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審計法院組織法》(第18/92/M號法令)

  澳門政府旨在規範審計法院的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使其可以獨立地、有尊嚴地執行職能的法律。1992年3月2日頒佈。審計法院的組織包括:司法官的設置,院長的任期及權限,法官的地位及代任制度;管轄包括:事先監察及賬目審定,對澳門地區賬目作出審查意見書,裁判的執行,專案調查;運作包括:獨任庭及合議庭的設置,合議庭的權限;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的情況,違法者的財政責任,責任減輕的情況,時效;程序包括:預先監察程序,賬目審定程序,罰款程序,上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