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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組織章程》(Estatuto Oragânico de Macau》
澳門現行法律體系中最基本和最高的法律,是澳門政治、行政、財政、立法組織的基本依據。由1976年2月17日頒佈的第1/17號法律通過,並由第53/79號法律、第13/90號法律與第23-A/96號法律作出修訂。章程共72條,分為“總則”、“本身管理機關”、“司法行政”、“財政”、“當地行政”和“補充及過渡規定”6章。其中規定了澳門的地域範圍與政治地位;葡萄牙總統對澳門的權限;澳門總督的政治地位、任免程序、行政級别、代表權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行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形式,其政治、刑事與民事責任;立法會的組成、任期、運作與權限;總督與立法會之間立法權限的劃分,兩者之間的制衡機制;澳門的違憲審查制度。章程還規定了澳門的司法、財政與公共行政制度。由於該法律的生效,澳門逐步成為一個擁有相對自治權限的特殊地區。1999年12月20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正式生效,該章程將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