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经济法 的形成与发展 何超明/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
  • 序盛 杰 民!!""! 年仲夏,超明顺利地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该篇学位论文被答辩委员会一致推荐为校级优秀论文。作为导师的我在向他表示祝贺的同时还建议他将论文稿整理出版,因为,我认为这本书的出版有它的特殊意义。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生已经 !" 多年了。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领域在不断拓展、层次在不断深化、理论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国经济法学科也在逐步走向成熟。在促进中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对中国内地的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做了大量研究的同时,如何将视野扩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研究两岸四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构建中国经济法史的理论体系,成为中国经济法学总论中的一项重大课题。超明博士的论著《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就是该领域的开拓性成果,填补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经济法史研究的一个空白,是对中国经济法史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所做出的理论贡献。超明博士将研究聚焦于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澳门的经济法。在占有大量翔实资料的基础上,他从历史路径与未来方向、制度结构与社会背景、规范分解与价值判断、功能提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序#
  • 与缺陷解剖等若干个联结考察中,形成对澳门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精到的认识。他认为,虽然澳葡管治时期的经济法对推动澳门经济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澳葡时期特殊的管治政策和心态,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现象严重,经济法缺乏积极进取的理念,不能有效地响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使得澳门经济法在结构和功能上还存在若干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为此,他以澳门的经济和社会大背景为基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内,不仅提炼了澳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系列规律性认识,还提出了澳门经济法未来发展的功能模式、价值目标和体系构造,因而显现出该项研究在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上的多重价值。他的研究具有前瞻性,研究的成果有明显的实践价值,能对当前和未来澳门的经济法制建设起到理论指导作用。综观经济法在德国、日本、美国、前苏联和中国内地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其共性不容置疑,但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因素、具体路径、经济社会作用之不同也显而易见。这被认为是经济法的特质之一———“路径依赖”。但是,经济法这种与其所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制度之间显著的关联性,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所普遍认知的还主要体现在国家这一高层面上。这种关联性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层面是否同样存在呢?还没有发现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明。超明以经济法在澳门地区产生和发展为论题,搜集了大量的资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诸多独到的成果。这些成果至少为经济法“路径依赖”特质在地区层面提供了新鲜翔实、有说服力的证明。这是对经济法学总论中特质理论研究所做出的不可多得的贡献。超明博士的这部论著,还是一部有独特价值的经济法史著作。制度史是史学中专门史的一个重要门类。但是,中国史学界的制度史研究大多止于一般制度史,至多深入到经济制度史、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综合法律史和行政法史、民法史、宪法史等部门法史。经济法是一个产生比较晚近的法律部门,学界先前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理论框架的构建、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经济法史的研究也大多是一些短文。近两年来开始有学者关注经济法史,并有若干经济法史特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别是中国经济法史的一般研究。在学界这些研究的同时,超明博士直接选取地区经济法史这一论题,在路径上作了较大理论跨越。其成果使我国经济法史的研究进入了地区经济法史的层面。这一成果对于丰富我国经济法史理论具有显而易见的价值。超明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本来包括了众多葡澳时期澳门经济法的立法史料,在提交论文答辩时,为防止论文过于庞杂和体例的不协调,参加答辩的论文将这些史料都忍痛割爱了,这次出版把这些难得的、丰富的史料又恢复了原样,使论著的制度史色彩更为显著。这部论著以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澳门的经济法史为论题,基于澳门的特定历史,需要在研究工作上克服语言、多学科和多种方法运用上的困难。超明谙熟葡语,又通英语,因而可以占有多语种的资料。这对研究曾经长期处于葡萄牙的管治之下的澳门经济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制度史的研究,本书史学方法的运用,全书之史料翔实、视角独特和史论相济,自不待言。超明在研究方法上的成功运用,也是颇值称赏的。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既是法律自身演变的逻辑使然,更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超明运用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原理和方法于论题的研究之中,并结合运用比较法学、法律经济学和价值分析等方面于一体,对于多视角地探求经济法产生发展中的现象及其背后的规律,十分重要,也非常成功。超明博士的这项研究聚焦于澳门经济法的历史与今天,每份资料、每个推理、每项结论都紧紧围绕澳门经济法,因而其研究结论对于澳门经济法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作为在空白领域所作的新探索,本书中也有一些观点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深化。事实上,某些问题同样也是中国经济法史研究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超明 !""" 年入北京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不久,他即被选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公务十分繁忙。在公务之余,完成博士论文,其艰难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从大纲的确立到结构的逻辑安排、从史料的运用到论证的深化以至最后完成论文,超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历时整整三年。序#
  • 作为导师,我为本书的出版感到高兴,更乐见超明博士能以此为基础,在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我预见本书的出版定将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为澳门地区的经济繁荣发展做出贡献。是为序。!""# 年 $ 月 !" 日于北京大学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目录 序 ( 1 ) 导论 ( 1 ) 上篇 经济法产生、发展与功能模式的一般规律 第一章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 规律 ( 3 ) 第一节 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发展 概况 ( 3 ) 第二节 国家功能观的转变——经济法产 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 ( 9 ) 第三节 古典经济理论与政策的破产——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 (15) 第四节 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 (18) 第五节 立法技术的进步 (21) 第六节 小结 (25) 第二章 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28) 第一节 扶持功能:德日经济法模式 (29) 一、德国的经济立法 (29) 二、日本的经济立法 (33) 第二节 救济功能:英美经济法模式 (38) 第三节 培育功能:中国内地经济法模式 (44)
  • 第四节 小结 (48) 中篇 澳葡经济法的形成、规范体系与评价 第三章 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53) 第一节 租地时期 (54) 第二节 殖民管治时期 (57) 第三节 葡管中国领土时期 (66) 第四章 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76) 第一节 萌芽时期 (76) 第二节 形成时期 (80) 第三节 快速发展时期 (83) 第四节 检讨修订时期 (88) 第五章 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91) 第一节 经济法部门划分与规范体系理论 (91) 第二节 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93) 一、经济管理主体 (93) 二、经济运行主体 (97) 三、澳门专营企业法律制度 (99) 第三节 基本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保护法律 制度 (101) 一、消费者基本权利制度 (101) 二、法定利率制度 (102) 三、法定度量衡制度 (102) 四、合同一般条款制度 (103) 五、价格制度 (106) 六、供应给消费者之成品食品之标签应 遵守之条件 (106)
  • 七、运往澳门批发市场之产品的销售、 运送及检验流程 (107) 八、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的 法律制度 (108) 第四节 经济活动管制法律制度 (109) 一、工业准照制度 (109) 二、特定经济活动行政制约制度 (111) 三、广告活动管制 (112) 第五节 金融法 (114) 一、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114) 二、货币法 (117) 三、汇兑法 (118) 第六节 保险法 (120) 一、保险活动法律制度 (121) 二、保险中介人法律制度 (124) 第七节 对外贸易法 (128) 一、对外贸易活动的含义、种类与条件 (129) 二、对外贸易活动必需的文件 (130) 三、受禁止、设定要件及临时性质之活 动及监察 (130) 四、提单 (131) 五、产地来源证书 (132) 六、外贸经营人登记 (133) 七、转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135) 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138) 第八节 经济活动鼓励法律制度 (140) 一、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 (141) 二、工业贷款利息补贴 (141) 三、本地区保证法律制度 (146) 第九节 赋税法律制度 (148) 一、澳门税法的基本原则 (148)
  • 二、税收程序的阶段 (148) 三、税种与税率 (149) 四、营业税 (149) 五、职业税 (150) 六、所得补充税 (156) 七、印花税 (159) 八、旅游税 (160) 九、消费税 (161) 十、市区物业税 (162) 第十节 公共批给法律制度 (165) 一、批给制的立法概况 (165) 二、专营批给制度法的主要内容 (167) 三、博彩制度法的主要内容 (169) 四、专营合约的性质和作用 (170) 第六章 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 析评价 (172) 第一节 澳葡经济法功能结构问题分析 (172) 一、澳葡经济法功能作用的评价 (172) 二、澳葡经济法功能模式定位的问题 (174) 三、澳葡经济法的结构缺陷问题 (176) 第二节 制约澳葡经济法发展和功能发挥 的社会环境 (178) 一、公共管治不足 (178) 二、法律与社会脱节 (179) 三、澳门本土法律资源匮乏 (180) 第三节 小结 (181)
  • 下篇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第七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 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185) 第一节 基本法关于澳门基本社会经济制 度和政策的规定 (185) 一、关于资本主义制度及私有财产制度 的法律规定 (185) 二、关于其他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 的规定 (186) 第二节 澳门原有法律及其改革问题 (188)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含义和地位 (188) 二、澳门原有法律的改革问题 (189)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施政与经 济立法实践 (191)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施政的理念与 措施 (191)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立法实践 (194) 第八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 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200) 第一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 位 (200) 第二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制架构及其对 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影响 (205) 第三节 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对经济法功能 模式选择的启发 (208) 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功能模式 的选择 (213)
  • 第九章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 体系的完善 (216)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问题 (216) 一、经济法价值中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216) 二、公平与效率: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关 系 (219) 第二节 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 (221) 第三节 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政府经 济职能优化 (223)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追求与经济法体 系的完善 (223) 二、经济法的功能限度与政府职能优化 问题的思考 (228) 结语 (231) 主要参考书目 (233)
  • 导 论!""" 年 !# 月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不仅是实现祖国统一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丰富多彩。澳门作为“一国两制”下四法域的其中一域,其法律发展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身的繁荣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两制”的成就。因此,研究澳门的法律不仅是澳门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四地法学交流的需要,经济法在澳门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在澳门经济法律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和竞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生产和分配,促进繁荣。但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它不仅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而且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也存在着局限性,因此,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对国家这只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提出要求,以矫正市场的失灵和弥补市场的不足,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的这只“看得见的手”,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方式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现代经济法在 #$世纪初产生于德国,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正是“国家之手”作用加强的体现。澳门自葡萄牙管治以来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其相应的法律则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制基础。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在回归以后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原有的法律也基本不变。澳门的法律深受葡萄牙法律传统的影响。 导论!
  • 这种影响也延伸至澳门的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由于澳门法律本地化只是在《中葡联合声明》签订以后才开始,所以很长时间以来,所谓“澳门的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只不过是葡萄牙法学研究在澳门的传播,另一方面,澳门本地的法学研究多偏重于法律本身的注释和运用。就经济法而言,由于葡国推崇私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在澳门也没有得到法学界相应的重视。从以往的研究看,学者们都偏重于从民商法的角度研究问题,法学界对澳门法律的研究也都是局限于单独研究某一法律规范本身,而没有运用经济法观点来分析问题。不言而喻,这种思路不能全面揭示澳门法律的运作机制,特别是法律与经济繁荣的内在关系,也不能全面解释澳门特殊的经济法律环境。实际上,以往澳门作为葡国管治下的一个地区,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除了沿用葡国基本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例如,葡萄牙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澳门也结合自身的社会经济情况制定了不少经济法规,这些法规至今仍然构成澳门经济法律制度结构的基础,从而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例如:第一,澳门经济发展依赖许多非市场因素,它是在克服本地资源贫乏,海外市场依赖性强等困难的基础上,冲破外销市场多种壁垒及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其间存在着多种非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这就使得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民商法无力解释其中法律的功能;第二,澳门博彩和旅游业多数由财团运作,这些财团在其他领域也有多方面的垄断特权,但澳门同时又能保持宏观自由环境,使各种经济力量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些都是澳门经济法能够产生形成的客观现实条件。澳门回归之后,基本法确立了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并对澳门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澳门的发展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回归以后,澳门政府、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都在积极探索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澳门经济发展问题。社会的愿望和呼声表明,人们不希望澳门再奉行“随波逐流”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不应再局限于“依靠经济的自动调节而形成一般秩序”的观念或停留于“契约自由”及“私人经济自主”的理论和观念,而必须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运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企业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法的调控机制,来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充分研究在澳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法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从而创造完善的经济法律环境。由于经济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起步较晚,并且由于法律观念的差异,澳门法律和法学中一直没有经济法部门的明确划分,学者们也从未有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澳门法制者,因此,不言而喻,探索和开拓这一领域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解和完善澳门经济法律环境的社会现实意义,也具有提升澳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学术研究水平的理论价值,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填补整个中国法学研究中这一领域的空白。就论文的基本结构和体系来讲,本文在上篇概述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济法功能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借此阐明经济法产生发展与功能模式的一般规律及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作为下文分析的理论背景和基础。中篇首先分析了澳门法律发展的历史基础,这不仅因为澳门法律体现葡萄牙法律的传统,也因为《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因此,历史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理解和把握澳门法制及其发展的一把钥匙。其次,概述澳门经济法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理顺和概括澳门经济法的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澳门经济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为经济法的发展找出了问题的根源。下篇是本文的中心和落脚点。该篇首先对作为澳门法制基础的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和规范及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经济施政和经济立法的措施进行归纳,这是澳门经济法在新形势下发展的法制基础以及现实情况。在上述基础上,本文重点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和经济法的模式选择进行了理论分析,这些分析包括澳门本身具有的条件及所面临的环境对政府职能的要求,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架构对政府职能定位与经济法模式选择的有利条件,并且从制度经济 导论!
  • 学的角度对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进行了理论论证。同时作为对该篇的总结,在最后还对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的确立、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如何完善经济法体系及发挥“引导模式”经济法功能等问题的方向和思路进行了分析探索。在结束语部分,对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了总结。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并非仅仅是法律自身逻辑演变的结果,而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其研究不仅跨越部门法学的范围,而且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内容。譬如,国家或者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其职能作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不仅是法学,也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样,公平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也往往是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研究的焦点。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广泛借鉴上述各个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在此前提下,笔者首先着重说明以下几点:首先,由于长期以来澳门处于葡萄牙的管治之下,这种特殊的发展历史也深深地反映在法制方面。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历史方法是必要的方法,这不仅因为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源于葡萄牙法制这一母体,体现着欧陆法律传统,也因为按照《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因此在分析澳门法制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以往的立法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客观分析其成就和检讨其不足,以求革故鼎新之目的。其次,比较方法。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的法律手段,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都有其发挥作用的不同方式。澳门虽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然而本身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不仅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内地不同,也与其他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不同。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澳门的发展模式不能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模式,而必须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济法发展的经验,确定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再次,在法律的各个部门中,经济法无疑最直接体现着法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但是,由于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法学与经济学的密切联系往往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特别注重了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比如运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运用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经济立法的过程,等等。最后,本文也注重价值分析方法。在终极意义上,法律对人类具有工具价值,但法律同时也可以承载和寄托人类的价值目标,因此,法律与价值不可能割离开来。但是,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学家关心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或伦理哲学家才应关心法律应当是什么。这样,法律和立法就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问题。实证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的初衷也许在于排除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但问题在于这是否可能。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就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诚然,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问题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但对立法者来说,对法律的诸种价值作出衡量并将其落实和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当中却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而且法学家也难以在法律的价值面前完全做到中立无偏。因此,笔者重视对各种影响立法的社会力量的研究和描述,但同时也会对经济法的发展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导论!
  • 上 篇经济法产生、发展与功能模式的一般规律
  •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第一节 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发展概况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 !" 世纪世界范围内法律及法学界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从资本主义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从战时的经济管制到和平时期的国家干预,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工具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调节手段,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存在差异,却日益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和组成部分,并由此成为法学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法学界,很多学者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于 !" 世纪初首先在德国产生。! 的确,德国耶那大学的 #$%&’(( 教授在 )*)+ 年发表的《德国产业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经济法”这一术语,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却是呼之欲出了。他指出:“人们应该认识到,在一个像我们这样的时代,法律昌明并成果丰硕,立法和法学研究应该如实地呈现这一景象。但我们并没有这样做;这是因为,我们的民法典很少顾及产业上! 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年版;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的需求,法学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民法和罗马法上,对解决现代经济和产业法的问题却很少有人问津。”因此,他呼吁要加强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特别是产业法问题的研究,并提醒说:不能像看待作为商人特别法的商法那样看待产业法。他很有预见性地指出:“为解决企业外部关系,即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和垄断问题,要制定不正当竞争法和垄断法,以制止非法竞争和垄断。”!另一位德国经济法学者指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域,在德国发端于 !" 世纪初,“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已体现在 #$#$ 年的魏玛帝国宪法第 #%# 条所规定的‘经济生活秩序必须符合旨在保障人类尊严生存的正义原则’之中”"。这是对经济法之产生及初步宪法化的准确描述。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之所以首先出现在德国是因为“德国法学向来一直以追求概念化、体系化和结构严密、理论精辟著称”#。这一见解相当深刻。可以肯定,没有一批训练有素的学者,没有高度的抽象思维和理论概括能力,是构思不出经济法的。但是,这一解释只是对经济法学理论之产生条件的概括,并没有揭示出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的真正原因。实际上,经济法于 !" 世纪初在德国面世并非完全是应“运”而生,而是德国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统一前,德国(主要是普鲁士王国)的民族工商业尽管也得到一定的发展,但相比之下,不仅难望英国之项背,而且逊色于法、俄、奥、美等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德国民族工商业在国家统一前的有限发展也直接得益于普鲁士的霍亨索伦王朝所采取的扶持和奖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得益于普鲁士自#& 世纪 !" 年代以来所逐步建立的高度集权化且合理化的国家政权的保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果没有国家发挥积极作!"#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德])*+,- .+,,/0*:《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载《经济法论丛》!""" 年第 # 卷。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1
  • 用(提供财政资助、统筹计划和组织领导,等等),普鲁士要走向工业化是不可能的。!国内的四分五裂对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致命的障碍,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由于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有力保护,所以,德国的资本不能“冲出国门,走向世界”。原因很简单:强大的国家机器是资产阶级进行殖民扩张和海外掠夺的保护伞,也是瓜分和霸占海外原料产地和海外市场、从而加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最有力保障;基于国内四分五裂,所以德国没有能够捞到参加发生在 !" 世纪中叶的西方列强瓜分世界之活动的机会。因此,在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进行竞争时,德国的民族工业不可能不处于劣势,显得势单力微。其次,由于国内诸侯林立,而且各封建领主和骑士之间时常发生交战倾轧,因此赋税繁重;加上层层关卡和重重贸易壁垒,所以也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这些都成为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的枷锁和桎梏。最后,分裂和割据的长期存在导致当时德国的全部固有法“是一种无定形的、互相矛盾的混合物,是一些色彩杂乱的规定,完全适合于保持国家的分裂⋯⋯从整体来说,它是如此贫乏和不完备,以至一百个法律问题至少有九十个要用外国法典来解决”"。德国资产阶级的处境使它们对封建国家机器的态度非常复杂和暧昧。历史事件和思想家的著述都表明:英国资产阶级对王权的基本心态是怀疑,所以他们采取的是限制王权;法国资产阶级对专制王权表现出更多的憎恨情绪,因此他们要废除君主制;而且,两者都坚持“小政府大社会”,坚持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政策;相比之下,德国资产阶级对国家则更多地流露!" 参见《大陆法制史概况》,转引自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出信任和依赖。这种情结在德国思想家的作品中随处可见:歌德就对德意志人民的四分五裂感到“切肤之痛”,菲希特则把民族的统一看作是“今日德意志人的天职”!。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和国家至上主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评论说“黑格尔对国家精神、伦理精神、国家意识崇拜得五体投地”"。精明的政治家对此更是洞若观火,俾斯麦就公开对议会宣称:“德意志所瞩望的不是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是普鲁士的威力⋯⋯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说空话和多数派决议所能解决的,而必须用铁和血来解决。”德意志民族之所以具有强烈的国家崇拜情结,最重要也最深刻的原因就在于“国家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些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惟一方法”#。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保护制度的这种功能不仅对文化发展而言是如此,对经济来讲更是如此。统一后的德意志国家也确实没有忘记自己的使命:为着对本国资产阶级投桃报李和尽到保护之责,德国的国家机器不仅积极参与 !" 世纪末和 #$ 世纪初的重新瓜分世界的狂潮,而且不惜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于是,战争这种灾难、罪恶和不光彩的历史纪录竟然成为刺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契机:德国当时的执政者充分利用当时的立法技术和知识界的智能,仅 !"!%年 & 月 % 日一天就制定了 !’ 项经济法规;其中的《一般授权法》第 ( 条则直言不讳地规定:“联邦参议院获授权在战争时期制定法律,只要其证实这对弥补经济损失有必要和帮助。”以此为机遇,众多的战争经济法规大量涌现出来,以至于!"# [德]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 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林荣远:《译者的话》,见[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有些德国学者将 !"!# 年 $ 月 # 日视为德国现代经济法的诞生日。! 而且赫德曼(%&’&()**)教授在 !"+" 年发表的《经济法———回顾和告别》一文中也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经济法’一词还无人知晓。虽然那时已有一个不著名的法律和经济协会,并发表了许多文章和著作,但是,法律和经济这两者之间还是相互独立存在。这两者合并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或一个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并作为法学范围的单独领域还没有成为被考虑的范畴。”战争结束后,为解决战后重建和战争赔款所需要的庞大资金,德国再一次强化国家职能:求助当时的立法技术,不仅建立了完整的税收体系,而且于 !",- 年 !! 月 , 日制定了《卡特尔条例》;其后,为渡过 !"," 年至 !"-- 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国家不得不全面干预经济,颁布了许多措施,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尤其是对金融业的监管。"对当时的这种社会现象和新面世的完备经济法律体系的特征,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化’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与立法实践相呼应,学术界也做出了积极响应:许多经济法论文和专著接连问世。考察德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 世纪 ,. 年代是德国经济法理论获得丰硕成果的时期。择其大端而论:努斯鲍姆(/0112)0()教授在 !",, 年出版的《德国新经济法》一书中提出了“集成说”;赫德曼(%&’&()**)教授在同年出版的《经济法基础》一书中提出了“历史观说”;鲁姆夫!"#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纶》,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3 年版,第 33 页。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年版。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3
  • (!"#$%)教授在同年出版的《经济法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方法论说”;戈德斯密特(&’()*+#,)-)教授在 ./01 年出版的《帝国新经济法》一书中提出了“对象说”,等等。!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在法学理论观念上秉承和继受德国法传统的日本法律和法学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而特殊的社会经济需求则是日本经济法获得快速发展的客观原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除了适应战时需要,强化战时经济体制外,还采取不少其他措施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应的经济法包括《军需工业总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补偿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与《炼钢行业奖励法》等。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应付战后经济危机,在解决农业危机,保护重、化工业,促进垄断,促进出口和加强汇兑管理,国家公司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例如,《米价调整令》、《改良米麦及其他重要粮食品种繁殖奖励规定》、《钢铁事业法》、《重要出口工业物资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资本逃避防止法》、《电力管理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日本也进行了广泛的经济立法,这些法律对于战后经济恢复与发展,并使日本成为经济强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英美国家崇尚自由资本主义传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虽然不比德国和日本那样突出,经济法在理论上也没有获得其在德国和日本那样的优势地位。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则使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不可避免。早在 ./ 世纪末出现的美国的“谢尔曼法”在反垄断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 02 世纪02 年代末 12 年代初爆发的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标志着长期盛行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终结,罗斯福总统为了应付经济危机实施的“新政”以及相应的立法,进入了国家运!"# 满达人:《现代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兰州大学出版社 .//3 年版,第 00—41 页。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0 年 版,第150—151 页。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0222 年版,第 6—7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3
  • 用经济法大规模干预经济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和深远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东欧国家都曾经注重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经济。而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仅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的兴起和发展是法律、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经济法的巨大保障和引导作用更是有目共睹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虽然各国经济法发展的程度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并且各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理论概括也不相同,但从经济法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其核心内容在于处理国家权力与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即“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之法”!。不过,这一观点虽然具有代表性,但笔者同时认为,由于其定义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所以是不全面的。为此,作为下文讨论的出发点,本人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依凭和运用公共权力,协调经济运行并引导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析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有助于深入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探讨促成经济法诞生的主要条件和因素。第二节 国家功能观的转变———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发轫于 !" 世纪初的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逐渐传播到法国、!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德国、英国和西班牙。一位英国当代哲学家认为,文艺复兴运动“对伟大的十七世纪来讲是必要的准备”!。的确,文艺复兴不仅直接促成了德国 !" 世纪的宗教改革和欧洲大陆的罗马法继受,而且和后者一起" 推动着欧洲从中世纪走向近代。欧洲的 !# 世纪、!$ 世纪和 !% 世纪前期是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独领风骚的时代,也是高扬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时代。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成为当时社会的流行观念。格老秀斯(&’() *+),-’.)、塞谬尔·普芬道夫(/01’23 4’5267)+5)、斯宾诺沙(82627-9, /:-6);0)、霍布斯(<=)10. &)>>2.)、 洛 克 ( ?)=6 @)9A2)、 孟 德 斯 鸠 ( B)6C,2.D’-2’)、卢梭(?206 ? E F)’..20’)、潘恩(<=)10. 40-62)、杰斐逊( <=)10. ?2552.)6)、莱 布 尼 茨(*),,5+-27 G-3=231 @2->C6-;)、费希特(?)=066 *),,3-2> H-9=,2)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视“社会契约”为真实、万能的金钥匙,并运用它来阐释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自然法学派的政治哲学认为: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自我保存权是本源于自然法的、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也是不允许政府侵犯的“定在”$。与此相呼应,政府被视为“必要的邪恶”%,它的责任只在于被动地保护这些天赋人权,担当好“夜警察”、“守夜人”和“更夫”的角色。对此,不仅像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河北人民出版社 !%%I 年版,第 "$J 页。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J 年版,第 # 页。[美]K·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三章。也参见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LI—$M 页。它们一起组成著名的“三 F”运动,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J 年版,第 %! 页。[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L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N
  • 权宣言》! 这样伟大的政治文献予以公开宣告;而且,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们也乐此不疲地予以再三强调: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 %$&’()指出“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保护富者不受穷者侵犯”";德国思想家威廉·冯·洪堡则将国家的最主要的任务界定为关心公民的“负面福利”#。正因如此,所以“不干预主义”(#)*’+,-&#.&*$/)在当时大行其道,而且“干预最小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在两百余年间也被许多思想家视为经典、奉为圭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肯定。但是,以个人主义和不干预主义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创造了庞大的物资财富,它也加剧了社会的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普遍贫困。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十九世纪的英国,整个法多归结为私法(关于这一点,圣麦克斯也没有想到),而私法则归结为十分确定的力量,即归结为私有者的权力。”&因此,当时的人权只能表现为资本榨取工人血汗的权利,而自由也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以弘扬人性、人类尊严和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古典政治哲学却使社会成为大的竞技场。这种现实促使有社会良知的正直人士去深刻反省个人主义哲学和不干预主义信条。于是,在 01 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234 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0 卷,人民出版社 0153 年版,第 653 页。参见[葡]!"7.&/ 8+9+&9# !,"97:《羁束行政与市民保障》,科英布拉出版社0141 年版,第 :1—50 页。[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0114 年版。[英]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0146 年版,第 :0 页。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宣告: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第6 条)。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00
  • 纪初的英国和法国都产生了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在揭露当时“悲惨世界”的社会罪恶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 ()*$*&$)指出:在资本主义的文明制度结构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对立的,“文明制度结构是个人反对大众的普遍战争”。他举例说:“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热病;律师则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师要求发生大火使城市的四分之一化为灰烬;安玻璃的工人希望下一场大冰雹打碎所有的玻璃⋯⋯ 在文明制度的体系中,每一个人都这样处在蓄意与群众斗争的状态中———这是反协作制经营方式与颠倒世界的必然结果。”他还辛辣地控诉说:“穷人并不享有民主和自由,这些只是富人的专利。”"英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欧文(+),&$- ./&0)则更加深刻地指出:私有制制造竞争和敌视、嫉妒与不和、奢侈和贫困、专横和奴役,私有制使人成为拜金狂;总之“私有制使人变成魔鬼,使全世界变成地狱”,它在理论上不合乎正义,在实践上不合乎理性。#当然,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批评最尖锐也最深刻的首推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两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他们的学说、主张和国家观,许多当代中国学者已做过多种精辟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理论本身的力量是苍白的,但它们一旦赢得民众,就会转化为改变社会的物质力量。空想社会主义,尤其是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的传播逐渐为日益贫困的无产阶级所接受,于是,自 12 世纪 34 年代至 54 年代,欧洲进入了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革命和改革时代。在此,我们可以将这 34 年间的主要历史事件简要列举如下:!法国里昂工人分别于 1631 年和 1637 年两次举行起义;"英国于 1638 年进行国会改革并于 1636 年、1671 年和 1679!"# 《欧文选集》下卷,第 13 页。《傅立叶选集》第 3 卷,第 :6 页。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1225 年版,第 197—167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18
  • 年先后爆发了三次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于 !"##年举行起义;"法国 !"#" 年发生巴黎二月革命和六月起义;#德国则于 !"#" 年发生柏林三月革命;$意大利于 !"#" 年爆发革命;%奥地利 !"#" 年发生维也纳三月革命和十月起义;&英国工人于 !"$% 年成立全国“工会联合会”;’英国 !"$& 年进行选举制度改革。(在我看来,这些社会运动的历史价值远远超过其当时的现实意义。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出动大批军警镇压起义群众的一系列举动粉碎了不干预主义的神话,也撕破了“国家是中立的裁判者”的面纱。其次,劳动者开始意识到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竞争及由此产生的生产无政府状态是产生社会罪恶的重要原因。的确,成立于 !"’# 年的英国“全国工会大同盟”在其章程第 #$ 条中郑重宣布:“尽管这个工会的目的首先在于争取提高工人的工资,防止进一步减削工资,争取缩短劳动时间,但是它的伟大的、最后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勤勉与人道的至高无上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同的事物秩序。”而且,在!"#" 年遍及整个欧洲大陆的革命运动中,法国的起义者接受了路易·布朗的“社会工厂”思想,以抗衡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并在很短时间将之付诸实践。总之,民众已经不满足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和形式正义观念,开始追求整体社会福利与实质社会正义。再次,劳动者的觉醒促使和推动有远见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及同情甚至拥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学者更加深刻地反省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弊病及其症结,从而做出必要的政策调整,例如,建立一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世纪 &% 年代的法国巴黎公社运动失败之后,资本主义世界获得了近 ’% 年的相对平静和稳定的环境,因此,各主要资( 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 ’"$—#*’ 页、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借助科学技术的进步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开始了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但是,到了 !" 世纪末和 #$ 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矛盾再次充分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财富的高度集中导致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工人运动进步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复兴;"资本主义国家间争夺海外殖民地和重新瓜分世界的内讧加剧;#日益觉醒的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运动蓬勃发展和日益高涨。!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呼吁国家干预的声音更加强烈,这是有两种原因组成的:其一,是资产阶级本身也开始强烈要求强化国家的职能,使它能更好地充当实现对内对外的镇压和殖民掠夺的工具。其二,是正如现代学者米德在回顾凯恩斯主义盛行的原因时所指出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两极分化是不合理的看法已日益普遍。对此应采取更多行动的呼声正在广泛传播;此外,持有下述观点的一种思想流派也在发展,即只有通过国家广泛控制社会资源的制度,从而使中央有计划地分配工业品成为可能,这样才能找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总之,历史步入 #$ 世纪时,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功能观已为越来越多的社会阶层所认同和接受,人们不再满足于陈旧的“秩序国家”观念;于是,行政作用不再局限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确保财政收入之类的消极秩序行政功能,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役务的供给,资金补助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此外,有必要补充指出的是西方(主要是英国)的功利主义思想流派的观点。该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思想家杰理米·边沁(%&’&() *&+,-.()就相信,在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个!"# 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转引自胡家勇:《政府干预理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0$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下),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十八章至第二十二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1
  • 目标上,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有所作为,因为这是考量政府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最终依据;因此他认为,法律控制的主要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平等与安全。可见,他的立法理论已为国家干预和社会改革开了方便之门。不过,边沁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仍有共同点,这就是:都认为政治制度是外在于并服务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某种东西。! 但到了 !" 世纪之初时,功利主义也发生了变异:逐步走向“社会功利主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功能观的转变。"不难想象,西方社会关于国家功能之观念的这种深刻变化和共识为国家干预经济、创制经济法赋予了充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为经济法的诞生开辟了可能性,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第三节 古典经济理论与政策的破产———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有学者指出:马丁·路德为宗教信仰自由而奋斗,让·卢梭为政治自由而呼吁,亚当·斯密则为经济自由而立论。#这种论述是正确的。与政治哲学领域倡议的不干预主义相呼应,古典经济学的基本信条是“自由放任(#$%&&’( )$%*’)原则”。这一点可从当时最有影响的几位经济学家的论点中看出来。首先是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魁奈(+ , -.’&/$0)。他认为:人类社会是由自然法则统治的,而且,自然法则永远不是任何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秩序,其主要内容包括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魁奈主张:自由竞争是最符合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的,一切垄断、限制和政府干预都违背!"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223 年版,第 4" 页、第 11! 页。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1225 年版,第 163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17
  • 自然法则,因此应实行彻底的自由放任政策。!英国的亚当·斯密则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他说:多数情况下,任何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这种利益,“他管理产业的方式和目的在于使其生成物的价值能达到一定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他主张绝对的自由放任,并且把自由竞争视作永恒不变的法则,要求国家不干涉工商活动,亦即,“最好的政策还是 听 任 事 物 自 然 发 展,既 不 给 予 津 贴,也 不 对 货 物 课税”#。亚当·斯密的学说被英国另一位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继承并发展。他在于 !"!#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之原理》一书中,同样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永恒的现象,尤其是于!"!$ 年当选为议员后,尖锐批评“谷物条例”和主张自由贸易,成为古典经济学的一名重要发言人。$法国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代表萨伊提出了著名的“萨伊原理”。他认为:社会经济的总供给总是会为自己找寻出路,从而创造出相等的总需求,因此,资本主义一定能达到充分就业均衡,不可能发生经济危机和失业;鉴于此,政府干预不仅没必要,而且是多余的。其结论是,“最繁荣的社会必定是不受形式约束的社会”%。从上文的简要概述中,我们不难窥见古典经济学的核心理念是自由放任主义。对这种学说的社会效果,一位现代日本行!"#$% [法]莎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英]布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下卷,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转引自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政法学者有精辟描述:“在 !" 世纪的自由国家、夜警国家,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这种自由放任政策意识形态为基础,国家的作用被视为是从外部保障经济的‘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可以肯定地说,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学说和古典政治哲学的不干预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辩护。所以,与后者一样,古典经济学在大约一个世纪里畅通无阻,成为当时的主流学派。但是,英国于 !#$% 年爆发了资本主义世界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经济危机,危机使得大批企业倒闭,大量工人失业,生产力和产品遭到空前破坏,中下社会阶层的生活状况更加恶化。而且,噩梦只是开始:!#&’ 年 至 !#&( 年,!#)! 年 至 !#)$ 年,!#)( 年都爆发了周期性经济危机,周期的频率大约是每十年一次;" 在 !"$" 年至 !"&& 年间,更是爆发了震撼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并波及全球的、持续四年的大危机。面对如此频繁的经济危机,古典经济学及其信奉者们表现出无能为力和一筹莫展,这种无情的现实从实践层面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在理论上清算古典经济学的则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他在于 !"$’ 年发表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中公开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即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说法;并且主张:对于一国经济活动,应该清楚划分哪些归政府管理,哪些归个人自决。#凯恩斯还于 !"&’ 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他在这本专著中进一步否定了古典经济学中建立在萨伊定律基础上的自动充分就业观点。凯恩斯分析指出:资本主义世界存在萧条和失业,是因为“消费倾向”、“对资本未来收益的!"# 罗志如、厉以宁 等:《当代西方经济学说》(上),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 &)) 页,第 &)" 页,第 &’# 页。[日]室井力 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预期”以及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这三种基本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故此,他主张政府干预经济,通过政府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西方经济学把凯恩斯主义的产生称为“凯恩斯革命”!,这一说法并不过分。确实,“凯恩斯经济学的出现是西方经济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路标,它标志着自由放任的终结,标志着国家干预主义新时期的开始”"。因此,凯恩斯经济学也被称为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由此可见,古典经济学的破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凯恩斯经济学的勃兴则为这种干预从理论上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法的生成和发展。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凯恩斯经济学从理论上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理论和政策的终结,但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和失业之原因的揭示并不完全准确。其实,除了社会制度本身的原因外,导致经济危机和失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关于产生市场机制缺陷的原因,中国经济法学者漆多俊教授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之不能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近利性),即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进入;三是市场调节的滞后和被动性,表现为它是一种事后调节。第四节 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促成经济法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不足。!" 吴易风等:《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美]克莱西:《凯恩斯革命》,商务印书馆 !"&’ 年版;[美]( ) 塔希斯:《凯恩斯革命》,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在承袭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大陆法系!,在划分法律部门时首先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私法主要由民法和商法组成。按照乌尔比安的学说,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国家奉行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政策,所以,公法与私法的分野界限分明,大有“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之势。很自然,私人经济活动被普遍视为是私法的专属领域。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资本主义诸国的早期宪法都自觉地把自己的使命局限于宣告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真正的经济宪法是从德国 !"!" 年的《魏玛宪法》开始的;# 当时的行政法尽管也涉及某些经济领域,但它仍然主要是关于这些领域的治安、社会或其他行政管理,而不涉及社会经济机构和运行这样深层次的经济问题,它一般并不影响或不注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不能否认,民商法至今仍然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但也必须看到,它对于市场固有的各种缺陷却往往无能为力。例如,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市场障碍,依据民法便难以排除;甚至垄断和限制竞争正是利用了民法的私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披上了合法外衣而更加泛滥。因为垄断同盟、横向或纵向限制协议,是并不违背契约自由原则的,至于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民法更完全无法解决。$ 自 !" 世纪末期始,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产业革命引起生产社会化,资本积聚和集中则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当时“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允许各经营者自由!"#$ 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载《经济法论丛》第 !卷。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载《宪法论丛》第 # 卷,法律出版社出版。见[古罗马]《学说汇编》,$ % ! % ! % #;《法学阶梯》,$ % ! % &。关于古罗马法和近代大陆法系的渊源关系,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联合或结盟。于是,某家企业独自或几家企业结盟以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情况终于发生,并愈演愈烈。自 !" 世纪末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发生的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说明,民法和商法对禁止垄断已经无能为力,私法之调整功能的局限性逐步地暴露出来。于是,为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私法也不得不对自身做出一些调整,从而产生了民法“新理论”!。这是由民法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的经典,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私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舍此,私法也就不成其为私法了。所以,无论其社会化和公法化的程度多高,民法都不会放弃私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这三项最根本的原则。这也就决定了民法不可能取代经济法。此外,德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只是在不进行根本变革的前提下,统一和阐明即存的私法;" 当时,新的社会经济思想(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等等)也还没有深入到私法中;因此,《德国民法典》不可能不是一部经典的市民社会的民法典。# 至于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身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商法,更是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作为典型公法的行政法对于克服市场缺陷固然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仅凭行政措施毕竟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经济问题。它还往往排斥市场机制作用,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制约社会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时甚至造成经济的畸形。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管理经济的方式及其后果,足以表明这一点。不难理解,处在这样的宏观社会历史背景下,经济法的出!"#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 #& 页。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所必需。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以德国 !"!" 年魏玛宪法为先河,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原则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亦即,开始逐渐确立“社会经济化”和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并授权政府实施有关调节措施。第五节 立法技术的进步既然国家干预经济是社会的客观诉求,而且这种客观必要性成为社会的共识,那么,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就必须探索国家干预的方式,亦即,哪种形式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佳方式。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他们只需要在两者之间择其一:一是任意干预,即将干预的时间、地点、力度等完全交给政府自己去决定;二是法律形式,即运用法律机制来干预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这算不上两难抉择,因为,第一种方式不言而喻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首先,如果选择此种方式,这等于在经济干预领域倒退到专制时代,从而等于双手自我断送之前几个世纪奋斗的成果。这是资产阶级绝对不会答应、不会接受的。其次,社会经济生活越复杂,越要求公共权力的运行具备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果听凭政府一意孤行,只会扰乱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反而得不偿失,不如维持自由放任政策。再者,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由此可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经济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不是完全应运而生,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客观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则要看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和响应客观挑战的能力:只有能成功响应客观挑战的民族才能获得发展和进步,对此,英国史学家汤因比在其《历史研究》中运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用“挑战—应战”模式作了充分论证。!具体于经济法而言,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在 !" 世纪中叶已呈现周期性,但经济法直到 #$ 世纪 #$ 年代才开始并逐渐获得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原因不在于之前没有客观需要,而恰恰在于人类的主观响应能力还没有发展到做出充分响应的程度," 直到历史步入 #$ 世纪时,才具有这种能力。我要说的是,#$ 世纪 #$ 年代,西方世界的法律学说和立法技术已令其能够构思和建立经济法体系。古罗马法学界乌尔比安(%&’()*+,)提出了“法律是正义的科学”的格言。这样的命题虽也遇到过批评,但考察西方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对许多法学家来说,“法律是科学”是被当作经典来信奉的。这部分地解释了何以在古罗马帝国能够产生一个成熟的职业法学家阶层,又何以古罗马私法能够如此发达,乃至不仅在大陆法系,“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西方近代的序幕之一是由罗马法复兴揭开的。在分析罗马法的再接受与法典化的关系时,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0102)指出:“罗马法的再接受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学界阶层⋯⋯这对于近代法典化的意义极为深远。”$近代以降,最先勃兴的第一个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派。一位英国学者是这样评价自然法学派的伟大历史功绩的:“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 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年版,第#4$ 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5! 页。作为当时立法技术不成熟的例证,我们可以举出于 !5"4 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该法典多达 !5 $$$ 个法律条款(转引自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年版,第 #6 页),它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大杂烩,是一项拙劣的立法(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 卷第345 页)。[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上),上海人民出版社 !""5 年版,第54—"7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在我看来,这种评价恰如其分。的确,自然法学派不仅解除了神学对法学的桎梏,而且弘扬了理性主义。对此,美国法社会学的奠基者 !" 庞德(!#$%#& ’#()*)指出:“我们必须永远记住: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为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 和 +- 世纪更是西方法学的辉煌年代,产生了许多法学派别,择其大端,可以举出: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纯粹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法社会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同时期,涌现出许多伟大的法学家。在分析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包括纯粹法学派)的关系时,一些学者发现了它们的对立,这是有道理的。不过,我认为:对前者而言,后者不仅是一种挑战和对立,同时也是一种拯救———使古典自然法学派避免走向神秘主义的极端;而且,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论”只有在把目光投向实证立法、转化为对实证立法的分析时,才能真正释放出它内含的改革能量。我们有必要特别注意德国的法学思想,这是因为:就民族性格而言,普遍承认的是,英国和美国偏好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国偏重理想主义;而德国则擅长抽象的逻辑思维和系统化。因此,德国不仅是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摇篮,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发祥地。对历史法学派的历史功绩,美国法学家 . / 0 / 梅利曼的评价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依据对罗马法研究中所发现的原则,创!" [美]!/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1 年版,第 23 页。[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 +-3+ 年版,第 45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25
  • 造了高度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在此之前,《学说汇编》已经被人们系统地研究了几个世纪。但是,只有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德国的法学界才能使这项研究达到了最高和最有系统化的水平。德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德国所颁布的有影响的法规中达到了顶点。”!列宁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其实,这个结论完全可以推广使用。历史也已经证明,法律和科学的发展,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都需要理论先导。法学的昌明必定促进立法技术的发展,这是不言而喻的。后来的历史发展也证实了这一点。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被公认为是“法学家的法”",这种观念就反映出法学对立法的促进和支持作用。可以肯定的是,于 !"## 年元旦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立法技术进步的一个明显和突出的例证。中国学者在比较研究了《拿破仑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在内容上,《拿破仑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精神及原则在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确认;《德国民法典》尽管也确认了古典时期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但增加了一些限制,反映出“私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的趋向。($)在技术风格方面,《拿破仑民法典》的突出特点是:用词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很少弹性概念,但结构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而《德国民法典》则具备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科学性,充满抽象概念和一般条款、参照条款及援用条款,用语表现出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特!"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美]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征,故被称为“法官文体”。!此外,值得提及的是,《德国民法典》确认了“法人”制度。"显然,两部民法典内容上的差异根源于它们置身并孕育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内容不同,《德国民法典》体现的“私法公法化”趋向正是经济法即将临世的预兆;而技术风格的差异正表明了立法技术的进步。相比于《拿破仑民法典》的清纯简朴,《德国民法典》明显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可以说,立法技术从《拿破仑民法典》走向《德国民法典》,正如淳朴民间音乐走向辉煌的交响乐章。总之,历史步入 !" 世纪 !" 年代时,运用法律干预和调整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不再是不可思议的了,创制经济法在立法技术上已经是可能的。第六节 小 结前文的分析表明,经济法的产生确实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对上文的总结和补充,在此,我们有必要说明三项内容。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需求。生产的社会化导致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社会化大生产不仅对社会分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要求各社会阶层和行业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更加协调。否则,必然导致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引发重复生产、资源浪费和人类整体生存环境的恶化。各社会阶层和行业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是以存在社会共同利益为先决条件的,没有社会共同利益,就不可能有自愿的、长久的合作。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也为人类社!" 关于《德国民法典》中早期的“法人”制度,参见[德]明策尔:《个人在法律上的作用———中德法律比较》,收录于《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中心于 !""# 年 #" 月 $ 日至 % 日举办。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 世纪中叶以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频繁发生的经济危机、流血事件和社会动荡充分证明: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民法和商法的确满足不了谋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诉求。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既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标志———表明国家担负起积极调节社会经济的任务,亦即,调节经济成为经常性的国家职能活动。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以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但这种生产方式更加强烈和绝对地排斥国家的任性和独断,它要求国家的干预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从而保障私人经营者的投资安全和合理期待。这种要求只有经济法能够满足:经济法一方面突破了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和国家不干预经济的传统,它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规范国家调节,保障国家以理性方式行使其调节职能,使国家调节具备稳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及经济经营者的投资和法律交易安全。最后,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自近代以降,法律就逐渐取代道德和宗教,成为调整社会关系、安排社会秩序和贯彻社会正义等价值准则的最得力的机制和杠杆。因此,法体系自身本来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社会的演进而演变。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大、种类的增多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要求法律调整也日益精密和准确,从而也必然要求法体系越来越发达,要求法律规范在渐进的分化重组中孕育和生成新的法律机制、法律制度和法律部门,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体系。由此可见,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原有法体系的重组与变化,也是法体系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载《经济法论丛》第 !卷。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就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也反映出人类认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的增强:由于经济法的出现,经济运行、市场和价值规律不再纯粹是完全自发的存在,不再完全听命于“看不见的手”并受其任意摆布,而是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成为人类自身可以引导和驾驭的力量。因此,不能不承认,这也曲折表明人类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步伐又前进了一步。第一章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与规律!"
  • 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这是经济法的共性。就此而言,可以说经济法的共同功能就是干预经济生活。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功能的侧重点是不尽相同的。其中的原因实际上并不难理解。因为,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民族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即使是同一国家,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需要也不尽相同: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仅以市场经济模式为例,学者们发现:“美国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型市场经济,它有其显著的个性特点,被称为垄断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际上,不仅经济法在不同的国家承担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就是“法治”这个概念,不同的民族对它也有不同的理解。一位欧洲学者指出:在德国,法治就是做任何事都是禁止的,但法律明确允许的除外;在法国,法治则意味着做任何事都是允许的,但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在苏联,法治的含义是不准做任何事情,包括法律允许的;在意大利,法治则是可以做任何事情,特别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这种观点虽然有些偏颇,但也形象揭示出一个基本事实,即不同民族的法治观念是不同的。此外还需要指出:在我看来,经济是比市场要广得多的概念,它至少由生产、流通和分配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市场可以!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决定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的快慢,但不等于经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初期,都曾一度废除市场,但经济关系仍然存在———这表明经济和市场并非同一事物。从经济法的不同功能取向中产生出不同的功能模式。界定这些模式并探讨其成因,就构成本章的内容。第一节 扶持功能:德日经济法模式我们首先来考查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的功能模式。这一选择的理由在于:德国是经济法理论的发祥地;在世界范围内,日本则是最先接受和追随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国家。而且,它们的经济立法的功能模式呈现出很大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在于它们两国的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扶持功能:经济法调整的核心内容在于扶持民族工业的发展壮大。当然,由于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也使德国的经济法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一、德国的经济立法德国于 !"#! 年统一后,资本主义经济获得飞速发展:德国的生铁产量在 !"#$ 年时占世界第四位,%$ 年后就跃居世界第二位,不但超过了法国,也超过了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仅次于美国;其对外贸易额也于 !&$$ 年由 !"#$ 年的世界第三位跃居世界第二位。德国经济能够在 %$ 年间取得如此骄人的成就,原因自然很多。譬如,由于生逢其时,所以可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兴办新的工业部门,等等。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国家对工业的积极保护和扶持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这可以从当时的主要立法看出来。其一是俾斯麦政府于 !"#’ 年至 !"#( 年间颁布了货币法和银行法。这些法律限制滥发纸币,要求以金马克为单位统一币制。另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是 !"#& 年颁布的关税保护法。这项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法律大大提高了进口税率,它不仅使政府的关税大幅度增加,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保护关税使德国的民族工业免遭外国工业品的竞争,能够独霸国内市场和垄断市场价格,从而使德国的产品有能力以蚀本的价格倾销国外市场,夺取国外市场的地盘。总之,正如史学家们所言:“一言以蔽之,国家在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起了重大作用。这也是德国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不同的独特之点,因为英国资本主义是在政府的放任政策下发展起来的。”! 仔细考查德国历史则不难发现,由国家直接出面扶持资本主义是德国的一项传统。魏玛共和国时期,政府就于 !"!" 年 # 月 $$ 日颁布了著名的社会化法律。该法律规定了私人企业实行所谓“社会共有”的三种形式。其一是全部社会化,即国家对已经征收的企业接管其全部所有权;其二是部分社会化,即国家取得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和部分管理权;其三是强制卡特尔,即企业的所有权仍归企业主,但国家将同类企业联合起来,设立公共机关统一管理。其实,尽管形式不同,但由企业社会化所产生的本质上都属于国家资本主义。"在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在强化和巩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方面更是变本加厉,越走越远。仅 !"## 年和 !"#% 年两年,就制定了《小商人保护法》和《股权改革法》,《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制卡特尔法》及《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公然支持和鼓励兼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自成立之日起,联邦德国政府就将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亦即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和总方针。其基本理念是,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用通!" 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下),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俗的公式表示,即“市场经济 ! 总体调节 ! 社会保障”。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用以改革、调整和管理国民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模式必然对经济立法产生相应的影响。考查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则可以清楚看出,扶持性的经济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币制改革法。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控制市场,改变经济混乱局面,由美、英、法三国联合组成的占领当局于"#$% 年 & 月 ’( 日颁布《币制改革法》,禁止旧马克流通,以新马克取代之。每人可按 " ) " 的比率兑换。币制改革的强制推行,虽然使劳动者和小资产者遭到巨大损失,却使不少固定资产雄厚的重工业企业的资本扩大了几倍,同时也使货币流通量骤减#*+,通 货 膨 胀 得 到 制 止,市 场 经 济 趋 于 活 跃。与 此 同 时,"#$% 年 & 月 "% 日还颁布《货币改革后经济政策指导原则法》,取消了战后定量配给制和对物价、工资的控制,提倡自由贸易,并放开了 #(+以上商品的价格,使商品自由流通,依靠价格波动达到市场经济自由化,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农业立法。德国是个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国家,农业相对落后,农产品历来依赖进口,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为此,从 "#,, 年开始实施加速发展现代化农业和畜牧业的经济计划,并颁布一系列经济法规,大力推行和扩展农场和畜牧业的经营规模,排挤小生产经营方式。例如,制定《土地出租奖金法》,对为期 "’ - "% 年的长期出租给予鼓励。此外,在加速农业集中的过程中,还实施“改行奖金制”等法规,鼓励农户提前退休、让地弃农。对这类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津贴和补助;采取措施扶助农民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国有化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德国采取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以发展私人垄断资本为主。但国家也从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将一些投资大、利润薄,私人资本不愿经营的部门,如水电、煤气、城市交通、铁路、邮电、航空等,在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收归国有,并用收购股票等方式使 ’(+的工业和一些银行变为国有经济。同时,还通过经济立法实行财产再分配,大力扶植私人垄断资本。"#$# 年 % 月建立专门紧急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援助基金,基金来自所有产业主财产价值的提成。!"#$ 年通过《关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后果平衡负担的法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转嫁负担,将广大银行开户者和土地所有者也列为财产提成的对象,提成额定为财产价值的 #%,并专门设立“平衡负担银行”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支配。同年还制定旨在加速重工业部门资本积累的《投资援助法》,以第二类企业为基金筹集对象,设立 !& 亿马克资金,为煤炭、冶金、动力、煤气、车辆制造工业和供水企业提供长期的投资贷款。至 $& 世纪 ’& 年代,筹集资金的范围又扩大到普通纳税者身上。事实上,银行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扶植垄断资本。(()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为求得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生产的盲目性,联邦德国于 !"’) 年 * 月制定《成立专家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由经济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定期做出行情预报,以便给国家和企业提供经济信息,避免或减轻经济发展的不相协调,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年 ’ 月 * 日制定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把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总目标,并规定“必须注意通过联邦和各州的财政、经济措施达到经济平衡”,各州和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须有一项综合性的# 年计划,联邦政府有权通过行政命令和条例制定各项措施以指导经济活动。!(#)鼓励竞争,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的法律。德国的第一个《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于 !"&" 年,修订了多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法规,此《反对不正当竞争法》长时期里一直是孤掌难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法西斯统治时期,更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德国真正的反垄断立法是在 $&世纪 #& 年代下半叶开始的。经过近 !& 年的努力,至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时,德国的经济已经基本复苏。鉴于此,为防止纳粹经济体制的死灰复燃,! 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 版,第)!+—)!"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联邦德国不得不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视为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问题。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联邦卡特尔局;并颁布了一系列维护竞争秩序,限制垄断过度膨胀的法规。在立法方面,不仅修订了 !"#" 年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于 !"$% 年 % 月 &% 日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这项法律原则上禁止卡特尔;禁止大企业之间在产品和提供劳务方面订立限制竞争的垄断性协议;反对大企业控制市场;限制大企业的合并;并规定了具体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依据。但是,该法律对一些在市场上有影响的卡特尔组织却网开一面,将其排除在禁止之外。例如,协调业务条件的“条件卡特尔”和“提高合理化程度的卡特尔”等,均允许成立。同时允许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适当限制竞争的情况下订立卡特尔合同。此外,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于 !"%’ 年 ( 月实施《折扣法》,同时还颁布了《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并于 !"%) 年通过《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进一步限制企业或个人任意对待顾客和将风险单方面强加给弱者的可能性。由此不难看出,德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扶植和鼓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包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很长时间内,扶持功能都是经济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当然,由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二、日本的经济立法扶持民族工业发展这一立法取向在日本表现得更为突出。最为明显的证据是:日本在很长时期里一直是最顽固地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坚持出口补贴政策的国家。学者们 指出:“一般来说,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但在日本,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在明治维新以后(即资本主义初期)就已出现,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在于,日本资本主义是在国内保留大量封建残余的条件下,在国家政权的扶植下开始发展的。”!这一见解相当深刻。在我看来,日本之所以对德国的经济法学!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说和立法一见如故,原因也就在于此。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国家的三大政策就是“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分别是:第一,用国家力量扶植资本主义。在 !""# 年以前,主要采取了“官营示范主义”和“技术移植主义”的方针:大办官营企业,由国家投资,引用西方先进技术设备,聘请外国技师。作为“示范”,以供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仿效。工部省主管的官营企业有铁路、矿山及加工制造三大部门;内务省则经营畜牧场和农产品加工厂———呢绒厂、纺纱厂等近代化工厂。内务省兴建这些事业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出口,抑制进口,以扭转日本在对外贸易方面的入超局面,并进而为引进西方先进技术设备积累外汇。于 !""# 年以前,明治政府在大办官营企业的同时,也大力扶植和保护私人资本。政府以“公司补助金”的名义给予大资本家以巨额补助金。其中受益最大的是三菱公司、三井家族、东京汇总公司和日本铁道公司。三菱公司是日本政府为发动对外侵略的军事需要而一手扶植起来的一家大航运公司。自从!""# 年 !! 月以后,明治政府开始把官营企业划归私人经营,这就进入全面扶植和保护私人资本主义的阶段。第二,用国家力量促进资本的原始积累。明治政府为了兴办官营企业及扶植、保护私人资本主义,付出了大量的国家资金。为了前者,在 !"$% 年至 !""% 年间政府单以“公司补助金”的名义就拿出 !&$ 万日元。此外,由于在改革当时的“华族”和“士族”的俸禄时发给他们大批公债,所以政府也于事后付出巨额资金。政府所支出的这些巨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首先是印刷、发行大量纸币。其次是大量发行公债(国债):仅 !"$’ 年发行的公债总额就高达约 ( ’## 万日元;在 !"$& 年和 !"$) 年发行的公债额则接近 ( 亿日元;于 !"$" 年和 !""’ 年又共发行 ’(%# 万日元的公债。另外,税收是政府筹措资金的第三个重要来源:政府用税收去偿还公债及支付公债利息。在税收当中,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直接间接向农民征收的土地税占重要地位。仅次于土地税的是消费税,消费税的负担同样落在人民大众身上。这样,通过国家机器,日本广大劳动人民手中的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到资本家及公卿大名(他们也变成大资本家)手中,化为资本。因此,明治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措施成为加速资本原始积累的有力杠杆之一。第三,用国家力量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及设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留学生。幕末时期,日本处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初期阶段,技术水平很低,生产设备极其简陋。因此,明治政府在推行“殖产兴业”政策时,特别注意从西方引进先进技术及设备。以内务省为例,它所办的轻纺工业企业大部分是用从西方引进成套设备的办法建立起来的。由于引进先进技术及设备需要大量外汇,政府便大力发展生丝生产,以便扩大出口赚取外汇。而为了提高生丝的产量,也不能不从外国进口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此外,由于只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是不够的,还必须学习和掌握这些技术,因此政府又采取了两个措施:其一是向西方选派留学生;其二是聘请西方专家和技术人员,而且不惜重金。!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三十余年间,日本或处于战争时期,或面临经济危机,无论适应战时需要还是对付经济危机,都要求突出国家干预,战时更表现为强权的经济统制,与此相适应,这时期的日本经济法不能不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总特点是:保护重工业和化工工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资本集中和垄断,振兴出口和管制外汇,等等。"在这一时期,以鼓励和扶持垄断为目的的主要立法措施有:《军需工业动员法》、《制铁业奖励法》、《资本集中法》、《出口补!"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下),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偿法》、《米谷统制法》、《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物品工业合作社法》、《贸易合作社法》、《石油业法》、《汽车制造业法》,等等。! 不难发现,这些立法都属于典型的“国家统制立法”。因此,当时理论界的主流观念是:经济法是依据国家意志的计划统制以确保国民经济之经济秩序,特别是国民经济供需的持续调整为目的,对构成国民经济的经济单位(私人及企业)的私经济生活规定国家统制的法的体系。"史学家们观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解散战争经济体制,确立和平经济体制,推行经济民主化,因此,这个时期制定了一些反垄断立法,最著名的是 !"#$ 年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第二个阶段是由 %& 世纪 ’& 年代中期开始的。这是因为当时日本的经济已基本复苏,并进入了以实现工业现代化为重心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技术落后的局面,迅速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日本在大量引进和广泛采用国外先进技术成就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以促进和保证工业化的实现。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主要有:(!)!"’( 年和 !"’$ 年颁布的《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和《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这两项立法旨在以各种方式积极扶植和促进机械工业、电子工业这些高新技术产业的现代化。(%)!"’$ 年和 !"’) 年颁布的《出口检查法》及《出口检查标准》。它们的出发点是保证日本出口产品的质量,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这项法律要求,已经就业和正在待业的人员必须接受职业训练,目的在于提高他们适!"# 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日]峰村光郎:《法和统制经济》,转引自温烨:《日本经济法概说》。温烨:《日本经济法概说》,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应不断更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能力。(!)"#$" 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该法进一步改革日本农业,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并使淘汰出来的农业劳动力流入城市,满足迅猛发展的日本工业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中小企业的地位,并以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经营指导等方式,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尽快现代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此,历史学者的总结是“总之,日本政府就是这样通过经济立法途径,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有力地促进了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在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扶持和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扶持和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成长。这种功能取向不是偶然的,而实在是由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决定的。对此,可以简要概括如下:当德国和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开始起步时,英国和法国早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尤其是英国率先完成工业革命,占尽“天时”,当时是如日中天的“日不落大帝国”和世界工厂;美国的工业化虽然起步略微晚一些,但自从其独立和开国之日起,在整个美洲大陆就一直是一枝独秀,如鹤立鸡群,傲视美洲大陆而无竞争对手,占尽“地利”,所以也很快完成了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过渡,并于 "’#! 年成为世界第一强国," 至 "#"& 年,美国工业生产量占当年世界工业生产总值的 &’(,相当于英、法、德、日四国工业生产量的总和,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大国。#这表明,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进程开始起步时所面临的国!"#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下),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页。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际环境并不轻松,而是相当严峻:德国面对的是列强环伺;而日本则自 !"#$ 年起就被迫陆续与美、英、法、俄、荷等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可以说,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如果德国和日本因循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学说,奉行国家不干预政策,则其民族工商业就不可能抵御外来冲击;不要说无望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是国内市场也自身难保。抢占不到“天时”和“地利”的德国和日本只有凭借“人和”———借助国家的强有力保护———才有可能发展本国的资本主义产业,达到工业化的目标。第二节 救济功能:英美经济法模式一位美国学者说:在普通法国家,很少有谁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它至今还“没有得到学术上的承认”,人们宁可选择“商事法”这一术语;而且,美国的经济立法是根据宪法中的商业条款进行的。! 这段论述透露出的信息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美国的地位远没有像在德国和日本那样辉煌。事实也是如此。美国的独立战争始于 !%%# 年 $ 月 !" 日,次年通过《独立宣言》,宣布成立美利坚合众国。鉴于美国对英、法而言占地利之便,对德、日而言则兼占天时优势,因此,至 !"&$ 年,美国的工业生产已跃居世界第一位,至 !&!’ 年更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大国。在这百余年间,美国人和美国政府对亚当·斯密学说的信奉达到迷信和崇拜的程度,把“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奉为处理国家和企业经济关系的最高原则和经典信条,以至于一位学者评价说:在当时,除了授予建筑、铁路用地,通过移民地法,建立邮政系统和其他一些措施外,政府在经济领域几! [美]丹尼斯·特伦:《商法与经济法》,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乎是无所作为的。! 其结果是,美国在 !" 世纪时是“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了全部的法律”"。但是,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资本的积累和集中也日益加剧,于是垄断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产生出一些被称为“万能的垄断者”的大企业。这些以托拉斯为形式的垄断组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使许多中小企业主纷纷破产。面对汹涌而来的大托拉斯垄断与和谋,美国原有的法律制度显得软弱无力,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美国各州独立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制止州际的或对外贸易上的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的不公平行为;其二,根据早期的普通法,法院对于具有限制贸易性质的合同或协议只能以其违反“公共政策”为理由宣布不能执行或无效,缺乏其他更加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不得不求助于一种新型的立法———反托拉斯法。于是,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反对“不正当贸易手段”的法律又称反托拉斯法,其立法宗旨是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所以也称竞争法。$ 这就是说,在美国法中,反不正当贸易(手段)法、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之间是可以互训的同义词。美国的第一个反垄断法是联邦国会于 !#"$ 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该法案因是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在国会提出的,故以《谢尔曼法》而闻名。顾名思义,《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垄断和保护贸易及商业的公平竞争,其救济市场之弊的功能取向昭然若揭。由于《谢尔曼法》中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因此,美国联!"#$ 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0. 1 2 3-4.56+/: !"# $%&’()* (+ ,-#)%./0 1/2,7., 89-:,!";&,<2 !;# 2[美]=9>.- ?4@@A6+/ 语,转引自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邦国会于 !"!# 年通过了《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前者管理企业间的非竞争性兼并;后者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此外,联邦国会还于 !"$% 年通过了《罗宾逊—佩特曼法》,该法修改了《克莱顿法案》第 & 条,以制止价格歧视;并且于 !"$’ 和 !"(% 年制定了《惠勒—李法》和《塞勒—凯弗维尔法》,分别修改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 ( 条及第 ) 条。在限制企业合并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美国国内任何地区和任何商事行为中,凡购买竞争性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引起了垄断和集中趋势的行为,均属违法。!不仅如此,美国还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早在 !"!* 年国会就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倾销法。为保障这些立法的实施,美国相继成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署”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我们注意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是在为渡过!"&" 年至 !"$$ 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期间,美国政府都一反过去对“放任主义”和“不干预主义”的信奉,制定了大量的扶持性和整顿性的经济法规。对此,学者指出:“新政”立法的目的有三个,即救济、复兴和改革。“救济”是要把这个国家从灾难性的萧条中拯救出来;“复兴”在于补救那些私人市场体制的缺点,使其复苏;“改革”是打破旧的平衡,实现经济制度更好的平衡。为此,罗斯福政府推行了金融计划、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扶持运输业、紧急救济和社会保险政策,并兴办公共工程。"在我看来,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罗斯福总统的这些新政立法多少带有权宜和应急的色彩。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要否定罗斯福总统的伟大政绩。实际上,罗斯福新政不仅对当时的美国社会有切中时弊的现实意义,而且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都有一定程度的历史意义。然而,从美国的整个历史进程来看,“新!"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政”时期是体现历史必然性的插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学术界和政界都有“复古”思潮,呼吁回归到古典的经济自由主义的轨道上来。! 这部分地是由于人们对纳粹法西斯政权的“国家万能论”余悸未消,部分地则是由于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已稳坐西方霸主的交椅,因此,重新积极鼓吹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也由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回归到以反垄断和保护自由竞争为宗旨的消极干预。当然,这种“复古”不可能是简单的倒退,而必然是一种进化。对于这一点,学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的社会经济立法主要在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对国内出现的托拉斯和垄断进行干预,防止任何妨碍自由竞争的做法,维护市场秩序。二是用国会立法和政府命令,对劳工组织、企业、运输业、金融货币机构等进行管理。三是通过征收赋税调节分配收入,保持社会稳定。”国会的立法自然要配合、确认和体现这种政策的需要与转变。为强化反垄断,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或法律修改案,主要有:!反抵制立法(它是美国 !"#" 年《出口管理法》的一部分);"修订于 !"$! 年制定的反倾销法;#!"%$ 年制定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 年制定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 年制定的《马格纳森—英斯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 年制定的《哈特—斯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法》;’!"&& 年制定的《禁止对外贿赂法》;(!"() 年制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和《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 年制定的《综合贸易及竞争法案》;*确立反补贴制度,等等。" 显而易见,这些立法的宗旨均在于预防和遏制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亦即救治市场之弊端,保障其正常!"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 ##&—#%) 页。作为典型例证,可参见[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年版。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发挥调节功能。这种回归古典的倾向一直持续到 !" 世纪 #" 年代。当时,由于对外贸易逆差的不断扩大,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开始抬头,从而引导着美国逐步从自由贸易走向所谓的“公平贸易”政策。! 为此而不惜动用其“超级大国”的实力,要求其他国家消除贸易障碍、关税壁垒和开放市场。美国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模式在英国法中得到了共鸣。两国经济法的功能取向确实很相似,从而任何研究者都会将它们视为同一家族。这主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一是历史原因。众所周知,立国时的美国是由英国原先的 $% 个殖民地组成的,因此,美国法也是在英国殖民地时期留下来的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因如此,所以学者们都把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视作一个统一体并统称为“英美法系”。其二是社会原因。英国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经济学的发祥地,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英国对个人自由(包括个人经济自由)的重视和推崇;而且,英国作为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确实从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中得到了实惠。传统和信仰的力量虽然是无形的,但它也是无处不在的。英国人对自由和市场的普遍好感不可能不影响其经济立法的特征及功能取向。这种影响的表现就是,英国的经济法主要由竞争法构成。至于英国竞争法的特点,学者指出,“英国竞争法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公平竞争,禁止和限制有违公共利益的反竞争行为;在法律控制手段上主要采取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性制裁。因此英国竞争法实质上是针对反竞争行为而制定的统制规则体系。”"实际上,从法制史的角度看,英国有关反垄断的统制法规早在 $&’# 年 就 已 出 现(现 在 包 括 在《$&(% 年 公 平 贸 易 法》中),有关对限制性贸易协议或类似行为的统制法规早在 $&)*年就已出现(其规则现在由《$&(* 年限制性贸易法》概括),!"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统制法规产生于 !"#$ 年(其规则现在由《!"%# 年转售价格法》概括),对于企业合并的统制法规则产生于 !"#& 年(现在作为反垄断法规的一部分)。这些立法共同构成英国法中的反竞争行为统制制度。自 !"%’ 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也开始适用于英国。其中!"() 年的《竞争法》在英国竞争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英国反竞争立法所禁止和惩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垄断与合并;"限制性贸易行为;#转售价格维持。此外,!"() 年的《竞争法》第 * 条第 ! 款确立了“一般性反竞争行为”制度,其内容是:“如果某人本人或伙同其他人的商业活动已经、意欲或者可能限制、扭曲或阻碍联合王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货物生产、货物供应、货物取得和服务贸易中正常竞争,则该人的活动构成一般性反竞争行为。”按照英国判例规则,一般性反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价格方面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实行歧视性价格、对抗性竞争定价(临时采取低于成本价的销售价)和垂直价格政策(仅指控制了自身和竞争对手生产的某种原材料供应的当事人采取低于成本价的销售价,以限制和取消竞争对手的正当盈利)等行为;其二是货物供销方面的反竞争行为,包括约束性搭卖(即要求欲购买某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配套搭卖(即要求欲购买某单项产品的买受人全部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仅租不卖约定、排他性购销约定和选择性销售约定等。!如前所述,英国是于 !"%’ 年加入欧盟的。由于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 因此,欧盟法也就构成英国法的直接渊源。我们知道,今日之欧盟的前身及其相应的法律基础是三个“共同体条约”,即于 !"&! 年 $ 月 !( 日在法国巴黎签订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于 !"&% 年 & 月 *" 日在意大利的罗!" 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马签订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顾名思义,欧盟的初衷是要在其成员国内部建立单一市场或统一市场。! 为此目的,就必然要制定和逐步建立发达、完备的反竞争法规体系,来逐渐消除各成员国内部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障碍,真正实现人员、货物和资金的自由流通。欧盟竞争法禁止的事项主要有:!限制竞争的协议与经营行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合并与获得控制的行为。"上文的分析表明,在英国,不论是其国内立法,抑或在英国生效的欧盟立法,竞争法在经济法规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故此也就不难理解英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和消除垄断,克服市场的垄断化趋向,以救治市场的弊端。第三节 培育功能:中国内地经济法模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当代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转折点和新起点,而改革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则是促成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勃兴的动因。对此,有学者曾经精辟地指出:“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背景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此论甚当。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历史进程是被颠倒过来的,是通过强大的国家政权首先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然后借此来发展生产力。而改革的目的恰恰就在于革除一切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 江平:《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和佟柔先生》,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二编与第三编。米健主编:《欧洲单一市场法律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师邓小平先生指出中国的改革其实是一场革命。!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所逐步建立起来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这种体制在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越来越显得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决策权高度集中,行政指令代替市场,激励机制不足,约束机制无力,由此造成产业结构扭曲,劳动激励不足和经济效率低下,导致经济增长速度缓慢。" 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以至于整个经济缺乏活力。而且,在改革前,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突出特征是:中国是一个实行高度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整个社会都处于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国家、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控制,行政化的编制更使企业直接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个人和企业成为整个国家经济机器的螺丝钉。尽管地方、部门、个人和企业在事实上也并非没有相应的利益,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其作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往往极其微弱。并且由于大锅饭是生产和分配最基本的制度约束,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经济学上的所谓“经济人”在中国发育不全或者说市场经济主体是缺位的。可以说强大且僵化的行政集权体制扼杀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也阻止了企业的创新动力,# 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缺乏活力。进行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如何改革却是一个执政者不能不慎重处理的重大问题。虽然“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在改革初期就曾经由当时中国的最高决策者作了阐述,然而社会改革的复杂性决定了市场取向的改革不可!"# 孙同鹏:《经济立法理论问题研究》,!""# 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 页。孙同鹏:《经济立法理论问题研究》,!""# 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 页。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三卷,第 #&’—#$" 页、第 (#—(! 页、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能不是一个认识逐步深化、措施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决定了中国改革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这种思路指导下进行的改革必然是一种“渐进式改革”而非“爆炸式改革”,所追求和期望达到的理想方法是“软着陆”而非“休克疗法”。改革是在国家政策尤其是执政党政策的主导下有序地、渐进地推行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模式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且人们的主观认识已达到一定高度时才提出来的。这是中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特色所在。显然,经济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原因在于:其一,改革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下有序地进行,而不能再延续群众运动模式,搞大起哄;其二,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惟其如此,这些经验与成果才能得到巩固和延续;其三,改革进展到一定程度,改革的发展目标、基本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为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们形成合理期待和激发社会主体的经济积极性。在上述背景下,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学科应运而生。正如芮沐先生指出的:“经济法作为一个学术分类,在过去的国内法学研究中是不存在的。只是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中一部分人认为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法学门类。”!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经济法学,在发展过程中既体现着并受制于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与进程,又促进了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就经济法学而言,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其发展过程中,先后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在 !""# 年中共十四大做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以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六种主要的经济法理论,既纵横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管理!协作经济法论、经营管! 芮沐:《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前言》,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 !""" 年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理经济法论。自 !""# 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提出了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等五种经济法理论学说。!上述各种理论学说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是都在不同的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促进着经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并且,从总体来看,它们都是与中国的改革道路和方向相适应的,体现国家主导经济立法的特点,发挥着培育市场的功能,这表现为:首先,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不存在市场经济,压制、排斥和消灭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在近 $% 年间被视为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的经济改革恰恰是要允许和培育市场经济,因此,中国当代的经济法不可能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前提和基础的;相反,它是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起步的。这样的特定历史条件也就决定了中国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与立法必然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私有制条件下市场经济与立法的常规模式,特别是就经济法的发展而言,西方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和管制经济的起点,正是中国通过立法放松计划管制,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源头;而且,中国经济法和经济立法的经验也表明,市场失灵并非经济立法的历史和逻辑起点,也不是经济法理论的前提。"其次,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完全靠自然发育,而是通过逐步放权、双轨过渡的方式发展的。正如学者所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形成的,而是构建出来的,不存在先于市场经济的市场法则,不可能也不应该放任市场的自发性,因此需要用法律!" 孙同鹏:《经济立法理论问题研究》,#%%! 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 页。关于各种经济法理论学说的主要观点,请参见杨紫:《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载《北京大学学报》!""! 年第 $ 期;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超前地来‘创造’市场 ⋯⋯ 等待市场规则自发形成并产生作用,似乎不符合实际。”!再次,中国主要的经济立法的内容也可印证这一点。从!"#" 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后来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各种规范经济主体的所有立法," 其目的都在于确认并赋予它们独立经济主体的资格,亦即,赋予它们“经济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参与市场竞争。而其他方面,诸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外汇、价格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则是希望创造一个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由此可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道路和经济立法过程不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差别,也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有很大不同。中国在这方面的“特色”在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历来就是被计划经济体制所排斥的,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中国当代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功能模式在于培育市场,这是中国经济法的特色所在。第四节 小 结尽管经济法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体现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产生完全是一个自发的社会现象和自在自为的过程。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孕育于历史的积淀,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人类只是发现和描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这样的观点对某些民事或商事法律制度而言是适用的,因为确实为数不少的民事与商事法律制度是以自发!" 关于这方面的主要立法,参见周旺生: 《中国立法五十年:!"$"—!"""年》,载《立法研究》第 ! 卷,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注 !。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载《法学研究》!""# 年第 ( 期。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形成的习惯为渊源的,但对经济法来说则大谬不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体现的是国家职能理念,而且其产生与发展无一不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智力劳作的成果和结晶。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国家和它的政府奉行消极无为、放任自流的管治哲学,坚持抱残守缺的态度和立场,就不可能建立完备发达的经济法。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经验充分揭示和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我们所得出的第一个结论。经济法的发展存在一般的规律,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以及法律传统的差异,经济法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功能取向又往往是不同的。这一点印证了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兹的一个论点:“不管两个国家的背景和传统如何相似,将一种法律制度从一个国家原封不动地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经济法功能模式不同的最直接原因在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同,亦即,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所采取的立场不同。自不待言,这种不同是由每一个国家各自的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不存在任何单一的、普遍适用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而且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照抄照搬是行不通的。探讨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经济法功能取向的不同模式,目的在于以此为背景来检讨葡萄牙管治时期的澳门的经济法。笔者深信,只有当我们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道路和经验为镜子来审视澳门时,以更广阔的视野来考察澳门时,我们才可以准确发现导致澳葡经济法不发达、不完备的真正原因,也才能够探索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的发展路向和发展模式。当年的澳葡当局之所以能心安理得地安于现状、抱残守缺和不思进取,原因之一在于其视野完全囿于澳门社会自身,从而坐井观天地怡然自得。另一个原因是不顾及澳门自身的实际! [美]伯纳德·施瓦兹:《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二章经济法功能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情况,亦步亦趋地照抄照搬葡萄牙的法律。前车之鉴不可不吸取。在本人看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从上述研究所得的经验中得到如下一点启发:澳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相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的功能模式的选择,必须以其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为基础,并结合新的形势,探索自身的发展方向。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中 篇澳葡经济法的形成、规范体系与评价
  • 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历史学家们一般认为,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可以追溯到 !" 世纪中叶(!##$),并于 !#%$ 年租居澳门,而且,历史资料还证实,自明万历十年(!#&’)起,中葡就立约正式规定澳葡每年需向广东省香山县缴纳租银 #(( 两。! 这表明,澳门开埠迄今已有 )#( 余年的历史。就此而言,可以不夸张地说,澳门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澳门以中国南海一隅能够成为国际都市也得益于此历史机遇。人类文明的真实历史经验表明,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受制于它所由生的社会———法律的产生不可能脱离特定的具体的社会环境,法律的进步也不可能超越它置身其中的社会的发展程度。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也雄辩地论证了这一点。四个半世纪里,由于国际风云变幻和澳门自身命运及政治地位的沉浮,澳门的法律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变。澳门经济法正是在这种曲折演变中孕育生成的。因此,有必要在此对澳门法制的历史变迁及其社会背景作一简要考查和概述。在讨论澳门法律的历史沿革时,有学者采用三分法," 亦即,将澳门 )#( 余年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租地时期、!" 参见 吴志良:《澳门政制》,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一篇。黄启臣:《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海关主权》,载《行政》!**& 年第 $ 期,第&)#—&#% 页;元邦建、袁桂秀:《澳门史略》,中流出版有限公司 !*&& 年版,第 $( 页、第 $$ 页。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殖民管治时期、葡管中国领土时期;也有人采用四分法,! 亦即分为四阶段,分别是:租地时期、殖民时期、管治时期和过渡时期。本人认为,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生效明确了澳门的地位和未来走向,对澳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就法律演变层面而言,《中葡联合声明》的生效并没有结束葡萄牙人对澳门的管治,而且在整个过渡期,葡萄牙人的统治哲学和立法理念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连贯性、延续性和一致性。因此,将葡萄牙人最后 !" 年(#$%&—#$$$)的统治当作一个整体来把握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和发掘澳门法律发展的轨迹;而且这种分类与澳门政治地位的变动大体一致,从而有其科学性。故此,本人也将依三分法为序。第一节 租地时期自葡萄牙人定居澳门直到 #$ 世纪 "’ 年代的近 (’’ 年,历史学者称之为华洋共处的租地时期,其含义是中国人与葡萄牙人共同在澳门繁衍生息。必须指出的是,在这整个历史时期,澳门的主权与治权均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对此,张天泽先生的论断是中肯的,他认为:还需补充指出的是,中国人在给予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的权利时,并没有转让自己的主权,只有皇帝本人才能这样转让。甚至皇帝是否知道在澳门发生的事,尚令人怀疑。有明一代,不仅中国政府从未怀疑过,无论何时它认为必要,均有(原文为“无”,应为错笔,故改为“有”)权干涉澳门的事务,而澳门的葡萄牙人也从未怀疑过他们在法律上的隶属性。"其实,不仅在明代是如此,在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朝也是如!" 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中华书局香港分局 #$)) 年版,第 #’$ 页。参见 米也天:《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此。! 关于这一点,黄启臣先生指出:“实事求是地说,只是到了 !"#$ 年亚玛勒大肆侵占澳门和 !""% 年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换约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 确实,不论是曾任澳门同知的张汝霖为澳门制定的几条治澳法令# 或是林则徐的巡视澳门,都充分证明了清朝政府对澳门行使着完整的主权与治权,都是中国有效管治澳门的标志。尽管居澳葡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但这是一种类似于“蕃坊”的自治。因为,当时中国最高统治者的政策是:“让聚居在一地的外国人享有某种类似的自治,与此同时保留着中国人最高权威的地位。外国人只要遵守秩序,与中国人和平相处,便可获准使用他们自己的法律,按照他们自己的风俗习惯办事。中国当局无意干预纯属外国人的事务,除非事实证明有必要进行干预。”$由此可知,居澳葡人的自治是以臣服为前提的,因此,它是中国封建王朝“怀柔”政策的一种体现。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自 !$#& 年起,澳门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直接管理,而葡萄牙人得以租居和经营贸易的“特区”,直到 !""% 年(光绪十三年)为止。%关于这一时期澳门的经济状况,历史学者根据对资料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从上述澳门对外贸易的三条航线网络来看,说明自嘉靖三十二年(!’’()至明末的八十七年间,澳门的对外贸易是相当繁荣的。这个时期的澳门实际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在东方贸易最大的中转港和贸易中心”#。张天泽先生更!"#$% 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中华书局香港分局 !)"" 年版,第 $ 页。关于其内容,可参见吴志良: 《澳门政制》,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页。黄启臣:《!$—!) 世纪中叶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施管理》,载《行政》*&&& 年第 * 期,第 #)!—’&& 页。黄鸿钊:《鸦片战争前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管理》,载《澳门论学》第 ! 辑,第 *!—’% 页。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进而指出,“从澳门的不受干扰和日益发展的商业繁荣来看,!"#$ 年至 !"#% 年(即 !"## 年无敌舰队遭到悲剧性的毁灭之后十年)的这个时期或可视为它的鼎盛时期。”!澳门繁荣和盛极一时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居澳葡人从明朝政府手里获得了某种“不受干扰”的垄断和独占。在其后进行殖民统治的百余年间,澳葡政府之所以热衷和擅长批出各种各样且名目繁多的专营,恐怕和这段早期的历史经验不无关联。但是,澳门的繁盛并没有保持下去。入清以后至鸦片战争前的 !%& 年中,在清政府的开放和海禁反复变化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制约下,澳门的对外贸易表现出时起时落,有停滞,有式微,有复苏,但就其发展的总趋势而言则是走向衰微的。导致衰微的主要原因是葡萄牙人失去了曾经获得的“不受干扰”的垄断和独占。因为,澳门经济起伏的总趋势是清政府实行海禁政策有利于澳门的对外贸易,而清政府实行开放贸易政策则不利于澳门的发展。"鸦片战争之后,满清王朝被迫割让香港并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个通商口岸,澳门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澳葡当局为维持生存,不得不于 !#’& 年宣布赌博合法化,并且大肆经营博彩、娼妓、鸦片以及其他特殊的服务行业。#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从年代角度来论,此段历史时期在澳门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国的法律,而且,澳门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法。理由很简单,此时的澳门根本不存在产生经济法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 陈欣欣:《澳门—香港—台湾经济发展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 年第 ! 期,第 !(’—!(% 页。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第 &’—&" 页。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中华书局香港分局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节 殖民管治时期中国清朝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香港岛的割让,《中英南京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的签订,充分暴露了清王朝的外强中干和腐败无能。这刺激了居澳葡人的野心。他们于是一改往日的温顺,转而觊觎和企图夺取对澳门的管治权。葡萄牙国王于 !"#$ 年 !! 月 %& 日擅自颁布赦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这是葡萄牙掠夺管治权的第一步。同年,居澳葡人开始拒纳地租,并企图占领澳门半岛中部的望厦村,强行取消中国关税。次年 # 月 %! 日,狂热殖民主义者亚玛勒(’()*)+)就任澳门总督,并于同年 $ 月 ,& 日宣布对所有澳门居民征收地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亚玛勒还于 !"#- 年公开发出布告,限令中国海关搬出澳门,并悍然派兵驱逐中国官吏和封锁中国海关驻澳关部行台的大门。其本人虽因惹起民愤而被爱国志士沈志亮等人刺死,但葡萄牙人抢夺澳门管治权和推行殖民统治的进程并未因此而停止。其后,葡萄牙人进一步利用清朝内外交困日益加剧的局面,于 !"". 年 !% 月 ! 日与中国方面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该条约于 !""" 年 # 月 %" 日换文生效。至此完成了对澳门的殖民化进程。的确,虽然清政府在该条约中并没有放弃对澳门的主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获得“永租”权利的葡萄牙却由此取得了对澳门的治权。在此期间,虽然澳门有时被称为殖民地,有时被称为海外属地,有时被并入其他海外省,有时则独立建省,但其在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的根本宪法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因为,葡萄牙最高当局从未放弃将澳门视为其属土部分的立场,并坚持在宪法中宣称其对澳门拥有本来并不存在的主权。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葡萄牙攫取对澳门之管治权的时期,葡国最高当局的殖民统治政策已发生了一些变化:葡萄牙于!"%& 年颁行的第一部宪法确认的是理想化的世界主义(/0123*4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和平等主义($’("#$)"*$!%&)意识形态,它要求对宗主国和殖民地的人民要“一视同仁”且平等对待,为此要不折不扣地统一适用由宗主国的主权机构制定的所有法律。但实践表明,这种理念的后果是对各殖民地人民固有的传统价值观的蹂躏和践踏,因此,为了实现殖民统治的长治久安,有必要在立法上做出配合———尊重各殖民地“土著居民”的传统风俗习惯。! 所以,自 +, 世纪 -. 年代起,葡萄牙开始推行比较宽松的政策,实行非集权化。这种政策转变在澳门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为配合建立殖民统治秩序,由澳葡当局出面收集并整理当时在澳门华人社团中有效的风俗习惯,赋予其法律效力,最典型的是《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并分别于 +/-0 年和 +,+1 年设立“华务检察官署”和“澳门华人专有法庭”,专责处理澳门华人的诉讼事务。考查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由葡萄牙主权机关专为海外殖民地制定的诸多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赋予了以总督为代表的“自身管理机关”# 立法权,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很贫乏。大量的尤其是构成法律秩序框架之骨干的重大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行政法典,等等,都是由葡萄牙直接延伸至澳门的,或是由葡萄牙立法机关专门为澳门制定的。鉴于此,欲了解澳门经济法的渊源不能不首先考察葡萄牙经济法的发展概况。葡萄牙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民族,尽管如此,一些清醒的学者也以“迟到的资本主义”或“落后的资本主义”(2"3$)"#$!4!"# 在澳门,所谓自身管理机关除总督外,还有一个兼具民意性与代议性的机构,其名称时常变动,有时称政务委员会,有时称立法会。自 +,1- 年起,则固定地称为立法会。参见吴志良:《澳门政制》,第 0.—01 页。关于该法典的内容,参见吴志良:《澳门政制》,澳门基金会 +,,0 年版,第 55—5- 页。[葡 ] 67)87$& 9"7(:# ;:!3"7<": !"#$%"&" ’" ()*+,%)" -#*+)+./)$#"0 12.%3’)/" ’1 4"/".《澳门制度与法律史概览》,澳门基金会 +,,0 年版,第0.—-/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0/
  • !" #$%#&#’")来描述葡萄牙的社会状况,! 这是一种很中肯的自我评价。的确,葡萄牙时至今日仍然是欧盟 () 个成员国中最落后的国家之一。资本主义在葡萄牙姗姗来迟是有原因的。首先,葡萄牙不仅地狭人少,而且土地贫瘠,资源匮乏,因此,国内是既无市场也无原料,这可以视为是其先天不足的因素。再者,葡萄牙虽然曾一度拥有庞大的殖民地,但由于其国内科学技术落后和资金缺乏,所以一直无力开发利用这些自然资源。其次,葡萄牙地处欧洲西南边陲,陆路边界仅与西班牙接壤,而与欧洲心脏地带的发达国家相隔绝。而且,葡萄牙曾一度被并入西班牙近 *+ 年之久((),+—(--,)," 因此,葡萄牙重获独立后两国一直不睦。为此西班牙也一直封锁葡萄牙和其他国家的联系。这使得葡萄牙很难受到欧洲进步思想的冲击与洗礼。再次,葡萄牙是一个深受天主教支配和影响的国家,# 并因此长期处于封闭和保守的状态,对近代自然科学的进步持麻木态度,国民的教育素质低下,缺乏竞争精神。最后,为了抵制来自欧洲大陆的对其独立与国家安全的威胁,葡萄牙一度投靠英国,接受英国的保护,并因此成为英国的市场,受英国掠夺。关于这一点,列宁有过一针见血地论述:“葡萄牙是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但事实上,自从进行争夺西班牙继承权的战争((.+(—(.(/)时起,0++ 多年来,始终是处在英国的保护之下。英国为了巩固它在反对敌人(西班牙和法国)斗争中的地位,就实行保护了葡萄牙和葡属殖民地领土。英国以此换得了商业上的利益,换得了向葡萄牙和葡属殖民地中输入商品,尤其输入资本的优惠条件,换得了利用葡萄牙商港和!"# 葡萄牙的世俗化始于 (,1/ 年,但直到 0+ 世纪 0+ 年代方完成。参见 2"&345%!#6" 7#%#89#:前引书,第 0*/ 页。[葡]2"&3 45%!#6" 7#%#89#: !"#$%&"’ ()*+"#’ ,- .)&$/0’1《葡萄牙简史》,里斯本,第 () 版,第 0++—0(1 页。[葡]:8$#; <"%58%#: 2 3&,-4 5/&6,"+’ ,) (’7"$’1"#4)《资本主义 法 律 秩序》,里斯本,(*.1 年版。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海岛,海底电线等等的可能。”!葡萄牙是于 !"## 年颁行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的,并于!$!! 年建立第一个共和国。在此期间,为了补资本主义这一课,也一直奉行自由主义的经济财政政策。但由于自由主义和民主共和的理念没 有 坚 实 的 民 众 基 础,因 此,自 !"#% 年 至!$#$ 年的百余年间一直是战争频繁,政局动荡不安,政府如走马灯似的频繁更迭。凡此种种,使葡萄牙从未有过真正的工业革命和产业化运动,一直是不得不以农业立国,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此种人文、社会和地理环境不仅使国内经济凋敝,而且理论界也建树甚微。关于经济的衰败,葡萄牙学者指出:自 !"#% 年至 !$%# 年的 "% 余年间,历届葡萄牙政府皆以举巨额外债度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葡萄牙加盟英法一方,并因此获得外来财政援助,从而财政境况稍有宽余。但战争结束后,由于外援停止,葡萄牙国内的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分别高达! &%%’和 # #%%’,不得不再次走上靠举债度日的老路。" 面对如此困局,虽不乏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力图拯救葡萄牙的财政崩溃,但最终都是回天乏术。于 !$#$ 年至 !$(( 年爆发的波及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使葡萄牙的处境更加雪上加霜。为应对困局,知名经济学家萨拉查()*+,*-. /010203)走马上任出任财长,开始推行积极财政政策,从而使葡萄牙具备了经济立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条件。在利用 4 年时间(!$#$—!$(&)完成财政平衡和税制改革之后,由萨拉查实际主宰的政府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理念,并在 !$(( 年颁行的宪法中确认了以集体主义(5.36.30+-7-89.)为特征的“新政国家”(:8+0;. <.7.)。萨拉查所确立的政策一直!" [葡])*+,*-. ;= /.>80 ?30*5.:!"#$#%$& ’()*"%$& + ,"-+"./ !"#$#%+"-/《公共财政与财政法》,科英布拉,!$$# 年版,第 !#@—!(% 页。列宁:《列宁选集》第 # 卷,人民出版社 !$A# 年版,第 "%4 页;也参见[美]查·爱·诺埃尔:《葡萄牙史》,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 !$A$ 年版,第#A! 页、第 #"&—#"4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4%
  • 持续到 !"#$ 年,这是葡萄牙历史上比较稳定的历史时期。“新政国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经济重建和工业化。为推动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着重采取了对外贸易的保护主义和外国资本的国有化两项措施。保护主义包括下列内容:控制国产和殖民地之原材料的价格,基本消费品和重要物质实行行政价格,在基础工业领域培养和巩固大型经济集团,透过限制竞争和稳定价格来重塑农业结构,对重大项目由国家垄断经营,建立协调机构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保护民族工业产品,等等。!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有:(!)!"%% 年颁行的宪法。该宪法首次确认了“国家领导主义”,从而首次赋予国家尤其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正当性。此外,它还明确规定了经济资源的社会功能具有至上地位,要求市场和整个经济活动要以合作而非以竞争为基础,财富要具有社会效益,私人经济要服从社会总体目标并接受国家干预。所有这些宪法原则和规范为此后的经济立法奠定了基础。"(&)!"%% 年 " 月 &% 日公布的第 &%’$( 号法令。该法令细化了由 !"%% 年宪法确立的“经济国家主义原则”()*+,-)*.,/0-1+-)20,+-),强化了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正当性,并赋予国家直接进行经济活动的能力。该法第 ! 条规定“国家的目的高于任何个人和集团的目的”,第 & 条规定了国家经济组织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利益,并在不同社会利益之间建立等级秩序,第 !! 条则规定“所有权,资本和劳动均担负社会职能,需遵守合作和团结制度”。(%)!"%3 年 3 月 &$ 日公布的第 !"%3 号法律,即《经济重建法》。此法律规定了经济重建的目标和方略,确立了工业化政策和推动、鼓励、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明确了公共投资的主!" [葡]4-561 7,5*)8*: !"#$"% &’ ()*+),’ -’#.,),$/)’#"%《宪法教程》,科英布拉,!"(% 年版,第一册,第 &9$—&99 页。[葡]:);2),- 81 <-=/* >5*)+-:0’/1+.+. &+ ()*+),’ &+ 2/’#’3)"《经济法概念》,第一册,?,/@-*,!"(&—!"(% 年版,第 !99—!9( 页。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9!
  • 要领域和国家能源政策。!(!)推行促进经济发展的“五年规划”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葡萄牙虽然仍相当封闭,但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关系已不再像以前那样紧张,而且国家通讯设施也已有相当改观,信息相对丰富。自 "# 世纪 $# 年代起,开始模仿其他国家来推行“五年发展规划”。第一个五年规划于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执行完毕,其后连续推行四个五年规划。重点资助和推动旅游业和工业,同时改善教育设施。($)实行税制改革。萨拉查政府在 %&$( 年至 %&)$ 年间推行税制改革,放弃了以“正常收入”为基础的税收模式,改为以实际收入为征税基础。由此产生的新税制更高程度地实现了税负的平等,减轻了社会中下层的纳税压力,对稳定经济及保障和增加国库的收入产生了积极作用。"这些经济政策和立法措施促成了葡萄牙的低水平的工业化。# 它们形成了葡萄牙经济立法的创始时期。但不能不指出的是,尽管这些经济立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学术界的反应却相当冷淡,并没有像德国的学者们那样做出积极的响应。"# 世纪上半叶,有杰出学术成就并得到社会普遍敬重的民法学家、商法学家、刑法学家、行政法学家、财政法学家、税法学家、诉讼法学家在葡萄牙是不乏其人。在这些领域,高质量的法学著作也不罕见。但直至 "# 个世纪 )# 年代,经济法却无人问津。对萨拉查时代经济立法的成败得失,学者们只是在讨论公共财政时才略加提及。*# 年代始,开始有学者关注经济法,但在 %&*$ 年前,也只不过是将经济法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 [葡]+,-./01 23.45/6:!"#$%&’( )’"*+,&’( - .-/-*0"#0&,-*%" -, !"1%23(#(%&")—%&$&)《葡萄牙的政治经济学与发展(%&")—%&$&)》,%&(( 年版;[葡]2375/, 0/ 859/73:4 )0"#2’5" 6" 7&/%-,( 8"19"1(%&0" !"1%232:/《葡萄牙合作制度的演进》,%&*) 年版,第 %*& 页。[葡]:;<1. =53.3?/@.1:;"’<-/ =2*6(,-*%(&/ 6- .&1-&%" =&/’(# !"1%232:/《葡萄牙税法基本概念》,第二册,A1@BC.3,%&(( 年版,第 %)—"! 页。[葡]+7.3791:《公共财政与财政法》,科英布拉,%&&"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支学科,称之为“经济行政法”。如著名行政法学家 !"#$%&&’("%)"*’ 教授在其于 +,-. 年出版的《行政法教程》一书中就持这种观点,! 另一位行政法学者 /0102)’ 3% /)"43% 教授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真正的“经济法”著作均是在 +,-- 年以后问世的。葡萄牙的里斯本大学于 +,-5 年开设经济法课程,其后其他大学的法学院才陆续开设这门课。但是,经济法的分量和民法、商法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关于葡萄牙经济法落后的原因,有学者指出最主要的是在葡萄牙看不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法的迫切社会需要。# 这是很中肯的见解。回顾澳门,我们首先要澄清的是:尽管葡萄牙是澳门的宗主国,但在立法方面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原因其实不难理解,这就是:葡萄牙的经济重建与工业化是不将殖民地列入受惠范围内的,恰恰相反,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以剥削殖民地,掠夺殖民地的资源、财富和牺牲殖民地的利益为前提的。是以葡萄牙的经济立法产生于 6. 世纪 7. 年代,但澳门经济法的产生却晚得多(晚了半个世纪左右)。综观葡萄牙殖民统治的整个历史时期,我们可以断言:在此期间,澳门只有经济立法而没有经济法,而且经济立法很不发达。经济法阙如和经济立法的不发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整个殖民统治时期澳门经济立法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其二是在 +,-5 年之前几乎全部的经济立法均是由葡萄牙制定的。对于这一点,葡萄牙学者曾指出:澳门现行的税收制度获得相对于葡萄牙税制自主权只是很近期的事。直到 +,-5 年澳门有了相对于葡萄牙的司法独立,但是税收性质的法律则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一般是海外事务部的批准。$ 下组资料可以印证我们的立场:!"#$ 杜雅棣:《澳门税制》,澳门 6... 年版,第 85 页。[葡]/*)9*:’ 3% ;’02" <#"*$’:《经济法概念》,第 +5 页,注 +=。参见其 !"#$#%&’( )*+* ,$ -,+(’ .# /0+#0&’ 1.$0%0(&+*&02’ .# !3’%’$0*《经济行政法课程基本元素》,+,-. 年版,载 ("3%#*’ 3% (:>*$:" % ?@$*:$" <:2$"&《税收科学与技术学刊》。[葡]!"#$%&&’ ("%)"*’:4*%,*" .# /0+#0&’ 1.$0%0(&+*&02’《行政法教程》,第A- 页。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57
  • 营业税是由 !"#" 年 !! 月 $% 日 的 第 &" 号 法 令 创 立 的;!&’& 年 !! 月 ( 日的第 &$ 号立法文件创立了工业税;物业税是由 !"") 年 !’ 月 !$ 日的第 !%’ 号政令创立的,变更征税客体和税率的第 !%) 号法律(于 !&’& 年 !’ 月 !" 日公布的),第 "!) 号法律(于 !&)$ 年 # 月 $ 日公布),第 &!) 号法律(于 !&)* 年 ’月 & 日公布)和暂免物业税的第 $# + ’(( 号法令(于 !&)" 年 !’月 ’" 日公布)均是由葡萄牙立法机关制定的;博彩税是由!&*! 年 ’ 月 !$ 日的第 !" + ’*# 号法律创立的;鸦片税是由 !&!%年 !’ 月 ’% 日的第 ’*) 号法令创立的;消费税是由 !&’% 年 !%月 !) 日的第 $$# 号法令创立的,其后则由 !&(# 年 !% 月 !’ 日的第 ! + $&" 号法律调整;而 !&)) 年 !% 月 # 日的第 "(& 号法律创立了特别税。实际上,澳门 ’% 世纪 *% 年代的税制改革也是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完成的。!此外,具有经济法性质的《商业登记法》、《公共企业法》和《银行法》(即第 )!! , #% 号法律)三项立法也是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分别于 !&(& 年和 !&#% 年制定的。总之,自 !& 世纪中叶开始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之时起,葡萄牙就陆续将本土及其殖民地一般法律或原封不动或略加修改,在《澳门宪报》颁行延伸到澳门实施;而且“实际上,澳门最初享有的立法权也是由总督行使的。无论是政务委员会还是 !&’% 年从中独立出来的立法会,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民主选举成分,对总督施政多少起到监察作用,但归根到底仍是总督的咨询机构”"。在同一历史时期,澳门政府颁布的值得一提的经济立法只有两个:!&*! 年 # 月 ’" 日公布的《承投赌博娱乐章程》和同年 !’ 月 $! 日公布的《承投山铺票条例》。关于导致这一时期澳门经济立法不发达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葡萄牙的影响。这并非委过于人,而是实事求是的立论。道理就在于,当时澳门的治权操纵在葡萄牙最高当局的手里。因此,葡萄牙资本主义的不发达、经济立法的落后和法!" 吴志良:《澳门政制》,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杜雅棣:《澳门税制》,澳门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学理论的保守不可能不决定性地影响澳门,这是不言而喻的。其二是澳门殖民当局的消极管治。前文引述的资料充分证明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的立法动力不足和由此产生的立法苍白。实际上澳葡当局也有一些苦衷,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作为主权象征的葡萄牙宪法是直接适用于澳门的,而且殖民地的立法原则上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核准才能生效,! 因此,澳门的立法者宁可将立法事项提交给葡萄牙最高当局,也不愿冒“违宪”或其他的政治风险;另一方面,自 !"#! 年起海外属地经济组织被纳入葡萄牙经济体系内(经 !"#! 年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 !"$$ 年宪法第 !#% 条),这无形中削弱了海外殖民地的立法权。其三是澳门社会的经济低迷和社会关系简单。的确,由于受自身既无市场亦无资源的自然条件的限制,澳门没有能够建立起结构比较健全完整的基础产业,再加上香港的冲击,澳门经济在 !%&’ 年至 !"(’ 年的 !$) 年间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不仅对外贸易萧条,仅存的工业也只是一些经营炮竹、神香、火柴等传统项目的小型手工业作坊。澳门在抗日战争时期没有被日本人占领,所以其商业在香港沦陷后遽然繁荣,但这种泡沫经济在抗战胜利后也迅速破灭。在 !"#( 年至 !"’( 的 !) 年间,由于葡萄牙对澳门开放其他葡属地区的市场和澳门本地旅游博彩业的发展,澳门的整体经济呈现出复苏的征兆,但很快又陷入萧条。" 总之,在 !$) 年间,澳门经济时沉时浮,但不景气占主导地位。所以,澳葡当局为维持财政收入不得不默许和放任鸦片、娼妓与典当业,甚至公开承认赌博合法化。而且华人渔村社区没有因经济的转型而改变其生活方式,他们依然过着自!" 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参见 !"!( 年《澳门省组织章程》第 %) 条与第 %! 条,由 !"$) 年 ’ 月 % 日公布的第 !%#() 号法令核准的《葡萄牙殖民地法案》和由 !"$$ 年 !! 月 !#日公布的第 *$**% 号法令核准的《葡萄牙殖民帝国组织章程》。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给自足的生活,甚少与外界沟通和接触。!不言而喻,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经济法是很难产生和发达的。第三节 葡管中国领土时期!"#" 年至 !"$% 年的萨拉查统治时代是葡萄牙近代史上最稳定的历史时期,他的经济政策促进了葡萄牙的发展,但他后期的外交政策却将葡萄牙推向了深渊。原因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性非殖民化运动风起云涌,但 #& 世纪 ’& 年代和 (& 年代的葡萄牙却不自量力,依旧维持殖民政策,由此导致长达 #& 年的殖民战争。战争不仅使葡萄牙经济崩溃,而且引起国内局势动荡,以至于不希望继续殖民战争的军人在 !"$% 年% 月 #’ 日发动政变,推翻了由萨拉查建立的独裁统治。“四二五”政变后成立的过渡政府(当时掌握最高权力的机关称为“革命委员会”)开始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认海外属地之民族自决和独立的权利,同时明智地将澳门当作“另案”处理。对此,时任外交部长,后任总统达 !& 年之久的葡萄牙政治家苏亚雷斯()*+,- .-/+01)于 !"$% 年 " 月 !2 日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布:准确地说,不应将澳门看成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澳门问题自然要与中国进行双边磋商,以确立其新地位。"根据当时葡萄牙最高当局“革命委员会”的政策,时任澳门总督的李安道(3-14 5/+6,/ 70/89+-)于 !"$’ 年 ! 月 ( 日以批示任命了起草澳门新组织章程的成员。新章程的草案文本于同年 $ 月完成,在交付公众讨论后,于当年 !! 月提交葡萄牙的区际领土协调部,并由其呈交革命委员会审议。葡萄牙的革命委!" [葡]苏 亚 雷 斯: !"#$%&’()*’%+$" !",%$-$.)*’%+$": !"* /",", .$ 0$1"&.$2&$1),3&)$《民主化与非殖民化:临时政府内的十个月生涯》,!"$" 年版,第 "&—"% 页。陈欣欣:《澳门—香港—台湾经济发展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 年第 ! 期,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员会于次年 ! 月 " 日通过第 ! # $" 号法律核准该章程,于 % 月 !$日生效。!&$" 年 ’ 月 %( 日颁布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不仅确认该章程继续生效,而且明确认定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这就使澳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获得了比较高度的立法、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两年之后(自 !&$) 年起),中国实行改革和开放政策,随后在珠江口岸设立了深圳和珠海两个经济特区。而且,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在 !&$& 年至 !&)’ 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改革的成就和对外开放政策大大促进了澳门和中国内地的联系:不仅使澳门的经济发展拥有庞大的原料供给地,而且使澳门的产品有了消费力极强的广阔市场。两者的结合为澳门提供了难得的历史际遇,于是澳门进入%* 年(!&$"—!&&()的经济腾飞时期。对这一历史时期澳门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学者是这样描述的:这个时期澳门经济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全澳的加工制造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空前发展,人口激增。!&)* 年澳门共有各种工厂 ! +)’ 家,!&)) 年人口近 (* 万,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据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 年至 !&)! 年,澳门的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率为 !" , $-,是世界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澳门历史上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 年,澳门的国民生产总值(./0)达到 $) 亿元,相当于 !* 亿美元;!&)+ 年至 !&)’ 年澳门的按人口平均国民生产总值(.0/)为 % )** 美元,在全世界 !)*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在 (% 位,在东南亚排第( 位,仅次于文莱、新加坡、香港和台湾。!&)"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上升至+ )"*美元,!&&*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 " +**美元,!&&! 年突破万元大关,达到!* $**美元,!&&% 年又增至!! +**美元,居世界第 !’ 位。可以说自 !&$" 年起,澳门的经济一直是蓬勃发展,成为一个超越起飞状态的独立经济体系。!! 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第 !$) 页。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引致了经济结构的变更,“事实上,澳门从 !" 世纪 #" 年代起,社会经济面貌迅速改变,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 $" 年代后期,出口工业、旅游博彩业和建筑业已经成为澳门的三大工业支柱”!。关于建筑地产业的盛况,学者指出:资料显示,%" 年前后土地价格升幅竟达 !#& 倍!%&&’ 年 ( 月 %% 日,凼仔两幅地拍卖,分别以高于底价 & ) (倍和 !% 倍的历史性价位成交;( 月 %* 日,位于士多纽拜斯与美副将马路交界的一幅官地以 !* """ 元成交,创开端口最高纪录。"!" 世纪 $" 年代下半叶萌现的澳门经济的强劲发展势头使以民法与商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调整机制显得苍白无力,要求澳葡当局放弃抱残守缺的消极管治政策,以更积极的姿态来引导和扶持经济活动。这就是说,自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始,澳门社会内部产生了对经济法的需求。而恰在此时由第 % + $# 号法律核准并于同年 ! 月 %$ 日生效的《澳门组织章程》扩大了澳门总督和立法会的立法权限,使澳门自身管治机关的创制因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成为可能。此外不能不指出的是,葡萄牙于 %&$$ 年 ’ 月 !* 日向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加入该组织,欧共体于 %&$* 年 %" 月 %# 日开始和葡萄牙磋商。# 为使其申请能获得接纳,葡萄牙也开始借鉴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技术来改造其国内的法律秩序,建构与欧共体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故此,其立法技术与法学理论(尤其是经济法理论)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此历史背景下,于“四二五”后跻身政坛并先后被委任!"# [英 ] ,- ./0123456: ! "#$%& ’( )#*(+&,- .(//#-$’0 1,2,785505 9./:855; 出版社 %&*# 年版,第一章第 %! 项。刘品良:《建筑地产业的调整策略》,载余振编《澳门回归前后的问题与对策》,名流政策(澳门)研究所 %&&& 年版。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为澳督的几位军人总督! 捕捉住了这一历史机遇,采取了顺应社会要求的积极进取的管治政策。回顾这个时期的公共政策,我们可以感受到强烈的干预主义的气息。兹简要概述如下:鉴于澳门立法会是于 !"#$ 年 % 月才开始正式运作,因此,澳门政府 !"#$ 年的施政方针是由总督以第 &’ ( #& 号省令核准的。该施政方针由三部分组成,总督提出了一些刺激生产规模扩大和产业多元化的政策,并承诺改革税收体制和坚持紧缩开支的政策(见该省令第 ) 条、第 " 条和第 !% 条)。总督提交给“四二五”后成立的第一届立法会讨论和审议的 !"## 年施政方针共有五部分组成,分别是:!管治政策的总方针;"预算政策;#货币兑换与财政政策;$赋税政策;%社会经济政策。“总方针”包括实现公共收支平衡、货币兑换平衡、赋税结构检讨、保持内部产值的增长速度等八项内容。货币兑换与财政政策的内容是:!推动成立能承担发行职能的澳门中央银行;"控制进口数额并改善澳门出口配额的利用;#争取兑换收入的增长;$确立吸引资金的政策;%追求澳门币的升值。而社会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尽力保持内部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为此政府承诺采取下列措施:刺激并改善生产规模,尤其是出口工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工业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投资,尤其是为加工工业提供信贷便利;设立“工商业发展基金”。"在核准 !"#% 年施政方针的第 !) ( ## ( * 号法律中,我们看到“加快”内部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已经取代上一年度的“保持”内部产值的增长速度(第 ’ 条 + 项和第 !! 条第 ! 款),而且政府首次承诺“鼓励方案”的投资重心是建立基础结构和对澳门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最有利的领域(第 !’ 条)。政府在!" 参见第 ’ ( #$ ( * 号法律第 ’—!! 条。他们是:李安道(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伊芝迪(-./0 12 345160,自 !"#" 年 , 月 !7 日 至 !"%! 年 $ 月 ’7 日),高 斯 达(89:+0 12 ;<=2619 2 >0:?9,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 年总预算中列出的公共投资总额接近% &&&万澳门币(第’% ( ## ( ) 号法令第 !% 条)。政府 !"#" 年的施政方针则由 !$ 项政策组成,依次是:!预算政策;"财政货币兑换政策;#赋税政策;$工业政策;%商业与价格政策;&外贸政策;’旅游政策;(能源政策;)运输与通讯政策;*都市化与住房政策;+,-教育文化政策;+,.科学与基础研究政策;+,/卫生政策;+,0社会工作政策;+,1公共行政政策;+,2公共安全与民事保护政策;+,3社会传播政策;+,4鼓励方案。在工业政策中,政府承诺在推动产业提升和多元化方面竭尽全力,包括推动工业增长和创立工业区;在外贸政策方面,政府宣布竭尽所能开拓出口市场,检讨和简化调整对外贸易的立法。该年度公共投资的预算总额增至’ ’&&万澳门币(第 %* ( #$ ( ) 号法令第!% 条)。+& 世纪 $& 年代的第一个施政方针首次提出系统的“投资和发展规划”。在 !"$! 年的施政方针中正式启动旅游基金和工商业发展基金,预算拨款分别是 ’!& 余万和 *&& 万澳门币(第’% ( $& ( ) 号法令第 % 条)。旅游基金和工商业发展基金的预算拨款在 !"$+ 年分别是 ’*& 余万和 *,& 万澳门币(第 ’* ( $! ( )号法令第 % 条),在 !"$* 年则分别增至 #*& 余万和 %&& 万澳门币(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在 !"$% 年则分别增至 $’& 余万和 ! &&& 万澳门币(第 ’’ ( $* ( ) 号法 令 第 ’ 条)。政 府 在!"$’ 年推出预算拨款总额为 !%& 万澳门币的住房信贷津贴(第!*+ ( $% ( ) 号法令第 ’ 条),以刺激房地产发展,并于 !"$# 年推出购买和建造工业厂房的利息补贴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必须明确的是,澳门经济于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和 $& 年代上半叶的高速增长和由此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只是澳门社会整体面貌发生深刻变化的开端,毕竟《澳门组织章程》和 !"#, 年的葡萄牙宪法只是为澳门松了绑。真正决定性地推动澳门走向法律现代化、社会全面开放和国际化的是自 !"$, 年开始陆续出现的几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第一是葡萄牙于 !"$, 年 ! 月 ! 日正式被接纳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由于自身的综合国力有限,葡萄牙加入欧共体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后,在欧共体内的地位和影响力都很低,所以,葡萄牙国内的政界和商界都希望充分运用其在澳门的优势来为欧共体的其他成员国谋求利益,使澳门成为欧共体所有成员国进入中国庞大市场的跳板,以期借此提高其在欧共体内的地位。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葡萄牙的这项政策客观上促进了澳门与欧共体的联系,成为媒介中国与欧共体的桥梁之一,从而提高了澳门的国际知名度,有利于澳门成为国际都市。第二是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 年 % 月 !& 日中葡两国政府正式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并于 !"## 年 ! 月 !’ 日互换《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于当日生效。作为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构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第二个成功范例,澳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这无疑提高了澳门的国际知名度,有利于澳门国际地位的攀升。此外,《中葡联合声明》的生效标志着澳门进入过渡期,它激发了澳门华人的参政议政意识,促进了澳门社会的内部开放和参与的多元化,为澳门社会注入了新的强劲活力。而且,法律本地化作为关系到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的“三大问题”之一引起了中葡两国和澳门社会所有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加快“法律本地化”遂成为贯穿整个过渡期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第三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 年 &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号主席令公布了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揭示了澳门未来的地位和走向,也明确了可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它的颁布标志着澳门步入后过渡期。为尽可能多地将自己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留在澳门而不至“人亡政息”,澳葡当局不得不全面检讨和修订法律。所有这些社会因素为澳门经济法的问世开辟了道路也奠定了条件。澳门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和成长的。关于澳门经济法的具体生成过程,我们在下一章将作详细探讨,在此仅就澳门法制演进的总体状况作一个概括描述。本人认为,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澳门法制在回归前最后 !" 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 #$%& 年终于 #$’& 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由澳门自身管治机关(总督与立法会)创制的单行法规日益增多,在澳门法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在经济、文化与民生领域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规范。但是,构成法律框架之骨干的重大法典仍然是由葡萄牙延伸至澳门。澳门本地产生的法律规范旨在修订和取代一些从葡萄牙延伸来的、过于陈旧的单行立法,无意染指《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这“五大法典”,所以可称之为局部调整阶段。第二个阶段起于 #$’% 年结束于 #$$( 年。在其向澳门立法会呈交的惟一一份施政方针中,首位文人总督马俊贤()*+,-./0.12* 3+45+6*,#$’&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在任)指出,#$’% 年法律领域的施政重心是“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为此政府将采取适当措施来达至两个具体目标:其一是建立“新式法律体系”,逐渐脱离葡萄牙的法制而走向自主;其二是建立“自我中心的司法体制”,亦即在澳门设立享有终审权的法院。此份施政方针开了历史先河:此后的所有施政方针都把法律现代化作为施政的目标之一。在 #$’’ 年的施政方针中,工程师出身的文礼治(7+89*:3;9+14.+,#$’%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在任)第一次将“行政与司法政策”列为独立的一章。开列的目标和措施有:在经济法和商法领域引入仲裁机制、修订刑事和刑事诉讼立法、通过民事和民事诉讼立法和修订商事立法尤其是关于商业公司的立法,等等。在 #$’$ 年的施政方针中,文礼治总督承诺“全面启动重大法典的修订程序”,重点修订与商业公司有关的法律。次年,文礼治总督在施政方针中将“立法现代化和司法自治政策”列为专门一节。在 #$$# 年 的 施 政 方 针 中,护 理 总 督 范 礼 保(=8+14.:4*>+?*,#$$<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在任)将“司法政策”列为专章,在“立法革新领域”承诺对澳门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清理和登记,同时在施政方针中首次设立“过渡期政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策”专章,将推动法律翻译、司法自治和立法现代化列为整个过渡期的目标。由范礼保开创的模式和确立的理念一直延续到!""" 年澳葡当局的最后一份施政方针。为兑现和落实这些施政方针,澳葡当局相继设立了法律翻译办公室(第 # $ %& $ ## 号批示)、法律现代化办公室! 和司法事务司(第 ! $ "’ $ & 号法令);于 !"## 年开设首届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并于 !""( 年核准澳门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士学位课程(第 !)* $ "( $ & 号训令),培养本地法律人才;聘请葡萄牙法律专家为澳门起草公司法和仲裁法。"澳门立法会也于 !""’ 年 + 月 !, 日通过决议案,成立负责编制澳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临时委员会。在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根据第 !!) $ "! 号法律通过《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后,澳门总督先后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令和第 - $ "( $ & 号法令。经过 !# 个月的筹备,澳督于 !""( 年 - 月 )* 日宣告澳门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和行政法院成立(第 )( $ %& $ "( 号批示),使澳门本地拥有了上诉审法院。在司法领域,澳葡当局于 !""- 年和 !""+ 年分两批共招收# 名司法参事,成立了“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并招收了第一批的 !) 名实习司法官。开始培养本地司法官。#时任 司 法 政 务 司 欧 明 德(./01/23 &456473 78 .9:8274)!""- 年 !! 月 )- 日在介绍澳门重要法典的修订或制定情况时,向外界作如下说明:(!)《澳门刑法典》草案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内已达成共识,中葡双方对于达成的共识都很满意,现正进入最后的修订阶段。修订完成后,政府会提交立法会要求立法许可。())《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草稿已经完成,并已听取过法!"# 关于司法本地化,参见米万英: 《司法本地化与司法自治》,载《澳门!""*》,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 #" $ & 号训令和第 !*’ $ "’ $ & 号训令。由第 !!- $ %& $ #" 号批示设立,并由第 )# $ %& $ "! 号批示更名为“立法事务办公室”。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官、检察官的意见,现正由法律翻译办公室翻译成中文,待有了中文本后将会交予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进行磋商。草稿文本同时会交予律师公会,向他们咨询意见。(!)《澳门公司法典》草稿和《澳门商业登记法典》草稿已经完成,并已有了中文本,现正等待律师公会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典》正在进行局部的修订,包括有关上诉程序及形式方面的规定。另外,其中关于自愿仲裁的规定已修订完成,且于 #$ 月中交予中方。(%)《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已经通过 & 月 #’ 日第 !% ( )" ( *号法令公布,并将于 #))% 年 ! 月 # 日生效。! 自该法公布后,行政暨公职司已开始培训人员,以便使领导层、主管、高级技术人员能了解该法令中的有关规定,并照章办事。(+)司法事务司提出的有关《登记及公证组织法》的修正稿经司法政务司办公室审议分析后,已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连同该法的修正稿一起交回司法事务司,现该司正对办公室提出的意见予以斟酌。(&)《物业登记法典》草案的最后文本正由司法政务司办公室审议之中,不久之后便会译成中文。"#))% 年 ## 月 #" 日的《澳门政府公报》刊登了核准《澳门刑法典》的第 %’ ( )% ( * 号法令。该法令第 #, 条第 # 款规定《澳门刑法典》于 #))+ 年 # 月 # 日正式生效。自此,澳门法制进入了它的第三个阶段。澳葡当局在第二阶段的施政方针和所采取的措施表明,此阶段的特征在于对当时存在的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检讨、修订和改革,目的在于建立自主自治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为政权的顺利交接创造条件。鉴于此,本人认为可称之为“过渡阶段”。这不是说澳门的过渡期至此结束,而是指它为澳门最终脱离葡萄牙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建立自主的法制和司法体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华荔:《澳门法律本地化进程》,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见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个时期由澳葡管治的最后四年(自 !""#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组成,这是澳门自身法制和司法体制确立的时期。显然,这种确立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而非一朝一夕之功,实际上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下组数据可以作为自主地位获得确立的标志:在立法现代化和本地化方面,继《澳门刑法典》于 !""# 年! 月 ! 日生效之后:第 $" % "# % & 号法令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于次年 ’ 月 !日生效;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和 ’+ % "" % & 号法令分别核准《澳门民法典》与《澳门商法典》;第 ’# % "" % & 号法令核准《物业登记法典》;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商业登记法典》;第 ), % "" % & 号法令核准了新的《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民事登记法典》;第 #$ % "" % & 号和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公证法典》和《澳门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则核准了《澳门行政诉讼法典》。在司法体制和审判权扩大方面,!""" 年 * 月 $+ 日的《澳门政府公报》刊登第 !!( - . % "" 号葡萄牙共和国总统令,规定澳门法院自 !""" 年 # 月 ! 日起享有完全及专属的审判权(保留了若干“但书”)。在司法官本地化方面,第 $$( % "# % & 号和 $*+ % "# % & 号训令任命了首批 * 名本地司法官,其中 $ 人为法官,! 人为检察官。第 !#( % ", % & 号和 !#" % ", % & 号训令任命 ( 名本地司法官,其中 ’ 人出任法官,’ 人出任检察官。第 !)# % "( % & 号任命 !$名本地司法官,其中 ’ 人出任法官,( 人出任检察官。第 $,* %"" % & 号和 $,’ % "" % & 号训令再委任 !! 名本地司法官,三人出任法官,( 人出任检察官。这样,澳门本地司法官的总数在回归前达到了 *’ 人。第三章澳门法制的历史演变,)
  • 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近距离考察澳门的法律规范及其来龙去脉和传承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澳门回归前的立法中存在经济法规范。在本章,我们将概要分析回归前澳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任何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再到完善都会表现为一个持续的进程。但是,进程的持续性并不妨碍学者们对它作阶段化的分析。阶段化分析的目的不是将简单的问题人为地复杂化,而是要更加精确和准确地认识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嬗变的规律。基于此目的,本人将回归前澳门经济法的发展进程分为四个阶段,依次是: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快速发展时期和检讨修订时期。第一节 萌芽时期澳门经济法孕育于 !" 世纪 #" 年代的下半叶。具体而言,澳门经济法萌芽的产生年代可以确定在 $%#& 年至 $%#% 年之间。象征和标志着澳门经济法萌芽的是这期间的四组立法措施。首先引起我们关注的是核准《澳门经济司组织法》的第’( ) #& ) * 号法令。表面看来,此法令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法规,因为它所调整的是政府部门的组织架构。其实不然。须知,在判断一个法规的性质时,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而应当综合考虑法规本身的内容和立法者的意图。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当代法治社会,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都不可能是完全任意的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和随机的,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表明,其背景和前提正是在于一个两难抉择: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复杂使得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有效地控制经济活动的盲目性和它所导致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浪费,因此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另一方面,同时又要求最大限度地排除干预的任意性和随机性,要求干预具有最高程度的可预测性,非此不足以保障私人经济创议的合理期待,反而会导致更大的混乱,挫伤私人经济创议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的发展。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何以公共权力的经济干预必须是一种法定干预,经济法的价值与使命就在于为公共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营建法律基础和依据。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之一概括为“理性化”!。这是很深刻的见解。而“理性化”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可预测性。在社会需要公共权力干预经济运行时,“理性化”要求干预行为具备合理性。合理性不仅意味着公共权力的介入要保持适度的分寸和节制,严格依照事先颁布的法律规范,而且要求干预者的“专业化”,亦即要有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组成的专门化、职业化的机构去干预,此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权限分配也要清晰合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政府膨胀的现象,一些新兴和新型的政府机构纷纷出现(如能源部,信息产业部,贸易部,等等),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满足公共权力运行合理性的要求,从而更有效、更安全地响应社会的客观需要。具体于第 !" # $% # & 号法令而言,本人之所以将其视为澳门经济法萌芽产生的标志性立法,是因为其立法意图和内容揭示了公共权力干预经济活动和为此创造必要条件的理念。的确,立法者在该法令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澳门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求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要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该法令的第 ’ 条赋予了澳门经济司七项一般性职权,其中四项要求经济司在经济活动、对外贸易、原材料和基本消费品的进!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的思路》,载甘阳编:《中国当代文化意识》,三联书店(香港)’("( 年版,第 )"*—*** 页。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口控制、工业尤其是出口工业的多元化等方面承担起“引导、协调、调节和监察”责任。此外,构成其下属单位的“对外贸易处”要负责推动和协调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研究制约澳门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开拓新的出口市场;“条约暨配额处”则要负责制定出口配额的分配和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配额的利用率,促进澳门内部立法符合澳门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所作的承诺,确保对外贸易活动符合此类承诺和符合内部法律规范的要求;“工业处”的责任是就工业资助和多元化进行研究,发放工业准照,建立工业登记和监察工业设施,等等。由此可见,第 !" # $% # & 号法令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经济干预机制,以期达到经济干预的合理性。如果说这一立法目的在’($% 年尚且不甚清晰的话,那么第 )$ # $( # & 号法令的颁布就使之昭然若揭了。澳葡当局于 ’($( 年不仅创立了直接隶属于澳督的规划暨大型工程协调司(第 *$ + , # $( # & 号法令),而且根据第 )$ # $( #& 号法令重组经济司:首先,在经济司内增设“出口促进处”,加强对出口的鼓励和引导;其次,创立会同经济司运作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且以提升澳门经济价值为目的的“工商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产品及市场的多元化,尤其是用于促进出口,提升产品和包装的质量,支持工商业领域开发新产品和发展新生产项目,重组工业区并刺激其多元化。经济法萌芽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于 ’($$ 年 ! 月 ( 日公布并于同日实施生效的第 )( # $$ # & 训令。它宣布放弃澳门币和葡萄牙币之间的联系汇率,转而建立澳门币与港币的联系汇率,从而间接地确立了澳门币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尽管这一政策的载体只是一个训令,以至于显得形式不够庄重,但其后的历史经验表明它的价值绝非其形式所限。的确,澳门出口业自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以来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这项货币政策。这是因为:澳门的对外贸易长期依赖和离不开香港,澳门向海外进出口货物都要通过香港转运;香港是澳门产品的第三大市场,澳门的许多工厂和企业都是由香港财团开设的,澳门的外汇买卖、拆放、证券交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易等均依附于香港!。由此不难想象澳门币与港币挂钩对澳门经济的发展所能够带来的便利。澳门经济法于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出现萌芽的第三个重要标志是直接税税制的总体改革。在 $%## 年至 $%#% 年的三年间,澳门立法会先后通过了四个法律:第 $& ’ ## ’ ( 号法律核准了《澳门营业税章程》;第 ! ’ #) ’ ( 号法律核准了《澳门职业税章程》;第 $% ’ #) ’ ( 号法律重订了《澳门都市物业税章程》;第!$ ’ #) ’ ( 号法律核准了《澳门所得补充税章程》。此次税制总体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优化税负分配,通过建立税务优惠和低税制来鼓励和刺激投资。经济法萌芽的第四个标志是澳葡当局在这三年间推出的几个经济活动管制性法律,主要有:第 & ’ ## ’ ( 号法律(禁止在法律特许地点之外从事博彩活动的法律),很明显其目的是保护博彩专营;第 ! ’ #) ’ ( 号法令(波子机娱乐场经营管制法);第$" ’ #) ’ ( 号法律(色情物品出售暨展示管制法);第 !) ’ #) ’ (号法令(旅行社暨旅游职社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公共道路停车位经营法)。详细考察澳葡当局在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的全部立法,我们可以确信澳门在此历史时期还没有真正的经济法,至少不存在经济法体系。这部分地是由于澳门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是刚刚起步,而在此之前澳葡当局一直是在窘境中度日的,以至于在经济的强劲发展势头面前表现得喜出望外甚至不知所措。但尽管如此,澳葡当局将加强对经济的引导和扶持的理念已露出端倪,呼之欲出———这从上述四组立法的内容和立法精神中可以窥见一斑,而且我们可以感受到澳门经济法即将临世的曙光。也正是基于经济法将要破土而出的征兆和趋势,所以我们称之为萌芽时期。! 参见《澳门法律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节 形成时期澳葡当局于 !"#$ 年制定了若干个重要法规,兹择其大端列举如下:其一是以创立具有“央行”功能的澳门发行局为目的的第 ! % #$ % & 号法令;其二是通过《澳门土地法》的第 ’ % #$ % &号法律;其三是第 !( % #$ % & 号法律,据此设立了由政府担保的信用保险制度,为出口工业提供信贷保障;其四是核准《澳门旅游税章程》的第 !) % #$ % & 号法律;其五是第 (! % #$ % & 号法令,该法令适应澳门都市化发展的需要从而首次确立了大厦内停车位法律制度;其六是第 )$ % #$ % & 号法令,即管制对外贸易活动的《澳门对外贸易法》;其七是第 )* % #$ % & 号法令,该法令创立了会同经济司运作的“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市场的监管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七个法规的内容充分说明,金融、对外贸易、自然资源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均被纳入法制的轨道。面对它们所旨在承担的社会功能和所体现的立法意图,相信没有人会否认它们是典型的经济法。以此为根据,我们有理由说,澳门经济法是在*$ 世纪 #$ 年代初降临的。自此至 !"#) 年中期,澳门经济法进入形成时期。在五年半时间里,澳葡当局所创制的主要法规有:在 !"#! 年,澳门立法会通过了第 * % #! % & 号法律,豁免对外贸易准照的印花税;第 !+ % #! % & 号法律,核准澳门工务运输司组织法。澳督则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将旅游与新闻分家,正式成立澳门旅游司;第 )$ % #! % & 号法令,订立保险业法律制度。!"#* 年,澳门立法会通过了第 ’ % #* % & 号法律,即《博彩专营法律制度》。同年,澳督相继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修改澳门经济司组织法,成立会同该司运作的经济事务咨询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金融业管制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令(关于公共工程暨财产和劳务之开支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工业场所卫生和安全总章程》。!"#+ 年重要的立法举措有:核准《工商业发展基金章程》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的第 ! " #$ " % 号法令。制定《工业场所卫生暨安全总章程》之罚则的第 & " #$ " % 号法律。订立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第 ’! " #$ "% 号法令。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第 ( " #$ " % 号法律和第 !$ " #$ " % 号法令。设立企业会计官式规则的第 $) " #$ " %号法令。以成立澳门博彩协调办公室为目的的第 )! " #$ " % 号法令。核准《国有住房出售给承租人规章》的第 !* " #$ " % 号法令。规范银行暨信用行为不规则状况的第 !+ " #$ " % 号法令。在 ’+#) 年,澳督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确立了税法上不动产投资之摊还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建立出具产地证书的法律程序;第 !& " #) " % 号法令,据此建立了机动车辆出租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确立了房屋优惠借贷基金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订立在澳门经营即发彩票规则,以期完善博彩业法律秩序;第 ’,’ " #, " % 号法令,订立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条件;第 ’&) " #, " % 号法令,规定住房发展合同签订规则的法律制度。’+#! 年初期,澳督制定了第 $, " #! " % 号(酒店业暨同类行业管制法)和第 $$ " #! " % 号(澳门居民自置住房优惠借贷基金的法律制度)两个法令。经过五年半时间的探索,澳督于 ’+#! 年 * 月 ’$ 日着令公布第 )+ " #! " % 号法令。! 在该法令的序言中,立法者指出:本法规确立了若干一般原则,借此指导公共行政当局介入工业领域的活动,指导公共行政当局处理和工业领域经济人的关系,因此,该法令被定名为《工业政策和工业鼓励一般原则法律制度》。这部由 &, 个条文组成的法令的主要有如下内容:(’)承认开设工业场所的权利。法令第 & 条规定:具备从事工业活动之法定条件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其居所是否在澳门境内,都享有开设工业场所的权利。! 该法令的全文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版,第 ’$’+—’$&’ 页。其中文本是由葡文翻译过来的,本人在引用时作了一些文字调整。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明确了工业政策的目标。法令第 " 条规定澳门工业政策的目标是:!创造条件,保障和便利自由从事工业活动、促进所做投资能获得适当收益并促进所有生产因素均能获得合理回报;"推动澳门工业的现代化,尤其是提高工业设施的生产效率、管理质量、技术含量和安全性能;#推动澳门工业各行业的多元化,为此,要向生产输往受较少保护之国际市场之产品、且最符合澳门地理和社会经济特征的工业提供便利,引进技术现代化,提升人力资源的职业价值。(#)建立落实工业政策的机制(第 $ 条)。它们包括:!对经济活动提供政策优惠和财政鼓励;"以充分利用配额和各项优惠为目的而管理由澳门参与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管理产生于国际贸易规则的由澳门享受的优惠或承担的债务;#工业准照;$工业产权保护。(")确立了多项优惠政策,主要有:!税务优惠,表现为减、免经济活动主体缴付物业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物业转移税、继承税与赠与税和消费税(第 % 条)。"出口多元化优惠,包括两项措施:其一是由澳门地区通过出口信贷保险分担出口商的风险费用,其二是为刺激出口市场扩张,由澳门地区为出口超额风险提供保证(第 & 条)。#出口市场推广和人力资源培训方面的优惠,亦即在出口推广、职业培训、提升管理质量、产品开发和改良以及其他有利于增强本地企业技术、财政能力或竞争能力领域,由澳门地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财政负担(第 ’ 条)。$土地批给和租赁方面的优惠。其含义是经考虑将开展之工业活动的效益、性质和地理位置,澳督可以在土地批给和租赁方面订立更加优惠的条件,以促进工业楼宇建造和吸引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投资(第 ( 条)。%空间整备和设备改良优惠。其目的是通过给予供电便利和电费优惠,鼓励生产厂商充分利用已落成的工业大厦,避免工业设施过于分散零乱,从而刺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改善设备(第 )*条)。&特殊优惠政策。包括两项内容:首先,为吸引对澳门经济发展有重大价值的大型投资项目,澳督可以在公共工业楼宇的出售或租赁方面订定特别优惠条件;其次,在引进开发项目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领域,澳督得以费用分担形式给予厂家可分期偿还的经费补助或补贴他们蒙受的资金损失。第二项特殊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投产、研究和发展计划方面的项目、无污染工业项目(第 !! 条)。(")明确了给予优惠政策的标准,程序和财政资源(第!#—!$ 条)。(%)鼓励澳门厂商进取和开拓外部市场(第 !" 条)。(&)确立工业准照、工业场所登记和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第 !%—!’ 条)。(’)承认工业厂商有通过“经济事务咨询委员会”及其他渠道参与制定政府资助规划和工业政策的正当性(第 !( 条)。上述分析充分显示:这个法令的内容虽然既不复杂也不十分全面,但却具有深远价值———它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地规定了公共行政当局干预和扶持经济活动的一般原则,为政府以后的经济施政提供了法律框架。其后的历史也证明澳门经济法正是以此为起点进入了它的下一个历史时期。所以,本人把这一法令的颁布视为澳门经济法形成的标志。第三节 快速发展时期澳门经济在十年时间里持续、稳定的高速发展使澳门的经济结构和整体社会面貌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澳门已从昔日的乡间渔民村落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国际都市。新型产业(例如加工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出口转运业、建筑业、旅游业,等等)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勃兴,资金、货物和人口流动的频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复杂都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惟其如此才能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法律交易及投资回报制合理期待的安全。为响应诸如此类的社会诉求,澳门经济法在第 $( ) ’" ) * 号法令所建立之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入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时期(自 !(’" 年下半年至!((% 年底)。这一时期澳门经济法所呈现的特点可被归纳为两个方面: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其一是发展较快,立法数量可观;其二是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旨在填补法律的空白。为直观地说明这种特点,我们以年代顺序将此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及其所确立的制度作一概括列举,从中可以看出澳门经济法发展的轨迹和轮廓。!"#$ 年 下 半 年 出 台 的 重 要 法 规 有:第 %# & #$ & ’ 号 法 令(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损害赔偿权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都市建筑总章程);第 "( & #$ & ’ 号法令(产地证书暨对外贸易准照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加工工业预先许可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音像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信用机构印花税特殊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离岸业务营业税和所得补充税特殊法律制度)。!"#) 年制定的重要经济法规有六个:第 * & #) & ’ 号法令(依房屋发展合同自置住房之利息补贴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工业政策范畴内税务优惠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核准《消费税章程》);第 *$ & #) & ’ 号和第 *) & #) & ’ 号法令(关于电费计算一般原则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货币发行机构合并与分离法律制度)。澳葡当局于 !"#% 年除陆续修订《职业税章程》、《都市物业税章程》和《营业税章程》外,还制定了五个重要经济法规,分别是:第 # & #% & ’ 号法令(关于特定行业需申请行政准照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公共道路泊车位经营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离岸银行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使用与经营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购买工业设施利息补贴法律制度)。在 !"## 年,除设立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第 +# & ## & ’ 号法令)、消费者委员会(第 !+ & ## & ’ 号法律)、澳门国际船舶登记中心(第 )( & ## & ’ 号法令)外,立法会还通过了第 !% & ## & ’号法律(核准新的《印花税章程》)和第 +, & ## & ’ 号法律(不动产买卖预约合同法律制度)。此外,第 +% & ## & ’ 号法令设立了关于发廊和美容院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创立了社会救济基金,第 (# & ## & ’ 号法令统一修订了《登记税章程》和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都市物业税章程》,第 !" # $$ # % 号法令将澳门元的使用纳入法制范畴。在 &’ 世纪整个 $’ 年代,()$) 年是经济立法成果最丰的一年。在机构建制方面,相继设立了不易燃产品仓房检查委员会(第 &( # $) # % 号 法 令)、建 设 计 划 协 调 司(第 &* # $) # % 号 法令)、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第 *) # $) # % 号法令)、澳门海岸公有产权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澳门环境委员会(第,) # $) # % 号法令)、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第 $+ # $) # % 号法令)。在经济活动和行业的调整与监管领域,则有第 ! # $) # % 号法令(新的保险业法律制度,废除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号法令(燃料生产场所安全规章);第 &’ # $) # % 号法律(燃料生产场所预先许可与登记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商业场所卫生暨安全总章程);第 *$ # $) # % 号法令(保险中介业务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重新制定大厦建筑内车位之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海洋客运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令(禁止非法动物竞赛博彩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矿稿活动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汽车燃料供应暨销售站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澳门汇兑法律制度);根据第 (’ # $) # % 号法律所给予的立法许可而制定的第 $( # $) # % 号法令(确认旅游用途法律制度)。在政策优惠方面则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购买自用车辆借贷补贴法律制度)。澳门经济法在 &’ 世纪 )’ 年代的前六年不仅继续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长足进步,而且呈现出细化的趋势。())’ 年澳葡当局推出 (& 项经济立法:第 + # )’ # % 号法令(确立税法上不动产投资摊还新制度,废除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律(公共工程暨服务专营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令(延长工业信贷津贴法度);第 &$ # )’ # % 号法令(许可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第 *$ # )’ # % 号法令(设立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司);第 +’ # )’ # % 号法令(风险资本公司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药剂师职业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令(药剂师登记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核数师公司注册之法定要件);第 !" # $% # & 号法令(泊车位税务优惠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私人卫生护理准照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 年的重要立法举措有:第 )* # $) # & 号法令(不遵守《商业场所卫生暨安全总章程》之罚则);第 )! # $) # & 号法令(许可成立澳门科技研究院);第 " # $) # & 号法律(澳门环境政策纲要法);第 )) # $) # & 号法律(澳门技术及职业教育);第")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投资促进局章程》);第 (* # $) # &号法令(核准《低中电力供应和出售的一般条件》);第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第 +" # $) # & 号法令(修订《澳门无主土地公开竞投法律制度》)。)$$" 年值得提及的重要经济法规有:第 "% # $" # & 号法令(强制使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第 "’ # $" # & 号法令(关于在社会房屋大厦内开设商业经营场所及其转让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规定法定利率的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不动产公益征用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制定法定度量衡标准单位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度量衡操作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供应和出售熟食产品所使用之标签应具备之要件之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不遵守《澳门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之罚则);第 )! #$" # & 号法律(合同一般条款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工业信贷利息津贴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需缴纳消费税之临时入口产品储存活动法律制度)。于 )$$* 年出台的重要经济法规有:第 ’ # $* # & 号法令(核准《石油气气罐规章》);第 "+ # $* # & 号法令(确立新的旅行社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统一规范特定行业行政执照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职业噪音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汽车登记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于 )$$( 年问世的经 济 法 规 主 要 有:第 )* # $( # & 号 法 令(设立“经济委员会”);第 ) # $( # & 号法律(融资租赁税务优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在公共运输场所旅客专用区内开设商业设施或免税店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职业介绍所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设立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第 %% # $% # & 号法令(关于强制使用无铅汽油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设立空中役权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中药店铺准照和运作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设立新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 +) # $% # & 号法令(重新确认工业信贷津贴法律制度)。!$$) 年的重要法规有:第 * # $) # & 号法令(制定澳门地区货币发行制度大纲);第 ’ # $) # & 号法律(规范货币 金融机构之合并与分立行为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投资居留法);第 !+ # $) # & 号法令(强制使用澳门元的法令);第 % #$) # & 号法律(重组消费者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关于药品广告之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关于澳门民用航空业务须遵守之一般原则);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新的风险资本公司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新对外贸易法);第 ’($ # $) # & 号训令(关于空运经营人最低公司资本和公司结构之法律制度);第’%, # $) # & 号训令(核准新《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 年则推出了如下重要经济法规:第 * # $+ # & 号法令(规范转运活动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确立外贸营运人消费税特别纳税担保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仲裁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四厘津贴法律制度,经第 )$ #$+ # & 号法令修改);第 ’" # $+ # & 号法令(广告宣传民事责任保险最低限额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妨碍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强制专营企业公布资料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通过《车辆牌照税章程》);第 !$ # $+ # & 号法律(通过新的《旅游税章程》);第(, # $+ # & 号法律(通过《机动车辆税章程》);第 (’ # $+ # & 号法律(关于票据保证币批给之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创立“职业培训协调委员会”和充实《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 !" # $% # & 号法令(船舶分类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延长递交工业贷款补贴申请期限法律制度)。第四节 检讨修订时期法律应当与时并进,这是老生常谈的共识。其基本含义是,在保持基本稳定性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处于持续修订的状态。其实,稳定性和修订两者自身都不是目的:稳定性的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交易的安全和人民的合理期待;修订的目的则在于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合拍,避免法律与社会脱节,避免法律的僵化和保守。但是,当我们说澳门经济法从快速发展转入检讨修订状态时,我们赋予了“检讨修订”四字特定的含义:首先,经济立法的速度放缓;其次,经济立法的着重点已从开创和健全法律部门转向内部调整和缝缝补补;再次,经济立法的目的和功能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关于最后一点,可概括性地归纳如下:在形成时期,经济立法的旨趣是引导和扶持产业结构及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快速发展时期的第一阶段(’$"!—’$$(),经济立法的主旨在于引导、管制经济活动和强化消费者的保护,之后(’$$)—’$$%)则“救市”的趋向和比重日趋增加。但总体而言,所有这些立法都是以出口导向为基调的,目的在于鼓励澳门本地企业去开拓出口市场。与此不同,在检讨修订时期,澳葡当局经济立法的主旨则在于刺激内部消费,希望通过扩大内需来带动经济发展。关于导致立法价值取向转变的原因,我们将在下文中作详细探讨,所以在此姑且存而不论,而仅介绍澳葡当局于 ’$$* 年至 ’$$$ 年期间制定的主要经济法规。于 ’$$* 年出台的九个重要经济立法,以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组:具新颖性的经济立法有:第 ’! # $* # & 号法令(先进速递公司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兑换店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令(落实《不动产公益征用法》);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职业分类表)。修订性的经济立法有:第 (( #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 # $ 号法令(修改投资居留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订立保险业新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修订《印花税章程》);第 &! # !" # $ 号法令(制定新的《澳门汇兑制度大纲》);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新的《澳门行业分类表》)。(!!) 年的情形与上年的雷同,在十余个经济法规中具新颖性的有三个:第 (* # !) # $ 号法令(关于航空器登记之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遏制音像制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其余的经济法规都是修订性的,计有:第 % # !) # $号法律(重组消费者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修订《工业信贷津贴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修订四厘利息津贴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修改《机动车辆税章程》);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特定经济活动行政准照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旅行社暨导游职业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修订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修改《印花税章程》)。除《澳门商法典》外,澳葡当局在 (!!! 年匆忙制定了二十余个经济类法规。考究其内容可以发现一半以上属于修订性的,它们是: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工业执照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律(修改《机动车辆税章程》);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新的《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 %( # !! # $ 号法令(重组经济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重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遏制音像制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商业登记法典》);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离岸业务一般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订立新的公共工程承揽合同制度);第 + # !! # $ 号法律(核准新的《澳门消费税章程》;第’!!" # $ 号法律(核准《澳门物业转移税暨继承税与赠与税法典》)。同年制定的新法规有:第 % # !! # $ 号法令(澳门批发市场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财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著作权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规范电子贸易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投资基金暨投第四章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资基金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海事活动规章);第 !% # !! # $ 号法令(海上管辖权范围法律制度);第 & #!! # $ 号法律(都市房地产使用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 %"& # !! # $ 号法令(核准《澳门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就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协议》);第%"! # !! # $ 号法令(澳门海上商事活动法律制度)。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在完成了对回归前澳门经济法形成和发展之历史进程的简要回顾和考察之后,我们将在本章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和清理,通过对它们的分门别类来概要勾画回归前澳门经济法之部门结构的宏观轮廓。第一节 经济法部门划分与规范体系理论一般而言,“法的体系”! 是由多层次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的部门”则通常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通过分类组合而成的,其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划分法的部门体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需要,而且对于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规范也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所有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都应是和谐的和有机的,惟有如此,法律才有可能具备可预测性,从而才能较好地发挥指引和保障功能。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自己的部门结构体系,并且各个部门也应该具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但是,关! 杨紫教授对法律体系、法的部门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并主张将部门法的体系称为“法的体系”,将其构成要素称为“法的部门”。参见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本书赞同这一主张,在行文中采用此种概念。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于经济法部门的划分,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杨紫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研究》中,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包含如下部门结构:第一,企业组织管理法;第二,市场管理法;第三,宏观调控法;第四,社会保障法。!刘瑞复教授提出了“七部门”说,分别是: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律制度;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监督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潘静成、刘文华教授则把经济法的宏观结构界定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运行法,经济监督法。# 还有一些中国学者认为经济法部门体系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此外,日本的金泽良雄教授在其著作中则按照经济组织法和经济活动法两个大的方面来介绍有关的经济法规范。$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澳葡的经济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葡萄牙人的学说和理念。按照他们的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经济干预、引导和协调行为,体现的是国家的管理职能,而“社会保障法”体现的是国家的给付和保障功能,“经济监督法”和“经济司法”体现的是国家的统治职能。因此,社会保障法、经济监督法、经济司法等均不包括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有鉴于此,并根据澳门自身的实际状况,本文将澳门经济法的宏观部门结构划分为三个方面,依次是: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并按照上述划分来介绍相应的法律规范。至于有关社会保障和经济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由于与政府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法运作本身往往密!"#$ 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兰州人民出版社 !"#$年版。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 %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二编至第五编。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不可分,所以本文在适当的位置也会给予必要的分析。第二节 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法主体亦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换言之,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 概括来讲,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特定公共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和角色不同为标准,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经济管理主体,亦即承担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职责的公共机构;其二是经济运行主体,即在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下文的论述将以此为坐标。一、经济管理主体如前所说,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承担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职责的公共机构。以公共机构为一方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等私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差别所在。这种差别是由经济法的个性所决定的:全部私法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与此不同,至少对当代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的主要原则是实质经济公正(或称为实质经济正义)和综合社会效益。因此,公力救济或曰公共补救既是经济法的目标也是其存在价值之一。的确,经济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方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获得普遍认同,最深层的社会原因是大众心理和价值观的转变:对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的追求逐渐超越对形式公正和极端个人自由的迷恋。简单来讲,经济法律关系之所以要以公共机构为一方主体,是因为只有如此经济法才能在当“意思自治”不可容忍地危及或损害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时,真正担负起预防、遏制、! 张士元:《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转引自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化解或消除的功能。以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的性质不同,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公共机构可分为决策机关、职能机关和咨询机关。决策机关享有政策决定权和立法权;职能机关负责政策和法律的执行和操作;顾名思义,咨询机关的权限则一般在于提供建议。回归前,澳门的经济决策机关是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这是由当时在澳门具有宪法地位的《澳门组织章程》所确定的(第 !" 条第 ! 款,第 #$ 条第 ! 款,第 #! 条第 % 款与第 # 款)。回归之前,在经济运行领域享有干预和协调权力的职能机构主要有:经济司!,贸易投资促进局,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现为金融管理局),旅游司,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燃料产品设施检查委员会(现为可燃产品设施检查委员会)。除此之外,值得提及的是土地工务运输司,民用航空局(现为澳门民航局),港务局,路凼填海区发展办公室(现为建设发展办公室),策划暨合作办公室(已撤销),物业登记局,商业及汽车登记局。在此仅概要介绍最重要的六个职能机构的职权。澳门经济司最早是由第 &’ ( )" ( * 号法令创立的。其组织架构经历过多次修改,现行的组织法是由第 %) ( ++ ( * 号法令核准的。该法令第 % 条赋予经济司 !# 项一般职权:协助订定澳门的经济政策和开展经济活动;负责对工业场所的发放准照、登记及监督工作,以及对在设立、扩展、转让方面须受行政管制之商业场所进行相同工作;发出对外贸易活动准照及为经营人登记;负责管理对外贸易活动之限量制度;以管制及监督在澳门进行之产品制造程序为依据,发出澳门产地证明文件;监督原料及基本消费品与财货的正常供应和销售渠道;根据现行法例,负责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之制度;负责结算及征收消费税,以及管理有关之担保制度;代表澳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 条,第 % ( !+++ 号法律第 # 条的规定,澳葡时期的“司”回归之后统一改为“局”,如“经济司”改为“经济局”,以此类推。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经济组织,并在其活动领域内负责履行已做出之承诺;关注对外贸易法、澳门产品制造程序、工业活动及准照法的实施状况,并监察经营人及有关场所;负责向经济参与人及团体提供适当资料。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由第 !! " #$ " % 号法令创立,第 &# " ## "% 号法令扩充了其职权。从法律性质上讲,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机构,亦即公共法人(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其主要职权是(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促进澳门出口的多元化;对外举办推广澳门出口商品的活动;对出口商予以鼓励,并协助举办国际贸易中不同领域之培训活动;向澳门出口商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辅助;向潜在之投资者推广澳门并宣传投资机会;接待、指引投资者,解释及安排处理与投资相关之问题;跟进发展及落实投资所需之行政程序,并代表投资者与参与程序之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联系;就新工业项目批出土地发出意见书;开展鼓励性质的活动以发展和吸引新投资项目,尤其是服务业方面之投资项目;增进澳门企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或接触机会并推动和促进他们建立联系、协议或伙伴关系;促进离岸业务、向离岸商业机构或辅助机构发出准照及对其进行监督,并安排所需要的登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成立于 ’#(# 年(见第 !# " (# " % "号法令),由第 ’( " &))) 号行政法规更名为“金融管理局”。其前身是成立于 ’#() 年 ’ 月的澳门发行署。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主要职权是:协助制定并负责执行货币、金融、外汇、保险政策;制定并贯彻实施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政策的措施;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并对该等市场之经营人进行监管;在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之范围内确保货币内部平衡,通过保证货币之自由兑换确保澳门币的对外偿还能力;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以及外汇、黄金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之储备的管理人职能;在澳门与外地之货币及金融关系中充当中介人;维持金融体系之稳定,负责再融资职能。鉴于博彩税在澳门的财政收入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我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们有理由将澳门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视为具有经济调控职能的机构。早期的博彩监察机构是于 !"#! 年依据第 !$"# 号立法条例成立的博彩监察署。正式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是于 !"%% 年通过第 &% ’ %% ’ ( ’号法令设立的。其职权主要是:监督及稽查澳门博彩活动;保证政府与专营公司之间及专营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在规则管制及最适合澳门最高利益的方式下进行;系统及有比较地分析博彩活动并进行必要的控制;监督专营业务与有关专营公司之指示系统的设立与运作。澳门面积有限且资源匮乏,不可能建立大型、完备的工业体系,所以旅游业一直是支柱产业之一。因此,澳葡当局早在!"#! 年就通过第 !$%! 号立法条例设立了新闻与旅游处。于!")" 年 " 月颁布的第 &) * + ’ )" ’ ( 号法令则将其升格为旅游暨新闻司。第 ,! ’ %- ’ ( 号法令和第 ## ’ %% ’ ( 号法令重订了旅游司的组织架构。回归前生效的旅游司组织法是由第 .- ’ ". ’ ( 号法令确立的。其职责是:监管澳门旅游市场,结算并征收旅游税,管理旅游基金;保护和开发澳门旅游资源,提高其价值,促进并指导对该资源的适当利用;鼓励澳门旅游产品之充实,并促进其多元化;鼓励及促进举办有利于旅游业之活动,推广澳门旅游;以官方身份代表澳门参与国际旅游机构;对旅行社、酒店、导游及其他依法受其监管之场所及活动发出执照,并负责监察和管理。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创立于 !"%% 年(见第 !& ’ %% ’ ( 号法律)。澳葡当局分别于 !"". 年和 !""% 年两次重组该委员会(见第 $ ’ ". ’ ( 号法律及第 ! ’ "% ’ ( 号法律)。消费者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在于它是一个公务法人,其职权主要有:对行政当局将订立之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发表意见;研究及推行对较不受照顾之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伤残人士及经济薄弱者之特别辅助计划;向消费者提供资料、建议及指导;鼓励经济及专业代表团体编制管制其会员活动的法例;研究消费者所提出的声明异议及投诉,并将之转达有权限的公共部门;对消费者提出的轻微纠纷提供调解或仲裁。澳葡当局曾经成立了名目繁多的咨询性质的委员会,可以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肯定在经济领域最重要的经济咨询机构是澳门经济委员会。早在 !"#$ 年,澳督就决定成立会同经济司运作的经济事务咨询委员会。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第 !% & "’ & ( 号法令创立了会同总督运作的经济委员会。第 $! & "" & ( 号法令对第 !% & "’ & ( 号法令的若干条文作了修改。作为咨询机构,澳门经济委员会主要有八项职权,分别是:就澳门经济发展的方针,尤其是在工业、商业及租赁投资方面发表意见;就澳门社会、经济之重组与发展策略发表意见;就经济政策之制定、执行及调整经济活动之立法发表意见;就委员会之年度计划发表意见;跟进及定期审议澳门经济状况之进展;跟进由澳门参与之双边及多边经济协议之谈判;与境外同类机构及与经济政策有关之国际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信息及经验交流关系;促进社会各方利益间之对话。二、经济运行主体众所周知,资本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是私有制。营商自由和追 求 利 润 的 权 利 作 为 由 私 有 制 所 延 伸 的 经 济 创 议 自 由()*+,-./., ./ *0*1*/2*3/ ,14056*1/)的核心内容,在资本主义世界被视为天经地义。因此,像其他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在澳门,调整经济运行主体的基础法律是商法。除商法外,澳门没有其他的企业法。需要指出的是:由第 ’7 & "" & ( 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商法典》和由第 89 & "" & ( 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商业登记法典》均于!""" 年 !! 月 ! 日生效的(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和第 89 &"" & ( 号法令第 !% 条第 ! 款)。之前生效的最重要的商事法律是葡萄牙 !### 年的《商法典》、由 !"7! 年 9 月 !! 日之法律核准的葡萄牙《有限公司法》、由公布于 !"99 年 # 月 $: 日的《澳门政府公报》上的第 ’$9’’ 号法令核准的《葡萄牙商业登记法典》及与之相配合的《商业登记规章》。就立法技术而言,葡萄牙 !### 年商法典之最突出的特点是采取客观主义模式,换言之,它是以商人行为为核心和主轴来建构整个商法体系。为该法典所承认的商人有两类:一是个体商人,一是商事公司(第 !% 条)。该法典及《有限公司法》只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认可四类公司(商法典第 !"# 条及有限公司法第 ! 条),它们是:联名公司($%&’()*)( (+ ,%+( &%-(&.’/%),其实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 &%+*,)’)*),其特征在于由两部分股东组成,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负无限责任;有限公司($%&’()*)( 0%1 23%.*$),它是一种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 且 不 得 面 向 社 会 集 资 的 公 司;不 具 名 公 司( $%&’()*)(*,4,’+*),亦即股份有限公司,此等公司必须面向社会集资。它们之中,在澳门最常见的是个体商人、有限公司和不具名公司。从立法理念观之,葡萄牙商法典所体现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这种取向与澳葡当局长期奉行的消极管治和自由放任政策非常吻合。确实,在 5" 世纪 6" 年代下半叶以前的百余年间,澳葡当局只关心政府库房的财政收入,对市场和经济持完全放任自流的态度,任由企业自生自灭。所以,公司的成立在当时只要进行商业登记即可,此外,政府不作其他的干预和监管,更遑论扶持和资助。可以说,商业登记几乎是行政干预的惟一途径。正如立法者在第 7" 8 99 8 : 号法令的序言中所言,葡萄牙!;;; 年商法典已生效 !"" 多年,仅此一点即足以证明它的陈旧———不仅与澳门经济发展脱节,也不能切合赋予企业主和企业适当法律框架的需要。正是由于由葡萄牙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所有商事立法过于陈旧而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澳葡当局不得不制定一些修订性法规对该法典进行修补。例如,第 !! 8 ;6 8 : 号法令就修订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机关之组成的条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议机关的人数必须是奇数。但是,局部的技术改进既导致商事立法的凌乱,也使商法典更加千疮百孔。基于此,并由于法律本地化的推动,澳督通过第 7" 8 99 8 : 号法令核准了《澳门商法典》。尽管立法者仍然信奉商法的私法属性(第 7" 8 99 8 : 号法令之序言),但正如学者所言,《 澳门商法典 》所采用的是“公法私法一体化”的立法思路,从而体现了“现代化的多目标整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9;
  • 合”。! 的确,《澳门商法典》一方面承认“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私人经济创议对社会进步具有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商事立法“亦须关注社会公义之不可拒绝的要求”。而且,《澳门商法典》用完整一编来规定企业竞争制度,以期限制和抵制不正当竞争。与之前的商法相反,《澳门商法典》最突出的特点是采用主体主义立法技术模式,亦即以商事企业家为核心和主轴来建构整个商法体系。所以,《澳门商法典》扩大了商事主体的范围:不仅承认了个人企业、无限公司(联名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名公司)的经济主体地位,而且承认了经济利益集团和合作经营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此外,尽管商事立法构成市场法律秩序的基础,但为弥补此类立法的不足,并基于保障法律交易安全的需要,澳葡当局自 !" 世纪 #" 年代下半叶起也陆续制定了一批单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受单行法规规范与调整的经济运行主体除专营企业外,主要还有:出口商、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兑换店、现金速递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职业介绍所,等等。关于规范此类特殊行业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我们将放在本章第三节论述。三、澳门专营企业法律制度根据澳葡当局公布的官方统计资料,澳门回归前总共有 $%家享有不同程度专营权的公用事业机构,它们是:澳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澳门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澳门电力有限公司、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澳门泊车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澳门屠房有限公司、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澳门联生工业屯有限公司、澳门生产力暨! 熊继宁:《〈澳门商法典〉中控制机制的设计初探》,载《澳门论学》第 $辑。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科技转移中心、澳门南粤鲜活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澳门清洁专营有限公司、澳门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实际上,澳门的专营企业不止这个数目。除此之外还有: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澳门赛马会有限公司、澳门逸园赛狗有限公司、澳门荣星彩票有限公司(经营中式彩票,如白鸽票和签铺票)、澳门即发彩票有限公司(经营即发彩票)。鉴于此,有必要将专营企业列为单独的一类。需要先行指出的是:关于公共批给和专营的一般法律制度,我们将在本章第九节讨论,在此仅介绍专营企业管制的立法。面对众多的专营企业,澳葡当局进行监管的立法措施主要有两项:其一是第 !" # $% # & 号法令;其二是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令所确立的是向专营企业派驻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的法律制度。所谓官方董事是指由总督任命的参与专营公司管理的人士,而政府代表则是指由总督任命的对专营公司的活动行使监察和跟进职能的人士。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均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官方董事参与公司业务管理,其特殊义务是:向监督者提交年度报告,报告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事实,及时建议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免受损失或予以弥补。在专营企业的管理机关表决时,如果官方董事认为需要听取监督者的指示,则专营企业的管理机关必须中止表决,否则导致有关的决议无效。中止的期间是 ) 天。政府代表可参与公司机关的会议,了解会计账目和其他文件及一切监察公司业务所需资料,并参与特许合同谈判和修订程序。政府代表需向监督者报告专营企业做出的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一切行为,此外,必须向监督者提交关于专营企业之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季度报告,编制和提交专营企业财务账目的年度报告书。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如果有理由认为专营企业做出的任何! 澳门行政暨公职司:《澳门公共行政 $$》,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决议或行为违背法律、公司章程或特许合同的条款,必须及时报告监督者,以便总督能够向法院申请中止该等决议或行为,或向法院申请宣告此类活动无效。第 !" # $% # & 号法律强制专营企业定期公布有关经营状况的资料。该法律规定所有专营企业每年须公布资产负债表、行政或管理报告、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但它同时授权澳督可例外地以公共利益的慎重需要为理由,特许获得承批的专营企业仅公布资产和负债的数值摘要。第三节 基本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澳葡管治期间既没有制定产品质量法、公平交易法,也没有统一的价格法和专门的反倾销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由葡萄牙制定并延伸到澳门适用的制定反倾销措施的立法共有三个(第 "%’(’ 法令,第 "%’($ 法令和第 )*’ # *+ 号法令)。但第 ), #$) # & 号法令莫名其妙地将它们废除了。总之,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在澳门一直很不发达,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基本市场秩序的若干立法间接给予的。我之所以将它们一并讨论,原因也正在于此。在建构基本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澳葡当局通过立法措施建立了下列制度:消费者基本权利制度、贷款利息法定利率制度、法定度量衡制度、合同一般条款制度、价格制度,订立供应给消费者之成品产品之标签所应遵守之条件、反经济与反公共卫生之违法行为。一、消费者基本权利制度严格地讲,澳门没有统一和单行的消费者保护法。被命名为《消费者保护》的第 !( # ’’ # & 号法律实际上是以创立“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为目的的。但该法也确认了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利,值得提及。该法第 ( 条给消费者所下的定义是:凡接受由职业性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供其私人使用之物品或服务之人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士皆视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一视同仁地有权(第 ! 条):!获得健康和安全的保护,以对抗物品或服务在宣传或供应方面的不忠实或不规则行为,换言之,消费者享有健康和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及在订立合同时获得平等和忠实对待的权利(第 " 条);"获得持续指导和资料,亦即培训权和知情权(第 # 与 $ 条);#针对损害其利益的风险获得保护,针对蒙受的损失获得预防与补偿;$获得司法救济,为此,因供货商之不法行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消费者在不超过初级法院上诉额的赔偿案件中,享受诉费豁免(第 %& 条);%通过代表团体,参与有关消费者保护之立法或行政措施的制定(第 %% 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行政当局将定期公布有毒或危险物质以及准加入食物产品之添加剂色素及防腐剂之名单。在必要时,下列物品及服务为管制及预防危险特别措施之对象:!预先包装的食品;"冷藏食品;#用于接触食品的用品及物品;$药物;%肥田料及杀虫剂;&治疗精神病的物品及一般有毒或危险的物品;’化妆品及洗洁用品;(兽医使用之物品;)饲养动物之物品;*耐用物品及用具;+,-机动车辆;+,.纺织品;+,/玩具及儿童游戏品。二、法定利率制度法定利率制度是由第 ’ ( $) ( * 号法律确立的。该法律共 #个条文。其主要内容有两项。其一,法定利息或无定明利率之约定利息的利率由总督以训令确定。约定的利率如果高于总督订定的利率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商业贷款出现债务人还款延迟时,延迟利率是法定利率加 )+。其二,在任何情况下,利率超过 ,&+的利息均视为高利贷利息。三、法定度量衡制度澳门开埠早而且毗邻和长期依赖香港,所以度量衡制度一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直很乱。在市场上,国际标准单位、英式单位与中式单位并存的现象随处可见。为结束这种现象,澳门立法会先后制定了第!" # $% # & 号和第 !’ # $% # & 号两个法律。第 !" # $% # & 号法律规定:澳门的法定计量单位是由“国际计量协会”通过的国际标准单位,并采用由该协会通过和建议的国际标准单位的符号及其相应的定义、书写形式、使用方式、以及倍数和约数的名称;但在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可以继续使用英式单位或中式单位,并确定了三个单位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有效落实第 !" # $% # & 号法律,第 !’ # $% # & 号法律规定了秤量或计量的操作规程。它要求:首先,凡涉及长度、质量或重量的秤量或计量必须依照国际标准单位,输入澳门之产品或货物的原产地如果使用其他单位,可以继续使用该单位;但在推向澳门市场时,须注明与其相当的国际标准单位。其次,在商业交易时,只可使用依国际标准单位设计的度量衡设备或工具,禁止使用未经调准或已被禁用的设备或工具。再次,禁止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禁止虚假的数量、秤量或计量。最后,市政机构! 负责对秤量或计量工具的校对、调准与监管。四、合同一般条款制度在澳门,合同一般条款制度是由第 !( # $% # & 号法律确立的。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明确了“合同一般条款”的定义。该法律第 ! 条第 %款指出:事先制定以便在不定数目的合约中适用且系一方提出而另一方只能表示接受的条款视为一般条款。同法第 ) 条指出:该法律不适用于:!立法者通过的典型条款;"因履行在澳门生效的国际条约或协议所产生的条款;#受公法规则管制的合同;$家庭法或继承法领域的行为。(%)通知的义务。该法第 ’ 条指出:有意采用合同一般条! 回归前澳门有两个市政机构:澳门和海岛市政厅。根据第 ! # !$$$ 号法律第 !’ 条,两者均改组为临时市政局。第 !( # %**! 号法律设立了“澳门民政总署”,同时撤销所有市政机构。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款的订约人有义务提前将一般条款的内容完整地通知另一方订约人,提前的幅度要考虑合同的重要性、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程度。提出采用一般条款的订约人承担已经做出适当通知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该法第 "" 条指出:禁止将违反善意原则且过度损害另一方的一般条款列入合同内。在存疑时,如果一般条款导致下述情势则视为存在“过度损害”:!抵触法定管制的主要原则且与此类法定管制存分歧;"限制由合同性质所产生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至于损害所签订之合同的目的。(#)不存在条款。所谓不存在条款是指虽然列入已经签订的合同中,但被视为不存在的一般条款。该法第 $ 条列举的不存在条款共有 # 项:!未按第 % 条要求做出通知的条款;"在违反或不完善履行提供信息之义务的情况下做出通知的条款;#因文章结构,标题或字体的编排而使处于立约人地位的正常人易于忽略的条款;$在合同签署后才列入的条款。不存在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因为列入不存在条款而导致合同欠缺核心内容或严重违背善意原则,则合同无效(第 "& 条)。(%)禁止条款。该法第 "’ 条列举了两大类绝对禁止的一般条款。其一是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下列责任或权利的一般条款:!由对人的生命、精神、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责任;"由给对方或第三者的法益引致非合约财产损毁所产生的责任;#在故意或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因确定性不履行,延迟或不完善履行所产生的责任;$由代表或助理的故意或严重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主张不履行合约抗辩或因不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留置权;’行使法律许可的抵消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中及条件下行使提存权。第二类包括:!直接或间接给予要约人专有权能以解释合约任何条款,或检查和订立对方所提供之物品或服务的质素;"制定永久存续的债务或有效期仅取决于要约人意愿的债务;#仅赋予要约人无需对方同意可转让合约地位、转移债务或订立复合同的可能性,但第三者的身份载于原合约内者除外;$容许将进行之给付有别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于在合约内已定出、列明或展示的样本;!更改关于举证责任及风险分配的规则;"限制或以任何方式修改在已签署之合约内直接由承诺人或其代理人承诺的条款。同法第 !" 条列举了 #$ 项相对禁止条款,它们是:#为要约人订立过长期间以接受或拒绝对方要约,以及合约的有效期或中止期过长;$为要约人订立过长的无延迟履行债务的期间;%无根据地排除关于不完善履行的规则或关于检举给付弊端之期间的规则;&强制对方承认在事实基础不充分时,关于接收、接受或其他的意思表示的拟制;!无根据地使让出物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质素的保证须不借助于第三人者;"若由于合约的执行,一方已做出投资或其他可观的费用时,赋予另一方在无需正当理由或无需适当补偿前提下得立即或以不充分事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可能性;’当价格的提高证明立即终止合约系合理时,阻止立即终止合约;(设立损人不利己性质的管辖地;)适用外国的法律,而且一方的真实及客观利益不足以抵消由此给他方引致的不便;*无理限制催告权能;+,-将要约人的给付瑕疵责任限定于事先订立的修复瑕疵或金钱赔偿;+,.在持续给付合同中,容许在明显短促期间内提高价钱或过分地提高价钱,但不妨碍《民法典》第 %"& 条的规定;+,/无理阻碍由第三者做出修复或供应;+,0强制对方接受过分的提前履行;+,1设立过高或负担过重的担保;+,2为在合约有效期间做出某些行为,要求法律没有规定的手续或为其行使诉讼权而要求各方做出无益行为;+,3订立与损害的补偿不相称的责任条款;+,4容许可以事先使用的人士未经适当事先通知而自行放弃合约或根据法律或协约无理毁约;+,5规定不相称或不便履行的履行地点、时间或方式。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的差别在于:前者适用于任何情况,而后者是否构成禁止条款则要视乎每一个具体的个案。绝对禁止条款与相对禁止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但接受此类条款的一方可要求维持合同的效力(第 !’ 条)。(()特殊程序。第 !& ) *# ) + 号法律确立了一种特殊的诉讼———禁止之诉。其第 !& 条规定:不论是否实际被列入合同内,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法院可禁止适用违反该法第 !! 条、第 !" 条及第 !# 条的合同一般条款。其第 !$ 条将提起禁止之诉的正当性赋予了消费者委员会、专业团体、合法组成的经济利益团体与检察院。同法第 "!条规定禁止之诉依简易程序审理,且豁免诉讼费用。而其第"%—"& 条则规定:为生效司法判决或同类性质的裁判所确定性禁止的合同一般条款,被诉人不得列入将签订的合同内,亦不得再向其他人推荐;否则,不仅导致此类条款无效,而且推荐行为构成加重违令罪。五、价格制度澳葡管制时期,澳门没有统一的价格法,也没有完整的价格政策。只是在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或领域才采取价格管制。在电力价格方面,经第 &# ’ $$ ’ ( 号法令修订的第 #& ’ $) ’ (号法令确定了《电力供应价格计算收费体系一般原则》,经第#*$ ’ ** ’ ( 号训令修订的第 *+ ’ *+ ’ ( 号训令核准了《电力消费收费统一价格》。按照与专营公司签订的专营合同,自来水的价格实行年度定价,价格表由总督以训令核准和公布。关于通讯价格,第 #!+ ’ *) ’ ( 号训令统一规定了邮费和电话费的价格,第 "+ ’ *$ ’ ( 号训令修订了固定电话本地通话费和国际通话费及流通电话的收费标准。第 %$ ’ ** ’ ( 号训令变更了通讯费用。第 %", ’ ** ’ ( 号训令制定了由澳门电讯公司提供的流通电话的规费和通话费标准。关于交通费,第 "!% ’ *$ ’ ( 号训令制定了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收费标准。第 "" ’ -( ’ *$ 号批示核准了公共停车位的收费价格。六、供应给消费者之成品食品之标签应遵守之条件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 &, ’ *" ’ ( 号法令制定了供应给消费者之成品食品之卷标所应遵守之条件。该法第 # 条第 ! 款指出,在预先包装之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有下列指示:!出售名称;"成分名目;#最低保存期限;$标签负责人之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及住址或外贸经营人之编号;%净重;&识别批之资料。同条第 ! 款指出,在非预先包装之食品的标签上必须载明下列指示:!出售名称;"如属加工产品,制造人之姓名;#属第 "# 条规定之情况,原产地国;$识别批之资料;%最低保存期限。此外,在预先包装之食品上粘贴的标签还需要:!在原产地资料不明有可能误导消费者时,指出原产地国(第 "# 条);"在食品之保存或使用需要遵守特别条件时,指出保存或使用之特别条件,而且在需要冷冻或急冻之任何食品的标签上尚需清楚载明“解冻后不可再冷冻”的警告(第 "$ 条);#在有必要时,指出食品的使用方法(第 "% 条)。关于卷标的印制方式,该法第 "& 条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应指明之资料,需以不易磨掉、易见和易读之文字印制,该等文字需以正确、清楚及准确之方式表达,且不得由其他资料或图形遮挡、掩盖或隔开。七、运往澳门批发市场之产品的销售、运送及检验流程澳门是一个对外严重依赖的袖珍城市,为市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消费品均需进口。为保护澳门市民的正常生活质素和健康,澳督在第 ! ’ (( ’ ) 号法令中制定了运往澳门批发市场之产品的销售、运送及检验流程。就其功能而言,该法令其实是卫生检疫法。其第 ! 条 * 项规定,澳门的卫生检疫当局是澳门市政厅(现为民政总署),由其负责澳门批发市场及进入该市场或在该市场内销售之产品与动物、植物的卫生检疫工作。根据同法第+ 条第 " 款的规定,澳门批发市场是一个公共场所,用作从事供公众消费之蔬菜、水果、活家禽、品种细小之动物及蛋类等产品的批发贸易,并用作对该等货物之卫生检疫与植物卫生检疫。由于在澳门批发市场之外不得从事此类贸易和检疫业务(第 , 条),所以,该法令实际上赋予了批发市场专营权。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该法令第 ! 条规定,所有入口到澳门的货物在接受海关检查后,必须运往澳门批发市场。水警稽查队! 在完成海关检查后需发出随货文件,否则货物不得在澳门通行;此类货物只有在进入澳门批发市场并接受卫生检疫后,方可向消费者销售。其第 " 条规定,澳门本地产的货物也必须由货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运往澳门批发市场,否则不得出售给消费者。八、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澳门对经济犯罪的立法不发达。《澳门刑法典》中对于侵犯财产之犯罪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确认了盗窃、滥用信任、抢劫、毁损、侵占不动产、损害债权、诈骗、勒索等。" 金融犯罪与法人犯罪都没有专项规定。为弥补《澳门刑法典》之不足和加强对消费者之保护。澳门立法会制定了第 # $ %# $ & 号法律,制定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受该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有:非法屠宰或交易动物,生产、制造、运输、储存、出售、展示、进口或出口伪造、变质或变坏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之真实性、质量或组成部分之其他形式违法行为,持有可用于伪造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之物质或工具的犯罪,违反价格管制的犯罪,囤积紧缺物质罪,毁坏及非法出口罪,货物欺诈罪(诈骗罪)等(第’%—() 条)。虽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包括:开具不适当的票据、拒绝提供开具不适当票据之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在记账时变更票据的真实资料,拒绝申报、申报或提供虚假或有缺陷的资料,不遵守法定手续,违反经济管制法规,等等(第 (%—*( 条)。该法确认了法人的刑事责任(第 * 条)。在刑罚方面,对法人可以适用罚金和司法解散两种主刑(第 % 条),并确认了六种附加刑(第 ’+ 条),依次是:!良好行为担保;"暂时剥夺参!" 参见《澳门刑法典》第二卷第二编。第 ’’ $ (++’ 号法律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其第 ’! 条撤销了水警稽查队。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与公共工程投标的权利;!暂时剥夺参加交易会及展览会的权利;"暂时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业务的权利;#暂停营业;$关闭场所。第四节 经济活动管制法律制度葡萄牙宪法学家 !"#$% &’(")*(+" 及 ,*)’- ."/$*/’ 认为,工业自由是私人经济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工业自由有双重含义,其一是设立工业企业自由,其二是从事工业活动自由。% 另一位学者 0(1/2 1$ 3’45’16/$ 教授认为,工业自由的立法限制有四种类型:%简单管制,在此立法者只是调整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方式;&事先许可,这是一种预防性管制,立法者要求开展特定工业活动要得到公共当局的同意;!禁止,这是一种最严厉的管制,因为立法者绝对禁止开展特定工业活动;"权利垄断,即国家垄断开展特定工业活动的权利,禁止私人插手。& 澳葡当局的经济立法基本上体现了这种理念。在澳门,由澳葡当局制定的第一个“工业政策”性质的立法是第 78 9 :; 9 . 号法令,它所规范的事项是“政府对工业部门之干预的一般原则及政府与工业从业者的关系”。其后的有关干预经济活动的立法都是循此展开的。鉴于我们在第四章第二节已经详细叙述过第 78 9 :; 9 . 号法令的内容,所以在此不再赘述,而是讨论有关经济活动管制的具体制度。一、工业准照制度为配合第 78 9 :; 9 . 号法令,澳督制定了第 8; 9 :; 9 . 号法令,从而确立了两项制度:预先许可制度和工业登记证制度。%& [葡]0(1/2 1$ 3’45’16/$:!"#$"%& ’()*"+& ,+&-./"+&《经济公法》,0-#$1*(’出版社 <8:; 年版,第 =7> 及以下诸页。[葡]!"#$% &’(")*(+" 及 ,*)’- ."/$*/’:0&-1%"%2"34& 56 7$8()*"+6 ’&#%292$:16 ;-&%656《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注释》,<88? 年修订版,第 ?=@ 页。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8
  • 所谓预先许可,是指非家庭作坊式的工业场所的设立、转让或扩建必须得到行政当局的事先许可,但下列情况除外:!所经营的项目属于该法令附表一中列明的活动;"营业场所已经取得“工业占用准照”(第 ! 条第 " 款)。而工业登记证制度的含义是从事列于该法令附表二中之任何一项活动的工业场所必须在经济司登记,并申请领取工业登记证(#$%&’( )* +*,-.%(/0)&.%1-2’),之后方可开始营业(第 "" 条及第 "3 条第 " 款)。工业场所在领取工业登记证之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迁移、扩建、缩减或转让),只需要申请备注(第 "4 条及第 "5 条)。该法令在其生效的十余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形势的变化,澳督制定了第 "" 6 77 6 8 号法令,取消了工业登记证制度而代之以工业准照(9-:*0;2 2 -0)&.%1-2’)制度。与第 73 6 <3 6 8 号法令相比,第 "" 6 77 6 8 号法令的立法技术更加成熟,这体现在四个方面:(")重申但同时充实了第 !7 6 <3 6 8 号法令第 = 条的内容,它不仅承认“任何人⋯⋯原则上均有开办及设立工业场所的权利”,而且要求所有工业场所均需遵守有关工作卫生及安全,以及有关防火与火警安全的现行法律(第 > 条)。从而加强了对劳工的保护。(=)有条件承认“默示批准”(第 "3 条第 = 款)。更充分体现了工业自由原则,而且有利于保护私人的合理期待。(>)区分了一般制度与特别制度。一般制度(第二章)适用于在工业楼宇内开设的工业场所;特别制度(第三章)适用于在其他地点开设的工业场所。鼓励私营企业充分利用专门建造的工业楼宇。(!)对检查(?-.%(1-2)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将检查的种类分为首次检查、确认加查、复核检查、投诉检查四类(第 4=条)。(3)对附表内列举的经济活动作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分类,为预防发生严重工业意外,引入“危险物质”概念和适当的预防机制。需要补充指出的第 "" 6 77 6 8 号法令适用于加工制造行业。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二、特定经济活动行政制约制度澳葡当局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混乱,兹简要概述如下:第! " #$ " % 号法令开始管制波子机娱乐场经营事宜;第 $ " $# " % 号法令设立了“行政许可证”制度,但将发放行政许可证的权限赋予行政暨公职司;第 &’ " $# " % 号法令废除了第 ! " #$ " % 号法令,并和第 !# " $$ " % 号法令相继修订了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号法令废除了这三个法规,以“行政准照”制度取代了“行政许可证”制度,且扩大了受行政制约之特定经济活动的范围。第 +# " *$ " % 号法令废除了第 () " *( " % 号法令。作为第 +# " *$ " % 号法令的补充,澳督还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爆竹烟花出售和燃放制度)和第 $! " ** " % 号法令(旅游艇规章)。在此仅介绍第 +# " *$ " % 号法令,因为它是行政制约制度的法律框架。该法令第 ! 条规定行政制约的方式有两个:一是预先许可,一是准照。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下列活动需预先许可:!制作及导演下列性质的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一是以澳门为主体或背景;二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非牟利之传统舞蹈及中国戏剧之影演项目,以及慈善步行、募捐及为筹集款项作援助用途而进行之文化或康乐活动,以及由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动之影演项目。#园游会、市集及拍卖会。$理发店、发型屋及美容院。%在向公众开放之娱乐场所或中心经营之娱乐活动。&健身院或健美院。’奖券销售、抽奖或同类活动。对第 ) 项活动行使权限的是澳门文化司署(回归后更名为澳门文化局),对第 !—, 项活动行使权限的是市政厅(现为民政总署),对第 & 项活动行使权限的是澳门体育总署(回归后更名为澳门体育发展局),对第 # 项活动行使权限的是澳门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回归后更名为澳门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下列活动需领取准照:!影演项目。"电影院及剧院。#桌球及保龄球。$游戏机及电子游戏。%蒸汽浴及按摩。&属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健康俱乐部类型之场所。!属卡拉 !" 类型之场所。"色情物品之销售。#危险物品、引致不安物品或不卫生物品之储存。$机动车辆之修理。%&’洗衣店及干洗店。对第(类至第!类活动发放准照的权限属于澳门旅游局,对其余活动发放准照的权限属于市政厅。三、广告活动管制在当今社会,广告活动日益激烈。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澳门立法会制定了第 # $ %& $ ’ 号法律,即《广告活动一般制度》,借此管制广告市场。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九个方面。(()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广告活动须遵守合法性、可识别性和真实性原则(第 )—* 条)。(+)被禁止的广告:禁止通过技巧、潜意识或掩饰方法而错误引导或影响消费者,使他们不了解被传送之信息的性质的所有广告,尤其是下列广告:)有隐藏,间接或欺诈性质者;*利用广告对象的恐惧,无知或迷信者;+可促使或怂恿暴力及违法或犯罪活动者;,不尊重地使用国家或宗教标志者;(使用有色情或淫亵内容的工具;-可对所推销的物品或服务的品质作错误引导者;!怂恿以危险方式使用所推销物品者;"倘接触或使用该等物品需要特别小心以避免意外发生,而未提及需特别小心事项者。下列事项不可作广告宣传:)放债活动;*以博彩活动作为广告的主要信息。此外,法律还禁止欺诈性广告及任何可导致污染,包括噪音污染、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的退化信息的广告。而且,广告信息也不应传达性别歧视观念;以儿童及青少年为对象的广告信息应顾及其心理上易受创伤,特别不准:)列入对他们的身体、精神或心智产生损害的任何语言、画面或其他内容者;*暗示倘儿童或青少年不使用广告所宣传的物品或服务,则视为落伍的观念者。儿童及青少年也不得在香烟或含酒精饮品的广告中出现。())受管制的广告:含酒精饮品及香烟广告是受限制的,关于后者并不妨碍第 ) $ %) $ ’ 号法律的规定,含酒精饮品及香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烟的广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鼓励他们饮用吸食;"鼓励过分饮用或吸食;#轻侮非饮用或吸食者;$暗示饮用或吸食是成功的象征。此外,对含酒精饮用或吸品的广告不得与驾驶车辆行为有关。(!)消费者的保护:广告活动不应对消费者引致任何精神上,心智上或身体上的损害。广告信息不得在购买条件方面欺诈消费者,特别是关于下列情况:!物品或服务的价值或价格;"首期、分期、信贷条件及付款的其他条件;#物品交付及更换条件或合约的解除;$宣传物品或服务的免费,但尚不向消费者要求包括邮费、运费或税项在内的任何费用者则例外。(")在推销汽车的广告中不得:!暗示能危及驾驶者或第三者人身安全的车辆使用方法;"含有违反路政章程规定,特别是有关非法扒车、超速、危险驾驶,不使用安全配备,不遵守交通讯号或不顾行人的规定;#怂恿损害环境的驾驶方法。(#)任何宣传药物、成药、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均须获得澳门卫生司的批准。($)楼宇广告应遵守下列条件:!应清楚说明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必须公布业权人及建筑公司名称;#必须指明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必须指出交易所引致对买方的任何责任、地段性质及其所处之法律情况;%倘属住宅单位及供办公室用的室及楼层,而所推售单位的价格每层不同时,应清楚说明及指出每一单位的售价;&楼宇广告的照片或图则应忠实反映楼房座落地点,并不得以欺诈手法或错觉手段蒙骗买方;’必须指出楼宇工程准照的编号,以及楼宇在物业登记局的登记编号。(%)旅行及旅游广告必须正确及详细指出:!旅行团负责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等级;#规定之目的及路线;$准确的旅行日数及在每一地方的逗留时间;%最低及最高旅行收费,以及对所提供的服务,特别是有关住宿膳食、伴游、由导游带领的观光及游览的详细说明;&参加及退出旅行团的规定。(&)关于广告的安装:安装广告除应遵守前述规定外,且须事先领取由市政厅发出的准照。安装在公共地方的可移动广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告应遵守第 !" 条所制定的规则。负责安装广告的人士有责任将之清除。第五节 金 融 法澳门的金融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规组成的。《澳门商法典》中也有调整银行合同的条文(第 #$"—%&" 条)。在本文中,我们将仅介绍单行法规的内容。一、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澳督制定的以调整在澳门开展之银行活动及信用活动为目的的第 ’( ) #! ) * 号法令是澳葡当局制定的第一部系统的金融法。在其生效的十余年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日益与社会脱节,第 ’! ) %’ ) * 号法令废除了这一法规。现行生效的是由第 ’! ) %’ ) * 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分类。《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 & 条将金融活动的主体分为七类,分别是:金融机构,信用机构,金融中介人,附属公司,支行,分行和代理办事处。依据同法第 &(条,信用机构则包括:银行、储金局、融资租赁公司及法律上视同信用机构的其他公司。(!)排他性原则。法律规定,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受排他性原则约束。此项原则包括双重含义:首先,只有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方可开展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活动,凡未获许可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开展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活动,也不得对外使用或自封银行、银行家、银行业、储蓄等称号,否则将被解散和司法清算(第 ! 条,第 &+ 条第 & 款和第 &# 条第 & 款);其次,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只可以从事所获许可的活动(第 &+ 条第 ! 款)。(’)预先许可和登记。法律规定,所有信用机构必须得到预先许可方可设立(第 &% 条、第 !, 条与第 ’& 条),且必须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第 ’+ 条第 & 款)。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换言之,预先许可是成立要件,登记是营业要件。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之设立及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成立分行需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此类许可必须以训令为之;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外地建立附属公司、分行或代理办事处亦需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此类许可得以批示为之;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代理办事处、向公众开设任何支行或变更其营业场所则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金融中介人及非信用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第 !!" 条),且需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登记(第 !#$ 条)。(%)公司形式与公司资本。该法第 #$ 条规定,在澳门设立之任何信用机构均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所有股票需为记名股票或需登记无记名股票。其第 #! 条规定,住所在澳门之银行如公司资本不足澳门币一亿元则不得成立,也不得继续运作;住所在澳门之其他信用机构需遵守在特别法内或有关许可内为其所制定的最低资本额。关于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成立之分行的资金配置,该法第 #& 条规定:应在澳门长期拥有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通告中所要求的资产,此项资产的最低数额相等于对设立同类场所所要求之最低资本额的 ’$(;而且在完成登记前,要至少将此项资产的一半存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或由其所制定的机构。金融中介人及住所在澳门之非信用性质的金融机构之最低公司资本不得少于特别法律或给予许可之训令中所制定的最低限额(第 !!" 条第 # 款)。(’)分立、合并、结构变更及章程修改。所有金融机构之分立、合并和结构变更均需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第 !!& 与!#$ 条),住所在澳门之所有金融机构之章程的修改则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第 !!% 与 !#$ 条)。())监管。该法第 % 条赋予总督对澳门金融业以监督、协调及监察权力。其实,行使日常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是澳门货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币暨汇兑监理署(第 ! 条)。法律规定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其一是查账(第 " 条第 # 款)。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可直接或通过专为此而委任的人士或实体随时检查交易事项纪录、账目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其二是 资 格 审 查(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 $"条)。法律赋予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对所有金融机构之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主管人员的适当资格给予审查的权限。其三是采取特别措施(第 "( 条)。当信用机构的财政不平衡会妨碍其正常运作,尤其是影响其清偿能力或偿付能力或会影响货币、金融、外汇市场的正常运作时,或出现违规操作时,总督可采取下列特别措施:!命令为澄清某一信用机构之活动而做出鉴定及所需之检查;"设定对某一信用机构所从事之业务作暂时性之限制,或根据情况而命令该机构做出任何适当之行为或采取任何适当之措施;#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对某一机构在做出决定时给予指引;$防范性中止一名或多名董事之职务;%促使对一间或多间有关机构给予适当之金钱或财务资助;&暂时免除一间或多间机构遵守适用法例所规定之若干义务;’ 制定规范将存款偿还予客户之措施;(废止或中止所给予从事业务之许可或在维持该许可时引入新条款及条件;)采用本法规所规定之干预制度及司法外清算之程序;*要求检察院向管辖法院声请宣告某一信用机构破产。其四是直接干预(第 "! 条)。当信用机构所面对之不平衡状况变为严重从而可预料有对存户及其他债权人不履行义务之严重风险,或影响经济参与人对金融体系之信心时,总督可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意见,立即命令干预有关机构之管理,并为此目的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或行政委员会。关于干预措施,法律指出,除准许使用第 "( 条所规定之措施外,干预制度可附同下列者:!暂时免除完全遵守由机构已协议之义务;"暂时封闭机构之营业场所;#须预先获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核准,方能进行若干经营活动或行为。此外,该法还规范了银行的业务范围(第 &’ 条),金融机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构的放款原则、资本、储备金、股息及摊销制度、会计制度、强制公布的事项、职业保密制度及竞争和破产制度,等等。二、货币法澳门自 !"#$ 年起开始发行自己的货币。但管制货币发行的立法措施却出台甚晚。澳督在第 %& ’ (( ’ ) 号法令中订立了若干措施,巩固澳门币作为本地区法定货币的地位和流通。该法令为第 !% ’ "$ ’ ) 号法令废除。第 & ’ "$ ’ ) 号法令第一次完整地制定了《澳门地区货币发行制度大纲》。该法令共 !% 个条文,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其一,关于澳门货币及其设立和类型。该法规定在澳门具有法定流通能力的货币是澳门币(*+,+-+,葡文缩写为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在澳门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但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具有法定流通能力之货币仅得通过法令设立,货币的类型为硬币和纸币。硬币分为常用硬币、纪念币和用于钱币学之硬币。其二,澳门币的发行权专属澳门地区,但纸币的发行权可授予在澳门从事银行业务的银行代发行,纪念币和用于钱币学之硬币仅得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发行。仅在具备以对外资产作保证的情况下方可发行货币。获授权负责发钞的银行须以可兑换的外汇向澳门地区或其指定的机构交付同等价值的储备金。其三,流通货币的收回以法令为之,其更换应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告以公告之。为进一步巩固澳门币的流通,第 !% ’ "" ’ ) 号法令规定了若干措施,主要有:在澳门进行的所有商业活动,均须以澳门币定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使用或接纳澳门币,须在澳门支付的信用卡或提款卡均以澳门币支付。公共机构和专营企业均不得以其他货币负债或结算债务,也不得从第三人处收取其他货币,但法律定明的例外不在此限。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三、汇兑法澳门一直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外汇自由兑换和出入境,因此在长时期里没有就汇兑事宜立法。直到 !"## 年,澳督才颁布了第 $" % ## % & 号训令,确定澳门币与港币之间建立联系汇率(参见第四章第一节)。第一个完整规范澳门汇兑制度的是第’(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令第一次专门规范兑换店。第 $" % "# % & 号法令废除了第 ’( % ’" % & 号法令,制 定 了 新 的《澳门汇兑制度大纲》。于是,第 $’ % "# % & 号和第 $" % "# % & 号法令构成澳门汇兑法律制度的框架。(!)兑换店的设立。兑换店的设立需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此类许可必须以训令为之;除主场所外,兑换店开设其他经营场所前则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出资额之让与或以任何方式的转让亦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与兑换店不同的是兑换站,它是指由在澳门经营之信用机构开设的,以确定或临时方式专门经营汇兑业务的场所,因此被视为信用机构的代办处。其设立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公司形式与公司资本。兑换店均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所有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或需登记无记名股票。兑换店在设立时及存续期间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 !(( 万元。在设立时,公司资本需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且至少将有关金额的一半存放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或由其指定的机构。($)交易范围。兑换店可以进行以下外汇交易:!买卖在外地有法定流通力之纸币和硬币;"购买得在外地支付的证券息票;#买卖履行支票;$交易由信用机构发出且以在外地有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为单位的银行支票;%买卖具钱币收藏用途的纸币和硬币;&与外地机构间进行冲账抵消,但须透过在信用机构开立之账户为之。兑换店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借款或贷款;"接受公众之存款或其他应偿还之款项。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外汇交易与汇兑业务。第 "# $ #% $ & 号法令区分了外汇交易与汇兑业务。汇兑业务是指惯常性进行的且以营利为目的之外汇交易;汇兑业务原则上只能由五类主体经营,它们是:澳门地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信用机构,兑换店,法律制度允许其从事此类业务的其他机构。除此之外的机构只有在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之后,才可开展汇兑业务。而外汇交易是指:涉及与非以澳门为住所者进行本地货币之交易、在澳门以澳门货币或外币买卖外币、以及涉及使用外币在澳门进行交易之一切行为;尤其是下列行为:!买卖非具钱币收藏用途而在外地有法定流通力之纸币及硬币;"可以在外地支付之证券息票之买卖、背书、贴现或兑现;#旅行支票、银行支票或其他债权证之买卖、背书、贴现或兑现;$在以外币为单位及以外币支付之汇票、本票、支票、贸业票据或其他同类性质票据上进行之行为,或在不符合上指要件但能确定以本地区为住所者向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设定权利及义务之票据上进行之行为;%以本地区为住所者给予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信贷,或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给予以本地区为住所者信贷;&以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之名义开立或调动以贵重金属或任何货币为单位之银行账户或往来账户;’由以本地区为住所者在外地实体开立及调动银行账户或往来账户;(于场所之柜台或计算机终端机使用非以本地区为住所之实体发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支付财货或服务费又或提取资金;)使用由以本地区为住所之实体发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支付财货或服务费又或提取资金,但仅以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于本地区使用或以本地区为住所者或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于外地使用之情况为限;* 将本地货币、外币、旅行支票、私人支票或银行支票转移及携带到外地,又或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调往外地;+,-将本地货币、外币、旅行支票、私人支票或银行支票从外地转移及携带到本地区,又或以任何方式将资金从外地调往本地区;+,.涉及或能涉及由以本地区为住所者或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取得或转让由外地支付之支付工具之任何活动,又或涉及或能涉及由非以本地区为住所者取得或转让由外地支付之支付工具之活动。外汇交易可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以自由进行。(!)汇率牌价。获许可从事汇兑业务之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以公众易见之方式标明汇率牌价、佣金、其他负担及有关之计算基础。汇兑率牌价表上须标明可接受交易之所有货币与澳门币的兑换率。如未明确定出及标明计算佣金或其他负担之基础,则不得向顾客收取此类佣金或负担。(")法律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归还除受本身法例约束外,对其补充适用《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第六节 保 险 法早在 #$%# 年,澳督就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规范保险市场。兹后,保险业在澳门发展很快,因此,保险立法的更替也很频繁。第 " ’ %$ ’ ( 号法令废除了第 !& ’ %# ’ ( 号法令,订立了保险业新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和第 "" ’ $& ’ ( 号法令相继修订了第 " ’ %$ ’ ( 号法令。数年之后,第 +, ’ $, ’ ( 号法令则废除了这些法规,制定了新的《求取及从事保险活动法律制度》。它构成澳门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澳门商法典》中也专门规定了“保险合同”(第 $"+—#&"* 条)。除此之外,规范保险市场的法规还有:第 *% ’ $& ’ ( 号法令(经第 !# ’ $) ’ ( 号法令修订),订立从事保险中介人业务的制度,俗称《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第 +% ’ $& ’ ( 号法令,核准商业银行以设在澳门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身份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第 !, ’ $) ’ ( 号法令,它废止了第 , ’ %* ’ ( 号法律和第!* ’ %* ’ ( 号法令,订立了新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 *% ’ $" ’ ( 号法令,制定了《装置宣传品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最低限额》;第 #&) ’ $$ ’ ( 号法令,制定《旅游艇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们在本节将主要介绍《求取及从事保险活动法律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以下简称《法例》)。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保险活动法律制度与金融活动一样,保险活动也是一种信用活动。保险公司的法律制度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大同小异,原因也正在于此。《求取及从事保险活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八部分组成。(!)主体的分类。《制度》首先以住所地为标准而将保险公司分作两类:住所在澳门之保险人和住所不在澳门之保险人。其次以公司形式为标准将保险机构分为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代理办事处。最后以业务性质为标准将保险机构分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排他性原则。法律规定,所有类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活动受排他性原则约束。此项原则包括双重含义:首先,只有获得预先许可的保险机构方可开展保险业务和从事保险活动,凡未获许可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开展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活动,也不得对外使用或自封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其次,保险人仅得从事所获许可的保险业务,不得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甚至保险中介业务。(#)预先许可和登记。法律要求所有保险机构必须得到总督的预先许可方可设立,许可必须以训令为之;且必须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换言之,预先许可是成立要件,登记是营业要件。分支机构之开设与迁移则需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许可。保险人之变更、未到期责任的转移、技术准备金的转移、公司资本之减少等保险人之组织变更也均须得到预先许可。($)公司形式与公司资本。住所设于澳门之保险公司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所有股票需为记名股票或需登记无记名股票;此类公司若经营一般保险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 !%&& 万元,若经营人寿保险则不得低于澳门币# &&&万元。住所设于外地之保险人必须为在澳门进行之活动拨出开设基金,若经营一般保险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 %&& 万元,若经营人寿保险则不得低于澳门币 ’%& 万元。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住所设于澳门之再保险人若经营一般保险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 ! 亿元,若经营人寿保险则不得低于澳门币 ! 亿" ###万元。住所设于外地之再保险人的公司资本低于此金额者则不获许可在澳门开设代理办事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负有如下特殊义务:!保密义务;"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定期汇报和做出通知的义务;#缴纳监察费的义务;$建立和保存完善会计账目和营业记录的义务;%定期公开营业结果和账目的义务;&接受外部审计的义务。($)从事保险业的条件。法律规定从事保险业必须具备财务担保。财务担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技术准备金,二是偿付准备金。技术准备金包括赔偿准备金,数值准备金,现存风险准备金和损失率偏差准备金(仅以经营信用保险者为限)。(%)发给许可的条件及标准。许可保险人之设立,以是否适时及适宜为条件,而该等条件主要视乎有关保险人之设立对本地区之财经或市场方面有利与否而定。在评价是否适时及适宜设立保险人时,应考虑下列特定因素:!保险人可否改善向公众提供服务之质素或使服务更多样化;"创立人股东在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保险人之业务或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方面之适当资格;#实际拥有保险人管理权之人士在专业上之适当资格、资历及经验;$保险人在拟经营之保险项目上所拨出之技术及财务资源是否充足;%保险人之多个发展规划间是否有冲突及是否能维持市场良性竞争。在评价上条所指之适当资格时,除其他因素外,尚应考虑有关人士曾否:!因抢劫、盗窃、滥用信用、发出空头支票、诈骗、伪造、公务上侵占、贿赂、勒索、暴利、贪污、虚假声明或未经许可接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之罪行而被判罪或被起诉;"经确定判决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又或被裁定为导致其所控制或其为董事、领导或经理之公司破产之责任人;#严重或多次违反法律规定或规章性规定,而该该规定规范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监管之机构之业务。此类上款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保险人之监察机关及股东会主席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团之成员。许可住所设于外地之保险人在澳门地区开设分公司之先决条件为其住所最低限度已设立或开业五年,且其公司资本不低于第 !" 条第 ! 款所定下限。此外,是否发出上款所指之许可,尚应根据适时及适宜之条件作分析,尤其应分析:!保险人可否改善向公众提供服务之质素或使服务更为多样化;"反映申请人在营业额、自有资本、投资及自留能力等方面演变之财经状况指数;#保险人业务在其住所所在国或地区所受监督、协调及监察之方式及程度;$澳门地区与保险人住所所在国或地区间财经关系之密切程度;%在澳门地区之再保险活动之适当计划;&按保险人之国籍而定之地理分布。发出任何许可之最低限度条件为:!新保险人之实际开设,即有充足之费用设施,以及技术、人力及财力资源;"新保险人内之工作岗位大部分由澳门居民填补,且确保提供适当之技术培训;#向本地区其他实体提供辅助,以改善与保险业务有关之服务质素,尤其是在医疗以及火灾、自然风险、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预防及安全措施方面之服务质素。(#)监管。总督对澳门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行使监督、协调及监察权力。行使日常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是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其主要权限包括:!发出对保险人、再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有约束力之通告(须公布于《政府公报》)及指示,以使保险业务能与本地区之经济财政及社会政策相配合;"对已获许可之保险项目之任何保险单之内容及有关修改,以及新保险管理之经营给予许可;#应保险人之要求,取消经营某一保险项目或保险管理之许可;$对转移保险之未满期责任之申请、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章程之修改以及封闭之条件发表意见;%对保险人及再保险人进行查验,以查核有关业务在技术、财务、税务及法律上是否符合规则;&对经营其他经济部门之实体进行特别查验,但仅以有充分理由怀疑该等实体做出属保险人、再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之行为,或为了解某一保险人、再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之活动而有需要,又或为评估保险人、再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所属集团之财务状况而有需要之情况为限;’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提起轻微违反程序及组成卷宗,向总督提议科处有关处罚或处罚之暂缓执行,以及征收所科处之罚款;!受理、分析对怀疑违反保险业务方面之规定而提出之告发及就之发表意见;"向总督呈交涉及本身职责范围之立法性法规提案。法律规定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其一是查账。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可直接或通过专为此而委任的人士或实体随时检查交易事项纪录、账目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其二是直接干预:可适用之措施包括:属采用第 !" 条及第"# 条所规定之财政复原计划,或不遵守该计划之情况时,如保险人不提供本法规所规定之足够财务担保,总督可以经听取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意见后,以批示命令干预保险人之管理。为此,总督可以单独或同时中止订立新合同之许可或安排新保险管理之许可,禁止或限制保险人资产之自由处分,阻止新产品之商业化,并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代表又或行政委员会。即使对保险人做出干预,但其财政状况仍严峻,可以废止从事有关业务之许可。上指财政状况仍严峻系根据保险人之经济可行性、保证之可信性、资产净值之演化及从事正常业务所必须之可动用资金而确定。二、保险中介人法律制度顾名思义,保险中介人是指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士。保险中介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九个方面。(#)一般原则。保险中介业务受专属性原则约束,亦即,保险中介仅可由已获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按本法规和其他补充规定许可作为保险中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而保险中介人只有在得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预先批准之后才可开展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分类。《法例》第 % 条将保险中介人分为三类:#保险代理人;$保险推销员;%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人的权利。保险中介人的权利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所有保险中介人的一般权利,其二是各个类别的特殊权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利。《法例》第 ! 条规定的一般权利包括如下内容:!通过书面合同自由从事中介业务;"在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与保险中介业务无关的服务;#适当地从保险公司取得明列在中介合同内且对管理其业务属必要的资料;$在提交账目时,扣除关于已收讫保费的佣金,但须在中介合同内订明其获赋予此权利;%按中介合同所定期限,从每一保险公司取得属自己业务范围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但未受托收取的佣金的账目。此外,保险代理人享有一项特别权利———可在最多五间从事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权利;保险经纪人的特别权利是可以在任何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权利。(")保险中介人的义务。与权利一样,保险中介人的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所有保险中介人的一般义务,其二是各个类别的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包括:!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率的服务,正确和详尽地向被保险人陈述保单的条款,以免被保险人在选择最适合其个人情况的保险或保险种类方面做出错误的决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将承保的风险的细节;在获悉所承保的风险发生可能影响保险合同及保险业务条款的改变,以及可能影响事故理赔的一切事实时,须向保险公司详细报告;#注意正确遵守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不介入违反该等规范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签立,特别是有关保险费率的规范;$只得在获许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但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情形则除外;%不以其本身名义承保风险,该权限专属于保险公司;&就从事本身业务而知悉的事实,对第三者负职业保密的义务;’按中介合同所定期限,向保险公司提交所有已收讫的收据的账目,并清算有关结余,但保险公司要求临时账目时,也应提交;(不收取高于澳门金融管理局根据本法规第 *# 条第 # 款及第 ) 款规定以通告形式订定的佣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金;!向澳门金融管理局缴纳登记费;"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供该局认为适当的一切资料,在请求许可时提交的任何资料如有更改,亦应通知澳门金融管理局。此外,保险代理人负有的特别义务是仅为一间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保险经纪人尚有以下特殊义务:#向保险公司说明是否存在经分析风险后认为属必需的预防和安全工具;$应保险公司要求,取得组成保险事故卷宗所需的资料,并与保险公司委任的专家合作达致清算保险事故的最后协议;%全力辅助通过其本人而经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推销员,以便彼等能完满地担任职务;&按第 !! 条的规定,持有一份职业民事责任保险或一份银行担保;’最迟于 " 月 "! 日,将关于上一营业年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从事业务的、经稽核的年度账目送交澳门金融管理局;(如属住所设于外地的保险经纪人,须将报告书及经稽核的综合年度账目送交澳门金融管理局。(#)保险中介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推销员所作行为的责任包括:#保险公司就作为其雇员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推销员所作的、与彼等介入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签立或效力有关的行为或不作为,尤其是不遵守上条所定义务的情况,向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负责。$如保险代理人或保险推销员的行为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或因其严重过失而致的不作为令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在做出民事上所须负责的赔偿后,有权要求应负责任的中介人全数偿还所支付者。保险经纪人所作行为的责任有:保险经纪人就本身做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向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负责;如作为其雇员的推销员的行为和不作为可能影响彼等所介入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签立或效力时,该等行为和不作为也由保险经纪人负责,而职业上固有的民事责任,应以按澳门金融管理局的规定做出的妥善的保险合同或银行担保予以确保。($)保险中介人获得许可的要件。给予保险代理人许可的要件:如申请人属自然人时,#须是成年人或已获解除亲权者;$须有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定行为能力;%具有十二年级或中学五年级或以上的学历,或持有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认为合资格的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实体发出的完成保险课程且成绩及格的证明书;!如申请人不符合上项所定的任一要件,则须附同上条第一款 ! 项所规定的声明书;"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属任何保险公司、法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受雇人;$未因伪造、盗窃、抢劫、诈骗、公务上侵占、妨碍公正之实现的贿赂、勒索、滥用信用、暴利、执行公共职务的贿赂、签发空头支票或未经许可收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的款项的犯罪而被判罪或正被起诉;%在申请许可之日前的三年内未因第 "" 条的规定而被处罚;如申请人属法人:&公司所营事业允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最少有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雇员一名;(如属住所设在外地的保险代理人则须在本国或地区依法设立以及在该国或地区的保险代理人社团登记;!任何股东或合伙人、董事、经理,或住所设于外地的代理人在澳门的任何代表未因上款 ! 项所指的犯罪而被判罪或正被起诉;"申请的法人或任何股东或合伙人、董事、经理或住所设在外地的中介人在澳门的代表均须在申请许可之日前的三年内未因第 "" 条的规定而被处罚。保险推销员的要件几乎与保险中介人相同,但 # 项所定的要件除外;保险经纪人获许可的要件是申请人完全符合第 $% 条第 $ 款所定要件,但 & 项所定的要件除外。(’)保险推销员业务。保险推销员仅可在其受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事业务,或仅可通过其受雇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从事业务,但其所服务的保险公司未获许可经营的一类或多类保险业务,或其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已予以拒绝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或其所服务的法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无意参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除外。如发生第 ($ 条所指情况,保险推销员可以在其业务中保留由其他保险公司所持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或通过非属自己雇主实体的其他经纪人而保留,但禁止该保险推销员介入该等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的修改事宜,而本款的规定不影响上款最后部分的适用。())保险经纪人从事业务的前提条件。许可其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从事业务的条件:&本身具有适合于经营其公司所营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事业的商业和行政组织;!在其现职人员编制中最少具有雇员三名,其中最少有一名为风险分析员;"如属住所设在外地的推销员,须在本国或地区获得许可或在该国或该地区的保险经纪人社团登记;#任何股东或合伙人、董事、经理,或住所设于外地的经纪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代表,未因第 !" 条第! 款 # 项所指的犯罪而被判罪或正被起诉;$申请的法人或其股东或合伙人、董事、经理,又或住所设在外地的经纪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均须在申请许可之日前的三年内未因第$$ 条的规定而被处罚。(%)监察:保险中介业务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现改名为金融管理局)监察。第七节 对外贸易法第 "& ’ (& ’ ) 号法令是澳葡当局制定的第一个系统管制对外贸易活动的法规。不容否认,它在十余年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澳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尤其是澳门将于!%%*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法规与社会的脱节也日益明显。于是,澳督制定了第 ** ’ %" ’ ) 号法令,废除第 "& ’ (& ’ )号法令和与之配套或对其引入修改的所有法规,总数达 +* 个(参见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澳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澳督于 !%%( 年制定第 "% ’ %( ’ ) 号法令,修订第 ** ’ %" ’ ) 号法令,进一步简化对外贸易的行政手续。此外,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规还有:第 , ’ %* ’ ) 号法令———调整转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第 -" ’ (* ’ ) 号法令———设立《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之国际贸易公约》在澳门生效的实施措施;第 +( ’ %* ’ ) 号训令———关于准照、申报和产地证书的申请及办理手续;第 !"( ’ %* ’ ) 号训令———关于对外贸易营运人(进出口商)登记的措施。供个人使用和消费而免纳关税的货物种类及数量清单、进出口须得到预先批准之货物清单、受制于卫生检疫和职务检疫之货物清单、出口配额的非配规则等事宜都是由澳督以批示制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定的,处于时常变动的状态。鉴于此,我们仅此提及,不再作详细探讨。所以,在此仅对上文提到的且现正生效的主要法规作一综合介绍。一、对外贸易活动的含义、种类与条件下列活动视为对外贸易活动:!所涉及之价值超过澳门币! """元之活动;"所涉及之价值虽低于上项所定者之活动,但该价值仅为一整体贸易之部分活动中之价值;#须受预先许可约束之货物之进出口;$须受卫生或植物卫生管制约束之货物之进口及转运;%须申请发出产地来源证明之货物之出口。自然人携带但仅供其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的活动,不论该等货物是否装于随身行李中,均不属上款 # 项及 $ 项之适用范围。总督可以通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将自然人装于随身行李或非随身行李之供其自用或消费之特定货物之进口,排除于第二款 % 项及 & 项之适用范围以外,但该等货物之数量不得超出上指批示为此效力而订立者。对外贸易活动分为八类:!出口———将任何货物输出本地区,但以直接转运制度输出之货物除外;"本地产品出口———将任何以澳门为原产地之货物输出本地区;#再出口———将任何先前进口之货物,未经加工而输出本地区,或虽经加工,但尚不足以取得澳门原产地资格而输出本地区;$暂时出口———任何货物输出本地区一段时间,目的为将来以同样状态或经在外地加工、改进或维修后再进口;%进口———将任何源自外地之货物输入本地区,但在直接转运制度下输入者除外;&再进口———将任何先前从本地区出口之货物输回本地区;’直接转运———仅为运输之目的,货物在本地区经过或转船,且其下一目的地应于附同之文件中列明;(通过邮递进行之活动———通过官方邮递服务或通过获官方准许之其他实体进行之对外贸易活动。开展进出口类型的对外贸易活动须得到行政当局的预先许可,给予许可属总督之权限。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二、对外贸易活动必需的文件对外贸易活动系通过下列文件处理:!出口准照———如属因特别制度之效力或因涉及将核准之出口表(以下简称表 !)所载之货物而受预先许可约束之本地货物出口活动,以及如属暂时出口活动,均通过出口准照处理;"进口准照———如属因特别制度之效力或因涉及将核准之进口表(以下简称表 ")所载之货物而受预先许可约束之进口活动,以及如属再进口活动,均通过进口准照处理;#出口申报单———不属第!项所指之出口活动,通过出口申报单处理;$进口申报单———不属第"项所指之进口活动,通过进口申报单处理;%转运申报单———如属转运活动,通过转运申报单处理。表 ! 及表 " 由总督以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核准。根据经营人事先提出之请求,有权限实体最迟须在其机关收到请求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准照。由经营人适当填写之申报单,须在进行有关活动时交予水警稽查队。对于已加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经营人,发出准照之实体得决定以信息媒体代替本条所指之文件,且具同等法律效力。准照及申报单之程序及处理方式,以及除经济司以外之行政当局其他机关之参与,均为总督以训令核准之施行细则之标的。适用于发出进口准照及出口准照时征收之费用,由总督以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制定。发出之准照,不得移转及作交易,但预先获许可让予者除外。货物超过准照内所指数量或异于准照内所指货物者,不得使用准照进行有关活动。任何准照之使用期限为 #$ 日,由发出准照之翌日起算,但发出准照之实体在准照内另注期限者除外,而任何准照仅能有效使用一次。三、受禁止、设定要件及临时性质之活动及监察基于约束本地区之国际协议或协约,并按照其规定,又或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总督可以通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对某类货物,尤其具策略技术价值之货物及放射性或有毒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货物之进口、出口及转运加以禁止、限制或制定要件。以用于进行文化、艺术、体育及推广活动之货物为标的之暂时性对外贸易活动,得由总督许可。根据法律规定,监察通过本地区关口进行之对外贸易活动,属水警稽查队之权限。如通过官方邮递服务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则由澳门邮电司执行监察之职务,为此,该司得请求发出准照之机关提供协助。仅得通过下列地点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但以邮递方式进行者除外:!澳门国际机场;"关闸,以及水警稽查队通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通告,指定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之其他陆上口岸;#澳门港务局通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通告,指定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之海上口岸。进行货物之出口活动时,仅得通过获许可于本地区从事业务之银行为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有权限主动或根据经济司之要求监察对上款规定之遵守。如离岸价格高于由经济司适当批阅且附同产地来源证明文件之商业发票上所指之价格,则获许可于本地区经营业务之银行在接收后,应拒绝处理有关活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有权限监察对上款规定之遵守。四、提单通过出口货物之转运公司、货运代理人或航运公司发出有关货物之提单(“!"## $% &’(")*”或“+",-’. !"##”),货物方可由澳门出口。如所涉及之货物系经海路出口,且最终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关税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关税地区,则有关提单得按公布于《政府公报》之经济司通告之规定,予以免除。提单上应载明下列资料:!指明澳门为装货或发货之地点;"装货或发货之日期(装舱日期);#货物名称;$识别货物所需之标记;%包裹或对象之数目、数量及重量;&卸货地点;’发货人及收货人之身份资料;(船舶之名称或飞机之认别资料;)倘有之转船港口或转机机场。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0/
  • 五、产地来源证书由经济司负责发出澳门产地来源证书,此类证明文件之目的系向第三人证明所出口货物于本地区曾接受足够且给予其原产地为澳门之资格所需之加工程序。根据经济司制定之标准或根据可适用之从国际协议及货物目的地国之规则而产生之标准,确定原产地为澳门。除经预先及说明理由之许可外,否则不得:!出口已取得澳门产地来源资格而标明其他产地来源之货物;"进口以任何方式标明原产地为澳门之货物。确定外地货物之原产地,系以由货物原产国家或地区视为有权限之实体所发出之产地来源文件为依据。在证明原产地为澳门时,使用本地区签署之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规定之文件;在其他情况下,则使用由经济司核准之格式。证明外地货物之产地来源时使用由经济司核准之格式。经济司以通告之形式,将本条所指文件之格式公布于《政府公报》。仅由经济司发出之产地来源证明,使本地区对第三人负责。为履行确定及证明货物原产地为澳门之职责,经济司得备有适当之纪录,纪录内载有每一工业场所之生产程序、估价及数量之构成、所使用原料或辅料之产地来源、成本及开支结构、最终价格及该产品在本地区之增值系数。生产申请澳门产地来源证明之货物之工业场所所有人,负责证明该等货物系按可适用之产地来源规则制造,但不影响上款之规定。证明以产地来源证明文件出口之货物属本地生产,系根据对每一工业场所内生产之产品、原料、辅料、存货及产品出售情况之适当纪录为之。为上款之效力,经济司以通知书订定应载于由工业场所所有人呈交之纪录内之最基本资料。而工业场所之所有人须:!设立一个适当之登记系统,清楚证明置于场所内并与本地生产之货物相似之外地货物之来源及目的地;"根据本条规定,在工业场所内,又或在工业场所之办事处或住所内,经常备有资料更新及有系统之登记,在经济司要求时出示之。发出产地来源证明文件时,按下列规定征收手续费,但与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澳门公共行政当局赞助之推广活动有关之出口除外:!受配额限制货物之澳门产地来源证明———每份证明文件之手续费不超过离岸价格之 ! " #$,以澳门币计算,并将小数进升为整数;"非受配额限制货物之澳门产地来源证明———每份证明文件之手续费为澳门币 %! 元;#外地来源证明———每份证明文件之手续费为澳门币 &!! 元。六、外贸经营人登记(’)要件。具备下列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经申请后获赋予外贸经营人之资格:!居住于澳门或公司住所设于澳门,如不属前述任一情况,则最低限度有在澳门居住并具备处理及确定性解决有关活动之一切事项权力之代理;"履行其所从事活动之固有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方面之义务;#具备法律上就从事之活动所要求之准照或同等性质之有效凭证。(&)申请方式。登录作为外贸经营人之申请应通过向经济司递交专有印件为之。申请书由如下文件组成:由独资企业申请登录作为外贸经营人时,申请书应连同民事身份证明文件,尤其是葡国公民认别证、护照或香港身份证,但属香港身份证之情况须附同证明已在公证署开立笔迹之文件。由法人申请登录作为外贸经营人时,申请书应连同下列文件:!商业登记局有效注册及登记证明;"任命管理机关据位人之证明文件,如任命非载于上项所指文件者,尚须附同在登记中之登录注记影印本。申请书须附同:!最近缴纳营业税之收据;"申请人或其代理之办事处或住所之办公时间之说明;#第 & 条 ( 项所指之准照或同等性质凭证之影印本。如申请人非于澳门居住或公司住所非设于澳门,申请书尚须附同指定作为其代理之人于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之行为上具足够权力可使申请人负责之授权书,以及该代理人之澳门居民身份证。由转运企业申请登录时,申请书仅由上条第 & 款及第 ) 款所指且在发出准照之卷宗内未载有但为必须之文件组成。())暂时登录。如在申请登录时,申请人未备有组成有关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卷宗所必须之文件,则作暂时登录,为期最多六个月,但申请人须呈交下列文件:!民事身份证明文件,但仅以属独资企业之情况为限;"设立集合企业之公证书副本或等同文件,或公布有关公司合同之《政府公报》及在必要时,附同第 ! 条第 "款 # 项所指之文件;#最近缴纳营业税之收据或经财政司适当认证之从事活动之声明,后者仅以无营业税收据者为限;$代理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及有关办事处之地点之说明,但仅以申请人为非于本地区居住之商人为限。(!)经营人卡之发出、功能、有效期和续期。外贸经营人卡自申请发出日之 $ 个工作日内,由经济司发出,但属首次发出时则自许可登录之批示日起之 $ 个工作日内发出。按规则发出之经营人卡,证明其权利人具有卡内所指场所之外贸经营人之资格。经营人卡之有效期为三年,并得以相同期间续期。经济司(%&’)得通过经适当说明理由之决定,制定短于上款所指期间之有效期。经营人卡之续期系通过呈交专有印件申请,并应附同最近缴纳营业税之收据,而专有印件之格式为附于本训令者。新卡于接收上款所指文件日起之 ( 个工作日内发出,但仅以无中止或取消经营人登录或经营人卡之理由为限。经济司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补充资料并进行认为必要之调查;在此情况下发出新卡之期限最多延长至 )( 个工作日。(()经营人卡之中止与取消。如经营人卡之权利人处于下列情况,则中止有关场所所涉及之经营人卡:!不履行第 $ 条所指之义务,但仅以不履行之期间为限;"不再具备第 " 条 *项及 + 项所规定之要件,但仅以于合理期间内得以补正者为限;#在做出有关通知日起之 ,- 日内仍未领取经营人卡。遇有下列情况,取消有关场所所涉及之经营人卡:!权利人放弃该卡;"有关中止超过 .- 日,不论导致中止之原因为何;#权利人不再具备第 " 条 * 项及 + 项所规定之要件。(.)登录之组别和中止。外贸经营人之登录分为下列组别:!第 - 组:仅进行进口活动之商人;"第 ) 组:仅进行出口活动之商人;#第 " 组:进口商 /出口商;$第 , 组:进口商 /出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口商 !生产商;!第 " 组:仅通过他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之生产商,此组别之设立系为监察及监督货物产地来源证明;"第 #组:转运企业及其他等同于第 $ 组经营人之外贸经营人;#第% 组:等同于第 & 组经营人之家庭式生产商,包括作为家庭式工业场所权利人之生产商。如中止外贸经营人登录之措施已在法律内有所规定,或出现作为有关取消依据之事实,而因其性质或其他可接纳之情况,可以于 %’ 日内予以补正者,则中止登录。经营人登录之中止,导致经营人所持有之所有经营人卡之自动中止。(()登录之取消及其后果。如取消登录之措施已在法律内有所规定或遇有下列情况时,取消外贸经营人之登录:$权利人明示放弃登录;%登录系通过虚假声明或其他不法途径取得,但不影响倘有之刑事处罚;&权利人不再履行其所从事之活动之固有税务义务;’利害关系人在暂时登录之有效期过后,仍未完成申请书之组成,但属合理障碍者除外;!宣告权利人破产或禁止权利人从事商业活动;"作为权利人之公司之解散、分立或合并;#所有发给予经营人之卡被取消及(或)失效;(在工业场所顶让或作经营权之让与后,生产商不再被划入任何经营人组别内。经营人登录之取消,导致经营人所持有之所有卡之自动取消。登录之取消,亦导致经营人不能:$在取消日起之两年内作新登录,但仅以取消之依据为上条 ) 项所规定者为限;%在取消日起之两年内作新暂时登录,但仅以取消之依据为上条 *项所规定者为限;&在权利未获恢复或禁止未获终止时作新登录,但仅以取消之依据为上条 + 项所规定者为限。七、转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转运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由第 ( ! ,% ! - 号法令规范。该法令所定义的转运企业是:符合本法规所定之要件,以向第三人提供在执行发送、接收及流通财货所需之手续及步骤之活动作计划、监督、协调及指导方面服务为宗旨的企业。(.)准照。转运活动仅得由为有关目的而获准照之企业进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行。转运企业准照之批给由总督以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为之。所批给之准照之期限为一年,且按第 ! 条之规定续相同期限。准照发出的要件是:!公司住所位于澳门地区;"公司资本不少于澳门币 "## 万元,且其中最少半数已缴付,其余将于最多三年内缴付;#有经适当认别之本身办事处;$公司董事、领导人或经理被证明具有资格。如所从事之活动涉及载于第!! $ %& $ ’ 号法令附件 ( 及 ) 内而须获预先许可之货物或产品,亦可要求企业有提供该服务之适当贮存地点,及具备总督以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对某些产品所定之特定要件。(*)董事、领导人或经理之资格。为本法规之效力,处于下列情况之人士视为不具资格:!根据《刑法典》第 %* 条之规定被禁止从事交易者,但仅以禁止期内为限;"因破产或无偿还能力而被禁止从事交易者,但仅以禁止未终止及未命令恢复权利时为限;#因侵犯财产罪而曾被判超逾一年徒刑且判罪已确定,但已恢复权利之情况不在此限;$曾被判伪造罪、虚假声明罪、贿赂罪、贪污罪、袒护他人罪、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对象罪或弄毁记号及封印罪,且判罪已确定,但已恢复权利之情况不在此限;%因在经营转运企业或在执行转运企业之行政管理职务时所犯任何罪而曾被判超逾一年之徒刑,且判罪已确定,但仅以将该企业之设施或设备被用作辅助或准备实施犯罪之工具或途径者为限。(+)申请之组成。向经济司申领准照时,应附同以下资料:!于商业登记局之有效公司注册及登记证明;"最近缴纳营业税之收据;#证明公司办事处或存货地点所有权之合同、有关租赁之合同或转让合同之证明;$公司董事、领导人或经理之刑事纪录或经济司(,-.)接纳之等同文件;%作为批给条件,承诺获批给准照时,将所要求之公司资本款额,存入获许可于本地区从事业务之信用机构之声明。(/)准照之续期与废止。为从事转运活动而所需之准照得以续期,但仍须符合第 + 条 " 款规定之要件。续期之申请应于准照届满之 !# 日前递交予经济司,并应附同下列文件:!由公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司董事、领导人或经理以名誉承诺声明不处于第 ! 条任一项所指情况,并由其签名之文件,且签名经公证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查核公司会计账目后署名之会计核数师之声明,且签名经公证认定,其内会计核数师以名誉承诺证明已缴公司资本之款额,但仅以行使第 " 条第 # 款 $ 项后部分所规定之权能之情况为限。遇有下列情况准照废止:"通过虚假声明或其他不法途径取得准照;!企业不再具备第 " 条所规定之要件。(%)转运企业之权力、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转运企业的权力包括:转运企业可以就平常提供上条所指服务而做出必需及适当之行为;赋予转运企业之权力由为此目的而持有之文件核证;企业可以做出或促使做出一切不为该等文件或本法规所明示禁止之行为;转运企业可以限制其权力,但须仅以利害关系人明示接受之情况为限。转运企业权利为:"做出一切按照本法规规定而有权进行之行为;!对保证支付因向货物或有价物之所有人提供服务而产生之债权之货物或有价物行使留置权;#以自己名义或以顾客名义又或以收取作为提供服务对象之财货之名义,以一切或任何正当方式维护该等人士之利益;$行使与提供转运服务固有之其他职能。转运企业义务为:"履行所有法定义务,尤其是从事活动所产生之法定义务;!根据更适合转运服务之技术及知识,不断完善提供服务之方式;#对因从事活动而获悉之事实作职业保密;$禁止做出表现为不公平竞争之行为;%以一切正当途径维护获委托之利益;&在履行及进行与所获交付资产或货物有关之程序上与公共机关合作;’热心及专注行使与提供转运服务固有之所有职能;(于所有函件及广告上列明准照编号。合同之一般条款。转运企业及提供服务合同所涉及之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定法律行为文书或通过为此而制定且已公布之一般条件之加入而协议行为及转运企业责任须受约束之制度之总体规定,但该制度不得与第 #& ’ () ’ * 号法律所规定者相抵触。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转运企业须对顾客及一般之第三人所引致之物质及非物质之损害负直接责任,但仅以该损害系由于转运企业之代表或为其服务之人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且企业须对之负起民事责任者为限。(!)活动禁止。在不足两年之期间内实施三次相同性质之违法行为,不论科处之罚款为何,将被禁止从事活动两年。遇有下列情况,除科处倘有之罚款外亦处:!禁止从事活动一年,但仅以违反第 "# 条之规定者为限;"禁止从事活动二年,但仅以做出第 $ 条 % 项之规定者为限。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第 #& ’ $! ’ ( 号法令的立法者指出,为了减低引致若干野生动植物种濒危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之过滥经营所带来之后果,以及为了对该类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 年于华盛顿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之国际贸易公约》,而葡萄牙以第 &, ’ $, 号命令通过该公约以予批准。根据第 ! ’ $- 号法律第 & 条及《澳门组织章程》第 *+ 条之规定,该公约于 ")$! 年 + 月 ++ 日《政府公报》公布后,在澳门地区开始生效。该公约第 $ 条规定,当事国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该公约之适用并使之得以执行。为达成该目的,本法规制定旨在于本地区限制及规范从事该公约附件 .、附件 .. 与附件 ... 等所列动植物种之贸易活动之制度。该法令的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预先许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之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规定,《公约》附件 .、附件 .. 及附件... 所列之动植物种之样本或来自该等样本之产品之贸易活动,受本法令规定之预先许可制度约束。预先许可制度不适用于属个人物品或家庭用途之样本,只要在取得该等样本或将之进口澳门地区时,《公约》第 * 条第 -款所指之条件并不成熟。下列情况亦不受本法规所指之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科学家、专家与科研机构之间之出借、馈赠或交换植物样本,其他经浸制、干制或镶嵌之样本及活植物之样本,但须附有缔约国之行政当局所发出之记号或标签;"属动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物园、马戏团又或收藏或巡回展览之人工繁殖之样本之运送。(!)管理当局之监察权限。为适用《公约》及本法规之效力,经济司被视为本地区之行政当局。作为本地区行政当局之经济司具有权限:!发出进口准照及出口准照,以及发出公约所要求之证明书;"许可源自海洋之样本引进澳门地区;#发出旨在识别任何样本之记号及卷标;$根据《公约》第 " 条第" 款及第 # 条第 $ 款之规定并为着其效力,对用作进口及出口本条 % 项所指动植物样本之准照及证明书进行登记;%作成公约第 # 条第 " 款所指之定期报告;&与公约之秘书处及其他缔约方联络;’对将呈交予当事国之讨论会或送交公约秘书处之提案予以准备;(参与当事国之讨论会;)发布《公约》所载之目标及规定,以及发布当事国所通过之与任何动植物种之商贸制度有关之更改及适用《公约》之其他重要事项;*科处本法规规定之罚款及其他罚则并没收之样本决定归属。(&)准照之发出及审查。《公约》附件 ’ 及附件 ’’ 所载之动植物种样本之进口,在利害关系人呈交《公约》所要求之由出口国行政当局发出之出口准照或证明书之情况下方获许可。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公约》附件 ’’’ 所载之动植物种样本之进口,但仅限于出口该等样本之缔约方指出该等样本属于该附件所载动植物种;在其他情况下,如呈交出口国之产地来源证,则得给予许可。如按照本法规之规定将样本进口澳门地区,才获发出出口准照。在发出出口准照之同时,经济司以澳门地区行政当局之名义发出一式三份之证明书(根据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格式,各份依序分别以 (、)、* 标明),该证明书之 ( 抄本(正本)交予出口人,) 抄本送交水警稽查队,经济司保留 * 抄本。出口准照须指出相应之证明书编号,而证明书亦应指出与该证明书同时发出之出口准照编号。如出口国不属于《公约》之当事国或《公约》适用之地区,经济司可以根据《公约》第 +, 条之规定,接受上述国家或地区之有权限当局所给予之同类文件以代替《公约》所要求之准照及证明书。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经济司发出之证明书须指明有效期,该有效期自发出日起计但不得超过 ! 个月。出口准照及进口准照仅自发出日起计 "#日内有效。如出口准照失效而未进行出口,且相关之证明书仍然有效,则经济司可以发出新出口准照而无需更换证明书,但新准照及证明书应注明撤销首次准照及其更换事宜。($)准照及证书之撤销。如经济司得知任何显示申请人曾做出真意保留、虚假声明或其他违法行为等迹象之事实,则该司发出之出口准照或进口准照以及证明书可以在其有效期内随时撤销,但不影响进行倘有之刑事追诉。不论是否属可归责于申请人之任何原因,经济司亦可以撤销准照及证明书,但以显示这属恰当适用《公约》之必要措施为限,而申请人无权因该撤销而可能遭受之损失自本地区获得任何赔偿。此部分之规定不适用于对行政当局在人员错误或过失之情况下不当发出之准照及证书之撤销。经济司应立即将撤销知会水警稽查队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应自通知日起计 % 日内向经济司退还被撤销之文件。如经济司撤销进口准照、出口准照或证明书,则向申请人偿还已征收之手续费,但基于本条第 & 款所指原因之撤销除外。(’)引进源自海洋之动植物种。引进源自海洋之动植物种前,利害关系人须事先向经济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司可以向对该等事宜有权限之公共机关征求意见,并将其决定通过简单公函知会利害关系人,而公函应指出倘有之许可所取决之特别条件。第八节 经济活动鼓励法律制度为鼓励开拓出口市场、刺激企业技术更新,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澳葡当局曾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为企业提供资助。这些法规形成了澳门的经济鼓励法律制度。其中有三项具体的制度值得介绍 。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该制度由第 ! " #$ " % 号法律定制。其适用范围是加工工业领域内工业单位的设立、扩建、重组或转让。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促进投资的增加推动澳门工业的增长及发展,尤其是促进生产效率、科技水平和新产品的开发。为保障税务优惠的实用性,该法律规定:享受税务优惠之工业类别的表格及有关批给应遵守的标准将由训令核准,该表格可以按任何时期的整体发展而修改;此外,总督得以批示对下列计划给予同等优惠:其一是计划本身的优点表明它对该法所追求的目的有裨益,其二是按照《澳门政府公报》所刊登的有关批示所定的标准,计划有利于澳门工业空间的整理。税务优惠的内容是部分或全部豁免下列税项:!房屋税,此项豁免仅适用于工业用途的不动产收益,豁免期间在澳门不超过 !& 年,在离岛不超过 ’& 年。"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削减 (&)。$不动产转移税削减 (&),但该等不动产须专用于工业、商业、行政及社会服务方面的经营。%具此类用途的不动产的继承税、赠与税削减 (&)。税务优惠批给的标准是:!促进工业多元化且其投资适应澳门社会经济的特征;"对输往不受数量限制的新市场的出口增长有利;#完善工业网且显著增加所属生产线的价值;$引进现代科技;%能吸引其他国家或地区给予所属工业领域更多的出口优惠;&能显著解决因工业重组、工业单位的重新设置或科技进步而引致的失业等社会问题 。二、工业贷款利息补贴该项制度最早是由第 *! " #* " % 号法令创立的,为期两年,它适用于购置或建设工业设施贷款。之后,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令、第 $( " +, " % 号法令和第 $# " +$ " % 号法令延长了其适用期间。第 ’- " +# " % 号法令则重新制定了该项制度。在第 ’- " +# " % 号法令的序言中,立法者指出:在各种对私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营企业业务给予公共辅助之制度中,利息补贴制度最能适应市场及竞争,因为即使给予利息补贴,受益人本身仍须具备一定之融资能力,且有关之信用机构亦须以专业方式对投资之可行性进行分析。因此,应继续加以重视此种鼓励形式。现对第!" # $% # & 号法令所载之制度做出全面修订,以使之成为能涵盖更多公共利益范畴及应用于更多经济行业之工具。该法令的内容可归纳为 ’( 项。(’)补贴之范围和目的。对有助于以下方面之投资,给予财务鼓励:!经济活动之多元化及现代化;"企业技术之革新及转型,以提高生产力、改善产品质量、加强竞争力及降低对环境造成之影响;#能改善有关经营、安全及(或)卫生条件之企业设施现代化。为本法规之效力,在下列方面所作之投资可获补贴:!建造设施;"购置或融资租赁设施,只要该不动产之使用准照系于 ’$)) 年 ’ 月 ’ 日后发出;#对设施进行修缮(装修)工程,只要该不动产之使用准照系于 ’$)) 年 ’ 月 ’ 日后发出;如工程旨在排除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所指之特别危险情况,则准照之发出日期不受限制;$购置或融资租赁新设备,包括设备操作上所需之软件;%购置或融资租赁新货车,只要该货车已于本地区注册且用于分销属经营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 节一渔业或 , 节一加工业之企业本身之产品。下列投资不可获补贴:!有关工程准照在呈交申请之 ! 个月前发出之上款 - 项所指投资;"在呈交申请之 ( 个月前已完成之上款 . 项、/ 项及 0 项所指投资;#在给予鼓励批示通知前已展开之上款 1 项所指投资;$与场所内之福利设施有关之投资;%对非为受益人专用之财产所作之投资。(*)受益人的范围与时间因素。不在特许或转特许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企业,可获鼓励:!证明采用合适之会计纪录制度;"税务状况符合本地区有关规定;#拥有法律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所须具备之准照或同等性质之凭证;$如属公司,其须符合规范而设立。符合要件之时刻是呈交申请之时刻,但是,如从事某业务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须预先获发准照或预先登记,而申请人仍未开始从事该业务,则无须符合上条 ! 项所规定之要件,但法律规定之准照或同等性质之凭证应自以下之日起之 " 个月内申请:!如属建造设施之情况,为土地工务运输司发出使用准照之日;"如属其余之情况,为给予鼓励批示之通知日。(")信贷活动方面之要件。符合下列条件时,由获许可于本地区经营之机构所给予之贷款,可获补贴:!以本地货币为单位之贷款,且用于可获补贴投资之贷款额超过澳门币 #$ 万元;"制定偿还贷款或缴付定期金之最短期限为 % 年或 % 年以上;#规定本金及利息按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以相同金额连续偿还。对于用以达致下列目的之投资,最低贷款额降至澳门币 &$ 万元:!引入改善产品之生产及设计能力之程序,而该程序系通过计算机辅助产品之设计及生产;"引入改善质量管理系统之检定、量度及测试设备及质量确保设备;#设立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改善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等条件。(’)补贴率。基本补贴率为每年四个百分点。对下列投资项目则补贴率调升一个百分点:!取得设备或对之作技术上之革新及其维修保养;"购置或融资租赁有关使用准照在 &((& 年& 月 & 日后发出之设施;#集中工业设施或将工业设施转移到市区以外。如投资系用以达至第 ) 条第 % 款所指任何目的,则调升两个百分点。如可获补贴之投资有两个或以上调升因素,则发放补贴时仅以对受益人最为有利之因素为准。如融资用于一项以上可获补贴之投资,补贴金额系由按第 (—&& 条规定确定之每一投资所适用之各个补贴率之加权平均值定出,而计算该平均值时,须衡量每一投资占总融资额之比重。(#)补贴之期间及计算。不论贷款之偿还期为何,补贴之发放期间最长为 ’ 年,由开始偿还贷款日起计。补贴之对象为每一时刻尚欠本金。为本条之效力,即使借贷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之期间超过 ’ 年者,亦视为 ’ 年。(*)贷款限额。每年获补贴之贷款总额最高为澳门币 ’ 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获补贴之贷款总额最高为上款指金额之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为此目的,根据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第 ! 款之规定相互之间存有控制关系之人,均视为同一受益人。在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递交独立之银行担保文件后,给予受益人之补贴金额方得动用;担保系为工商业发展基金会而设且金额相等于获补贴之金额。担保之有效期为享有补贴之合同所定各期还款之结算期再加 $ 个月之期间。如可获补贴之投资总额少于澳门币 ") 万元,则可免除担保。(*)资格审查。申请发放补贴,系通过向经济司递交以下资料为之:!融资合同副本;"如申请人为设立不足一年之公司,须递交为税务效力而作之开业声明之经认证副本;#对会计纪录制度之解释说明,或查核企业会计之会计师或核数师所作之声明;$如属公司,须递交商业登记局之注册证明;如公司在呈交申请前之 $ 个月内设立,则须递交呈交注记副本及设立公证书之副本;%符合附件所指式样之申请表,并附同申请表上为每种可获补贴之投资所列之特定文件。如在接收之申请表或文件上出现缺漏或不符合规范之处,但属可予补正者,则经济司在接收申请表日起之 +)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通知利害关系人。经济司须根据其档案之资料或通过与有权限实体之合作依职权确认:!作为融资对象之住所之使用准照内所载用途,以及楼宇平面图所指之有关位置;"申请人税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请之顺序和程序。为遵守有关补贴之贷款总额之规定,申请卷宗须按经济司在接收时之登记编号依次排列及处理。如需做出上条第二款所指之通知,有关卷宗之顺序编号以经济司接收对原申请上之缺漏或不符合规范之处作补正之文件之登记编号为准。有关程序基于可归责于申请人之原因而停顿 ! 个月以上者,视为申请之舍弃。经济司可以要求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环境技术办公室、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或其他实体给予合作,为此该等实体于 !) 日内就请求本身或申请之特定问题发表意见。经济司自申请所须文件齐备时起之 !) 日内,将申请卷宗送交总督批示;如须根据上款规定要求发出意见时,则自申请所需文件齐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备时起之 !" 日内,将申请卷宗送交总督批示。如申请获批准,亦应将批准之批示通知有关信用机构及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并将申请卷宗副本交予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补贴之结算。补贴由工商业发展基金会承担,并通过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结算及支付。在收到证明每次还款之文件后,补贴金额方交由有关信用机构支配,以便实时存入受益人账户内。以补贴名义所动用之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有关消费借贷借用人实际已支付之利息金额,但下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如一次补贴之金额相等于或少于澳门币$ """元,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应于支付该期补贴金额之同时,提前支付余下各期之补贴金额。(%")信用机构之义务。信用机构应定期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送交摊还贷款或支付定期金之证明文件,其内列明本金之金额及利息之金额;信用机构尚应将发生以下任一关于获补贴之货款之事实,通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受益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交予信用机构之补贴金额存入受益人账户;#迟延偿还贷款 $ 个月以上。(%%)受益人之义务。受惠企业有以下义务:!将获补贴之贷款仅用于给予补贴之目的及业务范围;"将发生可影响达到获补贴之目的或可影响投资之实行之一切事实通知经济司;#提供经济司所要求在信贷活动方面之一切资料,以便能适当跟进有关程序;$在享受补贴之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作为获补贴贷款标的之财产之占有让与或将该财产转让;%如属施工之情况,须在发出工程准照之 &! 个月内实施工程;&在给予补贴批示之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在场所内安装设备。(%&)补贴之取消。如受益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贷款或有关补贴,则总督以批示取消该补贴。受益人遇有下列情况,总督亦可以根据经济司预先发出之意见取消补贴:!背离获发放补贴之目的或不再遵守本法规所规定之任一义务;"迟延偿还获补贴之贷款 $ 个月以上;#终止业务;$暂停业务 $ 个月以上,而事前未通知经济司及未获经济司许可;%法律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所须之准照或同等性质凭证不获发给、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失效或被废止;!未在第 ! 条所规定之时间内,申请准照或凭证:"不再具备有关有组织之会计制度及税务状况符合规定方面之要件。属受益人合同地位让与之情况,是否继续享有补贴系由总督经听取经济司意见后以批示决定。("#)补贴金额之返还。遇有下列情况,应全部退回获发放之补贴金额,并加上按法定利率计算之补偿性利息:#不履行第 $" 条 % 项及 & 项所规定之义务;$按第 $$ 条第 " 款规定之理由取消补贴。如取消补贴之理由系第 $$ 条第 $ 款所列之任一情况时,决定取消之批示内应指明是否须退回所收之补贴金额;如需退回,则指明是否须付补偿性利息。受益人如认为适宜而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无需退回所收补贴。三、本地区# 保证法律制度该项制度是由第 $# ’ () ’ * 号法律创立的。其立法目的是承认澳门地区可对总办事处设在澳门的企业及自治实体作出的对内或对外信用活动提供保证。为着本法律的效力,以私法的任何法律方式设立的任何牟利的经济结构或组织,视为企业,且可为公共、私营或混合的资本;市政机构和由法律规定为自治实体的机构,视为自治实体。其主要包括:(")给予保证的实质前提和获得保证之资格。当属对澳门经济有明显利益,或因本地区的参资有提供保证之合理依据的计划或建设的融资,且在任何情况倘没有有关保证则融资不能实现者,方可获提供保证。须核实将获保证的实体确实对欲承担的义务可提供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其经济及财政结构的特征,方可给予保证。当保证系给予股份有限公司,本地区可以在任何由其做出# 本地区或澳门地区(+,--./0-.1 &, *2%23)不是一个地理名词,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澳门组织章程》第 $ 条规定“澳门地区”是一个享有行政、经济、财政、立法及司法自治权的公法人。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4)
  • 的给付支付后翌年年底前,要求将由此而产生的债权转为该公司的股份,而有关公司应在该要求提出日起计 ! 个月期限内办理所需的手续。(")使用及偿还的期限。获保证的贷款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 年,且应由有关合同订立日起计,在最高 "$ 年期限内,全部偿还。倘在提供保证的行为做出之日起 !$ 天后还未展开有关信用活动,保证则失效,但第 % 条所指的许可法律制定的不同期限除外。(!)保证提供的方式和法律依据。保证系由总督行使按随后条文规定由立法会事先赋予的立法许可而提供。保证的提供应事先听取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意见。不遵守第一款的规定将导致保证无效。核准总督提供本地区的保证的法律应载明:!所要求的融资的运用标的;"提供保证所引致的本地区一般及特别担保;#所提供的保证对本地区产生之资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落实保证的信用活动的合同,按个别情况,须事先得到总督的核准:%保证范围的界定,并定出提供的担保所包括的保证贷款、利息及相关的其他种类负担的确实规定;&倘属第 # 条所指的不同订立期限。(&)摊还计划和摊还程序。保证资金的摊还及支付有关利息的计划载于许可的法律的附件内。未经立法会的事先许可,将上款所指的计划变更,则导致保证立刻消灭,对已经开始做出所引进的变更,有关保证的受惠者不得将任何责任归咎本地区。获保证的受惠实体,须在 # 天期限内将有关资本的摊还及利息的支付通知财政司,并须指出不再成为本地区担保标的之相关金额。当有关实体承认不具备能及时支付资本摊还及有关利息的负担之条件时,应在有关债务到期日至少 ’$ 日前将该事实通知财政司。(#)优先债权原则。除对每个个案订出的担保外,按《民法典》第 %!# 条第 " 款及第 %&% 条第 ( 款 ) 项的规定,对获保证的企业的财产,本地区就有关根据本法律规定所提供保证而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经以任何方式确实支付的金额,享有优先债权。(!)监察。赋予总督有权通过有权限的机关,在技术及经济角度或在行政及财政角度监察获保证的受惠实体的活动。上款所规定的权力,包括进行核数、项目调查、全面调查、检查及任何其他为着保获本地区利益而显示必需的措施的权能。当获保证的受惠实体对上款规定措施的进行拒绝合作时,由总督实施最高澳门币 "## 万元罚金的处罚。第九节 赋税法律制度由当时的葡萄牙革命委员会以第 " $ %! 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组织章程》在第 & 条赋予了澳门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治权。这就为澳门逐步脱离葡萄牙而建立自己的赋税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澳门赋税法律制度是以于 "’%% 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为契机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在此之前,在澳门生效的税法都是由葡萄牙制定的。一、澳门税法的基本原则在澳门,整个税法体系的最基本原则是赋税合法性原则。此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先,亦即法律的效力高于和优先于任何行政规范的效力;一是法律保留,即赋税制度的基本要素只能由法律制定,而且只能由“形式法律”制定。所谓赋税制度的基本要素是指税种、税率和税务豁免。法律保留不仅在《澳门组织章程》中得到明确的确认,而且在葡萄牙宪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澳门所有的税法之所以都是有法律核准通过,原因正在于此。二、税收程序的阶段按照葡萄牙的学理,所有的税收程序均由四个阶段组成。分别是:开征、入账、结算、征收。开征是立法行为,界定税种、税源、应税事项和纳税人。入账是行政操作,旨在查清纳税人和应税事项的具体数额。结算是确定税款具体数额的行政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操作。顾名思义,征收是将公库应得的税款纳入公库。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自愿缴纳,其二是强制缴纳,即催征。在后三个阶段,立法者为纳税人设立了不同的保障。行政保障有声明异议和诉愿。如果仍得不到救济则可以诉诸司法机关。三、税种与税率在实证法上,澳门共有如下税种:职业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俗称“纯利税”)、印花税、车辆牌照税、机动车辆税、旅游税、消费税、登记税(包括:物业转移税、继承税、赠与税)、市区物业税、工程准照税、工程检验税、专营税。其中,专营税属于特别税,其余皆是普通税。两者的区别在于:特别税的税率是浮动的,普通税的税率则是固定的。固定税率由三种形式:累进税率、递减税率、单一固定税率。回归后,特区立法会通过税法改革废除了继承税,而物业转移税和赠与税均改为印花税,因此登记税已不存在。鉴于车辆牌照税、机动车辆税、工程准照税和工程检验税作为采用单一固定税率的税种,其法律制度非常简单,所以在下文中,我们将概要介绍职业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印花税、旅游税、消费税和市区物业税的内容。四、营业税营业税是行为税。《澳门营业税章程》是由第 !" # $$ # % 号法律核准的。该税的主要特征表现:(!)对象。凡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概须缴纳营业税。凡自资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概视为工商业性质的活动。为着本章程的实施,凡须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性质活动,一律简称为营利事业。(&)税额。营业税的征收,将依照本章程附表 ’ 所载的行业总表之固定税收办理。营业税的征收,除凭单印花税外,并无任何附加。(()豁免及减免。营业税的豁免:!本地区之任何机关、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组织及机构,即使已成为法人者亦然;!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教会机构及其组织,免费或不牟利提供救济、慈善、卫生与教育服务者;"市立或市辖机构而系有关水电的供应或分配、集体运输,市场、墟场或公共供应场所经营者,但非属自治规约所指责任而引致对消费者的售物除外;#贮蓄存款机构及生产消费或住宅合作社,其活动限于本身会员者;$不牟利的小学、中学及技术教育学校;%公开表演、游艺会及音乐会,其举办经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且取得纯收益全部供作文化、教育、慈善或救济用途者;&个人或集体,因须遵守特别税收制度以代替营业税,或须向本地区缴纳法例或合约条文营业税,或须由本地区缴纳法例或合约条文制定的年饷或分享,均须由特别法例或与本地区签订合约指明豁免营业税者;’无店址或在户外以临时设备,从事商业或手工艺活动,如属商业活动,其存有资产,从表面稽核通常须在 ! "## 元以内,两者均有缴纳市自治规约所定税款者;(报纸及或杂志的出版人;)非机动载客车辆,属本人所有,且须缴纳市自治规约所定税款者;*+,小型工场,由营业者本人、配偶、儿女及最多有亲属四人在场内作业者。凡属有限制的豁免,倘不遵守所定的条件时,将导致有关营业人受课征营业税的一般规定。前指款 $ 项所指豁免情况的活动,其存有资产的计算系以有关稽征区财税处稽查所搜集得的资料及地方自法机构有关部门供应的资料为基础。营利事业,其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根据稽查人员所作的报告,不超过!" ###元者,只须缴纳相当于行业总表内所载有关固定税额半数。位于离岛之商号可获减免的税额相当于行业总表内所载的有关固定税额的半数。但以上所述之减免并不适用于第 %" & ’( &) 号第 (# 条第 ( 款所指之离岸银行。五、职业税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职业税属于所得税。现行《职业税章程》是由第 ( & *’ & ) 号法律核准的。其间,被修改过多次。其主要内容有下述方面: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征税对象。职业税系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不论其收益系金钱或实物,有约定或无约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又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货币。工作收益的含义是:所有有关确定或偶然,定期或额外的报酬,无论系薪金、日薪、酬劳费、聘请金、出席费、津贴、赏金、百分率、佣金、经纪佣、分享金、补助金、奖金或其他报酬,悉构成工作收益。下列所指者亦被视为工作收益:!在营业年度终结并无报销的交际费,旅费或交通费;"个人名义店号东主在其店号账内列支为本人工作报酬的款项。为着职业税的实施,本条所指的收益,不论其款项系在本地区以外或停止工作后所支领或存储者。下列情形不构成计征事宜:!指定为纳税人本人作医疗,药物或住院费用的津贴而有文件证明者;"家庭及生育等津贴,而按法律规定,并准达至为公共机关公务员与服务人员所规定限额者;#恤金及退休金、残废金、遗属赡养金、工作意外恤金,即使是有关方面自动给予者亦然,连同各种恤金的补助及与上述恤金目的相同而于服务完毕后所取得的全部津贴;$由雇主主动单方面终止劳务关系合约而须赔偿给工人至法定金额;但若劳务关系在随后的 !" 个月内恢复者,则赔偿金额按全数科税。(")纳税人之分组。须遵缴职业税之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在本地区替他人服务而从事任何职业,无论系以日薪散工或雇员方式者;第二组———在本地区自资从事本章程自由及专门职业附表内任何业务者。凡虽有资格从事附表内任何业务,但以雇员身份替他人服务者,视同第一组纳税人征税。上款所指之纳税人倘同时替不能被视为其雇主的他人从事自由或专门职业者,亦须遵缴第二组职业税。散工及雇员的定义:技工、艺工以及一般来说凡着重于手作而报酬非以月计的工作者,视为散工。凡从事具有脑力劳动多于体力劳动特征的工作者,以及因职业等级应被视为雇主的直接合作者,即使其报酬非以月薪计算,概视为雇员。下列人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士亦被视为雇员而以雇员方式征税者:!董事会或经理部,监察会及任何公司其他内部机构的成员,以及个人名义商号的经理;"散工倘由其雇主或公司定期或偶然给予津贴,或容许其收受津贴,不论来源或支付方式为何,只要该等津贴全年款额超过全年薪酬者。(!)税率。职业税采用累进税率。现行税率如下:可课税年收益 百分率收益至 " #$ %%% & %% %%’(豁免)由 " #$ %%% ( %% 至 " )$ %%% ( %% )%’由 " )$ %%) ( %% 至 " !% %%% ( %% ))’由 " !% %%) ( %% 至 " *% %%% ( %% )+’由 " *% %%) ( %% 至 " )+% %%% ( %% )!’由 " )+% %%) ( %% 至 " +)% %%% ( %% ),’由 " +)% %%% ( %% 以上 )$’对于年龄在 *$ 岁以上或经适当证实的长期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 *%’的工人,为着施行上款所指税率,豁免的界限为 )+万元。按第 - 条或特别法例规定的免税收益,在制定施行税率时,不考虑计算在内。(,)豁免。下列人士豁免职业税:!本地区公共行政及其任何机关、组织及机构,即使已成为法人者,以及市政区的工作人员,但作为本地区代表的收益则例外;"行政公益法人的服务人员;#领事馆人员,但以有互惠待遇者为限;$按照葡国政府或澳门地区所签协约的规定,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的服务人员;%任何宗教的神职人员;&学徒及满 *% 岁之任何职业散工。本条所指之豁免,单指从事有关职业得来的专有收益,至于神职人员则单指从事神职工作的所得。倘工作收益超出第 .条第 + 款所指豁免额时,只有超出部分方须缴税。($)纳税收益申报书。不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之第一组及第二组纳税人,应于每年 ) 月份及 + 月份内递交 / 0五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该等申报书须一式两份交到有关稽征区的财政厅或分处,其中一份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经作收件注明后交回声明人。第 ! 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毋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惟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截至每年 " 月 #$ 日递交 % &五式申报书,载明去年所收受或交由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申报书须一式两份递交财政厅或有关稽征区的财政厅分处,其中一份经作收件注明后交回声明人。本条第 # 款所指 % &五式申报书应附同视为其一部分的下列文件:!根据公定会计对企业所订定的形式而作出的综合资产负债表,该年度的损益表,结算的附件和结果演变等的副本;"更正过账或调整通胀前或后的电子表格或总账目累进结算表及营业决算表;#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 条第 # 款 ( 项所指 % &三式的摊折表;$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 条第 # 款 ) 项所指 % &四式的备用金表。(*)第二组纳税人收益的扣除。在核定从事本章程附表所载任何职业的纳税人的可课税资料时,将在收益内扣除下列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负担或构成收益所不可缺少的负担:!专为所从事业务用的固定及永久性设施的租金,又或纳税人在有关设施内居住时,只列出从事业务所占部分的租金;"长期员工及临时帮工的负担;#代顾客垫支的费用或其他责任;$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保险费;%由第三者所提供服务的支出;&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耗用品;’交际费及旅费;(为提高纳税人专业水平的费用;)水电及通讯耗费;*按照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 条和第 +" 条的规定设施及其设备的重置及摊折;+,-按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 条规定所组成的备用金;+,.福利基金的供款至所得补充税效力所接纳的界限;+,/纳税人向属于其专业组别的公会、社团及其他组织的供款;+,0以备用金或预支方式所收取的金额或其他同等性质的款项,而实质上用于支付属客户责任的支出或其他责任;+,1对构成收益的其他必要支出。上款所指支出,其扣除是以文件证实的款项做出,并按下列条件在账册内登记:!在 ,、-、. 及 / 项所载者,并由税捐厅厅长,评税委员会及复评委员会,分别按第 #0 条第 # 款 1 及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 项及第 "# 条第 # 款所定权限,以所认为的合理尺度为限;!其他实质支付的款项。假如纳税人是与其他专业人士共同经营其行业,可扣除的负担将按有关使用以比例分配,或当欠缺容许按比例分配的资料时,则按所得总收益的比例分配。纳税人按照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 条的规定作出的捐赠,被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就源扣税。在下列情况下方可代扣:"散工,倘其工资及其他可课税收益每日超过 $%& 元者;!雇员,倘其每月收益超过" ’%’元者。代扣系采用下列百分率为之:"散工,每日收入乘 &’’ 日的乘积;!雇员,每月收入乘 ($ 个月的乘积。雇主应于 ( 月、) 月、" 月及 (’ 月的首 (* 日内把上一季所代扣之税款缴交政府库房。每当按照以上各款规定做出的扣除金额与本章程规定的应缴税额不同时,雇主应通过 + , - 式凭单进行必需的调整,而该凭单须于有关税项所涉及时间的翌年 (月提交。税项征收系以非经常性收入的 + , - 式凭单为之。作为上条所订立制度的选择,倘若雇主在上一年以 + ,三及 + ,四式名表声明的雇员或散工数目等于或超过 *’ 名者,得被允许选择预先缴付或按月扣除。上款所指之选择,应在 $ 月最后一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财政司司长。预先缴付。经获批准后,雇主得以预先缴付其雇员或散工最后该缴税项的方式向公钞局缴纳处缴交相等于去年所缴的税项总额,连同按批准批示内所订定的百分率,该百分率不得低于税项总额的 *.,亦不得超过 (’.;该项缴付系在 ( 月、)月、" 月及 (’ 月的首 (* 天内,通过非经常性收入的 + , - 式凭单为之;雇主在翌年 $ 月底前应递交第 (& 条所指的名表。倘若应缴税项的总金额与已缴交者不同,雇主应进行有关调整,及将有关税项列入翌年 ( 月提交的 + , - 式凭单内;倘若本条所指金额不在所规定的日期内缴付,财政厅将通知雇主,着于 (’ 天期限内缴付;上款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缴交有关金额者,该等金额将于随后第一个办公日记入账册内司库名下借方,而由该日起该款项即被视为欠税,随即进行催征,但不妨碍第 /&条所指之规定。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按月扣除。雇主可以每月从散工或雇员薪酬内扣除因引用第 !" 条的规例而引致的金额。雇主每年不得从每名散工或雇员处收取超出按本章程规定的应缴税项的金额。倘若在翌年 # 月份内发现散工或雇员的应缴金额低于雇主做出的扣除时,雇主应截至 " 月最后一日退还该差额。为确保稽查以上各款规定的遵守,第 !$ 条第 ! 款所指名表内所载的散工或雇员,有权在有关年份随后的三年内,在财政厅或有关雇主的办公室内查阅有关名表。(%)特殊情况。个人名义商号的东主,以其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倘若超过豁免额时,应缴交按照第 !" 条之规定及方法,援引第 & 条所指税率而计算的税款。个人或集体倘聘用非本地区居住的艺术家、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时,应在给予彼等的报酬内,援引第 & 条所指税率,进行至少为 ’(的代扣,即使其报酬尚未超过豁免额者亦然。此类代扣应按第 !" 条的规定及方式,于给付有关报酬之日起 #’天期内将之交到有关稽征区的公钞局收纳处。())税款计算与退税。纳税人可课税收益经核定后,将在个人纪录卡下核算其税款,应减除依第 !" 条、第 !$ 条及第 !*条第 # 款及第 " 款规定已扣缴的款项,倘有差额则进行结算。倘核算散工或雇员的可课税收益时,发现彼等须课征职业税的收益总数未达到豁免额,或已扣缴款项总和超过核算所得的税款时则分别退还全部所扣缴的款项或超出的数额。在不妨碍下列各款的规定下,退税系通过规定性的支付凭单主动替纳税人办理。倘以上各款所指的退税金额,以每一散工或雇员计,系低于澳门币# +++元时,凭单将发交雇主,而雇主将在 *+ 天内,按财政司提供的名单,将各人有权收回的金额交还有关人员,同时财政司亦将退回金额与所涉及的期间和负责支付的实体,通知该等纳税人。假使出现上款所指情况,在发交凭单日起计 )+ 天内,雇主应向财政厅交还附有有关散工或雇员简签的表,连同倘有无法退还的金额。在任何退税情况下,亦得发给雇主一或多名散工或雇员即将收取的金额的凭单,但雇主须出示纳税人在这方面的声明书,为此雇主应将第 #! 条所指名表连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同声明书一起递交,但此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款规定。任何发给纳税人的凭单可以被废除,并以发给雇主的同等金额凭单代替,但雇主必须出示纳税人对该方面的声明书。六、所得补充税所得补充税亦称纯利税,第 !" # $% # & 号法律核准了《所得补充税章程》。其主要特征在于:(")征税对象。纯利税系以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本地区所取得的总收益及房屋成交价为课征对象。个人的总收益系指下列收益总和减除有关负担后的所得额:!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工作的收益。团体的总收益系指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计算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倘属商业公司及以商业形式组成的民事公司时,其总收益将减除派给股东或股份持有人与课税年度有关的利润或股息。个人总收益和团体总收益不包括房屋的收益。为着纯利税之目的,下列收益列为家长的收益:!夫妻两人的共有收益;"未经法院宣告分居分产的配偶的专有收益;#受家长或受未经法院宣告分居分产的配偶管束的未成年子女、领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等的收益。下列纳税人将按照其实际利润课税:!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任何性质的公司,其本身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并无混同,且资本额不少于 ’( 万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三年平均达 "( 万元以上者;#其他个人或团体,备有适当编制的会计,且声明愿受此方式课税者。不列入上款的其他公司及个人,则根据估定其所得的利润课税。(!)扣除。居住本地区的个人,其可课税资料将享有下列扣除:!第 ) 条 " 款 * 项所指的免税额全年"! (((元,但不妨碍同条第 ! 款所指与公务员或服务人员有关的规定;"受职业税管制的工作收益 !(+,最高额为, (((元。此项百分率及限额适用于纯粹从工作得到收入的每一人;#纳税人所完纳的营业税额及(或)职业税额;$关于居住本地区的家属全年负担额如下:配偶- (((元,子女或受监护人未满 !" 岁而由纳税人或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其配偶负责其生活者,或年满 !" 岁但无工作能力或丧失工作能力而毋须纳此项税者,"# 岁以上每人$ %%%元,""—"# 岁,每人! &%%元,’—"" 岁,每人! %%%元,’ 岁以下每人 "&% 元,未满 !# 岁的子女在本地区以外攻读且无助学金资助者,每人# %%%元,与纳税人为完全免费的共同经济生活的父母,岳父岳母或公爹公婆,但该等尊亲属本人须不属任何税项的纳税人,且无任何维生财源,最低限度年满 #& 岁,或未满 #& 岁但绝对丧失工作能力者,每人" &%%元。关于纳税人岳父岳母或公爹公婆的扣除,只限纳税人未经法院宣告分居分产的配偶的专有收益,为着纯利税的目的而将之归入家长收益的情况下方可行之。而 ( 项所指的负担,其扣除只限在按个别情况而有出生证书或入学注册证书或子女、父母及岳父岳母或公爹公婆等丧失工作能力证书作为证明下方可行之。对于非本澳出生的华人有关其亲属或姻亲的证明,得接受由当地行政机构发给的文件。($)收益的级别及税率。纯利税也采用累进税率。现图标如下:收益级别 税率或百分率至 !% %%% 元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至 !,% %%% 元 "$ + $)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自 !"# ##$ 元至 %## ### 元 $& ’ %(自 %## ##$ 元以上 $)((&)附加及凭单印花税。纯利税的征收除凭单印花税外,并无任何附加。())豁免。下列情况免征纯利税:!政府、地方自治机构或公益行政团体支付给其服务人员的薪俸、薪金及其他报酬;"不构成职业税的可课税资料的收益;#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所得的收益;$被承认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的收益;%个人或团体因须遵守特别税收制度以代替纯利税,或须向本地区缴付年饷或分享,均经由特别法例或与政府签订合约指明豁免纯利税者;&机构、社团、团体、会社、公共组织及其他法人,除法定豁免外,其可课税收益或利润的首 ! 万元;’房屋在暂时豁免业钞期内的交易行为;(个人总收益全年不超过$! ###元者,团体总收益全年不超过$ ###元者。本处第!项所指的个人倘有其他收益时,只豁免其补足至全年$! ###元,加上本章程第 * 条所指的扣除额;倘其薪俸、薪金或报酬超过其有权享有的扣除额时,并无免税额。本处第%项所指的个人或团体,其豁免不包括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股份持有人的股息。(*)纳税人每年申报的义务。个人或团体于上年度在本地区取得第 % 条所指的收益者,应于下列期限向澳门市公钞局递交如 + , $ 式的申报书正副本各一份:!第 & 条 ! 款所指的个人或纳税人,于 ! 月及 % 月份内递交;"第 & 条 $ 款所指的纳税人,于 & 月份内递交。团体申报书内应载有:!设在本地区的总行或总店地址;"本身的可课税资料金额或有关股东或股份持有人的可课税资料金额;#如属合伙公司及两合公司时,应列出各股东姓名、住址及对盈余所占的比例;$如属不具名有限公司时,应列出上年度营业盈亏金额及决议分派的股息暨已分派的股息,倘属后者时,应列出已收到股息的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及住址;%民事公司,即使系以商业形式组成者,亦应列出各股东的姓名、住址及所占利润。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七、印花税第 !" # $$ # % 号法律通过了《印花税规章》和《印花税缴税总表》。(!)对象。所有在作为本规章附件之《印花税缴税总表》内提及的文件及行为均需缴纳印花税。不论在结算或缴纳之范畴内或在从事印花税征税范围之各种行为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拥有征收印花税的权利。(&)除了本规章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及其他特别法例所述之豁免外,以下情况(或机构)亦享有印花税之豁免:!澳门及所有属下之机关包括法人机关、储金局、市政机关及公共企业;"所有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与教育机构有关之行为;$贫民或遭遗弃者,在向不论公共或私人机构申请援助时,所有必须之文件,包括公证之认定;%所有行政长官认许为经营有利经济及公益之消费合作社;&所有因工作意外而行使之法律权利,执行时所产生的文件和卷宗,以及为取得任何性质或种类的退休金而需要之全部文件卷宗;’所有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合作公司的文件;(储金局与其存款者之运作;)为建筑、售卖或租赁经济房屋而设立之合作社及公司均可在其设立、解散及清盘过程中必须之行为上享有印花税豁免;*失业人士为证明其先前之工作而要求发出之证明书;+,-澳门教区、宣教会社及其他神职团体。而第+,-项项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其他根据现行法例成立的任何宗教团体或机构。对下列行为,豁免征收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基于在以指定收益用途方式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中所作的约定而产生的不动产租赁;"移转按土地法的规定以确定批给方式批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的租赁权;#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设立公司;$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本人赎回财产。对下列实体,豁免征收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政府机关,以及自治实体;"市政机关;#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团或组织,以及行政公益法人,但仅限于为实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现其特定宗旨而作的移转。批给上款第!项所指税务豁免,须由税务行政当局应利害关系人申请予以确认;批给税务豁免属财政局局长的权限。上述申请书,应在签署须缴纳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之文件、文书或行为之前向财政局递交。(!)纳税方式。印花税是以印花税票、凭单及特别印花之形式征收。某一种征收形式之取替只应在法律许可下为之。八、旅游税立法会制定的第 "# $ #% $ & 号法律通过了《旅游税规章》。旅游税的主要特征在于:(")课征对象。旅游税之课征对象为下列场所在其特定活动范围内提供之服务:"由第 "% $ #% $ & 号法令通过的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规章所订立之酒店场所及同类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 ’( 厅。下列者不计算在课征对象之内:"由上条所指场所在通讯及洗衣方面提供之辅助性服务之价格;#直至 ")*的服务费。(+)纳税人。下列情况的自然人或法人为纳税义务主体:"倘提供上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服务;#倘在发票或等同文件内不当地载有税款的结算。(!)豁免。由下列者提供之服务,获豁免旅游税:"公寓;#饮料场所;!饮食场所。(,)计税价格与税率。计税价格系以提供服务之价格为准。旅游税之税率为 -*。(-)结算。旅游税之结算由下列者负责:"纳税义务主体;#财税处,但仅以无结算或仅结算一部分又或未缴交或仅缴交一部分税款者为限。财税处处长在下列情况根据该部门所备有之资料,尤其是会计纪录及其他文件,实际额容量,使用率,设施之座落地点及所实行之价格,依职权结算有关税项:"义务主体全部或部分没有结算税款,遗漏或错误而导致本地区损失;#在有关法定期限内,没有定期提交上条第 + 款所指申报表;!没有根据上条第四款。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九、消费税现行《消费税规章》是由第 ! " ## " $ 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的主要特征在于三个方面。(%)课征对象。附于本规章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表内所列明之产品自制成或进入本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课征对象。消费税之课征对象不包括:!属直接转运制度之产品;"根据适用法例之规定,为商业目的而以保税仓或税务仓库,以及免税店为目的地之产品,或为商业目的而存放在该等地方之产品;#根据适用于暂时对外贸易活动之法律之规定,属该等活动标的之产品,只要有关产品存放在本地区不超过 & 个月;$因载于第 && " #’ " $ 号法令第 % 条第 ! 款所指批示内而不应视为对外贸易活动标的之产品,但产品之数量不得超出批示内所定之最高数量;%再进口之产品,只要该等产品在进口时已被征税,且未享有相应之退税。(()义务主体。消费税之义务主体为:!以任何方式成为生产地点或场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进口商或其代表;#不当被引入作消费用途之产品之持有人、占有人或曾从使用该等产品而获得利益者;$宣告归本地区所有之产品之竞买人及其他取得人。())免税。经证明供下列实体消费之表内第&组之产品,获豁免消费税:!公共行政机关、市政厅及自治实体;"获许可在澳门国际机场营运之经营空运业务之企业,以便为该企业之航空器及专门在机场范围内行驶之机动车辆进行补给及保养;#向乘客提供来往本地区及本地区以外之海上运输服务之被特许人,以便为其船舶进行补给及保养;$经特别法规确保获免税优惠之实体。下列产品亦获豁免消费税:!供渔船或供适用第 % " *& " $号法律所定制度之工业单位消耗之表内第&组 + 项及 , 项之产品;"经证明供在航空器上所消耗餐饮之用之表内第’组及第(组之产品,而该等产品系由在澳门国际机场营运之包办餐饮之企业所提供者;#经证明在航空器上出售予乘客之表内第’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组至第!组之产品。外交使团及具外交人员身份之人员按适用法例所定之方式及条件,享有豁免消费税之优惠。十、市区物业税第 !" # $% # & 号法律核准《市区房屋业钞章程》。该税种属于财产税,其主要特征有 !’ 项内容。(!)征税对象。房屋业钞以在本地区市区房屋的收益为课征对象。市区房屋系指接合或永久性座落地上的楼宇及楼宇廊路用地而言,但该等楼宇及(或)地段以与农林或畜牧业的经营无关者为限;倘房屋同时作农业及其他用途,如居住、工商业或任何职业或业务的经营等,根据租赁合约,又或无租赁合约,根据估定,农业非属主要用途时,整间房屋将评定为市区房屋;为着本章程之目的,凡楼宇与船埠、端口头及港口其他结构有物质的接合者,亦视为市区房屋;组成一栋楼宇的各个单位有条件成为独立单位,且在法律上可分分属层制度的各不同所有人者,将视同个别的市区房屋。市区房屋收益的含义是:倘有租赁关系时为有关租金,倘无租赁关系时为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纳税义务人。业钞以市区房屋收益权利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凡个人或团体倘在房屋纪录上注明屋宇属于其名义者或确实占有屋宇者,将推定其为该房屋收益权利持有人。倘收益由多名持有人分享时,业钞以各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彼等按所享权利分担之。倘有分租而次出租人所收租金超过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时,有关差额的业钞以次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关于租购房屋,其业钞以使用及享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市区房屋业钞税率如下:可课税收益 百分率至 !(’ ’’’ 元 !*+至 (,’ ’’’ 元 !%+自 (,’ ’’’ 元以上 (’+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上款所指的可课税收益系指纳税义务人全年的所得,而不论其所得来自房屋的多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纳税后所余的纯收益不得少于前一级最高额征税后所余的数字。(!)附加及凭单印花税。业钞的征收,除凭单印花税外,并无任何附加。(")免税。下列情况免征房屋业钞:!政府及其任何机关、组织及机构,即使已成为法人者亦然;"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经宣告为公益的团体,依有关宣告或法律之所定及限制;%教会、传教团体及其他教士暨依教规组成的宗教团体等,符合其宗旨的自有房屋;&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专供其宗教祭祀用的庙宇或楼宇;’外国政府为其外交代表团而设置的房屋,依照与葡国政府或澳门地区所订之协议办理;(经营任何工业的个人或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之开设及工作用的非租赁楼宇;)个人或团体,其楼宇供不牟利小学、中学或专科学校用者。倘可课税收益超过本条第 # 款 $ 项所指的免税额时,整个数目须予课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差额的数目。下列情况亦可享受业钞豁免:!新建楼宇供居住及(或)商业用者,以及经改良或扩建的楼宇,其工程价值根据估定至少相当于该楼宇时值 "%&者,该等楼宇的收益享受业钞豁免期间,在澳门市,为四年,在海岛市则为六年;"新建不动产供开设工业单位或工场用者的收益,在澳门市,期间为五年,在海岛市则为十年;#经济房屋及合作社所建住宅楼宇,用以租赁及(或)现卖或分期付款出售给社员者的收益,依将来法律所定的条件及期限。此处第!项及第"项所指的豁免期,永远以工务厅发出有关建筑物入住或占用准照的次月起算。(’)对豁免权利的承认。对业钞豁免权利的承认属于财政司司长的职权。第 ( 条第 # 款 )、*、+、, 及 $ 等项所指的豁免,由政府主动承认之;至于其他所有的豁免则须由有关受益人提出,系通过申请书附同作为依据的事实的充分证据为之。每项豁免的申请将编成一档案。原申请书及其附件经纪录在案后,稽查部门为着该项申请的审议将汇集认为不可缺少的资料并做出报告。稽查部门的报告经附入档案后,公钞局长将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以批示承认或不承认该项豁免权利,并对豁免权利制定起讫日期。该项批示将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于全部或局部豁免的不批准得提出申驳或上诉。(!)有租赁关系市区房屋的可课税收益。有租赁关系的市区房屋,以全年实际所得的租金为可课税收益;并得扣除第 "#条所指的负担及不超过 "#$保养费,倘该等费用由出租人所承担时。分租之须缴纳业钞者,以次承租人全年交付的租金减去承租人全年交付出租人的协议租金后的差额为可课税收益。基于民法上容许的任何一项理由而依照程序法缴存的租金倘对该项存租未提出反对,又或已提出反对但被裁定不得直时,视为已实际收到。从收益中须扣除下列负担(第 "# 条):!升降机及载货升降机的能源费;"看更人的报酬;#大堂及楼梯的照明费;$中央暖气系统的费用;%冷气及空气调节的费用;&业主联合八人以上之分层楼宇的管理费。无租赁关系的房屋可课税收益:无租赁关系的房屋以在房屋纪录上所注明的收益为可课税收益,并须受定期性调整;倘租赁终止,由事实发生的当月起,以最近一次合约所定的租金为可课税收益;已终止租赁的房屋或其部分,倘最近一次的租金不适时者,将予以估定。(%)与可课税资料的核定有关的一般规则。对可课税资料的核定应考虑下列事项:!纳税人的申报;"租约或租赁文件;#关于房屋或其部分空置的通知;$稽查部门的报告;%各公钞局所存备的任何其他资料。用外币制定及缴付的租金将依业钞入账日的牌价换算为澳门币。倘因合约条文的规定,出租或分租屋宇的业钞由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负责时,可课税收益将不少于全年租金连同上年缴纳的业钞及有关印花税的总和,但将会考虑第 "& 条第 " 款所指的扣除。无租赁关系的房屋可课税收益的计算法:无租赁关系的房屋,以租值减除第 "& 条第 " 款所指的百分率及负担后的差额为可课税收益。租值系指相当于按照本章程规定进行估定在自由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合约制度下全年的合理租金。(!)纳税人的申报。凡屋宇全部或局部出租者,其收益权利持有人有责任于 " 月份内就每一房屋或其部分,分别作成如# $ " 式的申报书正副本共两份,交到房屋所在地的公钞局;副本经作收件注明后发回申报人。纳税人在申报书应:!指出协议租金及上年实际所得的租金;"倘第!项的资料不相符时,说明何以不相符的理由;#列明一或多间房屋已承担的负担及保养费。("%)直接估价。财政司及纳税人可以主动提出对市区房屋进行估价。对市区任何房屋直接估价的目的系为核定有关可课税收益。下列房屋须受估价并应列载于有关公钞局长的建议书内:!房屋纪录漏载的房屋;"经建造、重建、扩建或改良者;#无租赁关系者;$属于第 &’ 条及第 &( 条第 ) 款所指者;%终止豁免者;&一般来说,房屋纪录所注明的收益被怀疑为低于实际收益者。第十节 公共批给法律制度澳门公共批给(专营)制度是以澳门超小型经济规模和澳葡当局干预经济的习惯政策为基础的,有其自身演变的过程,并已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有学者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澳门政府与不同企业订立的专营合约共 &% 余个,涉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博彩等不同领域。!确立批给制度及规范批给和专营活动的依据有两个层次:其一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和行政规范等;其二是各类专营合约,即由政府和专营企业订立的确定专营条件的特许合同。一、批给制的立法概况自 "!*( 年 ) 月至 "!!! 年 "& 月 "! 日,《澳门组织章程》一! 本章内容参考了许昌:《澳门专营制度研究》,载该氏著:《澳门过渡期重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直是澳门立法的根据和核心。章程第 !" 条规定:立法会有权就“属于总督权限的批给之一般制度”立法。这就是说,专营特许行为属总督行政权限;就特许制度立法属立法会的相对保留权限,亦即立法会可自行颁订有关法律,也可给予总督立法许可,授权澳督颁布法令。该章程第 #" 条规定,承批企业及澳门地区占资本额逾 $%& 的企业,其法人住所和行政中心应设在澳门。其实,澳门立法会在 "’’% 年 $ 月前从未制定特许制度法。习惯做法是为创设特定专营项目而给予澳督立法许可,由澳督颁定有关法令,然后再据此与专营企业签订合约的方式,因此形成每一专营合约均依据特定立法许可和确立其专营条件的专门法令制定的特殊现象。例如,电讯专营合约是根据第 "% ( )" (* 号法律和第 +) ( )" ( * 号法令制定,九澳港专营合约是根据第 , ( )) ( * 号法律和第 +’ ( )) ( * 号法令制定,机场专营合约是根据第 ) ( )) ( * 号法律和第 ," ( )) ( * 号法令订定。类似的情况还涉及:即发彩票专营合约、澳广视专营合约等等。这期间,确定哪个项目应予专营、依什么条件、与哪个企业订立专营合约,有关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集于总督一身。在社会舆论推动下,澳门立法会根据政府提案,于 "’’% 年$ 月 +, 日通过了第 ! ( ’% ( * 号法律,即《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批给制度基础法》。该法统一适用于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和公共事业特许合同两类。前者指将不动产或公用设施建造权以特许方式转移给个别法人自行负责并承担风险。后者指将满足公共需要的服务设施以特许方式转移予个别法人自行负责经营并承担风险。此外,该法还适用于“无特别法例而基于其性质符合该受本法管制的其他批给”。第 ! ( ’% ( * 号法律是澳门首部确立公共专营批给制度的专门性法规,是目前澳府与有关专营企业新订和续订专营合约的基础法律依据。但它并不排除有关特定项目批给之专门法规的继续适用,并确认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鉴于幸运博彩行业的特殊性和其在澳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澳门立法会制定了专门的《幸运博彩法》(由第 - ( )+ ( * 号法律通过,并经由第 "% ( )- ( * 号法律修订)。该法适用于在澳门经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营的博彩活动。作为补充,澳门立法会还制定了第 !" # $% # & 号法律(即发彩票专营法),澳督在第 ’% # ($ # & 号法令中确立了互相博彩及彩票、奖券及抽奖活动的规范。除这些法规外,涉及专营公司税务、管理和经营的其他制度,亦散见于相关的经济行政法规中。为保护博彩专营,澳门立法会还在第 $ # () # & 号法律中确立了《非法博彩制度》,在第( # () # & 号法律中确定了动物博彩相关的刑事违法活动的责任。二、专营批给制度法的主要内容依照公共批给制度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澳门专营批给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承批人的资格。任何提供适当保证、技术资格和财政能力且满足特定条件的人士均可作为承批人。当承批人为商业公司时,其住所或总办事处应设在澳门并主营所获承批的行业。例外情况下,公法人或公益法人亦可为承批人。法律并没有关于承批人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批给方式。批给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投方式,只有在对澳门地区有重大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批给事项要求需与有特别技术资格的人士或机构合作时,才可不经公开竞投而直接批给。此外,公共当局有权基于公共利益宣告竞投无效或于开投后不批予任何竞投人。批给合同采用公证契约形式签订,必须进行登记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批给期限。批给合同须确定固定期限,订立该期限需考虑工程或服务的特征及在正常收益前提下容许承批人投资摊还所需的时间。(’)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批人有完成公共工程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专营权利,并获许享用为此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优惠,特别是在无偿地使用公共或政府专属物业、公益征用、保护区、劳役和地役权等方面,可享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还可依合约获取公共当局以津贴、收益保障和补偿性赔偿等方式提供的财政资助,豁免约定条件下的批给回报、税项、费用和手续费。承批人相应地承担以下义务:提供执行专营所需的人力、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技术和财政资源;维护批给设施设备的良好保养;关注专营行业的技术进步;维持完成专营所必需的人员居留在澳门;向稽查人员提供资料、解释及工具以使其有效执行职能;承批商业公司需维持公司资本额相等于有关批给合约订立不动产净值的最低百分率;承批商业公司未经事先许可不得更改公司宗旨、缩减公司资本额或变更、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遵守合约订立的资产摊折或重置比率以建立适当之会计和征税制度;缴付法定或约定的批给回报、税捐、费用或手续费。(!)公共当局的权利。作为批给人,公共当局为确保批给专营的正常和延续及公众使用的舒适和安全,对专营运作有管制权和稽查权,特别是按合约规定订立经营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核准或许可承批人的特定管理行为,并在批给合约中决定公共当局参与承批公司资本或参与承批公司行政管理的方式。公共当局有权收取批给回报,还可依法定和合约约定条件在承批人不遵守合约的情况下,采取惩罚、中止、撤销或消灭批给合约等特殊措施。澳督作为公共行政当局的最高领导,得以批给人的身份决定是否作公开竞投,是否需要事先甄别,核准竞投资格标准,宣告已完成的竞投无效或不批给获选的竞投人。澳督以批给人身份亦有权以澳门地区名义签订批给合约,延长批给期限,决定违约处罚措施。(")批给回报和税务制度。关于批给回报,批给应有一项金钱上的回报,约定采用非金钱回报方式时亦需以金钱定量。支付回报可自专营时始,也可约定一定宽限期。因专营性质或条件决定不会产生财源时,批给人可豁免承批人缴付回报。关于税制。承批人原则上必须缴付法定税项和捐费,如专营税和批给回报等,但在批给合约内可豁免以专营活动及其利润为对象的其他各类征收。通常的专营合约(如电讯、航空、澳广视等)均规定豁免为维持专营而进口物资的关税,有些一般税和特别税如纯利税等则并无豁免。(#)违约处罚和批给的消灭。关于违约处罚,承批人违约需向批给人缴交罚款,违约严重将会导致中断批给,由批给人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代表暂维持经营;承批人不履行合约约定的主要义务时,批给人可单方面撤销批给并将与批给经营有关的全部财产无偿收回。批给消灭的原因依法有四种:批约期满、批给人与承批人协议、赎回和因公共利益而解除合约。赎回指批给人在合约期满前以给予赔偿的方式取回批给经营事项,批给合约中应订明行使赎回权的起始期限及计算赔偿的标准。因公共利益而解除合约可由批给人随时主张而单方行使,亦需向承批人支付合理赔偿,计算赔偿时须特别顾及距批给满期所欠的时间及承批人已作的投资。批给消灭后,与批给经营有关的财产归批给人所有,并应在无责任无负担的情况下交予批给人,是否需予赔偿则按合同的约定行事。(!)关于转让和分批。在合约内预料且订明的条件下,允许批给全部或局部转让或分批。如机场专营合约的承批人将有关供油、供水、食品供应、保安等事项的专营权分包,即属此类。(")关于解决争议的方式。批给人和承批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庭或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权限和运作规则应在批给合约中订明 。三、博彩制度法的主要内容第一,参加公开竞投幸运博彩批给者必须是在澳门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且具信用保证的企业,或是由具足够财力的殷实个人或法人承诺将于投得日起 # 个月组织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须全部获认购并以现金缴足,最低股本为澳门币$ %%%万元。第二,幸运博彩的批给可以专营制度或特别准照两种方式进行。专营批给必须采用公开投标方式,可直接招标亦可以事先甄别作预选,中标批示作出后仍需签订公证契约,并需登记和公布。特别准照形式的批给,最多可至三个。第三,幸运博彩批给期限最低不少于 ! 年,最高不超过 &%年,在 &% 年范围内可予一次或多次续期,续期时可就合约条件包括批给制度作出检讨。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第四,该法具体规定了承批人专营活动和赢利可免除一般税及特别税,其股东红利可免纯利税等特别权利,还规定承批人需缴付博彩特别税,承担约定的公共工程和服务,接受每日对博彩经营收入的稽查等特殊义务。博彩专营公司依合约需向澳府交付一笔溢价金,性质类同于批给回报或额定订约金,其后则按每日核定营业收入的办法确定税基。第五,法律规定以任何性质和形式将经营作全部或局部、临时性或永久性转让,均需批给人事先许可,否则将导致批给撤销。批给合约期满后所有资产连同预付的保证金都无偿归澳门地区。四、专营合约的性质和作用专营合约属于行政合同。根据《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 !章的规定,专营合约包括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共事业特许合同和博彩专营特许合同三类。专营合约其实是澳府与专营公司依法签订和履行的合同,内容既表现为立约双方协商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具有特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证的性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政府享有法定的特权,如专营企业择定权、总督的监察权和自由裁量权、单方终止合约权等。和一般由政府以核发营业执照和稽查方式管理的行业不同,从事专营事业必须采取订立专营合约这一法定形式。作为维系澳门自主经济的重要支柱,专营制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于:维持着能够满足广大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公用服务体系,澳门的水电能源、内外交通和通讯设施均依赖专营企业提供,这是澳门各阶层生活相对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基础产业的专营,为澳门地区相对脆弱的经济结构奠定了基础,是决定澳门目前整体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博彩业的垄断经营不仅成为财政支柱,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澳门社会最具特色且与政治经济现状相关度最高的依赖性产业;专营税特别是博彩税占澳门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很大比重且相对稳定,是澳门实行工商税收低税制的重要前提,更是确定澳葡政府自身存在模式和管治能力强弱的命根子。不可否认,专营制还是澳葡政府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直接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通过确定专营权,澳葡政府对特定的葡资企业给予支持,仅有少量的外资合股企业获得专营权。澳葡政府还利用政府股份控制专营企业,利用行政权为葡萄牙本国利益服务。第五章澳门经济法的部门结构!"!
  • 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在对澳葡时期经济法的产生演变进行描述和考察之后,现在有条件也有必要对澳葡的经济法功能结构问题及其原因作一个综合评价。只有这样,我们对澳门经济法的介绍才能比较完满;而且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问题之所在,并为今后经济法的发展确定方向。第一节 澳葡经济法功能结构问题分析法律的目标在于作用于社会,为人们的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社会交易提供准绳和指引,从而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因此,对法律的任何价值判断都必须结合它切实发挥的社会作用,惟其如此,对于特定法律体系的评价才有可能客观、公允和贴近现实。一、澳葡经济法功能作用的评价作为澳葡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澳葡经济法的积极作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是不能抹煞的。这种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澳葡经济法优化了澳门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投资环境和创业环境。其次,澳葡经济法促进了澳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尤其是促进了金融业、保险业、博彩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工业楼宇的兴建和当局所制定的鼓励使用工业楼宇的法律措施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分配格局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和资源配置,使得澳门本地的企业逐步从劳动密集型的家庭作坊走向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化企业,从而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和提高社会效益。再次,澳葡经济法推动了澳门出口市场的多元化,提高了澳门本地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最后,澳葡当局的立法措施,尤其是长期奉行的低税制增加了澳门市场的吸引力,也因此而吸引了外地资本在澳门的投资。下列三组资料可以为我们的结论提供佐证。其一,在《澳门经济四百年》一书中,黄启臣和郑炜明先生将 !"#$ 年至 !"%! 年称为澳门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并以确凿可信的数据论证了他们的结论。这种观点无疑是有根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澳门经济在 !"%! 年至 !""& 年的十余年间仍然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的确,澳门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 !"%’ 年至 !"%( 年为& %))美元,!"") 年达到$ ’))美元,!""! 年突破万元大关,升至!! #))美元,以至于被称为亚洲第五小龙,这种成就是真实存在的。虽然说促成经济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经济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是重要因素之一。个中原因很明显:如果没有这些立法,法律空白则将会使市场处于无序状态,那么经济也就不可能获得高速发展。其二,直到 &) 世纪 #) 年代,葡资大西洋银行一直是澳门惟一的一间银行。当时其余的金融机构只是各种形式的钱庄和银号。到 !""" 年初,在澳门营业的银行发展到 && 家,此外还有 ’ 家金融公司和 " 间找换店。" 在 &) 世纪 %) 与 ") 年代保险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全澳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达 &! 家,承保种类超过 ’) 种。# 澳门币的国际地位虽然远不如港币,但自从和港币建立联系汇率后也成为一种稳定的支付工具。银行、保险和汇兑这些信用行业的发展更是得益于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见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第 ! * "# + ,-.- 通告,载 !""# 年 ! 月 & 日《澳门政府公报》第 ! 期第二组。见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第 ))! * "" + ,-.- 通告,载 !""" 年 ! 月 &# 日《澳门政府公报》第 ( 期第二组。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
  • 其三,澳门的对外贸易在 !" 世纪 #" 年代和 $" 年代也获得高速发展。在此之前,澳门的最大出口市场是葡萄牙和葡属殖民地,到 %&&" 年时,澳门产品的出口市场达到 %"’ 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自 %&#( 年开始由入超转为出超以来,%&&% 年的贸易总值比 %&)" 年增加了 #% 倍。! 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直接得益于鼓励出口的立法措施。尽管澳葡经济法在推动澳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功能限度及其结构缺陷问题也是明显的,恰当地分析这些问题将有助于人们认识问题的根源,并寻找解决的途径。二、澳葡经济法功能模式定位的问题仔细考察葡萄牙管治时期的澳门经济法及其社会作用,就会看到,澳葡经济法并没有形成定型的功能模式。虽然澳葡当局制定了上百个经济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地是一种松散的组合。组成经济法的规则与规范之间的互相矛盾和抵触突出地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首先,澳葡当局一只手制定鼓励产业多元化的法律,与此同时,另一只手却签订了二十余个专营合约,使澳门这个弹丸小城的有限资源和狭小的经济发展空间成为专营企业的囊中物。其次,澳葡当局一方面在法律中宣称支持和鼓励出口工业,但另一方面却不合理地分配出口配额,同时又将有限的公币用于刺激内需和大搞纪念物。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奇怪也不令人费解。因为,澳葡当局一直没有清晰明确和连贯一致的发展思路与经济政策,更加谈不上经济发展战略,因此澳门以往的经济发展道路被称为“随波逐流”(*+,- . /+01 . 01- . 0+,-)的模式。" 这种经济发展道路与政策的“随波逐流”直接地阻碍了经济法功能模式的定位。众所周知,在经历了 !" 余年的较快发展之后,澳门经济于!" 杨道匡、郭小东:《澳门经济述评》,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黄启臣、郑炜明:《澳门经济四百年》,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 年起开始放缓。特别是澳门回归以前,经济较长时期持续处于疲弱,自 !""$ 年至 !""% 年,经济连续出现 & ’ ( )*, &’ ( !*, & # ( )*的负增长。经济衰退已从地产建筑、出口加工业等行业逐渐扩展到旅游博彩业及金融业,四大支柱产业均存在程度不同的不景气。地产建筑业已是澳门经济的“重灾区”,楼宇价格已从 +’ 世纪 "’ 年代初的高峰水平平均下跌五成以上,累计空置单位至少达 , 万个以上,积压的资金可能高达近千亿元,已陷入空前困境之中。曾作为澳门经济最大产业的制造业亦呈萎缩之势。! "’ 年代中期,经济不景气亦影响到旅游博彩业,到澳旅客人数自 !""$ 年创下 %!) 万人次的最高历史纪录后开始 逐 年 下 降,!""- 年 和 !""% 年 的 跌 幅 分 别 是 ! ( ,* 和’ ( -*;博彩收 益 亦 呈 下 跌 趋 势,!""- 年 博 彩 业 总 收 入 下 跌" ( ,*,!""% 年娱乐公司纯收入大幅下跌 !" ( "*。由于受到各行业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银行业经营日趋困难,经营成本普遍上升,边际利润逐年下降,总体盈利比上年度下跌一成以上,其中更有 " 家银行出现罕见的经营亏损。"导致澳门经济多年低迷不振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在内部,澳门本身经济结构单一,对外部需求消极依赖,市场机制不健全,盲目发展而引致经济结构失衡,加之相对优势减弱而使竞争力下降;在外部,周边地区经济调整、亚洲金融危机等外部因素,无疑都对澳门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但是,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澳葡时期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本身功能模式定位欠清晰,从而导致当时的经济法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这也决定了经济立法很多时候是随行就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且经常是照抄照搬葡萄牙国内的立法,而不能很好地响应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特别行政区在政府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法功能模式方面重新检讨定位。!" 杨允中:《新世纪澳门经济发展路向与策略》,载余振编:《澳门回归前后的问题与对策》,澳门基金会 !""" 年版。根据统计暨普查司数据推算,!"%" 年至 !""$ 年的七年间,制造业在澳门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 +! ( ,*下跌至 % ( #*,几乎失去主导产业的地位。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
  • 三、澳葡经济法的结构缺陷问题澳葡经济法功能模式定位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经济法本身的结构缺陷。表现为:一方面结构不完整,一些重要的甚至基本的法律规范付诸阙如或者立法技术滞后导致法律规定欠清晰;另一方面是现存的经济法规范体系不够合理。关于结构不完整的,譬如,在澳门既没有产品质量法也没有反垄断法。社会对于垄断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但却无法得到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仅 !""# 年一年就接获游客投诉 $" 余宗;而且由于澳门没有足金监管法例,澳门金行同业公会不得不与消费者委员会合作向金银商铺发认可证书。关于立法和立法技术滞后,立法会议员和经济界人士曾经中肯指出过法律滞后对澳门营商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核数师和会计师协会也指出,澳门税法的灰色地带多,法例急需完善。! 澳门司法警察局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澳门法律交叉重叠使黑店易逃法网。作为资料需要补充指出的是,调整物业转移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的《登记税法典》是由第 % & ’’ & ( 号法律核准的,于 #’’’ 年 #! 月 !" 日生效;之前生效的法典则是由葡萄牙于 #’)# 年 $ 月 #’ 日以第 *#)"+ 号国令通过的。除了上述问题,在经济法规范体系结构方面,专营事业范围过于广泛,其制度存在问题较为突出。许昌博士对“澳门专营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中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他认为,专营垄断作为自由竞争市场体系的对立物,在澳门存在着体制上的严重缺陷,表现为:其一,专营范围界定不明确,垄断范围过大,限制了市场应有的竞争机会。这是因为,澳门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很难确切把握经济结构中垄断专营和开放竞争的平衡点,由于澳门专营合约有 !" 余项之多,覆盖面已及泊车、屠宰等领域,这种局面相当大地限制了澳门的自由竞争经济的规模和水平。市场机会的缺乏不仅使外资望而却步,连本! 见 !""# 年 #! 月 % 日和 !""! 年 * 月 #% 日《华侨报》。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地资金和人才也被限制于许多特定行业之外。其二,专营利益缺乏管制,垄断利润不均衡。例如,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仅 !"" 万元,因承批澳门电讯的专营权,于 #$$% 年经营总收入约 #& ’ &( 亿澳门元,扣除 !)专营税和所得补充税后的股东赢利为 & ’ (% 亿澳门元,这样的高额垄断利润是纯粹在澳府核定的电讯收费标准大大高于邻近地区标准的基础上获得的。又如,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 #$$! 年公布的收支账目中全年纯利达 *! ’ # 亿 元,与 其 &+* ’ +, 亿 元 的 资 产 值 相 比 赢 利 率 高 达#* ’ #)。反之,澳广视的专营每年亏损在数千万甚至上亿澳门元的水平,变成永远难填的深壑。其三,专营期限无根据地拖长且政府对专营权补偿的条件过于优厚。例如,发钞和广播电视等专营为期 #% 年,赛马和电讯等专营为期 &" 年,供电、供水、航空、泊车、屠宰等专营为期 &% 年,深水港、机场等专营甚至长达 *" 年。这就盲目地使专营利益长期固定化。其四,承批人资格空泛缺乏监管。其五,公共当局在做出批给后的约束权力不足,易产生不规则交易。由此出发,许昌博士得出的结论是,垄断专营制度对澳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表现为:一方面,专营企业维持相对于邻近地区的高电价、高水价、高电讯费、高收费等,使受制于专营行业的其他产业的生存环境既窄又劣,严重损害了澳门经济的竞争力。如 #$$% 年时标准货柜从澳门运至香港码头的运费约为 # ’ # 万澳门元 -个,比自香港至欧洲航运所需! %""澳门元 -个的运费高 ,!),除支线运价高外,强制使用专营的九澳货柜码头亦是重要原因。再如澳门国际电讯价格高昂是久为人诟病的话题,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恰恰就在于专营价格垄断。另一方面,个别垄断财团凭借庞大财源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操控澳门的一级市场,而且运用各种手段影响澳门的经济命脉和政治生态。!正因如此,所以在回归后,特区政府不得不一直致力于营! 许昌:《澳门过渡期重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页。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
  • 造一个能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自由开放、公平竞争和法治严明的市场环境,并借电讯业、博彩业相继引入竞争机制的契机,积极向外推介宣传本澳市场开放的形象。由此可见,澳葡经济法的结构性问题也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进行法律改革,完善法律体系时不得不给予特别关注的方面。第二节 制约澳葡经济法发展和功能发挥的社会环境如果我们综合考虑澳葡经济法的社会效益、负面影响及其结构缺陷,那么可以得出如此结论:当以“体系欠发达、功能效益不充分”来评价澳葡时期的经济法。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是生存和运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它的完备程度和社会功能注定要受制于它所孕育和生成其中的社会环境。在我看来,澳葡经济法运行的社会环境确实差强人意。制约澳葡经济法发展和功能发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公共管治不足澳葡当局对澳门社会的管治不足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它起源于两个原因又导致两个结果。第一个原因是消极管治哲学。有人以“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来描述末代的澳葡政府,认为它没有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作出最终的权威性分配。! 这种言论虽有些偏颇和苛刻,但也不无道理。的确,末代总督的“夕阳政府心态”是无可遮掩的。例如,面对经济持续多年的不景和滑坡,澳葡当局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反而大肆挥霍公币,搞一连串的所谓“纪念中葡友好”建筑物。! 谭志强:《澳门赌权与经济发展》,载《比较法研究·澳门研究专号》!"""年第 ! 期。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个原因是葡萄牙管治澳门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权力基础不充分。! 由学者主持的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只有不足四分之一的被访者对葡萄牙的管治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这是由殖民统治的性质所决定的。管治不足一方面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导致治安不靖。关于行政运作效率低下,行政长官深刻指出,部门内部架构臃肿和职能重叠、人员配置的规范化不足不仅导致行政运作效率低下,而且长期构成改善行政效率的障碍,并浪费不少公共资源。至于治安不靖,所有澳门市民都会感受到。这是因为,在!""# 年至 !""$ 年的三年多时间里,澳门的治安状况非常恶劣:犯罪率和恶性凶杀案件居高不下,黑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敢于公然火并。当局不仅束手无策,而且公开推却责任和委过于人。以至于当时有人认为澳门是终日生活在血雨腥风之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任何经济法的功能都会大打折扣。二、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社会脱节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体系总体上陈旧;其次是澳门市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认同不足。在第四章我们已经提到,《澳门刑法典》于 !""# 年 ! 月 !日生效,《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于 !""% 年 & 月 ! 日生效,《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都是在 !"""年 !! 月 ! 日生效;之前在澳门适用的是葡萄牙 !$$# 年的《刑法典》、!"’" 年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年的《民法典》、!$$$ 年的《商法典》和 !"#!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在这些古老的法典中,虽然《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在葡萄牙依然生效适用,但葡萄牙对它们进行了多次修订,而多数修订都没有延伸适用到澳门。法律是一个系统,在此类大! 吴志良:《澳门政制发展史对未来的启示》,载余振编:《澳门回归前后的问题与对策》,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
  • 法典的制约下,澳葡制定的经济法不可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此外,由于所有的法规都是由葡萄牙人起草,所以都是先有葡文版本,然后再翻译成中文。其结果是“自从葡萄牙人治澳以来,澳门整个法律体制的运行几乎全部是通过葡语来进行的”而“中国居民则一直以来都是生活在葡国法律之外”!,更加具体来讲,回归前的澳门法律“只供澳门社会百分之二的人适用”"。鉴于此,就连葡萄牙人也不得不承认“对葡式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我们没有准确看法,但一切表明居民对澳门现行法律制度模式的认同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事实:“几百年来葡萄牙法律并没有在澳门切实实行;严格来讲,葡萄牙几个大法典只是在理论上作为澳门的法律。”$再者,在葡萄牙管治澳门的百余年间,其在澳门的投资微乎其微。而且所有的葡资企业或公司都享有不同程度的专营权。所以,澳葡当局和整个葡人社团对澳门社会的市场经济及其运行状况的认识很肤浅和表面化。由它们制定的法律往往有闭门造车和隔靴搔痒之感,而不能切中要害。由此也就不难想象澳葡经济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该是何等的微弱。三、澳门本土法律资源匮乏澳门的高等教育起步很晚。最早设立的综合性高等学府是东亚大学。它起初是一所私立教育机构,而且是由一名香港人创办的。在被澳葡当局收购之后,才更名为澳门大学。澳葡当局直至 !"## 年才决定在当时的东亚大学开设“法律!"#$ 米健:《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葡]& ’ (’ )*+,-+./ 0123/:前引文,载《行政·澳门公共行政杂志》,第!4 5 !6 期。[葡](7897+1 :-;
  • 及公共行政课程”,有关的招生工作于同年 ! 月 "# 日开始。在"!!$ 年 % 月 "& 日出版的《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 ( !$ () 号训令才核准了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士学位课程的培养计划和有关的学术教学安排。澳门大学法学院自此方真正投入运作。该年 * 月,第一批由澳门大学培养的 "# 名法学士诞生,其中仅有 $ 名华人和 $ 名土生葡人。于 "!!+ 年 * 月毕业的澳门大学培养的第二批 "& 名法学士中也仅有 ’ 名华人和 % 名土生葡人。第 ’+" ( !% ( ) 号训令核准了澳门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和政法专业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的培养计划和有关的教学安排。直到 "!!# 年 "& 月,澳门大学法学院才开办中文法律学士学位的培养课程。于 "!!# 年 ! 月 ! 日公布的第 ’’, ( !# ( ) 号训令和第 ’$& (!$ ( ) 号训令委任了 $ 名首批本地司法官,$ 人均于同年 "& 月 ’日就职。这本来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在当时的澳门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这是因为,它结束了葡萄牙人独霸司法界的局面。在此之前,在澳门任职的所有司法官清一色是葡萄牙人。这些资料足以说明澳门本土法律资源的匮乏。时至今日,政府要系统检讨和修订法律,尤其是商事法律和经济法规的思路,也不得不因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不足而推后。历史经验表明,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法学的支撑和滋补。没有法学根基的法律制度好似没有营养的树木,是不可能根深叶茂的。澳门本土法律资源的如此匮乏也注定了澳葡经济法的体系是不可能完备、健全和发达的。第三节 小 结对澳门而言,"!!! 年 "’ 月 ’& 日零时是值得永远纪念的伟大历史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冉冉升起以及葡萄牙国旗在澳门的徐徐降落,宣告了葡萄牙对澳门殖民管治的结束,澳葡当局的立法在此也彻底地画上休止符。但是,任何文明社会都是带着自身的历史而厚重地迈入新千年的,他们未来的发展都一定要在既有的历史基础上展开而第六章澳葡经济法功能与结构问题的分析评价","
  • 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而言更是如此,因为按照《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这些原有法律(包括澳葡的经济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澳门原有法律制度,是澳门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因此保持这些制度是澳门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实现平稳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变。这是因为:一方面,原有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处于静止的状态,法律必须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尤其是经济法还承担了贯彻政府经济政策、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这就意味着法律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问题只是在于如何发展变化。本书在下篇将探讨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澳门经济法发展的方向和思路。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下 篇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第一节 基本法关于澳门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规定!""" 年 !# 月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标志着澳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而同日开始实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则为澳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基本法》确立的澳门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进行经济立法的原则和方向,也成为澳门经济法立法、执法的宪制基础。一、关于资本主义制度及私有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基本法》第 %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是“一国两制”原则特别是“两制”核心内容的体现。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在世界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都根据本身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并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核心内容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市场经济。《基本法》第 &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 !$’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澳门作为一个工商业城市,历来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除了个别公用事业由政府参与或者政府派驻代表参与管理外,绝大多数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都是由私人所有和管理,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比例在澳门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全社会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政府较少干预。对私有制的保护,不仅意味着保护静态的私有财产权,也当然地保护动态的财产权,亦即,私人或者企业所有人如何投资、如何生产、如何交易、从生产、流通、分配到再投资等均由财产所有人按照市场的需求自行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受政府和任何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基本法》对资本主义制度及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前提。二、关于其他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规定除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基本法》还对各种主要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自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领域活动、特别是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依据。具体来讲,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政税收制度。根据《基本法》第 !"# 条、第 !"$ 条和第 !"% 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财政税收独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在财政税收领域里的一个重要体现。其中,“量入为出”的财政预算原则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则是由澳门自身的经济财政规模和特点所决定的,它要求特别行政区采取稳妥务实的财政政策与措施,避免饮鸩止渴,造成财政与信用危机,从而有利于保障澳门经济财政稳定与发展的根基。在独立税收制度下,有关参照原来低税政策自行进行税收立法(包括专营税制)的规定,有利于特别行政区根据环境变化来调节经济和收入。例如,特别行政区 !""! 年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的宽免数个范畴的税收就是特别行政区纾解民困、刺激经济的重要措施。(!)货币金融制度和政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并且,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不言而喻,宽松的外汇政策是自由开放性经济体系的体现,对于增强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居民的投资和消费信心,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贸易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区。另外,特别行政区根据情况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工商业政策和娱乐博彩业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基本法》第 %%&条还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此外,《基本法》还对澳门的劳工、航运业和民用航空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法》规定的上述制度和政策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基础,也为特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确定了大致的范围,并为经济政策和立法,特别是经济法的发展确定了方向。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澳门原有法律及其改革问题《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基础,也是经济法发展的依据。但是,在特别行政区生效的法律不仅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也包括澳门原有法律(包括经济法在内),它们都是特别行政区整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澳门经济法发展问题的研究而言,澳门原有法律的含义和地位及其改革,是其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一、澳门原有法律的含义和地位《基本法》第 ! 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 "!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上述的原有法律。这是《基本法》对原有法律的地位和处理方法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澳门原有法律”是一个具有特定时态的概念。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在澳门已经存在的法律;在范围上指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而不是此前存在的所有法律,原因在于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并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具有殖民统治的性质和色彩,因而不属于澳门原有法律;在内容上则表现为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和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对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原有法律宣布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以后发现如果有的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则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澳门原有法律一经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就成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时的“原有法律”只是在特定法律来源的意义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相区别的法律规范的代称,但在法律效力与适用方面则无需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区别。!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和内容都很广泛,就经济法而言,包括了从市场主体到市场管理以及宏观调控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这些法律至今仍然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澳门原有法律的采用既是《中葡联合声明》中有关“法律基本不变”原则的体现,也是澳门社会平稳过渡,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不变的要求。但是,基本不变并非绝对不变。原有法律的改变,一方面要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事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澳门自身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涉及澳门原有法律改革的问题,而且,由于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重要性,经济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改革处于首当其冲的地位。二、澳门原有法律的改革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成功继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达法律传统的先例并不少见。长期以来,澳门也秉承葡萄牙法律的传统,这些法律是澳门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构成因素之一,为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在澳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葡萄牙实行殖民式的管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统治的工具。这表现为中文虽然是 !"#以上华人的母语,但长期以来在法律上却没有地位,而人数不超过 $"#的葡萄牙人所操的葡萄牙语则长期是惟一的官方语言,法律基本上由葡文写成,法律行业也基本上由葡萄牙人所垄断,由此造成占澳门人口总数绝对比例的华人对法律的隔膜和不认同,法制在许多时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这种状况一直为澳门社会广大华人所批评。! 参见萧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 页。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对此,葡萄牙法律法学界人士也有较深的认识。!中葡两国政府签署联合声明和澳门进入过渡期以后,中文逐步取得了官方语言的地位,占人口主体的华人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但是,以往澳葡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其立法的特点。虽然在过渡时期,澳门法律本地化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由于过渡期较短,许多法律仅仅是被翻译成为中文,而无法真正贴近居民的生活,加上夕阳政府的管治无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作长期的全面的规划,自然也无法对以往的法律作系统全面的检讨。澳门回归以后,法律改革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积极地探讨立法改革的方式和途径。除了回归两年来已经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政府于 !""! 年 # 月 $" 日公布了多达 $%& 项的法律改革清单以及修订的进程,标志着特别行政区整体检讨法律体系的工作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对于法律的修订,政府拟定了短、中期规划。短期计划共$"’ 项,由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完成;中期计划共 ’$ 项,预定在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开展;跨越短中期的法律改革计划有 $! 项。“法改计划清单透视了特区政府未来两年的施政方向”"。上述法律修改清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行政、经济、保安、社会文化和工务运输等各个领域,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需要修改或制定的经济法或者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如商法典、税务法规和税务程序法、预算法及财政储备制度、金融法、离岸业务法规以及输入外劳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法律修订,对于年轻的特别行政区而言并非易事。但是,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言,这种工作又是非常必要的。澳门经济法的发展以及相应的研究同样!" 参见《法改首批清单修订进程公布》,载《澳门日报》!""! 年 # 月 $$ 日。参见[葡])*+,*-. /0123*43(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的序言,澳门基金会出版。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离不开这一宏观背景,总结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施政和立法经验,探讨特别行政区政府职能定位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功能模式、价值目标等问题,无疑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施政与经济立法实践随着澳门政权交接,人们对特别行政区寄予厚望,期待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为澳门提供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在经济方面能通过新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带来大众福祉的普遍改善。在《基本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特别行政区立法与经济施政密切配合,加强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改善社会经济生活的软环境。其中,经济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施政的理念与措施澳门于 !""" 年 !# 月 #$ 日回归祖国,然而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初在经济方面就面临着连续多年的负增长,一方面,工商企业的经营存在着多方面的困难,失业现象突出,内部消费疲弱的局面。而外部周边国家或地区受金融风暴的影响,经济发展放缓,也直接影响澳门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另一方面,“一国两制”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故而,观念的更新与角色的转换都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才能逐步实现。针对澳门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行政长官在 #$$$ 年 % 月 #"日做出的首份施政报告中提出了“固本培元,稳健发展”的政府整体政策的基本目标,并且特别指出,这一目标不仅是首份施政报告的主题,也是未来几年特区政府和全体市民共同努力的主要方向。其战略含义就是:用“固本培元”来奠定稳健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两者紧密互动,根基促成发展,发展巩固根基。根基初步稳固的局部领域将率先走出发展的第一步,逐渐形成全局的改观。!! 何厚铧:《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 年 % 月#" 日。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行政长官提出这一政策的理由在于:第一,特区当时现有的财政力量不允许特区政府在近期内开展全新的、大规模的基建性工作计划。第二,经过一个起伏较大的发展阶段之后,澳门需要时间积累能量,恢复元气,重新确定前进的起点。在这个过程中,要将不足的条件加以完备,使社会获得均衡发展的基础。在此之前,适宜采取按部就班的施政策略。第三,澳门刚刚进入实施“一国两制”和“澳人治澳”的历史新时期,所以在社会心态、政治思维和管治理念等方面都需要有所调整和适应,重新凝聚全体澳门人的意志和力量去创造澳门的未来。围绕“固本培元,稳健发展”这一整体政策的基本目标,政府除了开展整顿治安,精简政府架构,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工作以外,在经济领域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改善营商环境,恢复与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通过增开基建工程等措施改善投资的硬环境;在软环境建设方面,重点是检讨现行经济法律法规,按照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澳门实际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此外,精简政府架构,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外宣传和推广澳门投资环境和新的投资机会,发展和推广澳门的离岸服务业,强化贸易投资促进局在引进外资方面的服务功能,为外商来澳投资提供良好的“一条龙”服务。(")保持财政金融稳健。“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和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是《基本法》规定的关于财政工作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奉行收支平衡、合理分配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着手检讨和完善预算制度和赋税制度。另一方面,保持金融稳定仍是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为此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去促进经济复苏和发展,并舒解有关行业的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竞争力。特区政府确立的产业政策是:推动澳门逐渐形成以博彩旅游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其中值得强调的是,已经按照“既要管理也要发展”的方针,通过立法措施,在博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彩、电信等领域打破垄断引入了竞争。通过经济结构的顺利调整促进本澳得以发挥优势,提升竞争力。面对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区政府在尊重自由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将集合民间和政府的智能,制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配合。为此,经济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必须在资源配置、人才培养、思想观念等方面作好充分准备,积极完善市场环境、推动和协助产业升级、努力促进就业。鼓励采用先进实用科技,支持技术创新,推动工业的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提高竞争力。为了增强市场的开放度,政府已先后开放了流动电话及互联网的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和提升本地市场的对外吸引力。在电信及信息科技领域,将通过逐步开放市场和引入公平竞争,引导和鼓励国际或地区性的组织和公司在澳门设立电信及信息科技培训中心、数据中心等。同时,积极促进本澳电信及信息科技知识水平的提高,并逐步培养一批具创意的本地专业人才。此外,还将致力推动电子商贸的发展。(!)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降低失业率,促进就业,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加强社会保障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需要。针对澳门连续多年经济低迷,失业率偏高的状况,为舒解民困和促进就业,政府将继续积极落实《就业纲要法》,并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促使失业率的下降,特别是通过开展大型公共工程和落实已批出的私人大型投资计划,创造超过" ###个就业职位,并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为失业工人提供较大量的培训机会。此外,适当输入外劳尤其是澳门缺乏的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政府也在不断检讨和完善输入外劳的政策,尽量增加本地工人就业机会和降低失业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譬如,在 $### 年,社会保障基金发放多项福利金,并将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基金对有特别困难之本地失业者给予援助及鼓励之规章》。额外增拨% ###万元,对三类困难较大的弱势家庭,即单亲家庭、伤残人士和长期病患者所属家庭予以特别援助;在学生文教用品津贴方面,增加% ###万元预算,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援助力度;政府动用 ! 亿元向没有完成中学学业的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失业人士、服务行业的失业人士、尚在待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额外提供! """个较规范和较具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名额,使他们得以提升文化水平和就业、转业的竞争力,具备较佳的条件以在未来进入旅游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就业市场;政府将继续加大基础建设力度,政府 #""# 年总体投资的 $% 亿元中将有 $# 亿元实际投入到基建投资项目之内,政府将通过有效措施并加强监控确保明年的基建投资项目能够基本落实;政府除主动创设就业职位外,还将大力鼓励、配合私人大型投资的开展,以便提供新的就业职位,舒援就业困难。(&)加强周边合作与对外合作。针对澳门地域狭小,经济对外依赖性强的特点,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探索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的新途径,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条件与优势,在区域经济合作与分工中寻找发展的空间。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有力地推动内地的经济发展,这必然会给澳门带来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探索加强与内地经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合作;充分发挥澳台间通航的优势,发展澳台间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澳门本身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继续发展业已建立起来的与欧盟以及拉丁语系国家的传统经贸关系,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此外,澳门还争取在区域分工中发挥独特作用,发挥和强化本身的优势,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澳门社会必须在语言及其他商贸服务水平的提升中狠下功夫,推动更多优秀商贸服务机构在澳门设立,从而使澳门传统或潜在的中介优势充分显现,并使澳门发展为高质素的区域服务中心。澳门要发挥好商贸服务平台的功能,为台湾、欧盟、拉丁语系国家等国家和地区的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立法实践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不仅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等硬环境的支撑,也需要简捷的行政程序,较高行政效率以及完善法制等软环境的配合。其中,经济立法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方面。基于澳门回归以后面临的新形势,政府加强修订和制定符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商业法规,追求既规范企业运作亦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譬如,根据政府提案,立法会于 !""" 年 # 月 !$日通过第 $ % !""" 号法律,修改第 #" % && % ’ 号法令及由其核准的《澳门商法典》,同日还通过了第 ( % !""" 号法律,修改《商业登记法典》若干条文。行政长官则于 !"") 年 $ 月 !* 日制定第 !+ % !"") 号行政法规,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在经济立法方面,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尤其具有代表性。())博彩经营法。旅游博彩业是澳门传统的支柱产业之一,历来在经济发展以及政府财政收入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澳门回归以后,针对澳门面临的新形势,特区政府确立了推动澳门逐渐形成以博彩旅游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鉴于这一产业政策以及原有博彩专营合约届满的契机,立法会根据政府提案于 !"") 年 *月 ," 日通过第 )$ % !"") 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 )$ % !"") 号法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娱乐场幸运博彩之适当经营及操作;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监察、管理及操作之人为具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及承担此等责任之人;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及操作在公正、诚实及不受犯罪影响下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娱乐场运作收取税项之利益受到应有保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旅游、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批给制度。与第 $ % *! % ’ 号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至多为三个,这是对以往独家专营制度的一个重大的突破,竞争的引入势必会给博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还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开竞投的程序、条件和资格,承批公司的经营活动与义务,博彩业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行政长官于 !"") 年 )" 月 !$ 日制定了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的第 !$ % !"") 号行政法规。其内容包括溢价金、适当资格、财力、公开竞投(竞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投委员会、开投规则、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投标的期限及方法、参与竞投公司、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履行担保、批给合同)、批给合同的形成、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竞投、最后及过渡规定等。此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 !""# 年 #" 月 $" 日做出第!#% & !""# 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首次公开竞投委员会”,并委任竞投委员会成员,负责博彩业经营的竞投工作。三家符合条件的竞投公司中标。博彩经营法的制定体现了政府发挥经济法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经济的理念。相信新公司的加入不仅会促进博彩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进步。(!)电信纲要法。电信行业属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产业,电信业的经营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营商成本,从而是构成该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原来的澳门电信市场是由葡资公司独家专营,电信价格一直处于偏高的水平。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济结构,立法会根据政府提案于 !""# 年 ’ 月 ( 日通过了电信纲要法(第#) & !""# 号法律)。电信纲要法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电信政策纲要与建设、管理及经营电信网络和提供电信服务需要服从的总体框架。其确立的电信政策的目标为:逐步开放公共电信网络的建设及公用电信服务的提供,使公众更能受惠,并创造投资机会,从而提高竞争力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证全民及经济与社会活动能以合理的收费及价格,不受歧视地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优质及有效率的电信服务;确保电信普遍服务的存在及运作;确保竞争条件的公平及透明化,并推动服务的多元化,以增加电信服务的供应及响应使用者对提高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各公共电信网络之间的互通性及用户号码的可移植性;推动公共部门、公共机构及其他公共实体使用电信网络及服务,以提高其服务的质量及效率;促进在电信领域的科技研究。为配合电信纲要法的实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的补充性法规。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行业的竞争,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降低本地区的营商成本,增进消费者的福利,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税法改革。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维持低税制是澳门税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自行确定税种、税率以及税收的宽免。立法会根据政府提案于 "##$ 年 % 月 $&日通过第 ’ ( "##$ 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并废止了由第 ) ( ** ( + 号法律通过的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将原来的物业转移税纳入了印花税制之中,降低了物业转移的税率,理顺了纳税的环节和程序。为舒解民困,针对本澳目前比较艰辛的营商和生活环境,特区政府除了采取较为长期的措施外,经过审慎的考虑,决定在 "##" 年内采取短期宽免税收措施,借此协助市民度过较为困难的时期,这些方案包括:减收澳门所有就业市民全年 "), 的职业税;减收每一工商、住户全年房屋税 )## 元,如本身应缴的房屋税未达 )## 元者则不需缴纳;各商户免纳全年招牌税;免收全年所有营业税;各酒楼、餐厅免纳全年旅游税(在采取以上的税项减免措施后,政府 "##" 年的税收将减少达 " - ) 亿元)。上述税收宽免政策已经体现在 "##" 年预算法案中。此外,政府还将制定课税程序法律以取代由 $*)# 年 $" 月$" 日第 !’#’’ 号命令核准的极不合时宜的《税务执行法典》;检讨《税务优惠纲要法》,使载于个别法规中的或载于已签署的多个特许合同中的税务优惠更系统化;检讨《所得补充税规章》及《职业税规章》等。(&)就业与社会保障法。贯彻就业政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纲要法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方面,已完成修订或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扩展至自雇劳工之规章》。已经接近完成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输入外劳行政法规》、《劳资关系法》、《劳动诉讼法》、《社会保障基金法例》。!!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 年 $$ 月 "# 日,第 &%—&’ 页。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此外,在财政金融法领域保持财政金融稳健。政府奉行收支平衡、合理分配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并将检讨和完善预算制度和赋税制度。保持金融稳定仍是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为此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运用财政、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复苏和发展,舒解有关行业困难。还需要提及的是,立法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第 % & !"""号法律《科学技术纲要法》,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科学技术政策的目标是: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技术水准及其转移能力;提升生产力和增强竞争力,促进社会及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信息科技的应用和发展;促进人文及社会科学和其他科学技术的均衡发展;促进各公共部门、公务法人及其他公共实体广泛使用信息科技,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素质;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环境与生态之保护;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创造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该法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尤其是:协调科学技术政策与其他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政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能力之范围内,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的经费投入;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支持及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机构;创设优惠条件,以吸引科学技术人才;鼓励私人实体运用高新科技提升生产力和竞争能力;协助私人实体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转化为实际之生产或应用;推动学校与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之教育和培训,推广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积极推动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与交流;大力推广保护环境的新技术,遏制破坏生态的技术之应用;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上述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特别行政区注重运用经济法规范来干预、引导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政府的各个施政报告体现的发展方向来看,经济法规范也是今后政府对法律作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适应化修改和完善法制的重要内容。因此,从探讨政府施政以及经济法发挥作用的角度,来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以及经济法功能模式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第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发展的宪政基础与经济立法实践!""
  • 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第一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泛和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 条和第 #$ 条分别从职权角度,规定了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及制定和拟订行政法规的权限。并且在第五章对经济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但是作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它对所确立的特区各项制度的规定无疑又是高度概括的。这一方面是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的要求和体现,另一方面也为特区行使行政权、立法权保留了广阔的空间。在发展经济方面,如何在《基本法》规定的基础上,正确分析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政府经济职能,完善经济立法,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会努力的目标,也是摆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面前的重大课题。而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何为自己的经济职能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经济法的功能模式选择。首先,就澳门经济发展的自然条件来看,澳门地少人多,加上历年不断填海,面积也不过 %" 多平方公里,而人口已有$" 多万,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资源短缺,生产和生活资料几乎全靠进口,产业结构不均衡,经济规模细小,外向依赖性强,抵御外来风险能力弱,教育文化水平低,人力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资源素质不高,等等,这些构成了澳门经济发展的基本制约条件。另一方面,自 !" 世纪以来澳门虽然已成为东西方贸易交流的中心,但澳门作为现代城市的经济发展是始自 #$ 世纪六七十年代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经济成长的时期。至今已逐步形成了以博彩旅游、出口加工、建筑地产、金融保险等为支柱产业的经济结构体系。但是自 %$ 年代末以来,由于世界经济转型,周边国家和地区竞争压力增大,内部比较成本优势相对减弱等原因造成澳门的加工制造业萎缩,在美国“&·!!”事件发生后,世界经济不景气,尤其是贸易低迷,对澳门影响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澳门的发展显然面临很大的挑战,这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实际上,面对澳门经济问题,早在澳门回归以前,学术界、工商界以及政府部门就已经在探索澳门经济发展的前景和出路。澳门政府于 !&&! 年公布了委托美国麦健士顾问公司完成的《澳门未来十年发展前景》的中期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把澳门以往的经济发展道路概括为“随波逐流”的模式,并认为这种模式已经力竭气尽,“对澳门最具吸引力的选择,是发展为一个地区性的战略枢纽”!。学术界则完成了《澳门经济发展的若干策略》的综合性研究报告,对澳门经济的定位、发展路向以及发展的策略作了详尽的分析。" 中国国家科委专家组则从科技角度探索促进澳门持续繁荣的途径,针对澳门实际情况,提出了“澳门高技术产业发展之路”的见解。# 尽管人们的思想方法不同,目标选择及策略手段也有差异,但是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所作的研究探讨无疑又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有助于更好地确定澳门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澳门的自然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而言,甚少改变的余地。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可变因素就主要体现在企!"# 中国国家科委专家组编:《澳门高技术产业发展之路》,澳门基金会 !&&’年版。参见吴志良主编:《澳门 !&&(》,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杨道匡、郭小东:《澳门经济述评》,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业、市场以及政府的关系上,而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和法律是特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途径。而在今天,政府的职能与政策更是为人们所瞩目。在回归以后,面对经济低迷与失业率高昂的现实,以及人们对新政府的期望,因循守旧、维持现状的思路和做法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不符合人们对新政府的预期,也可能损害特区政府的威望与开拓进取的形象。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政府政策与立法完全不变也是不可能的。尽管特区成立后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改变原有政策格局,但是维持现状的思路显然是不可取,也是不可能的。其实,自由经营与政府干预历来是经济理论和政策争论不休的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不是在两者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一种不同程度的选择。就澳门情况而言,人们一致公认澳门多年以来实行的是自由经济制度,政府对经济实行不干预的政策。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理由,面对澳门产业结构不合理、加工制造业不景气的状况,曾有澳门工商界人士及经济学者主张“未来澳门工业能否继续存在就让市场的无形之手去决定它的命运”!。但是,相对于澳门细小的经济规模而言,澳门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实际上是很高的,!" 多个行业的专营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而且,由于加工制造业本身所占总产值的比重,特别是其提供的大量劳动就业机会,以及对相关的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广泛影响,所以它在澳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又举足轻重。如果任由“市场的无形之手去决定它的命运”,那就极有可能使得目前地位正在下降的制造业走向灭亡,从而导致经济结构更加脆弱,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持上述自由放任观点者也许只是少数,但表明人们对澳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都有清楚的认识。对特区政府而言,完全自由放任的态度显然也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面对经济困局,虽然“政府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市场在经济! 杨允中等著:《论澳门产业转型》,澳门基金会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但在“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以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理念下,尽力“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调”和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整治和完善市场环境来推动和引导经济复苏,并透过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去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却是十分必要的。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论述政府的经济作用时所指出的,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缺陷,国家在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有必要引入政府的“看得见的手”。而政府担负的具体经济职能包括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增长与稳定"。既然不能保持现状,停滞不前,又不能放任自流,无所作为,那么,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能,推动澳门经济复苏和发展,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强政府”模式无疑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思路。所谓“强政府”是经济学家在分析东亚经济奇迹及其现象时所着力阐明的一个概念,它不仅指政府具有较高的质量(包括政府理性、政府效率、政府自律),更指政府在发动经济增长以及减缓随之产生的社会经济压力方面的突出功能。经济学家还进一步指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现代化,是其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现代化的政府理性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并有效地予以实施的结果,理性且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是东亚国家发展经济进程的共同特征,也是其经济增长和工业化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人们注意到东亚经济起飞初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不发育或者残缺”,东亚经济发展走的是一条“政府替代”的道路。政府替代的目的是对一部分尚未形成或残缺的市场机制的替代,是局部而不是全部的替代,其手段是动!"# 李晓:《东亚奇迹与强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 !$ 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何厚铧:澳门特别行政区 ’((( 年度施政报告。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用政府的行政力量,采取扭曲相对价格和市场信息的方式来扩张垄断竞争市场。具体表现为政府直接规制、财政金融控制、行政指导和计划指导,等等。这种替代与发达国家的那种基于“正常”的市场运作的政府调节相比,在注重宏观经济调节的同时,更偏重于对以企业(主导性市场力量)为主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控制和指导。!虽然人们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作用问题至今存在争论,而且在今天看来政府对经济干预过深的后果也特别引人注目。但是,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抹杀的。这一点,正如经济学家刘易斯在《经济增长理论》中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经济上取得进展。”" 世界银行的 !""# 年世界发展报告也认为: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要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人们对政府职能和作用的关注,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尽管经济学家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有着大致相同的认识,但对何为“高瞻远瞩的政府”及何为“有效的政府”似乎也并无统一的认识。这不仅是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也由于人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思路有很大的不同。!""# 年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并未就建立有效政府的途径描绘出一个单一的模式,然而,它对改革政府提出的一般性的指导性框架不无启发意义。该报告指出提高政府的有效性的战略分为两个部分,即首先要使政府的作用与其能力相符,其次要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从而提高政府能力。$ 这一指导性框架对每一个政府来讲无疑!"#$ 前引世界银行 !""# 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参见世界银行 !""# 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年版。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李晓:《东亚奇迹与强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都是最起码的要求,但也正因为它的一般性特征,才对具体国家和地区政府的情况缺乏针对性。就澳门而言,特区政府除了应符合上述一般标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发挥独特的作用。简言之,一个“强政府”对维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澳门具体情况与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当然也并不完全相同,但就其所处的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言,东亚国家和地区经济起飞中的“强政府”地位和作用对特区政府经济政策和立法仍不失其启发和借鉴意义。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精简架构,简化程序,加强公务员培训,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努力是实现强政府的基础,而政府强化职能,开拓创新,特别是在经济政策制定以及经济立法方面的探索可以说是实践强政府的有效步骤。简言之,“强政府”思路应该并可以成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理想目标模式。第二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制架构及其对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影响澳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区域内外的形势等客观条件的约束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愿望要求政府具备“强政府”的理念,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居民福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强政府能否存在,作用发挥得如何,不仅有赖于执政者的理念,更取决于宪制性法律赋予执政者的施政空间。由于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相应的经济立法,作为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公共选择,而不同于通过市场的个体选择,其结果还受实际的社会力量对比情况的影响。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而言,虽然众多的利益团体的存在对经济政策和立法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的政治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强政府”的理念以及相应的经济政策与立法导向成为现实。从现实来看,澳门经济规模狭小,发展空间有限。然而,由于历史、宗教、种族、教育程度、职业、财富、权力等因素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的影响,社会分层非常明显,社会分化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存在众多的利益团体或社团。据统计,仅在行政暨公职局进行选民登记,享有间接选举权的民间社团就有数百个,利益界别涵盖雇主、劳工、专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等,此外还有在政府注册但没有进行选民登记以及部分没有正式注册的社团数百多个,界别涵盖工商、劳工、专业、教育、慈善服务及联谊、文化、体育、政治等。由此看来,澳门社会多元化的特征相当明显。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开放,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增强,参与社会政治事物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各种团体、阶层也就不可避免地对特区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提出利益诉求。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不同的利益又常常是互有差别、矛盾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在某些条件下和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可能对公共福利或公共利益持较为一致的看法(比如说,应否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应否促进教育科技发展,等等)。只要决策能使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获益,在这个问题上较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在另一些问题上,特别是那些涉及社会中的不同的人或不同的集团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人们的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就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特定的利益格局与不同的利益诉求,都是特别行政区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柯·庞德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不同层次不同界别的利益需求,实际上影响着政府经济政策与立法的方向。尽管各种社团的存在对经济政策与立法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是,从《基本法》的规定来看,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架构对澳门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方向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众所周知,《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规定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例如,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制度,澳门元作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等,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特区可以任意定夺的范围;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而其他一些方面的政策,则规定特别行政区或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诸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工商业发展政策,航运政策,旅游娱乐业政策等。由于法律一般具备相对稳定性、规范性等优点,政府为实施其基本的经济政策,一般会通过相应经济立法的形式(包括立法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法规)将经济政策体现出来。这样就产生了政府基本政策向立法形式转化或者说立法体现政策的问题。从《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政府以及立法会各自的权限与相互关系的规定来看,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当然,行政主导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具有高于立法权的地位,相反,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必须遵守和执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并对立法会负责,立法权法定地高于行政权。因此,特别行政区政治架构中的行政主导地位更多地体现在行政长官以及政府自身的广泛权力以及对立法会和立法过程的法定影响和制约方面。这种主导地位当然也会体现在经济政策制定与经济立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第 !" 条和第 "# 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则决定政府政策,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但是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和行政长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无论其制定或决定政策还是草拟和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都必须限于法律的范围内。而此处政府和行政长官进行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又主要是指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从《基本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和行政长官对立法过程施加影响和制约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长官可以通过委任立法会议员而对立法会和立法过程施加影响。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委任议员并不必然地与行政长官的意图保持一致,但是基于道义上和任期上的联系,委任议员在立法表决中一般会较倾向于体现行政长官的意图,这种状况在委任制的历史上曾经有充分体现,其实这也应当是委任制产生和得以保留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的重要体现。另外行政会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在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沟通行政长官与立法会方面也会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政府可以向立法会提出法案和议案,借此可以反映和体现政府的政策倾向,议员提出的议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第三,行政长官可以行使立法否决权,即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将法案发回重议,如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解散立法会。上述分析表明,行政长官和政府不仅有权自行制定政策,还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影响立法会的立法,在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过程中,行政长官和政府较立法会有更大的实质性权力,在决定澳门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价值取向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政府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决策者,其对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影响远远大于某一个具体的市民个人或社团。这样一种政制体制架构对经济法的功能模式选择具有关键意义。第三节 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对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的启发澳门特别行政区面临的内外环境以及《基本法》对澳门政制体制架构的规定对政府职能定位,经济政策方向以及经济立法特别是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律和制度的发展并非一个任意的过程,而是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为此,探讨这一规律对于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而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则具有直接的启发性。传统的法学往往偏重于公平正义等抽象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探讨,而对法律发展的经济原因缺乏足够的关怀。与此同时,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则认为,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的最好方式是放任由亚当·斯密所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不受干预地发生作用。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价格信号做出决策,从而使资源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并能实现最有利的结果。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显然,传统的经济学把注意力都集中于资源、技术、偏好方面,而其他的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则往往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似乎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工具,企业和家庭则成为一部部计算器,人们在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则被简约为单纯的价格机制在发挥作用。从而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人们为达成交易的各种费用被忽略,特别是法律和制度在经济的增长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被抽象掉了,或者充其量仅仅被视为经济增长的一个给定的外生变量。这样,由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重偏颇,法律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理论上被人为地割裂了,两者似乎成了不相干的事情。但是在今天,法学的发展已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并开始注重探讨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而经济学理论也证明,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的假定,市场的不完善是一种常态,撇开交易费用和信息,就很难理解交易的过程本身。因为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需要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要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这些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的程度。正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制定法律和建立制度的必要性,以便降低这些费用。土地、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要素,也只有在有了制度的情况下才得以发挥功能,如果制度短缺、供给滞后或者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要求,同样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制度落后。自此,在经济学家眼里,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成为除资源禀赋、技术和偏好以外的支撑经济增长的第四大柱石,制度经济学家更把制度看成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撇开学科的差异,从经济活动现实来看,制度经济学家所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强调的制度以及法学家所倡言的法制或法律,他们其实是在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着同样的思想:经济增长和发展离不开制度和法律,制度和法律有相通的功能。在经济学家的视野里,制度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或者说是一种行为规则,其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制度不仅包括正规的成文规则,如那些被法学家所重视和强调的法律、政策和契约等,也包括那些作为正规规则的基础和补充的非成文行为准则,如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提供一系列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则,从而达到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和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的目的。尽管日常生活和经济运作是按照正规的规则来安排的,然而,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规规则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非正式规则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从非成文的传统向成文法的漫长而不平稳的运动不是单向度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正式规则并非可以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而且它的产生也不是没有成本的,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因为非正式规则来源于传统习俗,因此有长久的生命力并且可能有它自身的效率性因素。尽管正规制约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的影响而在一夜间发生变化,但是,内含着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的非正规制约可能是更多地不受影响的。这些因素不仅将过去与现在和未来连接起来,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解释历史变迁路径的线索。传统的经济学将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视为既定不变的、外生于经济发展的条件。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并且,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等,制度本身作为一种资源,其供需也存在不均! 道格拉斯·!" 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 ’ 页;( " )" 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衡的情况,所以制度又是不断被修正、被创新的。从较长时期来看,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衡量,一种制度的存在必定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其中最基本的理由就在于它的功用。在理想的制度均衡情况下,既定的制度结构处于“帕累托最佳状态”,“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的任何人或团体带来额外收入”!。但是,制度均衡终究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当出现了技术改进、需求变化、价格变动等情况下,就出现了制度不均衡的问题,一种制度结构不能满足对制度的要求,必然会引起制度的变迁问题,经济学家把制度的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借助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之所以会发生制度变迁,一般是因为存在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即在现存制度下不存在而在制度变化的情况下预期会存在并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无论诱致性还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发生并取决于一些前提条件。所谓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其中宪法和法律结构又是至关重要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其他的制度安排。也正是由于上述特征,制度环境尽管可以改变,但是相对于其他制度安排来讲则缓慢的多。而制度的实际变迁,不仅要看制度环境和其他外部条件给新的制度安排留下的空间和边界,因为即使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如果外部条件不容许,新的制度安排也可能难以出现;另一方面还必须具有!" 参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 年版,第 #$% 页。参见 & ’ ( ’ 戴维斯与道格拉斯·)’ 诺斯:《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第三章,!""! 年版。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推动制度变迁的发起者,经济学将其称为行动团体。行动团体是一种决策单位,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的决策支配着制度安排和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的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他除了受利润最大化这一动机支配以外,还受一种文化的和精神的力量支配,这是一种战斗的冲动和企业家精神。他一旦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次级行动团体则一般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实现制度变迁。对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来说,行动团体的存在和推动都是必要的条件,尤其是初级行动团体更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譬如,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从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与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制度演变过程中的推动力量:从受非正规制约约束的紧密系统内的小规模村社贸易,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地区间贸易,再到长距离国际贸易以至今天的高度专业化的复杂经济形态,交易的成本在不断增加,为减少或克服这种成本,就需要相应的制度更新。不管是汇票的演进,还是商业习惯加入正规法律的步骤,都正是商业团体、组织对获利机会的追逐促进了法律和制度的进步。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取决于创新者的意愿,因而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创新者往往要花时间、精力甚至冒风险去组织谈判才能推动制度的变迁,而新的制度本身一旦形成则具有了公共品的特点,创新者无法获得专利,他人可以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这也就减少了对制度创新的激励。由于这些原因,完全依靠自发的诱致性创新,制度安排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整体社会需要的最佳数量,就会出现制度的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政府作为行动团体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而立法正是这样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典型表现形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通过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由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的组织如初级行动团体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因而,国家在制度变迁中不仅可以降低组织和实施成本,而且具有很大的规模效益,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但是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是无条件发生的,它受到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团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果制度变迁能够带来较大的预期收益,改善统治,那么统治者往往愿意积极地推动制度创新,相反,如果制度变迁可能降低统治者的效用或者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国家就可能怠于制度创新。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国家的某些制度不合理的状况长期存在而不能改变的原因,经济学家把这种状态称为制度锁定。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各有不同的推动主体、约束因素以及优势,但其实也不过是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论抽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两种方式难以截然划分,他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制度的变迁。尽管如此,这种理论抽象却为我们分析制度变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也为理解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视角。在传统上,澳门就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工商业社会,经济环境和空间狭小促成了澳门社会内部的稳定和谐。但是稳定社会的传统力量又容易导致缺乏观念和制度的更新。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是澳门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但是面对经济困境和社会各界寻求变革的期望,全面检讨过时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法律手段推动制度创新,也即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选择澳门经济法功能模式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在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根据自身情况确立经济发展模式和法制结构,其中也包括经济法的功能模式。澳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有独特的历史,特别是作为一个小规模的经济!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 年版,第 #$% 页。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体系,决定了其在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上必须符合自身的需要并体现自身的特点,走一条自己的路。从澳门自身的历史与客观条件约束以及外部经济环境来看,要求政府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而《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的政制架构能够使“强政府”的观念从理论变为现实,制度变迁理论对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优点的分析和概括为澳门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在理论上将把澳门的经济法发展的思路和方向概括为引导模式。所谓“引导模式”的经济法,其特点在于: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制度创新,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引导市场和企业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来讲,这种引导包括根据本身的经济资源状况等特点,培植和引导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强化管理,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税收等手段调整收入结构、刺激经济复苏和经济增长,引导经济发展,通过财政手段调整公共投资,增加就业,扩大和加强社会保障。实际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政府的许多政策和立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奉行着引导的理念。譬如,已对原来独家专营娱乐博彩业和电信业,通过制定博彩法和电信管理法,打破垄断并引入竞争;通过印花税规章,调整原来过高的物业转移税,刺激房地产市场;通过宽免营业税、旅游税、房屋税等舒解民困和刺激经济复苏;通过修改社会保障法规,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以及修改雇用外劳的法规,保障本地工人就业等。从澳门经济法功能模式的选择来看,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产业结构也决定了其模式不同于德国、日本经济法的扶持功能模式,一方面,因为澳门不具有德国那样的为了发动战争而组织、鼓励卡特尔,也不存在战后出现的大量反竞争的卡特尔组织,也未出现类似于日本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不具有美国那样资本主义发展规模和阶段,所以不是美国的救济功能模式。而与中国内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与制度相比,澳门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其经济法也不同于内地经济法的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培育功能模式。新制度经济学在对制度变迁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分析时,其文献所描述的西方世界制度变迁过程,大多数是由人们响应获利机会自发组织实施的。正是人们逐利的动机,使制度处于不断变迁之中。从制度起源、功能和发展的一般情形来讲,这种分析无疑是恰当的。但是,就澳门传统社会的特点以及其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挑战而言,这种解释又是不充分的。新时期澳门的法制发展与制度变迁需要体现出更多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澳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客观的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本身的经济产业结构并不合理,表现在长期以来财政收入以及就业等方面过于依赖娱乐博彩业,而其他的行业也往往过于依赖外部环境,有关产业本身缺乏创新的意愿和能力,因此,由政府担当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引导市场与企业的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八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职能定位与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
  • 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问题澳门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对政府开拓创新、制定积极的经济政策与立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而《基本法》对于特别行政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架构为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宪政基础。在上述基础上,澳门的引导功能模式的经济法的发展具备了现实的经济和法制基础。然而,从更深层的角度出发,经济法的正当性还在于其对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政府需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在法学家看来,这些职能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效率、秩序和自由等价值目标则有内在的相通之处。实际上,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对于政府经济职能的良好履行必不可少。而作为政府适度干预市场,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部门法,由于更多地反映和体现政府的政策,因此,法律当中的公平与效率目标及其相互关系的处理,对经济法本身及其完善而言,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一、经济法价值中公平与效率的含义公平作为一种美德并不仅仅是法学的概念,它从来就具有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伦理学的意义,现在也是经济学家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尽管如此,在许多时候它还是更多地被人们看作是法律的同义词,然而,即使在法律领域,人们对公平的含义的理解也历来千差万别。亚里士多德对公平(正义)的经典阐述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公平有时是一切美德的同义语,有时指某一种品德。但是就具体的公平而言,它可以区分为“分配的公平”与“矫正的公平”。!分配的公平是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它考虑的是参与分配的人们之间的公德方面的差异。如果每一个人的公德都一样,那就应当平均分配;如果有所差异,那么分配应该与公德的大小相对应。分配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应得”有关,而“应得”则与标准有关。尽管标准可能各种各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形式因素,即“公平就是给从某个观点来看是平等的人以同样的对待”"。对此,亚里士多德强调,不论哪一种分配的公平都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而不公平则是指对这个分配比例的违反。矫正的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之间重建原先已经建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矫正的公平在私人交易中起作用。譬如,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损害则由法官命令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在这种公平中根本不考虑双方的功德,各方都被看做是平等的。在公平的上述两种区分中,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来进行“矫正的公平”较少提出争议,而对“分配的公平”的争论却远未结束,特别是从分配本身引出社会公平的问题,使公平问题更加复杂化。社会公平的现代概念是“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 参见 !" # " 奥诺雷:《社会公平》,载《法律哲学文集》,$%&’ 年版第 &&页。转引自彼得·斯坦之前引书,第 (& 页。彼得·斯坦等著,王建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生活需要,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应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这种公平观念要求的是一视同仁的原则。社会公平观念目前已经得到较为普遍的接受,但是,一视同仁的原则却必须有一些例外,因为即使仅仅考虑到一些人的特殊需要,区别对待也是必要的。况且人们的社会功德也是不同的,因此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就决定了社会公平所能起的作用在实际上必定是有限度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社会公平所追求的只不过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而不是限制整个社会的未来利益的手段。”!虽然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可能还有许多种,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体现政府引导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工具,经济法除了满足“矫正的公平”的要求,还更应该注重“分配的公平”,既追求财产财富分配以及获取和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也追求社会公平,并在这两者之间做到适当的平衡。效率,通常指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及其效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同的只是资源优先供给的顺序和程度不同而已。针对有限的资源而言,如果配置和使用得当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反之,同样的资源就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发生副作用,这也就是所谓的效率高低的区别。虽然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实际联系从未间断,但由于与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的密切联系,长期以来,效率问题主要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几乎成为经济学家们的口头语,并一直游离于法学研究的视野之外。但由于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个学科的关系日益密切,法学界也越来越关心效率的问题。这一变化除了“经济学帝国主义”对法学的“入侵”的因素外,背后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日益加深:一方面,法律被要求积极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们对经济发展问题的关注又内在地要求评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果,特别是对! 彼得·斯坦等著,王建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经济的影响。这两个方面使得效率日益成为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目标。而经济法作为与经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当然应该首当其冲地创造、确认和保护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目标。二、公平与效率: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作为社会的美德,都是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目标。这两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存,但是也往往处于紧张关系中。当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目标出现紧张和冲突关系时,政府、立法者和执法者就必须做出衡量和选择。在法律领域的一些方面,公平与效率可以达到一致。譬如,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可以提高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又譬如,制定公平的招标程序,促进投标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等。但在另一些方面,公平与效率目标则会处于矛盾之中,譬如为了增加社会福利开支,而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税额,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但是,却有可能因此而挫伤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并因此降低经济增长的效率。在此情况下,公平与效率的目标是不兼容的。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兰斯基曾经用一个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公平与效率一致与不一致的情形。假定一个团体的人们要分配一块蛋糕,这一分配有两个标准,即公平标准和效率标准:如果蛋糕无限大并且可以按照任何合意的方式分割,那就无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或者说两者是兼容的,因为蛋糕大,每人所得的份额也大;然而,如果蛋糕是有限的,并且为了鼓励和刺激今后能制作一个更大的蛋糕以供分配的话,就可能需要采用不平等的分配办法(例如,分配给有制作能力和经营方法的人较大的份额)的话,这样就会出现公平与效益的冲突问题。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面前,法学家往往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策选择。有的法学家认为,公平是一种较高的价值目标,而且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因此不能舍弃公平而追求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效率。他们宁愿选择较公平而较低效率的政策也不要高效率但较不公平的政策。例如,罗尔斯就明确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那么就不应认为它比一个效率较低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平要求把人看作目的而不能看作手段。这种观念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先天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政治交易和经济效率考虑的左右。另一些法学家则认为,效率是评价和选择政策、宪法和法律的首要标准。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选择高效率政策是当然的事情。例如,为了刺激企业家投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尽量减少社会福利,实行有利于企业家的税制,改革不合理的税制。在社会财富有限,从而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应该把财富分配给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财富、再创造出更多财富的人或集体,而不能平均分配。在这里,财富的分配应该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成为对能力低下者的安抚。主张效率至上的法学家强调,在增加财富的要求面前,公平应该退居第二位。把权利配置给有能力和高效率工作的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能力,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社会财富增加了,能力低的人也会得到好处,如贫困线的水平提高了,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等。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理由,但是,面对公平与效益的冲突以及何者优先的争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偏执于其中任何一个而放弃另一个。因为,一个文明的社会,一方面不可能等到通过效率的追求而实现财富极大丰富以后才来谈公平,这不仅是因为公平的竞争程序是促进效率的基本条件,也因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也不可能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绝对公平,而牺牲社会创新发展的效率,因为创新发展之火必须有赖于利益之薪的激励。进一步讲,在一个社会中既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和效率,也不存在静止不变的公平与效率状态,在某些时候和某些方面可能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而在另一些时候和另一些方面,则可能需要公平优先效率其次。每一个政府必定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动态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这种制度内在地要求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效率问题将是政府政策和立法面对的主要问题,这关系到澳门经济长期繁荣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顾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澳门经济法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其中一项内容,也需要采取这种立场。第二节 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的美德,也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无私、高效、廉洁,为民造福,是人们对政府的一种期盼,也是一个政府获得人民支持,具备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础。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都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因此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确立和实现过程注定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虽然从澳门的政制架构来看,政府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选择上有更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人们对这两个目标的理解存在分歧,各自的利益存在着差别甚至冲突,并且政府本身也存在利益倾向,这就决定了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在终极意义上取决于公共选择的过程。而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经济、引导市场和保障社会的工具,直接涉及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两个价值目标的确定与实现过程将比一般法律的制定引起更大的关注。就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而言,传统法学和政治学往往倾向于从理想化的角度赋予政府以公共利益代言人与维护者的角色,福利经济学也基于市场失灵而主张政府对经济运行加以干预以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基于这种观念,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即使我们假定新政府具有完备的知识,对现实的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其实未必,因为知识论研究表明,人类知识是分散的,不存在全知全能的知识荟集者和掌握者),其作为政策和立法的决策者也不可能有采取任何一种所谓的适当的政策和立法的完全自由———因为决策者本身是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在一个社会中,政府不过是一个公共事物的机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器,政府的决策不过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公共选择结果的一种反映,再专制的政府,事实上也不可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完全不理会和不顾及考虑公众的反应;公众对政府政策的反对无论其形式如何,都会对政府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与此同时,不仅公众本身是由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组成的,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导致对于政策的不同意见和不同反应,而政府不过是在它们之间周旋的一种平衡机制;而且,政府一旦形成并运转起来,本身会形成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即官僚集团,这一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会对政策的形成产生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经济立法是一种公共选择,其过程中也当然应当接受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标准的检验。在这一方面,以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图洛克、曼瑟尔·奥尔森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理论曾经做出了卓有见地的研究。从实质观点来看,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把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对集体的或非市场的决策过程的分析中去。" 其中,该学派把“经济人”的假设运用到政治活动的方法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人们对政府形象和政治活动的理解,并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据此,公共选择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较有力的集团会通过政策和立法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一名官员来讲,他并不因为是一位总经理或是政府官员而有所不同,他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物质、影响、地位、连任等方面的利益);政府及其官员与利益集团会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而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澳门存在众多的社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同利益组合的产物。因此,如果从公共选择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时侯,就不仅需要考虑到澳门人多地少、资源缺乏、经济规模狭小、外部竞争压力等客观自然条件的局限,而且需要考虑历史形成的本地较为特殊的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在一!" 詹姆斯·布坎南著,平新乔译:《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 !"#" 年版,第 $" 页。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定程度上讲,由于前者具有不可改变的特点,后者对未来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立法决策具有更大更直接的影响力。从经济政策制定与经济立法本身来看,符合法律只不过是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一般形式要件,不同的利益诉求与利益平衡才是其内在的决定性因素。从更大的范围来看,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政策与立法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就意味着政府将参与更大范围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此时引入政府权力的约束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以便恰当地平衡社会各界利益将是特区能否树立公正廉洁形象并获得社会进一步广泛支持的决定性因素。由此来看,由于利益差别的广泛存在,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确立以及实现过程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任意定夺的过程,而是社会公共选择的结果。这一点是我们分析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特别是经济法价值目标追求过程时,所不能忽略的。公共选择内在地要求政策与法律制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又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当然,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各个团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并不表明不存在公共利益,实际上,公共利益本身就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包括效率与公平在内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并非虚无飘渺的,而是可以在动态的立法过程中追求和实现的。第三节 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政府经济职能优化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追求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公平与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贯穿在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而立法环节是追求和落实这些目标的基础,为此,有必要检讨澳门现存的经济法规范体系,并按照这些目标设计和完善经济法的部门和规范体系。当然,经济法所追求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的目标不限于公平和效率,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往往同时体现多种目标。因此在这里,本文将主要围绕上述目标,并结合澳门经济法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论述澳门经济法体系与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澳门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具备了经济法部门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从部门结构来看,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特别是专营制度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宏观管理和调控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主要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上述部门结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尚有不完善之处,这种状态既需要通过完善经济法来弥补,同时也为澳门经济法的发展留下了空间:(!)竞争法的完善问题。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之一就是竞争机制。竞争能够从外部给生产经营者形成压力,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经营者的创业积极性,促使其从内部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总之,竞争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最终给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的福利。然而,竞争的发展也往往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反竞争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产生垄断倾向或者形成实际的垄断,从而窒息竞争;另一方面,竞争的进行会导致不正当的竞争,即一些经营者采用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手段去获取竞争优势。无论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都是对正常市场规则和秩序的破坏,不仅会妨碍公平竞争的进行,也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影响经济的进步。正因如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竞争立法,致力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立法体例上,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分别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日! 本书在此所指的“反垄断法”是一种概括的称呼,有的国家称其为反限制竞争法、反卡特尔法或反托拉斯法,它们的基本含义相同或相似。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本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和《不公平交易防止法》;美国制定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国内地目前也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立法的另一种体例是采取单一立法的方式,即用同一部法律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如我国台湾制定了公平交易法,韩国则制定了《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无论哪种立法体例,都非常重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维护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竞争法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目的在于保障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作用,因此,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不少国家,竞争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或经济的“基石”!。相比之下,澳门虽然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但相应竞争立法还不够完善。从现行立法来看,澳门现有的竞争法规范主要规定在《商法典》中,其内容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然而不少方面还欠清晰,并且对于政府反不正当竞争的地位和作用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这种立法体例,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商法”性质,固然有其历史渊源,但是能否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待于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而作为竞争法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在澳门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空白。实际上,在澳门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现象并不少见,市民要求反垄断的呼声也经常见诸报端。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是由政府作专营批给的私人企业所提供的,包括电讯、自来水、电力和交通。大部分公用事业的价格都是由相关的监管机构所监控的,例如,电力、公交车、出租车、邮递和电讯等服务的价格。除了上述服务业市场在结构上缺乏竞争,在其他行业中也存在联合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上述现象能够存在而得不到纠正,除了反公平竞争协议的参与者并不热衷于公开这些协议(因为他们和相关人士由此而得到利益),受影响企业由于害怕受到报复行为而不愿意公开表! 参见曹天玷主编:《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示关注等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澳门已有的法律条文不清晰,对于一些行为是否有损经济效率缺乏认定标准。此外,缺乏专责的政府机构,就竞争情况的监管工作做出努力,来查处这些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在其公平竞争政策报告中认为,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政策能够让澳门经济得益,澳门的未来发展,必须采取一个渐进的方式,通过四个基本的步骤来检讨法律,完善竞争政策与立法。这四个步骤是:澄清商法典中有关公平竞争的原则;正式确立有关原则的执行架构的安排;设定未来的工作议程;发表正式的意向书。相关报告还对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澳门固然是一种小规模经济,但是,作为一种现代的开放的经济体系,竞争不可避免,而维护竞争的法律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反垄断法将是澳门法学界和立法部门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中小企业促进保护政策与立法问题。从数量而言,中小企业在澳门的经济结构中占绝对优势。中小企业不仅在提供税收、容纳就业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维护经济稳健发挥的重要力量。因此,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政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法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倾斜政策和立法来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从经济平稳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政策和立法既体现一种社会公平的愿望,同时也体现效率和发展的要求。在这一方面,日本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日本除了通过制定和实施《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来从市场结构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还从宏观政策角度规定了特别的鼓励和优惠法律,如在 "#$% 年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为了防止企业受不景气影响而破产,分别在 "#&& 年和 "#&’ 年制定了《防止中小企业破产互助! 参见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的公平竞争政策报告(!((" ) (*)》。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法》与《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此外,为了发展地方性民族传统工艺,还曾制定《关于传统性工艺产品振兴法》,等等。这些政策和立法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经济的繁荣进步做出了贡献。!澳门经济规模狭小,产业结构不完整,并且专营事业范围比较广泛。相比之下,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并不十分理想。虽然政府也曾在不同程度上鼓励和扶持企业的发展,譬如,由第! " #$ " % 号法律制定的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制度,目的在于通过促进投资的增加推动澳门工业的增长及发展,尤其是促进生产效率、科技水平和新产品的开发。而第 &’ " (# " % 号法令重新制定的工业贷款利息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有关企业的发展。这些措施都直接或间接地惠及中小企业。但是,这些措施毕竟缺乏针对性,而且使用范围有限。因此,探索用较高层次单独的立法手段来鼓励促进其发展,是一项具有挑战性但却有意义的工作。政府提出的法律修订清单中包括的中小型企业保障基金制度将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保护法。在现代经济中,消费者作为生产之最终服务目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产品质量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立法日益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重视,其中政府担当的职责越来越重要。澳门虽然具备名为《消费者保护》的第 !& " ## " % 号法律,并且该法也确认了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利,但是它实际上是以创立“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为目的的,主要是一个组织法。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公务法人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虽然它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性质本身也决定了其功能的限度和范围。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立法的经验从而完善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还应该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需要特别强! 参见满达人著:《现代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兰州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以及消费者获得保障的权利。如何在这一领域加强立法不仅是消费者所期盼的,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提出的法律修改清单已经将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其他保护消费者的法规(食品卷标、产品安全、黄金质量等)列入中期法律的修改。实际上,在澳门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远不止上述几方面。从政府提出的短、中期法律修订清单来看,需要修订的经济法或者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预算架构法及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这是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积极稳健以及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税收及程序制度,如消费税规章、工作收益课税制度、娱乐场所博彩税务制度的调整、税务程序制度等;企业准照制度、工业准照法律制度以及工业政策范围内设立的税务鼓励制度;金融中介活动法律制度、杠杆式外汇投资活动(外汇公司)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活动法律制度;劳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社会生活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律需要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是一个永远持续不断的过程。重要的是,在法律的修订特别是经济法规范的修订过程中,妥善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贯彻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使经济法能真正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二、经济法的功能限度与政府职能优化问题的思考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而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而经济法需要不断地完善。然而,经济法体系和规范的完善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必须以促进政府职能的优化、实现政府、企业与市场关系的良性发展为目标,只有如此才具有现实意义。鉴于此,在强调完善经济法规范体系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经济!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 !""! 年 # 月编制的短、中期法规草拟 $修改计划。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法功能的限度,注意到政府经济职能行使这一核心问题。首先,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及其社会功能的局限性直接决定了经济法功能的限度:第一,从法律的社会功能来看,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不能规范思想,即使对前者的规范,也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社团组织内部规范等都是必要的手段。第二,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来看,法律具有主观意志性的局限,抽象概括性的局限,相对稳定性的局限,国家强制性的局限与法律操作性的局限等。法律的客观局限性直接决定了立法的局限性。因此,尽管经济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经济法有其必要性,但是也必须同时认识到,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可能导致法律万能的思想倾向,这不仅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其次,从市场、企业与政府关系着眼,当人们讲市场可能会不完善或者讲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时候,这只是指出了市场本身有不完备的地方。但是,如果由此不分时间、地点而简单地推断政府一定能解决这些问题,则可能过于偏颇。在世界市场经济和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坏而不是更好,所以,不能看到市场有毛病就简单地认为政府应该去加以干预。对此,沃尔夫教授在分析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利弊后中肯地指出:“在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是复杂的,而且,通常并不仅仅是这两个方面。因为这不是纯粹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市场不完善的存在并非政府干预经济的充分理由,而仅仅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因为政府也并非万能的。这就表明,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是简单的“多”或者“少”的问题,而是“好”或“坏”的问题。因此,无论是政府! 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第九章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澳门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 经济职能定位或是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都必须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应该顺应和引导市场与企业,而不是代替市场以及企业本身。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施政报告中已经表明,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但是,却不能代替市场发挥作用。! 这不仅是一种政府政策的宣示,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是政府确立经济职能、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理论底线。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澳门在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妥善处理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注意政府经济职能及立法本身的限度,不能片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导致法繁扰民的不良结果。不仅要注意加强经济立法,也必须特别注意如何不立法或“不规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在立法与不立法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而且,在目前修订法律的过程中要更注意通过立法来简化行政程序,优化政府经济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结 语经济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必然现象。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以及法制传统的差异,经济法发挥作用的模式是不同的。并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是不同的,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状况又反过来对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起着制约或促进作用。澳门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基础。长期以来,葡萄牙的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葡萄牙在 !"#$ 年发生民主革命后才放弃殖民地政策,承认澳门是葡国管辖的中国地区并赋予澳门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澳门自身法制自此才开始获得发展的可能性,中葡签署联合声明和澳门进入过渡期加快了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使得澳门在葡萄牙管治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澳葡管治的性质决定了当时经济政策的特点,诸如专营制度过于广泛、产业结构不合理、特权现象严重、经济发展缺乏长远规划等。这些特点也反映在经济法当中,由此造成了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不认同和隔阂,而经济法应有的调节经济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为澳门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而《基本法》奠定了澳门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基础和方向。面对新的形势,澳门政府采取了“固本培源,稳健发展”的施政方针,并着手对法律进行修订,而经济法正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书认为,澳门应该根据自身的客观环境确立“强政府”观念,发挥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应地也应该选择 结语%&!
  • 经济法的引导功能模式并推动制度创新。这种政府经济职能定位和经济法功能模式选择不仅有经济方面的必要性,也有《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架构的制度保障。就经济法的发展而言,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并且按照这样的价值目标完善经济法规范体系。此外,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经济法的功能限度,妥善处理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优化政府经济职能,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由于澳门地域狭小,历史特别,经济法产生较晚,经济法理论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都不发达。在这种背景下,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研究在客观上存在困难。但是,既然澳门自身需要发展,同时其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特别行政区也需要同其他地区和国家进行交往,那么,对澳门经济法律环境而言,经济法的研究又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澳门经济法的研究正是因为存在困难,才显得更有意义。这是本书选题的动因,也是本书在研究过程中的感受,更是将来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目标。澳门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主要参考书目一、中文书目! " 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人民出版社 !##!年版。$ "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年版。’ "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张乃根: 《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 年版。*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 !#*! 年版。#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年版。!+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英]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 !#*$ 年版。!$ "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 !#*$ 年版。!& "[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 !#*$ 年版。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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