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一i尚智兄把他多年來的一些文章結集,行將付梓出版,取名《舞文弄法 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囑我為他的大作寫個序。忝屬長久以來的相知好友,也作為數十年的舊同事,我除了深感欣幸之外,也沒有考慮過對他所寫的有多少了解,當下便答應過來。而尚智兄之所以屬意於我,恐怕也是這個原因吧!事實上,認識尚智兄之前,已跟其尊翁吳文英先生稔熟。文英老先生是當年名震省港澳的棋王、紫微斗數的專家,也是著名的學者和詩人,我曾因跟他同在一校任教而認識,是我由衷敬重的一位前輩學人。至於尚智兄,彼此曾先後於香港理工學院和香港城市大學為同事。可以說,認識他父子兩代,而又與尚智兄兩度共事,那真是人生非常難得的緣會。如今,能替尚智兄的大作寫序,自然感到萬分榮幸,也實在是高興不已的事情。尚智兄這本大作,正如書名所開示的,有兩個重點: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這是兩個不同的學術範疇,兩者的相關性亦不致太大,但尚智兄將兩方面的文章結集在一起,自必有其道理在。尚智兄幼承庭訓,立志克紹箕裘,長而就學於香港中文大學崇基書院,隨伍叔儻、王韶生、鍾應梅等名重一時的前輩為師,益以個人秉性溫厚,奮進有為,其於中國文學方面之表現,因而造詣甚深,成就非凡。所作詩詞文章,序一
  • ii舞   文   弄   法蘊藉雅淳,多年前已常獲師長的稱譽,亦向為儕輩所頌揚。除創作外,其研究心得,也能言而有據,剙獲良多。他論陶淵明,既力賞其四言詩的成就,亦反覆論證其作《桃花源記並詩》的用心,俱能超越前人,有其獨到的見解。而其論庾信〈哀江南賦〉作意,亦能針對名學者陳寅恪先生所論,提出多方論據,以證陳氏之不足。至於其論晚唐七言絕句、論元雜劇、論明代短篇小說、論對聯教學以及論新文學作家艾青的作品等等,都可看出他卓識宏議,當中不乏獨特之見。在法律中文方面,他主要討論到中文應用到法律上的問題。而其著眼點,又集中在香港、澳門因回歸而出現的法律問題,包括《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和香港、澳門基本法所涉及的語文問題。這些,在當時來說,都是新鮮的事物。正如白居易在《與元九書》中所說,「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尚智兄的文章,可說是非常適時的、切事的,為港、澳法律中文的發展造出了一定的貢獻。孔子說:「行有餘力,則以學文」。觀乎尚智兄的作為,則是「文」有餘力,則以「弄法」。他為甚麼要「弄」起「法」來呢?這方面恐怕要略談一下。憶昔共事於香港理工學院之時,一同任教於語文學系,那已是上世紀七十年代的事情了。當時的語文學系,主要提供的是英語教學,跟着便是翻譯課程。中文跟日、法、德等國語文同列,不但教員不多,教學範圍也很狹窄。事實上,中文在那個年代,沒有甚麼地位可言。社會上用得着中文的工作崗位固然不多,甚至在理工學院這樣的專上學院入學要求上,中文也不被視為入學條件之一。一般人的心目中,中文專業的出路,就大都以教學為主。在這種氣氛之下,加上理工學院所教的,都趨向於實用性的科目,學生對中文的學習動機,自然不會太積極。而中文教學在當時的學院來說,也偏重應用性質,屬於「服務性的教學」(Servicing Teaching)而已。為了加強中文的教學需要,也為了扭轉一般人心目中的印象,我們想到,要師英語教學的做法,提供專業用的中文課程,諸如商務中文、傳媒中文、法律中文,甚至醫療中文、科技中文之類。這類構思,雖然主觀上希望改變
  • 序一iii中文學習只能成為語文教師的想法,但發展起來卻談何容易,更可以說是困難重重。一方面是專業中文的師資難求;另一方面如何設計這類課程也是個大問題。但幸好同事認同這種發展方向以後,都肯悉力以赴,希望做出些成績來。進入八十年代,隨着香港前途問題的漸次得到解決,回歸祖國已走上了日程,香港的中文教育以至客觀的社會情勢都發生了急劇變化,人們的觀念跟七十年代大大不同。新世紀來臨之後,更起了實質的改變,不同專業範疇的中文人才需求殷切。終於,在尚智兄全力策劃和主催之下,香港城市大學數年前創辦了香港首個專業中文(Chinese for Professional Purposes)碩士課程,以回應社會急切的需要。當中,法律中文是這個課程重要的一環。本來,在華人地區,法律上應用中文應該是順理成章、毫無爭議的事情。但因為香港的情況特殊,她實施的是普通法,而普通法向來又沒有應用到中文的,加上法律是「五十年不變」的重要內容之一,因而,法律中文便倍形重要。尤其在回歸前後,面臨社會歷來最大的變動之際,事情千頭萬緒,法律的持續是保障社會能夠安定的重要因素,中文在法律上的應用便顯得不但非常重要,也極為迫切。像尚智兄這樣「文」有餘力之士來探討一下法律中文問題的,相信最理想不過,也該是我們翹首以待的事情。至少,他先知先覺,能「導乎先路」,肯這麼用心地投入去發展這類新生事物,實在是非常難能可貴、值得欽羨之事。尚智兄的大作取名「舞文弄法」,副題是「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表面上看來是輕鬆、隨意、瀟洒的,但詳細讀來,就會明白到他是認真的,嚴肅的,富有啟發性的。「舞文」方面,他涉及駢文、散文、詩詞、戲曲、小說、新文學等,可說相當全面。而「弄法」方面,他主要談的,是法律中文的教材問題,香港、澳門基本法的相關問題等。其實,除了「舞文」和「弄法」之外,書中還談到不少中文教學上的問題。可以說,在「文」、「法」之餘,還有「教」。而在「教」當中,有我們所走過的一些軌跡;也許,亦是我們今後中文教育所應該走的一個方向。
  • iv舞   文   弄   法──這是本值得文學愛好者、法律語文關心者、中文教育學者細細咀嚼、慢慢閱讀的著述,更是本值得再三向普羅讀者推薦的好書!是為序。 陳志誠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日
  • 序二v尚智兄的新作,顧名思義,是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兩個不同範疇的論文結集。據作者所言,「本書試圖以『文』與『質』的關係作為線索,就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的若干課題提供一得之見以供讀者參考」。尚智兄自一九七一年開始,從事大專中文教學四十餘年。他的本科是中國文學,尤以駢文、唐詩、元雜劇、現代詩的研究,論證嚴密,最為同行稱道不已。如本書第一輯收錄的〈論庾信〈哀江南賦〉 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推翻國學大師陳寅恪先生庾信作〈哀江南賦〉在於得見沈初明〈歸魂賦〉之説;〈論晚唐七絕〉,認為晚唐七絶好議論、力求新變,才是七絕發展的高峯期;〈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除指出《倩女離魂》的優、缺點外,也指出作者為與王實甫《西廂記》競勝,《倩女離魂》不免偏重舞臺效果及女主角的發揮多於劇情;〈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為説真話而含冤受屈的現代詩人艾青抱不平等,所論都與前人截然不同。其他如〈讀元雜劇偶拾〉、〈「三言」名篇瑣論〉,談及元關漢卿等雜劇作家的本色和明馮夢龍話本小説的大眾路線,雖是「偶拾」、「瑣論」,亦皆細緻深入,非常有份量。因為教學需要,尚智兄同時鑽研實用文寫作的原理、體制、風格以及語文特色,所作《實用文寫作》、《二十一世紀香港實用文論文集》兩書,取正業、副業俱粲然可觀
  • vi舞   文   弄   法例豐富,並符合兩岸四地社會的實際情况,早已成為這門學科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他對法律中文的討論,特別有心得,本書第二輯收録的「法律中文」論文五篇:第一、第二篇涉及傳統法律中文的三個重要類別,指出成文法律重質輕文,司法、訟獄記載以及古代判詞,其中不少存在文勝於質的現象;第三至第五篇環繞《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論述,一邊從語文角度切入,一邊從全新角度分析、思考,與法律專家、政界人士見解完全相異,在這方面可説是開先河、擲地有聲之作。尚智兄「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所依循的路線,是作品文與質的關係。中國文學方面,無論探討陶淵明的詩,庾信的駢文,鄭光祖、關漢卿的雜劇,馮夢龍的話本小説,或近體詩的絕詩、律詩,及較為後起的對聯等,都從質重於文、文重於質或文質兼備着眼,連繫緊密,極具識見。法律中文方面,指出成文法律重質輕文,司法、訟獄記載以及古代判詞,文勝於質;論述《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四份分屬外交文書和憲制法律當然重質輕文,「然而個別條文完全忽視語文的準則和要求,甚或出現歧義,暴露了有質無文的流弊,值得引以為誡。既然作為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以歷經修改,子法的《基本法》在需要時酌情修改完全是合憲合法的,絕無所謂『神聖不可侵犯之説』」,確是獨具慧眼,值得當局深思。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是兩個不同範疇,尚智兄「舞文弄法」,游走其間而綽有餘裕,主要由於個人的學養和經驗所致。如果中國文學是尚智兄的「正業」,法律中文是他的「副業」,兩者的成績俱粲然可觀。而且,論集所輯文章,學術研究與實際教學兼融,彌足珍貴,又是不言而喻的。一九七六年,尚智兄由香港中文大學轉聘、我亦同年由英華書院受聘於當時還沒改為大學的理工學院的語文學系任教。大家都是三十未出頭的年輕人,雖然他畢業於中文大學,我畢業於香港大學,門户不同,卻無礙彼此合作無間,並從此建立了近四十年牢不可破的友誼。一九八零年,我到香港大學任教;尚智兄繼續任職理工十年,才轉往香港城市大學任教。去年七月,
  • 序二vii我從香港大學中文學院退休,得尚智兄引介,到香港城市大學訪問,三十六年後在城大中文、翻譯及語言學系共事一堂,又不知是甚麽因緣命理把我們兩人串連一起了;我只是慶幸能夠有機會再聆教益。尚智兄新書付梓在即,囑我寫序,謹綴數言如上應命,並誠意向讀者推薦尚智兄這本專著。 李家樹 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序 香港城市大學中文、翻譯及語言學系
  • 自序ix如果將研究的對象比喻為友人,中國文學可說是相交四十餘載的知己,法律中文只能算得上近十多年的新相識。從大學到研究院卒業,再在本港三所大學先後任教超過四十年,中國文學都是不可須臾離的舊友,而法律中文則是九十年代初轉職到香港城市大學(初時稱為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才結識的新歡。然而隨著歲月流逝,對新朋友了解漸深,進而發表論文,倒也有不少良好的反響。其實舊雨新知,並非勢不兩立,也可同訴款曲,有時還能尋到共通之處。《論語.雍也》云:「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文與質的關係,後世引申到作品方面,劉勰《文心雕龍.情采》提到:「夫水性虛而淪漪結,木體實而花萼振,文附質也。虎豹無文則鞹同犬羊,犀兕有皮而色資丹漆,質待文也。」鍾嶸《詩品.序》對於班固〈詠史〉,給予「質木無文」的評價,班固在詩人之中僅列於下品。《詩品》卷上盛讚曹植「骨氣奇高,辭采華茂,情兼雅怨,體被文質,粲溢古今,卓爾不群。」於上品中評價遠在建安諸子之上;王粲雖然同列於上品,「發愀愴之詞,文秀而質羸。……方陳思不足,比魏文有餘。」其辭若有憾焉。可見「體被文質」顯然比「文秀而質羸」高出不少。文與質能夠巧妙結合,如胡應麟《詩藪》所言:「漢人詩,質中有文,文中有質,渾然天成,絕無痕跡,所以冠絕古今。」自序
  • x舞   文   弄   法這個理想的境界並不容易達到。不同年代、不同作者往往較偏於其中一方;而不同的文學體裁,對於文或質的重視程度也有所區別。一般讀者可能僅將「質」視為內容,「文」當作表達技巧。如果從寫作學來看,「質」重視內容,以較樸素自然的語言和較直接的表達技巧為特點;「文」重視文采,以多樣式的文學語言和修辭手段,往往通過不尋常的表達技巧展現對美的追求。「質」可說是不施脂粉,以本來面目示人的姑娘(元曲往往稱之為「本色」);「文」是通過不同程度的化妝,以人工輔助或補救藉以增添嫵媚的女子。由這種思路出發,中國文學不同的作家與作品容或有重質輕文或是重文輕質的現象,而有質無文的作品畢竟是難以流傳久遠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引孔子之言:「言之無文,行而不遠」,正是這個道理。法律中文正好相反,質重於文似乎理所當然,甚或有質無文亦未嘗不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本書試圖以「文」與「質」的關係作為線索,就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的若干課題提供一得之見以供讀者參考。第一輯收錄中國文學論文十篇。第一篇談陶淵明詩,陶公在當世詩名不彰,直到唐宋時期才深受重視。鍾嶸僅將陶詩列為中品,「文體省淨,殆無長語。篤意真古,詞興婉愜」的評論倒算中肯。陶公不獨擅寫田園、隱逸、飲酒之樂,還將常人視為禁忌的乞食、責子入詩,胸懷坦蕩,真率自然,允稱重質輕文的代表作家。第二及第三篇涉及在當代長期受到忽視與誤解的文體 駢文。駢文具有講求對偶,音韻協調,重視用典與藻飾的特點,作者先天上易於走上重文輕質之路,末流更至於有文而無質。庾信是駢文的集大成者,〈哀江南賦〉是晚年力作,技巧圓熟之餘,還具有回首前塵,追念國破家亡,抒發滯留異地的無限傷痛等可歌可泣的內涵,通篇可說是文不掩質。論者每以〈哀江南賦〉與〈離騷〉並稱,並非過譽。第二篇對國學大師陳寅恪先生的論點提出異議,陳先生認為庾信作哀江南賦之直接動機在於因緣得見沈初明之〈歸魂賦〉,我以大量的證據,主張哀江南賦非本於歸魂賦,而係以庾信自作之〈擬連珠〉及〈擬詠懹詩〉為藍本,鋪寫而成。回顧這篇四十年前的舊文,我的看法至今未有絲毫動搖。第四篇提出近體詩教學「先
  • 自序xi絕句、後律詩」的主張,並且認為絕句要區分「古絕」和「律絕」。古絕興於六朝後期,質重于文;後起的律詩和律絕,文重於質的趨勢頗為明顯。第五篇反對前人論詩貶抑晚唐,我認為晚唐七絕才是七絕發展的高峰期。晚唐七絕好議論,詠史詩多用翻案語;力求新變,例如故意重複用字營造特殊效果等,都大有可觀。或尚文,或尚質,以至文質兼融,各擅勝場。第六及第七篇探討元雜劇的一些代表作。鄭光祖是元雜劇「文采派」後期的代表人物,所作文采斐然是意料中事。拙文雖然肯定了《倩女離魂》的種種優點,也指出全劇在情節上的敗筆,以及「刻意與《西廂記》爭勝」,「偏重舞台效果與女主角的發揮多於劇情」等不足之處,得出與前人評論截然不同的結論。元雜劇最傑出的作家關漢卿是「本色派」的代表人物,其他劇作家也隨著自己的性情、學養、喜好,與劇情需要等元素,而有側重於文或質的不同表現。第八篇評論馮夢龍《三言》中的若干名作,話本小說無論是題材和表達技巧,都走大眾化路線,所謂「話須通俗方傳遠」(《京本通俗小說.馮玉梅團圓》),質勝於文是意料中事。第九篇談到較為後起的對聯,這種篇幅短小而精巧的文體,始於唐而大盛於清(傳說溯源於後蜀孟昶春聯並不正確),體制上與律詩、駢文關係密切,實用性較強,寫作技巧上易偏重於文,尚質之作屬於少數派。第十篇作於 1979 年,為傑出的現代詩人艾青鳴不平。內地作家在政治運動中含冤受屈的例子實在太多,一些跟風文人落井下石的手段也令人歎息。艾青風骨崢嶸,堅持「詩人必須說真話」,是一位可敬的前輩。人品與作品的關係,至今仍值得深思。本文發表後,編輯曾轉達艾老欣賞之意並惠贈其作品,盛情可感;如今艾老墓木已拱,思之黯然。第二輯收錄「法律中文」論文五篇。首兩篇涉及傳統法律中文的三個重要類別:成文法律,與司法、訟獄相關的記載,以及古代判詞。成文法律重質輕文殆無異議,畢竟中西各國法律條文都有同樣的現象。但是另外兩類傳統法律中文,對於「文」的重視程度可能出乎讀者意料之外。以判詞為例,中國古代並沒有三權分立的觀念,地方行政首長兼掌司法,他們通常是讀書人出身,撰寫判詞時往往保留注重文采的書生本色,行文簡約而外,有時也
  • xii舞   文   弄   法有賣弄個人才情的傾向,並且重視道德教化的意味,與現代判詞較為質樸的寫法大不相同,尤其是某些駢文判詞,甚或有文勝於質的現象。第二篇〈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正好反映出兩者之間明顯的差異和強烈的對比。第三至第五篇環繞《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論述。主要特色有兩方面:第一是其他有關《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論述,通常都是由法律專家或政界人士撰寫,而拙文從語文角度出發並且以語文運用問題為切入點,可算是開先河的作品;第二是其他作者所撰寫的專書或文章,一般均單獨從香港或澳門的情況出發,探討《香港基本法》或《澳門基本法》的若干問題;而我所撰寫的三篇論文,則兼顧《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相互關係,並且將中英、中葡《聯合聲明》及港澳的《基本法》分別加以對比,引領讀者從全新的角度分析和思考。上述四份分別屬於外交文書和憲制性法律,重質輕文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個別條文完全忽視語文的準則和要求,甚或出現歧義,暴露了有質無文的流弊,值得引以為誡。既然作為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以歷經修改,子法的《基本法》在需要時酌情修改完全是合憲合法的,絕無所謂「神聖不可侵犯」之說,當局不妨細心考慮。本書所收錄的十五篇文章,寫作年代跨越四十多年。最早成文的是第一輯首兩篇,分別於上一世紀六十年代後期和七十年代前期以文言撰寫;無論是文章風格、資料處理,都保留了當時的風貌。最近期的若干篇章則寫於2012 年。四十餘年之間,香港固然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個人走過的生活道路與學術道路也迭有變遷。凡屬舊作,都在該文的「後記」或「註釋」說明作年與出處,並作校訂及幅度不大的修改。本書每一篇的文風與規格都力求內部統一,但各篇之間由於寫作背景與年代差異很大,或是原來發表的刊物有特定的規格與限制,實在難以強求完全一致,只能盡可能互相配合,希望讀者鑑諒。書中徵引單篇詩文或文獻,一般採用篇名號(〈〉),但因雜劇與話本最初本是單篇行世,而且篇幅繁富,所以沿用書名號(《》)。以篇數論,第一輯比第二輯多了一倍;不過按篇幅計算,第二輯的份量超過全
  • 自序xiii書四成,「法」和「文」還是足以分庭抗禮的。本書惠承陳志誠教授與李家樹教授賜序,謬加獎掖,感愧良深。猶憶與陳、李二公相識於 1976 年,其時共事於香港理工學院,至今三十餘年矣。陳教授為學林前輩,文章道德,眾口交譽;本人有幸前後兩度為同事,多蒙照拂,無論為學與處事,皆得益非淺。而與家樹兄雖只共事數載,及後時相過從,聲氣相投,肝膽相照,互許為知己。今以垂暮之年,重與二公以文字結緣,既欣且幸。蒙澳門基金會資助製作經費,得以付梓成書,至深感荷。但願本書日後能對港澳法律中文的研究與發展有所貢獻,不負澳門基金會的厚愛。 吳尚智謹識 二零一二年仲春初稿 二零一三年孟春修訂
  • 第一輯重文乎?重質乎?—回眸看中國文學
  • 陶淵明詩散論3一、論陶淵明四言詩詩品序曰:「夫四言文約意廣,取效風騷,便可多得。每苦文繁而意少,故世罕習焉。」仲偉此論,余嘗反覆思之,終覺未安。蓋文之繁約與意之多寡,關乎作者之才力,豈必四言而後「文約意廣」哉。太白、摩詰、龍標之五、七言絕句,豈非妙達斯旨者耶?至謂「取效風騷,便可多得。」何以詩經之後,以四言名家者寥寥無幾?就詩律學之觀點言之,四言一般只有兩音步,較諸可有三、四音步之五、七言詩,自少抑揚頓挫之趣。且每句字數止於四字,句式變化有限,似較難表達複雜之概念,此或為「世罕習焉」之因素也。今徵諸文選所載四言名篇,若韋孟諷諫,則意多重複;曹植責躬,或屈於題材。故淵明以前,三百篇以後,可為四言冠冕者,王粲、嵇康兩人而已。淵明四言詩所受詩經之影響,至為明顯。詩前有序者九居其五,且歸鳥四章及停雲、榮木之首二章,皆採章法重複之形式,猶是詩經之遺。至其用字尤多倣詩經,今舉例如下:平路「伊阻」,「搔首」延佇,「願言」懷人,枝條「載」榮,(以上停雲)「薄言」東郊,「乃」漱「乃」濯,「載」欣「載」矚,「寤寐」交揮,(以上時運)「靜言」孔念,(榮木)「於穆」令祖,(贈長沙公族祖)「載」言「載」眺,(酬丁柴桑)「爰得」我娛,「誓將」離分,「之陶淵明詩散論
  • 4舞   文   弄   法子」云遠,(答龐參軍)臨寵「不忒」,「於穆」仁考,(命子)「載」翔「載」飛。(歸鳥)又有全句借用詩經語者,命子之「日居月諸」,「瞻望弗及」,與停雲之「人亦有言」皆是也。雖然,此亦不足為病,蓋強造新語而不能恰達其意,反不若借用古人成語為佳。他如答龐參軍「昔我云別,倉庚載鳴;今也遇之,霰雪飄零。」四句,明係模倣詩經「昔我往矣,柳柳依依;今我來思,雨雪霏霏」四句。惟陶公造語雖頗法詩經,命意則多出自心裁,斯其所以超邁前代者也。陶公四言詩傳世者雖僅九首,而題材之廣泛,已足超邁仲宣、中散。停雲、時運、榮木三篇可為一組。清吳菘論陶曰:「停雲、時運、榮木三篇,人指為悲憤之作。雖箕子以狡童喻君,夷叔以黃、農致慨,安在懷良朋,懷黃唐有以異哉?但前二篇神閒氣靜,頗自怡悅,絕無悲憤之意。即曰憾曰慨,亦不過思友春遊、即事興懷耳。如指為求同心、商匡扶,殊屬枝節;脂車策驥,正欲勉力依道耳,敦善耳。『執敢不至』正與『業不增舊』對照,亦不必牽合時事也。」案吳氏此論是也,此三詩當依詩序之言,不必強為比附,轉失真意。贈長沙公族祖、酬丁柴桑、答龐參軍三首可別爲一組,此皆贈答之詩,最易流於庸濫。陶公獨能視受者之輩分,交情之深淺而立言,恰如其分,足為後生法式。清溫汝能纂集《陶詩彙評》卷一評答龐參軍詩曰:「末數語勗勉情深,足見古誼,泛作贈答者,安得此真摯之言?」丁柴桑則與陶公交情較淺,故用語亦自不同。王夫之《古詩評選》曰:「停雲、歸鳥四言之佳唱,亦柴桑之絕調也。時運謀篇大雅,而言句猶諧俗耳。他如責子、勸農謀篇,亟為淺人之所稱賞,蓋以庸躁之心求之,則彼諸篇者,正如輭美之酒令人易下咽耳。」案王氏斯論非是,蓋昔人罕以勸農、責子為詩之題材,王氏無從比較,遂因其但主敘事而欠文采,故為言以非之耳。善乎鍾師論勸農一詩曰:「……南渡之後,政歸世族,競浮淫之末,忽稼穡之本,陶公此作,豈曰無因?又古來詩人,不乏田家篇什,然事等遊觀,人非沮溺,故縱有美辭而情同捫索。陶公此詩,可謂獨有千秋者矣。」命子一詩,述德而不流於矜誇,訓子而不失於責善,與韋孟諷諫詩之語多雷同,真有上下床之別。歸鳥一詩,溫汝能《陶
  • 陶淵明詩散論5詩彙評》卷一評之曰:「淵明在當時實罕儔侶,託興歸鳥,寓意微矣。沃氏謂四章憑空起義,如海市蜃樓,以比體為賦體,無非見當世無可托足,不如鳥之倦飛知還,其計為甚得也,末句心事畢見。」余深諟之。若徒以此詩為詠物之什,則可謂淺人不足以語深也。四言詩之用,至於陶公可謂極矣。言情、述志、寫景、說理、無施不宜。今摘其尤佳者以見一斑:一、言情者:如停雲「靜寄東軒,春醪獨撫;良朋悠邈,搔首延佇。」「東園之樹,枝條載榮,競朋親好,以怡余情。人亦有言,日月于征;安得促席,說彼平生。」之句,其情也深,其言也切,惟曹操短歌行差有此境。答龐參軍「我有旨酒,與汝樂之。乃陳好言,乃著新詩;一日不見,如何不思!」六句,朋友之情深矣!命子「厲夜生子,遽而求火;凡百有心,奚特於我。既見其生,實欲其可。人亦有言,斯情無假。」千古父母之心皆然,而陶公妙能寫出。為人子者,讀之能無所感?二、述志者:如榮木下半首:「嗟予小子,稟茲固陋,徂年既流,業不增舊。忘彼不舍,安此日富;我之懷矣,怛焉內疚。先師遺訓,余豈云墜?四十無聞,斯不足畏。脂我名車,策我名驥,千里雖遙,孰敢不至。」其進德之心深矣,讀之令人激厲發奮。歸鳥一首,全用比體以明不仕之志。「矰繳奚施,已卷安勞。」汲汲名利者又豈能逃脫網羅也哉?三、寫景者:如時運「山滌餘靄,宇曖微霄,有風自南,翼彼新苗。」四句,滌、曖、翼三字皆下得精到。所謂「詩中有畫」,又豈一摩詰所能專擅耶?「花藥分列,林竹翳如。清琴橫床,濁酒半壺。」諸句,陶公鄉居之景,活然紙上。歸鳥次段:「翼翼歸鳥,載翔載飛。雖不懷遊,見林情依。遇雲頡頏,相鳴而歸。遐路誠悠,性愛無遺。」情景交融,豈後世賦詠物詩者所能望其項背也哉。四、說理者:勸農一詩,可謂善為說辭者矣。次章「以莊語勸之,見農宜勤於耕也。」三、四章「以諧語惕之,」五章「以危語怵之,見農不勤耕,則害立致矣。」末章「反言相勸,見非樂詩書,則須務稼穡,激之正,所以勸之也。」(見清溫汝能《陶詩彙評》卷一)反覆開導,雖愚必明。篇中若「智
  • 6舞   文   弄   法巧既萌,資待靡因。」二語,即近代社會學家所謂「文明日進,而罪惡愈增。」之意。「相彼賢達,猶勤壟畝。矧伊衆庶,曳裾拱手。」數語,刻畫惰農甚妙。命子「功遂辭歸,臨寵不忒。」二句,理雖非深,惜乎能行之者鮮,是以「兔死狗烹」之事,無世無之,抑又可為慨歎者也。陶公之四言詩,漢魏以下,可謂前無古人,至今亦未睹來者。若乎仲宣〈贈蔡子篤〉、〈贈士孫文始〉、〈贈文叔良〉三詩,句非不雅,奈其遣辭命意雖力倣詩經,而不能出以變化。能入而不能出,蓋未得法古之意。中散幽憤詩及雜詩,多用三玄之言,不無「平典似道德論」之病。惟〈贈秀才入軍〉詩則妙絕時人,如「輕車迅邁,息彼長林,春木載榮,布葉重陰。習習谷風,吹我素琴,咬咬黃鳥,顧疇弄音。」「思我良朋,如渴如飢,願言不獲,愴矣其悲。」「目送歸鴻,手揮五絃,俯仰自得,游心泰玄。」之句,殆可與陶公方駕,惜他作未臻斯境耳。四言詩之集大成者,捨陶公其誰?二、論陶靖節〈桃花源記并詩〉之作意陶公桃源一記,詩文並茂,事美千秋。後之詩人,輒取資以諷詠,而終莫闚其命意。好事者或詳考其時地,一若實有其事者。又或以為神仙,非人間事。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今臚列諸說之尤著者,斷以己見,陶公心跡,其或復明於世乎?博稽各家之說,約可分為五派:(甲)  以其事為實有:康駢曰:「淵明所記桃花源,今鼎州桃花觀即是其處。自晉、宋來,由此上昇者六人,山十里間無雜禽,惟二鳥往來觀中,未嘗有增損。」(清陶澍集註《靖節先生集》卷六引)鄭景望曰:「陶淵明所記桃花源,今武陵桃花觀即是其處。余雖不及至,數以問湖、湘間人,頗能言其勝事云。」(宋鄭景望《蒙齋筆談》)李公煥曰:「桃花源記言太元中事,詩云:『奇蹤隱五百』,韓退之桃
  • 陶淵明詩散論7源圖詩又以為六百年。」(繼引洪慶善、趙泉山二家之說,以明六百載為近實云。)(李氏說見其《箋註陶淵明集》卷五)(乙)  以其事為神仙:王維〈桃源行〉有句曰:「初因避地去人間,更聞成仙遂不還。峽裏誰知有人事,世中遙望空雲山。」又曰:「春來徧是桃花水,不辨仙源何處尋。」劉禹錫〈桃源行〉有「俗人毛骨驚仙子,爭來致詞何至此。」之句。又云:「桃花滿溪水似鏡,塵心如垢洗不去。仙家一出尋無蹤,至今流水山重重。」明江盈科有〈秦人洞說〉,其答辰陽郡守屠田叔問桃源事之言,亦以此事為神仙:「當日漁郎,實有此事,其所至之境,如記稱『雞犬相聞,阡陌交通,』實是仙界。蓋仙界者,不離人世,不即人世,有無之間,真幻之際,緣合則不求詣而自詣,漁郎之無心而至是也。緣盡,則求詣而不可詣,漁郎之復往而迷是也。理故如此,豈為寓言。」(見清余良棟等修《桃源縣志》卷十三)(丙)  以其事為寓意,憤劉裕之篡晉也:洪邁《容齋隨筆》:「予竊意桃源之事,以避秦為言,至云『無論魏晉』,乃寓意於劉裕,托之于秦,藉以為喻耳。近時胡宏仁仲一詩,屈折有奇味,大畧云:『靖節先生絕世人,奈何記偽不考真,先生高步窘宋代,雅志不肯為秦民。故作斯文寫幽意,要似寰海離風塵。』其說得之矣。」黃文煥《陶詩析義》:「此憤宋之說也,事在太元中,計太元時晉尚盛,元亮此作,當屬晉衰裕橫之日,借往事以抒新恨耳。觀其記曰『後遂無問津者』,足知為追述之作。觀其詩曰『高舉尋吾契』,蓋以避宋之懷匹避秦也。避秦有地,避宋無地,奈之何哉。篇內曰『無論魏晉』,而況宋?曰『皆歎惋』,悲革運之易也。曰『不足為外人道』,歎知避之難也。」(丁)  以其事為寓言,陶公自明高世之懷也:王惲〈題桃源圖後〉詩有句云:「君不見淵明千古士,心遠與世疎。羲皇而上每自況,肯隨澤雉樊籠拘。……遐觀高舉深意在,安得超出物表冥鴻俱?因緣開此武陵說,託彼奧隱稱樵漁。」
  • 8舞   文   弄   法吳師道《吳禮部詩話》:「愚觀翁慨然叔季,寤寐羲皇,異時所賦,『路若經商山,為我少躊躇。多謝綺與角,精爽今何如。』慕向至矣。其於桃源因所樂聞,故今詩曰:『黃綺之商山,伊人亦云逝。』『願言躡輕風,高舉尋吾契。』於此可以知其心。而事之有無,奚足論哉,頗與前輩之意相發。」張自烈曰:「或謂淵明借此發揮胸次,非真述其事,大抵漁人不近俗,故託言漁人。……獨言避秦,秦之先三代也,明明自謂與三代相接,是即所謂羲皇上人之意。」(見張輯《箋註陶淵明集》卷五)邱嘉穗曰:「設想甚奇,直於污濁世界中另辟一天地,使人神游于黃農之代。公蓋厭塵網而慕淳風,故嘗自命為無懷、葛天之民,而此記即其寄託之意。如必求其人與地之所在而實之,則鑿矣。」(見《邱東山草堂陶詩箋》卷五)馬墣云:「淵明一生心事,總在黃唐莫逮,其不欲出之意蓋自秦而決,故此詩一起即曰:『嬴氏亂天紀,賢者避其世。』其託避秦人之言,曰『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是自露其懷確然矣,然胸中何嘗有晉,論者乃以為守晉節而不仕宋,陋矣。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哉。至於其地、其人、其事之有無,真不可問也。」(馬著《陶詩本義》卷四)方堃云:「又考博異記以桃花神為陶氏,則篇中夾岸桃花,蓋隱言『陶』,沿溪水源,蓋隱言『淵』,小口有光,蓋隱言『明』。淵明曠世相感,故述古以自貺,謂之寓言可也,謂之為仙幻不可也。」(《桃源縣誌》卷十三引方氏〈桃源避秦考〉)(戊)  以其事為可能,居民蓋避秦者之子孫也:蘇東坡〈和桃源詩序〉:「世傳桃源事,多過其實。考淵明所記,止言先世避秦亂來此,則漁人所見,似是其子孫,非秦人不死者也。又云殺雞作食,豈有仙而殺者乎?舊說南陽有菊水,水甘而芳,民居三十餘家,引其水皆壽,或至百二三十歲。蜀青城山老人村,有見五世孫者,道極險遠,生不識鹽醯,而溪中多枸杞,根如龍蛇,飲其水故壽。近歲道稍通,漸能致五味,而壽亦益衰。桃源蓋此比也歟!」
  • 陶淵明詩散論9王安石〈桃源行〉:「望夷宮中鹿為馬,秦人半死長城下。避世不獨商山翁,亦有桃源種桃者。此來種桃經幾春,采花食實枝為薪。兒孫生長與世隔,雖有父子無君臣。漁郎漾舟迷遠近,花間相見驚相問。世上哪知古有秦,山中豈料今為晉。聞道長安吹戰塵,春風回首一霑巾。重華一去寧復得,天下紛紛經幾秦。」清聶銑敏《蓉峯詩話》:「桃源雖仙境,猶是人間世界。或以淵明身居魏、晉,慨想羲皇,與五柳先生傳同一寓言者,非也。五柳傳明係自記,故以不知何許人,不詳姓氏,末用無懷,葛天托空以見意。桃源記則確有所指,如首言太元中,則非無其代也;繼言武陵漁人,則非無其地也;末言劉子驥,則非無欲訪之人也;阡陌交通,非不習耕鑿也;設酒殺雞,非不食煙火也;曰先世,非無祖親也;曰垂髫,非無子孫也。蓋因避秦而來,與外人間隔,別有天地,故其居民享壽甚長耳。至若太守遣人隨往,遂爾迷津,亦以蹊徑幽邃,前此偶然所歷,過而或忘也。東坡以南陽甘谷比之,最為近理。」綜上所引,厥意可得而論:試觀甲說康、鄭二君之言,一若實有其事。而或曰鼎州,或曰武陵,已相齟齬,若李氏之斤斤於五百、六百年之辨,尤為可笑。故鄭文焯曰:「桃源名縣,即傅會其地。當時武陵漁人,且忘向路,太守亦求之不得,豈後世偏能舉山澤所在而著之筆乘,無是理也。余以為其地其人其事,盡足令人起高隱之思,可以傳已。」此說是也。康、鄭二君之言,純出傅會。李氏苦算歲紀,過嗜餖飣,則失諸好求甚解矣。乙說最早出。然當知之者,詩人下筆之際,騁其才思,縱橫於上下今古,每不問事之確否,非如史家下筆之一絲不苟者也。託桃源事於神仙,誠足遊心駭目,此王、劉二公着意所在。韓退之〈桃源圖詩〉首言「神仙有無何渺茫,桃源之說誠荒唐。」後人或據此兩句,以為韓公非議王、劉之說,斯則惑矣。蓋韓公此詩本為題畫而作,借此以揚畫之工妙耳。故其下即有「文工畫妙各臻極,異境恍惚移於斯。」之句。且曰:「人間有累不可住,依然離別難為情。」察其用心,初未嘗與王、劉異也。江氏之說,以緣之有無為言,必非陶公本意。
  • 10舞   文   弄   法蓮社高賢,陶公且攢眉而去,況淺談緣份者乎?故神仙之說,蓋出諸文人好奇,於陶公之作意無與也。丙說以陶公為一姓忠臣,真所謂小兒強作解事者也。洪、黃二君之言,蓋承沈約、蕭統等謂陶公「自以曾祖晉世宰輔,恥復屈身後代。」之說,絕非創見。而此說實以「書甲子」事為主要證據。今「書甲子」一事經被推翻,洪、黃二君之言之絕不足說,亦從可知矣。此派蓋未讀陶公全集,不明其襟懷,而以一二斷句零篇,捕風捉影,強指陶公為徹底之晉室忠臣,厚誣古人,知者所恥。馬墣評淵明擬古詩曰:「淵明念念黃農,即宋不篡晉而終身晉世,豈能為晉所用乎?」其識見非洪、黃二君所能及。要之,丙說之迂闊不通,誠不足取信。主丁說者,以方堃之言最陋,苟其說之足取,陶公此詩蓋同字謎矣。其餘五君之說,皆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足破前此三說之惑。且能以陶證陶,頗得治學之要。如王、張、邱三氏之以〈五柳先生傳〉見陶公心跡;馬墣以〈時運〉之「黃唐莫逮,慨獨在余。」證陶公之心事,足明以陶公為忠於一姓之說之無稽。吳師道引〈贈羊長史〉詩與此詩互相發明,皆信而有徵者。在在足見此說較前此三說為勝。五君之言,大同小異,亦無容軒輊其閒也。蘇、王二公,非徒文章過人,識見亦甚超卓。不隨波逐流,以神仙說桃源事,足見其識見之高超。東坡既破俗論,復能援引實例,以明斯事之可能。故吳子良曰:「淵明桃花源記,初無仙語,蓋緣詩中有『奇蹤隱五百,一朝敝神界』之句,後人不審,遂多以為仙。……惟王荊公詩與東坡和桃源詩所言最為得實,可以破千載之後如惑矣。」聶氏亦申明蘇說,以為「東坡以南陽甘谷比之,最為近理。」然反覆糾察之,戊說蓋與前此四說有異,而無關乎陶公之作意者也。試畧言之:甲說以陶公為紀實,乙說以為慕神仙之飛舉,丙說以為寓意忠君,丁說以為自明高世之懷,而出諸寓言,皆涉及陶公之作意,與戊說不可相提並論。二者本無衝突之可言。故聶銑敏氏所謂「或以淵明身居魏晉,慨想羲皇,與五柳先生傳同一寓言者,非也。」適足以自暴其短耳。
  • 陶淵明詩散論11余以為對此問題當持如下之看法:論其事之虛實,則如蘇、王二公所言,居民蓋避秦者之子孫也。而此事蓋六朝時喧傳之異聞,而為陶公採以入詩,以寄托其高世之懷。故論其作意,則當如丁說中王、吳、張、邱、馬五君所言,甲、乙、丙三說皆非也。飲酒詩第六首曰:「行止千萬端,誰知非與是,是非茍相形,雷同共譽毀。三季多此事,達士似不爾。咄咄俗中惡,且當從黃綺。」第二十首發端云:「羲農去我久,舉世少復真。」亦足發明王、吳五君之意,故余錄之以殿全篇,待通人之雅正也。後  記本文為四十餘年前舊作,原載於《文訊》第 11 及第 12 期。猶憶當時於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從蘂園師(鍾應梅教授)習專家詩—陶淵明詩,每有論述,時蒙鍾師賞譽。惟六十年代後期正值「文化大革命」之際,內地相關古典文學著述難以面世,遑論流通海隅。除以台灣藝文印書館刊行丁福保《陶淵明詩箋注》為教本外,陪伴案頭者僅 1962 年北京中華書局出版之《陶淵明卷》上下編而已。逯欽立教授校注《陶淵明集》及其有關陶淵明詩之多種著述均未能得見,頗以為憾。蘂園師主持系務多年,建樹良多;授課啟迪後學,揮灑自如。及其於 1985 年謝世,余所撰祭文有「辛勤廿載,卓具規模。經綸系務,任怨任勞。龍門文筆,陶令清高。道通莊老,易究人天。說詞娓娓,詩論翩翩。名山志業,多士盈門。」等句,洵紀實也。及年齒漸長,始覺中年後更能體會陶詩妙處。譬如〈命子〉、〈責子〉所述為父者情懷,以至〈乞食〉、〈形影神〉等詩之境界。比之昔日,每有豁然貫通之感。年齡與心境之不同,對古代詩人之好尚亦往往有所變化,非無因也。今保存舊作原貌,既銘師恩,亦誌前事不忘。此外,逯欽立先生〈讀陶管見〉之八「關於《桃花源記》」,原載於1964年第一期《吉林師大學報》,收錄於遺著《漢魏六朝文學論集》,陝西人民出版社 1984 年 11 月出版,提
  • 12舞   文   弄   法及「好多人把桃花源談為仙源靈境,把其中人看成不死的神仙。王維的《桃源記》,韓愈的《桃源圖》都是典型的例子。……抹煞了作品中種作勞動等主要方面,妄加上一些玉堂金雞等虛誕的事物,從而把一篇具有反封建性質的作品搞成麻痹人民的迷信說教了。」可與拙文第二部否定「以其事為神仙」之說相參證。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13一哀江南賦乃庾信畢生力作,前人多深致歎賞。如清李調元《賦話》卷八引:「 按晁氏云:(宋)太宗端拱中,進士劉安國酷愛哀江南賦,雖日旰未食而不飢。蓋詞氣鼓動,快哉愜心而已。故前賢評品,以為風雅之變,而流宕之勝者。」 浦二田亦云:「 詩人之賦麗以則,辭人之賦麗以淫,彼惟研揣為工,聲律為協者辭焉而已。如此篇國難家屯,夾發雙行,叙經議緯,抑揚縱扼,上可副史館,下可具譜牒,賦未有功用若斯之盛者,尚何媿於詩人之旨乎。即以辭論,亦所謂麗而能典,煥乎五色之成章,紛乎八音之繁會者也。」1屠隆評點《庾子山集》,即以哀江南賦與屈賦相比:「 鍾儀楚語,莊舃越吟,首丘之思,今古齊轍。子山江南之哀,不媿湘纍矣。」 于惺介曰:「 離騷為詞賦之祖,哀江南賦為文選後之鉅觀,俱千古絕調,講聲韻之學者宜首讀焉。」2清梁夔譜編《古賦首選》,即取離騷及哀江南賦二篇。惟離騷偏於幻想,哀江南賦則純寫事實,倪魯玉許為賦史,洵知言也。3劉熙載《藝概》卷三《賦概》曰:「 古人一生之志,往往於賦寓之。史記漢書之例,賦可載入列傳,所以使讀其賦者,即知其人也。」 欲知子山心跡,捨哀江南賦不讀,其可得乎。哀江南賦註者極多,《四庫總目.庾開府集箋註提要》云:「 唐志載張廷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 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
  • 14舞   文   弄   法芳等三家嘗註哀江南賦,宋志已不著錄。近代胡渭始為作註,而未及成帙。(吳)兆宜採輯其說,復與崑山徐樹穀等補綴成篇,粗得梗概。」 按吳註《庾子山集.凡例》云:「諸家如王君宛仲季寫、歸君元公、陸君拒石、葉君元禮,專注哀江南賦,最後得胡君朏明所注各體,實獲我心,悉已採入集中,惜未見其全也。別有搜羅見貽者,不敢忘其所自,亦必登載姓名。……己巳秋,徐君敬思名樹屏,自都門歸,攜其伯氏仲氏所輯哀江南賦注見示,搜伏摘隱,備極博雅。余數年來未解者,一旦先獲我心,昭然發蒙,真快事也。爰附第二卷末,以公同好。」 註家之多,可以想見。惟諸家多偏於詮說古典,考其出處,而畧於徵引時事。倪璠(魯玉)註庾集,頗能匡救此失,遂稱善本。而倪吳二家哀江南賦解題,詳於釋名,於作賦之直接動機,語焉不詳,陳寅恪先生因為文以闡發斯義。今請畧引二家之說,再詳論陳說之得失。吳本解題引尚瑗云:「 今賦中前叙臺城之亂,則所哀在建康;後悲元帝之禍,則所哀在江陵;而吳會荊郢,適俱有江南之名,故摘招魂哀江南之語以名其賦。兩意雙關,獨註建康者非。且信本傳:『常有鄉關之思,』信本家江陵,鄉關之地,其有所屬明矣。」倪氏解題曰:「 哀江南賦者,哀梁亡也。本傳:『信雖位望通顯,常作鄉關之思,乃作哀江南賦以致其意。』宋玉招魂曰:『魂兮歸來哀江南。』宋玉戰國時楚人,梁武帝都建鄴,元帝都江陵,二都本戰國楚地,故云。」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載清華學報十三卷一期,民國三十年)云:「 古今讀哀江南賦者眾矣,莫不為其所感,而所感之情則有淺深之異焉。其所感較深者其所通解亦必較多。蘭成作賦用古典以述今事,古事今情雖不同物,若於異中求同,同中見異,融會異同,混合今古,則造一同異俱冥今古合流之幻覺,斯實文章之絕詣而作者之能事也。自來解釋哀江南賦者雖於古典極多詮說,時事亦有所徵引,然關於子山作賦之直接動機及篇終結語特所致意之點,止限於詮說古典,舉其詞語之所從出,而於當日之實事即子山所用之『今典』,似猶有未能引證者,故茲篇僅就此二事論證,其他則不併及云。」(頁十一)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15智案陳先生引《北史.杜杲傳》為釋 「 咸陽布衣,非獨思歸王子。」 句之「 今典 」,以見子山非徒泛用古典,約畧比儗,必有實事實語可資印證者在,發前人所未言,足補倪注之闕。惟陳先生謂子山作哀江南賦之直接動機在因緣得見沈初明之〈歸魂賦〉,則非余所敢苟同。陳先生首訂哀江南賦之作年為周武帝宣政元年(西元五七八年),〈讀哀江南賦〉云:「哀江南賦序:『中興道銷,窮於甲戌。』又云:『天道周星,物極不返。』賦云:『況復零落將盡,靈光巋然。日窮於紀,歲將復始,逼迫危慮,端憂暮齒,踐長樂之神皐,望宣平之貴里。』寅恪案:西魏之取江陵在梁元帝承聖三年甲戌,即西魏恭帝元年(西曆五五四年),歲星一周為周武帝天和元年丙戌即陳文帝天嘉七年(西曆五六六年),是歲子山五十三(詳倪璠庾子山年譜。倪譜雖有舛誤遺漏之處,然與茲所論證無涉者均不置辨),雖或可云暮齒,然是年王褒未卒(見周書肆壹北史捌叁王褒傳),子山入關與石泉齊名,苟子深健在,必不宜有『靈光巋然』之語明矣。若歲星再周則為周武帝宣政元年戊戌,即陳宣帝太建十年(西曆五七八年),是年子山已由洛州刺史徵還長安為司宗中大夫,年已六十五歲,即符暮齒之語,且其時王褒已逝,靈光獨存,任職司宗,身在長安,亦與踐望長樂宣平等句尤合。又據其『日窮於紀,歲將復始。』之語,則哀江南賦作成之時其在周武帝宣政元年十二月乎?(是時周武帝已崩,宣帝即位,尚未改元。)」(頁十二)智案檢臺灣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庾子山集注》倪譜,歲星一周之年,子山應年五十四,再周之年應年六十六,與陳先生之說,相差一年。未知陳氏何所據而云然。又案陳先生以 「 天道周星 」 二句為實指時序,似與文意不合。倪注:「 左氏傳曰:十二年是謂一終,一星終也。杜注:歲星十二歲而一周天。正義曰:(上畧)歲星天之貴神,所在必昌。按左傳:歲在鶉火而陳滅,析木之津又將復由,蔡凶,復在豕韋,楚凶,復在大梁,越得歲而吳伐之,不及四十年,越遂有吳,皆云天之道也。是周星之時,物極必反也。梁元帝江陵敗後,竟
  • 16舞   文   弄   法不能復,故下云但有身世王室之悲也。」 所見甚是。蓋以天道本當周星而復,今竟不復,為下文敘悲之張本耳。猶史記伯夷列傳:「 儻所謂天道,是耶非耶?」之意也。子山博極羣書,尤善左氏(參看周書、北史本傳),用典之工,亦陳先生所津津樂道。此處融化左氏,非實寫也。否則下文「傅燮之但悲身世,無處求生;袁安之每念王室,自然流涕。」 便似天外飛來,以蘭成組織之才,當不出此。至陳先生以 「 況復零落將盡,靈光巋然。」 二語指王褒之存歿;丙戌年子深健在,不宜作是語,因定為戊戌,亦嫌武斷。一則但云零落 「 將盡 」,未云「 已盡 」;二則悲知交零落,奚必王褒;三則 「 靈光巋然 」 喻己以暮年得存,雖罹國憂,終愈於亡者,既為己幸,亦悼亡故。豈必以文士為比哉。又陳先生以 「 長樂 」、「 宣平 」 等語斷此賦為子山徵還長安後作,雖較近是,然此等句旨在反射其深蒙周宗室諸王於京師款接之誼,故下文即透出「幕府大將軍之愛客,丞相平津侯之待士,見鐘鼎於金張,聞絃歌於許史。」四語,非必留長安時作,亦可在外郡追寫。耍之,此賦當是子山暮年之作,然其確實年代,耍難論定。二陳先生迭引史傳以明周陳通好之緣起及經過,且考得沈初明歸魂賦之作年當在梁敬帝紹泰二年即西魏恭帝三年(西曆五五六年),自長安還建康之時,至遲不能踰陳武帝永定三年即周明帝武成元年(西曆五五九年),是年初明卒。即歸魂賦作年在陳先生所訂哀江南賦作年前,而其時江左文章可流傳關右,因謂子山作賦之直接動機在得見初明之作︰「 今觀歸魂賦,其體製固與哀江南賦相類,其內容次第亦少差異,至其詞句如『而大盜之移國』,『斬蚩尤之旗』,『去莫敖之所縊』,『但望斗而觀牛』等,則更符同矣。頗疑南北通使,江左文章本可以流傳關右,何況初明失喜南歸之作尤為子山思歸北客所亟欲一觀者耶﹖子山殆因緣機會得見初明此賦,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17其作哀江南賦之直接動機實在於是。注哀江南賦者以楚辭之『魂兮歸來哀江南』一語以釋其命名之旨,雖能舉其遣詞之所本,尚未盡其用意之相關,是知古典矣,猶未知『今典』也。故讀子山之哀江南賦者不可不並讀初明之歸魂賦,深惜前人未嘗論及,遂表而出之,以為讀哀江南賦者進一解焉。」(頁十四、十五)智案南北通使,固為當時之事實,篇章互傳,則為想當然耳之事。即使是事實,然不能據此以斷子山於初明之作,必曾寓目;即或有之,以信之於同輩文人,少所許可(評北方文士曰︰「惟有韓陵山一片石堪共語,薛道衡、盧思道稍解把筆,自餘驢鳴狗吠聒耳而已。」4,堪與並駕者,惟徐陵、王褒耳,豈容一見初明之作,遽爾模倣耶﹖且曾否得見,猶在未知之數。以「可能」之事為鐵證,似屬不可。至謂二賦體製結構相類,內容次第近似,且摘詞句相同之四事為證,宜若可信。然細讀歸魂賦(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沈侍中集》),乃知陳先生之說,仍有未安。今請觀歸魂賦之結構,再論二賦之所以異。歸魂賦前有小引,僅三十九字,正文可分五段︰自「伊吾人之陋宗」至「遜言以殊方降意」為第一段,先陳世德,插敍去國之思;自述平生,學而登仕,掌奉使應對。自「嗟五十之踰年」至「圖信神而我戮」為第二段,先敍侯景之亂,己嘗為賊所俘;繼敍梁元帝、王僧辯等起兵平亂,己雖獲封邑,而妻孥見殺於賊,悲痛難填;且西魏乘鄰邦未靖,起兵圖利矣。自「彼孟冬之云季」至「猶爽塏而清和」為第三段,敍為西魏所虜,自荊州至長安,沿途所見所思。就中「至若高祖武皇帝之基天下也,……故蠻狄震乎雄名。」一節,乃追憶梁盛時,餘均觸景生情,弔古傷今之句。自「爾乃背長夏」至「語未咽而無宣」為第四段,敍感時序而思親,冀魂之可歸也。自「於時和風四起」至篇終為第五段,先敍物色,繼述經歷,終以思歸之情。其中「每日夕而靡依,常一步而三歎。」「豈論生平與意氣,止望首
  • 18舞   文   弄   法丘於南風。」之句,意尤沈痛。至哀江南賦之結構,捨序文外,正文可分九段︰自「我之掌庾承周」至「拭玉於西河之主」為第一段,自敍世系及己之初年;自「於時朝野歡娛」至「知百年而為戎矣」為第二段,言梁狃於太平,卒至禍亂;自「彼姦逆之熾盛」至「人有秦庭之哭」為第三段,詳敍侯景破臺城事;自「爾乃假刻璽於關塞」至「待蘆葦之單衣」為第四段,自敍間關逃亡至江陵出仕元帝及父喪事;自「於是西楚霸王」至「俱非百年」為第五段,敍王僧辯、陳霸先等討平侯景,並咏嘆前事;自「中宗之夷凶靖亂」至「入郢之年斯盡」為第六段,歷指元帝之失;自「周含鄭怒」至「蘇武之一雁空飛」為第七段,敍江陵之陷;自「若江陵之中否」至「天何為而此醉」為第八段,言江陵之亡為襌陳先兆;自「且夫天道迴旋」至篇終為第九段,自傷永滯異域,終無歸期,以終作賦之意。5若綜而論之,二賦之異厥有四端︰一曰體製有大小之殊,哀江南賦凡三千三百餘字,歸魂賦僅一千三百餘字,幾為三與一之比。二曰庾賦以駢文作序,非徒賦之引子,亦絕妙之文章;沈賦以散文為引,辭甚簡畧,但引古典以明魂之可歸,較之哀江南賦序之總揭哀情,與正文相呼應,不無繁簡精粗之別。三曰蘭成國難家屯,縱橫夾寫,無媿賦史之目(參看前引浦二田評語及註三),初明多自道遭際之不幸,言國事者僅十之一。庾賦敍臺城之破,忠臣死難,二帝晏駕,風裁凜然;傷元帝性情猜忌,天倫恩薄,馴至破國亡身,皆可與史事相參證。四曰技巧有高下之別,瞿兌之謂哀江南賦在技術方面有三特點,一為用韻諧美,二為用典貼切,三為排偶之中,夾以散行。6 瞿氏《中國駢文概論》又云︰「哀江南賦的起源,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他的凝重處很像陸機,輕艷處很像江淹,而最擅長的特色,所謂長驅千里的氣勢,掩抑悲壯的聲調,却的確是從鮑照而出的。」屠隆謂「此賦驅舊典以入新杼,隱時蹤於攬古躅,故應獨步一時。」鮑覺生《賦則》謂其文詞「密麗典雅,精思足以緯之,灝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19氣足以驅之,下開三唐,不止為子山集中壓卷。」7 誠非過譽。加以性情之真,感慨之深,傳誦千秋,良有以也。歸魂賦頗采漢賦鋪敍之法,如第三段「其山則嶔岑嶵嵬……其水則砰訇瀄汨……聚千流而同出。」一節、及末段「州則二雍三荊……其水則淮江漢洧……或凌波而沿岸。」一節皆然,頗病堆砌。較子山之能「融會異同,混合今古,」(借用陳先生語)誠有上下床之別矣。至若二賦皆先述祖德及身世,此乃文人夙習,本不足異。史傳猶多如此,不得謂為抄襲。離騷彷彿屈原之自敍傳,猶家事國事合敍,哀江南賦亦似之。且初明於祖德及敍身世間,插敍「值天地之幅裂……悲微吟而帶風。」一節,總敍去國之思,子山則於序中「嗚呼山嶽崩頹」六語發嘆。二家同敍行程,沈則被俘北去,庾則潛赴江陵,所歷有異,文亦不同。以哀江南賦之巨製,陳先生摘其與歸魂賦用事相同者亦僅四點,且皆平常之典故,人人可用,以之為證,未見其可。畧論如下︰甲、  沈賦︰「而大盜之移國」,哀江南賦序︰「大盜移國,金陵瓦  解。」同以大盜喻侯景。乙、  沈賦︰「斬蚩尤之旆」與庾賦「斬蚩尤於中冀」同以斬蚩尤喻  侯景之戮。丙、  沈賦︰「去莫敖之所縊」,庾賦︰「荒谷縊於莫敖」,賦序︰「余  乃竄身荒谷」,用意皆同。丁、  沈賦︰「察故鄉之安否,但望斗而觀牛。」庾賦︰「路已分於  湘漢,星猶看於斗牛。」同以斗牛之望見懷土之情。智案以大盜、蚩尤喻叛臣,乃文人習語,事屬尋常。如《後漢書.光武紀讚》以「大盜移國」喻王莽,顏之推〈觀我生賦〉以「屠蚩尤於東都」敍侯景之誅,子山〈小園賦〉亦以「大盜潛移」喻侯景之亂,豈足為因襲之證?「莫敖」事見左傳,此尤蘭成所擅﹔覩星月而興感,事早見乎詩經。又清吳兆宜及梁夔譜注哀江南賦「路已分於湘漢」二語,已引〈歸魂賦〉為佐證,陳先生論二賦之關係,或受其啟示。
  • 20舞   文   弄   法三夫哀江南賦之作,雖或未若「張衡研京以十年,左思練都以一紀。」(《文心雕龍.神思》),然乃其畢生力作,亦必素有蓄積,非朝夕所能竣功。然則子山之藍本安在?答曰︰即其自作之〈擬連珠〉四十四首與〈擬詠懷〉二十七首是也。夫連珠之興,或云揚雄肇始(劉勰、沈約),或曰始於漢章之世(傅玄),楊慎託始於韓非,孫梅溯源於鄧析,詳觀四說,當以劉、沈之言為近是。8 連珠之特色有三,為用有四,9 綴散句以備作文之資,亦其用之一端。近人王瑤謂駢文成立以後,連珠用為屬文之初步練習,不為無見。10 此猶村塾課童蒙作律詩,先令習聯語,由簡入繁,其理一也。譚仲修評子山〈擬連珠〉曰︰「但敍身世,無關理要,連珠之別格也。」又曰︰「與哀江南賦相表裏。」11 智案別格之名,不害其工,此猶蘇辛之詞,世皆以別格目之,然謂其不工則不可,讀子山連珠,當作如是觀。倪氏解題曰︰「陸機復引舊義以廣之,謂之演連珠,信復擬其體以喻梁朝之興廢焉。觀其辭旨悽切,畧同於江南之賦矣。」《擬連珠》之作年雖不可詳考,亦未必一時之作,然第二十七首有「蓋聞五十之年,壯情久歇﹔憂能傷人,故其哀矣。」之語,其年代當在哀江南賦前,為作賦藍本之一。今列舉其用語相同處,以見一斑︰1. 「蓋聞謀猷是習,權變須長,時增齊竈,或臥燕牆。」(第八首)   哀江南賦︰「尚書多算,守備是長,雲梯可拒,地道能防﹔有齊將之  閉壁,無燕師之臥牆。」(卷二頁十四下)12  2. 「長平之卒,若秋草之中霜。」(第八首)  賦︰「碎於長平之瓦。」(頁十六上)3. 「是以隋珠日月,無益驪山之火﹔雀臺絃管,空望西陵之松。」(第  十二首)  賦︰「荊山鵲飛而玉碎,隨岸蛇生而珠死。」(頁二十九上)又︰「以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21  愛子而託人,知西陵而誰望。」(頁二十一下)4. 「非綠林之散卒,即驪山之叛徒。」(第十三首)  賦︰「驅綠林之散卒,拒驪山之叛徒。」(頁二十三下)5. 「代郡孀妻之哭。」(第十四首)  賦︰「才人之憶代郡,」(頁二十八下)6. 「是以流慟所感,還崩杞梁之城﹔灑淚所沾,終變湘陵之竹。」(第  十四首)  賦︰「城崩杞婦之哭,竹染湘妃之淚。」(頁二十七下)7. 「蓋聞三世用兵,既非貽厥﹔」(第十五首)  賦︰「三世為將,終於此滅。」(頁十四上)8. 「陸平原之意氣,登河橋而路窮」(第十五首)  賦序︰「華亭鶴唳,豈河橋之可聞」(頁三下)9. 「蓋聞江黃戎馬之徼,鄢郢風飆之格,」(第十七首)  賦︰「鎮北之負譽矜前,風飈凜然。」(頁二十二下)10.「乍有去而不歸,或無期而遠客。」(第十七首)  賦序︰「華陽奔命,有去無歸。」(頁一上)又︰「風飈道阻,蓬萊  無可到之期。」(頁四下)11.「是以章華之下,必有思子之臺﹔雲夢之傍,應多望夫之石。」(第  十七首)賦︰「章華望祭之所,雲夢偽遊之地。」(頁二十七上)又︰「石望夫而逾遠,山望子而逾多。」(頁二十八下)12.「蓋聞樹彼司牧,既懸百姓之命﹔及乎厭世,復傾天下之心。」(第  十九首)  賦︰「中宗之夷凶靖亂,大雪冤恥﹔去代邸而承基,遷唐郊而纂祀。  ……天下之事沒焉,諸侯之心搖矣。」(頁二十三上)13.「蓋聞嚴霜之零,無所不肅﹔長林之斃,無所不摽。」(第二十首)  賦︰「冤霜夏零,」(頁二十七下) 又︰「下江餘城,長林故營,
  • 22舞   文   弄   法  徒思拑馬之秣,未見燒牛之兵。」(頁二十六下)14.「是以嗟怨之水,特結憤泉﹔」(第二十三首)  賦︰「憤泉秋沸。」(頁二十六下)15.「荊軻之別燕市,悲不自勝。」(第二十四首)  賦序︰「壯士不還,寒風蕭瑟。」(頁三上)智案賦序︰「燕歌遠別,悲不自勝。」倪注引王褒作燕歌,元帝及諸文士和之而競為悽切事以實之。此句與擬連珠相較,疑亦用荊軻事,蓋古典、「今典」融化,其義尤長,倪注似疎。16. 「蓋聞遷移白羽,流徙房陵,離家析里,悽恨撫膺。」(第二十四首)  賦︰「余烈祖於西晉,始流播於東川,洎余身而七葉,又遭時而北遷。  提挈老幼,關河累年,死生契闊,不可問天。」(頁三十下)17. 「晉陽思歸之客,」(第三十六首)智案倪注︰「又按杜預世族譜,晉國本在太原晉陽縣,燮父改之曰晉。此云晉陽當謂晉也,思歸之客疑即鍾儀事。」不無牽強。哀江南賦有「溫序死而思歸」(頁二十八下)之語,序太原人,信正用溫序事。18. 「班超之念酒泉。」(第二十八首)  賦︰「班超生而望返,」(頁二十八下)19. 「孤竹之君,實西山之餓士。」(第二十九首)  賦序︰「讓東海之濱,遂餐周粟。」(頁二下)反用其意。20. 「相如睨柱,連城之璧更還。」(第三十七首)  賦序︰「荊璧睨柱,受連城而見欺。」(頁三上)亦是反用。21. 「是以愚公何德,遂荷鍤而移山﹔精衛何禽,欲銜石而塞海。」(第  三十九首)  賦︰「豈冤禽之能塞海,非愚叟之可移山。」(頁二十五上)22. 「白雁抱書,定無家可寄。」(第四十四首)  賦︰「蘇武之一雁空飛。」(頁二十九上)又如第五首有「是以竹杖扶危,不能正武擔之石﹔蘆灰縮水,不能救宣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23房之阿。」之句,與賦中「敝箄不能救鹽池之鹹,阿膠不能止黃河之濁。」一聯,句法喻意皆同。第十三首「雷驚獸駭,雷激風驅」。與賦中「昆陽之戰象走林」、「風飛電散」之造語亦頗相類。第二十四首「是以吳起之去西河,澘然出涕;」之句,頗疑與賦序「楚老相逢,泣將何及。」有關,蓋吳起自魏西河守之職,被讒去楚,卒死於亂,與子山之覊留北地,未得生歸相似﹔且二者皆以燕歌事為對句,痕跡尤顯。倪注以楚老為龔勝事,未必盡然。懷冰師曰︰「楚老用列子事。」13 較倪注義長。夫擬連珠與哀江南賦用事相同處若是之眾,較諸歸魂賦之數語偶合,相去誠不可以道里計。四倪氏擬詠懷詩解題云︰「昔阮步兵詠懷詩十七首,顏延年以為在晉文代慮禍而發。子山擬斯而作二十七篇,皆在周鄉關之思,其辭旨與哀江南賦同矣。」二十七首雖不必一時之作,相去亦不能太遠。就中第二十一首曰︰「倏忽市朝變,蒼茫人事非﹔避讒猶採葛,忘情遂食薇。懷愁正搖落,中心愴有違。獨憐生意盡,空驚槐樹衰。」此詩命意與子山枯樹賦相符。案枯樹賦發端曰︰「殷仲文風流儒雅,海內知名,世異時移,出為東陽太守,常忽忽不樂,顧庭槐而嘆曰︰此樹婆娑,生意盡矣。」又有「況復風雲不感,覊旅無歸,未能採葛,還成食薇,沈淪窮巷,蕪沒荊扉,既傷搖落,彌嗟變衰。」之語,二者如出一轍,寫作時間當頗相近。倪氏枯樹賦解題曰︰「枯樹賦者,庾子山鄉關之思所為作也。《朝野僉載》曰︰梁庾信從南朝初至,北方文士多輕之,信將枯樹賦以示之,於後無敢言者。」張天如《漢魏六朝百三家集題辭》亦云︰「子山在梁,每一文出,京師傳誦。初使北方,人頗輕之,讀枯樹賦始知敬重。盛名易地,橘枳改觀,難為淺見寡聞者道也。」枯樹賦之作,既在北地覊留之初,此詩及擬詠懷全什之作年自不能太後,宜在哀江南賦前。
  • 24舞   文   弄   法擬詠懷詩與哀江南賦最相類者為第三、十一、十二數首。分述如下︰甲、  「俎豆非所習,帷幄復無謀。不言班定遠,應為萬里侯。燕客思遼水,秦人望隴頭。倡家遭強聘,質子值仍留。自憐才智盡,空傷年鬢秋。」(第三首)案此詩與哀江南賦之「班超為定遠之使」(頁八上)、「壯士不還,寒風蕭瑟,」(頁三上)、「莫不聞隴水而掩泣」(頁二十八上)、「本不達於危行,又無情於祿仕。」(頁十九下) 、「逼迫危慮,端憂暮齒。」(頁三十下)等語相符。乙、  「搖落秋為氣,淒涼多怨情。啼枯湘水竹,哭壞杞梁城。天亡遭憤戰,日蹙值愁兵。直虹朝映壘,長星夜落營。楚歌饒恨曲,南風多死聲。眼前一杯酒,誰論身後名。」(第十一首)案此詩與賦中「城崩杞婦之哭,竹染湘妃之淚。」(頁二十七下)、「直虹貫壘,長星屬地。」(頁二十一上) 、「楚歌非取樂之方」(頁二下)、「有南風之不競」(頁二十五下)等語吻合。丙、  「周王逢鄭忿,楚后值秦冤。梯衝已鶴列,冀馬忽雲屯。武安檐瓦振,昆陽猛獸奔。流星夕照鏡,烽火夜燒原。古獄饒冤氣,空亭多枉魂。天道或可問,微兮不忍言。」(第十二首)案此詩與賦中「周含鄭怒,楚結秦冤」(頁二十五下)、「俄而梯衝亂舞,冀馬雲屯。」(頁二十六上)、「碎於長平之瓦」(頁十六上)、「昆陽之戰象走林」(頁十三下)、「以鶉首而賜秦,天何為而此醉。」(頁三十上)等句命意無殊。其相同也如此,豈得以偶合目之?至如零章斷句,命意或用語相同者更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25多︰1. 「惟忠且惟孝,為子復為臣。一朝人事盡,身名不足親。」(第五首)  賦︰「信生世等於龍門,辭親同於河洛,奉立身之遺訓,受成書之顧  託。昔四世而無慙,今七葉而始落。」(頁十九下)2. 「枯木期填海」(第七首)  賦︰「豈冤禽之能塞海」(頁二十五上)3. 「悲歌度遼水,弭節出陽關。李陵從此去,荊卿不復還。」(第十首)  賦︰「李陵之雙鳧永去」(頁二十九上) 又序︰「壯士不還,寒風  蕭瑟。」(頁三上)4. 「橫流遘屯慝,上墋結重氛。哭市聞妖獸,頹山起怪雲。」(第十三首)  賦︰「況以沴氣朝浮,妖精夜隕,赤烏則三朝夾日,蒼雲則七重圍  軫。」(頁二十五下)5. 「綠林多散卒」(第十三首)  賦︰「驅綠林之散卒」(頁二十三下)6. 「欲競連城玉」(第十五首)  序︰「荊璧睨柱,受連城而見欺﹔」(頁三上)7. 「始知千載內,無復有申包。」(第十五首)  序︰「申包胥之頓地,碎之以首﹔」(頁三上)8. 「竹林千戶封,甘橘萬頭奴。」(第十六首)  賦︰「橘則園植萬株,竹則家封千戶。」(頁八上)9. 「代郡蓬初轉」(第二十首)  賦︰「才人之憶代郡」(頁二十八下)10.「鬬麟能食日,戰水定驚龍。鼓鞞喧七萃,風塵亂九重。」(第二  十三首)  賦︰「地則石鼓鳴山,天則金精動宿。北闕龍吟,東陵麟鬬。」(頁  十一下、十二上)11.「徒勞銅爵妓,遙望西陵松。」(第二十三首)
  • 26舞   文   弄   法  賦︰「以愛子而託人,知西陵而誰望。」(頁二十一下)12. 「秋風蘇武別,寒水送荊軻。」(第二十六首)  賦︰「蘇武之一雁空飛」(頁二十九上),序︰「壯士不還,寒風蕭  瑟。」(頁三上)陳沆《詩比興箋》取子山詠懷詩十八首而論之曰︰「詩史之目,無俟杜陵﹔哀江南賦與此表裏,故箋中歷引為徵。惟彼兼述臺城之禍,此專悼江陵之覆。蓋絕望以後,其痛尤深,注家或牽引梁武,均無當焉。」智案太初之說,可謂英雄欺人,如第二十三首「鬬麟能食日」四語,第十一首「直虹朝映壘」一聯,非詠侯景而誰?逞臆說以罔眾,君子不取。總上所論,哀江南賦非本於歸魂賦,而係以自作之擬連珠及擬詠懷詩為藍本,鋪寫而成,亦昭然若揭矣。惜陳先生已作古人,無從請益﹔北望神州,難禁雪涕。後  記本文為四十年前舊作,原載於《華國學報》第 6 期,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 1971 年出版,以〈陳寅恪先生〈讀哀南賦〉讀後〉為題目。猶憶當年於崇基從懷冰師(王韶生教授)習專家文,旋入中文大學研究院亦以《論庾信駢文》為題撰碩士論文。懷冰師於中大退休後猶老當益壯,誨人不倦逾廿載。每歲踵府問安,常喜吾師清癯如昔,有松鶴遐齡之徵。懷冰師病終於1998年,在世凡九十五載。余所撰輓聯於今僅憶及上聯末之「生年方期滿百」,及下聯末之「弟子何只三千」,思之黯然。今展讀此萬言少作,改以〈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為題目似較貼切。當時風尚喜以文言作論述,姑存舊貌,以誌因緣。
  • 論庾信〈哀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27註  釋1 引自梁夔譜《古賦首選》,上海:上海錦章圖書局民國十二年重校本。2 同上。3 倪氏哀江南賦注曰︰「此賦記梁朝之興亡治亂,及己世之飄颻播遷,古有詩史,此可 謂賦史矣。」(頁二下)4 倪氏枯樹賦解題引《朝野僉載》。5 詳見《古賦首選》。6 詳見瞿氏《中國駢文概論》,台灣:世界書局民國三十三年版。7 引自劉麟生《中國駢文史》頁六六,上海: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年再版。8 詳見拙著《論庾信駢文》第四編第三章第一節。9 連珠之特色有三,一曰篇幅短小而結構緊密,二曰多用比興之法,三曰多用於說理。 (參看註八)連珠為用有四︰一、為搜集古代事訓,藉以垂教﹔二、為用比況方式藉 以明意﹔三、綴散句以備作文之用﹔四、日夕誦讀,使人反省,性質如箴銘。(詳見 夏慧中〈論連珠體〉,載《華國》第二期,崇基學院中國語文學會出版,1958 年,頁191-202。)10 詳見王氏〈徐庾與駢體〉一文,載《中古文學史論集》上海古典文學出版社,1956年, 頁 154-178。11 見李兆洛《駢體文鈔》卷二十九譚獻評語。12 哀江南賦頁數從臺灣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庾子山集注》,下同,卷數則從略。13 列子卷三︰「燕人生於燕,長於楚,及老而還本國。過晉國,同行者誑之,指城曰︰ 此燕國之城。其人愀然變容。指社曰︰此若里之社。乃喟然而歎。指舍曰︰此若先人 之廬。乃涓然而泣。指壟曰︰此若先人之家。其人哭不自禁。」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29一談到駢文,不少人都以為是陳腐不堪的東西,絕不應由它腐蝕年青人的心靈;而且駢文艱深難懂,不切實用,更不宜選為中學及大學預科的中文科教材,否則便是開新文學運動的倒車。到底以上的說法是否正確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先得回顧一下駢文的成因和起源,認清駢文的特點,確定這種文體有無存在價值,是否值得學習。然後再檢討本港大學預科現行的駢文教材,評價中學中國語文科和中國文學科當前及即將施行的駢文教材。最後就駢文教學的一些問題略陳己見。二根據所使用的文學語言的特點,把文學作品劃分為散文和韻文兩大類的二分法可說是在各地都相當通行。但是中國古典文學之中,卻有異軍特起的駢文,它的勢力雖不足以與韻文和散文三分天下,然而也不是兩者的範圍所能涵蓋,或作為任一種的附庸。這個第三者的起源雖晚於韻文和散文,卻無法在外國文學中找到它的同道中人,可說是中國文學的獨有品種。瞿兑之為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
  • 30舞   文   弄   法劉麟生《中國駢文史》作序,其中提到:「駢文之理,伏於吾華文字語言之形聲組織,假使僅廢文而不廢語,駢文猶無滅理。何則?不觀口語中之民謠俗諺,必兩兩相對乎? 1 所謂文者,本取彣彰之義,非配儷均齊,映發成趣,不足以當文之目。2 推之於吾華音樂繪畫建築藝術,罔不基於此。則直謂人日日孕育薰習於駢偶之環境中,未為不可也。又不見人家慶弔必用聯語乎?當世之人,痛詆文言,雖作聯語,亦必白話,仍是駢偶;足知習俗如此,終不易脫駢文之拘絆也。」日人鹽谷溫也說:「中國語文單音而孤立之特性,其影響於文學上,使文章簡潔,便於作駢語,使音韻協暢。」3劉師培更指出:「儷文律詩為諸夏所獨有,今與外域文學競長,惟資斯體。」4 謝無量《駢文指南》認為駢文較律詩更勝一籌:「中國字皆單音,其美文之至者,莫不準音署字,修短相均,故駢文律詩,實世界美文所不能逮。蓋雖有閎文麗藻,音調則前後參差,隸事則上下不切,此未足為美也。駢文鋪敍議論,語累千萬,比對精深,體裁綺密,句中自協宮商,境界視律詩尤廣。」5 他們都從中國語文的特性,推論駢文之所以形成,又暢言駢文本身的藝術美,足以肯定它的存在價值。其次要談談「駢文」與「四六」的異同。其實這兩個名詞都是後起的,不過世間不少事往往早已存在,後來才有正式的名稱;正如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之前,美洲早就存在了。夏敬觀說:「駢文義本柳宗元駢四儷六一語,顧未以名之也。說文駕二馬為駢,莊子駢拇與枝指對舉,於義皆未媺。」6 孫梅《六朝麗指》一書,以大量例證,推論「殆我朝學者,始取此駢字以定名乎。」說法相當可信。至於「四六」一名,晚唐李商隱自題所撰駢體章表奏記之作為《樊南四六甲乙集》,以「四六」作為文章一體,自此便日益通用。至於《文心雕龍》提到的「麗辭」,梁簡文帝所說的「今體」,意思都與駢文相近。駢文以對偶為第一特點,但是句子的短長並無嚴格規限,與四六文幾乎通篇用四字句和六字句對偶組合而成殊不一樣。四六文可以視為駢文的一種,不過形式上的限制更大。而《六朝麗指》所說:「吾觀六朝文中,以四句作對者,往往只用四言,或以四字五字相間而出。至徐庾兩家,固多四六語,已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31開唐人之先,但非如後世駢文,全取排偶,遂成四六格調也。彥和又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筆,以為無韻者筆也,有韻者文也。』可見文章體製,在六朝時但有文筆之分,且無駢散之目。而世之四六為駢文,則失之矣。」似乎有欠圓通。也許孫氏不滿後世四六的庸濫,而把它屏於駢文門牆之外吧,假如我們借用荀子〈正名〉的觀念,「四六」是「別名」,「駢文」是「共名」;駢文不一定是四六,四六則必然是駢文。猶如老虎是獸類的一種,但獸類不一定是老虎。由於駢文一名更為後起,如宋王銍《四六話》、謝伋《四六談麈》、明王志堅《四六法海》等所提及的四六,其實都是指駢文而言。日常使用時,往往率意而言,把駢文和四六視為同義詞,假如要求精確的話,如上文所述,兩者是可以清楚區分的。日人兒島獻吉郎說:「四六文以對偶為第一條件,慣用『隔句對』、『當句對』,且句法有四字句六字句之限制。不特此也,復加增一種平仄法,既非純粹之散文、又非完全之韻文,乃似文非文,似詩非詩,介於韻文散文之間,有不離不即之關係者,故稱之為律語或駢文,亦無不可。律語云者,文有聲律之謂。駢文云者,句有對偶之謂。」7 雖然談的是四六,但是對偶與聲律這兩項,正是駢文的兩大特點,道理完全是相通的。再加上用典與藻飾,便成為下文剖析駢文特點的依歸了。三姜書閣把駢文的基本特徵歸納為四點:「首先是同樣結構的詞句之兩兩並列,如駢之駕二馬。」「其次,詞句講求對偶。」「第三種特徵是音韵協調。」「另一特徵是:用典使事,雕飾藻采。」8 其實首兩項盡可併合為一,因為上下聯字句均齊正是對偶的基本條件。以下分別略作說明:(一)講求對偶:《文心雕龍.麗辭》說:「造化賦形,支體必雙,神理為用,事不孤立。夫心生文辭,運裁百慮,高下相須,自然相對。唐虞之世,辭未極文:而臯陶贊云:『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益陳謨云:『滿招損,
  • 32舞   文   弄   法謙受益』;豈營麗辭,率然對爾。」劉勰認為對偶的興起,本出於自然之理,先秦經典已不乏例證。但是詩騷的偶句,多由率意;刻意求工,始於漢代而盛於魏晉。對偶名目繁多,《文鏡祕府論》列舉的凡二十九種,《文心雕龍》僅舉言對、事對、反對、正對四種。其中言對與事對為一組,反對與正對為另一組,可以交互配合,例如〈哀江南賦序〉的「孫策以天下為三分,眾纔一旅;項籍用江東之子弟,人惟八千。」便是事對兼正對。至於兒島氏所提到的「隔句對」與「當句對」在駢文中亦頗為常見,尤其是前者。《文鏡祕府論》說:「隔句對者,第一句與第三句對,第二句與第四句對。」例如〈哀江南賦序〉:「燕歌遠別,悲不自勝;楚老相逢,泣將何及。」至於當句對是指一句中自成對偶,例如〈滕王閣序〉:「騰蛟起鳳,孟學士之詞宗;紫電清霜,王將軍之武庫。」除了隔句相對之外,「騰蛟」與「起鳳」,「紫電」與「清霜」,又各自成對。駢文一般都以平行句法,兩兩相對,直至篇末。上下聯字數相等,詞性也相互配對,句法結構也力求相互對稱。不過句首句末的虛詞和共用的句子成分,不計算在對偶之內。例如洪亮吉〈出關與畢侍郎箋〉:「蓋相如病肺,經月而難痊;昌谷嘔心,臨終而始悔者也。」其中句首之「蓋」字與句末之「者也」均不視為對偶的一部分。(二)音韻協調:《文心雕龍.聲律》說:「凡聲有飛沈,響有雙疊。雙聲隔字而每舛,疊韻雜句而必睽;沈則響發而斷,飛則聲颺不還。並轆轤交往,逆鱗相比。迂其際會,則往蹇來連,其為疾病,亦文家之吃也。」黃侃《文心雕龍札記》說:「此即隱侯(沈約)所云『前有浮聲,後須切響,兩句之中,輕重悉異』者也。飛謂平清,沈謂仄濁。雙聲者二字同紐,疊韻者二字同韻。」劉永濟《文心雕龍校釋》說:「飛沈之異,即陰陽清濁之分。四聲之中,平聲有陰陽,陰聲清而揚上,陽聲濁而抑下,文中用之,貴能相間,如數字皆陰則亢,皆陽則卑,故曰:『轆轤交往,逆鱗相比』也。」這大概相近於後人所謂調平仄之術。聲律的作用,在增加聽覺上之美感,只不過古人不故意求協調,直到南齊永明期間,聲律之說大盛,並且應用於詩文。《南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33史.陸厥傳》說:「時盛為文章,吳興沈約、陳郡謝朓、琅邪王融,以氣類相推轂。汝南周顒,善識聲韻。約等文皆用宮商,將平上去入四聲,以此制韻,有平頭上尾蜂腰鶴膝,五字之中,音韻悉異,兩句之內,角徵不同,不可增減,世呼為永明體。」然而不可以說永明之前未有駢文。魏晉諸家,已有不少可誦的駢文,潘岳陸機之作尤其整練,雖然那時未細分四聲,但是句中往往有自然的音律,或是作者以豐富的經驗,於諷誦之後使音韻趨於協調。陸機〈文賦〉所說:「暨音聲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雖逝止之無常,固崎錡而難便,苟達變而識次,猶開流以納泉。如失機而後會,恒操末而續顛,謬玄黃之秩敍,故淟涊而不鮮。」相信正是經驗之談呢。駢文一般較多用四字句和六字句,其次是五字句和七字句;短至三字,長至八字的句子已經頗為罕見。原則上上聯和下聯對應位置用字要平仄相反。例如〈哀江南賦序〉:「燕歌遠別,悲不自勝;楚老相逢,泣將何及。」便是「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對「仄仄平平,仄平平仄」。而節奏點的平仄是最嚴格的。駢文的五、七言句和五、七言詩的節奏並不相同。王力《古代漢語》通論二十六〈駢體文的構成(下)〉有相當詳盡的分析,這裏不再徵引了。(三)用典使事,雕飾藻采:《文心雕龍.事類》說:「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也。昔文王繇易,剖判爻位,既濟九三,遠引高宗之伐;明夷六五,近書箕子之貞。斯略舉人事,以徵義者也。至若胤征羲和,陳政典之訓;盤庚詰民,敍遲任之言。此全引成辭,以明理者也。」黃侃《文心雕龍札記》說:「文之為用,自喻喻人而已。自喻奚貴?貴乎達。喻人奚貴?貴乎信。……意皆相類,不必語出於我;事苟可信,不必義起乎今。引事引言,凡以達吾之思而已。若夫文之以喻人也,徵於舊則易為信,舉彼所知,則易為從。……逮及漢魏以下,文士撰述,必本舊信。始則資於訓詁,繼而引錄成言,終則綜輯故事。爰至齊梁而後,聲律對偶之文大興,用事采言,尤關能事。」用典的作用,錢鍾書《管錐篇》指出:「隸事運典,實則『婉曲語』(periphrasis) 之一種,吾國作者於茲擅勝,規模宏遠,花樣繁多。駢文之外,詩詞亦尚。用意無他,曰不『直說破』(nommer un objet),俾耐
  • 34舞   文   弄   法尋味而已。」錢先生所說的「花樣繁多」,一點也不錯。劉永濟《文心雕龍校釋》就將「用古事」分為直用(明用)、渾用(暗用)、綜合、假設四類(案宜增「反用」一類);而「用成辭」則分為全句、檃括、引證、借字(即藏詞)四類。9 王力認為:「用典的目的是援引古事或古人的話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是古已有之,自己的話是正確的。……更主要的還在於使文章委婉、含蓄、典雅、精煉。」又說:「駢體文用典,往往不指明出處,最講究剪截融化。剪截是裁取合乎本處屬對所需的古事古語,融化是把裁取的古事古語加以改易,使它同文中的本意相同。」10 孫德謙《六朝麗指》說:「作文必須用典,駢文中尤當引證故實,為之敷佐。然上下四句,如每句各自一事,既不聯屬,則失之太易,幾同雜湊,應兩句為一意。」諸家所論,都非常正確,可以從駢文名篇找到充分的證據。王力指出:「藻飾就是追求詞藻華麗。顏色、金玉、靈禽、奇獸、香花、異草等類的詞是駢體文用得最多的詞語。……藻飾和用典共同構成駢體文詞彙方面的特色。」11 姜書閣也提到「用典使事」和「雕飾藻采」兩者「密切相關,所以也可以當作一條來說。……散文用事,可詳舉某一舊典,不限字數,亦不須另取一事與之對稱;駢文則往往一句一典,若其事甚繁,則裁剪為難,遂不免意晦辭艱,故作者必須加以雕琢,以成藻采。」12 孫德謙索性把駢文比喻為「著色山水」畫,「非如古文之猶可淡描也。」13 要探討駢文的起源,以上述駢文的三大特徵作為試金石,應該是最為確切的。當然,任何文體都有一個演進發展的過程,對於早期的駢文,尺度不妨稍寬:例如對偶不必盡工,散行可以稍多(當然仍在半數以下);平仄的要求不必太嚴謹(尤其在齊梁以前),但大體仍是音韻協調的;用典的成分可以較少和較簡單,也不太講求詞藻的雕飾。然而這三項特點還是缺一不可的。明白這個道理,便不會看見先秦典籍出現若干駢偶之句,而得出駢文起源於六經的結論;也不會將駢文的起源推得太後,認為只有徐庾之作才配稱為駢文,在此之前的都不算數。根據筆者的研究,駢文的起源當在漢末魏初。前此如王褒〈聖主得賢臣頌〉,雖然對偶甚多,但是殊不整飾,往往以五字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35對六字,八言對九言,甚至九字對十一字;而且聲律未臻諧協。反觀蔡邕〈郭有道碑文〉,除姓名籍貫及承轉結語仍用散行外,其他都用駢偶之句,不乏工整的例子;而且聲律諧美,用典自然,又善於運用虚字,完全符合駢文的條件。同時期的陶丘一〈薦管寧表〉,雖然以四言句為主,但是無論對偶、聲律、用事,都臻於圓熟;六言偶句雖然只有「應二儀之中和,總九德之純懿」和「韜古今於胸懷,包道德之機要」兩個例子,也足以見其功力。駢文起源於漢末魏初之說,應該是較符事實的。 四現行的大學預科中國語言文學科課程,無論是一年制備考高等程度會考的,或者二年制備考高級程度會考的,篇目中都包括駢文在內。前者是必考科,駢文在甲部課文十四篇中佔其一,即丘遲〈與陳伯之書〉;後者是選考科,駢文於三十篇課文中共佔其三,即劉勰《文心雕龍.物色》,庾信〈哀江南賦序〉,洪亮吉〈出關與畢侍郎箋〉,恰為十與一之比。孫德謙《六朝麗指》評丘遲〈與陳伯之書〉:「通篇情文並茂,可謂風清骨峻。其間如暮春三月,江南草長,雜花生樹,群鶯亂飛,真有點綴映媚,落花依草(鍾嶸《詩品》評丘詩語)之致。此文體雖稱書,實與阮元瑜為曹公作書與孫權等文,均可作檄移讀。檄移文字,植義颺辭,務在剛健;此乃動之以情,為用少變,然迷途知返云云,遣意則同。」丘氏此文是歷代傳誦的名篇,又能充分顯示駢文的三大特徵,作為預科教材,難易亦適中,可說是恰當的選材。然而寫作背景方面,涉及南北朝的史事,同學不一定興致盎然;至於招降敵將的主題,更易給視為無關痛癢,遠離他們的現實生活。錢鍾書《管錐篇》引《梁書.陳伯之傳》:「伯之不識書,……得文牒辭訟,惟作大諾而已;有事,典籤傳口語」,申論:「則遲文藻徒佳,雖寶非用,不啻明珠投暗,明眸賣瞽,伯之初不能解。想使者致《書》將命,另傳口語,方得誘動伯之,『擁眾歸』梁;專恃遲《書》,必難奏効,遲於斯意,
  • 36舞   文   弄   法屬稿前亦已夙知。論古之士勿識史書有默爾不言處(les  silences  de l’histoire),須會心文外;見此篇歷世傳誦,即謂其當時策勳,盡信書真不如無《書》耳。」15 更有點大殺風景,減老師的談興。不過,這篇文章除了作為美文以供欣賞之外,不妨兼從傳意的角度,看丘遲如何善於揣摩掌握對方的心理,以縝密的部署,適當的文辭,收到說服的效果。(可比較《戰國策.觸龍說趙太后》)即使主要靠對使者面授機宜來達到目的,道理也是相通的。同學若能觸類旁通,領悟到遊說的技巧,措辭得體的竅門,學習興趣當會大增。高級程度會考範圍內的三篇駢文,恰與卷三中國文學史中魏晉南北朝之駢文及文學批評,清代之駢文三目相呼應。《文心雕龍.物色》之選為課文,重點當在於文學批評方面,至於文詞之美,尤其餘事。以《文心雕龍》之包羅宏富,論理縝密,考辯精審,也以駢文寫成,一方面是當時風尚所趨,另一方面駢文也沒有成為劉勰論述的障礙。正好對世俗所云駢文難以持論之說予以迎頭一擊。錢鍾書說得好:「以為駢體說理論事,勿克『盡意』、『快意』者,不識有《文心雕龍》、《翰苑集》,而尤未讀《史通》耳。」16 其實文章之工拙,與作者之才思關係至大。倒不見得凡用散文便暢達,用駢文便窒礙。潘石禪更指出:「六朝人尚有談名理議禮制之文章,經近世章太炎、劉申叔諸先生特別提出,然後世人乃知此類文章,確為六朝文之精華,非後代古文家所能夢見。曾滌生謂古文之法,無施不可,獨短於說理,即由其忽略談名理議禮制一派文章。……大抵理有事理名理之不同,事理之文,唐宋人尚能命筆,名理之文,惟晚周及六朝人優為之。古文家不敢規摹周秦,又不願取法六朝,遂有『古文不能說理』之歎耳。」17 庾信是駢文的集大成者 ,〈哀江南賦〉是其畢生力作,但篇幅長達三千三百餘字,作為預科教材不大適宜。而〈哀江南賦序〉僅五百餘字,不單是全賦的引子,亦是絕妙的駢文。無論對偶、聲律、用典等都能展示駢文精華所在。錢鍾書引全祖望評〈哀江南賦〉之語:「信之賦本序體也,何用更為之序?故其詞多相複,滹南直詆為荒蕪不雅。」並表示:「賦、序相複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37之評甚允。」18 這點我不大同意。浦二田指出〈哀江南賦〉:「國難家屯,夾發雙行,敍經議緯,抑揚縱扼,上可副史館,下可具譜牒,賦未有功用若斯之盛者,尚何媿於詩人之旨乎。」19〈哀江南賦序〉先敍述侯景之亂、江陵之陷,以「傅燮之但悲身世,無處求生;袁安之每念王室,自然流涕。」一聯承上文,又開下文分寫悲身世、悲王室兩大段,與〈賦〉之雙線寫法同一機杼。「潘岳之文采,始述家風;陸機之辭賦,先陳世德。」一聯,預伏〈賦〉首段敍庾氏先世之意。至於作賦之意既引桓譚、杜預著書自序以自比;「追為此賦,聊以記言;不無危苦之辭,惟以悲哀為主。」點明追記種種可悲哀之情事。最後一聯「陸士衡聞而撫掌,是所甘心;張平子見而陋之,固其宜矣。」似是謙詞,實則自許甚高,隱然以〈哀江南賦〉與左思〈三都賦〉、班固〈兩都賦〉相比。凡此種種,可見序與賦有相當密切的聯繫,既能達到一般以序點明作意之目的,又與賦有所呼應,有所補足。從另一角度看,可以視為賦的縮本,不宜一概斥為重複。姜書閣說:「賦序寫得很沈痛,用古典寫今事,藉前史抒己情,雖不免間有晦澀難明的毛病,但他寫的都是自己親身經歷,親見親聞,感受極深的,長期鬱結胸中,以一吐為快,故所用典事一般都比較貼切,只要讀者熟悉,也還是能夠理解作者的心情而為其悲哀危苦之辭所感動的。……序雖較一般賦序為長,但比起本賦正文還是短的。而其感懷今昔,痛傷亡國之情,則表述得非常深刻,故可獨立成章,供人諷誦,實抒情駢文之傑作也。」20 所言相當有見地。陳寅恪〈讀哀江南賦〉引《北史.杜杲傳》釋「咸陽布衣,非獨思歸王子。」句之「今典」,以見「子山作賦,非徒泛用古典,約略比擬。必更有實事實語,可資印證者在,惜後人之不能盡知耳。」發前人所未言,足補吳兆宜、倪魯玉二家註之闕。惟同篇所言:「今觀歸魂賦,其體製結構與哀江南賦相類,其內容次第亦少差異。至其詞句如『而大盜之移國』,『斬蚩尤之旗』,『去莫敖之所縊』,『但望斗而觀牛』等,則更符同矣。頗疑南北通使,江左文章本可以流傳關右,何況初明失喜南歸之作,尤為子山思歸北客所亟欲一觀者耶?子山殆因緣機會,得見初明此賦。其作哀江南賦之直接
  • 38舞   文   弄   法動機,實在於是。注哀江南賦者,以楚辭招魂之『魂兮歸來哀江南』一語,以釋其命名之旨。雖能舉其遣詞之所本,尚未盡其用意之相關。是知古典矣,猶未知『今典』也。故讀子山之哀江南賦者,不可不並讀初明之歸魂賦。深惜前人未嘗論及,遂表而出之,以為讀哀江南賦者進一解焉。」21 此說則難以成立。拙著〈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讀後〉曾詳為考辯二賦之關係,證明〈哀江南賦〉非受〈歸魂賦〉之影響而作,而是子山以自作之〈擬連珠四十四首〉與〈擬詠懷二十七首〉為藍本鋪寫而成的。 劉熙載《藝概》卷三《賦概》說:「古人一生之志,往往於賦寓之。史記漢書之例,賦可載於列傳,所以使讀其賦者,即知其人也。」要了解庾信的生平和心跡,〈哀江南賦〉當然是必讀之作。而這種以個人遭際與時事相穿插的寫法,非大手筆不能辦到,也令全賦(包括序部分)充滿濃厚的自序傳色彩。同學讀〈哀江南賦序〉,可知環境的變遷不獨影響創作的題材,也能改變作者的風格。庾信前期所作如〈春賦〉,技巧已十分圓熟,綺麗中時有清新之句;但是與〈哀江南賦〉相比,後者所流露的滄桑之感,悲涼之音,動人尤深。杜甫〈戲為六絕句〉:「庾信文章老更成,凌雲健筆意縱橫。」〈詠懷古跡〉:「庾信平生最蕭瑟,暮年詩賦動江關。」信非虚語。即以老杜而言,如果未經歷天寶之亂,也不能有〈北征〉、〈三吏〉、〈三別〉等傑作吧。同學假如能明白個中道理,他日倘若經歷時代的動亂,也許當中能產生傑出的作家呢。洪亮吉〈出關與畢侍郎箋〉,主旨在向陝西巡撫畢沅報告為亡友黃仲則經紀喪事的經過。洪黃同鄉同學,相交十八年,惺惺相惜,情同兄弟。黃臨終致書託以後事,洪即飛馬四日急馳七百里,到達時黃已逝世,洪便為他料理後事,籌款歸葬,收拾遺稿備印,籌謀撫恤老母弱子。死生不變之情,與世俗的勢利之交完全不同,單是這點已值得大力表揚,也可藉此宣揚公民教育吧。至於畢沅的賞識才士,「玉成終始」,並非以「附庸風雅」為出發點,也可作為現代富貴中人的典範。洪、畢都樂於助人,高風義舉,足以令社會增一分溫情,減一分戾氣。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39本篇駢文中雜以散行,氣勢流動,感情真摰,敍事清晰。由於散文成分較〈哀江南賦序〉和《文心雕龍.情采》為多,假如不能充分掌握駢偶的特點,在辨別駢句與散行時便容易出錯。例如坊間某課本便將「今謹上其詩及樂府共四大冊」至篇末說成是「完全散行」,其實「省其遺言,為之墮淚」,「即其所就,已有足傳,方夫古人,無愧作者」都是標準的駢句呢。研讀本篇還會涉及對清代駢文如何評價的問題。即使是駢文史之類專書,不少作者對清代駢文抑揚過甚,有失持平的。例如張仁青謚元、明為「駢文之黑暗時代」,表揚清代為「中國之文藝復興」,並且說:「在滿清立國二百六十八年中,學術文化方面之成就,為過去任何時代所不及,事實具在,無待覼縷。其中作者最多,作品繁多,風流標映,蔚為國光者,殆非駢儷之文莫屬。」23 未免揄揚過度了。姜書閣則說:「近世論駢文者,往往薄明而厚清,謂駢文至元、明而絕響,至清而復興。元、明駢文衰荼已甚,幾於絕響,此固然矣。……假如入清以後,駢文果已復興,它就必有新變,絕對不可能在因襲前人舊套的情況下取得新的成就,復興已經衰亡的文體。……即就世所盛稱的清代復興駢文的駢文家而論,究竟有誰是超出六朝、唐、宋駢儷或四六而有所獨創呢?沒有,絕對沒有。那麼,又如何談得到復興呢?」24 而且全書五百餘頁,「清代的駢文」一節僅佔四頁,又似乎貶抑過分。平心而論,清代的駢文作者眾多,與及作品之質量,都遠勝元、明。但是在世變急亟之際,不能在題材上有所開創;相形之下,人境廬主人善於運用舊詩的體裁,寫各種新事物、新境界,當然更值得重視了。五現行的中學中文科課程,無論是必修的中國語文科,或是選修的中國文學科,篇目中都不包括駢文在內。由於中國文學科是中四、中五的選修科,而中國語文科的教學目標也劃分為兩個階段,下文討論的限於中四、中五的課程。
  • 40舞   文   弄   法先從中國文學科談起。這一科 1990 年度施行的新課程,與現行課程的內容大有不同。現行課程分為甲乙兩部,甲部是中國文學發展簡史及中國文學基本知識,建議佔全部教節的三分之一;乙部分為詩詞選、文選、小說戲曲選三組,任選兩組,建議佔全部教節的三分之二。乙部文選十三篇,完全沒有駢文。甲部第四單元的「魏晉南北朝文學」,駢文為五目之一:「教師可說明駢體文的特點,形成駢文的因素,介紹早期駢文的風貌,後來演變和成熟,以及重要作者如徐、庾等。」由於沒有乙部的具體篇章配合施教,要以一、兩教節達成上述的教學任務,似乎不大可能。本科教學目標第一項是:「培養學生閱讀中國古今文學作品的興趣和習慣,提高他們理解、分析、欣賞中國古今文學作品的能力,並能對一些適合他們程度的作品,作簡略的評論。」看來駢文給視為過於艱深,不大適合學生程度吧。至於乙部三組選二的安排,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裏不再多談了。新課程打破了分部分組的結構,渾然一體,把文學作品與有關的文學常識結合起來,無論從教或學的角度來看,都有明顯的改進。在課程內容說明之二指出:「本課程在各朝代的重要文體中,所謂『一代之文學』,選出重要的作品,不分組別,作為教材。」駢文也榜上有名,選的篇章是吳均〈與宋元思書〉,與之配合的文學常識重點是「駢文形成的原因」和「駢文的特點」。〈與宋元思書〉是一篇出色的寫景小品,描寫富春江上山水之美,秀麗雄奇,兼而有之;繪形繪聲,時而靜態,時而動態。錢鍾書極表欣賞:「吳之三書(指此篇及〈與施從事書〉、〈與顧章書〉)與酈道元《水經注》中寫景各節,輕倩之筆為刻劃之詞,實柳宗元以下遊記之具體而微。吳少許足比酈多許,才思匹對,嘗鼎一臠,無須買菜求益也。」而酈注「幅廣地多,疲於應接,著語不免自相蹈襲」,反不如吳「祇寫一邱一壑」之「耐人思量」。 此言實在並非過譽。問題只在於:本篇幾乎全用四言,句式變化不多;散行又約佔四成,比例頗大;用典較少,除「鳶飛戾天者,望峯息心」最為明顯用事外,部分寫景句某些用語雖可從前人作品找到,其實近白描為多。例如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41「游魚細石,直視無礙」,《六朝文絜箋注》:「張協七命曰:游魚瀺灂於綠波。王子年拾遺記曰:蓬萊山水淺,有細石如金玉,不加陶治,自然光淨。」其實都大可不注。總括來說,本篇確是佳作,但不能充分顯示「駢文的特點」,在教學配合上有不足之處。假如教師主要靠課程以外的篇章來說明「駢文的特點」,恐怕與課程設計的原意有點距離吧。雖然課程內容說明第三項提到:「至於教材的篇幅及內容,以短小、淺近為主。」我覺得還是有點「削足適履」。不過,比起現行課程,已經有長足的進步。中國語文科方面,現行課程與 1991 年度施行的新課程,結構方面差別不太大,但中四、中五課文篇目大部分更換了。現行課程有廿三篇共同課文,另選教甲組五篇(重點在文言)或乙組六篇(重點在語體)。新課程取消了甲乙組的分別,共選文廿六篇,李華〈弔古戰場文〉也包括在內。不少文學史和選本都將〈弔古戰場文〉視為駢文,從這個角度來看,駢文教材是從無到有。我的看法比較不同。我認為這篇應算作韻文,除了「傷心哉!秦歟?漢歟?將近代歟?」「可勝言哉?」和「傷心慘目,有如是耶?」用以收束段落,並不叶韻之外,大致上是偶數句隔句押韻,也有極少數奇數句押韻。轉韻相當頻密,最初六組韻腳都是平仄相間,第七組仄韻,第八、九組平韻,第十組仄韻,最後以平韻作結。十次轉韻之中,只有兩次不是平仄相間,可算是頗有規律。駢文的基本條件並不包括押韻在內,例如上面討論過的五篇駢文都不押韻,至於〈哀江南賦〉押韻是因為它是賦體,〈哀江南賦序〉便不用韻。本篇駢偶之句大約佔四成,散行大約佔六成。除了中間「吾想夫北風振漠」至「有如是耶」一段是駢偶居多之外,首尾都是散行為主。形式上佔壓倒優勢的是四言韻語。從文章特色來看,不應歸入駢文之列。既然如此,本篇作為優美感人的文章來欣賞學習當然毫無問題,卻不大適宜譽為駢文的典範。新課程綱要提到:「本課程所提供的精讀教材是配合本科教學目標而選取的,選取這些教材時,本課程委員會固然考慮到文章的意識是否健康,寫作技巧是否熟練,語文的運用是否配合學生的程度,內容能否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等問題;同時亦盡量顧及文白、古今、韻散的比例,以
  • 42舞   文   弄   法及各種體裁、作法的配合,務使這些教材能照顧多方面的需要。」我希望〈弔古戰場文〉入選只因為它是好文章,而不是為了填補現行課程中駢文的空白。六近人常以為駢文不切實用,孫德謙《六朝麗指》大不以為然:「人多斥六朝浮靡,以為文無實用,要知不然。梁武帝申飭選人表,論選舉也;孔德璋上法律表,言刑法也;牛宏請開獻書之路表,尊經籍也;王融上北伐圖疏,崇武備也。諸如此類,凡有涉於朝章國典,勒成一書,名曰六朝經世文錄,彼菲薄六朝者,庶可以關其口矣。」成惕軒序《歷代駢文選》也說:「今之嗤點駢文者,多以文過其實,義不勝舉,譬之蠟淚成堆,非緣別恨,唐花逞艷,本異春芳;但供廟堂點綴之資,寧適民物敷陳之用。不知鶯飛草長,惓惓增故國之思;鼯鬥榛崩,字字抒蕪城之感。他若子山哀江南賦,孝穆在北齊與楊僕射書,賓王代李敬業傳檄天下文,宣公論兩河及淮西利害狀,何嘗不言之有物,文以生情,遠溯時會之推遷,上關宗社之休戚乎?」26 本港大學預科和 1990 年中學中國文學科所選的五篇駢文,書信之體佔了三篇,是典型的應用之文;而《文心雕龍.物色》和〈哀江南賦序〉都絕非「嘲風月、弄花草」之作,同樣有助打破「駢文不切實用」的一偏之見。〈與宋元思書〉明白曉暢,可見駢文不一定艱深難懂。總括來說,大學預科的四篇駢文都是上乘之選,也能充分展示駢文的特色,在整體課程中所佔的份量亦適中。高級程度會考課程的三篇駢文,在近期修訂課程時,根據各校交回考試局的問卷,足證頗受師生歡迎,不必加以更易。高等程度會考即將為高級補充程度會考所取代,課程也不宜更張。中學中國文學科新課程選文包括駢文在內,有助於學生擴闊視野。既然稀有動物應受保護,少數民族應受照顧,駢文這種中國獨有的文體也不應受到忽略。何況駢散也非如水火不相容,《文心雕龍.麗辭》已提到「迭用奇偶,節以雜佩」,清劉開〈與王子卿太守論駢體書〉更說:「駢中無散,則氣壅而難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43疏;散中無駢,則辭孤而易瘠。兩者但可相成,不能偏廢。……夫駢散之分,非理有參差,實言之濃淡」。27 上述五篇課文都有不少駢文中參以散行的好例子,值得向各同學介紹。不同的學習階段應有不同的學習目標,同樣是學習駢文,中學與大學預科的要求自應有所分別。舉例來說,駢文的特點這一項,中學生只要認識對偶、聲律、用典的含義和作用便足夠;而預科生則應該:(一)對偶方面,能分辨正對、反對、言對、事對、隔句對、當句對,並且可從所學的課文中舉例說明;(二)聲律方面,大致能分辨平仄,認識四、五、六、七言句子的節奏點何在,五七言駢句與詩的節奏有何不同;(三)用典方面,能以課文例句說明較為複雜的用典方式,例如〈哀江南賦序〉中有不少「反用」的例子:「讓東海之濱,遂餐周粟」,「荊璧睨柱,受連城而見欺;載書橫階,捧珠盤而不定」等;〈與陳伯之書〉的「外受流言」是「暗用」,「高臺未傾」是「暗用」而兼「反用」,都能知其所以然。由於課程中的駢文教材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施教時少不免會強調文章的優點。其實駢文正如其他古今文體一樣,也有好壞之分,教學時同樣要指出駢文局限所在。王力說:「就一般情況來說,駢體文總是追求形式美,而內容往往是平庸和貧乏的。在漢語文學語言的發展過程中,駢體文是一股逆流,它是宮廷文學,貴族文學的產物,是和人民口語背道而馳的書面語言。但是,駢體文不是沒有好的作品,六朝的駢體文中有許多作品確實是有文采的。駢體文寫得好,不為格式所困,仍可言之有物,既能細膩地寫景,又能宛轉地抒情,也能精密地說理。古人文章,不少是用駢體文寫的;駢體文對唐宋以後的文學語言(特別是律詩)也有很大的影響。為了批判地吸收駢體文某些有用的藝術,駢體文作為一種文體,還是值得研究分析的。」28 前半似乎把駢文貶得太低,特別是「逆流」的說法;後半的評論相當中肯,值得我們參考。大學預科和中學高年級生學點駢文,也不失為合乎情理的安排。
  • 44舞   文   弄   法後  記本文曾於 1989 年 12 月在當時之語文教育學院(現已併入香港教育學院)主辦之第五屆國際研討會宣讀;其後收錄於李學銘、何國祥編輯之《語文運用、語文教學與課程》(語文教育學院第五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回首前塵,彷如昨日,而當日與會諸君,不乏已退休甚或謝世者。香港之中學、大學預科學制及課程,目前已全面向新高中邁進,大學亦由三年制改為四年制,所謂「大學預科」,轉瞬已成歷史。新高中中文課程,駢文再無立足之地;惟回顧當日拙文對駢文之論述,仍覺言之成理,未因課程更替而全面報廢,或可供有心人參考。註  釋1 劉麟生《中國駢文史》,台灣:台灣商務印書館民國五十六年二版,序頁五。有關「民謠俗諺兩兩相對」的例子。參看瞿兌之著《中國駢文概論.總論》:「口語中我們也常聽見『向天索價,就地還錢』;『明槍易躲,暗箭難防』一類的話。」,台灣:世界書局民國三十三年版。2 參看阮元《文言說》及《書昭明太子文選序後》。3 轉引自張仁青《中國駢文發展史》,台灣:台灣中華書局民國五十九年版,頁 8。4 劉師培《中國中古文學史.概論》,香港:香港商務印書館 1958 年版。5 同註 3,頁 54。6 同註 3,頁 30 引《匑厂文稿序》。7 同註 3,頁 33 引《中國文學概論》。8 參看姜書閣《駢文史論》,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6年,頁7-13《駢文特徵》一節。9 參看劉永濟《文心雕龍校釋》,上海:中華書局1962年版,頁146-151。案「用古事」宜增「反用」一類,〈哀江南賦序〉即有不少例子。10 見王力《古代漢語.通論(二十六):駢體文的構成(下)》,上海:中華書局 1963年版,頁 1173-1174。11 同註 10,頁 1176。12 同註 8,頁 12。13 孫梅《六朝麗指》,台灣:台灣新興書局民國五十一年版,頁 138。14 參看拙著《論庾信駢文》第一編第二章,香港中文大學碩士論文,1971 年,頁 20-
  • 大學預科及香港中學中文科課程中駢文教材之研究4535。15 錢鍾書《管錐篇》第三冊,上海:中華書局 1979 年版,頁 1452-1453。16 同註 15,頁 1474。17 同註 3,頁 62 引《文學源流》。18 同註 15,頁 1519。19 引自梁夔譜《古賦首選》,上海:上海錦章圖書局民國十二年重校本。20 同註 8,頁 430-431。21 原載《清華學報》十三卷一期(1939 年),收入《金明館叢稿初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22 參看拙作〈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讀後〉見《華國》第六期,香港:崇基學院中國語文學系出版,1971 年,頁 263-281。現易題為〈論庾信〈江南賦〉之作意——陳寅恪先生〈讀哀江南賦〉平議〉輯於本書。23 同註 3,頁 562。24 同註 8,頁 529-530。25 同註 15,頁 1456-1457。26 同註 3,頁 60。27 轉引自許文雨《文論講疏》,台灣:正中書局民國五十六年版,頁 141-142。28 同註 10,頁 1177。
  • 近體詩教學新探47一香港城市大學的「中文文學碩士課程」設有「中國語言及文學」專修及「專業中文」專修,選修科之一的「應酬文類寫作坊」於 2008 至 2009 年度下學期首次開設。本科堂上作業與家課的次數比較多,除了寫作實踐之外,也重視堂上討論,以小班形式進行。正式選修的同學共有十一人,全部具有認可的大學學位,但只有部分是學士階段以中文為主修科;絕大多數都有多年的工作經驗。課程包括對聯、近體詩、慶弔文及其他共三個單元。本科每星期上課三小時,為期十二週,第十三週為期末測驗。近體詩是本科教學的第二個單元,約佔全科教時五分之二。近體詩包括絕句與律詩兩大類。傳統雖然有以絕句為「截律詩之半」的說法,從聲律上分析似可成立;但考察詩體演變的歷史,有必要區分「古絕」與「律絕」,而五言古絕之體,六朝已具備,絕句之名義,亦見於庾信詩,起源較律詩為早。姑勿論近體詩選本通常採取先律詩、後絕句的編排,探究近體詩作法的書籍、篇章,也往往同出一轍;本人則反其道而行,在教學時先絕句後律詩,絕句部分亦由古絕再及於律絕。實踐證明,不拘黏對,可用仄韻的「古絕」,同學確實較易入手。一方面符合「先易後難」的教學原理,近體詩教學新探 1
  • 48舞   文   弄   法另一方面也符合詩體的發展規律。下文將就上述觀點加以論述,並酌量選取學員若干近體詩作業為例以助闡釋。二關於律詩與絕句的起源孰先孰後以及兩者相互的關係,說法不一。前人往往執著於句數、對偶、聲律的關係,強調絕句是「截律詩之半」,例如明吳訥《文章辨體》引《詩法源流》云:「絕句者,截句也。後兩句對者是截律詩前四句;前兩句對者是截後四句;皆對者是截中四句;皆不對者是截前後各兩句。」2 清施補華《峴傭說詩》云:「律先於絕,絕句猶言截句,蓋截律詩之半而成。」3 上述說法,未免流於偏頗。清王夫之《薑齋詩話》云:「五言絕句自五言古詩來,七言絕句自歌行來,此二體本在律詩之前;律詩從此出,演令充暢耳。」4 主張「絕先於律」,與前說截然相反。其實「絕句」或「絕」的名目,南朝後期已經出現,徐陵《玉臺新詠》收錄有「古絕句」,梁簡文帝所作的〈絕句賜麗人〉,庾信所作的〈和侃法師三絕〉、〈聽歌一絕〉,都是五言四句的小詩。5 絕句起源早於律詩,應無異議。羅根澤先生〈絕句三源〉一文,論證精審,「說明了絕句的名稱來源於聯句,體裁來源於歌謠,格律來源於調聲對偶,更明確的指出了絕句在律詩之前。」羅先生更指出:「絕句不是截句取律詩四句,相反的律詩倒是絕句的擴展四句。」6 沈祖棻《唐人七絕詩淺釋》闡述了絕句由聯句而來,得名亦由於聯句的歷史淵源,並且指出:「在唐之前,這種聯句方式只限於五言詩,……將七言四句的詩也稱為絕句,是唐代才有的。」7 王力先生主張絕句應分為古體絕句和近體絕句兩種(清代《聲調四譜》已分別稱之為「古絕」和「律絕」):「﹝一﹞古體絕句產生在律詩之前,有平韻,有仄韻(仄韻也許比較多些),句中的平仄不受律詩平仄規律的限制。﹝二﹞近體絕句產生在律詩之後,在原則上只用平韻(仄韻罕見),句中的平仄受律詩平仄規律的限制。」8 王力先生的說法,比較客觀和公允。下文沿用「古絕」和「律絕」這兩個較為傳統和精簡
  • 近體詩教學新探49的名詞,代替王先生所用的「古體絕句」與「近體絕句」,但是王先生所言可視為定論。三釐清了近體詩兩大類別律詩與絕句的關係,教學的先後次序自當依據詩體演變的歷史以及學習的難易程度來編排。至於「排律」一類,諸家或視之為律詩的附庸,或賦之以獨立的地位。考慮到排律在近體詩之中所佔的數量相當稀少,傳世佳作也較為有限,只好割愛略而不談,避免擠佔已經嚴重不足的教時。近體詩整個教學單元只佔五週,由絕句開始,先古絕後律絕,在前三週施教;以律詩殿後,在後兩週教學。比起大學中文系學士課程開設的「唐宋詩選及習作」、「歷代詩選」之類的科目,連一半教時都沒有;而且修讀本科的同學,學士階段並非主修中文的佔了大多數,程度相當參差,教學的困難可想而知。在編選教材、安排作業方面,我制定了三個原則。第一是選取古今近體詩佳作以供同學欣賞分析之時避免採用文學史兼顧歷代名家的做法,因為時間上絕不可能面面俱到。例如五言絕句上承六朝,成熟較早,所選作品便集中在唐詩前期,古絕遠多於律絕;七言絕句成熟較遲,所選作品便以晚唐居多,而且以律絕佔多數。第二是題材有一定的集中性,並且與作業所設的題目有所聯繫。例如通過「論晚唐七絕」專題中為數較多的詠史、諷刺時弊之作,要求同學加以模擬試作,甚或用於此時此地的題材,本篇其後將酌舉實例。第三是強調「古為今用」,務求以近體詩的舊瓶,盛當代的新酒。例如律詩的選材,唐詩而外,便飛躍到晚清黃遵憲〈香港感懷〉、〈李肅毅侯(即李鴻章)挽詩〉、柳亞子〈孤憤〉(以倒袁世凱為題材)諸作,以及選自《香港名家近體詩選》的一些當代作品,包括拙作〈田中角榮訪華感賦〉七律兩首。9 
  • 50舞   文   弄   法四先古絕後律絕,先五言後七言的教學安排,在實踐中取得了較佳的效果。通過欣賞、分析、比較一系列的五言絕句,並且較多選取了初唐、盛唐以春日的景與情為題材的佳作,大部分都屬於古絕;不拘平仄黏對,可用仄韻,不限對偶的古絕,令同學覺得格律的束縛減到最低,較為容易入手,信心逐漸加強。上課的時候正值春季,第一次作業便設定以「春天」為範圍,撰寫五絕一首,用意是由易入難,同學既可參考教材中與春季相關的佳作,也可從眼前香港春天的氣象、情懷、事物、感興等吸取養分。不出所料,收回的習作除了一首是律絕之外,其他的都是古絕。以下舉出三個作業實例。第一個例子以「清明」為題材:春風清明雨    楊柳送羊腸賢孝故人情    百合寄心聲同學初試啼聲,未能夠掌握好「隔句押韻」的規律,我以盡量保留原意為前提,修改如下:春風清明雨    楊柳故人情子孫皆賢孝    百合表心聲簡評為「後半未能押韻,且次句較費解,故代為更易點染。」第二個例子以「春日即事」為題材,水平較高:春霧失樓台    明月迷津渡煦風拂人面    誰嫌花開早首兩句以秦少遊〈踏莎行〉起句:「霧失樓台,月迷津渡」,各增一字入詩;第三、四句承接有情致,耐人尋味。「拂人面」不妨改為「拂人衣」。簡評為「以引用起,以蘊藉結,富書卷味。」
  • 近體詩教學新探51第三個例子以「春寒」為題材,是唯一的律絕:沉夢迷雙燕    春寒剪獨梅夜涼人寂寞    愁緒鎖朱門前兩句以對偶起,景中有情;後半孤寂冷清之情,縈繞不去。不足之處在於第四句「門」與次句「梅」未能押韻。我借用李商隱〈無題〉「春心莫共花爭發,一寸相思一寸灰」的詩意,將第四句修改為「愁緒欲成灰」。簡評為「鍊句饒有心思,押韻不無錯失,整體瑕不掩瑜。」五前人論唐詩,往往鄙薄晚唐,彷彿全無可取。殊不知七絕一體,盛唐李太白、王昌齡固多佳作,發展的高峯期卻在晚唐。施子瑜先生曾經統計《全唐詩》中存詩一卷以上的詩人的作品,按照五古、七古、五律、七律、五排、七排、五絕、七絕這八種體裁在初唐、盛唐、中唐、晚唐四個時期的數量分類制成一表。其中晚唐七絕共 3591 首,較初唐、盛唐、中唐三個時期七絕的總和還稍多。10 這個情況並非偶然。晚唐七絕除了杜牧、李商隱兩大家之外,七絕作者如林,不少詩名稍遜的作者,七絕一體都留下驚才絕艷之作,例如羅隱。我選取了上述三家七絕各若干首,並就相同題材(例如詠唐玄宗與楊貴妃情事)的作品加以分析比較。指出晚唐七絕「好議論」、「詠史多翻案語」等特色。又舉出羅隱〈京中正月七日立春〉以「一二三四五六七」為七絕首句,出人意表,藉此引發同學的興趣。11 作業方面,以「詠史」或「詠時事」為範圍,容許同學自定題目,作七絕一首。收回的作業,古絕與律絕約各佔半數。以下酌舉三個實例。第一個例子是〈詠李白〉:花間獨酌酒中仙    竟自狂歌笑聖賢功名富貴不足惜    但教文思傳千年
  • 52舞   文   弄   法首兩句融合了李白〈月下獨酌〉「花間一壺酒,獨酌無相親」,杜甫〈飲中八仙歌〉「李白一斗詩百篇,長安市上酒家眠,天子呼來不上船,自稱臣是酒中仙」,李白〈廬山謠寄盧侍御虛舟〉「我本楚狂人,鳳歌笑孔丘」諸篇詩意。第三句自李白〈江上吟〉結句「功名富貴若長在,漢水亦應西北流」化出,與末句配合得當;「文思」兩字可考慮改為「詩韻」,更切合詩人身份。簡評為「融合謫仙詩意,頗富書卷味;以古絕格調為之更見不平之氣。」第二個例子是〈金融海嘯〉:金融海嘯無情禍    失業陰霾積怨深軟弱庸官添噩夢    香江復甦靠同心這首詩反映現實,香港市民大概深有同感。用語率真,針砭時弊,可能受到所讀過的某些晚唐七絕所影響。末句「復甦」應改為「復振」,以符合「律絕」的格律。簡評為「語重心長,切合時事;大致符合律絕格律,僅易一字即可。」第三個例子是〈詠南亞海嘯〉:地動驚天濁浪奔    屍橫南亞斷腸哀瘡痍滿目家不見    老樹嗚咽恨劫災這首詩描寫災情嚴重,慘絕人寰,頗有感染力。缺點在於押韻處理不當,首句應入韻的「奔」字與雙數句的「哀」、「災」兩字分屬不同韻部,三者必須統一。經過權衡利害,決定首句保留,第二句末字由「哀」改為「人」,末句較大幅改動為「老鴉嗚咽尚可聞」,取義於烏鴉聒噪並喜食腐屍。簡評為「起句有氣勢,選材亦具心思;不足之處在於押韻,故試為改易。」六講授「律絕」的平仄格式,其實已經為律詩的平仄格式奠下基礎。以五言律絕為例,只有仄起入韻(仄仄仄平平)、仄起不入韻(仄仄平平仄)、平起入韻(平平仄仄平)、平起不入韻(平平平仄仄)四種格式。七言律絕
  • 近體詩教學新探53只不過是在仄起格式之上加兩個平聲字,平起格式之上加兩個仄聲字,便構成類似五言的四種格式,倒也便於記誦。遵循黏、對的規律,把律絕由四句擴展至八句,便是一首完整的律詩。根據首句入韻或不入韻,平起或仄起,兩兩相乘,便形成了律詩的四種平仄格式。12 清董文煥《聲調圖譜》所云:「律絕者,即世傳平起仄起四句者是也。單用則為絕句,雙用則為律詩。」13 說的正是這個道理。從學習的過程來看,由簡到繁較為合理,先學習律絕再學律詩,平仄格式易於掌握。至於律詩押平聲韻,雙數句必須押韻,首句可入韻或不入韻的押韻規律;中間兩組(頷聯和頸聯)必用對仗,首尾兩組(首聯和尾聯)通常不用對仗的對偶規律,相當容易掌握。課程要求同學懂得律詩的基本格律,較複雜的問題(例如拗救、吳體等)只能在講授相關的名家之作時扼要說明,無法苛求同學充分掌握並且用之於創作。律詩習作以「香江即事」為題材,同學可自定具體題目,作五律或七律一首。以下略舉三例。第一個例子題目是〈香港情懷〉:東方一隅明珠現    百載風雲幾度秋數代才人猶奮鬥    何方過客尚淹留洋場不盡黃金夢    蓬門未斷千歲憂但願豐年總常在    天涯此地自悠悠這首詩撫今追昔,回顧前賢努力共創香港的繁榮,祝願美好的未來,內容相當可取。不足之處是出現了平仄格律的失誤。首句「一隅」不應用平聲的「隅」字,可改用仄聲的「島」或「角」。第六句失對失黏,我修改為「木屋宜防滾石流」以符合格律,並反映香港仍有貧富懸殊的現象。簡評為「遣詞構句頗見老練;惟第六句失對失黏,故為更易如上。」第二個例子題目是〈港珠澳大橋始建〉:百千鐵翼往來轉    赤鱲機場水連天昔日孤崖杳人跡    民航樞紐話當年長橋十里工程始    百業騰飛百尺巔
  • 54舞   文   弄   法港澳雙城緊相扣    天堂再造景依然這首詩取材現實,有根有據。從赤鱲角機場的今昔對比與如今的繁華面貌,設想大橋建成之後更上層樓,善頌善禱。內容雖然得分不少,格律的瑕疵卻比較多,主要的問題在於平仄和對偶兩方面。我加以修改如下:百千鐵翼來回轉    赤鱲機場水接天昔日孤崖杳人跡    經年旅客達峯巔長橋伸展工程鉅    百業騰飛手足連港澳雙城緊相扣    天堂再造景依然簡評為「起結有氣勢;惜頷聯、頸聯對偶較有不足,否則可更上層樓。」第三個例子題目是〈香江即事:《小團圓》付梓〉:石室藏書出    紛紜眾議歧成名應趁早    知命卻休遲今日英華墜    斯人手澤貽文章皆有主    莫論自遺辭這首詩文采斐然,張愛玲遺作深藏三十年後得以問世,可說是出版界的盛事,讀者也充滿期待之情。第三句引用張愛玲的原話入詩,信手拈來,對偶貼切。課業有此傑構,可謂老懷大慰。簡評為「格律圓熟,頷聯、頸聯屬對尤見巧思,允稱佳作。」七近體詩教學遇到的困難實在不少。從宏觀的角度來看,現代社會大眾普遍輕視詩歌,視之為不切實際的玩意,新詩所受到的排 也許還不至於過分嚴重,近體詩恐怕已淪為跡近絕種的稀有動物。從微觀的角度來看,選修「應酬文類寫作坊」的同學學養相當參差,水平最高的程度在中文碩士以上,水
  • 近體詩教學新探55平較低的中文程度可能還未及中文系大學一年級。教材的深淺,進度的快慢都不易協調。此外,由於教時所限,一些較複雜的問題也未能深入剖析。教學設計方面,首要任務是引發同學的學習興趣,包括利用同學在前一單元「對聯」所學習的知識,延伸到近體詩的「對偶」方面,例如李商隱〈馬嵬〉七律「此日六軍同駐馬,當時七夕笑牽牛」屬對巧妙,既工整又切合史事,足以與同學過去所學的「巧聯」相呼應。分析古今名作,比較同一題材不同詩人的寫法,並展開討論,藉以提高同學的鑑賞力。作業方面,結合堂課與家課,逐步深入,希望破除同學的畏難心態,能夠初見成果。設題既可選取一些亙古不變的題材,例如季節轉換、弔古傷今之類;也要模擬實際處境,以時事入詩,無論直指時弊,或是借古諷今,都有可取之道。通過修改習作與堂上評講,鼓勵同學切磋砥礪,從錯誤中學習,從佳作中借鏡。從教學過程之中,可以觀察到同學漸入佳境,在欣賞和創作兩方面,都有實質的進步。註  釋1 本文原載於新加坡《華文學刊》第 17 期,新加坡華文研究中心編審,新加坡華文教師 總會出版,2011 年 6 月,頁 46-54,現經修改校訂。2 見吳訥《文章辨體序說》,香港:太平書局,1965,頁 57。3 轉引自葉軍等《中國詩學》﹝第四卷﹞,上海:東方出版中心,1999,頁 114。4 轉引自孫琴安《唐人七絕選 ‧ 前言》,陝西:陝西人民出版社,1982,頁 3。5 書同註 3,參看頁 116-117。6 同註 4,頁 4。7 參看沈祖棻《唐人七絕詩淺釋 ‧ 引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頁 6-8。8 王力《漢語詩律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頁 40。9 拙作收錄於何乃文等編《香港名家近體詩選》,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7, 頁 117。10 該表轉引書同註 7,頁 20。11 見李之亮《羅隱詩集箋注》,湖南:岳麓書社,2001,頁 293。全詩為「一二三四五 六七,萬木生芽是今日。遠天歸雁拂雲飛,近水游魚迸冰出。」12 書同註 8,參看第一章第六節 「平仄的格式」,頁 72-83。13 書同註 3,轉引自頁 126。
  • 論晚唐七絕57一、緒論前人論唐詩,往往推崇盛唐而鄙薄晚唐,甚至過度貶抑晚唐詩,仿佛晚唐之作全無可取。這種較為偏頗的說法,尤其不適用於七言絕句。盛唐李太白、王昌齡固然留下眾多堪為典範的七絕佳作,不過晚唐時期的七絕,無論是質與量比之盛唐不只毫無愧色,甚或有後來居上之勢。從量的方面來說,施子瑜先生曾經統計《全唐詩》中存詩一卷以上的詩人的作品,按照五古、七古、五律、七律、五排、七排、五絕、七絕這八種體裁在初唐、盛唐、中唐、晚唐四個時期的數量分類製成下表:1體裁 初唐 盛唐 中唐 晚唐五言古詩 663 1795 2447 561七言古詩 58 521 1006 193五言律詩 823 1651 3233 3864七言律詩 72 300 1848 3683五言排律 188 329 807 610七言排律 - 8 36 26五言絕句 172 279 1015 674七言絕句 77 472 2930 3591論晚唐七絕數目 時期
  • 58舞   文   弄   法從該表可見,晚唐七絕的數量多達 3591 首,比起初唐、盛唐、中唐三個時期七絕的總和還要稍多。其實晚唐七絕不只作者和作品遠多於盛唐,整體成就也大有可觀。除了杜牧、李商隱兩大家之外,不少詩名稍遜的作者,七絕一體往往留下不少驚才絕豔之作。限於篇幅,本文選取羅隱的七絕為例,與杜牧、李商隱的七絕並列,作為探討晚唐七絕特點的依據。二、絕句的沿革與唐代七絕從體制而言,絕句可以細分為「古絕」和「律絕」,南朝後期已經出現了五言四句,以「絕句」或「絕」為名目的小詩,起源較律詩為早,可稱之為「古絕」;而聲律、對偶方面相當於半首律詩的「律絕」則是後起的。2 王力先生《漢語詩律學》主張絕句應分為古體絕句和近體絕句兩種(案清代《聲調四譜》已分別稱之為「古絕」和「律絕」,較為傳統和精簡,不妨沿用):「(一)古體絕句產生在律詩之前,有平韻,有仄韻(仄韻也許比較多些),句中的平仄不受律詩平仄規律的限制。(二)近體絕句產生在律詩之後,在原則上只用平韻(仄韻罕見,句中的平仄受律詩平仄規律的限制)。」3 說法較為客觀和公允。唐代七言絕句特別興盛,其中一個原因是當時往往用絕句入樂,成為唐代流行的樂府歌辭。清王士禛《唐人萬首絕句選.序》云:「然考之開元、天寶以來,宮掖所傳,梨園弟子所歌,旗亭所唱,邊將所進,率當時名士所為絕句爾。故王之渙『黃河遠上』、王昌齡『昭陽日影』之句,至今艷稱之。而右丞『渭城朝雨』,流傳尤眾,好事者至譜為〈陽關三疊〉。他如劉禹錫、張祜諸篇,尤難指數。由是言之,唐三百年以絕句擅場,即唐三百年之樂府也。」4 其中除了「旗亭畫壁」故事中所引高適之詩為五言絕句,5 其他全部都是七言絕句,可知當時好尚。此外,律詩自初唐以來,發展日漸成熟,連帶「律絕」也從數量上壓倒「古絕」,儼然成為絕句的主力。沈祖棻先生認為:「七絕恰恰在兩者之間。未律化的絕句,固然簡單到只要四句兩韻就行,已
  • 論晚唐七絕59律化的絕句,文字也可以不要對仗,所以它既有古體的自由,也有律體的和諧之美,同時,比起五絕來,又有迴旋動蕩,多所變化的優點。這就不僅構成了它入樂時盛行的條件,也構成了它脫離音樂以後依然盛行的條件。」6 說法值得參考。晚唐世衰時亂,百姓生活困苦,許多詩人潦倒失意,「國家不幸詩家幸,吟到滄桑句便工。」困境之中,有時正好激發了創作題材或描寫技巧的突破。杜牧和李商隱詩名籍甚,不必另作說明,以下簡介羅隱其人其詩。羅隱字昭諫,餘杭人,是一個恃才傲物的落魄書生,十次應試都落第。〈偶題〉詩所詠:「鍾陵醉別十餘春,重見雲英掌上身。我未成名卿未嫁,可能俱是不如人。」流露濃厚的自嘲意味。直到五十五歲之年,投奔雄踞東南的錢鏐,不事逢迎但深受賞識,錢鏐曾有「後代應難繼此才」的歎美。仕錢氏至終年七十七歲。7 隱長於七言近體,其中七絕雖然只有百首,但是平中見奇,多傳誦人口之句,如「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來明日愁」(〈自遣〉),「採得百花成蜜後,為誰辛苦為誰甜」(〈蜂〉),足見一斑。所作多為律絕,平仄諧暢,格律精嚴,不大究心於對偶;偶為古絕,如〈京中正月七日立春〉以「一二三四五六七」作起句,足以駭人耳目。詠史則不落窠臼,如〈西施〉、〈四皓廟〉;諷世則筆鋒尖銳,如〈感弄猴人賜朱紱〉;詠物則意在言外,如〈柳〉、〈仙掌〉;又善狀難寫之景,如〈中秋不見月〉。蘂園師《論詩絕句》推許羅隱「七字晚唐論作手,未應李杜獨能詩」,並非溢美之言。8 三、好為議論,不懼權貴晚唐七絕的第一個特點是好為議論,甚至不惜觸犯君主的權威,諷刺掌權者也不遺餘力。例如羅隱〈感弄猴人賜朱紱〉:十二三年就試期    五湖煙月奈相違何如買取猢孫弄    一笑君王便著緋
  • 60舞   文   弄   法原題下注引《幕府燕閑錄》:「唐昭宗播遷,隨駕技藝人止有弄猴者。猴頗馴,能隨班起居,昭宗賜以緋袍,號孫供奉,故羅隱有詩云云。」9 緋衣本是唐代四、五品官員的袍服,朱紱是繫袍的赤色絲帶。只要取得君主歡心,弄猴人立即可以平步青雲,屢試不第的羅隱難免有讀書無用的哀歎,對君主的譏刺十分明顯。錢鏐對羅隱雖有知遇之恩,羅隱也不惜借古諷今,揭露「使宅魚」的苛政,寫下了〈題磻溪垂釣圖〉:呂望當年展廟謨    直鉤釣國更誰如若教生在西湖上    也是須供使宅魚原題下注:「錢氏有國,西湖魚者日納魚數斤,謂之使宅魚。隱題此圖,遂蠲其徵。」10 錢鏐還算有點雅量,能夠從善如流;而羅隱一詩,為西湖漁民去除苛政,功德無量。古代臣子和儒生對於本朝君主,下筆時通常都抱著隱惡揚善的心理,不敢輕易越雷池半步。例如對於唐玄宗與楊貴妃的情事,杜甫〈北征〉、白居易〈長恨歌〉等大詩人名作都有所回護。到了晚唐,羅隱、杜牧、李商隱都仿佛解除了魔咒,筆下對君主的譏刺躍然紙上。例如羅隱〈帝幸蜀〉:馬嵬山色翠依依    又見鑾輿幸蜀歸泉下阿蠻應有語    這回休更怨楊妃阿蠻一說為楊妃小字,一說指女伶謝阿蠻,甚或以「阿瞞」為玄宗自稱,蠻、瞞同音。11無論取何說法,同情楊妃,否定紅顏禍國之意不變,與老杜〈北征〉:「不聞夏殷衰,中自誅褒妲。」適得其反。杜牧〈過華清宮〉:長安回望繡成堆    山頂千門次第開一騎紅塵妃子笑    無人知是荔枝來此詩諷刺玄宗楊妃生活奢華,不恤民力,隱含嘲弄之意。白樸《梧桐雨》雜
  • 論晚唐七絕61劇亦有引用此詩,洪昇《長生殿•進果》一折更刻意鋪寫。杜牧另一首〈過華清宮〉:新豐綠樹起黃埃    數騎漁陽探使回霓裳一曲千峰上    舞破中原始下來從另一角度與白居易〈長恨歌〉:「漁陽鼙鼓動地來,驚破霓裳羽衣曲」互補。暗諷玄宗沈迷美色,不問國事,末句尤耐人尋味。李商隱〈華清宮〉:華清恩幸古無倫    猶恐蛾眉不勝人未免被他褒女笑    只教天子暫蒙塵以褒姒取笑楊妃媚惑之力不足,不若周幽王之國亡身死,玄宗「暫蒙塵」而已,隱然有為楊妃開脫之意。杜牧暗諷,稍留餘地;義山之作已近於直言。李商隱〈馬嵬〉:冀馬燕犀動地來    自埋紅粉自成灰君王若道能傾國    玉輦何由過馬嵬義山此詩較〈華清宮〉更有一往無前之氣概。次句兩用「自」字,足見玄宗咎由自取,對楊妃之同情溢於言表,愛恨分明。晚唐詩人不單批評時政,議論風生,甚至寫詠物詩也可以高談闊論。姑且舉兩首羅隱詩為例,以見一斑。羅隱〈蜂〉:不論平地與山尖  無限風光盡被占采得百花成蜜後  為誰辛苦為誰甜這首詩用語通俗,寓意卻發人深省。蜜蜂辛勤采花釀蜜,到處可見。然而盡日勞碌,所為何事?第三、四句暢論蜜蜂形形役役,落得為人作嫁,可發一歎。這兩句至今在民間廣泛流傳,大概與詩中反映人生常有的無奈有關。
  • 62舞   文   弄   法羅隱〈柳〉:灞岸晴來送別頻  相偎相倚不勝春自家飛絮猶無定  爭把長條絆得人灞岸指長安灞水上灞橋,岸邊廣植柳樹,唐朝人常在此地折柳送別。李白〈憶秦娥〉是否偽托,尚有爭議,但詞中「年年柳色,灞陵傷別」足為例證。第三、四句申論柳枝連本身的柳絮也把握不住,隨風飛散,可以說是自身難保;希望柳條能留住行人,豈不是癡心妄想?四、詠史詩多翻案語晚唐七絕的第二個特點是詠史詩數量比較多,而且作者喜用翻案的寫法,往往帶來不落俗套,耳目一新的效果。例如杜牧的〈題烏江亭〉:勝敗兵家事不期    包羞忍恥是男兒江東子弟多才俊    卷土重來未可知項羽死前奮戰,斬將刈旗,兩次發出「天亡我,非戰之罪也」的壯語;以無面目見江東父老為由,不接納烏江亭長「愿大王急渡。今獨臣有船,漢軍至,無以渡」的好意,烏江自刎,結束霸王之業。12 杜牧不從同情項羽英雄末路著筆,或是談論失人心者不能得天下的道理,而是別出機杼,主張真正的男子漢應能「包羞忍恥」(不妨比照韓信「胯下受辱」之事),或能爭取到「卷土重來」的機會,畢竟勝敗乃兵家常事。「未可知」是或然之辭,留下讀者想象的空間。杜牧《赤壁》亦是翻案之作:折戟沈沙鐵未銷    自將磨洗認前朝東風不與周郎便    銅雀春深鎖二喬杜牧以即小見大之法立論,倘若二喬(大喬嫁孫策,小喬嫁周瑜)不保,為
  • 論晚唐七絕63曹操置於銅雀台,孫吳之敗亡可知。赤壁一戰成敗因素甚多,戰爭亦有偶然性存在,如果「借東風」不成,勝敗可能改寫。杜牧與曹操都曾注《孫子兵法》,杜稱許曹操知兵,此詩末二句或有不以勝敗論英雄之意。李商隱〈四皓廟〉:本為留侯慕赤松  漢庭方識紫芝翁蕭何只解追韓信  豈得虛當第一功據《史記.高祖本紀》,劉邦認為戰勝項羽的關鍵是用人之道:「夫運籌策帷帳之中,決勝於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鎮國家,撫百姓,給餽馕,不絕糧道,吾不如蕭何。連百萬之軍,戰必勝,攻必取,吾不如韓信。此三者,皆人傑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話雖如此,劉邦與蕭何是舊交,心存偏袒,論功時以蕭何為第一;韓信帶兵,劉邦對他心存疑忌;張良不存野心,劉邦得天下後即稱病遠離政事。劉邦欲改立戚夫人子如意為太子,張良為呂后所迫,建議延請「商山四皓」輔助太子,避免了宮廷動亂。13 李商隱此詩認為張良功在蕭何之上,正是翻案論調。李商隱〈詠史〉:北湖南埭水漫漫  一片降旗百尺竿三百年間同曉夢  鍾山何處有龍盤金陵為六朝(吳、東晉、宋、齊、梁、陳)建都所在,有龍盤虎踞之形勝,相傳為王氣所聚。北湖指玄武湖,南埭指雞鳴埭;次句本於劉禹錫〈西塞山懷古〉:「一片降旙出石頭。」 庾信〈哀江南賦序〉亦有「將非江表王氣,終於三百年乎」之語。此詩力指金陵王氣、鍾山龍盤之說的虛妄,否則改朝換代何至於如此頻繁。此詩命意與羅隱〈王濬墓〉相若:男兒未必盡英雄  但到時來命即通若使吳都猶王氣  將軍何處立殊功王濬是晉平吳的主帥,劉禹錫〈西塞山懷古〉起句:「王濬樓船下益州,金
  • 64舞   文   弄   法陵王氣黯然收」即詠此事。羅隱以王濬之建功立業,徹底否定「金陵王氣」的作用,與義山〈詠史〉異曲同工,雖然羅隱詩遣詞較近口語,立意都是一反傳統的說法。羅隱〈西施〉:家國興亡自有時    吳人何苦怨西施西施若解傾吳國    越國亡來又是誰此詩明白如話,一反傳統「紅顏禍水、美色亡國」的說法,為西施翻案抱不平。借後來越亡與美女無關,反襯吳亡單獨歸咎于西施的不合理。立論足以令到腐儒和衛道之士咋舌,較易引起現代人的共鳴。五、不避重複用字,力求新變七絕僅得二十八字,除了疊字之外,通常都會避免重複使用同一字。不過晚唐詩人,可能本着「因難見巧」的心理,有時甚或刻意重複用字,以營造特殊的效果。例如上述羅隱〈西施〉一詩,兩用「西施」,三用「國」字,兩用「吳」字,重複度頗高,而且「西施」還用了「頂真」的修辭格,既是次句末二字,也是第三句首二字。羅隱〈自遣〉更是變本加厲:得即高歌失即休    多愁多恨亦悠悠今朝有酒今朝醉    明日愁來明日愁首句以兩「即」字配合「得」與「失」,次句兩用「多」字,第三句重複「今朝」,第四句疊用「明日愁」三字。用字的重複程度,隱然有逐步上升的規律。富有特色的第三、四句,淺白易於上口,至今流傳民間而不衰,雖然多數人恐怕不知道源自羅隱的詩句。相對而言,杜牧對重複用字的喜好不大。較著名的如〈泊秦淮〉:「煙籠寒水月籠沙」兩用「籠」字,〈贈別〉:「多情卻似總無情」兩用「情」字,〈將赴吳興登樂游原一絕〉:「閑愛孤雲靜愛僧」兩用「愛」字,重複程度都很有限。
  • 論晚唐七絕65〈寄桐江隱者〉可算重複度稍高:潮去潮來洲渚春    山花如繡草如茵嚴陵台下桐江水    解釣鱸魚有幾人首句兩用「潮」字,次句疊用「如」字,和上文羅隱的例子相比,仍然有如小巫見大巫。不過,談到晚唐刻意重複用字的七絕大師,還得推李商隱。李商隱〈夜雨寄北〉:君問歸期未有期    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    卻話巴山夜雨時首句兩用「期」字,有「句中韻」的味道,自設答問,發人深思。第二、四句疊用「巴山夜雨」四字,第二句寫眼前境況,第四句設想他日重聚,「巴山夜雨」既呼應題目,又像主題重現以加強效果,令人覺得一往情深,纏綿往復。李商隱〈望喜驛別嘉陵江水〉:嘉陵江水此東流    望喜樓中憶閬州若到閬州還赴海    閬州應更有高樓此詩兩用「樓」字,三用「閬州」。「閬州」貫穿第二到第四句,具有特殊意味,仿佛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思憶之情不斷。眼前在望喜驛下望東流的嘉陵江水,想念閬州;將來到了閬州的高樓,到底是追憶嘉陵舊事,還是設想赴海前程?有時人在異地,他鄉、故鄉、以至第二故鄉,往往印象模糊,只覺胸中有揮之不去的情緒。李商隱〈暮秋獨游曲江〉:荷葉生時春恨生    荷葉枯時秋恨成深知身在情長在    悵望江頭江水聲這首詩重複用字的程度可說出人意表。尤其是第一、二句,重複了「荷葉」、
  • 66舞   文   弄   法「時」、「恨」四字,而且在句中是完全處於對應位置,足以帶來視覺的震撼與感情的激盪。第三句重複「在」字,第四句兩用「江」字,「身在情長在」正好和義山〈馬嵬〉名句:「他生未卜此生休」映照,帶出珍惜今生,矢志不渝的誓言。末句悵望江頭,水聲嗚咽,江流不息,有如心情澎湃不休。全詩的重複用字,正足以配合纏綿的感情。這首詩用了晚唐較為少見的「古絕」形式,佈局頗有新意,聲律略見拗峭,更能配合義山惆悵切情的心境。以古絕之體一反當時崇尚聲律諧協的風尚,以下一首羅隱之作足以令人瞠目結舌:羅隱〈京中正月七日立春〉:一二三四五六七    萬木生芽是今日遠天歸雁拂雲飛    近水遊魚迸冰出這首詩首句乍看似不可解,其實十分切題。不妨想象一下:一個粉雕玉砌般的小孩,數着指頭,從一到七,恰好是俗稱「人日」的正月七日。這一天適逢立春,春回大地,萬物昭蘇,次句正緊扣「立春」節氣。由於首兩句寫得較為率意與自由,第三、四句便以較工整的對偶,描寫京中眼前所見景物:遠景是雲中歸雁,近景是破冰而出的遊魚,一派春風解凍的景象。整體配合得宜,並無突兀牽強之感。六、小結清宋犖《漫堂說詩》極力推崇唐代七絕:「詩至唐人七絕,盡善盡美。自帝王、公卿、名流、方外以及婦人女子,佳作纍纍。取而諷之,往往令人情移,回環含咀,不能自已。此真《風》、《騷》之遺響也。」15 而晚唐七絕,正如上文所論述,踵事增華,超越唐代其他時期的成就,具備值得注意的多種特點,成為唐詩其中一顆璀璨的明珠。無論是大名鼎鼎的杜牧和李商隱,抑或在文學史上較不受重視的羅隱,都留下了頗多驚才絕艷的七絕精品,而且技巧上也不乏勇於創新的大膽嘗試。明王世懋《藝圃擷餘》:「晚唐詩萎
  • 論晚唐七絕67薾無足言,獨七言絕句,膾炙人口,其妙至欲勝盛唐。」16 對晚唐七絕的高度評價,並非過譽。註  釋1 轉引自沈祖棻《唐人七絕詩淺釋.引言》,頁 2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施子愉先生原表見所撰《唐代科舉制度與五言詩的關係》,原載《東方雜誌》第 40 卷第8 號。2 參看拙文〈近體詩教學新探〉,收錄於新加坡《華文學刊》第 17 期,2011 年 6 月,頁 46-54。亦輯於本書。3 見王力《漢語詩律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頁 40。4 王士禛《唐人萬首絕句選》,序頁 1,台灣:廣文書局,民國 57 年。5 事見唐薛用弱《集異記》,轉引書同註 1,頁 22。6 轉引書同註 1,頁 23。7 參看潘慧惠《羅隱集校注.前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5。8 鍾應梅《論詩絕句甲乙集》,香港:崇基學院中國語文學系華國學會,1975,頁381。9 見李之亮《羅隱詩集箋注》,湖南:岳麓書社,2001,頁 378。10 同註 9,頁 379。11 參看註 9 書「阿蠻」條,頁 317。12 參看《史記.項羽本紀》,中華書局標點本。13 參看《史記.高祖本紀》及《史記.留侯世家》,中華書局標點本。14 參看安徽師範大學中文系古代文學教研組《李商隱詩選》,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78,頁 164。15 書同註 1,頁 33。16 轉引自孫琴安《唐人七絕選.前言》,陝西:陝西人民出版社,1982,頁 6-7。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69一《迷青瑣倩女離魂》(簡題為《倩女離魂》)是元鄭光祖所撰的雜劇。鍾嗣成《錄鬼簿》卷下云︰「鄭德輝,名光祖,平陽人。以儒補杭州路吏。為人方直,不妄與人交。名聞天下,聲徹閨閣,伶倫輩稱『先生』者,皆知為德輝也。」鍾氏撰凌波仙曲弔之︰「乾坤膏馥潤肌膚,錦繡文章滿肺腑,筆端寫出驚人句。解飜騰,今是古。詞壇老將輸伏。翰林風月,梨園樂府,端的是,曾下功夫。」2 曹楝亭刊本《錄鬼簿》所載弔曲文字雖稍有出入,意思無甚差別;傳記則較為詳細︰「光祖,字德輝,平陽襄陵人。以儒補杭州路吏。為人方直,不妄與人交,故諸公多鄙之,久則見其情厚,而他人莫之及也。病卒,火葬於西湖之靈芝寺。諸弔送各有詩文。公之所作,不待備述。名香天下,聲振閨閣,伶倫輩稱『鄭老先生』,皆知其為德輝也。惜乎所作貪於俳諧,未免多於斧鑿,此又別論焉。」3就中「貪於俳諧」、「多於斧鑿」,指出鄭氏某些不足之處,確是內行人語,下文當略加申論。《倩女離魂》本事出自唐陳玄祐〈離魂記〉,陳記僅五百字,轉錄如下︰ 4 天授三年,清河張鎰,因官家於衡州。性簡靜,寡知友。無子,有女二人。其長早亡,幼女倩娘,端妍絕倫。鎰外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1
  • 70舞   文   弄   法甥太原王宙,幼聰悟,美容範。鎰常器重,每曰︰「他時當以倩娘妻之。」後各長成。宙與倩娘常私感想於寤寐,家人莫知其狀。後有賓寮之選者求之,鎰許焉。女聞而鬱抑;宙亦深恚恨。託以當調,請赴京,止之不可,遂厚遣之。宙陰恨悲慟,決別上船。日暮,至山郭數里。夜方半,宙不寐,忽聞岸上有一人行聲甚速,須臾至船。問之,乃倩娘徒行跣足而至。宙驚喜發狂,執手問其從來。泣曰︰「君厚意如此,寢夢相感。今將奪我此志,又佑君深情不易,思將殺身奉報,是以亡命來奔。」宙非意所望,欣躍特甚。遂匿倩娘于船,連夜遁去。倍道兼行,數月至蜀。凡五年,生兩子,與鎰絕信。其妻常思父母,涕泣言曰︰「吾曩日不能相負,棄大義而來奔君。向今五年,恩慈間阻。覆載之下,胡顏獨存也?」宙哀之,曰︰「將歸,無苦。」遂俱歸衡州。既至,宙獨先至鎰家,首謝其事。鎰曰︰「倩娘病在閨中數年,何其詭說也!」宙曰︰「見在舟中!」鎰大驚,促使人驗之。果見倩娘在船中,顏色怡暢,訊使者曰︰「大人安否?」家人異之,疾走報鎰。室中女聞,喜而起,飾粧更衣,笑而不語,出與相迎,翕然而合為一體,其衣裳皆重。其家以事不正,祕之。惟親戚間有潛知之者。後四十年間,夫妻皆喪。二男並孝廉擢第,至丞尉。玄祐少常聞此說,而多異同,或謂並虛。大曆末,遇萊蕪縣令張仲 ,因而備述其本末。鎰則仲 堂叔,而說極備悉,故記之。這篇唐人小說篇幅雖短,但是結構謹嚴,時地人物俱全,倩娘與王宙的性格及外貌都有所描寫,倩娘離魂的前因後果亦交代得很清楚。張鎰的驚疑頗為引人入勝;離魂與室中女合而為一,消解了這個疑團。至於篇末談到故事的來源,旨在加強其可靠性,以取信於讀者,唐人傳奇往往如此,不能視為蛇足。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71《倩女離魂》雜劇由四折一楔子組成,這是元雜劇最常見的組合。其情節略如羅錦堂《現存元人雜劇本事考》所云︰ 5張公弼夫人李氏,早寡,有女名倩女,與衡州王同知公子文舉為指腹婚。後同知夫婦謝世,家道中落。文舉雖知指腹之約,然而無力完婚也。文舉赴長安應試,便道探望張氏母女,倩女時年十七,張夫人命以兄妹禮與文舉相見,而不言親事。文舉詢張,張云︰「吾家三代不招白衣秀士,君功名未成,故收為兄妹,待得官歸來,猶未為晚也。」於是文舉拜別,倩女目送其行,黯然魂消,自是朝夕思惟,無心茶飯,淹淹成疾。一夕忽魂離其體,飄飄然往尋文舉。時文舉正夜泊江上,以客途岑寂,坐船頭操琴遣悶,一曲未終,忽聞岸上足音跫然,視之則倩女焉。文舉謂當以禮為婚,不可私奔為他人談笑,促其速返。女曰︰「恐君得官之後,不復以妾為念矣。」文舉感其誠意,遂同舟進京,不久,文舉榮獲狀元,乃修書以告張夫人,謂得官後,即携小姐同返。其時夫人在宅,正以倩女卧病不起,憂心惶惶。一日倩女告夫人曰︰「王生得官矣」!果然書至,倩女閱之,以為文舉另有新歡,頓時驚怒昏倒,未幾復醒,乃長嘆曰︰「王生負我」!文舉既歸,入門即請見張夫人謝携女入京之罪,張氏謂倩女卧病日久,未嘗一日離枕蓆,此事何來,文舉猶未致答而倩女魂亦至,夫人驚曰︰「此必妖孽」。文舉遽出劍斬之,女魂急趨內宅,與原體復合,卧病倩女,如夢初醒,謂前赴京者妾之離魂耳。於是家人皆稱奇不置,安排成婚云。由於鄭氏雜劇篇幅遠較〈離魂記〉為巨,可以有較多的細節描寫,特別是刻劃倩女的心態神情方面,相當細緻。另一方面,雜劇是一種表演文學,要兼顧演出時的各種因素,與唐人傳奇的僅供閱讀自有不同。從《錄鬼簿》
  • 72舞   文   弄   法可知鄭氏與勾欄中的伶工時有過從,周貽白認為他「也許是一個專為勾欄撰作的人。……有人推測他或為當時書會中人物,似有可信。」6 本劇為旦本,女主角分飾倩女其人(劇中的「正旦」)及其離魂(劇中的「魂旦」),有高度機會發揮演技,表現唱工,可說是旦角夢寐以求的劇本。至於是否特別為某女演員而撰寫則無從稽考了。羅錦堂又提到︰「又元趙公輔有棲鳳堂倩女離魂雜劇,己佚,殆為德輝所本。」7由於無文獻可徵,只好略而不論。而《倩女離魂》情節就〈離魂記〉所作的改動和加工,除了基於戲劇性的因素之外,還想在文詞上與王實甫的《西廂記》一較高下。二王實甫是曲壇前輩,明永樂年間賈仲明為《錄鬼簿》補撰若干曲家的弔曲,談到實甫︰「作詞章,風韻美。士林中,等輩伏低。新雜劇,舊傳奇,西廂記,天下奪魁。」8 名列《錄鬼簿》卷上「前輩才人有所編傳奇於世者」之林;鄭則在卷下「方今才人相知者,為之作傳,以凌波仙曲吊之」之列,屬於後一期的曲家。9《西廂記》故事源出元微之〈鶯鶯傳〉,迭經流變。10 元傳「以張生自寓,述其親歷之境」,雖「文過飾非」,11 惟微之聲名籍甚,此傳能迎合流俗好奇、揭秘之心理,無怪風行一世。宋趙令畤云︰「至今士大夫極談幽玄,訪奇述異,無不舉此以為美談;至於倡優女子,皆能調說大略。」12 趙氏惜其不能應歌,於是作〈商調蝶戀花〉十章以咏其事。金董解元的《西廂搊彈詞》更集合了不少前人描寫崔張戀愛事的材料,推陳出新,成為王西廂的重要參考資料,然而王西廂還是後來居上的。13 王季思有云︰「元人稱《西廂記》作『春秋』,見宮大用《范張鷄黍雜劇》第一折。明初王彥貞稱他咏西廂故事的百首《小桃紅曲》為《摘翠百咏小春秋》,『小春秋』也是對於王實甫《西廂記雜劇》的被稱為『春秋』而說的。」14 足見王西廂的特殊地位。鄭氏的另一雜劇《 梅香》更是明顯地模擬王西廂的。清梁廷柟《曲話》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73有云︰「 梅香如一本小西廂,前後關目、插科、打諢,皆一一照本模擬。」接着擧出兩者相同之處凡二十,斷為︰「不得謂無心之偶合矣。」15周貽白說︰「《 梅香》故事結構,也和《西廂記》類同,但以正旦扮侍婢樊素,其地位等于《西廂記》中的紅娘,而只以四折一楔子的篇幅了之。……其作劇動機,似與白樸撰作《東牆記》相同,思與《西廂記》在文詞上一較高低。」《 梅香》的模擬未免太着跡,一般都能看出來;《倩女離魂》要與《西廂記》爭勝塲,由於情節上模擬之處不太多,易為人所忽略。這裏先就《倩女離魂》對〈離魂記〉本事所作的一些增刪略陳管見︰(甲)名字的更改無關重要,〈離魂記〉中的張鎰、張倩娘、王宙在《倩女離魂》分別改名為張公弼、張倩女、王文舉,這不成問題。可是張鎰是〈離魂記〉中貫串全篇的要角,重要性僅次於王宙和倩娘,到了《倩女離魂》只成了張夫人上塲時一提的亡夫;而〈離魂記〉中只提到倩女離魂「常思父母」,泣言「向今五年,恩慈間阻」,側面帶出娘親,無關宏旨。《倩女離魂》之所以將母代父,担當要角,相信是受了《西廂記》的影響。《西廂記》中的老夫人塑造得非常成功,17 是幾番帶動劇情出現高潮的要角;《倩女離魂》的張夫人每一折都有出塲,也能起穿插的作用。兩人第一次在劇中楔子出塲時的自我介紹極其相似︰《西廂記》︰〔外扮老夫人上開〕老身性鄭,夫主姓崔,官拜前朝相國,不幸因病告殂。初生得個小姐,小字鶯鶯,年一十九歲,鍼黹女工,詩詞書算,無不能者。(下略)《倩女離魂》︰〔旦扮夫人引從人上,詩云︰〕花有重開日,人無再少年。休道黃金貴,安樂最值錢。老身姓李;夫主姓張,早年間亡化已過。止有一個女孩兒,小字倩女,年長一十七歲。孩兒針指女工,飲食茶水,無所不會。(下略)兩人都是寡婦,獨生女兒同樣多才多藝,大抵不是巧合吧!
  • 74舞   文   弄   法(乙)崔夫人為退賊兵,曾許諾︰「但有退賊兵的,將小姐與他為妻。」(第二本第一折)可是事成之後,在筵席上頓時反悔,着女兒與張生兄妹相稱︰〔夫人云〕小姐近前拜了哥哥者!〔末背云〕呀,聲息不好了也!〔旦云〕呀,俺娘變了卦也!〔紅云〕這相思又索害也。(第二本第三折)《倩女離魂》的楔子中,王文舉往張家探望,夫人已云︰「說與梅香,綉房中請出小姐來,拜哥哥者。」倩女出塲後,夫人又着她︰「孩兒,向前拜了你哥哥者。」令到女兒滿心納悶︰「俺母親着我拜為哥哥,不知主何意也呵?」兩位娘親的安排,都令女兒極度埋怨。試看《西廂記》以下的曲文︰【得勝令】誰承望這即即世世老婆婆,着鶯鶯做妹妹拜哥哥。白茫茫溢起藍橋水,不鄧鄧點着祅廟火。碧澄澄清波,撲刺刺將比目魚分破;急攘攘因何,扢撘地把雙眉鎖納合。(第二本第三折)【離亭宴帶歇拍熬】從今後玉容寂寞梨花朶,胭脂淺淡櫻桃顆,這相思何時是可?昏鄧鄧黑海來深,白茫茫陸地來厚,碧悠悠青天來闊;太行山般高仰望,東洋海般深思渴。毒害的恁麽。俺娘呵,將顫巍巍雙頭花蕊搓,香馥馥同心縷帶割,長攙攙連理瓊枝挫。白頭娘不負荷,青春女成擔閣,將俺那錦片也似前程蹬脫。俺娘把甜句兒落空了他,虛名兒誤賺了我。(第二本第三折)鶯鶯在第二本第四折也不住抱怨︰「他做了箇影兒裏的情郎,我做了箇畫兒裏的愛寵。」(【鬬鵪鶉】)「則為那兄妹排連,因此上魚水難同。」(【紫花兒序】)「兀的不是隔着雲山幾萬重,怎得箇人來信息通?便做道十二巫峯,他也曾賦高唐來夢中。」(【綿搭絮】),甚至憤慨得近乎咀咒︰「不問俺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75口不應的狠毒娘,怎肯着別離了志誠種?」(【尾】)《倩女離魂》楔子兩曲已道出倩女的心聲︰【仙呂賞花時】他是箇矯帽輕衫小小郎,我是箇繡帔香車楚楚娘,恰才貌正相當。俺娘向陽臺路上,高築起一堵雨雲墻。【么篇】可待要隔斷巫山窈窕娘,怨女鰥男各自傷。不爭你左使着一片黑心腸,你不拘箝我可倒不想,你把我越間阻,越思量。倩女以「黑心腸」形容娘親,與鶯鶯口中的「狠毒娘」如出一轍。第一折描寫因母親悔親而傷痛的曲文不乏清詞麗句,可與實甫比肩,例如︰「苦被煞尊堂間阻,爭把俺情義輕拋。空誤了幽期密約,虛過了月夕花朝。無緣配合,有分煎熬。情默默難解自無聊,病懨懨則怕娘知道。窺之遠,天寬地窄;染之重,夢斷魂勞!」(【混江龍】)「我一年一日過了,團圓日較少;三十三天覷了,離恨天最高;四百四病過了,相思病怎熬。」(【那咤令】)從情節的展開方面來說,「兄妹相稱」這一點是〈離魂記〉所無;單為了模仿《西廂記》而加上,其實是無此必要的。夫人在第一折回答王文舉「母親着小姐以兄妹相稱,不知主何意?」的問題時是這樣的︰「孩兒,你也說的是。老身為何以兄妹相呼?──俺家三輩兒不招白衣秀士。想你學成滿腹文章,未曾進取功名。你如今上京師,但得一官半職,回來成此親事,有何不可。」王張二家前此「指腹成親」,張夫人對王文舉亦無惡感,不像崔夫人的有意悔婚,只要勉勵王生「進取功名」後才正式成親便可以,何必橫生枝節,先來一個「兄妹相稱」?至於「三輩兒不招白衣秀士」這說法分明是模擬王西廂的。《西廂記》第四本第二折(拷紅)中,老夫人從紅娘口中驚悉「他兩箇經今月餘則是一處宿,何須你一一問緣由?」(【禿廝兒】)迫於無奈,勉強承認崔張的關係,並且囑咐張生︰好秀才呵,豈不聞「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我待送你去
  • 76舞   文   弄   法官司看去來,恐辱沒了俺家譜。我如今將鶯鶯與你為妻,則是俺三輩兒不招白衣女婿,你明日便上朝取應去。我與你養着媳婦,得官呵來見我,駁落呵休來見我。崔夫人既為自己覓得下台之階,又可暫時逼走張生,不失為如意算盤。她是前朝相國遺孀,講究門當戶對;張夫人並非高門望族,其實倒不必硬來這一套。(丙)〈離魂記〉中張、王青梅竹馬,「常私感想於寤寐」,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及後鎰許倩娘與他人,王宙悲忿托辭而別,倩娘抑鬱之甚,離魂相隨,是較易令人接受的。而《倩女離魂》中的王生與倩女,僅由家長「指腹成親」,前此並未謀面,又沒有第三者從中阻撓,僅為了王生赴京應試的小別,便離魂相就,說服力並不很大。〈離魂記〉中王宙對倩娘之追趕前來,「驚喜發狂」、「欣躍特甚」,足見情義深厚;而《倩女離魂》中王生對小姐怒容相向,又以「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有玷風化」等言詞相拒,後來總算同意帶她上京。最後一折中王生懷疑共同生活了三年的倩女之魂是妖精,竟然拔劍欲砍,全不念夫妻情分,真叫人寒心,雖或可加強戲劇的效果,未免得不償失,以上都是改動得欠高明的地方。《倩女離魂》第二折倩女之魂追趕王生的排塲,與《西廂記》第四本第四折(草橋驚夢)極為相似。首先是旦角的獨白︰長亭畔別了張生,好生放不下。老夫人和梅香都睡了,我私奔出城,趕上和他同去。     ─《西廂記》妾身倩女,自與王生相別,思想的無奈;不如跟他同去,背着母親,一徑的趕來。王生也,你只管去了,爭知我如何過遣也呵。              ─《倩女離魂》其次是末、旦的對白︰〔末云〕誰敲門哩?是一箇女人的聲音,我且開門看咱,這早晚是誰?〔旦云〕是我,老夫人睡了,想你去了呵,幾時再得見,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77特來和你同去。         ─《西廂記》〔正末云〕這等夜深,只聽得岸上女人音聲,好似我倩女小姐,我試問一聲波。〔做問科,云〕那壁不是倩女小姐麽?這早晚來此怎的?〔魂旦相見科,云〕王生也,我背着母親,一徑的趕將你來,咱同上京去罷。            ─《倩女離魂》曲文也各擅勝場,不一一列擧。但是佔戲分的比重則頗為不同,鄭劇女主角佔戲特重,王西廂這一折中末、旦都各有唱詞,不像鄭劇一人包辦。三《西廂記》中最膾炙人口的一折相信是第四本第三折「長亭送別」了,鄭光祖既要與王實甫一比高下,於此處當然要格外用心。他先在第一折下半安排一場「折柳亭送別」;再將倩女誤會文舉另娶,泣訴別後相思之苦的一場放在第三折後半,但是曲文不乏仿自王西廂「長亭送別」之處,可說是將王氏這一折一分為二,與他競賽兩次。從情節方面來說,「折柳亭送別」這一場有點拖沓。倩女離愁之深重亦略嫌過分,因為只是一見傾心,相識亦只有幾天,談不上怎樣透徹的了解;不比鶯鶯與張生幾經波折,備受考驗,而且「長亭送別」時已有了夫婦之實。鄭氏這裏可說是「為文造情」的成份居多,假如他保留〈離魂記〉張、王二人自幼情好甚篤的描寫,相信較為恰當。無論如何,鄭氏大慨想藉此表現女主角的唱工和演技,正如我國許多地方戲往往主角一唱主題曲便超逾半小時,觀眾大多旨在欣賞唱工,劇情發展得較緩慢也在所不計了。《西廂記》「長亭送別」一折中鶯鶯所唱的【叨叨令】很有特色︰見安排着車兒馬兒,不由人熬熬煎煎的氣;有甚麼心情花兒靨兒,打扮的嬌嬌滴滴的媚;准備着被兒枕兒,則索昏
  • 78舞   文   弄   法昏沈沈的睡;從今後衫兒袖兒,都揾做重重疊疊的淚。兀的不悶殺人也麽哥?兀的不悶殺人也麽哥?久已後書兒信兒,索與我恓恓惶惶的寄。這支曲子是她回答紅娘︰「姐姐今日怎麽不打扮?」而盡情傾吐離別之際的痛苦心情,由於是在三人同赴長亭途中所唱,老夫人和長老都不在身邊,可以直抒胸臆,這番心事同時也是向張生訴說的。這裏用了一連串的排比句,大量的疊字,營造往復回環的唱嘆之音,以及纏綿悱惻的難捨之情。《倩女離魂》「折柳亭送別」這場中倩女唱的這兩曲也是鄭光祖費盡心思之作︰【後庭花】我這裏翠簾車先控着,他那裏黃金鐙嬾去挑。我淚濕香羅袖,他鞭垂碧玉梢。望迢迢恨堆滿西風古道,想急煎煎人多情人去了,和青湛湛天有情天亦老。俺氣氳氳喟然聲不定交,助疎剌剌動羈懷風亂掃,滴撲簌簌界殘妝粉淚拋,灑細濛濛浥香塵暮雨飄。【柳葉兒】見淅零零滿江干樓閣,我各剌剌坐車兒懶過溪橋,他矻蹬蹬馬蹄兒倦上皇州道。我一望望傷懷抱,他一步步待迴鑣,早一程程水遠山遙。鄭氏運用對比的手法,我(倩女)與他(王生)兩兩相形,現實和想像(別後光景)交織在一起,可稱情辭並茂的佳作;又多用疊字,似欲與前引王西廂一曲較短長。從意思方面說,鄭氏曲中「望迢迢恨堆滿西風古道」和「我各剌剌坐車兒懶過溪橋」,取自王氏「長亭送別」中【一煞】︰「夕陽古道無人語,禾黍秋風聽馬嘶。我為甚麼懶上車兒內,來時甚急,去後何遲?」不過是「師其意不師其辭」罷了。又如鄭氏【賺煞】曲中的「有甚心腸,更珠圍翠遶?」分明是模仿王氏【叨叨令】︰「有甚麽心情花兒靨兒,打扮的嬌嬌滴滴的媚」。鄭氏【元和令】︰「盃中酒,和淚酌,心間事,對伊道,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79似長亭折柳贈柔條。哥哥,你休有上梢沒下梢。從今虛度可憐宵,奈離愁不了!」全曲分別雜采王氏【朝天子】「煖溶溶玉醅,白冷冷似水,多半是相思淚。」【二煞】「你休憂『文齊福不齊』,我則怕你『停妻再娶妻』。」【三煞】「歸家若到羅幃裏,昨宵箇繡衾香暖留春住;今夜箇翠被生寒有夢知。」等曲文的意思而成。《倩女離魂》第三折描述王文舉高中狀元,差張千送家書往衡州與老夫人;排塲大致模仿王西廂第五本楔子及第一折所云張生高中狀元,使琴童送家書到河中府張家。第一折鶯鶯上塲唱的【商調集賢賓】,刻劃別後相思,融化范仲淹、李清照、辛棄疾等詞入曲,18 殊為動人︰雖離了我眼前,卻在心上有;不甫能離了心上,又早眉頭。忘了時依然還又,惡思量無了無休。大都來一寸眉峯,怎當他許多顰皺。新愁近來接着舊愁,廝混了難分新舊。舊愁似太行山隱隱,新愁似天塹水悠悠。鄭劇第三折倩女抱病上場後唱的幾支曲子描摹相思成病,離愁無限,寫得很不錯,尤其是這兩曲︰【迎仙客】日長也愁更長,紅稀也信尤稀,(帶云)王生,你好下的也!(唱)春歸也奄然人未歸。(梅香云)姐姐,俺姐夫去了未及一年,你如何這等想他?(正旦唱)我則道相別也數十年,我則道相隔着幾萬里,為數歸期,則那竹院裏刻徧琅玕翠。【紅繡鞋】去時節,楊柳西風秋日,如今又過了梨花暮雨寒食。(梅香云)姐姐,你可曾卜一卦麽?(正旦唱)則兀那龜兒卦無定准、枉央及,喜蛛兒難憑信,靈鵲兒不誠實,燈花兒何太喜。曲文和說白的配合相當巧妙,是這一折較精采的部分。(本折的敗筆,留待
  • 80舞   文   弄   法下一章再作討論。)及後張千送來書信,倩女見到「待授官之後,文舉同小姐一時回家」之句,誤會王生移情別戀,另娶夫人,憤而唱出一組由【哨徧】、【耍孩兒】、【四煞】、【三煞】、【二煞】和【尾煞】六支曲子組成的哀怨之曲。這處顯然是模擬王西廂「長亭送別」一折末尾由【耍孩兒】、【五煞】、【四煞】、【三煞】、【二煞】、【一煞】和【尾煞】七曲組成的片段;雖然宮調不同,王氏用「正宮」,鄭氏用「中呂」,但是結構和選用的曲子十分相似,文詞上也不無因襲之處。例如︰此時有意送征帆,無計住雕鞍,奈離愁與心事相隨。愁縈遍,垂楊古驛絲千縷,淚添滿,落日長亭酒一盃。 ─鄭劇【耍孩兒】留戀你別無意,見據鞍上馬,閣不住淚眼愁眉。─王劇【三煞】這憂愁訴與誰?相思只自知,老天不管人憔悴。淚添九曲黃河溢,恨壓三峯華岳低。  ─王劇【四煞】都做了一春魚雁無消息;不甫能一紙音書盼得,我則道春心滿紙墨淋漓,原來比休書多了箇封皮。─鄭劇【四煞】休要「一春魚雁無消息」,我這裏有青鸞有信頻須寄,你卻休「金榜無名誓不歸。」─王劇【三煞】鄭劇【哨徧】中的「只落得一口長吁氣」及「把巫山錯認做望夫石」,分別模仿王西廂「長亭送別」中的「一個這壁,一個那壁,一遞一聲長吁氣」。(【朝天子】)以及「眼底空留意,尋思起就裏,險化做望夫石。」(【滿庭芳】)鄭劇後幾曲重點在怨艾王生「別娶了新妻室」(【尾煞】),文詞上取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81法王西廂「長亭送別」之處便不能太多。四明何良俊《四友齋叢說》云︰「鄭德輝《倩女離魂》【越調聖藥王】內︰『近蓼花,纜釣槎,有折蒲衰草綠蒹葭。過水窪,傍淺沙,遙望見烟籠寒水月籠沙,我只見茅舍兩三家。』如此等語,清麗流便,語入本色。然殊不穠郁,宜不諧於俗耳也。」19 清梁廷枏《曲話》亦云︰「《倩女離魂》通劇中無甚出色,在元曲可列中等,惟末折【喜遷鶯】云︰『據才郎心性,莫不是向天公買撥來的聰明』二語,靈心慧舌,其妙無對,較之『小姐多豐采,君瑞濟川才』,真霄壤矣。」20 近人王季烈及王國維亦激賞《倩女離魂》中若干支曲子之妙。21 大抵此劇佳處在時有清詞麗句,足以動人耳目;一折中往往有幾支好曲子支撑,高處不讓實甫;但終乏勻稱,少渾成之美。至於本劇的缺點,下列三項最值得注意︰(甲)前引曹刊本《錄鬼簿》中「貪於俳諧」、「多於斧鑿」的評語,《倩女離魂》第三折下列兩曲可以作為最好的例證︰【十二月】元來是一枕南柯夢裏,和二三子文翰相知。他訪四科,習五常典禮;通六藝,有七步才識;憑八韻,賦縱橫大筆︰九天上得遂風雷。【堯民歌】想十年身到鳳凰池,和九卿相,八元輔,勸金盃。則他那七言詩,六合裏少人及。端的個五福全,四氣備,占掄魁震三月春雷。雙親行先報喜,都為這一紙登科記。【十二月】由一數到九,【堯民歌】從十倒數到一,流於炫耀才華,不少句子嵌字嵌得很牽強。尤其是「雙親行先報喜」這句,為了賣弄聰明,以雙代二,全不顧情理。照我看「雙親行」中「行」字是「行輩」之意,和《史記.
  • 82舞   文   弄   法淮陰侯列傳》「諸將行道亡者數十人」中的「諸將行」用法相同。但是其時王文舉已「不幸父母雙亡」,倩女亦僅娘親在世,按情理應用「岳母前先報喜」之類字眼。其實這類文字遊戲,可一不可再。例如晚唐羅隱的〈京中正月七日立春〉︰「一二三四五六七,萬木生芽是今日。遠天歸雁拂雲飛,近水遊魚迸冰出。」首句可謂出人意表,幸而其下承接得力,並且與題目緊緊相湊,不失為別開生面之作。假如鄭光祖不用【堯民歌】嵌數字,僅用【十二月】一曲,雖不算怎樣出色當行,總不致如斯突兀。王西廂如第五本第一折【後庭花】︰「當日五言詩緊趁逐,後來因七絃琴成配偶。」第五本第四折【駐馬聽】︰「張珙如愚,酬志了三尺龍泉萬卷書;鶯鶯有福,穩請了五花官誥七香車。」運用數字便較有節制。(乙)《倩女離魂》第四折寫倩女之魂與王生並轡還家,途中唱出這兩曲︰【出隊子】騎一匹龍駒,暢好口硬。恰便似馱張紙,不恁般輕。騰騰騰收不住玉勒,常是虛驚;火火火坐不穩雕鞍,剗地眼生;撒撒撒挽不定絲繮,則待攛行。【刮地風】行了些這沒撒和的長途有十數程,越恁的骨瘦蹄輕。(下略)道出馬所馱的是「魂」不是「人」,所以其輕如紙,雖經長途,依然「骨瘦蹄輕」,可見鄭氏的細心,想見「正旦別扮離魂」時衣袂輕擧,似欲乘風而去的體態,步履輕盈,若不沾地,確是表現功架的好機會。可惜的是鄭氏在第二折卻疏忽了這一點︰【紫花兒序】︰「想倩女心間離恨,趕王生柳外蘭舟,似盼張騫天上浮槎。汗溶溶瓊珠瑩臉,亂鬆鬆雲髻堆鴉,走的我筋力疲乏。」以及【么】︰「嶮把咱家走乏。」倩女之「魂」雖急於趕及王生,但只宜描述她的輕巧迅疾,像真人一般「走乏」、「走的我筋力疲乏」,未免「人」、「魂」不分,鄭氏實在難辭其咎,而且與上引第四折的描寫不一致。在這一方面,明湯顯祖《牡丹亭》對杜麗娘鬼魂的描寫,可說是後出轉精。甚至明周朝俊《紅梅記》之寫李慧娘也似較鄭光祖寫倩女之魂略勝一籌。
  • 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 83(丙)《倩女離魂》全劇最嚴重的敗筆,就是將倩女的「人」和「魂」寫成兩不相涉。本來一人分飾孿生姊妹兩角,是舞台劇常見的安排;倩女和離魂同由正旦扮演,亦無不可。但在鄭氏筆下,倩女的「人」和「魂」缺乏共性,甚至互爭夫婿,實在弄巧反拙。以第三折為例,正旦扮倩女,因相思而病重,又夢會王生。(大抵「夢會」是戲曲家習套,此處用得頗為庸濫,旨在帶出逞才的【十二月】及【堯民歌】。)後來張千送上王生家書,倩女誤會王生另結新歡,氣憤之極,是相當着重唱工和內心表現的苦情戲。但倩女之魂既已離軀體,應昏迷不省方合,如何可以有這般「正常」的反應?這場「誤會」看似另起波瀾,引出高潮,反成敗筆。退一步說,倩女之魂若能瞬如流星,片刻往返兩地,「人」、「魂」相附,則倩女對己之離魂與王生於京師相守三年,自應知情。鄭氏可能太着重正旦分飾兩角時戲分較為平均(第一折飾倩女,第二折飾離魂,第三折飾倩女,第四折以飾離魂為主),而忽略情理上的安排。倘能如〈離魂記〉所載︰「倩娘病在閨中數年」,「室中女聞喜而起」,「翕然而合為一體」,不妄加枝葉,當較為可觀。第四折寫離魂入房見倩女昏睡而唱的兩曲本來寫得不錯︰【掛金索】驀入門庭,則教我立不穩,行不正。望見首飾粧奩,志不寧,心不定。見幾箇年少丫鬟,口不住,手不停;擁着箇半死佳人,喚不醒,呼不應。【尾聲】猛地回身來合併,牀兒畔一盞孤燈。兀良,早則照不見伴人清瘦影。(魂旦附正旦體科,下)要是刪去上一折倩女的「誤會」及本折王生拔劍欲砍離魂的情節,雖然少一點熱鬧,劇情會精練得多。總上所論,可知《倩女離魂》文詞時有可觀;但情節安排方面往往不能吸取〈離魂記〉的優點,又刻意與《西廂記》爭勝,並且偏重舞台效果與女主角的發揮多於劇情,每每縛手縛腳,顧此失彼,以致未能成為元雜劇中第一流的作品,實在有點可惜。
  • 84舞   文   弄   法註  釋1 本文原刊於《香港能仁書院學報》第 2 期,1984 年 12 月,頁 153-167,題目為〈讀鄭光祖《倩女離魂》〉,現經修改校訂,並將題目略作改動。2 見上海古籍出版社校勘《錄鬼簿》,1978 年版。該書用明寫本至德周氏幾禮居傳抄本為底本,校以他本,並附清曹楝亭刊本及明孟稱舜刊本,各本文字互有出入。3 曹刊本中「解 騰,今是古。詞壇老將輸伏。」之句作「番騰今共古,占詞場,老將伏輸。」4 據汪辟彊校錄《唐人小說》,香港中華書局 1966 年版。5 據台北中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60 年版。6 見周著《中國戲曲發展史綱要》,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9 年版,頁 173。7 見羅著《現存元人雜劇本事考》。8 參看王季思《玉輪軒曲論》(中華書局1980年版)中《關於西廂記作者的問題》一文。9 曹刊本作「方今已亡名公才人,余相知者,為之作傳,以凌波曲弔之。」10 參看王季思《玉輪軒曲論》中〈西廂記敘說〉一文。11 見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九篇。12 見王季思校注本《西廂記》附錄,香港中華書局 1965 年版。13 同註 10,又參看段啟明《西廂論稿》,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14 見〈西廂記敘說〉頁三十註釋二。15 見梁氏《曲話》卷二。梁書收入中國戲劇出版社《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第八冊,1960 年版。又明王世貞《藝苑巵言》已云《 梅香》劇「賓白皆剽西廂」。16 同註 6,陳中凡〈關于西廂記的創作時代及其作者〉則認為今本《西廂》是元代後期作者據《 梅香》等將《西廂》改造提高而成。可參看王季思〈關于西廂記作者的問題〉及〈關于西廂記作者問題的進一步探討〉兩文,並見於《玉輪軒曲論》。17 同註 12,又參看宋之的〈論西廂記〉及宋漢濯〈王實甫的西廂記〉,並收入《古典戲曲研究論集》。18 范仲淹〈御街行(紛紛墜葉飄香砌)〉︰「都來此事,眉間心上,無計相迴避。」李清照〈一翦梅(紅藕香殘玉簟秋)〉︰「此情無計可消除,纔下眉頭,卻上心頭。」又〈鳳凰臺上憶吹簫(香冷金貌)〉︰「凝眸處,從今又添,一段新愁。」辛棄疾〈念奴嬌(野裳花落)〉︰「舊恨春江流不盡,新恨雲山千疊。」19 見何書卷三十七,後改題為《曲論》,收入《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第四冊。20 同註 15。21 王季烈《螾廬曲談》舉出第一折之﹝村里迓鼓﹞及﹝柳葉兒﹞,第三折之﹝禿廝兒﹞﹝聖藥王﹞,認為「皆絕妙好詞也。」《宋元戲曲史》(台北商務印書館 1968 年版)則列舉第三折之﹝醉春風﹞及﹝迎仙客﹞,說︰「此種詞如彈丸脫手,後人無能為役,唯南曲中《拜月》、《琵琶》差能近之。」(見頁 127)
  • 讀元雜劇偶拾85在香港城市大學任教「中國文學專題」科目逾十年,其中一個專題是「元雜劇中的愛情戲劇」,選取了關漢卿《趙盼兒風月救風塵》(《救風塵》)、白樸《唐明皇秋夜梧桐雨》(《梧桐雨》)、馬致遠《破幽夢孤雁漢宮秋》(《漢宮秋》)、李好古《沙門島張生煮海》(《張生煮海》)、鄭光祖《迷青瑣倩女離魂》(《倩女離魂》)五套名劇作為重點教材。其中兼顧到「元曲四大家」的代表作,「文采派」與「本色派」的佳作兼而有之,既有喜劇,也有悲劇,而劇中涉及的人物和題材也比較多樣化。早年讀王季思教授《玉輪軒曲論》,對其所撰《翠葉庵讀曲瑣記》甚感興趣。篇中對所選讀的每本雜劇論述的篇幅並不多,但是所選取的重點或亮點,往往深具啓發性,本文抱着向王老致敬的心情撰寫。上述科目以顧學頡先生《元人雜劇選》(1998年修訂版)為教本,除另有註明外,徵引文詞概以顧書為依據。一、《救風塵》關漢卿是元雜劇的代表人物,最早期大家,開「本色派」的風氣,作品的質與量冠絕當代。《救風塵》是關漢卿喜劇的代表作,重要性不下於其悲劇代表作《竇娥冤》。古代不少以愛情、婚姻為題材的戲曲、小說,都以妓讀元雜劇偶拾
  • 86舞   文   弄   法女為主角。本劇是旦本,正旦扮名妓趙盼兒,劇情主線並不是趙盼兒如何為自己的「從良」而努力不懈,而是盼兒以過人的智慧從紈絝子弟周舍手中救回同是風塵中人的金蘭姐妹宋引章。元雜劇不少名作都是以曲詞優美見稱,並不重視情節的發展。本劇並不如此,佈局巧妙,伏線適切,除了精采的曲、白,情節也引人入勝。以伏線為例,第一折將完時安秀才情場失意,打算「上朝求官應舉」,趙盼兒卻勸他:「你且休去,我有用你處哩。」安秀才聽從:「我且在客店中安下,看你怎麼發付我。」這一條伏線到了第四折便大派用場,安秀才向鄭州守李公弼告狀:「我安秀實,聘下宋引章,被鄭州周舍強奪為妻,乞大人做主咱。」又如第一折趙盼兒所唱的【勝葫蘆】:「你道這子弟情腸甜似蜜,但娶到他家裏,多無半載周年相棄擲。早努牙突嘴,拳椎腳踢,打的你哭啼啼。」緊隨唱的【么篇】:「我也勸你不得,有朝一日,準備着搭救你塊望夫石。」都預示了其後數折的劇情發展。第二折最後兩支曲的末句:「不是我說大口,怎出得我這煙月手。」(【柳葉兒】)和「可不是一場風月,我着那漢一時休?」(【浪裏來煞】)都反映了趙盼兒胸有成竹,為其後智取情場老手周舍的劇情埋好伏線。第三折正旦扮演的趙盼兒風情萬種,假意對周舍早有好感,令他色授魂與,同意寫休書休掉宋引章。趙盼兒帶去周家的紅羅、好酒、熟羊,也成為最後一折否認同意嫁與周舍的有力證據。元雜劇最後一折往往重在唱工,情節較單調,但是本劇第四折仍然戲味濃郁,情節扣人心弦。例如周舍強奪休書,咬碎吞下,令台下觀眾捏一把汗;豈料趙盼兒棋高一着,早就藏好休書的正本。周舍質問趙盼兒曾經發誓相嫁,趙盼兒唱【慶東原】回應:「遍花街請到娼家女,那一個不對着明香寶燭,那一個不指着皇天后土,那一個不賭着鬼戮神誅?若信這咒盟言,早死的絕門戶。」真是痛快淋漓,觀眾定必叫好不已。公堂審訊的結果,周舍墮入趙盼兒預設的圈套,一敗塗地,落得「周舍杖六十,與民一體當差」的下場。不過,本篇也有一個小瑕疵,府尹李公弼「斷出」所云:「只為老虔婆
  • 讀元雜劇偶拾87愛賄貪錢,趙盼兒細說根原;呆周舍不安本業,安秀才夫婦團圓。」其中首句並不符合劇情中對宋媽媽的描述。第一折之初宋媽媽便力勸宋引章不要嫁給周舍,並無任何貪財的表現;第二折宋媽媽接到女兒被周舍虐打後託人帶來的書信,立即向趙盼兒求救,多番懇求,對宋引章關懷備至。關漢卿一時不察,用上了「凡鴇母必貪財忘義」的習套,以致前後不一。劇中對趙盼兒、周舍等主要人物的描寫都極為出色,宋媽媽雖然只是不起眼的配角,如果能夠去除這個小疵當更臻完美。二、《梧桐雨》《梧桐雨》為末本,劇中的主角唐明皇與女主角楊貴妃都是歷史上實有其人的帝王與妃子,次要角色如安祿山、陳玄禮、楊國忠、高力士等也是真實人物。劇本中的人物、情節當然可以由作者藝術加工,不必當作史書看待。不過作者對於歷史題材的改編,難免受到若干約制。第一是主要角色的忠奸不容改變:觀眾對於大是大非、大善大惡有強烈的感情傾向,劇作家絕不可能把岳飛寫成賣國的奸賊,秦檜變成委曲求全的忠臣。第二是人物時序不容更易:例如不可能出現唐明皇預知金人虜走宋代徽、欽二帝北去的情節。至於一些細節如典故、言談之類,如果吻合劇情,可以從寬處理,例如本劇楔子安祿山臨斬時大叫:「主帥不欲滅奚契丹耶?奈何殺壯士?」借用了《史記.淮陰侯列傳》韓信微時坐法當斬,對滕公所言:「上不欲就天下乎?何為斬壯士?」完全不成問題。個別的官名、制度有時也未必太嚴謹遵從;但是過份荒謬的情節例如古代歷史人物把弄現代通訊所用的手機便絕對不可接受。第三是結局通常不容改變,例如安排楊貴妃賜死馬嵬坡之後,突然神秘復生,歷史劇中便不容出現;假如加上死後成仙的尾巴,那便成了「神仙道化」的劇本,是另一回事了。本劇所寫玄宗楊妃情事,較為接近歷史真相,例如第二折「啖荔」情節,不只見於杜牧詩,《新唐書》亦有記載。當然白樸也採納了一些前人作品以
  • 88舞   文   弄   法至民間傳說寫入劇中,劇情的主線雖然本於史事,枝葉卻來源多方。楔子已經借安祿山的說白道破私情:「別的都罷,只是我與貴妃有些私事,一旦遠離,怎生放的下心?」第一折重點在寫長生殿七夕盟誓,情節本來是相當感人的,不過貴妃上場說白提到安祿山「聖人賜予妾為義子,出入宮掖,日久情密」,令到長生殿乞巧之情並不專一。第二折自〈長恨歌〉「漁陽顰鼓動地來,驚破霓裳羽衣曲」衍生,寫出玄宗對楊妃的深情,對國事的昏庸。第三折劇情比較緊湊,寫玄宗出奔蜀地,留下太子抗敵,由於軍心不定,於是誅楊國忠,並無奈賜死楊妃。其中馬踏楊妃屍首的情節不見於史書,反映民間對楊妃亦存有負面看法。第四折劇情最平淡,平亂後玄宗退位為太上皇,日夕對畫像思憶貴妃,夢中相會,呼應長生殿往事。梧葉飄落,秋雨連綿,更添愁緒。本折曲詞優美,一連用二十三曲描摹追憶之情,可以充份表現唱功,聲情並茂,令觀眾動容。尤其是劇終之前所唱【蠻姑兒】:「是兀那窗兒外梧桐上雨瀟瀟。一聲聲灑殘葉,一點點滴寒梢,會把愁人定虐。」定下主調,再以【滾繡球】至【黃鍾煞】七曲刻意描摹下雨的聲音、狀貌,以及玄宗內心的孤寂悲悽。「這雨一陣陣打梧桐葉凋,一點點滴人心碎了。」(【倘秀才】)同樣是點題之句。劇終【黃鐘煞】末段:「斟量來這一宵雨和人緊廝煞,伴銅壺點點敲;雨更多,淚不少。雨濕寒梢,淚染龍袍,不肯相饒,共隔着一樹梧桐直滴到曉。」餘音袅袅,愁緒歷久不散,果然是「文采派」的大師。本劇對唐玄宗沒有美化或迴護,楔子說白已提到:「昨壽邸楊妃,絕類嫦娥,已命為女道士,既而取入宮中,策為貴妃,居太真院。」並不諱言強奪本是兒媳的壽王楊妃的事實,沒有類似〈長恨歌〉:「楊家有女初長成,養在深閨人未識」的迷霧。其實玄宗與楊妃不單是翁媳之間的「不倫之戀」,他的年齡比貴妃大了三十四歲,以古代盛行早婚的風俗,相距足有兩代。老夫固然迷戀少妻,少妻雖不能明言,內心或有怨懟,兩人對感情的投入程度有差距也是正常的。本劇前三折對於玄宗年邁昏庸,沈溺聲色,不恤國事有所譏諷,對貴妃與祿山的曖味關係有所揭露,男女主角都帶有相當的負面成
  • 讀元雜劇偶拾89份。不過,第四折對於玄宗淪為「孤獨老人」,晚景淒涼,追憶楊妃,心存悔咎,還是流露出一定的同情。三、《漢宮秋》現代戲曲演繹漢元帝與王昭君情事,重點多放在昭君身上,焦點在於昭君「怨」,紅線女主演的粵劇《昭君出塞》便是一例。馬致遠將《漢宮秋》寫成末本而非旦本,而且大幅度改動史事,原因何在?首先是按劇情編排,如果以王昭君為中心寫成旦本並無不可,從馬致遠弔王昭君的小令【四塊玉】:「雁北飛,人北望,拋閃煞明妃也漢君王。小單于把盞呀剌剌唱:青草畔有收酪牛,黑河邊有扇尾羊。他只是思故鄉。」馬致遠顯然深知昭君在匈奴開枝散葉的歷史真相,並非劇中所寫的投江自盡。不過,寫成末本政治氣氛較濃,以天子的視角道出漢胡之爭,更能配合馬致遠的創作意圖:不將此劇單純着眼於君主與妃子的愛情。第二是馬致遠本來擅長寫末本,現存八劇只有《青衫淚》是旦本。其實《青衫淚》倘若以白樂天為主角寫成末本,可謂駕輕就熟,毫無困難。馬致遠偏要寫成旦本,正好反映作者「因難見巧」的心態。《漢宮秋》寫成末本所涉及的複雜性,遠遠超過寫成《昭君怨》之類的旦本。第三是馬致遠運用了「借古諷今」的手法,顧老在《元人雜劇選 ‧ 前言》列舉例證,說明王昭君不屈跳江而死的劇情,反映了宋、金滅亡時不少後宮和民女不甘受辱寧可自殺的史實;劇中奸臣的嘴臉易於令人想到南宋投降的將相。昭君出發前「留下漢家衣服」,到了交界的黑江投江而死,表明至死不降的民族氣節。上述說法是言之成理的,寫成旦本所能取得的效果便有所不及了。不過,顧老在本劇楔子注(一)所說:「劇中情節,大致據《漢書.元帝紀》及《西京雜記》有關昭君事,敷衍而成,而略有改動。」應該是「大有改動」才能符合實情。根據《漢書.元帝紀》及《漢書.匈奴傳》所載,昭君只是普通宮人,與漢元帝並無私情,先嫁呼韓邪單于為「寧胡閼氏」,
  • 90舞   文   弄   法生一子,夫死後從胡俗改嫁呼韓邪長子,生二女。(《後漢書.南匈奴傳》所記較詳而略有出入)又按正史所記,漢元帝時形勢為漢強胡弱,與漢初相反,而且匈奴內部「五單于爭立」,呼韓邪絕無以武力脅取昭君的條件。馬致遠把歷史的「漢強胡弱」改寫成劇中的「胡強漢弱」,正好影射當前蒙古族強大的政治現實。琵琶是劇中重要的「砌末」(道具),晉石崇〈王明君詞序〉首次提到:「昔公主嫁烏孫,令琵琶馬上作樂以慰其道路之思,其送明君亦必爾也。」純粹是猜想。《琴操》有關「青塚」的說法也於史無據。此外,「畫工棄市」事出《西京雜記》,本來不是專指毛延壽,毛只是畫工中的一員。馬致遠將以上種種採納入劇中,劇情更是波瀾起伏,而且增強了昭君的正面形象。毛延壽的醜化以及漢臣的無能,加添了正邪對立的成份。元帝與昭君的深厚感情,鋪襯了元帝送別時的難捨難離和在後宮對着美人圖的無窮思念。胡強漢弱的政治形勢,昭君受封為「明妃」的尊貴地位,反映了昭君犠牲自我,出塞和番的難能可貴。昭君「投江自盡」是劇情的高潮之一,旨在表揚昭君的民族氣節,雖然與正史所記兩嫁匈奴單于迥異,但有點明主題「沈黑江明妃青塚恨」(本劇的「題目」)的作用,並且加強了全劇的感染力。由此可見,《漢宮秋》並非純粹的歷史劇,而是借助特定的歷史背景,通過大幅度改寫,具有明顯的「借酒澆愁─借古諷今」意味,觀眾與讀者不難體會到作者的意圖,以及影射、諷刺現實的色彩。本劇在結構方面很有特色。楔子番王說白太長,略有炫才的缺點。毛延壽和漢元帝的上場詩比較切合身份,獨白和對白也配合劇情開展。第一折寫出昭君不肯行賄,被毛延壽點破美人圖,發入冷宮,無聊間彈琵琶遣悶,引得漢元帝注意,驚為天人,封做明妃。本折頗有喜劇意味,漢元帝一派「風流天子」的形象,唱出「俺官職頗高如村社長,這宅院剛大似縣官衙。謝天地,可憐窮女婿,再誰敢欺負俺丈人家。」(【金盞兒】)竟然開自己的玩笑。最後一曲【賺尾】末句:「明夜個西宮閣下,你是必悄聲兒接駕,我則怕六宮人攀例撥琵琶。」雖然稍嫌輕薄,但是風趣俏皮,觀眾必然喜笑受落。第二折寫單于受毛延壽唆擺索要美人,滿朝文武無能為力,昭君自請出塞和
  • 讀元雜劇偶拾91番。本折劇情起伏較大,開始時元帝還陶醉溫柔鄉中,唱出對昭君的深情頌歌:「體態是二十年挑剔就的溫柔,姻緣是五百載該撥下的配偶,臉兒有一千般說不盡的風流。……見一面得長壽。」(【梁州第七】)及至番使脅迫,朝臣束手無策,元帝唱的是:「似箭穿着雁口,沒個人敢咳嗽。……昭君共你每有甚麼殺父母冤仇?休休,少不的滿朝中都做了毛延壽!」(【鬥蝦 】)在氣氛緊張,死結難解的情況下,昭君挺身而出,表明「妾既蒙陛下厚恩,當效一死,以報陛下。妾情願和番,得息刀兵,亦可留名青史。」第三折是送別的千古絕唱,尤其是以下三曲,膾炙人口:【七弟兄】說甚麼大王,不當,戀王嬙,兀良,怎禁他臨去也回頭望!那堪這散風雪旌節影悠揚,動關山鼓角聲悲壯。【梅花酒】呀!俺向着這迥野悲涼。草已添黃,兔早迎霜。犬褪得毛蒼,人搠起纓鎗,馬負着行裝,車運着餱糧,打獵起圍場。他他他,傷心辭漢主;我我我,携手上河梁。他部從入窮荒,我鑾輿返咸陽。返咸陽,過宮墻;過宮墻,遶廻廊;遶廻廊,近椒房;近椒房,月昏黃;月昏黃,夜生涼;夜生涼,泣寒螿;泣寒螿,綠紗窻;綠紗窻,不思量!【收江南】呀!不思量,除是鐵心腸!鐵心腸,也愁淚滴千行。美人圖今夜掛昭陽,我那裏供養,便是我高燒銀燭照紅妝。元帝觸景傷情,難捨昭君,但是迫於危機,無可奈何。通過對比、頂真等修辭手法,營造出短音促節、環環相扣的旋律,刻劃元帝難捨難離,自怨自艾,精神恍惚,酸楚激動的內心世界。這一折以昭君投江自盡,單于歎息,拿下毛延壽解送漢朝作結。第四折以元帝高掛美人圖思憶昭君開始,以多番雁叫聲點題,將毛延壽斬首祭獻明妃作結。曲詞情致纏綿,最末兩曲情景交融,餘音不絕:
  • 92舞   文   弄   法【堯民歌】呀呀的飛過蓼花汀,孤鴈兒不離了鳳凰城。畫簷間鐵馬響丁丁,寶殿中御榻冷清清,寒也波更,蕭蕭落葉聲,燭暗長門靜。【隨煞】一聲兒遶漢宮,一聲兒寄渭城,暗添人白髮成衰病,直恁的吾當可也勸不省。從劇本結構方面加以分析,本劇在情節和感情的起伏跌宕方面安排十分高明。全劇的氣氛,從第一折帶有喜劇意味的元帝與昭君偶遇,昭君受封為明妃,發展到第二折滿朝文武無計應對番邦,昭君自請和番,氣氛壓抑沈重。第三折悲劇氣氛更節節上升,元帝送別的悲情難抑,加上昭君自盡達到悲劇的高峰。第四折從元帝深宮思憶的惆悵,到得悉昭君死訊,處死毛延壽的結局,令到觀眾的悲哀得以舒緩。至於同一折的起伏變化之大,上文已就第二折加以分析。以人物而言,元帝與昭君的情緣得來不易,為了國家卻被迫放棄;昭君也經歷過失意、得寵、自願犠牲的急劇變化;毛延壽從小人得志的快意到最終落得身首異處的下場反差極大。凡此種種,觀眾都得以體會到波瀾起伏的妙處。四、《梧桐雨》與《漢宮秋》的比較王國維先生《錄曲餘談》提到:「余於元劇中得三大傑作焉。馬致遠之《漢宮秋》,白仁甫之《梧桐雨》,鄭德輝之《倩女離魂》是也。馬之雄勁,白之悲壯,鄭之幽艷,可謂千古絕品。今置元人一代文學於天平之左,而置此三劇於其右,恐衡將右倚矣。」可說是推崇備至。而馬與白年輩相若,《漢宮秋》與《梧桐雨》題材近似,同屬元代悲劇代表作,後世喜將兩者相提並論,甚至妄加軒輊。《梧桐雨》第三折【太清歌】末句:「天那,一個漢明妃遠把單于嫁,止不過泣西風淚濕胡笳;幾曾見六軍厮踐踏,將一個屍首臥黃沙?」白樸這句是否直指馬致遠的《漢宮秋》,抑或只是將兩個美人的不幸遭遇相比較,容或有所爭議。可以肯定的是,白樸認為劇中「馬踏楊妃」的慘
  • 讀元雜劇偶拾93狀,可悲之處遠在昭君出塞之上。以下詳細分析兩劇的異同之處,但無意強分高下。兩劇相同之處如下:(一)《梧桐雨》與《漢宮秋》雖然朝代不同,但兩者都是描寫帝王與妃子的愛情悲劇,兩劇男女主角身份相同。同屬末本,正末扮演唐玄宗或漢元帝,貴為天子偏偏不能保護心愛的美人,妃子落得香消玉殞的結局;(二)兩劇中的君主都是沈迷美色,無心朝政;而文臣武將大多是無能之輩,不能為主分憂,為國解困(《梧桐雨》的張九齡除外);(三)劇中描寫的威脅都是來自外族。《梧桐雨》的安祿山是「營州雜胡」,起兵的目的是「搶了貴妃,奪了唐朝天下」;《漢宮秋》的呼韓邪單于是匈奴君長,受毛延壽唆擺,「寫書與漢天子,求索王昭君,與俺和親;若不肯與,不日南侵,江山難保。」;(四)第四折橋段相同,唐玄宗與漢元帝是在宮中獨自對着美人圖思憶倦而入睡,夢見愛妃,偏偏被梧桐雨聲∕雁聲驚醒,不由更添愁緒。兩劇相異之處如下:(一)兩劇雖然分別以唐或漢代史事為背景,不過《梧桐雨》比較接近史實,重大事件之中,只有安祿山及楊貴妃的私情,以及馬踏楊妃屍體兩事乖離史書所載;《漢宮秋》嚴重偏離史實,尤其是漢胡強弱的歷史背景,而昭君與元帝本無私情,兩為匈奴閼氏,並無投江自盡等更是南轅北轍,可參看上文分析。至於《漢宮秋》大幅度改動史事以配合作者「借古諷今」的意圖,前此已有論述,此處不再重複。(二)唐玄宗與漢元帝都談不上勤政愛民,然而玄宗的昏庸遠在元帝之上,例如隨便將「失機蕃將」安祿山封為「平章政事」的要職,責怪急報軍情的李林甫:「止不過奏說邊庭上造反,也合看空便,覷遲疾緊慢;等不的俺筵上笙歌散,可不氣丕丕冒突天顏?」(【剔銀燈】)老朽糊塗,不可藥救。元帝雖然因寵愛昭君而「久不設朝」,不過「近新來染得些症候,一半兒為國憂民,一半兒愁花病酒。」(【南  一枝花】)還算有點分寸。此外,到了
  • 94舞   文   弄   法最後一折,玄宗已經退位為太上皇,失去權勢;元帝仍然在位,下旨殺死毛延壽祭獻明妃:兩人地位大有差別。(三)女主角的形象不同。楊貴妃帶有不少負面成份,例如與安祿山「日久情密」,長生殿七夕盟誓已非用情專注。「進荔」一事也反映了楊貴妃的驕奢淫佚。馬嵬軍心不穩,楊妃哀求「陛下,怎生救妾身一救?」把個人安危置於社稷之上。王昭君純粹是正面人物,潔身自好,不向毛延壽行賄邀寵;自我犧牲,情願出塞和番以息刀兵;留下漢家衣服,投黑江自盡表明不事異族的民族氣節。劇中昭君的所作所為,可以說接近古代「烈女」的風範,楊妃只是一個不識大體、耽於逸樂的美女。(四)雖然同是悲劇,《梧桐雨》的手法近乎一悲到底,由盛到衰直線下降;《漢宮秋》波瀾起伏,跌宕多姿,譬如從「一曲琵琶動漢皇」的喜劇到投江自盡的悲,扣人心弦,可說是曲線型的佈局。《漢宮秋》第三折寫的是「生離」(元帝到第四折方知昭君投江自盡之事),《梧桐雨》第三折寫的是「死別」,玄宗更是下令賜死楊妃的人。兩劇各擅勝場,都是曲壇瑰寶。五、《張生煮海》李好古的名聲比不上「元曲四大家」,生平事很多不詳,傳世作品也不多。不過,《張生煮海》帶有濃厚的神話色彩,秀才張羽對愛情的熱烈追求,最終戰勝了強大的東海龍王,成就了與龍王三女瓊蓮的姻緣。憑藉獨特的題材,不尋常的手法,劇情雖有粗疏之處,但是長期以來深受民間觀眾的鍾愛,與尚仲賢《柳毅傳書》題材相近,同享盛譽。顧書所選《張生煮海》依據《元曲選》本,打破了「旦本」全劇由正旦一人主唱的通例。第一折正旦扮龍女,第二折正旦改扮仙姑,第四折正旦扮回龍女,安排符合元雜劇規範;不過,第三折由正末扮長老主唱,完全打破了「旦本」的框架。因為元曲體製所限,張生雖是貫串全劇的男主角,但是李好古不將本劇寫成「末本」,張生只有唸白的份兒,沒有機會主唱。李好
  • 讀元雜劇偶拾95古安排由「沖末」而非「正末」扮演張生,正好反映了第三折「煮海」的高潮由長老唱出,足以提升長老在劇中的地位。本劇曲詞優美,例如第一折寫石佛寺龍女聽琴,【那吒令】、【鵲踏枝】、【寄生草】一連三曲描摹琴音,有聲有色,而且善用排比,「又不是采蓮女撥棹聲,又不是捕魚叟鳴榔動」(【那吒令】),「又不是拖環佩,韻玎;又不是戰鐵馬,響踭鏦;又不是佛院僧房,擊磬敲鍾」【鵲踏枝】,有目不睱給之感。第二折【南呂一枝花】、【梁州第七】寫大海氣勢,【罵玉郎】、【感皇恩】、【采茶歌】一連三曲寫龍王的威猛殘暴,都相當有壓迫感。劇中頗多三言短句,短音促節,氣氛緊湊,例如第三折【笑和尚】:「去去去,向蘭閣,到畫堂。俺俺俺,這言語,無虛誑。你你你,終有個酸寒相。他他他,女豔妝。早早早,得成雙。來來來,似鴛鴦並宿在銷金帳。」劇中的張生有點《西廂記》張生的影子,初見龍女,便一見鍾情,坦然問出「小娘子不棄小生貧寒,肯與小生為妻麼?」第三折對長老說:「若得見那小娘子,肯招我做女婿,便有布施。」憑着仙姑所贈「銀鍋一隻,金錢一文,鐵勺一把」,堅持以煮海的方式,令龍王屈服招自己為婿,充分反映了張生對愛情的堅定執着,一往無前。第四折【太平令】:「願普天下曠夫怨女,便休教間阻;至誠的,一個個皆如所欲。」正好與《西廂記》:「願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屬。」(第五本第四折【清江引】)同一機杼。第三折張生所唸詩句:「法寶煎熬鐺滾沸,爭知火裏好栽蓮。」末句巧妙地語帶雙關,龍女的名字正好有「蓮」字。劇中粗疏之處主要有兩方面,首先是劇情發展缺乏鋪墊,比較急促,包括第一折的初見即互生情愫,許下親事;第二折的仙姑贈寶;第三折的長老直接勸說張生入海招親都是。其次是「插科打諢」用得有點庸濫,尤其是第三折開首行者與結尾家童所言更為明顯;與同一折家童逗趣所言:「那小姐身邊有一個侍女,須配與我,不然,我依舊燒起火來」相比,高下立見。
  • 96舞   文   弄   法六、《倩女離魂》本人1984 年曾撰寫〈讀鄭光祖《倩女離魂》〉一文,收錄於《能仁學報》第二期(本書改題為〈鄭光祖《倩女離魂》析論〉),有關論述在此從略,僅就本篇結構特點稍作補充。首先是本劇「楔子」兩曲特別精采:【仙呂賞花時】他是箇矯帽輕衫小小郎,我是箇繡帔香車楚楚娘,恰才貌正相當。俺娘向陽臺路上,高築起一堵雨雲墻。【么篇】可待要隔斷巫山窈窕娘,怨女鰥男各自傷。不爭他左使着一片黑心腸,你不拘箝我可倒不想,你把我越間阻,越思量。這充分反映出倩女對王生一往情深,怨恨娘親橫加阻撓,她對感情的堅韌執着,已為下文離魂追趕王生埋下伏線。元劇大家對於楔子曲詞通常不大重視,即使名劇如《梧桐雨》、《漢宮秋》也是如此,本劇楔子是少見的例外。其次是鄭光祖熟識各種舞台演出因素,不獨以曲詞典雅清麗見稱,本劇女主角分飾「人」與「魂」有充分發揮的機會,是演出者夢寐以求的「旦本」。第一折飾倩女,重點在寫「閨怨」,可歸納為「動春心、怨娘親」六字,加上折柳亭送別一幕,唱工、做工,相得益彰。第二折飾離魂,重點在寫倩女之魂離體追趕王生,可以把走場的功架、輕盈飄忽的身段、起伏的感情、美妙的曲白巧妙配合。第三折飾倩女,是典型的「苦情戲」,臥病閨中的倩女接到張千報信,誤會王生變心另娶,含恨欲死。要知道古時女子最可怕的惡夢便是夫君「富貴易妻」,本折應能榨取觀眾許多眼淚。第四折是高潮所在,以飾離魂為主,王生拔劍欲斬離魂一幕固然令觀眾大為緊張,而「魂旦附正旦體科」必須巧妙配合,從正旦、魂旦由同一人擔綱,到接近劇終時合為一體,肯定能吸引觀眾的高度注意力,最後一曲【水仙子】作出交代:「沒揣
  • 讀元雜劇偶拾97的靈犀一點潛相引,便一似生個身外身,一般般兩個佳人;那一個跟他取應,這一個淹煎病損。母親,則這是倩女離魂。」至於作者賣弄才情,以及個別劇情不合理之處等瑕疵,此處不贅。離魂之說,《韓非子》高惠、張敏之事已有涉及,南朝及唐代志怪小說尤為多見。現代人或許會從「雙重性格」以至「人格分裂」說明倩女「人」與「魂」之性情迥異,或是推論鄭光祖為避免觸犯元代律令,將「私奔」的行為改為超現實的「離魂」。無論如何,一介弱女敢於突破歷來桎梏,追求真正的愛情,最終如願以償,正是古今讀者和觀眾喜見樂聞的劇目。
  • 《三言》名篇瑣論 99「《三言》中的愛情小說」是我在香港城市大學執教「中國文學專題」科目所選的兩個專題之一。《三言》是指明代馮夢龍編寫的《喻世明言》(原名《古今小說》)、《警世通言》、《醒世恆言》,都是傳誦古今的白話短篇小說集。本專題所選的五篇重點教材是:《金玉奴棒打薄情郎》(喻世明言),《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鎮雷峰塔》(警世通言),《賣油郎獨佔花魁》(醒世恆言),《錢秀才錯佔鳳凰儔》(醒世恆言)。以抱甕老人輯,顧學頡校注的《今古奇觀》(人民文學出版社 1957年初版)為教本。《今古奇觀》從《三言》選出29篇,加上從凌濛初《二拍》(即《拍案驚奇初刻》與《拍案驚奇二刻》)所選的 11 篇,是一部非常通行的話本選集。因為《白娘子永鎮雷峰塔》一篇並未選入《今古奇觀》,另行以嚴敦易校注本《警世通言》(人民文學出版社 1956 年版)作為補充。除另有說明外,徵引文詞概以上述兩書為依據。這五篇《三言》中的名作,無論是人物或情節,都早已深入民心,對後世的戲曲、小說、彈詞等各種體裁影響深遠,甚至現代的電影、電視劇、舞台劇往往也從中吸取養分,改編為叫好叫座的佳作。《三言》名篇瑣論
  • 100舞   文   弄   法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本篇出自《喻世明言》第 27 卷。篇首的〈棄婦詞〉:「枝在牆東花在西,自從落地任風吹。枝無花時還再發,花若離枝難上枝。」詩中流露了重男輕女,出嫁從夫的封建思想。「頭回」以朱買臣「覆水難收」這個「妻棄夫」的故事,引入正話「夫棄妻」的故事。女主角金玉奴是南宋初團頭(丐戶之首)之女,貌美而有才藝,「詩賦俱通」。窮書生莫稽入贅金家,得玉奴全力相助,應試登第,獲任命為無為軍司戶。莫得志後以團頭女婿為恥,「心術不端」,不惜在乘舟赴任途中,將玉奴「推墮江中」,下落不明。玉奴幸而為赴任的淮西轉運使許德厚收為義女,而許正是莫的上司。莫願入贅許家,更求顯達,禮成洞房之前,七八個老嫗丫環執細棒厮打莫稽,直到房中嬌呼「休打殺薄情郎,且喚來相見。」眾人方才住手,莫生得知許公之女即是玉奴,磕頭求恕。玉奴痛罵「薄倖賊」之餘,最終在許夫人調停下再續夫妻之情。莫稽忘恩負義,謀殺妻子,行為令人髮指。「棒打」的懲戒,未免太便宜他了。另一版本(例如胡士瑩《古代白話短篇小說選》)近篇末處另有以下一小段正文:「稽年至五十餘,先玉奴而卒。其將死數日前,夢神人對他說:『汝壽本不止此。為汝昔日無故殺妻,滅倫賊義,上干神怒,減壽一紀,減祿三秩。汝妻之不死再合,亦是神明曲佑。一救無辜,一薄爾罪也。』莫稽夢覺嗟歎,對家人說夢中神語,料道病已不起。」帶出上天對他的處罰,減壽減祿,更顯得報應不爽,大快人心。上述「神人報夢」之言,雖然有迷信神異的色彩,但是玉奴墮水之後,「忽覺水中有物托起兩足,隨波而行,近於江岸。」已是彰顯「天佑善人」的超現實事件了。而玉奴為許公夫婦收為義女,許公卻是莫稽上司的情節,正是話本中常見的巧合成份。本篇所塑造的人物形象,留給讀者最深印象的應是反派的莫稽。莫稽可說枉讀聖賢之書,極端自私自利,實在有負金玉奴當初對他的體貼和深情。他不擇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和事,最初借助金家的資財,順利登上科舉仕進的道路,隨即嫌棄金家團頭的社會地位低下,生出殺妻另婚高門的
  • 《三言》名篇瑣論 101想法,而且付諸行動。入贅許家時「皮鬆骨癢,整備做轉運使的女婿」,遭棒打之後與其說是真心悔咎,倒不如看作在形勢不利之下不吃眼前虧的心態。許公所言「賢婿常恨令岳翁卑賤,以致夫婦失愛,幾乖倫理。今下官備員轉運,只恐官卑職小,尚未滿賢婿之意。」話中帶刺,正好揭示出莫稽內心的黑暗面。莫稽善於以虛偽的手段,掩飾狠毒的真性情。相形之下,金玉奴性情柔弱被動,處處為丈夫着想,即使險遭殺害,最終仍然原諒了丈夫,現代人也許覺得不大真實,難以置信,然而古代女子長期接受「夫為妻綱」的教育,以逆來順受為常態,我們除了同情之外,也許只能歎息不已,期待其他篇章的女主角一吐烏氣。二、《杜十娘怒沈百寶箱》本篇出自《警世通言》第 32 卷。根據胡士瑩《話本小說概論》所載:「杜十娘故事發生在明代萬曆年間,是當時轟傳一時的社會事件。明宋幼清《九籥集》卷五有〈負情儂傳〉,記述甚詳。……本篇情節大致與《負情儂傳》相符,當出馮夢龍手。」本篇是《三言》中最廣為人知的名作之一,寫作技巧圓熟,情節起伏多姿,女主角杜十娘、男主角李甲、配角杜媽媽,都寫得活靈活現。篇中記述京城名妓杜十娘與太學生李甲(李布政之子)相好,李床頭金盡,受鴇母杜媽媽嫌棄。十娘維護李甲,出言激使杜媽媽同意李以三百兩低價為贖身銀,限期十日。十娘補貼一半,同窗柳遇春代籌一半。贖身後院中姐妹送行時以一「描金文具」相贈。十娘與李乘舟欲往蘇杭,求親友於李布政前說情。船泊瓜州,十娘為李甲清歌,引得鄰舟年輕鹽商孫富注意。孫富為十娘色授魂與,借意與李甲攀談,獻計願以千金聘十娘,免李父子分離。李竟意動與十娘商議。十娘心死後將描金文具(百寶箱)所藏珍寶陸續投江,當眾數落孫富,怨恨李甲,說明百寶箱本是自己私蓄,然後抱持寶匣跳江自盡。圍觀者都同情十娘,欲痛毆李甲孫富,二人連忙開船遁去。正因為這篇話本由真人真事改編,馮夢龍雖然更易了〈負情儂傳〉中的
  • 102舞   文   弄   法一些細節,但是十娘投江自盡的悲劇結局必須加以保留。〈負情儂傳〉除杜十娘外,各人都不具名字;而本篇李生名為李甲,新安人為孫富,院中相熟姐妹亦具名(謝月朗、徐素素),並且加上具俠氣的柳遇春,人物更添真實感。〈負情儂傳〉雖然篇幅較短,仍然重點記敘新安人唆擺李生一事,大抵視之為「情變」的關鍵。其中新安人攻擊十娘「素行不測,焉知不借君以為梯航,而密踐他約於前途?則震澤之烟波,錢塘之風浪,魚腹鯨齒,乃公子之一抔三尺也。」這種十娘或有意謀害李生的游說之詞,未免過於荒謬,馮夢龍未有採納,而將重點放在李生畏懼老父追究方面,較合情理。〈負情儂傳〉結尾「宋幼清曰」一段實在是畫蛇添足。宋氏自述十娘報夢恐嚇「若郎君為妾傳奇,妾將使君病作」,以及宋氏「女奴露桃忽墮河死」,都顯得十娘不分青紅皂白。加害無辜的露桃,固然有損十娘的清譽;而十娘既然當眾痛責新安人及李生,又怎會懼怕世人知悉此事?十娘愛憎分明的性格,受到宋氏的扭曲,變成前後矛盾;唯一的作用,可能是宋氏自矜冒生命危險寫成此傳,希望讀者珍惜。馮夢龍加強了因果報應的色彩,篇末寫出李甲狂疾,終生不痊,孫富受驚,月餘病逝的下場;而柳遇春江中墮銅盆撈得十娘寶匣,可見報應不爽。本篇稱許十娘為「千古女俠」,可惜明珠暗投,錯愛李甲。假如十娘能夠與有俠士之風的柳遇春同諧白首,結局定可改寫。李甲性情怯懦,動輒哭啼,對十娘用情不夠深厚和專一,孫富交淺言深,李甲即為其所惑;十娘機智堅毅,事事主動,與李甲的付出有限,可謂不成比例。這種經不起考驗的感情,註定了悲劇的結局。十娘心高氣傲,此局全輸之後,一死明志便成為必然的不歸路。本篇是典型的士子與妓女的戀愛悲劇故事。古代的名妓,多是貌美如花,機靈多智,能歌善舞,詩文並擅,公子王孫爭相追逐裙下,然而表面的風光,改變不了社會地位低下的事實。欲要從良嫁與士人,只能作妾,不能為正妻。「久有從良之志」的十娘,見李公子「忠厚志誠」,人俊俏,性溫存,有心相向,「奈李公子懼怕老爺,不敢應承。」李甲家中早已有妻,與孫富交談時坦承:「賤室不足慮。所慮者,老父性嚴,尚費躊躇耳。」孫富知道
  • 《三言》名篇瑣論 103懼怕嚴父是李甲的死穴,首先強調「尊大人位居方面,必嚴帷薄之嫌,平時既怪兄遊非禮之地,今日豈容兄娶不節之人。」又恐嚇李甲「若為妾而觸父,因妓而棄家,海內必以兄弟為浮浪不經之人。異日妻不以為夫,弟不以為兄,同袍不以為友,兄何以立於天地之間?」李布政在篇中從未出場,然而他對李甲所帶來的龐大威壓,處處皆可體會得到。而且他丟不開士人看重名聲、地位的包袱,十娘只好成為犠牲品。柳遇春稱許十娘「既係真情,不可相負」,願意相助李甲為十娘贖身,可惜李甲對十娘虧欠的正是「真情」,嫌棄十娘有礙家聲,也不利於自己未來的仕進之途,於是癡心女子偏遇負心漢的悲劇再一次發生。三、《白娘子永鎮雷峰塔》本篇出自《警世通言》第 28 卷,記述白蛇精幻化成人形,與生藥店主管許宣的愛情故事。胡士瑩認為本篇原是宋代話本,經馮夢龍加工潤飾而成。本篇所描寫人與異類的戀情,在衛道之士如篇中的法海和尚看來,異類必屬邪惡,難容於當世。本篇之前白蛇精的形象多是邪派,例如唐人小說〈李黃〉中化身美女的白蛇,迷惑書生使其喪命。《清平山堂話本》所收宋代話本《西湖三塔記》敘述臨安府少年奚宣贊清明游西湖與三個妖精相交,為首的白衣娘子(白蛇)以美色迷惑男人後,便殺死舊人再換新人。婆子(獺)與女孩卯奴(烏雞)是她的黨羽。奚與白衣娘子相好後身體日差,知道新人一到,自己便有性命之憂。幸得尚存善念的卯奴救返家中,最後由宣贊在龍虎山學道的叔叔奚真人出手,讓神將把三妖打回原形,以符封在鐵罐中,化緣造成三個石塔鎮壓三妖,放在西湖之中。《西湖三塔記》中的白蛇精仍是害人無數的妖邪,但清明節西湖相遇,以塔鎮妖等情節或許是本篇的藍本。本篇文字稍有粗糙之處,情節亦有前後重複,例如白娘子在杭州盜去邵太尉五十兩庫銀,與其後在蘇州令到周將仕家失去寶物如出一轍,兩事的後果都引致許宣受到牢獄之災,似乎甚為不智;但是細心思量,便覺得作者另
  • 104舞   文   弄   法有深意。要知道白娘子雖然能幻化成人形,但對人情物理、道德教條等一無所知,所作所為,有時出於動物性的本能,遵循的是「森林法則」,做出人類眼中種種不智的行為,反屬理所當然。正如追隨白娘子的青青(青魚)所說:「官人,娘子愛你杭州人生得好,又喜你恩情深重。」白娘子為了許宣,可說是不惜一切。本篇的白蛇精可以說介乎正邪之間,前半偏於正,後半邪氣漸現,甚至威脅許宣:「我與你平生夫婦,共枕同衾,許多恩愛,如今卻信別人閒言語,教我夫妻不睦。我如今實對你說,若聽我言語喜喜歡歡,萬事皆休;若生外心,教你滿城皆為血水,人人手攀洪浪,腳踏渾波,皆死於非命。」不過白娘子只限於口頭恐嚇,並未傷及無辜百姓;戲弄道士與捉蛇的戴先生,登東現形嚇倒好色謀不軌的李克用,都是為求自保,情有可原,不同〈李黃〉與《西湖三塔記》中害人性命的白蛇精。整體來說,篇中的白娘子還是正多於邪,相對於許宣和法海和尚,也許更受讀者喜愛。《白蛇傳》可說是我國民間流傳最廣的故事之一,篇中以杭州、蘇州、鎮江這些江南名城為背景,以白衣寡婦面貌出現的白娘子,清明時和許宣在西湖相遇,蘊含了死生、新舊交替的意味,到篇終「永鎮雷峰塔」的悲慘結局,情節起伏大,時空跨度廣,文化底蘊厚,吸引力非同小可。不過,本篇的許宣生性怯懦,缺乏擔當,出於對異類的恐懼,經不起法海禪師的教唆,出手合鉢收妖,不念數載夫妻之情。相形之下,現形後的白娘子,「變了三尺長一條白蛇,兀自昂頭看着許宣」,對他猶有餘情,之前又為青青向法海求情,顯得異類有時比人更有情義。法海題詩所說的「不是老僧來救護,白蛇吞了不留些」,跡近胡說八道,白娘子倘若有加害許宣之心,早就像之前若干小說中的白蛇精下手害命了,何至落得被鎮塔底的下場。本篇之後的白蛇故事再經流變,白娘子逐漸成為正面的角色;許宣改名許仙,與白娘子共患難,相知相愛;青青身份由青魚變成青蛇,與白蛇關係更密切,成為好姊妹與戰友;而法海的形象,反而從得道高僧變成蠻橫無理,棒打鴛鴦的負面角色。從清代方成培《雷峰塔傳奇》以來,白娘子的正面形象已經得以確立。白蛇故事成為各種地方戲曲,以至現代電影、電視劇、舞
  • 《三言》名篇瑣論 105台劇經常改編的題材。故事中的白娘子與許仙夫妻情重,白蛇與青蛇姊妹情深,加上白娘子斷橋產子,許仕林高中狀元後祭塔的母子真情,令到整個故事賺人熱淚、感人肺腑。而游湖相遇、盜仙草、斷橋產子、水漫金山、仕林祭塔等都成為不少戲種中膾炙人口的劇目,見證了白蛇故事影響的深遠。而居於承先啟後位置的,正是《三言》中的《白娘子永鎮雷峰塔》,本篇未有收錄於《今古奇觀》,我是有點遺憾的。四、《賣油郎獨佔花魁》本篇出自《醒世恒言》第 3 卷,記述賣油郎秦重與花魁王美娘(本名莘瑤琴)結合的經過。名妓出嫁的對象,既不是士子,也不是高官或富商,而是出人意表的賣油郎,正是本篇引人入勝之處。秦重上街賣油,偶然得見美娘,覺得「世間有這樣美貌的女子,落於娼家,豈不可惜。」秦重癡想:「人生一世,草生一秋。若得這等美人摟抱了睡一夜,死也甘心。」雖然明知「美娘每晚夜渡之資高達十兩」,秦重仍然決意苦心積蓄,以償素願。他堅決的心志,正如我對同學所概括的:「人生目標:花魁娘子宿一宵」一般。秦重花了一年多的時間積蓄金錢,央求鴇母王九媽代為安排留宿之期,又空等了一個多月。期間歇業三日,「到典鋪裏買了一件見成半新半舊的衣服,穿在身上,到街坊閒走,演習斯文模樣。」大有朝聖者不畏險阻,今生必到聖地一次的心願。終於等到美娘陪年邁的俞太尉賞雪後回妓院,才在九媽安排下在美娘房間留宿。其時美娘已大醉,秦重不存色慾之心,為美娘蓋被,熱茶侍候,並以外衣承接美娘的嘔吐物。待美娘入睡,只是擁抱而臥。世俗輕視妓女,秦重卻重視美娘如神聖不可侵犯,全心服侍而不存情慾褻瀆之念,跡近朝聖者的虔誠之心,實在難得。美娘醒來得悉一切,說出「可惜壞了你一件衣服」的話,秦重福至心靈,答以「這是小可的衣服,有幸得沾小娘子的餘瀝。」美娘有感他知情識趣,又忠厚老實,生出「可惜是市井之輩,若是衣冠子弟,情願委身事之」的念頭。
  • 106舞   文   弄   法後來美娘受「衣冠子弟」的吳八公子欺凌侮辱,強迫作陪,並在遊湖時脫去美娘繡鞋,把她趕上岸。美娘孤立無助之際,巧遇秦重祭祀養父路過此地,伸出援手。美娘徹底覺悟,留下秦重就寢,表明「我要嫁你」,「布衣蔬食,死而無怨」的心志,並且請劉四媽相助說服王九媽,安排贖身。可以說,秦重的善良人品彌補了他並非「衣冠子弟」的不足,令到美娘最終醒悟,成就了賣油郎「獨佔花魁」的奇蹟,同時也打破了只有士子才配得上名妓的「才子佳人」窠臼。相對於另一名妓杜十娘銜恨而終,說明了名妓「從良」的適合對象不一定是貌似條件優越,出自名門的讀書人,所謂「難得有情郎」,最重要的還得看對方是否真情相待,經得起考驗。秦重對莘瑤琴的愛意與尊重出自本心,無可挑剔;反觀杜十娘投江前對李甲所說的:「誰知郎君相信不深,惑於浮議,中道見棄,負妾一片真心。……妾櫝中有玉,恨郎眼內無珠。……妾不負郎君,郎君自負妾耳。」一字一淚,令人太息不已。本篇篇幅較長,反映妓院情事與市井生涯頗為真切,不過巧合性太強,秦重與美娘的初見與岸上重逢固然如此,後來秦重上香得逢生父,瑤琴失散多時的父母湊巧成了秦重油鋪的幫手,茫茫人海中,兩家都得以團聚,真的是一連串的巧合。此外,篇中過分強調秦重「善於幫趁」,把他對瑤琴付出的真情等同周舍之類歡場老手博取妓女歡心的手段,就像攝影時對焦失誤一般,是不可推脫的瑕疵。五、《錢秀才錯佔鳳凰儔》本篇出自《醒世恒言》第 7卷。吳江窮書生錢青為貌醜之表兄顏俊所脅,假冒顏之身份往富商高贊家相親,由顏俊遠親尤辰為媒,陪同前往高家,家童小乙隨行監視。錢青應對如流,高贊願以女兒秋芳相許。親迎之日,為風雪所阻,遷就吉期拜堂。錢與秋芳同宿三宵,和衣而睡,未及於亂。其後顏俊不諒,扭打錢青,高贊扭住尤辰,兩家人對打。適值本地大尹路過,升堂審問,對錢青有憐才之意,由穩婆驗明秋芳猶是處子,足證錢青清白。最後
  • 《三言》名篇瑣論 107將秋芳判歸錢青,尤辰重責三十板,顏俊羞慚而去。錢青入贅高家,後來一舉成名,夫妻偕老。本篇主要的橋段涉及偽冒身份,古典戲劇小說常有出現,更進一步的便是性別喬裝,本篇的姊妹篇《喬太守亂點鴛鴦譜》便有男扮女裝的橋段。一般而言,女扮男裝較為常見,例如中國民間故事的花木蘭、祝英台、孟麗君,莎士比亞名劇《威尼斯商人》、《第十二夜》也有女扮男裝的情節。論巧合成份,本篇比《賣油郎獨佔花魁》的「四重大喜」不遑多讓。本篇的巧合,可說兼有孟子所談及的天時、地利、人和三方面。天時的巧合,是錢青代顏俊迎親時適逢風雪大作,湖面交通斷絕,不能乘船返回顏家,以致促成「拜堂」的事實。地利方面,由於太湖諸島無橋樑相通,完全依靠舟楫,一遇天氣惡劣,只能坐困當地。這個因素雖然對往來交通不利,但對成就秋芳與錢青的姻緣卻是大利。人和的巧合,是大尹賢明且欣賞錢青才貌,令到無才貌只富於資財的顏俊弄巧反拙,而人品高尚的錢青反而無心得之。「錯佔」正有陰差陽差之意,大尹判案時維護錢青,掩蓋他假冒顏俊身份相親、迎親、洞房的過失,也是將錯就錯的美意。責打尤辰,但是免去畫供,以免錢青冒名一事留下紀錄,可謂考慮周到。大尹的判詞贊賞錢青「三宵隔被,何慚秉燭雲長。風伯為媒,天公作合。……高氏斷歸錢青,不須另作花燭。」大尹對女子的貞操顯然十分重視,假如錢青同宿三宵時曾與秋芳相好,判決結果可能大不相同。反觀《喬太守亂點鴛鴦譜》篇中,喬太守對於貞操問題卻極為開明。判詞中對於「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的事實,開脫為「移乾柴近烈火,無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相悅為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對於孫潤與劉慧娘不合傳統禮教的行為,不只沒有追究處罰,反而大開方便之門,玉成其事。假如這兩宗案件對調主審官員,判決結果一定大相逕庭。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司法往往帶有隨意性,主審官員的取向足以改變一切,也就是人治可能凌駕於法治之上。本篇主角與配角的姓名配合特別有心思。錢青字萬選,正取「青錢萬選」之意。唐代員半千稱許張鷟文辭猶如青銅錢,萬選萬中,因以比喻文才出眾之
  • 108舞   文   弄   法人。顏俊之名取其反義,篇中對他「貌醜最好妝扮,無才偏要賣弄」着墨不少。高贊之名有自誇及助女選夫的含義,秋芳亦有「人淡如菊」的意味。尤辰與「誘煽」諧音,正與判詞「尤辰往來煽誘」相應,而且尤辰也有「犯錯的時刻」之意。出場片刻的老者姓周名全,提出就地結親的計策,「周全」正有「玉成其事」之義。以上諸例,足見篇中姓名配合的巧妙,絕非偶然。不過,篇中女主角高秋芳的形象比較模糊。雖有一小段描述她的美貌與才藝,但是身不由己,一切都任人擺布。她出場很少,反映舊社會的女子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安排,對婚姻難以自主,陷於被動。錢青三宵和衣而臥,「女孩兒滿懷不樂,只得也和衣睡了。又不好告訴爹娘。」對於「丈夫」的怪異行為,只能納悶在心,無人可以傾訴。大尹審案之時,只問高贊、錢青、顏俊對親事處置的意見,從來沒人問及身為直接當事人的秋芳。更甚者是錢青曾表示:「若將此女歸了生員,把生員三夜衣不解帶之意全然沒了。寧可令此女別嫁,生員決不敢冒此嫌疑,惹人談論。」只顧自己的名聲,完全不為秋芳的終生幸福着想,並非君子所為。雖然經大尹勸喻後與秋芳結合,讀者難免為秋芳擔心,生出同情與感歎的念頭。
  • 對聯教學縱橫談109一關於對聯/楹聯的起源,說法不一。清代梁章鉅《楹聯叢話.自序》云:「楹聯之興,肇於五代之桃符,孟蜀餘慶長春十字,其最古也。至推而用之楹柱,蓋自宋人始。」不過,從敦煌出土的文獻可知,唐代已有春聯,較後蜀孟昶為早。2 對聯大盛於清朝,至今不衰;海峽兩岸的名勝古蹟,不乏近人或時賢的佳作;各地徵求對聯的活動,參加者頗多;海外華人聚居之地,往往保留張貼春聯的風俗習慣:凡此種種,足以說明對聯在現代仍有生命力,難怪不少應用文的專著,都為對聯闢有專章。香港城市大學的「中文文學碩士課程」設有「中國語言及文學」專修及「專業中文」專修,選修科之一的「應酬文類寫作坊」於 2008 至 2009 年度下學期首次開設。本科堂上作業與家課的次數比較多,除了寫作實踐之外,也重視堂上討論,以小班形式進行。正式選修的同學共有十一人,全部具有認可的大學學位,但只有部分是學士階段以中文為主修科;絕大多數都有多年的工作經驗,來自「專業中文」專修。課程包括對聯、近體詩、慶弔文及其他共三個單元。本科每星期上課三小時,為期十二週,第十三週為期末測驗。對聯是本科教學的首個單元,約佔全科教時四分之一強。對聯教學縱橫談 1
  • 110舞   文   弄   法 二第一週的教學重點在於引發同學對於對聯的學習興趣,並介紹對聯的名義、術語、由來、對聯格律的基本要求等。為了引發同學的學習興趣,簡略介紹了陳寅恪先生以「孫行者」為清華大學國文科入學試試題,要求學生作對子的軼事,旁及以「胡適之」與「祖沖之」作對的巧妙之處。3 由此引申到「專名對」要對得工整,實在得來不易。此外,香港近年來都由某大銀行舉辦一年一度的「國際馬拉松」盛事,2009 年第十三屆參加者多達 51881 人。4 我即以「馬拉松」為例,要求同學即席作對。雖然只是短短三個字,「地名對」比起「孫行者」的「人名對」並不輕易。我早已設定的答案是「牛車水」,上下聯中間兩字都用作動詞,取「運送」之義;如果增為五字聯,亦可用「星洲牛車水」對「香港馬拉松」。在同學熱情高漲之下,再介紹了「五月黃梅天」對「三星白蘭地」等一些「巧聯」的精妙之處。由於香港居民日常生活的口語以粵語為主,接著介紹清代何淡如妙用粵語口語詞滙的一些「諧聯」,例如「一拳打出眼火」與「對面睇見牙煙」便是善用方言,不著痕跡的妙聯,而「有酒不妨邀月飲」對「無錢那得食雲吞」則是以一雅一俗為對的佳作,可謂出人意表,想象力豐富。2009 年初去世的梁羽生先生,在所著《名聯觀止》一書,也收錄了若干極具香港地方色彩的妙聯,例如以「水緊一聲齊走鬼」對「風飄萬點正愁人」,下聯是出自杜甫〈曲江二首〉的名句,而上聯則反映香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時街頭非法擺賣的流動小販很多,以「水緊」表示警察或小販管理隊快要來到現場掃蕩,而「走鬼」則表示逃避執法人員的拘捕,一雅一俗,相映成趣。類似的佳作還有上聯為出自李商隱〈籌筆驛〉的「徒令上將揮神筆」,下聯卻是「慣見霸王搭電車」,香港人通常把乘搭公共車輛而不買票的行為稱為「搭霸王車」,一古一今,本來毫無關聯,卻又相映成趣。在同學興奮甚或捧腹大笑之餘,我以「萬里江山欣入目」為上聯,鼓勵同學嘗試首次作對子的滋味。限於學養與經驗,同學首次的表現只能算是不過不失,較佳的下聯有「一輪明月喜當頭」與「千秋婦女待出頭」。
  • 對聯教學縱橫談111我還提供了「百年興廢總關心」與「千秋功業不由天」作為下聯,給同學參考。三教學最好能夠「因時制宜」。由於第二週與第三週之間適逢農曆新年假期,我便部署了以「春聯」作為教與學的專題之一。除了介紹春聯的沿革,歷代與近代一些著名的春聯以及相關的掌故之外,還要求同學從市面搜集一些商戶、住宅大廈所張貼的春聯,並評論其優劣。家課要求同學試作嵌「城大」二字春聯一副,字數不限,嵌字位置不限。以下舉出若干實例。第一類是格律大致能符合要求,不必代為修改的作品,例如:全城喜慶迎元旦互道祥和見大賓雖然以「互道」對「全城」稍欠工整,但「道」是多義詞,既有「說」的意思,也有「路」的含義,整體而言,全聯頗具巧思。又如:迎新歲香城中你我雀躍接丑年大學裡師生歡騰不足之處是上下聯命意較相重,但平仄、詞性等要求大體符合,尚算平穩之作。第二類是有待修改加工的作品,其中略為改動一兩字的不作舉例,以下舉出一些以盡量保留作者原意為前提,但字數有所增減的例子: 城池荷花欲獻春天大學莘子盼奉社會雖然頗有意思,但不符合上聯收仄聲字、下聯收平聲字的規律,而且將「莘莘學子」省稱「莘子」也嫌生硬,我將原作由八字聯改為九字聯:城池荷花欣逢紅日照大學士子共譜青春歌
  • 112舞   文   弄   法原作者欣然接受。另一類似例子原作為:繁華城市風光美春回大地萬象新我修改為:節日來臨城鄉風光美春風吹拂大地萬象新簡評是「原作首兩字未能成對,故加以點染並各添兩字以足成其意。」第三個例子原作是:書香盈室良師英才樂聚小城慶新歲琴聲遍校雅士知音喜聞大地賀豐年我將原作縮短,修改為:一路弦歌樂聚小城迎新歲萬千氣象喜看大地兆豐年上聯用《論語》子游為武城宰,孔子聞弦歌之聲而說出「割雞焉用牛刀」的典故,簡評為「原作平仄稍有未安,改易後大致保留原意而較有韻味。」通過講評和討論,同學對於對聯的創作和欣賞能力有所提高,而對部分作品字數的加減,更開啟了同學的思路,從中領悟到作法的一些微妙之處。四對聯如果按題材分類,名目繁多,難以在有限的時間一一涉及。我選取了「名勝聯」作為另一專題,正如吳恭亨《對聯話》所說:「山川祠廟,非借文人之題詠,即名勝亦黯然寡色」,5 名勝楹聯與勝蹟互相映襯,融為一體,平添不少佳話,孰賓孰主,到底「人以樓傳」還是「樓以人傳」,有時也難
  • 對聯教學縱橫談113以分辨。中國萬里江山,名勝古蹟眾多,古人與時賢所撰相關楹聯實在不勝枚舉,除了介紹孫髯翁昆明大觀樓著名的長聯以及阮元的改作之外,我選取了黃鶴樓、滕王閣、武侯祠三處為重點。選擇黃鶴樓是因為佳作繁多,又涉及仙人傳說,寫法可實可虛,在對比之餘,足以提高同學的興趣和鑒賞力。此外,從清代端方的作品「我輩復登臨,昔人已乘黃鶴去;大江流日夜,此心常與白鷗盟。」可以談到「集句聯」的巧妙之處。滕王閣名氣雖然不及黃鶴樓,但初唐王勃少年才士,即席作序,四座皆驚,是文章不朽的最佳註腳,姑勿論是否樓以人傳,但對後世讀書人顯然大有激勵作用,這是我選取滕王閣的主要動機。另外,諸聯都要兼顧「人」和「地」的因素,對寫作技巧要求頗高。選擇武侯祠一方面是景仰諸葛亮其人,另一方面是歷代有關武侯的題詠極多,但評論往往出入甚大。比較古今相關的名聯,論人論史,都能大開眼界。無論對聯的長短,寫法總離不開武侯的忠貞、勤勞等高尚品格,及其輔助先主、後主,爭逐天下,穩定蜀地的功業與行事,需要有所根據,不能憑虛生造;如何才能寫得別開生面,對同學的啓發性很強。與本專題相配合的作業,要求同學選取香港最能吸引遊客的名勝/場所,自擬對聯,字數不限。以下是幾個較具特色的例子。第一個例子是以「沙田萬佛寺」為題材的嵌字聯:萬物同源淨土佛光普照眾生篇幅雖短,但是對仗工整,善用佛家語,鶴頂格嵌「萬佛」二字,頗見巧思,允稱佳作。第二個例子原作是:大佛慈悲照港佳餚美釀醉人上下聯分寫「大嶼山寶蓮寺大佛」和有「美食之都」之稱的香港,用意尚佳但遣詞仍可斟酌;修改為:
  • 114舞   文   弄   法大佛慈悲香江納福佳餚美味旅客傾心將六字聯增為八字聯,原意仍保留而韻味較悠長。第三個例子是以民間部分人士反對拆遷皇后碼頭修築公路為題材:萬眾同心赤膽懸一城共證丹心在我修改為:一城共證黑心輩萬眾猶存赤子情簡評為「赤膽丹心未免陳義過高,且看改易時如何拿揑。」第四個例子上下聯分寫「獅子山」與「維多利亞港」:獅有金精之剛此山崴崴堪仰止水成上善至德維港灝灝好觀遊遣詞典雅,能化用「高山仰止」、「上善若水」的典故,可見這位同學頗有學養,而且心思細密;不過「崴崴」作叠字用太生僻,可改用「崴巍」,而下聯「灝灝」本無不可,但為配合上聯,可改用「灝瀚」。總括而言,設題的目的既配合「名勝聯」專題,希望同學能活學活用,也有「因地制宜」的用意,以同學熟悉的本地風光事物,增加實用性和親切感。 五總括而言,對聯教學的難處實在不少。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首先是現代社會大眾普遍輕視對聯,視之為無關痛癢的微末小技;其次是與對聯相關的系統性研究不多,專著也少,對聯並未受到學術界的充分重視:整體的土壤、陽光、空氣等條件,都不利於對聯的茁壯成長。從微觀的角度來看,修習「應
  • 對聯教學縱橫談115酬文類寫作坊」的同學學養相當參差,水平高的程度在中文碩士以上,水平低的中文水平可能還未及中文系大學一年級,連分辨平仄也大有困難,因此進度的快慢,教材的深淺都不易協調。此外,由於教時所限,一些較複雜的問題也未能深入剖析。教學設計方面,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首要任務是引發同學的學習興趣。作業方面,結合堂課與家課,逐步深入,希望破除同學的畏難心態,能夠初見成果。通過修改習作與堂上評講,鼓勵同學切磋砥礪,從中領悟對聯的作法。又編排若干專題,如上文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所示,為同學介紹、分析古今名作,並展開討論,藉以提高同學的鑒賞力。作業的設計,也盡可能模擬實際處境,使同學明白對聯並非不足觀的「小道」,既是獨立的應用文體,實用性很強,而且蘊含豐富的文學性,並可作為學習近體詩與駢文的階梯。從教學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同學有實質的進步:心理上對於對聯覺得親近而不排拒;欣賞古今名作大開眼界;觀摩同學作業可以從錯誤中學習,從佳作中借鏡;多次反覆練習有助於同學逐步建立信心,愈來愈有把握寫出較像樣的對聯,不無成就感。希望在這個科目中撒下的種子,部分能在未來繼續發芽滋長。 註  釋1 本文原載於周榮主編《信息化時代應用文寫作理論和教學的改革與創新》,四川: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 年 12 月,頁 212-214,現經修改校訂。2 參看蘇淵雷主編《名聯鑒賞辭典》附錄「對聯知識介紹」,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頁 826 至 827。3 參看梁羽生著《名聯觀止》,廣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 3 至 9;以及註 2書序一。4 根據 http://www.hkmarathon.com/marathon/chi/mcorner/topic/mar09/default.jsp (「香港馬拉松網站」)所載。5 轉引書同註 2,頁 834。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17一隨著政治氣候的轉變,近兩年國內文壇也有點春風解凍的樣子。被迫沉寂了二十多年的詩人艾青,打從他去年四月底恢復發表詩作以來,我們陸續看到了〈在浪尖上〉、〈光的讚歌〉等清新可喜,並非「樣板化」的詩篇。艾青耐得住這麼多個嚴冬,比起在文革時含恨而歿的老舍、李廣田等人要算幸福得多了。最近從報刊上知道不少艾青的消息,見到《艾青詩選》即將出版的報導,實在按捺不住內心的興奮。〈在汽笛的長鳴聲中〉一文是快要在北京出版的《艾青詩選》的自序,寫成於 1978 年 12 月中旬,先行在今年四月份本港《新晚報》的「星海」版分三期刊完。全文共分八節,首五節詳談自己的生活道路和創作生涯,為讀者欣賞艾青的詩作,提供了不少方便。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三節,我們可以看到這位風骨崢嶸的老詩人,談到自己寫詩的心得時,敢於堅持自己在延安時期所寫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一文裏的主要論點,儘管過去曾因這篇文章受到嚴峻的批判,也不能打消他的勇氣。比諸一些隨風搖擺的牆頭草,鎮日以迎合當權者的愛憎為能事,艾青的「不識時務」,適足以顯示他那份知識分子的良心。試看和他同在三十年代成名的詩人臧克家,便是一位「風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 1
  • 118舞   文   弄   法派」高手,相形之下,艾青實在可愛得多了。另一方面,艾青也隱約道出對另一位前輩詩人馮至的不滿。馮至在 1958 年寫的〈論艾青的詩〉一文,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潮流,不惜牽強附會,對被打成「右派」的艾青進行歪曲事實的攻擊。雖然已經事隔廿年,這恐怕是艾青難以忘懷的一樁往事吧。二艾青在第六節的開端便呼喚:「詩人必須說真話」,更在此節結束時明言:「當然,說真話會惹出麻煩,甚至會遇到危險;但是,既然要寫詩,就不應該昧著良心說假話。」艾青的確曾因「說真話」而備受打擊,在延安時期已因為〈了解作家、尊重作家〉一文而招禍;解放後,又因說真話,付出超過二十年沒有機會發表詩作的代價,其中十六年的時光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一個墾區度過。然而他並沒有從慘痛的經驗中「吸取教訓」,依然堅持自己一貫的主張。以下是艾青在 1942 年 3 月 11 日延安《解放日報》文藝副刊(丁玲主編)上發表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的一段文字:作家並不是百靈鳥,也不是專門唱歌娛樂人的歌妓。他的竭盡心血的作品,是通過他的心的搏動而完成的。他不能欺騙他的感情去寫一篇東西,他只能根據自己世界觀去看事物,去描寫事物,去批判事物。在他創作的時候,就只求忠實於他的情感,因為不這樣,他的作品就成了虛偽的,沒有生命的。我們再看看艾青在三十六年之後的言論:也有人誇耀自己的「政治敏感性」,誰「得勢」了就捧誰,誰「倒霉」了就罵誰。這種人好像是看天氣預報在寫「詩」的。但是,我們的世界是風雲變幻的世界。這就使得「詩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19人」手忙腳亂,像一個投機商似的奔走在市場上,雖然具有市儈的鬼精,也常常下錯了賭注。……「不倒翁」只能當玩具,卻不宜作為做人的樣板。艾青這段說話確能勾勒出某些「詩人」骯髒的真面目。歌妓雖然強顏歡笑,唱歌娛人,實在是迫不得已,但仍毋須賣身;比起一些無行的「詩人」,連靈魂也可以出賣,還是有高下之別的。這種「詩人」無以名之,姑且稱之為「詩妓」,但也恐怕褻瀆了薛濤一類能詩的妓女呢。艾青又說:詩人要忠於自己的感受。所謂感受就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並不是每首詩都在寫自己;但是,每首詩都由自己去寫 就是通過自己的心去寫。這裏所說的「通過自己的心去寫」相當於〈了解作家、尊重作家〉中的「通過他的心的搏動而完成的」。至於「忠於自己的感受」不就是〈了解作家、尊重作家〉中的「他只能根據自己世界觀去看事物,去描寫事物,去批判事物。在他創作的時候,就只求忠實於他的情感」嗎?我們可以清楚地見到艾青的「執著」。他「說真話」的脾性一點也沒有改變。我們只能期望目前國內的當權者比過往的較為寬宏大量。艾青這樣孤高的詩人實在再受不了任何嚴酷的打擊(別忘記他今年已經六十九歲了!),即使將來政治氣候改變,別把艾青這些言論當作「罪狀」,扣上一大堆「主觀唯心主義」之類的「帽子」。僅從《詩經》、《楚辭》算起,中國也是有悠長歷史的「詩國」,假如在一個九億人口的國度也容不下艾青這樣的詩人,簡直是天大的笑話。倘若中國連一個詩人也容不下,那麼一切的「現代化」措施恐怕也只是「美麗的空話」。
  • 120舞   文   弄   法三第七節主要是談「形象思維」的問題。把抽象的觀念,通過比喻等技巧,形象鮮明地呈現於讀者面前,這是詩人的本領,也往往因此令詩篇產生持久的魅力。艾青在本節末段提到:由形象思維的活動所產生的一切比喻,都不是原來的事,所以列寧說:「比喻是跛腳的」。正因為這樣,比喻也最容易被人歪曲甚至誣陷,歷史上不少「文字獄」都由比喻構成。艾青確曾飽受「被人歪曲甚至誣陷」之苦。而誣陷他的不是別人,正是二十年代已成名的前輩詩人馮至。試看艾青所作的〈礁石〉一詩:一個浪,一個浪無休止地撲過來每一個浪都在它腳下被打成碎沫,散開……它的臉上和身上像刀砍過的一樣但它依然站在那裏含著微笑,看著海洋……艾青這樣說明他創作〈礁石〉一詩的用意:反抗天然地產生於受迫害的人。難道還有迫害人的人需要什麼反抗嗎?作為一個民族,作為一個要求生存權利的個人,遇到連續的迫害該怎麼辦呢?(引原詩,從略。)這也只是從受到「無休止地撲過來」的「礁石」的角度上所應採取的態度─它還有什麼別的辦法嗎?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21從〈礁石〉身上,我們看到備受壓迫而屹然不動的知識分子的形象。艾青此詩大概也有點「夫子自道」的味兒,頂多只能說他有些涯岸自高,絕對不應構成什麼「罪狀」。雖然是二十餘年前的舊事,艾青至今談起還有點兒憤憤不平:然而有人說礁石是「與大大小小的航船為敵的」─「自傲的態度」,按照這位先生的說法,礁石應該「自己消滅」和對一切「大大小小的航船」─自覺地讓開。這位先生完全忘掉礁石是不可能移動的,應該由「大大小小的航船」不要去碰那頑固不化的礁石。這就是從兩種不同的角度看問題不同的結果。「這位先生」我認為便是馮至。馮至的說話見於1958年1月12日寫的〈論艾青的詩〉一文,收入作家出版社 1963 年 1 月出版的《詩與遺產》書中,引文見頁 106:我們再看一看艾青對現實生活採取了什麼樣的態度,抱著什麼的感情。他稱讚海上的礁石─這猙獰地露在海面上的、與大大小小的航船為敵的岩石:    它的臉上和身上    像刀砍過的一樣    但它依然站在那裏    含著微笑,看著海洋……這是甘心與大家為敵並引以自傲的態度,這是胡風式的,尼采式的態度。胡風在 1937 年寫的〈密雲期風習小紀〉曾誇讚過艾青的詩才。胡風在1955 年已遭清算,馮至難道想把艾青打入「胡風反黨集團」?馮至這種說法,實在極附會之能事。我們要問一句:難道在詩國裏要排除比興的手法,只能
  • 122舞   文   弄   法用「賦」以避免曲解?我實在忍不住替艾青叫屈,為馮至臉紅。另一方面,艾青形容礁石「頑固不化」,而「這位先生完全忘掉礁石是不可能移動的」,可以見到艾青的堅持己見,絕不退讓。這份決心,比諸《詩經.邶風.柏舟》的「我心匪石,不可轉也」似乎還要深一層呢。四艾青在第八節從舊作〈時代〉談起,「文痞」這個名詞不斷出現。驟眼看來好像是對姚文元大張撻伐,實際針對的似乎還是馮至。這裡不得不徵引一大段原文:我在一九四一年冬天寫的〈時代〉那首詩裏的許多話,裏面最重要的話,這些年都得到了應驗:  ─縱然我知道由它所帶給我的    並不是節日的狂歡    和什麼雜耍場上的哄笑,    卻是比一千個屠場更殘酷的景象,    而我卻依然奔向它    帶著一個生命所能發揮的熱情。     …………    我要迎接更高的讚揚,更大的譭謗    更不可解的怨讎,和更致命的打擊─    都為了我想從時間的深溝裡昇騰起來……     …………    我忠實於時代,獻身於時代,而我卻沉默着    不甘心地,像一個被俘虜的囚徒    在押送到刑場之前沉默着    我沉默着,為了沒有足夠響亮的語言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23    像初夏的雷霆滾過陰雲密佈的天空    抒發我的激情於我的狂暴的呼喊    奉獻給那使我如此興奮、如此驚喜的東西    我愛它勝過我曾經愛過的一切    為了它的到來,我願意交付出我的生命    交付給它從我的肉體直到我的靈魂    我在它的前面顯得如此卑微    甚至想仰臥在地面上    讓它的腳像馬蹄一樣踩過我的胸膛這樣的一首詩,再明顯不過的是一首歌頌時代的詩,歌頌的是我們為之戰鬥、為之獻身的時代,「我在它面前顯得如此卑微」,「甚至想仰臥在地面上讓它的腳像馬蹄一樣踩過我的胸膛」!這樣的一首詩卻被文痞姚文元之流恣意歪曲,污衊為「個人主義者自我擴張的嘶喊」,而且明目張膽地說成是一首攻擊延安的詩!馮至在〈論艾青的詩〉中是這樣評價〈時代〉這首詩的:(見《詩與遺產》頁 120 至 121)他在延安寫過一首標題〈時代〉的詩,這首詩可以進一步說明,他和無產階級思想有着多麼大的距離,他在這首詩裏把自己寫成一個不為眾人所理解、受苦受難的尼采式的超人:我在你們不知道的地方感到空虛我要求更多些,更多些呵給我們生活的世界我永遠伸張著兩臂我要求攀登高山
  • 124舞   文   弄   法我要求橫過大海我要迎接更高的讚揚,更大的譭謗更不可解的怨讎,和更致命的打擊─都為了我想從時間的深溝裡昇騰起來……沒有一個人的痛苦比我更甚的─我忠實於時代,獻身於時代,而我卻沉默着不甘心地,像一個被俘虜的囚徒在押送到刑場之前沉默着……最後為了那使他「如此興奮、如此驚喜的東西」的到來,他想仰臥在地面上,讓它的腳像馬蹄一樣踩過他的胸膛。這是一個個人主義者自我擴張的嘶喊,不只是沒有絲毫人民的感情,而且對於他的周圍含有極大的抵觸情緒。從這裏我們可以理解,艾青為什麼在一九四二年的春天配合着王實味的〈野百合花〉和丁玲的〈三八節有感〉在《解放日報》的《文藝》上發表了那篇十分惡毒向邊區革命政權進行攻擊和誣衊的短文〈了解作家、尊重作家〉。馮至故意運用「斷章取義」的手法,不徵引這首詩的最末十行,令主題模糊起來。而艾青在引用〈時代〉一詩末段時,只省略了開端的一句:「沒有一個人的痛苦會比我更甚的─」似乎是沒有什麼必要吧?詩人往往走在時代的前頭,體會到一般人所忽略而實在非常迫切的問題,這是詩人的善感心靈驅使他高聲呼喊。省去的這句能道出詩人的「使命感」,可能艾青認為目前還不是詩人強調個人使命感的時代吧?艾青在上文故意用「文痞姚文元之流」這種稱呼來掩蔽所針對的目標,大概是國內的風尚吧。未有「點名攻擊」的指示之前,只能隱約其詞,用什麼「中國的赫魯曉夫」、「黨內最大的走資派」、「四人幫在上海文藝界的死黨」一類代號。這種作風,距離「實事求是」還有一段距離,然而也不能算是說假話,明眼人還是可以一眼看穿的。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25艾青接著提到:「也是這個文痞,竟說我從來沒有歌頌過無產階級!……就在這個文痞的文章發表之後,我收到一個將軍給我的信鼓勵我:『你是歌頌過公社的子孫的,你應該繼續寫詩。』」這裡的「文痞」我看大概指的仍是馮至。艾青的長詩〈向太陽〉中的〈太陽之歌〉有這樣的一段:太陽牠使我想起 法蘭西 美利堅的革命想起 博愛 平等 自由想起 德謨克拉西想起 馬賽曲 國際歌想起 華盛頓 列寧 孫逸仙   和一切把人類從苦難裏拯救出來的人物的名字請看馮至在〈論艾青的詩〉中的說法:(見《詩與遺產》頁 120)又如在〈向太陽〉的〈太陽之歌〉裏,太陽使他想起的是法蘭西和美利堅的革命;是博愛、平等、自由;是德謨克拉西;但是其中沒有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他雖然也想起〈國際歌〉和列寧,但〈國際歌〉和列寧是平列在〈馬賽曲〉、華盛頓和孫逸仙中間,並不突出。由此我們可以說,艾青所神往的不過是資產階級的自由民主而已。我真不願意相信這番說話出於《昨日之歌》、《北遊及其他》、《十四行集》的作者之口,然而這是事實!馮至曾被魯迅稱為「中國最為傑出的抒情詩人」,朱自清則讚美他「敍事詩堪稱獨步」,他沒有理由不深知作詩的甘苦,怎麼竟說出這樣荒唐的話?要知道〈國際歌〉和列寧在詩中的位置,完全是根據時間的順序來排列的。這是艾青忠於歷史事實的安排,居然也成為一項「罪狀」,難道一定要把〈國際歌〉和列寧排在前頭,黑體再加上套紅的大字,以示「突出」嗎?
  • 126舞   文   弄   法艾青對於「文痞」如何歪曲〈太陽之歌〉,至今仍耿耿於懷:文痞說:「但國際歌和列寧是平列在馬賽曲、華盛頓和孫逸仙中間,並不突出。」因而對我做了個政治性的「結論」:「所神往不過是資產階級的自由民主而已」!好一個「而已」!我的長詩〈向太陽〉寫於一九三八年四月,地點是國民黨統治下的武昌。那時正是國民黨消極抗戰、積極反共的時期,我提出自由民主難道也不應該嗎?這個文痞在整整過了二十年之後,在一九五八年的上海,住在特務父親姚蓬子經營的「作家書屋」裏,大腿叠二腿地坐在沙發上來嘲笑一首在白色恐怖中所寫的詩,顯得多麼得意啊!他而且說我把「列寧」和「國際歌」寫上去,只是為了「點綴」!都因為他享有亂打棍子、亂扣帽子的自由!這番說話的後半可說是「馮冠姚戴」,故意營造一些煙幕,把馮至的賬扯到姚文元身上。自從「粉碎四人幫」以來,可以說天下之惡,盡歸於此輩。一切作家下筆時都得大罵「萬惡的四人幫」,艾青亦未能例外。但他在整篇長文之中,只提到寥寥幾次,這股「例罵」的氣味可說已減到最淡了。艾青在〈時代〉詩中曾提到要迎接「更不可解的怨讎」,他和馮至結下的這段樑子,雖然是曲在馮至,是否此後終無化解之日呢?如今馮至已年逾古稀,至盼能對這樁往事有所交代。後  記翻閱三十餘年前舊作,不勝唏噓。猶憶當年艾老曾託編者致意,表達對
  • 從艾青〈在汽笛的長鳴聲中〉談起127拙文的欣賞,並致送新版的《艾青詩選》簽名本,盛情可感。如今艾老墓木已拱,而哲嗣未未特立獨行,勇於發聲,可謂不墜乃父風骨。高瑛女士先為夫憂,再為子憂,思之悵然。註  釋1 本文原載於《開卷》,1979 年 11 月號,現經修改校訂。
  • 第二輯法律中文縱橫談—從傳統到當代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31一、引  言香港城市大學設有「法律中文」科目,供中文文學碩士課程及語文學文學碩士課程同學選修。其中語文學文學碩士課程的同學大多專修「語言與法律」,中文文學碩士課程同學大多專修「專業中文」;同學在大學階段一般都以中文或法律為主修科。「法律中文」科每星期上課三小時,為期十三周。第一單元「傳統法律中文概說」僅占三教時;教材大致涵蓋三類。第一是成文法律,例如唐律、大清律例等。唐代前期為中國盛世,與外邦多有交往,我選取了有關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應如何處理、「律」與「例」的關係等條文為例,特別注重唐律與現代法律精神的異同,從爭議中引發學習與討論的興趣。第二是與司法、訟獄相關的記載,包括正史與筆記、雜錄等。例如以《史記.張釋之列傳》介紹法治的可貴,即使對天子亦能有所約制;以清代《歷朝折獄纂要.星士埋奸》條舉例說明奸徒機關算盡,最終難逃法網的實事,過程曲折,篇幅雖短但大有現代偵探故事的味道。第三是古代判詞,由於本科另設單元簡介傳統判詞及兩岸三地中文判詞,雖然其中若干成分可視為「傳統法律中文」的範疇,但限於教時,只能留待其後的「中文判詞」單元一併講授。有關古代判詞的舉例說明與論析,旁及古今司法制度的主要差異;並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 1
  • 132舞   文   弄   法以清代與民國初年的判詞為例,談到香港實行中文審訊及撰寫中文判詞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是否可從中國近代判詞有所借鑒等具體內容,有待他日另撰專文加以論析。本論文由於篇幅所限,只能論列傳統法律中文教材的第一及第二類。考慮到本科著重語文在法律上的應用,而中文在古代不同時期亦往往各具特點,選材時分別選取了漢、唐、清三朝的作品為例,藉此反映上古、中古時期的漢唐盛世若干風貌,以及封建帝制終結于近代的滿清皇朝一鱗半爪。二、從成文法律說起─以唐律為例「貞觀之治」是中國史上有名的盛世,在制定成文法律方面也大有建樹。自唐太宗貞觀元年正月至貞觀十一年正月,大臣房玄齡、長孫無忌等受命全面修定原有律文,歷時十年,修成《貞觀律》十二篇,共五百條。2 到唐高宗永徽元年初,長孫無忌等奉命撰定律令格式,其後於永徽三年至四年「廣招解律人」逐條疏解,撰成《律疏》;至唐玄宗開元年間刊定。3 歷經年月,至元朝最終定名為《唐律疏議》。4 北宋天聖七年,大臣孫奭奉命校訂唐律正文,並對一些字詞的音義作簡要詮釋,稱為《律(附音義)》,5 近人錢大群《唐律譯注》,即以宋版此書為准。錢先生對唐律的評價極高:「唐律是我國古代著名的一部封建法典。它在古代法制史上的地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文獻可以與之相匹。唐律上承戰國秦漢,下啟宋元明清。同時給東亞諸國封建刑律以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而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法典。」6鑒於部分同學對古代漢語所知較為有限,《唐律譯注》一書原文附有精要的注釋及語譯,便於初學。我從全書五百零二條選取若干條作為教材,特別注重唐律與現代法律精神的異同,希望引發同學學習與討論的興趣。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33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從論。本條揭示了對於共同犯罪的行為,在懲處時如何區分主從的原則。唐律確立了以「造意」即共謀時首先提出犯罪主張者承擔主要罪責的規定。由於古代聚族而居、數代同堂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果一家人共同犯罪,只處罰家長,因為子孫晚輩往往只能聽從家長的指揮,不敢有所異議。孫奭的注釋說明「尊長」指男性家長,如果按法律規定例如家長年過九十或殘廢,則由次尊長(第二位男家長)頂罪。所謂「侵損於人」是指殺人、傷人、盜等重罪。可連帶介紹成語「約法三章」的由來及含義。據《史記.高祖本紀》所載,劉邦入關後廢除秦的苛法,「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深得秦人擁戴。7 這正好反映這三項罪行的嚴重性,共犯者一定要嚴加追究,區分主次,即使是一家人共犯也不能單由家長承擔全部罪責。如果負有監督或主管責任的官員共同犯罪,自應承擔主要的罪責,而一般人則以通常的從犯論處。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唐朝盛時國威遠播,中外交往頻繁,外國使節、商人、僧侶、留學生來華的並不罕見。唐律對於如何處理外國人之間在大唐犯罪訂立了兩個明確的原則。化外人(即外國人)同類相犯,例如兩個天竺人相互鬥毆,按照本國(天竺)的法律和習慣處理,這種做法與現代按照犯罪地點的法律來處理的方式確有不同,但是也顯示了唐朝泱泱大國的風度。異類相犯,例如日本人與高麗人鬥毆,無論按照高麗法律或日本法律處理都可能有欠公允,因此就根據大唐的法律論處,體現了公平和不損害皇朝主權的精神。諸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即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
  • 134舞   文   弄   法香港實行普通法,案例的作用很大。法官和控辯雙方引用的案例,往往來自其他採用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唐代的法律條文遠比現代簡約,為了判案的參考,唐代曾把一些斷案的成例編為《法例》。不過,《律》的地位顯然淩駕於《例》之上。唐律明確規定如果有適用的刑律條文,而與《例》有出入,一律依律條處理。至於量刑之時,如果適用的律條有該項罪名,而犯罪情節及罪行性質嚴重的就重辦。本應從重而犯罪時不知的,例如失散的子孫傷害不相識的父親、祖父,依一般性質論處;性質依律本來屬輕的,就按照屬輕的情況論處。以上的規定,既維護了《律》淩駕於《例》的崇高地位,又兼顧到某些情況下合乎情理的斟酌輕重判案。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古代法律條文遠較現代為簡約,不少犯罪行為都找不到明確對應的條文,如何「執簡以馭繁」而又不失法律的公平,真的費煞思量。唐律對於斷罪而無明確對應條文可依循的情況,作出巧妙而又公平合理的指引。凡是「出罪」(不予定罪判刑或從輕處理),就要舉出比本案情節性質更重的都作出罪處理的成例,所謂「舉重以明輕」;相反地,「入罪」(加以定罪判刑或從重處罰)便要舉出比本案情節性質更輕的都作入罪處理的成例,所謂「舉輕以明重」。根據上述原則,主審官員可以心安理得,確定自己經已作出持平的判處;而天下萬民,亦可知官員不會單憑一己好惡便作出隨意性的判決,必須有合理的類比作為依據。三、《史記.張釋之列傳》的啟示司馬遷《史記》是紀傳體正史之祖,文學上也是「文家之王都」,8 影響之深遠自不待言。班固《漢書.司馬遷傳贊》稱許其「不虛美,不隱惡,故謂之實錄。」9 對於漢代從開國之主的高祖劉邦到「今上」武帝劉徹,司馬遷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35對漢代君主的不是之處都敢於作大膽、無情的揭露。《史記.張釋之列傳》高度讚揚了張釋之「守法不阿意」,同時也肯定了文帝善於納諫的美德;相形之下,太子(即後來的景帝)的器量便遠不及乃父了。10 本篇從內容與寫作技巧都大有可資借鏡之處,適合作為傳統法律中文的教材。為了揭示張釋之堅持法治精神,不畏強權的美德,教學時以傳中所記諸事的其中三宗為重點。第一宗是張釋之任職「公車令」之時,職責包括管理殿門及司馬門(皇宮的外門);當時的禁令,凡出入殿門、司馬門都要下車步行,否則罰金四兩。有一次太子與梁王(太子胞弟,同為竇皇后所生)同車入朝,沒有在司馬門下車,張釋之上前禁止他們內進,並且參奏二人不敬之罪。文帝在薄太后前為「教兒子不謹」致歉,由薄太后派使者赦免太子、梁王,二人才得以入宮。最難得的是,文帝不只沒有責怪張釋之令他顏面無存,還把他升為中大夫。11 文帝其後更重用張釋之為「廷尉」(九卿之一,掌管刑獄,類似現代的最高法院院長),任內發生了兩宗分別與皇上的安全及先帝的尊嚴相關的案件。首宗案件先引錄原文如下: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12這宗案件關乎驚擾皇帝車駕可能危及皇上的人身安全。文帝所乘馬車行經中渭橋,忽然有人從橋下走出來,令馬兒受到驚嚇。涉案者由張釋之審訊,得悉該人由偏遠地方來到京城,聽見警蹕(皇帝隨從在車駕所過途中預先發
  • 136舞   文   弄   法出警告,禁止路人通行)便躲在橋下,過了許久以為車駕已離開,從橋下出來才發覺御駕還未通過,馬上逃走。釋之按照當時律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判處。13 文帝不滿,認為判刑太輕;倘若不是御馬脾性馴良,隨時會引致翻車受傷。釋之表明「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而且「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最終文帝贊同釋之的判決,表現出善納忠言的器度。另一宗偷盜高祖廟坐前玉環的案件更為觸犯皇室的尊嚴與忌諱。原文如下: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14對於偷取高祖廟神位前供設的玉環的疑犯,釋之審訊後建議按照盜取宗廟內供用物件的罪名判處死刑上奏。文帝十分不滿,認為應該重判族誅才符合自己恭敬承奉宗廟的本意。古人崇尚孝道,開國之君宗廟豈容冒犯,文帝之言似乎無可厚非。釋之解釋判決應該按照罪行程度加以分別,並且婉轉地提到如果有人盜取長陵(高祖陵墓)一把土(隱指盜墓)該如何判決?文帝與太后詳加考慮,最後接受了釋之的建議,判處犯者死刑而非族誅。釋之擇善固執,堅持法治精神,需要很大勇氣;敢於觸犯人君逆鱗,後果何止丟官,隨時會喪命甚至禍及全家。釋之有幸得遇寬仁的文帝,得以成就名臣的美名,傳為佳話;假如碰到忌刻成性的君主,隨時會淪為悲劇的主角。如此君臣相得益彰的事例,史上並不多見;唐代英主太宗與大理寺少卿戴胄對於是否處死偽造資歷者的爭議,可算類似事例,太宗最後從善如流,接受戴胄只判處流刑的意見。15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37四、機關算盡又如何除了正史之外,專著、筆記、雜錄等書也收羅了不少有關訟獄、司法等的記載和評論。小說戲曲中的「包公案」、「施公案」以及種種有關大案的審訊或平反,都是民間津津樂道,廣為傳佈的事例。我選取了清代周爾吉所編《歷朝折獄纂要》所收兩百餘則其中之一的「星士埋奸」作為教材。原文約四百字,所用的文言亦不是太艱深,我保留了清代印本的面貌,不刻意加上現代標點,用意在讓同學體會一下古籍的版面、斷句等,並間接測試同學閱讀理解古漢語的水準。原文掃描檔案如下:16 
  • 138舞   文   弄   法所謂「星士」,是指替人占算命運的術士,中國古代醫、卜、星、相並稱。「埋奸」的埋,既指星士受姦夫指使合謀暗藏的奸計,也隱示藏屍房間地下的殺人佈局。本篇記載了一宗妻子與姦夫聯手謀殺親夫的案件,他們利用老百姓迷信的心理,收買星士設下羅網,構建了表面看來極為嚴密的佈局,機關算盡,以為可以逍遙法外。篇中記載清代浙江山陰縣一個姓陶的士人,流寓淮安當刑名師爺,買了一個年幼婢女照料生活,相依如父女。幾年後陶某娶妻,妻子要將長大的婢女賣走。陶於心不忍,出資將婢女嫁給當地一個窮人,並經常周濟他們。一年多之後,地方來了一個以占算靈驗見稱的星士。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39陶某找星士推算,星士斷言陶必死于立冬之日。陶某鬱鬱不樂,妻子建議在立冬日約一些知己回家飲酒解悶,陶某聽從其言。當晚賓主都有醉意。忽然間陶歇息的房間傳出巨響,賓客只見陶披散頭髮,滿面鮮血,從房中衝出,投河自盡。數日後仍找不到屍體,人人都說星士應驗如神,陶某大抵因前生罪孽而死去。後來陶妻改嫁某甲,而陶某嫁出的婢女傷痛有如喪父。陶婢不時在夢中見到陶某如血人般責怪她不為其申雪冤情。陶婢夫婦覺得奇怪,向地方官密報。地方官科舉出身,年輕而有治民之才,下令陶婢夫婦帶他到陶某昔日居住的荒廢舊宅勘察。地方官入內後發現牆角有血跡,房後土地也有
  • 140舞   文   弄   法痕跡,下令發掘之後找出陶某的屍體。審訊後得悉陶妻與後夫某甲自幼有私情,而某甲善於游泳,當日某甲暗藏室內,殺死陶某後埋屍,再假扮陶某發狂投河。星士是他們一早布下的棋子;賓客也是他們故意利用作為證人,夜色昏暗,人有醉意,自然看不清那時候的陶某是偽冒者所扮。真相大白後,犯案者都依法受到嚴懲。分析案情,陶妻和某甲可謂機關算盡太聰明,不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們第一個錯誤是忽略或低估了陶婢的作用,第二個錯誤是以為荒廢舊宅無人理會,對於毀屍滅跡做得不夠徹底。篇末的議論模擬正史論贊,精簡有力:「假星士而示死期,假知交而為坐證,假姦夫而滅蹤跡,埋奸伏毒巧且密矣。不料遇此賢令尹,卒伸其冤,可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也。」本篇情節曲折,文詞簡要,頗能引人入勝。清代另有一案與此案相似,新婚妻子與早有私情的富家子合謀於新婚之夜謀殺丈夫,殺人後富家子以重金聘善泳者假扮丈夫投河,賓客皆可為證,屍體無從尋得,成為懸案。幸繼任官員英明,終能偵破。原文篇幅千餘字,遠較「星士埋奸」為長,細節與對話較多,但無收買星士為奸的因素。17五、小結選取教材必須考慮到修習「法律中文」科目的同學學術背景各異:有些長於法律而弱于語文,有些中文水準較高但對法律所知甚少,還有一些在學士階段並非修習法律或中文;至於年齡與工作經驗的差異也很大。整體而言,同學的中文程度相當參差,對中國古代文化的認識大多較為不足,往往覺得「傳統法律中文概說」這個單元難度很高。在教材選擇方面,必須避開晦澀難懂的篇章,選材要多元化,避免單調重複,希望引發同學把古代的若干法律條文、事例與現代比照,作出批判、分析,從而起到「古為今用」的作用。本文雖然未能兼論傳統中文判詞,但選材已貫穿漢、唐、清三個極具代表性的朝代,內容兼顧到正史(《史記.張釋之列傳》)及野聞(《星士埋奸》);既有法律條文(《唐律》),也有以人為本,弘揚法治精神的史籍(《史記.
  • 傳統法律中文教材舉隅141張釋之列傳》)及具有警惡懲奸意味的奇案實錄與評論(〈星士埋奸〉)。同學對於上述教材的安排,大致都感覺滿意。參考文獻薛梅卿主編《中國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錢大群《唐律譯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59。鍾應梅《文論》,民國 45 年香港印本。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62。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周爾吉《歷朝折獄纂要》,清光緒 16 年印本。汪世榮《中國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註  釋1 本文原載於何文勝主編《面向多元化的語境:語文教育的反思》,蘇州大學出版社, 2012 年 1 月,頁 79-83,現經修改校訂。2 參看薛梅卿主編《中國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頁 158。 有關內容主要取材于《新唐書.刑法志》。3 書同注 2,頁 159-161。有關內容主要取材于《舊唐書.刑法志》。4 書同注 2,頁 161。5 參看錢大群《唐律譯注.前言》,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頁 2。6 引文書同注 5,頁 1。7 事見司馬遷《史記.漢高祖本紀》,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59,頁 362。8 「司馬遷文家之王都也」語出曾國藩〈送周荇農南歸序〉,轉引自鍾應梅《文論.論史記之文》,民國 45 年香港印本,頁 25。9 見班固《漢書.司馬遷傳贊》,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62,頁 2738。10 書同注 7,頁 2756。《史記.張釋之列傳》:「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
  • 142舞   文   弄   法欲免去,懼大誅至;欲見謝,則未知何如。」11 此事出處同注 10,頁 2753。12 此事出處同注 10,頁 2754 至 2755。13 書同注 10,頁 2755。罰則按照注釋引裴駰《集解》如淳注「乙令」所載。14 此事出處同注 10,頁 2755。15 事見《貞觀政要》卷5《公平》,轉引自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頁 185。16 事見周爾吉《歷朝折獄纂要.星士埋奸》,卷 3 頁 37-38,清光緒 16 年印本。17 事見《續客窗閒話》,轉引自汪世榮《中國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頁 223-224。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43一、引言判詞在中國古代有悠久的傳統,是主審官員審結案件的書面宣示。《說文解字》:「判,分也。」判詞的主要作用在於以文字分別是非曲直,按照法律作出判斷與評價。判詞是傳統用語,現代一般稱為判決書。判詞不只直接和與訟兩造的利益相關,更可能成為判例,成為日後同類案件作出判決的依據或參考。張晉藩認為:「中國是法文化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古代判詞是傳統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份,它不僅是古代司法活動的文字記錄,而且反映了特定的司法制度、法律意識、社會習俗與國情狀況,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與法治、任人與任法的相互關係與規律。」1 中國古代判詞歷經流變,文體或用散文,或用駢文,亦有駢散兼用。流傳至今的判詞,往往文學性很強,並且帶有道德教誨的意味。除了官員實際處理爭訟的判詞,文學作品之中亦不乏和重要情節相關的判詞,例如馮夢龍《醒世恒言》的《錢秀才錯佔鳳凰儔》、《喬太守亂點鴛鴦譜》,蒲松齡《聊齋誌異》的〈席方平〉、〈臙脂〉等篇中的判詞都是佳作。清代判詞集前代的大成,本文以張船山〈頂凶賣命案之判〉為例加以分析。滿清滅亡之後,中華民國案件的類型較帝制時期顯然有所增加,本文選取了民初一則涉及「新聞自由」的判詞加以探討,特別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
  • 144舞   文   弄   法注意判詞結構承先啟後之處。香港在英國管治時期,長期以來以英文撰寫判詞,直到 1995 年 12 月,才出現了首宗在高等法院以中文審訊並以中文撰寫判詞的「孫爾媃案」,本文擬討論香港法官以中文撰寫判詞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是否可從中國近代判詞有所借鑑。要探討傳統中文判詞,必須先認清中國古代司法運作與現代司法運作的基本差異。第一是缺乏「司法獨立」的觀念:現代社會講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中國古代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從中央層面來看,皇帝不只掌握了國家最高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同時擁有最高司法權,直接干預司法,皇帝親自主審大案,老百姓到京城「告御狀」都反映了這個現實。從地方層面來看,各級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包括小至 「七品芝麻官」的縣官,除了掌管當地行政大權和制定地方法規,還要升堂審案,兼有現代法官的身份。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制衡,難免出現種種流弊。第二是缺乏法律的專業訓練,審案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地方官的主要來源,是通過科舉制度出身再外派任職的讀書人,他們雖然熟識儒家經典,能文能詩,可是對於歷朝法制,當代律例,大多茫然無知;如何公平審案,如何撰寫判詞,往往不大了了,只能依賴刑名師爺之流協助,貪贓枉法的行為經常出現,刑訊逼供視為常態,包括極為殘酷的「肉刑」。官員判案未必重視法理依據,有時只憑個人喜好,或是處理同類案件寬嚴不一,或是好大喜功,隨意株連,與現代社會法官必須經過專業訓練,重視依法審理,全面考慮案情的精神大相逕庭。換言之,中國古代「人治」的因素往往淩駕於「法治」之上。二、從〈頂凶賣命案之判〉分析傳統判詞的特點汪世榮認為「清代判詞是我國古代判詞的最高峰」,2 劉愫貞說明清代判詞的制作水平與遣詞造句能力都顯示出極高的水平,3 如于成龍、陸傢書、張船山、樊增祥等名吏都留下不少判詞的佳作。限於篇幅,本文僅選取張船山所撰〈頂凶賣命案之判〉為例,以分析傳統判詞的特點。在分析這篇判詞之前,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45先行簡述本案的背景,以便於理解張船山作出判決及撰寫判詞的原因。張船山是乾隆時的進士,由御史之職調任山東萊州知府。轄下的即墨縣發生了一宗大案,事關人命,按清代制度,疑犯與卷宗須解送按察使覆核,過堂再審後方能定案。按察使可以授權縣官的上級知府代為覆核,本案即屬此例。張船山察覺凶犯王小山年輕柔弱,不似凶徒,而且直認殺人,背誦供詞極熟,十分可疑。反覆開導,得悉真凶是富家子屈培秋,而王小山父親王桂林因家貧欠債之故,收取屈培秋二百兩,着其子王小山頂替自認為凶手,王小山竟因孝道而甘願犧牲性命。張船山洞悉真相,即代王家償還二百兩,刑訊屈培秋,屈培秋服罪後遭嚴懲,判以「斬立決」,而王氏父子則獲酌情免予處分,張並向上級建議將昏庸的即墨縣令撤職。判詞如下:4 審得即墨縣解送王小山殺人一案,本府一再審問,覺有不類。再四開導,始知為賣命頂兇者。真正殺人兇手,實為屈培秋。今已提到正兇,供認不諱。查殺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懲兇匿儆邪辟也。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設,而非為富豪設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於市,此本亂世末流之行為,而非盛世聖朝之所應有。屈培秋以口角細故,用刀殺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敗,以二百金買人一命,蔑視王法,殆無是過。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以一案而殺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須知前一殺尚出於一時憤懥,或非居心殺人,後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屈培秋應處斬立決,並於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頂兇賣命,依律亦應杖責。姑念出自孝心,為養活父母計,應從寬免責。王小山父王桂林,貪圖二百金之纖利,至將親愛之子,付諸刀俎之下,不特犯國法,且無人情。依律應處無故殺害子女罪減等,杖二百,流五千里。姑念
  • 146舞   文   弄   法其子小山,孝弟性成。初次審問時,即哀哀籲請,勿累父母。並願以一命犧牲,不累堂上,淚隨聲下,滿堂為之彈指。今果按律懲處,不幾大傷厥心。本府為愛護孝子心,一體准予免責。熏蚊虻以燒艾炷,恐壞羅帷;剔蚯蚓於蘭根,慮傷香性。治惡僧須看佛面,撻瘋狗還念主人。全孝子之心,捐頑父之杖。即墨縣令審案糊塗,辦事昏聵,姑念事出無心,免於懲辦,從寬詳請撤任。此判。本篇特點可以從三方面加以剖析:第一是篇幅短小,文筆精練,但不具備明確的結構程式。雖然案情相當複雜,但全篇判詞僅約六百字,已將案件之來龍去脈、涉案人等、判決理由、判決結果等各項加以交代,可謂有條不紊,短小精悍。不過,現代判詞通常以分項方式,除列舉與案件相關人士基本資料之外,內容主要包括事實、理由、判決結果(民國時期稱為「主文」)三大部分,讀者一目了然,易於掌握重點。傳統判詞並不如此,本篇以「審得……一案」作開端,以「此判」為收束語,是清代判詞慣用起結句式,然而主體之部夾敍夾議,結構上任從作者自由發揮,並沒有清晰的分項、分部,現代讀者較難消化。現代判詞一般都徵引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判例,詳述與案情相關的種種事實,重視作出判決結果的法理依據,比起傳統的判詞,篇幅繁富得多了。第二是重視道德禮教,判詞帶有較強烈的感情色彩。張船山重懲屈培秋,正因為他自恃是富家子,無視王法,因口角相爭而動刀殺人,假如能及時自首,很可能罪不致死。但是他道德敗壞,妄圖以二百兩收買王小山頂凶賣命,令無辜之人為他含冤而死,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詞中強調:「須知前一殺尚出於一時憤懥,或非居心殺人;後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因而判屈培秋「斬立決」,行刑前「先杖二百」。從法律觀點而言,王小山冒認殺人犯,也有同謀之罪,本應杖責,「姑念出自孝心,為養活父母計,應從寬免責」。王桂林為錢財將兒子送死,「依律應處無故殺害子女罪減等,杖二百,流五千里」,但因小山「哀哀籲請,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47勿累父母」,准予免責,「全孝子之心,捐頑父之杖」。由此可見古代重視孝道,張船山免除王氏父子的刑責,其實乖離了大清律法的規定,但因符合禮教的準則,古代甚至有以孝治天下之說,所以張船山這個判決,並不會引起上司的責難和非議。從現代的觀點來看,對待王父未免過於寬鬆了。篇中如「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設,而非為富豪設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流露出對屈培秋的強烈厭惡與不屑。篇末免除王氏父子刑責一段,流露出對王小山的同情與贊賞,並且通過一連串形象化的比喻,闡釋為愛護孝子而寬恕其父的緣由,都顯得情真意切,足以感動人心。第三是重視才情和文采,使判詞也成為一篇好文章。現代判詞一般較為質樸,就事論事,通常不具備法官個人的寫作風格和感情色彩。而古代的主審官員多是文人出身,張船山亦是當時知名的詩人,文采斐然。本篇雖然用散文撰寫,但也夾雜了駢儷文句,例如「熏蚊虻以燒艾炷,恐壞羅帷;剔蚯蚓於蘭根,慮傷香性。治惡僧須看佛面,撻瘋狗還念主人。」對偶工整,聲律鏗鏘,允稱佳句。篇中也不乏用典的成分,例如「千金之子,不死於市」是出於《史記.貨殖列傳》所引諺語;「束身司敗」中的「司敗」是春秋時主管司法的官員,意思是向司法部門自動投案。本篇也用了多種修辭格,例如上文所引的駢儷之句,既是工整的對偶,也一連使用了四個比喻說明寬免王父刑責的因由。其他的對偶如指斥即墨縣令的「審案糊塗,辦事昏聵」,以及王父「犯國法」及「無人情」都精簡有力。而痛斥屈培秋連殺二命諸句也是以排偶增加氣勢。又如「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借夸飾的言詞,揭露恃財殺人的荒謬;「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設,而非為富豪設矣。」通過假設與對比,顯示張船山為貧民請命,愛憎分明的態度。張船山這篇判詞,並沒有過分賣弄才情的傾向,雖然頗為重視文采,但未至於削弱判詞的功能。
  • 148舞   文   弄   法三、民國初期判詞的特色清末沈家本擔任修訂法律大臣,採取「會通中西」的原則,從西方大陸法系酌量吸收養分,以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系,並擬定訴訟法和訴訟程序。雖然某些法律如法院編制法未能及時在清末實施,沈氏仍然是貢獻良多。5 辛亥革命成功,中華民國正式建立,滿清帝制崩潰。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並立的五權憲法理論,《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確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孫中山先生為首的民主派對於設立法官考試,改革審判制度,設立律師辯護制度等都有明確的主張。6 可惜民國初期政治局面並不穩定,先後經歷袁世凱發動洪憲帝制,北洋政府武人專制,軍閥割據,南北對峙等局面。直到國民政府革命軍北伐成功,中央政府的政令才能大致遍及全國。民國初期的司法運作,可以視為從封建帝制過渡到現代法制的階段。本文選取民國初期山東的一篇判詞為例加以分析,藉此說明其時判詞的特點。原文如下:7山東省城地方審判廳判決齊魯民報煽惑軍界一案被告︰劉東侯,濰縣人,年三十五歲,齊魯民報社編輯人。委任辯護人︰韓德凝。右列被告,因違犯報律,妨害治安,案經檢察官仇夢吉蒞臨,本廳判決如左。主文劉東侯處罰金一百元,齊魯民報停止發行七日。事實齊魯民報於五月八日論說欄內,登載為朱案敬告我北方軍界同胞一則。有云前途倒戈,擒獨夫而獻之麾下。又云,政府而叛國民,政府已失其尊嚴之資格,軍界寧有服從之義務。又云惟有不聽獨夫亂命之調遣,獨夫將失所恃各等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49語。經都督告由同級檢察廳,以該報煽惑軍隊妨害治安起訴前來。本廳訊據該報編輯人劉東侯,供獨夫二字所包者廣,原未指定何人,不聽亂命調遣一語,亦係未定之詞,非謂軍人不當聽上級調遣,惟言論過激是實,並非有意擾害治安。辯護人韓德凝追加論點,謂言論自由久為中國習慣,即言語不檢,亦只違犯報律之罪,斷不至與擾害治安者同一比例,受刑律裁判。至不從亂命一語,對於軍人有勸導之意警懼之意,並未強其不從等語。案經訊明,應即判決。理由據右事實,該報所載獨夫二字,雖未明指何人,惟既云倒戈而擒獨夫,又云不聽獨夫之調遣,詞意確指對於軍隊有管轄權之長官。何得稱非謂軍人不當聽上級調遣,此該被告人主張之不當也。報館為代表輿論機關,雖以言論自由為原則,亦須於法律範圍內活動。該報輒以危詞聳聽煽動軍人,自屬踰越範圍。何得飾為言語不檢,意在勸警冀卸責任,此該辯護人主張之不當也。軍人以保衛治安,服從命令為唯一之職務,該報措詞荒謬,固使軍人背其職務,妨害治安之罪,應即認為構成。至辯護人主張不按刑律處罰,請求照報律科斷,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參照大理院判決例,報律即為有效,請求自屬正當。劉東侯為該報編輯人,即犯報律第十三條第三款之罪,應按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罰金百元,更依三十一條第一第二兩項,停止該報發行七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為不屬於本廳之管轄,惟按之訴訟法理,應由本廳自行判決,毋庸送該管初級廳審理。故仍為判決如右。推事  孔令偉書記官  張錫祺
  • 150舞   文   弄   法本篇原文約八百字,以精練文言撰寫,與傳統判詞相比,結構方面已漸趨定型,主文、事實、理由三大部分明確劃分。被告人姓名、籍貫,職業均有列舉,主審之「推事」(清末大理院、北洋及國民政府各級審判人員的通稱,相當於他國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委任辯護人都有姓名可稽考。檢察官與委任辯護人分別負責控告、辯護雙方事宜,與現代法庭分工相若,與傳統的地方行政長官一手包辦所有審案事宜甚不相同。本案由山東省城(即濟南)地方審判廳審理,根據「事實」所披露的案情,山東都督(應是軍閥一員)不滿齊魯民報五月八日所發表的言論,向檢察廳提出該報「煽惑軍隊妨害治安」的起訴,被告劉東侯是齊魯民報社編輯。有關言論多次使用「獨夫」一詞,鼓動軍隊不聽亂命,倒戈而擒獨夫。被告應訊表示獨夫未指定任何人,不聽亂命調遣亦係未定之詞,只是言論過激,無意擾害治安。辯護人指出「不從亂命」對軍人有勸導、警懼之意,並未強其不從;又聲稱言論自由為中國習慣,即使言語不檢,只是違犯「報律」(相當於現代的「新聞法」),不能以「刑律」(相當於現代的「刑事法」)裁判。從本篇判詞來看,辯方的策略是承認較輕的言論過激,否認較嚴重的妨害治安罪,並在庭上大力申辯。這宗案件相當考驗主審推事的智慧,民國初期的法官比起清朝時較有獨立性,對維護言論自由較為同情不足為異。但是一省的都督不只握有軍事大權,在民國初期軍閥干預司法、干預行政之事並不罕見,觸其逆鱗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理性上難以得出被告無罪的結論,何況被告亦承認言語過激,並未作無罪辯護。孔推事敢於頂住龐大的壓力,作出輕判,即主文(判決結果)的「劉東侯處罰金一百元,齊魯民報停止發行七日」,處以罰款及停刊七日,不將被告下獄,考慮頗為周詳。在「理由」中既保存了都督的顏面,同意獨夫雖然未明言何人,「詞意確指對於軍隊有管轄權之長官」;而被告人與辯護人確有主張不當之處,不得以言論自由推卸責任。孔推事一方面支持控方,認為「該報措詞荒謬,固使軍人背其職務,妨害治安之罪,應即認為構成」;另一方面又接納辯護人主張不按刑律處罰的觀點,參照大理院(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判決例,「特別法(此處指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51報律)優於普通法(此處指刑律)」,因而按報律有關條款處以罰金及停刊,保護了被告人不至於承受刑律妨害治安罪的嚴重後果,避免了過分打擊新聞自由,不失為明智之舉。這篇判詞在「事實」和「理由」兩方面,主要列舉出雙方的法理觀點,與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包括所根據的法律條款,雖然還比不上現代判詞一般詳細,但是比起傳統判詞往往出現的重視道德禮教而法理不彰的情況,從法治精神來看,無疑大有進步。比起傳統判詞,本篇沒有較濃厚的個人感情色彩,也沒有法官賣弄才情和文采的成分。從語文運用方面來看,「事實」和「理由」兩部分都具備用語精確,行文條理分明,簡而得要的特點。寥寥數百字,將控辯雙方主要論點清楚羅列,將判決依據妥為交代,包括引用適當的法律條文,比起傳統判詞往往忽視法理的情況大為優勝。如上文所述,判決時考慮亦十分全面,善用法律條文和判例,在維護言論自由與免觸軍閥逆鱗之間取得微妙的平衡,充分顯示出法官的智慧。不過本篇還有可以改善的小瑕疵。「理由」之末所說的「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為不屬於本廳之管轄」屬於不適當的省略主語,以致語義模糊不清。到底是哪一方「認為」?按之情理,控方的機會較大,辯方或雙方的機會較小。無論如何,應該清楚指明,以免招致誤會。此外,本篇並未列明日期,按照推測可能是當時慣例將判詞順序抄錄,按年月日彙集於卷宗,所以日期從略。現代判詞一定不可以省略了判決日期,而民國初期各地做法大抵尚未統一,列明判決日期的例子亦時有所見,相形之下較為可取。至於「主文」次序在先,「事實」和「理由」在後,屬於結論(判決結果)先行的安排,與傳統判詞和內地現行判詞把判決結果放在判詞結尾的次序恰恰相反。從案件關係人的心理因素來看,他們對案件關注的焦點應該是判決結果,盡早知悉更能符合他們的預期,而台灣現行的判詞仍然保持「主文」前置的程式。
  • 152舞   文   弄   法四、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綜論香港在英國管治時期,縱使絕大多數的居民都是華人,長期以來英文是唯一的法定語文。直到1974年,香港政府制定了「法定語文條例」(Official Language  Ordinance,1987 年再加以修訂),在司法審訊方面,容許一些較低層次的法院或審裁處,包括裁判司署、死因研究庭、兒童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移民審裁處,法官可以選用英文或中文審理;而較高層次的法院,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因為往往涉及到較複雜的法律問題,處理時要應用全英語的法律資料(包括條例及判例),英文成為審理時的唯一權威性的語言。8 直到 1993 年,香港成立了由陳兆愷大法官任主席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由相關部門及專業團體的代表組成,制定了法庭採用中文的時間表,計劃在 1997 年 6 月之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民事、刑事程序可以逐步採用中文。本來按照原定計劃,高等法院民事程序安排到最後,預計1997年 3月才刊登於憲報而後實施。然而機緣巧合之下,1995 年 12 月提前於高院用中文審理首宗民事案件,由楊振權大法官主審,案件涉及九十歲的孫爾媃老太與三名子女的財產糾紛。9由於這宗案件是香港司法史上的創舉,成為首宗在高等法院以中文審理,以中文撰寫判詞的案件,深受香港市民重視,報章也以大篇幅加以報道。本案共聆訊 4 日,由 1995 年 12 月 4 日至 7 日,同年 12 月 13 日宣判,由楊振權大法官頒下中文判詞。這宗案件之所以用中文審理,其實是一次意外,「因為極湊巧地與訟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亦不懂英文,而案件的本質為家事財務糾紛,不涉複雜的法律觀點,主要關乎證據;而涉案的供詞及文件長達四百多頁,卻全是中文寫成,而且此案又剛好編了給中國人法官主審,勉強使用英文審訊徒然事倍功半,在這一連串的例外因素影響下,當局才破格批准審訊以中文進行。」10 這篇中文判詞長達九千餘字,另加一些徵引案例的英文原文,篇幅較長,這裏不將全文引錄。11這篇判詞的格式,既不同於民國初期的判詞正文以主文、事實、理由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53三個主要部分組成的結構,也有異於海峽兩岸現行中文判詞的格式。相對而言,較為接近香港英文判詞的格式。這種情況其實不難理解,正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香港政府公函的格式深受英文書信的影響,出現了明顯「西化」的現象同一道理。12 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律教育採用英文教材,以英文講授,即使是華人法官,習慣了以英文撰寫判詞,參考以至沿用英文判詞的格式不足為奇。這篇判詞的正文可以分為八個部分,以小標題分別列舉,分別是:引言、背景、案件爭論點、答辯理由、證供、法律及事實之分析、結論、後語。從「背景」之部可知,孫老太年屆九十歲,1931 年畢業於中國北平大學醫學院,1932 年嫁與盧鴻飛,育有四子一女。盧為國民黨政府官員,其後拋妻棄子,孫於上海獨力撫養五子女,於 1961 年退休。次子盧平於 1976 年到香港,孫及其他子女於 1979 及 1980 年先後抵港。孫起初投靠盧平,1980 年遷出,由其他子女合力供養。1984 年盧鴻飛從日本到港,給予孫數萬美元養老,其時孫已與盧平言和同住。孫於 1989、90 年間將數十萬積蓄交與幼子盧昆保管,孫按月支取生活費。1990 年因盧平赴台灣生活,子女協議購買坪洲永隆街 19A 地下物業作為孫的居所,購入價約 25 萬,其中 10 萬由盧昆自孫名下款項撥出,15 萬由四子盧乾支付,註冊業主為三女盧靜。1994 年孫向盧昆追討名下款項,向盧靜追討物業權益,先後向法院發出三張傳訊令向盧靜、盧乾、盧昆索償。本篇佔篇幅最多的,是「法律及事實之分析」,約佔全文四成;其次是「證供」部分,約佔全文兩成。充分顯示出普通法注重證據,法官作出詳細的判決推理並引用適當案例的特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及事實之分析」共分為五點,其中第一至第三點都引用了英國的案例。第一點分析父母養育子女,子女供養父母,乃天經地義之事,父母子女間家事上的安排,不能構成索償的基礎。楊大法官引用「包法爾對包法爾」案例中艾堅大法官的觀點為證,並以香港「訴訟時效法例」的相關條文為依據,決定孫老太向盧昆索償養育費及向三子女索償吞佔一萬元人民幣之事都不能再作追討。第二點有關孫老太指稱盧靜、盧乾得盧昆准許利用她的信託資產作私人投資而獲
  • 154舞   文   弄   法利,因而作出索償。楊大法官判定索償不能成立。分析時引用「些利地方議會對比道路住屋有限公司」案例中迪朗大法官的觀點,加上衡平法原則的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為依據而作出決定。第三點是孫老太指盧昆將港幣購買英鎊而蒙受損失,事前未經她同意,為此向盧昆索償。楊大法官引用「利萊對韋利」案例中屈臣大法官的觀點,釐清受託人有酌情權處理信託事務,除非受託人疏忽、失職或故意令受益人蒙受損失,否則不需負責。孫老太的指稱是不必要的推測,索償要求不能成立。第四點是楊大法官詳細考慮有關證供及雙方結案陳詞,確信三子女全無吞佔母親資產之意圖或事實。而信託資產多少之舉證責任在孫老太一方。判決盧昆歸還孫老太港幣 4,353元。第五點是有關坪洲物業的處理。按照衡平法「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的含義,盧靜只是為協助處理母親資產而成為物業註冊業主,楊大法官判決孫老太實際擁有物業權益百份之四十。按照孫老太意願,各人同意出售物業以便孫老太套回現金。從上文可見,楊大法官以嚴密而詳細的推理,考慮各人的證供,審視有關的證據,引用適當的案例和相關的法律條文,然後才作出判決。楊大法官對法律的湛深素養和所顯示的專業能力,令本篇在法理上極為穩固,不但比傳統判詞嚴格得多,也許還值得內地借鏡,在撰寫判詞時加強判決推理的成分,對司法現代化不無裨益。 從語文角度加以分析,本篇仍有可以改善之處。首先是詞語運用方面欠妥當,例如多次使用的「孫女仕」,「仕」應作「士」,《詩經》已經有「釐爾女士」之句,以女士作為女子之稱,「仕」字含意不同,屬於誤用。「案件爭論點」之中「盧乾本人亦科款十五萬元」句中的「科款」宜改用「出資」。「法律及事實之分析」中的「發生在近二十年前或以上」用語冗贅,可以簡化為「約二十年前發生」;其後的「英鎊購入價和賣出價相約」,「相約」應作「相若」。「背景」中的「而孫女仕亦協助幼子盧昆照顧孩子而有依靠」,可將「而有依靠」改寫為「精神上有所寄託」。其次是句式運用往往有些較為歐化的英式中文,例如「案件爭論點」中的「該要求獲盧昆無理拒絕」,是過分歐化的被動句,參照該句上文文意可修改為「惟盧昆未有理會」。至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55於「答辯理由」末句的「希望能有尊嚴地走完餘下人生之旅程」,不只較為西化,而且文藝腔調太濃,不適宜用於判詞。「法律及事實之分析」中引述若干案例,由法官自行將英文原文譯為中文,例如「法律要求受託人在管理信託事務時所達到審慎和努力的程度,不高於一般明智的商人在管理其本身事務的工作表現。」顯然是受制於原文,力求忠實表現原文的意思,結果譯成並不符合漢語規範的歐化句子。此外,本篇還有不少文白夾雜以及使用粵方言詞語的例子,在此不再列舉。所謂萬事起頭難,楊振權大法官費盡心力,成為高院以中文審案及撰寫判詞的先驅,要克服的重重困難不言而喻,值得加以表揚,我們不宜求全責備。整體而言,這篇判詞還算是瑕不掩瑜。而楊大法官在「後語」引述「骨肉之情,無絕也」(這句出自《禮記.文王世子》,原文作「骨肉之親無絕也」),鼓勵子女克盡孝道,善體親心,大有傳統中文判詞重視道德教誨的意味,引來一片叫好之聲。「楊大法官以 20 小時撰寫中文判詞,用粵語宣讀 45 分鐘,開創香港雙語司法的先河。」13 他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比起用英文審案和撰寫判詞,絕對是以倍數增加,應該充分肯定。至於這宗開先河的案件以中文審訊及撰寫判詞,其重大的意義並不在於節省金錢與提高效率。楊大法官以粵語主審,而孫老太只懂普通話,法院要為她安排專用的傳譯員在身旁傳譯,聆訊時間難免延長;楊大法官撰寫中文判詞以及將選用的案例譯成中文,也比用英文審案多耗時間。而且日後案件如果上訴到上級法院,所有法庭紀錄包括中文判詞全部都要譯成英文,以免限制編排聆案法官,這正是香港法院用中文審訊所面對的一大難題。普通法重視案例,而案例往往從海外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採納,不可能一一譯成中文,所以文獻不足也對用中文審訊構成障礙。遇到有爭議的複雜法律論點,法律界人士限於所接受的英語教育,往往不能用中文暢所欲言,申辯理據。至於聆訊期間或有出現的中英夾雜,比起上述的難題倒算是小問題了。長遠的解決方案,涉及到香港法律教育的改革,以及現行從業者的再培訓,以加強中文在法律界及司法界的應用,難以一蹴而就。事關重大,絕對值得香港
  • 156舞   文   弄   法特區政府制定策略,投放資源,迎難而上,務求在十年之後大有改善。逐步大規模推行中文審訊,是維護香港市民司法權益的重要步驟。香港固然是國際都市,但是九成以上都是華人,賦予他們選擇所熟悉的語言以接受聆訊的權利,完全符合司法公義,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第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我們要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維持法治精神,容許案件以中文或英文審訊,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絕對不是排斥英文作為法庭語言,普通法根本與英文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豈可以妄言加以排 ?「不薄中文愛英文」正是我們的心聲,只不過希望扭轉過去英國管治時期薄待中文的不合理現象而已!吳靄儀大律師對「孫爾媃案」聆訊曾在專欄加以論述,以下一段十分值得參考:「這個聆訊真正成功之處,反而是最少人提出的一點─就是判詞雖用中文,內容及採取的處理方法卻與最尋常的英文判詞沒有分別,同樣是以正常的普通法原則分析證據、裁定事實,指明適用的法律原則,引用權威的判例,列出清楚的理由,達致最後的結論。法庭的裁決是基於法理而不是倫理,所用的程序是普通法程序而不是包青天的道德直覺。語文可以不同,普通法制度不能改變─這才是最值得領略的意義。」14五、小結所謂鑑古知今,正確認識傳統判詞的特點和局限性,從中吸取適當的養分,也有可供現代判詞借鏡的地方,尤其是古代優秀判詞文詞精練,措詞恰當的優點,以至文章的懾人氣勢,或可補現代判詞的某些不足;至於與現代脫節的一些特點與陋習,上文已有論列,如今應該加以揚棄。香港的中文判詞,正處於逐步發展的階段,格式和術語都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與海峽兩
  • 從傳統中文判詞到香港高等法院首篇中文判詞157岸判詞的格式和術語較為定型的情況大不相同,在保留普通法的特點,特別是重視詳細的判決推理的前提之下,不妨增加與兩岸司法界的交流,逐步走上判詞格式和術語規範化的道路。傳統的中文判詞,通常是文勝於質;現代的中文判詞恰好相反,往往是質勝於文。而民初的判詞,較為得其中道,可說是文不掩質。在語文運用方面,香港的中文判詞可考慮向民國初期的判詞學習,希望逐漸掌握用語精確,行文條理分明,簡而得要的特點。至於判決時作全面考慮本來就是香港法官的強項,訓練有素,行之有效,不因採用英文或中文審案而有所區別,我們大可以放心。註  釋1 見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張晉藩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 書同註 1,頁 85。3 參看劉愫貞《清代判詞語言的法文化視角》,載於《學術交流》2005年 11月第11期, 頁 135。4 原文及案件部分背景說明資料參看高潮主編《古代判詞選》,北京:群眾出版社, 1981,頁 99-103。5 參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頁 500-518。6 書同註 5,頁 525-530。7 本篇取材自香港城市大學「7001123」號研究計劃自內地所收集文本資料庫。8 關於較高及較低層次法院的有關說明,參考陳弘毅在研討會宣讀的〈法律語文與 1997〉論文。9 參看香港報章報道及李昌道〈香港雙語法律的現狀和發展〉,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7 年第一期。10 見《明報》1995 年 12 月 5 日「社評」〈司法程序紮根本土 使用中文值得鼓勵〉。11 判 詞 原 文 見 香 港 司 法 機 構《 法 律 參 考 資 料 系 統 》 網 頁, 案 件 編 號 為HCA003283/1995,與 3370/1995 及 7746/1995 兩案合併審訊。12 參看拙作《實用文寫作》(第二版),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中國)有限公司, 1996,頁 35-38。13 引文同註 9 李昌道一文。14 見吳靄儀「從政論政」專欄,題目為〈法律中文化的美麗誤會〉,刊載於 1996 年 1 月 10 日《明報》。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59一香港的大專院校,只有香港大學與香港城市大學(過往名為「香港城市理工學院」)設有法律學院,培訓法律專業人材。香港的大專法律課程,無論是教材還是教學語言,一向偏重英文;隨著一九九七日近,對掌握中英雙語的法律人材需求大增。香港城市理工學院自開辦法律學士學位課程以來,即設有必修的「法律中文」科目,以適應客觀情況所需。不過,香港法律界與司法界在中文應用方面,還是相當有限;雙語立法亦起步較遲,成果未豐;可供採用為「法律中文」教材的本地例子實在不多,而且大多數是英文原文的中譯本,並非直接以中文草擬。1984 年 12 月 19 日在北京正式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簡稱《中英聯合聲明》),以及其後草擬並由中國全國人大於 1990年 4 月 4 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一方面固然是重要的法律文件,與香港人的前途息息相關,另一方面亦適合作為「法律中文」教材,有助於提高同學的學習興趣。除此之外,中葡兩國政府亦根據同一模式,於 1987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簡稱《中葡聯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
  • 160舞   文   弄   法合聲明》),並模擬《香港基本法》,於其後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澳門基本法》),由中國全國人大於 1993 年 3月 31 日通過。以上與澳門問題有關的兩份重要文件,正好作為教學時對比參照資料,以助分析相關問題。由於我去年的講題「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2 已經對兩本《基本法》多所論列,本文會集中探討兩份《聯合聲明》的異同,從「法律中文」的角度加以論析。二從結構方面加以比較,後出的《中葡聯合聲明》顯然以《中英聯合聲明》作為藍本。《中英聯合聲明》包括正文和三個附件,而《中葡聯合聲明》則包括正文和兩個附件,似乎附件相差了一個。其實兩者的附件一都是中國單方面說明對香港或澳門的基本政策;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標題為「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序言之後分別為「一、關於中葡聯絡小組」及「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相當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加上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只不過中葡雙方在處理相關部分之時將之合二為一罷了。兩份《聯合聲明》正文都包括一段序言,內容相若,遣詞則不無出入。《中英聯合聲明》正文共有八條,《中葡聯合聲明》正文則只有七條,這是由於前者的第一及第二條使用兩國政府分別聲明的方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61而《中葡聯合聲明》的第一條則是共同聲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英國認為滿清政府與英國政府所簽訂的三項條約是有效的,包括在 1842年簽訂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給英國;在 1860 年簽訂的《北京條約》,割讓南九龍;在1898年所簽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北九龍及「新界」,為期九十九年。中國政府則一向不承認這些不平等條約。因此,中國政府在第一條聲言「收回香港地區」,而英國政府在第二條承諾「將香港交還」。至於澳門的情況則大不相同,1974 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成功後,葡國政府宣布澳門不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而是葡萄牙管轄下的中國領土。既然兩國對「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這一點並無爭議,採用共同聲明的單一條款便可。《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條篇幅特長,由中國政府申明十二項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條亦包括十二項,與此條性質相近,但下列兩項獨有的條款,則是《中英聯合聲明》正文所無的:(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類似條款只見於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其中第十點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第一點之末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
  • 162舞   文   弄   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按照一般理解,附件雖然同樣具有約束力,不過重要性顯然不及正文。至於《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三至第七條與《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四至第八條內容相若,次序亦無變動,只在個別地方措辭有異。《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序言之後分為十四點,各點長短不一,將《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作具體說明,篇幅增加了六倍以上,成為日後起草《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依據,可說是起了指導甚至是規範的作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是對《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的具體說明,序言之後分為十四點,從內容、形式到作用都是模擬《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但在次序方面有所調整,個別地方詳略有異,並有少數獨特的內容。大致而言,後者的第一及第二點近於前者的第一點;後者的第三及第四點分別略同前者的第二及第三點;後者第六點模倣前者第四點;後者第七及第八點順次序倣效前者的第十及第十一點;後者第九點以前者第十四點為藍本;後者第十三點近於前者第十二點,但無提及敏感的中央在特區派駐部隊問題。香港特別重視財經事務,《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從第五到第九點都集中在這方面;《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事務的說明較為簡略,其中第十二點近於前者第五點,第十及第十一點模倣前者的第六及第七點。至於前者闡述航運事務、船舶登記及進出的第八點,以及說明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而作出的種種規定的第九點,由於澳門地位不同,後者並無類似條款(因上述兩點篇幅頗長,不作引錄)。涉及特區居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的條文,分別見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十三點與《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五點,各分四段。後者的第一段略同前者的第一及第二段,後者的第四段參照前者的第三段。後者的第二及第三段則是另行加上的: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63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第二段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各種因素而受到歧視,用意良佳;第三段則符合葡方一貫為葡萄牙後裔居民爭取權益的宗旨。前者聲明兩項國際公約繼續有效的第四段則是後者所無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十四點頗值得注意: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將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這項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文,相近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的第一條:一、《聯合聲明》生效前批出或決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以及該聲明生效後根據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 164舞   文   弄   法耐人尋味的是,兩者內容相若,但中英雙方在附件三列出這一條,屬於共同聲明的性質;而在後出的《中葡聯合聲明》則納入中方單獨說明基本政策的附件一,似乎有「悟今是而昨非」的含義。或許中方認為澳門特區的土地契約純屬中方主權範圍與特區政府事務,與葡方無涉,應該納入附件一。根據同一邏輯,中方也許認為當初將這條列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有點失策,著了英方的「招數」呢。《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共有十三條;而「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只有六條,篇幅也縮減近半。前者的第四及第五條是後者所無的:四、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前半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包括:(一)兩國政府為使香港特別行區作為獨立關稅地區保持其經濟關係,特別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多種纖維協定及其他國際性安排所需採取的行動;(二)兩國政府為確保同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與義務繼續適用所需採取的行動。五、兩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後半段時期中,有必要進行更密切的合作,因此屆時將加強合作。在此第二階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包括:(一)為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所要採取的措施;(二)為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就此類事項簽訂協議所需採取的行動。這兩條列明了前半段時期與後半段時期所審議的事項,內容頗為具體。中葡雙方則沒有類似規定,也許澳門事務較為簡單,也許葡方與中方關係良好,爭議甚少,不須明確列出罷。此外,前者的第十一及第十二條關於設立專家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65小組,以及聯合聯絡小組成員以外的專家可參加聯合聯絡小組和專家小組會議的安排,亦是後者所無,可見中英雙方已預見聯合聯絡小組事務紛繁,需要另設專家小組協助解決問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第八條相當值得注意:八、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聯合聯絡小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為主要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也就是主權移交後的兩年半,還有踏入下一個世紀的象徵意義。據說這是港英方面透過英方談判代表提出的意見,最終得到中方接受。當時中英關係較為良好,互諒互讓氣氛較為濃厚。不過,這一條也給與英方在一九九七政權移交後的頭兩年半在某程度上參與香港事務的法理依據。假如屆時中英關係惡劣,中方可能在此期間架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使其名存實亡,以免形成障礙。在中方心目中,大概認為這一條是墮入了英方的圈套;在簽訂《中葡聯合聲明》之時,雅不欲重蹈覆轍。然而已有英方的先例,只好在「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條作以下規定:(四)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於成立後三個月內開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門開會,此後以澳門為常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亦是「將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只不過比中國在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 1999 年 12 月 20 日多了十餘天,期間假期頗多,實際能做的事可能接近於零。我相信中方其實希望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跟土地小組一般工作到 1999 年 12月 19日為止,以免多生事端;不過礙於英方的先例,只好勉強將日子訂為與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相同的那一天。《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共有八條;與共有七條的「關
  • 166舞   文   弄   法於中葡土地小組」大部分內容相近。前者第二條後半涉及到「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權益,是澳門所無的歷史遺留的問題;而涉及補地價的第五條也是後者所無的: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可繼續批准修改香港英國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補交的地價為原有條件的土地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土地價值之間的差額。至於後者獨有的條款,是說明土地小組性質的第二條,與享有特權與豁免的第六條:(二)中葡土地小組是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的機構。(六)土地小組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至於前者第一條的安排,上文已有論及,茲不贅。其他如次序的更調,條文的組合方式,日期與土地數量的差異,不再一一說明。三在遣詞方面,首先要注意全稱與簡稱的使用問題。無疑簡稱往往比全稱精練,但兩份《聯合聲明》都是莊嚴的法律文件,在標題或內文首次使用有關稱呼之時,必須使用全稱,縱使字數較多亦在所不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這個標題長達三十六字,但是絕對應該使用全稱,不能簡稱為《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這十七個字。又如《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的序言亦使用兩個政府的全稱,而且中方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下文使用簡稱,大抵因為字數不多;但英方的全稱字數太多,所以在正文第二次出現(見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67第二條)開始,便使用「聯合王國政府」作為簡稱。在任何情況之下,簡稱都不應引致混淆,例如「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絕不可以簡稱為「共和國政府」,否則不清楚是指中方還是葡方。《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條第一項提到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特區名稱首次出現之時,前面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相形之下,《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條第一項只提到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便略欠嚴謹了。兩份《聯合聲明》往往在正文列出原則,而以附件作具體說明或補充,有些細節直到《基本法》才明文加以規定,因此正文使用很多概括性極強的詞語。例如《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條第三項提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到底「現行的法律」指的是哪些?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點首段加以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的第八條套用此段,只在文字上稍作改動。3 又如《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條第四項提到「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到底甚麼職位才算是「主要官員」呢?附件一第一點只說是「(相當於『司』級官員)」,仍然不夠明確;直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五)才指明是:「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兩份《聯合聲明》的正文及其附件都不乏用語簡而得要的例子,例如《中英聯合聲明》正文序言所說的「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以及正文第三條第一項的「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都使用得非常恰當。不妨想一想:假如不這樣說,而是打從鴉片戰爭的歷史談起,再徵引清朝時訂立的三項不平等條約,一直說到香港近幾十年所創造的經濟奇蹟,既要揭歷史的瘡疤,也可能損害到中英兩國簽訂《聯合聲明》時的友好關係,而且不大符合外交禮儀。另外,長篇累牘,多所徵引,只宜於撰寫學術論文,不一定適合外交與法律文件。目前的用語是十分得體的。
  • 168舞   文   弄   法不過,遣詞失當的例子雖然並不多,也值得留意並避免日後出現同樣的瑕疵。以下略舉幾個例子:(一)《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五條:「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由於法律中文經常使用共同成分(參見下文),很容易給誤會為「建立職責」和「履行職責」,而且「建立」小組的說法也不大符合詞語的搭配習慣,可考慮改為「……的規定設置以及履行職責」。《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四條毛病相同。(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七點:「凡所帶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香港貨幣,將逐步更換和退出流通」,「退出流通」似乎宜改用「停止流通」,因為這不是由主觀意願決定「退出」或「加入」,而是根據客觀標準停止使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一點毛病相同。(三)《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三條,聯合聯絡小組職責之(三)為:「就雙方商定的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進行磋商」的說法已經稍嫌歐化,然而還不算錯誤;「交換情況」則顯然不妥當,「情報」可以交換,「情況」如何交換?可考慮刪去或改為「向對方通報」之類。《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之一「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條之四,也犯了同一錯誤。(四)《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點首段用語不當的例子較多。例如「教育和學術研究的自由」,假如指的是「教育研究」,應該已包含在「學術研究」之內,不須特別標出;假如指的提「教育自由」,則這個說法並不通行。同樣地,「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成立家庭」似乎可以刪去,婚姻就是「成家立室」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文「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但亦申明「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港澳地區情況不同,強調「自願生育的權利」是符合港澳同胞的意願的。(五)《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點首段還提到:「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詞語搭配得過於複雜,應該一分為二:「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的權利,訴諸法律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原文「訴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69諸法院」的說法是不符合使用習慣的。四在句式運用方面,法律中文由於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想象;而且一般不帶感情色彩,也罕用描寫的手法與各種積極修辭方式,因而所用句式相對於文藝作品來說便較為單一。黎運漢、張維耿說:「單句大都用陳述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一、二、三,全都用陳述句,沒有一個疑問句和感嘆句。複句以並列、承接、假設關係的為多。不論是單句還是複句,一般都用常式句,變式句很是少見。」4 上述的說法,同樣適用於《中葡聯合聲明》。法律中文為求表達準確嚴密,大量使用長句。據倪寶元、袁毓林的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用的句子總數是 336 句,其中超過三十個字的長句有 203 個,佔 60%。5 假如採用超過三十個字作為長句的標準,雖然還未對兩份《聯合聲明》作精密的統計,粗略估計應不少於半數。個別句子有長近200 字的,例如《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點首句: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如組織和參加民間團體)、組織和參加工會、旅行和遷徙、選擇職業和工作、罷工、宗教和信仰、教育和學術研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私有財產所有權、企業所有權及其轉讓和繼承權、依法徵用財產時得到適當和不無故遲延支付的補償的權利;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這句長達 179 字,使用了大量並列成分,單獨一句已自成一段。又如《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點首句:「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
  • 170舞   文   弄   法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雖然只有 66 字,但是只在句末使用句號,中間並沒逗號、頓號、分號,讀來頗感吃力。至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序言,則在 68 字之後才出現第一個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三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讀來不無詰屈聱牙之感。法律中文為求句子簡潔凝鍊,大量使用共同成分。這些句中的共同成分,既有主要成分,也有附加成分。例如《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條第十項首句:(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便是共同成分,適用於「各國、各地區、有關國際組織」這三者;而「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也是共同成分,適用於香港與上述三者之間。單是「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這十一個字,以雙動詞帶雙賓語,其實已包含了「保持經濟關係、保持文化關係、發展經濟關係、發展文化關係」這四個意思。全句不只在文字上非常簡省,語勢也很緊湊。又如《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條第四項首句:「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其實含義已相當於四個單句:「澳門現行的社會制度不變;澳門現行的經濟制度不變;澳門現行的生活方式不變;澳門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其中「澳門現行的」是四者共用成分,「制度不變」是兩者共同成分。不過,共同成分有時可能會引致歧義,使用時必須步步為營。例如《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點首段的:「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在「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這一點無歧義,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71但是另一部分到底是「保持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抑或是「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便可能引起爭議了。相形之下,《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點首段的:「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含義便較為清晰,包括「現行的社會制度、現行的經濟制度、現行的生活方式」這三者。兩份《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通常都以序言總括全文要旨,或是作原則性的說明。《中英聯合聲明》正文、附件一、附件三都是如此。(附件二的首兩條作用亦相近)《中葡聯合聲明》正文、附件一、附件二均無例外。以下舉《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的序言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個別條款的開頭,亦往往使用總領下文的句子,以起提示和概括的作用。例如《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三點的第一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通信、旅行、遷徙、罷工、遊行、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願生育的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一句概括了整段「依法保障權利和自由」的重點,提示具體的項目會在下文列舉。
  • 172舞   文   弄   法後出的《中葡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對於與《中英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內容相同或極為相近的條款,大部分都加以套用;只有較少數採用差異頗大的句子,其間瑕瑜互見,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先看看《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一條:一、為促進雙方共同目標,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繼續以友好的精神進行討論並促進兩國政府在香港問題上已有的合作關係,以求《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再將之與《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的序言首段加以比較: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前者「為促進雙方共同目標」的說法過於籠統,是不具實質意義的外交辭令;而且「促進」不能與「目標」搭配,只能用「達致、達到」之類的動詞,或在「目標」之後加上「的早日實現」之類,才能保留「促進」。後者句子較長,但中間只用了兩個逗號,讀起來較為吃力;而且「為……創造條件」的說法較為抽象,又使用澳門同胞不大習慣的表達方式,似乎不大明智。在語意方面,前者將《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視為最終目標,友好合作只是達到最終目標的手段;後者則將友好合作提昇至較重要的位置。總括而言,兩者的文詞都可以斟酌改善。五大致而言,兩份《聯合聲明》的正文及其附件的語文水平頗高,適合作
  • 法律中文教學舉隅─《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173為「法律中文」的教材。不過,中國的談判代表團以及有關專家在草擬文件的時候,主要是從主權、歷史因素、國際關係、保持香港及澳門地區的經濟繁榮與社會安定、對台灣起示範作用謀求早日完成統一大業等方面來加以考慮,未有充分從語文角度來細意斟酌文詞;因此,在遣詞、構句等方面不無瑕疵,可說是美中不足。雖然仍是瑕不掩瑜,不過正如後來起草《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一般,忽略了語文專家的作用,始終是有點偏頗。從語文教學及語文研究的角度,指出兩份《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某些不足之處,絕不是貶低這些莊嚴文件的價值,而是以獻曝的微忱,就正於方家。談判桌上的往來折衝,當然是外交部的權責;不過到了文件定稿之際,徵詢一下教育部語文專家的意見,是有其實際作用的,不妨在未來加以考慮。參考文獻《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 年 9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1990 年 4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1993 年 4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年 12 月。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10月。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年 5 月。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年 11月。楊允中《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1994 年 2 月。黎運漢、張維耿《現代漢語修辭學》,香港:香港商務印書館,1986 年 8 月。倪寶元、袁毓林〈表達精確、風格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語體風格分析〉,載於《語體論》,中國華東修辭學會、復旦大學語言文學研究所編,安徽: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 年 8 月,頁 267-277。吳尚智〈中國處理港澳門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香港:《明報月刊》1994 年 7 月號,頁 36-41。
  • 174舞   文   弄   法吳尚智〈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收錄於《語文和學習─九三年國際語文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1994 年 12 月,頁 204-229。註  釋1 本文原載於謝錫金主編《中文教育論文集第二輯》,香港大學課程學系出版,1995 年 12 月,頁 287-298,現經修改校訂。2 收錄於《語文和學習─九三年國際語文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 1994 年 12 月,頁 204-229。3 《香港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在《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首段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4 參看黎運漢、張維耿《現代漢語修辭學》,頁 240。5 參看倪寶元、袁毓林〈表達精確、風格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語體風格 分析〉一文,收錄於《語體論》,所引資料見該書第頁 272。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75一香港和澳門即將在本世紀終結之前,回歸祖國的懷抱,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理依據,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 1982 年憲法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2 憲法第六十二條列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第十三項為「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與第三十一條相呼應。增設憲法第三十一條,原本是為了對台灣統戰,希望以「一國兩制」促成和平統一。當時担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彭真,於 1982 年 11 月26 日向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說「去年國慶節前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同志發表談話指出,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等。」由於「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的需要」,才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方面堅持「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另一方面「充分照顧台灣地方的現實情況和台灣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
  • 176舞   文   弄   法士的意願」。3 然而台灣問題極為複雜,兩岸統一遙遙無期。及至中英兩國政府經過長時間的談判,於 1984 年 12 月 19 日,在北京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訂明中國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便順應時勢,成為未來的第一個特別行政區。《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如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4 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工作。《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 1985 年 7 月正式成立,由三十六名內地委員與二十三名香港委員組成。期間進行了大量諮詢工作,三上三下,從「徵求意見稿」到「草案」,以至最後定稿,歷時四年八個月。5 這項艱巨的任務,所花時間比香港淪陷日本人手上還多了一年,其中並非絕無風波,特別是後期發生了「六.四事件」,部分港方委員退出了起草工作,更是惹人關注。鄧小平盛讚起草委員「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可說是評價極高。6《香港基本法》經全國人大於 1990 年 4 月 4 日通過,自 1997 年 7 月 1日起實施。參照同一模式,中葡兩國政府亦於 1987 年 4 月 13 日,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訂明中國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經過不少起草與諮詢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也由全國人大在 1993 年 3 月 31 日通過,自 1999 年 12 月 20 日起實施。由於《香港基本法》完成在先,少不免成為《澳門基本法》的主要參考依據;不少條文甚至全盤代入,只以「澳門」兩字代替「香港」。不過,港澳兩地的歷史背景、發展過程、社會面貎、經濟條件等都各有不同,部份條款難免有重大的差異。即使是內容相近,有時也採用了相異的詞語與表達方式。而較晚出的《澳門基本法》,不時可佔了「後出轉精」的便宜。比較一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77下《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若干異同,也許對港澳居民不無參考價值及啟發性吧。二《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規定了將來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中國落實對港澳的基本方針政策,也維護了港澳居民的權益,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自從《香港基本法》公佈以來,國內已出版了不少從法律角度(尤其是憲法)探討《香港基本法》的專書和單篇論文,香港也印行了若干以推廣基本法為目的的刊物。香港教育署輔導視學處亦於 1992年編製了「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教材套,目的是「為了幫助中學教師推行公民教育和教授與主題有關的課題而編製的」。7 負責其事的是輔導視學處的政府與公共事務科/公民教育/宗教及倫理教育組,與中國語文科無關。《澳門基本法》公佈了還不到一年,研究資料極為缺乏。雖然兩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動員了大量人力物力,然而並不等於《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是完美無瑕,無可修改的。起草委員之中,不乏法律專家、工商鉅子、社會名流、政界人士等,不過卻缺少語文專家。定稿的條文,仍然不無可以斟酌之處。本文擬從語文角度對《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作初步的探討,鑑於這方面的研究資料嚴重不足,只能根據兩種基本法的條文加以比較,區分為若干類別,分別舉例以供分析和評論。三從結構方面來比較,《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完全相同。兩者都有序言,然後各分為九章,以「總則」始,以「附則」終。除「序言」外,《香港基本法》共有一百六十條,《澳門基本法》則包括一百四十五條。法律的序言,通常用以闡明在具體條文中不易反映的內容,例如制定該項法律的歷史背景、理由、依據、目的等。中國的法律一般不加序言,只有
  • 178舞   文   弄   法極少數意義重大的法律,如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前面加上序言。《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都有序言,而總則、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等章節,大都是憲法的結構內容,難怪有人把基本法視為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港澳屆時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之後,也不能有港澳本身的「小憲法」。8 《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序言各分為三段,結構完全一樣,顯然是《澳門基本法》模倣《香港基本法》;至於篇幅大約只有中國憲法序言的五分之一。首段簡述香港 /澳門問題的歷史背景及上述問題的和平解決,兩種基本法除了提及的日期和史實各異之外,句式結構完全無異。第二段闡述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時所實施的基本法方針政策,也就是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港澳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除了個別的文字差異,如《香港基本法》使用「保持香港的繁榮及穩定」,《澳門基本法》作「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可說是並無二致。第三段概述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和目的,除了易「香港」為「澳門」之外,一字不差。兩種基本法的第一章都以「總則」為標題,各有十一條,即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澳門基本法》大致順序套用了《香港基本法》。第七條關於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澳門基本法》在「屬於國家所有」之前,加上了「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由於兩地法律制度不同,第八條港方作「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澳方則作「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種說法亦見於《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兩種基本法的第二章,標題均是「中央和某某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都包括十二條,即由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澳門基本法》在編排次序與具體文詞方面,沿襲了《香港基本法》,只在第十四條刪除了關於駐軍問題的最後三段,本文稍後會另作論析。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79兩種基本法的第三章,標題都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基本法》包括十九條,即由第二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澳門基本法》條文稍多,共有二十一條,即由第二十四條至第四十四條。雖然結構仍然相近,內容較之前兩章已有較大的差距,例如雙方對於「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便有明顯不同。而後出的《澳門基本法》亦為當地居民爭取了較香港居民稍多的權利。下文將對此加以說明。兩種基本法的第四章,都是以「政治體制」為標題,而且篇幅遠較其他各章為長。《香港基本法》包含六十二條,即由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澳門基本法》則包括五十八條,即由第四十五條至第一百零二條。由於本章內容繁多,《香港基本法》再分為以下六節;(一)行政長官(十六條),(二)行政機關(七條),(三)立法機關(十四條),(四)司法機關(十七條),(五)區域組織(兩條),(六)公務人員(六條);至於《澳門基本法》本章之下再分為七節;(一)行政長官(十六條),(二)行政機關(六條),(三)立法機關(十五條),(四)司法機關(十三條),(五)市政機構(兩條),(六)公務人員(四條),(七)宣誓效忠(兩條)。結構與條文順序大體相近,個別內容與文詞差別較大之有關條款,下文另行論列。兩種基本法的第五章均以「經濟」為標題,兩者篇幅相去頗遠。《香港基本法》包括三十一條,即由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澳門基本法》只有十八條,即由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二十條。香港的經濟地位遠高於澳門,本章條文自然較多,並且再細分為四節:第一節是「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共有十五條;第二節是「土地契約」,共有四條;第三節是「航運」,也有四條;第四節是「民用航空」,包含八條。《澳門基本法》本章之下不再分節,直至第一百一十四條均大致依循港方順序,此後則變動較大,條款增刪改動不少,次序亦有所調動。有關航運、民用航空、土地契約的條文,每類只有一條,下文將有所評析。《香港基本法》第六章的標題很長,是「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包括十四條,即由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
  • 180舞   文   弄   法《澳門基本法》第六章以「文化和社會事務」為標題,共有十四條,即由第一百二十一至第一百三十四條。雖然標題的繁簡相去極遠,條文的具體內容和順序還是比較接近的。個別差異較大之處,下文另有論述。《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第七章,標題均為「對外事務」,各有八條,港方由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澳方由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除了輕微的文字改動之外,澳方可說是將港方條文順次照搬的。兩種基本法的第八章均題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各有兩條相當長的條款。澳方第一百四十三條只根據港方第一百五十八條增加一字,澳方第一百四十四條更完全套用港方第一百五十九條。兩種基本法的第九章都以「附則」為標題,同是各有一條。澳方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二款以港方第一百六十條為藍本,文字微有改動,但增加了港方所無的第三款。四詞語是能夠獨立運用的最小的語言單位。要表達得精確,選用適當的詞語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在遣詞方面大致相當慎重,然而還有可以改善之處,以下酌量舉例以說明之:(引用原文時如係採用比較方式,則按公佈日期先後,先行列舉《香港基本法》條文,再引錄《澳門基本法》相關條文)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港方第十五條所用「任命」一詞,與澳方第十五條所用的「任免」,雖只是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81一字之差,含義卻大有分別,並不包括「免除職務」之意。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亦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又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立法會如根據調查委員會所提交報告,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顯然採用「任免」一詞是較為全面,並且符合實況,與其它條文保持內容的一致性。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澳方第三十七條把港方第三十四條的「進行學術研究」改為「從事教育、學術研究」,產生了歧義。假如指的是從事「教育研究和學術研究」,那麼「教育研究」應可包括在「學術研究」之內,似乎不必另樹一幟;假如指的是「從事教育(工作)」,則與第三十五條的關係更為密切,而與本條並列的各項性質有別。第三十五條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
  • 182舞   文   弄   法訟。澳方第三十六條首句的「訴諸法律」,即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之意,與港方第三十五條首句「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的含意大不相同。秘密相對於公開而言,在香港現行制度下,市民無論私人聘用律師、大律師,或是向法律援助署求助而獲得批准,有關的案情以及法律意見,當然涉及到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保密原則,不得任意泄露,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過「秘密」兩字之下宜加上「的」字,否則語意恐有混淆。第五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第五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各司的排列順序由法律規定。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長官應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港方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用「缺位」一詞甚不恰當,而且相當生硬;澳方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改用「出缺」一詞便貼切得多了。「出缺」這個傳統詞語,範圍比較明確,詞義也為一般人所熟悉。出缺的原因,通常是原任官員離職或死亡,以致職位懸空,須予以填埔,並非短期的因公出訪或因病請假,由副手代理之類。相對而言,「缺位」的語義模糊不清,宜從澳方改為「出缺」。(幸而還未有人建議以「出位」代替「出缺」)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83第九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的退休金和贍養費。澳方等九十八條第二款所用「贍養費」一詞頗為特別。港澳通常使用「贍養費」這個詞語,指的是離婚後對配偶、子女付給生活費用之意;國內「贍養」一語,是指晚輩對長輩、子女對父母等尊親提供的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所支付的費用亦可稱為「贍養費」,例如中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顯然是下對上的用語。9 但是《澳門基本法》本條所用「贍養費」的語義,既不同於國內,也不是港澳通行的語義,實在不容易理解。10第一百一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第一百一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業的發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港方第一百一十八條所用的「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以及澳方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所用的「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詞語配搭並不適當。「鼓勵……技術進步」語義含糊,而且不符合使用習慣,如果將「技術進步」改為「引進與發展先進技術」之類,整體配合上大有改善,語義亦更為明確。
  • 184舞   文   弄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第一百三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港方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用「內地」一詞,澳方第一百三十三條改為「全國其他地區」,雖然含義並無多大分別,不過澳方的說法似乎較為正式和莊重,更宜用於法律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方第一百三十六條以港方第一百五十一條為藍本,只增加了四個字。首先是在「文化」與「體育」之間加上「科技」二字,這種加法並無不可。接着在「領域」之前加上「適當」兩字,便是畫蛇添足了,何謂「適當」、實質不易界定,同時是否未有列出的領域即屬「不適當」?倒不如參照港方的條文,不加為妙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澳方第一百四十三條沿用上文,只將「香港」改為「澳門」。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85根據兩地基本法所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有明確的「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上述條文採用「其所屬的」有可能出現歧義,混淆了主從關係,應該改為「其設立的」或「其屬下的」才是穩當的表達方式。兩地基本法的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亦有同樣問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澳方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首句據此改寫為:「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包含的權利和義務」,語義較為明確,層次更為清晰。港方的寫法,好像「權利義務」與「文件、證件、契約」屬於並列關係,處於同一層面;澳方則清楚指出「權利義務」來自「文件、證件、契約」,具有從屬關係。五句子是由詞語和詞組構成,以表達完整的意思。即使內容相同或極為相似,假如分別選用不同的句式,由於結構不同,語氣有別,表達的效果往往相去頗遠。以下分別就《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舉例說明,其中亦包括兩者同樣選用不當句式的例子。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 186舞   文   弄   法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五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茲事體大、當然得慎重處理。港方第五十條第一款使用了「……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或其他重要法案」這長達五十一字,中間全無標點的語句,「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的嚴重後果直至句末才出現,主題不夠突出。澳門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與此內容相若,但改用了「……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的句式,避免了港方所使用的超級長句;(一)、(二)兩項分列,眉目更為清晰,又能盡早彰顯「可解散立法會」的主旨,所選用的句式顯然達到更佳的效果。至於澳方將港方的「其他重要法案」改為「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影響反而不大。又澳方本條第二款在徵詢行政會意見之後加上了「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思慮亦較為周密。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第五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87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港方第五十一條與澳方第五十三條內容相近,都是關乎財政預算案未獲立法會通過時所作的臨時安排。不過港方的構思較為周詳,分為兩句,考慮到各種可能的情況,在何種假設條件之下,作出何種相應措施;倘若將第一個句號改為分號,層次與相互關係更為分明。澳方本條文大為簡化,然而意味著行政長官在與立法會協商謀求一致意見的階段,已經可以運用這項權力,不必等到解散立法會之後;這樣很可能使行政長官在協商過程中佔盡上風,不利於立法會發揮制衡行政長官的作用。由於本條所述情況並非市民所樂見的,港方使用「如 / 如果……可……」,的假設句式,是較為明智之舉。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第六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港方第六十五條採用肯定的句式,語氣較強,取向也較為積極;澳方第六十六條所使用的句式,只指出有此可能設立諮詢組織,但沒有必然性。第七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第八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八條的重點,在於保障立法會議員不受阻撓赴會以及開會時免受逮捕的權利;澳方第八十條則使用「非……不受……」的句式,語氣較為強烈,並加上「但書」,申明除非立法會議員是現行犯,否則必須獲得立法會同意才可以逮捕,保障較為全面。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
  • 188舞   文   弄   法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第一百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港方第一百零三條與澳方第一百條內容相近,首先均提到「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以公務人員為主語,結合被動語氣的「予以……」,所選用的句式並不恰當;宜改為以「事」為主語,例如「公務人員的任用和提升,應根據個別的資格、經驗和才能而定」之類。改變句式之後,主題更為突出,意思也較為明確。港方隨後所用「香港原有……的制度,包括……的專門機構,除……的規定外,予以保留」則配合得不錯,考慮相當全面,其中取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這一點,尤其切合時宜。香港的本地公務員向來對於外籍人員所獲特殊優厚待遇大感不平,統一公務人員的聘用條件,既可節省不必要的開支,又有助提高本地公務員的士氣,實在一舉兩得。澳方跟著申述「澳門原有……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內容雖然不及港方詳細,但提出「與時並進」的前瞻式看法,亦有其積極進取的一面。六為了保持港澳兩地原有的特色,或是照顧個別的需要,《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分別具有若干獨特的條文,是完全不適用於另一地區的,茲舉例如下: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89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百一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港方第一百零九條強調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地理位置、通訊設施、海空航運、低稅收制度、自由貿易政策等等,都有助於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足以與紐約、倫敦等爭一日之短長。亞太地區的經濟發展方興未艾,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形鞏固,而澳門並不具備同樣條件,當然不能原文照搬。至於第一百一十二條「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這一句,《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在模擬港方本條時亦必須略去此句,因為澳門並未設有上述深具規模的市場,而這些市場正是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條件之一。第一百一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旅遊娛樂業可說是澳門的經濟命脈,帶來了可觀的收入,也為當地人增加了大量工作崗位。維持澳門作為「東方蒙地卡羅」的特色,是符合當地的整體利益的。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
  • 190舞   文   弄   法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香港現行的法律體系,是以淵源於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為基礎的。11《香港基本法》在有關「司法機關」的各項條文中,多次重申了普通法的重要性。第八十二條規定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四條規定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第九十二條容許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體現了重視普通法的特點。第四十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第一百二十二條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關於土地契約方面,更在第一百二十二條作出較具體的規定。不過,所謂「合法傳統權益」並非一成不變的,某些在清朝視為理所當然的做法,不等於自動在九七之後得到延續。例如某些歧視婦女的「傳統權益」,不單有違反「人權法」之嫌,亦不符合鼓吹「婦女能頂半邊天」的中國國情。何況中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鑑於中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依據,而絕大多數新界原居民,按照「中國國籍法」的規定,在九七之後同時具有中國公民的身分。12 我深信屆時新界婦女原居民的權益會得到較為充分的保障,剥奪婦女繼承權之類違反憲法的行為,應該逐漸從歷史舞台淡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91出了。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葡萄牙後裔居民在澳門人口中雖然只佔少數,但他們的權益並沒有受到忽視。《澳門基本法》除了以本條保護他們的利益,並顯示尊重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之外,在其他方面,例如永久性居民的定義(第二十四條),公務人員的任用(第九十九條),也為他們提供了特別的保障。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六)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
  • 192舞   文   弄   法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六) 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以上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比較《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分別在第二十四條所載的特區「永久性居民」定義,澳門方面的規定明顯地較為寬鬆。澳方的第(一)及(二)項相當於港方的第(一)及(三)項,但是特別制定了第(三)及(四)項,以保障土生和在澳門定居的葡萄牙人權益。澳方第(五)項措詞同第(四)項,只以「其他人」代替「葡萄牙人」。不過「其他人」存有歧義,既可指非中國公民及非葡萄牙人,亦可指第(一)至(四)項以外而在澳門住滿七年的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93人(換言之可包括來自中國的非法入境者),實在有澄清的必要。港方第(四)項所用的「非中國籍的人」便沒有歧義,同時以「持有效旅遊證件進入香港」為必然條件,非法入境者當然不合資格了。澳方第(六)項大致相當於港方的第(五)項,只不過子女的年齡規限有所不同。港方的第(六)項則是澳方所無的。第一百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第一百二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再根據本身的條件,作出必要的改動。香港的專業制度已經實行多年,並且已有多個卓具規模而又深具影響力的專業團體,因此於本條第一款強調「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
  • 194舞   文   弄   法法」,第三款規定「繼續承認」特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而且「所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澳門在上述方面還是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本條第一款只能強調「公平合理的原則」;又因有待開展的工作太多,「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範圍,也遠較港方第一款「評審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為廣泛。七後出的《澳門基本法》,全面參考了《香港基本法》來草擬各項條文。有些相關條文,完全套用《香港基本法》,只在文字上作輕微改動;有些不只文字上有較大的出入,內容的增減也顯而易見。本節由略改字眼以至更動近半,按改動程度的增加,分別舉例說明;至於極大幅度的刪除或增補,則另有專節討論。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95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沿襲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但把所有「香港」字樣改為「澳門」。本條篇幅長約三百字,澳方只增加了一個字,將港方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改為語氣較舒徐的「提請」,可謂改動極微。第七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
  • 196舞   文   弄   法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以港方第七十七條為藍本,把「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改為「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和表決」,改動仍然有限,不過已把議員的保障擴展到自由行使表決權而不受法律追究。第一百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第一百三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門實行的對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一些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以此為基礎,但刪除了港方末句:「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此外,澳方規定特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有對一些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兩地共同提到的包括教育、文化、康樂、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方面的民間團體,而澳方以「科學、技術」取代了港方的「藝術」。不過,澳方除了刪去港方末句差異較大之外,其他部分的意思大致相近。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97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委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取材自《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五條,但作出了三項修改:(一)刪除了行政會議成員(澳方稱之為「行政會委員」)必須「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二)增加了新舊行政長官交替之際的「但書」:「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三)補列了委員人數的上下限:「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雖然文詞的改動不算多,但內容有顯著的實質改變。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二)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三)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的身份;(四)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五)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
  • 198舞   文   弄   法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七)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第八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 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三)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四) 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五)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一條,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列舉了立法會議員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議員資格,將港方開列的七項簡省為五項。第(一)項用意相同,都是因重病或其他因素引致無力履行職務。港方第(二)項與澳方第(三)項相近,都是長期缺席,未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又無合理解釋;港方的時限是「連續三個月」,澳方則是以次數計算:「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港方第(三)至(五)項是澳方所無的,其中第(三)項是應有之義,第六十七條已經訂明議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第(四)項基於行政、立法分權的原則理應如此;第(五)項如果是有力償還債務而蓄意拖欠,當然會令公眾失去信心,不過破產原因不一,是否必然有礙議員履行職務,也許還可商榷。澳方第(二)項則是港方所無的,這項規定相當合理,若干情況之下會與港方第(四)項相同。港方第(七)項遠較澳方第(四)項詳細,既包括了「行為不檢」在內,又要經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與彈劾行政長官所需票數相同,顯得較為慎重。港方第(六)項亦較澳方第五項為詳,同樣要經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本條的文詞繁簡與內容廣狹都有大差異。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199第八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第八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第八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七條,主要結合了《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與第八十九條而成。本條第一款關於法官的任命,採用了港方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不過將「獨立委員會」中的「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改為含義稍狹的「律師和知名人士」。末句關乎法官的選用標準,則酌量參考了港方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關於一般法官的免職程序,沿襲港方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但將「行為
  • 200舞   文   弄   法不檢」改為「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不過第三款有關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則與港方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大有出入;而且由「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未必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來判斷法官是否「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應以港方的規定較為合理。第四款則參考了港方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本條取材自港方多項條文,在結構與文詞方面都較多整合,個別條款與港方的相關部分內容或近或遠,殊不一致。八《澳門基本法》中的若干條文,把《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大幅度刪除,只保留不足半數的篇幅;或是將多項條文高度濃縮為一條。上述情況雖然並不常見,仍然值得研究。以下酌量舉例以說明之: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201《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第十四條,同樣是關於特區的防務及社會治安。港方的篇幅頗長,第三至五款突出了中央駐軍香港的安排,這個部分在《澳門基本法》完全刪除了。駐軍問題本來就比較敏感,大家也許還記得鄧小平怒斥黃華、耿飆「胡說八道」的名言;而中英聯絡小組就香港軍事用地問題商談多時,還未能解決分歧。澳門的防務需要、戰略價值、人口等都不能和香港同日而語,避開這個問題實在是明智之舉。不過,倘若從「體現主權」的角度來看,港澳之間應無二致;單就篇幅而論,《澳門基本法》只套用了第一及二款,全條約刪掉了七成。第八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第八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香港基本法》第八十條行文頗為冗贅,《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二條將其從三十七字精簡為十四字,是較為可取的。港方「香港特別行政區」凡三見;法院是司法機關屬於普通常識,不必寫入條文;整體安排未如理想。第一百零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202舞   文   弄   法第九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員祇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取材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港方第一款「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這種說法,「政府部門的」五字是多餘的,難道還有「非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澳方刪除上述五字是恰當的。澳方又以「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代替港方「但下列各職級……海關關長」一大段文字,能得要言不繁之旨,事實上港方的有關規定已見於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與第六十一條,似無必要再行列舉。澳方第二款將「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兩者合而為一,敘述亦較港方精簡。第一百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第一百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第一百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一) 續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二) 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203(三) 同沒有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所指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予以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香港基本法》關於「民用航空」的條文共有八條,內容相當詳細和具體;《澳門基本法》只有篇幅甚短的第一百一十七條涉及民航,僅得三十六字,只及港方字數的二十分之一左右。港方開宗明義的第一百二十八條,已揭櫫「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的目標,以下七條即以此為大前提,制定包括飛機登記冊、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航班往返、簽訂民航協定等多項條款。澳門的民用航空還在起步階段,自然不能與在這方面基礎深厚、地位重要的香港相比。澳方僅採納港方第一百三十三條首句的字眼,加上港方第一百二十九條首句的部分含義,合併成原則性的條款。可說是極大幅度的刪削(八條減為一條)與重新組合。九《澳門基本法》中的若干條文,對《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大幅度的增補,例如加上描述性的成分,增加新的段落等,比港方原有篇幅超逾一倍;甚或另行增加港方所無的全新條文。以下酌量舉例,分析其優劣利弊。個別條文並參考《香港基本法》的「徵求意見稿」與「草案」,作為評論分析的依據。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
  • 204舞   文   弄   法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相當簡要,只有十三字;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則加上了較多的描述性成分。其實港方在最初的「徵求意見稿」中,「香港居民」之後亦有「不分國籍、種族、民族、語言、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政見、教育程度、財政狀況」這些字眼、與澳方現行條文相近,到「草案」才刪去。兩者孰優孰劣,實在見仁見智。然而後出的澳方條文捨簡而就繁必有其道理,個人亦稍為傾向選擇澳方的寫法。第二十九條  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三十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是港方所無的;至於第二款則與《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內容相若:「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兩者雖然措詞略有分別,主旨均在申明審判「假定無罪」的原則,以避免不經審判而長期扣押的非法行為。《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套用了中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二款則強調現代社會備受重視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澳方第三十條用意良佳,文詞穩當,值得全條引入《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之內。第三十七條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205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澳門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沿用《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但在「婚姻自由」後加上「成立家庭」,似乎無此必要。中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文「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但亦申明「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港澳地區情況不同,強調「自願生育的權利」是符合港澳同胞的意願的。澳方加上本條第二款申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大抵參考了中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的用意;增加旨在關懷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本條第三款,大抵參考了中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與第四十九條的部分條款。澳方所增加的第二及三款都值得納入《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第一百二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二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香港基本法》闡述文化政策的第一百四十條相當簡短。《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在「文化政策」之後加上了「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的補充說明;又將港方次句改寫為第二款,語義有所分別;最後
  • 206舞   文   弄   法還補充了第三款。整體而言、澳方的考慮較為全面,敘述也相當清楚,可算是後來居上了。此外,《澳門基本法》還另立了港方所無的第一百二十六條,強調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也就是不一定要追隨國內的新聞、出版路線。香港的新聞、出版事業十分蓬勃,遠非澳門所能望其項背;然而《香港基本法》並沒有類似條文,只有自行制定體育政策的第一百四十三條,自行制定社會福利政策的第一百四十五條,未免有點疏漏。此條絕對應該加入《香港基本法》之內。第一百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第一百一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根據港方第一百四十七條寫成,但增加了「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作為前提,而「完善勞工法律」較港方並列式的「法律和政策」較為突出,「完善」一詞也帶有褒義。澳方還加上了第二款、把設立「諮詢性的協調組織」寫入「基本法」之內。十《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內容廣泛,影響深遠,在後過渡期間,當然值得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向市民大力宣傳推廣;以「基本法」作為公民教育的教材,亦是應有之義。然而內容必須與表達技巧互相配合,方能達致理想的效果,這正是本人對「基本法」的文詞提出較嚴格的要求的主要原因。其實「基本法」的語文水平已經相當不錯,筆者只不過基於「愛之深責之切」的心理,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某些不足之處,
  • 從語文角度探討《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207以供有關人士參考。我深信「基本法」既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禁區,不容許任何批評的意見;也不是倉卒成篇以籠絡民心的法律條文,經不起任何考驗。倘若將「基本法」作為中國語文教材的一環,實用性亦十分強。在中學階段,可側重如何將內容高度準確地表達;到了大專階段,則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根據「法律語體」的特點,對「基本法」作更詳細的探究。13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1990 年 4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1993 年 4 月。《大不列顛及北愛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 年 9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年 12 月。翁松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4 年翁松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論文集續編》,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7 年。雲冠平、鍾業坤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2 年 7 月。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10月。人民日報海外版編《基本法—創造性的傑作》,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1991年 2月。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年 5 月。黃炳坤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面面觀》,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89 年 7 月。彼得.威斯萊—史密斯著,馬清文譯《香港法律制度》,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0 年 2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頒佈,引言及簡介由基本法諮詢委員秘書處編印,1988 年 4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1989 年 2月。
  • 208舞   文   弄   法註  釋1 本文原載於李學銘等編《語文和學習》,香港語文教育學院出版,1994 年 12 月,頁 204-229,現經修改校訂。2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目前實施的已經是第四部,在1982年 12月 4日通過和施行。前此的三部憲法,分別是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公布的。3 彭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書, 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這段錄自第五部分第二段,見該書頁 91-92。4 《中英聯合聲明》第八條規定:「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所以附 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是極為重要的文件, 也是起草《香港基本法》的指導性文件。5 參看雲冠平、鍾業坤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頁 48-77。6 轉引自人民日報海外版編《基本法—創造性的傑作》,頁 106。7 見該教材套之《教學建議.前言》。8 參看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頁 109-111。9 上海辭書出版社《法學詞典》(第三版,1989 年)對「贍養」解釋如下:「成年的子 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與照顧。屬廣義的扶養。我國婚姻法 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 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贍養義務和能力而拒絕贍養, 情節惡劣的,應追究刑事責任。」10 後來得到任職澳門公務員的朋友告知,「贍養費」是指退休公務員去世以後,其遺屬 及子女可領取的撫恤金。11 關於「普通法」的含義,可參看彼得.威斯萊-史密斯著,馬清文譯《香港法律制度》,頁 39-45。12 參看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頁 133-137。13 參看潘慶雲〈漢語法律.訴訟語體簡論〉一文,見中國華東修辭學會議《修辭學研究》,語文出版社,1987 年 10 月,頁 391-407。
  • 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209一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對香港前途影響深遠的重要文件,自公布至今已將屆十年了。參照同一模式,中葡《聯合聲明》亦於 1987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簽訂,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從形式到內容都是以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為藍本的。然而將兩份文件的具體項目詳細比較,即可察知中國政府對待葡方採取較為靈活和寬鬆的政策,這些大同之中的小異,透露了一些相當重要的信息。中英《聯合聲明》共有八條,中葡《聯合聲明》則只有七條,這是由於前者的第一及第二條使用兩國政府分別聲明的方式,而後者則是共同聲明。英國認為割讓香港和九龍的歷史條約是有效的,中國政府則一貫不承認這些不平等條約,因此,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一條說要「收回香港地區」,英國則在第二條裏有「將香港交還」的措詞。1974 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成功後,葡國宣布澳門不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而是葡萄牙管轄下的中國領土,既然兩國對「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這一點並無爭議,採用共同聲明的單一條款便已足夠。中國政府在兩份《聯合聲明》之中,均有一條包括十二項對香港或澳門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 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1
  • 210舞   文   弄   法的基本方針政策的條款,細加比較,不難發覺葡國政府為澳門居民(包括葡萄牙後裔)爭取了較多的權益,例如第三項提到「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突出了「葡籍」;而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四項的相關條文只是「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此外,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第六項還加上了「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至於下列兩項亦是中英《聯合聲明》正文中未有的條款:(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  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  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十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  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分為十四部分,恰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相等,然而次序及具體內容則不無出入。兩份《聯合聲明》的附件一都可說是《基本法》的「基本法」,對後來起草港澳《基本法》的工作,起了指導甚至是規範的作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是題為《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涵蓋了「一、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這兩部分,大致相當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與附件三的總和,不過條款略少。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也就是主權移交後的兩年半;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只不過比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 1999 年 12 月 20 日多了十餘天,實際能做的事可能接近於零。中方其實希望聯合聯絡小組跟土地小組一般工作到 1999 年 12 月 19 日為止,以免多生事端,但因已有英方的先例,只好勉強將日子訂為與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相同的一天。
  • 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211二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歷時四年八個月,所花時間比香港淪陷日本人手上還多了一年,期間並非絕無風波。特別是後期發生了「六.四」事件,令到中方對香港《基本法》的條文抓得更緊,「六.四」之後公布的《定稿》,比起「六.四」之前的《徵求意見稿》與《草案》,對港人的防範戒備之心轉趨嚴苛。至於澳門《基本法》的《徵求意見稿》、《草案》以至《草稿》,都是「六.四」後才公布的,若干條文難免受到「六.四」事件的陰影所籠罩。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在起草過程中作了很大的改動,定稿條文如下: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條在《徵求意見稿》本來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到了《草案》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為什麼會在定稿時篇幅大增呢?《人民日報》海外版 1990 年 3 月 22日的一篇文章提供了極重要的線索:「在去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北京發生了動亂和反革命暴亂,香港極少數人出動人力和物力支持北京的動亂和暴亂,國際上一些政治組織和團體也滲入香港,與香港的極少數人勾結,積極從事顛覆我國政府的活動。為此,內地各界人士強烈要求在《基本法》(草案)的有關條款中加進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插手香港事務及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內容。」《人民日報》上述報道是否持平,相信香港市民心中有數。至於要求修
  • 212舞   文   弄   法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強大動力與壓力,是來自內地之說,應該百分百真實可信,這從國內評論《基本法》的言論中可以得到引證:「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負有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因此《基本法》責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對上述損害國家也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為加以禁止。」(見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這反映了在「六.四」情結影響下,國內若干領導人極為擔心香港成為「反共基地」,以及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滲透與干預,因而主張嚴厲設防。不過,「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並不容易清楚界定,「建立聯繫」的說法更形鬆懈,易於給人濫用藉以排除異己。例如本地社團成為國際人權組織的會員,或只是相互通訊,便有可能受到打擊甚或強迫解散。這項條文的解釋與執行都可能存有大量灰色地帶,他日特區在「自行立法」之時,應該格外謹慎從事,以減輕市民的疑慮。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委員顯然相當欣賞上述條文,全面套用作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只以「澳門」字樣代替「香港」,倒省去了起草與修改的工夫呢。事實上,中國對於關鍵要害之處,是從來不作讓步的;港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之所以雷同,當然並非巧合。三此外,「六.四」情結又發揮威力,在香港《基本法》的《草案》作出多處修改,收緊了某些原稿中較少爭議的規定,在《定稿》時堅持若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重要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這些職位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指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立法會議員中不少於八成、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而且其中部分職位還有年齡與居港年期的
  • 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213限制,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主席均須「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主要官員則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澳門《基本法》的類似規定較為寬鬆,不大強調「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要求。澳方規定行政長官、行政會委員、主要官員(指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唯一例外只是以第四十九條規範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此外任何要職都不受「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與香港《基本法》的《定稿》分別極大。至於年齡與居澳年期的限制,澳方列明行政長官必須「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則須「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關於特區立法機關的組成與產生辦法,充分說明了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起草委員在某些問題上的尺度有別,引致部分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條文大有出入: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 214舞   文   弄   法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由特區永久性居民出任,不涉及國籍與外國居留權這些因素,便簡單易行得多了。其實港方在《徵求意見稿》與《草案》階段,對立法會議員的國籍與有無外國居留權都沒有設限,與澳門《基本法》相同;但是隨著「六.四」事件之後,英國政府在 1989 年 12 月決定給與五萬戶香港居民「居英權」,事情便起了變化。蕭蔚雲主編的《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提到:「政治體制專題小組認為,考慮到英國這一決定違背了一九八四年它自己的備忘錄所作的莊嚴承諾,對一九九七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組成有很大影響,因此建議增寫一條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作出進一步的規定……避免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佔有立法會當選議員的多數 , 避免非『港人治港』的情形出現。」平心而論,英國給與五萬戶香港居民「居英權」只是一個極低的比例,遠遠不能滿足當時香港人所提出的要求;而持有葡國籍護照的澳門居民,包括大量中國居民,早就享有完整的「居葡權」,中國卻從來沒有懷疑這樣會影響「澳人治澳」,也沒有在澳門《基本法》中設置類似的關防,似乎對港澳兩地採取雙重標準,對澳門較寬鬆而對香港較嚴苛,不利於爭取香港民心。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明顯地是受到香港《基本法》的《定稿》所影響,然而後來還是刪除了這個「百分之二十」的限制,可見中方對香港特區立法會的組成是主張從嚴處理的,而對澳門則尺度較寬。同樣地,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六.四」事
  • 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215件後增加了以下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這種在議員內部劃分界線的投票方法,也是澳門《基本法》所無的,足以作為對待港澳地區具有雙重標準的另一明證。有關香港運輸司鮑文是否能在九七之後留任主要官員的問題,近期惹起了很大的關注。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聲言,鮑文雖為印裔人士,但是三代在港生活,且按照本地公務員條件受聘,並通曉廣東話,希望未來特區行政首長能彈性處理其留任問題,考慮容許鮑文申請入中國籍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中國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則指責施祖祥故意混淆視聽,指出二十二名主要官員須獲第一屆特區行政首長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鮑文能否過渡九七年,與他是否加入中國籍並無關係。施祖祥未免「一廂情願」,魯平的評論則是「以偏概全」,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主要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鮑文除非申請加入中國籍,否則不能符合擔任主要官員的基本資格,只能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即使特區行政長官欣賞鮑文的才幹,亦無從任命他作主要官員,所以入籍問題與其能否留任是絕對有關的。首任特區行政長官必然是中方極度信賴的人士,所擬定的主要官員名單,亦必定先經中方首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只是例行公事而已。根據 1980 年 9 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基本法》附件三所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六者之一),在國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復的問題上,採取自願申請與審批相結合的原則。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士,包括鮑文在內,理論上都可以向中國政府申請入籍,批准與否則權在中方。假如鮑文真的申請入中國籍,能否獲准主要視乎屆時的政治氣候,與鮑文的才幹、工作誠意、個人意願等關係不大。假若其時中英在香港問題上仍然矛盾重重,相信鮑文獲准入籍進而留任主要官員的機會甚微。由於中國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居英權」已成為有志
  • 216舞   文   弄   法染指特區主要官員的港府華人政務官的絆腳石。中方一向極為重視人事關係,有時甚至採取「對人而不對事」的做法,在他們的名冊上,大抵已有「彭公案」與「施公案」,愈受港府重用和品題的官員,在將來香港成為特區之後,仕途可能愈黯淡,令港府一些在九七年未屆退休年齡的現任司級官員,以及有潛質擢昇為司級官員的才俊,陷於兩難之境。假若中英係持續惡劣,港府刻意栽培的司級官員反而極有可能在九七下馬,出現高官大換班的情況,目前保持低調者或許可獲垂青。這是香港市民極不欲見到的一幕悲劇,絕對不利於政權的順利交接。深盼中方及未來的特區行政長官,能夠解開心結,唯才是用,不要死抱著「凡是敵人贊成的我們就反對」的僵化教條。四中方非常重視行政、立法、司法要員的效忠問題,香港《基本法》的《草案》有關條文原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較早期的《徵求意見稿》除了個別文字稍有出入之外,含義並無分別。「依法宣誓」的說法無疑較為籠統,因此在「定稿」中依法宣誓之後加上雙重賓語:「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與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同樣規定了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成員(澳方作「行政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澳方作「法官和檢察官」),都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不過港方只將本條作為第四章第六節「公務人員」的最後一條,澳方則另行增加了第一百零二條,連同第一百零一條作為第四章第七節「宣誓效忠」,似乎對這個方面特別重視。澳方所增的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必須多作一重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項港方所無
  • 中國處理港澳問題的異同─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217的特殊規定,相當惹人注目。至於何以作此規定,以及為何只適用於上述要員而非兼及第一百零一條列舉的所有人員,似乎不易理解。例如立法會成員之中,只有主席必須作雙重宣誓效忠,副主席及其他議員均毋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只須宣誓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這種不一致的現象,令人莫名其妙。中方官員指出,由於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時,葡方提出的備忘錄實際上是承認雙重國籍的,增寫第一百零二條是「為了解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必須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還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問題」,可見中方一方面在「澳門基本法」拆除了類似港方「在外國無居留權」的屏障,另一方面又增設了新的藩籬。註  釋1 本文原載於《明報月刊》1994 年 7 月號「中英論劍十年及香港前景」專題專稿,頁36-41,現經修改校訂。
  • 舞文弄法游走於中國文學與法律中文之間作  者吳尚智編  輯林嘉敏封面設計林嘉敏出  版文思出版社九龍新蒲崗六合街九號中溪工業大廈7字樓C室電  話:3568 5527    圖文傳真:3012 18222013年5月初版版權所有  不准翻印ISBN 978-988-190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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