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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他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直接領導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依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行政長官的主要職權是:①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②負責執行澳門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③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④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⑥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⑦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⑧任免行政會委員;⑨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⑩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⑾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⑿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⒀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和審計署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機構。另外,行政長官可在必要時解散立法會,而立法會在必要時也可彈劾行政長官。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充分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架構特點是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司法相對獨立的模式。行政長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是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