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過渡期

  即自1988年1月15日《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澳門回歸前夕止的12年這段時間。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中葡聯合聲明》於1988年1月15日隨着中葡兩國政府互換批准書而生效,澳門正式進入為期12年的政權交接過渡期。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中,着重就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事宜作出具體規定。進入過渡期後,澳門的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官方語文中文化這三大問題日顯突出,實質集中在澳人治澳人材的加速開發上。由於中葡雙方的共同努力和澳門各界人士的關注,以三大問題為中心的過渡期事務的解決已有根大進展。1993年3月31日《澳門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標誌着澳門已進入過渡期的後半階段。隨着過渡期的日益縮短,確保平穩過渡的任務也日顯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