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持有禁用武器犯罪的法令》(第11/93/M號法令)
總督頒佈。刊登於1993年3月15日《澳門政府公報》上。共2條。該法令規定了對持有禁用武器犯罪的刑罰,並廢止了由第21/73/M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0條、第88條、第93條及第1/78/M號法律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