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澳門敎育綱要法》(第11/91/M號法令)
1991年8月29日澳門政府頒佈。該法係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配合澳門敎育制度的改革而制定。該法訂定了敎育的基本原則,規定敎育制度和敎育組織要符合澳門地區的歷史和現實狀況,並把澳門地區的敎育分為幼兒敎育、小學預備敎育、小學敎育、中學敎育、高等敎育、特殊敎育、成人敎育、技術及職業敎育。還規定了在澳門地區從事敎育活動的機構的組織與運作的基本原則,它們涉及敎育輔助與補習敎育制度;敎育的人力及物質資源的使用,包括對敎師的職前、在職及延續培訓,學校網的組成及規劃;敎育機構的性質及其設置;敎育資助的形式及來源;敎育制度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