通商口岸進行。原來從貿易過境得到的利益,也受到了新興的英國人居留地香港的競爭。如今這個往昔入大於出(況且是過分的,毫無必要的開支)的城市,因上述原因無法以國庫的歲入支付一半的費用。”亞馬留被刺一年後,即道光三十年(1850),澳葡當局的狀況依然很差:“經費苛缺,無法支付海軍及本澳其他的費用。本澳無甚收入,甚至每月匯來的6,000比索也有時接不上;果阿的1,500元澳幣按時收到,但這是用來支付150名從果阿至此援軍的費用,貿易的狀況也不太妙;港口空空如也;無生意可言,市場上連食品都缺乏;餘下的鴉片貿易也苟延殘喘。”澳葡政府此時的收入可以用慘不忍睹來形容,這也是澳葡政府決定向華人徵收鈔稅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二)華人成為澳門主體人口,澳門經濟發展主要依賴於華商19世紀五十年代起,華商開始成為澳門經濟的中堅力量。葡人則相對遜色了,“與明代掌握着巨大轉口貿易利益的在澳葡人的那種資金雄厚、財產充裕的狀況不同,到19世紀,葡人資本在澳門經濟中已不再享有獨執牛耳的地位”。首先是華人人口的顯著增加。19世紀初,居澳華人的數量已經有了明顯增長。至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第134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241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80頁。鄧開頌、陸平陽:《阿瑪勒上臺後澳門與內地關係的變化》,《“澳門歷史與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珠海,1999年。
231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鴉片戰爭結束時,華人人口至少為葡人的六倍,達到三萬人。1851年爆發太平天國運動,1854年又有廣東天地會起義,大批廣東官紳、平民為躲避戰亂遷到澳門。60年代的苦力貿易又是一輪移民浪潮。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至19世紀70年代澳門人口已有十萬人。其次,在如此眾多的移民中不乏素質較高的官吏、紳士及富商,他們往往攜帶巨資入澳,為以後的發展提供了資本,也為澳門經濟帶來了新的活力。當時的各種記載對此亦有反映。兩廣總督張之洞稱:自英得香港立為碼頭,澳門貿易頓減,商船並無一存,租界內之洋房大半現皆賣與華紳華商為業。廣東巡撫吳大澂亦奏:租界以內,所蓋洋房、洋樓大半賣與中國商人,不數年間,其它盡為華商所有。一位法國人也這樣寫到:澳門的經濟活動掌握在不同民族的人們手裏,不過,卻不掌握在葡萄牙手裏。水泥廠是英國人的,最好的酒店是中國人的。中國人還控制着煙草業、茶葉、鹹魚業、鴉片業、賭場等。華人特別是富人增多,華商經濟實力漸呈上升趨勢,澳葡政府自然不願意錯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大好時機。二、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演變為了使澳門華人納稅有法可依,澳葡當局早在19世紀50年代就制定出了一套納鈔章程,70年代進行了完善,至80年代基本成形。(一)50-60年代納稅制度的初步建立1851年6月18日,澳門總督頒佈告示。據《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7月19日載:納鈔總歸三項:一是生意上所納;二是屋業上所納;三是田地上所納。若其屋業田地出賃與人,則於租價上抽鈔;如原屋主自居,田地原主自耕自用者,則按理酌議,於議價上抽鈔。這裏第一項指的就是“公鈔”,而二、三項則是指“業鈔”。郭嵩燾在給海關總署的信函中也提到此問題,他說:澳中商賈完納夷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46頁。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百年“華人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第53頁。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卷22,北京:中國書店,1990年。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臺北: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年,第153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粵澳關係史》,第277頁。
2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公鈔,視貿易大小酌量抽稅,大約房租視店貨為輕重,公鈔又視房租為輕重;房租取之業戶,公鈔取之商民,多寡相等,下至擺列地攤、小買賣亦有公鈔,澳中民居有地稅,商販有公鈔,澳門夷兵一百數十名,綠衣兵二三百名。綠衣兵專巡街道,若內地之差役,其口糧由各商戶津貼,若內地商戶之更練費。《鏡海叢報》1895年1月16日刊登的“公鈔要示”亦稱:澳例,凡有業戶,歲收租項,值百抽十,所謂業鈔,計抽十元,增抽街燈費一元七。視其租之多寡而增減焉。又有所謂地租,西洋人則免,或貴或賤,不能概論。此業戶應納之公項也。別有所謂生意公鈔,則視商店之大小,歲定鈔費若干,藉充街燈、綠衣各用,從上述三則材料,我們可以看出:1、華人商鋪所納稅項包括地租、屋租、(生意)公鈔。鈔即為稅,稱謂不同,性質一樣。納稅的華人商鋪分為兩類。一類是租用別人的田地、屋業開設店鋪,這類華商衹用交納生意公鈔,田租、屋租由原主交納;另一類是用自己的田地、房屋開設店鋪,此類華商既是原主,又是店鋪主,所以田租、屋租、生意公鈔都要交納。2、生意公鈔的主要用途是街燈費和綠衣費。從《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5月3日的記載我們可以知道,街燈是公共基礎設施,以往的運作是靠沿途鋪戶人家捐油、燈芯及點街燈工人的工項,收取公鈔後,由政府負責街燈事務;綠衣是早期澳門員警的代稱,主要任務是“專巡街道”,所以政府規定鋪戶納鈔“津貼其口糧”。地租、屋租應屬什一稅。《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5月10日載,咸豐元年(1851)澳門總督告示內規定:1.其有屋宇出賃與人,每年該銀若干,以價上每年每百元抽銀十元;自己居住者,應酌議能賃若幹,於議價每年每百元抽銀十元。2.其城外屋宇、田地出賃與人者,該賃價以每年每百元抽銀十元;如有屋宇、田地自居自用者,議每年能賃銀若干,以於議價每百元抽銀十元。3.各地租亦是以每年若干銀十分抽一。事實上,地租實為人頭稅,據《澳門政府憲報》1883年4月7日記載,澳門政府公物會承認:“該地租原非地鈔,實為人身之公鈔,不過以地租為名耳。”而屋租則為物業稅,1852年澳葡政府曾進行過一次居民樓宇登記:坎迪多‧安東尼奧‧德‧卡斯楚(CandidoAntóniodeCastro)、弗蘭西斯科‧博雅‧達‧魯斯(FranciscoBorjadaLuz)和若澤‧若阿金‧戈麥斯(JoséJoaquimGomes)受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卷3。
233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命負責審議中國居民樓宇登記簿,為此,頒佈了一個訓令,通知將要進行中國樓宇物業登記。物業主們要支付十分之一的物業稅。由於土地、屋宇同屬“業”的範疇,所以這兩項稅又統稱“業鈔”。而“生意公鈔”則顧名思義,是因生意而納,相當於現在營業稅的性質。據《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5月10日,如今可以見到的澳門最早的生意公鈔章程頒佈於咸豐元年(1851)五月,總計衹有九條:照得華人各鋪戶向以照例輸鈔在案,茲查設給准牌,照牌輸鈔,每按期先納三個月之鈔,該鋪戶照準牌納公鈔規條,計開:1.從此以後,其有願開鋪貿易,不論何等生理,應呈稟求總督大憲批准。2.該稟內應注原籍、姓名、住何處、所開之鋪何街、何號、何招牌、何生理。3.據所稟,本官將該稟轉飭辦公鈔會明細查核後,定其所應納公鈔多少。4.批准該稟者,應攜該稟赴亭交公務會寫字,以便照所批寫單給該稟者,攜往抽分館先納三個月鈔銀,後要攜單覆交該寫字查收,另給執照,為一年之准牌。5.公務寫字據抽分館收單,應在該執照背邊填其納鈔之銀、日期後,將抽分館收單並總督並該稟一同收歸案內。6.在公務處要備號簿將所寫執照、姓名、字號等分別明白,抄入簿內。7.管號簿之人,應留心細查該簿,於滿期八日前報知公務人寫字寫便此單,為納公鈔。8.過期三日之後,若不納三個月公鈔,宜將此交理事官究追。如其終不納,宜報知本督大憲,以便收回准牌,分別辦理。9.該生意准牌係為一年,所設納公鈔之例,是為每三個月先期輸納。其所有已經開鋪但不在已列之公鈔單內者,應限十日遞稟求准牌,以便照開張之日起算。由上述九條可清楚地知道繳納公鈔的流程和手續。澳葡當局設立了三個機構參與收取公鈔,其中公鈔會與公務會是審核機構,抽分館是執行機構。對於鋪戶也進行登記備案,由專人負責“號簿”。每個鋪戶每年領一次准牌,相當於營業執照,然後三個月納一次鈔,一年四次。咸豐元年(1851)五月十五日,也就是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15頁。
2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章程頒佈前兩天,澳葡當局確立了抽分館負責收鈔的人選,並開列了其工作注意事項。《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6月21日記載:照得已定三人為收公鈔事務,一名哆嗎吐‧嗎哋士‧喱哦(ThomazdeAquinoMarthinsdoRego),一名喏京哋‧路士‧囉哋唎己(JoaquimdaLuzRodrigues),一名方齊咯‧咘咋‧咑路士(FranciscoBorgesdaLuz),照後列章程行辦,各宣知之。1.該收公鈔三人,各收足鈔銀,需將收單給該納鈔人執據,並於單後簽名及寫明收鈔日期。2.該納公鈔之銀若未全數,該收鈔人亦要收下,但於單後定明多少,俟其交足,然後給收單,所收鈔銀要送交抽分館。3.收鈔之人若收下該未足數,或一半之鈔,餘要期限,不能過兩日。如過所限不交,應攜收鈔報抽分館,轉報公務會,報本理事官署究追。如其一毫不納,姑容十二個時辰,俟其交納。過期不交,報明究追,或稱不願納等情,宜急報究追。咸豐元年(1851)六月初五、五月十五日、五月十七日頒佈的這三個條例,推行初期效果似乎不好,華人認為此章程,特別是六月初五的規定加重了他們的負擔。為此,澳門總督不得不出面解釋。《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7月19日記載:照得現查澳內有人或因愚昧,或因孽性,妄將本總督六月初五日告示誤解,竟行煽惑澳中良民之心,以為新定輸鈔章程比舊例更重。為此,本總督再將該告示意義解明與各人知悉。1.各樣手藝在澳開鋪貿易,所輸公鈔係照準牌輸納。其照準牌輸鈔之外,不用別樣公鈔。2.屋租抽鈔,乃係屋主自輸,其租賃之人無涉。3.地租抽鈔乃係地主輸納。4.若賃屋或賃地之人,其屋主地主不在澳中,先代輸出,後於租項扣回。澳葡當局也妄圖對澳門城以外、關閘以內的中國人徵鈔。據《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8月16日載,咸豐元年(1851)七月十二日,總督告示稱:其在城外各處村中人等,自西洋八月初一日,即唐人七月初五日起,嗣後要與在城內各人一同照六月初五日告示所定鈔例,遵照輸納,必不許籍故欲免,本官亦不容其設法隱避不納,更要勤慎辦理,推其輸納,不過澳葡當局在澳門城外徵鈔進行得很不順利,直到80年代後期才徹底完成。公鈔制度在澳門的產生與實行使得澳門的稅收體系開始與近代國際接軌,是
235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澳門由單一型港口向近代化城市轉變的重要標誌之一。澳葡政府曾不無得意地將公鈔制度與清政府封建性質的稅賦相比較,從而突出公鈔制度的優越性。《鏡海叢報》1894年10月31日有如下記載:“中例,凡有居民住屋,但有買受該屋之主,按照屋價多少,分為上中下赴縣投納,名曰稅契。自稅後,雖複百年,屋不易主,業不再稅。中邦待民之厚,是以證矣。然猶有匿契不稅,上煩官府之責問者,於以知今世之民,可以威而不可以德也。澳例,凡有產業,歲納公鈔,有增無減,民故安之,各樂其樂。近時中國之庫亦甚虛矣。捐租納餉,民且譁然,中西民情政俗何其相悖之甚耶?”綜上所述,19世紀50-60代,澳葡政府開始全面推行向華人徵稅的措施,頒佈的幾項規定形成了近代稅收體系的雛形,為其70年代以後制度的不斷完善打下了基礎。(二)70年代末納稅制度的完善19世紀70年代,華人逐漸掌握了大部分商業,還開始興辦澳門近代工業。他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成為主體,自然也成為向澳葡政府納稅的中堅力量。另外,當局也注意到了專營權給政府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將博彩、鴉片、魚鹽、火藥、煤油及牛、豬肉等收歸專賣,定期招標專營,收取投充費用。為了適應這些新形勢,澳葡政府於1878年11月30日重新訂立了一套章程,總共有27條規章,根據《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7月12日的記載,內容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澳門及澳門屬下各處華人各樣工藝、店鋪、廠局,不拘生意大小,均應納生意公鈔。各鋪戶應交數目由公物會酌定,三個月或一年赴公物會銀庫交納一次。2.商鋪一年領取一次牌照,色樣則三個月換一種。3.對各種生意店鋪要分類並由專人登記,店鋪各種情形均要記錄清楚,由負責人畫押蓋印。4.牌照要掛在店鋪顯眼的地方,否則上報公物會處罰。5.如不納鈔,多罰一倍銀,其中百分之十歸公物會差役;如抗拒不交,則交與華政衙門理事官查辦,理事官有權拍賣店鋪貨物以抵鈔銀;若有上訴,歸總督核斷。6.公物會派人預先通知納鈔時間及數目,店鋪要負責簽收並按時赴公物會所交納。
2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7.除收取鈔銀,所有其他事務由公物會差役辦理。8.潭仔(氹仔)、過路灣(路環)店鋪均照此章程由兩地政務廳執行,同樣生意公鈔較澳門半島減半輸納。9.地租、屋租、街燈公鈔、綠衣公鈔另行輸納。10.番攤館、闈姓廠、白鴿票廠、熟鴉片煙館、豬肉枱、牛肉欄、賣鹽店等不在此章程範圍內,要與公物會所另立合同。這個章程與1851年章程相比,有其自身鮮明的特點:首先,此章程的首條就強調了其適用對象是華人所有生意、廠局,這意味着不光店鋪、流販包括在內,華人所開辦的近代工業也在徵鈔範圍之內,這是1851年章程所沒有的。這表明澳葡政府顯然是注意到了19世紀年代華人工業迅猛發展的勢頭。其次,章程規定所領牌照色樣三個月一換,後改為一年一換。這樣的防偽方法雖然簡陋,但較為實用。從1879年至1883年四年間《澳門政府憲報》的記載來看,發行的牌照顏色至少有7種,分別為漆綠色、白色、深黃色、玫瑰花色、金魚黃色、綠色、淡藍色。再次,章程中出現了街燈公鈔、綠衣公鈔這樣的稱謂。以往鋪戶所納生意公鈔的總和裏包括街燈、綠衣費用,現在將兩項費用剝離出來另行交納,這無形中增加了華人的負擔。最後,章程將氹仔、路環兩大離島納入到了澳葡政府徵鈔範圍之內。早在19世紀年代,葡人就有意圖佔領這兩個島嶼。1851年,他們未經清廷允許就在氹仔設立了一個哨所。此後十年間陸續強佔了氹仔島上華人鋪肆二百餘戶,民居百餘戶,並編立了門牌。七十年代又在兩島設立了行政機構及管理人員。完成事實佔領之後,對兩島徵鈔是當局行政管轄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4月12日記載,後來針對出現的實際情況,澳葡政府對兩島華人徵稅制度又進行了完善。例如光緒五年(1879)規定兩島政務廳衹管理公鈔徵取事務,沒有拍賣違規店鋪貨物的權力。又如兩島“該地方之人籍捐銀送給修整地方為名,作為交納生意公鈔”,當局於同年五月宣佈加以革除,並且重申公鈔銀應上繳公物會銀庫。1878年章程是對1851年章程的補充,從納鈔對象、手續、執行機構、執行人、違規處罰等方面都作了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08頁。厲式金:《(民國)香山縣志續編》卷16,廣州: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1982年,第108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77頁。
237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說明。該章程是澳葡政府制定的一個比較成熟的稅收制度,標誌着澳門近代稅收制度開始步入法制化軌道。(三)80年代末納稅制度的成形19世紀80年代,澳葡政府進一步簡化了交納生意公鈔的手續。以往慣例是每年核實鋪戶經營情況,之後定出該鋪該年應繳納公鈔數目。隨着經濟的發展,鋪戶每年都有增加,種類又五花八門,核定如此眾多種類鋪戶的公鈔數實在是一項浩大的工程,要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1887年10月30日,澳葡政府在新頒佈的章程裏對此進行了改革。第九十二款規定:為抽收生意公鈔,將每行廠鋪店分為三等,每等應納鈔銀若干均在A字條開列明白。附款:凡在一間鋪內開設多於一項生意,即須查看A字條內所載某項應納鈔至多,即照所定此項鈔銀納足,並加納次多者之一半。據《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12月29日記載,當局將每種店鋪分為上、中、下三等納鈔,同一種店鋪同一等級納鈔數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生意公鈔改為固定稅額具有一定的簡捷性和科學性。章程所附A字條內開列了125種鋪廠三等所應納之鈔,這些鋪廠囊括了當時澳門的各行各業。下等鋪廠的納鈔數從二元四毫至八十四元不等,中等的從四元二毫至九十六元不等,上等的從四元八毛至一百六十二元不等。而綠衣公鈔則改稱巡捕公鈔。1887年章程規定將所有的行廠店鋪分為十等交納此鈔,具體又載:“第一等每月六元二毫五仙,二等每月二元五毫,三等每月一元五毫,四等每月一元二毫五仙,五等每月一元,六等每月七毫五仙,七等每月六毫五仙,八等每月五毫,九等每月四毫,十等每月三毫五仙。”根據《澳門政府憲報》1898年8月11日記載,1898年澳葡政府還特別制定了一套巡捕公鈔章程。據《澳門政府憲報》1893年2月18日載,1887年章程還規定將登記有各鋪納鈔情況的公鈔業冊定期公開,任由華商及業主查看、核實,並列出可以上訴的三種情形:寫錯屋鋪情況;所估租金不合;所報租賃期限錯誤。這一改變有助於減少收鈔人與納鈔人之間的矛盾,加強雙方的聯繫。從某個角度來說,這也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澳葡政府的殖民統治。1893年,當局又下了第128號劄諭,規定將澳門稅務事宜按地區劃分為三個坊區,即稅區。同年8月5日《澳門政府憲報》記載如下:照得所有澳門公鈔事宜,應即行將本澳地方分列坊數,以便條晰辦理,俾免窒礙。並查據督理國課官所呈之條例,和行將澳地定分三坊,列左:一為聖老楞佐坊,即俗名風順堂坊
2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約;二為大堂坊約;三為聖安多尼坊約,即華俗名花王堂坊。1887年章程對違規的處罰規定列的比較詳細,不過與前兩個章程相比沒有實質性變化。自1851年有最初的章程,到1887年章程出臺後,有多種多樣的違規情況發生。《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5月24日記載,案件的審辦由市政衙門理事官負責,如有上訴則由總督核斷。從《澳門政府憲報》來看,違規受處罰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未經領牌即營業。如1851年8月30日報載:查有未經領牌者,必不容其推諱。如此違逆,必要罰銀五兩,另本官隨宜將該鋪戶封閉,分別辦理。2.拖欠地租。如1879年7月5日報載:因婦人沈王氏欠公物會地租銀,是以將其關前後街第十八號A、第十八號B屋出投發賣,為填還所欠地租銀。3.不上報店鋪情形。如1880年正月初十日報載:“務祈該屋主及現住之人將本鋪屋情形按照報單內條款填注明白,即將該報單送至本公鈔會寫字房收核。如有不將報單填明送至者,按照其應納鈔租若干照數四分之一行罰。或有將多報少,按照其隱瞞之數雙倍行罰。”4.拖欠業鈔。如1898年3月26日報載:案據國家律師控告陳亞留欠業鈔銀,經將花王堂坊公牛街第十二號屋查封在案,在按察司衙門將該屋出投招人承買,隨着19世紀八十年代澳門城市近代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澳葡政府職能逐漸多元化,公鈔作為近代稅收也開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政府資助華人辦學,為殖民統治培養本土人才。《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7月29日記載:“在本澳華人須本澳大憲重視華民而特為設法教育華童,在百姓所納各項公鈔,雖屬辛苦,誠以該公鈔內,亦分撥其資,以為建立書院,冀將來必獲利益。”至19世紀90年代,一批既具雄強經濟實力又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華人家族集團正在形成,其中以王(祿、棣)、陳(六)、柯(六)、曹(有)、何(桂)、盧(九)、蕭(登)八家為最。華人影響力增強在稅收領域也有體現。從《澳門政府憲報》記載的情況來看,1894年正月初六報載,公鈔局職事有盧九、陳西滿,替理職事有曹善業、陳瑞明;1896年正月十一報載,公鈔局正局員有盧九、曹善業,副局員有林蓮。根據1903到1910年間《澳門政府憲報》的記載,在業鈔公會亦出現了華人身影。見下表︰湯開建、林廣志:《進一步加強澳門近代史研究:以〈澳門憲報〉資料為中心展開》,《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1輯,2002年,第13頁。
239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年代正會員副會員1903王棣柯六、蕭登1904曹善業、盧九柯六、盧光裕1905柯六、蕭登蔡康、李弼1906林蓮、李弼盧光裕、盧光燦1908蔡康、蕭登盧光裕、李弼1909葉侶珊、盧光燦林蓮、李弼1910蔡康趙立夫、柯六從這個表格可以看出,超過60%的會員是八大家族的,參與到稅收領域是他們實力的象徵。他們同時又運用自己的能力影響政府的稅收政策,為華商爭取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上層支持。而澳葡政府亦運用這種適當給予頭銜的方法拉攏上層華人,使他們為華商納鈔起表率作用。三、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影響1851年、1878年、1887年章程的制定體現了清末澳葡當局向華商徵稅制度的演變。三個章程各有鮮明特點和進步之處。澳葡政府從中獲得了巨大利益,但是這始終是屬於殖民主義範疇,正如徵稅伊始議事亭所提醒,向華人徵稅並不是件簡單的事,它牽涉到澳門政府與清廷及居澳華人的關係。任何事情上升到政治層面,就會變得較為複雜。第一,稅收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表明了國家對地區的所有權。澳門華人特別是界牆之外的華人,自古衹向廣東地方政府納稅。澳葡政府向華人徵稅的行為是對清政府的挑釁,如果任由葡人肆意奪取稅收主權,那就等於承認澳門由其管轄,歸其所有。可惜的是,清政府對近代稅收主權的意義似乎並不瞭解,偶爾的干涉也是出於對葡人過火行為的極度憤慨和迫於廣大澳門華人的巨大壓力。耆英曾於道光二十七年(1846)奏:本年五月以來,徵收稅銀較前月不止加倍,夷情向不至決裂,惟所求租地建房等事,粵民義憤所激,輒事阻撓,該夷或以眾意難回,漸消覬覦,耆英並沒有看到問題的實質所在。此時亞馬留上任即徵稅,華民的反抗是比較強烈的,據《澳門政府憲報》1846年10月22日記載,澳門華人曾貼出這樣一張匿名海報:葡萄牙人的舉措不過證明了他們欲步香港英國人之劉錦藻:《清朝文獻通考》卷348,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
2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後塵,可他們卻忘記了澳門係葡萄牙就居之地,北、東屏山,南、西臨海,劃定之區屬其所有,別無長物。治理華民有縣丞,稽查船隻有澳關委員。實與香港大不相同。因此葡萄牙人欲將二者混為一談,將澳門與香港同日而語,錯矣,華人這樣做實際上是向葡人宣示了主權,警告葡人別再惹是生非。然而,當華民要求廣東地方政府向亞馬留施壓,迫使其取消向華人徵稅的意圖時,政府代表這樣答覆:若不願向葡萄牙人繳納稅收,可以離開澳門,天朝沃土萬里,但留下者應遵守澳門的章程。亞馬留被殺後,澳葡政府更是以此為藉口,拒不交租,屯兵建臺,編牌勒稅,於是“澳地關閘以內悉被侵佔,粵省大吏置之不問”。另外,無暇顧及也是一方面原因。正如張之洞所言:伏查澳門一區,久為粵省肘腋之患。自道光咸豐以來,洋務紛紜,內患未清,無暇議及,彼逐蒙混多佔,得步進步,始則私毀防閑,繼則逐漸侵佔,寢而編牌,寢而收稅。亞馬留所制定的奪取澳門“領土、行政、稅收”主權中,稅收是核心和靈魂。澳葡政府取得了他們三百年來夢寐以求的東西,澳門逐步脫離了清政府的控制。第二,向華商徵鈔使澳葡政府獲利頗多。起初,最直接的意圖就是彌補取消海關之後的稅收損失,以維持政府日常運作。效果可謂立竿見影,1847-1850年,華人所納公鈔數分別約為9,563元、8,941元、8,000元,而葡人及其他外國人繳納鈔數分別約為11,516元、11,658元、8,224元。至六十年代,廣東巡撫郭嵩燾在奏章中提到葡人獲公鈔之利:“迄今澳城內外民房約四千餘戶,夷人按收其租價十分之一,其居澳之華商,月納公鈔,亦略與所收租價等,歲入一百二三十萬;名為借地,而實享其厚利。”同治十三年(1874)“舊日租界自三巴門至水坑尾門一帶,僅有茅舍數間,方圓不通,百有餘畝。今則自東至西共有七裏,洋式房屋百餘間,華式鋪屋約四五千間,街道有三十六條之多。每年收租一百餘萬”。這衹是租金,應不包括生意公鈔。到八十年代,葡人完成“近佔七村,遠佔三島”的目標,蔡國楨於光緒十三年(1887)奏報:望廈村有鋪戶民居亞馬留:《1847年9月25日致議事亭公函》,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藏。劉錦藻:《清朝文獻通考》卷160。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卷22。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中關係史資料叢編》,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67頁。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27頁。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25頁。
241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大小三百餘家,均未交納業鈔;龍田村有鋪戶民居大小八十餘家,約有一半交納業鈔,間亦有不交者,其詳猝難查悉;水坑尾,每年約抽收業鈔、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新橋,每年約抽收業鈔、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沙梨頭,每年約抽收業鈔、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三巴門外石牆街,每年約抽收業鈔、街燈共銀一千餘元;氹仔,每年約抽收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過路環,每年約抽收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粗略統計,六地共收鈔銀六千餘元,還有很多華民抗稅沒交。當局獲利可見一斑。1909年,澳葡政府公佈了當年納公鈔最多的商人名單,共有24人,其中葡人9人,而華人則有15人。到1911年時,澳門納公鈔最多的30人中,有葡人8人、華人22人。從此比例可知,華人此時已經成為澳門最主要的納稅人。第三,納鈔加重了華商負擔。光緒十三年(1887),兩廣總督張之洞奏稱:澳夷又派人入村,如前勒索並每戶送單一紙,責以繳租,遲緩應行照章程苛罰,百端威迫,民不聊生,而應完之正供錢糧,又複迫。過重的鈔稅使一些華商不堪負重,被迫遷移他處:“澳門魚欄因勒租費太重,年前遷往灣仔,葡人仍向追索,近又改遷小馬溜洲,後之大釣地方開市,以避夷人租。”第四,對於過重的鈔稅,華人也不衹是逆來順受,他們曾多次組織抗爭。有《澳門政府憲報》1849年5月20日記載為證,早在亞馬留時期,華商就曾回應清政府“遷口黃埔”的政策,宣稱:“我們居澳華人衹有一個想法、一個願望:不在澳門經商。我們請求上憲擇地開市,照舊貿易。”這導致葡人處境困窘:“華船不再光臨澳門,我們的船不再有人租用。許多房屋和倉庫空着待租。再加上其他原因,財富日益減少,貧困日益加劇,以致到了今天這種駭人聽聞的地步。”當葡人向界牆外各村徵鈔時,龍田村居民繳洋租者不過三四家,龍環、塔石兩村不繳洋租者十之有六,而望廈村則無一人照繳。光緒十三年(1887),葡人又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37頁。湯開建、林廣志:《進一步加強澳門近代史研究:以〈澳門憲報〉資料為中心展開》,《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1輯,2002年,第13頁。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29頁。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36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22頁。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34頁。
2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到望廈村索租,鄉民“鳴鑼集眾會商”,葡人聽到鑼聲,嚇得“驚慌走避”,“此後並未續來”,直到光緒二十四年(1898),望廈村民被迫繳納租稅為止。《張文襄公全集》裏亦有關於界牆外及離島華民抗稅的記錄:近數年,澳門既失闈姓之利,葡人益形貧窘,每年入不敷出,經費猶患不足,於是勒索附近華民鈔費、華船漁租,民多不從,若視為屬地,強行制縛苛斂,旺廈諸村及潭仔諸島居民累萬,必與葡人為難。華商的抵抗給葡人帶來不小的損失,也使葡人看到了華人團結、抗爭的力量。第五,自19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澳門城市步入了近代化軌道,馬路、郵政、醫院相繼發展起來。公鈔制度在澳門的產生與實行使得澳門的稅收體系也開始順應時代潮流,漸與近代國際接軌,這也是澳門由單一型港口向近代化城市轉變的重要標誌之一。原載《浙江師範大學學報》(金華)2005年第6期。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135頁。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卷22。
243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四、產業發展
2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鑄炮場之始高可寧紳士街幾十年前尚稱“鑄炮斜巷”。這一舊名,記載着一段澳門的鑄炮歷史。幾百年前,葡人在今高可寧街竹仔室村一帶開設鑄坊,製造銅、鐵大炮及銅鐘、銅塑,遠銷亞歐多國。明末京廷也曾遣人來澳採購,用於北疆抗金,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金國平吳志良作者簡介︰金國平,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吳志良,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歷史學博士。關於此題目的主要論著如下:西文:博克塞(C.R.Boxer,其中文名為謨區宣。參見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著《澳門編年史》,葡語版,第1卷,第130頁上複製的藏書印):《葡萄牙助明抗清軍事遠征(1621-1647)》,《澳門歷史研究》,第1卷,里斯本:東方基金會,1991年,第119-131頁;瓦爾德斯‧杜斯‧桑托斯(ValdezdosSantos):《鑄造專家博卡羅考》,《澳門海事博物館及海事研究中心學報》(澳門)第3期,第15-102頁;文德泉(ManuelTeixeira):《博卡羅家族》,《海外發現史國際大會》(單行本),里斯本;費爾南多‧達‧席爾瓦‧阿馬羅:《亞洲及非洲的鑄造場及葡萄牙火炮鑄造師》,《澳門教區月報》(澳門)總第58卷第680期,1960年12月,第1035-1046頁,《澳門教區月報》(澳門)總第59卷第681期,1961年1月,第72-80頁,《澳門教區月報》(澳門)第683期,1961年3月,第200-257頁;卡洛‧西波拉:《1400-1700年間歐洲擴張初期的炮與帆》,里斯本:格拉提瓦出版社,1989年;麥克‧克佩爾:《翻譯陸若漢──一位耶穌會會士日華經歷錄》,里斯本:克札爾出版社,1994年。中文:多數澳門通史及掌故之文均有涉及。主要論文有:徐新:《十七世紀的澳門製炮業》,《濠鏡》(澳門)1987年第1期,第57-60頁;張顯清:《徐光啟引進和仿製西洋火器述論》,吳志良主編:《東西方文化交流》,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469-481頁;黃一農:《天主教徒孫元化與明末傳華的西洋火炮》,《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7本第4分冊,1996年,第911-966頁;黃潔嫻:《明末葡國鑄炮業在澳門與中西關係》,澳門:澳門大學葡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入關前的滿清:從耶穌會文獻重探奴爾哈赤死因》,《鏡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51-85頁。參見黃一農:《天主教徒孫元化與明末傳華的西洋火炮》,《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7本第4分冊,1996年。
245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擊斃努爾哈赤。關於葡人鑄炮業在澳門出現的年代,不少作者認為是1557年。其依據是《澳門界務》中所載:“澳門歷史載,一千五百五十七年中政府方准葡人建設工廠於該島之東,即今之南環。此為葡人在澳行建築之始”。中葡勘界交涉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年的事情,以此間的文獻作為16世紀中葉歷史事件的證據,是要經過考證與核實的。查《澳門界務》為民國三年(1914)六月八日《外交部收政務司說帖》,所有研究者在引用此文時刪節了“澳門歷史載”5字,但這是判定此說是否可靠的主要依據。1557年說雖然為某些《澳門歷史》作者引用,但就我們所見到的有關澳門的檔案資料及論著中,皆不見此說。1557年說可能失之過早。此外,從當時葡人居澳的情形來看,可證其說根據不足。其時葡人雖已有較固定的陸上居所,但尚無防禦工事,因此無需大炮。遇有危險,可退入裝備精良火炮的航海大船中抵禦。17世紀初荷蘭人多次襲澳事件之後,葡西聯合國王於1607年1月18日頒佈敕令,在澳門建築城臺並“在果阿繼續鑄炮,為此下令從中國運來銅料。這命令是︰為確保獲得銅料,所有從中國販運貨物至此的人必需攜帶一定數量的銅並以此在我的海關支付貨稅”。此外,還要求任命一位澳門總督,後撤銷此令。也就是說,1607年曾有任命澳門總督之議。澳門城臺始建的確切日期失考,大致在1612年左右。所以,中國當局從1613年起開始醞釀“五禁”。在1615年2月21日的一封信中,葡西聯合國王囑咐說澳門城臺的建築“不應招至華人發怒”。原因是1602年在三巴寺建築及1606年青洲問題上,中葡已發生過衝突,從而導致後來頒佈的俞安性“五禁”——其中的第五條“禁擅自興作”,便是針對葡人擅築城臺而立,並藉此杜絕以後再有此類興建,以便控制澳門外來人口的增長,達到有效控制葡人的目的。在1617年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4冊,臺北: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1996年,第81-82頁。關於中國與果阿之間銅貿易的情況,可見西班牙西芒卡總檔案館,各省秘書處檔,第1551號抄件,第491及494頁。另外鄭舜功在《日本一鑒》中稱:“稱海王者,蓋屋居止龍崖門。民厭煩其禍,官懷隱憂,遣使驅逐,恬然不懼。此患積至十年矣。又聞市銅鑄造大銃”。(味經書屋據舊鈔本影印本,1939年,第6卷,第6頁)。此書成於1564年,據“此患積至十年矣”可知,“市銅”年代在1554年左右,即葡人從浪白滘向澳門過渡的時期。因此可知,其時“市銅”為運往果阿“鑄造大銃”。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1簿,第149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8簿,第263頁。
2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3月21日任命唐若昂‧科蒂紐(D.JoãoCoutinho)擔任葡印總督的委任狀中,里斯本要求他設法增加大炮的產量,以對付荷蘭人及英國人。此舉當然亦為應付可能來自中國的危險,原因是該年中國地方當局正式將“五禁”勒石公佈。1622年,澳門遭到荷蘭大規模的襲擊。葡萄牙人雖然僥倖取勝,但葡印決定進一步加強澳門的防衛,於是在1623年任命了首位澳門總督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FranciscoMascarenhas)。1623年7月17日,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出任澳督。12月13日,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與華人簽定了鑄造鐵炮的合同。該合同以葡語撰寫,但為了不產生歧義,特別在合同中以漢語注明用料的質量。其文字如下︰1623年12月13日,總督與留髮漢人、鑄鐵匠人有蒼、德泉簽訂合同,為總督鑄造所有他下令鑄造的火炮。條件如下︰提供鐵、炭、鼓風人員及鑄造場所。每百斤鑄造費用為3帕爾達烏(pardaus)。若試驗時有炮炸毀,鑄造者必須將其熔為鐵丸,不再付費。每鑄百斤支付二經紀人(不含翻譯費用)1番銀(pataquinha)。不鑄造30至40擔以上的火炮。經紀人為平鴻、任泉。眾人畫押。由此合同,我們可以獲知澳門的鐵炮業實由華人開創,葡人尚未掌握這一技術。澳門鑄炮場的起始日期可能為1623年。因為“鑄炮場”當時為西班牙人控制,國人亦稱在那裏製造的大炮為“呂宋大銅炮”。天啓元年(1621)四月壬辰,刑部尚書黃克纘疏言︰臣任協理戎政時,曾募能鑄呂宋大銅炮匠人來京,鑄完大炮二十八位,遣援遼守備黃調煥,同壯士陳有功、顧應泰等三十人,解去遼陽七位。其一位重三千餘斤,為李秉誠請去,奉集一發,擊斃建夷七百餘人,將官二人。此道臣高出之所目擊。其餘重二千餘斤,及一千斤者,分守遼陽山東,聞再發擊斃建夷二千餘人。此袁經略之所面賞。今三炮一埋地中,其二擊破,惟有四號者三位,為建夷所得,然彼亦不能用也。所遣三十人,初以為盡於遼矣。今尚存三十六人,見在寧前,真壯埃武拉公立圖書館及區檔案館第CXⅥ-2-5號手稿,第272-273頁。
247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士也。戎政府中尚有大炮十七位,大佛郎機十二位,若募百人演習而善用之,尚可當浙川兵一二萬人。此則神器所當急演者也。一種十分流行的說法認為,澳門鑄炮場是由佩德羅‧迪亞斯‧博卡羅(PedroDiasBocarro)設立,後交其子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ManuelTavaresBocarro)管理。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第一,從目前掌握的葡語文獻來看,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的父親佩德羅‧迪亞斯‧博卡羅根本不曾到過澳門。第二,1625年年中,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抵達澳門時,已有一間“鑄炮場”,其負責人為一位“來自馬尼拉的西班牙人”。此人是外行,“因他不善利用(鑄炮場),虧損巨大”。所以,葡印總督派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來澳門取代此人。他的任務是“鑄造一切它(澳門)建築城臺及其他工務所需要的大炮”。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初為普通員工,從1626年起掌管鑄炮場。值得指出的是:澳門的鑄造廠不是私人企業,而是屬於王室的機構,其經費來自日航貿易的利潤,其業主是澳門議事會。鑄造廠葡語正式名稱為“澳門王家鑄造場(FundiçãoRealdeMacau)”,其負責人的正式稱呼是“王家鑄造師(MestredaFundiçãoReal)”。鑄造師的經濟地位類似今天的企業承包人。鑄造場所需的原材料由王家財政局(FazendaReal)提供,其產品亦由它經銷。1630年前,主要生產銅製品,1635年左右才以鑄造鐵炮一舉成名。開始《明熹宗實錄》,天啟元年四月壬辰條。博卡羅(Bocarro)家族是果阿的鑄炮世家。到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ManuelTavaresBocarro)已是第三代。其祖父弗朗西斯科‧迪亞斯(FranciscoDias)於16世紀中葉作為隨船木匠來到果阿。後進果阿鑄炮場,至1560年左右已升為鑄造師。1587年,弗朗西斯科‧迪亞斯已年老多病。當時的葡西聯合國王準備派人接替他的職務。但葡印總督建議由其子佩德羅‧迪亞斯‧博卡羅(PedroDiasBocarro)接任父職。1588年,他被任命為“葡印火炮鑄造師”。1590年10月12日,國王核准了上述任命。佩德羅‧迪亞斯‧博卡羅有二子:弗朗西斯科‧迪亞斯‧博卡羅(FranciscoDiasBocarro)及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後者成為澳門歷史上最著名的火炮鑄造師。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中的曼努埃爾,在澳門一般譯作“萬努”。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海外委員會抄件,第79簿,參見瓦爾德斯‧杜斯‧桑托斯(ValdezdosSantos):《鑄造專家博卡羅考》,第97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25簿,第350頁及第26簿,第79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35簿,第255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41簿,第171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41簿,第163頁。1634年12月7日,葡印總督致函葡王請示開辦鑄鐵炮場,1634年12月7日獲批准。參見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36簿,第224頁。
2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鼓鑄鐵炮後,銅炮、銅鐘及銅塑的製造已降至最低水平。歐洲早期的鐵炮以縱向排列的鐵板條,套以鐵環,有的還在外面包裹一層銅皮。14世紀中葉,出現了“鍛鐵”炮。“凡焊鐵之法,西洋之國別有奇藥。中華小焊用白銅末,大焊則竭力揮錘而強合之,歷歲之久終不可堅。故大礮西番有鍛成者,中國則惟事冶鑄也”。1377年,在今意大利首次生產鑄鐵炮。1547年,英國人開始使用高爐大量鑄造鐵炮。荷蘭人製造鐵炮的歷史也很悠久︰“紅夷礮鑄鐵為之,身長丈許,用以守城”。二、華人對澳門鑄炮業的貢獻眾所周知,葡人善鑄銅炮。“西洋炮熟銅鑄就,圓形若銅鼓”。由於鑄炮數量的增加,銅材出現了緊缺。在中國購買困難重重,日本則嚴禁出口,無論買賣雙方,違者處死。在東南亞其它地方獲得這一原材料的辦法是購買銅錢,熔化後鑄炮。因此,唯一可行的來源是得自印度或以胡椒同英國人交換,急迫尋找取代銅的新材料具有重大的戰略及經濟意義。1621年2月20日,葡印總督在致國王的信中彙報說:“關於陛下利用那裏(澳門)的銅開辦鑄造場所需要的鑄匠,我一定與此處的鑄造師傅想辦法,無論如何,在此季風期內派其前往”。1624年,葡印總督唐弗朗西斯科‧達‧伽馬(D.FranciscodaGama)致函國王,要求向果阿派遣“兩或三名鑄鐵工,以便利用那裏有的大量便宜的鐵來鑄鐵炮”。國王答覆說國內無此種藝人,“但在此有消息說,中國及日本有會鑄鐵的藝人”。於是,他命令澳門總督雇用華人到果阿鑄造鐵炮並“教授會鑄銅炮的工匠鑄鐵術”。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64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65頁。葡萄牙銅炮業興起於15世紀末16世紀初。哈爾濱最近發現了宋金時期的“神飛炮”。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65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15簿,第61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21簿,第5頁。
249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1627年3月6日,葡印總督稟告國王說,澳門總督唐‧菲利佩‧羅博(D.FilipeLobo)已覓得“兩位鑄造高手”,正在來果阿的路途上。這兩位華人鑄鐵匠人因不習慣使用果阿的鑄鐵,造炮事無進展,又返中國。1632年3月14日,葡王批准葡印總督在果阿使用澳門華人師傅鑄造鐵炮。“我國的火器有過輝煌的歷史。中國不僅是火藥的發明者,也是世界上最早將火藥兵器應用於戰爭的國家。大約在唐朝中期,火藥問世。北宋時期,出現並使用燃燒性火器和爆炸性火器。南宋時期,發明管形火器,始而竹筒,繼而以銅鑄成火銃。元代,銅銃大量製造與使用。明初,改銅為鐵,鑄成鐵炮。”明時廣東佛山的鐵業已聞名全國,故屈大均有“鐵莫良於廣鐵”之語。由於冶鐵業的發達,佛山逐漸成為粵東兵器製造基地。佛山與澳門相距百餘公里,兩地關係甚密。澳門鑄炮場中工作的華人技工來自佛山。而他們在澳門接觸西方制炮技術後,又將其帶回家鄉,促進了佛山的制炮業。明代史料記錄說︰(崇禎三年二月庚申)兩廣總督王尊德疏奏,粵東原無大銃,昨海寇猖獗,地方需此至急。臣不得已,借用澳中大小二十具,中有鐵鑄大銃四具,詢之則粵匠亦能辨此。臣因購其工巧者,開爐備物,俾之冶鑄,今已鑄二百具矣。……又仿澳彝式製造班鳩鐵銃三百具。一併解進,以為備禦之用。精通銅炮術的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很快從中國同行那裏學到了鐵炮術。他不久向葡印總督彙報說,已掌握了鑄造鐵炮的“技藝”。葡印總督在向里斯本轉發此信的同時,已下令同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簽定一份鑄造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24簿,第70頁。這二人是由澳門炮兵司令努諾‧德‧梅洛‧卡布拉爾(NunodeMeloCabral)挑選的。參見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25簿,第31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30簿,第166頁。參見張顯清:《徐光啟引進和仿製西洋火器述論》,吳志良主編︰《東西方文化交流》,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372頁。屈大均著、李育中等注:《廣東新語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1頁。參見黃潔嫻:《明末葡國鑄炮業在澳門與中西關係》,澳門︰澳門大學葡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第13-14頁。參見徐新:《十七世紀的澳門製炮業》,《濠鏡》(澳門)1987年第1期,第59頁。《崇禎長編》卷3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41頁。
2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43簿,第43頁。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季風書》,第43簿,第163頁。張廷玉等:《明史》卷92,《兵四‧火器》,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265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64頁。此處新基督徒指被迫皈依天主教的猶太人。參見瓦爾德斯‧杜斯,桑托斯:《鑄造專家博卡羅考》,第60頁。“100門鑄鐵炮”的合同。完成這一訂單後,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的鑄鐵炮技術更加嫺熟。為此,葡印總督決定向其頒贈基督騎士團的戰袍並予以獎賞。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得此消息後,十分高興,立即致信表示感謝。至1638年年底,在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的領導下,“澳門王家鑄造場”出產了約200門鐵炮。此炮時稱“佛郎機鐵銃”,具體名稱可考者有:“凡鑄炮,西洋、缸夷,佛郎機等用熟銅造,信炮,短提銃,用生熟銅兼半造,襄陽、盞口、大將軍、二將軍等用鐵造”。“大將軍、二將軍即紅夷之次,在中國為巨物,佛郎機水戰舟頭用”。由上可見,澳門鑄炮業之所以興隆,乃因明朝中國之發達煉鐵業以及熟練工匠。令人慨歎的是,明末之際,明廷竟然要求助於澳門西洋火炮和炮手,以抵抗滿清入侵中原。明朝為滿清所取替,似乎理所當然矣!三、澳門鑄炮場之終結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迅速掌握了鐵炮術,為葡印的軍事、貿易作出了重大貢獻,成為全葡印“最優秀的炮匠”,因此,當局決定向其贈授基督騎士團戰袍,並為此令他搭乘一條英國船前來果阿領獎。他害怕乘坐外國船不安全,當然並非擔心個人的安危,而是若有甚麼意外,他掌握的鐵炮術將失傳,於是未前往果阿。他留在澳門,夜以繼日地鑄炮。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曾任澳門議事會顧問,在1639年曾返回果阿一次。1656年,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被提名為澳門總督候選人,但因其猶太血統,無法出任這一重要職務。當時的法律明文規定,“新基督徒”不得出任公職。據文德泉神甫的考證,1656年,曼努埃爾‧塔瓦雷斯‧博卡羅舉家返回果阿,1672年左右卒於該地。澳門鑄炮場因而終結。原載金國平、吳志良:《靜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
251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曼努埃爾‧德‧卡斯特羅‧桑帕約(ManueldeCastroSampaio,1827-1875)之前曾出版過《隱瞞的貧困(Pobrezaenvergonhada)》(瓦倫薩,1852年)、《貧窮、貪婪與死亡(Pobreza,avarezaemorte)》(瓦倫薩,1856年)、《詩歌散文(Ensaiospoéticos)》(巴達霍斯,1858年)、《阿連特茹之聲(AvozdoAlentejo)》(埃爾瓦斯,1859年)、《百姓衛生手冊(Compêndiodehigienepopular)》(埃爾瓦斯,1860年)、《熱戀的受害者(Vítimasdeumapaixão)》(里斯本,1863年)、《澳門慶祝唐卡洛斯‧費爾南多先生殿下華誕回憶錄(MemóriadosfestejosquetiveramlogaremMacauporocasiãodofaustonascimentodesuaaltezarealosenhorD.CarlosFernando)》(澳門,1864年)及《正字法手冊(Compéndiodeortografia)》(澳門,1864年)。《澳門華人(OsChinsdeMacau)》是他的最後一本著作,全書分為13章,共144頁。此書的前言開宗明義:“如題目所示,在本書中,作者專論與澳門華人人口有關的事項。”據我們所知,在所有的澳門歷史著作中,這是唯一一本專論澳門華人的著作。曼努埃爾‧德‧卡斯特羅‧桑帕約無殖民者的偏見與傲慢,是個正直的葡國人,這反映在他對華人高度的稱讚中:“從上所述,可以看到華人的聰明才智與勤懇耐勞。他們在商業中表現出聰明能幹,在工業上也毫不遜色。每做一件事情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金國平作者簡介︰金國平,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曼努埃爾‧德‧卡斯特羅‧桑帕約:《澳門華人(OsChinsdeMacau)》,香港:羅郎也印字館(TypographiadeNoronhaeFilhos),1867年,第VII頁。
2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都認真、耐心,精益求精。無論到哪個國家,他們都會以其勞動使那個國家富庶,為它增光。”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也附錄了一商品單,但那是鴉片戰爭之前的情況。本書所開列的商品目錄則反映了鴉片戰爭二十餘年後澳門的商業活動。尤為可貴的是,它為研究鴉片戰爭後澳門工商業活動提供了詳實的材料,註明了商品來源、在澳耗用情況及再出口地等信息。作者斷言:“澳門華人貿易進口的商品大部分用於再出口,本地消費部分極小。”本書與龍思泰書作不同之處在於,它的第十三章《商業與工業》較全面地反映了19世紀中葉澳門華人參與的行業及華人從業的情況,如披露了在澳門葡萄牙人機構中均有華人供職這一事實。不誇大地說,僅此章就為我們提供了19世紀中葉澳門華人經商和從業的全景式畫卷。因此,這一章最有價值,對於澳門史、澳門社會史,特別是澳門華人、華商史具有重要意義。作者明言:“我未寫出一部鴻篇巨製,但至少書中有些節點帶來了一些新意。”最新穎、最重要的是,道出了澳門華商於19世紀中葉崛起的根本原因。“可以說,澳門貿易的關鍵掌握在華人手中。他們積極能幹、聰明,一定會保持這一財富來源。當澳門為中國與各國人民貿易的唯一港口時,華人與葡人的貿易均興盛一時。然而,葡人的貿易在香港這一英國殖民地設立和臨近的帝國港口開放後便開始沒落。但是華人貿易大不相同,儘管出於種種原因,他們暫時將澳門的貿易撤退到了廣州,但他們又在澳城恢復了它。從那時起,他們一直保持此種貿易的繁榮昌盛。”由此可知,鴉片戰爭後香港的開埠及五口通商,給澳門的葡人壟斷貿易造成了巨大打擊,削弱了他們的勢力,為華商崛起創造了決定性的條件。以下幾點值得研究者注意:在本文成書的1867年,澳門僅有賭館十四家,僱用了一百四十二名員工。平均數是十人,看來規模不是很大。關於鴉片,他指出:“此種商品進出口量巨大。來自於孟買和加爾各答。銷往中國各地,主要是廣州市和澳門以西港口。”還特別強調:“澳門本地消費巨大。”這是鴉片戰爭二十餘年後的情況。曼努埃爾‧德‧卡斯特羅‧桑帕約:《澳門華人(OsChinsdeMacau)》,第XI頁。
253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他用了比較大的篇幅來敘述海參貿易對澳門的重要性。“澳門耗用巨大,還轉口到廣州及中國其他各地。”而葡萄牙的東非殖民地莫桑比克盛產此物。如果通過澳門輸往中國的話,是樁賺大錢的買賣。當地的葡萄牙總督從葡萄牙中央政府那裏獲得了專營權。後因其逝世,此事被耽擱了下來。中國學術界在涉及雙嶼被毀滅的過程時,經常引用法國人費賴之《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中對此書片段的轉述,因此它並不是一本中國學者完全陌生的著作,而且曼努埃爾‧德‧卡斯特羅‧桑帕約在研究中外交通史和澳門史的學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對全書比較全面的介紹則有待進行。該書關於華人風俗的部分被譯成英語,收入1877年上海第一版的《MannersandCustomsoftheChineseatMacao(澳門風俗規矩)》一書。下面是第十三章“商業與工業”的全譯,在原註的基礎上,附錄一些必要的補充註釋。第十三章商業與工業可以說,澳門貿易的關鍵掌握在華人手中。他們積極能幹、聰明,一定會保持這一財富來源。當澳門為中國與各國人民貿易的唯一港口時,華人與葡人的貿易均興盛一時。然而,葡人的貿易,在香港這一英國殖民地設立和臨近的帝國港口開放後,開始消亡,步入目前的此種沒落狀況。但是華人貿易的情況大不相同,儘管出於種種原因,他們暫時將澳門的貿易撤退到了廣州,但他們又在澳城恢復了它。從那時起,他們一直保持此種貿易的繁榮昌盛。他們不動聲色地開發這座金山,天賦加巧幹,一定會成果累累。更值得一提的是,他們的商行不但沒有削弱,反而信譽良好,財富巨萬,蒸蒸日上。在貿易方面,一般來講,華人誠而有信、克己廉潔,因為他們深知,在開發這樣一座金山時,這些品德具有多麼深遠的意義。每筆賬都算得驚人的精細。費賴之:《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冊,馮承鈞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504頁。RufinoFranciscoMartins,MannersandCustomsoftheChineseatMacao,ElibronClassics,2005.關於澳門華人貿易的首批筆記資料得自於多明戈斯‧克萊門特‧帕切科(DomingosClementePacheco)及愛杜瓦多‧馬爾克斯(EduardoMarques)先生。可以說,為獲得其餘資料開闢了道路。為此,對這一幫忙表示萬分感謝。金按:五口通商。
2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他們之間的結社精神尤為光大,所以除了極其特殊的情況之外,生意都是通過行會進行的。即便是些微不足道的生意,也絕不放棄這一做法,因為他們切切實實地明白,眾人的智慧與資本合在一起才可以保障一切生意的真正安全。本城有四十家商行,都是些寄賣店或代理行。這些都是澳門華人貿易最重要的店家。大部分店家(換言之,其中的三十六家)總店設在澳門。在中國、交趾支那、暹羅、新加坡、檳城等地設有分行。商行的辦公室和倉庫設在內港沿岸。那裏有大量的職員,時刻運作不停。除了這些商行之外,還有十一家八九行。八九行也寄賣商品,但其經營方式與商行有所不同,因為一般來說,商行立即支付寄賣商品的金額,然後自己銷售。而八九行則以寄賣者的資金出售貨物,然後扣除百分之八至九,所以此類商家有八九行之稱。一般來說,所有商家均加入行會,但並非所有會員都是商家。部分行會的會員同時又是其他行會的會員。正是這一情況解釋了為何行會內極少發生破產,因為身為多個行會的會員有可能在遭遇逆境的情況下互相救助。這便是華人行會存在的堅實基礎,聯繫緊密,一定會互相幫助。然而,每個行會的成員彼此之間並無關係。負責商務的是值理,他代表行會,不隸屬於任何商號,但有一個規定的稱呼,如我們中間的任何公司習慣給予的稱呼那樣。行會一般有店鋪,會員在那裏從事零售,因此華人商鋪比比皆是,主要是集中於街市。四十家商行經營最重要的商業。頭三十四家總部設在澳門,其餘六家為設在其他地方的總行的分號。下面我們提供一名錄:義德行成隆號宜順號太和行裕昌堂泰利號利益源生源欄永順安永豐行南順號同孚號安順行廣悅來昌利欄金按:原文作“Bazar”。澳門今有“新市巷(TravessadoBazarNovo)”和“市亭前地(LargodoBazar)”。關於“Bazar”的準確方位及包括的街區,可見BoletimdaProvínciadeMacaueTimor,Vol.XV,no30,26deJulhode1869,pp.142-143。
255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興記行廣義隆紹隆棧生茂行廣聚源同安利廣昌隆東茂號生發行鐘隆記同泰昌時安行泰德行東和發廣成信廣安隆信義行中和號安泰行德記欄恆益號謙泰行和源號東興號廣成昌澳門華人貿易進口的商品大部分用於再出口,本地消費部分極小。直接進口一般通過馬尼拉及中國數個港口。中國港口主要是廣東省和中國北部沿海的港口。間接進口通過香港,一小部分通過廣東進行。產品來自歐洲、美國、印度、暹羅、交趾支那等等。然而,有時上述地方的某些產品是直接進口的。再出口的產品輸往歐洲、美國、印度、大洋洲和中國等等。對此,我們在下表中加以詳細解釋。下表為一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主要進口及轉口產品名錄,附有不同的解釋。原棉──從數國進口。從中國進口的原棉來自寧波、上海及天津。其他進口的原棉來自日本、加爾各答、孟買、馬德拉斯和科欽。進口量巨大,再轉口至澳門以西口岸。靛青──來自廣東省,澳門很少消費。進口的其餘大部分輸往上海。八角茴香與八角油──產於福建、江西和廣東。幾乎全部通過廣東進口,再出口則輸往歐洲,主要是漢堡。檳榔──乾檳榔來自於檳城和馬來西亞幾個島嶼。鮮檳榔來自廣東省,供本地消費。大米──來自中國各地,以及馬尼拉、西貢、暹羅、孟加拉、爪哇和摩鹿加群島。本地消費巨大,是華人主要的食品。中國的大米少量轉口到馬尼拉與加利福金按:本文中的大洋洲指今東南亞。金按:文中馬德拉斯即今金奈。
2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尼亞。馬尼拉和其他國家的大米則轉口到廣東。眾所周知,各種質地的大米繁多,一般以出產國命名。糖──除了冰糖外,還有白糖和紅糖,後兩個品種還各分為三等。來自廣東省和福建省。再轉口到加利福尼亞和印度,主要是孟買。部分劣質的糖輸往中國北部沿海數地。各種禽類──來自廣東省,供本地消費。魚翅──鯊魚鰭。這一美味佳餚深得華人的鍾愛。來自爪哇、新加坡、檳城、孟買和波斯灣。澳門本地消費量巨大。大量銷往中國各地,主要是廣東省。燈油──質量不等,華人也用於烹調。來自廣東省,本地消費巨大,且輸往澳大利亞與加利福尼亞。水銀──通常來自加利福尼亞,小部分來自安南。幾乎全部用於本地消費。烈性酒類──中國烈性酒類來自廣東省和中國北部沿海。澳門亦有製造,但產量很小。歐洲烈性酒類從香港轉口,幾乎全部用於本地消費。海參──這是一種短粗的鱔魚,呈水蛭色,質地各異。乾海參來自馬尼拉、爪哇和望加錫。澳門耗用量巨大,還轉口到廣州及中國其他各地。如果此商品供應充足的話,在中國的消費更大。儘管天朝的進口量巨大,然而還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應該積極考慮竭力擴大供應。因此,鑒於此種商品很受青睞,價格昂貴,擴大供應可以帶來巨大的商業利潤。說實在的,東非海岸有大量的海參。令人遺憾的是,那裏未同中國展開此種主要商品的貿易。我們利用此次機會來說說它的好處。1850年,若澤‧伊納西奧‧德‧卡爾多佐(JoséIngnáciodeCardozo)發現莫桑比克有大量海參。考慮到此種商品同中國貿易可以帶來的重要成效,就此問題同亞雷山德利諾‧安東尼奧‧德‧梅洛(AlexadrinoAntóniodeMello,今塞卡爾子爵)進行了磋商,達成了一致意見。若澤‧伊納西奧‧德‧卡爾多佐前往莫桑比克,子爵先生也往那裏派遣了兩名善於製作海參的馬尼拉匠人和寶貴的工具。若澤‧伊納西奧‧德‧卡爾多佐實地考察了這個有利可圖的買賣。他瞭解到,實際利潤比估計的要高得多。因此,他認為,如果要開展這一計劃,應該從葡萄牙政府那裏獲得專營權。這樣,他將此想法告訴了子爵先生。子爵同意了這個想法,去了趟里斯本,獲得了專營權,然後回到了莫桑比克。做好準備後,可
257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以開發那裏的財富了,穩穩地得到好處。但不幸的是,他身患重病,不久就被死神奪去了生命,致使他的這一美好計劃落了空。從那時起,這項大買賣便被擱置了下來,或像以前一樣,無人問津了。我們要說的是,很可惜未進行第二次嘗試。從馬來人或馬尼拉那裏招募製作海參的人易如反掌,他們可以在莫桑比克教授這門手藝,同中國展開此種貿易亦非難事,我們請了專家來研究這個問題,肯定它是眾多買賣中首選之項。絲蠶──來自廣州,數量很少,主要出口到馬尼拉和新加坡。魚肚──來自大洋洲某種魚(或許是鯊魚)。大量來自爪哇或馬來西亞諸島。本地消費巨大,還輸往廣東省。白鉛──來自交趾支那、爪哇、新加坡和檳城。也來自澳門以西海岸。轉口輸往廣州,部分輸往英國。竹子──從廣東省大量輸入。大部分供應本地,用途多樣。對華人而言用途廣泛。一部分輸往英國及歐洲各地。桂皮、肉桂花及桂皮油──產於廣東省與河南省,經廣東輸入。本地稍有消費,也輸往周邊島嶼。然而,大部分再出口至印度、大洋洲、美國和歐洲,主要是漢堡。植物油──從中國各地,尤其是從廣東輸入。全部用於本地消費。蜂蠟──來自中國北部沿海,以及爪哇和印度。茶葉──眾所周知,品種繁多。優質茶大量從廣東及中國北部港口輸入,劣質茶在澳門揉制。本地消費巨大,亦輸往周邊島嶼與印度、大洋洲、美國和歐洲。再出口則輸往英國的量最大。鉛──從歐洲及美洲少量輸入,用於本地消費。胭脂蟲──是一種類似蝨子、呈猩紅色的昆蟲,於墨西哥的某種灌木上大量繁衍。胭脂蟲從美國進口,輸往廣東和中國其他各地,眾所周知,它能用於織染業。珊瑚──是一種少量進口的產品。來自印度,輸往廣東和中國北部各個港口。丁香──來自檳城、摩鹿加群島和毛里求斯群島。進口量不大。再出口至廣東。硫磺──來自福爾摩沙。部分輸往印度。麵粉──大部分來自加利福尼亞,部分來自廣東、澳大利亞、美國和歐洲。全
2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部用於本地消費。華式服裝、鞋類──澳門本地產品無法滿足華人居民的巨大需求,還需要從佛山港大量進口。這是廣東省最大的加工業城市,許多此類產品亦輸往周邊地區。素色與彩色布──來自廣東、美洲和歐洲。用於本地與周邊村莊的消費。呢子與布匹──來自歐洲。用於本地的消費。豆類──有多種品質。來自上海和中國北部其他港口,部分輸往澳門以西海岸。鐵──主要來自英國。部分輸往廣州和中國其他港口。馬口鐵──主要來自英國。本地消費量極少。煙葉──大多來自廣州。轉口量不大,幾乎全部輸往澳門以西港口。豬、牛──豬大多來自澳門以西港口,幾乎全部用於本地的消費。牛來自廣州,亦用於本地消費。良薑──一種根莖。來自江西省、福建省及廣東省。芳香、味苦。一般來自廣州,輸往美洲、歐洲、新加坡、檳城和馬拉巴爾海岸。薑──大多來自廣東。本地消費巨大。可製成甜薑,大量輸往澳大利亞和英國,亦輸往中國北部港口。芝麻──來自交趾支那、暹羅、爪哇和望加錫。一般輸往廣東。粗沙糖──來自廣州和其他口岸。幾乎全部用於本地消費。瓷器──華瓷一般來自廣州,一部分轉口歐洲和美洲。歐瓷通過香港進口,僅供基督徒使用。樟木──來自福爾摩沙。此間用此奇香的木材製作各種細木器,尤其是箱子,主要輸往馬尼拉。建築木材與木工木材──前者一般來自澳門以西口岸。後者來自中國北部港口和馬尼拉。全部用於本地消費。檀香木──一般來自巴塔維亞、帝汶、澳大利亞以及錫蘭和馬拉巴爾海岸的一些港口。大量輸往廣東省。象牙──少量來自暹羅、帝汶、檳城和孟買。不再轉口。綠豆──一種來自福爾摩沙、福建省和馬來西亞一些島嶼的豆類,幾乎全部用於本地消費。
259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燕窩──為大洋洲某些鳥類的涎液,土著人將其風乾。燕窩為華人的上乘佳餚。來自於蘇門答臘、爪哇和婆羅洲。澳門的耗用量巨大,還大量輸往廣東省和中國北部海岸。玻璃器──來自廣州市和歐洲。澳門有一間玻璃廠,但規模十分有限。玻璃器全部用於本地消費。金銀絲細工、檀香及象牙製品──澳門均有製造,但規模不大。市面出售的產品幾乎均來自廣州市。部分再輸往歐洲和印度。金──來自廣州市,以及澳大利亞和加利福尼亞。幾乎全部用於本地金銀首飾店的消費。鴉片──此種商品進出口量巨大。來自孟買和加爾各答。銷往中國各地,主要是廣州市和澳門以西港口。澳門本地消費巨大。炮竹──以整串的形式來自廣州市。進口量巨大,本地消費量巨大。每年光是普通的中國節日用量超過一萬澳門元。炮竹還大量輸往新加坡、檳城和美洲等地。紙張──種類繁多。大多來自廣州市和歐洲,用於本地消費。明礬──來自北港(Packan),一般輸往孟買和加爾各答。寶石──來自廣州市。輸入量不大,不再轉口。胡椒──來自望加錫、新加坡和檳城等。主要輸往廣東省。神香──種類繁多。進口與轉口量巨大。來自廣州市。澳門亦大量生產,但品質低下。除了本澳大量消費外,還大量輸往加利福尼亞、馬尼拉及大洋洲各地。草藥──大多來自中國北部各港口,尤其是寧波、上海和天津。除了本澳大量消費外,還輸往馬尼拉及巴塔維亞。銀──來自英國。還以銀條和細絲形式從廣東省輸入。後一種在華人中間以其重量的價值作貨幣使用,此外還有墨西哥和西班牙銀元。這的確是銀幣,但在此使用的是其重量的價值,因此破碎的銀元,甚至小碎片也可以流通。其餘銀子的進口供金銀匠使用。若澤‧伊納西奧‧德‧卡爾多佐向我們解釋說,燕窩是婆羅洲燕子從水生植物中提取出來的一種有粘性的顆粒狀物。燕窩的內部由其形成。若澤‧馬爾提紐‧馬爾克斯(JoséMartinhoMarques)先生向我們出示的一本專述貿易的漢語書籍提到,婆羅洲及大洋洲其他地方的燕子將水生植物的汁液噴塗到烏窩上。土著人採集、製乾,利用這種膠狀物。金按:北港(Packan)為福爾摩沙異名之一。
2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沙藤、藤及燈芯草──這些產品來自馬來西亞的一些島嶼,亦來自暹羅等地。輸往廣州、寧波和上海。硝石──來自加爾各答、孟買和果阿。輸往廣東和中國北部港口。銅錢──中國唯一名副其實的硬幣。銅鑄,面值低。大量從廣東省輸入,一般再輸往新加坡、孟買和加爾各答。它在澳門的價值,與其他貨物一樣,取決於在澳數量的多寡。原絲──來自廣東省、上海和南京。上海和南京的原絲品質上乘。輸往馬尼拉、新加坡、美國和歐洲,主要輸往英國。蘇樹──即蘇木或染木樹。來自暹羅、柬埔寨和馬尼拉,再出口至廣東和中國北部港口。中式雨傘──大多來自廣東及河南,再出口至馬尼拉、新加坡、果阿和孟買。絲織品──一般來自廣東省。大部分轉口馬尼拉、英國和美國。儘管歐洲絲織品在本澳銷路不錯,但華商不進口。朱砂──來自廣東省。輸往中國北部某些港口及印度。從上所述,可以看到華人的聰明才智與勤懇耐勞。他們在商業中表現出聰明能幹,在工業上也毫不遜色。每做一件事情都認真、耐心,精益求精。無論到哪個國家,他們都會以其勞動使那個國家富庶,為它增光。因為我們曾經說過,除了會精心加工工藝品外,他們還善於仿造任何一件拿到他們面前的東西。這樣他們在澳門從事各種手藝,有極個別的例外──農業,他們視為百業之首,最高尚,最光榮,甚至還有祭農儀式。此處缺乏土地,農業是唯一無法從事的行業。但即便是這僅有的土地也被他們無以復加地利用,充分實現了農業經濟。下面我們來談談每種行業及至本年六月十四日所從業的人口情況,包括細木匠及商人等。中國皇帝每年舉行祭農儀式。這是皇家最隆重和最主要的祭祀儀式。請來40名德高望重的老農。宗教儀式後,皇帝帶着老農及其大臣列隊前往田地。到了地裏,他扶一把犁,開幾條溝,播幾粒種。所有隨行者照樣做。這個儀式是很恭敬的,祭祀百業中最古老、最崇高和最有用的一行。金按:1867年。本書前言簽署的日期為1867年10月31日。
261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行業/從業人口數量店家及商會會員2,823買賣經紀184推銷員893各類商鋪店員567檢銀員(escolhedordeprata)53找換鋪95打包工46小販915茶廠14茶廠員工430煙葉廠11煙葉廠員工190捲煙工340玻璃廠1玻璃廠員工14磚瓦廠1磚瓦廠員工29石灰廠4石灰廠員工43神香廠13神香廠員工115中醫先生104中藥房33草藥師272草藥鋪15草藥店42種痘師9俗醫52廟宇12廟宇和筒、道人26廟宇員工40巫師39賭館14賭館員工142華式彩票182高樓24高樓主30豬禽叉燒師30煙膏銷售者24不僅以此名稱呼叫賣的小販,而且稱呼在路上和在固定地點賣魚、蔬菜、水果和菜肴的人。金按:澳門今有“高樓里/船澳口(BecodosCoulaus)”。煙膏銷售者指那些將鴉片通過某種加工變成可吸用者或出售這種製品的人。他們在煙館中接待願意吸用的消費者,並提供特別的煙具及其他用品。
2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麵包店8麵包師69華人移民機構17移民(colonos)134移民經紀319華人移民機構員工163收容所員工7收容所殘廢人6收容所收留者4收容所病人7聖拉匝祿痲瘋病院內痲瘋病人31天主教教堂、醫院及公墓員工21棄嬰之家女員工8無玷受孕學院內由修女看管的女棄嬰4聖若瑟修院就讀男生7聖若瑟修院、新澳門學校及聖家辣堂員工19澳門各機關員工23前線作戰連兵營及其附屬兵營員工31員警部隊內以士兵身份入伍的警員34綠軍及收賬員7地保(cabeçaderua)4更夫96郵差54公共照明員工116水上警察局員工39葡萄牙軍艦員工20水手66漁民19海岸領水8農民296日工316風水先生2行業/從業人口數量金按:即“豬仔館”,又叫“豬仔寮”或“巴拉坑”。“巴拉坑”為“豬仔寮”中“寮”的對譯。葡萄牙語作“Barracão”,西班牙語作“Barracon”。金按:澳門今有“工匠里/沙欄仔圍(BecodosColonos)”,“工匠街(RuadosColonos)”和“工匠巷(TravessadosColonos)”。金按:澳門氹仔今有“地堡街(RuadoRegedor)”。據葡語名字,“地堡”當為“地保”之誤。“Regedor”同“cabeçaderua”。葡語文獻中,也用拼音形式“dipu”。更夫是華人住宅的夜間衛兵。他們負責看守一定數量的房屋,不時巡邏街道,手敲一節竹筒或鼓報時。路上有人經過和附近有動靜時打更。漁民數量很多,但是幾乎全部是水上居民。我們此處涉及的是在陸地居住的漁民。是指那些懂得尋找墓地的人。對此,我們在殯葬一節中有解釋。續上表
263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造船工68船工37漢語教師66書商56業主121工頭12典當行28畫師與照相師154鐘錶匠38金銀首飾匠202刻字匠(abridor)16染師20雕刻匠36細木匠102車工7鑲銀匠18木匠800琴匠(violeiro)2箱匠5椅匠128桶匠104五金雜貨商370中式裁縫342歐式裁縫165成衣鋪86刺繡工18縫紉工271鞣革匠22中式鞋匠141金按:澳門今有“掙匠巷(Calafates)”。書商都是中式書籍書商。衹有同屬於一個印刷所的四位書商從事西式書籍的裝訂。典當行以實物換取有利息的現金。它分為兩等。第一類稱為大押,第二類稱為小押。大押衹收價值高的抵押品,如金、銀及其他貴重物品,合同期最長可達三年。小押售任何抵押品,但合同期不超過一年。上述典當行中,28家為大押,21家為小押。在畫匠中,有22人從事油畫繪畫,攝影師僅兩人。在澳門的金銀首飾店中,7家製作金銀絲細物件。金按:澳門今有“吳家圍(pátiodoAbridor)”。金按:澳門今有“染師里/營地一圍(BecodoTintureiro)”。不同的粗細木匠也加工車工件。金按:澳門今有“樂上里(BecodoVioleiro)”。一些僅僅出售五金雜貨,另外一些既製造又出售,一些僅製造。五金雜貨種類繁多。金按:澳門今有“涼水街(RuadosCurtidores)”。行業/從業人口數量續上表
2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歐式鞋匠165打鐵鋪及修理整製造各鎖店212銅匠218歐式傘匠25漏斗匠46採石匠52石匠441紡織工28洗衣匠與漿衣熨匠171歐式書籍印刷商2剪髮匠477瓷器商57造繩匠78蠟燭匠12糕點師236樂師84成套物品出租者(出租轎子、燈籠等婚喪用具的人)11搭篷匠94燈芯匠42炭夫183養豬戶133屠戶42閹割匠27肉夫210養牛戶32養羊戶39基督徒的男女傭人1,457華人的男女傭人2,396苦力(車夫和轎夫)1,171妓女1876乞丐220算命者88各種在押罪犯205金按:澳門今有“洗衣匠圍/青雲里(PátiodoMainato)”。金按:澳門今有“剪髮匠巷(BecodoBarbeiro)”。金按:澳門今有“造繩巷(TravessadoCordoeiro)”。金按:澳門今有“馬車巷(TravessadosTrens)”。金按:澳門今有“養豬巷(TravessadoPorqueiro)”。金按:澳門今有“苦力圍/聚龍里(PátiodosCules)”。金按:澳門今有“轎夫巷(TravessadosCules)”。金按:如果考慮到基督徒的男女傭人和華人的男女傭人分別為l,457人和2,396人,這個數目實在是高得驚人!行業/從業人口數量續上表原載《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2期。
265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晚清澳門的轉口貿易在廣州、香港的擠壓下,並沒有完全消失,相反,一些土產品仍然通過澳門出口。根據粵海關的報告,在1871至1872兩年間,通過澳門出口的絲已達到相當的數量:“除了從廣州出口的絲外,還有從澳門用輪船運到香港銷往歐洲和美國的絲,1871年約有5,892擔,價值235.68萬元,1872年約8,060擔,價值322.4萬元”。此外,還有茶、錫、海參、肉桂芽、良薑、靛青、大豆、糖、煙葉等土產由澳門運往香港,再轉運至歐美等國。在大量土產經澳門貯運、轉口的過程中,一些以土產原料加工為基礎的製造業也逐漸發展起來,“當時澳門有些行業比較發達:多家生意興隆的製茶廠、一家煙草廠、一家鴉片加工廠、青洲水泥廠和三家繅絲廠,其中一家雇用了四百多名婦女”。這時期澳門的製造業,以華商投資經營為主體,主要涉及製茶、炮竹、繅絲、機器、製雪、燒磚、製木、燒灰(水泥)、草席、神香等等。在這些行業中,又以大量出現的炮竹廠、繅絲廠和由華商與外資合作的青洲水泥廠構成了澳門製造業的主要支柱。一、炮竹廠19世紀中葉以後,已有大量的中國生產的炮竹出口到歐美等國。據粵海關統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林廣志作者簡介︰林廣志,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訪問學者、歷史學博士。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76頁。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第174頁。
2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計,1860年以後,歷年經廣州出口的炮竹總量,1860年為2.2萬擔,1864年為1.1萬擔,1865年為2萬擔,1866年為2.4萬擔。在銷往國家中,又以美國的需求量最大,“過去的一年出口比1875年多1.1萬擔,增長的大部分是運到美國的,無疑是用於慶祝美國獨立100周年”。而內地爆竹生產,則主要是東莞等珠江三角洲一帶。澳門華商見生產及出口炮竹有利可圖,於是利用澳門火藥供應充裕,且價格便宜的優勢,大量從內地購進炮竹紙殼,設廠生產炮竹。據有關資料顯示,在鼎盛時期,即1880年至1905年間,澳門華商投資的炮竹廠多達20餘間:1880年-1905年澳門華商炮竹廠一覽表報批日期東主廠址備注1881.12.3李漢源、梁旺賢竹仔室第四號1882.5.6梁亞喬、梁六朝望廈帽圍內第十一、十三號1882.5.13梁若京(JoaquimLeong)二龍喉花園馬路味先地花園1882.8.20林日新橋田中1883.2.17廣隆洗衣灣竹仔室斜巷第一、三、五、七、九號1883.3.17萬年勝號馮紹啞嗎喇馬路(蓮峰廟之路)1883.11.24余亞康摩魯兵房附近1884.2.23德隆竹仔室光緒七年七月開張1895.4.10德隆祥記四孟街第三十號1885.4.11廣源顧辦地花園1886.7.22陳廣成連勝街之僻處1887.4.7余吉臣竹仔室斜巷第一、三、五、七、九號1889.4.4蕭照沙岡海邊街北便1889.5.9何廷光望廈帽圍第十一、十三號1889.10.17何其沙梨頭白灰街第一號1890.7.31昌益沙岡空地由沙岡白灰圍遷入1890.8.28何廷光群隊地瑞隆棧炮竹廠外分廠,生產炮竹殼1893.5.27羅新、黃耀池馬蛟石斜路劏狗灣花園1902.11.29林石泉外坊群隊街第十一、十三等號1908.5.9曾嘉浦沙岡橋梁街第九十七號資料來源: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24頁。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163頁。
267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由於炮竹廠大量使用火藥,涉及治安、安全、消防、環保等社會及民生問題,澳葡政府對華人炮竹廠的審批、設立是非常嚴格的。通常的程序是,設廠者向華政衙門提出開設炮竹廠的申請,華政衙門受理後,在《澳門憲報》刊登告示,說明新開工廠的具體位置,所用物料係硝、硫黃、火藥,其生產方式是用木器兼以手轉動,是否有失火的危險,各相關廳署官員、周邊居民對該廠開設有無意見等。如居民、官員對此廠開設有意見,可於15天內到華政衙門呈訴。如經過各方知悉,並無反對意見,則由澳葡總督批准設廠給照,並訂立相關章程,以俾遵守。1882年8月,華商林日請求在新橋田中開設爆竹廠,公示之後,澳葡政府批准文告曰:照得現據林日前來稟請,在新橋村田中間開設爆竹廠,其地四至:北向新橋村;南向葵寮,該葵寮離開現欲設廠之地;東向三巴門連勝街;西向新橋村。經飭政務廳詳查據覆,又經飭督理工程官查明據覆,亦順所求。查該廠歸入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一日之上諭第二款附款一所列之第一等內。又查所擇地段,係在澳門城外,且查其情形無可猜度有危險情事,或損鄰居身上之安,或害其屋業,或礙其方便。又經與澳門公會商議,茲按照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一日上諭第四款之例,准該林日在已上所言之處開設爆竹廠。核准領牌之後,炮竹廠東主必須遵守有關章程,如該章程第一款規定:1.自給照之日起,限六個月內開張;2.或自給照之日起,限兩年內不開手作工;3.作工停止兩年有奇;4.擅自將該廠遷往別處;5.在該廠生產牌照不相符產品。如違犯上述之一款,所准給之牌照定行銷廢。對於炮竹廠的監管,由政務廳負責,如廠主違犯相關條款,可給予罰款乃至銷廢牌照的處罰。此外,還規定,“止准在廠存貯成桶火藥二十磅、成罐火藥廿五磅”,如需多貯,則須另外申請。1907年8月,澳葡政府又頒佈《販賣槍炮軍器並製造炮竹章程》,對炮竹廠使用火藥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進入19世紀末期,澳門華商投資炮竹廠的熱情有疲衰之勢。主要原因是火藥《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11月18日,第46號。
2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專營導致的成本過高、利潤微薄所致。有鑒於此,一些炮竹廠、炮竹店陸續遷往他處。據1895年7月24日出版的《鏡海叢報》評論說:“蓋火藥由商承辦,則有礙於製造爆竹各工,此項工人為數最多,向由內地購運爆竹紙殼來澳,實因火藥為內地禁物,且價頗貴,在澳則價廉也。現由商辦價貴於往昔不止十分之一,各工獲利較少,相率去而之他,即發賣爆竹之巨店,亦遷往內地”。除了遷往他處外,一些留在澳門的炮竹廠、炮竹店也有頹勢難支之感。1897年3月後,就有廣源盛炮竹店、景福隆記炮竹店先後倒閉或清盤,炮竹業不景氣已成定勢。二、繅絲廠作為最早的轉口貿易口岸,中國絲由澳門港轉運出口已有悠久的歷史,即使在19世紀70年代,當廣州、香港已成為中國土產壟斷性的出口港時,仍有大量的中國絲通過各種方式運抵澳門,直接或經過加工後再轉運出口,甚至澳門的生絲出口曾一度對廣州港造成了很大的衝擊。1874年,粵海關稅務司康發達(F.Kleinwachter)曾在其報告中寫道:“澳門的生絲出口前幾年曾經嚴重干擾本口岸貿易,但現已幾乎停止。這一方面是由於加強防範無數河道口的走私活動,另一方面是由於廣東絲同業公會已成功地停止了本口岸與產地間不合法的厘金稅。生絲自澳門輸出目前需付同樣的內陸稅和海關稅,小範圍的走私雖未能禁止,但未致引誘本國賣主把產品送到小小的澳門市場”。我們估計,康發達的報告可能過於樂觀,因為澳門的走私貿易一向很“發達”,衹要是有利可圖的貨物,從各種渠道走私進出澳門,對有經驗的華商來說,並不是很難辦到的事情。在大量的中國絲進入澳門時,把蠶繭浸在熱水中,抽出蠶絲的繅絲業就逐漸發展起來了。晚清澳門繅絲業從甚麼時候開始?囿於資料,難以稽考。但是進入19世紀80年代,澳門已有多間華商投資的繅絲廠,90年代之後,隨着市場的變化,一些繅絲廠又改建為織造匹綢廠。《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7月24日。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95頁。
269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1880年-1890年澳門華商繅絲廠一覽表報批日期東主廠址備註1882.4.8曹有白馬行街第三號1882.4.8馮成蒲魚地及和隆園西邊1882.7.8何連旺和隆園內東便附近二龍喉花園馬路廠名為粵和昌1882.7.8潘禮臣沙梨頭廠名為複和隆1890.1.23何連旺、宋子衡、曹子基、荷蘭園內東邊由粵和昌繅絲廠改盧九、馮成、陳恒等建成織造匹綢廠1890.1.23曹善業白馬行街第三號由繅絲廠改建為織造匹綢廠資料來源: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繅絲廠因其火煙或可能出現火爐爆裂,屬於危險性較大的工廠,涉及消防、環保等社會問題。因此,與炮竹廠的設立與管理一樣,澳葡政府對繅絲廠的管理也非常嚴格,申報設廠時,同樣也要在《澳門憲報》上刊登公示,如各相關廳署及周邊居民沒有提出諸如消防、衛生、環保及危害性命、傷害物業的反對意見,乃由總督批准領牌設廠,並訂立有關章程,繅絲廠東主必須遵守。1882年7月8日,澳葡政府經過政務廳、醫生局、工程公所的考查,“准該何連旺在已上所言和隆園開設繅絲廠”,其章程規定:一款、如有違犯後開各款,則所准給之牌照定行銷廢。該款下列:A、或自給照之日起,限六個月內,該廠不開張;B、或自給照之日起,限兩年內不開手作工;C、或作工停止兩年有奇;D、或將該廠遷往別處,不是現時所定地方;E、或在廠內更改致與照內所列情形全不相同,均將牌照銷廢。二款、該蠶繭渣不得貯在廠內,亦不得在廠開曬,每日該廠主應分飭令工人將蠶繭渣挑往別處,該處要少人居住,方可安放。另應分將所有圍廠之溝渠蓋密,並要設法將圍廠之水疏通急流。三款、此廠專歸政務廳監查,俾知果否遵依巡捕章程。如有違犯此照各款,須按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一日上諭內章程所載罰款辦理,並為該廠之主人或司事人是問。《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7月8日,第27號。
2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對上述章程各款,也向社會各界公佈,接受居民的監督,如遇有人投訴,總督將派出有關機構進行調查,如屬實,則要求繅絲廠整改。1882年12月,曹善業在白馬行街開設的繅絲廠因為“噴出臭氣,甚為騷擾鄰舍”而受到居民的投訴,總督即要求醫生局前往調查,並將醫生局關於如何整改的意見頒行公示,飭令“該廠東主將該醫局意見內所指出之法,按照而行。如不遵依,則將牌照銷廢”。上述幾間繅絲廠辦起來後,業務發展頗為順利,據當時外人記載:“澳門的機器繅絲業,一般說來,經營很成功”。其中又以著名華商何連旺等人合資創辦的粵和昌繅絲廠規模最大。該廠在開辦八年之後,1890年1月,由單純的繅絲改建為織造匹綢廠,又名為其祥絲廠,投資股東有何連旺、盧九、馮成、陳恒、宋子衡、曹子基等。至1895年間,是為該廠最鼎盛期。當年出版的《鏡海叢報》對該廠的描述是:“澳地有絲廠焉,皆澳中富商合股而成,何、盧、馮、陳為之董。每日可用男女工人至八百餘名之多,每人每日可獲工資八九分。”一間工廠每日用工八百餘,這在澳門早期歷史上恐無出其右者,可見其規模之大。但是,也就是在這一年,由於工廠工人常有盜貨出賣行為,懲不勝懲,廠東乃效廣州絲廠做法,“特議將每日所得工資,勻分數月,扣出洋銀一元,作為質押,年終無事,照章補回,補給息銀一毫”。工人之中有鬧事者,對此不滿,乃唆眾停歇,並以罷工要挾,而廠方“謂此等刁風,萬不可長,堅執此章,不為略動”。於是勞資之間成僵持鬥爭之勢。加之此時內地廣州中國絲出口不景氣,澳門的絲廠自然也受到同樣的衝擊,“據買絲洋商並賣絲華商僉云,此項貿易本年(1895)不見佳美,緣金銀價值不平,並且另有幹礙不便之處,不僅本埠華商為其所累,即五洲各埠洋商,亦無不為其所累也,緣美國目下少用此等絲製綢緞。本省所產之七里絲,向係運往英國銷售,而本年則更見少也。其運出口者,多係火車絲。溯探絲斤減色之源,其弊乃在育蠶、繅絲等項,工人未能留心工作,亦係用西法之店鋪,東主未能從嚴督率工人加意辦理,以致有江河日下之勢”。在這樣內《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10月21日,第42號。N.C.N.1890年10月1日,pp.453-454,轉引自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766頁。《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2月20日。《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2月20日。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349頁。
271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亂外擾的環境下,其祥絲廠很快就“歇業”了。在歇業多年以後,1898年1月15日,其祥絲廠代理人宋子衛、何穗田、曹子基在《澳門憲報》刊登啟事,將廠內所存機器、家私、上蓋鋪底一概招人承買,幾天之後,時寶堂司理人曹善業、夢洪以價銀三千零一十元買下其祥絲廠。自此之後,澳門的繅絲業也就一蹶不振了。談到澳門繅絲業興起的原因,很自然就要說到廣東南海等地繅絲廠遷入澳門的問題。據研究,中國最早的機器繅絲工廠創立於1859年,是由怡和洋行在上海設立的。在華南地區,同治十一年(1872),華僑陳啟沅回到家鄉南海簡村堡開辦了繼昌隆繅絲廠,其廠“名曰‘絲偈’,以其用機器也;又名‘鬼綆’,以其交洋人也”。由於機器繅絲在技術上佔有優勢,每一女工可抵十餘人工作,而且繅出的絲比土法繅絲均勻乾淨,質量也較好,以至有時會出現“機房繅絲工人無可傭趁”的情形,因而“久為業絲工人飲恨”。1881年10月,由於當年蠶繭歉收,“土莊絲愈寡,至市上無絲可買,機工為之停歇,咸歸咎於絲偈之網利,群起而攻之。織機工人索性浮動,一倡百和,糾合數千人毀拆絲偈。先毀學堂鄉一間,次將及於簡村,與陳啟沅為難,幸得官兵彈壓解散。由是各絲偈閉歇年餘,始復舊業”。對於這場新式繅絲工廠與絲織行會的惡性競爭風波,粵東政府的處理是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寧人為主。“查匪徒藉端搜搶,固罪不容誅,而市儈專利病民,亦屬情難曲恕。本縣為民父母,固不可庇奸民而縱其橫暴,亦不能袒富民而任其壟斷。蓋地方之莠頑必當究治,而小民之生計尤當兼籌。今以一家射利而使千百窮黎失其恒業,其必起而爭者,勢也。若此事可原,稍從寬貸,而使千百無賴浸長刁風,遙至目無法紀,亦勢也。勢既兩窮,理又各絀,自應嚴杜專利以遂民生,更應嚴治首謀以挽風氣。候飛稟各大憲并會廣州協親詣查勘,一面出示先勒新設‘鬼護’之家克日齊停工作,聽候核定章程,應否准用‘鬼護’,另行飭遵”。在土絲行、工人及官府的逼迫下,陳啟沅等人雖多方疏通,設法暫緩,但絲廠終於被勒令停辦。《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8年1月15日,第3號。桂坫等撰:《續修南海縣志》卷26《雜錄》,清宣統二年庚戌刻本,第56頁。徐賡陛:《不自慊齋漫存》卷6《禁止絲偈曉諭機工示》,清光緒八年南海官署刻本,第21頁。桂坫等撰:《續修南海縣志》卷26《雜錄》,第56頁。徐賡陛:《不自慊齋漫存》卷6《禁止絲偈曉諭機工示》,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刻本,第17-18頁。
2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這種情況下,相繼有不少繅絲廠搬遷到澳門,“在有些地方,反對情緒非常激烈,致使那些最先使用新式繅絲機的人不得不把設備運往澳門,直到今天仍留在那裏”。內地繅絲廠遷至澳門,除了避開當地土絲行業的騷擾及清朝官府的壓迫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澳門靠近珠三角蠶繭產區,而且又是蠶絲出口的重要基地,原材料販購及產品出口均比較容易。據記載,在廣東內地無法立足的情況下,南海一帶的絲業資本家,紛紛把工廠從廣州遷到那裏。至於陳啟沅工廠之遷澳,可能與澳門著名華商盧九、何連旺有關。據陳啟沅的後人回憶,“陳啟沅決定將絲廠遷澳,為籌度僱用工人、廠址等問題,乃於同年十一月先行赴澳選定廠址,……並物色澳門土著盧九與之商定合作辦法之後,即決定正式遷廠”。繼昌隆遷往澳門後,改名“和昌”,陳啟沅曾對人說,是取“以和為貴,五世其昌”之意。根據以上記述,再結合《澳門憲報》的記載,1882年7月,何連旺所辦的粵和昌繅絲廠,可能就是陳啟沅、盧九、何連旺合作開設的。至於他們之間是如何合作的,則有待於進一步考證。三、青洲水泥廠青洲水泥廠,又稱青洲英泥廠,是中國最早的水泥廠。學術界通常認為,該廠由華商或中國商人創辦,“澳門當時另一個較具規模的華資企業是青洲水泥廠。該廠位於澳門半島西北部的青洲區,此地原為廣東官府管轄,後被葡人強佔,作為耶穌會士的園林宿舍,後又歸屬三巴仔聖若瑟修院之物業。光緒十二年(1886),華商以年租1,200兩之價,租得土地,建房開辦了這間工廠。1889年(光緒十五年),英商參股進來。青洲英泥廠以廣東英德泥和當地挖取的河泥山石作原料,煉製水泥,規模相當大”。青洲水泥廠,“由中國商人在澳門創辦於《粵海關十年報告》(一),廣州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辨公室、廣州市海關志編篡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896頁。NorthChinaHerald,1882年4月22日,第424頁。陳天傑、陳秋桐:《廣州第一間蒸汽繅絲廠繼昌隆及其創辦人陳啟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南海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南海文史資料》第10輯《陳啟沅與南海縣紡織工業史專輯》,1987年,第39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年,第281-282頁。
273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1886年(光緒十二年)初”。但是,也有人認為水泥廠是英國商人創建的,“至光緒十三年立中葡草約,第三條有葡國不得讓其地於他國一語,葡人乃竟將青洲島轉批與英商製造英泥公司,歲收鈔銀千餘圓,背約增佔已有明徵”。施白蒂根據有關資料,也認為水泥廠為英國人所辦,“1886年,由英國商人向聖若瑟神學院租地建立的水泥廠在青洲投產”。但是創辦這間水泥廠的“華商”或“中國商人”是誰?英國商人又是誰?其股本結構如何?其經營狀況如何?這些問題目前學術界似乎並沒有弄清楚。因此,關於青洲水泥廠,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考證。根據現有的一些資料,我們對青洲水泥廠由“華商開辦”,“英商參股”,或“英國商人租地建立”等說法作一些考釋。光緒三十三年(1908),南屏縣紳士、江蘇試用道陳乃魁等人為澳門主權不可失,疆界宜定明,以杜覬覦而免蠶食事,稟請粵省總督與葡人力爭海權。總督據稟,當即派出朱、薛兩委員前往澳門調查。朱、薛二人經過詳細調查後認為,葡人佔地問題非常嚴重,“惟葡謀日逼,隱患方長,不得不將確查已佔地方暨侵權虐待各情形,並憲詳陳之”。對於青洲被佔,其調查結果是:“青洲雖澳門最近之島,實居界外,向以未經開闢,葡久垂涏。光緒八九年間,商人余瑞雲擬於青洲地方倡辦紅英坭公司,成立後辦理未善,復頂與美商旗昌洋行”。光緒十三年(1887)八月,李鴻章的幕客程佐衡考察了青洲一帶,“山南麓,英洋灰泥公司新建粉紅色洋房二所、淡黃色窯房一所、黃黑色磚砌高方煙囪一座。山西及北,小屋數處,為工人居住。聞去年三月始向葡人承租,每年納洋蚨一千五百元,約以五十年為期,居山總辦灰泥者為蔡清石,澳門人。”查商人余瑞雲,其行為無考,但係澳門華商無疑;蔡清石,字應森,澳門華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36頁。靳智輯:《澳門界務交涉資料選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71。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47頁。陳沂:《澳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534頁。《北洋大臣李鴻章為寄送幕客程佐衡巡澳說略事覆總理衙門文》附件2《勘地十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337頁。
2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商,專營英泥、煤炭等生意。美國商行旗昌洋行(ShewanTomes&Co.),鴉片戰爭前在廣州開業,19世紀50年代到香港開設分行,從事船務和保險業,不久便列為大商行之一。1884年,該行在澳門媽閣創建一家水晶玻璃廠。後於1891年改組,經營船務、保險、製繩、士敏土(水泥)、電器等。早在17世紀,葡人已擅自在青洲設立聖若瑟修道院。按常規,華商余瑞雲在青洲開設水泥廠,應與聖若瑟修道院簽訂有關土地、開辦等相關的文件,但據有關資料記載,1886年與該修院簽署文件的並不是余瑞雲。當年5月7日,“聖若瑟修道院與在青洲建立水泥有限公司(於1936年破產)的伊文斯(CreasyEvens)簽訂一份合約。四天後把在青洲建立上述工廠的許可證批給香港的法律代辦伊文斯”。伊文斯就是旗昌洋行派出的籌建青洲水泥廠的代理人嗎?尚待考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伊文斯就是青洲水泥廠的具體創辦者,至1889年,他仍擔任這間水泥廠(公司)的總理,當年該公司進行擴股改造,也是由伊文斯召集的。1889年3月7日出版的《澳門憲報》刊登了該公司關於擴股改造的啟事,內容非常翔實,茲錄於下:青洲灰泥公司於二月初一日,該公司股份人齊集,以總理伊氏(Sr.C.Ewens)為主席,聲言增廣公司一事。現公司股本銀廿五萬元,分一萬股,每股銀廿五元,每月可製造泥四千桶。今據管機器人勸增廣公司,以便每月可造泥四倍之多,是以再創一公司,湊本銀一百萬元,分作二萬股,每股銀五十元。將拔銀五十萬元以為購買舊公司之機器物業等,其舊股份人應將欠舊股本之銀交足,其餘一萬股,每股應交銀五十元。其應交銀之時列後。“啟者:先父蔡清石上年與何湛堂合股同做澳門萬興號英泥、煤炭生意。今因予兄弟志圖別業,將該生意股份,頂與盧大德堂、何承遠堂承受,經已交易清楚。日後萬興號生意盈虧,與予兄弟無涉。特此聲明,以免後論。光緒廿八年十月吉日。蔡星堂、蔡輝堂同啟。”參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2年11月29日,第48號。《香港商業年鑒》,第14頁,轉引自張曉輝︰《香港近代經濟史(1840-194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6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235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245頁。
275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派股份之時,先交出五元,至西紀本年十月卅一日交出二十元,至本年十二月卅一日交銀十五元,其餘所剩之銀於西紀來年三月卅一日交足。所以溢息,無論新舊股份,一體均沾。所有舊公司現存物業、物料、煤炭、灰泥灰等,並現銀約五萬元,一概交與新公司。料每年沽出泥五十萬桶,內有三十萬桶,每桶可約賺得二元至兩元半之譜,其餘二十萬桶付往小呂宋(Manila)、般鳥(Boreno)、新洲府(Singapura)、印度(India)、啞美利咖(America)等埠,所賺之錢,不能若是之多,惟啞美利咖太平海沿途地方可消售廿五萬桶,但每桶所賺至多半元之譜,因英國有貨來頂售,不得不減價發賣也。至於分派新股之法,凡有舊股兩份則派一新股,已派去五千股;又有三千股早已應承分派與人,尚剩二千股,以一千股份派與澳門人。其舊股份之銀,限十五日交足,然後派新股份。當時各股東聽伊氏說完,彼此辯論。其論之最要者,開列於後。一、現時每桶泥價可值四元半,或有時沽三元半至三元七毛半不等。二、製造灰泥使費,每桶約銀二元。三、每人至少有一百股方可充當公司董事。四、今總理所派新股份交權與伊氏分派。五、議定新創公司,悉以伊氏所言而行。這份啟事,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一、1886年設立的青洲水泥廠是一家股份公司,公司股本銀廿五萬元,分一萬股,每股銀廿五元,總理(總經理)為與聖若瑟修道院商談建廠事宜的伊文斯。這就是說,該廠在創立時,除了美商旗昌洋行之外,應該還有其他股東;二、1889年的擴股改造,主要是為了擴大再生產。由於股本銀增至一百萬元,分作二萬股,每股銀五十萬元,實際上是“再創一公司”,該廠在股本結構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股份分配方面,除了原股東享有優惠,增持了新公司股份外,還廣泛吸收了新的投資者,其中一千股是專門留給澳門人的。在新的投資者當中,可能有英資,更有可能的是澳門華商資本的進入;三、《澳門憲報》自1850年開始刊登中文,根據慣例,“翻譯部分幾乎是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9年3月7日,第10號。
2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部與華人有關,而本翻譯部分則大多是與葡人有關的消息和統計資料”。因此,青洲水泥廠擴股改造如純屬外資,與華商資本無關,應該不會在《澳門憲報》上以中文刊出擴股發行的啟事。根據以上的資料和分析,可以初步斷定:青洲水泥廠從籌股、投資、管理等方面來看,確實與澳門華商有關,但並不是“華資企業”,也不是英商創建,而是由“中國商人”余瑞雲首辦,美商旗昌洋行接手創辦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旗昌洋行是最早在澳門涉足製造業的洋行之一,而且該洋行在1891年前後已從事士敏土(水泥)的經營。因此,光緒三十三年(1908),粵省派出的朱、薛二人的調查應該是比較可信的。在青洲設立水泥廠,其首倡者是華商余瑞雲,衹是由於“成立後辦理未善”,才轉讓給美商旗昌洋行的,轉讓之後,華商蔡清石依然“總辦”水泥廠的工作。從1889年的擴股啟事來看,美商旗昌洋行創辦的股份製水泥廠,應該含有其他資本。而1898年由伊文斯主持的擴股改造,也不僅僅是“英商參股進來”,在這次擴股改造過程中,可能有更多的華人資本進入。至於余瑞雲、蔡清石在舊公司有沒有投資,1898年又有多少華商參與投資,則有待進一步的考證。總之,青洲水泥廠無論是舊公司還是經過擴股改造的新公司,都與澳門華商有着密切的關係,這一點應該是沒有疑問的。為甚麼很多人認為青洲水泥廠是英國人創辦的呢?我們猜測,可能與旗昌洋行後來遷至香港,而主辦水泥廠的伊文斯又來自香港有關,也就是說,人們誤以為來自香港的大都是英國公司。宣統年間,順德縣舉人佘棠熙在上攝政王書中,就把新旗昌洋行誤認為是英商:“光緒十六年,葡人將前山內海之青洲島圈連澳地,並批與英商新旗昌行建設製造英泥公司,歲收地鈔銀千餘圓,已顯背不得讓其地於他國之約”。顯然,習非成是,英商創辦青洲水泥廠,大概就是如此誤傳開來的。通過分析上述華商投資製造業的情形,已經基本上勾勒出晚清澳門製造業的概貌,其特點是:一、晚清澳門製造業的形成和發展,除了少數幾家由外國資本投資或控製之外,幾乎全部由澳門華商投資和控製。據澳門檔案,截止到1911年,澳門共有32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前言”。靳智輯:《澳門界務交涉資料選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568頁。
277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家工廠,其中除香港旗昌洋行1884年在媽閣建立的一家水晶玻璃廠,1886年由美商旗晶洋行投資並控製的青洲水泥廠及1906年由法國商人投資興建的發電廠外,其餘均為華資工業。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述炮竹業和繅絲業。此外,華商創設的工廠還有:(1)由茶葉出口貿易所帶動的許多間茶葉加工廠,“這些茶廠的生意做得十分有特色”;(2)製雪廠。1908年12月,“聞澳門新設雪廠,每十二點鐘內製雪八噸。所有資本及管理均屬華人。查前澳門已有雪廠一間,每日出雪二噸,合此則有雪廠兩間”;(3)印字機器廠。1902年6月,“聯馨香店東主兼司事陳祥赴澳門華政務廳衙門稟請,在田畔街第十二號門牌,開設印字機器廠”;(4)水泥桶廠。“茲有德興公司承造英泥桶生意,原日譚彩與陳賜合股創做,由光緒廿五年起至光緒卅四年七月三十日止”;(5)葡幣製造廠。1892年12月18日,“該日華人蒲文安(PouManOn)、李福元(LiFitUn)、YJ以及毛和(MalVo)申請批准在澳門設立一間葡幣鑄造廠”。由於華商創設的工廠數量多,規模大,涉及的行業也比較廣泛。因此,完全可以說,華商是澳門近代工業的主體力量。二、在投資製造業的華商中,有一個突出的現象,就是許多著名的大賭商對製造業樂此不疲,在炮竹、繅絲業,就先後有何連旺、曹有、馮成、潘禮臣、盧九、陳恒、曹善業等賭商參與投資,其中又以何連旺最為活躍,儼然一位晚清澳門華人工業家:他先後投資一間炮竹廠(1889)、一間炮竹殼廠(1890)、一間繅絲廠(1882)、一間織造匹綢廠(1890),同時,他又是南海陳啟沅遷廠澳門的主要合作者。為甚麼這麼多大賭商熱衷於製造業呢?這恐怕還是與賭博業有很大的關係。我們知道,晚清澳門的博彩業具有瞬息萬變、興衰無常的特點,受粵東政府的馳禁及市場的影響很大,賭商一旦競得承充權,或賺得缽滿盆滿,或落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20世紀)》,金國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第49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20世紀)》,金國平譯,第23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235頁。1885年,又遷廠址到青雲里水塘巷。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百年“華人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第51頁。《華字日報》(香港),1908年12月12日,“澳門之雪廠”。《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2年6月7日,第23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9月12日,第37號。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265頁。
2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得負債累累,這都是常有的事,特別是隨着澳葡政府不斷提高承充金額,承賭的風險就越來越大。因此,當賭商們通過承賭獲取大量的現金之後,如何使這些資金快速、穩定、安全地滾動,減輕以賭為業所承擔的風險,增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也就成了賭商們面臨的重大問題。恰好在19世紀80年代之後,炮竹業、繅絲業的興起,為賭商們充足的資本找到了出路。同樣,正是賭商們雄厚資本的投入,才使得晚清澳門的工業得以迅速地發展壯大。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投資方式和資本運營狀況,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通過觀察他們對製造業的投入和投資,應該會得到一些啟示。三、晚清澳門華人投資的製造業,絕大多數是原材料加工業,這種工業可以消化大量的原材料和勞動力,可以賺取比純粹出口原材料更高一些的利潤,但是這也造成了它對粵東、澳葡政府以及原材料、貿易市場的依賴性特別強,也容易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以致興衰。澳門炮竹廠的興起,緣於內地以火藥為禁物,貨難覓而價亦昂,而澳門的火藥則相對容易獲得而價亦廉。1891年以後,“由於中國政府苛刻稅收,廣州的爆竹廠紛紛遷來澳門”,課稅的輕重,也是影響炮竹廠遷移與否的重要原因。而內地如南海對機器繅絲業的敵視,大批內地繅絲廠遷至澳門,是澳門繅絲業迅速崛起的根本原因。但是無論是由內地遷至澳門的工廠,還是澳門本地華商創辦的企業,又受到澳葡政府的嚴重製約,特別是課稅問題。1894年,許多由內地遷澳的炮竹廠因賦稅規銀過重,虧本者居多,廠主紛紛嚷嚷,大有遷回內地之意。在他們呈給澳門總督的商函中可以看到這批炮竹商人的窘境:具稟炮竹生意商人下列簽名等:緣炮竹乃是手作生意,覓利甚微,向日皆在省城佛鎮開設,因硝磺入口,炮竹出口,華官抽厘甚重,是以各家遷來澳門,實為避抽厘起見。當到澳之初年,所買硝磺均無稅厘,炮竹生意頗穩,故連年開至十餘間之多。澳地小民亦多賴此工作度活。不料前年承充火藥公司因國課衙門所立合同章程訂明炮竹廠所用火藥可免納規銀,未曾指明硝磺亦在免納規銀之內,該公司遂要在我炮竹行買入硝磺每什價百元抽收規銀十二元,與華官抽厘無異。因炮竹行不用購買火藥,皆係買硝磺自己製造,故去年各家虧本甚多。現在各家皆有遷回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271頁。
279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原處之意,恐將來澳地所設炮竹各廠必定有少無多。為此聯情稟求大人恩准飭火藥公司按照合同第二款B字章程,自後炮竹行買入造火藥之硝磺與火藥一同免納稅銀,庶幾炮竹生意稍為易做,澳地商務必更加興旺矣。但是,令炮竹商人懊惱的是,這種情況並沒有得到多大的改善,稍後,炮竹廠以及其他華資工廠真的紛紛遷離澳門。對於澳葡政府的課稅規銀嚴重影響其工業的發展,徐薩斯評論道:“澳門的原材料工業和茶葉加工一度受到了葡萄牙的鼓勵,但由於1870年的保護性關稅,這兩種工業在澳門受到了抵製”,“每一個頗有前途的企業都為苛捐雜稅所累,夭折在繈褓之中,很多因此被趕出澳門的工業紛紛遷往香港,使香港的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由於上述原因,不穩定性,或者說,漂浮於省港澳之間,是近代澳門工業的一個致命弱點。四、就像對於西方文化的傳播起到領風氣之先的作用一樣,近代澳門的製造業在專業領域、生產工藝等方面都處於中國之領先地位。雖然炮竹廠、焙茶廠仍在運用傳統的“係用木器,兼以手轉動”之法,但是繅絲廠、製雪廠、機器廠等已開始大量使用西式機械,如繅絲廠已普遍採用火氣或水氣機器(蒸汽機),曹善業在白馬行街設立的織造匹綢廠,“其廠內用機床一百張至一百五十張,該機床係用水氣轉動”;何連旺、盧九等人開設的其祥絲廠,最高峰時工人達到800餘人,如何做到舊式工人與新式機器的有效結合,創造理想的勞動效率,亦必須要有相當程度的管理技術;而在“光緒八、九年間”,華商余瑞雲就提出了在青州創設水泥廠的設想,並親自實踐之,亦表現出當時華商獨到的商業眼光和偉大抱負。總之,華商對晚清澳門製造業的投入和控製,既為澳門經濟的近代化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亦為民國之後澳門工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原載《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4輯,2005年。FormulariosDeRequerimentos(1894),PortugueseChinese,澳門中央圖書館ROLO:166,p.74。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62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0年1月23日,第4號。
2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從乾隆四十年(1775),澳門葡萄牙人允許外國人用額船販運鴉片開始,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亞馬勒總督批准在澳門設立番攤賭博,在大約80年的時間內,澳門的轉口貿易逐漸式微,代之而起的是鴉片走私貿易、苦力貿易和賭博業的興起和發展,也就是說,進入19世紀以後,以鴉片走私貿易、苦力貿易和賭博業為主要增長點的新的經濟模式,取代了歷時已久的以國際轉口貿易為主要特徵的舊的經濟模式,澳門實現了首次經濟轉型。在新的經濟模式中,賭博業是澳葡政府經營時間最長、收益最大、澳門華商乃至澳門社會參與程度最高的產業。賭博業的興起和發展,其歷史意義不僅在於它挽救了晚清澳門的經濟,更重要的是,它是澳門近代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推動力,並奠定了澳門近代以後以賭博業為龍頭的經濟格局。在新的經濟模式中,最活躍的是一群華人賭商。隨着財富和勢力的累積,也由此誕生了澳門的第一代華人賭王。本文探討的是,晚清澳門華人賭商賺取巨額利潤之後,是如何開展賭博業之外的實業投資的?他們的資本運營和實業經營的狀況又是如何的?中葡政治關係對他們的產業投資帶來了甚麼樣的影響?一、賭博專營與華人賭商的崛起1810年6月15日,據若奧五世在巴西頒佈的敕令,澳門成立了一家彩票發行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林廣志作者簡介︰林廣志,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所長、歷史學博士。
281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站,以資助那些福利、慈善機構,並由此揭開了澳門以政府主導形式實行和管理賭博業的序幕。1846年2月16日,澳葡總督發出訓令,批准番攤賭博。由於各種原因,該項賭博直到1849年4月才正式發給牌照。“加之隨後產生的中國式博彩闈姓(Vae-seng)和白鴿票(Pacapes),成為保持澳門財政平衡的一種有效方式。在英國人佔領香港引起經濟衰退後,博彩活動更成為一種交易,而且很是盛行。”從此,賭博業成了澳門最主要的產業和最重要的財稅來源。至1878年,僅白鴿票一項,澳葡政府年收人已達45萬元,若計入其他賭項,其年度財稅收入已相當可觀。由於賭博業的興盛,澳門迅速實現了由聞名於世的遠東貿易中心向東方蒙地卡羅的轉型,“一個歷史上非常重要的商業中心墮落成了中國的蒙地卡羅,隨之而來的是社會道德淪喪,澳門開始依賴這種當時中國認為很骯髒的稅收來源──這就是香港的自由港政策帶給澳門的最大的懲罰之一”。澳門賭博業的興旺,顯然得益於廣東政府的禁賭政策,賭民從內地湧至澳門,大量輸納賭金,澳門成為內地遊資的“吸納地”。但更重要的是,澳葡政府實施的專營制度,對賭博業實行制度化管理,確保了賭博業能夠穩定、規範的發展。專營制度,又稱承充制,是指將某一類的貿易或服務的經營權進行拍賣,由競得者進行壟斷性的經營。競得者通過分銷商領照經營而收取“規費”,並按合同規定向澳葡政府(通常是公物會)繳交承充金(規銀),競得者的合法經營受到政府法律的保護。據有關資料顯示,最遲在19世紀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期,專營制度已經開始實施,1851年8月6日,“氹仔島的第十一家小藥房因為在澳門開始實行的許可專賣制度而被取代”。賭博業是最早實行專營的領域之一。1851年7月19日出版的《澳門憲報》就刊登了白鴿票專營期滿,再招人承投的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4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02頁。有人評論道,由於當時賭風日熾,澳葡政府收入大增:“澳門有自鴿票,名日外生。葡萄牙官每歲出牌准人經理此事,該牌近年來納費於官者,計洋十三萬一千元,而今年則風聞可得洋四十五萬元。觀此情形,是賭風竟日熾一日也。吾不知葡萄牙官身居人上,而貪不義之財至於如此,不顧他國人之竊笑,其後並不顧中華人之陰受其禍,殆所謂別有肺腸耶。”見《申報》(上海),1878年5月18日。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34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09頁。
2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告示。1851年至1863年,“在此段基馬拉士總督執政期間,開始實行賭博專營”。而澳門賭博業的主要推動者,則是來自廣東、福建的華人華商。自1860年之後,白鴿票、番攤、闈姓、鋪票等賭博項目,其承充者基本上為華商,華商對賭博業的控制程度讓人吃驚:在1860年-1916年間,在已知的年度中,白鴿票全部由華商承充;番攤除了1883-1884年度由葡人美基‧矮利士‧施利華與華人黃宏展合作外,全部由華商承充;闈姓的承充受清政府科舉考試的影響,時有波動,除1885年至1902年,葡商魚塘仔、少美拿年奴‧士哪非難地、若瑟‧方濟各‧依沙基利‧巴路士承充,味哖拿奴‧飛難地伯爵與華商合作之外,絕大多數年度由華商承充;仁慈堂彩票華商承充期長達15年;籤鋪票為晚清澳門規模較小、時間較短的一種賭博項目,葡人飛難地伯爵承充了五年,孔詠裳、黃大維等華商實際上衹承充了一年,但此項目在晚清澳門賭博業中並不重要,完全可以忽略不計。總之,在賭博專營時期,除了少數年度、個別項目葡商曾參與承充外,其餘絕大多部分年度和項目都由華商承充和控制。由於控制了賭博專營權,一批富裕的華人賭商階層逐漸形成,“自內地嚴闈姓賭館之禁(聚粵中小姓於文武鄉會試及歲科童試時,射其中否曰闈姓),奸人潛往澳門開設。恃夷為固,而澳葡歲收陋規數十萬,遂因之漸富矣”。在華人賭商中,從承充的賭博項目和經營的時間來看,最重要的賭商有:馮成,涉足白鴿票、番攤、闈姓,累計承充七年;何桂、何連勝、何連旺家族,涉足番攤、闈姓,累計承充40年;盧九、盧廉若、盧光裕家族,涉足白鴿票、番攤、闈姓、仁慈堂彩票、箋鋪票,是涉及參與賭博項目最多的“賭王”家族,承充期累計長達47年;何廣,承充白鴿票,承充期為16年;蕭登,涉足白鴿票、番攤、闈姓、箋鋪票,承充期累計為18年。《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51年7月19日,第35號,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以下簡稱《澳門政府憲報》。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12頁。資料來源:AH/F/432.MIC.A0589N/424.MIC.A0586~587,HMN/NO:23.Cx.153AH/FIN/422.MIC.A585.H/F/431.MIC.A0588.H/FIN/433.MIC.A0589.H/F1N/434.MIC.A0589。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澳門政府憲報》(澳門);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趙利峰:《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田明曜修︰《(同治)香山縣志》卷22,《紀事》。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74-175頁。
283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賭博業的興旺,自然帶動了巨大的現金流。從年度承充金額來看,時間越往後,承充金額越大,以白鴿票為例,1883年-1885年,盧合、林西合作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三地白鴿票,年承充金為52,400元,至1905年-1910年,余國藹同樣承充三地白鴿票,年承充金額已增至282,000元。實際上,自1850年之後,由華商控制的賭博業對澳葡政府的財稅貢獻甚大。在多個財務年度,賭稅在澳葡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大多接近或超過50%,在1882年-1910年間,有多個年度甚至接近或超過60%:1882-1883年,佔69%、1884-1885年,佔75%、1885-1886年,佔60%、1908-1909年,佔59.76%。由此可見,僅就賭博業對澳門政府財稅的貢獻率而言,晚清澳門的經濟命脈已經完全在華商的控制之中。在華人賭商中,又以何連旺、王祿、盧九等賭商家族最為著名。何連旺(1855?-1931?),廣州順德人,又名何廷光、何仲殷,字穗田,是晚清澳門著名的賭商、實業家、慈善家和社會活動家。何連旺涉賭,有其家族背景,其父為何桂,又稱何貴、何老桂,“何連旺,……字穗田,父日老桂,咸豐初元,來從海上,因得起家”。何桂與澳門賭博業的興起有密切的關係,“(何)老桂,……其後承充闈姓、番攤各餉,積財產至百萬”。何氏家族參與賭博業,主要是涉足闈姓、番攤專營權的承充。至於闈姓之傳人澳門,更是與何桂有密切的關係。何氏父子承賭時間自1869年1月Olo-Quai(何老桂)與Apom(亞彭)以每年3,000元承充闈姓起,至1910年何家擁有的時和攤館關閉,前後有40年之久。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74-175頁。《鏡海叢報》(澳門),1894年9月26日,“聲告”。《鏡海叢報》(澳門),1894年9月26日,“聲告”。“查廣東闈姓起自道光初年,……數十年中,地方大吏豈無賢明,亦謂不關政體,從未有禁之者。前督臣晏端書、毛鴻賓、瑞麟暨撫臣李福泰、郭嵩燾等,皆以廣東闈姓相習成風,其弊難革,時值餉需支絀,遂准商人廣信堂等承充收繳經費,認捐罰款。……時有水師副將彭玉自以職司巡查海面,容易串通渡船,夾帶走漏罰款,遂在香港之九龍、香山之澳門地方夥同奸民何貴、陳行、梁六、馮鳳韶等私收闈姓,抽取經費入己,積有巨資。”見《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1頁。據《澳門政府憲報》1907年10月26日第43號公佈的各攤館電話號碼,時和攤館仍在名單上,而1910年7月9日第28號則公佈了時和攤館申請停設電話的消息。據此推測,時和攤館可能在1910年7月前後關閉。
2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王祿,字元禧,號瑞軒,福建晉江人。鏡湖醫院創辦人之一。其子王棣,字應昌,號岐卿。王祿是澳門最早承充闈姓的華商之一。1872年5月12日,王祿聲稱已經售出闈姓票80萬條,但已遭受了許多損失和迫害,不能確定能否再如此經營三年。當時,闈姓和番攤在香港被禁,王祿的合夥人之一Veng-Ham,乃香港著名的商人,見澳門闈姓生意不甚理想,亦有意退出。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公物會於5月20日宣佈取消王祿的承充合同。盧九(1848-1907),名華紹,字育諾,廣東新會人。賭博業是盧九家族的主營業務,盧九及其侄盧光裕、其子盧廉若對賭博業投入了巨額的資金和畢生的精力,堪稱晚清澳門的賭王世家。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的主要特點是:1.在賭商之中,涉足賭博的品類最多,包括番攤、白鴿票(小闈姓)、闈姓、山票、仁慈堂彩票等,這在晚清澳門賭博界是極為罕見的;2.每一項賭博,盧九家族都不是淺嘗輒止,而是持續經營,歷時長久。根據上述材料統計,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累計歷時40餘年,其中番攤30年(從1882年盧九承充氹仔番攤至1912年盧光裕承充澳門番攤)、白鴿票(小闈姓)10年(從1901年盧九在粵省經營小闈姓至1911年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白鴿票)、闈姓15年(從1895年盧九在粵省經營闈姓至1910年盧廉若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闈姓)、仁慈堂彩票10年(1897年至1907年);3.以小闈姓、闈姓賭博縱橫粵澳,兩地承賭,兩地得益。晚清澳門賭商能在省澳間長期運營賭業,亦僅見盧九一人而已。二、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方向作為最大的賭商,手中擁有大量的熱錢,何連旺、王祿、盧九在經營賭博業外,抓住機會,開展多元化投資,主要投資方向在金融、房地產、工業等領域。(一)金融澳門作為中西貿易及中西文化的交匯點,中外商貿、觀光人士來往頻繁,貨關於王祿父子生平事跡,詳見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27-228頁。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99-200頁。關於盧九的生平及事蹟,詳見林廣志︰《晚清澳門華人巨商盧九家族事跡考述》,《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5期。
285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幣的統一、交換催生了錢銀找換業。早期澳門的錢銀找換店與銀行不同,還不能算作是金融行業,但是清末民初澳門出現的許多銀號、銀店,卻開始類似於銀行:它可以存款得息:“若所用擔保之現銀存放銀店所得利息,仍屬承賣人得”;也可以貸款計息:“案據時豐銀店司事趙靄堂,有妻,居澳,到署控告柯翼堂即柯六欠銀紙五千元,另利息每百元每月一元算等情”。清末民初,澳門華商開設的銀店、銀號約20餘家,包括何連旺、何連鈞、何連漢、何連輝擁有的時和銀店;林蒨生、蕭瀛洲、積業堂、金月生、孔錦泉、趙靄堂、三德堂、勵積堂等擁有的時豐銀號;潘禮臣、馮蘿川、馮寶川、關澄川、李蘭桂堂、盧焯之、蔡裕堂、張鴻景堂等擁有的泰和銀店;三省堂、紹基堂(盧九)、碧光堂、蔡成業堂、鑒源堂、鏡仁堂等擁有的寶行銀店。從東主情況來看,上述幾家銀號都是由顯赫一時的賭商巨紳集資開設的。盧九很早就介入銀號生意,“弱冠後,始至澳門,業錢銀找換。稍有蓄積,設寶行錢號。既而以善營商業,雄財一方”。盧九所設“寶行錢號”,時間在1881年,股東除盧九之外,還有三省堂即陳磐石、碧光堂、蔡成業堂、鑒源堂、鏡仁堂等,“光緒七年正月初一日即西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伊父三省堂,即陳磐石與被告盧光燦、盧光鏜之父,盧光裕之叔紹基堂即盧九,及被告李鏡泉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3月24日,第17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5月16日,第20號。1902年1月,時和銀店倒閉,何連旺兄弟的物業被查封抵債:“照得時和銀店倒盤,曾經將何連旺、何連鈞、何連漢、何連輝、何連宗各屋查封在案。”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2年l0月25日,第43號。時豐銀號創自1896年。1903年4月,林蓓生承受全部股份,1910年4月倒閉:“澳門大街門牌二十八號時豐銀號,原日林蓓生與蕭瀛洲、積業堂、金月生、孔錦泉、趙藹堂、三德堂、勵積堂等創自光緒廿一年,做至光緒廿八年十二月底止。滿盤核算,本利清找。今蕭瀛洲等七股志圖別業,願將時豐招牌、鋪底、行底、家生、什物、付揭銀數,並時豐所置鋪業、時豐名下所占省城履祥股份,一概頂與林蓓生承受,即日交易清楚。”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4月18日,第16號。“案據西本年本月十四日奉臬憲判定大街四十六號泰和銀店並股東潘三益堂即潘禮臣、馮蘿川、馮寶川即已故維星馮鳳韶之子、關澄川、李蘭桂堂、盧焯之即盧九已故,蔡裕堂已故,張鴻景堂已故等准作倒盤辦理。”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3月21日,第12號。“案據商伴陳香帆、陳逸藜、陳虞廷,均已娶室,來局稟稱,光緒七年正月初一日即西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伊父三省堂,即陳磐石與被告盧光燦、盧光鏜之父,盧光裕之叔紹基堂,即盧九及被告李鏡泉之父碧光堂,及蔡成業堂、鑒源堂、鏡仁堂等合股在澳門大街開設寶行號錢銀生意。”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6月27日,第26號。盧子駿增修:《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二十世焯之公》,民國三十八年(1949)鉛印本。
2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父碧光堂,及蔡成業堂、鑒源堂、鏡仁堂等合股在澳門大街開設寶行號錢銀生意”。光緒二十五年(1899)九月,諸股東另立新合約,盧九將銀店股份轉與其兒子盧光燦(廉若)、侄子盧光裕,“新合約內聲明,股東盧紹基堂志圖別業,已將名下所佔之股份頂與其侄盧光裕及其子盧光燦之語”,銀店的實際負責人(司事)為盧光裕。1902年5月3日,在寶行銀店開設21年之後,盧光裕乃稟請理商局將寶行錢銀店註冊,“其所呈請寶行錢銀店在理商局註冊立新合約,即附呈編列第二號憑據內,有榮傑堂盧光燦、三省堂、碧光堂馮福代、成業堂及盧光裕簽名。”然而,股東三省堂,即陳磐石後人陳香帆、陳逸藜、陳虞廷,以此次註冊簽名係偽造為由,將盧光燦、盧光裕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將寶行錢銀店在理商局註冊之合約應行註銷作為廢紙,應判令各被告共認為然,並判令將該寶行店生意數目全盤清算,並判由各被告繳堂費案卷印厘及出狀師筆金。理商局冊內寶行店內註冊一節,亦當作廢,應判令註銷。”歷經此案,股東紛爭,寶行銀店逐漸走下坡路。盧九還投資了另一家銀號,即泰和銀店。1908年3月,由於多位股東去世,泰和銀店倒閉:“案據西本年本月十四日奉臬憲判定大街四十六號泰和銀店並股東潘三益堂即潘禮臣、馮蘿川、馮寶川即已故馮鳳韶之子、關澄川、李蘭桂堂、盧焯之即盧九已故、蔡裕堂已故、張鴻泰堂已故等准作倒盤辦理”。(二)房地產1850年之後,大批難民、官紳湧入澳門,對房屋、商鋪的需求驟增,一些有實力、有眼光的華商抓住機遇,投入巨資,建屋修鋪,既獲取了巨額利潤,又緩解了人口增長帶來的商住壓力。此時,香港的崛起使澳門葡人商務和實力遠遜於《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6月27日,第26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6月27日,第26號。1905年9月16日,寶行銀號司事盧光裕刊登啟事:“緣有西人加玉亞‧古士度(ClelioAugusto)附在本銀號本銀二千大元,發有憑簿一本與伊收執為據。因該西人遺失是簿,經即於西本年九月初八日稟明華政務廳在案,蒙准再發新簿並批明將失去之簿作為廢紙。茲特奉告。倘將來如有人持該簿出現者,應視為廢紙,不能到本銀號問取銀兩。特此聲明,以免後論。乙巳年八月初十日。寶行銀號司事盧光裕謹啟。”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5年9月16日,第37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6月27日,第26號。1910年10月,大西洋澳門德律風館公佈澳門及氹仔、路灣所用德律風之各家號數,寶行銀店仍然在列,號碼為六十二。見《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10月1日,第40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3月21日,第12號。
287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前,房地產業事實上已基本由華人掌控:“澳城內房鋪多奸商市儈出資租地,一區蓋造房屋,取厚息租價,常視內地數倍,歲以一月租價納夷人地稅,香山富民陳守善、徐瓜林均以此為罔利之資。”像陳守善、徐瓜林這樣被稱為“奸商市儈”的華人房地產商,在澳門已大量出現,實力雄厚的華人賭商自然不遑多讓,王祿、何連旺、盧九同時也是晚清澳門著名的房地產開發商。咸豐十年(1860),王祿與友人合夥,組建名為“紹昌堂”的置業公司,承購宏隆坊的原庇裏喇茶葉行舊址,以為闢街建屋的基地。同時募集資本,分作10股,購入附近桔仔圍的多間舊屋,並填築海坦,整理成一大片地,在此建築街道及鋪戶,合計建成福隆新街、福榮里、清和里、福隆新巷、清平新街、深巷口、劏槽圍、福壽里、新利巷、新市巷及蓬萊新街、柴船尾、蘆石塘、紅窗門等街道,興建大小鋪店160餘間,該處也很快成為澳門一個新的商業街區。同治三年(1864),紹昌堂各股東因澳門市面冷淡,鋪店大多空置,難於出租,均提出退股。王祿、王棣父子遂將全部股份承受,改名為集成堂,管理經營新建的鋪店,並因此成為當時最大業主。1870年,澳督與王祿父子協商,以深巷仔街尾一塊海灘地相贈為條件,由王祿父子在此興建了一座大戲院──清平戲院。何連旺家族也參與了房地產開發。同治年間,何桂向澳葡政府承批白眼塘,向停泊於此的漁艇徵收停泊租稅。同治十一年(1872),澳督又囑咐王祿父子填塞白眼塘,開闢一處新街市。王祿父子填築福隆新街及清平直街之海灘時,旁及白眼塘。王祿父子乃與何桂協商,合股填塞該塘,何桂因此獲得了集成堂各屋十分之二的股份。沙岡一帶,原為亂葬崗。1895年1月,盧九稟請批領沙崗地段,建設廉價屋舍,滿足工藝居民之商住要求。澳葡總督對此設想非常讚賞,對“資本豐厚”的盧九亦充滿信心:“茲本部堂體查該處情形,久宜創建一坊,以為權興,後即漸次開拓新橋,浸至望廈,並須開渠植樹,使群黎生命均獲保衛安全,則澳地幅員愈廣,輪煥足增矣。……況該華商資本豐厚,自能措置裕如,必不負所批也。……是以準將該沙崗地段五千三百九十六個四方味度路批與隸籍西洋之華商《廣東巡撫郭嵩燾查明澳門前後大概情形清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755頁。參見王文達:《澳門掌故》,第227頁。參見王文達:《澳門掌故》,第228頁。
2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盧九承領。”為了開發沙岡一帶,澳葡政府還給了盧九比較優惠的政策,“免收該領批華商及其後嗣暨其將權利轉讓與之人等該地租銀十年”,10年之後,地租也很低,“將來滿第一款所定十年期限之後,該華商應每年交納地租銀五十三元二毫六,即每一個四方末度路租銀一仙”。當然,盧九作為開發者,必須“永遠認國課衙門為地主”。盧九領批土地後,馬上與澳葡政府簽訂合同,並在領地後45天內動工,分4個月、15個月二期竣工,沙岡也隨即變成了街墟。盧九此次開發沙岡,有益於改造城區,有益於貧民安居營生,自己當然也賺了錢,形成了多贏局面,時人也多讚譽之,沙岡“現在所有各地段,統歸華人大商盧卓之華紹承領。盧具雄資,肯為有益地方之事,就此而論,異時各宇修成,不惟西洋國家,實叨利賴,工藝貧民亦慶康居賤賃矣。盧商之百十取贏,猶是餘事”。“盧九街”也因此得名:“至光緒卅年以後,澳葡禁止喪者再事營葬,尋且勒令已葬者遷徙,無主荒塚則毀墳棄骨,鏟平岡丘,改建成無數小屋,縱橫行列,儼然為一平民區。其中分為數條街道,有名‘義字街’者,即義地之謂也;又有名‘盧九街’者,紀念盧九曾襄其事也。”在改建沙岡之後,盧九家族已擁有了大批的物業,但其投資地產的速度也在加快。1905年10月,盧廉若以每丁方三仙之價,承批了羅利老馬路側邊一塊面積九十一勿八十三仙點丁方的空地;1907年3月,盧光裕又與蕭登合作,承批位於落馬蛟石炮臺相連之山腳的一塊空地,面積為四千二百九拾勿兩個仙丁方。這兩次批地,又將盧九家族的房地產事業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三)工業晚清以後,隨着大量土產經澳門貯運、轉口,一些以土產原料加工為基礎的製造業也逐漸發展起來了,“當時澳門有些行業比較發達:多家生意興隆的製茶廠、一家煙草廠、一家鴉片加工廠、青洲水泥廠和三家繅絲廠,其中一家僱用了味度路,葡語metro,米,公尺。《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5年1月12日,第2號。《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1月16日。參見王文達:《澳門掌故》,第168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5年10月28日,第43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7年3月16日,第11號。
289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四百多名婦女。”這一時期,澳門的工業,以華商投資經營為主體,主要涉及造船、製茶、炮竹、繅絲、機器、製雪、燒磚、製木、燒灰(水泥)、草席、神香等等。在投資實業的華商中,有一個突出的現象,就是賭商對實業的投資。在炮竹、繅絲行業,就先後有何連旺、曹有、馮成、潘禮臣、盧九、陳恒(陳六)、曹善業等賭商參與投資,其中又以何連旺最為活躍,儼然一位元華人工業家:他先後投資一間炮竹廠(1889)、一間炮竹殼廠(1890)、一間繅絲廠(1882)、一間織造匹綢廠(1890)。19世紀中葉以後,已有大量中國生產的炮竹出口到歐美等國。據粵海關統計,1860年以後,歷年經廣州出口的炮竹總量,1860年為2.2萬擔,1864年為1.1萬擔,1865年為2萬擔,1866年為2.4萬擔。在銷往國家中,又以美國的需求量最大,“過去的一年出口比1875年多1.1萬擔,增長的大部分是運到美國的,無疑是用於慶祝美國獨立100周年”。澳門華商見生產及出口炮竹有利可圖。於是利用澳門火藥供應充裕,且價格便宜的優勢,大量從內地購進炮竹紙殼,設廠生產炮竹。在鼎盛時期,即1881年至1905年間,澳門華商投資的炮竹廠多達20餘間,其中,1889年5月,何連旺在望廈帽圍第11-13號開設炮竹廠。1890年8月,又申請於群隊地設立分廠,專門生產炮竹殼,12月獲澳葡政府批准:“照得據何廷光即何連旺稟求,開設炮竹殼廠壹間,該廠坐落群隊圍,四面俱是曠地,該廠之機器係用水汽運動。經理事官詳查具覆,無人前來辨駁,是以准給牌照,無所阻礙。……今按照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一日第四款之例,准該民入何廷光即何連旺在已上所言之處,開設炮竹殼廠。”何連旺、盧九等人投資繅絲業,卻是與南海陳啟沅的繼昌隆被迫歇業,無奈遷澳有密切關係。[葡]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74頁。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頁。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163頁。資料來源: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0年12月11日,第50號。
2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同治十一年(1872),華僑陳啟沅在海外學得機器繅絲技術後返粵,在南海“簡村鄉創設繅絲廠,名日繼昌隆,容女工六七百人,出絲精美,行銷於歐美兩洲。”1881年10月,由於當年蠶繭歉收,“土莊絲愈寡,至市上無絲可買,機工為之停歇,鹹歸咎於絲偈之網利,群起而攻之。織機工人索性浮動,一倡百和,糾合數千人毀拆絲偈。先毀學堂鄉一問,次將及於簡村,與陳啟沅為難,幸得官兵彈壓解散。由是各絲偈閉歇年餘,始復舊業”。在土絲行、工人及官府的逼迫下,陳啟沅等人雖多方疏通,設法暫緩,但絲廠終於被勒令停辦。澳門華商抓住珠江流域一帶機器繅絲業暫時遭禁的難得機遇,開始將上述地區的繅絲業引進澳門。在1882年至1890年間,澳門先後出現了六間華商投資的繅絲廠,投資人分別為曹有(1882)、馮成(1882)、何連旺(1882)、潘禮成(1882)、曹善業(1890),在數量和規模上已接近珠江流域一帶的水準。據粵海關報告,1882年在澳門連續投產的四家繅絲廠均與珠江流域一帶嚴禁絲廠事件有關。“在有些地方,反對情緒非常激烈,致使那些最先使用新式繅絲機的人不得不把設備運往澳門,直到今天仍留在那裏”。內地繅絲廠遷至澳門,除了避開當地土絲行業的騷擾及清朝官府的壓迫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澳門靠近珠江流域蠶繭產區,而且又是蠶絲出口的重要基地,原材料販購及產品出口均比較容易。陳啟沅的繼昌隆遷澳,即與盧九、何連旺有關。據陳啟沅的後人回憶,“陳啟沅決定將絲廠遷澳,為籌度僱用工人、廠址等問題,乃於同年十一月先行赴澳選定廠址,……並物色澳門土著盧九與之商定合辦法之後,即決定正式遷廠”。繼昌隆遷往澳門後,改名“和昌”,取“以和為貴,五世其昌”之意。1882年7月,何連旺申請在和隆園開設粵和昌繅絲廠並獲得批准,“照得現據華人何連旺前來稟稱,懇准開設繅絲廠,內用水氣機器,設在和隆園內東便附近二《(宣統)南海縣志》卷21《陳啟沅》,清宣統三年(1911年)刻本。《續修南海縣志》卷26《雜錄》,清宣統二年(1910)庚戌刻本,第56頁。資料來源: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彙集》,第896頁。陳天傑、陳秋桐:《廣州第一間蒸汽繅絲廠繼昌隆及其創辦人陳啟沅》,《南海文史資料》第10輯,“陳啟沅與南海縣紡織工業史專輯”,1987年,第39頁。
291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龍喉花園馬路,該廠名粵和昌。該廠四至:北向茶倉,東南向馬路,西向街上。……茲按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一日上諭第四款之例,准該何連旺在已上所言和隆園開設繅絲廠。”根據以上記述,再結合《澳門憲報》的記載,何連旺在隆園內東便附近開辦的粵和昌繅絲廠,應為與陳啟沅、盧九合作開設。1890年1月,粵和昌遷至荷蘭園內東邊,並由繅絲廠轉成織造匹綢廠,並改名為其祥,股東包括何連旺、宋子衡、曹子基、盧九、馮成、陳恒等,都是當時的著名賭商,但實際持牌人仍為何連旺,“照得其祥公司入西洋籍人何連旺稟稱,現欲在荷蘭園內東邊設立織造匹綢廠,此廠即原日悅和昌繅絲廠。該廠北向茶行,南向西洋墳之街,東向二龍喉街,西向街。其廠內用機床,係用水氣機轉動”。“澳門的機器繅絲業,一般說來,經營很成功。”1895年間,為其祥絲廠的鼎盛期,“澳地有絲廠焉,皆澳中富商合股而成,何、盧、馮、陳為之董。每日可用男女工人至八百餘名之多,每人每日可獲工資八九分”。一間工廠每日用工八百餘名,在澳門歷史上無出其右者,可見其規模之大。三、華人賭商多元化產業投資的特徵通過上述分析,已經基本上勾勒出晚清澳門華人賭商多元化產業投資的概貌。一般而言,商人再投資,無非為了圖霸市場,伺機牟利。晚清澳門賭商在經營賭博之外,熱衷於多元化投資,卻帶有政治、地域、行業和機遇等方面的特徵。第一,賭商多元投資,與賭博業本身的行業特點有很大的關係。晚清澳門的賭博業瞬息萬變、興衰無常,受廣東政府的馳禁及市場的影響很大,賭商一旦競得承競權,或賺得缽滿盆滿,或落得負債累累,這都是常有的事。隨着澳葡政府不斷提高承充金額,承賭的風險就越來越大。因此,當賭商們通過承賭獲取大量的現金之後,如何使這些資金快速、穩定、安全地滾動,減輕以賭為業所承擔的《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7月8日,第4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0年1月23日,第4號。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766頁。《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2月20日。
2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風險,增強其抗風險的能力,也就成了賭商們面臨的重大問題。由於賭博業需要大額、快速的現金周轉,自己創辦或參股銀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辦法。但是清末民初之後,澳門賭博業逐漸在走下坡路,主要原因是承充金額過高,賭商畏縮不前。1895年5月24日,“過路環番攤以五年為期,是日以投價過高,無人願充,因乃改期別投”。1911年8月18日,澳門番攤招人承充,有百餘人到場準備競投,其承充金為每年60萬元,按金4.5萬元,以五年為期。由於承充金額巨大,到場者太多持觀望態度,到了下午三時,衹有兩人競投。澳督親自開拆押票,首開者為林讓,出價603,000元;次開者為餘輝廷,出價600,500元。最後,當年番攤專營權由林讓投得。如此高的承充金,超出了大多數人的期望,賭商無奈,衹好逡巡觀望:“然當投時,其奔波蹌忙、患得患失之情狀亦殊可曬也。承餉如是之巨,其金從何來,賭者胡不思諸?”賭商的這種窘況,賭博業的巨大風險,反過來又會蔓延至其他產業投資,引起“骨牌效應”,最易傷及的自然是賭商投資並賴以支撐現金流的銀號。對同樣需要現金流的銀號來說,如果周轉不靈,自然會影響業務經營,甚至倒閉。1896年7月,時豐、寶裕銀號的東主蕭登就因不能按時繳納承充金被澳葡政府庫務司追查,最後被迫補交了事。1902年I0月,經營已久的時和銀店倒閉,何連旺、何連鈞、何連漢、何連輝、何連宗兄弟多處物業遭到查封拍賣。第二,19世紀80年代之後,炮竹業、繅絲業的興起,為賭商們的充足資本找到了出路。但是賭博業是賭商全力維持,賴以發達的“本行”,佔用了賭商主要的財力、人力等資源,而其他產業,則是順勢而為,有趁機撈一把的心態,未能集中資源和精力作持久經營。因此,除了個別銀號能夠經營30年以上,賭商投資的其他行業抗風險能力就比較差,企業壽命不長。清末民初,澳門商業不振,市道極差,對銀號的生存構成了威脅。特別是中葡勘界問題發生後,“寓澳華僑稍知愛國者紛紛內徙,澳門益形冷淡”。1909年5月4日,針對澳門的市道,華商蕭瀛洲指出:“前十載人言澳門商情冷淡,似是而非;今日之冷淡,諸般商務《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5月29日。《華字日報》(香港),1911年8月14日,“澳門投賭”。《華字日報》(香港),1909年7月22日,“催交鴉片餉之無界限”。《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2年10月25日,第43號。《申報》(上海),1909年9月22日,“葡官籠絡華人之甘言”。
293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確無佳景,是真冷淡,洵非虛言”。這種營業環境,直接導致了一些銀號的倒閉。1910年間,“聞澳門生意極淡,寶生銀號、順合當押及致新洋貨店,皆已先後倒閉”。此外,經營方式老舊,不思變革,是賭商多元化投資不能持續發展的另一原因。1895年,澳門葡資大西洋銀行創立,並以其新式的營運模式,特別是在商業匯兌上的優勢,很快就在澳門金融界佔了鼇頭,尤其是該銀行被澳葡政府指定為澳門的發鈔銀行,其官方背景和發鈔銀行的優勢,擠壓了華人銀號的生存空間,“澳門政府往日徵收規餉及厘印各款,衹收香港銀行及西洋銀行銀紙。聞由本月(1909年7月)初三日起,一律改收西洋銀行之紙幣,餘概不收。因澳門各銀號多不存西洋紙幣故也”。受到大西洋銀行的衝擊,賭商開設的傳統銀號紛紛敗下陣來。第三,華人賭商投資產業,受利益驅動,與澳葡政府建立了密切的“協商”關係,甚至成為澳葡政府的“政治幫手”。王祿父子興建清平戲院,以及填塞白眼塘,開闢新街市,都是與澳督協商的結果。盧九開發沙崗,為甚麼如此迅速地得到批准,而且得到澳督的“嘉許”,甚至免去了10年地租銀?其實,在盧九承批沙岡之前,澳葡政府已着手整治沙岡,“沙岡一區,前經西官諭飭居民遷徙別地,所有民居墳墓。一律倒拆鋤挖,籍興造街道”。澳葡政府也承認,“溯查前所拆毀之處,乃勢出不得不然”。以此推論,聯想到盧九當時已加入葡籍,又與澳督高制軍“過從甚密”,盧九承批沙岡建坊,可能是一次政治交易,實際上是通過盧九之手將此地納入澳葡政府的管治範圍內,變相協助澳葡侵佔中國的領土。晚清以後,在澳“葡人不及千名,兵丁不過四百名,唐人綠衣不及百名,兵船隻一艘,另教民約二百名”。以此薄弱力量,如何擴張土地和控制新佔地區的華人呢?如何才不會引起中國政府的強烈抗議呢?澳葡政府想到了“移花接《華字日報》(香港),1909年5月4日,“澳人大敘議”。《華字日報》(香港),1910年3月22日,“澳門倒閉之商店”。《華字日報》(香港),1909年7月22日,“葡政府不用香港銀幣”。《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1月16日。盧九於1886年加入葡籍,具體情況參見林廣志︰《晚清澳門華人巨賈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兩廣總督張之洞奏陳澳界膠葛太多新約必宜緩定摺》,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887年9月15日),附件:澳門詞訟案及田糧數目清單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887年9月15日),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3輯。
2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木”,即假已入葡籍的華商之手來達到擴張的目的,讓有錢有勢的華商出面,在界外或界址不明的地方批租土地,開發房地產,或對“亂葬岡”進行改造,實施“越界蓋房”。因此,盧九承批中國領土沙岡,在清政府以及澳門華人看來,盧九既是華人,在沙岡興建房屋,而且以“為民造福”為名,自然不會引起疑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盧九看來也不會在意承批合同中“永遠認國課衙門為地主”這麼一條無關經濟利益的約定。因此,盧九改造沙岡,對澳葡政府來說,最大的成功,不僅是城市的擴大,街墟的修整,更重要的是,通過盧九的開發改造實現了對沙岡地區的擴張和控制。第四,華人賭商投資產業,受廣東政府政策及商業環境的影響至深。晚清澳門華人賭商投資的實業,絕大多數是原材料加工業,產品出口歐美。這種工業可以消化大量的原材料和勞動力,賺取比純粹出口原材料更高一些的利潤。但是這也造成了它對廣東政府以及原材料、貿易市場的依賴性特別強,也容易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以致興衰。澳門炮竹廠的興起,緣於內地以火藥為禁物,貨難覓而價亦昂,而澳門的火藥則相對容易獲得而且價格頗廉。廣東政府課稅嚴苛,也影響炮竹廠的遷移。1891年以後,“由於中國政府苛刻稅收,廣州的爆竹廠紛紛遷來澳門”。而廣東地方政府對機器繅絲業的敵視,迫使大批繅絲廠遷至澳門,是澳門賭商能夠插手繅絲業的根本原因。第五,華人賭商投資產業,無論是由內地遷至澳門的工廠,還是澳門本地賭商創辦的企業,又受到澳葡政府相關政策的嚴重制約,特別是專營制度引致的成本上漲以及課稅過高等問題。1894年,澳門炮竹廠主紛紛嚷嚷,大有遷回內地之意。其主要原因是火藥專營導致經營成本高企,“蓋火藥由商承辦,則有礙於製造爆竹各工,此項工人為數最多。……現由商辦價貴於往昔不止十分之一,各工獲利較少,相率去而之他,即發賣爆竹之巨店,亦遷往內地”。由於規銀過重,獲利減少,虧本居多,在澳門開廠,與在內地已無甚區別。在呈給澳門總督的商函中,可以看到炮竹商人的窘境:“當到澳之初年,所買硝磺均無稅厘,炮竹生意頗穩,故連年開至十餘間之多。澳地小民亦多賴此工作度活。不料前年承《廣東巡撫吳大澂奏報查明澳門租界被佔將佔之界亟應設法清釐摺》,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887年9月15日),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第3輯。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71頁。《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7月24日。
295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充火藥公司因國課衙門所立合同章程訂明炮竹廠所用火藥可免納規銀,未曾指明硝磺亦在免納規銀之內,該公司遂要在我炮竹行買入硝磺每什價百元抽收規銀十二元,與華官抽厘無異。因炮竹行不用購買火藥,皆係買硝磺自己製造,故去年各家虧本甚多。現在各家皆有遷回原處之意,恐將來澳地所設炮竹各廠必定有少無多。”令炮竹商人懊惱的是,儘管反覆申訴,這種情況並沒有得到多大的改善。稍後,炮竹廠以及其他華資工廠便陸續遷離澳門。對於澳葡政府這種短視策略,徐薩斯曾一針見血地予以抨擊:“澳門的原材料工業和茶葉加工一度受到了葡萄牙的鼓勵,但由於1870年的保護性關稅,這兩種工業在澳門受到了抵制”,“每一個頗有前途的企業都為苛捐雜稅所累,夭折在繈褓之中,很多因此被趕出澳門的工業紛紛遷往香港,使香港的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相當長一段時間,澳門的工業在專業技術、生產工藝等方面都處於中國領先地位。但是,由於賭商是因賭致富,賭為本行,對從事多元化投資缺乏長遠的打算,也沒有穩定的、強大的資源投入,大多數情況下,賭商的多元投資都是短期行為。事實上,近代澳門賭商既以賭博致富,亦以賭博衰敗,始終未能成功實現產業的轉移。從這個角度看,賭商成也是賭博,敗也是賭博,其產業多元化衹是曇花一現。另外,雖然粵澳之間地緣接近,經濟關係緊密,賭商們也善於在粵澳經濟政策波動之間尋求商業機會,但是由於粵澳政治關係的特殊性,粵澳經濟的互動合作是不可能出現的,反而是相互掣肘,互相防範。因此,受粵澳政治關係的影響,依賴性,短期性,脆弱性,或者說漂浮於省澳之間,是近代澳門賭商多元投資特有的現象和致命的弱點。原載《華南師範大學學報》(廣州)2009年第6期。FormulariosdeRequerimentos(1894),PortugueseChinese,ROLO:166,p.74,澳門歷史檔案館檔案藏。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34、262頁。
2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賭博自古即被視為社會之惡習,於人、於家、於國皆有害,素為儒家聖賢所惡之,也為中國歷朝法律所必禁。明代嘉靖年間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以後,澳門民間雖然存在着各色雜賭,但衹是私下行為,未有公開化。這是因為當時中央政府透過香山縣地方政府控制着澳門的司法權,澳門葡人衹能進行有限度的自治,不敢輕易造次。另一方面,葡萄牙法律自古代亦有禁止賭博的條文,15世紀的《阿豐素法律匯編》中,規定禁止賭場﹑骰子和其他賭博。稍後,在唐‧若奧四世(D.JoãoIV)於1643年1月29日批准的《曼努埃爾法律匯編》(OrdenaçõesManuelinas,1521)卷5,以及《菲利普法律匯編》(OrdenaçõesFilipinas,1595—1603)卷5中,方同時提及禁止紙牌和骰子賭博。1656年3月24日和1696年10月28日的許可令規定,仍然禁止玩骰子,違反者除繳納40克魯扎多罰款之外,還要被流放非洲一年。澳門與葡萄牙關係密切,我們要探尋澳門博彩業的起源時,不能不提到葡萄牙本土的彩票。彩票在葡萄牙發行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688年。到了1783年,葡萄牙女王唐‧瑪利亞一世(MariaI)出於慈善福利目的,將彩票專營權授予里斯本仁慈堂(SantaCasadaMisericórdiadeLisboa),准其發行慈善彩票。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胡根作者簡介︰胡根,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創會理事長、歷史學博士。阿馬羅︰《伊比利亞傳統的澳門紙牌遊戲》,《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3期,第41頁。EnciclopediaLuso-BrasileiradeCultura,“Lotaria”,EditorialVerbo,Lisboa,1980.9.
297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1810年1月5日,葡國方面首次准許澳門每年發行一次慈善彩票。同年6月15日﹐喪權流亡到巴西的葡萄牙王朝攝政王唐‧若奧五世,鑒於澳門財稅困難,就敕令准許在澳門成立一家彩票發行站,從中抽取博彩稅資助那些福利、慈善機構。這家彩票發行站發行的是“英國彩票”,其發行對象是在澳門生活的外國商人,以及葡屬果阿、南洋馬六甲的外國人。這是澳門合法發行彩票的最早記錄,由於冠以慈善的名義,發行對象也不是華人,故未受到來自清廷方面的大力制止。一、支糧廟──早期的仁慈堂仁慈堂是獨特的慈善機構,首先創立於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其創建人為葡萄牙國王若奧二世(JoãoII)的王后唐娜‧萊昂諾爾(D.Leonor﹐1458-1525)。瑞典籍歷史學家龍思泰在《早期澳門史》一書中說:“若奧二世(JohnII)的皇后萊奧諾拉(DonnaLeonora)於1498年在里斯本創立了一個慈善兄弟會,以‘仁慈聖母會’(ConfrariadeNossaSenhoradaMosericórdia)這一名稱而知名。‘仁慈堂’(SantaCasadaMisericórdia)──澳門神聖的慈善機構創建於1569年﹐它的第一位主管是澳門教區的主教賈耐勞(MelchiorCarneiro)。”1498年4月,若奧二世的繼承人唐‧曼努埃爾(D.Manuel)出行西班牙卡斯蒂利亞(Castela),在其外出的六個月期間,由唐娜‧萊昂諾爾攝政。仁慈堂組織正是在這段時期出現了﹐其成立儀式於1498年8月15日在里斯本主教堂舉行。仁慈堂成立後﹐在葡萄牙國內迅速發展。到王后唐娜‧萊昂諾爾去世時,葡萄牙已經有61所仁慈堂。里斯本仁慈堂創立伊始,便制定了一些簡單的規章,但第一個正式而全面的章程制定於1500年。在這個章程中,首先制定了十四項基本功課,其中包括看望J.J.Silva:RepertorioAlphabeticoechronologicoIndiceRemissivodaLegislacaoUltramarina,“Loterias”,Lisboa:TYP.J.F.Pinhero,1904,p.183.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4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澳門: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52頁。董少新︰《關於澳門仁慈堂章程(1627)的初步研究》(上),《澳門雜誌》(澳門)總第34期,2003年,第68頁。
2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並治療病人、為飢餓者提供食物、為衣不蔽體者提供衣物、為口渴者提供飲品、為遠遊者和貧窮者提供住處及安葬死者。有學者認為,澳門仁慈堂也許不是在中國土地上出現的首個仁慈堂。據平托在《遠遊記》中記載,早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浙江雙嶼島上已經存在着仁慈堂及其附屬醫院。然而,關於雙嶼和Liampo島上是否存在過仁慈堂,金國平和吳志良兩位學者持否定的觀點。不過,目前學術界幾乎一致認為,澳門仁慈堂是由葡萄牙耶穌會士賈尼路(D.MelchiorMiguelNunesCarneiroLeitão,1516-1583)主教於1568年建立的,但所根據的材料衹有一條﹐即1575那賈尼路本人所寫的一封信,信中說︰“當我於1568年5月末抵達時,那裏衹有很少的葡國居民,以及一些當地天主教徒的家庭……在到達不久,我便建立了一所醫院,接收所有天主教徒和異教徒。我還建立了一所仁慈堂,與羅馬的慈善組織相仿。”據董少新在《關於澳門仁慈堂章程(1627)的初步研究》一文中認為,澳門仁慈堂於1627年制定的十四項功課,幾乎與里斯本仁慈堂1500年章程所定的十四項功課完全一致。仁慈堂早期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遺產捐獻,許多在澳門去世的葡萄牙商人或其他人,在臨終前將財產委託仁慈堂轉交給其繼承人,很多時候則直接捐獻給仁慈堂。徐薩斯在《歷史上的澳門》中提到早期的仁慈堂收入來源時說︰“殖民地的歲入全部來自海關稅收,關稅是以實物形式徵收的。徵來的貨物得到海關總監的允許後,削價5%公開拍賣。拍賣總收入中的一半給孤兒院的姑娘做嫁妝,董少新︰《關於澳門仁慈堂章程(1627)的初步研究》(上),《澳門雜誌》(澳門)總第34期,2003年,第69頁。平托:《遠遊記》第221章:“雙嶼……這村落中除了來來往往的船上人員外,有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法官、市政議員,死者及孤兒總管,度量衡及市場物價監察官、書記官,巡夜官,收稅官及我們國中有的各種各樣的手藝人,四個公證官和六個法官。……有兩所醫院,一座仁慈堂。它們每年的費用高達三萬克魯伊多。”參見平托:《遠遊記》,金國平譯,澳門:葡萄牙大發現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669頁。金國平、吳志良:《Liampo綜考──從雙嶼門到澳門》(待刊稿)。Letteradell’IndiaOrientale’,Venezia,1580,轉引自HenriBernard(裴化行),AuxPortesdelaChinelesMissionnairesduSeiziemeSiecle,1514-1588,Tien-Tsin,1933,p.97.董少新:《關於澳門仁慈堂章程(1627)的初步研究》(上),《澳門雜誌》(澳門)總第34期,2003年,第66頁。董少新:《關於澳門仁慈堂章程(1627)的初步研究》(上),《澳門雜誌》(澳門)總第34期,2003年,69頁。
299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另一半則給卡內羅主教在澳門建立的仁慈堂。”用政府行為協助仁慈堂籌募善款,這無疑是仁慈堂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仁慈堂的運作也得以長期地維持下去。目前,我們對16世紀澳門仁慈堂及其附屬醫院的管理方式還不清楚,衹知道其資金主要來源於各界人士的捐獻。例如仁慈堂檔案中一份1592年的遺囑登記中,記錄了安東尼奧‧帕依斯(AntónioPais)向貧民醫院捐獻房產和提供病人飲食開銷。乾隆年間成書的《澳門記略》載︰“南隅有廟曰支糧,如內地育嬰堂制,門側穴轉斗懸鐸,有棄其子者,掣繩響鐸,置轉斗中。僧聞鐸聲至,收而育之。別為醫人廟,於澳之東,醫者數人。凡夷人鰥寡煢獨,有疾不能自療者,許就醫廟,其費給自支糧廟。”這是18世紀中葉仁慈堂在澳門進行社會活動的寫照。二、仁慈堂彩票的發行情況葡萄牙學者PedrodaMesquita在《仁慈堂與彩票在東方》一書中寫道︰“在上世紀(指19世紀)最後的年頭以及本世紀初,各種各樣的賭博玩意進入市場,就像一些誘人的產品,開始了它們的金色年華。經過150年的歲月,那些彩票的歷史充滿了敵視和大膽的辯護者。”作者認為,其實早在1742年,澳門就已經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對博彩有新的認識;那是由於一宗處罰搶匪、盜賊與賭博的案件,當局把罰款撥給仁慈堂作為慈善經費。對未來的彩票業發展而言,當時那可真是一個冒險的決定。當然,把彩票作為仁慈堂經費,是在1810年,當時是由議事會批准的,並延續了將近一個世紀。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8頁。ArquivosHistoricosdeMacau,MisericordiaManuscrito,Microfilm.A0370,N302,p.3.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諸蕃附》,趙春晨校註,廣州:廣東省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63頁。PedrodáMesquita:“LotariascomTodos”,Macau.No.57p.25.PedrodáMesquita:“LotariascomTodos”,Macau.No.57p.26.PedrodáMesquita:“LotariascomTodos”,Macau.No.57p.26.
3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由1810年至1833年之前,仁慈堂彩票每年發行一次或以上。到了1833年,經葡印總督Manuel批准,以專賣為條件,改為招商承辦,從中抽取經費給仁慈堂作慈善用途。就這樣,仁慈堂從發行慈善彩票中不斷得到利益,雖然每年抽取的數額不大固定,也維持了60年左右。直到1892年,才被澳門政府打破了仁慈堂壟斷彩票經營的局面。仁慈堂每年可從發行彩票中得到四至六次的分潤,一般是在每年的夏季到聖誕節前夕。瑞典籍歷史學者龍思泰在《早期澳門史》一書中,提及19世紀30年代澳門葡人一個“兄弟會”慈善組織的運作形式:“這個兄弟會的成員並不捐贈錢財,他們的責任限於成立一個贏利性的基金管理機構,他們衹是這個機構的理事。對某些大件貿易物品除徵收關稅外,再加徵1%的附加稅。在歲末,這筆錢的一半交給司庫;另一半交給聖嘉辣堂女修道院。1833年,這筆收入為3,806兩。除這筆必然會有的多少不定的本錢外,委員會的成員還經營管理着所有資金。”這個慈善機構下設孤女院(Asylumforfemaleorphans)、聖瑪麗妓女收容院(AsylumofSt.MaryMagdalen)、痲風院(LazzarHouse)、貧民病院(TheCivilHospital)和軍人醫院(MilitaryHospital)。這樣龐大的慈善開支當然需要相當的經濟後盾,葡萄牙政府是不可能負擔這筆費用的。而在同一時期,澳葡當局每年的關稅收入約為70,000兩(1830年是69,183兩,1834年為75,283兩)。隨着鴉片戰爭爆發和香港的“開埠”,澳門作為國際貿易港口的地位中落,澳門的葡人在經費方面已是捉襟見肘,更不用說負擔起仁慈堂運作的重擔了。1844年7月27日刊登在《澳門人代理人報》(OProcuradorDosMacaistas)上的澳門仁慈堂發行彩票計劃,訂明於同年8月12日,在仁慈堂寫字樓出售彩票。這次計劃共發售4,000張彩票,每張售價5元,設有1,016個獎項,頭獎獎金為2,000元,其餘各項獎金由50元至1,200元不等。仁慈堂可從發售彩票的總額中提取12%的利潤即2,400元,作為合法的慈善經費;其餘17,600元撥作獎金。PedrodáMesquita:“LotariascomTodos”,Macau.No.57p.27.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澳門: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53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第75頁。PedrodáMesquita:“LotariascomTodos”,Macau.No.57p.29.
301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這是仁慈堂彩票發行的早期官方記錄,其後,從澳葡政府的檔案文獻中,可以看到大量有關仁慈堂銷售彩票的消息、告示或告白(廣告)。後來,亞馬留開放賭禁,番攤、闈姓、白鴿票等中式博彩在澳門逐步合法化,賭資分流到其他賭種,仁慈堂彩票的銷路和收入自然受到影響。不過,仁慈堂彩票被葡萄牙人視為一種慈善事業的基礎,加以照顧,也不用向政府繳納稅餉。仁慈堂在澳葡政府的支持下,得以歷年不斷發行彩票,以維持其日益龐大的慈善支出。三、澳門開賭早於香港仁慈堂彩票的存在,衹是澳葡挑戰清朝政府權威的一次成功嘗試。由於葡萄牙人治下的澳門並未嚴格禁賭,華人私下賭博比較普遍,內地的嚴禁賭博,正好為澳門進一步的賭博合法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鄰近廣東的澳門在葡萄牙人統治下,成為一個與內地有着千絲萬縷關聯卻又不受大清法律約束的“天朝特區”。尤其是自鴉片戰爭爆發後,滿清腐敗懦弱的本質暴露無遺,葡人趁勢實行擴張政策,清廷對澳門葡人越來越不聽話也無可奈何。鴉片戰爭之後,英國佔領了香港並宣布香港為免稅自由港。清政府被迫簽訂屈辱的《南京條約》,又增設了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多個通商口岸,澳門不再是最重要的外貿港口,地位一落千丈。澳葡當局賴以維持“自治”的關稅急劇减少,葡萄牙國內也籠罩着一種悲觀的氣氛,有些政客甚至建議把澳門“賣”給英國人或法國人,以免成為葡國的負擔。對於這段歷史,葡萄牙歷史學家費爾南多‧科雷亞‧德‧奧利維拉認為,作為新的海上強國,英國在世界範圍內強制推行自由貿易。為了更好地進行貿易,英國要在中國領土上尋找一個據點。用武力奪取或用金錢購買澳門是一種可能的選擇。而鴉片戰爭的結果,是顯示出中國的衰弱。其實在這一期間,葡萄牙也好不到哪裏去,因為這個國家正陷於內戰的混亂之中。自1835年10月1日起,仁慈堂彩票就有完整的銷售發行記錄。1846年8月費爾南多:《葡中接觸五百年》,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東方基金會,1999年,第134頁。費爾南多:《葡中接觸五百年》,第113頁。仁慈堂彩票1835-1871年銷售情形,參見COTA:AH/SCM/029.MIC:A0312,澳門歷史檔案館。
3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1日,葡萄牙人在澳門宣佈發行16,000元彩票,作為仁慈堂的經費。在《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刊登了彩票的賠率、發行時間和地點等,這是澳門官方准許賭博合法進行之後比較詳細的早期記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廣角鏡出版的《香港賭博史》一書中,將港英政府1867年6月17日頒布的《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一事,視為中國賭博史和香港賭博史上賭博合法化的創舉。作者魯言先生斷言:“在麥當勞未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之前,香港固然沒有前例,即在中國,甚至澳門,也沒有先例。”“澳門今日雖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但是澳門招商承投賭餉的歷史比麥當勞晚,在1870年以後才開始的。因為葡國人一向本着香港可行之事,澳門亦可行的原則,對滿清政府負責。故當香港開賭抽餉之後,澳門才效法麥當勞,也開賭抽餉了。”其實,澳門的賭博合法化比香港和內地早。早在麥當勞公開招商承餉開賭前十九年的1847年7月,澳葡政府就把“中式彩票”即闈姓賭餉正式納入財政收入之中,1848年7月起又增加了“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稅項。1851至1863年,在基馬拉士總督執政期間,澳門就開始實行賭博專營。而在香港“開埠”之前,獲葡萄牙王室特許發行的澳門仁慈堂彩票,更已經賣得滿街都是。澳門不僅僅是公開發行彩票早於香港,中式賭博的合法化也起碼比香港早十八年。澳門歷史檔案館的葡文檔案中,有一份刊於《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BoletimdoGovernodaProvínciadeMacao.TimoreSolor)的“澳門公物會”(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u)的1849年上半年度收支總賬目,其中一項為“中式賭館”幸運博彩的稅餉收入,數額為576兩;而另一項來自“中式彩票”的稅餉則達30,960兩。參見1846年8月15日《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非官方文告,澳門歷史檔案館藏葡文檔案。魯言:《香港賭博史》,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78年,第12頁。魯言:《香港賭博史》,第18頁。《澳門政府憲報》1848年、1849年財政收支表,原文參見澳門歷史檔案館縮微,以及BoletimOfficiadoGovernodeProvínciadeMacaueTimor1888-3-15NO-11,Pagina100:“ReceitadoannoEconomicode1887-1888”.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12頁。《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1849年8月11日,澳門歷史博物館藏文獻,封面。
303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中式賭館(CazadeJogoChina)的賭博以番攤為主,還有牌九、搖骰等。清代以前就已經存在着攤錢賭博,入清以後何時開始稱為番攤已不可考,有人說是因盛行於廣東番禺而得名,此乃廣東人較喜愛的賭博種類之一。十九世紀末在澳門出版的中文報紙《鏡海叢報》,經常在文章中提到“攤館”,而無提及甚麼“中式賭館”,也沒有“牌九館”和“骰館”的稱謂。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顯示“攤館”內禁止兼營牌九和擲骰,報刊和檔案文獻也未出現過以番攤之外的中式賭術為主的“中式賭館”文字,故可認定“中式賭館”即“攤館”的別名。至於“中式彩票”,當年最盛行的是白鴿票賭,衹是被葡人誤作闈姓。根據上述葡文文獻,可以看出,澳葡政府在1849年之前已經開放賭禁並從賭博合法化過程中抽取極為可觀的稅餉。因為官方文告中有關“澳門公共財政委員會”(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u,又稱為“公物會”)1849年上半年的賬目首次將“中式賭館”及“中式彩票”列入法定收益,其合法化當在1849年1月1日之前。不過,現存的葡文檔案之中,1839年至1845年的《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全部缺佚,1847年缺第18期,故未能斷定這些缺失的官方檔案中有沒有更早的賭博合法化文告,衹能依據現時已經找到的文獻作出上述判斷。在澳門歷史檔案館館藏的葡文檔案庫裏,有一份1883年2月10日的BoletimdaProvinciadeMacaueTimor(《澳門帝汶省政府公報》),其中特別說明“闈姓”博彩是於1847年1月,應華人之要求,由澳門總督批准設立的;所有的番攤賭館則係根據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在1849年4月正式發給牌照的。在此前後的多份《澳門政府公報》中,都經常有這樣的葡文註釋。亞馬留(FerreiradoAmaral)於1846年4月21日才開始其澳門總督任期,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應該是其前任彼亞度(JoséGregórioPegado)所劉如仲、李澤奉主編:《中國賭博史》,臺北:臺灣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225頁。BoletimOfficiadoGovernodeProvinciadeMacaueTimor1888-3-15NO-11,p.100:“ReceitadoanoEconomicode1887-1888”.(h)EstabelecidapelogovernadorarequerimentodoschinasemJaneriode1847.(i)AsLicencasparaasjogoForamestabelecidasemabrilde1849emvirtudedaportariade16deFevereirode1846.ProvinciadeMacaueTimorReceitadoannoeconomicode1882-1883.1883年2月10日BoletimdaProvinciadeMacaueTimor.p.135.彼亞度(JoséGregórioPegado):澳門第78任總督,任期由1843年10月3日至1846年4月20日。
3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發出的。為甚麼彼亞度總督簽署了批准設立番攤賭館的訓令,卻又沒有立即實行呢?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找不到相關的檔案文獻資料,可以證明這一點。但是,彼亞度總督簽署那份訓令之後兩個月就去職返回葡萄牙了,最大的可能性不外乎兩點:一是他來不及實施這一政策,二是當時的環境發生變化,暫時不能開設中式賭館。亞馬留上任後雖然一度讓番攤承餉,但直到1849年4月,才根據彼亞度在1846年2月16日簽署的總督訓令,正式向澳門的番攤館發給營業牌照。1851年7月19日《澳門政府憲報》刊登了一份公開招投白鴿票的公告︰奉公物會命:緣澳內白鴿票廠於七月二十四日滿期,是以預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從新出投夜冷(投標)。如有願遵守規條及出批價最高者,准令承充。其白鴿票規條在亭與看。白鴿票屬於中式彩票,在廣東地方甚為流行,故此也是澳葡政府開放賭禁之後首批公開招商出投的彩票賭博品種。同治十年《番禺縣志》載:“有曰‘白鴿票’者,取《千字文》前八十字,密點十字,令人亦猜點十字,猜得五字以上,每一錢贏十錢。城鄉各處俱開有票廠,猜票者以票投之,每日猜一次。於是老少男女均被誘惑,約千人之鄉,歲輒輸銀二千餘兩。婦女無知,有並舉衣飾輸盡而投環服毒自盡以死者。蠹害民生,莫以此為甚。”簽署批准設立番攤賭館訓令的雖然是彼亞度總督,但他在任內沒能讓番攤賭館公開營業。中式賭博在澳門全面合法化時擔任澳門總督者,正是積極推行殖民擴張政策的亞馬留,他於1849年8月22日死於沈志亮等華人的復仇亂刀之下。施白蒂女士在《澳門編年史》中載錄:“1849年,亞馬留總督第一次允許在澳門設立‘番攤’賭博。”現在從澳門歷史檔案館找到的葡文文獻可以證實,1849年這一年份記載有誤,因為澳葡政府早在1848年7月,就把“中式博彩”即番攤《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51年7月19日,第35號。《(同治)番禺縣志》卷6《輿地略四》,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00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02頁。
305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的博彩業《澳門政府憲報》(1848-1849)中清楚地顯示,澳門早在1847年7月就把“中式彩票”即闈姓賭餉納入財政收入之中,1848年7月起又增加了“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稅項。原文參見澳門歷史檔案館縮微,以及BoletimofficiadoGovernodeProvinciadeMacaueTimor1888-3-15No.11,p.100:“ReceitadoannoEconomicode1887-1888”。不過,該館現存的葡文檔案之中,1839年至1845年的《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全部缺佚,1847年缺第18期,故未能斷定這些缺失的官方檔案中有沒有更早的賭博合法化文告,衹能依據現時已經找到的文獻作出上述判斷。閔傑:《清末彩票:權與利的博弈》,侯建新主編:《經濟—社會史評論》第1輯,北京:三聯書店,2005年,第103-114頁。《申報》(上海),1898年5月16日,“廣告”。的稅項納入政府正式稅收之中。在澳門第一次允許番攤賭博合法化的確是第49任總督亞馬留,但博彩合法化的年份是在此之以前。最近又見有學者提出,1860年前後傳入中國的“呂宋票”是中國最早的彩票。顯然,這種提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澳門仁慈堂彩票發行的時間為1810年,比“呂宋票”傳入中國早了將近半個世紀。澳門彩票傳入內地,據《申報》稱是在1898年5月創辦,僅發行6,000多張,每張售價3.5元,頭彩彩額5,000元。原載《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4輯,2005年。
3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闈姓,又稱之為“榜花”或“卜榜花”,間有寫作“圍姓”的,是粵東地方所特有的一種彩票,它主要以參加科舉考試的士子姓氏作為猜射投注的對象,最早出現在嘉慶年間的佛山。闈姓主要開設售賣於廣州、澳門兩地。中法戰爭期間,為塞漏卮(適時澳門闈姓大行其道),以濟餉需,光緒十年(1885)十一月二十九日,清政府正式批准廣東闈姓招商承餉。這樣,闈姓就成為中國最早公開發行的彩票,一時風行於海內外,國內有廣東、澳門、香港、上海、北京等地;在國外以粵人多聚居之地,則有石叻(即新加坡)、柔佛、暹羅、西貢、馬尼拉等地。其後,流風薰染,廣西闈姓亦於光緒二十八年弛禁承餉。隨着科舉制度的變遷,至民國肇立,闈姓始銷聲匿跡。而由闈姓衍生出的鋪票到了1985年,才在澳門退出歷史舞臺。闈姓在澳門博彩業發展史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澳門博彩業開始引起時人普遍關注,即是因為澳門闈姓的迅速發展。闈姓還一度成為晚清時期澳門經濟的支柱。比如在1883年至1884年澳葡政府的財政預算總收入中,闈姓所繳賭餉就佔了接近百分之四十。粵東弛禁闈姓後,澳門賭餉收入大減,竟然使葡萄牙出現放棄澳門的聲音。而由於英國人的擔心,結果陰差陽錯地促成了1887年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趙利峰作者簡介︰趙利峰,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歷史學博士。闈姓的具體內容、產生時間和原因等問題,參見趙利峰:《清中後期廣東闈姓考原》,《暨南史學》(廣州)總第2輯,2003年。ProvínciadeMacauRelatoriodoGoverno1911,inBoletimdeReceitas,Macau:ImprensaNacional,1912,p.16.
307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葡萄牙人得以永居管理澳門。另外,晚清澳門華商的崛起,與華商經營闈姓獲益也有着直接的關係。闈姓之於晚清時期的澳門,其重要性由此可以概見。闈姓進入澳門承餉後,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一是光緒元年以前的發展期,二是光緒元年至光緒十年的繁榮期,三為光緒十年以後的衰落期。本文主要探討闈姓進入澳門後的初期發展情形。一、闈姓在澳門承充繳餉緣起闈姓最早出現在葡文官方文件中,被稱為“LoteriachamadaVae-seng”(譯意:名為闈姓的彩票)。為瞭解闈姓在澳門承充繳餉的緣起,我們首先從澳門的彩票(葡文Lotaria)承充繳餉問題談起。彩票在葡萄牙的歷史可追溯到1688年。至1783年,葡萄牙女王唐‧瑪利亞一世(MariaI)出於慈善福利目的,將彩票專營權授予里斯本的仁慈堂(SantaCasadaMisericórdiadeLisboa),准予其發行彩票。出於同樣意圖,在1810年1月5日,澳門仁慈堂被允准每年發行一次彩票。澳門仁慈堂以發售彩票的收入用作施藥濟貧等方面的福利事業。自1835年10月1日起,仁慈堂彩票就有完整的發行記錄。早期的購買者是以居澳的葡人和其他外國人為主,但後來逐漸開始向中國人出售。而事實上,澳門有彩票流行,時間還要提前。在嘉慶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43-244頁;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68頁。“Lotaria”,inEnciclopédiaLuso-BrasileiradeCultura,Lisboa:EditorialVerbo,1980.“LOTERIAS”,inJ.J.Silva,RepertorioAlphabeticoeChronologicoIndiceRemissivodaLegislaçãoUltramarina,Lisboa:TYP.J.F.Pinheiro,1904,p.183.仁慈堂彩票1835年-1871年銷售情形,參見COTA:AH/SCM/029,MIC:A0312,澳門歷史檔案館藏。“育嬰堂設有白鴿票四千條出賣。每條取銀貳元,共成銀八千元,為抽用行衰矜所用。此票分為四起。每起該票壹千條,均照式樣如左:一條中式銀五百元,一條中式銀二百元,兩條每條中式銀一百元共二百元,三條每條中五十元共一百五十元,八條每條中廿五元共二百元,三十條每條中五元共一百五十元,七十五條每條中四元共銀三百元。中式票一百二十條,不中白票八百八十條,二共票一千條。一扣用銀三百元,中式銀一千七百元,二共銀二千元。賣票自本洋月二十日起,開票四次,即每起一次。首起在番人本年十二月十九沙麻度日(注:葡語,星期六)開。次起在番人明年三月十九日沙麻度開,三起在番人明年六月廿一爹沙日(注:葡語,星期二)開,四起在番人明年九月二十爹沙日開。每起票一日開全,賣此票議開第一起,始賣第二起,以此次第清款。1863年十月初八日育嬰堂票式。”COTA:AH/SCM/029,MIC:A0312,澳門歷史檔案館藏。
3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年,就有中文記載香山縣知縣彭昭麟諭令澳門夷人禁止開標煽誘華人的事情。在澳門發售的西式彩票很早就出現了中文告示,並且在有關發行彩票的中文告示和招貼中,為便於華人接受與瞭解,西式的彩票往往冠有中文“白鴿票”字樣。如在《澳門政府憲報》中記錄:“此白鴿票共六千條,三千條已賣出。”而白鴿票,葡文稱之為“Loteriadechina”(中國彩票)。同樣,國人一般也將西式彩票目為白鴿票。如清人丁柔克所著《柳弧》中有“白鴿票”一條云:“呂宋白鴿票,以洋錢六元而博之,或以十二元博之,或一人而打數標者,或數人而打一標者。……現在上海打者甚多,甚至蔓延各省。”白鴿票,一些西方的中國通們,也搞不清西方彩票與中國白鴿票是甚麼關係。《中國叢報》記載1848年10月,南海縣頒佈禁止白鴿票(Lottery)佈告。並解釋說,由千字文中80或120字作為猜投的白鴿票(Peh-hoh-PiáuorPigeonTickets)的賭博形式係仿照葡萄牙人。正因為與西式彩票如此相近的關係,白鴿票在澳門很早就開始承充繳餉。同樣,在澳門售賣的闈姓票,很多國人中也有對其內情不清楚的,竟以白鴿票稱之。如在《申報》中有記載云:澳門有白鴿票,名曰外生。葡萄牙官每歲出牌准人經理此事,該牌近年來納費於官者,計洋十三萬一千元,而今年則風聞可得洋四十五萬元,觀此情形,是賭風竟日熾一日也。參見嘉慶十年三月初七日《香山知縣彭昭麟為查究蕃商開標聚賭事下理事官諭》:“香山縣(正堂)(彭),(諭夷目)嚟哆知悉:照得本縣訪聞該處夷人聚集番商開標,民人被惑投銀買標情事。查澳門為華夷雜處之地,防察更宜嚴緊。該夷人如果有聚眾開標,民人被惑聚集買標,均幹例禁。本縣因公晉(省),尚未(查)確(虛)實。除移戎廳查(禁訪)拿(外),(合諭飭)覆。諭到該夷目,刻即查明,該(夷人)如有聚集開標,立即禁止,確切稟覆。倘敢抗違不遵,仍有聚眾開標情事,本縣訪實,定即具稟大憲查拿嚴辦。如無亦即據實稟覆。該夷目有彈壓之責,務須嚴諭各夷人遵守安(業),不(得任)其滋事。未便。火速。特諭。嘉慶十年三月初七日諭。”劉芳編、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842號,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57年6月27日,第36號。“FloraMacaenseouJardimdoAlmeida”,“此白鴿票八月中即開,共六千條,三千條已賣出。中第一,得花園一個。如不要花園,則受銀一千大元亦可。若中至末白紙,則取銀六百大元。”丁柔克:《柳弧》卷4《白鴿票》,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85頁。TheChineseRespository,JournalofOccurrences,Vol.XVIII,Dec.1849,p.663.《申報》(上海),1878年5月18日,“賭風大熾”。
309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外生”實為葡文“VaeSeng”之譯音,即闈姓。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闈姓”和白鴿票有着諸多相似的情形,以及闈姓在葡文中被稱為“Loteria”的源流了。外人以招投承充稅項的形式對華人賭博進行管理,有很長的歷史。在18世紀荷蘭殖民地巴達維亞的材料中,就有華人承充賭博繳稅的記載。在“承包稅收案”中談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實行專利制度,將得利的事業實行包稅,承包者則要冒着虧盈的風險。關於這一時期唐人承包稅收情況,文中列舉了幾個承包賭場而產生糾紛的案件。如時間在乾隆戊申五十三年六月廿七日(1788年7月30日)洪溪頭(Angke)賭場虧本分欠賬和乾隆庚戌五十五年六月十日(1790年7月21日)掌蚊膠賴(Manggadua,吧城地名)一地賭稅蝕本案。至於澳門葡萄牙人針對華人的承賭繳稅問題,可以斷定,在澳督亞馬留(JoãoFerreiraAmaral)改變澳門形勢以前是沒有的。在大約道光二十年(1840)澳門政府的一份檔案中,有一“賭館和生堂廠規限”,敘述了白鴿票的諸種遊戲規則和獲彩方法。從中可以看出,這一白鴿票廠在澳門開設的規模不小,措施也較為完善,反映了澳門半島賭博業的興旺繁盛。然而,這個白鴿票廠的存在,應是澳門同知等中國官紳納規包庇的結果,而不可能是向澳葡的議事亭承充繳稅的。1845年,澳門被葡萄牙政府宣佈為自由港,但接踵而至的便是無以應對的財政困難。適時的澳督亞馬留為彌補財政出現的危機,先後對許多商品實行專營包樂史(LeonardBlussé)、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18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厦門:厦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3-115頁。劉芳編、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19號。“賭館和生堂廠規限”。當時粵東地區白鴿票盛行,比如地近澳門的香山地區,香山石岐人黃承謙(字以受,號益齋,道光己亥科舉人,內閣中書),著有《觀自養齋詩鈔》(有道光24年甲辰天中節序)。黃承謙目睹石岐城廂內外遍佈白鴿票等各類睹博,曾寫下了“雜感”詩四首,其中一首是寫番攤、白鴿票的,詩如下:“梟盧雉犢塞,烏曹始造博。格五與雙六,樗蒲骰子落。歌奴葉茂連,戲愛葉子樂。選佛與選仙,選采圖交錯。古人諸博具,不為適情卻。官府藉盟歡,士庶恒相約。即今煽賭風,固已屬輕薄。攤錢仿意錢,久為世人虐。富向季倫抽,貧亦長卿掠。禍雖遍市廛,剝未到閨閣。不聞小兒女,並傾囊與橐。胡為以鳥名?白鴿肆吞嚼(原註:開廠聚賭名白鴿廠)。始尚翔鄉間,近竟集城郭。有如張網羅,舉國幾若狂(原註:各縣皆有)。勿使群飛鳴,亟須援弓繳。不見一枝棲,欣然有所托”。黃承謙︰《觀自養齋詩鈔》卷1《雜感三》,第7頁。“從1845年12月到1846年4月,澳門的公務人員都未領到薪金。孤兒院、教堂、修道院也都領不到應得的救濟金”。參見ManuelTeixeira,GaleriadeMacaensesIlustresdoSéculoXIX,Macau:ImprensaNacional,1942,p.211。
3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制度,如鴉片、牛肉、豬肉、魚、鹽等。1849年,僭奪了澳門同知管理權的亞馬留,開始允許在澳門設立番攤賭博。在此,不能不讓人懷疑,亞馬留以賭承餉的專利制度是否參考了荷蘭人的辦法。隨後,很多流行於粵東的賭博,相繼在澳門承充繳餉。開賭,成為保持澳門財政平衡的一種有效方式,在英國人佔領香港引起經濟衰退後,博彩活動更成為一種交易,而且很是盛行。白鴿票就是在這個時候成為澳門賭餉中最經常的收入的一部分,一直延續到現在。至於何時澳門白鴿票方承充繳稅問題,確切時間尚不太清楚。在1851年7月19日的《澳門政府憲報》即登錄了一份中文招投告示:奉公物會憲命:緣澳內白鴿票廠於七月二十四日滿期,是以預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從新出投夜冷。如有願遵守規條及批出價最高者,准令承充。其白鴿票規條在亭與看。六月十二日諭。此招投告示說明澳門的白鴿票充餉,至遲在1850年就已經開始。因此,闈姓進入澳門後,作為與白鴿票類似的中式彩票闈姓,澳葡政府應是將其以白鴿票為例招人繳餉承充的。二、闈姓進入澳門承餉的最早時間闈姓在澳門發展的早期情形,由澳門華人始終有參加科舉考試的事實,應能推斷出闈姓票早期在澳門應不乏買者,但澳門是時尚未有開設闈姓票廠的經營情況。在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65年1月19日)廣東巡撫郭嵩燾為委員赴澳查明各項事宜並由驛附呈事致總理衙門函中,談到澳門的洋人公鈔:A.daSilvaRego,OUltramarPortuguêsnoSéculoXIX,Macau,Lisboa:Agência-GeraldoUltramar,1966.p.364.LuísQuental,OFantanemMacaunooSéculoXIX,該文詳細論述了澳門番攤承餉的早期情形,有承充商人和承充餉銀的具體記錄。inMacau,Agosto1992,p.85.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02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51年7月19日,第35號。夜冷係葡文“Leilão”之音譯,意為拍賣。
311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澳中民居有地稅,商販有公鈔,其往來販運日用所需,若牛羊豬魚鹹魚之屬均有稅。其開設洋藥煙館亦係數戶包繳煙稅,每年約二三萬金。白鴿票賭局每年三四萬金,攤館每年十二萬金。對闈姓知之甚悉的郭嵩燾函中未言及闈姓二字,應能推見此時澳門尚未有經營闈姓的商家。關於澳門闈姓承餉問題,學術界一般以為是在1875年廣東巡撫張兆棟嚴厲禁止闈姓後,闈姓才被迫到澳門去發展,開始繳餉經營。這是一種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的來源無疑是根據翰林院檢討潘仕釗的奏摺:(闈姓)適遇疆臣張兆棟等先後奏請裁禁在案,立論未嘗不正大,而不知反墮奸人術中。彭玉、何貴等欣然得計,遂於光緒元年承充澳門闈姓,三年繳葡萄牙軍餉十三萬一千三百金,名曰致中和闈姓公司。而在家居澳門的鄭觀應所著之《易言》的《論稅務》中記載:況查洋人所轄之香港、澳門,無徵收厘稅之例。商賈多抵其地,以期貨平易售,免出稅厘,故香港、澳門之貨物日多,中國各埠之生涯日淡。貽鄰邦之藐視,擴洋島之財源。又如粵東闈姓捐輸,其款甚巨,本屬病民傷化。惟不能杜其弊,遏其流,而奸民遂遷往澳門,仍行開廠廣收。綜計三年捐銀五十萬兩,利歸洋人。此所謂為淵驅魚,為叢驅爵也。由王韜為《易言》所作“光緒元年花朝日”序言和作者自序中云“光緒元年暮春之初”,可以確定是文應在光緒元年初以前,既已作就。因此,澳門闈姓《廣東巡撫郭嵩燾為委員赴澳查明各項事宜並由驛附呈事致總理衙門函》,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56頁。《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1頁。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易言(三十六編本)‧論稅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0頁。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易言(三十六編本)》,第62、65頁。“花朝日”,一般指農曆二月十五日。另根據夏東元教授的考證,《易言》光緒元年作就,頗存疑問。参見夏東元:《鄭觀應傳》(修訂本),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18頁。
3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至遲在光緒元年六七月間,廣東巡撫張兆棟嚴厲禁止闈姓以前,已經成為澳門賭餉收入的一來源。另在簡朝亮《澳門》詩的自注中云:“澳門原葡萄牙國人租居,同治時,卜榜花為內地所禁,遂以澳門為逋逃藪。”亦同樣證實闈姓是在同治年間進入澳門承餉的。在葡文檔案文獻中的記載,就更早了。1872年《澳門政府憲報》第47號中的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九日的專營稅收入結算報表中,就赫然列着“名為闈姓的彩票”(LoteriachamadaVae-seng),上交的專營稅為5,677.778元。同表中,白鴿票(LoteriaChina)為1,720元、鴉片收入3,500元、番攤收入7,075元。這是有關闈姓的葡文名稱第一次在《澳門政府憲報》上出現,故而其標示曰:“名為Vae-Seng的彩票”。似乎亦說明闈姓當時還不為澳葡政府所熟悉。而據葡萄牙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的葡文材料,闈姓進入澳門確切信息是在澳門總督蘇沙時期(AntónioSérgiodeSouza,1868年8月3日—1872年3月23日)。在澳門公物會會議記錄中,有出投闈姓,以遵照與過去相同的承充合同條件(mesmascondições),並以同樣的價錢(mesmopreço),每年1,600元招人承充。競投結果,華人Olo-Quai(何老桂)與Apom以承充價格每年3,000元,獲得承充闈姓三年權利。承充時間自1869年1月16日起。這是確切記載由澳門公物會出投,第一次招人承充闈姓情況的記載。葡文報紙《澳門人郵報》在回顧澳門闈姓以往的情形時,也說在澳門總督蘇沙時期,大約1869或1870年,總督以5,000元的價碼批承三年,並認為是當時能夠得到的最高的價碼。但隨後,在Chan-loc(陳六)和Ho-loquae(何老桂)公司的推動下,蘇沙總督取消了原來批准的合同,將澳門闈姓承充權利給與了他們。這個時間有點不太準確,但是在蘇沙時期,澳門闈姓第一次招人承充繳餉,應當沒有錯。根據澳門公物會會議記錄和《澳門人郵報》所述,我們可以推見,闈姓至少在1869年以前,已經有人在澳門開始繳餉承充,但其並非以正式出投的方式。而再根據郭嵩燾時期有廣州開禁闈姓情形和在1865年的其致總理衙門函件內容,以簡朝亮:《讀書堂集‧詩集》卷8,清光緒二十九年刻本,第8頁。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A-No1,Cx.0042,(1873年)檔是屬於AdministraçãodaFazenda,內容為:ConcessãodaLotaria“VaeSeng”.“TermodoexclusivodeVae-Seng”.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A-No2,Cx.0042,(1873年)。OCorreioMacaense,“VaeSeng”,(170)21Dez.1886,p.[1].
313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及廣東巡撫蔣益澧1867年發回闈姓按餉,予以禁止等事實,可以確定闈姓是於1867年廣州嚴厲禁賭之後,才被迫轉到澳門。1868年8月,蘇沙總督蒞任後,開始有人繳餉承充。三、闈姓在澳門的初期發展鴉片戰爭後,葡萄牙政府雖然沒能與清政府正式簽訂條約,以認可澳門的地位,但事實上,自澳督亞馬留時期以後,澳門的管理權已經落入葡人手中,成為清政府政令所不及的地方。開賭在澳門是一項合法的營生。闈姓在廣東的迅速發展,其獨特新穎和跡似公平的博彩手法,刺激了市井博徒的踴躍購買,對以賭為正業的澳門來說,吸引力是巨大的。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闈姓早已是澳門賭商覬覦的目標。當然,闈姓進入澳門承餉,最直接原因還是廣東禁止闈姓。但不是光緒元年廣東巡撫張兆棟嚴禁闈姓,而是早在同治五、六年間,蔣益澧蒞任廣東巡撫,大力禁賭,派勇嚴拿,使得闈姓不得不避地而遷。當時粵東地區,衹有香港和澳門二地為王法背戾之區,例為逋逃藪。闈姓也因此順理成章進入到這兩個地方。但需要強調的是,1867年香港開賭,僅僅指的是番攤,闈姓則是作為一種私賭在香港流行,並有一定的發展。闈姓進入澳門承繳餉項具體時間,是在蘇沙總督蒞任後,已見前述。當時的承充者應與巡撫蔣益澧發回按餉的闈姓賭商有關。因為他們有已經成形的經營手段和銷售渠道,比如相關的從業人員、闈姓票的印刷、彩金的分配規則等等,駕輕就熟。但這些廣東的闈姓賭商在澳門沒有站住腳。隨後由澳門的華商陳六(Chan-loc)與何老桂(Olo-Quai)等人,向澳葡政府誘以更高的承充價碼,而將原定每年1,600元的合同廢除。是以出現了在澳門有案可稽的第一次闈姓承充,時間是1869年1月12日。華人何老桂(Olo-Quai)與亞彭(Apom)以承充價格每年3,000元,獲得承充闈姓三年的權利。承充時間自1869年1月16日起,擔保人為商人BernardinodeSennaFernandes。合同條款衹有兩條:一是倘若知悉無人獲彩的情況下,承充人何老桂(Olo-Quai)與亞彭(Apom)應將票銀歸還買票者;二,每四個月上期繳交1,000元於公物會。參見《申報》(上海),1875年7月23日,“論闈姓”。魯言等:《賭在香港》,《闈姓與白鴿票》,深圳:海天出版社,1996年,第26頁。COTA:AHU-ACL-SEMU-DGU-005,A-No2,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
3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粵東有句俗語曰:“瘦田無人耕,耕開有人爭。”第一次澳門闈姓承充,由於省禁澳開之故,賭商獲利不小,令人歆羨不已。因此澳門第二屆闈姓的出投,即引起賭商們激烈的競爭。第一屆闈姓承充至1872年1月16日期滿。在此之前,按照慣例,先行出投第二屆闈姓。此次闈姓承充合同時間有中文紀年,可能是考慮到闈姓博彩以科舉作依據的特點,為同治(Tung-Chi)十年七月二十六日(1871年9月23日)簽訂,承充人為Aloc(梁六,後又有寫成Aloe或Ahoy),係一買辦商人(Comprador),承充價碼是每年繳納5,000元。承充時間是三年,自1872年1月26日開始。這次承充的擔保人為Vong-Alok(王亞祿)。合同條款與前次基本相同。一是倘若知悉無人獲彩的情況下,承充人應將票銀歸還買票者;二,每四個月上期繳交1,666.666元於公物會。時間沒有從1月16日起,大概是考慮到前後承充闈姓商人,在交接過程中,要有一個緩衝。這一時期有一問題,不能不談一下,即是香港的禁賭。1871年底,在一片反對聲中,香港會議禁止賭博。1872年1月20日始,所有賭館即時封閉,不准營業。1月30日又頒佈禁賭佈告條令,指出所謂賭博,其意還包括一切闈姓、花會及其它有彩之賭博,皆屬於禁止範圍。此禁令相應說明,闈姓在香港有所發展。但是,香港禁賭後,並沒有給澳門的闈姓發展提供機遇。因同時也有闈姓賭商在廣州嘗試。結果,闈姓在同治十年十一年間(1872年左右),被粵督瑞麟援案以罰繳軍需為由而弛禁,“歲收籍得十餘萬”。粵港澳三地,一衣帶水。香港和廣州闈姓禁與弛的變化,對澳門闈姓承充,自然會產生一定影響。但在澳門第二屆闈姓出投招人承充時,香港的禁賭舉措尚未實施,而廣東闈姓正當兩廣總督瑞麟籌議弛禁,所以對此次澳門闈姓合同的簽訂沒有甚麼影響,因而澳門闈姓承充價碼較前屆提高了約一倍。其後不久,由於香港的禁賭,廣州闈姓的弛禁,周邊環境發生巨變,使得澳門闈姓承充出現了一些問題。華人買辦Aloc(梁六)承充了此屆闈姓。可能是鑒於澳門總督蘇沙因價碼問題,而取消過一次承充合同的先例,導致此屆闈姓合同剛剛簽訂不久,就有華商COTA:AHU-ACL-SEMU-DGU-005,B-No3,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魯言:《香港賭博史》,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78年,第25-28頁。《申報》(上海),1874年5月27日,“論廣東闈姓業行禁絕事”。
315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嘗試取消梁六的合同。據澳葡政府檔案記載,1871年11月23日(同治十年十月十一日),有澳門華人,前白鴿票(Pae-cop-piu)承充人Vong-veng-chin(馮鳳韶),即Fong-seng(馮成),請求重新出投澳門闈姓。並解釋說因為澳門第一屆闈姓票的售賣攙奪,使他們在白鴿票生意中損失了一些錢。後來,Vong-loc(王祿)接替了他們的生意。由王祿的TongSan公司(二人亦有股份在裏面)持續經營至今。這次闈姓執照又給了王祿,擔心這種情形會依然如故,是以請求重新出投闈姓。願意每年出價6,700元,並由有能力的商人擔保,三年共繳銀20,100元。經澳門公物會議,認為闈姓承充合同已經簽訂,這一請求不合情理。批示不准。1871年12月8日,華人Fong-chai又以出價20,000元,由一殷實商人擔保,請求承充。12月19號澳門公物會舉行會議,認為闈姓承充人9月23日已經預付了第一期承充款,完全符合合同規定。不准。1872年4月29日,華人Si-ieng-tac願意出價22,000元,請求取消Fong-pan和Ho-cuai(可能是Ho-Quai的訛寫,何桂)的承充合同,即Ung-loc(王祿)的15,000元的承充合同。1872年5月12日,梁六聲稱已經賣出闈姓票超過800,000條,卻遭受許多損失和迫害,不能確定能夠如此經營三年時間。現在,闈姓和番攤在香港被禁止了。他的合夥人,特別是華人Veng-Ham──香港的一個著名資本家,香港鴉片承充人,負責照料闈姓售賣,主要由其交納大部分的承充款。現已不再支持這項生意。面對此種情形,1872年5月20日,公物會宣佈Ahoe的合同作廢。COTA:AHU-ACL-SEMU-DGU-005,B-No4,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C-No2,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D-No1,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E-No1,2,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根據以上材料記載,香港的Veng-Ham,在英文中應是WoHangFirm。WoHangFirm是廣東新會人李昇和李良兄弟於1857年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公司生意涉及多個領域。公司的漢文名是“和興金山莊”。李昇又名李璿,字玉衡。1854年,李氏兄弟在香港以投資地產起家,後又經營銀號生意。1868年,香港賭博合法化,李氏家族獲得承充權。同時,他們還是香港鴉片生意的承充人。1869-1872年,李昇是香港東華醫院的倡建首總理。李昇於1900年過世。李良,於1864年去世。參見CarlT.Smith,TheEmergenceofaChineseEliteinHongKong,inJournaloftheHongKongBranchoftheRoyalAsiaticSociety,Vol.11,HongKong,1971,pp.90-91.《東華三院歷屆總理芳名》,東華三院發展史編纂委員會編輯:《東華三院發展史》第5輯,香港:東華三院庚子年董事會,1961年。
3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872年5月26日澳門公物會重新出投闈姓,同華商Si-ieng-tae簽訂合同草案,承充價為三年22,000元,自1872年9月27日起。1872年6月25日,澳門公物會最後與Chen-Hang(陳行)訂立正式承充合同。每年繳納承充銀17,0331/3元,自1872年9月27日起。三年共繳銀51,000元。擔保人為BernardinodeSennaFernandes。綜合以上分析,此次澳門的闈姓並非梁六一人經營,衹是由其出頭。王祿為擔保人,同時也佔有股份。實際參與的還有Fong-pan和Ho-cuai和香港華商Veng-Ham。先前,應該有許多闈姓票是在香港出售。因香港的禁賭,故而香港的合夥人中途退卻,出現交納餉銀問題。再加上一些商人的暗中詆毀破壞,終於使其不能繼續經營下去。值得一提的是,同期在氹仔、過路灣也有闈姓承充,價碼每期上繳750元。依照闈姓承充合同推算,大約是6,750元三年。但沒有說明是何人承充。澳門闈姓票的銷售,很明顯不可能衹在澳門一地,香港及澳門周邊地區也一定會涉足。這需要有一定的活動能力,把一切打點妥當,路子鋪開才行。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闈姓經營出現問題,梁六叫苦不迭的原因之一可能在此。令人疑惑的是,闈姓在廣州弛禁,而澳門闈姓承充價碼,卻依然節節攀升。除了闈姓日漸風行這一原因外,還要說明的是此期澳門闈姓票的售賣,與廣州的闈姓票銷售區域可能不同,所以對澳門闈姓影響還比較小。反過來,澳門闈姓票對廣州而言,影響也不大。在《申報》談論粵東闈姓一事時,說闈姓僅於省會之地盛行,根本沒有提到澳門,“聞去歲香港洋官曾申嚴禁,港中故得絕跡,獨於省會之地而仍宴”。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是否有廣州繳納罰款的闈姓商人,為謀求壟斷來澳門承充,導致價碼上升數倍?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比較容易解釋承充價碼上升數倍的合理性,不排除有這種可能,但就現在資料顯示,還無法得出結論。COTA:AHU-ACL-SEMU-DGU-005,F-No2,3,4,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COTA:AHU-ACL-SEMU-DGU-005,J-No3,Cx.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在氹仔和過路環的闈姓承充繳餉情形,參見以下各期《澳門政府憲報》的《BalancetedaCaixaGeraldaProvíncia(結算表)》。1872年12月7日,第50號,在氹仔。1873年6月7日,第23號,在過路環。1874年9月5日,第36號,在氹仔。均是750元,應能推測為同一承充人。《申報》(上海),1873年3月27日,“論粵東闈姓事”。
317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四、澳門早期承充闈姓的華商及其經營情形分析因為材料缺乏,給我們描述分析此期承充澳門闈姓的華商承充情形,出了一個大難題。根據前述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的資料,我們注意到華人姓名是用葡文來拼寫的,以音似為主。有時同一人,而葡文中拼寫卻稍有變化,也可能是多次轉抄所致,為判定這些華商情形帶來不少困擾。同樣,中文材料方面,有關澳門此期的華商稍詳細情形,亦付之闕如。我們衹能依據一些零縑斷簡式的材料,拼湊一下當時的情形。毫無疑問,其間缺失是不可避免的。提到澳門闈姓發展的、較早的中文文獻,是《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在其摺中提到澳門此期幾個很重要的人名,為我們還原此期澳門闈姓的承充歷史,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據該摺敘述:時有水師副將彭玉自以職司巡查海面,容易串通渡船,夾帶走漏罰款,遂在香港之九龍、香山之澳門地方,夥同奸民何貴、陳行、梁六、馮鳳韶等私收闈姓,抽取經費入己,積有鉅資。又念沿海私收勢不可常,而內地罰款例有當禁,若得官紳奏請禁止,省城闈姓便可在澳門地方公然開收,盡獲國家每年數十萬之利,謀之經年,未得其便。適遇疆臣張兆棟等先後奏請裁禁在案,立論未嘗不正大,而不知反墮奸人術中。彭玉、何貴等欣然得計,遂於光緒元年承充澳門闈姓,三年繳葡萄牙軍餉十三萬一千三百金,名曰致中和闈姓公司。光緒四年以期滿加價,復充三年,繳葡萄牙軍餉六十萬金,名曰時和闈姓公司。光緒七年又以期滿加價,復充三年,繳葡萄牙軍餉九十萬金,名曰怡安闈姓公司。是省城商民及四鄉州縣往澳門投買闈姓者,仍不能禁止,而愈開愈熾,即其遞年加價承充,已有確據。而言者謂申禁省城闈姓,澳門未嘗不稍為斂跡,將彭玉、何貴等遞年走漏罰款數逾百萬罪不容誅者,諱而不言,其亦無當於事實矣。《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1頁。
3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潘仕釗摺內稱:“容易串通渡船,夾帶走漏罰款。遂在香港之九龍、香山之澳門地方”,又“私收闈姓,抽取經費入己”,此一方面說明,香港禁止賭博以後,賭徒遷到九龍。二,“罰款”和“私收”,則對應廣州弛禁的闈姓抽收罰款,是“公”。其後又有一句“謀之經年,未得其便”。根據以上幾點,那麼這個時間段,應在1872年後,1875年以前。潘仕釗目的在弛禁廣東闈姓,因此立論是:嚴禁闈姓乃彭玉等人的奸計。所羅列的前後澳門闈姓承充商人,跨度卻超過了1872至1875年的時間段,似乎說明前後承充商人與彭玉都有來往。第一屆闈姓承充商人為何桂與Apom(音近亞彭),這個亞彭和副將彭玉是甚麼關係,是不是彭玉?彭玉受“督撫調委,管帶外洋輪拖各師船”有較長的一個時期。在同治七年曾被派委到澳門與澳督談設立洋藥厘金總廠問題。彭玉自己也說及“常往香港、澳門,辦理中外之事”。光緒元年十月,還曾到澳門,傳集華商,籌議移關報稅事情。說明他一直活躍在港澳地區。另外,珠三角地區,河汊縱橫,船隻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按清例:“凡駐師之處,漁船由水師編號稽查,以清盜源。其疏防之責,以哨官為專汛,營官為本轄,遇有盜劫,視汛地所轄題參”。水師副將彭玉“職司巡查海面”,主要在港澳一帶管理巡船、查緝走私等事。當時的闈姓票發售,主要是利用船隻的夾帶。那麼,澳門闈姓票要想順利售賣,彭玉是其中關鍵。因而出現彭玉與前後澳門各屆闈姓承充商人都有關係的情形,就不足為怪了。彭玉有常川往來港澳兩地的便利,有與當地華商以及澳門總督蘇沙皆有交往的事實。可以與港澳商人勾結,因此得以在澳門承充闈姓。這個推論比較合楊霽修、陳蘭彬等纂:《高州府志》卷39《人物十二‧列傳》,清光緒十六年刊本,第54頁。“大清兵部尚書兩廣總督瑞麟為照清查覆事。照得粵東沿海等處,洋藥厘金,每多走私。查洋藥來自各國,屯集於香港、澳門。本部堂現擬於香港、澳門附近海口,擇要設立總廠,派委署大鵬協彭玉,會同文武員弁抽收洋藥厘金。……現派彭副將前來與貴大臣面訂辦理,務希酌定見覆,以便開辦,為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右照會西洋欽差大臣澳門總督阿。同治七年二月初六日。”參見ImressãoConfidencialeReservadadeDocumentosRespeitantesáPenínsuladeMacaueSuasDependências,Macau:ImprensaNacional,Junhode1909,p.2。黃福慶主編:《澳門專檔》第1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年,第62頁。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35《兵六‧水師》,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彭玉與港澳商人有來往的事實,還有:“光緒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有人奏,洋藥進口收稅,必須嚴密制防,方可廓清弊竇。廣東瓊州鎮總兵彭玉,久任緝私,專以賣放侵漁為事,積資巨萬,物議沸騰,請飭查辦。著曾國荃確切查明,據實參奏”。又“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因病出缺”。參見《清德宗光緒實錄》卷157,第205頁;卷163,第300頁。
319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理。潘仕釗的摺片也提到,“彭玉、何貴等欣然得計,遂於光緒元年承充澳門闈姓”,應屬事實,衹是時間上有點問題。根據以上各點內容的分析,我們認為亞彭(Apom)即是彭玉。我們再來看一下其他承充澳門闈姓的華商情形。澳門細小,知名商人,屈指可數。但由於澳門闈姓等專營承充者常常採取股份合作形式,拋頭露面的衹是個別人,處於幕後的,就很難把握。為便於理解,這裏要談一下,澳門專營承充制度問題。澳門的專營承充,一般是由數名商人集股而成。由一二商人出頭,簽訂承充合同後,不一定具體經營,而是採取分包形式,再發牌給人接充,層層分包。澳門的番攤館、闈姓廠等,大都採用此方式。這些領牌的具體經營者,按照一定比例,繳納規銀於承充商人。比如1884年何桂簽訂的續開合同是闈姓廠每賣出一百元闈姓票,交承充人十元規銀。《澳門政府憲報》登載的1882年的闈姓合同第一款:闈姓承充人及經其承充所許准之人,獨可得發賣分派闈姓票,因此可以在澳門、氹仔、過路灣任其自己開設,或准人開設闈姓廠,限十間為額,以便發賣分派闈姓票。1884年也是十家。也正是這個原因,所以澳門的很多番攤館、闈姓廠,澳門的世家大族一般通過佔有股份或開設分廠的形式,差不多都有涉足其間。如在1897年的澳門闈姓承充生意中,香港的李昇(Li-sing)稱,此生意共分300股。自己佔80股,盧光裕(盧九侄)佔17股、何連旺佔40股、游勉之佔30股、盧九佔43股、Lu-lau-shan和盧廉若(盧九子)佔60股、AnnaTherezaFerreira佔30股。下面再看一個例子:澳門著名的闈姓廠公信和的前後轉手情況。《澳門政府憲報》上刊登的兩份承頂啟示。1893年3月18日(第11號):啟者:永益堂用本銀五千元,承頂到澳門公信和闈姓廠字號、招牌、鋪底、家私等物,該鋪業主、按櫃、銀兩一切,由癸巳年元月初一日起,而公信和生意,歸本堂管理,仍用回公信和字號。他日生意盈虧,COTA:AH/F/433,P.29.MIC:A0589,澳門歷史檔案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6月6日,第22號第2附報。1884年闈姓合同第一款:“開設票廠以十間為額,獨承充人得賣闈姓票”。COTA:AH/F/423,P57.MIC:A0586,澳門歷史檔案館。Ngau-Foc-U-Tong,AcçãodePrestçãodeContasdaSociedadeSan-Sam-Ki,p.29.Macau,Typographiade“OLusitano”,1900.
3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與公信和舊股東宗安堂、敬慎堂、五友堂、而隹堂、合成堂、新記堂、歐燦記等一概無涉。以前公信和如有股份合同,或有股份票部發出,均作廢紙。並揭項、借項、會項等項,與新承受人無涉。至於公信和未頂之前,所有出入賬項,歸回舊股人收支妥理。特此佈告。癸巳年元月二十日,永益堂謹白。1896年8月22日(第34號):啟者:新三記公所等用本銀五千元,承頂到澳門公信和闈姓廠字號、招牌、錫字粒、鋪底、家私、什物並該業主按櫃銀兩一切,由丙申年正月初一日起,該公信和生意歸本公所管理,仍用回公信和字號。日後生意盈虧,與公信和舊股東余慶堂、永昌堂、應元堂等一概無涉。以前公信和如有股份合同,或有股份票部發出,均作廢紙。癸巳、甲午兩年賬項,歸回舊股人收支妥理。特此佈告。新三記公所等謹啟。由這兩則啟示,可見闈姓廠公信和並非一家所開,而且有多次轉手承頂的記錄。潘摺中提到“奸民何貴、陳行、梁六、馮鳳韶”,我們根據前述的闈姓承充情況,可以將這些人一一對號。何貴,乃是第一屆澳門闈姓承充賭商是何老桂(Olo-Quai)。梁六應是第二屆承充出現問題的Aloc(音近亞六)。陳行(彭玉麟等摺中寫作陳恒)則應是接替梁六的Chen-Hang。馮鳳韶應是Vong-veng-chin。何桂(貴),又稱何老桂。其子何連旺,又名何穗田,是近代澳門著名的商人,襄辦過《知新報》,與康有為、梁啟超等都有來往。《鏡海叢報》曾記載:何連旺,廣州順德人,其隸西洋藉之名曰廷光,賞有寶星,賜有榮銜,西洋人多以亞旺呼之。應於廣眾,情態甚謹。其捐候選道員之名曰仲殷,字穗田。父曰老桂,咸豐初元,來從海上,因得起家。其後承充闈姓番攤各餉,積財產至百萬。次子即連旺。《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3年3月18日,第11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6年8月22日,第34號。《彭剛直公奏稿》卷4《遵旨籌議闈姓利害請暫弛禁以塞漏巵摺》,清光緒十七年刊本,第3頁。《鏡海叢報》(澳門),1894年9月26日,“聲告”。
321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其中透露,何桂由承充闈姓番攤等,積財近百萬。何桂最初是以承充闈姓起家。但毫無疑問,衹辦了一屆闈姓,就如此起家,讓人難以置信。根據後期澳葡政府檔案中的闈姓材料分析,以及澳門闈姓經營的特點,何家應始終都有參與。如在澳門政府檔案中,1884年10月25日,何桂代表舊闈姓廠,與新承充人黃成興簽訂前後交接合同。“俾得該舊闈姓廠開張並續開,以便計數,我何桂代各廠應允所有章程”。所以說,何桂家族可能一直有經營闈姓的情形。前面提到的王祿、陳六,以及彭玉,可能在某個時期都是如此。比如彭玉,可能就佔有股份。潘摺云其:“抽取經費入己,積有巨資”。馮鳳韶,即馮成,葡文名方濟各‧沙勿略(FranciscoXavier),是加入葡籍的澳門天主教徒。係澳門泰和銀店股東,有子馮夢川、馮寶川。先後經營澳門多項專營生意,其中以賭博為多。除1875年、1878年和1881年為澳門闈姓承充人外(是承充澳門闈姓時間最長的華商),尚在1874年、1875年和1878年承充氹仔番攤及在該處煮賣鴉片生意。1877年承充澳門白鴿票生意兩年。在1882年曾設立了兩個繅絲廠。壬午年(1882)六月初五日,馮成身故。王祿,又稱王六,字元禧,號瑞軒,原籍福建泉州晉江,康熙年間移居澳門。為當時澳門首富,清授武德佐騎尉,誥封朝議大夫。樂善好施,曾重修媽祖閣、觀音堂及蓮峰廟等,鏡湖醫院創辦總理之一。有十子。其長子王棣,又稱王COTA:AH/F/433,P.29,MIC:A0589,澳門歷史檔案館。何桂,1872年澳門闈姓承充人。一直有經營闈姓子廠的紀錄。先後在澳門承充多項專營生意。1873年、1874年、1875年、1876年和1877年賣鹽生意。1875年、1876年、1877年澳門煮賣鴉片煙生意,1875年白鴿票,1876-1878年氹仔煮賣鴉片及番攤生意,1876年澳門番攤。其後的生意多由其子何連旺、何連勝承充(COTA:AH/F/422,MIC:A0585。澳門歷史檔案館)。1881年6月2日,獲葡萄牙耶穌降生寶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1年8月6日,第32號)。1888年身故(《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8年12月13日,第50號)。何桂家族具體情況可參見湯開建:《晚清澳門華人巨賈何廷光家族事跡考述》(待刊稿)。《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8年3月21日,第12號。COTA:AH/F/422,MIC:A0586,p.20,p.34,p.90,p.83,澳門歷史檔案館。“1880年6月17日,經大西洋大君主賞給方濟各‧沙勿略(FranciscoXavier),即馮成,禦賜耶蘇降生金星。方濟各‧沙勿略,即馮成,原係中國人,今入大西洋籍,在澳門居住,是商人而擁厚資者,因大君主查知馮成事蹟,且大君主厚惠博旆,故特賞賜(《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0年8月7日,第32號)”。1882年設立兩個繅絲廠。“西洋籍人馮成,稟請在澳設立繅絲廠,內用火氣機器轉動而為者,一在蒲魚地,北向街,南向涼水巷,東向種菜地,西向淹皮店;一在和隆園西邊,北向茶行,南西均向馬路,東向街(《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4月8日,第14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7月22日,第29號。
3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DirectoriodeMacaoparaoAnnode1886,p.6.Macao,Typ.Mercantil,1886.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75頁。參見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24-228頁。王文達(1901-1981),筆名章憎命,係王祿孫。《循環日報》(香港),1885年12月30日,“羊城新聞”。《循環日報》(香港),1886年1月11日,“羊城新聞,挽詞恰合”。《循環日報》(香港),1874年4月18日,“本局告白”。陳六,其家族主要承充澳門的鴉片生意,前後達數十年。1881年9月至1883年9月,承充澳門鴉片生意(COTA:AH/F/431,MIC:A0588,p.10,澳門歷史檔案館);1883年9月至1893年9月,承充澳門煮賣鴉片煙膏並載鴉片煙膏出口生意(COTA:AH/F/432,MIC:A0589,p.24,澳門歷史檔案館);1893年9月至1903年9月,陳厚賢、陳厚能等,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煮賣洋煙生意(COTA:AH/F/424,MIC:A0586,P94,澳門歷史檔案館)。1881年6月2日,獲葡萄牙耶穌降生寶星。“陳六係澳門居住商人,大清國民人,因大君主查知陳六事蹟,且大君主厚惠博施,故特賞賜。”《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1年8月6日,第32號。弟(帝)或王亞帝,字應昌,號歧卿。善貿易,創設萬香酒店、廣泰押及泰昌辦館,故澳葡人稱之為買辦。澳門同善堂及鏡湖醫院,皆為創辦人。1886年曾為澳門公鈔會公所成員。在蘇沙時期,王祿父子以紹昌堂名義,糾集多股承購庇厘剌洋行附近地區,填海築地,統一規劃,建成街道,後因市面冷淡,股東退股,王祿父子乃全部承受,並創集成堂以管業,是為晚近澳門著名的福隆新街區。同時,王棣也是粵港澳地區第一座劇院——清平劇院的建設者和業主。陳行,即是陳六,近代澳門著名華商。據1885年12月30日《循環日報》載文:“華人陳六,澳門之富商也。前數年曾入籍葡國,於二十一晚病歿。”又據1886年1月11日的《循環日報》所載:“順邑陳君瑞生向在港中開設開源公白煙土店,善權子母,獲利倍徙,然其為人樂善,好濟人之急,倡建東華醫院與有力焉。前數年與人合夥在澳門開設闈姓票廠,大獲盈餘。客冬願輸罰款,來省複開敬忠堂圍姓五家廠口。茲聞其前月因病棄世。”再據1874年4月18日的《循環日報》“本局告白”中,列舉售報的各埠代理人,其中澳門有孖之臣蔡裕堂翁,人和公司陳瑞生翁。就此可知,陳六即是陳瑞生,順德人,在港澳皆有產業,除了參與闈姓承充而外,主要經營鴉片生意。陳六有子陳厚華,侄陳厚賢、陳厚能。其家族是繼何桂後的澳門鴉片主要承充商。梁六等人待考。原載《澳門研究》(澳門)2003年第3期。
323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本文主要依據此前鮮見徵引的澳葡官方文獻,探討晚清澳門專營制度的起源。研究表明,澳門專營制度開始於1848年,由豬肉專營而及牛肉專營。到1850-1851年度,專營制度開始推及博彩業。此後,相繼擴展到魚類專營、鹽貨專營、煮買鴉片熟膏。早期的出投公告和專營承充合同揭示了專營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基本運行規則,從而構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鴉片戰爭是中國與西方國家關係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也是澳門歷史的轉折點。戰後中國逐漸喪失了在對外事務中的主動權,《南京條約》規定開放五口通商,傳統的廣州獨口通商貿易體制隨之結束;同時,葡萄牙政府改變了對澳門的政策,澳葡當局對澳門實施武力擴佔,並驅逐中國駐澳官員,撇開中國政府對澳門地區實施殖民管治。在此過程中,澳葡政府相繼採取了一系列對澳門地區歷史發展進程產生重要影響的政策和措施。包稅專營制度即是其中重要一項。澳葡當局在實現對澳門地區管理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對若干重要商品經營的包稅專營制度。由政府公佈招標告示,招人承充。承充者在規定期限內向政府交納一定數額的承包費,即獲得在合同規定之地域範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承充專營主要涉及三個領域:主要生活品銷售(例如魚、鹽、牛肉、豬肉)、特種商品製作銷售(鴉片)以及特種行業經營(博彩業)等。此項制度關涉晚清時期澳門歷史的多個方面,理所當然成為研究的重要課題。事實上,已有不少論著對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張廷茂作者簡介︰張廷茂,暨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歷史學博士。
3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此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論述。然而,關於這項制度於何時以及如何開始的問題,似乎尚未得到清楚的論述。2007年以來,筆者因承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學術研究獎勵課題“晚清澳門海上貿易研究”之需,逐頁翻閱了澳門歷史檔案館所藏《澳門憲報》,檢索並複製了大量未被漢譯的葡文資料。其中有一些涉及晚清澳門專營制度的文獻尚未披露,利用這些文獻,可使我們對這項制度的早期歷史有較為清楚的認識,故撰此文,略述己見。一關於專營制度的起源,費爾南多‧菲格雷多(FernanadoFigueiredo)在其撰寫的《經濟的向量》(OsVectoresdeEconomia)一章中指出:1849年,開始對牛肉銷售實行專營制度(regimedeexclusivo)。拍賣在理事官署(Procuratura)進行,中標者(承充人)是一位華人。承充合同為期僅一年,他被授予在本地區出售牛肉的專賣權。該承充人承諾遵照下列條件:保證每日所需牛肉的數量;牛肉應該品質良好且未被浸Marques,A.H.deOliveira(dir.),HistóriadosPortuguesesnoExtremoOriente,3.oVolume,MacaueTimor–DoAntigoRegimeàRepública.Lisboa:FundaçãoOriente,2000,pp.196-205.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9年第6期,第184-185頁;吳志良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修訂版,第318頁;胡根:《澳門博彩業探源》,《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5期,第72頁;趙利峰:《試論晚清時期粵港澳博彩業之互動》,《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6輯,2007年,第46、47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為澳葡當局編輯出版之政府公報,葡文名稱前後多有變化,但行文中常簡稱為“BoletimOfficial”,1880年第一期始有報頭漢譯名《澳門地捫憲報》,澳門與帝汶分離後則稱《澳門政府憲報》(澳門)。本文凡引用該報資料,皆簡稱BoletimOfficial,跟進標註卷次、期號、日期和頁碼。原報藏於澳門歷史檔案館,備有全套縮微膠卷,其中1858年10月以後各卷在中央圖書館澳門室、民政總署大樓圖書館以及何東圖書館有複製卷,可供閱讀,並可隨機列印,很是方便。《澳門政府憲報》(澳門),原為葡文刊物。1854-1855年間有少量的漢譯文,主要是一些商業廣告和一般性通知。此後停止刊登漢譯文,直到1879年第5期方始恢復刊登中譯文。漢文部分已經整理出版,參見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這批未被漢譯的葡文資料涉及晚清澳門歷史的多個方面:澳葡政府機構建制沿革、居澳中外人口、澳門華人社會、澳門港口管理、澳門帝汶關係、華工出洋、澳葡財政、專營制度、博彩業、澳門教育等。相信這批資料對於晚清時期澳門歷史的研究有不可替代的補缺作用。
325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水;價格以合同所附的價格表加以規定;承充人每六個月向政府支付承包費;牛肉可由其本人銷售亦可由其代理人零售。未列明承充價格。根據文後的註釋並與我們所掌握的《澳門憲報》資料對照後獲知,作者所據乃1849年3月20日《澳門憲報》所刊1849年2月8日澳葡當局發佈的出投牛肉專營權的公告及合同條款。其實,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資料,專營制度並非始於1849年,而是1848年;亦並非始自牛肉銷售,而是豬肉銷售。在1848年2月9日的《澳門憲報》上,我們讀到了啞馬嘞總督於同年2月1日發佈的公告,其內容如下: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經於去年12月18日下令發佈了招投本市豬肉銷售專營權的公告,據此已於本年1月22日在理事官處進行了拍賣,豬肉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由義利店的華人亞頌(ChinaAsongdaLojaGui-Li)投得,承充期限一年,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反者將受到該條款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免藉口不知。啞馬嘞1848年2月1日於澳門。由此公告可知,1848年1月22日,按照澳門總督事先發佈的公告,由理事官主持,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了豬肉銷售專營權的招投,結果由華人亞頌投得。承充人依照合同條款在合同期內享有排他性經營權,且受到政府保護。從合“Em1849,aconcessão,emregimedeexclusivo,começoucomavendadacarnedevaca.Oleilãoefectuava-senaProcuraturaeoconcessionárioeraumcomerciantechinês.Ocontratoabrangiaapenasumano,sendo-lheatribuída,emexclusividade,avendadetodaacarnedevacanoterritório.Oconcessionáriocomprometia-searespeitarasseguintescondições:garantiraquantidadedecarnenecessáriaparaoconsumodiário;acarnedeviaserboaenãometidaemágua;opreçoeraotaxado,constanteemtabelaanexa;opagamentoaogovernoseriadeseisemseismesesadiantado;avendapodiaserfeitapeloconcessionárioouseusagentes,aretalho.Nãoconstavaopreçodaarrematação.”-FernanadoFigueiredo,“OsVectoresdeEconomia”,inA.H.deOliveiraMarques(dir.),HistóriadosPortuguesesnoExtremoOriente,3.oVolume:MacaueTimor–DoAntigoRegimeàRepública.Lisboa:FundaçãoOriente,2000,p.197.“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aVacca,8deFevereirode1849”,inBoletimOfficial,4.oAnno,NoLXII,20-03-1849,pp.11-12.“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nodiade22deJaneirode1848”,inBoletimOfficial,Vol.III,No1[No36],09-02-1848,p.144.
3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同條款(詳見本文第三部分)可知,此次承充期限為一年,從當年2月10日起算。該合同未列明此次承充專營權的價格(即承充人應向政府交納的承包費),但根據同期《澳門憲報》“非官方報導”欄內的文字,此次承充費用為2,000圓(patacas)。同期《澳門憲報》之“非官方報導”還透露,牛肉銷售專營權亦在這一年以公開招投的方式由另一華人以465圓(patacas)的價格投得。啞馬嘞於2月14日發佈了有關此次牛肉承充的公告,並公佈了有關合同條款,該公告指出: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曾於去年12月18日下令發佈招投牛肉銷售專營權的告示,據此已經在理事官處進行了公開拍賣,由蓮花店華人亞德(ChinaAtacdaLojaLin-Hap)投得為期一年的牛肉專營權,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令者將受到該條款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周知遵行。啞馬嘞1848年2月14日於澳門。根據這份公告,澳葡當局繼招投豬肉專營權之後,又按照同樣的程序、以同樣的條件進行了牛肉專營權的招標,結果,由另一華人承充。於是,專營制度首先在豬肉和牛肉兩大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方面得到實施。上述兩份通告和兩分合同,是目前我們所見關於專營制度的最早文獻。那麼,是否就是專營制度的開端呢?回答是肯定的。此一結論,可從澳葡政府收支結算報表中的記載得到證明。1845年4月,澳葡當局公物會(JuntadaFazendaPublica)開始運作,負責編制收支結算表,並在《澳門憲報》上予以公佈。我們查閱了從1845年4月到1847年6月澳門公物會收支統計報表,在收入項目中未見來自豬肉和牛肉銷售的BoletimOfficial,Vol.III,No1[No36],09-02-1848,p.144.“Pataca”一般譯為“帕塔卡”,為澳葡當局採用的貨幣單位之一。後來,《澳門政府憲報》(澳門)中的漢譯文將其譯為“圓”(有時寫作“元”)。1905年葡萄牙政府委託葡萄牙大西洋銀行(BancoNacionalUltramarino)在澳門發行貨幣,“Pataca”被定為“澳門幣”,一直延用至今。SupplementoaoNo1doBoletimdoGovernodaProvinciadeMacao,TimoreSolor,Vol.III,p.145.“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Vacca,14deFevereirode1848”,inBoletimOfficial,Vol.III,No2[No37],17-02-1848,p.9.“JuntadaFazenda”,意為財政委員會,澳葡當局於1877年5月3日所公佈的政府機構名稱表將其譯為“公物會”,本文採用之。參見BoletimOfficial,Vol.XXIII,No19,12-05-1877,p.78.
327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進項。但是,在“1847-1848財政年度收支表”(1847年7月1日-1848年6月30日)中,則有“6個月豬肉營銷許可收入720兩”和“6個月牛肉營銷許可收入167兩4錢”。根據前文引述的承充合同規定,承充人須每6個月向政府預付承包費。顯然,該表中所記來自豬肉和牛肉銷售許可的收入,即是兩位承充人所交納的前6個月的承包費。由此我們相信,前文引述的兩份澳門總督的通告,是關於晚清澳門專營制度開端的標誌性文獻,它們清楚地說明,澳門的專營制度始於1848年,由豬肉銷售而及牛肉銷售。二眾所周知,賭博業的合法化,是晚清時期澳葡當局治理澳門過程中一項影響極其深遠的政策,而此項特種經營活動亦是專營制度的重要方面。那麼,賭博業的合法化與專營制度是否同步實行呢?學術界普遍認為,1847年是澳門賭博合法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年份。這一年,澳門政府對賭博活動開始徵稅,允許此項活動合法經營,從而標誌着賭博的合法化。此說可以得到澳葡財政收支記錄的印證。在1845年4月至1846年12“ReceitaeDespezadaFazendaPublicadesdeAbril,emqueteveprincipioagerenciadaJuntadamesmaFazenda,atéofimdeDezembrode1845”,inBoletimOfficial,Vol.I,No8,26-02-1846;“BalançoemrezumodaReceitaeDespezad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de1.oTremestre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No15,16-04-1846;“BalançoemrezumodaReceitaeDespezad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doSegundoTremestredoanno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No30,02-08-1846;“BalançodaReceitaeDespezaemResumo,doprimeirosemestredocorrenteAnnoEconomicoacontardesdeo1.odeJulhoatéoFimdeDezembro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I,No6,11-02-1847,p.23;“BalançodaReceitaeDespezaemresumodoSegundodocorrenteannoeconomicoacontradesdeoprimeirodeJaneiroatéofimdeJunhode1847”,inBoletimOfficial,Vol.II,No27e28,12-08-1847,p.106.“BalançodaReceitaeDespezaemresumodoannoeconomico,acontradesde1.odeJulho1847atéofimdeJunhode1848”,inBoletimOfficial,Vol.III,No17e18,23-09-1848,p.67.參見鄧開頌:《澳門歷史(1840-1949)》,澳門:澳門歷史學會,1995年,第102頁;吳志良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318頁。
3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月澳葡當局財政收支表中,未見來自賭博活動經營的收入。而在1847年1-6月的收支表中則明確地寫着“公共客棧與合法賭博許可證收入60兩4錢8厘”和“5個月開辦中式彩票許可證收入720兩”。從這一年開始,來自賭博的收入(即賭餉)成為澳葡財政收入中的常規進項,其重要性與年俱增。可見,將1847年視為澳門賭博合法化的開端之年,是有史料依據的。那麼,賭博的合法化與專營制度之間的關係怎樣呢?概括地說,賭博的合法化就是政府將賭博的經營活動納入徵稅範圍,對納稅經營者予以保護;而經營者則以交納營業稅作為獲得許可的條件,並因此而受到政府的保護。可見,它與前文所述由政府以招標形式招人承充、壟斷經營的專營制度有着不同的運作規範。關於賭博的合法化,有關論者已經注意到了澳葡當局公物會在《澳門憲報》1888年3月21日第11號附報上公佈的一份“1887-1888財政年度澳門帝汶省收入預算表”中的兩條註釋。在澳門收入項目中,在“中式彩票(闈姓)”和“番攤”項下分別有一個注釋(h)和(i)。前者稱:“應中國人請求,由澳門總督於1847年1月批准設立”;後者說:“根據1846年2月16日政府訓令,1849年4月確立對番攤館給予經營許可證”。從這兩條註釋的內容來看,製表人衹是要說明該項財政收入的起始,並非要強調專營制度。第一條註釋是說由“總督批准設立”,第二條註釋更明確說對番攤館發放許可證(Aslicenças),而且用了複數形式。根據前文引述《澳門憲報》對專營制度的記述,承充人獲得的是排他性專營權,其完整的表述是“privilegioexclusive”,而且是通過公開拍賣(porarremataçãoemleilãopublico或者porarremataçãoemhastapublica)而成交的,“ReceitaeDespezadaFazendaPublicadesdeAbril,emqueteveprincipioagerenciadaJuntadamesmaFazenda,atéofimdeDezembrode1845”,inBoletimOfficial,Vol.I,No8,26-02-1846;“BalançoemrezumodaReceitaeDespezad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de1.oTremestre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No15,16-04-1846;“BalançoemrezumodaReceitaeDespezad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doSegundoTremestredoanno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No30,02-08-1846;“BalançodaReceitaeDespezaemResumo,doprimeirosemestredocorrenteAnnoEconomicoacontardesdeo1.odeJulhoatéoFimdeDezembrode1846”,inBoletimOfficial,Vol.II,No6,11-02-1847,p.23.“BalançodaReceitaeDespezaemresumodosegundodocorrenteannoeconomicoacontardesdeoprimeirodeJaneiroatéofimdeJunhode1847”,inBoletimOfficial,Vol.II,No27e28,12-08-1847,p.106.“OrçamentodaReceitadaProvinciadeMacaueTimordoAnnoEconomicode1887-1888”,inBoletimOfficial,Vol.XXXIV,SupplementoaoNo11,21-03-1888,pp.99,100.
329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因此得到專營權的人被稱為“Arrematante”,即中標人。顯然,上述財政收入預算表中的那兩條註釋的內容並不具有這樣的含義。換言之,這個收支預算表中的兩條註釋,未揭示澳葡政府對彩票和番攤賭博開徵賭餉時實行了專營制度。此外,註釋(h)似乎放錯了位置。1851年7月19日《澳門憲報》刊登了澳葡理事官發佈的招投彩票公告,其漢譯文將中式彩票(LoteriaChineza)譯為“白鴿票”,可見,在此前各年財政收支表中,中式彩票實指白鴿票。而在另一份“1859/1860-1878/1879年諸項專營收入表”中,則將“Loteriapacapio”和“Vaiseng”分別列出。因此,這個註釋(h)應該放在下一行括註了白鴿票的中式彩票欄內。我們在《澳門憲報》找到的兩份有關各種專營價格和收入的專項報表,有助於判定博彩業實行專營制度開始於何時。一個是“1851/1852-1858/1859年度澳門公物會出投專營權價格表”,其中在1851/1852年度列有“名為番攤的中式賭博12,000圓,中式彩票6,000圓”。這說明,到這個年度,博彩業的確已經實行了專營制度,但是,僅此尚不能斷定始於何年。二是“自實行專營權以來番攤招投成交價格示表”:“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aLoteriaChinezanodiade15deJulhode1851”,inBoletimOfficial,Vol.VI,No35,19-07-1851,p.115.“MappadosRendimentosdeTodososExclusivoseContratosdeRendasdoEstadoemMacaunosAnnosde1859a1860-1878a1879”,inBoletimOfficial,Vol.XXV,No35,30-08-1879,p.197.“MappadosPreçosporqueseArremataramn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emLeilãoPublico,osExclusivosabaixoMencionadosnosAnnosEconomicosde1851até1859”,inBoletimOfficial,Vol.V,No30,21-05-1859,p.117.“MappaDemonstrativodasArremataçõesdoJogodeFantandesdeaCreaçãodoExclusivo”,inBoletimOfficial,Vol.V,No30,21-05-1859,p.117.
3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年份數量(圓)承充人說明184980.00一名華人非經公開招投,而是由啞馬嘞總督給予批准(pelalicençaconcedidapeloGovernadordaProvíncia)。1849-18501,820.000一名華人非經招投,而是由總督公會(ConselhodoGoverno)予以批准。1850-185111,900.000一名華人在理事官委嚟哆署進行公開招投,以一年為期,每月承充費1,000圓(patacas)。由一華人投得承充權,但此人未能履行合同,待合同到期時已經逃逸。1851-185212,000.000葡萄牙人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卡多佐(Cardoso)時任總督。1852-18539,720.000葡萄牙人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經7月6日和10日兩次出投而成交。表中的記載顯示,直到1850-1851年度,番攤才真正實行專營制度。那麼,白鴿票的經營何時開始實行專營制度呢?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分析前引1851年7月19日《澳門憲報》所刊澳門公物會在1851年7月10日所發佈的招投公告。文中有“白鴿票出投專營權(oExclusivod’arremataçãodaLoteriaChineza)”的字句,說明這份公告的確是見諸《澳門憲報》的首份招投博彩業專營的公告。但並不意味着這是首次出投白鴿票。既言“將於8月20日期滿”和“將於本月15日再次出投(irádenovoáPraça)”,那麼,一定是在上一年度(1850-1851年度)已經進行過一次成功的招投,此次公告將要進行的招投已經是第二次招投。而前引“1851/1852—1858/1859年度澳門公物會出投專營權價格表”內在1851-1852年度所列出的中式彩票成交價格6,000圓,就是此次招投的結果。由此可見,白鴿票與番攤俱在同一年度(1850-1851年度)開始真正實行專營制度。三本文前兩部分依次討論了澳葡當局在豬肉、牛肉銷售以及博彩經營上以拍賣方式招投獨佔經營權制度的起始,第三部分將通過考察合同條款來分析專營制度的具體運作規則。
331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如前所述,《澳門憲報》所刊澳門總督於1848年發佈的兩份公告,是涉及專營制度的最早文獻,那麼,隨同公告所公佈的有關承充合同,即是有關該項制度運作規則的最早的文獻。因此,要瞭解專營制度的基本運作規則,必須從考察這些合同的具體條款入手。1848年2月9日《澳門憲報》刊佈的《豬肉專營承充合同》,由七項條款和價格表組成。七項條款分別是: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豬肉。第二條,豬肉零售價格以本合同所附之價格表加以規定;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6個月分兩次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承充期自本月10日起算,以一年為期;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合適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豬肉銷售的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自銷售豬肉者,首次罰款10兩,二次罰款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罰金之一半歸檢舉人,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進入澳門的所有生豬須經承充人之手,但承充人不得濫用特權限制他人攜帶豬肉銷售;未經承充人之手而私自將豬肉帶入澳門者,首次罰款10兩,二次罰款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和沒收豬肉,罰金之一半和罰沒的豬肉歸檢舉人,罰金之另一半歸公物會。第七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附款:該承充人向零售商收取的手續費,每頭豬不得超過白銀2錢(mazes)。同年2月17日《澳門憲報》刊佈的《牛肉專營承充合同》,由六項條款和價格表組成。六項條款分別是: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牛肉;牛肉須品質合格且不得在水中浸泡。第二條,牛肉零“CondiçõesparaaArremataçãodavendadecarnedeporconodia22deJaneirode1848”,inBoletimOfficial,Vol.III,No1(No36),09-02-1848,p.144.
3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售價格以本合同所附之價格表加以規定;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廢止官船士兵每斤收取24文銅錢的習慣做法。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隔6個月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承充期自本月14日起算,以一年為期;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合適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牛肉銷售的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自銷售牛肉者,首次罰款10兩,二次罰款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罰金之一半歸檢舉人,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這兩份最早的專營合同,條款數雖略有不同,但基本構架則是一致的。大體上包含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專營權實施的地理範圍和時間期限,兩份合同一致規定以整個澳門半島為界,以一年為期;二是確定承充人的責任,他必須遵行合同,足量、保質供貨,遵守合同價格,並須按時交納承充費;三是明確承充人的權利,授予他合同規定時間和範圍內的專營權,並向零售商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四是規定違規行為的罰則;五是規定零售價格,兩份合同均有一個分類明細的價格表。鑒於銷售行業之不同,各要素的具體規定亦略有不同,例如為保證肉的品質,豬肉銷售方面強調豬肉來源須經承充人之手,而牛肉方面則強調不得將肉浸水等。作為專營制度最早的承充合同,這兩份合同的各項條款確立了專營制度運作的基本規則。後繼的合同在構架和要素方面與它們保持一致,衹是在具體細節上針對不同情況小有修補。1849年2月10日《澳門憲報》刊佈的同年1月17日《豬肉專營承充合同》條款,與1848年的合同幾乎完全一樣。同年3月20日《澳門憲報》所刊佈的該年2月8日《牛肉專營承充合同》,內容與前一年的合同完全一樣。“CondiçõesparaaArremataçãodavendadecarnedevaccanodia14deFevereirode1848”,inBoletimOfficial,Vol.III,No2(No37),17-02-1848,p.9.“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nodia27deJaneirode1849”,inBoletimOfficial,4.oAnno,NoLXI,10-02-1849,pp.7-8.“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aVaccade8deFevereirode1849”,inBoletimOfficial,4.oAnno,NoLXII,20-03-1849,pp.11-12.
333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鑒於鹽的特殊重要性及其行銷的複雜性,1851年5月9日成交的《鹽專營權承充合同》條款多達17條,但仍然延續了以前合同的基本構架,衹是在具體方面加以豐富和細化。除了規定承充專營權的期限和地域範圍、重申承充人享有專營權外,在涉及有關各方之責權以及罰則方面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政府明確承諾保護承充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並在反對侵權方面給予承充人必要的幫助;特別強調了承充人信譽擔保的重要性並規定了違約罰則,增加了對承充人的限制性規定,並制定了相應的懲處規定;規定了鹽貨進口商和零售商的經營條件,違反合同規定者必受相應的懲罰;承充人不得強制改變事先商定的價格,衹能與進口商協商評價交易等。1851年5月12日的《煮買鴉片熟膏專營承充合同》共12條,大體上包含了前述五個方面的內容。1858年7月13日《番攤館專營承充合同》共14條,主要內容為:規定番攤專營權以澳門半島為地理範圍、以一年為期限;明確承充人的責任:每半個月預付承充費,提供擔保人,向政府報告開辦番攤館的數量及其位置,負責番攤館的內部治安;規定承充人的權利:依照合同享有合同期內的番攤專營權,在規定範圍內選擇任何自己認為合適的地點設立番攤館;制定違規的罰則:承充人開設番攤館若超過合同規定的20家,而又未向政府提出增加申請者,番攤館營業時間超過午夜者,承充人須受相關懲罰;擔保人違約須交納罰金以及接受其他懲罰,未經承充人批准而開辦番攤館者,根據所開番攤館之數量處以50—200兩罰金等。鑒於番攤館業務屬於特種經營活動,該合同沒有專門的價格規定,而其他方面大體上涵蓋了其他專營承充合同的基本要素。初步結論本文利用了此前鮮有披露的澳葡官方文獻,探討了晚清澳門專營制度的起“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oSalnoPortodeTaipanodia9deMaiode1851”,inBoletimOfficial,NovaSerie,Vol.6,No26,17-05-1851,pp.77-78.“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eOpioCosidodesdeaBarraatéaPortadoCerconodia12deMaiode1851”,inBoletimOfficial,NovaSerie,Vol.6,No27,24-05-1851,pp.81-82.不無遺憾的是,我們目前尚未找到更早的《番攤專營承充合同》。“Avizo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eJogoChinaDenominadoFantan,nodia13deJulhode1858”,inBoletimOfficial,Vol.IV,No31,29-05-1858,p.121.
3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源。根據《澳門憲報》所刊佈的澳葡當局的官方文告,並證之於澳門當局公物會的收支結算表,我們獲知,澳門專營制度開始於1848年,由豬肉專營而及牛肉專營。1847年澳葡政府開始以發放許可證的方式實行博彩合法化,經過三年多的發展,到1850-1851年度,在中式彩票白鴿票和中式賭博番攤的經營方面實行公開招人承充的做法,專營制度開始推及博彩業。此後,相繼擴展到魚類專營、鹽貨專營、煮買鴉片熟膏。早期的出投公告和專營承充合同顯示,專營制度的基本程序為:由澳門總督發佈招投公告,由理事官或公物會主持拍賣,由出價最高且有合適擔保者承充,由承充人依照合同規定進行壟斷經營。承充合同一般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專營權的基本運行規則:專營權的時限和地域範圍,承充人的責任,承充人的權利;有關的違規罰則以及價格規定等。這些規定實際上構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透過專營應體系,澳葡當局不僅得到了可觀的財政收入,而且將部分的商業監管職能轉嫁給了承充人。專營體制調整了政府、承充人和其他經營者的關係,有效地維護了市場運作。附錄:本文徵引文獻輯錄DocumentoNo01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nodiade22deJaneirode1848Edital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GovernadordaProvínciadeMacau,Timor,eSolor:Façosaber,quehavendoeu,nadatade18deDezembropassado,mandadopublicaravisospar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paraoconsumonestaCidade,pelosmotivesnosmesmosavisosexarados;etendo-seemconsequenciadistoprocendidooleilãonodia22deJaneiropassadonaProcuratura,foiconcedidoaoChinaAsongdaLojaGui-Liportempod’umannooprivilegioexclusivodavendadetodaacarnedeporco,sugeitando-seelleaosartigosdecondiçõesabaixodeclarados.Peloqueheiporconvenienteordenar,quesecumpramosdittosartigos,queadiantevãoindicadosficandooscontraventoresdaordemsuguitosaspenasnellescomminadas.Paraquechegue,pois,aoconhecimentodetodos,mandeipublicareste,
335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afimdenãoalegaremignorancia.Macao1.odeFevereriode1848.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Condições1.oOarrematantedeveappresentaroporconecessarioparaoconsumodeMacaoatéaportadolimite,melhorconhecidaporportadocerco.2.oOpreçodoporco,quesevenderaretalhoserátaxado,epezoseráde16taeisocatereguladopelod’Alfandega.3.oOpagamento,queoarrematantetemdefazeraoGoverno,serádeseisemseismezesadiantado.4.oAarremataçãoseráportempod’umannocontadodesde10docorrente;duranteoqualseráobrigadoacumprirfielmenteestascondições,peloquedaráfiançaidonea.5.oOarremantetemoprivilegioexclusivode,porsi,ouporseusagentes,venderaretalho.Todoaquelle,quefizervendaparticularmentesemconsentimentodoarrematante,pelaprimeiravezserámultadoem10taeis,pelasegundaem20taeisetrintadiasdeprizão,eassimprogressiamente;sendometadedamultaparaodenunciante,eaoutrametadeparaaFazenda.6.oTodooporcovivo,queentrardentrodeMacaohadeserporviadoarrematante,oqualnãopoderácomtudoabuzardesteprivilegioparataxaravendaaosquetrouxeremosporcos.Todoaquelle,porém,queintroduzirparticularmenteporcosemMacaosemserporviadoarremante,pelaprimeiravezserámultado10taeis,pelasegundaem20taeisetrintadiasdeprizão,eassimprogressivamente;alemdoperdimentodosporco,sendometadedamultaedosporcoaprehendidosparaodenunciante,emetadeparaaFazenda.7.oTodoaquellequequizervenderporcoaretalhodeverádirigir-seaoarremante,ecomoconsentimentodesteopoderáfazer,docontrárioficarásugeitoaspenasmarcadasnoartigo5o.§unico-Oarremante,porem,nãopoderáhaverdovendedormaisdodoismazesdepratadecommissãoporcadaporco,quematar.Tabelladospreçosdequefazmençãooartigo2.odasCondições[…]
3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文獻之一:1848年1月22日豬肉專營權招投公告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經於去年12月18日下令發佈了招投本市豬肉銷售專營權的公告,據此已於本年1月22日在理事官署進行了拍賣,豬肉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由義利店的華人亞頌(ChinaAsongdaLojaGui-Li)投得,承充期限為一年,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反者將受到該條款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周知遵行。啞馬嘞1848年2月1日於澳門。合同條款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豬肉。第二條,豬肉零售價格以本合同所附之價格表加以規定;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六個月分兩次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承充期自本月10日起算,以一年為期;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殷實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豬肉銷售的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售豬肉者,首犯罰銀10兩,再犯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該項罰金之一半歸檢舉人,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運入澳門的所有生豬須經承充人之手,但承充人不得濫用此特權限制他人攜帶豬肉銷售;未經承充人之手而私將豬肉帶入澳門者,首次罰銀10兩,二次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和沒收豬肉,此項罰金之一半和罰沒的豬肉歸檢舉人,罰金之另一半歸公物會。第七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申請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附款:該承充人向零售商收取的手續費,每頭宰豬不得超過白銀2錢(mazes)。本合同第二條所提到之價格表(略)。——BoletimOfficial,Vol.III,No1(No36),09-02-1848,p.144.
337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DocumentoNo02ParteNamOfficial–SobreasArremataçãesdosVendasdePorcoedeVacaDoEditaldoGoverno,do1.odocorrente,quevaiestampadonolugarrespectivodestenumero,severáqueavendadacarnedeporco,paraexclusivodaCidadeporesteanno,foiarrematadapeloChinaAsongemduasmilpatacas.[…]TambemfoiarrematadooprivilegiodavendadacarnedevacanocorrenteannoporumoutroChinaem465patacas,cujascondiçõesserãoigualmentepublicadas.IguallançofoidadoporIzidodoRozario,masfoipreferidooChinaporofferecermelhoresgarantias.文獻之二:非官方報導關於豬肉和牛肉專營權之出投根據本期所刊總督於本月1日所發佈之公告,該市本年之豬肉專營權由華人亞頌以2,000圓投得。[……]同樣,本年牛肉專營權由另一華人以465圓投得,其合同條款亦將予以公佈。伊西多‧多‧羅薩里奧(IzidodoRozario)也參與投標,但是,這位華人因其出價更高而中標。——SupplementoaoNo1doBoletimOfficialdoGoverno,Vol.III.,p.145.DocumentoNo03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Vacca,14deFevereirode1848Edital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Façosaberquehavendoeunadatade18deDezembropassado,mandadopublicaravisospar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vaccaparaoexclusivoemMacao,pelosexclusivosnosmesmosavisosexarados;etendo-se,emconsequenciadisto,procedidooleilãonaProcuratura,foiconcedidoaoChinaAtacdaLojaLin-Happortempod’umannooprivilegioexclusivodavendadetodaacarnedevacca,sugeitando-seelleaosartigosdecondiçõesabaixodeclarados.Peloqueheiporconvenienteordenar,quesecumpramosdittosartigos,queadiantevãoindicados,ficandooscontraventoresdaordemsugeitosáspenas
3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nellescomminadas.Paraquechequepois,aoconhecimentodetodos,mandeipublicareste,afimdenãoalegaremignorancia.Macao14deFevereirode1848.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Condições1.o-OarrenatantedeveaprezentaracarnedevaccaneccesariaparaoconsumoemMacáoatéaportadolimitemelhoreconhecidaporportadocerco.Acarnedeveráserboaequenãosejamettidaemagua.2.o-Opreçodacarne,quesevenderaretalhoserátaxadosegundoatabella,queaesteacompanhia,eopezoseráde16detaeisoCattereguladopelod’Alfandega;ficandoabolidooantigocostumedosSoldadosdasEmbarcaçõensdosMandarinscomparempelopreçotaxadoporellesde24sapecasoCatte.3.o-Opagamento,queoarrematantetemdefazeraoGovernoserádeseisemseismezesadiantado.4.o-Aarremataçãoseráportempod’humannocontadodesde14docorrente;duranteoqualseráobrigadoacumprirfielmenteestascondições,peloquedaráfiançaidonea.5.o-Oarrematantetemoprivilegioexclusivodeporsi,ouporseusagendesvenderaretalho.Todoaquelle,quefizervendaparticularmentesemconsentimentodoarrematante,pelaprimeiravezserámultadoem10taeis,pelasegundaem20taeisetrintadiasdeprizão,eassimprogressivamente;sendometadedamultaparaodenunciante,eaoutrametadeparaaFazenda.6.o-Todoaquelle,quequizervendervaccaaretalhodeverádirigir-seaoarrematante,ecomoconsentimentodesteopoderáfazer,docontrarioficarasegeitoaspenasmarcadasnoartigo5.o.Tabelladospreçosdequefazmençãooartigo2.odascondições[…]文獻之三:1848年2月14日牛肉專營招投公告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曾於去年12月18日下令發佈招投牛肉銷售專營權的告示,據此已在理事官署進行了公開拍賣,由聯合店的華人亞德(ChinaAtac
339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daLojaLin-Hap)投得為期一年的牛肉專營權,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令者將受到該條款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周知遵行。啞馬嘞1848年2月14日於澳門。合同條款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牛肉;牛肉須品質合格且不得在水中浸泡。第二條,牛肉零售價格以本合同所附之價格表加以規定;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廢止官船士兵每斤收取24文銅錢的習慣做法。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隔六個月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承充期自本月14日起算,以一年為期;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合適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牛肉銷售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售牛肉者,首犯罰銀10兩,再犯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罰金之一半歸檢舉人,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申請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本合同第二條所提到之價格表(略)——BoletimOfficial,Vol.III,No2(No37),17-02-1848,p.9.DocumentoNo04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nodia27deJaneirode1849Edital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GovernadordaProvínciadeMacau,Timor,eSolor:Façosaberquehavendoeunadatade13deJaneiropassadomandadopublicaravizospar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porcoparaoconsummonestaCidade,vistoestarjaproximoafindaroprasoemquesearrematouesteMercado;etendo-se
3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procendidooleilãonodia27demesmomezdeJaneiro,foiconcedidoaoChinaTai-chiu,daLojaIpchiu,portempodeumannooprivilegioexclusivodavendadetodaacarnedeporco,sujeitando-seelleaosartigosdecondiçõesabaixodeclarados.Peloqueheiporconvenienteordenar,quesecumpramosditosartigos,queadiantevãoindicados,ficandooscontraventoresdaordemsujuitosaspenasnellescomminadas.Paraquechegue,pois,aoconhecimentodetodosmandeipublicareste,queseráaffixadonoslugaresdoestillo.Macao,3deFrvereirode1849.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Condições1.oOarrematantedeveappresentaroporconecessarioparaoconsummodeMacaoatéaportadolimite,melhorconheciddporportadocerco.2.oOpreçodacarnenãopoderásermenosde10cattesporpataca,segundoocambioqueforpublicadosemanalmente,eopesoseráde16taeisocate,reguladopelod’Alfandega.3.oOpagamento,queoarrematantetemdefazeraoGoverno,serádeseisemseismezesadiantado.4.oAarremataçãoseráportempod’umannocontadodesde10docorrente;duranteoqualseráobrigadoacumprirfielmenteestascondições,peloquedaráfiançaidonea.5.oOarremantetemoprivilegioexclusivode,porsi,ouporseusagentes,venderaretalho.Todoaquelle,quefizervendaparticularmentesemconsentimentodoarrematante,pelaprimeiravezserámultadoem10taeis,pelasegundaem20taeisetrintadiasdeprizão,eassimprogressiamente;sendometadedamultaparaodenunciante,eaoutrametadeparaaFazenda.6.oTodooporcovivo,queentrardentrodeMacaohadeserporviadoarrematante,oqualnãopoderácomtudoabuzardesteprivilegioparataxaravendaaosquetrouxeremosporcos.Todoaquelle,porem,queintroduzirparticularmenteporcosemMacaosemserporviadoarremante,pelaprimeiravezserámultado10taeis,pelasegundaem20taeisetrintadiasdeprizão,eassimprogressivamente;alemdoperdimentodosporcos,sendometadedamultaedosporcosaprehendidos
341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paraodenunciante,emetadeparaaFazenda.7.oTodoaquellequequizervenderporcoaretalhodeverádirigir-seaoarremante,ecomoconsentimentodesteopoderáfazer,decontrárioficarásujeitoáspenasmarcadasnoartigo5.o.§unico-Oarremante,porem,nãopoderáhaverdovendedormaisdodoismazesdepratadecommissãoporcadaporco,quematar.文獻之四:1849年1月27日豬肉專營權招投公告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經於今年1月13日下令發佈了招投本市豬肉銷售專營權的公告,據此已於1月27日在理事官署進行了拍賣,豬肉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由協紹店的華人泰紹(ChinaTai-chiudaLojaIpchiu)投得,承充期限為一年,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反者將受到該條款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周知遵行。啞馬嘞1849年2月3日於澳門。合同條款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豬肉。第二條,豬肉零售價格按照每月公佈的兌換率不得低於每圓10斤;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六個月分兩次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此次承充以一年為期,自本月10日起算;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殷實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豬肉銷售的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售豬肉者,首次罰銀10兩,第二次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罰金之一半及被罰沒的豬肉歸檢舉人,罰金之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進入澳門的所有生豬須經承充人之手,但承充人不得濫用此特權限制他人攜帶豬肉銷售;未經承充人之手而私自將豬肉帶入澳門者,除罰沒豬肉外,首次罰銀10兩,二次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罰金之一半和罰沒的豬肉歸檢舉人,罰金之另一半歸公物會。
3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第七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申請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附款:該承充人向零售商收取的手續費,每頭豬不得超過白銀2錢(mazes)。——BoletimOfficial,4.oAnno,NoLXI,10-02-1849,pp.7-8.DocumentoNo05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aVaccade8deFevereirode1849Edital[……]Façosaber,quehavendoeunadatade22deJaneiropassadomandadopublicaravisosparaarremataçãodavendadacarnedevaccaparaoconsumoemMacao,etendo-senaformadosmesmosavisos,procedidooleilãonaProcuratura,foiconcedidoaoChinaMan-FudaLojaChao-Li,portempodeumaanno,acontardesde15docorrente,oprivilegioexclusivodavendadetodaacarnedevacca,sugeitando-seelleaosartigosdecondiçõesabaixodeclarados.Peloqueheiporconvenienteordenar,quesecumpramosdittosartigos,queadiantevãoindicados,ficandooscontraventoresdaordemsugeitosáspenasnellescomminadas.Paraquechegue,poisaoconhecimentodetodos,mandeipublicarestequeseráaffixadonoslugaresdoestillo.Macao8deFevereirode1849.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Condições1.oOarrematantedeveapresentaracarnedevaccaneccesariaparaoconsumoemMacaoatéaportadoLimitemelhorconhecidaporportadocerco.Acarnedeveráserboa,equenãosejametidaemagua.2.oOpreçodacarnequesevenderaretalhoserátaxadosegundoatabella,queaesteacompanhia,eopreço[pezo]seráde16taeisocattereguladopelaAlfandega.FicandoabolidooantigocostumedossoldadosdasembarcaçõesdosMandarinscomprarempelopreçotaxadoporellesde24sapecasocatte.3.oOpagamento,queoarrematantetemdefazeraoGovernoseráde6em6mezesadiantado.
343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4.oAarremataçãoseráportempod’humannocontadodesde15docorrente;duranteoqualseráobrigadoacumprirfielmenteestascondições,peloquedaráfiancaidonêa.5.oOarrematantetemoprivilegioexclusivodeporsi,ouporseusagendes,venderaretalho.Todoaquelle,quefizervendaparticularmentesemconsentimentodoarrematante,pela1a.vezserámultadoem10taeis,pela2a.em20taeise30diasdeprisão,eassimprogressivamente;sendometadedamultaparaodenunciante,eoutrametadeparaaFazenda.6.oTodoaquelle,quequizervendervaccaaretalhodeverádirigir-seaoarrematante,ecomoconsentimentodesteopoderáfazer,aocontrarioficarásugeitoáspenasmarcadasnoartigo5.o.Preço[……]文獻之五:1849年2月8日牛肉專營招投公告澳門總督啞馬嘞通告:本總督曾於今年1月22日下令發佈招投本澳牛肉銷售專營權的告示,據此已在理事官署進行了公開拍賣,由昌利店的華人文福(ChinaMan-FudaLojaChao-Li)投得為期一年的牛肉專營權,承充期從本月15日起算;他承諾遵守下文所公佈的合同條款。茲命令執行這些條款,違令者將受到該合同所列明的懲罰。特此佈告,以周知遵行。啞馬嘞1849年2月8日於澳門。合同條款第一條,該承充人(oarrematante)須足量供應由澳門以迄關閘界內消費所需的牛肉;牛肉須品質合格且不得在水中浸泡。第二條,牛肉零售價格以本合同所附之價格表加以規定;稱量按照海關規定以16兩為1斤;廢止官船士兵每斤收取24文銅錢的習慣做法。第三條,該承充人須每隔六個月向政府預付承包費。第四條,承充期自本月15日起算,以一年為期;在此期間承充人須忠實遵行合同條款,且須有合適之擔保。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牛肉銷售的專營權(oprivilegioexclusivo),或本人
3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自售或由其代理人零售;任何未經承充人同意而私售牛肉者,首次罰銀10兩,二次罰銀20兩,並處以30天監禁,以此累加;該罰金之一半歸檢舉人,另一半歸公物會。第六條,任何有意零售豬肉者須向承充人提出申請並得到其同意,否則將受到該合同第五條所規定之懲罰。價格表(略)——BoletimOfficial,4.oAnno,NoLXII,20-03-1849,pp.11-12.DocumentoNo06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oSalnoPortodeTaipanodia9deMaiode1851Edital[……]Façosaber,quetendosidopostoaarremataçãoemhastapublica,comovotodoConselhodoGoverno,oexclusivodoSalnoPortodeTiapa,foiomesmoexclusivoarremattadohontemperanteaJuntadaFazendaaoChinaLac-Quaqueporelledeumaiorlançodebaixodasseguintescondições.Condições1a.—Oprasod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oSalseráportempocertodedoisannos,começadosacontartrintadiasdepoisdaquelleemqueamesmaarremataçãoseeffeituarperanteaJuntadaFasenda,eserárestrictoelimitadosómenteaoPortodaTaipa.2a.—Opreçodoexclusivoseráaquellequemaioremelhorseofferecernoactodaarremataçãogarantidocomumafiançaidonea,ereforçadacomahypothecadetodososbenshavidos,eporhaver,domesmofiador;devendoopagamentoserfeitoportrimestresadiantados.3a.—Afiançaseentenderáserparatodooprasodaarrematação,epelatotalidadedopreçodesta,acujopagamentopoderãoserosfiadoressummariamenteobrigadospelosseusbens,quandoaellefalteoarrematantenosprasosmarcadosnaantecedentecondição.4a.—Damesmaformapoderãoosfiadoresserobrigadosasatisfasertodasas
345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multaseoutraspenalidadespecuniariasqueadiantevãomarcadas,eemqueincorreroarrematanteporfaltadecumprimentodequalquerdascondiçõesdepresentecontrato,noscasosemqueasmesmasmultasnãosejampunctualmentepagaspelodittoarrematante.5a.—Emconsideraçãodopreçopagopeloarrematanteporesteexclusivo,sóelleteráoprevilegiodevenderoSalassimporgrossocomopormiudonoreferidoPortodeTaipa.Aninguémmaisportanto,alemdoarrematante,edaspessoasporelleauthoriadas,serápermettidovenderSalaoreferidoPorto,penadeserem,osqueofiseremmultadosemcincoentataeis;sendo-lhesalemdistotomadoporperdidotodooSalqueassimilicitamentevenderem.6a.—AosimportadoresdoSalsóserápermettidovende-loaoarrematantenoPortodaTaipa;sendo-lhesproibidofase-loemalgumdosoutrosportosdeMacao,penadepagarumamultade25taeis,eperderemtodooSalassimvendido,metadeparaoarrematantemetadeparaaFasenda.7a.—Ser-lhes-hacontudopermittidovende-loaoutraspessoasalemdoarrematantenounicocasodeseremtaesvendasfeitasparare-exportaçãodemaremforapornaviosdealtobordo,podendoestasporemeffeituar-sesómenteabordodassuasrespectivasembarcaçõesecomlicençadoarrematante,aquemserãoosimportadoresobrigadosadarprevioconhecimentodostermosporqueasmesmasvendassefiserem;ficandoestesincursos,noscasosdeinfracção,emumamultade20taeis,enoperdimentodetodooSalquedesembarcarem,ouvenderemforadocasounico,eemcontravençãodostermosdestacondição.Tantoamultacomoafasendaaprehendidanestescasosteráamesmaapplicaçãoquevaimarcadanacondição10a.8a.—SerátambempermittidoaosimportadoresvenderaoGovernodestaCidade,nostermosdacondiçãoprecedente,todooSalqueomesmoGoverno,porqualquercircunstanciapossaterprecisãodecomprarnaTaipa,paraseuserviçoproprio,ouparausoeserviçodaCidade.9a.—NãopoderáoarrematantepormodoalgumconstrangirosimportadoresdoSalavende-loaellesómente,nempôrimpedimentosaqueosmesmosovendam,
3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nostermosdascondiçõesprecedents,aquaesqueroutraspessoasqueconcorieremparaacompradaquellegenero,ficandoincursonoscasosemqueassimofiser,emumamultanãomenordevinteecincotaeis,equepoderáseraugmentadaatécincoentataeissegundoascircunstanciasporqueainfracçãoforagravada.10a.—OGovernodaráaoarrematantetodaaprotecçãoemapoioeaproldosseusjustosinteressesnestacontrato;ebemassimprestar-lhehaoauxilionecessariocontraasfraudsdoscontrabandistas,ebemcomoparaaaprehencaodosmesmos,edetodooSalqueaestesfortomadoassimcomodasmultasemqueincorrerem,pertencerámetadeaoarrematante,eoutrametadeáFasenda,dedusidasprimeiroasdespezastodasdasdeligênciasrespectivas,sehouverem.11a.—AoarrematantenãoserápermittidoimpôrouprescreveraosimportadoresdoSalnaTaipaopreçoporqueesteslhodevemvender,massimlhescompraráoSaldequeprecisãopelospreçosquecomellesajustarlivremente,esegundooestadoecircunstanciasdoMercado;sendo-lhetambemexpressamenteprohibidoexigirdosmesmosimportadores,quersejaemdinheiro,queremoutroqualquerobjecto,maisdoqueligitimamentelhepossapertenceremvirtudedestecontrato;sobpenadeseafiser,pagarnoprimeirocasoumamultade20taeis,enosegundooquintupledasquantias,oudovalordosobjectosextorquidos,metadeparaapessoacomquemhouversidopracticadaeextorção,emetadeparaaFasenda.12a.—OsimportadoresdoSalserãoobrigadosapagaraoarrematante,sobreovalordetodooSalquevenderemnaTaipaumemeioporcento,ficandoporissodaquiemdiante,eemquantovigoraropresentecontratoisentosdeigualpagamentoqueatéaquierãoobrigadosapagaraoGoverno.13a.—DetodooSalvendidonaconformidadedascondições7a.e8a.,quersejaaoGovernoqueraparticulares,teráoarrematantedireitodehaverdoscompradoresomesmoqueestesatéaquipagavamaoGoverno,istoé,dezsapecassobrecadapatacadaimportanciadetodooSalassimvendido,enadamais;facando,noscasosdecontravenção,incursoemumamultadecincotaeisparaaFesendaeobrigadoarestituiçãododuplodoquehouverexigidoourecebidodemais.14a.—Nãoserápermittidoaoarrematantenemáspessoasporelleauthorisadas
347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paravenderoSal,exigirpeloSalquevenderemmaisdeumpreçorasoavelsegundooestadoecircunstanciasdoMercado;nãolhersendopermittidodemodoalgumvexareopprimirnestesentidoosimportadores.Todasasextorçõeseexigenciasexorbitantesevexatoriaspraticadasemcontravençãodestacondiçãoserãopunidascomumamultade10a30taeissegundoascircunstanciasegravidadedocaso.15a.—OarrematanteseráobrigadoatersempreemdepositoaquantidadedoSalprecisaparaoconsumoassimdaCidade,comodoslugaresvisinhos,demodoquenuncavenhaafaltaaquelleartigoindispensavel,paraousoordinariodoshabitantsdosmesmoslugares,penadeserannuladoestecontrato,aoarbitriodoGoverno.16a.—SendoconvenientequeosDepositosqueoarremantedeveestabelecerparaoSalfiquemcolocadosomaisproximo,queserpossa,doPortodaTaipa,oGovernosepropoemconcederaodittoarrematante,oterrenodequeparaaquelleeffeitoellepossaalicarecer,isentodefôroououtroqualqueronusportodootempoquealihouveremdepermanecertaesDepositos.17a.—OGovernogaranteaoarrematantetodasasvantagensqueemvirtudedestecontratoligitimamentelhedevempertencer;eporsuaparteseobrigaomesmoarrematante,eporelleosseusfiadores,aofieleexactocumprimentodequantolhesincumbepelaspresentescondições,ebemassimanãoabusardestecontratoparavexareopprimircomexigenciasvexatorias,eilicitas,nãosómenteosimportadoresdoSal,masaindaatodasequaesquerpessoascomquemnaqualidadedearremantehouverdetartar;ficandoexpressamentedeclaradoeentendidoqueumeoutrosserãoresponsaveisportodososdamnoseprejuisoscausadospelosabusosquedesuapartesecometterem,alemdaspenalidadesqueasleiscominãoaosquequebrãoafédoscontratos,asquaeslheserãoeffectivaeirrimissivelmenteapplicadas.OqueparaconhecimentogeralsefazpublicoporesteEdital,queseráaffixadonoslugaresdoestillo.Macao10deMaiode1851.-FranciscoAntonioGonsalvesCardoso.文獻之六:1851年5月9日仔港口賣鹽專營權出投公告及合同澳門總督卡多佐通告:根據總督公會(ConselhodoGoverno)決定,已於昨
3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日在公物會(JuntadaFazenda)將氹仔港口(PortodaTaipa)賣鹽貨專營權公開出投,由華人老桂(ChinaLac-Qua)投得,他出價最高,且遵照下列合同條款。第一條,此項賣鹽貨專營權以兩年為期,自公物會招投成交後30天起算;且僅限在氹仔港口銷售;第二條,專營權之價格將由在招投現場投充者所喊出之最高價格確定,且須有殷實之擔保,擔保人須用自己擁有或即將擁有之財產作抵押;承充者須每季度向政府預付承充費用。第三條,擔保係對整個承充期限和全部費用而言;如果承充人在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期限內無力支付該款項,則擔保人須用自己的財產全額支付。第四條,當承充人因未履行本合同任何條款受到處罰,而本人不能按時支付罰金,則擔保人須服從事先確定的一切處罰規定。第五條,鑒於有承充人繳納了該項專營權的承包費,他享有在氹仔港口批發和零售賣鹽的專有權;除承充人本人及其授權者之外,任何人不得在該氹仔港口售鹽,違者罰銀50兩,並沒收其私售之鹽。第六條,鹽貨進口商衹可將其貨賣給氹仔港口的賣鹽承充人;鹽貨進口商不得在澳門的其他港口出售鹽貨,違者罰銀25兩,並沒收其所有私售之鹽,所罰沒之銀貨一半歸承充人,另一半歸澳門公物會。第七條,鹽貨進口商衹在一種情況下可將鹽貨賣給承充人以外的其他人,即所購之貨係以遠洋船載運出口,但此種出口須以購者本人之商船載運,並須事先向承充人通報交易之條件並得到其同意,違者罰銀20兩,並沒收從船上卸下之所有鹽貨或違反本合同之規則出售的貨物;該罰銀和貨物遵照本合同第十條之規定處置。第八條,當本政府需要在氹仔購買鹽貨用於本身運作或用於本市之用時,鹽貨進口商可按照先前確定之條件向政府出售所需要的鹽。第九條,承充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鹽貨進口商衹向其出售鹽貨,亦不得阻止進口商按照先前確定的條件向其他人出售鹽貨;違反該規定者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5-50兩不等之罰銀。第十條,本澳政府對承充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所享有的正當利益給予一切保護;並在打擊侵權方面給予一切必要的幫助,包括罰沒貨物和處以罰金;罰沒之貨全部歸承充人,罰金除去相關的司法費用後一半歸承充人,另一半歸澳門公物會。
349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第十一條,承充人不得強迫進口商接受在氹仔港口向其出售鹽貨的價格,該價格應由雙方根據市場行情自由協商而定;同樣明確禁止承充人向進口商索取合同規定其應得之外的錢或物;違反前項規定者罰銀20兩,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以相當於被索取對象價值五倍的罰款;罰銀一半歸被勒索之人,另一半歸澳門公物會。第十二條,進口商須向承充人支付其在氹仔口岸所出售之一切鹽貨價值1.5%的費用;故今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免除鹽貨進口商此前向政府繳納的費用。第十三條,依據本合同第七八兩條所銷售給政府或個人的鹽貨交易中原由購買者向政府繳納的費用,現轉歸承充人所有,即從銷售總額中每圓收取10文錢,不得多收;違者須向公物會繳納罰銀5兩,並按照多收之數加倍返還給被勒索者。第十四條,該承充人及其授權人不得強行以高於市場行情的平穩價格出售其鹽貨,並不得欺辱和虐待鹽貨進口商;違反該合同對進口商實行勒索者,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30兩不等的罰銀。第十五條,該承充人須始終保持儲備足供本市及其附近地方消費所需的鹽貨,以保證避免出現這種必需品的短缺;違者將在政府的仲裁下取消該承充合同。第十六條,該承充人所設立之鹽貨儲備點,應位於距離氹仔最近處,政府應批給該承充人用於此項用途之地皮,並在鹽貨儲備位於該處期間免除地租及其他任何收費。第十七條,本澳政府承諾保障該承充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利益;該承充人及其擔保人須忠實遵行本合同對其所規定之義務,不得濫用該合同對鹽貨進口商和任何與之發生交易關係者實施欺辱和勒索;任何違反合同者除受到法律規定的處罰外,還須對其違法行為所引致之一切損失負責。此通告將以正式方式張貼於重要地點,以便周知遵行。弗蘭西斯科‧安東尼‧貢薩爾維斯‧卡多佐,1851年5月10日於澳門。——BoletimOfficial,NovaSerie,Vol.6,No26,17-05-1851,pp.77-78.
3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DocumentoNo07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eOpioCosidodesdeaBarraatéaPortadoCerconodia12deMaiode1851Edital[……]Façosaber,quetendosidopostoaarremataçoemhastapublica,comovotodoConselhodoGoverno,oexclusivodecoserOpio,evene-locosido,noslimitesdesdaCidadesómente,istoé,desdeaBarraatéaPortadoCerco,foiomesmoexclusivoarrematadohontemperanteaJuntadaFazendaaosChinasTam-Acam,eLeon-Aguin,queporellederammaiorlanço,debaixodasseguintescondições.Condições1a.—OExclusivodecoserOpio,evende-locosidoserárestrictoaoslimitesdaCidadesómente,istoé,desdeaBarraatéaPortadoCerco;eoprasodasuaarremstaçãoseráportempodeumannocomeçadoacontratrintadiasdepoisdaquelleemqueestaseeffeituarperanteaJuntadaFazenda.2a.—Opreçodesteexclusivoseráaquellequemaioremelhorseofferecernoactodaarrematação,devendosergarantidocomduasfiançasidoneas,reforçadascomahypotecadetodososbenshavidoseporhavidosdosfiadores.Opagamentodomesmoseráfeitopormezadiantado.3a.—Afiançaseráduranteotodooprasodaarrematação,epelatotalidadedapreçodesta,acujopagamentopoderãoserobrigadossummariamenteosfiadorespelosseosbensnoscasosemqueaellefaltemosarrematantesnosprasosmarcadosnacondição2a.4a.—Damesmaformapoderãoserobrigadososfiadoresaopagamentodasmultas,eoutraspenaldadespecuniariasqueadiantevãomarcadasparaoscasosdenãocumprimentodequalquerdascondiçõesdestecontrato,quandoasmesmasmultas&c.nãoforempunctualmentesatisfeitaspelosarrematantes.5a.—Emconsideraçãodopreçopagopelosarrematantesporesteexclusivo,terãoellesoprevilegiodecoseroOpio,evende-locosidonoslugaresmarcadosnacondição1a.;ficandoexpressamentedeclaradoeentendidoqueopresenteexclusivoélimitadoerestrictosómenteaoOpiocosido,equenadatemquevercomavenda
351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pormiudo,oucomovulgarmentesediz,porbola,deOpiocrúquecontinuaráaserlivrecomoatéaqui.6a.—Alemdosarrematantes,edaspessoasecasasporelleauthorisadasaninguemmaisserápermittidocoserOpio,evende-locosidonoslimitesdesteexclusivo,sobpenadepagarem,osqueafizerem,umamultade50taeis,eser-lhestomadoporperdidotodooOpioquelhesfêrencontrado,metadedeumaeoutracousaparaoarrematante,emetadeparaaFazenda.7a.—Osarrematantesserãoobrigadosamanterabertasnoslugarescomprehendidosnesteexclusivo,onumerodecasas,oulojasdeopio,sufficientesparasupprirasexigenciasdosconsumidores,quesejaporsuacontapropria,querporadepessoasporelleauthorisadas;naintelligenciadequeacircunstanciadenãoserestaclausulacabalmentesatisfeitaserámotivobastanteparaseranuladoestecontratoaoarbitrodoGoverno.8a.—Osarrematantesnãopoderão,porcoseroOpio,levarmaisdoquetresquartosdepatacaporcadaBoladePatnaouBenares,eporcadaamarradocontendotrescatesdeMalva.Noscasosemqueexigiremmaisdoqueoqueficataxadonestacondição,pagarãoumamultade20a40taesparaaFasenda,eserãoobrigadosarestituirapartelesadaodobrodoqueillicitamentetiveremexigido.9a.—IgualmentelhesseráproibidoexigirdosconsumidoresdoOpiocosido,maisdoqueumpreçorasoavelsegundooestadoecircunstanciasdomercadogeraldaDroganestaCidade;nãolhessendopermittidofazerextorções,nemdemodoalgumopprimirevexarnestesentidoosconsumidores.Todasasextorçõeseexigenciasilicitasevexatoriaspraticadasemcontravençãodestacondiçãoserãopunidascomumamultade25a50taeis.10a.—OscosedoresdeOpio,istoéindividuasqueseoccupamemcosereprepararoOpioparasefumar,nãoopoderãocoserouprepararsenãoparaosarrematantesouparaaspessoasporestesauthorisadas;eosqueofizerememcontravençãodestacondição,pagarãoumamultade10taeis,metadeparaoarrematante,emetadeparaaFazenda;ou,nafaltadestepagamento,serãocastigadoscorporalmente;eoOpioassimcosidoserátomadoporperdidoaodonodequemfor.
3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1a.—Osarrematantesserãoobrigadosaempregartodasasdiligencias,eoutrosmeiosaoseoalcanceparaseevitaremasfraudseadulteraçõesnocoserdoOpio;asquaesserãopunidoscomumamultanãomenosde50taeisquerhajamsidoasadulteraçõespracticadosemOpiocosidoparausodascasasdefumo,quersejaparausodeparticulares,queomandaremcoser.12a.—OGovernogaranteaosarrematantestodasasvantagensqueligitimamentelhespertencememvirtudedestecontrato,edar-lhes-hatodaaprotecçãoeauxilioprecisocontraasfraudsquepossamserpraticadasemseuprejuizo;eoarrematanteseobrigadesuaparte,eporelleosseusfiadoresaoexactoefielcumprimentodasobrigaçõesquelheincumbempelaspresentescondições;ficandoentendidoqueserãounseoutrosresponsaveisportodososdamnoseprejuizoscausadospelosabusosquesecometeremdasuaparte,alemdelheseremirrimissivelmenteaplicadasaspenasemqueporleyincorrerem.OqueparaconhecimentogeralsefazpublicoporesteEdital,queseráaffixadonoslugaresdoestillo.Macao13deMaiode1851.-FranciscoAntonioGonsalvesCardoso.文獻之七:1851年5月12日澳門煮賣鴉片煙膏專營權出投公告澳門總督卡多佐通告:根據總督公會(ConselhodoGoverno)決定,昨日已於公物會門前將澳門市區(即從媽閣廟以訖關閘)煮賣鴉片熟膏之專營權出投,由譚亞建(Tam-Acam)和梁亞敬(Leon-Aguin)兩位華人投得,他們出價最高,且遵行下列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第一條,此項煮賣鴉片煙膏之專營權僅限於澳門,即從媽閣廟到關閘;承充期限為一年,從該次招投成交之後30天起算。第二條,此項專營權之價格將由在招投現場投充者所喊出之最高價格確定,且須有殷實之擔保,擔保人須用自己擁有或即將擁有之財產作抵押;承充者須每月向政府預付承充費用。第三條,該擔保係包括整個承充時期和全部承充費用;若承充人不能在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之期限內支付承充費,則須由該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全部支付。
353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第四條,同樣,若承充人不能按時支付因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而引致的罰金和其他罰款,則須由擔保人代為支付。第五條,鑒於由該承充人支付承充費,他們享有在本合同第一條所規定之範圍內煮賣鴉片熟膏的專營權;此項專營權僅限於煮賣鴉片熟膏,與生鴉片煙土零售即通常所說的煙餅銷售無涉,此項生意仍一如既往地實行自由買賣。第六條,除承充人及其授權之人和煙行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本合同規定之期限和範圍內從事煮賣鴉片熟膏之經營活動,違者將被科以50兩罰銀,並沒收其違法經營之鴉片,所罰沒之貨銀一半歸承充人所有,另一半歸公物會所有。第七條,承充人須在本合同所規定之地方開設足供吸食者所需要的煙館,或自開,或授權他人開設;若有情報顯示不能完全符合合同條款之規定,則因此而由政府仲裁取消本合同。第八條,承充人煮制鴉片熟膏之收費標準,每塊公煙、姑煙(巴特那、貝納爾)或每包(三斤裝)白皮(麻爾窪)不得超過0.75圓(tresquartosdepataca);違反本合同規定多收者,須向公物會支付20-40兩不等的罰銀,並須按照非法所得價款加倍返還被勒索之人。第九條,禁止承充人向煙膏消費者索取高於該市煙價一般行情的價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勒索和欺辱消費者;任何違反該合同對消費者實施勒索和欺辱者,將被科以25-50兩不等之罰銀。第十條,煮鴉片煙膏者,即從事煮鴉片煙膏用於吸食之匠人,衹能為承充人及其授權者煮制煙膏;違反本合同私自加工煙膏者,將被科以10兩罰銀,該罰金一半歸承充人所有,另一半歸公物會所有;若受罰者不能支付罰金,則被處以體罰;私煮之鴉片將被罰沒,歸還原貨主。第十一條,承充人應全力以赴並利用力所能及的其他方式避免其所煮煙膏中出現摻假和欺詐現象;在供煙館或者個人食用之煙膏中發現任何摻假和欺詐行為,承充人將被科以不低於50兩的罰銀。第十二條,本澳政府保障該承充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利益,並在打擊侵權方面給予承充人完全的保護和必要的幫助;該承充人及其擔保人須忠實遵行本合同對其所規定之義務;任何違反合同者除必須受到法律規定的處罰外,還須對其違法行為所引致的一切損失負責。此通告將以正式方式張貼於重要地點,以便周知遵行。
3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弗蘭西斯科‧安東尼‧貢薩爾維斯‧卡多佐,1851年5月13日於澳門。——BoletimOfficial,NovaSerie,Vol.6,No27,24-05-1851,pp.81-82.DocumentoNo08Edital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aLoteriaChinezanodiade15deJulhode1851EstandoproximoafindaroprazodoExclusivod’arremataçãodaLoteriaChineza,em20deAgostoproximovindouro,—Porestesefazpublicod’ordemdaJuntadaFazenda,queodittoexclusivoirádenovoáPraçanodiaTerça-feira15docorrentecomascondiçõesqueserãopatentesnoactod’arrematação.Macao,CartoriodaProcuratura,10deJulhode1851.-Marques,Procurador.文獻之八:1851年7月15日澳內白鴿票專營權出投公告奉公物會命,緣澳內白鴿票廠於七月二十四日期滿,是以,預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從新出投夜冷,如有願遵守規條及出批價最高者,准令承充。其白鴿票規條在亭與看。六月二十日諭。——BoletimOfficial,NovaSerie,No35,19-07-1851,p.115.DocumentoNo09AvizosobreaArremataçãodoExclusivodeJogoChinaDenominado“Fantan”,nodia13deJulhode1858AvizoNodia13deJulhoproximofuturosehadearremattaraomeiodia,emleilãopublico,naJuntadaFazendaoexcluzivojogochinadenominado“Fantan”.OContratoserádebaixodascondiçõesseguintes;porémnaJuntadaFazendasereceberãoetomarãoemconsideraçãoquaesqueroutraspropostas,quesepodemfazer,queporescriptoatéaquelledia,enoactod’arremattação.Aspropostasporescriptopodemserfeitasemrequerimentoemchina,ouemPortuguez,ouemcartasfechadasdirigidaaoPrezidentedaJunta,ouaoEscrivãodamesma.
355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CondiçõesdoContratoArtigo1o.-Oprazodaarremattaçãoaquesevaiprocederseráodeumanno,acomeçarnodia11deSetembrodeproximovindouro.Artigo2o.-PelopreçoquesearremattaroExclusivodejogodeFantan,oarremattantenãopoderáterabertasmaisde20cazasdejogo,nãopodendohavercadacazamaisdeumamezadeFantan.Artigo3o.-Aindaqueoarremattantenãotenhaabertasas20cazas,serácomtudoobrigadoapagarototaldopreçoporquearremattar.Artigo4o.-Nocazoqueoarremattantejulguequeprecizadeabrirmaiscazas,alemdas20dequetratãoosartigosantecedents,poderápedirlicençaaoGoverno,quelhapoderánegar,ouconceder.Nocazodelhaconceder,deveráoarremattantepagarporcadacazaqueabrir,eemquantoestiveraberta,umaquantaproporcionaldopreçoporquearrematantoualicençaparaas20cazas.Artigo5o.-OarremattantetemoexclusivodejogodeFantanemMacao,desdeaPortadoCercoatéaBarra,epodeporconsequenciadentrodestelimiteterascazas,quejulgarconveniente,eemconformidadedosartigosantecedents.Artigo6o.-OarremattantedaráparteaoGovernodonumerodecazas,quetemabertas,edassuaslocalidades.Artigo7o.-OPagamentodaLicençaparaoexclusivodejogodeFantanseráporquinzenaadiantados.Artigo8o.-Oarremattanteéobrigadoaprestarfiançaidoneapelocumprimentodocontratonoactodaarrematação.Artigo9o.-Afiançaseentendeserportodooprazodaarrematação,epelatotalidadedopreçoannualdeste,acujopagamentopoderãosersummariamenteobrigadososfiadores,quandoaellefalte,oarrematantenosprazosmarcadosnacondição7a.Artigo10o.-Damesmasorteseráofiadorobrigadoaopagamentodetodasasmultas,eoutrasquaesquerpenalidadespecuniarias,emqueporvirtudedestecontratoincorreroarrematente,noscazosemqueesteanãosatisfazerpontualmente.Artigo11o.-Nocazodequeoarrematantetenhaabertaalgumacaza,alémdas
3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20,emconformidadedoartigo2o.esemprocederalicença,quedeterminaoartigo4o.seráobrigadoapagar,alémdaquotaquecorrespondeaessaloja,maismetadedasuaimportancia,comumamulta,pelacontravenção.Artigo12o.-Aoarremattanteincumbiráprovêr,sugeitoainspecçãodoGoverno—apoliciainternadascazasdejogo,porcujaregularidade,eboaordemseráresponsavel;ficandoacargodoGovernoprestar-lheauxiliodeforçasnoscazasemqueascircunstanciasoreclamarem.Artigo13o.-Ascazasdejogonãopoderãoconservar-seabertasdepoisdemeiaanoite,sobpenadepagaremamultadecincoentataeissempre,quen’ellasfôrencontradagenteajogardepoisdepassadaaquellahora.Artigo14o.-Alémdoarremattanteedaspessoasporelleauthorizadas,aninguemmaisserápermettidoterjogodeFantan,ficandooscontraventoresincursoemumamultaqueserádecincoentaaduzentostaeis,alémdaquotacorrespondenteaonumerodascazasquetivertidojogo,sendometadedestaimportanciaparaaFazenda,emetadeparaoarremattante.Oqueparaconstarsefazpublicopeloprezenteemquemeassignei.-MacaoContadoriadaFazenda29deMaiode1858.MiguelPereiraSimoensEscrivaodaFazenda.文獻之九:1858年7月13日澳門中式賭博番攤館專營權出投公告茲告將於本年7月13日在公物會門前舉行中式賭博番攤館專營權公開出投;承充合同由下列條款構成;自公告發佈以訖當日並在招投當場,公物會將接收並考慮任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均可;並以密封信遞交公物會主席或公物會書記官。合同條款第一條,此項承充合同以一年為期,自本年9月11日起算。第二條,按照番攤專營承充價格,該承充人開設番攤館之數量以20間為限,每間番攤館僅限一張賭臺。第三條,即使承充人開設番攤館不足20間,也必須全額支付承充費用。第四條,若承充人認為需要在前述條款規定之限額之外增開番攤館,可向政
357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府提出有關申請,該申請可能被拒絕,也可能獲得批准;若獲得批准,則承充人須為增開之番攤館每間支付與原來承充20間番攤館相等比例的費用。第五條,該承充人享有在澳門市區即從媽閣廟到關閘界內經營番攤館之專營權,故依據前述合同規定,承充人可在此範圍內任何自認為合適的地點開設番攤館。第六條,該承充人須向政府報告所開設番攤館之數量及其位置。第七條,承充人須每隔15天向政府預付番攤專營承充費。第八條,承充人須在投標當場提供保證其履行合同之殷實擔保人。第九條,該擔保係包括整個承充時期和全部承充費用;若承充人不能在本合同第七條所規定之期限內支付承充費,則須由該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全部支付。第十條,同樣,若承充人不能按時支付因違反本合同之任一條款而引致的罰金和其他罰款,則須由擔保人代為支付。第十一條,若承充人超過本合同第二款所規定的限額增開任何一間番攤館,並且未按照第四款之規定提出增開申請,除須補交所增開番攤館之費用外,還將以該項應付費用之半額科以罰金。第十二條,承充人應在政府監督之下任命一名內部員警,保持番攤館內秩序良好;本澳政府將在情況需要時提供必要的警力支援。第十三條,番攤館不得開放至午夜之後;若發現午夜後仍有人在館內賭博,則承充人將被科以50兩罰銀。第十四條,除承充人及其授權者之外,任何人不得開設番攤館,違者除交納與所開賭館間數相當之承充費用外,另科以50-200兩不等的罰金;該項罰款之一半歸公物會所有,另一半歸承充人所有。為出示曉諭特發佈本人簽署之公告。公物會書記員米格爾‧佩雷拉‧西蒙斯,1858年5月29日於澳門公物會會計室。——BoletimOfficial,Vol.IV,No31,29-05-1858,p.121.
3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DocumentoNo10MappadosPreçosPorqueseArremataramnaJuntadaFazendaPublicadeMacaoemLeilãoPublico,osExclusivosAbaixoMencionadosnosAnnosEconomicosde1851Até1859(empatacas)Exclusivosde1851/521852/531853/541854/551855/561856/571857/581858/59JogoChinaFantan12,000.0009,720.00010,920.00010,200.00012,060.00012,060.000*12,060.00084,000.000LoteriaChina6,000.0003,840.0005,400.0005,400.00011,700.00011,700.00021,600.00020,760.000DavendadePeixe,&c1,200.0001,200.0001,612.0001,612.0001,900.0001,900.0002,000.0002,000.000IdemdePorcoeVaca4,428.0004,535.0005,236.0004,755.0004,410.0004,775.0007,217.00012,150.000IdemdeOpiocosido2,400.0002,400.0002,400.0004,080.0006,600.0005,520.00010,800.00012,060.000IdemdoSal1,681.0001,681.0001,110.0001,110.0001,040.0001,040.0001,920.0001,920.000DoPescadodasOstras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DaVendadoOpiocosido———815.000300.000815.000815.000815.000naTaipaDitodittoemColán—————100.000201.000201.000Somma28,509.00024,176.00027,478.00028,772.00038,210.00038,710.00057,413.000134,706.000*Postoqueesteexclusivofôraarrematadoportresannosárazãode$12,060poranno,rendeude1857a1858$23,940,porseterconcedidoaoarrematanteoterabertasmaiscazasdejogo,doquelheeralicitopelocontracto,pagandonaproporçãopeloexcesso.-M.P.Simoens.Macao,ContadoriadaFazendaPublica,15deNovembrode1858
359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文獻之十:“1851/1852-1858/1859年度澳門公物會出投專營權價格表”(單位:圓)1851/521852/531853/541854/551855/561856/571857/581858/5912,000.0009,720.00010,920.00010,200.00012,060.00012,060.000*12,060.00084,000.0006,000.0003,840.0005,400.0005,400.00011,700.00011,700.00021,600.00020,760.0001,200.0001,200.0001,612.0001,612.0001,900.0001,900.0002,000.0002,000.0004,428.0004,535.0005,236.0004,755.0004,410.0004,775.0007,217.00012,150.0002,400.0002,400.0002,400.0004,080.0006,600.0005,520.00010,800.00012,060.0001,681.0001,681.0001,110.0001,110.0001,040.0001,040.0001,920.0001,92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00.000———815.000300.000815.000815.000815.000—————100.000201.000201.00028,509.00024,176.00027,478.00028,772.00038,210.00038,710.00057,413.000134,706.000*該項專營權先以三年為期出投成交,每年承充費12,060圓;後因承充人獲批增開番攤館,並支付了增開番攤館的承包費,故1857-1858年度該項收入增至23,940圓。——米格爾‧佩雷拉‧西蒙斯,1858年11月15日於澳門公物會會計室。——BoletimOfficial,Vol.V,No30,21-05-1859,p.117.中式彩票魚欄豬肉牛肉鴉片煙膏賣鹽捕撈牡蠣氹仔鴉片煙膏專營權中式賭博番攤路環鴉片煙膏合計
3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DocumentoNo11MappaDemonstrativodasArremataçõesdoJogodeFantan,desdeaCreaçãodoExclusivoAnnoQuantiaNomedeObservaçõesArrematante1849$80.000China1849/501,820.000DitoChina1850/5111,900.000MestrinhoNicoláo1851/5212,000.000TolentinoFernandes1852/539,720.000Dito1853/5410,929.000Dito1854/5510,200.000Dito1855/5612,060.000Dito*1856/5712,060.0001857/5823,940.0001858/5984,000.000ChiongAhoi*Postoqueesteexclusivofôraarrematadopor3annosárazãode$12,060poranno,rendeude1857a1858$23,940porseterconcedidoaoarrematante,pordespachodajuntadafazendapublicade22desetembrode1857,oterabertasmaiscazasdejogodoqueeralicitopelocontracto,pagandonaproporcaopeloexcesso.-M.P.Simoens.Macao,ContadoriadaFazendaPublica,19deMaiode1859.Nãofoiporarrematação,massimpelalicençaconcedidapeloExmo.GovernadordaProvinciaoGonselheiroAmaral.DitodittopeloConselhodoGoverno.EmleilãopelaProcuraturaárazãode$1,000pormez,pelotempode1anno.Ochinaarrematantenãocumprioocontractoatéofimdoprasoporterfugido.EmleilãopublicoperanteaJuntadaFazenda,sendogovernadoroExmo.ConselheiroCardoso.IdemdittodittosendoGovernadoroExmo.ConselheiroGuimaraes.Foiduasvezesápraça,em6e10deJulho.Idemdittoditto.Foitresvezesápraça,em28deJunho,5e11deJulho.Idemdittoditto.Foiduasvezesápraça,4e8deJulho.Idemdittodittoportresannosa$12,060poranno,quedao$36,180.EmSecçãodaJuntadaFazendade13deDezembrode1854houvepropostadoChinaAhoiparaficarcomesteexclusivoportempode3annos,offerecendo$900pormez,amesmaJuntamandoufazeravisopublicoparaquemquizessetomarodittoexclusivoparamaisde$900pormez,dirigisseasuapropostaáditaJuntaaté31doreferidomezdeDezembro,seguindo-seaarremataçãoem2deJaneirode1855,echegouochinaaofferecer$1,000,eNicoláoTolentinoFernandes$1,005pormez.Idememleilãopublicoperanteajuntadafazenda,sendoGovernadoroExmo.ConselheiriGuimarães.
361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文獻之十一:自實行專營權以來番攤招投成交價格示表(單位:圓)年份數量承充人說明184980.000一名華人1849-18501,820.000一名華人1850-185111,900.000一名華人尼古勞‧托1851-185212,000.000倫蒂諾‧費爾南德斯尼古勞‧托1852-18539,720.000倫蒂諾‧費爾南德斯尼古勞‧托1853-185410,929.000倫蒂諾‧費爾南德斯尼古勞‧托1854-185510,200.000倫蒂諾‧費爾南德斯1855-185612,060.000尼古勞‧托1856-185712,060.000倫蒂諾‧費爾南德斯1857-185823,940.0001858-185984,000.000華人常亞海*該項專營權先以三年為期出投成交,每年承充費12,060圓;後因1857年9月22日公物會批示,授權承充人增開番攤館,並支付增開番攤館的承包費,故1857-1858年度該項收入增至23940圓。—米格爾‧佩雷拉‧西蒙斯,1858年5月19日於澳門公物會會計室。——BoletimOfficial,Vol.V,No30,21-05-1859,p.117.附記:(1)所錄文獻標題,除文獻之十和十一外,為譯者所加。(2)文獻之八中譯文為《澳門憲報》原刊譯文。(3)華人姓名衹是葡文回譯,未得與真實漢名對照。原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1期,2009年。非經公開招投,而是由啞馬嘞總督給予批准(pelalicençaconcedidapeloGovernadordaProvincia)。非經招投,而是由總督公會(ConselhodoGoverno)予以批准。在理事官嚟哆署進行公開招投,以一年為期,每月承充費1000圓(patacas)。由一華人投得承充權,但此人未能履行合同,待合同到期時已經逃逸。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卡多佐(Cardoso)時任總督。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經7月6日和10日兩次出投而成交。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經6月28日、7月5日和11日三次出投成交。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經7月4日和8日兩次出投成交。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承充以三年為期,每年12,060圓,合計36,180圓。在1854年12月13日公物會會議間,華人常亞海提出願以每月900圓獲得三年承充權。公物會遂發佈公告,有出價高於900圓者在12月30日前向本會投遞申請。1855年1月2日進行公開招投,結果該華人出價1,000圓,而尼古勞‧托倫蒂諾‧費爾南德斯出價1,005圓。在公物會所進行公開招投,基馬良斯(Guimarães)時任總督。
3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學術界對於鴉片戰爭前的澳門及其附近地區的鴉片貿易、走私、禁煙等問題已多有關注,然而,或許也正是這種偏重時段性的研究,使得鴉片戰爭之後的澳門鴉片問題長期得不到學術界應有的關注。殊不知,鴉片戰爭之後直至1946年前後,澳門的鴉片問題依然嚴重。作為當時遠東地區重要的鴉片加工製作、對外出口和走私重要基地的澳門,它的鴉片貿易是以何種方式進行?澳門如何加工製作鴉片?經由其地的鴉片又出口至何處,對附近地區以及大洋彼岸的美洲和澳洲又有着怎樣的聯繫?鴉片對澳門政府財政和民眾又有着怎樣的影響?迄今為止,這些問題都尚未得到應有的關注。近代澳門的鴉片合法運作主要是建立在專營承充制度之上,其專營承充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階段:1846-1927年為招標承充階段;1927-1946年為政府自營階段。專營承充制度是西方殖民者控制殖民地經濟、充實殖民地的財政和增加母國稅收常用的一種包稅制度。這種將稅收包給華人的做法首先始於荷蘭人控制的港口,隨後英國也在其海峽殖民地實行這種制度。專營承充制度分為兩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馬光作者簡介︰馬光,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研究員、首爾大學訪問學者。對鴉片戰爭前的澳門鴉片問題進行研究的專題論文主要有:鄧開頌:《鴉片戰爭前澳門的鴉片走私貿易》,《學術研究》(廣州)1990年第3期,第11-14頁;郭衛東:《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3期,第15-21頁。專營承充制度葡文表達詞語常見形式為“arremataçãodoexclusivo”,又稱專營制度、專賣制度、承充制度、包稅制度等,東南亞地區稱之為餉碼制度(FarmsSystem)。[新]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編,《劍橋東南亞史》(第1卷),賀聖達等譯,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08頁。
363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招標承充,也叫包稅承充,即承包商通過按期向殖民政府繳納一定的稅款的方式來獲得該商品的專營權;另一種是政府自營,即政府自身負責或指定公司代理專營某種商品的運輸、加工、製作、貿易和稅收等事宜。後者專營者與承充者合二為一,比較特殊,事實上也可以認為是衹有專營而無承充。香港的鴉片專營從19世紀40年代起至20世紀40年代結束,歷經百年,因此也成了學者們多加關注的對象。學術界對於東南亞鴉片專營問題研究成果最多也最為成熟。王宏斌、劉增合、秦和平等人也對中國內地的一些省份和臺灣的鴉片專賣制度進行了研究。然而,同樣是有百年歷程、對近代澳門發展有着重大影響意義的澳門鴉片專營制度,國內外學術界則鮮有涉及。鑑於此,本文擬石楠:《略論港英政府的鴉片專賣政策(1844-1941)》,《近代史研究》(北京)1992年第6期,第20—39頁;ChristopherMunn,“TheHongKongOpiumRevenue,1845-1885,”inTimothyBrookandBobTadashiWakabayashi,eds.,China,BritainandJapan,1893-1952,Berkeley,LosAngeles,London: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2000,pp.105-126;NormanJohnMiners:“TheHongKongGovernmentOpiumMonopoly,1914-1941,”TheJournalofImperialandCommonwealthHistory,Volume11,1983,pp.275-299;ZhangCuiping(CheungTsui-ping,Lucy),“TheOpiumMonopolyinHongKong,1844-1887,”master’sthesis,HongKongUniversity,1987;TizianaSalvi,“TheLastFiftyYearsofLegalOpiuminHongKong,1893-1943,”Master’sThesis,HongKongUniversity,2005.JamesR.Rush,OpiumtoJava:RevenueFarmingandChineseEnterpriseinColonialIndonesia,1860-1910,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0;JohnButcherandHowardDick,eds.,TheRiseandFallofRevenueFarming:BusinessElitesandtheEmergenceoftheModernStateinSoutheastAsia,NewYork:St.Martin’sPress,1993;CarlA.Trocki,“OpiumandtheBeginningsofChineseCapitalisminSoutheastAsia,”JournalofSoutheastAsianStudies,Vol.33,No.2,2002,pp.297-314;沈燕清:《新加坡與爪哇華僑鴉片包稅制比較研究》,《南洋問題研究》(廈門)2007年第3期,第68-75頁。王宏斌:《清末廣東禁煙運動與中英外交風波》,《近代史研究》(北京)2003年第6期,第139-168頁;丁小傑:《日本偽蒙疆政權時期的鴉片專賣政策──以專賣制度為中心》,《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呼和浩特)2004年第6期,第84-89頁;劉增合:《清末地方省份的鴉片專賣》,《歷史檔案》(北京)2006年第4期,第63-71頁;連心豪:《日本據臺時期對中國的毒品禍害》,《臺灣研究集刊》(廈門)1994年第4期,第67-58頁;朱慶葆:《日據臺灣時期的鴉片政策》,《福建論壇》(福州)2000年第4期,第71-78頁;秦和平:《四川鴉片問題與禁煙運動》,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121-127頁。據筆者所見,對鴉片戰爭之後澳門的鴉片問題進行研究的專著衹有葡萄牙學者日諒(AlfredoGomesDias)的Portugal,MacaueaInternacionalizaçãodaQuestãodoÓpio(1909-1925)(《葡萄牙、澳門與鴉片問題的國際化,1909-1925》,Macau:LivrosdoOriente,2004)。然而,該書衹是從國際禁煙角度來考察澳門的鴉片問題,對1909—1925年間的幾次國際禁煙會議着墨較多,對澳門本身的鴉片問題則較少關注。岡恩(GeoffreyC.Gunn)的EncounteringMacau:APortugueseCity-StateonthePeripheryofChina,1557—1999(Boulder,Colorado:WestviewPress,1996)對澳門地區的鴉片承充制度、鴉片走私等有所涉及,然而作者僅用寥寥數頁對1909-1946年間澳門鴉片問題做了一個粗略的描述,並沒有深入地、系統地探討澳門的鴉片問題;林廣志博士在《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博士論文(暨南大學,2005年)第75-80頁也對近代澳門鴉片問題作了一個概括性的研究工作。這些研究成果儘管不多,但無疑對筆者的研究啟發甚大。
3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對1846-1946年間澳門鴉片專營承充制度的起源、運作與影響,兼及鴉片吸食、走私與緝私、禁煙等問題展開系統考察,以求教於方家。一、鴉片專營承充制度的起源與運作18世紀至鴉片戰爭前,澳門是鴉片貿易和走私的最早據點,是向中國輸入鴉片的重要基地。葡萄牙人是把鴉片作為商品從海外販運到澳門再銷售到內地的早期參與者之一,他們利用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政治環境,大肆走私鴉片,從中漁利。“在1767年以前,……當時從土耳其販運鴉片的葡萄牙人幾乎是唯一給天朝帝國輸入鴉片的商人。”但是,隨着鴉片走私巢穴逐漸向伶仃洋的轉移,澳門從1814年前後就已開始喪失其在鴉片貿易中的地位。鴉片戰爭之後,香港的開埠、五口通商以及澳門自身港口的淤積等原因使得澳門經濟面對着極大的競爭壓力。為了保持澳門的貿易地位,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MariaII)便擅自宣佈澳門為自由港。然而,澳門宣佈為自由港之後,隨着葡萄牙的海關的裁撤,澳門政府便失去了唯一的公共財政來源,很快便陷入了嚴重的財政危機。1846年4月21日,亞馬留(JoãoMariaFerreiradoAmaral)被任命為澳門總督,上任之後他便採取了一系列破壞中國對澳門的主權的措施,並積極實行增稅開源政策。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擴大澳門財政收入手段之一的鴉片承充制度便登上了歷史舞臺。在澳門從事鴉片生意的商人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販運生鴉片煙土之商,主要負責出售成個或零碎的生鴉片;另一類則為承充煮賣鴉片煙膏之商,主要從事將生鴉片煮成熟膏然後供本地或者供出口消費的生意。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對於澳門的鴉片承充制度的討論衹涉及到“煮賣鴉片煙膏”,而生鴉片煙土則“任眾各人發賣”,並不在此制度範圍內。澳門的承充制度的開始時間約為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31頁。PaulA.VanDyke,TheCantonTrade:LifeandEnterpriseontheChinaCoast,1700-1845,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2005,pp.120-141.《光緒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海關志編輯委員會編︰《拱北關史料集》(內部資料),第26頁。
365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1846年,這一年2月16日鴉片承充制度開始實行。之後不久,豬肉、牛肉、白鴿票、番攤、鹽等經營紛紛也開始實行承充制度。澳門的鴉片承充的運作主要是依據鴉片承充章程進行。茲摘錄1882年的一則《澳門鴉片煙合同》原文來細加分析承充合同內容:壹、在澳門由媽閣至關閘內除承充人所準之人外,概嚴禁不得煮賣鴉片煙膏。附欵:生鴉片煙土,或成個,或零碎,任從各人發賣。弍、如有人違犯者,罰銀五拾元,另將所獲私煙充公,其私煙與罰項一半歸公物會,一半歸承充人收。附欵:如有船艇由別處帶熟丫片煙來澳發賣,均照此欵刑罰。三、該承充人應在本澳開設煙館以備吸煙人足用,承充人自設此館,或令人開設亦可。如違此欵,罰銀一百元至二百元。四、承充人可於每煮公煙、姑煙一粒或成包白皮每三斤,可收規銀二元。如煮丫片出口者,每丫片煙一粒收規銀壹元。五、承充人如於前欵所定有加勒索錢銀者,罰銀一百元至五百元,歸公物會收,另罰承充人照所勒之銀雙倍交還被勒索之人收。六、承充人須要照澳門時價行情訂議公道價錢發賣熟丫片煙,不得任取高價,亦不得委曲及窒碍買吸煙之人。七、如有違犯前欵者,罰銀一百元至五百元,歸公物會收。八、承充人應出力料理,免致所煮丫片煙攙雜偽物欺騙。如違此欵,罰銀壹百元至五百元,歸公物會收。從以上合同再結合其他年份的合同,我們可以看到,一般情況下章程會對以下內容進行詳細規範:“Temadatade16deFevereirodesteanoaprimeiraportariaprovincialqueregulaofabricoeconcedeoexclusivodavendadoópiocozidonaáreadacidadedeMacau.”ArturLevyGomes,EsbocoDaHistoriaDeMacau,1511a1849,Macau:ReparticaoProvincialdosServicosdeEconomiaeEstatisticaGeral(SeccaodePropagandaeTurismo),1957,p.346.林廣志博士認為澳門鴉片專營時間應在1851年左右,見《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第78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6月6日,第2附報,第186頁。原文中部分文字,如“一”和“壹”、“二”和“弍”等並不統一,本文錄入時保留原文字。
3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承充的地點範圍,如限於氹仔、路環等地,甚至會具體到某一村莊;2)競標者所應具備的條件,如有一個銀行帳戶、需繳納一定的保證金;3)需要有實力的擔保人,以防止承充人違約時政府受到損失;4)繳納承充費的時間、金額與兌換率;5)承充人的權利,如有權自煮煙膏或發牌照給別人煮,自開給照他人開煙館,有權獲得對其他違規者所處的一半罰銀;6)對承充者違約後的處罰,常常是將押金沒收;7)對承充者以外的其他人私自煮賣煙膏或開煙館等的處罰;8)熟膏的價格,常常是要求其價不能高於多少元或某地區的市場價格等。從這些詳細的規條中,可以看到承充章程對於澳門的鴉片市場運作起到了相當重要的指導和規範作用。目前,我們所能找到的最早的一份有關鴉片專營承充公告是由澳門政府發佈於1851年5月12日,此份鴉片承充規章成為了以後政府招標時的藍本和樣板。對比1851年、1882年與1910年三份有關鴉片承充章程的話,我們可以發現,後期的章程更為細化、規範,如後期有些章程規定不准賣煙膏給婦女和兒童,但是上述承充的幾個主要特徵卻並沒有發生多大變化,故而章程沿襲性很強。澳門政府和承充者簽訂鴉片專營承充合同後,雙方都會尊重合同的法律精神:一方面,承充者按時交納費用,另一方面,澳門政府也不會再亂加價,或收其他的苛捐雜稅,雙方都會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簽訂合同後,即使是有時遇到承充公司負債累累乃至倒閉的情況,澳門政府亦會“按章辦事”,將其押金充公。例如,1903年因受到美國嚴禁鴉片入口限制的影響,當時負責澳門鴉片承充的三宏公司出口熟膏業務受到重大打擊,最終於該年4月30日歇業,因其無法再履行其與政府所規定的合同義務,故而澳門政府就將其按餉10萬元充公。正是這種張廷茂:《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1期,2009年,第17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6月6日,第22號;1910年1月29日,第5號。《宣統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海關志編輯委員會編︰《拱北關史料集》,第114頁。
367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雙方都尊重合同的法律精神的做法,使得澳門的鴉片專營承充得以順利進行。因澳門鴉片承充事關重大,對澳門政府和社會各界影響甚大,故對其招標也比較慎重,歷時較長。澳門政府招鴉片承充人時一般要提前幾個月,甚至一年多進行。招標時,由政府報出底價,然後通過競價方式將承充權給出價最高者。如,為了將1903年9月1日起至1913年6月30日澳門、氹仔、過路灣的煮賣鴉片煙膏的承充權出投,澳門政府1902年7月16日就以20萬元為底價開始招承充人。一百多年前《華字西報》上的一篇報導給我們提供了瞭解當時華商公開激烈競標情況的機會。1910年8月3日,澳門招人承充鴉片煙餉,當時投票有六人:第一票吳廣、馬池龍出價148,750元;第二票李世桂、蕭瀛洲出價139,500元;第三票楊梅賓出價136,500元;第四票盧廉若出價129,500元;第五票李鏡荃出價118,500元;第六票桂友出價115,500元。第一票吳廣、馬池龍出價最多,按照以最高之票承充的章程,他們獲得了承充權。承充權時限為三年,每年繳納餉銀148,750元,每年限銷煙不得過2,800箱,並且規定煙價不能貴過香港之熟膏。兩位承充者租了以前公棧地位前半座,每年納租600元給澳門政府。煮煙器具由新公司與澳門政府共同負擔,約值1,000餘元。該報導還提到了該公司詳細的人員組成:煮煙手6名、巡欄18名、包煙10名、廚夫2名、工役2名、司理銀兩2名、管賬2名、葡狀師1位、葡翻譯1位、葡巡欄頭1位。該公司熬制成的熟膏售價約為每兩3.8元,每日能賣300餘兩。近代澳門與香港關係極為密切,有些鴉片商在兩地均有業務開展,因此我們看到澳門政府有時亦會發佈公告,代為尋找香港地區的鴉片承充者。例如,1891年澳門政府就有招投1892年3月至1894年2月香港煮賣洋藥承充權的公告,1903年有招投1904年3月至1906年2月香港並新界內煮賣鴉片煙兼收鴉片煙屎,並煮賣二煙承充權的公告。《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2年6月14日,第24號。《華字日報》(香港),1910年8月3日,“澳門承充鴉片餉碼述聞”。ElizabethSinn,“PreparingOpiumforAmerica:HongKongandCulturalConsumptionintheChineseDiaspora”,JournalofChineseOverseas,Vol.1,No.1,2005,pp.26-28.《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1年12月17日,第51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3年6月6日,第23號。
3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澳門華商與澳門鴉片承充制度澳門政府通過鴉片承充制度,把鴉片運輸、加工熬製、包裝和銷售鴉片的專營權承包給了鴉片承充人,而這些承充人,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都是清一色的華人(公司),有些甚至是家族式地連年經營此項生意,連續多年掌控澳門的鴉片市場,並因此而大發橫財。這些華商一般都是不僅僅承充鴉片一項生意,還會同時承充其他的生意,如白鴿票、闈姓、番攤等,並且還多是澳門的頭面人物,與澳門的商界、政界有密切的聯繫。茲舉幾例加以說明:馮成,又名馮鳳韶,南海官窯鄉人,早年因往返澳門做絲茶生意而接觸天主教,遂定居澳門,且加入葡籍入了教,教名為方濟各‧沙勿略,為1874年、1875年和1878年氹仔番攤及在該處煮賣鴉片生意的承充者。馮成先後經營澳門多項專營生意,除了承充鴉片外,他還經營繅絲業,多次承充澳門闈姓,是1875年、1878年和1881年的澳門闈姓承充人,1877年澳門白鴿票生意的承充人。他曾於1878年出任鏡湖醫院首任總理。1882年馮成逝世時,三子皆幼,其遺產遂由其生前“十友”即何桂、陳六、羅澄波、胡袞臣、潘禮臣等及其弟馮覺芬代理。至1889年,其長子馮洛泉遂接管馮成之生意和銀業。陳六,本名陳恒,或作陳行,又名陳瑞生或陳亞祿,廣東順德人,早年加入葡籍。陳六先經營澳門闈姓生意,後成為著名的鴉片煙商。陳六曾承充1881年9月至1883年9月澳門鴉片生意,1883年9月至1893年9月澳門煮賣鴉片煙膏並載鴉片煙膏出口生意。陳六不但在澳門有多種生意,而且在香港也開設有鴉片店鋪,還曾在香港創建東華醫院。1881年,被葡萄牙國王授勳。陳六有子陳厚華,侄陳厚賢、陳厚能。1885年12月26日,陳六去世後,其子陳厚華及侄陳厚賢、陳厚能等繼續承充1893年9月至1903年9月澳門、氹仔、過路灣煮賣洋煙生意,《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7月22日,第29號及1898年10月29日,第44號;AH/F/422,MIC:A0586,pp.20、34、90、83,澳門歷史檔案館;金豐居士:《連丁圍“連勝攤館”》,《訊報》(澳門)2008年1月11日、18日;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4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15-1916頁。
369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其家族前前後後經營澳門鴉片生意達30餘年。何桂,又稱何老桂,係1875-1877年澳門煮賣鴉片煙生意和1876-1878年氹仔煮賣鴉片及番攤生意承充者。除此之外,他還先後在澳門承充以下多項專營生意:1872年澳門闈姓,1873年、1874年、1875年、1876年和1877年賣鹽生意,1875年白鴒票,1876年澳門番攤。經過30餘年的努力,何桂不僅發家致富“積財產至百萬”,還成為澳門賭博合法化後的“第一代賭王”。除鴉片之外,他的生意涉及地產、食鹽、屠宰、苦力、當押、銀號等十數個行業,成為了19世紀80年代澳門之首富。光緒五年(1879),“闔澳紳商”給澳門總督呈送了一面《恭頌大西洋澳門總督吧嗦咑咕子爵施大人德政》的錦旗,在署名的10個華人紳商中,為首的就是“何貴”,足見其地位之重要性。1881年6月2日,獲葡萄牙耶穌降生寶星。1888年何桂身故,之後他的生意多由其子何連旺、何連勝繼續承充。其實,何桂的兒子們在早期就已經開始參與其父涉及的鴉片、番攤等生意了。“1874年5月至1876年5月,何連勝與馮成承充氹仔的番攤及煮賣洋煙生意,規銀每年7,380元。”何桂的次子何連旺後來也成為了澳門洋藥公會會1881年9月至1883年9月,承充澳門鴉片生意(AH/F/431,MIC:A0588,p.10,澳門歷史檔案館);1883年9月至1893年9月,承充澳門煮賣鴉片煙膏並載鴉片煙膏出口生意(AH/F/432,MIC:A0589,p.24,澳門歷史檔案館);1893年9月至1903年9月,陳厚賢、陳厚能等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煮賣洋煙生意(AH/F/424,MIC:A0586,p.94,澳門歷史檔案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6年3月18日,第11號及1909年2月6日,第6號;《羊城新聞,挽詞恰合》,《循環日報》(香港),1886年1月11日;《本局告白》,《循環日報》(香港),1874年4月18日;林廣志:《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第298-299頁;《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士釗奏請變通挽回巨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1-183頁。ODirectóriodeMacauParaOAnnode1886(《1886年澳門指南》,AH/ACB0021LR97)公佈了19位華商的名單,何桂名列榜首,其名單順序為:何桂、何林(疑為何桂之弟)、曹有、陳瑞閣、陳海屏、林騷、鄭啟華、王六、王帝、宋紳、何配江、呂壽、蔡來、林含蓮、何錫、鮑煜堂、陳西滿、盧九。該錦旗現藏於葡萄牙里斯本東方博物館(MuseudoOriente)。《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8年12月13日,第50號;《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士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1頁;《聲告》,《鏡海叢報》(澳門),1894年9月26日;AH/F/433,p.29,MIC:AO589,澳門歷史檔案館;金豐居士:《桔仔巷“端和公司”》,《訊報》(澳門)2005年12月20日。何桂十子為連勝、連旺、連鈞、連漢、連輝、連宗、連煒、連安、連鍾(另外一子姓名暫缺),散見於《澳門政府憲報》(澳門),具體可參考《澳門編年史》第4卷,第1984-1985頁。AHM-F-422,MIC:A0585,澳門檔案館,p.20。
3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長,其開設的“致融和公司”就是一家批發零售洋藥的鴉片煙棧,公司設在巴素打爾古街63號,該公司由其十弟何連鐘執掌。高可寧,字富順,廣東番禺人。清光緒五年(1879)正月十九日生於澳門。1913年8月1日,高可寧與友人組成“十友堂”十友分別為:高可寧、龐偉庭、梅煒唐、黎潤生、梁裕簡、黃孔山、周仲朋、梁子光、莫晴光和黃耀初,以有成公司之名義承接澳門鴉片煙生意,為期5年,期滿後共盈利1027.9萬元,自佔27.05萬元,高可寧借此本錢,從此事業蒸蒸日上。高氏在澳門勢大財雄,亦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凡善堂、醫院、商會、學校,無不被其嘉蔭”──開辦學校,救濟貧困,對鏡湖醫院、同善堂、紅十字會等機構屢贈巨款。他還曾擔任澳門中華總商會主席、同善堂副主席、鏡湖醫院值理、義學名譽董事等職務,為此曾獲葡萄牙紅十字會紅十字勳章(1951)、基督勳章(1952)。鴉片價格昂貴,承充鴉片需要雄厚的財力做後盾,而吸食鴉片煙者又多為華人,故崛起的富有華商無疑具備了絕對的投標競爭優勢,而澳門華商對於鴉片生意這塊肥肉亦是虎視眈眈,其主要原因就是承充鴉片可以為其帶來巨大利益。難怪乎有人說“澳門近代史上數得出來的,叫得出名字的商宦士紳,全部都是靠鴉片發財的”。三、澳門鴉片的加工與吸食說起澳門的鴉片問題,不能不提到一個重要的地方──“洋藥公棧”。1802年,葡皇發佈命令,賦予葡國商人在澳門進口鴉片的特權,並允許澳葡承運、儲存、幫助銷售西方各國運進澳門的鴉片,也就是在這一年澳門設立了鴉片管理局,並在司打口建立了“洋藥公棧”。洋藥公棧,葡文作fábricadeópio,意為鴉片廠,澳門人稱其為“鴉片屋”。鴉片屋是當時遠東最大的鴉片倉庫,歸基本上全是華人和土生葡人組成的“澳門洋藥公會”所有。鴉片屋有着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此處設有荷槍實彈的葡兵保護其安全。鴉片屋現今仍在,即同善堂第二金英杰:《致融和公司鴉片煙棧賭館一體化》,《新報》(香港)2007年10月25日,“濠江特稿”,AA04版。詳情可參見高福耀等筆錄:《高可寧先生言行錄》,香港:廣信印務公司承印,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金豐居士:《同善堂第二診所現址鴉片屋氣運金盆變缸瓦》,《新報》(香港)2006年11月2日。
371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診所所在建築。紅窗門街附近的澳門公棧門面照片一百多年前澳門鴉片工廠內部是甚麼樣子,工人如何熬制鴉片,他們的生活情況又是怎樣的?我們有幸找到了一份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記錄。1899年法國一位攻讀歷史和地理的師範大學學生維沃勒爾斯(G.Weulersse)獲旅行獎學金來到澳門,他為後世留下了一部重要的著作──《古老中國及其資料》,內有關於當時澳門工廠的記錄:鴉片廠是澳門的幾大廠家之一,也是澳門的財富之一,每年至少為澳門政府贏得178,000皮阿斯特。全廠有三百名工人從事鴉片的生產,擁有一架全澳門唯一的蒸汽泵。鴉片裝在椰子殼顏色的粗瓷罐裏從印度運來。每隻用瀝青塗抹並用厚布包着的箱子裝着用草席隔開的三層磁罐,每層的磁罐又分別用木屑填塞,用軟木固定。人們把磁罐一隻一隻的取出,又一隻隻的過秤。澳門的鴉片享有盛譽,大量出口到加利福尼亞和澳大利亞。這是本殖民地的主要出口產品之一,也是盈利豐厚的產業之一;一小盒鴉片在澳門衹值6皮阿斯特,而在舊金山卻是澳門的三倍。陳樹榮編撰:《澳門出入口貿易史略》,澳門:澳門出入口商會,2006年,第72頁。布朗科(FernandoCasteloBranco):《19世紀最後一年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2期,1997年,第135頁。
3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這些鴉片加工廠主要集中在澳門火船頭街道德巷和深巷仔附近,生產的鴉片煙膏主要有“海盜牌”、“海盜船牌”、“火槍牌”、“刀槍牌”等幾個品牌。澳門煙膏公司生產熬製鴉片時有時候也用土藥攙和,主要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兼調和口味。由於缺乏相關史料,澳門每年生鴉片加工的增值效益難以直接統計。但是,我們可以根據現存部分史料來粗略估算澳門鴉片加工增值效益。首先,我們需要統計澳門每年的生鴉片加工量。根據附錄2統計,1892—1907年間澳門每年的進口生鴉片量大致為2,600箱,且這些鴉片幾乎都被加工供本地和外地消費,故澳門實際加工的生鴉片數量與進口量應相差無幾。其次,我們要弄清鴉片價格波動情況。有關澳門生鴉片的價格的直接記載較少,目前僅發現幾個年份的直接記錄,如1894年拱北海關報告記載:“惟本口商人所售,向來多係大土,該土於西曆本年正月間,每箱價值604元,至12月已漲至855元。”再如1898年拱北關報告記載:“本口所銷洋藥,惟公班土一種。全年價值參差不一,計上半年則由680元至690元;下半年則由785元至800元。”1894年、1898年這兩個年份的價格相差較大,不足以反映澳門其他年份的價格,但是我們可以根據臨近地區(如廣州)的價格來估算。1894年廣州每箱生鴉片平均價格為544元,1898年為520元,在1892-1901年其餘年份,平均價格則在426-634元之間波動,這十年的平均價格為533元。通過對比1894、1898兩個年份的價格,可以推測到澳門每箱生鴉片的價格可能會比廣州地區的價格要高100多元。據此,我們可以將1892-1907年間澳門的每箱生鴉片價格鎖定在600-800元之間。再次,我們需要分析從生鴉片到熟鴉片加工增值率問題。根據1887年海關報告我們得知,通常情況下生鴉片加工成熟鴉片後,其重量會減少很多,但是其總價值則會上升三分之一。比如,在澳門每百斤貝拿勒斯生鴉片售價420元(270.97海關兩),熬制成膏後其重僅為52斤多,卻可賣至559.78元(361.15海“澳門洋煙公司名公棧者,熬煉煙膏間或略攙土藥”,《光緒二十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51頁。《光緒二十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42頁。《光緒二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61頁。《粵海關十年報告(二),1892-1901》,《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920頁。
373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關兩);每百斤巴特那生鴉片售價426.67元(275.27海關兩),熬製成膏後其重僅為52斤多,但可賣至566.44元(365.44海關兩);孟加拉鴉片經過熬製加工後,其重量減少至近乎一半,但價格卻增長了約三分之一。所以,從以上情況分析,我們有理由認為鴉片加工增值率大約為30%。由此,我們可以將澳門每年的鴉片加工增值效益套用如下公式來演算,即:鴉片加工增值效益=生鴉片進口數量×生鴉片價格×加工後增值率。據此公式,我們推算1892-1907年間澳門每年的鴉片加工增值效益約為:2,600箱×600-800元/箱×30%=468,000-624,000元。近代澳門雖為葡萄牙統治,然居民主體卻是華人,其吸食鴉片煙者甚眾。與澳門鴉片吸食相關的直接史料,如澳門政府所發佈的關於澳門煙民的調查報告,是如此缺乏,因此我們衹能根據海關檔案中所提供的信息來研究澳門的鴉片吸食情況。根據海關總稅務司1881年的統計報告,我們可以得知,輕微的吸食者每天需要1錢熟膏,上癮者每天需要6-8錢或者更多,中等的吸食者每天需要2-4錢,而平均值則是每天2—3錢。下面是我們根據海關報告中所提供的信息,估算出的澳門鴉片吸食人口數量。圖1:澳門鴉片吸食人口估計數量ChinaMaritimeCustoms,SpecialSeries:No.10,Opium:CrudeandPrepared,1888,Lappa,p.67.ChinaImperialMaritimeCustoms,SpecialSeries:No.4,Opium,1881,pp.2,51.計算方法,以1892年為例,如下:當年供澳門消費的生鴉片有30,152球,每球重3斤,即480錢,計重14,472,960錢。熬製成熟鴉片重量約為14,472,960×70%=10,131,072錢,平均每天吸食熟膏共約37,756錢,按照人均3錢計,則吸食人數約為9,252。
3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根據上表的統計,如果我們根據海關所提供的供澳門消費的鴉片進口量來推算澳門鴉片煙民數量的話,會發現如下兩個問題:1)煙民數量變化幅度較大。眾所周知,鴉片吸食具有很強的成癮性,上癮之後很難戒掉,所以,如果不是發生特殊情況,在某段時間內煙民數量應該比較穩定才對。但是,我們從表中看到煙民數量卻有很大的波動。1896年的煙民數量之所以會出現極度的反常情況,可能與當時流行的鼠疫等災害有關;至於其他年份的波動,筆者初步認為這些波動可能並沒有反映出當時澳門煙民數量的真實情況。2)估計的吸食人數可能過多。縱觀1892-1901這十年間,煙民的平均數為7,685人,煙民佔總人口的比例約為10%。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澳門的煙民比例要遠遠高於臨近的其他地區,比如香港1889年每天吸食煙膏約900兩,即9,000錢,吸食人口約4,500人,華人有240,000,吸食者比例為1.88%。全國範圍內,1881年的海關調查報告指出中國的煙民為200萬,佔總人口的0.67%。英國公使朱爾典則估計1906年中國吸食鴉片人數為400多萬,佔總人口的1%。臺灣學者王樹槐推算19世紀末期中國煙民有900萬,佔全國4.5億人口的2%,佔成年男性的12%。美國學者史景遷認為19世紀80年代認為吸煙人數為1,500萬,佔成年男性人口的比例為10%。林滿紅教授估計1906年中國吸食鴉片人數為2千萬,佔總人口的4.56%。由此可見,中國內地和香港等地的鴉片煙民率最高估計不超過4.56%,筆者認為2-3%可能更符合實際情況。所以,相比而言,表1所對算出的澳門鴉片煙民數量可能偏高。我們在另一份海關報告中發現了這樣一則材料,1909年,“澳門有零沽熟膏《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頁。ChinaImperialMaritimeCustoms,SpecialSeries:No.4,Opium,1881,pp.2-3.《北華捷報》(上海)1908年7月18日。王樹槐:《鴉片毒害──光緒二十三年問卷調查分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臺北)1980年第9期,第192-193頁。該文中推算成年男性的比例僅為1/6,有些過低,而且根據文中自身的計算方法,“設使全國人口為四萬萬五千萬,半為婦女,三分之一為兒童,皆視為不吸煙者,所餘之數,約為75,000,000人,是為男性成年人”,成年男性似乎應該為1/3。JonathanSpence,“OpiumSmokinginCh’ingChina,”inConflictandControlinLateImperialChina,Berker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5,pp.153-154.林滿紅:《清末本國鴉片之替代進口鴉片(1858-190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臺北)1980年第9期,第423頁。
375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之店22間,每日共銷熟膏約30斤”,也就是說,當時澳門的實際消費量可能每天衹有30斤,即4,800錢,按平均每天3錢計算的話,有1,600人。當時澳門的總人口約為74,000,其吸食者比例則為2.16%。當然,從表1中我們也會發現1909年的煙民數量驟減,所以1909這一年的特例不能作為普遍的情況來分析。也有學者研究指出,1938年澳門的鴉片吸食者為30,000人。這個數字顯然比我們所估算的要高出不少,但是遺憾的是作者並未提供其論斷的史料依據。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單純根據拱北海關所估計的澳門消費的鴉片進口量來推算澳門鴉片煙民數量的話,其數量可能會偏高,所以,這種計算方法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應當時澳門的鴉片吸食狀況。要想對澳門的煙民數量做一個相對可靠的結論的話,我們尚需進一步發掘更多的史料。四、澳門鴉片的出口與走私在澳門熬制加工好的熟膏質量很高,口味屬於上乘,因此一直享受盛譽,除了供本地消費外,大部分的熟膏還暢銷美國新舊金山、澳洲等地。從附錄2中我們可以看到,1892-1901年間,澳門本地消費的鴉片數量約為澳門所生產的熟鴉片的23.7%,其餘的約76.3%則用於出口。從附錄2我們可以看出,1907年之前澳門每年進口的洋藥在2,600箱左右,比較穩定,用於本地消費和出口的熟膏在平常年份大都也都比較平穩,整體略有增長。自1906年春季開始,美國開始禁止煙膏進口,這就導致了澳門熟膏出口量的減少。隨着美國嚴禁洋藥入口法令的實施,澳門的煙膏行業很快就衰落下去:1908年底商人停止由澳營運煙膏,故熟膏公司11、12月進口的洋藥衹有104箱,比去年少了363箱,農曆十一月初六(陽曆11月29日)停止了煮運舊金山熟膏的業務。1909年美國舊金山制定了嚴格的法令來禁止吸食鴉片熟膏,從4月1日起開始正式生效。自2月23日,澳門熟膏公司不再營運熟膏往舊金山,因而《宣統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14頁。1910年澳門的人口數量為74,866,《澳門編年史》第4卷,第2178頁。FrederickThayerMerrill,JapanandtheOpiumMenace,NewYork:InternationalSecretariat,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ndForeignPolicyAssociation,p.66.《光緒三十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99頁。《光緒三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08頁。
3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導致其生意銳減70%,損失慘重。最終,該公司難以履行其與澳門政府所訂立的合同,於4月30日歇業,按照合同規定,熟膏公司的按餉10萬元充公。澳門政府暫時自理熟膏生意一段時間後又發佈招商承充鴉片的公告,後來有公司出最高價洋銀141,700元獲得承充權,但是澳門政府對此出價並不是很滿意。熟膏出口生意的慘重損失引起了一連串的不良反應,牽連到了澳門本地的鴉片銷售市場,澳門熟膏公司1909年衹有181箱用於煮熟膏供本地消費,比起去年的561箱無疑也是大為減少。澳門的鴉片及熟膏除了供本地消費和通過報關納稅進入內地,出口澳大利亞、美國舊金山、加利福尼亞等地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的鴉片會通過走私運進內地。廣東毗鄰澳門,加之水道密集方便走私,自然也就成了澳門向內地走私的橋頭堡和重鎮。近代外國鴉片“非法”進入廣東省的主要途徑至少有三個:一是從新加坡直接運送鴉片到廣東下四府等地;二是從香港直接用輪船載運鴉片到廣州灣,然後再由此處走私到內地;第三個就是從澳門向內地走私鴉片。下面我們就重點來探討一下澳門向廣東的鴉片走私問題。18世紀至鴉片戰爭前,澳門是鴉片貿易和走私的最早據點,是向中國輸入鴉片的重要基地。把鴉片作為商品從海外販運到澳門傾銷於內地的肇始者是葡萄牙人。鴉片戰爭之後,自由港的地位為香港、澳門的走私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港澳由於其特殊的環境遂成中外鴉片走私的大本營。1882年,從澳門再裝船輸入中國內地的鴉片共值3,597,029元,其中合法納稅進口的有1,633,952元,走私輸入的有1,963,077元,走私的比正常報關納稅的鴉片還多。之後幾年走私更是猖獗,且看下表。《宣統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14頁。《宣統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14-115頁。另外兩種走私途徑參見拙文“Conflictsofinterest:theopiumprobleminGuangdong,1858-1917”碩士論文,澳門大學,2010年。鴉片緝私問題可參考拙文《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澳門研究》(澳門)總第55期,2009年,第127-143頁。“DecennialReport,1882-1891,Lappa”,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北京:京華出版社,2001年,第617頁。值得指出的是《拱北關史料集》第262-262頁和《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彙編(1887-1946)》第26-27頁中的史料皆有誤,前者將1,633,952誤作1,633,925,後者將1,963,077誤作1,963,076。
377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表1:輸入澳門的鴉片銷路比較表,1883-1885年(單位:擔)年份輸入澳門輸出至澳洲及用木船運往走私走私澳門銷量舊金山的鴉片膏中國口岸約數比重18839,295.23602,779.21,9684,18845%18849,156360571.22,263.25,961.665%188510,3923601,790.41,7286,51363%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澳門每年走私的鴉片要遠遠多於用木船運往中國口岸的鴉片,1885年甚至多至3.76倍。走私鴉片的比重平均每年為57.7%,並且其絕對數量每年還在增加中。由此可見,這一時期鴉片走私的數量已經超過了合法進口的數量,反而成了鴉片交易的主流和常態。從澳門走私到內地的不但有生鴉片,而且還有熟膏。1891年的拱北海關報告指出了澳門所生產的熟膏除由輪船運往廣州、香港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熟膏被走私者秘密地由陸路帶到新會縣之江門,新寧縣屬之新場、荻海,平縣屬之長沙等埠,而且這些數量是極其驚人的,每月竟然有40,000-60,000兩之多,即每年約300-450擔。還有一些走私者也招供了他們的走私路線,即由對面山繞越至內河西岸,再由陸路聚眾三四十人,持械護送至香山縣屬之石岐口,然後再裝載船隻秘密由石岐帶到新寧最後再到廣州省城發售。根據粵海常關、洋關屢次緝獲的走私煙膏情況來看,煙膏盒上都有澳門洋藥公司的標記,根據這些信息可以判斷出鴉片走私之盛行。五、鴉片承充對於澳門財政和海關的重要意義鴉片承充制度使承充人大發橫財,而鴉片專營收入也是澳門政府財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有時候竟然會佔到總收入的1/3。下表為1850-1911年間鴉片專營收入佔澳門財政收入的比重表:ChinaMaritimeCustoms,SpecialSeries:No.10,Opium:CrudeandPrepared,1888,Lappa,p.69.《光緒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26頁。《光緒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光緒十八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26、31頁。
3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圖2:1850-1911年間鴉片專營收入佔澳門財政收入的比重按照鴉片專營收入佔澳門政府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1850-1852年,比重在0.5%以下,微乎其微。這是澳門政府實行鴉片專賣的早期,制度尚多有不完善之處,鴉片專營的所得收入很少,對政府財政幾乎沒有太大影響;2)1852-1862年,比重迅速增加。1852-1853年的比重就已經比1851-1852年多了十多倍,達到了4%,可以說是一個飛躍。隨後,比重逐漸增多,但是這一階段尚未突破十分之一界限;3)1862-1889年,突破10%界限,基本穩定在10%左右。這一階段,鴉片比重頗為穩定,多數年份都是圍繞10%上下浮動;4)1893-1901年,突破15%界限,浮動範圍在17%-20%之間,比較穩定;主要史料來源:BoletimdoGovernodaProvínciadeMacau,TimoreSolor,2deSetembrode1853,No.26;OBoletimdoGovernodeMacau,14deAgostode1858,No.42;OBoletimdoGovernodeMacau,6deOutubrode1860,No.44;OBoletimdoGovernodeMacau,17deAgostode1861,¹.37;OBoletimdoGovernodeMacau,4deOutubrode1862,No.44;OBoletimdoGovernodeMacau,12deDezembrode1863,No.45;OBoletimdoGovernodeMacau,1866,No.48;OBoletimdoProvínciadeMacaueTimor,1874,No.26(附報);OBoletimdoProvínciadeMacaueTimor,1875,No.31(附報);ProvínciadeMacau,RelatóriodoGoverno1911,Macau,ImprensaNacional1912,p.16附表;BoletimofficialdaprovinciadeMacaueTimor,1888,No.11;BoletimofficialdaProvínciadeMacaueTimor,1888,No.39(附報);BoletimOfficialdoGovernodaProvinciadeMacau,1900,No.4(第二附報).
379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5)1901-1903年,比重下跌至12-13%,頗為異常;6)1902-1908年,比重保持高位數態勢,在24%-31%之間浮動,平均值為26.4%,尤其是1905—1906年時的鴉片專營收入甚至一度接近總收入的1/3;7)1908-1911,從高峰處下跌。此階段主要是因為美國舊金山等地嚴格禁止鴉片導致澳門熟膏公司出口生意大受影響,同時也牽連到本地的鴉片市場,最終導致原承包公司倒閉,從而使包稅收入減少。1909年5月2日,澳門政府發佈告示:因已將1902年與華商陳厚賢、李鳳池、施兆榮、施鵠臣及陳貽光等人訂立的承充鴉片煙生意合同銷廢,故從該月1日起,在舊司打屋內及各領牌之鋪店內,歸國家自煮自賣,而由大恒公司華商蕭登專代國家辦理煮賣。其後,澳門政府多次發佈公告招鴉片承充人,但是,由於上次承充失敗的慘痛教訓和國際鴉片市場的不景氣,此次招充並沒有像以往那樣引來鴉片商的積極投充。澳門政府接連在1909年5月22日,7月24日,10月9日,1910年1月29日,6月18日發佈公告招人承充,但是卻鮮有人問津。一直到1910年8月才有人願意承充此次的鴉片生意。1911年之後的比重,由於目前尚未查找到相關的史料,故而衹能做個別年份的分析。1938年,澳門從鴉片承充中獲得的收入佔其財政總收入的16%。鴉片收入不但是澳門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拱北海關收入的重要來源,如下表所示:《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5月15日,第20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5月22日,第21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7月24日,第30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10月9日,第41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1月29日,第5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6月18日,第25號。FrederickThayerMerrill,JapanandtheOpiumMenace,p.66.
3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圖3:鴉片收入佔拱北海關總收入的比重(1888—1916年)1887年拱北海關設立時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對從澳門輸入內地的鴉片及熟膏徵收稅釐,以防範走私行為的發生,進而增加清政府的財政收入。通過上面的比重表我們也可以看到,1888年開辦第二年鴉片收入就佔到了拱北海關總收入的近一半,比重最高的年份為1911年,達到了83.3%。六、漫長的禁煙之路與鴉片承充制度的終結正如上節所論,鴉片是澳門政府和海關收入的重要來源,對於政府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正是因為鴉片能給承充者、政府和海關帶來豐厚利潤,加上其特殊的政治、地理環境,澳門的禁煙歷程就顯得格外漫長。一直到1946年澳門才宣佈徹底根除鴉片,承充制度隨之結束,澳門成了遠東地區最後一個禁止鴉片貿易的地方。1906年,鑒於鴉片的危害和國內外禁煙的大形勢,光緒帝發佈諭令決定禁煙:本表依據1875-1917年歷年之拱北海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而得,每一年的每一個數字均有史料依據。限於篇幅,未能標出。如欲核對數據,敬請參見筆者碩士論文“Conflictsofinterest:theopiumprobleminGuangdong,1858-1917”。
381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自鴉片煙弛禁以來,流毒幾遍中國,吸食之人廢時失業,病身敗家,數十年來,日行貧弱,實由於此,言之可為痛恨。今朝廷銳意圖強,亟應申儆國人,咸知振拔,俾祛沈痼,而蹈康和,着定限十年以內,將洋土藥之害,一律革除淨盡。之後,中英兩國就禁止鴉片問題多次進行磋商,最終於1907年達成了禁煙協議,規定從1908年起進入中國的鴉片每年減少10%,十年之內完全肅清。英國提出先試行三年,待三年之後如果中國方面做到了協議規定的話再行續簽條約的要求,中國允許試行三年。隨後,1908年8月8日,根據海外部長決定,澳門成立一個委員會研究禁止鴉片措施,成員包括:華政廳廳長退休漢學翻譯官伯多祿‧施利華(PedroNolascodaSilva)及華政廳前廳長飛良紹(LeôncioAlfredoFerreira)。1910年4月,為加強對鴉片貿易的控制和管理,澳門政府制定了一個新的章程,其中一條規定“洋藥到澳,須先入官倉,俟轉售他處始准出倉”,另一條規定“每洋藥一顆,於出倉時收銀一角”。這兩條規定對澳門鴉片市場影響頗大,立即導致了鴉片行業的停滯。出臺此新條令之前,洋藥是由鴉片商自行儲存保管,鴉片商可以在行棧就近粘貼印封,而先入官倉的規定實際上就是迫使洋藥必須在很遠的海關關廠粘貼印封,加之另有收費,結果四月份通過拱北海關的洋藥衹有16擔,等到五月份時情形更加淒慘,導致澳門洋藥鋪“三家已閉其二”。新條令引起的鴉片市場的慘重損失迫使澳門政府重新制定新規定,將入官倉一條刪改,這才使得鴉片生意重新恢復。隨着六月份一家新鴉片店鋪的開張,洋藥進口源源不斷。由於聽說廣東省即將抽收熟膏捐,故而鴉片商乘機趕在正式開抽熟膏捐之前爭先恐後地進口鴉片,致使鴉片生意異常忙碌,鴉片商們也因此而發家。6月7日,廣東省果然開始抽收熟膏捐,稽查也非常嚴格。內地商人《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之《外務部致英使禁煙節略》,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教研室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2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59年,第444頁。《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之《外務部致英使照會》,《中外舊約章彙編》第2冊,第447-448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20世紀)》,金國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9頁。《宣統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2頁。《宣統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2頁。
3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為逃避稅捐,紛紛湧向香港或澳門購買洋藥,然後通過拱北海關各分卡運回各地。香港的洋藥價格也極不穩定,除去稅釐之外,每箱大土價格由洋銀1,800元漲到了2,850元。莫非亞(英語為Morphine,葡語為Morfina,莫非亞為葡語之譯音)從19世紀末也開始輸入澳門並逐漸流行,澳門政府也對之十分關注,嚴格控制莫非亞的使用。1910年12月20日,澳門署督據澳門公會會議,批准將《莫非亞及鴉片製造藥料出入口生意章程》(共46款)施行。其中規定欲在澳發賣者須領牌,每年應繳牌費銀25元。另入口時,莫非亞每兩納規銀6元,鴉片煙製造藥料每兩納規銀3元。衹准合格有憑證之醫生、藥師及華人醫院可以賣莫非亞及鴉片煙製造之藥料,以為醫治病症之用。12月24日,澳門《政府公報》嚴禁銷售莫非亞和鴉片。1911年7月,澳門開始嚴禁熟膏進口。9月30日,又頒佈了辦理無印花進口的洋藥章程。1911年5月8日,中英《禁煙條件》規定鴉片進口稅釐每箱增加到350海關兩,並逐年減少鴉片進口,至1917年將完全禁絕;而土產鴉片稅釐也增加相應的比例,增加到每百斤徵稅銀230兩。澳門政府隨之做出了反應,表明願意遵照葡萄牙政府的聲明,同樣遵守該條約所規定的內容。1911年8月頒佈法令,規定除經管理鴉片煙事務官批准用於藥材和再出口外,所有莫非亞、高根及鴉片煙製造品一概禁止運入澳門。1912年1月23日,澳門的鴉片問題在海牙國際鴉片大會上被特別提出,大會要求對澳門的鴉片生意進行管制。中國的海關官員也對澳門鴉片貿易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後來調查報告經中國外交部轉寄給了英國外交部。報告指出,儘管澳門政府已經下令每年減少大煙店和煙館的數量,並頒佈了規章強制吸食鴉片者必須取得吸煙執照,但並沒有採取有效的行動來強制執行這些措施。澳門政府因為還沒有找到合適的替代品來彌補鴉片收入損失的資金,所以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澳門《宣統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2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12月24日,第52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0年12月24日,第52號。《宣統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7頁。《宣統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25頁。《中外舊約章彙編》第2冊,第711-714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1年8月12日,第32號;1911年8月19日,第33號。
383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政府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還會繼續依賴鴉片專營收入。由此可見,該報告對澳門政府制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評價並不高。1912年6月,上年7月至該月一年間,澳門進口1,364箱無照的印度鴉片,其中635箱經由新加坡,400箱經由加爾各答,329箱經由香港。在1911年前半年內,澳門鴉片包稅區共熬制114箱鴉片用於出口墨西哥,此後一年內又增加344箱。因為它遠遠超出墨西哥壟斷者所求購數量,為此英國人推斷,為出口墨西哥而加工的鴉片當中,有很多是不合法的,這些超量鴉片很可能被轉運到中國。1913年,英葡兩國政府訂立合約,限制無照的洋藥運進港澳,以供承充鴉片公司之用。合約規定,澳門公司購入用於本地消費的鴉片每年不能超過260箱,購入用於熬制銷往沒有禁止熟膏進口的區域的鴉片每年不能超過240箱。但是,在未禁鴉片地區如果當地政府允許額外進口的話,則可以不受此條例規定箱數的限制。五年(與包稅商簽訂的合同有效期限)之後,如果澳門當地消費量或出口鴉片量有必要增加的話,葡萄牙政府可以考慮重新修訂對鴉片數量限制的問題。該協定有效期為10年。但是,這個條約對於澳門的鴉片市場究竟影響有多大呢?我們可以從該條約訂立後不久的一次鴉片承充招標中找到答案。1913年7月30日,澳門鴉片公司合同期滿,重新招人投充,以五年為期,底價是每年洋銀460,000元──這個底價比之前的合同多了三倍。儘管底價比之前高出了很多,而且英葡兩國新訂立的合約對澳門進出口的鴉片做了較多的限制,然而仍然吸引了諸多投標者。截止到7月16日,共有19人投標,最高出價為1,056,666元之巨,該商遂取得承充權。由此可見,該條約對於澳門鴉片市場的實際效用並非如想像中那樣大──承充依舊,煮賣鴉片依舊,衹是可能轉向了更加秘密的方式進行。1913年12月19日,華政廳規定,除向承充人購得之熟膏外,不論何人均不准存有煙膏,更不准存三兩重以上;如超過三兩須立即賣給承充人,其價不得低ThePublicRecordOffice,Kew,London:CO129/396,“陸徵祥致朱爾典爵士”,1912年9月7日,第124頁,轉引自傑佛瑞‧岡恩:《澳門史,1557-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頁。ThePublicRecordOffice,Kew,London:CO192/392,總督府,1912年10月15日,第283頁,轉引自傑佛瑞‧岡恩:《澳門史,1557-1999》,第125頁。AgreementbetweentheUnitedKingdomandPortugalfortheRegulationoftheOpiumMonopoliesintheColoniesofHongKongandMacau,SignedatLondon,June14,1913,London:PrintedundertheAuthorityofHisMajesty’sStationeryOffice,byHarrisonandSons,Ltd.,1913.《中華民國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34頁。
3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於香港所定收買煙灰之時價。違者將煙灰充公外,並將犯例人解送按察司。1915年11月27日,澳門政府頒佈第268號訓令,批准在澳門進行合法鴉片貿易,為此首批鴉片加工廠開辦,訓令自12月4日起正式實施。1927年,在日內瓦會議上葡萄牙政府承諾對於澳門的洋藥貿易施行較嚴厲的監察。承充專賣期滿後,澳門政府於7月1日將澳門製造藥膏及專賣各事自行管理。“採取各種方法,以杜私運,蓋欲盡責於國際聯合會也。”所以,從這一年開始,澳門鴉片承充改由政府自己專營,而不再採用招標方式進行。1931年7月25日,澳葡總督阿爾‧巴爾博札簽署行政命令並作行政立法,撤銷鴉片專理局局長一職,其職權改由經濟局稽查員負責。1946年5月28日,澳門政府頒佈第933號法令,正式宣佈澳門“徹底根除鴉片”。條例公佈後,所有煙館全部被取締、封閉。澳門政府對吸毒、販毒者採取嚴刑處分,檢獲毒品與煙具均一律充公,由公物保管處保管,定期銷毀。至此,澳門作為遠東地區最後一個地方終於終止了它的鴉片貿易合法化生涯。七、小結通過對鴉片承充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近代澳門的鴉片合法運作主要是建立在專營承充制度之上,其專營承充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階段:1846-1927年為招標承充階段;1927-1946年為政府自營階段。作為遠東的鴉片製作加工、進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中心,澳門的熟膏加工製作業非常發達,其製成的熟膏不但供澳門和內地消費,而且還遠銷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地。同時,澳門也是當時的鴉片走私大本營,是鴉片走私進入內地尤其是廣東省的一個重要通道。鴉片承充收入是澳門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有時候竟然會佔到總收入的1/3,所以說鴉片承充收入是澳門財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對澳門地區的發展和運作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澳門的鴉片承充人幾乎都是清一色的華《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13年12月15日,第51號,第633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20世紀)》,金國平譯,第88頁。《拱北關民國十六年華洋貿易統計報告書》,《拱北關史料集》,第194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20世紀)》,金國平譯,第247頁。FrederickThayerMerrill,JapanandtheOpiumMenace,pp.64-67.
385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人,有些甚至是家族式地經營此項生意,連續多年掌控澳門的鴉片市場,並因此而大發橫財。這些華商通常不僅僅承充鴉片一項生意,還會同時承充其他的生意,如白鴿票、闈姓、番攤等,並且還多是澳門的頭面人物,與澳門的商界、政界有密切的聯繫,對澳門社會也產生了諸多影響。鴉片戰爭之後澳門的鴉片問題不但對近代澳門的發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對鄰近地區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正是因為鴉片能給承充者、政府和海關帶來豐厚利潤,加上其特殊的政治、地理環境,澳門的禁煙歷程就顯得格外漫長,直到1946年澳門的鴉片專營才算最終落下了帷幕。
3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51年5月24日,第27號,第81-82頁。張廷茂先生將兩位華人Tam-Acam、Leon-Aguin分別譯為譚亞建、梁亞建,見張廷茂:《晚清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1期,第16-17頁。1874、1875、1878年情況見AH/F/422,MIC:A0586,pp.20,34,90,83,澳門歷史檔案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0年2月28日,第9號。AH/F/431,MIC:A0588,p.10,澳門歷史檔案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4月15日,第15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2年4月15日,第15號。AH/F/432,MIC:A0589,p.24,澳門歷史檔案館。《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6年5月6日,第18號。附錄1:澳門鴉片承充情況表(一)承充時段承充人承充範圍承充金額備註或公司1851.6.12-譚亞建澳門—媽閣廟到關閘1852.6.12梁亞建1874年馮成氹仔番攤及—並承充氹仔煮賣鴉片生意生意1875年馮成氹仔—並承充煮賣鴉片生意氹仔番攤生意1878年馮成氹仔番攤及—並承充氹仔煮賣鴉片生意番攤生意1880-過路灣番攤賭博澳門公物會1880.3.81882—及賣熟鴉片煙—招人承充並準承充人帶鴉片煙入過路灣1881.9-陳六澳門煮賣鴉片——1883.91882.2.25-黎才過路灣番攤每月上期繳納並承充過路灣?及鴉片煙生意銀元7錢2兌番攤生意1882.5.1-盧九氹仔番攤及規銀8,800大元賣生鴉片煙1883.4.30胡袞臣煮鴉片煙膏每月上期交納與之無涉1883.9.1-陳六澳門製造鴉片熟膏——1893.9.1發賣及出口1886.4.1-過路灣番攤遵照1882.6.6第22號1888.3.31何碧雲及鴉片煙膏—《澳門政府憲報》內第二附報章程
387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澳門鴉片承充情況表(二)承充時段承充人承充範圍承充金額備註或公司1886.5.1-氹仔番攤遵照1882.6.6第22號1887.4.30悠久堂及鴉片煙膏—之《澳門政府憲報》內第二附報章程1887.5.1-張全氹仔煮鴉片煙—嚴禁從澳門帶1888.4.30並賣鴉片膏鴉片膏往氹仔1887-陳厚華澳門煮鴉片煙1888.1.24與澳門政府1888(?)陳厚賢並賣鴉片膏—修訂原承充條款陳厚能1892.3.1-—香港煮賣洋藥—澳門政府招承充人公告1894.2.281893.9.1-陳厚賢澳門、氹仔、過路灣另有施鵠臣、陳詒光等1903.8.31陳厚能煮賣及進出口鴉片煙膏—承充,氹仔、過路灣李鳳池禁止運洋藥出口1904.3.1-—香港並新界內煮賣鴉片煙,—澳門政府招人承充公告1906.2.28兼收鴉片煙屎並煮賣二煙1903.9.1-陳厚賢煮鴉片煙並將熟膏在每年另有施鵠臣、陳詒光1909.4.30李鳳池澳門、氹仔、過路灣334,000元人等承充施兆榮發賣及出口《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6年5月6日,第18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7年4月28日,第17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8年1月26日,第4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1年12月17日,第51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3年3月11日,第10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3年6月6日,第23號。合同原定期限到1913年6月30日,後因故未能繼續承充。《澳門督理國課官關於招投鴉片煙生意通告及章程》,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六月初六日,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6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12-419頁。
3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鴉片承充情況表(三)承充時段承充人承充範圍承充金額備註或公司1909.5.1-澳門煮鴉片煙並將澳門政府暫時自理,1910.8.2政府熟膏發賣及出口—由大恒公司蕭登專代國家辦理煮賣1910.8.3-吳廣—每年1913.7.31(?)馬池龍148,750元1913.8.1-有成澳門鴉片煙每年主要成員為“十友堂”1918.7.31公司1,056,600元919.12後改為每年1918.8.1-大成每年15,841,500元,1920.3.311923.7.31公司澳門鴉片煙6,676,000元無法交費放棄承充,政府沒收2,225,000元的保證金1920.4.1-—澳門鴉片煙每年—7.31874,000元1920.8.1-—澳門鴉片煙每年自1921.11.7開始將為1923.12.313,950,000元每年3,002,000元1923.11-?澳門、氹仔、路環每年400萬銀元煮鴉片生煙及賣熟膏為開投底價《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5月15日,第20號。《華字日報》(香港),1910年8月3日,“澳門承充鴉片餉碼述聞”。《澳門編年史》第5卷,第2248-2249頁。《中華民國六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彙編(1887-1946)》,第312頁;NormanMiners,HongKongunderImperialRule,1912-1941,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87,p.246.《拱北關十年報告(四)(1912-1921年)》,《拱北關史料集》,第345-346頁。《拱北關十年報告(四)(1912-1921年)》,《拱北關史料集》,第345-346頁。《拱北關十年報告(四)(1912-1921年)》,《拱北關史料集》,第345-346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23年10月22日,第17號,第344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23年8月16日,第7號,第111頁。
389論近代澳門鴉片專營、貿易與禁煙問題附錄2:拱北海關檔案所載的澳門熟膏公司煮賣鴉片情況1892-1907年(1)年份澳門鴉片澳門鴉片承包商人熬制的鴉片數承包商的到貨量當地消費出口到國外合計箱(球)塊(球)塊(球)塊(球)塊18922,727109,08030,15279,570109,72218932,579103,16024,74679,180103,92618942,41096,40022,45272,69995,15118952,35594,20012,59282,14894,74018962,862114,48024,98289,663114,64518972,663106,52022,64083,343105,98318982,536101,44027,19474,360101,55418992,654106,16022,93283,345106,27719002,676107,04028,05579,095107,15019012,936117,44034,72182,622117,343合計26,3881,055,920250,466806,0251,056,491“LappaDecennialReport,1892-1901”,《舊中國海關史料》第154冊,第265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彙編(1887-1946)》,第76頁,誤作2,670。“LappaDecennialReport,1892-1901”,《舊中國海關史料》第154冊,第265頁。拱北海關檔案中所記載的澳門熟膏公司煮賣鴉片情況1892-1907年(2)年份澳門鴉片承包商人運出熬制的鴉片數去澳洲去舊金山去香港合計(球)塊(球)塊(球)塊(球)塊189232,86832,68016,70182,249189327,20828,6609,51065,378189427,71244,90010,18682,798189519,96847,660—67,628189622,83657,130—79,966189724,50460,720—85,224189822,32058,140—80,460189922,73660,980—83,716190011,90462,840—74,744190110,46474,720—85,184合計222,520528,43036,397787,347
3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光緒二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79頁。《光緒二十八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83頁。《光緒三十一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96頁。《光緒三十二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99頁。《光緒三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02頁。《光緒三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08頁。《宣統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拱北關史料集》,第114-115頁。拱北海關檔案中所記載的澳門熟膏公司煮賣鴉片情況1892-1907年(3)進口本地年份洋藥消費出口備註(箱)19012,9361,042擔2,478擔—19023,413965擔3,143擔—1903————1904————19052,891677箱2,207箱—19062,525659箱1,840箱—19072,261464箱1,818箱無熟膏運到新金山銷售,原因是該處從本年春季開始禁止煙膏進口。19082,157561箱1,615箱還有401箱1907年積存的鴉片運往舊金山。11月6日停煮運往舊金山的熟膏。1909每月大約181箱2月23日,不再1909年4月1日起,美國舊金山200多箱營運熟膏往舊金山訂立法令嚴格禁止吸食鴉片熟膏。原載《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
391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五、對外貿易
3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7世紀,東亞海域的貿易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東來的西歐殖民者為爭奪中國的絲綢與日本的白銀展開着一場激烈的競爭。留居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者為了避開荷蘭殖民者的海上優勢,放棄了原先使用的易被襲擊的大帆船(GreatShip),改用快速航行的小船(Galliot)。為防止返航印度的船隻在馬六甲海峽遭到荷蘭船隻的伏擊,澳門的葡萄牙人不得不放棄與印度果阿的貿易,將其貿易範圍集中在澳門─長崎─馬尼拉─望加錫一帶。於是,形成了一個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一葡萄牙人早在1542年就意外地發現日本,當時一些搭乘中國帆船的葡萄牙人被颱風吹到日本的種子島(Tanegashima),在那裏他們受到九州大名的讚賞,並仿製了他們的火槍。自此之後,葡萄牙人即不斷地派船到日本,他們的貿易深受日本人的歡迎,因為它既是日本歲入的來源,又為日本提供了改變戰爭方式的火槍,而且使日本的造船和航海技術得到很大的改善;而更重要的是,被認為是對明朝實行海禁的一種突破。1571年,熱心的葡萄牙傳教士以向好戰的日本人提供他們所迫切想要的最新武器,為葡萄牙人在長崎謀得了一塊基地。在這塊基督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李金明作者簡介:李金明,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教授、歷史學博士。C.G.F.Simkin,TheTraditionalTradeofAsia,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68,p.186.
393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教徒的新封地,葡萄牙商人既可照常經商,又可安居度日,不久則形成了一個旺盛的盧祖─日人社區(Luso-Japanesecommunity),澳門與長崎之間的貿易從此亦迅速地發展起來。葡萄牙船以澳門為基地每年定期航行到日本,它們主要經營的是以中國的生絲與絲織物、黃金換取日本的白銀。17世紀初的日本,雖然也是個產絲國家,但是日本人非常喜歡中國絲,不管是生絲或紡絲,都認為比他們自己的質量上乘。因此,在葡萄牙船運往日本的貨物中,中國的生絲與絲織物佔絕大多數。據荷蘭東印度公司平戶商站的頭目倫納德‧坎普斯(LeonardCampus),在1622年9月15日寄給阿姆斯特丹荷蘭東印度公司17人委員會的一份市場研究報告中稱,在日本售賣的中國貨物有三分之二是生絲和紡絲,其中白生絲的需求量很大,每年約3,000擔。下面列舉的是1600年一艘葡萄牙船從中國載運到日本的貨物備忘錄,從中可以瞭解到當時澳門與長崎貿易的大概。這艘葡萄牙船載運白生絲500-600擔,每擔從廣州賣到澳門價80兩,在日本賣140-150兩。載運各種顏色的紡絲400-500擔,優質紡絲買價140兩,在日本賣370兩,有時高達400兩;普通紡絲在廣州價55-60兩,在日本賣100兩。該船還載運織有鳥和其他圖案的絲綢1,700-2,000匹,每匹價11錢,優質的價14錢,其中有長分別為7、8、9尺的,每塊在日本賣約2.5-3兩。另載運黃金約3,000-4,000兩,普通黃金每兩值銀約5兩4錢,在日本賣7兩8錢;優質黃金在廣州價6兩6錢(或7兩),在日本賣8兩3錢。其它載運麝香2擔,每斤在廣州價8里亞爾,在日本賣14-16兩,視市場的需求而定。載運化妝用的白粉500擔,每擔在廣州價約2兩7錢,賣到澳門價3兩,在日本賣6.5-7兩,日本人使用的量相當大。載運棉線200-300擔,在澳門買價每擔7兩,在日本售16-18兩。載運棉布3,000匹,大多數是白的,另有一些黑的和有顏色的,價格差別很大,大匹的100匹價28兩,在日本賣50—54兩;小匹的100匹在廣州價12兩,在日本賣23-24兩;有顏色的價8.5兩,在日本賣16-17兩。載運水銀G.V.Scammell,TheWorldEncompassed:thefirstEuropeanmaritimeempires,London:Methuen&Co.Ltd,1981,p.241.C.R.Boxer,ThePortugueseSeaborneEmpire1415-1825,NewYork:AlfredA.Knopf,INC.,1969,p.63.KatoEiichi,TheJapanese-DutchTradeintheFormativePeriodoftheSoclusionPolicy,inActaAsiatica,No.30,1976,p.44.
3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50-200擔,有時多達300擔,在廣州價每擔40兩,賣到澳門價53兩,在日本賣90-92兩,有時賣不到90兩。載運鉛2,000擔,在澳門買價每擔3兩,在日本賣6兩4錢,贏利2倍。載運錫500-600擔,買賣價不詳(約十年後,錫在廣州每擔價15里亞爾)。載運500-600擔菝葜根,每擔價1兩或12錢,在日本售4-5兩,贏利2倍。載運陶器約2,000簍,在廣州以各種價格買來,在日本可賣2-3倍價。載運大黃100擔,在廣州每擔價2-3.5兩,在日本賣5兩,贏利2倍。載運甘草150擔,在澳門買價每擔3兩,在日本賣9-10兩,贏利3倍。載運白糖60-70擔,每擔價15錢,在日本賣3-4.5兩,但用量不大,因日本人喜歡紅糖。紅糖在澳門價每擔4-6錢,在日本賣4-6兩,是一種贏利最大的商品,該船載運150-200擔。17世紀初澳門與長崎貿易的迅速發展,主要是借助於當時的政治形勢。一方面,明朝政府對日本實行海禁,禁止中國商船往日本貿易,儘管這種禁止的執行不是很嚴格,但澳門的葡人從中已佔有中日貿易的最大部分。另一方面,日本銀礦的進一步開採,白銀產量的急遽增加和中日之間白銀差價的增大,使葡萄牙人更加有利可圖。據記載,當時葡船從日本載運出來的白銀數量相當巨大,如1636年10月,有四艘葡船返航澳門,載有白銀2,350多箱,按荷蘭人的估計,價值6,697,500荷盾,比荷蘭九艘船出口的價值(3,129,815荷盾)高出兩倍多。1637年,儘管當時葡人在日本的貿易已陷入困境,但據荷蘭方面記載,由西維亞(DomGonçalodaSilveira)率領的六艘葡船在11月6日返航澳門,“載有約2,600箱白銀,價值相當於80噸黃金,就貧困的市場而論,這是一筆極為可觀的資金”。博克塞(C.R.Boxer)曾對葡船每年從日本運出的白銀數量做過估計,認為“在16世紀末,每年葡船從日本出口的白銀約一百萬葡元(cruzado)。四十年以後,葡萄牙船每年出口估計超過三百萬葡元。雖然這些白銀有多少是真正屬於中國人或日本人的資金尚無法確定,但是與17世紀上半葉歐洲人在亞洲其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179-181.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47.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52.
395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它地區的貿易相比,澳門與日本的貿易總額確實是異常難忘”。至於日本出口的白銀數量,據日本學者岩生成一估計,在日本海外貿易的全盛時期(1615-1625),經日本、中國、荷蘭、葡萄牙和其它船隻載運出口的白銀量極大,大概有13萬-16萬公斤,相當於世界白銀總產量的30-40%。其實,葡萄牙船從日本載運出口的白銀,有相當一部分是屬於日本人的資金。由於一些總部設在博多(現代的福岡)和九州其它城市的日本富豪很難參與海外貿易,即使在1636年幕府完全禁止日本船到國外貿易之前,該貿易也一直被限制在少數獲得幕府頒發的“朱印狀”的幸運者手裏,因此,這些日本富豪必須尋找一些貿易代理商。而當時到日本貿易的荷蘭人和中國人都有自己足夠的資金,唯有澳門的葡萄牙人缺乏資金,故這些日本富豪則將資金以25-50%的利率借貸給葡萄牙人,讓他們以這些白銀每年在廣州交易會為日本市場購買生絲。這種借貸關係始於何時尚不清楚,但在1617年已明確地形成,有編年史學家安東尼奧‧博卡羅(AntónioBocarro)的一篇評論為證,他寫道:“當時日本航程的利潤和澳門居民的財富都急遽地增長,原因是他們有借貸大量日本資金的習慣,這些資金有的作為傭金,有的則是船貨抵押借款。”由葡萄牙人代理的這種借款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如1638年12月22日的一份文件顯示,澳門代理商佩羅‧費爾南德斯‧德‧卡瓦爾霍(PeroFernandezdeCarvalho)這年在長崎以市政府的名義借了總共九萬七千兩的白銀。1639年,由船長瓦斯科‧帕爾哈‧德‧阿爾邁達(VascoPalhadeAlmeida)率領的兩艘葡萄牙船,分別於8月17日和26日到達長崎,船上載有價值50萬兩白銀的貨物,為的是償還他們借日本人的債務,但當時因日本幕府正極力驅逐葡萄牙人,故不准日本債權人接受這些貨物。此外,在葡萄牙船從日本運出的白銀中,也有部分是屬於中國商人的資金。據《吧城日誌》(BatavianDaghRegister)在1640年記載,當時在日本貿易中與葡萄牙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169-170.IwaoSeiichi,JapaneseForeignTradeinthe16thand17thCenturies,inActaAsiatica,No.30.1976,p.10.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p.115-116.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20.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159-160.
3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合作的不僅有廣東商人,還有福建和南京商人。1639年澳門與日本貿易崩潰時,他們仍被澳門同行欠下相當於150萬-200萬荷盾的債務。有關中國經紀人,安東尼奧‧博卡羅在1635年寫道:“他們最值得尊重,他們之中有許多人把大筆款項和貨物委託給葡萄牙人,從而與葡萄牙人進行合作。”然而,葡萄牙人在日本的貿易也不是一帆風順,他們不僅要與到長崎貿易的大量中國船以及領有“朱印狀”到東南亞貿易的日本船競爭,而且要經受荷蘭與英國殖民者的聯合襲擊。1619年6月,荷蘭與英國在倫敦訂立所謂的“防禦條約”,兩個東印度公司同意把香料群島的貿易合夥,荷蘭分得香料的2/3,英國分得1/3。每個公司在遠東海域保持12艘船,組成“防禦船隊”,每艘船船長都接到命令:“無論在何處遇到葡萄牙、西班牙及其追隨者的船隻,則襲擊並俘獲之。”他們無視幕府保護在日本領海的外國船隻,聲稱“如果葡萄牙船敢再進入日本沿海任何港口,就讓它在地下拋錨”。聯合船隊行動的主要基地在平戶,捕獲的船隻、貨物都是英荷平分。不過,英荷聯盟與聯合的“防禦船隊”並沒有維持多久,至1623年則宣佈解散,其原因部分是英國沒有派出定額的船隻,但更主要是安汶島上的荷蘭總督以謀反罪處死了大量的英國人。就在這一年底,英國關閉了設在平戶的商館。給澳門─長崎貿易以致命打擊的,實際是日本幕府對葡萄牙傳教士的懷疑。他們認為,衹要准許葡萄牙人來日本,他們與傳教士之間的鬥爭就將長期存在,而傳教士對他們將構成最危險的威脅,1637年爆發的島原起義就是明證。當時有磨村和天草郡受迫害的農民和秘密的基督教徒奮起反抗他們的封建壓迫者,成為日本歷史上最血腥和最著名的事件之一。起義者使用伊比利亞的口號“聖地牙哥”(聖‧詹姆斯),並焚燒他們見到的佛寺和神廟,因此當局很自然就懷疑這個運動是由葡萄牙人發起和支持的。1639年春天,幕府終於立法實施鎖國政策,決定以禁止葡萄牙人與日本的所有交往來結束澳門貿易。幕府作出如此決定的根本原因,在於家光對基督教宣傳所引起的破壞作用過於恐懼,擔心由不滿的浪人和受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69.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98-99.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09.
397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澳門暗中支持的秘密基督教徒結成的邪惡聯盟,可能會削弱德川幕府的霸權。此決定傳至澳門,對葡萄牙人無疑是晴天霹靂。1640年,他們不顧日本幕府的警告,決定派一個特別使團到長崎,結果使團中的61人被斬首,船隻被燒毀,餘下的13人被遣送回澳門,從此宣告了澳門—長崎貿易的終結。二1565年,西班牙殖民者為了維護其在菲律賓及拉丁美洲的殖民統治,開闢了從菲律賓馬尼拉至墨西哥阿卡普爾科的大帆船貿易航線,把墨西哥銀元載運到馬尼拉換取中國的生絲和絲織品,使馬尼拉成為當時東亞海域重要的港口之一。馬尼拉與日本之間亦曾經有過貿易聯繫,但至1586年則陷入僵局,其原因有三個方面:第一,西班牙人不像葡萄牙人那樣迫切想要得到日本的白銀,他們自己在墨西哥和秘魯已有挖不竭的銀礦;第二,西班牙與日本在政治上互不信任,1591年豐臣秀吉曾威脅要吞併菲律賓,六年之後又處死方濟各會的修道士。繼任的德川家康雖說改變了政策,向西班牙反覆保證,希望與馬尼拉乃至墨西哥建立和平貿易聯繫,但終因宗教問題,又禁止西班牙人到日本貿易;第三,1580年西班牙與葡萄牙王室聯合後,馬德里政府基本同意葡萄牙的要求,把日本置於葡萄牙的影響範圍之內,規定日本貿易由澳門壟斷。至於日本商船卻經常到馬尼拉貿易,他們在馬尼拉可與中國商人或印度商人享受同等的待遇,不僅貿易不受限制,而且可減稅,甚至不必被規定價格“整批交易”(pancada)。日本船載運到馬尼拉的貨物多數是當地市場的必需商品,如麵粉、鹹肉、鹹魚和水菓。馬尼拉總督摩加曾列了一份清單,寫道:“他們也帶來各種顏色的絲織品、精美的屏風、各種刀劍、大量的盔甲、矛槍等武器,還有製作很精緻的寫字盒、小木箱和其他漂亮的裝飾品等等。”日本船載運回國的有“中國生絲、黃金、鹿皮、蘇木、蜂蠟、棕櫚油、卡斯蒂里安葡萄酒、茶具、玻璃、棉布和其他西班牙珍品”。當時因中國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153-154&158.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何吉賢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7年,第182頁。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3&72.
3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對日本實行海禁,故他們特別重視購買由中國船載運到馬尼拉的中國生絲。1599年,馬尼拉總督特洛(Tello)因擔心大量的日本人湧進馬尼拉,則把每年到馬尼拉的日本船數限制為三艘。然而,兩年之後,仍有大批日本船進入馬尼拉灣,其中包括薩摩藩的船隻,故馬尼拉當局衹好一再加以限制,至1631-1632年,兩地之間的交通雖說有過短暫的復蘇,但最終還是斷絕了。澳門的葡萄牙人當然很樂意看到馬尼拉與日本之間貿易的斷絕,因他們正急於發展與馬尼拉的貿易。雖然西班牙國王一再下令反對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貿易,如1608年2月敕令,准許馬尼拉每年派一艘船到澳門購置船上的補給品和戰爭用的軍需品,重申禁止兩個伊比利亞殖民地之間的正常貿易。該敕令與1586、1636年發佈的其它敕令一樣,都是絕對禁止兩地貿易的命令,但事實並非如此,葡萄牙人在馬尼拉的貿易依然很興旺。據摩加總督描述,當時澳門人在馬尼拉經營着一種龐大和贏利的貿易,葡萄牙船通常在6-7月到達馬尼拉,翌年1月返航澳門。摩加列舉了他們進口的主要商品:香料、黑奴、印度棉紡織品(包括孟加拉的蚊帳、被子)、琥珀、象牙、寶石飾物和寶石,“印度、波斯的各種玩具和珍品、土耳其地毯、床、寫字箱、澳門制的鍍金傢俱和其它珍貴的商品”。這些澳門船都不必繳稅,因為他們屬於官方禁止的非法貿易。除了澳門與馬尼拉的直接貿易外,還有大量的葡萄牙小船從印度經澳門到菲律賓,返航時亦經過澳門,這已成為一種規律,當時的編年史學家安東尼奧‧博卡羅就談到,奴隸是這種貿易的重要商品之一,在長途航行中,奴隸販運一般很少獲利,而在馬尼拉的奴隸貿易卻可獲大利。葡萄牙人為了壟斷澳門與馬尼拉貿易,一再阻止西班牙人直接與中國建立貿易聯繫,他們強烈要求中國官員禁止西班牙人到中國貿易。1598年里奧斯‧科羅內爾(RiosCoronel)寫信告訴摩加說:“葡萄牙人看見我們到中國貿易的辛酸感受是無法形容的。”英國地理學家珀切斯(Purchas)描述這兩個伊比利亞民族的利益衝突時說:“西班牙人到中國貿易可能導致澳門的衰弱,如果西班牙人把秘WilliamLytle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Co.,1939,pp.114-115.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p.74-75.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94.
399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魯和新西班牙的大量銀元投入中國貿易,受到損害的不是西班牙而是葡萄牙,雖然他們現在同屬一個國王的臣民,但各自的利益還是截然分開的。”此外,澳門葡萄牙人也設法阻止中國人到菲律賓貿易,他們造謠說西班牙在馬尼拉的殖民地已瀕臨財政崩潰的邊緣,無法償付任何貨款。為了使中國船不敢出海,甚至誇大荷蘭海盜的危險,以利用中國船少到馬尼拉的機會贏利。從澳門到馬尼拉貿易的葡萄牙船日漸增多,特別是1619年以後,在1620年就有10艘,其裝載貨物的價值,僅1626年的一艘就超過50萬比索。阿爾瓦拉多(JosédeNavadaAlvarado)在1630年聲稱,從澳門進口的正常價值約150萬比索。他們所取得的利潤,據維爾霍(LourençodeLizVelho)說,澳門─馬尼拉貿易每年為澳門贏得淨利六萬葡元,這筆款可用來興建城堡。如此高額利潤是同時期在東方貿易的其它歐洲國家所無法比擬的,如阿卡普爾科大帆船在較好年份載運到菲律賓的銀元大約200萬比索,返航載運的中國絲綢一般值200萬-300萬比索,已被認為是在東方貿易最贏利的一條航線。而英國東印度公司在亞洲的貿易就比較適中,1640年初他們派了四艘船到東方,載運的貨物值五萬英鎊(相當於400,000比索);在1636-1640年,三艘駛往英國的印度船載運的貨物值109,570英鎊。澳門與馬尼拉貿易的發展,為西班牙大帆船提供了運往阿卡普爾科的中國絲綢,特別是當中國商船較少到馬尼拉時顯得更加突出,馬尼拉總督席爾瓦(FernandodeSilva)在1626年就說過:“如果沒有澳門載運來的絲綢,新西班牙的船隻將無貨可載。”然而,葡萄牙人從貿易中攫取的巨額利潤很快就引起西班牙人的不滿,他們感到葡萄牙人實際是在分享大帆船貿易的利潤,儘管他們本身無法參與大帆船貿易。因此,不少西班牙人要求禁止澳門與馬尼拉的貿易,而寧願依靠中國商船載運來的絲綢。1633年,西班牙王室終於下令禁止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聯繫。國王譴責葡萄牙人的高價勒索導致了馬尼拉城的窮困,他們每年運走的白銀是中國人運走的三倍。但是,澳門葡人絕不會輕易放棄與馬尼拉的貿WilliamLytle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Co.,1939,pp.130-131.WilliamLytle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Co.,1939,p.132.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02.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70.WilliamLytle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Co.,1939,pp.132-133.
4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易,他們認為,禁令是輕率和行不通的,馬尼拉航程所產生的大筆駐防費和城堡維修費是難以取代的。假如澳門人不再載運絲綢到馬尼拉,廣東人將會親自載運,並與福建人聯合起來直接同葡萄牙人競爭,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利用澳門商人作為他們的中介商。再說,禁令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執行,因為中國商船經常與澳門商人合作載運貨物到鄰近小島貿易。更甚者,西班牙大帆船亦乘機藉口購買軍需品或為天氣所迫航行到澳門,而澳門商人則暗中供給他們所渴望得到的絲綢,一艘大帆船從事這種走私貿易通常都帶有50萬銀元。1639-1640年,澳門─長崎貿易的最後喪失導致澳門議事會再次致信菲利普國王,強烈要求他正式批准他們到馬尼拉,甚至到墨西哥或秘魯貿易,以補償他們的損失。他們指出,1633-1634年王室禁令的嚴格執行,衹是把波托西(Potosi)的財富從尊貴的天主教陛下的澳門臣民的口袋裏轉移到廣東與廈門異教徒華人的金庫裏。他們抗議說:“寧可把麵包給孩子也不要給狗。”然而當抗議書送到歐洲時,他們的君王已不再是哈普斯堡的菲利普國王,而是布拉干薩的約翰國王。1669-1677年,曼內爾‧德‧利昂(ManueldeLeon)任馬尼拉總督期間曾恢復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聯繫,准許葡萄牙船重新到馬尼拉貿易。但此時每年春天季風期都有接連不斷的帆船從中國各港口來到馬尼拉,而葡萄牙人再也無法獲得他們原先在馬尼拉的地位,他們衹能指定一名絲綢貿易的小代理商,而他們賣給西班牙的卻是當地製造的商品和一些印度與歐洲商品。這條航線與印度葡萄牙人的多數航線一樣,不大注意執行葡萄牙本國政府的官方規定,故一直到1727年2月,菲利普五世才下令廢除所有的限制。三澳門─長崎貿易的喪失與澳門─馬尼拉貿易的受限制,對於澳門的葡萄牙人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為了生存,他們不得不把貿易重點轉移到望加錫和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s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n,1959.p.135.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36.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38.WilliamLytleSchurz,TheManilaGalleon,NewYork:E.P.Dutton&Co.,1939,p.134.
401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帝汶一帶。早在17世紀前十年,葡萄牙人已在望加錫建立了一個大的居留地,並逐漸發展成為印度尼西亞東南部的主要貿易中心,據1625年一位從望加錫到巴達維亞的英國商人報導,每年大約有10-22艘葡萄牙船從澳門、馬六甲和科羅曼德爾沿岸的港口到達望加錫,有時上岸的葡萄牙人多達500人,在那裏穆斯林蘇丹准許他們自由進行宗教活動。他們在11-12月到達,翌年5月離開,把望加錫作為售賣中國絲綢和印度棉紡織品的中心,換回帝汶的檀香木、馬魯古的丁香和婆羅洲的鑽石。這位英國人宣稱,他們每年的貿易額超過50萬里亞爾,僅澳門的葡萄牙船就佔六萬里亞爾,難怪葡萄牙人把望加錫看成是比馬六甲還要好的第二殖民地,他們自認為這裏很安全,沒有在印度遇到的敵人,因為敵人從未進攻過這裏。在1660年荷蘭人進攻之前,望加錫一直為葡萄牙人提供了一個贏利的商業基地,特別是澳門的葡萄牙人,望加錫的日益繁榮確實給他們以極大的促進。一些葡萄牙商人如弗朗西斯科‧維埃拉‧德‧菲蓋雷多(FranciscoVieiradeFigueiredo),從望加錫到澳門、帝汶、弗洛勒斯和科羅曼德爾貿易,成為蘇丹哈桑‧尤丁(HassanUdin)的親信,蘇丹的大臣佩坦加洛安(Patengaloan)能流利地說、寫葡萄牙文,是一位歐洲書籍和海圖的熱心收藏者。毫不誇張地說,菲蓋雷多已成為群島東部最有影響的人物。他名義上照管的範圍是蘇拉威西南部的一小片島嶼,即努沙登加拉群島,群島中有四個主要島嶼:索洛、英德、帝汶和弗洛勒斯。帝汶島出產檀香木,17世紀30年代初,葡萄牙在這一地區的貿易已十分繁榮,據說當時澳門的葡萄牙商人販運帝汶檀香木的利潤達150-200%。編年史學家安東尼奧‧博卡羅在1635年的著作中,有提到索洛居留地的繁榮以及帝汶和澳門之間興旺的檀香木貿易。這種貿易是由當地基督教徒操縱的葡萄牙船經由望加錫進行的,這些基督教土著很善戰,1630年曾俘獲過荷蘭船“耶格”(Jaeger)號及船上的所有船員。澳門─索洛─帝汶的貿易不像與日本貿易那樣被壟斷,而是由所有參加者自由貿易,這也許是它成功的原因之一。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p.177-178.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79.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何吉賢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7年,第218頁。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178.
4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從17世紀60年代末起,特別是1669年荷蘭船隊對望加錫進行決定性的攻擊之後,澳門的葡萄牙商人衹能零零星星地派船到帝汶貿易。他們逐漸把貿易延伸到努沙登加拉群島和印度尼西亞的東部、馬尼拉、雅加達、萬丹、馬六甲(甚至在馬六甲已落入荷蘭的掌握之後)以及東南亞大陸的其它地方,有時也向西擴展到果阿和古吉拉特。據估計,這些年中澳門的葡萄牙人經營的船隻大約有10-11艘,在17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其中的2-3艘通常航行到荷蘭控制下的雅加達,載運茶葉、絲綢、鋅以及少量貴金屬,購買的貨物主要是胡椒、其他香料、錫和鉛。在70年代初,大致相同數量的澳門商船也曾到過萬丹進行貿易。此時澳門最著名的船商是佩羅‧瓦茲‧塞凱拉,他在80年代曾擔任過暹羅阿瑜陀耶的大使,他經營着兩艘與班賈爾馬辛、帝汶、雅加達和阿瑜陀耶貿易的商船。澳門葡萄牙人在失去與日本、馬尼拉的貿易之後,就是採取這種不斷擴展其貿易網、不斷開闢新市場的辦法,來彌補其貿易損失,繼續維持澳門在東亞海域的貿易中心地位。博克塞在《葡萄牙紳士在遠東》一書中評論道:“多種市場的存在是澳門依然相當富有和繁榮的原因,當荷蘭封鎖馬六甲海峽,與果阿的交通實際已經斷絕時;當在荷蘭連續不斷的襲擊下,葡萄牙在亞洲的殖民地已漸漸消失時,滿懷信心給澳門人有勇氣和決心去開發這些新的市場,以維持他們在中國搖搖欲墜的立足地,儘管有多次他們幾乎被遭受的種種困難所壓倒。”綜上所述,17世紀,在荷蘭海上勢力的不斷襲擊下,留居澳門的葡萄牙人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貿易模式,即放棄與印度果阿的遠程貿易,將貿易範圍局限在東亞海域,開闢了澳門─長崎、澳門─馬尼拉、澳門─望加錫的貿易航線,遂形成了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至1639年以後,當澳門與長崎的貿易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被關閉、澳門與馬尼拉的貿易因西班牙當局的限制而停頓、澳門與望加錫的貿易亦因荷蘭的進攻而喪失時,澳門的葡萄牙人並沒有因此失去信心,停止貿易,而是把市場開闢到荷蘭進攻相對薄弱的小巽他群島的外島──帝汶島、索洛島和弗洛勒斯島,利用販運帝汶島上檀香木的利潤,繼續保持着澳門在東亞海上貿易的重要地位。原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8期,2003年。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何吉賢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7年,第220頁。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p.10-11.
403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葡萄牙人是最早進入亞洲的西方殖民者,16世紀以後在東非到日本的廣闊領域建立起海上殖民帝國和勢力範圍。在這片廣袤的地域,果阿的總督作為國王的代表(也稱副王)是最高統治者,任命地方官吏、指揮侵略性或防禦性戰爭,監督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維持和執行法律等。1570年代,葡萄牙人的亞洲統治區被劃分為三個大區:第一區,東非到錫蘭地區,直接由印度總督管轄;第二區,從錫蘭到勃古(今緬甸);第三區,從勃古到中國。後兩區各置總督,作為各自地區的軍事首領,受印度總督領導。澳門屬於第三區,1586年(明萬曆十四年),葡萄牙政府將澳門的地位提升,賦予與印度柯欽、葡萄牙埃武拉同等的“自由、榮譽和顯要地位”,賜名“中國的上帝聖名之城”。澳門是葡萄牙人海上殖民帝國和海外貿易體系的重要據點,葡人採取王室貿易和私營貿易形式經營澳門與印度洋、東南亞和東北亞貿易,其中東南亞、日本是澳門貿易的主要區域。17世紀葡萄牙的商船經常進出安南憲、廣南會安、暹羅阿瑜陀耶、北大年、馬六甲、菲律賓馬尼拉、印度尼西亞望加錫、帝汶等港口,構成亞洲貿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李慶新作者簡介︰李慶新,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中山研究所所長、廣東海洋史研究中心研究員,歷史學博士。A.H.德‧奧里維拉‧馬爾格斯(Marques,A.H.D.O):《葡萄牙歷史》,李均報譯,北京: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8年,第65、85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23頁。
4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中外學者對澳門與馬尼拉、長崎以及果阿貿易已經做出不少有份量的研究,但對東南亞其他港口的貿易涉及較少,有待進一步深化和拓展。一、澳門與廣南會安貿易葡萄牙人在安南的商業、宗教活動早在16世紀40年代已經開始,主要活動地區有安南的憲(今越南興安省興安)和會安(Hoi-an,Faifo,今越南廣南一峴港省會安)。16世紀初葉,安南黎朝政權落入外戚莫登庸手上,莫氏獨掌政權,1527年殺恭帝自立,以昇龍為都城,史稱莫朝;黎莊宗在大臣阮淦支持下於南方清化、義安建立政權,與莫氏抗衡。這樣,安南出現南北分立的“南北朝”。16世紀下半葉,阮淦之婿鄭檢掌握黎朝朝政,擊潰莫氏,莫氏子孫退踞高平之地;1588年,阮淦之子阮潢出鎮順化,拓地至廣南一帶,建立起阮氏割據政權,與鄭氏各霸一方;安南又分裂成南北對立的兩個政權,史稱“鄭阮紛爭時代”。鄭氏辟首都昇龍(ThangLong)東南的憲為商賈集中互市的商埠。阮氏建都順化(今越南平治天省首府順化),為與鄭氏爭雄,招攬各國商人,在廣南會安(Hoi-an,Faifo)選擇一處合適的地方建立城鎮,作為市集場所。西方學者Birdwood謂葡人在廣南通商始於1540年。會安位於秋盆河(TheThuBonRiver)即柴江的入海口,歷史上是佔婆(Champa)人的故鄉。17世紀初荷蘭人柯恩(JanPieterszoonCoen)說,廣南“具有極為良好的港灣及停泊地”,會安憑靠優越的區位優勢、資源條件和良好的政策環境發展成為本區域最重要的國際貿易港口。萬曆時張燮《東西洋考》說:“賈舶既到,司關者將幣報酋,舶主見酋,行四拜禮。所貢方物,具有成數。酋為商人設食,乃給木牌於廛舍,聽民貿易”。來自中國廣東、福建等地商人和日本商人每年新年期間,開始為期七個月的交易季節。當地居民運來絲、烏木、沉香、糖、麝香、肉桂、大米等土產;中國商船則運來瓷器、紙張、茶、銀條、武器、硝石、硫黃、鉛等貨物。張燮著,謝方點校:《西洋列國考》,《東西洋考》卷1,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VictonPurcell,TheChineseinSoutheastAsia,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65,p.183。
405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華僑“在各種場合都容易接近統治者”,擔任“翁該艚”(OngCaiTau)即阮府管理艚務之“艚司”或“艚部”官員,管理一切船務、外國貿易和外僑。尼古拉斯‧塔林(Tarling,Nicholas)主編的《劍橋東南亞史》指出:會安港(faifo),即今天的會安,是17世紀初期南越的主要貿易中心,由日本人和中國人居民區組成。到1695年,中國人仍然佔主導地位,他們經營着10-12條中國商船,每年都從日本、廣東、暹羅、柬埔寨、馬尼拉和巴達維亞駛抵這裏。這裏的廣東包括澳門,說明澳門與廣南之間貿易交往相當密切。據《巴達維亞城日記》記載,17世紀40年代,葡萄牙人在澳門、廣南的事業已不景氣,然而就在1640年,“葡萄牙人派遣中國帆船七艘載運黃色蠶絲‘攀謝’(Pangsjes)、紅白‘基蕾姆’(Gilem)及廣東織品等貨前往該地(指澳門),商品賤賣給中國人,而搭載黑糖、沉香、伽羅、鮫皮多數及鹿皮若干,運往日本”。這條資料說明兩個重要問題:一是葡萄牙人在廣南很有勢力,二是中國商船也有受租於葡人者,從事葡人在廣南的貿易。自從1600年6月荷蘭人范‧內克(VanNeck)率領老公司(OudeCompagnie)所屬的六艘艦隊進入亞洲以來,葡萄牙人開始遇到強橫而難於對付的競爭對手。荷蘭人在廣南也設有商站,但他們的生意似乎不如葡萄牙人成功。為了擊敗對手,荷蘭人除了採取武力對付葡萄牙商船外,同樣運用葡萄牙人在亞洲各國慣用的手法,賄賂廣南國王和官吏。對此,葡國澳門史家施白蒂(BeatrizA.O.BastodaSilva)在《澳門編年史》中留下了珍貴的記錄:1633年7月26日,由於荷蘭人的競爭及其對澳門與印度的貿易不斷造成損失,拉法耶爾‧卡爾內羅(RafaelCarneiro)被挑選去和交趾支那國王商談如何阻止荷蘭人在該國的貿易活動。李慶新:《15-17世紀廣東人在越南活動考述》,《華夏文明與西方世界──蔡鴻生教授七十華誕紀念文集》,香港:博士苑出版社,2003年,第211-229頁。尼古拉斯‧塔林(Tarling,Nicholas)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賀聖達等譯,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9頁。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年,第248頁。
4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633年10月7日,鑒於交趾支那國王接受荷蘭人的禮品而與之達成協定,澳門官民聚集在議事會商議阻止荷蘭人在交趾支那的貿易活動;決定再派遣有經驗之年長市民拉法耶爾‧卡爾內羅(RafaelCarneiro)帶上“與該等談判相當之禮品”去交趾支那。荷蘭文獻對此也有涉及。1634年5月,荷蘭巴達維亞總督及印度參事會對在日本指揮公司事務之上席商務員尼哥拉士古格巴格發出通知和預告,其中第6、7條謂:一、此外應採購日本錢幣,或訂立購買契約,蓋錢幣僅用於廣南貿易,由於此錢幣之收益少而廣南貿易額亦少,且如三月二日、十七日項下所載,因發生於公司有大不名譽事件,不得已而中止廣南貿易。一、公司於去年在廣南遭遇不幸事件,如以強力對廣南國及其人民復仇時,在日本是否將發生新困難及不幸事件?荷蘭人在廣南貿易額少,而且曾受到廣南的“強力”對待,並終止廣南貿易,顯然是葡萄牙人的“禮品”在起作用。其實,為了與荷蘭人爭奪中國廣州貿易,澳門葡人也多次賄賂廣東官方,從中作梗,成功阻止荷蘭與中國建立直接的外交貿易聯繫。廣南貿易競爭以葡萄牙人得手而終結,荷蘭人在廣南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1634年11月,荷蘭上席商務員阿布拉哈姆‧太格說:廣南貿易在公司害多於利。蓋不但須贈送非常鉅額之禮品,而且資金無法用於有利途徑,在該地可得到之貨物價格頗高,對此幾乎無利可圖。又日本人多來往廣南,日本戎克船多來該地,由於日本國務會議員及大官等,與此有秘密關係,故貿易有不利時,對在日本之我僑民將惹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40-41頁。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120-122頁。李慶新:《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第一屆清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臺灣宜蘭:佛光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研究所,2003年。
407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起新問題,發生麻煩。公司在此情形下,必在該地大受輕侮。此外,為避免諸多不便起見,當以放棄廣南貿易為有利。荷蘭人在廣南的窘境可見一斑。然而,據《巴達維亞城日記》記載,1634年葡萄牙人也被廣南驅逐,原因待考。著名學者邵循正先生說:“歐人在亞洲政治經濟勢力之前矛,厥為宗教。葡、西、法諸國與安南初期之接觸,全賴羅馬教士。”事實上,16世紀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海上擴張與天主教會的傳道是結成聯盟的,具有明顯的經濟與宗教目的:分享東方的香料貿易,以各殖民地為天主教傳播基地,改變這些國家的宗教信仰。嘉靖中葡萄牙人赴安南貿易的同時,也屢次自馬六甲派遣傳教士到安南屬國柬埔寨傳教。澳門開埠後,葡人以之為基地,開展對安南貿易與傳教。西人O.Homberg在RevuedesDeuxMondes中指出,葡國商人每年赴安南貿易,輒以教士附其舟往,故傳教事業漸盛。此輩前赴安南,率自馬刺加繞途至澳門,先駐於耶酥會所設立之學校中,受訓練若干時,然後出發。對此,邵循正先生提示:“外人在安南宗教勢力,竟借中國地為根據,此點頗可注意。”1614年,日本村上天皇下諭旨斥逐歐洲傳教士,前來遠東的傳教士多停留於澳門。根據一些從廣南回澳的葡國商人的介紹與倡議,傳教士F.Busomi與D.Carvalho於次年二月抵達廣南(Tourane),設立教堂,不久,移居會安(Faifo)。居一年,F.Busomi赴日,D.Carvalho則留駐至1639年,開創之功足道也。1626年,葡國傳教士GinliausBaldinotti與日本教士GinloPiani前往北圻,受到安南相國鄭梉的厚待;兩人回廣南,因而有北圻傳教團之設立。1630年前後,越南有7,000人昄依基督教。1640年,阮氏統治地區有基督徒39,000名,而鄭氏統治地區則達到82,000人。顯示葡萄牙人在安南確立比較深厚的勢力。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139頁。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頁。G.F.赫德遜(G.F.Hudson):《歐洲與中國》,李申、王遵仲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268頁;D.G.E.霍爾(D.GE.Hall):《東南亞史》上冊,中山大學東南亞歷史研究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312頁。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第3-4頁。Cordier,Mélangesd’HistoireetdeGéographieOrientales,III,75,note2.轉引自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第4頁。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第439頁。
4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澳門對暹羅、北大年貿易被西方學者稱為“充當印度洋和東方海洋的天然橋樑”的暹羅,16世紀初到30年代對外貿易相當活躍,“中國人、日本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都用同樣或其他方式參與暹羅和日本的貿易,穆斯林商人、荷蘭人、英國人和葡萄牙人錯綜複雜的包括在印度—暹羅貿易之中”,因之暹羅成為西方商人競逐的市場之一,暹羅商人也向各國輸出來自東西方的商品,其中向中國市場提供各種各樣的木材、草藥。1511年,葡萄牙人佔領馬六甲以後,即派使者前往暹羅,打探虛實,謀求通商。這兩名使者把暹羅的風物土產、港口位置等寫成報告,經果阿送到里斯本。1518年,葡萄牙使者杜爾特科埃略攜帶信件和禮物來到阿瑜陀耶,與暹王簽定了一項條約,規定暹羅必須為葡萄牙人的商業活動提供方便,允許葡人在暹羅定居,享有信仰和傳播基督教自由。葡萄牙方面則答應向暹羅提供武器彈藥,允許暹羅在馬六甲建立據點。此後,大批葡萄牙人進入暹羅,在阿瑜陀耶郊區10多公里的地方形成一個葡人聚居區,並在孟加拉灣的墨吉、丹拿沙林以及位於馬來半島東海岸的北大年、洛坤等地經商。帕拉猜王時期(1534-1546年在位),暹羅軍隊還聘用了120名葡萄牙軍人。在巴塞銅王(PrasatTóng)統治時期(1630-1656年在位),暹羅推行皇家壟斷貿易政策,規定所有外國商人到暹羅西南各口岸貿易都必須先得到國王許可,而出口銅、鉛須先運到國王設在大城的倉庫。根據明人張燮記載,當時進入大城貿易需要經過三道關卡,“賈舶入港,約三日程至第三關;舟至,則偵者飛報於王。又三日,至第二關。又三日,至佛郎日本關。所至關,輒聽其近地交易,……其俗以海代錢,……貿易輸稅,各有故事。國人禮華人甚摯,倍於他夷,真慕義之國也。”這裏的“佛郎日本關”,當與葡萄牙人(佛郎機)有關。從澳門開往東南亞的商船常到阿瑜陀耶貿易。在東北季風時節,在中國海域航行會有困難,開往澳門等地的葡萄牙商船會在暹羅各海港停泊避風。德國學者PaulA.VanDyke,HowandWhytheDutchEastIndiaCompanyBecomeCompetitiveinIntra-AsianTradeinEastAsiainthe1630s,pp.41-56,ItinerarioVolumeXXI(1997)number3,Leiden,Grafaria,1998.中山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泰國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5頁。張燮:《西洋列國考》,《東西洋考》卷2。
409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貢德‧弗蘭克(GunderFrank)稱:“這個城市(阿瑜陀耶)是一個聯繫廣泛的貿易中心,不僅與日本、澳門和廣州,而且與東南亞群島港口和馬來亞半島東海岸的北大年都有貿易往來。”直到1630年(崇禎三年)前後被荷蘭人驅逐時為止,葡萄牙人在暹羅的貿易相當穩定。北大年(Patani),又稱大坭(Tani)、佛打泥,在馬來半島東岸,今之吉打(Kedah)。中古時期為赤土國屬地,即隋唐時期之狼牙修、郎迦戍。暹羅坤羅坎亨大王(KhunRamaKhamHaengMaharaja,1277-1317年在位)統治時期,北大年與之確立宗藩關係。明朝萬曆年間,北大年歷史上之“黃金時代”,其於東西方貿易中之地位,固不亞於往日之滿刺加,較之柔佛、彭亨或其他附近各國,更有過之而無不及。16世紀末葡萄牙人ManoelGodinhodeEredia在《黃金半島題本》說:“北大年(Patane)者,昔末羅籲(Malaios)人之首創帝國也;位半島東岸,……現為東方貿易繁盛諸名港之一。”1688-1723年在南洋居住過的西方人AlexandarHamilton《東印度新志》謂:“柔佛領土中北向再次之一地為北大年(Patany),疇昔為諸海中商務最繁盛之埠。”著名南洋史家許雲樵先生介紹北大年對外貿易盛況:孟加拉(Bengal)及滿刺加運衣料至北大年市易,爪哇則運檀香至,婆羅洲亦運龍腦、奴隸、蜜蠟及結石(Bezoar,或作獸寶)至,暹羅則供給北大年居民之金、米、鹽、鉛,占城(Siampa)及真臘(Camboj’a)有奴隸、棉、伽楠香(Kalamback)及上沉香,中國則有黃白色之絲綢、花緞、素緞、瓷器、銅、鐵之屬,日本亦有鐮刀、銅及其他相類之貨至。亦有若干貨物,乃外國人自他方轉運至此者,例如安汶(Anboyna)及文誕(Banda)之豆蔻、寇肉及丁香,地悶(Timor)之檀香,詹卑貢德‧弗蘭克(GunderFrank):《白銀資本——重現經濟全球化的東方》,劉北成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第146頁。D.G.E.霍爾(D.G.E.Hall)︰《東南亞史》上冊,中山大學東南亞歷史研究所譯,第307-308頁。許雲樵:《北大年史》,新加坡南洋編譯所,1946年,第36頁。古定訶‧伊利地亞(ManoelGodinhodeEredia):《黃金半島題本》,許雲樵譯,新加坡:星洲世界書局有限公司,1961年,第10-11頁。JohnPinkerton,Ageneralcollectionofthebestandmostinterestingvoyagesandtravelsinallpartsoftheworld,London,1808.轉引自許雲樵:《北大年史》,第39-40頁。
4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Jambi)及安駝羅尼(Andragny)之胡椒,大抵皆自Champor,Libor,Pahan,Morbyllion,Ligor等地轉口求售者,白古(Pegu)則供給北大年以大量之寶石。此地亦有極多貨物為外國商賈所輸出,例如Lahor及彭亨之米、鹽、牛、家禽及其他食品,皆仰給也。滿刺加人則取結石,婆羅洲人取鐵、鋼及銅,暹人取各色布料及胡椒,華人取胡椒、龍腦、黃白檀香、皮革、象牙、水牛角、及其他貨物,日本人亦取鹿皮、錫、鉛及絲。1518年,葡萄牙人與北大年建立直接關係。據英人FrederickCharlesDanvers所著《葡萄牙人在印度之東方帝國興亡史》記載,該年葡人JoãoCoelho奉使中國,出發抵馬來半島之北大年,“與其太守建立和平及商業,即返滿剌加”。20-30年代,葡萄牙航海家和商人在北大年的活動相當頻繁,其時以北大年為基地經商的葡萄牙人有300人之多。1556(嘉靖三十五年)曾訪問過廣州的葡萄牙多明我修士加斯帕‧達‧克路士(GaspurdeCruz)在《中國志》中記述了澳門葡人和廣東商人到暹羅、北大年等地做生意的情況:有的中國人仍不放棄到中國境外進行貿易的機會,但這些不再返回中國,其中有些住在馬六甲,另一些住在暹羅,還有些在北大年。從而其中一些無執照的人散居南方不同地區。因此有些已住在中國境外的人,在葡人保護下乘他們的船前往中國;當他們要交船的稅款時,他們找個葡人當朋友,給點好處,那他們可用他的名義迅速解決它,把稅付了。有的中國人為了謀生,偷偷坐這些中國船到海外去作買賣,而且偷偷返回,不讓人知道,那怕親友也不讓。1511年葡萄牙人佔領馬六甲後,壟斷海峽貿易,苛政暴斂,對當地中國商人許雲樵:《北大年史》,第38頁。許雲樵:《北大年史》,第38頁。許雲樵:《北大年史》,第41頁。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劍橋東南亞史》(I),第292頁。C.R.Boxer,SouthChinainTheSixteenthCentury,London:PrintedfortheHakluytSociety,1953,p.191.
411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也不友好。華商受到排擠,相率轉移到北大年,他們在那裏受到良好的對待。1603年7月1日,荷蘭人抵達北大年,與一華人約往廣州,乃於是月十一日啟行,三十日抵澳門。三、澳門對馬六甲貿易馬六甲地處南海與印度洋航路交通之要衝,物產豐富,“有寶馬、瑪瑙、水晶、石青、回回青、善馬、犀牛、龍涎香、沉香、速香、木香、丁香、降真香、刀、弓、錫、鎖服、胡椒、蘇木、硫磺之屬,貨舶至,貿易稱平”,“四方商賈輻輳,華人往者,以地遠價高,獲利倍於他國。”葡萄牙人在1511年(正德六年)攻佔馬六甲之後,就把它經營成遠東與印度洋貿易的一個要塞。葡萄牙在東方設有三個主要的海軍基地,馬六甲是其中一個(另兩個為果阿和奧爾木茲),以保護馬六甲海峽以東的海上航線暢通。16世紀末,馬六甲城分為四區,“凡地主及已婚葡萄牙人六百名,此外複有臣民二千,內有基督徒、異教徒,並偶像崇拜者(Maumethistas或Moros)不等”。澳門─果阿航線全賴馬六甲的接駁貫通。16世紀20-30年代,在帝汶、北爪哇從事私營貿易的葡萄牙商人都說,在馬六甲和中國之間經商的有300人。1603年(萬曆三十一年)葡萄牙“卡特琳娜”號大帆船就是從澳門開往馬六甲時被荷蘭人俘獲的。1511年,葡萄牙人佔據馬六甲後,“強迫所有‘印度’船隻停靠馬六甲,繳付港稅,如有抗拒不從者,焚起舟而逼其水手為奴。由於這種殘暴的行動,更多的人民被逐出於馬六甲之外,除了當地的船舶以外,幾乎沒有其他船隻來境”。華商同樣受到敲詐勒索。張燮《東西洋考》云:葡人“屢肆輈張,故賈船希往者”;葡萄牙人“見華人不肯駐,輒迎擊於海門,掠其貨以歸”。1519年,葡PurchasHisPilgrimes,Vol.V,p.216,轉引自許雲樵:《北大年史》,第39-40頁。張廷玉等:《明史》卷325《外國傳》。古定訶‧伊利地亞(ManoelGodinhodeEredia):《黃金半島題本》,第4-5頁。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第292頁。溫斯泰德(R.O.Winstedt):《馬來亞史》,姚梓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8年,第105頁。張燮:《西洋列國考》,《東西洋考》卷4。
4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對所有來自中國的貨物徵稅10%,而對孟加拉來的貨物則僅徵8%。一份史料記載說,約1638年,“沒有任何一條船舶可以通過海峽區域而不在馬六甲靠岸,來繳納船上所有貨物的關稅,稅率為值百抽十,另有百分之二的市政附加稅,作為炮臺和炮兵的經費。這已經成為馬六甲的法律了。”據1641年一份關於葡萄牙人在馬六甲的關稅和其他稅捐的報告稱,馬六甲所有進口稅,除糧食外,都須在海關(Alfendega)納稅百分之九,百分之六歸葡王,百分之三歸地方。一條價值約在葡幣230元的黃金須納稅葡幣4元。出口稅為百分之4又1/2,百分之三歸葡王,百分之1又1/2歸地方,但是出口到果阿和柯枝的貨物,免於徵稅,因為那裏有本國的皇家海關。馬六甲與澳門之間的貿易主要由王室經營。1641年,一份葡萄牙時代馬六甲進出口貨物列表顯示,馬六甲從澳門進口的商品有黃金、絲織品、白糖和紅塘、鐵器、金錢、水銀、中國錫、珍珠和瓷器,出口的有胡椒、象牙、犀角、檀香、沉香、紅珊瑚、琥珀、奴隸、樟腦、燕窩和其他雜貨。17世紀初,荷蘭人與葡萄牙人在馬來半島和印尼群島一帶海域的爭霸日趨激烈。1606年,荷蘭人與柔佛蘇丹訂立盟約,謂荷蘭若能戰勝葡萄牙人,佔領馬六甲,“馬六甲自當歸荷,荷人並有獨特權利與蘇丹首府之間免稅貿易,歐陸他國則一概不准染指。”但荷蘭人首戰敗北。1640年再戰,其時果阿已經被荷蘭人圍困了五年,至1641年1月14日卒陷之。“此至馬來半島及遠東通衢之重要樞紐一失,葡人在南洋諸國之勢力,遽爾一落千丈。”澳門、馬六甲之間的航線隨之衰落。四、澳門對菲律賓貿易唐宋時期,中國與菲律賓群島已有貿易往來。馬端臨《文獻通考》云:“摩巴素(VictonPurcell):《東南亞的中國人》,《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廈門),1958年第2、3期。溫斯泰德(R.O.Winstedt):《馬來亞史》,第105頁。溫斯泰德(R.O.Winstedt):《馬來亞史》,第105-106頁。溫斯泰德(R.O.Winstedt):《馬來亞史》,第109頁。NendrikP.N.Muller:《馬來半島與歐洲之政治關係》,范文濤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43年,第5-6頁。
413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逸國,太平興國七年,載寶貨至廣州海岸。”摩逸即麻逸,今菲律賓民都洛島。當時中菲交往主要取道南海道,即從廣州南下中南半島,繞道占城、渤泥前往菲島,航行其間的外國商人主要為阿拉伯人。然而20世紀40年代菲律賓考古發現顯示,有幾個遺址出土過晚唐的陶瓷器,說明菲律賓與華南之間,在晚唐便開始有交往。對菲律賓史前考古有很高造詣的拜爾(H.OtieyBever)教授認為,晚唐一些中國陶瓷運抵菲律賓,不管是阿拉伯人還是中國人,其貿易大體上與海岸一帶社區進行,也包括沿着河流,進入海岸附近的內陸聚落進行交易。北宋中期,從福建泉州經澎湖到達菲律賓呂宋島、民都洛島和巴拉望島的新航線開通。中國商人一般在冬春季節乘東北季風南下,盛夏(5、6月)在颱風季節來臨前,或秋季颱風季節過後,乘西南季風返回,旅程雖多驚險,但一年可以一次往返。宋代中菲貿易菲方主要以馬尼拉為中心,來自中國廣州、泉州的商船運來瓷器,然後轉運到群島沿岸其他社區。明代中菲民間交往也有新進展,中國商人到達菲島大部分地區,在馬尼拉、宿務、和樂等貿易中心與菲人進行直接交易。當西班牙人進入馬尼拉後不久,每年大約有20-30艘中國船開往菲律賓,他們左右了馬尼拉市場供應。西班牙人嘗試打通對中國福建、廣東的貿易通道,但並不成功;葡萄牙人害怕其他國家侵奪中國貿易,拒絕西班牙人前往澳門,1580年(萬曆八年),西班牙與葡萄牙合併,為澳門開通馬尼拉貿易提供機遇。1583年,澳門船主蘭代拉(BantolomenVazLandeira)用一艘小船將西班牙駐菲律賓總督派往澳門的代表桑切斯神父(Pe.AconsoSanchez)送回馬尼拉,並運去了葡萄酒、橄欖油、印度棉布、麻布、中國瓷器、塔夫綢、錦緞、絲、象牙和藥品,結果順利賣出,西班牙人也獲得利潤,雙方乃協定每年組織一次澳門至馬尼拉的貿易航行。第二年3月,蘭代拉按協定率兩艘商船開往馬尼拉,圓滿完成了交易。這兩次航行的成功標誌着澳門─馬尼拉貿易航線的正式開通。澳門─馬尼拉航線起點在澳門,經萬山群島折向東南,穿過東沙群島,再向東南航行,抵達呂宋,沿西海岸南下抵達馬尼拉。1590年,曾任澳門總督的JoãodeGama率領一艘600噸大帆船,由馬尼拉啟航,橫渡大西洋抵達墨西哥港口阿卡普爾科(Acapulco),把澳門─馬尼拉航線延伸到美洲,實現了亞洲與美洲的馬端臨:《文獻通考》卷324。金應熙主編:《菲律賓史》,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37頁。張廷茂:《明季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嶺南文史》(廣州)1999年第1期。
4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直接通航。但是直至16世紀末,澳門─馬尼拉貿易並無大的進展,主要是西、葡兩國從各國經濟利益出發,設置障礙,阻止對方進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人為造成兩地貿易的阻滯。西班牙人拒絕葡萄牙人到菲律賓貿易;同樣,葡萄牙人也不容許西班牙人到澳門或馬六甲貿易。西班牙人的船隻如果遇上風暴或其他意外被迫進入葡萄牙人的港口,船貨立即被沒收,人被關押,受到很壞的對待,因此雙方產生許多死亡和長期衝突。1590年,西班牙駐菲律賓總督拉示馬仁迎示派遣商船赴澳門,攜帶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簽署的委任狀和拉示馬仁迎示致澳葡當局的親筆信,要求允許這批貿易使者在澳門登陸,“與居民和土著交易他們所意欲和需要的一切東西,不加以防礙和阻撓”,但澳門方面依然加以阻撓。1592年,菲律賓當局派一艘船到澳門購買彈藥,結果被葡萄牙人扣留,押送到印度。而西班牙人為保護菲律賓和美洲殖民地利益,根據1580年西葡合併時所簽禁止兩國王室領地間一切交通貿易的條約,也多次拒絕葡萄牙人到菲律賓貿易。17世紀初,荷蘭人和英國人闖進西班牙、葡萄牙在東方的勢力範圍。面對這兩個新興殖民國家咄咄逼人的武力威脅,西、葡兩國衹得加強合作,聯手對付共同敵人,澳門與馬尼拉關係有了明顯改善。另外,西班牙人為改變馬尼拉市場過分依賴中國商人的局面,一方面推行禁止華商經營零售業、禁止中國織物輸入、限制中國人入境等政策,另一方面加強與澳門關係,控制中菲貿易。這些,都有利於澳門─馬尼拉貿易的發展。1580年,澳門開往馬尼拉的商船有兩艘,1604年有五艘,1627年達到六艘之多。崇禎年間,澳門每年有一艘以上商船開往馬尼拉,保持不斷。(參見附表)C.R.Boxer,TheChristianCenturyinJapan1549-1650,BerkeleyandLosAngeles:UniversityofCalifornia,1951,p.425.陳臺民:《中菲關係與菲律賓華僑》,香港:朝陽出版社,1985年,第308頁。全漢昇:《明季中國與菲律賓的貿易》,《中國經濟史論叢》,臺北:稻香出版社,1996年,第430頁。
415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明後期澳門開往馬尼拉商船數(單位:艘)年份商船數年份商船數158021632415882163331604516354160521636116061163731620516384162761639316282164031629216412163061642116313《劍橋東南亞史》記載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大帆船貿易盛況:商人從澳門裝運廣東絲綢、棉布和器皿,同來自阿卡普爾科,並攜帶有美洲殖民地白銀的商人進行易貨貿易。這種澳門─馬尼拉─阿卡普爾科的貿易如此有價值,以至於來自新西班牙(墨西哥)的西班牙商人定居馬尼拉,以便能監督和確認西班牙大帆船裝卸的中國商品的數量和裝卸情況。大帆船貿易最好的年份是16世紀最後幾十年和17世紀頭幾年。貿易最興旺的年份是1579年,從阿卡普爾科運往馬尼拉的條金數額達到1,200比索,超過泛大西洋官方貿易總額,正常貿易額為300-500萬比索。儘管後來把上述兩個港口的貿易限制為每年各一條帆船往來,但在18世紀後期以前,大帆船貿易仍然是西班牙-菲律賓經濟中的主要力量,衹是到1815年才廢除這種貿易。值得注意的是,廣州也加入了澳門—馬尼拉貿易的行列。每年駛抵菲律賓的大型貨船,大都是自廣州港和澳門港,有200噸的,也有250噸的,還有少數300噸的。小貨船(Pataches)的載重量為100-150噸。馬尼拉開往澳門的商船也有增加。1621年(天啟元年),菲律賓主教索爾拉諾(Serrano)說:“前兩年菲律賓經常有西班牙船隻往澳門、馬六甲、暹羅、柬埔寨等港口貿易。”1640年,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第287頁。
4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波巴迪拉(Bobadila)在《菲島報告》中也寫道:“西班牙也經常有船隻往澳門貿易。”澳門輸往馬尼拉的商品種類繁多,大多為中國產品,生活用品有生絲、絲線、面紗、花邊、花緞、線絹、各色棉布、白紙、色紙、墨、瓷器、陶缸、鐵鍋、瓦筒、珠子串、寶石串、寶石、藍玉等,各類食品如糧食、糖、蜜餞、火腿、鹹豬肉、花生,水果如無花果、栗子、棗子、安石榴、梨、橙,禽畜如母牛、母馬,各類軍需品如彈藥、火藥、鐵、銅、錫、鉛、水銀等。1626年,一艘自澳門開往馬尼拉的葡萄牙商船,載運貨物價值栽50萬西元以上。到1630年前後,每年自澳門運往馬尼拉的貨物,約值150萬西元。這些貨物,以中國出產的以生絲、絲織物為大宗。1619-1631年間,貿易規模進一步擴大,葡萄牙人從澳門販運生絲和綢緞到菲律賓每年貿易額常達150萬比索。澳門運往馬尼拉的中國絲貨,除部分供應本地市場外,大部分銷往美洲。中國絲貨價廉物美,在墨西哥等地有廣泛的需求。西班牙人穿的衣服,天主教神父的法衣,都用中國絲綢製作;隨着中國絲綢輸入的增加,價格下降,連黑人、印第安人都有能力消費。西班牙人從這項貿易中獲得了巨大的利潤。投資收入一般為100%-300%,有時高達1,000%。1640年,一位耶穌會士如此評論菲律賓的中國絲貨貿易:“所有這些貨物(以中國絲貨為主),都運到墨西哥,在那裏就地出售,利潤非常之大。我不相信世界上還有比這種買賣更可以令人致富的貿易。”澳門─馬尼拉貿易中,軍火交易佔重要地位。西班牙人經常到澳門購買軍用物資,供應菲律賓戰備之需。英國學者博克塞稱:在伊比利來半島的兩個王朝合併的時代,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槍炮、軍火貿易活躍地發展起來了,從事這一活動的人大多數是向澳門購買大型火炮且住在馬尼拉進行航運事業的西班牙人。《菲島史料》卷20第97頁,卷29第306頁,轉引自黃啟臣:《澳門歷史(自遠古—1840年)》,澳門:澳門歷史學會,1995年,第78頁。全漢昇:《自明季至清中葉西屬美洲的中國絲貨貿易》,《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60頁。沙丁、楊典求:《中國和拉丁美洲的早期貿易》,《歷史研究》(北京)1984年第4期。全漢昇:《明清經濟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7年,第26頁。全漢昇:《自明季至清中葉西屬美洲的中國絲貨貿易》,《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67頁。博克塞:《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5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
417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西班牙人佔領菲律賓後並沒有採取措施開發殖民地經濟,整個群島農業仍相當落後,在對外貿易中,沒有多少物資可供出口,衹能從美洲運來白銀,購買中國商品;長期的貿易入超造成大量白銀流向中國市場。1586年,一位西班牙官員給國王菲利普二世的信說:許多白銀和銀幣都運到那裏(馬尼拉)去交換中國貨物。這些銀子雖然有若干仍然留在菲島,但其餘全部都為中國大陸運貨到那裏出售的華商所運走。1590年,葡萄牙人給國王菲利普二世的信說:如果准許西印度與中國通航,則王國中的銀幣將全部流入中國,而不輸往西班牙;因為中國這麼大,有這許多貨物出售,所以無論運多少銀幣前往,那個國家都將把它全部吸收了去。1602年,一位南美主教所說:“菲律賓每年輸入二百萬西元的銀子,所有這些財富,都轉入中國人之手,而不運往西班牙去。”1638年,一位西班牙軍官說:“中國皇帝能夠用來自秘魯的銀條來建築一座宮殿。”這類記載很多,每年流進中國的白銀數量都很驚人。據全漢昇研究,自16世紀下半葉西班牙人抵達菲律賓以後,每年由菲律賓輸入中國的美洲白銀初時為數十萬西元,後來越來越多;到16世紀末,已經超過100萬西元;17世紀初,增加至200萬西元以上(參見下表)。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42頁。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42頁。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42頁。全漢昇:《明清經濟史研究》,第19頁。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中國經濟史論叢》,第444頁。
4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明後期美洲白銀經菲輸華數額(單位:西元)年份1586前15861598及以前1602及以前16041633及以前數額300,000500,000(+)800,000-1,000,000(+)2,000,0002,500,000(+)2,000,000至於美洲白銀流入中國的總額,美國學者吉查德‧馮‧格拉赫恩(RichardvonGlahn)估算,1550-1645年,每年輸入中國的日本、美洲白銀有50-100公噸,其中大量流入嶺南;1636年,葡萄牙商船運來日本白銀投放到廣州交易會的白銀有75,000公斤。全漢昇先生認為,1586-1640年,經馬尼拉貿易輸入中國的白銀總數達到2,742萬比索。英國學者博克塞(C.R.Boxer)認為,1585-1640年,從日本長崎運往澳門的白銀有14,899,000兩,這些白銀大多流入廣東。梁方仲先生的研究則顯示,1573-1644年,各國輸入中國的銀元至少超過一萬萬元以上。16、17世紀是歐洲重商主義盛行的時代。重商主義者認為,貨幣是財富的唯一形態,在對外貿易中,堅持多賣少買或不買,以貯藏形式把貨幣貯存起來。西班牙人經營中國絲貨貿易卻完全不符合重商主義原則,白銀的大量流失令西班牙人深感懊惱而又無計可施。不僅如此,中國絲貨經美洲輸入西班牙本土,威脅到西班牙紡織品在美洲的銷路,也衝擊了西班牙南部的絲綢產業,“西班牙開始意識到,由於中國絲綢的競爭,它在西印度的貿易已日暮途窮”。西班牙王室不得不採取幹預手段,限制中國商人到馬尼拉貿易,控制新西班牙與菲律賓、菲律賓與澳門貿易的規模,企圖制止白銀流向中國。16世紀90年代至17世紀最初十年間,西班牙頒佈了一系列與澳門─馬尼拉─阿卡普爾科貿易有關的法令,儘管這些法令並沒有得到各方的切實重視與貫徹,但對多邊貿易畢竟是一個制約因素。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東方貿易上是老對手,葡萄牙人經常阻撓西班牙至澳RobertB.Marks,Tigers,Rice,SilkandSilt:EnvironmentandEconomyinLateImperialSouthChin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p.128.全漢昇:《明清經濟史研究》,第197頁。C.R.Boxer,TheGreatShipfromAmacon:AnnalofMacaoandtheOldJapanTrade,1555-1640,Lisboa:CentrodeEstudosHistoricosUltramarines,1963,pp.47-169.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78-179頁。維‧羅‧加西亞:《馬尼拉帆船》,《中外關係史譯叢》第1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
419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門、廣州貿易,雙方積怨很深,沒有因為兩國合併而完全消除。葡萄牙商船出現在馬尼拉也不純粹是商業喜訊。1635年(崇禎八年)菲律賓檢查總長孟法爾坤(JuanGranyMonfalcon)在致西班牙國王的信中說:去年曾經向國王稟報,因澳門葡人到中國廣州購買貨物,運往馬尼拉出售,而使那裏的居民蒙受到損失和傷害。他們在馬尼拉市場上壟斷中國貨物的貿易,而不像從前中國商人運貨來賣那樣,使馬尼拉的居民也能夠賺到錢。……他們不僅不准買方賒帳,而且索價高昂。如果在馬尼拉按所定價格出售,他們便自己投資,將貨物運往墨西哥出售。……由於葡人前來貿易而使馬尼拉居民不再獲利,後者便越來越貧窮,沒有資本營業,原來他們所賺的錢現在為葡人所賺,葡人現在從馬尼拉運走的銀幣,有過去中國人運走的3倍那麼多。很顯然,葡萄牙人操縱馬尼拉市場,大賺西班牙人的錢,引起西班牙人的強烈不滿。1640年12月,葡萄牙爆發反對西班牙統治的戰爭,很快取得獨立,澳門葡萄牙人宣稱效忠新國王唐‧若昂四世(DomJoãoIV),並把西班牙使者也投入牢獄。1644年,葡萄牙人又把包括傳教士在內的西班牙人全部驅逐出澳門。作為報復,憤怒的西班牙人則把葡萄牙人趕出馬尼拉,並且中斷澳門─馬尼拉貿易。明朝末年,廣州已禁止葡萄牙前往貿易,其後印度、日本貿易相繼喪失,馬尼拉航線一斷,等於掐斷了澳門貿易的又一條生命線。西人那伐留脫《支那帝國記》云:“澳門藉對日本與馬尼剌之貿易,而造成其繁榮。自對日之貿易廢,而澳門之市易衰;自對馬尼剌之貿易中止,而衰頹乃達於極點焉。”此說不無道理。從此,澳門進入一個漫長的衰退期。五、澳門與印尼群島貿易在西方殖民勢力入侵之前,印度尼西亞東部的爪哇、望加錫(Makasar,今蘇E.H.Blair&J.A.Robertsoneds,ThePhilippeIsland,1493-1898,Vol.XXV,p.135-136.轉引自張廷茂:《明季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嶺南文史》(廣州)1995年第1期。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112頁。
4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拉威西島西南烏戎潘當)與摩鹿加群島形成緊密的“三角貿易”關係,摩鹿加輸出香料換取爪哇的大米,望加錫商人則往來於摩鹿加與爪哇,從事香料貿易與大米的轉運。嘉靖時黃佐提到廣東在東西洋貿易中,中國海商用廣貨換取帝汶等地的香貨:凡東洋交易,多用絲、紵;倭國尤為兇狠,商人畏之,回易鶴頂等物。西洋交易多用廣貨,回易胡椒等物,其貴細者,往往滿舶,若暹羅產蘇木,地悶產檀得,其餘香貨,各國皆有之。這裏的“地悶”就是帝汶,說明廣東對印尼群島的貿易已有基礎。16世紀末以後,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中國人、印度人、阿拉伯人和本土商人競逐其間,爭奪香料貿易,形勢複雜。葡萄牙人在這一地區活動時間較長,每年秋冬間,他們從澳門乘東北季風,滿載中國絲貨、陶瓷等物,運往望加錫、帝汶;次年春夏間,乘西南季風,運載當地的胡椒、檀香、丁香等貨物回到澳門,這項交易利潤亦甚可觀,時人估計為100-300%。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的《劍橋東南亞史》提到16世紀20-30年代,帝汶、北爪哇都有葡萄牙私營商人活動。萬曆二十年(1592),天主教耶穌會士利瑪竇在韶州發出《致羅馬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書》,提到廣東北部商業重鎮南雄:南雄府座於北江上,尚有一支流,皆能行船。在河上建有橋兩座,一石一木。南雄是一商業城市,水陸交通極為方便。歐洲、印度、麻六甲、摩鹿加與其他地方的貨物,這裏可說應有盡有。它和中國各地大半皆有往來,許多貨物經此而輸往他省,因此船隻往來不絕,以我看來,它的面積和裴冷翠差不多。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番夷》,明嘉靖刊本。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第292頁。羅漁譯:《利瑪竇書信集》,《利瑪竇全集》(3),臺北:光啟出版社、輔仁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123頁。
421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當時由廣東南雄輸往五嶺以北中國市場的歐洲、印度、麻六甲、摩鹿加與其他地方的貨物,基本上都來自澳門和廣州,說明澳門與摩鹿加群島有貿易往來。1625年(天啟五年),一位在望加錫和巴達維亞停留過的英國人詳細描述了澳門與望加錫、摩鹿加群島的貿易:每年有10-22艘葡萄牙單桅帆船(galliot)自澳門、馬六甲和科羅曼德爾海岸的港口來到望加錫停泊,有時上岸的葡人多至500人。這裏的穆斯林蘇丹允許他們自由奉行其宗教。他們在11-12月抵達,次年5月離開,把望加錫作為銷售中國絲貨和印度棉紡織品的轉運港。他們用這些貨物交換帝汶的檀香木、摩鹿加群島的丁香和婆羅洲(Borneo,今加里曼丹)的鑽石。……他們的貿易值每年達50萬元西班牙古銀幣,僅澳門幾艘單桅帆船載運的貨物就值6萬元。……葡萄牙人把望加錫視為第二個馬六甲。日本學者岩生成一說:17世紀,“在摩鹿加群島的帝多列(Tidore)島,中國船員及東西方各國船隻雲集,他們是為着購買沉香而來的”。除了上述諸港外,葡萄牙人在萬丹等地也有貿易活動。1545年(嘉靖二十四)以後,葡萄牙人與萬丹(今印度尼西亞爪哇西北岸萬丹)建立了商業聯繫,澳門商船常到這裏,供應中國和印度的胡椒大多從這裏運出。據統計,每年經過這個港口運出的胡椒總計值350萬英鎊。1641年,荷蘭人攻佔馬六甲,葡萄牙勢力在南洋群島全面消退,進入這一區域的澳門葡萄牙商船也隨之減少。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1948,p.77.轉引自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8頁。1660年,荷蘭人佔領望加錫,許多葡萄牙人舉家遷往澳門。岩生成一:《論安汶島初期的華人街》,《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廈門)1963年第1期。拉‧維‧葉法諾娃:《汶萊:歷史、經濟和現狀》,中山大學東南亞歷史研究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13頁。
4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六、餘論:葡人的經營手法及其與廣州貿易的聯繫葡萄牙人在東方創造了獨特的國家資本主義貿易形式,王室壟斷果阿、馬六甲、澳門等亞洲主要商業據點的貿易和香料貿易,其對馬六甲對香料的壟斷持續到1533年,在摩鹿加的壟斷地位持續到1537年。後來,葡萄牙人認識到:“不受市場變化影響的穩定收入和它的人民所受到的誘惑才是合乎需要的”;因此王室向商人讓步,作為對他們購銷一定數量香料的回報,但要求他們按規定價格轉售三分之一的商品給王室。如果這些商品用官船運輸,還必須向王室支付一定比例的額外貨運費。私人承包制隨之出現。葡萄牙私營貿易依靠亞洲地區內的產品和變換着的商業網絡在東南亞二類港口進行,從事這類貿易的商人為數不少,即使在葡萄牙人最初涉足亞洲貿易的16世紀20-30年代,在馬六甲經營中國生意的葡商有300人,以北大年為經商基地的葡商也達到同樣數量。葡萄牙人的經營手法比大量輸入美洲白銀換取東方商品的西班牙人多樣化,這也是葡萄牙國內經濟結構的缺陷促成的,因為15世紀以後葡萄牙社會經濟雖然有了長足的進步,仍然是一個資源貧乏、手工業不發達的國家,與東方的中國、印度比較,並沒有多少優勢。在地區性對外貿易中衹能出口食鹽、鹹魚、橄欖油、皮革、水果以及酒類,連小麥、布匹、鐵器都要從西北歐進口;葡萄牙人對東方貿易,衹能靠輸出黃金、白銀和軍需品,或在東方進行轉口貿易,獲得所需的香料、絲綢等產品。由於這種貿易歐洲產品輸往東方為數甚少,因而有西方史學家稱之為“單邊性貿易”。這就導致葡萄牙商人無法在亞洲市場形成本國出口商品的優勢,缺乏可資控制亞洲現行生產體系的資源。他們衹能採取各種手段,帶着商品往返於各港口之間,進行“很不起眼”的購銷轉售,參與亞洲貿易。這種貿易給葡萄牙人帶來的好處其實相當可觀,由於它不是大量從本國輸出商品,從而有效降低了遠端海運所帶來的風險和經營成本。另外,葡萄牙人在亞洲擁有廣闊的殖民地,有豐富的資源、優良的港口,特別是中國人、印度人、阿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Tarling)主編:《劍橋東南亞史》(I),第292頁。參見陳勇:《1567-1650年南洋西南海域中西貿易勢力的消長》,吳於廑主編:《十五十六世紀東西方歷史初學集續集》,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288頁。
423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拉伯人、東南亞各國商人千百年來開拓的商業、航運網絡和廣闊市場,葡萄牙人“受到居住在葡萄牙人所控制的港口的富裕的亞洲商人所提供的支援、鼓勵和啟發”,巧加利用,融入亞洲貿易體系,取得滿意的貿易收益。1641年,一份葡萄牙時代馬六甲進出口貨物列表顯示,葡萄牙人在馬六甲與南中國海、印度洋各港之間轉手倒賣的商品種類繁多,生意興旺:從馬來半島和蘇門答臘東海岸港口運來的有胡椒、錫、金、沉香、結石、松香、象牙、犀角、燕窩、米和藤,進口商們把來自注輦、孟加拉和蘇拉特(Surat)的布匹、中國瓷器和西班牙錢幣帶回家去。從婆羅洲、爪哇、比馬(Bima)、望加錫和其他東面的島嶼運來的是樟腦、結石、爪哇布、婆羅洲和望加錫的奴隸、蠟、油、檀香、玳瑁和米。葡人從暹羅和柬埔寨帶來了安息香、紫礦(LacciferLacca,Kerr,亦名紫梗,通稱蟲膠)、黃金和米,而把布匹和奴隸來交換。澳門進口的為黃金、絲織品、白糖和紅塘、鐵器、金錢、水銀、中國錫、珍珠和瓷器,所有這些是用來交換胡椒、象牙、犀角、檀香、沉香、紅珊瑚、琥珀、奴隸、樟腦、燕窩和其他雜貨的。葡人從果阿和柯枝帶來了印度布、阿拉伯香、琥珀、紅珊瑚、象牙、犀角、白茴香、葡萄牙酒、奴隸(運往馬尼拉)、麥、米、西班牙錢幣,出口到這兩個地方的是中國瓷器、黃金、玳瑁、檀香、蘇木、銅、錫、安息香、紫礦、松香、藤、糖、鑽石、水銀等等。運往那伽亶那和聖多美的有黃金、檀香、胡椒、犀角、錫和中國瓷器,以換取布匹、皮革、米和其他糧食。孟加拉進口錫、胡椒、丁香、檀香、蘇木、珍珠、絲綢和瓷器,用布匹、魚網、松香、麥、米、牛油、糖、油和奴隸來交換。葡國史家施白蒂在《澳門編年史》中指出:1595年,澳門與中國內地、日本、馬六甲、印度及暹羅、東京、交趾支那、帝汶/蘇祿、汶萊、勃固、阿默達巴德、錫蘭等地大規模通商。溫斯泰德:《馬來亞史》,第109頁。
4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主要商品是:白銀和黃金、絲綢、瓷器、香料、茶葉、漆器、大米、檀香、檳榔、棉花、硫酸鋁鉀、大小珍珠、藍色染料、橄欖油和蜂蜜。進入16世紀40年代,葡萄牙貿易,不管是王室貿易還是私營貿易,實際上已成為亞洲貿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葡萄牙史學家徐薩斯(C.A.MontaldedeGesus)得意地說:歐洲與東洋的貿易,全歸我國獨佔。我們每年以大帆船與圓形船結成艦隊航行至里斯本,滿載上毛織物、緋衣、玻璃精製品、英國及富朗德兒出的鐘錶及葡萄牙的葡萄酒而到各地的海港上換取其他的物品。船從哥亞航行到愛琴,得到香料和寶石,又從愛琴至嘛喇甲,更得香料與宋大島的白檀。其次,再把此等物品,在澳門換取絹加入為船貨。最後,又把以上的貨物到日本換取金銀塊,可得到投下資本的二三倍的利潤。然後,再在澳門滯留數月,則又滿載金、絹、麝香、珍珠、象牙精製品、細工木器、漆器以及陶器而返回歐洲。16世紀後半葉至17世紀40年代的澳門貿易與果阿、長崎、馬尼拉等各大貿易區域互相溝通,連結歐美,開創了全球性海洋貿易新時代。而這些貿易,都有中國貿易的積極參與。嘉靖中,“廣中事例”確立,萬曆六年以後廣州舉辦“交易會”,澳門與廣州形成互相促進的貿易機制,結成密切而公開的貿易夥伴關係。而民間力量的支援同樣重要,來自廣東、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區的中國商人聚集澳門,提供大量的人力、資金、商品來源,確保澳門貿易擁有明朝其他港口難與比擬的有利的營商環境、充足的商業資源、暢通的購銷渠道和持續的發展後勁。1640年一份荷蘭人的信件說: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第27頁。百瀨弘:《明代中國之外國貿易》,郭有義譯,《食貨》(上海)第4卷第1期,1934年。參見李慶新:《明中期海外貿易的轉型與“廣中事例”的誕生》,《鄭天挺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廣州“交易會”及其制度改革(1567-1644)》,《明清人口婚姻家族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
4251550-1640年代澳門對東南亞貿易上等絲織品(向來葡萄牙人常能得之,而我等則不能)並非以葡萄牙人之智慧或努力而到手者,又(荷蘭)公司之不能到手,並非我等怠慢,而皆由於有能力且敏捷之中國人(指廣東人,澳門人常與其共同貿易)予以援助故耳。中國人頗用心於製品之訂購,而葡萄牙人則努力販賣。如此互相扶助,乃葡萄牙人所不可得之成功。這一說法是有道理的。離開廣州的支持,澳門貿易將難有作為。原載《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4年第2期。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75-276頁。
4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按照傳統的學科分類,明末澳日貿易是一個不好定位的問題:從貿易雙方的國籍看,澳門葡萄牙商人及其日本僱主使得這一交易更像是國際貿易;但就貿易商品的種類及其運送路線而言,它顯然又是傳統中日貿易的延續和新興中外貿易的發展。事實上,澳日貿易的多重屬性恰恰反映了大航海時代方興未艾的全球市場的典型特色,它不僅改變了東亞區域的傳統貿易格局,而且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澳門這一商人自治城市的市政體制演變。從這一意義上說,澳日貿易的討論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商業行會與貿易船長的商務契約由於大航海時代的歷史屬性,葡日關係和葡日貿易的初始時間基本一致。自1542年“種子島奇遇”之後,葡萄牙商船便一再經由中國駛往日本,在1551年後,它們開始將某些南中國海島嶼作為前往日本的中轉站。在1555年和1556年,達‧伽瑪(DuartedaGama)和馬什卡雷尼亞什(Mascarenhas,Francisco)在由麻六甲和果阿前往日本途中,曾在上川、浪白澳、媽港(澳門)作過停留。當葡萄牙人在1557年正式獲取澳門居留權之後,每年一度前往日本的葡萄牙大帆船便構成了澳日貿易的基本形式。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戚印平作者簡介︰戚印平,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授、哲學博士。岡本良知:《16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東京:六甲書房,1974年,第239-360頁。
427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必須注意的是,澳日貿易從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貿易,葡萄牙王室一直以“加比丹‧莫爾制度”的形式,對包括澳日貿易在內的遠東商業航行加以嚴格控制。早在1546年及1547年,葡王若阿三世曾先後任命貴族萊昂內爾‧德‧索薩(LeoneldeSousa),為“中國及日本航海的加比丹‧莫爾”。根據慣例,統領船隊的加比丹‧莫爾不僅享有特定航線貿易獨佔權,身兼貿易總監、艦隊司令及外交代表等多種使命,而且還可以國王或印度總督的名義,在沿途各地出任最高行政長官,故又被稱為“海上巡撫”或“移動總督”。可以想像,在這一壟斷性的官營體制下,澳門葡商的經濟權益受到極大限制,出於生存壓力,他們建立起名為Armação(阿爾瑪薩)的同業行會,由它代表全體澳門商人,與前往日本的加比丹‧莫爾訂立商務契約,以確保澳門市民的基本利益。關於Armação的組織結構與運作方式,李瑪諾(Dias,Mamuel)神父在作於1610年的報告中解釋說:葡萄牙人攜帶中國商品前往日本的最初時期,沒有國王給予的許可書,任何人都不得進行這種交易,葡萄牙國王一直確保他規定的這一許可權。這一敕令使許多貴族竭力服務於國王。這是國王在印度施行的恰當措施之一。以前就這樣進行航海。當時,率船從印度來到當地的加比丹‧莫爾(船長),就支付一定傭金的船費與商人締造了協議,各商人將其希望運送的庫存商品裝上船隻。李瑪諾神父的報告還詳細記述了定期商船船長的義務、回報以及澳門市民對他的監督:如果在國王的定期船之外,有其他船隻裝運中國生絲及其他商品前往日本,定期船運送商品的價值將大幅度下降,所以城市的被選舉者和代理人與利益一致的定期船加比丹‧莫爾們加以協作,嚴密監視,不准在定期船之外將中國商品送往日本。……三名被選舉者、即居民代表,分別擔任為販賣生絲而前往日本的代理人、協助代理人處理文件的書記,在日本活動的情報官員、作為生絲監視者被稱為給生絲下鎖的escutilheiro。此外還選舉數名事務員,向這些人支付薪金,作為議定契約JoséAlvarez-Taladriz:《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與Armação契約的資料》,野間一正譯,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2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67年,第358-359頁。
4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的報酬。各人發誓對其記錄中的文字負責任,他們還要簽署一份保證書,如果判定代表們在日本不遵守決議,他們將喪失某種權利。關於李瑪諾神父透露的這份商務契約,我們可以從多個方面加以解讀與認識。從政治層面上講,該契約表明以往壟斷性官營貿易體制開始向官民共同經營體制轉換。在商人自治城市澳門,普選代議制的市政體制與同業商會關係密切。由市參事會員召集市民選出的三名代表,不僅有權決定每人的生絲份額,而且還負責商品的利益分配。從經濟角度上說,上述契約是一份縝密而嚴謹的商務契約,它對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由於李瑪諾神父簡單陳述未能提供更多的細節,我們還不清楚簽訂契約的具體經過,但可以想像,出於利益需求,有關各方曾為此鬥爭激烈或討價還價。而該契約應為有關各方在某一利益平衡點上達成共識後的產物。二、在廣州舉辦的外貿集市應該看到,澳門市民之所以敢與作為王權象徵的加比丹‧莫爾討價還價,並迫使其簽訂利益均沾的城下之盟,主要得益於澳門的特殊地理位置所帶來的地利之便。說得更具體一些,與中國商人的密切關係、來自於廣州以及中國內地的充足貨源,使澳門葡商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澳日貿易的主導權。除了在澳門與中國商人隨時交易之外,澳門葡商最基本的購貨渠道與方式,是由Armação派遣代表,前往廣州,在一年兩度的集市上,統一購買運往大宗外銷貨物。關於廣州集市的許多具體問題,學術界目前尚未有定論,但利瑪竇(P.MatthoeusRicci)在《劄記》中回憶說:葡萄牙商人已經奠定了一年舉行兩次集市的習慣。一次是在1月,展JoséAlvarez-Taladriz:《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與Armação契約的資料》,第361、363頁。參見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第44、47-48頁。參見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17-118頁。
429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銷從印度來的船隻所攜來的貨物,另一次是在6月末,銷售從日本運來的商品。這些市集不再象從前那樣在澳門港或在島上舉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內舉行。由於官員的特別允許,葡萄牙人獲准溯河而上至廣東省壯麗的省會作兩天旅行。在這裏,他們必須晚間呆在他們的船上,白天允許他們在城內的街上進行貿易。與此相比,意大利商人卡萊蒂(FrancescoCarletti)《旅行記》的記錄得更為專業而詳細:廣東城每年9月至10月的集市(fieraomercato)出售送往印度的商品,送往日本的商品是在4月至5月。這些商品主要是生絲(setecrude),每次航海可運送70,000至80,000里弗爾,每里弗爾相當於20盎司,被稱為“catti”。被帶到日本有數量極大的各種織物(quantiadidrapperiedeVerse)與大量的鉛。價格如上所記,每100里弗爾為2至3斯格特。此外水銀、鉛丹(minio)的數量也同樣很大,還運送品質不太好的麝香(muscoinvesciche)。這一切都在日本被日本人所消費。葡萄牙人還將其他大量物品送往日本,例如食品(droghe)和各種陶質器皿,尤其是大型器物。此外還常常運送黃金,黃金(交易)可獲得70—80%的利益,發生戰爭時還可以更多。……當運住日本的貨物送抵澳門後,每次航海按10%的比例支付給首長(capitamo,加比丹)支付,因此,雖然船隊一再面臨危險,但首長衹要花費20至25天時間將商品送往日本,可獲得40,000至50,000斯格特的報酬。首長6月從中國出發,(翌年)3月返回中國,所以有8個月的時間中看不到此船。……代表們被中國人的船送往廣東,他們可隨意攜帶的現金,用以購物,但通常衹帶去價值250,000乃至300,000斯格特的現款,或者來自日本和印度的銀錠。他們乘坐的船被稱為蘭特(Iantee),與日本船(funee)一樣搖櫓前行(但櫓比日本船大得多,酷似我們卡萊拉galcra船,但比它更為便利)。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何高濟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4頁。
4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代表們被允許在白天上岸,觀賞廣州市容,交易商品,看貨或決定價格。其他時間不准離船。決定價格被稱為“給予一擊”(darelaPancada)。每個人可以按此價格購買自己想要的東西。但在上述被選為代表的商人決定價格前,任何人不准購物。在隨後的夜晚,所有人返回蘭特,進餐睡眠。如前所述,關於上述廣州集市,我們還有許多細節需要作進一步的考證,但上述記錄已經表明,廣州貿易集市上的統購統銷為澳日貿易提供了穩定的商品供應;前往採購者是澳門商人行會阿爾瑪薩派遣的代表;他們被中國船隻送往廣州,白天上岸看貨定價,晚上返回船上過夜;貿易集市上的採購行為必須在季風來到之前完成,然後由定期商船送往日本等地。ʊ三、作為主要貿易商品的中國生絲正如卡萊蒂《遊記》記錄所透露得那樣,在澳門葡商購於廣州集市的各種商品中,獲利最厚、數量最大者,當數聲名顯赫的中國生絲。關於中國生絲在當時對外貿易中的特殊地位,有許多文獻可資證明。現存羅馬耶穌會檔案館編號為721-11-7的一份文獻記述說:從聖法蘭西斯科‧沙勿略(FranciscoXavier)死於葡萄牙人進行貿易的港口上川島的時代起就是如此。……葡萄牙人帶着銀子從印度來到這個港口,從中國人那裏購入生絲和其他商品。有人將中國商品帶回印度,也有人將它們運往日本。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此文敘述極簡,但它至少表明,早在沙勿略去世的1552年,中國生絲就分別銷往印度和日本;而這兩個方向,亦是此後澳門對外貿易的主要航線。榎一雄:《明末澳門》,《榎一雄著作集》第5卷,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186-187、190頁。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3輯,第170-171頁。
431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入居澳門後,生絲在貿易中的份額越來越大,收益比例亦非其他商品可以比擬。而正因為如此,澳門市民才會與加比丹訂立針對生絲貿易的前述商業契約,並對其貿易總量和利益分配作了如下規定:該契約的主要內容是,不問大商人或小商人,人人限量裝運。這一契約被稱為Armação。分配給每人生絲數量被稱為baque,這種方法已實行多年。治理該市的市參事會員按時召集大多數市民,在此時選舉三名代表,讓他們作為居民代表,與航海的加比丹‧莫爾締結契約,並負責與契約有關其他事務。這些被選舉者為居民的利益負責上述契約的各項事務,有時市參事會員本人也擔任此職。……這三名被選舉者向居住在該市的全體葡萄牙人以及中國等若干他國人,分配這2,000擔生絲。按照各家各戶的財產及生活水平,將適當份額、即baque分配給各人。代表者掌握着生絲在日本有利售價數量的相關情報,與裝運貨物的定期船的船長締造契約,即2,000擔或公擔的契約,並按若干條件支付十分之一的運費。這些條件之一是加比丹‧莫爾不可、也不能用自己的船運送超過2,000擔以上的生絲。如若違返,將受到某種懲罰。除2,000擔的運費之外,例如生絲裝運一切如願,還要支付3,000兩(白銀)或者克魯扎多,作為預計利潤的獎賞。其次,如果澳門居民的生絲存貨達不到2,000擔時,也必須支付與運送2,000擔時相同的運費。關於生絲交易的價格和其他細節,卡萊蒂《遊記》有如下記述:商品的種類主要是生絲(setecrude),根據我的估計,一擔(picco)需花費90塔艾爾(tael),現金相同於黃金90斯塔特,白銀100里弗羅,每1里弗羅相當於20盎司的比價。但這是最高的價,通常一擔價值70塔艾爾。我還購買一些用於縫紉的撚絲和另一種柔軟的綢子,都是白的,用於縫紉一擔價值150塔艾爾,它們也同樣昂貴。這個國家自古便使用絲JoséAlvarez-Taladriz:《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與Armação契約的資料》,第358-359頁。
4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綢,在4250年以前就用作衣料。它從該國傳往全世界的看法也許是正確的。或因廣泛參考了許多文獻,荷蘭商人林斯霍滕《東方案內記》的記錄更為詳細:中國有三種絲。稱為“Lankijn”(南京)的是最上等的品種,被稱為“Fuscan”的是另一種上等品種,還有被稱為“Lankam”的第三種劣等品種。此外,絲還有若干品種。未被撚紡的絲通常稱為生絲,經過紡撚的絲葡萄牙人稱作為萊特萊斯(葡語意為撚絲)。未經紡撚的“Lankijn”白絲價格,每擔(擔是一種重量單位)換算成此間貨幣其價不等,但通常為145至150列阿(Realenvanachten)或萊伊斯,未經紡撚的“Fuscan”白絲每擔價值140至145列阿,而未紡撚的“Lankam”絲每擔價值75至80列阿。“Lankijn”撚絲、即經過紡撚的白絲每擔價值160-170列阿。“Fuscan”撚絲、即另一種紡撚白絲每擔價值130-135列阿。而廣東撚絲、即紡撚白絲,每擔價值50-55列阿。不同色澤的撚絲價格與此相同。廣東的未紡染色絲每擔價值55-60列阿。1反14埃爾(荷蘭古代長度單位,通常為69公分)的白絲絹紗長年價值50至55、或100列。……所以葡萄牙人的貿易靠這些生絲得以維持,生絲還是中國的主要財富源泉,是運往周邊各區域的重要輸出品。就貿易史的角度而言,我們還留意到廣州集市以及澳日貿易中的其他商品,無論卡萊蒂或者林斯霍滕的記錄,都不乏水銀、鉛丹(minio)、麝香(muscoinvesciche)、各種陶質器皿以及黃金白銀等商品的交易記載。因篇幅限制,這裏就不一一展開論述了。四、澳日貿易與耶穌會士的關係由於大航海時代的歷史屬性,有關澳日貿易的任何討論都無法回避商業與宗榎一雄:《明末澳門》,第191頁。林斯霍騰:(Lin’schoten,JanHuyghenvan):《東方案內記》,岩生成一等譯注:《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VIII,東京:岩波書店,1978年,第244-245頁。
433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教、或者商人與傳教士的複雜關係。由於葡萄牙國王“為了胡椒與靈魂的拯救”的海外政策,以傳播信仰為目的的耶穌會士並未忘記其世俗使命。先後擔任日本及中國教區最高上長的卡布拉爾神父(FranciscoCabral)在1584年6月25日於澳門寫給菲利浦二世的信中毫不猶豫地表態說:“第一,作為一個基督教徒與修道士,我有侍奉神、拯救靈魂的重大義務;第二,我作為陛下的臣民與耶穌會的一員,有侍奉陛下的義務。”基於上述帝國的海外策略和自身利益需要,葡萄牙商人也始終與傳教士的密切合作,或乾脆投身於信仰傳播的工作。1555年,原葡萄牙商人阿爾梅達(LuísdeAlmeida)在日本加入了耶穌會,並捐出5,000克魯扎多的私人財產,用以教會投資於澳日貿易的生絲貿易。對此,范禮安(ValignanoAlessandro)神父在作於1598年的Apologia第16章中追憶道:神的聖理通過阿爾梅達這一來自中國的誠實的、決心皈依耶穌會的虔誠的葡萄牙商人給他們援助。他長年幫助神父,不斷向他們提供資金,最後見到在日本的巨大傳教成果,應神的召喚而加入耶穌會。他還將超過4,000特卡特的私產全部捐給日本的神父,並指示說,將它投資於日本航線上定期商船的生絲(貿易),不僅可以增加滿足神父經費的收益,不至於消費資產,而且還會使它增值。關於范禮安此文涉及的具體問題,如教會商業活動的資金來源和運作方式,或可作更深入的研究,但它至少表明,早在澳日貿易的最初時候,傳教士就以股東的身份置身其中了。隨着傳教事業的不斷發展,教會商業活動的規模也不斷擴大。1579年,首次抵達澳門的視察員神父范禮安與澳門商人行會(阿爾瑪薩)訂立契約,從每年前往日本的定期商船上爭取到數量可觀的生絲份額。關於這一契約的細節以及收益情況,他在同年10月作於日本的SumarioIndico第17章中透露說:高瀨弘一郎譯注:《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VI,東京:岩波書店,1981年,第5-6頁。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3輯,第149-150頁。
4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日本耶穌會士的維持主要依靠定期船貿易。根據在中國(澳門)負責定期船事務的葡萄牙商人與我們訂立的契約,日本耶穌會士每年從這一貿易獲得大約4,000克魯扎多的收益。這一契約如下,澳門全體商人共同為向日本輸出生絲成立了公司。這一公司為了向日本耶穌會提供幫助,將40擔(pico)──擔大致相當於quintal(公擔,100公斤)──作為耶穌會的份額帶到日本。他們會在日本出售這些生絲,如果不能全部出售,也將按照該公司出售其他所有生絲的價格進行計算,將(相當於)40擔的出售價值給予耶穌會。從中大致可獲得2,000特卡特的利潤。此外,由於舶載生絲通常不能全部出售,於是便在剩下的生絲中,再以適當價格將另外50擔生絲讓給耶穌會。這部分生絲在定期商船離開後,由駐日本耶穌會的葡萄牙人管區代表經手出售。從中也可獲得約2,000克魯扎多的收益。關於日本教會與澳門葡商訂立的這一契約,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耶穌會士是以股東的身份,成為澳日貿易的正式成員之一。關於教會的商業活動,這裏因篇幅所限不再展開,但需要指出的是,當日本從軍閥割據的戰國時期走向統一王權的江戶時代後,澳日貿易及其所帶來的巨大世俗利益,不僅為教會帶來必需的傳教經費,亦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政治前提。從單純的宗教角度看,日本耶穌會歷史上頗多有悖常理的怪事:自豐臣秀吉於1587年發佈首個傳教士驅逐令,到江戶幕府1639年實施鎖國令為止,大同小異的各種禁教命令層出不窮,但相映成趣的是,這些聲色俱厲的禁令很少付諸實施,處於絕對弱勢地位的耶穌會士也始終驅而不走。在江戶時代初期,教會不僅公開活動,其勢力甚至更勝於前。然而,從利益和需要的角度看,上述情形又是合乎情理的。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豐臣秀吉1587年的首個傳教士驅逐令中窺見一二。在那個由五條款構成的禁令中,後兩條都是在申明鼓勵與葡萄牙人的外貿交易。作為可資印證的有趣事實是,就在發佈傳教士驅逐令的第二年,當聽說有葡萄牙商船駛抵長崎時,豐臣秀吉特意派遣著名基督教大名小西行長的父親為自己的代理人,攜帶200,000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第148-149頁。參見岩生成一:《鎖國》,東京:築摩書房,1985年,第77-78頁。
435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克魯扎多的黃金,試圖購買多達900擔的中國生絲。出於簡單的生存需要,耶穌會士很少拒絕類似的商業要求,並想方設法地滿足他們的欲望。1591年之後,時任教會通辭之職的陸若漢(若阿‧羅德里格斯,JoãoRodrigues)神父開始陪同抵達日本的定期商船船長,對豐臣秀吉做每年一度的例行拜訪。1601年,他又被德川家康任命為他的私人貿易代理商。據教會內部人士的信件披露,陸若漢及其同事甚至還直接參與、主持生絲的價格確定,份額分配等具體的經營性活動。關於豐臣秀吉、德川家康等日本統治者參與澳日貿易以及由此引發的諸多問題,我們還需要做具體的考察研究,但必須承認的事實是,正是由於利益驅動,有關各方均極力參與其中,而正是由於因利益之爭引發的激烈矛盾,才使得澳日貿易不可避免走向最後終結。五、澳日貿易終結的若干原因從外表上看,導致澳日貿易中斷的原因是由於江戶幕府在1639年嚴厲施行的“鎖國令”。但如果依循上述思路,我們不難發現導致這一結果的諸多複雜因素。就外部看,始終讓澳門葡商惴惴不安的競爭對手首先是菲律賓的西班牙人。眾所周知,在整個大航海時,葡、西兩國一直為勢力範圍的劃分進行着激烈競爭,分別隸屬於不同國家的修會亦從未停止有關“保教權”的明爭暗鬥。當1580年西葡兩國合併後,澳門葡商及其同盟者的耶穌會士面臨的壓力更為巨大,1582年3月14日,菲律賓的耶穌會士桑切斯(AlonsoSanchez)奉總督之命前往澳門,直截了當地要求澳門葡人轉而效忠西班牙國王。1584年5月,桑切斯奉新任菲律松田毅一主編:《十六、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1期第1卷,東京:同朋舍,1987年,第34頁。高瀨弘一郎譯注:《耶穌會與日本》,1,第53頁。日本教區首任主教塞爾凱拉神父在1603年3月23日於日本長崎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指名道姓地批評陸若漢說:“但是,每年神父們──現在主要由管區代表、為日本統治者擔任聯繫葡萄牙人的通辭一職的羅德里格斯神父(陸若漢)──都要參與公議價格的決定以及生絲的分配(事實上,讓他們完全脫離此事已無可能),但今年的這一現象更為顯著,在日本人中間,這幾乎就是公開的秘密,所有人都對此瞭若指掌,從而產生極大的弊端。像這種與所有人都有關、與所有人利害相關的事,保守秘密是很難的。在神學院中,商人們為決定公議價格頻繁地舉行商議,並在神學院中進行了生絲的分配。”高瀨弘一郎譯注:《耶穌會與日本》,1,第253頁。
4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賓總督貝拉(SanctiagodeVera)博士之命,再次前往澳門,重申這一要求。出於利益競爭的需要,菲律賓的西班牙人同樣拒絕承認葡萄牙商人以及耶穌會士在日本的貿易和傳教特權。繼1592年多明尼克會修士科沃神父(JuanCobo,漢名高母羨)作為西班牙使節前往日本之後,方濟各會和奥古斯丁會的修道士亦爭先恐後地擠進日本。為了與先來的耶穌會士競爭,他們不顧一切地蠻幹,結果導致1596年的“元和大殉教”事件。對澳門葡商以及耶穌會士而言,後來居上的另一個強勁對手是屬於新教的荷蘭人和英國人,在試圖佔領澳門的企圖失敗後,這些清教徒乾脆像海盜那樣,明火執杖地公開搶劫。與此同時,他們還在成立於17世紀初的東印度公司統一指揮下,加快向日本前進的步伐。1600年,荷蘭商船“黎弗德”號因海難事故漂流到豐後。受僱為船上大副的英國人亞當斯因禍得福,在會見德川家康後,他很快成為其私人顧問,改名三浦安針,並領受封地屬民。由於他的協助,荷蘭人於1609年獲准在平戶建立商館,正式開始對日貿易。對於一直為天主教所困擾,但又不得不在對外貿易上依賴他們的江戶幕府而言,荷蘭人的到來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新選譯。許多人認為,這是澳日貿易(或曰葡日貿易)斷絕的主要原因。但另一方面,我們亦應看到,江戶幕府開拓海外市場的努力及其與葡萄牙人的利益衝突,亦是導致雙方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認為,1608年日本商船在澳門與葡萄牙人的衝突是導致澳日貿易走向沒落的重要轉捩點。那一年,日本大名有馬睛信的朱印船在前往占城交易後,於返航途中停靠澳門時,船員與市民發生糾紛,澳門的加比丹安德列‧佩索(AndrePessoa)用武力鎮壓,殺了幾個日本人。對於此事,瓦斯孔塞洛斯(JoséFrazão帕斯特斯(PabloPastellsS.J.):《16-17世紀日本西班牙交涉史》,松田毅一譯,東京:大修館書房,1994年,第54-59頁。參見岡本良知:《日本耶穌會與菲律賓諸修會的論爭》,《基督教時代──文化與貿易》,東京:八木書店,1987年,第74-160頁。相關情況可參見中村直次郎譯注:《巴達維亞城日誌》,東京:平凡社,1987年;永積昭:《荷蘭東印度公司》,近藤出版社,1976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東南亞》,生田滋譯注,《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荷蘭人在福爾摩莎》,程紹剛譯,臺北:經聯出版公司,2000年;甘為霖(WilliamCampbell):《荷據下的福爾摩莎》,李雄揮譯,臺北:前衛出版社,2003年;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18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參見岡田章雄:《三浦安針》,《岡田章雄著作集》第4卷,東京:思文閣出版社,1984年,第5-69頁。
437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deVasconcelos)在《葡萄牙人在東方》一書中描述說:1608年冬天,一艘屬於有馬大名的中國式帆船在澳門港越冬。該船船員在停泊於灣內的其他中國式帆船船員的協助下,與葡萄牙人發生了一系列衝突,直至一天或許他們認為有足夠力量佔領港口了,於是同葡萄牙人交手。安德列·佩索阿事先已得知了這一情況。他是個果敢的人,趕到了衝突地點,帶着一隊人打散了日本人。日本人躲進了兩座房屋。安德列‧佩索阿下令包圍了房子,放火焚燒。在逃火時,一些日本人被擊斃,首領被捕,在獄中以搶劫罪將其絞死。澳門主教及其他人士替15個左右死裏逃生的人求情。一些人得到了寬恕,條件是必須簽署安德列‧佩索阿準備的一份文件,宣佈他無任何責任,並承認是日本人先出手。日本人簽地字,但回到日本後,向其君主的敘述十分不同,說是被迫簽字的。關於1608年的這場糾紛及其原因,各種文獻中的描述不盡相同,但冤家路窄的是,當安德列‧佩索在1610年率澳門定期商船抵達日本後,他遭到有馬睛信的猛烈報復。對於隨後的慘烈衝突及悲慘結局,滿懷同情的耶穌會士描述說:加比丹安德列‧佩索為進行他的航海而前往日本,但前年他在澳門市擔任加比丹時,葡萄牙人殺害了與之發生爭執的36位日本人,其中幾人是德‧若阿有馬殿下的家臣,為此,他和左兵衛試圖殺害安德列‧佩索,奪取他的定期船,為死去的人報仇。他們就此事向國王進言,國王將此事委託給德‧若阿,因為他是個武士,有施行此事的兵士。他率領超過1,000人的兵士以該船為目標。……他們連續4個晚上攻擊定期船,而船內為數極少的葡萄牙人則以極大的勇敢抵抗從各地集結而來的2,000多名兵士。在第4天最後的晚上,當一名葡萄牙人試圖將裝有火藥的容器投向靠近定期船的敵船時,日本人方面飛來的一顆球形彈丸命中了火藥容器,破壞了它,點燃了附近的其他火藥容器。烈焰很快點燃了船帆,猛烈的火勢不可阻擋,船上的葡萄牙人很少,並且為防止試圖沖上定期船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147頁。
4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的日本人無暇它顧,他們無法滅火。安德列‧佩索見到此景,便跪在甲板上,將自己托給天主,然後手持點燃的火繩走下船倉,點著了火藥庫。很快,定期船突然破裂,隨着可傳至數里格之外的巨響沉入海底。由於上述嚴重後果與深遠影響,此事被視為澳日貿易日趨衰敗的重大轉折。但必須看到,這一極具悲劇色彩的最後結局,是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對此,作為事件親歷者的耶穌會士有着清醒認識,視察員神父卡瓦略(Carvalho,Valentim)坦陳道:關於他對澳門與日本間貿易的陳述,我們的回答是:敵視葡萄牙人和基督教界的幾個日本人確實對國王這樣說過:可以通過殺掉加比丹、沒收定期商船來取消澳門與日本的交易,即使斷絕與葡萄牙人的關係,途經澳門的中國人、荷蘭人也一定會將與定期商船送來貨物相同的商品帶來日本。當時內府(德川家康)相信此說,遂決意下令與當時航海的加比丹安德列‧佩索的船隻開戰。由於耶穌會士與澳門葡商的特殊關係,卡瓦略的辯護當然有明顯的傾向性,但另一方面,他的含混其詞畢竟還是道出了導致澳日貿易沒落的其他原因,說得更明確一些,中國人和荷蘭人的到來,日本人對澳日貿易的依賴已不復存在,一直對耶穌會士的存在感到如鯁在喉的德川家康等人,終於消除顧慮,痛下殺手,轉而與更為“單純”的交易夥伴打交道。如前所述,澳日貿易從來就不是澳門葡商與日本顧主間的單純商業交易,而是各種政治力量、各方利益需求間相互衝突、又相互制約、最後達成某種平衡的產物。因此,當這種平衡被打破後,既有的貿易形式必然發生根本變化,而耶穌會苦心經營多年的傳教事業亦不可避免地與澳日貿易同歸於盡了。原載《浙江大學學報》(杭州)2006年第5期。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注:《耶穌會與日本》2,《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VII,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353-354頁。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注:《耶穌會與日本》2,第506頁。
439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一、18世紀末的澳門自16世紀中葉澳門開埠,葡澳商人逐漸融入東方海域的商業網絡,適應了中華朝貢體系,並鞏固了與廣東、北京的關係。此後,無論中華帝國對外貿易政策如何禁弛反覆,澳門一直是其與海洋商業勢力發生聯繫的最前沿,也是此後二百多年間西方國家直接參與對華貿易的首選口岸。澳門是明清兩代帝國唯一一個存續不輟的國際貿易港口。這種地位、優勢以及關係,一度是一個較為完整的貿易體系。然而,由於母國的衰微和其他歐洲國家相繼崛起,葡萄牙人的東方貿易帝國從17世紀初起日益萎縮,澳門不斷經受各種衝擊,其興衰往往不為自身所左右。17世紀起,英國以印度為管理中心和商品來源,通過東印度公司積極擴大對華貿易。面對強大的競爭對手,沒有主權保障的葡澳當局過度的自我保護使澳門日趨保守和封閉,多次錯失再次成為中西貿易中心的機會。到18世紀上半葉,這個往日獨享貿易優惠的繁榮港口在自我孤立中陷入極端貧困,澳門議事會除了向果阿和里斯本求救,也開始尋求改善的機會。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臧小華作者簡介︰臧小華,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副教授、歷史學博士。郭衛東:《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第151-152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89、112、120、122、123頁。
4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此時英國人已逐漸適應了中國特殊的商業環境,貿易規模開始擴大,而且發展出有效的對華貿易方式:持有壟斷特許的東印度公司融入了廣州體系,並逐漸將精力集中於利潤最厚的中國茶葉輸出。為緩解買茶葉所需白銀的匱乏,公司把向中國銷售棉花和鴉片等印度貨的生意開放給經營中印航線的散商(在亞洲相對公司而言的私商),利用這些商品換回的白銀購買茶葉,並經營規模巨大的相關代理、劃匯和轉帳業務。散商則以扮演運輸商的角色為主。散商對於這種安排非常不滿,於是通過收買和放貸等手段,與中國行商建立了密切的商業聯繫,其勢力和胃口與日俱增,甚至發展到籲請海軍直接與廣東當局交涉幫助其解決債務問題和改善商業條件。為方便經營,他們以種種藉口滯留廣州,18世紀七十年代,廣州出現了第一批僑居的英國散商。儘管東印度公司日益依賴中印間的港腳貿易,但散商的膽大妄為和迅速成長卻使公司極為不安,他們既擔心中國政府為此徹底中止中英貿易,又怕散商進而染指茶葉出口,唯恐這些“隨時準備克服一切困難發展貿易”的“自由商人”侵蝕其在對華貿易中的壟斷地位。所以,當中國政府要求東印度公司為“英國散商的‘不守法度’的行為”負責時,公司在華的監理委員會根據倫敦董事會的要求,趕走了所有“不屬於商館的英國臣民”。到1783年,在廣州的英國散商衹剩下了一個人。為配合廣州體系,兩廣當局安排澳門作為洋商來華的緩衝地帶,在非貿易季節居住此處。急於尋求出路的澳門議事會在乾隆新法令的出臺剛有風聲之際就蠢蠢欲動。“他們瞭解這個法令可能會更加嚴格地在非貿易季節清除外國人,意識到如果澳門繼續之前限制外國人居住的做法,將會對自己非常不利,遂於1757廣州體系(CantonSystem),即廣州的行商制度。1757年,乾隆下旨規定廣州“一口通商”,兩年後頒佈《防夷五事》,將幾個主要西方國家的代表性貿易組織集中在廣州,限定貿易季節,並加以嚴厲監管和約束,人員不得自由出入。外國人在廣州設立商館,衹能通過廣州行商與中國人互市。這個體系一直持續直到五口通商。張維華:《明清之際中西關係簡史》,濟南:齊魯書社,1987年,第75頁。參見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一章。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7-19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70-372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4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9頁。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37《駁夷二》,清道光間刊本,第5-6頁。
441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年不顧宗教權威的反對,成功獲得澳門和果阿總督頒佈的取消禁止租賃和代理的法令。”數月後,清政府便關閉了其他口岸,到1760年,廣州體系就“明確地具體化和合法化了”。1761年季度結束後,法國和荷蘭的公司搬進了在澳門租用的宅邸,丹麥和瑞典在一兩個貿易季節後也進入澳門。而英國人則在一度觀望之後,從1765年起,逐漸有大班在澳門過冬,“初僅一二人,後接踵而至,遂有二班、三班以及十班之號。並有攜家來,不肯歸國者”。1770年,經過倫敦和加爾各答的東印度公司高層會議討論,公司也正式批准大班留澳。這個變化使澳門成為大部分西方商人進退廣州的基地。所以,當178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取得對散商的管轄權,將他們排擠出廣州時,散商開始長期駐留澳門,並利用澳門的優勢擴大其貿易範圍。當時一名英國商人感慨道:“廣州仍然是歐洲人不得而入的城市,去廣州好比登天;而出廣州,比出白廳還麻煩。”英國散商“覺得他們得以偷偷摸摸地參加中國貿易完全是運氣。他們冒了航行的危險來到中國,衹想快快發財,趕緊回國”。相較之下,廣州的外港澳門,名義上為葡萄牙人所有,其船隻獨享免關稅之優惠,外國商船可以前往停泊或駐留經營,省卻從澳門到廣州之間航行以及在廣州停泊所需的高昂費用,這些費用可高達每船3,900元。一位外國商人認為,“隨着廣州港的發展,限制也多了起來,澳門又恢復成為珠江口的重要港口”。在澳門,英國船隻──尤其是來自印度的散商船──可以藉葡萄牙身份避免關稅,商號則通過廣州行商或非行商在澳門的代理或葡萄牙商號進行交易。得益於以上Coates,A.,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PreludetoHongKong,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p.60.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38頁。黃培芳:《香山縣志》卷4《海防‧附澳門》,清道光七年刊本,轉引自郭衛東:《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第154頁。Coates,A.,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PreludetoHongKong,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p.60.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64.Whitehall,英國大法官庭所在地,以辦事拖遝、手續繁瑣著稱。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66頁。以200噸船為例。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356。Meares,J.(Ed.),VoyagesmadeintheYears1788and1789fromChinatotheNorthWestCoastofAmerica,London:Logographicpress,1790,vol.2,p.289.Morrison,J.R.,AChineseCommercialGuide,Canton:printedattheAlbionPress,1834,pp.26-27.
4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機遇和優勢,澳門商業恢復了生氣。這個局面是廣州體系中中英各自壟斷集團共謀的結果。在中國方面,該體系體現着“通商而不開放”的意圖:乾隆下旨一口通商,令外國商船“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目的正是在於“不禁而禁”。說到底,廣州體系仍舊是朝貢制度思維方式的產物,是為便於控制和從中抽取稅賦而設計的。廣州體系的正式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原本澳門在這方面所起的作用。而在英國方面,通過將散商趕出廣州,東印度公司“成功地壓制了這些不是為它服務的不受管束的人想在‘天朝’取得一個立足點的剛剛萌芽的企圖”。這樣的格局給澳門帶來兩方面的影響,致使澳門體系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一是其重要性下降,不再是西歐各國參與中國貿易的必爭之地;一是其商業活動受到的管束隨之放鬆,獲得了更多自由發展的空間。後一影響使澳門成為契合英國散商成長需求的立足之地。格林堡所說的“成了更強大和人數更多的一群,經濟上能夠立定自己的腳跟”、並“形成一個緊密的團體”的“第二代”英國散商,其人選、組織形式和貿易模式都在18世紀最後二十年以澳門為中心的西北岸毛皮貿易中初現雛形。二、西北岸毛皮貿易的開發英國散商帶着資本、能力和商業關係來到澳門,此處自由的商業空氣助長了他們的勇氣,他們開始採取“進攻的態度,……並且想要達到想望中的空前擴張”,這種轉變始於對毛皮貿易的開發。英國人在澳門發現了西北岸毛皮的價值。1779年,第三次庫克環球探險到達太平洋海域,在北太平洋水域着重勘查美洲西北岸。在努特卡灣(NootkaSound)休整期間,船員用普通金屬物品換取了一些印第安人穿用的海獺皮。船隊向西返航英國在澳門長達六周的停泊期間,船上海員從西北岸帶來的毛皮賣到不可思王先謙:《東華續錄》乾隆朝卷46,續修四庫全書本。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9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67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67頁。位於現加拿大溫哥華島西岸。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50.
443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議的高價:“中國人渴求毛皮,每張毛皮開價高達50到70元,即11英鎊5先令到15英鎊15先令,而成本僅僅是一把小斧頭或鋸子。”商業神經敏感的英國人立即意識到這項貿易驚人的利潤率和可行性,“海員們恨不得立即掉頭返回西北岸,再弄一批毛皮好人人發大財。躁動的情緒幾乎釀成叛亂”。船長之一詹姆斯‧金(JamesKing)在回到倫敦後出版的航行記述中公開發表了自己對西北岸與中國毛皮貿易航線的構想,其中強調:“從中國出發是最佳選擇,貿易用船應在廣州購買並裝備,總費用衹需約6,000英鎊,購買毛皮的費用可忽略不計。”詹姆斯‧金作為皇家艦長,提出的計劃主要面向壟斷東方貿易的東印度公司,因此認為該貿易的中心首選公司商館所在地廣州。然而,此時的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緊盯茶葉,無暇顧及遙遠而不可預知的西北岸航行。相反地,經營港腳貿易的散商一直以來所做的就是盡其所能“從海洋上搜索能向廣州輸入的貨物”,衹要在中國有市場,就值得冒險,麻六甲東西兩側所有航線上的亞洲商品是“散商生意的主要依靠”。對他們來說,西北岸毛皮貿易尚無競爭對手,非常誘人。除了利潤,西北岸毛皮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它能使轉移到澳門的在華散商擴大其“在中國的地盤”,不使自己限於先前在公司控制下“偷偷摸摸的港腳代理人業務上獲得不可靠的收入”。考克斯(JohnHenryCox)──1783年還賴在廣州的最後一個散商──率先跨出了這一步。在廣州時,鐘錶商人考克斯代理中印間的英國港腳散商貿易和公司職員的“優待艙位”的買賣,在此期間(大約1782年),他與印度的英籍散商畢爾(DanielBeale)合夥,組成考克斯─畢爾行(Cox&Beale)。一年後,考克斯的業務轉移到澳門,與里德(JohnReid)合此處“元”即西班牙銀元,等於0.72中國銀兩,約值5先令,即一英鎊約為4元,參見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附錄。Beaglehole,J.C.(ed.),TheJournalsofCaptainJamesCookonhisVoyagesofDiscovery,Sydney:theBoydellPress,1967,p.714.Cook,Capt.James&King,Capt.James,AVoyagetothePacificOcean1776-1780,London:StockdaleandFielding,1784-1785,Vol.4,p.246.Cook,Capt.James&King,Capt.James,AVoyagetothePacificOcean1776-1780,London:StockdaleandFielding,1784-1785,Vol.4,p.247.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70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1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1,第407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9頁。
4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夥成立了代理商號“考克斯─里德”(Cox&Reid)。里德曾在“孟加拉的公司海事處”任職,由於東印度公司禁止此類僱員跳過委員會私代理港腳商人業務,一些人為了繼續從事代理選擇了退出公司。可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里德離開公司,加入奧地利籍,搖身一變成為皇家奧地利公司(ImperialAustrianCompany)主持人和領事,於1779年來到廣州。歸化其他國籍成為規避公司法令的招數,不久後幾乎所有的“英國散商”都採用了這種辦法。考克斯和里德憑藉自己的身份、關係以及對中國和印度商業環境的熟悉,一俟脫離廣州制度的約束和壓制,便在澳門施展拳腳。他們從為到中國進行港腳貿易的散商提供出售、代辦、倉儲等服務開始,在積累一定資本後,涉足保險、銀行業務,也購買船隻組織參加港腳貿易航行,在澳門與加爾各答之間販運鴉片和棉花。1785年之前,考克斯通過里德、畢爾等與加爾各答關係密切的夥伴創辦了孟加拉皮貨莊(BengalFurCompany),為西北岸毛皮貿易做好了準備。從法律上講,英國的東方貿易由東印度公司壟斷,太平洋貿易和殖民特許權由南海公司持有,而兩公司勢力範圍重疊的北太平洋區域,雖然貿易和開發權利歸屬尚未得到明確界定,但私商航行和貿易完全不具合法性。同樣重要的是,懸掛葡萄牙旗幟的船隻方便停泊澳門,因而可以“將皮貨轉到駛往黃埔的下一班港腳商船,每一條船能夠節省兩千元”。“加入外國公司,……懸掛葡萄牙或奧地利旗幟,從而規避壟斷法,並順利地進入澳門”,成為散商從事新興的西北岸貿易時的必然選擇。作為考克斯的合夥人的澳門葡萄牙人卡瓦略(JoãoCarvalho)幫助解決了這個問題,他曾在孟買經商並加入英國籍,與澳門總督私交甚篤,海獺號航行籌備期間他在澳門為該船取得了葡萄牙旗號。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173.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407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2頁。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72-173.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1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1頁。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p.71-72.
445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1785年4月15日,60噸雙桅帆船海獺號(SeaOtter)由船長哈納(JamesHanna)率領從澳門出發,經四個月航行抵達努特卡灣,並於當年12月底迅速返回澳門。航行共帶回海獺皮560張,整批貨物值20,600元,獲利約3,500元,其中有140張頭等毛皮以高達每張60元的價格在廣州銷售,取得了巨大的商業成功,建立了西北岸商業航線。首次西北岸航行的成功歸功於考克斯、里德和卡瓦略等在澳英國散商的共同策劃,但其中也不乏東印度公司在華大班的參與。海獺號船長哈納用出資人的名字命名航行途經地點以示致意,在他繪製的地圖上,除考克斯島外,還出現了蘭斯島(Lance’sIsland)、雷恩灣(Lane’sBay)、菲茨休峽灣(FitzhughSound)等地名,暴露了東印度公司駐廣州大班大衛‧蘭斯(DavidLance)、亨利‧雷恩(HenryLane)、威廉‧菲茨休(WilliamFitzhugh)等人與海獺號航行無法否認的關係。這是上一階段貿易模式殘餘的影響:在廣州體系中,“散商貿易是通過大班進行的,……全部的交易,必須經公司管理會一個或幾個成員之手”,其私人利益借公司特權和勢力的壓力滲透進散商的經營之中。雖然被從廣州驅逐出來,這種束縛仍然沒有完全解除。但是,“不受限制及不受監督而進入中國市場”,正是轉移到澳門的散商們的終極目標,儘管這要在下個世紀中葉才能實現,但海獺號航行證明了散商企業精神和執行能力,為英國散商指出了發展方向。1786年5月,哈納再次從澳門前往西北岸,執行任務的是考克斯載行的120噸30人同名海獺號的雙桅方帆船。當這艘海獺號於八月到達努特卡灣時,發現來自孟買的兩艘船已捷足先登,可供搜集的毛皮所剩無幾。此時英國商人們明白毛皮資源並非取之不竭,對西北岸毛皮貿易的競爭也已展開。1787年2月回到澳門時,海獺號上所帶貨物僅值8,000元,與首航相形見絀。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23-24.W.KayeLamb&TomásBartroli,“JamesHannaandJohnHenryCox:theFirstMaritimeFurTraderandhisSponsor,”B.C.Studies84(Winter1989-90),pp.20-21,轉引自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25。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461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461頁。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74.
4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哈納出發的同一年,即1786年11月,前東印度公司船長巴克利(CharlesWilliamBarkley)指揮400噸大船皇鷹號(ImperialEagle)從奧斯坦德(Ostend)出發前往西北岸,成為當時最大的毛皮貿易船。皇鷹號是英國商船,但是為了掩蓋出資者的身份,船隻由奧地利東印度公司出面裝備,懸掛奧地利旗幟,並從歐洲大陸出發,使它看上去是一次歐洲航行。但船長巴克利的日誌顯示,皇鷹號的主要組織者是身份為奧地利領事的里德,其出資者也以澳門和印度的英國商人為主,除里德外,還有其合夥人、西北岸毛皮貿易的開創者考克斯和畢爾,澳門和加爾各答散商合股的孟加拉皮貨莊(BengalFurCompany),以及一些“東印度公司在華大班和倫敦董事”。皇鷹號於1787年6月到達努特卡灣,成為當年最早到達的商船,在被斯特蘭治遺棄在這裏的一名船醫的幫助之下,船隊順利地收購到努特卡的大部分毛皮。皇鷹號從努特卡向南進行了一系列地理探險,修正了庫克的一些錯誤論斷,直到胡安德富卡海峽(JuandeFuca),從那裏駛向澳門,趕在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之前到達。巴克利將毛皮委託給了航行出資人畢爾設在澳門的商行,儘管市場已經飽和,巴克利名下的約800張毛皮仍然共賣得30,000元,平均價格43元。孟買出發的兩艘船是350噸庫克船長號(CaptainCook)和100噸試驗號(Experiment),1785年12月出發,1786年6月到達努特卡灣,同年底相繼返回澳門。雖然成績也不理想,僅帶回604張良莠不齊的毛皮,但仍由澳門代理人以總共24,000元的滿意價格售出。不過,相對從孟買出發的航行距離,這些收益不畢爾曾任東印度公司大班,後成為私商並來到澳門,於1787年獲得普魯士籍,任普魯士駐澳門領事,見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2頁。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75;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2頁。該公司由參與加爾各答─廣州貿易的英國商人組成,成員包括澳門的考克斯和畢爾等人,在加爾各答設有代理商行,其組織者是麥爾斯。這些在孟加拉從事航運和遠程貿易的大商人使印度總督馬克弗森注意到了西北岸與中國之間毛皮貿易的投資價值。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p.87-88.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88.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77-78.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95.
447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足以抵消遠征成本。這是孟買方面的英國散商對西北岸毛皮貿易的唯一一次嘗試。由斯特蘭治(JamesStrange)說服孟買當時最有勢力的私商司各特(DavidScott)出資。通過司各特,斯特蘭治的西北岸探險和貿易活動得到公司孟買議事會的全力支持,這與印度方面將港腳貿易開放給散商的立場是一致的。除了許可,船隻還得到了馬德拉斯海軍基地的裝備、士兵和白人水手。除了毛皮貿易,航行計劃還依照公司的意圖,準備考察整個北太平洋地區並盡可能與之建立貿易聯繫,“如果一切順利,還應在美洲海岸建立一個殖民點和設防的港口”;為了保證能進入澳門進行銷售,首先前往果阿從葡萄牙總督處取得通行證和相關信函,還在澳門僱請了一名代理,為航行和貿易提供各種便利,並幫助協調與中國人或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的關係,解決可能會遇到的麻煩。然而,由於船隊經驗不足且運氣不佳,航行在印度洋就不順利,未能在馬拉巴爾靠岸,太平洋航行和貿易更乏善可陳。孟買各方面因此認為“投資這類風險高而利潤又無法保證的貿易得不償失”,此後,司各特等孟買投資者都不願“再將船隻和資金投入這項獲利把握不大的貿易之中”,“除非東印度公司直接參與”。斯特蘭治曾再次“試圖說服倫敦母公司在努特卡灣建立殖民點”,然而,“在東印度公司董事中極具影響力的倫敦船運利益集團對利用印度商船開展這些耗資巨大的太平洋計劃不感興趣”。此後孟買散商便退出了西北岸的競爭,這說明孟買散商過度依賴東印度公司,無法獨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p.78-86.斯特蘭治是一名年輕軍官,背景顯赫。而司各特(DavidScott)當時在孟買就很有影響力,與東印度公司駐孟買議事會關係密切,他本人幾年後進入倫敦的公司董事會,後位高至董事會主席。他貸給斯特蘭治1萬英鎊。參見Gough,B.M.,“India-BasedExpeditionsofTradeandDiscoveryintheNorthPacificintheLateEighteenthCentury”,inTheGeographicalJournal,Vol.155,No.2(1989),p.218.1785年12月7日啟程前夕,指揮官斯特蘭吉接到航行指示,內容包括:進行新的發現,建立起中國和印度與西北岸的貿易聯繫;考察西北岸、白令海峽,以及太平洋的亞洲沿岸,參見Walker,Alexander,“AnAcountoftheVoyagetotheNorthWestCoastofAmericawithObservationsontheMannersoftheInhabitantsandontheProductionofthatCountryin1785and1786”,轉引自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78.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78.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86.
4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自發展。而在與對華貿易關係更為密切的孟加拉,英國散商毫不猶豫地投入到西北岸毛皮貿易中。孟加拉的散商主要來自蘇格蘭,這些精明蘇格蘭商人受過良好教育且極富進取精神,在公司開放港腳貿易後逐漸挫敗公司僱員的打壓和排擠,在貿易活動中越來越主動。他們從澳門合夥人考克斯處獲得有關毛皮貿易前景的信息,結成孟加拉皮貨莊和孟加拉毛皮會,其航行計劃得到印度總督馬克弗森(SirJohnMacpherson)的支援甚至參與。兩個組織分別裝備了200噸努特卡號和100噸海獺號(與澳門船隻同名,當年冬季在阿拉斯加水域失事),於1786年3月──比孟買船隻稍晚幾個月──由航行合夥人之一的邁爾斯(JohnMeares)指揮從加爾各答向西北岸開進。同哈納一樣,邁爾斯也未經東印度公司的許可,因此航行懸葡萄牙旗幟進行。由於對阿拉斯加冬季的惡劣氣候條件估計不足,麥爾斯本人率領的努特卡號於1786年到1787年的冬季被冰封在威廉太子灣內,直到1787年5月才被從倫敦到此的英國毛皮商船喬治國王號(KingGeorge)和夏洛特王后號(QueenCharlot)解救出來。邁爾斯指揮努特卡號於1787年搶在其他船隻之前到澳門,船上的350張毛皮以40元的平均價格成功銷售,共獲益約14,000元。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情況特殊。它們雖然屬於倫敦私商埃齊斯(RichardCadmanEtches)建立的喬治國王灣公司(KingGeorgeSoundCompany),但經他協調了壟斷公司之間的微妙關係後,取得南海公司為期五年的太平洋貿易特許,又以毛皮在廣州的銷售權作為交換,從東印度公司拿到運輸茶葉到倫敦的特許,其在太平洋海域的航行和在廣州的貿易活動都取得合法資格。兩船緊隨努特卡號到達澳門,共帶回2,552張海獺皮,以平均每張20元的價格由公司駐華大班在廣州出售,獲54,857元。這個價格遠低於當時80-90元的市價,西北岸Gough,B.M.,“India-BasedExpeditionsofTradeandDiscoveryintheNorthPacificintheLateEighteenthCentury”,inTheGeographicalJournal,Vol.155,No.2(1989),p.216.Gough,B.M.,“India-BasedExpeditionsofTradeandDiscoveryintheNorthPacificintheLateEighteenthCentury”,inTheGeographicalJournal,Vol.155,No.2(1989),p.220.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85.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77.Portlock,VoyageroundtheWorld,p.382,轉引自Howay,F.W.,et.al.,BritishColumbiaandtheUnitedStates,Toronto:RyersonPress,1942,p.5.
449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毛皮貿易研究開創者豪威(F.W.Howay)對毛皮商與東印度公司的多種交易進行分析後,將虧損歸咎於負責銷售的東印度公司,因為公司在廣州的銷售受制於行商“無所不在的控制和盤剝”。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嚴格來說屬於公司船,享有經營歐亞航運特許,這是經營港腳貿易的散商可望不可及的特殊優惠。兩船船長對邁爾斯的救援衹是出於人道主義,在他們看來,努特卡號未經南海公司或英國政府許可私自進行的太平洋航行屬非法販運和無照經營,直接危害了埃齊斯的合法利益,所以對其罰款500英鎊,勒令中止一切商業活動並立即回到中國。面對公司特許船隻,背後有實力雄厚的孟加拉散商支持的邁爾斯儘管指責對方乘人之危,侵犯自由商人的貿易權,還是衹能在無奈中回到澳門。不過,邁爾斯很快就得到加爾各答投資者的授意,在澳門購買並裝備新船,準備下一輪西北岸航行。三、以澳門為中心的西北岸毛皮貿易及其影響從1779年庫克船隊經過澳門帶來有關西北岸資源的信息和航行資料,到1787年,英商的澳門商號直接投資或與印度英商合作的幾次西北岸航行的完成,毛皮已經成為主要英國散商關注的貿易項目,澳門作為主要投資商行和組織者的所在地、最佳出發口岸和市場的唯一自由入口,成為這項貿易的中心。東印度公司在倫敦的董事會對於這項貿易的興趣淡漠,而印度的公司委員會則持觀望和試探的態度,這給私人投資者留下了發揮的空間。然而,對投資於這項新興貿易的英國散商來說,這是個困難重重的機會:東印度公司對封閉的中國市場的壟斷和南海公司把持的太平洋航行特許權是主要障礙。為了實現西北岸貿易,自由貿易者從不同側面尋找解決辦法:一方面是在活躍在孟加拉和孟買等地的散商以及倫敦私商埃齊斯積極地從公司當局爭取支持,使航行至少獲得港腳貿Howay,F.W.,“FourLettersfromRichardEtchestoSirJosephBanks,1788-1792,”inBritishColumbiaHistoricalQuarterly6(1942),p.127.轉引自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77以及Howay,F.W.,et.al.,BritishColumbiaandtheUnitedStates,Toronto:RyersonPress,1942,p.5.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90.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90.
4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易性質的認可;另一方面,主要是以澳門為基地的私人公司,各顯神通以規避壟斷法,在不同國家的旗幟和身份掩護下開展有違壟斷權的航行和貿易。從商業角度來說,這兩種辦法各有利弊,對於能自由無阻地航行並進入廣州市場的埃齊斯公司來說,東印度公司在廣州敷衍式的銷售使整個航行的結果大打折扣。更令特許商人失望的是,船隊以毛皮銷售所得換取茶葉的計劃被公司斷然拒絕。為了保證對茶葉的壟斷,東印度公司堅持直接支付白銀匯票──而獲得中國商品才是倫敦出發的環球航行最有利可圖的一環,毛皮衹是取代貴金屬的支付方式。而對自由貿易者而言,儘管在遙遠的西北岸與特許船隻相遇時底氣不足,但其往來澳門絲毫不受影響;其銷售價格雖然會隨供求關係變化,但不必受制於廣州公行和東印度公司的盤剝;最重要的是,他們能夠通過在澳門英商代理行號輕易地與“行外”中國商人大做絲、土布甚至茶葉生意。當這些商人由於西北岸毛皮生意而同時出現在澳門時,各自優劣勢對比更加明顯,合作互補順理成章。1787年,澳門的英國商號組成發生了一些變化。由於奧地利商館的倒閉,里德被迫離開中國。而畢爾此時取得了普魯士國王的委任狀來到澳門,成為領事。為毛皮生意而創辦的考克斯─里德行現在由考克斯─畢爾行繼承。劫後餘生的麥爾斯胸懷大志,再次扮演籌措航行的角色。孟加拉英國商人通過邁爾斯,與考克斯─畢爾公司(JohnHenryCoxandDavidBeale&Co.)及其葡萄牙合夥人聯合,成立了名叫“商業領主”(MerchantProprietors)的貿易同盟。Howay,F.W.,et.al.,BritishColumbiaandtheUnitedStates,Toronto:RyersonPress,1942,pp.4-5.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49-50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5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3頁。麥爾斯在其日誌中屢次提及但未點名的“孟加拉的頭面人物”,參見Meares,J.,VoyagesMadeintheYears1788and1789,fromChinatotheNorthWestofAmerica,London:J.Walter,1791,p.i。由於奧地利帝國公司破產,里德已經離開中國。畢爾在開辦畢爾行號後與考克斯結識,遂合併為考克斯─畢爾行號,經營鴉片、棉花以及毛皮,後輾轉發展成為著名的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Co.)。參見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2、202-203頁。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91;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05-108。
451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1787年底,兩艘商船在澳門得到裝備,230噸的菲里斯(Felice)和200噸的伊菲珍妮亞(Iphigenia)懸掛葡萄牙旗幟,名義上的所有權和船長都是葡萄牙人,1788年1月22日,麥爾斯率領船隊從氹仔(Typa)起錨,前往西北岸。這一次,航行目的超越了普通的貿易和發現,而是希望進一步通過與印第安部落首領結盟獨攬努特卡灣的貿易權,並得到一塊適宜建立貿易基地的土地,從而壓倒其主要競爭對手──埃齊斯的喬治國王灣公司。菲里斯於1788年5月直接到達努特卡灣,伊菲珍妮亞從澳門航行到阿拉斯加的庫克峽灣後經威廉太子灣向南,兩船又在努特卡灣匯合。麥爾斯得到了部落首領與其獨家貿易的承諾且被允許在一處建築倉庫,並在倉庫上升起英國國旗(但在喬治國王灣公司船出現時換成了葡萄牙旗幟),後又加築工事設防。而直接開到阿拉斯加的伊菲珍妮亞號由於有俄羅斯人和埃齊斯公司船捷足先登,竟然一無所獲。兩船在努特卡灣會合期間,又有美國船隻接二連三到來。麥爾斯決定將伊菲珍妮亞留在西北岸,自己則率菲里斯號於當年12月趕回澳門,志在利用已有優勢取得更多支持以加強要塞建設和對中國市場的壟斷。1787-1788年,澳門匯聚着所有參與西北岸毛皮貿易的英國商業勢力,這些背景各不相同的私人公司,多數得不到合法化;唯一合法的埃奇斯公司所持有的特許權卻對從澳門出發的西北岸貿易船毫無約束力,而且其航線固定的環球航行成本高昂,再加上東印度公司銷售不力,其最終效益很不理想。雙方在西北岸對資源的爭奪和對中國市場的競爭隨着航線逐步成熟而日益激烈。不同背景的英國自由商人在面對東印度公司對中國市場的強勢壟斷以及來自俄羅斯和美國等西北岸貿易力量的挑戰時,為了取得降低航行的成本、利用澳門在此項貿易中體現出來的明顯優勢,開始向澳門靠攏,並且從競爭轉為合作,以充分利用澳門相對自由的商業空間,各取所長,優勢互補。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07-108.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91.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16&117.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15-126.
4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788年秋季,以考克斯─畢爾為主體的合夥行號與擁有特許權的埃齊斯家族公司在澳門合股,即“商人領主”同盟與埃齊斯家族的喬治國王灣公司組成新的聯盟:“倫敦─印度美洲西北岸貿易商人聯盟”(AssociatedMerchantsofLondonandIndiaTradingtotheNothwestCoastofAmerica,西班牙人的記錄中提到“澳門倫敦自由公司”FreeCompanyofLondonatMacao這個名稱),協議於1789年1月23日簽署,規定所有船隻帳目合併,利潤均分。麥爾斯在他的回憶錄中寫道:“1788年秋天,英格蘭商人和印度商人合股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共同開發美洲毛皮貿易。”新的商人聯盟擁有5艘太平洋商船,曾指揮埃齊斯公司船的柯內特被任命為艦隊總司令,負責指揮前往努特卡灣建立殖民點的遠征隊。新的聯盟統一了所有參與西北岸毛皮貿易的英國商人利益。1789年開始,原本分散在倫敦、印度和澳門的英國西北岸毛皮商業力量在澳門聚合,利用此處的地理優勢和市場優勢,將印度和中國的英國散商的資本、經驗付諸共同理想的實施。3月和4月,新的商人聯盟連續派出哈德森(ThomasHudson)船長率王妃號(RoyalPrincess)和柯內特船長率亞爾古號(Argonaut)前往西北岸。船上載有多名中國工匠,前去鞏固努特卡的商棧,並擴大貿易規模。1789年4月3日聯盟在給艦隊指揮柯內特的命令中清楚地表示:“將商棧建設成為我們牢固的要塞,進行和平和安全的殖民活動,你負責保證這些活動不受侵擾。”這衹是開始,還有其他的據點在計劃之中。此處將被命名為皮特要塞(FortPitt),以贏得政府支持。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32&註22.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79-80,102-103,131;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p.94-95.Meares,J.,VoyagesMadeintheYears1788and1789,fromChinatotheNorthWestofAmerica,London:J.Walter,1791,vol.1,p.168.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102.當時首相為小皮特(WilliamPitttheYounger)。Gough,B.M.,TheNorthwestCoast:BritishNavigation,Trade,andDiscoveriesto1812,Vancouver:UBCPress,1992,p.103.
453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西班牙人認為自己擁有從合恩角到北緯60度阿拉斯加附近的整個美洲西岸。早在英國人第一次從澳門前往西北岸進行毛皮貿易之前兩年,即1783年,西班牙戰艦Princessa號就經馬尼拉向澳門運送了700張來自加利福尼亞的海獺皮,其目的是從澳門換取新西班牙金礦需要的水銀。1786年,一墨西哥城商人獲得了收購加利福尼亞的毛皮的壟斷權,並向馬尼拉運送大量毛皮;同時,菲律賓皇家公司在得知澳門海獺號商業成功的消息後也取得了馬尼拉的獨家經營權利,並希望在新西班牙控制的加利福尼亞以北開展貿易。馬尼拉與新西班牙的對立拖延了西班牙人進入西北岸。Princessa等戰艦在這一地區從事毛皮貿易,參見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129-131,及Watson,J.S.,TheReignofGeorgeIII,1760-1815,Oxford:ClarendonPress,1960,p.296.Watson,J.S.,TheReignofGeorgeIII,1760-1815,Oxford:ClarendonPress,1960,p.296;Barnes,D.G.,GeorgeIIIandWilliamPitt,1783-1806,NewYork:OctagonBooks,1973,p.228.然而,此時新西班牙總督為了阻止俄羅斯人從阿拉斯加向東向南擴張,開始派遣戰艦巡航以鞏固對加利福尼亞以北地區的控制,並且也試圖從努特卡壟斷毛皮貿易。英國商人與西班牙人在西北岸正面遭遇,伊菲珍妮亞號遭到西班牙戰艦扣押,後被釋放。麥爾斯指揮中國工匠在努特卡灣建造的西北美洲號(NorthwestAmerica)被奪走後毀棄,王妃號和亞爾古號被俘後作為戰利品被帶回墨西哥的聖布拉斯(SanBlas),全體船員遭囚禁,造成著名的努特卡危機,幾乎引爆英、西兩國間大規模海戰。最終英國通過外交途徑取得勝利,與西班牙簽訂了馬德里條約,獲得了在西北岸自由貿易和建立基地的權利。此後,英國政府又對東印度公司施加壓力,以期為自由商人爭取在中國的貿易權利。英國政府1793年派出馬戛爾尼使團,試圖說服中國開放北方口岸以打破廣州壟斷,這與為自由商人爭取貿易空間不無關係。四、結語努特卡事件標誌着英國散商在西北岸活動的頂點。自1785年由考克斯、里德、畢爾等人的合夥商行組織首航從澳門出發起,到1792年英國的西北岸毛皮貿易達到高潮。這一年,在西北岸海域的英國商船共有16艘,與俄國、美國、西班牙和法國的總和相當。其中有6-7雙屬於澳門的毛皮散商合夥商號,懸掛葡萄牙旗號以及剛弄到瑞典海軍委任狀的考克斯的瑞典旗號,往返於澳門和西北岸之
4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艦船總數為19艘,其中三艘屬英國政府派出的溫哥華探險艦隊。見Wilson,D.A.,KingGeorge’sMen:BritishShipsandSailorsinthePacificNorthwest-ChinaTrade,1785-1821,Moscow:Ph.D.dissertationofUniversityofIdaho,2004,pp.377-397.但其中St.Joseph疑為SãoJaoyFenix,即Fenis,參見SeaOtterFurTradersontheNorthwestCoastofNorthAmerica,http://pages.quicksilver.net.nz/jcr/~vfur1.html,因此商船數字也可能為15艘。Gough,B.M.,“India-BasedExpeditionsofTradeandDiscoveryintheNorthPacificintheLateEighteenthCentury”,inTheGeographicalJournal,Vol.155,No.2(1989),p.217.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1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455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6、89、100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4-27頁。羅伯‧布雷克(RobertBlack):《怡和洋行》,張青譯,臺北:時報文化,2001年,第17頁。間;另有三隻來自加爾各答,其出資人很可能就是澳門毛皮行號的成員和出資人。隨後兩年,主要由於拿破崙戰爭的影響,出現在西北岸英國商船陡降至六隻,此後一路下滑,到1800年左右,衹偶爾有英國船隻出現,西北岸毛皮貿易已是美國人的天下。雖然英國散商的澳門合夥行號似乎“將中國貿易發展到泛太平洋方面去了”,但是毛皮貿易的量在英國對華貿易中的份額始終不大,例如1787年,在東印度公司的帳目下,兩艘獲得特許的商船所運送的西北岸毛皮所得貨款為五萬元,而當年從倫敦、孟買等地運到廣州的毛織品、棉花、金屬等貨物(白銀除外)售得款總共大約為117萬元,衹佔不到5%,衹佔進出口總額的1%左右。毛皮也並不是這個階段在澳門的英國散商唯一寄予厚望的商品,自從1729年鴉片被中國禁止輸入,公司大班經營的“藥材”生意就變成港腳貿易的重要內容,它跟隨散商從廣州轉移到澳門。而當1799年中國當局再次發出嚴令禁止鴉片進口時,公司想試圖將其置於公司大班的私人代理機構之下,但在印度方面的支援下,公司代理行失敗了,“被迫將港腳貿易的廣州代理業務讓給那些帶有薄薄偽裝的‘英國散商’”,這“意味着考克斯─畢爾行的興隆”。毛皮貿易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散商行號成為鴉片貿易的主要組織。經過一些分合之後的考克斯─畢爾行在考克斯死於1791年後,由畢爾的哥哥湯姆士‧畢爾(ThomasBeale)以普魯士領事秘書的身份承襲。這些散商,以及在背後支持他們的司各特等印度大商人大都來自蘇格蘭,並因此同倫敦金融界、政界以及後來以北方為主的工業家有着盤根錯節的血統和利益聯繫。這種存續不輟的網絡經過多次合夥人變動,於1832年威廉‧查頓和詹姆士‧孖地臣成為主要合夥人後形成固定的查頓‧孖地臣行號,即怡和洋行。形成於毛皮貿易中的行號“變成了一種
455澳門與英國的美洲西北岸貿易──早期航行及其組織變化(1785-1792)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34-35、134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5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1頁,註2。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98、103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26頁。世襲的事業,一個商業的皇朝”。同時繼承下來的還有取得外國身份的模式,這在打破東印度公司為排擠散商而設的壁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里德之後,幾乎所有的“英國散商”都採取了這種方式,除了畢爾兄弟,1801年查理‧麥尼克(CharlesMagniac)就以普魯士副領事的身份前往澳門和廣州,而孖地臣擁有丹麥證件。18世紀最後幾年,外交豁免權或別國身份使英國散商獲准在中國居住,公司在華委員會多次試圖揭穿這些顯而易見的偽裝未果,散商出入廣州並與行商或行外商人接觸變得越來越容易。同時,懸掛別國旗幟──尤其是葡萄牙國旗──的習慣也一直持續到1834年東印度公司壟斷解除,在此期間,散商將鴉片貿易的集散地逐漸從澳門轉移到伶仃和香港,但他們“所施展的伎倆同考克斯是一樣的”。澳門為被驅逐出廣州的英國散商提供了發展空間,使他們通過經營西北岸毛皮貿易形成了有效的組織和貿易模式,在鴉片貿易中得以發揮重要作用。同時,由於鴉片這種違禁商品的特殊性質,它衹能“在廣州商業組織以外,在廣州以外的地方,通過行商以外的途經經營”,英國散商依然需要倚賴澳門的特殊位置,從1800年起的“最初的十年中,澳門是鴉片的市場”。此後,由於港口條件和葡人管理的限制和以及雙方對市場的競爭,英國散商逐漸轉往伶仃。1773年,英印當局就在所轄地區實行鴉片專賣制度,並開始推廣鴉片,但鴉片貿易全面轉向散商是從1799年中方禁後東印度公司撇清與該項貿易關係起。但是,在此期間,散商就已經參與鴉片貿易。考克斯購買的孟加拉船隻供應號(Supply)和進取號(Enterprise)就主要從加爾各答販運棉花和鴉片到中國。可以說,在英國商人的西北岸毛皮貿易1780年至1800年20年間歷史中,他們經營的鴉片貿易也經歷了相似的發展歷程。與鴉片貿易相比,由於貿易量小和奢侈品性質等原因,毛皮貿易本身並沒有深遠的影響。從另一面來看,這種商品的不敏感性使商人對其進行了完整和真實的記載,因此有比較多的史料存留。由於鴉片的特殊性,後人在沒有充足的直接線索去理解其細節的狀況下,從毛皮貿易的發展也許可窺其一二。原載《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6期。
4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9世紀初葉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澳門是列強對華鴉片輸出重要的轉運地。一些本質同一、形色有別的鴉片掮客商寄生於此,遂成暴富,興風作浪。葡萄牙當局在澳門實行鴉片壟斷行銷政策,引致與他國(主要是英國)鴉片商的嚴重衝突,並導致鴉片輸華孔道由澳門至黃埔,又到伶仃的依次轉移。澳門鴉片問題還引出清朝禁煙政策的幾多演變。一澳門,是鴉片戰爭前西人在華的最早盤踞地和貿易處所,在19世紀初葉以前的年代裏,是列強對華鴉片輸出的重要基地。早在明清之際乃至更早,就有波斯人和阿拉伯人,西班牙人和荷蘭人,自然也包括葡萄牙人向中國輸入鴉片。據說,明末,葡人曾向中國皇帝和皇后分別進貢鴉片200斤和100斤。葡萄牙可以說是向中國批量輸入鴉片的最早西方國家之一。至晚從1720年起,葡人已從果阿、達曼等地運鴉片入華進行商業性銷售,由印度各土著邦出產的聲名狼藉的“白皮土”最初就是由葡人運入中國的。1729年,清政府首次頒佈鴉片禁令,澳門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獨特政治地位以及葡澳當局實行的毒品庇護政策,使澳門島成為鴉片販子躲避中國政府稽查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郭衛東作者簡介︰郭衛東,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徐寬厚:《鴉片禍華初史》,《大公報》(上海),“史地周刊”,1937年2月19日。
457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的“理想”處所,澳門逐漸變成西方向中國輸入鴉片最主要的倉儲地和轉運站。葡萄牙政府曾力圖把澳門變成葡人經營鴉片的壟斷市場,規定葡萄牙船不得為其他國籍商人運送鴉片,葡澳商人也不許從外商手中收購鴉片,使外國鴉片販子“在島嶼之間遊蕩,被迫以較低的價格向中國人出售鴉片,以致澳門的鴉片交易因價格的低落而缺乏生氣,無利可圖”;也使鴉片的價格混亂,無“規範”可言,1735年,有一種鴉片價為每擔70兩,而另一種則為每擔225兩。1764年,葡萄牙當局重申鴉片壟斷令,而葡商沒有足夠資金去滿足中國市場的需求,葡萄牙船主也搞不到那麼多貨,反給英國等乘虛而入的機會,大批量運進鴉片進行廉價傾銷。在1667年以前,每年輸入中國的鴉片很少有超過200箱的,這年之後,輸入量陡增到1,000箱,並持續快速增長,這終於迫使葡當局改變政策。1775年,天主教澳門主教吉馬良斯(D.AlexandrePedrosaGuimarães)向澳門議事會呼籲關注鴉片貿易。次年,又建議“允許外國人用我們(葡人)的船隻把鴉片和其他想運進來的一切貨物運進澳門”。允許葡澳人收購或代理外人鴉片遂成“合法”,鴉片貿易找到了一個安全的躉站而迅速發展起來。有一種說法:“在1773年以前,英國人自身沒有直接運鴉片進入中國,他們的貿易全都是通過葡萄牙人在澳門轉手”。此話過分粉飾了英國人,但經過澳門由葡澳人轉手的鴉片無疑是大宗。到1782年,澳門是西方對華鴉片交易的最大市場,貿易網還延伸到東南亞等地。這年,英國鴉片船“嫩實茲號”(Nonsuch)運到澳門鴉片1,601箱,除在中國發銷200箱外,其餘均被送到越南和馬來半島等地出售。一時間,澳門這一彈丸之地,應運而出一批大發罪惡之財的鴉片代理商。他們大概由那麼一些類別的人構:一是部分葡澳商人,如為英國“比爾商行”(它是後來在華經銷鴉片的最大商家“怡和洋行”的前身)做鴉片代理的“著名”商人詹那里渥(SenhorJanuzriodeAlmeida)、巴羅斯(SurManoeldesBarros)、白蘭度(B.Barretto)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56頁。張馨保:《林欽差與鴉片戰爭》,徐梅芬等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9頁。C.A.MontaltodeJesus,HistoryMacao,HongKong,1902,p.227.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72頁。J.B.Eames,TheEnglishinChina,London,1974,pp.232-233.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99-400頁。
4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等。又如曾將“公班土”提升到3,000元一箱的極高價出售的葡商派里拉(Pereira)。再如羅傑爾‧德‧法利亞爵士(SirRogerdeFeria),此公是一個“英國化的葡萄牙人”,其活動範圍不局限於澳門,也不局限於作為葡屬印度殖民地的達曼和果阿,而及於英屬印度殖民地,他曾受英國鴉片販子之托,用1.66萬盧比收買達曼的省長和議會以謀“白皮士”在澳門的減稅。另如澳門的“潘瓦母子公司”曾把12.8萬元的巨款存放在英國對華鴉片貿易機構“麥尼克行”中生息。這批人久在商場混跡,熟悉走私門道,擁有一定資金和掮客代理經驗,曾一度是鴉片代理行當中最活躍的分子。二是部分葡萄牙高級官員,他們蹤跡隱秘,能量卻非常大。如“比爾商行”曾與“澳門審判長阿利加(SenhorArriaga)先生暗中勾結,專心做起大規模的鴉片生意”。另有前澳門總管柏納多‧阿賴爾(BernardoAleire)也答應大鴉片商馬地臣(J.Matheson),照顧其“利益”,衹要馬地臣替他償還一筆“舊債”。馬地臣評價說︰這尚屬“一種老實的納賄方法”。他們中,最惡名昭著的是阿利加,19世紀初年,他在澳門“奢侈生活”和“揮霍性地派送禮物”,欠英國鴉片商人的款項不下178萬元之巨。更離奇的是,當英商準備對他進行法律起訴追回欠款時,居然在澳門當地很難找到一個有足夠勇氣的葡萄牙律師。這也難怪,阿利加不僅是澳門的首席法官,還兼任澳門當局的海關關長和財政官等職。在澳門,英人的訴狀衹能遞到他的手上,被告和受理人、裁決人同一,結果會是怎樣,也是意料中的事了。英國方面無奈,衹有轉向葡萄牙設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高等法院起訴,試圖尋求較為“公道”的判決。但在阿利加向里約熱內盧方面大肆送禮行賄下,高等法院提出的調解辦法是,判定欠款100萬元,由阿利加償還的部分僅衹是22.5萬元。此後,阿利加便多方給英人以留難。這些利用職權亦官亦商的葡澳官僚在鴉片交易中獲得的巨大利潤於此可見一斑。三是部分外籍鴉片販子冒充葡人身份從事此項貿易,如“達文森行”的創始人原籍蘇格蘭,卻長期以“歸化的葡萄牙人的身份出現”。而“達文森行”又是英國僅次於“怡和”的在華第二大鴉片商家“顛地行”的前身,在19世紀40年代以前,這兩家商行控制了中國鴉片貿易量的三分之二。四是少數中國商人。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04、109、114、142頁。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14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247-248、360-361頁。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07、27頁。
459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活動最猖獗的當屬“先官”,其住所就在澳門。他是在18世紀80年代隨着澳門鴉片走私氾濫而“走紅”的分子,由於他能夠打通廣州官府等各方面的關節,便放膽“指揮着大量的鴉片交易”。他染指澳門的鴉片交易,既違反葡澳當局的有關市場壟斷規定,更違反清政府的禁煙政策。其能肆無忌憚,原因就在於他同中國地方官府以及潘啟官等行商領袖有着密切的不為人知的關係。以澳門為中心,曾長期形成一個中外聯盟、官商勾串的毒品庇護網,就連遠在北京的清帝也很了然,道光帝曾憤憤寫道:“鴉片流入內地……日甚一日,皆由番舶裝載鴉片駛至澳門、廈門等處附近關津停泊,或溝通節差,暗中抽稅,包庇進關;或巡哨兵役,游奕往來,私為奸夷夾帶,代為發販”。在這個網絡中,諸如“先官”類的中商掮客起着聯結人的作用。對這類人,葡澳當局也讓着三分。二葡澳和各國鴉片販子在極力促使加大鴉片輸華問題上有一致點,1792年8月14日,澳門議事會甚至投票表決反對中方試圖在澳門設立鴉片稽查的建議。但他們之間又有矛盾,無論如何,外商對鴉片要經過葡澳人經手的做法很不滿意,這不僅要使葡澳人參與利潤分肥,提取數額不小的代理傭金,而且使整個鴉片對華貿易受制於葡澳當局。所以,在鴉片輸華歷史上長期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外人與葡澳的較量。由於英國是對華鴉片輸入的最大國家,這種鬥爭又主要表現為英、葡間的鬥法。178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澳門南部的“雲雀灣”建立鴉片倉站,透露出英國人想繞開澳門自行貿易的企圖。1782年,東印度公司駐華管理會曾建議:不向澳門船主批量出售鴉片。而“先官”認為,鴉片船在澳門長期停留,會引起中國官方的查緝。潘啟官則提出:鴉片船應該駛入黃埔,“以免被懷疑”。這是後來鴉片貿易基地從澳門轉移黃埔的最早提議,可謂深謀遠慮。1793年,中國當局開始覺察到雲雀灣的鴉片船,發出警告。翌年,外國鴉片商再次向葡澳當局提出允許在澳門自行經營鴉片的申請,又被拒絕,雲雀灣又遭到中國政府的查《清宣宗實錄》第163卷,北京:中華書局,1985-1987年,第527-528頁。另見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第400-401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95頁。J.B.Eames,TheEnglishinChina,p.233.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第400頁。
4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堵和海盜的騷擾。特別是1796年中國的禁煙措施加強,東印度公司擔心影響茶葉等正常貿易,衹得放棄直接在華經營鴉片的政策,改為衹在印度負責生產,在華鴉片由散商經銷的戰略。而英國散商主要還是依託澳門。1798年,不算來自麻窪(Malwa)和土耳其的鴉片,僅從孟加拉進入澳門的鴉片就有2,000箱。澳門被認為是當時“中國唯一的鴉片市場”。然而,英國人並未放棄擺脫澳門制約的意願。1799年,葡萄牙攝政王致函澳門議事會,要其商議是繼續維持葡澳人的鴉片經營壟斷權,還是允准他國外商在澳門自營鴉片,葡澳當局從中抽取重稅,何者更有利的問題。信函提出,需防止外商不經澳門而將鴉片徑運中國大陸的可能,因為那樣一來,將極不利於澳門的財政稅收。葡萄牙王室的這個提醒未能引起葡澳當局的重視。英國人卻積極行動起來,1803至1804年,東印度公司秘密委派駐華大班剌佛(J.W.Roberts)等人赴越南,企圖誘使安南國王同意把離土倫港約20海里的卡拉島(Callao)或坎貝羅斯島(Campellos)租讓給東印度公司,用途是“在當地擴大鴉片銷售,如果與葡萄牙人發生戰爭,可使澳門這個口岸,不再成為鴉片的唯一商站”。為促成此項使命的完成,公司特撥6,500元作為往見安南國王的秘密經費。由於葡萄牙人和法國人的作梗,剌佛使命未遂。1805至1806年度,澳門鴉片市場大蕭條,幾乎“一箱也不能賣出去”,原因是幾個月來海盜“包圍澳門”,再就是中國官府查煙趨於嚴厲。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1805年英國對前往加爾各答的葡萄牙船課徵重稅,作為報復,澳門當局便嚴厲禁止任何非葡籍船運鴉片入澳。英人轉移鴉片基地的步伐隨之加快。對華鴉片轉運地因此有一個重要改變,就是從澳門移到黃埔。葡澳當局對此作出迅速反應,致函葡印政府,申訴鴉片在黃埔的售賣對澳門的不利,請求就此事與英方協商。澳門往黃埔的轉移不是一下子就完成,仍有相當部分的交易在澳門進行,葡澳與他國那種既互相利用又互相爭奪的情況依然存在。ChineseRepository,Vol.5,No.12,April,1837.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第639頁。C.A.MontaltodeJesus,HistoryMacao,p.227.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第737-740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y):《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04、106、123頁。另見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第735頁。
461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1813年,東印度公司發現,產於麻窪的“白皮土”輸華量的增長已對公司操控下的“大土”構成威脅,於是禁止麻窪煙從孟買出口。這樣一來,麻窪鴉片衹得從葡萄牙控制的果阿和達曼尋求新出海口,使這項日益增長有利可圖的貿易落入當地的葡人之手,澳門也分享餘利,葡澳甚至把這視為“重振澳門商貿的最後機會”。而英國散商則租用懸葡萄牙旗的船隻將“白皮土”運入澳門,使得東印度公司對印度鴉片的產銷壟斷和葡澳當局對澳門鴉片的銷售壟斷均發生問題。1819年,東印度公司董事會致函孟加拉總督,要求英國政府出面干預,直接與葡萄牙政府“進行磋商,俾後者據以禁止非(公司)壟斷的鴉片輸入澳門”。而澳門方面則提出,需要給其“損失”以“補償”,補償的內容包括葡英協商議決鴉片輸華數量。開始時,每年核准輸入澳門5,000箱鴉片,東印度公司應每年向葡澳交付10萬兩銀子的“關稅”。這幾乎是一個全面控制英印鴉片輸華的方案。英國人視這一方案為葡澳當局過分“自負”的表現,以為離開澳門,英人的鴉片便無從銷售。英方當然不能接受這個具有“哀的美敦書”性質的方案,其尋找更適合鴉片交易地點的動作也在加快。與此同時,英國散商為爭取“白皮土”出口“自由化”的鬥爭也在進行。1819年底,馬地臣前往果阿與達曼,用金錢運動兩地的葡萄牙高官,試圖獲得英國船在上述地區自由運送鴉片的權利,葡籍商人則收買了另一些勢力更大的官員,駁回了馬地臣的申訴。馬地臣又將官司從葡印總督那裏打到設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葡屬殖民地高級法院,但告失敗。19世紀20年代初,外國鴉片商找到了一個比澳門和黃埔更安全方便的地點,就是伶仃洋面,輸華鴉片逐步轉移至此。1820年,英國鴉片船“老師傅號”為躲避中國當局在黃埔的查緝,曾打算避風頭於澳門,“但是經過再三考慮,認為貿然駛入一個中國人是最高主宰而葡萄牙人衹不過是隨時可以撤佃的佃戶的港口,是很不聰明的”,於是駛入伶仃洋。1823年,為扭轉局面,葡澳官方和商界“亟力勸誘外國人將鴉片貯存”澳門,允諾在關稅等方面將給予他國鴉片商與葡商同等待遇,但要對每箱鴉片額外重課,以期每年湊足20萬元作為賄賂中國官員之用。英商認為,要使“殊求無厭”的清朝官員“永遠滿足”是不可能的,而且葡澳當局對於中方“奉命惟謹”的態度也使英人不放心。遂拒絕了葡澳建議。AustinCoates,MacaoandtheBritish1637-1842,HongKong:Oxford,1989,p.126.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356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115、120、113-114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y):《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12、121頁。
4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儘管如此,在這一年,還是有英國鴉片船“赫頓號”(Hutton)、“帕斯考號”(Pascao),以及美國、西班牙的鴉片船停靠澳門。況且,澳門的鴉片貿易還有“最後一個希望”,即通過達曼、果阿等葡屬港口走私的“白皮土”。英商又對澳門這一鴉片來源進行扼制,先是用利誘手段打通果阿當局,使其同意英商衹要交費就可以從果阿領取執照,該項執照允准經過葡屬印度港口的鴉片船徑駛伶仃洋而不必到澳門交稅。此項措置在澳門方面的強烈反對下擱淺。1831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通行證制度”,規定原通過達曼等地走私白皮土,衹要交付少量“通過稅”即可從孟買直接出口。此舉對葡屬印度和葡澳構成雙重打擊,使其鴉片來源從根本上斷絕。澳門鴉片轉運中心的地位迅速衰落,當然還不能說鴉片走私在澳門就已絕跡。在1830年,澳門進口的鴉片即為1,883.25箱,澳門當局還堂而皇之地對每箱鴉片徵收16兩銀子的“關稅”,使毒品走私合法化,加上零星收費,該年度葡澳政府共從鴉片中徵收了30,132兩銀子的關稅,這年澳門的關稅總收入為銀69,183兩,也就是說,來自鴉片的稅收幾乎佔到一半。1834年,葡澳當局將鴉片關稅降至每箱8兩,但由於鴉片入澳增至3,283.88箱,這年澳門的鴉片關稅仍達到26,536.16兩。三澳門作為鴉片輸華的淵藪還引致清政府禁煙政策的多次演變。發生在澳門的“朱梅官事件”便成為清朝禁煙政策變化的一個契機。1810年,廣東著名海盜張保(仔)向政府投誠。後被授予福建水師職缺。其深悉鴉片走私內幕,在緝獲若干鴉片走私船後,探得澳門存有一個鴉片窩子。福建方面遂把情報移送廣東當局。1815年春,廣東方面抓獲朱梅官等為首的鴉片販子12人,其在澳門與葡萄牙人安多利(Antony)交易鴉片120筒(每筒重約二斤七八兩),又以3,840元的價格售出,其餘人也都得1,320至3,500銀洋元不等。據外方材料說,抓捕朱梅官的廣東香山縣官員先前曾向朱犯索賄8萬元未成,故而施用嚴刑,興發事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第81頁。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18-119、122-123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56-157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5-19頁。
463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端。事情真相如何,未見中方材料,不得其詳。但清朝官員索賄縱容鴉片走私則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以致於1815年時,澳門的葡萄牙人公然設立一種鴉片賄賂基金,對每箱鴉片抽收40元,每年總額約為10萬元上下,專門用於對清朝有關官員的行賄。朱梅官等人後來受到枷號一個月、流放黑龍江充當苦役的處罰。事件不算大,但引起我們格外注意的是朱梅官事件後,廣東當局加強了對澳門鴉片的防堵,專門制訂了《查禁鴉片煙章程》,放棄此前葡人進入澳門船隻免檢的特惠,規定嗣後對入澳的所有葡船,在卸貨前必須接受清朝官憲的臨場檢視。對失察官員予以處分,查出鴉片的官員給予獎敘。此項章程經朝廷批覆後頒行。有研究者注意到,1815年的章程標誌着清朝的禁煙方針由此前偏重於對中國人的“內禁”到對外商查緝的“外禁”並重政策的出臺。1821年,又發生轟動一時的“葉恒澍事件”。葉恒澍,葡人稱“阿西”(Asee)。據粵督阮元奏本:葉曾捐納得州同虛銜,於澳門置船經營鴉片,在其周圍形成一鴉片走私團夥,基本上均在“香山縣屬澳門地方,生理彼此熟識”。道光元年(1821)七月,在澳門與同夥轉賣鴉片,被逮捕。但據外方資料來看,葉案並不簡單。葉氏據說是澳門的鴉片掮客,又是葡澳為求鴉片走私向清朝官員行賄的經手人。所以,他被捕後,為了自保,曾咬出諸多有牽連的官員,揭出行當內的黑幕,所出示的帳簿包括收集多少鴉片賄賂,送給哪些地方官員,每人每箱若干,每年若干,都有確數。受賄者不僅包括中下層官員,還包括“藍頂”的高級官員,以至“紅頂”的水師提督。若此調查結果使粵督頗為難,牽扯面出乎意料地廣,若朝廷追查,最低粵督也要承當失察的責任。故此,阮元大事化小,衹是輕判葉氏以販賣一次鴉片之罪,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而已。阮元還將此事諉過於行商領袖伍敦元即伍浩官。1821年11月8日,阮元奏參:“訪得鴉片來路大井上裕正︰《關於清代嘉慶、道光年間的鴉片問題》,載武漢大學歷史系鴉片戰爭研究組編譯:《外國學者論鴉片戰爭與林則徐》(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5頁。格林堡(MichaelGreenbery):《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01頁。《清仁宗實錄》第304卷,第38頁。井上裕正︰《關於清代嘉慶、道光年間的鴉片問題》,載武漢大學歷史系鴉片戰爭研究組編譯:《外國學者論鴉片戰爭與林則徐》(上),第65頁。故宮博物院編印:《清朝外交史料》道光朝一,北平:民國二十一年九月刊印,第15-18頁。另見井上裕正︰《關於清代嘉慶、道光年間的鴉片問題》,武漢大學歷史系鴉片戰爭研究組編譯:《外國學者論鴉片戰爭與林則徐》(上),第65頁。ChineseRepository,Vol.5,No.April,1837.
4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端有三,一係大西洋(葡萄牙),一係英吉利,一係米利堅。大西洋住居澳海,每於赴本國置貨及赴別國貿易之時,回帆夾帶鴉片,回粵偷銷”。伍敦元身居總行商,竟然視若無睹,使得鴉片氾濫。彈劾伍敦元、摘去三品頂戴,得朝旨批覆,反映清廷對澳門鴉片問題的愈發關注。伍敦元也曾辯解:他本人從未經營過鴉片,與販賣鴉片之人也從無交往,他也無權搜查船隻,無法斷定船中有無鴉片,也無權管束政府官吏。但其辯解不被當局所睬。案件牽連甚廣,反映鴉片走私在葡澳當局、鴉片販子、中國官員的相互作用下已成頑疾,且具規模。案件的另一個後果是鴉片走私基地的變化。伍敦元被查後,行商不敢怠忽職守。1821年11月12日,以伍敦元領銜的“十三行”公告外商:“目下停留在黃埔的鴉片躉船必須立即在一周之內離開,否則將向官府告發查禁。今後來船必須出具甘結,保證未載鴉片,否則行商拒絕為其擔保”。稍後,行商果然對駛入黃埔的美國船“安米利號”(Emily)、英國散商船“墨羅佩號”(Merope)、“胡格利號”(Hooghly)、“歐亨利亞號”(Eugenia)進行指控,揭明三艘英船均與大鴉片商馬地臣有關。結果是,中方宣佈對三艘英船已經起卸上岸的半數貨物予以沒收;勒令馬地臣離開中國口岸,永遠不得再來。在中方查禁下,美船駛往巴達維亞,英船“胡格利號”駛往印度,“歐亨利亞號”則逃避到伶仃洋面停留五個月之久,而“墨羅佩號”居然就勢在伶仃停留了三年之久。英國海軍戰船“土巴資號”(Topaze)、“塞努號”(Curlew)等也到了伶仃洋。由此揭開鴉片貿易的另一個更大規模的階段──伶仃洋時期。1839年,澳門又成為林則徐廣東禁毒的重點地區。3月18日,林則徐在廣州發佈命令,責令外國鴉片販子務必交清鴉片。次日,粵海關發佈禁止外商擅離廣州前往澳門的通告。22日,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C.Elliot)照會澳門總督平托(AdriãoAcáciodeSilveiraPinto),請其保護在澳門的英國僑民。在中英衝突之間,葡澳當局從自身利益出發,不願貿然捲入,平托聲稱他衹能向進行合法貿易的英國人提供保護,而不能向從事鴉片貿易的人提供保護。4月13日,義律又提出,願意提供軍隊協助葡澳當局保護澳門,平托予以斷然拒絕,稱葡澳在中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第27-28頁。ChineseRepository,Vol.5,No.12,April,1837.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4、5卷,第17-20頁。另見格林堡(MichaelGreenbery):《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19-120頁。
465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衝突中衹能保持一種“中立”立場。林則徐等還對澳門的鴉片進行查禁,諭令葡澳當局呈交鴉片,“前已訪得該西洋住澳夷人,多有私將鴉片存貯夷樓,販賣漁利,歷次拿獲煙匪,供指買自澳夷,確有案據”。要求葡澳當局“毋許奸夷屯貯售賣,並令將所存煙土呈繳”,否則將“封澳俟查”。葡澳當局一面發佈禁止在澳存留銷賣鴉片的告示,一面陽奉陰違,催促鴉片商將鴉片潛運出澳門,估計約有3,000箱鴉片被裝運到馬尼拉,但仍有遺留鴉片在澳出售。4月間,發生“紀亞九案”,中國鴉片商人紀亞九兩次從外商處購買鴉片,被查獲,引起中方震怒。中方於4月25日限令葡澳當局三天內查明澳門所屯煙土,開列貨主姓名和煙箱確數,交澳門同知備查。林則徐還宣稱,他將“按臨澳門,親督驗收”。葡澳當局不敢違拗,查出葡人亞思時少量鴉片,予以法辦。又查到英商因義斯(J.Innes)偷運入澳的八箱鴉片,轉由英方交給中方。6月3日,轟轟烈烈的虎門銷煙開始。5日,葡澳當局呈報澳門已經沒有鴉片,葡萄牙商人和官員願意向中國當局呈交永不攜帶鴉片的甘結,並歡迎林則徐親臨澳門查辦。6月23日,廣東官員告示葡澳當局:“倘向私售鴉片,一經拿獲,即恭請王命正法”。未幾,鴉片戰爭爆發,澳門鴉片貿易的情況又有變化,容另文詳論。原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3期。BritishParliamentaryPapers,China,30,OpiumWarandOpiumTrade,IrishUniversity,1971,pp.647-638.林則徐︰《信及錄》,中國史學會編︰《鴉片戰爭》第2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66-267頁。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261頁。中山大學歷史系中國近代現代教研室編:《林則徐集‧公牘六》,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84-85頁。BritishParliamentaryPapers,China,30,OpiumWarandOpiumTrade,p.654.中山大學歷史系中國近代現代教研室編:《林則徐集‧公牘六》,第116、121頁。
4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從內移民到外移民出於戍邊需要,元明清三朝不斷在西北地區和西南邊疆實行屯田,解決軍用,救濟飢民。清代前期,在河西和北疆大規模移民屯田,西北地區的開發出現了一個高潮。康雍年間“移湖廣填四川”,再次形成了一個國內移民的高潮。西南地區的人口密度大增,被迫大量墾殖山地。隨着玉米、紅薯等美洲高產旱地農作物的傳入和推廣,人口膨脹的趨勢日益嚴重。道光以後,外國列強入侵,移民墾殖業受創,屯田荒廢。傳統的政治及軍需性的國內移民政策不再適應新的社會現實,向外移民成為一種必然趨勢。滿清帝國的對外移民政策,前後期有所不同。初行厲禁。鴉片戰爭前,如取締鴉片走私貿易一般,清廷厲禁華人出國。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尤其從1851年起,苦力貿易迅速發展,大量華工被販賣出洋。對此,滿清一反禁止人民出洋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金國平吳志良作者簡介︰金國平,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吳志良,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歷史學博士。關於這一問題的主要漢語資料集是中華書局出版的10輯《華工出國史料彙編》。如下英語博士論文可供進一步研究參考:ArnoldJosephMeagher,TheintroductionofChineselaborerstoLatinAmerica:Thecoolietrade,1847-1874,Davis:UniversityofCalifornia,1975;ElliottCampbellArensmeyer,BritishmerchantenterpriseandtheChinesecoolielabourtrade:1850-1874,UniversityofHawaii,1979;MarshallK.Powers,ChinesecooliemigrationtoCuba,UniversityofFlorida,答辯日期不詳。以發掘西班牙史料為主的著作有JuanHungHui,ChinosenAmérica,Madrid,EditorialMapfre,1992。葡萄牙方面的檔案資料主要庋藏於澳門歷史檔案館、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及里斯本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
467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和嚴禁洋人攜帶華人出洋的政策,聽之任之,採取了默認的態度。1859年,兩廣總督勞崇光和廣東巡撫柏貴與英國巴夏禮制訂《招工章程》,允許在廣州及廣東沿海地區公開招工。次年,清政府在《北京條約》中承認了英、法在華的招工權利。1864年,清朝廷同西班牙簽訂《天津條約》,准許在華招工。同年,清廷又與英法簽署了外國(指有約國家)在華招工章程條約二十二條。1868年,清朝廷與美國訂立《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雖然簽訂了這一系列國際條約,但清廷及廣東官府衹能鎮壓中國拐匪,無力與從事苦力貿易的外國商人直接對抗,不能實際控制在中國境內出現的種種流弊,更無有效的外交機制保護在外的華工。二、澳門苦力貿易19世紀,滿清王朝多災多難,也是澳門的多事之秋。這一時期,澳門的經濟結構變化最快,週期最多,主要行業有賭博業、娼妓業、房屋租賃、鴉片貿易、船隻護航、苦力貿易、闈姓等。鴉片戰爭後開埠的香港,迅速取代了澳門的地位。澳門從其開埠至18世紀,轉口貿易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經濟活動形式。明末清初,此種貿易地位不斷下降,經濟趨向衰敗。從18世紀末開始,中國與西方其他國家的貿易發展為澳門經濟帶來了一些生機,澳門逐漸成為外國商民旅居的場所,也成為了鴉片的轉運站。在興盛一時的中國沿海船隻護航業低落後,澳門優勢再度失去,苦力出洋貿易遂成為其經濟財政的支柱性“大業”。鴉片貿易的取締及鄰近英國殖民地香港的出現,使澳葡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在此背景下,苦力貿易開闢了一個新的稅源,因此澳門政府同清政府一樣,對其持默認的態度。一位葡萄牙外交官很好地闡述了這一思想:對於移民,政府應該採取甚麼態度?顯然是簡單的監控。政府不應該倡導它,也不應該禁止它。移民是經濟規律,因此應該順其自然。鼓勵是危險的,鎮壓是徒勞的。責任是監控它。埃薩(JoséMariaEçadeQueiróz):《作為文明力量的移民(關於移民的報告)》,里斯本,1979年,第113頁。
4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鑒於此,澳葡不斷採取相應的法律及行政措施,對澳門的苦力貿易予以監控。澳葡的控制範圍僅限於澳門。即便如此,也無法進行有效的監視。在澳門出現的種種流弊,根源在於中國大陸的拐騙活動。對此,澳葡鞭長莫及。另外,澳葡通過立法對苦力運輸的基本衛生及安全條件作出了規定,但在實際上也得不到完全有效的執行。澳葡的第三項立法措施是於1872年宣佈了新的招工章程,規定勞工在合同期間,在移民國享受葡萄牙政府的保護,有翻譯和領事隨時捍衛他們的權益。三、埃薩仗義執信保護古巴華工早期的歐洲海外擴張以政治、軍事及宗教政府為主要目的,未認真考慮對所征服的土地進行系統的開發,發展工農業,為宗主國開闢市場。至17世紀中葉,歐洲在世界各地開闢的殖民地在政治及軍事方面已經穩定,積累了相當的資本,才開始進行大規模開發。在土地、資本及勞力三個現代資本主義發展的要素中,獲得廉價勞力成為各殖民地進一步發展與競爭的關鍵籌碼。西班牙的殖民地古巴從1517年起施行奴隸制度。西班牙早於1588年便制定了軍事征服中國的計劃,其中經濟目的是:“征服中國,開發中國富源,並移植中國人力發展殖民事業,挽救西班牙帝國經濟危機。”16世紀,美洲開發的主要人力是從歐洲招攬的白人。17世紀開始,使用黑人作為主要勞動力。19世紀取消奴隸制度後,“五百萬奴隸,無論給他們甚麼條件,也絕不再從事農業或其他重體力工作”。勞力一時極度缺乏,於是再從歐洲移入白人,但不成功。原因之一,他們無法適應中美洲炎熱潮濕的氣候從事繁重的種植園工作;原因之二,他們無法忍受混血莊園主──具有白人血統的美洲人僱用歐洲白人。因此,二者之間經常發生矛盾,影響了莊園的運作。這是一個幾乎無法調和的矛盾;原因之三,白人要求相應的工資。於是,尋求其他解決辦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183頁。埃薩:《作為文明力量的移民(關於移民的報告)》,第27頁。沈定平:《明清之際中西文化交流史──明代:調試與會通》,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79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29頁。
469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法勢在必行。勤懇耐勞的華人成為了首選對象,尤其是華南人可以適合美洲的炎熱氣候。他們離開母國後,不像歐洲人那樣享有領事館的保護,更不會提出任何要求,其地位如同奴隸,莊園主可以對他們為所欲為。1847年6月3日,首批契約華工人抵達古巴。契約為8年。1850年,古巴又通過英國公司TaityCo.在廈門招工。至1872年,經由廈門和澳門出洋至古巴的華工人數已達10萬之巨。華人在古巴備受虐待迫害的真相,在文明世界頻頻曝光。由於這些華工主要通過澳門出口或轉口,葡萄牙政府受到頗大的輿論壓力,於是,在1872年設立了西屬安第列斯群島(AntilhasEspanholas)領事館,館址設在古巴的首府哈瓦那。葡萄牙現代主義流派大師、卓越的小說家埃薩,於1872年12月20日在哈瓦那領事館就職。館員包括一位秘書、兩個書記及一名漢語翻譯。哈瓦那領事館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從澳門出口的華工。埃薩就任後給部長科爾沃(JoãodeAndradeCorvo)的第一份公文便彙報了華人在古巴的情況:本(古巴)島有10幾萬亞洲人。通過澳門港的移民規章將其明確地置於葡萄牙領事館的保護之下。閣下將理解本領使館的重要性。它將為10萬人進行領事登記,給與葡萄牙國籍。因此陛下政府必須考慮這一移民人口在此生活的條件。此乃當務之急。至於華人移民的弊端,敵視(我們)的意見有二:在中國招僱及運往美洲。我以為還有第三個──我認為是最大的苦力在古巴島的狀況。當時的古巴法律將華工分為兩類:1861年2月15日前及其之後入境者。前者在8年合同期滿後,可自由尋找工作,可向葡萄牙領事館申請外國人證明紙馮至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外國文學I》,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上海,1982年,第45-46頁。埃薩的主要文學作品已有漢譯。迄今為止,葡萄牙記者若昂‧格德斯(JoãoGuedes)《哀薩、科爾沃和澳門苦力貿易》一文為唯一一篇譯成漢語的涉及此問題的研究論文,參見《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第35-41頁。利馬:《外交官埃薩》,里斯本,無出版日期,第51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2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2頁。埃薩:《作為文明力量的移民(關於移民的報告)》,第130頁。
4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céduladeestrangeiros)。而後者在8年合同期滿後,必須在兩個月內或離開古巴或續約,但此法律形同虛設。“法律允許1861年前入境者申請獲得外國人證明紙,但他們使盡一切辦法阻止他們獲得。辦法很明顯:未經馬德里政府的批准,在哈瓦那成了一個無章程的仲裁委員會──中央殖民委員會(ComisiónCentraldeColonización)。它由古巴最富有的莊園主組成,企圖完全控制移民。它淩駕於高級當局之上,於是促使作出了這樣的決定:任何亞洲人在未獲得中央殖民委員會的意見之前,不得申請外國人證明紙。情況是,這個委員會無限期地拖延簽發每個亞洲人的意見書。在此期間,勞工處於一種非正常和地位不明的狀況。不是勞工,因為他的合同期滿了;也不是自由人,因為無外國人證明紙。”“至於1861年後入境者,一條壓迫性的法律強迫他們在合同期滿後在兩個月之內或離開古巴島或再次簽約。自然由於勞工無力返華,警察將他們收入工所,迫使他們再服務8年。”實際上,西班牙人制定的上述條文把條約華工變成了奴隸。埃薩曾疾呼:“這種非人的法律毫無道理。”他決定與這種變相的奴隸制度鬥爭,捍衛華人的基本人權。他向部長表達了此種決心:“《移民規定》為改善勞工的運輸條件作出了貢獻。至於領事館,我認為它應該努力改善他們的居留狀況。”為此目的,埃薩提出了兩項具體措施:“第一,至於1861年前入境者,要求中央殖民委員會不要干預證明紙的發放。所有勞工衹要能證明8年期滿,便可向葡萄牙領事館申請,並從事自由工作;第二,至於必須再簽約者,要求領事館根據1870年領事條約,可以過問契約並予以登記,以此避免淩辱、欺壓勞工的契約。此種契約與第一個在澳門由當局審查及同意而簽訂的契約不同,它們具有嚴重的壓迫性質”。埃薩試圖運用外交途徑及葡萄牙政府的力量保護從澳門出發的華工。他已經充分意識到了將遇到的困難,為此他請求部長給與他“公開的指示和明確的批華工稱之為“各糖寮主在古巴做官坐局者”。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3頁。這種工所如同“官監”,參見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1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08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4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4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4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5頁。
471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准”,獲得正式支持,以便有“堅實的基礎與當地總督交涉”。部長的回答是:任何其他機構不得干涉領事館頒發外國人證明紙。延期的契約,根據葡萄牙與西班牙的有關條約,由領事館加以登記。埃薩帶領領事館官員開始走訪華工,收集情況並及時向里斯本彙報華工被奴役的狀況,大聲抨擊變相的奴隸制度,要求伸張正義,捍衛人類的尊嚴。然而,埃薩面對的是有着共同骯髒利益的強大的中央殖民委員會和當地政府。很快,當地政府開始找埃薩的麻煩。埃薩曾致函部長,彙報了與西班牙人的一次外交衝突。“我要投訴的事,一收到(當地)政府秘書長一份冒犯性的通知,我立即要求賠禮道歉,但未得到答覆。此事的結局還算光彩,總督當着我的面,要求秘書長解釋為何遲遲不答覆我要求賠禮道歉的公函。第二天,他便發來了公函,熱情地解釋了遲覆的原因並登門拜訪我。”此次外交事件解決了,但“困難依然存在:繼續禁止頒發證明紙。今天我得到非正式消息說,政府正在準備一項法令,宣佈所有葡萄牙領事館頒發的證明紙無效。如果這一法令得以公佈,本領事館存在的理由便完全消失了;我無法對此決定的非法性提出抗議;衹要一個中國使團抵達此地並將從澳門出來的勞工視為她的子民,我的全部交涉依據便變相消失了。衹要本島政府承認這個使團的權威,所有關於勞工的問題將在中國代表與本島政府之間直接處理。我甚至無權過問那些有葡萄牙國籍的勞工的權益,因為政府正在準備取消這些國籍證明的有效性。”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葡萄牙將從澳門出口的華工算作葡萄牙公民的決定不具備堅實的法律依據。它既不符合出生地主義,又無法援引血統主義,即便是居留歸化的條件也不具備。因此,西班牙人千方百計促成一個中國使團到古巴視察,迫使葡萄牙無法再干預勞工問題。對付無外交經驗的華人使節,比同職業的葡萄牙外交官周旋要容易得多。這便是陳蘭彬前往古巴調查華工狀況的最主要原因。西班牙巧妙地運用了一個偶然事件促成此事。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5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7-58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58頁。
4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個名叫弗朗西斯科‧易巴涅斯的公司,根據《天津條約》的精神,為運送大批華工籌備了大量資金。該公司在澳門的代理人弗朗西斯科‧阿別拉在中國境內開闢了好幾個招募站,並且把一筆資金預先付給了召募人。由於兩廣總督對《天津條約》採取堅決抵制態度,這家公司的招募計劃一直不能完成。西班牙駐廣州的領事衹好於1872年11月9日代替該公司向兩廣總督呈交一份申請,但遭到兩廣總督的嚴詞拒絕。於是西班牙駐北京的代理公使就於1873年5月12日向中國朝廷提出抗議。這份抗議並未起到任何效果,易巴涅斯公司又向清廷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包括召募三千華工的費用和古巴農場的損失。代理公使弗朗西斯科‧奧丁第二次提出嚴重抗議,中國政府才不得不同意俄、英、法、德、美五國的調停:由中國派遣以陳蘭彬為首的幾個官吏到古巴去視察。他們於1874年3月18日到達哈瓦那。他們調查的主要問題是古巴當局強迫華工第二次簽訂契約。按照規定,第一個契約期滿的華工應由他的僱主交給當地當局送入工所。由於它具有集中營的性質,華工無法外出向葡萄牙領事館申請證明紙。為此,葡萄牙領事館曾向古巴當局申請,要求允許派人訪問勞工工作的地點及工所,以便就地向符合條件者發放證明紙。“至少可以設想,那些得到了證明紙的人可以有充分保障的自由?絕非如此:本領使館頒發的證明紙未得到一個外交機構頒發的證件所應該得到的尊重。各級當局,從縣長到下級官員動不動就找藉口沒收這些證明紙,使勞工再次淪為奴隸。”埃薩揭露了古巴當局此種行徑的目的:“通常的情況是,當某地當局需要一些華人勞動,於是逮捕自由華人,說他們的證明紙是偽造的而加以扣留。由於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6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47-148頁。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6輯,第194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63頁。華工稱之為“官工”。古巴警方的謊言確實蒙蔽了許多華工,致使他們認為,葡萄牙領事館發出的證件是假的。一華工的口供稱:“厥後,葡國副領事誘華民到格顛剌土領假紙,密通巡役查拿索詐,並原有滿身紙者亦多被搜去,將其人專賣入山,冤極慘極!”參見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11頁。事實上,葡萄牙領事館作為正式外交代表機構,不可能發放假證件。此點應予澄清。
473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他們沒有了證件,可以將他們送交警察。然後再無償地徵用他們。”警察也不斷威脅華人要吊銷他們的證件,以此勒索華工的血汗錢財。華工在古巴莊園主和官方的雙重壓迫之下,過着暗無天日的牛馬生活,而他們的祖國當時積貧積弱,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的外交保護。華人背井離鄉,缺乏援助,其孤苦無依的境地實可想像。此時,一個具有人類同情心、嫉惡如仇的年輕葡萄牙外交官,不顧個人的榮辱,為他們的基本人權奔走呼號。他向全世界揭露說:“在人類的奴役歷史上,除了埃及及努比亞(Nubia)的非拉(Fellah)人之外,我不曾見過比苦力更不幸的人。如果說正義不僅僅是理智的一個級別,那麼中美洲勞工的狀況與這個時代的尊嚴背道而馳。”除了揭露抨擊外,針對西班牙要求清廷派員來古巴的威脅,埃薩建議在1870年2月21日簽訂的葡西領事協議中增加一個附加條款,試圖以雙邊條約的形式來改善華人的狀況,對他們加以有效的保護。為此,他提出了七點建議:1.向所有1861年入境的華人頒發證明紙(葡萄牙子民)。一個領事館官員及一個政府官員走訪所有工所,為被拘留的華人設立檔案,然後向他們頒發證明紙。2.所有1861年後入境的勞工享有1861年前入境者的權益,將得到葡萄牙證明紙。3.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西班牙當局任意扣留證明紙。在未聽取領事館意見的情況下,不允許吊銷證明紙。4.所有第一次契約滿期的華人是自由人,決不允許強波他們簽定新約。5.願意再次簽約者可以簽訂他所接受的條件的契約,但應該在領事館登記契約。利馬:《外交官埃薩》,第63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編輯部:《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第6卷,第301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66頁。
4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6.凡是第一個契約期滿欲回到中國者,僱主應出回資。7.普通法應該擴及勞工,不得未經立案加以處罰。最後他誠懇地向部長呼籲說:“請閣下將我的上述想法加進任何形式的條約中。進行這種改革後,陛下政府將為10萬勞工伸張正義,堂堂正正地回答以前對我們的指控。”葡萄牙的外交努力因陳蘭彬到古巴調查而失敗,而正是同西班牙的鬥爭,從客觀上促使了西班牙當局千方百計要求清廷派員古巴實地瞭解情況,抵消葡萄牙外交干預的藉口,但因而導致了清朝決定設立領事館保護華工。埃薩的力爭功不可沒!1872年12月20日至1873年5月30日,埃薩全力以赴解決華工問題。在此期間,他的文學創作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是,這位“為祖國,為人類”服務的職業外交官值得中國人民的敬佩與紀念。四、澳門苦力貿易及其終結苦力貿易的對象是華人,但在此現象背後有着國際性的經濟利益。歐美列強為了各自的利益,在政治及外交領域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統計資料顯示,最早進行苦力貿易的,恰恰是後來道貌岸然指責葡萄牙人的英國人。應該指出,澳門的許多污名是英國人炮製的。首先,對澳門苦力貿易大加鞭撻的漢語報紙,例如《中西聞見錄》、《申報》,均由美英人士創辦,《循環日報》、《華字日報》雖由華人主辦,但是香港媒體的立場親英顯而易見。當時中國其他報刊所刊登的關於苦力貿易的消息,也主要來源於英美人士。英美對“華工在各糖寮,每月銀紙四元,實不過白銀一元而耳。本自不敷貼補衣食,而寮內總管等開有鋪店,貨低價昂,所以扣算,若離此別購,即斥為逃走,鎖腳做工。八年工滿,安得有回華川費乎?況近年來各糖寮主在古巴做官坐局者,更定有最毒新例,工滿華人要出各埠工作,鎖腳做無錢官工,不拘何處,並無年限,衹須做到死而後已。若舊寮主或另人向該埠官說妥,每月十元十餘元可挑人入寮傭工,謂之綁身。而別得工銀,必須訂明分大半畀官,華工每月所得亦止數元,又安能剩存川費?”參見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112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68頁。利馬:《外交官埃薩》,第69頁。
475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葡萄牙及西班牙的指控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但未必全部是事實,確切說是有意擴大、歪曲的事實,因此不是真正的事實。某些流傳甚廣的謬說,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予以澄清。首先,澳葡當局未直接經營苦力貿易,其主要利益是手續費(emolumentos)。同治《香山縣志》有云:“自和議成後,澳夷不能專利,漸至窮蹙,而是時秘魯、古巴等國買華人回國供利,日‘豬仔’,在澳門設立招工館,奸人藉以為利,誘騙華人出洋,澳夷坐收其稅。”鄭觀應《澳門“豬仔”論》中稱:“彼奇貨可居。獲利極厚,每名歸西洋國稅銀一元,歸澳門番官使費銀兩元。”此文於1872年8月3日在《申報》上刊登時特意說明係“嶺南指迷道人鄭香山未定稿”。從鄭觀應在《販奴》中的說法略有修改:“粵東澳門……向有拐販華人出洋之事,……豬仔一名載至西洋,身價五、六十元,稅銀一元,澳門議事官收費兩元。”所謂的“獲利極厚”是相對而言的。對香港開埠和澳門開(自由)港後陷入財政困境的澳葡來說,這是一筆收入,但同苦力貿易商人的利潤比較,這不過是蠅頭小利而已。實際上,苦力貿易最大的受益者是擁有廣大殖民地的英、法與西班牙。英國對澳門的一系列行動的最終打擊對象,是葡萄牙的兄弟國家西班牙。從此視角出發,才可以理解英國一方面積極從事苦力貿易,卻又在國際上千方百計譴責其他殖民國家,竭力對澳門污名化,其虛偽性昭然若揭。其次,澳門苦力貿易的運作機制由如下幾類人構成:根據1856年6月5日澳門總督頒佈的規定,移民代理人(agentesdaemigração)或稱勞工啟運代辦(encarregadosdoembarquedosColonos)為各國派駐澳門的代表。他們不直接參加招募,起到統籌的作用。他們也不需要向政府申請執照。聯絡移民代理人與掮客(corretores)的人稱僱主(contractor)。“從事招募華人移民的人稱掮客。參見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AHU-ACL-SEMU-DGU-CU-01,Pt.54-2346。田明曜修︰《(同治)香山縣志》卷22《附記》,參見《中山文獻》,第6卷,第1958頁。廣東省檔案館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年,第301頁。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13頁。參見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52-259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100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105頁。
4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從事此生意必須獲得議事亭理事官的許可執照。”其辦公地點稱掮客行(casasdosCorretores)。掮客便是俗稱的“豬仔頭”。無固定辦公處的掮客稱corretores或avulsoscontatistas,在整個運作的過程中起着聯繫移民代理人及攬頭的作用。一般認為勞工屯(depositosdosColonos),即俗稱的“巴拉坑(barracão)”,由“豬仔頭”管理。實際上,合法的勞工屯是移民代理人經辦的。如果數量超過一個以上,則需要申請執照。簡而言之,工作線是這樣的:移民代理人──僱主──掮客──攬頭。移民代理人一般為外派的歐美人或在澳門聘請的葡人或土生;僱主一般為居澳的歐美人、澳門葡人或土生;掮客多數為葡人或土生,也有華人參與,攬頭則由澳門或其附近地區的華人擔任。除了直接從事這一活動的人外,提供間接服務的人數也不少,但絕無許多著作聲稱的達三四萬之多。出於葡萄牙民族與國家尊嚴的考慮,為了徹底擺脫販賣奴隸的污名,葡萄牙政府通過與澳葡的磋商與協調,順應時勢,重拾文明的旗幟,宣佈永遠取締以澳門為中心的苦力貿易。那麼,甚麼是導致葡萄牙最後決定完全取締澳門苦力貿易的原因呢?我們認為,可有以下幾點:1.來自中國和國際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2.澳門本地的有關法律及行政措施無法有效實行;3.里斯本外交努力的失敗;4.清廷通過總理衙門及兩廣當局的官方干預;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100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105頁。Colonos在澳門地名中的譯法是工匠,例如工匠街、工匠巷及工匠里。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苦力移民:1851-1894年澳門卷宗》,第105頁。契約華工貿易從業者於1873年6月10日向澳門議事亭提交的請願中有17名華人簽名,參加科爾沃︰《海事海外部長及國務秘書向1874年屆議會立法會提交的關於廢除在澳門招僱契約華工的報告及文件》,里斯本,官印局,1874年,第135頁。此書有部分漢譯,見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6輯,第555頁及若昂‧格德斯(JoãoGuedes):《哀薩、科爾沃和澳門苦力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第42-45頁。參見若昂‧格德(JoãoGuedes):《哀薩、科爾沃和澳門苦力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第42-45頁。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832、833、834、989、990號文獻。另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029、1030、1041、1054、1055、1061號文獻。
477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5.1873年英國宣佈禁止使用香港作為苦力運輸船的後勤基地;6.保護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這應該是最重要的也是根本的原因。保住澳門歷來是葡萄牙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說葡萄牙捲入苦力貿易的動機為維持澳門,那麼它徹底禁止苦力貿易的目的也是為了避免造成與中國政府關係的破裂而失去澳門。在香港完全退出苦力活動後,整個苦力貿易的中心將勢必轉向澳門。若如是,中國當局可能會迫於國內外的壓力而封閉澳門,甚至結束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存在。或許,這是葡萄牙人改變苦力貿易政策的基因。無可諱言,廢除苦力貿易一度給澳門經濟和社會生活帶來了巨大影響,但很快找到了取代行業。廣東於1875年嚴禁闈姓。此種賭博遂遷往澳門,為澳葡帶來了豐厚的稅收,減緩了取締苦力貿易給澳門經濟帶來的巨大衝擊。同治《香山縣志》記之曰:“邇來此風經定約禁革而澳夷益窮。自內地嚴闈姓賭館之禁(聚粵中小姓於文武鄉會試及歲科童試時,射其中否曰闈姓),奸人潛往澳門開設,恃夷為固。而澳夷歲收陋規數十萬,遂因之漸富矣。”最後值得順便一提的是,澳門在某種意義上是早期全球化的結果,而從澳門輸出的華工則是華人早期參與經濟全球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雖然苦力貿易令澳門玷污蒙羞,華工的悲慘生活也令人心酸,這段歷史不堪回首,但無論澳門還是華工,對近代世界經濟發展的貢獻都不應該抹煞。關於這點,尚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索研究。原載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1873年年初,澳門總督在呈報里斯本的一報告中作出了此種預測,參見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澳門──帝汶檔,第44盒,第1檔夾,第1號文件(機密件)。關於此問題的詳細情況,可見趙利峰:《晚晴粵澳闈姓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田明曜修︰《(同治)香山縣志》卷22《附記》,參見《中山文獻》,第6卷,第1958頁。
4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六、國內貿易
479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關於明中後期葡萄牙人到廣州貿易之事,學術界近年已有不少文章與著作涉及此事,發表了一些重要的意見。鄧開頌等先生主編的《粵澳關係史》,其中第三章稱:萬曆初年是澳門貿易港早期發展的轉折時期。當時廣州重開每年一次(後分夏冬兩季)的定期貿易,每次數月或數星期不等。萬曆六年,居澳葡商被視為對外貿易的代理商,獲准可直接到廣州參加交易會。這一年,對澳門海外貿易的空前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此書在這一重要結論之下並無資料徵引,也未見注釋。而黃啟臣先生在他的《澳門通史》第三章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表述: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澳門後,利用明代中國政府准許廣州口岸為對外貿易的特殊政策,開展對廣州的貿易活動。從1578年起,葡萄牙人獲准於每年夏、冬兩季到廣州海珠島參加中國舉辦的為期數周的定期市集(交易會),直接與在廣州的中國商人貿易,從而獲得更多更好的中國商品運往澳門,轉銷日本、果阿、馬尼拉等地,並運銷至歐洲和美洲。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湯開建作者簡介︰湯開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歷史系教授。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年,第116、123頁。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6頁。
4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這一段文字內也未有資料的徵引,也未見註釋。另外一篇專門論及廣州交易會的論文《廣州“交易會”及其制度改革(1567-1644)》亦稱:由此可見,直到隆慶初期,貿易仍在澳門進行,外國人不得進入廣州。……澳門葡萄牙人不能公開到廣州貿易,僅能在澳門與各國通商,衹向明朝繳納船稅,所有進出口貨物稅全部由下澳中國商人負擔,結果反而對葡萄牙人有利而不利於中國商人和廣州貿易。為改變這一狀況,同時更為了開拓財政來源,增加外貿稅收,廣東官方從萬曆六年(1578)開始每年在廣州舉辦春、夏兩季交易會,有些歐洲人稱之為“盛大的市集”。廣州交易會的出現和關閉,是明代對外貿易中的一件大事。在許多西文澳門史著作中均涉及到這一問題,但未見詳細論證。上述中國學者的論著則多是不徵引原始資料而遽下結論,且錯訛甚多。故擬將有關中西文獻中關於廣州交易會的資料進行一次系統的梳理,以求得一個正確的結論。一正德十六年(1521),中葡屯門之戰爆發後,明政府採取了十分堅決的斷絕中葡合法通商貿易的政策,不允許葡萄牙人進入廣東,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嘉靖三十二年(1553)。這一時期,雖然有不少葡萄牙商人在廣東海上活動,在上川、浪白等地與華人展開貿易,甚至有不少廣州商人攜帶貨到上川、浪白等地與葡商貿易,但葡商進入廣東則始終是明朝政府予以嚴禁的。1552年沙勿略(FrancisciXaverii)的信中稱:上川港距廣州三十里格,許多商人從廣州城趕來此地與葡萄牙人交易。葡萄牙人不斷與他們打交道,看看是否有人願意帶我去廣州城。眾人一致拒絕,他們說若廣東督臣得知帶我入城,他們的性命及財物將遭李慶新:《廣州“交易會”及其制度改革(1567-1644)》,《明清人口婚姻家族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論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4頁。
481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受極大的危險。因此,不管我開多大的價,他們也不敢讓我隨他們的船去廣州城。1556年索劄(LeoneldeSousa)的信中稱:我輾轉中國三載,生意一筆接一筆,可獲利菲薄。中國各處港口堡壘森嚴,船隊嚴陣以待,決不允許我們從事貿易。但嘉靖三十三年(1554),索劄與廣東海道副使汪柏簽訂協定後,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於是,在華商務出現了和局,眾人得以高枕無憂做生意,賺大錢。許多葡萄牙人前往廣州及其他地方行商。耶穌會士佛羅依斯(LuisFroes)1555年12月1日的信稱:去年,當我們獲悉葡萄牙人得允進入廣東後,羅尼士‧巴列托(NunesBarretto)神父顯得非常感動。克路士(GaspardaCruz)《中國志》載:因為自1554年以來,萊昂尼‧德‧索劄任少校,和中國人訂立條約說我們要向他們納稅,他們則讓我們在他們港口貿易。從此後我們便在中國第一港口廣州作貿易。中國人帶着絲綢和麝香上那兒去,這是舒拉曼(GeorgSchurhammer):《方濟各‧沙勿略通訊錄》第2卷,第491頁,羅馬,1944-1945年,譯文載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94頁。《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38-39頁。《萊奧內爾‧德‧索劄與汪柏》,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40頁。CartasdosJesuitasnaAsia,Codex49-IV-54,ff.91.inAjudaLibrary,Lisbon,轉引自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海上活動》上編,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88年,第248頁。
4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葡人在中國購買的主要貨物。這是三條最原始的葡文材料,可以證明,從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起明朝政府正式允許葡萄牙人進入廣州貿易。但是,1622年的一份葡語文獻與上述記錄稍有歧異:1555年,被獲准參加的廣州交易會貿易和納稅。時至今日,已經67年。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載:歲乙卯(1555)佛郎機夷誘引倭夷,來市廣東海上,周鸞等使倭扮作佛郎機,同市廣東(州)賣麻街,遲久乃去。葡語資料明確稱,明王朝對葡萄牙人開放的“廣州交易會”始於1555年;中文文獻也十分清楚的記錄,1555年(乙卯年),葡萄牙夥同日本商人在廣州賣麻街貿易。廣州交易會到底始於1554年抑或1555年?余以為,索劄與汪柏的議和應該是在1554年索劄船從日本返回廣東停留準備住冬時商定的,時間應在1554年10月至12月間,故在議和商定後,葡商即在當年底“前往廣州及其他地方行商”,從1月份起開始採購運往麻六甲及印度等地的貨物。簽訂和議在1554年底,而廣州的冬季市場又是1554年11月、12月至1555年1月、2月間,期間跨了兩個年度,故有的文獻稱1554年葡人進入廣州貿易,也有的文獻稱1555年葡人被獲准參加廣州交易會,兩種說法均為有據。但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稱:從1555年到1578年,中國商人在澳門進行易貨貿易,主要以絲綢換克路士︰《中國志》第23章,博克塞:《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何高濟譯,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31頁。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澳門)第9卷,1975年第4期,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52-53頁。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海市》,民國二十八年據舊鈔本影印。
483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取外國貨物,承擔進口貨和中國出口貨的貨稅。葡萄牙人從1578年開始,常去廣州。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亦稱:在1578年以前,中國商賈雖被禁止出洋,但其進出口貨物仍須繳稅。因此,葡萄牙人僅被視為他們的對外貿易代理商,替他們把中國商品銷往國外,並為他們購回外國貨物。可是在那一年(1578),澳門的葡萄牙人開始自行前往廣州購買中國貨物。這應當就是前引幾位中國學者萬曆六年開始舉辦“廣州交易會”的史料來源。很明顯,龍思泰和張天澤將萬曆六年(1578)視為葡萄牙人進入廣州貿易之始是錯誤的,因為,當時的中葡文獻均一致記錄,葡萄牙商人被明朝政府獲准進入廣州的時間是在1554年底及1555年初。就這一點而言,龍思泰及張天澤書不足徵信。但是,到嘉靖三十八年(1559)時,由於廣東海上政局的變化,明朝對葡貿易政策又發生變化。《(嘉靖)廣東通志》卷68:(嘉靖)三十八年,海寇犯潮,始禁番商及夷人毋得進廣州城。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嘉靖己未(三十八年),巡按廣東監察禦史潘季訓禁止佛郎機夷登陸至省,惟容海市。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8頁。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17頁。葡萄牙學者白樂嘉亦稱:“在1578年,與華人的主要貿易被轉移到廣州。”見J.M.Braga,TheWesternPioneersandTheirDiscoveryofMacao,Macau:ImpresensaNacional,1949,p.144.這一說法均來自於龍思泰書。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8《外志》5,廣州:廣東省地方志辦公室影印明嘉靖刊本,1997年。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海市》。
4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由於廣東地方再次遭受海盜的嚴重寇擾,故於嘉靖三十八年(1559)明政府開始下令禁止葡萄牙人去廣州貿易,惟容海市。允許葡萄牙人進入省城廣州進行貿易的政策因海上寇盜的猖獗被暫時中止。二這一次禁令維持多久,目前尚未見明確記錄“廣州交易會”對澳門葡人再次開放。但葡方對於爭取再次開放廣州貿易做出過很大的努力。1563年,為了改善葡中關係,葡印總督派出以吉爾‧德‧戈依斯(GildeGois)富商為首的使節團前往廣州談判,希望通過談判能獲准葡商進入廣州貿易。但這次使命結果不佳:澳門那些倒買倒賣的商人們是有意阻擾吉爾‧德‧戈依斯大帆船開往廣州的,他們生怕這位特使會在這一年將一切同中國人的貿易往來統統壟斷起來。其間,雖然又爆發了1564年年初的“柘林水師兵變”,葡萄牙人還組織精銳武裝說明明朝平定叛亂。但是,明朝政府並沒有因此對葡萄牙人再次開放廣州,僅同意派一個耶穌會代表團訪問廣州。連原來答應的“許免抽分一半”的承諾也未兌現,引致居澳葡人的“不服”,遂“擁貨不肯輸稅”。於是,明政府再次申令:“夷人衹於澳上交盤,不許引類徑至省內”。再次重申葡人不許至廣州貿易。葡萄牙人再次出現在廣州交易會上,大約是在隆慶末年(1571-1572)。1621年馬托斯(GabrieldeMatos)文章稱:1571年或1572年,當葡萄牙人前往廣州參加交易會時,官員按照慣例,身着紅袍,出大門來收葡萄牙人帶來的稅金。羅理路:《澳門尋根》,陳用儀譯,澳門:海事博物館,1997年,第24-28頁。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清刊本。葉權:《賢博編》附《遊嶺南記》,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7年,第44頁。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馬托斯:《議事亭對耶穌會關於青洲抗議答覆辯澳門城葡萄牙人權利》,轉引自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128-132頁。
485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這一條珍貴的葡文史料給出一個比較準確的信息:隆慶末年(1571或1572年)時,明朝政府再次開放了針對葡商的“廣州交易會”,而不是萬曆六年開放的。至於甚麼原因使得廣州貿易對葡人開放,目前尚未找到合理的證據說明。總之,1571或1572年後,葡萄牙人再次進入廣州貿易。羅明堅(MichelRuggieri)萬曆八年(1580)的信稱:治理廣東的官吏們准許住在澳門的全體居民,不論住在何區,不論任何身份,不論何天皆可去廣州經商,不必要求特別許可,甚麼時候離開任便,但為避免擁擠,產生混亂,每條船隻准乘坐五位葡萄牙人。這樣新的措施為他們葡人大方便了,從此可以更方便更自由地和中國人交易了;因為以往一年衹准一次前往經商。這一時期霍與暇亦有相同的記載:近日閩浙有倭寇之擾,海防峻密,凡番夷市易皆趨廣州,番船到岸,非經抽分,不得發賣。……每番船一到,則通同濠畔街外富商搬瓷器、絲棉、私錢、火藥違禁等物,滿載而去,滿載而還,……番夷市易將畢,每於沿海大掠童男童女而去。據羅明堅萬曆八年(1580)以前,葡人到廣州貿易也衹是一年一次,甚麼時候改成允許葡萄牙人每年兩次去廣州貿易的呢?這一點,龍思泰書有詳細記載:開始時市場每年開放一次,但從1580年起,根據兩次不同的季候風,每年開放兩次。貿易經理人,從1月份起採購運往印度及其他地方的貨物,從6月份起採購運往日本的貨物。每年兩個月,三個月,有時是四個月。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下冊附錄《羅明堅致羅馬麥爾古里亞諾神父書》,羅漁譯,臺北:臺灣光啟出版社,1986年,第425頁。霍與暇:《勉齋集》卷12《上潘大巡廣州事宜》,清光緒丙戌重刊本。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8頁。
4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可見,一年兩季的“廣州交易會”始於萬曆八年(1580),而不是萬曆六年(1578),這在新發現的史料嚟哆《報效始末疏》之中也有相似的記錄,其中所言“兩季到省貿易”,即應指此。一年兩次的“廣州交易會”在中外文獻中均有較多資料予以記錄。萬曆十三年(1585)利瑪竇給羅馬總會長的信稱:每年兩次在廣州舉行商展,藉此商展讓麥(安東)神父跟葡籍商人一塊前來比較安全。而《利瑪竇中國劄記》則有更清楚的記述:葡萄牙商人已經奠定了一年舉行兩次集市的習慣,一次是在1月,展銷從印度來的船隻所攜帶的貨物,另一次是在六月末,銷售從日本運來的商品。這些市集不再像從前那樣在澳門港或在島上舉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內舉行。由於官員的特別允許,葡萄牙人獲准溯河而上至廣東省壯麗的省會作兩天的旅行。在這裏他們必須晚間呆在他們的船上,白天允許他們在城內的街道上進行貿易……這種公開市場的時間一般規定為兩個月。麥安東(Antoined’Almeyda)神父1585年的信則記錄了葡人在廣州交易會上的貿易街區:葡萄牙人在劃分成十至十二個區域中從事買賣,很少需要去陸地上買東西的,這裏可以找到一切,雞買二十至三十銅錢一隻,鴨子的價錢不一,有貴有賤。韓霖:《守圉全書》卷3之1《嚟哆報效始末疏》,第87頁。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上冊6《致羅馬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書》,羅漁譯,第69頁。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第2卷,何高濟譯,第144頁。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下冊附錄11《麥安東神父致羅德里格神父書》,羅漁譯,第481頁。
487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這個“十至十二”區域,恐怕也就是上面霍與暇提到的“濠畔街”及《日本一鑒‧窮河話海》中的“賣麻街”。萬曆十九年(1591)在廣州的王臨亨也記錄了當時葡人在廣州貿易之情況:西洋古里,其國乃西洋諸番之會。三四月間入中國市雜物,轉市日本諸國以覓利,滿載皆阿堵物也。余駐省時,見有三舟至,舟各齎白金三十萬授稅司納稅,聽其入城與百姓交易。這裏的“西洋古里”即指葡屬印度,阿堵物為錢,葡商載運着大量的白銀進入廣州貿易。這正是廣州交易會最興盛時的記錄。就是這一年著名戲劇家湯顯祖到廣州。其詩中也記錄了外商在廣州的活動。其《南海江》有:時時番鬼笑,色色海上眠。“色色海上眠”,正是湯顯祖看到廣州交易會的各色外國人晚上都衹准許住在船上的真實寫照。1598-1599年曾在澳門停留的旅行家卡勒其(FrancescoCarletti)更記錄了廣州交易會的重要內容:特許這位首領(指葡人首領)在該年備船前往日本,其他無此特權。船載本城居民發往那裏的貨物,這些貨物都是一年分兩次在舉行交易會的廣州市購買的。這些貨物在9、10月運往東印度的貨物的廣州交易會或集市的時間來臨時,我把我的現金交給了代表們。從澳門市民中選出4、5人,任命他們以大家的名義去購貨,以便貨物價格不出現變化。代表們乘中國人的船被送到廣州,攜帶着想花或可以動用的錢,一般是相當於25萬至30萬埃斯庫多的雷阿爾或來自日本及印度的銀錠。這些船名叫龍頭船(Lantee),類同日本的黑船,以槳航行。葡萄牙人不得離開王臨亨:《粵劍編》卷3《外夷》,玄覽堂叢書本,第91頁。參閱湯開建:《湯顯祖與澳門》,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69頁。湯顯祖:《湯顯祖詩文集》上冊卷11《南海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424頁。疑Lantee船即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5《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中提到的葡人“龍頭劃”,原文為“賊所恃者龍頭劃,然賊不過一二十隻。”
4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這些船隻。衹有白天允許他們上岸行走,入廣州城商討價格,觀看貨物,商定價格。定價稱作“拍板”。之後,可以這一價格購買各人欲購的貨物,但在商人代表訂立合同前,任何人不得採購。入夜後,所有人返回龍頭船上進食休眠,一邊購貨,一邊根據葡人的需要將其龍頭船運至來自印度的大舶或澳門。庫帕(MichaelCooper)書中提供的資料是:1611年他(陸若漢,JeanRodriguez)寫完年報不久,就跟葡萄牙商人代表團一起去了廣東的冬季市場。該市場每年開辦兩次,每次持續2到3個月,戒備心很強的中國人衹有這個時期才正式允許葡萄牙人入境……陸若漢(1615年7月)回到澳門,2、3月之後,又回到了廣東。跟1612年一樣,要去廣東的冬季市場,帶領葡萄牙人,於11月底12月初出發。……1621年,他也象往常一樣,帶領葡萄牙商人去廣東市場。就是萬曆四十一年(1613)海道副使俞安性為澳門葡人制定的《海道禁約五款》之葡文也明確規定:四、禁接買私貨。若有偷運到澳門者,請將其執送澳官。這樣,本官將把爾等視為良。爾等可至廣州進貨,其地物美價廉。議事亭代表卡瓦略(LouvençoCavalho)對海道的回覆是:四、大人禁止我等接買私貨。我等葡萄牙人合法買賣,一切貨物公開卡勒其(FrancescoCarletti):《周遊世界評說(1594-1606)》,瑪律吉亞諾‧葵戈利埃密內特蒂(MarzianoGuglielminetti)主編:《17世紀遊記記編》,第181-182頁,都靈,1969年。案:作者於1598-1599年曾滯留澳門。MichaelCooper,Rodrigues,OIntérprete:UmJesuítaProtuguésnoJapãoenaChinadoSeculoXVI,p.308,pp.325-326,350-351.安東尼奧‧博卡羅:《印度旬年史之十三》第2卷,第727頁,轉引自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287頁。
489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買賣,貨款清楚,價格統一。我等去廣州可選購所需貨物,為何收買私貨?走私者實為大人子民,他們與師船,兵船串通一氣,偷運貨物。此事與我等有何牽涉?從上面兩則材料甚至可以看出,當時葡商實際上還與中國走私商人勾結,進行走私貿易。1622年的葡文檔案記錄:每年兩次前往廣州繳納船稅,並為印度和日本的貿易參加交易會。1625年一份葡文檔案亦稱:你們已每年繳納了2.2萬兩,得赴廣州參加交易會。……每年2.2萬兩,必須在爾等來廣州時分兩次付訖。1629年荷蘭人努易茲(PieterNuyts)交給荷印總督的一份報告亦稱:澳門的葡萄牙人已和中國貿易130年之久,貿易方式經由特殊的付款及送禮,其大使經皇帝特准居住於此,其商船到廣東參加每年兩次的年集,購買貨物。從上述徵引資料中可以看出,自1571或1572年,廣州交易會重新開放後,直到崇禎四年(1631),一直未曾關閉,且發展成為一種常設性、制度化的交易會。但不排除在中葡關係發生激烈衝突時,廣州市場也會出現短暫關閉,如1606年的安東尼奧‧博卡羅:《印度旬年史之十三》第2卷,第733頁,轉引自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291頁。高美士:《荷蘭殖民地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澳門)第9卷,1975年第4期,第40-41頁。埃武臘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CodCXVI/2-5鈔件,轉引自文德泉(ManuelTeixeira):《澳門及其教區》卷9《澳門德瑪利亞信仰》,第414-415頁,參見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第187-188頁。甘為霖(Rev.WilliamCampbell)英譯,李雄輝漢譯:《荷據下的福爾摩莎》第1部分《福爾摩莎概述》,臺北:前衛出版社,2003年,第74頁。
4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郭居靜事件,但1625年的拆毀澳門城牆事件的爆發並沒有影響當年的廣州交易會。三廣州交易會,中國商品輸出之最大宗者即絲綢:帝國全境有大量的絲綢,多從廣州城運往葡屬印度,每年多達3,000多公擔(每公擔59公斤),另外,運往日本的許多公擔沒算在內,還有通常開往呂宋群島的15艘船所載和暹羅及其他國家的人拿去的大量絲綢都未計算在內。另一份葡文文獻中記錄了當時絲綢的各類價格:既然談到了澳門的貿易。宜談談葡萄牙人常常在此買賣的某些貨物及其他們大約的時價。……應該說,在中國絲綢分為三類:一類叫南京(Nanquim),最上乘者;一類叫佛山(Fuh-sjan),也不錯;第三類最差,名叫南航(Nankhang)。除了這些,也有其他的絲綢品種。未成線的叫生絲,還有單股絲和多股絲(sedatorcida)後者葡萄牙人稱其為絲線(retrós)。每擔(pico)南京素色生絲一般價值145至150八雷阿爾銀元(reais-de-oito)或同值的塔勒雷斯(táleres)。每擔佛山素色生絲價值140至145八雷阿爾銀元。每擔南航素色生絲價值70至80八雷阿爾銀元。每擔南京素色絲線或多股絲價值160至170八雷阿爾銀元。每擔佛山或四川素色或有色絲線或多股絲價值130至135雷阿爾銀元。每擔廣東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5章第48頁記載,郭居靜事件過後,“他們終於解除了戒備,澳門又恢復了平靜,貿易又同往常一樣開展起來。”科爾特斯:《中國旅行記》,《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51-158頁。其中第152頁中記錄1625年中葡因拆城牆發生衝突,中國軍隊包圍了澳門,但當年還是有參加廣州貨市的葡萄牙人。羅耀拉:《自西班牙至中華帝國的旅程及風物簡志》,《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13頁。
491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或廣州,cantão)素色絲線或多股絲價值55至60八雷阿爾銀元,其他色多股絲價值相同。每擔廣東彩色生絲價值55至60八雷阿爾銀元。14尺(côvado)長的素色細綢,按照不同的年份,每百匹價值55至60八雷阿爾銀元。其他的中國奇珍異貨價格隨時節而定,但不如絲綢這麼大宗。上述貨物是葡萄牙人的主要生意,是中國的主要財富和向周邊地區出口的貨物。……而葡萄牙商人攜帶商品進廣州者,最重要的就是白銀。上引葡文文獻稱:從澳門送往日本的貨物是絲綢,回來的是白銀,白銀賺頭很大。1590年《日本天正遣歐使節團》一書載:葡萄牙人為了採購貨物,每年運到那個叫做廣州的城市的白銀,就至少有四百個塞斯特爾休,但一點兒白銀也都沒有從中國流出境外。前引葡文文獻則載:葡萄牙人攜來中國出售的貨物如下:最暢銷,最大量,利潤最高,最保險的是八雷阿爾銀元。在中國價值5個多托斯滕(toestões)。他們並非衹喜歡這種銀子,甚麼銀子都要。分成小塊,然後按照他們的方式花用,對此前有所述。葡萄牙人販來葡萄酒,有葡萄牙的,也有印度的。還有深受歡迎的橄欖油。中國絕對沒有,也不會生產的天鵝絨和紅呢,儘管有許多綿羊和羊毛。還有鏡子,象牙及各色水晶及玻璃飾物。自鳴鐘及此類的奇貨最受青睞。AriePoseRuiManuelLoureiro,Itinerário,viagemounavegaçãoparaasíndiasOrientaisouportuguesas,Lisboa,ComissãoNacionalparaasComemoraaçõesdosDescobrimentosPortugueses,1997,pp.132-134.AriePoseRuiManuelLoureiro,Itinerário,viagemounavegaçãoparaasíndiasOrientaisouportuguesas,p.132.孟三德:《日本天正遣歐使節團》,《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1期,1997年,第118-119頁。AriePoseRuiManuelLoureiro,Itinerário,viagemounavegaçãoparaasíndiasOrientaisouportuguesas,p.134.
4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隨着中國各地商人的商品大量湧入廣州市場,以致當時以富裕著稱的葡商也缺乏資金購買。努易茲關於中國貿易報告稱:中國物產是這麼豐富,它可以充足地供應全世界某些貨物。漢人將全國各地的貨物送到易於脫售的城市或港口。……然後又送到澳門和廣東的市集,但是商品這麼多,葡萄牙人根本買不完。龍思泰的書中也有較詳細的記錄:這種貿易甚至從1578年開始,葡萄牙人載有200到600和800噸貨物的船隻駛入廣州之後,還在繼續。他們從歐洲帶來毛織品,從印度運來琥珀、珊瑚、象牙、檀香、銀子、香料等等,但最大宗的是胡椒。《葡屬亞洲》一書斷言,他們每年的出口達5,300箱精緻絲綢,每箱包括100匹絲綢、錦緞和150匹較輕的織物(衛匡國在他的《中國新地圖集》中說有1,300箱);2,200或2,500錠黃金,每錠重10兩;還有800鎊麝香,此外還有珍珠、寶石、糖、瓷器和各種小件物品。《歷史上的澳門》則載:一個連續數月的集市首次在廣州舉行後,以後一年兩次,一月份澳門商人開始購買發往馬尼拉、印度和歐洲的商品,六月份則購買發往日本的商品,以便及時備好貨物,使商船能在東南和東北季風開始時按時啟航。遠東與歐洲的貿易為葡萄牙王室壟斷。一支王家船隊每年從里斯本起航,通常滿載者羊毛織品、大紅布料、水晶和玻璃製品、英國製造的時鐘、佛蘭得造的產品,還有葡萄牙出產的酒。船隊用這些產品在各個停靠的港口換取其他的產品,船隊由果阿去柯欽,以便購買香料和寶石,再從那裏駛向滿剌加,購買其他品種的香料,再從其他群島購買檀甘為霖(WiliamCampbell)英譯,李雄揮漢譯:《荷據下的福爾摩薩》第1部分《福爾摩莎概述》,第77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0頁。
493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香木。然後,船隊在澳門將貨物賣掉,買進絲綢,再將這些連同剩餘的貨物一起在日本賣掉。換取金銀錠。這是一種能使所投資本成2倍或3倍增長的投機買賣。船隊在澳門逗留數月後,從澳門帶着金、絲綢、麝香、珍珠、象牙和木雕藝術品、漆器、瓷器回國。葡萄牙國王為自己保留了東方貿易中最大的特權。他給予有功的大臣的最大實惠就是允許他們用一兩艘大帆船運來東方商品,賣給里斯本商人,以獲巨大利潤。通過廣州交易會,明朝政府也獲巨大的利益,萬曆中期韶州同知劉承範稱:且軍門軍餉,取給廣州者,每歲不下三十餘萬,皆自榷稅中來。這“三十餘萬”的榷稅是包括中外商稅之總和。從豐富的史料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一持續半個多世紀的廣州交易會的盛況。成書於1582年之後的《中國諸島簡訊》,其作者可能就參加廣州交易會的葡商,其中保存了從澳門到廣州的水道紀程:從澳門取海道前往廣州,可走兩條路:一條叫內線,即沿着澳門所在島嶼的西側,途經香山(鎮),沿着順德島的左側,前往廣州。另外一條叫外線,即沿着澳門港所在島嶼的東側,穿過一個小海灣,途經許多小島,沿着順德島的左側,前往廣州。返回走同路。外線若不起東風,較快捷,因為沒有內線的那麼多海潮。到目前為止,僅僅得知一條海舶可以進入廣州的水路,即走東莞(ilhadoTancoão)島的南頭(Nanto)岬角,它位於去那裏(廣州)路上的右手。從那裏可以抵達順德(Sunte)島的東側。由此可以進入廣州港(barradeCantão)。阿隆索‧桑切斯(Sanchez)神父先生便是從這裏返回東莞的。海道駐紮那裏。從此至廣州港的距離為兩西班牙里格。至東莞約7或8里格。當年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FernãoPeresde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第40頁。劉承範:《利瑪傳》,湖北監利存澤堂《劉氏族譜》,民國三年本,轉引自黎玉琴、劉明強:《利瑪竇史海鉤沉一則》,《肇慶學院學報》(肇慶)總第42期,2011年。
4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Andrade)曾取此道。稍後,其兄弟西蒙‧德‧安德拉德(SimãodeAndrade),也是駕駛大船由此入廣州的。至於其他路程,我們得知,海舶不可通行。據說,東莞及陸地之間有海舶可航行的水道,因為有許多滿載的船在此通行。我們的一條中國帆船從日本返回時,遇到了風暴也曾穿過這裏,不知不覺來到了南頭岬角。這是我們所獲得的進入廣州入口的消息。四到天啟以後,由於澳門葡人不斷加緊澳門城垣及炮臺的建設,雖經幾次拆毀,但至1626年時,全部防禦體系建成。中國地方官一直懷疑澳門葡人修建城牆和炮臺是準備在中國擴張領土,故對葡人經常性且規模越來越大地進入廣州市場參加貿易之事越來越表現擔心。龍思泰《早期澳門史》:商人們(葡萄牙)大體都為幾乎獨佔了整個日本,亞洲與歐洲的貿易而洋洋得意,所以為中國官方對他們的冷淡態度而感到震驚。議事會在1596年給果阿總督的一封信中抱怨對他們的這種忽視,但坦率地承認,這要更多地歸咎於葡萄牙人自己,而不是中國人,並補充說,“中國人要求我們不要去廣州,全部貿易應在澳門進行。”這種暗示遭到了輕視。前引1629年努易茲關於中國貿易問題報告稱:因為他們(指澳門葡人)開始築城等等工事,中國人開始懷疑,擔憂會象侵入麻六甲一樣侵入中國。後來葡萄牙人在廣東的年集裏被中國人和官吏虐待,遭到損失和困難,因而逐漸退出,由別人代理貿易。西班牙馬德里圖書館第3015號手稿頁165-168《中國諸島簡訊》,作者不詳,可能是一年兩度去廣州參加交易會的澳門葡商,成文時間在1582年後。參閱湯開建:《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243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0-101頁。甘為霖:《荷據下的福爾摩莎》第1部分《福爾摩莎概述》,第77頁。
495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顏俊彥:《盟水齋存牘》1刻《詐財姚昇等》、《閩商闌入郭玉興等》及《奸攬謝玉宇等》,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點校本,2002年,第71-80頁。顏俊彥任廣州推官為崇禎戊辰(1628)至庚午(1630年)書中所涉案件均在1628-1630年間。汪楫:《崇禎長編》卷34,崇禎三年五月甲申條。汪楫:《崇禎長編》卷41,崇禎三年十二月丙辰條。到天啟末年時,葡萄牙商人由於中國官員的阻撓與反對,已經“逐漸退出”廣州的市集,而是委託中國商人為他們的代理人去廣州貿易,而這些中國代理商就是充斥於文獻中的“閩攬”,其中《盟水齋存牘》一書中記錄了崇禎元年(1628)至崇禎三年(1630)“閩攬”在廣州交易會的活動:其閩船四隻突入裏海者,據批番禺報,各有姓名,並無違禁貨物,已發海道市舶照例輸餉。審看得郭玉興、高廷芳、陳仰昆、包徐良四船,滿載番貨,排列刀銃,聚集千人,突入省地,通國驚惶。蒙察院梁批:郭玉興等,藉閩引以通番,販番貨以闖粵,此走死如鶩之巨奸也。總之,閩攬之不利於粵,自有大緣因,而非其目前之謂也。粵之欲去閩攬,自有大主持,而非數人之謂也。崇禎三年(1630)五月,盧兆龍疏稱:時駕番舶,擅入內地,扼殺我官兵,掠我人民,擄我子女,廣收硝黃鉛鐵,以懷不軌。崇禎三年(1630)十二月盧兆龍疏又稱:廣州府城,對海鄉名河南,昔年大盜黃蕭養屯駐於此,海賊曾一本亦屯此四十餘日,此扼險之區也。彝人要脅撥給此地起造營房,隱然窺視,意欲何為?……廣州對岸不許借名頓貨,漸謀盤踞。葡人趁當時明政府向澳門求援西銃西兵之機,向明政府提出要求撥廣州對岸河南
4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崇禎四年《兵部尚書熊明遇等為澳關宜分裏外之界以防事題行稿》,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2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1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1頁。《兵部尚書張鳳翼等為廣東深受澳夷之患等事題行稿》(崇禎七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7頁。之地來囤居貨物。崇禎四年(1631)的熊明遇疏更稱:(澳葡)以輸餉為名,以市舶為窟,省會之區,縱橫如沸,公家僅得其二萬金之餉,而金錢四布,徒飽積攬奸胥之腹。番哨聽其衝突,夷鬼聽其搶掠,地方聽其蹂踐,子女聽其拐誘惑,豈不大為失計。這些“積攬奸胥”不僅縱橫省會之區,還搶掠地方,誘拐子女,也不向中國政府交納船鈔與貨稅:儘管中國地方官一再規勸那些走私者(指葡商),因為他們既不交納船鈔,也不交納進出口貨稅,許多葡萄牙船隻還是在海岸徘徊,一旦有甚麼人被逮住,這些外國人就向省政府官員大聲抱怨,遁詞狡辯,說該政府無權懲治這些闖入者。廣州交易會的正常市場秩序完全被這些福建“攬頭”──澳門葡商的代理人破壞了。於是,明朝政府不得不宣佈關閉廣州市場:這種紛擾爭吵的局面,以1631年向葡萄牙關閉廣州港口而告結束。崇禎四年(1631)關閉廣州市場的禁令下達後,葡人仍然赴廣貿易,崇禎七年(1634)胡平運奏疏:番夷在澳門,彼佔住濠鏡,而闌入之路,不特在香山,凡番、南、東、新,皆可揚帆直抵也。……所到之處,硝黃、鐵刀、子女、玉帛違禁之物,公然搬載,沿海鄉村被其掠奪殺掠者,莫敢誰何?
497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崇禎十二年(1639)意大利傳教士畢方濟(FrançoisSaambiasi)奏疏稱:廣東澳商,受廛貿易納稅已經一百年。久為忠順赤子,偶因牙儈爭端,阻遇上省貿易,然公禁私行。禁令是禁令,但葡人上省貿易仍然是“公禁私行”。矢野仁一也認為:雖然1631年以後葡萄牙人同廣東的貿易遭到禁止,但他們通過行賄實際上可以繼續進行這一貿易。他們衹不過在規則上被禁,實際上他們通過所謂內河航路可以自由地往來於澳門、廣東之間從事貿易。但為了取得到廣州貿易的合法地位,澳門葡人於1637年10月調停“英人威德爾(JohnWeddell)擅闖省城事件”時,曾奉命同廣東政府商量恢復貿易。龍思泰又稱:1637年,從澳門派遣一個由6名紳士組成的代表團到廣州,他們受命前來談判恢復在這裏的貿易,但沒有成功。廣州的高級地方官員不勝煩擾,又不會接受他們的要求,便向皇帝上了一道奏摺說:“澳門從前是個繁華之地,現在變成了一個獨立王國,有很多炮臺,以及為數眾多傲慢蠻橫的人口。應該問清葡萄牙人需要多少大米酒水,並向他們供應,但讓他們來廣州互市則是不合適的。”皇帝同意了這一建議,他的最高命令於1640年6月11日發到澳門。鍾鳴旦編:《徐家匯藏書樓明清天主教文獻》第2冊《畢方濟奏摺》,臺北:輔仁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911-918頁。矢野仁一:《明代澳門的貿易及其興衰》,《史林》(日本)第3卷第4號,1978年10月。“英人威德爾(JohnWeddell)擅闖省城事件”,可參考《明史‧佛郎機傳》,《明清史料》乙編第8本《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2章《威得爾在廣州》第15-30頁等資料。上揭矢野仁一文崇禎十三年(1640)對葡人關閉廣州市場是因為“1637年英國威德爾船隊開進廣東省城,這一事件使中國人對外國人的覬覦大生疑心。看來,1640年是把本應該給英國人的報復而給了葡萄牙人。”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01頁。
4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後在廣州官員的建議下,明中央政府於崇禎十三年(1640)正式宣佈對澳門葡人關閉廣州市場。順治四年《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鏡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前朝漸入至濠鏡澳僑居,蓋造房屋。每年輸廣省布政司地租五百兩,名曰水米椒銀。以是每年許其來廣入市,點其名數,稅其貨物。離城三十裏,泊舟海面內,與粵人互市,以通事伴之。前朝廣省內外貨物流通,番舶巨賈賈爭相貿易,民獲資生,商歌倍利,歲額餉二萬二千兩,每年不缺。厥後官貪弊積,需索繁苦,以激怒殺兵之隙,禁不許來,出令商人載貨下澳。此前朝崇禎十三年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亦稱:1640年(崇禎十三年)6月11日,中國皇帝下旨,禁止葡萄牙人在廣州貿易。原載《學術研究》(廣州)2005年第5期。《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鏡澳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順治四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35頁。
499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鄭芝龍家族是明代後期東南沿海著名的海商集團,然而迄今為止,相關的論著大多討論鄭芝龍家族與日本及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海上貿易交往情景,而對於這個家族與廣東及澳門的關係,論述甚少。究其原因,顯然是由於缺乏這方面的文獻資料記載。2001年,在福建省廈門市海滄開發區鄭氏家族新發現一部明代崇禎年間編修的《鄭氏族譜》手抄本。由於年份久遠,手抄本漫漶不清之處甚多,且抄譜者文字水平不高,錯誤之處間有所見。然於卷首,依稀可見第十一世族孫鄭芝龍於崇禎庚辰年(即崇禎十三年,1640)十一月所撰寫的族譜序言。譜中關於鄭成功的記載至為簡略:“飛黃公第一子諱森,字明儼,號長公,邑庠生,加例入國子監太學,應襲錦衣。”這段記載正是符合鄭成功在明末崇禎年間的情景。而家族世系的排列止於第十一、十二世(即鄭芝龍與鄭成功輩),其他著名族人如鄭鴻逵、鄭芝豹等人,所載情景也都是未發跡時的情景。由此可見這部族譜應是明末鄭芝龍所直接參與編纂的本支族譜,其中所載有關鄭芝龍家族的相關史料,其珍貴之價值可不言而喻。在這部族譜發現之先,已見於世的有關鄭芝龍、鄭成功家族的族譜共有三種,即清嘉慶六年(1801)裔孫鄭名山重修的《石井本宗族譜》、民國九年(1920)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陳支平作者簡介︰陳支平,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歷史學博士。鄭芝龍:《鄭氏族譜》(不分卷),陳支平主編:《臺灣文獻匯刊》第1輯,第5冊,北京:九州出版社、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
5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裔孫鄭玉海等重修的《鄭氏宗譜》,及不載修撰者姓名與年月的《鄭氏家譜》。在鄭名山重修的《石井本宗族譜》卷首中,收有“崇禎歲次庚辰十一月朔日”十一世孫鄭芝龍撰寫的“譜序”,其文字正與此次新發現的明代崇禎年間的《鄭氏族譜》的“譜序”殘存文字相同。可見這部族譜是鄭氏家族較為原始的族譜。而通過這部族譜,我們才能夠對於明代後期鄭氏家族的海上活動情景有一個更為清晰的瞭解。這四部族譜從鄭芝龍往上追溯先祖均為十一代,具體世系是:一世隱石公,二世隱泉公,三世砥石公,四世純玉公,五世井居公,六世確齋公,七世樂齋公,八世于野公,九世西庭公,十世象廷公,十一世飛黃公,即鄭芝龍。明代中葉,是東南沿海地區海上私人貿易興起的時期,鄭氏家族從第一世至第五世,族譜中未見有與海上活動有關的記載。但是到了第六代(大約是明代正德、嘉靖年間,公元1500年前後),倭寇之亂襲擾了福建的沿海地帶,鄭氏家族受到波及。如鄭芝龍的直系六世祖確齋公,就是死難於倭亂,“井居公第一子諱棓,字用梧,號確齋,避倭走楊於山,為倭所殺”。再如鄭芝龍的伯祖輩,“西江公第一子諱造,字德造,號□□,被倭擄死”。正德、嘉靖年間的倭寇之亂是伴隨着東南沿海私人海上貿易的興起而產生的,鄭氏家族在蒙受倭寇襲擾的同時,族人從事海上活動的記載也開始在族譜中不斷出現。如上述西江公的另一個兒子,“第三子諱芳,字德芳,號巨亭,死於海”。而鄭巨亭的兒子,同樣也是從事海上活動而死難於澎湖,“巨亭公第一子諱大楊,字毓顯,號□□,往澎湖死”。從明代嘉靖年間至明末崇禎年間鄭氏家族修撰族譜止,這個家族族人從事海上活動的記載在族譜中屢屢可見:心泉公第二子諱天,字堯天,號致一,往澎湖死;我純公第一子諱希週,字堯親,號我愛,往澎湖死;我純公第二子諱希,字堯舉,號娶,死於海;我愛公第一子諱居右,字懋桔,號愛吾,往澎湖父子同沉死;我泉公第二子諱居郎,字懋宦,號純江,往呂宋死;本文所引鄭芝龍《鄭氏族譜》,均參見於陳支平主編《臺灣文獻匯刊》本,以下不再一一注明出處,特此說明。
501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我泉公第四子諱居審,字懋慎,號京濱,往呂宋死;仰泉公第一子諱居箱,字懋箱,號□□,往澎湖沉死;仰泉公第二子諱居宣,字懋宣,號□□,往澎湖沉死;洌泉公第一子諱居士,字懋貴,號榮泉,往呂宋亡;海東公第一子諱鼎震,字□□,往澎湖死;五鍾公第二子諱戢,字堯度,號四澤,往澎湖死;直毅公第二子諱希佐,字堯晨,號石峰,死於海;樸齋公第二子諱漢,字堯志,號心□,失舟沉;南衢公第一子諱儲珍,字明聘,號南圭,死於海;南衢公第四子諱儲珙,字明楚,號□□,失船沉死;南峰公第二子諱儲頊,字明□,號愍齋,死於海;明江公第四子諱紹,字曰玉,號奇璞,死於海;春廷公第一子諱芝鰲,字曰斗,號漢星,往澎湖死;會江公第一子諱拔選,字曰欽,號珍明,失舟死;懷山公第一子諱臺鑾,字明鑾,號□□,往澎湖沉死。以上族譜所載,基本上都是死於海中的族人,而那些從事海上活動全身歸來的族人,其數量應當不會少於死難者的人數,由此可見從明代中期以迄明末,鄭氏家族從事海上活動的族人人數之多。有的族人在遠赴日本、東西洋各國從事貿易活動後,從此定居於該地者亦不乏其人,如第七世族人“右山公第一子諱進琦,字汝魁,號石齋,妣呂氏,合葬施厝地祖墓西邊。生男一:胤,少年往外邦娶婦不歸。”第九世族人“濱渠公第二子諱良延,字懋觀,號質如,往外邦娶婦生子”。明代萬曆甲辰三十二年(1604)鄭氏家族第十一世孫鄭芝龍出生,天啟五年(1623)年方二十的鄭芝龍販貨來到日本,在平戶娶日婦田川氏即翁氏為妻,次年(1624)生下鄭成功。在此期間,鄭芝龍結識了許多在日本從事貿易的中國東南沿海商人海盜如顏思齊、李旦等人,並且加入了以顏思齊為首的海盜集團,進據澎湖、臺灣作為基地,招募福建漳州、泉州一帶無業之民三千餘人,從事臺灣開發及海上貿易和劫掠等活動。天啟五年(1625)顏思齊在臺灣染病身亡,鄭芝龍遂接管其部成為集團首領。
5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鄭芝龍成為海商海盜集團首領後,積極向福建、廣東沿海發展勢力。當時適逢福建連年大旱,鄭芝龍乘機散財救濟,禮賢下士,爭取民眾支持,飢民歸之如流水,很快就聚集了船隻上千艘,徒眾以萬計。勢力壯大之後,除了繼續在日本、東西洋及東南沿海從事貿易活動之外,還組織了武裝船隊,經常在福建和廣東沿海一帶劫掠游弋,與官兵分庭抗禮。崇禎元年(1628),鄭芝龍憑藉自己的武裝實力,受招安於福建巡撫衙門,成為明朝政府的“海防游擊”。他一方面繼續大肆招募飢民遷居臺灣,另一方面則為明朝清剿其他活動在東南沿海的異己海商、海盜團夥。崇禎二年(1629)四、六月間,先後剿滅了李魁奇及楊六、楊七團夥於金門料羅灣,盡降兩股部眾。八月滅褚彩老於南日。三年(1630)七月,在泉州擊敗鍾斌,十二月追逼鐘斌投海死。鄭芝龍敘功加署總兵官。崇禎八年(1635),鄭芝龍消滅海上勁敵劉香部於廣東田尾洋。鄭芝龍剿滅劉香的戰鬥十分慘烈。清初沈頤仙著有《遺事瑣談》一書,其中《漳泉海寇》中對鄭芝龍剿劉香的記載比較詳細:“廣賊劉香,芝奇餘黨也,後起而勢強,犯小程,犯長樂,再犯海豐。欲糴米,詭乞降,(閩撫)熊文燦信之。七年四月遣道臣洪雲蒸、康承祖,參將夏之本、張一述逆降於謝道山之陽。劉香置酒邀四人上船,被留逾年。上命芝龍擊之。劉香強盛,芝龍勢不敵。忽報劉香船七十號自外洋來,芝龍令人升桅上斗中望之,尚遠七八百里。時東南風正急,勢如山湧而來,芝龍懼,宰牲祭告天地曰:‘芝龍奉詔討賊,若得信天子威命能成大功,乞反風以助我師。’須臾風漸緩,微微起西風。芝龍乃據上風發炮,合兵夾擊。香背道將出船止兵,雲蒸大呼曰:‘我矢志報國,諸兵急擊勿失。’香怒殺之。香勢蹙,自起挾炮發之,火漏自焚死。承祖與二將脫歸,海寇以息。芝龍弟芝彪飛身欲上劉香船,偶見一流矢從耳根過,失足墜海死。劉香之船名烏維,可容四五百人。”由於到了崇禎年間,鄭芝龍成了雄霸東南沿海以至東、西洋的官盜兩栖的海商武裝集團首領,鄭氏家族的族人們紛紛依附在鄭芝龍的麾下,成為其集團的主要成員,是一種理所當然的趨勢。由鄭芝龍的同胞兄弟以及堂兄弟所組成的“芝”字輩人物,是這個集團的核心領導力量。族人們在這個核心領導力量的帶動下,駕船出洋、貿易從征、涉險奮戰,從而為鄭氏集團掃清東南異己、雄霸海上立下沈頤仙:《遺事瑣談》,《附記》。
503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了不可替代的汗馬功勞。在鄭芝龍編纂的《鄭氏族譜》中,有關該族族人參加清剿劉香及其他海寇戰役的記載也有不少,如:我泉公第三子諱居宸,字懋要,號京所,被香賊擄去自投水而亡;仰泉公第三子諱居當,字懋當,號□□,同飛遠(即鄭芝虎)進追劉香失舟沒;仰川公第一子諱居長,字懋福,號海東,從征亡;南山公第一子諱春,字堯首,號近山,……從飛遠出征沒;朴齋公第一子諱周,字堯文,號鬱哉,……從飛遠沉亡;鬱齋公第一子諱家鐸,字懋覺,號知寰,從飛遠沉亡;南圭公第一子諱增宏,字哲聲,號允茗,從征陣亡;聘公第一子諱希苑,字欲苑,號□□,被劉香殺死。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後期鄭芝龍家族在廣東、澳門一帶從事經商貿易等謀生活動的大有人在,這是以往研究鄭芝龍家族及其海上活動時為學者們所忽視的一個史實。茲將《鄭氏族譜》中有關族人在廣東、澳門活動的記載抄錄整理如下:擎虛公第一子諱思翼,字堯叔,號子瑜,中年夭折,葬廣省;仕軒公第三子諱思沂,字堯點,號仲興,中年夭折,葬廣省;供辰公第三子諱思澤,字堯商,號紹唐,葬廣省香山澳;我衡公第一子諱居憲,字懋規,號我式,葬廣省義山;仰川公第三子諱居聚,字懋萃,號海山,往廣東死;二我公第一子諱鼎輔,字明奠,號我召,娶無嗣,葬香山澳;遠著公第四子諱安,字宗靜,號毅齋,少年販高州遇寇死;謙齋公第一子諱暹,字宗晉,號翠樓,……往廣東海經紀不歸;斐齋公第二子諱馴,字堯和,海濱澤,葬香山乞子廟下;集東公第一子諱漈理,字堯悅,號我一,娶無嗣葬廣省義山;敬南公第一子諱良邁,字懋雄,號爾壯,贓蠔鏡哨舡頭;三澤公第二子諱之迪,字懋坦,號爾吾,中年夭折葬河鏡乞子廟下;
5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三澤公第三子諱之達,字懋貫,號□萬,往香山被寇沉死;□海公第一子諱家驎,字懋靈,號棲臺,葬廣省;盛熙公第一子諱若崗,字懋禦,附廣東羅定州東安縣籍科鄉試九十七名,榜名亮績,號寅修;南衢公第五子諱儲琰,字明苑,號□□,少年夭,葬香山望村;于野公第一子諱客,字德里,號西庭,以孫芝龍貴,誥贈鎮國將軍;巨亭公第三子諱大閣,字毓政,號□□,往廣南沉死;巨亭公第六子諱大都,字毓鑑,號從□,中年夭折,葬香山澳;西源公第二子偉益琦,字毓憲,號翰亭,少年夭折,葬廣澳;西園公第三子諱益惠,字毓立,號心字,中年夭折,葬廣省;隱泉公第四子諱振卿,字毓富,號明西,葬揭陽縣;西波公第二子諱珪,字曰荊,號石沖,廣乞子廟下;任公第一子諱裕,字曰裕,少年夭折,葬廣;瑞吾公第一子諱廷祿,字曰俸,號英萬,少年夭折葬廣澳;明吾公第一子諱廷福,字曰福,號□□,少年夭折葬在廣澳;近雲亭公第一子諱廷櫆,字曰解,號擢五,少年夭折葬廣;翰亭公第一子諱廷桂,字曰桂,號擢一,少年夭折葬廣;象廷公第一子諱芝龍,字曰甲,號飛黃(芝虎、芝麟、芝鳳即鴻邊、芝豹);奕泉公第二子諱涴,字曰館,號□□,少年夭折葬廣;潛石公第五子諱希華,字欲夏,號仰耀,往高州沉死;建潮公第一子諱拔曜,字弘倩,號裕吾,少年夭折葬廣;諮公第一子諱拔沛,字□□□□□□,少年夭折葬廣省。鄭氏家族從開基到明末僅繁衍了十一、二代,闔族人口在明末亦不過數百人,而在族譜中明確記載死葬在廣東、澳門的就有數十人之多,其所佔比例之多令人吃驚。從以上的記載中可以看出,明代後期鄭氏家族族人到廣東各地謀生最集中的地方是香山澳,共有十七人;其次是泛指“廣省”、“廣南”者,有十人。此外,高州二人、揭陽縣一人、東安縣一人。特別是東安縣的鄭若崗,“附廣東羅定州東安縣籍科鄉試九十七名,榜名亮績,號寅修”。這說明鄭氏家族寓居在
505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這一地方已經有較長的時期,並且在當地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因為衹有在當地取得一定的社會地位,作為外鄉人的鄭若崗,才有可能在科舉考試時佔用當地的名額,從而取得鄉試第九十七名的功名。其實,鄭氏家族自明代中葉始就頻繁地到廣東特別是香山澳從事貿易等謀生活動,是與這一時期中國的對外貿易格局以及世界貿易格局有着密切聯繫的。十六世紀初,歐洲“佛郎機”國的商人也就是葡萄牙人率先進人中國,在廣東一帶尋找與中國進行海外貿易的突破口,曾一度“駕大舶突入廣東會城,炮聲殷地”。嘉靖初年,廣東省地方官員上言主張適當開放海禁,與“佛郎機”商人互市,“粵中公私諸費多資商稅,番舶不至,則公私皆窘。今許佛郎機互市有四利:祖宗時諸番常貢外,原有抽分之法,稍取其餘,足供御用,利一;兩粵比歲用兵,庫藏耗竭,籍以充軍餉,備不虞,利二;粵西素仰給粵東,小有徵發,即措辦不前,若番舶流通,則上下交濟,利三;小民以懋遷為生,持一錢之貨,即得展轉販易,衣食其中,利四。助國裕民,兩有所賴,此因民之利而利之,非開利孔為民梯禍也。從之。自是佛郎機得入香山澳為市,而其徒又越境商於福建,往來不絕。”在這種情景之下,有着悠久從事海上經商傳統而又極富冒險性格的福建泉州商人,不能不順時而至,前往廣東特別是香山澳尋求對外貿易的商機。這也正是鄭氏族人在明代中葉不斷來到廣東、澳門一帶從商謀生的原因所在。即使是鄭芝龍本人,在未到日本發跡之前,也是首先來到廣東香山澳經商的。清初江日昇的《臺灣外記》記云:天啟元年(1621)辛酉,一官(即鄭芝龍)年十八,性情蕩逸,不喜讀書,有臂力,好拳棒,潛往粵東香山澳尋母舅黃程。程見雖喜,但責其當此年富,正宜潛心,無故遠遊,擅離父母。一官詭答以思慕甚殷,特候起居,非敢浪遊。程留之。……至天啟三年癸亥夏五月,(黃)程有白糖、奇楠、麝香、鹿皮,欲附李旭船往日本,遣一官押去。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在廣東香山澳一帶經商的不僅僅是鄭氏家族的商人,福建泉州地區其他家族的商人在此經營者也不乏其人。許多福建沿海商人在廣東香山張廷玉等:《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江日昇:《臺灣外記》卷1。
5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等地經營多年之後,與當地人建立了一定基礎的社會關係。在崇禎年間編修的《鄭氏族譜》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這個家族的一些族人在當地成家立業、娶得廣東籍妻室的記載。如鄭芝龍的祖父鄭瑢,“字德重,號西庭,以孫芝龍貴,浩贈鎮國將軍,妣李氏、鍾氏俱誥贈鎮國夫人,繼妣吾(吳?)氏、譚氏,潮州澄海縣人。二男:士鑄、士表,譚出。”而鄭芝龍本人,有兩位夫人是與廣東籍貫相關的,《族譜》載:象廷公第一子諱芝龍,字曰甲,號飛黃,以軍功欽授前軍督府,實授右都督,又因征劉香功兵敘外衛,世襲百戶,御筆特改世襲錦衣衛副千戶。娶陳氏,祖係漳州府平和縣,因年荒移居廉州府合浦縣三林鄉內,因寇全家皆沒。僅遺一子,名森,係日本人翁氏出,飛黃先帶外經商,今帶回家。娶顏氏、翁氏,誥封鎮國夫人。側室陳,逐出;李氏,潮州府海陽縣人,故黃氏。森,翁出,應襲;渡,陳出,承繼三房,官名焱;思,顏(出),官名垚;蔭,李出,官名鑫;襲,黃(出),官名森。這段記載可能因為抄譜者的文字混亂,不甚通順,但是從中可以看出鄭芝龍前後一共娶了五位夫人,其中第一位夫人原籍是福建漳州府平和縣人,但是隨家遷移廣東合浦縣;後娶側室李氏,則是廣東潮州府海陽縣人。從鄭芝龍及其祖父的娶妻情況看,也可以反映出明代後期鄭氏家族在廣東的經營情景以及他們與廣東的關係之密切。特別是這部族譜是由鄭芝龍親自參與修纂的,譜中關於其祖父和自己的妻室情況,應當是相當可信的。以往研究鄭芝龍的學者均忽視鄭芝龍除翁氏、顏氏之外的其他妻室的情況分析,而這部族譜的發現,正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陷。綜合以上族譜資料,我們似可對於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做一新的描述。16世紀以來,也就是明代中後期,中國東南沿海地帶的商民,衝破明朝政府關於海禁的限制,積極從事海上私人貿易活動。與此同時,歐洲國家正處在資本主義原始積累乃至社會制度變革的重要時期,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國的商人紛紛東來,試圖在與東方的貿易中取得更多的權益。福建泉州府鄭氏集團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形成和壯大起來的。因而鄭氏集團的形成和壯大以至衰落,都
507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是與這一時期世界貿易格局的變化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葡萄牙商人,也就是明代典籍中的所謂“佛郎機”國商人,在16世紀初較先來到東方的時候,也曾經在泉州一帶尋求貿易的據點。“在泉州,地方官員為了自己的私利,對這些長期居留的外國人視而不見……中國人和外商合謀用行賄的辦法,以獲得在泉州做秘密交易。”16世紀中葉,泉州的浯嶼、漳州的月港,一度成為葡萄牙商人以及日本商人的聚居地。日本倭寇及葡萄牙商人的活動,引起了明朝政府的重視,嘉靖二十八年即公元1549年,明朝軍隊向漳州沿海的葡萄牙商船發動攻擊,“葡萄牙人在受到一支軍隊和中國帆船長達16天的進攻之後,他們停在港口的13艘大船被悉數焚毀,住在這裏的500名葡萄牙人,衹有30名逃脫,其各類財產喪失殆盡。”在這段時間內,福建沿海的商人想必與葡萄牙商人及日本商人有着比較密切的來往。自葡萄牙商人佔據廣東香山澳之後,中國與歐洲的貿易重心一度也隨之轉移到香山澳,特別是嘉靖中期明政府的追剿海寇行動受到挫折之後,“海禁復弛,佛郎機遂縱橫海上無所忌,而其市香山澳、壕鏡者,至築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國然,將吏不肖者反視為外府矣……閩、粵商人趨之若鶩。久之,其來益眾。諸國人畏而避之,遂專為所據。”明代嘉靖年間中國與歐洲的貿易重心既然轉移到廣東香山澳一帶,那麼福建泉州府、漳州府一帶的商人,包括鄭氏家族的商人,也就必然紛紛走向廣東,尋求對外貿易的高額利潤。但是到了明代萬曆中後期,以葡萄牙商人為核心的海外貿易格局有了變化。“萬曆中,福建商人歲給引往販大泥、呂宋及咬吧者,和蘭人就諸國轉販,未敢窺中國也。自佛郎機市香山,據呂宋,和蘭聞而慕之。”從此逐漸向福建沿海發展勢力,與葡萄牙商人爭奪與中國的貿易權益。“後又侵奪臺灣地,築室耕田,久留不去,海上奸民,闌出貨物與市。”在這種情況下,福建的海商遂逐漸把貿易的中心向以荷蘭東印度公司、臺灣、日本以及廣東香山澳的多角貿易格局轉移。這也正是明代後期鄭氏家族族人紛紛前往廣東香山澳一帶經營謀生的時代背景。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7-8頁。張廷玉等:《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張廷玉等:《明史》卷325《外國六‧和蘭》。
5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由於明代後期中國海商從事海上貿易是一種違法的冒險行為,因此各個不同的海商集團,基本上是處於各自行動而又相互排斥的狀態之中。明末的鄭芝龍正是看准了這一時機,一方面投靠明朝政府,以捍衛海疆為名,清除其他的海商勢力,特別是廣東海域以劉香為首的海商集團,另一方面又不失時機地與葡萄牙、和蘭等國商人爭奪東方的海上貿易權益,從而在明末的這個海上多角貿易格局中佔據主動的地位。這樣,到了明末清初,鄭芝龍家族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中國東南沿海地帶的海上霸主。然而,鄭氏集團與明末清初的政治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當這政治格局變化無常之秋,也就註定了這個雄霸一時的海商集團正在走向衰敗消亡的道路。這樣的結局,大概也是二十世紀之前中國所有的海商集團的必然結局吧。原載《明史研究》總第10輯,合肥:黃山書社,2007年。
509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原保存在澳門議事會,後來輾轉流落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InstitutodosArquivosNacionais/TorredoTombo)的“漢文文書”(ChapasSinicas),是一批清代廣東地方軍政衙門與澳門葡萄牙當局交涉過程中形成的官方文件,兼及部分民間文書,凡一千五百餘件。其中保存的廣東十三行文書數量甚稀,但透過相關的官方文件,仍可發掘若干廣東十三行文書的內容,為瞭解廣東十三行在對外交涉中的中介作用、洋商與澳門的關係,提供了掃除某些研究盲點的原始資料,值得利用和探討。前嘗就英國國家檔案局所藏作廣東十三行文書初探,現從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所藏再作續探。一清代前期廣州口岸外貿體制下的廣州和澳門,是中國與世界聯繫的視窗,廣東十三行洋商的活動,則是觀察近代揭幕時期中國與世界關係的重要視界。自清廷限定廣州一口通商以來,外國來華貿易商船,包括葡萄牙的“大西洋船”,一經到雞頸洋面等處,即令引水帶進黃埔,報明十三行洋商,稟請開艙驗稅,並經洋商與澳門:廣東三行文書續探楊國楨作者簡介︰楊國楨,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這批漢文文書已輯為《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劉芳輯、章文欽校)上、下冊,澳門基金會1999年11月出版。承蒙中山大學歷史系章文欽先生惠贈,特此致謝!參見拙作《洋商與大班:廣東十三行文書初探》,《近代史研究》(北京)1996年第3期。
5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理其進出口貿易業務。澳門作為粵海關的一個總口,對澳門葡萄牙人經營的額船貿易(雍正三年定制為二十五號),則照本省洋船例徵收船鈔,而不徵貨稅。“澳夷之舶由十字門入口,收泊澳門,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餉,又有羨餘,則解回本國。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買,然後赴關上稅。”廣東十三行洋商經手上下省澳貨物的中西貿易,使它曾與澳門發生密切的關係。然而,隨着廣州中西貿易的發展和省澳貿易的擴大,十三行洋商窮於應付而力所未逮,不得不逐漸地從省澳貿易中淡出。乾隆五十七年(1792)春,粵海關監督盛佳到澳門稽查稅務,委黎多即澳葡理事官(Procurador)向他反映“澳貨請領大牌,稽延時日,以致有誤生理”等情,遂議定從外洋行中將省澳貿易部分析出,獨立設立澳行,專門稽查上下澳貨,代為報稅。是年閏四月,同昌行商人許永清投充澳行。但三個月後,許永清便以“因同昌行事務殷繁,不能兼顧,情願告退”。他上稟粵海關監督稱︰竊商於本年閏四月投充澳行。〔向因〕辦理上下澳貨,報輸稅餉,散漫無稽,故商承充澳行,代為報輸,以期事歸畫一,有所專責,本屬因公,並無別有希冀。但商先經承開同昌外洋行口,現在夷船陸續進口,料理夷人生理,事務殷繁,商一人支應,已形竭蹶,若再承開澳行,更覺不能兼顧,必致貽誤,獲咎匪輕。合無仰懇憲恩,俯將澳行准商告退,俾商得以專心辦理外洋行務,於公私兩有裨益。七月,許永昌獲准告退,設立澳行的計劃遂胎死腹中。自此之後,允許商販自行赴澳買賣,報輸上下省澳貨物,十三行洋商僅保辦大起下澳出口貨物。嘉慶十七年(1912),因赴澳客販違規和葡萄牙大西洋船私相貿易,十三行洋商稟請粵海關監督德慶於九月十九日(10月23日)出示禁止,並重申省澳貿易張甄陶:《制馭澳夷狀》,引自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8,《夷商》3。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632頁,1237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2頁,1239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3頁,1241號。
511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的成例。告示引述廣利行商人盧觀恒稟稱:竊查澳門各船進口貨物,向係各客自行赴澳買運,在澳門口報輸,給單來省。其下澳出口各貨,大起者例由商等各行自報驗輸,請給大牌下澳;如係小販零星,不能候給大牌者,始准隨時自行報輸,請給便單運往。此向來辦理澳船貨物之成例也。至到澳大西洋夷船,其船隻較大,貨多餉重,例歸外洋行保辦,所以重國課而專責成,歷年辦理在案。是大西洋船原與別項夷船不同,所有進出口貨物,自應歸保商辦理,以昭慎重。茲商現在保辦第十號大西洋夷船,所有進口貨物,應照例由商行一手經理。其出口貨物,亦應由商請給大牌運下,該客販等自不得私相攙越,致紊章程。若聽其照別項夷船之例,自赴澳門買運,及便單投下,不特貨物零星,易啟影射偷漏,有虧稅餉,且亦非從前原定歸行保辦之本意。理合稟明,伏乞俯賜出示曉諭,實為恩便。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罷設澳行後洋商在省澳中西貿易的定位。十三行洋商從省澳貿易中淡出後,並沒有割斷與澳門的因緣。在貿易業務之外,洋商在廣東官府與外商之間的中介職能,也為廣東官府與澳葡當局之間提供了一條特殊的聯繫渠道。從廣東官府發給澳葡當局的官方文書中,可以找到洋商代遞文書的蹤跡,如嘉慶十一年(1806)五月,第十二、十四等號澳船進口,各有洋錫、洋布、洋藤、胡椒、棉花、魚肚等貨,藉有米石進口,妄思寬免鈔銀。粵海關即飭諭外洋行商,傳諭委黎多遵照貨船事例,速將第十二、十四等號澳船鈔銀照例完納。第七號澳船載米進口,隱匿沙藤、胡椒,圖免丈輸,粵海關亦諭外洋行商傳諭委黎多遵照事例丈量完鈔。最直接的證據,是兩封十三行洋商致委黎多的半官方性公函。一是道光十三年正月二十五日(1833年3月16日)洋商伍怡和等十一人具名致委黎多的復函,說明替澳葡理事官代遞文書的情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423頁,825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213頁,387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214頁,388號。
5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敬覆者:接奉華翰,一切領悉。弟等承辦洋務,英吉利各國與貴國章程略有不同,如貴國遇有公事,自可徑稟地方官辦理,設有寄交弟等代呈事件,弟等亦無不效勞。上年十二月內寄來,浼弟等代呈督憲暨廣□〔府〕憲之案,弟等業已代遞。但奉廣府憲面諭︰轉奉督憲面諭︰既有稟函呈遞廣府,已有廣府批語,毋庸呈稟再批,將稟發還,飭令寄回。等諭。弟等自應遵諭辦理,並非弟等不肯代遞,更非弟等阻礙仁兄公事也。茲奉來函,弟等已回明廣府憲,當奉面諭。目前批諭西洋理事官委黎多之稟,雖諭該商等傳諭遵照,另有備移澳門分府轉行飭知,此係□□辦理。等諭。弟等合將奉諭緣由,及抄錄道光十一年內奉行夷商遞稟章程送閱,希請查照,並候澳門分憲諭行轉知可也。專此佈覆,並候近好不一。上仙翁委黎多臺照。潘文海謝棣華潘文濤盧文錦梁承禧弟伍怡和嚴啟祥仝具潘紹光馬佐良李應桂吳天垣正月二十五日遵將道光十一年內奉行夷商遞稟章程列摺呈閱:一、夷商具稟事務,應酌量是否緊要,分別代遞、自遞也。查夷商稟詞應否交行商代遞,抑應自行投呈,必須明定章程,方免混行越訴,應諭英吉利與各國夷商遵照。嗣後遇有事關緊要,必須赴總督衙門稟控者,應將稟詞交總商或保商代遞,不准夷人擅至城門口自投。倘總商、保商執意攔阻,不為代遞,致夷情不能申訴,方准夷人攜稟前赴城門口營員投交。其投稟時衹准一、二夷人前往,不准帶領多人,張皇其事。若事屬尋常,行商並未攔阻,不為代投,及不應具稟之事,該夷人輒行逞刁違抗,帶領多人至城門遞稟者,即將該夷商貿易暫停一月,不准買
513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賣貨物,以示懲儆。其餘尋常貿易事務,應赴粵海關衙門具稟,及尋常交涉地方事務,應赴澳門同知、香山縣及香山縣丞等衙門稟陳者,均仍准照常控理。原件封套中間書:“內函送至澳門交。”右傍書:“工資到奉銀壹千。”左傍書:“洋行公具。”二是同年七月十五日(8月29日)洋商伍怡和等十一人為傳知兩廣總督的批諭,寫給委黎多的函件:敬達者:現接奉督憲批諭一道,著弟等傳知。茲抄錄憲諭送閱,祈兄臺詳細閱看,便知督憲懷遠有加無已至意是荷。專此佈達,並候日好不一。上仙翁委黎多台照。潘文海謝棣華潘文濤盧文錦梁承禧弟伍怡和嚴啟祥仝具潘紹光馬佐良李應桂吳天垣七月十三日原件封套中間書:“內信齎至澳門。”左傍書:“洋行公具。”伍怡和,即怡和行洋商伍紹榮(HowquaV)。盧文錦為廣利行洋商,商名盧棣榮(MowquaII)。潘紹光為同孚行洋商,原名潘正煒(PuankhequaIII)。謝棣華為東興行洋商,商名謝有仁(GowquaII)。李應桂為萬源行洋商,商名李協發(Fatqua)。梁承禧為天寶行洋商,原名梁綸樞(KingquaII)。嚴啟祥為興泰行洋商,原名嚴煥文。潘文濤為中和行洋商,原名潘國榮(Mingqua)。馬佐良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4-635頁,1243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6頁,1244號。
5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為順泰行洋商,原名馬展謀(Saoqua)。潘文海為仁和行洋商,原名潘寶書(Punhoyqua)。吳天垣為同順行洋商,原名吳健彰(Samqua)。悉見於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作函年份依從章文欽的考證,訂為道光十三年(1833)。十三行洋商在廣東官府與澳葡理事官之間傳遞信件而形成的文書,當然並非道光年間才有的。以前的此類文書也許還有部分遺存於世,值得後人留意訪查。這是廣東十三行研究有待深化的新課題。二貿易季節過後,各國大班和外商離開廣州,寄居澳門。十三行洋商代辦他們的赴澳手續以及聯繫事件,廣東官府往往會諭知澳葡理事官。從澳門保存的官方文件中,可以發掘到十三行文書的片段,彌補原文書失落的遺憾。洋商替在省外商赴澳探親、貿易、回國等事,除稟請粵海關關憲批照外,還要報澳門同知轉報澳葡理事官,這就使一部分十三行文書的內容得以保留下來。如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1754年5月12日)澳門同知魏綰行委黎多牌內,引述達豐行商人陳正稟稱:有英吉利國(英國)夷商或加,欲往澳門清理帳目,居住夷目委黎多家內,限五月終回省。……連開:夷商或加,隨帶小廝三名,劍刀三口、鳥槍三枝、衣箱行李全。同年閏四月二十日(6月10日)澳門同知魏綰行委黎多牌內,引述聚豐行商人蔡國輝稟稱:有佛蘭西國(法國)夷商呂牙,欲往澳門探親,居住澳夷舞殊律家內,限八月半回省。……連開:夷商呂牙,隨帶小廝一名,番□□□,番劍一口,番小鎗四枝,番豆二十一斤,洋酒二箱計一百二十罐。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5頁,1243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31頁,1415號。按:原文外國國名、人名、船名,均加口旁,下同。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03頁,1367號。
515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同年閏四月二十九日(6月19日)之行委黎多牌內,引述義豐行商人邱昆二十日稟稱:緣有賀蘭國(荷蘭)夷商蘆里亞在省候船,先經稟明關憲恩准在案。茲該夷隨帶小廝二名、防身劍刀一口,衣箱行李全,前往澳門,候伊國船到。除稟關憲批照外,理合報明,伏乞賜文轉報。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二日(1795年5月11日),荷蘭貢使抵廣州,擬下澳居住,附搭該國商船回國。署澳門同知李德輿札委黎多,引述洋商蔡世文等及通事謝鰲等稟稱:該貢使到省係在十三行荷蘭夷館居住,所有頒給該國王勅書一道,並例賞加賞各物件,俱安頓於夷館妥當。現查荷蘭國並無夷船在廣,無憑預擬附搭。該貢使得勝(IsaacTitsngh)等現攜帶夷兵夷奴,擬於本月(四月)十一日(5月28日)下澳居住,其勅書例賞各物,仍貯於夷館安頓,該貢使等俟覓有該國夷船,即行附搭回國。嘉慶十年四月十八日(1805年5月24日),澳關委員金源諭委黎多,引述行商稟稱:連國(丹麥)夷商托船滿載貨物,於三月初旬給發紅牌歸國,因船身上重下輕,洋面風狂,難於駕駛,欲將船面之茶葉各項減輕,僱船運澳貯頓。外商從澳門上省料理貿易事務,通常由委黎多稟請給照,但也有由洋商向粵海關稟請的。如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初四日(1767年9月26日)署澳門同知林諭委黎多,引述外洋行(按:即泰和行)商人顏時暎稟稱: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04頁,1368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81頁,1331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81頁,1332號。
5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緣連國(丹麥)夷商未氏葛說稱:伊夥伴開巴、燕那氏二名、小廝二名,因船開行,未及同伊國土勿船來廣。茲搭澳船到澳,欲上省辦理貿易事宜。嘉慶十年八月十六日(1805年10月8日)香山知縣彭昭麟諭委黎多,引述洋商稟稱:據呂宋國(西屬菲律賓)馬玉等及連國夷商阿士波□〔稟〕稱:□〔前〕蒙批照下澳居住。茲上省料理貿易□□〔事務〕,懇批照,俾沿途驗放有憑。廣東米荒之際,粵海關採取免鈔的措施,招來外國船隻載米來粵接濟,洋商常受命向外國商船傳諭、招商。“乾隆五十一(1786)、六十(1795)等年,因粵東米價昂貴,均有諭商傳諭夷船,情願載米來粵發賣,免其徵鈔之案。”乾隆五十一年(1786),萬和行洋商蔡世文稟稱:“雇覓佔未臣夷船赴外洋糴濟,請免徵船鈔”。因該船係是年載貨來粵,已徵船鈔,其受雇運米屬去而復回,是以載米進口時免其重徵。嘉慶二年(1797)春,廣東督撫和粵海關監督諭令洋商招商前往呂宋採買米石回粵接濟。外洋行商人潘致祥等多次發出半官方性公函給呂宋大班,並將呂宋大班的答覆稟告官府。管理澳門總口稅務官蕭聲遠在一份諭澳葡理事官的公文中提及外洋行商人潘致詳等稟稱:“轉飭呂宋大班,寄信回國,招商運米”,及該大班稟求“免輸壓艙稅餉,並欲議定米價。”現存一封是年三月二十四日(1797年4月28日)呂宋大班夫連等致洋商的復函,全文如下:本月二十三日,得接列位賢商三月初八日覆信,備述大憲鈞諭緣由。業已領悉一切,足見列位賢商惠愛至意,各大憲深仁。連等遵將信內備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78-679頁,1326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12頁,1386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55頁,269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210頁,382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54頁,268號。
517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述憲諭始末緣由,明白寫字寄信回本國大班,令將憲諭一切傳知各夷商,著伊運米來廣售賣,以慰列憲懷柔愛育之德。再者,連等前書所云,寄信回國,難期商船之來不來者。非為故作為難,有意居奇,實恐今將從前被澳關留難以及懇免輸壓艙貨稅餉各情節稟明。倘蒙大憲深仁恩准之處。寫信回國,仍恐各商懷疑不來,則侮謾之罪難逃。故先言明,以免大憲責究。茲蒙大憲恩恤,務盡愚誠,竭力辦理。至於何時付信回國,何時開船之話,大約要四月十五前後方有船至本國,當即寄信回去。目下一面打聽,或有別船經由本國亦即將信寄回。務令各商早日載米前來售賣,以慰列憲裕民體恤夷商之至意也。耑此佈覆。並候福安。洋行列位賢商青及。大班夫連(Julian)呂宋國字頓二班馬也士爹路士(Ballesteros)二年三月廿四日這封呂宋大班的信函,可能因為廣東官府欲借助澳葡理事官傳諭呂宋大班寄信回國招諭商船,將此件抄送,而留在澳門檔案之內的。嘉慶十一年(1806)二月,廣東督撫和粵海關監督“查照舊案,准令夷船載米來粵,以資民食”。粵海關監督阿克當阿酌議:“如有夷人情願載米來粵,進泊黃埔者,果係專載米石,並無別項貨物,准免丈量輸鈔,仍令空船出口。其進泊澳門米船,亦須查無夾帶進口貨物,始免完納鈔銀,仍准其裝貨出口。如進口時帶有貨物,及黃埔米船進出帶有些須貨物,均不得免輸船鈔。”並諭澳門口委員及洋商潘致祥等,“傳知各夷目、大班遵照辦理,並著傳諭該夷目、大班等,以發諭之日起,限至九月底止,限內陸續運到米石,始免鈔銀。如於限外米船來粵,即照貨船事例,一體丈輸,不得藉詞求免,有干未便”。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53-154頁,267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56頁,270號。
5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道光四年正月二十八日(1824年2月27日),廣東督撫和粵海關監督鑒於近年外國米船來粵者少,奏請將成例量為變通,准許原船裝載貨物、徵收貨稅後出口。並由粵海關諭知各洋商,傳諭各國夷船遵照。現存是年二月初一日(1824年3月1日)粵海關監督達三下外洋行商伍敦元等的諭帖抄件:欽命督理粵海關稅務達,諭外洋行商人伍□□等知悉:准督部堂咨開:照得本部堂會同廣東撫院陳、貴監督,於道光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具奏各國夷船運米來粵,准其原船裝載貨物出口一摺。除俟奉到硃批,另行恭錄咨會,並札東布政司轉行遵照外,相應咨會查照,諭知各洋商,傳諭各國夷船遵照施行。計粘抄摺稿一紙。等因。到本關部。准此,合行諭知。諭到該商等,即便傳諭各國夷船遵照。毋違。特諭。計粘抄摺稿一紙。道光四年二月初一日雖然伍敦元等傳諭各國夷船的文書無存,但由此大體可知其內容。這些與廣東十三行相關文書的殘存,有助我們瞭解廣東十三行洋商的職能。三洋商協助廣東官府對外交涉形成的文書,也因澳門保存的官方文件發現其中部分線索或摘引的文字,雖片斷、漫散而不系統,亦屬有用的史料。嘉慶二年十一月(1798年12月)間,英國兵船三隻灣泊雞頸洋面,廣東官府諭飭行商催令作速開行回國。行商潘致祥等稟稱:傳諭該國大班未氏哈(RichardHall),飭令開行,內有二隻揚帆而回,尚船一隻因在洋面被風損破船身,俟修葺完好,立即開行。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159頁,275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68頁,1483號。
519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嘉慶三年三月下旬(1798年5月中旬),英船一隻(船主也見)來到雞頸洋面,送信給該國大班。四月初六日(5月21日)廣東官府“諭飭洋商、通事,轉飭該國大班,迅速驅逐,開船回國,毋任逗留滋弊。”嘉慶七年二月下旬(1802年3月下旬),英國兵船兵丁企圖登陸澳門,英國大班多林文(JamesDrummond)日逐催促,澳葡理事官委黎多向香山縣告急。香山知縣許乃來於三月初十日(4月11日)晚抵省,“謁見中堂,即將英吉利大班在澳欲令該船夷兵上岸居住。西洋夷人畏其借故佔踞澳門,甚為恐懼,求速令大班進省,催令兵船開行情由,據實稟知。中堂一一允准。即於次日傳洋商潘致祥等,諭令即日赴澳,帶同大班進省。洋商回稱:大班定於初九日自澳起身,十一、二准可到省,英吉利並無謀佔澳門之意,商人情願出具甘結等語”。英國國家檔案局所藏是年廣東十三行洋商致英國大班的信函,都是四月以後的。此件正可補四月以前廣東十三行洋商活動記載的空白。嘉慶九年十月初四日(1804年11月5日),港腳商人違反由澳門上省必經稟請批照之規定,私駕舢板進人黃埔送信。洋商奉命查報,稟稱:商等遵即親到夷館,向該國大班查詢。隨據該大班多林文(JamesDrummond)聲稱:未堅治係港腳船,非夷管轄,煩向該船主查詢便知。商等隨即會同保商,向未堅治船主查詢,據稱:那澳來夷三板一隻,係港腳花剌船主由澳門外寫信,交該三板帶來與夷收拆,該三板即於初四日駕駛回澳,嗣後自當遵諭,不敢擅駛三板進埔。等語。並據聲稱:虎門所報即係黃埔所報之三板。商等伏查前月澳門有夷三板一隻,裝載夷人十七名到黃埔,上攝臣船。今復有三板一隻,寄帶書信。此項澳夷三板,任意往回,大干例禁。查係澳門夷目委黎多方能彈壓阻止,商等與澳門夷目等向無往來交易,呼應不靈,可否籲懇憲恩,諭飭澳關,轉飭該夷目,嚴行彈壓阻止,俾免效尤干咎,實為公便。嘉慶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06年2月14日),美國難商空船一隻漂入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68頁,1484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45頁,1440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29頁,1232號。
5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娘媽閣灣泊。次年二月(3-4月)澳關委員胡湛諭委黎多,引述外洋行商稟稱:商等遵即親到夷館,向米利堅國(美國)留粵夷商加侖詳細查詢。當據該夷稱:本國小夷船口口〔一隻〕,口〔係〕因原船在外洋被風打壞,難夷借此小船口口〔回國〕,因風不順,飄流到澳,現在娘媽閣灣泊。船內難夷十五名,果無貨物,並非貿易船隻屬實。查該船係兩枝桅小船,止能裝一百餘擔的貨物,斷不能進埔貿易裝貨。該難夷今情願將此小船就近在澳覓澳夷承買,以資度活,將來澳夷能否將此小船在澳門頂額營生之處,應候澳夷稟覆。所有小空船口〔內〕難夷十五名,現在澳門等候本國米利堅船日間陸續出口,駛至澳門之日,即由該處陸續〔下缺〕。嘉慶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1807年11月28日),美國商船遭風進澳,十一月初一日(11月29日)船主將船內銅條二百餘箱起卸澳門司打夷樓。粵海關飭洋商查複,據云:“爹比臣即爹巴時夷船情願在澳丈量,照米利堅船例輸鈔,就近在澳門口完納。”嘉慶十三年五月(1808年6月),荷蘭國夷商比力文(J.H.Bletterman)稟控馮久冠共欠夷銀二萬四千三百零四員,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行南海縣嚴拿馮久冠到案,馮久冠所供與原稟數目不符,即隨諭洋商盧觀恒等向比力文查證。盧觀恒等報稱:查據比力文稱說:馮久冠原欠夷人名下本息銀一萬五千三百一十三員,另前欠晏多尼若經(AntonioJoaquim)檳榔銀二萬令〔零〕一百五十四員零,原議將價代辦白鉛二千五百七十一擔十二斤,後因馮久冠無鉛交給,晏多尼若經討還檳榔原價,馮久冠止將萬威敝禮罅(ManuelPereira)洋字二紙會還銀八千兩四百員,其餘尚欠銀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員,屢討無償,馮久冠挽夷代為耽認此項檳榔價銀一半,計銀五千八百七十七員,詎料擔保之後,屢經數載,計至十二年二月,共過期五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90頁,1344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95頁,1354號。
521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三個月,每月息銀一分計,應利銀三千一百一十四員,本利共欠銀八千九百九十一員,馮久冠分文無償,晏多尼若經以夷係原擔保之人,為〔惟〕夷是問,經在澳門夷官委黎多處拉追,押夷代還有案。合共欠夷本息銀二萬四千三百令〔零〕四員,是以照數控追。嘉慶十七年五月十一日(1812年6月19日),港腳力加船由黃埔出口,駛至萬山外洋,遇風打爛桅檣,於二十二日(30日)飄回潭仔灣泊。粵海關飭外洋行商盧觀恒等查明稟覆。該商等稟稱:商等遵查,未奉諭飭之先,業據該國大班轉據力加船主扎稱:伊船來廣貿易,所有進出口各貨均經報蒙驗明,照例輸稅,隨蒙給發紅牌,揚帆出口。不料船至外洋,突被颶風飄擊,打壞桅檣,隨風飄回澳外潭仔洋面,現在船身桅帆俱皆損壞,難以駕駛回國,不已將船駛回澳門,覓工修葺。欲將貨物起上澳門,暫為安放,俟趕緊修葺完固,即將貨物下回本船歸國。此係夷等通船貨命攸關,務求據情代稟。嘉慶十七年八月初七日(1812年9月12日),剌佛(J.W.Roberts)複回澳門,充辦英國東印度公司廣州特選委員會二班事務。十月二十四日(11月27日)在廣州宣誓效忠,後因病於十一月三十日(1813年1月2日)返回澳門。十八年九月初二日(1813年9月25日),兩廣總督蔣攸銛下令驅逐剌佛回國。大班益花臣(JohnFullartonElphinstone)遞具漢字呈稟,內有“剌佛仍然複當大班”之語,蔣攸銛認為“此稟不照向例繕寫夷字,由洋商譯出呈遞,顯係剌佛串同漢奸捏詞自行祈請,該洋商等洋〔佯〕為不知,希圖置身事外。”即諮海關監督嚴飭洋商逐一查明移覆核辦。在協助官府對外交涉過程中,洋商和其屬員有時還被派往澳門辦理。嘉慶十三年正月十八日(1807年2月24日),廣州發生英船“海王星號”(Neptune)水手與中國人鬥毆案,廣東官府嚴令大班交凶,並對“海王星號”水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82頁,1333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66頁,1479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22頁,1401號。
5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手進行審訊,洋商盧觀恒等從中調停並受連累。三月初六日(4月13日),廣東官府認定英國水手壓核扇(EdwardSheen)致傷番禺縣民廖亞登身死。並令監禁在大班剌佛(J.W.Roberts)房間裏。剌佛等於四月初二日(5月9日)帶同壓核扇過香山縣,前赴澳門,在澳門公司館居住。五月,香山縣札令澳葡理事官即令英國大班將壓核扇交出,解省訊供,但澳葡理事官以“英吉利國素來強悍,不服西洋管束,難以往傳”稟覆。廣東臬憲遂飭行南海縣,“諭飭行商盧觀恒親自前往澳門,著令該大班將夷犯壓核扇即日交出,解省審辦。”嘉慶十八年正月十六日(1813年2月16日),葡萄牙大西洋船一隻,由本國發往南洋群島毛利西亞地方貿易,因海面風色不順,駛至澳門。澳萄理事官上稟頂補澳額第二號丈輸營生。這顯然違反了大西洋船必須進口輸稅後才能頂補額船的成例,粵海關遂“諭飭外洋行商派出妥當司事一名,迅赴澳門,將該船進出貨物經理,報關輸稅。”該船拖延不辦,並於四月二十五日(5月25日)私出港外,欲開往大西洋貿易。粵海關又令將該船扣留,“由洋行司事將進出貨物經理,報關輸稅,照例候給牌照,方准開行。”以上雖屬史料“碎片”,但和原有文獻拼合起來,可以復原某些廣州十三行活動的歷史場景。四十三行洋商與居澳葡商存在一定的貿易關係,向來史實不彰。葡萄牙所藏“漢文文書”中與此有關的十三行文書,衹得嘉慶十六年七月(1811年8-9月)萬成行商人沐士方呈澳葡判事官眉額帶曆(MigueldeArriaga)稟一件:具稟職員沐元聖,原籍口口〔浙江〕寧波府慈溪縣人氏,恭請番使大人萬福金安。敬稟者:為冒旗誆騙叩恩究追事:職口〔士〕方開張萬成洋行。於十三年七月間,有英吉利加倫船一隻,裝載沙藤、胡椒等項,係貴國商民未先地經手,投職行發賣。議價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21頁,1398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21頁,1399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228頁,416號。
523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口萬三千餘員。至十月內,職將所該貨價銀兩一併交清,毫無蒂欠,因此契合。地見方年輕,誘方附貨往新埠出售,必得厚利,方故將冰糖一百桶,上茶五十件,銀硃十箱照交價,共計本銀貳千肆百四十七元,國餉在外,當立單據,言明回澳之日本利算還,不致誤事。至十四年,地平安回澳。職在省聞知,隨着夥伴譚泳夫來澳取討。據云貨已出售,現買胡椒、雅片雜項,均托伊東君邱阿陶仝船帶歸。泳難實信,候至舊十一月,面叩大人賞口〔追〕在案。蒙鈞諭:口〔此〕項銀兩,查係阿陶勾吞,勸泳回省守候。俟今年四月內,陶有船到澳,當即照數追還。今陶船來澳已月餘矣,昨蒙傳陶面質。據陶親口招供:地係陶之雇伴,每年給地辛資四百元,所附各貨均陶經手轉售,種種確實甘認無〔辯〕。是陶與地顯有合謀串吞之弊,今複互相推諉,希圖延宕。獨不思貨是職行附賣之貨,人是阿陶合伴之人,物各有主,奚堪替死捉生?為此,再叩大人迅行追給,以便通商。如陶與地仍複飾詞攩〔搪〕塞,懇恩賞給移諮,將職與陶並地三人送案香山邑主,秉公懲治,感戴彌既。上稟伏乞番使大人施行。嘉慶十六年七月日具稟該案之處理結果不得而知,但所揭的事實表明,洋商通過居澳葡商、華商開展外貿業務活動,應該不是個別的行為。這和麗泉行商人潘長躍通過親戚經營菲律賓外貿業務如出一轍。由此可以推知,十三行洋商並不僅僅是廣州口岸的坐商,他們雖然沒有離開本土,但通過血緣、地緣、業緣的關係,滲透在中國海商傳統的商業網絡之中,其部分資本經營也就具有海商的性格。他們本由海商轉化而來,又以官商的地位,繼續保留了昔日海商的某些傳統,他們和世界的聯繫便不僅是廣州城外的商館一隅,還有鮮為人知的海外了。嘉慶十六年(1811)承充東裕行商人的謝鰲(原名謝嘉梧,原籍福建漳州府詔安縣,西名Goqua),早年為通事,乾隆五十七年(1792)被粵海關派往澳門,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634頁,1242號。
5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催各大班上省料理買賣,“所有買辦即著該通事具保安實之人”,則是新見的十三行洋商的背景材料。洋商與澳門發生關係的淵源,由此可略知一二。出身通事的洋商,必然利用舊有的通事──買辦的人事網絡,溝通廣州與澳門、洋商與大班和外商之間的人際關係。這種關係網是洋商發揮中介作用的重要條件,但向來也鮮為人知。梁嘉彬先生在《廣東十三行考》中指出:“十三行貿易與澳門貿易之關聯,學者往往忽視。”迄今仍未見有系統的論著問世。原因在於發現史料之難。以上撿拾到的洋商與澳門關係的信息,僅是廣東十三行歷史的“碎片”,尚不足和現在已經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拼接出一些完整的歷史圖像,但它啟示我們,進一步發掘和研究是有潛力的。世界上現存150-200萬件有關澳門的東西方檔案文書,大多還處於塵封狀態,或因語言隔膜無法利用。各國研究近代早期中國與世界關係的學者,如發揮各自的語言和學術環境優勢,協作開拓,互動互補,一定能取得新的突破。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1年第2期。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葡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第706頁,1372號。
525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1864年由赫德制訂、總理衙門修訂的《海關募用外國人幫辦稅務章程》的頒佈,標誌着中國近代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確立,也標誌着近代中國海關制度的正式形成。近代海關制度確立後,清政府的榷關系統遂漸分割成洋關和常關兩部分:洋關由外籍稅務司職掌,負責徵收進出口貿易稅;常關又稱舊關,由海關監督直接控制,負責徵收國內貿易稅。由於在對外貿易中主要是輪船貿易,國內商人經營的民船貿易受到排擠,退出了對外貿易的行列,主要從事國內貿易,所以洋關主要是管理外國輪船貿易,徵收洋稅;而常關主要是管理民船貿易,徵收常稅。這是鴉片戰爭後中國關稅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但是在廣東,由於英國殖民地香港和實際上被葡萄牙佔領的澳門分別位於珠江出海口的東、西兩側,而粵港澳三地之間港汊分歧,水路交通十分便利,民船可以直接往來於香港、澳門及內地市場,因此,粵港澳之間存在着頻繁而大量的民船貿易,這種民船貿易雖然歸常關管理,卻具有進出口貿易的性質,“這樣的表列(指進出口稅收和噸稅收入統計表)幾乎可應用於所有別的通商口岸,審定那裏的貨物進出口情況和船務情況。但在廣州,它衹能提供外國船務情況,而沒有可靠的根據來估算實際進出口的貨物情況。這裏有相當大的進出口貿易是由民船來往廣州及廣州以東或以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徐素琴作者簡介︰徐素琴,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孫中山研究所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陳詩啓:《中國近代海關史(晚清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1頁。祁美琴:《晚清常關論》,《清史研究》(北京)2002年第4期。
5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西的沿海小城鎮與屬於外國的兩個自由港即香港和澳門之間所進行的”。民船貿易具有進出口貿易性質是清末廣東對外貿易有別於其它省份的一個重要特點。民船貿易的興衰過程,交織着民船與輪船、常關與海關的競爭和衝突,也折射出清末廣州、香港、澳門以及北海、江門等口岸貿易此興彼衰的興替特點,對清末粵港澳經濟貿易關係存在着不容忽視的影響。本文從區域範圍、商品結構及對中葡關係的影響幾個方面,對清末粵澳民船貿易進行研究,希望能豐富我們對近代澳門歷史的認識。一、粵澳民船貿易的區域範圍粵澳民船貿易表現出顯著的區域性。拱北關專為管理粵澳民船貿易而設。其管轄範圍很明確,“竊查方今本口貿易,華船往來於粵西南海岸、西江部分河域及海南島等地。其地包括十七縣,分屬廣州府、肇慶府、雷州府、高州府、廉州府及瓊州府”。這十七個縣所屬的府從區域範圍看,大致可分為兩個,一個是珠江三角洲及西江部分流域,另一個是廣東西南海岸。拱北關有馬騮洲和前山兩個主要分關,前者管理西南海岸與澳門的民船貿易,後者管理西江及珠江三角洲與澳門的民船貿易。以廣州為首的珠江三角洲自西、北江下游的思賢滘、東江下游的石龍開始。區內多深水大河,水道縱橫交錯,自東而西分別由虎門、焦門、洪奇瀝、橫門、磨刀門、雞啼門、虎跳門、崖門等八門匯入大海,港口極多,凡能航行深水河流的船隻大都可以往來澳門進行貿易。以澳門、廣州為兩端,早在鴉片戰爭前就形成了一條內河航道:從澳門內港出發,經過磨刀洋,進入香山河,再經順德大良,入紫坭,經陳村水道,由西炮臺進入廣州。全程約120英里,需時約三四天,可行走100噸左右的木帆船。其它市鎮如新會、江門及三角洲外緣的新寧、開平等,都有便利的航道通往澳門。其時與澳門貿易的各港主要有:廣州、《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06頁。《光緒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25頁。威廉‧C‧亨特:《廣州番鬼錄》,馮鐵樹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0-63頁。
527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佛山、順德、陳村、東莞、太平、香山、石岐、前山、牛門、新會、江門、新寧、赤溪、長沙、鶴山、肇慶,其中除東莞、太平外,其餘皆在珠江三角洲的西部及西江支流沿岸。澳門的經濟,通過民船貿易,與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及西江流域密切聯繫起來,並使澳門這一“商賈輻輳之區,其勢易為密邇西江各埠所牽動”。1897年,西江通商。這一年,拱北關稅務司帛黎在撰寫拱北口岸貿易報告時,對西江通商後澳門的貿易前景表現出極大的憂慮,“查西江口岸自本年五月初五日開辦,其有妨於本口將來貿易者,可以預知,實為本年情形之一大關鍵。緣往來貨物,向悉由華船搭運,今則改搭輪船,因而經過本關各華船生意勢將冷淡。澳商多恐此項貿易改歸省、港兩處獨擅其利,而本處市場未免相形見絀。……從此澳埠或致江河日下,未可知也”。事實證明帛黎並非杞人憂天。次年,澳門棉紡織品進出口貿易即急劇下滑。西江通商,改變了廣州府、肇慶府與澳門民船貿易的傳統線路,使粵澳民船貿易空間大為縮小,從而導致澳門貿易的衰落,澳門與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及西江流域民船貿易的重要性,可於此略見一斑。粵西海岸包括高州、廉州、雷州、瓊州四府,史書多稱之為下四府。澳門半島西南,對面山島東南有大小兩洲,統稱為馬騮洲。洲前水道,東接省城、香港來路,西當高、廉、雷、瓊四府門戶,為東來西往的水上交通要道。同治十年(1871),廣東官府奉清廷之命在小馬騮洲設常關徵收鴉片正稅,同治七年(1868)設置的厘廠也於此時移到小馬騮洲。小馬騮洲常關稅廠設立之初,衹對由澳門販運鴉片到廣東各處的民船徵收鴉片稅厘,販運一般貨物往來於粵澳之間的民船,仍需赴黃埔長洲關口納稅,給粵西海岸與澳門的民船貿易造成極大的不便。1876年,兩廣總督劉坤一以黃埔長洲關口非“赴澳要路”,既無助於緝私,又不利守法商人開展貿易為由,奏請將長洲關口移設小馬騮洲,就近徵稅,以加強對下四府與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關口轉移前,澳門已顯示出成為粵西海岸進出口貿易重要中轉港的趨勢,“到澳門的進口貨物如鴉片、絲綢等,是從澳門中轉到西海《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1頁。《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2頁。《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7頁。
5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岸和西江地區去的。出口的主要為苦力、茶葉和絲,大部分是從澳門周圍農村走私到澳門的。而與西海岸地區的貿易是最為重要的,大量鴉片和外國絲從澳門用帆船運到電白、水東、海南和北海,再運回錫、東京絲、貴重藥材、棕兒茶等,並從海南運回絲、牛和檳榔子等”。關口轉移後,“在商販較為利便,而防閒私漏,亦昭周密,於稅務商情兩有裨益”,其結果是“促使澳門成為粵西海岸貿易之彙集地”。1876年及1877年,瓊州與北海相繼開闢為通商口岸,輪船可直達該地,“致使西海岸貿易中的可觀部分轉往香港,澳門在西海岸貿易中的壟斷地位受到沉重打擊”。即便如此,澳門與西海岸的民船貿易在19世紀末仍獲得了較大的發展,澳門仍是西海岸土、洋各貨的集散中心,“而迤西下四府沿海之區與及珠江下游河口等處土貨往來仍循故輒(轍),類多經過本關各廠,是澳門終不失為華船懋遷之盛地”。統計數字也顯示出粵澳民船貿易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如光緒十三年(1887)拱北海關統計數字顯示,“本年4月至12月,本口貿易貨價總值銀五百萬兩。分而析之,則每百兩中,廣州府有五十六兩,肇慶府五兩,雷州府十四兩,高州府十一兩,廉州府九兩,瓊州府五兩。”下表為1888年至1891年澳門與廣東各地民船貿易的進出口總值:《1871-1872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82頁。《粵督劉坤一等奏請於小馬溜洲地方設官關徵稅摺》,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6,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第121頁。《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3頁。《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6頁。《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1-182頁。《光緒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5頁。
529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1888年至1891年澳門與廣東各府民船貿易進出口總值(單位:關平銀兩)年份廣州府及高州及雷州府瓊州府廉州府其餘各地總計肇慶府北部肇慶府南部18885,693,4571,381,578817,659214,415384,87616,9908,508,97518896,243,1911,414,758904,658271,135238,92814,8089,087,48718907,582,0971,484,797829,020204,856248,71410,17510,358,65918917,616,4281,210,237714,205264,913168,63619,8029,994,221資料來源:1887年至1891年拱北口貿易報告。從上表可見,澳門與廣東的民船貿易基本上集中在珠江三角洲、西江流域、廣東西南海岸,與其它地區的民船貿易微不足道。二、粵澳民船貿易的商品結構我們從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兩個方面來考察粵澳民船貿易的商品結構。(一)進口洋貨民船從澳門輸入內地的洋貨主要有鴉片、棉紡織品、金屬、米、煤油等。關於澳門鴉片貿易問題,國內外已有很多研究,本文從略。棉紡織品包括棉布、絨布和棉紗。棉布種類繁多,主要有:原洋布、白洋布、斜紋布、扣布、袈裟布、其它棉布。絨布主要包括:英國羽紗、厚斜紋絨、嗶嘰、小呢、其它絨布。棉紗主要指印度棉紗和英國棉紗。棉紡織品是澳門進出口貿易的主要商品,“由澳門轉運至內地銷場之匹頭生意頗為大宗”,其流向以珠江三角洲為主,兼及下四府。“澳門洋布銷售市場首推順德陳村,其銷售量約居澳門入華洋布七成半。”“華船運入之洋紗、洋布則無甚變化,……多運至廣州府之陳村、肇慶府之陽江及高州。”1892年,拱北關進口的印度棉紗比1891年幾乎減少一半。拱北關稅務司柯爾樂這樣分析其原因,“商人熟於趨避,《光緒二十七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12頁。《光緒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8頁。《光緒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7頁。
5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購置貨物往往改途。如棉紗一項,往年順德縣屬之陳村、東莞縣屬之石龍、太平等埠,均由澳門購運,經過本口報納稅餉。本年忽盡改就廣東省城,致本口此項貨物減值銀六十四萬兩”。珠江三角洲的銷路受阻,澳門的棉紗進口就銳減,兩者之間的密切關係不言而喻。從發展過程來看,19世紀末,民船從澳門輸入內地的棉紡織品經歷了一個明顯的由盛到衰的轉變。1888年至1901年澳門輸入內地棉紡織品統計表年份棉布(匹)絨布(匹)棉紗(擔)1888年293,12212,77299,6791889年274,72513,525106,4621890年380,76417,522117,4311891年281,66115,073104,6681892年359,36614,49562,6561893年295,08614,22634,8961894年217,6368,77632,8261895年269,91410,70137,0601896年256,6429,79334,9421897年245,3778,11631,5111898年128,1386,25244,0141899年93,0215,18840,4321900年85,7285,42725,7261901年71,9795,12326,517資料來源:根據《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及《1892年至190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整理。從上表可以看出,從1888年至1897年十年間,棉布的進口雖有起伏,但除了1894年因廣東發生嚴重旱災,棉布進口衹有21萬匹左右外,其餘年份基本在30萬匹上下波動。絨布和棉紗也表現出同樣的特點。1898年始,棉布進口表現出連年下降的趨勢,尤其是1898年比1897年,幾乎銳減一半。到1911年,棉布進口衹有45,166匹。其原因主要是西江於1897年通商後,輪船可直接航行西江,運費低廉運量大的輪船航運,“促使曾經是澳門貨物銷售地的江門、陳村及順德等較大的銷售中心,轉而向香港和省城進貨。”粵澳民船棉紡織品貿易大受打擊。《光緒十八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51頁。《1902至191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79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48頁。
531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與進口棉織品逐年下降相反,民船載運的另一大宗進口貨品金屬卻由於應用範圍日漸擴大而呈現出連續增加的趨勢。清末,金屬已不僅用於製造業,而且應用到了日常用品方面,“在日常用品方面,金屬正逐步取代竹木材料。門窗的欄柵插閂等目前幾乎一律都是用鐵做的,本地商店和住宅前面已普遍可以見到鐵門和鐵欄柵。擁擠在河面上的龐大的汽艇船隊,當然對金屬製品有着經常性的需求”。在這種需求下,金屬也日益成為粵澳民船貿易的大宗物品,“金屬材料是熱門貨,但由於大部分是經帆船載運進口的,其貿易金額無法確定”。不過,民船載運進口的金屬在拱北海關歷年貿易報告中則有着詳盡的統計。進口洋貨中還有一類被稱為“洋雜貨”,包括煤油、火柴、生棉、紗線、米、穀、麵粉、煉乳、染料等。其中以煤油和米為最大宗。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煤油成為最重要的進口“洋貨”之一。由於煤油價格低廉,使用方便,照明亮度好,因而很受歡迎,需求量日益增長。煤油曾是粵澳民船貿易的重要物品,從拱北開關後到1893年呈持續快速增長態勢,1888年為54,451加侖,次年就急增至260,248加侖,到1893年達878,603加侖。但是,從1894年始,在九龍關煤油進口仍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粵澳民船的煤油貿易卻漸趨停頓,其原因是澳門政府在1894年開始實行煤油專賣制,衹允許包稅商買賣煤油,“本合同所訂承充限期之內,所有澳門、氹仔、過路灣及其屬地售賣出入口火水生意,總歸承充者一人發賣,或由承充人出牌照與別人發賣亦可”。此事對澳門經濟影響頗大,因為其時澳門金融業欠發達,以貨易貨仍是普遍的貿易方式,“如上文所論之無匯兌,各府縣率皆裝運土貨來澳,與洋貨互易相抵。其大宗土貨,則以易洋藥及洋棉紗,其小本營生者,每喜以火水油交易”,而煤油包稅商為了迅速致富加價銷售,導致煤油“價值日昂”,各行業貿易商被迫改往香港進貨,“使得華船的進出口貨運量劇減,嚴重損害澳門的繁榮”。《粵海關十年報告(1882-1891)》,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856-857頁。《粵海關十年報告(1892-1901)》,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909頁。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226頁。《粵海關十年報告(1892-1901)》,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909頁。《光緒二十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69頁。
5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894年4月1日煤油開始專營,該年專營之前的三個月仍有大量煤油裝運,因而全年累計衹微減至751,977加侖,但此後四年的年均量卻減至不足345,000加侖,到1901年,民船從澳門入口的煤油衹有310,000加侖,比1893年煤油專賣前減少了568,603加侖。自清中葉始,廣東便嚴重缺糧。每年均須進口大量大米。進口大米有兩個來源,一是來自長江流域的本國米,還有就是來自暹羅、越南等國的外國米。一般來說,本國米由輪船運輸經廣州口岸進口,外國米則大量由民船載運,“米谷一項,查輪船由長江載運直抵粵省者,則報本關(廣州關)入冊。其安南等處之米,俱裝渡船,悉報常關,不入本關之冊”。“省內有大量價格較便宜的安南、東京、西貢、海防的大米,它們是從港澳由民船運進的。”進口的外國大米常常比本國米多。比如1893年,由輪船運輸經廣州口岸進口的本國米約為150萬擔,而由民船運載進口的暹羅、安南米約500萬擔。在各類進口洋貨中,大米最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洋米穀入口在一定程度上是粵省米穀收成及價格的風向標。每當收成差、價格高的時候,洋米谷入口便大量增加”。比如,1893年廣東遭受水災,結果這一年拱北口進口大米216,000擔,比1892年增加95,000擔,1894年又比1893年增加166,000擔,因為這一年廣東遭遇了旱災、風災、瘟疫三大災害的侵襲。(二)出口土貨出口土貨種類繁多,據拱北海關的統計,約有126種,包括絲、綢緞、茶、草席、席包、葵扇、象牙、漆器、瓷器、蜜餞、大黃、桂皮、糖、米、爆竹、煙葉、肉食、蛋品、鮮果、蔬菜等等。由於澳門實施自由港政策,因此,與徵收苛捐雜稅的廣州相比,澳門對經營出口業務的華商頗具吸引力。許多出口商品都先由民船運到澳門,然後用輪船運到香港銷往歐洲和美國,或直接銷往歐洲、美國。各種商品的出口量因年份不同而有變動,大體來說,居出口前列的商品主要《光緒十五年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310頁。《光緒十五年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310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51頁。
533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是絲、茶、草席、糖、花生油、豬、煙葉、葵扇等。絲類產品是民船出口貨物中運量不大但價值甚高的商品。拱北設關前,從澳門出口的絲缺乏系統的統計。從零星的記載來看,1871年流入澳門的生絲為5,892擔,價值235.68萬元,約為同年廣州口岸出口生絲的五分之一,1872年增至8,060擔,價值322.4萬元,約為同年廣州口岸出口生絲的四分之一。雖然總量遠不及廣州,但顯然已對廣州的生絲出口形成了分流和競爭。粵海關稅務司就曾抱怨澳門的生絲出口干擾了廣州口岸的貿易。拱北關建立後,從統計數字來看,每年流入澳門的絲類產品數量雖有波動,但幅度不大,約在5,500擔到6,500擔之間。不過,絲類產品在出口商品中的排名則微有下降,從1892年的第一位降到1901年的第二位。流入澳門的絲主要來自珠江三角洲,尤以順德為多,“絲皆產自順德。此地絲廠廣布,多集中於西江左岸村落”。茶是粵澳民船出口貿易中另一大宗物品,並且像絲一樣,澳門茶葉出口也對廣州形成了分流和競爭,“到目前為止,表列茶葉出口數量和價值,絕不代表廣東省的全部茶葉出口量。像絲一樣,有許多理由可以相信,澳門是茶葉出口的一個強有力的競爭者”。如1869年從廣州口岸出口的茶減少了8,000擔,這是因為有“比常年更多數量的茶葉經由本地民船運出”。1871年有14,551擔茶從澳門用輪船運往香港,19,299擔從澳門用遠洋輪船直接運往歐洲,1872年則分別增至24,972擔和21,927擔。拱北海關建立後,從統計資料來看,1888年從澳門出口的茶葉為46,930擔,1901年降至20,789擔,降幅達50%以上。期間雖有波動,但總體上處於下降趨勢,這與光緒中葉以後,廣東全省茶葉出口一直處於低迷狀態的情況是一致的。從茶葉在出口商品中的排名也可看出澳門茶葉出口的衰微,《1871-1872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76頁。《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53頁。《光緒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6頁。《1871-1872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79頁。《1869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61頁。
5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891年茶葉僅次於絲排名第二,1901年則降至第八。澳門出口的茶葉以功夫茶最為出名,“澳門也有茶葉出口,其中部分是香茶,但大宗的是所謂新制功夫茶,以前輸進時叫‘大山功夫茶’,是由一種長葉撚製而成的,主要產於大山和鶴山地區。以後模仿福州功夫茶制法,而名之為‘新製功夫茶’”。由於功夫茶在澳門焙制和包裝的品質均較廣州好,自澳門出口經常能賣得好價,所以茶商願意將廣州及其附近地區的功夫茶用民船運到澳門出口,致使廣州功夫茶出口年年減少。流入澳門的茶葉主要來自西江流域,“茶葉產自新會河沿岸之新寧、海平及鶴山等地,未經加工則運澳門烘烤、包裝,再出口外洋。”“出產上茶最多之區,莫如長沙、新寧與鶴山三處;粗茶則產自附近本口之斗門。”另外幾種大宗出口商品糖、草席、油、豬主要來自下四府,“糖、油、草席大多運自雷州、高州、欽州及海南島。亦有不少葵扇、雞蛋及生豬貿易。”“赤糖悉從下四府陽江、暗鋪等處源源而來。”從統計數字來看,19世紀末,來自下四府的主要出口土貨,除花生油因減產、海外需求減少及煤油照明日益普遍等因素導致出口數量大為減少外,其它物品總體上處於增長趨勢。比如生豬,1892年出口25,703頭,1901年增至30,935頭;赤糖1892年出口91,659擔,1901年增至137,415擔。尤其是草席,從1892年到1901年十年間增長了幾乎一倍,在出口商品中的排名也從第四一躍而居第一,“用來包裝的草席(及茶、糖等),是西海岸地區的特產,如今列於重要出口貨物的榜首。草席在雷州府編織,然後運至澳門,再轉運到香港。本十年的第一年,此類貨物居第四位,出口量近一千七百萬件,值銀三十萬六千兩;1901年為二千五百五十萬件,值銀八十四萬二千《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53頁。《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96頁。《188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286頁。《光緒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6頁。《光緒二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90頁。《光緒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6頁。《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3頁。
535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兩。”可惜好景不長,隨着1897年西江通商、1899年法國“租借”並開放廣州灣、1904年江門成為通商口岸,輪船運輸對民船形成了強有力的競爭,草席、糖等土貨紛紛捨棄由民船運輸的傳統方式,或改為由港澳往來廣州灣的輪船裝載,或先運至江門,再轉載西江輪船出口,下四府民船對澳門的土貨出口貿易便逐年衰落。比如草席,1901年民船運至澳門的草席為25,500,000件,1907年減至1,989,155件。再如民船運送的糖,亦由1901年的137,415擔,減至1907年的13,302擔。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總體上來說,民船進出口貿易的商品結構與輪船進出口貿易的商品結構是一致的,是對輪船貿易的分流而不是補充,因此,民船貿易與輪船貿易是一種競爭關係。另一方面,由於民船貿易歸常關管理和徵稅,民船貿易對輪船貿易的分流和競爭,無疑會影響粵海關的稅源和稅收。所以,海關和常關之間也存在着矛盾和衝突。粵海關貿易報告對此多有論述。有的稅務司甚至認為,如果沒有民船對輪船的競爭,廣州口岸的進出口貿易在全國各通商口岸的排名會更為靠前,“作為洋貨集散中心,在重要性方面,這個口岸(廣州)在排名表中的位置應該接近第一名,而不是現在的第七名。”最終,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於1887年借鴉片稅厘並徵之機,“將廣東各通商口岸往來香港和澳門的民船貿易,從粵海關監督的掌握中搶過來,置於稅務司的管轄之下。”但民船貿易與輪船貿易的競爭,並未因民船的管理機構由常關易手海關而終止。1897年西江開放通商,允許外國輪船航行,西江沿岸的三水、悟州、江門先後成為通商口岸,另外還有甘竹(在順德縣境)、肇慶、羅定、封開等十六處開放為停泊口;1899年法國強租廣州灣,使下四府如入其囊中。日益深入粵澳民船貿易傳統線路和空間的輪船,恃其優良的技術性能和海關稅、子口半稅的特權,對民船貿易形成了強勢競爭,粵澳民船貿易失去了繼續發展的歷史條件,無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由於輪船主要由西方商人經營,民船由國內商人經營,所以粵澳民船貿易的衰落過程亦反映出西方列強對中國的經濟侵略日益廣泛和深入。《1892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53頁。《1877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76頁。陳霞飛主編︰《中國海關密擋》第4卷,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518頁。
5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三、粵澳民船貿易對中葡關係的影響民船貿易對澳門經濟尤其是進出口貿易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西江流域及粵西南海岸與澳門的民船貿易渠道是否通暢,直接影響着澳門進出口貿易的盛衰,“對於現行商民及華船船運之明智處理,既可確保澳門商業穩定,亦能促其發展。”民船貿易對澳門經濟的重要作用,使其對同治、光緒年間的粵澳關係及中葡關係也產生了相當的影響。首先,清政府加強對粵澳民船貿易的管理,引發了粵澳間一場長達二十年的緝私與反緝私的衝突,並直接導致了同治、光緒年間中葡關於澳門水界的糾紛。或者換句話說,粵澳間緝私與反緝私的衝突,交織着中葡關於澳門領水主權的衝突。佔有澳門周圍中國領水是葡萄牙的既定政策。“在澳門領土的爭論中,水域的確定問題自然與陸地問題相輔相成。水域對澳門商業的生存至關緊要。”早在亞瑪勒時期,葡萄牙人就顯示出對中國領水的野心,“既然澳門半島出讓給了葡萄牙人,不言而諭,其周圍的海域,至我們炮臺大炮射程所至之處也出讓給了葡萄牙人。”亞瑪勒通過強行停止中國政府向來澳門貿易的船隻徵收船鈔和泊費以及關閉粵海關關部行臺等手段,剝奪了中國政府對澳門四周水域的管轄權,從政治意義上完成了對澳門中國領水的佔領。不過,亞瑪勒還未來得及對澳門中國領水實施實際佔有就被刺殺了。亞瑪勒之後,葡萄牙政府準備與清政府修約,希望通過談判訂約,將其對澳門的非法佔有合法化。為此目的,澳葡不能太過妄行,以免深化雙方矛盾。而在中國這一方面,由於太平天國起義及第二次鴉片戰爭等內憂外患,清政府無暇顧及港、澳周邊鴉片走私等非法活動。因此,道光、咸豐年間,中葡並未在澳門領水問題上發生直接衝突。同治以後,一方面,清政府基本平息了太平天國運動在各地造成的影響,與西方列強的關係也進入了一個比較穩定的新時期;另一方面,由於澳葡當局對民《光緒十四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7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金國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100頁。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金國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100頁。
537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船走私採取姑息放縱的態度,而澳門中國海關遷移黃埔長洲後,由於長洲不是往來澳門的必經之路,難以對往來粵澳間的民船貿易進行徵稅,該關形同虛設,使清政府對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嚴重失控,走私貿易盛行。走私的貨品既包括鴉片、茶葉、生絲、藥材、米、糖、油等允許販運的貨物,同時也不乏鹽、火藥、軍火等清廷明令禁止販運的貨物,嚴重影響了清廷關稅和廣東地方財政收入。為了遏制粵澳民船走私貿易,清政府採取果斷的措施,在澳門周邊設立關卡,對非法走私進行嚴厲打擊。由於港口嚴重淤塞,澳門難以發展輪船交通,使民船貿易對澳門商業乃至經濟的重要性日益彰顯。因此,清政府為了打擊走私而在澳門周圍水域採取的行動,立即使澳葡當局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他們指責粵海常關在澳門周邊設卡緝私是封鎖澳門,“查茲澳門及所屬地方,現被緝私船四圍盤查,似與封港何異。”葡萄牙迫切需要明確澳門四周水域的權屬,為澳門商業的生存和發展爭取更大的空間。中葡澳門水界爭端在緝私與反緝私的衝突中凸顯出來。同治八年(1868),兩廣總督瑞麟派員到澳門通知澳督,廣東官府預備在澳門附近修建厘卡,向運送鴉片的民船徵收厘金。澳督認為廣東官府的行為損害了澳門的權利並有違國際法準則,遂委派檢察官庇禮喇到廣州交涉,“在面見兩廣總督時,他指出不應忽略領海的存在──按照規定是離海岸3英里半徑的範圍,否則就會對主權造成嚴重傷害。”這是澳葡當局第一次公開、明確地表示澳門擁有3英里領海。但此時中葡雙方尚在交涉條約問題,因此澳葡當局並未採取直接干預的行動,厘卡很快就在前山、拱北灣建立起來了。同治十年(1871),清廷責令兩廣總督瑞麟、粵海關監督崇禮等在香港、澳門附近建立常關稅廠,徵收鴉片正稅。設在澳門附近的稅廠本打算與前設厘卡合併,即一個設在前山,另一個設在拱北灣。拱北灣是對面山島東南岸的小海灣,與澳門半島西南端共扼澳門內河出口,地理位置密邇澳門。因此,在拱北灣設廠遭到澳葡當局的強硬阻撓。澳門總督聲稱他不能答應在拱北灣設立稅廠,但他無意反對在距離澳門不少於三哩的任何地點提供設立稅廠的場所。澳門葡軍亦進入備戰狀態。瑞麟則派遣由四艘巡船和四艘巡邏炮艇組成的艦隊分別駐守在九星《駐澳大西洋國總督賈為中國緝私應離西洋官員不見之處及離本澳沿海界限之外照會兩廣總督》,黃福慶主編:《澳門專檔》(一),臺北: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1995年,第112頁。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05頁。
5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洋、雞頸、十字門、磨刀門等澳門出入口處,將澳門港圍困起來。中葡之間爆發了第一次嚴重的海權衝突。最後,在粵海關稅務司鮑拉的調停下,中葡各退一步,中國放棄在拱北設廠,澳葡則被迫同意粵海常關在小馬騮洲設廠。建於澳門附近海面的常關和厘卡,歸粵海常關監督管轄,由監督和兩廣總督會同委派委員管理。這些關卡被葡人認為是“封鎖”澳門,“實有逼害澳門生意”,因此,對清政府加強粵澳民船貿易管理的舉措,澳葡當局千方百計予以反對和阻撓。其措施有二:一是直接阻撓粵海常關的緝私行動,如扣押緝私船艇,拘捕海關胥役和緝私武弁等;二是把緝私與反緝私的衝突演變為海權之爭,如擅自劃分水界,單方面頒佈港口章程,派遣水師兵船在其劃定的水域內四處遊弋等。澳葡的如意算盤是,衹要中國無法到其劃定的水域內緝私,從此就可認定中國對該水域沒有管轄權。具體來說,從同治十年(1871)中國在小馬騮洲設關始,到光緒十三年(1887)所謂“封鎖”澳門問題最終解決,中葡雙方在馬騮洲海面、澳門內港、十字門水域發生了嚴重的水界衝突。清政府在衝突中採取了“就事論事,避開領水之爭”、“查照成案辦理,以期中外相安”等軟弱退讓的對策,葡萄牙實際佔有了上述水域的控制權和管轄權。總之,雖然清政府從未承認葡萄牙對澳門領水的侵佔,但葡萄牙卻通過採取阻撓緝私與侵佔水界並進的手段,造成了對澳門周圍水域實際佔有的既成事實,使領水問題成為日後中葡勘界談判的關鍵問題。葡萄牙在談判中使用的論據,相當部分就是在這一時期製造的。其次,民船貿易對光緒十二至十三年間的中葡里斯本談判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光緒十二年(1886)底,中葡里斯本談判還沒有正式開始,澳門總督羅沙就與清政府委派的談判代表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擬定了一份《續訂洋藥專條》。該專條共二十款,其中有兩款直接與粵澳民船貿易相關:一是要求同治十年(1871)設於澳門附近海面的常關稅卡必須關閉,“督理中國洋藥處之章程,一經開辦,《駐澳大西洋國總督賈為中國緝私應離西洋官員不見之處及離本澳沿海界限之外照會兩廣總督》,黃福慶主編《澳門專檔》(一),第112頁。參見徐素琴:《中葡關於澳門水界之爭──從1871年馬騮洲設關到1887年立約》,林中澤主編《華夏文明與西方世界》,香港:博士苑出版社,2003年,第269-281頁。參見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係》,《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廣州),2005年第2期。
539清末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則澳門外左近地方新設之關厘各卡暨灣泊巡船查驗進澳門之華船等項,俱須停撤,其照該章辦理之時,不得再為在原處或別處設立前項專理澳門華船之分卡”;二是要求把粵澳民船貿易作為國內貿易而不是進出口貿易,“凡華船開往澳門或由澳門駛來,均照中國各該口之稅則徵收稅餉,與各項不赴澳門等類船隻一體辦理,不得另有別項輸納暨一切較為受虧之事。”在談判過程中,關卡問題與澳門地位問題及對面山島問題一起成為決定談判成敗的關鍵問題。中國堅決反對停閉澳外關卡。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澳外關卡設與不設,是中國內部之事,應由中國自主決定,“澳外厘卡係中國防弊之法,澳門不應干預。或留或撤,俟洋藥新章開辦後,由中國查看情形,自行酌定。倘與中國有損,即難裁撤。”二是澳外關卡管理的不止是鴉片貿易,不能因為澳門實行洋藥稅厘並徵就將關卡撤掉,“澳外之卡,正為緝私,卡不止一處,所緝不止洋藥一端,所抽亦不僅赴澳之貨,關係各口稅厘之大局,斷難裁撤。”在葡萄牙方面,由於民船貿易是影響澳門經濟的重要因素,而澳外關卡的設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澳門的走私,且由於清末關廠胥吏的腐敗,合法貿易的商民也時常受到刁難、勒索,使他們視入澳為畏途,粵澳民船貿易頗受影響,“澳門善商船隻常常被關船拿私上省,因此澳門生意冷淡。”為此,光緒元年(1875)9月,澳督專門委派澳門船政官兼水師兵總赴穗面見兼署兩廣總督張兆棟,將澳門貿易所受影響一一陳述,懇請“設法體恤商情。”澳外關卡被視為“嚴重損害澳門繁榮安定”,因此,葡萄牙把撤除關卡視為改善澳門商業環境的關鍵因素,堅決要求停閉澳外關卡,“如關卡不撤,則條約內雖然附有地位條款,仍不能改變澳門的局面”“現在關卡照舊保留,從前可以使澳門比香港佔便宜的民船國民待遇辦法卻收回去了,因此現在已沒有足以滿足或補償澳門的東西了!”在葡萄牙看來,含有保留澳外關卡條款的條約“對於葡萄牙有利,但對於澳門是並無所得反而是損失。”而談判的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1頁。《總署致赫德澳門外厘卡俟洋藥新章開辦後再定電》,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68,第1235頁。《粵督張之洞致總署澳外不能撤卡電》,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68,第1240頁。《大西洋國澳門總督羅照會兩廣總督兼巡撫張兆棟》,黃福慶主編《澳門專檔》(一),第61頁。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3頁。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59-60頁。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61頁。
5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實際操控者赫德也是以民船貿易與澳門的繁榮為切入點,對葡方談判大臣施加壓力:或以澳外關卡由海關接管後可以促進澳門民船貿易誘使葡萄牙讓步,“澳門與中國建立友好關係,就可以恢復繁榮。我列舉條約能給澳門的好處,其中之一就是洋藥稅厘在澳門徵收以後,民船就可以不再受澳門四周關卡的留難和苛擾。”或以採取徹底緝私措施使民船貿易完全撇開澳門來對抗葡萄牙的過分索求(葡萄牙提出租借對面山島的一部分以換取保留關卡),“如果要堅持取消關卡,談判必致破裂。中國可能用禁止各式中國船隻往來澳門的簡單方法作為一種緝私措施。”“澳門這個古老而馳名的葡萄牙殖民地,如與中國關係友好,就可以恢復繁榮,否則必將被中國的緝私辦法所扼殺。”“凡中國所允准的,它也可以禁止;凡中國所能給的,它也可以收回。中國船隻如果都不去澳門,澳門怎能繼續生存。”在赫德的軟硬兼施下,葡萄牙不得不做出讓步,同意不撤銷澳門四周的關卡。澳外關卡被葡萄牙當作與澳門地位條款同等重要的談判條件,並成為影響里斯本談判的關鍵因素之一,談判幾乎因此破裂,這連赫德都未曾預料到,“我原來預料關卡問題不致引起多大困難,可是後來證明它是決定全案的關鍵。”而同治年間曾強烈反對在香港周邊設立稅卡的港英政府,在光緒十二年(1886)中英鴉片稅厘並徵談判時,則明確表示關卡已不再是問題,“從前關卡所為,俱係香港不以為然之事,而近年來該卡並無擾累,所行所為與香港情事亦無掣肘,因此煙臺條款所提之擾累情事一節,可作罷說,勿庸會議。”這說明,粵港民船貿易的規模雖然遠較粵澳民船貿易的規模為大,但民船貿易在澳門經濟中所佔的地位及其對澳門的影響則遠比其在香港大。原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2008年第1期。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35、41、58頁。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35、41、58頁。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5頁。
541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七、商人群體
5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開埠初期,居澳葡商雖然名義上有代表王室的甲比丹管理,但實際上,甲比丹每年駐澳的時間至多衹有三個月,對居澳葡商的管理鬆散而無實效,而且與居澳葡商之间存在較大的利益衝突。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居澳葡商自發組織阿爾瑪薩公會。此公會成立後,對平衡居澳葡商與甲比丹以及個體葡商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澳門的貿易秩序與社會穩定均起了積極的作用。現在學術界有關澳門對外貿易的航線、物品、價格以及在國際貿易地位之演變,論著十分豐富,但澳門葡商活動的內部機制,尤其是如何組織,它的規模與作用又是如何卻少有論及,至今未見專文介紹。本文謹從零星史料中勾勒其大概,以就正於方家。一、澳門阿爾瑪薩公會成立的背景地理大發現後,羅馬教廷為平衡當時歐洲兩大強國西班牙與葡萄牙的關係,規定了兩國的活動範圍。1455年1月8日,教宗尼古拉斯五世(NicolausV)發佈大敕書(RomamusPontifex),將非洲Bojador至Nao,Cabo-Guine全境以及向南直至大陸南端的所有陸地,劃歸為葡萄牙王國的征服之地,並許以頒行法規、刑罰、禁令、制定租稅、於該領域獨佔除軍需品之外與異教徒貿易的各種權力。1456年3月13日,教宗卡利克斯三世(CalixtusIII)再次發佈大敕書(intercaetera),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陳文源作者簡介︰陳文源,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關於非洲、亞洲、埃塞俄比亞教會的葡萄牙國王的保護權的敕書集》,里斯本,1868,轉引自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68頁。
543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將葡屬領地的邊界延伸至印度等遠東地區,他不僅將該區域中所有島嶼的精神裁治權授予葡萄牙基督騎士團,而且還賦予他們授受聖職祿的權力。通過這兩道教宗敕書,葡萄牙王國實際上已經擁有非洲以東至遠東地區的征服權。按照教宗敕書的規定,葡萄牙國王可以行使在上述區域的壟斷性航海貿易以及傳播基督教的特權。依據羅馬教宗的敕令,葡萄牙國王多次派遣冒險艦隊前往東方瞭解那裏的風俗與物產情況。當得知遠東地區物產豐富,貿易大為有利可圖時,1520年葡萄牙國王頒佈了著名的“印度敕令”,對遠東的貿易實行國王壟斷。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葡萄牙國王擬採取三個步驟:將麻六甲置於葡萄牙統治之下,加強其作為東南亞香料和藥品貿易重要中心的作用;在蘇門答臘北部建立一個葡萄牙軍事勢力範圍,並在該地區主要的胡椒港口帕塞姆(Pacem)興建一座炮臺和商站;在中國南方沿海建立商站和炮臺。為了落實這些行動,葡萄牙國王實行了甲比丹‧莫爾制度,由葡萄牙王室組織船隊、自備資金,派遣可信的貴族出任船隊首領,又稱甲比丹‧莫爾。統領船隊的甲比丹‧莫爾不僅享有特定航線貿易獨佔權,身兼貿易總監、艦隊司令及外交代表等多種使命,而且還可以以國王或葡屬印度總督的名義,在沿途各港口出任臨時性的最高行政長官,相機處理各種事務,故又被稱為“海上巡撫”或“移動總督”。1540年代之後,隨着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活動日漸活耀與個體商人的強大,葡萄牙王室逐步停止了由王室充當商人角色的壟斷貿易,開始將貿易特權以賞賜、租用的方式授予某位貴族或對王室有貢獻者,如1563年葡王賜予門多薩(JoãodeMendoça)一次印中日航行甲比丹‧莫爾,其敕書曰:“朕頒佈如下特許:鑒於至今仍在印度的我王室貴族門多薩在那裏立下的功勞,特賜他一次從印度,經滿剌加至中國初航的甲比丹末職權。該甲比丹末使用其自己的大船或海舶,一切費用自理。航行所至,行使甲比丹末的職權,任何葡萄牙船隻或在上述港口居住或逗留的葡萄牙人悉聽其轄制。澳門港、中國港口或任何通日本的港口亦在此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77年,第8-10頁,轉引自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第469頁。奧利維拉(FernandoCorreiadeOliveira):《葡中接觸五百年》,楊立民、王燕平譯,澳門:東方基金會,1999年,第29-30頁。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第410頁。
5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他可親自乘海船或中國式帆船攜帶貨物前往日本港口並在那裏行使甲比丹末的職權。如果在上述中國港口遇到有我劄諭而行使甲比丹末職權的人,如前所述,在擁有本特許之前的劄諭的人空缺或無論任何理由的空缺情況下,上述門多薩可繼續航行。因此,朕會通告目前和將來的印度的副國王與總督,以及王室財政官,讓門多薩行使甲比丹末職權,允許他駕駛他的大船或海船以上方法航行,不得為難他,因為是我的恩賜。首先,他要宣誓真正好好行使職權並將授權與誓言背書於本特許狀的反面。如果上述門多薩需要某些航行的東西,現金及任何庫存物,朕將命令副王與總督盡量提供一切。所提供物品將按照朕財政院價格計算。他必須為一切借貸具保,保證回航後立即歸還。若遇到海難,上帝保佑不要發生,他的保人必須支付一切借貸的價值。”當時主要有三種特許方式:最常見的是被授予特許權的人必須自籌資金裝備一艘船隻,起初還得到王室3,000克魯扎多的補助,其航行方式與王室財政以前的航行方法類似;第二種方式是租用,即將一次航行的特許權租讓給別人,以換取事先商定的使用金,這種方法施行十分成功,但最終由於掌握航行指揮權的貴族反對而未能推廣;第三種方式是前兩種方式的折中方法,授權人為王室財政運輸一部分產品。這種特許權,實際上將王室權利所控制的利益轉讓予貴族。葡萄牙歷史學家徐薩斯說:“遠東與歐洲的貿易為葡萄牙王室所壟斷。一支王家船隊每年從里斯本起航,通常滿載着羊毛織品、大紅布料、水晶和玻璃製品,英國造的時鐘、佛蘭得造的產品,還有葡萄牙出產的酒。船隊用這些產品在各個停靠的港口換取其他產品,船隊由果阿去柯欽,以便購買香料和寶石,再從那裏駛向滿剌加,購買其他品種的香料,再從巽他群島購買檀香木。然後,船隊在澳門將貨物賣掉,買進絲綢,再將這些連同剩餘的貨物一起在日本賣掉,換取金銀錠。這是一種能使所投資成兩倍或三倍增長的投機買賣。船隊在澳門逗留數月後,從澳門帶着金、絲綢、麝香、珍珠、象牙和木雕藝術品、漆器、瓷品回國。葡萄牙國王為自己保留了東方貿易中最大的特權。他給予有功的大臣的最大實惠就是准許利瓦拉:《葡萄牙─東方檔案》(ArchivoPortuguez-Oriental),第5分冊,第2部分,第464號檔,新果阿,1865年,轉引自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3-244頁。羅利多:《16-18世紀的澳門貿易與社會》,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395頁。
545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他們用一兩艘大帆船運來東方商品,賣給里斯本的商人,以獲巨大的利潤。”1560年代後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果阿─澳門─日本航線成為葡萄牙在遠東獲利最豐的貿易線。1584年耶穌會士弗郎西斯科‧卡布拉爾致西葡聯合國王菲利普二世函稱:日本航線的收益如下:第一,每年陛下可使你王國中一貴族獲得七或八萬克魯扎多的收入;第二,以此航行每年可支付一貴族10或15年的服務報酬。本地人每年可有2、3或4千克魯扎多的收入,在葡屬印度亦可有同等收入。正由於此,此航線之甲比丹‧莫爾成為遠東葡萄牙貴族人人覬覦的職位。在亞洲的一些葡萄牙上層貴族都想盡辦法讓國王授予這一航線的航行權。遠東貿易航線本來是葡國商人和冒險家們在中國禁海時期建立起來的,葡國王室對此航線實行壟斷性經營後,掌握貿易首領的任命權,獲得任命的甲比丹‧莫爾攜帶葡萄牙王室的護照及國王的指令,對在遠東地區居住的葡萄牙人執法(事實上,他的執法效果有限)。在這一體制下,遠東的葡國個體商人在貿易過程中經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利益受到侵蝕,權力受到抑制。首先,甲比丹‧莫爾擁有合法的外衣,可以對散商的活動設置限制,李瑪諾(Dias,Manuel)神父作於1610年的《關於澳門居民將生絲送往日本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Armacão的報告》稱:葡萄牙人攜帶中國商品前往日本的初期,沒有國王給予的許可書,任何人都不得進行這種貿易。葡萄牙國王一直確保他規定的這一許可權。這一敕令使許多貴族竭力服務於國王。這是國王在印度施行的恰當措施之一。其次,甲比丹‧莫爾有王國的支持,資金雄厚,貿易規模較大,為了打擊對手,可以隨時控制物價的漲跌。上述報告又稱:如果在國王的定期船之外,有其他船隻裝運中國生絲及其他商品前往日本,定期船運送商品的價值將大幅下降。這是兩敗俱傷的措施。此外,居澳葡人長期個體經營,經常出現惡性競爭。出於生存的壓力,澳門葡商必須採取措施以捍衛自己的利益,而其中最為重要的行動,就是1570年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40頁。金國平:《耶穌會對華傳教政策演變基因初探》,《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20-157頁。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67年,第358-359頁,轉引自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1頁。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第360-361頁。
5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建立的阿爾瑪薩(Armacão)公會,由它代表全體澳門商人,與甲比丹‧莫爾訂立商務契約,以維護澳門市民在貿易中的基本利益與維持遠東貿易的正常秩序。二、阿爾瑪薩與甲比丹的合作關係甲比丹‧莫爾乃葡國王室在遠東地區的代表,阿爾瑪薩則是居澳葡商自發形成的公會組織,在某種意義上,雙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競爭。甲比丹‧莫爾的特權,一方面可以對遠東海上葡商們混亂無序的行為制訂一些規則,另一方面可以以王室的名義同各國政府打交道,利於爭取更多的貿易機會。而個體葡商的優勢在於他們長期在遠東地區活動,對這一地區的風俗習慣較為瞭解,培養了相當的政商人脈關係,無論在中國或日本,他們積累了與政府或商人打交道的經驗。由此可見,雙方互補性相當強。阿爾瑪薩與甲比丹‧莫爾如何形成合作協定無從稽考,現衹能從一些零星史料勾勒其合作之大概。根據《關於澳門居民將生絲送往日本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Armacão的報告》與《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可以大致瞭解雙方協定的內容。甲比丹‧莫爾的責任主要體現為:第一,以貿易特許權組織貿易船隊,負責果阿—澳門—日本航線的貨物運輸。“加比丹必須履行義務,滿足本市的要求,用自備的定期航船和其他船隻運送一定數量的生絲,但不能多運。無論動機善惡,他都不得介入生絲買賣。”如在日本航線上,根據日本市場的需要,早期每次要求運載2,000擔,後來改作1,600擔。第二,負責監督此航線專營實施情況。一份1581年的葡萄牙文獻稱:在澳門,沒有一位常駐的兵頭,衹有果阿至日本巡航首領每年至此,當他抵達這座城鎮時,充當地方兵頭,當他走了,另一位巡航首領來。巡航首領在澳門駐留期間,就充當葡人居留地的行政長官,擁有民事和刑事司法權,同時也是停泊在那裏所有葡萄牙船隻的船隊長。除了巡航首領的船以外,其他任何船隻不得從該港開往日本。因此,澳門居民及從事對日貿易的商人都將自己的貨物裝進巡航首領《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高瀨弘一郎編注:《耶穌會與日本》,東京:岩波書店,1981年,第508-527頁,轉引自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第335-347頁。
547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的船,付給他高額的往返運費。這種運費數額很大,構成對日航行的主要收入。《關於澳門居民將生絲送往日本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Armacāo的報告》亦稱:“(澳門)城市選出的代表和代理人與利益一致的定期船加比丹‧莫爾們加以協作,嚴密監視,不准在定期船之外將中國商品送往日本。因此,無論多大的小船也不准裝運商品。當前往日本的其他船隻通過附近時,船長應禁止其進入港口。如已入港,應命令其離開。此外船長本人或派遣士兵監視其他船隻不得接受商品。”而阿爾瑪薩的責任主要是負責中國與日本市場的商品的收購與分銷。有學者認為,阿爾瑪薩是澳門葡萄牙商人為對日生絲貿易而於1570年建立的商業機構,他們通過此機構合資購入生絲,共同運往長崎,然後按比例將嬴利分配給投資人。這並不完全正確。事實上,阿爾瑪薩基本壟斷了澳門的所有商務活動,他不僅壟斷中日間的貿易,對從果阿、麻六甲與澳門間的貿易也負責協助分銷與採購。據《利瑪竇中國劄記》載:“葡萄牙商人已經奠定了一年舉行兩次集市的習慣。一次是在一月,展銷從印度來的船隻所攜來的貨物,另一次是在六月末,銷售從日本運來的商品。這些集市不再像從前那樣在澳門港或在島上舉行,而是在省城之內舉行。”意大利商人弗郎切斯科‧卡萊蒂(FrancescoCarletti)《旅行記》載:“船長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用大船裝載毛織物、緋色的布、水晶以及玻璃製品、比利時的鐘錶、葡萄牙製作的葡萄酒、印度的棉紗、棉布、平紋坯布,從果阿出發後,通常會在麻六甲停泊,用部分貨物交換香料、白檀及其香水、泰國產的鯊魚皮、鹿皮,然後前往澳門,再在那裏逗留6至12個月。由於必須在一月和六月兩度召開於廣州的定期市場上購買銷往日本的商品,到達澳門是在六月至八月之間。”FranciscoPauloMendezdaLuz,LiverosdasCidadeseFortalezsadaÍndia(1580),pp.106&128,轉引自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1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第360-361頁。利瑪竇(MatteoRicci)、金尼閣(N.Trigault):《利瑪竇中國劄記》,何高濟等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4頁。(木夏)一雄:《東西交涉史II》,《(木夏)一雄著作集》五,東京:汲古書院,1994年,第270頁,轉引自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6頁,注13。
5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瑞典人龍思泰在《早期澳門史》載:“葡萄牙人從1578年開始,常去廣州。受議事會委託處理該城市商貿事務的商人,晉謁有關管理本地事務的官員,帶上4,000兩作為見面禮。當船隻滿載啟航時,還要奉上兩倍於此的數目。這一類的來客受到了關注。開始時市場每年開放一次,但從1580年起,根據兩次不同的季候風,每年開放兩次。貿易的經理人,從一月份起採購運往印度和其他地方的貨物;六月份起採購運往日本的貨物。”從這些較為原始的史料可以看出,澳門葡商對在澳門外貿的實際控制。其控制的手段有兩種情形:一是澳門與日本間的貿易,阿爾瑪薩完全壟斷了所有交易,包括整個購銷的過程,甲比丹‧莫爾船隊衹是擔當運輸公司的角色,不得從事或參與任何商品交易活動;二是澳門與果阿、麻六甲之間的貿易,阿爾瑪薩協助甲比丹‧莫爾分銷其從果阿、麻六甲帶來的商品,並為其採購運回印度的中國商品。在協議中,阿爾瑪薩必須支付甲比丹‧莫爾10%的運輸報酬、3%澳門市政稅率。阿爾瑪薩代表掌握着生絲在日本有利售價數量的相關情報,與裝運貨物的定期船的船長締結契約,即2,000擔或公擔的契約,並按若干條件支付1/10的運費。這些條件之一是甲比丹‧莫爾不可、也不能用自己的船運送超過2,000擔以上的生絲。如若違反,將受到某些懲罰。除2,000擔的運費之外,例如裝運一切如願,還要支付3,000兩(白銀)或者克魯扎多,作為預計利潤的獎賞。其次,如果澳門居民的生絲存貨達不到2,000擔時,也必須支付與運送2,000擔時相同的運費。關於支付給甲比丹的獎賞,1588年11月20日澳門議事會向國王請求,不再賜予這筆“贏益錢(dinheiroaoganho)”,1591年1月15日,菲利普二世批准了這項申請。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8頁。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67年,第360-361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26頁。
549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三、阿爾瑪薩的組織與職能在阿爾瑪薩公會成立之前,澳門葡商主要由自發推選的首領管理。文德泉神父認為,澳門早期從未有過地方兵頭被委任。最初這個擁有900名葡萄牙人的商站殖民地需要一個首領,那就是迪奧戈‧佩雷拉,他是一位富有的商人。1562年,他被居民選為駐地首領,並由兩位有影響力的傑出居民協助管治。這樣,形成了三人執政小組。但這三人小組並沒有得到葡萄牙國王,甚至得不到葡屬印度當局的認可,不具有任何法定許可權。1570年,阿爾瑪薩公會成立,主要由三名經選舉產生的代表組織管理。《關於澳門居民將生絲送往日本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Armacão的報告》稱:“治理該市的市政委員按時召集大多數市民,在此時選舉三名代表,讓他們作為居民代表,與航海的加比丹莫爾締結契約,並負責與此契約有關其他事務。這些代表為居民的利益負責上述契約的各項事務,有時市政委員本人出任此職。”由於阿爾瑪薩與甲比丹互為締約,從法律的角度審視,阿爾瑪薩得到了甲比丹的部分授權,負責澳門商貿管理,較此前的三人執政小組更具權威。阿爾瑪薩三名代表的主要職責:第一,根據貿易情形,確定與甲比丹的契約細則。根據章程,“該契約由統治本市的三位市參事會員或替代他們的三位最年長、最有教養的重要人物逐年加以更新。他們或在該契約中加入新的條款,或撤銷、變更老的條款,然後與進行航海的加比丹訂立契約”。第二,負責與廣東政府官員、商人聯繫。據《耶穌會會士在亞洲》載:“1571或1572年阿爾瑪薩的代表前往廣州參加交易會時,廣東官員按照慣例身着紅袍,出大城門來收葡萄牙人帶來的稅金。通事佩得羅‧貢薩爾維斯(PedroGonçalves)對海道說我們也帶來了澳城的500兩租銀。因當着其他官員的面,海道衹得說這是澳城交的地租,要給皇帝的司庫。從那時起,澳城每年納地租,納入朝廷金庫。”由此可見,澳門葡商的稅金與地租銀均由阿爾瑪薩代表向廣東政府交納,ManuelTeixeira,PrimórdiosdeMacau,InstitutoCulturaldeMacau,1990,p.12,轉引自湯開建、吳志良、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1卷。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67年,第360-361頁。《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轉引自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第338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276-277頁。
5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廣東官員的眼中,阿爾瑪薩代表居澳葡商的利益,並樂於與其交涉。第三,分配貿易份額與利潤。阿爾瑪薩與甲比丹的合約規定:“不問大商人或小商人,人人限量裝運。三名代表向居住該市(澳門)的全體葡萄牙人以及中國等若干他國人,分配這2,000擔生絲。按照各家各戶的財產及生活水準將適當份額分配給各人。”耶穌會在其一份報告中亦稱:“三位市參事會中即被選舉人將按照不同的家族及其功績,向本市市民分派數量不等的生絲份額。但無論功績多大,也沒有哪個人的份額超過12擔。……為幫助全體市民,最貧窮的人也有一定份額。”1584年4月18日,葡西國王為了照顧耶穌會的處境,在果阿頒佈敕令,同意耶穌會應該佔有一定的份額,敕令稱:“我作出這一決定是因為除此之外,沒有維持日本基督教徒的其他辦法,而且澳門的任何夫婦或居民都可以通過阿爾瑪薩運送15、20或30擔的生絲,因此,神父們的各個住院、神學院以及神學校也應與他們一樣,為獲得其維持費用,以及維持教堂管理和所有基督徒而在可能的範圍內運送一定數量的生絲。即使送去90擔,各住院也衹有5擔。這一份額遠比在中國的任何單身者或夫婦所得的份額都少”。也許因為年代不同,上述所載個人分配的份額存在差異,但已經足夠說明阿爾瑪薩在分配對日貿易份額所持之規則:(1)所有願意出資參與貿易者均應佔有一定的份額,即使窮人也不例外;(2)視參與貿易者的財力來確定所佔份額的多少;(3)貿易所得之利潤,按所佔份額之多少進行分配。第四,負責集中採購與銷售。在對中國的貿易中,無論是推銷從日本、印度運來的商品,或是採購運往日本、印度的商品,均由阿爾瑪薩負責組織實施。據羅曼(JuanBautistaRomán)《中國風物志》載:1578年,葡萄牙人駕駛着200-600噸甚至800噸的貨船前往廣州。這些大船運來歐洲的毛織品,印度的龍涎香、珊瑚和象牙,東印度群島的檀香木、白銀、香料等,尤其是他們經常運來的大量胡椒。然後,又從廣州運出5,300箱絲綢、2,000-2,500根金條(每根10兩)、JoséAlvarez-Taladriz著,野間一正譯:《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67年,第360-361頁。《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轉引自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第338頁。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研究》第13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70年,第162-167頁。
551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800多磅麝香。這些中國的絲綢不僅銷往日本,還大量運往印度。據1585年瑪律丁‧依納爵‧德‧羅耀拉(Fr.MartínIgnáciodeLoyola)的《自西班牙至中華帝國的旅程及風物簡志》載,每年從廣州城輸往葡屬印度的絲綢多達3,000公擔(1公擔合59公斤)。阿爾瑪薩在整個貿易活動中,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網絡,隨時依照信息的變化,確定購銷的數量、價格、品種、規格等。意大利商人弗郎切斯科‧卡萊蒂(FrancescoCarletti)《周遊世界評說》載:“為了滿足我的願望,當葡萄牙人去購買發往印度的貨物廣州(Canton)交易會(fiera)或集市(mercato)的時間來臨時,我把我的現金交給了代表們。從澳門市民中選出四五人,任命他們以大家的名義去購貨,以便貨物價格不出現變化。代表們乘中國人的船被送往廣州,攜帶着想花或可以動用的錢。一般是相當於250,000至300,000埃斯庫多的雷阿爾或來自日本及印度的銀錠。……葡萄牙人不得離開這些船隻。衹有白天允許他們上岸行走,入廣州城商討價格,觀看貨物,商定價格。定價稱作‘拍板’。之後,可以這一價格購買各人欲購的貨物,但在商人代表訂立合同前,任何人不得採購。入夜後,所有人返回龍頭划船上進食休眠。一邊購貨一邊根據葡人的需要將其以龍頭划船運至來自印度的大舶或澳門。”阿爾瑪薩有組織、有計劃的統一行動,使居澳葡商具備相當強的競爭力,在當時基本操控了東方貿易。1629年荷蘭駐臺灣第三任長官訥茨(Nuyts)在給其國王的一份報告書中說:“(在澳門的葡萄牙人)每年兩次到廣州(那邊每年舉行兩次盛大的市集)去買貨,……這使他們所得的貨品、品質比別人好,品種比別人多;他們有機會按照他們的特殊需要定制貨品,規定出絲綢的寬度、長度、花樣、重量,以適合日本、東印度和葡萄牙市場的需要。”阿爾瑪薩的代表們在運作過程中,所有的決策體現其公平與公開的原則。不管是分配份額,還是商議貨品價格,均有神職人員參與其中,如范禮安、陸若漢羅曼:《中國風物志》,羅理路(R.M.Loureiro)編:《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況》,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21-128頁。羅理路(R.M.Loureiro)編:《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況》,第154頁。卡萊蒂:《周遊世界評說》,第181-182頁,轉引自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272-273頁。《荷蘭貿易史》,轉引自廈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增訂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5頁。
5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均因參與太深而遭受非議,1583年卡布拉爾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指責范禮安過多參與澳門的貿易事務,“他還與中國居民交涉並決定價格”。1603年3月23日,日本教區主教塞爾凱拉神父(DomLuísCerqueira)在長崎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指名道姓地批評陸若漢說:“(他每年)都要參與公議價格的決定以及生絲的分配,……在神學院中,商人們為決定公議價格頻繁地舉行商議,並在神學院中進行了生絲的分配”。當然,在貿易的細節上,除貿易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進行干預,即使擁有份額的人也不例外。結語澳門開埠初期,居澳葡人在無政府組織狀態下生存,他們自發組織起阿爾瑪薩公會,對澳門的穩定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第一,阿爾瑪薩公會有效地平衡了葡國王室與居澳葡人的利益;第二,解決了居澳葡商各自為利的混亂局面,使澳門貿易有序、穩定地發展;第三,便於與廣東政府交涉,為居澳葡商謀取更多的貿易機會;第四,有利於葡商團結,以應付外來的威脅,尤其是,在1580年西班牙合併葡萄牙後,為維護居澳葡人的利益,阿爾瑪薩公會與駐澳耶穌會神職人員推動澳門議事會成立,對抗西班牙商人可能的入侵,其作用更是不可估量。但隨着葡萄牙王國特許權制度的變化,阿爾瑪薩公會也面臨着危機。1629年11月16日,根據王室敕令的原則,葡印政府財政委員會制定了新的航行條例,決定將航行特許權向私商出售。財政委員會認為,按這種制度出售航行比由王室出資來進行航行更為有利。該項制度規定,每次出售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在批准的期限內必須完成一定的航行船數。契約內還包含有其他責任:每次航行必須為王室從日本運回1,200擔銅;必須預先向果阿的金庫交50,000色勒芬現金,擔保人承擔完全責任;必須向原來航行資格持有者支付30,000帕塔卡的賠償金,商船登記簿和帳冊須呈送會計長等。在當年11月28日,葡萄牙財政部以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研究》第13輯,東京:吉川弘文館,1970年,第185頁。高瀨弘一郎:《耶穌會與日本》(上),第253-255頁,轉引自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23頁,注24。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季風書》(LivrodasMonçães)第38薄,第349-355頁,轉引自湯開建、吳志良、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1卷。
55316世紀末澳門葡商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306,000色勒芬的價格向卡瓦略(RobdeCarvalho)出售了澳門至馬尼拉和澳門至日本的三次航海貿易權。合同規定:卡瓦略承諾每年派三艘商船赴馬尼拉、日本或三年內必須派九艘船去馬尼拉、日本;以被指派人身份或者以其繼承人身份確立對航海貿易的壟斷,在合同期內,沒有卡瓦略的允許,任何人不得向日本和馬尼拉派遣船隻。葡國王室將遠東貿易特許權出售給私商,使原來擁有王室代表身份的甲比丹隨之不復存在,澳門的貿易格局也隨之發生變化,阿爾瑪薩體制也失去了存在的環境。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10年第1期。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季風書》(LivrodasMoncoes)第38薄,第349-351頁,轉引自湯開建、吳志良、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1卷。
5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葡萄牙佔據澳門地區,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活動,所以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發展,主要體現了商貿經濟的發展特點。在1858年後葡萄牙人的手稿中就有關於澳門的記載,其中指出:因為這個島嶼,是由印度前往中國與日本及東方其他各地的貨物以及由這些地方運往印度貨物所必需的中轉站。因為凡是開到廣東省的外國船舶,都必須在這個澳門島的港口停泊,然後同陸上的人進行交易,不准再深入。而由於外商紛至遝來,中國內地其他各省也就運來各種各樣貨物,結果是這個聚居點就在貿易上十分出名,東方各地各式各樣的貨物大批聚集於此。這樣一方面由於這裏進行大量貿易,另一方面也由於這片土地十分安寧,它的人口和規模也就不斷增加,可以預計不久之後,它將成為這一帶最繁華的城市之一。這段話說明了澳門地區生存發展,主要是依賴商貿經濟的發展。因此,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動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到商業經濟發展的刺激驅使。過去,學術界對於明清澳門經濟的發展與繁榮,自覺不自覺地主要把目光集中在西方殖民者所從事商貿活動上,對澳門內地移民在澳門經濟發展中所起的歷史作用似有所忽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陳偉明吳水金作者簡介︰陳偉明,暨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哲學博士;吳水金,暨南大學歷史系碩士。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料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29頁。
555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略。本文期望在這方面有所側重,突出明清時期澳門內地移民在澳門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與歷史意義,不當之處,期望指正。一、內地移民的對外貿易澳門,作為明清時期重要國際貿易港口之一,對外貿易至為重要。因此,中國內地移民不少人利用澳門作為跳板從事對外貿易,特別是在政府實行海禁之時,澳門更具有重要的特殊意義。西方史料有載:“從1557年到1578年,中國商人在澳門進行易貨貿易,主要以絲綢換取外國貨物,承擔進口貨和中國出口貨的貿易。”澳門船隊司令阿爾梅達在1582年在給馬尼拉總督的一封信中曾經指出澳門城市繁榮的原因,是中國貿易的巨額利潤吸引大量商人從中國、日本、葡屬亞洲聚集到澳門。可知已有不少內地商人在澳門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清政府也利用澳門特殊地位,在海禁時期維持其有限度的外貿活動。順治四年(1647)八月,戶部覆議兩廣總督佟養甲疏言,“佛朗西國人,寓居中濠鏡澳,以其攜來番島貨物與粵商互市蓋已有年,後深入省會,至於激變,遂行禁止,今督臣以通商裕國為請,然前事可鑒,應仍照故明崇禎十三年,禁其入省之例,止令商人載貨下澳貿易可也”。對於澳門內地移民從事對外商貿易活動也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明清澳門內地移民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或有兩種形式。一是以澳門為基地,與外國商人直接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據載1636年,“葡萄牙在廣州並無據點,准許他們每年前往一次,而衹限於在城外前面的海珠小島上,除此之外,衹准他們在澳門貿易,且得由中國官吏任意制訂管理條例,並得由中國商人索價,即使他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貿易額仍達一百萬兩”。葡萄牙在澳門的貿易經營,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內地移民商人為中介,並由中國官方進行控制管理。1840年3月,兩廣總督曾頒佈了一個重新開放葡萄牙人貿易的告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08頁。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FactandFancyintheHistoryofMacao,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48,p.40.《清聖祖實錄》卷33,順治四年八月丁丑條。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8頁。
5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示。其中有謂:“特會諭一切澳門店主、外來商賈民人,及受僱裝載轉運貨物之所有人等知悉:自本告示發佈之日起,凡屬原替西夷營運貨物者,無論出口或進口,均准如前往來,但須遵照已定章程,所營運之貨物,務往海關查驗,按則課稅,方可轉運發售,不得密為英夷轉運貨物,或將其貨與他貨相混,以圖瞞騙,有違法度,致干重究。”而且貿易數額可觀,因而獲利頗大,因為“澳門港口的財政管轄權也同樣在中國人手裏,1631年,廣州停止一切對外貿易,對外貿易就轉移到澳門進行,情況和以前在廣州所行的相同,這種措施沒有維持多久,但已使中國商人有充分時間組成一個行會,達到他們壟斷貿易的目的”。正是在澳門及沿海中國商人主持下,從內地運來大批外貿商品,與葡萄牙人直接進行交換貿易,才促使了澳門對外貿易的繁榮。所以澳門的對外貿易實際上也是轉口貿易,葡萄牙人作為中間人,把中國內地商人帶來的外貿商品,載運至東南亞或其他地區,再把東南亞地區商品,經內地商人之手,打入中國市場,在中轉買賣過程中賺取商貿利潤。因此明清地方政權開放政策的實行與否以及開放程度的大小,常常左右澳門外貿發展狀況與趨勢。康熙二十五年(1686)二月,據清人李士楨《撫粵政略》卷2《請除市舶澳門旱路稅銀疏》載:其時海禁未開,澳門仍屬界外,內地商民禁止不許至澳,其外來船隻到澳洋貨,迺商民貨船到香山縣,俱由旱路運至界口貿易,不許海路行走,令市舶司徵收,即旱稅也。……今開海之後,現在到粵洋船及內地商民貨物俱由海運直抵澳門,不復仍由旱路貿易。今日關部所收之海稅,即以前市舶司所收之旱稅。海路貿易,載貨量大,續航性強,更有利於對外貿易發展,而陸路貿易,主要依靠人工密集型勞動為主,效率低,相對規模較小。如清人吳歷《三巴集‧澳中雜詠》中有詩謂:“小西船到客先聞,就買胡椒鬧夕曛。十日縱橫擁沙路,簷夫黑《時事日誌》8卷11期第8篇,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料資料集》,第41頁。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料資料集》,第625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8頁。
557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白一群群。”其注云:“小西貨物至澳,擔夫爭路縱橫。”說明了陸路對外貿易具體狀況,其陸路貿易以人工或簡易工具為主,其發展規模顯然有一定程度限制。說明明清中央政權的開放態度至關重要。特別是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對外通商不斷擴大,澳門貿易地位不斷下降,衹能依靠內地商人維持澳門的有限度外貿發展。道光二十四年(1849)正月,從《兩江總督耆英報遵妥議意大里亞國通商章程摺》有載:查從前由廣州販貨,前往澳門,有一定擔數,如綢段等項每次不得過三十擔,茶葉等項每次不得過七十擔,雜貨等項每次不得過一百擔,名為杜絕透漏,其實適滋透漏之端。風聞競有販運貨物至數百擔,而止查定章,以三十、七十、一百擔報稅者。現在既准該夷五口通商,即使將華商販去之貨定以限制,彼亦可以自來販運,是不議定不必限以擔數,就其所販貨物之多寡,驗明抽稅,以照覈實。由此也反映了內地華商對澳門對外貿易發展影響之大。葡萄牙商船到達澳門後,主要是以華商分銷販運。謂:“澳人多富,西洋國歲遣官更治之。諸舶輸珍異而至。雲帆踔風,萬里倏忽。唐有司不得稽也。每舶載白金巨萬,閩人為之攬頭者分領之。散於百工,作為服食器,用諸淫巧以易瑰貨,歲得饒益。向者海禁甚嚴,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陰與為市,利盡歸之。小民無分毫滋潤,今亦無是矣。”可知華商在澳門對外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二是以澳門作為航行起點,直接遠航海外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明清粵閩沿海地區,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私人海上貿易日益興旺發達,在海外諸國商人不斷湧入中國進行貿易的同時,以粵閩海商為首的中國商人集團也不斷遠涉重洋,開拓海外貿易市場。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史稱:“滿剌加國番人(據云葡萄牙佔領馬六甲後,葡商曾偽稱馬六甲商人),每歲私招沿海無賴之徒,往來海中鬻番貨。”而且經營地域範圍越來越廣,海外貿易規模也越來越大。據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509頁。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8頁。《明世宗實錄》卷363,臺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影印本。
5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廣州望縣,人多務賈與時逐,以香、糖、果、箱、鐵器、藤、蠟、番椒、蘇木、薄葵諸貨。北走豫章、吳、浙,西北走長沙、漢口,其黠者南走澳門。至於紅毛、日本、琉球、暹羅、呂宋,帆踔二洋,倏忽數千萬里,以中國珍麗之物相貿易,獲大贏利。澳門作為一個重要國際貿易港口,也有不少內地商人由澳門直接出洋,從事海外貿易活動。據明人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書》載,嘉靖四十年(1561),俞大猷曾徵集澳門華商的船隻平定潮州沿海的叛亂。從澳門至潮州有1,000多里水路,兩地航行船舶應該為中大型的海船,至少也可以出洋航行,直接從事對外貿易。如鄭芝龍的母舅黃程,據清人江日昇《臺灣外紀》卷1載,明天啟三年(1623),黃程在澳門把白糖、麝香、奇楠一類的商品發往日本,派遣鄭芝龍押運。特別是清中後期,海禁逐開,澳門內地商人海外貿易更進一步發展。清人吳歷《三巴集‧澳中雜詠》詩中云:“少婦凝妝錦覆披,那知虛髻畫長眉。夫因重利常為客,每見潮生動別離。”同治元年(1863)十一月,據《擬議澳門設官辦理通商事務章程》載:“凡華商、洋商在外洋置買洋貨,附搭澳門夾板船到澳,先行起儲西洋咑稅館,輸納咑稅餉,俟省客採買,始赴澳關驗輸關稅,運赴大關覆驗,其由大關輸稅下澳土貨,到澳門覆駐下載夾板出口。”由此可見,明清時期澳門對外中轉貿易並非全是由葡萄牙殖民者所控制掌握。實際上中國內地商人,在澳門對外中轉貿易中也作出了重大貢獻,而且中國內地商人還具有外國商人所不具備的優勢,因為他們較容易掌握對外貿易商品貨源。清後期,有些內地商人更直接把內地的半成品在澳門加工後,直接轉運外洋進行貿易。光緒十三年(1887),“出口至澳門之土貨,首推茶、絲、糖油及草包席。茶葉產自新會河沿岸之新寧、海平及鶴山等地,未經加工則運抵澳門燒烤、包裝,再出口外洋。絲皆產自順德,此地絲廠廣布,多集中於西江左岸村落。然運抵澳門者,皆為生絲及大量之蠶繭,供繅絲用”。這也是澳門內地商人外貿發展繁榮的一個重要標誌。屈大均:《廣東新語》卷14,第371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673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彙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26頁。
559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澳門內地商人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中,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從事非法走私貿易活動。早在清初,走私活動已十分頻繁,史載:“訪有不法奸徒乘駕大船,潛往十字門海洋與夷人私相貿易,有由虎門、東莞而偷運入省者,有由上頭、秋風口、朗頭以抵新會等處,而偷運回柵下、佛山者。既悖旨而走洋,複私道而漏稅。”又同治元年(1863),有載:“華商走漏,每仗西洋人庇護,如有查獲走私,西洋人認為已納,不聽查辦。更有華商夥同西洋人開罷划艇等船,專載私貨出入。歷年澳員依順從權,不加深究,遂習以為常。”不僅與外商合作走私,甚至還參與販賣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據《林則徐集‧公牘》中《嚴禁中外商民販賣鴉片煙示》一文曾指出:“遂有一種奸夷以外國所造鴉片煙土,混行夾帶來粵,躉貯外洋,勾結銷售,馴至流毒各省。……其在澳門起卸者,非串通西洋夷人為之囤貯,即引誘華民鋪戶為之行銷”。類似的非法貿易活動,顯然違反了封建政府禁令,從事鴉片貿易,更危害國民,並不足取,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澳門內地商人從事對外貿易能量越來越大,網絡越來越密,人數也越來越多。因為從事非法貿易,風險頗大,至少在資本、裝備、信息交流方面已具有相當的規模與能力,說明明清澳門內地商人在澳門的對外中轉貿易中地位越來越重要,已成為澳門對外貿易中的主導力量。二、內地移民的本地經貿明清澳門曾經作為一個重要的國際中轉港口,名聞於世。但其本身面積狹小,且屬於小丘陵地帶,以花崗岩構成為主,不利於推廣種植農作物,內部生活需求與生產生活資料必須依賴外地供給,主要是由中國內地供應。所以本地商業貿易活動,也是穩定澳門社會繁榮、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這在明代澳門開埠之初,本地經貿活動已見頻繁。萬曆中,據載:李士楨:《撫粵政略》卷6《禁奸漏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339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674、405頁。
5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閩廣亡命之徒,因之為利,遂乘以肆奸,有見夷人之糧米牲菜等物,盡仰於廣州,則不特官澳運濟,而私澳之販米於夷者更多焉。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銃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為夷製造更多焉。……夷人忘我與市之恩,多方於抗衡自固之術,我設官澳,以濟彼饔餮,彼設小艇於澳門海口,護我私濟之船以入澳,其不容官兵盤詰若此。說明澳門內地移民在本地商貿交往活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內地移民積極參與本地商貿活動,進一步促進了澳門本地商業的繁榮興旺。據葡萄牙人記載:葡萄牙人是在明嘉靖三年(1524)來到澳門,在嘉靖三十五年,開始在聖拉薩羅(該地已毀壞,原文注)城牆外建立第一座教堂,至今仍然存在,以作為後人的紀念。從建築教堂開始到萬曆二年(1574)建設大圍牆確定葡萄牙居住地界經過了16年時間。其間葡萄牙人一直同中國人交往,但沒有一個中國人居住在大圍牆門之內。兩國人民每六天進行一次貿易,第七天,大圍牆門打開,一部分中國人進入,同葡萄牙人交換下周的生活必需品。隨着時間推移,由於形勢變化,大圍牆門始終開着。中國人紛紛到葡萄牙人居住地進行貿易。在大圍牆門城牆附近一塊地方形成了一個商業中心(集市),主要向葡萄牙人提供食品。但市場難以控制,產生許多不便。議事亭出錢修建一些攤位,邀請中國人前往貿易。所以內地商人在本地的商業經營中,具有較大自由度及具有較有利條件。有外國人指出:“葡萄牙人在忍辱的情況下,保持着有利的獨佔,中國官員擁有葡萄牙人所居住的澳門的嚴密控制權,每年徵收葡萄牙人貿易特權費30,000元,而中國商人則在該地可以把葡萄牙人加以完全控制,任意給他們以貿易條件。”因為葡郭尚賓:《郭給諫疏鎬》卷1,叢書集書初編本。薩安東(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卷1,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料集》,第102頁。馬士(H.B.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2卷,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9頁。
561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萄牙人在澳門的經濟命脈掌握在內地商人手中,所以他們對中國地方政權及中國內地商人不得不有所顧忌,這一點促進了明清澳門內地移民在本地經貿活動中不斷發展興旺。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本地商業活動,小本經營,形式多樣,範圍廣泛,有利於豐富本地的物質供應,活躍本地商業市場。或有店鋪經營,這是明清澳門本地經濟重要支柱之一。因為澳門的葡萄牙人常常以房屋租給內地商人作為商業經營店鋪。道光三年(1823)六月,《兩廣總督阮元等奏陳飭諭小西洋人嗣後無須帶領多船來粵片》奏:“澳門地方,在省城之南二百餘里,係明代租給大西洋夷人居住貿易,歲收地租五百餘兩。該夷自將餘地蓋屋,轉租與漢人開設鋪面,及英咭利各國在粵貿易之人”。如“陳亞眉籍來澄海縣,向在香山縣澳門地方開設小糖鋪生理”。澳門地區,“它的平地部分,除了少數歐洲風格的住宅外,主要是市場,以及許多為商人和手藝人而設的中國店鋪,這些建在斜坡、小丘邊緣和頂上的各種各樣的公私建築,最能引起旅行者的注意”。因此,澳門內地移民得以開設各種各樣的店鋪,為本地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契機。嘉慶十四年(1809)二月,《廣東巡撫韓崶奏報查閱澳門夷民安謐並酌籌控制事宜前山寨關閘仍舊防守摺》謂:“近年生齒日繁,大小男婦約計共有三千餘口。其華人在澳開鋪落業者,男婦共有三千一百餘名口,因夷人止知來往貿遷,凡百工所備,均需仰給於華人,而貧民亦稍沾餘利,歷久相安,從無爭競”。由於店鋪經營迅速發展,內地商人也有插足澳門房地產業,與葡國殖民者分一杯羹。同治三年(1865)十二月,《廣東巡撫郭嵩燾查明澳門前後大概情形請摺》曾謂:澳城內逶西為商賈麇聚之處,西北皆民居,西南下環沿海以至南環為夷房,約五六百家,民房千六七百家,鋪戶千五六百家,商家麇聚,無藝遊民常至萬人。大約澳城外民房皆世業,納夷人地租而已。澳城內房鋪多奸商市儈出資租地,一區蓋造房屋,取厚息租價,常視內地數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174、166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第20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724-725頁。
5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歲以一月租價納夷人地稅,香山富民陳守善、徐瓜林均以此為罔利之資。當然店鋪經營發展也並非一帆風順,也常受到政權力量及經濟因素影響。政權力量的影響主要是中葡地方當局對內地商人各種限制及雜稅。嘉慶十九年(1814)十月,《兩廣總督蔣攸銛等奏陳夷商貿易情形及酌籌整飭洋行事宜疏》載:“不准民人私為夷人服役,責成洋商通事稽查,其住居澳門及省城十三行之貿易民人,不得搭蓋夷式房,即售賣夷人衣履之鋪戶,亦不得用夷字店號,以杜勾通而嚴區別”。店鋪形狀、店號也有規定。交易方式也有限制,如“禁賒物收貸,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道光九年(1829)六月,清政府《查禁官銀出洋及私貨入口章程》載:澳門地方係香山縣所屬,乃各國夷商聚集之地,向許內地民人在彼與其交易,與省城買賣皆歸行商不同,難以逐一稽查。香山縣相距稍遠,現責成澳門同知,嚴切示諭民人,凡與夷人買物,不許使用官銀,亦不許將官銀換給夷人,該同知仍督率縣丞隨時稽查,倘有民人以官銀向夷人買物,及將官銀換給洋人者,即行拘拿治罪。如該同知縣丞漫無查察,別經發覺,即該同知縣丞嚴參。以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內地商人的買賣活動。另外,商稅的負擔也給內地移民商人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澳門所有商業活動都需納稅,嘉慶年間,有謂:“上路來澳各處貨物以及日食所資,前因海道未靖,其水腳稅務較前加倍,以致貨值高昂,華夷日用維艱”。同治年間,“澳中民居有地稅,商販有公鈔,其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35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755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第616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9《夷商四》,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137頁。
563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來販運日用所需,若牛羊豬魚鹹魚之屬均有稅。其開設洋藥煙館亦係數戶包繳煙稅,每年約二三萬金。白鴿票賭局每年三四萬金,攤館每年十二萬金,妓館每妓一名月納稅銀半圓。又有戲館一所,每年納房租一萬,亦可謂巧取利矣”。偷稅漏稅者則予以嚴懲。曾有載:“香山逼近澳門,無人而非接濟也。故買木石糴糶米谷,必向縣告照。以往人以尋常日用之物而必以照,往者嚴接濟也。”有“吳明立之運木也,既無給照,又無稅單,則亦漏稅之屬也,姑杖之,宥其付也。”甚至有些內地移民不堪賦稅重負,被迫遷移他處,光緒十三年(1887)八月,有謂:“英人自開香港以來,居澳者亦廖廖,澳中市房雖皆西式,均為華民自建,轉租於人者,萄人按每年租價值百抽二,華民建屋自居者,則按房間之大小索抽地租。昔日萄人納租於中國,故華民徵租於萄人,今萄人欠稅不交,而苛華民之租,民心不甘,故有遷徙而去灣仔與新鹹魚埠者。”類似的政治經濟因素,不利於澳門內地移民店鋪經營發展。商業店鋪經營有時也會受到自然條件影響。光緒十五年(1889)二月,“惟開濬河道,原所以便舟楫而廣招徠,如先將拱北灣漁行試辦,設法引道移建前山,開埠以為之倡。則漁船數百號日至,漁船至則各行貿易自聚,立見成效。查魚行共有五六十家,原在澳門開設,為葡人挾制。上年在前山任內諭飭移建拱北灣,因該處風潮險惡,人口多病,且不便灣泊,又欲遷回澳門”。當然類似的影響當為次要。店鋪經營,一般較為固定,資本規模也相對較大,因此容易受到社會環境影響,所以維持經營並不容易。為此也令一些內地移民敢於鋌而走險,經營一些不法商品。道光十七年(1838)十二月,據《兩廣總督鄧廷楨等奏報拏獲開設窯口販賣鴉片匪犯審明定擬摺》載:郭亞平即辛幗平,籍隸澄海縣,先年在澳門地方福建客民林恭貨鋪內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756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卷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32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348頁。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卷94,《劄委知府夏獻銘等查勘前山》,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乙集。
5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傭工。嗣林恭身死,家屬回籍,遺存店鋪,經郭亞平經手開張,與住澳之賀蘭國夷人咕、屘嘍素相熟識。道光十三年內,郭亞平因生意淡薄,開鋪處所地方荒僻,起意勾通夷人咕等,向其購買煙泥,開窯囤積,販賣圖利,各處小販匪徒均零星向其轉販。每年囤積煙泥自八九百斤至一二千斤不等,鋪內亦煎熬煙膏誘人買食。因歷年資本無多,隨時囤積煙泥不過數十斤,遇有福建及本省潮州府屬素識船戶駕船至澳,向販煙泥,為數較多,郭亞平不能應付,即充為鴉片經紀,串令夷人咕等,帶同該船戶備銀駕艇,引至伶仃等處洋面,向夷船私買運回。反映了某些內地移民商人因經營困難,而逐步走向非法經營的道路。有些也販賣軍火,影響沿海海防治安。光緒三十四年(1908)二月,《兩廣總督張人駿為二辰丸案事關大局請設法維持事致外務部電文》載:“澳門葡兵不過二百人,賣槍之店皆是華人,華官訂購槍械向在香港,與澳門華商從無交易,此二千餘槍,四萬餘碼,非販以濟匪而何”。當然類似的不法商人雖有一定數量,但並非主流,未足以從根本上否定澳門內地商人所從事本地經貿的歷史意義與作用。或有集市經營,在一些重要區域或交通要道,以小攤販形式,進行商業經營活動。集市經營多集中在民眾社區活動中心,小本生意,坐賈買賣。澳門蓮峰廟右仁壽殿內,有《署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順德香山二縣捕務水利稽查澳門總口稅務李、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攝理香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鍾,為出示勒石曉諭以垂永久事》曾有記載:該廟住持僧潤能等五六人虔奉廟規,清修安靜,向無田畝,僅鋪屋數間,本年四月,偶遭水災,以致香火缺乏,僧人衣食莫給,卑職念其窮苦,抄化維艱,先經請准,令關前草堆一帶寮鋪改建磚瓦鋪屋,遞年輸納地租,歸入該廟,以供香火。業經備文申報前署在案,但查前項租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300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4卷,第62頁。
565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無幾,仍不足資養贍。茲查營地亭簷外一路地方,向為客民擺攤售買蘇杭布匹集資等項。卑職現已捐廉在於該處起建墟廊一條,批與客民擺買生理,遞年租銀仍歸入廟,給令該住持僧潤能收租,庶香火不致缺乏,僧人可免抄化之苦。雖說是為了解決蓮峰廟缺乏香資之苦,實際上也是按照澳門地方商業慣例行事,開闢一個集市地區,作為商業文化活動中心。明清時期澳門,不少商業集市經營都是以廟宇為中心。法國人波塞爾所繪澳門畫也反映了這一點。1838年,其實地所繪的媽閣廟外廣場,就展示了當時華人聚合媽祖閣前熱鬧場景,行人交談閒逛,商販交易買賣,他的另一幅畫則描繪了板樟堂的攤檔所進行的商業活動。說明了當時集市經營所具有的地域趨向性。這是較為固定的商業集市,還有一些流動經營的小販,地點並不固定,並可能送貨上門,或沿街叫賣。英國人喬治‧錢納利所繪關於澳門小販畫中,畫面上就有若干小販與樓上外國人很可能是在討價還價,進行商業交易,而且還有若干兒童少年。類似流動小販,也有一些是以兒童少年充當。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一月,《廣東巡撫郭世勳奏報唆嚧戮斃民命遵便審辦緣由摺》載:“有夷人哆嚧飲酒沉醉,在三層地方經過,見有幼童羅亞合在彼擺賣柿果,取食三枚,該錢九文,哆嚧因身未帶錢,無可給還,羅亞合拉住索討,哆嚧用手毆其脊背兩下,羅亞合哭喊”。明清澳門內地移民小販,其活動範圍甚廣,外國商船也是他們的商業活動範圍,道光二十年(1840)三月,有載謂:“謝阿偉常攜青果赴澳門夷船售賣,日久熟習,能通夷語”。集市經營與流動小販,其經營資金較少,以小本生意為多,而且流動性較大,作為店鋪經營的重要補充,也有利於商業繁榮。明清澳門內地商人的集市經營及流動小販,因其資本小,規模有限,更容易因經濟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道光二十九年(1849)六月,《兩廣總督徐廣縉等奏報遵旨體察辦理澳門夷務等情摺》謂:“伏查自福潮各行遷徙黃埔以後,附近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56-157頁。周彥文等編:《澳門老照片》,廣州:廣州出版社,1998年,第36頁。周彥文等編:《澳門老照片》,第38-39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卷,第506、399頁。
5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小販營生之人,率相各舊故里,澳門頓競冷淡,該夷向有西洋外來額船二十五號,專載來往貨物,頻年因生計日蹙,已減去十之六七,然尚餘船四五隻不等,則全行變賣”。而至光緒年間,集市經營又重新繁榮。光緒十年(1884)九月,《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載:“澳門為葡萄牙所居,中弱數十年,賈肆蕭條,兵微餉絀。自開設闈姓後,渡船絡繹,夾帶行旅,輻輳往來,泉貨流通,工商雲集,即貧民小販亦趨之如鶩,資以營生。因之酒餉公司、煙餉公司及百貨釐稅無不日盛月新,每歲約增軍餉銀一二百萬”。所以明清澳門集市經營的暢旺,也成為澳門經濟的睛雨表。或有長途販運。當然說其長途販運,衹是相對澳門本地商貿活動而言,其商業販運也衹是局限在廣東地區為主。因為澳門既非生產中心,內部絕對人口較少,消費能力有限,因此澳門內地商人要發展商貿經營,必須打開內地,主要是廣東地區商貿市場。特別是清後期,香港取代了澳門的國際地位,唯有依靠與內地商貿往來而維持。光緒十三年(1887),“本年洋藥經由本口運至廣州府四周各縣,肇慶府之陽江縣、雷州府、高州府、海南島及廉州府,共約一千箱。廉州府及所轄之北海港在本年七月之前,乃輸入洋藥之重要口岸,其後則因洋藥皆由香港輪船承運而一落千丈。華船運入之洋鈔、洋布則無甚變化,合計入口總值僅達銀一十六萬兩,多運至廣州府之陳村、肇慶府之陽江及高州”。不僅如此,一些內地商品也可由澳門轉運內地其他地方。如土貨,有載:“土貨由華船、輪船自西南海岸運抵澳門,經本關轉往附近府縣銷售。其大宗為鹹魚,在澳門備貨,居入口貨之三成八”。澳門成為內地長途販運的中轉中心。光緒十四年(1888):若西江繼續禁止洋輪駛入,澳門藥土市場將維持現狀。往來粵省西南海岸與西江各口岸間之華船,多在回程時到澳門洋藥市場,購買洋藥,以供所屬地區之需。澳門洋藥市場在毗鄰地區皆有顧客,本年共購六百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576、182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25-126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8頁。
567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箱,皆由持照零售商製成藥丸出售,經由陸路或以小舢板運入。洋匹頭,本年洋棉布、絨布入口大增,棉布尤甚。澳門洋布銷售市場首推順德陳村,其銷售量約居澳門入華洋布七成半。洋棉洋紗以印度所產居多,計有十萬擔,值銀二百萬兩。澳門內地商人長途販運業的發展,也促進了澳門與內地水陸交通事業的暢旺。清人金武祥《赤溪雜志》曾記載:“往來鄉落城市間,附客載貨者,匯浙謂之信船、班船、夜航船,粵中謂之渡船,必承餉方能開行。赤溪有澳門、江門兩渡船,自外惟田頭壚亦有之。至澳門者約五日往返一次,生意較盛,至江門者約每月三四次,無定期,至江澳兩處,如風順,半日皆可到。凡衙門遞公文,商賈貿遷有無,咸資之,能每處各有兩艘,此往彼來,迄為快捷。”交通事業發展也反過來進一步促進了澳門內地高價長途販運業的興旺發達。明清澳門內地移民本地經貿活動,實際上也促進了對外貿易的發展,或者可以說是外貿經濟發展的延續。一方面隨着外貿經濟發展,外國商人及其他外國人雲集,必然在更大程度上加大了物質生活用品的需求,這也為本地經貿擴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而另一方面,很多本地商人,還以生活必需品作為交換條件,換取外國舶來品,再運往內地轉手買賣,從中取利,互通有無,物物交換。有謂:“澳地不產鹽米、蔬菜,俱內地運出,至內地所有犀角、香珀哆、嗶嘰、羽緞、羽紗、蘇木、椒檀、玻璃種種洋物皆與之互市。”這種內貿經濟與外貿經濟的互動互利,進一步促進了澳門及廣東沿海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三、內地移民的產業經營明清時期,澳門內地移民不但積極從事各種各樣商業活動,而且隨着商業資本的積累擴大,有的還實行工商兼營,有利於澳門商品生產發展,如以農養商、產銷結合等,這在清後期尤為明顯突出。據1891年拱北海關報告記錄: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28頁。金武祥:《赤溪雜志》,光緒刻本。《(光緒)香山縣志》卷22,光緒五年刻本。
5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自中國出口米穀乃屬違禁,大約十二年前,居住在澳門的富裕華人曾將附近府縣的可觀地產佃租他人耕種,讓租戶將收穫運至澳門,不過此境租谷常被輯稅船隻敲詐勒索,稱其違反米穀出口禁令。這些華人便向兩廣總督劉坤一陳情,請求總督批准當地名人組成一個特別行會,給運到澳門的租穀發放通行執照,每艘船運載米穀不超過二百擔,總督准辦此事。這樣生產銷售合二為一,有利於商業資本的周轉運作。澳門內地移民商人,根植於中國傳統文化的氛圍,恪守傳統“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原則,其商業資本有不少是流向土地,通過購買土地,消化其部分商業利潤。因此他們在商業活動中,產銷結合,產業經營,應有一定的優勢地位。1889年,有載:“米穀出洋,向干例禁。前光緒六年間,香山縣恭、穀兩都局紳詳稟兩廣大憲:以都內各鄉皆靠耕囤田,各食其力。遞年收成以後,將租穀運至澳門,付交業主。此項租穀本與私運迥別,然沿海巡船往往藉詞留難。紳等籌擬,嗣後每船以二百石為限,將鄉村、姓名、穀數,報明本處公局,給單任便前往等情,奉批准行在案”。因為清地方政權有例禁止私商擅自偷運米穀往澳門轉動出洋。而澳門商人在內地置地收糧,運至澳門出售,實行產銷經營,當屬合法之列。除了糧食之外,澳門內地商人,產銷結合、產業經營的行業十分普遍。首先是茶葉。光緒十七年(1891),有載:出口之茶,向係紅、綠二色,惟綠茶運出者年少一年,本年則幾無綠茶,止有紅茶一項。核其出口茶葉斤兩,殊與上年無異,而價值竟多加至六萬四千餘兩。其故何在?綠茶葉有由內地烘焙者,有將生業運至澳門烘焙者。其由內地烘焙者,價值較貴。在前年,出口之茶由內地烘焙者不過七分之一,上年則有四分之一,本年則已居其半。其用生葉運至澳門烘焙者,因路遙船緩,葉多黴變,製成後質味俱遜,不敵內地烘焙之佳,本年此項茶葉既少,宜於茶務可期起色。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5頁。
569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儘管如此,但為了減低稅務成本,澳門茶葉的二次加工仍持續進行。光緒三十四年(1908),“初出口茶稅每擔稅銀二兩五錢,商人避重就輕,群將茶葉至澳門焙制,裝箱轉運外洋,及至茶稅減至一兩二錢五分,商人改由粵垣裝制,逕運出口,以粵垣所費更廉也”。可見澳門內地商人產銷結合,主要由商業利益的起伏波動而決定其發展規模及路向。其次為織席。光緒二十四年(1898),“近有織墊席工新在澳門設肆,編制規模悉照省式,頗有獲利,次以其由本口出運外洋,無須納稅也”。光緒二十五年(1899),又有謂:“席色為迤西海西各埠所產,大為減色,上年有二千三百萬張,本年降至一千九百萬張。有東莞人上年在澳門設肆,編織地席,生意頗旺,本年織出之席多至四千捆,足與省城貨色相頡頏,而無須輸納各種稅,以故銷售較易,漸侵省城生意,此項地席約有七成係出口運往美國者。”除了由內地運原材料至澳門制席外,也有由外國進口原料進行加工成高檔席品,史載:“粵之席,以西洋文者為上,其草隨舶而至,澳人得之亦能織,然皆複而不單,單者作細方勝斜紋,惟西洋國人能織”。第三為紡織。光緒十七年(1891),澳門“出洋土貨共值銀一百九十萬九千餘兩,較上年一百八十四萬四千餘兩之數,加增七萬五千餘兩,內有生絲運至澳門,機器紡織綢緞之用者,多值銀六萬四千餘兩”。光緒二十二年(1896),“毛料共七百六十五擔,較為減少,往年毛料由內地出口甚多,來澳後招僱女工滌乾揀淨,運外洋銷售,近年此項貿易漸將消歸烏有”。但是絲織產品加工銷售始終較為暢旺。光緒二十五年(1899),“土絲較前數年甚為爽暢,因市價頗好,故出口大為增加。澳門有一絲廠,終年工作不息,繅出之絲約有五六百擔,聞其獲利甚厚”。還有其他雜項產業。如食品類商品,光緒二十二年(1896),“進口之貨計有鹹魚多於上年七千二百四十七擔,據該行商人云,將來此項貿易恐將日減,緣澳門鹽價騰貴,漁戶欲將鮮魚往香港醃制也”。“醬油本年有二千六百二十擔,皆係澳門附件內地購用,並無運往外洋者,若香港所作醬油,每擔價至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46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53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790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98頁。屈大均:《廣東新語》卷16,第454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46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78頁。
5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元三角,質味稍薄,專運外洋發售。而澳門醬油每擔價值三元,質味較佳。”如煙土,光緒二十五年(1899),“各式土煙到澳再利,轉運新加坡及新、舊金山埠者,上年有三萬八千九百余擔,本年增至四萬八千三百擔,值關平銀六十萬兩”。明清澳門內地移民商人產銷經營,有利於減低商業經貿成本,增強產品競爭力。澳門內地移民商人群體,也逐漸成為澳門經濟重要支柱。即使隨着香港經濟崛起,澳門經濟衰退,也是依靠澳門內地華商為主,澳門經濟才得以穩定發展。光緒十三年(1887)三月,有奏議云:“從前商口未開,洋船入華皆澳門停泊,葡人獨據互市之利,故有奏准設立商船二十五隻。自英得香港為碼頭,澳門貿易頓減,商船並無一存,租界之洋房,大半現賣與華紳、華商為業”。說明澳門內地商人所具有的雄厚實力。特別是香港崛起之後,澳門外國商人勢力逐漸退出歷史舞臺,更給澳門內地商人提供了新的歷史舞臺與機遇。澳門內地商人之所以在澳門經濟衰退之時,仍然能夠激流勇進,積極開拓,為澳門經濟持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除了內外社會因素影響,主要還在於澳門內地商人的經濟結構與組合日趨產業化,並可依賴內地廣闊市場與原料,繼續從事有關工商業活動。不像澳葡殖民商人,在澳門單純依靠轉口貿易,一旦受到外來因素影響,很容易即時陷入困境。說明澳門內地商人工商經濟的多元化、產業化,對澳門經濟繁榮穩定,具有深遠歷史意義。明清時期,澳門社會經濟時起時伏,總的發展趨勢應該是持續向上,不斷興旺。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內地商人在澳門積極從事各種各樣的商業經營活動,加強了澳門與內地及海外的經濟聯繫與交往,為推動明清澳門持續繁榮穩定起了重要作用。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6年第1期。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97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46、178、197頁。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卷22《再陳澳界膠葛立約必宜緩定摺》,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乙集。
571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在有關耶穌會史的某些中文譯著中,管區代表(Procurador)通常被譯為職責相對單純或單一的司庫,但事實上,這一職務的種類和使命要比我們想像得複雜許多。在被稱為大航海時代的16-17世紀,那些特殊的傳教士曾被教會派駐於印度果阿、日本長崎、中國澳門、麻六甲、歐洲的里斯本、馬德里以及羅馬等地,負責金融投資,商品採購、保管、運輸以及交易等一系列相關事務,從中賺取維持教會運轉所必需的經費;同時,他們還要兼顧書信傳遞和來往人員的後勤保障等眾多雜務。由於遠東耶穌會士的商業活動主要依託由中國澳門駛往日本長崎的定期航船,所以,耶穌會駐中國(澳門)的管區代表具有其他管區代表無法比擬的重要性。一管區代表制度的形成與演變,與遠東耶穌會士贏利性的商業活動關係密切。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戚印平作者簡介︰戚印平,浙江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哲學博士。《在華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將這一職務譯為司庫,並在此後的括弧中,注為會計。參見榮振華:《在華穌會士列傳及書補編》下,耿昇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73-780頁。正如本文所論述的那樣,除了司庫或會計的份內之事外,他們的工作內容與職權範圍遠比司庫或會計複雜得多。有鑑於此,本文依據國外學者的習慣稱呼,將“Procurador”譯為管區代表。關於管區代表的不同類別與使命,可參見附錄6《耶穌會的教階職務及相關術語》第6節的論述。
5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自沙勿略(FranciscoXavier)1549年登上鹿兒島以來,耶穌會士充分利用日本“戰國時代”軍閥混戰的政治形勢,使傳教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與此同時,為解決日趨嚴重的經費短缺,並滿足拓展傳教空間的策略需要,教會在16世紀60年代末期,利用一位葡萄牙新會員的私人捐款,參與以生絲為主要商品的商業活動。隨着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遠東教會在1563年任命了第一位管區代表米蓋爾‧瓦斯(Vaz,Miguel),專門負責在日本的相關事務。不久,隨着澳日貿易以及定期航船的制度化,教會又在1578年任命安德列‧平托(Pinto,Andre)為首任駐澳門管區代表,在這條重要航線的另一端,專門從事購買、保管送往日本的各種物資,並負責將它們裝運上船。由於商業活動與傳教士的身份多有不符,始終面對修會內外的種種非難,我們很少在公開發表的正式文獻中見到管區代表的姓名。根據日本學者的考證,先後擔任日本教會駐澳門的管區代表至少有12位神父,其中不乏遠東傳教史上的名人。列表如下:日本管區長卡布拉爾神父在1571年9月6日致羅馬神學院米蘭神父的信中承認:“修士阿爾梅達(LuisdeAlmeida)帶著4000至5000克魯扎多加入了修會,就是這筆錢開始了在日本和中國之間罪惡的商業貿易。”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77年,第582-583頁。根據日本學者高瀨弘一郎的考證,日本教會駐長崎的管區代表至少有米蓋爾·瓦斯(Vaz,Miguel),任職時間為1563年至1582年5月;格拉斯特(Crasto,Joãode),任職時間為1583年至1594年6月20日;卡斯帕爾‧格拉斯特(Crasto,Gasparde),任職時間始於1596年,結束年月不詳;路易‧帕萊特(Barreto,Rui),任職時間不詳;若阿‧羅德里格斯(RodriguesTçuzu,João),任職時間為1598年至1610年。
573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表1:日本耶穌會澳門管區代表名錄序號姓名任職期限國籍教職助手1安德列‧平托1578-1588.1葡萄牙神父不詳AndrePinto2米蓋爾‧蘇亞雷斯?-1600.9葡萄牙神父彼得洛‧蒙特拉MiguelSoaresMonteagudo,Pedrode3卡洛‧斯皮諾拉1601.3-1602.6意大利神父不詳CarloSpinola4曼努埃爾‧卡斯帕爾1603.2-?葡萄牙神父安德列修士(日本人)ManoelGaspar5塞巴斯蒂安‧維艾拉1606-1608初意大利神父迪亞哥‧萊頓SebastiaoVieiraLeitao,Diogo6若阿‧科埃里1609-1611.1神父安特萊(日本人)JoãoCoelho7曼努埃爾‧帕萊特1613-1616.7神父安特萊‧平托ManoelBarretoIrPinto,Andre8曼努埃爾‧博吉斯1616.8-?神父安東尼奧‧皮門塔ManoelBorgesAntonioPimenta9塞巴斯蒂安‧維艾拉1619-622.11意大利神父安東尼奧‧皮門塔SebastiãoVieiraAntonioPimenta10若阿‧羅德里格斯1622.11-?葡萄牙神父不詳JoãoRodriguesTçuzu11若阿‧博萊利?神父不詳GiovanniBattstaBonelli12巴爾德洛曼‧西格拉?不詳BartoloneudeSiqueira我們還不清楚首任管區代表安德列‧平托(Pinto,Andre)的生平情況。一種說法稱他於1576年來到日本;另一種說法稱他於1577年來到日本。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在1577年底或1578年初的冬季,根據時任日本地區長上卡布拉爾(FranciscoCabral)神父的命令,由日本返回澳門,專司管區代表之事。1578年9月6日,遠東視察員范禮安(AlessandroValignano)神父首次來到澳門,正式任命平托為日本教會駐澳門的管區代表。平托任期較長,直到1588年1月15日病逝於澳門為止。第二任駐澳門管區代表是米蓋爾‧蘇亞雷斯(MiguelSoares)神父,他上任的確切時間同樣不太清楚,由於蘇亞雷斯在1587年10月由印度抵達澳門,所以參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95年,第379-392頁。
5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們估計,他可能是在平托去世後接替此職的。在歷任管區代表中,蘇亞雷斯的任期最為長久,前後約12年,與平托一樣,直到1600年9月10日病逝為止。范禮安對蘇亞雷斯有很高的評價,稱讚他是“完全具備他所擔任職務資質的人物,所以,(他的去世)是日本的巨大損失”。與他們相比,第三任駐澳門管區代表斯皮諾拉(Spinola,Carlo)的經歷頗具戲劇性。蘇亞雷斯去世之後,正在澳門等待前往日本的他,因為良好的人際關係與威信而臨時頂替這一職務。原來打算衹幹四個月,但由於1601年無船前往日本,他的任期一再被迫延長。1602年6月,赴日心切的斯皮諾拉竟不顧後繼無人,逕自離職,前往日本。第四任駐澳門管區代表卡斯帕爾(Gaspar,Manoel)在1603年2月抵達澳門後接替了這一空置已久的職位。1607年卸任,1615年返回印度。需要指出的是,他是第一位正式辭職的澳門管區代表。與卡斯帕爾相比,第五任駐澳門管區代表塞巴斯蒂安‧維艾拉(Vieira,Sebastiao)有着幾上幾下的特殊經歷。維艾拉首次擔任駐澳門管區代表,是在1606年底或1607年初,大約兩年後,他成為第一位被解職的管區代表。令人費解的是,維艾拉被解職後去了日本,擔任駐長崎的管區代表。更令人費解的是,他在1619年11月在日本被再次解職後,又返回澳門,重新擔任這一重要職務。關於他第一次被解職的原因,後來擔任長崎管區代表之職的斯皮諾拉(Spinola,Carlo)神父在1612年3月18日於長崎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他對住院內外的人們非常粗暴而傲慢,我想他是用完全不像修士的粗魯語言應對所有人。由於這一點(缺陷)過於嚴重,他在澳門被解除了管區代表職務”。關於他在日本被再次解除職務的原因,馬蒂斯‧科洛斯(Couros,Matheusde)神父在1619年2月23日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直言不諱地聲稱,那是因為他與兩位修女之間的曖昧關係。榮振華認為他是從1597年11月2日起擔任此職。見《在華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第638頁。《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第387頁。馬蒂斯‧科洛斯在信中說:“從羅馬回國的日本籍教區神父告訴我這樣的事:他確實知道貼在2位年輕修女所在住院──維艾拉神父本人一再去那裏留宿,他還經常住在那裏──的諷刺畫,畫的內容顯然是影射該神父。許多世俗之人將此事告訴該教區神父,所以他撕下它。諷刺畫中畫着一男一女赤身裸體抱在一起。開頭的歌謠內容如下:你們手中的念珠是用來歷數你們所犯的罪行,還是將放在情人的枕邊。後面的內容更加猥褻。該教區神父還告訴我,維艾拉神父還將那些女人從她們居住的住院帶往別處,那裏的準備現在就可以生活。”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注:《耶穌會與日本》2,《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VII,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46頁。
575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第十位管區代表若阿‧羅德里格斯(JoãoRodrigues,Tçuzu,漢名陸若漢)是另一位值得關注的特殊人物。1577年,年僅16歲羅德里格斯來到日本,並在日本的教會學校中接受教育。由於出色的語言能力和范禮安的器重,迅速升遷,在1591年接替弗洛伊斯神父,成為日本教會的第二任外交事務代表(由於日本教會中還有一位同名同姓的傳教士,他因為上述職務而通常被人稱作“通辭羅德里格斯”)。1596年前往澳門,在那裏升任為神父。1598至1610年,重返日本教區,開始擔任長崎管區代表一職,因與德川家康的良好個人關係,同時還兼任他的私人貿易代理。羅德里格斯的這一特殊身份和地位在教會內部引起很大爭議。1613年3月後,因教會內部錯綜複雜的矛盾以及與長崎地方官妻子的緋聞,最終離開日本。1622年11月1日至1623年12月,他頂替聲名狼籍的維艾拉,擔任日本教會駐澳門管區代表。與如此“豐富多彩”的經歷相比,其餘幾位管區代表的經歷相對平淡許多,這裏就不再一一論述了。1607年3月1日塞爾凱拉(Cerqueira,DomLuis)在從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說:“出於對耶穌會的愛情,堅守耶穌會會憲及其名譽與品格的神所給予的熱情,我必須就這一世俗工作向閣下做若干指出,即通過被稱為通譯的羅德里格斯神父,耶穌會從事定期船諸事及貿易,以及有關長崎本市有關事務的世俗工作──我衹想指出這一點。這不僅在世俗日本人與葡萄牙和西班牙人中間,而且還在耶穌會士庫帕(MichaelCooper):庫帕(MichaelCooper):中成為議論紛紛的話題。此外,他們認為上述羅德里格斯神父的過度介入,是對修士應有之慎重與深謀遠慮缺乏考慮。”高瀨弘一郎譯注:《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VI,東京︰岩波書店,1981年,第351頁。1615年,曼努埃爾‧迪亞斯(DiasManoel)在寫給羅馬耶穌會修士的信中也提到了相關傳聞。他說:“還有關於四誓願神父若阿‧羅德里格斯的事情。據謠傳,他在長崎時常常獨自一人,不帶隨從,與(地位)僅次於奉行的等安的妻子會面。其態度看上去極為狎褻,有時小便還將她帶入廁所,常常從衣服的敞口處伸手去摸她的乳房。看到此事的侍女將此事告訴等安,所以等安對妻子很冷淡,納了好幾個妾。等安與羅德里格斯神父斷交,最後將神父逐出日本,但驅逐他們時用了另外的理由。神父頭上有幾個大癤子,還有人說是性病。不知經過了怎樣的治療,頭上開了個大洞,經過一年多治療才癒合,但腦後難看的洞還是沒有合上。”轉引自庫帕(MichaelCooper):《通辭羅德里格斯》,松本玉譯,東京︰原書房,1991年,第241—242頁。考慮到當時教會內部錯綜複雜的多種矛盾,我們還很難確定迪亞斯繪聲繪色的描述有多少添枝加葉的渲染與誇張,這些顯而易見的誹謗可能是由於妒忌者的陰暗心理,但也可能是因為對他主持商業活動的嚴重不滿。關於羅德里格斯在澳門期間的著作及其“譯名之爭”中的特殊作用,這裏不再重複,但需要補充的是,他還在1628年11月10日率葡萄牙雇傭軍前往中國北部邊境登州,協助明朝政府抵禦清軍。1631年7月於北京(一說登州)會見了朝鮮使節鄭鬥源,向他贈送了一些教義書籍和科學儀器,因此,羅德里格斯又在朝鮮教會史中佔有重要位置。參見《通辭羅德里格斯》,第303-344頁。
5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正如我們一再重申的那樣,范禮安與日本耶穌會的商業活動關係頗深,從某種意義上說,他不僅是此類世俗業務的大力提倡者,而且也是管區代表制度的真正締造者。在1579年任命首任駐澳門管區代表之後,范禮安很快為之制訂了特別的工作守則,即所謂《駐中國(澳門)日本管區代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管區代表的工作內容與職權範圍,逐一作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在《規則》第二條中,范禮安將澳門管區代表的主要職責歸納為以下三條:他(管區代表)的職責主要由三項主要內容所構成。第一,基於長上們給他的來信,補給日本管區與住院的共同必需品和(個別住院所需的)特別必需品。第二,小心並忠實地盡力於每年的投資,應該送住日本的全部資金包括來自於印度與麻六甲的錢,由日本送來的錢,以及向屬於日本(耶穌會)的房屋和店鋪徵收的錢。第三,投送所有由印度送往日本,或由日本送往其他地區的書信和其他物品。同時,使中國前往日本的神父與修士在航船中得到優待,不要欠缺必要的食糧。根據范禮安的指示,管區代表要依據長上們的指示,用來自印度、麻六甲和日本的錢以及某些不動產的租金進行投資,為日本提供包括“共同必需品”和“特殊必需品”在內的大量物資,同時,他還要負責裝運物資,為前往日本的傳教士提供支援。很顯然,除了最後一項使命之外,《規則》規定的上述職責,實際上涵括了管區代表工作的三個主要環節,即商業投資、物資採購和運送,而它亦是管區代表年復一年的主要工作流程。依據商業活動的一般程序,我們首先討論管區代表的第二個職責,即他的資金運作。關於管區代表的資金來源,《規則》實際上提到三個來源,即:“來自於印度與麻六甲的錢”;“由日本送來的錢”;“向屬於日本(耶穌會)的房屋和店鋪徵收的錢”。根據前文的討論,所謂“來自於印度與麻六甲的錢”,顯然是指《耶穌會與日本》,1,第606頁。
577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由葡萄牙國王和教皇支付、但時常不能及時完整到位的年度經費。至於“向屬於日本(耶穌會)的房屋和店鋪徵收的錢”,文獻中記述得不多,但根據有限的少數記錄,它們的收益似乎很有限,因此,管區代表每年能夠動用的商業資本,主要是“由日本送來的錢”。關於這些“由日本送來的錢”,范禮安在任命首任澳門管區代表後不久的1579年12月5日,在於日本口之津寫給總會長的信件中作了如下說明:計算我們的資金和可用於其他賣買的資產數額,我們現在所有的資金總額超過了20,000兩銀子,換算成我們的貨幣,正好相當於30,000斯格特。其中每年大致有8,000從當地送往中國,購買生絲,在年內送到日本。這些生絲用我在別的信中所說的方法出售,其利益可以確保我們的經費,並可再次作為資本送往中國。扣除貿易船所需的所有費用,這一利益達到每年2,000(斯格特)以上。剩下的7,000斯格特按照我在其他書信中所說的方法,即在貿易船出港時,由同船的代理商人將這一份額的生絲留給我們,而我們則向他支付(相應)代價。此後,這些生絲也在當地被出售,同樣可以帶來2,000多斯格特的利益。這4,000斯格特和在印度帕薩英地區收入的1,000能夠維持日本的耶穌會士。此外,我們在日本的所有住院和教堂也需要相當許多數額的經費,因此,這30,000斯教會一直很重視地產、房屋等不動產的購買,但由於各種原因,屬於耶穌會名下的不動產數量有限,收入也遠不如生絲貿易。在目前所見的文獻中,提到上述不動產的衹有3處,其中卡布拉爾在1584年10月6日在澳大利亞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日本擁有以下不動產,這裏不談產米的土地,因為它已經計算在內。第一,巴爾德曼(大村領主大村純忠)送給教會的定期航船的停泊費和長崎的土地。定期航船的停泊費不過700兩(銀子),除此而外,還有(長崎)在店鋪中所徵收的稅,船舶的停泊費,但據徵稅的該管區代表告訴我,加上700兩的停泊費,今年的全部收入達到了1000兩。”此外,卡布拉爾在1596年12月10日寫給總會長助理若阿·阿爾瓦雷斯的信中說:“日本從有帕薩英擁有的土地獲得的固定收入為2,000帕爾塔諾,在麻六甲的房屋和店鋪獲得有收入也有600兩(銀子)。”此外,名為《關於日本分攤金額在(15)98年4月19日進行的裁決》一文也提到,日本准管區的收入包括“教皇在西班牙給予的年金,在印度擁有的固定資產,在麻六甲地付的錢,從生絲(貿易)契約獲得的利益,國王為中國傳教新給予的年金,在澳門擁有的店鋪以及在日本擁有的土地中獲的收入”,但沒有說明它的具體數目。參見《耶穌會與日本》,1,第24-25、191、197頁。在此後的信件中,我們還沒有找到相關記述,但估計不動產的收入不會有大的增加。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Procurador)曼努埃爾‧博吉斯(ManoelBorges)神父1617年度會計報告中列舉的第26項收入是為澳門不動產的收入。管區代表博吉斯寫道:“在若干間房屋和店鋪的租金中,我今年徵收了367.32兩(白銀)。”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95年,第431-444頁。
5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格特中的15,000通常也被投資於生絲,而這些生絲由前述往來於日本與中國之間的貿易船帶來,剩下的一半被留在日本。根據此信,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兩點:其一,在首任管區代表平托上任之際,日本教會的全部資本為30,000斯格特,但有15,000斯格特被用於生絲貿易,其中7,000留在日本,用於購入定期船未能售完的剩餘生絲,另外8,000由該船送往中國澳門,作為購入其他商品的資金。換句話說,來自於日本的這8,000斯格特,即澳門管區代表每年收到的主要資金,是前一年生絲等商品的交易贏利。然而,來自於生絲貿易的收入並不穩定,由於日本幕府的禁教政策和其他原因,不同年份的收入差別很大,有時甚至顆粒無收、血本無歸。為預防陷入絕境,范禮安要求管區代表保持一定數量的機動資金,以備不時之需。《規則》第十條規定:應盡力在(澳門)住院中預備4,000或5,000兩銀子,這些錢由日本逐步送往當地。在定期航船從日本歸來之前,管區代表可在恰當時機動用這些儲備,低價購入生絲、黃金及其他必需品,以期獲得更多利益,或在船隻失事的特殊情況下,用作翌年的投資本金。作為上述資金的使用方向,《規則》列舉了二個大類,即“日本管區與住院的共同必需品”和“個別住院所需的特別必需品”。根據前文的討論,我們同樣可以確定,那些所謂的“共同必需品”,應當是指生絲等大宗商品以及所有會員們共同需要的生活用品。依據1579年范禮安在澳門與當地商人行會阿爾瑪薩(armação)訂立的契約,日本教會在每年運往日本的生絲中擁有50pico(擔)《基督教時代的研究》,第585頁。關於所謂售餘生絲,可參見戚印平︰《遠東耶穌會史研究》第9章《范禮安與澳門當局簽訂的生絲貿易契約及相關問題》(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的關聯段落。來自日本的收入也應包括長崎等教會屬地的收入。1580年九州大名大友純忠將長崎及其附屬地茂木贈給教會,教會每年從那裏獲得1000克魯扎多的港口停泊稅和數量稍少的地租收入。參見范禮安:《日本巡察記》,松田毅一譯,東京︰平凡社,東洋文庫,1985年,第456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21頁。需要補充的是,除生絲之外,黃金應當是管區代表投資的另一項主要商品。《規則》規定:“此外一切錢款,除住院與教堂所用、日本定購的絲織品及其他織物,均投資於黃金。”又說:“對於黃金,每年至少應努力投資4,000塔艾爾。如果可用之錢有餘,應更多投資。”參見《耶穌會與日本》,1,第608頁。阿爾瑪薩(armacao)是澳門葡萄牙商人為對日生絲貿易而於1570年成立的商業機構,他們通過此機構合資購入生絲,共同運往長崎,然後按比例將贏利分配給投資人。《耶穌會與日本》,1,第191頁注6。
579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的生絲份額,這些生絲是由商人行會派遣的代表,在廣州一年兩度的集市上統一購買,然後再統一裝船,由每年一度的定期航船運銷日本。由於生絲貿易的特殊性,擬專文討論,這裏不再多說了。與此相比,相對費解的是那些所謂“特別必需品”,對此,《規則》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解釋,但顧名思義,應當是根據來自日本長上的指示,為“個別住院”準備的特殊用品。作為推測的線索,我們注意到弗洛伊斯(LuisFrois)在1577年8月10日寫給范禮安的信件中,提醒視察員應為即將開始的日本之行準備眾多禮品,並且還為他開列了一份禮品清單。當地的大人們已經知道尊師即將到來的報告,他們知道尊師負責統轄着印度以及本地的耶穌會全體會員,所以他們便開始期待(禮物)。也就是說,那些尊師將要訪問的異教大人們正期待着與其身份相稱的禮物。據我所知,他們所珍視的東西有葡萄牙的帽子、就是那種用塔夫綢或天鵝絨襯里的帽子,砂時計,天鵝絨,眼鏡,科爾多瓦的皮革,天鵝絨或帶有紅色羽毛(gra)的錢包,有刺繡的上等手巾,裝在瓶子裏的金米糖,上等的淹製品,蜂蜜(favosdeme),葡萄牙生產的布質外套,中國制的上等棉織品(cheilas),中國的塗金飾品,飾有絹絲的中國簾子,上等的伽羅或沉香,裝在皮口袋中的蛇香,勃固(緬甸地名)、孟加拉或坎帕尼亞(意大利地名)製造的大箱子,紅色絲綢,中國的精緻食籠,即二、三個大箱子摞在一起的、廣東製造的食籠。該地的日本人都對它們瞭若指掌。此外,還有裝在壺裏的砂糖乾果或果子麵包,醋淹辣椒,佛蘭德布料,“godomesim”或毛氈,……10至12個設計不同的銀制聖寶匣、這些東西貴地的中國人製作得極為精巧。此外,祈禱用的念詳見戚印平:《關於范禮安與澳門當局簽訂的生絲貿易協定及其相關問題》,《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05-433頁。關於澳門商會派遣代表至廣州集市採購商品的具體情況,可參見意大利商人弗朗切斯科‧卡爾萊特的《遊記》。他在1598年3月至1599年12月滯留於澳門。在首刊於1701年的這部著作中,卡爾萊特以一個商人的視角,記述了葡萄牙商人如何參加每年兩度的廣州集市,他們在廣州期間的生活方式,採購的商品種類、價格等眾多的重要細節。參見榎一雄:《明末澳門》,《榎一雄著作集》第5卷,東京︰汲古書院,1994年,第179-318頁。
5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珠(contas)既不宜過小,也不宜太大,中國制的有白色和黑色兩種。如果可能,琥珀製品更好。還有聖多美的念珠、即用聖多美的木頭製作的念珠,亦非常貴重。此外,還需要我主基督、聖母以及諸位聖人的畫像,還需要被祝福過的念珠。很明顯,弗洛伊斯開列的諸多禮物令人眼花繚亂,而這些用以結交社會上層人所需的各色物品應當屬於“特別必需品”之列。雖然弗洛伊斯此信作於范禮安任命平托神父、並制定《規則》之前,但鑒於上述社交需要的長期存在,我們相信類似的“特別必需品”的購買不僅不會停止,而且還應該隨着類似需求的不斷增長而增加。我們不清楚范禮安是否按照弗洛伊斯的提醒,為首次日本之行準備大批禮物,但作為“適應政策”的制定者與力行者,擅長於公關交際的范禮安不會不意識到這筆開銷的必要性,從他此後的一系列所作所為來看,他的確視之為屢試不爽常規武器,並尤其善於挑選具有針對性的特殊物品,作為贏得異教徒歡心的有力工具。在他的帶動與示範下,禮尚往來成為教會最主要的社交活動,並因此花費大量資金。關於耶穌會士如何充分利用這一世俗手段,作長袖善舞的公關活動,這裏無暇細說。但我們可以想像,要預備數量如此龐大、能夠迎合不同人趣味喜好的“特別必需品”,管區代表就必須像真正的商人那樣,時刻關注行情,把握商機,並且精打細算,用有限的錢辦更多的事。松田毅一主編:《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3期第5卷,東京︰同朋舍,1994年,第3-4頁。范禮安在1580年8月25日於有馬致信埃武拉大主教時解釋說:“日本的生活方式的確如此,必須依據這一方式才能維持教會。為了得到基督教大人的庇護,並使異教徒大人不反對改宗,必須贈送無數禮物”。《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3期第5卷,第270頁。據《1581年度日本年報》記載,1581年3月29日第一次會見織田信長時,帶去的禮物有鍍金燭臺、天鵝絨料子以及一張用天鵝絨和黃金裝飾的歐式椅子。另據弗洛伊斯於1581年4月14日的信件,在復活節後的第一個禮拜六,織田信長在有十三萬人參加的集會上特意展示了這隻華麗的歐式座椅。而它亦使試坐此椅的織田信長感受到一種居高臨下,俯視眾臣的快感。參見《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3期第5卷,第291頁。另據弗洛伊斯所作的《1591年、1592年日本耶穌會年報》記載,當范禮安在1591年訪問豐臣秀吉時,他帶去的禮物包括2領米蘭制的華麗鎧甲,2支帶有黃金飾物的銀劍,2支在日本從未見過的火槍,2支短劍(火槍的象徵物)、4幅珍貴的油畫、一頂非常美麗的野戰帳蓬和一頭高大的阿拉伯馬(另有一頭死於途中)及全套鞍具。松田毅一主編:《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3期第1卷,東京︰同朋舍,1994年,第223頁。
581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作為上述推測的另一證據,我們注意《規則》中還有若干項配套指示。《規則》第七條規定:“購入貨物應品質優良,並小心謹慎地適時購買,理清印記、數量、商標,及時增添或發貨。不定期地購買日本長上和(日本)管區代表的所需物品。”又《規則》第九條規定:“應參照日本方面的指令,預先在私人賬薄編制特別目錄,記載用於教堂與住院的、每年通常運送的編織品、布料及其他物品的數量與品質,以便在一年時間中,用恰當、低廉的費用從容補給眾人。”很顯然,在這一近乎於苛刻的要求下,管區代表不僅要當好教會的財務主管,而且還必須是稱職的商務總監。關於管區代表在澳門交易的實際情況,我們瞭解的情況還遠不夠充分,但《管區代表博吉斯1616年度的會計報告》,或可為我們揭開這重重深帷的一角。在這份年度會計報告中,作者逐一記載了1616年8月1日至1617年8月31日的全部收支項目,其中收入部分27項,包括出售給中國教會的一桶葡萄酒(39.58兩白銀);替換教堂原有銀質聖杯的差價(10.66兩白銀);向麻六甲神學院出售兩包藍色棉布的收入(23兩白銀)以及若干房產租金與店鋪的收入(376.32兩白銀),共收入白銀8,941.21兩。支出部分更為複雜,全部52項開支包括購買生絲(2,602、530兩白銀);事務所的裝修費用(4.18兩白銀);在廣州購買棉布的支出(27、180兩白銀);採購少量繪畫用具(67、9兩白銀),購買蠟燭以及鑲有金箔的十字架,為傳教士潛入禁教日本預備的世俗服裝,還有念珠、刺繡、果脯甚至訴訟費用等,全部支出共9,003、567兩白銀。雖然博吉斯沒有提供具體的交易過程和細節,但如此瑣碎且無所不包的交易內容,管區代表的繁忙工作亦由此可見一斑了。三管區代表的工作職責使得他具有微妙的多重身份:作為一名不遠萬里來到遠東的耶穌會員,他應以傳播信仰為己任,但作為管區代表,他又必須是具備商業頭腦、錙銖必較的精明商人;作為一名修士,他必須遵從入會時的誓言,服從住《耶穌會與日本》,1,第608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08頁。詳見《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第431-442頁。
5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院長上的命令,但管區代表的特殊使命,以要求他聽命於日本方面的遙控指揮,為滿足日趨複雜多樣的物資需求四處奔走。如此複雜的矛盾混合體,不僅常常使管區代表陷於左右為難的困境之中,而且為此後衹爭朝夕針鋒相對的矛盾衝突埋下了伏筆。作為管區代表制度的奠基人,范禮安可能早就意識到他的微妙處境,為確保上述專業行為不受他人影響,范禮安從一開始就賦予管區代表特立獨行的許多特權。例如,“無論預留資金或其他款項,凡屬日本之錢,決不可用於或借貸給澳門住院及其他人。除非直接用於日本或為之贏利,例如提前支付給某些商人,請他們帶來或提供日本非買不可的某些物品。管區代表和該住院長上均不可用其他方式處理該款,或允許這樣做”。“日本的全部資金與黃金必須與一冊帳本一起放在封閉的箱子中。該帳本應簡要記錄出入箱中的所有物品。箱子的鑰匙衹有他可擁有”。“管區代表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依據規則,服從所在住院長上的服務規定,但有關日本的各項事務另當別論,一切都必須按《規則》行事。對此,住院長上除了給予協助,提供方便,不可妨礙之外,一切(事務)均不得介入”。“管區代表忙於日本事務時,應免除其同伴修士的其他工作以及屬於住院的工作義務,以便完成日本的工作”。“對於因職務利益而斷定需保持友誼的必要人士,時常登門訪問亦無不可,但男主人不在當地或離家外出時,不可頻繁拜會婦女。”《耶穌會與日本》,1,第609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0頁。需要補充的是製作帳目與財務報表是管區代表最接近司庫角色的另一項重要工作。見載於《規則》的相關帳目包括:每年運往日本的補給品清單;商業資金帳目;收支帳目;年度財務報表。第一種帳目見《規則》第7條的規定,其曰:“所有運送物品應附送極為詳盡之目錄。如有二船,應擇善而行,將所有資金分載兩船。目錄與書信亦以兩信運送。”又《規則》第9條規定說:“依據來自於日本的命令,自己的帳本應記載教堂與住院所需的、每年通常運送的紡織品、反物以及其它物品數量、品質的特別目錄。”第二、三種帳本見《規則》第12條的規定,其曰:“日本的所有資金與黃金必須與一冊帳本一起放在封閉的箱子中。這一帳本應簡要記錄出入箱中的所有物品。箱子的鑰匙衹有他可擁有。他還應擁有其它的帳本,詳細記錄收入與支出。”除此之外,《規則》第19條還特別規定:“在前往日本之船出航時,上述管區代表與該住院長上應制作日本(耶穌會)收支的會計報告。兩人必須在會計報告的帳本末尾署名。相關信件亦應抄寫兩份,由兩人署名,送給(駐)日本管區代表和長上。若無船出海,每年按上述方法製作的會計報告亦不可停止。待有船時隨後補送。”《耶穌會與日本》,1,第608-609、610、612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0-611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2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3頁。
583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為保證管區代表工作的不受干擾,范禮安還要求管區代表應擁有獨立的事務所,並且不受所在住院長上的管轄。《規則》規定:“(管區代表)擁有遠離神學院入口,不必進入住院便可與中國人交易的合適住所”。“為在任何所希望的時間內自由舉行彌撒,新的管區代表事務所應建造恰當的、與之相稱的小禮拜堂”。“除必須與管區代表交涉的時候,(其他)神父不可因自己的職務進入管區代表事務所”。“管區代表沒有祈禱和研究倫理神學的義務。不可在冬天長時間地呆在(事務所)的地下室中,或因偶然迎送自己的夥伴,使管區代表事務所處於無人狀態”。“因裝船或其他緊急事務無暇正常就餐時,可在管區代表事務所中就餐,即使是大齋之日,也可以在那裏就餐”。為防止授人以柄,教會最初進行商業活動時儘量不使傳教士直接參與商品交易,而是委託可靠的葡萄牙商人代為辦理採購、儲運等具體事務。然而,在設置常駐澳門的管區代表之後,這一傳統的間接交易方式便理所當然地不合時宜了。為了避人耳目,《規則》並未取消傳統的代理人制度,但另一方面,又要求管區代表擁有自己的助手,並允許他根據自己的商業判斷,指派他們從事採購、包裝以及運輸的各項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如覺得由我們辦理諸事負擔過大,應努力徵召可派至廣東的忠實可靠的僕人。……由於紡織品與其他雜貨需要隨行就市,故應將此類事務交給他們。……這些人可以採購眾多雜貨,協助《耶穌會與日本》,1,第606-607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612頁。卡布拉爾在1583年10月5日於澳門致總會長的信中說:“正如閣下所知道的那樣,為了維持在日本的神父關推進改宗事業,以往不得不進行的某種程度的商業活動。而這種活動導致了某種弊端,並被人們所厭惡是確實的,所以當時的管區長誇德羅斯(Quadros,Antóniode)下令,雖然無法避免進行這種貿易,但至少要減少給我們帶來弊端的機會。為此,在將我派遣至日本時,命令不得由耶穌會士承擔這一資產的交易,會員中的任何人都不得承擔交易。將它們委託耶穌會的二、三位忠實的朋友們,而他們也要盡可能秘密地作為自己的錢在這個港口投資生絲。他們以自己貨物的名義購入這些生絲,在自己宅中打包,裝上駛往日本的定期航船。而在日本,由他們自己售這些生絲,從儲蓄中留下維持那一年日本改宗事業和耶穌會的必要數額。而其它的餘額則作為自己的錢,帶到澳門作為投資。……在現任印度管區長視察員(指范禮安)來到此地之前,一直是用這一方式進行的。”參見《基督教時代的研究》,第350-351頁。《規則》第4條說:“確保耶穌會信徒中有若干可信賴之人,讓他們憑着愛心與周到考慮,在廣東購買所有必需品,或在收益上升時徵收贏利,或接受委託購入商品。為此,努力選擇有信用的、正直而誠實之人。多人交易比一人交易好。參見《耶穌會與日本》,1,第607頁。
5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處理神父不便參與的特殊交易。讓他們履行義務,遵循我們的吩咐,每年給他們一些東西,讓他們居於住院之中或住院之外”。“為有效處理有關日本的事務與工作,除這些僕人之外,僱用長住當地的另外一位僕役是不可避免的。此外,由於需要用車運貨、捆紮商品、運送遠航之人與貨物的必要船隻,再僱用4、5位侍從與勞役下人亦在所難免。船隻與僕人的經費可用日本費用支付。僕人應另有廚房,以便炊飲之用。住院長上不可對他們另行差遣。如事實證明其中有行為不端者,應由管區代表處置。”很顯然,范禮安的上述規定,會使管區代表處於木秀風摧的顯要位置,但另一方面,這些特權可以為管區代表的工作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使得教會的商業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在范禮安去世之後,管區代表的特權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因為巴範濟艾拉的增補條款,獲得了更多的行動自由。例如,與其他人不得進入其事務所,不得介入其工作的規定形成對比的是,管區代表似乎可隨心所欲地前往他想去的任何場所。“(他可以)保管由管區代表事務所前往神學院的鑰匙。必要時,院長可給他所有通道入口的鑰匙”。“院長不可忽視管區代表及其同伴的日常保養,尤其是在處理完日本與印度的相關業務後,應在聖務日課的晚課之時,將他們與(神學院)教師一起送往用於休息的島上,在那裏休養數日”。“管區代表及其同伴外出時,沒有向院長報告行蹤的義務”。“管區代表可折閱寫給他本人以及同伴修士的外來書信。致院長的信函應原樣呈送,但折閱亦無不可”。在由維艾拉增補的條款中,又規定“(駐澳門)日本管區代表必須在不影響職務便利的恰當時候做彌撒,在巴範濟視察員為范禮安神父規則增補的第15條命令中,下令在管區代表事務所內建造禮拜堂,以便根據其判斷自由地做彌撒。為此,我命令神父們、院長以及教會長上應在5點做第一次彌撒,而他(管區代表)可在任何時候做彌撒。”《耶穌會與日本》,1,第607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07-608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5-616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6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6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6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20-621頁。
585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很顯然,上述一系列特權使得管區代表成為擁有很大權力、幾乎可以隨心所欲的特殊人物,他們不僅掌握着關係到教會生死存亡的所有資金,而且亦控制着澳門神學院的物資供給。從某種意義上說,雖然管區代表的職位並不顯眼,但由於控制着教會財政與商業這兩大領域,他實際上已成為教會高層中最有實權的人物。聯想到上文針對維艾拉和羅德里格斯的種種非難,那些謠傳的流行可能有複雜矛盾的深刻背景,但它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高級神職人員的腐化墮落與個人素質有關,而更多時候,它源於缺乏監督的上述體制。還需要注意的是,管區代表擁有如此特權的另一個原因,是由於他必須受命於日本方面的遙控,不僅他用以投資的資金主要來自於日本的貿易利潤,而且他採購、保管並運送的所有物資,也是“依據(日本)長上們的來信,為日本的管區與住院補給公共必需品和(個別住院必要的)特別必需品”;他之所以要擁有自己的僕人與事務所,亦是“為有效處理有關日本的事務與工作”;而他負責照料的神父,也主要是由“中國前往日本的神父”。為了防止澳門當地長上為自身利益進行的干預,《規則》還特別作了許多明確規定,例如,《規則》第7條規定:“不定期地購買日本長上和(日本)管區代表的所需物品,所有運送物品應附有詳盡目錄,如有兩船,應擇善而行,將所有錢物分載兩船,隨船目錄與信函亦應為複本。”又《規則》第11條規定:“無論預留資金或其他款項,凡屬日本之錢,決不可用於或借貸給澳門住院及其他人。除非直接用於日本或為之贏利,例如提前支付給某些商人,請他們帶來或提供日本非買不可的某些物品。管區代表和該住院長上均不可用其他方式處理該款,或允許這樣做。在事關救濟日本(耶穌會)的重要場合,亦不可施行除此之外的其他命令。總會長命令我這樣做,所以我依據神聖的服從之戒,下令嚴格遵守,不得有誤。”又《規則》第14條規定:“上述管區代表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依據規則,服從所在住院長上的服務規定,但有關日本的各項事務另當別論,一切都必須按《規則》行事。”《規則》第14條更是申明:“如明確日本長上們的意圖,他們的命令應全部執行。如不能確定他們的意向,在尚有困惑的疑難場合,應奉(澳門)長上的命令召開協議會,由管區代表與其他常任顧問參加,在會上討論這一問題,長上應依據日本長《耶穌會與日本》,1,第608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09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頁。
5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上們一貫意向與意志,盡力加以裁定。”很顯然,澳門管區代表雖然常駐澳門,並且通過澳門商人採購並運送各種物資,但他衹是日本教會派駐在澳門的特別工作人員,雖然他也向當地的傳教士提供類似的服務,但這些支出的前提,是日本教會的“公共必需品”和“特別必需品”不受影響。從范禮安等人的角度看,如此偏重於日本或許不無道理,因為在制定管區代表制度時,日本是當時遠東地區最值得期待的葡萄園。澳門地域窄小,人口稀少,傳教的空間相當有限,至於遼闊的中國,當時外國人不得入內的禁令尚無解除,即使是在利瑪竇進入內地之後,傳教局面亦遲遲未能打開。相反,在范禮安首次巡視日本期間,日本教會已經進入到它的第一個高峰期,擁有200座教堂和15萬信徒。從遠東教區最高長上的立場出發,確保日本的物資供應是合乎邏輯的。但是,如果站在管區代表的立場上看問題,他的角色無疑顯得怪異而尷尬,作為日本教會的駐外人員,在別人的地盤上為日本辦事,他在澳門所面臨的冷遇和猜忌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他小心謹慎,處處留意,現實的利益之爭還是會將他推向重重矛盾的風口浪尖上。四由於牽涉到各方的切身利益,所以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一直是各種矛盾的《耶穌會與日本》,1,第611頁。范禮安顯然意識到管區代表的工作特性以及他所要面對的種種危險,他在1601年10月24日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憂心忡忡地說道:“無論是中國管區代表,還是我們在日本的這一職務,都需要具備極為忠誠,並擁有完成這一職務所需才能與資質的人。這麼說是因為日本的救濟與補給全部依賴於他們。我們極為缺乏適合這一職務的人材,有時候,我們不得不用四盛式立誓司祭充任此職,以補充不足。事實上,現在日本的管區代表就是如此。我想中國的管區代表亦不能例外。由於這違反耶穌會的慣例──這一管區代表通常不使用四盛式的司祭,所以違背了我們的會憲。我們對此總是極為擔心。但眼下別無對策,所以在得到閣下的回答之前,衹能一切如舊。”《基督教時代的研究》,521頁。需要說明的是,范禮安信中所說的四盛式立誓司祭是教士是最高位階。根據耶穌會《會憲》的規定,會員的不同敘位如下:修學生(scholar)。他們大多是進入神學院的學生;修學修士(scholarapprobado)。在敘階為神父之前,他們通常在為期二年的第一修練期後立三單式誓願(3votossimples),其中包括立誓加入耶穌會的神學院學生。敘階為神父之後的相應位階依次為:單式終生誓願神父(coadjutorformadospiritual,立單式三誓願“3votossimpoes”者);盛式三誓願神父(professode3votos)和盛式四誓願神父(professode4votos)。參見《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第2頁。
587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焦點,並因此飽受攻擊與非難。1584年10月6日,卡布拉爾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將攻擊矛頭指向范禮安及其任命的管區代表。他說:他(范禮安)還在當地任命平托神父為日本管區代表。現在仍由若干外人購買生絲,但他們都是奉該神父的命令。他管錢,把錢給他們,然後(他們)再從日本把錢帶給他。他還與中國商人交易,並決定價格。由於他過深地捲入到這些交易與商業活動之中,所以異教徒們、基督教徒和葡萄牙人們都認為這就是他的工作。該神父(范禮安)給了他許多的特權,免除他服從該住院院長命令的義務。我不知道如此程度的特權是否是這一職務固有的權利,也不知道它是否適合耶穌會的名聲。……回到當地的人都在議論該神父與(其他)神父們的事,強烈反對我們的行為。此時我的苦惱衹有神能夠知道。這麼說是因為人們雖然對我表示敬意,但仍不得不對我們表示非難,住院中最虔誠的人也是如此。因為有人進教堂之門來做彌撒,但同時生絲與成捆的棉織品亦從傍門運入,為良心問題與其他心靈之事而來的人們看到中國貨物與商品在管區代表的監督下打包,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這種行為從現任管區長(范禮安)獲得了許多許可與權利,所以住院內形成了不夠謹慎的氣氛,此外,還成為不少不利於教化的原因。這對於他(管區代表)的靈的利益不會有任何幫助,對其他人也是有害的。正如我們一再分析的那樣,卡布拉爾指控范禮安以及管區代表的動機未必像他信中所說的那樣單純。事實上,日本教會最初的商業活動就是在他擔任日本布教長期間開始的。正因為如此,他才不得不在信中聲稱“現實是,日本的神父們和改宗事業,除了以往的某種商業行為之外,沒有維持並使之前進的辦法”。並承認,“因為門戶一旦打開,就很難再關上了”。考慮他因范禮安傳教策略的分歧而被免除日本長上一職、改任中國首任教區長上,以及《規則》中對住院長《耶穌會與日本》,1、第17、19、22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16、20頁。
5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上(實際上應當是針對他)的種種限制,我們相信其冠冕堂皇的指控中摻雜着某些個人情緒的因素。與卡布拉爾的故作姿態不同,另一些人的責難可能具有較為單純的理想主義色彩。瑪律蒂斯(Martins,Fernão)在1592年1月23日於澳門致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憂心忡忡地說:貿易已經成為我們的負擔。原因是我們獲得了商人的名聲,而失去了修士的名聲。有人將這個住院稱為‘修士的住院’,但也有人當着我們的面稱之為‘交易所’,因為送往日本在當地採購的所有貨物、為住院籌措的必要物品,都由管區代表負責。……為此,中國人來(住院)與該神父交易,將想出售的貨物樣品帶到他這裏,他也在這裏對他們進行支付。這些中國人總是帶着某些東西通過同一道門集中到住院中來。他們和我一樣知道該神父的寢室,沒有與場所相應的慎重,為交易而出入其中。管區代表的房間面向公共走廊,這個住院很小,所以與中國進行交易時,數錢的聲音常常連教堂都能聽到。1618年9月19日,剛剛接替巴範濟擔任視察員之職、並對《規則》加以修訂的維艾拉神父,在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出人意料地提到來自於外界的批評。他說:由於在上述地域進行的這一大規模貿易與商業活動,我們在長崎與澳門分別設立了管區代表的事務所。它們幾乎獨立於神學院,為利用數量龐大的銀子,妥善處理因交易而聚集於此的眾多外人,他們必須擁有非常大的建築物,還需要與人交際並消耗費用。這兩個住院敗壞了我們的形象,托缽修士和對我們不滿的世俗人士稱之為耶穌會在本管區內的兩個交易所。類似的風言風語還流傳到印度、國王陛下以及教皇聖下那裏,在當時的羅馬也很有名。它肯定會招來非議,成為競爭對手的托缽修道士們攻擊我們的理由。我們的確應該剷除這一種子。《耶穌會與日本》,1、第94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472頁。
589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作為《規則》的最後一位元修訂者,維艾拉自爆家醜的態度是耐人尋味的。聯繫到他在此前對教會內部鋪張浪費的種種微詞,我們猜測他是想整肅風紀,對過於張揚的商業活動加以限制。然而,維艾拉的態度立即受到耶穌會內部人士前所未有的猛烈抨擊,1619年9月25日,時任日本管區長的柯洛斯神父(Couros,Matheusde)在從長崎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以其食不厭精的飲食習慣為例,指責他生活腐化。柯洛斯1616年10月14日,即將前往日本的視察員神父維艾拉在於澳門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說:“大部分的日本神父分住在當地稱為鄉下的教堂以及修練院中,由於每人都有自己的居所與家產,所以導致了清貧的弛緩”。他還指責說:“長上們的開銷非常浪費,所以我們非常貧窮,我認為我們必須制止浪費。除此而外,住院和教會建築、在修練院和鄉下照顧神父們的隨從們,都應當取消與基督徒的改宗與教化、並與基督福音說教者身份不相符的華麗裝束,那需要花費大量開支。”《耶穌會與日本》,1,第436頁。抵達日本之後,維艾拉亦對教會內部的商業活動頗有微詞,他在1618年9月19日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批評道:“看到日本基督教界的管理如此放縱,羅馬的批評是理所當然的。這裏的大多數人都違背了神聖的清貧。事實上,這次發生的迫害在幾年前就已經緩和了。這是歷代耶穌會總會長極為憂慮的事,考慮對策亦合情合理。……長崎與京都的大部分院長、其它會館的長上以及鄉村(在當地,人們這樣稱呼在印度和其它基督教界被叫作鄉村小教區教會的教堂)小教區主任代行神父中的某些人,也熱衷於盡可能的商業活動,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些住院無一不通過貿易而擁有私人資產──在當地,它們被稱為資產。例如長崎神學院的資產、京都住院的資產。因此,當京都住院在次迫害被破壞時,擁有的資產超過了4,000兩銀子,這筆錢的數數額相當於葡萄牙4,000克魯扎多。其他住院的資產也多少不等。但是,擔任相同職務的其它神父與住院中的一般神父不行此事,在日本過着使徒般的清貧生活。他們對前者的放縱感到遺憾,將非難的書信寄往羅馬。除了這些資產之外,還有用於畫師住院和作為出版經費的資產,甚至匠作修士溫琴佐(Carruba,Vincenzo),都在其工作場所中擁有資產。這些(擁有個人資產的)人不僅在日本國內進行商業活動,而且還有人參與(日本)與澳門之間的貿易,有的人去了菲律賓,還有人前往柯欽支那與柬埔寨做生意,這些商業活動都得到最高長上們的許可。有些最高長上還要求我們的會員增值資產。由於商業活動積蓄起數量龐大的金錢,住院與教堂的建築、眾多僕人與隨從、禮物、宴會以及其它活動都毫無節制。在長崎,每當地位高貴的耶穌會信徒來訪時,會舉行三次宴會,即分別由最高長上、長崎的院長以及管區代表各舉行一次宴會,而且互相比賽鬥富。但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一般會員的衣食都沒有改善。如此放縱始於很早以前了,而且愈演愈烈。在法蘭西斯科‧巴范濟神父的時期,弛緩得尤為明顯。在那段時期中,我們的會員對神學院、住院以及鄉村(教堂)的收入與經費毫不知情。此外,管理上的欠缺也很明顯。這就是放縱的原因。”《耶穌會與日本》,1,第469-470、471頁。柯洛斯在信中說:“人們認為這個老人(維艾拉)是個喜好享樂的人。在飲食方面,這一點尤為突出。……澳門神學院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立誓修士從澳門寫信告訴我,以往的兩位視察員沒有一個像他那樣喜好享樂。對於他到日本之後的所作所為,我也想做同樣的評價。……他一再從那裏(高來)給當地送來目錄,定購自己的食物。現在也還是如此。它們是雛雞與母雞。他吃牛肉通常衹吃牛腰部的肉。這也要定購。就連為他服務的日本僕人也對其同胞說,他每頓飯要吃一隻雞。這是真實的。由於澳門的杏花仁必須經霍爾木茲運來,當地的價格極為昂貴,但他還是定購了Manjar-real(一種用雞肉、麵粉和杏仁製作的食物)。他還訂購了他自己喜好的某種保存食物,如油炸麵包、麻花麵包和他喜愛的水果。在有梨子的季節中,在梨核上挖個洞,填入砂糖,用火爐燒煮後作為飯後甜點。他還經常食用糖沾煮雞蛋吃。在冬天,他使用狐皮裏子的手套和同樣用狐皮包裹的軟木拖鞋。這是他定做的。”《耶穌會與日本》,1,第499-500頁。
5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神父還反唇相譏地寫道:有人寫信告訴我,在澳門與當地,他對商業活動表現得極有興趣。在完成彌撒、進過早餐之後,他通常會去管區代表事務所,白天也一再光顧,出售購入的物品,或過問它們的價格。他到達日本之後,儘管迫害正在高潮,他還是對此興致不減,並因同樣的目的前往卡羅神父的住院,希望瞭解我們的財務以及由中國送來的商品的銷售情況。在由本地寫給澳門神學院神父與修士的信件中,即使是供公開朗讀的信件,也會提到我們的生絲買賣。在那裏,曾是其顧問的一個立誓修士在給我的信中這樣說道:他在10月份寫給修士與神父們的信件中描述得極為封詳,信中提到生絲的行情是多少兩銀子,但我們的生絲則以超出多少兩銀子(的價格)被出售了。有些人嘲笑道,對於與他相同的所有人而言,這個消息無疑是令人興奮的大好事。柯洛斯公開他與視察員的矛盾可能還有其他原因,因為維艾拉的批評實際上是附合了托缽修道士們(正在日本與耶穌會展開競爭的方濟各會、多明我會及奥古斯丁會士)的責難。1617年1月25日,方濟各會士佩德羅(Pedro,Sebastiande)神父在一封信件中指出,耶穌會不僅通過定期航船從澳門帶來大量生絲與其他物品,而且還壟斷貨源,轉手倒賣,謀取暴利,試圖用世俗利潤引誘日本人改變信仰。他甚至將它歸結為導致禁教的原因之一。佩德羅神父直截了當地指出:上述迫害首要且主要原因,是耶穌會神父們在日本進行大規模的交易與商業。這種行為與自然法、神的法以及人法完全相悖,並被大量進行。這麼說是因為福音說教者們竟然如此行事。如果不想使聽者厭煩甚至厭惡,它的證明是很容易的,至少他們進行交易的事已人所共知。神父在日本公開進行交易,他們在長崎的修道院就像是海關,與用於祈禱《耶穌會與日本》,1,第502-503頁。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注:《耶穌會與日本》,2,《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VII,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71-273頁。
591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的住院截然不同。在每年裝運生絲與貨物的貿易船出發的中國港口澳門,誰都知道船上大部分(貨物)是他們運住(日本的)。他們擁有與自己住院相毗鄰的代理店,他們的對日本商業代理人拿着秤住在那裏,那是為了計算他們送來的生絲。結果,有倆位元修士住在代理店中,他們衹從事此類交易。定期航船的士官與船長向他們發出指示,這些指示不僅關係到他們的貨物,而且還涉及日本人的貨物、甚至日本國王本人的貨物。大量貨物送來(日本)由他們(倆人)估價,但它們實際上是他們自己的貨物。若非親眼所見,這一錯綜複雜的事情並不容易說明或被人理解。葡萄牙人瞭解底細,但對此無能為力。與耶穌會內部的爭議不同,方濟各會和其他修會的指控有着人所共知的話外之意。正如許多文獻所表明的那樣,在這些冠冕堂皇的指控背後,常常是不同修會和國家就保教權展開的激烈競爭;事實上,在巨大世俗利益的誘惑下,那些道貌岸然、義正詞嚴的批評者,也曾經毫無顧慮、毫無節制地進行過類似的商業活動,並盡其所能,在日本、澳門以及力所能及的其他地方,與耶穌會士展開針鋒相對的商業競爭。同樣,一旦涉及到切身利益,就連與一向與耶穌會士們關係密切、並與澳門管區代表長期合作的澳門葡萄牙商人,也會為收入的減少而耿耿於懷,將損失歸罪於這些福音的傳播者。《耶穌會與日本》,2,第324頁。佩德羅神父還揭露說:“神父們還在長崎修院內中雇傭了名叫科萊亞的修士,在一家店鋪中公開出售所有的雜貨,例即葡萄酒、醋、橄欖油、橄欖、砂糖、糖淹水果、龍涎香、麝香、布料和生絲等物。此事在日本無人不知。神父們通常還向送貨的葡萄牙人發出明確指示,不要使科萊亞修士的店鋪缺貨。”《耶穌會與日本》,2,第337頁。1610年3月5日,日本主教區主教塞爾凱拉神父於長崎致羅馬教皇保羅5世的信中提到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日本的競爭:“他們(方濟各和奥古斯丁會士)以馬尼拉與日本之間的貿易為藉口,從異教的國王那裏獲得在長崎這裏購買土地,建造住院與教堂的許可。他們違反理性與正義,公開從事這種貿易,對澳門與東印度領地自古以來正當擁有的貿易形成了極大的損害。……他們一直我行我素,現在也是如此。他們與來自於菲律賓的其他西班牙人勾結在一起,向對異教國王及其重臣要求繼續這種馬尼拉貿易,讓載有大量商品的船從菲律賓來到這裏。……西班牙人的目的──修士也參與其中──是控制原屬東印度領地與澳門市的這一貿易,然後將這種貿易以及那裏的教會一起移至菲律賓政府的管轄之下。”《耶穌會與日本》,1,第367-368頁。維艾拉1618年9月19日致總會長的信中說:“澳門管區代表用這些銀子進行投資,將(購入的貨物)送往日本。這一行為在澳門與廣東市場受到了嚴厲批評,並招致非議。日本與澳門的葡萄牙人對此表示不滿,認為耶穌會士們為自己以及與自己有關係的日本人而買下了一切,奪去了葡萄牙人的收入來源。這些不滿不僅傳到歷代印度總督以及其它國王陛下的官員們耳中,而且還從印度傳到葡萄牙與西班牙。”《耶穌會與日本》,1、第472頁。
5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五在討論日本駐澳門管區代表的工作性質與業務關係時,我們無法忽視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他與當地教會機構的複雜關係。事實上,正是由於這一複雜關係以及它所包含的利益糾葛,才使得針對管區代表的非議主要來自於教會內部的相關人士。對於駐澳門管區代表而言,與他關係最密切的教會機構,就是大名鼎鼎的聖保羅神學院。關於澳門聖保羅神學院,一般認為正式成立於1594年,它的前身是供前往日本的傳教士等待航船時臨時居住的小型住院。為了讓他們做好前往日本的準備,住院為他們開設了語言學習等相關課程。隨着時間的推移,住院的規模不斷擴大,授課內容亦逐步系統化,並且開始接受當地學生。1594年,在范禮安的積極努力下,正式成為神學院。從范禮安為管區代表制定的《規則》看,管區代表與神學院的關係密切而微妙,其中涉及神學院的條文亦數量頗多,結合其他材料的相互印證,或許可為我們的揣測提供某些線索。首先,從地理位置上說,管區代表事務所在設立之初,其位置應當在聖保羅學院(或者其前身的住院)附近,或者就是它的一部分,否則,卡布拉爾就不會指責說:“有人進教堂之門來做彌撒,但同時生絲與成捆的棉織品亦從傍門運入。”此外,前引瑪律蒂斯神父的信件亦可引為佐證,因為他告訴我們:“有人將這個院稱為‘修士的住院’。……中國人總是帶着某些東西通過同一道門集中到住院中來”,“管區代表的房間面向公共走廊。這個住院很小,所以與中國進行交易時,數錢的聲音常常連教堂都能聽到。”可能是由於人們的異議以及商業活動的特殊需要,管區代表事務所計劃搬遷,所以范禮安特別要求“新的管區代表事務所應建造恰當的、與之相稱的小禮拜堂。”從巴範濟要求管區代表“保管由管區代表事務所前往神學院的鑰匙,必要時,院長可給他所有通道的鑰匙”的特別規定看,事務所的搬遷可能是在他擔任視察員期間完成的。其次,管區代表與所在住院長上的關係也尤為微妙。眾所周知,根據《耶穌會會憲》的規定,所有會員都必須服從所在住院長上的命令,不得違抗,但上述范禮安賦予管區代表種種特權,則似乎是針對所在住院上長(亦即學院院長)的
593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可能的干預。正如我們在前一節分析的那樣,住院長上(或神學院院長)已經無法干涉管區代表的活動,他不僅不能要求他及時完成一個修士必需的靈修功課,也不能過問他的業務活動和外出去向,甚至不能折閱給他的信件,事實上,管區代表在澳門已經成為無人可以管束的特殊人物。我們不清楚院長和其他傳教士能否忍氣吞聲地接受這一規定,而管區代表又是否心安理得地享用他的種種特權,但可以肯定的是,管區代表之所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是因為他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着神學院的經濟命脈。按照傳統,所有的神學院必須擁有自己的固定資產,形成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但由於身處澳門的特殊環境,聖保羅學院幾乎沒有任何財源,就連極不穩定的國王與教皇年金,也必須仰仗管區代表的分配。為了防止院長們干預管區代表的資金分配,或是截留或挪用日本教會的資金,范禮安還對雙方的財務關係,即澳門神學院的經費使用作了明確而詳盡的限制,《規則》第24條規定:為維持該(澳門)神學院以及居住於此的人們,在我主基督給予其他固定資產之前,用下列方法加以補給。第一,由該神學院院長確定11人,用院長收受的捐款加以維持。每人份額為45塔艾爾,共500塔艾爾,超支部分用神學院的房屋與店鋪的收入支付。另外11人由管區代表支給500塔艾爾。我命令該管區代表,這筆錢用每年秘密投資於送往印度的商品利潤支付。該神學院的其他人和來自於印度與日本的人,管區代表按照其滯留時間的長短,用日本的錢支給每人45(塔艾爾)。這一數額的錢可完全滿足日常開銷及臨時支出的神學院經費,管區代表不可超額支付。由於缺乏必要的資料,我們不清楚這一日常維持資金的限度是否始終得以維持,但可以想像的是,由於神學院始終未能擁有足夠的固定資產,所以歷任他們不得不仰仗他人鼻息,忍氣吞聲,而掌握着神學院經濟命脈的管區代表,也會因此成為院長們不能得罪的實權人物。地區長上和轄區人的神學院長上通常由一人兼任。正如孟三德神父即是中國管區的長上,同時又是神學院的院長。
5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614年之後,管區代表與神學院的關係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由於日本當局厲行禁教,至少有65名耶穌會士被驅逐出境,來到澳門,在神學院中等待重返日本的時機。關於當時的具體情況,我們還沒有找到相關的文獻記錄,但可以想像,驟然湧入的大批日本耶穌會士,會使這個規模不大的學院突然成為擁擠而喧鬧的場所。從理論上說,日本耶穌會員的到來會使駐澳門管區代表的工作變得容易,因為他可以隨時獲得長上們的指示,及時提供各種物資,並消除運輸途中的種種不測因素,但有許多線索表明,供給對象的到來不但沒有使事情變得簡單,相反,還使原本存在矛盾更趨複雜。首先,禁教與鎖國政策的嚴格執行,導致原本興旺發達的澳日貿易處於停頓,它不僅使澳門商人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而且使得耶穌會及其管區代表喪失了資金來源,不得不轉而求助於澳門本地的籌款渠道,加劇僧多粥少的矛盾。無論是來自於日本的避難者,還是澳門神學院的修士,都陷於了入不敷出、難以為續的窘境。其次,正如我們一再提及的,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日本教區長期淩駕於澳門之上,他們不僅有權對澳門等地的傳教事務指手畫腳,而且一直是教會財務優先保證的重點對象,因此,當以往趾高氣揚的日本會員不得不寄人籬下、來澳門避難後,原來一直忍氣吞聲的本地會員們可能會有一種翻身解放、揚眉吐氣的感覺,而一直養尊處優的日本耶穌會士則很可能未能迅速調整心態,適應新的環境。在由此產生並激化的派系矛盾中,雙方對有限資源的爭奪,當然會對管區代表的工作形成壓力。作為上述分析的證據,我們注意到神學院的經費安排成為維艾拉1617年5月1日增補條款的重點所在。這位新任視察員強調說:規則第19條所言澳門神學院的維持方式,是在國王給予維持該神學院(我們有所要求,並仍未放棄)的固定資產之前,按以下所說方式,施行於日本不能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與固定資產的特定時期。而現在神父與修士們被流放到本地,無論如我們所期待的那樣停止迫害重返原文可能有誤,從內容上分析,有關澳門神學院的維持方式,應指《規則》第24條。
595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日本,或是在迫害更為嚴重時送往其他地區或管區,我們(給予的維持經費)衹能限於該神學院的常住人員。迄今為止,該神學院仍無固定基金與維持費,衹能依靠本市居民、(耶穌會的)朋友和慈善家的若干捐款加以維持。而且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是用日本的錢來維持的。但神學院和日本管區代表對這一維持方式極為不滿,並提出異議。沒有固定資產就不是真正的神學院。根據(1)614年3月25日總會長阿誇維瓦概J勞迪奧給視察員巴範濟的命令,以及本管區顧問們的意見,我將耶穌會神父布蘭當(Brandao,Diogo)為在日本建設神學院而捐給本管區的財產用以維持(澳門的神學院)。那兒靠近里斯本,名叫卡爾卡維洛斯(Carcavelos),我們獲得了國王的認可。此外,還用日本(管區)在澳門本市的房屋租金和店鋪固定收入充實它們。神學院將這些錢視為己有,這裏的管區代表亦將它視為(該神學院的)固定資產,並經營它們,通過交易增大它們。因此,雖然(神學院)必須以此維持(神學院),但如果(里斯本和澳門)這兩處固定資產不夠充分,日本管區代表將依據范禮安神父規則第8頁第19項的命令,用本地捐款補充維持神學院的不足部分。除了上述兩處固定資產之外,管區的最高長上今後應善待並注意到日本(管區為維持澳門神學院)所做的貢獻。但這一劃撥使我們瞭解到,國王沒有為該神學院提供基金,或沒有充分提供,而且僅限於其他方法無法維持該神學院的期間。在這一情況下,衹能將日本(管區)的資金作為維持神學院必要數額的固定資產。第二,用日本的資金與固定資產充作該神學院的維持費由來已久,不僅僅是作為暫時的補給方式。(在本管區,為維持各個住院的幾乎所有劃撥都是如此。因為在異教領主的領地上,住院與基督教界幾乎都極不安定並變動異常)。我們知道,上述劃撥是在本管區住院無法更為安定之際,或耶穌會沒有就這一維持下達其他命令期間,而且是在該神學院仍像現在這樣隸屬於日本傳教團和該基督教界期間。這一劃撥決不能停止、或用於中國傳教區。這樣做才會使資金重返日本與日本的住院。迄
5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今為止,所有固定資產與資金的獲得與給予都是為了日本住院。奉命將這些資金用於澳門該神學院衹是在這一條件下暫時充作神學院的維持(經費),因為它可以避免上節所說的麻煩。很顯然,儘管維艾拉力圖做到公平,但由於歷史和傳統習慣的作用,仍對日本傳教前途充滿期待的他,依然要求管區代表區別兩者的不同類別,澄清並維持原有的資金歸屬和權益,並且盡可能依照前例,滿足日本耶穌會士的生活需求。與此前的許多分析相同,由於缺乏具體材料,我們不清楚上述規定是否得到執行,或者在執行的過程中是否產生其他問題,但這一增補條款本身,就足以表明我們的上述推測並非空穴來風。六在上述維艾拉增補的條款中,我們還注意到他首次在《規則》中提及發展中的中國傳教區,並要求管區代表不可將劃撥給神學院的錢用於中國傳教區。按照上述邏輯,維艾拉作出這樣的明確規定,或許表明此前曾有過資金挪用的先例,或是教會內部產生過類似爭議。由於歷史的原因,日本、中國和澳門這兩國三地的教會組織及其行政隸屬關係頗為複雜。在遠東天主教史的最初時候,中國、日本以及所有葡屬領地內的耶穌會傳教區,都屬於東印度耶穌會管區(亦稱會省)的管轄之下,而沙勿略就是它的首任管區長(1551)。但是,由於地理、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遠東地區逐漸脫離印度,形成為獨立的傳教區。1568年,卡布拉爾神父被任命為首任管區長,他當時的管轄範圍涵括麻六甲以東的所有區域,包括日本、中國、澳門以及鄰近的安南等地。在范禮安的努力下,日本傳教區於1581年升格為具有很大自主權的准管區(即副省),1608年又升格為獨立的管區。但直到此時,中國內地以及澳門,仍屬於它的管轄範圍。布蘭當神父是葡萄牙人。1608年加入耶穌會時,將里斯本附近卡爾卡維洛斯的地產捐獻給日本教會,希望用大約1,000克魯扎多的年度收入在日本建造神學院。出人意料的是,耶穌會內部就這筆不大款項的使用產生了激烈爭議。雖然巴范濟神父希望將此錢用於日本耶穌會的神學校,總會長也在1614年3月25日的信件中同意他們酌情處理,但實際上,直到布蘭當神父1620年去世時,他的這一捐贈並未得到國王的認可,並真正為耶穌會所用。參見《耶穌會與日本》1,第539頁。
597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眾所周知,由於社會環境和諸多歷史原因,中國傳教區在很長時間內無法與興旺發達、財大氣粗的日本教區相提並論,當日本教會已經步入它第一個發展高峰期時,利瑪竇等人才剛剛踏上中國內地。在整個16世紀,相對弱小的中國教區在整個管區內的地位是從屬性的。1604年,耶穌會在中國內地的傳教區從澳門分離,但它仍未能擺脫日本教區的管轄。直到1623年陽瑪諾出任首任准管區(副省會)長,中國教區才完全在行政關係上獨立於日本。由於上述隸屬關係,中國教區的經費在理論上亦屬於日本管區代表的服務範圍,但由於當時進入中國內地的傳教士人數較少,經費使用說相對有限,因此,雖然財政支付關係並不明確,有時會顯得混亂,但他們的資金來源,基本上還是依賴傳統的籌款方式與渠道、即來自於澳門葡人的捐贈和由印度方面支付的葡萄牙國王年金。與日本教區面臨的情況一樣,由於捐贈時有時無和國王年金不能及時兌現,發展中的中國教區很快陷入困境,開始借貸渡日。1610年11月23日龍華民於韶州致羅馬總會長阿誇維瓦神父的信中聲稱:羅明堅1584年正月25日於澳門致總會長阿誇維瓦神父的信中說:“因此我必須把這個傳教區託付給在歐洲的上司們,應委託一位適當的人,專負責照顧我們的生活。神父,您富有經驗,深知一般院長衹管他所轄的院內之事務,假如是省會長那就不同了。在中國工作非常辛苦,同教外人交往,不便開口向他們要生活費,應找澳門的葡籍商人募捐,我相信這裏的院長已向您報告了,因此我就不必重複。”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臺北︰光啟出版社,1986年,第456頁。卡布拉爾1584年12月5日於澳門致范禮安的信:“論到維持他們的生活的方式,到目前為止,有我們有友人富翁威加在支持着,神父們也常常囑咐他,還有港口的葡萄牙人也大力支持。今年就花費了400多兩銀子,因為,如我所說的,蓋房子就用去了250多兩,而且一切都在開始興建,是不能沒有花費了,現在威加去了印度,他是神父們的一位大力資助恩人,神父看,這座房子全是靠哀矜來維持的,既無租金收入,又無公款,真是不停地,無時不在需要人協助……另一方面,在肇慶的神父再去向人求援助,自然會增加朋友們的負擔,而要觸怒他們了;且他們也無法應付這麼多的需求啊!……以目前而論,每年,為四位神父的費用,二百多兩銀子就夠了,還要寄些彌撒酒,和葡萄牙的橄欖油,這就夠了。”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第470-472頁。關於來自於印度總督與葡萄牙國王的年金,1585年11月10日利瑪竇於肇慶致拿波里塞利神父的信中說:“在這個會院裏計有12口人,其中包括傭人和學生,後者幫助我們學習評議的。一切生活費都有葡萄牙商人奉獻給我們,印度亞歐總督、甚至葡萄牙國王都照顧我們。”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第77頁。1595年8月29日利瑪竇於南昌致澳門孟三德神父的信中說:“我們必然要獲得總督或帝王每年一次的匯款,有它,我們才能維持生活,因為,直到現在他所給我們的不夠支付,這是神父知道的,勉強地衹足以維持韶州會院我們四位會士的生活;現在又增加了這個會院,又添了二個人,神父就很能瞭解我們需要的是多少了,還有,我們必須在新會院裏建造聖堂。”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第164頁。
5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有關我們的生活費,可說我們正在借貸度日,因為有兩年沒有船隻從印度開來,尤其西班牙國王(菲律浦三世)以往每年給我們的補助金也停止了。……如可能,要人極力催促西班牙政府想辦法給我們一些補助,籍殖民地總督或司令官轉給我們,務必要朝廷實踐諾言,這是我們的希望。龍華民沒有說明借貸對象與具體數額,但在當時的情境中,通過澳門住院,向管轄中國傳教區的日本教會及其駐澳門管區代表求助是合乎邏輯的唯一選擇。托雷斯(Torres,Baltasarde)神父在1620年10月21日於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提到了中國教會的負債數目以及日本與中國教會就此產生的爭執。他說:我們知道閣下為了支援中國與日本兩地的傳教事業,希望在澳門建造用於中國人和日本人的兩個神學校,這是非常富有遠見而必要的。但是閣下應留意這些神學校擁有各自的長上、不同來源的經費和不同的居所,保持獨立是適當的。……還有經費,長上們與管區代表之間肯定會經常發生不愉快的現象。中國傳教團在日本管區中負債3,000兩(銀子),無法判斷是完全不能償還,還是何時償還。此外,特裏克(Trigault,Nicolas)神父還在里斯本從管區代表戈維亞(Gouveia,Jorgede)那裏借了2,000兩(銀子),他現在不希望償還它們。我們希望閣下命令戈維亞神父不要再將日本的錢借給中國傳教團與印度諸管區。因為出借後再收回極為困難。1623年2月25日,托雷斯神父在寫給總會長的信中再次抱怨說:由於總是從這裏分割給中國傳教(團),日本的資產正在顯著減少。中國欠日本的錢超過了5,000兩(銀子),而且每年還在增加新的債務。這是因為在澳門的視察員馬托斯(Matos,Gabrielde)因中國傳教團神父利瑪竇(MatteoRicci):《利瑪竇書信集》,下,第543頁。《耶穌會與日本》,1,第537-538頁。
599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們的請求,在中國大量消費日本的資產。我不是指日本每年已經支付給中國傳教(團)的500兩捐款和年金。不是這樣的。這是指用於該傳教團的其他臨時經費。關於此事,視察員從澳門的幾位高級神父與本管區管區代表那裏獲得了忠告,但他回答說,由於沒有其他方法,一切都是作為借貸而給予中國的。(但是,它很難被返還)。……中國的神父們沒有維持原有住院和會館的資產,但他們總是不斷購入其他會館和住院。閣下可以想像,如果衹講對策,而對視察員沒有限定可消費的最高限度,日本的資產就因此大量流失。巴爾塔薩和托雷斯的信都沒有說明中國教會的借貸始於何時,考慮到十倍於年金的巨額債務,借貨之事顯然已非一日之寒了。或許是因為對此種資金來源的長期依賴,羅德里格斯‧熱羅尼莫(Rodrigues,Jeronimo,小)神父一直強烈反對中國傳教區與日本的分離,他在1617年1月5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說:我要談談中國本地與日本分離的事情。我知道中國國內的神父們向閣下要求這一點,但我曾在中國國內呆過5年以上,出任管區長亦有20年了,我見過所述情況。18年前,中國住院曾從屬於本神學院的院長,他為了獲得維持住院的財源而疲於奔命。當(中國)住院脫離本神學院後,我不止一次見到住院貨物短缺,經費拖泥帶水欠。每當此時,每年都由日本支付(年金),如果它們完全脫離日本,因窮困而歸於毀滅就指日可待了。我們不清楚熱羅尼莫為何反對中國教區自立門戶,但不幸被他言中,1623年,陽瑪諾神父出任首任中國傳教區副省會長,中國教區最終脫離日本教區的管《耶穌會與日本》,1,第558頁。他還在此信補充說明道:“由於來自於中國的極為誇張的信件,聽到傳聞的人都會認為在中國一切都極為鋪張。但事實恰恰相反。這麼說是因為雖然中國某些地方比寫給貴地的信件更為富饒,但彼地極大,其它地方非常貧困,有的父親甚至用5-6個real的價格出售兒子。澳門本市雖然有許多生絲和金錢,但生活必需品極為不足,從世俗的人們帶到印度的錢的數量加以判斷,也許不能感受到這一點,但傳教士們的確很窮。”《耶穌會與日本》,1,第460-461頁。
6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轄,成為獨立的傳教區,但這一行政隸屬關係的變化不僅未能使兩國教會的經濟關係變得清晰,相反引發更多的爭吵。1625年11月16日,帕切科(Pacheco,Feliciano)等八位神父在聯名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忿忿不平地申訴說:中國的神父們認為,日本當然有維持我們的義務。理由之一,教會設立者們的贈與是為了維持現在以及將來日本所有的各種傳教團,中國也是這些傳教團之一,所以,日本有義務將這些贈分給中國。考慮到日本接受的贈與和基金,這些論據顯然是靠不住的。……中國的神父們認為,日本給我們一些維持費是當然的義務,他們的第二個理由是,就像獨立的女兒一樣,她應該擁有某些嫁妝錢。對此,我們這樣回答,在沒有獲得母親、即日本管區的許可而獨立結婚,沒有獲得管區長的同意就派遣金尼閣神父以管區代表(的身份)去羅馬要求獨立,而且他提交的文獻中還有大量誹謗本管區的內容,所以不配得獲得一些嫁妝錢。因為已經給了充分的嫁妝錢,所以這要求太過分了。我們不知道總會長是否會此爭執進行裁決,它很可能像許多著名爭執那樣久拖不決,最後不了了之。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即便總會長做出了決定,它也不會被認真執行。可能正是考慮到這一點,走投無路中國教會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模仿起當年范禮安的所作所為,直截了當地要求瓜分日本教會在生絲貿易中的份額,或是在前往日本的定期航船上運送屬於他們的生絲。對於中國教會咄咄逼人的露骨野心,帕切科等人的態度毫無商量餘地,他氣急敗壞地地告訴總會長說:基於上述理由,日本不會放棄贈給日本的一定數量的生絲。放棄一部分也不行。這是不可能的。無論中國神父們要求得到其中的幾擔,或者要求(獲得)出售生絲的部分收入,或是要求在定期船上搭載10擔的生絲,(我們的回答都)與此相同。即使他們要求購買生絲的錢,而且數《耶穌會與日本》,1,第568、570-571頁。
601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量有限,但我們顯然沒有向他們提供的法律義務。……因此,無論現在作為資產的錢有多少,也沒有中國(教區)的份額。因為在賺取它們的時候,中國(教區)已經獨立,從日本管區中分出去了。有人說日本能裝運40擔(生絲),中國就能裝運10擔(生絲),他們有權裝運10擔生絲,但我們根據上述理由這樣做答:這一贈送是給日本的,日本擁有它,並且不會放棄,也不可能放棄。不僅如此,日本不會將這一權力給予中國,對於中國來說,它也沒有必要,因為澳門已經同意,如果中國有購買它們的銀子,就允許裝運10或20擔(生絲)。助理神父認為,中國管區代表要求的這一數量應當會得到教皇的許可,而不需要國王的許可。或許澳門市會同意中國准管區裝運這一限量的生絲。關於中國教會投身於生絲貿易的情況,我們擬在其他相關文章中做專門討論,但本文的主題使我們注意到,帕切科在信中一再提到“中國的管區代表”。不僅如此,帕切科的描述還暗示他已經與日本管區代表一樣,常駐在澳門,並通過遊說,使澳門當局鬆口,答應中國教會也擁有在定期航船上裝運生絲。關於中國教會派駐在澳門的商務人士,帕切科並未違言,他甚至還在信中建議道:關於是否有其他的投資方法,中國准管區是否可投資於有別於日本的其他領域,我們的的回答是,它是適應的。但這些投資方向必須是印度、馬尼拉或者日本。理由如下:一、中國的神父們在澳門神學院有自己的管區代表。他可以從事不同於日本管區代表的自己的所有事務,可以不再委託日本的管區代進行投資。二、日本的管區代表在日本投資上有許多事務,如果主給予這個基督教界以和平,重開閣下所要求的傳教,日本的貿易和投資無疑會擴大,管區代表不可能處理如此多的事務。此外,他也不可能參與與中國有關的投資。如果他現在還要處理柯欽支那的事務,為此而煩惱,也是不恰《耶穌會與日本》,1,第569-570頁。
6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當的。因為它們已獨立於日本,在澳門擁有自己的管區代表,他們應該通過管區代表處理自己的交易。我不希望中國的神父們被視為嚴肅主義者和戒律主義者,而日本的神父們則被看成是商人和敗家子,我們從羅馬受到這樣的非難。三、中國遲早會獨立投資,因為住院和會員的數量肯定要增加,而且投資也會逐步擴大,一旦如此,日本管區代表將它與日本的投資同時處理也是不可能的。關於中國管區代表,帕切科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說明,但依常理推斷,常駐澳門的商務總監可能出現在中國傳教區獨立於日本、即1623年中國准管區正式成立之後。關於這一點,我們還沒有找到進一步的證據,但時任澳門神學院院長的洛佩斯(Lopes,Manuel)神父在1624年11月16日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不僅證實了中國管區代表已經存在,而且還提供了更為具體情況。他直言不諱地說道:浮現在我腦海中的第二件事,是這個神學院中的日本管區代表事務所。這是2、3年前建造的,是神學院中最好的住院,其牆壁與(神學院的)共有牆壁面對著公共通道,就位於我們教堂臺階附近。這個住院中有2位神父與2位助理修士。其中1人是中國的管區代表,擁有助理修士的另外1人是日本的管區代表。2位元管區代表公開進行交易與商業活動。日本管區代表進行面向日本與馬尼拉的交易,中國管區代表還進行面向其他地區的交易。……我非常瞭解當地面臨嚴重的物質匱乏,不得不尋求對策。也知道視察員同時還要求這一管區代表事務所中的管區代表行事應更為謹慎,但事務所必須從現在的場所轉移到更為秘密的場所,而不是神學院之中。這麼說是因為人們會通過管區代表事務所的大門前往教堂,而門口又在搬運貨物。由於這門是神學院車輛所用的門,所以人們因此議論紛紛。《耶穌會與日本》,1,第574-575頁。《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第425頁。
603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由此可見,在洛佩斯寫作此信的1624年,中國教區不僅已正式設立管區代表之職,而且是與原日本管區代表合署辦公。此外,根據“日本管區代表進行面向日本與馬尼拉的交易,中國管區代表還進行面向其他地區的交易”一句推測,中國管區代表的地位可能已經後來居上,至少他的業務範圍已經比日本同行更為廣闊了。難怪金尼閣瓜分生絲份額的氣焰頗為囂張,而帕切科的拒絕,亦總是顯得底氣不足。另一方面,鑒於“當地面臨嚴重的物質匱乏”和世界市場的實際需要,兩位元管區代表的業務內容應當大致相同,主要商品也必定是極為暢銷、且利潤豐厚的中國生絲。我們不清楚管區代表中的日本前輩和中國新手是否會像洛佩斯希望的那樣行事謹慎,事務所是否會“從現在的場所轉移到更為秘密的場所,而不是神學院之中”,但面臨嚴酷的生存壓力,尤其是當傳統的日本市場被屬於新教徒的荷蘭人佔領後,他們決不會顧忌人們的“議論紛紛”,相反,會更加努力地工作,在他們熟悉的業務範圍內大展拳腳。原載《浙江大學學報》(杭州)2004年第5期。
60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光緒三十年(1904)間,兩廣總督岑春煊禁絕小闈姓時,發生了一起轟動一時的小闈姓餉項糾葛案,並引發了中葡交涉。該案件的主角則是澳門著名的華人巨商盧九。本文根據新發現的檔案材料,將該案件作初步的分析和討論,期望對澳門盧九家族及澳門近代經濟史的研究有所裨益。一、盧九家族:澳門第一代賭王盧九是19世紀下半葉澳門的“一代賭王”,也是當時澳門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最有影響的華商代表之一。幾十年間,盧九及其家族縱橫省澳,際會風雲,專擅煙賭,旁及其餘,熱心社群,樂善好施,在華葡社會享有極高的聲譽。據《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記載,盧九(1848-1907),原名盧華紹,字育諾,號焯之,小名盧耇,廣東新會潮連鄉人。盧九先人曾由中原遷居廣東南雄珠璣巷,並於宋咸淳年間遷至新會潮連蘆鞭里。盧氏自始祖隆起,歷經思齊、夢斗、逢丁、信翁、安、簽、癸、珍、秉辛、致用、孔會、獬、士養、應兆、夢齡、遇泰、菩嘉、耦,至盧九,乃二十世。其父耦,字位配,號屏昌,娶陳氏,副高氏,生子三:華錦、華益、華紹。又因其叔髦無子,其二哥華益出嗣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林廣志作者簡介︰林廣志,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所長、歷史學博士。《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共26卷,卷首1卷,新會盧子駿增修,民國三十八年(1949)鉛印本。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
605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於髦。族譜記載,盧華紹衹有兄弟三人,而且在兄弟中排行第三,為何又稱盧九呢?原來,盧華紹小名耇,俗名大頭耇:盧華紹,字焯之,盧鞭人,小名耇,軀幹雄偉,頭特大,故俗人又稱之大頭耇。耇,古厚切,音“狗”。粵語發音“耇”、“狗”、“九”同音。盧九及長,行走於華葡各界,且名聲漸顯,乃諱言“狗”而稱“九”。因此,盧九之得名,係同音諱言簡寫所致,而非排行第九。關於盧九早期行跡,族譜記載頗為簡略:公諱華紹,字育諾,號焯之,軀幹雄偉,頭特大。少失怙恃,生計殊窘。弱冠後,始至澳門,業錢銀找換。稍有蓄積,設寶行錢號。既而以善營商業,雄財一方。盧九至澳門後,其商業經營逐漸集中於博彩業、豬肉生意、金融業、房地產業以及與人合作的一些實業等等。盧九家族上述生意經營都頗為成功,尤其是博彩業。盧九家族是晚清澳門規模最大、歷時最久的華人賭商家族,盧九、盧光裕、盧廉若長期控制澳門博彩業,締造了作為“一代賭王”無人企及的絕對權勢。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的幾個明顯特點是:一、在賭商之中,涉足賭博的品類最多,包括番攤、白鴿票(小闈姓)、闈姓、山票、仁慈堂彩票等,這在晚清澳門博彩界是極為罕見的。即使是華商很少染指的仁慈堂彩票,也被盧九家族長期控制。仁慈堂是澳門葡萄牙人早期建立的慈善機構,華人多稱之曰支糧廟。為了籌集經費,仁慈堂很早就開始發行彩票,“由1810年至1833年之前,仁慈堂彩票每年發行一次或以上。到了1833年,經葡印總督Manuel批准,以專賣為條件,《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萬曆十二年續修蘆鞭盧氏族譜序》原按:始祖初至潮連,實為咸淳九年癸酉,序文作元年乙丑,誤。盧子駿纂修:《潮連鄉志》卷5《人物略‧盧華紹》,香港:林瑞英印務局,1946年,第158-159頁。至今新會老年人仍有稱盧九為盧狗者,參見《新會文史資料》第3輯。盧子駿增修:《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卷24《家傳譜‧二十世焯之公》,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鉛印本。
60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改為招商承辦,從中抽取經費給仁慈堂作慈善用途”。唯其有利可圖,盧九家族也曾染指於此。1897年,盧九、盧光裕與另一著名賭商柯六合作創立恒和公司,“承充包售”仁慈堂彩票,合作及經營期竟達10年之久。二、每一項賭博,盧九家族都不是淺嘗輒止,而是持續經營,長期控制。據相關資料統計,盧九家族經營賭業累計歷時40餘年,除了仁慈堂彩票10年(1897年至1907年)外,番攤30年(從1882年盧九承充氹仔番攤至1912年盧光裕承充澳門番攤)、白鴿票(小闈姓)10年(從1901年盧九在粵省經營小闈姓至1911年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白鴿票)、闈姓15年(從1895年盧九在粵省經營闈姓至1910年盧廉若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闈姓)。三、以小闈姓、闈姓賭博縱橫粵澳,兩地承賭,兩地得益。1895年,盧九與省港澳三地富紳七人合夥組成宏豐公司,經營粵省闈姓;光緒二十六年(1900),該公司又以宏發公司名義每年認繳正餉銀42.5萬元,另一次過繳報效銀10萬元,承辦全省山、鋪票經營權,為期八年;光緒二十六年(1900),盧九等人以宏遠公司名義,稟請承辦粵省小闈姓,共舉辦三年零八個月。晚清澳門賭商能在省澳間長期運營賭業,亦僅見盧九一人而已。由於上述商業的成功,盧九家族成為當時的華人首富。僅盧廉若一人,就連續於1909年、1910年度被列為澳葡政府“納公鈔至多之人”。與此同時,盧九家族很早就擠入晚清澳門的政治生活。盧九、盧廉若父子曾多年擔任澳葡政府公鈔局、理商局局員,在參與商務決策與市政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盧九:中國北方賑災公會主筆(1889年2月)、公鈔局書吏(1894年1月)、業鈔公會正會員(1904年1月),理商局局員(1894年、1896年、1897年)、公鈔局替理(1895年1月)、公鈔局局紳(1896年1月);盧廉若:業鈔公會副會員(1906年1月)、公鈔會副會員(1908年1月)等。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38頁。《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11月20日,第47號。參見澳門歷史檔案館A.H.M.FINANCAS,NO.423,Cx.158;A.H.M.FINANCAS,NO.434,Cx.103;《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7年3月16日,第11號。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博與賭稅》,《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第66本第2分,1996年。《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909年10月16日,第42號;1911年8月26日,第34號。《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89年2月14日,第7號;1891年4月2日,第14號;1894年1月6日,第1號;1895年1月5日,第1號;1896年1月11日,第2號;1904年1月9日,第2號;1894年8月11日,第32號;1896年8月8日,第32號;1897年10月30日,第44號;1906年1月6日,第1號;1908年1月4日,第1號;1911年8月5日,第31號。
607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盧九家族營商成功後,對納粟捐官亦頗熱衷。盧九於1888年5月加人葡籍,後又於光緒二十四年以監生盧華紹之名報捐鹽運使職銜,嗣複歷保二品頂戴、廣西道員;盧九侄子盧光裕“前清時為候選道,賞戴花翎,誥授中憲大夫”;盧廉若也“授例納粟,以道員分發浙江,賞花翎二品頂戴”。澳門鏡湖醫院之創設,被視為全澳華商善行的機樞。盧九、盧廉若父子長期擔任鏡湖醫院的值理或總理,對華人事務,充當領袖角色,時常斡旋,而對慈善公益,尤為熱心,多有捐助。盧九作為該院紳董,行善之事,無不身體力行。1895年5月,澳門流行瘟疫,華人商紳在灣仔建搭大棚廠一座以安置病人,盧九、何廷光等巨商為此出力尤多。1892年秋,盧九作為澳門華商領袖,率眾商創建了另一間新的華人慈善機構──同善堂。盧廉若於1913年至1923年間,四次連任鏡湖醫院總理,對鏡湖醫院的發展作出了傑出貢獻。盧九家族積極介入當時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為當時澳門的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以及改善華商營商環境、緩和華夷關係、救濟貧困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為此,葡萄牙王室於1890年7月20日授予盧九騎士勳章,1894年4月25日又授予他VilaViçosa勳章;1895年,盧九出資改造沙岡,建成無數小屋,澳葡政府將其中一街命名為“盧九街”,“紀念盧九曾襄其事也”。民國初年,盧廉若亦曾獲頒一等勳章:“澳門自明嘉靖年間為西洋人租界居留三百餘年,華夷交錯,百端紛集,君遇事一以輯外綏內為宗旨,力任艱巨,西洋國以一等勳章贈之,推崇甚至”。《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紳商盧九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係屬中國內政事務致葡國總領事照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51頁。盧子駿增修:《新會潮連蘆鞭盧氏族譜‧清花翎候選道二十一世舜渠公(盧光裕)遺像》。《盧廉若墓誌銘》,參見林廣志:《盧氏家族資料四種》,《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澳門)總第3輯,2003年。《鏡海叢報》(澳門),1895年5月29日。《澳門政府憲報》(澳門),1893年2月25日,第8號。《盧公廉若榮哀錄》,參見林廣志:《盧氏家族資料四種》,《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澳門)總第3輯,2003年。盧九所受葡王御賜勳章,又稱“頭等寶星”、“聖母寶星”。參見文德泉(ManuelTeixeira)著《ToponímiadeMacau》(Macau,1997)之ComendadorLuCao.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8頁。《盧廉若墓誌銘》,參見林廣志︰《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澳門)總第3輯,2003年。
60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二、盧九與廣東小闈姓的弛禁小闈姓,即白鴿票,明時俗稱“放鴿會”,為廣東傳統賭博項目。屈大均《廣東新語》云:廣人有放鴿之會,歲五六月始放鴿。鴿人各以其鴿至,主者驗其鴿,為調四調五調六七也,則以印半嵌於翼,半嵌於冊以識之。凡六鴿為一號,有一人而印一二號至十號百號者,有數人而合印百號者。每一鴿出金二錢,主者貯以為賞。明清之際,“放鴿會”賭博逐步完善,世稱“白鴿標”、“白鴿票”,其賭博程序漸成定式,即以《千字文》所載文字取代所謂印號,字母覆射,中者得利。白鴿票賭博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小博大,俗稱“刀仔鋸大樹”,鄉民俚婦,有幾文錢即可博十數兩之巨利。因此,至同治年間,白鴿票在廣東已十分流行,常為官府厲禁。技癢無奈的市井博徒衹好另劈蹊徑。其中,佛山一帶的機工之流以當地經常舉辦的會文中的士子姓氏取代千字文,以規避官府禁令,著名的闈姓賭博亦因此而誕生:“闈姓不知始自何時,聞之故老,山紫村機坊行中鬥彩以闈場中姓之多寡為輸贏,故名闈姓。亦京城食朦之意。漸而設肆收票”。闈姓賭博,其博弈方式完全仿照白鴿票,衹不過其拈取的是士子姓氏,憑藉的是會文科考,講求的是功名,比白鴿票似乎“雅致”一些,但賭客“所操約而所得奢”,因而比白鴿票更有吸引力:有曰闈姓票者,初以文武鄉試榜中小姓為賭,繼而會試榜學使取錄諸生榜皆賭之。每於試前,開賭者先刊小姓數十,令人擇二十姓為一票。以取一千票為一簿。榜發,其票得姓最多者曰頭票,次曰二票,次曰三票,皆以一博六十倍之利,三票以下則無所得。所操約而所得奢,故每值試年,闈姓票賭通核不下數百萬金,亦賭之最巨者也。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0《鳥語‧鴿》,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527頁。冼寶幹等纂:《(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11《鄉事志》,同治十三年甲戌“禁闈姓”,民國十五年(1926)刻本,第17頁。
609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闈姓興起之初,官府以為此乃機工小民工餘娛樂,初不經意,士大夫中,“且有不知其為賭者矣”。但是,隨着官府嚴禁番攤、白鴿票、花會等雜賭,闈姓很快便風行起來,“查廣東闈姓起自道光年間,……逮咸豐、同治間,其風最盛”。隨着闈姓聲名大噪,廣泛流行,其所宗之白鴿票反而累遭查禁,“白鴿票”之名逐漸因避忌而匿名,世人多稱之為小闈姓。闈姓興起之後,廣東政府時而循清律而禁賭,時而籌海防而開賭,其政策因時局的變化而搖擺。而廣東政府對賭博“時禁時馳”、“禁多於弛”的不穩定政策,促成了廣東賭商、賭徒向澳門的遷移。據1881年8月1日《申報》評論,粵省一旦禁賭,賭徒立即前往澳門,澳門之賭業馬上就興旺起來:適有澳門一處以為逋逃之藪,乃漸由省城遷往,藉西商之保護,逞鬼域之技能,賭風之盛,殆亦未殺於昔時也。彼澳門西官以為人棄我取,粵省香港既已禁止淨絕,則賭徒之生業頓無所賴。然平素恃為生涯,而一旦棄之,人情所不能堪。澳門舊有賭館,有不絡繹趨赴者乎?合省港於澳門,以三而一,有不更增其盛者乎?此所以每年承繳賭稅有百數十萬之多也。澳門賭業興旺,葡人獲利甚巨,清政府有些官員遂有弛禁闈姓而制澳的設想。光緒十年(1884)初,中法戰爭爆發,軍餉劇增。此時,洋務派代表人物張之洞出任兩廣總督(1884-1889),鑒於“海防既亟,籌澳防,籌軍餉者,言之尤切”,而且軍餉的籌集,主要還是在開源,“夫籌餉事體,何一不取之於民。抽收捐集,銖黍皆艱。即每年數十萬,亦何容易?軍餉多一來源,即民間少一搜刮。然但論闈姓之當禁,而不考歷年之未嘗禁,且不思禁省不禁澳之不如不禁”。因此,張之洞到任後不久,即力主弛禁闈姓以濟餉,且以此堵塞澳葡之利,“臣到粵後,即首將闈姓之利收回”。同時,張之洞等人還促使朝廷允許《(同治)番禺縣志》卷6《輿地略四》,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頁。《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仕釗奏請變通挽回巨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1頁。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第94-98頁。《申報》(上海),1881年8月1日。《張之洞全集》第1冊(奏議),第298-299頁,奏議十一;第593頁,奏議二十二。
61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廣東闈姓承充。光緒十一年(1885),兵部尚書彭玉麟對闈姓粵禁澳開之弊作了詳盡的分析,請旨暫行弛禁闈姓。他認為,廣東禁絕闈姓,首先是把賭商、賭徒趕到了澳門,“遂為澳門利藪”,賭商、賭徒趨往澳門,其結果是澳葡得利,官府愈窮:“光緒元年申禁以後,奸民私於澳門設局,輸資葡人,澳酋作護,官力遂窮”。據劉禺生《世載堂雜憶》所載,張之洞“及調粵東,軍費無着,乃大開賭禁,謂為充餉,命劉學詢經辦其事”。粵省闈姓弛禁後,馬上收到了很好的效益,“前據商人張榮貴等呈請合辦截緝捐餉各衙門,使費盡裁歸公,以六年為限,共捐銀四百四十萬元,按年分繳”。賭商們看到闈姓弛禁,利源滾滾,皆心生覬覦,多有欲以白鴿票等承賭牟利者,但屢遭官府嚴禁。在闈姓弛禁的第二年二月,就有人“欲承充白鴿票賭博,謬擬呈繳軍餉,以圖煽惑,並不一而足”。張之洞後來對此曾有記述,“在粵時,屢有官紳請開白鴿票,餌以重賄。以此票為害最巨,不許”。光緒十二年五月之後,乃多次發佈禁令,嚴禁番攤、花會、白鴿票等雜賭,嚴拿開設白鴿票、花會及猜買者。迨至李鴻章接任兩廣總督,時在《馬關條約》簽定不久,清政府國庫空虛,外債高企。廣東的財務狀況,則到了“汲汲難支”的地步,“而本省前有之餉,為剛部堂搜括一空,悉充撥還洋款。司局如洗,汲汲難支”。面對困局,李鴻章等人認為廣東賭博“禁猶未禁”,開賭“以裕餉需”不失為財政困局之出路。因此,在到粵不足半年,便新創了“闈捐”、“緝捕經費”等名目,並接連弛禁了一向被禁止的番攤、彩票、白鴿票等賭項。據《申報》記載,廣東巡撫德壽對弛禁賭博,乃堂皇其辭,用心良苦:“闈捐、緝捕經費以及小闈姓、基鋪小票等項,原屬隱耗民財,有干例禁。當此時事多艱,用宏帑絀,與其禁猶未禁,曷若化私為公,本部院體念時艱,實因餉絀用繁,萬不得已姑准商人承辦,以裕餉需”。《欽差兵部尚書彭玉麟等奏陳遵旨籌議闈姓利害請暫弛禁以塞漏巵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7-188頁。劉禺生著,錢實甫整理:《世載堂雜憶》,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54頁。《欽差兵部尚書彭玉麟等奏請將澳門闈姓暫予弛禁藉充軍餉電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185頁。《申報》(上海),1885年4月10日,“嚴禁賭博示”。《張之洞全集》卷298,《抱冰堂弟子記》,第10168頁。《張之洞全集》(公牘)三十四,《嚴禁白鴿票花會示》(光緒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公牘)十,《劄各屬嚴禁山標田標等項賭博》(光緒十五年五月初七日)。《知新報》(澳門),光緒二十六年七月初一日,“廣東福建新聞:批准開票”。《申報》(上海),1901年3月23日,“禁革陋規”。
611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小闈姓弛禁後,很多賭商通過各種途徑競走於官府,以圖承充。來自澳門的賭商盧九募集巨資,力挫其他賭商,以八年之期承充了首屆小闈姓。其承充詳情,據《知新報》報導:盧華富等稟批,承辦小闈姓經費,每年認繳銀八十萬元,另報效銀八十萬元,於奉諭日,先繳四十萬元,餘歸第一年四季隨餉帶繳,並程章程八條,附繳察核,籲懇承辦八年,奏諮立案等情。查小闈姓捐,迭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行酌辦,均經各前部堂指陳利害,奏明飭禁。本不應弛禁,貽害閭閻。惟現當時局艱難,迭奉電傳諭旨,就近籌餉練兵,以保守疆土,並接濟京師。……況此等賭博,相沿已有數十年。從前厲禁昭垂,率皆陽奉陰違,徒飽文武員弁兵役之需索,則上設其禁,下濟其貪,與風俗人心,纖毫無補。今既繳呈巨款,堪應急需。仰善後總局曾同中按二司,飭於繳清報效銀四十萬元後,即由局諭給戳,立令開辦。仍以七月初一日為起餉之期,每季繳銀二十萬元,帶繳第一年報效銀十萬元,毋稍延欠幹咎。按照官府的飭令,盧九此次承充,其範圍主要在省城,因此,應視情形另行稟請,“至省外各府州縣向有開票之處,應否一律承辦,僅於章程內帶敘,原稟並未指明處所,屆時應再稟請示尊。其向無開票之處,仍應飭禁,不得紛紛增設,致滋隱患”。鑒於當時所有賭博一律弛禁,預計競爭會相當激烈,李鴻章對盧九等人稟請的八年之期是有所保留的,並提議先做一、二年,看看運行情形,再行續期;李鴻章還有另一種打算,如果賭客洶湧,業務暢旺,還要留下加餉的餘地:“惟八年之期,為日太久,應俟一二年後,察看形情,如果取數較旺,仍應酌加餉銀,倘時勢變遷,亦准稟明退辦,以昭公允”。三、由小闈姓餉項糾葛引發的中葡交涉光緒二十六年(1900)六月,盧九等人組建宏遠公司以承充小闈姓。雖然李《知新報》(澳門),光緒二十六年七月初一日,“廣東福建新聞:批准開票”。
61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鴻章認為“八年之期,為日太久”,但是實際上,從開始承充之日起,即按八年計繳相關費用。據盧九稟稱,“蒙李中堂示諭批准宏遠公司承辦,並奉諭飭於開辦日將預提八年按餉、報效八十萬元一款,先繳七兌洋銀四十萬元,其餘四十萬元歸入開辦之第一年分四季隨同額定經費帶繳”。對八年間可能發生的變故,盧九早有預感,為此,在承辦之初,盧九等人“情願”額外加繳40萬元,以防止官府中途加餉,或被其他賭商“攙奪”:“商覆慮期內或有更變,情願自第五年起至第八年期滿日止,於額定四年經費三百二十萬元外,再共加繳七兌洋銀四十萬元,稟明八年期內應繳經費如無拖欠,別人不得加餉攙辦等情”。盧九的擔憂並非多餘。果然,光緒二十七年三月,在李鴻章“移節北京”後,立即就有福泰公司“不顧官示,加餉奪辦”。對此,廣東善後局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以此為要脅,諭飭宏遠公司“加繳餉項,始准照舊承辦”。盧九不得已,乃“勉認自第二年起至第八年止,每年加繳經費七兌洋銀二十萬元,並聲明商力有限,以後實難再遵加餉之諭,善後局詳奉前任兩廣總督陶批准飭遵在案”。隨後,善後局又以“設法加繳”、“諭借”等名目,先後於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二月逼迫盧九“每年加繳一十萬元”、諭借20萬元。新任兩廣總督岑春煊也曾向盧九伸手,“又傳奉兩廣總督岑諭令,報效西征軍餉七兌洋銀一十二萬元。商為勢力所逼,不能援案申訴,衹得一一遵繳在案。”由於案外勒加不斷,盧九欲罷不能,苦不堪言。按照盧九等人的盤算,雖時遭勒加,虧累非輕,“亦冀辦滿八年,籍資彌補”。然而,岑春煊忽然禁絕小闈姓,則使盧九意絕夢斷。岑春煊其人,疾惡如仇,吏治嚴肅,有“官剿”之稱。岑春煊曾於光緒二十四年(1898)調任廣東布政使,未幾,以事得罪,粵督譚鍾麟因案將其劾罷。及任兩廣總督,首先拿毒害風俗人心的小闈姓開刀。光緒二十九年(1904)《署理葡萄牙駐華公使阿梅達為廣東小闈姓奉渝停業所虧利益請照數發還事致外務部照會》(光緒三十年六月十五日,1904.7.22),附件一:葡商盧華富稟文;附件二:宏遠公司銀款數目清摺;附件三:廣東海防兼善後局諭抄件;附件四:廣東善後總局諭抄件;附件五:廣東海防兼善後局諭抄件。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20頁。另見中山市檔案館檔案,微縮號:2-00933-00945。《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第1冊,第320頁。據後人評論,“岑督前在粵時,以嚴厲著,其參劾屬員之多,為歷任督撫所不及,故有剿官之名。”見《盛京日報》第53號,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各省新聞‧岑前督在粵共參一千人》。被譚鐘麟劾罷後,岑春煊曾稱:“此案以藩司劾罷督臣,為有清僅見之事。”見岑春煊︰《樂齋漫筆》,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66輯,第654頁。
613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五月間,粵省京官聯名上書岑春煊,指陳粵省可能觸發動亂的三種原因,其中之一,“在將昔年永遠奉禁之白鴿票改名小闈姓賭也”。粵省京官認為,在廣東禁賭,可從根絕小闈姓人手。岑春煊則結合吏治,首先打擊那些收規庇賭的官員。十二月,岑春煊“參奏貪劣不職文武各員一摺,……試用知縣帖宗晉,收受賭規,行為卑鄙;官帶誠字左營升用遊擊陳有功,素嗜賭博,不守營規,……均着即行革職”。翌年三月十六日,善後總局奉總督劄諭發佈告諭指出,小闈姓之害,為一切賭博之最烈者,“如小闈姓之害,則尤非一切賭局之可比”。李鴻章招商承辦,乃為不得已之權宜之計,孰料“自是以後,廣東之歲出日增,小闈姓益有欲禁不能之勢”。小闈姓弛禁後,廣東的財政狀況並沒有太大的改善,而毒害人心,貽害社會,卻有愈演愈烈之勢:“至於今日庫帑雖仍如前萬絀,然實不忍坐視風俗人心益敗壞,遊民盜賊之益眾多”。因此,為害最烈的小闈姓“應自本年四月初一日起先行嚴禁。……所有小闈姓總分廠一律停止。至該商應繳餉項,亦於四月初一日截止,過期不停,即治該商以違禁私開之罪”。為示其嚴禁之意志,其治罪之例甚苛。據《申報》報導,私營小闈姓若查明屬實,人即正法,產業查封,變價拍賣,以所得三成入官,七成作告密者獎金,並定五家連坐之法,如發現有隱瞞包庇者,五家之內財物房舍悉數充公。開辦了三年零八個月的小闈姓忽遭嚴禁,承充商盧九累次溢繳的巨額餉銀如何處置呢?據盧九稟稱,至岑春煊禁止小闈姓時,歷時三年零八個月,盧九共繳交正餉、加餉、報效、軍需等款共計474.5萬元,而按承充時所定條款,盧九應繳銀330萬元。也就是說,盧九在案外被迫溢繳了144.5萬元,加上“又賠墊各項利息並因裁被欠兩項銀五十餘萬元,則實際溢繳二百萬元”。由於迭次加繳,不得不向港澳中外商人借款,其公司已是負債累累:“商屢集公司股友計議,迫於以本救本,不得不向港澳之外商人稱貸,如數完繳,亦冀辦滿八年,籍資彌補,今忽奉示禁,商負債山積,何堪慘累!”對此,善後總局指出,“該商原繳之按餉,如有盈餘,並即發還”。然而,過了三個月,“岑總督雖有發還預繳按餉之諭,惟至今未奉發還”。《申報》(上海),1903年7月18日,“請禁小闈姓”。《清德宗景皇帝實錄》第524卷,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丙辰條,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934-936頁。《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第1冊,第343頁。《華字日報》(香港),1904年4月27日,“羊城新聞‧白鴿票興革始末”;1904年5月18日,“嚴罰小闈姓告示”。《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第1冊,第324、334頁。
61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無奈之下,盧九想到了自己的葡籍身份,希圖“假手”葡人,索回溢繳、預借、額外報效以及賠墊利息。光緒三十年五月(1904年7月),盧九特向大西洋特派駐紮中華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遞稟,詳述了承辦廣東小闈姓的大概情形,以及禁絕小闈姓以後,自己所遭受的巨大損失,並“籲懇俯准諮照維持,俾商如數領還,以紓積累。至各分廠應繳公司經費十餘萬元,商既遵諭停辦,無權催收,應請一併諮照,請飭善後局追繳給還,以免無着,實為恩便”。稟文後呈附數目清摺一紙,抄白善後局諭三件。六月十五日,署葡國公使阿梅達正式照會總理外務部事務大臣奕勖,以盧九為“西洋籍商”、盧九曾借澳門西洋人錢款為由,請求外務部“於查明之後,移諮兩廣總督岑,迅札善後局,飭即與承辦宏遠公司小闈姓西洋籍商盧九即盧華富,將歷次溢繳及案外加繳預借經費、報效各款,與所虧之利益算明數目,秉公照數一併發還,以免該西商盧九暨借給盧九銀款之各西洋人受虧也”。外務部榷算司收文後,於六月二十日轉發兩廣總督岑春煊,“諮行貴督查照聲覆本部,以憑轉覆阿署使可也”。七月七日,外務部再次諮文岑春煊,岑氏“正復辦間,並准廣州口西洋總領事照會,復與阿使署所言情形大略相同”。岑氏不得已,乃於八月二十二日諮呈外務部,聲言盧九稱為西洋籍人,乃“居心混冒,挾制婪索”,此次小闈姓問題,係屬中國內政:查,盧華富即盧華紹,曾報捐廣西道員,其子盧乃潼等均係本省舉人,該商承辦廣東全省小闈姓經費,所集貲本並無洋股,亦有案據可稽。現忽稱係葡國籍商,顯係居心混冒,挾制婪索,此等風氣斷不可長,應請貴部查照轉覆阿署使毋庸干預,以肅主權。《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第1冊,第324頁。《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為廣東小闈姓奉諭停止請發還洋商所虧利益事致總理外務部事務奕勖照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647頁。《外務部為廣東小闈姓停止應發還洋商所虧利益請查照聲覆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諮文稿》,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648頁。《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廣東紳士盧華富冒稱葡商及闈姓集款係內政事致外務部諮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666頁。
615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九月間,葡國領事與兩廣總督岑春煊互有照會,雙方爭持的焦點是,盧九究竟是不是西洋籍人,以及盧九所溢繳的餉銀有無“欠西洋人銀兩”。葡國領事在照會中附錄了1888年5月葡國君主批准盧九入葡籍諭旨譯文,口氣強硬地說,“盧九即盧華富之為西洋籍人,不是自今日始,乃已十有六年,其切實憑據,則有本國大君主准其隸西洋籍之上諭,本總領事今將該上諭譯錄,照送貴部堂查閱,自後貴部堂應可信其確係西洋人,不複疑惑矣”。對於西洋人銀兩問題,葡國領事則辯稱,“所理論者,乃因廣東官欠西洋人銀兩而已,廣東官既致西洋人受虧,即應認作交涉案辦理。”為此,葡國領事“懇請速飭善後局,將西洋人盧九即盧華富溢繳按餉及歷次加繳之餉立即算清,並將預借之二十萬元,統行給還,以昭公道而徵睦誼。”兩廣總督岑春煊在覆葡國領事照會則指出,本案最關鍵處,“全在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現在是否能認作西洋人為斷”。葡國領事既捧出了葡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籍之上諭,以為言之鑿鑿。然而,岑春煊在調閱了盧九在內地捐官檔案之後發現,盧九早已棄其西洋國籍:查貴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籍之上諭,係在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即中曆光緒十五年,乃該商旋於光緒二十四年在湖北巡撫第二十七卯冊報案內,以監生盧華紹之名報捐鹽運使職銜,自稱新會人,並開具年貌三代,造冊報部有案,嗣復曆保二品頂戴、廣西道員,均有案卷可稽。是該商於奉准隸入貴國民籍之後,又已棄去,復為華民,按照公法,即不能再作貴國人民看待。中國於民人跨籍一事,例禁甚嚴,即貴國律例亦有一人不得入二籍之禁。岑春煊運用官檔、公法以及葡國律例,周密論證盧九已非葡籍,而是“復為華民”,可謂義正詞嚴,無可辯駁,葡國領事所謂盧九“早入西洋籍”之說不攻自破。岑春煊還查證,“該商(盧九)在廣東善後局具稟亦自稱二品頂戴、鹽運使銜、廣西補用道,其承辦小闈姓,又據遞稟聲明並無洋股字樣”。該諮函還附錄了盧九捐官之造冊案卷。岑春煊還指出,盧九的行為屬欺蒙譸張,應予嚴辦:《葡國領事為請給還廣東所欠葡商款項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74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為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事致外務部諮呈》,附呈抄摺二扣,影片二紙,中山市檔案館,微縮號:2-00959-00969。
61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該商盧九本係華民,在貴國入籍,並未報明中國官覆准,隨後復自認為華民,現因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又欲冒認葡籍,任意譸張,顯係以一人兼入二籍,希圖並享兩國民人權利,按照中葡律法,均應從嚴究辦,以昭警戒。”最後,對葡國領事,岑春煊也毫不客氣地予以警告:“所有該商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應如何辦理,係屬中國內政,自可無庸貴總領事官議及”。岑春煊又提醒外務部,盧九能量巨大,應引起警惕:“訪聞該商盧華富家貲頗巨,廣通聲氣。此案雖經粵省屢次駁拒,難保不再聲動葡使強詞嘵瀆”。經過中葡政府的多次交涉,盧九依靠葡國政府索回餉款的希望徹底落空了。11月17日,中國外務部正式照會葡國公使阿梅達,申明此案“係屬中國內政,其所及貲本既無洋股在內,自未便認作交涉案件,應由該商聽候粵督秉公覆辦”。索回餉款無望,多年投入小闈姓的巨額餉項又“確有與澳門洋商借貸”,債主登門頻仍,盧九處境艱難。四、餉案未了,又涉新案如上所述,岑春煊禁絕小闈姓時,對於盧九溢繳的按餉、報效等款,善後局曾表示,“該商原繳之按餉,如有盈餘,並即發還”。即便是岑春煊,也有過“發還預繳按餉之諭”,但是為甚麼廣東善後局最後不了了之,始終沒有發還盧九的溢繳餉銀?一個明顯的解釋是,盧九以一位有中國職銜的紳商身份承辦廣東小闈姓,遇到餉項糾葛,本是中國官府與商人之間的內部事務,而盧九卻嘵嘵不休,以葡國籍商為護符,唆使葡國頻發照會,引致中葡交涉。盧九此舉,自然會引起清政府以及粵省政府的極大不滿;盧九的真正身份被岑春煊揭穿後,盧九並非葡國籍商,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係中國內政,已成鐵案,葡國未便干涉;而盧九“冒認葡籍,任意譸張”,為中葡律法所不容,又已成戴罪之人,盧九若回內地,《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紳商盧九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案係屬中國內政事覆葡國總領事照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75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為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事致外務部諮呈》,中山市檔案館,微縮號:2-00959-00969。《外務部為紳商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經費係屬中國內政事覆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照會稿》,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卷,第753頁。
617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必先治其罪而後乃論小闈姓餉項之糾葛。在這種情形下,盧九又豈敢再行嘵瀆?粵省政府餉源空虛,已非一日,幾年前的按餉、報效,早已耗盡,又焉能拔出?其實,岑春煊不肯發還盧九的餉銀,還有更深一層的原因──南海知縣裴景福逃澳案的發生:在盧九的策劃下,廣東巨貪裴景福逃到澳門,澳葡政府竟然容留之。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因此又與廣東政壇要案糾纏在一起。1904年初,南海知縣裴景福以事獲罪,拘於粵省押所,未幾逃脫,避地澳門。對於裴犯,“粵民欲食其肉”,可見其罪滔天。裴景福如何能逃至澳門藏匿呢?原來,賭王盧九插手了此事。“裴景福之逃澳也,由賭商盧某運動”。“矧盧九之名又曾出現於案內,挺身做裴景福證人,鑿鑿有據”。盧九在餉案糾紛期間,已經“藐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如無有”,旋又廁身於裴案,此舉必然引起總督岑春煊的強烈不滿,並將之與小闈姓餉項案並處,“岑督曾將該商詭名承辦之小闈姓公司繳過按餉借款約五十餘萬,劄飭善後局暫停扣留,迄裴犯提省再行核辦”。時人還認為,“夫該商果息心靜氣,候裴犯定有罪名後,以一稟請於岑督,乞還此款。吾揣岑督未必不稍加以寬假之詞,就使不邀寬假,然後持之以京控,岑督劄局之文固在,諒亦無可推辭,是安用預立此奸謀?”誰知盧九假權外人,藏匿要犯,而葡方又遲遲不將裴犯交出,直至中國外務部於6月3日向葡國公使阿梅達發出嚴厲照會,葡方才於6月23日將裴犯交華官押解回省。事既至此,盧九之賭餉,自然是“核辦”無期。岑春煊對巨貪裴景福,則是早有稽查,欲嚴辦而不得:岑春煊任廣東巡撫時就曾“彈之”,衹是裴景福“有寵於譚鐘麟”,得免。而岑春煊又曾遭譚鍾麟“劾罷”,以故銜恨甚深。因此,岑春煊、裴景福以公以私,勢難兩立。據《清實錄》載: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另片奏臬司魁元收受賭規,知縣李家焯縱勇為盜,知府王存善充當厘差,勒索工商各行規費,番禺知縣裴景福遇案受賄,種種貪橫,粵中官方之壞,皆此數貪吏為主,而譚鐘麟倚為心腹等語。著陳寶箴一併逐《東方雜誌》(北京),第1卷第8號,1904年l0月4日。或說裴景福並沒有被押解回省,而是在澳門定居。“鑒於此事的敏感性,澳門政府衹能佯裝不知,默許裴在澳門平平安安地定居下來”。[葡]若昂‧哥德斯:《孫逸仙與澳門和革命》,載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7期,1993年。沃丘仲子(費行簡):《當代名人小傳》卷上,“官僚”,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79冊,第116-117頁。
61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款確查,據實嚴參,毋稍徇庇。上奏參劾者正是時任廣東布政使的岑春煊,他在《樂齋漫筆》中,將裴景福喻為廣東貪官之“巨擘”:粵省本多寶之鄉,官吏有求,俯拾即是,以故賄賂公行,毫不為異。其間最以貪名者,當推王某裴某二人為巨擘,余在任時備知之。為欲依法嚴懲,以謝粵人,會匆匆交代,僅劾罷王,未遑治裴也。及癸卯再蒞兩廣,裴猶官南海縣知縣如故,而其惡益稔。岑春煊視裴景福為眼中釘,還有另一層政治原因。據陳澹然為裴景福《睫闇詩鈔》所作的序中稱:“先生之任南海也,廷旨捕南海康有為,籍其家,括嘗所往來書,廉其黨。先生奉檄偕知府王存善往。西林方為布政使,與康交,懼事泄,令擇要人書藏之;先生察其書皆通候往來,任王君持以獻粵帥,固未達也。而西林則大恨,即藉他事劾王,粵帥右之,僅免。”當時清廷確有下令粵省查抄康有為家之事,搜獲不少信件。“其信件往還,牽涉多人,朝廷政存寬大,不欲深究株連,已將原信悉數焚毀矣。”後來岑春煊督粵,深文周納,羅織罪名,必欲將裴景福等人置之死地,此亦根源之一。另一方面,盧九卻又與裴景福的交誼頗深。在承充粵省小闈姓期間,盧九已與時任南海縣令的裴景福打得火熱。當盧九的宏遠公司遭遇私廠奪票時,裴景福曾出面維護:自大吏准宏遠公司開辦闈姓票後,各賭館皆須納餉若干,違者繩以官法。於是狡黠者串同府署書吏,就各科房私行售票。事為公司中人所聞,據情稟控府縣。上月某日善後局員某君及南海縣裴大令、番禺縣錢大令,因公詣府署請謁府尊,茗談之頃,相偕至某科房拿獲吳小舟、譚亞劍二名,搜出票底一大箱,即交裴大令帶回訊辦。《清德宗實錄》卷425,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1898年9月13日)又諭,第584-585頁。(清)岑春煊:《樂齋漫筆》,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66輯第654冊,第5頁。(清)裴景福:《睫朋詩鈔》之《陳澹然序》,上海︰商務印書館,1918年。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4279頁。桑兵:《庚子勤王與晚清政局》,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64頁。《申報》(上海),1902年1月17日,“羊城寒坼”。
619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裴景福等人協助宏遠公司,並非秉公,其幕後另有隱情。據岑春煊稱:“裴景福查得收受盧華富等四案陋規賄賂,確有簿據者,總銀二十二萬四千二百餘元,詳請從中治罪。”透過上述材料,可見盧九與裴景福的關係匪淺。盧九在粵省小闈姓餉項糾葛期間,又深度介入裴景福案,可謂撞到了岑春煊的槍口上,回省索餉,自是無門。無奈之下,盧九衹好另覓蹊徑,試圖通過當時中葡籌議興建粵澳鐵路的機緣,索回溢繳的賭餉。可惜,粵省小闈姓之案事涉中葡,驚動朝野,盧九已成了“麻煩”人物,主事的盛宣懷又怎敢將鐵路之事付與盧九:粵澳鐵路自稟經外務部歸華葡合辦後,即有盧姓商人馳赴滬上,謁見督辦大臣盛杏蓀宮保,欲出資二百萬元承辦此事,議將成矣。惟盧在粵曾承辦小闈姓,及小闈姓停止,盧所繳餉項數十萬,被督憲岑雲帥扣留,因乘築路機緣,欲向索回,以充資本。宮保嫌其牽涉支離,卒罷其議。其後,岑春煊因故離粵赴京。盧九窺見廣東政局之變,以為有機可乘,乃作最後的努力,以索回賭餉。岑春煊離粵不久,盧九就到了粵省,在粵省山鋪票已被易啟康等人承辦的情況下,試圖以“每年加認餉二十萬元”方式“攙辦”。盧九此舉,與欲承辦粵澳鐵路類似,無非想通過向粵省承充山鋪票,將先前溢繳的按餉扣除。雖然盧九人脈深厚,打通了關節,有關“局員藉端捏商欠款,竟欲違背奏案改歸盧商承辦”,可是易啟康等人揪住不放,農工商部亦嚴厲核查,盧九之稟遂寢。結語光緒三十三年(1908)丁末十一月十一日,一代賭王盧九自縊於寓所,享壽六十歲。盧九之死因,始終是個謎團。研究者大多概而言之,語焉不詳,莫衷一是。或說是“生意失敗”。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因生意失利而自殺,其子盧《申報》(上海),1905年3月5日,“粵督岑奏官犯潛逃洋交回,酌擬懲處摺”。《申報》(上海),1904年9月28日,“粵路述聞”。《申報》(上海),1907年6月25日,“商部諮查爭辦闈姓(廣東)”。
62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廉若繼承家業。或說是“畏罪自縊”。“聞其生前,嘗在廣州承辦闈姓等賭博以餉項事發,畏罪自縊於澳寓,遺產甚豐,在澳中稱為一時首富云。”其實,如果瞭解了上述發生於光緒三十年間的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案、裴景福案,對盧九之死,自是了然於心。盧九以賭餉被扣為事端,捲入了十分敏感的中葡關係和非常複雜的官場鬥爭,並為此搭進了財產、名望,還欠了巨額債務。其實,以盧九家族的財富,如果所有溢繳餉銀及利息300多萬元,都是盧九及其股東的自有資本,即便是最終被扣不還,最多也衹是血本無歸,終不至於死路一條,盧九死後,“遺產甚豐”,也可證明這一點。由於資料匱乏,盧九與人借貸的情況,以及宏遠公司其他股東是誰,其結局又如何,等等,也還是個謎。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陳喬之、湯開建主編:《港澳大百科全書》,廣州︰花城出版社,1993年,第300頁。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1999年,第168頁。
621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八、經濟生活
62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人類社會的構成是一個複合體,具有許多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因此在社會生活中,也自然形成了許多不同的社會消費生活層次,其生活消費內容和生活消費時尚都具有差異性,表現了不同的社會消費生活水平。中外社會均無例外。清代澳門,作為一個華洋雜處、對外開放的國際性城市,中外交織,迎來送往,社會階層複雜多元,市民經濟收入高低不同,形成了社會生活中不同的消費層次。不同的消費層次,對不同的消費生活來源,有不同的需求。其經濟收入或有較大差別,其生活水平也參差不齊,此起彼落,真實地反映了清代澳門社會的歷史特點。通過對不同經濟收入的社會階層,以及由此形成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與生活消費水平等有關內容,進行分析探討,可以進一步認識清代澳門的社會生活發展的歷史狀況,對於深化清代澳門社會生活消費的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與內容。一、澳門中國居民的經濟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清代澳門中國居民的人口構成較為多元化。史稱:“其商儈、傳譯、買辦諸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而居,煙火簇簇成聚落。”其地緣構成與職業構成複雜多樣,經濟收入高低有別,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陳偉明蘭靜作者簡介︰陳偉明,暨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哲學博士;蘭靜,暨南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頁。
623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消費層次。不同生活消費層次的中國居民,他們的生活水平貧富有別,較為參差。但是總體上不斷有所改善,有所提高,因為澳門作為一個商業發達的國際港口城市,主要是依靠中國內地移民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勞動力來源。他們在清代澳門勞動力市場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大部分中國居民,基本上都有可能維持一定的經濟收入和生活溫飽。所以清代澳門的中國居民,不管處於甚麼消費層次,一般情況下,基本上能夠維持日常最低的生活水平,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需求。清代澳門中國居民的經濟收入,是中國居民生活消費層次形成與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除了富商大賈、官宦世家,有兩點情況值得注意。一是各階層的薪金收入有較大差別,直接導致和影響了生活消費層次的形成與生活水平的高低。因為一般情況下,經濟收入是生活消費的重要推動力,收入水平決定了生活消費水平。清代澳門中國居民中的社會各階層,其貨幣收入存在着較大的差距。1900年11月17日《澳門憲報》載有招工啓事,其謂:“茲國家擬在本澳山水圍第三號屋設立官印務局一所,欲僱用頭、二等華人執字者各一人,刷字者一人。其工金:頭等執字人每年三百元,二等執字人每年一百八十元,刷印字每年一百二十元。如有欲就此職者,可於西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即華月十六日赴本輔政司署遞稟,並須將素守本分及曾經當過此職之各項憑據一併附稟呈出,以西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即華月二十一日正午,到印務局考試選擇可也。特此通知。”不同的收入,不同的收入差距,也導致了消費層次的多元化,也造成了生活水平的參差起伏,收入差距的形成,主要是由技術性、管理性的職位與體力性、簡單性的職位之間的差別所決定。1902年6月21日,《澳門憲報》載:“本澳門督憲,應派查管火水局事務一員、幫辦一員、工役一員。查管局員薪水每年三百六十元,幫辦局員每年三百元,工役每年七十二元。”不同階層的收入差距,對市場物價波動的反應程度也不同。據1895年2月20日有關報刊的報導:“溯自通商以來,火水之運入中國口岸者,不知凡幾。查火水之性,爆猛熱烈,易招火患,外省常有禁火水之舉。但其價較中土之油甚廉,其光較中土之油特亮,故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313頁。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340頁。
62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民間便利,不脛而走,粵省自富商殷戶以及小販細民,無不用以照夜。所以粵省火水,銷流尤暢。其始由商人張紹英繳餉承辦,包抽包解,每箱火水抽銀四毫。迨後海防緊要,陸續加抽,更有巡費、防費、牙捐等名目,直抽至一元有餘而止。商情因之大困,幸而未幾,海防解嚴,捐費逐漸裁撤。又因新商既充,與舊商互相爭控,遂改歸拱九兩關帶抽。每火油一箱,衹收費銀一毫,可謂紓裕商情,而亦未嘗傷損餉項,法甚良,意甚美也。乃近有商紳劉、陳等姓,託名梁某、盧某,以規復舊章為名,硬用重餉承辦火水經費,一時大憲為其所蒙,竟行批准,在大憲之意,或以為海氛日亟,籌款維艱,苟有可以易者,自無不可准辦。況所議加抽四毫,不過仍照從前辦理,何至有病商困民等事。不知弊生於日久,患須防於未然。火水一項,為民間日用必需之物,餉項少則營本輕,營本輕則價值賤,現時衹收一毫,而火水之價,尚形日漲,倘驟增四毫,則價隨餉貴,其富戶多用三毫,受累尤淺,若小民日求升斗,而火水一項,至於每日多用三二文,民力安有不困乎?”可見收入差距對市場消費物價的承受能力也有較大差別。說明了收入差距的高低懸殊,決定了生活水平的高低起伏,對社會的穩定性產生重要的影響。二是除了從事技術性、管理性工作的專業人士或專業輔助人士外,一般工薪階層的收入並不高,特別是那些依靠出賣勞動力,從事體力性、簡單性工作的市民,其貨幣收入還是處於較低水平。甚至有些工作,可能連工資也沒有,衹是提供一些衣食,以作為酬勞。乾隆五十七年(1792)八月二十八日,《署香山縣丞朱鳴和為蕃人多明我波得略稟控僱工文亞平偷竊事下理事官諭》載:“本月二十六日,據該夷目稟據夷民多明我彼得略(DomingosBotelho)投稱:夷僱有民人文亞平在家服奉,本月二十五日下午,乘夷婦出門,將銀鞋扣一雙偷去,竟閃避不歸,或典或賣,夷願贖回。亞平不肯認還,勢得將亞平交出,懇乞轉送究追等情,併據將亞平交出差轉送到本分縣。據此,在經訊問,據聞亞平供:小的原是姓文,今年十四歲,下新圍村人,父母俱故,止有嫡叔文錫猷在家耕種。小的一向在澳門宴嘟姑家傭工,已有四年了,並無工錢,衹是吃他的飯,穿他的衣。因夷主婦有姐子宴哆哪,日前同居,叫小的與他在外賒欠豬肉菜錢三百餘文,十日前宴哆哪搬在別處居住,昨二十五日午後,小的到宴哆哪家問討賒欠錢文,他沒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466頁。
625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有錢文交還。小的就回主婦家裏。至傍晚時候,宴哆哪同他女婿多明我波得略來到主婦家裏,說小的偷了他銀鞋扣一雙,要小的把還他,小的說沒有偷得,他就同女婿把小的捆住,帶回他家裏,過了一夜,小的主婦宴嘟姑見小的寔沒有偷他鞋扣,情願代小的賠回一雙,他也不願,因此投知夷目,把小的交差人送到案下的……”類似這些勞動者,尚未成年,不僅要伺候主人,甚至主人的親朋,也可能需要照顧。而且沒有任何工資,衹求兩餐溫飽。這些勞動者,處於低下的社會生活消費層次,自然不奢求有任何生活消費追求。而且不少體力性行業的工薪階層,其收入水平普遍為低,常常引致工潮。嘉慶十五年(1810)八月,“據稟,澳夷上省下澳,及澳中華夷搬運貨物,應用挑夫,動以公務為詞,藉端需索,每致留難阻滯。即夷人自有黑奴搬運家私,移頓貨物,實可無庸僱倩者,竟有攔街毆奪,起釁爭端,屢稟地方官嚴加究治,伊等頑抗異常,據府廳查覆,澳中挑夫設有夫頭,每逢渡船往來,承挑貨物,及夷人上省下澳,均需僱倩。近因米價高昂,各夫頭因日用不敷,未付腳價比前較增,應請飭禁,不許多索。至黑奴搬運家私雜物,應聽夷人自便挑夫,倘有阻攔混爭,地方官出於查禁,有犯即行究處”。消費生活市場一有波動,已嚴重影響挑夫的生計,引致矛盾衝突,其薪金收入應處於較低水平。一般低收入行業民眾,對實際工資收入水平的浮動較為敏感,1895年1月2日,據報導:“初七日,通澳街車並為罷市,係因公司加收車租所致。向時,每車每日收銀一毫五仙,今則擬加兩仙,並需押頭銀五毫,人不堪命,故因停罷生理。”也反映了車夫行業勞動者的工資較低,稍有收支平衡的變動,即陷困境,引致集體罷工。1909年9月9日,又有報導云:“澳門車仔牌費,上季議市公局因不肯減低,以致激成車夫罷市風潮,後番攤公司從中補助,方得無事。現又將屆一季之三期,到時想再有罷市之事云。”即使在產業生產行業中,一些低端工作的工人,其薪金收入水平也不高。1895年2月20日,又載:“澳地有絲廠焉,皆澳中富商合股而成,何、盧、馮、陳為之董。每日可用男女工人至八百餘名之多,每人每日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305頁。梁廷柟:《粵海關志》卷29《夷商四》,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54頁。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46頁。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226頁。
62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可獲工資八九分。澳中消納貧民最善之區也。”一個月開足30天工,工資折合也不到四元。既是消納貧民最善之區,也可能是最廉價的勞動力之一。1900年,法國人G‧維沃勒爾斯曾來到澳門,記述了當時澳門一間茶葉作坊的工作狀況。“茶葉作坊同樣像是由一座民房改建的蹩腳工廠。樓梯非常漂亮,可是曬乾茶葉的地下室陰暗,空氣憋悶,裏面的光線是從幾個用木條釘的氣窗裏射進的。首先,篩選工人們機械地搖動篩子。在一條油漆和瀝青都已剝落的長廊上幹活的是選葉女工。她們坐在幾乎貼近地面的小板凳上,面前低矮長桌上擺着葦編的小籮筐。五十雙靈巧的手在桌子兩邊忙碌地撥弄着。不少人手腕上還帶着珍珠或金屬的手鐲。選葉女工們每天可以掙到十到十二分澳門幣。旁邊的孩子們有的也在幹,有的在模仿母親的動作。”每月工資也不超過五元,說明了澳門不少行業中,特別是從事體力性、簡單性低端工作的勞動者,其工資薪金水平普遍較低。有時低工資水平,甚至還曾經成為澳門加工業的競爭優勢。1893年,拱北關出口土貨,“惟米一項,較上年減值銀十萬兩。緣向來皆由內地運穀來澳,舂簸成米,然後外運,以澳門工資較廉也。近則悉由產谷之區自行舂簸,徑運香港,附輪出洋,故由澳門出口者鮮矣”。收入水平較低,影響了下層勞動者的消費意願與消費水平。所以經濟收入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會生活消費層次。而低下階層的收入相對較低,也加大了生活水平的差距。儘管如此,由於清代澳門物價總體上並沒有出現過度飛漲的局面,因此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的貧富差距,大體上還能維持一定的平衡。從清代澳門的物價水平,或者可從另一個側面反映清代澳門居民的生活水平。清代澳門的物價水平總的來說相對為低。黃德鴻先生曾對澳門當時的物價作過介紹。他從積存的資料中,發現有講及百年前的澳門物價。“其中說白米一元有九斗(合五十六斤四兩),糖一斤半毫,白菜一毫半可以買一擔,魚(估計是塘魚之類)五六毫一斤,豬肉七八角一斤,但那時工資很低,技術性工人才不過三四塊錢一個月,是以當時物價雖便宜,但生活水平是相當低。”即使在清後期,其物價也還是處於較低水平。1907年3月《澳門憲報》有載: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67頁。布朗科:《十九世紀最後一年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2期,1997年。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59頁。黃德鴻:《澳門掌故》,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年,第7頁。
627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照得承充澳門牛肉生意,於西本月二十七日當本局列紳面前,為華商江昭、鄺宏投得,其合同業經本月初一日由總督公會批准作實。按照章程應由西本年本月初三日即華正月十九日起,所有澳門的牛肉生意歸該承充人江昭、鄺宏沽賣。一、啉布頭等髀肉,每斤價銀二毫三仙。二、二等髀肉牛搭拉,每斤價銀二毫。三、胸頸牛肉肚,每斤價銀一毫九仙。四、牛舌牛腰牛心牛肝,每斤價銀一毫五仙。五、腩肉,每斤價銀八仙。六、牛尾,每斤價銀八仙。七、牛腳,每斤價銀六仙。八、胸骨啉布骨,每斤價銀四仙。九、牛板油,每斤價銀一毫六仙。十、牛腦,每斤價銀五仙。一般工薪一族,還是有能力滿足較低水平的肉類消費。所以黃德鴻先生認為:“從百年前到七十年前,澳門的物價又有了新的發展,不過,這個發展還是很緩慢。不似今天才是三幾年間,物價的增長可用‘飛躍’的字眼去形容。”而且似乎清代澳門的工資水平,一般還是能夠隨着物價的上漲而提高,據《1902─191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的記錄云:誠然,洋藥已經漲價,從1902年每擔銀六百二十兩,漲至而今的每擔一千四百四十二兩,究其緣故,首推洋藥進口備受限制。其他經由本關前往別處貿易的貨物,則難以獲取可靠的資料。唯一能夠確認的是:自從白銀與黃金及利錢的兌換價格貶值以來,所有貨物的總值若以銀兩定價一定有較大幅度的增加。至於日常生活用品,則有較多的有用資料。本十年間,各種食品價格由百分之五十升至百分之八十。米價由每擔四元劇增至七元。因鹽稅增加,鹽價由每斤一分升至四分。雞蛋、家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473頁。黃德鴻:《澳門掌故》,第8頁。
62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禽、魚、蔬菜、木柴、木炭都已漲價。豬捐與屠捐這兩種稅項分別對活豬或豬肉徵收,致肉價上漲。生活費用上漲自然要求增加工資,各階層的工資現已增加大約五成。十年前,僱傭勞工每人每月五元已覺滿意,而今則要七元半。十年前,紡織工人每日工錢有二十五分便已知足,而今每日工錢則要四十分。澳門的工錢更高,非技術工人每月十二元已算最低工資。所以一般低下階層的勞動者,要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一般還可以有最低的保障,也吸引了不少中國內地移民進入澳門。如1712年,“‘中國’大陸發生饑荒,許多人餓死,不少人逃到澳門。‘議事會’向總督報告無法管教這些人,因為他們為了自己的子女和親人能有飯吃甚至互相殘殺”。人口的移動,一般都是以趨利避害為動力。也說明了澳門的生存環境與生存條件,相對於當時的中國內地,令這些走投無路的內地饑民,感到有一線的生機與希望。事實上,以清代的物價與生活水平以及就業狀況等綜合而言,一般情況下,澳門還是能夠給中低下勞動群眾提供基本保障。嘉慶十四年(1809)年二月,有載“其大西洋自前明嘉慶年間即寄居此地,迨我國朝已有二百餘年,其船貨到粵,止徵船料,不納貨稅,仍歲輸地租銀五百兩。近年生齒日繁,大小男婦約計共有三千餘名口。其華人在澳門開鋪落業者,男婦共有三千一百餘名口。因夷人止知來往貿遷,凡百工所備,均需仰給華人,而貧民亦可籍此稍沾餘利,歷久相安,從無爭竟。”清代澳門經濟收入的差距與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狀況,大體上反映了清代澳門中國居民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的發展趨勢。一方面,一般情況下,下層勞動民眾仍能依靠勞動收入,基本上能夠維持其生存的空間與需要。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出現貧富差距,而且在清中後期,更進一步加劇,形成清代澳門中國居民生活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特點。清代澳門的社會經濟,總的說來,還是不斷發展和進步的,但是廣大下層民眾,其消費生活長期處於較低水平。有不少中國居民或靠賑濟,或靠微薄的工資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85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85頁。中山市檔案局(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50頁。
629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為生。順治五年(1648)粵中發生大饑荒,不少人逃到澳門。據載,在澳門三巴教堂正面的臺階上,每天都有耶穌會士向1,500名中國饑民散發賑濟物。1854年,美國海軍準將佩里在他所著《美國海軍遠征中國及日本紀實》,曾記述了廣州與澳門、香港等地的社會狀況。如僱用僕人方面,他指出在:“家無女主人的洋商從不僱女傭,甚至某些英美家庭有女主人也不僱女僕,僅用男僕。他們所陳述的理由是很難找到忠實的女僕。但應看到家有小孩的家庭都僱澳門的男僕,或被稱為‘阿媽’或‘保姆’的澳門女僕。女僕的工薪為每月4美元。如將其帶到廣州或香港,她們便索要補貼。她們中很多會講一些中英文混雜語,俗稱洋涇濱英語。乍一聽,好像滑稽可笑,然而人們不得不使用之以便溝通。具有這種本事的澳門女人索要的工薪也較高。”這些屬於低下消費層的民眾,儘管有一定的收入,但也衹能是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生活水平並不那麼高。與同時期廣州同一階層的民眾收入比較,或可推斷出澳門低收入階層中的生活水平。佩里將軍提及:“在廣州也有水兵僱女人做些簡單的針線活。她們和我國縫衣工或有英國的女僕一樣,收入非常微薄,聊以糊口度日,胡德曾用淒慘的詩歌吟出了她們的悲慘境況,她們每日的收入僅5─7美分。男裁縫工薪稍高,登門做工,每天12小時,工薪25美分,保障了自己有飯可喫,用他們自己的話講,保障了自己的飯碗,經常可見邋遢不堪的小腳女人在大街上隨地而坐,手持針線活和幾塊破布,隨時準備為行人縫衣補鞋,夜幕降臨時,便帶着工具,邁着似乎頗為自豪的可怕小腳一高一低的返回家中。”說明了廣州低收入階層的生活狀況與生活水平。而澳門也與廣州的情況相若,其低收入人士也衹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消費。1864年,法國人奧古斯特‧奧斯曼對澳門的記述中,曾對澳門水上的生活狀況作了較為詳盡的介紹。“大海灘(南灣)的三個碼頭成了大批中國女蛋民的大本營,這些女船民被稱為tankas(蛋家)。所有從澳門乘大船出發或到達該泊口的旅客,都必須在距碼頭有一定距離的月臺上拋錨停泊,會受到蛋家的歡呼,後者並且像猛禽一樣撲向來客‘我的船!我的船!船長!’(Myboat,myboat,captain)。人轉引自章文欽:《澳門與明清時代的中國天主教徒》,《澳門歷史文化》,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47頁。文德泉:《一八五四年美國海軍淮將佩里看到的澳門》,黃啓臣等主編:《中外學者論澳門的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230頁。文德泉:《一八五四年美國海軍準將佩里看到的澳門》,黃啓臣等主編:《中外學者論澳門的歷史》,第240頁。
63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們在一片嘈雜聲中能辨認出這幾個音節來。他們在爭奪到港旅客的行李將之運上碼頭以後,便開始索取小費。此外,這些蛋家們都是很漂亮的少女,人們沒有勇氣向她們發洩憤怒之情,尤其是當大家了解到她們的悲慘生活,特別是當獲悉她們需要供養自己及家人時,便不會遷怒於她們了。這些長度最多不過三米的小船,是她們一年四季日夜間的唯一的棲身之所。這些船民的先祖係自臺灣遷來,過去曾從中國政府獲得在包括澳門在內的廣東沿海居住的許諾,但絕不允許她們上岸定居。她們在船上有一張折疊椅、一個小火爐、一張簡陋的床、淡水、爐火和很少一點食物。小船的後窗用一張草蓆拱頂遮蔽風雨吹打和日曬。其前艙有一名以漿武裝的女船夫,另一端是一名女舵手,操縱着一種劃槳式的舵,如同一條魚尾。蛋家們通常背負一點可憐的食物,這是其全家特別是其母親的食物。她們的服裝就如同其生活一樣光怪陸離,她們的頭上經常包着一種深色的頭巾,戴着風笠,衹能使人看到她們黃色和紫銅色的部分面龐。這些女子們身穿一種藍色、寬袖和短襟的上衣,從脖子一直覆蓋到膝蓋。肥大又色彩深沉的褲子一直垂到腳踝骨。她們始終打赤腳,蛋家們也裸露胳膊,喜歡佩戴白銀或玉質的手鐲。”可知這些水上人家,不穩定的低收入,使她們的消費生活始終處於較低水平。一些沒有收入的民眾更有可能淪為乞丐,這在清中後期日趨嚴重。上文法國人奧古斯特‧奧斯曼也有論述:“澳門的貧窮是令人慘不忍睹的。人們每走一步,都會遇到發出陣陣呻吟的乞丐。他們採取極端低三下四的姿態,以前額撞擊地面,再向行人出示傷口,以便乞討。這些苦人兒衣衫破爛,許多人居住在遣使會的麻瘋病醫院中,那裏集中了人類的所有苦難。”事實上,乞丐的問題在清中後期澳門,已經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澳葡當局不得不制定相應的安置措施,以穩定社會。1888年2月《澳門憲報》有載:照得查在本澳街上,常時目擊華丐甚夥,殊堪淒戚,自應設法禁止。又查此丐太多,原非本澳華人,是以本司暫議章程,該華丐應必須遵守,俟再商定實章,訂明如何辦理。茲將暫議章程開列於後。一、自西紀本日初九日,即華本月二十八起,嚴禁在澳行乞,所有華政衙門前發准乞之各牌,一概銷廢。轉引自耿昇:《清代西方人視野中的澳門與廣州》,《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3期,2004年。轉引自耿昇:《清代西方人視野中的澳門與廣州》,《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3期,2004年。
631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二、所有華人,無論男女,如委係不能作工度日,無資自養,亦無人倚靠,須向人行乞方得食者。此等華人至今日起,至華本月二十七日,應到華政衙門查明其情形。如過期不到,則不理矣,倘有實在緊要緣由,方可再理。三、所有非在澳生長華人,亦非在澳長久居住者,即送回原籍。如雖在澳久居,查其原籍有親人應當養他而有資可能養他者,亦送回本鄉。至其餘丐人,該華政衙門理事官應遵照本司飭令辦法,仍任自行設法,俾各丐兒不至饑餓。四、各巡捕營員弁兵丁應行阻止,不准丐兒入澳。如在澳見有丐兒,立即拘送華政衙門。清中後期澳門乞丐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地流入。本地居民中也有個別淪為乞丐,可能是喪失了勞動力,無法維持基本收入者。因為清代澳門的物價水平並不高,據黃德鴻先生的記述,“曾看過一份談百年民間飲食消費的資料,其間說及當年的一碗(雲吞麵)僅三分六銀。按當時的銀價折算,一元為銀七錢二,一角為七分二,三分六銀即合半毫子”。所以一般勞動者,要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應該有一定的條件。但不管如何,乞丐的出現,也反映了清代澳門的生活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其貧富懸殊的距離逐漸擴大,這或與清代澳門經濟波動相對較大有關。而且,清代澳門的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的貧富差異,直接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房屋消費為例。在中國居民的消費生活層次中,房屋消費的貧富差距最為懸殊。那些富豪商人買辦,可以有能力購買住房,甚至豪宅,刺激澳門的房地產業,而中下消費層的廣大市民,則可能無力置業或居住在環境較差的地方,形成鮮明的對比。1887年6月,葡萄牙阿爾諾索伯爵曾訪問澳門。他描述了澳門中國富有階層中國居民購房置業的狀況。他寫道:望德聖母堂(lgrejadeS.Lázaro),俗稱瘋堂,位於一個中國基督徒們居住的居民區內,為澳門的教堂中最古老的一座。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165-166頁。黃德鴻:《澳門掌故》,第12頁。
63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因此,每當新主教就職時,總是在這座教堂裏舉行儀式,而不是在澳門的主教堂(俗稱大堂)。這個居民區的中國人是澳門最好的基督徒,他們當中衹有很少人沒有移居過海外,而移居海外的人在獲得一小筆財富後,便匆匆返回澳門,然後想方設法在離瘋堂最近的地方買房子或買一塊地皮蓋房。這些中國人多象米尼奧(Minho,葡國北方的一個省)鄉村勤勞而幸福的移民啊!而且清代澳門的富庶階層的中國居民,更是佔據了澳門條件最好地區,作為棲居地。1900年,法國人G‧維沃勒爾斯曾對此作了描述,如南灣。南灣是澳門的驕傲。它是沿着海洋伸展的大馬路,整個海灣景色非常美麗,大海拍擊着碼頭的岩石,偶爾也漫過花崗岩防護堤,這裏的氣氛不像香港那樣壓抑,人們能自由的呼吸輕輕吹拂的微風。無花果樹枝繁葉茂,形成宜人的樹蔭。沿着海風搖曳。色調清新的涼臺,這一棟棟殖民地的樓宇,一座座大門,一個個平臺,這一切構成一幅漂亮的畫面……南灣大馬路上的豪華私人住宅都屬於那些賺了大錢後為逃避官府的稅款來到澳門的中國富商們,這裏的氣氛比香港清新,地皮也更加便宜。與此同時,那些中低下消費層次的中國市民,其居住環境與條件則十分惡劣。潘日明先生曾對不同貧富消費層次的居民狀況作了比較,他指出:“一百年前澳門的‘華人區’的住宅都是一層或兩層小樓,光線暗淡,通風也不好。有錢人家的房子在結構上大同小異,四周圍有一座磚砌的或石砌的高牆。有的住宅入口是石砌或木雕的拱形大門。門廊盡頭開有另一扇大門直通庭院。會客室坐落在院內。住室為彼此相通但風格各異的獨立建築,庭院呈方形,盆景千姿百態,池塘水平如鏡,與環形的門廊交相呼應。婦女的閨房常常是在庭院深處的樓閣內。窮人們住在郊區用土磚砌牆,茅草蓋頂的棚子裏。在新橋和沙崗的沼澤區蓋起了一幢幢木椿支撐的小屋。福州來的蛋家婆和她們的家庭生活在社會最底層。她們與子女、丈夫(可以在城裏幹活)以船為家,泊在內港或南灣,與雞、豬、狗同文德泉:《阿爾諾索伯爵筆下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布朗科:《十九世紀最後一年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2期,1997年。
633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吃同住。”不少中外文獻也記錄了清代澳門的中國居民居住生活消費的貧富懸殊。有些窮人家連住房也可能無力租賃,衹能寄人籬下。乾隆三十三年(1786)四月,有謂“廣東香山縣屬澳門地方,瀕臨大海,向為西洋夷人寄居,民番雜處。緣有民人方亞貴,向在澳門肩挑度日,寓居曾鳴皋藥鋪”。說明了尚有一些下層居民,無家可歸,其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甚為低下。1838年,法國人奧古斯特‧博爾傑曾描繪了澳門內港的貧民住宅區,那時一個由一些破爛的船和長長的舢板所組成的小村子。他指出:“對於一名歐洲人來說,幾乎絕無可能想像在如此窄小的空間,竟能容納那麼多人居住。那些最早來此定居的佔據了土地,並把他們破爛的船隻放置在那裏作為居所。這些船已不能用於航行,隨後而來的人則在船的四周架起木頭支撐,在先來者的居所上面築起一個類似平臺的臺。這個臺可以用來擱置自己的船。如果沒有船隻,可用草蓆在上面建造一間房子,它的屋頂也是用草蓆編成的。這以後再來的既無破船又無草蓆建造平臺的人,就在那些老居所之間掛起自己的漁網用於居住。儘管這樣的居住很不安全,但已能夠把整個家庭安置在裏面。有時候,一層平臺岌岌可危地容納了五六個居所,但儘管如此,居所的佔用者之間仍然不可能獲得任何特權,也沒有依附關係。”類似的所謂房屋,其實衹是把一些廢置在岸上的破船簡單組合而居,事實上,這些水上人家,其生活消費層次是最低的,其消費能力也是最差的,其生活條件與生活環境十分惡劣。後來澳葡當局不得不採取相應措施,強行拆遷類似的貧民聚集區。1886年2月1日,《澳門及帝汶省衛生司1885年度報告》曾指出:毫無疑問,1885年完成的最大工程是清除新橋水渠上用木椿支起的蛋民棚屋,在這些滋生瘟疫的棲身之處居住着一個骯髒、貧窮的群體。據輿論認為,他們當中部分人過着墮落和罪惡的生活,對健康和公共秩序構成危險,其人數大約在2,000人以上。受總督先生閣下委託,我仔細調查了那些可憐的臨時住區,並在最近的報告中提出了我的意見,粗略地談到一個敢於深入那些懸於空中的骯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73頁。中山市檔案局(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192頁。夏德新:《一八三九年的澳門:博爾傑的記敘和繪畫》,《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0期,1992年。
63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髒的空中囚室(請允許我使用這個詞兒)的歐洲人毛骨悚然的感受,那裏的人們確實過着再糟糕不過的貧窮生活。在報告的最後部分,我建議,唯一的辦法就是用火和斧頭。我把這些辦法呈請政府委員會審議,獲得批准。我非常滿意,隨後便實施了改善澳門的大工程,清除了一個巨大的傳染源,否則它也許會日漸擴大。首先,規定了一個期限,讓他們在三個月內搬走,我不知道他們出於甚麼想法,也許由於他們對甚麼都滿不在乎的本性,反正到時間沒有搬走,也許不相信會真的實施這一命令,也許已經約好進行甚麼抵抗活動,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沒有一個華人決定離開懸於更加骯髒的地面上骯髒的住處。政府不得不強行拆除。為維持秩序,警察事先採取了必要的措施。這樣,總督的命令才得以執行。實際上,這些貧困的民眾不是不想搬走,而是沒有能力搬走,他們無法支付基本居所的生活消費。1895年3月,有報導謂:“離前山二十里之遙,有地名壇洲者,皆蛋民耕戶,沿海之畔,相聚而居,搭蓬為寮,無一磚屋。”清代澳門的房屋消費,不僅居民的居住環境和居住條件有天壤之別。即使有能力置業的中下消費層的居民,在房屋結構上,也與富豪階層有較大差別,體現了生活水平的差距。1894年10月,有載:“澳地人居稠密,店戶繁多,計其人數,不下十萬餘口,日有所食,則必有所宣洩,此理之自然。顧計自能設廁之家,十不得一。澳門屋租雖平,屋宇亦大,第此惟中上之戶耳。貧寒居處,舉目皆是床榻,且不得安靜,而何望夫竟設廁。各等小店,更惟期屯貨經營。安有餘地別籌所急耶?以故遇有內急,賓士數百步而悵悵然無以自解者,所在恒有也。西官知其然,因於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議事公局議定新規,通澳應增廁所八間,以便居民。”反映了不同生活層次,其生活水平尚有較大差異。清代澳門的飲食生活消費,也體現了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當一些富豪階層在酒樓花天酒地大魚大肉的同時,而下層勞動人民可能還在忍饑挨阿豐索:《澳門的綠色革命(19世紀80年代)》,《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6、37期,1998年。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81頁。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31頁。
635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餓。1839年,法國人奧古斯特‧博爾傑曾描述了澳門飲食生活消費的差距。其謂:“越是走進中國居民的城區,豪華的商店越少,僅有的幾家商店充其量說還算乾淨,貨物擺放整齊。斜巷上鋪的石塊越來越少,有時還殘缺不全,留下一個個小坑,而一頭頭豬又把小坑拱的越來越大。我的上帝,多肥的豬啊!肥的滾圓!肥豬數目之多,說明中國人偏愛豬肉。富人們喜歡吃貓、狗,甚至老鼠。真是各有所好了!”又謂:“稍遠處,一個看來不愁吃不愁穿的小個子自由自在坐在那兒,享用廚師剛剛端到面前的一盆盆的美味小吃,然而他身邊的那個窮人卻要在買這頓飯之前,反覆計算是否還能剩下第二天的花銷。另一個角落,一個男子正在揀拾到處可見的、連大肥豬都不屑一顧的菜葉,貧富如此懸殊,而每個人都聽任命運的安排。”生動地描繪了清代澳門不同的社會生活消費層次的不同飲食生活景況,而且這種貧富差距又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光緒十五年(1889)十一月午集第12期《點石齋畫報》載:“新聞報稱:澳門的天主街某客棧寓一僧,饒有財,日招妓侑酒,棧主乘間諷以言,答曰:吾目中有妓,而心中無妓,侑酒,何害也?”酒席以妓相陪,似乎已經成為清代後期澳門富豪階層的消費飲食文化特色。又光緒十九年(1893)革集第12期《點石齋畫報》也報導了那些醉生夢死的有錢人家的生活畫面。其謂:“澳門人某甲喜杯中物,兼嗜狹斜游,與其友乙、丙評花醉目,朝久過從,頗稱莫逆,每當連袂偕遊,興高采烈,往往飛花令到,百罰不辭,少女謎成,雙聞為笑,見着皆目為翩翩俊侶,而不知其為市儈俗骨也。一日,甲招邀舊侶至新填地街某私寮迷樓,既登,此心先醉,可人呼得,遞勸深杯。適是夜,天氣酷熱,調冰雪藕,猶苦涼意全無。甲酒至半酣,漸覺內屏不耐,因起座於樓窗畔,披襟當風,快然自得,高談雄辯,醉而愈豪,頓忘容膝之外即下臨天地也。一時頓足起舞,不覺飄墮下樓,戛然一聲,至前街而止。同儕急往撫視,已頭破血流,罔知人事,舁往醫院求治,已云不救。……其不至樂極生悲也。”反映了富豪階層驕奢淫逸的生活畫面。而不少低消費層次的民眾,可能正為日常生活的簡單消費而提心吊膽。晚清梁喬漢曾經有一詩描繪了人力車夫的飲食生活困境。其云:“賃車一日費金多,辛苦生涯力自任。度日有餘租不足,得枵腹稅難禁。”可知清代澳門下層消費夏德新:《一八三九年的澳門:博爾傑的記敘和繪畫》,《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0期,1992年。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384-385、388頁。章文欽:《澳門詩詞箋注》(晚清卷),珠海:珠海出版社,2003年,第249頁。
63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層次生活水平之低。與那些富豪層次的生活水平成了鮮明的對比。其他生活層面也存在着不同的消費層次與生活水平。如喪葬消費,也存在不同的等級差異。1881年6月6日,有載:“上刊發之札諭,所議華人墳園之章程。”“該墳墳園內地分開三段,編定其名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其第一等之地係開永遠墳所用,其第二等地係為開暫時寄葬之墳所用,其第三等地係為暫時寄葬,並不取地價之墳所用。附款:所分地段,每段均有石界豎明分別為何等”,不同的等級,其所消費的價錢也各不相同,同年6月18日,又有載:“發賣墳穴價單附列:第一等永遠墳,每穴價銀三十元,第二等暫寄葬墳,每穴價銀二元,以五年為期。埋葬七齡小童,每穴價銀一元。倘買永遠墳為一家之墳,其價銀壹百大元。”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他們在社會生活中消費能力與消費水平,可能有較大的差距。他們各自有不同的生活消費選擇,即使娛樂休閒活動,也劃分不同的消費生活層次。1828年,有載:“澳門最普及一項娛樂運動是跑馬。場內有為上流人物專設的特殊席位。”主要是專為中外富豪消費層次的特權人物而設的特權席位。清代澳門中國居民的生活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是由不同的經濟收入與財富收益所決定,由此構成了社會生活中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與消費群體。大致可劃分為富豪消費層次,由一些富商或中國的內地官宦人家所組成,他們過着過分奢侈的生活,其消費也日趨於畸形;或有中間消費層次,主要是由一些中小商人、公務人員,或是從事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士所構成,他們的消費主要體現了富裕生活特色,他們的收入較高,生活穩定,具有較強的消費能力和較高的生活水平,是清代澳門社會生活消費的重要群體;或有低下消費層次,主要是一些從事低端職業或者無業市民以及水上人家,他們一般生活較為拮据,入不敷出,生活消費水平較低。有人甚至淪為乞丐,他們追求的是維持簡單的溫飽生活,以保證生存需要,他們的消費能力一般較弱。各消費生活層次,主要體現了貧富懸殊的特點,而且在清中後期,這種差距進一步加劇,或與澳門社會經濟的起伏以及轉型有較密切的關係。當然,類似的社會貧富懸殊,相對於中國內地而言,其差距有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45頁。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48頁。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44頁。
637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所縮短,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相對較容易保證,因此成為中國內地移民的又一重要避難選擇。與清代澳門總體經濟大體上不斷發展比較,下層勞動民眾的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相對較為滯後,貧富懸殊差距似乎有不斷擴大之勢,也導致了社會的分化,對澳門社會的發展始終存在着不穩定的因素。二、澳門外籍居民的經濟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澳門的外籍居民主要是指居住在澳門的以葡萄牙人為代表的外國人士,也包括土生的葡萄牙人,在他們的社會生活中,隨着澳葡當局管治權力在清代不斷加強,外籍居民在澳門的政治地位也在不斷的提高,對他們生活消費層次的形成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帶來了重要的支持。當然,清代澳門外籍居民,其經濟收入也是高低不同,其生活消費層次與生活消費水平,也因時而異,往往隨着清代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伏而出現波動,也可能導致其社會內部的進一步分化,生活水平參差,貧富懸殊的情況不時可見。首先,澳門的外籍人士的薪金收入也存在着較大的差距,政府高級官員的收入較高,據載:我未能知道早期澳門總督的薪俸是多少。1636年,其薪俸為每年1,000両,1740年是每月90両,現在則是每年2,000両。有關葡萄牙發現史的編年史家斷言,如同葡萄牙的許多擔任公職者一樣,澳門總督同時還揮劍躍馬,可以自由地擁有船隻和貨艙。商人們抱怨說:總督如此精明地經營他的生意,以確保航海和交易中的可觀利潤。國王若奧四世在1720年9月3日的一封信中,力圖制止這種獲利的迫切心情,他宣佈,總督不得以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但是,長期以來……這類禁令收效甚微,甚至毫無作用。又有謂:“目前的判事官,同時代理海關稅務官(JudgeoftheCustoms)每年的收入為2,000両。他的津貼,包括從海關衙署得到的,我想估計每年會有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68-69頁。
63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000両,擔任這一職務的官員,一直被禁止從事貿易。1803年3月26日的王家法令還規定:此職禁止連任,不過一直到1824年,這一規定都未得到執行。這一年發現,一位紳士擔任民政部門的首腦達22年之久,他來澳門時不名一文,決心致富,雖然後來未能實現。”可知,在政府擔任高級公務員的外籍人士其收入較高,史稱:“凡法王、兵頭,判事官,歲給俸一二千金有差,理事官食其所贏,不給俸。”而且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還有一些額外的收入。有謂“在額外支出的一類中,很值得一提的是,議事會成員自己確定擁有100擔檀香木,將其賣給投機商,分取所得的100元到120元,他們可用這筆錢縫製一套新衣服,在基督聖體節(Corpuschristi)的遊行中穿着。其後,國王金庫又遭洗劫,100元被挪用於服飾,這樣議事會成員可以穿戴整齊。最後收入減少到如此程度,以至守軍幾乎支不到薪水,而議事會成員還是不加考慮的瓜分500両。與桑多米爾伯爵1734年的禁令相反,直到1742年,他還在分取小帳。這些任意非法取小賬的做法現在已經被禁止。議事會成員一直得到酬金,而且實際上在小額酬賞方面,每年不超過600両”,其額外收入非同小可,其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必然為高。在清代澳門的外籍人士消費層次中,高級神職人員的薪金收入也十分豐厚,據載:1883年,果阿方面決定,在任署理主教的薪金是500両,同時作為代理主教,另加200両。主席的薪金是280両,另外四名高級神職人員每年各有薪金240両。這些人下面,又由六名助祭、兩名副助祭、六名特派神甫,每名助祭的薪金是200両,副助祭是100両。特派神甫和典禮神甫的收入由教士機構的專款支付。三名副職神甫,即主教座堂助祭、風順堂的副主教和花王堂的副主教,每人每年120両,再加上他們參加一些活動,通常有些額外的收入,所以副職神甫的職位是足夠輕鬆而舒適的。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71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5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71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77-178頁。
639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還有那些從事澳門對外貿易外籍商人,也居於高收入的生活消費層次與社會群體。有謂:“其俗以行賈為業。富者男女坐食,貧者為兵,為艄公,為人掌舶船。婦女繡金帶、炊餅餌、糖果粥之以糊口。凡一舶,貨值巨萬,家饒於財,輒自置舶,問其富,數舶以對。資微者附之,或數十主同一舶。”當然,類似海商這樣的消費層次與消費群體,常有較大的風險。一有甚麼意外,就可能導致經濟破產,而淪為低下層社會群體。所謂:“每歲一出,出則數十百家之命系焉,出以冬月,冬月多北風,其來以四五月,四五月多南風。計當返,則婦孺繞舍呼號以祈南風,脫卒不返,相率行乞於市,乞者常千人”。特別是清代中後期,隨着中國與東南亞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澳門的外貿經濟更是經常受到周邊市場競爭的威脅,從而降低了外貿獲利的利潤值,史載:“葡萄牙初至澳門。其本國商船來者甚多,極為饒裕,迨後印度南洋各埔頭,多為諸大國所侵奪,本國估帆,遂致絕跡,生計日益貧窘,僅以屋租為養命之源。其居澳門者,長子孫已數百年,粵人謂之土生仔。生齒既繁,憂貧特甚。”儘管如此,依靠外貿致富的外國商人,總體上仍然屬於高收入的生活消費層次,具有較高的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外國人彼得‧芒迪(PeterMundy)在18世紀時曾經提起過當時處於黃金時代的澳門。其中所提到的澳門外籍人士的華麗衣飾,大體上也可以了解澳門的外籍商人的生活水平。因為除了政府官員和教職人員,澳門的外籍人士大多從事商業。他指出:這裏有許多富有的男人,他們的穿着和葡萄牙人一樣,他們的妻子和果阿女人一樣也穿莎麗、帶紗巾,後者包頭,前者裹在身上,走路時穿平底鞋,這就是澳門女人一般的裝飾。衹有高層婦女才有資格坐像倫敦的小轎那樣的轎子。轎子遮蓋得嚴嚴實實,有些還非常華麗昂貴,從日本運來。如果不乘轎出門,從外表來看人們難以分出誰是女主人,誰是女傭或是女奴,他們都用莎麗裹住,衹是女主人的莎麗質地比較好。……這些女人在家中外面套一件袖子非常貴重的衣服,因為日本人日常都穿着這種衣服面料稱為和服,有許多和服從日本運來,用染色絲綢做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6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6頁。徐繼畬:《瀛寰志略》,上海:上海書店,2001年,第224頁。
64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成,很高雅,另一些也很昂貴,是中國人在這裏製造的,有彩色和金錢刺繡。可以想像這些生活消費層次較高的外籍居民群體,其生活水平之高,連家中奴婢的消費能力與消費水平,也超過了一般平民百姓的水平。1776年1月,“弗蘭薩‧貝尼婭聖母”號巡洋艦艦長尼古拉‧菲爾南德斯‧達‧豐塞卡(NicolauFrenandesdaFonseca)指揮該船於1774年8月23日在澳門停泊,他在1774年1月寫道:在澳門,葡萄牙人被視為貴人,最富有者出門時乘四個奴隸肩抬的轎子。還有兩個奴隸為其撐傘……至於女人們,要人的女人們深居簡出,出門則乘轎。除了個別人穿歐洲式的裙子和外衣外,大都衣着可笑。他們的處境使其高傲而懶惰,因為除了生育子女外,無所事事。這些無所事事的富有群體,他們的消費能力往往十分驚人,近乎揮霍。1887年,葡萄牙阿爾諾索伯爵曾經寫道:澳門有許多極其富有的家庭。但是隨着禁止苦力向海外移民,隨着1874年可怕的颶風和隨之而來的洪水、火災及其偷盜,這些富有的家庭衰落了。在遭受致命的天災打擊下,衹有少數將財產投保於保險公司和在香港有財產的人倖免了,直到今天人們仍夢幻一般的談論着當年的奢侈之風,那時有婢女陪伴出席舞會的貴人們,一個晚上就要換三次夜禮服,有的富有人家將金磚墊放在門後的地板上,以防止門打門時撞上牆壁的護腳板。每當有浪漫歌劇上演時,主角女演員出來謝幕時,觀眾的激情不僅化為像雨一般的鮮花拋向舞臺,而且還向演員擲去珍珠項鏈、鑲着寶石的首飾、玉石和紅寶石。富有的人家幾乎不用工作,但是掙的錢卻非常的多,他們過着紙醉金迷,寄生蟲般的生活。阿馬羅:《不被人知的澳門土生婦女》,《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4期,1995年。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72頁。文德泉:《阿爾諾索伯爵筆下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
641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或許阿爾諾索伯爵的描述有過分誇張渲染之嫌,但也可從側面反映了富有的澳門的外國人所具有的消費能力與消費水平。1902年正月,有一寶石的廣告或可說明了澳門富有澳門外籍居民中的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其載謂:“啓者:現由英國、美國附來寶金各色首飾一大單,巧妙鑲配寶石、鑽石、紅寶石以及新金山與堅士蘭最好真珠,另有至好巴西國鑽石、紅寶石及堅士蘭火鑽石。此單寶石,初欲附經小呂宋各處發賣,但因小呂宋現今入口稅過重,故將就地原價沽出,前日亦有許多在香港沽去,現今仍留許多在澳門發售,諸君欲采藏寶石者,誠大機會也。各物現存興記酒店,限賣八日。價值列明,任人觀看。”說明了類似的高消費,在澳門的中外富有的高消費生活層次中,還是具有一定的市場消化能力。另外,儘管清代澳門的外籍居民,可能依靠相應的管治優勢,有較高的政治地位,但是也形成了高低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其收入也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如軍隊中的士兵,就是屬於較為低收入的社會群體。清代澳門,“總督兼軍事指揮官,在誓言中承諾保護這個地方。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招募印度兵,在本地招募年輕人,組成一支軍隊。整個軍力應該為400人和16名軍官。1834年,這支軍隊的數量為240人,以及相應數量的軍官。士兵每月有六元的薪餉,每兩年發一次新軍服,軍官則依據其資歷發給薪金”。必然具有不同的消費能力與消費水平。事實上,在澳門的外籍居民中,也存在着嚴重的種族等級。有謂:“侍童有黑白兩種,白者曰白鬼,質如凝脂,最雅靚,惟羊目不眴。黑者曰黑鬼,絕醜怪,即所謂昆侖波斯之屬也。白鬼為貴種,大率皆子弟。黑鬼賤種,在僕隸耳。”不同的等級,其政治經濟地位與收入待遇均有較大的差別,必然導致貧富懸殊的加劇。這種貧富懸殊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在飲食生活方面,據《清朝文獻通考》卷298《四裔考》記載:“佛朗機,一名和蘭西,亦紅毛番種也。……其人長身高鼻,貓睛鷹嘴,拳髮赤鬚,恃強凌弱諸國,無所不往。衫袴至垂脛,皮屨,服用瑣袱西洋布,貴者冠,賊者笠,見尊長輒去之。飲食不用匙箸。富者食面,貧與奴僕食米。”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第327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79頁。杜臻:《粵閩巡視記略》卷2,孔氏岳雪樓影鈔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37頁。
64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又在居住生活方面,清人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3有云:“夷屋麟次,番鬼雜遝,儼然一外國也,明代許西洋租地。交市衹一千三百八十人耳。今所侵殆數倍矣。其人皆樓居,高樓峻宇,窗扇悉以玻璃,軒敞宏深,令人意爽,樓下多如城之甕洞,賤者處之。”其所謂賤者,多為僕人一類的低下消費者層次。有載其屋多為樓居,“樓門皆旁啓,歷階數十級而後入,窈窕詰屈,已居其上,而居黑奴其下”。又喪葬方面,也體現了不同的消費層次與消費群體方面,史載澳門的外籍居民:“尤薄於送死,家有喪,號哭不過七日,不炊,親友饋之食。無棺槨,舁支糧廟公匣,至殮,以布帛覆以罩,僧鳴鐸前守。赴素所禮拜之廟而喪葬之。及至,出諸匣,富者入資多,許於天主前穴地槁葬,鐫志姓名於石,貧者棄葬廟外。其富者又分資獻諸廟。葬之日爭為鳴鐘,其妻、子迄無一送者,故僧以日饒。”事死如事生,反映了不同的生活消費層次,在喪葬上也有不同的待遇。當然,外籍居民中,也有個別社會群體在喪葬方面,也體現了平等待遇。1887年,阿爾諾索伯爵曾經有記錄:“澳門有三個墳場,天主教墳場、英國人墳場和回教墳場,回教墳場內的墳墓完全一樣,或者說分辨不出哪些是富人的墳墓,那些是窮人的。這才是真正的充滿平等的墳場。”類似的平等似乎未能在清代澳門的外籍居民的社會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清代澳門外籍居民的社會生活消費層次與社會群體,由於經濟收入不同,其貧富懸殊也是相當的嚴重,有些人衹能依靠慈善公益,維持一般的生活。史稱:“北隅一廟,凡蕃人男女相悅,詣神盟約誓畢,僧為卜吉完聚,名曰‘花王廟’。南隅有廟曰‘支糧’,如內地育嬰堂利,門側穴轉鬥懸鐸,有棄其子者,制繩響鋒,置轉鬥中。僧聞鐸聲至,收而育之。別為‘醫人廟’,於澳之東,醫者數人。凡夷人鰥寡煢獨,有疾病不能自療者,許就廟醫,其費給自支糧廟。”又據1910年12月11日《申報》載:“某西人函稱:禮拜四吾到加那臣尼院遊覽,尚見有女尼十五口在內,又有嬰兒無數並老婦多口,多位盲聾跛啞貧弱無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621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0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7頁。文德泉:《阿爾諾索伯爵筆下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第63頁。
643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依靠者,衹靠慈善女尼為之養贍,現聞陸軍中人正在倡議捐款以為該尼院之經費。”類似的低收入消費階層,其生活水平可想而知。有些人甚至可能淪為乞丐,特別是經濟出現低迷之時。如清代澳門外籍居民多以貿易經商為之致富。一旦經濟出現衰退,貿易停頓,澳門的外籍居民不願意也不可能轉行,尋找出路,很容易淪為乞丐。曾有記錄云:“懶惰的葡萄牙人在晨禱和晚禱之間的空閒時間,就在當地議事堂的廣場上遊蕩,和這些人相比,勤勞不倦的中國人形成一個明顯的對比。有些葡萄牙人身穿陳舊的絲質衣服,一手拿一個袋子,一手拿一把刀,向街道上來往的英國人乞討,這是常有的事。”又有謂:“今天主教久奉禁絀而不行,而各番生齒日繁,回易之利亦減於昔日。以故來澳之夷頗少,而在澳者又多死徙而去,今在澳之夷約六百餘家,每家約三男而五女,其樓房多空曠無居人,賃華人居之,是少於昔。……今澳夷中已有流為乞丐匪類者,行乞之夷婦尤多,是貧於昔。”一些黑人的奴僕,甚至依靠盜取鄉民上墳出殯的貢物充饑。1814年10月26日“朝廷命官蘇邁(Sou-My)致函澳門檢察官菲利斯‧若澤‧科布英拉,提醒他採取措施,防止葡萄牙居民家中的黑奴跑過關閘竊取鄰近鄉民上墳出殯的貢物,以防止起事端”。可見不同階層不同的經濟收入,形成不同的消費生活層次,其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或有天壤之別。反映了清代澳門以葡萄牙人為代表的外籍居民中,同樣存在嚴重的貧富懸殊問題。三、餘論清代澳門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不管是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因其收入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消費生活層次。這些不同的消費層次,往往具有不同的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導致了社會內部社會群體的不斷分化。由於財富來源與財富積累不均,很自然造成不同消費生活層次的貧富懸殊問題,而且在不同的社會消費階段,不同的社會發展條件下貧富懸殊或大或小,制約了整個社會經濟與社會生活的良性發展,清代澳門社會也不例外。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365-366頁。斯當東:《英使謁見乾隆紀實》,葉篤義譯,上海:上海書店,1997,第523-524頁。張甄陶:《澳門圖說》,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九帙,杭州:杭州古籍書店,1985年。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17頁。
64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澳門作為一個缺乏內部生活資料資源的社會,其內部生活消費,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外來的供給供應。因此其消費生活的供給常常存在一定的政治經濟風險,也令其社會消費生活消費層次經常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據《澳門專檔》卷3載,同治三年(1864)十二月二十二日,廣東巡撫郭嵩燾曾有致總督函,指出“澳夷貧富因時變易。明時及國初海禁甚嚴,奸商倚附居奇,澳夷亦因之致富。迨海禁開而夷亦漸貧。其後洋藥販運中國,以澳門為屯聚之地,而夷又富,迨洋藥銷行漸廣,澳夷無所得利夷又貧。近則擅地稅公鈔之利,奸商市儈附之以取重,日益加富。本國公用亦多取給澳門,其在澳久居之夷戶,無執藝者,乞丐娼妓亦皆有之。與內地人民無異”。特別是香港開埠以後,澳門逐漸失去原有的優勢地位,統治衰退已不可避免。澳葡當局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各種稅收,導致經濟進一步惡性循環,更加速了澳門經濟的急速下滑。《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指出:“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澳門的商業環境受到的限制,香港的持續富裕及其商業重要性不斷加強,肯定會使其成為澳門強大的競爭者,並且將商業貿易從拱北吸引到九龍。過去,往往有很多因素掩蓋乃至調和着這種競爭。但是,隨着這些因素的消失,競爭的嚴重性逐漸顯示出來。當香港顯得一年比一年重要的時候,這個新興港口對澳門的挑戰,曾經為下列因素所掩蓋:從澳門出發的苦力販運有利可圖,雖然香港島割讓以後也參與了走私洋藥,一以貫之的將洋藥走私貿易仍使澳門成為洋藥的聚散地,主要是由於粵海關部的安排,使澳門成為西海岸的貿易中心,澳門利用中國的文化科舉考試,開設所謂‘闈姓’彩票,獲得巨額利潤,這些有利於澳門的因素已經接連的消失。”“上述促使澳門獲得的巨額利潤的眾多財路既而中斷,加上由於印度及荷蘭的茶葉入口競爭,澳門的茶葉貿易漸趨停頓。澳門的繁華及其購買力都備受削弱。此外澳門官府實施的制度措施導致澳門降低了其原先的商業中心地位,在澳門,大宗貨物的費用為每噸六分,而香港僅徵二分半,這就促使輪船由澳門轉經香港。稅收的增加也導致同樣的結果。如今,澳門的資金已經不能和香港的資金競爭。貿易的發展自然向最重要之中心傾斜,必然會捨棄澳門奔赴香港,除非前者的生活支出及倉儲費用明顯少於後者。以前,澳門曾受惠於較少的生活開支與倉儲費用,而今葡萄牙為了應付不斷增長的財政需要,不時開徵收稅,遂使澳門迅速喪失這種優勢。”清中後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上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76頁。莫世祥等主編:《近代拱北海關報告資料匯編(1887-1946)》,第25-27頁。
645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期澳門的經濟衰退,嚴重影響了中外居民的經濟收入與生活消費能力,導致了生活水平的迅速下降,其生活消費層次也出現了波動,貧富懸殊進一步加劇。1909年3月25日,《華字日報》曾載“澳門彩票已經停辦,因承充人以近日該票頗不流通,虧累甚多,自願將存澳政府擔餉之銀八千元充公,准其退辦。澳門的地位大跌,聞有屋一間,六月以內,其價由四千元跌至一千元,可見商務直衰矣”。可知澳門社會生活消費層次處於不穩定狀態,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的運行曲線波動很大,貧富懸殊問題更進一步惡化,此其一。另外,隨着社會的發展,清代澳門市民生活水平總的來說是在不斷提高。而鴉片戰爭後,隨着澳門外貿經濟地位不斷下降,經濟也逐步向公共服務業以及旅遊休閒業轉型。從而令澳門在香港崛起以後,還能夠保持一定程度的經濟發展,其社會生活消費也能保持一定的水平。整個社會還是處於較為穩定和諧。綜觀清代澳門社會生活消費的發展歷程,似乎奢侈性消費的比重越來越大。特別是一大批中外商人以及旅行家、冒險家,他們追求生活上的享受刺激。隨着澳門經濟轉型中,商品經濟的活躍,公共服務消費的興旺,一些畸形消費行業也應運而生。賭博、嫖娼、吸食鴉片等非正常消費渠道日益增多,加速了清代澳門奢侈性消費的形成發展。所謂奢侈性消費,除了畸形消費外,還包括一般超出中等收入水平市民所能承擔的消費。所以奢侈性消費,是對澳門總體平均生活消費水平相比較而言。據外國人的有關記載中,清代澳門一些中國酒樓往往給那些富裕消費層次的人帶來了醉生夢死的天地。19世紀以來,有載:“最典型的應數酒樓,也就是中國餐館,在那裏可以欣賞音樂。在音樂中,人們吃喝嫖賭,猜拳行令,吞雲吐霧,閉目沉思。酒樓有各種不同的等級,我們走進‘山嶺’酒樓(cam-ling)酒樓,這是一間豪華的酒樓,有20間裝飾各異的餐廳:如象牙廳、黃金廳、翠玉廳等等。”可以滿足奢侈性消費的需求。又如喪葬消費,1829-1833年,美國人哈麗特‧洛曾對此作了有關記載,其謂:“一個華人墳墓處有四個大人和小孩在掃墓。每年他們來祭掃父輩和祖父輩的墳墓。來時在墳頭燃起一堆火,焚燒冥紙。他們鞠躬的時候,雙手放在胸前,接着下跪,並向墳墓磕頭。他們口中念着他們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223頁。伊莎貝爾‧努內斯:《舞女與歌女:澳門妓業面面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5、16期,1993年。
64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祭祀的話語。他們拿來大量鍍金紙焚燒,估計有多達15種不同的食物擺在墳前。我相信,他們的做法是讓祖先或他們的靈魂來品嘗,並且發現他們仍未被忘記。在這個季節裏,所有墳頭上都別有紅和白色的挽聯,上面寫着一些話語,同時有的擺上兩個新鮮的花圈,他們對死者的墓地十分迷信。據說廣州的商人潘文海,其母親在兩年前就去世了,在沒有找到令人滿意的墓地之前,一直保留着她的遺體……”這些消費支出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澳門的喪葬消費,一般的消費支出或可勉強湊合。若講求排場,規模較大,形式豐富,及非一般市民所能承受。1895年2月6日《鏡海叢報》有載,大西洋男爵亞宋生,“生平和洽待人,不作崖岸。去臘二十四日,感受寒疾而歿,得年七十有一歲。而娶妻室,生子三女二。沒後清貧殊甚,囊無餘錢。其所管查核鴉片生貨出入口差事,月俸七十元,不足以贍葬。時送客如雲,皆念其生平者。然而生平之困苦,則固不可得而念焉。”作為一個月俸70元的中高級公務員,其喪葬消費尚不足贍葬,當指奢侈性消費為是。所以哈麗特‧洛筆下的喪葬消費,體現了奢侈性消費特色。在清代澳門的社會生活消費中,一些較為高級的奢侈品,可能一些中高級的公務員,也難以承受。這裏或可作一比較。1894年10月10日有報導云:“前數日,紅窗門廣泰鐘錶店有外國人到店,托言賣表,因取金表一枚觀看,議價銀三十五元,乘人不覺,遽袖表而遁。店主馳追不舍,約有數街之遙,方將其人提獲。但該店畏官省事,不欲叩控西衙,取回原物,立將其人省釋。”姑且勿論此外國人是否有經濟實力購買金表,但至少說明清後中期的澳門社會,購買一個金表或相當於一個中高級公務員半個月的薪金,而其他下層市民更是難以想像。但既有賣方市場存在,必然有買方消費市場的支持。可見奢侈性消費在澳門還是有相當的購買力力,正如1895年7月3日《鏡海叢報》所載:“古人云: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故欲驗地之盛衰,必先驗的人之眾寡。人既眾多,則百貨自然暢銷,而況異路偏財,得之易者,散之亦易。一擲得盧,即可連宵開燕,所以自有省客抵澳,而名仙廣、昇東棧等店,客常滿座,酒不樽空。燈火輝煌,光直燭乎霄漢。笙歌嘈雜,響欲遏乎行雲。至於楊柳門前,枇杷巷裏,車聲乙乙,衫影轉引自吳青:《哈麗特‧洛筆下的近代澳門多元化社會(1829-1833年)》,《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3期,2004年,第91頁。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61頁。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07頁。
647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翩翩,此則獵豔而來,彼又尋香而往。或飛觴而醉月,疑開不夜之城。或添酒以移燧,共訂三定之石。而昔時鶯燕悉聞風而返舊巢,此日蕭簧,更計日而翻新曲。薄幕之際,各南灣,馬蛟石等處,紅男綠女,招友呼朋,不啻鄭衛遺風,采勺贈蘭,詢訐且樂,豈固一時之盛也。而況為方興之未艾耶。”可見清代澳門在整體生活消費水平提高的背後,奢侈性消費的比重越來越大,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畸形消費的發展,加大了貧富懸殊的差距。19世紀,有謂:“澳門番攤賭館比比皆是,燈籠和油燈高掛,全天候接待客人,午夜才停業。為了不與賤民混在一起,富裕華人和歐洲人總是坐在二樓雅廳的圍欄四周行賭,這圍欄正好在樓下衣衫襤褸的窮人的頭上。賭注放在用繩繫於圍欄上的草籃裏送上送下。番攤的主人每年向財政部門繳納十二萬門澳門元。”其貧富等級涇渭分明,貧富懸殊不斷加劇。這也是澳門社會消費中奢侈性消費發展的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與趨勢。清代澳門社會,中西文化,華洋雜處。前期受廣東地方政權的實質性監控。中國居民的政治文化地位似乎與外籍居民並無太大的區別。但是隨着中國的衰弱,不斷受到西方列強的欺凌。特別是鴉片戰爭之後,澳葡當局不斷加強對澳門的管治,澳門的華人地位逐步下降,至少在薪金的收入上,或可說明了這一點。1909年7月22日《華字日報》曾經報導:“澳政府現因財政奇絀,擬裁葡人巡差,改僱印人、華人充當,因預計每年可節省二萬元云。”出現了同工不同酬,可能導致了澳門社會生活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也形成了中外有別的特點。事實上,清代澳門的中國居民與外籍居民,在社會生活消費能力與生活消費水平上,已經初步出現差別。據1835年2月有關的報導載:“在廣州與澳門間行使的快船票價格,對外國人是36元,它包括了許可證(費用)。如果不包括許可證為20元或24元,但必須冒着被中國官員拘捕的風險。但在上述的船上,當地人衹要付8元或是9元。而郵費則每封信收1分白銀,而本地人衹需付3厘白銀。”這並非是對澳門中國居民的特殊優惠,而是根據中外居民不同的消費能力與生活消費水平而做出的規定。不少社會生活消費內容也反映了生活消費水平的中外有別。1841年,美國長老會傳教士婁禮華牧師,在澳門就曾經發現中國居民與外國居民湯開建等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517頁。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第174頁。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第225頁。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第30頁。
64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的居家狀況相當的懸殊。他提出:“外國人居住的房子通常都有兩層,並且大而寬敞。僕人住在他們的地下室,上層是屬於主人的。中國居民很少或幾乎沒有人擁有超過一層樓的住宅,他們大多在屋內擺放一把或多把布扇子,用來歇涼。”1843-1844年,法國人奧古斯特‧奧斯曼也對此作了描述。他記載:“澳門分為界限明確的兩部分,即葡人城和華人城。葡人城幾乎全部面對海灣,乾淨且建築技術高超,擁有相當數量的豪華屋宇。在那裏可以看到多座教堂,主要有:聖約瑟堂(Saint-Joseph)、聖安東尼堂(Saint-Antoine)、聖方濟各堂(Saint-Francois)、仁慈堂(LaMiseri-Corde)、主教座堂(Cathedrale)。澳門議事會設於一座位於一個三角形廣場深處的大樓上。澳門最美的街區幾乎是人煙稀少之地,大家可以在那裏看到漂亮的房子由花園簇擁,其寂寞已使人難以忍受。街道幾乎全部是坡形的,從高高的圍牆中可以遙望到幾棵大樹的樹梢,其樹冠一直垂到圍牆之外。在華人城中,有一座官邸,以兩根大旗杆為標誌。附近有一個龐大的市場,內分為蔬菜、魚、肉各一廳。有數條狹窄,骯髒和喧鬧的街道,與葡人城的安寧、乾淨和清靜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澳門中外居民社會生活的差別。清代澳門不同的社會群體與社會階層,由於不同的經濟收入,構成了不同的消費生活層次,各自的生活消費能力與生活水平均可能存在較大的差別,同時這種差別,不僅貧富有別,而且中外有別,儘管這些差別經常受到經濟波動而顯得不那麼穩定,但一直存在於清代澳門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對社會發展帶來了重要的影響。原載《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10期。轉引自湯開建、顏小華:《美國長老會傳教士早期澳門活動述略》,《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3期,2004年。參閱耿昇:《清代西方人視野中的澳門與廣州》,《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3期,2004年。
649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宗教消費,與其他社會精神生活消費一樣,它的發展與否,一般是與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和市民生活消費水平的高低密切相關,有謂:“夷俗貴僧,故多建寺。其人將死,則均其資,以其半入寺,夷僧坐而享其利”。可見宗教信仰並沒有免費的午餐,需要人們投入,需要消費支出。澳門一般民眾,不管是屬於甚麼消費層次,都願意為宗教信仰而消費支出。特別是西方宗教,有載謂其:“唯以利啖人,從之日眾。凡一貧民入教,每歲予以十餘金,又讀書識字之人,入教每歲輒數十金。又另擇頭人,暗相邀結,牢絡分肥,為利尤厚。近年奉旨嚴禁,而貪昧者仍首鼠兩端,非為服教歸依,衹以利心難割。”澳門不少宗教團體在一些社區、醫療與教育等公益事業中建樹良多,也令信仰宗教的民眾不斷增多,推動了宗教消費的發展。據文德泉在《澳門人》一書中稱:“到那時為止,澳門有5,000多基督教徒居民。僅在市近郊拉匝祿區,就有98戶中國居民家庭信仰基督教。由此可判斷城外信教人數有1,000人左右。”在當時澳門的人口中,基督教徒已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他們願意和其他宗教信仰者一樣為宗教信仰而消費開支,從而令宗教消費成為清代澳門社會生活消費,尤其是精神生活消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陳偉明作者簡介︰陳偉明,暨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哲學博士。張甄陶:《澳門圖說》,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帙,杭州:杭州古籍書店,1985年。張甄陶:《澳門形勢論》,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帙,杭州:杭州古籍書店,1985年。文德泉(ManuelTeixeira):《澳門人》,澳門,1965年,第38頁,轉引自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1頁。
65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一、宗教事務消費宗教事務消費,主要是一般各種宗教事務所必需的生活消費。如宗教用品祭品的消費、宗教場所的消費等,信仰者都必須承受一定的經濟負擔。首先是宗教用品,以工藝文化品或供奉品的形式進入社會與家庭,讓宗教信徒作收藏或祈拜之用。1829年12月18日,有謂:“香山縣令重申禁止銅鐵匠向外國人出售各種銅製品。據廣州傳來的旨意,私自打製十字架、銅鐘等物品的銅匠若將上述雜物向外國人售賣,將被官府查辦。”主要是擔心西方宗教信仰,可以通過類似的宗教工藝文化用品的認識與收藏,得以在社會民間迅速傳揚。1887年,葡國人阿爾諾索伯爵曾描述了蓮峰廟所供奉宗教偶像的景觀,指出:廟內天花板光滑的木樑上可以看得見一排排整齊疊放的黑白相間的屋瓦,精心用白灰刷過的牆壁上畫着神奇古怪的神話人物。門和木柱之間有木制的屏風相隔,同拾級而進入的殿裏完全是一個樣,在一些長而窄的紅色木匾上寫着慶賀之詞和警句,殿內雕琢精緻的紅色香案上有條條突起的鍍金紋飾,香案上的青銅爐中燃燒着上貢的紅紙,蠟燭和紅灰色的神香在被呈金字塔形狀的紙花簇擁下的佛像前靜靜地燃燒着。香案的兩側是兇神惡煞的護衛天神。靠門的旁邊有幾個鑲嵌在牆上的佛龕,裏面的佛像安然自得地坐在椅子上,仿佛是在休息,他們形狀奇異的雙手總是相交疊放在他們令人可怕的大肚子上。甚麼表情的佛像都有:有的皆大歡喜,有的醉似神仙,還有的陰森可怕,相貌可惡。主殿內一側的橫樑上垂下一根粗繩,上面吊着一口大鐘。蓮峰廟內的一個殿內有一個石製的水池,池內淤坭中生着美麗的蓮花,一片生機。水池的大花板上開了一個方口,可以看到天空,形成了一個小小的天窗。香案上還擺着一些粗製的小木簽,將它們三個一組擲向空中,便可占卜出香客的命數。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47頁。文德泉(ManuelTeixeira):《阿爾諾索伯爵筆下的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
651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類似的宗教偶像,讓信徒們源源不斷前往供奉禮拜,他們所奉獻的宗教用品,如紅紙、蠟燭、神香以及占卜等等,都是信仰者在宗教消費上的一般支出。而隨着信仰者日益增多,一些祭品的供給日趨市場化、商品化,其價格也根據供需狀況而呈現浮動。1895年5月29日《鏡海叢報》載:據西人言,前禮拜內,華人大眾科有錢文,虔奉教堂中所供某神聖巡遊,因是而獲福,慶神之靈應如是云。神名法人名羅哥,本世家而素豐者,傾家財濟貧乏,遂至困窘。嗣緣歲有大災,人多患瘡而斃,神乃親為扶救,染及其身,臭穢難近,遂無所依倚,逃之空山。昔所畜犬,隨而不去,日覓野味以供之,數年各創皆愈。腿瘡潰爛成跛疾,故升天後現塑之神像,極似中華之鐵拐仙,掛竹杖掛葫蘆,一足不良,黑面拳須。西洋人奉為治疫之神,遇事類多靈應云,連日澳督、主教暨華政官並到醫院巡視病人,華政猶勤勤可嘉。五月初一日,有等愚民意視此日為元旦,以為改歲即免劫遠。如昔年之省港橫街窄巷,頻聞炮竹之聲,殷富之家則鮮聞矣,蓋能各禮焉。又有訛言,有神降於馬留洲,附言初四日,各戶之前當以糖一斤,鹽四兩焚之,自可消劫,是日米糠為之漲價。反映了宗教信仰或宗教迷信對生活消費的刺激。而提供有關供神祭品的行業也逐步成為清代澳門的重要產業之一。1903年4月25日《澳門憲報》曾載有有關神香行業內部調整的告示,其載:啟者:澳門打纜地廣福源號造辦中國神香生意,原係張亮即張清椿、蘇贊廷、張培劍三人同創開業,茲因張亮即張清椿、蘇贊廷二人志圖別業,於光緒廿九年三月初一日,即西本年三月廿九日,將生意數目算明,清還欠項,即將廣福源生意、字號、招牌、賬銀、家生什物,全盤頂與股內人張培劍承受。該股份銀兩如數收足,經已立明退股單。倘日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506頁。
65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後生意盈虧,與退股人無涉。仍用回廣福招牌開張,造辦中國神香生意。但張清椿在退股單內批明永遠遵守,不得用廣福源字號、招牌在澳門以及在附近澳鄉村地方開設鋪店、棧房,製辦中國神香之生意,特此聲明。由此可知有關神香生意已有一定的歷史與市場,已形成老字號的專門店。而且神香生產業包括銷售消費的生產鏈,並向周邊地區提供貨源,也反映了清代澳門地區宗教用品消費呈上升趨勢。或有因宗教發展的需要,需要購置若干地盤處所,作為宗教產業場所或舉行有關宗教儀式的場地。也有官批官地作為宗教廟宇的產業以延續香火。嘉慶二十二年(1818)十二月,據《香山縣丞周飛鴻為漆堯峰請批草堆街官地捐建店屋事下新廟首事葉恒澍諭》所載:現據客民漆堯峰稟稱:竊澳門地窄,往來客民苦無棲止。今查得草堆有官地一段,久經奉撥歸入新廟,批與民人建造,計地納租,以為廟中香火。現有餘地,堯情願領批捐建店屋,往來居住。為此,稟懇一視同仁,飭發新廟首事,公同丈量,計畝升租,照例依期送納,不得遲誤。循例發批,交執為據,等情,到廳。據此,合行諭飭。諭到該首事等,查明漆堯峰領批草堆餘地,公同丈明地段多少,計畝議租,發批交執興建,毋違,特諭。已有官地予廟宇作為收入來源之一,而有關民眾若有所需,在廟宇的地盤上建屋租用,為廟宇提供更多的資源,也是宗教消費的另類形式。也有一些宗教團體購買專用的宗教墳場,作為信徒們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或作為信徒們專用專屬的歸宿地。1829年,有載:“索羅亞斯德教徒和波斯人移居到印度後,繼續信奉拜火教,由此受到穆斯林教的排擠,被迫再次遷移。他們到達澳門純屬生意的需要。他們在此買了一塊地做墳場。墳場雖然受到尊重,但由於拜火教徒們逐步向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371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8頁。
653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香港轉移而變得蕭條。在香港,他們於1852年買了一塊新墳場。”類似的宗教專用墳場,或可作為宗教宣揚的一面旗幟,往往不惜重金購置,成為宗教開支消費的重要方面。有謂:“雖然在長達三個世紀的時間裏,基督教徒不必受埋葬屍體於住宅旁之苦。但幾百年後,在教堂的院中指定了一片墓地。後來,墓地就設在教堂的入口。再後來,那上面提到的年代前不久,墓地就設在教堂之內。迷信的人們認為,死屍放得離設於教堂高處的祭臺越近,靈魂在煉獄中受阻留的時間就越短,這種墓穴就變得越來越昂貴。”宗教事務消費具有多元化特點。既有宗教團體的消費,也有個人或家庭式的生活消費,其消費規模與消費能量或大或小,靈活多樣。通過宗教事務的一般性生活消費,一方面有助於宗教事務的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了信仰者對宗教神靈的向心力與凝聚力。因為無論中西宗教,都給信仰者帶來心靈上的慰藉,衹有通過宗教事務中的物質消費,才能給信仰者在精神上帶來滿足,帶來希望。二、宗教節日消費宗教節日消費是指在有關節慶中所進行的宗教活動而產生的生活消費。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在傳統節目中,一些民眾可能在家庭或廟宇等進行特別的宗教祭祀活動,需要一定的消費支出。1696年2月3日,意大利人傑梅利‧卡雷里,曾在廣州和澳門度過了中國傳統的春節。他曾記述:春節期間,那些篤信宗教的虔誠之士,都在天亮前起往佛塔寺廟,在那裏祈禱磕頭,上供焚香。親戚朋友們相見也必須喝三杯米酒,以示賀歲。人們往往都是衣冠楚楚儀態端莊地出行,回來時都頭重腳輕狼狽不堪。中國人在春節一般都保持矜持,如果要說笑哭鬧或作出某種詼諧的動作,那麼這一切對來年都會是凶兆。澳粵兩地到處都聽見中國鑼鼓和其他樂器的演奏聲音,還可以看到煙花。廣東人過年要花費大量銀子鈔票。他們購買許多肉禽水果,到寺廟供奉祭祀之後,帶回家中自己享用。施白蒂(BeatrizBastodaSilva):《澳門編年史(19世紀)》,姚京明譯,第47頁。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82頁。耿昇:《清代西方人視野中的澳門與廣州》,《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3期,2004年。
65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又19世紀末,據學者研究,持續兩周的春節,關帝日祭祖,清明節(4月5日)和重陽節,扒龍舟,吃月餅,把陶瓷公雞放在房樑上防白蟻,乞丐、裝腔作勢的中國人進香朝拜,周末供英國人狂歡的彼德羅宴客酒店,鬥蟋蟀,鬥公雞(從印度尼西亞傳入),和其他眾多稀奇古怪的事,從那時起很少甚至沒有變化。另一方面則是在純粹的宗教節日或偶像崇拜日,舉行宗教儀式或宗教巡遊活動,這也是宗教消費的又一重要內容。道光六年(1826)八月,據《澳門媽閣廟歷史告澳人書》載:神廟事無大小,如修築,如建醮,向皆闔澳公同要理。例如修廟之時,派人沿門勸捐,繪圖議價,以至興工進夥,皆闔澳派人董理其事。即如每年聖誕演戲,亦闔澳人士捐資,共演四天,歡欣和洽,初無畛域之見存乎其間。通過各種類型的敬神媚神活動,刺激吸引市民的宗教消費,以取得更多的宗教捐助。一些西方宗教崇拜也有較大型的崇拜儀式。有載:澳門最早的居民是否把自己託付給里斯本的聖安東尼(st.Anthony)?在持續13天的慶祝他的節日期間,本城的政府,似乎依賴一些不確定的傳說。據說在1725年,他的身份衹是一名士兵,1783年,被冠上上尉的軍銜,這可以從現存的檔案中得到證明,他的出遊充滿着軍人的氣息。遲至1833年,他的塑像在僧侶、總管、軍人和平民的伴隨下,由四名軍官抬着,在13天內的每天早上,一群士兵在他的教堂等侯,鳴放禮潘日明(BenjamimVideiraPires):《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75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92頁。
655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炮。在出遊前夕,議事會發給240兩(相當於一個上尉的年薪),這點錢可以使副職神甫在為聖者服務中,維持整潔、端莊、優雅。聖安東尼是一位很受歡迎的聖者,特別是在航海人中間。不時有虔信者雙膝跪地膜拜着,乞求聖者靈驗的代禱。但一旦這些乞求者覺得他們的要求受到忽視,或應受的恩惠受到使人惱火的拖延,他們就會把塑像從架上取下來,加以責駡、敲打、虐待。同樣,一旦這些乞求者覺得聖像已經同意給予保護,就會從心中激起愛撫和崇拜,在塑像面前點燃小蠟燭,焚香示敬。這些大型宗教巡遊,不論團體或個人,都可能會有較大的消費支出,以維持宗教信仰的尊崇地位。而且一般的宗教崇拜,往往是不問貧富,均一如敬祭,對家庭與個人,也是一個消費支出內容。如對聖安東尼的偶像崇拜,1902年出版的《歷史上的澳門》曾謂:在他連續十三天的節慶裏,一個儀仗隊每天早晨都要在他的教堂做彌撒時行鳴槍禮。在家裏的聖安東尼奧像前,人們即使自己餓肚子也要保持油燈長明。在下層群眾中,要是他允諾了所求之事,人們就用鮮花、貢香、長蠟燭向他進貢。要是他拒絕了所求之事,就是責備甚至苛待他。有人忘了或丟了東西,就糾纏聖安東尼奧指出東西所在,因為祈禱文中有“聖安東尼奧能使失物複得”這樣一句詞。澳門中西宗教崇拜也有不同的差別,西方宗教信徒對崇拜神像有個人的喜怒哀樂,可對神靈提出批評問責,而中國宗教信徒對宗教神靈衹有頂禮膜拜,而不能表示任何的不滿。這可能對中外不同市民的宗教消費產生影響。澳門外籍居民宗教消費,或者較為理性化,根據收入狀況,根據宗教消費的回報或多或少,隨意性較大,較為重視現世的因果。而中國居民的宗教消費,可能較為感性化,不考慮經濟狀況,不圖現世回報,一心向神,祈求來世因果。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180-181頁。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05頁
65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由於大型的宗教活動,開支消費較大,往往由商人集資舉行。1894年10月3日,有報導謂:現在澳中商店,議集巨資酬神演醮,約需五六千金。僱召名班,金龍彩色,各處巡行,務極一時之耀。定於本月十二舉行。商人集資組織的大型宗教活動,由於經費充足,故影響力也較大,也推動了宗教消費的進一步普及。1895年3月6日,又據報導云:月之初六日為西洋慶喜之辰。是晚,天主教奉其教中所供之耶穌像,巡行各道,以便教人瞻仰。初六晚七點鐘,由龍嵩廟請出神像,送至大廟,次日四打鐘,再具儀仗迎神出巡,中西奉教之眾,皆持白燭,跪伏於路,若甚誠敬者。其神聞亦極有靈應,華人多信之。往年因短出巡之費,擬暫停業,華商亟傾襄出資,籌備經費,以助神慶。是日,河南輪船由港到澳,載有西人五六百名,亦是來瞻彼相,時有樂兵一旗,在廟當值,嫌於久侯,競行退去。詢其督隊官何故如此,答以逾期,循章告退。往見接連西官,每有延侯多時,曾不敢退。神貴於人,奚其若是?然則人爵固貴於無爵哉!又連日澳中華人紳商,因在醫院集議,奉請華元化、包孝肅、關壯穆各神巡遊街道,藉迓休祥而驅疾癘。各街好事者多斂錢物,炙豕燃燭,以將誠敬。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匯之地,中外宗教信仰都可以在此共聚一堂。大型宗教巡遊活動不時舉行,已經成為澳門社會生活的重要時尚,也成為澳門宗教消費的重要方面,而且逐步發展成為綜合性的大型社會文化活動,給清代澳門民眾的精神帶來巨大反響,1895年3月13日,有謂: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06、473頁。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06、473頁。
657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連夜澳中各商戶虔奉關壯穆、包孝肅、華元化先醫、康真君各神牌像,巡遊全澳,自十四晚而止。每夜燈光燦爛,明星萬點,皆係各行店備燭助慶,遣伴隨行。中間雜以粗細等樂,各神儀仗有某商具送大香爐兩座,香煙熏馥其後,有大小獅兩頭,相助為樂。十四晚在火船頭曠地內,某九八行迎致小獅,在此跳舞,焚燒炮竹至數千萬響,計時約一打鐘之久。聞費炮竹之價,幾及百金云。於時但見火光一片,金鼓喧騰,並炮竹聲而震耳。扛舞獅具之眾,皆用十五六歲小童跳躍火中,異常勇捷,圍而觀者至數百人,皆拍掌而喝彩。類似的宗教巡遊儀禮,或已演化成為市民的遊藝活動形式。宗教活動已成為民眾的慶典活動,民眾歡聚一堂,感受宗教信仰所帶來的寄託與希望,在現實生活中盡情地歡慶。這裏的消費也成為市民歡度節慶的消費。清代澳門的宗教信仰,不論中西,在民眾的心目中,都能夠給人類帶來福佑,所以民眾都十分願意在宗教禮儀與宗教活動中花費更多的錢財,以保佑現世或來世能夠幸福安康。每當社會生活中出現甚麼問題,人們的目光往往首先聚集於宗教神靈偶像的庇佑。1895年4月17日,有載:華曆本月二十日,澳在各炮兵科集錢文,齊向教中所奉之女神,祈求福佑,保其身體安康。此日,在大廟內約合神父致眾,通行彌撒禮。晚六打鐘,奉女像巡行街道。八打鐘,在大廟前焚燒營內所制西煙火。又1909年,據載:本年西曆五六月,澳門疫症又復發現,計有三百九十人已登冥祿,當西曆五月間疫氛最熾之際,土人祈禱神明,冀息遣怒,虔制巨龍長逾百尺,用人夫四十名以肩承之,周歷小巷通街,遊行三夜,以期禳解。此龍由香山運到來時,將雙眼遮蔽,蓋恐其不樂此土,或將飛去也。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489頁。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63頁。
65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宗教信仰與宗教迷信活動,對一般市民較有吸引力。對於宗教消費,不論貧富消費層次,都會盡力而為,其消費數額積少成多,也蔚為可觀。正如有外國人所言:“由於澳門居民對任何教會項目均不斷慷慨捐贈,使這筆資金大量增加,從而擴大了羅馬天主教會在中國的影響。他們用這筆資金去購買土地,每年穩定的地租保證了各個佈道團的正常收入。”或可說明宗教團體的收入與維持,至少有相當部分來源於民眾的宗教消費,西方宗教是這樣,中國傳統宗教也是這樣。宗教信仰的精神生活,也成為拉動澳門內需消費的重要因素。三、宗教公益消費公益消費是指那些為社會公益事業或社會慈善事業的生活開支與生活消費。澳門作為中西交匯的國際商業城市,一直是中外經濟文化交往的重要港口樞紐之一。由於受西方文化的影響較深,清代澳門公益慈善事業十分活躍。在公益慈善事業方面的消費支出,具有相當數額,已經形成了公益消費的良好氛圍。一方面有助於推動社會內部需求,加快經濟發展的步伐。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加強社會內部的和諧,在一定程度上縮小貧富差距,公益消費也成為清代澳門社會生活消費的一個亮點。宗教公益消費,主要是通過公益或慈善的消費渠道對公共宗教事務的物質支援,這也是公共消費的重要方面。澳門社會中西文化交匯,宗教生活是澳門市民最重要的精神生活,所以公益消費中,宗教廟宇方面的建設維修有重要的地位,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據1840年10月《中國叢報》所載的澳門媽閣廟:這座廟保存到當今(道光)的第八年(12年前),當它被發現暫時修葺已不能讓它抵擋時間的侵蝕時,建築物的毀壞程度激起了福建和臺州(Taychew)商人的熱情,他們集資超過10,000兩白銀來建築一些更莊嚴氣派的廟宇供奉他們喜愛的女神。這是現在的建築群的起源。上面的廟宇,他們用於供奉觀音,仁慈的女神。中間的廟宇,他們叫它做正覺禪林。下面的廟宇,他們用它所在的村莊的名字稱呼它。在後者的旁邊,他們建了一座房子,它既是廟宇又是尼姑庵,在廟和庵裏都供奉着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第216頁。
659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媽祖神像。在後提到的居住區,有幾名尼姑住在這裏,每天早晚朝拜,保持寺院清潔,協助信眾奉上貢物和祝福。在澳門市民,特別是中國居民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的媽閣廟,從興建到維修,一直延續香火,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着宗教消費以及公益消費發展而來。如道光十一年(1831),《重修澳門媽祖閣碑記》載:閣之重修亦屢,向無碑記。今複歷久囊蝕,棟宇敝壞,堂房卮湢,俱日就黴腐。又石殿前餘地淺溢,瞻拜踏雜,跡不能容。其由殿側登觀音閣之石徑,百尺迂迥,層級崎嶇,扳陟喘息,非葺修而增廣墊築焉,無以妥神靈而肅觀瞻也。爰集議興工,運近醵金協力,而感恩好義之士,複出厚資相助。敝壞黴腐者易之,隘者拓之,崎嶇者曲折平之,天光水影,瑞石交輝,棟壁堅牢,天輪美奐。經始於道光戊子年仲夏,迄季冬告成。這次興修,收到省港澳及福建地區的捐贈款項達七千四百三十九兩九錢七分三厘,其中澳門也捐贈款項共一千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之後,隨着經濟的發展,捐建維修媽閣廟更為頻繁,數額積少成多,集腋成裘。同治七年(1868)《澳門媽祖閣漳興堂碑記》載:“捐款信士五十五位,共捐銀肆仟玖百玖拾元,重叁仟伍佰玖拾貳兩捌錢正。”又同年《澳門媽祖閣泉敬堂碑記》也載:“澳門濠鏡,向有天后廟。自前明迄今,茲多歷年,所凡吾泉郡之貿易於澳者,前後共叨惠澤,彼此均沐恩波,今泉敬堂既置業立嘗為春秋祀典,統計共捐銀貳仟三百壹拾捌元,非足以答神庥而酬聖德也,亦各盡其誠敬之微忱而已。”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99-100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194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195-196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204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205頁。
66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又光緒三年(1877)《重修媽祖閣碑記》載:“溯自道光戊子重修,迄今四十餘年矣。榱題業已凋殘,垣牆因而朽敗,幸猶不至倒塌,勉強尚可支援。迨至同治甲戌十三年八日,忽遭風颶為災,海水泛溢,頭門既已傾跌,牌坊亦複摧殘,瓦石飄零,旗杆斷折。斯時正擬修茸,事猶未舉,複於光緒乙亥元年四月,疊罹風患,以至聖殿摧頹,禪堂零落,若不亟行興復,何以答神庥而明禋祀,爰集同人,共襄厥事,用是開捐,重修神殿。採買外地,增建客堂,築石欄於平臺,砌石牆於閣上,復旗杆則規模壯麗,修祀壇而靈爽式憑。餘則花園、僧舍、廚灶、廳房,或創新模,或仍舊貫,靡不精祥措置,廣狹適宜。從乙亥而經始,迄丁丑而落成焉。”此次維修共收省港澳及海外捐款共六千零一十八兩四錢二分正,其中澳門信眾共捐二千三百六十五兩五錢二分。清代媽閣廟曾多次修建,其興修間隔之短,規模之大,捐銀之多,也是澳門廟宇殿堂修建中所少見。主要是媽閣廟在粵港澳及福建有較大的影響力,較容易激發民眾公益消費的熱情。類似的廟宇捐助,不僅有商業團體,地方官吏豪紳,也有不少中下信眾以個人身份捐助。那些影響力相對較弱的廟宇,其公益捐助也很踴躍,即使數額不一定很多,也體現了清代澳門宗教公益消費事業之發展。如觀音古廟,道光十九年(1839)《重修觀音古廟碑記》有載:溯邇年石山創建以來,被風雨傾頹,難供神像,莊嚴敗□,□□□□,□神靈赫奕,惟獨力難持,眾摯易舉,庶集腋可以成裘,予等自己女年,闔山通沙鋪戶、船戶,爰集同人,薄洽簽捐,題重修□□□□以施採,繪畫真容以描相,俟庀工既成,工匠告峻,龕則□玉相金,樑則鼎新鞏固,廟貌重新,神人共樂。碑刻中所題最高捐額為銀一百五十大圓,最低捐額衹有二錢正,其他數額則多少不等。說明公益消費中,也有低下消費層的低收入市民參與。澳門還有不少特色古廟,儘管影響不大,也受惠於公益消費得以維持,咸豐九年(1859)《重修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第100號,第198-199頁。譚棣華等編:《廣東碑刻集》,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11頁。譚棣華等編:《廣東碑刻集》,第1011、1014頁。
661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三婆廟碑記》載:“從來拖船來往,必籍神力以匡扶,廟貌輝煌,每因人心之振奮。我等家居澳港,舟泊龍灣,風雨調和,災祥預告,揆厥原由,皆清惠三婆暨列神之力所至也。……廟坐辰向戌,兼乙申。錦水長流,青山環繞,中有石室,天然位置,神得其所,人皆樂從,合眾捐資,未幾而鳩工告峻,由是有求必應,眾志抒誠”。此廟乃漁民所信奉之神,其捐贈當以漁民為主體,或十元,或八元,或六元,或五元,甚至更少。有些廟宇的興修,還實行有錢出錢,無錢出力的原則,參與公益消費活動。光緒九年(1883)《新建九澳灣三聖古廟碑序》載,除了善信捐銀,“建廟宇眾信幫助人工開列:張漢萍助七拾五工,張漢玉助六工,羅錦榮助工,徐廣仁助工,邱仕光助伍拾工,鍾錦彰助六工……”這或許是清代澳門公益消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形式。不僅一些舊廟的建設維修需要依靠公益消費,一些新建的廟宇也可能依靠公益消費的渠道而建立。1943年5月《中國叢報》有載:最近中國人在澳門的西岸建立起來的一座新廟,用於迎奉神(華光)的神像,華光的字面意思為輝煌的光明。該神被設想為掌握火,被禱告來防止縱火的企圖和雷劈(中國人稱閃電),並保護敬神者免於火災。這座神像由與英國遠征軍有關係的一些人於去年從北方帶回來,作為禮物送給了一位澳門居民。如果我們得到的情報是正確的話,它從位於揚子江畔的城鎮之一的廟宇裏獲得,這座城鎮或吳淞或鎮江府。這座偶像後來被放到傢具市場出售,被一位澳門店主投得,並將其帶回家小心擺放的。募捐書在紳士們和城中的商人中流傳,並製成街招貼到公共地方,宣佈該神的美德,號召每個人來幫助為該神建一座合適的廟宇。募捐募集到2,500至3,000元,這筆錢足夠建一座有三間房的廟宇,廟宇的開光與神象的安放(儀式)戲曲表演和宗教儀式伴隨。前者由省城最有天資的戲班表演。譚棣華等編:《廣東碑刻集》,第1015頁。譚棣華等編:《廣東碑刻集》,第1016頁。譚棣華等編:《廣東碑刻集》,第1026-1027頁。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第148-149頁。
66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宗教公益消費事業,澳門市民一般都會積極參與支援。一方面,不論貧富,或多或少,他們都願意為宗教廟宇的興建出錢出力。另一方面,在宗教信仰中公益消費額度的多少,大多以宗教偶像的知名度以及對澳門居民精神生活重要性的影響力成正比。四、結語綜上所述,清代澳門作為中西宗教彙聚的重要城市,宗教信仰同樣給澳門社會生活消費領域帶來重要的影響。其宗教生活消費內容豐富,進一步推動了清代澳門城市社會生活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社會生活特色。一是多樣性。與清代澳門宗教信仰的多樣性一致,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同樣體現了多樣性的特點。從宗教消費類別而言,既有中國傳統宗教及民間迷信,也有西方宗教信仰所帶來的不同宗教消費。從宗教消費主體而言,既有個人消費,也有家庭消費,還有團體及社會消費,構成了多層次的宗教消費,其消費規模及消費能量千差萬別。從宗教消費內容而言,或有宗教用品祭品的支出消費,或有宗教場地的購置,或有宗教慶典巡遊活動的消費,或有公益捐廟宇的建設等等,構成了清代澳門五花八門的宗教消費結構。二是綜合性。是指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中現實性與虛幻性的結合。或有現實性,通過宗教消費,能夠給市場帶來精神上的充實與歡樂,在一般宗教活動或慶典中,充滿社會和諧歡樂的氣氛。如宗教慶典中,一些相關的文娛活動,也給社會帶來了歡慶祥和的氣氛。或是虛幻性,通過宗教消費,能夠使人們在宗教祈拜中,帶來精神上的解脫寄託,或可減緩生活中的不幸所帶給人們精神上的傷痛。而且隨着社會文明的發展進步,宗教活動的現實性與虛幻性,通過宗教消費往往融為一體,相生共榮。一些宗教信仰儀式與活動,逐漸富有市民歡慶歡樂形式,令宗教信仰更為開放,更為民眾所接受。三是廣泛性。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由於現實性與虛幻性結合,越來越具有社會生活內容與特性,從而對那些非信教的市民也帶來了不少影響。他們或者出於娛樂、旅遊歡慶目的,自覺不自覺地參與宗教活動消費。所以清代澳門宗教消費,不僅是信仰者的消費,而且越來越具有廣泛性,有可能還是非信仰者的消費。如一些大型宗教慶典活動所帶來的消費內容與消費行為,就可能有不少非信仰者也積極參與其中,推動了社會生活消費需求的發展。原載《世界宗教研究》(北京)2010年第1期。
663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1.J.A.J.:《澳門失去其商業領袖地位之原因》,陳椿永譯,《商業雜誌》(上海)第4卷第4期,1929年。2.張維華:《葡萄牙第一次來華使臣事蹟考》,《史學年報》(北京)總第1卷第5期,1933年。3.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利亞四傳註釋》,《燕京學報專號》(北京)之七,1934年。4.梁嘉彬:《〈明史‧佛郎機傳〉考證》,《國立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廣州)總第2卷第3、4期,1934年。5.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澳考略》,《歷史學報》(武漢)總第1期,1936年。6.佚名:《澳門通商史》,廣東經濟年鑒編纂委員會編:《廣東經濟年鑑》,廣州:廣東省銀行經濟研究室,1940年。7.方豪:《十六世紀我國通商港Lampo位置考》,《复旦學報》(上海)1944年第1期。8.朱傑勤:《澳門辟埠沿革考》,《華僑月刊》總第1卷第1期,1948年。9.良答:《葡萄牙人開始到我國廣東的年代通商情形怎樣》,《歷史教學》(天津)1954年第12期。10.全漢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香港)總第5卷第1期,1972年。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
66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1.李龍潛:《明代廣東三十六行考釋》,《中國史研究》(北京)1982年第3期。12.陳詩啓:《海關總稅務司對鴉片稅厘並徵與粵海常關權力的爭奪和葡萄牙的永據澳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82年第1期。13.黃啓臣、鄧開頌:《明清澳門海外貿易的特性與影響》,《嶺南文史》(廣州)1984年第1期。14.黃啓臣、鄧開頌:《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中國史研究》(北京)1984年第3期。15.黃啓臣、鄧開頌:《明嘉靖至崇禎年間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84年第3期。16.黄啓臣、鄧開頌:《澳門近代苦力貿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港澳研究》(廣州)1985年第1期。17.鄧開頌:《清代澳門對外貿易及其特點》,《清史研究通訊》(北京)1985年第4期。18.張增信:《十六世紀前期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的貿易據點》,《中國海洋發展史》(臺北)總第2輯,1985年。19.普塔克:《澳門的奴隸買賣和黑人》,《國外社會科學》(北京)1985年第6期。20.陳棟康:《澳門人口的增長、分佈與構成》,《人口與經濟》(北京)1986年第1期。21.王昭明:《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近代史研究》(北京)1986年第3期。22.黄啓臣︰《16-17世紀國際貿易的轉運港——澳門》,《港澳研究》(廣州)1986年第3-4期。23.黄啓臣、鄧開頌:《明清時期西歐殖民國家對澳門貿易的爭奪》,《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86年第3期。24.鄧開頌、黃啓臣:《澳門與珠海經濟交往的歷史回顧》,《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澳門)1986年第9期。25.黃就順、鄭天祥:《澳門人口問題初探》,《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澳門)1986年第9期。26.黃啓臣、鄧開頌:《十六至十九世紀西歐各國在澳門的貿易競爭》,《澳門
665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社會科學學會學報》(澳門)1986年第9期。27.黃啓臣:《試論澳門港的興衰》,《中國水運史研究》(北京)1987年第1期。28.普塔克:《明朝年間澳門的檀香木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期,1987年。29.黃啓臣、鄧開頌:《明代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期,1987年。30.鄧開頌、黃啓臣:《歷史上澳門與珠海的經濟往來》,《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87年第1期。31.陳棟康:《四百多年來澳門人口的增長》,《人口與經濟》(北京)1987年第1期。32.黃啓臣:《四百多年來澳門人口的變動》,《南方人口》(廣州)1987年第2期。33.徐新:《十七世紀的澳門製砲業》,《濠鏡》(澳門)1987年第2期。34.徐新:《十七世紀的澳門製炮業》,《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澳門)1987年第5期。35.余思偉:《論澳門國際貿易港的興起、早期發展及明王朝的管轄》,廣東省社會經濟研究會編:《明清廣東社會經濟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36.馮國良:《國際貿易與澳門經濟的發展》,《澳門研究》(澳門)創刊號,1988年。37.費成康:《明、清政府在澳門徵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澳門研究》(澳門)創刊號,1988年。38.鄭煒明:《清珠江三角洲沿海村落的民生──試以澳門附近兩島氹仔、路環為例》,《澳門研究》(澳門)創刊號,1988年。39.黃啓臣、鄧開頌:《澳門港的興起、發展與衰微》,《澳門研究》(澳門)創刊號,1988年。40.鄧開頌:《澳門的苦力貿易及其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88年第1期。41.黃啓臣:《清代前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衰微》,《廣西社會科學》(南寧)1988年第2期。
66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42.鄭德華:《清初遷海時期澳門考略(1661-1683)》,《學術研究》(廣州)1988年第4期。43.康大壽:《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史學月刊》(開封)1988年第4期。44.文德泉:《四百周年:澳門印刷業》,《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期,1988年。45.鄧開頌、余思偉:《拱北海關的建立及其特點》,《廣東史誌》(廣州)1989年第3-4期。46.普塔克:《澳門的進出口貿易研究》,《特區經濟》(深圳)1989年第3期。47.科爾沃:《苦力移民》,《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8期,1989年。48.若昂‧格德斯:《哀薩‧科爾沃和澳門的苦力貿易》,《文化雜誌》(澳門)1989年第7-8期。49.潘日明:《十九世紀的澳督與澳門生活》,《文化雜誌》(澳門)1989年第7-8期。50.黄鴻釗:《澳門的苦力貿易》,《南京大學學報》(南京)1990年第1期。51.謝中凡:《清初閩粵藩王大吏委託商的出現及其影響》,《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90年第2期。52.鄧開頌:《鴉片戰爭前澳門的鴉片走私貿易》,《學術研究》(廣州)1990年第3期。53.徐永勝:《澳門歷史上的旅遊業發展(1553-196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0-41期,1990年。54.黃鴻釗:《清代澳門的對外貿易》,《中國文化月刊》(臺北)1991年第1期。55.博克塞:《16-17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黃鴻釗等譯,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5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56.施存龍:《明清時期澳門港的特有地位及葡萄牙獨佔後的演變》,《中國水運史研究》(北京)總第13期,1991年。57.全漢昇:《美洲白銀與明清間中國海外貿易的關係》,《新亞學報》(香港)總第16期,1991年。58.余思偉:《澳門鴉片稅厘並徵與拱北海關的建立》,《中外海上交通與華僑》,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1年。
667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59.韋慶遠:《澳門在清代康熙時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中國史研究》(北京)1992年第1期。60.楊仁飛:《明清之際澳門海上絲路貿易述略》,《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2年第1期。61.莊國土:《18世紀中國與西歐的茶葉貿易》,《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2年第3期。62.楊仁飛:《明清之際澳門海上絲路貿易國際大循環》,《行政》(澳門)總第15期,1992年。63.鄧開頌、余思偉:《澳門拱北海關的建立及其影響》,《澳門研究》(澳門)1993年第1期。64.楊仁飛:《論清政府對澳門的海關管理》,《廣東社會科學》(廣州)1993年第2期。65.陳炎:《澳門港在近代海上絲綢之路中的地位與影響──兼論中西文化交流與相互影響》,《海交史研究》(泉州)1993年第2期。66.陳炎:《澳門港在近代海上絲綢之路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兼論中西文化交流和相互影響》,《淡江史學》(新北)1993年第6期。67.陳炎:《16-18世紀澳門港在海上絲綢之路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3-14期,1993年。68.奧萊羅:《關於十六世紀末澳門海上貿易的注釋》,李長森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3-14期,1993年。69.泰克:《中國和葡萄牙的海上策略》,《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3-14期,1993年。70.弗洛爾:《十六至十七世紀期間葡萄牙在暹羅和日本之間所進行的貿易活動》,姚京明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7期,1993年。71.普塔克:《關於明朝時期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地方及澳門的貿易──以西語撰寫的第二手資料文摘典籍目錄》,《澳門研究》(澳門)1993年第9期。72.楊仁飛:《論明朝對澳門實施的外貿稅制》,《學術研究》(廣州)1994年第2期。73.聶德寧:《明末清初澳門的海外貿易》,《廈門大學學報》(廈門)1994年第3期。
66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74.普塔克:《中國人、葡國人和荷蘭人在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茶葉貿易(1600-1750)》,喻慧娟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8期,1994年。75.施莉羅:《17-18世紀澳門與暹羅關係往來》,《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76.馬明達:《澳門與日中劍刀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77.紀宗安:《澳門與歷史上的香料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78.徐藝圃:《清末澳門豬仔館述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19期,1994年。79.陳炎:《16-18世紀澳門港在海上絲綢之路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外關係史論叢》第4輯,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80.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1995年第3期。81.朱亞非:《明代中葡關係與澳門之地位》,《史學集刊》(長春)1995年第4期。82.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輸入中國的估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6期,1995年。83.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博與賭稅》,《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6期,1995年。84.梅斯吉達拉:《十七世紀初期澳門經濟中的印尼市場》,《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0期,1995年。85.徐新:《乾隆職貢圖與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2期,1995年。86.雷戈:《澳門與巴西的直接關係: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2期,1995年。87.矢野仁一:《明代澳門的貿易及其興衰》,黃啓臣、鄧開頌:《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88.徐曉望︰《澳門媽祖閣碑記與清代泉州與澳門之間的貿易》,《南洋學報》(新加坡)總第50卷,1995年。
669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89.黃啓臣:《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96年第1期。90.何漢威:《清末廣東的賭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67期,1996年。91.江瀅河:《16世紀中葉至17世紀中葉澳門作為葡萄牙與日本交往的中介》,《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6期,1996年。92.李金明:《17世紀初葡萄牙在澳門的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6期,1996年。93.陳尚勝:《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6期,1996年。94.張廷茂:《東南亞與明末澳門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7-28期,1996年。95.鄧開頌:《澳門在海上之路的地位與作用》,《文化雜誌》(澳門)總第29期,1996年。96.陳衍德:《澳門的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7年第1期。97.陳衍德:《媽祖信仰與經濟文化的互動:澳門和閩南的比較》,《海交史研究》(泉州)1997年第2期。98.黃鴻釗:《澳門港的開放與中西文化交流》,《東南文化》(南京)1997年第4期。99.黃慶華:《早期中葡關係與澳門的開埠》,《史學集刊》(長春)1997年第4期。100.楊仁飛:《澳門近代都市格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2期,1997年。101.章文欽:《清代澳門與日本》,《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2期,1997年。102.張廷茂:《明清交替之際的澳門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3期,1997年。103.施存龍:《澳門港正式對外開埠問題考辨》,《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3期,1997年。104.陳衍德:《澳門的商業經濟與媽祖信仰》,《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3期,1997年。
67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05.張廷茂:《16-18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7年。106.錢江︰《媽祖信仰與海外閩商僑居社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3期,1997年。107.黃曉峰:《澳門開埠史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7年。108.陳尚勝:《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中國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1期。109.湯開建:《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鉤沉》,《海交史研究》(泉州)1998年第1期。110.陳衍德:《澳門的商業經濟與媽祖信仰》,《世界宗教研究》(北京)1998年第1期。111.張廷茂:《澳門海上貿易的歷史作用》,《澳門研究》(澳門)1998年第7期。112.何芳川:《葡萄牙與近代太平洋貿易網的形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113.湯開建:《康熙初年的澳門遷界及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清檔〈刑部殘題本〉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114.施存龍:《明代廣州市舶司遷設澳門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115.黃啓臣:《16-19世紀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116.張廷茂:《澳門─望加錫─帝汶貿易的發展(1580-173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4期,1998年。117.湯開建:《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5期,1998年。118.巴列托:《澳門從開埠至20世紀70年代社會經濟和城建方面的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6-37期,1998年。119.巴列托:《16-17世紀澳門的地位》,陳用儀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6-37期,1998年。120.陳新文:《早期澳門城市的形成與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6-37期,1998年。
671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121.黃啓臣:《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行政》(澳門)總第41期,1998年。122.姜伯勤︰《大汕禪師的澳門南海航行與唐船貿易圈中禪宗信仰與媽祖信仰──兼論17-18世紀之交唐船海客的宗教倫理》,《澳門媽祖論文集》,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澳門文化研究會,1998年。123.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124.王東峰:《清朝前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的管治》,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125.郭衛東:《鴉片戰爭前後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問題》,《近代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1期。126.張廷茂:《明季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嶺南文史》(廣州)1999年第1期。127.王東峰:《清代前期澳門地租沿革考》,《嶺南文史》(廣州)1999年第1期。128.郭衛東:《澳門與早期鴉片貿易》,《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3期。129.周世秀:《澳門港的由來和發展》,《武漢交通管理幹部學院學報》(武漢)1999年第3期。130.孟慶順︰《試析20世紀澳門漁業興衰的原因》,《中山大學學報》(廣州)1999年3期。131.陳衍德:《澳門的興衰與人口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1999年第3期。132.陳衍德:《論明清時期澳門商貿經濟的發展》,《廈門大學學報》(廈門)1999年第4期。133.黃綺文:《從鴉片販運到苦力貿易看澳門的海上貿易》,《汕頭大學學報》(汕頭)1999年第4期。134.陳蘊茜:《澳門港的歷史變遷與發展前景》,《江蘇社會科學》(南京)1999年第4期。135.戚洪:《試析明清時期的澳門貿易》,《徐州師範大學學報》(徐州)1999年
67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第4期。136.向德富:《澳門博彩業的產生、發展及其前景》,《荊州師範學院學報》(荊州)1999年第4期。137.劉重日:《明代海上絲綢之路與澳門》,《東嶽論叢》(濟南)1999年第5期。138.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9年第6期。139.萬明:《明代澳門與海上絲綢之路》,《世界歷史》(北京)1999年第6期。140.任光敏:《葡萄牙在澳門的苦力貿易》,《湖北三峽學院學報》(宜昌)1999年第6期。141.紀宗安:《十六世紀以來澳門在太平洋大帆船貿易網中的作用與地位》,《暨南學報》(廣州)1999年第6期。142.黃鴻釗:《明清時期澳門海外貿易的盛衰》,《江海學刊》(南京)1999年第6期。143.楊曉時:《澳門貨幣的變遷》,《江海縱橫》(南通)1999年第6期。144.陳樹榮:《澳門貨幣的故事》,《澳門雜誌》(澳門)1999年第9期。145.章文欽:《清代廣州十三行與澳門》,《澳門雜誌》(澳門)1999年第9期。146.劉序楓:《明末清初的中日貿易與日本華僑社會》,《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臺北)總第11輯,1999年。147.王慕民:《十六、十七世紀葡萄牙與寧波之關係》,《澳門研究》(澳門)1999年第10期。148.金國平:《澳門地租始納年代及其意義》,《澳門研究》(澳門)1999年第10期。149.金國平:《葡萄牙國王遣中華及韃靼皇帝特使瑪訥爾撒達聶使京廷簡記》,《澳門研究》(澳門)1999年第12期。150.楊仁飛:《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官、私商之爭》,《澳門研究》(澳門)1999年第12期。151.鄭德華:《“一口通商”與“澳門航道”》,《學術研究》(廣州)1999年第12期。152.李金明:《清代前期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
673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153.施存龍:《粵海關設於澳門或次固鎮嗎》,《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4.馬宋芝:《清初澳門的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5.楊麗凡:《中葡造船技術交流的產物──老閘船》,《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6.梅新育:《明季以降白銀內流及其對中國經濟制度之影響──兼論澳門在其中的作用》,《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7.黃啓臣:《澳門對外貿易的式微(1644-184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8.蔣維錟:《16世紀中國“弛”、“禁”之爭與澳門開埠》,《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年。159.晏星:《從郵戳史上的拱北海關說到澳門與葡萄牙的關係》,《郵政研究》(石家莊)總第72期,1999年。160.吳伯婭:《碰撞與裂變:清代前期中西關係芻議》,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西初識》,鄭州:大象出版社,1999年。161.余浪青:《試論澳門在早期(1635-1842)中英貿易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海交史研究》(泉州)2000年第1期。162.向德富、王雪晴:《澳門博彩業探源》,《武漢科技大學學報》(武漢)2000年第1期。163.張廷茂:《16-18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與東西方文化交流》,《海交史研究》(泉州)2000年第1期。164.劉美雲:《論明清政府在澳門海關行使主權》,《雁北師院學報》(大同)2000年第1期。165.蔣賢斌:《論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對澳門的經濟政策》,《江西社會科學》(南昌)2000年第3期。166.楊福馨︰《澳門印刷技術及其發展》,《印刷雜誌》(上海)2000年第3期。167.張廷茂:《耶穌會士與澳門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0-41期,2000年。168.郭衛東:《澳門歷史上的鴉片貿易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0-
67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41期,2000年。169.黃啓臣:《16-19世紀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施管理》,《行政》(澳門)總第48期,2000年。170.萬明:《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西初識二編》,鄭州:大象出版社,2000年。171.李金明:《清代前期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編:《中西初識二編》,鄭州:大象出版社,2000年。172.詹嘉:《對澳門海外貿易的歷史考察──兼析陶瓷世界貿易》,《陶瓷研究》(景德鎮)2001年第1期。173.邢榮發:《十九世紀澳門的城市建築發展》,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年。174.陳偉明:《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發展類型與人口構成》,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1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175.金國平:《Hopo的詞源及其設立年代考》,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1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176.郭衛東:《論18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中國史研究》(北京)2001年第2期。177.楊國楨:《洋商與澳門:廣東十三行文書續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1年第2期。178.陳小錦:《明清時期澳門在中西貿易中的地位》,《廣西師院學報》(南寧)2001年第2期。179.趙利峰:《廣澳鐵路問題初探》,程國賦主編:《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總第8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180.吳彩莉:《潘仕成與澳門》,《澳門雜誌》(澳門)總第21期,2001年。181.金國平、吳志良:《龍涎香與澳門》,《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182.金國平、吳志良:《澳門博卡羅鑄炮場之始終》,《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183.金國平、吳志良:《美洲白銀與澳門幣》,《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
675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184.范岱克:《豬、雞和檸檬水:1700-1840年間廣州的補給品交易》,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廣州市荔灣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廣州十三行滄桑》,廣州:廣東省地圖出版社,2001年。185.金國平、吳志良:《鄭芝龍與澳門──兼論鄭氏家族的澳門黑人》,《中西文化研究》(澳門)2002年第2期。186.吳水金、陳偉明:《明清澳門人口變化的歷史狀況與特點》,《東南亞研究》(廣州)2002年第3期。187.鄭德華:《鄭觀應與澳門豬仔貿易》,《嶺南文史》(廣州)2002年第3期。188.萬明:《試論16-17世紀中葉澳門對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貢獻》,《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3期,2002年。189.郭衛東:《英國與澳門早期關係的歷史考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3期,2002年。190.張廷茂:《1513-1520年葡萄牙人在華貿易及其性質》,《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3期,2002年。191.張廷茂:《清初“遷海”與“禁海”時期澳門的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192.羅里多:《葡萄牙與海上絲綢之路──明朝末年的澳門與馬尼拉》,張廷茂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193.黃曉峰:《澳門港與海上絲路──澳門〈文化雜誌〉反映的研究成果》,《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194.韋慶遠:《清初的禁海、遷界與澳門》,《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195.魯伊‧羅里多:《葡萄牙人與絲綢之路──明朝末年的澳門與馬尼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4期,2002年。196.劉迎勝:《乾隆年間澳門的亞美尼亞商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5期,2002年。197.默聞:《極具價值的近代工業作坊益隆炮竹廠廠址系統留存》,《澳門雜誌》(澳門)總第27期,2002年。198.吳志良:《澳門歷史的“香”“煙”論》,《行政》(澳門)總第55期,2002年。
67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199.何漢威:《廣東進士賭商劉學詢(1855-1935)》,《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總第73輯,2002年。200.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與越南的貿易關係》,范立舟編:《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總第9輯,海口:南方出版社,2002年。201.張廷茂譯:《明代澳門—日本商業航海史編年》,范立舟編:《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總第9輯,海口:南方出版社,2002年。202.胡根:《盛世危言與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史》,紀念鄭觀應誕辰一百六十周年學術研討會,2002年7月24日。203.黃啓臣:《略論鄭觀應商辦企業的思想》,澳門歷史學會、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學會:《紀念鄭觀應逝世八十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2年。204.玄峰:《澳門近代建築史研究:澳門近代建築普查研究子課題》,南京:東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205.韋慶遠:《有關清初的禁海和遷界的若干問題》,《澳門研究》(澳門)2003年第2期。206.林廣志︰《澳門盧氏家族資料四種》,《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2輯,2003年。207.趙利峰:《清中後期廣東闈姓考原》,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2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208.張廷茂:《清康雍時期遠東商業優勢的爭奪──論澳門與巴達維亞的貿易關係》,《江海學刊》(南京)2003年第3期。209.李小白:《16-17世紀耶穌會在日本的貿易活動》,《東北師大學報》(長春)2003年第4期。210.陳文源:《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3年第4期。211.施存龍:《葡人在福建活動地Chincheo重考》,《澳門研究》(澳門)2003年第4期。212.趙利峰:《闈姓傳入澳門及其初期發展》,《澳門研究》(澳門)2003年第4期。213.趙利峰:《中國最早的彩票形式之一──白鴿票考述》,《西北民族大學學報》(蘭州)2003年第6期。
677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214.石元蒙:《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的興衰》,《江蘇商論》(南京)2003年第9期。215.楊仁飛:《走私與反走私:從檔案看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中的中國商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8期,2003年。216.李金明:《17世紀以澳門為中心的東亞海上貿易網》,《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8期,2003年。217.鄭德華︰《鄭觀應與澳門豬仔貿易》,王傑、鄧開頌主編︰《紀念鄭觀應誕辰一百六十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歷史文獻關注協會、澳門歷史學會,2003年。218.弗洛雷斯:《“葡萄牙染色體”:16-18世紀澳門特色的形成》,盛力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9期,2003年。219.普塔克:《蜈蚣船與葡萄牙人》,尚春雁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49期,2003年。220.普塔克︰《明正德嘉靖年間的福建人、琉球人與葡萄牙人︰生意夥伴還是競爭對手》,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2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221.黃鴻釗:《16-19世紀澳門與果阿的關係》,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2.黃啓臣:《論澳門在16-18世紀貿易全球化中的地位》,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3.鄧開頌:《16-19世紀中澳門與東帝汶的貿易關係》,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4.耿昇:《澳門與廣州在18世紀中西貿易關係中重要的地位》,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5.李慶新:《16世紀中葉至17世紀初澳門對東南亞貿易》,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6.蕭國亮、王花蕾:《近代早期澳門的對外貿易及影響》,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7.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與葡屬非洲關係初探》,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
67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228.何永靖:《澳門開埠與其社會形成的概述》,澳門─葡語世界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2日。229.何永靖:《澳門早期議事會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230.卜奇文:《清代澳門與廣州經濟互動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231.趙利峰:《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232.李創嬌:《試論清前期對於澳門的定位與貿易管理》,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233.黃啓臣:《中國在貿易全球化中的主導地位──16世紀中葉至19世紀初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福州)2004年第1期。234.黃啓臣:《廣東在貿易全球化中的中心市場地位──16世紀中葉至19世紀初葉》,《嶺南文史》(廣州)2004年第1期。235.嚴忠明:《直街觀念與澳門早期城市建設的規則》,《史林》(上海)2004年第1期。236.方仁琦:《明清海禁對澳門海外貿易之影響:十六世紀中期至十九世紀中期》,《新北大史學》(臺北)2004年第2期。237.李慶新:《1550-1640年澳門對東南亞貿易》,《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4年第2期。238.韋慶遠:《澳門通洋貿易與廣州黃埔設港的關係》,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3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239.施存龍:《葡人“漳州失守”說考辨──與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對話》,《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3期。240.韋慶遠:《晚清華工出洋與澳門的“苦力貿易”》,《九州學林》(上海)2004年第4期。241.張廷茂︰《關於16-17世紀初華商在東南亞活動的西方文獻》,《中國史研究》(北京)2004年第2期。242.張廷茂:《博克塞的澳門史研究》,《中國史研究動態》(北京)2004年第5期。
679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243.戚印平:《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相關問題》,《浙江大學學報》(杭州)2004年第5期。244.黃鴻釗:《簡論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5期。245.湯開建、吳青:《從〈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看天啓時期荷蘭與澳門的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5期。246.龔纓晏:《近年來Liampo、雙嶼研究述評》,《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6期。247.查燦長:《鴉片戰爭前後澳門生存路徑的選擇》,《澳門研究》(澳門)2004年第6期。248.麥志權:《澳門印刷業今昔》,《今日印刷》(北京)2004年第8期。249.塞亞布拉:《16-17世紀澳門、中國和日本的歷史關係》,《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0期,2004年。250.史密斯:《一位18世紀澳門亞美尼亞富商》,《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0期,2004年。251.卡里奧蒂:《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拓居──從中日交流和海上活動史看葡人在遠東的擴張政策》,張雨虹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0期,2004年。252.戚印平:《加比丹‧莫爾制度與早期澳門的若干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1期,2004年。253.陳尚勝:《澳門問題與乾隆限關政策》,《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1期,2004年。254.金國平、吳志良:《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255.查燦長:《澳門早期現代化研究:鴉片戰爭到1945年》,南京: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256.吳堯:《澳門近代晚期建築轉型研究》,南京:東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257.彭蕙:《明清時期澳門黑人問題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258.林發欽:《明季澳門與荷蘭關係研究(1601-1644)》,廣州:暨南大學碩
68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士學位論文,2004年。259.湯開建:《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中西文化研究》(澳門)2005年第1期。260.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係》,《中山大學學報》(廣州)2005年第2期。261.施存龍:《19世紀澳葡在中國“護航”生意始末》,《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2期。262.趙立人:《再論明清之際的十三行與澳門貿易》,《海交史研究》(泉州)2005年第2期。263.張廷茂、朱俊芳:《17世紀30年代澳門─長崎的貿易危機》,《江蘇商論》(南京)2005年第3期。264.金國平、吳志良:《從葡萄牙史料看鄭和船隊洲際三角貿易形態》,《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3期。265.黃鴻釗:《駭人聽聞的澳門苦力貿易》,《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3期。266.張運華:《林則徐澳門禁煙方略探析》,《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4期。267.湯開建、黃春艷:《明清之際西洋鐘錶在中國的傳播》,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南史學》總第4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268.胡根:《仁慈堂彩票與澳門早期博彩業》,《澳門歷史研究》總第4輯,2005年。269.林廣志:《晚清時期澳門近代工業的興起與發展》,《澳門歷史研究》總第4輯,2005年。270.彭蕙:《明清時期澳門與帝汶關係概述》,《澳門歷史研究》總第4輯,2005年。271.馬根偉:《清中後期澳門華商的納稅問題》,《澳門歷史研究》總第4輯,2005年。272.沈登苗:《明代倭寇兼及澳門史研究中文論著索引》,《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5期。273.黃鴻釗:《鴉片戰爭後澳門地位的變化》,《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5期。274.梁敏如:《澳門巿花考》,《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5期。
681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275.湯開建、嚴忠明:《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學術研究》(廣州)2005年第5期。276.胡根:《清末澳門賭商社會活動初考》,《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6期。277.鄭光濱:《澳門在明代後期的繁盛局面》,《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6期。278.彭浩:《明末至民國時期澳門茶葉出口貿易探》,《澳門研究》(澳門)2005年第6期。279.湯開建、馬根偉:《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浙江師大學報》(金華)2005年第6期。280.鄧開頌:《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中國海洋發展史》總第9輯,2005年。281.范岱克:《葉氏商人在廣州(1720-1804)》,《文化雜誌》國際版(澳門)總第13期,2005年。282.范岱克:《蔡家與邱家企業:1730-1784年間的廣州商人》,《文化雜誌》國際版(澳門)總第15期,2005年。283.施其樂、范岱克:《追尋澳門亞美尼亞商人的足跡》,《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5期,2005年。284.戚印平:《加比丹‧莫爾及澳日定期商船貿易的若干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5期,2005年。285.湯後虎:《1637年英國人在澳門的活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5期,2005年。286.劉正剛:《乾嘉時期澳門房屋修建與租賃之考察》,《文化雜誌》總第55期,2005年。287.斯密斯、范岱克:《四個亞美尼亞家庭》,《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6期,2005年。288.黃啓臣:《明清時期廣州和澳門在貿易全球化的地位和作用》,《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7期,2005年。289.范岱克:《顏氏家族:廣州商人(1734-178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7期,2005年。290.戚印平:《加比丹‧莫爾及其澳日貿易與耶穌會士的特殊關係》,《文化雜
68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誌》(澳門)總第57期,2005年。291.陳尚勝:《1757年廣州一口通商政策的形成與澳門問題》,耿昇、吳志良主編:《16-18世紀中西關係與澳門》,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292.徐曉望︰《澳門開港者嚴啟盛史事考──兼論澳門媽閣廟的創建》,《論閩南文化︰第三屆閩南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下)》,漳州,2005年11月27日。293.郭衛東:《清朝的閉關政策與澳門》,《多元視野中的中外關係史研究──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論文集》,2005年。294.田渝:《十七至十八世紀澳門與暹羅的關係》,澳門史料與歷史文化遺產研究學術討論會,2005年8月28日。295.金國平:《從龍涎香看停下西洋與澳門開埠的關係》,“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紀念鄭和下西洋六百周年”學術研討會,2005年9月9日。296.李紅:《從朝貢貿易網到自由貿易網──中國與東南亞的區域合作及其對澳門的影響》,“鄭和與海上絲綢之路:紀念鄭和下西洋六百周年”學術研討會,2005年9月9日。297.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298.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299.嚴忠明:《一個雙核三社區模式的城市發展史:1557至1849年的澳門》,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300.朱俊芳:《明清時期澳門人口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301.弭友海:《清朝順康雍時期對澳門的政策與管理》,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302.金國平、吳志良:《流散於葡萄牙的明清瓷器》,《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1期。303.陳偉明、吳水金:《明清澳門內地移民的商貿經營》,《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6年第1期。304.張廷茂、湯後虎:《明末至清前期負責同歐洲國家交往的“通事”》,《貴州文史叢刊》(貴陽)2006年第2期。
683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305.鄭光濱:《清初澳門走向衰落與中國對外視窗作用的繼續發揮》,《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5期。306.胡根:《澳門博彩業探源》,《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5期。307.戚印平:《明末澳門葡商對日貿易的若干問題》,《浙江大學學報》(杭州)2006年第5期。308.王花蕾:《澳門──近代早期世界貿易體系的中心》,《新經濟雜誌》(廣州)2006年第5期。309.林廣志:《晚清澳門華人巨賈盧九家族事蹟考述》,《澳門研究》(澳門)2006年第5期。310.林廣志:《晚晴澳門華商與粵澳經濟關係──以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案為例》,《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5輯,2006年。311.趙利峰:《清嘉慶年間的澳門主要華商考述──兼論澳門開埠後的第一次經濟轉型》,《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5輯,2006年。312.方真真:《中國、臺灣與菲律賓之間的絲綢貿易(1657-1686)》,《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總第10輯,2006年。313.陳青松、湯開建:《明後期中葡貿易中丈抽稅銀制的實行:1571-1597》,《江蘇商論》(南京)2006年第12期。314.施其樂、范岱克:《1700-1930年珠江三角洲的穆斯林》,《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8期,2006年。315.徐曉望:《嚴啓盛與澳門史事考──兼論澳門媽閣廟的創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8期,2006年。316.張廷茂:《澳門總督制緣起》,《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8期,2006年。317.龔纓晏:《16世紀前期葡人在中國沿海的活動及其對歐洲地圖學的貢獻》,《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8期,2006年。318.黃鴻釗:《鴉片戰爭後澳門地位的變化》,《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9期,2006年。319.施其樂:《珠江三角洲的巴斯客商》,《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9期,2006年。320.塔姆皮:《對華貿易中的巴斯人》,《文化雜誌》(澳門)總第59期,2006年。
68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321.林廣志:《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322.湯後虎:《明清時期英國人在澳門的活動(1635-1840)》,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323.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324.馬根偉:《明清時期澳門慈善機構研究(1569-1911)》,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325.范岱克:《馬尼拉、澳門、廣州:緊密相聯的三座城市》,《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7年第1期。326.蘇恒泰:《澳門賭業早期發展史》,《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1期。327.林廣志:《澳門華人巨賈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328.湯開建、彭蕙:《16-19世紀澳門人在帝汶的活動》,《世界民族》(北京)2007年第2期。329.胡根:《公物會在澳門博彩業早期發展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3期。330.王香蓮:《明清澳門貿易地位興衰析》,《凱里學院學報》(凱里)2007年第4期。331.張曉輝:《近代澳門與內地的茶葉貿易》,《中國農史》(南京)2007年第4期。332.金國平:《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之過程》,《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4期。333.金國平、吳志良︰《鄭芝龍與澳門》,《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334.茅海建:《巴西招募華工與康有為移民巴西計劃之初步考證》,《史林》(上海)2007年第5期。335.張廷茂︰《清乾嘉時期澳門華人研究三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5期,2007年。336.張廷茂:《清代中葉澳門城區華人居住分佈考》,紀宗安、湯開建主編:《暨
685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南史學》總第5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337.趙利峰:《試論晚清時期粵港澳博彩業之互動》,《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6輯,2007年。338.葉農、嚴忠明:《澳門古地圖:從地圖看澳門城市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的發展》,《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6輯,2007年。339.臧小華:《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澳門)2007年第6期。340.柳若梅:《嘉慶年間俄船首次海上來華貿易事件鉤沉》,《社會科學》(上海)2007年第8期。341.陳支平:《從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看明末鄭芝龍家族的海上活動及其與廣東澳門的關係》,《明史研究》(北京)總第10輯,2007年。342.趙利峰:《晚清時期的中西彩票──以澳門為中心》,《古文獻與傳統文化》總第12輯,北京:華文出版社,2007年。343.張廷茂:《清中葉澳門與馬尼拉的貿易關係──以清代澳門中文檔案為核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2期,2007年。344.李金明、李德霞:《眾多市場的開闢:16-17世紀葡萄牙在亞洲海域的生存法則》,《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5期,2007年。345.塞亞布拉:《佩羅‧瓦斯‧德‧西凱拉──中國南海著名的商人和船主》,《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5期,2007年。346.黃啓臣:《廣東開放海外貿易兩千年明清以澳門為轉運港》,《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5期,2007年。347.何芳川:《太平洋貿易網與中國》,《何芳川教授史學論文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348.戚印平:《范禮安與澳門當局簽訂的生絲貿易契約及其相關問題》,《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349.戚印平:《關於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350.王建榮、郭丹英:《澳門──中國清代茶葉外銷的視窗》,《全國茶業科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7年。351.張坤:《英商在廣州與澳門(1827-1839)》,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
68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文,2007年。352.田渝:《16至19世紀中葉亞洲貿易網絡下的中暹雙軌貿易》,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353.劉冉冉:《1651-1849年清朝政府對澳門的管治研究》,濟南: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354.鄭耀樟:《鴉片戰爭至十九世紀澳門城市建設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355.陳子建:《葡萄牙入居澳門問題研究》,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356.徐素琴:《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2008年第1期。357.黃雁鴻:《明朝政府對澳門的市舶及課稅制度管理》,《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2期。358.徐曉望:《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4期。359.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4期。360.張海珊:《晚清時期澳門博彩事業的興起及對本土文化的衝擊》,《澳門研究》(澳門)2008年第5期。361.劉冉冉:《試論清朝政府對澳門的貿易管治──以查禁澳門鴉片走私貿易為中心》,《唐都學刊》(西安)2008年第5期。362.趙利峰:《晚清時期的中西彩票──以澳門為中心》,《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7輯,2008年。363.張坤:《十九世紀二、三年代英商在廣州與澳門的船賽》,《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7輯,2008年。364.彭蕙:《16-19世紀澳門和帝汶的檀香木貿易》,《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7輯,2008年。365.林廣志:《衝突與交融──清代澳門華商的文化堅守與風俗涵化》,《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7期,2008年。366.韋恩:《十七世紀荷蘭在南中國海的貿易與航運》,《文化雜誌》(澳門)總
687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第67期,2008年。367.古爾:《商人外交使節反映歐亞關係的外交使團》,《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7期,2008年。368.廖大珂:《評朱紈事件──兼論東亞海上貿易體系的形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8期,2008年。369.趙利峰:《中國最早的正式彩票──清代廣東闈姓圖說》,《文化雜誌》(澳門)總第68期,2008年。370.若熱里奧‧米蓋爾‧普加:《首開美國至澳門之行:山茂召(SamuelShaw)日記(1754-1794)》,《行政》(澳門)總第81期,2008年。371.林廣志:《晚晴澳門華商的崛起及其社會地位的變化》,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1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2.萬明:《明代澳門貿易》,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3.金國平:《以澳門為中心的早期葡朝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4.陸曉敏、鄧開頌:《鴉片戰爭前的粵澳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5.博斯:《“以夷制夷”──明代的澳荷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6.加爾西亞:《澳門與菲律賓之歷史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7.慕容:《澳門葡萄牙人與印度支那半島幾個地區之間的關係(16-17世紀)》,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8.施莉羅:《澳門與暹羅之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79.羅利路:《16-18世紀的澳門貿易與社會》,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0.羅利路:《澳門與巴西的早期關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
68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381.蘇一揚:《澳門與印尼──私人冒險、茶葉及殖民思想》,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2.蘇一揚:《澳門與帝汶──殖民管理、貿易及傳教》,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3.譚志強:《澳臺關係四百五十年:1554-2004》,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4.蘇薩:《澳門與葡屬印度:殖民地治理、行政官及商業──以煙草為例》,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5.普加:《英國人初航澳門》,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6.普塔克:《明代澳門與東南亞的貿易》,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7.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8.孟安娜:《1640-1680年之間的澳門經濟》,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89.葉農:《從1840至1860:港澳關係最初20年》,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2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90.嚴忠明、葉農:《澳門城市的興建與發展》,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3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91.趙利峰、胡根:《晚晴澳門博彩業的興起與發展》,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3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92.蘇一揚:《前工業化澳門的居民及人口體系(16-19世紀)》,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3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393.黃啓臣:《明清時期荷蘭與廣州的茶葉貿易:以澳門為轉運港》,《茶風傳韻:澳門在茶文化傳播與發展中的角色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民政總署文化康體部,2008年。394.徐曉望:《澳門開港者嚴啓盛史事考:兼論澳門媽閣廟的創建》,福建省炎黃文化研究會、漳州市政協編:《論閩南文化:第三屆閩南文化學術研討會
689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論文集》,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395.徐素琴:《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孫中山研究所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孫中山研究所建所五十周年紀念文集》,香港:銀河出版社,2008年。396.張坤:《澳門英商郵政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英關係》,《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1期。397.林韻薇:《澳門仁慈堂彩票事業探析》,《澳門理工學報》(澳門)2009年第1期。398.吳宏岐:《近代廣州城西南的“澳門航道”與划船比賽》,《徐州師範大學學報》(徐州)2009年第1期。399.韋羽:《鴉片戰爭前巴黎外方傳教會駐廣州和澳門帳房之探析》,《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2期。400.何志輝:《〈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澳門地位條款》,《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5期。401.余國、曾憲嫻:《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澳門特殊行業分佈之初探》,《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5期。402.陳偉明、蘭靜:《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1644-1911)》,《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5期。403.胡根:《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6期。404.馬光:《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6期。405.林廣志:《晚清澳門華人賭商的產業投資及其特徵》,《華南師大學報》(廣州)2009年第6期。406.張廷茂:《清代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華人的管理》,馬明達主編:《暨南史學》總第6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407.關俊雄:《明代澳門的城市空間解讀》,賀雲翺主編:《長江文化論叢》總第6輯,長春:吉林出版集團,2009年。408.趙利峰、鄭爽:《明清時期澳門人口問題劄記三則》,《華南師大學報》(廣州)2009年第6期。
69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409.趙利峰:《明清澳門人口史研究訂補》,《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8輯,2009年。410.楊丹:《明代澳門的糧食問題》,《中國市場》(北京)總第48期,2009年。411.黃鴻釗:《香洲開埠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0期,2009年。412.張廷茂:《首任澳門總督的權力及其性質》,《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0期,2009年。413.張坤:《鴉片戰爭前英國人在澳門的居住與生活》,《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0期,2009年。414.林廣志:《晚晴澳門本土商人的崛起及其對社會形態變遷的影響》,《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1期,2009年。415.張廷茂:《晚晴澳門專營制度探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1期,2009年。416.梁方仲:《南番里甲歲役銀兩輪甲、倉糧收支、澳門舶利》,《梁方仲讀書劄記》,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417.梁方仲:《廣東銀鐵礦(澳門番貨、廣州稅榷附)》,《梁方仲讀書劄記》,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418.梁方仲:《澳門番貨貿易》,《梁方仲讀書劄記》,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419.方真真:《中國與菲律賓的棉布貿易(1657-1687):以馬尼拉海關文件為中心》,《明清時期的中國與西班牙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2009年。420.崔維孝:《從16與17世紀的澳門權力與智慧的較量一書看翻譯員在明末中葡關係中的作用》,澳門在天主教東進中的地位與作用學術研討會,2009年11月4日。421.范岱克:《廣州和澳門的商人──過去、目前和未來研究的簡介》,《廣州十三行研究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9年。422.范岱克:《廣州─澳門日誌(1763)》,章遠榮選譯、譚元亨主編:《十三行新論》,北京: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2009年。423.張建軍:《清末澳門華商曹善業及其家族的初步研究》,林家有、蕭潤君主編:《孫中山與中國社會》,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9年。
691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424.松浦章:《清代前期廣東與澳門的買辦》,澳門與中國地域文化國際研討會,2009年11月26日。425.張坤:《行商與澳門葡商貿易關係考》,澳門與中國地域文化國際研討會,2009年11月26日。426.何順標:《晚清澳門華人入葡籍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427.楊雁:《澳門近代城市規劃與建設研究(1845-1999)》,武漢: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428.陳文源:《16世紀末澳門葡商人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10第1期。429.陳偉明:《清代澳門的宗教消費(1644-1911)》,《世界宗教研究》(北京)2010年第1期。430.陳文源、張恩練:《16世紀中“汪、索會談”真相辨析》,《澳門研究》(澳門)2010年第2期。431.普塔克:《十五世紀香山地區的海外貿易》,《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0年第3期。432.馬建春、曹娜:《葡萄牙首次入貢明朝與回回人的作用》,《澳門研究》(澳門)2010年第3期。433.程美寶:《水上人引水:16-19世紀澳門船民的海洋世界》,《學術研究》(廣州)2010年第4期。434.金國平:《“洋船灣”與“洋環”考》,《澳門研究》(澳門)2010年第4期。435.張坤:《清代澳門額船制度的完善與演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2010年第4期。436.張坤:《19世紀20-30年代廣州與澳門的英商船賽》,《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0年第4期。437.葉農:《19世紀後半葉澳門葡萄牙人移居香港考》,《世界民族》(北京)2010年第6期。438.趙利峰:《盧九之死》,《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439.田渝:《關於在澳門設立中國海關關卡的規定》,《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
69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440.吳玉嫻:《全球貿易視野下的清代澳門額船貿易》,《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441.馬光:《1846-1946年澳門鴉片問題探析》,《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9輯,2010年。442.劉敏:《剿除華南海盜期間清朝對澳門對外貿易的管理》,《商場現代化》(北京)2010年第14期。443.馬錦強:《從澳門搜集的瓷片看中國出口瓷》,《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4期,2010年。444.張坤:《鴉片戰爭前澳門政府對英商的管理》,《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6期,2010年。445.葉農、謝萌:《兩次鴉片戰爭之間澳門社會生活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7期,2010年。446.張廷茂、李晉華:《晚晴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1847-1880)》,《文化雜誌》(澳門)總第77期,2010年。447.楊仁飛:《清中葉前的澳門平民階層及社會流動》,《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448.普塔克:《澳門的奴隸買賣和黑人》,《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449.張廷茂:《明季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450.鄭德華:《澳門路環九澳村:一個濱海客家村的歷史考察》,《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451.安樂博:《南中國海的海盜與地下經濟(1780-1810)》,安樂博編:《難以捉摸的海盜、無所不在的走私者:對東部海域的暴力行為和秘密貿易的歷史解讀》,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2010年。452.松浦章:《清代前期廣東與澳門的買辦》,李慶新主編:《海洋史研究》總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453.陳偉明:《近代澳門商業市場管理述略》,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2010年4月15日。454.劉小珊、吳婉惠:《耶穌會士於澳門‧長崎的生絲貿易活動中──圍繞生絲
693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貿易利潤的考述》,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2010年4月15日。455.魏明孔、郭遠英:《近代澳門經濟發展特徵述論——澳門憲報與澳門經濟史研究之一》,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56.譚世寶:《略論清末民初澳門華商之兩頭蛇——以盧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機活動為中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57.胡根:《盧九家族與近代澳門博彩業》,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58.金國平︰《盧九家族史事四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59.林廣志︰《〈盧氏族譜〉︰西風東漸的鄉村讀本》,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0.徐新︰《鄭觀應與盧九及其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1.葉農、王桃︰《盧九家族研究綜述──兼論澳門“盧九街”的開闢》,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2.黃雁鴻︰《盧九父子與同善堂》,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3.郭聲波、郭姝伶、胡雅琳︰《近代澳門華人華商地名研究》,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4.陳樹榮︰《盧廉若授勳前後──從一張授勳慶典大合照說起》,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5.歐陽偉然︰《伍員偃蹇,蔔式輸財──革命老人盧怡若》,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6.陳志峰︰《盧怡若生平初探》,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7.蔣志華︰《晚清中葡交涉中的華人國籍問題──以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為例》,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8.鄭國強︰《清末民初粵澳賭商及其政治關係的歷史回眸》,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13日。469.曹改平:《內地移民與澳門早期開發》,成都:西南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694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470.趙新良:《晚清時期澳葡政府對澳門華人的管治及華人反應》,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471.李運通:《明朝涉外法律研究》,濟南:山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472.蘇小蘭:《赫德與中葡澳門交涉》,長春:東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473.林廣志、呂志鵬:《澳門近代華商的崛起及其歷史貢獻──以盧九家族為中心》,《華南師大學報》(廣州)2011年第1期。474.李慶新:《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學術月刊》(上海)2011年第1期。475.顧衛民:《16-17世紀耶穌會士在長崎與澳門之間的貿易活動》,《史林》(上海)2011年第1期。476.余國、曾憲嫻:《澳門內港區道路網演變過程研究》,《澳門理工學報》(澳門)2011年第1期。477.張坤:《清代行商與澳門葡商貿易關係探析》,《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1期。478.周醉天、韓長凱:《中國水泥史話:澳門青州英坭廠和啓新洋灰公司》,《水泥技術》(天津)2011年第1期。479.劉正剛、朱立梅:《晚清紳商的家庭倫理觀──香山籍買辦徐潤家庭生活觀察》,《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2期。480.葉農、郭遠英:《澳門華商研究的新視角與新成就──“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綜述》,《史學理論研究》(北京)2011年第2期。481.葉農、歐陽開方:《晚清中葡交涉中的土地糾紛問題──以〈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為中心》,《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2期。482.金國平:《近代澳門華人工商業發展──〈澳門的華人(OsChinsdeMacau)〉選譯》,《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2期。483.田渝:《關於近代澳門城市發展的兩篇史料》,《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2期。484.林瑜:《明代澳門葡人商業活動與粵澳的發展》,《惠州學院學報》(惠州)2011年第2期。485.柳若梅:《歷史上俄羅斯人之認識澳門》,《暨南學報》(廣州)2011年第3
695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期。486.柳若梅:《歷史上俄羅斯通過廣州開展對華貿易問題探究》,《俄羅斯學刊》(哈爾濱)2011年第3期。487.葉農、歐陽開方:《兩次鴉片戰爭之間澳門經濟轉型與發展──以〈華友西報〉為中心》,《暨南學報》(廣州)2011年第3期。488.陳文源、李琴:《明清時期澳門人口、族群與階層分析》,《暨南學報》(廣州)2011第3期。489.廖大珂:《試論明朝對澳門葡萄牙人政策的形式》,《澳門研究》2011年第3期。490.劉勇:《1772年珠江口岸“更新者號”事件引發的葡─荷─中衝突》,《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3期。491.金國平:《論中國水泥工業發軔期的澳門元素:以唐廷樞與李鴻章關於成立唐山細棉土廠之稟劄及批劄為例》,《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4期。492.普塔克:《海神媽祖與聖母瑪利亞之比較(約西元1400年—1700年)》,肖文帥譯,《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4期。493.郭衛東:《應對鼠疫:1894-1895年的港澳》,《歷史檔案》(北京)2011年第4期。494.靳道興:《天主教堂與澳門城市發展》,《中國宗教》(北京)2011年第4期。495.曹改平:《福建移民與澳門早期開發》,《牡丹江師範學院學報》(牡丹江)2011年第4期。496.趙文紅:《試論16世紀葡萄牙以麻六甲為支點經營的海上貿易》,《紅河學院學報》(紅河)2011年第5期。497.陳偉明、蘭靜:《清代澳門生活資料的來源與特點(1644-1911)》,《暨南學報》(廣州)2011年第5期。498.何文平:《林瓜四之死:清末珠三角的匪患與社會危機及其澳門因素》,《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10輯,2011年。499.黃健敏:《“三頭家”:近代香山買辦與香山、上海、澳門──以徐潤、鄭觀應為中心》,《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10輯,2011年。500.張曉輝:《澳門茶葉貿易的歷史回顧》,《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10輯,2011年。501.靳道興:《明清澳門天主教堂建築與澳門城市發展》,《蘭臺世界》(瀋陽)
696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2011年第13期。502.陳文源︰《近代澳門華政衙門的組織結構與職能演變》,《華南師範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503.張廷茂、何成:《清代中葉澳門華人的經營活動與職業構成》,《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0期,2011年。504.林廣志:《盧九家族與澳門的現代化》,《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0期,2011年。505.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略》,《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0期,2011年。506.廖方舟:《海關史料所見近代澳門航運的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1期,2011年。507.陳偉明、林詩維:《近代澳門城市公共環境規劃與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1期,2011年。508.鄭德華︰《澳門盧氏家族與辛亥華命》,中央文史研究館編︰《紀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學術論文集》,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509.方真真:《中臺菲律陶瓷貿易(1657—1687)》,上海中國海航博物館編:《航海:文明之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510.佚名:《澳門木船建造──廣東傳統造船業工藝之承傳》,上海中國海航博物館編:《航海:文明之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511.方真真:《商品流向與貿易網絡:以1686年華商在馬尼拉的買賣登記簿為討論中心》,“近世東亞海域史的多視角研究:以各國史料為中心的探討”工作坊,日本九州大學,2011年。512.馬光:《近代澳門鴉片承充制度初探》,首屆東亞文史與社會研究生論文發表會,2011年。513.李立:《清末澳門同善堂的建立與發展》,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14.何成:《晚清澳門鴉片煙膏專營研究(1851-1911)》,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15.李晉華:《清代澳門娼寮章程初探》,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16.林廣志:《澳門華商與孫中山的行醫及革命活動》,《歷史研究》(北京)2012年第1期。
697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517.林廣志︰《何連旺︰“虬髯流亞”或“等諸灌氏”》,《南國人文學刊》(澳門)2012年第2期。518.莫小也:《從地志畫看澳門城市的變遷》,《南方建築》(廣州)2012年第1期。519.曾金蓮:《地界之爭與城界擴張:澳門近代城市的開端(1864-1874)》,《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1期。520.吳玉嫻:《1760-1840:“澳門住冬”與南灣之變遷》,《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1期。521.馬光:《從“非依常規”到〈自治規約〉:近代氹仔和路環的軍事、稅收與行政變遷初探》,《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1期。522.張蘭星:《論十六至十七世紀的巨船貿易:以“澳門─長崎”航線為例》,《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1期。523.張曉輝:《清中後期鴉片商與十三行行商的命運逆轉》,《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2期。524.陳文源:《明清政府對澳門貨物商品的管控措施》,《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2期。525.伊沃‧卡爾內羅‧德‧索薩:《十八世紀澳門的孤女和婚姻市場》,田渝譯,《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2期。526.金國平、吳志良︰《“火者亞三”生平考略──傳說與事實》,《明史研究論叢》(北京)總第10輯,2012年。527.林碩:《南洋華僑火者亞三新考》,《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北京)2012年第2期。528.中島樂章:《日本“朱印船”時代的廣州、澳門貿易──從“西洋渡船朱印狀”談起》,鄭德華、李慶新主編:《海洋史研究》總第3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529.蘇祿修:《16世紀澳門葡萄牙人的人口結構》,鄭德華、李慶新主編:《海洋史研究》總第3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530.程美寶:《澳門作為飛地的“危”與“機”──16-19世紀華洋交往中的小人物》,《史學月刊》(開封)2012年第3期。531.郭聲波、郭姝伶:《近代澳門半島北部的市域擴張與道路建設》,《中國歷史地理論叢》(西安)2012年第3期。
698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532.湯開建、張中鵬:《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3期。533.范岱克:《1842年之前珠江三角洲的走私網絡:澳門、美國對中國貿易的影響》,李慶新主編:《海洋史研究》總第4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534.陳文源:《近代澳門城市街道管理的制度與措施》,《澳門研究》(澳門)2012年第4期。535.陳文源:《明清時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社會秩序的管理》,《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2年第6期。536.趙利峰:《中山先生在澳行醫時期交遊人物考之一:華商曹子基及其家族》,劉正剛主編:《歷史文獻與傳統文化》總第17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537.郭艷茹:《1851年澳門食鹽專營章程初探》,《蘭臺世界》(瀋陽)2012年第11期。538.張廷茂、韓國瑞:《晚清澳門博彩專營與澳葡財政》,《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2期,2012年。539.戚印平:《澳門聖保祿學院的財務問題》,《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3期,2012年。540.陳偉明、李哲:《近代澳門的城市交通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4期,2012年。541.譚世寶︰《孫中山與澳門鏡湖醫院關係新探──清末鏡湖醫院之兩單“孫逸仙借據”辨偽》,《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2期,2012年。542.李金明:《17世紀澳門與廣州、日本、東南亞的海上貿易》,《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4期,2012年。543.劉正剛、張慧:《乾嘉時期澳門房屋拆遷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4期,2012年。544.郭雁冰:《拱北關轄下東澳關考述》,《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4期,2012年。545.譚世寶︰《孫中山在清末向澳門鏡湖醫院借錢的兩張單據辨偽》,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
699附錄: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索引(1900-2013)546.胡根、馬光︰《辛亥革命前夕的澳門博彩業》,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547.帥倩︰《從館藏文物“揭本生息贈藥單”看孫中山與澳門》,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548.趙利峰︰《華商曹子基及其家族》,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549.黃健敏︰《“三頭家”︰近代香山買辦與香山、上海、澳門──以徐潤、鄭觀應為中心》,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550.韓國瑞:《清代中後期澳門人口華洋結構變遷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1.趙超:《明清澳門人口地理的初步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2.李琴:《晚清澳門公共衛生管理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3.賴福生:《澳門鴉片專營問題初探:以〈澳門憲報〉為中心》,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4.馬寧:《晚清澳門旅遊的初步發展:基於文獻史料為中心的考察》,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5.郭姝伶:《近代澳門半島的市域擴張與街道建設(1849-1911)》,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56.湯開建:《晚清澳門華人巨商何連旺家族事蹟考述》,《近代史研究》(北京)2013年第1期。557.趙文紅、吳應權:《17世紀上半葉的澳門—馬尼拉貿易》,《雲南開放大學學報》(昆明)2013年第1期。558.陳偉明、付勇:《近代澳門城市商業經濟管理(1840-1911)》,《歷史檔案》(北京)2013年第2期。559.王欣、王巨新:《明代澳門涉外法律研究》,《蘭臺世界》(瀋陽)2013年第3期。560.黃濱:《明清珠三角“廣州─澳門─佛山”城市集群的形成》,《深圳大學學報》(深圳)2013年第3期。
700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561.林梅村:《大航海時代泉州至波斯灣航線:兼論16-17世紀中國、葡萄牙、伊斯蘭世界之文化交流》,《澳門研究》(澳門)2013年第3期。562.馬錦強:《澳門出土明代青花瓷器研究》,《澳門研究》(澳門)2013年第3期。563.朱英:《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澳門研究》(澳門)2013年第4期。564.曾金蓮:《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澳門研究》(澳門)2013年第4期。565.湯開建:《明清時期中國東南沿海與澳門的“黑人”》,李慶新主編:《海洋史研究》總第5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566.李燕:《明代朝貢貿易體制下澳門的興起及其與廣州的關係》,《熱帶地理》(廣州)2013年第6期。567.黃建華:《明清地方政府對澳門房產的管理:以〈澳門紀略〉為中心》,《黑龍江史志》(哈爾濱)2013年第13期。568.湯開建:《以圖證史:明代澳門城市建置新考》,《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7期,2013年。569.陳偉明、何健:《近代澳門城市人口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7期,2013年。570.郭聲波、許燕:《從綠地類型看近代澳門的城市綠化建設》,《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7期,2013年。571.郭雁冰:《拱北關總關設於澳門考略》,《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8期,2013年。572.葉農:《澳門盧九家族與盧九街的開闢》,《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9期,2013年。573.吳樹燊:《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的補證》,《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9期,2013年。574.劉艷艷、劉正剛:《乾嘉道時期澳門女性生活研究》,《文化雜誌》(澳門)總第89期,2013年。575.郭艷茹:《晚清澳門食鹽專營研究(1851-1911)》,廣州: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
701後記16世紀50年代,澳門因其沿海便利貿易的特殊地理位置應各貿易往來國的要求開埠,遂很快崛起為連接亞歐美海上貿易的國際中轉站。自18世紀始,因國際形勢丕變,澳門貿易地位一度衰敗,開始轉向以鴉片走私、苦力貿易和賭博業為支柱的新型經濟。在此情形下,澳門進入開埠以來最重要的經濟社會轉型期,其後所建立的社會經濟模式延續至今。明清時期是澳門經濟模式孕育、選擇、成型、確立的重要歷史時期,關於明清澳門經濟生成演化軌跡的探討始終是澳門研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2010年,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澳門大學成功舉辦。學界認為,加強澳門歷史的微觀研究、專題研究具有迫切性。2011年,澳門大學立項資助多項“澳門學”研究課題,“全球化視野下澳門華人社會研究:從開埠到1911年”即是其中之一。本課題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林廣志博士主持,並聘請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陳文源博士、廣東工業大學政法學院講師張中鵬博士協助。作為課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論文集的宗旨,乃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全面系統展示明清時期澳門經濟的總體面貌與變遷軌跡,以對於探索澳門經濟發展得失成敗、把握澳門經濟運行一般規律、引導澳門經濟史研究未來走向有所裨益。在過去一年裏,課題組對相關問題的研究現狀進行了一次較為廣泛的調查,蒐集相關論文500餘篇,並對其做了初步的甄別與分析,精選了38篇較具代表性的論文編輯成冊,取名為“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在論文集的編輯過程中,由於版權與通訊等原因,一些水平較高的論文無法後記
702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收錄其中;又或者受編者水平所限,少數作品成為遺漏之珠,對此深感遺憾。本論文集之完成,有賴各方的支持:首先得到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的大力支持;澳門基金會傾力協助解決版權與出版問題,吳志良主席對論文集的編輯給予鼓勵,黃麗莎處長、梁惠英小姐、黃勵瑩小姐等給予了熱情的幫助;其次,澳門史專家湯開建教授、金國平教授等對此工作十分關心,並提供了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再次,澳門研究中心行政人員羅愛華小姐、李丹彤小姐等,在日常管理方面任勞任怨,不厭其煩。對於他們的熱情支持和辛勤付出,謹此致以由衷的謝忱!編者2013年12月
703書名:明清時期澳門經濟史研究論文集主編:林廣志張中鵬出版:E-mail:ieinfo@fm.org.mo封面設計:馮文偉排版:嘉華印刷公司出版日期:2018年3月ISBN978-99937-1-246-6©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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