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楊允中,經濟學博士、法學博士 研究生,1933年生於遼寧鐵嶺。1953年 大連外語學院本科畢業,1956至57年北 京師範大學中國文學史專業函授結業, 1987年至1988年赴葡萄牙里斯本大學學 習葡萄牙語言文化,1989年考取暨南大 學首屆兼讀制經濟學博士研究生,1992 年五月正式取得博士學位,1993年考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憲法學專業 博士研究生。50至70年代,先後在北京外文出版 局、中國社會科學院等單位從事翻譯、 編輯、學術研究工作,負責稿件的編 審。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執行秘書, 現任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副秘書長,兼澳 門經濟學會理事長。多次參加各類型學術會議,先後發 表經濟學、法學、社會學、語言學等領 域論文逾八十篇,其中《智力開發與澳門 未來發展》榮獲澳門首屆社會科學論文徵 選頭等獎。主要著作:《轉型中的澳門經濟》 (1991 )、《澳門與現代經濟增長》 (1992 )、《外國經濟學家辭典》 ( 1992);本書係作者關於法律研究的 首部專著,一部關於基本法的詞書將於 不久後問世。
吳志良主編澳門論叢馬萬祺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楊允中著澳門基金會出版 一九九四年二月
主編者言澳門有意識地引起大衆關注的系統學術硏究起步較晩。 隨着六、七十年代的經濟發展和八十年代政治、文化、社會發 生的劇變,尤其是《中葡聯合聲明》的簽訂以及《澳門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的起草和頒布,澳門和外地許多學者以及澳門居 民,對澳門的歷史和現實的許多問題進行了討論,在政治、法 律、經濟、文化、藝術、歷史、社會和民生方面的硏究取得了相 當的成果。澳門進入過渡期後,官方和民間的出版事業有質和量的 飛躍,但較偏重歷史、文學和藝術,有關政治、法律、經濟、社會 的硏究和探索的文章仍然零散,專著屈指可數,爲硏究澳門的 學者帶來不便,影響了硏究的深入和長足進展。因此,有必要 將這方面的硏究成果加以整理和總結。編輯出版《澳門論叢》 的構思由此產生。雖然是整理總結,《澳門論叢》對歷史幷不偏重,僅作借 鑑。立足現在,放眼未來,建設澳門是我們的目標。我們一如旣 往,本着“思考澳門、硏究澳門、推廣澳門”的原則,對澳門和外 地學者有關澳門的個人專著和專題論文進行蒐集,以期推動 和促進澳門問題硏究的縱深發展,爲關心澳門的人士提供一 個可以觀察的窗口,爲澳門居民更好地認識和了解澳門這座 微型博物館創造條件,幷爲思索澳門問題的學者提供可以參 考的材料,擴大視野和思路。1
當然,萬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們的工作僅僅是零的起點, 雖經努力,仍會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這一點,尙祈諒解。借此機會,我們感謝本會信託委員馬萬祺博士爲《澳門論 叢》題字幷提供部分贊助,感謝諸位作者和編者的大力協助, 沒有他們的支持和信任,《澳門論叢》便不可能面世。我們更期 望讀者提出批評和建議,使這套叢書更趨完善。吳志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2
目 錄主編者言.................................... 吳志良(I)序...........................................許崇德(I)實踐“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根本保障— 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若干對比與評估...........(1)一部具跨越時空重要性的根本大法....................(20)澳門的回歸與基本法的制定— 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頒佈十周年........... (28)澳門與澳門基本法.................................... (39)基本法與後過渡期.................................... (49)對解決三大問題的一些再認識........................ (53)一個難度較大,但影響深遠的活動領域................. (58)在歷史發展的交接點— 詼如何迎接後過渡期...........................(62)一個亟待關注的領域—談對基本法爲核心的未來法律制度的研究........ (66)後過渡期與基本法的社會化宣傳...................... (70)後過渡期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 (78)充分發揮基本法起草与諮詢的系統效益............... (83)關於草擬澳門基本法部份條文的構想(上)............. (91)關於草擬澳門基本法部份條文的構想(下)............ (101)I
過渡期與過渡效應....................................(118)澳門人政治成熟度在提高.............................(122)經濟的持續增長與基本法的保障......................(127)土生葡人-澳門社會穩定、發展、繁榮的重要因素...... (135)後記......................... (145)編後語....................... ............... 呂平義(I)II
CONTENTS:Forward ................................................ by Xu Chongde (I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Realization of the Great Idea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Some Comparisons & Assessments of Hong Kong andMacau Basic Laws.......................................................... (1)The Fundamental Law of Great Importance (20)Recovery of Macau & Enactment of the Basic Law----- In Commemoration of Promulgation of theNew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8)Macau and the Basic Law of Macau (39)The Basic Law and the Late Transitional Period (49) Reunderstanding of the Three Issues: Localization of Public Servants and Laws, and Offici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53)A Field of Activities with Great Difficulties and Deep Influence ............................................... (58)On the New Point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How to Meet the Late Transitional Period..... (62)A Field Which Needs Conscientious Concern----- A Study of the Future Legal System With the Basic Law as its Nuclear............................................... (66)The Lat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 Socialization Promotion of the Basic Law (70)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in the Late Transitional Period ................................ (78)Full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Effect of theDrafting and Consultation of the Basic Law (83)I
The Concept of Drafting Some Articles of the Basic Law ( I )..................................................... (91)The Concept of Drafting Some Articles of the Basic Law (II)..................................................... (101)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 Effect of Transition.............................................................. (118)The Improvement of Political Maturity of Macau People (122)The Continued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Guarantee of the Basic Law ............. (127)Residents of Portuguese Descent— An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Stability,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Macau (135)II
序在澳門基本法順利誕生,澳門社會踏入後過渡期的今天 , 廣泛而及時地宣傳基本法,深入而系統地研究基本法,是擺在 澳門各界人士,特別是澳門知識界面前的一個新的突出課題, 是澳門人士和全國人民都需要重視、支持的歷史性任務。楊允 中先生通過過去幾年主持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 作,積累了大量原始素材,掌握了頗為系統的法學基礎知識, 並發表過不少篇觀點鮮明、立意新穎的論文。《澳門與澳門基 本法》收集了他近年已發表和未發表的論文共18篇。這本法學 專著的出版,對宣傳、推介澳門基本法,從而促進基本法超前 效益的發揮和確保平穩過渡,無疑將會起到相應的積極作用。楊允中先生是個好學不倦、涉獵廣泛、觀察敏鋭的學者。 他不滿足於原已取得的高級職稱,以年逾五十的高齡參加赴 葡留學進修葡文,歸來後順利考取首次在港澳地區招生的暨 南大學兼讀制經濟學博士研究生並於一九九二年春以高質量 的論文完成答辯,取得博士學位。一九九三年春,順利考取中 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憲法學博士研究生,繼續攻讀法學, 從而成為我國現階段極為罕見的橫跨兩個學科博士級高級學 位擁有者。“要成為知識密集型的勞動者,就要不斷地攻讀,不 停地進取,非此不足以應付日益飛躍發展的新形勢,不足以保 持清晰的頭腦,不足以繼續發揮智力勞動者的正常作用”。楊 允中先生講過的這段話頗有新意,其實,他的日常工作較為繁 瑣,身體基礎也不算很好,但他有一股永不言休、永遠追求的 I
毅力,並且善於高效而合理地分配他最寶貴的可控資源一 每日的二十四小時。本書是楊允中先生研究澳門的第三本專著,也是他的首 部法學著作。通過對基本法的論述,楊允中先生提供了一個觀 察社會、認識社會的可循方法一在全神貫注、全心投入進行 攻讀的前提下,力求深入分析、掌握規律。他的文章命題科學 實際,觀點新穎準確,文字通俗流暢,富於哲理,層次有致,讀 來分外親切,給人啟迪,催人振奮。作為他的現任導師,我感到 由衷的欣慰,願他繼續攀登,不斷達到學術領域的新高峯。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博士研究生導師一九九四年一月於人大靜園II
實踐“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 根本保障— 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若干對比與評估 歷史的回顧 在中英聯合聲明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正式簽署後 不到四個月,即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一九八五年六 月十八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由 59人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隨後香 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七月一日舉行首次會議,至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 正式頒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際起草過程歷時四年零 八個月。在中葡聯合聲明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後的 一年,即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 草委員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一九八八年九月五 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由48人組成 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隨後澳門基本法 起草委員會於十月二十五日舉行首次會議,至一九九三年三 1
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 正式頒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際起草過程歷時四年零 五個月。承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份具有深遠國際影響的聯合聲 明的正式簽署,這兩部基本法於九十年代初的先後頒佈,是中 國現代史上極為令人矚目的重大事件,也是國際制憲史與立 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光輝創造。作為具有重大歷史意義與國際 意義的創造性傑作,它們把“一國兩制”具劃時代意義的偉大 構想,把中國政府對港澳地區的基本方針政策以法律形式規 定下來,因而是實現國家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並保持兩地長 期穩定、繁榮的根本保障。港澳問題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得到 順利解決,既是中國人民朝着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目標推進的 重要標誌,也是中國神聖領土將完全由中國人自行管治的重 要標誌。作為既體現全國人民意志和願望又體現港澳廣大居 民利益和要求,既可確保國家在不久將來順利恢復行使主權 又可確保港澳兩地在未來五十年以至更長的歷史進程中保持 穩定與繁榮的憲制性法律文件,這兩部基本法主要由體現中 國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原則的授權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以及少 量必要的禁止性規範所組成,同時又分別吸納英、葡所屬不同 西方法系的一切合理成份。可以講,它們集中了中西不同法制 的普遍經驗和各自優點,從指導思想和起草標的的大膽確立 到起草過程的嚴謹有序和諮詢的廣泛深入,確確實實是史無 前例,因而受到並將繼續受到國際間越來越多的關注。在當代,中國是一個極具影響力的世界大國,中國市場是 國際市場的重要而潛力巨大的組成部份,中國不僅是港澳經 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而且越來越廣泛地影響着遠東和亞太 區的前進步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全球的發展速度、節 2
奏和質量,如果説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標誌着現代中國邁 向獨立統一,那麽一九七九年開始的改革開放是導致中華民 族振興、全面走向世界的新契機。作為中國發展逐漸進入佳境 的根本保障,一九八二年新憲法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 義憲法,也是一部較為完善、較為成熟的好憲法,實際上關於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法律化,早在十多年前已由憲法第31 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 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正式確 定了下來。兩份聯合聲明的簽署和兩部基本法的頒佈,充分證 明了新憲法預見性規定的正確性和科學性,同時也更加豐富 了對新憲法有關規定進行客觀解釋的現實可行性與合理性。共同性與一致性香港基本法早於澳門基本法三年正式頒佈,它是香港有 史以來第一部憲制性成文法典,內容包括序言、總則、中央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 (共六節)、經濟(共四節)、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 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共一 百六十條及三個附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香港特别 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基本法遲於香港基本法三年正式頒佈,它在借鑑香 港基本法成功經驗基礎上,結合澳門社會實際作了多方面的 新探索。內容包括序言、總則、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 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共一百四十五條及三 3
個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 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 律)。其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比香港基本法多兩 條,第四章政治體制比香港基本法少四條,第五章經濟比香港 基本法少十三條。兩部基本法的共同性和一致性表現在:1 .法理依據相同,基本法序言在分别概括地交代香港問 題和澳門問題的歷史背景,並闡明國家對港澳兩地恢復行使 主權後採取的總方針,着重説明了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和 目的,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根據,而 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 的實施。2 .立法機構相同,兩部基本法同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有內地有關方面領導人和法律專家及港澳 各界代表參加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提請最高國 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3 .制定過程基本相同,兩部基本法均經歷了長達四年以 上,包括基本法結構起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起 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起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的修訂完 善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與正式頒佈等階段,為配合起草 工作順利進行,港澳兩地均建立由各階層、各界別代表人士參 加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作為聯繫起草委員會與兩地廣大居民 的溝通橋樑。4 .基本法結構與體例高度一致,而且兩部基本法中內容 與表述完全相同的條文佔有頗高比例,共有七十四條之多,亦 即佔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的51%,佔香港基本法條文總數的 46.25%,包括總則、中央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對外事 4
務、本法的解釋與修改等章的大多數條文,居民的基本權利和 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附則等章的部份條 文,既有相當多的授權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也有個別的禁止 性規範;既有調整性規範也有保護性規範。5 .基本法頒佈與生效同樣保持很大的時間差,即制定與 實施之間存在着一個很長的過渡期,或稱為基本法的實施準 備階段,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準備階段長達七年兩個月又二十 六日,澳門基本法的實施準備階段為六年八個月又二十日。總之,港澳兩部基本法在體現“一國”,即體現國家恢復行 使主權方面的規定幾乎是完全一致的,這是因為主權要求絶 對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等特點的緣故。在體現“兩制”,即確 保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基本方針政 策的實施以及確保居民的基本政治、經濟、社會權利的行使和 政治體制保持行政主導傳統、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司法相對 獨立,以至經濟、文化領域的基本施政方針等方面的規定,也 都保持着很高的相似性。這樣就可確保原來實施不同法系的 港澳兩地,在一九九七和一九九九年分別恢復行使主權後推 行“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過程中,保持高度的同步性和互相 借鑑性,有利於兩地有效地維持穩定與繁榮的局面。大同小異與同中有異由於港澳兩地的區情不同,兩部基本法起草的時序先後 也有所不同,故在起草過程中必須在體現國家主權大前提下 充分地從兩地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分別構思、有針對性地 設計出確保兩地長期穩定繁榮的根本措施。據不完全統計,澳 門基本法在內容和表述方面同香港基本法存在不同,包括結 5
構的不同、實質性增删、行文嚴謹化、具體化、簡化等情節的條 文至少有七十個,具體有異的地方總數數以百計。構成明顯不 同的條文約佔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近七成,佔香港基本法條 文總數近六成。以下舉例説明。A.結構方面的不同1 .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由七節組成,比香港基本 法多設“宣誓效忠”一節,第五章經濟不設節,而香港基本法同 一章的章與條之間設四個節,分別為“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 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2 .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定名為“市政機構”,而香港 基本法同一章同一節定名為“區域組織”,這是分別參照兩地 現有相應機構的名稱所致。3 .澳門基本法第六章定名為“文化和社會事務”,而香港 基本法同一章定名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 會事務”,顯然,前者的特點是概括性強,作為一章的標題更為 醒目。4 .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定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而香港基本法同一附件定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本來“表決程序”屬於立法會 產生後內部運行規則的組成部份,可能香港對立法會表決程 序特別關注需預先作出相應規定之故。B.內容方面的實質性不同1 .序言澳門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地寫着:“澳門,包括澳門半 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 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表面看來,似乎同香港基本法序 言的相應表述差別不大,但如果認真推敲,便不難發現兩者間 6
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澳門基本法所用的“逐步佔領”,“包 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從空間概念上説,葡萄牙的佔領是 從澳門半島南端逐步向北擴展到關閘和氹仔、路環兩島;另一 方面從時間概念上説,這項佔領是經過長期歷史過程逐步完 成的。”①其次,香港基本法在“被英國佔領”幾個字之前確指 了“一八四〇年鴉片戰爭”這樣一個歷史事實,這就説明了香 港被英國佔領是鴉片戰爭的直接後果,而鴉片戰爭的野蠻性、 侵略性是世所公認的。2 .第一章總則a.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七條關於土地所有制的規定,增 加“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這 樣的限制語,表明澳門存在部份土地私有制的特點。b.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八條關於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 規定採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總 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用法相同),而香港基本法同章同條採用 “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説 明兩地原有法律分屬兩個不同的現代西方法系,澳門屬歐陸 法系,香港屬海洋法系,兩個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兩地原屬不 同法系的法律制度仍會基本不變。3 .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a.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四條祇用兩款分別對特别行 政區管理防務和維持治安的職權作了命令性規定,而香港基 本法除了同樣規定外還有三款附加性規定:“中央人民政府 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 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 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 7
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這就表明,港澳兩地的防務統 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是為了體現主權的需要,派兵與否的 大權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考慮到兩地的地理環境及原設防 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肯定會有駐軍。b.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須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免的特別行政區高層官員包括“檢察長”一職,而香港基本 法没有同樣提法,因為根據香港原有法律制度類似職位(律政 司)屬行政系統,而澳門的檢察長屬司法系統,檢察作為司法 系統組成部份具有相對獨立性。4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a.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關於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的定義中特别列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 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 萄牙人”這樣一項,表明澳門存在“土生葡人”階層受到關注。b.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在“澳門居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之後,指出“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 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 歧視。”這句話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一部份(基本權利及義 務)第一編(一般原則)的第十三條(平等原則)的表述基本一 致,説明澳門基本法起草時合理吸納了其他憲法的有益成份 。c.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關於保障居民人身自 由的規定中,增加“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 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的具體規定,顯然,這也是起草委員 會接受澳門居民的諮詢意見並參照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一條作 出的規定。d.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為“澳門居民除其行為 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8
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 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同香港基本法相比,這一條為 本章新設條文,其中第二款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則與葡 萄牙憲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程序之保障)第二款的規定基 本一致,而香港基本法把同樣的內容作為第四章政治體制第 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加以規定。前者作為對居民 人身權利的保障放在第三章,後者作為司法審判原則放在第 四章,顯然,前者更具積極性。e.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為“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 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同香港基本法相比也屬新設條文。第一款的內容同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完全相同,第二款的內容則與葡 萄牙憲法第二十六條(其他人身權)的規定大致一致。f.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 和工作的自由”。與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對比增加了“和工作” 三個字,即澳門居民所擁有的這項自由包括選擇職業和選擇 工作,前者可以理解為大的行業選擇,後者可以理解為具體工 作機構或單位的選擇。g.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 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與香港 基本法相關一條對比增加了“教育”兩字,即澳門居民所擁有 的關於從事文化活動方面的自由中,除適當強調“學術研究”、 “文學藝術創作”外把“教育”列在被強調的首位,這説明加強 教育事業的發展在澳門尤其具有重要性。h.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關於婚姻自由和自願 生育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應條文比較增加了"婦女的合法 9
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 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這樣兩款,並在首款“婚姻 自由和自願生育”中間增加“成立家庭”成份,説明保障的範圍 更為廣泛。i.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 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 應受尊重。”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條的類似規定"'新界'原居 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更為具體,也 更具針對性。5 .第四章政治體制這一章在港澳兩部基本法中都是條文最多的(香港基本 法相關一章為六十二條,澳門基本法相關一章為五十八條), 其中不少對應條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異,現舉一些較為明 顯者加以説明。a.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關於行政長官任職條 件的規定未有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僅在第四十九 條關於對行政長官任職期間的要求的規定提出:“在任職期 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 限相比要寬鬆一些,這顯然是從澳門社會中老居民的很大部 份所持證件現狀出發而作出的靈活決策,而香港基本法所以 在正式通過之前增加了“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則是針對 英方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並生效後單方面要為數以萬户計的 香港居民提供英國永久性居留權這一突發事件。b.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十條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規 定,與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內容相比增加了四項,分別為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七)委任部份立法會議 員;(八)任免行政會委員”;“(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10
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 務”,較為具體地體現了現階段澳門政治體制的特點。C.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條關於行政會組成的規 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相比的不同點是:行政會委員由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没有對“在外國無居留權”作 出規限;行政會的人數確定為“七至十一人”;“在新的行政長 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第五十八條增加“行政會 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的規定。上述一些不同表明,兩個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會都是體現行政主導、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的機構,但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澳門的 特點。d.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條關於政府主要官員任 職條件的規限並未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這一項,但同一條 卻增加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 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這一方面説明澳 門基本法對政府主要官員任職條件的規限同香港基本法的類 似規限更爲寬鬆,另一方面也説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 官員就任時所須履行的程序更為嚴密。e.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議員條件 的規定祇提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而香港 基本法相關一條卻規定為:“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這裏強調的是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且須“在外國無居留權,”即香港立法 會議員的主體應由具備這樣條件的人士組成,並且“非中國籍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 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這11
説明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 民,雖然亦可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但其所佔比 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即不得超過立法會議員總數的五分 之一。兩相對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同樣顯得寬鬆得多。f.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二條關於立法會主席、副主 席任職條件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不 同,前者祇要求“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後者則要求“由年 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 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即對前 者比對後者的規限有三方面放寬•:年齡不作規限,“通常居 住”的要求降為十五年,未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當然,澳門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副主席一職也是考慮到當前現狀。g.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一條關於立法會職權的規 定由八項內容組成,比起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形式上減少二 項,實際上內容並未縮減,祇是作了技術上的相應調整,其中 “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已單獨立條 (第七十六條),另一項關於各級法院院長的任命事宜則由第 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八條加以規定,其中對終審法院院長人 選並未提“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h.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八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 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屬澳門特有的條文,這 是參照葡萄牙憲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澳門司法機構現狀而作 出的規定。i.澳門基本法第四章司法機關以單獨一條對特別行政 區檢察院的職能作出規定,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祇提:12
“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內容比較簡單, 且在第二節行政機關內成條。這説明澳門司法相對獨立的特 點更為突出。j.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六節關於公務員的四 條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章節的規定相比有所調整,其中第 九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公務員退休的規定,明顯地是考慮到澳 門原有法律制度和經濟發展狀況,是一種量力而行、實事求是 的做法;第一百條“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 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的規 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目“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 規定外,予以保留”的提法,雖基本精神一致,但也在一定程度 上體現了澳門特點。k.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七節用兩條內容對“宣 誓效忠”單獨作出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長官、 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 共和國。”這一項要求是香港基本法未曾提及的,這樣既在結 構上更具合理性,同時也適當解決了雖未對上述主要官員提 出“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但也可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 法、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6 .第五章經濟經濟一章也是兩部基本法存在差異較多的一章。a.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六條關於稅收制度 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相比,增加“專營稅制由法律另 作規定”的內容,這是從澳門存在博彩專營制度的現實出發作 出的補充性規限。b.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九條關於不實行外13
匯管制政策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百一 十三兩條的內容,但行文有所調整,香港基本法關於“繼續開 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的規定没有採用,因為澳門 經濟規模較小,在可見將來尚不具備全面開拓上述金融市場 的條件。C.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發展工 商業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兩 條的主要內容,但未有詳列各主要產業名稱,用“開發新產業 和新市場”來取代“開發新興產業”,用“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 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來取代“制定適當政 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 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説明港澳兩地經 濟規模和發展層次都不同,澳門尚不具備綜合性國際經濟貿 易中心的地位。d.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勞工政 策的規定中特別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 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這是頗能反 映澳門特點、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一項規定。e.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特別行 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 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由專門一節共八 個條文表述形成較強烈對照,主要原因在於澳門基本法正式 通過時國際機場仍在興建過程中,民用航空尚未進入正式運 營階段,而香港已是國際著名航空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均相當 完善。f.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八條為"澳門特別 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樂業的政策。”這是14
澳門基本法獨有的條文,也頗能反映澳門存在博彩業,且該業 仍具一定重要性的現狀。g.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九條為“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這是一個獨立條文,而香港 基本法的相關內容則寫在發展工商業的第一百一十九條之 中,説明環保的重要性進一步受到強調。h.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二十條關於土地契約 的規定,較之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由專門一節共四個條文加 以規定,顯得行文簡潔,也説明澳門的有關事務也許比香港要 簡單一些。7 .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這一章港澳兩部基本法同樣都由十四個條文組成 ,不過 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澳門特點的規定也可在一些條文中發 現。a.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自行制定教 育政策的規定比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增加了"澳門特别行 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一款,表明澳門教育水平當前落 後於香港的實際情況。b.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文化政策的 規定由三款組成,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祇有一款,改進處包 括:第一款把有待自行制定的文化政策加以具體化,確指為 “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第三款“澳門特别 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 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係針對澳門開埠已四百多年,有中西文 化交滙背景,是一個旅遊城市的特點而作出的相應規定。c.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與香港基本法相比屬於一項突15
破。由於現代社會中確保言論自由、新聞與出版自由對於社會 的整體協調具有頗大重要性,故把有關內容單獨列條顯然有 其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d.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第一百三十四兩條 關於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的規定中,把民間團體列舉十六類, 比香港基本法多列出新聞、出版、婦女、青年、歸僑等五類,這 是起草委員會反覆諮詢澳門居民意見後作出的抉擇。8 .第九章附則澳門基本法在第九章附則,即基本法正文最後一條中,與 香港基本法對比增加了第三款,即“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 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 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期安排 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 這實質是一種約束過渡期行為的必要規限,要求原澳門政府 凡簽署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均需事先同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協商並取得中方同意,否則一旦被 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規定便會失 效。9,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基本法的這份附件由八部全國性法律組成,表面上 比香港基本法多列了兩部,實際上共涉及四部全國性法律,其 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旗法》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年十月,即香港基本 法正式頒佈之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係全國人大常委會 分別於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重新制定、用以取代《中央人民 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16
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的全國性法律。10.區旗、區徽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 區徽,同香港的不同,未選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相 同的紅色作主色,而采用綠色作主色,這是體現思想解放的一 項突破。簡單的結束語1 .評估基本法的客觀標準a.法理依據充足性。作為體現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 法制的合理結合並最大限度地吸納兩者優點的憲制性法律文 件,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制定無疑具有史無前例性、劃時代性。 它們的起草嚴格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授權和相應規定 為依據,以中英、中葡聯合聲明的具體規定為基礎,以體現港 澳居民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願望為目標。b.原則性與靈活性高度結合,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 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基本國策要與反映港 澳兩地社會現實相結合,澳門的特殊性尤其不容忽視。c.權力劃分的合理性。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文 件,基本法主要要把體現國家主權的權力和體現高度自治的 權力予以合理界定,同時對特別行政區內部的權與利也要清 晰而合理地加以界定。d.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基本法由於立法程序嚴謹,諮詢 廣泛深入,行文簡潔規範,因而完善程度較高,加之從法律實 施角度觀察其生效範圍除港澳兩地外還包括整個國家,權威 性很高。17
2 .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有待於排除阻力作為史無前例的法制創造,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如同世界 上任何新鮮事物一樣,如果不遇到來自某些方面的阻力,那是 不切實際的。一般地講,阻力可能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不甘 退出歷史舞臺的殖民勢力的干擾,二是一部份人頭腦中殘存 的舊習慣影響,對於基本法這樣新型法律規範存在一定偏見 或誤解。從隣埠圍繞政改出現的爭議不難看出,要原原本本地 貫徹實施基本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定,即使在今後也要作好繼 續排除阻力的精神準備,這裏絶不是説基本法已制定得絶對 完美無缺,根本不存在重新認識並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適 當時機進行適當修改、進一步完善化的餘地。問題的要點是, 基本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是不容挑戰的,基本法立法程序之 嚴謹、諮詢之充分、正式頒佈與正式生效之間時間差之大,在 國際上都是罕見的。作為一向強調法制觀念的港澳地區,不僅 在現階段的後過渡期,就是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都要使自 己的行為接受有效法律規範的約束,而不是千方百計使整體 社會的法律規範服從於個別人的意志和願望。從上述認識出發,在後過渡期全面而深入地宣傳基本法, 並在全體居民中加強普法教育與提高公民意識,確確實實是 確保平穩過渡與順利銜接的一項必要條件。3 .歷史潮流具不可逆轉性香港基本法正式頒佈後三年多來雖然在平穩過渡方面遇 到一些明顯阻力,整體觀察,社會仍是穩定的,經濟上則取得 了進一步的可喜增長,作為“東方之珠”的香港,其知名度和國 際影響力越來越高。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後受到大多數居民 普遍歡迎與認同,一向在國際間默默無聞的澳門,其國際知名 度也在迅速提高。人們有理由相信,由港澳兩部基本法提供根18
本保障的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一九九七和一九九九年之 後將能順利地進入其歷史發展的一個嶄新的階段。這是一股 不可抗拒、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潮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①參見邵天任:《“一國兩制"的正確體現》,.《澳門基本法文獻集》第23頁。19
一部具跨越時空重要性的根本大法澳門基本法經長達四年以上的起草與諮詢過程,終於在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以第三號主席令正式頒佈。消息 傳來,澳門各界一片歡躍,人們在回顧、總結四年多的起草歷 程,人們在思考、交流進入後過渡期的社會走向。以下謹就幾 個關係的認識問題表達一下不成熟意見。社會的特殊性與基本法的特殊保障性在起草澳門基本法過程中,堅持“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堅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堅持《中葡聯合聲明》 中中國政府所闡明的國家對澳方針政策,堅持從澳門社會實 際出發,實事求是地作出規定,這是澳門基本法的一大特色, 也是起草成功的一大標誌。澳門開埠四百多年的歷史是一個由葡萄牙逐步擴大佔領 與實行直接管治的歷史,也是由局部佔據到殖民統治到承認 中國主權,最後交還中國的複雜過程。小小的澳門曾經是溝通 東西方經貿與文化的重要渠道,至今依然扮演着聯繫兩種經 濟體系、兩種文化的中轉站的角色。它規模有限,但過去、現在 以至將來都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與作用。中國政府充分 重視澳門社會的特殊性,對澳門採取了一系列極不尋常的特 殊政策,收回主權後單獨建立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高20
度自治,為澳門專門起草一部憲制性法律— 基本法,充分體 現在解決澳門回歸問題上對澳門居民的特殊優惠與關照。澳門社會的特殊性表現在很多方面,歸納起來主要有: a.社會歷史演進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它同香港既有相同 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香港是英國在鴉片戰爭後通過三個 不平等條約霸佔的,澳門與此不同,但長期被葡萄牙統治,性 質上同香港近似。b.現行社會結構具有特殊性。澳門在社會制 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方面屬於資本主義體系,其超小型化 與相對獨立的運作體系受國際上承認,產業結構呈畸型化但 具有活力,並擁有一個土生葡人階層。c.居民心理素質具有特 殊性,在社會結構較為多元化的情況下,居民的民族認同感、 時代認同感居主流,但政治參與程度低,對本地及國家事務的 某些變化過分敏感。而對上述特殊社會歷史條件,基本法所提供的特殊保障 作用具有多層次性和持久性,包括:a.堅持“一國兩制”,照顧 兩種社會制度特點的獨創性;b.澳門被安排規格、層次極高, 表明中國從澳門社會特點出發,對澳制定方針政策保持優惠 性;c.澳門原有優勢和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可以確保,故基本 法對未來的穩定繁榮具有保障的可靠性;d.提前六年零八個 月頒佈,確保平穩過渡超前效益的發揮。民主的法制化與法制的民主化人類社會發展史表明,作為一個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質 和特徵的狀態、現象的含蓑廣泛的概念,民主是現代文明的產 物,是社會進步的結果,民主必須由法制來確認和鞏固,由法 制來體現和保障,而法制可以使民主制度化、定型化。所以對21
民主的追求,對權利享有的追求祇有通過完善的法律規範方 有保障,而法律規範的正確理解與遵守又是民主權利獲得可 靠保障的前提條件。民主的內涵與外延應有科學的界定;民主 的獲取、權利的行使,其成效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 高,隨居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和對自身基本權利的正確理解與 運用有效程度的提高而提高。現代社會的居民應是民主觀與法制觀的統一論者,即是 説,要建立民主的法制觀與法制化的民主觀,兩者不可偏廢。 澳門在現階段的民主仍有待逐步完善、逐步爭取,不存在定型 模式、固定標準,具有極大的相對性。澳門幾百年來基本上是 個異族統治的殖民地社會,推行的是外國法律。不可否認,澳 門居民在現行葡國憲法保障下享有一定程度的民主、自由,但 作為整體,澳門社會的民主發展究竟達到何種程度,人們的認 識存有頗大分歧。廣大澳門居民,至今仍被法律和法律慣例排 斥在晉昇中高級公務員機會之外,仍需執行並非完全適用本 地情況的外國法律,也無法平等享有以自己習慣的母語直接 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進行溝通的機會。面對現階段澳門社會、經濟、文化等現實因素的總合,在 澳門發展民主政治、推行民主需要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祇能 隨着社會的進步而發展、而完善。基本法設計的政制是在逐步 擴大民主前提下行政主導化、立法一元化、司法獨立化的有機 整體,這是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的成功探索與科學決策。澳門基本法在居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法 律權利、經濟文化權利方面,提供了廣泛而多層次的保障。總 則第四條,即確定“一國兩制”總原則中有關“兩制”的第一項 原則便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 權利和自由”。規定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後,緊接着22
以專門一章共十九個條文對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 由作出保障性規定。同時還在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 務等章的有關條文中作出補充性規定。而且總則強調原有的 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保障居民權利、 自由的相應規定,祇要不抵觸基本法,都可予以保留。這樣,基 本法所提供的保障範圍、層次、深度與廣度,不僅超出作為母 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內地居民的保障,包容現代各 國憲法的有關保障內容,而且具有明顯的澳門特色。作為一部體現廣大居民意願,規範政治、經濟、社會行為 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的權威性既源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 立法保障,也來自廣大居民的全面認同。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每 一階段修改和完善都參考了來自各界提出的諮詢意見,意見 不可能全部被吸收,但合理意見的接納度之高確是有目共睹 的。以草委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為例,最後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 通過的十八個提案中半數以上和十一條文字修訂中的大部 份,都是參照來自各方面的諮詢意見後所作的民主決策。在長 達四年以上的起草過程中,內地草委先後五次來澳直接聽取 並收集意見,諮委會也五次組團赴內地反映意見;諮委會在本 澳組織的活動數以百計:僅基本法結構(草案)的諮詢和兩次 大規模公開諮詢,基本法諮委會收到的諮詢意見書便達767 份,內含具體意見3424條;召開各類工作會議190次,組織各類 型同基本法直接有關的座談會、講座、報告會、論壇、公聽會等 共168次,到基層社團推介並收集意見90次;公開提供基本法 不同階段文本16萬冊以上,提供各類參考資料199種、各類宣 傳品29種;開展各種大中小型宣傳活動近百次,參與者由十幾 人次、幾十人次、幾百人次至幾千人次、幾萬人次不等。為了參 與基本法的諮詢,各大社團還主動組織了 29個基本法關注小23
組,成為基本法諮委會收集居民意見的重要渠道。澳門歷史上 從來没有任何一項活動具有如此之大的吸引力和如此之高的 參與率。這是澳門居民廣泛政治參與的新起點,是澳門居民建 立合理的權利觀、正確的法制觀、民主意識空前提高的最好説 明。過渡的平穩性與銜接的可靠性基本法對於未來特別行政區的重要意義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國家在《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後不久即行安排基本法的 起草並在生效之前六年八個月又二十天正式頒佈,正如政權 交接的過渡期定為十二年的超長時間跨度一樣,基本法的超 前頒佈的跨度之大也是國際制憲史和國際關係史上絶無僅有 的特殊安排。這裏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國政府慎重解決歷史遺 留下來的澳門問題的誠意和推行“一國兩制”的堅定決心。澳門具備確保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發展的內部條件和外 部環境,但條件的具備與發展的現實並非同義語。為了達到真 正平穩過渡、順利銜接,尚需在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採取一 系列切切實實的可行措施,尚需在許多方面包括中葡兩國政 府之間,澳門政府與各界居民之間,全澳各不同階層、不同界 别、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實行有效的合作。這中間過渡期行政權 應以大局為重,以長遠利益為重,採取積極措施同基本法的一 系列原則規定相銜接,防止任何可能引致震盪效應的行為。此 外,在後過渡期進一步優先解決各界公認的“三化”問題,其核 心是人才開發與人才準備問題,這裏所説的人才主要是指未 來澳人治澳的高層人才、核心人才。如果能充分利用後過渡期 的有限時間加緊培育、發掘、啟用一批真正熱心為澳門服務、24
具有良好專業背景、同各界人士保持良好人際關係、精通中葡 (或中英)雙語,既熟悉現階段行政運作、又熟悉基本法有關規 定的高級管理型、專家型人才,不是寄希望於一兩個人,而是 寄希望於一大批人,不是寄望於一套班子,而是寄望於幾套班 子,不僅寄希望於一些高層次人才的湧現,而且寄希望於各種 高級人才的合理組合,那麽過渡的平穩性與銜接的可靠性是 完全可以確保的。宣傳的廣泛性與研究的深入性澳門基本法頒佈後獲得廣泛認同是歷史合乎邏輯的發展 結果,作為多元化社會不能企求人們對任何事務都持同一觀 點、同一熊度。對於基本法也是同樣,在起草與諮詢過程中大 多數條文取得完全共識情況下,部份條文不同程度地存在過 不同意見的爭議是完全正常的;基本法正式頒佈後,在絶大多 數居民同表認同的情況下個別人士對個別條文的表述持有不 同程度的保留,也是不足為奇的。這本身就表明基本法起草過 程的廣泛民主性和兼容並蓄的多元化社會特點。澳門基本法頒佈後擺在各界人士面前的一項嚴肅課題是 廣泛宣傳與認真學習。由無緣過問法律以至被外國法律所愚 弄到直接參與憲制性法律的諮詢,是社會的一大進步,是廣大 居民接受一次空前未有的法律知識洗禮。然而對於正式定案 的基本法在全面認同基礎上逐條逐款地認真學習,把握、領會 有關規定的內容實質與深遠意義,習法知法,守法遵法,作貫 徹法律的主人,卻是一項有待逐步深化的長時期活動目標。這 個過程的實現既是確保平穩過渡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不斷 增強對未來澳門前景信心的過程。這個學習、宣傳過程,既要25
面對全澳各階層人士,又要適當突出重點,特別是對建立未來 特別行政區將負特殊使命的階層和人士,以及當前仍在成長 過程中正在受教育的青少年;既要採用有益於對條文本身及 有關課題的正確理解、領會與交流的方法,又要適當安排深入 淺出、靈活多樣、易為廣大居民喜聞樂見的普及方法。由於基 本法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故其適用主 體既包括全體澳門人、全中國人民,也包括一切同他們發生法 律關係的人士。因此,通過深入人心、家喻户曉的宣傳、學習, 提高廣大居民的基本法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加強基本法的 權威性與指導性作用,將是後過渡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同樣具有極大重要性和深遠影響的是組織力量 ,全面而 有重點地開展對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未來法律體系的研 究。這不僅由於法律體系本身的複雜性、多面性,同時也由於 澳門現有法律人士的極度短缺以及可能出現的法律人才斷層 的現實矛盾。澳門實在太小,面對資源不足、人才不足的現狀, 面對未來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 形勢發展需要,唯一出路是組織好人力,善用有限資源,對基 本法的法理淵源、本質、職能、作用、調整機制、法律關係等課 題,進行深入而系統的分析研究。澳門的法律人才不多,但可 以動員、可以參與的仍然大有人在,關鍵在於各方面都要有高 度重視的態度和主動合作的意願,而不是順其自然,放鬆引 導;澳門資源確實有限,但資源分配與利用的合理度遠待提 高。在後過渡期把對基本法為核心的未來法律體系的研究抓 好,分期分批地對未來法律體系進行研究、論證,既包括對原 有法律制度適用性的清理、分類、鑑別,也包括對基本法配套 法律空間進行可行的探索;既包括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也包括 普法宣傳的規範性資料的編寫。26
總之,正式頒佈的《澳門基本法》既體現了爭取實現國家 統一大業的全國人民的意志與感情,又體現了希望保持穩定 繁榮的澳門居民的利益與要求;既體現了“一國兩制”構想的 具體化,又體現了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民意的憲法原則 的正確性;既體現了當代和平與發展為主調的世界發展潮流, 又體現了兩種不同法律體系適用部份靈活結合的大膽探索與 成功實踐。如果説《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確認了澳門主權回 歸的日程表,那麽,基本法的誕生則為澳門回歸後的長期穩定 與繁榮提供了立法保障。當然,基本法的正式頒佈祇是萬里長 征的第一步,祇是迎接主權回歸、特別行政區成立的第一項準 備工作,祇是一項階段性成果,進一步發動各界人士以基本法 原則性規定為依據,以平穩過渡、順利銜接為目標,全面作好 後過渡期各領域的工作,比之已經走過的過渡期前幾年具有 更大的複雜性和艱巨性。通過具有跨越時空重要性的基本法 有關原則與思想的傳播,通過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相互關係的 構建與重組,通過民主制度和法制體系的同步完善,一個穩 定、發展、繁榮的澳門,一個為國家統一大業的實現和現代化 建設的發展,為東西方經濟、文化交流作出更大貢獻的澳門 , 必將出現在珠江口西岸這塊十八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一九九三年四月)27
澳門的回歸與基本法的制定-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頒佈十周年以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標誌,中國的社會 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階段。首屆政協制定通換的《共同 綱領》和一九五四年全國人大制定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建國初期在組織人民、動員人民、規範人民行為方面曾起 到很好的作用。一九七五、一九七八年重新制定的憲法,由於 當時歷史條件的局限,明顯受到“左”傾路綫干擾。十一屆三中 全會後整個國家轉入“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發展新時期, 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全國人大重新 制定、頒佈新憲法至今已整整十年了。十年來全國改革開放取 得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綜合國力成倍增長,社會面貌大為改 觀,這些巨大變化無疑也是我國法制逐步配套與健全所帶來 的積極成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憲法總綱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 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表述 實際上為港澳兩地經過談判收回主權後建立特別行政區實行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維持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五十年不變,28
從而確保兩地長期穩定、繁榮,預見性地提供了法理依據。由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簽署及換文生效為 標誌,港澳分別進入歷史性轉變的過渡期,港澳兩地過渡期均 長達十二年,這在國際上是罕有的超長過渡期。港澳兩地有着接近的歷史演進背景,社會經濟制度基本 一致,港澳問題的實質是:作為中國固有領土在本世紀內由 中國恢復行使主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九七、九九分別收回主 權,意味着兩地將從此進入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 治澳的歷史發新階段。“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 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 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 和政策。”①這是從實際情況出發採取的唯一可行的方案。保障港澳兩地五十年以至一百年貫徹實行“一國兩制”、 永遠穩定繁榮下去的根本性措施,則是提前制定一部港人治 港、澳人治澳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一基本法,這是一部具有很 高權威性的全國性法律,也將是未來港澳兩地法律體系的核 心部份與最高層次,是特別行政區制定一切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的依據。一九九〇年四月,香港基本法業經全國人大正式頒佈。澳 門基本法現亦進入最後完善階段,並預期於一九九三年春由 全國人大通過頒佈。香港基本法起草成功和澳門基本法即將 起草成功,使港澳兩地居民和全國人民以及國際輿論清楚地29
看到:a.基本法起草的法理依據是充分而合理的;b.基本法起草與諮詢程序的設計,是國際制憲史上一種 創新;c.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動用人力、物力資源之多,耗用時 間之久,受到境內外關注程度之深舉世無雙;d.基本法提前頒佈(香港提前七年,澳門提前六年半)充 分體現國家解決港澳問題的信心和誠意,也有助於政權的平 穩過渡和兩地居民信心的增強。作為一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基本法理應具有權威性、.精煉 性、可理解性、易執行性、相對穩定性等特點,長達四年以上的 起草與諮詢實際上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大型系統工程,這項系 統工程要求起草與諮詢自始至終遵循系統理論的基本原則。 這是一個多種相關要素相互作用,縱向、橫向關係相互交錯的 複雜的體系結構,對其進行控制與協調十分艱巨,祇有正確地 運用系統理論基本原理方可保證總系統及子系統、分系統運 轉的相對穩定性與和諧有序性,保證總體功能得以有效地發 揮。基本法本身就是一個邏輯嚴謹的概念系統。它的創制過 程是一種目標明確的社會系統而非自然系統,是一種開放系 統而非封閉系統,是一種極為抽象的概念系統而非具體的實 物系統,是一種動態系統而非靜態系統,總之是結構複雜的複 合系統而非一目了然的簡單系統。從結構、功能上看,這個系 統工程包括基本法起草系統、基本法諮詢系統、基本法關注系30
統和基本法受益系統。起草系統按照草委會48位委員身份可 分為內地草委分系統和澳門草委分系統;按照起草功能分為 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 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等專題起草小組子系統;按照成 員工作、專業背景又可分為法律專家、行政領導層、各界別各 方面人士代表層等子系統。基本法諮詢系統按照參與程度可分為直接諮詢分系統 (基本法諮委會)和間接諮詢分系統(在不同階段、不同問題上 參與諮詢的人士);按諮委會90位委員的背景可分為工商界、 金融地產界、法律界、專業人士、傳播媒介、勞工及社會服務 界、其他人士等子系統;按照諮詢功能可分為同草委五個專題 小組相對應的專責諮詢小組子系統;按照組織層次可分常委 會(15位委員)、各功能委員會(3個)、各專責諮詢小組(5個)及 其外邀成員、秘書處等子系統;按照運作功能可分為指揮分系 統(常委會)、協調分系統(各專門的功能委員會)、執行分系統 (各專責諮詢小組)、信息與資料處理分系統(秘書處)。基本法關注系統按照地域可分為澳門居民關注分系統和 內地居民關注分系統;按照關注程度可分為直接關注分系統 (各大社團組織之關注基本法小組)與間接關注分系統(全澳 各界居民和全國人民)以及國際輿論。基本法受益系統按照地域可分為澳門居民受益分系統和 國家其他地區和部門受益分系統;按照受益程度可分為永久 性居民受益分系統和非永久性居民受益分系統 ;按照民族成 份為華人居民受益分系統和葡萄牙後裔居民受益分系統;按 照保障範圍可分為澳門居民受益分系統與外來投資者、旅遊 者等臨時居留者受益分系統等。要使創制基本法這個大型系統工程取得圓滿成功,就必31
須自始至終堅持系統結構的合理性,功能的實際性,意識的完 善性和行為的協調性,各個分系統、子系統、各個層面構思、表 達自己的意願時都要服從系統工程的總目標— 起草好一部 全澳居民和全國人民普遍感到滿意的基本法。四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過程反映了下述系統工程特 徵:1 .體系構成的多維性。基本法起草既要遵循屬社會主義 法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其發生抵觸, 又要設法保持屬資本主義法系的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起 草要依靠內地委員和本澳委員所組成的起草委員會,諮詢則 主要依靠作為民間性諮詢組織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和澳門各 界居民以及廣大內地人士。2 .知識領域的多向性。基本法對澳門來講具有準憲法地 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高層次的法律文件。為制訂好這部關 係到未來實行“一國兩制"成敗、關係到澳門全體居民切身利 益的重要文件,不僅身負重任的起草委員、諮詢委員要盡可能 多地熟悉、掌握中葡兩大法系有關知識,深入瞭解澳門社會的 歷史和現狀,全體澳門居民也應在關注基本法起草、參與基本 法諮詢過程中盡可能多地系統瞭解、認識澳門的社會結構、歷 史與現狀、文化傳統與法律特點、經濟發展與生活素質等等涉 及政治、外交、歷史、法律、經濟、文化、社會、語言等諸多領域 的課題,並在全體居民之間開展一次系統的普法教育。3 .輿論的廣泛關注性。首先,中葡兩國政府於一九八七 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作為一份莊嚴的國32
際性文件是澳門基本法起草的依據之一,聯合聲明的規定既 不得違背也不可超越,這就為基本法條文的貫徹實施奠定了 可靠基礎。其次,澳門原有城市功能得以保持和擴大,關係到 國際上許多方面的利益,因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對外界極具 敏感性。再次,基本法具有相關制約性,它不得同背景、現狀大 體相同的香港已通過的基本法脫節,它的正確貫徹實施也必 然會影響海峽兩岸同胞實現國家統一的偉大事業。4 .活動的多層次性。首先,基本法本身就是一個層次分 明、井然有序的核心法律系統,它的序言規定起草的總原則和 法理依據,總則規定特別行政區權力分配及實施管理的基本 準則,而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 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章則規定有 關領域的具體立法原則,涉及政策性的規定採用“宜粗不宜 細,宜寬不宜嚴”的原則,以便將來特別行政區具體貫徹時保 持充分的彈性。其次,在創制基本法過程中,居核心地位的是 具有權力機構性質的起草委員會,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的全國人大屬下工作機構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由多位一流法 律專家組成的智力集團是草委會內部的核心工作層。屬民間 性諮詢組織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同草委會之間不存在隸屬關 係,但作為聯繫草委會與澳門各界居民的橋樑,它的特殊功能 和作用則是有目共睹的。諮委會的工作方式也是採用由裏到 外、由點到面、由內層到外層逐級推動形式。5 .起草標的的明確性。首先,要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既 要體現堅定地維護國家主權,又要對繼續實行原有的社會制 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作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起草與諮詢 要體現系統優化原則和整體滿意原則,使最後通過的條文能 得到絶大多數澳門居民的認同與擁護,也使國家和國際輿論33
感到滿意與可行。五基本法四年的起草與諮詢過程,實際上,堅持了一些行之 有效的原則,包括:1 .整體滿意原則。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文件具有很高 的理論抽象性和總體概括性,故此在起草與諮詢的全過程都 要堅持整體觀點、整體要求,一切討論與爭議都應圍繞確保 “一國兩制”的有效實施和保持穩定、發展、繁榮的大前提,既 要確保國家對澳門行使主權,又要充分照顧澳門社會特殊性, 如歷史背景不同於香港,存在一個具一定影響力的土生階層, 產業結構特殊等。2 .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原則。如此龐大的系統工程在元 素之間、層次之間、系統與環境之間、內部與外部均不同程度 地存在着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及時進行必要的協 調是確保基本法最後起草成功的條件之一。有些人曾要求居 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要詳加叙述,甚至要照搬葡國憲法, 這種可能導致結構失衡的意見,未有被草委會採納,關於任何 情況下均不設死刑的意見亦過分絶對化,而草案最後表述方 案保持較大靈活性。3 .有序原則。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雖耗時四年以上 , 但由於工作量繁重、關係複雜,在時間順序上、空間結構上都 要區別輕重緩急,有主有次,力求做到整齊有序、效益理想。從 草委會建議籌組諮委會到《基本法結構(草案)》的通過,從《基 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提出到《基本法(草案)》的進一步 完善,草委會每個階段都有其工作重點,諮委會配合上述進34
程,除開展直接同基本法條文有關的諮詢外,還針對不同階段 的重點課題安排多種形式的宣傳推廣活動。4 .動態原則。元素、系統、環境間存在着物質、能量、信息 的流動與轉換,基本法起草與諮詢要堅持的系統平衡其性質 屬動態平衡,是相對平衡而非絶對平衡,每一具體條文以至每 一用詞都要顧及到文件通過與文件生效的時間差,要顧及到 未來五十年的社會發展趨勢,為未來澳門經濟、文化、社會等 領域發展留有充分餘地。5 .對比優化原則。四年來草委會舉行的全體會議、主任 擴大會議、專題小組會議近百次,諮委會安排的全體會議、常 委會、功能委員會會議、專責諮詢小組會議、對口交流會、專題 座談會、講座、論壇、公聽會以及各類宣傳推廣活動的策劃工 作會議等逾三百次,目的就是要在廣泛發動群衆基礎上集思 廣益、不斷優化完善,使起草得以保持高質量。所以要自始至 終多次反覆進行橫向與縱向對比,要進行綜合比較也要進行 專題比較,要同中國憲法、葡國憲法及其他一些國家憲法比 較,也要同澳門原有的組織章程及剛剛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比 較,逐步優化,以求最後通過的基本法能盡可能地吸納同類文 件優點並符合絶大多數澳門居民心願。關於取消立法會外藉 議員名額的限制,關於新聞自由單獨列條規定,就是草委會反 復諮詢民意後的合理取向。從投入--產出這個經濟學基本原理出發,投入如此巨 大人力、物力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起碼應確保產出以下 幾方面期望效益。1 .銜接過渡效益。從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生效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中葡兩國政府進行政權移交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相隔差不多35
整整十二年。基本法提前十年起草並預期提前六年多正式頒 佈,將有力地促進兩個政權銜接平穩過渡的過渡效益的發揮。2 .利益平衡與權利平衡效益。作為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 行政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存在着各種利益集團之間、各類居 民之間、廣大居民同政府之間、特別行政區政府同中央人民政 府之間的權與利的再分配與平衡問題。基本法必須兼顧各有 關方面的利益與權利,使社會保持合理彈性。3 .完善社會功能效益。現階段澳門仍是一個殖民地殘餘 性質的社會,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及制定與執行政策時 普遍地傾向宗主國。澳門基本上屬民主型社會,但居民普遍享 有的民主度與社會的公平度仍是有限的,因此,基本法政制設 計要體現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民主政治,體現行政主導下的 “三權”既相對獨立又互相制衡,從而使一九九九年政權回歸 後原有的社會弊端得以逐步克服。4 .動員組織效益。通過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這樣大規模的 發動工作,不僅可以使廣大居民增加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 念,收到規範社會行為的效益,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居民的公民 意識和民主參與意識。除兩次為期四個月左右的大規模公開 諮詢,多次邀請內地草委來澳直接聽取意見,五次應邀組團赴 京同草委直接交流訪問外,基本法諮委會一方面多次舉辦各 類專題的條文研討會和講座,草委、諮委對口交流會、關注小 組座談會、土生葡人座談會、公聽會、同電視臺電臺合辦基本 法座談會等實質性諮詢活動,另一方面還組織到基層宣傳基 本法、基本法晚會、中學生基本法常識比賽、基本法徵文比賽、 基本法美術比賽、基本法巡迴展出、基本法演講比賽、基本法 競技大賽、兒童基本法填色比賽、基本法(中秋)遊園會、區旗 區徽設計圖樣展覽、街頭派發宣傳品等形式多樣、居民喜聞樂36
見的宣傳推廣活動約一百五十次,參加各種諮詢活動的由十 數、數十、數百,以至數千、上萬人次不等。上述活動不僅在一 定程度上促進了基本法條文的完善,而且也構成了澳門居民 中間的一次法律知識大普及。5 .人才準備效益。澳門過渡期面臨公務員本地化、法律 本地化和中文官式語言化等一系列難題,其核心則是人才準 備問題。長達四年之久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過程無疑是培養 治澳人才的促進劑,一些四十幾歲、三十幾歲的年輕一代通過 知識更新和經驗積累,將會迅速成長起來,其中表現突出、為 各界居民所認同者將有可能優先進入未來特別行政區的權力 核心。6 .信心保障效益。由於內外遠近的種種原因,相當一部 份澳門居民至今對未來的前景仍存在一定的疑慮,這是不可 迴避的事實。祇要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 度自治等基本原則得以確實貫徹,澳門居民所習慣適應的現 行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等確實得到保持,特别是九 十年代,即過渡期餘下的七年內,基本法所列明的各項原則不 為可能的“政策多變”所干擾,那麽逐步消除一部份人的疑慮 , 使消極念頭向積極念頭轉化將是事態合乎邏輯的必然發展。六基本法的制定是澳門過渡期內完成的一項系統工程,它 是草委會、諮委會、澳門各界人士以及全國人民共同關注、參 與的成果,現距離正式頒佈已為期不遠。在欣慰之餘應看到, 部份人士對基本法的某些規定仍有所保留,過渡期的工作仍 然千頭萬緒,一九九九年主權回歸後正確貫徹基本法,維護37
“一國兩制”原則,確保澳門長期穩定繁榮仍是需要幾代人繼 續努力的事業。在後過渡期澳門各界人士的一項核心工作便是認真深入 地學習基本法、研究基本法、宣傳基本法、維護基本法,亦即學 習基本法的基本內容,研究基本法的基本模式,宣傳基本法的 基本精神,維護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使基本法的超前效益得到 進一步發揮。隨着基本法的成功制定與正式頒佈,澳門已名符其實進 入歷史轉折的新時代:通過基本法起草與諮詢,澳門人的權 利受到尊重,澳門人的尊嚴受到維護,澳門人的價值得到提 昇一由没資格過問法律文件的制定到親自關注基本大法的 制定,由執行外國憲法到即將執行本國憲制性文件,由大多不 懂法律,被法律所愚弄,到逐步瞭解、認識憲制性文件的基本 精神並直接維護其莊嚴性……。當二十一世紀到來時,一個全新的執行“一國兩制”的特 別行政區,一個以基本法為核心的全新的現代法律體系,以及 由它所確保的一個繼續穩定發展的社會環境,將出現在澳門 這塊祇有十八平方公里、但具有極大歷史特殊性的地方。澳門 雖小,但小中有大,小而特殊,它的地位、作用值得人們重新認 識,它的潛力有待全面發揮,依靠基本法這部憲制性文件,一 定能排除前進道路上的阻力,不斷攀登新的發展高峯。(一九九二年十二月)①參見《澳門基本法(草案)》第1頁,澳門基本法諮委會一九九二年三月印行。38
澳門與澳門基本法※一九九。年二月十七日,鄧小平在會見出席香港特别行 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時指出:“你 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 際意義的法律著作。説它具有歷史意義,不祇是過去、現在,而 且包括將來;説國際意義,不祇是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 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①我相信,這 段精闢的評論對評述不久前由第八屆全國人大通過並正式頒 佈的澳門基本法是同樣適用的。澳門的歷史演變過程如何?當前基本情況如何?為甚麽小 小的澳門收回主權之後要單獨成立特別行政區?為甚麽國家 單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起草一部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特點如何?深入討論這些問題,無 論對澳門以外的人士還是對澳門人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現實 重要性。澳門----- 一個具有歷史發展特殊性的地區澳門位於南海之濱珠江口西岸,方位是北緯22°06'40"- 22°13'01"、東經113° 34'46" - 113° 35'20",亦即位於廣州正 南約150公里,或香港西南偏西相距60公里處。澳門面積為※這是作者一九九三年七月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所作報告的部份內容。39
18平方公里,其中澳門半島6.7平方公里,氹仔島近4平方公 里,路環島約7.3平方公里;南北長11.8公里,東西長4.4公里。 澳門半島與氹仔間有一全長2.5公里的澳氹大橋相連;世仔與 路環之間有一全長2.2公里的路氹連貫公路連接;半島北部以 一狹窄地峽與廣東省珠海市拱北相連。據澳門統計司修正數 字,一九八九年澳門人口為325,098人,一九九。年為334,960 人,一九九一年為351,647人,一九九二年為372,292人;95% 以上為華人,2 - 3%為葡國人,其餘為其他外國人。澳門的人口相當於珠海市人口的60%,不足上海市人口 2.85%,面積相當於珠海市面積1.42%,不足上海市面積0.3% (祇相當於浦東新區5%)。表面上看,澳門確確實實是小得地 圖上難以顯示的地區,但它卻有着極為特殊的歷史演變背景, 而且今時今日在許多方面仍具有極大特殊性和相對重要性。“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 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②這是 無可辯駁的歷史事實。澳門開埠於十六世紀三十年代(比上海開埠約早三百 年)。葡萄牙管治澳門自一五五七年算起,至今共436年,大體 可分為三個階段:a.一五五七(明嘉靖三十六年)----- 一八四0(清道光二十年),期間葡國人每年向明、清地方政府繳納地 租白銀500兩,在澳屬租佔性質;b.鴉片戰爭後,擴大佔領澳門 半島直至關閘的廣大地區,相繼侵佔氹仔、路環,並驅逐清朝 地方政府司法、稅務、海關等官員,在澳實行直接殖民統治;一 九七四年葡國“4 • 25"革命後,其新憲法規定“澳門是在葡 萄牙管轄下的特殊地區”。澳門開埠四百多年的歷史是一個 由葡萄牙逐步擴大佔領與實行直接管治的歷史,也是由局部 佔據到殖民統治到承認中國主權,最後交還中國的複雜過程。40
小小的澳門曾經是溝通東西方經貿與文化的重要渠道,時至 今日它仍是聯繫兩種經濟體系、兩種文化的中轉站。它規模有 限,但過去、現在以至將來都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與作 用。澳門社會的特殊性表現在很多方面,歸納起來主要有: a.社會歷史演進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它同香港既有相同 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香港是英國在鴉片戰爭後通過三個 不平等條約霸佔的,澳門與此不同,但長期被葡萄牙統治,性 質上同香港是近似的。b.現行社會結構具有特殊性。澳門在社 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方面屬於資本主義體系,其超小型化 與相對獨立的運作體系受國際上承認,產業結構呈畸型化但 具有活力,並擁有一個土生葡人階層。c.居民心理素質具有特 殊性,在社會結構較為多元化的情況下,居民的民族認同感、 時代認同感居主流,但政治參與程度低、對本地及國家事務的 某些變化過分敏感。作為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殊地區,作為一個超小型 或微型經濟體系,澳門在現代國際事務中的特殊地位也較為 引人注目:a.是30個國際組織或機構的正式成員(關貿總協定、多纖 紡織品協定等)、准成員、聯繫成員(亞太經社委員會、國際旅 遊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等),觀察員(亞洲開發銀行等),或葡萄 牙代表團成員身份(聯合國貿發組織、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 生組織、國際糧農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世界貿易中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b.在澳建立總領事、領事、名譽領事的國家有34個。c.澳門在葡萄牙里斯本設立澳門辦事處和澳門聯絡處, 在歐洲共同體總部設立澳門辦事處,澳門還在15個國際大城41
市設立澳門旅遊服務處。d.在澳門適用的國際公約和雙邊公約逾一百多個,其中 較為重要的有45個之多。e.同澳門保持經貿聯繫的國家和地區達到125個以上。澳門自六十年代以來,經濟迅速提昇,一九七一----- 一九八一年,澳門經濟增長率創年均16.7%的記錄,八十年代年均 增長為7.4%。按政府修正數字,一九九。年澳門人均GDP已 達88,280澳門元,即10,410美元,首次達到人均GDP五位數美 元的國家與地區之列,到一九九一年,全澳GDP達321.18億澳 門元,人均91,336澳門元,即11,417美元,一九九二年GDP總 值為402.89億澳門元,人均108,220澳門元,即13,529美元。③這 在遠東和亞太區都已屬較高的指標,同“四小龍”相比,祇略 低於香港、新加坡,而高於台灣和南韓。如今澳門的旅遊博彩 業、出口加工業、金融業、地產建築業並列為四個主要經濟支 柱,服務產業近年日趨蓬勃。國際機場、新大橋、九澳貨櫃碼 頭、垃圾焚化爐、南灣整治工程、聯生工業邨等大型建設項目 的陸續推出,為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當然, 澳門產業結構較為特殊,博彩業比重畸高,經濟結構超小型 化,製造業過份單一化,且勞動密集程度高。但這是特殊社會 歷史演變的結果,有其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和相對合理性。近年 產業轉型在逐步推動過程之中,澳門發展的制約因素不少,但 優勢亦多,潛力不小。總之,觀察澳門不宜表面化、簡單化。澳門的社會文化結構亦較特殊,四百多年來在溝通與促 進東西方文化、藝術、科技交流方面澳門曾發揮了很大作用。 澳門是全球少見的仍然保留中西文化匯合特徵較為典型的城 市,中葡民族混居,兩種語言文字並用,東西方宗教各有陣地, 藝術裝飾中西合璧,習俗禮儀互相融和。“她恰似一座歷史博42
物館,擁有不少可資做為歷史見證的天然展品;她猶如一部簡 明百科全書,記錄了幾個世紀來許多珍貴的社會歷史現象。澳 門既古色古香、情調質樸,又絢麗斑爛,五光十色:東方與西 方融為一體,傳統與現代共冶一爐。" ®澳門在中國近代與現代史上佔有重要一頁,不少社會活 動家與文學藝術等各界名人均同澳門有着或多或少、或深或 淺的關係。澳門在某種意義上也成了中國人認識世界、國際上 認識中國的窗口。尤其要指出的是,在近代與現代國際史上極 受尊重的孫中山先生,澳門對其思想的提昇與事業的成就具 有相當重要影響。澳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來自全世界的幾百萬遊客在這 .裏既認識到作為主體成份的中國文化、藝術及風土人情,也可 接觸到有歐陸特色的若干西方文化特徵。從澳門,人們既可以 觀察到中國前進的脈膊,又可以及時瞭解到全球的信息。澳門 確實很小,但它小而特殊,小中見大,小而功能齊全,因而具有 不可取代的作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主要內容與特點1 .起草過程澳門基本法正式起步於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但早在同年 四月十三日,即《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簽署整整一年之後,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即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年九月五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 單。起草委員會由內地和澳門各方面的人士和專家四十八人43
組成,姬鵬飛任主任委員,胡繩、王漢斌、馬萬祺、何鴻樂、雷潔 瓊、錢偉長、何厚鏵、薛壽生、李後、周鼎(一九九。年六月改為 郭東坡)任副主任委員,魯平任秘書長。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 體會議上,姬鵬飛主任委員提出了關於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 體規劃和步驟。會議決定委託在澳門的二十二位起草委員發 起籌組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民間性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協助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經過半年來反復協商,廣泛徵 詢各界意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由90人組成的澳門基本法諮 詢委員會正式宣佈成立,崔德祺任主任,何厚鏈、唐星樵、歐安 利任副主任,廖澤雲任秘書長。它是民間諮詢組織,同起草委 員會没有隸屬關係,其主要功能是聯繫起草委員會和澳門各 界居民,並把後者有關基本法起草的意見、建議、要求及時、客 觀地向前者反映。在長達四年半的時間裏,起草委員會先後舉行了九次全 體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議、三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三次 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會議,還先後就《澳門基本法(草 案)徵求意見稿》和《澳門基本法(草案)》兩次在澳門和全 國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到今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樣,起草委員會在諮詢委 員會及澳門各界人士及全國人民的共同關注下,終於順利完 成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賦 予的重托,完成了一項載入史册的大事。這是繼香港基本法後 為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加速祖國和平統一的又 一項重大進展。44
繼香港基本法起草成功之後,澳門基本法起草成功,使港 澳兩地居民和全國人民以及國際輿論清楚地看到:a.基本 法起草的法理依據是充分而合理的。b.基本法起草與諮詢程 序的設計,是國際制憲史上的一種創新。c.基本法起草過程 中動用人力、物力資源之多,耗用時間之久,受到境內外關注 程度之深舉世無雙。內地草委先後五次來澳直接聽取並收集 意見,諮委會也五次組團赴內地反映意見;諮委會在澳門組織 的活動數以百計,收到的諮詢意見書七百多份,整理的具體意 見三千多條;組織各類型同基本法直接有關的座談會、講座、 報告會、論壇、公聽會等百餘次;公開提供基本法不同階段文 本以十萬册計;開展各種大中小型宣傳活動近百次,參與者累 計數萬人次。為了參與基本法的諮詢,澳門各大社團還主動組 織了 29個基本法關注小組,成為基本法諮委會收集居民意見 的重要渠道。在澳門歷史上還從來没有任何一項活動吸引力 如此之大,參與率如此之高。d.提前六年零八個月頒佈,使平 穩過渡的超前效益得以充分發揮。2 .主要內容澳門基本法由序言、9章145條正文、3個附件組成,其中, 第一章總則含11個條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 係含12個條文,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含21個條文,第 四章政治體制含58個條文,第五章經濟含18個條文,第六章文 化和社會事務含14個條文,第七章對外事務含8個條文,第八 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含2個條文,第九章附則含1個條文,全部 共約1.5萬字。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澳門基本法、關於設立澳 門特別行政區、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 法機關產生辦法及關於批准澳門基本法草委會關於設立全國 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等四個决定45
也一併發表。根據上述文件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將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正式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 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 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 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 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 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正如全國 人大決定所指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 的。”⑤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它的法律 適用範圍不僅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包括全中國;它不僅是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 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應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且對全國 範圍從中央到地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起草澳門基本法過 程中,堅持“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的原則性規定,堅持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所闡 明的國家對澳方針政策,堅持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地作出規定,這是澳門基本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導致起草成功 的關鍵性因素。“一國兩制”原則在基本法裏主要由兩部份內容所體 現。一方面,體現國家主權原則,國防、外交等權力要由國家來 統一行使,其精神在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關係及其他章都有相應規定。另一方面,體現高度46
自治、澳人治澳原則,所謂“兩制”是指全國範圍內大陸實行 社會主義與港澳實行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而非指港澳本身 實行兩種社會制度。同香港一樣,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自 治權力,其範圍和層次在國際上均没有先例,其精神在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文化和社會 事務等及其他章都作了具體規定。以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簽署(1984. 12. 19 和1987.4.13)及換文生效為標誌,港澳分别進入政權交接的 過渡期,港澳兩地過渡期均長達12年,這在國際上是罕有的超 長過渡期。以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1990. 4. 4 和1993. 3. 31)為標誌,港澳兩地均已分別進入後過渡期。如 果説《中葡聯合聲明》以國際公約形式確定了中國收回澳門 主權的時間表並公佈了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那麽基 本法則使這些方針政策達到條文化和法律化。從而,“一國兩 制”,就成了有理論指導、有法律依據和有政策措施的科學構 想。作為一份憲制性法律文件,澳門基本法具有很高的權威 性。從技術操作上觀察,它具備明顯的精煉性、可理解性、易執 行性、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它照顧了歷史和現實,照顧了澳門 各階層和全中國的整體利益,也照顧了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 澳門的利益,因而獲得各方面的支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總 之,澳門對於基本法是依賴關係,基本法對於澳門是保障關 係。澳門有了基本法,其跨越世紀的持續穩定、發展與繁榮就 有了根本保障;而基本法的正確實施,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47
於其深入廣泛的宣傳和各界居民基本法意識的不斷提高。(一九九三年七月)① 參見《人民日報》,1990年2月18日。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頁,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印行, 1993年4月。③參見《P. I. B., 1989—1992》,澳門統計暨普査司,1993年6月。④參見拙作《澳門與東西方文化交流》,澳門《行政》雜誌,第二册第五期第 519 頁。⑤參見全國人大關於澳門基本法的決定,《澳門基本法》第42頁。48
基本法與後過渡期“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具體化隨着澳門基本法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全國人大 正式通過,由這一天開始直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基本 法正式生效這六年另八個月又二十日是澳門過渡期的新階 段,即通常所謂後過渡期。新時期、新形勢要求人們的認識也 要相應提昇,當前由於基本法的頒佈,人們便可更加清晰地看 出:a.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澳門基本法以正式 條文形式固定下來,這標誌着“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已進入 具體貫徹實施的前夕;b.澳門基本法通過具體條文的訂立為後過渡期六年餘 時間中葡兩國政府合作定下了明確的可循目標,也為一九九 九年政權平穩過渡提供了具體而周密的法律保障 ;c.澳門基本法正式通過,為全體澳門居民對執行“一國 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特別行政區保持穩定、繁榮進一 步增強了信心;d.澳門基本法正式通過也為同鄰近地區和國家發展長 遠的經貿、文化、科學聯繫奠定了新的基礎;e.總之,基本法的制定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正式 開始運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計了可行的目標模式。49
後過渡期特點a.增強時代緊迫感,基本法通過後差不多半年過去了, 後過渡期時間所剩無多,而要做的事千頭萬緒,各方面都應感 到壓力在身,主動合作。b.工作強度與難度提高,除各領域事務需普遍加速推進 外,對基本法條文的理解也不排除會出現各取所需的傾向。c.各類潛在社會矛盾凸現,隨時有局部激化可能,要通 過深入的前瞻性研究論證提出有效的防範措施。d.隨着社會多元化加速,政治性、準政治性團體將趨活 躍。在歷史性轉折關頭,社會力量出現改組,重新集結,力求表 達不同階層、不同利益背景的要求與願望的活動勢必增多。鄰埠爭議的啟示在香港基本法頒佈之後的二年半,即後過渡期過了二年 半的一九九二年九月份開始,由港督彭定康政改方案所引發 的爭議仍在繼續,中英正式外交談判也已安排多輪。目前,爭 論雙方都表示要遵守中英聯合聲明、遵守香港基本法和兩國 外長之間多次達成的外交默契。但恪守國際信譽是有客觀標 準的。推行政制改革、加速民主化進程無疑是需要的,有其一 定的客觀必要性,問題是民主化在任何一個國度、任何一個地 方推行都要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過程,不是一兩個人鼓吹一 下就可畢其功於一役的。一個多功能國際經濟中心的形成要 靠穩定的社會環境,它的繼續發展同樣要靠穩定的社會環境。 本人無意對鄰埠事務枉加評論,祇是考慮到港澳兩地在規模50
大小、發展層次上雖有一定分別,事實上在許多意義上看已連 成一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且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與特別 行政區的成立都走前澳門一步,故此適當地把兩地發展態勢 作一對比也許是有益無害的。這裏有兩個問題是不能不説明 的:a.香港基本法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為 了確保平穩過渡,中英兩國政府在後過渡期餘下的時間裏加 強磋商協調具有突出重要性。中國政府明確表示不會干預九 七前的香港事務,反之英國政府及港英當局的主動配合同樣 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一些有提前干預九七後香港特別行 政區運作之嫌的舉動也是必須防止的。b.澳門社會穩定度似乎遠遠高於鄰埠,這本是極為有利 的過渡條件,但在穩定的背後同樣潛伏着若干不穩定因素,加 之澳門社會結構特殊,發展層次不高,尤其高層次人才短缺, 都是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因此,對於澳門後過渡期發展過程 中的某些變數要有足夠的估計,並針鋒相對採取有效措施,而 不宜滿足於某些表面的和諧與穩定。後過渡期的中心工作a.反覆、深入地進行基本法宣傳教育,使“一國兩制"偉 大構想為廣大居民所正確理解,使基本法的各項具體規定得 到普遍認同。b.深入開展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法律體系和其他領 域事務的系統研究活動,以求逐步掌握澳門社會的特殊發展 規律,提高自我定位、自我導向能力。c.積極向外界— 中國大陸、台灣、海外華人及世界各51
國全面而有重點地介紹澳門與澳門基本法,介紹澳門的特殊 地位和有待開發的潛質。d,全力加速澳門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通盤解決澳門對外 海陸空交通的現代聯繫手段,提高澳門的國際形象。e.切切實實地推動經濟轉型,力爭盡早建立第二代產業 結構,使澳門產業結構合理化、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f.財政稅收要逐步改進,善用有限資源,無論是政府公 帑還是社會資源,都應力求做到合理分配:澳門的存在價值 首先在於本身工作更上一層樓,而不是不分主次地耗散有限 資源。g.推行“三化”應進一步抓緊,關鍵一條是廣泛而具體地 拓展人才培育工作,着眼點不宜祇局限於幾個高層公務員的 安排,而是千方百計發掘與啟用各領域中有潛質、有才幹的專 業型、管理型人士,寓人才於社會,這樣便會使整體社會運作 保持有效彈性,可以承受來自任何方面的挑戰與壓力。(一九九三年九月)52
對解決三大問題的一些再認識過渡期的作用關於澳門過渡期,《中葡聯合聲明》已作了明確規定:“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 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 妥善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 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 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中葡聯合聲明》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人民 大會堂換文生效,由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這段澳門政權交接的過渡期,長達十一年十一個 月又五天。所謂過渡期,可以理解為《中葡聯合聲明》生效的 期限,即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實施的期限,也可理解為澳門政權 於一九九九年由葡方向中方移交的準備階段,即通過中葡兩 國政府共同努力逐步創造條件最後達到平穩過渡、可靠銜接 這一目標的過程。為了使“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和《中葡聯合聲明》原則 性規定得以貫徹落實,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早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即聯合聲明正式生效 後不到三個月,即作出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53
工作。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標誌 着澳門進入過渡期的後半段,至此澳門過渡期餘下六年八個 月又二十天。三大問題的解決尚待加速在澳門過渡期前半段,由於中葡兩國政府間保持較為融 合的合作關係,由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代表的努力和全 澳各界居民的關注,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式語 言化這三個通稱“三大問題”或“三化”的課題,由提出到 逐步探索解決途經,經歷了認識的不斷深化過程。應該説,三 大問題的解決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與平穩過渡的要求相比 還有很大距離。正如新華社澳門分社郭東坡社長在一九九三 年國慶酒會講話中所指出:“過渡期的後半段,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證 平穩過渡的任務十分艱巨。當前,尤其應重視廣泛深入地宣 傳、推介基本法和積極推進解決三大問題的工作。我們希望中 葡雙方繼續加強友好磋商與合作,按照聯合聲明妥善解決過 渡期後半段的一系列問題。"三大問題的實質三大問題解決得順利與否對平穩過渡、順利銜接的影響 很大,當然,強調三大問題絶不意味着過渡期需着力解決的祇 有這三項,祇是因為它們具有難度大、迫切性突出的特點,需 優先加以處理。隨着基本法正式頒佈,廣泛深入地宣傳基本法已成為後54
過渡期的一項意義特別突出的重要工作。這一點即使對於政 府的運作也具有空前重要性,要確保平穩過渡與有效銜接,過 渡期內凡涉及一九九九年後的重大變動,均需考慮與基本法 的銜接,過渡期需要進行的政權交接準備工作均需朝着基本 法指引的方向進行。故此,對於政府各部門以及現職公務員, 認識、熟悉、尊重基本法,防止任何可能導致脫鉤、出現抵觸的 現象發生,也是新形勢下需要關注的現實問題。通常提及的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式語言 化,其終極目標是確保現階段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確保一 九九九年政權平穩過渡,確保“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澳人 治澳這些原則有正確實施的前提和基礎。三大問題中,公務員 本地化主要涉及高層高位的華人公務員任命問題,核心是人 才的培養與啟用;法律本地化涉及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法典中 譯問題,翻譯的效率和質量都決定於雙語法律人才的培養;中 文官式語言化的進一步突破也有賴於雙語人才隊伍的擴充。 所以,三大問題的實質是個人才開發問題。因而,除了政府責 無旁貸要繼續認真解決外,民間各層面也都義不容辭地應該 全面關注與配合。本地化概念的全面理解在三大問題中,公務員本地化的意義較為突出。在佔全體 公務員4.1%的領導與主管級公務員中,政府有意在一九九五 年前將50%的司長、副司長,70%的廳長和80%的處長由本地 人中任命。這一計劃如能依期兌現,無疑標誌着公務員本地化 的一大進展。本地人也就是具有澳門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按 照當前澳門公務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原則上有機會被遴選為55
本地化對象的包括:a. 土生葡籍人士,他們具有一定的語言 溝通優勢;b.老公務員,即職齡超過十幾、二十年的公務員, 他們對行政運作較熟悉;c.專業公職人員,他們入職年限較 短,但具有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能方面的優勢。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澳門行政架構的運作效率和服 務水準,不僅同發達國家以及隣近的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相比 , 存在着較明顯的差距,而且同處於歷史性轉變過程中的新形 勢要求也仍然存在着差距。通過本地化過程的推進,把一些熟 悉政府運作、懂雙語、年紀較輕、質素較好、潛質較大,且決意 在一九九九年後繼續留在澳門發展的現職公務員,分期分批 地安排到政府各部門的領導層,參與對政府相應領域施政的 決策,對澳門的長遠發展勢將產生肯定性的深遠影響。因此, 公務員本地化既應有一個數量指標又應有一個質量指標。前 者主要表示總計約為五、六百個領導與主管層位置應逐步由 本地人,特別是華人所佔據;後者則意味着本地人公務員的服 務素質與管理水平要同步大幅提昇。與此同時,如果通過社會 性的人才開發,寓人才於社會,使澳門擁有數量越來越多、質 量越來越高的各類型管理人才、專業人才,那麽,到澳門特別 行政區成立時保持行政架構的可靠銜接就有了穩固的基礎。法律本地化的解決也有其一定特殊性。這個本地化絶不 僅僅意味着法律表述由單一葡文轉入葡、中文並行,把現行法 典、法律、法規盡快全部譯成規範的中文,這祇是本地化的內 容與要求之一。由於澳門基本法業已正式頒佈,原有法律的整 理、急需法律的制定,需考慮與基本法銜接,因此,本地化自然 應包容銜接的要求。這個過程不可避免地要伴隨着對基本法 和原有法律的深入而系統的研究。考慮到“直通”的需要,由 現在起,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也要體現必要的機制轉換:立法56
形式上由原來的雙軌制向單軌制轉換;立法內容上由原來没 有銜接目標向同基本法直接銜接的方向轉換。公務員本地化也好,法律本地化也好,都是需要在未來六 年間加緊推進的極為迫切的工作,不僅要排上日程,分期解 決,還要強調其質量,檢驗其效果。這是後過渡期影響政府有 效運作、關係到全澳居民福祉的重要工作,也是社會資源的綜 合開發、合理開發的課題。故此,社會性的關注、督促是三大問 題最後順利解決的不可或缺因素。(一九九三年十一月)57
一個難度較大,但影響深遠的 活動領域新的合作模式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至今已達八個月,現距一九九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特別行政區成立尚有六年多的時間,算細一點 約有二二天左右,實際上祇有一七〇〇個工作日,時間緊 迫感越來越突岀了。如果説一九八七年《中葡聯合聲明》簽 署及隨後生效,標誌著澳門進入其歷史發展的轉折性階段,那 麽,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基本法的頒佈,則意味著澳 門進入歷史性轉折的關鍵性階段。人們都清楚,在後過渡期澳 門要做的事情比前一階段更多、更艱巨,在實際活動中具體加 以配合並探索出相應措施並非輕而易舉。已逐步為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 中文官式語言化這三大問題的解決,由於各方面共同努力確 實取得一定進展,但同平穩過渡的要求仍相距甚遠。且不談後 過渡期要做的工作遠不僅僅這幾項,就是這幾項工作本身,其 概念、其要求、其迫切性、其解決途徑等等恐怕仍需進一步進 行廣泛而深入的論證。總之,新的形勢要求新的觀念、新的意 識、新的工作方法、新的合作模式。58
高難度與知難而進以法律本地化為例,它的解決目標絶不僅僅限於把現有 法律分批譯成中文。實行法律雙語化,把現行法典、法律、法規 依重要性的不同分期分批譯成規範的中文,無疑是一項不容 拖延的工作。與此同時,由於澳門基本法已正式頒佈,令原有 適用法律具有明確的銜接目標與要求。基本法第八條規定: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作,除同 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換句話講,澳門原 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相當一部份會“直 通”到特别行政區,成為未來特區法律的組成部份,以體現“法 律基本不變”的原則。為此,當前幾年就要創造條件使現行法 律不同基本法相抵觸;否則,一九九九年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 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就不得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在某種 意義上講,現行法律予以保留的條件就是不能同基本法相抵 觸,因此在未來六年內原有法律的清理,新法律的制定都要及 時考慮與基本法銜接。為做好這項工作,加強法律領域(包括 立法與司法)的研究,就成為後過渡期所面對的各項重大課題 中頗具挑戰性、難度頗大的一個方面。雙語法律人才的緊缺、語言溝通的障礙、法律概念的抽 象,令法律這個名詞似乎帶有深奧莫測、高不可攀的神秘感。 但突破法律神秘論這一關並知難而進,開展有關課題的研究 活動,對於當前實施平穩過渡和今後確保“一國兩制”、高度 自治的正確實拖,又是勢在必行、不行也要行的一步棋。為此, 不能因難度大而否定客觀形勢的迫切需求;不能因困難多而59
坐失未來六年的寶貴時機。人才緊缺與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前面提及的三大問題,實質是個人才與人力資源開發問 題。隨著澳門經濟處於整體轉型,澳門社會處於歷史性過渡, 澳門的人才緊缺日益顯得突出,澳門法律人才特別是華人法 律人才的嚴重不足更是公認而不爭的事實。當前恐怕要考慮 解決兩個基本認識:a.人才不足不等於没有人才,過去没有 不等於今天和明天永遠没有。事實上,今時今日澳門華人層面 懂法律的人士正在擴充中,有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參與這項活 動的大有人在:本地華人攻讀法律並取得學位者開始湧現; 以各種形式攻讀中國與葡國法律者隊伍正在擴大;身在本地 的中國法律專家正發揮著難以取代的作用;社會上各機構、社 團中對法律有認識者、有興趣者逐漸增多。b.正因為人才不 足,才應使有限的人力得到合理組織,發揮系統效益與綜合效 益,在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上多打主意。為使當前的被動局而 逐步有所改變,具有或即將具有法學專業資格、對法律研究有 一定發言權的人士,主動進行合作交流勢在必行,而政府及各 有關層面的關注、重視、指引更是不可或缺。造就全社會重視、關注的新局面澳門是個資源極度缺乏、資力開發尚處起步階段的社會, 澳門也是一個社會關係較為協調、社會穩定性較高的地區。在 澳門開展學術性活動既有受制約的一面,又有彈性較大、自由 度較高的一面。面對千頭萬緒的後過渡期工作,優先關注一些60
難度較大、影響較深遠的活動層面,如上面提及的法律研究, 既具必要性又具迫切性。相信通過有關人士廣泛而深入地討 論、交流所表達的強烈願望和相應意見、建議,將能逐步得到 澳門各界的普遍認同與支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61
在歷史發展的交接點— 談如何迎接後過渡期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澳門基 本法起草委員會並任命姬鵬飛為主任委員,胡繩、馬萬祺等十 人為副主任委員、魯平為秘書長以來,至今歷時四年半,草委 會經九次全體會議、三次主任擴大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 議,在今年一月召開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已最後修訂通過了 《澳門基本法(草案)》,完成了全部起草工作,到下月召開第 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次全體會議時將審議並正式頒佈這 部基本法。正如許多學者和社會人士所論證的那樣,澳門基本 法將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權回歸後實施“一國 兩制”、澳人治澳的憲章,它將是特別行政區制定一切法律、法 令、行政法規的依據,也是澳門社會繼續保持穩定、發展、繁榮 和澳門居民享有充分民主權利與自由的保證。因此,澳門絶大 多數居民對於基本法的誕生持有熱情歡迎的態度是理所當然 的。可以講,澳門基本法這部層次很高、地位極為重要的全國 性法律的誕生,標誌着草委會、諮委會、澳門各界居民和全國 人民共同完成了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標誌着國家有關 領導部門和澳門居民共同創造了一筆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標 誌着幾十萬澳門人創造了一個民主協商、積極關注、主動參 與、自我把握命運的工作模式。在四年多不算很長、也不算很短的時間內,恐怕還没有任 何一項活動能像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那樣深為廣大各界居民所62
關注。雖然起草與諮詢過程在不同階段都面對過阻力、誤解與 不同認識,但時至今日,任何理智的澳門人都不能不客觀而公 正地對澳門基本法起草成功予以充分肯定。無可否認,無論從 草委會對澳門社會特殊性和澳門居民具體意見的重視,以及 工作認真細緻、不斷完善的工作精神,還是從諮委會配合起草 工作不同階段的需要積極而又實事求是地開展諮詢,以及從 各界居民熱情持久的關注和參與等方面觀察,都不能不説這 幾年圍繞基本法起草與諮詢所展開的活動,是幾十萬普通居 民的一次空前大發動,一次公民教育與法律知識的大普及,為 這部基本法起草成功作出直接、間接貢獻的何止是幾十名草 委、近百名諮委?!通過近三十個基本法關注小組,許多社團和 各界居民儘管所處地位不同、利害關係不同、觀點不同,他們 都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問題上以不同的形式表達了各自的意 見、建議和要求,從而促進了基本法條文的不斷完善與成熟。澳門是個多元化社會,各種聲音的充分表達是社會進步 的表現,所以從社會整體觀察,偶爾出現一點點噪音是不足為 奇的,當然作為社會大合唱,主調的音部有時略嫌低沉亦應引 起重視。這種情況的存在與澳門社會結構的特殊性有關,與澳 門社會運作尚未形成強有力的競爭機制有關,但也絶不可因 而導致對澳門社會肌體健康程度的懷疑。澳門就是澳門,這個 多元化社會通過基本法起草與諮詢的洗禮無疑是向前飛躍了 一大步,或者説,它肌體中的健康細胞正逐漸取代其老化細 胞,加快了新陳代謝速度。澳門是個小地方,同時又是一個極具重要性的地方;澳門 不大,外界卻很重視它,國家決定在收回主權後在澳門單獨設 立特別行政區,單獨為其起草具有準憲法地位的基本法,這本 身就充分説明澳門享有國家的破格安排。當然,澳門的發展既63
有有利一面,也有不利一面,但積極因素多於制約因素,內部 環境與外部環境都相對有利。在機遇多於挑戰、希望大於困難 的情況下,需要的是繼續開拓,繼續前進,而不是掉以輕心、求 其自然。在充分肯定與客觀評價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的同時, 一切關心後過渡期事務的人,關心如何保持穩定、繁榮前景的 人,當前都在繼續思考、繼續探索、繼續構思、繼續設計後過渡 期的行動方向。應該説,有了一部寫得比較好,為絶大多數澳 門居民所接受的基本法,祇是過渡期內的一項階段性成果,基 本法是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政權回歸後實行“一國兩 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原則而設計的,它的權威性和 影響力將在正式生效後有效地發揮出來。在目前開始直至一 九九九年的六年半多一點時間內,如何確保基本法所確定的 基本原則能夠得到正確配合,確保平穩過渡和有效銜接,確是 擺在各界人士面前的一個新挑戰,一個新任務,一個新課題。如果説一九九九將是澳門歷史發展的一個大轉折點,那 麽以全國人大審議並正式頒佈基本法為標誌的後過渡期開始 亦可認為是澳門歷史發展的一個小轉折點。從一九八七年四 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正式生 效之日起,澳門即已進入過渡期,在為期十二年的過渡期內澳 門的管治仍由葡國政府負責,但過渡期本身就是一個逐步轉 換的過程,要使政權移交實現平穩過渡,中葡兩國政府雙方都 有責任、有義務依照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合作,根據聯 合聲明所成立的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小組其職能與作用也正 是在這裏體現。筆者認為,確保平穩過渡的重要條件之一是澳門居民的 心理準備成熟化,亦即對一九九九年歷史性轉折的適應要充64
分化。一九九九年之後澳門社會結構會是什麽樣,在過渡期前 幾年人們心目中並未形成一個完整的輪廓,但隨着基本法的 正式頒佈,情況就大不相同了。作為未來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文 件的基本法,它不僅已經把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 治澳的政權架構作出了明確的設計,而且對經濟文化事業繼 續保持多元化協調發展的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也就是説未 來特別行政區的建設藍圖和運行機制已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設計出來了。這無疑是澳門發展史上極具重要意義的事件,完 成了一個“具創造性的傑作”。有了藍圖並不等於已建成大廈,更不等於大廈建設的高 質量。所以進入後過渡期各界人士如何面對新挑戰,迎接新任 務,回答新課題,這確實是一項不容迴避的客觀形勢發展的需 要。在一個歷史的交接點,能不能不失時機地順應形勢發展需 要開展新工作,用什麽最適宜形式、最佳模式開展新工作呢? 相信辛勞聰慧、善於對新形勢作出快速反應的澳門人是最有 資格回答這一問題的。可以肯定,後過渡期不可能完全是在風 平浪靜下渡過,但是有了基本法這個各領域都要適應與銜接 的目標,有了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過程中澳門人所創造的平等 協商、積極關注、主動參與、自我把握命運的工作模式,祇要各 界人士通力合作、繼續開拓,並注意及時排除阻力,完成平穩 過渡、順利到逹目標彼岸就是不容懷疑的。(一九九三年二月)65
一個亟待關注的領域— 談對基本法爲核心的未來法律制度的研究持續四年有多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活動現已進入尾聲階 段,按一般推測,在不久即將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澳門基本法將被順利通過並正式公佈。隨 着這部體現“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基本法的正式誕生,澳門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便完成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包括澳門 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賦予的重托,完成了一項載入史册的大 事;當然,為配合起草工作而建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亦同期 完成了其歷史使命。事實上,作為一項大型系統工程,通過四年多來草委會和 諮委會的緊張活動,不僅創造了一部將指導、規範未來澳門特 別行政區社會生活的全國性法律,而且也創造了適應過渡期 各項工作發展的民主協商、廣泛參與的工作模式。澳門基本法 起草成功有其多方面的啟示,現階段強調一下以下幾點也許 是有益的。一、澳門地位的特殊性需要外界重視,也同樣需要澳門人 自己加深認識,澳門單獨設立特別行政區、單獨起草基本法, 這本身就是國家對澳門的高度重視和對澳門居民的特殊關 懷;二、澳門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過程發展較為順利,證明澳門 雖小,資源有限,祇要堅持合作與協商並不斷開拓、不斷創新, 就可以一步一步地達到預定目標;三、在指導思想和工作方法 上要處理好點與面、重點與一般等關係,如起草與諮詢、高峰66
期與經常性活動、深層研討與通俗宣傳等都應兼顧,但又不能 面面俱到,没有重點;四、工作階段的銜接與工作重點的調整 各方面都應關注。當前,澳門基本法即將正式誕生,這確是"一 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文件,一個具有創造性的 傑作”,重要意義不容低估,但基本法所定基本原則的正確實 施以及平穩過渡目標的達至,仍有賴於各方面在未來年代裏 長期的共同努力。正如草委會姬鵬飛主任委員所講:“澳門基本法的通過, 標誌着澳門進入了過渡時期的新階段。為了實現一九九九年 的平穩過渡,保持和發展澳門的長期穩定繁榮,澳門的政治、 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演進都需要同基本法的規 定相銜接,這是澳門和內地共同的利益所在。”隨着基本法正式頒佈,澳門將進入後過渡期,在為期六年 八個月的澳門歷史發展新階段,各界人士面臨的一項新任務 就是要採取各種途徑和形式,廣泛地開展基本法宣傳工作,進 一步使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包括 澳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共同為保證基本法的貫徹實施和澳 門的持久穩定繁榮而努力。要推動這項意義深遠的活動,各有 關方面都應主動保持合作態勢,合理地分配資源,力求有計劃 有組織地、循序漸進地配合進行,從而取得活動的高效益。要使廣大居民真正理解、真正認同基本法的各項原則性 規定,在破除對法律神秘感的同時逐步建立新的法律意識,即 基本法意識,包括國家主權意識、高度自治意識、居民基本權 利和義務意識、執法守法意識、完善社會運作和社會規笆意識 等,使他們不被某些似是而非觀點和不切實際要求所誤導,既 是提高社會運作法制化水準與社會肌體健全程度的客觀需 要,又是廣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有效過程。人們有理67
由期望,曾為基本法起草與諮詢作出過重要貢獻的起草委員、 諮詢委員、法律界人士,以及各有關方面人士,能夠繼續推動, 走在前面。在全面加強基本法宣傳的同時,深入開展以基本法為核 心的“一國兩制"法律體系的研究,對於進入後過渡期的澳門 同樣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没有先例的法律文件,它 的制定和頒佈提出了許多值得研究的重大的理論新課題。這 些課題包括:“一國兩制”構想對起草基本法的指導意義,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相互關係 準則,國家主權原則在基本法中的體現,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 特點,特別行政區居民權利和義務的特點,特別行政區經濟制 度的特點,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包括行政管理制度、立法制度 和司法制度的特點,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的特點, 以及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解釋和修改等。這些課題 不僅涉及憲法學,而且也涉及法的基本理論、法制史、行政法、 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和國際法等諸多學科,而澳門現有 法律體系需要清理、調查、研究的課題更是多多。本澳不少人 士建議在中學課程中增設基本法,教材如何選輯、課程如何編 排等項也需要通過全面、深入而有預見性的分析、論證,方能 引伸出可行方案,這本身也是嚴肅的研究課題。澳門有無力量進行這類似乎純屬理論性的學術活動呢? 筆者認為,研究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法律制度是進入後過 渡期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千頭萬緒的工作中,基本法的學習、 宣傳和研究應屬基礎性工作。本澳資源和人力的有限性無疑 構成制約因素,但祇要合理分配資源並令全社會共同重視,通 過科學的規劃安排,資源與人力的利用仍然可以有所作為。68
基本法純屬為港澳兩地所特別設計,對其研究屬應用法 學範疇,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基本法條文直接關係到未來特 別行政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關係到每一居民的切身利 益。可以講,基本法是既深奥又通俗,既重理論又重實際的一 部地區性根本法典,對於廣大普通居民來説,它並非令人望而 生畏,高不可攀,事實上,基本法部份條文內容正是各界人士 在諮詢期間一再表達意見、反覆爭取的結果。法律是調整人與 人之間關係、人與自然界之間關係的社會規範,祇有習法成 風、遵法守法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真正的法治環境方可形 成。故此,由目前開始,居民的民主意識、公民意識的提高,在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法律意識,特別是基本法意識的提高。 可以預見,在不久將來,澳門社會生活中出現一個學習、宣傳、 研究基本法的高潮將是事態合乎羅輯的發展結果。(一九九三年二月)69
後過渡期與基本法的社會化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是 一九九三年澳門社會生活中意義最為重大、影響最為深遠的 事件。這部具有重大歷史意義與國際意義的創造性傑作,對於 澳門和澳門居民的重要性將隨着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清晰地 顯示出來,作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人的澳門各界居民,如 何認真學習,理解基本法的基本內容和各項原則性規定並在 現實生活中切實加以維護,是一項有待長期堅持的課題。本文 擬對相關主題表達一些粗淺看法。後過渡期的挑戰從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即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首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之日算起,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這段通常 稱為後過渡期的歷史階段共有六年八個月又二十日,至落筆 之日業已過去了六個半月,亦即差不多過去了近十三分之一 的時間。因此,時間的緊迫感恐怕對每位在澳門工作、生活、發 展的人來講,都是不敢輕視的。這未來的六年左右時間,其利 用價值與利用率的高低,不僅關係到特別行政區根基的鞏固 , 而且也直接影響到現階段澳門的穩定與繁榮。至於空間的壓力感也是每一位關心澳門事務的人所有目 共睹的。未來六年有待“過渡”的工作範圍更廣,難度更大,要70
求更高,一系列新的活動領域展現在面前,需要投入的資源更 多,投入的精力更大,需要動員盡可能越來越廣泛的各界人士 共同參與方可奏效。任重路遠的基本法協進會作為一個“非牟利性社團法人”即民間性社團,基本法協 進會的主要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國家對澳門的基 本方針政策,擁護基本法,向公衆宣傳、推介基本法,為保障澳 門政權平穩過渡和順利銜接貢獻力量。”基本法的誕生是澳門 過渡時期出現的新生事物,以宣傳、推介基本法為宗旨的社團 出現同樣也是澳門的新生事物。即使按照通常的價值觀,這部 集起草委員會多年心血與智慧、體現全澳居民以至全國人民 意志與要求的基本法,也是澳門過渡期內創造的一筆巨大精 神財富。通過社會化的宣傳、推介,它的保障功能、它的影響力 將得到充分發揮。而基本法協進會係一個適應後過渡期形勢 發展需求而產生的前所未有、與衆不同的社團,它將在由基本 法頒佈到生效這為期六年多的歷史跨度內,成為在澳門宣傳、 推介基本法的主導力量,可以講任重路遠、衆望所歸。其民間 性與社會化功能並不矛盾。由於基本法是一部具有澳門特色的全國性法律,其適用 範圍不僅是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各地居民也要一體 遵守;由於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法律文件,它所調整的是整體 社會關係,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權與利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 然之間的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的關係;既調整澳門特別行政 區範圍內各階層、各界別之間,官與民之間的權、利關係,也要 調整(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71
關係。因此,宣傳基本法也就是宣傳澳門的明天,認識基本法 也就是認識澳門的前景,今天宣傳好明天方可貫徹好,這項活 動的深度和廣度,其質量與效益是決定平穩過渡的基礎性環 節。所以,以宣傳、推介基本法為己任的基本法協進會,盡管不 可以誤解為過渡期的“第二權力中心",但其存在價值與影響 之深遠將為澳門未來的歷史發展所證實,這將是不容懷疑的。功能的共同性與活動的協調性基本法協進會因其宗旨的明確和成員的背景特殊 ,在宣 傳、推介基本法,促進平穩過渡方面,無疑是一個具有很大代 表性與很高權威性的社團,面對新的形勢,它要堅持新的指導 思想、新的工作模式、新的合作機制來貫徹宗旨,但宣傳與認 識基本法是個全民性的任務,對於各行各業、各社各團、各界 居民都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的,大家都有同等的主動權和參 與機會,宣傳與推介基本法在當前也好,在一九九九年特别行 政區成立之後也好,永遠不存在壟斷權,永遠都是有待各方各 面共同關注的活動空間。當然,面對有限的時光、有限的資源,人們有理由期望基 本法協進會充分發揮下面三方面功能:規劃、組織功能,平衡、 協調功能,推動、促進功能。通過該會作為主導力量的帶動,各 界居民的普遍而經常的關注,基本法的主要內容和多項原則 性規定就會逐步家喻戶曉,老幼皆知,形成一股持久見效的系 統效益與綜合效益。這實際是一種能量轉化過程,是一種投入 少產出多,作用穩定、效益持久的能量交換活動。在這個轉化 過程中,人們將逐步由不認識到認識,由不理解到理解,由知 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由感性認知到理性認知逐級向深層化、系72
統化、理性化接近。伴隨這個過程的將是對未來信心的增強和 後對過渡期多項事務的積極配合。從這一意義上講,宣傳、推 介基本法實盾也是廣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提昇、自我完善的 過程,也是公民教育大普及的過程。在宣傳、推介基本法過程中有些原則恐怕是要堅持貫徹 的:a.開放原則。不要搞神秘化,要有高度透明度,要動員一 切可以動員的人力、物力資源,要選用一切可行的活動方式。b.民主與協商原則。既然宣傳、推介基本法是一項社會化 的活動,不存在壟斷、包辦,參與的層面越寬越好,故互相尊 重、民主協商、平等合作就是搞好這項活動的重要條件。c.循序漸進與綜合平衡原則。為了收到實效,不走過場, 一定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安排活動,力求資源得到合理配置。d.系統工程原則。做到目標與資源、需求與可能、當前與 長遠、點與面、橫向與縱向、多樣性與重點性、宣傳性與實效性 兼顧並非易事,故需堅持科學的方法論。拓展活動空間的廣度與深度a.建立廣泛的基本法關注與認知基礎。現在是基本法頒 佈的第一年,即進入後過渡期的第一年,在基本法頒佈前後和 今年國慶期間,澳門各界都很重視基本法的宣傳工作,可以講 已經開了個好頭,但整體聲勢似乎還有待加強。通過宣傳、推 介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對於廣大居民來講,主要是正 確建立基本法意識,力求大多數居民都能認同基本法、擁護基 本法的各項原則性規定,並能正確行使基本權利、履行基本義 務;極個別的人即使對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有所保留,一九九九73
年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即基本法正式生效之後,其行為亦不 得同基本法有任何抵觸。與此同時,適當加強境外的宣傳也應 列入議事日程,不久前澳門基本法協進會、澳門廣播電視有限 公司與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電視臺合作舉辦的“澳門與澳門 基本法知識競賽”取得園滿成功是一次有益的嘗試,説明不僅 對大陸各地要通過一切可行途經宣傳澳門基本法,而且在國 際上也要主動地把澳門基本法的有關信息傳佈出去。b.宣傳與研究相結合,宣傳基本法基礎知識與構思各領 域同基本法相銜接同樣重要。為了使宣傳、推介受到歡迎,產 生實效,使宣傳有力度、有深度就必須認真規劃、設計各種適 宜的活動方式,合理運用宣傳形式與宣傳語言,這就要從不同 對象、不同場合出發及時作出必要的調研工作。要在後過渡期 實現平穏過渡,在宣傳基本法的同時,各行業、各界別以至各 種經濟、文化實體都要思考本系統、本行為主體如何同基本法 銜接,思考政府的有關重大決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相應規定, 這就需要對基本法進行深入而系統的認識並就有關課題作出 必要的論證與評估。其實,所謂研究,它並非一個高不可攀的 領域,在現實社會裡,可以講每個經濟、文化實體,甚至每個人 都在不停地從事研究活動,祇不過存在着研究的層面有深有 淺,研究的效益有大有小這樣的分別而已。因此,一切有條件 的單位和個人都要關注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的研究, 這在後過渡期是一項不可迴避、不容輕視的活動領域。面對時代挑戰,高起點開創未來自從《中葡聯合聲明》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由兩國政74
府首腦簽署並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生效,澳門開始了一 場歷史性的轉折。在過渡期的前半段,由於中葡兩國保持良好 合作關係,也由於幾十萬澳門居民的通力合作,總體觀察,社 會是穩定的,經濟是繼續發展的,居民的生活質量是不繼提高 的。對於澳門這樣一個居民凝聚力較強的小型社會,這樣一個 加速現代化進程的轉型中的社會,今後幾年雖然機遇與挑戰 並存,且前者大於後者,但始終存在着一些不確定因素,把前 景轉化為現實需要努力,把一般前景轉化為最佳前景更需努 力。通過宣傳、推介基本法這樣一項基礎性活動,就有可能實 現一場無形的能量轉換。為了應付時代的挑戰,高起點地拓展澳門的未來,各界人 士都需要在深入學習、認識基本法的基礎上,以基本法的原則 性規定為準繩,合理地確定自身的活動方位與走向,擺正自己 與社會的關係,擺正今天與明天的關係,這是每個現在和將來 在澳門生存與發展的人都要面對與回答的問題,以下幾點尤 其不容忽視。a.全面樹立與加強基本法意識,包括對基本法的認知與 心理取向,作為行為主體與權利主體,各界居民要藉以注意提 高自我保障、自我約束能力。b.提高社會責任感與時間緊迫感,充分利用好未來六年 的寶貴時光。c.促進建立多層次的有效合作機制,包括中葡兩國政府 官方之間的合作、本地政府與民間的合作、政府各系統之間的 合作、民間各系統之間的合作、澳門與境外的合作(同中國大 陸以及同國際上的經濟、文化合作)等。d.組織力量切切實實地提出幾項系統的研究報告,如未 來六年經濟發展前景與策略報告、建立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未75
來法律體系的目標與措施報告、現行行政架構如何同特別行 政區相銜接報告、以“三化”需求為範圍建立有效的現代人才 開發機制報告、以及其他各領域、各系統的相應發展報告。系 統而全方位的深入調查研究,是摸清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系 數,確保當前發展與一九九九年後更大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 作。e.進一步宣傳澳門形象,擴大澳門影響力。建立與擴展澳 門形象要在澳門居民中間和國際上同時進行。通過基本法的 宣傳與推介這樣的自我教育過程,各界居民將可能更清楚地 了解與認識自己所在的澳門,其特殊的歷史演變、多重的發展 優勢與不容忽視的各項制約,提高自我定位、自我導向能力, 把握機遇開拓未來。通過在境外和國際上的多途徑、多形式宣 傳,使澳門的特殊地位被承認,使澳門的一些優勢被瞭解,使 澳門在國際上保持越來越多的經濟、文化聯繫,這既是今日澳 門發展的需要,也是明日澳門發展的前提。f.合理利用資源是社會現代化、民主化程度重要的衡量 標準之一。政府的預算失控,一些項目高消耗低效益的決策, 一直成為立法會議員、新聞媒介和各界人士評論對象,同時應 看到由民間策劃的或官民合作舉辦的活動中組織無力、效益 低下者亦不乏其例。如何使有限的資源取得比較高的利用率 , 即建立資源良性循環、有效的擴大再生產運行機制,應進一步 引起普遍重視。總之,在過渡期前半段或前過渡期,澳門各界人士通過共 同努力取得了一個比較和諧、比較穩定的發展環境,爭取到較 為理想的經濟增長成果,通過對基本法起草的關注及對其諮 詢的參與,為澳門基本法的順利誕生作出了積極貢獻。因此, 筆者深信,在今後宣傳、推介基本法過程中,祇要繼續加強與76
完善澳門各階層、各界別的有效合作,隨着基本法基本知識大 普及、隨着基本法的各項原則性規定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與掌握,今後六年就會是逐步探索平穩過渡的有效途經並不 繼提高過渡效益的六年,澳門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就會順利地 “直通”到社會基礎更好、居民生活素質更高、對外更具吸引力 的歷史發展新階段— “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高度自治、澳 人治澳的特別行政區。(一九九三年十月)77
後過渡期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在香港基本法頒佈三周年、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之際,就 如何進一步確保港澳兩地經濟持續發展與繁榮進行論證,具 有突出重要性和現實意義。以下謹就如何把握後過渡期的問 題表達一點不成熟意見。基本法的權威與沖擊波的干擾八十年代由於中英、中葡政府間的外交談判和包括港澳 兩地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關注和爭取,《中英聯合聲明》和 《中葡聯合聲明》先後正式簽署並換文生效,兩地進入過渡期 的首件大事就是相繼制定了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 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原則的基本法。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最後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的全國性法律,是港澳兩地 建立特別行政區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即特別行政區制定一 切法律、法令、行政法規的依據,處於未來特別行政區法律體 系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層次。兩部基本法的法理淵源和制定程 序,不僅在港澳兩地而且在中國和國際制憲史上都是没有前 例的。作為莊嚴的全國性法律,它具有極高的權威性,雖然頒 佈距正式生效有一個較長的超前期,但它對後過渡期各領域 工作同樣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為了真正確保港澳兩地的平穩 過渡、順利銜接,後過渡期內港澳兩地的施政方針及跨九七、 九九的重大決策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背,也78
不得超越。作為一個負責任並顧及國際信譽的政府,在這方面 是不允許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的。國際經濟發展史反覆證明,經濟的有效增長很大程度上 決定於社會的穩定度,兩者構成正相關。曾經是社會主義大國 的蘇聯,由於個別領導人推行一條急於求成的盲動冒險政改 路綫導致多元國家的解體和經濟的全綫崩潰,至今仍在混亂 不堪的局面中痛若掙扎、徘徊不前,教訓不能説不深刻。作為一個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多功能經濟運作中心,香 港繼續保持穩定與繁榮,不僅是一九九七年後實行“一國兩 制”的先決條件,是香港近六百萬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而且 關係到整個國家深入推行改革開放的成效和祖國統一大業的 順利實現,以至關係到東亞和遠東地區整體經濟的發展。近幾 個月來港督彭定康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與基本法銜接 的原則、違反中英已達成的有關協議和諒解的“政改方案建 議”,在香港地區掀起了一陣不大不小的沖擊波,使中英雙方 磋商合作的基礎受到嚴重損害,也使得運作正常的香港經濟 面對着新的不明朗因素,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相信,大多 數香港居民對繼續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保持適當的經 濟增長速度,從而逐步提昇自身生活素質是不會掉以輕心的 , 一兩個自認聰明的人不識時務,一意孤行,蓄意向基本法的莊 嚴性挑戰,其最後結果也是不難預料的。澳門同香港具有類似的歷史背景和相近的發展環境,兩 地經濟各自形成相對獨立的體系,但同時也處於逐步加強並 相當緊密的一體化狀態中,兩地經濟雖有活動規格大小之分 , 發展層次高低之異,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益互補,互為利 用的格局則極為明顯。從目前情況看,澳門經濟發展雖存在若 干制約因素,但中葡兩國政府間的合作較為融洽,本地各界人79
士對社會穩定也較重視,故此形成一個對保持自由經濟體系 較為有利的諧和社會環境,但對於可能發生的震盪效應也不 能不保持高度的警惕。新的歷史性機遇隨着基本法正式頒佈,澳門社會已步入過渡時期的新階 段,即通常講的後過渡期,由現在起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共計六年又八個月的時間。這是澳門 經濟在現有基礎上繼續保持合理增長幅度,繼續向新的發展 高度攀登的關鍵時期。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澳門經濟整體表現仍算理想,一九九 二年全澳GDP達到402億澳門元,即50.4億美元,當年澳門正 式人口為372292人,故人均GDP為13527美元①。一九九二年 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地產建築業、金融業取得較為均衡 的發展,整體經濟實際增長達到12.1%。當前,加強利用有利 地理位置的空間意識、利用不容錯失的九十年代的時間意識 , 對於澳門來講格外重要。基於對澳門經濟發展規律的認識,當前把握以下幾個基 本觀點恐怕是必要的:a.澳門是個微型經濟體系、彈性經濟體系,具有相對的運 作獨立性和較強的對外界適應性,強化對其地位、作用的認識 對境外人士至為重要,對澳門人自己同樣是個重要課題。b.澳門基本上仍是一個二元結構的經濟體系,產業結構 較為特殊,甚至可以講畸型化,但它是社會歷史幾百年演變的 結果,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不僅現在就是建立特 別行政區之後也不宜強求改變,而是要順其自然地加以利用。80
C.澳門既是窗口又是通道,既是中轉站又可能成為運作 中心,地理位置優勢待發揮,自由港功能待強化。在多重優勢 中,背靠迅速崛起、即將重返關貿總協定、逐步向世界經濟大 國方向前進的中國大陸和有可能充分利用實力日益擴大、優 勢日漸增強、加速一體化進程的歐洲經濟共同體,這兩點尤其 值得全面重視和加強開拓利用。d.進入九十年代澳門經濟加速轉型是客觀發展的必然趨 勢,整體經濟逐步向服務行業傾斜,即經濟第三產業化,第三 產業逐步多元化與現代化,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增長過渡 或轉換的勢頭已經越來越明顯。e.在建立、培育第二代產業體系,即現代化程度更高的產 業體系中,信息與人才因素越來越具重要性,開發第二代管理 人才,實現管理現代化宜在各行各業中獲得進一步認同與重 視。澳門經濟經近一兩代人的努力開拓,如今已達到一個相 當不俗、令外界嫉羡的地步,但澳門經濟遠未達到發展的極 限,它仍具潛質,仍然有較強的生命力,這樣講並非否認或忽 視現有的各項制約和挑戰。因為,世界上任何國家、任何一個 經濟體系在其發展、增長、成熟化過程中都要面對一個個困 難,都不可能真正“一帆風順”。通過對澳門經濟發展規律的回顧與總結,人们對這個小 中見大、小而特殊、小但活力充沛的微型經濟體系應該是有理 由繼續看好。如果説六十至八十年代曾是澳門經濟發展的歷 史性機遇,那麽由九十年代開始至下一世紀之初將可能是澳 門經濟獲得更大發展的新的歷史性機遇。支持這個判斷的依據至少有下述幾點:a.經前幾年努力,澳門的大型建設項目將由今年起陸續81
建成投產,累積效應的發揮將使澳門經濟結構的合理性提高, 經濟發展節奏加速,澳門對外依賴性的逐步降低和國際化形 象的提高將使原有城市功能進一步擴充;b.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成功以及澳門各界對平穩過渡充滿 信心,社會穩定性較高,加之未來實行“一國兩制”後自由港功 能可以確保延伸,使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c.可以稱之為當代經濟巨龍的中國經濟體系保持快速而 健康發展,以及遠東地區逐漸向國際經濟高增長區域迅速提 昇,使澳門可以坐收“水漲船高”之利。所以,立足於九十年代,立足於二十一世紀,立足於未來, 澳門和香港一樣是一塊有待繼續開拓、有待充分利用的寶地, 也是一個可望在加強對外經濟活動中成為令人重視,令人響 往的地方。最後,衷心地希望,精於研究港澳經濟的學者們能夠在重 點研究香港經濟的同時,適當地兼顧對澳門經濟的研究,指導 並推動澳門這個微型經濟體系繼續沿着一條健康的軌道發展 與繁榮,並使已經初步形成互為補充、互相依賴態勢的粵港澳 經濟合作區,以更快的發展速度、更好的發展質量繼續前進, 為全國改革開放的繼續深化和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發揮應有 的促進作用。(一九九三年四月)① 參見《P • I • B. 1989-1992》,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993年6月。82
充分發揮基本法起草與諮詢 的系統效益以一九八八年十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首次會議為標 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工作,至今已走完了預計航程的 近半路程,不久前在廣州舉行的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已審 議通過了五個專題小組提交的大部份具體條文的討論稿,待 今年四月、七月的第六、第七次全體大會進一步審議通過後, 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正式交由澳門各界居民進行 首輪公開諮詢。根據草委會的安排,預期今年上半年還要委托 基本法諮委會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設計方案的 徵集工作。可以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雖不能講成功在 望,但起碼可以説已為最後起草成功打下了一個好的基礎。兩年多來草委會、諮委會為此投入了空前規模的人力、物 力,並為起草與諮詢工作的開展精心設計了嚴密的工作程序 、 周詳的工作計劃,決心之大、態度之誠、動員民意之廣用“史無 前例”一詞概括恐怕絶不過份。如果説兩年前澳門廣大居民對 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尚缺應有認識的話,那麽兩年後的今天 , 儘管少量人士對起草與諮詢的基本走向仍持有某種程度的異 議,但隨着基本法起草的深入與諮詢的普及,全澳各界居民對 基本法的理解與認同無疑是大大提高了。時至今日,如果説基 本法的宣傳推廣工作達到家喻戶曉的地步恐怕有言過其實之 嫌,但在現有的澳門居民中完全不瞭解現在正起草基本法,一 九九九年之後將實行基本法的人恐怕也不是很多見的。下面83
謹就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的性質及期望基本法發揮的效益 等問題談談一些粗淺看法。一項大型系統工程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實行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單位,基本法將 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核心部份與最高層次,它具有憲制 性文件的功能,也是特別行政區制訂一切法律、法令、法規的 依據。基本法起草層次之高,諮詢系統之龐大,起草程序之嚴 謹,起草過程之完善,正式通過與正式生效相隔時間之久,在 國際法制史上和制憲史上都是一項創新,不僅澳門幾百年來 不曾有過,中國以及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歷史上都不曾有過。 事實上,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工作就是一項空前龐大的大型 系統工程,它要求起草與諮詢自始至終都要遵循系統理論的 基本原則。這項系統工程是一個多層次,多種相關要素相互作 用,縱向、橫向相互交錯的複雜的體系結構,對其進行控制與 協調十分難巨,祇有正確地運用系統理論基本原理方可保證 總系統及子系統、分系統運轉的相對穩定性和和諧有序性,保 證總體功能得以有效地發揮。且不談基本法本身就是一個邏輯嚴謹的概念系統。它的 創制過程是一種目標明確的社會系統而非自然系統,是一種 開放系統而非封閉系統,是一種極為抽象的概念系統而非具 體的實物系統,是一種動態系統而非靜態系統,總之是結構複 雜的複合系統而非一目了然的簡單系統。謹從結構、功能上 看,這個大型系統工程可包括基本法起草系統、基本法諮詢系 統、基本法關注系統和基本法受益系統。起草系統按照成員身84
份可分為内地草委分•系統和澳門草委分系統;按照起草功能 分為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和義務、政 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等專題起草小組子系統;按照 成員工作、專業背景又可分為法律專家、行政領導層、居民代 表層等子系統。基本法諮詢系統按照參與程序可分為直接諮詢分系統 (基本法諮委會)和間接諮詢分系統(在不同階段、不同性質上 進行諮詢的對象);按成員的來源可分為工商界、金融地產界、 法律界、專業人士、傳播媒介、勞工及社會服務界、其他人士等 子系統;按照諮詢功能可分為同草委五個專題小組相對應的 專責諮詢小組子系統;按照組織層次可分為常委會、各功能委 員會、各專責諮詢小組及其外邀成員、秘書處等子系統;按照 運作功能可分為指揮分系統(常委會)、協調分系統(各專門的 功能委員會)、執行分系統(各專責諮詢小組)、信息與資料處 理分系統(秘書處)。基本法關注系統按照地域可分為本澳關注分系統和內地 關注分系統;按照關注程度可分為直接關注分系統(各大社團 組織的關注基本法小組)與間接關注分系統(全澳各界居民) 以及國際輿論。基本法受益系統按照地域可分為本澳居民受益分系統和 整個國家受益分系統;按照受益程度可分為永久性居民受益 分系統和非永久性居民受益分系統;按照民族成份可分為華 人居民受益分系統和葡萄牙後裔居民受益分系統;按照保障 範圍可分為本澳居民受益分系統與外來投資者、旅遊者等臨 時居留者受益分系統。要使創制基本法這個大型系統工程取得圓滿成功 ,就必 須自始至終堅持系統結構的合理性,功能的實際性,意識的完85
善性和行為的協調性,各個分系統、子系統,各個層面規範自 己的言行時都要服從系統工程的總目標一起草好一部反映 全澳居民和全國人民意志和願望,並令其普遍感到滿意的基 本法。這項系統工程的若干特徵1 .體系構成具多維性。基本法起草既要體現遵循屬社會主義法系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法理依據,又要設法保持屬資本主義 法系的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起草要依靠由內地委員和本 澳委員所組成的起草委員會,諮詢則要依靠屬民間性諮詢組 織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和澳門各界居民以及廣大內地人士 ; 起草與諮詢既要依靠草委、諮委、諮委外邀成員、關注小組,也 要認真聽取來自任何方面任何有價值的意見、建議。2 .所涉領域具多向性。基本法對於澳門來講具有准憲法 地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高層次的法律文件。為制訂好這部 關係到未來實行“一國兩制”成敗、關係到澳門全體居民切身 利益的重要文件,不僅身負重任的起草委員、諮詢委員要盡可 能多地熟悉、掌握中葡兩國法律體系有關知識,以及深入瞭解 澳門社會的歷史和現狀;而且全體澳門居民也應在關注基本 法起草、參與基本法諮詢過程中盡可能多地系統瞭解、認識澳 門的社會結構、歷史與現狀、文化傳統與法律特點、經濟發展 與社會生活等等涉及政治、外交、歷史、法律、經濟、文化、語言 等諸多領域的課題,完成一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3 .國際關注性。首先,中葡兩國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 三日正式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作為一份莊嚴的國際性文件86
是澳門基本法起草的依據之一,聯合聲明的規定既不得違背 也不可超越,這就為基本法條文的可靠實施奠定了有效基礎。 其次,澳門城市功能得以保持和加強關係到國際上許多方面 的利益,因而基本法的起草極具敏感性。再次,基本法具有相 關制約性,它不得同背景、處境大體相同的香港業已通過的基 本法脫節,它的正確貫徹實施也必然會影響海峽兩岸同胞最 終實現國家的統一。4 .層次具多樣性。首先,基本法本身就是一個層次分明、 井然有序的核心法律系統,它的序言規定起草的總原則和法 理依據,總則規定特別行政區權力分配的基本准則,而中央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 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章則規定有關領域的具體 立法原則,涉及政策性的規定則採用“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 嚴”的原則,以便將來具體貫徹時保持充分的彈性。其次,在創 制基本法的大型系統工程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具有權力機構 性質的起草委員會,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的 工作機構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由多位一流法律專家組成的智 力集團是草委會內部的核心工作層。屬民間性諮詢組織的基 本法諮詢委員會同草委會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但作為聯繫 草委會與澳門各界居民的橋樑,它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則是有 目共睹的。諮委會的工作方式也是採用由裏到外、由點到面、 由內層到外層逐級推動形式,保持很高的透明度。5 .標的具不可動搖性。首先,要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既 要體現堅定地維護國家主權,又要對繼續實行原有的社會制 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作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起草與諮詢 要體現系統優化原則和整體滿意原則,使最後通過的條文能 得到絶大多數澳門居民的認同與擁護,也使國家和國際輿論87
感到滿意與可行。方法論上要堅持的幾個觀點1 .整體觀點。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理 論抽象性和總體概括性,故此在起草與諮詢的全過程都要堅 持整體觀點、整體要求,一切討論與爭議都應圍繞確保“一國 兩制”的有效實施和保持穩定、發展、繁榮的大前提。2 .相互聯繫、相互制約觀點。如此龐大的系統工程在元素 之間、層次之間、系統與環境之間、內部與外部均不同程度地 存在着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及時進行必要的協調 是確保基本法最後起草成功的條件之一。3 .有序觀點。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雖預計耗時四年以 上,但由於工作量繁重、關係複雜,在時間順序上、空間結構上 都要區別輕重緩急,有主有次,力求作到整齊有序、效益理想。4 .動態觀點。元素、系統、環境間存在着物質、能量、信息 的流動與轉換,基本法起草與諮詢要堅持的系統平衡其性質 屬動態平衡,是相對平衡而非絶對平衡,每一具體條文以至每 一用詞都要顧及到文件通過與文件生效的時間差,要顧及到 未來五十年的整體社會發展趨勢。5 .對比優化觀點。要自始至終多次反覆進行橫向與縱向 對比,要進行綜合比較也要進行專題比較,要同中國憲法、葡 國憲法及其他國家較有影響的憲法比較,也要同澳門原有的 組織章程以及剛剛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比較,逐步優化,以求最 後通過的基本法能盡可能多地吸納同類文件優點並符合絶大 多數澳門居民心願。88
這項系統工程的期望效益從投入— 產出這個經濟學基本原理出發,投入如此巨 大人力、物力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工作,起碼應確保產出以下 幾方面的期望效益。1.銜接過渡效益。從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生效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中葡兩國政府進行政權移交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相隔差不多 整整十二年,這為期近十二年的過渡期無疑會產生特殊的過 渡效益。基本法提前十年起草並預期提前六年通過,將有力地 促進兩個政權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2 .權、利的平衡效益。作為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單 位,澳門特別行政區存在着各種利益集團之間、各類居民之 間、廣大居民同政府之間、特別行政區政府同中央人民政府之 間的權與利的再分配與平衡問題。基本法必須兼顧各有關方 面的利益與權利,使社會保持合理彈性。3 .完善社會功能效益。現階段澳門仍是一個殖民地殘餘 性質的社會,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普 遍地向宗主國方面傾斜。澳門基本上屬民主型社會,但居民普 遍享有的民主度與社會的公平度仍是有限的,基本法如果起 草得完備將會在一九九九年政權回歸後逐步改善當前社會的 弊端。4 .動員組織效益。通過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這樣大規模的 發動工作,不僅可以使廣大居民增加法律知識、增加法制觀 念,收到規範社會行為之效益,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居民的公民 意識和民主參與意識。5 .人才準備效益。澳門過渡期面臨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89
地化和中文官方語言化等一系列難題,其核心則是人才準備 問題。長達四五年之久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過程無疑是培養 治澳人才的促進劑,一些四十幾歲、三十幾歲甚至二十幾歲的 年輕一代通過知識更新和經驗積累,將會迅速成長起來,其中 表現突出、為各界居民所認同者將有可能優先進入未來特別 行政區的權力核心。6 .信心保障效益。由於內外遠近的種種原因相當一部份 澳門居民至今對未來的前景仍存在一定的疑慮,這是不可迴 避的事實。問題在於,祇要基本法以最高立法程序所確立的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原則得以確實貫徹, 澳門居民所習慣適應的現行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生活方式等 確實得到保持,特别是九十年代,即過渡期餘下的不到九年 內,基本法所列明的各項原則不為“政策多變”所干擾,那麽逐 步消除一部份人的疑慮,使其消極念頭向積極念頭轉化,就將 是事態合乎邏輯的必然發展。(一九九一年一月)90
關於草擬澳門基本法部份條文的構想(上)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現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本人謹對 基本法部份條文的內容提出一些不成熟構想,現表達如下,供 草委會參考。關於序言本人認為,澳門基本法的序言部份應包容: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世世代代一直是中國居 民勞動、生息之所。十六世紀中,由於葡萄牙人進入此地並開 始長期居留,澳門的社會結構複雜化。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之後 澳門處於被葡萄牙直接佔領狀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由於葡 萄牙制定新憲法,澳門成為葡萄牙管轄下的特殊地區。四百多 年來澳門經歷了不同性質的歷史發展階段,客觀上形成了溝 通中葡文化,東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 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共同確認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並保持澳門的穏定、 發展和繁榮,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 按照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所闡明的關於“一個國家,兩 種制度”的基本方針政策,在為期五十年內不在澳門實行社會 主義的制度和政策。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 法是澳門地區的一部憲制性文件,具有准憲法地位。關於總則本人認為基本法的總則部份應包容下列條文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 有機組成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 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單位。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 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 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五十 年後依當時實際情況予以規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 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 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但個別職位 可依當時實際需要聘用適當人選予以充任。第 條 澳門原有法律、法令、條例,除同本法相抵觸或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並繼續 施行。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社會財產私有制,居 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水域和自然資源92
屬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 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無論本身進行開發利 用的經營收益,還是交予獨立經營者開發利用的批租收益,全 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 機關使用的正式語文為中文,葡文也享有正式語文地位,此外 還可推行作為工作語言的英文。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 國徽外,還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為:(待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為:(待定)第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制度,包括社會、經濟制 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 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各項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 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關於中央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關係本人認為,基本法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一章應 包容下列條文: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於中央 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享有高度自治權。第 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 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93
關的對外事務。第 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 務。執行防務的軍隊遇有緊急情況需進駐時,駐軍人員除須遵 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 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 安。第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對澳門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進行任命或解除其職務,並根據行政長官 的提名任免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 有關規定自行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於法案通過後 X X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 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 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 律失效,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第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體系由本法以及 本法第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制定的法律所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94
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 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 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的動亂而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不影響 澳門實行高度自治的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 施。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 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 件執行審判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屬國家行為的案件 無審理權。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有權依法參 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產生 方式為直接選舉,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第 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設立機構, 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95
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國其他地區的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 續,在澳期間需遵守澳門法律;中國其他地區居民申請定居澳 門時由澳門主管部門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首都設立辦事機構,也可在澳門居 民經常到達的內地地區設立辦事機構。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對任何妨害國家統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的政黨在澳門進行非法政 治活動予以制裁。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本人認為,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應包容下 列條文: 第一節澳門居民的定義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區分為永 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 中國公民;(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居住連 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 籍子女;(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居住運 續七年或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 ;96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 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不屬於永久性居民五 個條件所界定的其他澳門正式居民。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享有永久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 其永久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永久性居民可獲簽發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持該護照前往世界各國 (地區)有效並有權隨時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 區法律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没有永久居留權。對非永久性 居民旅行證件發放辦法和出入境管理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節居民的政治權利第 條 澳門居民享有同等社會尊嚴,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任何居民不得因國籍、血統、種族、民族、語言、宗教、政 治信仰、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文化程度、健康情況而受到歧 視,或受到不公正對待。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年滿十八周歲的永久性居民依 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澳門居民有權依法參與對特別行 政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第 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集會、遊 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與思想信仰的自由,結社與組織政治性 團體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不法行為向法院 提起訴訟。對政府言之有據的批評受法律保護。第 條 澳門居民有在平等、自由條件下通過投考途徑97
晉身公職的權利,有監督政府運作並要求其公佈公共政策執 行情況的權利。第 條 澳門男女居民在社會事務與家庭生活中完全平 等。男女同工同酬,不得歧視。第三節居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第 條 澳門居民享有天賦的生存權,生命是神聖不可 侵犯的,受法律保護。有意或無意導致剥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依法嚴加制裁。 任何情況下不得以政治或思想原因而宣判死刑。第 條 澳門居民的人身(包括精神和肉體)自由不受侵 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並有權向司 法部門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 體、剥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污辱 性刑罰。禁止當居民受到刑罰時對其家屬或親友實施歧視政 策。澳門居民私人生活隱私權受法律保護。蒙受不公正刑事處 分的居民,有權依法要求復審並要求賠償損失。第 條 澳門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 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 理和獲得司法補救。任何被告未經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 條 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 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第 條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 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 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98
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第 條 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 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 的自由,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澳門居民,除非受到法律限制, 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第 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宗教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以及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第 條 澳門居民有自願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其自願生 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兒童有權受到整個社會的保護,禁止僱 用未滿十五周歲的童工,不得對孤兒、棄兒進行任何形式的歧 視。無依無靠老人有權優先得到社會福利保障。第四節居民的文化、經濟權利第 條 澳門居民有接受教育及選擇學校的權利,公共 教育不得帶有宗教色彩。第 條 澳門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 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 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及勞動崗位的自由,有依 法經營經濟與文化事業的自由。第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勞 動者的福利待遇和退休待遇及居民消費者權益受法律保護。第 條 澳門居民享有私有財產佔有權、繼承權,和財產 被依法徵用時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第五節其他權利第 條 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 權利和自由。99
第 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 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 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第 條 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居留的華僑、華裔 外籍人享有同其他澳門居民同等權利和自由,不得予以歧視。第 條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利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法律保護,其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應受到尊重。第 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 人,依法享有與澳門居民相同的權利和自由。第六節居民的義務第 條 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 政區法律的義務,有依法繳納稅項的義務,有接受強迫教育的 義務,有遵守公共道德的義務,有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義 務。(一九九〇年八月)100
關於草擬澳門基本法部份條文的構想(下)關於政治體制本人認為,基本法政治體制一章應包容下列條文:第一節行政長官第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最高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 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 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 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第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需在終審法院首席法 官、立法會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等在場的就職典禮上宣 誓,誓詞為: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 屆。101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 職守。行政長官任職期內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從事任何私人 業務,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 官申報財産,記錄在案。第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其他法律;(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四)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 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五)在立法會授權範圍內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六)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七)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主要官員:各政 務司、治安首長、廉政專員、審計長;(八)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首長級公務人員;(十)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 令;(十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 務和其他事務;(十二)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之法律提案,批准向立法會提 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三)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 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 證和提供證據;(十四)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102
(十五)向澳門居民或內地及國際人士頒授勳章、獎章;(十六)處理請願、申訴事項。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 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五十日內將法案 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 第條的規定處理。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絶簽署立法會再 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絶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 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 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 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祇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絶批准政府提出的 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 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 會前的一段時期內,參照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 短期撥款。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絶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 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絶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絶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 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絶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四)因私人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影響形象。103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 時,由政務司依次臨時代行其職務。政務司的排名次序在其就 職時由行政長官予以正式公佈。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三個月內依本法本章第條的規 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 條上款規定辦理。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的諮詢機構。行政會議由十一至十五位成員組成,行政會議每 月需舉行不少於一次例會。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 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 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 政長官的任期。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 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 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 理由記錄在案。第二節立法機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 法機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104
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非中國籍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 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五。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議員就職 時應舉行宣誓,誓詞為: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其不少於三分之二的 成員應由選舉產生,其中百分之四十以上成員應由直接普遍 選舉產生。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的產生辦法》規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立法會 議員可連任,但連任最多不得超過兩屆。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 定解散,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第 條的規定,重行選舉產 生。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 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 條 澳門立法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之;主席、 副主席同一時期出缺時,由立法會議員中資深的年長議員代 行主席職務,直至新的主席産生為止。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三)決定開會日期和開會時間;(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105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 律;(二)授權行政長官在指定範圍內制定並頒佈法令、法規;(三)審核並通過政府提出的法律提案;(四)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決算;(五)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六)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七)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八)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九)同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 免;(十)受理澳門居民的提議、提案和申訴;(十一)監察行政長官遵法守法。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 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經立 法會通過同意,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 立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如特別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 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 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十二)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 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 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 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 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106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 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 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 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未經立法會主席 特別許可,不得遭受拘捕、羈押或監禁。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 而無合理解釋;(三)喪失或放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因非法經營導致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 行;(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或域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六)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 分之二通過譴責。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出現空缺時應在三 個月內由同樣方式產生之。第三節行政機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 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首長是澳門特別行107
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司、廳、處、科。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即各政務司和 治安首長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或以上的澳門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政務司和治安首長就職 時應舉行宣誓,誓詞為: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並執行政策;(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五)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 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 支須經立法會批准。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執行原在行政機關設 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第四節司法機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是澳門特別 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和檢察權。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民事 和刑事法院及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 庭。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108
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解 釋權屬終審法院。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處理刑事檢察工 作,不受任何干涉;檢察院由檢察長主持工作。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不受 任何干涉。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公署,獨立工作,不受 任何干涉。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審計 公署的組織和職權分別由法律規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以法律為 準繩,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 追究。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 原在澳門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本地法官和 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 長官任命。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祇有在無 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 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 議,予以免職。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職 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 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109
的程序予以免職。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 官,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特 殊情況下亦可由適宜的其他人士擔任。除本法第 條和第 條規定的程序外,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還須由行政 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 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應根據法官和其他高 級司法人員的司法和專業才能對其予以選用,並可根據實際 需要由其他國家或地區加以聘用。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澳門任職的法官和其 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 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不論其 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 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 費。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 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 業的規定。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 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第 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可與其他國家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110
第五節市政機構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 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服 務。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 法律規定。第六節公務人員第 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 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負責。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澳門政府各部門,包 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 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 的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 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 例外:各政務司、治安首長、廉政專員、審計長。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聘請葡國或其他國家人 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 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 士祇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 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 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規定標準向他們111
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第 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 以任用和提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 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 外,予以保留。 關於經濟本人認為,基本法經濟一章應包容下列條文:第一節財政稅收金融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 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政府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須對被徵用財產的所 有人給予相當於該財產當時實際價值的補償。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 資。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發展需要,不 上繳中央人民政府。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堅持量入為出的財政預算原 則,力求收支平衡,預算支出要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 應,並按生產增長幅度提取相應比例之儲備金。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 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第條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112
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以 確保澳門金融業不斷得到發展。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 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條 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幣的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幣的發 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 , 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澳門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 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澳門幣穩定的目標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 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澳門幣。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幣 與各國貨幣可自由兌換。視條件成熟程度,可逐步開放外匯、 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澳門元匯價。第二節對外經濟貿易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 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 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113
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 品簽發產地來源證。.第三節工商業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 勵各種投資與再投資,鼓勵技術進步和新興產業的開發。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政策,促進和協 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 行業等各行業的發展。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應注意 環境保護,確保自然生熊平衡。第四節博彩與娛樂服務業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博彩專營政策,對於 博彩和娱樂服務業的合法經營予以保護。第五節土地契約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 的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 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 以承認和保護。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没有續期權利 的土地契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第六節對外交通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對外交通系統多元化政114
策,傳統的或新興的對外交通形式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立 例予以管理。第七節勞 工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國際勞工公約適用部份予 以確認,並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實行不斷優化勞動者質素的政 策,本地勞動者就業、福利、進修、晉昇等方面的優先安排由法 律保障之。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依市塲實際需求靈活地制定 輸入勞工政策。關於文化和社會事務本人認為,基本法文化和社會事務一章應包容下列條文:第一節教 育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 上,自行制定有關發展教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 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以及逐級 推行義務教育等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 事業。第 條 各類學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可繼續從澳門特 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 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和開設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學校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 由。115
第二節科學技術文化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 並立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 、 技術標準和規格。第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 物保護政策,並立法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 果和合法權益。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學醫 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務。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 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 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 依據有關規定保留原有的資格。第三節宗 教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對於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和合法的宗教活動不予干預。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 受資助的權利。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各類學校、醫療和福利 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中國其116
他地方和世界各國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第四節社會福利與服務第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 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 構,實行扶持資助政策。原在澳門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 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經濟發展與社會需要 自行制定有關福利制度的政策。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 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第五節對外文化聯繫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 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 團體和組織同中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是平等的關 係,而非互相隸屬的關係。第 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 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 團體和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地區)及有關國際團體和組織保 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 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一九九〇年八月)117
過渡期與過渡效應澳門過渡期的概念通常講的過渡期係指由某一歷史階段發展到另一歷史階 段的特定時間概念。澳門正在經歷的過渡期將是其開埠四個 多世紀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一個新階段。《中葡聯合聲明》明文 規定:“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 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 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聯合聲明並提及 聲明及其附件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一九八七年四月十 三日由中葡兩國政府總理共同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 件的批准書正式換文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於北京舉行, 亦即由即日起澳門進入過渡期。整個過渡期長達近十二年,具 體地説,由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 日共有十一年十一個月又四天,亦即4356天,到今(一九九〇) 年二月十五日已度過了兩年零一個月,故此由現在算起到一 九九九年政權移交時止還餘九年十個月,亦即3590天。這三千五百多個日日夜夜説長不長,説短不短。充分利用 好過渡期餘下的這段有限時光,對於澳門人來講意義確實分 外重大。118
過渡期的功能與作用《中葡聯合聲明》的發表標誌着澳門面對一個偉大的歷史 性轉折。由於聯合聲明規定,政權移交後的澳門將成立實行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 度、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且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政權移 交之前預留長達近十二年的過渡期,這個歷史性轉折不是以 突變方式而是通過平緩穩妥的有效銜接來實現的。對於澳門 來講,過渡期的設立既標誌着葡國向結束管治的目標進發,也 標誌着中國向收回主權的目標進發;既標誌着外來管治體系 的即將終結,又標誌着“澳人治澳”的歷史新局面即將開端。因此,澳門過渡期除具有確保政權平穩移交的首要功能 之外,還應起到使全澳居民有個充分的心理適應的重要作用。 聯合聲明生效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先後進 駐澳門。兩年多來,雖然部份澳門人士對前途問題的疑惑並未 消除,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震盪也使一定數額居民的信心加 劇動搖,但總體看來,澳門社會運作是正常的,經濟也有較佳 表現,即是説過渡期前兩年或前六分之一時間的過渡效應是 正面的,應予肯定。在過渡期內,如果各方面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將可望產生 一種“接力”效應。看過田徑比賽的人都清楚,一個四百米接力 隊的成績通常要比四個運動員單人百米成績的總合要好,關 鍵就在於運動員交棒不是原地進行,而是有個過渡— 接棒 者在接棒前已開始了助跑,從而節省了起跑加速度。人們有充 分理由期望,通過過渡期澳門社會各領域的發展能夠更加協 調、更加完善,使未來這十年既為政權的交接做足了充分準119
備,又為政權交接後的社會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在這方面, 正在起草中的澳門基本法無疑將扮演重要角色,它作為未來 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通過起草與諮詢將發揮其超前效 益,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有關方面如認真聽取廣大居民意 見與要求並在此基礎上使基本法的條文能盡可能地達到完善 化、嚴謹化,澳門居民的“信心”問題在過渡期前中期就能逐步 解決。至於過渡期的“接力”效應,應該包括:a.加速澳門事務 本地化(如人們經常提及的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 官方語言化等);b.加速基礎設施完善化(把有限的物質資源 投入到有助根本上改變澳門面貌的項目上);c.加速全澳居民 關心前途、關心基本權益的自覺程度;d.加速治澳人才的湧現 與成長;e.加速中葡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在參與中爭取 隨着“九九”一天天地逼近,隨着過渡期一天天地縮短,中 葡兩國政府為履行聯合聲明對澳門的現狀和未來要給予更多 的關注,全澳居民為了自身的基本權益也要對澳門的現狀和 未來給予足夠的關注。對於澳門人來説,“爭取” 一詞是比較容 易理解的,每個人都希望爭取多一些民主,多一些自由、多一 些人權,事實上每個人都在為自己爭取機會,爭取發展的空 間。社會和個人的基本權益要靠社會基本制度提供保障,又要 靠自身積極參與來爭取。聲音可以不同但目標要力求保持一 致,多一,些合作氣氛,少一些埋怨情緒,多一些積極參與,少一 些消極指責。無論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還是社會民主步伐的 推進,都應本着和舟共濟,共同進取的精神,一項一項開拓,一 步一步前進。在過渡期內,祇要澳門內部事務搞得好,澳門人120
的形象就會受到多一些尊重與承認,整個澳門的對外發言權 就會更多;過渡期內基礎打得好些,政權移交之後局面就會更 加穩定明朗。故此,充分利用好過渡期尚餘的這十來年光景, 利用好這十來年中的每一朝每一夕,對於澳門人來説具有空 前的歷史緊迫感與壓力感。(一九九〇年十一月)121
澳門人政治成熟度在提高一、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結構起草小組在澳門基本法 諮詢委員會及各界人士大力配合下,於十月中旬南京會議上 草擬了《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隨後澳門基本法諮 委會受草委會委托於十月二十四日通過傳播媒介正式向澳門 各界作了公佈。自《討論稿》刊出至本月中旬止,在為時不到三 周時間內,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及其結構專責諮詢小組安排多 次不同類型的會議,發動各界人士對《討論稿》提供諮詢意見, 以各基本法關注小組為主體的全澳各層面、各界人士集中了 大量時間認真討論、研究《討論稿》,並通過不同渠道向基本法 諮委會提交數以百計的意見書,內含近七百條具體意見。這個 成果本身既説明澳門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起草這樣一件大事 是相當關注的,同時也反映出澳門人對政治事務一向不關心 的狀態已有頗大的改變,或者説澳門人的公民意識有了加強, 澳門人的政治成熟度有了提高。現在,《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已由不久前在廣州舉行 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把《結構(草 案)》與《結構(草案)討論稿》兩相對照,可以看出,前者比後者 有了很大的改善。據初步統計,各類增補改動共有二十六處, 其中屬實質性改動的為二十一處,包括純屬修正、補充性質的 六處,屬行文嚴謹化方面的十五處;此外屬一般性用詞及標點 符號調整的有五處。改動率佔原《討論稿》近百個條目的百分. 之二十六點五三,亦即原有四分之一以上條目都作了不同程122
度的相應改動。這個幅度應該説是不算低的。故此,儘管現在 草委正式通過的《結構(草案)》還不能説已達到盡善盡美,但 起碼可以説明的是:(一)澳門各界人士提供的大量諮詢意見 , 對這次修改通過是起到重大作用的;(二)草委會廣州會議對 澳門人的各項意見是重視的。二、新通過的《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應該説在原《討論 稿》基礎之上已大大提高了一步,內容更充實,表達更嚴謹,如 六處屬修正、補充性質的改動分別為:①序言第二點補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 條”字樣,這就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了法理依據。②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新增第十一 點,即“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批准手續問 題”,目前做法是內地居民申請到澳門定居是由各地有關部門 審批的,如果今後批准權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掌握,那麽對防止 不適當的人口機械性膨脹,改善本地人口素質,控制非法移 民,從而保持澳門社會的穩定非常重要。③第三章第四點,新增居民有“示威”的自由,這就進一步 擴充了澳門居民的政治權利。④第三章第十二點補充了“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 動的自由”,使有關條目的表達更加完整與合理。⑤第五章“經濟”補充了“工商業”一條,比較符合澳門現 階段經濟發展實際。⑥第六章標題“文化”後面補充了“與社會事務”,也更顯 示概念的嚴謹化。另一類具實質性意義的改動包括 :①“序言”第三點“澳門基本法”改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123
②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點,,中央 人民政府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在“管理”之前增加 “負責”二字。③第二章第九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 事務管理”中,在“參與”之前加“有權依法”字樣。④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十一點“訴諸法律 和法院的權利”,原用“權力”顯然屬校對錯誤,已獲改正。⑤同章第十三點將“生育自由”改為“自願生育的權利”, 顯然行文更加嚴謹。⑥同章第十六點“享有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在 “法律”之前加“澳門特别行政區”限制,內容顯得更為具體實 際。⑦同章第十七點“保護葡萄牙後裔的利益……”改成"依 法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也更具法律有效性。⑧第四章“政治體缶『'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六點中及第六 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五點中“内地”改成“中國其他地區”, 行文更具規範性。⑨第六章第六點談及特別行政區社團同外國的聯繫時, 把“外國組織”確指為“外國有關組織。”⑩第七章“對外事務”第三點“國際協定在澳門的適用”改 成“有關國際協定在澳門的適用問題”,也屬行文嚴謹化的問 題。至於增加虚詞“的”字以及個別地方調整標點符號,雖不 屬實質性改動,但仍可反映出《結構(草案)》是一部力求不斷 完善化的文件。.三、萬事起頭難。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已經走過了較 為艱巨的第一步,而第一步的成功又為整部基本法起草的成124
功打下了良好基礎。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對待前一階段各界居 民經認真、反覆思考所提供的數百條意見被採納程度如何看 法。這次草委會廣州會議採納的意見在全部意見中畢竟是少 數,其餘的大部份意見是否不存在吸納、參考的必要呢?按正 常的理解,回答應是否定的。據諮委會秘書處匯編的《〈澳門基 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諮詢意見分類歸納報告書》分析,在 全部意見中有相當部分是相同或相近似的,故已吸納的意見 應是部份地包容了一些類似、近似的意見,這是其一;其二,也應看到,前個時期所提出的另一部份意見大多屬 於具體條文方面的內容,故可留待下一階段起草與諮詢過程 中繼續解決;其三,也有屬於站在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理解問題,如 “駐軍”的行文,從《中葡聯合聲明》到《討論稿》到《結構(草 案)》提法都與香港方面不同,這也不妨理解為中央對澳門的 照顧,是否一定非用白紙黑字寫得具具體體方為放心,當然這 方面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國家尊嚴考慮,某些話可以講到 某個程度恐也要有個考慮;其四,關於居民權利方面,這次也作了某些改動,如果下 一階段負責這一章的起草小組能依據澳門人的多方意見認真 加以考慮,把其他國家,特別是葡國憲法有關部份的積極內容 盡可能多地移植過來,也是完全應該的。總之,即使有些意見因種種原因未被草委吸納,但把問題 充分提出來,起碼也可使他們增加對澳門客觀實際,澳門人的 共同性要求,以及擔心或懷疑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也對改進 下一步起草工作至為重要。故此,祇要全澳各階層人士進一步 充分地行動起來,首先是草委、諮委、關注小組及一切有諮詢125
能力的人都真正行動起來,積極參與相應的諮詢活動,那麽澳 門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就可能更多地被吸收到正式的基本法 條文之中,使最後定稿的基本法能真正符合全體澳門人包括 土生人士的心願。 .四、起草基本法是澳門過渡期的各項重點工程中的重點, 它的起草成功關係到未來五十年的繁榮、發展、進步;更直接 關係到當前過渡期的安定與繁榮,也可以講關係到每個澳門 人的切身利益及發展機會。任重道遠,對於這樣一件大事,每 個澳門居民都有義務積極參與,同時也有責任寄與對起草與 諮詢至關重大的一些機構與人士,希望他們都能負起歷史賦 予的重擔。①希望内地草委能常來澳門,直接聽取澳門人的意見、要 求,把澳門的客觀實際真正搞清楚,作為起草時的參考 。②希望澳門草委能進一步深入到社會各層面參加各類有 關諮詢活動,直接聽取各方面意見、要求。③希望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加強配合,既發揮諮委會整體 作用,也發揮各位諮委的獨立作用,為了共同目標而主動合 作,特別是對土生葡人的發動與對一般市民的發動方面。④希望各關注小組進一步關注,希望一切有諮詢能力的 人士都能積極參與這項活動。⑤希望基本法諮委會秘書處在人手、經費允許的條件下, 能為各界人士及時提供更多參考資料,協助安排更多形式各 異、層次不同的有效諮詢活動。⑥希望宣傳傳播界能主動配合,把各種不同聲音及時、準 確地反映出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126
經濟的持續增長與基本法的保障按照《中葡聯合聲明》規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保持現行 資本主義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澳門回歸中 國的日子大體上同下一世紀的開始撞在一起,因而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二十日這個人們耳熟能詳的日期對於澳門來説具有 雙重意義:一是標誌着為期十二年的過渡期的結束,亦即葡萄 牙在此長達四百四十餘年管治的結束,二是標誌着將為人類 帶來更大希望的二十一世紀或人類紀元第三個千年的即將開 始。現在過渡期已過去近二個年頭,到一九九九年的主權回歸 幾乎還有整整十年。如何度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這十年,對於 澳門人來説似乎有喜有驚、有樂有愁,隨着過渡期的一天天消 逝,隨着一九九九的迫近,有人在觀望,有人在思考,有人在行 動,也有人在應變。對於即將到來的九十年代,澳門各界人士多年來共同開 拓的經濟成長成果是會繼續保持並進一步發展,還是相反,即 速度降低,效益縮小,結構變形,體制失靈?對於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也即是説實行“一國兩制”的五 十年內澳門經濟是繼續充分利用內部和外界有利環境,通過 優化產業結構和技術轉型以及採取一切可行與必要發展策 略,而保持高於或同步於周圍地區的速度持續發展,還是因坐 失良機而喪失優勢、喪失主動而逐步走向衰落倒退?總之,對127
於未來十年以及十年之後的五十年,是危機四伏還是充滿機 會,是危機大於機會還是機會大於危機?對於前途問題的預測 取決於理智的科學分析,也取決於膽識、勇氣和決斷的水平。 本文試圖就此談談粗淺看法,以求教於學術理論界和各界人士。對澳門當前經濟發展程度的評估經濟是社會進步的基礎,經濟發展關係到每個人的事業 進退與切身利益。澳門經濟經六十年代的準備,七十年代的起 步,八十年代的多元化,目前已具較為穩固的基礎,產業結構 逐步趨於合理,並初具技術轉型的前提,因而得到國際上越來 越多的注意與承認。據政府官員透露,澳門經濟在七十年代創 出世界少見的平均一成半以上高增長率基礎上,八十年代的 保持以高於鄰近國家和地區的速度(年增長率平均超出百分 之八)發展,其中一九八七年為百分之十二點四,一九八八年 為百分之七點五。一九八八年澳門地區生產總值為二。九點 九五億元,人均產值為五千九百七十五美元①,在亞洲列為第 五位,僅次於文萊、日本、香港、新加坡而高於號稱“四小龍”的 台灣和南韓。這個指標在整個亞太地區(不計北美國家)也位 居第八,相當於一九八六年新西蘭人均產值的百分之九十,新 加坡的百分之九十一,香港的百分之八十六,日本的百分之六 十七,澳大利亞的百分之五十四②,即使同經濟發達的歐洲相 比,雖然同西歐、北歐國家還有很大一段距離,但已超過部份 南歐國家如希臘、葡萄牙而近於西班牙。短短的二三十年間,澳門經濟取得如此驕人成就確實難 能可貴,值得澳門人驕傲,更需要澳門人珍惜。如果説六十年 代之前澳門經濟的產業結構很不合理,生產方式落後原始,那128
麽時至今日,高速成長中的出口型加工製造業和效益顯著的 博彩旅遊業,作為經濟的兩大主體支柱(分別佔本地生產總值 的百分之廿九和百分之廿六),帶動整個產業結構日趨合理與 多元化,生產層次逐步提高,第三產業的服務逐步接近國際先 進水準,澳門的國際形象不斷擴大,有鑑於此,早在幾年之前 已有人提出澳門應屬於“小龍級”或“準小龍級”國家和地區之 一,有人則把它描述成“初步富裕型社會。”筆者認為,説澳門 已經達到經濟發達社會的邊緣是毫不過份的。不錯,正如經濟 最發達國家仍然面臨一系列阻礙經濟增長的難題,澳門經濟 也存在不少制約因素和隱憂。但是,無論從整體觀察還是從發 展前景來看,澳門現代經濟增長的勢頭正方興未艾,九十年代 現已預見到的一些隱現或潛在衝擊固然需要認真對待並及早 防範,但更大的挑戰也將帶來更多的機會,故發展前景依然是 可以樂觀的。澳門現代經濟增長的原因分析與 九十年代展望A.幾項賴以成功的因素(一)存在一個由市塲機制導向的自由經濟體制。低稅率、 自由港及配額、普惠稅優惠等條件的充分利用,使資源、人力、 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相對脆弱情況下,整體經濟仍具較高的 適應力,供需關係符合一般均衡理論要求。(二)受到姊妹城市香港經濟高度現代化的有力帶引。不 久前,香港制定出跨世紀性龐大發展計劃,預示着香港經濟地 位將繼續加強。港澳幾乎同步進入過渡期並實行“ 一國兩制”, 故香港經濟增長的輻射效益會繼續令澳門首先受益。129
(三)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通過十餘年推行開放改革,經 濟已在全國超前發展。作為潛質很大的腹地,它在初級產品、 勞動力的支援和某些適用技術和人才交流方面都對澳門具有 巨大支持作用。(四)澳門人具可貴的進取精神。本地企業家的開拓精神、 各類專業和管理人才以及一般職工大多肯於通過學習掌握新 技能的苦幹精神,使得本澳人力資源得到較好發掘 。(五)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確保各界人士有可能在各項 經濟活動中不受干擾地使有限的資源配置達到效益最大化 , 不斷提高資源和時間的有效利用率。B.澳門經濟具加速增長的基本條件(一)做為擁有四百餘年歷史的國際自由港,澳門的各項 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迅速提高,投資環境將逐步增大吸引力。(二)由於大型現代國際機塲、深水貨櫃碼頭、第二澳氹大 橋的相繼進入施工,以及路氹之間大型填海工業開發區和南 灣湖整治工程的即將出現,澳門經濟發展長期存在的某些制 約因素將逐步緩解,澳門做為國際性開放城市的形象將大幅 度地提高。(三)當前國際經濟發展的總趨勢繼續有利於澳門。歐洲 經濟一體化於一九九二年後付諸實施對澳門的正面影響將超 過負面影響,正在形成中的環西太平洋經濟高發展地帶將為 區域內每個國家和地區帶來更多的比較利益,澳門所處地理 位置優越,更有條件分享其經濟快速增長的積極成果。(四)基本法的起草制定構成澳門過渡期又一項重點基礎 工程,它對增強澳門人對前途的信心將產生重大影響,故此它 的起草成功將意味着為過渡期經濟持續增長提供一股新的動 力。130
C.二〇〇〇年的前景預測在九十年代即將到來之際,不少專家、學者紛紛對未來十 年澳門經濟前景做出不同的分析、估計。筆者認為,澳門經濟 繼續保持合理幅度的穩定增長是無可懷疑的,祇要堅持正確 的發展策略,不失時機地利用內部和國際間的有利因素,並注 意產業結構的優化和技術的逐步轉型,九十年代這十年將可 能在澳門經濟發展史上寫下最壯觀、最光輝的一頁。按保守估計,以年均增長率為百分之五計算,到二〇〇〇 年本地生產總值將達到三百八十億元(按當前物價水平),總 增幅為八成;以年均增長率為百分之十計算,到二〇〇〇年本 地生產總值將達到六百五十億元以上,總增幅為二• 一倍。假 如十年後人口增長到五十五萬,則前者人均生產總值為八六 四。美元,後者人均生產總值為一四七八〇美元;假如人口增 長到六十萬,則前者人均生產總值為七八四。美元,後者人均 產值為一三五四。美元;假如人口增長到六十五萬,則前者人 均產值為七二三五美元,後者人均產值為一二五〇〇美元。即 是説,如果生產增長取百分之五的下限,人口增長目標取六十 五萬的上限,則人均生産總值為七二四〇美元;如果經濟增長 取百分之十的上限,人口增長目標取五十五萬的下限,則人均 生產總值將為一四七八〇美元,兩者效益相差一倍之多。上述 分析清楚地説明,人口的不適當增長是經濟發展的最大制約 因素,控制不好將使經濟發展的可喜成果被人口機械性膨脹 所抵銷,故此控制人口的不適宜膨脹、提高人口質素應引起普 遍的重視。現在看來,未來十年平均增長率低於百分之五的可能性 不大,高於百分之十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所以設法使平均增 長率向上限擺動,使人口增長目標向下限控制,力求使整個社131
會的平均受益程度大幅度提高,應是全澳各界共同的努力方 向。基本法可能提供的若干保障未來十年是澳門處於歷史性轉折中的十年。儘管中葡兩 國政府都表示出堅守《中葡聯合聲明》的願望,不願看到過渡 期出現不必要的震盪,希望通過政權的平穩移交使兩國友好 合作關係提昇到一個新的階段,然而現時的澳門社會確實存 在一些令人憂慮的因素,其中最為緊要的便是一部份居民對 前途的信心不足,即使不致構成大的危機,起碼也是一股流向 不定的潛流。據有些朋友分析,假如土生葡人、持葡籍證件的 華人以及其他外籍人士對一九九九前景所存的種種疑惑不能 及早消除的話,九十年代中期將可能出現一個頗有衝擊力的 移民浪潮,伴隨部份現職公務員、專業管理層以及各業青壯年 精英紛紛移民他去,政府與經濟領域的管理將會產生斷層。對 此,誇大其詞,危言聳聽是有害的,視而不見,掉以輕心或有意 無意否認、迴避也是不嚴肅的態度。在大的歷史轉折面前,一些有條件的人做出屬於個人行 動性質的任何選擇都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從社會整體考慮,則 應設法使歷史轉折所帶來的震動縮到最小限度,深入探討澳 門經濟的未來發展前景及走向,使大多數居民能清楚地看清 自己當前所處位置和今後發展機會,以便最後決定去留時能 以理智取向,這在當前應是一項有待進一步加強的活動。與此同時,更為實際的是各界人士,可以通過對基本法起 草的關注和對其諮詢活動的參與,使這部澳門未來的根本大 法能真正地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132
基本國策,並對澳門合法居民切身利益和基本權利提供最大 限度的法律保障。這些保障至少應包括 :A.信心保障。基本法所能提供的信心保障應體現在兩個 方面:一是真正做到高度自治,二是真正做到高度民主。所謂 高度自治,即是説,通過澳人治澳,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 運作方面的獨立程度或稱自治權將遠遠超出目前階段;所謂 高度民主,即是説,居民所享有的各項民主權利和自由將不但 超過內地居民,而且也將超出目前澳門居民所享有的程度。在 經濟制度方面,現有一切追求合法利潤的方式和機會將予以 保持。當然不能因為強調“一國”而忽視“兩制”,也不能因強調 “兩制”而忽視了“一國。”如果基本法的起草與諮詢能充分尊 重來自民間的一切有價值的意見,使反覆諮詢、不斷完善各項 條文令絶大多數居民滿意,那麽信心的逐步恢復與增強則是 完全可能的。B.政策保障。以經濟領域為例,除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 特別行政區徵稅外,如果基本法能對澳門的土地開發政策、吸 引外資政策、對外經貿聯繫政策、勞工輸入政策、非法入境限 制政策、珠海及內地其他地方同澳門的合作互利政策、內地居 民到澳定居政策、初級產品的供應政策、合理勞資關係政策、 澳門企業家在內地投資保護政策等等,都能作出既有原則性 又有一定彈性的優惠規定,對鼓勵澳門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 將有莫大裨益。C.人才保障。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公務員本地化、中文官 式語言化講了多年但進展甚緩,其實這三個需要在過渡期解 決的問題都牽涉到人才開發這個關鍵性問題。故此,更為艱巨 的是居民質素現代化,這包括教育的普及(目前連小學義務教 育還辦不到,對於人均生產總值近六千美元的地區實在不太133
相稱),公民意識的提高、社會道德風尚的昇華及現代化生活 意識的培養等方面。如果基本法對此作出符合實際需求的預 見性規定,那麽由於各方面共同重視,人才問題便有逐步解決 的希望。D.法律意識保障。澳門與內地正因為實行不同的社會制 度和經濟制度,而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核心則是私有制及私 有財產不可侵犯性這個原則,這就導致不同的價值觀和是非 標準,同樣的表述,雙方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基本法中可 列可不列的約束性條文最好能省略,同時行文也應盡量減少 排他性,某些可能造成不同理解的條文應以附件形式加以補 充界定,這樣恐有助於互相之間的瞭解與信任。總之,基本法是為一九九九主權回歸後之特別行政區而 設計,但它作為過渡時期完成的一次重點基礎工程,通過長時 間的起草與諮詢其超前效益將會成為九十年澳門社會穩定與 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之一,故確保基本法起草成功既關係到 下一世紀前五十年的發展和進步,更直接關係到現階段過渡 期,亦即九十年代包括經濟在內的各方面協調發展。這種保障 具有全面性、穩定性、超前性等特點。人們有理由相信,九十年 代澳門經濟將進入發展的成熟期,祇要多項發展策略運用得 當,並使人口增長得到有效控制和不斷優化,澳門經濟就會繼 續以不低於鄰近國家和地區的速度、以較強的後續力向前發 展,若干年後在發展水平上同香港逐步接近是完全可能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①參見澳門統計司編《澳門資料一九八九》② 參見《Asia Year Bookl988》③參見經濟司長薛凱絲:《澳門經濟高速發展新階段》,《華僑報》一九八九年九月 二十日。134
土生葡人--澳門社會穩定、發展、 繁榮的重要因素澳門是個具有四百三十餘年開埠歷史的全方位開放城 市,也是具有中葡文化交匯背景的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地方。幾 百年來,雖然發生過外來統治者與本地居民之間的衝突和對 抗,但作為主體居民的華人和一般的葡國移民卻能和平相處 , 並共同創立了令世界各族人民感到驚奇的文化財富。在悠久 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也自然形成了一個新的居民階層— 土生 葡人。土生葡人是澳門社會的一大特色。無論過去、現在還是 將來,土生葡人對澳門具有突出的特殊重要性。在此,僅就土 生葡人在當前過渡期及未來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與作用,談談 幾點不成熟的意見,以求教於有關學者、專家和澳門土生葡籍 人士。土生葡人的概念什麽是土生葡人? 土生葡人可否理解為“澳門土生土長的 葡國人”?還是界定為:“澳門本地化的葡萄牙人”、“澳門葡萄 牙人”、“含中國血統(東方人血統)的葡萄牙人”、“具中葡兩種 文化特徵的葡萄牙人”、“不同程度上被中國人同化的葡萄牙 人”?《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第六款指出:“……在澳門的葡萄 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附件一第五部份則用135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 , 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這樣更為嚴謹的用詞加以表 述。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在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則 單條列出:“依法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尊重其習慣和 文化傳統。”這裏使用的是“葡萄牙後裔居民" (Habitantes da Ascendência Portuguesa)的稱謂,而没有沿用通俗的 “土生葡人"(Filhos da Terra)一詞,目的可能在於使行文嚴 謹、概念科學。其實“土生葡人”葡文並不存在非常精確的對應 詞,澳門葡籍人士通常使用的是“Os Macaenses”一詞,而不 用 " Filhos da Terra",以及"Portugueses-Macaenses”, "Luso-Chineses", "Gentes de Macau"等可以考慮的近義 詞。即使中文的“土生葡人”也並不是貶義詞,不僅澳門華人沿 用,土生葡人自己也廣泛使用,並以作為一個土生葡人為榮。 正如一位土生大律師所説:"澳門的根本特色之一是在這裏出 生或定居的葡國居民已存在數世紀,他們稱為土生居民,但不 能與中國居民及暫時來自葡萄牙的葡國人混同起來。我就是 屬於這類居民,再説一遍,我是以此為傲的。”①嚴格地科學界定土生葡人似乎是相當困難的。因為它不 是嚴格的國籍概念,也不是完全的民族概念。葡萄牙民族是一 個具有不同種族成份的混血民族。在葡國,民族概念往往從屬 於國籍概念,葡文“Nacionalidade”通常理解為國籍,目前, 在澳門具有"Nacionalidade Portuguesa"的人據估計多達 十萬以上,佔總人口約四份之一;而澳門土生葡人雖然同習慣 上作為民族概念理解的葡萄牙人(Portugueses-Metropoli- tanos)有所不同,但他們均以葡國文化背景為主則是顯而易 見的。一位土生人士講得好:“如果別人難以嚴格解釋什麽是 澳門土生,我們可從任何方面毫不混淆地從行為舉止上區分136
岀來,他們在學校所學的文化、主要是屬葡國的根源,他們是 天主教徒,並認為澳門是他們的地方。”②按照一般理解,土生葡人係由下列人士構成:a.澳門出 生的純葡裔居民;b.澳門出生同時具中葡兩種血統的人士; c.在澳門以外出生但遷澳定居並接受當地文化習俗的葡籍人 士。其中含有不同成份華人血統的第二類所佔比例最高,據估 計,恐高達八九成之多。澳門葡中通婚大約有六至八代之久 , 但兩族通婚漸趨普遍則可能始於本世紀初,亦即孫中山領導 的辛亥革命爆發前後。有人甚至斷言:在這之前“土生實際上 並不含有任何中國人血統。祇是從那時起的大約五十年間方 開始形成葡中混血後代,葡中之間通婚事例越來越多,而中葡 之間通婚依然極為罕見”。③從社會屬性上看,他們應具以下特徵:a.持有葡籍出生 證、認別證與葡國護照;b.熟練地掌握葡語或葡中雙語;c. 主要具有葡國文化背景或同時接受葡中兩大文化習俗禮儀 ; d.民族自我意識為葡萄牙人;e.絶大多數均在政府部門擔 任各級公職。有人主張,“把那些祖輩非葡籍,但出生澳門,並 在習慣和文化上象葡萄牙人一樣生括的居民列入這一類並非 不合理。”④“屬於中國民族的人,雖無葡人血統,但從初級學 校教育已吸收了葡國文化,講葡語,並建立雖以分解的感情、 社會及文化聯繫,他們也是澳門土生,是本地葡國居民的組成 部份。”⑤在不久前澳門基本法諮委會舉行的一次土生葡人座 談會上,幾位頗有影響的與會者發言中一致提出土生應包括 這個層面。這一大類人中個別的由於身上的葡國文化元素多 於中華文化元素,事實上已被葡萄牙人同化或半同化的人士 , 如與葡國人構成配偶關係者,列入土生是可以考慮的,但泛指 一切持有葡籍護照的華人則是不適當的,因為澳門十餘萬名137
持葡籍護照人士中百分之九十的華人並不具備上述幾項主要 特徵。按照《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精神,這部份人則被 界定為持有葡國旅行證件的中國公民。“九九”震盪與時代挑戰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首腦正式簽署了 兩國政府代表團經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的中葡關於澳門 問題的聯合聲明。聲明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中 國政府將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 兩制”五十年不變。這對於擁有四百多年開埠歷史的澳門和廣 大澳門居民確實是一項歷史性轉變。勿庸諱言,要求數以萬計 的土生葡人不存任何疑慮地接受這個現實是困難的,原因極 為清楚,在幾百年來葡萄牙管治澳門的情況下,土生葡人處於 一個極為特殊、頗為關鍵的社會層面:因為掌握雙語及熟悉本 地情況,他們是葡國賴以治理澳門的社會基礎,也是聯繫上層 官員與廣大市民的中間橋樑,因而在政治上、經濟上、心理上 都處於遠較一般華人優越的地位。一九九九年政權移交可能意味着他們要接受一份無可奈 何的禮物— 經濟上、生活上的優越將可適當保持,但政治 上、心理上的自我優越感則難以保持。據悉,他們把過渡期看 成是觀察未來世局的温度表,一位八代生活在澳門的土生人 士説:“澳門土生感到不安的是,今天擁有的保證和機會,將來 還有嗎?將來承認他們與澳門其他居民一樣有同樣的權利進 行合作嗎?我們被樂意接受還是容忍的對象?我們是二等公民 還是在我們出生地的外國人? ”⑥另一位土生人士説:“如果得 不到這種信任,大多數土生理所當然地會在此之前(指一九九138
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筆者)依依不舍地被迫離開澳門。由於 缺乏起碼的生活條件,被迫離別世世代代生活並已成家立業 的澳門是極為痛苦的。”⑦總之,他們擔心一九九九之後會成 為中國的少數民族,而淪為二等公民,擔心不受信任,擔心現 在政治、經濟等優越地位消失,擔心同葡國的聯繫被切斷,擔 心子女的前途無保障……諸如此類不一而足,實質是對澳門 特别行政區没有信心或信心不強。有人把這種對前途信心不 足現象稱之為“九九震盪”,雖略嫌言過其實,但確實是澳門進 人過渡期後的客觀社會存在,不容否認,也不能低估它所造成 的震盪效應。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保障 早在三年前中葡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時,雙方在保障 土生葡人方面即已明確宣佈:a.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 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b.澳門特別行 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c.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 還可以使用葡文;d.葡萄牙和其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 到照顧;e.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得到保護。 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中國政府對在澳門實行的基本 政策作岀一系列簡明而具體的説明,其中涉及土生葡人利益 的包括: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包括土生葡人在內的)當地 人組成。b.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包括土生葡人在內的) 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139
C.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 社會名流組成的獨立的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d.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 岀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e.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包 括土生葡人在內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f.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 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歧視。g.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 的利益,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h.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 規定的範圍內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 保持關係。Í.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 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 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j.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上述公務人員,不論其 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有權按現行規定得到不低於原來標準 的退休金和贍養費。k.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 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 公職。1.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 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m.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 級的制度基本不變。140
n.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包括有建 築、藝術、歷史價值的葡國文物)。以上及有關之規定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形式加以 法律化、規範化,而基本法是未來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别 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核心部份和最高層次,故此,應該説對土生 葡人利益的照顧是充分的,可行的,土生葡人在特別行政區的 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是有足夠保障的。另外,僅從基本法起草 與諮詢安排來看,也證明土生葡人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澳門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機 構—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來草擬的,在其19位澳門成員 中就有二位土生葡人代表,佔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比土生葡人 在澳門人口的比例高出三倍;作為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民間諮 詢機構一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共有88位成員,土生委員 共十位,占11.4%,超出土生人口比例四倍。土生的優勢在澳門澳門土生葡人的存在是幾百年歷史發展的結果,從總的 方面來講他們已同澳門華人融為一體,為澳門社會的前進與 發展作出過貢獻。在歷史轉折關頭,土生葡人如何看待自己, 廣大華人如何看待土生葡人確實是一個值得各方面極端重視 的問題,處理好土生葡人問題,其重要性恐怕不低於過渡期正 在解決中的三大難題,即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 式語言化。從澳門整體利益考慮,當然希望所有土生葡人同過去一 樣能在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發揮其特殊作用。但事實 上要求一個人也不離開澳門是做不到的。經驗證明,凡是一個141
社會發生歷史性轉變,其居民階層必然會出現一定的分化,各 自作出不同的選擇。對於澳門土生葡人,由於熟悉政府運作、 熟悉澳門法律、熟悉澳門社會情況,並通常能掌握中葡雙語, 應該説,即使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未來特別行政區,他們仍然 具有相當大的優勢,而且在一個相當長時期這種優勢具有持 久性、穩定性和不可取代性。反之,一旦離開澳門,他們的這種 優勢必然隨之消失,故此,可以肯定地講,土生的優勢在澳門 , 也祇有在澳門。當然,要適應這場歷史性的轉折,土生葡人還要排除一些 思想上、心理上的障礙,並積極進取,使自己在“九九”之後能 有充分用武之地。故此,以下幾點恐怕是應予考慮的:a.充分 認清歷史大勢,作順應時代潮流之勇士,勇於接受時代挑戰; b.加緊本身知識結構、專業結構的完善,有條件者應成為各級 學位的擁有者,力爭有更大的發揮機會;c.爭取在中文,特别 是書面語言方面有所突破,當前澳門政府正推行進修中文計 劃,但要取得成效還要靠土生人士本人的努力合作;d.積極參 與社會活動,發揮血緣方面優勢,推動中葡兩國友好關係的進 一步發展。結束語隨着全球經濟國際化、高科技化、一體化和後現代化過程 的加速,各國之間民族概念、國籍概念逐步淡化是一個無可避 免的社會現象,民族融化過程無論在一個國家內部還是在各 國之間都是不可阻止的,歷史上的強制同化會被和諧的正常 融化所取代。在澳門,佔總人口約百分之二三的土生葡人幾百 年來已同當地的華人結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他們大多熱愛澳142
門,並把澳門當作自己永久居留地。正如一位土生人士所説: “我深信,大部份澳門土生一我説的土生不僅指葡籍後裔和 定居者,也包括接受葡國教育和風俗習慣的華人— 是熱愛 澳門的。祇要他們應有的最低限度的信任和安全感得到保證 的話,他們也希望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後繼續留在澳 門。,,⑧當澳門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時,由於所處地位較 為特殊與敏感,部份土生葡人感到有所疑惑、有所焦慮也是一 種完全正常的心理反應。如果從澳門的內部與外部環境的發 展規律判斷,“一九九九”絶不意味着澳門歷史的結束,而是其 歷史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它絶不意味着中葡文化、東西方文 化交流的終止,而是這種交流將以新的形式、新的內容繼續發 揚光大;它絶不意味着土生葡人將成為中國少數民族而淪為 “二等公民”,而是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部份的土生葡人 將在未來的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一切基本的權利和自由,他 們具有充分發揮自己優勢的各種機會。澳門的今天,是包括土生葡人士在內的全體澳門人共同 創造的結果,澳門的明天,仍需包括土生葡人在內的全體澳門 人共同開拓。在歷史性轉折面前,在時代的挑戰面前,相信絶 大多數土生葡人都會作出符合世界歷史潮流的選擇,成為促 進澳門社會穩定、發展、繁榮的參與者與見證人。(一九九〇年四月)①②⑤⑥飛歷奇:《在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召集的土生葡人座談會上的發言》,一九 九〇年三月九日③ CIR. 《NOTICIAS DE MACAU),64-1952,轉引自《MACAU E OS MA-143
CAENSES),葡文《澳門人報》,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④費文安:《在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召集的土生葡人座談會上的發言》,一九九〇年 三月九日⑦⑧路易斯:《在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召集的土生葡人座談會上的發言》一九九〇 年三月九日144
後 記澳門在歷史性的轉折中發展,澳門在向新的發展目標前 進。隨着澳門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澳門社會進入了通稱“後過 渡期”的新發展里程。學習、宣傳基本法,建立新型的法制觀並 提高基本法意識,是確保平穩過渡的重要前提。對基本法進行 必要的正面論證與適當加強對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同 樣是時代前進的客觀要求。《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滙集了我近年的部份研究成果,這 次出書純屬拋磚引玉性質的嚐試。由於時間倉促,手頭資料不 足,疏漏在所難免,故此,誠懇地期望能得到有關專家、學者和 各界人士不吝予以指教。藉拙作同讀者見面之機,謹對盛情支持出版的澳門基金 會和吳志良先生,對作序熱情鼓勵的許崇德教授,對執行編輯 呂平義先生和所有直接、間接予以協助的各方面朋友,一併表 示最誠摯的謝意。楊允中一九九四年二月145
編後語楊允中先生近年來不遺餘力推廣和宣傳澳門基本法 ,這 本《澳門與澳門基本法》則是他這方面心血的結晶。誠如楊先 生所言,澳門基本法的誕生,不僅是草委會和諮委會多年努力 的結果,更是澳門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的成就。澳門的未來需要 全體澳門人的攜手同心,更需要深入理解、熟練運用基本法。 没有這一點,澳門富有魅力的特性將會消失。經過四百多年中 西文化的自然交匯,澳門變成了一個相對外部世界來説既令 西方人感到親切又適合東方人的習慣與風俗的地方。這種各 類型的文化共生並存、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影響,既相互區分又 相互補充的現象在世界其他地方是找不到的,也是任何殖民 地區不可能發生的。在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文化消滅並基本 上同化了當地的文化。而其他各個國家所發生的,是社會中的 主流文化排斥、打擊着非主流文化,令其難以生根。現時代總 的趨向雖然是寬容和多元化,它所形成的感召力總不如澳門 來得這樣明確、迫切、清晰,這樣發自內心,這樣引人人勝。一 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保障的正是這樣一個中西合璧 的社會。或許,它的存在並不如香港那樣舉足輕重,不能影響 世界歷史的進程和命運,然而,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象徵, 一個標誌,更是世界和平與穩定的一個可資借鑑的榜樣。畢 竟,葡萄牙人以及其他西歐人,中國人以及其他亞洲人,在澳 門這塊僅有十幾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四百多年來基本上相處 融洽,平安無事。這確實需要一種寬宏的氣度和一點人性的善I
意與友好。楊先生在本書中對基本法的起草、諮詢等情況作了簡明 的介紹,對該法的內容作了客觀而詳細的分析,並對它可能產 生的效益和影響進行了充分的估計。如果這本書能激起人們 深入探討澳門基本法的熱情,楊先生的一番心血就没有白費 To呂平羲一九九四年二月II
吳志良主編澳門論叢澳門與澳門基本法作 者:楊允中 執行編輯:呂平義 助理編輯:姚翠玲 扉頁題耑:馬萬祺 封面設計:李耀斌 出 版:澳門基金會排 版:廣東省江門市江杰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印 刷:澳門嘉華印刷公司發 行:澳門文化廣場有限公司定 價:澳門幣40元ISBN-972-8147-01-5
澳門論叢主編:吳志良 執行編輯:呂平義• 澳門華人政治文化• 澳門縱談• 澳門與澳門基本法• 基本法九九講• 澳門經濟四百年• 澳門經濟述評• 澳門的視野•過渡期的澳門 •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