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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高等法院
澳門的第二審法院和復審法院,也是現時澳門法院系統中等級最高的法院。根據1991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及1992年《澳門司法組織新規章》設置,1993年4月開始投入運作。除上訴問題,尤其是對違反基本權利的上訴仍受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制約外,實際上已廣泛行使終審法院的權力,審理對澳門其他法院裁判的各類上訴案件。同時亦審理法律規定的由其管轄的一審案件。高等法院由院長和6名法官組成。它以全會和分庭的形式運作。分庭由3名法官組成,全會最少须有5名法官才能運作。目前高等法院祇有1名院長及4名法官。高等法院包括兩個專門分庭:一為具有一般審判權的分庭,一為具有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分庭。經葡國總統頒佈法令,1999年6月起該院開始行使終審權。
澳門高等法院原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