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全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該會將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即澳門基本法正式生效時建立。其任務是:就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其組成人員共10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5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