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穢物品的法律》  (第10/78/M號法律)

  立法會制定。刊登於1978年7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上。共7條。該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在窗櫥、牆壁等公眾地方標貼、陳列、摆賣或販賣、展出、派發,或以其他方式宣傳具有色情、淫穢內容的印刷品、機械傳播工具及視聽傳播物品;並對色情的定義、色情影片的放映以及違反該法律應受的處罰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