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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稅制
澳門稅務徵收的有關法律與規定的總稱。澳門現行的稅制大體源於葡萄牙,其後雖經不斷修改,但基本的框架未變。而葡國稅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變化很大,所以澳門現行的稅制與葡國現行稅制的差異頗大。澳門政府每年按期徵收上年度納稅人應納的現金。按澳門現行稅法的規定,澳門地區共開徵17個稅種。按稅種的性質劃分,可歸納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①直接稅:由公共機關向納稅人對其工作、產業、公司之收益、經營工商業活動所得及其他性質之收益定期徵收的稅項,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房屋稅(業鈔)、所得補充稅、博彩稅、贈予暨遺產稅、物業轉移稅等。②間接稅:由公共機關向生产部門徵收,與生產者生產成本掛鈎的應課稅項,包括印花稅、旅遊稅、消費稅;以及由生產者繳付的簽發貨物來源證、出口准照、轉口准照、行政准照、酒店經營准照及其類似費用,也包括獲准經營專利事業之機構所繳付的專利稅。澳門實行低稅制,大部分徵稅項目的稅率均低於周邊地區,例如,所得稅和職業稅的最高稅率均為15%。澳門的稅制一般採取分散原則,不重復徵稅,除博彩稅外其他稅種的稅率最高不超過16%,稅負不算高。澳門所以實行較低稅率主要是因為澳門的重要財政收入來自賭稅和賣地收益,其他稅項佔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並不算高,沒有必要維持過份繁複和偏高的稅率。現行的稅法對設立課稅監管機構,課稅的評估,申駁事務的評定和復核,課稅爭議的公開討論和民主仲裁,違例行為的處罰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