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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檢察院
澳門的司法、司法監督和司法行政機關,亦是代表澳門地區提起刑事訴訟、維護法律規定的利益的自治機關。其權限為:維護及執行刑事訴訟,代表澳門地區、公鈔局、市政廳、無行為能力者、身份不明者及下落不明者,維護勞工及其家屬的社會性質的權利,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保證其依法行使審判職能,領導刑事偵查,參與破產、無償還能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問題解決的程序,在法律規定或應總督要求的情況下,行使諮詢職能,以及行使法律對其所賦予的其他職能。澳門檢察院依法擁有本身的通則,享有自治。澳門檢察院原有的司法官人員編制包括1名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8名檢察官,但根據1997年6月30日通過的對《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現澳門檢察院司法官人員編制改为1名助理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12名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