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工作機構。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成立。根據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屆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將設立澳門特别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制定頒佈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任務是,經過深入調查和廣泛諮詢起草基本法。主任委員為姬鵬飛,副主任委員為胡繩、王漢斌、馬萬祺、何鴻燊、雷潔瓊(女)錢偉長、何厚鏵、薛壽生、李後、周鼎(後改為郭東坡)。秘書長魯平,副秘書長諸樺(女)、胡厚誠(後改為宗光耀)。起草委員中有22位熟悉澳門情況的澳門地區委員,也有包括一些參加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委員在內的26位內地委員。經過4年半左右的努力,起草委員會於1993年1月召開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正式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及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的設計方案。1993年3月31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了立法程序,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正式頒佈。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宣佈解散。此後澳門地區委員與原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委員一起,於同年9月組建了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在後過渡期對基本法進行全面宣傳與推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