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業務銀行

  澳門金融市場中的離岸業務銀行以外資銀行開設的分行形式為主。在澳門開設離岸業務銀行須經總督批核。獲准照經營的離岸業務銀行對與非澳門居民客戶的業務往來不受限制。但當與澳門居民客戶進行業務活動時,則有具體的規定。首先,在接受存款時,衹能吸納金額超逾澳門幣25萬元之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其次,祇可以發出債券或存款證或其他類同性質的金融工具。90年代初期澳門有3家離岸業務的銀行在經營,至1996年底,僅餘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