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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其中,第一屆立法會將由直選議員8人、間選議員8人、官委議員7人共23人組成;第二屆立法會議員總數增至27人,其中直選、間選議員各增2人;第三屆立法會議員總數增至29人,直選議員增2人。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除第一屆議員任期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
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①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②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③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④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⑤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⑥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⑦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過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⑧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議員互選產生,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議員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連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澳門特區首屆立法會直選議員為梁慶庭、唐志堅、周錦輝、馮志強、吳國昌、廖玉麟、高開賢、容永恩;間選議員為劉焯華、關翠杏、許世元、崔世昌、吳榮恪、曹其眞、歐安利、林綺濤;委任議員為梁官漢、賀定一、區宗傑、許輝年、黃顯輝、張偉基、戴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