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綱要法》

  1990年澳門環境委員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30條一款C項制定《環境綱要法(草案)》,以法律形式訂定澳門環境政策須遵從的一般綱領和基本原則。1990年11月6日立法會審議通過,1991年3月11日澳督以法令2/91/M正式頒佈執行。《環境綱要法》的頒佈標誌着澳門的環境保護進入有法可依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