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肖榮吳志良費成康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法律比較叢書旅遊法比較硏究成濤著澳門基金會出版
總序中國內她與香港、澳門、台灣她區都有各自的法律 制度。即使在1997年、1999年香港、澳門分別回歸中國 後,這兩個特區仍將保持各自特殊的法律制度。其中香港 的法律屬英美法糸、澳門的法律屬大陸法糸。因此,中國 一國之內將長期並存英美法糸、大陸法糸與社會主義法 糸三大法糸和四種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雖有很多共通之處,但彼此也有不少差 異。近年來,隨著各種交往的日益發展,法律差異所導致 的區際法律衝突逐漸增多。有些行為在內她是合法的,在 香港卻是非法的;另一些行爲在澳門是合法的,在台灣則 是非法的。因此,甲處某個守法的居民會因不知乙處法律 的特殊規定,而誤犯了乙處的法律;或者是因而未能有效 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在財產、名譽或其他方面不 應有的損失。鑒於上述情況,開展對這四種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是 意義深長的。這一研究將指明中國內她與港澳台常用法 律的主要差異。這對普通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有著十分積 極的意義。同時,研究者也可利用這些研究成果,向有關 的立法機構提出建議,以便這些機構在修訂舊法、訂立新 法之際注意這些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並探索解決這些法 律衝突的有效途徑。內她與台灣她區都用中文立法,香港她區則用眾多中 國學者都能研讀的英文。同時,這些法律都已結集出版,
研究者對它們都較爲熟悉,並已作過相當的研究。澳門法 律包括葡萄牙的法律與澳門本她的法律兩部分。它們數 量眾多,糸統整理以及法律本她化工作尚在進行中。特別 是它們均用葡文書寫,有些尚無中文譯本,致使內她及台 灣、香港她區都鮮有能夠全面原文研讀澳門法律的學 者。因此,澳門法律與其他法律的比較,是本項目的難點, 也是本項目的重點。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澳門基金會在1994年 開始醞釀有關合作,進行法律比較研究。1995年初,合作 課題正式啓動。在開展此項研究的過程中,我們得到了國 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立法事務 辦公室、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大學、香港大學、 香港城市大學等機構和眾多法律界同行的大力支持,致使 我們能克服各種困難,順利她推進這一研究。在這一研究 啲成果— “ 中國大陸與港、澳、台,也區法律比較叢 書”陸續出版之際,我們向所有支持、幫助過我們的人們 表示由衷的感謝。在確定這套叢書的選題時,我們優先選擇了貼近民眾 日常生活、實用性較強的法律。日後我們還將逐步擴大 選題的範圍。由於內她與香港、澳門、台灣她區的法律 差異和衝突不會在短期內消失,本叢書的出版,只是有關 研究的開端。我們希望這套叢書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吸引更多的學者來研究這一時代賦予當代法律學工作者 的重大課題。顧肖榮吳志良費成康1997年5月
目錄第一章旅遊業與旅遊法的概况比較........................ 11.1 中國大陸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11.2 澳門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141.3 香港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161.4 台灣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18第二章 旅遊主管機構法律制度比較 .................... 222.1 旅遊主管機構的基本模式......................... 222.2 中國大陸的旅遊主管機構......................... 222.3 澳門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 262.4 香港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 292.5 台灣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 34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比較 ......................373.1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槪述......................... 373.2 旅行社(業)概念和種類的法律規定................ 403.3 旅行社設立條件的法律規定....................... 443.4 旅行社設立申請和審批的法律規定................ 483.5 旅行社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定.....................523.6 旅行社分支機構的法律規定....................... 573.7 外國旅行社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法律規定……603.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法律規定................ 63
3.9 旅行社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 68第四章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比較 ........ 734.1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槪述...... 734.2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定義和分類的法律規定…774.3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設立申請和審批的法律規定..................................804.4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星級(等級)評定的法律規定..................................864.5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定…904.6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914.7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法律責任的規定........ 99第五章導遊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比較....................... 1015.1 導遊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1015.2 導遊人員槪念和種類的法律規定 ................ 1015.3 導遊人員資格和條件的法律規定 ................ 1035.4 導遊人員職責的法律規定 ....................... 106第六章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比較.................... 1106.1 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槪述 ...................1106.2 護照及旅行證件管理的法律規定 ................ 1126.3 旅遊簽證管理的法律規定 ....................... 1226.4 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的法律規定 ............ 129第七章旅遊價格管理法律制度比較.......7.1 中國大陸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7.2 澳門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138138144
7.3 香港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 ............. 1457.4 台灣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 ............. 146第八章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比較...................... 1488.1 中國大陸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 ............. 1488.2 澳門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 ................. 1528.3 香港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 ..................1568.4 台灣地區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 ............. 158第九章旅遊保險法律制度比較...........................1599.1 旅遊保險法律制度槪述 ........................ 1599.2 中國大陸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 ..................1619.3 澳門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 ..................1709.4 香港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 ................. 1759.5 台灣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 ................. 176第十章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比較...................... 17910.1 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概述.................... 17910.2 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定................18110.3 人文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定................ 189附錄一:中國旅遊政策法規規章目錄 ...................... 196附錄二:澳門地區旅遊法規規章目錄 ...................... 214附錄三:香港地區旅遊法規規章目錄 ...................... 217附錄四:台灣地區旅遊政策法規規章目錄 .................. 218主要參考文獻 223
第一章旅遊業與旅遊法的概况比較1.1中國大陸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一、中國大陸的旅遊業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旅遊業的發展。在八屆全國人大四次 會議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 目標綱要》中,旅遊業被排在第三產業積極發展序列第一位的重要 位置。中國旅遊業是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發展最快、成果最顯著 的行業之一。90年代以來,中國旅遊業一直以高居世界前列和適 度超前於國民經濟的速度發展,社會力量投資旅遊業的總量明顯 增加,“八五”期間實際利用外資額超過了前10年的總和。目前中 國旅遊業已形成包括旅遊景點、旅行社、旅遊飯店賓館、旅遊車船、 旅遊物資供應、旅遊商品生產銷售、旅遊文化娛樂等系統在內的旅 遊產業大系統。在1994年,中國旅遊外匯收入達到73.23億美元,躍居世界 第10位。到1995年底,來華旅遊入境人數已經由1980年的570 萬人次增加到4639萬人次,旅遊外匯收入由1980年的6166.5萬 美元增加到87.33億美元,國內旅遊人數達到6.29億人次,創收 1375.7億元人民幣。據世界旅遊組織統計,中國1995年接待入 境旅遊人數在世界排列第5位,旅遊外匯收入在世界上的排名從 1978年的第41位躍升到1995年的第9位,和中國外貿進出口額 的位次大體相當。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大量勞動就業機會。 到1995年末,全國旅遊業有各類旅遊企業單位9598個,直接從業 人員111.58萬人。與此同時,旅遊業還創造了 550萬個間接就業 1
機會。依托旅遊市場發展旅遊農業、旅遊工業,成爲許多有旅遊資 源的貧困地區脱貧致富的有效途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通過旅 遊開發而脫貧的人口已有300萬人以上。據國家旅遊局統計,1996年來華旅遊人數保持穩定增長,首 次超過了 5000萬人次,全年接待海外旅客達5112. 75萬人次,比 去年增長10%以上,是1978年的28.26倍;全年國際旅遊外匯收 入達到102億美元,比上年增加16. 8%,提前4年完成了年創匯 100億美元的發展目標,是1978年的38.8倍;全國國內旅遊收入 超過1638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19%以上;國際創匯與國內收 入相加,全國旅遊業總收入達到2487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國內生 產總値的4%,在國民經濟中佔有了較重要的位置。1997年是中國旅遊年,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要求,在這一年中 國旅遊業的目標是爭取接待旅遊入境人數達到5000萬人次以上; 創匯額突破105億美元;國內旅遊收入達到1750億元人民幣。根據世界旅遊組織預測,21世紀初中國大陸將成爲世界最大 的旅遊市場。該組織的一份調查報吿指出,60年代中國及亞太其 他國家和地區的旅遊業祇佔世界市場的1%,70年代上升到3%, 而到2010年這一地區的旅遊業將佔世界旅遊業的50%。該組織 還預測,公元2000年到中國及亞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旅遊者將達 到1億人次;2010年將達到1.9億人次。二、中國大陸的旅遊立法中國在旅遊業發展的初期就比較重視法制建設。例如,爲使 制定和發佈旅遊法規、規章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公開化,提高工 作效率,保證旅遊法規、規章的質量,1989年5月11日國家旅遊 局專門發佈了《國家旅遊局法規、規章制定和發佈辦法》。黨的十 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 性文件大體上可分爲以下幾類:(1)全國人大制定的旅遊法律;(2) 國務院頒佈或批准的旅遊法規規章;(3)國家旅遊局或會同有關部 2
門制定的旅遊法規規章;(4)地方人大制定的旅遊法規規章;(5)地 方政府制定的旅遊法規規章。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大致可以分爲下 列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旅遊管理機關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務院辦公廳《關 於成立國務院旅遊協調小組的通知》及其發佈的《國家旅遊局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當 前旅遊體制改革幾個問題的報吿的通知》等。(二)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務院發佈的《旅行 社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此 外,中國還先後頒發了一批重要的有關旅行社管理的行政規章及 規範性文件:1 .在旅行社及分支機構的審批登記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關於在國外設 立旅遊經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 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外 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關於重申中 央一類社不能擅自審批設立分支機構的通知》、《關於旅行社公司 化改造名稱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管理局《關於 加強對全國旅行社審批、登記、年檢管理的通知》等;2 .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方面,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旅 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給國家旅遊局復函》和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 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 則》、《關於施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的公吿》、《旅行社質量保證 金賠償暫行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全國旅遊 質量監督管理所的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等;3 .在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方面,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 局關於進一步淸理整頓旅行社意見的通知》等。(三)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等)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國務 3
院批准由公安部發佈的《旅遊業治安管理辦法》之外,還包括以下 幾個方面的法規規章:1 .在旅遊飯店經營管理方面,有《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旅遊局關 於推廣北京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面有關事項的請示的通知》和國 務院辦公廳《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等;2 .在旅遊飯店管理公司方面,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 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和國家旅 遊局發佈的《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3 .在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方面,有國務院批准由國家 旅遊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以及國家旅遊局《關於 對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按五星制評定星級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 好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快旅遊涉外飯店 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權限的通知》 等。(四)導遊人員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國務院批准由國家 旅遊局發佈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之外,還包括下列幾個方 面的法規規章:1 .在導遊證書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 和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和《關於頒發和管理導遊員證書的通 知》等;2 .在導遊合同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對導遊人員實行 合同管理的通知》等;3 .在導遊等級評定工作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下發〈導遊 等級評定意見〉、〈標準〉和〈實施細則〉的通知》等;4 .在導遊資格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改革和完善全國導遊 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意見》等。(五)旅遊業務經營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中共中央辦 4
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開創旅遊工作新局面幾 個問題的報吿》、《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糾正旅遊系 統不正之風的報吿的通知》、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旅遊局發佈的《關 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國 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 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貫徹中央6號文件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的意見》等。除上述外,還有下列幾方面的法規規章:1 .在旅遊對外招彳來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遊對外 招彳來管理的若干規定》、《關於參加或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的若干 規定》、《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的管理規定》等;2 .在入境旅遊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關於 海外朋友可以正常來華旅遊的公吿》、國家旅遊局頒佈的《鼓勵海 外客戶組團來華旅遊的優惠辦法》以及公安部、外交部、國家旅遊 局、安全局、海關總署《關於爲到香港的外國人組團進深圳經濟特 區旅遊提供便利管理辦法》等;3 .在邊境旅遊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中蘇邊境地區開 展自費旅遊業務的暫行管理辦法》、《關於與蘇方聯合開展第三國 和港澳地區旅遊團(者)跨國旅遊業務的暫行管理辦法》、《關於擴 大邊境旅遊、促進邊疆繁榮的意見》、《關於重申加強邊境旅遊工作 管理的通知》、《關於轉發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邊境旅遊的指示的通 知》等;4 .在出境旅遊管理方面,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嚴禁借 自費出國旅遊渠道組織公費出國旅遊通知》、《關於組織中國公民 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暫行管理辦法》、《關於請制定組織中國公民 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關於落實〈關於組織中國 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關於開辦 5
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遊業務的通知》、《關於開展組織中國公 民赴菲律賓旅遊業務的通知》以及國家旅遊局和公安部《關於開展 赴菲律賓旅遊業務的管理辦法》、《關於嚴格按規定辦理赴東南亞 旅遊業務的通知》等;5 .在國內旅遊業務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制定、國務院辦公 廳轉發的《關於積極發展國內旅遊業的意見》等;6 .在旅遊業務標準和質量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 遊行業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準》和《關於加強旅行團餐飮質量管理 的意見》以及國家技術監督局函《關於對旅遊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 圍的批復》等。(六)旅遊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六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法》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外交部、交 通部公佈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法實施細則》和公安部、外交部公 佈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之外,還有國務院批准由 公安部公佈的《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 理辦法》、公安部發佈的《中國正式公佈中外籍人員入出境通行口 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簡化進出境旅客通關手續的公吿》 等。此外,在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進出國境華僑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監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關對來往香港或者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等。在出入境衛生檢疫管理方面,有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在旅遊進出口貨物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 6
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等。在旅遊出入境簽證審批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地方 旅遊系統業務人員出國參展促銷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辦法的 實施細則》、《關於同意增加港澳地區四家旅行社在廣東省口岸辦 理旅遊團體簽證事的復函》以及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指定港 澳地區部分旅行社組織外國旅遊團申辦團體簽證規定》、國家旅遊 局、外交部《關於國外旅行團組簽證通知問題的規定》等。(七)旅遊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 面:1 .在航空旅客運輸管理方面,有國務院發佈的《國內航空運輸 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關於修改〈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 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的決定》、《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以 及中國民用航空局公佈的《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民航總局和 公安部《關於保障民航飛機和旅客安全的通知》等;2 .在鐵路旅客運輸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 務院批准由鐵道部發佈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3 .在公路旅客運輸方面,有交通部、國家經委發佈的《公路運 輸管理暫行條例》和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發佈的《城市出租 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旅遊汽車、旅遊管理辦法》等;4,在輪船旅客運輸管理方面,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 強長江三峽涉外旅遊船隻管理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等。(八)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家旅遊局發佈 的《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以及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 知》等。除上述外,還有下列幾個方面的法規規章:1 .在旅遊安全事故處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重大旅遊 安全事故報吿制度試行辦法》和《重大旅遊安全事故事處理程序試 7
行辦法》等;2 .在旅遊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公安部、國家旅遊局《關 於加強賓館、飯店等旅遊設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文化部、公 安部公佈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公安部公佈的《高層建築消防 管理規則》等;3 .在旅遊治安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認眞開展掃除 “六害”行動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嫖娼賣淫工作的通知》 以及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 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等。(九)、旅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家旅遊局發佈 的《國營旅遊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務院爲辦公 廳《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和制止公費旅遊的通知》等。此外,還 包括:1 .在旅客運輸票務結算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和交通部《關 於改變中國國際旅行社購買外賓輪船客票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 國家旅遊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改變中國國際旅行社購買外 賓飛機票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國家旅遊局和鐵道部《關於改變 中國國際旅行社購買火車票等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等;2 .在旅遊財務審計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遊行業 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 計規定》及其《關於旅遊企業實行審計驗證制度的通知》、《關於對 1993年度旅行社審計驗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另外,還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用結算的 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和財政部發佈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 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 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等。(十)旅遊稅費徵收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1 .在旅遊稅收管理方面,有國務院批准由對外貿易部公佈施 8
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 收進口稅辦法》、國家旅遊局《轉發海關總署(88)署稅字518文的 通知》和《關於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等;2 .在旅遊徵費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國家民用航空局、財 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提高機場費的通知》和財政部、民航局、國 家旅遊局《關於按時上繳旅遊發展基金的通知》等。(十一)旅遊價格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1.在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方面,主要有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總 局、商業部、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局《關於涉外價格座談會情况 的報吿》、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發佈的《中國國際 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物價局《關於國際旅 遊價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匯率 並軌後旅遊企業報價結算問題的通知》、《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 摘要轉發“關於匯率調整後旅遊價格安排意見報吿”的通知》、國家 外匯管理局制定發佈的《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 法》等;2 .在價格違法行爲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制止削價競 銷的通知》等;3 .在價格調整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國家稅務局《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問題的通知》等。(十二)旅遊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家外匯管理 總局、進出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發佈的《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 則》、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遊外匯管理暫行辦 法》。除上述外,還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的法規規章:1 .在旅遊外匯結算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關於改變旅遊外 匯結算辦法的通知》、《關於改變國旅系統包乘空軍飛機票款外匯 結算辦法的通知》等;2 .在旅遊外匯保値措施方面,有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國 9
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外匯保値措施的幾項暫行規定》、國家旅 遊局和國家物價局《關於旅遊涉外飯店房費實施外匯保値問題的 復函》等;3 .在旅遊外匯賬戶管理方面,有國家管理局和國家旅遊局《關 於一類旅行社開立外匯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十三)旅遊保險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八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外,還陸續制定了下列法 規規章:1 .在旅客運輸保險管理方面,有《飛機旅客意外事故保險條 例》、《輪船旅客意外事故保險條例》、《火車旅客意外事故保險條 例》、《汽車旅客意外事故保險條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性保 險條例》、《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公路汽車旅客 意外傷害保險辦法》等;2 .在旅行社旅客保險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 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以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旅遊 局《關於旅行社接待外國旅遊者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實行投保旅 行社旅客責任險的通知》和《關於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 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等。(十四)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1.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方面,有《國務院批轉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等部門關於加強風景名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吿的通知》、國務院發 佈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2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有《國務院批轉國家建委等部門 關於保護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的通知》、城鄕建設環境保護部 《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建設部和 文化部《關於請公佈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報吿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旅遊旺季不要到接待外賓多的城市開各種 會議的通知》等;10
3 .在文物保護方面,有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4 .在野生動植物及其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有國務院《關於嚴 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國務院批准由林業部公佈的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5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方面,除了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 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外,還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 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 新開發旅遊景點幾項注意事項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 認眞淸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國家旅遊局和建設部《關於解決中 國旅遊點廁所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等。(十五)旅遊基本建設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旅遊基本建 設管理暫行辦法》之外,還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 .在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管理方面,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 計委、國家旅遊局關於嚴格執行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程序 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 於重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程序的通知》 等;2,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設方面,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 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等;3.在旅遊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有國家旅遊局、建設部、國家土 地管理局《關於建設“擁有一片故土”大型旅遊工程的通知》以及 “擁有一片故土”工程組委會《關於“擁有一片故土”工程有關問題 的通知》等。(十六)旅遊商品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務院 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擴大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若干規定〉的 通知》、《國務院關於發展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問題的批復》等。除 此之外,還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的法規規章:11
1.在旅遊商品經營和旅遊商品市場管理方面,有國務院批轉 商業部、國家物價總局《關於友誼商店供應外賓糧油、副食品實行 優質優價原則的報吿》、國務院《關於友誼商店經營範圍、供應商品 作價的規定》、國家物價總局、商業部、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 關於下達《對外賓供應商品作價和飮食服務收費問題的若干規定》 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旅遊參觀點市場管理的通 知》、國家旅遊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轉發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不與 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 的請示》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 一管理的復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外幣免稅商店(場)有關 問題的通知》、國家旅遊局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調整旅遊商 品小額貿易限額的通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管理的通知》等;2.在旅遊商品生產管理方面,有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旅 遊紀念品工藝品生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旅 遊局發佈的《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審批及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公佈第一批“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的通知》以及 國家貿易部、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會、中國紡織總會《關於公佈 第二批“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的通知》、國家旅遊局和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外 匯額度轉金的通知》、國家旅遊局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同意 中國免稅品公司等企業開展五萬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訂貨業務的 批復》等。(十七)旅遊糾紛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家旅遊局發 佈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等。(十八)旅遊敎育出版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務院批 轉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旅 遊出版工作座談會的報吿的通知》、中宣部、公安部、文化部、商業 12
部、交通部、旅遊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查禁淫 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的通知》、國家旅遊局發佈的《全國旅遊 行業貫徹愛國主義敎育實施綱要細則》、《關於利用外力拍攝旅遊 宣傳片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旅遊業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等。(十九)旅遊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國家旅遊局《關 於旅遊企業崗位培訓的試行規定》、《關於頒佈和管理全國旅遊行 業管理人員的崗位證書的辦法》等。(二十)旅遊紀檢和監察管理方面,主要有駐國家旅遊局紀檢 組和監察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和工作聯繫的 意見》、國家旅遊局《關於不准機關工作人員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 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 的規定》等。爲了進一步加強中國的旅遊法制建設,1995年國家旅遊局提 出了旅遊業九五立法計劃,這個計劃是中國旅遊業九五發展計劃 的組成部分,目標是要形成以旅遊法爲中心,相關的法規和規章配 套且操作性較強,旅遊行政執法隊伍較健全的法制體系。但是,由於中國旅遊法的制訂工作比較複雜:(1)旅遊法涉及 的範圍比較廣,涉及的行業、部門較多,如何認識和劃分旅遊產業 經濟運行的界線範圍,怎樣確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權 限等都是較爲複雜的問題。例如旅遊飯店現分屬衆多的部門,旅 遊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對所有飯店進行統一管理;而以銷售紀念品 爲主的旅遊商店,對其更難確定一個統一的運行規則;再如風景名 勝、文物與旅遊業實際上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但風景名勝區 和文物景觀的管理權則分屬建設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2)旅遊 業的發展畢竟還比較年輕,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硏究和把握其發展 規律和趨勢。因此,中國旅遊法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雖然於1982 年就已經開始,國家旅遊局成立了旅遊法起草小組,廣泛徵求各方 面的意見,到目前已形成了 17個供各方面討論的正式討論稿,但 13
至今這項工作尙處於調硏起草階段。根據國家旅遊局“九五”期間 旅遊立法計劃,將積極爭取由全國人大發佈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 旅遊法》,由國務院發佈實施《旅遊飯店管理條例》、《導遊員管理條 例》和《旅遊投訴條例》,以形成一個比較完備的旅遊法規體系。1.2 澳門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一、澳門地區的旅遊業澳門旅遊業始於50年代。澳門的旅遊市場十分活躍,是澳門 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的統計資料,入境遊 客逐年增加。自1982年以來,澳門連續多年接待的遊客均在400 萬人以上。遊客數量的逐年增加,帶動了澳門酒店業、娛樂服務 業、飮食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發展。包括博彩在內的澳門旅遊 業,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値中所佔的比重約爲四分之一,近年已增至 40%以上。旅遊業中,博彩與觀光旅遊的比例構成約爲8比2,即 博彩部分佔80 %,觀光旅遊部分佔20 % o澳門在1988年接待遊客人數已達5542943人次,比1961年 增長10倍以上,比1971年增長3. 5倍,爲本身人口數的12倍。 1988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値超過200億澳門元,當年旅遊佔澳門本 地生產總値約四分之一,旅遊收益在50億澳門元以上,約爲6. 25 億美元。按18.98平方公里的面積和44萬人口的比例,澳門旅遊 業就接待人數和創收外匯數額,即使同世界上最發達的旅遊國家 相比也並不遜色。1989年澳門旅遊接待人數首次突破600萬人 次。1990年旅遊業產値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値的29%,居第一位。 澳門人口不足50萬,卻有12%的人在從事旅遊業。1996年澳門總體經濟持續放緩,預計增長率在0. 6%左右。 但是,由於澳門國際機場通航的影響,來澳旅客不必再繞道香港, 從而使與澳門通航的亞太國家和地區的遊客大幅度增長,內地和 歐美等地遊客也呈上升趨勢。據澳門政府統計暨普查司統計, 14
1996年入境旅客首次突破800萬人次,達到815.1萬人次,比 1995年增長5.14%,結束了近三年來在近800萬人次徘徊的局 面,創下了歷史最高紀錄。但香港遊客依然是訪澳門遊客的主要 部分,佔總數的63%。旅遊業收入達270億澳門元(1美元=7.9 澳門元),比上年增長42%。二、澳門地區的旅遊立法旅遊業是澳門具有特色的產業之一,是澳門賺取外匯和稅收 的主要來源,在澳門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爲促進旅遊業的發 展,澳門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規範澳門的旅遊活動。澳門的旅 遊法律旣包括對酒店、旅館、飮食店等場所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對 旅行社的管理和旅遊資源的保護等制度。考慮到旅遊娛樂業在澳 門經濟中的重要地位,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8條也專條 加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 娛樂業的政策。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澳門的現行旅遊立法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一)旅遊管理機構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第29/ 81/M號法令、第99/84/M號法令和第3/97/M號法令等。(二)旅行社及導遊人員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 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等。其中,第25/93/ M號法令第五章對導遊作了專章規定。(三)旅遊飯店(酒店)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 第16/96/M號法令和第83/96/M號訓令。(四)旅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第19/ 91/M號訓令、第21/91/M號法令、第186/93/M號訓令、第28/ 94/M號法令等。(五)旅遊稅收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第15/ 80/M號法律、第58/84/M號法令、第13/85/M號法令、第30/15
85/M號法令、第10/89/M號法律、第81/89/M號法令、第56/ 91/M號法令等。(六)旅遊保險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第164/ 93/M號訓令、第244/95/M號訓令等。(七)旅遊敎育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澳門政府第184/ 93/M號訓令、第48/93/M號法令、第104/96/M號訓令等。1.3 香港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一、香港地區的旅遊業香港旅遊業發展相當迅速,規模越來越大,現已成爲亞洲太平 洋地區新興的旅遊中心。50年代初,香港祇是一個爲駐港過港軍 人提供服務的度假港口。1954年來港遊客僅有48694人次。60 年代初香港旅遊業崛起。1961年訪港遊客達22萬人次。1972年 超過100萬人次,1978年超過200萬人次。進入80年代,香港旅 遊業伴隨其經濟同步騰飛。1984年來港遊客突破300萬人次, 1987年超過450萬人次,1989年達到540萬人次,1993年達到 890萬人次,1994年達924萬人次,1995年又達1020萬人次,打 破了歷年來的最高紀錄。香港旅遊收益在1961年爲4. 5億港元,1984年達143億港 元,1989年超過360億港元,1991年突破400億港元,1993年又 突破600億港元。1994年香港旅遊業收益達660億港元,佔當年 生產總値6.8%,成爲香港創匯第二大行業。1995年香港旅遊業 收益達750億港元,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値的8%。根據香港旅遊 協會公佈的資料,1996年前三個季度香港旅遊收入達610億港 元,比去年同期上升16.5%,再創新紀錄。1996年全年旅遊收益 達845億港元,比去年增加12. 8%,這進一步顯示了旅遊業對香 港經濟的重要性。香港旅遊業佔其經濟第二位,1996年接待人數 高達1170萬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14. 7%,是全球4. 5%增長率 16
的幾倍。據香港旅遊協會預計,在1997年,來港旅客的人數將會 再增加7%,而從旅遊所賺取的外匯,也會再增加11%,旅遊業將 繼續是香港第二大賺取外匯的行業。在香港回歸中國大陸之後的 5年裡,到香港旅遊的人數將會保持在5%以上的年增長率,到 2005年將到達1800萬人次。二、香港地區的旅遊立法香港政府在1955剛開始設立負責旅遊業的機構(發展旅遊事 業委員會)後不久,就着手下列幾個方面的旅遊立法:(一)旅遊管理機構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香港政府通過的 《香港旅遊協會條例》等。(二)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香港法例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條例》,包括《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 (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 訂)條例草案》等。(三)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香港 法例第158章《客寓主持人條例》、《1961年酒店東主條例》和 《1990年旅館業條例草案》等。(四)旅遊稅收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除了香港法例第12章 《稅務條例》及其附屬立法《稅務規則》之外,還包括《1965年旅館 居停稅條例》、《1983年飛機旅客離境稅法案》和《1993年娛樂稅 (廢除)條例草案》等。(五)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1976年生效的 《郊野公園條例》、《古物及古迹條例1》及《1982年古物古迹(修訂) 法案》、《1987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旅遊娛樂業專 門規定一條的做法不同,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旅遊業作爲各 種行業之一,規定在第19條中。17
1.4 台灣地區的旅遊業與旅遊立法一、台灣地區的旅遊觀光業台灣旅遊業又稱觀光業或觀光旅遊業。台灣地區的旅遊觀光 事業開創於1956年,其後發展相當迅速。1957年台灣當局制定 《台灣省觀光事業三年計劃》,對台灣主要風景區進行修整,並開始 大力興建旅館,培訓導遊人員。在1956年,赴台觀光旅客僅 14974人,觀光外匯收入約93.6萬美元,到1983年赴台觀光遊客 193.5萬,約增加130倍,列世界第32位,觀光外匯收入約22. 89 億美元,約增加250倍,以0.4億美元之差超過中國大陸居世界第 24位。1989年赴台旅遊人數突破200萬大關,達220. 4萬,比上 年增長3.6 %,比1956年增加了 133倍,年平均增長率達12 % ;旅 遊外匯收入2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 85%,比1956年增加了 2563倍,年平均增長率達26.9%。在1975年,台灣觀光外匯收入 與其出口貿易單一項目比較,就已排列於第四位,僅次於紡織品、 電器機械、金屬及機器。1993年赴台旅遊人數爲185.2萬人次,比 上年減少1.2%;旅遊外匯收入22.25億美元,比上年減少9.18%。 但從1994年起又重新突破200萬人次。1996年赴台旅遊人數達 到235.82萬人次。台灣境內旅遊觀光也在不斷增長。據台灣地區主要風景區遊 客統計,1970年境內旅遊人數爲556. 65萬人次,到1988年已達 3003.22萬人次,約增加5. 4倍。此外,自從台灣當局於1979年 開放出境旅遊後,使出境旅遊人數劇增。在1988年,台灣出境旅 遊觀光人數已達到160.2萬之多,比上年增長51.4%。1989年出 境旅遊人數突破200萬大關,達到210.78萬,比上年增長31.6%o 據台灣當局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986年-1992年台灣旅遊外匯收 入年均增長10.7% ;而同期出境旅遊支出年均增長25.8%o 1993 年台灣出境旅遊觀光人數達到446.44萬人次,比上年增長10.4%, 海外旅遊支出75. 8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2%,創歷史最高紀 18
錄。1995年台灣出境旅遊首次突破500萬人次,與1994年相比 增長9%。1996年台灣出境旅遊達到571.35萬人次。二、台灣地區的旅遊立法(一)台灣旅遊基本法。1969年7月30日台灣當局公佈《發 展觀光條例》,全文共26條。條例制定的目的是爲發展觀光事業, 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加速台灣經濟繁榮。條例規定,觀光事業是指 有關觀光資源的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的興建、改善及爲觀 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的事業。觀光地區是指觀光旅 客遊覽的風景、名勝、古迹、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它可供觀光的地 區。條例還對觀光的主管機關、觀光的區域性與國際合作、觀光地 區的開發、觀光交通、經營旅遊業者、導遊人員、觀光事業管理及違 法者的處理罰則等作出了規定。1980年11月24日台灣當局修正公佈《觀光發展條例》,全文 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獎勵及處罰5章,共49條。條例 對觀光事業、旅客、旅館業、觀光地區、風景特設區、旅舍、遊樂設 施、旅行業、導遊人員培養等作了具體規定。(二)旅遊管理機構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公佈的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和台灣省政府發佈的《台灣省觀光事業 委員會辦事細則》等。(三)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交通部發 佈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等。(四)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 當局交通部發佈的《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台灣當局交通部和行 政院新聞局修正發佈的《觀光旅館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實施 要點》、台北市國稅局訂定的《觀光旅館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認 定標準》和《國際觀光旅館申請設置國外代表要點》和《台灣地區觀 光旅館輔導管理辦法》、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發佈的《風景特 定區國民旅舍建築及設備標準表》等。19
(五)導遊人員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交通部 發佈的《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等。(六)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省政府頒佈 的《林業經營方針》、《台灣省風景名勝地區管理辦法》、《台灣省墾 丁風景區建設委員會設置辦法》、《台灣省海水浴場管理規則》、台 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發佈的《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台灣當局 公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和《國家公園法》、台灣當局內政部發佈 的《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台灣省政府頒佈的《台灣省森林遊樂區 管理辦法》、台灣當局修正公佈的《森林法》(將森林遊樂區的設置 明訂於條文)、台灣當局敎育部修正公佈的《高爾夫球管理規則》、 台灣當局內政部頒佈的《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台灣 當局農委會訂定發佈的《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台灣當局行 政院核定公佈實施的《休閑農業設置管理辦法》等。(七)旅遊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交 通部發佈的《民用運輸業管理規則》、《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和《汽車運輸 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台灣地區觀 光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和台灣當局修正發佈的 《民用航空法》等。(八)旅遊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台灣當局國防 部和內政部發佈的《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台灣當局行政院核 准修正的《勘亂時期台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台灣當局交通 部觀光局公佈的《甲種旅行業申請一年多次出入境證要點》、台灣 當局外交部修正發佈的《簽發觀光團體的簽證規則》、台灣當局財 政部修正公佈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要點》、台 灣當局行政院核定修正的《管理進出口項目及數額規定》等。(九)旅遊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中央銀 行修訂公佈的《外幣收兌處設置具備條件及管理要點》等。20
(十)旅遊基本建設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制定的 《台灣省觀光事業三年計劃》、《都市計劃法》(指定公園綠地、兒童 遊樂場、運動場等公共設施及風景區供休閑遊息使用)、《區域計劃 法法》(奠定非都市土地指定劃設風景區)以及台灣當局交通部和 內政部發佈的《風景特定區國民旅舍建築及設備標準表》、台灣當 局內政部修正公佈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制規則》(規定面積10 公頃以上用地變更編定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劃原擬定機關同意)、 台灣省政府修正的《台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爲設施遊息設 施使用之開發事業計劃審査作業要點》等。(十一)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台灣當局交通 部公佈的《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査辦法》、《觀光地區遊樂設施 安全檢查辦法》以及台灣省政府公佈的《台灣省加強風景遊樂區安 全管理執行方案》等。21
第二章旅遊主管機構法律制度比較2.1 旅遊主管機構的基本模式旅遊主管機構是對旅遊經營活動和旅遊事業實行領導和管理 的機構。目前,中國大陸和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的旅遊 主管機構設置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模式大致上可分爲下列兩大類 型:一、政府組織機構模式政府組織機構模式是指旅遊主管機構由政府直接設立並且在 編制上作爲政府的一個部門或機構。目前,中國大陸以及澳門地 區和台灣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儘管其具體組織形式並不相同,但 基本上都屬於這一模式。二、半官方組織機構模式半官方組織機構模式是指旅遊主管機構在編制上並非屬於政 府組織機構,而是由政府認可的半官方組織機構代表政府執行旅 遊行政管理事務。這種半官方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政府僱 員,但是該組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係由政府任命,並且該組織機構 的部分經費也由政府撥款。如目前香港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即屬 於這種模式。2.2 中國大陸的旅遊主管機構一、旅遊主管機構的設置在中國大陸,國家對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旅 遊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旅遊局在國務院領導下領導和管理全國 旅遊事業。地方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22
領導和管理本地區旅遊事業。從事旅遊業的經營單位,不論其隸 屬關係,應當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中國國家旅遊局的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中國旅行遊覽事業 管理局。當時呈報中央的《關於開展中國旅遊事業的請示報吿》中 提出:“改組和擴大國際旅行社總社爲旅遊事業管理局,直屬國務 院,負責對外國自費旅行者的旅遊管理工作;領導各有關地區的國 際旅行社和直屬的服務機構的業務;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行;負責 有關旅遊的對外聯絡工作和旅行宣傳工作。”當時的中國旅行遊覽 事業管理局實際上與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是同一套班子,其職能 範圍十分有限。1978年3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同意將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 理局改爲直屬國務院的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以及在各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成立旅遊局。此後,根據中國旅遊業管理工作的 需要,中央又決定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作爲國家的行政機 構,負責統一管理全國的旅遊工作。在1982年初,使中國旅行遊 覽事業管理總局與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正式分開,分別履行自己 的職責。198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批准國務院直屬 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其中,決定將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 總局更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1985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當前旅遊體制改 革幾個問題的報吿》中指出:"國家旅遊局作爲國務院的職能部門, 要面向全行業,統管全國旅遊事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 國際、國內旅遊發展的需要設置旅遊局,統管本地的旅遊工作。”1988年5月,爲了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國務院還曾決定 成立了國家旅遊事業委員會。其前身是1978年3月成立的國務 院旅遊協調小組。國家旅遊事業委員會成立後,國務院旅遊協調 小組隨之撤銷。國家旅遊事業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日常議事、協 23
調的機構。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後於1993年撤銷。二、國家旅遊局的職责和組織機構(一)國家旅遊局的職責根據1994年3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旅遊局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國家旅遊局是國務院主管 全國旅遊行業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1.制定旅遊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方針政策,編制發展旅遊事 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進行綜合平衡和宏觀調 控;2 .硏究和推進旅遊業體制改革,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旅 遊市場,擴大旅遊業的對外開發,推動旅遊企業集團的發展,落實 國有旅遊企業的經營自主權;3 .制訂旅遊業各項行政法規、行業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參 與制訂和協調旅遊行業財政、稅收、外匯、信貸、價格等政策和規章 制度,負責全國旅遊統計工作,爲發展旅遊業提供信息服務;4 .促進和引導旅遊行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工作,負責全國 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並協調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國家 下達的旅遊事業發展資金的投資立項審批,對國家旅遊度假區和 其它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實施宏觀指導和檢查,管理和監督直屬企 業國有資產的保値增値;5 .制訂開拓國際旅遊市場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國家 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並指導重要旅遊產品 的開發;6 .負責國內旅遊的宏觀管理,制訂發展國內旅遊的政策,引導 國內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7 .制訂中國居民出境旅遊政策,管理出境旅遊事務,硏究掌握 出境旅遊的發展規模和外匯平衡;8 .對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行業管理,歸口審批 24
經營出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組織和指導旅遊飯店的星 級評定,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旅遊交通運輸、景區秩序,會同有關部 門協調和指導旅遊商品生產銷售、旅遊安全、旅遊娛樂等工作,監 督、檢查旅遊服務質量,受理國內外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 權益;9 .歸口管理旅遊涉外事務和旅遊簽證,負責旅遊對外交往與 合作,負責旅遊行業派駐境外的機構及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在境內 開設旅遊機構的審批和管理事宜;10 .管理和指導全國旅遊敎育培訓,組織和指導旅遊業崗位資 格考試認證,指導旅遊行業的勞動工資工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 理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旅遊行業協會和旅遊事 業單位的工作;11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國家旅遊局的組織機構根據1994年3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旅遊局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國家旅遊局除機關黨委外, 下設9個職能司(室):(1)辦公室;(2)政策法規司;(3)國際市場開 發司(對外可使用“國際會議司”名稱);(4)計劃統計司;(5)旅行社 飯店管理司;(6)綜合業務司;(7)國際聯絡司;(8)人事勞動敎育 司;(9)財務外匯管理司。三、地方旅遊行政主管機構的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 其主要職責包括:1 .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 地區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况,提出具體實施辦法;2 .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發展旅遊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 度計劃;25
3 .根據國家旅遊資源普查總體部署和計劃,組織本地區旅遊 資源的普查和申報工作;4 .根據國家旅遊法律、法規,歸口審核、審批和管理本地區的 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等經營單位;5 .管理本地區的旅遊涉外事務和旅遊簽證工作;6 .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專業考核標準,組織本地區的旅遊人 員的培訓、考核和技術職稱評定工作;7 .根據國家旅遊統計規定,管理本地區旅遊業統計工作;8 .貫徹國家旅遊價格規定,會同同級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本地 區的旅遊價格;9 .組織本地區旅遊服務質量檢查評比;管理旅遊安全工作;10 .指導省以下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1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市(地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立及其職責,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四、旅遊行業協會1.中國旅遊協會2 .中國旅遊飯店協會3 .中國國內旅遊協會4 .中國旅遊車船協會5 .中國旅遊報刊協會2 .3澳門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一、澳門旅遊司(一)旅遊司的性質及其組織機構在澳門,目前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轄下的旅遊司爲旅遊事 業主管部門,負責硏究、協調、監督及促進與旅遊有關的活動。澳門旅遊司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新聞旅遊處,後升格爲新聞 26
旅遊司,下設新聞廳和旅遊旅業廳。1981年9月,根據澳督第29/ 81/M號法令,新聞廳脫離該司成爲獨立機關。爲適應澳門旅遊 業的發展,旅遊司分別於1984年和1994年進行重組,增加人員。 澳門旅遊司現設旅遊活動、旅遊推廣、培訓三廳,一室(硏究暨計 劃)五處,及旅遊高等學校等部門。主管高層官員每年都代表澳門 出席國際性旅遊會議或旅遊博覽會,推廣澳門旅遊業務,並向世界 各地派駐旅遊服務處。(二)旅遊司的職責協助制定本地區旅遊政策並負責執行之;透過人員培訓之輔助,尤其是從事旅遊業之人員之培訓,促進 服務質素之提高;協助對本地區旅遊資源之保護,提高其價値,以及促進並指導 對該資源適當利用;協助及鼓勵本地區旅遊產品之充實,並使之多元化;鼓勵及促進舉辦有利於旅遊業之活動;在認爲合適之市場推廣旅遊,並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 全面推廣澳門;在本地區或本地區之外以官方身份代表澳門旅遊,並確保與 國際旅遊機構之聯繫;對有關旅遊之設備、服務及產品之立法措施作出建議;使遵守旅遊業之法律規定;對依法受其監管之場所及活動發出執照,並監察之。二、旅遊委員會根據澳門政府於1997年2月3日公佈的第3/97/M號法令 規定,專門就設立旅遊委員會事宜作出了規定。(一)旅遊委員會的性質和權限澳門的旅遊委員會是輔助總督制定本地區旅遊發展政策的諮 詢機關。該委員會有權就任何一名成員向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尤 27
其是有關本地區旅遊總政策問題,以及就旅遊產品、推廣、培訓及 有關在本地區內外旅遊方面的合作等事宜發表意見、提出解決方 案及通過提議。其中特別是有權就旅遊司及旅遊培訓學院的年度 活動計劃發表意見。(二)旅遊委員會的組成旅遊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1)總督,由其擔任主席;(2)傳 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由其在總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 之;(3)緊急協調政務司的代表一名;(4)保安政務司的代表一名; (5)澳門市政廳主席;(6)海島市政廳主席;(7)旅遊司司長;(8)旅 遊培訓學院院長;(9)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10)澳門國際機場專 營公司主席;(12)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13)澳門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14)澳門酒店同業協會會長;(15)澳門旅 業商會會長;(16)澳門飮食業聯合商會會長;(17)澳門旅遊商會會 長;(18)澳門旅業職工會主席;(19)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代表 一名;(20)對旅遊業有貢獻的人士三名。總督得將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的權限授予傳播、旅遊暨 文化政務司。三、旅遊行業協會1 .旅遊業諮詢會旅遊業諮詢會由經濟事務政務司、旅遊司長、保安隊代表、市 政廳代表、海島市政廳代表及旅遊業、酒店業商人代表組成。2 .澳門旅遊商會澳門旅遊商會是亞太區旅協、東亞旅協的成員。1983年由澳 門旅遊界人士組成,宗旨是聯繫旅遊同業,對業內發生的各類問題 進行協調。成員包括各大旅行社、大酒店的從業代表。3 .澳門酒店同業協會澳門酒店同業協會係澳門酒店業協調機構,成員以80年代新 建立的現代化酒店爲主。28
4 .澳門旅業商會澳門旅業商會是澳門酒店與旅業同業商會,成立於60年代, 成員以80年代前營業的酒店爲主。5 .澳門飮食業聯合商會澳門飮食業聯合商會是中餐酒樓與西餐廳同業組織,成立於 60年代。6 .澳門順風會澳門順風會是民間性旅遊同業組織,得到旅遊司的支持。成 員多爲旅遊業知名人士,包括各大酒店外籍主管。2 .4香港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香港政府最早設立的負責旅遊業的機構,是1955年8月設立 的一個旅遊業工作委員會,即“發展旅遊事業委員會”。近年來,香 港政府通過立法,將一些公共服務事務的行政管理權轉移或撥歸 行政機構以外的法定公營機構負責。目前,規管香港旅遊業的工 作,主要是由旅遊代理商註冊主任、香港旅遊協會及香港旅遊業議 會相配合進行的。一、香港旅遊協會(一)協會的性質和任務香港旅遊協會是根據1957年6月21日香港政府通過的《香 港旅遊協會條例》組建,並於1958年11月正式成立。香港旅遊協會是一個由政府設立,負責宣傳和發展香港旅遊 業的半官方性兼有社團性質的法定旅遊管理機構,總部設於香港 島中環怡和大廈。其主要任務是:1.開拓來港旅遊客源;2 .進一步發展香港爲旅遊勝地,其中包括推廣會議、展覽及獎 勵旅遊;3 .促進改善各種旅遊設施;29
4 .在海外宣傳推廣香港各種特色旅遊;5 .統籌與協調旅遊業的各種旅遊活動;6 .就有關旅遊業事項,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二)協會的組織機構按照《香港旅遊協會條例》的規定,香港旅遊協會管理委員會 主席、委員、執行幹事和副執行幹事,均由港督委任非政府人士出 任。管理委員會由委員11人組成,其中5人由組成旅遊協會的5 個普通會員團體推選,其餘6人則由港督選派。協會可自行聘任 職員。協會的辦事機構除執行幹事和副執行幹事及其下設的秘書 處外,還設有15個主要職能部門:(1)市場推廣部;(2)旅遊拓展 部;(3)公共關係部;(4)廣吿及宣傳影片部;(5)製作部;(6)圖書及 視聽服務部;(7)香港會議局,負責統籌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推廣 工作;(8)硏究部;(9)諮詢部;(10)規劃發展部;(11)會員事務部; (12)專業訓練部;(13)資料系統部;(14)人事部;(15)事務部。此 外,協會在海外還設有18個辦事處。(三)協會的經費香港旅遊協會的經費,90%來自政府每年徵收的5%酒店租 稅中撥付,其餘的來自會員會費、銷售刊物和紀念品以及舉辦旅行 團的收益等。(四)協會的會員按照《香港旅遊協會條例》的規定,該會由會員組成。具有入 會資格的會員包括:1 .國際旅客載運商。指經營國際間載運旅客業務者,包括其 在香港的代理人在內;2 .認可的旅行代理商。指國際旅客載運商承認其爲代理人的 旅行代理人;3 .酒店東主;4 .旅客代理人。指在本港經營業務,係完全或部分爲遊港旅30
客代辦遊覽或導遊事務者;5 .商業社團。指任何集團,不論其是否爲法人法團,其主要目 的爲保障或促進某一商業或工業,或若干種商業、工業,或一般商 業與工業者。從1958年11月起,香港旅遊協會公開徵求會員。會員分爲 兩種:(1)普通會員。包括國際運輸公司、旅行社、酒店、遊覽社及 同業公會等;(2)贊助會員。包括其他對旅遊事業有興趣的商行或 個人如零售商、酒家及其他有關商業。此後,在1988年上半年,香 港旅遊協會對下屬會員統一入會資格,會員改分爲以下兩類:一是 旅遊同業會員,包括各類旅行社、航空公司、遊輪公司、酒店等;二 是普通會員,包括與旅遊業有關的商行、零售商及其他旅遊服務行 業單位等。協會在1959年祇有105名會員,現有1700多個會員 機構。二、香港旅遊業議會(一)議會的性質和任務香港旅遊業議會正式成立於1978年9月28日,是由香港6 個(現爲8個)旅行社組織聯合組成的旅遊業諮詢及協調組織。專 門負責旅遊業與政府、供應商及消費者聯繫、溝通及協調。香港 《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 條,對數個旅遊業團體加以列明。香港旅遊業議會是負責監管旅 遊業的自我管制事宜的主要旅遊業團體;該協會也是新附表第I 部内列明的“核准機構”。因此,該協會於1988年7月正式註冊成 立爲旅遊業的監管機構。所有旅行代理商必須先加入8個指定的 旅遊業議會成員組織的其中一個,從而成爲該會會員,然後才會獲 發牌照,准許營業。目前,香港旅遊業協會的8個成員組織是:(1)香港旅行社協 會;(2)國際航空協會審定旅行社商會;(3)香港外旅遊行團代理商 協會;(4)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司;(5)香港華商旅遊協會有限 31
公司;(6)香港中國旅遊協會有限公司;(7)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 (8)香港日本人旅客平配業社協會。香港旅遊業議會於1990年3月成爲公共機構(公共機構的定 義是指該機構的僱員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管制)。其宗旨是維護業 內的高度專業水平,保障旅行社及消費者雙方的利益。(二)議會的組織機構香港旅遊業議會設有理事會,由19位理事組成,其中包括17 位業內人士和兩位議會儲備基金代表。17位業內人士中,除主席 外,8位是屬會代表,4位是內選理事,其餘4位是直選理事。兩位 基金代表中的一位是港府代表,另一位是業外專業人士。理事會 的主要任務包括制訂政策及規例,監管本會的委員會及辦公室日 常工作的運作,並負責討論和表決提案等。理事會下設17個委員 會:(1)顧問委員會;(2)職員及財務委員會;(3)會籍委員會;(4)機 場服務委員會;(5)紀律委員會;(6)出外團委員會;(7)議會最低售 價規條委員會;(8)來港團委員會;(9)票務委員會;(10)投訴處理 委員會;(11)訓練委員會;(12)出版委員會;(13)會員聯誼委員會; (14)策略硏究委員會;(15)國際關係委員會;(16)新代理商制度委 員會;(17)香港旅遊業議會/東方航空協會規條委員會。此外,還 設有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理事會和香港旅遊業議會品質保障 基金理事會。三、旅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根據香港《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規定,香港政府 專門委任了旅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並專門設立了旅行業務代 理商註冊主任辦事處。取得牌照須先行申請,由旅行業務代理商 註冊主任發給經營牌照。如註冊處主任認爲申請人不宜經營該行 業,可以拒絕發牌。註冊主任享有廣泛的權力以處理與持牌人有關的事宜。例如 註冊主任的視察權和對於用非文字形式儲存紀錄方面的權力等。 32
持牌人必須遵守其牌照所批註的條件以及有關規例所規定的任何 條件。持牌人的業務所有權如須作出任何更改,有關持牌人應預 先通知有關方面。註冊主任可以拒絕同意上述所有權的更改,將 一牌照撤銷而另予發給新牌照,或由於任何所有權的更改而修訂 有關牌照內列條件,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對一持牌經營業務進 行調查。如果註冊主任擬暫時吊銷或撤銷一牌照,須預先向持牌 人發出通知書,並應容許持牌人作出陳述。有關暫時吊銷或撤銷 牌照的公吿須在憲報刊登公吿周知,同時須另向持牌人發出通知。在調查權力方面,註冊主任有權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文件和應 邀在他面前提出證供,同時有權請求裁判司禁止任何可幫助他硏 訊的人士離開香港。在硏訊進行時,註冊主任及出席硏訊的人士 均獲得與出席法庭審訊時可享有的同等特權(其中包括免除自陷 罪責的特權)以及豁免權。註冊主任還可從保障基金內撥款支付 證人費用。根據香港《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規定,旅行代 理商註冊主任祇給屬於“核准機構”(即香港旅行業議會)成員的旅 行代理商簽發牌照。該項核准機構會員資格的法定條件是獲得簽 發牌照的先決條件,而且該項條件將批註在牌照上。假使申請人 違反或無法遵守核准機構會員的法定條件,註冊主任應拒絕發給 牌照。假使持牌人違反或無法遵守核准機構會員的法定條件,註 冊主任應撤銷其牌照。新附表第II部所列的旅行代理商組織的成 員(稱爲組織會員)將被視作核准機構的會員。遇有核准機構拒絕 批准組織會員的成員入會(或撤銷或暫除該名人士的會籍)的情 形,註冊主任有權(依照保障條款)着令核准機構接受該名人士入 會申請恢復其會籍。該項法定條件對於在該條款生效後的簽發新 牌照以及現有的續期事宜,均爲適用。但該條件不適用於未屆期 續期的牌照,以免對現時的牌照持有人造成損害。33
四、香港旅遊業聯會香港旅遊業聯會是由代表香港旅遊業的大部分主要團體聯合 組成的大型組織。成立於1987年3月。成員包括香港旅遊協會、 香港旅遊業議會、航空公司協會、香港酒店業商會和商店委員會。 聯會下屬代表共有約2000家機構,員工超過10萬人。香港旅遊業聯會的宗旨是:聯合香港旅遊業各行業,加強業內 行業和部門的溝通,爲促進香港旅遊業的更大發展而努力。其主 要任務包括:(1)加強旅遊界與港府及市民的溝通,便於旅遊界的 意見上達政府。同時也便於了解市民對旅遊業的意見和建議,以 便提高工效;(2)加強旅遊業內部人士的互相交流與合作;(3)代表 旅遊業去爭取被列爲功能團體以期在立法局取得一議席;(4)代表 旅遊業去爭取有利於自身發展的各項經濟政策,如爭取解決削減 機場稅、增値稅和簡化入境手續等。2 .5台灣地區的旅遊主管機構一、旅遊主管機構的設置根據台灣當局《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台灣當局觀光主管機 關爲隸屬於行政院的交通部;在地方爲省(市)、縣(市)政府。交通 部爲主管觀光事務,設交通部觀光局;地方政府爲主管地方觀光事 務,可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台灣當局在1956年即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同時民 間也組織了台灣觀光協會。1960年9月台灣當局交通部設置了 觀光事業小組,主要進行政策性規劃。1966年7月台灣省觀光事 業委員會改組爲台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同年10月交通部觀光 事業小組也正式改組爲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1971年6月交 通部將觀光事業委員會改組爲交通部觀光局,並總攬觀光事業的 發展、執行和管理。台灣省及台北市原設的觀光單位均撤銷,指定 省交通處及台北市建設局分別爲省市觀光事業主管單位,在各該 34
處局內分別設置觀光組(科)。二、旅遊主管機構的職責根據台灣當局《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的規定,交通部觀光 局作爲台灣當局觀光行政最高執行機關,其職責包括:1.觀光事業的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2 .居民及外國旅客在境內旅遊活動的輔導事項;3 .民間投資觀光事業的輔導及獎勵事項;4 .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的核發與管理事項;5 .觀光從業人員的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6 .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的調查與規劃事項;7 .觀光地區名勝、古跡的維護及風景特定區的開發、管理事 項;8 .觀光旅館設備標準的審核事項;9 .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的輔導與觀光環境的督促改進事 項;10 .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劃的聯繫與推動事項;11 .觀光市場的調查及硏究事項;12 .境內外觀光宣傳事項;13 .其他有關觀光事業。三、旅遊主管機構的組織機構台灣當局交通部觀光局下設職能機構包括:(1)訓練組;(2)督 導組;(3)國際組;(4)業務組;(5)技術組;(6)企劃組;(7)總務組; (8)專案工作小組等。四、旅遊行業協會台灣地區民間性的旅遊社團組織主要有:1 .台灣觀光協會台灣觀光協會是代表民間推廣台灣觀光事業的非營利的財團 法人組織,成立於1956年11月29日。其基金及經費除台灣省政 35
府補助外,由會員捐助。2 .台灣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台灣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是促進旅行業提高旅遊品質和保障 旅遊消費者權益的組織,成立於1989年8月22日。3 .台灣觀光學會台灣觀光學會是硏究和推展國際觀光業的學術性組織,於 1969年由40餘位社會知名人士發起組成。此外,還包括台灣當局旅遊事業協會(1964年成立)、台灣當 局觀光事業協會(1969年成立)、台灣當局旅遊事業管理學會、台 灣當局觀光導遊協會(1970年成立)、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1969年成立)等。36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比較3.1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國大陸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是旅遊業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在旅遊業的發展中佔有 重要的地位,大陸目前約有5000餘家旅行社。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佈《旅遊社管理暫行條例》。這實 際上是中國第一個關於旅行社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1988年6 月1日國家旅遊局還專門發佈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 法》。此後,中國還先後頒發了一批重要的有關旅行社管理的行政 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如1988年10月國家旅遊局《關於外國企業在 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1990年3月的《關於在國外 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1991年7月11日國家旅遊 局、國家工商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全國旅行社審批、登記、年檢管理 的通知》、1993年10月21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 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1994 年1月國家旅遊局《關於對1993年度旅行社審計驗證若干問題的 通知》、1994年5月5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 遊常駐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1994年6月10日國家旅遊局《關 於加強旅行社團餐飮質量管理的意見》、1994年7月20日國家外 匯管理局、國家旅遊局《關於一類旅行社開立外匯賬戶有關問題的 通知》、1994年9月1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重申中央一類社不能 擅自審批設立分支機關的通知》、1994年8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對旅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給國家旅遊局的復函、1994年9月20 日國家旅遊局《關於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名稱管理的通知》、1995年 37
1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 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此外,還有《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淸理整頓旅行社意見的通知》、《對國 外旅行社旅行費用結算的暫行辦法》等。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並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條例》, 同時廢止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作爲中國 旅行社行業第一個正式的行政法規,標誌着中國對旅行社的管理 及其立法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與此相適應,1996年11月28 日國家旅遊局也發佈並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 廢止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同時該實施細則還明確 規定,國家旅遊局制定發佈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 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關於旅遊意外保險的暫行規 定》、《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關於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 立旅遊常駐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也作爲《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實 施細則施行。二、澳門地區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澳門目前約有100家旅行社。1978年9月9日澳督簽署並 頒佈實施了第28/78/M號法令— 旅行社及旅遊社章程。該章 程是在總結1965年3月27日頒佈的第1664號立法條例的經驗 基礎上制定的,全文共7章55條。該章程不僅明確規定了所有從 事旅行社、旅遊社及旅行兼旅遊社的商務,以及對這些活動的監督 及管制活動,都屬本章程的管制範圍,而且具體規定了旅行社、旅 遊社的活動類型、領取執照的手續、經營的股本、經營的條件、執照 的轉廢、旅行及遊覽、導遊翻譯員及旅遊機構及其他人員、旅行及 旅遊業的違例與處分、經費徵納等條款。該章程對澳門地區旅遊 業務的發展和管理具有積極的意義。1982年5月30日澳門政府公佈有關旅業及旅遊業稽查的批 示,是澳門政府對旅遊業進行管理的重要條例之一。38
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了第25/93/M號法令— 修 正旅遊公司活動的法規(旅行社法律制度)和第163/93/M號訓令 — 調整旅遊公司活動的發照法規(旅行社法律制度規章)。同時 撤銷了 1978年9月9日的第28/78/M號法令及其所批准的規章。三、香港地區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香港地區目前約有1200家旅行社。香港《1985年旅行業務 代理商條例草案》由立法局制訂,於1985年12月13日經港督批 准頒佈施行。該條例旨在管制及管理提供香港以外地方或從香港 經外地的旅行服務的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 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發給旅行代理商牌照,設置保障基金,並 對有關或附帶事宜作出規定。香港旅行社登記條例於1986年2 月1日生效後,沒有領取旅行社牌照者,不准開業或繼續營業。根據香港《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的規定,由旅 遊業自行實施和支配一項非法定的補償基金來取代現存的法定保 障基金,以補償旅遊人士因旅行代理商不履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香港《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規定了設立旅遊 業賠償基金,以便向前往外地旅行的人士發給特惠補償金,同時規 定了成立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該基金。該條例於 1993年10月15日實施,又稱爲《1993年旅行社代理商(修訂)條 例》。根據1993年10月15日以前所作的修訂,香港旅行代理商 條例共53條,1個附表。四、台灣地區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台灣地區在1988年已有559家旅行社,其中甲種旅行社533 家,乙種旅行社22家;到1993年旅行社共計有1127家。到1995 年9月共有旅行社1927家。1953年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旅行 業管理規則》。1984年12月19日台灣當局交通部重新發佈了 《旅行業管理規則》。1995年台灣當局又對《旅行業管理規則》進 行了修正發佈。39
3.2 旅行社(業)概念和種類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的概念和分類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行社是指依法設立,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旅遊公司、 旅遊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遊諮詢公司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企 業。所謂旅遊業務,是指爲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 徠、接待旅行者,爲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 現行規定,中國旅行社的分類由原來的一、二、三類旅行社改爲國 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依照旅行社自身運行的經濟規律和 國際慣例,理順了旅行社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一)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入境旅遊業 務、出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 務:(1)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 及回內地旅遊,爲其安排交通、遊覽、住宿、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 等相關服務;(2)招彳來中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爲其安排交通、遊 覽、住宿、飮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3)經國家旅遊 局批准,招彳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 台灣地區旅遊,爲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4)經國家旅遊局 批准,招徠、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中國接壤國 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爲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5)經批准,接 受旅遊者委托,爲旅遊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6)爲旅遊者 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7)其他經國家旅遊局 規定的旅遊業務。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境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這裡應當 明確的是,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出境旅遊業務,但是,並不 是所有的國際旅行社都可以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凡是已經審批設 立的國際旅行社如果需要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必須向國家旅遊 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40
(二)國內旅行社。國內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僅限於國內旅遊業 務。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1)招彳來中國旅遊者在國內旅 遊,爲其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飮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等相關 服務。這裡規定的中國旅遊者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的公民,而不應 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2)爲中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 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3)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與國內旅遊 有關的業務。二、澳門旅行社的概念和分類根據1978年9月9日澳督簽署並頒佈實施的第28/78/M號 法令— 旅行社及旅遊社章程的規定,凡在本澳承辦前往外地遊 覽及觀光活動的爲旅遊社;凡在澳承辦本地區的遊覽和觀光活動 的爲旅行社;凡在本澳兼營上述兩項活動的爲旅行兼旅遊社。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第1條第1款規定:凡在本地區 登記,並經營本法規及其規章所指本身業務的公司,視爲旅行暨旅 遊社及旅遊旅行社,以下均簡稱爲旅行社。根據該法令,澳門旅行 社也重新進行了分類,即將旅行社分爲旅行暨旅遊社和旅遊旅行 社兩類,其區別也在於經營範圍及其補充服務的不同。(一)旅行暨旅遊社。其業務經營範圍包括:(1)辦理普通護 照、團體身份或旅遊證明、旅遊或商務簽證,以及其他具相同目的 之證件;(2)取得、出售及預訂任何交通工具票,以及托運、保存及 中轉與顧客旅行有關之行李及貨物;(3)預訂旅館業場所及同類場 所之服務;(4)代理外地同類旅行社;(5)對逗留在本地之旅客提供 接待、中轉及協助之服務;(6)計劃、組織、落實及出售服務及旅遊 項目。此外,還可提供下列服務,作爲其業務的補充服務:(1)依照 有關法例出租車輛;(2)預訂及出售演出及其他公開表演的入場 券;(3)在獲許可的公司辦理旅遊風險保險;(4)經營旅館業場所及 同類業務;(5)派發旅遊宣傳材料,出售旅遊指南、交通手冊、時刻 表及其他有關旅遊的同類出版物。41
(二)旅遊旅行社。其業務經營範圍除了(1) - (4)項與旅行暨 旅遊社相同外,還包括計劃、組織、落實及出售對外服務及旅遊項 目。其補充服務範圍僅限於與旅行暨旅遊社相同的(2)、(3)和(5) 項。三、台灣旅行業(社)的概念和分類根據台灣《發展觀光條例》和《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 是指爲旅客代辦出國及簽證手續或安排觀光旅客旅遊、食宿及提 供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的事業。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 爲限;並應於公司名稱標明旅行社字樣。根據業務經營範圍的不 同,旅行業區分爲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和乙種旅行業三種。(一)綜合旅行業。其業務經營範圍包括:1.接受委托代售境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 買境內外客票、托運行李;2 .接受旅客委托代辦出入境及簽證手續;3 .接待境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4 .以包辦旅遊方式,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境內外觀光旅遊、食 宿及提供有關服務;5 .委托甲種旅行業代爲招攬第(4)款業務;6 .委托乙種旅行業代爲招攬第(4)款境內團體旅遊業務;7 .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境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二)甲種旅行業。其業務經營範圍包括:1 .接受委托代售境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 買境內外客票、托運行李;2 .接受旅客委托代辦出入境及簽證手續;3 .接待境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4 .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境觀光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5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其第(5)款之業務;42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境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三)乙種旅行業。其業務經營範圍包括:1.接受委托代售境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 境內客票、托運行李;2 .接受境內觀光旅客境內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3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其第(6)款境內團體旅遊業務;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境內旅遊有關之事項。在1995年台灣當局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時,針對現有的綜 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和乙種旅行業三種名稱,台灣旅行業界提出 了兩種方案:一種意見是維持現有的三種名稱;二是在甲種旅行業 下並置覺售和直客,即變成甲躉、甲直和乙種旅行業等形式,在甲、 乙種執照之外,對躉售業者另發特許證的方式。但結果台灣當局 交通部仍採用了原有的三種名稱及分類,並將綜合旅行業的資本 總額由150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保證金由600萬元提高到 1000萬元。四、香港旅行社的概念和分類香港的旅行社是指製造旅遊產品和提供旅遊服務的一種旅遊 企業。香港旅行社按其經營業務範圍可劃分爲5類:(一)內遊旅行社。這種旅行社專爲到港的旅客在香港本地或 訪港後再到其他地方觀光、住宿提供服務,包括組織境外遊客到港 旅遊的旅行團;(二)外遊旅行社。這種旅行社的主要服務對象是香港本地居 民,代港人安排往世界各地旅遊的事務,包括組團往外地觀光,安 排交通及預訂酒店等;(三)專門訂購機票的旅行社。包括國際航班和內陸航班機 位;(四)專門代訂酒店的旅行社。包括代訂香港本地酒店及世界 各地的酒店;43
(五)兼辦旅遊貿易(附設貿易部)的旅行社。可負責替旅客辦 理與旅行社業務相關的貿易事務。香港有些旅行社同時包括幾種服務,有些大型旅行社甚至具 備以上所有的服務範圍。3. 旅行社設立條件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的設立條件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各 類旅行社的經營業務範圍不同,對開辦各類旅行社的條件分別作 了明確規定:(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1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 施:(1)足夠的營業用房;(2)傳眞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 設備;(3)業務用汽車等。2 .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 施:(1)足夠的營業用房;(2)傳眞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 設備。(二)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 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1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1)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 或副總經理1名;(2)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 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3名;(3)取得會計師以上職 稱的專職財會人員。2.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1)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 或副總經理1名;(2)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 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1名;(3)取得助理會計師以 44
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旅行社的註冊資本繳納數額:(1)國際旅行社的註冊資本不得 少於150萬元人民幣;(2)國內旅行社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 元人民幣。二、澳門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的 規定,在澳門設立旅行社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一)應以公司形式設立,並且以澳門爲住所。(二)已全部繳付的公司最低資本:(1)旅行暨旅遊社澳門幣 100萬元;(2)旅遊旅行社澳門幣50萬元。(三)公司專營事業乃在各自經營範圍內分別經營旅行暨旅遊 社或旅遊旅行社的業務。(四)設有1名技術主管。旅行社技術主管僅可由符合規章所 規定專業資格的要件及在旅遊司紀錄內註冊的人士擔任。旅行社 技術主管也可負責補充設施的運作。與此同時,補充設施也應設 技術主管。同一人不得兼任一家旅行社的兩處或兩處以上場所的 技術主管職務。可在旅遊司紀錄內註冊的旅行社技術主管須具備 下列全部要件:(1)至少能說會寫兩種語言,其中之一必須是葡文 或中文。(2)證明具有旅遊業資歷或具有這方面的技術或學歷資 格。具體包括下列幾種情况:①具備旅遊方面的適當培訓課程,並 曾在旅行社擔任主管或技術性職務至少1年;或②在旅行社、航空 企業、旅遊運輸企業或旅館業企業的商業或銷售部門工作至少兩 年,其中至少1年擔任主管或負有特殊責任的技術性職務;或③在 官方旅遊部門擔任主管或技術性職務至少兩年。(五)提供擔保。(六)具有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及其他強制保險。旅行社須爲顧 客和第三人辦理旅行社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40 45
萬澳門元,以便對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其服務人員的作爲或不作 爲而對顧客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和非財產損失予以賠償。(七)旅行社的設施符合法規及規章所要求的要件:(1)旅行社 的設施必須與任何私人住宅或其他工商業場所,特別是其他旅行 社的設施分開;(2)旅行社所處的樓宇、樓層獨立單位或舖位,須全 部由其專用;(3)旅行社的設施具有接待顧客的區域並能張貼旅遊 宣傳品;(4)旅行社的設施具有工作人員辦公區域;(5)旅行社的設 施具有專用衛生設施,但所在場所已有足夠此類設施而無須增設 者,如商業中心、會議中心、旅館業場所或交通總站,不在此限;(6) 旅行社的設施具有適合於業務經營的辦公設施。如旅行社擬變更 經檢查而通過的設施的一般條件,須向旅遊司申請許可。旅遊司負責對旅行社進行監管,並對違法行爲予以處罰。三、香港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根據香港現行的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旅行社設立應符合下 列條件:(一)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犯過欺騙、行賄等罪行的,不得經營 此行業。(二)旅遊代理商必須成爲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會員,方可獲得 經營牌照。香港《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對此作了明 確規定。香港《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對此則作了 進一步的修訂,以便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祇給屬於“核准機構”(即 香港旅遊業議會)成員的旅行代理簽發牌照。該項核准機構會員 資格的法定條件是獲得簽發牌照的先決條件,而且該項條件將批 准在牌照上。假使申請人違反或無法遵守核准機構會員的法定條 件,註冊主任應拒絕發給牌照。假使持牌人違反或無法遵守核准 機構會員的法定條件,註冊主任應撤銷其牌照。新附表第II部所 列的旅行代理商組織的成員(稱爲組織會員)將被視作核准機構的 會員。遇有核准機構拒絕批准組織會員的成員入會(或撤銷或暫 46
除該名人士的會籍)的情形,註冊主任有權(依照保障條款)着令核 准機構接受該名人士入會申請或恢復其會籍。該項法定條件對於 在該條款生效後的簽發新牌照以及現有的續期事宜,均爲適用。 但該條件不適用於未屆期續期的牌照,以免對現時的牌照持有人 造成損害。(三)繳納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品質保障基金。四、台灣旅行業(社)的設立條件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設立應符合下列條 件:(一)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1)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2500萬 元;(2)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600萬元;(2)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 300萬元。(二)旅行業應依照規定繳納註冊費。註冊費按資本總額1%0 繳納。(三)旅行業應依照規定繳納保證金。(四)旅行業應依其實際經營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負責 監督管理各該部門之業務;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旅行 業本公司不得少於4人;(2)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2人;(3) 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1人。旅行業的經理人應爲專任, 具備其所經營業務專門學識與能力。旅行業的經理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 托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1)大 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負責人兩年以上者; (2)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客運業務單位主 管3年以上者;(3)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4年 或特約領隊、導遊人員6年以上者;(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 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負責人4年或 47
專任職員6年或特約領隊、導遊8年以上者;(5)曾任旅行業專任 職員10年以上者;(6)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境內外大專院校主 講觀光專業課程兩年以上者;(7)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 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3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 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5年以上者。大 專學校或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2)至(4)款的年資,可 按其應具備的年資減少一年。經訓練合格人員連續3年未擔任經 理人職務,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爲經理人。旅行業不得僱傭下列人員爲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並撤銷其 登記:(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的尙未結案 者;(2)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 刑1年以上刑之宣吿,服刑期滿尙未逾兩年者;(3)曾服公務虧空 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刊期滿尙未逾兩年者;(4)受破產宣吿,尙未復 權者;(5)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尙未了結或了結尙未逾兩年者; (6)限制行爲能力者;(7)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尙未逾5 年者。前項規定准用於公司的發起人、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五)旅行業營業處所及必要設備。營業處所面積:(1)綜合旅 行業的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2)甲種旅行業的營業積60平 方米以上;(3)乙種旅行業的營業面積40平方米以上。營業處所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台北市旅行業營業處所 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之規定;(2)同一營業處所內不得爲二家營利事業共同 使用;(3)公司名稱之標識;(4)符合經營規模之必要營業設備。3.4旅行社設立申請和審批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設立的申請和審批(一)設立申請的提出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48
定,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 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在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簽署審査 意見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徵得擬設地的縣級 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後,根據規定進行審批。省、自治 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遊局備案。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 規定報經批准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二)申請設立的文件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 文件:1 .設立申請書。其內容包括:(1)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 英文名稱和設立地;(2)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3) 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吿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2 .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硏究報吿。其內容包括:(1)設立旅行社 的市場條件;(2)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3)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 件;(4)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爲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 題。3 .旅行社章程。其內容一般包括:旅行社的名稱、經濟性質、 宗旨和目的、業務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額及資金來源、組織機構、 財務管理制度、對旅遊者承擔的責任、其他應說明的問題。4 .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及有關資格證書。5 .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 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吿。49
6 .經營場所證明。7 .經營設備情况證明。(三)設立的審核與登記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 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1)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2)符合旅 遊市場需要;(3)具備設立旅行社的法定條件。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 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簽 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准文件 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並通知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 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 部門或其授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 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向申 請者正式發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已經審批同意設立旅行社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是經營旅遊業務的資格證明,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由具 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許可證分爲《國際旅行社業 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兩種。許可證上 應當註明旅行社經營範圍。具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 根據旅行社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許可證副本。許可證有效期爲 3年。旅行社應當在許可證到期前的3個月內,持許可證到原頒 證機關換發。許可證損壞或遺失,旅行社應當到原頒證機關申請 換發或補發。申請者應當在收到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准設立文件 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旅行社應當將許可 證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未領取《旅行社 50
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 行社實行開業公吿制度。二、澳門地區旅行社設立的申請和審批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的 規定,在澳門設立旅行社須向澳門政府旅遊司申請,由澳督根據法 規規章規定以批示予以許可。一經獲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即由 旅遊司發出執照及經營准照。經營旅行社的許可申請書須包括:(1)旅行社所在地;(2)旅行 社名稱;(3)技術主管的全部身份資料。申請書須附下列有關公司 文件:(1)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有關申請公司的登記證明或即將成立 公司的公司合同擬本;(2)即將成立公司的商業名稱接納證明書。 除上述文件外,旅遊司可要求申請人或任何公共實體或機關提供 其它認爲對組成卷宗不可缺少的文件或資料,尤其是有關旅行社 設施的合理及分列的記事。執照是旅行社開業的必需及足夠證件。旅遊司對符合法定要 件者,即於15日內發出執照,但許可失效者除外。三、杳港地區旅行社設立的申請和審批根據香港《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士 除持有牌照和按牌照規定經營外,一律禁止經營旅行業務代理商 的業務。任何人士如代非法持牌或未獲豁免領牌的人士或機構刊 登關於提供旅行業務代理商服務的廣吿,即屬違法。廣吿督印人 必須在所刊登的有關廣吿內註明有關旅行業務代理商的牌照號 碼。香港政府專門委任了旅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並專門設立 了旅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辦事處。取得牌照須先行申請,由旅 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發給經營牌照。如註冊處主任認爲申請人 不宜經營該行業,可以拒絕發牌。註冊主任享有廣泛的權力以處理與持牌人有關的事宜。例如 註冊主任的視察權和對於用非文字形式儲存紀錄方面的權力等。 51
持牌人必須遵守其牌照所批註的條件以及有關規例所規定的任何 條件。四、台灣地區旅行業(社)設立的申請■和審批經營旅行業應備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轉交通部核 准籌設:(1)籌設申請書;(2)全體籌設人名冊;(3)經理人名冊及學 歷證件或經理人結業證書原件或影本;(4)經營計劃書。綜合旅行 業之申請籌設,非經交通部觀光局就其經營計劃、組織、規模及能 力評估合格,不予核准。該規定准用於甲種或乙種旅行業申請變 更爲綜合旅行業時。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在2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註冊:(1)註冊申請書;(2)公司執照影本;(3)公司章程;(4)營業設 備表;(5)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逾期者即撤銷籌設之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2個月,並以一次爲限。3 .5旅行社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定一、旅行社變更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變更的法律規定1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國際旅行社申請增加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業務的,經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査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旅遊 局審批。國內旅行社申請轉爲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申請轉爲國內 旅行社,應當按照設立審批旅行社的有關規定辦理。2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並向原審核批准的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備案。52
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註冊地,應當徵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 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後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遊行政管 理部門的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旅行社改變登記註 冊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 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組織形式、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等事項變更,應 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 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旅行社改變名稱的,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 理部門應當爲其換發許可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實行公吿制 度。旅行社改變登記註冊地、變更組織形式、名稱、法定代表人、營 業場所等事項,未按規定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或備案的,由旅 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吿,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 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澳門地區旅行社變更的法律規定1 .執照發出後,旅行社變更下列事項應得到旅遊司的預先許 可:(1)更改旅行社名稱。旅行社更改名稱的請求書須附上執照, 以便附註。旅行社獲許可更改名稱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繼續 使用原有名稱;(2)替換技術主管。旅行社更換技術主管的請求書須包括接 替人的全部身份資料、法律要求爲擔任該職務的有關文件及其本 人接受職務的聲明。新主管自獲任命之日起15日內不開始工作, 則許可失效;(3)變動旅行社場所所在地。旅行社更改其所在地的請求書 須包括準備的新址及對新設施檢查的請求,並附上營業執照,以便 53
附註。新場所僅經主管當局在執照上附註後方可開始營業。新場 所獲許可向公衆開放之時,原場所須隨即關閉;(4)變更旅行社設施。旅行社擬變更經檢查而通過的設施的 一般條件,須向旅遊司申請許可;(5)開設旅行社補充設施及變動其所在地。2.旅行社變更下列事項,應在90天內以提交證明文件方式通 知旅遊司:(1)修改持有執照公司的公司合同;(2)旅行社及其補充設施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的任何轉移行爲。(三)台灣地區旅行社變更的法律規定1 .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負責人、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 件於2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1)變更登記申請諸;(2)其他相關 文件。該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准用之。 旅行業申請營業地址變更者,應於換領旅行業執照前,拆除在原址 所設的全部市招。旅行業變更登記換發執照,應繳納換照費。2 .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 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綜合、甲種旅行業在國外支機構或與國外旅行業合作於國外 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 查。二、旅行社終止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終止的法律規定旅行社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 銷登記,並在辦理完注銷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核 批准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旅行社歇業的,原審批的旅 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許可證。54
旅行社停業、歇業等事項,未按規定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吿,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 銷其許可證:(1)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展旅遊業務;(2)未按照規定 給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3)提供的服務不能保證旅遊者人 身、財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物受到損害的;(4)對提 供的旅遊服務項目,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 項目,強行向旅遊者收取費用;(5)聘用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 核、持有資格證書的導遊、領隊;(6)選擇境外未經合法登記的旅行 社作爲接待社;(7)與境外接待社未簽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 合同。旅行社被吊銷許可證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停業和吊銷許可證實行公吿制 度。(二)澳門地區旅行社終止的法律規定1 .旅行社執照的失效旅行社執照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自發出執照之日起90日內未開始營業,但確有正當阻礙 理由者除外;(2)發生破產、協定或支付終止的情况。如擔保不足以支付旅 行社承認的債項,且該社不按照規定支付或追加擔保,則視爲支付 終止;(3)完全停止業務。如旅行社關閉超過90日而未向旅遊司提 出正當理由,則推定其完全停止經營業務;(4)1年期准照連續兩年未續期。55
旅行社執照失效導致旅行社場所及其補充設施關閉。執照失 效由旅遊司提議,總督以批示確認。2 .旅行社執照的吊銷在下列情况下,總督以批示吊銷旅行社執照:(1)旅行社未正常經營本身業務或者補充服務;(2)旅遊司在認爲有必要的情况下,決定中止旅行社及其補充 設施的業務已經超過90日,情况尙未正常化的;(3)在無技術主管的情况下營業超過90日,但該狀况不可歸 責於旅行社者除外。吊銷執照導致旅行社場所及其補設施的關閉。爲此,旅遊司 可於必要時要求警察當局協助強制關閉旅行社。(三)台灣地區旅行社終止的法律規定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 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 書,並詳述理由,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旅行業停止營業期間不 得超過1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15日內申報復業。旅行業無 正當理由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交通部觀光局可依職權或據省 (市)觀光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旅行業執照。旅行業及其僱傭人員疏於注意旅客安全,致發生重大事故者, 交通部觀光局得立即定期停止其一部或全部的營業、執業或撤銷 營業執照、執業證。依有關規定繳納保證金的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 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依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逾 期撤銷旅行業執照:(1)受停業處分者;(2)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 (3)喪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的觀光公益法人的會員資格者; (4)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旅行業解散或撤銷旅行業執照,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或 於公司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後,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 56
領取的各項識別證、執業證、送件簿等,由公司淸算人向交通部觀 光局申請發還保證金。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後,其公司名稱於2年內不得爲旅行 業申請使用。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發音 相同,申請變更名稱者亦同。(四)香港地區旅行社終止的法律規定關於從事旅遊業人士破產的處理,香港現行的旅行業務代理 商條例規定了下列兩種情况:(1)如以個人名義申請執照者,該個 人宣佈破產時,要與債權人協商以其全部資產還債;(2)如以法團 名義申請,該機構淸盤,要以其法團的全部資產爲限賠償債務。3.6旅行社分支機構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和門 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旅行社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 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旅行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吿,責 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 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千元 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擅 自設立分支機構;(2)違反規定設立辦事處、聯絡處和代表處等機 構。(一)旅行社的分社旅行社的分社是指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 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 活動的分支機構。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 57
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 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 幣。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 准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規 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 質量保證金,並到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 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旅行社 應當在辦理完分社登記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 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行 業管理。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 彳來、統一接待。旅行社的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 營範圍。(二)旅行社的門市部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 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爲設立社招彳來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 務的分支機構。旅行社不得在註冊地的市、縣區域以外設立門市 部。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 部門同意,並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 部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的門市部應當接受所 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旅行社與其設立的門市部應當實行下列四個統一:(1)統一人 事管理制度;(2)統一財務管理制度;(3)統一組團活動和導遊安 排;(4)統一旅遊路線和產品。門市部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 58
社的經營範圍。二、澳門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的 規定,旅行社爲發展業務可申請開設補充設施(分支機構)。開設 補充設施的請求書須包括:(1)申請人的身份資料,並指明其執照 號碼;(2)補充設施所在地;(3)就旅行社業務發展及其拓展業務範 圍的需要,申明開設補充設施的理由。補充設施是指旅行社主要 場所的分支、子公司及各服務點。旅行社開設補充設施須經旅遊 司審査是否符合法規及其規章所規定的要件要預先給予許可。有 關補充設施的許可及其關閉,須在旅行社執照上附註。如旅行社 補充設施在執照上附註作出前已運作,則許可失效。補充設施構 成旅行社場所集合物的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補充設施不得 脫離有關旅行社而作爲其所有權或經營權轉移行爲的標的。給予 開設補充設施的許可,須審查是否完全符合下列要件:(1)對於已 獲准照的旅行社,開設補充設施反映其在原有業務上擴展的自然 過程;(2)每擬開設一補充設施,最低公司資本至少增加20% ; (3) 具有符合法規及其規章所規定的設施。如旅行社自許可開設補充 設施通知之日起90日內,未能向旅遊司提交證明符合上述要件的 文件,如公司資本增加的公證書的證明、檢査請求書並附執照以便 附註,則有關許可失效。補充設施關閉超過90日而未向旅遊司陳 述正當理由,許可也失效。三、台灣旅行業(社)的分支機構(一)設立條件1 .綜合旅行業在境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台幣150 萬元;甲種施行業在境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100萬元;乙 種旅行業在境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75萬元。但其原資本 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2 .綜合、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繳納保證金30萬元;乙種旅 59
行業每一分公司繳納保證金15萬元。3 .分公司專任經理人不得少於一人。4 .旅行業分公司的營業處所及必要設備按規定應與乙種旅行 業相同。5 .旅行業分公司應按增資額1%。繳納註冊費。(二)設立程序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1)分公司設立申請書;(2)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3)公司 章程;(4)分公司營業計劃書;(5)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學歷證件或 經理人結業證書原件及影本。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在2個月內依法辦妥分 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 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1)分公司註冊申請書;(2) 分公司執照影本;(3)營業設備表。逾期者即撤銷籌設之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2個月,並以一次爲限。前項申請經核准註冊發給旅行業分公司執照後賦予註冊編號 後,始得營業。3 .7外國旅行社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有關外國旅行社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法律 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 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旅遊常駐機 構,必須是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辦事機 構,除國家指定者均不得經營招徠和接待業務,不得直接或變相從 事任何經營活動,必須接受審批管理機關的審查和監督。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祇能 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外國旅行社 60
常駐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超越業務範圍,經營旅遊業務的,由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人民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的外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 件:1 .在其本國依法註冊登記,並且註冊的經營範圍中有旅遊項 目;2 .資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行業協會或同類組織的正 式成員;3 .經營中國旅遊業務兩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於2000人。申請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的外國企業,必須提供下列證 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譯本:1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名 稱、業務範圍、代表人數、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2 .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經營旅 遊業務的文書證明;3 .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旅行社行業協會或同類組織頒發的會員 證書副本;4 .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5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旅遊常駐機構首席代 表、代表的授權書及各該人員的簡歷、照片和身份證件;6 .該企業簡介,包括經營歷史和業績、負責人員、組織結構、同 中國開展旅遊業務等情况。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應當有中國一家一類旅 行社作爲推薦單位,代爲向國家旅遊局申請批准。推薦單位必須 具備下列條件:1 .是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成立的第一類旅行社;2 .與被推薦企業有1年以上的旅行社業務合作關係;61
3 .出具推薦信,說明被推薦企業組織來華旅遊人數和有無拖 欠團費等方面的情况;4 .推薦單位不得提供僞證,否則將被取消推薦資格。二、台灣地區有關外國旅行社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法律 規定與中國大陸的情况相比,台灣的有關規定則較爲簡便。根據 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國外旅行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 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 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實收資本額、保證 金、註冊費、換照費等,准用台灣地區旅行業本公司的規定。對前 項申請,交通部觀光局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外國旅行業如要在台灣境內設置代表人,根據《發展觀光條 例》規定,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 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國外旅 行業未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可設置代表人或 委托境內綜合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對外營 業或從事其他業務:(1)爲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 之公司;(2)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3)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 紀錄。外國旅行業代表人須常留駐台灣者,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並 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於2個月內依公司法規 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1)申請書;(2)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 權書;(3)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4)經台灣當局駐外單位認證的旅 行業證照影本及開業證明。外國旅行業委托境內綜合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事 務,應具備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1)申請書;(2)同意 代理業務的綜合旅行業同意書;(3)經台灣當局駐外單位認證的旅 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62
3 .8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爲加強對旅遊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 權益,經國務院批准,1994年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旅行 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給國家旅遊局復函,原則上同意了對旅行社實 行質量保證金制度。(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槪念和性質。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 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 專用款項。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 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可以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例如,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 次性退還旅行社,其餘作爲保證金管理費用,用於處理旅遊投訴和 理賠過程中的相關支出。(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標準。保證金繳納的數額標準 如下:1 .國際旅行社:(1)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旅遊行政管 理部門交納6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2)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2 .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範圍。保證金的賠償範圍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 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 的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3)因旅行社歇業、解散、破 產或合併而造成預收旅行費損失;(4)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其他應該 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四)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理賠機構。從1995年7月開始,中 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相繼成立了一批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63
全面負責處理旅遊投訴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等工作。據統 計,截止1996年9月,全國各級旅遊質監所共受理旅遊投訴案件 1765起,其中海外旅遊者投訴160起,佔9.07 % ;國內旅遊者投訴 1605起,佔90.93%。經各級質監所認眞調查、作出決定、由有關 旅行社賠付旅遊者的金額共達170.48萬元。二、澳門地區的旅行社擔保制度爲保障顧客的利益,澳門法律規定旅行社必須就其保證履行 對顧客承擔的義務進行擔保,金額爲30萬澳門元。如旅行社關 閉,不論其原因,擔保在旅行社關閉後1年內繼續有效,並在該期 間內對涉及關閉前所負債務的投訴負責。三、香港地區的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品質保障基金制度根據香港《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的規定,在每次 簽發新牌照(並非換發續期牌照)時,持牌人須要繳付一筆附徵稅 項,而有關款項則成爲旅行業務代理商保障基金的財政基礎。如 有需要時,立法局可藉通過決議案辦法,着令全體持牌旅行業務代 理商進一步醵資注入該保障基金。註冊主任負有下列職責:開設 銀行賬戶、把盈餘款項用於投資、擬備及審核賬目。此外,如有財 務收支報吿和核數師報吿時,則須把這些報吿呈交港督,而港督將 加以攜交立法局省覽。財政司可指示從該保障基金的收入撥支行 政費用。任何人士如果獲得法庭判決勝訴而應可從一持牌旅行業 務代理商獲得賠償者,或在持牌旅行業務代理商無力償債情况下, 能提供有關負債證明者,同時,該項法庭判決或負債證明是針對該 位人士作爲該旅行業務代理商的顧客而招致的損失,且經當局作 出合理屬徒勞的努力以期執行該項法庭所頒償債判決者,可向該 保障基金申請撥發特惠補償金。此外,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是爲執行保障消費者的計劃 於1985年由香港當局決定成立的,同年通過旅行代理商條例,規 定全港各旅行社均須將港幣2500元存入基金。由於儲備基金不 64
敷應用,1988年上半年,港府在準備修訂管理旅行社及保障消費 者條例之前,曾採取了下列過渡性措施:(1)香港旅遊協會可向旅 行團抽取1 %的團費作爲旅行社倒閉時旅客損失的賠償基金。賠 額爲團費的土成。(2)在過渡期間,任何旅行社倒閉,團員均可向 旅遊協會索償。此後,經香港旅遊業議會與當局多次磋商,香港《1988年旅行 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規定,由旅遊業自行實施和支配一項非法 定的補償基金來取代現存的法定保障基金,以補償旅遊人士因旅 行代理商不履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根據1988年實行的新規定: 在各旅行社“賣團”時,要將團費的1 %作爲印花費存放入香港旅 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內,作爲保障,一旦有旅行社倒閉或潛逃,便可 動用基金,賠償予受影響的旅客。1992年旅行社代理商條例修訂完成,規定在同年9月15日 起,把印花費由1%減至0.5%,並將補償金額由70%提高至 80%。香港《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即1993年10 月15日實施的《1993年旅行社代理商(修訂)條例》規定了設立旅 遊業賠償基金,以便向前往外地旅行的人士發給特惠補償金,同時 規定了成立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該基金。旅遊業 賠償基金是接收根據旅行社代理商條例設立的旅行社代理商儲備 基金,及於1988年推出的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而組成的新基金。 目的是保障參團旅行者免受旅行社倒閉的影響。如有持牌旅行社 倒閉,不滿的外遊旅客可申請從新基金中,獲得相當於所付團費 80%的補償。條例還澄淸了可徵費的外遊旅遊服務範圍,並規定 把以前向套式外遊旅行團所徵收的費用,拆爲兩項獨立徵費:基金 徵費和議會徵費,由持牌旅行社代理商按旅客外遊收費的一定比 例徵府。由財政司隨時指定。1993年外遊旅遊收費指定徵收 0.35%基金徵費和0.15%議會徵費。基金徵費撥入旅遊業賠償 基金,以保障外遊人士的補償議會徵費則撥歸香港旅遊業議會,以 65
資助該會進行自我監管工作。此外,還明確將不繳交徵款加列爲 暫時吊銷或撤銷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理由。持牌的旅行社代理商如 欠兩項徵費的一項,就有喪失牌照的可能。根據這一新的規定,香 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於1993年10月15日正式易名爲旅遊業 賠償基金,並由港督委任的一個獨立委員會管理。香港旅遊業賠償基金由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理事會負責 監管其收取及運作。在該理事會的11名理事中,4名屬香港旅遊 業議會理事會的理事,其他理事則分別來自立法局、消費者委員 會、行政部門、法律界、會計界、銀行界及保險界。另外,香港旅遊 業議會品質保障基金理事會是爲了更有效地控制旅行社的素質而 成立的。該議會規定,所有基本會員(是指可以組團,其資本額超 過30萬元港幣以上的會員)在入會時,必須繳納2000港元存入基 金之內,如日後有任何因旅行團的過失而引致消費者蒙受損失,經 品質保障基金理事會硏究認定,確屬於品質方面問題時,則動用基 金給予消費者一定補償。然後由議會向該旅行社追索。品質保障 基金理事會的理事與議會理事會相同。四、台灣地區的旅行業保證金和品質保障金制度(一)旅遊業保證金制台灣旅行業保證金金額由交通部規定:(1)綜合旅行社1000 萬元,其所屬每一分公司30萬元;(2)甲種旅行社150萬元,其所 屬每一分公司30萬元;(3)乙種旅行社60萬元,其所屬每一分公 司15萬元。旅行業者因經營旅行業務所生的債務,其債權人對保 證金優先受償。旅行業繳納的保證金爲債權人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時,交通部觀光局應限期責令其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旅行業 繳納保證金的收據,不得供質押之用。旅行業繳納的保證金,由交通部觀光局存入銀行專戶。旅行 業依公司法規定提存法定盈餘公積金,綜合旅行社超過1000萬 元,甲種旅行社超過150萬元,乙種旅行社超過60萬元,經提出證 66
明者,得申請將保證金連息一併發還。旅行業設有分公司者,提存 公積金的金額,應按分公司繳納保證金比例提高。前兩項提存的 法定盈餘公積金低於其應繳納的保證金時,交通部觀光局應限期 責令其繳納保證金。(二)旅遊品質保障金制度台灣地區交通部觀光局於1989年10月輔導成立了“旅行業 品質保障協會”。該會以提高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爲宗 旨。該會設立的旅遊品質保障金包括永久基金和聯合基金兩種。 基金繳納標準如下:1 .綜合旅行社:永久基金10萬元,聯合基金60萬元;所屬分 公司聯合基金3萬元。2 .甲種旅行社:永久基金3萬元,聯合基金15萬元;所屬分公 司聯合基金3萬元。3 .乙種旅行社:永久基金1.2萬元,聯合基金6萬元;所屬分 公司聯合基金1.5萬元。根據該協會辦事細則規定,凡旅遊消費者因該協會會員違反 旅遊契約,導致其權益受損時,得向該會申請協調。經受理的申訴 案件,由該會依查得的事證審核,送交輪値調處委員,並通過承辦 該次旅遊的會員及申請人定期到會協調。協調結果應予賠償者, 由違約的會員在10日內支付,逾期未付者由旅遊品質保障金項下 代償。其對會員的最高代償金額如下:1. 綜合旅行社新台幣600萬元;2 .甲種旅行社新台幣150萬元;3 .乙種旅行社新台幣60萬元;4 .綜合、甲種旅行社設有分公司者每家增加新台幣30萬元;5 .乙種旅行社設有分公司者每家增加新台幣15萬元。該協會代償時,係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會員自代償日起30日 內繳還補足。67
3 .9旅行社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一、關於許可經營管理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違 反上述規定,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經營旅遊業務的, 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 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非法轉讓、變相轉讓許可證或者委托非旅行社單位和 個人代理、變相代理經營旅遊業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 吿,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 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澳門,旅行社的本身業務祇能由旅行社專屬經營。旅行社 不得在有關執照發出前開始營業或向公衆開放。違反上述規定, 科處立即關閉旅行社的處罰,並罰款澳門幣3萬元。旅遊司可於 必要時要求警察當局協助強制關閉旅行社。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經核准註冊,領取旅 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後,始得營業並懸掛市招。同時須在領取 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旅行業不得以分公司以外的名義設立 分支機構,亦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 營旅行業務。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分別 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備查,並以副本抄送所 屬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前項職員名冊應與公司薪資發放名冊相 符。其職員有異動時,應於10日內將異動表分別報請交通部觀光 局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備查,並以副本抄送所屬旅行商業同業 公會。二、關於旅遊廣告管理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68
定,旅行社所作廣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 行虛假廣吿宣傳。嚴禁旅行社進行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吿宣傳。旅 行社所作旅遊廣吿不標明旅行社名稱、許可證號碼,委托代理業務 廣吿不註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 吿,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 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 及其他大衆傳播工具的廣吿,應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 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的服務標章替代公司名稱。該廣吿內容應 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進行虛僞宣傳。三、關於經營行爲管理的規定(一)中國大陸關於違法經營行爲的規定1 .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 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 工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1)假冒其他旅 行社的註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誌;(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 的名稱;(3)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4)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 信息和廣吿宣傳;(5)以低於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6)其他 被工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爲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爲。2 .關於違禁行爲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 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不得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下 列旅遊項目:(1)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2)含有民 族、種族、宗敎、性別歧視內容的;(3)含有淫穢、迷信和賭博內容 的。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吿,責令限期改 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 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千元以上1萬 69
元以下的罰款。3 .關於超範圍經營行爲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 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 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範圍經營。超範圍經營包括:(1)國內 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2)國際旅行社未經批准經營出境旅 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3)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其他超範圍經營活 動。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旅遊業務的,由旅遊行政管 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 處以15天至30天的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二)台灣地區關於違法經營行爲的規定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不得爲下列行爲: (1)經營業務逾越核定範圍者;(2)代客辦理出入境或簽證手續,明 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予代辦者;(3)發覺僱傭的導遊人員違反導遊 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的行爲而不爲舉發者;(4)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 往來的境外旅行業營業者;(5)未經報准,擅自允許境外旅行業代 表附設於其公司內者;(6)經定期停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7)未 經核准爲他旅行業送件或爲非旅行業送件或領件者;(8)利用業務 套取外匯或私自兌換外幣者;(9)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者;(10) 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台灣或旅遊當地法令者;(11)安排未經旅客 同意的旅遊節目者;(12)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的物品 者;(13)詐騙旅客或索取額外費用者;(14)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中 央觀光主管機關發佈管理監督的命令者;(15)違反交易誠信原則 者;(16)未經核准僱傭外籍或僑居境外人士爲職工者;(17)非舉辦 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旅行業僱傭 人員不得爲下列行爲:(1)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 (2)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3)同時受僱於其 他旅行業;(4)掩護非合格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境旅遊者。旅行業 70
對其僱傭人員執行業務範圍內所爲的行爲,視爲該旅行業的行爲。 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非旅行從業人 員執行旅行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行爲。(三)澳門地區關於違法經營行爲的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的 規定,旅行社除經營本身業務及提供本法規及其規章所允許的補 充服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違反上述規定,罰 款澳門幣1萬元至2萬元。四、關於旅遊文書檔案管理的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 資料,以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其中,出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 低爲3年,其他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爲兩年。旅行社招徠、接待旅 遊者旅遊未製作和保存業務檔案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 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天至15天的停業整頓, 可以並處人民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應據 實塡寫各項文件,並作成完整紀錄。同時還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 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與 旅客簽定的旅遊契約書,設置專櫃保管1年,備供査核。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163/93/M號訓令的 規定,旅行社每季度須向旅遊司送交一份關於在此期間通過該社 進出澳門的旅遊人數報吿,並指明各人的國籍、來自何國或前往何 國。旅遊司可要求旅行社提供其認爲對經營業務有必要的任何其 他資訊,但屬保密資料除外。上述規定不妨礙旅行社向統計暨普 查司提供用作統計的資訊。五、關於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的規定(一)日常檢查制度71
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行社應當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 對外報價、財務賬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况的監督檢查。旅行社無 理拒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 以警吿,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天至15天的停業整 頓,可以並處人民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交通部觀光局及省(市)觀 光主管機關爲督導各旅行業的業務經營,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 往旅行業營業處所或其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處所檢查業務。旅行業 或其執行業務人員於主管機關檢查業務時,應提出業務有關的報 吿及文件。並據實陳述辦理業務的情形,不得拒絕。前項文件指 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旅遊契約書及觀光主管機關發給的各 種簿冊、證件與其他相關文件。(二)年檢制度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 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吿書、資產狀况 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社經營旅行業務,年度 營業額應達規定最低金額,其最低金額由交通部按年核定。該項 旅行業年度營業額由旅行業於終了後3個月內檢送稅捐機關納稅 憑單影本報請交通部觀光局認定。72
第四章旅遊飯店(酒店、旅館) 管理法律制度比較4.1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國大陸的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據1993年統計,中國大陸共有各類旅遊涉外飯店2552家,擁 有客房386401間,床位811521張,固定資產總額643億元,外匯 收入114億元。其中星級飯店1186家。截至1994年,中國大陸 共有旅遊涉外飯店2995家,擁有客房40.63萬間。其中星級飯店 1556家。1995年全國旅遊涉外飯店增至3720家。中國頒佈的最早的旅館業法規是國務院1951年8月15日公 佈《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該規則於1987年11月10日廢 止,同日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發佈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生效。中國現階段的飯店管理法制建設是從國家旅遊局推廣北京建 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開始的。國務院於1984年7月24日批轉了 國家旅遊局關於推廣北京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的請示 的通知。此後,先後發佈的主要法規規章有:1986年1月29日國 務院辦公廳《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1986年11月 17日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 知》,1987年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關於旅遊涉外飯店房費實 施外匯保値問題的復函》;1988年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 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1988 年8月22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對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按五星制評定 星級的通知》;1988年8月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參照國際標 準,結合中國具體情况,制定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 73
外飯店星級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 並從1988年9月1日開始執行;1989年9月30日國家旅遊局、財 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問 題的通知》;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關於嚴格 執行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程序的請示的通知》之後,1990 年4月13日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重 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程序的通知》;1991 年5月29日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物價局《關於星級飯店價格的有關 規定》;1991年8月15日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涉外 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0日國家旅遊局《轉發 海關總署(88)署稅字518號文的通知》;1993年7月29日國家旅 遊局《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19日國家旅遊 局《關於加快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30 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 性案件發生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公安部、國家旅遊局《關 於加強賓館、飯店等旅遊設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994年5月 4日國家旅遊局《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權限的通知》等。二、澳門地區的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1966年7月23日澳督簽署頒佈實施了第1712號立法條例— 旅業(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章程。這是澳門政府管理旅業及同 類行業的基本法律。該章程共15章117條。該章程明確規定了 凡在當地供應住宿、膳食、飮食、及小食者皆在其管轄範圍之內。 同時還對旅業及同類行業的名稱、等級及特徵、澳門政府新聞旅遊 處的職權、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與開業准照、暫時性停止、旅業及 同類行業應遵守的一般性規定及營業總則、所僱職員限制、旅業店 號應有簿籍及住客登記冊、對旅遊事業有貢獻的聲明、稽查工作、 違反條例的罰則等問題均作出了具體規定。該章程的實施,加強 了對旅業及同類行業的管理。74
1972年5月13日澳門政府民政廳廳長簽署並頒佈實施了 《設立別墅、賓館、公寓申領牌照條例》。該條例是澳門政府對別 墅、賓館、公寓經營進行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條例規定:凡設 立別墅、賓館、公寓、旅行社及其他同類店等,必須向民政廳申領有 關行政牌照;東主未經工務運輸廳同意而妄自改建屋宇,違反現行 房屋建築章程和違反衛生條例,將受到懲罰;未申領牌照不容許開 設店號、此外,還規定了申領牌照的手續程序。該修例的實施,對 改善別墅、賓館和公寓的衛生條件,加強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具有 積極的意義。從1978年起,審批別墅、賓館牌照改由旅遊處執行。在1982年5月30日澳門政府有關旅業及旅遊社稽查的批示 中,旣規定了旅遊司稽查員稽查時應注意的事項,若需要時可明令 警方及行政人員協助查驗;稽查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進行受賄和私 人活動。同時又對稽查到的旅業經營活動中的不法行爲,明確規 定了罰則。1985年4月13日,澳門政府公佈第30/85/M號法令— 批 准酒店業及類似行業之規章。撤銷1996年7月23日第1712號 立法性法規及1947年8月2日第4190號訓令中未被1983年11 月21日第42/83/M號法令所撤銷的部分。1985年6月8日公佈 的第12 - B/85號更正對此作了更正。澳門在1989年就已擁有酒店、賓館、別墅等102家,客房總數 4578間。但到目前僅星級酒店就有40多家,客房總數約8600 間。爲了適應澳門酒店業的新發展,1996年4月1日,澳門政府 公佈了第16/96/M號法令— 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發出執照及 監察的規定。該法令是對澳門地區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發出執照 及進行監察的行政規定。同時,澳門政府還公佈了第83/96/M號 訓令—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規章。三、香港地區的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管理法律制度香港酒店業是旅遊業中極爲重要的一環。它在本世紀60年 75
代與旅遊業同步發展,總體已達到世界一流水平。1989年香港已 擁有大小共72所酒店,客房達27269間。到1993年有88所酒 店,客房總數達34044間;1994年香港共有92所酒店,34477間客 房。預計在1997年客房總數將遞增至35187間左右。據悉,由於 香港主權移交,香港1997年7月的酒店房間已預定一空。客房平 均入住率92年爲80%, 93年爲86%,其中旺季10月份高達 94%,高於65% - 67%的國際平均數。93年旅客用於酒店的消費 達156.66億港元,佔香港旅遊業總收益的26.5%,僅次於旅客購 物消費收入 (49. 32%)。到1996年,旅客用於酒店的消費達到 255.58億港元,在旅遊業總收益中的百分比上升到31%,比1993 年提高了 60%。根據1960年11月11日《公共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香港法 例132章)第90條規定:“當局所制訂與旅店有關之規例,對下列 事項加以規定--(1)旅店種類的劃分;(2)旅店的巡視;(3)旅店 正確管理及衛生保養;以及經營或管理旅店的保證書,(無論是否 需要人事擔保);(4)旅店或其部分可容納或接待人數,以及男女住 客之隔;(5)改善旅店潔淨及通風情况,以及定期將旅店潔淨、刷漆 或掃施石灰水;(6)呈報旅店內發生傳染病個案,及採取預防傳染 病措施;(7)旅店登記及發牌(包括禁止)事宜,以及有關收費。”這 裡所謂的旅店,包括旅館及其他能提供宿夜鋪位的房屋宿舍。香港在1961年11月16日通過了 1961年49號修正有關客 寓及客寓主持人法律條例,該條例定名爲1961年酒店東主條例, 並定於1962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香港法例第158章客寓主 持人條例宣吿廢除。此後,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制定了《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對規管及管制旅館(包括酒店、賓館)住宿、 旅館的安全及有關聯的目的作出了規定。四、台灣的觀光旅館管理法律制度76
台灣地區在1988年共有國際觀光旅館43家,客房數13174 間;一般觀光旅館56家,客房數6121間。觀光旅館平均住用率爲 63.94%。到1995年共有國際觀光旅館53家,客房16771間;一 般觀光旅館27家,客房3131間。台灣的觀光旅館管理立法是由下而上,逐步完善的。1957年 台灣省政府公吿《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要點》。該規定後 來被1968年台灣局交通部發佈的《台灣地區觀光旅館輔導管理辦 法》所取代。1982年4月22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和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發佈 了《觀光旅館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實施要點》。1983年3月 14日台北市國稅局訂定了《觀光旅館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認定 標準》。1983年9月7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公佈了《國際觀光旅館 申請設置國外代表要點》。1985年6月13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 佈了《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根據該規則的有關規定,不按照該規 則申請核准的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觀光旅館的名稱或 專用標識。4.2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定義和分類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的定義和分類中國的《旅遊飯店管理條例》尙在制訂過程中,對旅遊飯店(酒 店)的定義和分類至今尙未作出確切的界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 理辦法》規定,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 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 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 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據 此,旅遊飯店(酒店)一般就是指爲旅客提供住宿設施和必要服務 的場所。所謂涉外飯店則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允許接待外國人、 華僑、港澳台同胞的飯店。77
從我國旅遊統計的要求來說,旅遊涉外飯店目前主要採用下 列兩種分類方法:(一)按經濟類型劃分,旅遊飯店可分爲國營、中外合資、中外 合作、集體、全民集體集合營、外方獨資、個體經營七種經濟類型。(二)按規模大小劃分,旅遊飯店可下列五種類型:(1)客房數 在500間以上的飯店;(2)客房數在300 = 499間的飯店;(3)客房 數在200-399間的飯店;(4)客房數在100 -199間的飯店;(5)客 房數在99間以下的飯店。二、澳門地區酒店場所和同類場所的定義和分類(一)酒店場所和同類場所的定義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所謂酒店場所是指通 過收費方式向公衆提供住宿,並提供或不提供膳食及其他輔助服 務的場所;同類場所是指通過收費方式向公衆提供在場所專門地 點消費食物或飮料的場所。(二)酒店場所和同類場所的分類1. 酒店場所的分類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酒店場所分爲下列組 別及等級:第一組一酒店:包括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及二星級;是兼備 住宿、膳食等主要服務及輔助服務的場所。第二組一公寓式酒店:包括四星級及三星級;是位於專門樓 宇內備有的傢具的一系列公寓組成,並按酒店制度經營的場所。第三組一旅遊綜合體:包括五星級及四星級;是一系列以整體 旅遊經營爲目的的相輔相成並相鄰的設施組成,旨在向使用者提 供住宿及輔助服務,並設有娛樂及運動設施的場所,尤其是國際上 通稱爲度假村的場所。第四組一公寓:包括三星級及二星級。是指設施及設備不符 合可定酒店的規定,但符合規章所定最低要求的酒店場所。78
凡符合規章所定要求的五星級酒店可賦予豪華酒店的資格。2.同類場所的分類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同類場所分爲下列組 別及等級:第一組一餐廳:包括豪華、一級及二級;是提供主餐業務的場 所,尤其是指國際上稱爲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的揚所。第二組一舞廳:包括豪華及一級;是以提供跳舞場地及提供飮 料爲基本業務並提供或不提供各種演出及膳食的場所,尤其是指 國際上通稱爲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的場所。第三組一酒吧:包括豪華及一級;是指提供飮料,主要是含酒 精飮料業務的場所,尤其是指國際上通稱爲酒吧及酒廊的場所。第四組一飮料場所;是指提供飮料爲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 膳食的場所,尤其是指稱咖啡室、冰室、餅店及茶館的場所。第五組一飮食場所;是提供膳食業務而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可 定爲餐廳的規定,但符合規章所定最低要求的場所,尤其是指稱爲 粥麵店及飯店的場所。三、香港地區旅遊飯店(酒店)的定義和分類根據香港1961年酒店東主條例規定,酒店指所設立的組織, 係由其主人供應旅客飲食,必要時,並供設睡宿,不需訂立特別契 約,而光顧客人對於此等服務與供應便利,表面上係可能及情願付 出合理費用,暨具有適合接待狀態者。根據香港1965年旅館居停稅條例規定,旅館指旅館業東主保 持將所有準備供客居停而適合住居的房室租給客人,不必訂立特 別合約,而客人亦願意付給此項房室與一切設備的合理租金者。根據香港1991年旅館業條例規定,旅館指任何房產,其佔用 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提供住宿予 任何到臨該房產,及看似是有能力及願意爲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 付出合理款項,並且其狀况是宜於接待的人。79
香港酒店沒有正式星級評定,現行習慣分爲6類:(1)特級酒 店;(2)高級或稱高價甲級酒店;(3)中級或稱高價乙級酒店;(4)乙 級或稱中價乙級酒店;(5)低級或稱下級酒店;(6)招待所和賓館。1993年在香港88間酒店中,甲級高價以上酒店19間,乙級 高價酒店26間,中價(中級)酒店33間,招待所和賓館10間。隨 着港府立例管制賓館的安全設備和設施,有利於香港中價酒店的 發展。四、台灣地區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的定義和分類根據台灣《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觀光旅館業是指經營觀光 旅館,接待觀光旅客住宿及提供服務的事業。觀光旅館業務範圍 如下:(1)客房出租;(2)附設餐廳、咖啡廳、酒吧間;(3)國際會議 廳;(4)其他經交通部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的業務。觀光旅館因營 業需要,可經申請核准後,經營夜總會。觀光旅館等級,按其建築 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與服務方式區分。通常分爲國際觀光旅館 和一般觀光旅館兩類。在台灣,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的定義是有區別的。根據台灣 省及台北市和高雄市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規定,旅館業係指除觀光 旅館業以外,提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服務的營利事業;旅館業的 經營名稱或型態,除了旅館之外,還包括賓館、旅店、旅社、國民旅 舍(風景特定區內)、汽車旅館、飯店、度假中心、靑年活動中心、會 館、別館、客棧、山莊、公寓、俱樂部、別墅、休閑農莊、溫泉、套房及 別宿等。4.3旅遊飯店(酒店、旅館)設立申請和審批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飯店(酒店)的申請與審批(一)旅遊飯店建設的審批制度關於旅遊飯店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施工到驗收等環節,國 家有關部委先後頒佈了《旅遊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使用 80
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嚴格執行合 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程序的通知》、《關於重申嚴格執行中外 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規及法規性文 件。1 .旅遊飯店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旅遊飯店建設項目審批的程序包括:(1)提出項目建議書;(2)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編制可行性硏究報吿;(3)可行性報吿由有資 格的工程諮詢單位評估並批准後,委托勘察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 件;(4)初步設計批准後,列入年度旅遊飯店建設計劃,批准後可開 工;(5)申請開工報吿後進行施工;(6)工程竣工後驗收。2 .旅遊飯店建設項目審批機構(1)國家旅遊局直屬項目的審批機構。國家旅遊局直屬項目 是由國家旅遊局直接編制,下達計劃並直接管理的項目。國家旅 遊局直屬項目中小飯店由國家旅遊局審批;大中型和限額建設的 飯店由行業歸口部門初審,由國家計委審批;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 目由國家計委和國務院審批。(2)地方項目的審批機構。地方項目是指由國家旅遊局補助 地方投資建設的項目。地方項目由省一級和計劃單列市級旅遊局 提出審批意見,報同級計委審批,報國家旅遊局備案。其中國家旅 遊局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銀行貸款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利 用外資指標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事先應報國家旅遊局審批同 意後,地方才可審批。(3)外商投資興建旅遊飯店項目的審批機構。中外合資、中外 合作的旅遊飯店(含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中方和外方投資 者達成意向性協議後,應報上一級計委、經貿委、旅遊局同意,再由 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級的計委、經貿委、旅遊局共同審查同意後,聯 合上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和國家旅遊局,先由經貿部和國家旅遊局 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批准。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由 81
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1986年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 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現在起,除已批准立項 並簽訂了合同的合資合作項目外,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 不再批准中外合資或合作建造旅遊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 改造)。在旅遊溫、冷地點區,如外方的合作條件優惠,可適當建造 一些中低檔次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但須徵求國家旅遊局 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4)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的審批機構。使用國際 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由國家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 劃單列市,按計劃報批程序提出申請貸款計劃,報國家計委、國家 旅遊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 定,並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中央有關部門或地方的中長期及年度 利用外資計劃(含相應的國內人民幣配套資金)。(二)旅遊飯店設立的審批登記制度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 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申請開辦旅館,應 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須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即同意發給 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後,方可開業。如果是旅遊涉外飯店,還須經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發 給衛生許可證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旅遊外涉經營許可 證後,方可開展有關經營活動。開辦旅館或飯店未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的、公安機關可 以酌情給予警吿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其他未按有關規定領 取衛生許可證或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也將依法予以 處理。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 82
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二、澳門地區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的申請與審批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欲經營酒店場所或同 類場所的自然人或法人應向旅遊司或向設立地點的市政廳申請有 關的許可。申請書應載有:(1)申請人的姓名、婚姻狀况、職業、居 所或住所等身份資料;(2)場所所在地;(3)指明欲經營的業務及欲 申請的的等級;(4)將採用的名稱。作爲申請書的組成部分,根據澳門政府第83/96/M號訓令規 定,申請人申請檢查時還應呈交下列資料:(1)工程准照;(2)內部 服務規章及人員編制,但僅以酒店場所爲限;(3)根據規定繳納的 檢查手續費以及執照在《政府公報》上摘錄刊登費用;(4)根據規定 繳納的執照發出費用。對上述費用均應出具臨時收據。如申請書有缺漏,發出執照的實體應要求利害關係人在指定 的期限內作出糾正。在指定期限過後仍未糾正者,申請不予批准。有關酒店場所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所指場所執照的申請 的批示應由監督旅遊事務的實體核准。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况 下,旅遊司有權限向酒店場所和屬於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的同 類場所發出執照並進行監察;市政廳有權限向屬於第四組及第五 組的同類場所發出執照及進行監察;總督可通過批示將市政廳的 權限擴大至同類場所範圍內的其他組別。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在從事發照活動時, 旅遊司及市政廳應聽取在各類事務上有特定權限的實體的意見, 尤其是在都市、衛生防火性質事宜上具有特定權限的實體的意見, 必須徵詢土地工務運輸司、市政廳、澳門衛生司及消防隊的意見。 對屬於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必須徵詢治安警察廳意見;在 屬於文物的樓宇、地點及建築群內設立場所,必須徵詢澳門文化司 署的意見。由土地工務運輸司發出設立酒店及同類工程的執照, 意味着地點適合於該目的。83
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 祇能在執照發出後向公衆開放。非法開業者,處以立即封閉場所 並罰款的處罰。其中,屬於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的酒店場所罰 款澳門幣5萬元,屬於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所罰款澳門 幣3萬元,屬於第四組及第五組的同類場所罰款澳門幣1萬元。 如果未辦理經營申請的,上述罰款額可增至兩倍。三、香港地區旅館業的申請與審批根據香港《1990年旅館業條例草案》的規定,政務司爲本條例 的目的擔任旅館業監督。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代表監 督行使或執行本條例委予或賦予監督的所有或任何職能。任何人 就一所旅館申請牌照,須以監督指定的表格及方式提出。監督收 到上述申請後,須就申請作出以下決定:(1)就有關旅館向申請人 發出以申請人爲持牌人的牌照並施加監督認爲適當的條件;或(2) 拒絕發出牌照予申請人。監督如認爲有下列情况,可拒絕就有關 旅館發出牌照:(1)將會用作有關旅館的房產,因爲關係到地點、出 入方法、設計、建造、大小、設備或建築物種類,或按照《消防條例》 (第95章)有關對生命及財產保障規定的理由,不適合用作旅館; (2)上述房產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有關設計、結構、防 火、健康、衛生及安全的規定;或(3)旅館的經營、開設、管理及其他 方式的控制,將不會在持牌人的持續親自監督下進行。根據本條 發出的牌照:(1)須符合監督指定的格式;(2)如施加監督認爲適當 的條件規限,則須在其上批注該等條件;(3)在訂明費用繳淸後方 可生效;(4)須批准獲發給證明書的人經辦、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 式控制一所旅館,期限爲12個月或牌照指明的較短期間。四、台灣地區觀光旅館業的申請與審批台灣《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觀 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觀光旅館業執 照及專用標識,始得開業。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者,處84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勒令停業。(一)關於觀光旅館籌建申請及審批,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 理規則》規定,興建觀光旅館以新建者爲限,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 前,塡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觀光主管機關核准籌建:(1) 發起人名冊;(2)公司章程;(3)營業計劃書;(4)財務計劃書;(5) 土 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建築線指定或指示;(6)建築設 計圖;(7)設備總說明書。國際觀光旅館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 光旅館由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籌建觀光旅館者,應於3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原受理的觀光主管機關備查,逾期者,撤銷其 籌建的核准:(1)公司執照影本;(2)股東名冊;(3)董事、監察人及 經理人名冊。(二)關於觀光旅館業申請和審批,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的《觀 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分別作了如下規定:1 .觀光旅館興建完成後,應將下列文件報請原受理的觀光主 管機關:(1)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及竣工圖;(3)公司職員名冊。觀光主管機關在14日內會同警察、 衛生及建築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由交通部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 執照及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2 .興建觀光旅館客房間數在300間以上,具備下列條件的,可 依照前條規定申請查驗,符合規定者,發給觀光旅館業執照和觀光 旅館專用標識,先行營業:(1)領有觀光旅館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 竣工圖;(2)客房裝設完成已達80%,營業的樓層也已全部裝設完 成;(3)餐廳營業的合計面積不少於營業客房數乘1.5平方公尺。 營業的樓層也已全部裝設完成;(4)門廳樓層、會客室、電梯、餐廳 附設的廚房、衣帽間及盥洗室均已裝設完成。先行營業的觀光旅 館業應於1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按照上述規定報請查驗合格,逾 期則將撤銷以發給的營業執照及專用標識。85
3 .國際觀光旅館經申請核准附設夜總會者,應予裝設完成時, 備具夜總會用途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本及竣工圖,報請交通部 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查驗合格並經交通部核定,繳納夜總會許可 年費,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4 .4旅遊飯店(酒店、旅館)星級(等級)評定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飯店(酒店)的星級評定制度1988年8月22日,國家旅遊局參照國際標準,結合中國具體 情况,制定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 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1988年9月1 日開始執行。同時,發出了《關於對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按五星制評 定星級的通知》。中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自1988年11月起在廣州市開展試點。截止1991年,全國共有星級飯店860 家,其中五星級飯店21家,四星級飯店49家,三星級飯店237家, 二星級飯店396家,一星級飯店157家。截止1994年,全國共有 星級飯店1556家,其中五星級35家,四星級96家,三星級452 家,二星級737家,一星級236家。(一)星級評定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的規定,飯店 分爲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個等級。各星級飯店的基本標 準如下:一星級飯店:設備簡單,具有食宿基本功能,提供基本服務,綜 合服務項目少。二星級飯店:設備一般,除具有基本食宿設施與基本接待服務 功能外,有部分綜合服務設施。三星級飯店:設備舒適,齊全,裝修美觀,有多種綜合服務設 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較高。四星級飯店:設備豪華,典雅、完善,服務項目齊全,能提供較86
全面的服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高。五星級飯店:設備十分豪華、食宿及各種綜合服務項目完善, 服務質量優秀,管理科學化、現代化。(二)星級評定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的規定》,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 同胞以及國內人,正式開業1年以上的國營、集體、合資、獨資、合 作的飯店、度假村,均屬星級評定範圍;凡準備開業或開業不滿1 年的飯店,給予定出預備星級,待飯店正式開業1年以後再正式評 定。目前中國已有1700多家星級飯店。(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的規定》,全國旅遊 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設立 星級評定機構,負責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領導工作,並具體 負責評定全國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 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本地區一星、二星級飯店,評 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對本地區三星級飯 店進行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 家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荐四星、五星級飯店。此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全國三星級及其以下飯店的星級評 定,由省級和有條件的市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爲此,1994年5 月4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權限的通知》, 規定國家旅遊局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權,各省、自由區、直轄市旅 遊局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本地區 一、二、三星級飯店的評定和審批,評定資料報國家旅遊局全國旅 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87
二、澳門地區酒店場所和同類場所的分級制度(一)分級標準在賦予級別時,除在規章中確定場所分級的技術要件外,還應 考慮場所的特徵和所在地點以及設施和服務的質量。澳門政府宣佈從1996年5月起開始實行新的酒店業規章,以 進一步規範對酒店業的管理。新規章對澳門現有的酒店、公寓等 的星級作了調整,取消賓館(旅館)的級別,在保留原有名稱的基礎 上,將現有的三家賓館改了名爲酒店;取消一星級酒店,酒店改設 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四個級別;公寓由原來的四個星級變爲兩 個星級,將原來的四星級公寓改爲四星級酒店,取消一星級公寓。 其中酒店場所星級的基本標準如下:五星級酒店:應座落於市區的便利地點,通過豪華的設施、傢 具及設備,高雅的外觀及環境,提供舒適及便利的服務。四星級酒店:應通過良好水平的設施、傢具及設備,舒適的外 觀及環境,提供一切方便的條件。三星級酒店:與四星級酒店相比,僅可免設傢具適當設備並可 用作會議廳或宴會廳的功能廳和游泳池,但50 %的住房應具有完 備洗澡間且其餘的住房必須設有簡易洗澡間。二星級酒店:應具備可提供相當方便及舒適條件的設施、傢具 及設備。(二)級別的使用和變更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屬於第一組、第二組 及第三組的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須於場所外部、大門旁安放一符 合規章所定模式的標準以表明其級別。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 門幣5千元的罰款。場所不得使用不同於所賦予的級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及 已更改的級別。違反上述規定者,屬酒店場所的,科以澳門幣1萬 元的罰款;屬同類揚所的,科以澳門幣5千元罰款。88
如用以確定場所分級的前提發生變化,得依職權或應執照持 有人的要求隨時修正級別。更改級別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在不影響倘有的處罰的情况下,如由於設施的保養狀態欠佳, 而使場所不再符合所賦予的組或級,得進行降級。降級包括降組 或降低同組的級別。祇有在已通知利害關係人須使場所條件符合 所賦予的級別,但其未於確定期限內進行,方得決定降級。三、台灣地區觀光旅館的等級區分評鑒制度根據台灣當局《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等級按其建築 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與服務方式區分。其中一般觀光旅館的專 用標識爲一至三朵梅花;國際觀光旅館爲四至五朵梅花。目前爲 了便於國際觀光市場交流,擬議將梅花改爲星號。台灣當局於1984年核定公吿了《觀光旅館等級區分評鑒標準 表》,針對觀光旅館的環境建築物、門廳、設施及管理方面整理出 46個檢査項目,並說明其分條件與加分條件,據以作爲觀光旅館 分級的標準。1.評鑒三朵梅花級觀光旅館的下限標準定爲500分,其得分 及加分的總和達到500分以上者,發給三朵梅花等級標識;二朵梅 花級觀光旅館的下限標準定爲400分,其得分及加分的總和達到 400分至499分者,發給二朵梅花等級標識;未達400分者,不發 給梅花等級標識。2 .觀光旅館經評鑒得分及加分的總和達到700分以上,又其 建築及設備亦符合現行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的規定者, 可申請升格爲國際觀光旅館,並發給四朵梅花等級標識。3 .觀光旅館等級的評鑒作業,應先由業者依據本身的建築及 設備標準、經營管理與服務等條件,依照標準表自行評估分數,徑 向省(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評鑒。4 .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及專家 組成評鑒小組負責辦理評鑒工作。89
5 .省(市)觀光主管機關依據評鑒小組評鑒結果予以核定並報 備查後,由觀光局發給業者三朵梅花或二朵梅花等級標識,該項標 識應懸掛於門廳適當處所。4.5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飯店(酒店)變更和終止的規定旅遊飯店重大變更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或會同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吿、通報批 評、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業整頓、凍結銀行外匯賬戶,直至 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 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况,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二、澳門地區旅遊飯店(酒店)變更和終止的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任何可能引起已核准 的方案或場所設施總體件發生的變化修改,均須經發出執照實體 許可。場所的所有權、名稱及級別的任何變更,需在執照上附注。場 所所有權或經營權的移轉不須預先許可,但應通過呈交有關證明 文件通知發出執照的實體。所有權變更的附注應在確定這一變更 之日起60日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的自然人或法律人申請。違反 上述規定者,屬酒店場所的,科以澳門幣1.5萬元的罰款;屬同類 場所的,科以澳門幣7.5千元方罰款。關於場所的終止,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場 所關閉1年或1年以上,執照失效並被取消;執照在連續兩年內不 申請續期則失效並取消。三、香港地區旅遊飯店(酒店)變更和終止的規定根據香港《1991年旅遊館業條例》規定,監督可隨時就某旅館 90
發出的牌照的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以下列理由撤銷或暫時吊銷 該牌照,或拒絕將該牌照續期,或修訂或更改該牌照的條件:(1)出 現申請牌照時本可令監督有權拒絕該旅館發出牌照的情形;(2)該 人被裁定觸犯本條例,或被裁定該旅館觸犯其他可公訴罪行;(3) 就該旅館或其住客,有人曾經或正在違反本條例規定,或就該旅館 發出的牌照的持有人曾不遵守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給予的要求、命 令或指示;(4)就該旅館發出的牌照的持有人,曾經或正在違反有 關牌照指明的條件;(5)監督認爲該旅館已停止以旅館形式經營或 已不再存在;或就該旅館發出的牌照的持有人已停止經營、開設、 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旅館。此外,凡牌照持有人以監督指定 的表格及方式向監督提出申請,並提出令監督滿意的理由,監督可 批准該人把其牌照轉讓予另一人持有,直至原來的有效期屆滿爲 止,轉讓須批注於牌照上。4.6 旅遊飯店(酒店、旅館)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一、關於住宿驗證登記制度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 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檢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 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 住宿登記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 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七次常委會決定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 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 定,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 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 91
件,並塡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在酒店場所的,顧客 必須登記。登記文件中應載有顧客姓名、國籍、身份證明文件的種 類及編號、居留地、到達及離開的日期及時間。登記資料應於場所 保存至少5年時間,以便旅遊司或警察實體查詢。如記錄以電腦 處理的,保存期限僅適用於有關的儲存媒體。違反上述規定者,科 以澳門幣7千5百元的罰款。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入住及登記手續辦妥 後,應交予酒店顧客一載有場所名稱及地址、顧客姓名、住房編號、 入住日期及預定退房日期、入住人數的文件。該文件應以葡文、中 文及英文書寫。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2千5百元的罰款。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 客登記表,將投宿的旅客依式登記,分送有關警察機關,其送達時 間不得超過翌日一時。其旅客登記表保存期間爲半年。二、關於旅客財物保管和遺留物品處理制度的規定(-)關於旅客財物保管制度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應當設置旅館財 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 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根據台灣《觀光旅遊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 寄存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爲保管,並應旅客 的要求出具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根據香港《酒店東主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酒店東主對 於人客隨帶財物遇有損壞時,應如客寓主持人而負有賠償損失的 相同責任。酒店東主對於攜來財物,在不妨害應負其他責任之下, 與客寓主持人一樣,不須負責賠償旅客任何財物的損失,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在此列:(1)其在遭遇損失時,經在酒店內供設該旅客住 宿者;(2)在旅客入住酒店期內,即由午夜至翌日午夜之間遭遇損 92
失者。酒店東主對於人客留存店內的車輛或任何財物,在不妨害其 本人所應負的其他責任或第五條的規定,或其本人對此項事物所 有其他權利之下,與客寓主持人一樣,不須負責賠償客人此等車輛 財物的損失或其低押權。酒店東主與客寓主持人一樣而需要賠償客人攜來財物的損失 時,其對任何一件物品,負責不超過1000元,或對賠償總額,亦不 得超過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財物被盜或損失係 由於酒店主人或其服務人員的過失玩忽或故意行爲所致者;(2)客 人或其代表交存財物,明示交由該東主或其授權人員或表面上爲 授權人員作安全保管,並由東主或該人員要求放置密封載器之內 者,其依本項規定交存的財物遇有損失,該酒店東主作客寓主持人 論,所負賠償責任,以下不超過客人或其代表交存財物時所聲明的 價値爲準;(3)在客人入住酒店後任何一時期,無論此有關財物曾 請求代爲存儲而經東主或其服務人員所拒絶者,或該客人或代表 該人之其他人客欲將此項有關財物交存,但由於東主或其服務人 員的過失致未能照辦者,但本項規定對於交存財物聲明價値超過 1萬元者不適用。但酒店東主在該有關財物攜來酒店之時,如未 將附表所列通吿一份,用明顯字體印刷,標貼接待室內或桌上或門 前當眼地方,使人客可以便利閱讀者,不得受本項規定的保障。(二)關於旅客遺留物品處理制度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 品,應當妥爲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 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 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吿公安機關處理。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 遺留的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發現時間、起點,並妥爲保管,已 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 93
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根據香港《酒店東主條例》第五條規定,酒店東主作爲客寓主 持人,對於客人寄存的財物或留下酒店或附屬地方的事物,除有平 常抵押權外,如該客負欠食宿費,有絕對權利將之公開拍賣,以資 抵債。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易腐壞物品外,必須於物品扣押 或保管後6星期以外而未償付該項債務者方得變賣;(2)酒店東主 將變賣所得價償付債款連同拍賣手續費後,如有剩餘,按照要求, 須將之交還該客;(3)變賣財物償付債款,不得用以償付他項債務 或超過扣押財產以外的債款;(4)酒店東主對於易於腐壞的物品, 應迅速在拍賣之前或以後,至於其他財產則於拍賣前至少1個月, 將此種已拍賣或意圖拍賣的聲明書一份,及各該財產說明書,連同 該客姓名,在本港刊行的報紙刊登廣吿。三、關於旅館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定(一)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 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 全保衛人員。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 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內,嚴禁賣淫、嫖 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禁旅客將易燃、易 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違反上述規定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 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反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 爲犯罪活動的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 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七次常委會決定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營旅館、飯店、影劇 94
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衆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 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 罰款或者警吿。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的經營管 理應遵守:(1)不得代客媒介色情、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 旅客的行爲;(2)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佣未經核准的外國藝人 演出;(3)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佣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 業舞伴或陪侍。(二)關於違法犯罪協查報吿制度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 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立即向 當地公安機關報吿,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違反上述規定的, 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吿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 仃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1)有危害國家 安全的嫌疑者;(2)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3)施 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4)有自殺企圖迹象或死亡者;(5)有聚 賭或爲其他妨害公衆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行爲,不聽勸止 者;(6)有其他犯罪嫌疑者。(三)關於消防管理的規定按照消防管理規則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 由飯店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 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1)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的;(2)違 反消防法規或制度的;(3)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4)造成火 災事故的直接負責人;(5)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玩忽職 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單位領導人。95
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以下情况尤其視爲防 火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爲:無滅火器或滅火器數量不足;滅火器有效 期已過;無出口標記;無緊急安全照明或照明不足;出口、窗戶或 露台被封鎖;疏散通道被佔用;使隔煙室失效;使用未作防火處理 的裝飾材料,尤其是木材;存放超過規定限量的燃料或未經核准的 燃料品種;超過場所所能容納的人數。對上述違法行爲,科以澳門 幣1.5萬元至3.5萬元的罰款。四、關於衞生管理的規定按照中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凡有下列行爲之 一的單位或個人,衛生防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吿、罰 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1)衛生質量不符 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2)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 從事直接爲賓客服務的;(3)拒絕衛生監督的;(4)未取得“衛生許 可證”擅自營業的。造成嚴重危害賓客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 位或個人,應當對受害者賠償損失;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 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以下情况尤其視爲環 境衛生、食品衛生及淸潔方面的違法行爲:食品未作應有的保護、 保存或超過其有效期;在食品操作及準備區吸煙、吃東西、吐痰或 咳嗽;未穿適當制服制作或準備食品,或將食品與地板接觸;使用 非公共供水網絡提供的水;洗手池、洗碗池及便池無虹吸彎管;堆 積殘餘物及垃圾;無收集垃圾的容器;磁器及器皿存放在不符合衛 生條件的地方;個人物品與食品準備儲藏區接觸;設施、設備及器 皿的保養及淸潔狀况不佳;有易氧化的器具;有破損的磁器或玻 璃;通風、抽氣及照明不足;煙味抽吸及排放系統運作不佳,嚙齒 類動物及昆蟲的滋生;衛生設施內無一次性紙巾、手烘乾機以及 其他必不可少的個人衛生用品;水箱不運作。對上述違法行爲,科 以澳門幣1.5萬元至3.5萬元的罰款。96
五、關於對旅遊飯店監督檢查的規定根據中國《旅遊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 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 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 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 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 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 助。旅遊飯店無理拒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弄虛作假的,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吿、 通報批評、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業整頓、凍結銀行外匯賬 戶,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主管機關對觀光 旅館的經營服務、建築、設備、環境衛生、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 防設施、安全防護等,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 現有不合規定事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以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改善前,得責令 暫停其一部或全部的使用。逾期未改善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六、其他有關經營管理的規定(一)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1 .關於名稱管理的規定。場所不得使用與所許可名稱不同的 名稱,如名稱已更改,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及。違反上述規定者, 屬酒店場所的,科以澳門幣7千5百元的罰款;屬同類場所的,科 以澳門幣3千元的罰款。2 .關於服務質量管理的規定。所有人及經營實體應使場所、 有關設施及服務符合本法規及其規章方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 除已有相應的特定處罰外,科以2千5百元至1.5萬元的罰款。3 .關於場所設備維護的規定、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內有關的 97
設施、傢具、機器及其他設備均應保持應有的外觀、運作及淸潔條 件,對所出現的毀壞及破損,應立即加以修理。違反上述規定者, 科以澳門幣2千5百元至7千5百元的罰款。4 .關於場所出入的規定。除有禁止出入的規定外,酒店場所 及同類場所應向公衆開放,無合理理由,不得有任何限制自由出入 的歧視行爲。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5千元的罰款。5 .關於營業時間的規定。屬於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的 營業時間,在聽取治安警察廳意見後,由發出執照的實體核准。違 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1萬元的罰款。6 .關於投訴制度的規定。對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的投訴應以 書面方式爲之,並在48小時內將全文副本送交發出執照的實體; 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5千元的罰款。(二)台灣當局《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1.關於傳染病報吿及協助就醫制度的規定。觀光旅館業發現 旅客或旅館職工有發燒、嘔吐、腹瀉並發之症狀或法定傳染病時, 應立即報吿附近的衛生醫療機構處理;旅客患有其他疾病時,並應 協助就醫。2 .關於塡報業務資料的規定。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 資料依限塡表分報各級觀光主管機關:(1)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 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15日前;(2)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於次年4月底前。3 .關於出租經營的規定。觀光旅館不得將其客房的全部或一 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將所經營觀光旅館的餐廳、咖啡廳、酒 吧間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定於觀光旅館業有關業務之一部出租他人 經營,其承租人或僱佣的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如有違反 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的責任。4 .關於聯營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參加國際性旅館聯營組織經 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原受理的觀光 98
主管機關備査。其由省(市)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轉請交通 部觀光局備查。觀光旅館業對於觀光主管機關及其他國際民間觀 光組織所舉辦的推廣活動,應積極配合參與,不得拒絕。5 .關於職工訓練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其僱佣的職工,應實 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觀光主管機關協助之。觀光主管 機關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的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 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4 .7旅遊飯店(酒店、旅館)法律責任的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飯店(酒店)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凡已 定星級的飯店,其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如達不到與星級相符的標 準,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 店星級評定機構根據權限做出如下處理:(1) 口頭提醒;(2)書面警 吿;(3)罰款;(4)通報批評;(5)暫降低星級、限期整頓;(6)降低星 級;(7)取消星級,吊銷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以上處罰可以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對違 反本規定的條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澳門地區旅遊飯店(酒店)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違反該法規規定的, 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執照持有人須受下列處罰:(1)警吿;(2)罰 款;(3)臨時封閉場所;(4)永久封閉場所。關於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 法令規定,可以分爲一般違法行爲和嚴重違法行爲。嚴重違法行 爲是指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淸潔及防火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爲。對 上述方面的違法行爲的合併可確定臨時封場所至多6個月。如因 場所屢犯嚴重違法行爲,而繼續營業場所會對使用者或利害關係 人造成風險,或對本地區旅遊業的形象造成損害,可科以永久封閉 99
場所的處罰。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獲通知即時封閉場所 的,如不在24小時內封閉場所,則須負因違反公共當局正當命令 的事責任。三、香港地區旅遊飯店(酒店)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香港《1990年旅館業條例草案》的規定,監督可隨時向旅 館牌照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以下列理由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 或拒絕將該牌照續期,或修訂或更改牌照的條件:(1)發生應拒絕 向該旅館發出牌照的情况;(2)牌照持有人被裁定觸犯本條例或被 裁定該旅館觸犯其他可公訴罪行;(3)該旅館或其住客中有人曾經 或正在違反本條例規定,或牌照持有人曾不遵守根據本條例作出 或給予的要求、命令或指示;(4)牌照持有人曾經或正在違反有關 牌照指明的條件;(5)監督認爲該旅館已停止本身業務或已不再存 在,或者牌照持有人已停止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 旅館。四、台灣地區旅遊飯店(酒店)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台灣《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觀光旅館業違反本條例及 依據本條例所發佈的命令者,予以警吿;情節重大者,處5千元以 上5萬元以下罰款,或定期停止其營業的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 業執照。100
第五章導遊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比較5.1 導遊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關於導遊人員的管理立法,大致可以 分爲兩種模式:其一,是制定專門的單行法規。例如在中國大陸,1987年11 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1987年11月30日發佈了《導 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1月14日國家旅遊局發佈了《關 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1993年10月6 日國家旅遊局人敎司發出《關於下發〈導遊等級評定意見〉、〈標準〉 和〈實施細則〉的通知》(包括附件一:《關於對全國導遊員實行等級 評定的意見》;附件二:《導遊員職業等級標準(試行)》;附件三:《關 於試點單位導遊等級評定的實施細則(試行)》。1994年5月5日 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改革和完善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 意見》。此外,還發出了《關於對導遊人員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又如在台灣地區,台灣當局交通部於1968年6月就曾發佈 《旅行業導遊人員管理辦法》。1981年5月27日發佈了《導遊人 員管理規則》。其後於1995年9月1日修正發佈了《導遊人員管 理規則》。其二,是在旅行社管理法規中一併作出規定。例如澳門政府 第25/93/M號法令第五章對導遊作出的專章規定。5.2 導遊人員概念和種類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導遊人員是指爲旅行者 (包括旅行團)組織安排旅行和遊覽事項,提供向導、講解和旅途服 101
務的人員。中國導遊員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按其任務可分爲三 類:(1)全程陪同導遊人員。是指受旅行社(旅遊公司)委派或聘 用,爲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 (2)地方陪同導遊人員。是指受旅行社(旅遊公司)委派或聘用,在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爲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3)定點 導遊人員。是指受旅行社(旅遊公司)委派或聘用,在固定的參觀 遊覽點內爲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根據中國旅遊局人敎司發佈的《關於下發〈導遊員等級評定意 見〉、〈標準〉和〈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導遊員分爲初級導遊員、 中級導遊員、高級導遊員和特級導遊員四類。導遊員等級評定制 度旣是中國導遊人員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又是中國導遊管 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同時也是一個“前無古人,外無洋人” 的創造。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要求,全國推行導遊員等級評定制度 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在1995年試點,1996年在全國絕大多數省區 推開;第二步在1997年全國所有持證導遊員都必須參評。按語種劃分,中國導遊員又可分爲外語導遊員、漢語普通話導 遊員、中國地方語導遊員和少數民族語言導遊員等。此外,也可分 爲專職導遊員和兼職(業餘)導遊員。根據台灣當局公佈的《發展觀光條例》和交通部發佈的《導遊 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是指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而收 取報酬的服務人員。導遊人員分爲專任導遊和特約導遊兩類。據 統計,1995年台灣地區共有2068名導遊人員,其中專任導遊408 名,特約導遊1660名。(1)專任導遊。是指長期受僱於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的人員。 專任導遊人員執業證書,應由旅行業塡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 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發給專任導遊使用。專任導遊離職時應將其 執行業證書,繳送旅行業轉送交通部觀光局。102
(2)特約導遊。是指臨時受僱於旅行業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爲 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的臨時招請而執行導遊業務 的人員。特約導遊人員執業證書,應由“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塡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發給特約導遊使 用。特約導遊人員變更爲專任導遊人員或停止執業時,應將其執 業證書送繳“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轉送交通部觀光局。特約導 遊受旅行業僱佣時,應由“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代爲申請服務 證。在香港,導遊分爲見習導遊、初級導遊、中級導遊和高級導遊 四個級別。各類導遊的收入除固定工資外,其它部分來自小費。在澳門,導遊一般以英語、日語、葡萄牙語、西班牙語、法語、廣 東話講解來區分。5.3 導遊人員資格和條件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導遊人員的資格和條件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爲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 遊和爲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 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頒發的資格證書。旅行社違反上 述規定,聘用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持有資格證書的導遊、 領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反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 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中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導遊人員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 度,遵紀守法,遵守旅遊職業道德,熱心爲旅行者服務;(2)具有高 中以上文化水平,有勝任導遊工作的語言表達能力;(3)熟悉旅遊 業務,有組織接待能力;(4)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具備上 103
述條件者,經考試合格,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擔任導遊工作。分配 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具備導遊人員條件的,可以擔任 實習導遊人員,實習期滿1年,經考試合格,可以轉爲正式導遊人 員。根據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會上招聘業餘導遊人員。具 備導遊人員條件,持有關證明,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業餘導遊工 作。導遊人員的考試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批准組成的全國考試委 員會統一領導和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 准組成的考試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經考試合格者,由國家旅遊 局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分別辦理登記註冊手 續,並發給導遊證書。導遊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導遊證, 並攜帶導遊證書。未按規定參加考試、辦理註冊手續者,不得擔任 導遊工作。擅自進行導遊活動,收取導遊費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第6條 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不予發放導遊證書:(1)有違紀行爲, 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經敎育仍不悔改的;(2)有違紀行爲,組織上 正在審查,尙未作出結論和處理的;(3)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遊服 務質量差,引起遊客強烈不滿的。二、澳門地區導遊人員的資格和條件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規定,祇有通過旅遊司的考 試,方可任職導遊,有關考試大綱由旅遊司預先訂定,有意者須向 旅遊司提交有關投考的申請。旅遊司應備有一份全部導遊的最新 記錄。旅遊司根據導遊記錄發出格式由規章核准的有關工作身份 證。該證件須每年續期。有關持證人在工作時須使用工作身份 證,並須以能迅速及方便識別持證人身份的形式佩戴。旅行暨旅 遊社的導遊編制有任何變動,須於30日內知會旅遊司,旅遊司根 據有關旅行暨旅遊社的申請,更換工作身份證。澳門旅遊司所發的導遊證以英語、日語、葡萄牙語、西班牙語、 104
法語、廣東話講解來區分,因而導遊在考試前,須選擇一種語言,並 要在旅遊學校進修半年。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規定,導遊在向旅行暨旅遊 社的顧客提供資訊時須恪守事實,並掌握對本地區的最新認識,以 便提供有關的正確資訊。爲此,導遊須參加在旅遊司指導下所舉 辦的每3年一次的最新知識課程;否則,其工作身份證不予續期。三、台灣地區導遊人員的資格和條件根據台灣當局公佈的《發展觀光條例》和交通部發佈的《導遊 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他委托的有 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佣或政府機 關、團體爲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的臨時招請,請領 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者,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執業,並處3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一)導遊人員的資格導遊人員的資格包括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1 .積極資格。導遊人員應思想純正、品德良好、身心健全、儀 表端正,並具有下列資格:(1)年滿20歲,現在境內連續居住6個 月以上,並設有戶籍者;(2)經敎育部認定的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 畢業者。其學歷資格,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需求,酌情放 寬,並報交通部核備。2 .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不得爲導遊人員:(1)曾犯 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2)非旅行業或非導遊人員非法經營 旅行業或導遊業務,經查獲處罰未逾3年者;(3)導遊人員有違本 規則,經撤銷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5年者。(二)導遊人員的測驗根據台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測驗科目如下:1 .筆試:(1)憲法;(2)本國歷史、地理;(3)導遊常識(包括交 105
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行政法規等旅遊常識);(4)外國語 文(就英、日、法、德、西班牙、阿拉伯、韓、印尼、馬來、意大利及俄語 任擇一種)。2 . 口試:(1)外語口試(限於筆試所考外國語文相同);(2)國語 口試。(三)導遊人員的訓練根據台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的訓練包括如 下兩種:1 .專業訓練。亦稱“職前訓練”。參加導遊人員測驗合格者, 應接受專業訓練,並依規定繳交訓練費用。導遊人員訓練的課目, 由交通部觀光局訂之。導遊人員連續3年未申請執業證書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 參加導遊人員訓練取得結訓證書,並請領執業證書後,始得執行導 遊業務。2 .在職訓練。導遊人員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托之機關 團體舉辦的在職訓練。在職訓練的目的在於不斷提高導遊人員的 專業能力,並無次數限制。5 .4導遊人員職責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導遊人員的職責根據中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導遊人員的主要職責包 括:(1)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導遊任務,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旅 行者參觀,遊覽;(2)負責向旅行者導遊、講解,傳播中國文化;(3) 配合和督促有關部門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護旅行者的人身 和財物安全等事項;(4)反映旅行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會見、 座談等活動;(5)解答旅行者的問訊,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 不履行上述各項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 分,並可以扣留導遊證和導遊證書;情節惡劣的,經省、自治區、直 106
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收回其導遊證和導遊證書,吊銷導遊 註冊。爲了適應中國導遊員管理體制的改革,進一步規範導遊服務 活動,提高導遊員服務質量水平,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6年初正 式批准並發佈了《導遊服務質量》推薦性國家標準,自同年6月1 日起實施。該標準按全陪服務和地陪服務兩類導遊業務的流程安 排標準的技術內容,分別提出了全陪服務質量要求和地陪服務質 量服務要求。爲了保證導遊服務質量,該標準還規定了導遊人員 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同時對導遊服務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處理,也 明確提出了要求。該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爲旅遊者提供衡量導遊 服務質量的尺度,爲旅遊企業對導遊人員進行管理、培訓以及導遊 人員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提供了規範,爲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提供了依據。根據《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第12 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旅行社或報請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扣留導遊證書,暫時停止導遊工作,直至吊 銷導遊證書,取消導遊註冊:(1)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眞履行導遊人 員的各項職責,引起遊客強烈不滿的;(2)違反外事紀律,泄漏國家 機密;(3)私收回扣和小費的;(4)私自出借或轉讓導遊證書的;(5) 無理拒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二、澳門地區導遊人員的職責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規定,團體旅遊需由經旅遊 司考試合格的導遊陪同,但導遊不得誘導顧客進入未列入旅遊路 線的賭場和其他博彩場所,也不得誘導顧客參與任何形式的幸運 博彩和固定及確定的場所購物。三、台灣地區導遊人員的職責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接 待或引導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佣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 107
的人員執行導遊業務。綜合、甲種旅行業對僱佣的專任導遊應嚴 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爲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其請領的 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妥爲保管,解僱時由旅行業繳回交通部觀光局。台灣導遊人員的職責,從其帶團作業流程來看,其內容包括: (1)旅行團抵達前的準備作業;(2)機場接團作業;(3)轉往飯店接 送作業;(4)飯店住房登記作業;(5)市區觀光導遊作業;(6)晩餐、 夜間觀光導遊作業;(7)辦理退房相關作業;(8)由飯店送往機場之 作業;(9)機場辦理登機出離境作業;(10)團體結束後作業;(11)團 體服務簡報。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交通部觀光局予以獎勵或表揚:(1)爭取國家榮譽、敦睦國際友 誼表現優異者;(2)宏揚中華文化、維護善良風俗有良好表現者; (3)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4)服務旅客周 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事實表現者;(5)熱心公益、發揚團隊精神 有具體表現者;(6)撰寫報吿內容詳實、提供資料完整有參考價値 者;(7)硏究著述,對發展觀光事業或執行導遊業務具有創意,可供 選擇實行者;(8)連續執行導遊業務15年以上,成績優良者;(9)其 他特殊優良事跡者。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1)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2)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善照料;(3)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爲其他 服務收受回扣;(4)向旅客額外需索;(5)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6)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7)私自兌換外幣;(8)爲旅客媒 介色情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爲;(9)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 益;(10)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11)將執業證書、服務借供他人 使用;(12)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或擅自委托他人代爲執業; (13)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査;(14)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或 爲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15)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爲非旅行業 執行導遊業務;(16)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違反上述 108
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處以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撤銷 其執業證書。導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所安排之觀 光旅遊行程執業,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導遊人員執 業時,應佩戴執業證書,並攜帶旅行業發給之服務證,以備查驗。 導遊人員執業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除應即時作妥當處置 外,並應將經過情况盡速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導遊人員執業時, 應接受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之指導和監督。交通部 觀光局爲督導導遊人員,得隨時派員檢查其執業情况。109
第六章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比較6.1 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中國大陸旅遊出入境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六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13次會議於1985年11月22日通過並公佈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 境法》。1986年12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 於同年12月26日制定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 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公安部、外交部於同年12月27日制定並 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後經 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同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 部、交通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 細則》;公安部、外交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 理法實施細則》。除此之外,中國建國以來先後發佈的有關法規規章還有1958 年9月29日對外貿易部修訂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 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1979年3月23日對外貿易部發佈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國境華僑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監管 暫行規定》,1979年6月9日對外貿易部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對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1986年 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於 同年12月25日公佈的《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 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7年4月7日公安部公吿的《中國正式公 佈中外籍人員入出境通行口岸》,1987年11月3日海關總署發佈 的《海關對台灣同胞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110
1989年國家旅遊局和外交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國外旅行團組 簽證通知問題的規定》,規定將簽證通知權收歸國家旅遊局,批准 國旅、中旅、靑旅三總社可代理國家旅遊局通知簽證單位,授權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分別負責爲本地一類旅行社組織的國外 旅遊團(組)核發簽證通知。另外還有1990年12月22日海關總署發佈的《海關對出境旅 遊人員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1991年4月1日海關總署 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 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佈、並自92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 9月2日海關總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 物品管理規定》,1992年9月10日海關總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1992年11月2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簡化進出境旅客通關手續的公吿》, 1993年3月25日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 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1993年3月4日國家旅遊局 發佈的《地方旅遊系統業務人員出國參展促銷一次審批一年內多 次有效辦法的實施細則》,1993年3月17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 《關於指定港澳地區部分旅行社組織外國旅遊團申辦團體簽證的 規定》、1993年5月8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同意增加港澳地區四家 旅行社在廣東省口岸辦理旅遊團體簽證事的復函》,1994年7月1 日海關總署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 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1995年12月25日海關總署 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1996 年8月10日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 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等。1997年3月17日國務院批復同意,1997年7月1日國家旅 遊局和公安部發佈的《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不僅 111
明確規定了中國出境旅遊的方式,將從海外親友付費方式轉變爲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的方式,而且又規定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 旅遊主要以團隊方式進行,三人以上成團等內容。這些規定對建 立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的基本形態,理順並規範中國公民出國 旅遊的管理方法,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義。澳門地區旅遊出入境的法規規章主要有1990年1月30日頒 佈的第2/90/M號法令(入境、逗留及定居法)和1992年2月24 日公佈的第11/92/M號法令(核准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 章)等。香港政府爲對入出境事項進行管理,於1972年4月頒佈了 《人民入境條例》。此後,該條例幾經修訂,其主要內容包括入境程 序、入境管制、境內管制、越南難民的有關規定,遣送及遞解離境的 有關規定,非法入境者有關規定以及拘留、處罰的有關規定。台灣地區旅遊出入境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台灣當局1989 年6月23日修正公佈的《護照條例》和1990年6月28日發佈實 施的《台灣地區人民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作業要點》。此外還有 台灣當局外交部1987年4月16日修訂的現行簽證類別及規定 等。6.2 護照及旅行證件管理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護照及旅行證件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法實施細則》規定, 居住國內的公民因旅遊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 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1)交驗 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2)塡寫出境申請表;(3)提交所在工作 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4)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經批 准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112
並附發出境登記卡。中國公民回國後再出境,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 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在境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 入境。(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法實施細則》規 定,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包括:1 .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2次,每 次不超過5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2 .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 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 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3 .入出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 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 的公安機關簽發。這種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 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二)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 規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的旅行證件係指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 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係指台灣 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由持證 人保存,有效期爲5年。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 大陸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 效。(三)根據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公佈的《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 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內地公民因私 事往來港澳地區或者港澳同胞來往內地,分別簽發下列旅行證件:113
1.港澳同胞回鄕證。港澳同胞來內地,須申請領取港澳同胞 回鄕證。港澳同胞回鄕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港澳同胞回鄕證 由持證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申領港 澳同胞回鄕證須交驗居住身份證明、塡寫申請表。不經常來內地 的港澳同胞,可申請領取入出境通行證。申領辦法與申領港澳同 胞回鄕證相同。回鄕證是澳門同胞出入中國內地的專門通行證件。可由澳門 中國旅行社代爲申請領取並接受中國內地公安機關審批。目前每 辦理一次證件交手續費港幣120元,加快費150元,特快費180 元。兒童回鄕證辦證費港幣60元,加快費90元,特快費120元。香港人往中國內地旅行,除必須帶回港證(祇限從中國其他地 區或從澳門返回香港人士使用)及身份證(如身份證上有“* * *” 標記者,祇需攜帶身份證)進出香港外,還要帶同回鄕證進出中國 內地。香港人外出旅遊,除了往中國及澳門兩地,祇需攜帶身份證 或回港證外,其他各地都需要攜帶護照或身份證明書(即CI)或簽 證身份證明書。1988年9月8日起,廣東公安廳簽發一種新版貼有電腦條紋 碼的回鄕證,持有新版回鄕證且經由公佈啓用電腦驗證的口岸的 電腦通道出入境,無須塡寫中國出入境申報表。舊版回鄕證也可 自願加貼電腦條紋碼,收費爲港幣20元。持舊版回鄕證而無電腦 條紋碼或經未用電腦驗證的口岸者,仍需塡寫出入境申報表,此等 申報表備於出入境大堂中,每本港幣1元。其具體申請手續如下:(1)成人:申請回鄕證者,須本人親自攜帶身份證(如身份證上 沒有“ * * * ”標記者,須同時帶備回港證等證件),換證者需帶原 回鄕證,2英寸相片3張(持10年期回鄕證換證者攜相片2張), 前往中國旅行社或各分社辦理申請,塡妥申請表2份(內頁用完換 證者則填1份),出示所需證件並呈交表格相片即成。(2)兒童:12歲以下兒童進出中國內地,需持有兒童專用回鄕 114
證。申請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攜帶前往中國旅行社或各分社辦理 申請,並需要帶備出生證明書、回港證、相片3張,手續亦如成人。 兒童用兒童專用回鄕證出入境時須由監護人偕行並加簽。(3)審批時間:回鄕證審批時間爲12個工作日。兒童專用回 鄕證可辦理快證需時5個工作日。(4)收費:成人回鄕證收費港幣120元,快證150元。兒童專 用回鄕證收費60元。2.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有 效。3.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 2次,每次不超過5年,證件由持證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 澳門均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簽註。 經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多次往返簽註。二、澳門地區護照及旅行證件管理制度(一)護照L護照的種類。根據澳門政府公佈的第11/92/M號法令(核 准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規定,澳門護照的種類可分爲下 列三種:(1)特別護照。限於向前往外國執行特定公務者簽發。有效 期不一,可以限爲一次旅行,也可長達2年。(2)普通護照。又稱葡萄牙護照或葡國護照。普通護照祇能 由葡國公民持有,分爲個人普通護照和家庭普通護照兩種。有效 期分爲5年或10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發給有效期不超過1 年的普通護照,且免予葡籍身份證明:①父母一方是葡國人,本人出生在國外,但已聲明要求成爲葡 國人或已在有關葡國領事館作出生登記者;②非澳門居民,而且沒有許可其離開本地區的證件者,尤其是 護照丟失、被竊或遺失等人士。115
(3)外國人護照。又稱無國籍護照或外籍人士護照,簡稱“C.I”。因該護照外皮呈綠色,俗稱“綠簿”。簽發給在澳門居住的無 國籍人,或在港澳均無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國民,或證明不能獲得其 它護照者。有效期爲2年。2 .護照的申請辦法。在申領普通護照前,需先取得葡籍認別 證。普通護照的申請人應通過國民識別證的出示來證明其身份; 未滿10歲者,通過出示個人登記冊或出生登記證明來證明身份; 護照中需包括配偶的,須有合法的結婚證明。在向澳門身份證明 司申領葡萄牙護照時,須塡寫有關申領表格及材料,交申領人正面 一寸半近照若干張。未滿16歲者,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辦理。3 .護照的申請費用。護照發出的應付費用如下:(1)個人普通護照爲250澳門元;(2)家庭普通護照爲250澳門元,護照內每一名家庭成員另加 100澳門元;(3)外國人護照爲150澳門元,護照內每一名家庭成員另加 50澳門元;(4)要求48小時內發出護照另加150澳門元;(5)代塡寫申請印件爲50澳門元。(二)認別證1 .葡籍公民認別證。又稱葡籍人士身份證或葡籍認別證。該 證由澳門身份證明司發給。其申領條件是在1981年11月21日 葡萄牙新國籍法生效前,凡在澳門出生者及具有條件加入葡籍的 人士均可申領。申領時,須塡寫有關申領表格及材料,交申領人正 面一寸半近照3張。辦證費40澳門元。2 .非葡籍公民認別證。又稱非葡籍認別證或外籍居民身份 證。該證由澳門身份證司發給。凡獲准在澳門居住的任何非葡籍 人士,均可以持本人的合法證件申領。(三)葡籍人士赴港通行證。又稱葡籍國民通行證(俗稱“黃簿 116
仔”),是發給澳門葡籍居民前往香港作短暫逗留而使用的一種證 件。該證由澳門身份證明司簽發,有效期3年。持證者每次在港 可逗留7天,但不能在港就業。(四)證明書。又稱臨時往港通行證。該證由澳門身份證明司 與香港人民入境處協議發給。申請者國籍不限。該證一次有效, 一般在港祇可逗留3天。(五)香港旅遊許可證。俗稱赴港旅遊證。是根據香港法律, 最初由英國駐澳門領事署簽證處,後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簽發 的,但澳門政府承認其作爲澳門居民旅行證件的效力。香港旅遊 許可證作爲專用於澳門居民前往香港旅行所使用的證件,祇向持 有澳門身份證的澳門中國居民簽發,分爲1年期有效且不限次數 的旅遊許可證和一次有效的旅遊許可證兩種。1年期有效且不限 次數的旅遊許可證需持有澳門身份證3年者才有資格申領,持有 者在有效期內可不限次數地前往香港,但每個月在香港停留總數 不得超過7天。對於一次有效的旅遊許可證,需持有澳門身份證 超過1年者才能申請,持有這類許可證的人一次性前往香港逗留 不能超過7天。香港旅遊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有兩名在香港的親 友擔保,並且在香港逗留期間不能受僱工作。三、香港地區護照及旅行證件管理制度(一)護照1 .護照的種類。從1987年7月1日起,香港可領取的護照分 兩種:(1)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這種護照有效期至1997年6月30 日止。須在1997年7月1日前申請換領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2)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有效期爲10年。目前可申請兩種護照的任何一種。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香港 117
公民新的旅行證件,以取代過去港府發給的旅行證件。根據中英 關於香港問題聯合聲明附件一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 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對此,現已有英 國、加拿大、新加坡等五個國家決定給予新護照免簽證入境待遇。2 .申請資格:凡在香港出生、入籍、登記、領養或因世系而同香 港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屬土公民,年齡屆滿16歲或以上,可獲發英 國屬土公民護照。憑入籍、世系取得英國國籍的人士是指:(1)在1949年1月1日以前與前聯合王國及英國屬土公民結 婚的女士,而其丈夫在1983年1月1日爲英國屬土公民,或如非 因死亡便可以在該日成爲英國屬土公民者。(2)在香港以外出生,因父母或祖父母在香港出生、入籍或登 記而憑世系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士。(3)歸化入籍爲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士。3 .申請手續:(1)申請辦法:申請人需帶備其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 件(例如以前獲發的護照、出生證、學校成績表或可顯示姓名、出生 日期及附有相片的其他證件)、近照2張(大小能超過60 X 40mm 或小於50 X 40mm),親自前往人民入境事務處各辦事處辦理申請 手續。塡妥申請表格呈交有關文件,由入境事務處官員安排約見。(2)包括兒童辦法:如欲將16歲以下有親屬關係的兒童包括 在護照內,須出示該兒童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 文件,如出生證等,但該兒童在沒有護照持有人陪同下不能單獨使 用該護照出外旅行。118
(3)審批時間:審批護照的時間最少需3個星期。如申請人具 有充分理由急需提早簽發護照,須以書面說明原因,並提供有關證 明文件。(4)收費:一本共30頁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費用爲港幣200 元整;加厚至94頁的護照爲港幣400元整。(二)香港身份證明書1.證件性質:香港身份證明書實際上相當於非英國屬土公民 的香港永久居民的護照。2 .申請資格:凡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士,未持有或未能領取護 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年齡已屆16歲或以上者,可申請簽發香港身 份證明書。3 .申請手續:(1)申請辦法:申請人須帶備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 1987年7月1日前簽發的香港身份證及相片2張,親自前往人民 入境事務處各辦事處申請。(2)18歲以下人士:未足18歲的申請人,須由父、母或合法監 護人陪同申請。(3)包括兒童辦法:如擬將16歲以下兒童包括在其父、母或祖 父、母的身份證明書內,須同時出示該兒童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 人與該兒童關係的證件(例如出生證明書等)及近照2張,該兒童 在沒有身份證明書持有人的陪同,不能單獨使用該證件。(4)有效期:一本44頁的香港證明書有效期爲10年。(三)簽證身份證明書1.證件性質:簽證身份證明書相當於香港臨時居民的身份證 明書。2 .申請資格:持有綠印身份證(即新發的“香港身份證”)的香 港臨時居民,在港住滿1年以上,爲出外旅遊,可申請簽證身份證 明書。119
3 .申請手續:(1)申請辦法:申請人需親自攜帶其批准入境香港證明(即入 境紙),近照2張,身份證正副本到人民入境事務處金鐘道分處申 請,並同時需辦理延期居留加簽。申請手續可於即日辦妥。(2)收費與有效期:申請費用爲港幣150元。有效期一般爲 10年,但也要視乎申請人的香港居留加簽期限而定。(四)回港證1 .證件性質:回港證係爲香港人來往內地及澳門而設。目前 由於出入境手續簡化,大多數香港人來往中國內地均不需持有回 港證。2 .適用範圍:身份證上沒有“* * * ”標記的香港人,以及未滿 18歲的兒童,前往澳門及中國內地旅行,均需攜帶身份證(或兒童 身份證或出生證)及有效的回港證。3 .申請手續:(1)成人:申請人需帶備身份證,近照2張,辦理續期者需要帶 同舊證,親自到人民入境事務處回港證辦事處申請。填妥申請表 格連同證件呈交即成,即日可辦妥。(2)兒童: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陪 同,帶備兒童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書與學生手冊、近照親自前往回港 證辦事處申請。(3)有效期:有效期成人10年,7歲以上兒童5年,7歲以下兒 童3年。4 .出入境申報:持回港證出入香港境的香港人,必須填寫出入 境申報表。該表備於出入境大堂中。四、台灣地區旅遊護照管理制度(一)護照的種類。根據台灣當局法令規定,按照持有人的身 份,護照可區分爲下列三種:1 .外交護照。有效期爲3年。120
2 .公務護照。有效期爲3年。3 .普通護照。有效期爲6年。按人數可分爲團體護照和個人護照兩種。台灣當局1989年6月公佈實施的新護照條例修正案作出了 下列新規定:(1)取消以往所謂的“觀光護照”,凡台灣居民出境(包括旅遊 觀光),一律辦普通護照即可。(2)普通護照的有效期延長爲6年。(3)刪除“隨行兒童”一欄,實施一人一照政策,兒童也有屬於 自己的護照。1990年7月1日起,台灣當局宣佈“台灣地區(含金馬)人民 廢除出入境證”,同時,外交部領事事務司與內政部入岀境管理局 合署作業,使護照與出境證得以合一運作。(二)申請文件1 .申請書一份。2 .照片3張(兩寸光面脫帽正面半身3個月內拍攝者)。3 .國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一份。4 .其他文件:(1)未成年人應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書,但父母或監護人親自 代申請者免附。(2)35歲以下國民兵附國民兵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3)有效或逾期6個月內尙未截角注銷的舊護照。後備軍人初領護照應將申請書及身份證先送後備軍人櫃台審 查。(三)申請程序1 .一般人民的申請:(1)自行申請;(2)由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代爲申請;121
(3)以貼有受托人身份證明壓影本的委托書,委托成年的親友 代申請。凡屬(2)(3)項人員,應出示雙方身份證。2 .軍、公、敎人員的申請: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轉辦理。3 .公費留學生、在校公費生的申請:服務義務尙未期滿者,應 經權責機關、學校核准或同意。(四)換照費:1000元。(五)綜合及甲種旅行社送件的有關規定1 .在申請書照片上蓋公司送件章,於規定欄位蓋負責人章及 註冊編號。2 .塡寫申請書送件單一式三聯。3 .申請書及送件單裝袋(逾30件者需分裝),由送件員持觀光 局核發的識別證向指向櫃台送件。4 .申請書經審查後,取回證件及繳費收據。5 .領取護照應使用領件章及繳費收據。6 .3旅遊簽證管理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的旅遊簽證管理制度(一)簽證種類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 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辦理簽證、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 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根據外國人來 中國的身份和所持護照的種類,分別發給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 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其中旅遊簽證(L字簽證)屬於普通簽證的範 疇,專門發給來中國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 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發給團體簽證。申請L字簽 122
證,來華旅遊的,須有中國旅遊部門的接待證明,必要時須提供離 開中國後前往國家(地區)的飛機票、車票或者船票。凡標有L字 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 留證件。(-)外國人旅行證件及其管理規定1 .開放地區的旅行。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外 國人持有效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 開放的地區旅行。隨着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中國對外開放的地 區已從1985年的107個增加到1991年11月的747個。據1996 年底統計,到目前,中國已有1283個縣(市)對外國人開放。2 .不開放地區的旅行。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 安機關申請旅行證。申請旅行證必須履行下列手續:(1)交驗護照 或居留證件;(2)提供與旅行事由有關的證明;(3)塡寫旅行申請 表。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期最長爲1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所持 簽證或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外國人領取旅行證後,如要求延長 旅行證有效期,增加不對外國人開放的旅行地點、增加偕行人數, 必須向公安局申請延期或者變更。對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准前 往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吿或者500元以 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二、台灣地區的旅遊簽證管理制度(一)簽證類別。台灣地區的簽證分爲四種:1 .外交簽證;2 .禮遇簽證;3 .居留簽證;4 .停留簽證(適用範圍包括觀光)。(二)停留簽證的規定1 .適用範圍:適用於持6個月以上效期的外國護照或外國政 123
府所發的旅行證件,擬在台灣境內停留6個月以下,從事下列活動 者:(1)過境;(2)觀光;(3)探親;(4)訪問;(5)硏習語文或學習技 術;(6)洽辦工商業務;(7)技術指導;(8)就醫;(9)其他正當事務。以上人員應備離台機票或購票證明文件,若實際需要並備“外 人來華保證書”二份。2 .簽證效期:(1)對於互惠待遇的國家人民,依協議的規定辦理;(2)其他國家人民,除另有規定外,其簽證效期爲3個月。3 .停留期限:自14天至60天。4 .簽證收費辦法:(1)訂有免收簽證規費協議的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2)其他國家人民多次入境簽證費台幣1000元。(3)其他國家人民單次入境簽證費台幣500元。5.注意事項(1)停留期限爲60天者,需超過時,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 關文件向停留地的縣、市警察局申請延長停留,每次得延期60天, 以二次爲限。(2)停留期限爲2星期者,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不 得延期。(3)持停留簽證者,非經核准不得在台工作。(三)落地簽證的規定根據1993年6月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團體落地簽證辦法》規 定,台灣的落地簽證作業限由中正國際機場入境者。1. 觀光團體落地簽證:(1)限友好國家的觀光團體(每團人數至少8人以上)。(2)團員需無不良紀錄,其護照有效期至少需6個月以上。(3)由境內旅行社塡妥“團體觀光證”申請表一份,3個工作天 前送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經查核無不良紀錄後轉送領務局 124
機場辦事處通知航空公司准予搭載來台。(4)落地簽證停留期限爲兩周,不得延期。(5)團體旅客必須同時入出境。(6)繳交簽證費每名團員新台幣250元。(7)申請一俟獲准,該團抵台時由領隊逕向領務局駐中正機場 辦事處申領團體觀光證持憑入境。2 .過境旅客落地簽證:(1)限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 利時、盧森堡、澳大利亞、紐西蘭等12國過境台灣並已持有次一站 機票的旅客(僅單程來台持回程機票者不得申請)。(2)申請人需無不良紀錄,護照效期需至少6個月以上。(3)旅客須由航空公司人員帶領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中正 機場辦事處辦理手續。(4)旅客須塡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照片兩張及簽證費新台幣 500元(依互惠協定如係免收簽證費國家則免交)。(5)落地簽證停留期限爲兩周,不得延期。(四)免簽證的規定1993年9月台灣當局外交部決定對來自美國、日本、加拿大、 英國、法國、德國、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和新西 蘭等12個國家的自由簽證的旅遊者開放逗留5天(120小時)的 免簽證。爲了吸引更多的境外旅遊者前往台灣觀光遊覽,台灣當 局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採取把上述12個國家的自由簽 證旅遊者在台灣的逗留時間由5天延長至14天的免簽證措施。(五)關於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境及簽證手續的規定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劃》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 境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査核申請人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塡寫, 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綜合、甲種旅行業及其僱佣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境及簽證手續, 125
不得爲申請人僞造、變造有關文件。綜合、甲種旅行業爲旅客代辦出入境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局 請領入出境及普通護照送件簿、專任送件人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 負責送件,嚴加監督。綜合、甲種旅行業領用的送件簿及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妥 爲保管。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的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如有毀 損、遺失應即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申請補發。綜合、甲種旅行業爲旅客代辦出入境手續,得委托他旅行業代 爲送件。前項委托送件,應先檢附委托契約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 核准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觀光局得視需要委托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核發送件證及 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綜合、甲種旅行業代辦理出入境或簽證手續,應依交通部觀光 局核定的收費核准收取服務費,並妥善保管其各項證照,於辦完手 續後即將證件交還旅客。綜合、甲種旅行業本公司及分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外 者,得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的綜合、甲種旅行業內設置送件人員辦公 處所,並派駐專門送件人員負責送件。該專任送件人員對外不得 有營業行爲。依前項規定辦理送件者,應先檢附中央政府所在地 的綜合、甲種旅行業的同意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三、渙門地區的旅遊簽證管理制度到澳門的旅客一般均需具備有效的護照及簽證。但不同國籍 人員的入境手續也有所區別:1. 持有巴西護照人員,如停留不超過6個月,不用簽證。2 .持有南非共和國、德國、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 南韓、丹麥、西班牙、美國、菲律賓、芬蘭、法國、希臘、印度、北愛爾 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新西蘭、荷蘭、 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國、泰國及烏拉圭護照人員可停留不超過126
90天,不用簽證。3 .香港居民:不論華籍或外籍人員,不用簽證。如屬英聯邦籍 居民而留在澳門超過7天要申請簽證。如屬其他外籍居民而留澳 超過3天需申請簽證。4 .旅客可向各地葡國領事館簽證。凡持有與葡國未建立外交 關係的國家所簽發護照的人員,必須事先在澳門以外的葡國領事 館辦理簽證手續,不可以在抵達澳門時辦理。澳門出入境通過官方移民站,須持有有效護照,若無護照則需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1)澳門簽發的身份證;(2)葡國簽發的葡國公 民認別證;(3)中國簽發的港澳通行證;(4)香港身份證、永久性居 民身份證或回港證;(5)國際勞工組織協定第108條所指的海員 證;(6)1951年7月28日日內瓦協定第28條所指的有關難民身 份旅行證件;(7)與澳門訂有互免簽證國家和地區的國民身份證 等。除澳門居民外,所有持有外國護照人員均須塡寫一份入境登 記卡。於上岸時連同護照交給移民局官員,以便辦理入境手續。在通常情况下,旅客不須具備國際預防注射證書。但一旦港 澳發現霍亂及天花疫症,則務需具備。在澳門逗留一般不能超過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返回或進入其 他國家或地區的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失效前30天,但持有澳門身份 證和葡國公民認別證者不在此限。持有香港證件者,在澳逗留期限爲90天。持內地通行證、難 民證、外國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者,在澳逗留期限一般爲20天。澳門地區的簽證收費辦法如下:1 .個人:簽證費爲葡幣100元。可停留澳門20天或在20天 內分兩次進入澳門。2 .家庭:簽證費爲葡幣200元。係發給夫婦及其子女(年齡 14歲以下)。127
3 .團體:由10人或超過10人組成的友好團體,可申請團體簽 證,每位需要葡幣50元。四、香港地區的旅遊簽證管理制度到香港旅遊的人士,除了符合一般入境要求外,還必須持有一 份有效的旅遊證件;應不需工作而有充足的旅費維持其在香港期 間的生活。依照法律規定,旅遊人士均不得在港受僱從事任何職 業(無論受薪或非受薪)、經營生意或入學就讀。並且除過境前往 中國內地或澳門的人士外,必須持有續程或返程的船票或機票。1990年3月曾發生因近千名台灣過境旅客滯留香港機場而 引起的“三拒行動”(即不去香港旅遊、不購香港貨、不經香港轉 機),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逐步簡化了台灣旅客的入境手續和縮短 辦證日期。從1990年6月1日起,爲台灣人士簽發多次入境許可 證,可於一年內多次來港。年底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又建議設立 新的簽證,讓台灣人士兩年內不限次數來港,每次最長停留14天。香港旅遊業議會成立後,完成了簡化外國旅客入境手續,將辦 證日期縮短至30天內;並設立了多次入境制,使順道往澳門觀光 的遊客毋須再辦簽證。雖然1992年香港政府先後公佈放寬大部分國家或地區遊客 的來港簽證,但事實上簽證手續仍然繁雜費時。1992年9月日本 國民不用簽證而可來港逗留由原來的一星期,延長至一個月。某 些東歐國家可獲單程或雙程簽證來港逗留14天。1993年內,港 府放寬了對持簽證入境旅客的限制,包括留港期間由7天延長至 14天,及縮短辦理簽證時間。外地人來港可以依入境條件處理,而澳門、中國內地的中國 人,處理方式有別,除符合香港入境條件外,內地人士來港旅行必 須持有內地簽發的來往港澳通行證。由於澳門原來沒有航空港和對外直接入出境通道,故通常在 前往世界各地時需借香港中轉。持葡萄牙公民護照前往香港無需 128
簽證,每次獲准最長居留不超過3個月,持葡萄牙外國人護照過境 亦無需簽證,但停留不得超過24小時。由於港澳毗鄰,兩地居民往來頻繁,現有許多澳門居民通過在 香港居住、工作或其他條件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證或香港永久居 民身份證,也有不少香港居民亦通過在澳居留、置業、工作的手段 取得了澳門居民的證件,這兩部份居民在往來港澳之間比其他人 要方便。香港地區的簽證收費辦法如下:(1)珍寶簽證2年有效,收費2000元。(2)1年多次入港簽證收費1100元。(3)單次入港簽證收費550元。6 .4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根據海關總署發佈的《海關對出境旅遊人員出入境行李物品 的管理規定》規定,出境旅遊人員係指參加由我旅遊部門組織的赴 境外旅行團的境內居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 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第17條、第27條規定,對出境旅遊人員攜 帶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李物品應 以旅行必需物品爲限。對於海關重點管理的需用消費品,即《旅客 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除出境時經海關核准 帶出的外,一律不准帶進。根據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過境旅客係指持有效過境 簽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的旅客,憑其有效護照)從境外某地,通 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進境後不止離開海關監管區 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一)禁止進出境物品199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 129
表》規定如下:1.禁止進境物品:(1)各種武器、仿眞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2)僞造的貨幣及僞造的有價證券;(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 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 品;(4)各種烈性毒藥;(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 精神藥物;(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 產品;(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 品、藥品或其它物品。2.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2)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唱片、影片、錄音 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 料。(二)限制進出境物品199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 表》規定如下:1 .限制進境物品:(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⑵煙、酒;(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130
料;(4)國家貨幣;(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2 .限制出境物品:(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2)國家貨幣;(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5)貴重中藥材;(6)一般文物;(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三)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根據1992年9月10日海關總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出境旅 客旅行自用物品係指本次旅行途中海關准予旅客攜帶的暫時免稅 進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範圍:1 .照相機、便攜式收音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2 .經海關審核批准的其它物品。上述物品每種限一件。(四)免稅物品1. 台灣同胞免稅物品限量。1987年11月3日海關總署發佈的《海關對台灣同胞進出境 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對台灣同胞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規定如下:(1)食品、衣料、衣着和價値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 品:限合理數量。(2)酒:2瓶(每瓶限750克)。(3)煙:400 支。131
(4)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收錄音機(包括組合音響、多用 機)、照相機、洗衣機、微計算機(包括主機和配套的專用配件)、摩 托車和價値在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 一年內首次進境任選其中1件。(5)手錶、播放機、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普通電子琴、電烤 箱、幻燈機、打字機(包括電動的)、熱水器和其它價値在人民幣 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學習和生活用品:1年內首次進境可任選 其中5件(同一品種可以重複1件,但總件數不得超過5件)隨行不滿16歲的子女,1年內首次進境,海關祇免稅放行上 述第(1)項物品及任選第(5)項物品中的1件。1年內第二次以上進境,海關祇免稅放行上述第一至三項物 品。2 .來往港澳旅客免稅物品限量。來往港澳旅客免稅物品限量總數量爲30公斤。其中包括:(1)各種衣服:共35件(每種限合理數量)。(2)鞋襪、頭巾:共10雙(條)。(3)床上用品:每種1條,共3件(對)。(4)各種衣料(單幅):共10米。(5)各種食品:共15公斤。(6)酒(包括藥酒):1瓶(不超過0.75公斤)。(7)香煙:200支。(8)治療和常備藥品。(9)零星日用品:共人民幣20元(每種限合理數量)。隨同旅行不滿16歲的孩子,祇免稅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五)進出境旅客通關手續1995年12月25日中國海關總署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該規定所稱“通關”係指進出境 旅客向海關申報,海關依法查驗行李物品並辦理進出境物品徵稅 132
或免稅驗放手續,或其它有關監管手續之總稱。所稱“申報”係指 進出境旅客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 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况依法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1 .進境旅客通關手續。下列進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並將申 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進境手續:(1)攜帶需經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 類表》第二、三、四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煙酒)者;(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 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 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範圍者;(3)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製品50克以上 者;(4)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5)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6)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 範圍者;(7)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它 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2 .出境旅客通關手續。下列出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並將申 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1)攜帶需復帶進境的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 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2)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 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3)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 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4)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者;(5)攜帶文物者;133
(6)攜帶貨物、貨樣者;(7)攜帶出境物品超過海關規定的現値、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 範圍的;(8)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它 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二、香港地區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一)課稅品及其免稅限額的規定香港很多物品入境都是免徵收關稅的,要繳納關稅的物品項 目數量有限。旅客必須向海關申報的應課稅物品,主要是酒類、煙 絲、香煙、雪茄、甲醇酒類、非酒類飮料、化妝品及作商業用途的貨 品。旅客出境所攜帶的物品(除違禁品外),海關並沒有具體規定, 但需注意旅客所往旅遊入境國的入境要求。旅客入境香港,可免稅攜帶規定數量的課稅品,供本人自用。 具體規定如下:1. 香港居民免稅品限額。未滿18歲的旅客一律不獲豁免煙 酒稅 ,年滿18歲或以上持香港旅遊證件的香港居民,其應課稅商 品的免稅限額如下:(1)葡萄酒:1公升;(2)香煙:100支;(3)(或)雪茄:25支;(4)(或)煙絲:125克;(5)香水:60毫升;(6)化妝水:200毫升。2.訪港旅客免稅品限額:(1)葡萄酒或烈酒:1公升;(2)香煙:200支;(3)(或)雪茄:50支;(4)(或)煙絲:250克;134
(5)香水:60毫升;(6)化妝水:250毫升。(二)管制物品香港對麻醉劑、某些醫藥物品、武器彈藥、煙花、炮竹、戰略物 資、紡織品、動植物、肉類及家禽等物品的進口,實施法律管制。進 入這些物品必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許可證,方能輸入。旅客 尙未領有許可證而攜帶上述物品入境,將會遭受檢控。(三)違禁品香港規定不能進口的違禁物品,基本上可分爲六大類:1 .麻醉劑:鴉片、嗎啡、海洛英(俗稱白粉)、美沙酮及其他麻醉 鎭痛劑。2 .精神科藥物:安眠酮(俗稱忽得)、大麻、古柯碱(俗稱可卡 因)、安菲他命(谷稱大力丸)、本二氮草類(俗稱綠豆仔、羅氏五號、 羅氏十號、十字架、睡覺幫等)、速可眠(俗稱莉莉四十),以及其他 興奮劑、催眠劑、鎭靜劑及鎭仰劑。3 .抗生素:紅霉素、盤尼西林及四環素。4 .武器彈藥:(1)軍火:一切軍警用的武器、槍械及彈藥;(2)民 間武器:包括彈簧刀、以重力控制的刀(重力刀),以重力控制的節 棍、鐵蓮花、中國式飛鏢、中國式鐵製武器以及彈簧控制的鐵棍(台 灣警棍)等;(3)電擊器械及刺激性化學噴霧器:如MACE(一種傷 害性壓縮液態毒氣)、魚叉和魚槍等。5 .動植物:沒有漁農處所發的進口許可證而將動物、雀鳥、爬 蟲、植物、所有瀕臨絕種的生物、農藥、植物害蟲及土壤輸入香港, 均屬違法。但切花及割下的蔬菜,以及由中國輸入的中國出產植 物,不在此限。瀕臨絕種的生物包括多種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 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不論活生或死亡)以及這些動植物的部 份及其衍生物,如標本、毛皮、角、肉及象牙等。以下爲一些受法律 135
管制的瀕臨絕種的生物品種:(1)動物:猴子、大象、野山貓科動物(豹貓、豹、山貓等)、犀牛、 鯪鯉(俗稱穿山甲)、海龜、鱷魚、巨蜥、娃娃魚、龍吐珠魚、鷹、貓類 鷹及各種鸚鵡。(2)植物:美國野生人參、野生蘭花及野生仙人掌等。6 .肉類及家禽:凡攜帶任何肉類或家禽而未領有來源地官方 簽發的衛生證明者,即屬違法。攜帶狗肉和貓肉入境,亦屬違法。三、澳門地區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旅客進出澳門通常無須辦理報關手續。旅客攜帶古董、文玩、 黃金、珠寶、收音機及相機等物品出口不用報稅。外幣及澳門幣均 可自由進出澳門不受限制。4,台灣地區旅遊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一)旅客如攜帶下列物品者,必須申報:1 .武器、槍械(包括武士刀、獵槍、空氣槍、魚槍)彈藥及其他違 禁物品。2 .放射性物質或X光機3 .商銷貨物。4 .金銀首飾、珠寶飾物、鑽石、家庭電氣用品、樣品、動植物、種 子與其他生物等。以上物品如據實申報可准退回境外或暫存關棧,俟出境時再 行攜行,未申報者槪依照海關現行規定處罰,並得移送法辦。(二)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的管制物品(藥物),包括大 麻煙在內,均被禁攜入台灣境內,非法攜入、使用、持有或販賣此等 物品者,將從重科刑。旅客得攜帶少量自用藥品入境,惟超過限量 規定(即任一單項藥品超過其限量3倍或各項藥品超過限量部份 的完稅價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若未據實申報,槪依海關 現行規定處罰。(三)雪茄煙(不超過25支)或紙煙(不超過200支)或煙絲(不 136
超過1磅)及酒類(不超過1瓶,每瓶1公升,或小樣品酒10瓶,每 瓶0.1公升爲限)限成年旅客自用者,准予免稅放行。(四)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每人以4萬元爲限,且須申報。(5)旅客攜帶金、銀進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申 報,黃金數量超過62.5公克者,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證,否則依海 關現行規定處罰。如欲再行攜帶出境者,務請於檢查前存關。(六)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申 請。未據實申報或申報不實者,逾美金現鈔5000元或等値的其他 外幣部份沒入。137
第七章旅遊價格管理法律制度比較7.1 中國大陸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旅遊價格管理法規概述(一)旅遊價格的槪念和種類旅遊價格是指爲旅遊者提供的飮食、住宿、交通、參觀旅遊、探 險考察,度假療養、文化娛樂、旅遊工藝品、紀念品以及其他服務項 目的收費標準。旅遊價格是旅遊經營管理的重要經濟槓杆,具有 經濟核算,調節經濟和傳遞信息的功能。合理的旅遊價格,旣有利 於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維護旅濟經營者的正當經營,還 有利於社會旅遊經濟的發展和穩定。按照中國旅遊價格管理法規的規定,旅遊價格主要分類有: (1)計劃價格(又稱國家定價)和浮動價格;(2)國內旅遊價和國際 旅遊價;(3)包價、散客小包價、零星委托價;(4)旅遊價、公務價和 國際會議價;(5)旅遊差價和優惠價等。(二)旅遊價格立法旅遊價格法是指調整旅遊價格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旅遊 價格關係,就是指在旅遊價格的制度、管理和執行中發生的各種社 會關係。旅遊價格法規定了旅遊價格制定的原則、旅遊價格體系 和管理體制、旅遊價格監督和獎懲制度。中國專門關於旅遊價格的政策法規規章主要有:1979年國務 院批轉國家物價總局、商業部、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關於 涉外價格座談會情况的報吿》;1985年10月23日國務院批准,國 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於同年11月5日發佈《中國國際旅遊價格 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9月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制止削價競銷 138
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發佈《關於國 際旅遊價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1月25日 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匯率並軌後旅遊企業報價結算問題通知》以 及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摘要轉發《關於匯率調整後旅遊價格安 排意見報吿》的通知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方案》規定,要把屬於企業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權限進一步 下放給企業。取消對旅遊飯店客房價格、旅行社餐費、旅遊車船交 通費、接團手續費的國家定價和旅遊價格地區類別的劃分,今後主 要通過提供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重要價格的參考標準,引導企業經 營。二、旅遊價格的管理權限中國旅遊價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 這一原則,中國重要的旅遊價格由國家物價局和國家旅遊局管理, 比較重要的旅遊價格由地方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旅遊主管部門管 理。(一)國家旅遊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1 .組織、貫徹、監督職責。對旅遊系統的價格方針、政策、法規 以及物價計劃的制定、提出建議和方案,經國務院批准頒佈後,負 責在全國範圍內貫徹執行,並進行監督。2 .負責旅遊系統價格的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與國家物價局 協商,規定旅遊商品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規定全國旅遊物價水 平,編制五類地區價格,確定涉外旅遊飯店的不同等級,不同季節 的價格水平;編制旅遊價長期、中期和年度計劃草案;按照物價管 理權限規定,制定、調整旅遊住房價格、旅遊餐飮價格、旅遊交通價 格及旅遊購物價格,審定重要旅遊購物品(如古玩、名畫等名貴產 品的壟斷價格)價格,基本旅遊商品之間及其內部的差價與比價; 調撥供應價的作價原則。139
3 .仲裁價格爭議職責。仲裁旅遊系統業務主管部門之間及各 省、市、自治區之間的爭議,與國家物價協商仲裁與旅遊相關行業 系統與旅遊系統價格之間的爭議。4 .指導、監督職責。負責指導國家旅遊局直屬各旅行社及各 省、市、自治區旅遊局的旅遊價格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價格政策和 規定的執行情况,對違反價格方針、政策和旅遊價格法規之行爲, 有權糾正,並依法予以查處。(二)旅遊企業的定價權限和職責1 .執行國家統一定價的旅遊商品的規定;2 .對實行浮動價格的商品,按照規定的品種和浮動幅度,制定 商品的具體價格;3 .按照規定的議價品種和最高、最低限價,確定商品的具體銷 售價格;4 .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權限,制定旅遊新產品的試銷價格;5 .對旅遊系統內外的協作產品或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制 定企業內部的協作價格;6 .制定國家不定價的商品價格,非商品收費和勞務協作收費 標準;7 .貫徹執行旅遊價格和政策、遵守物價紀律;8 .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價格,準確地執行物價部門的定價、調價 通知;9 .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報吿價格執行情况等。三、國際旅遊價格的管理規定中國國際旅遊價格大致是從1980年1月1日形成的。中國 《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對國際旅遊價格管理作出了較 爲全面的規定。該規定適用於所有接待國際旅行者的旅行社(公 司)、飯店(賓館)、旅遊車隊、旅遊船隊等,但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 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國際旅遊飯店(賓館)。140
(一)國際旅遊價格的定義及其制定原則國際旅遊價格是指直接爲自費來華、歸國或回內地進行遊覽、 度假、探親、就醫、貿易、交往等活動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等, 提供飮食、住宿、市內交通、遊覽方面的服務收費價格。國際旅遊價格制定的原則是:參考國際市場旅遊價格,按質論 價,合理收費。(二)國際旅遊價格制定的權限1 .國際旅遊局、國家物價局負責制定旅行社服務收費的最高 限價和最低保護價。2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中國旅行社總社、中國靑年旅行社總 社以及其他經營對外旅遊業務單位的服務收費標準,屬於對外國 旅行者的,由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審定; 屬於對華僑、港澳同胞等旅行者的,由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國務 院僑務辦公室、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審定。3 .地方經營對外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或其他同類性 質的組織)等單位,對外國旅行者和華僑、港澳同胞等旅行者的服 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物價局根據國務院僑務 辦公室、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審定的旅行社服務收費標準,結 合本地情况制定,並抄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旅遊局、國家物 價局備案。4 .接待國際旅行者的飯店(賓館)房費,由國家物價局、國家旅 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區差價和最高限價。5 .國家物價局、商業部、國家旅遊局共同制定接待國際旅行者 的飯店(賓館)餐廳、飯莊的綜合毛利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 價局、商業廳(局)、旅遊局可參照其規定標準,制定本地區的實施 方法。6 .旅遊系統汽車租價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制定。7 .一般遊覽參觀點的門票,文娛票價,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 141
關部門管理,對內對外實行同價。少數特殊參觀點的門票,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家物 價局、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8 .旅艇、旅船和高空纜車的票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 局、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家物價局、國家旅遊局備 案。在1988年7月30日宣佈對外旅遊價格自1989年起調高 10%時,港澳台遊客仍享受一定的優惠。1990年4月1日國家旅 遊局訂定統一標準的旅遊價格,以減少惡性殺價競爭。自1992年 旅遊收費調高6%,並區分三個不同價格類區,綜合服務費區分爲 標準和豪華兩級,取消港澳台遊客的優惠價格,採取統一標準收 費。根據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發佈的《關於國際旅遊價格管理 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94年度深化國際旅遊價格 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關規定包括:1.國家物價局和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涉外星級飯店客房門 市價和最低保護價,仍作爲指導、平衡和銜接全國涉外星級飯店客 房價格水平的參考標準;2 .餐費、車費、接團手續費等旅遊基礎服務項目的最低結算標 準國家不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本地區的接 待價格水平,作爲全國旅行社對外售價的參考標準,組團社、接團 社和旅遊基礎服務企業按照市場供求情况協商確定具體結算標 準;3. 國家不再制定統一的國際旅遊保値固定匯率。旅行社在對 外報價時,必須以美元、日元、港幣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可兌 換貨幣報價,不以人民幣對外報價。4. 取消旅遊價格地區類別劃分的規定;5. 國家旅遊局和地區旅遊局的宣傳推廣費,仍按國家旅遊局、 142
國家物價局(87)旅企字第053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旅行社每外聯 和接待一個人天向海外來華旅遊者各代收一元宣傳推廣費上交有 關旅遊局。6. 在長期的營銷運作中形成的對外報價辦法、對內結算方式 以及一些約定俗成的國際慣例,如淡旺季差價、批量優惠、第16人 減免、修學團的優惠、汽車超公里收費標準等,均應作爲一種市場 營銷規則和市場經濟運行的規範繼續沿用。(三)國際旅遊價格的監督檢查及其對違法行爲的懲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 對旅遊經營單位的價格執行情况進行監督檢查,旅遊經營單位及 其主管部門不得阻撓。對有下列行爲的單位,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 門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制裁,並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勒令停止 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1 .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國際旅遊價格標準,擅自改革旅遊價格 標準的;2 .採取以次充好、巧立名目、變相漲價、克扣、勒索等手段,牟 取非法利潤的;3 .對執行旅遊價格方針、政策以及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 人,進行打擊報復的;4 .泄漏國際旅遊價格變動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5 .對違反《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行爲包庇縱容 的。四、旅行社的價格管理規定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 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者出具服務 143
單據。旅行社對提供的旅遊服務項目,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 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強行向旅遊者收取費用的,由旅遊行政 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處以15天至30天的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所 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爲。同 時,旅行社不得採用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 遊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或者以低於正常成本價格的價格參與 競銷。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中還 專門規定:“旅行社的銷售價格中,應包含旅遊意外保險費,該保險 費可單獨列項。”7 .2澳門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旅行社的價格管理規定在澳門,旅行社在經營業務時,應根據議定的價格和條件向遊 客提供其所要求的服務。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和第 163/93/M號訓令的規定,旅行社可向顧客收取爲獲得所提供服 務的費用,但該款項須在顧客要求提供服務時指明。旅行社須向 顧客開具明細發票,其中包括服務價格及獲得服務的費用等。二、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的價格管理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規定,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 不論其級別如何,均可自由訂定價格,但是場所負責人應將準備實 行的價目表在執照發出後通知發出執照的實體。修改後的價目表 也應通知發出執照的實體。違反上述規定者,屬酒店場所的,科以 澳門幣5千元的罰款;屬同類場所的,科以澳門幣2千5百元的罰 款。144
屬於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可以實行最低消費,但最低 消費的價格應張貼於場所入口的醒目處,並指明顧客有權享用的 食物及飮品的數量和種類。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5千元 的罰款。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實行的價目表應註明按價格向顧客徵收 的稅及費用,或註明價格已包括稅及費用。酒店場所應在所有住 房內張貼所實行的價目表。違反上述規定者,科以澳門幣5千元 的罰款;在公寓式酒店內、有關水、電供應和房間的每日淸潔及整 理的服務,都包括在住宿價格內。7 .3香港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旅遊價格政策的規定香港政府的旅遊價格政策基本上體現了“積極不干預政策”的 原則。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對旅遊市場價格基本上採取自由放任 態度,對影響旅遊市場價格的因素和成本高低、供求關係等極少干 預,旅遊商品價格完全由旅行行業決定;政府的職責是制定一系列 經濟政策和法規,使香港的一切商業行爲有法可依,以造成良好的 經營條件,保證自由競爭市場機制的主導地位和旅遊市場的正常 運作。但是,港府對公用事業和交通部門如水電、燃料、公共汽車、 電車、輪船和地鐵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採取嚴加管制的措施;對醫 療、公共房屋和公立學校等費用,則採取“補貼”的方式積極地干 預。二、旅行社最低售價的規定旅行社最低售價是指香港旅遊業議會爲限制旅行團經營商相 互壓價、減價競爭而規定的出售旅遊線路的最低收費標準。違反 者將以罰款形式處理。例如,在1982年中,香港旅遊業議會與香港的東方航空協會 爲保障出外旅遊的消費者及旅行社的利益,決定實行所謂旅行團 145
最低售價的標準。該標準是以航空公司給予旅行社的團體機票價 格,要去旅遊的地方的日數、酒店、膳食、旅遊巴士等的成本,以及 旅行社的適當利潤計算出來,以確保旅行社在一個比較有限制的 範圍內,作較合理的競爭。又如,針對香港某些內地旅遊線路售價過低的惡性競爭局面, 香港旅遊業議會於1993年11月完成了《最低賣價協定》,規定了 旅行社在“賣團”時的最低售價,以避免同業在淡季時出現嚴重削 價的競爭。目前受該協定管制的包括韓國、菲律賓和泰國三條亞 洲線路的團隊。三、旅遊優惠價的規定旅遊優惠價是指旅遊商品經營商在明碼公佈價格的基礎上, 根據銷量的大小、與旅遊者或同行業的業務往來頻繁程度,在銷售 商品時給予對方以一定比例的優惠或折扣而確定的價格。主要表 現在同業優惠、銷量優惠、業務關係優惠等。是旅遊經營者鼓勵購 賈、爭奪市場的一種推銷術。香港的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等都 有相應的旅遊優惠價。7 .4台灣地區旅遊價格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旅行業的價格管理規定根據台灣《旅行業管理規則》的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 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 或以壟斷、惡性削價傾銷,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爲不公平競爭的行 爲。旅行業爲前項不公平競爭的行爲,經其他旅行業檢附具體事 證,申請各旅行業同業公會組成專案小組,認證其情節足以紊亂旅 遊市場並轉報交通部觀光局查明屬實者,撤銷其旅行業執照。各 旅行業同業公會組成的專案小組拒絕認證或逾2個月未爲認證 者,申請人得叙明理由徑將該不公平競爭事證報情交通部觀光局 查處。旅遊市場的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 146
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二、觀光旅館業的價格管理規定根據台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客房的 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請原受理的觀光主管機關備 查,並通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 應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 處。其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及觀光旅館等級區分標識,則需置於門 廳明顯易見之處。147
第八章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比較8 .1中國大陸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一、旅遊稅費徵收的徵收管理規定中國大陸在1994年稅制改革後的稅種主要包括:關稅、增値 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鎭土地使用稅、固 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房產稅、車船使用 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 產和贈予稅、土地增値稅。在中國大陸的現行稅制結構中,與旅遊業密切相關的稅種主 要是增値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共設置了 9個徵稅項 目:1.交通運輸業。徵稅範圍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及 裝卸搬運。2 .建築業。徵稅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 作業。3 .郵電通信業。徵稅範圍包括郵政、電報、電話、報刊發行等。4 .文化體育業。徵稅範圍包括文化活動、藝術表演、體育比賽 等。5 .金融保險業。徵稅範圍包括金融、保險、典當等。6 .服務業。徵稅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飮食業、旅遊業、倉 儲業、租賃業、廣吿業及其他服務業。其中旅遊業的計稅依據是以 全部收費減去爲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後的餘額 爲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旅遊,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 團的,其銷售額比照上述有關規定確定。148
7 .轉讓無形資產。徵稅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 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8 .銷售不動產。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着 物。9 .娛樂業。徵稅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 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等。營業稅設置了三檔稅率:1. 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爲3%。2. 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爲 5%;3. 娛樂業規定了 5%至20%的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 府可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率。對一些公益性較強、收入水平較低並且需要國家扶持的經營 活動,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例如對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的 門票收入等,可以免徵營業稅。在增値稅方面,目前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値稅暫行條 例》;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在中國大陸沒有徵收機場離境稅的規定,但規定了徵收機場 管理建設費。經國務院批准,自1995年12月1日起,原來由民航 機場代收的各類機場建設基金或附加費統一併入機場管理建設 費。機場管理建設費的徵收標準爲: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 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 人民幣。建設費票據由民航總局統一監製。二、旅遊稅收的減免優惠規定(一)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的稅收優惠規定根據1986年《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 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149
1. 對所需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爲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 電器設備,國內在質量、數量、交貨時間上不能保證或價格過高的, 允許在借貸總額內用外匯資金進口,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 値稅)。2 .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造旅遊飯店免徵建築稅。3 .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投資(包括新建、擴建和改造)獲得的利 潤,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先按貸 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然後照章納稅。(二)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爲了扶植中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促進旅遊飯店行業的專 業化、集團化的管理,增強飯店企業的活力,提高經濟效益,鼓勵飯 店管理公司開展國際化經營,並加強對飯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據 國辦發(1988)17號文件的精神,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和所管 飯店可享受外國飯店管理公司在中國管理店的同等待遇。凡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成立的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負責 向海關總署備案,享受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18號文給予的稅 收待遇。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8〕 17號文《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 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中規定:“税收方面,凡是 中國飯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償還貸款、償還 貸款、建築稅等方面,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 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及海關總署等部門 (87)署稅字第37號文執行。”1 .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所管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時,按 實際需要進口的品種、數量,根據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18號文 給予稅收優惠。凡飯店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旅遊飯店進口材料設 備,應由管理公司向海關提供接受上述飯店委托訂貨的合同或其 他證明書,按飯店實際需要進口的品種、數量給予優惠。150
2 .非開放城市和地區的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飯店,以及經濟 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所有地區利用國際商業貸款、中國銀 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實業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銀行轉 貸的世界銀行貸款建造的旅遊飯店,都按中國(87)署稅字第37號 文規定辦理。至於中外合資經營的和開放城市、開放地區的中外 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仍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解釋〈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通知》[(85) 稅徵字第83號文轉發〕規定辦理。(三)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稅收優惠規定根據1992年《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 知》以及《國家稅務局關於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 的有關規定:1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 24%的稅率徵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十年以上的,從企業 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 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 .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 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 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徵關稅和 進口工商統一稅。爲生產出口旅遊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加工的有關規定 辦理。3 .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 資,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値稅)。4 .區內的旅遊汽車公司購置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國家 免徵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消費稅。這些車輛限於 區內旅遊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151
5 .國家旅遊度假區所作地區已實行的國家其他稅收優惠政 策,可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繼續實行。除上述外,1986年2月21日國家旅遊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 轉發了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 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8 .2澳門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稅收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澳門的稅制取自葡萄 牙稅法並兼顧了澳門當地的實際情况,現有17個稅種。其分別以 收益、財產或財富及資產、勞務或消費爲對象徵收,並據此分爲直 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別。其中直接稅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財 產徵收的稅項,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又稱純利稅)、房 屋稅(又稱都市房屋業鈔)、物業轉移稅、贈予和遺產稅、軍火稅(槍 械稅)、以博彩專榮(利)稅爲主的專營(利)稅(主要是幸運博彩專 利稅、跑狗專利稅、回力球專利稅、賽馬專利稅、白鴿票專利稅和電 訊專利稅)等。間接稅是向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和消費者徵收的 稅項,包括旅遊稅、消費稅、印花稅、車輛登記稅和發出產地來源證 時的收費(某種意義上的出口稅)等。一、旅遊稅收的徵收管理規定(一)旅遊稅的徵收管理規定1980年11月22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5/80/M號法律— 設立旅遊稅(旅遊稅章程)。後經1985年3月2日公佈的第13/ 85/M號法令修改。澳門旅遊稅的定義與對象:旅遊稅的創立是爲了取代以前對 在酒店、餐廳酒樓或其它類似營業場所中的消費金額所課的稅收, 目的在於提高澳門的旅遊收入。對旅遊或同類營業場所賬單上的 金額徵收5%的稅。旅遊稅是澳門政府財政間接稅收入的重要組 成部分。旅遊稅稅款撥歸澳門旅遊基金,用以擴展旅遊業。自 152
1981年開始實施,近年所徵稅款爲:1987年2638. 5萬澳門元, 1988年3895萬澳門元,1989年4972.6萬澳門元,1990年5800.5 萬澳門元。該項稅約佔間接稅總額的10%。需納旅遊稅者包括:(1)酒店類旅遊場所,包括旅遊村、別墅與 公寓;(2)餐廳酒樓、茶樓、咖啡屋及酒吧;(3)舞廳、舞院及夜總會; (4)按摩中心與蒸汽浴室;(5)任何其它賓館或類似營業場所,若其 提供的服務被歸類爲旅遊性服務。可享有旅遊稅豁免者包括:(1)客棧與飮食店;(2)餅店、糖果 店與牛奶店;(3)持三等營業執照的茶座與咖啡室及以售中國粥、 粉、麵爲主要經營項目的營業機構。旅遊稅的淸算與徵收:應稅營業機構必須簽發證明文書,證明 其所從事之銷售與所提供之服務,文件存根應保留一年。旅遊稅 的徵收由公職部門的徵稅人負責,徵稅人被視爲稅款的忠實保管 人;但若沒有淸算稅額,則由財政司財稅處或營業場所所在稅區的 財稅分處徵收。每月的旅遊稅稅款必須與次月的前15日內繳給 財政司財稅處或營業機構所在稅區的財稅分處。旅遊稅額的計算:根據營業機構是否具有依《所得補充稅章 程》所確定的模式而建立的健全的會計制度,而對賬單上的收入總 額或對登記銷售與服務總收入的憑證上所紀錄的總金額課以5% 的稅率。如果營業機構不提供可供淸定前指應稅收入總金額的材 料,則每一個漏稅月份應繳納的稅額爲其已確定之年度營業稅的 10倍。(二)離境稅的徵收管理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56/91/M號法令規定,每一從澳門往外地的 乘客運輸憑證的應付費用爲澳門幣20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乘客運輸憑證予以豁免。經營從澳門往外地的乘客運輸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負責繳 交有關的應付費用,並與所發出的客票一併徵收。153
二、旅遊稅收的減免優惠規定(一)旅遊基本建設的稅收優惠規定澳門政府1985年4月13日公佈的第30/85/M號法令規定 實施的1966年7月23日第1712號立法條例第11章所訂立的旅 遊用途制度,是鼓勵設立及發展旅遊基本建設的一項有力措施。 但是,由於上述法例已實施了相當長的時間,需要將被評爲旅遊用 途而給予稅務優惠的制度加以協調,並將分散在不同法例中的有 關該制度的主要條文集中在統一法例中。爲此,澳門政府1989年 12月4日公佈的第10/89/M號法律規定,授予澳門總督許可,立 例訂定因給予旅遊用途所引起的稅務豁免及其它優惠。據此,澳 門政府總督制訂了第81/89/M號法令。1989年12月1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81/89/M號法令— 確定准予從事旅遊業之法律制度(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勵)。同 時撤銷了若干項法規。根據第81/89/M號法令,被列爲旅遊用途 的建設業權人或經營者,無論其是個人或是團體,其有關的物業及 經營事業,均可享受本法令所定的下列稅務優惠:1 .豁免房屋稅,其豁免期相當於8月12日第19/78/M號法 律核准的房屋稅章程第9條1款A項所定的兩倍,即獲豁免市區 房屋稅的期間在澳門時爲8年而在海島市則爲期12年;2 .豁免營業稅,期限同上項;3 .在前述兩項所定期限內,9月9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 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第23條所指的重置與攤折的最高率增加兩倍, 直至攤折完畢爲止;4 .有條件被列爲旅遊用途的建設,即使是暫時性的,如果遵守 建設向公衆開放的期限,則其爲該目的而購置的樓宇,可獲豁免物 業轉移稅,此外印花稅也減至五分之一;5 .以頂讓或租賃設施來發展用途的建設,可獲前述第4項所 指的印花稅的減免;154
6 .在進出口稅收的消費稅方面,豁免輕型汽車的消費稅,以及 旅遊機構所使用的進口集體運輸車輛而具有旅遊利益的聲明,最 多可申請6部免稅車。若對當地旅遊業有利的其他用車可減免消 費稅10%或5%,樣品進口免交消費稅。(二)關於文化財產維護和復原的稅務鼓勵規定澳門政府第58/84/M號法令第6節對文化財產的維護及復 原的稅務鼓勵作了專節規定,具體的內容如下:1,市區房屋稅的豁免。已甄別樓宇如果曾進行維修或復原工 程,且價値不少於澳門幣5萬元者,則在維修情况良好的期間內, 享有市區房屋稅的豁免。2 .營業稅的減半。對設於已甄別樓宇內的工商業場所,如果 其東主曾對該樓宇進行價値不少於澳門幣5萬元的維修及復原工 程,則有關營業稅將獲減半。但該項減稅於維修及復原工程完成 後5年內有效。3 .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豁免。當已甄別樓宇按照規定享有 市區房屋稅豁免時,這些樓宇的簽立買賣行爲豁免所得補充稅。 已甄別樓宇的維修或復原工程費用將可在擔負起有關負擔的個人 或多人所支付的補充稅內分期10年扣除,且不論這些人士是這些 樓宇的業務人或承租人。如果上述受益人的收益不須計算補充稅 時,則以5年爲期在職業稅款內扣除。4 .物業轉移稅、遺產及贈予稅的豁免。如果已甄別樓宇按照 規定享受市區房屋稅的豁免,則進行轉移時,也享受物業轉移稅、 遺產及贈予稅的豁免。但如果在轉移後10年內進行拆卸,則不能 享受上述豁免。5. 間接稅的豁免。專用於已甄別樓宇維修及復原工程的材料 及設備的進口,豁免按照現行法例所定的任何稅項,但這些工程的 進行須事先獲得澳門文化學會的有利意見。155
8.3 香港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在香港,旅行社、酒店、娛樂場所、商店、餐館以及海陸空客運 業等,均是納稅對象。尤其是香港酒店盈利豐厚,每年都向港府繳 納巨額稅款。加上機場離港人頭稅,每年也是一項數目可觀的財 源。香港課稅所依據的稅法主要是香港法例第12章《稅務條例》 及其附屬立法《稅務規則》o香港的稅收種類主要包括:一、直接税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規定,香港有四種直接稅:物業稅、薪 俸稅、利得稅和利息稅。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111章《遺產稅條 例》規定,還有遺產稅。但從1989 - 1990財政年度起又取消了利 息稅。二、間接稅目前香港的間接稅有11種:差餉、消費稅、印花稅、關稅、博彩 稅、娛樂稅、機場離境稅、海底隧道費、專利和特權稅、酒店房租稅、 出租車牌稅(汽車登記稅)等。其中娛樂稅是針對任何娛樂場所的 人場費徵收的。賽馬和電影入場費均需繳納該稅,稅率視每場收 費多少而定。賽馬入場券的稅率平均爲28%,電影院入場費的稅 率平均爲9%。香港1992 - 1993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取消了電影 票的娛樂稅。此後又根據1993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而取消。(一)酒店房租稅。又稱酒店住宿稅或旅館居停稅。香港於 1965年8月26日通過的1965年39號旅館居停收費徵稅條例, 定名爲《1965年旅館居停稅條例》,是從1966年7月1日開始施 行的。這是對酒店、賓館、旅館、招待所的旅客所付租金徵收的稅。 其稅率原來定爲2%,現爲5%,由酒店、賓館、旅館及招待所繳納。 所徵稅款指定用於支付香港旅遊協會每年的補助費。免徵範圍包括:(1)居停費稅率每日不足15元者;(2)由非车 利社團所供設或經營的居停所;(3)供客人居住而經常房間數不足 10間的旅館、小型酒店或招待所。156
違法責任:(1)旅館業東主的責任:旅館業東主不按規定繳納 稅款者,以犯罪論,應受2000元罰金處分;(2)旅館經理的責任:犯 罪的人如係旅館經理而不按規定造具報吿或明知故犯造具虛僞或 不正確報吿者,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2000元罰款處分。徵收員得着令旅館經理設備關於租出房室的適當紀錄及設置 關於收取房租的適當賬目;徵收員或其書面授權人員得在適當時 間內到任何旅館查閱,或者着令旅館經理呈驗有關所收居停費、租 用房室及其所納稅款的紀錄冊。無論何人,身爲旅館經理違反上 述規定的,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500元罰金處分。(二)機場離境稅。又稱飛機旅客離境稅。這是對搭乘飛機離 開香港的旅客徵收的稅。由航空公司代政府徵收,旅客在機場繳 交。根據1983年飛機旅客離境稅法案規定,從1983 - 1984財政 年度起正式向旅客徵收。免稅規定:准予免交離境稅的旅客包括在通常情况下毋須通 過人民入境事務處機場檢査櫃台的過境及轉機旅客、無法避免而 轉飛香港的飛機旅客、軍事或外交用途飛機上的旅客、在若干情形 下方可豁免該稅的英軍及其家屬、離港前往其他國家定居的越南 難民以及具有外交或領事身份的旅客。此外,總督會同行政局還 有權豁免若干指定航線或航空公司的旅客繳付離境稅。如旅客遭 遇困難或如符合公衆利益,布政司也有權豁免該旅客繳付離境稅。香港機場離境稅隨着香港地區物價指數的變化,而不定期地 進行調整。1991年香港政府財政司在新的財政年度中將成人(指 12歲或以上的)旅客的飛機離境稅增加50%,即由原來的100元 增加到150元,使香港成爲收取離境稅最高的地方。兒童(指兩歲 或以上但不超過12歲)減半免稅。1994 - 1995年度預算案大幅 調整,稅額由150元減爲50元。三、其他稅項旅客登船費是香港其他稅項的一種。所有從港澳輪船碼頭和 157
中國客運碼頭乘船離港的人,都要付登船費。費用係按人頭計算, 故俗稱“人頭稅”。由船公司在出售船票時代徵收。1990年4月1 日起收19元。1991年10月起改爲每人收21元。8.4 台灣地區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台灣現行賦稅制度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爲國稅、省及 直轄市稅、縣(市、局)稅三級,其結構爲:(1)國稅包括關稅、礦區 稅、所得稅(分爲對個人課徵的綜合所得稅和對營利事業所課徵的 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與贈予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2)省及直 轄市稅包括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商港建設費;(3)縣(市、 局)稅包括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値稅)、房屋稅、屠宰 稅、娛樂稅、契稅。除上述稅種外,尙有公賣利益以及地方政府在 若干地方稅上附加的敎育稅。此後在1987年4月,台灣廢除了屠 宰稅。台灣地區沒有徵收機場離境稅的規定,但根據台灣當局《發展 觀光條例》的規定,爲加強機場服務與設施,發展觀光事業,可徵收 出境航空旅客的機場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決 定。根據台灣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營業稅免徵的範圍包括營利 事業專爲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的零售部憑 護照所得售貨物的營業額。158
第九章旅遊保險法律制度比較9.1 旅遊保險法律制度概述旅遊保險是隨着旅遊事業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保險項 目。旅遊保險是指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根據不 同的標準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與保險公司訂立旅遊保險契約, 從而使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在整個旅遊活動的組織和旅行遊覽中 遭到各種意外事故、危險時得到經濟補償和物質保證的制度。旅遊保險以保險責任爲劃分標準,可以分爲旅遊責任險和旅 遊意外事故險。旅遊責任險是指由保險人承擔旅遊服務部門服務 責任的保險;旅遊意外事故險是指由保險人承擔自然災害和意外 事故的保險。旅遊保險以保險成立方式爲劃分標準,也可以分爲強制保險 和自願保險。強制保險是指由國家以法律形式強制規定的保險。 這種保險對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均具有強制性。自願保險是指由 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自願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這種保險是由當 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決定的。投保人可以選擇承保單位,確定保 險危險和保險標的,並由雙方約定保險金額、起保時間和保險有效 期限。目前,中國大陸和港澳台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幾 點區別:(一)在保險成立方式方面,中國大陸和澳門、台灣地區對旅行 社組織的旅遊活動,均推行強制保險制度;而香港地區則採取自願 保險制度。(二)在實行旅遊強制保險的要求方面,中國大陸、台灣地區和 159
澳門地區的規定也不相同。例如在澳門地區,對旅行社組織的旅 遊活動所推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是作爲旅行社設立的條件加以規 定的。而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對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所推 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則是作爲旅行社(業)的一種法定義務加以規 定的。例如,根據中國《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 應當爲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 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 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眞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 危害發生的措施。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未按照規定給旅遊者辦 理旅遊意外保險,提供的服務不能保證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需 要,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物受到損害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 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是否按接待人天數投保並向保險公 司交納保險費作爲價格檢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給旅遊者 辦理投保或雖投保但未交納保障費以及違反協議規定的,一經查 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違紀給予處罰。在旅遊者發生事故時,保 險公司也不予賠償,海外家屬高額索賠時,一律由本企業承擔。另 外,當某旅行社投保遺漏率達10%以上(含10%)時,保險公司將 有權在續保時加收保險費並相應減少勞務手續費的給付比例。(三)在旅遊強制保險的類型方面,中國大陸和澳門、台灣地區 也各有特點。例如,中國大陸旅行社的旅客強制保險是一種意外 保險;澳門地區是一種責任保險;台灣地區則包括責任保險和履約 保險。160
9.2 中國大陸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一、旅行社旅遊意外保險的法律規定1987年8月25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家旅遊局發佈了《關 於旅行社接待外國旅遊者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實行投保旅行社 旅客責任險的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立的保險條款 中,有專門爲旅行社設立的《旅行社旅客責任保險條款》。爲了提高中國旅遊業的聲譽,促進旅遊保險事業的發展,妥善 解決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因意外事故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 1990年2月7日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了《關於旅 行社接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 知》,規定從1990年4月1日起,對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 實行旅遊意外保險。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將旅遊 意外保險制度上升爲法規制度。該條例所確立的旅遊意外保險制 度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爲形成具有中國 特色的旅遊者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據此,國家旅遊局於1997年5月13日發佈了《旅行社辦理旅 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該規定從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旅遊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遊 時,爲保護旅遊者利益,代旅遊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 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 遊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爲。”目前,中國旅行社旅遊意外保險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下 列幾個方面:(一)關於保險對象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在保障有效期內,凡由中國旅行社外聯組織接待的海外來華 161
旅遊者,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內(以下統稱爲海外旅遊者)均 爲保險對象。此後,國務院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將旅遊意外保險的保 險對象由海外旅遊者擴展到所有的旅遊者。爲此,國家旅遊局發 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作出了如下規定:1.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必須爲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未爲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由旅遊行政 管理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 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調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2.旅行社應當爲其派出的向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領隊人 員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未爲其派出向旅遊 者提供服務的導遊和領隊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吿;逾期不改的,處以人民幣5千元以 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下列賠償責 任及費用,保險公司均按照所附的“旅行社旅客旅遊意外保險條 款”規定負責賠償。根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旅行社辦理的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 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1 .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包括由於意外事故導 致旅客的人身傷殘或死亡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之內導致的傷 殘或死亡;2 .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包括由於意外或急性病 162
發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國境內醫院治療所需支付的醫藥費,急救費 以及由於事故發生地點醫院條件的限制而必須送往中國境內另一 醫院就醫的護送費及交通費;3 .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於意外事故或急 性病發作導致旅客死亡後,必須在中國境內處理或遣返遺體所需 的費用;4 .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包括因意外事故或偸竊造成旅客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或損壞, 但對下列各項除外:(1)現金、息票、信用卡、票據、有價證券、郵票、文件、賬冊、說 明書、手搞、設計圖文、電腦資料、飛機票、船票、車票、護照、摩托 車、自行車、動植物及標本;(2)假牙、假肢、隱形眼鏡。5 .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包括被保險旅客應承擔的對第三 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訴訟及其他費用。(三)關於除外責任的規定除了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另有商定外,保險公司對由於下列原 因不論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旅客人身傷亡,行李物品的損壞或丟失 以及醫藥費用,遺體處理費用不負賠償責任: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叛亂、罷工、暴 動、核反應、核子輻射及放射性污染;2 .慢性疾病、傳染病、分娩、懷孕、流產或牙科疾病以及因這些 疾病而施行技術治療所致的死亡;3 .打獵、登山運動、滑雪、各類特殊旅遊活動及參加各種競賽、 鬥毆或因酒醉、服用藥物、神經錯亂;4 .旅客的故意行爲或犯罪行爲;5 .於當局命令沒收、銷毀之行李物品;6 .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損、蟲咬、變色、銹蝕、或老化。163
(四)關於投保人義務的規定投保人代被保險旅客或被保險旅客執有效保證憑證索賠償 時,必須向保險公司提供由醫院或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及各種費 用單據,有第三者責任存在時,還需提供必要的第三者責任證明; 索賠有效期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不超過半年。(五)關於收費標準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海外旅遊者來華旅遊20天以內(含20天)的一律按每人次 20元外匯人民幣收取。超過20天的,每超過1天按每人次1元 外匯人民幣增收。登山旅遊、打獵旅遊、自行車旅遊、摩托車旅遊 等特殊項目的旅遊,保險費的的收取標準另定。(六)關於保險金額標準的規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待的 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對最高 賠償責任作了如下規定:1 .人身傷亡最高賠償限額每人爲外匯人民幣12萬元2 .醫藥費最高賠償限額每人爲外匯人民幣8千元;3 .遺體遣返費最高賠償限額每人爲外匯人民幣1萬元;4 .行李物品的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爲每人外匯人民幣3千元;5 .第三者責任賠償的最高賠償額每人爲外匯人民幣5萬9千 元。如上述各項賠償均已涉及,對每人總的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 外匯人民幣20萬元。應當指出,中國1990年旅遊意外保險制度較1985年《國內航 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是一大進步,1985年的規定, 將因航空運輸中意外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額定爲 2萬元人民幣(如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可按國家公佈的外匯 164
牌價兌換成該國或地區的貨幣)。爲了彌補這些規定的不足,1990 年旅遊意外保險將旅客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額定爲外匯人民幣 20萬元。但這最高賠償責任對某些海外旅遊者來說還是偏低的。鑒於上述情况,國家旅遊發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 行規定》在其關於保險金額的規定中,並沒有對最高賠償責任作出 規定,而是明確規定了旅行社爲旅遊者辦理的旅遊意外保險金額 得低於以下基本標準:1 .入境旅遊:每位旅遊者30萬元人民幣;2 .出境旅遊:每位旅遊者30萬元人民幣;3 .國內旅遊:每位旅遊者10萬元人民幣;4 .一日遊(含入境旅遊、出境旅遊與國內旅遊):每位旅遊者3 萬元人民幣。此外,旅行社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 種旅遊項目,可在上述規定的旅遊意外保險金額基本標準之上,按 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旅遊社違反上述規定,爲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的金額低 於上述基本標準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 吿;逾期不改的,處以人民幣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關於保險合同及其條款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第10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定《旅遊意外保險合 同書》。組團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定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列明旅遊 意外保險條款。旅遊意外保險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保險 費;(2)保險金額;(3)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遊意外 事故的賠償比例。(八)關於投保手續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165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國家旅遊局禁止中國所有旅行社直接在海外爲來華旅遊者 保險。各級旅行社必須按規定,同當地保險公司(中央旅行社應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營業部)簽訂《旅行社旅客旅遊意外保險協議 書》。如當地保險分公司鑒於經濟效益等原因不願意簽約,地方旅 行社可與保險總公司聯繫簽約投保。旅行社應根據協議書規定按 時交納保險費。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旅行 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旅遊意外投保 手續應由組團旅行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團旅行社不再重複投保。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險公司辦理旅遊意外投保手續:(1)每組織一個旅遊團隊,向保險公司辦理一次投保手續;(2)以上一年度組織旅遊者的人數爲基準,一次性向保險公司 辦理本年度的投保。(九)關於索賠有效期限和索賠手續及程序的規定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旅行 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旅遊意外保險索賠有效期限 做出約定,一般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爲限。當旅遊者在 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旅行社應及時取得 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 效憑證,並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對旅遊者的 小額行李物品損失的賠償,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 中做出規定:在約定數額內可由旅行社先向旅遊者墊付,旅行社憑 理賠申請及損失證明與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當海外旅遊者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時,旅行社陪同人員應立即通知事故發生地的保險分、支公司,並 166
取得索賠的有關憑證,由列明受到保險保障的旅行社向與之簽約 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在索賠手續完備的情况下,經核 實後應立即予以賠償。對於旅客在一次旅行期間發生多次保險責 任範圍內的索賠,旅行社可以多次提出索賠,由保險公司依照實際 損失賠付,但每項累計索賠金額均以不超過對該旅客在旅行期間 各項規定賠償金額爲限。對於人民幣100元以下小額行李物品的 損失索賠,可由旅行社事先墊付。憑索賠申請單經其領導簽字或 蓋章向保險公司領取。(十)關於各級保險公司之間相互代理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保險分公司之間相互自動 代爲受理在當地發生賠案的調查檢驗工作,直接承保的保險公司 承擔檢驗費,每案人民幣40元(案情複雜,工作量大的可以酌情加 收)。有關差旅費實報實銷。賠償由直接承保公司支付。(十一)關於保險期限的規定1 .保險期限的確定。(1)入境旅遊的保險期限。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 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規定,保險有效期限自旅行團(者)進入 中國國境時起至離開中國國境時止。此後,根據國家旅遊局發佈 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旅行 社組織的入境旅遊,旅遊意外保險期限從旅遊者入境後參加旅行 社安排的旅遊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遊行程結束,辦完出境手續時 爲止。(2)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的保險期限。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 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的規定,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遊、出境旅遊,旅 遊意外保險期限從旅遊者在約定的時間登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 167
具開始,直至這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爲止。2 .保險期限的中止。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 定》的有關規定,旅遊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其保險 期限至其終止旅遊行程的時間爲止。旅遊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 遊行程後自行旅遊的,不在旅遊意外保險之列。(十二)關於勞務手續費支付及分配的規定根據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的《關於旅行社接 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保險的通知》的 規定,保險公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5)81號文及財政部 (1986)財稅字046號的有關文字規定付給旅行社勞務手續費,地 方各旅行社接納的旅遊者全部納入保險保障,承保的保險公司則 按保費總收入的6%支付勞務手續費,勞務手續費均以人民幣支 付,按上述文件規定由旅行社支配使用。二、旅遊交通運輸意外保險的法律規定中國大陸在50年代末到70年代期間,除保留輪船、火車、飛 機對旅客的強制保險外,停辦了國內保險業務。中國在1951年由 政務院頒佈的強制保險條例中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輪船旅 客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即屬強制保險形 式。輪船、火車(鐵路)、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的範疇。在航空旅客運輸保險方面,爲解決航空活動中旅客傷亡的賠 償問題,中國早在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佈 了《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隨着航空運輸業的迅猛發 展,中國國內和國家與國家之間民用航空活動因旅客傷亡而出現 的航空糾紛案件相應增加,其中經常涉及的賠償問題,也迫切需要 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爲確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身體傷害 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國務院於1989年2月20日制定了《國內航 空運輸旅客身體傷害賠償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於 168
同年5月1日起施行,《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廢 止。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傷害賠償暫行規定》關於投保意 外傷害險不得免除責任的規定,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 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險。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或 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中國航空人身意外傷害險業務,旅客可自由選擇不同保險公 司的10元、20元、30元的保單,承保金額分別是10萬元、20萬 元、30萬元。啓用的保單採用防僞技術製作,分爲國際、國內兩類 5種,不同的保單底色代表着不同的費率、保額和責任。根據有關 規定,旅客購買航空保險必須出於自願,買的保險單多,獲得的補 償相應就多。在鐵路旅客運輸保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 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鐵路旅客傷亡 的保險責任和運輸責任問題規定如下:在鐵路旅客運送責任期間 發生旅客傷亡,屬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保 險責任範圍的,鐵路運輸企業支付保險金後,對旅客傷亡不屬於鐵 路運輸企業免責範圍的,鐵路運輸企業還應當支付賠償金。在船舶旅客運輸保險方面,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12月制定 並實施了《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條款》,這一條款是作爲同時頒佈 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而實施的。根據這一規 定,旅客如發生公司承保責任範圍的事故,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 償。旅客在索賠時應出示有效的船票。每位旅客的最高賠償責任 限額爲3萬元人民幣,保險期限最長爲1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險 單上載有的時間爲准,保險責任以每次船舶離開碼頭開始生效,船 舶抵達目的港碼頭終止。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 賠償,每位旅客的賠償累計不超過最高賠償責任限額。在公路旅遊運輸保險方面,《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路旅客意外 傷害保險條款》對長途汽車旅客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問題 169
作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保險公司設立的其它一些保險條款,與旅遊業也有 密切關係,如《遊樂園(場)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試行條款》、《摩 托艇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承運貨物責 任險條款》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台胞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平安愉快也 曾作出4項新的保險規定,其中包括專門爲台胞開設人身意外傷 害、醫療費用和行李物品在內的一攬子保險業務,以及財產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等。並規定台胞投保短期人身意外傷害險,按原規 定金額的8折計算;投保幣種可交美元、日元、港幣、外匯人民幣或 人民幣,賠償時也將用相同貨幣支付。9.3澳門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的第25/93/M號法令中,將 具有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及其他強制保險,作爲對旅行社許可發照 的要件之一。根據該法令規定,上述保險用於擔保因旅行社及其 補充設施之業務所引致之職業民事責任,該保險須始終保持有效 及不斷調整。保險應包括因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其服務人員作爲 或不作爲對顧客或第三人所造成之人身、財產及非財產損失,而對 該損失,旅行社須承擔民事責任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澳門幣40 萬元。該保險應特定包括因未提供所約定之服務或服務不足或有 瑕疵而引致不同支付之額外費用。如旅行社組織或提議組織外地 旅遊,保險須在所至國家有效。由於可歸責於旅行社之原因而使 保險解除或失效,則導致旅行社之業務立即中止,直至情况正常 化。但下列情况不在前述保險範圍內;(1)對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 其服務人員造成之損害或損失;(2)由顧客或第三人造成之損害或 因不遵守有關旅行社提供服務之現行法律規定或旅行社發出之指 示而導致的損害。旅行社在提供服務時,因所使用之非其專有之 170
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而引起的損害或損失,可不在保險範圍內。但 在這種情况下,唯運輸人具備現行法律對其所規定的有效保險,方 可免除上述保險。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64/93/M號訓令— 批准旅遊公司職業性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的一般及個別條件(核 准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行社的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一、關於保險範圍的規定(一)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旅行社有義務按法律規辦理相應的 保險,訂立保險合同,以承擔其職業民事責任。(二)本保險單的保障僅涉及顧客或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民 事要求的損害賠償,以彌補因被保險人本身及/或補充業務而故意 或非故意造成的人身、財產及非財產損害,本合同的損害賠償僅限 於:1 .因被保險人未提供與顧客約定的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足 或有瑕疵而引致顧客支付額外費用;因氣候條件變化而改變服務, 則不視爲服務不足或有瑕疵,但在有關行程表、廣吿或與顧客所訂 合同內已淸楚寫明不受氣候影響者,不在此限;2 .因被保險人的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作爲或不作爲而引致顧 客或第三人身體受到侵害,但有關的工作人員必須爲被保險人對 其負有民事責任者。(三)除上述限定範圍外,保險人僅負責被保險人所牽涉的訴 訟費用和開支以及保險人已書面同意的費用,但被保險人在訴訟 程序中必須依從保險人的指示而行事。二、關於除外責任的規定(一)本保險單的保險範圍不包括由下列原因所引致的損害賠 償:1 .被保險人的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對任何人的身體侵害;2 .屬於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和工作人員的財產受到損害,或171
由該等人保管、監察或控制的財產受到損害;3 .被保險人在本身及/或補充業務範圍以外訂立的協議或合 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4 .由顧客或第三人引致或因不遵守有關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 現行法律規定或不遵守被保險人的指示而引致的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5 .被保險人一方不誠實、欺詐、犯罪或惡意的作爲或不作爲而 引致的損害;6 .根據法律規定應爲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標的的車輛發生事故 而引致的損害;7 .顧客不接受已議定的價格提高,而該價格提高因匯兌率改 變或提供約定服務的企業改變價格所致,且其可能性已在有關行 程表內規定或已向顧客明確表明;8 .報名的顧客未達到預定的數而至少提前15日取消服務,但 該條件須在行程表內淸楚指明;9 .暴動、罷工(包括已約定提供服務的企業罷工)、社會秩序變 更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行爲、恐佈活動或破壞、起義、革命、內戰、侵 略、戰爭(已宣戰或未宣戰)、敵對行動及由此而產生的戰事等不可 抗力的近因或遠因、直接或間接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或由地動 或地下火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後果;10 .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災禍:(1)離子輻射,任何由核燃料、核殘餘或燃燒(包括任何自發核 蛻變過程)核物質而產生的輻射污染。(2)核武器物質。(二)在不妨礙上述規定的情况下,除非在保險單特定條件中 有明確的相反的協定,否則不承保;1 .被保險人在提供服務中所使用的非其專有的交通工具發生 意外而引致的損害或損失;172
2 .顧客交予被保險人保管及負責的物品、金錢或行李的遺失、 損壞、盜竊或搶劫。三、關於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1 .按期支付保險費;2 .完整無誤地申報一切可能影響保險人分析風險的情節;3 .不論在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後,一旦得知有風險加劇的任何 情節,都應於8日內完整無誤地向保險人報吿;4.妥當保持會計的記賬及法律或規章所要求的登記。四、關於保險合同期限的規定合同得以直至一年的特定及確定期限(短期保險)或一年後以 相同期限續期(一年以上保險)的方式訂立。五、關於保險費的規定1995年8月28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44/95/M號訓令核准 了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費表。(一)保險費用的範圍1.保險費率的標準(1)在適用的最低免賠額爲每次損害賠償的10%的情况下 爲:投保書中所載的營業額的1%。(2)在適用免賠額大於每次損害賠償的10%的情况下:①免賠額15%,保險費率扣除10% ;②免賠額20 %,保險費率扣除15%;③免賠額25 %,保險費率扣除20 % o2 .額外費用的徵收爲使每起事件超過澳門幣40萬元的損害賠償限額得到保障, 應按上述保險費率徵收下列額外費用:(1)損害賠償額(澳門幣)80萬元,額外費用爲50% ;(2)損害賠償額(澳門幣)100萬元:額外費用爲100% ;(3)損害賠償額(澳門幣)200萬元,額外費用爲150% ;173
(4)損害賠償額(澳門幣)500萬元,額外費用爲200% ;(5)損害賠償額(澳門幣)500萬元以上者,額外費用爲300 % 。3 .保險費的最低限(1)不論保險合同的期間如何,根據上述兩項規定計算的保險 費,在首次或續期時均不得低於澳門幣4000元。(2)如保險合同所定期限少於1年者,徵收的最低保險費爲年 保險費的下列百分比:①不超過1個月的保險爲20% ;②1個月以上至不超過3個月的保險爲40% ;③3個月以上至不超過5個月的保險爲60% ;④5個月以上至不超過8個月的保險爲80% ;⑤超過8個月的保險爲100% o4 .保險費的附加費對於保險費及加保費,僅按法律規定印花稅的百分率徵收附 加費。(二)保險費用的繳付1 .險費的確定(1)保險費及續期的保險費係根據每段保險期間預計的營業 額臨時確定,據此計算上述的保險費率、額外費用及保險費的扣 除;(2)投保人應於每段保險期末的翌月通知保險人該段期間內 實際營業額;(3)如實際營業額與預計營業額的數額不同,則根據情况,保 險人可追收或退還保險費的差額;(4)如投保人不提供實際營業額,保險人得收取一項不可退還 的保險費,數額相當於臨時收取的保險費的30%,但保險人仍有 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亦得在收取不可退還的保險費後,要求投保人 補繳根據實際營業額而計算出的所欠的保險費。174
2 .險費不得分期繳付。3 .險費的計算方法(1)保險費及加保費的金額均取澳門幣整數,不足澳門幣1元 亦作澳門幣1元計;(2)印花稅按法律規定去尾數。9.4 香港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在香港保險市場上,除了“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和“汽車保險 局”是半官方的保險機構外,其餘保險機構均是非官方的自由經營 企業。經保監處批准後,保險機構可同時兼營人身險業務和財產 險業務,但賬目要分開。與此相適應,在保險種類方面,除了極少 數險種屬於強制保險外,大多均屬自願保險。例如,香港並無法例 明確規定旅行社要爲參團遊客買保險。但實際上香港約有70% 以上的旅行社爲遊客購買一種旅遊保險,保費極爲低廉。香港旅 遊業議會也鼓勵遊客自行購買附加的旅遊保險。香港的旅遊保險,即旅行意外保險,是以旅遊者作爲被保險人 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投保人發生意外事故時提供的一種 保險)。保障範圍是保單有效期內對投保人士在旅途中遇意外事 故直接引起身體傷亡給予賠償。參加保險後的旅客,在旅行遊覽 過程中,祇要在指定的車船飛機上及旅遊地點,因遭受意外事故, 造成人身傷害,保險公司按其傷殘程度,付給一定的保險金。香港旅遊保險的項目極多,包括醫藥費用、人身意外保障、行 李保障、延誤運送行李保障、旅程延誤保障、住院期間津貼、遺失現 金保障、提早結束旅程保障和公衆責任保障(第三者意外保險)等 多項保險。如商聯等壽險公司推出的“綜合旅遊保險計劃”,就包 括與旅遊過程相關的醫療費用、住院津貼、人身意外、個人行李及 財產、延誤運送行李、旅程延誤、遺失現金、提早結束或取消旅程、 緊急援助熱線和公衆責任等十大保障。175
1996年香港美亞保險公司推出了改良的“開心萬應保”的旅 遊保險。新改良的“開心萬應保”旅遊保險的特色之一,就是增加 了保障範圍。如無論年齡大小,不需加收保費;對非職業性的運 動,包括滑雪、潛水、高空跳水、爬山等均在保險範圍之內。其特色 之二是醫療費用上限亦由50萬元港元上升至100萬港元。此外, 緊急醫療運送及遣返費用由50萬港元改爲不設賠償上限,接近實 際費用。其特色之三是該保險還包括高達3萬港元的子女看護費 用,以便在被保險人住院時,作爲照顧同行子女的費用。除上述旅遊保險外,香港大新壽險公司還推出了 10年或5年 期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保險”(保額爲100萬港元)。有的保險公 司還推出了對客戶提供免費旅行意外險的新業務。近年來,香港政府爲了加強保險業管理,除了修訂有關保險法 規外,還成立了一系列的保險管理機構,例如1990年在原有的出 口信用保險局基礎上成立了保險索償投訴局,並擴大了註冊總署 下屬的保險監理處等。9.5 台灣地區的旅遊保險法律制度由台灣當局交通部確定的旅遊文件格式所要求必須記載的收 費費用事項中,包括了可以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的費用在內。但這 並不屬強制性條款,旅客實際上也可自由另行投保。根據台灣當局交通部1995年修正發佈的《旅行業管理規則》 增加了有關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和履約保險的規定,刪除了原 來有關旅行業應代旅客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的規定。根據觀光局的 要求,消費者在參加旅遊團之前,應要求旅行業出具已投保履約保 險的證明,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一、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爲:1.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台幣200萬元;176
2 .每一旅客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台幣1000萬元;3 .旅客家屬前往處理善後所必須支出之費用新台幣10萬元。二、履約保險履約保險投保範圍係爲旅行業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旅遊 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 費用,其投保最低金額爲:1 .綜合旅行業新台幣4000萬元;2 .甲種旅行業新台幣1000萬元3 .乙種旅行業新台幣400萬元;4 .綜合、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台幣200萬 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台幣100萬元;5 .履約保險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以同額之銀行保證 代之。三、旅行平安保險旅行業除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的規定投保責任及履約保險 外,依該規則附表二國外旅遊契約書及附表三國內旅遊契約書的 規定,旅行業有吿知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的義務,至其金額 依旅客意願與保險公司協定之。台灣旅行平安保險所確定的殘廢程度和給付保險金的標準如 下:第一級:給付保險金額全部。適用的殘廢程度包括:(1)雙目 失明;(2)兩手腕關節或兩足踝關節斷離者;(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 踝關節斷離者;(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斷離或一目失明及一足 踝關節斷離者;(5)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能力者;(6)四肢機能完全 喪失者。第二級:給付保險金額的75 %。適用的殘廢程度包括:(1)兩 手、或兩足、或一手及一足,各手或足三大關節中各有兩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2)十手指斷離者。177
第三級:給付保險金額的50%。適用的殘廢程度包括:(1)一 目失明者;(2)一手腕關節或一足踝關節斷離者;(3)十手指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4)十足趾完全斷離者。第四級:給付保險金額的25% 。適用的殘廢程度包括:(1)一 手或一足三大關節中的二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2)以上 拇指及食指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斷離者。178
第十章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比較10.1 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概述旅遊資源保護法規是指國家對旅遊資源保護、利用、開發中的 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 引力,可以爲發展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綜合社會 效益的各種資源。旅遊資源是構成旅遊業的三大要素之一,是一 個國家或地區發展旅遊事業的重要物質基礎。它旣包括自然資 源,如自然風景區、國家公園、海灘、湖泊等;也包括人文資源,如古 建築、歷史名城、園林、革命歷史遺跡、民族風情等。隨着旅遊事業 的發展,旅遊活動的多樣化,旅遊資源的槪念還會進一步擴大,還 將包括其它人工創造的,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的物體、旅遊資源保 護法規定了人們在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方面的行爲規 範。旅遊資源保護法規涉及的面較廣,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但 是,由於它們調整的對象屬於同一類型,因而在內容上有共性,可 槪括爲以下幾個內容:(1)規定了旅遊資源保護的範圍;(2)規定了 旅遊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責;(3)規定了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原 則和內容;(4)違反旅遊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一、中國大陸的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旅遊資源豐富,在海外有廣闊的旅遊客 源市場。目前,中國年接待境外遊客在1000人次以上的景點達 1400多處。中國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在風景名勝區管 理方面,有《國務院批轉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風景名 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吿的通知》、國務院發佈的《風景名勝區管理 暫行條例》等;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有《國務院批轉國家建委 179
等部門關於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的通知》、城鄕建設環境 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建 設部和文化部《關於請公佈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報吿的 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旅遊旺季不要到接待外賓多的城市 開各種會議的通知》等;在文物保護方面,有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在野生動植物及其自然 保護區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 生動物的通令》、國務院批准由林業部公佈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 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在園林管理方面,有《城市綠化園林管 理條例》等;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其他旅遊景點管理方面,除了國 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外,還有國務 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 知》、國家旅遊局《關於新開發旅遊景點幾項注意事項的通知》、國 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眞淸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國家旅遊局 和建設部《關於解決中國旅遊點廁所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等。除上述之外,中國在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中,也有關於旅遊資源保護的法律條款。二、澳門地區的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澳門政府於1984年6月30日公佈了澳門政府第56/84/M 號法令,即《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條例》,也稱《文物保護條 例》。此外,還於1987年12月公佈了《澳門公園、花園及樹木市政 條例》。三、台灣地區的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台灣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在風景區管理方面,有 1966年5月10日公佈實施《台灣省風景名勝地區管理辦法》、 1967年8月公佈《台灣省墾丁風景區建設委員會設置辦法》、1979 180
年12月1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發佈《風景特定區管理辦 法》、1988年10月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修正發佈《風景特定 區管理辦法》等;在國家公園和森林遊樂區管理方面,有1958年台 灣省政府頒佈《林業經營方針》台灣當局1972年公佈和1982年修 正公佈的《國家公園法》、1982年7月8日台灣當局內政部發佈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1983年台灣省政府頒佈《台灣省森林遊 樂區管理辦法》,1985年台灣當局修正公佈《森林法》,將森林遊樂 區的設置明訂於條文,1989年1月台灣當局農委會訂定發佈《森 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在文化資產及其他旅遊資源管理方面, 有1969年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海水浴場管理規則》、1982年5 月26日台灣當局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1986年7月台灣當局 敎育部修正公佈《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1988年台灣當局內政部 頒佈《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1992年1月台灣當局行 政院核定公佈實施《休閑農業設置管理辦法》等。四、香港地區的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香港旅遊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主要有1976年生效的 《郊野公園條例》、《1982年古物古跡(修訂)法案》、《1987年海洋公 園公司條例草案》等。10.2 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定一、風景名勝管理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規定1 .風景名勝區的定義及分類根據中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是指 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値、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 美,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 活動的地區。風景名勝區按景物的觀賞價値,文化價値,科學價値,環境質 181
量,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等,劃分爲三級:(1)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吿, 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佈,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2)省級風景 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吿,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佈,並報城鄕建設環境保護部備 案;(3)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 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吿,報國務院審定公佈。到1995年,中 國已設立風景名勝區512處,其中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19處,省級 256處,市(縣)級137處。此外,還有14處被聯合國國際敎科文 組織列爲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這些風景名勝總面積約9.6萬平 方公里,已佔國土面積的1%。2 .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中國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屬城鄕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鄕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上 述機構主要的管理職責是:(1)制定規劃;(2)調査風景名勝區的重 要景物;(3)建設必要的交通、服務設施;(4)有計劃地組織遊覽; (5)保護景區環境完好和遊人的安全。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它部門共同 管理旅遊資源,並對某些旅遊開發區單獨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在城鎭生活居住區,水源 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環境保護區, 不准建立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 整或者搬遷。(二)台灣的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1 .風景特定區的定義及分類根據台灣《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的規定,風景特定區是指依 《發展觀光條例》及《都市計劃法》所劃定的風景或名勝地區。根據 台灣《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的風182
景或名勝地區。所謂“規定程序”,是指依同條例第10條的風景特 定區計劃,應依據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與功能所作的 評鑒結果,予以綜合規劃。前項計劃的擬定及核定,除應先會商觀 光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劃法》的規定辦理。台灣《都市計劃 法》規定,爲保持優美風景而劃定的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劃; 特定區計劃由省(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但必要時可由內政部 訂定。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 與功能劃分爲國家級、省(市)級及縣(市)級三個等級,由交通部會 商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鑒小組評鑒之。依前條規定評 鑒的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備後,由下列主管機關將其 等級範圍公吿之:(1)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公 吿;(2)省(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公吿;(3)縣 (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縣(市)觀光主管機關公吿。目前,台灣當局 已確定了 4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14個省(市)級風景特定區,43 個縣(市)級風景特定區。2 .風景特定區的管理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 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爲風景特定區; 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遊樂區所設之經營機構,有關觀光者 均應接受中央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之輔導。爲維護風景特定區 內自然與文化資源的完整,在該區域內的任何設計計劃,均應徵得 該管觀光主管機關的同意。台灣現行風景區經營管理單位,原則上依其風景區等級分設 管理單位,其中國家級風景區係由交通部觀光局下設國家風景特 定區管理處專責經營管理。爲了使各國家級風景區劃定後的管理 處組織有所依據,台灣當局立法院於1995年1月28日公佈施行 183
了《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根據該規定,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的職責包括:(1)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 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2)風景區計劃之執行、公共設 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3)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 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4)各 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5)環境衛 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6)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7)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8)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9)對外 交通之聯結配合事項;(10)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根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規定,管理處視風景區環 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管理站的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 局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交通部觀光局根據授權於1995年12月 26日訂定並發佈了《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 站設置標準》。在風景特定區的管理制度方面,當局交通部於1984年訂定了 《風景區環境美化督導考核及競賽實施要點》,將風景區最基本的 淸潔維護及環境美化工作予以制度化。此後,除交通部於1991年 6月訂定《違反風景特定區管理事件統一量罰標準表》,對風景特 定區內行爲人(遊客、居民、經營者等)、國民旅舍業、遊樂設施業之 單一違規行爲,訂定統一量罰標準之外,行政院又將前述《風景區 環境美化督導考核及競賽實施要點》修訂爲《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 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加強了旅遊安全維護和設施 維護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的流 動攤販或擅自設攤、強行照像、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旅客的行 爲,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澳門的景色保護規定澳門政府於1984年6月30日公佈了澳門政府第56/84/M 號法令,即《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條例》,也稱《文物保護條 184
例》。被該條例列入保護範圍的共有89座(處)建築物、風景點。二、自然保護區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自然保護區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國務院1994年10月9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 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有特殊意義的 自然遺跡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 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自然保護區分爲國家級自然保 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同時也可以分爲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 區。根據規定,祇有實驗區可以參觀考察和旅遊。在國家級自然 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 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 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地方 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 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 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 批准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 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嚴禁開設與自然 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中國《森林法》規定,對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値的植物資源, 應認眞保護,未經省一級林業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二)澳門保護區的定義及其公佈的法律規定根據澳門政府第56/84/M號法令的規定,保護區係指已甄別 爲紀念物、組合體及地方的自然或建築的周圍,且係保護其感觀或 因空間或美觀的理由,而與其互相有關係,並成爲該等財產不可缺 少的部分。經澳門總督的核准,澳門文化學會將公佈確定已甄別 爲文化有價物的保護區圖則。(三)台灣自然文化景觀管理的法律規定185
根據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自然文化景觀係指產生 人類歷史文化的背景、區域、環境及珍貴稀有的動植物。自然文化 景觀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敎育部與交通部審查指定,並依其特性 區分爲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和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四)台灣森林遊樂區管理的法律規定台灣當局於1985年12月修正公佈的《森林法》增加規定了森 林區域內,得視環境條件,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遂於1989年1月21日發佈 了《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規定,森林遊樂區係 指在森林區域內,爲提供遊客休閒及育樂活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而設置之遊樂區。目前,台灣森林遊樂區共有25處。1. 森林遊樂區的管理機構:(1)中央主管機關爲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2)省(市)級主管機關爲省(市)政府;(3)縣(市)級主管機關 爲縣(市)政府。2 .森林遊樂區的選定標準。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選定爲森林遊樂區:(1)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 景觀;(2)富敎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値之森林環境。前 項森林遊樂區,以面積不少於25公傾,具有潛力發展者爲限。3 .森林遊樂區的區域劃分:(1)營林區;(2)遊樂設施區;(3)景 觀保護區;(4)森林生態保育區。4 .森林遊樂區的行爲規範。森林遊樂區內禁止下列行爲:(1)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 字或圖形;(2)經營流動攤販;(3)隨地吐痰、便溺、抛棄瓜果、紙屑 或其他廢棄物;(4)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5)其他依法禁止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禁止之行爲。森 林遊樂區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爲:(1)探採 礦物或土石;(2)建造或拆除建築物、道路或橋樑;(3)塡塞、改造或 擴展水道或水面;(4)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5)設置廣吿、 186
招牌或其他類似物;(6)採集標本;(7)焚毀草木或引火整地;(8)狩 獵野生動物或捕捉魚類;(9)開發水利、水庫或電力設施;(10)其他 須經許可之行爲。三、公園管理的法律規定(一)台灣的國家公園管理規定台灣當局於1972年6月13日公佈實施了《國家公園法》。但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直到1982年7月8日始由內政部發佈,並 於翌年6月修訂實施。現已有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 蘭嶼共6處國家公園。1 .國家公園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國家公園的 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爲管理國家公園,特於該部營建署設 立“國家公園組”,負責決策有關人事及行政事項。同時,根據《國 家公園法》和《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規定,分別設立了國家公 園管理處、國家公園警察隊和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2 .國家公園的選定標準:(1)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 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的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 表國家自然遺產者;(2)具有重要的史前遺跡、史後古跡及其環境, 富有敎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3)具有 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 賞者。3 .國家公園的區域劃分:(1) 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 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的土地和水面,包括旣有小村落,並准許原 土地利用型態的地區;(2)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 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爲的地區;(3)史跡保 存區:係指爲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値的歷代 古跡而劃定的地區;(4)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的特殊 天然景致,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爲的地區;(5)生態保護區:係指爲供 硏究生態而嚴格保護的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的地區。187
4 .國家公園的行爲規範。由於國家公園以保育資源爲主,遊 憩爲副,因而對遊客及導遊等有如下禁止行爲:(1)焚毀草木或引 火整地;(2)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3)污染水質或空氣;(4)採摘花 木;(5)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6)任意抛棄果皮、 紙屑或其他污物;(7)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8)其他經國家 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爲。此外,在國家公園各個區域中,一般管制區和遊憩區採取許可 開發制,與觀光事業較有密切關聯。根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在此 二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爲如下行爲:(1)公私建築物或 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2)水面、水道之塡塞,改道或擴展;(3) 礦物或土石之勘探;(4) 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5)垂釣魚類或放 牧牲畜;(6)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7)溫泉水源之利用; (8)廣吿、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9)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 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10)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以上各 項如範圍擴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 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二)香港的海洋公園和郊野公園管理規定根據香港《1987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規定,海洋公園是 一個提供康樂和敎育設施的場所。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海 洋公園的所有權和業務,由“海洋公園有限公司”移交該條例草案 所設立的法定公司。該條例草案還規定設立“海洋公園信托基 金”。該基金包括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2億元的捐款,及由其他 人士捐贈、捐獻或遺贈予基金的金錢和資產,以及該公司從該基金 而獲得的金錢和資產。該基金的本金祇可作爲海洋公園發展計劃 的建設支出之用,除非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否則不得作爲 其他用途。該基金不得作爲擔保之用。香港1976年生效的《郊野公園條例》,旨在授權政府對郊外部 分地區的發展進行嚴格管制。香港的土地有70%是郊區,30%被 188
列入郊野公園範圍,並自本世紀60年代就受到有關部門的保護, 通過法例阻止市區向郊外延伸。根據該條例規定,政府可以設立、 管制及管理郊野公園,以達到保護郊野作爲集水和康樂用途。並 授權漁農處處長劃定某些地區爲郊野公園。(三)澳門的公園管理規定澳門政府於1987年12月還公佈了《澳門公園、花園及樹木市 政條例》。該條例是關於進入公園休息的一般守則、違例罰款及懲 治破壞公共場所樹木之行爲的市政條例。該條例規定:衣冠不整 者、酗酒者、有傷風化者不得進入公園,狗隻亦不得進入公園;除嬰 兒車、進行工作的市政廳車輛以及獲得特別許可的車輛外,一般車 輛不得進入公園;公園內禁止露營或露宿;不得採摘公園和花園內 的花朵、踐踏花圃、破壞園內設施;不得在公園內釣魚、燃放爆竹煙 花或占卜;不得破壞或攀爬公園或街道等公共場所的樹木。條例 對各種違例行爲規定了罰款金額,其中對破壞樹木所課的罰款高 達1000- 2000澳門元(賠償損失所需款額不計入內)。10.3 人文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定一、中國大陸的文物資源管理規定(一)文物保護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護的文物範圍指:(1)具有歷 史、藝術、科學價値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 意義的、敎育意義和史料價値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3)歷史上 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及具 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値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 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二)文物保護的機構中國對文物的保護工作,由縣以上(含縣級)各級人民政府設 189
置的文物保護單位負責。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文物 工作。文物保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1)核定公佈文物保護單位和 歷史文化名城;(2)劃定文物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檔案,並區 別情况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3)參予制定城鄕建設規 劃中涉及文物單位的條款;(4)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的建設工 程;(5)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拆除、修繕、保養或用於其它項 目等。同時《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考古發掘的報批手續和範 圍。(三)文物的所有權及其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文物的所有權。它 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遺存的一切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 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了國家另有規定以外,屬於國家所 有。屬於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 物,也稱散存文物,所有權屬於集體或私人。但是,文物的所有者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規定,例如,出售私人收藏必須賣給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不准私自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未經文物部門批准的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收購或銷售文物。 非法銷售或收購文物者,由文物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公安部門共 同處理。可令其停止營業,沒收其非法收入和經營的文物;對情節 嚴重者,由其上級單位給該單位負責以行政處分。(四)文物的出境與出口凡涉及文物出口和攜帶文物出境者,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有 關的文物管理部門進行鑒定,發給許可出口憑證後,從國家指定的 口岸出境。凡是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値的文物,除經國務院 批准運往國外進行展覽者以外,一律禁止出境。190
下列文物一律禁止出口 :(1)革命文獻及實物;(2)古生物:古 代動植物的遺體遺骸及化石等;(3)史前遺物:史前人類的遺物遺 跡及化石等;(4)建築物:建築物、建築模型及其附屬品;(5)繪畫、 前代畫家的各種作品,宮殿、廟宇、冢墓的古壁畫,以及前代具有高 度藝術價値的繡繪、織繪、漆繪等;(6)雕塑:具有高度藝術價値的 浮雕、雕刻、宗敎的禮俗雕像以及前代的金、石、玉、竹、木、骨、角、 牙、陶姿等美術雕刻;(7)銘刻:甲骨刻辭、璽印、符契、畫板的雕刻 等,以及古代金、石、竹、木、磚、瓦等之有銘記者;(8)圖書:具有歷 史價値的簡牘、圖書、檔案、名人書法、墨跡及珍貴的金石拓本等; (9)貨幣:古具、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10)輿服: 具有歷史價値的車、與、船艦、馬車、冠履、衣棠、帶佩、飾物及織物 等;(11)器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五)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違反法律應承擔的法律 責任。承擔這些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 法》進行修改,增加了打擊私自出售文物,走私文物出口和盜掘古 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內容。其中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收藏 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贈給外國人的,以走 私罪論處。同時增加了5項行政處罰的內容。這些新增加的處罰 內容包括:(1)對刻劃、塗污或損壞文物尙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 保護標誌的行爲;(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違法進行建築 工程的行爲;(3)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害 文物安全的行爲;(4)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文化行政管理中門許 可經營的文物的行爲;(5)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私自將文 物藏品出售或贈與其它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的行爲。對上 述違法行爲都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中國1997年3月14日全國 人大八屆五次會議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六章妨 191
害社會管理程序罪中,對妨害文物管理罪作了專節規定。二、香港的文物資源管理規定根據香港《古物及古跡條例》規定,古物是指:(1)古代遺跡; (2)1800年前由人力建立、構造或建築的地方、建築物、場所或結 構,以及其它同類性質的地方、建築物、場所或結構的遺跡及殘留 部分,無論其是否於1799年後經過更改、添附或修復。假定古物 是指具有理由推定爲古物,或內藏有古物的物體或場所。古跡是 指根據本條例規定經公吿被列爲古跡歷史性建築、考古或古生物 場所或結構的地方、建築物、場所。暫定古跡是指根據本條例規定 公吿列爲暫定古跡、暫定歷史性建築物或暫定考古或古生物的場 所或結構。古代遺跡是指:(1)1800年前由人工製造、塑造、描繪、 雕刻、題寫或以其他方式創作,製造、生產或更改的可移動物體(即 非屬於土地一部分的物體),不論其是否於1799年後經過更改、添 附或修復;(2)化石殘餘或遺跡。根據香港《1982年古物古跡(修訂)法案》規定,古跡一詞的定 義須包括不同種類的構築物及地點。有關當局,即市政總署署長 有權不作預吿而發出公吿,聲明任何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 爲擬定(暫定)古跡。這種公吿可使有關當局獲得時間對擬定(暫 定)古跡展開調查,並對於應否依原有條例的現行規定發出公吿聲 明其爲確定古跡一事,作出考慮。除經批准者外,任何人士均不得 在擬定(暫定)古跡或確定古跡範圍內使用金屬探測器,或者在擬 定(暫定)古跡範圍挖掘及移去古物。目前限制進入及干擾古跡的 規定,以及賠償規定,均適用於擬定(暫定)古跡。三、澳門的文化財產管理規定(一)文化財產的種類根據澳門政府第56/84/M號法令的規定,文化財產分爲下列 兩類:1 .有形的文化財產。包括:(1)紀念物:根據考古、歷史、人種 192
學、藝術或科學觀點具有特別價値的紀念性建築物、雕刻品或繪 畫、銘刻品、資料、資料組合或結構;(2)組合體:根據建築、都市化、 美化、歷史或社會文化觀點具有特別價値,且因其建築、及其統一、 以及與風景相配,或因其屬同種類的建築物與空間的組合體;(3) 地方:人與大自然的共同創作,而按其美感或在考古學、歷史學、人 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特別價値者;(4)代表着人的創造,或大自 然或技術的發展的表現或證明,而具有文化意義的不動產,包括在 不動產內或曾從不動產內搬移、埋藏或沉於水中,或在考古學、歷 史學、人種學、科學、技術及文獻方面有意義的地方被發現者;(5) 過去及現在的,且具有藝術、考古、人種學、歷史、科學、技術及文獻 價値的畫、雕刻品、繪圖、織造品、考古學物種、常用的工具或物品; (6)寶貴的手抄本、罕有的書籍及其他印刷品(尤其是古籍),具有 特別價値的文件及刊物,包括攝影及電影的物種、聲音及其他記 錄;(7)過去及現在的,具有對史前學、考古學、歷史學、人種學、文 學、藝術及科學而言,被視爲有價値的而屬宗敎或世俗性質的所有 其他財產。2 .無形的文化財產。凡屬本地區文化傳統而係無形者,均被 視爲無形文化財產,但爲維護及發表的目的,應成爲圖解及視聽記 錄的對象。(二)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的設置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係由澳門文化司署主席主 持,其他成員包括文化司署的文化財產部門主任以及由總督從有 資格及有聲譽的人士中委任的六名委員。經委員會建議和總督的 核准,對處理事項有特別才能的人士,可臨時加入委員會,並對該 等事項擁有表決權。(三)具有建築藝術價値建築物的保護根據澳門政府第83/92/M號法令的規定,具有建築藝術價値 的建築物係指其獨特的建築藝術風格能代表本地區發展史上某一 193
重要時期的不動產。違反該法規有關對具有建築藝術價値的建築 物進行拆毀、保存、修葺或加固工程的規定者,可依法處以澳門幣 1萬至10萬元的罰款,且不免除違法者可能引起的刑事責任。四、台灣的文化資產管理規定(一)文化資產的槪念和種類根據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文化資產是指具有歷史、 文化、藝術價値的下列資產:(1)古物:指可供鑒賞、硏究、發展、宣 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値或經敎育部指定的器物;(2)古跡:指古 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3)民族藝術:指民族及地方特有的 藝術;(4)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食、衣、住、行、敬祖、 信仰、年節、遊樂、及其他風俗、習慣的文物;(5)自然文化景觀。(二)文化資產的主管機關1 .古物與民族藝術的保存、維護、宣揚、權利轉移及保管機構 的指定、設立與監督等事項,由敎育部主管;2 .古跡、民俗及有關文物的保存、維護、宣揚、權利轉移及管理 機構的監督等事項,由內政部主管;3 .自然文化景觀的維護、保育、宣揚及管理機構的監督等事 項,由經濟部主管;4 .關於文化資產保存的策劃與共同事項的處理,由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敎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 關會商決定。(三)古物管理的法律規定敎育部可就古物中擇其珍貴稀有者,指定爲重要古物,並就重 要古物中依其文化價値特高者指定爲國寶。指定後應予登記列管 並發給證明書。國寶或重要古物喪失其重要價値時,敎育部可解 除其爲國寶或重要古物的指定。上述器物係私人所有者,移轉所 有權時,應事先報請敎育部核備。重要古物,不得移轉於非“中華 民國”的人。國寶或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爲國際文化交流 194
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理由,經敎育部轉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 限。私人所有的古物,可申請敎育部鑒定登記,並可由政府收購, 自願捐獻者應予獎勵。應鼓勵私人將其所有的古物委托公立古物 保管機構公開展覽。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的公有古物,可有原保管機構自行複 製出售,以資宣揚。他人非經原保管機構准許及監制,不得再複 製。埋藏地下、沉沒水中或由地下暴露地面的無主古物,概歸國家 所有。古物的採掘,由敎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或者核准有 關學術硏究機構爲之。學術硏究機構須經敎育部核發採掘執照, 並派員監督,始得採掘。195
附錄一:中國旅遊政策法規規章目錄1. 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鐵路旅客 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2. 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輪船旅客 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3. 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飛機旅客 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4. 1951年6月30日政務院批准,同年8月15日公安部公佈 《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1987年11月10日廢止。5. 1951年9月3日綏遠保險公司擬訂,同年11月14日中國 人民保險公司核准試行《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6. 1951年11月17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訂,華東區適用 《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7. 1951年11月29日政務院批准公安部頒佈施行《外國僑民 出境暫行辦法》和《外國僑民旅行暫行辦法》。8. 1952年2月16日公安部印發《關於各國駐華使、領館外籍 僱員戶口、旅行之管理辦法的通知》。9. 1952年12月15日政務院批准施行《出入國境治安檢查暫 行條例。10. 1953年6月20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批准同意中共中央 國際活動指導委員會《關於籌組國際旅行社的報吿》。11. 1953年11月28日公安部印發《各國駐華外交、公務人員 旅行證過期在無外事處地方由公安機關給予辦理延期加簽手續的 通知》。196
12. 1954年7月5日公安部印發《關於改變外僑旅行、遷移的 批准權限問題的通知》。13. 1954年8月10日政務院批准公安部頒佈《外國僑民旅行 暫行辦法》。14. 1955年6月13日公安部轉發外交部《關於改進外交人員 “旅行證”的意見》。15. 1956年1月7日國務院批准《關於中國國際旅行社的現 狀和1956 -1957兩年的工作規劃》。16. 1956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復外交部《批准外國私人旅行 遊覽者來華旅行遊覽放寬尺度問題的報吿》止。17. 1956年8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印發《關於對外國私人 旅行者的審批辦法〉。18. 1956年10月29日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頒佈《關於辦理臨 時來華外國人簽證手續的規定的通知》。19. 1957年3月19日公安部印發《關於放寬華僑旅行限制的 通知》。20. 1957年12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中國國際旅行 社對自費來華外賓的接待工作的通知》。21. 1958年1月9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國外自費來華者 接待工作和加強國際旅行社工作的通知》。22. 1958年3月6日國務院中國國際旅行社《關於自費旅行 者交通費用優待辦法》。23. 1958年3月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 旅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24. 1958年3月20日外交部、公安部印發《關於頒發(對外國 人自費來華旅行遊歷的入境審批辦法)的聯合通知》。25. 1958年9月29日對外貿易部修訂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197
26. 1978年3月5日中共中央批轉關於發展旅遊事業的請示 報吿。27. 1978年6月16日國務院批准,同年8月1日對外貿易部 公佈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 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28. 1978年10月23日國務院批轉全國旅遊工作座談會紀 要。29. 1978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物價總局關 於友誼商店供應外賓糧油、副食品實行優質優價原則的報吿。30. 1979年3月23日對外貿易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進出國境華僑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監管暫行規定》。31.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關於友誼商店經營範圍、供應商 品作價的規定。32. 1979年4月20日國家物價總局、商業部、中國旅行遊覽 事業管理總局關於下達《對外賓供應商品作價和飲食服務收費問 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33. 1979年6月9日對外貿易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34. 1979年9月10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總局、商業部、中 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局1979年7月4日《關於涉外價格座談會 情况的報吿》。35. 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大力發展 旅遊事業若干問題的報吿。36. 1980年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生 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37. 1980年9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進出口管理委員 會、財政部《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38. 1980年10月1日國務院批轉中國旅行遊覽事業管理總 198
局、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旅遊出版工作座談會的報吿的 通知。39. 1980年10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旅遊參觀 點市場管理的通知。40. 1981年3月17日國務院批轉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等部門 關於加強風景名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吿的通知。41. 1981年4月4日中央宣傳部、公安部、文化部、商業部、交 通部、旅遊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査禁淫書淫畫 和其他誨淫性物品的通知。42. 1981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於加強旅遊工作的決定。43. 1982年2月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建委等部門關於保護我 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的通知。44. 1982年10月9日國務院、總參謀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 《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旅行管理的規定》。45. 1982年11月1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 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46. 1983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 和制止公費旅遊的通知》。47. 1983年3月9日城鄕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 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48. 1983年4月13日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 物的通令。49. 1983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旅遊旺季不要到 接待外賓多的城市開各種會議的通知。50. 1984年3月12日文化部、公安部公佈《古建築消防管理 規則》。51. 1984年4月17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利用外力拍攝旅遊宣 傳片的暫行規定》。199
52. 1984年4月2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改變旅遊外匯結算辦 法的通知》。53. 1984年5月21日國家旅遊局和交通部《關於改變中國國 際旅行社購買外賓輪船客票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54. 1984年5月21日國家旅遊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改 變中國國際旅行社購買外賓飛機票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55. 1984年5月25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公佈《旅客、行李國內 運輸規則》。56. 1984年5月31日國家旅遊局和鐵道部《關於改變中國國 際旅行社購買火車票等結算辦法的聯合通知》。57. 1984年5月31日國家旅遊局《關於改變國旅系統包乘空 軍飛機票款外匯結算辦法的通知》。58. 1984年7月24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推廣北京 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的請示的通知。59. 1984年7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 家旅遊局《關於開創旅遊工作新局面幾個問題的報吿》的通知。60. 1985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1984年12月18日 關於當前旅遊體制改革幾個問題的報吿的通知。61. 1985年4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糾 正旅遊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吿的通知。62. 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佈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 這是中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63. 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佈《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 例》。64. 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同年7月6日林業部公佈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65. 1985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開放的港口 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知。200
66. 1985年10月23日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 於同年11月5日發佈《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67. 1985年1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 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68. 1985年1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 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69. 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旅遊協調小組的 通知。70. 1986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 定》。71. 1986年1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 的管理辦法》。72. 1986年2月21日國家旅遊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轉發國 務院批准的《關於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 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73. 1986年6月2日公安部公佈《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74. 1986年9月26日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外匯管 理局發佈《關於實施外匯保値措施的幾項暫行規定》。75. 1986年11月17日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 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76. 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衛生檢疫法》。77.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於同年12月25日 公佈《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 法》。78. 1986年12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 部於同年12月26日制定並公佈了《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法實施細 則》。201
79. 1986年12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於同年 12月27日制定並公佈了《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80. 1986年12月8日國務院批轉建設部、文化部關於請公佈 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報吿的通知。81. 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國家經委發佈《公路運輸管理 暫行條例》。82. 1987年3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擴大 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3. 1987年4月7日公安部《中國正式公佈中外籍人員入出 境通行口岸》。84. 1987年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發出《關於旅遊涉外飯 店房費實施外匯保値問題的復函》。85. 1987年8月2日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於1987年8月 17日發佈了《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 費的規定》;86. 1987年8月25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家旅遊局《關於 旅行社接待外國旅遊者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實行投保旅行社旅 客責任險的通知》。87.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 部發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88. 1987年10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中國大 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89. 1987年10月23日公佈《台胞入出境攜帶物品規定》。90. 1987年10月24日公佈《簽發台灣同胞旅行證明七條辦 法》。91. 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1987年11 月30日發佈了《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92. 1988年1月14日,國家旅遊局《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 202
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93. 1988年3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國營旅遊企業財務管 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94. 1988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國營旅 遊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95. 1988年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96. 1988年6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 施行辦法》。97. 1988年6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 用結算的暫行辦法》。98. 1988年6月15日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發佈了《城 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99. 1988年6月17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 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100, 1988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 工作的意見〉的通知》。101, 1988年8月22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對全國旅遊涉外飯 店按五星制評定星級的通知》。102.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旅遊局1988年8月22日發佈《中 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1988年9月1日 開始執行。103.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旅遊局1988年8月22日發佈《中 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1988年9月1日開始執 行。104. 1988年10月,國家旅遊局發佈了《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 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105, 1988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 203
加強旅遊工作意見的通知。106. 1989年國家旅遊局、外交部《關於國外旅行團組簽證通 知問題的規定》。107. 1989年2月20日國務院發佈《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 損害賠償暫行規定》。108. 1989年2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對導遊人員實 行合同管理的通知》。109. 1989年2月20日國務院頒佈了《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 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該規定於1993年11月29日作了修改,並 於1994年1月1日重新頒佈施行。110. 1989年5月1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國家旅遊局法規、規 章制定和發佈辦法》。111. 1989年5月26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參加或舉辦國 際旅遊展銷會的若干規定》。112. 1989年6月14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發出了《關於進 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113. 1989年6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關於海 外朋友可以正常來華旅遊的公吿》。114. 1989年9月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了《旅遊對外招彳來管理 的若干規定》。115. 1989年9月23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中蘇邊境地區 開展自費旅遊業務的暫行管理辦法》。116. 1989年9月23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與蘇方聯合開 展第三國和港澳地區旅遊團(者)跨國旅遊業務的暫行管理辦法》。117. 1989年9月30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制止削價競銷 的通知》。118. 1989年9月30日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 家稅務局《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204
119. 1989年12月1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頒發和管理導 遊員證書的通知》。120. 1989年12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旅遊局發佈 《旅遊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21. 1989年12月28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認眞開展掃除 “六害”行動的通知》。122. 1990年2月7日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佈 《關於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統一實行旅遊意外 保險的通知》,並於4月1日起施行。123. 1990年2月7日國家旅遊局制定《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 作暫行規定》。124. 1990年2月20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遊安全管理暫行 辦法》。125. 1990年3月1日國家旅遊局頒佈《鼓勵海外客戶組團來 華旅遊的優惠辦法》。126. 1990年3月12日國家旅遊局制定《關於在國外設立旅 遊經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127. 1990年4月13日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外經貿部、海 關總署發佈《關於重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遊飯店審批 程序的通知》。128. 1990年8月30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參加和舉辦國 際旅遊展銷會的管理規定》。129. 1990年10月30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組織我國公民 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暫行管理辦法》。130. 1990年11月2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旅遊企業崗位 培訓的試行規定》。131. 199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淸 理整頓旅行社意見的通知》。205
132. 1991年1月28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頒佈和管理《全 國旅遊行業管理人員的崗位證書》的辦法。133. 1991年2月1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請制定組織我 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實施細則》的通知。134. 1991年2月12日國院8號文發佈《國務院批轉國家旅 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135. 1991年4月22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落實《關於組織 我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遊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136. 1991年5月22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開辦我國公民 赴東南亞三國旅遊業務》的通知。137. 1991年5月29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遊行業對客人服 務的基本標準》(試行)。138. 1991年6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並於同年10月1日 起施行《旅遊投訴暫行規定》。139. 1991年7月11日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管理局發佈《關 於加強對全國旅行社審批、登記、年檢管理》的通知。140. 1991年8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旅 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141. 1991年9月10日國家旅遊局《轉發海關總署(88)署稅 字518號文的通知》。142. 1991年9月14日國家旅遊局、國家民用航空局、財政 部、國家物價局發佈《關於提高機場費的通知》。143. 1991年12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旅遊企業實行 審計驗證制度的通知》。144. 1992年1月3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新開發旅遊景點 幾項注意事項的通知》。145. 1992年7月16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擴大邊境旅遊、 促進邊疆繁榮的意見》。206
146. 1992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免稅 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復函》。147. 1992年7月2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開展組織中國 公民赴菲律賓旅遊業務》的通知。148. 1992年8月1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 區有關問題的通知》。149. 1992年9月10日海關總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150. 1992年10月16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制定《關於開展 赴菲律賓旅遊業務的管理辦法》。151. 1992年11月10日國家稅務局發佈《關於國家旅遊度假 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152. 1992年11月10日國函〔1992〕171號《國務院關於發展 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問題的批復》。153. 1992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簡化進出 境旅客通關手續的公吿》。154. 1992年12月5日財政部、民航局、國家旅遊局發佈《關 於按時上繳旅遊發展基金的通知》。155. 1992年12月7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重申加強邊境 旅遊工作管理》的通知。156. 1992年12月26日國家旅遊局、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 局發佈《關於建設〈擁有一片故土〉大型旅遊工程的通知》。157. 1993年2月24日國有旅遊局、財政部發佈《關於貫徹落 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外匯額度轉金的通知》。158. 1993年3月4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地方旅遊系統業務人 員出國參展促銷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辦法的實施細則》。159. 1993年3月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 產企業審批及管理試行辦法》。207
160. 1993年3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打 擊嫖娼賣淫工作的通知》。161. 1993年3月17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發佈《關於指定港 澳地區部分旅行社組織外國旅遊團申辦團體簽證的規定》。162. 1993年3月25日海關總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國家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163, 1993年3月27日國辦〔1993〕21號文發佈《國務院辦公 廳關於設立外幣免稅商店(場)有關問題》的通知。164. 1993年4月6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發佈《關於嚴格按 規定辦理赴東南亞旅遊業務的通知》。165. 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報吿制度試行辦法》。166. 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處理程序試行辦法》。167, 1993年4月26日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發佈《關於國 際旅遊價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通知》。168. 1993年4月2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眞淸 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169. 1993年5月8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同意增加港澳地區四 家旅行社在廣東省口岸辦理旅遊團體簽證事的復函》。170. 1993年5月8日國家旅遊局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 同意中國免稅品公司等企業開展五萬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訂貨業 務的批復》。171. 1993年5月8日國家旅遊局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關於調 整旅遊商品小額貿易限額的通知》。172. 1993年7月29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飯店管理公司管理 暫行辦法》。173. 1993年7月29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貫徹中央6號 208
文件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的意見》。174. 1993年7月29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嚴禁借自費出 國旅遊渠道組織公費出國旅遊通知》。175. 1993年8月10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公佈第一批“全 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的通知》。176, 1993年8月19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加快旅遊涉外 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177. 1993年8月30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發佈《關於加強旅 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178. 1993年9月1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轉發國務院領 導同志對邊境旅遊的指示的通知》。179. 1993年10月6日國家旅遊局關於下發《導遊等級評定 意見》、《標準》和《實施細則》的通知。附件一:關於對全國導遊員實行等級評定的意見附件二:導遊員職業等級標準(試行)附件三:關於試點單位導遊員等級評定的實施細則(試行)180. 199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 遊的通知》。181. 1993年10月21日國家旅遊局制定發佈《關於在國家旅 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暫行辦 法》。182. 1993年10月22日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加強 賓館、飯店等旅遊設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83, 1993年11月6日國家旅遊局制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關於積極發展國內旅遊業的意見》。184. 1993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內航空運輸旅 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的決定》。209
185. 1993年12月2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函《關於對旅遊行業 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批復》。186. 1993年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關於保障民航飛機和旅客 安全的通知》。187. 1994年1月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對1993年度旅行社 審計驗證若干問題的通知》。188. 1994年1月22日國家旅遊局頒佈《旅遊安全管理暫行 辦法實施細則》。189. 1994年1月2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關於匯率並軌後旅 遊企業報價結算問題通知》。190. 1994年3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家旅遊局職能配 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191. 1994年4月6日“擁有一片故土”工程組委會《關於“擁 有一片故土”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192. 1994年5月4日國家旅遊局《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 權限的通知》。193. 1994年5月5日國家旅遊局《關於改革和完善全國導遊 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意見》。194. 1994年5月5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 旅遊常駐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195. 1994年6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發佈《涉外價格和 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196. 1994年6月1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行社團餐飲 質量管理的意見》。197. 1994年7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旅遊局《關於一 類旅行社開立外匯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198. 1994年7月26日國家旅遊局、建設部《關於解決中國旅 遊點廁所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210
199. 1994年8月2日駐國家旅遊局紀檢組、監察局《關於加 強旅遊行業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和工作聯繫的意見》。200. 1994年8月25日國家旅遊局、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 會、中國紡織總會《關於公佈第二批“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 名單的通知》。201. 1994年9月1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重申中央一類社不 能擅自審批設立分支機構》的通知。202. 1994年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旅行社實行質 量保證金制度的復函》。203. 1994年9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安全局、 海關總署《關於爲到香港的外國人組團進深圳經濟特區旅遊提供 便利的管理辦法》。204. 1994年9月2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旅行社公司化改造 名稱管理》的通知。205. 1994年11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全國旅遊行業貫徹 愛國主義敎育實施綱要細則》。206. 1995年1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 行規定》。207. 1995年1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 行規定實施細則》。208. 1995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 三峽涉外旅遊船隻管理問題的通知》。209. 1995年4月24日國家旅遊局《關於不准機關工作人員 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 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的規定》。210. 1995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關於施 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的公吿》。211. 1995年6月28日國家旅遊局和財政部發佈並實施《旅 211
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212. 1995年6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 過《保險法》,並於10月1日起施行。213. 1995年7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 償暫行辦法》。214. 1995年7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 理所的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215. 1995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 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216. 1995年11月22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管理的通知》。217. 1996年8月10日海關總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218. 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佈《旅行社管理條例》。219. 1996年11月20日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旅遊 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的通知。220. 1996年11月28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管理條例實 施細則》。221. 1996年12月18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遊企業法定代表 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222. 1997年3月27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暫行辦法》。223, 1997年3月27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試行標準》。224. 1997年3月27日國家旅遊局發佈《全國旅遊質量監督 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225. 1997年5月8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 管理規定》。212
226. 1997年5月13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辦理旅遊意 外保險暫行規定》。227. 1997年3月17日國務院批覆同意,1997年7月1日國 家旅遊局和公安部發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213
附錄二:澳門地區旅遊法規規章目錄1. 1932年12月6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72號立法證書。2. 1966年7月23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712號立法條例— 旅業及同類行業章程。3. 1978年9月9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8/78/M號法令及其所 批准的規章。4. 1980年11月22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5/80/M號法律— 設立旅遊稅(旅遊稅章程)。經1985年3月2日公佈的第13/85/ M號法令修改。5. 1981年9月澳門政府公佈第29/81/M號法令。6. 1982年5月30日澳門政府公佈敎育文化暨旅遊政務司有 關旅業及旅遊業稽查的批示。7. 1984年澳門政府公佈第58/84/M號法令第六節對文化財 產的維護及復原的稅務鼓勵作了專節規定。8. 1984年8月澳門政府公佈第99/84/M號法令— 對旅遊 司進行重組。9. 1985年4月13日澳門政府公佈第30/85/M號法令— 批准酒店業及類似行業之規章。撤銷1966年7月13日第1712 號立法性法規及1947年8月2日第4190號訓令中未被1983年 11月21日第42/83/M號法令所撤銷之部分。1985年6月8日 公佈的第12 - B/85號更正對此作了更正。10. 1989年12月4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0/89/M號法律。11. 1989年12月1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81/89/M號法令 — 確定准予從事旅遊業之法律制度(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214
勵)。撤銷若干項法規。12. 1990年5月1日澳門立法會審議通過,同年5月2日澳 門總督頒佈第2/90/M號法例— 禁止非法移民入境法。自同年 5月3日生效。13. 1991年1月28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9/91/M號訓令— 澳門公職人員福利會。14. 1991年3月25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1/91/M號法令— 設立澳門投資促進局。15. 1991年澳門政府公佈第56/91/M號法令。16. 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5/93/M號法令— 修正旅遊公司活動之法規(旅行社法律制度)。撤銷1978年9月 9日第28/78/M號法令及其所批准的規章。17. 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63/93/M號訓令 — 調整旅遊公司活動之發照法規(旅行社法律制度規章)。18. 1993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64/93/M號訓令 — 批准旅遊公司職業性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及個別條件 (核准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旅行社之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19. 1993年6月28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84/93/M號訓令 — 旅遊學校。20. 1993年6月28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86/93/M號訓令 — 確定第31/93/M號法令規定的准照簽發的費用。21. 1993年9月6日澳門政府公佈第48/93/M號法令— 旅遊學校。22. 1994年6月6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8/94/M號法令— 旅遊基金。23. 1995年8月28日澳門政府公佈第244/95/M號訓令 --旅遊保險。24. 1996年4月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6/96/M號法令— 215
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發出執照及監察之規定。25. 1996年4月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83/96/M號訓令—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26. 1996年4月29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04/96/M號訓令 — 旅遊學校。27. 1997年2月3日澳門政府公佈第3/97/M號法令— 設 立旅遊委員會事宜。216
附錄三:香港地區旅遊法規規章目錄1 . 1957年6月21日香港政府通過《香港旅遊協會條例》。2 . 1960年11月11日《公共衛生與文康市政條例》(香港法例 第132章)。3 . 1961年11月16日通過1961年49號修正有關客寓及客 寓主持人法律條例,該條例定名爲《1961年酒店東主條例》,並定 於1962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香港法例第158章客寓主持人 條例廢除。4 . 1965年8月26日通過1965年旅館居停收費徵稅條例,定 名爲《1965年旅館居停稅條例》,從1966年7月1日開始施行。5 . 1976年生效的《郊野公園條例》。6 .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跡條例》及其《1982年古物古 跡(修訂)法案》。7 .《1983年飛機旅客離境稅法案》。8 .《1985年旅行業務代理商條例草案》。9 .《1987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10 .《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11 .《1990年旅館業條例草案》。12 .《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13 .《1993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217
附錄四:台灣地區旅遊政 策法規規章目錄1. 1953年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旅行業管理規則》。2. 1957年台灣省政府公告《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 要點》。3, 1957年9月台灣省政府發佈《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辦事 細則》。4. 1957年台灣當局制定《台灣省觀光事業三年計劃》,對台 灣主要風景區進行修整,並興建旅館,培訓導遊人員。5. 1958年台灣省政府頒佈《林業經營方針》。6. 1964年修訂《都市計劃法》,指定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 運動場等公共設施及風景區休閒遊憩使用。7. 1966年5月10日公佈實施《台灣省風景名勝地區管理辦 法》。8. 1967年8月公佈《台灣省墾丁風景區建設委員會設置辦 法》。9. 1968年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台灣地區觀光旅館輔導管 理辦法》,取代1957年台灣省政府公吿《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 設備要點》。10. 1968年6月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旅行業導遊人員管理 辦法》。11. 1969年7月30日台灣當局公佈《發展觀光條例》。12. 1969年台灣當局交通部公佈《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 查辦法》。218
13. 1969年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海水浴場管理規則》。14. 1972年公佈《國家公園法》。15. 1972年12月公佈《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16. 1974年公佈實施《區域計劃法法》,奠定非都市土地指定 劃設風景區。17. 1978年12月30日台灣當局國防部和內政部發佈《國民 申請出國觀光規則》。18. 1979年1月25日台灣當局中央銀行修訂公佈《外幣收兌 處設置具備條件及管理要點》。19. 1979年12月1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發佈《風景特 定區管理辦法》。20. 1980年2月21日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准修正《勘亂時期台 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21. 1980年3月17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發佈《風景特 定區國民旅舍建築及設備標準表》。22. 1980年3月24日台灣當局交通部觀光局公佈《甲種旅行 業申請一年多次出入境證要點》。23. 1980年8月9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民用航空運輸業 管理規則》。24. 1980年9月11日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定修正《管制進出口 項目及數額規定》。25. 1980年11月24日台灣當局修正公佈《觀光發展條例》, 全文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獎勵及處罰5章,共49條。 條例對觀光事業、旅客、旅館業、觀光地區、風景特設區、旅舍、遊樂 設施、旅行業、導遊人員培養等作了具體規定。26. 1981年5月27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27. 1982年2月29日台灣當局公佈《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219
例》。28. 1982年4月22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和行政院新聞局修正 發佈了《觀光旅館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實施要點》。29. 1982年5月26日台灣當局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30. 1982年6月30日台灣當局公佈《國家公園法》。31. 1982年7月8日台灣當局內政部發佈《國家公園法施行 細則》。32. 1983年台灣省政府頒佈《台灣省森林遊樂區管理辦法》。33. 1983年3月14日台北市國稅局訂定了《觀光旅館營業收 入與非營業收入認定標準》。34. 1983年5月台灣當局交通部修正《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 法》。35. 1983年9月7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公佈了《國際觀光旅館 申請設置國外代表要點》。36. 1983年10月17日台灣當局交通部修正公佈《鐵路行車 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37. 1983年11月17日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定,12月8日內政 部發佈《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38. 1984年台灣當局外交部修正發佈《簽發觀光團體的團體 簽證規則》。39. 1984年8月13日台灣當局財政部修正公佈《入境旅客攜 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要點》。40. 1984年9月台灣當局交通部修正公佈《觀光地區遊樂設 施安全檢查辦法》。41. 1984年11月19日台灣當局修正發佈《民用航空法》。42. 1984年12月19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旅行業管理規 則》。43. 1985年1月16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公佈《汽車運輸業行車 220
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44. 1985年6月13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了《觀光旅館業管 理規則》。根據該規則的有關規定,不按照該規則申請核准的旅 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觀光旅館的名稱或專用標識。45. 1985年台灣當局修正公佈《森林法》,將森林遊樂區的設 置明訂於條文。46. 1986年5月25日台灣當局行政院訂定《國家公園或風景 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47. 1986年7月台灣當局敎育部修正公佈《高爾夫球場管理 規則》。48. 1986年交通部修正核定《台灣地區觀光地區申請設置道 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49. 1988年台灣當局內政部修正公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規定面積10公傾以上用地變更編定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 劃原擬定機關同意。50. 1988年台灣當局內政部頒佈《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 理辦法》。51. 1988年3月3日台灣當局交通部發佈《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52. 1988年10月台灣當局交通部和內政部修正發佈《風景特 定區管理辦法》。53. 1989年1月21日台灣當局行政院農委會訂定發佈《森林 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54. 1990年11月台灣省政府修正《台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 更作爲遊憩設施使用之開發事業計劃審査作業要點》。55. 1991年4月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加強風景遊樂區旅 遊安全管理執行方案》。56. 1992年1月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定公佈實施《休閒農業設 221
置管理辦法》。57. 1992年3月11日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定《觀光遊樂地區經 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58. 1992年8月11日台灣省政府頒佈實施《台灣省森林遊樂 區提供公民營作業要點》。59. 1992年8月19日台灣當局交通部修正發佈《觀光地區遊 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60. 1993年1月28日台灣當局交通部、內政部及國防部發佈 《台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61. 1995年4月24日台灣省政府通過《台灣省遊樂區設置管 理規則》。62. 1995年6月24日交通部修正發佈《旅行業管理規則》。63. 1995年6月30日台灣省政府修正發佈《台灣省海水浴場 管理規則》。64. 1995年7月8日交通部修正發佈《風景特定區管理規 則》。65. 1995年7月12日交通部修正發佈《觀光旅館業管理規 則》。66. 1995年7月12日交通部修正發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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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版。14 .《旅遊法學槪論》,王健著,天津科技翻譯出版公司1990 年版。15 .《旅遊法槪論》,趙林餘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16 .《旅遊法規敎程》,王金魁主編,旅遊敎育出版社1996年 版。17 .《旅遊法規》,焦承華編,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18 .《中國國際旅遊價格文件選編(1973 - 1987. 9)》,國家旅 遊局企業管理司1987年9月編。19 .《中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資料匯編》,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編。20 .《澳門現行法律匯編(第一輯)》,肖蔚雲主編,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4年版21 .《澳門現行法律匯編(第二輯)》,肖蔚雲主編,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6年版。22 .《中國旅遊大全(台灣澳冊)》,中國靑年出版社1991年6 月。23 .《外國旅遊法規選編(第一輯)》,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 編,中國旅遊出版社1990年版。24 .《最新出入國手續與觀光法令》,許雅智編著,星光出版社 1986年7月版。25 .《香港年鑒》(1961-1993),華光日報社編。26 .《澳門居民法律手冊》,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編輯, 1994年11月第2版。27 .《港澳大全》,黃鴻釗、任天石主編,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 年5月版。28 .《’97香港指南》,陳多主編,企業管理出版社1995年11 月版。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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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肖榮、吳志良、費成康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法律比較叢書旅遊法比較研究作 者:成濤特約編審:楊允中封面設計:譚頌華出 版:澳門基金會(澳門郵政信箱3052號)E-mail: fmac@macau.ctm.net版 次:1998出2月第一版印 數:1,500本排 版:新藝電腦植字排版公司印 刷: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發 行:澳門文化廣場有限公司定 價:澳門幣60元ISBN 972 - 658 -026-9©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顧肖榮 吳志良 費成康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法律比較叢書系列刑法比較研究金融法比較研究家庭婚姻法比較研究旅遊法比較研究勞動法比較研究稅法比較研究債法比較研究繼承法比較研究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公司法比較研究行政訴訟法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