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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審計法院
澳門具有財政控制和財務審判權的第二審法院。根據1991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及1992年《澳門審計法院組織法》設置,1993年4月開始投入運作。澳門審計法院對澳門地區及其自治或非自治部門、公共法人、公共社團、市政機關、公用法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實體,享有財政控制權和審判權。由院長和2名法官組成,可以以獨任庭或合議庭的形式運作。獨任庭由1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則由院長及2名法官組成。在運作過程中,審計法院命令進行的專案調查和簡易調查,審計法院所作出的裁決及有關手續費的強制徵收,均由行政法院執行。審計法院將於回歸後改組為符合澳門基本法要求的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