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法》(第10/88/M號法律)

  1988年6月6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並頒佈。該法規定了參加立法會、諮詢會及市政議會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選民的登記制度。主要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的選舉資格、選民登記的有效性、進行登記的區域劃分、登記組織與程序、登記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及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