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殖民地組織章程》(CartaOrg ânica da Colónia de Macau)

  1926年10月4日由葡萄牙第12499-C號國令頒佈。共5編117條。該章程再次確認澳門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規定澳門有兩個政治機構:澳門總督與政務委員會。總督行使行政和廣泛的立法權。政務委員會具有諮詢和決議雙重職責,由官守、官委和選舉的委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