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醫藥分家政策
澳門社會的大多數居民,特別是中國籍人士在患病就醫時,除了去二間醫院外,一般都去散處於大街小巷的醫務所、診所,並就地取得藥物治療。1989年澳門政府宣佈要執行醫藥分家法例,並於1990年9月19日頒佈58/90/M號法令,對澳門從事藥物業的活動及藥物進行管制,包括中藥店及配製中藥方劑藥廠的活動,痲醉藥物和精神科藥物的交易及使用和藥物的登記。澳門政府考慮到澳門社會的具體條件,決定這項法令頒佈後設一個過渡時期以作緩衝,並設立一個由行政當局、中華醫學會、消費者委員會、藥物商會、街坊會及一些工會的代表組成的藥物政策關注委員會。委員會在認為社會條件成熟後,即可向澳門政府提出執行此法令。90年代以來在澳門實行醫藥分家而又不分家的雙軌制辦法,即既容許醫生仍然可在診所供應藥物給就診的病人,但又可以在就診病人的要求下,開處方給病人到政府認可的藥房購買藥物。要改變現行的雙軌制給藥辦法,實行醫藥分家,必須經過藥物政策關注委員會討論認為具備條件時,報請澳門政府批准,方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