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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根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下列全國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它們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國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根據特區籌委會1999年8月29日第十次全體會議提請審議的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將成為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全國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