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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的法律》
立法會制定的第6/96/M號法律。刊登於1996年7月15日出版的第29期《澳門政府公報》。該法律共6章48條。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處罰制度。第二章“各種違法行為”,對有關的犯罪和行政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規定。第三章“監察”,規定了對經濟活動的監察及監察權限。第四章“刑事訴訟規定”。第五章“定義及分類”,對法律中的特定概念作出了定義。第六章“最後及過渡規定”規定了總督制定規章的權限,並廢止了一批法令。該法律於199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