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中葡天津通商章程》

  葡萄牙利用英法與中國議和之際,謀求以雙邊條約形式確定從亞馬留時代形成的葡萄牙對澳門的實際管轄權,以獲取澳門主權。葡方通過法國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i)從中拉線搭橋,任命當時澳門總督基瑪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為代表與中國進行正式接觸。雙方於1862年在北京談判、在天津草簽了54款。雙方後對其中第九款有關澳門設官之解釋相左,發生齟齬,導致該條約無法循照初約於兩年後換文生效,遂成廢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