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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它是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後設立的第二個特別行政區。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指出:“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中B項的規定,決定: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主要特徵是:①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②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外交事務和國防這些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行政、經濟、文化、社會領域的事務有權自行決定和處理。③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④實行以中國公民為主體的本地永久性居民的“澳人治澳”。