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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考核制度
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規定,衹有通過澳門旅遊司考試的人士,方可在澳門任職導遊。旅行暨旅遊社導遊編制的變動,須在30日之內知會旅遊司,因此旅遊司具有全部導遊的最新名錄。旅遊司根據該名錄發出工作身份證,並要求持證人在工作時配帶工作證。導遊的工作身份證每年須續期一次。為保證導遊掌握本地區的最新情況,向遊客提供正確的資訊,導遊須參加在旅遊司指導下所舉辦的每三年一次的最新知識課程,否則其工作身份證將不予續期。澳門法例禁止導遊誘導旅客進入未列旅遊線路的賭場及博彩場所,參予任何形式之幸運博彩,以及在固定與確定場所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