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幣信用咭
以澳門幣作為結算單位的信用咭。1995年6月1日前,在澳門地區使用信用咭簽賬衹能以外幣,通常以港幣作為結算貨幣。在這種情況下,在澳門以信用咭簽賬消費的人士實際上是多付出了3%的匯兌差額。澳門政府在1995年4月3日頒佈法令,規定自該年6月1日起,使用澳門或外地發出的信用咭,在澳門地區內支付財貨或勞務時,均須以澳門幣为之。違例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