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非法移民法》  (第2/90/M號法律)

  立法會制定。刊登於1990年5月3日《澳門政府公報》上。為使該法律規定的非法移民刑事制度與《澳門刑法典》相協調,1996年澳門總督第11/96/M號法曾對該法第11、13和14條作了修改。該法律分總則、刑事制度、最後及過渡規定3章,共22條。對非法移民的定義、驅逐,以及與非法移民活動有關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作了規定。該法律先後經澳督第32/92/M號法令、第11/96/M號法令和立法會第8/97/M號法律作出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